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考十

春秋考卷九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04–117 段

。按《士冠礼》:“爵弁服韎韐”,盖正士之服,岂以是推之欤?

译查考《士冠礼》记载:“爵弁服配红色蔽膝”,这大概是正士的礼服,难道是根据这一点来推论的吗?

鲁诸公皆不书免丧朝王之事,惟庄公书。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文公书。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成公书。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凡三见。桓公未尝朝王受命,而追锡之。文公未终丧朝王,而先锡之。成公非有功徳而加赐之。皆有为而书,则其为诸侯不书者,岂皆朝而受命以为常事故不书欤?杜氏注「毛伯来锡公命」云:「诸侯即位,天子赐以命圭,合瑞为信。」以左氏所记「周公忌父、王子党会齐隰朋立晋惠公,明年王使召武公内使过赐晋侯命」为证。不知此与文公之失一也,而遂以为礼乎?然诸侯之有功徳者,有时而加命,则与此异矣。如「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之类,则王制所谓「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者」也。有来朝而赐者,有就赐者,皆谓之锡命。就赐如上,齐侯来朝而赐之。则如《诗·韩奕》美宣王能赐命诸侯,《采菽》赐幽王诸侯来朝不能锡命以礼,其施各有当。而谷梁乃以为礼有受命无来锡命,别锡命皆以为在外,此亦得之而未尽也。

王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如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而不言大国。盖冕三公之服也。其出封加一命,卷赐上公九命之服,所谓有加则赐大国也。自三公推之,卿六命,其出封为侯伯,则毳冕加鷩冕七命之服;大夫四命,其出封为子男,则希冕加毳冕五命之服,犹三公之加衮。所谓不过七命、不过五命者,卿不越而封公,大夫不越而封侯伯也。」与《周官》称「五命赐服,七命赐国」者同,此礼之言出封之赐者也。乃《春秋》之言「赐命」则与此异,《春秋》之诸侯固己出封矣,始即位而天王各锡之以所应服之服,谓之锡命。非锡命者,其曰「赐命」者,盖加之以非所应服之服,而不进其爵。何以知之?晋文公献楚俘于王,王命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锡九命,作伯上公之服也。然文公犹称侯而不言公,其爵未之有加也。盖所谓「命」者,服也,非爵也。《书》曰:「天命有徳,五服五章哉。」盖由爵以辨爵,则为爵之命,此大宗伯所谓「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者也。由服以辨爵,则为服之命,此《典命》所谓「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而其事则宫室、车旗、衣服、礼仪者也。故司士言:「以徳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乆奠食,而继之。」言惟赐无常,司士之所诏者常也,王之所赐者无常也。然则成公言「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其亦自七命侯伯之服而加九命上公之服欤?晋文公加上公之服而作伯者也,成公加上公之服而不作伯者也。此又其锡与赐之辨。

周官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视其命数为节。此先王五等之侯之辨也。自尧舜以来,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凡赏诸侯,未尝不以车服为差。诸侯之服,则司服所谓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者。是以其车,则巾车所谓王之五路:金路钩樊缨九就,建大旗以賔同姓以封;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以朝异姓以封者。是已,服有三等,而车则但以金路、象路分同姓、异姓,皆一等。其所以别者,则大行人所谓贰车九乘、七乘、五乘者。先儒谓金路、象路旣以封,皆得自乗,然不应皆得全同天子。则其饰,天子金路钩樊缨九就,建大旂;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疑亦有所降杀下及于革路龙勒条缨五就,建大白;木路前樊鹄缨建大麾者。许男卒于师,左氏言诸侯卒于朝加一等,卒于师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敛,谓许以男爵加二等,得与公同服,故言以衮敛。则诸侯有功徳而加命者,亦鷩冕者得服衮冕,贰车七乘者得九乘之类欤?此但増其车服之命数,非迁其爵也。晋曲沃武公诱杀小子侯,灭翼,未得自有晋也。其大夫为之请命乎天子之使,见于诗曰:「岂曰无衣六兮?岂曰无衣七兮?六者天子之卿,七者出封为侯伯

译鲁国的各位国君都没有记载免除丧服后朝见周王的事情,只有庄公被记载了。周王派遣荣叔来赐予桓公命服,文公被记载了。周天王派遣毛伯来赐予国君命服,成公被记载了。天子派遣召伯来赐予国君命服。总共出现了三次。桓公未曾朝见周王接受任命,而是事后追赐给他。文公没有服完丧期就朝见周王,却先赐给他命服。成公没有功劳德行却额外赐予他。这些都是因为有所作为才被记载,那么那些没有被记载的诸侯,难道都是因为朝见并接受任命成为常事所以不记载吗?杜预注解“毛伯来赐予国君命服”说:“诸侯即位,天子赐予命圭,合瑞作为信物。”用《左传》所记载的“周公忌父、王子党会同齐国的隰朋拥立晋惠公,第二年周王派遣召武公和内史过赐予晋侯命服”作为证据。不知道这与文公的情况失当是一样的,却就把它当作礼制吗?然而诸侯中有功劳德行的人,有时会被加赐命服,这就与此不同了。比如“周王派遣召伯廖赐予齐侯命服”、“周王命令尹氏和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之类,就是《王制》所说的“三公为一命,如果有加赐则赐予”的情况。有来朝见而被赐予的,有就地赐予的,都称为锡命。就地赐予如上文所述,齐侯来朝见而被赐予。那么就像《诗经·韩奕》赞美宣王能够赐予诸侯命服,《采菽》篇说幽王赐予来朝见的诸侯不能按照礼制锡命,他们的施予各有恰当之处。而《谷梁传》却认为礼制只有接受任命而没有来赐予命服,把其他的锡命都认为是外在的,这也算是有所得但未尽其理。

《王制》说:“三公为一命,如果有加赐则赐予,但不过九命;次等国家的国君不过七命,小国家的国君不过五命,而没有提到大国。大概是因为衮冕是三公的服饰。他们出外封地时加一命,加赐上公九命的服饰,这就是所谓有加赐的大国。从三公类推,卿为六命,他们出外封地为侯伯,则毳冕加鷩冕七命的服饰;大夫为四命,他们出外封地为子男,则希冕加毳冕五命的服饰,就像三公加衮冕一样。所谓不过七命、不过五命,是指卿不越级而封公,大夫不越级而封侯伯。”这与《周官》所说的“五命赐服,七命赐国”相同,这是礼制中关于出外封地赐予的说法。然而《春秋》所说的“赐命”则与此不同,《春秋》中的诸侯本来已经出外封地了,刚开始即位时周王各自赐予他们应当穿的服饰,称为锡命。不是锡命的,那些称为“赐命”的,大概是加赐了他们不应当穿的服饰,而没有提升他们的爵位。怎么知道的呢?晋文公把楚国的俘虏献给周王,周王命令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予九命,制作伯和上公的服饰。然而文公仍然称侯而不称公,他的爵位没有增加。大概所谓“命”,是指服饰,而不是爵位。《尚书》说:“天命有德者,五服五章。”大概由爵位来辨别爵位,就是爵位的命,这是大宗伯所说的“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由服饰来辨别爵位,就是服饰的命,这是《典命》所说的“诸侯的五仪,诸臣的五等”的命,而它的事务则是宫室、车旗、衣服、礼仪。所以司士说:“以德行诏告爵位,以功劳诏告俸禄,以才能诏告事务,以资历安定食禄,并接着说。”意思是只有赐予没有定规,司士所诏告的是定规,周王所赐予的是没有定规的。那么成公所说的“天子派遣召伯来赐予国君命服”,难道也是从七命侯伯的服饰加赐九命上公的服饰吗?晋文公加上公的服饰而成为伯,成公加上公的服饰而没有成为伯。这又是锡命与赐命的区别。

《周官·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他们的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都根据命数作为节制。这是先王五等诸侯的区别。自从尧舜以来,敷奏以言语,明试以功劳,车服以彰明功绩。凡是赏赐诸侯,没有不以车服作为差别的。诸侯的服饰,就是司服所说的公的服饰从衮冕以下如同王的服饰,侯伯的服饰从鷩冕以下如同公的服饰,子男的服饰从毳冕以下如同侯伯的服饰。因此他们的车,就是巾车所说的王的五路:金路钩樊缨九就,建大旗用来接待同姓用来封地;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用来朝见异姓用来封地。就是这样,服饰有三等,而车则只以金路、象路区分同姓、异姓,都是一等。它们所以区别的地方,就是大行人所说的贰车九乘、七乘、五乘。先儒认为金路、象路既然用来封地,都可以自己乘坐,然而不应该都完全同于天子。那么它们的装饰,天子金路钩樊缨九就,建大旂;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怀疑也有所降杀,下及于革路龙勒条缨五就,建大白;木路前樊鹄缨建大麾。许男死在军中,《左传》说诸侯死在朝堂加一等,死在军中加二等。于是有用衮冕收殓的,说是许以男爵加二等,得以与公同服,所以说用衮冕收殓。那么诸侯有功劳德行而加赐命服的,也是鷩冕者得以穿衮冕,贰车七乘者得以九乘之类吗?这只是增加他们车服的命数,不是迁移他们的爵位。晋曲沃武公诱杀小子侯,灭掉翼,没有得到自有晋国。他的大夫为他向天子的使者请命,见于《诗经》说:“岂曰无衣六兮?岂曰无衣七兮?六者天子之卿,七者出封为侯伯

者也。」故传言命武公以一军为晋侯。周孝王以非子能服西戎,邑之于秦,以为附庸。至襄公当犬戎之难,以兵佐周东迁,平王赐之岐以西之地,始爲诸侯,受顕服。其大夫作终南之诗以美之。此皆始封爲诸侯者也。鲁僖公能遵伯禽之法,牧于坰野,鲁人尊之。季孙行父请命,而史克爲之作颂。此有功徳而加命者也。然而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天王使毛伯来锡文公命,天子使召伯来赐成公命,皆见于经,而僖公独不。见何也?凡春秋合礼则以为常事,不书。桓不朝而追命,此皆礼之不宜有也,故书。若僖公之见于颂者,固礼之所得赐,而不书也。乃齐小白之霸,天子使宰孔赐大路、龙旂、九旒、渠门、赤旂;晋重耳之霸,天子使尹氏赐大辂、戎辂、彤弓矢、玈弓矢、秬鬯、虎贲。此命之为侯伯,所谓“八命作牧”者,虽为加命,而非鲁事,故春秋亦不书。然则春秋锡命、赐命凡三见:桓公、文公,自即位之礼而加赐者,惟成公、僖公。一以无功徳非礼而书,一以有功徳合礼而不书,可见春秋之法也。迁灭三王之刑也。齐而迁纪、邢、鄑、郚,则不可以《舜典》言“窜三苗于三危”,而《臯陶谟》谓何“迁乎有苖”?则舜亦迁矣。成王东伐淮夷,遂践奄,将迁其君于蒲姑。周公告召公作《将蒲姑》。孔氏谓成王即政,淮夷、奄国又叛,王亲征之,以其数反覆,遂灭奄而徙之。此成王之迁也。然谓迁其君,则不得言灭,但徙其地,如三苖之于三危。孔氏言之误矣。宋人迁宿,齐人迁阳,此亦存其君长而徙之者也。但诸侯所不得为,故见贬焉。至淮夷则灭之矣。《周官》言成王既黜啇命,灭淮夷。岂惟成王为然?孟子言及纣之身,天下又大乱,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亷于海隅而戮之,灭国者五十。盖纣之末王,政不行,诸侯习于乱者众矣。征葛、戡黎、伐崇,汤、文所不能已。至武王得天下,而有不尽服者,虽灭国至于五十,而不嫌于多焉。此非春秋诸侯之谓也。灭国,罪矣。又有会诸侯而遂灭者,会灭,罪矣。又有以其君归而杀之者,夫安得而不正之哉?故迁灭虽三王之刑,而不可行于春秋。大司马九伐之法:“内外乱,鸟兽行,则灭之”,而无所谓迁者。盖伐得之而后迁,非以师直迁,尤以见先王之愼乎?迁人非如有苖与奄,亦不为也。

译(前文省略)……的。”因此传言说周王任命武公统领一军,尊为晋侯。周孝王因为非子能够驯服西戎,将秦地封给他,让他作为周朝的附庸。到了秦襄公时,遭遇犬戎之难,他出兵协助周平王东迁,平王把岐山以西的土地赐给他,他才开始成为诸侯,接受显贵的礼服。他的大夫作了《终南》一诗来赞美他。这些都是刚开始被封为诸侯的情况。鲁僖公能够遵循伯禽的治国之法,在郊外的原野上放牧,鲁国人尊敬他。季孙行父请求周王颁下任命,史克为他作颂。这是有功德而受到加封的情况。然而周王派荣叔来赐给桓公任命,天王派毛伯来赐给文公任命,天子派召伯来赐给成公任命,这些都记载在《春秋》中,唯独僖公没有记载,为什么呢?凡是《春秋》中符合礼制的,就视为常事,不加以记载。桓公不朝见周王却受到追封,这些都是礼制中不应该有的,所以记载下来。至于僖公在颂歌中提到的,本来就是礼制中应当赐予的,所以不记载。至于齐桓公小白称霸,天子派宰孔赐给他大路车、龙旗、九旒、渠门、赤旗;晋文公重耳称霸,天子派尹氏赐给他大辂车、戎辂车、彤弓矢、玈弓矢、秬鬯酒、虎贲武士。这种任命为侯伯,所谓“八命作牧”的情况,虽然是加封,但不是鲁国的事,所以《春秋》也不记载。那么《春秋》中锡命、赐命一共出现三次:桓公、文公,是从即位之礼而额外赐予的,只有成公、僖公。一个是因为无功无德且不合礼制而记载,一个是因为有功有德且合乎礼制而不记载,由此可见《春秋》的笔法。迁徙和灭国是三代圣王的刑罚。齐国迁徙纪、邢、鄑、郚,难道可以用《舜典》中说的“把三苗流放到三危”,而《皋陶谟》中说的“迁徙有苗”来解释吗?那么舜也进行了迁徙。成王向东讨伐淮夷,于是攻占奄国,打算把奄君迁徙到蒲姑。周公告诉召公作了《将蒲姑》。孔氏认为成王刚执政,淮夷、奄国又叛乱,成王亲自征讨,因为他们屡次反复,于是灭掉奄国并迁徙他们。这是成王的迁徙。然而如果说迁徙他们的君主,就不能说灭国,只是迁徙他们的土地,就像三苗被迁到三危一样。孔氏的说法是错误的。宋人迁徙宿国,齐人迁徙阳国,这也是保留其君长而迁徙他们的情况。但这是诸侯所不应该做的,所以受到贬斥。至于淮夷则是被灭掉了。《周官》说成王既废黜了商朝的命数,又灭掉了淮夷。难道只有成王是这样吗?孟子说等到纣王在位时,天下又大乱,周公辅佐武王诛杀纣王,讨伐奄国,三年讨伐其君主,把飞廉驱逐到海边并杀了他,灭掉的国家有五十个。大概纣王末期,政令不行,诸侯习惯于动乱的很多。征伐葛国、戡定黎国、讨伐崇国,商汤、周文王都不能停止。到了武王得到天下,还有没有完全臣服的,虽然灭国多达五十,也不嫌多。这不是《春秋》时期诸侯所能比拟的。灭国,是罪行。又有会合诸侯然后灭国的,会合灭国,是罪行。又有把他们的君主抓回来杀掉的,怎么能不加以纠正呢?所以迁徙和灭国虽然是三代圣王的刑罚,但在《春秋》时期是不可以实行的。大司马九伐之法规定:“内外混乱,行为像鸟兽一样,就灭掉它”,而没有所谓迁徙的说法。大概是因为讨伐得到之后才迁徙,不是直接出兵去迁徙,尤其可以看出先王对迁徙人的谨慎?迁徙人不像对待有苗和奄国那样,也是不做的。

礼诸侯女嫁为夫人,父母在,嵗一归寜;父母没,使人归寜,所以逺嫌也。泉水之诗,言卫女父母终思归寜而不得;载驰之诗,言许穆公夫人思归唁其兄于义不得,是也。桓公之祸,自泺之会与文姜如齐者始,固无可言矣。为荘公者,既不能诉于天子以讨齐罪,又不能以义正文姜,反使孙于齐。自人道言之,忘父雠而纵母滛,盖礼义之所不胜责也。春秋不言夫人之归,而见会齐侯于禚、于防、于谷者三,中间如齐师者有焉,飨齐侯者有焉,而未尝一加之辞以为贬。盖春秋礼之大经也。凡礼之所着,有刑名分守,见于言辞动作之间,昭然不可违者,天下孰不与共由之?违之斯罪矣。但着其实,所谓不待贬絶而自见也。故夫人会飨如师,未尝不正齐侯而书之。至公及齐人狩于禚,则书齐人而不书齐侯与公狩者,岂微者哉?乃齐侯也。而人之是犹可责以礼义者,人齐候所以人公也。季氏富于周公,冉求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宰予昼寝,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杇也。”于予与何诛?夫聚敛与画寝,其过一也。何求犹将论其罪,而予遂絶而不得録欤?盖聚敛虽贪,其余犹可与为善;乃昼寝则凡为善之道皆废矣。此孔子于春秋轻重予夺之辨也。今不以夫人人齐侯而以荘公人齐侯,夫人尚可与立于天地之间欤?故诗齐风五篇,南山、敝笱、载驰为襄公文姜作者三,猗嗟为庄公作者一,皆斥言齐子,而以鲁道有荡见之。至荘公则徒言其有威仪技艺,此所谓是仪而非礼者也。诗人之情恕,而卒归于恩,故以恩掩义而刺之者,犹将使闻而知所反。春秋之道严,而卒归于义,故以义掩恩而絶之者,遂将使不得见。夫然后天下后世所以立人道者深,而望人伦者厚也。

文姜与齐侯为会者三,荘公不能禁。春秋正齐侯之爵而书之,其絶之固已深矣。而荘公之末,复与杞伯姬为洮之会,则其初尚可以礼义望之哉?方是时,公子友见而不能正,可谓国无人矣。伯姬以二十五年归杞,子叔姬者,公子也。不言子者,姑姊妹也。公立二十五年而伯姬始嫁,亦已晚矣。后二年而为此会,夫岂以父母亡而不能归寜故欤?然以春防而冬见,伯姬来则归寜矣。继书杞伯来朝,同在一歳之间。杞于桓二年以侯见,至是而称伯,意伯姬既嫁,杞侯放弃周礼有不当者,公絶而不得归,故求为会以请公,公许之,来而杞伯亦从而朝。比事考之,宜然。洮之会非禚之会,未可以齐侯、文姜责公与伯姬也。乃其违礼则一矣,故其辞一施之。此可以见春秋之爱礼者如是其严,不以异事而少假之也。礼,夫人有飨诸侯之礼,而无会诸侯之礼。盖会天子不时,见诸侯之名,诸侯僭之,固已罪矣,而况夫人乎?而记礼者言,非祭,男女不交爵,以此防民。阳侯犹杀缪侯而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郑氏言,同姓议者谓王飨诸侯与诸侯自相飨,后夫人与亚献特同,异姓不同尔。大宗伯大宾客则摄而载祼,谓异姓也。内宰凡宾客之祼献瑶爵皆赞,谓同姓也。瑶爵夫人之器,盖同姓则后夫人亲献,异姓则使摄献。由是言之,周之盛时,夫人有飨同姓诸侯之礼矣。盖诸侯朝聘,其致飱致饔饩相与为好者,后夫人无不同,是以礼成而飨者亦如之。自阳侯而废,不知始何时,而文姜会齐侯,施之祝丘。古者,牺象不出门,嘉乐不野合。窃诸侯之僭礼而施之齐侯,既不胜诛矣,又况窃先王之遗礼而为之乎?故终春秋夫人之飨,才一见。三家者以雍彻,孔子犹谓之不仁,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若文姜,岂特不仁而已乎?会而已乎?至于如师。如师不已,至于飨此,春秋所以歴着,而不少假也。

君子不责人以有过,而贵于改过,所以成人之美,而去其恶也。故曰: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所恶于过者,为其怙终而不悛也。是故春秋谨之。文姜之罪,自桓弑而书,孙于齐则已极矣。此于王法所当诛而不得有者也。然子无絶毋之道,

译按照礼制,诸侯的女儿嫁作夫人,如果父母健在,每年可以回娘家一次;如果父母去世,则派人代为回娘家,这是为了避嫌。《泉水》这首诗,说的是卫国女子在父母去世后思念回娘家却未能成行;《载驰》这首诗,说的是许穆公夫人思念回国吊唁兄长,但因不合道义而不能回去,就是这样的道理。桓公的祸患,从泺水之会以及文姜前往齐国时就已经开始了,这本来就不必多说了。作为庄公,既不能向天子申诉以讨伐齐国的罪行,又不能以道义来纠正文姜,反而让文姜住在齐国。从人伦道义来说,忘却杀父之仇而纵容母亲淫乱,这是礼义所不能容忍的。《春秋》不记载夫人回娘家的事,却记载了她在禚、在防、在谷三次会见齐侯,中间还有前往齐国军队、宴请齐侯的事,却从未用贬斥的言辞来批评。这是因为《春秋》是礼的大纲。凡是礼所规定的,都有明确的刑名和职分,体现在言语动作之间,明显不可违背,天下谁不共同遵循?违背了就是罪过。只要记载事实,所谓不等待贬斥断绝而罪行自然显现。所以夫人会见、宴请、前往军队,没有不正当地记载齐侯的。至于庄公与齐人在禚地打猎,记载为“齐人”而不记载“齐侯与庄公打猎”,这难道是细微之处吗?那是齐侯。而称“人”是可以以礼义来责备的,称“齐侯”是因为庄公的缘故。季氏比周公还富有,冉求为他聚敛财富并加以增益,孔子说:“这不是我的门徒,你们可以敲着鼓去攻打他。”宰予白天睡觉,孔子说:“腐烂的木头不可雕刻,粪土一样的墙壁不可粉刷。”对于宰予还有什么可责备的呢?聚敛财富和白天睡觉,过错是一样的。为什么冉求还要论其罪过,而宰予就被断绝关系不再收录呢?因为聚敛虽然贪婪,其余方面还可以行善;而白天睡觉则意味着所有行善的道理都废弃了。这是孔子在《春秋》中轻重取舍的辨别。现在如果不把夫人视为齐侯,而把庄公视为齐侯,夫人还能立于天地之间吗?所以《诗经·齐风》的五篇中,《南山》《敝笱》《载驰》是为襄公和文姜作的三篇,《猗嗟》是为庄公作的一篇,都斥责齐子,并通过《鲁道有荡》来体现。到了庄公,只说他有威仪技艺,这就是所谓有仪节而无礼义。诗人的情感宽恕,最终归于恩义,所以用恩义掩盖道义来讽刺,还是希望听到的人知道悔改。《春秋》的道义严厉,最终归于正义,所以用正义掩盖恩义来断绝关系,就让人无法再被看见。这样天下后世确立人伦道义的基础才深厚,对人伦的期望才厚重。

文姜与齐侯相会三次,庄公不能禁止。《春秋》正当地记载齐侯的爵位,其断绝关系已经非常深了。而在庄公末年,又与杞伯姬在洮地相会,那么起初还可以用礼义来期望他吗?当时,公子友看见却不能纠正,可以说国家没有人才了。伯姬在二十五年嫁到杞国,子叔姬是公子。不称“子”,是因为她是姑姊妹。庄公立国二十五年伯姬才出嫁,也已经晚了。两年后举行这次相会,难道是因为父母去世而不能回娘家吗?然而春天在防地相会,冬天相见,伯姬来了就是回娘家了。接着记载杞伯来朝见,同在一岁之间。杞国在桓公二年以侯的身份出现,到这里称伯,意思是伯姬出嫁后,杞侯废弃周礼有不恰当的地方,庄公断绝关系不让她回去,所以请求相会以向庄公请罪,庄公答应,杞伯也跟随来朝见。比较事情考察,应当是这样。洮地的相会不同于禚地的相会,不能用齐侯、文姜来责备庄公和伯姬。但他们违背礼制是一样的,所以用同样的言辞。这可以看出《春秋》爱护礼制如此严厉,不因事情不同而稍微宽容。礼制中,夫人有宴请诸侯的礼节,而没有与诸侯相会的礼节。相会是天子不时见的诸侯的名称,诸侯僭越使用,本来就有罪了,何况夫人呢?而记载礼制的人说,不是祭祀,男女不交换酒杯,以此来防范百姓。阳侯还杀死缪侯并窃取他的夫人,所以大宴废除夫人的礼节。郑氏说,同姓议论者认为王宴请诸侯与诸侯互相宴请,后夫人与亚献特别相同,异姓不同。大宗伯在大宾客时代理并载祼,说的是异姓。内宰凡宾客的祼献瑶爵都赞,说的是同姓。瑶爵是夫人的器物,大概同姓则后夫人亲自献,异姓则让代理献。由此说来,周朝兴盛时,夫人有宴请同姓诸侯的礼节。大概诸侯朝聘,他们致送饭食和熟食互相表示友好,后夫人没有不参与的,所以礼成后宴请也像这样。自从阳侯废除,不知开始于何时,而文姜与齐侯相会,施行于祝丘。古代,牺象不出门,嘉乐不在野外合奏。窃取诸侯的僭越礼节而施行于齐侯,已经罪不可赦了,何况窃取先王的遗留礼节而施行呢?所以整个春秋时期夫人的宴请,才出现一次。三家使用《雍》诗撤去祭品,孔子还认为他们不仁,说:“人如果不仁,礼制怎么办?人如果不仁,音乐怎么办?”像文姜,难道只是不仁而已吗?只是相会而已吗?至于前往军队。前往军队还不够,至于宴请,这就是《春秋》详细记载,而不稍微宽容的原因。

君子不责备人有过错,而贵在改过,所以成全人的美德,而去掉他的恶行。所以说:人谁没有过错,过错能改,没有比这更大的善了。所厌恶过错的,是因为依仗始终不悔改。所以《春秋》谨慎对待。文姜的罪过,从桓公被杀开始记载,住在齐国就已经到了极点。这在王法上是应当诛杀而不能有的。然而儿子没有断绝母亲之道,

则义有不得不见,故但没其归,以着鲁人之意。然未几覆出为恶,而会齐侯于禚,则终不可为之隠也。故継书如齐师飨齐侯于祝丘,会齐侯于防,会齐侯于谷,如齐,如莒,斥齐侯而正言,之所以见其恶极而不可掩也。自七年会于谷之后,小白即霸矣。使小白而申王法,犹当追治其罪,而一正之与哀姜等事,既连襄公,则小白所以不可为也。文姜虽免于小白之诛,而不能免于春秋之诛,是以尽其辞而着之,与亲加其身者无异矣。昭公始以少姜之丧如晋,固已丧其为国君之道矣。平公郤而谢之曰:「非伉俪,请君无辱,不得见而还。」自有心者言之,有不胜其耻者,宜无以见其国人,而昭公不愧也。及平公死,昭公立,又徃朝焉,复以莒人之愬而辞,亦可以已矣。其明年平丘之防,不与盟,而又朝,复以邾莒之愬而辞。至于二十一年,又朝,复以觧虞之役而辞,则昭公自弃其身而忘其国者,盖如是也。故连四书公如晋至河,乃复揭公而着之,不略为之辞。至二十三年,公如晋至河,有疾,乃复后见,有疾则前为无疾而拒之,不纳也。夫安有堂堂七百里之国,与南靣之君并列于五服,而为人贱之若此者乎?使昭公当少姜之辞,能慨然归而修其国政,以自取重于霸主,则春秋必有为之讳而不书者矣。一辞之不耻,至于四,则虽拳拳有爱君之心,将何所施之哉?故亦尽其辞而歴见之也。《易》曰:「恶不积,不足以灭身。」文姜之谓也。孟子曰:「无耻之耻,无耻矣。」昭公之谓也。故春秋有不怒之威,不杀之刑,于文姜、昭公见之。矣。

译那么道义上就有不得不揭露的情况,所以只是隐去他归国的记载,以彰显鲁人的心意。然而不久后他又显露出恶行,在禚地会见齐侯,这就终究不能为他掩饰了。所以接着记载他到齐国、在祝丘宴请齐侯、在防地会见齐侯、在谷地会见齐侯、到齐国、到莒国,斥责齐侯而直言不讳,以此来显示他的罪恶深重而无法掩盖。自从僖公七年谷地会盟之后,小白就已经称霸了。假如小白能够申明王法,尚且应当追究惩治他的罪行,并一并纠正他与哀姜等事,既然牵连到鲁襄公,那么小白也就无法替他开脱了。文姜虽然免于被小白诛杀,却不能免于被《春秋》的笔法诛杀,因此用尽言辞来彰显她的罪过,与亲自施加刑罚没有区别。鲁昭公起初因为少姜的丧事前往晋国,就已经丧失了作为国君的道理。晋平公退避并谢罪说:“她不是正妻,请国君不要受辱,没能见到您就回去了。”从有羞耻心的人的角度来说,会有无法忍受这种耻辱的感觉,应当无颜面对本国百姓,但昭公却不以为耻。等到晋平公去世,昭公即位,又前往朝见,再次因为莒人的控诉而被拒绝,这也该停止了。第二年平丘会盟,他不参与盟誓,却又去朝见,再次因为邾国和莒国的控诉而被拒绝。到了二十一年,又去朝见,再次因为解虞之战的事由而被拒绝,那么昭公自我抛弃、忘却国家,大概就是这样了。所以连续四次记载“公如晋至河”,然后才揭露昭公并彰显其事,不略写言辞。到了二十三年,昭公到晋国到达黄河边,生病,于是后来才见到晋君,既然生病,那么之前就是假装无病而拒绝接见,不接纳他。哪有堂堂拥有七百里国土的国家,与南面称王的君主并列于五服之内,却被他人如此轻视的呢?假如昭公在少姜被辞退时,能够慷慨地回国并修明国政,以赢得霸主的尊重,那么《春秋》必定会有为他隐讳而不记载的情况。一次被辞退都不以为耻,竟然达到四次,那么即使有诚恳爱护君主的心,又能施加在哪里呢?所以也用尽言辞来逐一显露他的过错。《易经》说:“恶行不积累,不足以毁灭自身。”这是说文姜的。孟子说:“以无耻为耻,那就真的无耻了。”这是说昭公的。所以《春秋》有不发怒的威严,不杀人的刑罚,在文姜和昭公身上体现出来了。

孟子对滕文公之问,处乎齐楚之间,竭力事之而不得免者,先凿斯池也,筑斯城也,与民守之,效死而民弗去,则是可为也。其意以为民与吾共守,则吾可守;民不与吾共守而吾强守焉,则是以所飬人者害人。故以太王去邠之事言之,以为非择而取之,不得已也。如是,则诸侯有去其国之道矣。其后复言,或曰世守也,非身之所能为也,效死勿去。其意以为民虽去,吾不可以不守,虽死焉而不避。也是二者,孟子之所不能决也。以礼考之,国君死社稷,大夫死众,士死制,此道之常而不可易也。故国君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柰何去宗庙也?”乃王政不行于天下,强陵弱,众暴寡,有如齐楚之于滕者,徒閗其民则不可,身死国灭而丧其宗庙亦不可,孰若为太王之为以待其后世之子孙乎?故曰:“苟为善,后世子孙必有王者矣。”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継也。此《春秋》所以与纪侯大去其国者欤?若孟子可谓知《春秋》矣。且孟子岂不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谿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寡助之至,亲戚畔之。然不以是告滕文公而及太王,盖人之为人者,以其有理义之心也。其心存焉,则理义为可行也。乃仁不足以存恻隠,义不足以起羞恶,彼自丧其本心者,惟志乎得而已。此之谓逾闲荡检,非人者,吾独可以理义期之乎?《春秋》之时,晋楚争覇,郑介于其中,自郑伯逃盟以附楚,诸侯共讨之。郑之不能自立,久矣。牺牲玉帛,待于二竟,惟强者之从。襄之八年,楚子嚢伐郑,讨其侵蔡。子驷、子国、子耳则欲从楚,子孔子蟜、子展则欲待晋。子驷曰:“民急矣,姑从楚以纾吾民。晋师至,吾又从之,敬其币帛以待来者,小国之道也。”子展曰:“晋君方明,四军无阙,八乡和睦,必不弃郑。楚师辽逺,粮食将尽。必将速归,何患焉?子驷卒从楚而辞晋,晋人来讨,郑行成,而晋人盟于载书曰:「郑国不惟晋命是聴,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子驷改之曰:「郑国不惟有礼与强可以庇民者是从而,敢有异志者,亦如之。」晋人不能夺也。其后虽为萧鱼之会,而或晋或楚更相去来,二国终莫能定,此楚共王、晋悼公之为也。由是言之,苟理义为未亡,虽共王、悼公且不敢灭郑;而齐僖公之于纪,则异是。纪既无贤臣与之共治,齐郑袭之而不得,遂并取其郱鄑郚三邑,则理义之为不可期也。请酅以季后焉,而去之,使纪季能有立乎?则所以复齐者,固未晚。如其不然,虽吾死焉而国遂亡,亦何益于纪?此孟子所谓「若夫成功则天者也」。纪侯盖知之矣。此非齐纪之论,僖公、纪侯之论也。使僖公能如共王、悼公之于郑,则纪侯亦何必去?惟逹理者为能观时而不违其道,惟知道者为能顺便而不失其政。故吾以孟子为知《春秋》也。

或言王人子突救卫,吾谓救非王之道。《周官》大司马救无辜,伐有罪,则救亦王道焉,安得为非乎?此非子突之谓也。方四国党朔,欲以兵共纳若王,不失其为王,则伐四国而讨有罪,朔自不得纳矣,何待子突之救?今不能伐四国而徒救黔牟,此吾所以言非王之道也。虽然,吾非不知伐四国,四国之强,非王师之所能加,故不得已救黔牟,犹愈于不救,则舍伐而为救,此《春秋》所以原其情,而子突得见褒也。

周官大司马春教振旅,遂以搜田;夏教苃舍,遂以苖田;秋教治兵,遂以狝田;冬教大阅,遂以狩田。此因四时之田,以讲武事,各推其事以为主也。左氏载臧僖伯之辞,既曰春搜、夏苖、秋狝、冬狩,又曰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此盖大比会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者。故春秋凡书搜,皆谓之大搜。然则荘公书春甲午治兵,亦岂止以失时故欤?左氏载楚子使子文治兵于睽,则将以围宋也;子庚帅师治兵于汾,则将以伐晋也;晋侯搜于绵上以治兵,则以命诸将也。若此之

译孟子回答滕文公关于地处齐楚之间、竭尽全力侍奉却仍不能免于祸患的问题时,认为应当先挖深护城河,修筑城墙,与百姓共同守卫,即使拼死效命百姓也不离去,这样才是可以做到的。他的意思是,如果百姓与我共同守卫,那么我就能守住;如果百姓不与我共同守卫而我强行守卫,那就是用养育百姓的东西来伤害百姓。所以用周太王离开邠地的事例来说,认为这不是主动选择而采取的,而是迫不得已。像这样,诸侯就有了离开自己国家的道理。后来他又说,有人说这是世代守护的职责,不是个人所能决定的,应当效死而不离去。他的意思是,即使百姓离去,我也不可以不守卫,即使死也不逃避。这两者,是孟子所不能决断的。用礼制来考察,国君为社稷而死,大夫为民众而死,士为法度而死,这是常道而不可改变的。所以国君离开国家,有人阻止他说:“怎么能离开社稷呢?”大夫说:“怎么能离开宗庙呢?”于是王道不能推行于天下,强国欺凌弱国,人多者暴虐人少者,就像齐楚对待滕国那样,白白牺牲百姓是不可以的,自身死亡国家灭亡而丧失宗庙也是不可以的,哪里比得上像太王那样做以等待后世子孙呢?所以说:“如果行善,后世子孙必定会有称王天下的。”君子创立基业留下传统,是为了可以继承。这就是《春秋》赞许纪侯大大离开自己国家的原因吧?如果孟子可以说是懂得《春秋》了。况且孟子难道没有说过:“限制百姓不靠疆界的界限,巩固国家不靠山川的险要,威震天下不靠兵器的锋利。”得到道义的人帮助多,失去道义的人帮助少。帮助多到极点,天下都顺从他;帮助少到极点,连亲戚都背叛他。然而不把这些告诉滕文公而提到太王,大概是因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有理性道义之心。这种心存在,那么理性道义就可以实行。如果仁不足以保存恻隐之心,义不足以激发羞恶之心,那些自己丧失本心的人,只想着获取罢了。这叫做逾越界限放纵检点,不是真正的人,我难道可以用理性道义来期望他们吗?《春秋》时期,晋楚争夺霸权,郑国夹在中间,自从郑伯逃避盟约依附楚国,诸侯共同讨伐他。郑国不能自立,已经很久了。牺牲玉帛,等待在两国边境,只跟随强者。鲁襄公八年,楚子囊攻打郑国,讨伐它侵犯蔡国。子驷、子国、子耳想要跟随楚国,子孔、子展想要等待晋国。子驷说:“百姓危急了,暂且跟随楚国以缓解我们的百姓。晋军到来,我们再跟随它,恭敬地准备财帛以对待来者,这是小国的道理。”子展说:“晋君正英明,四军没有缺漏,八乡和睦,必定不会抛弃郑国。楚军遥远,粮食将尽。必定会迅速回国,有什么可担心的呢?子驷最终跟随楚国而拒绝晋国,晋人来讨伐,郑国求和,而晋人在盟书上说:‘郑国如果不只听晋国的命令,而有异心的人,就有这样的盟约。’子驷改为:‘郑国不只听从有礼和强大可以庇护百姓的人,而敢有异心的人,也这样。’晋人不能强行改变。后来虽然有萧鱼之会,但有时依附晋国有时依附楚国互相往来,两国最终都不能确定,这是楚共王、晋悼公的做法。由此说来,如果理性道义没有消亡,即使是共王、悼公也不敢灭掉郑国;而齐僖公对于纪国,则不同。纪国既然没有贤臣与他共同治理,齐国袭击它而没有成功,于是兼并了它的郱、鄑、郚三邑,那么理性道义就不可期望了。请求酅地以继任之后,而离开它,使纪季能够有所立足吗?那么用来恢复齐国的,本来还不晚。如果不然,即使我死在那里而国家于是灭亡,对纪国又有什么益处呢?这就是孟子所说的‘至于成功则是天意’。纪侯大概知道了。这不是齐纪的争论,而是僖公、纪侯的争论。如果僖公能像共王、悼公对待郑国那样,那么纪侯又何必离开呢?只有通达事理的人才能观察时势而不违背道义,只有懂得道理的人才能顺应时势而不丧失政令。所以我认为孟子懂得《春秋》。

有人说王人子突救援卫国,我认为救援不是王道。《周官》大司马救援无辜,讨伐有罪,那么救援也是王道,怎么能说不是呢?这不是指子突说的。当时四国党附王子朔,想用武力共同拥立他为王,不失其为王,那么讨伐四国而惩罚有罪,朔自然就不能被拥立了,哪里需要子突救援?现在不能讨伐四国而只救援黔牟,这就是我为什么说不是王道的原因。虽然如此,我不是不知道讨伐四国,四国的强大,不是王师所能施加的,所以不得已救援黔牟,还胜过不救援,那么舍弃讨伐而进行救援,这就是《春秋》推究其情,而子突得到褒扬的原因。

《周官》大司马春天教习振旅,于是进行搜田;夏天教习苃舍,于是进行苖田;秋天教习治兵,于是进行狝田;冬天教习大阅,于是进行狩田。这是趁着四季的田猎,来讲习武事,各自推举其事作为主要任务。《左传》记载臧僖伯的话,既说春搜、夏苖、秋狝、冬狩,又说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这大概是大比会合六乡四郊的官吏,平定教治,端正政事,考核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等待政令的人。所以《春秋》凡是记载搜,都称为大搜。那么庄公记载春甲午治兵,难道只是以失时为原因吗?《左传》记载楚子派子文在睽治兵,那么将要围宋;子庚率师在汾治兵,那么将要伐晋;晋侯在绵上搜以治兵,那么将要命令诸将。像这样的

类,盖凡有事而习战,皆先治兵,则非秋狝之所为必矣。而左氏乃言春治兵于庙,礼也。礼无有治兵于庙者,正使得治于庙,此于周为冬事而春兴之,亦安得为礼乎?治兵不地以▯地之也,其非在庙尤可见矣。公羊以为俟之矣,故春秋为之辞曰:「吾将以甲午之日治兵。」于是意不以属下文。若以陈、蔡别为一事,鲁师无名而出,出而淹久者亦多矣,未为大恶,亦何必讳而为之辞乎?

译所谓“类”,大概凡是因有事而演习战事,都先要整治军队,那么这一定不是秋季狩猎所必须做的了。然而左氏却说春天在宗庙整治军队,是合乎礼制的。礼制中并没有在宗庙整治军队的规定,即使允许在宗庙整治军队,这在周代属于冬季的事务却在春天兴起,又怎么能说是合乎礼制呢?整治军队不特意选择地点,其不在宗庙尤其明显了。《公羊传》认为这是等待时机,所以《春秋》为此造辞说:“我将在甲午这一天整治军队。”于是意思并不归属于下文。如果把陈、蔡之事另看作一件事,鲁国军队没有名义而出征,出征后滞留时间很长的也很多,这算不上大恶,又何必忌讳而为此造辞呢?

郕降于齐师,齐人降鄣,此其罪一也,而文不同。降者,对叛之辞也。有叛而后有降。《周官》大司马九伐之法:负固不服则侵之。先儒以宻人不恭,敢拒大邦为説,以为不服事大,此附庸或已邑,或方伯连帅之所统,有所系属而不服者,则必请之王而伐焉,服罪而后降之。故环人环四方之故降,围邑实居其一,此王政也。诸侯各守其封土,不相为叛服,则无降诸侯而擅纳降,皆罪也。齐人降鄣,不言叛,直见以众暴寡而力胁之,则曲自着矣。若郕降于齐师,前既言“我师及齐师围郕矣”,不可复言齐师降郕,又无以别降于齐不降于我,不得不随事变文。然言降于齐师,不言降于齐,是亦以力胁之也。正使不以力胁之而自降,非我封土尚不可纳,况以师乎?失地之君与避罪之臣,出奔诸侯,相与为援,以兵强返于其国者,《春秋》皆以“纳”书之。“纳”之为言,入之自外而非其内之所欲者也。然亦必视其正不正焉。纳其所当纳者,正也,虽不能纳,皆得以“纳”见。纳而不当纳者,不正也,虽能纳之,皆略而不书。故纳子纠,纳顿子,纳北燕伯于阳,纳卫世子蒯聩,非其所当君,则必嫡而宜继世者。邾防菑虽不正,善其不克纳,犹得见纳。陈之公孙寜、仪行父,则与其君朋滛而致祸阶者也。灵公之弑,虽能诉于楚以讨夏徴舒,然亦得以“纳”书之,则无已过乎?古者父之雠不与共戴天,君之雠视父,故《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生者之事也。君弑而贼不讨,是无臣子也,虽▯犹不▯焉。其责于臣子者如是其严。然弑君二十五,讨而得▯者才三人:卫桓公、齐襄公,而陈灵公居其一焉。蔡景公、许悼公之得葬,《春秋》之义,而非以其能讨也。晋惠公能杀里克,而卓不得▯;卫献公能杀寗喜,而剽不得▯,以其杀之者非以罪讨也。由是而言,陈灵公之弑,陈不为无臣子,未有一加。诛于夏徴舒者,寜仪父虽从君于恶,其力能援强国以复君雠,岂不足重愧当世之臣子?况不能讨贼者哉?楚子之纳二人,固未必能权以义,而春秋之意,以为灵公君臣相与为谑,而病徴舒,二人初不期于君之弑也。使知之,亦未必肯为矣。乃陈之臣子,孰非食其君之禄者?不能讨徴舒,而二人独讨之,则所以事其君者,举陈国之人皆不若也。逢君之恶,其罪小;复君之雠,其功大。非春秋谁能辨之?左氏以纳二人为有礼,吾固未知其説,而谷梁乃以为辅人之不能民,而讨犹可;入人之国,制人之上下,使不得其君臣之道,不可反,以此为非。盖不知二人诉于楚之事,而槩以内弗受之意推之,岂不知书纳者,春秋之所与乎?吾故以为不得于事,则求于义,孰谓谷梁而不逹此也?凡纳君,纳世子,纳人君,以纳见者,皆与其纳者也。纳非诸侯之所得为也,而春秋何以与之?国君、世子失国,大夫失位,天子不能正也,而邻国之诸侯有能纳之者,义不得不与,犹之封也。是亦所谓实与而文不与。吾何以知之?卫朔攘伋夀而取其位,义不可以得国者也,而诸侯拒王命而纳之,故不书纳而书伐。齐昭虽受命于小白以属宋,而庶长有无亏在,宋襄公强与齐战而纳昭,故不书纳而书战。此义所不得纳者也。纳而当,但正其名,上不系国,下不见国,以为国者,固其国,不待书而可知也。春秋得正其辞,惟齐子纠一人而已。故书曰「伐齐纳子纠」,上不言齐子纠,下不言纳子纠于齐,以力致之者也。然有善不善焉,惟其义之所在,如九江纳锡大▯之类,此纳之善者也;纳郜鼎于庙之类,此纳之不善者也。今义不可纳者,既不得以纳见,则凡书纳者,固无不善矣。而公羊以纳为入辞,误矣。凡入未有善者也,故通谓之逆辞,岂纳之谓乎?谷梁槩以为内弗受,此施之郜鼎可也。而不可施之国君世子。彼内受则弗纳矣。春秋所主不在受不受也。然而纳顿子于顿,纳北燕伯于阳,此国君也;纳卫蒯聩于戚,此世子也。何以上击国,下见国乎?顿子、北燕伯,国君不系国,则无以名

译郕国向齐军投降,齐人使鄣国投降,这是它们的罪状之一,但《春秋》的记载用词不同。“降”是相对于“叛”而言的辞令。有了叛乱,然后才有投降。《周官》中记载大司马九伐之法:凭险不服从的,就入侵讨伐。先儒以密人不恭敬,敢于抗拒大国来解释,认为不服从侍奉大国,这些附庸国有的属于邑,有的属于方伯连帅管辖,有所隶属而不顺从的,就必须向周王请示然后讨伐,服罪之后才接受其投降。所以环人环绕四方,处理各种变故,包围城邑是其中一种,这是天子的政令。诸侯各自守卫自己的封土,互不称叛称服,那么就没有诸侯接受投降而擅自收纳降者的道理,这都是罪过。齐人使鄣国投降,不提及鄣国叛乱,直接显示以众暴寡、以力胁迫,那么理亏之处自然显现。至于郕国向齐军投降,前面已经说了“我军与齐军包围了郕”,不能再说是齐军使郕投降,又无法区分是向齐投降还是向我投降,不得不随着事态变化改变措辞。然而说“降于齐师”,而不说“降于齐”,这也是以武力胁迫的意思。即使不是以武力胁迫而自行投降,如果不是我国的封土尚且不可收纳,何况是用军队呢?失去国土的国君与逃避罪责的大臣,出逃到诸侯国,互相作为援助,凭借兵力强大返回自己国家的,《春秋》都记载为“纳”。“纳”的意思是,从外部进入,而不是内部所愿意接纳的。但也必须看其是否正当。收纳应当收纳的人,是正当的,即使没能收纳,也都以“纳”来记载。收纳不应当收纳的人,是不正当的,即使能收纳,也都省略不记。所以收纳子纠、收纳顿子、收纳北燕伯于阳、收纳卫世子蒯聩,都不是他们应当君临的人,那么一定是嫡系且适宜继承宗庙的人。邾国的防菑虽然不正当,但赞许他没能收纳,还是得以记载为“纳”。陈国的公孙宁、仪行父,是与他们的国君淫乱而导致祸患的人。灵公被杀,虽然能向楚国申诉以讨伐夏徵舒,但也得以记载为“纳”,难道没有过错吗?古时候,父亲的仇敌不与共戴天,国君的仇敌如同父亲,所以《春秋》中君被杀而贼不讨,不记载葬礼,因为这是活着的人的事。君被杀而贼不讨,是没有臣子,即使活着也不如死了。它对臣子的要求如此严格。然而弑君的有二十五起,讨伐并得以记载葬礼的才三人:卫桓公、齐襄公,而陈灵公居其一。蔡景公、许悼公得以记载葬礼,是《春秋》的道义,而不是因为他们能讨伐贼人。晋惠公能杀里克,但卓不得记载葬礼;卫献公能杀宁喜,但剽不得记载葬礼,因为杀他们的人不是以罪责讨伐。由此说来,陈灵公被杀,陈国并非没有臣子,没有一个人诛杀夏徵舒,公孙宁、仪行父虽然跟随国君作恶,但他们有能力借助强国来为君报仇,难道不足以让当世的臣子感到羞愧吗?何况那些不能讨伐贼人的人呢?楚子收纳这两人,固然未必能权衡道义,而《春秋》的意思,认为灵公君臣互相戏弄,而厌恶徵舒,这两人起初并不期望国君被杀。如果知道会这样,也未必肯做。那么陈国的臣子,谁不是吃国君的俸禄?不能讨伐徵舒,而这两人独自讨伐,那么他们侍奉国君,整个陈国的人都比不上。迎合国君的恶行,罪过较小;为君报仇,功劳较大。除了《春秋》谁能分辨?左氏认为收纳这两人是合乎礼的,我固然不知道他的说法,而谷梁氏认为这是辅助别人不能治理百姓,而讨伐还可以;进入别人的国家,控制别人的上下,使得他们不能遵循君臣之道,不可挽回,因此认为这是不对的。大概是不了解这两人向楚国申诉的事,而一概用内部不接受的意思来推测,难道不知道记载“纳”是《春秋》所赞许的吗?所以我认为,如果事理上不通,就求之于道义,谁说谷梁氏不通晓这个道理呢?凡是收纳国君、收纳世子、收纳人君,以“纳”来记载的,都是赞许其收纳的。收纳不是诸侯所能做的,而《春秋》为什么赞许他们?国君、世子失去国家,大夫失去职位,天子不能纠正,而邻国的诸侯有能收纳他们的,道义上不得不赞许,如同分封一样。这也是所谓的实质赞许而文辞不赞许。我凭什么知道?卫朔排斥伋、寿而夺取他们的位子,道义上不可以得到国家,而诸侯抗拒王命而收纳他,所以不记载“纳”而记载“伐”。齐昭虽然受命于小白以归属宋国,但庶长子有无亏在,宋襄公强行与齐国作战而收纳昭,所以不记载“纳”而记载“战”。这是道义上不得收纳的。收纳而正当,只纠正其名分,上面不系属国家,下面不见国家,因为作为国君,本来是他的国家,不待记载而可知。《春秋》能纠正其辞令的,只有齐子纠一人而已。所以记载说“伐齐纳子纠”,上面不说齐子纠,下面不说纳子纠于齐,是以武力致之。然而有善有不善,只看道义所在,如九江纳锡大圭之类,这是收纳的善者;纳郜鼎于庙之类,这是收纳的不善者。现在道义上不可收纳的,既然不能以“纳”来记载,那么凡是记载“纳”的,固然没有不善的了。而公羊氏以“纳”为“入”的辞令,是错误的。凡是“入”没有善的,所以通称为逆辞,难道是“纳”的意思吗?谷梁氏一概认为内部不接受,这适用于郜鼎可以。而不可适用于国君世子。如果内部接受就不收纳了。《春秋》所主张的不在于接受不接受。然而收纳顿子于顿,收纳北燕伯于阳,这是国君;收纳卫蒯聩于戚,这是世子。为什么上面击打国家,下面见国家呢?顿子、北燕伯,国君不系属国家,就无法命名

矣。顿子见于顿者,以别于围陈嫌也;北燕见于阳者,未得北燕也。卫蒯聩则辄在内,国已有君也。春秋将别蒯聩正、辄不正,不可曰公子蒯聩,故取其君在,称世子之名,挈卫以表之。与郑忽、蔡有同辞,所以辄也。其曰于戚,则则亦未得卫之辞也。然则邾防菑不正者也,何以亦书「晋人纳防菑于邾」乎?盖欲见弗克纳之为正,则不得先见纳防菑也。若公孙寜、仪行父,则从君于乱者也。君弑而出奔,其位已絶矣,自不得系之陈。为其能求援于外,讨贼而复君雠,以愧陈之臣,则虽使复位可也,则不得不见陈。不然,上不系国,下不见国,则纳之安徃乎?皆有为而言之。此吾所谓春秋与其纳而得正其辞者,惟子纠一人尔。凡内战言战于某,皆不书败绩;言败某师,皆不言战。左氏于荘十一年发例曰:「凡师敌未陈曰败某师,皆陈曰战,大崩曰败绩。」是未尝知内外之辨也。春秋内鲁而外诸侯,内辞未尝不与外辞异,况兵之胜败乎?今书「及某师战于某」者三:干时也,奚也升陉也;「败某师于某」者七:在公者五,菅也,长勺也,乘丘也,鄑也,偃也;在内臣者二,郦也,蚡泉也。惟干时之战言败绩。内战书战则不书败,书败则不书战,战与败别而为二辞。至于外战,槩书「某师及某师战」「某师败绩」,在彼书彼,在此书此,合而为一,是岂无意哉?公羊、谷梁以「战于某」为内败,以「败某师」为内胜。内败讳不言,故或曰「内不言战,言战斯败矣」;或曰「内讳败,举其可道者也」。内胜举其重,故公羊皆不为説,而谷梁曰:「内不言战,举其大者也。」庻乎其知经矣。然谷梁犹以「败某师不日」为疑战,疑战而曰:败胜,内也。则近于左氏所谓“敌未陈,曰败某师”者,盖拘于日不日之例也。且左氏言“宋侵我公,御之。宋师未陈而薄之,败诸鄑。”此未必有实,特不知内辞之异,但见文直曰“败某师”,故意之云尔。郦之役,书“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郦,获莒挐。”此书日者也。谷梁以为“公子友屏左右,与莒挐相搏,取其寳刀孟劳杀之,故书获莒挐,以恶公子之绐。”若是则疑战矣,何以反书日乎?日不日,固无足据也。何以知言战之为败也?干时之战,已自言败绩,而升陉之役,又我败邾人,获公胄,悬诸鱼门,而两战皆败矣。故“败某师”或言公,或言内臣,而战于某,皆止言及,而没公,非以败为耻乎?干时之战,独言败绩者,此又《春秋》之异文,不可以常例拘也。

译罢了。顿子见于顿者,是为了区别于围陈嫌的情况;北燕见于阳者,是因为尚未得到北燕。卫国的蒯聩,当时辄在国内,国家已有君主。《春秋》将要区分蒯聩的正统与辄的不正统,不能称他为公子蒯聩,所以取他身为世子之名,连带卫国来表明这一点。这与郑忽、蔡有相同的措辞,都是为了表明辄的情况。文中说“于戚”,那么辄也未能得到卫国的说法。然而邾国的防菑是不正统的,为什么也记载“晋人纳防菑于邾”呢?大概是想表明未能成功接纳才是正统,就不能先显示接纳防菑。至于公孙寜、仪行父,则是跟随君主陷入动乱的人。君主被弑而逃亡,他们的地位已经断绝,自然不能依附于陈国。因为他们能够向外寻求援助,讨伐贼人并恢复君主的仇恨,使陈国的臣子感到羞愧,所以即使让他们复位也可以,就不能不显示陈国。否则,上不依附国家,下不显示国家,那么接纳他们去哪里呢?这些都是有所为而说的。这就是我所说的《春秋》与其接纳而得到正统的措辞,只有子纠一人罢了。凡是内部战争说“战于某”,都不记载败绩;说“败某师”,都不说战。左氏在庄公十一年发出条例说:“凡是军队敌人没有列阵叫做败某师,都列阵叫做战,大崩溃叫做败绩。”这是未曾知道内外之辨。《春秋》内部是鲁国而外部是诸侯,内部的措辞未曾不与外部的措辞不同,何况军事的胜败呢?现在记载“及某师战于某”的有三处:干时、奚、升陉;“败某师于某”的有七处:在公的有五处,菅、长勺、乘丘、鄑、偃;在内臣的有两处,郦、蚡泉。只有干时的战争说败绩。内部战争记载战就不记载败,记载败就不记载战,战与败分别成为两种措辞。至于外部战争,一概记载“某师及某师战”、“某师败绩”,在那里记载那里,在这里记载这里,合而为一,这难道没有意图吗?公羊、谷梁以“战于某”为内部失败,以“败某师”为内部胜利。内部失败忌讳不说,所以有的说“内部不说战,说战就是失败了”;有的说“内部忌讳失败,举出可以说的”。内部胜利举出重要的,所以公羊都不解释,而谷梁说:“内部不说战,举出大的。”差不多知道经文了。然而谷梁还是以“败某师不日”为疑战,疑战而说:败胜,是内部的。这就接近左氏所说的“敌人没有列阵,叫做败某师”,大概是拘泥于日不日的条例。而且左氏说“宋国侵犯我国,我们抵御它。宋军没有列阵而逼近我们,在鄑地打败他们。”这未必有实情,只是不知道内部措辞的不同,只看到文字直接说“败某师”,所以这样说。郦地的战役,记载“壬午,公子友率领军队在郦地打败莒国军队,俘获莒挐。”这是记载日期的。谷梁认为“公子友屏退左右,与莒挐搏斗,夺取他的宝刀孟劳杀了他,所以记载俘获莒挐,以厌恶公子友的欺骗。”如果是这样就是疑战了,为什么反而记载日期呢?日不日,本来不足以依据。怎么知道说战就是失败呢?干时的战争,已经自己说败绩,而升陉的战役,又是我方打败邾人,俘获公胄,悬挂在鱼门,而两次战争都失败了。所以“败某师”有时说公,有时说内臣,而战于某,都只说及,而隐去公,不是以失败为耻吗?干时的战争,独自说败绩,这又是《春秋》的不同文字,不能用常规条例拘束。

及某师战与败某师于某皆敌一国之辞以内为主故及者犹言我主乎此战而败者犹言我能败之也桓及郑师伐宋则非独我矣然以我及郑则主战者亦我也其败不可言我及郑师败绩故与内同辞曰丁未战于宋桓会纪侯郑伯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虽我在防然主之者纪侯也不可言我败某师败与外同辞曰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春秋之言如是其严也惟郎之役齐侯卫侯郑伯三国皆来深入我地则非我所主不可言及故虽与内同辞曰战于郎而变文特加来焉以三国之自外至志乎为此战犹来聘来盟者也大凡及虽指外亦皆多主一国为辞惟成十六年书晋侯及楚子郑伯战于鄢陵楚子郑师败绩与前桓之及齐宋卫燕四国恶诸侯之相连衡而侵人也然则齐卫郑三国之书来其恶之亦深矣

或曰:晋人败狄于箕,于交刚,于大卤;楚人败徐于娄林,于越,败呉于檇李。此外战也,何以与鲁同辞乎?晋之败狄,以中国败外国也;楚与徐,于越与呉,皆外也。外交战而自相败,不足言败绩,故略之,而更为内避,与中国同辞也。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晋虽中国,不正其在丧,而与姜戎邀击秦,故贬而与姜戎败秦之辞。一施之呉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六国皆中国,而呉并败之,故总言败六国之师,亦略之以示贬,不嫌于同辞也。惟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疾献舞之夺蔡季,又怒息而自取灭于楚,其罪尤重于殽之役,故虽无姜戎在其间,而比之外国互相败者,疾之也。

或曰: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晋人、秦人战于河曲,此外战也,何以亦与鲁同辞?非同辞也,此以交刚之例,狄之略而不书败绩者也。何以知之?公羊皆以此二战为偏战,曰:何以不言师败绩?敌也。意谓两陈适相当,无胜负云尔。据左氏,河曲之役,赵穿先以其属出,赵盾恐秦获穿而胜,乃皆出战,交绥。交绥之为言,两退军也。言两军不力战而各退,以此为敌可矣。令狐之役,赵盾改立灵公,背先蔑而拒公子雍,出军以御之。左氏云:赵盾曰:“先人有夺人之心”,遂潜师夜起,以败秦师。据左氏例,当以未陈而战,书败秦师,与前正相戾,何得亦以为交绥而书战乎?盖公羊不见其事,但见书战而不见书败绩,意乎为敌。左氏虽知其事而不达其义,故河曲交绥适幸偶合。至于后世,则不悟其相戾而不为义,其实皆非知经者也。今以楚人及吴战于长岸例推之,正以其连年兴师不已,以病其民,故贬而狄之尔。其或言“及”或不言“及”者,“及”者,我主战而内为志也;不言“及”者,两欲之而不相及也。其言“战”者,犹之内辞,主不胜以别客也。左氏谓呉公子鲂战先死,楚师大败呉师,获其乘舟余皇,呉子光潜长鬛者于舟侧,夜呼以乱楚师,复大败之,取余皇以归。以后战为主,则呉为败楚,故以战书也。公羊、谷梁皆不知此,故公羊亦以为敌,而谷梁以为进楚子。呉楚于此未见其为优劣也,何以独进楚子乎?尤可见其无所传而妄意之也。公羊、谷梁皆别偏战与疑战。偏战,先为师期,结日成陈,各据一偏者也,亦谓之前定之战。若鞌之战,晋师至于靡竿之下,齐▯请战曰:“不腆敝赋,诘朝请相见”,而后晋人从之。▯之战,宋公与楚人期于▯之阳,楚师济▯而来,有司请迨其未毕济击之,宋公不可之类是也。疑战,乗其不备,掩击之,疑而不信者也,亦谓之诈战。殽之战,杞子使秦潜师袭郑,穆公从之。晋襄以先轸之言发命,遽兴姜戎,墨衰绖而邀击之。鸡父之战,呉以罪人三千先犯胡、沈、陈三国之师,三国争之。呉以三军击于后,乘其乱而败之,之类是也。左氏不别此二战而为例,曰:“凡师敌未陈曰败某师,皆陈曰战。”则皆陈者二氏所谓偏战也,未陈者二氏所谓疑战也。故其载事多附会其例,而间有自相戾者,如令狐之役是也。则其虚实亦不可尽考。若柏举之战,言阖闾之弟夫槩王晨请先伐子常之卒,俟其奔而后以大师継之,弗许。夫槩王自以其属五干击之,子常之卒奔,楚师乱,遂败之

译等到某国军队作战,以及在某地击败某国军队,这都是针对敌对一国的措辞,以我方为主语。所以“及”字,意思是我方主导这场战争;而“败”字,意思是我方能够击败对方。桓公与郑国军队讨伐宋国,这就不是仅仅我方了。然而因为是我方与郑国,主导战争的也是我方,所以不能说“我方与郑国军队战败”,因此与内辞相同,说“丁未在宋国作战”。桓公会见纪侯、郑伯以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作战,虽然我方在防地,但主导的是纪侯,不能说“我方击败某国军队”,所以与外辞相同,说“齐国军队、宋国军队、卫国军队、燕国军队战败”。《春秋》的言辞就是这样严谨。只有郎地之战,齐侯、卫侯、郑伯三国都来深入我方领土,这不是我方主导,不能说“及”,所以虽然与内辞相同,说“在郎地作战”,但特意加上“来”字,因为三国从外部到来,记录他们为此战而来,就像记录来聘问、来结盟一样。大凡“及”虽然指代外部,但也多以一国为主语。只有成公十六年记载“晋侯与楚子、郑伯在鄢陵作战,楚子、郑国军队战败”,这与之前桓公与齐、宋、卫、燕四国作战一样,厌恶诸侯相互勾结而侵犯他人。那么齐、卫、郑三国记载“来”,厌恶之意也很深了。

有人说:晋人在箕地、交刚地、大卤地击败狄人;楚人在娄林地、越地击败徐国,在檇李地击败吴国。这些都是外部战争,为什么与鲁国的措辞相同呢?晋国击败狄人,是以中原国家击败外族;楚国与徐国、越国与吴国,都是外部国家。外部国家交战而自相击败,不值得说“战败”,所以省略了,而改为内部避讳,与中原国家措辞相同。晋人与姜戎在殽地击败秦国军队,晋国虽然是中原国家,但不正当其在丧期,却与姜戎伏击秦国,所以贬低而与姜戎击败秦国的措辞相同。这同样适用于吴国在鸡父地击败顿、胡、沈、蔡、陈、许六国军队,六国都是中原国家,而吴国一并击败他们,所以总说击败六国军队,也省略了以示贬低,不嫌与措辞相同。只有楚国在莘地击败蔡国军队,把蔡侯献舞抓回,痛恨献舞夺取蔡季的君位,又愤怒息国而自取灭亡于楚国,他的罪过比殽地之战更重,所以虽然没有姜戎在其中,但相比外国互相击败的情况,更加痛恨他。

有人说:晋人与秦人在令狐地作战,晋人、秦人在河曲地作战,这些都是外部战争,为什么也与鲁国措辞相同?并不是措辞相同,这是按照交刚的例子,狄人省略而不记载“战败”。怎么知道的呢?《公羊传》都把这两次战争当作偏战,说:为什么不说是军队战败?因为势均力敌。意思是两军列阵恰好相当,没有胜负罢了。根据《左传》,河曲之战,赵穿先率领他的部下出击,赵盾担心秦国抓获赵穿而获胜,于是都出战,双方交绥。交绥的意思是两军撤退。说两军没有奋力作战而各自撤退,以此作为势均力敌是可以的。令狐之战,赵盾改立灵公,违背先蔑而拒绝公子雍,出兵抵御他。《左传》说:赵盾说:“先人有夺取人心的意思”,于是秘密出兵夜间出发,击败了秦国军队。根据《左传》的体例,应当记载为未列阵而战,击败秦国军队,这与前面正好相反,怎么能也当作交绥而记载为“战”呢?大概《公羊传》不知道这件事,只看到记载“战”而没有记载“战败”,推测为势均力敌。《左传》虽然知道这件事但不明白其中的义理,所以河曲交绥恰好偶然吻合。到了后世,则不明白它们相互矛盾而不探究义理,其实都不是真正懂得经义的人。现在用楚人与吴国在长岸地作战的例子来推论,正是因为他们连年兴兵不止,使百姓困苦,所以贬低而当作狄人看待。有的说“及”有的不说“及”,说“及”的,是我方主导战争而内辞为志;不说“及”的,是双方都想作战而互不相及。说“战”的,还是内辞,主方不胜以区别客方。《左传》说吴国公子鲂先战死,楚国军队大败吴国军队,俘获了他们的战船余皇,吴子光潜伏长胡子的人在船侧,夜间呼喊以扰乱楚国军队,又大败楚军,夺取余皇回去。以后面的战事为主,那么吴国就是击败楚国,所以用“战”来记载。《公羊传》、《谷梁传》都不知道这个,所以《公羊传》也认为是势均力敌,而《谷梁传》认为是进击楚子。吴楚在这里没有显示出优劣,为什么唯独进击楚子呢?尤其可以看出他们没有传承而随意猜测。《公羊传》、《谷梁传》都区分偏战与疑战。偏战,事先约定师期,选定日期列阵,各据一方,也称为前定之战。如鞌之战,晋军到达靡竿之下,齐国请求作战说:“不腆敝赋,诘朝请相见”,然后晋国人答应。〇之战,宋公与楚人约定在〇地北岸,楚军渡〇水而来,有司请求趁他们没完全渡河时攻击,宋公不同意之类。疑战,乘其不备,掩击之,怀疑而不信任,也称为诈战。殽之战,杞子让秦国秘密出兵袭击郑国,穆公听从。晋襄公听从先轸的话发令,迅速兴起姜戎,穿着丧服而伏击。鸡父之战,吴国用三千罪人先侵犯胡、沈、陈三国军队,三国争夺。吴国用三军从后面攻击,乘其混乱而击败他们,之类。《左传》不区分这两种战争而为例,说:“凡军队敌人未列阵叫击败某国军队,都列阵叫战。”那么都列阵的是两氏所说的偏战,未列阵的是两氏所说的疑战。所以记载事情多附会其例,而间有自相矛盾的,如令狐之战就是。那么其虚实也不能完全考证。如柏举之战,说阖闾的弟弟夫槩王早晨请求先攻击子常的军队,等他们逃跑后再用大军跟随,不被允许。夫槩王自己率领他的五千部下攻击,子常的军队逃跑,楚军混乱,于是击败他们。

。此亦所谓疑战也。乃先言二师陈于柏举,夫两师皆陈,即战矣,何有先大师而伐击?又子常受其击而大师不为之援者乎?此盖以经书“战”,恶其与例不合,彊为之辞。大抵左氏之▯类此,不知经之书法而求合乎事者也。若鸡父之败,三国,公羊自以为偏战,而左氏所书乃与柏举事相近,亦未必然。要之,鲁之书败自是内辞,而中国与外战书败者,内中国之辞;外相战书败者略之,不与中国同辞。中国与外战书败,而鸡父书呉败三国者,欲以见胡子、沈子之灭;外相战书败,而长岸书楚之及吴战者,以别楚之不胜。此《春秋》之变文也。偏战、疑战各系其敌,经初不以为辨。故鲁之书“败某师”者,不可皆谓未陈而疑战也。公羊之説皆优于二氏。

译这也是所谓的疑战。于是先说两军在柏举列阵,既然两军都已列阵,那就是交战了,为什么还有先出动大军而进行攻击的说法呢?况且子常遭受攻击而大军却不救援,这又怎么说得通呢?这大概是因为经文记载了“战”,厌恶它与常例不符,所以强行编造说辞。大体上左氏这类情况,是不懂经文的书写法则而只求符合史实。至于鸡父之战的失败,涉及三个国家,公羊传自认为是偏战,而左氏所记载的却与柏举之事相近,这也未必正确。总之,鲁国记载战败自然是内部的措辞,而中原诸侯与外族交战记载战败的,是中原诸侯内部的措辞;外族之间交战记载战败的则略去,不与中原诸侯使用相同的措辞。中原诸侯与外族交战记载战败,而鸡父之战记载吴国击败三国,是为了显示胡子、沈子被灭;外族之间交战记载战败,而长岸之战记载楚国与吴国交战,是为了区别楚国未能取胜。这是《春秋》变通文辞的地方。偏战、疑战各自对应其敌人,经文起初并不以此作为辨别标准。所以鲁国记载“败某师”的,不能都说是未列阵的疑战。公羊传的说法都优于另外两家。

呉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初不见战,公羊以为不使主中国,吾固言其非矣。谷梁言中国不败,胡子髠,沈子盈,其灭乎?其言败,释其灭也,此非也。邲之战,以荀林父及楚子曰:「晋师败绩矣。」自不得言楚败晋师,何云中国不败乎?左氏云:「不言战,楚未陈也。」盖左氏以罪人犯三国,故云尔。此皆不通经而妄意为之説尔。凡《春秋》夷狄败中国,未有言战者,盖略之也。故荆败蔡师于莘,楚人败徐于娄林,扵越败呉于檇李,三书同一辞。败中国则言师败,夷狄则不言师。鸡父之役,犹言荆败蔡师于莘,《春秋》之常法也。何用别其偏战、诈战、陈未陈乎?若邲言战,言晋师败绩;鄢陵言战,言郑师败绩。盖荀林父、晋侯主战,此自中国之辞,不可以通前例也。

凡取皆对予之辞也。我物而推以与人,谓之予;非我物受之于人,谓之取。然取予之间,犹有道焉。故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亷;可以予,可以无予,予伤恵。」予且不可伤惠况非我物而疆取于人乎?故取郜大鼎,纳于太庙,《书》取见大鼎之为郜物也。取田、取邑、取附庸之国者,皆谓之取,见其非我物,各有所系属,而彊有之也。然则齐人取子纠,杀之,何以言「取」?此所以正齐而贬鲁也。子纠云者,犹言鲁有子纠,齐之所应立,而托之鲁者也。齐之所应立,则齐人不得以为我有;托之鲁,则鲁可以为主,而不得以与齐。鲁不能终其托,而使齐人得以杀之,则齐不可取,而鲁可以无予,所以同之已物,而交讥之也。或疑管仲、晏子、叔向、子产,皆四国之贤大夫,管仲、子产尤见称于《论语》,而《春秋》一不褒之,何也?《春秋》为天下后世立王法,非因人而为之者也。善恶皆适见于事,举吾法而加之,使天下后世知所劝沮而已,初不以其人也。管仲事小白,子产事简公、定公,皆为卿;晏子事灵公、庄公、景公;叔向事悼公、平公、昭公,虽不为卿,皆大夫也。是虽得见于《春秋》者,而未尝预征伐、预聘会事,则《春秋》安得而书乎?正使尝预聘会、征伐之事,其褒贬当系其事之如何,使其事在所贬,则虽此四人且不得免,而况于褒?将以其贤而使《春秋》彊见之,是必假事设辞,然后得致其意,则《春秋》乃好恶之私尔,非立王法也。

灭国,大恶也。然孟子言周公相武王,诛纣,灭国五十,而天下大悦,则灭未必皆不善也。盖内外乱,鸟兽行,则灭之。先王以当九伐之末,诸侯之罪莫重焉。不得已而至于夷其宗庙,废其社稷,以为不如是,政教无以行于天下,而民有受其害者,固先王所不能免也。然周有天下,诸侯之国千八百,其化于纣之恶久矣,而灭者才五十,于周公犹以为少也。《春秋》之初,自荘十年始见齐师灭谭,则小白也。以传考之,齐侯出过谭,谭不为礼,及其入,诸侯皆贺,而谭又不至,故讨无礼而灭之。果如是,谭之罪未至于灭也。虽天子且不得灭,而况齐乎?《春秋》着始灭,而无所加辞,亦以非天子之命,而擅灭人之国,不待贬絶而自见也。

古者庶人之在官者,为其国君服齐衰三月,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大夫以道去其君,扫其宗庙而未絶,亦服齐衰三月,言与民同也。所谓以道去其君者,三谏不从,放于郊,君赐之环则返,赐玦则去者也。礼,大夫去国逾竟,为坛位乡国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彻縁鞮屦,素簚,乘髦马,不蚤鬋,不祭食,不説人以无罪,妇人不当御。三月而复服用丧礼称丧人,盖君犹父也,人而无父,可乎?及其遂去而不反也,三世爵禄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若兄弟宗族犹存,则反告于宗后。爵禄有列于朝,谓其子孙犹有仕而在位者也;出入有诏于国,谓其卿大夫吉凶犹有告而相闻者也。是以犹用旧国之法,至爵禄无列于朝,出入无诏于国,然后惟兴之日从新国之法。兴者,始絶之日也。惟上下两尽其义,故君不轻絶臣,臣不轻去其君,而君臣之道重。其名谓春秋时则异是矣。大夫士去国,非

译吴国在鸡父击败了顿、胡、沈、蔡、陈、许的军队。起初《春秋》不记载“战”字,公羊学派认为这是不使中原诸侯主导战事,我本来就说这种观点不对。谷梁学派说中原诸侯没有战败,胡子髠、沈子盈,他们灭亡了吗?既然说战败,就解释了他们的灭亡,这也不对。邲之战,用荀林父和楚子说:“晋军大败了。”自己不能说楚军打败了晋军,怎么能说中原诸侯没有战败呢?左氏说:“不记载‘战’字,是因为楚军没有列阵。”大概是左氏认为楚军作为罪人侵犯三国,所以这样说。这些都是不通晓经义而随意臆测的说法。凡是《春秋》中夷狄打败中原诸侯,都没有记载“战”字的,大概是略写罢了。所以荆军在莘地打败蔡军,楚人在娄林打败徐国,于越在檇李打败吴国,三处记载用词相同。打败中原诸侯就说“师败”,夷狄则不说“师”。鸡父之战,就如同说荆军在莘地打败蔡军,这是《春秋》的常例。何必区分偏战、诈战、是否列阵呢?如果邲之战记载“战”,说晋军大败;鄢陵之战记载“战”,说郑军大败。这是因为荀林父、晋侯主导战事,这是中原诸侯的说法,不能用来贯通前面的例子。

凡是“取”都是对应“予”的说法。我的东西推让给别人,叫做“予”;不是我的东西从别人那里得到,叫做“取”。然而在取予之间,还有道义存在。所以说:“可以取,也可以不取,取了就伤害廉洁;可以予,也可以不予,给了就伤害恩惠。”给予尚且不可伤害恩惠,何况不是我的东西而强行从别人那里夺取呢?所以取郜国的大鼎,放入太庙,《春秋》记载“取”,表明大鼎是郜国的物品。取田地、取城邑、取附庸的国家,都叫做“取”,表明这些不是我的东西,各有其归属,却强行占有。那么齐人取子纠,杀了他,为什么用“取”字?这是为了纠正齐国而贬斥鲁国。子纠这个人,就像说鲁国有子纠,是齐国应该拥立的人,却寄托在鲁国。齐国应该拥立的人,齐国人就不能认为他是我的;寄托在鲁国,鲁国就可以做主,而不能交给齐国。鲁国不能完成寄托,让齐国人得以杀他,那么齐国不可取,鲁国可以不予,所以把子纠当作自己的东西,共同讥讽两国。有人怀疑管仲、晏子、叔向、子产,都是四国的贤大夫,管仲、子产尤其被《论语》称赞,而《春秋》一概不褒扬他们,为什么呢?《春秋》是为天下后世确立王法,不是因人而作的。善恶都体现在事情上,举起我的法度施加于上,让天下后世知道什么是鼓励、什么是禁止罢了,起初并不因为那个人是谁。管仲侍奉小白,子产侍奉简公、定公,都做了卿;晏子侍奉灵公、庄公、景公;叔向侍奉悼公、平公、昭公,虽然没做卿,都是大夫。这些人虽然能在《春秋》中出现,但未曾参与征伐、聘问会盟的事,《春秋》怎么能记载呢?即使曾经参与聘问会盟、征伐的事,其褒贬应当取决于事情如何,如果事情应当贬斥,那么即使这四个人也不能免罪,何况褒扬呢?将因为他们的贤能而让《春秋》强行记载,这必定要假借事情、虚构言辞,然后才能表达心意,那么《春秋》就成了好恶的私意,而不是确立王法了。

灭国,是大恶。然而孟子说周公辅佐武王,诛杀纣王,灭掉五十个国家,而天下非常高兴,那么灭国未必都不是善行。大概是内部混乱,行为像鸟兽一样,就灭掉它。先王把它作为九伐的最后一条,诸侯的罪过没有比这更重的了。不得已而至于夷平他们的宗庙,废除他们的社稷,认为不这样做,政教就无法在天下推行,而百姓就会受害,这固然是先王所不能避免的。然而周朝拥有天下,诸侯国家有一千八百个,他们受纣王恶习的影响很久了,而灭掉的才五十个,对周公来说还认为少了。《春秋》之初,从庄公十年开始见到齐军灭谭,那就是小白。根据传文考证,齐侯出访经过谭国,谭国不以礼相待,等到他回国,诸侯都来祝贺,而谭国又不来,所以讨伐无礼而灭掉它。果真如此,谭国的罪过还没到灭国的程度。即使是天子尚且不得灭掉它,何况齐国呢?《春秋》记载开始灭国,而没有加贬斥的辞语,也是因为这不是天子的命令,而擅自灭掉别人的国家,不需要贬斥断绝就自己显现出来了。

古代在官府任职的平民,为其国君服齐衰三个月,京畿内的百姓服天子也如此。大夫因道义离开他的国君,清扫宗庙而尚未断绝关系,也服齐衰三个月,说与平民相同。所谓因道义离开国君,是指三次劝谏不从,被放逐到郊外,国君赐给他玉环就返回,赐给他玉玦就离开。礼制规定,大夫离开国家越过国境,筑坛位面向祖国而哭,穿素衣素裳素冠,去掉缘饰和鞋,用素簚,乘髦马,不修剪指甲胡须,不祭祀饮食,不向人辩白无罪,妇人不当侍奉。三个月后恢复服用,按丧礼称为丧人,大概国君如同父亲一样,人而没有父亲,可以吗?等到最终离开而不返回,如果三代爵禄在朝廷有职位,出入在国有诏令告知,如果兄弟宗族尚存,就返回告知宗后。爵禄在朝廷有职位,是说他的子孙还有做官而在位的;出入在国有诏令告知,是说他的卿大夫吉凶之事还有告知而互相知晓的。因此还沿用旧国的法度,直到爵禄在朝廷没有职位,出入在国没有诏令告知,然后从断绝关系的那一天起遵循新国的法度。兴,是开始断绝的日子。只有上下都尽到道义,所以国君不轻易断绝臣子,臣子不轻易离开国君,而君臣之道重要。它的名称在春秋时期就不同了。大夫士离开国家,非

有罪,以其身逃,则必迫逐,不容于国人,安有从容者乎?故春秋变其名曰奔。当是时,虽国君去国,犹且同是名,何有于臣?孟子论礼,为旧君服,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徃,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为三有礼,殆以先王之世言之也。谏不行,言不听,膏泽不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搏执之,又极之于其所徃,去之日遂収其田里,以为寇雠。则春秋虽欲不变其名,其可得欤?

译如果有罪,凭借自身逃亡,那么必定会被迫追逐,不被国人所容,哪里会有从容不迫的人呢?所以《春秋》改变他的名字称为“奔”。在那个时候,即使是国君离开国家,尚且使用这个名称,何况是臣子呢?孟子论述礼制,说为旧君服丧,如果劝谏被采纳、言论被听从,恩泽施及百姓,因故离开,那么国君派人引导他出境,又在他所去的地方预先安排,离开三年不返回,然后收回他的田地和住宅,这是三种有礼的情况,大概是以先王时代的情况来说的。如果劝谏不被采纳、言论不被听从,恩泽不施及百姓,因故离开,那么国君就逮捕他,又在他所去的地方加以阻挠,离开的那天就收回他的田地和住宅,把他当作仇敌。那么《春秋》即使想不改变他的名字,难道能做到吗?

春秋考卷九

<经部,春秋类,春秋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者卷十

  宋 叶梦得 撰

  庄公

庄公柯之盟,左氏初不为説,但言始及齐平尔。盖自十年败齐长勺之后,齐鲁未尝通,至是三年春,北杏之防,齐始霸,而鲁不预,故冬为此盟。或是鲁畏齐彊,请之以释憾,左氏为近实矣。公羊、谷梁独以不书「曰遂为桓盟,不日」之论。谷梁曰:「曹刿之盟也,桓盟虽内与,不日,信之也。」公羊曰:「桓盟不日,其防不致,信之也。」据左氏,曹刿始以十年见庄公,正当长勺之役,公问何以战,以小惠小信不足恃,惟忠为可,遂败齐师,而柯之盟,刿无预焉。公羊载曹子升坛之事,以为曹子手劔从之,劫小白,请汶阳之田,小白许诺,不与之盟,以为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雠,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着乎天下,自柯之盟始。而司马迁为刺客传,以曹子为曹洙,又附益之言:「小白既割鲁侵田,曹洙三战所亡地尽复与鲁。」洙、刿音相近,意谷梁言刿即沫也。然观刿始见庄公论战,盖近于知义者,非刺客一夫之勇,与沬事不类。且《春秋》书取汶阳田在成二年,而长勺之战,鲁既败齐,安得齐有侵地?柯盟之后,未再与齐交兵,亦安得有三战复地之事?二者皆无实,此盖六国辩士假托之言,无足取信。而公羊、谷梁拘于日月为例之説,见鲁与外诸侯盟多书「曰」,故为公与外盟书「日」之例。然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公及齐侯盟于落姑,固不书日也,何必皆日乎?审以盟柯为信小白,则蔑与落姑复何信而然?二子曾不之悟,而强取沬事以成其説,是以不説察其妄也。

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又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防管仲,吾其被髪左衽矣。”孔子称管仲、桓公之功如此,然霸三十余年,《春秋》未有一言少见襃者。自庄十四年伐宋以人见,由是伐郳、伐郑、伐戎、伐徐、伐山戎,二十余年皆书“人”,至侵蔡之役,然后始得称爵。而七年伐郑,十七年伐英氏,复称“人”,终其世十余年间,才得以爵见者九,以师见者一。岂称“人”皆防者耶?至于执郑詹、执陈辕涂、涂降、鄣迁阳,亦皆称“人”,则谓桓公图霸而每以防者为之,理无是也。盖尝考之,《春秋》之作,悯天下之无王也,于是着其法以遗天下后世,则非有兴王之业如汤、文王者,岂《春秋》之所与哉?方小白时,天下之乱极矣,使小白而能为汤、文王,则本之于徳而行之以仁义,修之身以达于天下,夫孰不可为?而小白之内治固有愧矣。其欲尊王室而服诸侯,惟兵而已。鄄之防,小白之始霸也,君子以为此其所以取重于天下,而诸侯之所莫能及者也。吾少假之,则天下皆将趋于霸,而王道不复兴矣,是以伐宋之役,首抑之而书“人”焉。“人”之所贵,吾之所贱也;“人”之所与,吾之所夺也。逮夫自鄄至淮为防者七,自柯至匡为盟者十,两幽之同盟十有二歳而见再,则未尝一书“人”。其亦曰:“使小白而能充此,则王室何患乎不尊?诸侯何患乎不从?”前之曰“执”、曰“降”、曰“迁”者,皆不必为也。此其与管仲之仁,在于九合诸侯而不以兵车者欤?孟子曰:“五霸,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以今之诸侯言于五霸之时,孔之所以与也;以五霸言于三王之道,《春秋》所以贬之。汤之伐见于葛,文王之伐见于崇,王者非不用伐,特不以为先尔。召陵之役,不能服屈完,则中国未可保;诸侯同外楚而郑伯独逃盟,不正其罪,则中国未可。定北戎,亦一楚也。虽不可治之于始,亦不可不正之于终。是三者,将以见方伯之职不可废,是以得免夫贬,而与常伐者同辞。古之人,其达此者惟孟子,故以仲尼之徒为无道桓文之事,而管仲之功为曾西之所不为。歴聘诸侯,未尝不以王道先焉。而公羊、谷梁方且以小白为异,为之説曰:「桓盟不日,桓

译《春秋考》卷九

经部,春秋类,《春秋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者》卷十

宋 叶梦得 撰

庄公

庄公在柯地结盟,《左传》起初并没有解说,只是说开始与齐国讲和罢了。大概自从鲁庄公十年长勺之战击败齐国之后,齐鲁两国未曾通好,到了这年春天,北杏会盟,齐国开始称霸,而鲁国没有参与,所以冬天举行这次盟会。或许是鲁国畏惧齐国强盛,请求和解以消除怨恨,《左传》的说法较为接近事实。《公羊传》、《谷梁传》却专门以不记载“曰遂为桓盟,不日”的论断来解释。《谷梁传》说:“这是曹刿的盟约,桓公的盟约虽然国内参与,不记载日期,是表示信任。”《公羊传》说:“桓公的盟约不记载日期,是因为会盟没有达成,表示信任。”根据《左传》,曹刿起初在十年间拜见庄公,正值长勺之战,庄公问凭借什么作战,曹刿认为小恩小惠不足以依赖,只有忠诚才可以,于是击败齐军,而在柯地结盟,曹刿并没有参与。《公羊传》记载曹子登上盟坛的事,认为曹子手持剑跟随齐桓公,胁迫小白,请求归还汶阳的田地,小白许诺,不与他结盟,认为胁迫下的盟约可以违背,而桓公不欺骗,曹子可以报仇,而桓公不怨恨,桓公的诚信显扬于天下,从柯地结盟开始。而司马迁写《刺客列传》,把曹子当作曹洙,又附加了话语:“小白既然割让鲁国侵占的田地,曹洙三次作战所丧失的土地全部归还给鲁国。”洙、刿读音相近,推测《谷梁传》所说的刿就是洙。然而看曹刿起初拜见庄公谈论作战,大概是接近懂得道义的人,并非刺客那种个人的勇武,与洙的事迹不类似。况且《春秋》记载夺取汶阳田地是在成公二年,而长勺之战,鲁国已经击败齐国,怎么会有齐国侵占的土地?柯地结盟之后,未曾再与齐国交战,怎么会有三次作战收复土地的事?这两者都没有事实依据,这大概是战国辩士假托的话,不值得相信。而《公羊传》、《谷梁传》拘泥于以日月为例的说法,看见鲁国与外部诸侯结盟多记载“曰”,所以作为公与外部结盟记载“日”的条例。然而公与邾仪父在蔑地结盟,公与齐侯在落姑结盟,本来就不记载日期,何必都记载日期呢?如果仔细考察以柯地结盟为信任小白,那么蔑地与落姑又是什么信任而这样呢?这两个人不曾醒悟,而强行选取洙的事迹来成就他们的说法,因此不解说就能察觉他们的荒谬。

孔子说:“桓公多次会合诸侯,不依靠武力,这是管仲的力量。真是仁啊,真是仁啊。”又说:“管仲辅佐桓公,称霸诸侯,匡正天下,百姓至今还受到他的恩赐。如果没有管仲,我们恐怕要披散头发、衣襟向左开了。”孔子称赞管仲、桓公的功劳如此,然而称霸三十多年,《春秋》没有一句话稍微褒扬。从庄公十四年伐宋以“人”出现,从此伐郳、伐郑、伐戎、伐徐、伐山戎,二十多年都记载“人”,直到侵蔡之战,然后才开始称爵位。而七年伐郑,十七年伐英氏,又称“人”,终其一生十余年间,得以以爵位出现的只有九次,以军队出现的只有一次。难道称“人”的都是防备的吗?至于执郑詹、执陈辕涂、涂降、鄣迁阳,也都称“人”,那么说桓公图谋称霸而每次都以防备的人来做,道理上没有这样的事。我曾经考察过,《春秋》的写作,哀悯天下没有王者,于是著下法则留给天下后世,那么不是有兴起王业像汤、文王那样的人,难道是《春秋》所赞许的吗?当小白的时候,天下混乱到了极点,如果小白能成为汤、文王,那么以德行为本而以仁义施行,修养自身以通达于天下,有什么不可以做的呢?而小白对内治理本来就有愧。他想要尊崇王室而臣服诸侯,只有依靠武力罢了。鄄地会盟,是小白开始称霸,君子认为这是他所以被天下看重,而诸侯所不能及的地方。我稍微假借给他,那么天下都将趋向于霸业,而王道不再兴起了,所以伐宋之战,首先压制他而记载“人”。“人”所看重的,我所轻视的;“人”所给予的,我所夺取的。等到从鄄到淮会盟的有七次,从柯到匡结盟的有十次,两次幽地同盟十二年而见到两次,那么未曾一次记载“人”。这也是说:“如果小白能充实这些,那么王室何愁不尊崇?诸侯何愁不服从?”之前所说的“执”、“降”、“迁”,都不必做了。这与管仲的仁德,在于多次会合诸侯而不依靠武力的,大概就是这样吧?孟子说:“五霸,是三王的罪人。现在的诸侯,是五霸的罪人。”以现在的诸侯来说于五霸的时代,孔子之所以赞许;以五霸来说于三王的道,《春秋》之所以贬低。汤的征伐见于葛,文王的征伐见于崇,王者不是不使用征伐,只是不把它作为首要罢了。召陵之战,不能使屈完臣服,那么中原还未可保全;诸侯共同抵御楚国而郑伯独自逃避盟约,不纠正他的罪过,那么中原还未可。平定北戎,也是一个楚国。虽然不能在开始时治理,也不能不在最终纠正。这三者,将用来表明方伯的职责不可废弃,所以得以免于贬低,而与平常征伐的用词相同。古代的人,通达这个道理的只有孟子,所以以孔子门徒为无道桓文之事,而管仲的功劳为曾西所不为。历聘诸侯,未曾不以王道为先。而《公羊传》、《谷梁传》正以小白为异,为他解释说:“桓公的盟约不记载日期,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