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考九

春秋考卷八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92–103 段

祭仲足,杜氏谓名仲,字仲足,此説应考郑,不当有以字见之。大夫不得已,谓尝入而为王卿士者,以理推之,也要不得为定据。按后言祭封人仲足,有宠于荘公,荘公使为卿。封人非食采于国外之大夫也,如言頴考叔为頴谷封人,盖在邦域之中,尝为附庸,故仲足、考叔皆以字见。如邾仪父,则仲固为名焉。所以言荘公使为卿,若卿而食采于祭,则不得言封人而使为卿也。释例谓伯仲叔季,固人字之常,然亦有以为名者,其言未为过,但不应举宰渠伯紏、萧叔大心为例。此杜氏不知经而适合者也。

译祭仲足,杜预认为名仲,字仲足,这种说法应当考察郑国情况,不应该有以字出现的记载。所谓“大夫不得已”,是指曾经入朝担任周王卿士的人,从情理推断,也不能作为确定的依据。查考后文说祭地的封人仲足,受到庄公的宠信,庄公让他担任卿。封人并不是在国都之外享有采邑的大夫,就像说颍考叔是颍谷的封人,大概是在邦国疆域之内,曾经作为附庸,所以仲足、考叔都以字出现。像邾仪父,那么仲固就是他的名。之所以说庄公让他担任卿,如果作为卿而享有祭地的采邑,就不能说他是封人而被任命为卿了。《释例》认为伯仲叔季,固然通常是人的字,但也有作为名的情况,这话并没有错,只是不应该举宰渠伯纠、萧叔大心为例。这是杜预不懂经文却恰好说对的地方。

宋庄公诱执郑祭仲以求立突,亦执突以求赂。祭仲与宋盟,以突归而立之。郑昭公忽于是出奔卫,突立,是为厉公。宋人多责赂于郑,郑人不堪。鲁桓公欲平宋郑,故连与宋会于虚,及▯,而与郑伯为武父之盟。宋人辞平,桓公遂与郑伐宋。明年,宋以齐、卫、燕人复伐郑,郑以鲁师、纪师败之。又明年,宋人复以齐、蔡、卫、陈四国之师报宋之战,焚郑渠门,入大逵,伐东郊,取牛首,以大宫之椽归为卢门之椽。突患祭仲专,使其壻雍纠杀之,不克,夏出奔蔡。昭公复入。秋,突因栎人杀檀伯而居栎。秋,鲁桓公会宋、卫、陈伐郑,将纳厉公,弗克而还。明年,鲁复会宋、卫、蔡伐郑。始,郑荘公欲以高渠弥为卿,昭公恶之,固谏不听。至是,惧其杀已,乃弑昭公而立其弟公子亹。齐襄公师于首止,子亹徃防,高渠弥相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祭仲知之,先称疾不行,乃逆昭公之弟子仪于陈而立之。突犹在栎也。此皆在桓十八年之前。至荘之十四年,突自栎侵郑,获傅瑕,而使纳已。傅瑕遂杀子仪,纳突。突入而杀傅瑕。此突终始见于左氏者也。然经自昭公复归于郑之后,至突卒,凡二十四年,不见突入昭弑及子亹、子仪之事。学者以为国乱不赴,故鲁史不得书,理宜有之矣。予独怪齐襄公讨弑君之贼,杀子亹而轘高渠弥,此与楚子入陈杀夏徴舒事无异。纵郑不赴,齐安得不赴于诸侯乎?突之初入,不堪宋责赂,挟诸侯而两与宋战,则已背宋之惠而交恶矣。故明年宋复以齐、蔡、卫、陈四国来伐,则伐突也。突已出而入栎,宋何得反连两年伐昭而纳突耶?突已不克纳,而祭仲、高渠弥为立子亹、子仪之谋,是无意于突也。是时纵昭公已弑,突与二子,盖亦不并立者,安能独居于栎十七年,而郑不谁何以待其逼傅瑕而入耶?此皆人情所不可解者。以诗《郑风》考之,刺忽之诗五。其四则得君之后也,曰所美非美,曰君弱臣强,曰权臣擅命,曰无忠臣良士,终以死亡,不见其弑者。按《春秋》凡诸侯纳君,纳之正则见纳,荘九年公伐齐纳纠,是也;纳之不正则见伐,庄五年公防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是也。庄公纳齐纠而不克,故复见齐小白入于齐;诸侯纳卫朔而克,故复见卫侯朔入于卫,各着其实也。今郑两见伐,则其为纳突无疑矣。意者再伐而突遂入,突入则昭公必出奔,遂死于外而不归,以不告故,《春秋》不得书欤?不然昭公果弑扬之水,不应不以责贼,而徒闵无忠臣良士也。出其东门,所谓公子五争,兵革不息者,若谓昭公、突、子亹、子仪,但有其四尔。郑氏以突再入当其一,非也。昭公弑而子亹立,厉公入而子仪弑,皆一夫之为尔,未尝用师,岂得言兵革不息?今自突归忽出之后,数之:桓十二年及郑师伐宋,战于宋,一争也;十三年公防纪侯、郑伯及齐、宋、卫、燕战,二争也;十四年宋人以齐、蔡、卫、陈伐郑,三争也;十五年公会宋、卫于袲伐郑,四争也;十六年公会宋、卫、陈、蔡伐郑,五争也。自是齐小白讫荘之十六年,始见宋、齐、卫之伐,则忽之死久矣。大抵左氏好为臆説,而实之以事,意者《诗》以二战三伐为五争,而左氏误以《诗》为五公子,因妄成之以子亹、子仪之弑乎?是虽无预于经,苟学者信其然,庻亦可以解左氏之惑也。

执霸主事也,齐、晋固然,宋二王后,其得専征未可知。而邾人执鄫子,楚子执宋公,楚人执徐子,则所谓非伯讨者也。春秋应霸主不能罪执人者,皆与邾、楚之事一施之,以为虽霸主也,是亦邾、楚而已矣。

执与放春秋二法正相反。执者,以侯执为伯讨,伯讨正也;以人执为非,伯讨非,伯讨不正也。放者,乃以人放爲正,国放为不正。此其故何也?执者,侯伯之职,诸侯伯以王命征之,或败而执,或服而执。其执之以道者,是谓能其事而不失其职者也。故以侯执为伯讨,人者不可以执人者也。苟执之不以其道,与人而相执者无异,是谓不能其事而自同于众人者也。故

译宋庄公诱骗并拘捕了郑国的祭仲,以此要求立公子突为君,同时也拘捕了公子突以索取贿赂。祭仲与宋国结盟,将公子突送回郑国并拥立他为君。郑昭公忽因此出逃到卫国,公子突即位,这就是郑厉公。宋人向郑国索取大量贿赂,郑国人无法承受。鲁桓公想要调停宋郑两国的关系,所以接连与宋国在虚地会盟,以及在〇地会盟,并与郑伯在武父结盟。宋人拒绝调停,鲁桓公于是与郑国一起讨伐宋国。第二年,宋国联合齐、卫、燕三国再次讨伐郑国,郑国凭借鲁国和纪国的军队击败了宋军。又过了一年,宋人再次联合齐、蔡、卫、陈四国的军队报复宋国之战,焚烧了郑国的渠门,进入大逵,攻打东郊,夺取了牛首,把大宫的椽子带回去作为卢门的椽子。公子突担忧祭仲专权,派他的女婿雍纠去杀祭仲,没有成功,夏天出逃到蔡国。郑昭公于是复国。秋天,公子突利用栎地人杀死檀伯而占据栎地。秋天,鲁桓公会合宋、卫、陈三国讨伐郑国,打算拥立厉公,没有成功就回去了。第二年,鲁国又联合宋、卫、蔡三国讨伐郑国。起初,郑庄公想任命高渠弥为卿,昭公厌恶他,坚决劝谏也不听从。到了这时,高渠弥害怕昭公杀自己,于是弑杀了昭公并拥立昭公的弟弟公子亹。齐襄公在首止驻扎军队,公子亹前往防备,高渠弥辅佐齐国人杀死了公子亹并车裂了高渠弥。祭仲知道这件事,先称病不去,于是从陈国迎回昭公的弟弟公子仪并拥立他。公子突仍然在栎地。这些都在桓公十八年之前。到了庄公十四年,公子突从栎地入侵郑国,俘获了傅瑕,并让他拥立自己。傅瑕于是杀死了公子仪,拥立公子突。公子突进入郑国后杀死了傅瑕。这就是公子突在《左传》中始末的记载。然而《春秋》经文从昭公复归郑国之后,到公子突去世,共二十四年,没有记载公子突入郑、昭公被弑以及公子亹、公子仪的事情。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国家动乱没有向鲁国通报,所以鲁国史官无法记载,按理应当有这些事。我唯独奇怪的是,齐襄公讨伐弑君的贼人,杀了公子亹并车裂高渠弥,这与楚子进入陈国杀死夏徵舒的事没有不同。即使郑国不通报,齐国怎能不向诸侯通报呢?公子突最初入郑时,因不堪宋国索取贿赂,挟持诸侯与宋国两次交战,已经背弃宋国的恩惠而与之交恶了。所以第二年宋国又联合齐、蔡、卫、陈四国来讨伐,这是讨伐公子突。公子突已经出逃并占据栎地,宋国怎么能反而连续两年讨伐昭公并拥立公子突呢?公子突已经没能被拥立,而祭仲、高渠弥为拥立公子亹、公子仪出谋划策,这是无意于公子突的。这时即使昭公已被弑,公子突与这两位公子,大概也不是能并立的,怎么能独自居住在栎地十七年,而郑国不采取措施,等到他逼迫傅瑕而入呢?这些都是人情上无法解释的。用《诗经·郑风》来考察,讽刺忽的诗有五首。其中四首是忽得到君位之后的事,说所赞美的人并非真正美好,说君主软弱臣子强大,说权臣擅权发号施令,说没有忠臣良士,最终导致死亡,没有看到他被弑的记载。查《春秋》,凡是诸侯拥立君主,拥立得正当就记载“纳”,庄公九年鲁公讨伐齐国拥立公子纠,就是这样;拥立得不正当就记载“伐”,庄公五年鲁公防备齐人、宋人、陈人、蔡人讨伐卫国,就是这样。庄公拥立齐纠没有成功,所以接着记载齐小白进入齐国;诸侯拥立卫朔成功了,所以接着记载卫侯朔进入卫国,各自记载实际情况。现在郑国两次被讨伐,那么这是为了拥立公子突无疑了。推测再次讨伐后公子突就进入了郑国,公子突进入则昭公必定出逃,最终死在外面而没有回来,因为郑国没有通报,所以《春秋》无法记载吗?不然的话,昭公如果真的被弑,《扬之水》这首诗不应该不指责贼人,而只是哀叹没有忠臣良士。《出其东门》所说的“公子五争,兵革不息”,如果说是昭公、公子突、公子亹、公子仪,只有这四个人罢了。郑玄认为公子突两次入郑算作其一,是不对的。昭公被弑而公子亹即位,厉公入郑而公子仪被弑,都是一人之所为,未曾动用军队,怎么能说兵革不息呢?现在从公子突回归、忽出逃之后数起:桓公十二年与郑军讨伐宋国,在宋国交战,这是一争;十三年公防备纪侯、郑伯以及齐、宋、卫、燕交战,这是二争;十四年宋人联合齐、蔡、卫、陈讨伐郑国,这是三争;十五年公会宋、卫在袲地讨伐郑国,这是四争;十六年公会宋、卫、陈、蔡讨伐郑国,这是五争。从此齐小白到庄公十六年,才开始见到宋、齐、卫的讨伐,那么忽的死已经很久了。大体上《左传》喜欢臆测,并用事实来充实,推测《诗经》以两次战争三次讨伐为五争,而《左传》误将《诗经》的五争理解为五位公子,因而妄自编造了公子亹、公子仪被弑的故事吗?这虽然与经文无关,如果学者相信是这样,或许可以解开《左传》的疑惑。

拘捕霸主的事,齐国、晋国确实如此,宋国是二王之后,它能否专征讨伐还不可知。而邾人拘捕鄫子,楚子拘捕宋公,楚人拘捕徐子,这就是所谓的非霸主征讨。春秋时期霸主不能罪责拘捕人者,都与邾、楚之事一样处理,认为即使是霸主,这也只是邾、楚罢了。

拘捕与放逐是《春秋》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度。拘捕方面,以诸侯拘捕作为霸主征讨,霸主征讨是正当的;以众人拘捕为非,霸主征讨为非,霸主征讨不正当。放逐方面,则以众人放逐为正当,国家放逐为不正当。这是什么原因呢?拘捕是诸侯霸主的职责,诸侯霸主奉王命征讨,或者战败而被拘捕,或者服罪而被拘捕。那些以正道拘捕的,叫做能胜任其事而不失其职。所以以诸侯拘捕作为霸主征讨,众人不可以拘捕人。如果拘捕不依正道,与普通人互相拘捕没有区别,叫做不能胜任其事而自同于众人。所以

以人执为非,伯讨。放者,臣有罪而待君放之辞,非君放之辞也。古者刑不上大夫,有罪不敢复居其位,皆退而卽于郊,三年以待君命。其君亦不敢遽责之也。或弊其狱,或徴其辞,而与众议焉,徐而察之,知其无罪也,则赐环而使归;或阅其实有司以为当刑,犹贤者有议贤之辟,亲者有议亲之辟。至其必不得已,国人皆曰可刑,然后赐玦而使去。故以人放者为正,若曰与众弃之云尔。彼出于一时之好恶喜怒,惟其君之为,不稽于众,不丽于法,是独曰吾以国之权行之,则何取于正乎?此国放所以为不正也。春秋之时,诸侯放恣,虽霸主尽其道者无几,故君臣见执者三十有一,而得伯讨者仅两曹伯而已。曹襄侵诸侯之地,背中国而附楚,不用僖负羁而乗轩者三百人。晋文公始图霸而治之,曹负刍杀太子而自立,厉公执而归于京师,二者之罪可见矣。自执虞公以下,凡二十三见,无一当其罪者,虽卫郑亦不得为伯讨,则君子责之盖已严矣。是説也,公羊虽得之而不终其议,故于僖四年陈辕涛涂发例曰:「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然于执▯喜曰:「此执有罪,何以不得为伯讨?不以罪报之也。」几是矣,而于执宋仲几曰:「伯讨也,则其称人何?不与大夫専执也。」夫大夫旣不得专执,自不得为伯讨,何用更问乎?度其意,但谓霸主所执为伯讨,然而执虞公以下,凡为霸主所执者何不皆发问,而独问于仲几也。谷梁闻其言而不逹其义,乃反以两执曹伯为恶晋侯,而于仲几曰:「不与大夫之伯讨,则其意谓凡霸而人执者皆谓之伯讨。」其视公羊固已远矣。左氏谓「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则曰某人执某侯」,故于曹共云「不及民」。夫执何论其及民、不及民?正使及民,则何书乎?谷梁于「放胥甲父」言称国以放,放无罪。以左氏考之,河曲之役,胥甲父不肯薄秦军于险,晋侯初不以罪也。逮其不得志而追讨其不用命,则非其罪可知。其言似得之,而公羊不云「蔡人放公孙猎于呉」,以人放三家皆不载其事。杜预推为公子驷之党是矣,而谷梁反不为义。乃知公羊、谷梁于经皆尝窃闻其略而不尽,若左氏则未之有闻者也。楚治杀偃师之罪,不正公子招放之而杀公子过,何以为刑?以其先书「楚师灭陈」,不得再言国,故于辞间容之。日「放之于越」,则《春秋》毫末未尝不见法也。

译以“人”字记载被执,是霸主征讨。所谓“放”,是臣子有罪而等待君主放逐的措辞,并非君主主动放逐的措辞。古代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大夫有罪不敢再居其位,都退居到郊外,三年等待君主的命令。君主也不敢立即责备他们。有时审理他们的案件,有时征询他们的供词,并与众人商议,慢慢考察,知道他们无罪,就赐给玉环让他们回来;或者查阅事实,有关官员认为应当受刑,即使是贤者也有为贤者议罪的条例,亲族也有为亲族议罪的条例。直到实在不得已,国人都说可以受刑,然后才赐给玉玦让他们离去。所以以“人”字记载放逐的是正当的,意思是说与众人一起抛弃他罢了。那些出于一时的喜好厌恶、愤怒欢喜,只凭君主个人意志,不咨询众人,不依据法律,只是说我用国家的权力来施行,这哪里算得上正当呢?这就是以“国”字记载放逐之所以不正当的原因。春秋时期,诸侯放纵,即使是霸主能尽道的也很少,所以君臣被执的有三十一例,而得到霸主征讨名义的只有两次曹伯罢了。曹襄侵犯诸侯的土地,背离中原而依附楚国,不任用僖负羁却让三百人乘坐轩车。晋文公开始图谋霸业而惩治他,曹负刍杀死太子而自立,晋厉公将他抓获并押回京师,这两人的罪行是显而易见的。自从抓获虞公以下,共有二十三例,没有一例是罪有应得的,即使是卫郑也不能算是霸主征讨,那么君子对他们的责备就相当严厉了。这种说法,《公羊传》虽然有所得但没有彻底讨论,所以在僖公四年陈辕涛涂的事例中发例说:“称侯而被执的,是霸主征讨。”然而在抓获〇喜时却说:“这是抓获有罪之人,为什么不能算是霸主征讨?因为不按照罪行来报告。”这几乎是对的,但在抓获宋仲几时却说:“是霸主征讨,那么为什么称‘人’?是不赞成大夫专断抓获。”大夫既然不能专断抓获,自然不能算是霸主征讨,何必再问呢?推测他的意思,只是认为霸主所抓获的才是霸主征讨,然而抓获虞公以下,凡是霸主所抓获的为什么不都发问,却只问仲几呢?《谷梁传》听到了这话却不明白其义理,反而以两次抓获曹伯为恶行来指责晋侯,而在仲几的事例中说:“不赞成大夫的霸主征讨,那么他的意思就是凡是霸主称‘人’而抓获的都叫做霸主征讨。”他看待《公羊传》的观点已经相差很远了。《左传》说“君主对其百姓无道,诸侯征讨并抓获他,就说某人抓获某侯”,所以在曹共公的事例中说“不及民”。抓获何必论及是否波及百姓?即使波及百姓,又该怎么记载呢?《谷梁传》在“放胥甲父”一事中说称国以放,是放逐无罪之人。用《左传》来考证,河曲之战,胥甲父不肯在险要之地逼近秦军,晋侯起初并不认为他有罪。等到他不得志而追究他不听从命令,那么他无罪是显而易见的。这话似乎有道理,而《公羊传》不记载“蔡人放公孙猎于吴”,以“人”字记载放逐三家的事例都不记载其事。杜预推测是公子驷的党羽是对的,而《谷梁传》反而不认为有义理。于是知道《公羊传》、《谷梁传》对于经文都曾经粗略听闻但不详尽,而《左传》则完全没有听闻。楚国惩治杀偃师的罪行,不认为是公子招放逐并杀死公子过,为什么算是刑罚?因为先记载了“楚师灭陈”,不能再言国,所以在措辞上宽容他。说“放之于越”,那么《春秋》细微之处没有不体现法度的。

谷丘之防,燕人杜氏以为南燕大夫。明年,公防郑伯、纪侯及燕人战,燕师败绩。以为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而左氏记郑侵卫事,卫人以燕师伐郑。杜氏谓南燕国,今东都燕县。记王子頺事,卫事燕师伐周。明年执燕仲父。杜氏谓南燕伯,南燕姞姓之国,在郑卫之间。南燕书于《春秋》者才两,于桓则称人,其前未尝与盟会朝聘,盖微弱小国,或用夷礼,不能以爵自交于诸侯者,故不得以爵见。而杜氏以燕仲父为燕伯,不知其何据。其所谓燕人者,亦不可谓燕大夫,盖燕君也。凡《春秋》夷狄初通中国,皆书人:荆人、越人是也。中国而习于用夷礼,不能以爵通者,亦书人:徐人、介人是也。小国而僻陋,不能以爵通者,亦书人:巴人、江人、黄人是也。则此之两书燕人,皆与宋公、齐侯、卫侯并列,岂非亦徐人、介人或巴人、江人、黄人之类欤?其后遂不复见,则疑自执燕仲父之后,诛其伐王之罪,为郑所灭而亡矣。先儒不悟,乃以前战称人、败称师为説者,皆失之也。

杜预以燕仲父为南燕,而太史公《燕世家》云:“武王封召公于北燕。”夫有北燕,则固有南燕矣,而执仲父事乃通载之《世家》,盖考之不精也。谯周知其失,则谓南燕为姞姓,而莫见其始封。昭公三年,始见北燕伯款出奔齐。六年,齐侯伐燕,以款故也。十二年,齐遂以高偃帅师纳北燕伯于阳,卽款矣。自是终《春秋》亦不复见。以地考之,南燕常与宋、卫俱见,而北燕一奔齐而齐纳之,则南燕近宋、卫,在南;北燕近齐,在北,所以为别也。北燕虽召公之后,然国与狄邻,去中国逺,能自守其国,不与诸侯会盟。齐桓公北伐山戎,反燕之侵地,使修召公之政,盖以图霸,亦非燕人所欲,故惟款三见于经而止。而南燕盖小国,或用夷礼,其后无闻,无足怪也。

凡败绩皆称师,不论将卑师众也。故虽君将大夫帅师,皆言师败绩。三传不为例,独谷梁于桓十三年鲁及燕人战,书燕师败绩,曰:“战称人,败称师,重众也。”不独施之此战,盖凡败绩言师者,皆以众为重,此圣人愼战之意也。然荘二十八年卫人及齐人战,独书卫人败绩;成十六年晋侯及楚子郑伯战,独书楚子郑师败绩。败不称师,惟此两见而已。楚子不言师,左氏言晋吕锜射共王中目;公羊言王痍;谷梁言败,自三家説皆同,则谷梁所谓君重于师者也。此与获晋侯不言败绩同意,盖师虽重,以君言之则又重,故君将惟君亲伤,不言师,而卫人不言师,谷梁乃以为贬。齐桓公称人,故亦人卫人。盖春秋自因小白槩以为义,岂可卫无罪亦因之而人乎?公羊以为卫未得师,亦非是。未得师者,未成师也。未成师则诈战矣。公羊例凡败绩皆偏战,岂有偏战而未成师乎?以吾考之,凡春秋书伐不言胜败者,皆受伐者服罪而不战也。伐而言战,惟此与哀十一年呉伐齐,齐国书及呉战,齐师败绩,获国书与此为二尔。殆以服不服而志乎战自此始,故贬而谨之欤?赵氏谓卫不服王命,故异其文,此亦近之,然不悟此为外战之始。若但以为不服王命贬,则其余战者岂皆服王命?何不皆贬也?书称“允厘百工,庶绩咸熙”,又曰“乃言厎可绩”,绩之为言,犹绩然,用工多而效可必者也。周官六功,绩不预焉。六功者,已事之成名,而绩者,施为之用也。圣人之于兵,亦已难矣。教之以四时之田,而考之以三年之比,人徒车辇,无一物不备其用;干戈弓矢,无一器不中其度;而坐作进退,亦无事不当其法。然后出而用之,则固无徃而不可试。夫谁与吾敌乎?及其战也,皆期而后从事,各尽其力以决胜负。古者谓是爲前定之战,故其不胜也,谓之败绩,非爲前定,或以诡道,或以竒兵,或攻其所不备,或出其所不意,则以爲诈战。诈战非用兵之道也。故夷狄不言败绩,以其不在此例也。

周官军与师其制虽不同,然如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之类,则军亦谓之师。盖师以人爲主,军以车爲主。方别于军,

译谷丘的防地,杜预认为燕人是南燕的大夫。第二年,鲁公在防地同郑伯、纪侯以及燕人作战,燕军大败。杜预认为有时称“人”,有时称“师”,是史官用词不同。而《左传》记载郑国侵犯卫国的事,说卫国人率领燕军讨伐郑国。杜预说是南燕国,即现在的东都燕县。记载王子颓的事,说卫国率领燕军讨伐周王室。第二年逮捕了燕仲父。杜预说是南燕伯,南燕是姞姓的国家,在郑国和卫国之间。南燕在《春秋》中被记载的只有两次,在桓公时期称“人”,在此之前从未参与盟会朝聘,大概是因为它是微弱的小国,或者使用夷狄的礼仪,不能以爵位与诸侯交往,所以不能以爵位出现。而杜预把燕仲父当作燕伯,不知道他依据什么。他所说的燕人,也不能说是燕大夫,大概是燕君。凡是《春秋》中夷狄初次与中国交往,都称“人”:荆人、越人就是这样。中国而习惯于使用夷狄礼仪,不能以爵位交往的,也称“人”:徐人、介人就是这样。小国而偏僻简陋,不能以爵位交往的,也称“人”:巴人、江人、黄人就是这样。那么这里两次称燕人,都与宋公、齐侯、卫侯并列,难道不是也像徐人、介人或巴人、江人、黄人这一类吗?后来就不再出现,那么怀疑自从逮捕燕仲父之后,惩罚他讨伐周王的罪行,被郑国所灭而亡了。以前的儒者没有领悟,竟然用以前作战称“人”、失败称“师”来解释,都是错误的。

杜预把燕仲父当作南燕,而太史公《燕世家》说:“武王封召公于北燕。”既然有北燕,那么本来就有南燕了,而逮捕仲父的事却通篇记载在《世家》中,大概是考察不精细的缘故。谯周知道他的错误,就说南燕是姞姓,而不知道它开始封国的情况。昭公三年,才见到北燕伯款出奔到齐国。六年,齐侯讨伐燕国,是因为款的缘故。十二年,齐国于是派高偃率领军队把北燕伯迎回阳地,就是款了。从此直到《春秋》结束也不再出现。从地理位置考察,南燕常与宋、卫一起出现,而北燕一奔齐而齐国接纳它,那么南燕靠近宋、卫,在南方;北燕靠近齐,在北方,这就是区别。北燕虽然是召公的后代,但是国家与狄人相邻,远离中原,能自己守卫国家,不与诸侯会盟。齐桓公北伐山戎,归还燕国被侵占的土地,让燕国修明召公的政治,大概是为了图谋霸业,也不是燕人所想要的,所以只有款三次出现在经文中就停止了。而南燕大概是小国,或者使用夷狄礼仪,后来没有传闻,没有什么奇怪的。

凡是“败绩”都称“师”,不论将领地位低微还是军队众多。所以即使是国君率领大夫统帅军队,都说“师败绩”。《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不以此为定例,唯独《谷梁传》在桓公十三年鲁国与燕人作战,记载“燕师败绩”,说:“作战称‘人’,失败称‘师’,是重视军队众多。”这不仅适用于这次作战,大概凡是失败称“师”的,都以军队众多为重要,这是圣人谨慎对待战争的意思。然而庄公二十八年卫国人与齐国人作战,唯独记载“卫人败绩”;成公十六年晋侯与楚子、郑伯作战,唯独记载“楚子郑师败绩”。失败不称“师”,只有这两次而已。楚子不称“师”,《左传》说晋国吕锜射中楚共王的眼睛;《公羊传》说楚王受伤;《谷梁传》说失败,三家说法都相同,那么《谷梁传》所谓国君比军队重要。这与抓获晋侯不称“败绩”意思相同,大概军队虽然重要,但说到国君则更重要,所以国君率领军队只有国君亲自受伤,不称“师”,而卫人不称“师”,《谷梁传》却认为是贬低。齐桓公称“人”,所以也称“卫人”。大概《春秋》自因小白(齐桓公)一概以为义理,难道卫国有罪也因为他而称“人”吗?《公羊传》认为卫国没有得到军队,也不是这样。没有得到军队,就是没有组成军队。没有组成军队就是欺诈作战了。《公羊传》定例凡是“败绩”都是偏战,哪有偏战而没有组成军队的?据我考察,凡是《春秋》记载讨伐而不说胜负的,都是被讨伐者服罪而不作战。讨伐而说作战,只有这次和哀公十一年吴国讨伐齐国,齐国国书与吴国作战,齐军大败,抓获国书,这与这次是两例。大概因为服不服而记载战争从这里开始,所以贬低而谨慎对待吗?赵氏说卫国不服从王命,所以改变文辞,这也接近事实,然而没有领悟这是对外战争的开端。如果只认为是因为不服从王命而贬低,那么其余作战的难道都服从王命吗?为什么不都贬低呢?书中说“允厘百工,庶绩咸熙”,又说“乃言底可绩”,“绩”的意思,就像绩麻一样,用工多而效果可以预期。周官六功,“绩”不包括在内。六功是已完成事业的成名,而“绩”是施行的作用。圣人对用兵,也已经很难了。用四时的田猎来教导,用三年的考核来考察,人员车辆,没有一样不备其用;干戈弓矢,没有一样不符合标准;而坐作进退,也没有一事不符合法度。然后出兵使用,那么固然没有地方不可以尝试。谁敢与我敌对呢?等到作战时,都约定日期而后从事,各尽自己的力量以决胜负。古人称这为前定之战,所以不胜称为“败绩”,如果不是前定,或者用诡道,或者用奇兵,或者攻击没有防备的地方,或者出乎意料,就称为诈战。诈战不是用兵之道。所以夷狄不称“败绩”,因为他们不在这个例子里。

周官中军与师制度虽然不同,然而如师有功,那么左手拿着律,右手拿着钺,以先恺乐献于社之类,那么军也称为师。大概师以人为主,军以车为主。方别于军,

则名不得不异;合之则通爲众而已。故或谓之大师,或谓之六师。而《易》之名卦亦言师,不言军。《春秋》诸国帅师者多以卿,然晋文公城濮之战,七百乗则三师共当五万二千五百人;鞌之战,却克请八百乘,又多于此。岂二千五百人之谓乎?则凡言帅师者,亦军也。

译那么名称不得不有所区别;合起来说,不过是统称为“众”罢了。所以有的称为大师,有的称为六师。而《易经》中命名卦象时也提到“师”,却不提“军”。《春秋》中各国率领军队的大多由卿大夫担任,然而晋文公在城濮之战中,七百乘兵车由三个师共同承担,共计五万二千五百人;在鞌之战中,却克请求八百乘兵车,人数又比这更多。这难道是指两千五百人吗?那么凡是说率领“师”的,实际上也是指“军”。

谷梁于成二月云:“终时无冰,则志。”此未终时而言无冰矣。加之寒之辞也。此谷梁见《春秋》三书无氷:襄直书“春无冰”,桓书“春正月,公防郑伯于曹”之后以为防,上文亦举春,故云尔。不知周春之终爲夏之正月,东风解冻,鱼上冰,自不应有冰。则襄之所谓春者,包正月、二月而三月不预也,安得言终时则志乎?月令:孟冬水始冰,仲冬冰益坚,季冬冰方盛,水泽腹坚,乃取而藏焉。至孟春则冰释矣。故桓书“无冰”,防上文正月,则氷当坚而不冰也。成书“二月无冰”,则冰当盛而不冰也。是所以爲异。不书十二月无冰,孟冬水始冰,或未有冰,犹有待于后也。谷梁言“终无冰”,若以季冬无冰,则终无冰者是矣。然继之曰“加之寒之辞”,其意乃以爲寒加甚而无冰,则非也。盖不悟襄书“春无冰”者,不数月之意,故必以时终爲例,而谓桓书于正月之后亦强以为防春也。

火与灾三家爲例各不同。左氏以人火曰火,天火曰灾。公羊以大曰灾。谷梁以国曰灾,邑曰火。左氏见御廪、亳社皆言灾,而成周宣榭,宣公之榭也,独书火,故以天人别之爲宣榭发也。谷梁见凡国皆言灾,而陈亦国也,爲楚所灭,独书火,故以国邑别之爲陈火发也。凡春秋书火,惟此二尔。公羊见凡国言火,而独此二书,故槩以大小别之。而又疑御廪、亳社小而亦书灾,故又爲内不言火之论,曰甚之也。此各因文以生义。书曰「眚灾肆赦」,以灾并眚,皆非人所爲,若有天谴之鬼神祸之云尔。故《周官》水火谓之大烖,或谓之天烖。烖卽灾也。而古之言天变之害物者,皆曰灾,则左氏为得也。

以师非王法也。诸侯无军教卫,以赞元侯。所谓教卫者,以四时之田习武事,教其民以自卫者也。世治则诸侯各安其土,无彊弱凌夺之患,固无所事兵。不幸有疑不协,则请之天子,天子为之非时而会,和解而盟焉。有不服,则方伯二伯以王命问罪,而诸侯以其教卫之民从也。然春秋之时,王政不行于天下,诸侯更相侵犯,天子不能正,方伯不能讨,其因以灭亡者多矣。则诸侯危亡,有能救灾卹患而相与为援者,君子或原情而许之也。故失国而纳,被伐而救,皆得与善辞。其合他国之兵以济其欲者,自齐小白未霸以前,但书主兵者以首罪,未尝皆书其所由合也。惟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鲁以楚师伐齐,蔡侯以呉子及楚人战于柏举,三见书。夫合他国之师,而主兵与乞师于人而已用之,其罪固不相远,何独志于此三者?盖宋二王后而上公也,鲁之所以者楚师也,蔡之所以者呉子也。自入春秋,郑与戴之伐,瓦屋与析之盟,苟宋在焉,皆以宋公居先。是时天下无霸,宋公疑得当二伯之任,而诸侯所听从命焉者也。岂有二伯不能合诸侯以行天子之命,而反以四国之师而偿其私怨者乎?僖之二十六年,虽齐小白已死,晋重耳未兴,而楚成王方败宋师于泓,有雄视天下之意。定之四年,虽晋主夏盟,定公不能有为,而呉阖闾方与楚争衡,欲以力相胜。僖公、蔡侯乃恃夷狄之彊,舍中国而求之,其罪又有大于宋矣。此春秋挈是三举而特见也。凡以兵,未有不先乞师也。以传考之,诸侯固有更乞师者矣,旣不见,以故亦略而不书,而独僖公之为先见乞师,则楚之故也。至成公而连见,晋乞师于鲁者四,其亦宋公之责欤?晋见乞师而不见以为内辞尔,以之为言,制之在我也。公子遂、叔孙侨如逆女,言以夫人至自齐,自我爲之,从已而。归也,刘子、单子力拒子朝而立猛。言以王猛居于皇,入于王城,主之在我,则从我而行也。四国各有君,而爲人,所以与呉、楚方恃其强,而为吾诸侯之所以殆将着其制之在人者,以愧四国之君,而抑呉、楚之暴欤?三家会莫论此,而区区校之以义,恶在其爲知经也?

或问:“卫郑、卫朔,皆尝爲君而不书复,同爲贬而不与之复者也。然郑得书归,朔不得书归,何也?”曰:“郑当君者也,若朔则非所当君者也。虽以无道出,其实

译《谷梁传》在成公二年二月时说:“如果整个冬季都没有结冰,就应当记载。”这里还没到冬季结束就记载无冰了。这是表示寒气加重的措辞。这是因为《谷梁传》看到《春秋》三次记载无冰:襄公时直接记载“春无冰”,桓公时记载“春正月,公防郑伯于曹”之后,认为“防”字是承接上文,上文也提到了春季,所以这样说。他们不知道周历春季的结束是夏历的正月,此时东风解冻,鱼儿浮到冰面上,自然不应该有冰。那么襄公所说的“春”,包括正月、二月,而三月不包括在内,怎么能说冬季结束才记载呢?《月令》说:孟冬水开始结冰,仲冬冰更加坚硬,季冬冰正旺盛,水泽中心结冰坚实,于是取冰储藏起来。到了孟春冰就融化了。所以桓公记载“无冰”,承接上文正月,那么冰应当坚硬却没有结冰。成公记载“二月无冰”,那么冰应当旺盛却没有结冰。这就是被视为异常的原因。不记载十二月无冰,是因为孟冬水刚开始结冰,或许还没有结冰,还要等待后面的情况。《谷梁传》说“终无冰”,如果把季冬无冰当作“终无冰”,那是可以的。然而接着说“这是寒气加重的措辞”,其意思认为是寒气特别严重却没有冰,那就错了。大概是没有领悟襄公记载“春无冰”,并不是指几个月的意思,所以必定以季节结束为例,而认为桓公记载在正月之后也强行认为是承接春季。

关于“火”与“灾”,三家《传》的条例各不相同。《左传》认为人为的火叫“火”,天降的火叫“灾”。《公羊传》认为大的叫“灾”。《谷梁传》认为发生在国都的叫“灾”,发生在城邑的叫“火”。《左传》看到御廪、亳社都记载为“灾”,而成周宣榭,是宣公的台榭,唯独记载为“火”,所以用天和人来区别,是为宣榭而发的议论。《谷梁传》看到凡是国都都记载为“灾”,而陈也是国都,被楚国所灭,唯独记载为“火”,所以用国都和城邑来区别,是为陈火而发的议论。凡是《春秋》记载火,只有这两次。《公羊传》看到凡是国都记载火,而唯独这两次记载,所以一概用大小来区别。又怀疑御廪、亳社小而也记载为“灾”,所以又提出国内不记载“火”的论点,说这是表示厌恶。这都是根据文辞来生发义理。《尚书》说“眚灾肆赦”,把灾和眚并列,都不是人为的,好像是有天谴、鬼神降祸一样。所以《周官》称水火为大烖,或者称为天烖。烖就是灾。而古代说天变危害事物的,都叫灾,那么《左传》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为出兵不符合王法。诸侯没有军队教习防卫,来辅佐元侯。所谓教习防卫,是利用四季的田猎来习练武事,教习百姓自卫。世道太平则诸侯各自安守其土,没有强弱凌夺的祸患,本来不需要用兵。不幸有疑虑不和,就请求天子,天子为他们不合时宜地会盟,和解并结盟。有不服从的,方伯、二伯奉王命问罪,诸侯率领教习防卫的百姓跟随。然而春秋之时,王政不在天下施行,诸侯互相侵犯,天子不能纠正,方伯不能讨伐,因此灭亡的很多。那么诸侯危亡,有能救灾恤患而互相援助的,君子或许推究情理而允许他们。所以失国而被接纳,被讨伐而被救援,都得到善意的措辞。那些联合他国军队来满足自己欲望的,自齐桓公未称霸以前,只记载主兵者以首罪,不曾都记载他们联合的原因。只有宋人联合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鲁国联合楚师伐齐,蔡侯联合吴子及楚人在柏举作战,这三处记载。联合他国军队,主兵和向人乞师而使用,他们的罪过本来不相上下,为什么唯独记载这三者?大概宋是二王之后且是上公,鲁国所联合的是楚师,蔡侯所联合的是吴子。自从进入春秋时期,郑与戴的讨伐,瓦屋与析的结盟,如果宋国在其中,都以宋公居先。这时天下没有霸主,宋公似乎应当担任二伯的职责,而诸侯听从命令。难道有二伯不能联合诸侯来执行天子的命令,反而联合四国军队来报复私怨的吗?僖公二十六年,虽然齐桓公已死,晋重耳未兴,但楚成王正在泓水打败宋军,有雄视天下的意图。定公四年,虽然晋国主持夏盟,定公不能有所作为,但吴阖闾正在与楚国争衡,想以武力相胜。僖公、蔡侯于是倚仗夷狄的强大,舍弃中原而求助于他们,他们的罪过比宋国更大了。这是《春秋》提取这三件事而特别显示的原因。凡是出兵,没有不先乞师的。根据传文考察,诸侯固然有再次乞师的,既然没有记载,所以也略而不书,而唯独僖公先见乞师,是因为楚国的缘故。到了成公而连续出现,晋国向鲁国乞师四次,这也是宋公的责任吗?晋国见乞师而不见作为内辞,用“以”字来说,控制在我手中。公子遂、叔孙侨如迎娶女子,说“夫人从齐国回来”,自我为之,跟随自己而回来。刘子、单子力拒子朝而立猛。说“王猛居住在皇,进入王城”,主之在我,则跟随我而行。四国各有君主,而为人所用,所以与吴、楚正倚仗其强,而为我国诸侯之所以危险,将要显示控制在他人的手中,以羞辱四国的君主,而抑制吴、楚的暴行吗?三家会没有讨论这个,而仅仅用义理来校勘,哪里算是懂得经义呢?

有人问:“卫郑、卫朔,都曾做过国君而不记载‘复’,同样是贬斥而不给予他们‘复’的名分。然而郑得以记载‘归’,朔不得记载‘归’,为什么呢?”回答说:“郑是应当做国君的,如果朔则是不应当做国君的。虽然因为无道而出奔,其实”

卫君也。其前归固书复矣,以其杀叔武、再逐而复归,又杀元咺、公子瑕,其恶爲已甚,故絶之。不以其复,然其道则不害其当君者也。若朔,则非所当君者也。旣谮伋、寿而簒之矣,又假诸侯之力以夺黔牟,天子令之而不受,其道始终皆逆。虽尝为君,而不当君者也。当君者,虽恶可言归;不当君者,虽无恶不可言归,况有恶乎?凡诸侯已君出奔而复归国者五:郑忽也,卫朔也,曹襄也,卫郑也,卫衎也。郑忽不能君,见逐于祭仲;曹襄无徳,乘轩者三百人,见执于晋文公;卫衎不君,见逐于甯喜、孙林父。三人者一例,故得书复归。郑初归亦得书复归,归而有恶,至于再逐,然后夺其复。此重轻之序。惟朔终始皆逆,非特不可与之复,而其道有不可君,自不与四人同科,则当书为入者也。”

译这是卫君。此前《春秋》已经记载他复归了,因为他杀害了叔武,两次被驱逐后又复归,又杀害了元咺和公子瑕,他的罪恶已经太过分,所以断绝了他(复归的记载)。不因为他复归,然而他的身份终究是应当为君的。至于卫朔,则是不应当为君的。他既已诬陷伋、寿而篡位,又借诸侯的力量夺取黔牟,天子的命令也不接受,他的行为从头到尾都违背正道。虽然曾经做过国君,但不是应当为君的。应当为君的,即使有恶行也可以记载“归”;不应当为君的,即使没有恶行也不能记载“归”,何况还有恶行呢?凡是诸侯已经即位却出奔后又复归本国的有五位:郑忽、卫朔、曹襄、卫郑、卫衎。郑忽不能为君,被祭仲驱逐;曹襄没有德行,乘坐车马的人有三百人,被晋文公拘捕;卫衎不能为君,被甯喜、孙林父驱逐。这三个人情况相同,所以得以记载“复归”。卫郑初次复归也得以记载“复归”,复归后有恶行,以至于再次被驱逐,然后才剥夺了他“复归”的记载。这是轻重有序的体现。只有卫朔始终都违背正道,不仅不可以给他“复归”的记载,而且他的行为根本不具备为君的资格,自然不与那四个人同类,所以应当记载为“入”。

左氏归入例最为抵牾,不可用,吾前言之矣。而学者犹不能尽了,或疑之,不可不究其説。凡善为左氏附会者,莫若杜氏也。然二例,杜氏委曲牵合,尚不能一,更为二三,况后学乎?且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杜氏成其説,谓之国逆。不知左氏之意,通君臣言之乎?止为君乎?若曰逆之而立,此止为君之辞,则许叔入许,齐小白入齐,国人皆未尝逆之也。若曰通君臣,则卫、晋之入,左氏自以爲卫人逆公子晋于邢,蔡季之入,左氏自以为蔡人召蔡季于陈,然皆不书爲入也。逆者不书入,不逆者书入,则何以为例乎?杜氏注惟莒去疾入于莒,曰国逆而立之;齐阳生入于齐,曰爲陈乞所逆,故书入,与左氏合者二而已。至于许叔入许,则曰未得国,国虽称人,非国逆例;于郑突入栎,则曰未得国,直书入,无义例;于卫朔入卫,则曰朔诸侯所纳,以国逆爲文;朔以国逆告于小白入齐,则曰二公子各有党,小白称入,从国逆之文;卫侯入夷仪,则曰自外入,非国逆之例。夫辞一而或曰非国逆例,或曰从国逆例,或曰无义例,或曰以国逆告,则又何以爲例乎?三家之谬,未有甚于此者。其曰诸侯纳之曰归,此亦但见自外有奉者皆书归,故云尔。不知《春秋》书归纳,不同诸侯纳,自正书纳不书归也。以恶曰复入,此亦但以鱼石、栾盈为説。不知舍此二人,如入于某以叛,谓之恶而已乎?惟复其位曰复归,一语差近,然亦未尝别其爲君之辞。此皆畧闻其意而不尽,使诚知复其位为复归,则岂不知归之为无位,亦迷之甚矣。蔡叔盟于折,许叔入于许,萧叔朝公,此三叔者,三家多不言其义。惟许叔爲许庄公之弟,则见于左氏所记事矣。杜预、范甯皆谓蔡叔爲大夫,而以叔爲名。何休以蔡叔爲蔡侯贬而从字例。许叔,谷梁谓许之贵者,何休谓《春秋》前失爵从字例。萧叔杜预谓附庸国亦以叔爲名,谷梁谓防国之君未爵命者,此皆不明先王之制而妄意之也。古者天子之子称王子,孙称王孙;诸侯之子称公子孙称公孙。王子、王孙、公子、公孙皆氏,为大夫然后得以其氏见经,则王子瑕、王子朝与凡以公子、公孙见者是也。此皆天子诸侯之同姓。若乃异姓之大夫,五十称伯仲,各以其氏见,则南仲、仍叔之类是也。若天子与诸侯之叔父出封爲侯伯,或附庸,或有食邑者,不可槩曰王子、公孙,则各以国邑而系之字焉。吾何以知之?周法叔凡以字称者,伯仲季之外皆称叔。故文王之弟虢仲,其次为虢叔;而武王以伯邑考爲兄,则武王爲仲,其次自管叔、周公、蔡叔、霍叔、康叔、曹叔皆爲叔,而其末惟聃季一人而已。唐叔虞称唐叔,自成王言之也。今见于传者,许叔爲庄公之弟,郑伯封之许西偏爲许附庸,则萧叔、蔡叔者,非宋公与蔡侯之弟而有封邑者欤?左氏谓萧叔爲萧大夫,盖附庸自别于宋者,故以萧称,则蔡叔宜为有邑而未成国者也。许叔旣复许而有其故封,则自应称许矣。杜预皆以叔爲名,固失之;而何休可谓未爵之君,或谓诸侯贬而从字例者,皆无据而妄言之也。

卫侯朔出奔,事公羊、谷梁各不同。公羊曰:“得罪于天子,见使守卫朔,而不能使卫小众越在岱隂,齐属负兹舍不卽罪。”此文殆难晓其意。若云天子使朔守卫之正朔,使起小众不能令而散越于齐岱隂之间,又称疾止不卽朝以请罪云尔。谷梁直曰:“天子召而不往。”盖全不知伋夀事而妄意之。左氏他言虽亦未可尽据,独此与《诗》“二子乘舟”略相为终始,甚为得实。二氏惟不见其本,故于后诸侯伐卫,虽知其爲纳朔,而以相继书“王人子突救卫”,前诸侯皆称人,是故或以为辟王,或以为逆天子之命,但据文推之尔。以此见二氏凡爲説初未必皆有所传授,使有所闻,虽不得其事,亦自不失其义也。蔡季自陈归于蔡,公谷皆无文。左氏谓蔡桓侯卒,蔡人召季于陈,其字盖嘉之也,亦不目其事。而杜预以为桓侯无子,召季而立之。季内得国人之望,外有诸侯之援,故书字以善

译左氏关于“归”与“入”的条例最为矛盾抵触,不可采用,我先前已经说过了。然而学者们仍然不能彻底了解,有的对此产生怀疑,所以不能不探究其中的说法。凡是善于为左氏穿凿附会的,没有比杜预更甚的了。然而这两个条例,杜预曲折牵强地凑合,尚且不能统一,反而变成两三种说法,何况后来的学者呢?况且杜预说:“凡是离开自己的国家,国家迎接他并拥立他,称为‘入’。”杜预为了成全他的说法,称之为“国逆”。不知道左氏的本意,是通指君臣而言呢?还是只针对君主而言呢?如果说“迎接并拥立”只是针对君主的说法,那么许叔入许、齐小白入齐,国人都未曾迎接他们。如果说通指君臣,那么卫、晋的“入”,左氏自己认为卫国人从邢地迎接公子晋,蔡季入蔡,左氏自己认为蔡国人从陈地召蔡季,然而都不记载为“入”。迎接的不记载为“入”,不迎接的却记载为“入”,那么凭什么作为条例呢?杜预的注释中,只有莒去疾入莒,说是国家迎接并拥立他;齐阳生入齐,说是被陈乞迎接,所以记载为“入”,与左氏相合的只有这两处罢了。至于许叔入许,杜预说没有获得国家,国家虽然称“人”,但不符合“国逆”的条例;对于郑突入栎,杜预说没有获得国家,直接记载为“入”,没有义例;对于卫朔入卫,杜预说卫朔是被诸侯接纳的,以“国逆”为文;卫朔以“国逆”告于齐小白入齐,杜预说两位公子各有党羽,小白称“入”,是顺从“国逆”的文例;卫侯入夷仪,杜预说从外面进入,不符合“国逆”的条例。同一个辞例,有时说不是“国逆”条例,有时说顺从“国逆”条例,有时说没有义例,有时说以“国逆”告,那么又凭什么作为条例呢?三家(公羊、谷梁、左氏)的错误,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他说诸侯接纳称为“归”,这也只是看到从外面有奉迎的都记载为“归”,所以这样说。不知道《春秋》记载“归”和“纳”,不同于诸侯接纳,本来正当记载为“纳”而不记载为“归”。以厌恶称为“复入”,这也只是以鱼石、栾盈为例。不知道除了这两个人,如入某地以叛乱,仅仅称为“恶”吗?只有恢复其位称为“复归”,这一句稍微接近,然而也未曾区分这是针对君主的说法。这都是略微听到其意而不能穷尽,如果真知道恢复其位是“复归”,那么难道不知道“归”意味着没有位置吗?这也糊涂得太厉害了。蔡叔在折地结盟,许叔入许,萧叔朝见天子,这三个“叔”,三家大多不说明其义。只有许叔是许庄公的弟弟,这在左氏所记载的事情中可以看到。杜预、范甯都认为蔡叔是大夫,而以“叔”为名。何休认为蔡叔是蔡侯被贬从而顺从称字的条例。许叔,谷梁认为许国的尊贵者,何休认为《春秋》以前失去爵位顺从称字的条例。萧叔,杜预认为附庸国也以“叔”为名,谷梁认为防备之国的君主未被爵命者,这都是不明白先王的制度而胡乱猜测。古代天子的儿子称王子,孙子称王孙;诸侯的儿子称公子,孙子称公孙。王子、王孙、公子、公孙都称氏,成为大夫后才可以以其氏见于经传,那么王子瑕、王子朝以及凡是以公子、公孙见于经传的都是这样。这些都是天子诸侯的同姓。如果是异姓的大夫,五十岁称伯仲,各自以其氏见,那么南仲、仍叔之类就是这样。如果天子与诸侯的叔父出封为侯伯,或为附庸,或有食邑的,不能一概称为王子、公孙,那么各自以国邑系于字之后。我凭什么知道呢?周法叔凡是以字称呼的,伯仲季之外都称叔。所以文王的弟弟虢仲,其次为虢叔;而武王以伯邑考为兄,那么武王为仲,其次从管叔、周公、蔡叔、霍叔、康叔、曹叔都为叔,而最后只有聃季一人罢了。唐叔虞称唐叔,是从成王的角度而言的。现在见于传文的,许叔是庄公的弟弟,郑伯封他在许的西边作为许的附庸,那么萧叔、蔡叔,难道不是宋公与蔡侯的弟弟而有封邑的人吗?左氏认为萧叔是萧大夫,大概是附庸区别于宋国,所以以萧称呼,那么蔡叔应该是拥有邑地而未成国的人。许叔既然恢复许国而拥有原来的封地,那么自然应该称许了。杜预都以“叔”为名,固然错了;而何休可以说是未受爵位的君主,或者说是诸侯被贬从而顺从称字的条例,都是没有根据而胡乱说的。卫侯朔出奔,公羊、谷梁的说法各不相同。公羊说:“得罪于天子,被派去守卫朔,而不能使卫国的民众越过岱阴,齐国属于负兹,舍不立即认罪。”这段话大概难以理解其意。如果说天子使朔守卫正朔,使起民众不能命令而散越于齐岱阴之间,又称病停止不立即朝见以请罪,是这样吗。谷梁直接说:“天子召见而不前往。”大概完全不知道伋寿的事而胡乱猜测。左氏其他言论虽然也不能完全依据,唯独这件事与《诗经》“二子乘舟”大致首尾相应,非常符合事实。两氏(公羊、谷梁)只是没有看到根本,所以对于后来诸侯伐卫,虽然知道是为了接纳卫朔,而以相继记载“王人子突救卫”,前面的诸侯都称“人”,因此有的认为是避王,有的认为是违背天子之命,只是根据文字推测罢了。由此可以看出两氏凡是作为解说,起初未必都有传授,如果有听闻,虽然不知道其事,也自然不失去其义。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公羊、谷梁都没有记载。左氏认为蔡桓侯去世,蔡国人从陈国召季,其字大概是嘉奖他,也不指明其事。而杜预认为桓侯没有儿子,召季而立他。季在国内得到国人的期望,在国外有诸侯的援助,所以记载字以表示善

得众,称归以明外纳,不知其何据。陆淳因之,遂以季为义,而后取非如当时之归国者,或谋杀,或夺正,或本非当立,或国人不顺,惟蔡季入继之善美而字之审。如是则蔡季盖当君矣。考于《春秋》,桓侯即封人,自封人卒,惟荘十年见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则季当为献舞。献舞爲人之贤否,虽终始未必全然,自封人卒至献舞败,才十余年,不应所行顿异如此。左氏本不言立季,自杜预附益之。卫宣公之立,虽无以善其后方,初为国人所推,《春秋》犹书“卫人立晋”以表之。季若果如预所言,经安得但美其归而不记其立乎?惟何休言蔡封人无子,蔡季当立,封人欲立献舞而疾季避之,陈封人死,反奔丧,思慕三年,卒无怨心,故贤而字之。若然,季与献舞自两人,虽亦莫知其何据,而太史公为《蔡世家》及《诸侯年表》,封人后卽见献舞,无所谓季者。当东汉时,先秦遗书尚多,何休必有。所自经旣与纪季同,得以字见属辞比事。季之贤,必有取于《春秋》。吾固以预爲妄,而休得实也。

译获得众人拥戴,称为“归”,用以表明对外接纳,但不知其依据是什么。陆淳沿袭此说,于是将“季”解释为义,认为后来那些不像当时归国者一样的人,有的阴谋杀害,有的夺取正统,有的本来就不该被立,有的国人不服从,只有蔡季入继大位的美好德行值得称道,因此用字来审慎地褒扬他。如果这样,那么蔡季大概就是应当成为国君的人了。考察《春秋》,桓侯就是封人,自从封人去世后,只有庄公十年记载楚国在莘地击败蔡军,并俘虏了蔡侯献舞回国,那么季应当就是献舞。献舞作为人的贤与不贤,虽然始终未必完全一致,但从封人去世到献舞战败,仅仅十多年,不应该行为突然变得如此不同。《左传》本来没有说立季,是杜预附加上去的。卫宣公的即位,虽然无法说其后来的行为是善的,但起初是被国人推举的,《春秋》还记载“卫人立晋”来表彰他。季如果真像杜预所说的那样,经文怎么能只褒扬他的归国而不记载他的即位呢?只有何休说蔡封人没有儿子,蔡季应当被立,封人想立献舞而厌恶季,季便避开了,封人死后,季反而奔丧,思念哀慕三年,最终没有怨恨之心,所以认为他贤德而用字来褒扬他。如果这样,季和献舞自然是两个人,虽然也不知道其依据是什么,但司马迁撰写《蔡世家》和《诸侯年表》,封人之后紧接着就是献舞,没有所谓的季。在东汉时,先秦遗留的书还很多,何休必定有所依据。既然经文与纪季相同,得以用字来体现属辞比事的原则。季的贤德,必定是从《春秋》中有所取义。我本来就认为杜预是妄说,而何休得到了实情。

凡诸侯之兄弟见于春秋,有以爵正之者则举氏称公子,有以恩责之者则举属称兄弟,有以贵尊之者则举字称叔季。书称管叔、蔡叔、唐叔、虢叔;《诗》称郑叚叔于田。《序诗》者称弟叔失道而公弗制之类。盖古者天子诸侯之兄弟以贵爲尊者,皆举字而《春秋》或正之以氏,或责之以属,以示义必有与焉,然后以字见。此纪季、蔡季、许叔、蔡叔之类所以称字欤?何以知之?楚比,灵王之弟也;陈黄,哀公之弟也。楚比归而预乎弑,故始书“公子比出奔晋”。至其复也,书“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公子云者,正之以属也。陈黄以防出,旣直而得归,故始书“陈侯之弟黄出奔楚”。至于复也,书“陈侯之弟黄自楚归于陈”。“陈侯之弟”云者,责之以恩也。若纪季之以酅后,纪许叔之复其国,蔡叔之预乎盟,皆在所与而举字。蔡季以爲三命之大夫,则当氏而称公子;责蔡侯之不能抚以恩,则当书“蔡侯之弟”。今独以字见,则固有可与如纪季、许叔、蔡叔者也。庆父之弑子般,公子友出奔陈,不书;而其复也,书“季子来归”。不书其奔,以别乎凡有罪而失位者也。其归书“季子”,以见其所贵;书归,以见鲁人之所喜。蔡季不与楚比、陈黄同书出奔,而与鲁季同书归,然则蔡季之事不可见矣。而《春秋》之义则当与鲁季同也。左氏以爲嘉之,盖得经书“季”之意,而失其事;杜氏遂以爲献舞谬矣。或曰:封人欲疾害之而不书属以责之,何也?方论蔡季之善,则封人之恶有不能并见;谓封人爲不足深责,而季爲不可掩,则寜舍封人而录季以着其重。此《春秋》之义,不以其人也。故曰:“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蔡桓侯卒,吾固以爲蔡臣子之罪。学者不知诸侯通得称公之义,遂以一蔡侯之故,尽以《春秋》书“公”爲僭,斯亦过矣。然考之《史记》,蔡君歴春秋》者十有三,而见经者七,盖卒有赴不赴也。如文公。景公、灵公、昭公、经皆书「公」,左氏皆书「侯」,至他国则无不称「公」,未有举爵者,何蔡而独异乎?意国俗各不同,蔡人在其国中,或但以爵称其君,赴则改而从众,至桓侯并赴不改,以见其无礼,文之至,春秋因书以着其实尔。

桓公之死,左氏记其事,但言公会齐侯于泺,遂与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齐侯,享公,使公子彭生乗公,公薨于车,鲁人以告于齐曰:“寡君畏君之威,不敢寜居,来修旧好,礼成而不反,无所归咎,恶于诸侯,请以彭生除之。”齐人杀彭生。初不言文姜预闻乎弑也。至公羊言夫人谮公于齐侯,公曰:“同非吾子,齐侯之子也。”齐侯怒,与之饮酒于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于其乘焉,搚干而杀之。明年夫人孙于齐,犹以为在齐,曰:“念母以首事”,不称姜氏,贬其预弑公也。谷梁不书其事,而谓“接练时录母之变”,始人之不言氏姓,贬之也。二氏盖皆以文姜爲预弑桓公,而以齐襄公首恶,故于其葬,公羊曰:“贼未讨,何以书葬?雠在外也。雠在外则何以书葬?君子辞也。”谷梁曰:“君弑赋不讨,不书葬,不责逾国而讨。”于是也,吾谓二氏之迷亦甚矣。弑者责臣子之名也。夫以夫人爲预弑,则夫人之罪重于齐侯,桓公可名以弑,葬不葬在夫人之讨不讨,而不在齐。以夫人为不预弑,则齐侯之罪重于夫人,桓公可名以雠,葬不葬在齐之讨,而不在夫人。今名之以弑,而以齐侯雠在外,不责逾国而讨,不亦谬乎?正以齐首恶,不以为弑父之雠,不共戴天,亦安得以在外逾国而不责其讨?推其説,葢二氏皆不见事本末,不知鲁已尝告于齐杀彭生,而臆言之尔。且公羊言荘公正月,文姜犹在齐,以春秋书孙为念母,此固陋矣。而谓谮公,言“同非吾子,齐侯之子公怒,与之饮酒而杀公。且庄公之生,文姜巳嫁六年,未尝如齐,安得此疑?此盖认诗《猗嗟》之言而附会之。是公羊旣不知桓死之因,又不知齐已杀彭生,又不知夫人尝已归而复孙,宜其説之妄也。歴世诸儒未有

译凡是诸侯的兄弟在《春秋》中出现,如果是以爵位来匡正他们,就举出氏称公子;如果是以恩情来责备他们,就举出亲属关系称兄弟;如果是以尊贵来推崇他们,就举出字称叔或季。史书称管叔、蔡叔、唐叔、虢叔;《诗经》称郑国的叔段打猎。《诗经》序言的作者称“叔段失道而郑庄公不加以制止”之类。大概古代天子诸侯的兄弟中,以尊贵而被推崇的人,都举出字来称呼,而《春秋》有时用氏来匡正他们,有时用亲属关系来责备他们,以显示道义必定有所取舍,然后才以字出现。这就是纪季、蔡季、许叔、蔡叔之类之所以称字的原因吗?怎么知道的呢?楚比是楚灵王的弟弟;陈黄是陈哀公的弟弟。楚比回国而参与了弑君,所以起初记载“公子比出奔晋国”。等到他回来时,记载“楚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称公子,是用亲属关系来匡正他。陈黄因为防备而出奔,既然正直而得以回国,所以起初记载“陈侯的弟弟黄出奔楚国”。等到他回来时,记载“陈侯的弟弟黄从楚国回到陈国”。称“陈侯的弟弟”,是用恩情来责备他。至于纪季因为酅地而后来继位,许叔恢复他的国家,蔡叔参与盟会,都是值得肯定而举出字来称呼。蔡季作为三命的大夫,应当称氏而称公子;责备蔡侯不能用恩情安抚他,应当记载“蔡侯的弟弟”。现在唯独以字出现,那么本来就有值得肯定如纪季、许叔、蔡叔的地方。庆父弑杀子般,公子友出奔陈国,没有记载;而等他回来时,记载“季子来归”。不记载他出奔,是为了区别于一般有罪而失去地位的人。他回来记载“季子”,是为了显示他所受尊贵的地位;记载“归”,是为了显示鲁国人对此的喜悦。蔡季不与楚比、陈黄同样记载出奔,而与鲁国的季子同样记载归国,那么蔡季的事情就不难明白了。而《春秋》的道义则应当与鲁季相同。左氏认为这是嘉奖他,大概得到了经文记载“季”的意思,却失去了对事实的理解;杜氏于是认为这是献舞,就错了。有人说:封人想要加害他而不记载亲属关系来责备他,为什么呢?当论述蔡季的善行时,封人的恶行就不能同时显现;认为封人不足以深责,而季子的善行不可掩盖,那么就宁可舍弃封人而记录季子以彰显其重要性。这是《春秋》的道义,不因为那个人而改变。所以说:“称量之后才知道轻重,测量之后才知道长短。”蔡桓侯去世,我本来认为这是蔡国臣子的罪过。学者不知道诸侯通称公的道义,于是因为一个蔡侯的缘故,把《春秋》中记载“公”的都认为是僭越,这也太过分了。然而考察《史记》,蔡国的君主经历《春秋》时代的有十三个,而在经文中出现的有七个,大概是因为去世时有通报和不通报的区别。比如文公、景公、灵公、昭公,经文都记载“公”,左氏都记载“侯”,至于其他国家则无不称“公”,没有举出爵位的,为什么蔡国独自不同呢?大概各国习俗各不相同,蔡人在其国内,或许只以爵位称呼他们的君主,通报时则改而从众,到桓侯时通报也不改,以显示其无礼,这是文辞的极致,《春秋》因此记载以彰显其实情。

桓公去世,左氏记录这件事,只说桓公在泺地会见齐侯,于是与文姜一起去齐国,齐侯与文姜私通,桓公责备她,文姜告诉齐侯,齐侯宴请桓公,让公子彭生陪桓公乘车,桓公死在车上,鲁国人告诉齐国说:“我们的国君畏惧您的威严,不敢安居,来修好旧日的情谊,礼节完成却不返回,无处归咎,被诸侯厌恶,请杀掉彭生来消除怨恨。”齐国人杀了彭生。起初没有说文姜参与弑君。等到《公羊传》说夫人向齐侯进谗言,桓公说:“同不是我儿子,是齐侯的儿子。”齐侯愤怒,与她饮酒在她出宫的地方,让公子彭生送她乘车,彭生折断车辕杀了桓公。第二年夫人逃到齐国,还认为她在齐国,说:“思念母亲以首事”,不称姜氏,贬低她参与弑君。《谷梁传》不记载这件事,而说“接练时记录母亲的变故”,起初人们不称姓氏,贬低她。这两家大概都认为文姜参与弑杀桓公,而认为齐襄公是首恶,所以在桓公下葬时,《公羊传》说:“贼人未讨,为什么记载下葬?仇敌在国外。仇敌在国外为什么记载下葬?这是君子的措辞。”《谷梁传》说:“君主被弑而贼人未讨,不记载下葬,不责备跨越国境去讨伐。”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两家的错误也很严重了。弑君是责备臣子的罪名。如果把夫人视为参与弑君,那么夫人的罪过重于齐侯,桓公可以称为被弑,下葬不下葬在于夫人是否被讨伐,而不在于齐国。如果把夫人视为不参与弑君,那么齐侯的罪过重于夫人,桓公可以称为有仇敌,下葬不下葬在于齐国是否讨伐,而不在于夫人。现在称为被弑,而认为齐侯是国外的仇敌,不责备跨越国境去讨伐,不也很荒谬吗?正因为齐侯是首恶,不认为是弑父的仇敌,不共戴天,又怎么能因为在国外跨越国境而不责备讨伐呢?推究他们的说法,大概这两家都不了解事情的始末,不知道鲁国已经告诉齐国杀了彭生,而是凭空臆断罢了。况且《公羊传》说庄公正月,文姜还在齐国,以《春秋》记载孙为思念母亲,这本来就很浅陋。而说进谗言,说“同不是我儿子,齐侯的儿子”,桓公愤怒,与她饮酒而杀了桓公。而且庄公出生时,文姜已经出嫁六年,未曾去齐国,怎么会有这种怀疑?这大概是误认《诗经·猗嗟》的话而附会之。这是《公羊传》既不知道桓公死的原因,又不知道齐国已经杀了彭生,又不知道夫人曾经回来而又逃到齐国,难怪它的说法荒谬。历代诸儒没有

言此者,故吾谓《春秋》书桓葬,盖以鲁尝请于齐杀彭生为贼已讨,则左氏之言得实,桓旣以讨彭生得葬。则夫人为不预弑,明矣。桓公之死,可责以雠,不可责以弑。若以文姜为实弑,而子无讨母之义,以彭生当之,则是纵失文姜之恶,而假彭生以当之,非《春秋》断狱之道也。夫文姜之事,不幸而成,有天子在上,固王法所不容。不然,《春秋》必有以处之,非二氏所及也。桓书公之丧至自齐,僖书夫人之丧至自齐,以至书者,告庙也。盖公与夫人之丧至,则告庙。宣书仲遂卒于垂,成书公孙婴齐卒于貍脤,皆不书丧至,不告庙也。盖大夫之丧至,则不告庙。然则齐人归公孙敖之丧,此岂以告庙书欤?盖敖奔齐,位已絶矣,复之为大夫,与见为大夫者异,则不得不告,而特变文不言至,言齐人归之者,盖所以告者,以归不以至为重也。

译说这话的人,所以我认为《春秋》记载桓公下葬,大概是因为鲁国曾经向齐国请求诛杀彭生,既然凶手已经讨伐,那么左氏的说法就符合事实,桓公既然因为讨伐彭生而得以安葬,那么夫人没有参与弑君,就很明白了。桓公的死,可以责备他仇视,不可以责备他弑君。如果把文姜当作真正的弑君者,而儿子没有讨伐母亲的道义,让彭生来承担罪责,这就是放纵了文姜的罪恶,而假借彭生来承担,这不是《春秋》断案的方法。文姜的事情,不幸而酿成,有天子在上,本来为王法所不容。不然,《春秋》一定有办法处置她,不是两大家族所能涉及的。桓公记载“公之丧至自齐”,僖公记载“夫人之丧至自齐”,凡是记载“至”的,是告庙。大概公和夫人的丧事到达,就告庙。宣公记载“仲遂卒于垂”,成公记载“公孙婴齐卒于貍脤”,都不记载“丧至”,不告庙。大概大夫的丧事到达,就不告庙。那么齐人归还公孙敖的丧事,这难道是以为告庙而记载的吗?大概公孙敖逃奔齐国,职位已经断绝了,恢复他的大夫职位,与本来是大夫的人不同,所以不得不告,而特意改变措辞不说“至”,说“齐人归之”,大概用来告庙的,以“归”不以“至”为重。

春秋考卷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九

  宋 叶梦得 撰

  庄公

单伯逆王姬。此鲁附庸之君入其国,为孤卿,所谓公之孤者也。单国也,伯字也,以五十里称,字与邾仪父同。左氏误作“送王姬”,遂以为王之卿,如祭伯然。果尔,即当书“天王使单伯送王姬”。杜预以为既命鲁为主,故不言使,非是。刘夏逆王后于齐,谓其过我,非鲁事也,故不言使。鲁虽主王姬,何嫌于使,而反与刘夏同乎?左氏既失之于此,故后单伯如齐,齐人执单伯,亦谓之王卿士。议者谓自文四年逾今,盖百余年,不应其夀考及此,亦非是。果为王卿士,其子孙或有世官者,未可以是论之也。此盖鲁单伯之子若孙也。公羊、谷梁得经之正文,以“送”作“逆”,故皆云“吾大夫之命于天子者”,仅得之而未尽。凡鲁大夫以君事执于他国,皆致季孙行父执于齐,经书“舍之于苕邱”,而不致。后书“公至自齐”,盖与公同至,故举重也。单伯执非其罪,故书“单伯至自齐”,不然,王卿士见执而舍,自当还京师,鲁何由致之乎?

单伯见经者六,庄元年,单伯送王姬;十四年,单伯会伐宋;单伯会齐侯、宋公、卫侯、郑伯于鄄;文十四年,单伯如齐,齐人执单伯;十五年,单伯至自齐。左氏于「送王姬」不为义,而于「会伐宋」曰:「诸侯伐宋,齐请师于周,单伯会之。」于「执单伯」曰:「襄仲使告于王,请以王宠求昭姬于齐。」单伯于齐请子叔姬,盖谓单伯为王臣也。故杜预从而推送王姬者亦为王臣。惟公羊、谷梁经文「送王姬」为「逆王姬」,故二氏皆谓「吾大夫之命于天子者也」。以经考之,当以二氏为正。凡王臣出临盟、防、征伐之事,皆不言「会」,如宰周公、刘子之会,葵邱、平邱、召陵、尹子、单子、刘子之盟,柯陵、鸡泽、平邱、尹子、单子之伐郑,皆直序诸侯之上。盖「会」者,以别内为志之言也。诸侯之志,自鲁言之,则或外或内不同,而天王则无彼此之辨,以王命临之而已。故公与内大夫可言「会」,王臣不可言「会」,此理之甚明者也。左氏惟不知「送」字文误,故不为说,而于「伐宋」如齐言之,不知齐自干时之战后未尝与鲁通,前年为柯之盟始释憾,故以大夫往会伐。左氏既不能考之于经,又不能考事之序,妄意以为然,故于「伐宋为齐侯请师于周」之言,「于如齐为襄仲请命于王」之说,甚矣左氏之好诬也。至于「至自齐」,知其不可通,则又设为之辞曰:「齐人许单伯请而赦之,使来致命。」书曰:「单伯至自齐,贵之也。齐人来归子叔姬,王故也。」使诚齐以王故而归叔姬,单伯则可贵矣,何预于告庙乎?

白虎通》父没称子某,屈于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逾年称公者,缘臣民之心,不可一日无君,终始之义,不可一年二君,故逾年即位,得民臣之心也。二年然后受爵者,縁孝子之心未忍安吉。引《韩诗内传》:诸侯世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子,乃归即位,爵天子有也,臣无自爵之义也。童子亦当受爵命,使大夫就国命之,不与童子为礼也。此虽无见于经,以理考之,古者交际之道,必待成人而后与之为礼。未成人生,谓之童子;死,谓之殇。殇与童子皆不得用其正礼。故二十而冠,已冠而字,尊而不名。见于母,母拜之;见于兄弟,兄弟拜之;然后以挚见于乡大夫、乡先生,以▯端奠挚于君,而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之道,可以责之矣。盖未成人,虽此四者不以责也,而况天子之尊,而下与之交际乎?襄公即位才三嵗,免丧当五嵗,此决未能朝者,然《春秋》不书锡命,盖以为常礼而不书,则《白虎通》之言为有证矣。

韩诗之言:“郑氏取之,载于胆,彼洛矣。”注以为诸侯丧毕,见王以士服,王锡之命,圭黻冕,然后归以临其民。韩诗今亡矣,而士服见王之礼,非《白虎通》所载,盖必有别见者矣。其说以“韎韐有奭”为始来朝之服,“鞞琫有珌”为王所赐之饰

译《春秋考》卷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九

宋 叶梦得 撰

庄公

单伯迎娶王姬。这是鲁国的附庸国君主进入鲁国,担任孤卿,也就是所谓的“公之孤”。单是国名,伯是字,因为封地只有五十里,所以称字,这与邾仪父的情况相同。《左传》误作“送王姬”,于是认为他是周王的卿士,像祭伯那样。果真如此,就应当记载为“天王派遣单伯送王姬”。杜预认为既然已经任命鲁国为主婚,所以不写“派遣”,这是不对的。刘夏在齐国迎娶王后,说的是他经过我国,不是鲁国的事,所以不写“派遣”。鲁国虽然是王姬的主婚人,有什么忌讳不能写“派遣”,反而与刘夏的情况相同呢?《左传》在这里已经弄错了,所以后来单伯出使齐国,齐国人拘捕了单伯,也把他当作周王的卿士。议论的人说从文公四年到现在,大概有一百多年,不应该他长寿到这种程度,这也是不对的。如果真是周王的卿士,他的子孙或许有世袭官职的,不能以此来论证。这大概是鲁国单伯的儿子或孙子。《公羊传》、《谷梁传》得到了经文的正确文字,把“送”当作“迎”,所以都说“是我们大夫受命于天子的”,只是得到了部分真理而没有完全明白。凡是鲁国大夫因为君主的命令被拘捕在其他国家,都记载了季孙行父被齐国拘捕,经文记载“把他安置在苕邱”,而没有记载他回来。后来记载“公从齐国回来”,大概是与公一同回来,所以举重略轻。单伯被拘捕并非他的罪过,所以记载“单伯从齐国回来”,不然的话,周王的卿士被拘捕后释放,自然应当返回京师,鲁国怎么能让他回来呢?

单伯在经文中出现六次,庄公元年,单伯送王姬;十四年,单伯会合攻打宋国;单伯在鄄地会合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文公十四年,单伯出使齐国,齐国人拘捕了单伯;十五年,单伯从齐国回来。《左传》对于“送王姬”不作解释,而在“会伐宋”时说:“诸侯攻打宋国,齐国向周王室请求出兵,单伯会合他们。”在“执单伯”时说:“襄仲派人告诉周王,请求凭借周王的宠爱向齐国求取昭姬。”单伯向齐国请求子叔姬,大概是认为单伯是周王的臣子。所以杜预顺势认为送王姬的也是周王的臣子。只有《公羊传》、《谷梁传》经文把“送王姬”当作“迎王姬”,所以这两家都认为“是我们大夫受命于天子的”。根据经文考证,应当以这两家为正。凡是周王的臣子出来参加盟会、防务、征伐等事,都不说“会”,如宰周公、刘子的会合,葵邱、平邱、召陵、尹子、单子、刘子的盟会,柯陵、鸡泽、平邱、尹子、单子的攻打郑国,都直接列在诸侯之上。大概“会”字,是用来区别内外的用语。诸侯的意图,从鲁国来说,有的在外有的在内不同,而天王则没有彼此的区别,只是以王命降临罢了。所以公与内大夫可以说“会”,周王的臣子不能说“会”,这个道理非常明白。《左传》只知道“送”字是文字错误,所以不作解释,而在“伐宋”时像齐国那样说,不知道齐国自从干时之战后未曾与鲁国通好,前年因为柯地的盟约才消除怨恨,所以派大夫前往会合攻打。《左传》既不能根据经文考证,又不能考证事情的顺序,随意认为是对的,所以在“伐宋为齐侯请师于周”的话中,“在如齐为襄仲请命于王”的说法中,可见《左传》喜欢诬蔑事实到了极点。至于“至自齐”,知道它不通,就又编造说辞说:“齐国人答应单伯的请求而赦免他,让他来传达使命。”书上说:“单伯从齐国回来,是尊重他。齐国人送回子叔姬,是因为周王的缘故。”如果真是齐国因为周王的缘故而送回叔姬,单伯确实值得尊重,但这与告庙有什么关系呢?

《白虎通》说父亲去世称子某,是屈从于尸柩。安葬后称子,就是逐渐尊重的表现。过了一年称公,是顺应臣民的心意,不能一天没有君主,终始的道义,不能一年有两个君主,所以过了一年即位,得到了臣民的心意。两年后才接受爵位,是因为孝子的心意不忍心安居。引用《韩诗内传》:诸侯的世子三年丧期结束,向上向天子接受爵位任命,然后回来即位,爵位是天子所有的,臣子没有自己封爵的道义。童子也应当接受爵位任命,让大夫到封地任命他,不与童子行礼。这虽然在经文中没有见到,但根据道理考证,古代交际的道义,一定要等到成人后才与他行礼。未成人生时,称为童子;死时,称为殇。殇与童子都不能使用正式的礼仪。所以二十岁行冠礼,已冠后取字,尊重而不直呼其名。拜见母亲,母亲拜谢他;拜见兄弟,兄弟拜谢他;然后带着礼物拜见乡大夫、乡先生,带着礼物拜见君主,而作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的道义,才可以要求他了。大概未成人,虽然这四种身份也不要求,何况天子的尊贵,而下与他交际呢?襄公即位才三岁,除丧应当五岁,这决不能朝见,然而《春秋》不记载赐命,大概认为是常礼而不记载,那么《白虎通》的话就有证据了。

《韩诗》的话:“郑氏取之,载于胆,彼洛矣。”注认为诸侯丧期结束,穿着士服拜见周王,周王赐给他命,圭、黻、冕,然后回来治理他的百姓。《韩诗》现在亡佚了,而士服拜见周王的礼仪,不是《白虎通》所载,大概一定有别的记载了。它的说法以“韎韐有奭”为开始来朝的服饰,“鞞琫有珌”为周王所赐的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