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集传纂例卷八
春秋集传纂例卷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集传纂例卷九
唐 陆淳 撰
讳义例第三十四
啖子曰:「公羊」云「春秋为贤者讳,为尊者讳」;「谷梁」云「为尊者讳耻,为亲者讳疾,为贤者讳过」。旧说隐讳也,乃隐其恶耳。若隐其恶,何名为直笔乎?葢讳避之也,避其名而逊其辞,以示尊敬也。犹鲁讳具敖以乡名山,非谓隐讳言鲁无此山也。但讳为避,则近「春秋」之义也。今言他人之遇屯否、罪戾、死防、耻辱,则正言之;至于所尊所敬,则婉顺言之。此葢是人情常理,「春秋」讳避之道亦尔。公夫人见杀,及鲁师败,不书,不可斥言也。公则以「不地见杀」,夫人则以「齐人以尸归见杀」,师败则书「战而已」。举例而见意。凡恶事必须书者,则避辞言之。犹公夫人奔则曰「逊」,杀大夫曰「刺」之类是也。赵子曰:凡君之过恶,以讳为示讥,见其避讳,亦足以知其不当为也【桓公元年「璧假许田」之类是也】为尊者讳,不书「王师战【但言败绩于某而已】不言「天王奔及出【但书居而已】凡伯不言「执【义见隐七年】及不书「鲁君弑【但书公薨】君败臣师则曰「克【郑伯克叚于鄢」之类是也】鲁君杀大夫则曰「刺【刺公子偃」之类】公与王人盟则不言「公【及苏子盟于女栗」之类是也】但存其礼而已。为亲者讳,谓鲁与二国伉敌而有屈辱之时,则避其辞,不书「鲁师败【但书战而已】入邾则先言「公伐邾」下,但言「入邾【义见哀七年】但逊其辞而不隐其实。又「谷梁」云:「为尊者讳耻,为亲者讳疾。」观经意,为尊者、亲者之讳,亦随事有宜,不可定言。为尊者讳耻,则亲者之耻不讳乎?至于为贤者讳过,则都妄也。「公羊」亦多言为贤者讳,考其义理,一无通者。又「公羊」曰:「外大恶书,小恶不书;内大恶不书,小恶书。」殊非也。立教之体,事无巨细,皆论其可否,何得论其小大乎?且外事于例合书卽书,小小侵伐等及大夫出奔已来,悉书之,何名「小恶不书」乎?内恶如弑君等,伹隐。避其文以示臣礼,然而不地、不塟,以见事实。至于诸恶无不书者,何言大恶不书乎?
日月为例义第三十五
啖子曰:公谷多以日月为例,或以书日为美,或以为恶。夫美恶在于事迹,见其文足以知其褒贬,日月之例复何为哉?假如书曰「春正月叛逆」,与言「甲子之日叛逆」,又何差异乎?故知皆穿凿妄说也。假如用之,则踳駮至甚,无一事得通明,非《春秋》之意审矣。左氏唯卿卒以日月为例,亦自相乖戾【左氏诸书皆不以日月为例,何独于卿卒特生此文?故知妄耳】杜元凯曰:凡朝聘防遇、侵伐用兵、执杀、土功之属,例不书日;盟、战、败、入、灭、崩、薨、卒、塟、弑君、日食之属,例多书日。自文公以前,书日者凡二百四十九;宣公以下,书日者四百三十二。年数略同,而日数加倍,故知久远遗落,不与近同。予窃谓公羊所谓「不日远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亦久远多遗落也。凡例当书而不书者,皆旧史之文明,非褒贬所要也。例当书日而不书者,葢为遗阙;其例不当书日而书者,皆有意也。义各见本传。杜元凯云:经首不书王者,为王室不班厯,故不书王也。检寻二百四十二年,除桓公之外,应年首之事,未有事在书时之例而书王者,亦未有事在书日月之例而不言者,则知自缘史体成文,不关厯也。
卽位
凡公卽位皆不记日,以其必是朔日故也。唯定公以昭公之防,六月乃至,故书日,以明其旣殡而卽位,且志非常也。
郊庙
凡郊及庙祭,皆记日,敬大事也。其或不日者【唯僖八年七月禘于太庙不日】阙文也。其泛序郊庙,卽不日,非祭事故也【谓卜郊及丹楹等】其雩祀为记旱之所在,而非正祭,故月而不日。其社祭自有定日,其他所载者皆杂事尔,故亦不日【杂事谓鼓用牲等也】
婚姻
凡婚姻礼,初往纳币及逆女,不知定成否,故依聘例书时。
凡逆夫人至国,
译《春秋集传纂例》卷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集传纂例》卷九
唐代 陆淳 撰
讳义例第三十四
啖子曰:“公羊”说:“《春秋》为贤者避讳,为尊者避讳”;“谷梁”说:“为尊者避讳耻辱,为亲人避讳疾病,为贤者避讳过错”。旧说认为避讳,就是隐瞒其恶行罢了。如果隐瞒其恶行,怎么能称为直笔呢?大概避讳是回避的意思,回避其名而委婉其辞,以示尊敬。如同鲁国避讳具敖山名而以乡名命名,并不是说鲁国没有这座山。只要避讳作为回避,就接近《春秋》的本义了。现在对于他人遭遇困顿、罪过、死亡、耻辱,就直说;至于所尊所敬之人,就委婉顺从地表述。这大概是人情常理,《春秋》避讳的道理也是如此。国君夫人被杀,以及鲁军战败,不记载,是因为不能直言。国君就用“不记载地点的被杀”来表述,夫人就用“齐人带着尸体回来而被杀”来表述,军队战败就只记载“交战”而已。通过举例来体现用意。凡是必须记载的恶事,就用避讳的言辞来表述。如同国君夫人出逃就说“逊”,杀大夫就说“刺”之类就是这样。赵子曰:凡是国君的过错恶行,以避讳来显示讥讽,看到其避讳,也足以知道其不当为之【如桓公元年“璧假许田”之类就是这样】。为尊者避讳,不记载“王师战”【只说在某地战败而已】,不说“天王奔及出”【只记载居住而已】,凡伯不说“执”【义理见隐七年】,以及不记载“鲁君被弑”【只记载公薨】,国君打败臣下的军队就说“克”【如“郑伯克段于鄢”之类就是这样】,鲁君杀大夫就说“刺”【如“刺公子偃”之类】,国君与王人结盟就不说“公”【如“及苏子盟于女栗”之类就是这样】,只是保留其礼仪而已。为亲人避讳,是指鲁国与两国势均力敌而有屈辱之时,就回避其言辞,不记载“鲁师败”【只记载战而已】,进入邾国就先说“公伐邾”,下面只说“入邾”【义理见哀七年】,只是委婉其辞而不隐瞒其实情。又“谷梁”说:“为尊者避讳耻辱,为亲人避讳疾病。”观察经文意旨,为尊者、亲人避讳,也随事情适宜,不可一概而论。为尊者避讳耻辱,那么亲人的耻辱就不避讳吗?至于为贤者避讳过错,那就完全荒谬了。“公羊”也多说为贤者避讳,考察其义理,无一通顺的。又“公羊”说:“外邦的大恶记载,小恶不记载;内邦的大恶不记载,小恶记载。”这完全不对。立教的体例,事情无论巨细,都论其可否,怎么能论其大小呢?况且外事按例应当记载的就记载,小小的侵伐等以及大夫出奔以来,全都记载,什么叫做“小恶不记载”呢?内恶如弑君等,只是回避其文辞以示臣礼,然而不记载地点、不记载安葬,以显示事实。至于各种恶事无不记载的,为什么说大恶不记载呢?
日月为例义第三十五
啖子曰:公羊、谷梁多以日月为例,有的以记载日为美,有的以记载日为恶。美恶在于事迹,看到其文辞足以知道其褒贬,日月的例规还有什么用呢?假如记载说“春正月叛逆”,与说“甲子之日叛逆”,又有什么差异呢?所以知道都是穿凿妄说。假如使用它,则错乱驳杂到极点,没有一件事能通明,显然不是《春秋》的本意。左氏只有卿卒以日月为例,也自相矛盾【左氏诸书都不以日月为例,为什么唯独在卿卒上特别生出此文?所以知道是妄说】。杜元凯说:凡是朝聘防遇、侵伐用兵、执杀、土功之类,例规不记载日;盟、战、败、入、灭、崩、薨、卒、塟、弑君、日食之类,例规多记载日。自文公以前,记载日的共二百四十九次;宣公以下,记载日的四百三十二次。年数大致相同,而日数加倍,所以知道久远遗落,不与近世相同。我私下认为公羊所谓“不记载日是因为久远,所见异辞,所闻异辞”,也是久远多遗落的原因。凡例规应当记载而不记载的,都是旧史的文辞,不是褒贬所需要的。例规应当记载日而不记载的,大概是因为遗缺;其例规不应当记载日而记载的,都是有意的。义理各自见本传。杜元凯说:经首不记载王者,是因为王室不颁布历法,所以不记载王。检寻二百四十二年,除了桓公之外,应当年首之事,没有事情在应当记载时的例规而记载王的,也没有事情在应当记载日月的例规而不说的,则知道自缘史体成文,与历法无关。
卽位
凡是国君卽位都不记载日,因为必定是朔日故。只有定公因为昭公的丧事,六月才到,所以记载日,以说明其既殡而卽位,且志非常也。
郊庙
凡是郊祭及庙祭,都记载日,是敬重大事。有的不记载日的【只有僖公八年七月禘于太庙不记载日】,是阙文。其泛泛叙述郊庙,就不记载日,不是祭祀的缘故【指卜郊及丹楹等】。其雩祀是为了记载旱灾所在,而不是正祭,所以记载月而不记载日。其社祭自有定日,其他所载的都是杂事罢了,所以也不记载日【杂事指鼓用牲等】。
婚姻
凡是婚姻礼,初往纳币及逆女,不知道是否定成,所以依聘例记载时。
凡是迎夫人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