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名字爵諡义例第三十一
名字
子生三月,父名之。二十而冠,敬其名而立其字【以五十更有伯仲之字,故为二十冠而字也】五十乃为大夫,则又敬其字而呼伯仲之字。凡称其字者,必加子字于上,子美称也,且以便于言也。子突、子哀是也。宋孔父,以子是其姓,不可言子孔,故改曰孔父。父美称也,加之者亦以便于言也。古者或有名父者,如荀林父、胥甲父之类,而无以子字为名者,以子者配其字之美辞,故避之。父则本非配字之言,故可为名,但夫子时书之耳。又家父者,天子大夫家氏也,当是无兄弟者,无伯仲可称,故但以父配氏而已【按《仪礼》二十而冠,便加伯仲之字,伯某甫、伯鱼、伯牛之类是也。至五十乃为大夫,即又加敬,但呼其伯仲,孔伯、冉伯而不言鱼、牛也。礼谓五十以伯仲是也。亦有但以子连字,不言伯仲者,子贡、子路是也。此即与啖説不同,然而据《仪礼》即似有凭也。《仪礼》云:庶子长者曰孟。据孟与伯俱是最长之称,嫡庶既分,湏别立字。而《左氏传》诸国大夫亦有非庶而称孟,不知何故也】
爵諡
古者无諡,周始有之。武王追王三代,而王季独无諡。盖初制之时,加諡者如殷祖之号,有大功大徳乃加之,故三祖之中无諡者一。并诸侯若公卿大夫有大功大徳及大恶者,乃特赐諡,不尽有諡也。故《史记》《世本》厉王以前诸侯有諡者少,其后乃皆有諡。盖后代僭差,遂以为常。如祖宗之号,本以尊有功徳,而汉以来一切加之,亦皆臣子之心愿尊其君父之所致也。楚之大夫有土者,皆僭封公【蔡公、申公之类是也】僭用诸侯礼也。秦之大夫多僭为子,僭畿内诸侯礼也【此并不见于经,出于传】诸侯皆当依爵,而时多僭諡为公【春秋时唯蔡一处称侯,余皆称公,僭也】天子大夫亦有僭諡为公者【刘文公之类也】诸侯之大夫皆以伯仲配諡,而时或僭为子【范文子、季武子之类是也】以其采地欲自同于畿内诸侯也。侯、伯、子、男之臣皆得称其君曰公,其子孙亦曰公子,而諡不得云公者,諡是王所赐也。大夫之臣得称其主曰子,而諡不得称子者,諡是君所赐也。妇当从夫諡,后代讹谬无别,有諡非正也。若公之夫人称小君,言位比君而小耳;大夫之妻曰内子,亦比于夫人,尊之曰子而在内耳。《左氏传》所序当时人,或言本爵,或言公,吴、楚则或言王,皆随本国他国之史文也。楚国史则曰王,他国之史则曰子。其言人臣或称爵位,或言名氏,或言其官,亦或从其家传,或从其国史,或从当时杂记,故不一也。一行之内则有数名,故知传采诸记,错综而为之也。经书名氏,传言爵及自諡等,经无名而传有之,今并存其文,以示当时人解释其违经者则削之。旧解《春秋》经传人名,皆原其谱牒,今以非褒贬之意,故不复具言,唯鲁之世卿则独于注中言之尔。
名位例第三十二
王者无上,故加天字,言如天也。而有不书天者三【桓公弑隠而王不讨之,至庄元年反令荣叔来锡命,故不言天,一也;文公以僖公妾母成风用夫人礼,而王不责,反令荣叔归舍且赗,故去天字,二也;又使召伯来防成风塟,亦去天字,三也。成风并见文五年春经】盖言不能法天者也【并各于夲年有传】又有书天子者一【成八年天子使召伯来锡公命】或依策命之文以惩失礼,或传写误也。天子无上,无以褒之,故褒子突【庄六年王人子突救卫,时鲁伐卫纳朔不正也】则王美可见也。天子自絶于天下而奔者曰出【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义已见奔例】言自弃天下如在四海之外然。
诸侯
诸侯唯宋称公,余称侯、伯、子、男四等,各随本爵书之。唯塟时称公,见其非王諡也【义见隠五年】时吴楚虽僭称王,经但依其本爵书之【不可依其僭伪之号】诸侯位尊无以褒之,但托辞以见美而已。纪侯不言奔,而言大去,即其类也【左氏曰:齐欲灭纪,纪侯以国与纪季,令其事齐以存宗社,而身去之,义见庄四年】诸侯失地则书名【襄十四年卫侯衎出奔齐
译名字
孩子出生三个月,父亲给他取名。二十岁行冠礼,敬重他的名而确立他的字【因为五十岁以后还有伯仲之类的字,所以二十岁冠礼时取字】。五十岁成为大夫,就敬重他的字而称呼伯仲之字。凡是称呼他的字,一定在字上面加上“子”字,“子”是美称,而且便于说话。子突、子哀就是这样。宋国的孔父,因为“子”是他的姓,不能说子孔,所以改称孔父。“父”是美称,加上它也是为了便于说话。古代有人名中带有“父”字,如荀林父、胥甲父之类,而没有以“子”字为名的人,因为“子”是配合字的赞美之辞,所以避讳不用。“父”本来不是配合字的词语,所以可以作为名,只是夫子当时书写罢了。还有家父,是天子的家氏大夫,应当是没有兄弟的人,没有伯仲可以称呼,所以只用“父”配合氏而已【按《仪礼》,二十岁行冠礼,就加上伯仲之字,伯某甫、伯鱼、伯牛之类就是这样。到了五十岁成为大夫,就再加敬重,只称呼他的伯仲,孔伯、冉伯而不说鱼、牛。礼制说五十岁用伯仲就是这样。也有只用“子”连接字,不说伯仲的,子贡、子路就是这样。这与啖氏的说法不同,然而根据《仪礼》似乎有依据。《仪礼》说:庶子中的长子叫孟。根据孟与伯都是最长的称呼,嫡庶既然区分,必须分别立字。而《左氏传》中各国大夫也有不是庶出却称孟的,不知什么原因】。
爵諡
古代没有谥号,周朝才开始有。武王追封三代先王,只有王季没有谥号。大概是在初定制度时,加谥号如同殷代祖先的尊号,有大功大德才加谥,所以三祖之中没有谥号的有一位。连同诸侯如果公卿大夫有大功大德以及大恶的,才特别赐予谥号,并不是都有谥号。所以《史记》《世本》中厉王以前的诸侯有谥号的很少,其后才都有谥号。大概是后代僭越差错,于是成为常例。如同祖宗的尊号,本来是用来尊崇有功德的人,而汉代以来一律加上,也都是臣子的心愿尊崇其君父所致。楚国的大夫有封地的,都僭越封为公【蔡公、申公之类就是这样】,僭用诸侯的礼仪。秦国的大夫多僭越为子,僭用畿内诸侯的礼仪【这些都不见于经,出自传】。诸侯都应当依照爵位,而当时多僭越谥号为公【春秋时只有蔡一处称侯,其余都称公,是僭越】。天子的大夫也有僭越谥号为公的【刘文公之类】。诸侯的大夫都用伯仲配合谥号,而当时有时僭越为子【范文子、季武子之类就是这样】,因为他们想凭借采地自同于畿内诸侯。侯、伯、子、男的臣子都能称其君为公,其子孙也称公子,而谥号不能称公,因为谥号是王所赐予的。大夫的臣子能称其主为子,而谥号不能称子,因为谥号是君所赐予的。妇人应当跟随丈夫的谥号,后代讹误混乱没有区别,有谥号也不正确。如果公的夫人称小君,是说地位比君小;大夫的妻子叫内子,也是比于夫人,尊称为子而在内室。《左氏传》所叙述当时的人,有时说本爵,有时说公,吴、楚则有时说王,都是跟随本国他国的史文。楚国的史书则称王,他国的史书则称子。其言人臣有时称爵位,有时说名氏,有时说其官职,也有的跟随其家传,有的跟随其国史,有的跟随当时杂记,所以不统一。一行之内就有数名,所以知道传是采择各种记载,错综复杂而写成的。经书书名氏,传书爵及自谥等,经书无名而传书有,现在都保留其文,以显示当时人解释其违背经书的就删削。旧解《春秋》经传人名,都推究其谱牒,现在认为这不是褒贬的意思,所以不再详细陈述,只有鲁国的世卿则独自在注中陈述。
名位例第三十二
王者无上,所以加天字,说像天一样。而不书天字的有三种情况【桓公弑隐公而周王不讨伐他,到庄公元年反而让荣叔来赐命,所以不说天,这是第一种;文公因为僖公的妾母成风用夫人礼,而周王不责备,反而让荣叔归舍且赗,所以去掉天字,这是第二种;又派召伯来防备成风葬,也去掉天字,这是第三种。成风并见于文公五年春经】。大概是说不能效法天【各自在本年有传】。又有书天子的一种情况【成公八年天子派召伯来赐公命】。或者依据策命的文字以惩戒失礼,或者传写错误。天子无上,无以褒奖,所以褒奖子突【庄公六年王人子突救卫,当时鲁伐卫纳朔不正】,则王的美德可见。天子自绝于天下而逃亡的称出【僖公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义已见奔例】,说自弃天下如在四海之外一样。
诸侯
诸侯只有宋称公,其余称侯、伯、子、男四等,各自跟随本爵书写。只有葬时称公,显示其非王谥【义见隐公五年】。当时吴楚虽然僭越称王,经书只依其本爵书写【不可依其僭伪之号】。诸侯位尊无以褒奖,只托辞以见美而已。纪侯不说奔,而说大去,就是这类【左氏曰:齐欲灭纪,纪侯以国与纪季,令其事齐以存宗社,而身去之,义见庄公四年】。诸侯失地则书名【襄公十四年卫侯衎出奔齐】。
之类是也】诸侯灭同姓【僖二十五年卫侯燬灭邢之类】及诱人【昭十一年楚子防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之类是也】亦书名。其恶大当絶之,不以为人君也。国灭而不能死,又不奔他国者【定四年蔡公孙姓灭沈,以沈子嘉归之类是也】亦如之,贵其不求兴复也。诸侯有僭乱之行者,亦名以外之【君臣同辞,但举名而已】晋人败秦师于殽【左氏云:秦人因戍郑而谋袭晋,晋人败之于殽,义见僖三十二年】郑伐许【在成三年,传无事迹】晋伐鲜虞【在昭十二年,左氏云:晋荀吴伪防齐师,假道于鲜虞,遂灭肥,冬晋伐鲜虞,因肥也】之类是也。荆人来聘【在庄二十三年】楚人围宋【在僖二十七年,时晋文新霸,诸侯从楚子围宋,故公羊曰:人楚子,所以人诸侯也】楚人使宜申来献防,亦同【在僖二十一年,楚人即楚子也】诸侯纯用夷礼者,以国称之,荆、吴、徐、越之类是也。诸侯杀其臣,皆书国而已【僖十年郑杀其大夫申侯之类是也】不书其爵,言以国法诛之也。若杀臣之全无罪者,则称爵以罪之【僖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之类是也】鲁侯爵而曰公,臣子之敬辞也,非与僭用其礼同也。又曰:滕、薛、▯初皆书侯,庄公之后,滕则称子【桓公二年称子,时为在防,非正名也】薛、杞则自庄公之后,或称侯,或称伯,或称子者,义具防防,本非夷。狄又非附庸,故不书人【言本中国诸侯,非夷狄,所以议之也】附庸之君例书名,介葛卢【僖二十九年来朝】郳黎来【庄五年来朝】是附庸之君也。杂用夷礼者以人称之,邾人、牟人、葛人来朝【在桓十五年】是也。邾仪父亦名也,三传谓之字误矣【説见辨疑】畿内诸侯在天子公卿例中也。
译像这类情况就是这样。诸侯灭亡同姓国家,如僖公二十五年卫侯燬灭亡邢国之类;以及诱骗他人,如昭公十一年楚子诱骗蔡侯般并在申地将其杀害之类,也都直书其名。这是因为他们的罪恶极大,应当被断绝关系,不再视他们为君主。国家灭亡而不能殉节,又不逃往他国的,如定公四年蔡国公孙姓灭亡沈国,将沈子嘉带回之类,也如此处理,是尊重他们不寻求复兴故国的心意。诸侯有僭越乱行的,也直书其名以将其排除在外,君臣用词相同,只列举名字而已。晋人在殽地击败秦军,左传记载:秦人因为戍守郑国而谋划偷袭晋国,晋人在殽地击败他们,其义理见于僖公三十二年;郑国讨伐许国,发生在成公三年,传文中没有记载事迹;晋国讨伐鲜虞,发生在昭公十二年,左传记载:晋国荀吴假装防备齐军,向鲜虞借道,于是灭亡了肥国,冬天晋国讨伐鲜虞,是因为肥国的缘故,像这类情况就是这样。荆人来聘问,发生在庄公二十三年;楚人包围宋国,发生在僖公二十七年,当时晋文公刚刚称霸,诸侯跟随楚子包围宋国,所以公羊传说:称“人”于楚子,是为了称“人”于诸侯;楚人派宜申来献防,也相同,发生在僖公二十一年,楚人就是楚子。诸侯完全使用夷狄礼仪的,以国名称呼他们,荆、吴、徐、越之类就是这样。诸侯杀害他们的臣子,都只书写国名,如僖公十年郑国杀害其大夫申侯之类,不书写其爵位,意思是说按照国法诛杀他们。如果杀害毫无罪过的臣子,就称其爵位以谴责其罪,如僖公五年晋侯杀害其世子申生之类。鲁侯的爵位是侯却称公,这是臣子表示尊敬的辞语,并非与僭越使用其礼仪相同。又说:滕、薛、杞起初都书写为侯,庄公之后,滕就称子,桓公二年称子,当时是因为在防地,并非正式的名号;薛、杞则从庄公之后,有时称侯,有时称伯,有时称子,其义理详备于前文,本来并非夷狄,又不是附庸,所以不称“人”,意思是说他们本是中国诸侯,不是夷狄,所以要加以议论。附庸之君按例直书其名,介葛卢,僖公二十九年前来朝见;郳黎来,庄公五年前来朝见,是附庸之君。杂用夷狄礼仪的以“人”称呼他们,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见,发生在桓公十五年,就是这样。邾仪父也是直书其名,三传称其为字是错误的,说法见于辨疑。畿内诸侯在天子公卿的条例之中。
未逾年君
诸侯未逾年则称子【僖二十五年公防卫子莒庆盟于洮之类是也】言未成君也,未塟又加名【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十月子般卒是也,未塟故书名】对尸柩前父前子名之礼也,出外则亦不名,非对尸柩故也。王猛据例当书曰子,恐似羣王子故特曰王子,明正也。又书名,异成君也【义见昭二十二年】未逾年君出奔不曰子,但名而已,言不能嗣先君也。郑忽【桓十一年奔卫】曹羁【庄二十四年奔卫】是也。陈陀【桓六年蔡人杀之也】齐无知【庄九年齐人杀之也】莒展舆【昭元年奔吴】虽逾年犹不书爵,以其不正,不许其有爵也【以其本不正故也】郑忽复归犹书曰世子者,明其正也【在桓十五年】齐侯舎未逾年而书爵,重商人之罪也【义见文十四年】
太子
称太子者,皆父已命之上告于王,周礼所谓誓于天子者也。卫太子蒯瞆,父已命之后,虽废立,犹谓之太子【哀二年,晋赵鞅纳卫太子蒯瞆于戚】陈御宼父命之故,传称太子未誓于王,故经书公子【义见庄二十二年】蔡侯般见杀,防未归,太子有未嗣位,故犹称太子【昭十一年夏四月,楚子防诱蔡般杀之,冬楚师灭蔡,执太子有以归用之】其弑逆者,则不必待王命以重其罪【如未逾年称君之义,楚世子商臣弑其君是也,义见文元年】
后夫人王姬内女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凡称妇者,有姑之辞也。姑在,则后、夫人皆当执妇礼焉。故书之曰妇。至于《公羊传》曰:「在涂曰妇」,是以亲迎未至于国而言也。夫未至于国,婚礼未成,犹然女也,岂得遽曰妇哉?故《春秋》有逆女之文,《公羊》殊失之矣。
凡妇人皆以字配姓,伯姬、仲子、季姜之类是也。以諡言之,亦以諡配姓,穆姜、定姜、共姬之类是也。女者,未嫁之称,至夫之国乃曰夫人【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之类】王后虽在父母国,亦曰王后【桓八年,祭公来逆王后于纪之类是也】天下皆王土故也。凡取必亲迎,至夫国始当成礼,文公成礼于齐,故不得言逆女而曰逆妇。齐高固、莒庆成礼于鲁,故曰逆叔姬,见其不言女,则知失礼也【其义皆见婚姻例中】诸侯之妾母,虽臣下尊之,然不得称夫人,以体先君。自成风之后,乃皆僭矣。
春秋时有子叔姬者三【文十二年子叔姬卒,文十五年齐人来归子叔姬,宣五年髙固来逆子叔姬】公羊、谷梁皆云同母姊妹,非也。据称子,直谓时君之子,以别先君之子耳,乃云姊妹,有何理哉?难者或云,若是文公女,不应有两叔姬。按伯仲之外,余称叔,管叔、蔡叔等即其类也。
天子之公卿大夫
三公称公,曽为三公而有土为畿内诸侯者,亦曰公,皆以其地配公字言之。祭公【桓八年来逆王后于纪】周公【僖九年防于葵丘者也】皆见为三公【以其皆用王事也】州公【桓五年如曹】郭公【庄二十四年经阙】或曽为三公也,或见为三公,未可定也。天子卿大夫有封为畿内诸侯者,皆曰子。殷制已然,箕子、防子是也。周亦因之,故王臣称子者,皆畿内诸侯也。温子、刘子、单子、尹子是也。有采地不封为国者,不得谓之子。菜采也,采其租税而已,不臣其人也。其封土有宗庙社稷,专其人民,如在天子畿内若诸侯国内之附庸然。天子有六卿,冢宰无所不统,故为冢宰者皆加宰字。宰渠伯纠【桓四年来聘】是也。兼为三公则曰公【宰周公是也】不兼三公者但书氏字而已【宰渠伯纠是也】天子大夫皆称氏称字,字谓伯仲叔季也。诸侯不敢名也。召伯、毛伯、荣叔兄弟无伯仲可言,但谓之叔。叔美称也,足以当字【其例已见诸侯例中,此但字耳】天子大夫唯渠伯纠一人兼书名,以讥其不逹礼也【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子突书字以褒之,渠伯兼名以贬之,义可知也。又曰王子、王孙有大故亦书之。王子札杀召伯、毛伯是也【经书王札子误也】
诸侯之卿大夫士
鲁宋齐晋卫蔡陈郑八国之卿,自齐桓霸后,无不称族;余国则否。公羊、谷梁言
译不到一年的国君
诸侯在位不到一年,就称“子”(如僖公二十五年,鲁僖公与卫国子、莒庆在洮地结盟之类就是这样),这是说他没有正式成为国君。如果尚未安葬,还要加上名字(如庄公三十二年八月庄公去世,十月子般去世就是这样,因为尚未安葬,所以记载名字),这是对着灵柩前、父亲面前儿子称名的礼节。如果出到外面,就不称名,因为不是对着灵柩的缘故。王猛根据惯例应当记载为“子”,恐怕与周天子的王子混淆,所以特别称为“王子”,以表明其正统。又记载名字,是与正式成为国君相区别(其义理见昭公二十二年)。不到一年的国君出逃,不称“子”,只称名字,表示他不能继承先君。郑忽(桓公十一年逃往卫国)、曹羁(庄公二十四年逃往卫国)就是这样。陈陀(桓公六年被蔡人杀害)、齐无知(庄公九年被齐人杀害)、莒展舆(昭公元年逃往吴国),虽然超过一年,仍然不记载爵位,因为他们名不正,不被允许拥有爵位(因为他们本来就不正统的缘故)。郑忽回国,仍然记载为“世子”,是为了表明他的正统(在桓公十五年)。齐侯舍不到一年就记载爵位,是为了加重商人的罪责(其义理见文公十四年)。
太子
称为太子的,都是父亲已经任命,向上报告给周天子,即《周礼》所说的向天子发誓的人。卫太子蒯瞆,父亲已经任命之后,虽然被废立,仍然称为太子(哀公二年,晋赵鞅护送卫太子蒯瞆进入戚地)。陈御寇因为父亲任命他,所以传文中称为太子,但没有向天子发誓,所以经文记载为公子(其义理见庄公二十二年)。蔡侯般被杀,防还没有回来,太子有还没有继承君位,所以仍然称为太子(昭公十一年夏四月,楚子诱骗蔡侯般并杀害他,冬天楚军灭蔡,抓获太子有并带回去使用)。那些弑君犯上的人,就不必等待天子的命令,以加重他们的罪责(如同不到一年称君的道理,楚世子商臣弑杀其君就是这样,其义理见文公元年)。
后、夫人、王姬、内女
天子的配偶称为后,诸侯的配偶称为夫人。凡是称为妇的,是有婆婆的意思。婆婆在世,那么后、夫人都应当执行媳妇的礼节。所以记载为妇。至于《公羊传》说:“在途中称为妇”,这是以亲迎还没有到达国家而言的。丈夫还没有到达国家,婚礼还没有完成,仍然还是女子,怎么能立刻称为妇呢?所以《春秋》有迎娶女子的记载,《公羊传》大错特错了。
凡是妇女都用字搭配姓氏,伯姬、仲子、季姜之类就是这样。用谥号来说,也用谥号搭配姓氏,穆姜、定姜、共姬之类就是这样。女,是未出嫁的称呼,到了丈夫的国家才称为夫人(宣公元年,公子遂到齐国迎娶女子,于是带着夫人妇姜从齐国回来之类)。王后虽然在父母之国,也称为王后(桓公八年,祭公来从纪国迎娶王后之类),因为天下都是天子的土地的缘故。凡是娶妻必须亲自迎娶,到了丈夫的国家才开始完成礼节,文公在齐国完成礼节,所以不能说迎娶女子而说迎娶妇人。齐高固、莒庆在鲁国完成礼节,所以说迎娶叔姬,见其不说女子,就知道失礼了(其义理都在婚姻例中)。诸侯的妾母,虽然臣下尊敬她,但不能称为夫人,以体现对先君的尊重。自从成风之后,就都僭越了。
春秋时有子叔姬的有三位(文公十二年子叔姬去世,文公十五年齐人来归还子叔姬,宣公五年高固来迎娶子叔姬)。《公羊传》、《谷梁传》都说她们是同母姊妹,不对。根据称为子,只是说当时国君的女儿,以区别于先君的女儿罢了,却说姊妹,有什么道理呢?质疑的人或许说,如果是文公的女儿,不应该有两个叔姬。查考伯仲之外,其余称为叔,管叔、蔡叔等就是这类。
天子之公卿大夫
三公称为公,曾经担任三公并且有土地作为畿内诸侯的,也称为公,都是用他们的土地搭配公字来说。祭公(桓公八年从纪国迎娶王后)、周公(僖公九年葵丘之会),都见担任三公(因为他们都处理王事)。州公(桓公五年到曹国)、郭公(庄公二十四年经文缺失),或许曾经担任三公,或许见担任三公,不能确定。天子的卿大夫有被封为畿内诸侯的,都称为子。殷代制度就是这样,箕子、微子就是这样。周代也沿袭它,所以王臣称为子的,都是畿内诸侯。温子、刘子、单子、尹子就是这样。有采地但没有封为国君的,不能称为子。采,是采集的意思,只采集其租税罢了,不统治其人民。那些封土有宗庙社稷,独占其人民,就像在天子畿内或诸侯国内的附庸一样。天子有六卿,冢宰无所不统,所以担任冢宰的都加宰字。宰渠伯纠(桓公四年前来聘问)就是这样。兼任三公就称为公(宰周公就是这样)。不兼任三公的只记载氏字罢了(宰渠伯纠就是这样)。天子的大夫都称氏称字,字是指伯仲叔季。诸侯不敢称名。召伯、毛伯、荣叔兄弟没有伯仲可言,只称为叔。叔是美称,足以充当字(其例已见诸侯例中,这里只是字罢了)。天子的大夫只有渠伯纠一人兼称名字,以讥讽他不通达礼节(桓公四年天王派宰渠伯纠前来聘问)。子突记载字以褒奖他,渠伯兼称名字以贬斥他,其义理可知。又说王子、王孙有大变故也记载。王子札杀害召伯、毛伯就是这样(经文记载王札子有误)。
诸侯之卿大夫士
鲁、宋、齐、晋、卫、蔡、陈、郑八国的卿,自从齐桓公称霸之后,无不称族;其余国家则不然。《公羊传》、《谷梁传》说
曹莒无大夫者,无命大夫也。旧説或谓无君命,若无君命,何以得为大夫乎?礼,诸侯之卿皆命于天子【王制: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此盖见《春秋》经不书卿名,所以尔。不知自是小国不请命耳。推寻事理,啖説为之正也】平王东徙,诸侯之卿无复请命,故隠桓及庄公之初,少有书族者。盖齐桓既霸,列防颇多,凡列班位,未命者在已命者之下,故此诸国皆请书族。自余小国不能自通于王室,亦少能争长,故皆不请王命,终于《春秋》。秦虽大国,少列盟防,故不请命。楚既僭号,固当不请。及公子婴齐大防中国【成二年,公防楚公子婴齐于蜀】不可以未命而长诸国,故请王命焉。所以自婴齐之后,楚卿亦书族。有王命者则通于诸国,故书族书名;未王命者但曰某人,言但某国之人耳,同于众大夫及庶士也。如此书者,所以重王命,尊周室也。诸侯之卿本当三人,时多僭越其数,颇多皆非礼而请也。鲁卿虽未命者书其名,详内事也,无骇、翚、柔、溺是也【多是隠公时,隠公谦居摄,故不爵命大夫也】他国非命卿不书,既无王命,不通于他国也。来鲁及事连鲁者,皆书其名,详内事也。纪履緰【隠二年,来逆女】郑宛【隠八年,来归邴】莒拏【僖元年,季友获之】楚宜申【僖二十一年,来献防】莒庆【僖二十五年,盟于洮】秦术【文十二年,来聘】吴札【襄二十九年,来聘】之类是也。诸国大夫,王赐之畿内邑为号,令归国者,皆书族书字,同于王大夫,敬之也。郑祭仲【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单伯【庄元年,单伯逆王姬】陈女叔【庄二十五年,来聘】是也。左氏谓单伯是周大夫,若然,何得防鄄之时不列序而言单伯防齐侯乎【庄十四年单伯防齐侯于鄄】又自齐来鲁,何为书至乎【文十四年齐人执单伯,十五年单伯至自齐】女叔则左氏曰嘉之,故不名【庄二十五年来聘,左氏释之云尔】结好者多矣,何独嘉女叔乎?公羊云书曰祭仲贤也【不知天王赐之邑号,故见书字乃云贤也】以废君为贤,害教之甚也【义见桓十一年】内外命卿没之后,既不称名,当称諡及字原仲【庄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塟原仲】夷伯【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庙】是也。凡天子之三公称公【宰周公、祭公、虞公之类也,此公谷之义】其大夫氏字之,尊王官也【尊王官异于列国,故不书其名,凡伯、南季、尹子、单子之类也】士曰人,示差等也【天子之士比列国下大夫,故但称人以示等差也】来则名之,详内以异外也【来谓来鲁也,则书氏与名以详内外之别,石尚叔服是也】列国命卿皆名之【三传义皆同】降王室也【降谓不书字也,列国之士大夫谓之卿,左氏以命于天子称为卿,公羊、谷梁皆谓之大夫,言上大夫也】君命之卿【谓不请命于天子者】防伐称人,所以昭轨度,别贵贱也【防伐谓征伐及盟防也,谓不敢自同于王命之卿,时天子防弱,诸侯陵僭,虽合命于天子者亦不请命,故夫子皆但书曰某人以示法度,且以讥诸侯之自专也】来则名之,执【齐人执郑詹之类】杀【楚杀其大夫得臣之类】亦书之,纪刑辟【纪其刑辟之是非也】惩乱政也【言皆因乱所生也】不称氏,以别乎王命者也【虽得称名而不书】外来称人,皆下大夫也【外来谓郑人来渝平、齐人来归卫寳之类是也】其或异此,例之变也【内大夫称字以示褒,称盗以志恶也】内外大夫名位差品既殊,诸家既不总论而各释之,或有未。悟今,故总而序之。又曰:凡诸侯子弟称公子以氏者,有二种。曽受王命为卿者,以公子为氏,公子庆父之类是也。自此之外,则被杀者,非卿亦书公子,重骨肉也【不言公子,无知其骨肉相害也】故不言大夫,而直称公子,陈人杀公子御寇是也。其不称公子而以国带名,谓之国氏,亦有二种。其君自命为卿,称国以氏,莒庆之类是也。其簒弑及为国人所立,则虽非君命之卿,亦以国氏【若不言国,则不知何国之人也】齐无知【弑其君诸儿】卫
译曹国和莒国没有大夫,是因为没有天子册命的大夫。旧有的说法有的认为没有君主的任命,如果没有君主的任命,怎么能成为大夫呢?按照礼制,诸侯的卿都是由天子册命的。《王制》说:大国的三位卿,都由天子册命;中等国家的三位卿,其中两位由天子册命,一位由本国国君册命。这大概是因为《春秋》经文不记载卿的名字,所以才这样解释。殊不知这是因为小国不再向天子请求册命罢了。推究事理,啖助的说法才是正确的。周平王东迁之后,诸侯的卿不再向天子请求册命,所以隐公、桓公以及庄公初期,很少记载卿的族氏。大概齐桓公称霸之后,列国参加的盟会很多,凡是排列位次,没有受命的人排在已受命的人之下,所以这些国家都请求记载族氏。其余的小国不能直接与王室沟通,也很少能争得长幼次序,所以都不再请求天子册命,直到《春秋》结束。秦国虽然是大国,但很少参加盟会,所以不请求册命。楚国既然僭越称王,自然应当不请求册命。等到公子婴齐在蜀地主持中原诸侯的盟会,如果不以受命之身而居于各国之上,所以请求天子册命。因此从公子婴齐之后,楚国的卿也记载族氏。有天子册命的,就与各国相通,所以记载族氏和名字;没有天子册命的,只称某人,意思是只是某国的人罢了,与一般大夫和庶士相同。这样记载,是为了尊重天子册命,尊崇周王室。诸侯的卿本来应当是三人,当时大多僭越超过这个数目,很多都是不合礼制而请求册命的。鲁国的卿虽然没有受命也记载名字,是为了详细记载内部事务,无骇、翚、柔、溺就是如此。这多是隐公时期的事,隐公谦让居于摄政之位,所以不爵位册命大夫。其他国家的非受命之卿不记载,既然没有天子册命,就不与各国相通。来到鲁国以及事务牵连鲁国的,都记载名字,是为了详细记载内部事务。纪国的履緰、郑国的宛、莒国的拏、楚国的宜申、莒国的庆、秦国的术、吴国的札之类就是如此。各国的大夫,天子赐给他们王畿内的邑作为称号,让他们回国任职的,都记载族氏和字,与天子的大夫相同,是表示尊敬。郑国的祭仲、单伯、陈国的女叔就是如此。左传认为单伯是周朝的大夫,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在鄄地盟会时不排列次序而说单伯与齐侯盟会呢?又自从从齐国来到鲁国,为什么记载“至”呢?女叔则左传说是嘉奖他,所以不称名。结好的情况很多,为什么唯独嘉奖女叔呢?公羊传说记载“祭仲”是因为他贤能。不知道是因为天王赐给他邑号,所以记载字才说贤能。以废黜国君为贤能,对教化的危害太严重了。内外受命的卿去世后,既然不称名,应当称谥号和字,原仲、夷伯就是如此。凡是天子的三公称公,宰周公、祭公、虞公之类就是如此,这是公羊、谷梁的义例。天子的大夫称氏和字,是尊重王官。尊重王官不同于列国,所以不记载名字,凡伯、南季、尹子、单子之类就是如此。士称人,是表示等级差别。天子之士相当于列国的下大夫,所以只称人以显示等级差别。来到鲁国就称名,是为了详细区分内外之别。石尚、叔服就是如此。列国受命的卿都称名,这是三传的义例都相同。这是降低王室的地位。所谓降低,是不记载字。列国的士大夫称为卿,左传认为由天子册命的称为卿,公羊、谷梁都称为大夫,意思是上大夫。国君册命的卿,是指不向天子请求册命的。盟会和征伐称人,是为了彰显法度,区别贵贱。盟会和征伐,是指征伐和盟会。意思是不敢自同于受天子册命的卿。当时天子势弱,诸侯僭越,即使合乎天子册命的也不请求册命,所以孔子都只记载为某人以显示法度,并且讥讽诸侯的专断。来到鲁国就称名,被执、被杀也记载,是记录刑罚的是非,惩戒乱政。意思都是因乱政而产生的。不称氏,是为了区别于天子册命的。虽然得以称名但不记载氏。外来称人,都是下大夫。所谓外来,是指郑人来渝平、齐人来归卫宝之类。如果有不同于此的,是例外的变化。内部大夫称字以示褒奖,称盗以记录恶行。内外大夫的名位等级既然不同,诸家既不总论而各自解释,有的未能领悟。现在,所以总而序之。又说:凡是诸侯的子弟称公子并以公子为氏的,有两种情况。曾经受天子册命为卿的,以公子为氏,公子庆父之类就是如此。除此之外,被杀的,即使不是卿也记载公子,是重视骨肉亲情。如果不称公子,就不知道是骨肉相害。所以不称大夫,而直接称公子,陈人杀公子御寇就是如此。不称公子而以国名带名字的,称为国氏,也有两种情况。国君自行册命为卿的,称国名以氏,莒庆之类就是如此。篡弑以及被国人拥立的,即使不是国君册命的卿,也以国名为氏。如果不称国名,就不知道是哪国人。齐国的无知、卫国的
晋【卫人立晋,众也】郑突【突归于郑也】曹赤【赤归于曹也】之类是也。公羊所谓国氏者是也。或问曰:列国之卿,唯左氏称卿,公谷但云大夫,何也?答曰:大夫于王者但称大夫,所谓上大夫也【如今九命卿但称卿,即大夫也】国人加称之即曰卿【亦犹侯伯之国呼其君亦曰公,此加称耳,非正名也】其下大夫不在于经,左氏亦呼为大夫【亦如今呼少卿亦只言卿,不言少卿也】则左氏据时世所称言之,公谷依正名言之,义可知也。
译晋【卫国人拥立晋,是因为顺应了众人的意愿】郑突【郑突回到郑国】曹赤【曹赤回到曹国】这类情况就是这样。这正是《公羊传》所说的“国氏”的情况。有人问:诸侯国的卿,只有《左传》称他们为卿,《公羊传》和《谷梁传》只称他们为大夫,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大夫对于周天子来说只称大夫,这就是所谓的上大夫【就像现在九命之卿只称卿,实际上就是大夫】国人额外尊称他们就叫卿【这也好比侯伯之国称呼他们的君主也称公,这是尊称,不是正式的名称】那些下大夫不在经文中出现,《左传》也称他们为大夫【就像现在称呼少卿也只说卿,不说少卿】那么《左传》是依据当时的称呼来说的,《公羊传》和《谷梁传》是依据正式的名称来说的,其中的道理就可以明白了。
兄弟
隠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左氏曰:段不弟,故不言弟。公谷意同】段是弟,以无弟心,故不言弟兄,亦如之。卫州吁、楚公子比之类皆是也【并不言兄】举此一例以明之,他可知也【并无骨肉之心,故不言兄弟也】
隠七年夏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桓三年冬,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将国命者,大夫之事,不以私见使,故讥之也】十四年夏五,郑伯使其弟语来盟【谷梁云:天子、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
宣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褒之特书也】成十年春,卫侯之弟黒背帅师侵郑【义同齐年之聘】
襄二十年秋,陈侯之弟光出奔楚【谷梁称弟,罪其兄不能相容】二十三年夏,陈侯之弟光自楚归于陈【重诸侯之弟,故书归;陈鍼不书归,不告也】二十七年夏,卫侯之弟鱄出奔晋【义同陈光】三十年夏,天王杀其弟佞夫【谷梁云:讥天王也】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晋【义同陈光】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昭元年号之防,招称公子,而云陈侯之弟者,罪其杀兄之子,骨肉相害,罪重于凡人也。齐商人杀舎,舎亦兄之子,而不言弟者,齐昭公已卒,则商人无兄,且杀君之罪重于兄子,故从重者书之也】二十年秋,盗杀卫侯之兄絷【谷梁云:目卫侯,卫侯累也】
定十年夏,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陈【义同陈光】十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地自陈入于萧以叛【弟而叛兄,两罪之也】十四年秋,宋公之弟辰自萧来奔【义同陈光】
谷梁云:天子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何者?君臣重于兄弟也。凡书兄弟,皆有义也。郑段不弟,故不言弟【义见隠元年】公子偃,盖同此义。左氏及公羊皆曰:凡称弟,皆母弟也。盖见诸侯之弟或称弟,或不称弟,不能通其义,而曲为此説。且圣人之教,虽及其兄弟之子,犹引而进之,安有异母即见疎外乎?非敦睦之道也。谷梁之説是也【谷梁传云:国君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言书兄弟皆有义也】然犹曰:杀太子母弟,目君亦非也【见晋侯杀其太子申生,天王杀其弟佞夫,妄为此説也】或问曰:君杀弟及弟奔,则书曰弟。若杀若逐,公子公孙虽不为卿,亦书曰公子公孙。罪君虐其骨肉也【义在杀及奔例】而君之兄弟及公子公孙杀君,何不重其罪,而依众臣例书之乎?答曰:君杀臣,逐臣,义有轻重,故可分别之。弑君至逆,罪无加矣。如加兄弟之罪为重,则众臣弑君未为极重欤?太子轻于君,故于陈招书弟,以明其重也。人伦大纪,君臣父子,其次则兄弟。故诸侯兄弟来接于我,及在国有大故,则书之以示劝戒。
人
三传皆称卿有罪者,贬之曰「人」。夫人有善,则欲人知之;有恶,则欲人掩之。若有恶,贬书曰「某人」,适足以成奸人之计。且未命者,犹特书以惩恶,岂既命者反隠其名乎?凡称人为恶者,唯楚子称「人」以围宋,既在诸侯之上,明贬之同四裔也。所以然者,罪诸国从四裔也【义见僖二十七年】其余则宜申献防【在僖二十一年】并朝聘之礼,用夷礼者曰「人【牟人、葛人之类是也】执诸侯及执他国大夫,皆览文可知其贬,故可行也。余则不用此例矣。经中一字徧施于诸例而义不同者,唯「人」字耳。其通凡成例者,义各见本例;其不可推以成例,而又不可别加褒贬者,亦用「人」字以示义,楚人使宜申来献防之类是也。此所谓即文见意者也。今略之于后。
凡朝,称人,外国之君也。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也。凡聘,称人,外国之臣也。荆人来聘,是也。
凡列国史,来称人下大夫也。齐人来归卫寳,郑人来渝平之类,是也。
凡他国盟防,称人,皆不命卿也。王人则士也。
凡公及他国大夫盟,非大夫之过,皆称人。及宋人盟于宿之类,是也。
凡他国用兵,称人,皆不命卿也。宣公已前,称人者多逺事,难详,从旧史也。王人则士也。
凡执诸侯,执大夫,皆称人,乱常也【唯成十五年执曹伯归于京师,书晋侯】凡
译兄弟
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在鄢地击败共叔段。《左传》说:共叔段不守做弟弟的本分,所以不称他为“弟”。《公羊传》和《谷梁传》的意思与此相同。共叔段本是弟弟,因为缺乏做弟弟的心,所以不称他为“弟”,其他情况也是如此。卫国州吁、楚国公子比等人都是这样(都不称兄)。举出这一个例子来阐明,其他情况也就可知了(因为都没有骨肉亲情,所以不称兄弟)。
隐公七年夏,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访问鲁国。
桓公三年冬,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访问鲁国(执行国君命令,是大夫的职责,不派私亲去,所以加以讥讽)。桓公十四年夏五月,郑伯派他的弟弟语来与鲁国结盟。《谷梁传》说:天子、诸侯地位尊贵,兄弟之间不能以亲属关系相通。
宣公十七年冬十一月壬午,鲁公的弟弟叔肸去世(这是褒奖他,所以特别记载)。成公十年春,卫侯的弟弟黑背率领军队侵犯郑国(意义与齐年来访相同)。
襄公二十年秋,陈侯的弟弟光出逃到楚国。《谷梁传》称他为“弟”,是谴责他的哥哥不能相容。襄公二十三年夏,陈侯的弟弟光从楚国回到陈国(重视诸侯的弟弟,所以记载“归”;陈鍼不记载“归”,是因为没有告知)。襄公二十七年夏,卫侯的弟弟鱄出逃到晋国(意义与陈光相同)。襄公三十年夏,周天王杀死了他的弟弟佞夫。《谷梁传》说:这是讥讽周天王。
昭公元年夏,秦伯的弟弟鍼出逃到晋国(意义与陈光相同)。昭公八年春,陈侯的弟弟招杀死了陈国世子偃师(昭公元年记载的防地,招被称为公子,而这里说陈侯的弟弟,是为了谴责他杀害哥哥的儿子,骨肉相残,罪行比普通人更重。齐国商人杀死舍,舍也是哥哥的儿子,却不称“弟”,是因为齐昭公已经去世,商人就没有哥哥了,而且杀君的罪行重于杀兄之子,所以按重罪记载)。昭公二十年秋,强盗杀死了卫侯的哥哥絷。《谷梁传》说:直呼卫侯,是贬低卫侯。
定公十年夏,宋公的弟弟辰以及仲佗、石彄出逃到陈国(意义与陈光相同)。定公十一年春,宋公的弟弟辰以及仲佗、石彄、公子地从陈国进入萧地叛乱(弟弟背叛哥哥,两人都获罪)。定公十四年秋,宋公的弟弟辰从萧地来投奔鲁国(意义与陈光相同)。
《谷梁传》说:天子、诸侯地位尊贵,兄弟之间不能以亲属关系相通。为什么呢?因为君臣关系重于兄弟关系。凡是记载兄弟关系的,都有特定的意义。郑国的共叔段不守弟道,所以不称“弟”(意义见隐公元年)。公子偃,大概也是同样的道理。《左传》和《公羊传》都说:凡是称“弟”的,都是同母弟。这是因为看到诸侯的弟弟有时称“弟”,有时不称“弟”,不能贯通其中的意义,而曲解为这种说法。况且圣人的教化,即使是兄弟的儿子,尚且引导他们上进,哪有异母就疏远排斥的呢?这不是敦睦之道。《谷梁传》的说法是对的。然而又说:杀害太子的同母弟,直呼国君也是不对的(见晋侯杀其太子申生,天王杀其弟佞夫,这是妄加这种说法)。有人问:国君杀弟弟以及弟弟出逃,就记载为“弟”。如果是杀害或驱逐,公子、公孙即使不是卿,也记载为公子、公孙。这是谴责国君虐待骨肉(意义在杀及奔的条例中)。而国君的兄弟以及公子、公孙杀害国君,为什么不加重他们的罪行,而按照众臣的条例记载呢?回答说:国君杀臣下、驱逐臣下,道义上有轻重之分,所以可以分别对待。弑君是最逆乱的,罪行没有更重的了。如果加上兄弟的罪名作为重罪,那么众臣弑君难道不是极重的罪行吗?太子轻于国君,所以在陈招身上称“弟”,以表明其罪行严重。人伦的大纲,君臣父子最重要,其次是兄弟。所以诸侯的兄弟来与我交往,以及在国有重大变故时,就记载下来以示劝诫。
人
三部传都称卿如果有罪,就贬称为“人”。夫人有善行,就希望别人知道;有恶行,就希望别人掩盖。如果有恶行,贬称记载为“某人”,正好足以成全奸人的计谋。况且未受命的人,尚且特别记载以惩戒恶行,难道已受命的人反而隐藏其名吗?凡是称“人”作恶的,只有楚子称“人”包围宋国,既然在诸侯之上,明显是贬低他如同四夷。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罪责各国跟随四夷(意义见僖公二十七年)。其余的则应该像申献防(在僖公二十一年)以及朝聘之礼,使用夷礼的称为“人”(牟人、葛人等是)。拘捕诸侯以及拘捕他国大夫,都可以从文辞中看出其贬义,所以可行。其余的就不使用这个条例了。经文中一个字普遍用于各种条例而意义不同的,只有“人”字。那些通凡成例的,意义各自见本例;那些不能推演成例,而又不能另外加褒贬的,也用“人”字以示意义,楚人派宜申来献防之类就是。这就是所谓的即文见意。现在简略地列在后面。
凡是朝见,称“人”,是外国国君。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见,就是这种情况。
凡是聘问,称“人”,是外国臣子。荆人来聘问,就是这种情况。
凡是列国史官,来称“人”的是下大夫。齐人来归还卫国宝物,郑人来求和之类,就是这种情况。
凡是他国盟会,称“人”,都是未任命为卿的。王人则是士。
凡是鲁公与他国大夫结盟,如果不是大夫的过错,都称“人”。与宋人在宿地结盟之类,就是这种情况。
凡是他国用兵,称“人”,都是未任命为卿的。宣公以前,称“人”的多是久远的事,难以详查,沿袭旧史。王人则是士。
凡是拘捕诸侯,拘捕大夫,都称“人”,这是扰乱常道(只有成公十五年拘捕曹伯归于京师,记载为晋侯)。
凡杀弑君之贼,皆称人。讨有罪也。
凡杀他国君卿称人,皆乱辞也【死者虽有罪,杀君亦非治,故曰乱辞也】凡放大夫称人,放有罪也。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是也。
右并通凡成例义各见本部
僖二十一年冬,楚人使宜申来献防【楚子伐宋,故称人狄之也】二十七年冬,楚人、陈侯、蔡侯【云云】围宋【谷梁云:人楚子,所以人诸】
【侯也】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以其不肯故,人之也】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称人以平,贱二国也】襄三十年冬,齐人【云云】防于澶渊,宋灾故【左氏曰:卿不书,不信也】
右并不可推以成例,但用人字以示贬。
氏
卿大夫称氏者,唯尹氏【隠三年尹氏卒,昭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昭二十六年尹氏以王子朝奔楚】武氏【隠二年武氏子来求赙】崔氏【宣十年崔氏出奔卫】皆讥世卿也。言氏,则世卿之意可见也。时世卿既多,不可胜讥,因尹氏私赴,不以名;因齐人崔氏出奔,因武氏以子代父,故特书之。及尹氏立王子朝,并以子朝奔楚,皆以世卿乱王室,故从而书之。讥此数者,足以见世卿之恶也。
盗
襄十年冬,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輙。
昭二十年秋盗杀卫侯之兄絷
定八年秋盗窃寳玉大弓
哀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杀蔡侯申。十三年冬,盗杀陈夏区夫。
夫杀君及窃国之重寳,事合书名,而其人防名,不合见经,故经称之曰盗。公谷之説非也。已见杀例中,左氏云:「齐豹为卫司寇,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齐豹杀卫侯之兄絷】此盖左氏不达《春秋》,非上卿不书名,妄云尔。据上大夫杀君例,书名。齐豹若信是上大夫,而书盗,是乃杀君之兄,罪大于杀君也。
论特书
命卿已上,有善有恶,皆备书之,足以彰示后代。未命之卿及众大夫已下,若一例书人,何以惩劝?故有特书之义。叛逆者虽非命卿,亦书:卫州吁【弑其君完,义见隠四年】宋督【弑其君与夷,义见桓二年】齐无知【弑其君诸儿,义见庄八年】宋万【弑其君防,义见庄十二年】邾庶其【襄二十一年以漆闾丘来奔】莒牟夷【昭五年以牟娄及防兹来奔】黒肱【昭三十一年以滥来奔】之类是也。卿者,君之股肱,若奔及见杀,亦国之大故,虽未命,亦书之:楚得臣【僖二十八年杀之】宋万【庄十二年奔陈】宋子哀【文十四年来奔】宋山【成十五年杀之】邾畀我【襄二十三年来奔】邾快【昭二十七年来奔】之类是也。子哀之奔合义【左氏成十五年传不义宋公而来奔】故书字以褒之。宋司城之归不书,亦疑是未命,特书之也【文公八年来奔而无归处】凡杀公子公孙,虽不为卿,亦特书之:陈御寇【庄二十二年杀之】公子偃【成十六年刺之】莒意恢【昭十四年杀之】宋地【定十年奔陈】之类是也。其自以为君而来争国者,则不论命与不命,皆但名而已,不言公子公孙,言非复人臣也,所谓当国者也:齐小白【庄九年】阳生【哀六年】邾防菑【文十四年】莒去疾【昭元年】之类是也。楚比称公子者,初归之志未争国也【昭十三年】齐纠书子明,正也【庄九年】外大夫特为鲁事,虽不来鲁,亦书其名:莒庆之盟是也【僖二十五年公防卫子莒庆盟于洮】莒拏则我获之而书也【僖元年公子友败莒师于郦获莒拏】楚屈完来附中国,功美尤高,故同既命之例,特进之也【义见僖四年】鲁公子结【庄十九年及齐侯宋公盟】能安国家,美之也,特书公子结以明之诸侯。兄弟以国连字者,有蔡叔【桓十二年,柔防宋公、陈侯、蔡叔盟】许叔【因郑乱而复见,桓十五年】蔡季、纪季【蔡叔无子,蔡人召之,自陈归见,桓十七年;纪季以酅入齐,见庄三年】皆国而字之,言与君一体也。鲁宣公弟叔肸【义见宣十七年】季友【义见僖十六年】最贤,故于其卒字之,以示惜而褒之也。肸非命卿,特书之也。
都论褒异
春秋时为恶者多,贬者则众,其理易见。其见褒者,前已论讫,今又
译凡是诛杀弑君贼人的,都称“人”,这是为了声讨有罪之人。
凡是诛杀他国国君或卿大夫而称“人”的,都是表示混乱的措辞【死者虽然也有罪,但诛杀国君也不是正当的治理,所以说是混乱的措辞】。凡是放逐大夫而称“人”的,是因为放逐了有罪之人。蔡人将大夫公孙猎放逐到吴国,就是这样的例子。
以上都是通用的常规体例,其含义各自可见于本部分。
僖公二十一年冬天,楚国人派宜申来进献防邑【楚子攻打宋国,所以称“人”以示贬斥】。二十七年冬天,楚国人、陈侯、蔡侯【等等】围攻宋国【《谷梁传》说:称楚子为“人”,是为了贬斥他】
【和诸侯】。宣公四年春王正月,鲁公与齐侯平定莒国和郯国的争端,莒人不肯【因为莒人不肯,所以称“人”以示贬斥】。十五年夏五月,宋国人与楚国人讲和【称“人”来达成和平,是轻视这两个国家】。襄公三十年冬天,齐国人【等等】在澶渊设防,是因为宋国发生灾祸【《左传》说:卿大夫不记载,是因为不守信】。
以上都不能用常规体例来推导,只是用“人”字来表示贬斥。
氏
卿大夫称“氏”的,只有尹氏【隐公三年尹氏去世,昭公二十三年尹氏拥立王子朝,昭公二十六年尹氏带着王子朝逃奔楚国】、武氏【隐公二年武氏子来请求助丧财物】、崔氏【宣公十年崔氏出逃到卫国】,这些都是讥讽世袭卿大夫。称“氏”,那么世袭卿大夫的意思就显而易见了。当时世袭卿大夫很多,无法一一讥讽,因为尹氏私自报丧,不称其名;因为齐国人崔氏出逃,因为武氏以子代父,所以特别记载他们。等到尹氏拥立王子朝,并带着王子朝逃奔楚国,都是因为世袭卿大夫扰乱王室,所以接着记载他们。讥讽这几个人,足以看出世袭卿大夫的恶行了。
盗
襄公十年冬天,盗贼杀害了郑国的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輙。
昭公二十年秋天,盗贼杀害了卫侯的哥哥絷。
定公八年秋天,盗贼窃取了宝玉和大弓。
哀公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贼杀害了蔡侯申。十三年冬天,盗贼杀害了陈国的夏区夫。
杀害国君和窃取国家重宝,按道理应当记载名字,但他们隐藏姓名,不符合出现在经书中的条件,所以经书称他们为“盗”。《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说法是不对的。这在“杀例”中已经说过,《左传》说:“齐豹担任卫国司寇,做事不义,所以记载为盗【齐豹杀害了卫侯的哥哥絷】”。这大概是《左传》不理解《春秋》,认为不是上卿就不记载名字,胡乱说的。根据上大夫杀害国君的例子,应当记载名字。齐豹如果确实是上大夫,却记载为“盗”,那是因为他杀害的是国君的哥哥,罪行比杀害国君还大。
论特书
被任命为卿及以上的人,无论善恶,都详细记载,足以昭示后代。未被任命的卿以及众大夫以下的人,如果一律称“人”,怎么能够起到惩戒和劝勉的作用呢?所以有特别记载的含义。叛逆者虽然不是被任命的卿,也特别记载:卫国的州吁【弑杀其君完,含义见隐公四年】、宋国的华督【弑杀其君与夷,含义见桓公二年】、齐国的无知【弑杀其君诸儿,含义见庄公八年】、宋国的万【弑杀其君防,含义见庄公十二年】、邾国的庶其【襄公二十一年带着漆闾丘来投奔】、莒国的牟夷【昭公五年带着牟娄及防兹来投奔】、黑肱【昭公三十一年带着滥邑来投奔】之类就是这样的例子。卿是国君的股肱,如果出逃或被杀,也是国家的大事,即使未被任命,也特别记载:楚国的得臣【僖公二十八年被杀】、宋国的万【庄公十二年逃奔陈国】、宋国的子哀【文公十四年来投奔】、宋国的山【成公十五年被杀】、邾国的畀我【襄公二十三年来投奔】、邾国的快【昭公二十七年来投奔】之类就是这样的例子。子哀的出逃合乎道义【《左传》成公十五年传说不义,宋公而来投奔】,所以记载他的字以褒扬他。宋国司城的回归没有记载,也怀疑是未被任命,特别记载他【文公八年出奔而没有回归的地方】。凡是杀害公子、公孙,即使不做卿,也特别记载:陈国的御寇【庄公二十二年被杀】、公子偃【成公十六年被刺杀】、莒国的意恢【昭公十四年被杀】、宋国的地【定公十年逃奔陈国】之类就是这样的例子。那些自认为国君而来争夺国家的人,则不论是否被任命,都只称名,不称公子、公孙,说他们不再是臣子了,所谓当国者:齐国的小白【庄公九年】、阳生【哀公六年】、邾国的防菑【文公十四年】、莒国的去疾【昭公元年】之类就是这样的例子。楚国的比称公子,是因为他起初归来的志向不是为了争夺国家【昭公十三年】。齐国的纠称“子”,是正当的【庄公九年】。外国大夫特别为了鲁国的事,即使不来鲁国,也记载他的名字:莒庆结盟就是这样的例子【僖公二十五年公防卫子,莒庆在洮结盟】。莒拏是我方抓获而记载的【僖公元年公子友在郦击败莒军,抓获莒拏】。楚国的屈完来归附中原,功劳尤其美好,所以同已被任命的例子一样,特别进用他【含义见僖公四年】。鲁国的公子结【庄公十九年与齐侯、宋公结盟】能够安定国家,为了褒扬他,特别记载公子结以明示诸侯。兄弟以国连字的,有蔡叔【桓公十二年,柔防宋公、陈侯、蔡叔结盟】、许叔【因郑国动乱而复见,桓公十五年】、蔡季、纪季【蔡叔无子,蔡国人召他,从陈国归来相见,桓公十七年;纪季把酅邑献给齐国,见庄公三年】,都是国君而称字,说他们与国君是一体的。鲁宣公的弟弟叔肸【含义见宣公十七年】、季友【含义见僖公十六年】最为贤德,所以在他们去世时称字,以示爱惜和褒扬。肸不是被任命的卿,特别记载他。
都论褒异
春秋时期作恶的人多,被贬斥的人就多,这个道理容易明白。那些被褒扬的人,前面已经论述完毕,现在又
总而序之。乐道人之善也。夫诸侯去国之美者,莫过于纪侯【以国与季而去义,见庄四年】复归之正者,莫过于郑忽【本太子也,身虽蒙耻而位居正义,见桓十五年】争国不克而死者,莫过于子纠【纠当立,齐人杀之,义见庄九年】王师之正者,莫过于子突【救卫也,义见庄六年】诸侯兄弟外附之美者,莫过于纪季【义见庄三年】入继之美者,莫过于蔡季【次当立,蔡人召之,义见桓十七年】兴复之美者,莫过于许叔【因郑伯乱而能复国,义见桓十五年】鲁公子兄弟之忠贤者,莫过于季友【立僖公,定社稷也,义见闵二年】其合义者,莫过于叔肸【不食宣公之禄,义见宣十七年】卿大夫死节之美者,莫过于孔父【正色立于朝,则人莫敢致难于其君者,义见桓二年】奔亡之美者,莫过于子哀【不义宋公而来奔,义见文公十四年】归正之大者,莫过于屈完【服齐桓也,义见僖四年】守职不失者,莫过于司城司马【义见文公八年】存邻国之美者,莫过于高子【闵元年来盟】仲孙【闵元年来省难】故皆褒而进之。如曰不然,请闻其论。蔡叔【桓十一年盟于折,传不详其事迹】不见事迹,盖亦美之。
译总括并排列这些事例。这是乐于称道他人的善行啊。诸侯离开国家的美德中,没有超过纪侯的【他把国家让给季弟而离开,合乎道义,详见庄公四年】;回归正位的美德中,没有超过郑忽的【他本是太子,虽然自身蒙受耻辱,但地位合乎正义,详见桓公十五年】;争夺君位失败而死去的美德中,没有超过子纠的【子纠应当继位,齐国人杀了他,道义详见庄公九年】;王师行动合乎正道的美德中,没有超过子突的【他救援卫国,道义详见庄公六年】;诸侯兄弟依附外邦的美德中,没有超过纪季的【道义详见庄公三年】;入朝继承君位的美德中,没有超过蔡季的【他按次序应当继位,蔡国人召他回国,道义详见桓公十七年】;复兴国家的美德中,没有超过许叔的【他趁着郑伯作乱而能恢复国家,道义详见桓公十五年】;鲁国公子兄弟中忠诚贤良的美德中,没有超过季友的【他拥立僖公,安定国家,道义详见闵公二年】;其中合乎道义的美德中,没有超过叔肸的【他不享用宣公的俸禄,道义详见宣公十七年】;卿大夫为节操而死的美德中,没有超过孔父的【他神色严肃地站在朝廷上,于是没有人敢对他的君主发动难端,道义详见桓公二年】;逃亡避难的美德中,没有超过子哀的【他因宋公不义而来投奔,道义详见文公十四年】;回归正道的大美中,没有超过屈完的【他使齐桓公屈服,道义详见僖公四年】;坚守职分不失误的美德中,没有超过司城司马的【道义详见文公八年】;保全邻国的美德中,没有超过高子的【闵公元年他来结盟】、仲孙的【闵公元年他来慰问灾难】。所以都褒扬并推崇他们。如果说不是这样,请让我听听您的论述。蔡叔【桓公十一年在折地结盟,传记中没有详细记载他的事迹】虽然不见事迹,大概也是赞美他。
杂字例第三十二
春秋之文至简,故字皆有义。但见其文则知其义,必湏解释。但相承曲説,遂令迷其指归。何者?夫子制作,本教中人,故简易其人,昭著其义。若能以质直见之,则可不俟传注而自通矣。故言灭国,则知灭者之罪;见诸侯生名,则知非复人君;见言归,则正此类,皆文势常理,何必立异乎?又上言伐卫,次言王人救卫,下言卫侯朔入于卫,则知逆王命【义见庄六年】又上言成宋乱,下言纳鼎,则知贪赂纵罪【义见桓二年】见正月烝,五月烝,则知黩祀【义见桓八年】凡此类,则上下相应而见其理,并一事再见卒名【公子遂如齐逆女,遂以夫人至自齐之类也】前目后凡【谓前列序,后但言诸侯也】皆存简易之道。诸事各从本篇论之,而文义或有未尽者,今皆序之。
以用立吉不肯
公羊、谷梁皆云:以者不宜以也,用者不宜用也,立者不宜立也,吉者不可以吉也,不肯者可以肯也。如此类甚多。谓若宜以、宜用、宜立、宜吉、宜不肯,则不书也。以者,行其意也,皆谓能制之也。刘单以王猛【义见昭二十二年】尹氏以王子朝【义见昭二十六年】遂侨如以夫人【至自齐也,义见姻婚例中】及以他国之师【义见用兵例中】皆不宜以者也。用者,用鄫子【十九年邾子用之】蔡太子【昭十一年楚灭蔡执蔡太子有以归用之】用牲、用币【已见郊社例中】用致夫人【见庙例中】用郊【见郊例中】亦皆不宜用也。立者,立武宫【在成六年】炀宫【在定元年】立晋【在隠四年】立王子朝【在昭二十三年】皆不宜立也。立晋得变之正,故不言石碏以许之也。
还复
公羊云:还,善辞也;比复为善也。谷梁云:还者,事未毕;复者,事毕。文正倒也,当为“还者,事毕;复者,事未毕”。师还【在庄八年】公还自晋【文十三年】归父还自晋【在宣十八年】士匄闻齐侯卒乃还【襄十九年】皆不当更徃,又并合礼,故曰“还,事毕也,善辞也”。公如晋至河乃复【昭二十三年,公如晋至河,公有疾乃复之类也】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在文八年,从莒女也】仲遂至黄乃复【在宣八年,有疾而复】皆事未毕而复也,故知谷梁之説例倒也。
求告乞
求者得未得未可知也【求赙求车之类】乞者亦然,而又重辞。乞盟、乞师皆可重,故特曰乞重辞是也。告籴不言乞者,以用财置之,彼此之利不比乞师、乞盟也。
献锡畀假
献,献上也【献、防之类】锡,锡下也【来、锡、公命之类】畀,与也【僖二十八年,执曹伯畀宋人】谓非上非下者也。三者据尊卑言之【三者谓献、锡、畀也】假借也【郑伯以璧假许田】谓易田逊辞也。
得获克
用力禽之曰获,获人【获华元之类也】获兽【获麟是也】非用力禽之曰得,得寳玉是也【在定九年】克段于鄢【在隠元年】能破之也,不克纳【文十四年,晋人纳防菑于邾,不克纳】不克塟【宣八年,塟我小君敬嬴,雨不克塟】皆谓不成纳、不成塟也,左氏曰:得隽曰克,春秋意在辨邪正,岂论隽哉!
辞
之乃而之类皆辞【俗谓之语助也】谷梁云:「之于缓辞也,之口缓辞也,乃亡乎人之辞也,而缓辞也。」谷梁迂僻之甚,且之但以便声而言,何有缓辞乎?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义见僖二十八年】亦从强説。至于「郊牛之口日有食之,杀之,用之」之类,岂得称缓辞乎?故皆不足从也。若言「乃难于而【宣八年塟敬嬴则云「日中而塟」,定十五年塟定公则云「日下昃乃克塟也】则是也。又曰:「既者,尽而有继之辞【日有食之既之类是也】且者,兼之之辞【归含且赗是也】此説并通,故用之也。
出来归入纳取
凡出者,自国而出来者,自外而来,此并据事实书之。其邪正各随事之是非,不以此二字为褒贬也。唯天子及周大夫出,即以书出为贬,王者无外故【以出为贬也】唯内女不当归宁【礼,父母没不合更归宁】则书来以示贬,男女之礼,合礼者不书故也【常事既不书,书即为贬,故
译杂字例第三十二
《春秋》的文辞极其简略,所以每个字都含有深意。只要看到它的文辞,就知道它的含义,必定需要解释。但是沿袭下来的曲折解说,反而让人迷失了它的宗旨。为什么呢?孔子制作《春秋》,本来是为了教化中原之人,所以使文辞简易,使意义昭著。如果能够以质朴直率的眼光看待它,那么就可以不等待传注而自然通晓了。所以说,提到“灭国”,就知道灭亡者有罪;看到诸侯称生名,就知道他不再是人君;看到说“归”,就明白这类情况,都是文势常理,何必另立异说呢?又如上文说“伐卫”,下文说“王人救卫”,再下文说“卫侯朔入于卫”,就知道这是违背王命(义见庄公六年);上文说“成宋乱”,下文说“纳鼎”,就知道这是贪受贿赂、放纵罪行(义见桓公二年);看到“正月烝祭”、“五月烝祭”,就知道这是亵渎祭祀(义见桓公八年)。凡是这类情况,都是上下相应而显现其道理,并且同一件事再次出现最终称名(如公子遂到齐国迎娶夫人,于是带着夫人从齐国回来之类),前面列举详细,后面只说概括(指前面列举次序,后面只说诸侯),都保留了简易的原则。各种事情各自从本篇论述,而文义有所未尽的,现在都加以叙述。
以、用、立、吉、不肯
《公羊传》、《谷梁传》都说:“以”是不应当“以”,“用”是不应当“用”,“立”是不应当“立”,“吉”是不可以“吉”,“不肯”是可以“肯”。像这类情况很多。如果说是应当“以”、应当“用”、应当“立”、应当“吉”、应当“不肯”,那么史书就不会记载了。“以”,是施行其意,都说是能够控制的意思。刘单带着王猛(义见昭公二十二年),尹氏带着王子朝(义见昭公二十六年),遂侨如带着夫人(从齐国回来,义见姻婚例中),以及带着他国的军队(义见用兵例中),都是不应当“以”的。“用”,是用鄫子(十九年邾子用他),用蔡太子(昭公十一年楚国灭蔡,抓住蔡太子带回来用他),用牺牲、用币帛(已在郊社例中见过),用致送夫人(见庙例中),用郊祭(见郊例中),也都是不应当“用”的。“立”,是立武宫(在成公六年),立炀宫(在定公元年),立晋(在隐公四年),立王子朝(在昭公二十三年),都是不应当“立”的。立晋得到了变法的正道,所以不说石碏带着许国去。
还、复
《公羊传》说:“还”,是善辞;比“复”更为善。《谷梁传》说:“还”,是事情没有完毕;“复”,是事情完毕。文辞正好说反了,应当是“还,是事情完毕;复,是事情没有完毕”。军队还师(在庄公八年),公从晋国还(文公十三年),归父从晋国还(在宣公十八年),士匄听说齐侯死了于是还(襄公十九年),都是不应当再前往,并且都符合礼制,所以说“还,是事情完毕,是善辞”。公到晋国到了黄河于是复(昭公二十三年,公到晋国到了黄河,公生病于是复之类),公孙敖到京师没到就复(在文公八年,跟随莒女),仲遂到了黄河于是复(在宣公八年,生病而回),都是事情没有完毕就复,所以知道《谷梁传》说反了。
求、告、乞
“求”是得到与否还不可知(求赙赠、求车之类),“乞”也是这样,而且是更重的辞。乞盟、乞师都可以加重语气,所以特别说“乞”是重辞,这是对的。告籴不说“乞”,是因为用财物交换,彼此有利,不像乞师、乞盟那样。
献、锡、畀、假
“献”,是献给上级(献、防之类);“锡”,是赐给下级(来、锡、公命之类);“畀”,是给予(僖公二十八年,抓住曹伯给予宋人),指既不是上级也不是下级的情况。这三者是根据尊卑来说的(三者指献、锡、畀)。“假”,是借(郑伯用璧借许田),指交换田地的谦辞。
得、获、克
用力擒获叫“获”,获人(获华元之类),获兽(获麟就是);不是用力擒获叫“得”,得宝玉就是(在定公九年)。“克段于鄢”(在隐公元年),是能够打败他;“不克纳”(文公十四年,晋人纳防菑到邾,没能纳成),“不克塟”(宣公八年,安葬我国小君敬嬴,下雨没能安葬),都是说没能完成纳、没能完成安葬。左氏说:得到胜利叫克,《春秋》意在辨别邪正,哪里论胜利呢!
辞
“之”、“乃”、“而”之类都是虚词(俗称为语助词)。《谷梁传》说:“之”是缓辞,“于”是缓辞,“乃”是亡乎人之辞,“而”是缓辞。《谷梁传》迂腐偏僻到了极点,况且“之”只是为了顺口而言,哪里有缓辞呢?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义见僖公二十八年)也是牵强附会。至于“郊牛之口日有食之,杀之,用之”之类,怎么能称为缓辞呢?所以都不值得采纳。如果说“乃”是难于“而”(宣公八年安葬敬嬴就说“日中而塟”,定公十五年安葬定公就说“日下昃乃克塟”),那就是对的。又说:“既”,是尽而有继之辞(日有食之既之类就是);“且”,是兼之之辞(归含且赗就是)。这种说法都通顺,所以采用它。
出、来、归、入、纳、取
凡是“出”,是从国内出来;“来”,是从外面来,这都是根据事实记载。其邪正各自随着事情的是非,不凭这两个字作为褒贬。只有天子及周大夫出,就用记载“出”作为贬斥,因为王者无外所以(以出为贬);只有内女不应当归宁(礼制,父母去世不合再归宁)就记载“来”以示贬斥,因为男女之礼,符合礼制的不记载所以(常事既不记载,记载就是贬斥,所以
知来者不当来也,义见婚姻例】归字其义亦非一,诸侯及大夫反国者,有归与复归之义【见归入例】内女妇于外,亦曰归【三传并云,妇人娟妇曰归】外将物与我,亦曰归【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齐人来归卫寳之类,曰归者来致辞也】我将物与外,亦曰归【归粟于蔡是也】诸侯用兵破敌国,将其君同还,亦曰归【庄十年,荆败蔡于莘,以蔡侯献舞归】除诸侯归入之外,诸事各以本事为邪正【义各见本例】不以归字为褒贬也。入字亦有数,诸侯反国,有入与复入之义【见归入例】用兵入敌国,亦曰入【见用兵例】故入者多非善也,庚寅我入邴【隠八年】亦不可入也。纪季以酅入于齐【庄三年】既不可言叛,故言入亦明非正,所以罪齐也,而书季以明季之无罪。天王入于成周,记其自外而入,不同诸侯之贬【义见归入例中】取字已见用兵例,自此之外,有取郜大鼎于宋【桓二年】齐人取子纠杀之【庄九年】亦并不当取也。以前字并为交互渉嫌,故分柝之,其他不足疑者不复论也。初者遂以为常也,初献六羽,初税畆之类是也。作者皆不宜作也,新作南门,作僖公主是也。致者不宜致也,用致夫人如宋致女是也。常事曰视,视朔是也。非常曰观,观鱼,观社是也。如此之类,并更无交互,所以不复悉举之也。凡以者不宜以也,用者不宜用也,立者不宜立也。略举数字,触类皆然,此并为春秋省文,以一字为褒。贬合礼者,则常事不书,故凡此等,皆以示讥耳。此止施于《春秋》义例之内,不可徧求之于五经也。学者宜知之。
译知道后来者不应当来的,其义理可见于“婚姻”条例】“归”字的含义也不止一种,诸侯及大夫返回本国,有“归”与“复归”的含义【可见于“归入”条例】将国内的女子嫁到国外,也称为“归”【《左传》《公羊传》《谷梁传》都称,女子出嫁叫“归”】国外将物品送给我们,也称为“归”【如“天王派宰咺来送还惠公仲子的赗赠之物”、“齐人来送还卫国的宝物”之类,称“归”是因为来传达辞意】我们将物品送给国外,也称为“归”【如“向蔡国输送粮食”就是这样】诸侯用兵攻破敌国,将其国君一同带回,也称为“归”【如庄公十年,“楚国在莘地打败蔡国,把蔡侯献舞带回”】除了诸侯归国入国的情况外,其他事情各自根据事实本身来判断邪正【义理各自可见于原条例】不凭借“归”字来进行褒贬。“入”字也有几种含义,诸侯返回本国,有“入”与“复入”的含义【可见于“归入”条例】用兵进入敌国,也称为“入”【可见于“用兵”条例】所以“入”大多不是好事,如“庚寅日我国军队进入邴地”【隐公八年】也是不可以进入的。纪季带着酅地进入齐国【庄公三年】既然不能说是叛变,所以说“入”也明显表明不正当,以此来归罪于齐国,而记载“季”是为了表明纪季无罪。天王进入成周,记录他从外面进入,不同于对诸侯的贬斥【义理可见于“归入”条例中】“取”字的含义已在“用兵”条例中见过,除此之外,还有“从宋国取来郜国的大鼎”【桓公二年】、“齐人捉住子纠并杀了他”【庄公九年】,这些也都是不应当夺取的。因为前面的字义存在交互涉嫌的情况,所以加以辨析,其他没有疑问的就不再讨论了。“初”表示后来成为常例,如“初次进献六羽”、“初次实行亩税”之类就是这样。“作”表示不适宜兴建,如“新建南门”、“为僖公制作主牌”就是这样。“致”表示不适宜送达,如“用‘致’字记载夫人如宋国送女”就是这样。常事称为“视”,如“视朔”就是这样。非常之事称为“观”,如“观鱼”、“观社”就是这样。像这类情况,都没有交互涉嫌,所以不再全部列举。凡是“以”表示不适宜携带,“用”表示不适宜使用,“立”表示不适宜确立。略举几个字,触类旁通都是这样,这都是《春秋》的省略文法,用一个字来体现褒贬。符合礼制的,常事就不记载,所以凡此种种,都是为了表示讥讽。这仅适用于《春秋》的义例之内,不可以遍求于五经。学者应当知道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