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考卷十四
者,以已车为重也。而诗之所云以自送者,言之,岂有送女而不以车?妇人以众多为美,故曰百两,不然亦不得兼百两而皆留。此先儒党同之弊,错乱经防而妄骋其私,每如是也。
译这,是因为把已出嫁的车队看得很重。而《诗经》中所说的用来自我送行的,如果加以推论,难道有送女儿出嫁却不用车队的吗?妇人以众多为美,所以说“百两”,否则也不能将百辆车子全都留下。这是先前儒者党同伐异的弊病,错乱了经书的界限而任意驰骋私意,常常是这样的。
绎祭,祭之明日又祭也。孝子所以求神者,于正祭尽之矣,犹以为未足,故于明日又礼尸于庙门之所谓之绎祭,亦曰宾尸。《诗·丝衣》所谓“绎宾尸”者是也。礼,大祭祀省牲视具,皆宗伯;而《丝衣》之诗言“载弁俅俅,自堂祖基,自羊徂牛,鼐鼎及鼒”。郑氏谓弁士服也。绎礼轻,使士;盖正祭主于神,故为礼重;绎主于尸,故为礼轻。仲遂卒于垂,讥壬午犹绎者,非谓当废其正祭,当废其绎祭,以其礼轻而所主在尸故檀弓》记孔子之言曰:“卿卒不绎”,不言“不祭”,而言“不绎”,则所废者惟绎而已矣。而学者或言卿丧当废祭者,误也。夫岂有宗庙之祭,而以卿大夫之丧废之者乎?孔氏引沈氏云:“按《曽子问》‘尝禘郊社鼎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废,则卿丧不废’。正康而绎于祭为轻,故当废。”此言是矣。
舞有武舞,有文舞。干舞,武舞也。干,楯也。戚、斧也。左手执楯,右手执斧,以象武事者也。羽舞,文舞也。《诗》《硕人》所谓“左手执籥,右手秉翟”者也。籥者,吹之以节舞,而翟则羽也。《舜典》言“舞干羽于两阶”者,以征有苗,言之故用武也。古者为此二舞,各随其乐之所作。乐象武功,则舞以武舞。《眀堂位》言“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是也。乐象文徳,则舞以文舞,皮弁素积,裼而武大夏》是也。六代之乐,有分而用之者,有合而用之者。分而用之,则或以武舞,或以文舞,不兼备。合而用之,则文武迭用,谓之徧舞。王子頽飨五大夫,乐及徧舞是也。而武舞亦或谓之万舞。《诗》言“公庭万舞,万舞洋洋,万舞有奕”之类是也。或谓之兵舞。《周官》舞师言“教兵舞”,鼓人“鼓兵舞”之类是也。文舞亦或谓之籥舞。《诗》《宾之初筵》言“籥舞笙鼓”之类是也。其言不同,各随其所主。而孔氏解“万舞”以为王者以万人服天下,故以为名,误矣。或疑《硕人》既言执籥、秉翟,则“万”不得独为武舞。毛氏谓“言其能武舞,又能文舞”,此理亦通,则不害其为武舞。杜预解“献六羽”为万舞者,误也。《公羊》于用文舞籥言“万”、“千”、“舞”也。籥,羽舞也。义同毛氏。用武舞不用文舞,故言“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然舞必以乐为节。叔弓卒,去乐卒事,则去舞固可知矣。今止言去籥,则乐犹存乎?夫存乐而去籥,此必不然。意者去乐而使徒舞,又于舞之中而去籥。舞籥犹存,则去籥可知矣。礼未有无乐而徒舞者,不言去乐,亦以见徒舞之非也。《周官》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曰“云门、大卷、大咸、大防、大夏、大濩、大武”,此六代之乐,皆以敎舞。则所谓六舞者,以此六乐为节。故奏《云门》而舞者,谓之《云门》之舞;奏《咸池》而舞者,谓之《咸池》之舞。乐以一变为一成,则舞亦从乐之一变为一城。《武宿夜》所谓“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啇,至六成复缀以崇”者是也。籥者,又吹而节舞者也,籥以有声,犹且去之。其去乐,固可知矣。则万入去籥,岂非所谓徒舞者乎?盖古者礼乐之坏,亦或有不乐而舞者,如楚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而振万之类。盖未必有乐,不然存乐而但去籥,其意安在?此理之必不然者也。
文舞皆舞也,而诗独言万舞,而不及文舞。盖周乐以大武为最盛,故独列于六代之乐,而不及象勺。所谓舞莫重于武宿夜者也。祭杞之礼,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冕而总干,率其羣臣以乐皇尸,而大司乐以享先祖者,亦舞大武。此鲁颂所以举万舞洋洋也。礼十三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先儒以勺为文之小舞,象为武之小舞,则周乐之重大武,固可知矣。啇颂言万舞,次及执籥秉濩,亦武乐也。硕人言公庭万舞,次及执籥秉翟。凡乐皆先奏武乐,次奏文乐,此先后之序。宾之初筵,籥舞笙鼓,而不言万舞。盖主乐既和,奏烝衎烈祖为言,故以舞之卒事见之尔。然则万入去籥,其亦先后之序欤?
檀弓既葬,反日中而虞。士虞礼,日中而行事。先儒言朝葬
译绎祭,就是在正祭的第二天再次举行祭祀。孝子用来祈求神灵的方式,在正祭时已经尽力了,但还是觉得不够,所以在第二天又在庙门内以礼接待尸,这叫做绎祭,也叫宾尸。《诗经·丝衣》所说的“绎宾尸”就是指的这个。按照礼制,在大祭祀时省视牺牲、检查祭品,都由宗伯负责;而《丝衣》这首诗说“戴着高高的弁帽,从堂屋走到基阶,从羊到牛,大鼎和小鼎都备齐”。郑氏认为弁是士人的服饰。绎祭的礼仪较轻,所以让士人来执行;大概因为正祭主要是为了神灵,所以礼仪隆重;绎祭主要是为了尸,所以礼仪较轻。仲遂死在垂地,讥讽壬午日还在举行绎祭,并不是说应当废除正祭,也不是说应当废除绎祭,而是因为绎祭礼仪较轻,主要对象是尸,所以《檀弓》记载孔子的话说:“卿大夫死了就不举行绎祭”,不说“不祭祀”,而说“不绎祭”,那么废除的只是绎祭罢了。而有的学者说卿大夫丧事应当废除祭祀,这是错误的。哪有因为卿大夫的丧事而废除宗庙祭祀的道理呢?孔氏引用沈氏的话说:“按照《曾子问》‘尝、禘、郊、社等祭祀,鼎簋已经陈列,天子去世或诸侯去世就废除,但卿大夫去世不废除’。正祭庄重而绎祭较轻,所以应当废除。”这话是对的。
舞蹈有武舞,也有文舞。干舞,就是武舞。干,是盾牌。戚,是斧头。左手拿着盾牌,右手拿着斧头,用来象征武事。羽舞,就是文舞。《诗经·硕人》所说的“左手拿着籥,右手拿着翟”就是指的这个。籥,是吹奏它来节制舞蹈节奏的,而翟就是雉羽。《舜典》说“在两阶上舞干羽”,是因为征伐有苗,所以用武舞。古代这两种舞蹈,各自随着所配的音乐而作。音乐象征武功,就用武舞。《明堂位》说“拿着红色的干和玉制的戚,戴着冕冠跳大武舞”就是指的这个。音乐象征文德,就用文舞,穿着皮弁和素积,袒露上衣跳大夏舞就是指的这个。六代的音乐,有分开使用的,也有合并使用的。分开使用,就或者用武舞,或者用文舞,不兼备。合并使用,就文武交替使用,叫做遍舞。王子颓宴请五大夫,音乐用到遍舞就是指的这个。而武舞有时也叫万舞。《诗经》说“公庭万舞,万舞洋洋,万舞有奕”之类就是指的这个。有时也叫兵舞。《周官》舞师说“教兵舞”,鼓人“鼓兵舞”之类就是指的这个。文舞有时也叫籥舞。《诗经·宾之初筵》说“籥舞笙鼓”之类就是指的这个。名称不同,各自随着所主的内容。而孔氏解释“万舞”认为王者以万人服天下,所以以此命名,这是错误的。有人怀疑《硕人》既然说了执籥、秉翟,那么“万”就不能单独指武舞。毛氏说“是说他能跳武舞,也能跳文舞”,这个理由也通,那么不妨碍它指武舞。杜预解释“献六羽”为万舞,这是错误的。《公羊传》在说到用文舞籥时,说“万”、“千”、“舞”。籥,就是羽舞。意义同毛氏。用武舞不用文舞,所以说“去掉有声的,废除无声的”。然而舞蹈必定以音乐为节奏。叔弓去世,去掉音乐完成丧事,那么去掉舞蹈本来就可以知道了。现在只说去掉籥,那么音乐还保留吗?保留音乐而去掉籥,这必定不是这样。大概是去掉音乐而让人徒手舞蹈,又在舞蹈中去掉籥。舞蹈和籥都还在,那么去掉籥就可以知道了。礼制中没有没有音乐而徒手舞蹈的,不说去掉音乐,也可见徒手舞蹈是不对的。《周官》大司乐“用乐舞教导国子”,说“云门、大卷、大咸、大防、大夏、大濩、大武”,这六代的音乐,都用来教导舞蹈。那么所谓六舞,就是以这六种音乐为节奏。所以演奏《云门》时跳舞的,叫做《云门》之舞;演奏《咸池》时跳舞的,叫做《咸池》之舞。音乐一变为一成,那么舞蹈也随着音乐一变为一成。《武宿夜》所说的“开始向北出发,再成而灭商,到六成复缀以崇”就是指的这个。籥,又是吹奏来节制舞蹈的,籥因为有声音,尚且去掉它。那么去掉音乐,本来就可以知道了。那么万舞去掉籥,难道不就是所谓的徒手舞蹈吗?大概古代礼乐败坏,也有没有音乐而跳舞的,比如楚子元想蛊惑文夫人,建馆舍而振万之类。大概未必有音乐,不然保留音乐而只去掉籥,他的用意在哪里?这在道理上是必定不会这样的。
文舞都是舞蹈,而《诗经》只说万舞,而不提及文舞。大概周乐以大武为最盛大,所以单独列在六代音乐中,而不提及象和勺。所谓舞蹈没有比武宿夜更重的了。祭祀杞国的礼仪,入舞,君主拿着干戚走到舞位,戴着冕冠总持干戚,率领群臣用音乐迎皇尸,而大司乐用来享先祖的,也跳大武舞。这就是《鲁颂》所以举出万舞洋洋的原因。礼制十三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先儒认为勺是文舞的小舞,象是武舞的小舞,那么周乐重视大武,本来就可以知道了。《商颂》说万舞,接着提到执籥秉濩,也是武乐。《硕人》说公庭万舞,接着提到执籥秉翟。凡是音乐都先奏武乐,再奏文乐,这是先后的顺序。《宾之初筵》,籥舞笙鼓,而不说万舞。大概主乐已经和谐,奏烝衎烈祖为言,所以用舞蹈的结束来体现罢了。那么万舞去掉籥,大概也是先后的顺序吧?
《檀弓》说下葬后,返回宫中,日中时举行虞祭。《士虞礼》,日中时举行仪式。先儒说早晨下葬
,日中而虞。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朝葬而日中者,时日之正。君子举事,必用辰正。此古者葬与虞之节也。敬嬴雨不克葬,言日下昃乃克葬,则过乎虞矣。乃皆为难辞,而谓或言而或言,乃乃难乎而也。盖日中而克葬,犹不失虞之节。日下昃乃克葬,则过乎虞矣。君子之于亲,弗忍一日离也。于葬之日,以虞易奠,而又用其时日之正。过乎时,不惟危其不得葬,又且恐失其虞之节。故以乃见难以,以重孝子之情也。
译到中午举行虞祭。周人崇尚赤色,大事都在日出时举行。早晨下葬而到中午举行虞祭,是因为这时正是日中的正时。君子行事,必定选用时辰端正之时。这是古代下葬与虞祭的节度。敬嬴因下雨未能下葬,说等到太阳偏西才得以下葬,那就超过了虞祭的节度了。于是都用“乃”字来解释困难,说有的地方用“而”有的地方用“乃”,于是“乃”字就难以解释“而”字了。大概中午得以下葬,还不至于失去虞祭的节度。太阳偏西才得以下葬,那就超过了虞祭的节度了。君子对于亲人,不忍心一天分离。在下葬这一天,用虞祭代替奠祭,而又选用日中的正时。超过了这个时辰,不仅担心不能下葬,又恐怕失去虞祭的节度。所以用“乃”字来表现困难,以加重孝子的情感。
所以事其君者,莫大于忠;所以事其亲者,莫大于孝。忠孝者,立人之道,相与并生于天下,不可须防而废者也。圣人不轻以许人,所以严天下而使莫不知所畏;亦不轻以絶人,所以通天下而使莫不知所劝。是《春秋》于此未尝不致慎焉。陈灵公君臣宣淫于朝,泄冶闻之,入谏曰:“使国人闻之则可,使仁人闻之则不可。”灵公愧其言而杀之。未几,夏徴舒遂弑灵公。自人臣言之,泄冶天下之至忠也。然《春秋》书曰:“陈杀其大夫泄冶”,与凡杀大夫者无异辞。晋献公嬖丽姬,欲杀其世子申生。或谓太子辞君必辨焉。申生曰:“我辞,姬必有罪。”曰:“子其行乎?”曰:“君实不察其罪,被此名也,以出,人谁纳我?”遂缢而死。自人子言之,申生天下之至孝也。然《春秋》书曰:“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与凡杀世子者无异辞。是岂以其忠孝为不足録乎?泄冶,陈之正卿也。灵公之恶其所由来者,亦有渐矣。使泄治而尽大臣之道,以格君心之非,谏于其始可也。有不得已,则正公孙寕、仪行父之罪而诛之,亦可也。不然,三谏不从则去而已矣。而泄冶稔其恶,至于不可为而后斥之曰:“吾能无所畏云尔。”泄冶死而君弑,国几于亡,则何取于谏乎?泄冶之忠,君子所不贵也,则与凡大夫而杀之者同也。舜之事瞽瞍也,负罪引慝,小杖则受,大杖则逃,日号泣于旻天,使之完廪,从而焚之,舜不死于廪也;使之浚井,从而揜之,舜不死于井也。至于告而娶,则不得娶,于是不告而娶焉。其祗载见瞽瞍,防防齐栗,瞽瞍亦允若,则申生辞之而辨其谗,去之以免其祸可也。孰与陷其父于不义,而自弃其身于死乎?申生之孝,君子所不为也。从泄冶则天下无贤君,从申生则天下无慈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岂以泄治申生废之哉?故宁屈赵盾以立为人臣之道,而不许泄冶得为忠;宁枉许止以立为人子之。道而不许,申生得为孝非?春秋莫能定也。
内反邑未有言我者,左氏、谷梁皆不为义,惟公羊言“我未絶于我也”,亦非是。刘氏以为别齐济之名,此盖见经先有书“公及齐侯遇于鲁济”,杜预谓济水歴鲁界,在齐界为齐济,在鲁界为鲁济,故用之尔。然既既歴齐界,其地亦必各有名,何不名其地而不以济别之?河亦临晋、秦界,天王狩于河阳,晋侯与秦人战于河曲,河独不别,则鲁济自当为地名,非别济名也。夫如是,则济西河有于齐,盖前既言取济西矣,则后无嫌于非我地,审必当辨,则公追戎于济西,此尤不可不正者。何为不言之?则我非别鲁,明矣。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夏法,禹贡备矣;啇法,则井田也,而其详不可见;周法虽载于《周官》,而无彻之名。子子言:『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以惟助为有公田,虽周亦助,则当孟子之时,周法已不能尽见,特以诗推之而已。郑氏《匠人》注谓:『周几内税有轻重,而诸侯通其率,以什一为正,谓之彻。』以诗考之,公刘言「彻田为粮」,崧髙言「彻申伯土田」,与《论语》有若告鲁哀公以「盍彻」,皆诸侯之辞,其言或然,则彻者邦国之名,不通于王几,所以不载于《周官》也。至于推《载师》《司马法》,而谓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而无公田;推《诗》《春秋》《论语》《孟子》谓邦国啇之助法,制公田而不税夫,则得之而未尽耳。遂人言「以兴耡利甿」,而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里宰亦遂宰也。「耡者」借力以冶公田之称,故其粟谓之耡粟,则谓王几无公田可乎?噫嘻!祈谷于上帝,曰:「骏发尔私,而雨我公田」,亦大田之所歌,则王几固行借法矣。《载师》所言近郊、逺郊者,此谓六乡六遂外官田七等之闲田,而稍甸、县都者,亦三等采地四等公邑之田,天子使大夫治之者,故行贡法;而六乡六遂与三等公卿大夫采地者,皆井田也也。诸侯之用借法,以孟子言「请野九一而助」,《春秋》讥「初税亩
译侍奉君主,没有比忠诚更大的了;侍奉父母,没有比孝顺更大的了。忠与孝,是立身的根本大道,它们相伴而生于天下,片刻也不能废弃。圣人不会轻易赞许别人,这是为了严肃天下风气,使人不知道畏惧什么;也不会轻易断绝别人,这是为了通达天下情理,使人不知道劝勉什么。因此《春秋》在这件事上未曾不慎重对待。陈灵公君臣在朝廷上公然淫乱,泄冶听说后,进谏说:“让国人知道还可以,让仁人知道就不行了。”灵公因他的话感到羞愧而杀了他。不久,夏徵舒就弑杀了灵公。从臣子的角度说,泄冶是天下最忠诚的人。然而《春秋》记载说:“陈国杀了它的大夫泄冶”,与凡是被杀的大夫没有不同的措辞。晋献公宠爱骊姬,想杀太子申生。有人对太子说,辞别君主一定要辩白。申生说:“我如果辩白,骊姬一定有罪。”那人说:“您何不离开呢?”申生说:“君主实在不察骊姬的罪过,我背负这个罪名,如果出走,谁接纳我?”于是上吊而死。从儿子的角度说,申生是天下最孝顺的人。然而《春秋》记载说:“晋侯杀了他的世子申生”,与凡是被杀的世子没有不同的措辞。这难道是因为他们的忠孝不值得记录吗?泄冶是陈国的正卿。灵公的恶行,也是有逐渐积累的过程的。如果泄冶能尽到大臣的职责,来纠正君主内心的错误,在恶行刚开始时就进谏,是可以的。如果有不得已的情况,那么纠正公孙宁、仪行父的罪过并诛杀他们,也是可以的。如果不这样,三次进谏不听就离开罢了。但泄冶纵容恶行,等到不可收拾时才斥责说:“我只是无所畏惧罢了。”泄冶死后君主被弑,国家几乎灭亡,那么进谏有什么可取的呢?泄冶的忠诚,君子所不推崇的,所以与凡是被杀的大夫同等看待。舜侍奉瞽瞍,承担罪责,掩盖过错,小杖就承受,大杖就逃跑,每天向天号哭。瞽瞍让他看守粮仓,从而放火烧仓,舜没有死在粮仓里;让他淘井,从而盖住井口,舜没有死在井里。至于告而娶,因为不能娶,所以不告而娶。他恭敬地拜见瞽瞍,谨慎严肃,瞽瞍也顺从了他,那么申生辩白谗言,离开以避免祸患,是可以的。哪比得上陷父亲于不义,而自弃生命于死亡呢?申生的孝顺,君子所不做的。如果顺从泄冶,天下就没有贤明的君主;如果顺从申生,天下就没有慈爱的父亲。君像君、臣像臣、父像父、子像子,难道因为泄冶、申生就废弃了吗?所以宁愿委屈赵盾来确立为人臣的大道,而不允许泄冶算是忠;宁愿冤枉许止来确立为人子的大道,而不允许申生算是孝,这不是《春秋》所能决定的。
内反邑没有说“我”的,左氏、谷梁都不认为是义,只有公羊说“我没有断绝于我”,也不是这样。刘氏认为这是区别齐济的名称,这大概是因为经文先前有记载“公与齐侯在鲁济相会”,杜预说济水流经鲁国边界,在齐国边界叫齐济,在鲁国边界叫鲁济,所以这样用。然而既然流经齐国边界,那地方也一定各有名称,为什么不命名那个地方而不用济来区别呢?黄河也临近晋、秦边界,天王在河阳巡狩,晋侯与秦人在河曲作战,黄河唯独没有区别,那么鲁济自然应当是地名,不是区别济的名称。如果是这样,那么济西河在齐国,大概前面已经说了取济西,那么后面就没有嫌疑不是我的土地,如果确实应当辨别,那么公在济西追戎,这尤其不能不纠正的。为什么不说明呢?那么“我”不是区别鲁国,是明显的。
孟子说:“夏后氏五十亩而贡,殷人七十亩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都是十分之一。夏代的制度,禹贡完备了;商代的制度,就是井田制,而其详情不可见;周代的制度虽然记载在《周官》,但没有彻的名称。孟子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认为只有助法有公田,即使周代也是助法,那么在孟子的时候,周代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看见,只是根据《诗》推测罢了。郑玄《匠人》注说:‘周代畿内税收有轻重,而诸侯统一其税率,以十分之一为正,称为彻。’根据《诗》考察,公刘说‘彻田为粮’,崧高说‘彻申伯土田’,与《论语》有若告诉鲁哀公‘何不实行彻法’,都是诸侯的话,他的话或许正确,那么彻是邦国的名称,不通用于王畿,所以不记载在《周官》。至于推演《载师》《司马法》,而说畿内用夏代的贡法,‘税夫’而没有公田;推演《诗》《春秋》《论语》《孟子》说邦国用商代的助法,制定公田而不税夫,则得到了但未尽。遂人说‘以兴耡利甿’,而里宰按时令在耡处集合耦耕,里宰也是遂宰。‘耡者’是借力治理公田的称呼,所以它的粟称为耡粟,那么说王畿没有公田可以吗?唉!向天帝祈谷,说:‘骏发尔私,而雨我公田’,也是大田所唱的,那么王畿本来实行借法了。《载师》所说的近郊、远郊,这是指六乡六遂外官田七等之间的闲田,而稍甸、县都,也是三等采地四等公邑的田,天子派大夫治理的,所以行贡法;而六乡六遂与三等公卿大夫采地,都是井田。诸侯使用借法,根据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春秋》讥讽‘初税亩’
」,则固然矣。然孟子亦言「国中什一使自赋」,则诸侯之国中盖亦有用贡法者。要之地有园防、山泽之类,不能皆井牧而为田;民有士、贾、薮、牧之类,不能皆受田而为农。于其井牧而受田者,则借之;非井牧而受田者,则贡之。王畿与邦国一也,而王畿之贡或二十而三,或二十而五,而诸侯之贡均为什一,以戒其贪暴,为法不同。此郑氏所谓「彻」者,则彻乃合贡与借而通为什一之名也。贡虽夏氏取民之名,而《禹贡》「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厥贡盐絺海物惟错」之类,则贡本施于田。赋者,取田之名也。孟子言五十而贡者,或五十亩,或七十亩,或百亩。以田亩制法之数,以其与贡俱通,谓之贡尔。周官以九赋敛财贿,以九贡致邦国之用。其名虽与夏同,而其法则异。九赋者,王几之名;九贡者,邦国之名。其实皆财贿。王畿以天子取之为主,故谓之赋;邦国以诸侯献之为主,故谓之贡,而非田也。若闾师以时徴其赋,而言任农以耕事,贡九糓;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之类,则又合王畿邦国与贡赋之别为一名。所谓贡者,万民之贡也。盖贡赋有为法一定之名,有各随其事与物而取之之名。故九赋九贡,法之定名也。如职内言邦国之赋,入职岁言邦之赋出;大府言凡邦之赋用,与闾师之言贡者,随事与物而取之之名也。非特是二者而已。大司徒言天下之地征,乡大夫言国中及野之征,与夫家之征、漆林之征之类,则又有名之征者矣。防氏言槩而不税,司稼言以岁之上下出敛法;里宰言徴敛其财赋,小司徒言税敛之事之类,则又有名之税与敛与徴敛、税敛者矣。其名甚杂,是以学者多惑之。要之,九赋九贡之外,皆非定名。「曰赋」「曰贡」者,通言取财之总名也。其余或谓之征,或谓之税,或谓之徴,或谓之敛,或谓之徴敛,或谓之税敛,各随其事与物,而其为取之之义则一也。
译“”,这当然是对的。然而孟子也说“国中什一使自赋”,那么诸侯国中大概也有使用贡法的。总之,土地有园囿、防地、山林、沼泽等类型,不能全部划为井田;百姓有士人、商贾、渔夫、牧人等类型,不能全部授田成为农民。对于那些划为井田并授田的人,就实行借法;对于没有划为井田且未授田的人,就实行贡法。王畿和邦国的情况是一样的,但王畿的贡赋有时是二十抽三,有时是二十抽五,而诸侯国的贡赋都是十分抽一,这是为了警戒他们的贪婪暴虐,所以制度不同。这就是郑玄所说的“彻”,那么“彻”就是合并贡法与借法,统称为什一税的名称。贡虽然是夏代取民财的名称,但《禹贡》中“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厥贡盐絺海物惟错”之类的话,说明贡原本也施行于田地。赋,是取田税的名称。孟子说五十亩而贡,或者五十亩,或者七十亩,或者百亩。因为田亩制度的数量,与贡法都相通,所以称之为贡。《周官》用九赋来征收财物,用九贡来供给邦国的用度。它们的名称虽然与夏代相同,但法则却不同。九赋,是王畿的名称;九贡,是邦国的名称。其实都是财物。王畿以天子征收为主,所以称为赋;邦国以诸侯进献为主,所以称为贡,而不是指田地。如果闾师按时征收其赋,并说任用农夫从事耕作,进贡九种谷物;任用园圃之人从事种植,进贡草木之类,那么这又是将王畿、邦国以及贡赋的区别合为一个名称。所谓的贡,是万民的贡赋。大概贡赋有作为固定法度的名称,也有各自根据事务和物品而征收的名称。所以九赋九贡,是法度的固定名称。如《职内》说邦国的赋,入职岁说邦国的赋出;《大府》说凡邦国的赋用,与闾师所说的贡,都是根据事务和物品而征收的名称。不仅仅是这两者而已。《大司徒》说天下的地征,乡大夫说国中及郊野的征,以及家之征、漆林之征之类,那么又有名为征的了。《防氏》说概而不税,司稼说根据年成的好坏制定征收法则;里宰说征收其财赋,小司徒说税敛之事之类,那么又有名为税与敛与徵敛、税敛的了。它们的名称非常繁杂,因此学者大多感到困惑。总之,九赋九贡之外,都不是固定名称。“曰赋”“曰贡”,是泛指征收财物的总称。其余有的称为征,有的称为税,有的称为徵,有的称为敛,有的称为徵敛,有的称为税敛,各自根据事务和物品而定,但它们作为征收的意义则是一样的。
公羊素王之论,起于宣榭灾,吾固正之矣。此其説盖起于《家语》齐大史子余美孔子云:“天其素王之乎?”儒者因之,遂以孔子为素王,而以左丘眀为素臣。盖虽杜预,犹知其非也。《公羊》妖妄,本不至于是,然作俑之始,实有以开其端。吾尝以三家论罪于孔氏之门,《公羊》为上,左氏次之,糓梁为下。左氏诬于事,《公羊》诬于理。诬于事者,犹有意于附经;而诬于理者,盖并经而亡矣。惟糓梁在事理之间,有不至焉者。自其传之失,乃其心则未尝敢亡经而不顾也。
成公
杜预注「作丘甲,以丘出戎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长毂一乗,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谓之《周礼》。此于《周官》正文无见,盖《司马法》也。《司马法》世亦不复见,时见于先儒传注所引。吾以《周官》考之,其言皆合,但《周官》不言其数,而《司马法》加详,盖皆出于周之旧典也。且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以夫三为屋而三之为井,即《周官》所谓九夫为井者也。小司徒云:「考其夫屋矣。」曰:「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亦与周制正同。则所谓长毂、牛马、甲士、步卒者,乃《周官》所谓车辇、六畜、兵器者也。故县师云:「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防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而稍人若有防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輂辇。而大司徒总言防万民之卒伍,以令贡赋。言贡赋,则马牛车辇、兵器皆在其间矣。是以建国大夫曰「百乗」,诸侯曰「千乗」,天子曰「万乘」,而《周官》亦谓之「丘乗」之政令。丘以地言,乗以车言,则古之言国与军者,或以其人,或以其地,或以其赋,参互不同也。故吾论丘甲,以杜氏为然。云:「先王军赋固不载于经。」所谓《司马法》者,世亦不复见,其説出于司马穰苴,因先王之制而増损之者也。郑氏所引以解小司徒者,前所谓采地法也。十井为通,即井田之丘,而出马一匹,士一人,徒二人;十通为成,即井田之甸,而出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杜预所引以解《春秋》丘甲者,前所谓邦国法也。丘出马一匹,牛三头,而无士与徒;至甸出车一乘,则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邦国丘未有士与徒,而采地通有士一人,徒二人,则已重;邦国甸车一乘出甲十三人,卒七十二人,牛十二头,而采地车一乘出士十人,徒二十人,而无牛,则已轻。以周制近郊十一。逺郊二十有三之制,考之轻近者而重逺者,理或有之。然甸出不过二十人,以积数论,则几十家出一人之役,而丘亟使之出士一人,徒二人,则过重。或疑于丘甲之类,乃后世诸侯之政,轻重殊不伦。若小司徒、旅师、遂人皆及六畜车辇,则王几一乘之赋,乃不及牛马,亦皆异于古制也。
臧宣叔论诸侯卿大夫位次曰:「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以为古制,此与《王制》所见正合。以《周官·典命》及《王制》考之,但有大国、小国两等,无次国之别。且先王之辨九仪,惟以命数。王之下士一命受职,故子男之大夫亦一命;王之中士再命受服,故子男之卿亦再命;王之上士三命受位,故公侯伯之卿皆三命。如之何而有次国乎?意者臧宣叔之言,亦周之末造,汉儒不能辨,而误取之为《王制》,非宣叔之言合于《王制》也。宣叔之言虽尔,亦自有不能守。荀庚于晋,位在三则下卿也;而孙良夫于卫为上卿。以先王之制言之,荀庚正可当小国之大夫,视良夫犹卑二等。而言卫在晋,不得为次国,是将贬卫为小国,使荀庚与孙良夫为一等,而以晋主盟先之。则春秋时国之大小,皆不用爵,但以强弱。国且如是,而况大夫之位乎?
季孙行父如宋致女。公羊以为録伯姬。谷梁始言妇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
译关于公羊学派“素王”的议论,起源于鲁宣公宫室火灾一事,我早已对此加以辨正。这种说法大概源自《孔子家语》中齐国大史子余赞美孔子说:“上天难道是要让孔子成为无冕之王吗?”儒生们沿袭此说,于是将孔子尊为素王,而将左丘明尊为素臣。大概即使是杜预,也知道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公羊传》荒诞虚妄,原本不至于达到这种地步,然而这种说法的开端,确实有开启其端绪的原因。我曾经在孔子门下对三家经学进行定罪,《公羊传》罪责最重,左氏次之,《谷梁传》最轻。左氏在史实上造假,《公羊传》在义理上造假。在史实上造假,还存有意附会经文的心思;而在义理上造假,则是连经文本身都抛弃了。只有《谷梁传》在史实与义理之间,有所不及之处。自从其传述出现失误,但其用心却未曾敢抛弃经文而不顾。
成公
杜预注解“作丘甲”,说“每丘出兵车一匹,牛三头;每甸出兵车一辆,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称这是《周礼》的规定。这在《周官》正文中并无记载,大概是《司马法》的内容。《司马法》当时已经失传,偶尔能在先儒传注的引用中看到。我用《周官》来考证,其说法都相符合,只是《周官》没有说明具体数目,而《司马法》更为详细,大概都出自周代的旧典。并且说:“六尺为一步,百步为一亩,百亩为一夫,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以三夫为一屋,再乘以三为一井,就是《周官》所说的九夫为一井。小司徒说:“考核其夫屋的情况。”说:“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这也与周代的制度完全相同。那么所谓的长毂、牛马、甲士、步卒,就是《周官》所说的车辇、六畜、兵器。所以县师说:“如果将有军旅、会同、田役的警戒,就接受司马的法令,来组织民众以及马牛车辇,防备车兵步兵的队伍,使他们都准备好旗鼓兵器。”而稍人如果有防同、师田、行役的事情,就按照县师的法令组织同徒輂辇。而大司徒总括地说防备万民的队伍,来命令贡赋。说到贡赋,那么马牛车辇、兵器都包含在其中了。因此建国大夫称为“百乘”,诸侯称为“千乘”,天子称为“万乘”,而《周官》也称之为“丘乘”的政令。丘是按土地来说,乘是按车来说,那么古代所说的国与军,有的以人论,有的以地论,有的以赋税论,参差不一。所以我论述丘甲,认为杜预的说法是对的。他说:“先王的军赋本来没有记载在经文中。”所谓的《司马法》,当时已经失传,其说法出自司马穰苴,是依据先王的制度而增减修改的。郑玄所引用以解释小司徒的,前面所说的采地法。十井为一通,就是井田制中的丘,出兵马一匹,士一人,徒二人;十通为一成,就是井田制中的甸,出兵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杜预所引用以解释《春秋》丘甲的,前面所说的邦国法。丘出兵马一匹,牛三头,而没有士与徒;到了甸出兵车一乘,则出兵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邦国的丘没有士与徒,而采地的通有士一人,徒二人,这就显得过重;邦国的甸车一乘出兵甲十三人,卒七十二人,牛十二头,而采地的车一乘出兵士十人,徒二十人,而没有牛,这就显得过轻。以周代近郊十一、远郊二十有三的制度来考察,轻近而重远,道理上或许存在。然而甸出兵不过二十人,以积数论,则是几十家出一人的役,而丘却频繁地让他们出兵士一人,徒二人,这就过重了。有人怀疑丘甲这类事情,是后世诸侯的政令,轻重极不协调。如果小司徒、旅师、遂人都涉及六畜车辇,那么王畿一乘的赋税,却不及牛马,也都与古制不同。
臧宣叔论述诸侯卿大夫的位次说:“次国的上卿,相当于大国的中卿;中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下卿相当于大国的上大夫。小国的上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中卿相当于大国的上大夫,下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大夫。”认为这是古制,这与《王制》所见正相符合。以《周官·典命》及《王制》来考察,只有大国、小国两等,没有次国的区别。况且先王辨别九等礼仪,只以命数为准。王之下士一命受职,所以子男的大夫也是一命;王之中士再命受服,所以子男的卿也是再命;王之上士三命受位,所以公侯伯的卿都是三命。怎么会有次国呢?大概臧宣叔的话,也是周代末期的说法,汉儒不能辨别,而错误地将其取入《王制》,并非臧宣叔的话符合《王制》。臧宣叔的话虽然如此,也自有不能坚守的地方。荀庚在晋国,位在三则属于下卿;而孙良夫在卫国为上卿。以先王的制度来说,荀庚正可相当于小国的大夫,比孙良夫低两个等级。而说卫国在晋国,不能算作次国,这是要将卫国贬为小国,使荀庚与孙良夫处于同一等级,而以晋国为主盟者先之。那么春秋时国的大小,都不使用爵位,只以强弱论。国家尚且如此,何况大夫的位次呢?
季孙行父到宋国送嫁女子。《公羊传》认为是记录伯姬之事。《谷梁传》开始说妇人在家受制于父亲,出嫁后受制
于夫。如宋之女,是以我尽之也。不正故不与内称。范甯以致为致,勅戒之言,不与内称,谓不言使也。又曰逆者微,故致女,详其事,贤伯姬也。且谷梁既以女嫁父不当致勅戒为讥,复以逆者微详之以贤伯姬。録伯姬乃公羊释纳弊之説,后以致女再见。谷梁初无此意,似是本但为前説,后见公羊之言,窃取而附之。不知自离而为二,皆非实有闻于传经者。杜预言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随加聘问,谓之致女,所以成妇礼,笃昏姻之好。此吾无见于礼者,不知杜氏何所据。曲礼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于国君曰备,酒浆于大夫曰备埽洒。郑氏谓纳女犹致女也。壻不亲迎而送之家遣人致之,此其辞也。则郑又谓壻不亲迎而送女为致女。虽亦行父为证,彼但见宋有纳弊,无逆女,以为不亲迎而送之。然先已书伯姬归于宋矣,何至是始送女乎?以吾考之,公羊谷梁皆非是。若郑氏者,其説自见其所学而弗悟也。此即曽子问所谓三月庙见称来妇之礼。郑氏言谓舅姑殁者也。吾于反马言之矣。反马致女本一事,诸儒迷而析为二。自左氏失之。致之为言,如致日致月之类,率彼以致此之辞也。致女犹致仕、致斋,自我送之云尔。夫有逆女必有送女。楚娶于晋,晋侯使韩起、叔向送之。防啓疆曰:晋求昏而荐女,君亲送之上卿及上大夫致之是已。舅姑存逆而送之,则致之于舅姑。舅姑殁,女虽见于庙,未奠菜未成,其为妇三月而庙见,复使人致之,则致之于庙。人情所宜然也。故逆而致之者,韩起之言致者是也。三月而致之者,行父之言致者是也。伯姬先书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弊,此常事不当书。吾以为见正则累书,媵媵及致女者皆以是着之。且因宋故以示后世也。或言宋公纳弊。三媵致女,三书皆以讥丧娶,此求其説而不得,故以宣公书公子遂如齐逆女例推之,以为丧娶尔,其实无见于经。按此宋共公之六年也,春秋书公,公鲍卒之后,共公即位,盖六年矣,何丧之云?其意若以为母使,春秋可以是求,则孰不不可以强行其意乎?吾故得之,以为见正者,非深于礼不能究也。周公出奔晋,言出王子瑕奔晋,王子朝宋楚不言出。公羊以周公自其私土出,谷梁以与天王出居于郑,上下一见之瑕朝。公羊俱不为义,而谷梁以朝为直奔。然言周公则自京师出矣,何以知其为私邑乎?若谓王臣皆以失位去国为贬,则当如诸国大夫,凡奔皆书出,何必独一见于周公乎?其出未有不自其位遽去,何独于瑕朝深责之也?此皆不知王臣与列国之卿大夫异,吾前言之矣。诸侯大夫出奔,其罪在奔不在出,特别其国中见内外之辨尔。文七年,先蔑奔秦,先蔑先在秦,从公子雍归,令狐之战不胜,复奔还秦,自令狐而奔,未尝入晋国中,故不言出。宣十八年,公孙归父聘晋,还至笙,闻中遂,遂其家不入其国,遂奔齐,自笙而奔,未尝入鲁国中,故亦不言出。乃王臣王子瑕自周奔晋,王子朝自王城奔楚,不言出,而周公奔晋言出,此乃以义责之,非诸侯大夫之所得同也。
译至于宋国送女这件事,是因为我把它说尽了。因为不合礼制,所以不与“内称”并列。范甯认为“致”就是“致送”,是告诫之言,不与“内称”并列,意思是不说“使”。又说“逆”字含义细微,所以用“致女”来详细叙述这件事,是为了表彰伯姬的贤德。况且《谷梁传》既然认为父亲送女、不致送告诫是讥讽,又用“逆者微”来详细叙述以表彰伯姬。记录伯姬之事,乃是《公羊传》解释“纳币”的说法,后来“致女”再次出现。《谷梁传》起初没有这个意思,似乎是原本只为前面的说法,后来见到《公羊传》的话,窃取并附会上去。不知道它们自己分裂为二,都不是真正从传经者那里听来的。杜预说女子出嫁三个月后,又派大夫随同去聘问,称之为“致女”,用来完成妇礼,加深婚姻的友好。这在礼制中我没有见过,不知道杜氏依据什么。《曲礼》说送女给天子叫“备”,送女给国君叫“备”,送酒浆给大夫叫“备洒扫”。郑氏认为送女就是致女。新郎不亲自迎娶,而是送女到家中,派人去致送,这是它的措辞。那么郑氏又说新郎不亲自迎娶而送女叫致女。虽然也有行父作为证据,他只是看到宋国有纳币,没有迎女,认为是不亲自迎娶而送女。然而先前已经记载伯姬嫁给宋国了,怎么到这里才开始送女呢?据我考证,《公羊传》和《谷梁传》都不对。至于郑氏,他的说法暴露了他所学而不自知。这就是《曾子问》所说的三个月后庙见称为“来妇”的礼制。郑氏说这是指公婆去世的情况。我在“反马”中已经说过了。反马和致女本来是一件事,诸儒迷惑而将其分为二。从《左传》开始就错了。“致”这个词,就像“致日”“致月”之类,是率领彼以致此的措辞。致女就像致仕、致斋,意思是我送她。有迎女就一定有送女。楚国向晋国求婚,晋侯派韩起、叔向送女。防啓疆说:晋国求亲并推荐女子,国君亲自送,上卿和上大夫去致送,就是这样。公婆在世,迎娶并送女,就致送到公婆那里。公婆去世,女子虽然在庙中相见,但未奠菜,未成为正式的妇人,三个月后庙见,又派人去致送,就致送到庙里。人情理当如此。所以迎娶并致送的,韩起所说的“致”是对的。三个月后致送的,行父所说的“致”是对的。伯姬先前记载宋公派公孙寿来纳币,这是常事不应当记载。我认为见到合乎礼制的就详细记载,媵妾和致女都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记载的。并且借宋国的事来昭示后世。有人说宋公纳币、三个媵妾、致女,三次记载都是为了讥讽丧娶,这是寻求说法而不得,所以用宣公记载公子遂如齐迎女的例子来推断,认为是丧娶,其实经文中没有依据。查这是宋共公六年,春秋记载“公”,是公鲍去世之后,共公即位,大概六年了,哪里有丧事?如果认为这是母命,春秋可以这样推求,那么谁不可以强行自己的意思呢?所以我得出这个结论,认为见到合乎礼制的,不深通礼制不能探究。周公出奔晋国,记载“出王子瑕奔晋”,王子朝、宋、楚不记载“出”。《公羊传》认为周公是从自己的私邑出奔,《谷梁传》认为与天王出居在郑国,上下都记载了王子瑕和王子朝。《公羊传》都不认为有义理,而《谷梁传》认为王子朝是直奔。然而说周公,就是从京师出奔了,怎么知道是私邑呢?如果说王臣都以失位去国为贬义,那么应当像各国大夫,凡是出奔都记载“出”,何必只在周公身上体现一次呢?他们的出奔没有不是从自己的职位突然离开的,为什么唯独对王子瑕、王子朝深加责备呢?这都是不知道王臣与列国的卿大夫不同,我之前已经说过了。诸侯大夫出奔,罪责在于“奔”而不在于“出”,特别在于其国内体现内外之别。文公七年,先蔑奔秦,先蔑先前在秦国,跟随公子雍回来,令狐之战不胜,又奔回秦国,从令狐出奔,未曾进入晋国境内,所以不记载“出”。宣公十八年,公孙归父聘问晋国,回到笙地,听说仲遂去世,就带着家眷不进入鲁国,就奔往齐国,从笙地出奔,未曾进入鲁国境内,所以也不记载“出”。然而王臣王子瑕从周奔往晋国,王子朝从王城奔往楚国,不记载“出”,而周公奔往晋国记载“出”,这是以义理责备他,不是诸侯大夫所能相同的。
诸侯无事,岁以礼见乎天子,朝觐宗遇,四时之常朝也。若夫时见之会,殷见之同,乃四时非常之间朝。书曰:“六年五服一朝。”盖五服诸侯每岁一服入见,五服当朝之岁,四方各以时来,东方以春,南方以夏,西方以秋,北方以冬,至五年而一周,然后六年皆一朝焉。此周制诸侯朝王之节也。春秋之法,凡朝皆书,如外如不书,非其事也。而终鲁之世十二公,其如京师,仅一见于成公而已,不应如是其疎。或曰:五服诸侯各以其岁与时朝而不失节,皆常事故不书,此宜有之。然以桓公即位至庄公而始锡命,是终桓之世未尝朝也,则不朝与朝不失节者何以别乎?盖桓之不朝于无王,既见之矣,不疑其为朝不失节也。然则周虽衰,鲁之诸公非桓公皆不失其常朝之节矣。其于成公特书者,古者四时之朝各以其孟月,吾何以知之?以朝庙推之,诸侯岁一朝庙,必以正月,谓之朝正,盖作事必于其始,事死犹然而况于生。鲁于五服为男服,三岁一朝,十三年五朝,朝之节也。不以正月朝而以三月,盖是岁诸侯方约五月为伐秦之役,故缓之,即三月而朝,故特挈而见。如以为此非春朝,又非会同之朝,犹诸侯之相过,自伐秦过京师即之以见王尔,其慢上孰甚此乎?襄王使宰周公聘僖公,公复使公子遂报聘于周,因以聘晋。春秋书“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郑氏谓遂受命如周如晋,尊周不敢使并命使,若公子遂自往,故言“遂”,此犹可为之辞也。若公亲行,因秦以朝周,则不可。“曰遂会诸侯代秦”,此不可为之辞者也。不可为之辞,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诸侯之邦交,所谓殷相聘者,殷之为言中也,犹以殷仲春之殷,故《礼记》有《聘义》,《仪礼》有《聘礼》。《聘义》曰:“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聘礼》曰:“小聘曰问久,无事焉则聘,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郑氏以比年小聘为岁相问之聘,三年大聘为殷相聘之聘,近之矣。然大聘不必限以三年也。以无氏之聘为无盟防之事,有故之聘为宋灾之类,则因事而命使,亦谓之聘。是诸侯使客之往来,均谓之聘。无事而殷聘,在臣礼为最盛者,则正名之聘,包存省之类,则其礼之小;或有故之之聘,则槩名之问。故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筵几,私而不升,不郊劳,其礼如大聘之上介而已。礼之所记,所以止存《聘义》《聘礼》,而略问礼,盖举大以见小。而或者乃谓存省之类其礼亡者,非也。此周制之见于经者。然郑游吉言文襄之霸,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防,不恊而盟,则聘之礼简,而朝之礼数,固已异乎古矣。
宣八年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有疾也后书辛巳仲遂卒于埀杜预以埀为齐地不书丧至成十七年冬公防单子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人邾人伐郑十有一月公至伐伐郑壬申公孙婴齐卒于貍脤婴齐为公请晋不与公同至也何休以貍脤为鲁地不书丧至诸侯卒于境内地谨变也大夫卒于境内不地略之也必有见焉然后特书婴齐之书録其从公伐也诸侯及夫人卒于他国皆书至告庙也大夫卒于他国不书至不告庙亦略之也故公孙敖卒于齐但书齐人归公孙敖之丧盖齐人饰其棺于堂阜而惠伯取之非使人归之也故亦不书来归然则单伯执于齐叔孙婼执于晋皆致何以卒不致而执致乎为其以国事行是以録之者也又曰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仲遂卒于垂大夫受命出疆虽有疾不得还死则以尸将事仲遂之复固非矣然实有疾也故地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丙戌奔莒则非有疾直废命耳交诸侯而废命且不可况朝天子乎故不地地者见其至于是而疾为不得已也不地者不在地之逺近茍不至焉者皆罪也
宋杀其大夫山,左氏载其事甚详,而本末皆与经不合。始言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而荡泽、华喜、公孙师、向为人、鳞朱、向带、鱼府皆为六卿。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则为乱者荡泽一人而已。及华元出奔,而鱼石复之,则鱼石盖无恶于华元也。华元归而考荡氏杀子山,所以正荡泽之
译诸侯没有战事,每年依礼朝见天子,朝、觐、宗、遇,是四季常规的朝见。至于按时相见的会盟,以及殷见时的同朝,则是四季中非常规的朝见。《尚书》说:“六年五服诸侯一朝见。”大概是五服诸侯每年有一服入朝,轮到该服朝见的年份,四方诸侯各依时节前来,东方在春季,南方在夏季,西方在秋季,北方在冬季,到第五年完成一个循环,然后第六年全都朝见一次。这是周代制度中诸侯朝见天子的节度。《春秋》的笔法,凡是朝见都记载,如果像“如”那样不记载,就不是朝见的事。然而整个鲁国十二位国君,他们前往京师,仅在成公时朝见了一次,不应该如此疏漏。有人说:五服诸侯各自按其年份和时节朝见而不失节度,都是常事所以不记载,这应该是有的。然而从桓公即位到庄公才开始受赐命,这意味着桓公在位期间从未朝见,那么不朝见与朝见不失节度有什么区别呢?大概桓公不朝见是因为无天子可朝,已经见过了,不怀疑他是朝见不失节度。既然如此,那么周朝虽然衰微,鲁国的各位国君除了桓公外,都没有失去常规朝见的节度。之所以特别记载成公,是因为古代四季的朝见都在每季的第一个月,我凭什么知道呢?通过朝庙来推断,诸侯每年朝庙一次,一定在正月,称为朝正,大概做事必在开始之时,对待死者尚且如此,何况对待生者。鲁国在五服中属于男服,三年一朝,十三年五次朝见,这是朝见的节度。不在正月朝见而在三月,大概是因为这一年诸侯正约定五月进行伐秦的战役,所以推迟了,就在三月朝见,所以特别提出来记载。如果认为这不是春季朝见,也不是会盟时的朝见,只是诸侯相互拜访,从伐秦经过京师顺便去见天子,那么怠慢上级还有比这更严重的吗?襄王派宰周公聘问僖公,僖公又派公子遂回报聘问于周,顺便去聘问晋国。《春秋》记载“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郑氏认为遂受命去周和晋,尊重周朝不敢让使节合并受命,如果是公子遂自己前往,所以说“遂”,这还可以作为辩解之辞。如果国君亲自前往,借伐秦之机朝见周朝,那就不行了。“说遂会诸侯伐秦”,这是不能成立的辩解之辞。不能成立的辩解之辞,我也没办法了。
诸侯之间的邦交,所谓殷相聘,殷的意思是中,就像仲春的殷一样,所以《礼记》有《聘义》,《仪礼》有《聘礼》。《聘义》说:“天子制定诸侯,每年小聘,三年大聘。”《聘礼》说:“小聘叫问久,没有事就聘,如果有变故就卒聘。”用束帛加上书信传达命令。郑氏把每年小聘当作岁相问的聘,三年大聘当作殷相聘的聘,接近了。然而大聘不一定限定在三年。把无氏之聘当作没有盟防之事,有故之聘当作宋国灾祸之类,那么因事而派遣使者,也叫聘。这是诸侯使者的往来,都叫聘。无事而殷聘,在臣礼中是最盛大的,那么正名的聘,包含存省之类,那么礼就小;或者是有故之聘,那么概称为问。所以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铺席设几,私下而不登堂,不郊劳,其礼像大聘的上介而已。礼所记载的,所以只保留《聘义》《聘礼》,而略去问礼,大概是用大的来见小的。然而有人却说存省之类其礼已亡,这是不对的。这是周制在经书中显现的。然而郑游吉说文襄之霸,其事务不烦劳诸侯,命令诸侯三年而聘,五年而朝,有事而防,不协调而盟,那么聘的礼简略,而朝的礼数,本来已经不同于古代了。
宣公八年六月公子遂如齐,到黄才返回,有病,后来记载辛巳仲遂死于垂。杜预认为垂是齐地,不记载丧事,直到成公十七年冬公防单子、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人、邾人伐郑,十一月公至伐郑,壬申公孙婴齐死于貍脤。婴齐为公请求晋国,晋国不答应,公同至也。何休认为貍脤是鲁地,不记载丧事,直到诸侯死于境内地,谨慎变也。大夫死于境内不地,略之也。必有见焉然后特书,婴齐之书録其从公伐也。诸侯及夫人死于他国皆书,至告庙也。大夫死于他国不书,至不告庙,亦略之也。故公孙敖死于齐,但书齐人归公孙敖之丧,盖齐人饰其棺于堂阜而惠伯取之,非使人归之也,故亦不书来归。然则单伯执于齐,叔孙婼执于晋,皆致,何以卒不致而执致乎?为其以国事行,是以録之者也。又曰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仲遂死于垂。大夫受命出疆,虽有疾不得还,死则以尸将事,仲遂之复固非矣,然实有疾也,故地。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丙戌奔莒,则非有疾,直废命耳。交诸侯而废命且不可,况朝天子乎?故不地。地者,见其至于是而疾为不得已也。不地者,不在地之逺近,茍不至焉者皆罪也。
宋国杀其大夫山,左氏记载其事很详细,而本末都与经书不合。开始说华元为右师,鱼石为左师,而荡泽、华喜、公孙师、向为人、鳞朱、向带、鱼府皆为六卿。荡泽削弱公室,杀公子肥,那么作乱者只有荡泽一人而已。等到华元出奔,而鱼石复之,那么鱼石大概对华元没有恶意。华元归而考荡氏杀子山,所以正荡泽之
罪,则何预于鱼石?向为人、鳞朱、向带、鱼府五人而出舍于睢上乎?且华元始奔,鱼石欲止之,而鱼府不从,恐其归必讨桓氏。鱼石以其族强,自以华元为必不敢讨,则考荡氏而杀荡子山,正如其言。桓氏五族无故自必不奔,此先后全不相贯。左氏载诸国人大抵名字及諡,皆与经参见。经书名者,传多书字,或諡荡山而言子山,以不书氏为背其族。度其意,似以子山为荡泽之字,故先言荡泽杀公子肥,后言华元杀子山,相附会。盖左氏不知大夫未三命不称氏,及一事再见者卒名之二例,故以氏族为襃贬。翚伐郑,以为疾之。公子翚如齐逆女,遂以夫人姜氏妇至,以为舍族尊夫人,且必以去族为贬。为有所尊,则内之无骇、柔、挟、溺之类,外之郑宛、莒庆、楚椒、呉札、秦术之类,岂皆贬而有所尊乎?必以书族为美,则凡内外之带公子者,岂皆有可美者乎?若不以是齐之,则未赐族与贬而去族,赐族与美而称者,何以辨?此理之必不然者也。况荡泽果以背族而不氏,则去足足矣,何并泽去之而书其字乎?以此推之,荡泽盖荡山之字,未三命故不氏。左氏欲以名字参见,而误以泽为名也。此一事而不合于经者三:以荡山为荡泽,一也;经书华元自晋归于宋,则晋为所挟而言,华元止河上不至晋而复,二也;经书鱼石出奔楚,事必与荡山相及而言,鱼石与鱼府五人无故出奔,鱼府为主而经不见四人,三也。
译罪责,那与鱼石有什么关系呢?难道是因为向为人、鳞朱、向带、鱼府这五个人,才让他们住在睢水之上吗?况且华元起初出逃时,鱼石想阻止他,而鱼府不听从,担心他回去后一定会讨伐桓氏。鱼石凭借自己宗族强大,自认为华元必定不敢讨伐,于是考察荡氏并杀死了荡子山,正应验了他的话。桓氏五族无故自必不会出逃,这前后的事情完全不能贯通。《左传》记载各国人物,大体上名字和谥号都与《春秋》经文相互参照。经文中只写名的,传文中多写全名,或者写谥号“荡山”却称“子山”,以不写氏来表明他背离了宗族。推测其用意,似乎把子山当作荡泽的字,所以先说荡泽杀公子肥,后说华元杀子山,以此相互附会。大概《左传》不知道大夫未经三次任命就不称氏,以及同一件事再次出现时最终只写名的这两条体例,所以用是否称氏来作为褒贬的标准。翚攻打郑国,认为这是对他疾恨的表现。公子翚到齐国迎娶夫人,于是夫人姜氏以妇礼来到,认为这是舍弃宗族而尊崇夫人,而且必定认为去掉宗族是贬义。如果有所尊崇,那么内传的无骇、柔、挟、溺之类,外传的郑宛、莒庆、楚椒、吴札、秦术之类,难道都是贬义而有所尊崇吗?如果必定认为书写宗族是赞美,那么内外传中带有“公子”称呼的人,难道都有值得赞美的地方吗?如果不以此统一标准,那么未赐族与因贬义而去族,赐族与因赞美而称氏,如何区分呢?这在道理上必定不是这样的。况且荡泽如果真的因为背离宗族而不称氏,那么去掉“荡”字就足够了,为什么连“泽”字也去掉而书写他的字呢?由此推论,荡泽大概是荡山的字,因为未经三次任命所以不称氏。《左传》想要以名字相互参照,却错误地把泽当作名了。这一件事与《春秋》经文不合的地方有三:把荡山当作荡泽,这是第一;经文记载华元从晋国回到宋国,那么晋国是所挟持的对象,华元只在黄河边上停留并未到达晋国就返回了,这是第二;经文记载鱼石出逃到楚国,事情必定与荡山相关联而言,鱼石与鱼府等五个人无故出逃,鱼府是主谋而经文中没有见到另外四个人,这是第三。
晋杀其大夫却锜、却犨、却至。又晋杀其大夫胥童。左氏谓晋厉公多外嬖,欲尽去羣大夫而立其左右。胥童与栾书皆怨郤氏。厉公将作难,胥童请先三郤而杀之。继而又以甲劫栾书、中行偃于朝,故栾书、中行偃复杀胥童。以此考之,三却盖杀于胥童,胥童盖杀于栾书、中行偃,是两下相杀也。左氏以为民不与郤氏、胥童导君为乱,故皆书曰「晋杀其大夫」,非也。三郤之侈,胥童之专,而厉公嬖于胥童,使得行其怨。胥童既劫栾书、中行偃,而复使之并为卿。厉公子不君,自有其罪。凡两下相杀,皆以其私而不及国,如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之类是已。胥童、栾书、中行偃虽各以其怨,亦厉公为之,故以国杀。左氏不知此,盖以其国杀为众杀之辞,遂强以民不与郤氏、胥童导君为乱,以成其説。凡左氏解经,未必有实,临时附防,每如此,不可不察也。
彭城不目宋,所以定楚、宋之分也。鱼石叛宋而即楚,楚为之伐宋,取彭城而封之鱼石。终不可谓之楚臣,彭城终不可谓之楚城。是宋、鱼石复入于彭城尔。及仲孙蔑防之,侯之大夫围彭城,则鱼石已从楚,彭城已为楚有,故复系之宋曰“围宋彭城”。而后楚之登叛臣侵中国者,无得而肆。吾故曰:“不使鱼石得有宋邑也。”乃郑叛而从楚,戚之防,仲孙蔑合诸侯之大夫城虎牢,盖将以逼郑,使知畏,不使虎牢得为郑有。曰:“是天子之地,诸侯可得城以正郑者也。”故不目郑及其服也。已而为之戍,以防楚,则虎牢固郑邑,非遂取而有之者也。故复目郑。吾故曰:“戍之,非以外之也。”君子之于言,如是其严也。彭城不目宋,不使有别于宋也。虎牢不目郑,不使得有于郑也。彭城复自宋,不使得有于楚也。虎牢复目郑,不使有别于郑也。若相反也,实相同也。
春秋考卷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十五
宋 叶梦得 撰
襄公
鄫子爵,盖成国也,不可以为附庸。襄公初立,如晋聴政,请属鄫。晋初不许,孟献子为之言,已而聴之。故明年书“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左氏谓穆伯觌鄫世子如晋,以成属鄫,言比诸鲁大夫,是也。礼,诸侯之适子,摄其君,下其君之礼一等,则公降侯伯,侯伯降子男。尔未誓于君,则以皮帛继子男之后。未有属之人者也。惟附庸在邦域之中,则谓之社稷之臣。鄫非附庸,而鲁欲属之,一罪也。非受命于天子,而请之霸主,二罪也。晋初辞之,当矣。既复从而与之,亦罪也。巫为国之世子,不能世其国,废天子之礼,而甘心于大夫之后,亦罪也。不待加之辞,而四罪皆见,此《春秋》之所以为简直者也。虽然,黄池之防,呉人欲以鲁哀公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曰:“敝邑之职贡于呉,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今诸侯防,而君将以寡君见晋君,则晋成为伯矣,敝邑将改职贡。鲁赋于呉八百乗,若为子男,则将半邾以属于呉,而如邾以事晋。”呉人乃止。既而悔之。夫以鲁之大,犹委命于呉,欲率之以见晋,则鄫固不足诛矣。
戌陈戌郑虎牢归粟于蔡,公羊皆以为诸侯离至,不可得而序,故言我是矣。而何休以为刺中国之无信,则非公羊之意。凡诸侯图事,必防而皆在,然后可序。故外城与戌与归粟同为救灾防患,而城虎牢,城杞,城成周,以先防而后城,故皆序。戌归粟或出霸主之命,或各自致其好,初非相期前后离至,自不得而序,故不序。何以遽见其无信而罪之乎?既不得序,则姑致我之所为而已。公羊所谓「故言我」,谷梁以为内辞者,而何休不能晓。若城楚丘,诸侯城縁陵,义别有见,则其辞自异矣。
叔孙豹所论天子诸侯军制,《国语》载之,可以见周之遗法。学者或未尽晓。尝考诸经与左氏所言:所谓“天子作师”者,言天子之六军也;“元侯作师”者,言牧之之三军也。公,上公二伯也。天子六军,将有征,则以二伯为之将,故曰“公帅之以征”。不徳,▯征。所谓“▯侯命掌六师”、“▯后承王命徂征
译晋国杀了其大夫却锜、却犨、却至。接着晋国又杀了其大夫胥童。《左传》认为晋厉公宠幸外臣太多,想要全部除掉群大夫而扶植自己身边的人。胥童和栾书都怨恨郤氏。厉公准备发动祸乱,胥童请求先杀掉三郤。随后又在朝廷上用甲士劫持栾书、中行偃,所以栾书、中行偃反过来杀了胥童。由此考察,三郤是被胥童杀的,胥童是被栾书、中行偃杀的,这是两方互相杀戮。《左传》认为百姓不赞同郤氏、胥童引导君主作乱,所以都记载为“晋杀其大夫”,这是不对的。三郤奢侈,胥童专横,而厉公宠信胥童,使得他能够实行自己的怨恨。胥童劫持了栾书、中行偃之后,又让他们一同担任卿。厉公不像个君主,自有他的罪过。凡是两方互相杀戮,都是出于私怨而不涉及国家,就像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之类一样。胥童、栾书、中行偃虽然各自出于怨恨,但也是厉公造成的,所以是以国家名义诛杀。《左传》不知道这一点,大概把“以国杀”当作众人杀死的说法,于是强行说百姓不赞同郤氏、胥童引导君主作乱,来成就自己的说法。凡是《左传》解释经义,未必有根据,临时牵强附会,常常如此,不可不仔细考察。
《春秋》不称彭城为宋邑,是为了确定楚、宋的界限。鱼石背叛宋国而投靠楚国,楚国为此攻打宋国,夺取彭城并封给鱼石。终究不能称鱼石为楚臣,彭城终究不能称为楚城。这不过是宋国和鱼石重新进入彭城罢了。等到仲孙蔑在彭城会盟,诸侯的大夫包围彭城,那时鱼石已经跟随楚国,彭城已经为楚国所有,所以又归属宋国说“包围宋国的彭城”。从此以后,楚国那些背叛的臣子侵犯中原国家的人,就没有机会肆意妄为了。所以我说道:“不让鱼石拥有宋国的城邑。”至于郑国背叛而跟随楚国,在戚地会盟时,仲孙蔑联合诸侯的大夫修筑虎牢,大概是要逼迫郑国,让它知道畏惧,不让虎牢成为郑国所有。说道:“这是天子的土地,诸侯可以修筑城池来纠正郑国。”所以不称郑国及其臣服。后来在那里驻军,以防备楚国,那么虎牢确实是郑国的城邑,并不是最终夺取而占有的。所以又称郑国。所以我说道:“驻军,并不是把它当作外邦。”君子对于言辞,就是如此严谨。彭城不称宋邑,是不让它与宋国有别;虎牢不称郑邑,是不让它归郑国所有;彭城重新归属宋国,是不让它归楚国所有;虎牢重新称郑邑,是不让它与郑国有别。看似相反,实质相同。
春秋考卷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十五
宋 叶梦得 撰
襄公
鄫子的爵位,大概是已成之国,不可以作为附庸。襄公刚即位,去晋国听政,请求将鄫国归属晋国。晋国起初不答应,孟献子为他说话,后来答应了。所以第二年记载“叔孙豹、鄫世子巫去晋国”。《左传》说穆伯带着鄫世子去晋国,以完成鄫国的归属,说这相当于鲁国大夫,是对的。按照礼制,诸侯的嫡长子代理国君,比国君的礼节低一等,那么公降为侯伯,侯伯降为子男。如果没有在国君面前宣誓,就用皮帛排在子男之后。没有归属别人的情况。只有附庸在邦域之中,才称为社稷之臣。鄫不是附庸,而鲁国想要让它归属,这是第一个罪过。没有接受天子的命令,而向霸主请求,这是第二个罪过。晋国起初推辞,是恰当的。后来顺从并答应,也是罪过。巫作为国家的世子,不能继承国家,废弃天子的礼制,而甘心排在大夫之后,也是罪过。不需要加上谴责的言辞,而四个罪过都显现出来,这就是《春秋》之所以简练直接的原因。虽然如此,在黄池会盟时,吴国人想用鲁哀公去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说:“我国向吴国进贡,比向晋国进贡更丰厚,没有不及的地方,因为吴国是霸主。现在诸侯会盟,而您要让我国国君去见晋君,那么晋国就成为霸主了,我国将改变进贡的对象。鲁国向吴国赋税八百辆兵车,如果作为子男,就将一半的邾国归属吴国,而像邾国一样侍奉晋国。”吴国人于是停止。后来后悔了。以鲁国这样的大国,尚且把命运托付给吴国,想要率领它去见晋侯,那么鄫国本来就不值得诛责了。
戍守陈国、戍守郑国虎牢、向蔡国运送粮食,《公羊传》都认为诸侯陆续到达,无法排列次序,所以说“我”是对的。而何休认为这是讽刺中原国家没有信用,就不是《公羊传》的意思。凡是诸侯谋划事情,必须会盟且都在场,然后才能排列次序。所以外城与戍守与运送粮食同为救灾防患,而修筑虎牢、修筑杞国、修筑成周,因为先会盟而后修城,所以都排列次序。戍守和运送粮食或者出于霸主的命令,或者各自表达友好,起初并非相约前后陆续到达,自然无法排列次序,所以不排列次序。为什么突然认为没有信用而怪罪他们呢?既然无法排列次序,那么姑且陈述我所做的罢了。《公羊传》所谓“所以说我”,《谷梁传》认为是内辞,而何休不能理解。至于修筑楚丘,诸侯修筑缘陵,意义另有见解,那么其言辞自然不同。
叔孙豹所论述的天子诸侯军制,《国语》记载了,可以看出周朝的遗留法度。学者有的没有完全理解。曾经考察经书和《左传》所说的:所谓“天子作师”,是说天子的六军;“元侯作师”,是说方伯的三军。公,是上公二伯。天子六军,将有征伐,就任用二伯作为将领,所以说“公率领他们征伐”。不道德,〇征。所谓“〇侯命掌六师”、“〇后承王命徂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