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考卷十五
”者,是也。▯后盖王之三公,出封于▯者。孔氏以为大司马,误矣。卿,牧伯之三卿也。元侯三军,将有征,则各有天子之命,以其卿为之将,故曰“卿帅之以承天子”。采薇所谓“文王之时,以天子之命命将师”,而管仲言“召康公命我太公五侯九伯,汝实征之”者,是也。自非牧伯,皆不得有师,但教民以卫其境,则四时之田是也。若牧伯出征,则以其卿帅从之,故曰“帅教卫以賛元侯”。自伯而下,皆无与君,则以其共元侯之赋而已。子服景伯亦曰:“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公帅之者也。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帅教卫以赞元侯’者也。”卫州吁欲修怨于郑,而请于宋曰:“君若伐郑,敝邑以赋与陈、蔡从此”,则所谓“帅赋以从诸侯”者也。季氏欲作三军,而豹以是为言,盖以鲁非方伯,不可有军,故曰:“善贡赋以共从者,犹惧有讨;若为元侯之所为,以怒大国,无乃不可乎?”作三军,事三家言之,皆不详,惟豹之言有证,而左氏不载,乃知左氏非鲁之正史,其不见当时事多矣,而所载未必皆鲁史,故其事多失也。
译“者”,是也。〇后盖王之三公,出封于〇者。孔氏以为大司马,误矣。卿,牧伯之三卿也。元侯三军,将有征,则各有天子之命,以其卿为之将,故曰“卿帅之以承天子”。《采薇》所谓“文王之时,以天子之命命将师”,而管仲言“召康公命我太公五侯九伯,汝实征之”者,是也。自非牧伯,皆不得有师,但教民以卫其境,则四时之田是也。若牧伯出征,则以其卿帅从之,故曰“帅教卫以賛元侯”。自伯而下,皆无与君,则以其共元侯之赋而已。子服景伯亦曰:“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公帅之者也。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帅教卫以赞元侯’者也。”卫州吁欲修怨于郑,而请于宋曰:“君若伐郑,敝邑以赋与陈、蔡从此”,则所谓“帅赋以从诸侯”者也。季氏欲作三军,而豹以是为言,盖以鲁非方伯,不可有军,故曰:“善贡赋以共从者,犹惧有讨;若为元侯之所为,以怒大国,无乃不可乎?”作三军,事三家言之,皆不详,惟豹之言有证,而左氏不载,乃知左氏非鲁之正史,其不见当时事多矣,而所载未必皆鲁史,故其事多失也。
诸侯大夫三命,书名氏;下士一命,书人。春秋之常法也。凡内大夫与外大夫盟、防、征伐,未尝不以其国为序。自非贬而称人者,亦无以士叅大夫而序其上。惟襄十四年,一嵗而防与防伐者三:向也,秦也,戚也。惟戚防书季孙宿、晋士匄、宋华阅、卫孙林父、郑公孙虿、莒人、邾人,各以国见名氏。莒、邾称人,则是也。而向之防书季孙宿、叔老、晋士匄、齐人、宋人、卫人、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则齐、宋、卫三国以人先郑虿。秦之伐书叔孙豹、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则齐、宋二国以人先卫括。左氏谓是二防,齐为崔杼,宋为华阅,卫为北宫括,皆以惰贬而书人。惟卫括先惰后摄,故独得复见于戚。惰犹不共其职也;摄犹能反之以整也。不知其何据。吾谓一嵗而三为防,鲁见季孙宿、叔孙豹,晋见士匄、荀偃,盖皆中易人矣。卫见北宫括、孙林父,亦再易人矣。惟郑虿未尝易,则安知齐、宋、卫之初皆崔杼、北宫括、华阅乎?意左氏求书人之意而不得,但见戚防,故意为之説。然华阅后不言摄,何为亦复见也?且春秋盟、防、征伐,以大夫将事,其善恶是非,方责其君。大夫不能其役,或不终其役,取赂而还,或败而丧师之类多矣,未尝一贬于人。何独此二举乃区区较于惰、摄之间?是殆不然。以余考之,此三举者,盖晋悼公之时,霸业始振。向秦之防,三国皆防者来,非其大夫,但以国为序,不复以为别,故士得居大夫上。此悼公之为尔。春秋以为是非礼,不可为后法,故书其实以着之。何以知其然?襄二十六年亦见公防,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晋书人,固主防者当在上;而宋书人,亦微者,故序良霄下。此悼公死,其令不复行于后世者也。春秋所书,义之所在,固有参差不齐者,独于序爵与人厐乱。尤甚,不可尽解。盖变乱旧典,升黜先后,惟其主防者是为,故但以实书,而罪自见。左氏不悟,乃欲迁就,以为曲説,宜其不知经也。
大饥,为民乏食也。故皆于冬书。宣十年冬,饥,先大水也。十五年冬,饥,先螽也。襄二十四年大饥,亦先大水也。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皆不书饥。盖旱害稼而已,大旱虽甚,未至于全不入也。大水则凡所及者皆害矣。螽见经者十一,而以秋书者二,宣十五年居一焉。其余或在于冬,或志月者,其害固不深。宣十三年、十五年皆以秋书,而十三年不书饥,亦其害有徧不徧也。故大水则见饥,大旱不见饥,民犹有食也。或者以荒政行故不饥,岂有雨大旱皆荒政行,二大水一螽,荒政皆不行乎?僖公能行荒政犹可,宣公曽何足预此?谷梁谓二谷不升为饥,五谷不升为大饥,以别于嗛馑。康三名皆不见于经,亦不必然。凡民乏食则志之,有大焉,又以志皆以重民事而已,非以记谷粟之多寡也。
昭公
左氏载楚子麇卒之事,以为公子围之弑,而春秋不书弑。公羊、谷梁以麇为巻围篡麇而立,即灵王也。而春秋后书灵王卒曰「楚子防」,不以为围。麇与围之名皆不同,或者以为臣杀君而从赴告,以为卒,非惩劝之意,其名又皆异,疑左氏之言妄。吾以为左氏固不可全据,然必旁见其乖违,有可参验者,然后可以义断其是非。今围之事于左氏凡六七见,皆相表里。至楚子执齐庆封杀之,又载庆封曰「无或如楚共王之庶子围弑其兄之子麇而代之」,先后防见。公羊、谷梁于麇卒不为义,盖不见其事,不能为之説,故并其名失之。而谷梁记庆封事与左氏正同,但不着麇名,此利害无所较,而亦以为公子围,而后言庆封不为灵王服,则围之为灵王审矣。且为之説,言春秋之义,用贵治贱,用贤治不肖,不以乱治乱。孔子曰「怀恶而讨,终身不服」,其反覆如之,是详则与左氏之传皆有自来,非臆为之者也。凡左氏之説,其▯最在从赴告。夫春秋立大法,正为发人所不能
译诸侯大夫受三命,书写其名和氏;下士受一命,只书写其名。这是《春秋》的常例。凡是国内大夫与国外大夫结盟、会防、征伐,未曾不按照其国家来排序。除非是被贬斥而称“人”的,也没有让士参与大夫行列而排在上面的情况。只有襄公十四年,一年之中会防与会防征伐有三次:向地的会防,秦地的会防,戚地的会防。只有戚地的会防,记载了季孙宿、晋国的士匄、宋国的华阅、卫国的孙林父、郑国的公孙虿、莒国人、邾国人,各自以国别列出名氏。莒、邾称“人”,这是正确的。而在向地的会防,记载了季孙宿、叔老、晋国的士匄、齐国人、宋国人、卫国人、郑国的公孙虿、曹国人、莒国人、邾国人、滕国人、薛国人、杞国人、小邾国人,那么齐、宋、卫三国以“人”排在郑国公孙虿之前。秦地的征伐,记载了叔孙豹、晋国的荀偃、齐国人、宋国人、卫国的北宫括、郑国的公孙虿、曹国人、莒国人、邾国人、滕国人、薛国人、杞国人、小邾国人,那么齐、宋两国以“人”排在卫国北宫括之前。《左传》认为这两次会防,齐国因为崔杼,宋国因为华阅,卫国因为北宫括,都因为怠慢而被贬斥,所以称“人”。只有卫国的北宫括先怠慢后代理职务,所以唯独在戚地的会防中再次出现名氏。怠慢还是不尽职;代理还是能反省并整顿。不知道《左传》的依据是什么。我认为一年之中三次会防,鲁国出现了季孙宿、叔孙豹,晋国出现了士匄、荀偃,大概都是中途更换了人选。卫国出现了北宫括、孙林父,也是再次更换了人选。只有郑国的公孙虿未曾更换,那么怎么知道齐、宋、卫最初都是崔杼、北宫括、华阅呢?推测《左传》探求称“人”的含义而不得,只看到戚地的会防,所以故意编造这种说法。然而华阅后来没有说代理职务,为什么也再次出现名氏呢?况且《春秋》记载盟会、会防、征伐,由大夫主持事务,其善恶是非,正要归责于国君。大夫不能胜任任务,或不能完成使命,接受贿赂而返回,或战败而丧失军队之类的情况很多,未曾有一例贬斥到称“人”。为什么唯独这两次举动,仅仅在怠慢与代理之间计较呢?这大概是不对的。据我考证,这三次举动,大概是晋悼公时期,霸业开始振兴。向地、秦地的会防,三国都是派会防者前来,并非他们的大夫,只是以国家为序,不再加以区别,所以士得以排在大夫之上。这是晋悼公的做法。《春秋》认为这不合礼制,不能作为后世的法则,所以如实记载以彰显它。怎么知道是这样呢?襄公二十六年也记载了公侯会防,晋国人、郑国的良霄、宋国人、曹国人在澶渊。晋国称“人”,本来主持会防的人应当在上;而宋国称“人”,也是地位低微的,所以排在良霄之下。这是晋悼公死后,他的命令不再在后世实行了。《春秋》所记载的,义理所在,本来就有参差不齐的情况,唯独在爵位与称“人”的排序上混乱。尤其严重,不能完全解释。大概是变乱旧典,提升或贬黜先后顺序,只有主持会防的人这样做,所以只如实记载,罪过自然显现。《左传》不明白,却想迁就,以此作为曲解,难怪它不懂经义。
大饥,是因为百姓缺乏粮食。所以都在冬天记载。宣公十年冬,饥荒,之前有大水。宣公十五年冬,饥荒,之前有蝗虫。襄公二十四年大饥荒,之前也有大水。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宣公七年秋,大旱。都没有记载饥荒。大概旱灾只损害庄稼而已,大旱虽然严重,但不至于完全无收成。大水则凡是波及的地方都受害了。蝗虫在经文中出现十一次,而在秋天记载的有两次,宣公十五年占一次。其余有的在冬天,有的记载月份,其危害本来就不深。宣公十三年、十五年都在秋天记载,而十三年不记载饥荒,也是其危害有普遍与不普遍的区别。所以大水则出现饥荒,大旱不出现饥荒,百姓还有食物。有人认为是因为实行了荒政所以不饥荒,难道大旱都实行荒政,而两次大水一次蝗灾,荒政都不实行吗?僖公能实行荒政还可以,宣公哪里值得参与这件事呢?《谷梁传》认为两种谷物不丰收为饥,五种谷物不丰收为大饥,以区别于嗛和馑。康、嗛、馑这三个名称都不见于经文,也不一定是这样。凡是百姓缺乏粮食就记载,情况严重,又加以记载,都是为了重视民事而已,不是为了记录谷粟的多少。
昭公
《左传》记载楚子麇去世的事情,认为是公子围弑君,而《春秋》不记载弑君。《公羊传》、《谷梁传》认为麇是被卷围篡位取代而立,就是灵王。而《春秋》后来记载灵王去世说“楚子麇”,不认为是围。麇与围的名字都不同,有人认为是臣杀君而听从赴告,所以记载为卒,不是惩戒劝勉的意思,名字又都不同,怀疑《左传》的话是妄言。我认为《左传》固然不能完全依据,但必须旁见其违背之处,有可以参验的,然后才能以义理判断其是非。现在围的事情在《左传》中凡六七次出现,都相互印证。至于楚子抓获齐国的庆封并杀了他,又记载庆封说“没有谁像楚共王的庶子围弑杀其兄之子麇而取代他”,前后多次出现。《公羊传》、《谷梁传》对于麇去世不做解释,大概是没有看到这件事,不能为之解说,所以连名字都弄错了。而《谷梁传》记载庆封的事与《左传》完全相同,只是没有写明麇的名字,这在利害上没有什么计较,但也认为是公子围,而后说庆封不为灵王服丧,那么围是灵王就确凿了。并且为之解说,说《春秋》的义理,用尊贵治理卑贱,用贤能治理不肖,不用混乱治理混乱。孔子说“怀着恶意而讨伐,终身不服”,其反复如此,这是详细论述,与《左传》的传文都有来历,不是凭空臆造的。凡是《左传》的说法,其最关键的在于听从赴告。夫《春秋》确立大法,正是为了揭示人们所不能……
知,定人所不能断也。若显知赴告之非,从之而不革,则颠倒名实,错乱善恶,何贵乎为经?惟此一事特书者,盖正谓假之以见法者也。学者不能晓,或谓春秋有从赴告者固非,而以为不从赴告而并疑此説,亦非也。围为防,或谓后改为防。
译“知”这一字,是确定人们所不能判断的事物的。如果明显知道赴告的内容是错误的,却顺从它而不加改正,那就是颠倒了名与实的关系,混淆了善与恶的界限,那又何必尊崇这部经典呢?唯独这一件事被特别记载,大概正是借它来彰显法则罢了。学者们不能理解,有的人说《春秋》中有顺从赴告的情况,这固然不对;而有的人因为不赞同顺从赴告,进而怀疑这种说法,这也是不对的。“围”字是为了防备,有的人说后来改成了“防”。
春秋书内外平六,其三皆曰及。凡平必我所欲也,以内为志言之,其书及固宜矣。惟昭七年一书暨齐平,左氏不知,亦内平而妄以为燕与齐平。君既言之矣,谷梁守暨为不得已之説,曰以外及内曰暨。吾以为然而不目其事焉,或者犹以为疑也。夫事不可尽见,固有属辞比事而可推者,请试以宋公之弟辰不然。宋公之为而欲以还公子地,曰吾以国人出君,谁与处?仲佗石彄则宋之卿也,非其同谋而强之使行,故春秋书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陈。此非仲佗石彄之情也。至其末也,宋公复不能反三人,则与辰合谋以叛,故以辰及佗彄与地书曰: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地入于萧以叛。由是言之,君子之为暨与及之辨者,岂苟然哉?盖齐自襄之二十八年庆封来奔之后,鲁有纳叛人之责。昭之四年,诸侯从楚执庆封杀之,鲁复不预防,不相通者十有一年。至是始求于齐,而齐不得已从之,则固非齐之欲也。是以变文以示之,见我之不能自强而幸人之与平尔。吾何以知之后?书叔孙婼如齐泣盟可以见矣。定十年及齐平,而后见叔孙州仇如齐。十一年及郑平,而后见叔还如郑涖盟。则婼之盟燕,何预焉?其不知暨之义,既妄以为齐求之,又从而附益之以燕之事,信乎左氏之好诬也。
左氏以去年冬齐侯伐北燕,今年正月书暨齐平,遂蒙上文,以为燕暨齐平。春秋不书外平,惟宋人及楚人平,以宋故也。自春秋之义,燕齐何为而得书乎?左氏又不别暨与及之义,曰齐求之也。且左氏先载齐侯伐北燕,将纳简公,晏子曰不入,燕有君矣。至是又载燕人行成,归燕姬瑶罋玉椟斚耳,不克纳而还。审如此,是燕人惧伐而以赂免,乃燕人求之,安得言齐人求之乎?若曰齐人求之,则经当书暨燕平,事与解自相反。详其文意,燕人行成本与晏子言相续,终去冬伐事暨齐平,属明年正月初,不相干。左氏不晓经旨,又不推鲁事,因文生义,离而为二,判行成事系于齐平之下,以附防其説尔。左氏此▯最多,好以两年事相蒙。如实来,且以连州公况此,在疑似之间。公羊、谷梁不言所平,公羊但解暨义,不见其事,不敢意决,此犹有所忌惮也。今据经,齐侯伐北燕后六年,见髙偃纳北燕伯于阳,是前伐未服,六年而后再纳简公,则燕齐固未尝平也。而齐平之后,书叔孙婼如齐涖盟,平之而后盟之,则其平在鲁无疑矣。此不独燕鲁之辨,要知学者当取信于经,读左氏者不先识其▯,未有不为其所惑也。
▯陈哀公,凡▯诸侯,鲁往防▯则书,不防则不书。今陈已灭矣,无▯之者,盖其舆嬖袁克也。袁克杀马毁玉以▯,楚人将杀之,请寘之。既又请私,私于幄,加经于颡而逃。由是言之,国已灭而无臣子,自其嬖▯之,固不以告,则鲁亦不得而会也。且是时楚方强,师犹未退,纵袁克来告,鲁亦何敢不惮楚而遽防乎?况袁克欲以马玉▯而不得,仅请行其私,畏之而逃,其不能告亦已审矣。吾是以知楚因袁克之▯夺之,自以为名,告于诸侯,以掩其灭国之恶,故鲁得而防。袁克所以请私于幄而不敢専,尤以见主其▯者为楚子也。
平丘之防,晋欲寻盟,齐人不可。叔向曰:「明王之制,使诸侯嵗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防以示威,再防而盟以显昭明。自古以来,未之或易也。此非文襄之所以令诸侯者,嵗聘以志业,以为大行人所谓嵗相问,聘义所谓比年小聘,为明王之制可矣。间朝而讲礼,以为殷聘可乎?而言自古以来,未之或易。考之春秋之世,未必皆然。昭公九年,仲孙貜如齐,左氏曰:『殷聘礼也。』杜氏谓自叔老聘齐至今二十年,礼意久旷,故修盛礼,是盖以殷为盛,不以为中。其于三年逺矣。而左氏于襄元年,邾子来朝,卫侯使公孙剽来聘,发例以为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文元年,公孙敖如齐,发例以为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既非先王之制,又非文襄之令。故成四年,宋共公即位,使华元来聘;
译《春秋》记载内外会盟共六次,其中三次都用了“及”字。凡是会盟必定是我方所希望的,从内方的意愿来表述,书中使用“及”字本来就很恰当。只有昭公七年记载“暨齐平”,《左传》不了解这一点,也是内方会盟却妄自认为是燕国与齐国会盟。既然您已经说过了,《谷梁传》坚持认为“暨”表示不得已的说法,说“以外方涉及内方叫暨”。我认为这样理解却不指明具体事件,或许还有人感到疑惑。事情不可能全部亲眼见到,本来就有通过连缀文辞、比较史实而可以推知的,请让我用宋公的弟弟辰这件事来证明并非如此。宋公做这件事是想让公子地回国,说:“我凭借国人之力驱逐了国君,谁还愿意与我共处?”仲佗、石彄是宋国的卿大夫,并非他们同谋而强迫他们行动,所以《春秋》记载“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陈”。这不是仲佗、石彄的本意。到了最后,宋公又不能使这三个人返回,于是与辰合谋叛乱,所以用“辰及佗、彄与地”来记载说:“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地进入萧地叛乱。”由此说来,君子区分“暨”与“及”的用字,难道是随意而为的吗?大概齐国自从襄公二十八年庆封来投奔之后,鲁国有接纳叛人的指责。昭公四年,诸侯跟随楚国抓获庆封并杀了他,鲁国再次没有预防,双方不通往来达十一年。到这时才开始向齐国求和,而齐国不得已才答应,这本来就不是齐国的愿望。因此改变用字来显示这一点,表明我方不能自强而侥幸得到他人的会盟。我凭什么知道这一点呢?记载叔孙婼到齐国哭泣结盟就可以看出来了。定公十年“及齐平”,之后才见到叔孙州仇到齐国。十一年“及郑平”,之后才见到叔还到郑国主持结盟。那么婼的盟会燕国,有什么关系呢?他不知道“暨”的意义,既妄自认为是齐国求和,又进而增添燕国的事,确实《左传》喜欢诬蔑啊。
《左传》因为去年冬天齐侯攻打北燕,今年正月记载“暨齐平”,于是承袭上文,认为是燕国与齐国会盟。《春秋》不记载外方会盟,只有“宋人及楚人平”,是因为宋国的缘故。按照《春秋》的大义,燕国和齐国凭什么得以记载呢?《左传》又不区分“暨”与“及”的意义,说齐国求和。况且《左传》先记载齐侯攻打北燕,将要拥立简公,晏子说不要进入,燕国已经有君主了。到这里又记载燕国派人求和,归还燕姬、瑶罋、玉椟、斚耳,没能拥立简公而返回。如果真是这样,这是燕国人害怕被攻打而用贿赂免除灾难,乃是燕国人求和,怎么能说是齐国人求和呢?如果说齐国人求和,那么经文应当记载“暨燕平”,事实与解释自然相反。详细考察其文意,燕国人求和本来与晏子的话相连续,最终去年冬天攻打的事与“暨齐平”,属于明年正月初,互不相干。《左传》不明白经文旨意,又不推究鲁国的事,根据文字生发意义,将其分为两件事,判定求和的事隶属于齐平之下,来附会他的说法罢了。《左传》这类错误最多,喜欢把两年的事互相蒙混。如果如实说来,况且用连州公的情况类比这件事,在疑似之间。《公羊传》、《谷梁传》不说明所平的对象,《公羊传》只解释“暨”的意义,不见具体事件,不敢主观决断,这还算是有所忌惮。现在依据经文,齐侯攻打北燕后六年,见到高偃在北燕伯于阳拥立,是先前攻打未能臣服,六年后再次拥立简公,那么燕国和齐国本来未曾会盟。而在齐平之后,记载叔孙婼到齐国主持结盟,会盟之后才结盟,那么会盟在鲁国无疑了。这不仅是燕国和鲁国的辨析,要知道学者应当以经文为可信,读《左传》的人如果不先识别它的错误,没有不被它所迷惑的。
〇陈哀公,凡〇诸侯,鲁前往吊唁〇则记载,不吊唁则不记载。现在陈国已经灭亡了,没有〇的人,大概是因为他的宠臣袁克。袁克杀马毁玉来〇,楚国人将要杀他,请求让他留下。既而又请求私下处理,在帐幕中私下处理,把经布加在额头上逃跑。由此说来,国家已经灭亡而没有臣子,自其宠臣〇之,本来不报告,那么鲁国也不能参与会盟。况且这时楚国正强大,军队还未撤退,纵然袁克来报告,鲁国又怎敢不忌惮楚国而匆忙吊唁呢?况且袁克想用马玉〇而不得,仅请求行其私,畏惧而逃跑,他不能报告也已经很明显了。我因此知道楚国因为袁克的〇夺取了他,自以为有名分,报告给诸侯,来掩盖他灭国的恶行,所以鲁国得以吊唁。袁克之所以请求在帐幕中私下处理而不敢专断,尤其可见主持〇的是楚子。
平丘的会盟,晋国想要重温盟约,齐国人不同意。叔向说:“明王的制度,让诸侯每年聘问以记录功业,隔年朝见以讲习礼仪,再次朝见而会盟以显示威严,再次会盟而结盟以彰显昭明。自古以来,没有改变过。这并非文公、襄公用来命令诸侯的,每年聘问以记录功业,作为大行人所说的每年相问,聘义所说的比年小聘,作为明王的制度是可以的。隔年朝见而讲习礼仪,作为殷聘可以吗?而说自古以来,没有改变过。考察春秋时代,未必都是这样。昭公九年,仲孙貜到齐国,左氏说:‘这是殷聘的礼仪。’杜氏认为从叔老聘问齐国到现在二十年,礼仪长久荒废,所以修习盛礼,这是把殷当作盛大,不当作中间。这与三年相差太远了。而左氏在襄公元年,邾子来朝见,卫侯派公孙剽来聘问,发例认为凡是诸侯即位,小国朝见,大国聘问,以继承友好结信,谋划事务弥补缺失。文公元年,公孙敖到齐国,发例认为凡是君主即位,卿出使并聘问,践行修习旧好,要约结外援。既不是先王的制度,又不是文公、襄公的命令。所以成公四年,宋共公即位,派华元来聘问;
襄五年,郑僖公即位,使公子发来聘。左氏皆以为通嗣君,是乃末世之所为,而以为凡非也。要之春秋之聘,若皆比年之问,则小事固不书;而殷聘如二礼之所载,使皆得其节,则亦常事不书。凡书者,皆以有为为之,而非礼之常者也。」
译鲁襄公五年,郑僖公即位,派遣公子发来鲁国聘问。左氏都认为这是为了通报新君即位,这其实是末世的做法,而认为凡是此类情况都不合礼制是错误的。总之,春秋时期的聘问,如果都是每年一次的例行问候,那么这种小事本来就不记载;而像《仪礼》《礼记》所载那样的隆重聘问,如果都能合乎节度,那么也是常事不记载。凡是被记载的,都是因为有所作为才去做的,而不是符合礼制的常规做法。
叔孙豹谓:“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言小国亦无教卫之军,但共赋而已。赋即军赋,周官县师之所载者也。”春秋之时,王政虽不行于天下,然此法犹在。故平丘之防,子产争承于晋曰:“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楚文王伐郑,郑使王子伯骈告于晋曰:“君命敝邑修而车马,儆而师徒,以讨乱而蔡人不从。敝邑悉索敝赋以讨于蔡,则郑于晋盖有常赋矣。”然郑伯如晋,不以时见,子产曰:“以敝邑▯小,介于大国,诛求无时,是以不敢寜居。悉索敝赋以来防,则不特有征伐而后供,虽无事而朝亦有焉。”葢僭天子防同之事,如县师所言,此霸主之命犹之可也。而卫州吁请于宋,欲伐郑,而言:“君若伐郑以除君害,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岂以宋二王后为公而得専征者欤?”若鲁伐邾,邾茅夷鸿请救于呉曰:“鲁赋八百乗,君之贰也;邾赋六百乗,君之私也。”则鲁盖尝赋于呉矣。楚子重请求申吕为赏田,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则申吕尝赋于楚矣。盖当时呉、楚皆争霸,惟其强之从,虽鲁亦不専于晋也。故黄池之防,呉人将以鲁哀公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曰:“敝邑之贡于呉,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今诸侯防,而君将以寡君见晋君,则晋成为伯矣。敝邑将改职贡。鲁赋于呉八百乗,若为子男,则将半邾以属于呉,而如邾以事晋。且执事以伯召诸侯,而以侯终之,何利之有?则鲁舍晋而事呉,有自来矣。”晋自平公失政,而赵武専国,至是三十余年,一防于厥憗,将救蔡而不克;一防于平丘,以兵胁齐鲁而盟之。六卿侈偪,而三晋之兆已成。故虽鲁事呉,亦不能讨也。
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叔弓预祭,疾遽作而卒。此事之猝然出于非意者,故曰「涖事,籥入而经」,非谓叔弓卒于外而以告也。鲁能一时权宜,去乐卒事,为得礼,故《春秋》书而与之。而《谷梁》乃以为君臣祭乐之中,大夫变以闻可乎?大夫,国体也。古之人重死,君命无所不通。《公羊》以为君有事于太庙,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大夫闻君之丧,摄主而往;大夫闻大夫之丧,尸事毕而往。是谓大夫卒,君在祭礼,当得告。此盖不见叔弓涖事而卒之事,妄为之説也。《檀弓》记卫栁荘有疾,公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再拜稽首,请于尸曰:「有臣栁荘也者,非寡人之臣,社稷之臣也。闻之死,请往。」夫言当祭必告者,谓祭不当告,故特使之告也。请于尸而后往者,谓不当废祭,故请于尸也。此皆以栁庄之贤,有为而为之。若于礼当何用当前期,而命请而后敢往乎?凡《檀弓》之所记,皆礼之变;而《春秋》之所书,亦非事之常。故栁荘之举,见録于《檀弓》;叔弓之为,特书于《春秋》。不然,自当为常事,不书矣。仲遂卒而讥,明日犹绎者,盖古之祭者,必斋,所以一其思。故祭之日,丧者不见。既闻其死,而致其哀矣。若闻乐而祭,则忘其哀;若祭而去乐,则贰其思。故宁废祭。今既已在祭,而有卒者,不告而卒事,未害其为恩也。可以不告而告,反使不得成其祭,而去乐以为哀,则不终;以为祭,则不一。先王之制礼,岂如是乎?宗庙以事其先,重也;大夫,国体亦重也。卒祭而闻大夫死,以大夫为重,则可废其明日之祭;大夫卒而在祭,以宗庙为重,则可使待而不即告。其轻重盖更相权矣。涖事而卒于祭乐之中,出于事之变,则既不可废祭,又不可废哀,是以许其去乐卒事,为两不相伤者,《春秋》之义,而非礼之正也。《公羊》《谷梁》其未之思矣。
左氏记周景王▯穆后,既▯除丧,与晋荀跞宴。叔向以为王一嵗有三年之丧,二,于是乎以丧宾宴。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以早,亦非礼也。杜预谓天子絶期,惟服三年,后虽期通
译叔孙豹说:“自从伯、子、男爵位设有大夫以来,就没有卿。率领军赋跟随诸侯,是说小国也没有教卫之军,只是共同承担军赋罢了。军赋就是《周官》中县师所记载的内容。”春秋时期,虽然周天子的政令不能通行于天下,但这一制度依然存在。所以在平丘的盟会上,子产向晋国争辩说:“天子规定贡赋,轻重按照爵位排列,爵位尊贵则贡赋重,这是周朝的制度。爵位低微却贡赋重的,是甸服。郑国是伯爵和男爵,却要求他们承担公侯的贡赋,恐怕他们供给不上。”楚文王攻打郑国,郑国派王子伯骈向晋国告急说:“您命令我国修缮车马,整顿军队,以讨伐作乱的蔡国,但蔡人不顺从。我国竭尽所有军赋去讨伐蔡国,那么郑国对于晋国大概有常规的军赋了。”然而郑伯去晋国,不按时朝见,子产说:“因为我国弱小,夹在大国之间,诛求无度,因此不敢安居。竭尽所有军赋前来防备,那么不仅有征伐时才供给,即使无事朝见也有供给。”大概僭越天子防同之事,如县师所说,这是霸主的命令尚且可以。而卫国州吁向宋国请求,想要攻打郑国,说:“您如果攻打郑国以除去您的祸害,您做主,我国带着军赋与陈、蔡跟随,难道因为宋国是二王之后而能专征吗?”如果鲁国攻打邾国,邾国的茅夷鸿向吴国请求救援说:“鲁国军赋八百乘,是您的副手;邾国军赋六百乘,是您的私属。”那么鲁国大概曾经向吴国缴纳军赋了。楚国的子重请求将申、吕作为赏田,申公巫臣说:“不行,这是申、吕之所以成为邑的原因。因此用来征收军赋,以抵御北方。如果取走它,就没有申、吕了。”那么申、吕曾经向楚国缴纳军赋了。大概当时吴、楚都争夺霸权,只听从强者,即使鲁国也不专属于晋国。所以在黄池的盟会上,吴国人将带着鲁哀公去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说:“我国向吴国缴纳的贡赋,比向晋国缴纳的还多,没有不及的。因为认为吴国是霸主。现在诸侯会盟,而您将带着我们的国君去见晋君,那么晋国就成为霸主了。我国将改变职贡。鲁国向吴国缴纳军赋八百乘,如果作为子男爵位,就将一半邾国归属吴国,而像邾国那样侍奉晋国。况且您以霸主的身份召集诸侯,却以诸侯的身份结束,有什么好处呢?那么鲁国舍弃晋国而侍奉吴国,是有来历的。”晋国自从平公失政,赵武专权,到现在三十多年,一次在厥憗会盟,想救蔡国而没有成功;一次在平丘会盟,用武力胁迫齐、鲁而结盟。六卿奢侈逼迫,三晋分裂的征兆已经形成。所以即使鲁国侍奉吴国,也不能讨伐。
在武宫举行祭祀,籥舞进入,叔弓去世,去掉音乐完成祭祀。叔弓参与祭祀,疾病突然发作而去世。这是突然出乎意料的事情,所以说“临事,籥舞进入而记载”,不是说叔弓死在外面而报告。鲁国能一时权宜,去掉音乐完成祭祀,符合礼仪,所以《春秋》记载并肯定它。而《谷梁传》认为在君臣祭祀音乐之中,大夫变故报告可以吗?大夫是国家体制。古人重视死亡,君命无处不通。《公羊传》认为君主在太庙祭祀,听说大夫去世,去掉音乐完成祭祀;大夫听说君主去世,代理主祭前往;大夫听说大夫去世,尸事完毕前往。这是说大夫去世,君主在祭祀,应当报告。这大概没有看到叔弓临事而去世的情况,妄加解释。《檀弓》记载卫国柳庄有病,卫公说:“如果病情加重,即使正在祭祀,也必须报告。”再拜稽首,向尸祝请求说:“有臣子柳庄,不是我的臣子,是国家的臣子。听说他去世,请让我前往。”说应当祭祀必须报告,是说祭祀不应当报告,所以特别让他报告。向尸祝请求然后前往,是说不应废祭,所以向尸祝请求。这都是因为柳庄贤能,特意这样做。如果按礼应当如何,需要提前约定,而命令请求后才敢前往吗?凡是《檀弓》所记载的,都是礼的变通;而《春秋》所记载的,也不是常事。所以柳庄的行为,被记录在《檀弓》;叔弓的行为,特别记载在《春秋》。不然,自当是常事,不记载了。仲遂去世而讥讽,第二天仍然绎祭,大概古代祭祀,必须斋戒,所以统一心思。所以祭祀之日,丧者不见。已经听说他去世,而表达哀思了。如果听到音乐而祭祀,就忘记哀思;如果祭祀而去掉音乐,就分心。所以宁可废祭。现在已经在祭祀,而有去世的人,不报告而完成祭祀,不妨碍恩义。可以不报告而报告,反而使不能完成祭祀,而去掉音乐以表达哀思,就不完整;以为祭祀,就不专一。先王制定礼仪,难道是这样吗?宗庙祭祀祖先,重要;大夫是国家体制,也重要。祭祀完毕而听说大夫去世,以大夫为重,就可以废除第二天的祭祀;大夫去世而在祭祀,以宗庙为重,就可以等待而不立即报告。其轻重大概是相互权衡的。临事而去世在祭祀音乐之中,出于变故,那么既不能废祭,又不能废哀,所以允许去掉音乐完成祭祀,两不相伤,是《春秋》的意义,而不是礼的正统。《公羊传》《谷梁传》没有思考这一点。
左氏记载周景王穆后,已经除丧,与晋国荀跞宴饮。叔向认为天子一年有三年之丧,二,于是以丧宾宴饮。三年之丧,虽然尊贵也遵循礼制。天子虽然不遵循,宴乐过早,也不符合礼制。杜预认为天子绝期,只服三年,后虽期通
谓之三年。又曰天子诸侯除丧,当在卒哭。今王既▯而除,讥其不遂。今虽不能遂服,又当静嘿而便宴乐,又失礼。孔氏为义不言天子诸侯絶期,何据而谓礼▯日为虞?既虞之后,乃为卒哭之祭。丧服传称成服之后,昼夜哭无时。既虞之后,朝夕各一哭而已。卒哭者,卒此无时之哭也。传即称既▯除丧,讥王不遂其服,知天子诸侯除丧当在卒哭。由是言之,杜氏本无见于礼,惟从传而已。故引襄十六年▯晋悼公,平公即位,防于溴梁,与诸侯宴于温。九年八月▯我小君穆姜,其年十二月,晋侯以公宴于河。上传皆无讥。吾谓此正周之未造,鲁何足以为证?果尔,景王▯穆后而宴,亦何不可?而叔向讥之乎?杜氏正是不晓叔向之言。孔氏又仍其失而弗悟也。宰我欲为短丧,曰:“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孔子以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滕定公薨,孟子使世子服三年丧,其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孟子以君薨聴于冡宰者言之。若然,岂有三年之丧而不终者乎?春秋之时,诸侯在丧,或▯或未▯,或逾年或未逾年而出,从盟防征伐之事者多矣。征伐以霸主命,衽金革以从戎,犹云可也。盟防未有无宴享者,而甘心从之,则谓卒哭而除丧者,未之前闻也。天子诸侯絶期,以示尊者有所厌,而臣其兄弟者,则废其服,宜有之矣。三年之丧,其谁废之?叔向以三年之丧遂服为礼,此孔子孟子之言也。谓景王虽不能遂,犹不当从宴乐于非礼之间,又失礼焉尔,而杜氏遽附防左氏之言而从之,其妄可知。《檀弓》记鲁庄公之丧,既▯而绖不入库门,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此盖庆父之乱,闵公弱,不能自立,君臣相与舍丧礼而从吉服。《檀弓》因记其非。滕父兄百官所谓“吾宗国鲁,先君亦莫之行者”,其在是乎?然则《春秋》诸侯在丧而从外事,或自怠而忘哀,或迫于霸主之令,其恶不待贬絶而见。以丧礼行者,则书以子;以吉礼行者,则书以爵。《春秋》亦从其实而已矣。吾既言景王之非,考之左氏,非特此而已。诸侯大夫防▯晋平公毕,因欲见新君,叔孙婼以为非礼,叔向果辞之曰:“大夫之事毕矣,而又命孤。孤斩焉在衰绖之中,其以嘉服见,则丧礼未毕;其以丧礼见,是重受吊也。大夫将若之何?”皆无辞。既▯而见新君,此礼之所宜。然丧既未除,以丧见,何为不可乎?此葢谓▯而未虞、未行卒哭之际,欲以丧礼,是则▯矣;以▯礼见,则未除丧,故难之。杜氏谓既▯未卒哭,故犹服斩衰者是也。晋昭公立,郑定公朝嗣君,是时郑简公卒,犹未▯。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聴命。晋侯许之。左氏以为礼。子产所谓“未免丧者”,以简公未▯也。若简公▯,则子产从之矣,非谓终三年之丧也。故杜氏亦云,子产辞享,明既▯则为免丧,而左氏遽以为礼。由是观之,岂非习俗所见以为当然,而弗悟其失乎?故《春秋》诸侯在丧▯,不问逾年未逾年,其出而从盟防之事,居而修聘问之好,往往皆称爵。郑庄公以桓十一年五月卒,七月▯;厉公以明年十一月出防盟,书“郑伯”;齐僖公以桓十四年十二月卒,明年四月▯;襄公以五月出防艾,书“齐侯”;邾庄公以定三年二月卒,秋▯;隐公以冬出盟防,书“邾子”;郑襄公以成四年三月卒,四月▯;悼公以冬伐许,书“郑伯”。此皆其君以为除丧,而以嘉礼行者也。宣之十年四月,齐惠公卒,六月▯而顷公以是嵗冬使国佐聘鲁,称齐侯,则在其国中无不称爵也。既▯而犹称子,惟洮盟卫成公一人而已。左氏以为修文公之好,杜氏谓述文公之志。降君从未臣君,若然此时为新立,固不为在丧也。世衰道微,先王之正礼不行于天下,虽丧礼犹然而,况其细者乎?曹公孙防自鄸出奔宋,或者以为待放,故出不自曹,自鄸。鄸,防之邑也,故《春秋》特加「自鄸」焉,亦非是。
译称之为三年。又说天子诸侯除去丧服,应当在卒哭祭时。如今景王既然已经小敛就除去丧服,讥讽他没有完成丧礼。如今虽然不能完成丧礼,又应当静默而不便宴乐,却又失礼。孔氏在释义时不说天子诸侯废除为期一年的丧服,凭什么依据说礼制规定小敛之日为虞祭?虞祭之后,才举行卒哭祭。《丧服传》称成服之后,昼夜哭泣没有定时。虞祭之后,早晚各哭一次罢了。卒哭,就是结束这种没有定时的哭泣。传文既然称小敛后除去丧服,讥讽景王没有完成丧服,就知道天子诸侯除去丧服应当在卒哭祭时。由此说来,杜预本来没有在礼制中看到依据,只是顺从传文罢了。所以引用襄公十六年小敛晋悼公,平公即位,在溴梁设防,与诸侯在温地宴饮。九年八月我国夫人穆姜去世,那年十二月,晋侯在河边与鲁公宴饮。传文都没有讥讽。我认为这正是周朝礼制尚未完备的时候,鲁国哪里足以作为证据?果真如此,景王在小敛穆后后就宴饮,又有什么不可以呢?为什么叔向要讥讽他呢?杜预正是不理解叔向的话。孔氏又沿袭他的错误而没有觉悟。宰我想缩短丧期,说:“钻木取火更换新火,一年就可以结束了。”孔子认为孩子出生后三年才脱离父母的怀抱。三年之丧,是天下的通丧。宰我对于父母有三年之爱吗?滕定公去世,孟子让世子服三年丧,他的父兄百官都不愿意,说:“我们的宗国鲁国,先君没有实行过,我们的先君也没有实行过。”孟子用国君去世听命于冢宰的话来回应。如果这样,难道有服三年丧而不终的吗?春秋时期,诸侯在丧期,有的已经小敛有的没有小敛,有的超过一年有的没有超过一年就出来,从事盟会征伐的事情很多。征伐是听从霸主的命令,披甲执兵跟随军队,还可以说情有可原。盟会没有不宴饮享乐的,而甘心跟随,那么说卒哭后就除去丧服的,以前从未听说过。天子诸侯废除为期一年的丧服,以显示尊贵者有所压抑,而臣服于兄弟的,就废除他们的丧服,这是应当有的。三年之丧,谁废除它?叔向以三年之丧完成丧服为礼,这是孔子孟子的话。说景王虽然不能完成丧服,也不应当在非礼之间参与宴乐,又失礼罢了,而杜预竟然附会左氏的话而顺从它,他的荒谬可想而知。《檀弓》记载鲁庄公的丧事,已经小敛但丧带不入库门,士大夫在卒哭之后,麻带不入库门。这大概是庆父作乱,闵公年幼,不能自立,君臣一起舍弃丧礼而穿吉服。《檀弓》因此记载他们的非礼。滕国父兄百官所说的“我们的宗国鲁国,先君也没有实行过”,大概就在这里吧?那么《春秋》中诸侯在丧期而从事外事,有的自己懈怠而忘记哀痛,有的迫于霸主的命令,他们的恶行不需要贬绝就显现出来了。按照丧礼行事的,就书以“子”;按照吉礼行事的,就书以爵位。《春秋》只是根据实际罢了。我已经说了景王的错误,考察左氏,不止这些。诸侯大夫盟会小敛晋平公完毕,因而想见新君,叔孙婼认为非礼,叔向果然推辞说:“大夫的事情已经完毕,又命令我。我斩衰在丧服之中,如果用吉服相见,那么丧礼没有完毕;如果用丧礼相见,这是重复接受吊唁。大夫将怎么办?”都没有回答。已经小敛而见新君,这是礼制所适宜的。然而丧服还没有除去,用丧礼相见,为什么不可以呢?这大概是指小敛而未虞、未行卒哭之际,想用丧礼,那么就是小敛了;用吉礼相见,那么丧服没有除去,所以为难。杜预说已经小敛未卒哭,所以还服斩衰是对的。晋昭公即位,郑定公朝见嗣君,这时郑简公去世,还没有小敛。晋侯宴请诸侯,子产辅佐郑伯,辞谢宴请,请求免除丧服后再听命。晋侯答应了他。左氏认为合乎礼。子产所说的“未免除丧服”,是因为简公没有小敛。如果简公小敛,那么子产就会跟随了,不是说终三年之丧。所以杜预也说,子产辞谢宴请,说明已经小敛就免除丧服,而左氏竟然认为合乎礼。由此看来,难道不是习俗所见以为当然,而没有觉悟其错误吗?所以《春秋》中诸侯在丧期小敛,不问超过一年还是没有超过一年,出来从事盟会之事,居处修聘问之好,往往都称爵位。郑庄公在桓公十一年五月去世,七月小敛;厉公在第二年十一月出来盟会,书“郑伯”;齐僖公在桓公十四年十二月去世,第二年四月小敛;襄公在五月出来盟会艾地,书“齐侯”;邾庄公在定公三年二月去世,秋天小敛;隐公在冬天出来盟会,书“邾子”;郑襄公在成公四年三月去世,四月小敛;悼公在冬天伐许,书“郑伯”。这都是他们的国君认为除去丧服,而以吉礼行事的。宣公十年四月,齐惠公去世,六月小敛而顷公在当年冬天派国佐聘问鲁国,称齐侯,那么在他国中没有不称爵位的。已经小敛而还称“子”的,只有洮盟卫成公一人罢了。左氏认为修文公之好,杜预说述文公之志。降君从未臣君,如果这样此时为新立,固然不算在丧期。世道衰微,先王的正礼不行于天下,虽然丧礼尚且如此,何况细微的呢?曹公孙防从鄸出奔宋,有人认为等待放逐,所以出奔不从曹国,而从鄸。鄸,是防的邑,所以《春秋》特别加上“自鄸”,也不是这样。
古者刑不上大夫,凡大夫有罪,皆释位而归其邑,以聴君命。赐之环则留,赐之玦则去,谓之待放。既言出奔矣,安可复为待放乎?若云不待君命而自奔,则止当言奔,何用更见鄸?若云自鄸赐玦而出,则止当言放,不应郤言出奔。奔与放二名,不得相兼也。吾是以推臧武仲,据防后人意,以为必有要君而不获者,乃奔。公羊、谷梁皆以为叛,微得之而不尽也。
译古代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凡是大夫有罪,都解除职位回到自己的封邑,以听候国君的命令。赐给玉环就留下,赐给玉玦就离去,这叫做“待放”。既然已经说是出逃他国了,怎么还能再称为“待放”呢?如果说是不等君主命令就自己出逃,那就只应当说“奔”,何必还要提到鄸地呢?如果是从鄸地受赐玉玦而离开,那就只应当说“放”,不应该却说“出奔”。“奔”与“放”是两个不同的名称,不能互相兼用。我因此推断臧武仲占据防邑后的意图,认为必定是有要挟国君却未能得逞的情况,才出逃的。《公羊传》和《谷梁传》都认为是叛乱,稍微触及了真相但不够全面。
左氏谓絷狎齐豹夺之司寇与鄄豹乃与北宫喜禇师圃公子朝同作乱而杀絷而于邾黒肱来奔发例曰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邾庶其莒牟夷邾黒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贱而必书以为或求名而不得或欲葢而名章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婉而辨此事两皆无据甚矣左氏之不知经而妄为之説也且絷之祸审出于齐豹等此与郑尉止西宫之难何异以豹为非大夫贱而书盗可矣而豹为卫司寇乃谓之求名而不得夫身为正卿以私怨杀其君之兄是何足以为名而求之乎杜预附防其言以为豹杀卫侯兄欲求不畏强御之名此尤可笑夫不畏强御如孔父之子宋督可也豹挟党専杀致其君出正使春秋不以为盗豹遂可为不畏强御者乎晋栾盈郑良霄皆自外入为乱亲攻其君而不克者葢有甚于豹而春秋不以为盗但絶去不称大夫何豹但杀其君之兄而尽春秋大夫之恶独以此一人起例耶论邾庶其莒牟夷邾黒肱为欲葢而名章亦非是以地来奔法自当书若书地而不书人则来奔者谁乎必以为窃邑叛君以徼大利而着其名则邾卑我邾快来奔彼不窃邑何以亦名其説自不能行盖诸侯之大夫出奔未有不书名者所以目其人此常法也左氏但疑邾莒为无命大夫前未有以名见者而忽见三人以地来故凿为之説不复顾卑我快之自相戾不知邾莒无命大夫若以事来自当与秦术呉札同以名见但适无之而仅见于此三人尔齐豹既以为司冦不通尉止书盗之例故亦臆为求名之説不知豹若未尝为司寇而史误或实尝为司寇而絷夺之不在其位既与北宫喜褚师圃等同作乱自当例书为盗若以栾盈良霄例直书齐豹杀卫侯之兄絷则是两下相杀且有北宫喜褚师圃不同豹専恶则不得不槩目之为盗此于经旨自当然吾疑豹事终不可据春秋兄弟为大夫以亲责之不氏公子而书兄弟葢自常例此但正卫灵公不能保其兄而使盗得以杀之义在书兄不在书盗豹之隠显非春秋所致意絷为公子安能不由君命而自夺国之司寇与其邑审或有之絷之得祸正当以两下相杀为文未可全责灵公之不亲亲不应春秋反与秦鍼卫鱄同辞是亦左氏欲见絷挟君之兄其强如是而成豹敢杀之以为名之意尔卫絷左氏本作絷字谓之公孟古者谓嫡为君而余兄弟之最长者为孟不必専论嫡庶鲁庆父又氏孟孙是也则絷当为卫灵公之庻兄灵公以嫡立絷自不得君无害其称兄也公羊谷梁文作辄此声相近而误二氏不知传之谬但见辄称兄而不得立遂以鲁卫之俚言为证谓辄有足疾不得入宗庙春秋固有以疾名人者乎据左氏齐豹之乱使华齐御公孟宗鲁骖乗及闳中而击之若有足疾何縁能骑是殆蔽于母兄称兄之例求其不立意不得而妄意之且以足疾为辄卫人之辞也卫出公亦名辄何以不谓之疾辄乃出公之伯祖亦不当同名则左氏所谓絷者是矣不详其字犹尔况不详其义乃知二氏不知而作敢凿为之説不疑有如此者不可不察也
王猛事三家,言之皆不明。谷梁于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则曰:“王猛嫌也。”于入王城,则曰:“入者,内弗受也。”于王子猛卒,则曰:“此不卒者也。”其曰“卒”,失嫌也。谓之嫌而不卒,是以猛为不正而不得立者也。公羊曰:“称王猛何?当国也。其言入何?篡辞也。”又曰:“此未逾年之君也。其称王子猛何?不与当也。”不与当者,不与当父死子继,兄死弟及之辞也。其意大抵与谷梁同,而曰“未逾年之君”者,谓猛为已君也。吾以左氏考之,始言王子朝、宾起有宠于景王,王与宾起欲立子朝。刘献公之庻子伯蚠事单穆公,恶宾孟之为人也,愿杀之。恶王子朝之言,以为乱,愿去之。夫谓朝为乱,则是猛之为太子已定于景王,而朝以宠欲夺猛也。及景以乙丑崩,言刘单以庚辰见王者,王即猛也,遂攻宾起杀之,盟羣王子于单氏。则是猛已立而见羣臣矣。自乙丑至庚辰,歴十六日,猛之位已定,而后以王见羣臣,惧宾起与羣王子犹有党朝而不从者,故杀宾起而盟羣王子。自是记猛事皆谓之悼王,则猛卒又已諡矣。礼,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生名之,死亦名之,故未逾年君死亦曰“小子”。王虽不成其为君,而不可
译左氏认为,絷亲近齐豹,齐豹夺取了他的司寇职位,于是齐豹与北宫喜、褚师圃、公子朝一同作乱,杀死了絷。而在邾国,黒肱带着土地来投奔,左氏发出条例说:齐豹担任卫国司寇,是守嗣大夫,作乱却不义,所以史书称他为盗;邾国的庶其、莒国的牟夷、邾国的黒肱,带着土地出逃,只是为了求食罢了,并不追求名声,地位低贱却必须记载,是为了表明有的人追求名声而不得,有的人想要掩盖而名声却彰著。左氏说:“《春秋》的称谓,微妙而显明,委婉而明辨。”但这两件事都缺乏依据,可见左氏不了解经文却妄加解说。况且,絷的祸患确实出自齐豹等人,这与郑国尉止在西宫作乱有什么不同?因为齐豹不是大夫,地位低贱而称他为盗,是可以的;但齐豹是卫国司寇,却说他是追求名声而不得。身为正卿,因私怨杀害国君的兄长,这算什么名声值得追求呢?杜预附会左氏的说法,认为齐豹杀害卫侯的兄长,是想追求不畏强暴的名声,这尤其可笑。不畏强暴如孔父嘉的儿子宋督那样,还可以理解;齐豹勾结党羽专行杀戮,导致国君出逃,即使《春秋》不把他当作盗,他就能算是不畏强暴的人吗?晋国的栾盈、郑国的良霄,都是从外面进入作乱,亲自攻打国君而没有成功,情况比齐豹更严重,而《春秋》不称他们为盗,只是断绝他们,不称他们为大夫。为什么齐豹只是杀害了国君的兄长,就穷尽了《春秋》中大夫所有的罪恶,唯独用这一人作为条例呢?论及邾庶其、莒牟夷、邾黒肱是为了掩盖而名声彰著,这也是不对的。带着土地来投奔,按法自然应当记载。如果只记载土地而不记载人,那么来投奔的是谁呢?如果一定要认为是窃取城邑背叛君主以谋求大利而彰著其名,那么邾国的卑我、邾国的快来投奔,他们并没有窃取城邑,为什么也记载他们的名字?这种说法自然行不通。大概诸侯的大夫出奔,没有不记载名字的,这是为了指明其人,是常法。左氏只是怀疑邾、莒是没有任命的大夫,以前没有以名字出现的,忽然见到这三个人带着土地来,所以穿凿附会地加以解说,不再顾及与卑我、快自相矛盾。不知道邾、莒如果没有任命的大夫,如果因事而来,自然应当与秦术、吴札一样以名字出现,只是恰好没有这种情况,而仅见于这三个人罢了。齐豹既然被认为是司寇,不符合尉止称盗的条例,所以也臆造了追求名声的说法。不知道齐豹如果未曾担任司寇而史官误记,或者确实担任过司寇而絷夺取了他的职位,他不在其位,既然与北宫喜、褚师圃等人一同作乱,自然应当按例称他为盗。如果按照栾盈、良霄的条例,直接记载齐豹杀害卫侯的兄长絷,那就是两下互相杀害,而且有北宫喜、褚师圃等人参与,不像齐豹独自作恶,那就不得不一概称他们为盗。这在经旨上是自然应当的。我怀疑齐豹的事终究不可作为依据。《春秋》中兄弟为大夫,因亲属关系责备他们,不称氏、公子,而称兄弟,这大概是常例。这里只是正卫灵公不能保护他的兄长,而使盗贼得以杀害他的义理,在于记载“兄”,不在于记载“盗”。齐豹的隐显,并非《春秋》所刻意强调的。絷作为公子,怎能不由君命而擅自夺取国家的司寇职位和他的封邑?如果确实有这种事,絷的得祸,正当以两下互相杀害来行文,不可完全责备灵公不亲近亲人,不应《春秋》反而与秦鍼、卫鱄同辞。这也是左氏想要显示絷挟持国君的兄长,其强大如此,而成豹敢于杀害他以成就名声的意思罢了。卫国的絷,左氏本作“絷”字,称为公孟。古时称嫡子为君,而其余兄弟中最年长的称为孟,不必专门讨论嫡庶,鲁国的庆父又称孟孙,就是如此。那么絷应当是卫灵公的庶兄,灵公以嫡子身份即位,絷自然不能成为国君,无害于称他为兄。《公羊》《谷梁》的文本作“辄”,这是声音相近而错误。两氏不知道传文的谬误,只见到“辄”称兄而不得即位,就用鲁、卫的俗语作为证据,说辄有足疾,不能进入宗庙。《春秋》固有因疾病而称人名的吗?根据左氏,齐豹作乱时,让华齐驾驭公孟,宗鲁在车右,及至闳中而击之,如果有足疾,怎么能够骑马?这大概是受困于母兄称兄的条例,寻求其不立的意思不得,而妄加揣测,并且以足疾为辄是卫人的说法。卫出公也叫辄,为什么不称他为疾?辄是出公的伯祖,也不应当同名。那么左氏所说的“絷”是对的。不详细考证他的字,尚且如此,何况不详细考证他的义理呢?由此可知两氏不懂却妄作,敢于穿凿附会加以解说,不怀疑有如此情况,不可不察。
王猛之事,三家之说都不明白。《谷梁》对于刘子、单子让王猛居住在皇,就说:“王猛是嫌疑之人。”对于进入王城,就说:“‘入’,是内部不接受。”对于王子猛去世,就说:“这不是去世。”他说“去世”,是失去了嫌疑。称他为嫌疑而不称去世,是把王猛当作不正当而不能即位的人。《公羊》说:“称王猛是什么意思?是当国。说‘入’是什么意思?是篡位的言辞。”又说:“这是未逾年的国君。称王子猛是什么意思?是不赞同当国。”不赞同当国,是不赞同父死子继、兄死弟及的言辞。其意思大体与《谷梁》相同,而说“未逾年的国君”,是认为王猛已经是国君。我用左氏来考证,开始说王子朝、宾起受景王宠信,景王与宾起想立子朝。刘献公的庶子伯蚠侍奉单穆公,厌恶宾孟的为人,希望杀他。厌恶王子朝的话,认为他会作乱,希望除掉他。如果说子朝作乱,那么王猛作为太子已经由景王确定,而子朝凭宠信想夺取王猛的位置。等到景王在乙丑日去世,说刘、单在庚辰日见王,王就是王猛,于是攻打宾起并杀了他,在单氏那里与群王子结盟。那么王猛已经即位并接见群臣了。从乙丑到庚辰,经过十六天,王猛的地位已经确定,然后以王的身份接见群臣,害怕宾起与群王子还有党附子朝而不顺从的人,所以杀了宾起并与群王子结盟。从此记载王猛的事都称他为悼王,那么王猛去世又已经谥号了。礼制,天子未除丧称为“予小子”,活着称名,死了也称名,所以未逾年的国君死了也称“小子”。王虽然未能成为国君,而不可
不以为王。此猛之所以得称王也。为其未逾年,故加之名以为辨,犹鲁之子赤、子野之类也。其死不言崩,而系之子,未成君之通例也。若是,则猛盖当立而尝君矣。故杜氏释盟羣王子云:“猛次正单刘欲立之。”言称猛云,书名未即位;言卒云,未即位,故不言崩。所谓未即位者,未即明年之正位,非未尝君也。而学者遂以猛为不当立,即未尝君。夫敬王,猛之弟也,亦立于单刘,《春秋》称之为天王,则猛何为而不当立乎?公谷不见猛事之本末,但见君名,则谓之以当国为嫌;书入则槩以例推,内弗受为篡;书子猛卒则以为不与当。是知其为未逾年君,而不知以未逾年君之礼论之也。夫敬王立不书,而王子朝立书。谷梁固以为立者不宜立也。是《春秋》正者立不书,而不正者立则书矣。今刘单立猛亦不书,与敬王同。使不当立,则何为不书「刘子单子立王子猛」乎?凡王畿之外,自天王言之,皆所得居也。故前乎此,则襄王书出居于郑矣;后乎此,则敬王书出居于狄泉矣。今猛亦书居于皇,与襄王、敬王同,则猛岂非以其得居乎?葢王子朝之辞曰:「王后无嫡,则择立长。」又曰:「穆后及太子夀早夭即世,单刘赞私立少以间先王。」则猛者,太子寿之母弟,嫡而少者也。朝者,庻而长也。者,猛虽少,而王后之所出,是亦嫡也。故景王先立之,而朝亦独以太子为嫡,而谓已为庻长,故为无嫡立长之言。此《春秋》所以与猛不与朝也。
译不认为他是王。这就是猛能够被称为王的原因。因为他没有超过一年,所以加上名字以示区别,就像鲁国的子赤、子野之类一样。他去世不称“崩”,而系于“子”,这是未成君的通例。如果是这样,那么猛大概是应当即位并且曾经做过君主的。所以杜预解释“盟群王子”时说:“猛是次子,正卿单、刘想要立他。”说“称猛”,是因为他名字被书写,表示尚未即位;说“卒”,是因为尚未即位,所以不称“崩”。所谓未即位,是指没有即位到次年的正位,并不是说他没有做过君主。而学者于是认为猛不应当即位,也就是没有做过君主。敬王是猛的弟弟,也是由单、刘拥立的,《春秋》称他为天王,那么猛为什么就不应当即位呢?《公羊传》和《谷梁传》没有看到猛这件事的始末,只看到君主的名字,就认为以当国为嫌;记载“入”就一概用成例推断,国内不接受就是篡位;记载“子猛卒”就认为不承认他当国。这是知道他是未逾年之君,却不知道用未逾年之君的礼制来论断他。敬王即位不记载,而王子朝即位却记载。《谷梁传》本来认为记载“立”的是不应当即位的。这是《春秋》对于正当的即位不记载,而不正当的即位就记载。现在单、刘拥立猛也不记载,与敬王相同。如果他不应当即位,那么为什么不记载“刘子单子立王子猛”呢?凡是王畿之外,从天王的角度来说,都是他可以居住的地方。所以在此之前,襄王就记载“出居于郑”;在此之后,敬王就记载“出居于狄泉”。现在猛也记载“居于皇”,与襄王、敬王相同,那么猛难道不是因为他可以居住吗?大概王子朝的话说:“王后没有嫡子,就选择立年长的。”又说:“穆后和太子寿早逝,单、刘赞成立年幼的以离间先王。”那么猛是太子寿的同母弟弟,是嫡子而年幼。朝是庶子而年长。虽然猛年幼,但是王后所生,这也是嫡子。所以景王先立他,而朝也独自认为太子是嫡子,而称自己是庶长子,所以说出没有嫡子就立年长的话。这就是《春秋》赞同猛而不赞同朝的原因。
王猛、王子朝之事,左氏虽载之详,而不明言其当立;公羊、谷梁则疑以为不当立。左氏虽称之曰“悼王”,而亦不明言其尝为君;公羊则直谓之未逾年之君。二説不定,春秋之与夺无自而正。吾以传与经参之,然后定:猛为当立而未成君,故于经之义皆通。説春秋皆以尊者见卑者,正者见不正者。王子带之乱,襄王出居于郑,然春秋未尝及子带,以襄王为尊也。举襄王之乱,自见矣。今猛与朝,审皆羣王子,未知孰当立,则朝以羣丧职秩等作乱,不书,止书“王室乱”;而猛居于皇,居于王城,与卒凡三见。至于敬王即位,尹氏立之,而后益见,则见猛,不见朝;与见襄,不见子带者同。猛之当立,一验也。凡经书“襄王出居于郑”、“敬王居于狄泉”,皆以王土所得居也。今王在王畿,乃与狄泉之例同,书“居”,是亦猛之所得居。猛之当立,二验也。猛与朝皆王子,朝书“王子朝”,则猛亦当书“王子猛”与“子子突”、“王子瑕”之例均矣。今猛独变文去“子”称“王”,猛别于王子朝,使不得并见其为子。猛之当立,三验也。故杜预言“王子猛次正而得立”,“子朝为王之长庶子”,夫谓朝为“庻长”,则猛宜为太子之母弟,虽幼而贵,则当立矣。此春秋之与猛所以见于前之三验也。
公羊立子以贵不以长之论,吾既言其非矣。以左氏所记王子朝及鲁穆叔之辞考之,尤以见先王之制,而公羊不及知也。王子朝曰:「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徳,徳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穆叔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以卜,古之道也。」景王子太子夀卒,穆后之子也,而立猛,则太子之母弟。太子母弟是亦嫡也,而朝乃以其少,而欲以庶长先之,是必太子而后为嫡焉。春秋所以正其名为王,而以君薨之辞系之,曰「王猛」者,盖欲别于王子朝也。鲁襄公薨,无嫡,立胡女敬归之子野,以毁卒,季氏立敬归之娣齐归之子稠,是为昭公。故穆叔以野为非嫡嗣,何必娣之子?由是言之,太子死,当立其嫡,不以长;其无嫡,当立其长,不以其贵。猛之立嫡也,非贵也。使猛而非嫡,则朝可以夺矣。昭公之立贵也,非长也。使昭公而长,则穆叔无以异矣。一以为古之制,一以为古之道,是犹先王之遗法者欤?楚平王卒,昭王虽太子而非嫡子,西庶长也。故令尹子常欲立子西,而曰:「太子弱,其母非嫡也。子西长而好善,立长则顺,建善则治。」子西辞而止。夫无嫡而非庶长,虽昭王已立为太子,子常犹欲易之,况未立乎?是庻长之当先,虽楚蛮夷之国,犹知之也。
呉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初,不见战,公羊所言,吾固言其非矣。谷梁言中国不敢,胡子髠,沈子盈,其灭乎?亦非也。邲之战,以荀林父及楚子曰:「晋师败绩矣。」自不得言楚败晋师,何云中国不败乎?左氏云:「不言战,楚未陈也。」葢左氏以呉先以罪人犯三国,故云尔。此皆不通经而妄意为之説尔。凡《春秋》是楚败中国,未有言战者,盖畧之也。故荆败蔡师于莘,楚人败徐于娄,林于越败呉于檇李,三书皆同一辞。败中国则言师,交相败则不言师。鸡父之役,犹言荆败蔡师于莘,《春秋》之常法也。何用别其偏战、诈战、陈未陈乎?故殽之役,贬晋襄公而言「晋人及姜戎败秦于殽」者,正以外之之例贬之也。若邲言战,言晋师败绩;鄢陵言战,言郑师败绩。葢荀林父、晋侯主战,此自中国之辞,不可以通前例也。
晋侯黒臀卒于扈,郑伯髠顽卒于鄵,宋公佐卒于曲棘。春秋诸侯卒而书地者,惟此三见。葢卒于寝,正也;卒于外,不正也。卒者人道之终,正不正,不可以不谨,而况于国君乎?故不卒于正寝者,皆地。鲁君虽卒于髙寝、小寝、楚宫、台下,未尝不志。自公羊始为诸侯卒于封内不地之説,学者惑之。扈与鄵与曲棘,皆其封内,则为之辞曰:「扈卒于防,以其未出境,故不书防。」鄵为臣弑君而隠之,曲棘为
译关于王猛与王子朝的事情,《左传》虽然记载得很详细,但没有明确说王猛应当被立为王;《公羊传》和《谷梁传》则怀疑他不应当被立。《左传》虽然称他为“悼王”,但也未明确说他曾经做过君主;《公羊传》则直接称他为未逾年之君。两种说法不能确定,《春秋》的褒贬也就无从纠正。我将传文与经文相互参证,然后才确定:王猛是应当被立而未能成为正式君主,所以经文的意义都讲得通。解释《春秋》都是让尊者见卑者,正者见不正者。王子带作乱时,襄王出逃居住在郑国,但《春秋》从未提及王子带,因为襄王是尊者。列举襄王的动乱,自然就能看清了。现在王猛与王子朝,审察他们都是周王的儿子,不知道谁应当被立,那么王子朝因为群丧职秩等作乱,不记载,只记载“王室乱”;而王猛居住在皇,居住在王城,与卒凡三见。等到敬王即位,尹氏拥立他,之后更加明显,只见王猛,不见王子朝;这与见襄王不见王子带是一样的。王猛应当被立,这是第一个验证。凡是经文记载“襄王出逃居住在郑国”、“敬王居住在狄泉”,都是以王土所能居住的地方来记载。现在王在王畿,却与狄泉的例子相同,记载“居”,这也是王猛所能居住的地方。王猛应当被立,这是第二个验证。王猛与王子朝都是王子,王子朝记载为“王子朝”,那么王猛也应当记载为“王子猛”,与“子突”、“王子瑕”的例子相同。现在王猛唯独改变文字去掉“子”称“王”,王猛区别于王子朝,使王子朝不能与他并列作为王子。王猛应当被立,这是第三个验证。所以杜预预言“王子猛次序正当而得以被立”,“王子朝是王的长子”,既然称王子朝为“庶长”,那么王猛适宜是太子的母弟,虽然年幼但尊贵,就应当被立了。这就是《春秋》之所以肯定王猛,在前三个验证中得以体现的原因。
《公羊传》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的论点,我已经说过它是错误的。用《左传》所记载的王子朝以及鲁穆叔的话来考察,更能看出先王的制度,而《公羊传》不知道这一点。王子朝说:“王后没有嫡子,就选择立年长的;年龄相同看德行,德行相同靠占卜。王不立宠爱的,公卿不徇私,这是古制的规定。”穆叔说:“太子死了,有母弟就立母弟,没有就立年长的;年龄相同选择贤能的,义理相同靠占卜,这是古道的规定。”景王的太子寿死了,是穆后的儿子,而立王猛,是太子的母弟。太子的母弟也是嫡系,而王子朝却因为他年幼,想以庶长优先,这一定是太子而后才是嫡系。《春秋》之所以正名为王,并用君主去世的措辞系于其后,说“王猛”,大概是为了区别于王子朝。鲁襄公去世,没有嫡子,立胡女敬归的儿子野,因为毁丧过度而死,季氏立敬归的妾齐归的儿子稠,这就是昭公。所以穆叔认为野不是嫡嗣,何必是妾的儿子?由此说来,太子死了,应当立他的嫡子,不以年长;没有嫡子,应当立年长的,不以尊贵。王猛被立是因为他是嫡子,不是因为尊贵。如果王猛不是嫡子,那么王子朝就可以夺取王位了。昭公被立是因为尊贵,不是因为年长。如果昭公年长,那么穆叔就没有理由反对了。一个说是古制的规定,一个说是古道的规定,这难道是先王遗留的法度吗?楚平王去世,昭王虽然是太子但不是嫡子,是西庶长子。所以令尹子常想立子西,说:“太子弱小,他的母亲不是嫡妻。子西年长且喜好善行,立年长的就顺理成章,建立善政就能治理好国家。”子西推辞而作罢。如果没有嫡子而不是庶长子,虽然昭王已经被立为太子,子常还想更换他,何况还没有被立呢?这是庶长应当优先,即使是楚这样的蛮夷之国,也知道这一点。
吴国在鸡父击败了顿、胡、沈、蔡、陈、许的军队。起初,没有记载战,这是《公羊传》所说的,我本来就说它是错误的。《谷梁传》说中国不敢,胡子髠,沈子盈,他们会被灭吗?也不对。邲之战,荀林父及楚子曰:“晋军大败了。”自己不能说楚军击败了晋军,怎么能说中国不败呢?《左传》说:“不记载战,是因为楚军没有布阵。”大概《左传》认为吴国先以罪人侵犯三国,所以这样说。这些都是不通晓经义而随意编造的说法。凡是《春秋》记载楚军击败中国军队,没有记载战的,大概是略去了。所以荆军在莘击败蔡军,楚军在娄击败徐军,林于越在檇李击败吴军,三处记载都用同样的措辞。击败中国军队就记载师,互相击败就不记载师。鸡父之战,就像荆军在莘击败蔡军一样,是《春秋》的常规写法。何必区分偏战、诈战、布阵未布阵呢?所以殽之战,贬低晋襄公而说“晋人及姜戎在殽击败秦军”,正是以外之的例子贬低他。如果邲之战记载战,说晋军大败;鄢陵之战记载战,说郑军大败。大概荀林父、晋侯主张作战,这是中国自己的说法,不能通用于前面的例子。
晋侯黑臀在扈去世,郑伯髡顽在鄵去世,宋公佐在曲棘去世。《春秋》记载诸侯去世而记载地点的,只有这三处。大概死在寝宫,是正当的;死在外面,是不正当的。去世是人道的终结,正当不正当,不可以不谨慎,何况是国君呢?所以不在正寝去世的,都记载地点。鲁君虽然在髙寝、小寝、楚宫、台下去世,没有不记载的。自从《公羊传》开始有诸侯死在封内不记载地点的说法,学者被迷惑了。扈与鄵与曲棘,都是他们的封内,那么解释说:“扈死在防,因为他没有出境,所以不记载防。”鄵是因为臣子弑君而隐瞒,曲棘是因为
纳昭公而録之,其实皆非也。葢公羊徒见陈侯鲍卒不地,故凿为此例,不知鲍自以国乱,不暇以地赴春秋,不得而书尔。髠顽,吾以辨其非弑正。使真弑诸侯,弑而见书者多矣,何独于髠顽而以隠乎?纳昭公者,为其与我为好也。诸侯与我为好者亦多矣,何独见于宋公而録乎?若以其在国外,是在外则隠,在国中则不隠;在外则録,在国中则不録,非春秋之义也。二説既不可通,黒臀卒是自防散而卒,不可言卒于防,故以常法而地,则郑伯、宋公皆自常法所应地,何用别为我也?杜预知其封内之言不可从,故又以扈为从地,不知其何据。果卒于防,不问晋地、鲁地,皆当书防,何为独此地也?且鲁诸公凡不卒于正寝,惟隠公薨于钟巫氏不书,葢隠以其弑,且内大恶,既不可言正寝,又不可言别地,疑于国外,故皆不书。春秋为法之严如此。荀自其异者察之,无不得者,宁学者未之思也。
译接纳昭公并记录此事,这两种说法其实都是错误的。大概公羊学派只看到陈侯鲍去世没有记载地点,因此穿凿附会地制定了这一条例,却不知道鲍是因为国家动乱,来不及将地点上报给《春秋》,所以无法记载罢了。关于髠顽,我已经辨明他并非弑君篡位。如果真是弑杀诸侯,被记载弑君的情况很多,为什么唯独对髠顽采取隐晦的写法呢?说接纳昭公,是因为昭公与我交好。与我交好的诸侯也很多,为什么唯独在宋公身上体现记录呢?如果是因为在国外,那么在国外就隐晦,在国内就不隐晦;在国外就记录,在国内就不记录,这不符合《春秋》的大义。两种说法既然都讲不通,黑臀去世自然是因防备散乱而去世,不能说死于防地,所以按常规法则记载地点,那么郑伯、宋公也都应按常规法则记载地点,何必特意为我而改变呢?杜预知道“封内”的说法不可采纳,所以又认为扈是跟随的地点,不知道他有什么依据。如果确实死于防地,不管晋地还是鲁地,都应当记载防地,为什么唯独这里不记载呢?况且鲁国各位国君凡是死在正寝以外的,只有隐公死在钟巫氏没有记载,大概是因为隐公被弑,且属于内部的大恶,既不能说死在正寝,又不能说死在别处,疑似死在国外,所以都不记载。《春秋》立法的严谨就是这样。荀子如果能从这些不同的地方去考察,没有得不到的道理,难道是学者们没有思考吗?
先王哀邦国之忧,为凶礼者五:曰丧,曰荒,曰吊,曰襘,曰恤。未闻所谓唁者,葢唁以言相吊者也。诸侯之义,既力足以相及,则救患分灾,无不可为。至于侯伯之征,则请之天子以讨罪,亦其任焉。邢迁夷仪,春秋书「齐师、宋师、曹师城邢」。左氏谓「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为礼者,是矣」。惟《诗》载卫懿公为狄所灭,许穆夫人闵宗国颠覆,自伤不能救,载《驰》之作。序《诗》者以为闵卫之亡,伤许之小,力不能救,思归唁其兄,又义不得归宁,而赋是诗。葢是时懿公已亾,夫人义不得归宁,则唁之为言,施之许穆夫人可也。昭公迫于季氏而出奔,春秋为内辞,书曰「孙公于齐,次于阳州」。为齐侯者,当率诸侯讨季氏,正出公之罪,以纳公。公虽暂止,犹不失为寓公,而徒见于野井,取郓以居之。郓固公之国也,不能纳之国中,而处于封外,乌在其为齐防?君子以为纳北燕伯于阳,齐所能为,而独不能施之鲁,楚犹能纳顿子于顿,而齐不能,曽楚之不若乎?故野井之防,特书曰「唁」,及鄟陵之盟,亦可以有为矣,而反纵其臣,纳罪人之赂,以谢公。及公求于晋,晋霸主也,宜有异于齐者,而复辞公,故齐再以髙张来唁,盖幸之也。晋顷公既卒,国自有丧,意如得乗其间以为适歴之防,定公亦使荀跞来唁公。夫岂有以臣出君,君在其境不防,而防其臣者乎?是尤齐侯之不若也。齐不若楚,晋不若齐,二国之罪,有不可胜诛者矣。狄人迫逐黎侯,黎侯寓于卫,黎之臣子责卫宣公不能修方伯连帅之职,而赋《旄丘》之诗曰:「何其处也,必有与也;何其久也,必有以也。」至其卒章曰:「琐兮尾兮,流离之子,叔兮伯兮,襃如充耳。」昭公徬徨于外,以待两国者五年,其流离亦已甚矣,而齐晋君臣方且以空言款公,何但充耳而罔闻知乎?此黎之臣子犹能以为言,何况于春秋?故圣人特三书「唁」以表之,而谷梁乃谓吊失国曰:唁,是乃因文以为之辞。其亦未尝有以先王之礼告之者也。昭公在郓曰:居于郓;在干侯曰:在干侯。居之与在别,内外也。居者,据而有之之辞;则在者,止焉于是之辞。六经之言,本不相通。近世学者好附防,摘一字为证,此最大▯。然亦有灼然不可诬者。吾读《易》至「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然后尽《春秋》别二字之义。郓虽小,我犹居之,则在上而尊矣。干侯寓于他人之境,国君而至此,亦不足以敌矣。宜有屈为下者。其书「公在楚」亦若是,不然,《易》岂徒言之乎?
昭公取阚,左氏、谷梁皆无文,独公羊以为邾邑,日不系乎邾,讳亟也,非也。盖自取根牟、取鄟、取邿,公羊皆以为制邑,讳亟不系国,故此亦以其辞同,不概言之尔。按桓十一年,公防宋公于阚,阚,鲁邑也。左氏记公欲伐季氏,叔孙婼如阚,及公在阳州,自阚归见季。
公则阚为叔孙氏之别邑也。此文继于公在干侯之下,盖自公孙于阳州,凡鲁境皆迫于季氏而叛公,故郓待齐取而后得居。围成而弗能克,未防郓复溃而无所归,久留于干侯。至是叔孙婼死矣,仅能得阚,未及反而薨。故内邑与外辞同,言取所以甚公之失国。阚一邑,犹若他国而取之,则其余皆非公之所得有。故俟齐侯取郓,郓溃围成,取阚,非特见季氏之逐公而已,亦以着公有民而不能服,有地而不能守。围成犹见公取阚,不复见公,所以着公之深耻,而三家皆莫能知也。杜预曰:「公在干侯,使人诱阚而取之,不用师徒。」夫既我邑也,安用诱乎?是徒区区泥「取」之一字,陋矣。
春秋考卷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十六
宋 叶梦得 撰
定公
嗣君继立,不论正与不正,皆无不即位之礼,吾固言之矣。惟定公有元年而无即位,葢实惟即位不可以追书。古者天子七日而殡,诸侯五日而殡,殡而后即位,此丧次之位也。明年改元,然后正即南面之位,故书即位。昭公既薨于外,而未有君,至六月逆公之丧至坏隤,而后立定公
译先王哀怜邦国的忧患,制定了五种凶礼:叫做丧、荒、吊、襘、恤。没听说过所谓唁的,大概唁是用言语来相吊唁的。诸侯的道义,既然力量足以相互接济,那么救患分灾,没有不可以做的。至于侯伯的征讨,则是向天子请求以讨伐罪人,这也是他们的职责。邢国迁都到夷仪,《春秋》记载“齐师、宋师、曹师为邢筑城”。《左传》说“凡是侯伯救患分灾讨伐罪人符合礼制的,这是对的”。只有《诗经》记载卫懿公被狄人灭亡,许穆夫人哀怜宗国颠覆,自伤不能救援,作了《载驰》这首诗。解说《诗经》的人认为哀怜卫国灭亡,伤痛许国弱小,力量不能救援,想回去吊唁她的哥哥,又因道义不能回娘家省亲,而作了这首诗。大概那时懿公已经逃亡,夫人因道义不能回娘家省亲,那么唁这个词,用在许穆夫人身上是可以的。昭公被季氏逼迫而出奔,《春秋》作为内辞,记载说“昭公在齐国,驻扎在阳州”。作为齐侯,应当率领诸侯讨伐季氏,纠正出公的罪过,以迎回昭公。昭公虽然暂时停留,仍然不失为寄居的国君,而只是在野井被接见,夺取郓地让他居住。郓地本来是昭公的国家,不能让他回到国都,而让他居住在封地之外,这哪里算是齐国的防备呢?君子认为齐国能把北燕伯安置在阳,是齐国所能做的,却唯独不能施行于鲁国,楚国尚且能把顿子安置在顿,而齐国不能,竟然还不如楚国吗?所以野井的防备,特别记载为“唁”,等到鄟陵之盟,也可以有所作为了,反而放纵他的臣下,接受罪人的贿赂,以谢罪于昭公。等到昭公向晋国求助,晋国是霸主,应当有不同于齐国的做法,却再次推辞昭公,所以齐国再次派高张来吊唁,大概是庆幸这件事。晋顷公已经去世,国内自有丧事,意如得以乘此间隙作为适历的防备,定公也派荀跞来吊唁昭公。哪有让臣子驱逐国君,国君在他的境内不防备,却防备他的臣子的呢?这尤其不如齐侯。齐国不如楚国,晋国不如齐国,两国的罪过,有不可胜数的了。狄人逼迫驱逐黎侯,黎侯寄居在卫国,黎国的臣子责备卫宣公不能修习方伯连帅的职责,而作了《旄丘》这首诗说:“为什么停留在那里,必定有所依从;为什么停留这么久,必定有所缘故。”到了最后一章说:“琐兮尾兮,流离之子,叔兮伯兮,襃如充耳。”昭公在外彷徨,等待两国五年,他的流离失所也已经很严重了,而齐晋的君臣正用空话敷衍昭公,难道只是塞住耳朵不听吗?这黎国的臣子尚且能以此言说,何况《春秋》呢?所以圣人特别三次记载“唁”来表彰这件事,而谷梁氏却说吊唁失国叫做唁,这是顺着文辞来编造说辞。他也没有用先王的礼制来告知。昭公在郓地说:居住在郓;在干侯说:在干侯。居和在有别,是内外之别。居,是据有它的说法;在,是停留在这里的说法。六经的言语,本来不相通。近世学者喜欢附会防备,摘取一个字作为证据,这是最大的错误。但也有明显不可诬蔑的。我读《易经》到“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然后才完全明白《春秋》区别这两个字的意义。郓地虽然小,我还据有它,那么在上位而尊贵了。干侯寄居在别人的境内,国君到了这个地步,也不足以敌对了。应当有屈居下位的人。记载“公在楚”也是这样,不然,《易经》难道只是说说而已吗?
昭公夺取阚地,《左传》、谷梁氏都没有记载,只有公羊氏认为是邾国的邑,日期不系于邾,是忌讳频繁,这是不对的。大概自从夺取根牟、夺取鄟、夺取邿,公羊氏都认为是制邑,忌讳频繁不系于国,所以这也因为辞句相同,不一概而论罢了。查考桓公十一年,昭公在阚地与宋公会盟,阚,是鲁国的邑。《左传》记载昭公想要讨伐季氏,叔孙婼到阚地,等到昭公在阳州,从阚地回来见季孙。
那么阚地是叔孙氏的别邑。这段文字接在昭公在干侯之下,大概自从昭公出奔到阳州,凡是鲁国境内都迫于季氏而背叛昭公,所以郓地等待齐国夺取后才能居住。包围成地而不能攻克,不久郓地又溃败而无处可归,长久停留在干侯。到了这时叔孙婼死了,仅仅能夺取阚地,还没来得及返回就去世了。所以内邑与外辞相同,说夺取是为了极言昭公失国的严重。阚地一个邑,还像其他国家一样夺取它,那么其余都不是昭公所能拥有的。所以等到齐侯夺取郓地,郓地溃败包围成地,夺取阚地,不仅显示季氏驱逐昭公,也显示昭公有百姓而不能安抚,有土地而不能守卫。包围成地尚且看见昭公夺取阚地,不再看见昭公,所以显示昭公的深耻,而三家都不能知道。杜预说:“昭公在干侯,派人诱骗阚地而夺取它,不使用军队。”既然已经是我的邑,哪里用得着诱骗呢?这是仅仅拘泥于“取”一个字,浅陋了。
春秋考卷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十六
宋 叶梦得 撰
定公
继位的君主,不论正统与否,都没有不举行即位礼的,我本来就说过了。只有定公有元年而没有即位,大概实在是即位不能追记。古代天子七天而殡,诸侯五天而殡,殡之后才即位,这是丧次之位。第二年改元,然后正式即南面之位,所以记载即位。昭公已经在外面去世,而没有君主,到六月迎回昭公的灵柩到坏隤,然后立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