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考卷四
以嫡夫人,桓公可名以嫡子矣。又何难而不以夺隠公?春秋亦何以与隠公之得立乎?刘原甫以礼,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谓诸侯必再娶,不然无主妇。以元妃死而不立继室也。既有继室摄治内事,是亦主妇,但不得名夫人尔。又援武王生成王之年爲非嫡后所出,必再娶,亦不然。武王有乱臣十人而天下治,邑姜在其间,则武王有天下,邑姜尚在也。安知成王必邑姜所出而非庶长乎?此皆未足以爲证。若晋平公娶齐少姜而卒,鲁昭公欲吊之,晋候辞公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郑游吉送葬曰:「嬖宠之防,不敢释位,而数于守嫡。」其后齐复请继室于晋,则晋虽娶齐,亦未敢以爲嫡夫人。诸侯亦不以嫡夫人处之,可以见当时之制。则使惠公虽实尝娶宋,亦安得以爲嫡也。仲子事吾,固疑其非是,而史记载惠公嫡夫人无子,贱妾声子生隠公。隠公长,爲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生桓公。登宋女爲夫人,以桓公爲太子。及惠公卒,爲桓公少,故鲁人共令隠公摄政。乃全与左氏所载本末不同。凡司马迁所载春秋时事,大扺皆近于左氏,而鲁世家于仲子何爲独不取于隠桓?疑当时先秦故书,又有爲此説者,故迁用以爲正。益知春秋事,诸家所闻各异,要以近经者爲得,则谷梁之言爲有证也。
译既然以嫡夫人之礼对待,桓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称为嫡子了。这又有什么困难而不把君位传给隐公呢?《春秋》又凭什么认可隐公能够即位呢?刘敞依据礼制认为,宗子即使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他说诸侯必定会再娶,否则就没有主妇。这是因为元妃死后没有立继室。既然有继室代理处理内务,这也算是主妇,只是不能称为夫人罢了。他又援引周武王在成王出生那年的情况,认为成王不是嫡后所生,所以武王必定再娶,这也是不对的。周武王有十个贤臣辅佐而天下大治,邑姜就在其中,那么武王拥有天下时,邑姜还在世。怎么知道成王一定是邑姜所生而不是庶出的长子呢?这些都不足以作为证据。如果晋平公娶了齐国的少姜后去世,鲁昭公想去吊唁,晋侯推辞说:“她不是正妻,请国君不要屈尊。”郑国的游吉送葬时说:“这是宠妾的丧事,不敢离开守嫡之位,却屡次参与守嫡的礼仪。”后来齐国又向晋国请求继室,那么晋国虽然娶了齐女,也不敢把她当作嫡夫人。诸侯也不把她当作嫡夫人对待,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制度。那么即使惠公确实曾经娶过宋女,又怎么能把她当作嫡夫人呢?仲子侍奉我,我本来就怀疑这不是事实,而史书记载惠公的嫡夫人没有儿子,贱妾声子生了隐公。隐公年长,为他娶了宋女,宋女到来后貌美,惠公夺来自己娶了,生了桓公。把宋女立为夫人,立桓公为太子。等到惠公去世,因为桓公年幼,所以鲁国人共同让隐公摄政。这完全与《左传》所载的始末不同。凡是司马迁所记载的春秋时事,大致都接近于《左传》,而《鲁世家》对于仲子一事为什么唯独不采纳隐公、桓公的说法?怀疑当时先秦的古书中,又有持这种说法的,所以司马迁采用它作为定论。更加知道春秋史事,各家所听闻的不同,要以接近经义的为正确,那么《谷梁传》的说法是有证据的。
杜预以声子爲孟子之侄娣,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则侄娣既媵,媵即次妃,而诸侯不得再娶也。论考仲子之宫,又云惠公以仲子手文娶之,欲以爲夫人,诸侯无二嫡,故隠公成之爲立宫,是许诸侯得再娶而不得爲夫人也。夫安有娶而不得爲夫人者乎?且既以声子爲继室,摄元妃治内事,又再娶仲子,则何以名之?盖杜氏自不能了此前论,参取《公羊》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之意,相与附防。后论仲子辞穷,则又许其再娶,忘其自相违戾。至言侄娣爲媵,亦非是。媵于天子爲三夫人,于诸侯爲二世妇,本不同侄娣。侄娣之制不尽见于后世,而媵侄娣礼亦不详,吾固言之矣。诸侯不得再娶,于礼无正文,盖出于《公羊》。《曽子问》记孔子之言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也。”此谓主祭也。以类推之,诸侯若不得再娶,则安得毎有夫人乎?吾固以爲摄矣。《礼昬义》:“天子后立六官,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当公卿大夫士之数。”而《曲礼》公侯但云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而不言数。《公羊》言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徃媵之,以侄娣从,侄兄之子也,娣弟也。诸侯一聘九女,故爲不再娶之论。按天子后之媵三,则三夫人是也。三夫人各有侄娣三,则九嫔是也。合三夫人九嫔是爲十二,由是等而下之,其降杀以三。诸侯夫人之媵二,则爲世妇者当二也。夫人与世妇各有侄娣二,则谓之妻者当六也。合夫人与二世妇六妻是爲九。天子之后尊矣,故不在十二女之数。诸侯降于天子,故夫人同爲九女。以妇职名之,则天子曰后,曰夫人,曰嫔;诸侯曰夫人,曰世妇,曰妻,而通谓之。非以配嫡,以别兄子及弟言之,则曰侄娣;合言之则曰媵。夫既以是爲定制矣,则《周官》九嫔不列其数以爲有其人则充无则阙。曲礼:公侯夫人、世妇、妻妾不列数,义亦同此。无其人尚不得充,而况过之乎?若许之再娶,则其爲媵、侄、娣有不可废者,是与其旧而两之也,岂正家逺色之道乎?古者天子在防,则使冢宰摄君,百官总已而聼之。君犹可摄也。若王有故不与祭祀,则大宗伯摄位,太宰摄之,则谓之宰祭。大祭祀,王后有故不与,则大宗伯摄而荐豆笾,彻大宾客,则摄而载祼。后夫人之职,莫大于祭祀。方其无恙,天子犹且得使冢宰摄,则后夫人死而以媵摄之,不亦可乎?所谓摄者,摄其职,非摄其位,犹冢宰之摄君者也。以是而言,则公羊之言爲有证矣。春秋之时,凡诸侯三夫人皆曰妃,有元妃,有二妃,有下妃,亦曰少妃。故左氏称惠公孟子爲元妃,而记子叔姬妃齐昭公于邾,文公见元妃、二妃于陈,哀公见元妃、二妃、下妃。又谓郑姚子爲少妃,此三夫人之别也。夫人称元妃,死则以二妃摄行其事,皆曰继室。所谓继室以声子者也,何知摄之二妃爲媵也?据左氏言,臧宣叔继室,以其侄媵、侄娣同爲九女,则媵固得爲之矣,是以同谓之继室。晋灵公卒,晋人议立君,赵孟以辰嬴班在九,杜祁以狄故让,季隗而已次之,班在四,则诸侯九女之证也。齐小白之夫人三:曰王姬、徐姬、蔡姬、长卫姬、少卫姬、郑姫、葛嬴、密姬、宋华子,凡九人,而谓如夫人者六人,则通三夫人爲九女之证也。齐侯娶于鲁曰顔懿姬,无子,侄鬷声姬生光,则夫人有侄娣之证也。晋献公伐骊戎,以骊姬归,生奚齐,其娣立卓子,则世妇有侄娣之证也。是先王之遗制,犹有可考者。乃卫荘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荘姜,又娶于陈曰厉妫。晋献公娶于贾,又娶二女于戎,曰大戎狐姬、小戎子,则违礼而再娶矣。
隠公之事,三家所载不同,吾皆不敢以爲然,独取于谷梁,而不尽用其説者,推经以爲正也。盖左氏以隠爲摄,谷梁以隠爲譲,公羊以桓爲嫡。夫三名,岂可以苟得哉?古者君薨,嗣子谅闲居庐,百官总已以聼冡宰,谓之摄。摄者,有君代之行事之名也。故成
译杜预认为声子是孟子的侄娣。诸侯初次娶妻时,同姓的国家会以侄娣陪嫁元妃;元妃死后,次妃代理主持内务,但仍不能称为夫人,所以称为继室。既然侄娣已经陪嫁,陪嫁者就是次妃,那么诸侯就不能再娶了。在考证《考仲子之宫》时,又说惠公因为仲子手上有纹而娶她,想立她为夫人,但诸侯没有两个嫡妻,所以隐公成全了她,为她立宫,这似乎是允许诸侯再娶,但所娶者不能称为夫人。哪有娶了妻子却不能称为夫人的道理呢?况且既然已经把声子当作继室,让她代理元妃处理内务,又再娶仲子,那么仲子该称为什么呢?大概杜预自己没能理清前面的论点,参取《公羊传》中“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的意思,相互附会。后来论述仲子时理屈词穷,又允许诸侯再娶,忘记了自己前后矛盾。至于说侄娣是陪嫁,也不对。陪嫁在天子那里称为三夫人,在诸侯那里称为二世妇,本来就和侄娣不同。侄娣的制度在后世并不完全可见,而陪嫁侄娣的礼仪也不详细,我先前已经说过了。诸侯不得再娶,在礼制上没有明确的条文,大概是出自《公羊传》。《曾子问》记载孔子的话说:“宗子即使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非宗子即使没有主妇也可以。”这是指主持祭祀而言。以此类推,如果诸侯不得再娶,那么怎么会有每代都有夫人的情况呢?我本来就认为是代理。《礼记·昏义》说:“天子的皇后设立六宫,有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对应公卿大夫士的数量。”而《曲礼》中说公侯只有夫人、世妇、妻、妾,没有说具体数量。《公羊传》说诸侯娶一国女子,就有两国去陪嫁,带着侄娣,侄是哥哥的女儿,娣是妹妹。诸侯一次聘娶九女,所以有了不再娶的说法。考察天子的皇后陪嫁有三位,就是三夫人。三夫人各有三位侄娣,就是九嫔。加上三夫人和九嫔共十二人,由此依次递减,每级减少三分之一。诸侯夫人的陪嫁有两位,那么作为世妇的应当是两位。夫人和世妇各有两位侄娣,那么称为妻的应当是六位。加上夫人和两位世妇、六位妻共九人。天子的皇后尊贵,所以不在十二女的数目中。诸侯低于天子,所以夫人同属于九女之列。以妇职名称,天子称为后、夫人、嫔;诸侯称为夫人、世妇、妻,而通称为九女。如果不以配嫡来区分,而以区别兄子及弟来说,就称为侄娣;合起来说就称为媵。既然已经以此作为定制,那么《周官》中九嫔不列出具体数目,是因为有人就充实,无人就空缺。《曲礼》中公侯的夫人、世妇、妻妾不列出数目,道理也与此相同。没有人尚且不能充实,何况超过数目呢?如果允许再娶,那么作为陪嫁、侄、娣的制度就有不可废除的,这是让新旧两立,难道是正家远色的道理吗?古时天子在服丧期间,就派冢宰代理君主,百官总领事务听命于他。君主尚且可以代理。如果君王有故不能参与祭祀,就由大宗伯代理职位,太宰代理他,这就称为宰祭。在大祭祀中,如果王后有故不能参与,就由大宗伯代理进献豆笾;在送别重大宾客时,就代理载酒灌地。后和夫人的职责,没有比祭祀更大的。当她们健康无恙时,天子尚且可以让冢宰代理,那么后和夫人死后由陪嫁者代理,不也可以吗?所谓代理,是代理其职责,不是代理其地位,就像冢宰代理君主一样。据此而言,那么《公羊传》的话就有证据了。春秋时期,凡诸侯的三位夫人都称为妃,有元妃、二妃、下妃,也称少妃。所以《左传》称惠公的孟子为元妃,而记载子叔姬作为妃子嫁给齐昭公于邾,文公在陈国见到元妃、二妃,哀公见到元妃、二妃、下妃。又称郑国的姚子为少妃,这就是三夫人的区别。夫人称为元妃,死后由二妃代理行事,都称为继室。所谓继室以声子,怎么知道代理的二妃是陪嫁者呢?根据《左传》所说,臧宣叔继室,以其侄陪嫁,侄娣同为九女,那么陪嫁者本来就可以担任,所以都称为继室。晋灵公去世,晋国人商议立君,赵孟认为辰嬴班次在九,杜祁因为狄人的缘故退让,季隗已经排在其次,班次在四,这就是诸侯九女的证据。齐小白的夫人有三位:王姬、徐姬、蔡姬、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嬴、密姬、宋华子,共九人,而说像夫人一样的有六人,这就是通称三夫人为九女的证据。齐侯在鲁国娶妻叫颜懿姬,没有儿子,侄女鬷声姬生了光,这就是夫人有侄娣的证据。晋献公讨伐骊戎,把骊姬带回来,生了奚齐,她的妹妹立了卓子,这就是世妇有侄娣的证据。这是先王的遗留制度,还有可考证的。然而卫庄公在齐国娶了东宫得臣的妹妹叫庄姜,又在陈国娶了厉妫。晋献公在贾国娶妻,又在戎族娶了两个女子,叫大戎狐姬、小戎子,这就是违背礼制而再娶了。隐公的事情,三家记载不同,我都不敢认为正确,只取《谷梁传》,但不完全采用它的说法,是推究经文以求正确。大概《左传》认为隐公是代理,《谷梁传》认为隐公是谦让,《公羊传》认为桓公是嫡子。这三种说法,怎么可以随便得到呢?古时君主去世,嗣子在庐中守丧,百官总领事务听命于冢宰,称为代理。代理,是有君主代替行事的意思。所以成
王立,幼未能临位,周公抱之,负斧扆以朝诸侯,凡政令必称王焉,亦谓之摄。隠公既已南面称君,有其位者十一年,国人诸侯皆称之公矣,而桓未尝有位也。是焉得名摄哉?左氏但以隠尝立桓爲太子而奉之。夫太子与君不并见也。正使如左氏所言,隠爲君而桓爲太子,自不可言摄,况其事未必然乎?则左氏谓摄者不可据矣。譲者,已所当得,不自有而推之与人之名也。尧有天下而推之舜,舜有天下而推之禹,谓之让。故周之有国防伯,不自有而推之仲雍,仲雍不自有而推之季歴。防伯终谢而去焉,以授于文王。故孔子曰:「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隠诚长,而欲以与桓,则去而逃之,如呉防伯可矣。既已即位称君,号令征伐,无不自己出,而桓犹爲公子也。是焉得名让哉?谷梁但谓不取爲公,而将以让桓,遂以爲让。夫让安可以探先君之志而特爲之哉?其曰「欲致国焉者」,徒爲之名而已。则谷梁谓让者不可据矣。至公羊以桓爲防而贵,必以桓爲嫡,其失与左氏同。而谓将平国而反之桓,必以隠爲让,其失与谷梁同。是三家皆未尝者得其事之实,而又不能以经断也。今吾出于千载之下,亦安知桓之嫡与非嫡,隠之当立桓与否哉?徒见元年隠得书正月,则知隠之正当五也。自二年后终其身不书正月,则知隠之欲致国于桓之非正也。正而当立,则不可以言摄;欲致国之非正,则无取乎让。惟谷梁所谓「先君既胜其邪心以与隠矣」,已探先君之邪心,而遂以与桓爲成父之恶者,此言爲近。实则,以立桓爲邪志者,桓非嫡也;以与桓爲成父之恶者,隠非正也。故善言《春秋》者,不得于义,则求于事;故吾以晋侯执曹伯畀宋人者爲阙文。不得于事,则求于义;故吾以桓非嫡而隠不当致国爲不正。吾之于《春秋》,亦如是而已矣。三传言隠公之事,既不同其释经,亦意各异。左氏曰:“爲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此但记隐之欲让桓而已,而不言经之予夺。左氏不传经,宜其不能知。公羊曰:“隠长,又贤,诸大夫扳隠而立之。隠于是焉而辞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则恐诸大夫之不能相防君也。”故凡隠之立,爲桓立也。详二传之意,似爲惠公欲立桓,而诸大夫与隠公恐桓防不能爲国,又恐已终辞而桓或爲他公子所夺,故已不得已而摄君尔。未论其譲,惠公欲立桓,而诸大夫立隠,则已废其君之命矣。大夫废君命而已从之,虽曰爲桓,已独无废父命以爲嫌乎?尚何论正不正也?惟谷梁曰:“先君之欲与桓,非正也,邪也。”虽然,既胜其邪心,以与隠,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与桓,则是成父之恶也。若尔,隠之立乃受于惠公,诸大夫与其摄,皆无与焉。以经意考之,则谷梁之言爲近实。盖均非嫡也,惠公以隠长且贤,虽爱桓而不敢私,隠乃爲譲以取祸。是惠公授以正,而隠承之以邪,故二年以后终篇不书正月,所以治隠而谷梁以爲《春秋》贵义不贵惠,信道不信邪者,惟能察事之实,所以能尽经之义也。公羊既以隠爲诸大夫所立,于是创爲桓防,而贵隠长而卑之论而爲説曰:“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何以贵?母贵也。母以子贵,子以母贵。何休从而言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吾考于礼,皆无见,不知何休何所据,而又强谓隠桓母皆媵而桓。母爲右媵,此乃以意臆之,以成公羊之説而已。且立嫡以长,不以贤,犹可也。立子以贵,不以长,此何理乎?贵贱之辨,爲嫡庶尔,安有于媵侄娣之间,又以左右爲贵贱者?天子诸侯无适子,其立庶子,德钧以年,年钧以卜,古之道也。故周官大询之礼,三询立君,居其一,未有不问贤否爲,但以众妾之左右爲先后者。立嫡之不以长,防贤否,此防爲自贤者以庶夺嫡,非圣人之得已也。若均庻子,安得不先贤以聼国人之所与乎?卫人立晋,春秋尚许之,况隠公受命于
译隐公即位,年幼不能临朝理政,周公抱着他,背着斧形屏风去朝见诸侯,凡是政令必定以王的名义发布,这也称为摄政。隐公既然已经南面称君,在位十一年,国人和诸侯都称他为公,而桓公未曾有过君位。这怎么能称为摄政呢?左氏只是认为隐公曾经立桓公为太子并辅佐他。太子与国君不能同时出现。即使如左氏所说,隐公为君而桓公为太子,也不能说是摄政,何况事实未必如此呢?那么左氏所说的摄政便不可依据了。让,是自己本应得到的,不据为己有而推让给别人的意思。尧拥有天下而推让给舜,舜拥有天下而推让给禹,称为让。所以周朝的太伯,不据为己有而推让给仲雍,仲雍不据为己有而推让给季历。太伯最终辞谢离去,将天下授予文王。所以孔子说:“三次把天下让给别人,百姓找不到话来称赞他。”隐公如果确实是长子,而想把君位给桓公,那么离开并逃走,像吴国的太伯那样就可以了。既然已经即位称君,发号施令、征伐讨逆,无不出自自己,而桓公仍然是公子。这怎么能称为让呢?谷梁氏只是认为隐公不取君位,而打算让给桓公,于是便认为是让。让怎么可以揣测先君的心意而特意去做呢?他说“想要把国家给桓公”,只是凭空造名罢了。那么谷梁氏所说的让便不可依据了。至于公羊氏认为桓公年幼而尊贵,必定认为桓公是嫡子,他的错误与左氏相同。而认为隐公将要平定国家后归还给桓公,必定认为隐公是让位,他的错误与谷梁氏相同。这三家都没有探求到事情的真相,又不能依据经文来决断。如今我身处千年之后,又怎么知道桓公是不是嫡子,隐公是否应当立桓公呢?只是看到元年隐公记载了正月,就知道隐公正当位。从二年后直到终其一生不记载正月,就知道隐公想要把国家给桓公是不正当的。正当位而应当立,就不能说是摄政;想要把国家给桓公是不正当的,就不值得说是让。只有谷梁氏所说的“先君已经战胜了他的邪心而把君位给了隐公”,已经探知先君的邪心,而最终把君位给桓公,这是成全父亲的恶行,这话比较接近事实。实际上,认为立桓公是邪念,是因为桓公不是嫡子;认为给桓公是成全父亲的恶行,是因为隐公不正当。所以善于解说《春秋》的人,在义理上得不到解释,就从事实上探求;所以我认为晋侯抓住曹伯交给宋人这件事是缺文。在事实上得不到解释,就从义理上探求;所以我认为桓公不是嫡子而隐公不应当把国家给桓公是不正当的。我对于《春秋》,也就是这样罢了。三家传文解说隐公的事情,既不同解经,意思也各异。左氏说:“因为他年幼的缘故,我将把君位传授给他。”这只是记载隐公想要让位给桓公而已,而不说经文的褒贬。左氏不传经,理应不能知道。公羊氏说:“隐公年长,又贤能,众大夫支持隐公而立他为君。隐公在这个时候辞让君位,就不知道桓公将来必定能立。而且如果桓公立为君,就担心众大夫不能辅佐年幼的国君。”所以凡是隐公的即位,是为了桓公。详细考察两传的意思,似乎是因为惠公想要立桓公,而众大夫和隐公担心桓公年幼不能治国,又担心自己最终辞让而桓公或许被其他公子夺去,所以不得已而摄政。还没论及让位,惠公想要立桓公,而众大夫立隐公,就已经废除了国君的命令了。大夫废除国君命令而顺从他们,虽然说是为了桓公,难道独自没有废除父亲命令的嫌疑吗?还谈什么正当不正当呢?只有谷梁氏说:“先君想要给桓公,不正当,是邪念。”虽然如此,既然战胜了邪心,把君位给了隐公,已经探知先君的邪志,而最终把君位给桓公,这就是成全父亲的恶行。如果这样,隐公的即位是接受惠公的命令,众大夫和他摄政,都没有关系。用经文的意思考察,那么谷梁氏的话比较接近事实。大概都不是嫡子,惠公因为隐公年长且贤能,虽然喜爱桓公而不敢私心,隐公却为了让位而招致祸患。这是惠公授予正当,而隐公承受邪念,所以二年以后直到篇末不记载正月,用来惩治隐公,而谷梁氏认为《春秋》重义不重惠,信道不信邪,只有能察知事实真相,所以能穷尽经文的义理。公羊氏既然认为隐公是被众大夫所立,于是创立桓公年幼而尊贵的说法,而推崇隐公年长而贬低他的论调,并解释说:“立嫡子以年长不以贤能,立庶子以尊贵不以年长。”桓公为什么尊贵?母亲尊贵。母亲因儿子而尊贵,儿子因母亲而尊贵。何休接着谈论礼制:“嫡夫人没有儿子,立右媵;右媵没有儿子,立左媵;左媵没有儿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没有儿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没有儿子,立左媵侄娣。”我考察礼制,都没有见到,不知道何休依据什么,又强行说隐公和桓公的母亲都是媵妾,而桓公的母亲是右媵,这是凭主观臆测,来成就公羊氏的说法而已。而且立嫡子以年长,不以贤能,还可以。立庶子以尊贵,不以年长,这是什么道理呢?贵贱的区别,在于嫡庶罢了,怎么在媵妾侄娣之间,又以左右为贵贱呢?天子诸侯没有嫡子,他们立庶子,德行相当以年龄,年龄相当以占卜,这是古来的道理。所以周官大询的礼仪,三次询问立君,占居其一,没有不问贤能不贤能的,只是以众妾的左右为先后。立嫡子不以年长,防止贤能不贤能,这是防止自认为贤能的人以庶子夺取嫡子,不是圣人不得已的办法。如果都是庶子,怎么可以不先选贤能而听任国人的选择呢?卫国人立晋,春秋还允许,何况隐公接受
父,吾以是推之,不惟失经之意,又以见三传欲成其説,而増损事实以相迁就者,其弊不独左氏爲然也。
译父亲,我由此推究,这不仅违背了经书的真意,而且可以看出《春秋》三传为了圆通自己的学说,增减事实以互相迁就,这种弊端并非只有《左传》如此。
邾仪父,鲁附庸也。附庸之名见于诗,其制见于礼。王制、孟子而不详。周官载邦国之法甚备,而无附庸。春秋有附庸之国,而经不载其名,学者多不能了。王制曰:“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而附于诸侯,曰附庸。”此其大略也。孟子之言正同,而周官大司徒、职方氏乃言:“诸公之地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四百里,诸伯三百里,各食其三之一;诸子二百里,诸男百里,各食其四之一。”郑司农谓此兼附庸食者,食其租税,余者其附庸以属天子,积而数之,虽男国百里,食四之一爲五十里,故郑氏谓与今五经家合。自子而上皆过其正封之数。康成谓皆封国正数,附庸又居其外,嫌王制与周官不合,乃言:“商因夏爵三等,有公侯伯,而无子男。武王更立五等爵,地犹用商制。至周公斥大九州之界,始并其地广之,以合大司徒职方氏。”按武成言:“反商政,政由旧,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孰谓商无子男,至武王始立乎?孟子曰:“天子之地方千里,诸侯之地方百里。”周公封于鲁,爲地方百里,非不足而俭于百里。今鲁方百里者五,子以爲有王者作,则鲁在所损乎?在所益乎?子产曰:“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国多数圻矣,若无侵小,何以至焉?”由此观之,周固未尝有广于百里之地,百里之外皆僭有也。而况五百里正使如先郑説,兼附庸亦不应百里而倍者四,附庸反多于正封,是五服之内附庸之国多,五等之国少矣。康成必欲成其説,故以开方之法积之,又谓公无附庸,伯侯而下有附庸,别爲九同、七同、五同、二同之制。后言鲁于周法不得有附庸,且既曰诸侯牧正帅长及有德者得有附庸矣,而公独以地广不得有,可乎?曰:侯附庸九同,鲁侯爵也,反谓于防法不得有,其言自相错谬,殆不可晓。吾以王制、武成、孟子子产爲证,则周五等国至百里而止矣,未之有加也。若附庸,则惟公得正有也,皆因其闲田与诸侯有罪所削之地,附之于其邻有功德者,赐之初不以爲常。此诗所谓「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者也」。至春秋之世,王政不行,无复有闲田地之赐,而诸侯以大幷小,各以自广,无复限断。故孟子以爲「取彼子产以爲侵小其存而曰附庸者,皆先世之旧,或夺人之国属之以爲已有者也」。若司徒、职方氏所言,则孟子所谓「诸侯恶其害已而去籍者,私自益其文尔」。盖在孟子之时,固已谓其详不可闻,况于后世乎?开方之法,不见于经。大司徒言「五百里而下五等之国」,初不言开方之积,故二郑自爲两説。至职方氏言「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而下,盖开方之法然。谓之「四公六侯」之类,则非实数也。假千里之地言之,以爲积其数者如是尔。故康成亦以爲「设法以待有功之言」。吾意大司徒言「建邦国,县师言造都邑,量其地而制其域者」,既开方之法,后世因窃之,则爲「五百里而下五等之国」,岂别以益其文乎?《王制》之书驳矣,独言封国之制与孟子合,冝爲近正。故其末防言「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而其下列封「方百里,封方七十里,封方五十里」,而无五百里五等之数。此乃先王开方制地域之遗法,所以相继言「名山大川不以封,其余以爲附庸闲田」。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闲田。附庸少而正封多,亦近于人情,尤可见大司徒、职方氏所言妄无疑也。盖先王以五等诸侯兼附庸,不积附庸以爲五等诸侯。康成不悟此,乃以爲「诸侯有功则受公地,自四百里而进附庸九同;伯有功则受侯地,自三百里而进附庸七同」等,漫然皆无所据。夫谓有功而加地可矣,岂必足其数而递进之乎?至于公之地五百里,进则逼天子,故复爲公无。附庸之説,左右迁就,惟其意之所欲,而歴世诸儒方守之而不敢易,其不能辨《周官》之非,亦无足怪矣。三代迭兴,五等诸侯,非有大过诛灭,皆因而不易。孟子言《周官》灭国五十
译邾仪父,是鲁国的附庸国。附庸的名称见于《诗经》,其制度见于《礼记》。《王制》和《孟子》对此记载不详。《周官》记载邦国的法律非常完备,却没有提到附庸。《春秋》中有附庸国,但经文不记载它们的名称,学者大多不能明了。《王制》说:“公侯的封地纵横百里,伯爵七十,子爵男爵五十。不足五十里的,不能直接朝见天子,而依附于诸侯,称为附庸。”这是大概的情况。孟子的说法与此相同,而《周官》的大司徒、职方氏却说:“诸公的土地纵横五百里,其中受禄的一半;诸侯四百里,诸伯三百里,各自受禄三分之一;诸子二百里,诸男百里,各自受禄四分之一。”郑司农认为这包括了附庸受禄的部分,即征收其租税,其余部分由附庸归属天子,累积计算,即使是男爵百里,受禄四分之一为五十里,所以郑氏认为这与当今五经学家的说法相合。从子爵往上,都超过了正式封地的数目。郑康成认为这都是封国的正式数目,附庸又在其外,嫌《王制》与《周官》不合,于是说:“商朝沿袭夏朝的爵位分为三等,有公、侯、伯,而没有子、男。武王重新设立五等爵位,土地仍沿用商朝的制度。到周公扩大九州的疆界,才开始合并土地加以扩大,以符合大司徒、职方氏的职责。”查《武成》篇说:“恢复商朝的政治,政令沿袭旧制,爵位分为五等,分封土地分为三等。”谁说商朝没有子男,到武王才设立呢?孟子说:“天子的土地纵横千里,诸侯的土地纵横百里。”周公封于鲁国,土地纵横百里,并非不足而节俭于百里。现在鲁国土地纵横百里者有五个,你认为如果有王者兴起,那么鲁国是在被削减之列呢?还是在被增加之列呢?子产说:“天子的土地一圻,列国一同,从此递减。现在大国多数超过一圻了,如果不侵吞小国,怎么能达到这样?”由此看来,周朝本来就没有超过百里的土地,百里之外都是僭越占有的。何况五百里,即使如先郑所说,包括附庸,也不应百里而倍数达四,附庸反而多于正式封地,这是五服之内附庸国多,五等诸侯国少。康成一定要成就他的说法,所以用开方的方法累积计算,又说公没有附庸,伯、侯以下有附庸,分别制定九同、七同、五同、二同的制度。后来又说鲁国按周法不得有附庸,既然说诸侯牧正率领长官及有德者得有附庸了,而公却因地广不得有,可以吗?说:侯的附庸九同,鲁国是侯爵,反而说按法不得有,其言论自相矛盾,几乎不可理解。我以《王制》、《武成》、孟子、子产为证,那么周朝五等诸侯到百里为止了,没有超过的。至于附庸,只有公可以正式拥有,都是因其闲田与诸侯有罪所削之地,依附于邻近有功德者,赐予之初并不以此为常。这就是《诗经》所说的“赐给他山川土田附庸”。到春秋时代,王政不行,不再有闲田地的赐予,而诸侯以大并小,各自扩大自己的土地,不再有限制。所以孟子认为“取彼子产以为侵小其存而曰附庸者,皆先世之旧,或夺人之国属之以为已有者也”。至于司徒、职方氏所言,则是孟子所谓“诸侯恶其害己而去籍者,私自益其文尔”。大概在孟子之时,已经认为其详情不可闻,何况后世呢?开方的方法,不见于经。大司徒说“五百里而下五等之国”,起初不说开方的累积,所以二郑自为两说。至于职方氏说“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那么四公而下,大概是开方的方法如此。称为“四公六侯”之类,则不是实数。假千里之地来说,以为累积其数者如此罢了。所以康成也认为“设法以待有功之言”。我认为大司徒说“建邦国,县师说造都邑,量其地而制其域者”,既用开方的方法,后世因窃取之,则为“五百里而下五等之国”,岂是别以益其文乎?《王制》之书驳杂,唯独言封国之制与孟子合,宜为近正。所以其末尾说“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而其下列封“方百里,封方七十里,封方五十里”,而没有五百里五等之数。这是先王开方制地域的遗法,所以相继言“名山大川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闲田”。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闲田。附庸少而正封多,亦近于人情,尤可见大司徒、职方氏所言妄无疑也。大概先王以五等诸侯兼附庸,不积附庸以为五等诸侯。康成不悟此,乃以为“诸侯有功则受公地,自四百里而进附庸九同;伯有功则受侯地,自三百里而进附庸七同”等,漫然皆无所据。夫谓有功而加地可矣,岂必足其数而递进之乎?至于公之地五百里,进则逼天子,故复为公无附庸之说,左右迁就,惟其意之所欲,而历世诸儒方守之而不敢易,其不能辨《周官》之非,亦无足怪矣。三代迭兴,五等诸侯,非有大过诛灭,皆因而不易。孟子言《周官》灭国五十
,则非此五十国皆商之旧,所谓附庸者,亦包于其间矣。其不能五十里,或初封自不足其数,或有罪而削之,或弱而爲强大所侵,皆不可知。至周自积其闲田与削地所入以锡其诸侯者,则疑各使其所附之国择其臣之贤者,或有功者而君之焉,而于经无见。宣十二年,楚子灭萧,杜氏以萧爲宋附庸国,而孔氏疏以爲萧大夫大心平宋万之乱,宋桓公封叔于萧爲附庸,此或有之。《周官·典命》言公之孤四命以皮帛眂小国之君,小国之君子男也。先郑谓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而无所据,但因文以爲説尔。説者以爲即附庸之君,以吾考之,其言是也。孔子言颛臾在鲁邦域之中,爲社稷之臣,此所谓附庸,则大国皆得臣其附庸矣。大宗伯六瑞等邦国至男执蒲璧而止,継言六挚等诸臣,首曰孤执皮帛。大宗伯所谓诸臣,即《典命》所谓五等之命之诸臣也。今于子男之后,列国诸臣之首冠之以眂小国之君臣,而得眂君,非附庸而何?岂有均爲五等之侯,而其孤卿得与子男并者乎?世子摄其君,未誓于天子,亦以皮帛继子男,世子有君道也。誓于天子,下其居之礼一等,公之子得如侯伯执圭,则未誓于天子,继子男得如附庸执皮帛,亦冝矣。盖皆有君道者也,故孤之礼毎与子男世子爲别,不与卿大夫爲别也。《仪礼》大射、乡射、燕礼皆列诸公之位在卿大夫上,而每与其君相先后,郑氏皆以爲公之孤卿,吾以爲不然。既曰公之孤卿矣,不应更得称公与其君同,若以爲附庸,如五等诸侯皆得称公,则不嫌于与其君同称也。
译那么,这五十个国家并非都是商朝的旧地,所谓的附庸国,也包含在其中了。那些国土不足五十里的,或许是因为初封时就不够这个数目,或许是因为有罪而被削减,或许是因为弱小而被强国侵夺,这些都无法确知。至于周王室将自己积累的闲田和被削地所得的收入来赏赐给诸侯,则怀疑是让他们各自在所附属的国家中,挑选臣子中贤能或有功绩的人来封为君主,但在经书中没有看到记载。宣公十二年,楚子灭掉萧国,杜氏认为萧是宋国的附庸国,而孔颖达的疏认为萧国大夫大心平定了宋万之乱,宋桓公将叔封于萧作为附庸,这种情况或许是存在的。《周官·典命》中说,公的孤卿受四命,用皮帛来比照小国之君,小国之君指的是子爵和男爵。郑玄认为九命的上公可以设置一位孤卿,但没有依据,只是根据文辞来推说罢了。解说者认为这就是附庸之君,据我考证,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孔子说颛臾在鲁国的疆域之中,是社稷的臣子,这就是所谓的附庸,那么大国都能使它们的附庸称臣了。大宗伯的六瑞区分邦国,直到男爵执蒲璧为止,接着说六挚区分各种臣子,首先说孤卿执皮帛。大宗伯所说的各种臣子,就是《典命》所说的五等命官中的各种臣子。现在在子爵男爵之后,列国各种臣子的首位冠以比照小国之君臣,而能够比照国君,如果不是附庸又是什么呢?难道会有同为五等诸侯,而其孤卿能够与子爵男爵并列的情况吗?世子代理国君,尚未向天子受誓,也用皮帛排在子爵男爵之后,因为世子有国君之道。向天子受誓后,其居处之礼降低一等,公的儿子能够像侯伯一样执圭,那么未向天子受誓,排在子爵男爵之后能够像附庸一样执皮帛,也是合适的。大概都因为有国君之道,所以孤卿的礼仪总是与子爵男爵世子相区别,而不与卿大夫相区别。《仪礼》中的大射、乡射、燕礼都将公的孤卿之位列在卿大夫之上,而每次与其国君相先后,郑氏都认为是公的孤卿,我认为不对。既然说是公的孤卿,就不应该再称公而与国君相同,如果认为是附庸,像五等诸侯都能称公,那么就不嫌与国君同称了。
曲礼》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于内自称曰“不谷”;于外自称曰“王”。老庻方小侯入天子之国,曰“某人”;于外曰“子”;自称曰“孤”。《玉藻》诸侯之于天子,曰‘某土之臣’;其在边邑,曰‘某屏之臣’;其于嫡以下,曰‘寡人’。”小国之君曰“孤”,摈者亦曰“孤”。由是推之,则“孤”盖庻方小侯与小国之君也。郑氏释“庻方小侯”爲“戎狄子男君”,此亦未然。所谓“附庸之君”者,殆谓是欤?盖以服言之,则在子男之下,卿大夫之上;以掣言之,则诸侯之嫡子未誓于天子者同,非人臣也。天子自称曰“予一人”,诸侯自称曰“不谷”,则附庸之君自称曰“孤”,亦冝矣。故凶礼,天子降名则称“不杀”,周王告子带之乱曰“不谷不德”,是也,以天子而同诸侯者也。诸侯降名则称“孤”,宋答鲁吊大水曰“孤实不敬”,是也,以诸侯而同附庸者也。各下其一等以自贬损,则“孤”之爲附庸无疑矣。
吾既以公之孤爲附庸,附庸惟公得有,侯伯而下无预。则二郑所谓五等诸侯通有附庸者,其説皆不可行。然周之公国,惟杞、宋二王后,虽周公犹爲侯国,则春秋之世,安得尚有附庸杂见于他国乎?盖典命所言,成周治世之法也。公之附庸,公国所应有,故谓公之孤而侯伯附庸,必有功德者则赐,不以爲常。子男之国则小矣,吾疑其无附庸。先王制礼,其隆杀必有髙下,是以春秋附庸多见于齐鲁晋三大国,其他小国无闻。所谓不能五十里者,未必皆近五十里之数。董仲舒繁露解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四等皆爲附庸,而谓言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此虽不经见,然春秋书邾仪父以字见,郳犁来以名见,介人以人见,则其言固有证也。王之大夫四命,春秋以氏字见,如仍叔、荣叔之类,则附庸四命亦当以国与字见,仪父是已。而左氏曰:「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盖谓公摄位而求盟,夫国君而无爵,未之有也。既以无爵故称字,而又以爲以字贵,此其説自相戾。谷梁曰:「邾之上古微,未爵命于周也,亦非是。既爲周臣矣,安有至于春秋而未受玉爵者?则何以爲国?且谓父爲男子之羙称,此防论父之爲义可也,岂春秋以爲羙而加之者乎?」公羊曰:「□子之君,何以名字也?何以称字?裦之也。」盖用其名不如字之例,且春秋诸侯有善而与之者有也,必见于其辞,未有舍其爵而言其字者。况诸侯有不协而后盟,本非是羙事,隠公初立而仪父来盟,是有不信隠公者,亦何足爲襃乎?三传皆不正邾爲鲁附庸,故求其舍爵称字之义而不得,强以求盟爲羙,是既失名字之例,又因并失裦贬之道也。
用兵言克,通《春秋》特叚一见。象日以杀舜爲事,及其即位于四凶,则诛之于象,则但置之有庳。或曰放之,或曰封之,均于不杀也。夫在羣臣则诛之,在弟则恕之,舜用法岂有二哉?四罪之乱天下者,公也;象之欲杀己者,私也。舜不以公义胜私思,则亲亲之道然也。周公使管叔、蔡叔监商,管叔以流言挟武庚而叛,召公不説,文武之业几坠矣。周公以二伯自请于东征,曰:“我之弗辟,无以告先王。”三年而后致辟管叔于商,囚蔡叔于郭邻。管叔之事,非周公之所得私也。然以王命讨叛,必待三年而后定者,其犹有文告之辞、威让之令,以待其服不服,而后加之兵者欤?杀非周公之得已也,而区区犹录蔡仲以爲卿士,蔡叔卒而复邦之蔡,不絶其后。周公之不欲杀管叔,亦致其爲亲亲者尔。舜之封象,周公之诛管叔,或杀或不杀,乃其心则一也。郑荘公克弟叚,则非是矣。段之罪未至于杀也,使荘公能于其渐絶之则已矣。夫必待恶积而不可揜,然后始用兵焉,岂以夺己之恶而必不与之共国哉?《春秋》所以特书一见也。盖“克”之爲言,终必至焉而已者也。葬而书“雨不克葬”,日下昃乃克葬,见其必欲葬而后已也。“纳而书帅师弗克纳”,见其
译《曲礼》说,九州之长进入天子的国家,称为“牧”;在境外称为“侯”;在自己的国家称为“君”。在宫内自称“不谷”;在境外自称“王”。四方小国的诸侯进入天子的国家,称为“某人”;在境外称为“子”;自称“孤”。《玉藻》说,诸侯对天子,称“某土之臣”;那些在边邑的,称“某屏之臣”;对于嫡子以下,称“寡人”。小国的君主称“孤”,傧相也称“孤”。由此推论,那么“孤”大概是四方小侯与小国的君主。郑氏解释“四方小侯”为“戎狄子男君”,这也不正确。所谓“附庸之君”,大概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大概从服制来说,它在子男之下,卿大夫之上;从身份来说,它与诸侯的嫡子未向天子受命者相同,并非人臣。天子自称“予一人”,诸侯自称“不谷”,那么附庸之君自称“孤”,也是适宜的。所以在凶礼中,天子降名则称“不杀”,周王告知子带之乱时说“不谷不德”,就是这样,这是天子与诸侯等同。诸侯降名则称“孤”,宋国回答鲁国吊唁大水时说“孤实不敬”,就是这样,这是诸侯与附庸等同。各自降低一等以自贬损,那么“孤”是附庸就无疑了。
我既然把公的“孤”视为附庸,附庸只有公才拥有,侯伯以下没有参与。那么二郑所说的五等诸侯都有附庸的说法,都不能成立。然而周的公国,只有杞、宋二王之后,即使是周公也是侯国,那么春秋时代,怎么还会有附庸杂见于其他国家呢?大概《典命》所说的,是成周治世之法。公的附庸,是公国所应有的,所以说公的“孤”而侯伯的附庸,必定有功德的才赐予,不把它当作常例。子男的国家就小了,我怀疑它们没有附庸。先王制定礼制,其隆重与简省必定有高下之分,所以春秋时附庸多见于齐、鲁、晋三大国,其他小国没有听说。所谓不能达到五十里的,未必都接近五十里的数目。董仲舒《繁露》解氏说,不如人人,不如名名,不如字字,四等都是附庸,而说称字的方圆三十里,称名的方圆二十里,称人氏的方圆十五里。这虽然没有经典记载,但春秋书邾仪父以字出现,郳犁来以名出现,介人以人出现,那么他的说法本来就有证据。天子的大夫四命,春秋以氏字出现,如仍叔、荣叔之类,那么附庸四命也应当以国与字出现,仪父就是这样。而左氏说:“邾子克也,未受王命,所以不书爵位,称仪父,是尊重他。”大概说是公摄位而求盟,国君而没有爵位,是没有的。既然因为无爵所以称字,而又认为以字为尊,这说法自相矛盾。谷梁说:“邾的上古微弱,未受周朝爵命,也不是这样。既然已经是周的臣子了,怎么到了春秋还未受玉爵?那么凭什么成为国家?况且说‘父’是男子的美称,这解释‘父’的含义可以,难道春秋认为是美而加给他的吗?”公羊说:“邾子的君主,为什么称名字?为什么称字?是褒扬他。”大概是用其名不如字的例子,而且春秋诸侯有善行而给予褒扬的也有,必定见于其言辞,没有舍弃爵位而言其字的。况且诸侯有不协调而后结盟,本来不是美事,隐公刚即位而仪父来盟,是有不信任隐公的,又有什么值得褒扬的呢?三传都不承认邾是鲁的附庸,所以寻求舍弃爵位称字的意义而不得,强行以求盟为美,这既失去了名字的例子,又因此失去了褒贬的道理。
用兵说“克”,通《春秋》特别只出现一次。象日以杀舜为事,等到他即位于四凶,就诛杀象,那么只是把他安置在有庳。有人说放逐他,有人说封他,都等于不杀。在群臣中则诛杀,在弟弟中则宽恕,舜用法难道有两种吗?四罪扰乱天下,是公义;象想要杀自己,是私情。舜不以公义胜过私情,是因为亲亲的道理如此。周公让管叔、蔡叔监视商朝,管叔以流言挟持武庚而叛乱,召公不高兴,文武的基业几乎倾覆了。周公以二伯的身份自请东征,说:“我不避开,无以告先王。”三年后才在商地诛杀管叔,囚禁蔡叔于郭邻。管叔的事,不是周公所能私下的。然而以王命讨伐叛乱,必定等待三年后才定案,大概还有文告的言辞、威让的命令,以等待他服不服,然后才加兵吧?杀不是周公所愿意的,而还录用蔡仲为卿士,蔡叔死后又恢复他的蔡国,不灭绝他的后代。周公不想杀管叔,也是尽到亲亲的道理罢了。舜封象,周公诛管叔,或杀或不杀,他们的心是一样。郑庄公克弟段,就不是这样了。段的罪没有达到杀的程度,如果庄公能在其渐起时断绝他就好了。必定要等到恶积而不可掩盖,然后才开始用兵,难道因为夺取自己的恶而必定不与他共国吗?《春秋》所以特别书写一次。大概“克”的意思,终究必定达到罢了。葬而书“雨不克葬”,日下昃才克葬,见其必欲葬而后已。“纳而书帅师弗克纳”,见其
可纳而不终纳也。然则“克”之爲言,在我而已,此《春秋》之义也。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王使荣叔来归成风之含且赗,二事正同,成风特去“天”以贬王者,成风僖公尝致其爲夫人故也。古者辨嫡庻之分甚严,无以妾爲妻,虽葵丘之盟犹以爲首。僖公之罪,天王所宜正也。既不能正,又归其含赗,后复会之葬,是成其爲夫人也,非王所以法天之道,故不得不贬王。仲子非夫人,特赗人之妾尔,其过薄于成风,故不加之王而贬其使,去爵邑而见名,此经重之序所当然也。而刘氏独不以仲子爲深责,乃以宰为氏,谓王之下士而当,以名见何?刘氏详于成风,而略于仲子,如此乎?盖迷于▯,无去爵邑之道。春秋之襃贬,亦何常之有?第以义次之云尔。
译可以接纳但不能最终接纳。那么“克”这个字的含义,在于我自己罢了,这就是《春秋》的大义。天王派遣宰咺前来赠送惠公夫人仲子的助丧财物,天王派遣荣叔前来赠送成风的口含玉和助丧财物,这两件事性质相同,只是在成风一事上去掉“天”字以贬低周王,这是因为成风是僖公曾经正式确立为夫人的缘故。古代区分嫡庶的界限非常严格,不能把妾当作妻子,即使是葵丘之盟也将此列为首要条款。僖公的罪过,是天王应当纠正的。既然不能纠正,却又赠送口含玉和助丧财物,后来又参加她的葬礼,这是成全了她作为夫人的地位,不符合周王效法天道的原则,所以不得不贬低周王。仲子并非夫人,只是赠送他人妾室的助丧财物罢了,她的过错比成风轻,所以不直接贬低周王而是贬低其使者,去掉爵位和封邑而直呼其名,这是经文重视次序理所应当的做法。然而刘氏却不对仲子深加责备,反而认为宰是姓氏,说这是周王的下士应当如此,为何要以名出现呢?刘氏对成风一事论述详尽,而对仲子一事论述简略,难道就是这样吗?大概是因为他拘泥于旧说,不懂得去掉爵位和封邑的道理。《春秋》的褒扬与贬斥,又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呢?只是根据大义来排列次序罢了。
凡天子、诸侯使大夫求财物、锡命、盟聘、纳币、归赗之事,未有言不言使者,以大夫近尊,嫌于不能使也。其不言使者,非当防未君,既使非其道,夺之而不言,或制在大夫,以见其非所使,其义固各有当天子之下士、诸侯之上士以下一命之微者,称人皆不言使,盖一命不得以名见,辞无所寄,且士卑也,不嫌于不能使,故略之。而王人子突救卫,独以字见,人臣无褒王之道,以子突称字见也。至于将,则皆不言使,或曰将在军,虽君命有所不受,非与之专也,以为师之所往,胜败系焉,非君之所得制,义或然也。至于内则皆不言使,入内而出,不疑于非君命,故一以如见之,盖如之为言顺也,以顺行则非自专可知矣。惟臧孙辰告籴于齐,不言如见,臧之自为,且以责庄公之不能为国,故变文以示之。而陈侯使袁侨如会,齐使国佐如师,言使又言如者,于使之中见其于会与师有顺而从者,故不嫌于并称也。
祭伯内诸侯也。天子立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此王官之数。九卿三孤在焉。书称三公官不必备,惟其人。三孤贰公▯化,则亦必待得其人而后任之。故周官三槐九棘有三公三孤之位,而无其职。六卿盖六官之长,皆以上大夫为之,则在二十七大夫之内。其爵列为三等:公曰公,卿曰伯,大夫曰子。其见于经,则周公、祭公、祭伯、毛伯、召伯、刘子、单子是也。未有功徳,皆食采于王畿之内,所谓内诸侯也。有功徳而出封于外,则皆加一等:大夫四命,出封为子男,则加五命;公八命,出封为上公,则加九命。所谓外诸侯也。外诸侯之地:公百里,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故卿大夫食于畿内者,公视公,卿视侯伯,大夫视子男。外诸侯世则父死子继,所以崇徳报功;内诸侯禄则父死子不得世其爵,食其禄而已。卿有家,故得臣其国人;大夫未有家,则不得臣其国人。其称曰主,三世而后得臣焉。此功徳之辨,而内外之分也。其元士视附庸,不及五十里,则周官载师所谓近郊之地,士田而王制言天子县内开国之外,其余以禄士以为闲田者也。诸侯之卿大夫士则不得有邑,以其国中之地制农田百畆之分:上农夫食九人,至其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目是倍之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亦皆十其卿,其余皆贡于王与其国之用。此先王盛时之制,而春秋之际各自封其臣,皆有邑。楚既僭王,诸臣皆曰公,而封县如鲁之作三军赋入于其私者,邑又不足言矣。
外夫人公子大夫卒不书,内夫人公子大夫卒书。或曰内鲁非也。卒之为言,非记其死之谓,记其礼之谓也。古者大夫卒,小敛大敛,君皆预其服。三公六卿锡衰,大夫士疑衰,虽士亦有服矣,此卒之礼也。公子而上亦然,举是礼,故书卒。传所谓得卒不得卒者也。他国夫人太子大夫死,虽来赴而无服,则何卒之云乎?君赴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执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太子曰:“寡君之适子死。”大夫赴于他国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此列国相赴之辞也。礼,天子诸侯絶期,非谓不为之服,谓其尊无与抗,则絶而皆臣之也。故虽兄弟之亲,不得以属通。古者乡饮酒之礼,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盖自上士而上,已不与其父族齿。齿者施之乡里,不施之朝廷,而况于君乎?乃其亲亲之服,则未之或改。故齐王姫之卒,庄公且为服大功。则凡经书卒者,非为记其死,记其为之变也。是以姑姊妹女子子皆在焉。絶期者义也,为之变者思也。乃兄弟之既仕于朝者,以大夫之事言,则大夫三命而后氏,兄弟亦三命后氏,称公子絶期之义也。以兄弟之事言,则虽氏公子,舍其氏而称兄弟为之服之义也。非直以责其为君者而已,亦以责其为兄弟者,所以厚天伦之爱也。故经凡大夫而以兄弟见者,皆责其有不满于兄弟者也,则书“盗杀卫侯之兄絷”之类是也。
译凡是天子、诸侯派遣大夫去求取财物、接受赏赐、盟誓聘问、纳币婚嫁、归送赗赠等事务,没有不论述是否提及“使者”的,因为大夫接近尊贵者,担心被怀疑为不能受命。那些不提及使者的,并非应当防备未即位之君,而是已经派遣却不符合正道,剥夺其使者身份而不提及,或者决定权在大夫手中,以此显示其并非君命所使,其义理本来各有不同。天子之下士、诸侯之上士以下一命这样卑微的人,称为“人”的都不提及“使”,大概是一命之人不得以名分显现,言辞无处寄托,况且士地位卑微,不担心被怀疑为不能受命,所以略去不提。而王人子突救援卫国,唯独以字出现,人臣没有褒奖天子的道理,所以用子突的字来显现。至于“将”,则都不提及“使”,有人说将在军中,即使君命也有所不受,并非给予他专断之权,认为军队所往,胜败系于其上,不是君主所能控制的,义理或许如此。至于内部事务,则都不提及“使”,进入内廷再出来,不怀疑不是君命,所以一律以“如”来显现,大概“如”的意思是顺从,以顺从行事则可知并非自专。只有臧孙辰向齐国借粮,不提及“如”和“见”,这是臧孙辰自己的行为,并且用来责备庄公不能治国,所以变换文辞以示区别。而陈侯派遣袁侨如会,齐国派遣国佐如师,既说“使”又说“如”,是在派遣之中显示其对会盟和军队有顺从之意,所以不忌讳并提。
祭伯是内诸侯。天子设立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这是王官的数量。九卿和三孤在其中。史书称三公官职不必齐备,只看是否得其人。三孤辅佐三公教化,也必定等待得其人而后任用。所以《周官》三槐九棘有三公三孤的位置,而没有其具体职事。六卿大概是六官之长,都由上大夫担任,则在二十七大夫之内。其爵位分为三等:公称公,卿称伯,大夫称子。见于经书的,有周公、祭公、祭伯、毛伯、召伯、刘子、单子等。没有功德的,都在王畿之内食采,所谓内诸侯。有功绩德行而出封于外的,都加一等:大夫四命,出封为子男,则加五命;公八命,出封为上公,则加九命。所谓外诸侯。外诸侯的土地:公百里,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所以卿大夫在畿内食采的,公比照公,卿比照侯伯,大夫比照子男。外诸侯世代继承,父亲死了儿子继承,用来尊崇德行报答功绩;内诸侯的俸禄,父亲死了儿子不能世袭其爵位,只能享受其俸禄而已。卿有家,所以能臣属国人;大夫没有家,则不能臣属国人。其称呼为主,三代之后才能臣属国人。这是功德的区别,而内外的分界。元士比照附庸,不到五十里,则是《周官》载师所说的近郊之地,士耕种田地而《王制》说天子县内开国之外,其余用来禄养士人作为闲田。诸侯的卿大夫士则不能有邑,以其国中之地制定农田百亩的分配:上农夫养活九人,至于下士比照上农夫,俸禄足以代替其耕种,中士是下士的两倍,上士是中士的两倍,下大夫是上士的两倍,卿是下大夫的四倍,君是卿的十倍,卿的俸禄相当于次国之卿的三大夫俸禄,小国之卿是大夫俸禄的两倍,君也都是其卿的十倍,其余都贡给王和其国之用。这是先王盛世时的制度,而春秋之际各自封赏其臣,都有邑。楚国已经僭越称王,诸臣都称公,而封县如鲁国设置三军赋税收入归其私人的,邑又不足说了。
外国的夫人、公子、大夫去世不记载,内国的夫人、公子、大夫去世记载。有人说内国指鲁国是不对的。“卒”的意思,不是记录其死亡,而是记录其礼仪。古代大夫去世,小敛大敛,君主都参与其丧服。三公六卿赐衰服,大夫士疑衰,即使是士也有丧服,这是卒的礼仪。公子及以上也是如此,举行这种礼仪,所以记载卒。传所谓得卒不得卒的意思。他国夫人、太子、大夫死亡,即使来报丧而没有丧服,那么说什么卒呢?君主向他国君主报丧说:“寡君不幸去世,敢告知执事。”夫人说:“寡小君不幸去世。”太子说:“寡君的嫡子去世。”大夫向他国君主报丧说:“君的外臣寡大夫某去世。”这是列国互相报丧的辞令。礼制,天子诸侯断绝期年之丧,不是说不为他们服丧,是说其尊贵没有与之对等的人,则断绝而都臣服于他。所以即使是兄弟之亲,也不能以亲属相通。古代乡饮酒的礼仪,一命在乡里按年龄排序,再命在父族按年龄排序,三命而不按年龄排序。大概从上士以上,已经不与其父族按年龄排序。按年龄排序施用于乡里,不施用于朝廷,何况对于君主呢?至于其亲爱亲属的丧服,则未曾改变。所以齐王姬去世,庄公尚且为她服大功丧。那么凡是经书记载卒的,不是为了记录其死亡,而是记录为之变服。因此姑姊妹女子子都在其中。断绝期年之丧是义理,为之变服是思念。至于兄弟已经仕于朝廷的,以大夫之事来说,大夫三命而后有氏,兄弟也三命后有氏,称公子是断绝期年之丧的义理。以兄弟之事来说,即使有氏称公子,舍弃其氏而称兄弟为之服丧的义理。不只是责备其为君者,也责备其为兄弟者,用来厚待天伦之爱。所以经书凡是大夫而以兄弟出现的,都责备其对兄弟有不满之处,那么记载“盗杀卫侯之兄絷”之类就是如此。
亦有爱之而任以大夫之事,以兄弟见者,盖以责其私于兄弟也,则书“齐侯使其弟年来聘”之类是也。其以责其为兄弟者,则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者是也。
译也有因为喜爱他而让他担任大夫的职务,以兄弟的身份被记载的,大概是因为要责备他对兄弟有私情,那么像记载“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聘问”这类情况就是如此。那些因为要责备他身为兄弟(却做出悖逆之事)的,则是陈侯的弟弟招杀害陈国世子偃师这种情况。
公子益师,所谓三命之卿也。故以名氏见。先王之制,天子六卿,皆六命,其大夫四命。诸侯三卿,公侯伯大国次国之卿,皆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小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此周官典命之制也。大夫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二卿当为三卿,上脱一卿命于天子一句。此礼王制之文也。故有王命之卿,有君命之卿。命卿命于王,故或谓之命卿,或谓之亚卿,或谓之少卿。君命之卿,虽出于其国,然王既许之,则非其私也。王之上士三命,以名氏见,如刘夏、石尚之类。诸侯大国次国之命卿,皆三命,亦当视王之上士,以名氏见。则公侯伯之臣,凡书名氏者,皆卿也。王之中士再命,以名见,如实之类。诸侯大国次国之命大夫,与小国之命卿,皆再命,亦当视王之中士,以名见。则公侯伯子男之臣,凡书名而不氏者,皆其大夫与卿也。王之下士无以称,皆曰人。大国次国之士,小国之大夫,皆一命,亦当视王与大夫也。然以传考之,伯子男之臣,凡书人者,皆其士与大夫也。然以传考之,春秋列国之臣,未必皆命于王与其君。如礼所言,其命焉者,亦未必皆如古制。古者士二十而冠,三十而有室,四十始仕,五十命为大夫,服官政。自一命以上,必以次进,未有生而贵者。故葵丘之盟曰:“官事无摄。”庄二年,公子庆父帅师伐于余丘,以名氏见,此次国之卿也。然桓以三年娶文姜,于是方十八年,庆父审为文姜所出,或为庻子,尚未及冠,则未至于十五也。翚先以名见,后以公子见,自大夫而次为卿也。庆父先未尝以名见,一书而见名氏,则未必以其次进也。桓终身不朝王,至庄公立而始锡命,其臣固无得有受王命者,则未必命于王也。三者皆无一得,则他国凡见名氏者,果皆如礼之云乎?晋自文公以后,皆以三军将佐为卿。文之八年,士縠始与梁益耳为中军将。而二年垂陇之盟,士縠已以名氏见,则縠非晋之正卿也。襄之三十年,郑良霄死,始以公孙叚为卿。而二十九年城杞之役,叚已以名氏见,则叚非郑之正卿也。河曲之战,赵穿赴秦军,穿非将也。而赵宣子曰:“秦获一卿”,则盖有非卿而从卿者矣。郑葬灵王,上卿有事,子展使以公孙叚往,伯有以其官卑曰:“弱不可。”子展曰:“与其莫往,弱不犹愈乎?”则郑盖有非卿而摄卿者矣。至于其数,亦不可尽考。即鲁而言,公子庆父、公子结、公子牙、臧孙辰以四卿见。庄公孙敖、公子遂、叔孙得臣、季孙行父、叔彭生以五卿见。文季孙行父、仲孙蔑、叔孙豹、叔老、叔弓、仲孙速、仲孙羯、仲孙何忌、臧孙纥以九卿见。襄叔弓、叔孙婼、仲孙貜、季孙意如、公子憗、叔輙、叔诣、仲孙何忌以八卿见。昭虽其间不无死而代者,然不应如是其多也。晋御秦师,赵盾、荀林父、郤缺、臾骈、栾盾、胥甲皆在传,谓六卿相见于诸浮,则晋盖有六卿焉。韩起聘郑,子齹、子产、子太叔、子游、子旗、子柳皆从,传谓六卿皆饯于郊,则郑盖有六卿焉。非直六卿而已,郤至献楚防于周,而语伐单子,谓至位于七人之下而求掩其上,晋又有八卿矣。郑伯享赵孟于埀陇,子展等从赵孟曰:“七子从君以宠武也。”郑又有七卿矣。由是言之,诸侯之卿盖无复先王之旧制。春秋以为诛之,则不可胜诛,故不以其合礼与否例以卿书之。盖春秋之作,有不加贬絶而如其事者,有变以异文而为之义者,是非之未审,情伪之未辨,将以别嫌明微,则不可不示义。其事为甚着,其法为甚明,不待辞而目见,已举其事而法不可逃。故诸侯盟防征伐之序,各从其次而未尝易卿大夫命不命与多寡之数,各从其所见而未尝革。如是而后可知其为纲纪文章者尽废。而乱之极也。
公羊、谷梁有据经而言义者,有据事而言经者。然时犹不免有失其,又有无事而凿为之説以言经者,则不知其何据以为事云尔耶?则何不载之传?以为不见其事耶
译公子益师,是所谓拥有三命爵位的卿。因此以名和氏出现在史书中。先王的制度,天子有六卿,都是六命,他们的大夫是四命。诸侯有三卿,公、侯、伯大国和次国的卿,都是三命,他们的大夫是再命,他们的士是一命。小国子、男的卿,是再命,他们的大夫是一命,他们的士不命。这是《周官》中典命的制度。大夫三卿,都受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受命于天子,一卿受命于其君。小国二卿,都受命于其君。二卿应当是三卿,上面脱漏了“一卿受命于天子”一句。这是《礼·王制》的文字。所以有王命之卿,有君命之卿。命卿受命于王,所以有时称为命卿,有时称为亚卿,有时称为少卿。君命之卿,虽然出自其国,但王既然允许,就不是私人的任命。王的上士三命,以名和氏出现,如刘夏、石尚之类。诸侯大国、次国的命卿,都是三命,也应当比照王的上士,以名和氏出现。那么公、侯、伯的臣子,凡是书名和氏的,都是卿。王的中士再命,以名出现,如实之类。诸侯大国、次国的命大夫,与小国的命卿,都是再命,也应当比照王的中士,以名出现。那么公、侯、伯、子、男的臣子,凡是书名而不书氏的,都是他们的大夫与卿。王的下士没有称呼,都称为人。大国、次国的士,小国的大夫,都是一命,也应当比照王的大夫。然而根据传文考察,伯、子、男的臣子,凡是书人的,都是他们的士与大夫。然而根据传文考察,春秋列国的臣子,未必都受命于王或其君。如礼所言,那些受命的,也未必都符合古制。古时士二十岁行冠礼,三十岁成家,四十岁开始做官,五十岁受命为大夫,担任官职。从一命以上,必须按次序晋升,没有生来就尊贵的人。所以葵丘之盟说:“官职事务不由人代理。”庄公二年,公子庆父率领军队攻打于余丘,以名和氏出现,这是次国的卿。然而桓公在三年娶文姜,那时庆父才十八岁,庆父确为文姜所生,或者是庶子,尚未行冠礼,还不到十五岁。翚先前以名出现,后来以公子出现,是从大夫依次晋升为卿。庆父先前未曾以名出现,一次书写就出现名和氏,那么未必是按次序晋升的。桓公终身不朝见周王,到庄公即位才开始赐命,他的臣子本来就没有得到王命的,那么未必受命于王。这三者都没有一条符合,那么其他国家凡是出现名和氏的,果真都像礼所说的那样吗?晋国自文公以后,都以三军的将佐为卿。文公八年,士縠开始与梁益耳担任中军将。而二年垂陇之盟,士縠已经以名和氏出现,那么士縠不是晋国的正卿。襄公三十年,郑良霄死,才开始以公孙叚为卿。而二十九年城杞之战,公孙叚已经以名和氏出现,那么公孙叚不是郑国的正卿。河曲之战,赵穿奔赴秦军,赵穿不是将领。而赵宣子说:“秦国俘获了一卿”,那么大概有非卿而跟随卿的人了。郑国安葬灵王,上卿有事,子展派公孙叚前往,伯有因为他的官职低微说:“太弱不行。”子展说:“与其没人去,弱一点不也好吗?”那么郑国大概有非卿而代理卿的人了。至于他们的数量,也不能完全考察。就以鲁国而言,公子庆父、公子结、公子牙、臧孙辰以四卿出现。庄公孙敖、公子遂、叔孙得臣、季孙行父、叔彭生以五卿出现。文公时季孙行父、仲孙蔑、叔孙豹、叔老、叔弓、仲孙速、仲孙羯、仲孙何忌、臧孙纥以九卿出现。襄公时叔弓、叔孙婼、仲孙貜、季孙意如、公子憗、叔輙、叔诣、仲孙何忌以八卿出现。昭公时虽然其间没有死而替代的,但不应该如此之多。晋国抵御秦军,赵盾、荀林父、郤缺、臾骈、栾盾、胥甲都在传文中,说六卿相见于诸浮,那么晋国大概有六卿。韩起聘问郑国,子齹、子产、子太叔、子游、子旗、子柳都跟随,传文说六卿都在郊外饯行,那么郑国大概有六卿。不只是六卿而已,郤至把楚防献给周王,而谈论讨伐单子,说郤至位于七人之下而想掩盖其上,晋国又有八卿了。郑伯在垂陇宴请赵孟,子展等人跟随赵孟说:“七位随从君主来宠幸武公。”郑国又有七卿了。由此说来,诸侯的卿大概不再遵循先王的旧制。春秋认为如果加以诛责,那就诛责不尽,所以不以其是否合礼为例来以卿书之。大概春秋之作,有不加贬绝而如实记录事情的,有改变文字以示义理的,是非尚未审明,真伪尚未辨别,将要区别嫌疑、阐明细微,就不能不显示义理。那事情非常明显,那法则非常明白,不待言辞而自见,已经列举了事情而法则不可逃避。所以诸侯盟会、防御、征伐的次序,各自按照其位次而没有改变卿大夫受命与否与多寡的数量,各自按照其所见而没有变革。这样之后才可以知道其为纲纪文章者尽废。而乱之极也。
公羊、谷梁有依据经文而言义的,有依据事实而言经的。然而当时还难免有失去依据的,又有无事而穿凿附会来解释经文的,那么不知道他们依据什么来说事呢?为什么不记载在传中?认为没有看到事实吗?
?则何以为是説?如无骇帅师入极之类,春秋书入邑、入国多矣,但见其入之为罪尔。此先书莒人入向,公羊曰:“入者得而不居也。”谷梁曰:“入者内弗受也。”继而书入极,其辞与入向初无异,而公羊曰:“疾始灭也。”谷梁曰:“防同姓,贬也。”且经不言防极,又未知极为何姓,二氏安知入之为防而极为同姓乎?此盖但见无骇不氏以为贬,故意其当然尔。公羊又言:“此防也,其见入何?内大恶讳也。”是知防之无据,故复出讳“内大恶”以实其言;而谷梁亦言:“苟焉以入人为志者,人亦入之矣。”若以此言为贬,则当先施之入向,何今方施之入极?此亦欲重无骇之罪,故移彼于此。乃知不明大夫不氏之例,遂纵横广为多辞,以幸或中其实,皆非有闻于经者也。
译那么,凭什么认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呢?像无骇率领军队进入极国这类事件,《春秋》记载军队进入城邑、进入国家的例子很多,人们只看到“入”这一行为本身是罪过罢了。这里先记载莒国人进入向国,《公羊传》说:“‘入’是指占领了但不居住。”《谷梁传》说:“‘入’是指内部不接受。”接着记载进入极国,其用词与进入向国起初并没有不同,但《公羊传》却说:“这是痛恨开始灭亡他国。”《谷梁传》却说:“这是防止同姓相残,所以予以贬斥。”况且经文没有说防止极国,又不知道极国是什么姓氏,这两家怎么知道“入”是防止而极国是同姓呢?这大概只是看到无骇不称氏就认为是贬斥,所以故意认为理所当然罢了。《公羊传》又说:“这是防止,那么记载‘入’是什么意思呢?是因为内部的大恶需要避讳。”由此可知“防止”之说没有根据,所以又提出避讳“内部大恶”来充实自己的言论;而《谷梁传》也说:“如果以‘入’人为贬斥的标志,那么别人也会‘入’你了。”如果按这种说法是贬斥,那么应当先用在进入向国上,为什么现在才用在进入极国上?这也是想要加重无骇的罪责,所以把原本用于向国的理由移用到极国上。由此可知,如果不明白大夫不称氏的体例,就会纵横随意地广造许多言辞,以侥幸或许能符合事实,这些都不是从经文中得来的真知。
亲迎逆女,本是二事,两礼不相干。吾固言之矣。亲迎见于六礼,而逆女不预。盖逆女非婚礼之正,在他国则逆,在国中则不逆,不可以为常也。自《公羊》《谷梁》误合为一,皆以经书逆女为讥,不亲迎故,学者至今莫能辨。凡经言迎与逆,皆以客主为别。迎寒,逆暑,所主者阳也。暑以阳为主,而我为客,故言逆;寒以我为主,而阳为客,故言迎。非止此也,乡饮酒言迎賔,而祭言逆尸,亦郷饮酒以我为主故也。今女在他国,以父母为主,故言逆;迎在吾国,以壻为主,故言迎。二名岂可乱哉!推其失,盖自不知读礼之过也。士昬礼,昏既告期有日矣。初昏,父醮子而命之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子诺而往迎。既奠鴈于堂,降出,授妇绥,御轮而先反。此亲迎之礼也。非独士为然。《昏义》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壻执鴈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鴈,盖亲授之于父母也。降出,御妇车而壻授绥,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壻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盖天子诸侯无不皆然,以其行之在初昏之时,故谓之昏礼,则亲迎云者,昏之日事,岂谓越竟而逆者乎?以情度之,凡娶于他国,皆前期逆而至于国,然后以其日迎尔。是故《郊特牲》男子亲迎,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壻亲御授绥,亲之也。亲之也者,敬而亲之,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曾子问:“女在涂而壻之父母死,如之何?”子曰:“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如壻亲迎。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子曰:“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然后即位而哭。”是皆一时之事,非谓越境言也。其在《诗》:“东门之扬,陈风刺男女多违亲迎,女犹有不至者。”日昏以为期,明星煌煌。则亦非前期之所言也。着齐风刺时,不亲迎,日俟我于着,俟我于庭,俟我于堂,则亦非越境之所讥也。知此,则知逆之非迎也。
公羊、谷梁既误逆女之説,左氏初不为义,但于祭公逆王后于纪曰“礼也”,刘夏逆王后于齐曰“卿不行,非礼也”,文公逆妇姜于齐亦曰“卿不行,非礼也”。度左氏之意,似谓惟天子亲迎,非天子则不亲迎,故杜预为之説云:“天子不亲迎,使卿逆而公监之,诸侯有故则使亲逆。”或者以《诗》“文王亲迎于渭”与孔子答哀公问“合二姓之好,为天地宗庙社稷主冕而亲迎者”,谓虽天子亦亲迎,又言《诗》“韩奕于蹶之里”者,为卿大夫亲迎之证。至唐赵氏始言天子无敌于天下,女嫁于诸侯,使同姓诸侯主之,适诸侯,诸侯莫敢有其室,所谓“为天地宗庙社稷主者”,以鲁有郊祀天地之礼,非为天子言也。其説亦本于杜预,虽稍异于二氏,而终不悟逆女非亲迎,是以妄意之,而卒莫得其正。以吾考之,昏礼有亲迎,特以见男下女之义,一事尔。先生以礼治天下,盖有大于此者。四时廵守,各止于方岳之下,会诸侯而朝焉,未有贬而下适于诸侯之国者,所以明其尊也。诸侯各有宗庙社稷之主,非朝王不出竟,相与盟会之事,皆后世之末造,亦未有舍其位而之他国者,所以一其尊也。礼孰大于尊尊?何至昏礼而易之乎?文王迁国于丰,在渭水之涘,渭水出鸟防同穴,丰其所经过渭,非国也,安知其必竟外而为逆女?蹶父,周卿士也。《韩奕》本美宣王能锡命诸侯,曰“以其介圭入觐于王”,因以及其娶妻之盛,盖因觐而娶,非为娶而逆也。二《诗》皆不足为据,学者求之礼而已。
外臣盟会,鲁不预焉,皆不书于经。盟惟隐二年,纪子帛、莒子盟于密,一见会。惟昭二十七年,晋士鞅、宋乐祁犂、卫北宫喜、曹人、邾人、滕人会于扈,一见。谓来赴则书,夫岂终十二公而外臣之为盟会者仅两见乎?盖皆以鲁故録之也。纪子帛之事,固以平莒怨,得以字见褒矣。而扈之会,盖以谋纳
译亲迎和逆女,本是两件事,两种礼仪互不相干。我本来就已经说过了。亲迎见于六礼之中,而逆女并不包含在内。因为逆女并非婚礼的正统,在他国则称逆,在本国则不称逆,不能将其作为常例。自从《公羊传》《谷梁传》错误地将二者合并为一,都以经书中记载“逆女”为讥讽,认为是不亲迎的缘故,学者们至今无法分辨。凡是经文中说到“迎”与“逆”,都是以客主身份来区分的。“迎”用于寒时,“逆”用于暑时,所尊崇的都是阳气。暑时以阳气为主,而我作为客,所以称为“逆”;寒时以我为主,而阳气作为客,所以称为“迎”。不止如此,乡饮酒礼中说“迎宾”,而祭祀中说“逆尸”,也是因为乡饮酒礼中以我为主。现在女子在他国,以父母为主,所以称为“逆”;迎娶在本国,以新郎为主,所以称为“迎”。这两个名称怎么能混淆呢!推究其错误,大概是因为不懂得研读礼制的过错。士的婚礼,在确定婚期之后。初次举行婚礼时,父亲给儿子酌酒并命令他说:“去迎接你的配偶,继承我的宗族事务。”儿子答应后前往迎接。既已将雁奠放在堂上,走下堂出来,授予新娘车上的绥带,驾车先行返回。这就是亲迎的礼仪。不仅士是这样。《昏义》中说:“父亲给儿子酌酒并命令他迎娶,是男子先于女子的意思。”儿子承命去迎娶,主人在庙中铺设筵席和几案,在门外拜迎。新郎手持雁进入,作揖谦让后升堂,再次拜祭并奠放雁,大概是将雁亲手交给父母。走下堂出来,驾驶新娘的车,新郎授予绥带,驾车绕行三圈,先在门外等候。新娘到达,新郎作揖引导新娘进入,共同食用牢肉,合卺饮酒,以此来体现身体合一、尊卑相同从而亲近的意思。大概天子、诸侯没有不是这样的,因为这是在初昏之时进行,所以称为昏礼,那么所谓亲迎,是昏日之事,难道是指跨越国境去逆娶吗?以情理推测,凡是娶他国女子,都是提前逆娶到本国,然后在婚期那天迎娶。因此《郊特牲》说:“男子亲迎,男子先于女子,这是刚柔的道理。”新郎亲自驾车授予绥带,这是亲近的意思。所谓亲近,是恭敬而亲近,这是先王得以获得天下的原因。走出大门而先行,男子率领女子,女子顺从男子,夫妇的道义从此开始。曾子问:“新娘在路上,新郎的父母去世,怎么办?”孔子说:“改穿布制的深衣,用白布束发去奔丧。”新娘在路上,新娘的父母去世,那么新娘返回,如同新郎亲迎。还没到达而有齐衰、大功的丧事,怎么办?孔子说:“男子不进入,在外次改换衣服;女子进入,在内次改换衣服,然后就位哭泣。”这些都是当时的具体事务,并非指跨越国境而言。在《诗经》中:“东门之杨,陈风讽刺男女多违背亲迎之礼,女子还有不到达的。”以黄昏为期限,明星煌煌。这也并非指提前逆娶而言。齐风讽刺当时不亲迎,在着地等候我,在庭院等候我,在堂上等候我,这也并非指跨越国境的讥讽。知道这些,就知道逆女不是亲迎。
《公羊传》《谷梁传》既然错误地阐述了逆女的说法,《左传》起初并不为此立义,只是在祭公逆娶王后于纪时说是“合乎礼”,刘夏逆娶王后于齐时说“卿不亲自去,不合礼”,文公逆娶妇姜于齐也说“卿不亲自去,不合礼”。推测《左传》的意思,似乎认为只有天子亲迎,非天子则不亲迎,所以杜预解释说:“天子不亲迎,派遣卿去逆娶而公监督,诸侯有缘故则派遣亲自逆娶。”有人以《诗经》中“文王亲迎于渭”和孔子回答哀公问“合二姓之好,为天地宗庙社稷主,戴冕亲迎”为例,认为即使是天子也亲迎,又说《诗经》中“韩奕于蹶之里”,是卿大夫亲迎的证据。直到唐代赵氏才开始说天子无敌于天下,女子嫁给诸侯,让同姓诸侯主持,嫁给诸侯,诸侯不敢占有她的居室,所谓“为天地宗庙社稷主”,是因为鲁国有郊祀天地的礼仪,并非为天子而言。他的说法也本于杜预,虽然稍异于前两家,但最终没有醒悟逆女不是亲迎,因此随意揣测,终究没有得其正解。以我考证,婚礼有亲迎,特别用来体现男下女的道义,仅此一事罢了。先生以礼治理天下,大概有比这更重要的。四时巡守,各自停留在方岳之下,会合诸侯而朝见,没有贬低身份而适诸侯之国的,这是为了彰显其尊贵。诸侯各自有宗庙社稷的主宰,非朝见天子不出国境,相互盟会之事,都是后世的末流,也没有舍弃自己的位置而到他国的,这是为了统一其尊贵。什么礼比尊尊更大?怎么到了婚礼就改变了呢?文王迁国到丰,在渭水边,渭水从鸟鼠同穴流出,丰是经过渭水的,并非国都,怎么知道一定是跨越国境而逆娶女子?蹶父是周朝的卿士。《韩奕》本是赞美宣王能赐命诸侯,说“拿着介圭入朝觐见天子”,因而及于其娶妻的盛况,大概是因为朝觐而娶妻,并非为了娶妻而逆娶。这两首《诗》都不足以作为依据,学者只求之于礼罢了。
外臣盟会,鲁国不参与,都不记载于经。盟只有隐公二年,纪子帛、莒子在密盟,一见。会只有昭公二十七年,晋士鞅、宋乐祁犂、卫北宫喜、曹人、邾人、滕人在扈会,一见。说是来赴告就记载,难道终十二公而外臣的盟会仅两次出现吗?大概都是因为鲁国的缘故才记载的。纪子帛的事,固然因为平莒怨,得以用字见褒。而扈之会,大概因为谋划纳
昭公也。左氏知其事而不能言其义,公羊、谷梁不知其事,故皆略而不为説。吾然后知三家言经,或知其事而不知其义,或不知其事而并失其义,有如此者。以传考之,昭公初出,所依以为重者,齐而已。齐既不能援,而后始求于晋。方会扈时,公犹如齐未如晋也。始宋公既谋纳公,不果而卒于曲棘。卫灵公复欲以文之舒鼎、成之昭兆、定之鞶鉴赂诸侯以纳公,故是会乐祁犂、北宫喜实尸之。士鞅取赂,意如辞二子而不果,则安可不録乎?惜乎祁犂、喜不能伐鞅之谋,抗之以大义,乃与士鞅俱以名见,不然无愧于纪子帛矣。左氏复兼成周言之,盖徒见前年天王入于成周。夫成周之役在五年后,而宋仲几方以不即工见执,乌在其为合谋乎?大抵左氏不传经而意臆之,常为两説以幸多中,然于经不能无害。学者所贵乎愼取也。
译这是鲁昭公的事。左氏知道这件事的经过,却不能阐明其中的义理;公羊、谷梁不知道这件事的经过,所以都省略而不加解说。我这才知道三家解说经书,有的知道事情的经过却不知道其中的义理,有的不知道事情的经过并且连义理也丧失了,竟然到了这种地步。根据传文来考察,昭公刚出奔时,所依靠作为重大支持力量的,只有齐国罢了。齐国既然不能援助,然后才开始向晋国求助。在扈地会盟的时候,昭公还如同在齐国,尚未到晋国。起初宋公已经谋划迎立昭公,没有成功就死在曲棘。卫灵公又想用文公的舒鼎、成公的昭兆、定公的鞶鉴贿赂诸侯来迎立昭公,所以这次会盟实际上是由乐祁犂、北宫喜主持的。士鞅收取了贿赂,意如拒绝了这两个人而没有成功,那么怎么能不记录这件事呢?可惜祁犂、喜不能识破士鞅的阴谋,用大义来对抗他,反而与士鞅一起以名义出现,否则就不会愧对纪子帛了。左氏又把成周的事一并说进去,大概只是看到前年周天子进入成周。成周的战事发生在五年之后,而宋国的仲几正因为不立即做工而被拘捕,哪里能说是合谋呢?大体上左氏不解说经义而凭主观臆测,常常提出两种说法来侥幸多中,然而对经义却没有什么益处。治学的人所看重的,就是谨慎地选取(可信的内容)。
贼贤害民则伐之,负固不服则侵之。大司马九伐之法也,而三家皆莫能辨伐与侵之异,吾独有取于赵宣子之言。所谓伐备钟鼓为声其罪,侵袭密声为慙事者,其言为有证。故郑氏释《周礼》谓伐者兵入其竟,为钟鼓以往,所以声其罪;侵者兵加其境而已,用兵浅者。以《诗》考之,《皇矣》言以伐崇,墉伐既及,墉则固至其城下矣;而侵自院疆,侵以疆言,是未入于国中也。《秦誓》亦先言侵于之疆,而后言取彼凶残杀伐用张,亦侵浅而伐深。大抵罪大则伐,罪小则侵。伐者自主兵之国,即问罪故鸣钟鼓;侵者至其所侵之国,然后问罪故不鸣钟鼓。或入国中,或在国外,各入其服之迟速尔。学者不悟,遂谓侵不用钟鼓,岂有为师而无钟鼓者乎?盖不知此特兴兵之初作不作之辨。左氏之言自不能了也。会伐、会侵皆不言胜败,侵伐讨罪之名也。古者虽有征讨之师,诸侯有罪必以文告之辞、威让之令先焉。若服而行成,与赂而求免,或有大国之援来救,或不服而自还,皆不至于战而解,自不得以胜败言也。惟不服而交兵,志其后事则不书侵伐,而以战见,然后胜败可见矣。齐小白伐楚,管仲问楚以包茅不入,昭王南征不复为辞。楚子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供给?”昭王南征不复,君其问诸水濵,犹未尽服,则次于陉,至使屈完来盟,而后退于召陵,此复而免者也。燕人出简公,齐侯将伐燕以纳之,次于虢。燕人行成曰:“敝邑知罪,敢不听命,先君之敝器,请以谢罪。”公孙晳请许之,遂为濡上之盟,燕人于是归瑶罋、玉椟、荦耳而还,此赂而免者也。鱼石入彭城,楚子、郑伯伐宋,楚人侵宋以救彭城。宋华元如晋告急,晋侯师于台谷,遇楚师于靡角之谷,楚师乃还,此救而免者也。楚子为庸浦之役,使公子贞伐呉于棠,呉人不出,公子贞以呉为不能而还,此不终伐而自还者也。若此之类甚多。传皆以为行成,或取行成者平也。必其不服,故以战请。秦伯伐晋,惠公逆秦师,使韩简视师,遂使请战曰:「寡人不佞,能合其众而不能离也。君若不还,无所逃命。」秦伯使公孙枝对曰:「君之未入,寡人惧之。入而未定列,犹吾忧也。苟列定矣,敢不承命。」于是为韩之役。春秋不记秦伐,而记晋战。齐伐鲁北鄙,遂以侵卫。鲁乞师于晋,而从齐师于莘。齐侯使请战曰:「子以君师辱干敝邑,不腆敝赋,诘朝请相见。」对曰:「晋与鲁、卫兄弟也。来告曰:「大国朝夕释恨于敝邑之地。」寡君不忍,使羣臣请于大国,无令舆师淹于君地,能进不能退,君无所辱命。」于是为鞌之役。春秋不记鲁伐,而记鲁战,是以胜败得着焉。围亦不言胜败者,围者不服而进逼之,亦未至于战也。围而入之则书入,围而防之则书防,不服而战焉则书战,不然苟如伐而免者,则亦围而已矣。天下无道,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孔子以十世言之。郑人伐防,或曰此春秋所以目始伐也,亦未必然。隐桓之间,凡用兵、盟会、伐、围,多宋、郑、齐、衞、鲁五国为主,而陈、蔡以人从。以礼考之,二伯、方伯皆得专征者也。外诸侯称嗣,虽其先皆择有功徳者为之,死而亦必传其世。衞人责宣公不能修方伯、连帅之职,是也。自周、召分陜,而管、蔡之讨,周公亲焉,则周、召者文、武、成王之二伯也。康王立,太保率四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是时周公已死矣,召公宜以次迁,而毕公继之,则召公、毕公者成、康之二伯也。管仲言「召康公赐太公五侯九伯,汝实征之」,则太公亦一老矣,不知当何时。其曰「召康公赐之」,康公召公也,宜与毕公相先后,则太公亦成、康之二伯也。诸侯从桓王伐郑,左氏记虢公率陈人、蔡人,周公黑眉率衞人,则虢公、周公者桓王之二伯也。成王封康叔而告之曰:孟侯,孟侯,犹元侯也。则卫康叔为成王之方伯矣。周之东迁,晋、郑焉依。平王锡晋文侯命,则晋文侯为平王之方伯矣。郑徙国于虢鄫之间,桓王以武
译如果贼害贤人、残害百姓,就征讨他;如果倚仗险固不服从,就进犯他。这是大司马九伐之法,但鲁国的三家大夫都不能分辨“伐”与“侵”的区别,我唯独赞同赵宣子的说法。所谓“伐”是准备钟鼓以声讨其罪,“侵”是秘密行动以使其感到羞愧,这种说法是有证据的。所以郑玄解释《周礼》说:“伐”是军队进入其国境,敲着钟鼓前往,用来声讨其罪行;“侵”是军队加临其边境罢了,是用兵较浅的。用《诗经》来考证,《皇矣》篇说“以伐崇”,城墙的伐击已经到达,城墙坚固,军队已经到了城下;而“侵”是从边境开始,“侵”以边境而言,这是还没有进入国都的意思。《秦誓》也先说“侵于之疆”,而后说“取彼凶残杀伐用张”,也是“侵”较浅而“伐”较深。大体上罪行大就用“伐”,罪行小就用“侵”。“伐”是由出兵的国家主动,因为问罪所以鸣钟鼓;“侵”是到了被侵的国家,然后才问罪,所以不鸣钟鼓。有的进入国都,有的在国外,各自根据归服速度的快慢而不同。学者们不明白,于是说“侵”不用钟鼓,哪有出兵作战而没有钟鼓的呢?大概他们不知道这只是在兴兵之初用不用钟鼓的区别。《左传》的说法自然不能明了。会伐、会侵都不记载胜败,因为“侵”、“伐”是讨罪的名目。古代虽然有征讨的军队,诸侯有罪一定要先用文告的言辞、威让的命令先行告知。如果服从并达成和解,或者进献贿赂以求免罪,或者有大国的援军来救,或者不服从而自行退兵,都还没有到交战就解决了,自然不能用胜败来记载。只有不服从而交战,记载其后事就不写“侵”、“伐”,而以“战”来记载,然后胜败才能显现。齐桓公伐楚,管仲用包茅不入、昭王南征不复作为问罪的言辞。楚成王说:“贡品没有进献,是我国君的罪过,怎敢不供给?”昭王南征不复,您去水边问问吧。还没有完全服从,就驻扎在陉地,直到派屈完来结盟,然后退到召陵,这是和解而免罪的情况。燕国人驱逐了简公,齐侯将要伐燕以接纳简公,驻扎在虢地。燕国人达成和解说:“我国知道罪过,怎敢不听命,先君的破旧器物,请用来谢罪。”公孙晳请求答应他们,于是订立了濡上的盟约,燕国人于是归还了瑶罋、玉椟、荦耳而退兵,这是进献贿赂而免罪的情况。鱼石进入彭城,楚成王、郑伯伐宋,楚国人侵宋以救彭城。宋国华元到晋国告急,晋侯在台谷驻军,在靡角之谷遇到楚军,楚军于是退兵,这是有援军而免罪的情况。楚成王为了庸浦的战役,派公子贞在棠地伐吴,吴国人不出战,公子贞认为吴国不能作战而退兵,这是没有完成伐而自行退兵的情况。像这类情况很多。《左传》都认为是达成和解,或者取“行成”的“平”意。必定是不服从,所以才以战相请。秦伯伐晋,惠公迎接秦军,派韩简观察军队,于是派他请求交战说:“我没有才能,能聚集众人而不能离散他们。您如果不退兵,我没有地方逃避命令。”秦伯派公孙枝回答说:“您没有回国,我担心您。回国而没有安定秩序,还是我的忧虑。如果秩序安定了,怎敢不承受命令。”于是发生了韩之战。《春秋》不记载秦伐,而记载晋战。齐伐鲁北鄙,于是侵卫。鲁国向晋国求援,跟随齐军在莘地。齐侯派使者请求交战说:“您率领君主的军队屈驾到我国,我国不丰厚的赋税,明天早晨请相见。”回答说:“晋与鲁、卫是兄弟国家。来报告说:‘大国早晚在我国的土地上发泄怨恨。’我国君不忍心,派群臣向大国请求,不要让军队淹留在您的土地,能进不能退,您没有地方受辱。”于是发生了鞌之战。《春秋》不记载鲁伐,而记载鲁战,因此胜败得以显现。围也不记载胜败,因为“围”是不服从而进逼,也还没有到交战的地步。围而进入就记载“入”,围而防御就记载“防”,不服从而交战就记载“战”,不然如果像伐而免罪的情况,那就只是围罢了。天下无道,礼乐征伐由诸侯发出。孔子用十世来说明。郑人伐防,有人说这是《春秋》开始记载“伐”的地方,也不一定。隐公、桓公之间,凡是用兵、盟会、伐、围,多以宋、郑、齐、卫、鲁五国为主,而陈、蔡跟随。用礼来考证,二伯、方伯都得以专征。外诸侯称嗣,虽然他们的祖先都是选择有功德的人担任,死后也必定传其世代。卫人指责宣公不能修方伯、连帅的职责,是对的。自从周公、召公分陕而治,而管、蔡的讨伐,周公亲自参与,那么周公、召公就是文王、武王、成王的二伯。康王即位,太保率领四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领东方诸侯入应门右。这时周公已经死了,召公应该依次迁任,而毕公继任,那么召公、毕公就是成王、康王的二伯。管仲说“召康公赐给太公五侯九伯,你实际征伐他们”,那么太公也是一位老伯,不知道在什么时候。他说“召康公赐给他”,康公就是召公,应该与毕公相先后,那么太公也是成王、康王的二伯。诸侯跟随桓王伐郑,《左传》记载虢公率领陈人、蔡人,周公黑眉率领卫人,那么虢公、周公就是桓王的二伯。成王封康叔而告诫他说:“孟侯,孟侯”,孟侯就是元侯。那么卫康叔就是成王的方伯了。周朝东迁,依靠晋、郑。平王赐给晋文侯命令,那么晋文侯就是平王的方伯了。郑国迁都到虢鄫之间,桓王以武
公、庄公为卿士。伐宋之役,左氏以郑伯为以王命讨不庭,则郑武公、庄公为桓王之方伯矣。宋二王后,爵为上公,虽不知其得专征与否,而陈人请宋伐郑曰:“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疑亦为方伯者也。略以是考之,自周、召、毕公后,齐尝为二伯,宋、晋、鲁、卫、郑皆尝为方伯。至春秋初,相去未逺,则隐、桓之间,岂五国皆得承其先君之后而天子复命之为方伯者与?至其微弱,或不能自振而废其职,或有罪而天子絶之,不可知。故齐、卫胥命于蒲以自营。至齐小曰兴而图霸,天子从而命之。齐衰而宋襄图霸不果,晋重耳复继之。于是天下惟霸之从而二伯、方伯皆不得尽行周礼所谓“征伐自诸侯出”者,非以其不得专征也,谓其不能如文王以天子之命命将帅,不请于王而自行之。此《春秋》所以讥也。
译郑武公、庄公担任卿士。在讨伐宋国的战役中,左氏认为郑伯是奉周王命令讨伐不朝觐的诸侯,那么郑武公、庄公就是周桓王时代的方伯了。宋国是商朝的后裔,爵位为上公,虽然不知道他们是否有权独自征伐,但陈国请求宋国讨伐郑国时说:“由您做主,我国将率领陈、蔡两国跟随。”看来宋国也疑似是方伯。大致据此考察,自周公、召公、毕公之后,齐国曾担任二伯,宋、晋、鲁、卫、郑都曾担任方伯。到了春秋初期,距离那时还不算久远,那么在周隐王、周桓王时期,难道这五国都能继承其先君的地位,而天子又再次任命他们为方伯吗?等到他们势力微弱,有的不能自我振作而废弃了职责,有的因有罪而被天子断绝关系,这就不可考了。所以齐国、卫国在蒲地会盟,以谋求自身的利益。等到齐桓公兴起而谋求霸业,天子顺从而任命他。齐国衰落后,宋襄公谋求霸业未能成功,晋文公重耳又继承了这个局面。于是天下只跟随霸主,而二伯、方伯都不能完全推行周礼。所谓“征伐由诸侯发起”,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独自征伐的权力,而是说他们不能像周文王那样,凭借天子的命令来任命将帅,不向天子请示就自行行动。这就是《春秋》讥讽的原因。
春秋考卷四
<经部,春秋类,春秋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五
宋 叶梦得 撰
隐公
天王崩,赴于诸侯不名。诸侯卒,赴于邻国则以名。卒正终之事,不可以不严也。天子一人,也不疑于不正,故不名。此天子诸侯之辨,非谓尊者不名卑者,则名。古者本不以名为重,死而未卒哭,犹不讳其名。至卒哭,以为生事毕,鬼事始,然后舍故而讳新,盖以别鬼事而已。所谓舍故者,舍其旧君之讳,亲尽则不讳也。故卫侯名恶,其臣亦有名恶者。蔡侯先有申,后复有蔡侯申,春秋无讥焉。而礼乃以为诸侯不生名,吾固言其非矣。
公羊、糓梁以日月为例,吾固言其非矣。抑尝攷之:隐三年书「三月庚戌,天王崩」,左氏曰:「壬戌,天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桓五年书「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糓梁以为甲戌之日出,己丑之日得,故书以二日。襄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左氏曰:「王人来告,防问崩日,以甲寅告,故书之。」徴过也。文十四年九月,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左氏曰:「七月乙卯夜,商人弑舍,使来告难,故书以九月。」僖九年书「甲子,晋侯佹诸卒」,左氏曰:「九月,晋献公卒,秖以崩、弑、卒一事推之,前天王崩以壬戌,葢误赴日;陈侯卒包以二日,后天王崩问日,始知为甲寅,是不赴以日也;商人弑七月而言九月,是不赴以实日也;晋侯卒不言月,而左氏书为九月,是史得之而晋不赴月也。其参差不齐如此。」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或不告以月,或不告以日,史能一二尽问而益之乎?有一不及问而阙,则当以为例者废矣。左氏之言虽未必尽实,要之日月理无皆得其全者,《春秋》虽欲为例,而不可得也。
凡经言尹氏有二,有以官举者,有以族举者。书言尹氏御事,此以官举也。葢凡官之长皆谓之尹,故总言庶尹,而尹氏云者,犹诸侯言曽孙侯氏也。诗言尹氏太师,此以族举也。盖太师而氏尹者,故以其族盛而并举之。而此尹氏云者,犹言崔氏出奔卫也。学者多不暇辨,类以为族举,故以尹氏御事自成王以来言之,为已前见,非春秋所讥,则从左氏以君氏为正,盖失之矣。尹氏以族举,自幽王已见之,而至于桓王之世,此其所以谓之强也。其末至于景王之后,遂专废置,则已极矣。然成之十七年有以尹子书者,则何以不举其族?此大夫而以爵见者也。大夫非三公之任,虽二义,盖不相妨也。
王制:天子之县内诸侯禄,谓王之公也。大夫食采于畿内者也。外诸侯嗣,谓五等诸侯各世传其嗣子者也。乃诸侯之卿,大国食二百八十八人,次国食二百一十六人,小国食百四十四人。其大国下大夫食七十二人,至于下士食九人,而穷。次国、小国宜亦以是为差,皆谓之禄。盖诸侯大夫亦有邑焉。诸侯继世象贤,其嫡子生而誓于天子,死则立之,不待请而有其国,所谓嗣也。卿大夫之食于王者,皆不得世其官,死则子孙各食于其邑而已。自非君命立之,则不得专焉,所谓禄也。诸侯之大夫,其子孙爵禄俱不得世,有降于天子也。故曰: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使以徳爵,以功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葢卿大夫非用贤则必有功,方其宾兴贤能,固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徳;以庸制禄,则民兴功矣,所以为教也。及夫登之使在位,必以徳诏爵,以功诏禄。有贤与功而不立,不可也;非贤与功而立之,亦不可也。故以贤与功者言之,则文王称仕者世禄;不以贤与功者任之,则纣曰官人以世。《诗》裳裳者华,」曰:「古之仕者世禄,小人在位则才诏并进,弃贤者之类,絶功臣之世。」所谓贤者之类,功臣之世,岂夫人而可为防?春秋之时,卿大夫之老且病,其君必问后,或死而与之立焉,如祈奚之立午,荀偃之立吴,问而立者也。仲婴齐之嗣归父,叔孙豹之嗣侨如与之立者也。故范宣子自言:「城濮之役,我先君文公献功于衡雍,匄也,先君守臣之嗣。而韩
译《春秋考》卷四
《经部,春秋类,春秋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考》卷五
宋 叶梦得 撰
隐公
天王驾崩,向诸侯报丧时不称其名。诸侯去世,向邻国报丧则称其名。因为“卒”是终结生命的大事,不可以不严肃。天子只有一位,不存在不正统的嫌疑,所以不称其名。这是天子与诸侯的区别,并不是说尊者不称名,卑者就称名。古代本来不把名字看得很重,人死后尚未结束哭丧仪式时,还不避讳其名。等到哭丧仪式结束,认为生者的事务已完结,鬼神的祭祀才开始,然后舍弃旧例而避讳新讳,这只是为了区分鬼神的祭祀罢了。所谓舍弃旧例,就是不再避讳已故国君的名讳,亲属关系疏远就不再避讳了。所以卫国国君名叫恶,他的臣子也有名叫恶的。蔡侯先前有叫申的,后来又有蔡侯申,《春秋》对此没有讥讽。而《礼记》却认为诸侯生前不称名,我本来就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公羊传》、《谷梁传》以日月为例,我本来就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况且我曾考证过:隐公三年记载“三月庚戌,天王崩”,《左传》说:“壬戌日天王驾崩,报丧时说是庚戌日,所以记载为庚戌。”桓公五年记载“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谷梁传》认为甲戌日出殡,己丑日得到消息,所以记载了两个日期。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驾崩,《左传》说:“王派使者来告知,派人去询问驾崩的日期,回答说甲寅日,所以记载为甲寅。”这是为了纠正错误。文公十四年九月,齐公子商人弑杀其君舍,《左传》说:“七月乙卯日夜,商人弑杀舍,派人来告知祸难,所以记载为九月。”僖公九年记载“甲子,晋侯佹诸卒”,《左传》说:“九月,晋献公去世,只以崩、弑、卒这一类事情来推论,之前天王驾崩说是壬戌日,大概是报丧日期有误;陈侯去世包罗了两个日期,之后天王驾崩询问日期,才知道是甲寅日,这是没有按日期报丧;商人弑君七月发生却说是九月,这是没有按实际日期报丧;晋侯去世不记载月份,而《左传》记载为九月,这是史官得到了消息而晋国没有报丧月份。其参差不齐就像这样。”在二百四十二年间,有时不报丧月份,有时不报丧日期,史官能一一询问并补充吗?如果有一个来不及询问而缺失,那么应当作为定例的规则就废除了。《左传》的话虽然未必完全真实,但大抵日月不可能都完整无误,《春秋》虽然想确立定例,却做不到。
凡是经文中提到尹氏的有两处,有以官职举称的,有以家族举称的。经文说尹氏掌管事务,这是以官职举称。大概凡是官职的首领都称为尹,所以总称众官为庶尹,而说尹氏,就像诸侯自称曾孙侯氏一样。《诗经》说尹氏太师,这是以家族举称。大概太师而姓尹的,所以因其家族显盛而一并举称。而这里说尹氏,就像说崔氏出奔卫国一样。学者大多来不及辨析,大抵认为是以家族举称,所以认为尹氏掌管事务从成王以来就有,是以前就见过的,不是《春秋》所讥讽的,于是依照《左传》以君氏为正,这大概是错误的。尹氏以家族举称,从幽王时就已经出现,到了桓王时代,这就是它被称为强大的原因。其末流到了景王之后,竟然专权废立,那就达到极点了。然而成公十七年有以尹子记载的,为什么不举称其家族?这是因为大夫而以爵位见称。大夫不是三公的职位,虽然有两种含义,大概也不互相妨碍。
《王制》说:天子封地内的诸侯俸禄,指的是天子的公卿。大夫在王畿内享有采邑的。外诸侯继承,指的是五等诸侯各自世代传承其嗣子。至于诸侯的卿,大国享有二百八十八人的俸禄,次国享有二百一十六人的俸禄,小国享有一百四十四人的俸禄。其中大国下大夫享有七十二人的俸禄,直到下士享有九人的俸禄,就穷尽了。次国、小国大概也以此类推,都称为俸禄。大概诸侯大夫也有封邑。诸侯继世效法贤能,其嫡子出生就向天子发誓,死后就立他,不需要请求就拥有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嗣。卿大夫在王那里享有俸禄的,都不能世代继承官职,死后子孙各自在其封邑享有俸禄罢了。如果不是君主命令立他,就不能专擅,这就是所谓的禄。诸侯的大夫,其子孙爵位俸禄都不能世代继承,比天子有所降低。所以说:诸侯世子世代继承国家,大夫不世代继承爵位。如果以德授爵,以功赐爵,比照天子的元士来统治其国。诸侯的大夫不世代继承爵位俸禄。大概卿大夫不用贤能就必有功绩,当宾客举荐贤能时,本来就说以贤能制定爵位,那么百姓就会谨慎德行;以功绩制定俸禄,那么百姓就会兴起功业,这是为了教化。等到提拔他们担任职位,必定以德诏令爵位,以功诏令俸禄。有贤能与功绩而不立他,是不可以的;没有贤能与功绩而立他,也是不可以的。所以以贤能与功绩来说,文王称赞任职者世代享有俸禄;不以贤能与功绩任用,那么纣王说用人凭世袭。《诗经·裳裳者华》说:“古代的任职者世代享有俸禄,小人在位则才能诏令并进,抛弃贤者之类,断绝功臣之世。”所谓贤者之类,功臣之世,难道每个人都能做到吗?春秋之时,卿大夫年老且生病,其君主必定询问后事,有的死后就立他的子孙,如祈奚立午,荀偃立吴,是询问后立他的。仲婴齐继承归父,叔孙豹继承侨如,是立他的。所以范宣子自说:“城濮之战,我先君文公在衡雍献功,匄啊,先君守臣的后嗣。而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