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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射、尚书丞郎、三司使、中丞、观察使、内客省使母妻用金花罗纸、犀轴、法锦褾袋、紫丝网、银金▯▯▯▯踏。防御司刺(使)[史]、军主、厢主、南北省五品、诸司使以上母妻用五色金花绫纸、牙轴、大锦褾袋,余官母妻用中锦褾袋。其后郎中、诸司使以上毋妻皆用金花五色罗纸、犀轴、法锦褾袋。自余母皆同上,惟用玳瑁轴,妻用五色罗纸、大牙轴、大锦褾。学士以上母妻皆赐之,余官则入其直。又有余印书纸在中书舍人院,有除授则就写之。
二十二日,诏:「文官曾任大卿监、丞郎、给谏,武官曾任大将军、防御团练使、刺史、内职曾任合门使已上者,及因子孙追赠三代官至一品者,并用大绫纸、大牙轴、法锦褾。如曾降制授官,自依先降敕命。」
四年二月,诏:「见任将相在朝正一品官及中书、枢密官特追封三代外,应东宫一品以上,虽曾任皇朝将相者,只依编敕本品追封其三代曾祖母、祖母、母。除中书门下三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使相封国大夫人外,余只封郡大夫人止,如旧有国号者依旧追封。今后如位极将相,勋业崇高,(梦)[薨]谢之时特恩追封王爵者依旧外,如因子孙追赠,虽功隆位极,并不追封王爵。应因子孙追赠,除祖父先居高位累赠至一品外,如子孙官高、祖父官低,今后祖父已赠五品者,须历品赠官,方得赠至正一品。母妻所封郡县依本姓望,不系紧望,阙辅至封国(不)[不]拘此限。
五年七月,令初除驸马都尉用大绫纸、法锦褾。
十二月,诏:「臣僚加恩告 如递到日,本官有诸色事故及罢任、丁忧停任及为公事见在推勘者,并不得给付,具事由奏闻。」其后天圣六年,编敕所奏定犯事被推徒以上罪未给,仍奏闻。丁忧及以理去官,即给付身,死者给本家讫奏。
六年十一月,诏官
告院绫纸库差三司军将充将知官,三年一替。
景德二年九月,官告院言:「奉诏复位诸蕃告身纸。其蕃官军主、副军主首领、化外刺史子承父任知州授银青阶者,请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化外幕职州县官、上佐指挥使至副兵马使、衙前职员请用中绫纸、中锦褾、牙轴、青带。」从之。
三年二月,诏:「吏部郎中掌文官告身,司封郎中掌封爵、皇宗诸亲、内外命妇告身,兵部郎中掌武官告身,赠官同正官,其封爵、命妇赠官,令用吏部、兵部告身印。内追封公主,亦合用司封告身印。今后兵、吏部及叙封、加勋,须各用逐使印。如违,官吏勘罪,重寘之法。其印坏绫罗纸,仍勒陪填。」
八月,诏官告院:「今后应该封赠投状者须先取「须先取」以下疑有脱文。,毋取已经叙封郡县名,具录申堂。
译卿监、丞郎、给谏,武官曾经担任大将军、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内职曾经担任合门使以上者,以及因子孙追赠而三代官位至一品者,都用大绫纸、大牙轴、法锦褾。如果曾经降制授官,自然依照先前降下的敕命规格。"
四年二月,下诏说:"现任将相中身居朝廷正一品官及中书、枢密官员,特许追封三代祖先,此外应属东宫一品以上、虽曾任皇朝将相者,只依照编敕本品追封他们的曾祖母、祖母、母亲。除中书门下三品及平章事、身居朝廷正一品、使相封国大夫人外,其余只封郡大夫人为止,如果原本已有国号封号的仍依旧追封。今后如果官至将相极位、勋业崇高,去世时特恩追封王爵的仍依旧例,如果是因子孙而追赠,即使功勋隆重、地位极高,也一律不追封王爵。凡因子孙追赠的,除祖父原本已居高位、累次加赠至一品外,如果子孙官位高而祖父官位低,今后祖父已赠五品官的,须依次经历品级递升,才能赠至正一品。母亲妻子所封的郡县名号依照本姓的郡望,不受紧望限制,宰相之家的封国不受此限制。"
五年七月,命令初次册封驸马都尉的用大绫纸、法锦褾。
十二月,下诏说:"臣僚的加恩告身如果送达之日,本官有各种事故,或者已经罢任、丁忧停任、或因公事正在被推问审讯的,都不得发给,须详细说明缘由上报。"此后天圣六年,编敕所又奏定:凡是犯罪被推问、判处徒刑以上而未曾发给告身的,仍须上报;丁忧及依理离职的,发给告身给本人;已死的,将告身发给其家属后上报。
六年十一月,下诏官告院绫纸库委派三司军将充当知官,三年轮换一次。
景德二年九月,官告院上奏说:"奉诏恢复各蕃国告身用纸规格。凡蕃官军主、副军主首领、化外刺史子承父任知州并授银青阶者,请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化外幕职州县官、上佐指挥使至副兵马使、衙前职员,请用中绫纸、中锦褾、牙轴、青带。"朝廷同意了。
三年二月,下诏说:"吏部郎中掌管文官告身,司封郎中掌管封爵、皇宗诸亲、内外命妇告身,兵部郎中掌管武官告身,赠官与正官相同。至于封爵、命妇的赠官,命令使用吏部、兵部的告身印。若是追封公主,也应当使用司封告身印。今后兵部、吏部以及叙封、加勋事务,必须各自使用本司的印信。如有违反,官吏依法治罪,从重处罚。若因此损坏绫罗纸,仍责令赔偿填补。"
八月,下诏官告院:"今后凡是为封赠事投状申请的人,须先查取("须先取"以下疑有脱文),不得再取已经叙封过的郡县名号,须详细登记后上报朝廷。"
十二月,下诏说:"皇弟、皇子、皇侄、皇孙除官,都用白背五色绫纸十七张,晕锦褾、大牙轴、色带。如果授予崇班以下官职的,依照三司使的先例办理。"
四年九月,下诏官告院除保留现有的私名编制人员外,不得再收取补充人员空缺,须奏请裁定。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下诏官告院:"各州衙前职员,今后川、广、福建、荆湖路每逢覃恩,都由各州具体保明应当加恩的人数。如果已有官职的,须详细登记告身文书条例上报朝廷,下达本院查照核
」
十二月,诏:「皇弟、皇子、皇侄、皇孙除官,并用白背五色绫纸十七张,晕锦褾、大牙轴、色带。若授崇班已下,如三司使例。」
四年九月,诏官告院除见管私名外,无得出收阙人,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诏官告院:「诸州衙前职员今后川、广、福建、荆湖路每覃恩,仰逐州保明合加恩人数。如已有官者,具录告白条例闻奏,下本院照会,敕关出给官告,付进奏院入递发往逐州,委长吏当面给散。其官钱只纳军资库。自余州军差衙前因便都赍钱上京,于官告院送纳,请领官告。」
二年二月,诏:「应该封赠文武臣僚每覃恩,须画特投状。如隔蓦不来,于后不得乞一并加恩。」
八月,诏官告院今后月支上色朱红五两充印中书除改官告。
三年闰二月,诏今后学士院阙人,不得于官告院抽私名人拣试。
八月,诏官告院绫纸库:「令三司与提举司定逐色绫罗纸、褾轴各三副,印押充样,分留两作坊及本院。每送纳之时,将元样比类交纳。」
四年十一月,诏官告院:「应选人注官,合纳朱胶、绫纸钱,许选人情愿就便送纳。」
五年六月,诏进奏院:「今后官告院发到军员告敕,画时入递,仍具道数、月日申本院。」
八月,诏:「升朝官遇赦乞封赠者,今后立限二周年,限外不来,即便止绝。在外者申奏,在京于都省投状。」初,叙封者须具父母存亡抄写告白及妻礼婚状,经叙封者且累封告白,随状投纳。若文字不足,未得收接。
九月,官告院言:「准中书札子,军员诸州衙前每遇赦加恩,多住滞经年,令本院定夺闻奏。今请每覃恩赦到限二周年内逐处录白申奏。若每遇新恩,更不许乞行已前恩泽。」从之。
八年七月,令官告院自今大除授告身,赐外蕃书仍旧用金花绫罗纸。时禁销金,有司上请故也。
天禧元年八月,翰林学士晁迥、秘书监杨亿、直龙图阁冯元详定叙封所生母及致仕官封赠母妻事:「臣等详编敕仪制自有明文,若非嫡继,不合叙封。其致仕官封赠据《五代会要》及新编仪制,须曾任五品已上正官致
仕后,即据品秩施行。国朝已来,每因降赦,应预升朝,并许封赠,盖是一时覃庆,固非定格。其致仕官须是郎中已上方该封赠,兼逐时敕文封赠亦不该说,然官告院二十余年相承行遣。臣等议定,乞今后如遇恩泽,其升朝官在堂无嫡、继母者,许叙封所生母。其致仕(言)[官]于仪制难预恩泽,乞今后须曾任升朝官后致仕者,亦许封赠,如自京官幕职州县转朝官致仕者不行。」官告院又言:「文武臣僚准赦封赠父者,当院点检有右赞善大夫吕行简叙封故事。准《六典》司封之职,凡庶子五品已上官皆封嫡母,无嫡母即封所生母。
译实,下敕文出具官告,交付进奏院通过驿递发往各州,委派长官当面发放。所需官告费用只从军资库支取。其余州军的衙前因便利携带官钱上京的,在官告院缴纳,请领官告。"
二年二月,下诏说:"凡应当封赠的文武臣僚,每逢覃恩,都须亲自具状申请。如果因隔阂阻碍未能前来,日后不得请求一并加恩。"
八月,下诏官告院今后每月支用上色朱红五两,用于中书省除官改任告身盖印。
三年闰二月,下诏今后学士院有职位空缺,不得从官告院抽调私名人员选拔任用。
八月,下诏官告院绫纸库:"命令三司与提举司确定各种绫罗纸、褾轴各三副,加盖印记作为标准样本,分别留存两处作坊及本院。每次送纳的时候,都用原样进行比对核实。"
四年十一月,下诏官告院:"凡选人注官,应当缴纳的朱胶、绫纸钱,允许选人自愿就便缴纳。"
五年六月,下诏进奏院:"今后官告院发出的军员告敕,随即通过驿递发送,并将道数、月日详细上报本院。"
八月,下诏说:"升朝官遇赦请求封赠的,今后设定期限为两年,超过期限不来申请的,即予以中止。在外地的须上奏,在京城的到都省投状申请。"起初,请求叙封的人须提供父母存亡的抄写告白以及妻子的婚礼状,已经叙封的还要累积以前的封赠告白,随状一并投递。如果文书不齐全,就不予收受。
九月,官告院上奏说:"按中书札子指示,军员及各州衙前每逢赦令加恩,大多拖延多年,命令本院裁定后上报。现请求每逢覃恩赦令颁布后限定两年内,各处登记上报。如果每逢新的恩典,不再允许追补此前的恩泽。"朝廷同意了。
八年七月,命令官告院从今以后大规模除授的告身,赐给外蕃的仍旧用金花绫罗纸。当时正禁止销金工艺,因此有司特请示。
天禧元年八月,翰林学士晁迥、秘书监杨亿、直龙图阁冯元详细审定叙封所生母及致仕官员封赠母亲妻子的事务:"臣等详细查阅编敕,仪制自有明文规定,如果不是嫡母继母,不合叙封。至于致仕官员的封赠,依据《五代会要》及新编仪制,必须是曾经担任五品以上正官后致仕,才依照品秩执行。本朝以来,每逢颁降赦令,凡应升朝官的,都允许封赠,这只是一时的恩典庆典,并非固定的制度。至于致仕官员必须是郎中以上才应当封赠,而且历次敕文封赠也未曾明确说明,然而官告院二十多年来一直沿用此例。臣等议定,请今后如遇恩泽,凡升朝官在世时没有嫡母继母的,允许叙封所生母亲。至于致仕官在仪制上难以援引恩泽,请今后必须是曾经担任升朝官然后致仕的,也允许封赠;从京官、幕职州县官转为朝官后致仕的,不予施行。"官告院又上奏说:"文武臣僚依据赦令封赠父亲的,本院查核有右赞善大夫吕行简叙封的旧例。依照《六典》司封的职责,凡庶子五品以上官员都应封嫡母,没有嫡母的就封所生之母。儿子有五品以上官的,如果嫡母在世,所生之母不得封为太妃以下的名号,没有嫡母的则听凭封赠。汉天福十二年,规定嫡母、继母才允许封叙。如果不是嫡母继母,不得请求封赠。大中祥符仪制规定,嫡母、继母才允许叙封。如果不是
子有五品已上官,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为太妃已下,无者听之。汉天福十二年,嫡、继即许封叙。如非嫡、继,不在论请。大中(详)[祥]符仪制,嫡母、继母即许叙封。如非嫡、继,不在论请之限。其致仕官如未致仕曾任五品已上,合追封者与据品秩施行,别无条贯。」乃诏自除上条外,今依所议施行。
四年二月,诏:「诸州御前诸军将校所请加恩官告更不定年限。今官告院候奏到,并依例施行,疾速出给,不得住滞。」
五年六月,流内铨言:「幕职州县官拟授之后,逐甲具前衔所授替填员阙脚色状申奏降下,出给告身。窃缘选人有远地得替,或掌狱罢官、丁忧服阕理选年满、遇恩放选等,自来只用放选告词,一例修写官告。乞今后依黄甲体式,逐甲具状闻奏,乞降下官告院依奏状写告,更不用词。其合书官衔,即依除官体式系书。」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提举官告院程(林)[琳]言:「选人官告小绫纸一副、木轴、小锦褾、青带,合纳钱一千;中绫纸一副、中牙轴、中锦褾、青带,合纳钱一千五百,并八十陌。欲望自今小绫纸纳钱五百,中绫纸纳钱一千,只于本院绫纸库送纳,若选人料钱十贯已下不纳。」从之。
十一月,官告院言:「准中书札子,比试到今日已前私名待阙人王家说已下三十二人书札,次第勘会正贴番额七人。如有正名阙,依条于舍人院试写官告,依例填阙。又有九人,旧充额外正权贴番名目,在院习学写告,乞罢此名目,直候正贴番有阙,旋拣补填。绫纸库告身案自来于守阙内选有家业行止四人,与三司军将同勾当,三年交割,无欠少遗阙不了,即依敕补充正名。今后勾当者八人,并系守阙,不曾习写官告。今试写家状及诗一首人,别一人供预书绫纸,一人守阙供预书绫纸,八人守阙告纸库告身案,并在舍人院主掌习学帐籍公事、供应法物,不曾学写告身。虽名试写家状及诗一首,比量低次。乞今后更不致守阙库案名目,据见勾当库案人年
译嫡母继母,也不在申请的范围之内。至于致仕官如果在未致仕前曾担任五品以上官职,应当追封的,依照品秩执行,没有其他条例规定。"于是下诏除上述条款外,今后依照所议内容执行。
四年二月,下诏说:"各州御前诸军将校所请求的加恩官告,不再限定年限。今后官告院一收到奏报,就应依例施行,迅速出具发放,不得拖延停滞。"
五年六月,流内铨上奏说:"幕职州县官拟定授官之后,各甲须详细列明前任官衔及所授替填的职位空缺脚色状,上报奏请后下达,才出具告身。以往选人中有些是在远地得到替代、或者掌管刑狱后罢官、或者丁忧服丧期满理选年限已满、或遇恩赦放选的,向来只用放选告词,一律照此修写官告。请今后依照黄甲的体式,各甲详细列出状文上报,请求下达官告院依据奏状撰写告身,不再使用放选告词。所应书写的官衔,就依照除官的体式撰写。"朝廷同意了。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提举官告院程琳上奏说:"选人官告用小绫纸一副、木轴、小锦褾、青带,应缴纳钱一千文;用中绫纸一副、中牙轴、中锦褾、青带,应缴纳钱一千五百文,都按八十陌计算。希望从今以后用小绫纸的缴纳钱五百文,用中绫纸的缴纳钱一千文,只在本院绫纸库缴纳,如果选人的俸钱在十贯以下的不予缴纳。"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官告院上奏说:"按中书札子指示,核查到目前为止的私名待阙人员王家说等三十二人的书写文字水平,依次考核补充正贴番的空额七人。如有正名空缺,依照条例在舍人院考试写官告,依例填补空缺。另外有九人,原来充任额外正权贴番的名目,在院内学习撰写官告,请求废除这个名目,直接等到正贴番出现空缺,再随时挑选补充。绫纸库告身案历来从守阙人员中挑选有家业、品行端正者四人,与三司军将共同管理,三年一交接,若无短缺遗漏则依敕规定转为正名。如今负责管理的有八人,都是守阙身份,不曾学习撰写官告。现在考试撰写家状及诗一首的人,另有一人负责预先书写绫纸,一人守阙负责预先书写绫纸,八人守阙管理绫纸库告身案,都在舍人院主管学习掌管账籍公事、供应法物,不曾学习撰写告身。虽然名义上考试撰写家状及诗一首,但相比之下水平较低。请今后不再设置守阙库案的名目,依据现任管理库案人员的年……
满即临时依敕拣选有家业人勾当。」诏:「官告院正名自今以十五人、守阙私名人共以二十人为额。今来见在人数权且依旧存留,候将来额内阙人
即得招收。今后勾当库案写官告,并须试验人材书札,方得收留。其权贴番守阙库案、守阙供预书绫纸,更不得置此名目。今后绫纸告身案得替补正名后,更令勾当三年,依天禧四年五月敕减选。候阙正名,即得差有家业守阙勾当。」
译满即临时依敕拣选有家业人勾当。诏令:官告院正名自今以十五人、守阙私名人共以二十人为额。现在的在职人数暂且依旧留任,等将来名额内出现空缺,才可以招收补充。今后在库案担任勾当、书写官告的人,都必须经过考验人材、书札,才可以录用留任。其权贴番守阙库案、守阙供预书绫纸的名目,今后不得再设置。今后绫纸告身案,得以替补为正名后,再令其勾当三年,依照天禧四年五月的敕令减选。等到正名出现空缺,即可差派有家业的人以守阙的身份勾当。
六年,诏:「追官或除名,比限敕到日取宣敕告身,令逐处当职官吏注毁,所追夺因依限十日内纳尚书刑部。」从编敕所奏定也。
十二月十六日,诏今后文武升京朝已上告词并抄录一本。
皇佑四年九月八日,诏颁官告条制:自亲(皇)[王]、宰臣至皇侄、皇孙,并依旧制。观文殿、资政大学士,如文明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侍讲学士、阁学士、阁直学士、太子宾客、太常卿监、国子祭酒、司天监、初除驸马都尉、四夷授郎将已上蕃官、授正副军主并首领及(花)[化]外刺史身故子孙承袭以银青阶知州,并如三司使制。客省引进、合门副使并如太常博士以上制。内藩方都指挥使以上有带遥郡者用锦褾。五府少尹、通事舍人、两使判官、正畿令、防御、团练使、率府率、副率、诸色京官、检校官至员外郎以上、三司孔目勾神「神」字恐误。、勾覆官、诸司职掌官至诸州别驾、化外授上佐幕职州县官、指挥使至副兵马使、衙前职员等并如升朝官制。内枢密副承(主)[旨]有至将军以上、中书堂后官至太傅以上、虞候加至爵邑者,并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正员京官用小绫纸、小角贴金轴头、红地黄花锦褾、青带「轴头」字上原衍「贴金」二字,应删。。诸色京官、京主簿、诸州长史、司马、中书录事、班行借职及诸军指挥使以下、翰林待诏、书直、书艺、医官,并如京官灵台郎制。内礼直、法直授两省主事及勒留官制别驾者、诸州幕职州县官、检校官至员外郎者、供奉官至指挥使以下、检校至尚书者、翰林待诏等升朝官正官者,并用中绫纸、锦褾,牙轴。指挥使加爵邑,即更用大绫纸、锦褾、牙轴。诸司勒留官,诸州衙前官将,并用小绫纸。应宫掖并公主,并遍地销金斜花凤子罗纸。内命妇,销金罗纸。郡、县主,用金花罗纸「用」字原在「纸」字下,据文意乙正。。国夫人,销金团花窠罗纸。郡夫人、郡君、县太君,及遥刺正郎以上妻,并用五色销金常使罗纸。命妇,玉色素罗纸。其细衔自仆射、尚书、丞郎以下见任者,令兵部、司封并于官预先书押,以备中书取索。应曾降麻授恩者赠官,并用白背绫纸、大牙轴、法锦褾。降麻授官人才薨追赠者,用白背五色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见任将相正一品及二府追封三代,东宫一品以下,虽常任将相,各依本品追封其曾祖母、祖母。惟中书门下二品、平章事正一品、使相封国大夫人外,余封郡大夫人止,已有国号者依旧追封。应百官为父赠官,以父曾降麻授官,赠官用白背绫纸。及赠至大将军已上,并用大绫纸七张。升朝官,中绫纸。诸寺监丞、大理评事,小绫纸,并
各五张。
译六年,诏令:「凡追夺官职或除名的,比照限敕到达之日领取宣敕告身,命令所在当职官吏登记注销,所追夺的官告须在限期十日内缴纳尚书刑部。」这是依照编敕所的奏请而定的。
十二月十六日,诏令今后文武官升为京朝官以上者,告词都要抄录一份存档。
皇佑四年九月八日,诏令颁布官告的条例制度:从亲王、宰臣到皇侄、皇孙,都依照旧制。观文殿、资政殿大学士,如文明殿学士以及端明殿学士、侍讲学士、阁学士、阁直学士、太子宾客、太常卿监、国子祭酒、司天监,初次除授驸马都尉、授予郎将以上的四夷蕃官、授予正副军主以及首领及化外刺史死后由子孙承袭以银青阶知州的,都依照三司使的制度办理。客省引进使、合门副使都依照太常博士以上的制度办理。内藩方都指挥使以上带有遥郡官衔的,用锦褾。五府少尹、通事舍人、两使判官、正畿令、防御使、团练使、率府率、副率、诸色京官、检校官至员外郎以上、三司孔目勾神("神"字恐怕有误)、勾覆官、诸司职掌官至诸州别驾、化外授上佐幕职州县官、指挥使至副兵马使、衙前职员等,都依照升朝官的制度办理。内枢密副承旨中官至将军以上的、中书堂后官至太傅以上的、虞候加封到爵邑的,都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正员京官用小绫纸、小角贴金轴头、红地黄花锦褾、青带("轴头"二字之上原本多出"贴金"二字,应当删去)。诸色京官、京主簿、诸州长史、司马、中书录事、班行借职以及各军指挥使以下、翰林待诏、书直、书艺、医官,都依照京官灵台郎的制度办理。内礼直、法直授予两省主事以及勒留官任别驾的、诸州幕职州县官、检校官至员外郎的、供奉官至指挥使以下的、检校官至尚书的、翰林待诏等升为升朝官正官的,都用中绫纸、锦褾、牙轴。指挥使加封爵邑的,就改用大绫纸、锦褾、牙轴。诸司勒留官、诸州衙前官将,都用小绫纸。凡宫掖以及公主,都用遍地销金斜花凤子罗纸。内命妇,用销金罗纸。郡主、县主,用金花罗纸("用"字原本在"纸"字之下,依据文意调整位置)。国夫人,用销金团花窠罗纸。郡夫人、郡君、县太君,以及遥领刺史正郎以上官员的妻子,都用五色销金常使罗纸。命妇,用玉色素罗纸。其中细衔从仆射、尚书、丞郎以下现任的,命兵部、司封提前在官告上书押,以备中书取用。凡曾经降麻授予恩典而后追赠官职的,都用白背绫纸、大牙轴、法锦褾。凡降麻授官之人去世后追赠的,用白背五色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现任将相正一品以及二府追封三代,东宫一品以下,虽然曾经担任将相,各依本品追封其曾祖母、祖母。只有中书门下二品、平章事正一品、使相封为国大夫人的以外,其余封为郡大夫人为止,已经有国号的仍依旧追封。凡百官为父亲请求赠官,如果父亲曾经降麻授官,赠官用白背绫纸;如果赠至大将军以上的,都用大绫纸七张。升朝官用中绫纸。诸寺监丞、大理评事用小绫纸,都各五张。凡封赠文官曾任大卿监、丞郎、给谏的;武臣大将军、遥郡阁使以上的,以及因子孙而追赠官至一品
应封赠文官曾任大卿监、丞郎、给谏;武臣大将军、遥郡阁使以上者,及因子孙追赠官至一品者,并用大绫纸七张,大牙轴、法锦褾。除大学士已上者用十七张外,但用七张、五张为差。从权判尚书都省丁度等所议也。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千。元丰五年奉行官制,文武官告身属吏部,蕃官属兵部,封赠及内外官命妇等告身属司封,加勋并将校等属司勋。官告院四部告身及人吏随事隶本部逐记,各有告身案。朝廷敕授差除,各随本部书写、给发、进纳告身。七年,并司封、司勋告入案,入吏部预书库收掌,司封、司勋告身即依旧逐部郎官主管。
崇宁四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吏部所给命妇等告造作灭裂,欲乞尚书吏部专置造官告一局,就差尚书都省门内臣,差架阁库官专一主管。」从之。
六月三十日,诏:「应书写告并隶尚书省制造官告局,候了送本案书印。发放漏泄等条并依旧。」
五年正月三十日,诏罢尚书省制造官告局,依旧令尚书右选主管。所有官告令用绫纸、褾轴等,令所属依新样制造。
大观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覆)[复]置官告局。
十一月二十三日,主管官告局许仿言:「本局被受差除录黄,修写进告,多致漏泄。欲乞改制造官告局为尚书省官告院,别择处建置。应今后堂除、敕授差遣,书黄至尚书省,径送本院给告,然后付录黄于吏部,于事为便。」从之。仍隶左、右司。
三年六月,诏尚书省官告院复罢归吏部。
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依旧置官告院,仍于吏部置局,差官二员主管。
七月十四日,主管官告院王燮言:「本院(未)[朱]记欲乞下少府监铸造天头原批:「渭清按:『未』当为『朱』。」,以『吏部制造告身案记』八字为文。」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诸令文应因子孙得封赠而父祖亡者,所封母、祖母并加『太』字。臣看详法意,封则加『太』字,赠则不用,其意甚明。而有司奉行,法难用。欲乞应命妇因子孙官爵父祖亡,封其母并祖母者加『太』字,殁者并除去。」从之。
十二月四日,官告院言:「奏授官告见系吏部告身案承钞出给,欲乞依旧敕援例并隶本院。其本案人吏并乞拨归本院,其出告乞敕钞却发赴吏部逐案照会。」从之。
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官二员主管,依元丰五年已前旧制。其法物库可废罢,绫纸、褾、轴等并文思院作坊后苑作制造。」先是,政和七年二月置法物库,以追降指挥罢。熙丰制造局合罢者,左藏库移牒拘收造告疋帛等。主管官吴震等以为言,故有是诏。
神宗熙宁二年八月十八此下数条按时间先后当移至前页徽宗崇宁年之前。
译的,都用大绫纸七张、大牙轴、法锦褾。除授大学士以上的用十七张外,其余按七张、五张为等差。这是依从权判尚书都省丁度等人的建议而定的。
嘉佑六年正月,诏令判官告院从今以后降敕差人理算应当计入资序,仍旧给予添支钱十千。元丰五年推行官制,文武官告身归属吏部,蕃官告身归属兵部,封赠以及内外官命妇等告身归属司封,加勋以及将校等归属司勋。官告院的四部告身以及人吏依事项分别隶属本部逐一登记,各有告身案卷。朝廷敕授差除的,各自依本部书写、发放、进纳告身。七年,将司封、司勋的告身并入官告院案卷,收入吏部预先书库收藏保管,司封、司勋的告身仍旧由各部郎官主管。
崇宁四年二月十四日,臣僚上言:「吏部所颁发的命妇等告身制作粗劣,请求尚书吏部专门设置制造官告的一个局,就差派尚书都省门内的臣属,差派架阁库官专门主管。」朝廷听从了。
六月三十日,诏令:「凡书写告身的都隶属尚书省制造官告局,等制成后送本案盖印。发放、泄漏等条例仍依照旧例。」
五年正月三十日,诏令罢去尚书省制造官告局,仍旧命尚书右选主管。所有官告所用绫纸、褾轴等,命所属部门依照新样式制造。
大观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令恢复设置官告局。
十一月二十三日,主管官告局许仿上言:「本局承接差除录黄,修写进呈告身,多次导致泄漏。请求将制造官告局改为尚书省官告院,另择地点建置。今后凡堂除、敕授差遣,书黄送到尚书省后,直接送本院颁发告身,然后将录黄交付吏部,办事更为便利。」朝廷听从了,仍隶属左、右司。
三年六月,诏令尚书省官告院再次罢去,归还吏部。
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令仍依旧设置官告院,并在吏部设局,差派官员二员主管。
七月十四日,主管官告院王燮上言:「本院的朱记,请求下发少府监铸造(天头原批:"渭清按:'未'当为'朱'。"),以'吏部制造告身案记'八字为文。」朝廷听从了。
十一月十六日,臣僚上言:「各条令文规定,凡因子孙得以封赠而父祖已经去世的,所封的母、祖母都加'太'字。臣仔细研究法令的用意,封赠在世的加'太'字,赠给已故的不加此字,这个意思很明确。但是有关部门在执行时,法令难以贯彻。请求今后凡命妇因子孙官爵而父祖已亡,封其母以及祖母的加'太'字,已经去世的一律去掉'太'字。」朝廷听从了。
十二月四日,官告院上言:「奏授的官告目前是由吏部告身案承接开出,请求仍依照旧敕援例一并隶属本院。本案的人吏也请求一并拨归本院,出告时请求依敕钞发赴吏部逐案照会。」朝廷听从了。
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令:「官告院设官二员主管,依照元丰五年以前的旧制。其法物库可以废罢,绫纸、褾、轴等都由文思院作坊、后苑作制造。」在此之前,政和七年二月设置法物库,因追加降指挥而罢去。熙丰年间设立的制造局应当罢去的,左藏库移牒拘收所造的告身疋帛等。主管官吴震等人上言此事,所以有这道诏令。
神宗熙宁二年八月十八日(此条以下数条按时间先后应当移至前面徽宗崇宁年之前,现在仍保留原来次序),
今仍其旧。日,官告院言:「久例皇亲副率以上即用白绫纸、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若有例,依近敕比(涣)[换]文资出官者,未委合依旧例与外官条制。」诏依皇亲例供使。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
绫纸库合纳绫纸官钱赴左藏库送纳,所管绫纸专差使臣一员,月给食钱五千,添差三司军大将一名充副知,只差本院守阙一名抄写文字,月给食钱一千,更不拘收家业酬奖。皇佑编敕:本库如无正名,于有(加)[家]业守阙人内差,候勾当三周年无遗缺,补充正名。候替满日,再勾当三周年,减选出官。」
六年六月十二日,官告院言:「内殿承制无使纸条贯,不以有无食邑,例用大绫纸七张。缘本官自在殿中丞(不)[下],乞改正用中绫纸、褾、轴,如有食邑者如旧。」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言:「检会官告院条制,大学士已上并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观文殿学士只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缘观文殿学士乃在资政殿大学士之上,是旧制 定,乞用知大学士例。」从之。
元丰五年六月十三日,详定官制所言定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六日,诏自今监司落「权发遣」及「权」字毋给告。从中书省言也。
绍圣元年九月十五日,吏部言:「中书舍人朱服言:元丰五年条制阶官及职事官及选人凡入品者,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元佑六年改元丰五年专条,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除降官职依旧外,应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诏今后帅臣、监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条。
二十八日,三省〔言〕:「近诏帅臣监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给告,余依旧条。契勘除帅臣并待制以上知州给告外,其监司不系升入路分本等内改易者止给黄牒。」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罪罢(点)[黜]并给告。从中书舍人叶祖洽请也。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侍郎黄裳言:「元丰官制,入品官皆给告身,其无品者给黄牒,故小使臣皆给告身。后来(待)[特]务从简,遂行先札指挥,于理未安。请自借职、奉职而上皆给告身,复元丰官制。」从之。又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只降先札,乞自承信郎而上依旧给告。」
徽宗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大礼毕,宫人迁秩,日夕降告,内降录黄,似烦碎,不系事体轻重,可令吏部出空头官告,疾速进入尚字五道,司(事)[字]一十道,典字三十道,掌字五十道。」
四年正月四日,诏:「诸妃告身绫纸:四妃用云龙,贵仪至婉容用葛藟石▯离,昭仪至充媛用兰燕,婕妤至美人用荇鱼。
译官告院上言:「长久以来惯例皇亲副率以上即用白绫纸、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如果有先例,依照近来敕令比照换给文资出官的,还不知道是否应当依旧例给外官的条制。」诏令依照皇亲的先例供给使用。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令:「官告院绫纸库应缴纳的绫纸官钱送左藏库缴纳,所管绫纸专门差派使臣一员,每月给食钱五千,添差三司军大将一名充任副知,只差本院守阙一名抄写文字,每月给食钱一千,不再拘收家业作为酬奖。皇佑编敕规定:本库如果没有正名,从有家业的守阙人中挑选,等勾当满三年没有遗漏差错,补充为正名。等到任满替代之日,再勾当三年,可减选提前出官。」
六年六月十二日,官告院上言:「内殿承制没有用纸的条贯规定,无论有无食邑,都例用大绫纸七张。因为该官职本来在殿中丞之下,请求改正用中绫纸、褾、轴,如有食邑的仍照旧。」朝廷听从了。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舍人院上言:「查检官告院的条例制度,大学士以上都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观文殿学士只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子。因为观文殿学士地位在资政殿大学士之上,这是旧制所定,请求用知大学士的例制。」朝廷听从了。
元丰五年六月十三日,详定官制所上言定下制授、敕授、奏授告身的式样。朝廷听从了。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六日,诏令自今以后监司去掉"权发遣"及"权"字的不再颁发告身。这是依从中书省的建议。
绍圣元年九月十五日,吏部上言:「中书舍人朱服说:元丰五年条制规定阶官以及职事官以及选人凡是入品的,都颁给告身;没有品级的,颁给黄牒。元佑六年修改了元丰五年的专门条例,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以及除降官职仍依旧例外,凡内外差遣以及职事官本等以内改换的或在任的,都颁给黄牒,等同于无品之人。」诏令今后帅臣、监司以及待制以上知州都颁给告身,其余依照旧条例。
二十八日,三省上言:「近来诏令帅臣、监司以及待制以上知州都颁给告身,其余依照旧条例。查考除帅臣以及待制以上知州颁给告身外,其监司凡不属于升入路分本等以内改换的,仍只颁给黄牒。」朝廷听从了。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罪被罢黜的也颁给告身。这是依从中书舍人叶祖洽的请求。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侍郎黄裳上言:「元丰官制规定,入品官都颁给告身,无品者颁给黄牒,所以小使臣也都颁给告身。后来为求从简,就实行先札的指挥,从道理上讲不太妥当。请求从借职、奉职以上都颁给告身,恢复元丰官制。」朝廷听从了。又吏部上言:「元佑法令中小使臣只降先札,请求从承信郎以上仍旧颁给告身。」
徽宗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大礼结束后,宫人升迁品级,日夜下达告身,内降录黄,似乎过于繁琐,不论事体轻重都如此,可以命吏部制出空头官告,迅速进呈:尚字五道,司字一十道,典字三十道,掌字五十道。」
四年正月四日,诏令:「各妃嫔告身所用绫纸:四妃用云龙纹,贵仪至婉容用葛藟石〇离纹,昭仪至充媛用兰燕纹,婕妤至美人用荇鱼纹。内命妇告身绫纸:内宰、内宰副
内命妇告身绫纸:内宰、副用遍地云凤,宫正、尚宫、内史、郡夫人、治中用云朵凤,国夫人用遍地云鹤,宝林至掌乐、管勾仙韶公事用云朵。」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官告院制告身、法物合用造绫纸,近已措置更定花样名色。虑(名)[民]间私辄仿效织造及买贩服用,当立法禁止。今拟条项:诸官告院制造告身、法物应用绫锦,私辄仿效织造及
买贩服用者许人告,赏钱三十贯。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三日,尚书省言:「官员付身敕札系大程官承发,近多留滞,不依限发放。欲乞今后发出付身、告命,并当日具名件并发下月日及承受大程官报尚书省,都门下实时出牓,如有违滞,并许当行人吏并科杖六十罪。」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二日,诏:「恩转官除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及宗室南班以上,并命辞给告身,其余令吏部具钞降敕。」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日」下原衍「官」字,已删。诏:「应除授迁官等合出告身,并仿元年覃恩转官例,余并札子内补授名目人于所授敕札上量行开说补授因依,候事定日依旧。」
三月九日,诏:「文武除授迁转,并依旧给告。仍令官告院疾速制造法物,尚书省先次札(官)下除授迁转并已给敕官,候法物成日给告。」先是,除授迁官文武臣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下并给敕,缘臣僚言朝廷专降告命招抚及行军给降空名官告之类,若但给敕,非惟难以示信,且事体削弱,故有是诏。
六月十八日,诏:「封赠官告如阙绫罗,即以绢充,仍于左藏库支绢三百疋、次色锦五十五疋制造。」
二十一日,诏:「官告院依禄令支茶汤钱各十贯文,就料钱历批请。其权官并依正官例。」从本院请也。
二十八日,诏:「今后文臣带直秘阁、武臣带遥郡以上给告,朝奉大夫、武翼大夫给敕,其初补官人依自来条例给付身。」
八月十日,尚书省言:「官告自来书尚书左、右丞,今除参知政事亦合通签。」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刑部契勘应给降空名告札等先注籍,仍取会有无补授之人及姓名、因依销簿。」先是,刑部郎中苏恪言:「空名官告以待有功,欲乞每遇给降,仿『度』字号置合开簿,俾铨曹堂其受人之乞受人之乞:疑有脱误。,令具事目及字号报掌簿官销簿注籍,候参部自审验簿号,方许注授。」诏从之。
四年四月三十日,诏:「比年爵赏失实,名器浸轻,可自今后将帅监司守臣并不得陈乞空名告敕宣札。如实有功人,仰保明申奏,以凭推赏,虽大臣出使亦当遵守。」
六月八日,诏:「文臣朝奉大夫、武臣武翼大夫以上转官给告,文臣通直郎、武臣武翼郎以上转官给敕,选人初授官给绫纸,改京朝官给告,换阶官给敕。
译用遍地云凤纹,宫正、尚宫、内史、郡夫人、治中用云朵凤纹,国夫人用遍地云鹤纹,宝林至掌乐、管勾仙韶公事用云朵纹。」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查考官告院制造告身、法物所需用的绫纸,近来已经调整更定了花样名色。担心民间私自仿效织造以及买卖服用,应当立法禁止。现拟定条项:凡官告院制造告身、法物所用的绫锦,私自仿效织造以及买卖服用的,许人告发,赏钱三十贯。」朝廷听从了。
钦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三日,尚书省上言:「官员的付身敕札是由大程官承接发放的,近来多有滞留,不依限发放。请求今后发出付身、告命,都要当日详细记录名件以及发下的月日,并让承受的大程官报告尚书省,都门下立即张榜公布,如有违反滞留的,都许当行人吏并科处杖六十的罪罚。」朝廷听从了。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二日,诏令:「因恩典转官授予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以及宗室南班以上的,都用辞令颁给告身,其余的命吏部开具钞录降敕。」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日"字下原本多出"官"字,已删去),诏令:「凡除授迁官等应当颁发告身的,都仿照元年覃恩转官的先例,其余在札子内补授名目的人,在所授敕札上适当说明补授的原委,等到事情安定之日再依照旧例办理。」
三月九日,诏令:「文武官除授迁转,都依旧颁给告身。仍命官告院迅速制造法物,尚书省先行札下除授迁转以及已经给敕的官员,等法物制成之日再颁给告身。」在此之前,除授迁官的文武臣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下都只给敕,因为臣僚上言朝廷专门颁降告命招抚以及行军颁降空名官告之类的事,如果只给敕,不仅难以取信于人,而且事体削弱,所以有这道诏令。
六月十八日,诏令:「封赠官告如果缺乏绫罗,就用绢代替,仍从左藏库支取绢三百疋、次色锦五十五疋来制造。」
二十一日,诏令:「官告院依照禄令支给茶汤钱各十贯文,就在料钱历上批注领取。权官也依照正官的例制办理。」这是依从本院的请求。
二十八日,诏令:「今后文臣带直秘阁、武臣带遥郡以上的颁给告身,朝奉大夫、武翼大夫的给敕,初次补官的人依照原来的条例给付身。」
八月十日,尚书省上言:「官告向来只书写尚书左、右丞,如今除授参知政事的也应当一并联署。」朝廷听从了。
九月二十九日,诏令:「刑部查考凡颁降空名告札等,先要登记入籍,仍要核实有无补授之人以及姓名、原委后注销簿册。」在此之前,刑部郎中苏恪上言:「空名官告是用以等待有功之人,请求每次颁降时,仿照'度'字号设置对应开列的簿册,让铨曹掌管,接受官告之人("之乞受人之乞"疑有脱误),要详细开具事项以及字号,报告掌簿官注销登记,等到参部时自行审验簿号,才允许注授。」诏令听从了。
四年四月三十日,诏令:「近年来爵位赏赐失实,官名器物日渐轻贱,可以从今以后命将帅、监司、守臣一律不得陈请空名告敕宣札。如果确实有功之人,应当保明申奏,以凭据推赏,即使是大臣出使也应当遵守。」
六月八日,诏令:「文臣朝奉大夫、武臣武翼大夫以上转官颁给告身,文臣通直郎、武臣武翼郎以上转官
」先是,吏部侍郎綦崇礼言:「已降指挥,初补官人给付身。勘会选人有旧假官未入官者,并系初授敕或补牒,即未经出给告命,欲乞依初补官人例给告。」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奏补授官告敕自来不曾载三代、乡贯、年甲,欲乞今后被荫人告、敕并行书写。」从之。
十一月五日,官告院言:「吏部签发到奏钞到院,其钞内称说年甲、乡贯、(贯)三代,本院依本书写外,其录黄给告多无三代,或止有年甲、乡贯,及全不称说者。欲乞今后遇出给初补官人告命或无三代、乡贯、年甲者,令大
程官赍告取索家状,付院书填。」从之。
绍兴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四品以上官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官告并用锦褾外,其余官并封赠权用缬罗代充,仍令所属依旧制描样开板制造,先装背四轴,申尚书省。」
六月二日,诏:「给降空名官告绫纸,已(今)[令]官告院置簿。今后诸处补授,令书填官司限一日开具申吏部。应(告)空名官告绫纸,官司半年一次开具已未书填道数,申吏部照会。」先是,侍郎郑滋言:「小使臣校尉自来给降空名官告绫纸,即未有诸处申发到书填补授姓名、因依,无以考察伪冒。」故有是诏。
三年十二月十日,临安府言:「武翼郎王倾遭居民遗火,烧毁高祖父超故任建雄军节度使告一道、曾祖父德用皇佑四年授河阳三城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告一轴,并嘉佑元年任忠武军节度使告一轴,今录白曾祖德用神道碑一本干照。」诏令王倾召升朝官二员委保,是实王德用本家亲的之孙,即依条出给。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诏:「除授馆职、职事官及帅臣、监司,并依旧法给告,惟计议官依编修官出敕。」先是。臣僚言五品以下命以敕札,殊损国体。送部检会,言:「旧法编修官出敕;馆职、寺监丞、博士,御史台检法、主簿,命词给告;承务郎以上磨勘转官出告。特恩转官仍命词外,任差遣出敕,监司并合命词给告。旧无计议官,未审是何付身。」故有是诏。
五年五月二十日,诏:「太师至尚书令绫纸,可降本格二等用十五张色背五色绫纸,其余官并递降本格。太师至尚书令,左、右仆射至开府仪同三司,并用十五张色背五色绫纸。知枢密院事至宗室环卫官,观文殿学士至观察使,并用五张白背五色绫纸。宣奉大夫至(俟)[候]用十张白绫纸,给事中至伯八张白绫纸「给」字上原衍「十」字,已删。。中大夫至子,七张白绫纸。七寺少卿至和安大夫至翰林良医,尚书诸司员外郎至翰林医正,并用六张白绫纸。奉议郎至太子诸率府副率,秘书省校书郎至诸军指挥使以下、遥郡(敕)[刺]史以上,马步军都头至蕃落马步军都指挥使,并用五张白绫纸。
译颁给敕,选人初次授官颁给绫纸,改为京朝官颁给告身,换阶官颁给敕。」在此之前,吏部侍郎綦崇礼上言:「已经颁下指挥,初次补官的人颁给付身。查考选人中有旧假官尚未入官的,都属于初授敕或补牒,还没有经过颁发告命,请求依照初补官人的例制颁给告身。」所以有这道诏令。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奏补授官的告敕向来不曾记载三代、乡贯、年甲,请求今后受荫补之人的告、敕都一并书写。」朝廷听从了。
十一月五日,官告院上言:「吏部签发到本院的奏钞,钞内说明年甲、乡贯、三代的,本院依照钞文书写;其余录黄颁给的告身多数没有三代,或者只有年甲、乡贯,甚至完全没有说明的。请求今后遇到颁发初补官人的告命或者没有三代、乡贯、年甲的,命大程官带着告身索取家状,交付本院书写填补。」朝廷听从了。
绍兴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诏令:「四品以上官以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的官告都用锦褾,其余官员以及封赠暂时用缬罗代替,仍命所属部门依照旧制描样开板制造,先装背四轴,申报尚书省。」
六月二日,诏令:「颁降空名官告绫纸的,已经命官告院设置簿册。今后各处补授的,命书填官司限一日内开列申报吏部。凡空名官告绫纸,官司半年一次开列已经书填和未书填的道数,申报吏部照会。」在此之前,侍郎郑滋上言:「小使臣校尉向来颁降空名官告绫纸,但还没有各处申报到院的书填补授姓名、原委,无从考察是否有伪冒。」所以有这道诏令。
三年十二月十日,临安府上言:「武翼郎王倾遭遇居民失火,烧毁了高祖父王超原任建雄军节度使的告身一道、曾祖父王德用皇佑四年授予河阳三城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告身一轴,以及嘉佑元年任忠武军节度使的告身一轴,现在抄录曾祖王德用的神道碑一本作为凭证。」诏令命王倾召升朝官二员作保,证实确是王德用本家的嫡亲孙子,就依照条例颁发。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除授馆职、职事官以及帅臣、监司的,都依照旧法颁给告身,只有计议官依照编修官颁给敕。」在此之前,臣僚上言说五品以下的官职用敕札任命,很损害国家体面。送交本部查考,回复说:「旧法编修官颁给敕;馆职、寺监丞、博士,御史台检法、主簿,用命词颁给告身;承务郎以上磨勘转官颁给告身。特恩转官仍旧命词,除任差遣的颁给敕,监司也应当命词颁给告身。旧来没有计议官,还不清楚该用什么样的付身。」所以有这道诏令。
五年五月二十日,诏令:「太师至尚书令所用绫纸,可以按本格降低二等,用十五张色背五色绫纸,其余官员的都依次递减本格。太师至尚书令,左、右仆射至开府仪同三司,都用十五张色背五色绫纸。知枢密院事至宗室环卫官,观文殿学士至观察使,都用五张白背五色绫纸。宣奉大夫至候,用十张白绫纸,给事中至伯("给"字之上原本多出"十"字,已删去),用八张白绫纸。中大夫至子,用七张白绫纸。七寺少卿至和安大夫至翰林良医,尚书诸司员外郎至翰林医正,都用六张白绫纸。奉议郎至太子诸率府副率,秘书省校书郎至各军指挥使以下、遥郡刺史以上,马步军都头至蕃落马步军都
」以官告院言工部会告命品从数多,合行(灭)[减]损。故有是诏。
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伪(告)[造]绫纸度牒依诈为制书法断罪。先是,工部言:「官告院所用绫纸花样不一,易以伪冒,乞下文思院别织一体花样,仍于绫上织字号,专充官告。其仿效制作之人,乞重立法。」故有是诏。
三月一日,诏文武官磨勘给告,并量收绫纸钱。先是,文思院织造告绫费用倍多,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同日,诏官告院吏人入仕年月并依吏部侍郎右选理二十五年。先是,官告院言:「本院人吏选补并守熙宁法,近吏部申明将本院主事满三年半外通入仕及三十年,方许出职,仍理其所少年限,勒令殿选。缘从来本院遵守旧法,近
吏部申明将满三年半出职,别无理年殿选之文。况六曹所理入仕年月各以人额多寡理年,有理三十年处,及有二十五年处。各缘充主事年月不多,如刑部都官止充主事满一年,或一年一季,止理二十五年出职。或遇大礼,又许解(法)[发]次名,三年半中约解发三人。本院缘守旧法,三年半止解发一名,更不理入仕年月。」故有是诏。同日同日,原作「官告院日」,据文意改。,诏:「官告院官去替半年,方许差人。其已差替人,并见阙未到之人,并别与差遣。如愿归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罢法与指射差遣一次,愿就宫(官)[观]岳庙者(职)[听]。」
七年三月十三日,诏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所有立奇功除正任及转横行遥郡官告,日下给付,免进入。以飞朝辞,恐妨起发故也。
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吏部言:「措置官员转官及封赠告制度,若依旧法制造,窃虑难以应办,欲量增绫纸。」从之。一、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以上转官,并用杂色锦褾、丝带、拨花大红牙轴。文臣监察御史以上,并行在职事官、寺监丞簿以上,外路帅司、监司转运判官、提举茶盐、市舶、常平等以上并除贴职之人,中大夫至奉直大夫;武臣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及带遥郡,并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以上,并用杂色锦褾、丝带、拨花中红牙轴。文臣朝请大夫至通直郎,武臣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以上,并用红绫褾、碧绿绫带、拨花中红牙轴。升朝官量行添轴,改造褾袋。一、绫纸钱:内文臣太中大夫、武臣观察使以上并免,文臣中散大夫、武臣遥郡刺史以上二十贯,文臣朝奉大夫、武臣武翼大夫以上一十五贯,文臣通直郎、武臣修武郎以上一十贯,以上各欲增五贯。一、封赠绫纸钱:三公,三少,开府仪同三司,七贯五百文;东宫三师、三少,特进太尉,金紫、银青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左、右卫上将军,节度使,承宣观察使,六贯;宣奉、正奉、通奉大夫「通奉」上原衍一「正」字,据文意删。
译指挥使,都用五张白绫纸。」这是因为官告院上言工部会计告命品从数目太多,应当加以减损,所以有这道诏令。
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令伪造绫纸度牒的依照伪造诏书的法律定罪。在此之前,工部上言:「官告院所用的绫纸花样不统一,容易被冒充伪造,请求下令文思院另外织造一种统一的花样,并在绫上织入字号,专门用作官告。对于仿效制作的人,请求另立重罚。」所以有这道诏令。
三月一日,诏令文武官磨勘转官颁给告身,一并适量收取绫纸钱。在此之前,文思院织造告身绫纸的费用成倍增加,臣僚上言此事,所以有这道诏令。
同日,诏令官告院吏人入仕年月都依照吏部侍郎右选,理算作满二十五年。在此之前,官告院上言:「本院人吏的选补都遵守熙宁年间的法令,近来吏部申明规定本院主事任满三年半以外通计入仕满三十年,才许出职,仍要理算其不足的年限,勒令殿选(延后选注)。因为向来本院遵守旧法,近来吏部申明规定满三年半就出职,另外没有理算年限殿选的条文。何况六曹所理算的入仕年月各按人额多寡理算年限,有理算三十年的地方,也有理算二十五年的地方。各因充任主事的年月不多,例如刑部都官只需充任主事满一年,或一年零一季,就只理算二十五年出职。或者遇到大礼,又允许解发次名,三年半中大约解发三人。本院因为遵守旧法,三年半只解发一名,不再理算入仕年月。」所以有这道诏令。同日("同日"二字原作"官告院日",依据文意改正),诏令:「官告院官员离任满半年,才许差派人接替。其中已经差派接替之人,以及现存空缺未到任之人,都另行安排差遣。如果愿意归还吏部注授的人,特许依照省罢法给予指定差遣一次,愿意就任宫观岳庙的听凭其便。」
七年三月十三日,诏令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凡是立有奇功应当除授正任以及转横行遥郡的官告,即日发给,免于进呈审批。因为岳飞正当朝辞,恐怕耽误出发,所以如此。
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吏部上言:「筹划官员转官以及封赠告身的制度,如果依照旧法制造,恐怕难以应付办理,请求适量增加绫纸的用量。」朝廷听从了。其一,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以上转官的,都用杂色锦褾、丝带、拨花大红牙轴。文臣监察御史以上的,以及在行职事官、寺监丞簿以上的,外路帅司、监司转运判官、提举茶盐、市舶、常平等以上以及除授贴职的人,中大夫至奉直大夫;武臣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以及带遥郡的,以及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以上的,都用杂色锦褾、丝带、拨花中红牙轴。文臣朝请大夫至通直郎,武臣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以上的,都用红绫褾、碧绿绫带、拨花中红牙轴。升朝官适量增加轴数,改造褾袋。其一,绫纸钱:内文臣太中大夫、武臣观察使以上的都免收,文臣中散大夫、武臣遥郡刺史以上的收二十贯,文臣朝奉大夫、武臣武翼大夫以上的一十五贯,文臣通直郎、武臣修武郎以上的一十贯,以上各请求增加五贯。其一,封赠绫纸钱:三公、三少、开府仪同三司的,七贯五百文;东宫三师、三少,特进太尉,金紫、银青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左、右卫上将军,节度使,承宣观察使的,六贯;
,左、右骁骑以下,诸卫上将军,三贯五百文「三贯」下原衍一「贯」字,据文意删。;通议、太中大夫三贯以上并欲增一倍;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防御、团练使,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诸卫大将军,二贯六百文;朝议、奉直、朝请、〔朝〕散、朝奉大夫「散」字上原关「朝」字,据文意补。,二贯三百文;朝请、朝散、朝奉、承议郎,诸卫将军,太子诸率府率「太」字下原衍一「朝」字,据文意删。,一贯八百文;奉议、通直郎,太子诸率〔府〕副率,一贯五百文;宣教郎以下,一贯已上,并欲增一倍;毋及朝奉大夫、遥郡刺史以上妻,七贯二百五十文,欲增四贯七百五十文;余妻六贯四百五十文,欲增三贯五百五十文;武功、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大夫,遥郡同,二贯三百文;武功、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郎,一贯八百文;训武、修武、从义、秉义、忠训郎,一贯五百文以上,并欲增一倍。从之。
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文武官给告日并下吏部,于年月日前系写主管院官名衔。」先是,臣
僚言百官迁(政)[改],惟官告院知其详,其监官欲书名于绫纸背,以防冒伪。而主管院陈掞言,纸背书名,日久易以磨外。故有是诏。
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诏〕应今后告命并用新法绫纸。先是,尚书省言,换给封赠今用杂绫纸,恐生奸弊。故有是诏。
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诏外国告身合用褾、轴、销金法物,并依旧制施行。
九月六日,诏:「内、外文武臣僚告敕并依大观格制造。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九人。后降下官告样十六轴,并物料等,(今)[令]有司制造。」沈该等奏,依已得指挥自来年正月为始。上曰:「此是大观式,朕已令各随官品画成圆册,他日可以按图制造。」
二十七年二月二日,将作监奏:「契勘依近降官告法式,应内外命妇迁转并赠封告命,并销金。续承指挥,内命妇迁转并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并依格用网袋外,其余以次并权不给。窃虑告身销金亦合参照,欲望除内命妇迁转并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依法式外,其余并权住销金。」从之。
五月三日,工部状:「近降指挥禁止镂金、销金装饰之类,所有文思院见造销金告身绫罗纸、轴头,今欲将文武臣僚并内命妇迁转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及外国封爵加恩告命等,并依已降大观格制造给降行使。所有应合用轴头上贴镂销金,乞止用拨花滴粉生色。」从之。
三十二年六月一日,官告院言:「契勘本院先降到大观格出告样制,照得内、外命妇十等式内除止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用十八张销金罗纸,并亲(用)[王]妻用十张销金罗纸外,所有皇太子妃并一字王夫人罗纸法物亦未有该载立定格式。
译宣奉、正奉、通奉大夫("通奉"之上原本多出一个"正"字,依据文意删去),左、右骁骑以下,诸卫上将军的,三贯五百文("三贯"之下原本多出一个"贯"字,依据文意删去);通议、太中大夫的三贯以上都请求增加一倍;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防御使、团练使,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诸卫大将军的,二贯六百文;朝议、奉直、朝请、朝散、朝奉大夫的("散"字之上原本脱漏"朝"字,依据文意补上),二贯三百文;朝请、朝散、朝奉、承议郎,诸卫将军,太子诸率府率的("太"字之下原本多出一个"朝"字,依据文意删去),一贯八百文;奉议、通直郎,太子诸率府副率的,一贯五百文;宣教郎以下的,一贯以上都请求增加一倍;请求增加四贯七百五十文,达到七贯二百五十文的,是朝奉大夫、遥郡刺史以上的妻子;其余官员的妻子六贯四百五十文,请求增加三贯五百五十文;武功、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大夫,遥郡的相同,二贯三百文;武功、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郎的,一贯八百文;训武、修武、从义、秉义、忠训郎的,一贯五百文以上,都请求增加一倍。朝廷听从了。
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令:「文武官颁给告身之日,都要下达吏部,在年月日之前要写明主管院官的名衔。」在此之前,臣僚上言百官的迁改,只有官告院知道详情,其中监官想要在绫纸背面书写姓名,以防止冒充作伪。但主管院陈掞说,纸背书名,日久容易磨损脱落。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令今后的告命都用新法绫纸。在此之前,尚书省上言,换给封赠现在用的是杂绫纸,恐怕产生奸弊。所以有这道诏令。
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诏令外国告身所用的褾、轴、销金法物,都依照旧制施行。
九月六日,诏令:「内、外文武臣僚的告敕都依照大观年间的格式制造。裁减吏额,共设置二十九人。后来颁下官告样式十六轴,以及物料等,命有关部门制造。」沈该等人上奏,依照已获得的指挥,自明年正月开始施行。皇上说:「这是大观年间的式样,朕已经命令各按官品画成圆册,日后可以按图制造。」
二十七年二月二日,将作监上奏:「查考依照近来颁降的官告法式,凡内外命妇迁转以及赠封告命,都用销金。后来接到指挥,内命妇迁转以及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的,都依格用网袋,其余依次都暂停颁给。担心告身销金也应当参照办理,希望除内命妇迁转以及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的依照法式外,其余的都暂时停止销金。」朝廷听从了。
五月三日,工部上状:「近来颁降指挥禁止镂金、销金的装饰之类,本院文思院现存制造的销金告身绫罗纸、轴头,如今想要将文武臣僚以及内命妇迁转封赠、外命妇封赠郡夫人以上以及外国封爵加恩告命等,都依照已经颁降的大观格式制造颁发使用。所有应当用于轴头上的镂空销金装饰,请求只用拨花滴粉生色代替。」朝廷听从了。
三十二年六月一日,官告院上言:「查考本院先前颁降到的大观格出告样式制度,查得内、外命妇十等式内,除了只有贵妃、淑妃、德妃、贤妃用十八张销金罗纸,以及亲王妻用十张销金罗纸外,所有皇太子妃以及一字王夫人所用的
今欲将所出上件皇太子妃(此)[比]附四妃、王夫人比附亲王妻罗纸张数、法物等书写出给投进。」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孝宗即位未改元。主管官告院鲁(言)[木▯养]言:「节次承吏部发到敕黄,出给诸军阵亡赠官告命,依法系宰执签书。窃见大礼恩霈文武百官封赠,除见任两府系宰执签书外,其余并是代书,欲权依大礼封赠例,免书宰执。」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官告院言:「契勘本院应出给功赏转官等告命,宰执、侍从、左司都事郎,官告院官依昨出给空名官告例代行签书,续承指挥除宰职分书与院官亲书外,其余官并代书。窃缘赏告代书数多,又恐日后无以稽考,欲乞将大使臣修武郎以上官亲书吏部尚书、小使臣从义郎以下亲书吏部侍郎外,其余官并乞代书施行。」从之。
八月十七日,官告院言:「见管主、令各一人,书令史三人,守当官五人,贴书七人,楷书一十二人。又缘趁办出给覃恩转(管)[官]等告命,人力不及,若更行裁减,必至干办不前。乞将本院正额人数许行依旧存留,候将来出告稀少日别取指挥施行。见在人且令依旧,
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拨填。」从之。
二年闰十一月二日,主管官告院刘贡等言:「契勘本院每日出给告命,又遇大礼天行出给宰执、亲王、侍从、文武百官加恩封赠及后妃、内命妇封赠三代诸色告命,其所用绫纸、法物并系文思院预期造纳。今来左藏库阙杂花绫,窃缘大礼在近,临期难以办集,欲将应合投进告命依旧用大观格杂花绫出给投进外,其余文武官诸色功赏及常程等告命并权用左藏库见管制敕、官告、度牒,令文思院于本库支(跂)[拨],衮同打背五张、六张、七张、八张代杂绫花纸,充告身使用,候将来支使制敕绫尽绝日,依已降指挥并用杂花绫纸出给告命。」从之。
二十七(
译罗纸法物也没有相应记载确立固定的格式。现在想要将所出的皇太子妃比照四妃,王夫人比照亲王妻的罗纸张数、法物等书写出给,进呈朝廷。」朝廷听从了。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孝宗已经即位但尚未改元),主管官告院鲁木〇养上言:「历次承接吏部发来的敕黄,出给各军阵亡将士的赠官告命,依法应当由宰执签书。现在看到大礼恩霈文武百官封赠的,除现任两府的由宰执签书外,其余都是代书,请求暂时依照大礼封赠的先例,免除宰执签书。」朝廷听从了。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官告院上言:「查考本院出给功赏转官等告命,宰执、侍从、左司都事郎的,官告院官依照昨日出给空名官告的先例代为签书,后来接到指挥除宰职分开由本人书写以及院官亲自书写外,其余官员的都代书。因为赏赐的告命代书数量太多,又担心日后无从查考,请求将大使臣修武郎以上的官告由吏部尚书亲自书写,小使臣从义郎以下的由吏部侍郎亲自书写外,其余官员的都请求代书施行。」朝廷听从了。
八月十七日,官告院上言:「现在有主、令各一人,书令史三人,守当官五人,贴书七人,楷书一十二人。又因为要赶办出给覃恩转官等告命,人手不够,如果再加裁减,必定导致办事不及时。请求将本院的正额人数照旧留存,等将来出告稀少之日再另行请求指挥办理。现有人员暂且依旧留任,将来遇到空缺,不再迁补填充。」朝廷听从了。
二年闰十一月二日,主管官告院刘贡等人上言:「查考本院每日出给告命,又遇到大礼时颁行出给宰执、亲王、侍从、文武百官加恩封赠以及后妃、内命妇封赠三代等各类告命,所用的绫纸、法物都是由文思院预先期限制造缴纳的。如今左藏库缺乏杂花绫,因为大礼将近,临期难以筹办齐备,请求将凡应当进呈的告命仍依旧用大观格杂花绫出给进呈外,其余文武官各类功赏以及常规告命都暂且用左藏库现存的制敕、官告、度牒,命文思院从本库支取拨用,一并打背成五张、六张、七张、八张代替杂绫花纸,充作告身使用,等将来支用的制敕绫用尽之日,再依照已经颁降的指挥一律用杂花绫纸出给告命。」朝廷听从了。
十)[日],诏应军功改正重迭告命,并特与免纳绫纸钱。
干道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令六部、三衙、官告院自今后出给功赏告命文帖等,子细声说元具功官司,立功去处,是何等第,某军、某将、某队、某职名、某人,内合降宣命人亦仰所属依此开具申枢密院给降。」
译(某月)十日,皇帝下诏,凡因军功而改授、有重复告命的,一并给予更正,并特别免除缴纳绫纸钱。
干道元年四月二十五日,皇帝下诏:「命令六部、三衙、官告院从今以后发给功赏告命文帖等文书时,要详细说明原来申报功劳的官司衙门、立功的地点,是何等第,某军、某将、某队、某职名、某人,其中应当降下宣命的人,也要令所属衙门依照此例开列清楚,申报枢密院,发给下达。」
九月六日,诏:「吴璘今次起发诸路进马二千匹到行在,将合转官资之人并特与免绫纸钱。」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应收捕盗贼立功不以常格推恩之人,内武臣与免纳绫纸钱。」
三年二月七日,主管官告院任绅、罗巩言:「契勘应文武升朝官以上封赠母妻告命「勘」字原在「母」字下,据文意乙正。,昨于绍兴二十七年已前系用七张五(张)[色]绢纸,红、黄各二张,青、赤、绿绢纸各一张。自绍兴二十六年已降指挥文武官告式依大观格制造,仍自绍兴二十七年正月一日为始,降到告式内文武官封赠母、妻用七张五色罗纸书写,红、青各二张,赤、绿、黄罗纸各一张。数内黄纸旧依合用二张,今却用一张;青纸合用一张,今却用二张,是致写告命黑、青一书同不见字迹。乞(今)[令]文思院下界将见今封赠合用罗纸数内青(数)纸二张,依绍兴二十七年已前体式用红、黄各二张,青、赤、绿罗各一张,以凭书写告命。及七张销金五色罗纸,亦乞依此造作,庶得书写,易为办认。」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主管(管)[官]告院言:「大小使臣因在外监司守臣按举降官,并不命词,止具罪由始末,载之告身。如系事干众人,止坐本人一名所得罪犯因依书写,免致紊烦。」从之。
十月十三日,兵部侍郎周操札子:「契勘官告绫纸自命官九品而上给降之式,用五等葵花样制,品则具在。自绍兴二十六年已后许用杂花凤绫二色,兼用已造下制敕绫参杂书填,制度荡然,无复别识。欲望睿断,尽复制敕绫纸旧制,将杂花凤绫二色并行住罢。」诏令文思院于左藏西库杂花绫内且行关取,与见制敕绫相兼使用,候织到新制敕绫日住罢。
四年八月十一日,官告院言:「本院出给文武官并诸军都虞候、御前忠佐封赠父、母、妻告命合生色玳瑁轴、生色玳瑁轴头。其
文思院造纳不继,恐致留滞,欲乞将文武官母、妻及忠佐封母告依格支给生色玳瑁轴头外,其诸军都虞候封赠母告许用次等红牙中轴充代。」从之。
五年三月四日,权工部侍郎姜(先)[诜]札子:「先将文武官告身及僧道度牒从之旧式,间以『文思院制〔敕〕绫』六字织造。复行旧法,庶几绝奸伪,以为〔制〕敕永久不易之利。」从之。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应诸军该覃恩转官之人,往往拘于绫纸钱留滞,未能祗授,并特与免纳。」
六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已降指挥,文武官告身等并以文思院制敕绫制造。今来文思院已织到制敕绫一千二百七十四疋,并见在杂花绫三百三十四匹。」诏令吏部将僧道度牒、将仕郎助教绫纸并权用杂花绫充,仍自七月一日为始。
译九月六日,诏令:「吴璘这次从各路调运两千匹马送到行在,凡应当转授官阶的人,一律特别免除绫纸钱。」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令:「凡因缉捕盗贼立功、不按常规格例给予恩赏的人,其中武官一律免纳绫纸钱。」
三年二月七日,主管官告院任绅、罗巩上奏:「查核凡文武升朝官以上封赠母、妻的诰命,过去在绍兴二十七年以前,是用七张五色绢纸,红、黄各二张,青、赤、绿绢纸各一张。自绍兴二十六年已颁布指挥,文武官告身格式依大观年间的规格制造,并自绍兴二十七年正月一日起,颁发的告身式样中,文武官封赠母、妻用七张五色罗纸书写,红、青各二张,赤、绿、黄罗纸各一张。其中黄纸原本应用二张,现在却只用一张;青纸应用一张,现在却用二张,以致书写告命时黑、青两色字迹混同、难以辨认。恳请命令文思院下属机构,将现今封赠所用罗纸中的青纸二张,改按绍兴二十七年以前的样式,用红、黄各二张,青、赤、绿罗纸各一张,以便书写告命。以及七张销金五色罗纸,也请依此制作,以便书写、便于辨认。」朝廷批准。
八月二十五日,主管官告院上奏:「大小使臣因在外地监司、州郡长官弹劾而降官的,一律不撰写制词,只需写明获罪的原委始末,记载在告身中。如果事情牵涉众人,只需就本人一名所犯罪行的缘由书写,以免繁琐紊乱。」朝廷批准。
十月十三日,兵部侍郎周操上札子:「查核官告绫纸,自命官九品以上颁发的式样,用五等葵花纹样制作,品级俱有规定。自绍兴二十六年以后,允许使用杂花绫、凤绫两种,并用已经制造的制敕绫掺杂书写填写,制度荡然无存,再无区别可辨识。恳请陛下圣断,全部恢复制敕绫纸的旧制,将杂花绫、凤绫两种一并停止使用。」诏令文思院暂且从左藏西库的杂花绫中调取使用,与现有的制敕绫兼用,等织造出新的制敕绫后再停止使用杂花绫。
四年八月十一日,官告院上奏:「本院颁发文武官以及诸军都虞候、御前忠佐封赠父、母、妻的告命,应当配用生色玳瑁轴、生色玳瑁轴头。但文思院制造供应不上,恐怕导致积压滞留,恳请除文武官母、妻及忠佐封母的告命依旧例支给生色玳瑁轴头外,诸军都虞候封赠母的告命,准许用次等的红牙中轴代替。」朝廷批准。
五年三月四日,权工部侍郎姜诜上札子:「先前文武官告身及僧道度牒依从旧式,其中织入『文思院制敕绫』六字。请恢复施行旧法,以杜绝奸伪之弊,作为制敕永久不变的良制。」朝廷批准。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令:「凡诸军因遇恩典应当转官的人,往往因绫纸钱的拘限而被耽搁,未能领受官告,一律特别免纳绫纸钱。」
六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上奏:「查核已颁布的指挥,文武官告身等一律用文思院制敕绫制造。如今文思院已织成制敕绫一千二百七十四匹,另有现存杂花绫三百三十四匹。」诏令吏部将僧道度牒、将仕郎助教的绫纸,暂且用杂花绫充替,自七月一日开始施行。
十二月二日,三省、枢密院上奏:「三衙以及在外诸军凡陈请因收复、差使立功而
十二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三衙并在外诸军应陈乞收使立功授到转官公据并改正冒授承代功赏及差错付身,所给告命绫纸钱并特与免纳,仍令诸军出榜晓谕。」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管官告院沈端节言:「乞于本部别置告身绫纸库盛顿绫纸,仍令文思院据每岁合用之数制造,不得过数积压,致有损坏官物。及将来验到见在堪用告身绫纸,尽数交跂赴库收掌。合置监官检察出纳,并手分行遣文字,监官就差六门监门兼行主管,并监门下手分兼行遣文字,合置专知官、库子各一名。本院见有专、副二名,于内省罢一名,却改充告身绫纸库专知官,请给依架阁库专知官则例。库子下文思院抽差,请给依本院则例。」从之。
淳熙元年六月七日,诏:「诸军功赏转官告命令依旧签书宰执侍从等官侍从:原作「从侍」,据文意乙正。。隆兴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指挥更不施行。」以中书、门下省言:「诸军功赏转官告命昨因拥并,除(力)[手]分书外,余并代书,恐无所稽考。」故有是命。
二十三日,诏:「自(令)[今]文武臣转官、初补、循资、叙复、封赠之类合纳绫纸钱并与免纳,仍令敕令所将绫纸钱条格删去。」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书,应文武升朝官父母并与加封,各命词给告各:原衍一「各」字,据文意删。。今欲将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合具奏外,其余加封等第文字乞预降词本,付官告院依体式书写出给,庶省减行移,不致留滞。」从之。十年十二月,复有此请。
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吏部侍郎兼太子詹事余端礼奏:告身必书三代、乡贯、年甲,所以辨同异也。今铨曹四选书告莫不皆然,而其间有所谓敕授告者,于三代、乡贯、年甲独略而不书,惟书姓名而已。天下若姓与名适然同者多矣,以适同之姓名,而〔无〕三代、乡贯、年甲以为之辨,无怪乎诈冒之未能尽察也。乞今后应给告身句首原一有「无」字,然作衍文圈去,而天头原批:「渭清按无字在而字下,非」衍文。,并须明书三代、乡贯、年甲,以绝奸弊,实铨法一助。奉旨令吏部长贰勘当以闻。臣寺勘当文臣出给告命,欲照应自来给告格式施行。
大、小使臣、校尉出给告命绫纸付身,除官告院见今告身内已系写三代、乡贯、年甲名色外,所有从来敕授并奏授未曾系写三代、乡贯、年甲名色,乞今后于告后背批三代、乡贯、年甲。如内有一时特旨并功赏等无家状案证见得之人,先次出给告命,行下所属给付去处取索家状,亦于告后背批官押用印照会,将来到部注授或陈乞事节,照验得若系今降指挥之后所给告命、付身。
译获授转官凭据的,以及改正冒领、承袭替代功赏和差错的凭据,所颁发告命的绫纸钱,一律特别免纳,并命令诸军张榜晓谕。」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管官告院沈端节上奏:「请求在本部另设告身绫纸库存放绫纸,命令文思院依据每年应用的数目制造,不得超额积压,导致官物损坏。并将现存查验合用的告身绫纸,全部交付告身绫纸库收贮掌管。应设置监官检察出纳,以及经办文书的手分。监官就近差遣六门监门兼任主管,监门下的手分兼办文书。应设置专知官、库子各一名。本院现有专知、副知各一名,从中裁减一名,改任告身绫纸库专知官,俸给依照架阁库专知官的旧例。库子从文思院抽调差遣,俸给依照本院旧例。」朝廷批准。
淳熙元年六月七日,诏令:「诸军功赏转官告命,命令依旧由宰执、侍从等官签书。隆兴元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指挥不再施行。」这是因为中书、门下省上奏说:「诸军功赏转官告命,先前因文书积压拥挤,除手分书写外,其余都由他人代书,恐无从查考核实。」所以有此诏命。
二十三日,诏令:「自今以后,文武臣转官、初补、循资、叙复、封赠之类应纳的绫纸钱,一律免纳,并命令敕令所将绫纸钱的条格删除。」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上奏:「已经颁布赦书,凡文武升朝官的父母都应加封,各自撰写制词颁发告命。现打算除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应具状奏请外,其余加封等第的文字,恳请预先颁下词本样式,交付官告院依照体式书写出给,以省减公文往来,避免耽搁滞留。」朝廷批准。十年十二月,又有此请求。
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上奏:吏部侍郎兼太子詹事余端礼奏称:告身必须写明三代、乡贯、年甲,用以辨别姓名相同与否。如今吏部四选颁发的告身莫不如此,但其中有所谓敕授告身的,唯独对三代、乡贯、年甲略而不写,只写姓名而已。天下姓名恰好相同的人很多,用恰好相同的姓名,却没有三代、乡贯、年甲加以辨别,难怪诈骗冒名的情况不能全部查清。恳请今后凡颁发告身,都必须明确写上三代、乡贯、年甲,以杜绝奸弊,这实在有助于铨选制度。奉旨命令吏部长官、次官审核后奏闻。臣部审核:文臣颁发告命,请依照历来给告的格式施行。大、小使臣、校尉颁发的告命绫纸付身,除官告院现在的告身内已经写明三代、乡贯、年甲名色的以外,所有历来敕授及奏授未曾写明三代、乡贯、年甲名色的,请今后在告身背面批注三代、乡贯、年甲。如果其中有一时特旨以及功赏等没有家状案证可查核的人,先行颁发告命,行文所属机构给付之处索取家状,也在告身背面批注、押官员押字、用印以作凭证,将来到吏部注授官职或陈请事项时,可据以查验核对。若是本次指挥颁布之后所给的告命、付身,若尚未经所属机构背批的人,由吏部依照家状核对三代、乡贯,背批押官用印后施行。」朝廷批准。
二月二十三日,工部侍郎兼枢密都承旨李昌图上奏:「文思院下属机构申报,制造大礼及庆典告命所用制敕绫纸,约需用制敕绫五六万道
如未经所属背批之人,从吏部照对家状三代、乡贯背批押官用印施行。」从之从之:原无「之」字,据文意补。。
二月二十三日,工部侍郎兼枢密都承旨李昌图(图)言:「文思院下界申制造大礼并庆典告命制敕绫纸,约用制敕绫五、六万道。今乞自从官及太中大夫以上并用制敕绫纸外,其余权以杂花绫代用,庶几不致阙误。」官告院状:「照得文思院所申事理未尽,乞将文臣监察御史以上并带贴职人及武臣正使带遥郡以上合投进告命,并应行在职事官差除,及文臣应初补官告,并用制敕绫纸出给。其余应干转官等告命,权以杂花绫充代。」从之。既而。主管官告院曾三复、虞俦言:「于去年内缘庆典封叙循转官资等告命数目太多,文思院申明权以杂花绫纸〔充〕用。今来庆典封叙限满已及两月,止有理当磨勘,须三两年内对用方得了绝,难为一向衮同杂花绫纸。乞除大理封赠仍旧用杂花绫纸,自余告命依元格并用绫纸制敕出给,庶几可以防闲欺弊。」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官告院减贴司一人,工匠一人,看管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吏部言:「承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以上及致仕官并与转官,并承直郎以下在职任并岳庙人与循一资,乞中书后省降下转官词语定本讫,备坐去钞,候画闻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授体式命词书写出给告命。」从之。
庆元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旧格文武臣除侍从官以上文武臣:原作「文臣武」据文意乙正。,及战功、军功、归明、归正换给补授等外,其余循转封赠之类,并纳官告绫纸钱。」淳熙初元,修吏部七司法,至纳绫纸钱条格一项。孝宗皇帝御笔圈讫,取逐年收到钱数以闻。于是得旨文臣转官、初补、循资、叙复、封赠之类系是恩数,所有合纳绫纸钱今后并与免纳,仍令敕令所将绫纸钱条格删去。已是立为成法,可谓坦然明白。士大夫每感朝廷宽大之恩,自是以来亦未见用度之不足也。近缘绍熙五年臣僚奏请绍熙:原作「绍兴」并衍一「绍」字,据文意删改。,失于契勘,元是孝宗圣旨蠲免,却于所乞项内止说后来偶行免纳,致吏、户部指定,遂令复纳。有司既不推本原,轻有冲改,给舍亦偶失缴驳,再使举行,其伤大体、损隆恩,莫甚于此。谓若数目稍多,国计所仰,犹曰不得已而行之。况今来指挥,比之旧法,又将从军训谏官以
下、归正、归明副使以下及校尉换给将仕郎初补并免纳,则所收之数愈更鲜少。版曹常赋固有定数,傥使长贰郎曹心详稍长,不为胥吏所弊,及时拘催,诸路既无积欠,国用亦自周足,又何必与天下士夫较此毫无毫无:疑为「毫厘」之误。
译。现恳请除侍从官及太中大夫以上仍用制敕绫纸外,其余暂且用杂花绫代替,以免耽误缺失。」官告院上状:「查文思院所申报的事理未尽周详,恳请将文臣监察御史以上并带贴职之人、武臣正使带遥郡以上应进呈告命,以及在行在任职事官的差除,还有文臣初次补官的告身,都用制敕绫纸颁发。其余应属转官等的告命,暂且用杂花绫充代。」朝廷批准。不久,主管官告院曾三复、虞俦上奏:「去年因庆典封叙循转官资等告命数目太多,文思院申明暂用杂花绫纸充用。如今庆典封叙的期限已满超过两月,只剩下依例磨勘的部分,须三两年内陆续核对办理才能了结,难以一概都用杂花绫纸。恳请除大理寺封赠仍旧用杂花绫纸外,其余告命依照原有格式一律用绫纸制敕颁发,以便防止欺弊。」朝廷批准。
十二月九日,诏令官告院裁减贴司一人、工匠一人、看管兵士二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浮食,下达敕令所裁定,所以有此诏命。
淳熙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吏部上奏:「承蒙登极赦令,凡文臣承务郎以上及致仕官都应转官,承直郎以下在职任官以及岳庙宫观官都应循转一资。恳请中书后省颁下转官词语的定本后,备录抄发,等批阅后下达吏部之日,交付官告院,依照敕授体式撰词书写颁发告命。」朝廷批准。
庆元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按旧例,文武臣除侍从官以上及有战功、军功、归明、归正换给补授等以外,其余循转封赠一类,都要缴纳官告绫纸钱。淳熙初年,修订吏部七司法,涉及纳绫纸钱的条格一项,孝宗皇帝御笔圈定,命取逐年收到的钱数上报。于是得旨:文臣转官、初补、循资、叙复、封赠之类都属于恩典,所有应纳的绫纸钱今后一律免纳,并命令敕令所将绫纸钱条格删去。这已立为成法,可谓十分明白清楚。士大夫每每感念朝廷宽大的恩典,自此以来也未见财用有不足的情况。近来由于绍熙五年臣僚奏请时未能核查清楚,原本是孝宗圣旨蠲免的,却在奏请的内容中只说后来偶尔施行免纳,以致吏部、户部认定这只是偶然免纳,于是又下令恢复缴纳。主管官员既不追究本源,轻率地加以更改,给事中、中书舍人也偶然失于封驳,又使其重新施行,这种伤害国家体统、有损隆盛恩典的做法,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如果说这笔数目相当可观,是国家财政所仰仗的,还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何况现在的指挥,比起旧法,又要将从军训谏官以下、归正归明副使以下以及校尉换给将仕郎初补的人都一并免纳,那么所征收的数目就更加稀少了。户部常赋本来就有固定数额,倘若能让长官、次官及郎官用心稍加详察,不被胥吏所蒙蔽,及时催收,各路既无拖欠积压,国家用度自然也能周全充足,又何必与天下士大夫计较这点微薄的钱财,而失去孝宗宽大的本意呢!至于孤苦寒微的小官来自远方,必定为旅费所困。加上其他武臣资序虽高,也大多苦于贫乏,应当加以优恤,经不起再用这笔钱加重负担。况且用陪取小官绫纸钱这点数目,去补贴侍从以上官员颁发告命的费用,恩德之意和事体两方面都有所损失。恳请仍旧遵照孝宗皇
,而失孝宗宽大之意乎 至于孤寒微官来自远方,必困旅费。兼其它武臣资序虽高,多苦贫乏,宜加优恤,不堪重之以此。又况陪取小官绫纸之直,以补侍从以上官给告之费,恩意、事体两失之矣。乞仍旧从孝宗皇帝圣旨指挥,永为良法。矧今郊禋竣事,霈泽并行,使封、赠、循、转凡沾恩数者率皆涵沐陛下隆天厚地之德,岂不休哉!」从之。
嘉泰元年五月十八日,都省勘会:「官员磨勘转官及奏补告命,近缘文思院被火,权住织造制敕绫,已许用杂花绫书写。其告院人吏乘势作弊,留滞积压至多,故行邀阻,致有录黄画钞下部月余不得告者。不惟损折官员磨勘月日,亦恐暑月留旅。」诏官告院将见在合出告命,并限五日,须管一并出给。其日后到院文字,亦仰当月书写给发,不得更有留滞。
嘉定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吏、刑部、敕令所看详:「官告院写告楷书祝椿年满补进武副尉事,照得官告院楷书系大观、政和年间一时指挥,七年补官,委是太近。绍兴年间,刘思恭一名补授外,经今岁久,并不放行。今省部等处正贴司元法七年比换副尉,已于绍熙二年从长贰、后省看详集议增三年,作十年为限,每岁不得过四十人,合参照上件指挥施行。照得官告院楷书额管一十二名,昨于开禧元年十二月内承降指挥日同时拨正理年。今虽例(赠)[增]三年,则他时年及一十二名,尽该陈乞补授。今当立定限制,使有司得以遵守。乞降指挥,候将来十年限满日,每岁止许从上几人陈乞补授。如上名未愿补授者,方许以次人陈乞。」诏:「官告院楷书今后补授依吏、刑部、敕令所看详到事理,试中正额楷书之人以一十二名为额,候满十年日,每岁止许从上补授一名。如上名未愿补授者,方许以次人陈乞,仍不得过每岁省、部、寺、监诸司人吏正贴司比换副尉四十人之数。」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吏部格式司
吏部格式司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县除赤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大典》卷一千九百七,又卷一万四千六百十五。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广南县五百户以下者止置主簿一员,兼令尉事。
雍熙二年十二月,诏定幕职州县官俸钱。
淳化五年七月,诏诸州木夹文解依格逐季申发,令进奏院即事收下,勿得稽滞。
至道二年四月,诏:「自今后初出官人便入初等幕职者,料钱止给七千。若已有入官资考,许请前任料钱合入令录。入初等幕职者依本州岛录事例给(奉)[俸]。
译帝的圣旨指挥,作为永久的良法。况且如今南郊祭祀大礼刚刚完成,恩泽普施,使受封、赠、循、转等恩数的人,都得以沐浴陛下隆天厚地般的深恩,岂不是美事!」朝廷批准。
嘉泰元年五月十八日,都省查核:「官员磨勘转官及奏补告命一事,近来因文思院失火,暂停织造制敕绫,已允许用杂花绫书写。但官告院的胥吏乘机作弊,积压滞留的情况很多,故意刁难阻碍,以致有录黄、画钞下达吏部一个多月仍未能领到告命的情况。这不仅耽误了官员磨勘的月日,也恐怕使人在暑热时节滞留耽搁。」诏令官告院将现有应当颁发的告命,限期五日内一并颁发。此后到官告院的文书,也应在当月书写颁发,不得再有滞留积压。
嘉定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吏部、刑部、敕令所审核:「关于官告院写告楷书祝椿年满补授武副尉一事,查官告院楷书是大观、政和年间一时的指挥,七年就能补官,实在太快。绍兴年间,除刘思恭一人获得补授外,历经至今多年,都未再放行。现今尚书省、各部等处的正贴司,原法规定七年比换副尉,已在绍熙二年经长官、次官及后省审议,集议增加三年,作十年为限,每年不得超过四十人,应参照上述指挥施行。查官告院楷书定额十二名,先前在开禧元年十二月内接到指挥之日,一同拨定核实年限。如今虽依例增加三年,但将来一旦年限到期,十二名将全部同时应当陈请补授。现应订立限制,使主管官员有所遵循。恳请颁下指挥,等将来十年期限满时,每年只允许从资历最前的几人陈请补授。如果排在前面的人不愿补授,才允许依次由后面的人陈请。」诏令:「官告院楷书今后的补授,依照吏部、刑部、敕令所审核认定的事理办理,考试合格录取的正额楷书之人以十二名为定额,等到满十年时,每年只允许从资历最前的一人补授。如果排在最前的人不愿补授,才允许依次由后面的人陈请,并且不得超过每年尚书省、各部、寺、监各司人吏正贴司比换副尉四十人的名额。」
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令:「天下县邑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重新划定升降等级:四千户以上定为望县,三千户以上定为紧县,二千户以上定为上县,千户以上定为中县,不满千户定为中下县,五百户以下定为下县。自今以后每三年升降调整一次。」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令广南地区五百户以下的县,只设主簿一员,兼理县令、县尉的职事。
雍熙二年十二月,诏令核定幕职州县官的俸钱。
淳化五年七月,诏令各州的木夹文解依照格式按季申报发送,命令进奏院随事接收,不得延误滞留。
至道二年四月,诏令:「自今以后,初次出任官职便进入初等幕职的人,料钱只给七千。如果已有出任官职的资历考课,允许按前任的料钱标准;凡应升入县令、录事参军而进入初等幕职的,依本州录事参军的旧例支给俸禄。」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诏令:「格式司自今以后如果核查升降户口、核定料钱不够仔细认真,相关人吏一律从重决罚。」
三月,诏令:「每季度的官阙解状,以及三年一次的户口升降,命令主管机构
」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诏:「格式司自今如有不切子细勘会升降户口、参定料钱,干系人吏重行决罚。」
三月,诏:「逐季阙解,三年一次升降户口,令有司定式样颁下。」
五月,诏:「吏部格式所辖木夹阙解帐,本司置籍,委主判官躬亲点检销注,架阁收掌,无得散失。」
八月,诏:「广南路幕职州县官知州处,自今并差京官。其浔州录事参军、贵州司户参军及春州元(下)[不]置官外,其龚、白、南仪、 林、高、化、横七州录事参军依旧不置。」
六年七月,诏:「州县官俸钱米麦并须经格式司升降则例支给,不得专擅增减。」
景德二年正月,诏:「广南
试衔知县、通判除合给录事俸钱外,更与添支。」
三年正月,诏:「格式司起请幕职州县官、司士、文学参军板簿,具录出身、历任、乡贯、三代。其外州所资寓居者亦抄录官名、替罢因依供申,令格式司别置得替官板簿点检拘辖。如有改授及丁忧事故,实时批凿销注,委判铨官常切点检。」
四月,诏:「自今如已是令录、知令录引见与幕职者,即注节察推官、军事判官。其判司簿尉、司理参军资考合入令录引见与幕职者,且注初等,给本州岛录事或倚郭令俸,不得过十五千。」
十一月,诏:「吏部铨所注幕职州县官令格式司每月具半年未上人名衔申铨,铨司上簿移牒催促。若新授官身亡、丁忧不赴任者,所在根究,具事以闻,别行注拟。」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诏:「自今银台司送下奏状但干员阙者,即送吏部铨上簿,送格式司勘会。如的是合收阙,即具状上铨注官。若已注替,即批凿状后送铨。」
六年十月,权判吏部铨慎从吉言:「格式司用《十道图》较郡县上、下、紧、望,以定俸给。而户口岁有登耗,未尝刊修,颇误程品,乞差官校定新本,付本司行用。」从之天头原批:「修书门可备考。」。事具修书门。
干兴元年二月,流内铨言:「准敕定夺广南州军千户以上县,各置官两员,及令格式司自今应广南诸县候三年一度升降敕下,逐旋勘会。若有升及千户以上县,即依今来所请置官两员。如是降下户口不及千户县,令即依旧例止置官一员。其有
减省下县,令候成资日依得替人例放令罢任。」从之。
广南东、西路四十一县,见合各置官二员,一员县令,一员主簿兼尉。东路:广州清远、增城、怀集、四会,潮州潮阳,贺州桂岭、富川,南雄州始兴,梅州程乡,连州阳山、连山,韶州乐昌、仁化,康州端溪,惠州归善、博罗,端州高安,英州沧光,新州新兴,恩州阳江。西路:桂州临桂、永宁、荔浦、修仁、灵川,昭州平乐、恭城、龙平,宜州龙水,南仪州岑溪,白州博白,融州武阳,钦州灵山,廉州合浦,容州普宁、陆川,宾州上林,藤州锦津,蒙州立山,高州茂名、电白。
译订定式样颁行。」
五月,诏令:「吏部格式司所辖的木夹阙解账簿,本司应设置簿籍,委派主判官亲自点检销注,架阁收存掌管,不得散失。」
八月,诏令:「广南路幕职州县官所在的知州处,自今以后一律差遣京官担任。浔州录事参军、贵州司户参军,以及春州原本不设官职的以外,龚州、白州、南仪州、林州、高州、化州、横州七州的录事参军,依旧不设置。」
六年七月,诏令:「州县官的俸钱、米麦,都必须依据格式司核定的升降则例支给,不得擅自增减。」
景德二年正月,诏令:「广南地区试衔知县、通判,除应给的录事俸钱外,另加给添支。」
三年正月,诏令:「格式司请求,幕职州县官、司士参军、文学参军的板簿,须详细登录出身、历任、乡贯、三代。其中在外州寄居任职的,也要抄录官名及替换罢任的缘由呈报,命令格式司另设已替官员的板簿加以点检拘管。如有改任及丁忧等事故,随时批注销案,委派判铨官经常认真点检。」
四月,诏令:「自今以后,凡已是县令、录事参军、知县令录并引见授予幕职的,即注授节度、观察推官、军事判官。判司参军、簿尉、司理参军,资历考课应升入县令、录事参军并引见授予幕职的,暂且注授初等幕职,给本州录事参军或倚郭县令的俸禄,不得超过十五千。」
十一月,诏令:「吏部铨司所注授的幕职州县官,命令格式司每月列出超过半年未到任的人员名单呈报铨司,铨司登记入簿并行文催促。如果新授官员已死亡或因丁忧而不能赴任的,由所在地查究,将情况上报,另行注拟。」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诏令:「自今以后,银台司送下的奏状凡涉及官员阙位的,即送交吏部铨司登记入簿,转送格式司核查。如果确实是应当收管的阙位,即具状呈报铨司注授官员。若已注授替补,即在状后批注后送交铨司。」
六年十月,权判吏部铨慎从吉上奏:「格式司依据《十道图》来比较郡县的上、下、紧、望等级,以核定俸给。但户口每年都有增减变化,却从未修订,颇有误差品级,恳请差派官员校订新本,交付本司施行使用。」朝廷批准。此事详见修书门。
干兴元年二月,流内铨上奏:「奉敕裁定,广南州军千户以上的县,各设官两员,并命令格式司自今以后,凡广南各县每三年一次升降的敕令颁下后,随即逐一核查。如有升至千户以上的县,即依照现在所请设官两员。如果户口降至不满千户的县,仍按旧例只设官一员。其中被裁减降等的下县,命令等到任满之日,依照得替人的旧例放令罢任。」朝廷批准。
广南东、西路四十一县,现今应各设官二员,一员任县令,一员任主簿兼县尉。东路是:广州的清远、增城、怀集、四会,潮州的潮阳,贺州的桂岭、富川,南雄州的始兴,梅州的程乡,连州的阳山、连山,韶州的乐昌、仁化,康州的端溪,惠州的归善、博罗,端州的高安,英州的沧光,新州的新兴,恩州的阳江。西路是:桂州的临桂、永宁、荔浦、修仁、灵川,昭州的平乐、恭城、龙平,宜州的龙水,南仪州的岑溪,白州的博白,融州的武阳,钦州的灵山,廉州的合浦,容州的普宁、陆川,宾州的上林,藤州的锦津,蒙州的立山,高州的茂名、电白。
五月,此时仁宗皇帝已即位但尚
五月,仁宗皇帝已即位未改元。流内铨言:「幕职、令录前任俸厚、今任薄者,欲望损旧俸而给之。凡二十千者给十八千,十八千者给十五千,十五千者全给。」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天下选人俸既薄,而又多少不一,恐不足以劝廉吏,请增逐月俸给。」诏依所定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甲库
甲库
太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诏:「吏部甲库许置院子一人,月给钱于祠部钱内支。」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诏:「流内铨注官后日限:给帖过院,逐甲牒送门下省押定,送铨司七日,铨司送南曹两日,南曹句勘邸书复送铨一日,铨牒门下省一日,门下省进内两日,候内中降到中书,中书两日再付门下省,却给付都省承 人一日,送甲库亦一日,甲库出给签符,关送南曹格式官告院五日,南曹给历子十五日,官告院给官告五日。」
七年八月,诏官告院:「应中书送门下拟官奏状,并送甲库依黄甲例收管,准备诸处会□「会」下一字原有缺损,疑为「问」字。。」
十一月,诏:「今后废置司应收到事故合废置选人官告文字,并画时当厅批凿,牒送刑部毁抹。」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续宋会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续宋会要】
原稿旁批:「寄案,徐辑阙户部,其属官见此。」
《两朝国史志》:度支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调度之费,皆归于三司,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金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皆归于三司,而权衡度量之制主于太府寺,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仓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仓庾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皆归于三司,而别置提点仓场官以督察之,本司无所掌。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二 总制司
总制司
【宋会要】
高宗绍兴五年闰二月二十五日,参知政事孟庾言:「准敕差提领措置财用,乞以『总制司』为名。令礼部下文思院铸印一面,以『总制司印』四字为文。行移取索文字,并乞依三省体式。应本司措置事务,依例进呈得旨,并关申尚书省。总制司乞专一检察内外官司应干钱物隐漏、失陷、侵欺、违欠之类,并从本司一面拟定取旨行下,仍申尚书省。其利害明白,事体稍重,今从宜更改。应内外主管财计官吏遇有员阙及不堪倚仗之人,并乞依圣调与宰执商议施行。行在并诸路州军及内外诸军合用钱物粮斛等,从来系户部与漕司应副,自合依旧。
译未改元。流内铨上奏:「幕职、县令、录事参军前任俸禄丰厚、现任俸禄微薄的,希望能减损旧俸予以支给。凡前任俸二十千的,现给十八千;十八千的,现给十五千;十五千的,全额支给。」朝廷批准。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上奏:「天下选人的俸禄既然微薄,而且多少不一,恐怕不足以勉励廉洁的官吏,请求增加每月俸给。」诏令依照所核定的施行。
太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诏令:「吏部甲库准许设置院子一人,每月的给钱从祠部钱内支付。」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诏令:「流内铨注授官职之后的日程限期规定:颁给帖文过院,各甲的文牒送门下省押字核定,送交铨司限七日,铨司送交南曹限两日,南曹核对邸报文书后再送回铨司限一日,铨司行文门下省限一日,门下省进呈宫内限两日,等宫中批下降至中书,中书限两日再交付门下省,再交付都省承人限一日,送交甲库也限一日,甲库出具签符,转交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五日,南曹给发历子限十五日,官告院给发官告限五日。」
七年八月,诏令官告院:「凡中书送交门下省拟定官职的奏状,一并送交甲库依照黄甲的旧例收贮管理,以备各处查询核对。」
十一月,诏令:「今后废置司凡收到因事故而应当废除的选人官告文字,一律当场随即批注注销,行文送交刑部毁除涂抹。」
(原稿旁批:「暂存此案,徐氏辑本阙户部一节,其属官内容见此处。」)
《两朝国史志》记载:度支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实际职事的朝官担任。凡调度经费之事,都归于三司管理,本司并无实际职掌。元丰改革官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掌本司事务。
《两朝国史志》记载:金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实际职事的朝官担任。凡库藏出纳的节度、金宝财货的使用,都归于三司管理,而权衡度量的制度则由太府寺主管,本司并无实际职掌。元丰改革官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掌本司事务。
《两朝国史志》记载:仓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实际职事的朝官担任。凡仓库收纳租税、发放俸禄粮米之事,都归于三司管理,另设提点仓场官加以督察,本司并无实际职掌。元丰改革官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掌本司事务。
高宗绍兴五年闰二月二十五日,参知政事孟庾上奏:「奉敕差遣提领措置财用,恳请以『总制司』为名。命礼部下达文思院铸造印章一面,刻『总制司印』四字为文。行文往来索取文书,也请依照三省的体式。凡本司措置的事务,依例进呈朝廷取旨,并行文申报尚书省。总制司请求专门检察内外官司凡有钱物隐漏、失陷、侵欺、拖欠等情事,都由本司自行拟定意见取旨施行,仍需申报尚书省。凡属利害明显、事体较重的,现在酌情予以更改。凡内外主管财计的官吏遇有员阙以及不称职的人,都请依照圣意与宰相执政商议施行。行在以及各路州军和内外诸军所需的钱物粮米,历来由户部与漕司应付供给,理应仍旧依照原例办理。」朝廷都予以批准。
五月十八日,诏令:「孟庾已经改任知枢密院事,其现兼总制司的职务应仍照旧兼任。」
七月八日,诏令参知政事沈与求暂时兼
」并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孟庾已除知枢密院事,所有见兼总制司自合依旧。」
七月八日,诏参知政事沈与求权行兼领总制司。以孟庾除知绍兴府故也。
六年三月四日,诏:「沈与求已除知明州,总制司官候三省别除执政官取旨。」
籍给剃度受戒文牒而已天头原批:「此系重文,见祠部。」。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供御之膳羞、内外饔饩隶御厨,以它官勾当陵庙牲豆、酒膳,诸司供奉口味,亲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领它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天头原批:「清本已缮校过。」。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职方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远近、四夷归化皆不与闻,本司但受诸州闰年图及图经而已原稿旁批:「查《职官》二十七」,天头原批:「此当校补入。」,又批云:「已补入。」。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驾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舆辇车乘隶于太仆,传驿、给受一出于枢密院,▯牧之政总于群牧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神宗正史职官志》,见《宋史》。
建炎三年,以驾部兼库部,复并太仆寺归驾部。绍兴元年,复裁内外官,于是驾部又当省,而即适赞读王府,而诏听留,需其迁勿补。厥后间或一置,而一员之制定矣天头原批:「已归太仆寺。」。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库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戎器分藏内藏库及军器库,以它官及侍典领卤簿、仪仗天头原批:「归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礼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礼部
【宋会要】
主都省集议奏状,百官名表,补奏太庙郊社斋郎,改补室长、掌坐,出给补牒,诸州奏祥瑞,出纳内外牌印及制科举人有名表印出纳:原误作「纳纳」,据下文改正。,每百官拜表用之,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
《两朝国史(制)[志]》:礼部判部事二人,以两制及带职朝官充。凡礼仪之事,悉归于太常礼院,而贡举之政领于知贡举官,本曹但掌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坐、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诸州申举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领贡院焉。令史三人。元丰改制,所掌具《职官志》。
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通行四司事。分案有五:曰礼乐,掌五礼、大乐、 吹、晏乐、朝会、上寿、飨宴、上元张灯、祠祭、朝谒、朝拜、籍田、郊庙、陵园、坛域、蕃贡物,凡邦之礼乐制度、仪注、器服、牲牢、婚姻、丧葬赙赠皆属之。
译领总制司。这是因为孟庾已改任知绍兴府的缘故。
六年三月四日,诏令:「沈与求已改任知明州,总制司的主管官员,等候三省另外任命执政官后再取旨定夺。」
(只负责登记发给剃度受戒的文牒而已。天头原批:「此为重复的文字,另见祠部。」)元丰改革官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掌本司事务。
《两朝国史志》记载:膳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实际职事的朝官担任。凡供奉御用的膳食、内外的饔饩隶属御厨,由其他官员负责陵庙的牲豆、酒膳,各司供应的口味,以及亲王以下的常食料,都分别归其他机构管理,本司并无实际职掌。元丰改革官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掌本司事务。(天头原批:「清本已经缮写校对过。」)
《两朝国史志》记载:职方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实际职事的朝官担任。凡城隍镇戍、烽火候望防守、道路远近、四夷归化等事,都不参与过问,本司只是接收各州闰年所报的地图及图经而已。
《两朝国史志》记载:驾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实际职事的朝官担任。舆辇车乘隶属于太仆寺,传驿、给受马匹之事全出于枢密院,畜牧之政总归于群牧司,本司并无实际职掌。元丰改革官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掌本司事务。(此段见《神宗正史职官志》,亦见于《宋史》。)
建炎三年,将驾部兼并库部,又将太仆寺并入驾部。绍兴元年,又裁减内外官员,于是驾部本应裁省,但当时正好有官员在王府担任赞读,因而诏令准许留任,等他迁转后不再递补。此后间或设置一次,于是设一员的定制便确立了下来。(天头原批:「已归太仆寺。」)
《两朝国史志》记载:库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实际职事的朝官担任。凡兵器分藏在内藏库及军器库,由其他官员及侍典官负责统领卤簿、仪仗事务。(天头原批:「归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主管尚书都省集议的奏状、百官的名册表章、补授太庙郊社斋郎的奏请、改补室长掌坐、出给补授文牒、各州奏报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以及制科举人须具名表(每逢百官拜表时使用),由朝官一员或二员主管判决。
《两朝国史志》记载:礼部判部事二人,由两制官及带职朝官担任。凡礼仪方面的事务,全都归属太常礼院管理,贡举方面的政务则由知贡举官统领,本曹只掌管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坐、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各州申报祥瑞、出纳内外牌印等事务,并兼领贡院。设令史三人。元丰改革官制后,其职掌详见《职官志》。
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统管四司事务。分设五案:一曰礼乐案,掌管五礼、大乐、鼓吹、宴乐、朝会、上寿、飨宴、上元张灯、祠祭、朝谒、朝拜、籍田、郊庙、陵园、坛域、蕃邦贡物等事,凡是国家的礼乐制度、仪注、器服、牲牢、婚姻、丧葬赙赠都归属此案。二曰贡举案,掌管学校,凡经籍、科举发解、省试以及讲筵史官赐书、修书等事都归属此案。三曰宗正奉使帐案,掌管皇后、皇子、公主、亲王、诸妃以上的圣节大礼恩泽、公主出嫁以及宗室加冠、丧葬、考试经艺并图书,奉使颁赐外国的事务,以及点检核对所辖官司的
曰贡举,掌学校,凡经籍、科举发解、省试及讲筵史官赐书、修书皆属之。曰宗正奉使帐案,掌皇后、皇子、公主、亲王、诸妃以上圣节大礼恩泽、公主降嫁及宗室冠、葬、试经艺并图书,奉使押赐外国事并点磨所辖官司文帐皆属之。〔曰〕封册表奏宝印案,凡册宝及封册礼命、章服、冠帔、旌节及恩赐并奏,表章、制造表词及图书、祥瑞、旌表孝行之事及宝印、朱记、给赐、牌印、关借、请纳等皆属之。曰检法,掌编类供检礼、祠、主、膳四司条法。又有知杂开拆。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礼、祠、主、膳四司书令史、守当官共二十七人,通称曰守分。礼部十三人,贴司十二人,太常寺、国子监隶焉。
真宗咸平六年七月,判礼部盛玄言:「按《唐六典》礼部内外百官皆给铜印一纽。今礼部给印不独百司,应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已上并给随身牌印一副。或因官改罢,或坐事除免,元给牌印多不送纳,事无关决,理难追收。乞今后应请牌印官有改移替免,即御史台具名,牒报礼部置簿追纳。又按敕,应新、旧牌印于都省厅置柜封 ,轮差人吏守宿。本司虽敕文,即未施行,寻勒本省令史具所管印记点检入柜。合有专典主持,虽是轮差吏人,终不专一。况所管牌印自南郊五使、诸王节度使以下、刺史已上所干不少,或因事
立名,或垂久为制,动系军旅、场务。傥守掌不勤,奸滥窃发,绳愆按罪,法实非轻。按《六典》礼部有掌固八人。掌固者,掌其(因)[固]藏之谓。乞依祠部朱红钱专知官一人,逐季造帐拘收,每赴省请纳牌印,即令史行按关刺,专知官据数给纳入帐。」从之。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诏:「寺院宫观士庶之家所用私记,今后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
六年七月,诏:「今后应斋郎礼部给补牒,即赴太常寺祗应祠祭。如年幼随父兄出外,亦须具奏听裁。如遇恩〔放〕选,须曾赴寺公参祗应三次祠祭,即许投状,余不在援恩放选之例。」
仁宗庆历三年十二月,诏详定
译文帐等都归属此案。四曰封册表奏宝印案,凡册宝及封册礼命、章服、冠帔、旌节以及恩赐奏请、表章、制造表词以及图书、祥瑞、旌表孝行之事,以及宝印、朱记、给赐、牌印、关借、请纳等事都归属此案。五曰检法案,掌管编类供检礼、祠、主、膳四司的条法。此外还有知杂、开拆等职。吏员定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礼、祠、主、膳四司的书令史、守当官共二十七人,通称守分。礼部十三人,贴司十二人,太常寺、国子监隶属于礼部。
真宗咸平六年七月,判礼部盛玄上奏:「按《唐六典》记载,礼部对内外百官都颁给铜印一枚。如今礼部颁给的印,不只限于各司衙门,凡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以上,都颁给随身牌印一副。这些官员有的因改任罢官,有的因获罪而被除免,原来所颁给的牌印大多没有缴纳送还,事情既无从了结,按理也难以追收。恳请今后凡领有牌印的官员如有改任、调职、罢免的,即由御史台开具姓名,行文报知礼部,登记造册追缴收纳。又按敕令,凡新旧牌印应在都省厅设柜封存,轮派吏人值宿看守。本司虽有此敕文,却一直未曾施行,随后责令本省令史将所管的印记逐一点检收入柜中。这应当有专人主持典守,虽说是轮派吏人,终究不够专一负责。况且所管的牌印,从南郊大礼五使、诸王节度使以下、刺史以上,所涉及的事项不在少数,有的因事而设立名目,有的则沿用已久成为定制,动辄关系到军旅、场务等要事。倘若看管不勤,导致奸伪盗用之事发生,追究罪责,处罚实在不轻。按《唐六典》记载,礼部设有掌固八人。所谓掌固,就是掌管收藏保管之意。恳请依照祠部朱红钱专知官的旧例,设专知官一人,每季度造册登记拘收,每逢到本省请领缴纳牌印时,即由令史核对查验,专知官依据数目登记入账收纳。」朝廷批准。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诏令:「寺院、宫观以及士庶之家所用的私人印记,今后一律规定为一寸见方,雕刻木质印文,不得私自铸造。」
六年七月,诏令:「今后凡斋郎由礼部颁给补授文牒的,即须赴太常寺随祭祠祭。如果年幼随父兄出外任职的,也必须具状奏请,听候裁夺。如遇恩例放选,必须曾经到太常寺公参、随应三次祠祭,才准许投状申请,其余情况不得援引恩例放选。」
仁宗庆历三年十二月,诏令详加核定……
诸祥瑞不许进献,听申尚书礼部知。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知宗正丞事赵慎微等言:「乞下礼部根刷见今未参选太庙室长、斋郎,关送当寺准备五飨捧俎行事。仍乞今后礼部方给补牌充太庙室长、斋郎者,画时具姓名关报本寺。其在京者,即仰随牒赴寺公参。」从之。
译各种祥瑞之物不许直接进献朝廷,一律申报尚书礼部知悉。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知宗正丞事赵慎微等人上言:「请下令礼部彻查现今尚未参选的太庙室长、斋郎,将他们关送本寺,以备五飨时捧俎行事之用。并请今后凡由礼部发给补牌、充任太庙室长、斋郎者,须于当日即具其姓名关报本寺。其中在京城者,即命其随牒到本寺公参。」朝廷准奏。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礼部掌礼乐、祭祀、朝会、燕飨、学校、贡举、册宝、印记、图书、表疏及祥瑞之事。凡礼乐有所损益,小事则同太常寺、大事则集侍从或百官议定以闻。若有事于南、北郊、明堂、籍田、禘夆、太庙、荐飨、景灵宫、酌献、陵园及行朝贡、庆贺、宴乐之礼,则承诏举其仪物,前期戒有司办具。即上册宝及封册礼命亦如之。凡天下选士具注于籍,至三岁贡举,则考验无冒滥,乃听预
试。凡大礼、生辰,后妃、亲王以下所推之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丧葬之制,及赐旌节、章服、冠帔、旌表孝行之法,例皆主行之。大祥瑞则朝参官诣合门表贺朝:原作「朔」,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改。,余于岁终条奏。凡其属有三:曰祠部,礼典、医政、道释、祠庙之事隶焉。曰主客,蕃国朝贡及契丹国信礼物之事隶焉。曰膳部,牲酒、膳羞、宴设、给赐之事隶焉。凡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同。尚书掌礼乐、祭享、贡举之政令,而侍郎为之贰,郎中、员外郎参领之。凡讲议制度、损益仪物,则审覆有司所上之状,以次谘决,而质于尚书省。祠、膳、主客所治事应上请者亦如之。大祀则尚书同省牲、视涤濯,荐馔则奉笾豆簠簋及饮福彻之,朝会则奏蕃国贡物。斋戒晨祼礼毕则侍郎奏中严外办,进熟望燎则郎中奏解严。分案十,设吏三十有五。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贡院听期丧满三月者应举。时因大臣言应制举〔陈〕知彦以期丧不赴召。既特召试,因降是旨。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言:「录事黄九章状:乞下礼部,今后应有敕下本部合补斋郎之人,候敕到日便仰勘会,本家所在州军先行告示知委。」诏付礼部施行。
九月二十二日,诏礼部每旬申已纳未收奉使印,今后每季申枢密院。从承旨司之请也。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后礼部主判即兼领祠部、主客、膳部、礼部贡院,其兼领去处自合依条例管勾,所有主簿亦合准此。」从中书礼房所定
也。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通议大夫、知潭州、新除守户部侍郎谢景温改守礼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七月八日,诏:「译经、润文并罢,自今令礼部尚书领之,废『译经使司印』。」
六年闰六月十四日,尚书礼部言:「旧制贡院专掌贡举,其印章曰『礼部贡院之印』。遇 试,则知举官总领。昨废贡院,毁旧印,以其事归礼部,准格遇科场牒印并公事。伏绿本部分曹治事凡十有五,贡举乃其一事。若遇 试牒印,即他曹事实有阙,乞别铸部贡举之印。」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尚书礼部乞六曹于隶寺监、寺监于所隶司局各许抽摘点检稽违者,称事书罚或上簿,上下半年各取索点检。
译《神宗正史·职官志》:尚书礼部掌管礼乐、祭祀、朝会、宴飨、学校、贡举、册宝、印记、图书、表疏以及祥瑞等事务。凡是礼乐制度有所增减,小事就与太常寺共同商议,大事就召集侍从官或百官商议决定后上奏。如果有关于南郊、北郊、明堂、籍田、禘祫、太庙、荐飨、景灵宫、酌献、陵园以及举行朝贡、庆贺、宴乐等礼仪的事,就承受诏命列举出所需的仪仗器物,提前告诫有关部门办理齐备。呈上册宝以及封册礼命的事也是如此。凡是天下选拔士人的名籍都要登记造册,到三年一次的贡举时,就考核检验有无冒名滥竽之人,然后才准许参加考试。凡是遇到大礼、生辰,后妃、亲王以下所推恩的事宜,公主出嫁、宗室加冠婚娶、丧葬的礼制,以及赐予旌节、章服、冠帔、旌表孝行的法度,照例都由礼部主持办理。有大的祥瑞时,朝参官要到合门上表庆贺("贺"字原作"朔",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改),其余的祥瑞在年终汇总上奏。礼部所属共有三司:一是祠部,礼典、医政、道教佛教、祠庙等事务归它管辖;二是主客,藩国朝贡以及契丹国信礼物等事务归它管辖;三是膳部,牲畜酒醴、膳食、宴设、赏赐等事务归它管辖。礼部共设官十人: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记载相同。)尚书掌管礼乐、祭享、贡举方面的政令,侍郎为其副手,郎中、员外郎参与统领。凡是讲议制度、增减仪物之事,就审核复查有关部门所上呈的文状,依次咨询决断,再向尚书省汇报核实。祠部、膳部、主客所办理需要上奏请示的事务也是如此。举行大祀时,尚书要一同查看牺牲、检视洗涤器具,进献祭品时要奉上笾豆簠簋并在饮福礼、撤馔礼时侍候;举行朝会时要奏报藩国的贡物。斋戒当天清晨行祼礼完毕,侍郎要奏报"中严外办";进献熟食、望燎礼后,郎中要奏报"解严"。礼部分设十个案,配置吏员三十五人。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诏贡院准许期丧满三个月的人应举。当时是因为大臣提到应制举的陈知彦因守期丧而未赴召,朝廷特别召他应试,因此下达此诏令。
熙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省上奏说:"录事黄九章上状说:请下令礼部,今后凡有敕令下达本部应当补授斋郎的人,等敕令到达之日就应立即核查,让其本家所在的州军先行公告知晓。"诏令交礼部执行。
九月二十二日,诏令礼部每旬上报尚未缴纳收回的奉使印,今后改为每季上报枢密院。这是依照承旨司的请求。
熙宁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今后礼部主判官即兼领祠部、主客、膳部、礼部贡院,其兼领的部门自当依照条例管理,所设的主簿也应照此办理。"这是依从中书礼房所拟定的规定。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通议大夫、知潭州、新任守户部侍郎的谢景温改任守礼部侍郎。侍郎从此开始正式除授,尚书之职则空缺。
七月八日,诏令:"译经、润文之职一并罢除,从今起交由礼部尚书统领,废除'译经使司印'。"
元丰六年闰六月十四日,尚书礼部上奏说:"旧制贡院专门掌管贡举,其印章名为'礼部贡院之印'。遇到考试时,由知举官总领此事。近来废除贡院,销毁旧印,将此事归入礼部,按规定遇到科场时用牒印以及处理公事。臣等私下认为本部分曹办事共有十五项,贡举只是其中一项。如果遇到考试用牒印,那么其他各曹的事务实际上会出现空缺,请求另铸一枚部贡举之印。"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
元丰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尚书礼部请求六部对所隶属的寺监、寺监对所隶属的司局各自可以抽查点检有无稽延违误之处,
」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礼部言:「应须索官物合自下应副,及有旨更不覆奏者行讫,并乞奏审,随事降付三省、枢密院照据。」从之。
七月六日,礼部言:「祠祭官致斋在本司及祠宫内与同局及同行事官相见,当(物)[勿]用谒禁。」从之。
五年十月七日,礼部言:「降送到空名假承务郎、州助教敕、斋郎补牒,以《千字文》为号印记,发下所属官司。仍具注给降事因去处,候申到给讫因依,即营销注。应敕、牒并置籍拘管,以事因注簿讫,(阙)[关]送吏部,即营销簿。应敕、牒不得下司,当职官画时交点道数,实封印押收掌,出榜召人进纳,当职官躬亲书填给付,具姓名、乡贯、三代、年甲、字号及年月因依并见在道数申支部。应敕、
牒如客人收(败)[贩]卖者,指定所诣州每道给公据照牒,以字为合同号印,押其照牒,实封入递,敕、牒付客人,召合进给人承买,经州投状,依上法勘验书填给付。其照牒公据批凿毁抹讫,限两日具姓名、乡贯、三代、年甲、敕牒上字号报元承受处。」从之。
六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祠祭、游幸(每)[毋]用羔羊。从礼部请也。
四月二十二日,礼部言:「每岁宴赏共合用羊乳房约四百五十余斤,泛索不在其数,所用不急而伤生致众,深可恻也。请依羊羔例罢供,以他物代。」从之。
徽宗政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常州荆曹翁彦约奏荆曹:疑当作「刑曹」。形近而误。:「窃以国家天覆万国,化行方外,梯航辐凑,史不绝书。承平奕叶,神圣作兴,礼备乐成,德洋恩普,声教所暨,固已袭冠,遣子弟「遣子弟」句当脱一字。,旷然大变其俗。至于遐陬殊裔,阻险凭深,三代所不能臣,汉唐所不能服,莫不向风驰义,重译来宾。观其贽币、服饰之▯奇,名称、状貌之诡异,多所未载。今其图画、表章藏在部,岁月寖久,宜命有司编集成书。如周家《王会》之篇,以见中国至仁,彰太平之高致,诚天下之伟观也。」诏令礼部逐旋编集。
宣和四年五月二日,礼部奏:「承吏部关朝散郎许尧夫状,昨在杭州居住,因凶贼侵犯州城,去失告敕等,数内赐绯鱼袋敕一道不属本部关请。勘合今来吏部关到许尧夫去失赐绯鱼袋敕牒,缘本部即无许出给公据专一条法,未敢便依吏部条法本部出给公据,伏乞
朝廷详酌指挥。如许令本部依吏部条法出公据,亦乞应江东、两浙被贼州军更有官员去失服色、敕牒令所属保奏依此施行。」诏令礼部出给公据,余依本部所申。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礼部郎官一员兼主客。同日,诏礼部吏人减半。同日,诏鸿胪寺、国子监(并)并归礼部。
译视情节记录处罚或登记在册,上半年、下半年各自取索点检一次。朝廷同意了。
哲宗元祐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礼部上奏说:"凡应当索取的官物应当自下而上核准应副的事项,以及有旨意不再需要覆奏就可执行的事项,均请求上奏审核,随事下达三省、枢密院作为凭据。"朝廷同意了。
七月六日,礼部上奏说:"祠祭官在斋戒期间于本司及祠宫内与同局及同行祭祀之官相见,应当不必用谒见的禁令。"朝廷同意了。
元祐五年十月七日,礼部上奏说:"发放下去的空白名号承务郎、州助教敕牒、斋郎补牒,以《千字文》为编号印记,发往所属官司。仍需详细登记发放的事由和去处,等申报到发放完毕的缘由后,即予以销注。凡是敕牒都要设簿登记拘管,以事由登记入簿后,再转关吏部,即销注簿籍。凡是敕牒不得下发到司局,当职官员应当即时逐一交接点验道数,实封加盖印押收管,出榜招人进纳,当职官须亲自书写填发,详细登记姓名、籍贯、三代、年龄、字号以及年月缘由,并将现存道数申报吏部。凡是敕牒如果是由商贩买卖的,指定所前往的州郡,每道给予公据照牒,以文字为合同编号印记,押上照牒,实封投递,敕牒交付商贩,招募合适之人承买,经州郡投状,依上述办法核验书写填发。其照牒、公据批注涂销完毕后,限两天内详细登记姓名、籍贯、三代、年龄、敕牒的字号,报告原来承办的部门。"朝廷同意了。
元祐六年正月十二日,诏令从今以后祠祭、游幸都不再用羔羊。这是依从礼部的请求。
四月二十二日,礼部上奏说:"每年宴赏共需用羊乳房约四百五十余斤,临时额外索取的还不在其中,所用之物并非急需却伤害生灵、耗费众多,实在令人痛惜。请依照羊羔的先例停止供应,以其他物品代替。"朝廷同意了。
徽宗政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常州荆曹("荆曹"疑当作"刑曹",形近而误)翁彦约上奏说:"臣私下以为,国家覆盖万国,教化施行于四方之外,各国梯山航海纷至沓来,史书记载不绝。太平盛世代代相承,圣明天子兴起,礼制完备、乐制形成,恩德广布,教化所到之处,各国已经沿袭衣冠,遣送子弟入学("遣子弟"一句应当脱漏一字),彻底改变了他们的旧俗。至于那些遥远偏僻、地势险阻的地方,是三代所不能臣服、汉唐所不能征服的,也没有不倾慕大义、辗转翻译前来朝拜的。观察他们所献的礼物币帛、服饰的奇异,名称、状貌的诡异,多有未曾记载的。如今这些图画、表章都收藏在礼部,岁月已久,应当命有关部门编集成书。如同周朝的《王会篇》一样,以显示中国至高的仁德,彰显太平盛世的崇高气象,实在是天下的一大盛观。"朝廷下诏命礼部逐渐编集成书。
宣和四年五月二日,礼部上奏说:"承吏部转来朝散郎许尧夫的状文,说他此前在杭州居住时,因凶贼侵犯州城,丢失了告身敕牒等物,其中一道赐绯鱼袋敕不属本部管辖申领范围。经核查,如今吏部转来许尧夫遗失的赐绯鱼袋敕牒,因本部并无出给公据的专门条法,不敢就依照吏部的条法由本部出给公据,恳请朝廷斟酌裁示。如果准许本部依照吏部的条法出给公据,也请求江东、两浙遭受盗贼侵扰的州军中如另有官员遗失服色、敕牒的,也令所属部门保奏依此办理。"朝廷诏令礼部出给公据,其余依照本部所申请的办理。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令礼部郎官一员兼管主客司。同日,诏令礼部吏员减半。同日,诏令鸿胪寺
五月十九日,光禄寺并归礼部,以并罢寺监也。
绍兴二十一年,诏:「礼部贡举案许于省试前一年六月一日添差手分五人、贴司三人,通本案人吏行遣。其当行职级二人,并本案及添差到手分、贴司各八人,于见请外每人每日各添破别给钱二百文,内贴司减半,不理为次数,于本曹四司职级、手分、贴司内选差,并罢身分文字,以次人承权。及自六月一日,许添支夹表连纸各一千张,于国子监息钱内收买应副。内别给钱系自十月一日起支,并至唱名了日住罢。」
二十八年二月四日,诏:「先降使人到阙乐语词曲令学士院同礼部官看详指挥更不施行。所有郊庙乐章,先令礼部等处看详改撰讫,付学士院看详改撰进呈,降下付所属。」先是,学士院修撰修润使人到阙应合用乐语词曲。绍兴十六年五月内王曮作礼部郎官日,合押应奉筵宴祗应人等,要见乐语词曲,于学士院取索不得,遂乞降明旨同共看详。自当年每遇天申节合用筵宴乐语,朝廷循习作例,令学士院同礼部官看详。至是,学士院王纶有请,故有是命。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十月十日,诏礼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之故也。
孝宗隆兴元年二
月二十一日,诏:「今举诸科进士,务取学术深淳、文词剀切、策画优长之人。可令礼部将省试上十名策卷编类,缮写成册投进,以备亲览。如有可行事件,当下三省取旨施行。」上初即位,从谏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礼部侍郎置一员,礼部、祠部郎官一员兼领。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请也。
八月三日,礼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部四司通额迁补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四人,贴司一十二人,私名三人;祠部主事一名,令史二人,守当官九人,贴司七人,私名六人;主客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贴司一名;膳部主事一名兼主客(主)[司]事,令史一名,守当官三人,贴司二名。今减正贴司八人,入额,私名四人。其减下人依名挨排,候将来见阙日,却依名次并从上拨填。」诏并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近年士人公然受赂,冒名入试,致令(切)[窃]取解名,亦有登科者。今省试在近,理宜禁戢。」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试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坐罪外,并真决编配千里外州军。同保知情人依条永不得应举。如士人告获,与免一名名解名解:当有误文,疑作「发解」。;诸色人告获,支给赏钱三百贯。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译、国子监一并归入礼部。五月十九日,光禄寺也并入礼部,这是因为一并撤销了这些寺监的缘故。
绍兴二十一年,诏令:"礼部贡举案准许在省试前一年的六月一日添差手分五人、贴司三人,与本案的人吏一同承办事务。其中当行的职级二人,以及本案及添差来的手分、贴司各八人,在现有请给之外每人每天各多支破别给钱二百文,其中贴司减半,不计入正常轮次,在本曹四司的职级、手分、贴司中挑选调差,并且免去按资历轮换承担职务的规定,由下一人接替。并且自六月一日起,准许添支夹表连纸各一千张,从国子监的利息钱中购置应付。其中别给钱从十月一日起开始支付,一直到唱名结束之日为止。"
绍兴二十八年二月四日,诏令:"先前所降使人到京城所用的乐语词曲,令学士院会同礼部官员共同审核指挥,不再另行施行。至于郊庙乐章,先令礼部等处审核改撰完毕,再交学士院审核改撰后进呈,降下交付所属部门。"此前,学士院负责修撰、修润使人到京城时应合用的乐语词曲。绍兴十六年五月,王曮任礼部郎官时,应当负责押送宴请使人时所用的乐语词曲,到学士院索取却索取不到,于是请求降下明确旨意,令双方共同审核。从那年起,每逢天申节应用的宴会乐语,朝廷沿袭成例,都令学士院会同礼部官员共同审核。到此时,学士院的王纶有所请求,因此才有这道命令。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尚未改元)十月十日,诏令礼部四司的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的年限。这是因为遇上皇帝即位的缘故。
孝宗隆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如今举行各科进士考试,务必录取学术深厚纯正、文辞恳切、策论见解优长的人。可令礼部将省试成绩前十名的策论卷编类,缮写成册进呈,以备朕亲自阅览。如有可以施行的事项,应当下发三省听候旨意施行。"皇上刚即位,从谏如流,渴求直言,因此才有这道命令。
七月二十六日,诏令六部长官、副职除尚书不常设外,礼部侍郎设一员,礼部、祠部郎官各设一员兼领。这是依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人的请求。
八月三日,礼部上奏说:"依照指挥核定合并裁省吏员定额,本部四司总定额迁转补授现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四人,贴司十二人,私名三人;祠部主事一名,令史二人,守当官九人,贴司七人,私名六人;主客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贴司一名;膳部主事一名兼主客司事务,令史一名,守当官三人,贴司二名。现在减去正贴司八人,纳入定额,私名四人。所减下的人依照名次排列,等到将来出现空缺时,再依照名次从上拨补填缺。"诏令一并照准,现有人员暂且令其照旧,将来遇到空缺,不再迁转补授。
乾道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近年来士人公然收受贿赂,冒名参加考试,导致窃取解试名额,其中也有考中科举的人。如今省试临近,理应严加禁止。"诏令:"凡是替人顶名以及被人冒名参加省试的人,各按所受财物依法治罪之外,一并处以真决编配千里以外的州军。同保知情之人依法永远不得应举。如果士人揭发获实,给予免解一名("名解"疑有误,疑当作"发解");如果其他人揭发获实,支给赏钱三百贯。其余依照现行条法施行,并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乾道二年六月五日,礼部侍郎周执羔上奏说:"本部奉旨讨论典礼,审核、集议臣僚的奏请,改定法令。因渡江以后原有案牍未能保存,加上屡遭火灾,烧毁了案牍,无凭可
」
二年六月五日,礼部侍郎周执羔言:「本部得旨讨论典礼,看详、集议臣僚奏请,改更
法令。缘渡江之后案牍不存,及累遭延火,烧毁案牍,无凭检照。欲乞遇有讨论、看详、集议事件,除礼部已有干照外,所有自元符三年至宣和七年有徽宗皇帝诏旨措置条法,欲具事目取会国史院;自建炎元年至绍兴三十二年有太上皇帝诏旨措置条法,欲具事目取会国史日历所。伏乞许人逐处检照回报,亦许本部差人前去计会抄录。」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诏令尚书省将不赴唱名举人杨子方等六人敕降付礼部收掌,候逐人痊安日各召保官二员,当官给付。
六年五月四日,礼部言:「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勘会四司通额迁补目,今见管六十一名为额。今欲减罢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正贴司五人,有请私名二人,楷书二人,通以四十五人为额。」诏依,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以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四日,诏天申圣节斋筵礼部检察乐次官主、令等,并不支破御厨吃食,今后准此。
七年正月十日,礼部言:「近引保窃见进士命名有上同翼祖者,虽文字之间不讳祧庙,若遽以为名,则有未安。欲望特降指挥,许之更易。并其它立名害理,乞从本部告示改正,明示四方,使士人通知。」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贡院
贡院
掌受诸州解送九经、五经进士,通礼、三礼、三传、毛诗、尚书学究、名法之名籍,及家保状、文卷,考验户贯、举数、年
几而藏之,以朝官一员主判。若遣官知贡举,即主判官罢举事毕,复别遣官。主判事见贡举门。
真宗景德四年十月,翰林学士晁迥等上考试进士新格。诏曰:「甲乙设科,文章取士。眷惟较艺,素有常规。特用申明,聿加刊定。既遵程序,免误学徒。庶敦奖善之怀,以广至公之道。宜令崇文院雕印,送礼部贡院颁行。」
大中祥符八年四月,诏兵部侍郎赵安仁详定权知贡举起请事件,与陈彭年等编入贡院条制。《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仁宗天圣八年正月,贡院言:「自来都省于诸司内差三人与手分同发遣祗应,今缘举人稍多,欲乞更差有行止、能书札二人同共祗应。」从之。
庆历五年三月,诏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是月,诏礼部贡院进士所试词赋诸科,所对经义, 如旧制考校。先是,颁行宋祁等所定科场新制,既而上封者言其非便也。
(神)[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贡院如南省放牓故事,合格者以名闻,俟敕下乃放牓。《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贡院听期丧满三月者应举。时因大臣言应制举陈知彦以期丧不赴召。
译查。恳请今后遇到讨论、审核、集议之事,除礼部已有凭据的以外,凡是从元符三年到宣和七年有徽宗皇帝诏旨所定措置条法的,请开具事目向国史院查取核实;从建炎元年到绍兴三十二年有太上皇帝诏旨所定措置条法的,请开具事目向国史日历所查取核实。恳请准许派人到各处查照回报,也准许本部另派人前往会同抄录。"朝廷同意了。
乾道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诏令尚书省将未赴唱名的举人杨子方等六人的敕牒交付礼部收藏保管,等到各人痊愈之日,各自召请两名保官作保后,由当官发给。
乾道六年五月四日,礼部上奏说:"依照指挥核定合并裁省吏员定额,核查本部四司总定额迁转补授的名目,如今现管六十一名为定额。现请求减罢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正贴司五人,有请私名二人,楷书二人,共以四十五人为定额。"诏令照准,各自从下面裁减。将来出现空缺之日,依照名次拨补填缺,其中被减下的人愿意按条例换成其他名目的,听凭其便。
(五月)二十四日,诏令天申圣节的斋筵,礼部检察乐次的官主、令等人,一律不支破御厨的吃食,今后照此办理。
乾道七年正月十日,礼部上奏说:"近来查阅保结文书,发现进士命名有与翼祖名讳相同的,虽然文字之间并不违犯祧庙的避讳,但如果就此定为名字,仍有不妥之处。恳请特降指挥,准许更改。以及其他起名有违常理的,请由本部予以告示改正,明示四方,使士人都能知晓。"朝廷同意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三 贡院
贡院
掌管接受各州解送的九经、五经进士,通礼、三礼、三传、毛诗、尚书学究、名法等的名籍,以及家保状、文卷,核验户籍、应举次数、年龄,并加以收藏,由朝官一人主判。如果另派官员知贡举,那么主判官就停止管理贡举之事,等考试结束后,再另派官员。主判之事详见贡举门。
真宗景德四年十月,翰林学士晁迥等人进呈考试进士的新格。诏书说:"设立科举,以文章取士,对于考核较艺之事,向来自有固定规矩。如今特加以申明,并加以刊定。既遵循程序,也免使学子被贻误。希望能弘扬奖善的胸怀,以推广至公的道理。应令崇文院雕版印刷,送交礼部贡院颁行。"
大中祥符八年四月,诏令兵部侍郎赵安仁详细审定权知贡举官所起请之事,与陈彭年等人一同编入贡院条制。(《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仁宗天圣八年正月,贡院上奏说:"向来都省在各司内派差三人与手分一同发遣承应,如今因举人略有增多,请求再派差二名品行端正、擅长书写文札的人一同承应。"朝廷同意了。
庆历五年三月,诏令礼部贡院增加天下的解试名额。同月,诏令礼部贡院进士所考的诗赋、各科所对的经义,都依照旧制考校。此前,曾颁行宋祁等人所拟定的科场新制,不久后有上封事的人说这样做并不便利。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令贡院按照南省放榜的旧例,合格的人先以姓名上奏,等敕令下达后才放榜。(《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熙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令贡院准许期丧满三个月的人应举。当时因大臣言及应制举的陈知彦因守期丧未能赴召,朝廷特别召他应试,因此下达此诏令。(《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高宗绍兴五年七月十七日,诏令这次省试举人在按定额录取人数之外,另外增取十名("十名"原稿旁批:"另案,一本作'一名'")。有官应举的宗子按零分处理,特别再增取一名。(《永乐大
既特召试,因降是旨。《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高宗绍兴五年七月十七日,诏令今次省试举人降合取人数外,特更取十名十名: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一名』。」。有官 应宗子零分,特更取一名。《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二年二月四日,诏:「贡院合避亲人内系孤经人,止令就贡院与同经人一处收试,止避所避之官,令过落司送别位考校。」《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八年二月五日五日: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六日』。」,诏:「省试举人计嘱应试人换卷代笔起草并书真卷,或冒名就试,或假手程文,
自外传入,就纳卷处誊写,除依条许人并就试举人告捉,犯人从贡院先送所司,申朝廷重作施行,及告获人优与推赏外,内士人该赏取旨补官,仍赐出身。」从礼部请也。《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曹筠言:「近来省试多以私意取专门之学,至有一州而取数十人,士子忿怨,不无遗才之孍。望下试院,使知德意,仍令监察御史出院日弹劾。」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一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汤允恭言:「切闻前次省闱就试之士,或有冯籍多赀,密相贿赂,传义假笔,预为宴会期约,凡六、七人共撰一名程文,立为高价,至数千缗,侥冒苟得,欲占异等。寒苦之士,虽怀材抱艺,岂能与数人所撰较优劣于一日之间,徒为忿懑孍恨而已。」诏令礼部严行禁止,许同试举人陈告,取旨免省。《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诏:「今后省试、太学国子监公试发解及铨试刑法,令国子监印造《礼部韵略》、《刑统》律文、绍兴敕令格式,并从官给。」先是,上谓宰执曰:「自来举人许带《礼部韵略》入试院,致有司难以检察。自今可令国子监多印造《韵略》,并从官给,庶几怀挟之弊可革,当得真贤硕能之士,以副选择。」沈该等曰:「陛下精审灼见弊源如此,敢不谨遵圣训」!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二日,宰执进呈类试院人吏、兵士邀阻赴试人乞取钱物。上曰:「此岂可不治!近日闻试院中整肃,士人极喜,自此有实学者进,而寒畯之士伸,伪滥苟得者革,而侥幸之风息矣。」上又曰:「祖宗贡举之法无不周备,顾有司奉行之如何耳。可令类试所严行禁止,仍令礼部立法。」既而
敕令所修到法:「诸贡院人吏并把门兵级辄将赴试人邀阻,不即放出,及人吏收接试卷作弊,乞取钱物,罪轻者杖一百,赃重者自从重。」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戒饬试院欺弊。
译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十二年二月四日,诏令:"贡院应当回避的亲属之中如属于孤经的人,只令其在贡院内与相同经科的人一处收试,只回避所应回避的官员,令过落司送到别的地方考校。"(《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十八年二月五日("五日"原稿旁批:"另案,一本作'六日'"),诏令:"省试举人中有人计谋嘱托应试者代替考生换卷、代笔起草并誊写真卷,或者冒名参加考试,或者假借他人代作文章,从外面传入,在纳卷处誊写,除依照条例准许人在举人参加考试时当场告发捕捉,将罪犯先由贡院送交主管部门,申报朝廷重加惩处,并对告获的人优加奖赏之外,士人中应当受赏的取旨补官,并赐予出身。"这是依从礼部的请求。(《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二十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曹筠上奏说:"近来省试多凭私意录取专门之学的人,甚至有一州录取数十人的,士子愤慨怨恨,不能没有遗漏人才的弊病。希望下令试院使他们知晓朝廷的用意,并令监察御史在离开试院之日进行弹劾。"朝廷同意了。(《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二十一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汤允恭上奏说:"我私下听闻前次省试的应试之士,有人凭借雄厚财力,暗中相互贿赂,传递文义、代人捉刀,预先约定聚会,往往六七人共同撰写一篇文章,索价极高,甚至达数千缗,侥幸冒充蒙混,希图取得优异名次。而清寒困苦的士人,虽然身怀才学,又怎能与数人合力所撰的文章在同一天之内争胜负,徒然愤懑怨恨罢了。"诏令礼部严加禁止,准许同试的举人当面陈告,一经查实取旨免省。(《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二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诏令:"今后省试以及太学、国子监公试发解,还有法官的铨试,都令国子监刻印《礼部韵略》、《刑统》律文、绍兴敕令格式,一律由官府发给。"此前,皇上对宰执说:"向来举人准许携带《礼部韵略》进入试院,导致有关部门难以检察。今后可令国子监多印造《韵略》,并由官府发给,这样怀挟舞弊的弊病或可革除,也可望得到真正贤能之士,以符合朝廷选拔人才的初衷。"沈该等人说:"陛下如此精细审察、洞见弊病的根源,臣等岂敢不谨遵圣训!"于是有此命令。(《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三月)二十二日,宰执进呈类试院人吏、兵士拦阻应试人索取钱物之事。皇上说:"这难道能不治罪吗!近日听闻试院之中已整肃有序,士人非常欣喜,从此有真才实学的人得以进用,而寒门苦学之士得以伸张,伪造冒滥、苟且得中的弊病得以革除,侥幸取巧的风气也会平息了。"皇上又说:"祖宗设立贡举之法本无不周全完备之处,只看有关部门执行得如何罢了。可令类试所严加禁止,并令礼部立法。"不久,敕令所修订出的法令是:"凡是贡院人吏以及守门的兵级如果拦阻应试之人,不立即放行,以及人吏收接试卷时作弊、索取钱物的,罪轻的处以杖一百,赃物数额较重的则从重论处。"朝廷同意了。(《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三月)二十四日,内降手诏,告诫整饬试院的欺诈弊病。诏书说:"自古以来有志于致治的君主,都急于访求贤才,以求协助成就事功。而当时的士人,也各自致力修养品行,以承受美好的德泽。这样才能发挥所学,符合朝廷选拔的期望,朕对此深为嘉许。朕自即位以来,遵循祖宗
诏曰:「自昔愿治之君,急于求贤,以协济事功。而当时之士,亦各务修饬,以承休德。用能发挥所学,克副简求,朕甚嘉之。自即位以来,率由祖宗之宏规,屡下三年之诏,详延俊茂,縻以好爵,所以加惠多士,可谓无愧于古矣。是宜咸加策励,以称所求。而近年以来,士风寖薄,巧图牒试,妄认户名,货赂请求,重迭冒试。逮至礼闱,不遵绳矩,挟书代笔,传义继烛,种种弊欺,靡所不为,不惟负国家教育、选举之意,兼使有素行、负实学之人俱蒙其耻。一至于此,岂所望哉!夫待之厚则责之深,出于礼则丽于法。傥名检之全亏,实自干于邦宪。继自今其克黜乃心,明听训言,无蹈非彝,以贻后悔。在外委漕臣及监司按察,在内令主司觉察,御史台纠劾以闻,当重寘典宪,务在必行。故兹戒谕,想宜知悉。」
八月十六日,宰执沈该等奏曰:「今次科举见已引试,闻试院中甚严肃,昨日有数人传义者已依条施行。如前日宗子善积怀挟,亦令扶出,示天下至公,自此科举之弊当尽革去。」上宣谕曰:「朕于此事极留心,异时宰执、侍从皆由此途出,若容冒滥,所谓拔本塞源也。」该曰:「陛下于贡举如此,可谓知人材之所本矣。」《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考试除六经依条通融相补外,其经义、诗赋两科合格人如有余、不足,内诗赋不得侵取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余许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通融优取,仍以十分为率,不得过三分。」吏部员外郎王晞亮言:「切见国家取士,词赋之科与经义并行,取人之数,初不相过。比来学者惮试选革弊之严,去严就易,竞习词赋,罕有治经。臣(作)[昨]备员国子博士,每孟月课试学生,治经甚少,二《礼》纔两三人。继为国子发解所点检官,阅试学生九百人,习经义者仅二百人,《礼记》、《春秋》则不过十数,而《周礼》一经乃绝无有。」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以见任两省、台谏、侍从以上有服亲为权
要亲族,候发榜了日,令礼部将过省合格人姓名取索有无上件服属之人开具奏闻。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应因怀挟殿举,并令实殿举数,不以赦恩原免。如再犯,永不得应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监试官、监察御史沈枢奏,乞少宽传义之禁,虑有不实。上曰:「向来举场纵弛太甚,此奏若行,又复前日之弊矣。是在今日似为细事,朕所以区区必欲禁止者无他,以取士之原实在于此,异时公卿大臣皆繇此途出,其利害不为不重。况挟书传义,类非佳士,傥稍有实学、知廉耻者必不肯为,枢此奏盖欲沽士人之誉尔。
译的宏大规制,屡次下达三年一次的诏令,广泛延揽才俊之士,以美好的爵禄相待,以此加惠于众多士人,可以说无愧于古人了。理应都能加以自我策励,以符合朝廷的期望。然而近年以来,士风逐渐浮薄,巧妙图谋冒牒应试,妄认户籍姓名,行贿请托,重复冒名应试。到了礼部会试时,更是不遵守规矩,挟带书籍、请人代笔,传递文义、通宵不寐,种种作弊欺诈之事,无所不为,不仅辜负了国家教育、选拔人才的用意,也使那些品行端正、有真才实学的人一并蒙受耻辱。竟到了这种地步,岂是朕所期望的呢!对待士人愈是优厚,责求就应愈加深切;出于礼制的规范,就要受法度的约束。倘若名节全然亏损,实际上就是自触国法。从今以后应当克制己心,明白听从训导之言,不要再蹈非法之事,以免日后追悔。在外委任漕臣以及监司加以按察,在内令主考官员加以觉察,御史台纠举弹劾后上奏,一定要严加惩处,务必切实施行。特此告诫晓谕,希望能够知悉。"
(绍兴二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宰执沈该等人上奏说:"这次科举考试目前已经开始引试,听闻试院中甚为严肃,昨日已有几人因传递文义被依法惩处。就如前日宗子善积怀挟作弊,也已令其退出考场,向天下昭示至公,从此科举的弊病应当会全部革除。"皇上宣谕说:"朕对此事极为留心,将来的宰执、侍从大臣都出自这条途径选拔,如果容许冒滥,那就是所谓的拔本塞源了。"沈该说:"陛下对贡举之事如此重视,可以说是深知人才的根本所在了。"(《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令:"考试除六经依条例通融互相补充之外,经义、诗赋两科合格的人如果有多有少,其中诗赋科不得侵占录取经义文理优长的合格人,如果诗赋人数有余,可以将不足经义名额通融优先录取,但要以十分为比率,所占不得超过三分。"吏部员外郎王晞亮说:"臣私下以为国家选拔人才,词赋一科与经义并行,录取的人数本来不相上下。近来学子畏惧考试选拔革除弊病的严厉,避难就易,竞相学习词赋,很少有研习经学的。臣从前在国子监任博士时,每月课试学生,研习经学的很少,二《礼》才有两三人。后来担任国子监发解所的点检官,考试学生九百人,学习经义的只有二百人,《礼记》、《春秋》不过十几人,而《周礼》一经竟然完全没有人研习。"因此才有此命令。(《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令以现任两省、台谏、侍从以上官员的有服亲属作为权要亲族,等到发榜之后,令礼部将省试合格人的姓名核查有无上述服属之人,开列上奏。
绍兴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令:"凡是因怀挟作弊被停止应举资格的,一律令其确实计入停止应举的次数,不因赦恩而予以原谅赦免。如果再次违犯,则永远不得应举。"(《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监试官、监察御史沈枢的奏章,请求稍稍放宽传递文义的禁令,担心有不实之处。皇上说:"以前举场纵容松弛得太过分了,这个奏章如果施行,又要重蹈以前的弊病了。这在今天看来似乎是件小事,朕之所以再三务必要加以禁止的,没有别的原因,是因为选拔人才的根本实在系于此事,将来的公卿大臣都要从这条途径出身,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能说不重大。况且挟带书籍、传递文义之人,大都不是品行端正之士,倘若稍有真才实学、知晓廉耻的人,必定不肯这样做,沈枢这份奏章大概是想
」臣该奏曰:「其间语言,诚为过当,乞更不施行。」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本院引试有官锁应宗子三十四人内,一名公高治《春秋》,系是孤经。欲乞将公高试卷依公精加考校,如文理优长,即前期具合格真卷缴申尚书省,取朝廷指挥。如不合格,从本院一面黜落。如已后更有无官取应孤经之人,亦依此。」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刘度言:「贡院为赴试人众,分作三场。乞将赴试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参杂,只据经义、诗赋人数通融相补,分作三场,混同考校。」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六日,诏礼部贡院比前举取过人数共添取一百人。《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去年覃恩免解进士共二千八百三十八人,内有八百六十五人未来就
试,欲乞于近降指挥增添一百人额内指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数。」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干道二年二月十二日,贡院申明有第三场策卷误犯庙讳嫌名,从口从休。宰执洪适等奏曰:「前举楼钥误犯庙讳旧名,从人从庸,得旨特与降充末等头名。」上曰:「嫌名比旧名为轻,可令依等第取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五年正月十七日,礼部贡院言:「进士避亲,依条牒送别试院收试。如别试所牒还避亲孤经之人,许令止避所避之官,就贡院收试,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其续到应有合避亲之人,与别试所发回孤经之人同经,即从本院一面却行牒送别试所收试施行。」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续会要】
淳熙二年六月八日,臣僚言:「贡院封弥、誊录两处须务谨密,乃免泄漏。所用贴司等人旧差省部、寺监、临安府诸县公吏,可所顾惜。近来皆是罢役游手人,每遇考试,占据代名,有至二十年者,内外结连作弊,乞严作禁戢。自今止许差省部、寺监及临安府诸县见役公吏正名,不得令递年代名人入院,(乃)[仍]不许两处私相往来。」从之。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礼部状乞修贡院,上曰:「岁久不修,恐致倾倒,可令漕司修盖。」赵雄等奏曰:「秦桧盖造如贡院、太学、秘书省等,大抵皆宏壮。」上曰:「秦桧亦有才,若能公而无私,便是贤相。」
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礼部贡院言:「逐举省试开院后,合造上十人进册并副
本。除已从例,候开院了日计置修写。」诏候开院日将上十人真卷先次进入。
十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仰惟国家三岁大比,郡国俊秀咸试于礼部,而事犹小有未便而当革者,谨具下项:一、投纳试卷虽分幕收接,及至昏暮,不免壅并纷拏。
译博取士人的赞誉罢了。"沈该上奏说:"他的话语中确实有过当之处,请求不再施行。"朝廷同意了。(《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绍兴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礼部贡院上奏说:"本院引试有官锁厅应试的宗子三十四人之中,有一名叫公高的治学《春秋》,属于孤经。恳请将公高的试卷依公精心考校,如果文理优长,就提前将合格真卷呈缴尚书省,请求朝廷的指示。如果不合格,就由本院自行黜落。今后如果再有无官取应孤经之人,也照此办理。"朝廷同意了。(《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刘度上奏说:"贡院因应试人数众多,分作三场考试。请求将应试之人不分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参错混杂,只依据经义、诗赋人数通融互相补充,分作三场,混同考校。"朝廷同意了。(《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正月)十六日,诏令礼部贡院比照前一届增取的人数共增添录取一百人。(《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正月)二十七日,礼部贡院上奏说:"去年覃恩免解进士共二千八百三十八人,其中有八百六十五人未曾前来应试,恳请从近来降下的增添一百人的定额之中指留三十人,充作未到之人应取的名额。"朝廷同意了。(《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乾道二年二月十二日,贡院申明有第三场策论卷误犯庙讳嫌名,从"口"从"休"。宰执洪适等人上奏说:"前一届楼钥误犯庙讳旧名,从人从庸,得旨特别降充末等第一名。"皇上说:"嫌名比旧名要轻些,可令依照等第录取放榜。"(《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乾道五年正月十七日,礼部贡院上奏说:"进士需要回避亲属的,依条例转送别试院收试。如果别试所转送回来的是回避亲属的孤经之人,准许他只回避所应回避的官员,仍在贡院收试,互相调送到别的位置依公精心考校。其中续来应有回避亲属之人,与别试所送回的孤经之人是同一经科的,就从本院一面转送到别试所收试办理。"朝廷同意了。(《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续会要】
淳熙二年六月八日,臣僚上奏说:"贡院中封弥、誊录两处必须务求谨慎周密,才能免于泄漏。所用的贴司等人,原来是从省部、寺监、临安府各县调差的公吏,值得爱惜珍视。近来所用的都是些已经罢役的游手好闲之人,每逢考试,就占据职位代人顶名,有的甚至占据长达二十年之久,内外勾结作弊,请求严加禁止。从今以后只准许调差省部、寺监以及临安府各县现役的正名公吏,不准许让长年代人顶名的人进入贡院,也不准许两处私自往来。"朝廷同意了。
淳熙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礼部关于请求修缮贡院的奏状,皇上说:"年代久远没有修缮,恐怕会有倾倒的危险,可令漕司予以修缮。"赵雄等人上奏说:"秦桧当年所建造的贡院、太学、秘书省等建筑,大都十分宏伟壮观。"皇上说:"秦桧也是有些才干的,如果他能公而无私,便可称得上是贤相了。"
淳熙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礼部贡院上奏说:"历届省试开院后,应当抄造上十名的进册及副本。除已依照惯例,等开院之日再计划安排缮写之外……"朝廷诏令等到开院之日将上十名的真卷先行进呈。
淳熙十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上奏说:"臣以为国家三年一次大比选士,各郡国的俊秀之才都要到礼部应试,但其中有些事仍有些许不便而应当革除的,谨列举如下:其一、投纳试卷虽然分幕收接,但到了傍晚时分,难免拥挤纷乱。吏员趁机需索,故意刁难阻挠,将试卷
吏辈要求,转加留难,掷弃地上。至夜收聚,多有足践、油污及指为不终场。窃见太学私试、别院武举试并置木柜,穴其上度可容试卷者数穴,使就人自投纳其中。去秋临安府解试,亦多置大柜于逐幕安顿,委封弥官先自封 ,至卷纳绝,舁至封弥所验视封 ,亲数试卷,誊上簿籍,各无毁失,委是利便。乞下临安府取索元柜,每幕各五六口,不足则令临安府添造。一、誊录人皆是六曹、寺监、转运司、临安府九县科差吏人,皆(顾)[雇]游手,本非正身,老弱残患,仅能书写。诸司虽给钱米,例为吏人减 。及誊录之所,上雨旁〔风〕,毁坏文卷。每至帘内催迫,以老病之人日夜抄写,精神困弊,至多脱误。或字数稍多,擅自节略,致无文理,枉遭黜落。今乞严减 之禁,重节略之罪,增誊录之人,去老病之徒。若或(顾)[雇]倩老病及曾经作弊等人入院,其元差正名并乞重坐以罪。及誊录所务令夹截(同)[周]密,庶免风雨损坏之害。一、对读虽有官,往往先令吏人点对,官员间抽摘二三,略辨鲁鱼之误。至帘内一有取索,方始子细对〔读〕。今乞增对读之官而厚〔其〕供给,严卤莽之罚以警其惰偷。一、大院避亲举人牒送别院,取人最窄,或一经有二十余人止取一名,其余虽文理优长,皆在所出,考官但为之太息而已。照得旧来别院零分却归小院,初无定制,乞自今应有大院零分并归小院听取一名。臣熟知其弊,不敢缄默。」诏对读官添差二员,余令礼部候锁院日行下试院措置约束施行。
淳熙八年二月十一日,诏礼部候省试开院日将上二十人真卷先次进入。
十年十月十六日,诏礼部申严约束,州郡文移、市肆牌额,不得辄犯庙讳。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礼部减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一人、正贴司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太平兴国三年九月甲申,上御讲武殿,亲试礼部合格进士,得胡旦以下七十四人,并赐及第
译丢弃在地上。到夜里才收拾聚拢,试卷多有被踩踏、沾染油污以及被指为未能终场的。臣私下见太学私试、别院武举考试都设置了木柜,在柜上开凿数个可容纳试卷的孔穴,让应试之人自行投入其中。去秋临安府解试,也大多在各幕设置大柜,委派封弥官员先行自行封记,等到试卷收纳完毕,抬到封弥所验视封记,亲自点数试卷,登录上簿籍,各无遗失毁损,确实十分便利。请求下令临安府取索原有的木柜,每幕各设五六个,不足的就令临安府添造。其二、誊录人员都是六部、寺监、转运司、临安府九县调差的吏员,都是雇用的游手好闲之人,并非正身,年老体弱、身患残疾,仅仅勉强能够书写。各部门虽然给予钱米,但按惯例也为吏人所克扣。加上誊录之所,上漏雨、旁透风,毁坏文卷。每到帘内催促紧迫之时,就让年老病弱之人日夜抄写,精神困顿疲惫,因此多有脱漏错误。有的字数稍多,就擅自删节,导致文理不通,枉遭黜落。现在请求严格克扣的禁令,加重删节的罪责,增加誊录人员,去除年老病弱之人。如果有人雇佣年老病弱以及曾经作弊之人进入誊录院,其原本调差的正名人以及雇佣之人都请求一并重加治罪。并且誊录所务必要令其夹截周密,以免遭受风雨损坏的祸害。其三、对读虽有专职官员,但往往先令吏人点对,官员只是间或抽查二三处,略微辨别一些文字上的差错。等到帘内一经索取,才开始仔细对读。现在请求增加对读官员而给予优厚的供给,严格追究粗疏懈怠的责罚以警戒懒惰疏漏之人。其四、大院回避亲属的举人转送别院,取录的名额最为狭窄,有时一经竟有二十多人只录取一名,其余的人即使文理优长,也都会被淘汰,考官也只能为之叹息罢了。据了解,从前别院零分之人却又归到小院,起初并没有一定的制度,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大院零分之人都归入小院,听凭录取一名。臣深知这其中的弊端,不敢缄默不言。"诏令增添对读官二员,其余的令礼部等到锁院之日下达试院加以措置约束施行。
淳熙八年二月十一日,诏令礼部等到省试开院之日,将上二十名的真卷先行进呈。
淳熙十年十月十六日,诏令礼部重申严格约束,州郡的文书移文、市肆的招牌匾额,都不得随意冒犯庙讳。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礼部减去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一人、正贴司一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的开支,交敕令所裁定后,才有此命令。
太平兴国三年九月甲申日,皇上驾临讲武殿,亲自考试礼部合格进士,选取了胡旦以下七十四人,一并赐予及第。
。先是,去年诸州已荐士「年」下原衍一「去」字,据文意删。,遂诏罢贡举。上恐场屋间有留滞者,复下诏令郡国除三礼、三传学究外,悉令今年八月至阙下,及是上亲试而特放焉。故事唯春发榜「故」下原衍一「是」字,据文意删。,至是秋试,非常例也。既而尽赐绿袍、手版天头原批:「添在真宗上。」。
译在此之前,去年各州已经推荐了士子,于是朝廷下诏停止贡举。皇上担心考场中有滞留未仕的人,又下诏命令各郡国,除三礼、三传学究之外,都要在今年八月赴京城应试,到时候皇上亲自考试并特别予以录取。按照旧制,只在春天发放榜文,到这时却改为秋试,这是不同于寻常惯例的做法。事后皇上一并赐给他们绿袍、手版。
大中祥符元年,诏礼部贡院诸科举人虽初举而艺业可取者,与进〔士〕第进士:原误作「进其」,据文意改。。上因谓王旦等:「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且诸路发解拘限条制,虑遗才俊,当稍宽之。」冯拯曰:「进士以诗赋进退,不考文论。且江浙举人专业词赋,以取科名。今岁望令于诗赋合格人内兼可策论「可」字疑为「试」字之误。。」上曰:「大凡文论可见其才识。南人喜诵诗赋,及就公试,或攘剽旧诗,主司能辨之乎 」旦曰:「古人警句非后进所及,苟窃用之,无不辨也。」
五年,上亲试礼部奏名进士于崇政殿。前一日,殿之廊庑分列位次,署其名氏,仍揭于榜,使无得移易。内出《铸鼎象物》赋、《天险不可升》诗,《以人占天论》题,摹印以赐。官给纸起草、印题给纸,自此始也天头原批:「此二条原夹在本卷第九页内。」又批云:「添在大中祥符八年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祠 部
祠部
【宋会要】
祠部掌祠祭画日、休假令、受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给剃度受戒文牒。以朝官一员主判。《两朝国史志》:祠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祠祀、享祭皆隶太常礼院,而天文、刻漏归于司天监,本司但掌祠祭画日、休假令、受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给剃度受戒文牒而已。(今)[令]史四人。元丰改(置)[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提领度牒所附礼部郎中。通行四司。分案有二:曰道释。凡臣僚陈乞坟寺,试拨经放,该遇圣节始赐紫衣师号,诸州宫观、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会甲乙,十方住持教门事务,僧尼去失度牒改名回礼,僧道正、副迁补,拘收亡殁度牒,归正换给、埋瘗等阵亡恩泽,陈乞比换紫衣师号,给降出卖书填翻改空名度牒等,皆属之。曰详定祠祭、太医帐案。凡医官磨勘八品驻泊差遣,太医局生试补,祠祭奏告、奉安、祈祷,应道释神祠加封赐额,诸色人陈乞庙令养老,侍从等除受奏举医人越试,宰执初除罢政遇大礼及知州带安抚使、学士及管军观察使以上陈乞太医助教等,拘催诸路僧道帐籍,皆属之。又有制造(窠)[案],掌制造、书写、勘合绫纸度牒、紫衣师号及度牒库官吏替上申请事。又有知杂、开拆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手分九人,贴司七人。度牒库隶焉。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诏曰:「先是,祠部给僧尼牒,并传
送诸州长吏亲给。如闻吏缘为奸,募人以缗钱市取,赍以至外郡卖焉。得善价即付与之。自今所在宜奉行前诏,违者重致其罪。」
淳化四年八月,诏:「应僧人失坠无祠部,并经策试者,所在召住院僧二人保明无虚伪,具出家来历夹名申奏,令祠部勘会出给,不得发遣僧人上京请领。
译大中祥符元年,诏令礼部贡院:各科举人虽然是初次应举,但才艺学业值得录取的,可以授予进士出身。皇帝因此对王旦等人说:"今年的举人大多担心糊名考校,然而有真才实学的人都乐于完全公正的做法。而且各路发解举人的限额条例,恐怕会遗漏人才,应当稍加放宽。"冯拯说:"进士是凭诗赋决定去留,不考核文论。而且江浙的举人专门研习词赋,用来求取科名。今年希望命令在诗赋合格的人当中兼考策论。"皇帝说:"大凡文论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才识。南方人喜欢背诵诗赋,等到参加公试时,有的人窃取抄袭旧诗,主考官能辨别出来吗?"王旦说:"古人的警句不是后辈学子所能达到的,如果窃取使用,没有不能辨别出来的。"
大中祥符五年,皇帝亲自在崇政殿考试礼部奏名的进士。考试前一天,将大殿的走廊按座次分列排开,署上应试者的姓名,并张榜公布,使人不能私自更换座位。皇帝亲自出题《铸鼎象物》赋、《天险不可升》诗、《以人占天论》,摹印后颁发给考生。官府发给纸张让考生起草、印发题目给纸的做法,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祠部
祠部
【宋会要】
祠部掌管祭祀排定日期、休假规定,接受各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的名籍,发给剃度受戒的文牒。由朝官一员主管判事。《两朝国史志》记载:祠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祠祀、享祭都隶属太常礼院,而天文、刻漏归司天监管辖,本司只掌管祠祭排定日期、休假规定,接受各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的名籍,发给剃度受戒文牒而已。设令史四人。元丰改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主持本司事务。提领度牒所附属于礼部郎中,通管四司事务。分案有二:一是道释案。凡是臣僚陈请坟寺、试拨经放、遇上圣节才赐予紫衣师号,各州宫观、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理核对甲乙名籍,十方住持教门事务,僧尼遗失度牒改名归籍,僧道正、副的升迁补授,收缴死亡僧道的度牒,归正人员换给度牒、埋葬等阵亡恩泽,陈请更换紫衣师号,发给出卖、填写翻改空名度牒等事务,都属于这一案。二是详定祠祭、太医帐案。凡是医官磨勘八品驻泊差遣,太医局学生试补,祠祭奏告、奉安、祈祷,各种道释神祠加封赐额,各类人陈请任命庙令养老,侍从等官奏举医人越级考试,宰相执政初次任免政事时遇上大礼以及知州带安抚使、学士及管军观察使以上官员陈请太医助教等事,催收各路僧道帐籍,都属于这一案。又设有制造案,掌管制造、书写、勘合绫纸度牒、紫衣师号以及度牒库官吏替换上任申请事务。又设有知杂、开拆司。吏员编制: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手分九人,贴司七人。度牒库隶属于此。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下诏说:"此前,祠部发给僧尼度牒,都是传送到各州由长吏亲自发给。听说官吏借此为奸,招募人用缗钱买取度牒,携带到外郡出售,得到好价钱就交付给买者。从今以后各地应当遵照执行先前的诏令,违反者从重治罪。"
淳化四年八月,下诏:"凡僧人遗失度牒、没有祠部文书,并且已经过考试的,由所在寺院两名住院僧人担保证明其无虚假,写明出家来历附上姓名申报上奏,命祠部核实后发给度牒,不得派遣僧人上京请领。如果是因为巡礼,请求换发祠部度牒的,听任其办理。"
至道二年六月,下诏祠部今后各处送来的度牒到后,才准许成为僧道的人需奏请裁决。
至道三年六月,下诏祠部正名令史不得抽调到别处任职。
若因巡礼,乞翻换祠部者听。」
至道二年六月,诏祠部今后诸处牒到许为僧道者奏裁。
三年六月,诏祠部正名令史不得拣抽往逐处。
真宗咸平二年七月,诏:「诸州比试童行,只得将僧帐内见管人数比试经业,具合格人数申奏,不得将已开落人出剩放度。」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诏:「(词)[祠]部手分八人,遇文牒并多日限给三十道,稍稀二十道。每降到奏状及申状、僧尼、道士陈状,并上历排日行遣,画时入递。如怠慢过犯,牒开封府科罪。其本行手分,都省不得抽差。」
二年五月,诏:「僧尼、道士身死者,其紫衣、师号 牒并令知州、通判批书还俗及身死年月纳祠部。」
三年七月,诏:「祠部给僧尼、道士牒,将本州岛帐勘会注(给)[籍]讫,本州岛判官押书勾凿。应僧尼遇恩泽试经中剃度童行给祠部者,将帐照证,亦勾凿讫,递送逐州。所给戒牒,如本人将到剃度受戒六念,勘会文帐印书给付。」
八月,诏:「今后开封府界逐年承天节试经及非时度放童行,其剃度牒委祠部一依外州例封送进奏院,发与开封府,勾逐寺主首取
保明状,当官责领给付。」
十二月,诏祠部给剃度牒并于按检计寺院法名若干人数,入(按)[案]收掌。
四年四月,诏:「道士、女冠如受伪命公凭,自今许翻换祠部正牒。」
五年闰十月,诏:「宫观行者每年依例考试,未得退落,具试业等第、有无过犯闻奏。」
六年正月,诏:「京两街僧录供三年造僧帐之时,其住房僧不得擅立院额入帐度童行。」
十月,诏:「祠部今后据逐处申纳僧尼祠部六念牒,验无虚诈,即与给戒牒,粘缝印递往逐处给付。」
天禧二年闰四月,尚书祠部言:「绛州太平县妙果院尼妙喜纳祠部六念,州 作亡尼例抹破,请翻换文牒。检会编敕,止有失坠召保再给之条,今 抹破即未有此例,欲自今应似此类并与翻换。」从之。
四年八月,河东路劝农使王允明言:「昨降五台山普度童行祠部牒二千九百七十七道,给散外有三百四十道缴纳。缘自华严寺至代州三程,隔腾、润、蒗,若被人夺卖,难便根勘。欲乞今后五台山祠部牒如有事故、还俗、逃亡、身死理合追纳祠部牒者,令勾当寺务使臣书凿毁抹讫,实封赍送代州。」从之。
五年二月,尚书祠部言:「每年承天节比试童行,并牒都进奏院递送散给。近林特等奏请在京府界并送开封府,今后每年发放祠部〔牒〕,并乞条贯。有诏从之,然只称提举发遣普度牒。所有今年承天节比试童行,欲却依自来条贯施行。」诏三司与祠部同定夺以闻。」
三司看详:「每年披度给牒,自来祠部承例发放,别无拘管提举关防。
译真宗咸平二年七月,下诏:"各州比试童行时,只能将僧帐内现有登记的人数用来比试经业,列出合格人数申报上奏,不得将已经开除注销的人数虚报出售度牒。"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下诏:"祠部手分八人,遇到文牒较多的日子每限给三十道,较少的给二十道。每次降下的奏状以及申状、僧尼、道士的陈状,都要登记在册按日办理,随时投递。如有怠慢过失,就移送开封府治罪。祠部正名的手分,尚书都省不得抽调差遣。"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下诏:"僧尼、道士身故的,其紫衣、师号度牒都命知州、通判批注注销并将还俗或身死的年月上报祠部。"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下诏:"祠部发给僧尼、道士度牒,要核对本州的名籍登记完毕后,由本州判官签押勾销。凡僧尼遇上恩泽考试经业中选、剃度童行发给祠部度牒的,要核对名籍,也要勾销完毕后,递送到各州。所发给的戒牒,如果本人携带来剃度受戒六念的凭证,要核实文帐后加盖印章发给。"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下诏:"今后开封府界每年承天节考试经业以及非固定时间度放童行的,其剃度牒依照外州的成例封送进奏院,转发给开封府,责令各寺主首取具担保证明状,由主管官员当面核验后发给。"
大中祥符三年十二月,下诏祠部发给剃度牒时都要在检查时核对寺院法名及人数,登记入案保存。
大中祥符四年四月,下诏:"道士、女冠如果领受了伪政权发给的凭证,从今以后准许换发祠部正式度牒。"
大中祥符五年闰十月,下诏:"宫观的行者每年依照惯例考试,未取得资格的不得退除,将考试成绩等第、有无过错奏报朝廷。"
大中祥符六年正月,下诏:"京城两街僧录呈报三年一造僧帐之时,其住房僧人不得擅自设立院额编入帐册度放童行。"
大中祥符六年十月,下诏:"祠部今后根据各处申报缴纳的僧尼祠部六念牒,核验没有虚假欺诈,即发给戒牒,粘缝加印后递送到各处发给。"
天禧二年闰四月,尚书祠部上奏说:"绛州太平县妙果院的尼姑妙喜缴纳祠部六念牒,本州按照亡故僧尼的先例将其抹销毁弃,现请求换发文牒。查检有关敕令,只有遗失后可召保人重新发给的条文,如今已被抹销毁弃就没有这样的先例,希望今后遇到这类情况都准予换发。"皇帝同意。
天禧四年八月,河东路劝农使王允明上奏说:"此前颁发五台山普度童行祠部牒二千九百七十七道,发出去后另有三百四十道需要缴回。因为从华严寺到代州有三程路,中间隔着腾、润、蒗等地,如果被人抢夺盗卖,难以追查核实。请求今后五台山的祠部牒如有变故、还俗、逃亡、身死等按理应追缴祠部牒的,命令主管寺务的使臣书写勾销抹毁完毕,实封送到代州。"皇帝同意。
天禧五年二月,尚书祠部上奏说:"每年承天节比试童行,都是将度牒交由都进奏院递送发放。近来林特等人奏请在京府界的一并送交开封府,今后每年发放祠部度牒,也请求订立条例。此事有诏书同意,但只称提举发遣普度牒。至于今年承天节比试童行一事,希望仍按照原有条例施行。"皇帝下诏命三司与祠部一同商定后上奏。
三司审核后说:"每年剃度发牒,向来由祠部按惯例发放,另外没有专门拘管提举防范的机构。现请求承天节剃度等事专门委派三司盐铁判勾官在本司选调勾覆官及前后行共六人专设一司,与祠部
今请应承天节披度等专委三司(益)[盐]铁判勾官于本司选勾覆官前后行六人专置司,与祠部手分同共发遣。应诸处奏到文状,并批送三司,委开拆司依发放例置历抄上,发与发遣司,委本司将祠部照证帐按及宣 条贯勘会合度数,限半月内印押,通判部官发放。候给讫单状到,勾销元帐。候印押了,具道数实封发与开拆司入递,赴当官点名给付。其发遣祠部司应承受奏状,祠部并置历抄上通押。如违稽卤莽,检举施行。其已受祠部沙弥受戒毕给牒,亦委发遣祠部官管勾印发递付,并依祠部例。并非时内降祠部,本司预印空名纸,旧只本官书押,手分将与中书填写后降 ,下司销破,一依旧例。自来所管帐,今缘照证使用,虑恐损失不全,欲据今日已前帐并从三司差人点检,如有损失,特与放罪。自天禧元年后帐见在者,般赴三司,置库架阁。所有天禧元年已前帐,即据见在道数编排于金耀门文书库架阁,今后并委三司承领。应雕板祠部戒牒,自今须本司官当面印造,置历拘管通转数目,经使、副签押印板,纔印绝,封押于本司官处收掌。沙弥受戒后因巡礼到京,执祠部六念赴祠部送戒牒者,旧来直便给付,今缘已有条贯转递对官给付,自今更不得直给。应祠部自来合行事,并令与三司提举官同共管
勾行遣。如祠部阙官,即提举官一面发遣。」从之。
四月十九日,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任中行言:「僧尼戒牒,自来祠部不画时给遣。应使出家年深不得牒者甚多,伏缘未降 已前甚有未得戒牒之人,望许经省陈状,将天禧元年已来帐照证出给。其在京僧尼受戒年深未得牒者,据状合召住院主首保明无虚伪,当面给牒。」从之。
二十七日,任中行又言:「逃亡、还俗僧尼祠部戒牒依例烧毁者,今缘本部在三司火烛不便,今后欲只剪碎毁弃收贮充公用。」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张及言:「祠部本尚书局,只自林特起请,后来遂令勾院置司发遣。缘勾院是关防钱谷之司,日逐勾帐,收支浩瀚。其祠部管辖僧道帐籍日有生事,不惟烦并,兼碍点勘钱谷。欲乞依旧却复都省,所有主判官乞自朝廷选差,关防程限并依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敕施行。」从之,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馆杨嵎主判。
十二月,判祠部杨嵎言:「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 条贯,祠部事十条系更改外,止余六道,又多载在编 。所有诸路奏状乞依旧批送祠部承领,置文历旧例提举关防。」从之。
三年三月,三司言:「勘会祠部天禧元年后所请朱红表纸逐年数目不等,乞下祠部勒手分勘会,每牒合使表纸若干,每若干牒使朱红一两,委当职官再行比较,今后依此例入帐销破。
译手分共同发放。凡各处奏到的文状,都批送三司,责令开拆司按发放的先例登记造册,发交发遣司,责令本司将祠部核实帐簿及朝廷条例核算应发的度数,限半月内加盖印章,由通判部官发放。等到发给的单状回来后,核销原有帐目。等印章加盖完毕,将度数实封送交开拆司投递,前往主管处点名发给。发遣祠部司凡是承接的奏状,祠部也要登记造册一并签押。如有违反拖延、疏忽草率的,予以检举查处。凡已经接受祠部审核的沙弥受戒完毕发给度牒的,也责令发遣祠部官管理督办印制发送,都依照祠部的成例办理。至于非固定时间内降的祠部度牒,本司预先印制空名纸张,过去只由本官签押,手分交给中书省填写后颁降,交本司核销注销,一律依照旧例。历来所管的帐簿,如今因要核实使用,恐怕会有损坏遗失不全,请求将今日以前的帐簿都由三司派人点检,如有损坏遗失,特予免罪。天禧元年以后现存的帐簿,运送到三司,存放在库房架阁保管。至于天禧元年以前的帐簿,就依现存的道数编排在金耀门文书库架阁保存,今后都由三司负责接管。凡是雕板刻印的祠部戒牒,从今以后必须由本司官员当面监督印造,登记造册拘管转移的数目,经过正、副使签押盖印板,刚印完就封存在本司官员处收藏保管。沙弥受戒后因巡礼来到京城,携带祠部六念牒前来祠部领取戒牒的,过去是随即发给,如今因已有条例改为转递核对后由官员发给,从今以后不得直接发给。凡祠部历来应办理的事务,都命令与三司提举官共同管理执行。如果祠部缺官,就由提举官单独负责发放。"皇帝同意。
四月十九日,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任中行上奏说:"僧尼戒牒,向来祠部不能当日发放。凡是出家多年还未能领到度牒的人很多,因为此前颁降条例之前有很多尚未领到戒牒的人,希望允许经由官府陈状,用天禧元年以来的帐簿核实后发给。至于在京僧尼受戒多年还未领到度牒的,根据陈状应召集住院主首担保证明其无虚假,当面发给度牒。"皇帝同意。
四月二十七日,任中行又上奏说:"逃亡、还俗僧尼的祠部戒牒依照惯例应予烧毁的,如今因本部设在三司衙署,用火不便,今后请求只剪碎毁弃收贮充公家使用。"皇帝同意。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张及上奏说:"祠部本是尚书省下属机构,只是因林特上奏请求,后来才命令勾院设司发放。因为勾院是关防钱谷的机构,每日勾核帐目,收支浩繁。祠部管辖僧道帐籍每日都有事务发生,不但繁重并杂,还妨碍点核钱谷。请求依照旧例恢复归属尚书都省,所有主判官请由朝廷选派,关防期限一律依照天禧五年二月九日的敕令施行。"皇帝同意,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馆杨嵎主管判事。
十二月,判祠部杨嵎上奏说:"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的条例,祠部事务十条中已经更改的以外,只剩下六条,又大多记载在编敕中。至于各路的奏状,请求依旧批送祠部承领,登记造册按旧例提举关防。"皇帝同意。
天圣三年三月,三司上奏说:"查核祠部天禧元年以后所请领的朱红表纸,历年数目不等,请求命祠部核实手分,每道度牒应用表纸多少,每若干道度牒用朱红多少两,责令当值官员再加以比较核实,今后依此例登记入帐核销。"皇帝同意。
天圣四年五月,权判祠部慎镛上奏说:"各路缴纳的事故僧道度牒,审查发现伪造滥
」从之。
四年五
月,权判祠部慎镛言:「诸路纳到事故僧道牒,看详伪滥不少。只自任中行起请剪碎公用,深防奸诈,欲却依旧烧毁,若残零不用文字剪碎公用。」从之。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祠部自今降 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阡。事见考功门。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五日,诏:「尚书祠部遍牒四京及诸道州、府、军、监,今后应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并仰逐处依旧例抹讫,更于行空处批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岛军官押字用印讫,具状缴连入递申纳本部。仍仰本部实时具交收道数、年月,附递回牒本州岛。州司候到,钩销照证。其缴到文牒等,即仰依旧诏施行。」
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祠部(年)[言]:元丰元年出度僧牒九千三百六,今年出七干九百四十二。先是,上欲知二年之数,诏祠部以闻故也。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自今紫衣、师名止令尚书祠部给牒,牒用绫纸。被受紫衣、师名者纳绫纸钱陆百。」是岁十月复诏,依度僧牒例用纸。
六年五月十一日,诏尚书祠部具去岁给度僧牒比元丰四年孰为多少以闻。已而祠部以四年数比较共多五千七百余道,于是又诏自今给度僧牒如过每年数目,即未得印给,先具以闻。
六月三日,礼部言:「祠部给度僧牒准诏及递年数,即止按元丰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四、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今取酌中之
数,欲以三年为额。」从之。
十月三日,尚书礼部言:「祠部出度僧牒,以六千三百六十二为额。今年已溢额千五百五十四,乞岁以一万为率。若踰数,乃以闻。」从之。
十二月九日,尚书礼部言:「度僧牒已立额岁给万,今年已给九千一百二十七,额外并来年数。」
七年二月七日,门下省言:「度僧牒已着令,每道为钱百三十千。检会 夔州路转运司每道三百千以次减为一百九十千,欲送中书省价高处别取旨。」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事至简者,祠部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三月九日,诏:「僧道身亡及还俗、事故,其度牒、六念、戒牒令所在官司先行毁抹,依旧缴申礼部。本部以籍拘管,置柜盛贮。每季委郎官监送,于省外焚毁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曰:「近诸处颁降空名度牒甚多,其价不一,盖是自来未曾专置收卖关防去处。仰自今后应在京官私出卖空名度牒、紫衣,并赴提举京城所申卖,私下不得交易。内给降往诸路州军,或数内有系在京出卖者准此。其合行事件,令本所条画疾速闻奏。」
十二月七日,诏:「祠部每年额合给一万道,已降朝旨每道价钱二百二十贯文,候卖到每道拨钱二十贯文送京城所。
译造的不少。只是自从任中行提议剪碎充公家使用后,为了深防奸诈欺诈,请求还是依旧烧毁,如有零碎不能使用的文字则剪碎充公家使用。"皇帝同意。
嘉祐六年正月,下诏判祠部从今以后颁降的差遣,按理应计入资序,并发给添支钱一万文。此事见于考功门。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五日,下诏:"尚书祠部遍行文牒告知四京以及各道州、府、军、监,今后凡是僧尼、道士、女冠身故、发生变故的,其原来领受的披剃文牒、戒牒等都依照旧例注销抹毁,并在空白处批注身亡、事故的年月及缘由,由本州、军官员签押盖印后,连同状文附上一并递送申报本部。仍命本部随即登记收到的道数、年月,将文牒随递送公文回复本州。本州收到后,核销照证。所缴回的文牒等,即依旧诏施行。"
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祠部上奏说:元丰元年发出度僧牒九千三百零六道,今年发出七千九百四十二道。此前,皇帝想知道二年的数目,所以下诏命祠部上报。
元丰五年六月十一日,下诏:"从今以后紫衣、师号名号一律只由尚书祠部发给度牒,度牒用绫纸。领受紫衣、师号的人要缴纳绫纸钱六百文。"这一年十月又下诏,依照度僧牒的先例用纸。
元丰六年五月十一日,下诏尚书祠部核算去年发给度僧牒的数目与元丰四年相比孰多孰少后上报。不久祠部核算出与四年数目相比共多出五千七百余道,于是又下诏从今以后发给度僧牒如果超过每年的数目,就不得随意加印发放,要先上报朝廷。
元丰六年六月三日,礼部上奏说:"祠部发给度僧牒依照诏令核算历年的数目,只按元丰三年的六千三百九十四道、四年的四千一百九十六道、五年的九千八百九十七道,如今取折中的数目,请求以三年的数目为定额。"皇帝同意。
元丰六年十月三日,尚书礼部上奏说:"祠部发出的度僧牒,以六千三百六十二道为定额。今年已超出定额一千五百五十四道,请求今后每年以一万道为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数目,就要上报。"皇帝同意。
元丰六年十二月九日,尚书礼部上奏说:"度僧牒已订立每年一万道的定额,今年已发给九千一百二十七道,超出定额的部分并入来年的数目中。"
元丰七年二月七日,门下省上奏说:"度僧牒已订立法令,每道价值一百三十千文。查核夔州路转运司每道从三百千文以次递减为一百九十千文,请求送交中书省,价格较高的地方另行请旨定夺。"皇帝同意。
哲宗元祐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上奏说:"尚书省六曹的事务繁简不同,如今想要裁减确定人员数目。事务最简单的,祠部减去郎官一员。"皇帝同意。
元祐二年三月九日,下诏:"僧道身故以及还俗、发生变故的,其度牒、六念、戒牒命所在官府先行注销抹毁,依旧缴回申报礼部。本部用簿籍拘管,设柜盛放收贮。每季委派郎官监督运送,在尚书省外焚毁。"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八月二十三日,下诏说:"近来各处颁降的空名度牒很多,其价格也不统一,因为向来没有专门设置收卖防范的地方。命令从今以后凡是在京官府、私人出卖空名度牒、紫衣的,都要到提举京城所申报出卖,私下不得交易。至于颁降到各路州军的,或者其中有在京出卖的也依照此例办理。其应当施行的具体事项,命本所拟定条文迅速上奏。"
建中靖国元年十二月七日,下诏:"祠部每年定额应发一万道,已经降下朝廷旨意每道价钱二百二十贯文,等到卖出后每道拨出二十贯文送交京城所。可从明年起命尚书祠部在每
可自来年(今)[令]尚书祠部于岁给数内支拨九百九道,与京城所充增到钱二十万贯之数,所有前降
每道拨钱二十贯送京城所指挥更不施行。」
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礼部尚书郑久中等奏:「勘会祠部所管天下宫观寺院,自来别无都籍拘载名额,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寻。今欲署都籍拘载,先开都下,次畿辅,次诸路,随路开逐州,随州开县镇,一一取见。从初创置因依、时代年月,中间废兴、更改名额及灵显事迹,所在去处开具成书。」小贴子称:「天下神祠庙宇数目不少,自来亦无都籍拘载,欲乞依此施行。」从之。
二十五日,上批:「法令者政治之大本,官私之所守。(令)[今]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盖官失守、人玩禁也。度牒之直,禁不得减。兼并权豪之家公然冒法,买不如价,至或高估物直,以相交易,是法不足以禁而令有所不行也。自今度牒除年额所出、御前所用,增不得过常数之半。不如价交易,其钱没官,已度为僧道者皆还俗。由是而推之,应法令之在天下者违犯寡矣。其各遵守,毋或有违,仰御史台觉察弹劾以闻。」
四年五月四日,臣僚上言:「伏见天下僧尼比之旧额约增十倍,不啻数十万人。尝究其源,乃缘尚书祠部岁出度牒几三万道,以其岁给数多,民间止直九十已下缗,遂致游手慵(随)[惰]之辈或奸恶不逞之徒皆得投迹于其间,故冒法以干有司者曾无虚(实)[时]。欲乞应天下宫观寺院每岁拨放试经与夫尚书祠部所出度牒并权住三年,自大观五年为始,候年满日并依旧。」诏
依奏,并权三年,仍依绍圣元年数,应不依旧格增添拨放者并罢,令礼部限十日开具闻奏。
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三省、枢密院言:「奉圣旨,仰礼部遵守下项。如违,令御史台弹奏,以违御笔论,尚书省互察。应天下每岁间年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并住五年给降,不以名额,并令住。印空准此。印板毁弃,候及五年取旨。虽奉御笔取索,亦称无印造。应臣僚陈乞及特旨等,并不许赐宫观名额。系德士寺院额、塔院黄箓准此。。 应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礼部毁抹。应见官司修释氏宫观,不许以龙为饰及安已毕者免改。应天下释氏宫观,不得增置田产、侵夺民利。应恩泽陈乞赐度牒者,并不行。应旧寺院昨以奸人妄有申请,改军作德士宫观「军」字恐误。,可除大相国宫外,却依旧为寺院额。检会第三项应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礼部毁抹。奉圣旨已降指挥内第三项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礼部毁抹,止为都下官司申明行下。」
乃者朝廷患度牒之弊,而诏止五年,在京官司祠部尽行毁抹,可谓长虑以救一时之弊矣。
译年发给的数目内支拨九百零九道,充作京城所增收到的二十万贯的数目,此前降下的每道拨钱二十贯送京城所的指挥不再施行。"
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礼部尚书郑久中等上奏说:"查核祠部所管辖的天下宫观寺院,向来没有专门的总名籍登记,遇到需要办理事务时,免不了临时查找。如今想要设立总名籍登记,先开列京城,其次是畿辅地区,其次是各路,按路开列各州,按州开列县镇,一一查明。从最初创置的缘由、时代年月,中间的兴废更改名额以及灵验显应的事迹,所在地点都开列清楚编成书册。"附带说明称:"天下神祠庙宇数目也不少,向来也没有总名籍登记,请求也依此办理。"皇帝同意。
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皇帝批示::"法令是政治的根本,是官府与民众所应遵守的准则。如今法令一出而奸邪滋生,命令一下而欺诈四起,这是因为官员失职、人们玩忽禁令所致。度牒的价格,是禁止减价的。而权贵豪门之家公然违犯法令,购买时不按照定价,甚至有的抬高物价,用来相互交易,这是法令不足以禁止而命令未能得到执行的表现。从今以后度牒除了每年定额所出、御前所用之外,增加不得超过常规数目的一半。不按定价交易的,所得钱财一律没收入官,已经度为僧道的人一律勒令还俗。以此类推,凡是天下的法令,违犯的情况就会减少了。各部门都应当遵守,不得有所违背,命御史台监察弹劾后上报。"
大观四年五月四日,有臣僚上奏说:"臣见天下僧尼相比旧有的定额大约增加了十倍,不止几十万人。曾经推究其根源,是因为尚书祠部每年发出度牒将近三万道,因为每年发放数量多,民间只值九十贯以下,于是导致游手好闲懒惰之辈以及奸恶不法之徒都能混迹其间,所以冒犯法令以求于官府的人从来没有间断过。请求凡天下宫观寺院每年拨放试经以及尚书祠部所发出的度牒都暂时停止三年,从大观五年开始,等到三年期满之日再依旧办理。"皇帝下诏依照所奏,一并暂停三年,仍依照绍圣元年的数目,凡不依照旧规增添拨放的都予以停止,命礼部限十日开列详情上奏。
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三省、枢密院上奏说:"奉圣旨,命礼部遵守以下各项。如有违反,命御史台弹劾奏报,以违反御笔论处,尚书省互相监察。凡天下每年间隔一年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一律暂停五年发放,不论名额,都命令停止。印制空名度牒也依此办理。印板一律毁弃,等到满五年再请旨定夺。即使奉有御笔索取,也一律称无印制。凡臣僚陈请以及特旨等,一律不准赐予宫观名额。凡属德士寺院额、塔院黄箓的也依此办理。凡官府库务现存的空名度牒、紫衣,都由礼部注销抹毁。凡官府修造佛教宫观的,不准用龙作装饰,已经完成的免于改造。凡天下佛教宫观,不得增置田产、侵夺民众利益。凡以恩泽陈请赐予度牒的,一律不予施行。凡旧有寺院此前因奸人妄自申请,改为军队掌管的德士宫观("军"字恐怕有误)的,除大相国宫外,都依旧恢复为寺院名额。查核第三项凡官府库务现存的空名度牒、紫衣,都送交礼部注销抹毁。奉圣旨已降下的指挥中第三项官府库务现存的空名度牒、紫衣一并送礼部注销抹毁,只是针对京城的官府机构申明施行。"
后来朝廷担忧度牒的弊端,因而诏令暂停五年,在京的官府祠部全部注销抹毁,可以说是深谋远虑以挽救一时的弊端了。臣
臣巡历至福州,体访得民间初闻有此指挥,深恐例皆毁抹,遂贱价出卖,止于二十余贯。继闻止毁在京官司祠部,州县依旧书填,其价顿增,今已不下百千,往往珍 十二月十二日,中书省送到宣义郎、权发遣福建路转运判官公事柯旸奏:「臣窃
藏以邀厚利。增而不已,必有倍之,纵而不问,则利下为甚,而于国家未闻有补。臣于去年三月二日陛对,亦有札子敷陈利害,蒙陛下收采,若可行于今日,臣再相度,欲乞于书填日补纳官钱一百贯。盖民间元买止于五六十贯,官中轻用,所得亦不过此。今官中毁板住给,遂使民间所收贱价祠部得以倍增其直。又况所有者皆兼并豪右之家,方且待价,必厌其所欲然后售。若不于书填日令补纳官钱一百贯,则是官司元给过民间祠部每道亏一百余贯。诸路州军尚存度牒在民间者不知其几万,在官司者不知其几万。民间度牒当令州县拘收呈验,籍定数目,并从州别给公据,以挨书填日,照对钩销,杜绝奸弊。今价既高,尤资伪冒,安能尽获,可不虑乎 官司度牒亦随处籍见其数,不得减价别给公据,于书填日免纳官钱,庶几民间有以准平,公私咸若,利害灼然。臣愚伏望陛下断而行下,岁入无患百万,岁终起发赴阙,实有补于国用,亦非损于民财。又臣巡历至邵武军,点检得推院勘到伪造度牒,百姓陈枢等伪造过一百九十三道货卖,又见禁一名陈祖孟供过买得襄阳府已获人黄中等伪造度牒一道货卖,其黄中等见在襄阳府推勘。以天下之广,其所不获者未易以数量也,盖为无关防。臣愚以谓将来印行祠部,欲乞朝廷相度,于后苑作织造异样绫帛在民间所无者印造,量其价以补其费,兼加以
字号,如举人试卷然。令州军如遇书填,并腾录字号一本,月终类聚,申部照对钩销。如有伪冒,即行根究,庶几久远,可以杜绝伪造之弊。」奉御笔:「度牒价直比闻增贵,奸人趋利,伪造必多,如邵武军所勘可以 见。宜令礼部详度,将已降度牒在州县未下在民间、未书填者随处籍见其数,量增价直,别给公据,以俟书填照对,杜绝奸弊,疾(连)[速]立法,取旨施行。内伪造度牒印板以违制论,官司不检察徒二年。」尚书省看详:「伪造度牒除造官印外,伪度牒自合依伪印罪赏条法。至于降样造纸,监视印给,各有关防。其伪造度牒印板印伪度牒及书填官司不检察者,理当专立严禁令。拟修下条:诸伪造度牒印板徒二年,已印者加一等,谓印成牒身而无印者,并许人告。诸伪造度牒而书填官司不检察者徒一年。右入政和诈伪 。告获伪造度牒印板钱一百贯,印成牒身而无印者加五十贯。(石)[右]入政和赏格。
译巡视到福州,探访得知民间刚听到这个指挥时,深怕度牒都要被抹毁作废,于是低价出售,只卖到二十余贯。后来听说只是京城官府祠部销毁,各州县依旧照常书写填发,价格顿时上涨,如今已不低于一百千文,往往被人珍藏起来以牟取厚利。
十二月十二日,中书省转送宣义郎、权发遣福建路转运判官公事柯旸的奏疏:臣私下认为,价格越涨越不停止,必然会翻倍,如果放任不管,那么对下面的利益损害就更严重了,而对国家却没听说有什么补益。臣去年三月二日在陛下面前奏对时,也曾上札子陈述其中利害,蒙陛下采纳,如果现在可以施行,臣再加斟酌,请求在书写填发时补纳官钱一百贯。因为民间原本购买时只值五六十贯,官府轻易使用,所得也不过如此。如今官府停止发放印板,导致民间所收的低价祠部得以成倍增值。又何况拥有这些度牒的都是兼并的豪强大户,正待价而沽,必定要满足他们所要的价格才肯出售。如果不在书写填发时命其补纳官钱一百贯,那么就等于官府原本发给的度牒每道要比民间少赚一百余贯。各路州军尚存在民间的度牒不知有几万道,在官府手中的也不知有几万道。民间的度牒应当命州县收缴查验,登记数目,一并从本州另行发给公据,用来核对书写填发的日期,核销注销,杜绝奸弊。如今价格既然已经这么高,就更容易滋生伪造冒充,怎能全部查获,能不忧虑吗?官府的度牒也应在各处登记查核现存数目,不得减价另发公据,在书写填发时免纳官钱,这样民间才能得到公平,官私两便,利害十分明显。臣愚昧地希望陛下决断施行,每年收入不用担忧不到百万,年终起运解送到京城,确实有补于国家财用,也不会损害民间财产。又臣巡视到邵武军,点检查得推勘院审理的伪造度牒案,百姓陈枢等人伪造了一百九十三道出售,又见到在押的一名陈祖孟供出曾向襄阳府已经抓获的黄中等人购买伪造度牒一道出售,黄中等人现正在襄阳府接受审讯。以天下之大,其中未被查获的恐怕难以计数,这都是因为没有防范措施。臣愚昧地认为,将来印制祠部度牒时,希望朝廷斟酌考虑,在后苑作织造民间所没有的特殊花样绫帛来印制,酌情加价以补偿花费,并加上编号,就像举人的试卷一样。命令各州军遇到书写填发时,一并誊录编号存底,月终汇总,申报礼部核对注销。如有伪造冒充,随即追查究办,这样才能长久,可以杜绝伪造的弊端。"皇帝奉御笔批示:"度牒价格近来听说日益昂贵,奸人趋利,伪造必定很多,就像邵武军所审理的案子可以看出来。应命礼部详加斟酌,将已降下的度牒中尚在州县、未下发到民间、尚未书写填发的,在各处登记查明数目,酌情增加价格,另发公据,以备书写填发时核对,杜绝奸弊,尽快立法,奏请裁定施行。至于伪造度牒印板的以违反制令论处,官府不加检察的处以徒刑二年。"尚书省审核后说:"伪造度牒除了伪造官印之外,伪造度牒本身应当依照伪造印章的罪责处罚。至于降低规格制造纸张,监督印制发放,各有防范措施。至于伪造度牒印板、印制伪造度牒以及官府不加检察的,应当专门订立严格的禁令。拟修订以下条文:凡伪造度牒印板的处徒刑二年,已经印制的加重一等,指印成牒身而没有印章的,一律准许他人告发。凡伪造度牒而官府书写填发时不加检察的
」从之。
六年闰三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今措(署)[置]僧道度牒、紫衣、师号下项:一、度牒、紫衣、师号见今权住出给,比沿边事措置籴本,暂许开板印造。虽有指挥印毕毁板,尚虑无以关防,(今)[令]礼部将今来所开新式印板申纳尚书省,置柜封 ,遇有印造,具状请降。印毕,限实时封记送纳。一、应今日以前已给空名未曾书填度牒、紫衣、师号在官者限一季申尚书省换纳,在私者截自指挥到日更不行用。
一、伪造〔度〕牒、紫衣、师号从未有专一法禁,(令)[今]后有犯,并依诈伪制书科罪,流罪配五百里,徒罪配邻州。一、见住给试经拨放等度牒、紫衣、师号,限满更不追给。自限满以后,并减半给赐,止系一道者全给。一、依仿将仕郎、校尉绫纸体制,别立度牒、紫衣、师号新式,令礼部依此开板,改用黄纸,如法印造,真楷书填。」奉御笔:「僧道度牒、紫衣、师号,岁久伪冒者众,又昨因改更德士,奸伪益多,无以甄别,及旧式全无体制,非所以示敕命之重。可依前件措置施行。自今除应副新边及籴买并合给若干本外若干:原作「干若」,据文意改。,更不取索。辄陈乞支降者,以违御笔论。虽奉专旨,并令礼部执奏不行。」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礼部言:「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 ,天下每岁间年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并住五年给降,印板毁弃,候及五年取旨。契勘今年六月十七日住给五年限满,合行取旨。」诏更展三年。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八日,诏:「伪造度牒、紫衣、师号,并许同造及知情引领变卖人陈首,与免罪犯,依告获给赏。其照牒公据如有伪冒,依条施行。」从礼部请也。
十一月三日,诏:「四字师号每道价二百贯,许犯公、私罪杖各一次听赎,内私罪仍除盗及殴击人外,余(德)[听]赎。」从礼部请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祠部郎官一员兼膳部,吏人减半。
八月十三日,诏户部侍郎叶份提领新法度牒,就用见今提〔举〕茶盐印行使。先是,尹东
等言伪造度牒之弊,尚书省措(署)[置]:「一、伪造度牒之人雕成一板,则摹印无穷,兼染成黄纸,便可印造。今欲改用绫纸,背造仿官告,如法书写,本部官系御书押空。留合书填去处,令礼部限一日立式申尚书省。一、乞令礼部依仿茶盐钞法,如遇给降诸州军度牒等,并用簿题写手本料例字号于绫纸后,别用朱印合同,降付逐路转运,同委本司官吏主行。一、应民间空头未书填旧度牒、紫衣、师号,并限今来指挥到日官吏更不得书填,许赴礼部纳换,每道量纳绫纸工费钱度牒一十贯,紫衣、师号五贯。
译处徒刑一年。以上列入政和年间的诈伪律条。告发查获伪造度牒印板的赏钱一百贯,已印成牒身而没有加盖印章的加赏五十贯。以上列入政和年间的赏格。"皇帝同意。
宣和六年闰三月二十八日,尚书省上奏说:"现在措置僧道度牒、紫衣、师号的事项如下:一、度牒、紫衣、师号目前暂停发放,比照沿边地区措置籴本的做法,暂时准许开板印造。虽然已有指挥说印完就毁板,还是担心没有防范措施,命礼部将现在所开的新式印板呈报尚书省,设置封存柜子,遇到需要印造时,具状申请降旨。印制完毕,限当即封存缴纳。一、凡是此前已发出空名尚未书写填发的度牒、紫衣、师号,在官府的限一季申报尚书省换纳,在私人手中的自指挥到达之日起不再准许使用。一、伪造度牒、紫衣、师号从来没有专门的法律禁令,今后有此类犯罪,一律依照诈伪制书论罪,流罪配送五百里,徒罪配送邻州。一、目前正在发放的试经拨放等度牒、紫衣、师号,限期满后不再追加发给。自限期满后,一律减半发给,如果只是一道的则全部发给。一、依照将仕郎、校尉绫纸的体制,另外制定度牒、紫衣、师号的新样式,命礼部依此开板,改用黄纸,依法印造,真楷书写填发。"皇帝奉御笔批示:"僧道度牒、紫衣、师号,年代久远伪造冒充的人很多,又因先前改更德士制度,奸伪更多,无从甄别,而且旧式度牒完全没有规范体制,不足以显示敕命的庄重。可依照前述措置施行。从今以后除了应付新边所需以及籴买粮草所需的若干本以外,不再索取。如有擅自陈请支取降发的,以违反御笔论处。即使得到专门旨意,也一律命礼部坚持奏议不予施行。"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礼部上奏说:"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的旨意,天下每年间隔一年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一律暂停五年发放,印板毁弃,等满五年再请旨定夺。查核今年六月十七日暂停发放的五年期限已满,应当请旨定夺。"皇帝下诏再延展三年。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八日,下诏:"伪造度牒、紫衣、师号的,一律准许同伪造者以及知情引领贩卖的人自首,免除其罪责,依照告发查获给予奖赏。其中照验度牒的公据如有伪造冒充的,依照条例施行。"这是听从礼部的请求。
建炎二年十一月三日,下诏:"四字师号每道价格二百贯,准许犯公罪、私罪的各以杖刑赎罪一次,其中私罪除了盗窃及殴打伤人以外,其余都准予赎罪。"这是听从礼部的请求。
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下诏祠部郎官一员兼管膳部,吏人裁减一半。
建炎三年八月十三日,下诏户部侍郎叶份提领新法度牒,就用现任提举茶盐的印章施行。此前,尹东等人上言伪造度牒的弊端,尚书省予以措置:"一、伪造度牒的人雕刻成一块印板,就可以无穷无尽地摹印,再加上染成黄纸,便可以印造。现在想要改用绫纸,背面仿照官告的样式,依法书写,本部官员用御书押空。留下需要书写填发的地方,命礼部限一日订立样式呈报尚书省。一、请求命礼部仿照茶盐钞法,遇到发给各州军度牒等时,一并用簿籍题写手本、料例、字号在绫纸背后,另用朱印加盖合同印记,颁降给各路转运司,一同委托本司官吏主管执行。一、凡民间空头尚未书写填发的旧度牒、紫衣、师号,一律限此次指挥到达之日起,官吏不得再书写
一、检会茶盐法伪造文引者当行处斩,许人捕,赏钱三百贯文。今来依新法给降度牒、紫衣、师号,理当严立法禁。如有诈伪,欲乞依伪造茶盐引法施行。一、契勘今来改用新法度牒等事干财计,欲委侍从官一员专一提领。」并从之。
同日,诏榷货务见卖度牒等于即今价直上添入绫纸工费钱出卖。先是,提领所言:「度牒每道见卖一百一十贯,今添一十贯;紫衣见卖四十贯,师号每道见卖三十五贯,以上各添五贯文省。」故有是诏。
十六日,诏:「伪造度牒、紫衣、师号,其知情、货卖、牙引及资给之家并勘验,书填官司知而取受者,并罪加一等。若勘验卤莽,致有透漏,减三等,赃重者自从重。其知情、货卖、牙引及资给之家如能告首,即与免罪赏外据文意「赏」当为误字。,仍依今来指挥给赏。」
同日,诏新法度牒改用绢,令户部
应副。以提领所申,乞下两浙转运司起发年额绫应副使用,故有是命。
同日,户部侍郎叶份言:「改用新法度牒,今降半印合同号簿付给,降路分转运司照验书填。契勘其间有州军相去转运司隔一、二千里,深恐地里遥远,却致防阻。今欲更降合同号簿,一面付本路提刑司,许令愿就一处勘验书填。如翻改别路州军者,即令本司于度牒背后分明真谨书写某年月日,勘验得别无虚伪,用印官押字,仍出给公据,并折角实封处,牒付客人赍执前去所指州军照验书填。如敢私拆,并依客人私拆翻改茶引法断罪。仍增立赏钱作三百贯,先以官钱代支。所有逐时给付榷货务出卖度牒等,亦乞令礼部给降合同号簿,就差本务使臣管押。其应副随军度牒等及御前取索,并乞开具所要路分,报礼部给降。」诏依,仍委左、右司度牒背后系(御)[衔]押字,用本司印四印。
二十一日,诏:「提举措置新法度牒等事所合用押号簿使臣,下吏部于得替待阙已未参部大小使臣内踏逐指差,与免短使,先次赴任,具名申尚书省,给降付身。其请给、理任、券马等,并依榷货务前后已
译填发,准许到礼部缴纳换发,每道酌量缴纳绫纸工费钱,度牒一十贯,紫衣、师号五贯。一、查核茶盐法中伪造文引的应当处斩,准许他人告发逮捕,赏钱三百贯文。如今依照新法发给度牒、紫衣、师号,理应严立法禁。如有诈伪,请求依照伪造茶盐引法施行。一、查核如今改用新法度牒等事关系财政计算,请求委派一名侍从官专门负责提领。"皇帝都同意了。
同日,下诏榷货务现在出售的度牒等在目前的价格基础上加收绫纸工费钱后出售。此前,提领所上奏说:"度牒每道现售一百一十贯,如今加收一十贯;紫衣现售四十贯,师号每道现售三十五贯,以上各加收五贯文省。"所以有此诏令。
建炎三年八月十六日,下诏:"伪造度牒、紫衣、师号的,其知情、贩卖、居间介绍以及资助的家户一并加以勘验,书写填发的官府知情而收受钱财的,一律罪加一等。如果勘验疏忽草率,导致有所遗漏泄露的,减罪三等,赃物重的仍依重罪处理。其知情、贩卖、居间介绍以及资助的家户如果能够告发自首的,就免除罪责奖赏,仍依照此次指挥给予奖赏。"
同日,下诏新法度牒改用绢,命户部应付供给。因提领所申报,请求向两浙转运司征调年额绫来应付使用,所以有此命令。
同日,户部侍郎叶份上奏说:"改用新法度牒,如今降下半印合同号簿发给,颁降路分转运司照验书写填发。查核其中有的州军距离转运司相隔一、二千里,深恐路途遥远,反而造成延误阻碍。现在想要再颁降合同号簿,一份交给本路提刑司,准许愿意在一处集中勘验书写填发。如果要转换到别路州军的,就命本司在度牒背面清楚谨慎地书写某年月日,勘验确认没有虚假后,加盖印章、官员签押,并发给公据,一并折角实封,交给客商携带前往所指定的州军照验书写填发。如果擅自私拆的,一律依照客商私拆翻改茶引法治罪。仍增设赏钱三百贯,先由官钱垫付。所有各时段交付榷货务出售的度牒等,也请求命礼部颁降合同号簿,就派本务使臣管理押运。凡应付随军度牒等以及御前取索的,也请开列所需路分,报告礼部颁降。"皇帝下诏同意,仍委派左、右司在度牒背面签押官衔,用本司印章加盖四处印记。
建炎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下诏:"提举措置新法度牒等事宜所需用的押号簿使臣,下发吏部在已经任满待阙、尚未参部的大小使臣中挑选指派,给予免除短使的待遇,优先赴任,开列姓名申报尚书省,颁降付身文书。其请给、理任、券马等待遇,一律依照榷货务前后已……
得指挥。」
同日,诏新法度牒左、右司郎官于礼部侍郎后系衔。左右司言礼部书写度牒,左右司郎官阶衔在年月后,面背用印,致印文昏透不明,故有是命。
译收到指挥。」
同一天,下诏规定新的度牒中,左右司郎官的官阶署名要排在礼部侍郎之后。左右司上奏说,礼部在书写度牒时,把左右司郎官的官阶署名写在年月之后,正反两面都要盖印,导致印文模糊不清,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二十五日,诏:「新法度牒号簿付逐路提刑、转运司,逐处公吏敢有邀阻
取受,许人告,从徒二年科罪。若官吏辨验到伪造度牒等,每一火各转一官资。」从叶份请也。
同日,诏:「民间未书填度牒等,计会州军行用钱物。妄作日前书填者许人捕,依伪造度牒罪赏施行。」
十月十二日,诏:「今后令诸路转运、提刑司遇有合书填度牒等,专委近上职级实时书填给付。如敢非理阻节乞取去处,并许越诉,者官当窜逐岭南者官:「者」字疑误。,人吏并配海岛。」
十一月十日,诏:「今后应书填新法度牒,官司候书填讫,当日出给公据付本人,于受戒处照验,方许受戒。其私下辄擅书填人,欲依私拆递牒法断徒二年罪,赏钱三百贯文。」同日,诏:「新法度牒如客人再行翻改往别路州军者,许令经守臣陈状,当官拆实封递牒验实,于公据后批凿某州军、某年月日,验认别无虚伪,系衔用印押字。仍别给折角实封递牒,当官面付,客人赍执前去所指州军货卖。如更愿翻改,亦依此施行。」并从叶份请也。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应僧尼、道士、女冠愿将已书填黄白纸度牒等赴礼部纳换者听,内度牒每道贴纳工墨钱一十贯文省,紫衣、师号减半,令礼部一就书填。及有缘贼马毁失度牒,经官自陈,给到公据愿就礼部纳换者,亦令依此。」从叶份之请也。
二月十八日,户部侍郎兼提领度牒叶份言:「台州通判潘因权州日书填过假伪度牒等近二千道,许先赴坛受戒,每道贴钱四十贯,紫衣、师号减半。
今相度如应僧道等赍到已书填黄白纸度牒,赴礼部纳换。若验得系是伪造,与免根究追改,依前件已降指挥许令纳贴钱书填。」诏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自来(牒)[度]牒以千字文为号。其间字号有犯俗间避忌者,交易之际例多退嫌,至或减损价直,今欲豁除字号共一百字。」从之。荒、吊、罪、羌、赖、毁、伤、短、悲、祸、恶、终、薄、颠、亏、疲、弱、倾、减、弊、刑、点、殆、辱、凋、饥、糟、糠、妄、悚、惧、恐、惶、骇、驴、骡、鸟、兽、驹、犊、诛、斩、盗、贼、叛、亡、孤、陋、愚、化、戎、阙、俗、过、改、难、克、非、阴、兢、尽、业、忧、去、贱、别、切、磨、离、退、移、禽、驱、轻、刻、因、杳、冥、庸、耻、逼、遣、落、独、捕、获、寡、志、惊、特、厥、倍、疏、寥、戚、莽、晦、魄、矫,皆以俗嫌忌故也。
七月二日,诏:「诸路僧道尼应因盗贼散失度牒,并许召保,限一季内于所在州军自陈,保明申部,出给公据。」从礼部请也。
八月十五日,诏:「旧法未曾书填度牒,并更不行使用。
译二十五日,诏令:「新法度牒的号簿发给各路提刑司、转运司,各处公吏若敢阻挠索取钱财,允许人告发,按徒刑二年治罪。若官吏查验出伪造度牒等情事,每查获一批各转一官资。」这是采纳叶份的请求。
同日,诏令:「民间尚未填写的度牒等,须结算州军行用的钱物。若有人假冒在此之前已填写的,允许人捕获,依伪造度牒罪的赏格施行。」
十月十二日,诏令:「今后命各路转运司、提刑司遇有应当填写的度牒等,专门委派职级较高者立即填写发给。如有无理阻挠、索取财物之处,一律允许越级申诉,主管官员将被流放到岭南("者"字疑为衍误),经办吏人一并发配海岛。」
十一月十日,诏令:「今后凡填写新法度牒,官司填写完毕后,当日出给公据交付本人,到受戒处核验,才准许受戒。若私下擅自填写的人,拟依私拆递牒法判处徒刑二年,罚钱三百贯文。」同日,诏令:「新法度牒如果客商再次改动前往别路州军贩卖的,须由客商向守臣呈状,当官拆开实封递牒核实,在公据后面批注某州军、某年月日,核验确无虚假后,署名用印画押。仍另发给折角实封递牒,当官当面交付,客商携带前往所指定的州军出卖。如还想再改动,也依此办理。」都是采纳叶份的请求。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凡僧尼、道士、女冠愿意将已填写的黄白纸度牒等送礼部换领的,听任其换领,其中度牒每道须贴纳工墨钱十贯省,紫衣、师号减半,命礼部一并填写。若因贼寇兵马而遗失度牒的,经官府自陈,领得公据愿到礼部换领的,也依此办理。」这是采纳叶份的请求。
二月十八日,户部侍郎兼提领度牒叶份上奏说:「台州通判潘因擅权在任期间填写了近两千道假伪度牒等,允许先前往戒坛受戒,每道贴纳钱四十贯,紫衣、师号减半。
现在酌情考虑,如僧道等携带已填写的黄白纸度牒,前来礼部换领。若查验属实是伪造,可免于追究改正,依照前项已下达的指挥,允许其纳贴钱后重新填写。」皇帝下诏同意。
五月二十一日,祠部员外郎章杰上奏说:「自来度牒以千字文编号。其中字号有触犯民间避忌的,交易时大多因此退货嫌弃,甚至因此降低价钱,现请求免除字号共一百字。」皇帝同意。荒、吊、罪、羌、赖、毁、伤、短、悲、祸、恶、终、薄、颠、亏、疲、弱、倾、减、弊、刑、点、殆、辱、凋、饥、糟、糠、妄、悚、惧、恐、惶、骇、驴、骡、鸟、兽、驹、犊、诛、斩、盗、贼、叛、亡、孤、陋、愚、化、戎、阙、俗、过、改、难、克、非、阴、兢、尽、业、忧、去、贱、别、切、磨、离、退、移、禽、驱、轻、刻、因、杳、冥、庸、耻、逼、遣、落、独、捕、获、寡、志、惊、特、厥、倍、疏、寥、戚、莽、晦、魄、矫,这些字都因民间忌讳而被免除。
七月二日,诏令:「各路僧道尼因盗贼而遗失度牒的,都允许找保人担保,限一季之内到所在州军自行陈述,保明后申报礼部,发给公据。」这是采纳礼部的请求。
八月十五日,诏令:「按旧法尚未填写的度牒,一律不再使用。在官府者一并令其缴
在官者并令缴申礼部毁抹。」
同日,诏提领度牒所官吏并罢官,依省罢法。度牒事并拨归礼部。
二十六日,诏:「今后祠部每料作五百道,据合要路分数目供申本部,备申朝廷降黄牒下部修写制造,仍差人前来请领。」
同日,诏:「今后遇有造成诸路度牒合同号簿,每路从本部直关吏部,限一日差小使臣一员管押,依昨申请到旨挥与免短使。其差出合破券马等,并依榷货务号簿使臣见行条法每及千里与减一年磨勘。若阙于巡幸,所至州军
差有物力使臣或衙前管押,其券马依使臣例候回日与免重难差使一次。」先是,提领度牒所置押号簿使臣,至是罢之。
绍兴元年三月八日,诏:「文林郎、越州观察推官章识看验得沙弥利珊等度牒四十九道,并系伪印,与减二年磨勘,比类施行。」
七月六日,诏:「四川宣抚处置使司自行制造度牒出卖,应副使用,自今降旨挥到日住罢。今后如有合应副支使去处,即差使臣前来行在请降。」先是,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言:「恭禀圣训便宜行事,见依仿朝廷给降体例,臣本司制造绫纸度牒,逐急支降应副赡军使用,许于川陕、京西路贩卖,与已给度牒一衮行使,谨具奏知。」尚书省勘会:「行在见给降空名度牒系绢纸打背,礼部长贰、祠部郎官系衔押字,面用祠部印,背后郎官系衔押字,用左右司印。及随度牒公据用半印合同,并用半印合同号簿给付降州军。今来宣抚措置使用制造度牒既无逐处印记,又官员衔位,并体式不同,切虑民不孚信,难于出卖,兼难以觉察伪诈。」故有是命。
十月十七日,诏:「应诸路州军官吏能用心辨验伪造,每火已经官司推勘断遣了当,即将元验获官吏比提刑转运司推赏。如人吏不愿转资,许依货卖牙引告首支赏,仍以收到书填度牒等縻费钱内支给。」从礼部请也。本部言:「建炎三年八月十二日旨挥立到提刑转运司官吏辨验伪造赏格,其余
官吏未有明文。」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诏自绍兴二年天申节诸路州军童行依旧法试经。礼部员外郎兼祠部王居正言:「新法空名度牒等系依茶盐钞引法关防诈伪。今来童行试经合给度牒,系本部照奏出给,填名降下。元奏州军追试中童行正身,同师当官验实给付,欲更不用字号、料例公据、勘合号簿,其空名度牒等自合依旧。」从之。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今后应官吏能用心首先辨验伪造新法度牒、紫衣、师号,不获犯人,比获犯人例每合转一官资,只与减半年磨勘,用为酬赏。如人吏不愿减年,每减半年支赏钱三十贯文,仍以收到书填度牒等縻费钱用支给。」从礼部请也。
六年七月,诏:「新法绫纸度牒除换给使用外,其余今后更不给降。
译回礼部销毁。」
同日,诏令提领度牒所官吏一并罢官,依照省罢的规定处理。度牒事务一并划归礼部管理。
二十六日,诏令:「今后祠部每批制作五百道,根据各路应发放的数目上报本部,备文申报朝廷下达黄牒交由本部修写制造,仍派人前来领取。」
同日,诏令:「今后遇有制造各路度牒合同号簿,每路由本部直接关牒吏部,限一日内派遣小使臣一员押运,依照先前申请获批的指挥予以免除短使。其差出应支付的驿券马匹等,都依照榷货务号簿使臣现行条法,每满一千里给予减免一年磨勘。若因巡幸而无人可派,所到州军
差遣有实力的使臣或衙前押运,其驿券马匹依照使臣的先例,待返回之日给予免除一次重难差使。」在此之前,提领度牒所设有押送号簿的使臣,到此时予以罢除。
绍兴元年三月八日,诏令:「文林郎、越州观察推官章识查验出沙弥利珊等度牒四十九道,都是伪造的印信,给予减少二年磨勘的处罚,比照此例施行。」
七月六日,诏令:「四川宣抚处置使司自行制造度牒出卖,用以供应军需,从今诏令下达之日起停止。今后如有需要供应支用之处,即派使臣前来行在请领。」在此之前,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上奏说:「恭敬遵奉圣训便宜行事,比照朝廷发放的体例,臣本司制造绫纸度牒,紧急发放供应赡军之用,允许在川陕、京西路贩卖,与已发放的度牒一并使用,谨此具奏。」尚书省审核认为:「行在现在发放的空名度牒是用绢纸打背,礼部长官、祠部郎官署名画押,正面用祠部印,背面郎官署名画押,用左右司印。以及随度牒的公据用半印合同,都用半印合同号簿发给各州军。现在宣抚使司制造的度牒既没有各处的印记,官员的衔位、体式也各不相同,恐怕百姓不信任,难以出卖,也难以察觉伪诈。」因此才有此诏命。
十月十七日,诏令:「各路州军官吏能用心查验出伪造度牒的,每查获一批已经官司推问断遣完毕的,即将当初查验查获的官吏比照提刑转运司推行奖赏。若吏人不愿转官资的,允许依照贩卖牙引告发首告的例子支给赏钱,仍从收缴的填写度牒等縻费钱内支给。」这是采纳礼部的请求。本部说:「建炎三年八月十二日的诏令确立了提刑转运司官吏查验伪造的赏格,其余官吏尚无明文规定。」因此才有此诏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诏令自绍兴二年天申节起,各路州军的童行依旧按旧法试经。礼部员外郎兼祠部王居正上奏说:「新法空名度牒等依照茶盐钞引法予以防范诈伪。现在童行考试经文合格应发度牒,由本部核实上奏后发出,填写姓名后下发。原先奏定州军追试考核童行本人,与其师父一同当官核验属实后发给,请求今后不再用字号、料例公据、勘合号簿,其空名度牒等自当依旧办理。」皇帝同意。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令:「今后凡官吏能用心首先查验出伪造的新法度牒、紫衣、师号,但未能抓获犯人的,比照抓获犯人的例子每次应转一官资的,只给予减少半年磨勘,作为酬奖。若吏人不愿减年的,每减半年支给赏钱三十贯文,仍从收缴的填写度牒等縻费钱内支给。」这是采纳礼部的请
应童行试经并权住三年,仍自今年为始。其已前年分未给之数,亦令住给。」
七年六月四日,诏度牒〔所〕:「应臣僚恩例及试经拨放并给降支使等,并依已降旨挥住给,虽奉特旨,令礼部执奏不行。」
闰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榷货务出卖祠部度牒,远方不能就买,欲量付诸路。」上曰:「如此则州县将科敷于百姓矣。」赵鼎等奏:「不责以限数,则无敷科之弊。」上曰:「宜严为约束,毋使民受其患。」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礼部度牒自五月十四日以后权住给降。其紫衣、师号除应副军需外,余并住给,仍依绍兴七年六月四日旨挥施行。」
十三年正
月十五日,诏:「度牒并权住给降,行在自今月十六日,诸路州军限指挥到日。先已支降度牒更不出卖,见在数拘收缴申尚书省。」二十五日,诏未住卖以前收买度牒,既系未立限以前买到,自令书填。
十九年七月三日,上曰:「官不给卖度牒已十余年,访闻多有无度牒辄披剃者,可令礼部措置禁止,稍重其罪,仍许人告。」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礼部乞卖紫衣、师号。从之。后殿进呈,上曰:「自绍兴四年江上用兵尝措置出卖,以相资助,今可检举。」
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臣僚合得紫衣、师号恩例,令有司依条还给。宰执恩数除落职等拘碍外,其合检举者令有司检举,今后与免厘革。」先是住卖,权停给赐,至是再行出卖。故有是命。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诏:「逐路运司每季取会诸州拘收亡僧度牒数目,有无未尽覆实。如有违戾,即行按劾。及从本部专一置籍检察,岁终将全不申缴数少去处申尚书省,差监司体究因依,内知通取旨施行。僧道司主首纲维,从杖一百,科断还俗。」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今后令礼部每岁将逐路州军见在僧道人数并给纳到度牒数目开项申台省,令比类考据,摘其弊之尤者取旨施行。」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复卖度牒,每道五百贯,绫纸钱一十贯。(雨)[两]浙东、西路就行在左藏库纳钱给钞,缴赴礼部书填。其淮东、淮西、江东、湖北、京西路并总领所,
福建、二广、湖南、江西路各委本路提刑司出卖,如愿以金银依市价折筭者听。其纳到钱物除三总领所各就本处令桩管外,其余每及一万贯差人管押,赴左藏库送纳桩管,不得侵移借兑。如违,依擅支封桩钱物法加等断罪。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末改元十月十九日,户部言:「诸路提刑司、总领所并诸州军见卖度牒,元立每道价钱五百一十二贯,已展限两月,每道权减作三百一十二贯出卖。今有限满去处,欲乞再展两月,关报管属州军、诸路总领所,并下礼部照会。
译求。
六年七月,诏令:「新法绫纸度牒除了换发使用外,其余今后不再发放。凡童行试经一律暂停三年,从今年开始。此前年分尚未发放的数额,也一并暂停发放。」
七年六月四日,诏度牒所:「凡臣僚的恩例以及试经拨放并发给支用等,都依照已下达的诏令暂停,即使奉有特旨,也令礼部据理奏请不予施行。」
闰十月二十四日,宰执呈奏:「榷货务出卖祠部度牒,远方之人不能前来购买,请求酌量分发到各路。」皇上说:「如此一来州县就会向百姓摊派了。」赵鼎等人奏道:「不责令限定数额,就不会有摊派的弊病。」皇上说:「应当严加约束,不要使百姓受其祸害。」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令:「礼部度牒自五月十四日以后暂停发放。其紫衣、师号除供应军需外,其余一并停止发放,仍依照绍兴七年六月四日的诏令施行。」
十三年正月十五日,诏令:「度牒一律暂停发放,行在从本月十六日起,各路州军限诏令到达之日起停止。先前已发放的度牒不再出卖,现存数量收缴后申报尚书省。」二十五日,诏令在停止出卖以前所收购的度牒,既然是在未立限之前购得的,仍准予填写。
十九年七月三日,皇上说:「官府不发放出卖度牒已经十多年了,听闻有很多人没有度牒就擅自剃度出家,可命礼部设法措置禁止,稍加重处罚,仍允许人告发。」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礼部请求出卖紫衣、师号。皇帝同意。在后殿呈奏时,皇上说:「自绍兴四年江上用兵曾经设法出卖,用以资助军需,现在可以检举实行。」
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令:「臣僚应得的紫衣、师号恩例,令有关部门依条例照旧发给。宰执的恩数除落职等有所妨碍外,其应当检举执行的令有关部门检举,今后予以免除厘革。」在此之前暂停出卖,恩赐也一并停止,到此时又重新出卖。因此才有此诏命。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诏令:「各路转运司每季核实各州收缴的亡故僧人度牒数目,有无未尽核实之处。如有违背,即予弹劾。并由本部专门设置簿册检查核实,年终将完全没有申报缴纳、数目太少的地方申报尚书省,派遣监司查究原因,涉及知州通判的要取旨处理。僧道司主首纲维,判处杖一百,勒令还俗。」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令:「今后令礼部每年将各路州军现有僧道人数以及发放缴纳度牒数目开列项目申报台省,令其比照考核,摘出弊病尤其严重的取旨处理。」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恢复出卖度牒,每道五百贯,绫纸钱十贯。两浙东、西路就到行在左藏库纳钱领取凭据,缴到礼部填写。其淮东、淮西、江东、湖北、京西路以及总领所,
福建、二广、湖南、江西路各委托本路提刑司出卖,若愿意用金银依市价折算的,也听任其便。收纳到的钱物除三总领所各自就地设法桩管外,其余每满一万贯就派人押运,送到左藏库缴纳桩管,不得挪用借兑。如有违反,依照擅自支用封桩钱物的法律加等治罪。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末改元十月十九日,户部上奏说:「各路提刑司、总领所以及各州军现在出卖的度牒,原先确立每道价钱
」从之。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六日,臣僚言:「户部将未卖元降空名迪功郎、承信郎告、进武校尉绫纸,令逐路运司拘收缴纳。今照上件官告绫纸,亦有已出卖数日至多,当来州县虽是将有力人户劝谕承买,其间有顽猾人户多方拖延,以图幸免。今既拘收,复以度牒二万道均下诸路。若于已承买官告之家一例均敷,则顽猾人户委是侥幸。欲乞下户部契勘当来未曾承买之人,即将今来度牒比其它合敷等第以十分为率,增添立分。其已曾承买官告绫纸之家,其余等第一例均敷,庶得均平。」从之。
干道五年十二月九日,诏行在及诸路给卖度牒权行住卖,别听指挥。
六年正月十三日,诏行在及诸路日下依旧给卖度牒,每道作四百贯,以见钱、会子中半请买。
十四日,户部尚书曾怀等言:「自放行度牒,卖过
一十二万余道。今稽考免丁钱比未降度牒年分止增参伍万贯,显是州县作弊,公然侵隐。欲望行下诸路提刑司,委官检察拘收,尽数入总制帐,每季(超)[起]发,仍开具括责到钱数,类聚一路总数,保明供申户部驱磨。」从之。
八年六月十二日,权礼部侍郎李彦颖言:「庐州僧惠宝、道隆将紫衣洗改作度牒,处州僧惠京将亡僧度牒改作新度牒,并行货卖,其可见者三十道,今来皆已逃窜,即前后所卖不知几何。以两州观之,四方万里如此类者又不知其几。乞令有司将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仍戒饬州县,如有奉行不虔,将元失拘收去处令佐、当职官重行责罚,典押人吏等一例断勒。如人吏有卖受过钱物入己,计赃论〔罪〕,(乃)[仍]立板榜寺观庵院,约束施行。」从之。
同日,中书门下省言僧道身亡不缴纳度牒等冒犯之弊,已约束申严外,诏诸路提刑分差官前去管下州县,限一月根括尽绝,缴纳礼部,仍具已括纳数目申尚书省。
【续宋会要】
淳熙四年四月六日,诏:「礼部行下州军将日前未缴度牒、师号尽数依条限缴纳,如隐漏不实科罪,专委提刑司觉察,月具缴过数目申尚书省。」
十月二日,诏应给降度牒每道作四百五十贯文,钱会半之。既而臣僚言:「旧法每道价钱五百贯,干道六年正月十三日指挥减
作四百贯。缘此富豪之家曾先请买,增价出卖,有至五百贯以上者,乞稍复旧价。」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日,诏:「礼部改(道)[造]紫衣、师号式样,紫衣并二字、四字师号绫纸面上改织造(桅)[栀]子花各十二朵。内紫衣绫纸面上织造『文思院制敕紫衣绫』八字,其二字、四字师号绫纸面上织造『文思院制敕师号绫』八字,仍织字在绫上。应官司支使不尽见行桩管师号并将来缴到,日下委长贰监视焚毁。
译五百一十二贯,已展期两个月,每道暂减为三百一十二贯出卖。现有期限已满之处,请求再展期两个月,关牒通报所属州军、各路总领所,并下达礼部知会。」皇帝同意。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六日,臣僚上奏说:「户部将尚未出卖的原发空名迪功郎、承信郎告身、进武校尉绫纸,命各路转运司收缴。现查上述官告绫纸,也有已经出卖数日、数量很多的,当初州县虽然是让有钱人家劝谕购买,其中也有顽劣狡猾之人户多方拖延,以图侥幸免除。现在既已收缴,又将度牒二万道均摊到各路。若对已经购买官告的人家一律均摊,那么顽劣狡猾之人户就得以侥幸了。请求下达户部查实当初未曾购买的人,就将现在的度牒比照其他应摊派的等第,以十分为标准,增加分数。其已经购买官告绫纸的人家,其余等第一律均摊,才能公平。」皇帝同意。
干道五年十二月九日,诏令行在及各路出卖度牒暂停出卖,另听候指挥。
六年正月十三日,诏令行在及各路照旧出卖度牒,每道定价四百贯,以现钱、会子各半购买。
十四日,户部尚书曾怀等人上奏说:「自开始出卖度牒以来,已卖出十二万余道。现在核查免丁钱,比未发放度牒的年份只增加了三五万贯,显然是州县作弊,公然侵吞隐瞒。请求下达各路提刑司,委派官员检查收缴,全数纳入总制账,每季度起发上缴,仍开列所搜括钱数,汇总一路的总数,核实后申报户部驱磨核查。」皇帝同意。
八年六月十二日,权礼部侍郎李彦颖上奏说:「庐州僧人惠宝、道隆将紫衣洗改成度牒,处州僧人惠京将亡故僧人的度牒改成新度牒,都用来出卖,其中可查明的有三十道,现在这些人都已逃窜,此前此后所卖的不知有多少。仅这两州就如此,四方万里像这样的情况又不知有多少。请求命有关部门将现行条法申明严格下达,并告诫州县,如有奉行不严的,将原本失于收缴之处的县令佐官、当职官员严加处罚,典押吏人等一律予以处置。若吏人有出卖收受过钱物入己的,按赃论罪,仍在寺观庵院立木牌告示,约束施行。」皇帝同意。
同日,中书门下省谈到僧道死亡后不缴纳度牒等冒犯之弊,已经申明约束外,诏令各路提刑分派官员前往所辖州县,限一个月内彻底搜括,缴纳礼部,并将已搜括缴纳的数目申报尚书省。
【续宋会要】
淳熙四年四月六日,诏令:「礼部下达州军将此前尚未缴纳的度牒、师号一律依条例限期缴纳,如有隐瞒不实的予以治罪,专门委托提刑司查察,每月开列缴纳过的数目申报尚书省。」
十月二日,诏令凡发放的度牒每道定价四百五十贯文,钱、会各半。不久臣僚上奏说:「旧法每道价钱五百贯,干道六年正月十三日诏令减为四百贯。因此富豪人家先前已购买,转手加价出卖,有卖到五百贯以上的,请求稍微恢复旧价。」因此才有此诏命。
十二月二日,诏令:「礼部改造紫衣、师号的式样,紫衣以及二字、四字师号绫纸正面改为织造栀子花各十二朵。其中紫衣绫纸正面织造『文思院制敕紫衣绫』八字,其二字、四字师号绫纸正面织造『文
」先是,四川制置使范成大言:「蜀中一度牒卖钱引七百一十道,一紫衣止卖钱引六七十道,少者三十四道。小人贪十倍之利,又不费织作,止是揩改数字,以冒法为之。当令省部措置,止将上件四川逐司见在绫纸(放)[于]纸背批凿给散年月及用印记,并置合同号簿勘同等以为关防。」既而成大(人)[入]为礼部尚书,复申前请,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四川总领所出卖度牒每道减作川钱引八百道。以四川总领所言:「本所度牒昨承指挥每道增作铜钱四百贯,细折川钱引七百一十七道。近又承指挥每道铜钱增作四百五十贯,纽折川钱引九百道,缘此无人承买,乞免增添。」故减之。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知温州胡与可获到刘端等伪造度〔牒〕九道,乞赐施行。上曰:「可令胡与可速疾根勘,具案闻奏。令江浙、福建路州军多出文榜晓谕,如僧道有收买到刘端等伪造度牒,自指挥到限两月,经所在官司陈首,与免科
罪,仍令户部、礼部照应绍兴十二年获杨真度牒体例贴钱换给。如出限不首,许人告,依条断罪,缴到度牒令礼部长贰焚毁。」
九年五月二日,诏礼部给降度牒一千道,就南库出卖,每道五百贯,卖到钱银、会子并于本库桩管。以臣僚言,州军缴到亡僧度牒并未曾对数换给。故有是诏。
十月六日,诏礼部遍牒诸州军守臣并通、签判,各将已拘收事故僧道度牒、师号并日下缴申,毋致隐匿。累降圣旨指挥拘收事故僧道度牒,缘官吏奉行不虔,遂致因循隐匿,或洗改转卖,或承代诡名,弊幸至多。今将逐处见管僧道数目以递年缴到事故度牒写成册进呈,其所管数多而所缴数少,或累年并不申缴者,即乞付外措 既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署)[置]根究施行。」诏令礼部将申缴数多去处照会因依闻奏,仍催促各将已拘收到见管度牒依数发纳。既而臣僚复论乞措置,诏令礼部遍牒诸路州军守臣、签判,遇有事故僧道度牒、师号,并即将尽数拘收,缴申尚书省,专委提刑司觉察,所部州军奉行减制按(刻)[劾]施行减制:疑为「灭裂」之误。。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祠部减令史一人,守当官三人,楷书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灭)[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庆元四年五月十七日,诏:「今后僧道毁失度牒,从条限十日就本路提刑司投词,下所属州县召本色二人,仍元受业寺观法眷二人、纲维主首委
保。如本寺观无僧道,即僧道正司保明元牒有无批凿过犯申提刑司。令召左选官一员甘朝典状批书印纸,及上等户三名结罪委保,从所在州军具去失之因再加保明申提刑司,申礼部勘验,出给公据,州军不得擅给。
译思院制敕师号绫』八字,仍将字织在绫子上。凡官司支用剩余现存桩管的师号以及将来缴回的,即日委派长官次官监督焚毁。」在此之前,四川制置使范成大上奏说:「蜀中一道度牒可卖钱引七百一十道,一件紫衣只卖钱引六七十道,少的只有三四十道。小人贪图十倍之利,又不费织造工本,只是揩改几个字,冒充官方所制。应命省部设法措置,只将上述四川各司现存的绫纸,在纸背批注注明年月并加盖印记,并设立合同号簿核对,作为防范措施。」不久范成大入朝任礼部尚书,重申前请,因此才有此诏命。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令四川总领所出卖的度牒每道减为川钱引八百道。因四川总领所上奏说:「本所度牒先前奉命每道增为铜钱四百贯,细折合川钱引七百一十七道。近来又奉命每道铜钱增为四百五十贯,折合川钱引九百道,因此无人购买,请求免除增添。」因此予以减少。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知温州胡与可查获刘端等人伪造的度牒九道,请求予以处理。皇上说:「可命胡与可迅速追究审问,将案情具报朝廷。命江浙、福建路州军多张贴文榜晓谕,若僧道有收买到刘端等人伪造度牒的,自诏令到达之日起限两个月内,到所在官司自首,可免予治罪,仍命户部、礼部照绍兴十二年查获杨真度牒的先例贴纳钱换发。如逾期不自首的,允许人告发,依条治罪,缴到的度牒令礼部长官次官焚毁。」
九年五月二日,诏令礼部发放度牒一千道,就南库出卖,每道五百贯,卖得的钱、银、会子都在本库桩管。因臣僚上奏说,州军缴到的亡故僧人度牒尚未按数换发。因此才有此诏令。
十月六日,诏令礼部遍牒各州军守臣以及通判、签判,各自将已收缴的因事故亡故僧道的度牒、师号即日缴纳申报,不得隐瞒。屡次下诏指挥收缴因事故亡故僧道的度牒,因官吏奉行不严,以致因循隐瞒,有的洗改转卖,有的顶替假冒,弊端很多。现在将各处现有僧道数目与历年缴到的事故度牒制成册子进呈,其中所管数目多而缴纳数目少的,或者多年都不申报缴纳的,即请交外部门措置根究处理。不久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上奏说:「伏乞……」诏令礼部将申报缴纳数量多的地方核查原因奏闻,仍催促各处将已收缴的现存度牒依数发纳。不久臣僚又上奏请求措置,诏令礼部遍牒各路州军守臣、签判,遇有事故僧道的度牒、师号,即全数收缴,缴申尚书省,专门委托提刑司查察,所辖州军若奉行懈怠散漫的予以弹劾处理。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祠部减少令史一人、守当官三人、楷书二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浮食,下达敕令所裁定,因此才有此诏命。
庆元四年五月十七日,诏令:「今后僧道遗失度牒的,依条限十日内到本路提刑司投递词状,下达所属州县召集同类僧道二人,仍须原来受业的寺观法眷二人、纲维主首担保。
若本寺观没有僧道,即由僧道正司保明原来度牒有无批注过犯申报提刑司。令召集左选官一员按规定填写印纸,以及上等户三名结罪担保,由所在州军详具遗失的原因再加保明后申报提刑司,申报礼部勘验,发给公据,
」以濠州申有伪为云游,诈言去失,或水火焚弃。所在州军但据僧司材保所供,出给公据,图谋住持,訹诱良民钱物,下礼部看详。故有是命。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国家所以纾用度者,僧牒与鬻爵耳。鬻爵之冗滥臣未暇深考,窃见仪曹案牍有光州、衢州、宁国府申童行张宗德等买到度牒并系假伪,本部各已勘验,假伪分明,节次行下,逐处根究。今踰半年,未见申到。朝廷近日严伪会之禁,而未知奸民伪造度牒,利害尤大。幸而事发,复悠悠若此,奸民何所惮而不为哉!欲令礼部牒各州立限追捕,具案申朝廷严与施行。其伪织造文思院绫、伪雕尚书省印、伪为官吏书押者,皆当坐以重辟。官吏士庶能捕获全火者,白身则与补官,选人则与改秩,京官则比附酬赏。凡官吏、僧道能审验举觉者,重赏酬之。其有容隐不举觉而发于他处者,亦重寘之罚。仍令吏部与敕令所参定条法行下,诸路州郡书之粉壁,庶几奸人知无所遁,不敢轻犯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度牒库
度牒库
高宗建炎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度牒库印以「礼部度牒库印」六字为文。
八月二十六日,诏:「文思院打背度牒、紫衣、师号,官吏专置一司管办。可罢监官一员,预发遣归本院。手分二人,减一名;工匠五人,减三人。合存留手分、工匠欲并拨归度牒库,今监官兼行主管。」
同日,诏度牒库专副、库子四人并存留,抄写人一名减罢。
同日,诏度牒库监官一员,今后遇阙,申朝廷差填。先是,从朝旨差权。故有是命。
绍兴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度牒库巡防兵士一十人,元系临安府差拨,改于步军司依立定人数差破。」从本库请也。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度牒库依旧拘收元减罢雕字匠一名,与日支食钱外,所有打背、裁剪、碾呀匠更不招置,遇造作即行和雇支食钱。
同日,诏度牒库料次钱每料支钱二百五十贯文,令户部先次空审直下左藏库,限日下支给应副使用,续行审会。
同日,诏度牒库上、下半年造限送比部驱磨,库子依旧以二人为额。
同日,诏度牒库复造度牒,其专知官等各添支别给食钱一季,于本库料钱内支给,上历除破,候住给降日住支。专知官、手分每名各二百文,库子、工匠每名一百文,巡防军兵每名各十文,书写楷书每名二百文。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一日,诏随龙武翼郎张 特添差监度牒库,理任、请给等并依正官例支破。
干道六年二月二十日,礼部言:「见管度牒数少,得旨制造一万道准备支用,寻行下度牒库
勘会,合用绫三百四十四匹。自今本库见在绫纸数少,乞下工部责限文思院织造,合行收买纸札、朱红、面、炭物料,并(顾)[雇]工食钱若干,下户部取会行移,必致淹缓,乞户部先次作空审支降施行。
译州军不得擅自发放。」因濠州上报有假称云游、诈称遗失,或说被水火焚毁的。所在州军只凭僧司担保人所提供的情况,发给公据,图谋住持职位,诱骗良民钱物,下达礼部审查。因此才有此诏命。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上奏说:「国家用以纾解用度的,是度牒与卖官爵而已。卖官爵的泛滥情形臣尚无暇深入考察,只见礼部案卷记载光州、衢州、宁国府申报童行张宗德等人购买到的度牒都是假的伪造的,本部各自已经勘验,假伪分明,先后下达指挥,命各处追究。如今已过半年,尚未见申报结果。朝廷近来严禁伪造会子,却不知奸民伪造度牒的害处尤其大。侥幸事发,还如此拖延懈怠,奸民还有什么可顾忌而不去做的呢!请求命礼部下达各州限期追捕,将案情具报朝廷严加处理。其中伪造文思院绫、伪造尚书省印、假冒官吏书写画押的,都应处以极刑。官吏士庶能够捕获全部同伙的,若是平民则给予补官,若是选人则给予改换官秩,若是京官则比照酬奖。凡官吏、僧道能够查验举报的,予以重赏。其中有容隐不举报而被他处查获的,也要重加惩处。仍令吏部与敕令所参照制定条法下达,各路州郡张榜告示,希望奸人知道无处可逃,不敢轻易触犯法令。」皇帝同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度牒库
度牒库
高宗建炎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度牒库的印以「礼部度牒库印」六字为文。
八月二十六日,诏令:「文思院打背度牒、紫衣、师号,官吏专设一司管办。可罢去监官一员,提前调离遣返回本院。手分二人,减去一名;工匠五人,减去三人。应予保留的手分、工匠请一并划归度牒库,现任监官兼管此事。」
同日,诏令度牒库专副、库子四人一并留任,抄写人一名予以裁减。
同日,诏令度牒库监官一员,今后遇有空缺,申报朝廷差派补充。在此之前,是从朝旨临时差派代理。因此才有此诏命。
绍兴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令:「度牒库巡防兵士十人,原本由临安府差派,改由步军司依照规定人数差派补足。」这是采纳本库的请求。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诏令度牒库依旧留用原本裁减的雕字匠一名,给予日常食钱外,其余打背、裁剪、碾呀匠不再招募设置,遇有制造工作时即临时雇用支给食钱。
同日,诏令度牒库料次钱每料支钱二百五十贯文,命户部先行虚拟审核后直接下达左藏库,限当日支给以供应使用,随后再行审核核算。
同日,诏令度牒库上、下半年的造作限期送比部驱磨核查,库子依旧以二人为定额。
同日,诏令度牒库恢复制造度牒,其专知官等各自额外增给食钱一季,从本库料钱内支给,登记在账簿上核销,等到停止发放之日停止支给。专知官、手分每人各二百文,库子、工匠每人一百文,巡防军兵每人各十文,书写楷书每人二百文。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一日,诏令随龙武翼郎张特添差监度牒库,任期、请给等都依照正官的先例支给。
干道六年二月二十日,礼部上奏说:「现存度牒数量很少,奉旨制造一万道以备支用,随即下达度牒库核查,须用绫三百四十四匹。现在本库现存绫纸数量很少,请求下达工部限期由文思院织造,应购买的纸张、朱红颜料、面料、炭火等物料,以及雇工食钱若干,若下达户部核
」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度牒库
度牒库
【续会要】
淳熙十年九月八日,度牒库言:「元降指挥常桩管度牒一万一千道,今来节次支取,止管一千九百六十一道,乞赐指挥施行。」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照元降指挥补造圆备,依数桩管。
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度牒库言:「元降指挥常桩管度牒一万四千道,今来节次支取止管六百六十七道。」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依数补造桩管。
十二月九日,诏度牒库减兵(部)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度牒库言:「本库桩管度牒一万四千道,节次支降过八千二百一十三道,见管二千一百八十七道,合行制造补还桩管元数。」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依数补造桩管,余照应节次已降指挥施行。
绍熙三年闰二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亡僧道度牒近年申缴数少,显有弊幸。」诏礼部镂板遍牒诸路州军守臣、通、签判,将事故僧道度牒常切括责拘收,逐旋据数申缴,毋容隐匿洗改作弊。如州军奉行(减)[灭]裂,致有前项弊幸,即提刑司觉察具名以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膳 部
膳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供
御之膳羞、内外饔饩隶御厨,以他官勾当。陵庙牲豆酒膳、诸司供奉口味、亲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领他司,无所掌。令史二人。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礼部郎官通行分掌。有二:曰祠祭生料知杂,掌祠祭奏告、牲牢礼(科)[料]及造奶酪、供进酒食、收藏冰段及牛羊司、翰林司官吏到署人兵开收应申请事件。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手分三人,贴司一人,御厨翰林司、牛羊司隶焉。 实味,及大金诸蕃国使人排办供筵酒食、茶 实、人使到阙及圣节斋筵入殿检察酒 、计度诸色食料及供赐冰并御厨官吏到罢、人兵开收应干申请事件及诸案文书。曰宴设馆客供进给赐,掌宴设赐宴、设酒食
《神宗正史 职官志》:膳部郎中、员外郎参掌供进酒膳、祠祭牲牢、礼料凡本司所治之事,宴飨、筵设则同光禄寺官察视其善否,酒成则尝而后敢进「敢」字疑衍。《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于「膳部」条下叙事即无。,藏冰供赐则颁其禁令。应所用物,皆前期计度,以关度支。分案七,设吏九。
哲宗绍圣元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御膳添监官,并令入内省差使臣管勾。常膳杈等辄开合见御膳者加役、流,其诸局工匠所造御膳滋味不和及诸不如法,三犯决替。
译算文移,必定会拖延,请户部先行虚拟审核直接支给发放。」皇帝同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度牒库
度牒库
【续会要】
淳熙十年九月八日,度牒库上奏说:「原先诏令经常桩管度牒一万一千道,现在陆续支取,只剩一千九百六十一道,请求给予诏令处理。」皇帝诏令礼部将前项已支用的度牒依照原发诏令补造补齐。
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度牒库上奏说:「原先诏令经常桩管度牒一万四千道,现在陆续支取只剩六百六十七道。」皇帝诏令礼部将前项已支用的度牒依数补造桩管。
十二月九日,诏令度牒库减少兵士二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浮食,下达敕令所裁定。因此才有此诏命。
淳熙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度牒库上奏说:「本库桩管度牒一万四千道,陆续支发过八千二百一十三道,现存二千一百八十七道,应予制造补还桩管的原数。」皇帝诏令礼部将前项已支用的度牒依数补造桩管,其余照应陆续已下达的诏令办理。
绍熙三年闰二月三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亡故僧道度牒近年来申报缴纳数量很少,显然有弊端。」皇帝诏令礼部刻版遍牒各路州军守臣、通判、签判,将事故僧道度牒经常严格搜括收缴,随即依数申报缴纳,不得隐瞒洗改作弊。若州军奉行懈怠散漫,导致出现前项弊端的,即由提刑司查察,具名奏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膳部
膳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膳部判司事一人,由无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供奉皇帝的膳食,内外的饔饩隶属御厨,由其他官员兼管。陵庙的祭祀牲品酒膳、各司供奉的口味饮食、亲王以下的常食料,都分别隶属其他官司,膳部无所掌管。令史二人。元丰改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行本司事务,由礼部郎官轮流分管。分为两部分:一是祠祭生料知杂,掌管祠祭奏告、牲牢礼料以及制作奶酪、供进酒食、收藏冰块以及牛羊司、翰林司官吏到署及人兵的开收应申请事件。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手分三人,贴司一人,御厨翰林司、牛羊司隶属于此。膳食滋味,以及大金等诸蕃国使者排办供应筵席酒食、茶食、人使到达阙下及圣节斋筵入殿检察酒 、核算各类食料以及供赐冰块并御厨官吏到罢、人兵开收应干申请事件以及各案文书。二是宴设馆客供进给赐,掌管宴设赐宴、设置酒食。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膳部郎中、员外郎参与掌管供进酒膳、祠祭牲牢、礼料等本司所管辖的事务,宴飨、筵设则与光禄寺官一同察看其质量好坏,酒制成后要先品尝然后才呈进("敢"字疑为衍文,《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于"膳部"条下叙事即无此字)。藏冰供赐则颁布其禁令。凡所用物品,都要提前预算,向度支申报关牒。分为七案,设吏九人。
哲宗绍圣元年八月八日,诏令主客、膳部互设郎官一员兼管。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令:「御膳增设监官,命入内省差派使臣管理。常膳等若擅自开阖窥见御膳的,处以加役流;若各局工匠所造御膳滋味不调以及其他种种不合规定的,三次犯错
」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祠部郎官一员兼膳部。同日,诏膳部吏人减半部吏:原作「吏部」,据上下文意改。。
绍兴八年七月十八日,礼部言:「见今牛羊司宰供御膳羊每日一口供应,每
月收四十口为额,内一十口充泛索使用,天章阁、祖宗神御每月酌献羊以一十七口为额。缘各有剩数,不住据牛羊司申乞将攒剩数目充以后使用,令所买州军权住收买,候将欲支供尽绝,即依已降指挥行下元买州军收买应副申部,申明朝廷等降指挥,显是紊烦。本部相度,今后牛羊司遇有攒剩羊口数目,令本司具确的数目申省部,审验诣实,即行拨充别项使用。及遇有讲筵非泛等合用羊口数内有剩数,亦令本司申明省部改拨充数使用。」从之。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诏:「供进皇太后每日常膳并生料每月实计用羊九十口,及节料节序添供每年实计用一十八口,欲令两浙转运司收买,赴牛羊司交纳。宰供所有阙少事件等,依例下临安府市令司取索。」
孝宗干道四年三月二十日,诏:「膳部将御厨逃走工匠、库、院子等,并往他处割移名粮。应逃走之人不以已未出违年限,并违百日内许令出首,特与免罪,仍旧收管一次。合得诸般请给,从本厨关报粮审院,不候省寺经由先次放行。如续次会问有不该钱物,依条回 入官。」
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天申圣节斋筵,膳部验察官吏,并不支破御厨吃食,今后准此。
七月十九日,诏御厨权以四百人为额,令招收敷额。今(从)[后]遇阙招填,据到人数赴膳部刺填。
九年七月八日,诏今后遇祈祷禁屠宰,御厨早晚并进素膳。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膳 部
膳部
【续宋会要】
淳熙三年十月十一日,诏自今遇祈祷禁屠宰,其皇后合膳随御膳进素。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膳部减守当官一人。以司农(小)[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六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主客部
主客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主客判
译就予以撤换。」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令祠部郎官一员兼管膳部。同日,诏令膳部吏人减半。
绍兴八年七月十八日,礼部上奏说:「现今牛羊司宰杀供应御膳的羊每日一口供应,每月以收四十口为定额,其中十口充作泛索使用,天章阁、祖宗神御每月酌献羊以十七口为定额。因各处都有剩余数目,屡次根据牛羊司申请将累积剩余的数目留作以后使用,命所购买的州军暂停收购,等到将要支用告罄时,即依已下达的诏令下达原购买的州军收购供应申报本部,再申明朝廷等候诏令,显然过于繁琐。本部酌情考虑,今后牛羊司遇有累积剩余的羊口数目,令本司将确切数目申报省部,审核核实后,即拨充其他用项使用。以及遇讲筵等非常规使用羊口数量内有剩余的,也命本司申明省部改拨充数使用。」皇帝同意。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诏令:「供应皇太后每日常膳以及生料每月实际计用羊九十口,以及节料节序增添供应每年实际计用十八口,请命两浙转运司收购,送到牛羊司交纳。宰杀供应所需其他缺少的事项,依例下达临安府市令司索取。」
孝宗干道四年三月二十日,诏令:「膳部将御厨逃走的工匠、库子、院子等,一并把他们的名粮转移到别处。凡逃走之人不论是否已过或未过出走年限,一律不论已出走百日内外,都允许其自首,特予免罪,仍照旧收管录用一次。所应得的各种请给,由本厨关牒报送粮审院,不必等待省寺审核经由,先行放行。如后续查核有不应得的钱物,依条例收回入官。」
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令天申圣节斋筵,膳部检查核实官吏,一律不支给御厨吃食,今后照此办理。
七月十九日,诏令御厨暂以四百人为定额,命招收补足定额。今后遇有空缺招募填补的,根据到岗人数送膳部核实补入。
九年七月八日,诏令今后遇祈祷禁止屠宰时,御厨早晚一并进献素膳。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膳部
膳部
【续宋会要】
淳熙三年十月十一日,诏令自今以后遇祈祷禁止屠宰时,皇后应膳随同御膳进献素食。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膳部减少守当官一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浮食,下达敕令所裁定。因此才有此诏命。《永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六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主客部
主客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主客判……(原文至此中断)
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诸蕃朝聘、贡奉隶客省,本司无所掌。令史一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礼部郎官通行。设案有一,曰知杂封袭朝贡案,掌诸蕃国入贡并每年颁赐交趾国历日及勘会柴氏袭封事。吏额:主事一人,本部人吏兼令史一人,手分二人,贴司二人。
译司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各藩国朝见、聘问、进贡等事,都隶属客省管辖,本司并不掌管。设令史一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行本司的职事,礼部郎官通行处理。设有一个案,叫知杂封袭朝贡案,掌管各藩国入贡以及每年颁赐交趾国历日和勘核柴氏袭封等事。吏员编制:主事一人,由本部吏人兼任令史一人,手分二人,贴司二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主客郎中、员外郎参掌诸蕃国朝贡。凡本司所治之事,契丹国遣使朝贺应接送馆伴官所用仪物,皆预令有司为之办具。高丽亚契丹,其余蕃国则按其等差以式给之。至则图其形像,书其山川、风俗。若有封爵礼命之事,则承诏颁付。嵩、庆、懿陵祭享,崇(仪)[义]公承袭,率主行之。分案四,设吏七。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除已减定员数事「数」字原在「事」字下,据文意改。,至简者,以主客兼膳部。」从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国进奉人陈乞转授官职者取裁。即旧应除转官者报所属看详,主客止合掌行蕃国进奉陈乞,其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尽合归兵部。若旧来无例,创有陈乞,皆令主客取裁,诚恐化外进奉陈乞授官事体,曹部执掌未一,久远互失参验。欲自今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从之。
绍圣元
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五日,诏礼部郎官一员兼主客。同日,诏主客吏人减半。
孝宗干道九年十一月三日,诏:「(令)[今]来交趾进奉人到阙,特差识字巡视亲事官四人在驿几察事务。今后诸蕃入贡依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 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部
【宋会要】
兵部主车驾仪仗、卤簿字图及千牛备身、殿中省进马名簿籍、春秋释奠武成庙申请摄事官、禘夆仪仗。又天下(名)[民]兵奏籍皆上兵部,及武举人名籍「又天下(名)[民]兵」至「武举人名籍」文字错乱,疑当作「又天下(名)[民]兵奏籍及武举人名籍,皆上兵部」。,凡臣僚给卒供驱使者皆宣下。以京朝官二员主判。又有甲库,主承受除拜武臣制 。南曹国初废,(白)[北]院、尚书铨、东西铨四司印有而无所掌。
《两朝国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以两制充。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悉归于枢密院,其选授小者又分领于三班,本曹但掌车驾仪仗、卤簿字图、春秋释奠昭烈武成王庙及武人科举之事,岁终以义勇、弓箭手、寨户之数上于朝。令史九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具《职官志》。尚书二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兼职方。掌民兵、招置弓手、厢军、蕃兵、剩员武士、校试武艺、金吾卫司人兵、大将出征、告庙、破贼露布、卤簿、字图及蕃夷属户授官封袭之事。分案有十:曰赏功,曰民兵仗卫,曰厢兵,曰人从看详,曰帐籍告身,曰武举,曰蕃官,曰开拆,曰知杂,曰检法。
译《神宗正史·职官志》:主客郎中、员外郎共同掌管各藩国朝贡之事。凡本司所管辖的事务,契丹国派遣使者前来朝贺时接待、护送到馆舍并派伴官接待所用的礼仪器物,都预先命令有关部门办理备齐。高丽地位仅次于契丹,其余藩国则按其等级差别依规定给予礼遇。使者到来时,画出其人形象,记录其国山川、风俗。如有封爵、礼仪任命之事,则奉诏颁发下达。嵩山、庆陵、懿陵的祭祀活动,由崇义公承袭主持,一般由(主客郎中)主持进行。分设四案,设吏员七人。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上奏说:"尚书省六曹的职事有闲有忙,各不相同,除已经裁减确定员数的事务外,最为简单的,让主客司兼管膳部司。"皇帝批准了。
元佑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上奏说:"按兵部条格,掌管授予蕃夷官职之事,主客司凡遇蕃国进贡之人请求转授官职的,由(兵部)裁决。原先应当转授官职的,须报请所属部门审核,主客司只应掌管办理蕃国进贡之事的请求,其中凡属于进贡之人请求授官的,都应归兵部管辖。如果以前没有先例、新提出请求的,都让主客司裁决,实在担心化外之人进贡请求授官这类事,兵、主客两部执掌不统一,久而久之互相之间失去参照核验。希望从今以后,无论是否曾经入贡、有无先例,凡属进贡之人请求授官加恩的,都要让主客司关报兵部。"皇帝批准了。
绍圣元年八月八日,下诏主客、膳部两司互相设置郎官一员兼领。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五日,下诏礼部郎官一员兼管主客司。同日,下诏主客司吏员减半。
孝宗干道九年十一月三日,下诏:"如今交趾进贡之人到京城,特派识字的巡视亲事官四人在驿馆稽察其事务。今后各蕃国入贡都依此办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部
【宋会要】
兵部掌管车驾仪仗、卤簿字图以及千牛备身、殿中省进马的名册簿籍,春秋两季在武成庙举行释奠礼时申请摄事官,以及禘祭的仪仗。另外天下民兵的奏报名册都要上报兵部,以及武举人的名册,凡臣僚请求配给随从供驱使的,都要奏请下达。由京朝官二员主管判理。又设有甲库,主管接受除授武臣的制书。南曹在建国初年即已废除,北院、尚书铨、东西铨四司有印信而无实际职掌。
《两朝国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由两制官充任。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以及军队将帅戍守之政令,都归于枢密院,其中选授较低级官员的事又分别归三班管理,本曹只掌管车驾仪仗、卤簿字图、春秋在昭烈武成王庙举行的释奠礼以及武人科举之事,年终把义勇、弓箭手、寨户的数目上报朝廷。设令史九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后,详见《职官志》。设尚书二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兼管职方司。掌管民兵、招募设置弓手、厢军、蕃兵、剩员武士、考核武艺、金吾卫司人兵、大将出征、告祭宗庙、破敌捷报、卤簿、字图以及蕃夷属户授官承袭之事。分设十案,即:赏功、民兵仗卫、厢兵、人从看详、帐籍告身、武举、蕃官、开拆、知杂、检法。吏员编制: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
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十人,贴司二十人,私名五人,守阙习学九人。二十六年十一月,罢守阙习学,置手分一人。建炎二年,并卫尉寺隶焉。
太宗淳化元年三月,诏兵部所补荫千牛进马斋郎等自今
须年十五已上、二十已下即得投状。
十一月,诏:「考试千牛进马,只令念《论语》十卷,逐卷取五科充试。以五十科为终场,六通为合格,随科写上净本。不通者即于卷内亲书『念某科不通』字。」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以端明殿学士李淑判尚书兵部,殿中丞、史馆检讨王洙同判兵部。时点差乡兵,凡案籍并送兵部收管,故委淑领其事。淑又言洙先曾差在本部考定武举,乞差同判。故并命之。
庆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兵部置籍,但系合破兵士者开坐逐家人数入籍。今后枢密院初降指挥差人之时,实时札付本部,令兵部每季一次牒御史台。内有剩破人数,有违条约,并许纠举施行。」熙宁三年五月,从本部所请,更不关牒。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兵部掌武举、民兵、厢土军、卤簿及蕃夷官封承袭之事。凡联其什伍而教之战为民兵,材不中禁卫而力足以充役为厢军,就其乡井募以御盗为土军,厢、禁、土军因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为剩员,羌戎附属分隶边将为蕃兵,皆以名数置籍而颁行其禁令。文武官白直宣借兵则给以式,应排办仗卫则分卤簿、造字图。凡武选之制仿贡举法。若遣大将出征、露布奏捷必告于庙。凡其属有三:曰职方,郡县地图、蕃夷归附之事隶焉。曰驾部,辇路车乘、▯牧驿传之事隶焉。曰库部,军器仪仗、卤
簿供帐之事隶焉。元丰中厘正职事,惟民兵、马政权隶枢密院,以俟法成而归之。凡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同。尚书掌〔武〕选、地图、车辇、甲械之政令,而侍郎为之贰。凡军民以名籍统隶者,阅习按试、选募迁补及武学校定赏罚与本曹所治之事,则郎中、员外郎参掌之。应检举钩稽者前期以告其长贰,大(理)[礼]则尚书充卤簿使,大祀则奉鱼牲及俎俎:原作「祖」,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兵部条改。,视朝则侍郎执班簿对立,小祀则郎中、员外郎荐彻俎。分案九,设吏四十有七。《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四(月)[年]九月五日,诏:「今后广南东路、西路土丁、枪手、邕州峒丁、荆湖南北路土丁、弩手、夔州路义军编写成册,年终奏到枢密院。常留三年外,其三年已前即逐旋付尚书兵部收管,于久照会。」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令尚书兵部每季举行应宣借兵士剩员新定人数,如有多占,以违制论。
译守当官十人,贴司二十人,私名五人,守阙习学九人。(哲宗)绍圣二十六年十一月,废除守阙习学,改设手分一人。建炎二年,将卫尉寺并入兵部。
太宗淳化元年三月,下诏兵部所补荫千牛、进马、斋郎等,自今以后须年满十五岁以上、二十岁以下方可投状申请。
十一月,下诏:"考试千牛、进马,只让背诵《论语》十卷,每卷抽取五道题目应试。以五十道题为一场,答对六道为合格,随所考科目誊写在正式文本上。不能通晓的就在卷内亲笔写下'某科不通'字样。"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任命端明殿学士李淑判尚书兵部,殿中丞、史馆检讨王洙同判兵部。当时正在点选调派乡兵,凡有关档案簿籍都送交兵部收管,所以委任李淑主管此事。李淑又说王洙先前曾在本部负责考定武举,请求让他一同参与判理。因此一并任命了他们二人。
庆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诏:"兵部设置簿籍,只把应当配给兵士的各户人数登记入籍。今后枢密院最初下达调遣人员的指令时,应立即札付本部,让兵部每季一次牒报御史台。其中如有超额配给人数、违反规定的,都允许举报查处。"熙宁三年五月,依从本部所请,不再关牒(御史台)。
《神宗正史·职官志》:尚书兵部掌管武举、民兵、厢军土军、卤簿以及蕃夷官员封赠承袭之事。凡将百姓编为什伍加以训练作战的称为民兵,材质不适合充任禁卫军而体力足以服役的称为厢军,就地在乡里招募以防御盗贼的称为土军,厢军、禁军、土军因年老或疾病而减半役力的称为剩员,羌戎附属之人分别隶属边将统领的称为蕃兵,都按人数登记造册并颁行相关禁令。文武官员如借兵作随从护卫,则依规定发给。凡遇排列仪仗时,则分掌卤簿、绘制字图。凡武选制度都仿照科举取士之法。若派遣大将出征、以捷报奏功,必先告祭宗庙。所属有三个部门:一是职方司,掌管郡县地图、蕃夷归附之事;二是驾部司,掌管御用车辇道路、牧场驿传之事;三是库部司,掌管军器仪仗、卤簿供帐之事。元丰年间整顿职权,只有民兵、马政暂时隶属枢密院,等新法制定完成后再归还兵部。共设官十人: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记载相同。尚书掌管武选、地图、车辇、甲械之政令,侍郎为其副职。凡军民按名籍统属管辖的,其操练检阅、选募迁补以及武学考定赏罚等本曹所管之事,由郎中、员外郎共同掌管。凡应当检查核实的事务,须提前禀告长官、副长官;举行大礼时尚书担任卤簿使,大祀时奉献鱼牲及俎豆,临朝时侍郎手执班簿对立,小祀时郎中、员外郎负责荐献撤除俎豆。分设九案,设吏员四十七人。《哲宗职官志》记载相同。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五日,下诏:"今后广南东路、西路的土丁、枪手,邕州峒丁,荆湖南北路的土丁、弩手,夔州路的义军,编写成册后,年终上报枢密院。通常留存三年,超过三年的即随时移交尚书兵部收管,以便长久查照。"
熙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下诏令尚书兵部每季度检举执行凡应借兵士剩员新规定的人数,如有多占的,以违反制度论处。计算所耗费用较重者
计庸重者,自从重。从权枢密副承旨张诚一之请也。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在京诸司库务等处所奏兵帐,令兵部类聚,半年一次缴申奏。
十一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兵房文字黎侁言:「奉诏修定广南东西路土丁条约,今具差免教阅禁约、迁补捕盗条等事。」诏令尚书兵部施行。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以诸路教阅保甲隶兵部,增(制)[置]同判一员,主簿二员,勾当公事官十员,分定州军出入提举,其罢诸州军提举官。
九年五月
十六日,诏省罢兵部勾当公事官五员。
十二月十五日,诏:「诸路已籍民兵自来未供帐状处,可令今后年终依例供兵部造帐申奏,令枢密院置册揭贴进纳。」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兵部主判即兼领职方、驾部、库部、兵部甲库今后:原作「后今」,据上下文意乙正。。其兼领去处自合依条例管勾,所有主部亦合准此。」从中书礼房所定也。
七月十七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等言:「奉诏候兵部进义勇、保甲条贯,令修定以闻。今看详除合入一路一司及令 施行外,重删修到敕五卷,总例一卷。」诏颁行。
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罢兵部干当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五作二十二日。」,朝散郎、龙图阁待制、知郑州许将试兵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六月二十二日,诏(遁)[递]马券隶驾部,令兵部尚书以下书押券。
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义勇、保甲事并隶枢密院,其余民兵悉隶兵部。
六(月)[年]闰六月十二日,诏尚书兵部自今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监察御史、提点刑狱以上、武臣横行及路分都监以上各举应武举一人。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七日,兵部言:「欲乞今后应呈试武艺人依条合授品官者,从本部关吏部奏拟,告差使已下从本部蕃官例施行。」从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厘正事务各隶六曹诸司,唯帐籍案拨附行头司。今欲随事拨隶诸司,各归合属部。」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部。且本
兵之府,岂可无籍。」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于户、兵、工部置籍揭帖。」诏逐部自今进册,以其副上枢密院,仍更互揭贴。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兵、蕃官、三路广西、陕〔西〕陕西:原阙「西」字,据文意补。、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补及改转,并吏、兵部拟钞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国欲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
译,从重处罚。这是依从权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的请求。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下诏在京各司库务等处所奏报的兵籍档案,命兵部汇总归类,每半年一次缴纳奏报。
十一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兵房文字黎侁上言:"奉诏修定广南东西路土丁条约,现已拟定免除教阅的禁约、迁补捕盗等条例。"诏令尚书兵部执行。
八年九月十七日,下诏将各路教阅保甲隶属兵部,增设同判一员、主簿二员、勾当公事官十员,分别负责各州军出入提举事务,撤销各州军原设的提举官。
九年五月十六日,下诏裁撤兵部勾当公事官五员。
十二月十五日,下诏:"各路已登记入籍的民兵,凡以往没有呈报帐状的地方,今后年终应依照惯例向兵部造册申奏,令枢密院设置簿册按项贴录进呈。"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诏今后兵部主判即兼管职方、驾部、库部、兵部甲库等司。凡兼管的部门自应依照条例进行管理,所有主管部门也应照此办理。这是依从中书礼房所议定的。
七月十七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等上言:"奉诏等候兵部呈报义勇、保甲条例,命修订上报。现已审核除应归入一路一司及应当施行的以外,重新删定敕文五卷,总例一卷。"下诏颁行。
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撤销兵部干当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朝散郎、龙图阁待制、知郑州许将试任兵部侍郎。侍郎自此才正式设立此职,尚书之位空缺。
六月二十二日,下诏将递马券隶属驾部,令兵部尚书以下官员在券上书押。
九月二十三日,下诏凡涉及义勇、保甲之事一律隶属枢密院,其余民兵事务都隶属兵部。
六年闰六月十二日,下诏尚书兵部自今以后,文臣中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监察御史、提点刑狱以上,以及武臣横行及路分都监以上,各自推举应武举人一名。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七日,兵部上言:"希望今后凡应试武艺之人依条例应授品官的,由本部关报吏部奏请拟定,告身差遣以下则依照本部蕃官旧例执行。"皇帝批准了。
十二月七日,兵部上言:"官制整顿后各项事务分别隶属六曹诸司,只有帐籍一案拨归行头司。现打算按事务性质分别拨归各司,各归其所属部门。"皇帝批准了。
元佑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上言:"厢军过去隶属枢密院,新制度改隶兵部。既是掌兵之府,岂能没有兵籍。"枢密院上言:"官制施行后,厢军分隶户部、兵部、工部三司,应在户、兵、工三部设置簿籍存档。"下诏各部今后进呈册籍时,将副本呈交枢密院,并互相贴录查照。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下诏:"陕西、河东蕃兵、蕃官,以及三路广西、陕西、荆湖民兵和敢勇、效用等人,都隶属枢密院,兵部依旧负责实际执掌。其余各路民兵仍令兵部按旧例上报尚书省。凡应授予或改转小使臣的,一并由吏部、兵部拟定文书上呈之后,送枢密院降下宣命。"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上言:"自今以后凡蕃国无论是否曾经入贡、有无先例,涉及进贡之人请求授官加恩的,都要令主客司关报兵部。"皇帝批准了,详见主客门。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上言:"应试武艺之人依敕令须限十二月以前到部。若因病故未能按期赶到的,允许次年就试。因其间不免有借故
」从之,详见主客门。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试武艺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许令次年就试。缘其间不无违限称疾病之人,若便与收试,即到部条限徒为空文。乞召保官,经所属自陈给据保明,申兵部验实,许次举就试。」从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步军司所管厢军剩员,今从(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拨。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诸军教阅在法日差将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轮兵官一员巡按。比年以来,军额既阙,州郡长史玩习,不务招填,教阅不精,兵官不切巡按,致诸军人额不足,武艺退堕。今后将现阙额去处并拨入一等军分,敷足旧额,以便教阅。」从臣寮请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兵部郎官一员兼职方。
同日,诏兵部人吏减半。
同日,诏卫尉寺并归兵部。
绍
被伤,不任征役,未得减下衣粮,且令全分支给,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 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应军员兵级因战十年九月十日以后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却添入「所属不得少有阻节」。殁于王事军人,祖父母、父母、妻笃疾及年七十以上别无子孙供养者,所在勘会,特支与本营小分请受。如阵亡人依条合给多者,即从多给。应诸军将校战殁,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孙愿为女冠,所属者具奏。虑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应条法不许披剃、披戴。仰所在州军如有上件人,年虽未及五十,亦许具奏。」其后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应诸军拣下年老及不堪披带军兵,已取问愿就州军支给请受养老者,仰所在州军按月支破合得请受,常切存恤,无令失所。应军兵敢勇、效用之类因见阵亡殁,家无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孙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该支破请给,并仰所在官司依鳏寡(孙)[孤]独条存养。」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并同前制。内母、妻年五十以上愿为女冠一项,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内不书。
十一月十二日,诏:「今后百司应收管军兵,并
令申取朝廷指挥收管,不得陈乞改易家粮。」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给,令兵部置簿出给付身券头,于行在粮料院出给,不系兵部付身粮料院券头,州县并不得帮支。」从臣寮之请也。
闰四月八日,诏:「应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旧请历换给历头,所属州军批勘,仍将旧历毁抹。
译称病之人,若便予收试,则到部的期限条例便成空文。请求让其召集保官,经所属官府自行陈述并出具证明担保,申报兵部核实,允许在下次考试时就试。"皇帝批准了。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下诏步军司所管辖的厢军剩员,今后由兵部郎官安排调拨。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诏:"各军操练在法令规定的日子须派遣将校分番部押,早晨操练时仍须轮流由兵官一员巡视督察。近年以来,军队编制已有缺额,州郡长官因循懈怠,不注重招募补充,操练不精,兵官也不认真巡视督察,导致各军人数不足,武艺废弛。今后将现有缺额的地方一并拨入编制齐全的军分,补足原额,以便操练。"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三年四月十三日,下诏兵部郎官一员兼管职方司。
同日,下诏兵部吏员减半。
同日,下诏将卫尉寺一并归入兵部。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凡军员、兵级因作战受伤,不能胜任征役,尚未获得减免衣粮的,暂且全额发放,等满一年后再依条例办理。"(其后绍兴十年九月十日以后,删去"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改为添入"所属不得稍有阻碍拖延"。)"凡因公殉难死于王事的军人,其祖父母、父母、妻子若患重病或年满七十以上而无子孙供养的,由所在地核实情况,特别给予本营小分的钱粮供给。如阵亡之人依条例应当给予更多者,即按较多的数额给予。凡各军将校战死,依法其母、妻年满五十以上而无子孙、愿意出家为女冠的,所属官府应具文上奏。担心有未能顾及的人,官府因不符合条例规定而不许其剃度、出家。命令所在州军若有此类人,即使年龄未满五十岁,也允许具文上奏。"此后绍兴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与此相同。绍兴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文,增添了"凡各军拣退的年老及不堪披甲带兵的兵士,已经询问其愿意到州军支领钱粮养老的,命所在州军按月支付其应得钱粮,时常加以体恤照顾,不使其无处安身。凡军兵敢勇、效用之类因临阵阵亡,家中没有男丁,而祖父母、父母、妻子年老及子孙年幼不能自养的,如不符合支领钱粮的条例,都命所在官府依照鳏寡孤独的条例予以救济供养。"绍兴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都与之前的规定相同。其中母亲、妻子年满五十岁以上愿意出家为女冠一项,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文起不再记载。
十一月十二日,下诏:"今后各官府凡收编管理军兵的,都应申请朝廷指示后再行收管,不得随意请求变更家粮供给。"
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下诏:"已故臣僚之家应得的借配兵丁,命兵部设置簿籍发给付身券头,在行在粮料院出给。凡不属于兵部所发付身粮料院券头的,州县一律不得支给。"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闰四月八日,下诏:"凡臣僚之家借用之人,须等兵部设置簿籍发出付身文书后,拖照旧有请历换发新历头,由所属州军批核,并将旧历销毁涂抹。"
三年四月五日,下诏:"今后凡应调派递送的兵丁,
」
三年四月五日,诏:「今后应差破送还人兵,据依条合得之数指定的实去处,依法借请。如敢妄指远处,冒借请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并不以赦原减,仍令监司常切检察。」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郑滋言:「故臣寮之家见占破宣〔借〕兵士已满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将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并依旧法。内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减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删。,余依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挥施行。其请受文历,仍照验付身并粮料院文历。如冒名承代,将请人并帮书人吏并从诈欺法科罪。」
七年十二月三日,诏:「逃亡军兵既有赦限,及所决、所立条限免罪许收管,令逐处勘会诣实保明申所属。省部依疏决赦条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挥。」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诸官司过数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并仰日下拘收发遣。如有违戾,各从徒二年科罪,许被差借人经赴尚书省陈诉。」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诏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重伤废疾不堪披带之人,许令子弟、亲戚承袭。」从江淮都督张浚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二十日,诏:「诸军官兵因战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员,兵部、驾部郎官一员兼领。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人吏通额迁补。见管吏额并添置手分、贴司各一名,兵、库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库部令史一名,书令史六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额一十人,添置一名。贴司二十一人,正额二十人,添置一名。私名五人。今乞减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贴司一名,正额贴司五人,入额私名二人,并从下裁减。将减下人数置籍,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兵部检坐合差破厢军去处,见行条法指挥申严行下,今后不得辄差禁军充镇厢军窠役及过数差破,如有违戾去处,当议重寘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可札下兵部取索诸路州军厢、禁军见管人数,具帐闻奏。」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言诸路州军斥堠递铺并摆铺军兵传送递角,近来迟滞,所属违戾。诏:「令兵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仍委本部常切驱磨检察,将住滞违戾去处提举主管官并巡辖使臣职位、姓名及铺兵申朝廷取旨,重作行遣。」
九月二十四日,诏:「将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军兴阵亡之家承受恩泽补官亲属,不以曾未经任,与依见从军人荫补子弟例,令吏、兵、刑部、殿前司照验补授因依,并送元来军分使唤,便与批放请给。
译须依照条例规定的确实名额,按规定支付。如敢妄指遥远之处、冒领请受的,判徒刑二年,负责查察的官员加重一等处罚,并且不因大赦而减免,仍命监司经常认真检查。"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郑滋上言:"已故臣僚之家现占用的借配兵士,已满五十年以上者,不再另外调配。"皇帝批准了。
五年闰二月二十四日,下诏:"各路州军将已故臣僚之家应得的借配人,一并依照旧有法令办理。其中已满五十年以上的,依规定减半,其余按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的指示执行。其请领钱粮的文历,仍需与付身及粮料院文历核对。如有冒名顶替的,将冒领之人及帮忙登记的吏人一并按诈欺罪论处。"
七年十二月三日,下诏:"逃亡的军兵既已有大赦限期,以及所判决、所设立的期限内免罪允许收管的,命各处核实确认后保明上报所属官府。省部依照疏理决断的赦令条例收管,不再申请朝廷指示。"
三十年二月一日,下诏:"各官府超额占用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员的,一并即日收回遣散。如有违反,各按徒刑二年论罪,允许被差借之人赴尚书省申诉。"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尚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下诏兵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年限,这是因为恰逢皇帝登基之故。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二十日,下诏:"各军官兵因作战负重伤致残疾、不能胜任披甲带兵的,允许让其子弟、亲戚承袭。"这是依从江淮都督张浚的请求。
七月二十六日,下诏六部长官、副长官除尚书不常设外,设兵部侍郎一员,兵部、驾部郎官一员兼管。这是依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人的建议。
八月三日,兵部上言:"依照指示,逐条列出并合并省减吏员编制,兵部、库部人吏合并计算通额迁补。现有吏员编制并添置手分、贴司各一名。兵、库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库部令史一名,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十一人(正额十人,添置一名),贴司二十一人(正额二十人,添置一名),私名五人。现在请求裁减添置的手分一名、添置的贴司一名,正额贴司五人,入额私名二人,都从下面裁减。将裁减下来的人数登记造册,等有缺额时依名次补填。"皇帝下诏批准,现有人员暂且依旧,将来遇有缺额,不再迁补。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诏:"令兵部检核凡应配给厢军之处,现行条法指示应严格申明下达,今后不得擅自派禁军充任镇、厢军的差役,也不得超额配给。如有违反的地方,当从重处以严刑。"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诏:"可札令兵部收集各路州军现有厢军、禁军人数,造册上报。"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上言:各路州军的斥堠、递铺以及摆铺军兵传送递角公文,近来迟滞延误,所属官府有违规行为。下诏:"令兵部检核现行条法,严格申明下达,仍委托本部经常认真督察检核,将延误违规的地方提举主管官以及巡辖使臣的职位、姓名与铺兵情况申报朝廷,听候旨意,从重处置。"
九月二十四日,下诏:"将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因军事阵亡之家承受恩泽补官的亲属,不论是否曾经任职,都依照现从军人荫补子弟的先例,命吏部、兵部、刑部、殿前司核查确认补授的缘由,并一并送到原来所在的军分任用,便可发放请领的钱粮。"
六年五月四日,兵部上言:"依照指示,
」
六年五月四日「六」上原衍一「六」字,已删。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两司人吏系通额迁补,(目)[自]今以三十七人为额,内私名三人无请,今减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通以三十人为额。今来并从下敦减,候额内有阙日却依名次收补。」诏并依拟定,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七日,诏将陕西、河东路敢勇、 用、川陕宣抚司拟补 用、川陕义兵及归明、归正、归附等人并阵亡及借补应转补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下班祗应并隶兵部。
八月十五日,权兵部尚书黄中等言:「本部近承指挥将下班祗应并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拨隶兵部。缘兵、库两部自主事至贴司止有三十人为额,委实人力不胜那容,差拨不行。欲乞量行差拨都官、殿前司职级、手分并添置贴司、楷书施行。」(照)[诏]令兵部于殿前司抽差旧管下班祗应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兵部将归正并曾(从)经从军拣汰下班祗应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见行条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其东西班见今应奉并吏职不曾从军之人,自依旧法施
行。
七月二十九日,诏差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宪政监试今年武举进士弓马。
十月二十八日,诏诸军拣汰若不曾经添差、不曾赴任及虽赴任不曾终满之人,今后到部,可并免呈武艺。
八年四月八日,诏已唱名武举进士内有本贯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举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诏令兵部行下诸处,今后进马军兵不得差 用,并守阙进勇副尉至下班祗应人充牵马并执色合干人。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十八日,诏:「令兵部遍牒诸路州军等处,将申奏入递机密要切文字并实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显露事因。如违戾,取旨重作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诏:「外路诸军下班祗应自今许通理一十五年,特与行磨勘改转。」以枢密院言三衙从军下班祗应系行在护卫之人,昨降指挥通理十年磨勘,外路诸军未有立定格法,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军功副尉复隶兵部,吏职副尉依旧例隶都官「隶」字原无,据上下文意补。。以兵、刑部言:「已降指挥,军功副尉依旧法隶都官,干道六年五月曾降指挥令隶兵部。今来都官吏额已经裁减,人数不多,虑恐行遣差误,其兵部人吏掌行岁久,谙晓格法。」故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言:「弓马子弟所以已行省罢,乞将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名目人与添差诸州军散祗候使臣不厘务一次,守阙进义副尉、进义副尉与添差诸州军听候使唤不厘务二次,仍立定任满年限,每州通不得过二员。
译逐条列出并合并省减吏员编制,兵部、库部两司人吏系通额迁补,自今以三十七人为定额,其中私名三人无俸禄。现在裁减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通共以三十人为定额。现在都从下面依次裁减,等定额内有缺额时再依名次补录。"下诏一并依所拟定执行,其中裁减下来的人若愿意依条例换取其他名目者,听其自便。
二十七日,下诏将陕西、河东路的敢勇、效用、川陕宣抚司拟补的效用、川陕义兵以及归明、归正、归附等人,以及阵亡和借补应转补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下班祗应等,一并隶属兵部。
八月十五日,权兵部尚书黄中等上言:"本部近来奉命将下班祗应以及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拨归兵部管辖。因兵部、库部两部从主事到贴司只有三十人的定额,实在人手不够,无法调派。请求酌量调派都官司、殿前司的职级、手分,并添置贴司、楷书来办理此事。"下诏令兵部从殿前司抽调原来管理下班祗应文书的吏人六名,前来兵部办事。
七年六月十三日,下诏兵部将归正及曾经从军而被拣退的下班祗应中年满七十岁以上之人,依照大小使臣及副尉现行条法,允许其注授添差差遣。其余东西班中现今仍在服役以及并非从军出身的吏职人员,仍依照旧有法令执行。
七月二十九日,下诏派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宪政监考今年武举进士的弓马科目。
十月二十八日,下诏凡各军拣汰之人若不曾经历添差、不曾赴任,或虽赴任但未任满的,今后到部时,一律可免除呈试武艺。
八年四月八日,下诏已唱名录取的武举进士中,若本贯属于巘藩之地的,可命兵部比照文举的升名办理。
九年八月四日,下诏命兵部行文各处,今后进马的军兵不得派效用及守阙进勇副尉至下班祗应之人充当牵马及执掌仪仗的相关人员。这是依从枢密院的请求。
十月十八日,下诏:"命兵部普遍行文各路州军等处,凡申报机密要紧的递送文书及实封,只在皮筒外及文引上标注字号,不得显露具体事由。如有违反,听候旨意从重处置。"这是依从枢密院的请求。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下诏:"外路各军下班祗应自今以后允许通算十五年任期,特别予以磨勘改转。"这是因为枢密院上言,三衙从军的下班祗应属于负责在京护卫的人员,先前已降旨通算十年磨勘,而外路各军尚未订立固定的格法,所以有此命令。
十二月十三日,下诏军功副尉重新隶属兵部,吏职副尉依旧例隶属都官司。这是因为兵部、刑部上言:"已降旨令军功副尉依照旧法隶属都官司,干道六年五月曾降旨令其隶属兵部。如今都官司的吏员编制已经裁减,人数不多,恐怕办理时会出差错,而兵部吏员长期以来掌管此事,熟悉相关格法。"所以有此命令。
淳熙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上言:"弓马子弟一职已经省减撤除,请求将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名目之人给予添差各州军散祗候使臣不厘务一次,守阙进义副尉、进义副尉给予添差各州军听候使唤不厘务二次,并订立任满年限,每州通共不得超过两员。"皇帝下诏批准,并以三年为一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上言:"已降旨,大小使臣按姓氏归类聚合,记录其三代、籍
」诏依,并以三年为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大小使臣以姓类聚三代、乡贯、年甲,置簿籍定,专委郎官从实点对,以革增减之弊。所有合属兵、刑部人,亦合各委郎官一员置籍。」从之。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处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所得减年,候转至合理磨勘日,与依守阙进义副尉每一年比折得四个月零二十四日收使。如逐等资级人自川广取马,往返万里,合得酬赏,亦乞依前项比折体例收使。」以兵部侍郎刘孝韪言:「绍兴五年公据改作守阙进勇副尉,甲头改作进勇副尉,虽正其名称,而
遇得减半酬赏,依前不许收使。如三卫诸军所管守阙进勇副尉,于春秋拍试内有推赏之人,然所得减年虽给公据,将来即无收使条法。盖当来效用转公据、甲头上系陕西、河东路招置,防托乡里,不离本土,故不立理年磨勘之法,与今来事体不同。」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书王希吕等言:「近吏部奏请措置应使臣身故并令诸州军批凿身亡月日,内外诸军使臣、将校行在委承旨司,在外委总领所批凿,违者坐以失觉察之罪,赏钱三百贯。其今日以前妄冒身故付身人,许两月陈首,特与免罪。所有兵部应管下班祗应、副尉、效用补授进勇并守阙进勇副尉,及厢军补授将校、节级、因功赏转授名目之人,如遇身故,乞令诸路州军并内外诸军依前项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书王希吕言:「本部所管军功或恩泽及归正补授副尉并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归正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赍到付身,经部注授,往往经来年岁。窃虑承代他人付身,妄说缘故,无凭考验。今欲将前项补授副尉初参部或任满后及三年以上赴部陈乞之人,并照应下班祗应参部条法。并副尉自补授及十年无故不陈乞者,亦依干道令。又诸司主押官补下班祗应者属兵部,前后循习,止据逐处保奏,下本处审问,于条法无更改,便申密院取旨放行。今乞一依《干道吏卒令》,先令本处
申奏,次令本路转运司保奏,仍令本部送进奏院契勘,并关刑寺约法,如无违碍,然后申上密院取旨。」上曰:「下班祗应条法详备,副尉自合一体施行。如此则关防周密,不容欺弊,可依奏。」
八年二月十四日,都省言:「命官去失付身,召保从州军保奏,吏部再行具奏,指挥下日出给照札。其副尉去失付身,兵部止据州军申到,径自出给公据放行注授。窃恐别生弊幸,下兵部措置。」既而本部乞将副尉去失补帖文字如有系初补,召本色见任小使臣以上两员;如系初补及全去失,令召见任升朝官二员、小使臣一员委保。本部有未去失以前申到,或朝廷付下参部录白可以(于)[干]照者,召见任升朝官小使臣各一员。
译贯、年岁,设置簿籍确定名录,专门委托郎官核实点检,以革除增减弊端。所有属于兵部、刑部管辖的人员,也应各委托郎官一员设置簿籍。"皇帝批准了。
五年六月十四日,下诏:"各处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所得的减年,等转至应当磨勘之日,依照守阙进义副尉每一年折抵四个月零二十四天的先例收使。若各等资级之人从川广购马,往返万里,应得的酬赏,也请依照前例的比例折算收使。"这是因为兵部侍郎刘孝韪上言:"绍兴五年,公据改作守阙进勇副尉,甲头改作进勇副尉,虽然名称已经改正,但……遇到减半的酬赏,仍照旧不许收使。像三卫诸军所管的守阙进勇副尉,在春秋校阅拍试中获得推赏的,虽然按规定给予公据,但将来却没有收使的条法。这是因为原先效用转公据、甲头的制度是针对陕西、河东路招募设置的,用来防守本乡土地、不离本土的人,所以不设立按年磨勘的办法,与如今的情况不同。"所以有此命令。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书王希吕等上言:"近来吏部奏请安排使臣身故后应令各州军登记核销身亡月日,内外各军使臣、将校在京由承旨司负责,在外由总领所负责登记核销,若有违反,则以失于觉察之罪论处,罚钱三百贯。凡在今日以前已冒名顶替身故者所持的付身文书,允许在两个月内自首,特别予以免罪。本部所管的下班祗应、副尉、效用补授进勇及守阙进勇副尉,以及厢军补授将校、节级、因功赏转授名目的人,若遇身故,请命各路州军及内外各军依照前项指示办理。"皇帝批准了。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书王希吕上言:"本部所管的军功或恩泽以及归正补授副尉,以及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归正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持付身文书前来,经本部注授,往往拖延数年。恐怕有冒名顶替他人付身文书、妄称缘故的情况,无从查证核实。现打算将前项补授副尉初次参部,或任满后满三年以上前来陈请的人,一并按照下班祗应参部的条法办理。副尉自补授之日起满十年无故未曾陈请的,也依照干道年间的法令办理。又,各司主押官补授下班祗应的隶属兵部,一直以来的惯例,只依据各处的保奏,下发本处审问,条法上没有更改,便申报枢密院请旨放行。现请求一律依照《干道吏卒令》,先命本处申奏,再命本路转运司保奏,仍命本部送进奏院核查,并关会刑部审核法规,如无违碍,然后申报枢密院请旨。"皇帝说:"下班祗应的条法已经详备,副尉自应一体照办。这样便可防范周密,不容欺诈舞弊,可以依照所奏执行。"
八年二月十四日,都省上言:"命官若遗失付身文书,由州军保奏,吏部再行奏报,等指示下达后再出给照札。而副尉若遗失付身文书,兵部只依据州军的申报,径自出给公据放行注授。恐怕会滋生弊端,下令兵部妥善处理。"随后本部请求将副尉遗失补帖文书的情况,如属初补,召集本色见任小使臣以上两员作保;如属初补且全部遗失,命召见任升朝官两员、小使臣一员作保。本部若有未遗失以前申报到、或朝廷发下参部登录的副本可作为依据参照的,召见任升朝官、小使臣各一员作保。凡初补且全部遗失付身文书之人,即命所属州军保奏,本部核实后再行奏报,等候旨意出给公据。
其去失初补及全失付身之人,即令所属州军保奏,本部验实再奏,候日出给公据。如不系初补,止令州军取会保奏,免本部再奏。如诸军所管人数,仍须将副委保。」从之。
十二年六月八日,诏:「子弟所补授名目已经添差任满人,令兵部放行,参部注授合入差遣。」
八月二十七日,诏令二广、荆湖、京西路副尉、下班添差满有残疾之人,愿就本任及附近州军养老者,令逐路帅、漕司审验,申明给帖。既而,兵部尚书宇文价言:「逐路添差任满情愿养老者多是委有残疾,行履艰难,扶病远来。在道数月,方得到承旨司审验,送部陈乞。若是拨往他州,则又回归前任去处,般移老幼,多致失所,间有未沾寸禄而毙于道路者。」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勘会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
州军见添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添差指射五阙,本州岛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即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同。
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兵部尚书宇文价言:「本部所管诸军下班、副尉迁转有四资格、有八资格、有十资格,各自不同,或五年、或十年、或十五年方许转行一资。或两资从军之人,既无战功,止是坐守岁月以待迁转。而军中胥吏沮抑,不即保明,致年限过满。近庆寿特恩应下班、副尉各与理当三年磨勘,本部自承赦文,节次行下诸军,催促帐状,赴部给据。已给过一万四千七百余人,惟襄阳、金州、兴元、兴州等处未见申到。窃虑诸军承行人吏准前邀阻稽缓,乞下诸军主将,各限一月保明申部,以凭给帖迁补,使内外诸军即沾恩赏。」从之。
二十九日,枢密院言:「四川、湖广溪洞州军、城
译如非初补,只需命州军查核保奏,免除本部再次奏报。至于各军所管人员,仍须由将官一并作保。"皇帝批准了。
十二年六月八日,下诏:"子弟所补授的名目已经过添差任满的人,命兵部放行,参部注授应当担任的差遣。"
八月二十七日,下诏命二广、荆湖、京西路的副尉、下班添差任满且有残疾的人,若愿意留在本任或附近州军养老的,命当地路分帅司、漕司审核验证,申报注明发给凭帖。随后,兵部尚书宇文价上言:"各路添差任满、情愿养老的人多数确实有残疾,行动艰难,抱病远道而来。在路上耗时数月,才得以到承旨司审验,送兵部陈请。若被拨往其他州,则又要返回前任所在之处,搬迁携带老小,多致流离失所,间或有尚未领到分毫俸禄便死于途中的。"所以有此命令。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核实此前吏部申明的指示,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各州军现添差听候使唤使臣中曾经从军立功而被拣退的人,若任满而无力前来参部的,允许其在原任或寄居州军陈请添差指射五处空缺,由本州保明申报兵部,按先后次序依次拟差。若同一天有在部之人也申请指射同一空缺,则优先安排在部之人。至于兵部所管的副尉、下班祗应之人,尚未包括在此范围内,可命其照应吏部已申明的指示陈请办理。"淳熙十五年九月明堂赦文与此相同。
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兵部尚书宇文价上言:"本部所管各军下班、副尉的迁转,有四资格、有八资格、有十资格,各不相同,有的须五年,有的须十年,有的须十五年才能转升一资。有的经过两资从军的人,既没有战功,只是坐等岁月流逝以求迁转。而军中吏胥又从中阻挠,不及时保明申报,以致超过年限。近来庆寿之时特恩规定,下班、副尉各给予磨勘减三年的优待,本部自接到赦文以来,逐次行文各军,催促造册申报,前来领取凭据。已经发给了一万四千七百余人,只有襄阳、金州、兴元、兴州等地尚未申报到部。恐怕是各军经办的吏人一如既往拖延阻挠,请求命各军主将,各限一个月内保明申报到部,以便发给凭帖迁补,使内外各军都能沾受恩赏。"皇帝批准了。
二十九日,枢密院上言:"四川、湖广溪洞州军、城……
堡等处承袭差遣之类,缘所补官资及迁补次第并各不同,往来取会,有妨给降付身。」诏兵部行下逐路安抚司,取见本路州军沿边承袭去处,逐一检照元降指挥及承袭官资,并升转次第,委官详加考订,限一季置册缴申枢密院。」
译堡等处的承袭差遣一类官职,因为所补授的官阶资序以及升迁补授的次第各不相同,来回查核,妨碍了任命文书的颁发。」于是下诏兵部通知各路安抚司,查明本路州军沿边可以承袭的官职,逐一核对原先颁降的指挥文书以及承袭的官阶资序,还有升转的次第,委派官员详细加以考订,限一季之内造册申报枢密院。」
十二月九日,诏兵部、库部共减守当官一人,正贴司一人,私名二人;职方、驾部共减守当官一人,私名一人。以司
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兵部尚事宇文价言:「诸军副尉磨勘惟三衙军将不住陈乞,在外诸军多不具申。近据荆鄂都统司具到五百人,皆是补授二十余年方与保明。内有差充将佐,在职日久,亦不给过差帖印历。本部已据数给付外,照应近者诸军所得庆寿理年恩赏须是起理实历,将来方可对使。乞令枢密院遍行札下,委主将根刷未受差帖印历人,依绍兴十年四月指挥,限一季尽数保明,申部出给施行。」从之。
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枢密院言:「兵部申副尉陈乞出给功过印历人,初离军添差逐州军指使不厘务二十二人。」诏令兵部依条出给施行,今后准此。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进呈:「兵部言诸军申到副尉、下班祗应久在军者约五百余人,乞(辏)[凑]用庆寿赏放行磨勘。」上曰:「何澹乞将诸军所得庆典赏作两次对实历收使,恐示人不广,可并与放行。」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
同日赦:「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州军见差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指射五阙,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
即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兵部言:「职方、驾部两司吏额共九人,又私名一人无请,等级最少,是致吏人迁转太速。近有私名贴司纔因试中两月之间,遂补至书令史。每遇贴司有阙,止是一名收试,不应拣试之法。其间人吏因罪降罚之人,亦是递降不行,无以惩戒。照得礼、工两部并系四司通额迁补,乞将职方、驾部吏额共一十人通入兵部、库部吏额三十二人内,并作四十二人,衮同名次通额选补。所有迁补、解发年数等事,并从本部条格指挥施行,别无增损。」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州军见差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指射五阙,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嘉泰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庆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照)[诏]:「今后诸色军兵合该两资升转之人,并依格法补转,不得仍前援例陈乞一资作一资收使,虽降指挥,许行执奏。
译十二月九日,诏令兵部、库部共同裁减守当官一人,正贴司一人,私名二人;职方、驾部共同裁减守当官一人,私名一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食人员,下交敕令所裁定,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兵部尚书宇文价上奏说:"各军副尉磨勘,只有三衙的军将不断陈请,而在外各军大多不完备申报。近来据荆鄂都统司上报到五百人,都是补授二十多年才给予保明。其中有的被差充担任将佐,在职日子已久,也没有发给经过的差帖印历。本部已经根据数目给付之外,考虑到近来各军所得庆寿按年计算的恩赏,必须是从起始年份算起实际经历的年月,将来才能核对使用。请求命令枢密院普遍行文下达,委派主将清查未领受差帖印历的人,按照绍兴十年四月的指挥,限期一季之内全部保明,申报本部出具施行。"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枢密院上奏说:"兵部申报副尉陈请出给功过印历的人,其中初离开军队添差各州军指使不管事务的有二十二人。"皇帝下诏命令兵部按照条例出给施行,今后都照此办理。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进呈说:"兵部报告各军申报到的副尉、下班祗应长期在军中的约有五百多人,请求凑用庆寿赏赐放行磨勘。"皇帝说:"何澹请求将各军所得庆典赏赐分作两次核对实际经历使用,恐怕对人有所偏狭不够宽广,可以一并放行。"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大赦文书说:"凡是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为罪责被特旨处分,以及按照法令应当展延年限磨勘监当、展延任期降低资序殿罚名次、展延年限参选、罚以短使的,一并特别予以放免。"
同日赦文又说:"此前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州军现差安置听候使唤的使臣中,曾经从军立功而被拣汰之人,任期满后无力前来参部选官的,都准许经由本任或寄居州军陈请指射五个阙位,保明申报本部,按顺序拟定差遣。如果同一天有在部人指射,优先注授在部之人。至于兵部所管的副尉、下班祗应,尚未列入此项规定,可命令照应吏部已经申明的指挥,允许陈请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兵部上奏说:"职方、驾部两司吏员定额共九人,又私名一人没有俸给,等级最少,因此吏人迁转太快。近来有私名贴司才因考试合格两个月之内,就补升到书令史。每逢贴司出现空缺,只是一名参加考试,不符合拣选考试的规定。其中有些吏人因犯罪被降罚的,也是递降后不再执行,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查得礼部、工部两部都是四司通用定额迁补,请求将职方、驾部的吏员定额共十人并入兵部、库部吏员定额三十二人之内,合并作四十二人,一起按名次通额选补。所有迁补、解发年数等事项,都依照本部条格指挥施行,另外没有增减。"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大赦文书说:"此前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州军现差安置听候使唤的使臣中,曾经从军立功而被拣汰之人,任期满后无力前来参部选官的,都准许经由本任或寄居州军陈请指射五个阙位,保明申报本部,按顺序拟定差遣。如果同一天有在部人指射,优先注授在部之人。至于兵部所管的副尉、下班祗应尚未列入此项规定,可命令照应吏部已经申明的指挥,允许陈请施行。"嘉泰三年南郊大赦、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大赦都是如此。
庆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今后各类军兵应当升转两资的人,都应依照格法补转,不得仍旧援引旧例陈请把一资当作一资使用,即使有指挥下达,也允许上奏执奏。"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大赦文书说:"各军使臣及有名目的军士曾经立下十三处战功的人,访察得知,军将贪图他们请
」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诸军使臣及有名目军士曾立十三处战功之人,访闻军将利其请给优厚,抑令营运岁久,消折钱本,克除请给,虽已癃老,不令离军,有(防)[妨]注授。今后
年及癃老疾病之人,愿离军者听,不得沮抑占留。」同日赦:「副尉昨降指挥曾经从军立功及应副军事,许不拘路分注授安抚司听候差使。其下班祗应即未该载,令兵部一体施行。」开禧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其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因公罪降资之人,与照副尉一体原免。」
同日赦:「淳熙三年已降指挥〔诸〕军拣汰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曾经战阵立功年七十以上,及委实残疾无力赴部注授,令承旨司审验诣实送兵部,与依守阙进义副尉请给则例减半,均拨州军养老,以终其身。尚虑诸路州军或有拖欠,致令失所,自今须管按月支破,副朝廷优恤之意。」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拣汰离军下班祗应内有曾立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降指挥许添差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不厘务差遣。可将副尉照应下班祗应节次已降指挥,放行添置差遣,仍衮同注授窠阙,即不过立定员额之数。」开禧二年明堂赦亦如之。赦:「诸军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因罪责降自 之人,虽已该赦叙复官资及已拣汰离军,缘不曾声说除落自 ,致不支破本身(诸)[请]给,或碍注授差遣。除事干边界或临阵先遁外,令就所属陈乞保明,申取朝廷指挥。」
开禧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守阙进
义副尉至下班祗应立到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有节次指挥赦文,放行添差恩例任数注授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支破全分请给。其间有因前项战功补授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未有该载,理宜甄别。可将(以)[似]此之人照应已降赦文放行恩例任数,与副尉、下班祗应衮同注授添置使唤员阙,支破全分请给。」嘉定五年南郊赦、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从军拣汰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曾经捍御待敌、出戍暴露、比拍事事艺补授之人,自来未许参注,理合优恤,可令兵部于存留散祗候六十阙内将似此之人衮同差注施行。」嘉定二年明堂赦、五年南郊赦并亦如之。
嘉定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副尉昨降指挥,曾经从军立功及应副军事,许不拘路分注授安抚司听候差使。其下班祗应即未该载,可令兵部照应副尉已得指挥,一体施行。」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译给优厚,强令他们经营谋生年久,消耗折损本钱,又克扣他们的请给,即使已经年老体衰,也不让他们离军,因而妨碍了对他们的注授差遣。今后凡是年老体衰、疾病缠身的人,愿意离军的听任其自愿离去,不得阻挠留难。"同日赦文又说:"副尉此前已降指挥,曾经从军立功以及协助军事的人,允许不拘路分注授安抚司听候差使。至于下班祗应尚未列入此项规定的,命令兵部一并照此施行。"开禧二年明堂大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又说:"凡是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为罪责被特旨处分,以及按照法令应当展期、或展年磨勘监当、展延任期降低资序殿罚降低名次、展延年限参选、罚以短使的,一并特别予以放免。其中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之中有因公罪降低资序的人,比照副尉一并原谅放免。"
同日赦文又说:"淳熙三年已经下达的指挥,各军拣汰的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中曾经在战阵中立功、年满七十以上,以及确实残疾无力前来本部注授的人,命令承旨司审验核实后送交兵部,比照守阙进义副尉的请给标准减半发给,均匀拨付州军养老,以终其身。还考虑到各路州军或许会有拖欠,导致这些人失去依靠,从今以后必须按月支付发放,以体现朝廷优恤的用意。"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大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又说:"各军拣汰离军的下班祗应之中,有曾经立下十三处战功的人,此前已下达指挥允许添差到各州军添置听候使唤的不管事务的差遣。可以将副尉比照下班祗应历次已下达的指挥,放行添置差遣,仍然一并注授窠阙,只是不能超过设定的员额之数。"开禧二年明堂大赦也是如此。赦文又说:"各军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因罪责被降资除名的人,虽然已经遇赦叙复官资,以及已经被拣汰离军,因为没有声明除去原来的降罚记录,导致不能支付本人的请给,或者妨碍注授差遣。除去因边界事务或临阵先逃者外,命令向所属机构陈请,加以保明,申报朝廷听候指挥。"
开禧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大赦文书说:"守阙进义副尉至下班祗应中立下十三处战功的人,已经有历次的指挥赦文,允许放行添差恩例任数,注授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之职,支付全份请给。其中有因为前述战功而补授守阙进勇副尉名目的人,尚未被列入此项规定,理应加以甄别。可以将像这样的人比照已下达的赦文放行恩例任数,与副尉、下班祗应一并注授添置使唤员阙,支付全份请给。"嘉定五年南郊大赦、八年、十一年明堂大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又说:"各军从军拣汰的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之中,有曾经抵御敌寇、出戍暴露于外、经历各种战阵之事而补授的人,向来未被允许参与注授差遣,理应加以优恤,可以命令兵部在存留的散祗候六十个员阙之中,将这样的人一并差注施行。"嘉定二年明堂大赦、五年南郊大赦也都是如此。
嘉定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大赦文书说:"副尉此前已降指挥,曾经从军立功以及协助军事的人,允许不拘路分注授安抚司听候差使。至于下班祗应尚未列入此项规定的,可以命令兵部照应副尉已得的指挥,一并施行。"八年、十一年明堂大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又说:"拣汰离军曾经立功、应当担任修武郎以上、现在部中符合亲民资序应材武格法、年满六十岁以上的人,可以命令吏部长官副官衡量其人材精力尚未衰退、能够胜任军官职务的,免除其呈试,允许依照格法依次排列,允许指射当前榜示的亲民都监、巡检员阙一次
同日赦:「拣汰离军曾经立功应修武郎以上,见在部系亲民资序应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长贰铨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与免呈试,仰依格法次第,许指射见榜亲民都监、巡检阙一次。」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七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已降指挥札下吏、兵部,将立定项目从军受赏之人许就本贯州军召文臣升朝官、武臣大使臣各一员委保,其保官及本州岛军知通各甘追官勒停保明文状申部,各免呈试注授。自降指挥之后,到部之人
全然稀少,窃虑知通、保官避免结罪,人吏觊觎请嘱,故作邀阻,不为保明,致使实曾从军受赏之人不得到部注授差遣,甚非朝廷立法优恤之意。」诏:「今后应从军受赏应得已降指挥立定项目合参部之人,所召保官并知通止照旧法甘伏朝典保明,申部参注,免致亲身立功之人使有阻滞。其有顶冒之人,自许诸色人指实陈告,并从见行条法指挥断罪推赏施行。如或州军官吏故为邀阻,不行受理,保明申部,许人越诉,当议重行责罚。」
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诸军从军拣汰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曾经捍御待敌、出戍暴露、比(柏)[拍]事艺补授之人,自来未许参注,理合优恤,可令兵部于存留散祗候八十阙内将似此之人衮同差注。及有摄进勇副尉、同进勇副尉系在守阙进勇副尉之人,其间或有似此前项补授之人,可并许于上项存留阙内一体差注施行。」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拣汰离军下班祗应内有曾经立到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降指挥许添差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不厘务差遣。可将副尉照应下班祗应节次已降指挥,放行添置差遣,仍衮同注授窠阙,即不过立定元额之数。守(关)[阙]进义副尉准此。」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职 方
职方
【宋会要】
职方掌受诸州图及图经,以朝官一员主判。驾部、库部二部皆无所掌,各以朝官一员主判。太宗太平兴国二年闰七月,有司上诸州所贡《闰年图》。故事每三年一令天下贡地图与版籍上尚书省,以闰月为限。至是吴、晋悉平,奉图来献者州郡几四百卷。
淳化四年,令诸州所上《闰年图》自今再闰一造。又令画工集诸州图用绢百匹合而画之,为天下之图,藏秘阁。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职方员外郎吴淑言:「诸州所纳《闰年图》合在职方收掌,近并纳仪鸾司。窃以天下山川险要皆王室之秘奥,国家之急务,故《周礼》职方氏掌天下图籍。又诏土训,以夹王车。汉祖入关中,萧何犹收秦图籍,由是周知天下险要,岂可忽而不顾 乞从今闰纳到图并送职方。
译。"八年、十一年明堂大赦也是如此。
六年七月十三日,枢密院上奏说:"已下达指挥札文交付吏部、兵部,规定立定项目从军受赏的人,允许在本贯州军召请文臣升朝官、武臣大使臣各一员作保,其担保官员及本州知州、通判各自甘愿追官勒停保明写出文状申报本部,各自免除呈试即可注授。但自从指挥下达之后,前来本部报到的人却非常稀少,恐怕是知州、通判、担保官员为了避免承担连带责罚,而吏人又贪图请托,故意设置阻碍,不予保明,致使实际曾经从军受赏的人无法到部注授差遣,这很不符合朝廷立法优恤的本意。"皇帝下诏:"今后凡是从军受赏、符合已下达指挥所立定项目应当参部选官的人,所召请的担保官员及知州、通判,只依照旧法甘愿伏罪按朝典保明,申报本部参与注授,免得亲身立功之人受到阻滞。如果有冒名顶替的人,允许各类人指实陈告,一并按照现行条法指挥定罪推赏施行。如果州军官吏故意设置阻碍,不予受理,保明申报本部,允许当事人越级申诉,应当议定从重责罚。"
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大赦文书说:"各军从军拣汰的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之中,有曾经抵御敌寇、出戍暴露于外、经历各种战阵之事而补授的人,向来未被允许参与注授差遣,理应加以优恤,可以命令兵部在存留的散祗候八十个员阙之中,将这样的人一并差注。以及有摄进勇副尉、同进勇副尉隶属于守阙进勇副尉的人,其中如果有像前述这样补授的人,也都可以在上述存留员阙之内一并差注施行。"十一年明堂大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又说:"各军拣汰离军的下班祗应之中,有曾经立下十三处战功的人,此前已下达指挥允许添差到各州军添置听候使唤的不管事务的差遣。可以将副尉比照下班祗应历次已下达的指挥,放行添置差遣,仍然一并注授窠阙,只是不能超过设定的原有员额之数。守阙进义副尉也照此办理。"十一年明堂大赦也是如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职方
职方
【宋会要】
职方掌管接受各州的地图及图经,以朝官一员担任主判。驾部、库部两部都没有具体职掌,各以朝官一员担任主判。太宗太平兴国二年闰七月,有关部门呈上各州进贡的《闰年图》。按照旧例,每三年命令天下向尚书省进贡地图与户籍册,以闰月为期限。到这时吴、晋两地都已平定,前来奉献地图的州郡将近四百卷。
淳化四年,命令各州上呈的《闰年图》从此改为每隔一个闰年绘制一次。又命令画工集中各州地图,用绢一百匹合并绘制,制成天下总图,收藏在秘阁。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职方员外郎吴淑上奏说:"各州进纳的《闰年图》应当由职方收藏保管,近来却都纳入仪鸾司。臣私下认为,天下山川险要都是王室的机密要地,是国家的紧急要务,所以《周礼》中职方氏掌管天下图籍。又设有诏土训一职,用来陪侍王车出行。汉高祖攻入关中时,萧何还收取了秦朝的图籍,因此得以周知天下险要之地,岂可忽视而不加理会?请求从今以后,闰年进纳的地图都一并送交职方。又州郡的地理位置犬牙交错,先前如果只单独绘制一州的地形,又怎能与邻郡相衔接。请求今后命令各路转运使从今以后每逢闰年各自绘制本道诸州地图一份纳交职方,从此每经过十年就命令绘制一次地图纳交。"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龙图阁待制戚纶请求命令修撰图经的官员先修撰皇帝东巡所经过州县的图经进呈宫内,还要赐给中书、枢密院、崇文院
又州郡地里犬牙相入,向者独画一州地形,即何以傅合他郡。乞今后令逐路转运从今闰各画本道诸州图一面纳职方,自是每经十年命一次画图送纳。」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龙图阁待制戚纶请令修图经官先修东巡所过州县图经进内,仍赐中书、枢密院、崇文院各一本以备检讨。从之。自是凡车驾出处皆然。
三年十二月,诏重修定天下图经,令职方遍牒诸州如法收掌,自今每闰依本录进。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刑 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刑部
【宋会要】
刑部主覆天下大辟已决公(按)[案],旬奏狱状,举驳其不当者,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雪理给牒,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又有详覆官,旧六员,亦京朝官充,淳化元年置,主定夺公事,分覆旬奏狱状,后止三员。景德三年,别增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共四员。又有法直官一员。
《两朝国史志》:刑部判事二人,以御史知杂已上或朝官充。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今并存,掌覆天下大辟,举其违失而驳正之,及详定京朝官、三班幕(府)[职]州县官员犯解免叙理出雪之事。详覆官四人,法直官一人,并以选人充。令史十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官制,旧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归刑部。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分左、右治事,左以详覆,右以叙雪。吏额:主事一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贴司十八人,都官、比部、司门皆无所掌,各以朝官一员主判。
太祖开宝七年,诏:「负犯选人应出雪牒,仰刑部具犯由、有无赃罚刑名罪赎南曹审问判成。」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诏应刑部大理寺所断诸道公(按)[案],详酌事理,可断者即断,不须驳回,更不重勘。
淳化元年五月,诏刑部置详覆官六员六:原误作「人」,据本卷同页所述改。,专阅天下案牍。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诏:「今后每发赦书德音,差人到省抄写勘读。内川、广、福建、荆湖七路并先以发遣。」
八月,诏刑部、大理寺,今后京朝官使臣公(按)[案]论决讫,具所犯情罪、刑名报审官、三班院。从度支副使马景之奏也。
二年六月,诏审刑院、刑部凡会问公事,并须公牒往来。
七月,上封者言:「刑部举驳外州官吏失入死罪,按准断狱律从徒流,失入死罪者减三等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定断。官减外徒二年,为首者追官,余三等徒罪并止罚铜。伏以法之
至重者死生之际,慕职州县初历宦途,未谙吏事。长吏明知徒罪不至追官,但务因循,不自详究。又雍熙三年七月敕,权判刑部张佖起请失入死罪不许以官当赎,知州、通判并勒停。
译各一本以备查检参考。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从此以后凡是车驾巡行所经之处都是如此办理。
三年十二月,皇帝下诏重新修定天下图经,命令职方普遍行文各州依法收藏保管,从今以后每逢闰年依照旧例登录进呈。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刑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刑部
【宋会要】
刑部主管复核天下已判决的死刑案件,逐旬上奏在押案件情况,举发驳正其中判断不当的,以及官员犯罪被除名罢免、遇赦叙用,评定裁决、清雪冤情、给发文牒等事务,以朝官一员或二员担任主判。又设有详覆官,原来六员,也由京朝官担任,淳化元年设置,主管评定裁决公事,分别复核逐旬上奏的在押案件情况,后来只保留三员。景德三年,另外增加一员,专门举发驳正死刑案件,共四员。又设有法直官一员。
《两朝国史志》记载:刑部判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或朝官担任。凡是律令、刑法案件复核裁断囚禁等制度如今都仍然存在,掌管复核天下死刑案件,举发其中的违失而加以驳正,以及详细裁定京朝官、三班幕职州县官员犯罪除名罢免遇赦叙用清雪等事务。详覆官四人,法直官一人,都以选人担任。令史十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革官制,将原来的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都并入刑部。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分左、右两班处理事务,左边负责详覆,右边负责叙雪。吏员定额:主事一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贴司十八人;都官、比部、司门三司都没有具体职掌,各以朝官一员担任主判。
太祖开宝七年,下诏:"负有过犯的选人应当出具雪冤文牒的,都要由刑部详细列出犯罪缘由、有无赃罚刑名罪赎,交南曹审问判定完成。"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下诏凡是刑部、大理寺所判断的各道案件,只要详细斟酌事理,可以判定的就直接判定,不需要驳回,再重新审理。
淳化元年五月,下诏在刑部设置详覆官六员,专门审阅天下案牍。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下诏:"今后每次颁发赦书德音,都派人到省内抄写核对朗读。其中川、广、福建、荆湖七路并要优先派人送达。"
八月,下诏命令刑部、大理寺,今后京朝官、使臣的公案判决完毕后,都要将所犯情节罪名、刑罚名目上报审官院、三班院。这是听从了度支副使马景的奏请。
二年六月,下诏审刑院、刑部凡是相互查询会问公事,都必须用公文往来。
七月,有上书奏事的人说:"刑部举发驳正外州官吏失入死罪的案件,按照断狱律的规定,从徒流之罪算起,失入死罪的减三等定为徒刑二年半,公罪则分四等定断。官员在减刑之外还要判徒刑二年,为首之人要追夺官职,其余三等徒罪都只是罚铜。臣认为,法律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乎生死的判决,州县的初任官员刚刚进入仕途,还不熟悉官府事务。上级长官明明知道徒罪不至于追夺官职,却只是因循敷衍,不亲自详加审究。又雍熙三年七月的敕令,权判刑部张佖曾建议失入死罪不许用官职折抵赎罪,知州、通判都要被勒令停职。咸平二年编修法令的时候,却把这条删去了,导致长官逐渐没有了畏惧之心,轻率使用律条。请求从今以后失入死罪而不至于追夺官职的,将判案的官员撤职调换,等到轮到放选之日再注授僻远小处的官职,连书幕职州县官注授小处官职,京官、朝官担任知州、通判的,知县、录事、幕职则授予远处监当之职,其中官职较高以及武臣内职的临时听候皇帝旨意。"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九日,下诏御史台派遣
咸平二年编 之时,辄从删去,致长吏渐无畏惧,轻用条章。乞自今失入死罪不至追官者断官冲替,候放选日注僻远小处官,连书幕职州县官注小处,京官、朝官任知州、通判,知令录、幕职授远处监当,其官高及武臣内职临时取旨。」从之。
九月九日,诏御史台差官勘事量大小给限,牒报刑部提举。
十四日,诏:「刑部每遇颁行赦令,并画时分明誊写勘读。三司每部差五十人,以职员一人管押赴省,及尽取三馆、秘阁楷书、官告院书吏分写。仍于发赦半月前预牒抽差,人写两道,于第一幅背写姓名,如稽缓卤莽,有误颁行,具名闻奏。审刑、大理寺降赦前十日,录官员名衔送刑部,至〔前〕一日时赴省,与详覆、法直官分勘。每敕第一幅背书姓名,如差错稽缓,有误颁行,并行朝典。如非时发敕书不及预牒者,实时抽取,至日特差中使一人点检催促了毕。」
三年十二月,诏:「刑部极刑案库应奏到断讫公(按)[案],从银台司降下后,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驳疏。若无不当,入库置历拘辖。遇有诉冤,检取照证。专差令史一人知库,法直杂事司签书,详覆官一员监掌,判部官通押。每官吏年满,依历交割,给付解由,候经
三年已上奏取指挥。宣敕、公用钱、纸库各差令史一人,转历开闭支给亦差详覆官一员掌,自今置历轮差。令史二人,剩员二人,通昼夜在省,详覆、法直官〔各〕一员押宿。」
四年十一月,诏:「刑部正名、承阙私名二十三人,今后诸处不得抽差。凡收私名,亦仰御史台提举试验书札,收录姓名「名」下原衍「大」字,据文意删。。」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诸州奏狱空,须司理州院、倚郭县俱无囚系,方为狱空。每奏到,委刑部将旬奏禁状一处点对。如应得元敕,特降诏奖谕。」
十二月,诏:「南曹选人投应合会问去处,令刑部据合定公私遗阙、赃滥罪名,须分明定夺。如有异同,令刑部、大理寺同商量,从长归着报曹。」
四年闰五月,刑部言:「自来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乞自今只具单状以闻。」从之。
五年五月,诏刑部今后奏到断讫禁军大辟(按)[案],具情罪申枢院。
十月,诏:「刑部断奏命官、使臣、将校、军人、色役公人,并于状内『今详』字下写所犯罪人脚色。其『今详』字所行法不用,止旧存留铺法。命官、使臣、将校按犯轻重、赦前后赃私罪引条书断外,内公罪(是)[实]轻,不须条出罪名。合断罪处须简径节(掠)[略]合用格条,不须广录闲词,交杂款状。所引格、敕亦须简径铺坐。如外州断奏不当,除失出入罪名,合行驳勘,其元检勘官吏于奏状止定罪名勘鞫外,有失出入杖已下及半年徒罪,只于断状略言,虽有失(有)[出]入,合不行
勘。
译官员勘察事务时依照事情大小酌定期限,用公文通知刑部督促办理。
十四日,下诏:"刑部每逢颁行赦令,都要立即誊写清楚并加以校对朗读。三司每部各派五十人,用一名职员统一带领押送到省内,并且要全部调用三馆、秘阁的楷书吏、官告院的书吏分头缮写。还要在颁发赦令半个月之前预先行文抽调人员,每人抄写两道,在第一幅纸的背面写上姓名,如果有迟缓草率、误导颁行的情况,要写明姓名上报。审刑院、大理寺在颁降赦令前十天,将参与官员的名字衔头记录送交刑部,到前一天时赴省内,与详覆官、法直官分别复核。每份敕令的第一幅纸背面都要写上姓名,如果有差错迟缓、误导颁行的情况,一并按朝廷法典处置。如果是非常时期临时颁发敕书来不及预先行文的,立即抽调人员办理,到时特派宦官一人现场点检催促直至完成。"
三年十二月,下诏:"刑部极刑案库中凡是上奏审理完毕的案件,从银台司下发之后,分给详覆官详细审看。如果发现有不当之处,就立即驳回详细说明。如果没有不当之处,就归档入库并登记造册以便查阅。遇有申诉冤情的,就检取相关记录来核实印证。专门指派一名令史掌管档案库,法直官负责相关杂务事宜的签署,由一名详覆官负责监督管理,判部官员共同用印。每逢官吏任满,依照登记记录交接,给发解由文书,等到任满三年以上才上奏请求指挥处理。宣敕、公用钱、纸库各自指派一名令史,转历开闭支付发放也由一名详覆官掌管,从今以后设置登记簿轮流指派。令史二人,剩员二人,日夜都留在省内值守,由详覆官、法直官各一员押宿。"
四年十一月,下诏:"刑部正名、承阙私名共二十三人,今后各处不得再抽调差遣。凡是收录私名,也要交由御史台负责提举,测试考验其书写文字,收录姓名。"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下诏:"各州奏报监狱空虚,必须是司理院、倚郭县都没有关押的囚犯,才能算作监狱空虚。每次上奏时,都要委托刑部将逐旬上奏的关押人犯情况一并核对。如果确实符合原来敕令的规定,就特别下诏加以奖励表彰。"
十二月,下诏:"南曹选人投状应当会同查问去处的,命令刑部依照应当核定的公私遗留过失,赃私违法的罪名,必须清楚分明地加以裁定。如果有分歧异同,命令刑部、大理寺共同商议,从长计议归纳后报送吏部南曹。"
四年闰五月,刑部上奏说:"向来各州逐旬申报的在押犯人,若使用条例有不当之处,自然可以举发驳正,不必另外记录奏报,请求从今以后只需具列简单状文上报即可。"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五月,下诏命令刑部今后奏报审理完毕的禁军死刑案件,都要将案情具报枢密院。
十月,下诏:"刑部审断上奏命官、使臣、将校、军人、色役公人的案件,都要在状文内'今详'二字之下写明所犯罪人的具体身份出身。其中'今详'二字所指的法条如果不适用,仍旧保留原来的做法。命官、使臣、将校依据所犯罪行轻重、赦免前后赃私罪名分别援引条例定断之外,其中公罪实际较轻的,不必列出具体的罪名条文。凡是判定罪名的地方必须简明扼要地引用合适的法律条文,不须罗列繁琐冗词,交杂纷乱的款状。所援引的律令敕文也必须简明扼要地铺陈罗列。如果外州审断上奏有不当之处,除了失出失入罪名之外,应当进行驳正审理的,其原先检勘的官吏只需要在奏状中确定罪名审理即可,如果有失出失入杖罪以下及半年徒罪的,只需在断状中简略说明,即使有失出失入的情况,也不必重新审理。"
六年七月,下诏命令刑部对叙理案件详细审察敕令案状的官员,要将案情审察清楚后再申报上奏。
七年六月,下诏:"外州失入死罪的
」
六年七月,诏刑部叙理人子细详敕令(按)[案]状者勘会申奏。
七年六月,诏:「外州失入死罪,经省寺举驳勘断官吏讫,令刑部明具驳难误错因依下审刑院看〔详〕节(掠)[略]送中书,降下刑部牒,与进奏院告报。」
八月,诏:「刑部今后专令详覆、法直官具逐处奏到旬申大辟人数置簿抄录拘管,候奏到断讫,奏对簿勾销。限外不到及有注滞,即勘会举行。」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诏:「诸处奏到见禁文状并断讫公(按)[案],自来承进银台司先送中书,后送刑部看详,虚滞日数。宜令承进银台司自今更不送中书,直送刑部。」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知审刑院滕涉言:「当院每准吏部南曹连到刑部、大理寺牒定夺选人公私罪名,内大理寺称止是收理,别无勘到情款;或称该赦释放,无凭定夺,致南曹依条重移当院定夺,此盖详断官避事,住滞选人。望自今如将可行定夺罪名依前避事不(定详)[详定],从院司申举。」诏:「流内铨南曹自今选人常例会问过犯公私罪名「流」字下原衍「内铨南曹自今选人常」九字,据文意删。,仰止会问刑部,令本部检定关报。」
二年十月,判刑部燕肃言:「每赦书德音,即本部差书吏三百人誊写,多是差错,致外州错认刑名,失行恩赏。乞自今宣讫,勒楷书写本,详断官勘读,匠人雕板印造发递。」从之,仍差详议、详断官各一员勘读。
七年十一月,诏自今刑部不得接见宾客及纵入闲杂人。
十年五月十日,
诏:「法寺断奏(按)[案]牍,旧以元勘(按)[案]纳中书本房,岁久毁腐。自今委大理寺每断奏后一月,实封关送刑〔部〕遣吏别置簿历管勾,立便于中书刑房点对承领,用堂印封送赴省,置库架阁,无得交杂损失。如诸处合要照证,即上历封送,常切拘收。内有连按下三司者,亦缴封刑部,刑部每季差详覆官一员提举。苦管勾、手分差替出官,并须交割,违者当行朝典。」
八月四日,刑部言:「本部凡追到已断告敕,寄省司毁抹。近降编敕,令所在注毁,限十日申省。又附令敕合追官如丁忧停任,旧告敕若两任作一任,当(牍)[牒]刑部置簿拘管。只缘凡降断并不计道数,即省司不见得曾与不曾丁忧停任,虑追索不足,因循散失,望申诫诸路画时关送当部。」从之。
庆历二年四月九日,刑部言:「凡承受审官院、三班院、吏部南曹会问诸色官员过犯度数,例委手分检簿抄录,主判官书牒回报,多有漏略。欲委详覆官每季轮一员监勒检阅,系检供报,着为定制。」从之。
审刑院,淳化二年置,元丰三年八月并归刑部。
纠察在京刑狱司,大中祥符二年置,元丰三年并归刑部。
译案件,经过尚书省、大理寺举发驳正判断的官吏审理完毕后,命令刑部详细列明驳正错误的原委送交审刑院详加审查,简明扼要地呈送中书,再由中书降旨给刑部行文,与进奏院一并通报。"
八月,下诏:"刑部今后专门命令详覆官、法直官各自详细记录所辖各处逐旬上奏的死刑人数,登记造册予以拘管,等到上奏审理完毕后,在奏对簿上核销。超出期限没有到、以及有拖延停滞的,就立即核查处理。"
干兴元年仁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十一月,下诏:"各处奏报的现关押案卷以及审断完毕的案件,向来承进银台司都是先送交中书,然后再送刑部详细审查,白白耽误了不少日子。应当命令承进银台司从今以后不再送交中书,直接送交刑部。"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知审刑院滕涉上奏说:"本院每次接到吏部南曹转来的公文,请求刑部、大理寺裁定选人的公私罪名,其中大理寺只说是接受审理,没有另外裁定情况款项;或者说是遇赦已经释放,没有凭据可以裁定,导致南曹依照条例又转交本院裁定,这大概是详断官员回避责任、拖延不决所致。希望从今以后,如果原本可以裁定的罪名而依前回避不予详定,就由院司申报举发。"皇帝下诏:"流内铨南曹从今以后选人常例会问的过犯公私罪名,都只须去询问刑部,命令本部审核确定后转报回复。"
二年十月,判刑部燕肃上奏说:"每逢颁发赦书德音,本部就要差派书吏三百人誊写,大多有差错,导致外州错认刑名,失误执行恩赏。请求从今以后宣读完毕后,命楷书吏抄写正本,由详断官核对朗读,再由工匠雕版印刷发送传递。"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还另外指派详议官、详断官各一员负责核对朗读。
七年十一月,下诏从今以后刑部不得接见宾客及放纵闲杂人等出入。
十年五月十日,下诏:"大理寺断案上奏的案卷,从前是把原来审理的案卷交纳到中书本房存放,年久发生腐烂损毁。从今以后,委托大理寺在每次断案上奏之后一个月内,密封送交刑部,派遣官吏另外设立登记簿加以管理,立即在中书刑房核对认领,加盖官印后送到省内,存入库房架阁保存,不得散乱损失。如果各处需要调取查证,就在登记簿上登记后密封送出,经常留意拘管收藏。其中有相连的案件下达三司的,也要一并密封归还刑部,刑部每季度指派一名详覆官负责提举督察。若管理登记簿的手分官吏出缺调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违反规定的将依朝廷法典予以处置。"
八月四日,刑部上奏说:"本部凡是追缴回的已判决告敕文书,寄放在省司内予以销毁涂抹。近来颁下的编敕,命令所在地登记注销,限十日内申报省内。又按附令敕规定,凡应当追官如遇父母去世丁忧停任的,原来的告敕如果两任合并作一任的,应当行文刑部登记造册加以管理。只因为凡是颁降的断案都不计算道数,导致省司不能明白某人是否曾经丁忧停任,恐怕追索不足,因循下去导致散失,希望申明告诫各路及时清楚地行文转送到本部。"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庆历二年四月九日,刑部上奏说:"凡是承接审官院、三班院、吏部南曹会同询问各类官员过犯的次数,一向都是委托手分官吏检查登记簿抄录,主判官书写案牒回复,常常有遗漏疏忽的情况。希望委托详覆官每季度轮流指派一员负责监督检阅,凡是检查所得都要供报核实,作为固定的制度。"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审刑院,淳化二年设置,元丰三年八月并入刑部。
纠察在京刑狱司,大中祥符二年设置,元丰三年并入刑部。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
《神宗正史 职官志》:凡其属有三:曰都官,军大将及徒隶名籍之事隶焉;曰比部,钩考帐籍及赃罚、欠负之事隶焉;曰司门,津梁、道路及国门几察之事隶焉。旧以刑部覆大辟案,而增置审刑院详谳,其京百司刑禁则隶纠察司。官制正名,悉归刑部。凡
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门各一人。《哲宗职官志》设官十有二,尚书、侍郎各一人,余同。
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尚书掌天下刑狱之政令,而侍郎、〔郎〕中、员外郎分治其事。凡制勘、(案)[按]劾、审录、奏谳、纠察、程督则隶左检察定夺,除雪、叙复、移放则隶右。格不载者,同尚书通领。其都官、比部、司门事亦如之。若御史台或诏狱录问辟(因)[囚]及三品以上官以侍郎,余以郎官。大祀则尚书 誓,荐熟则奉大牲,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承旨释囚。分案八,设吏五十有二。《哲宗职官志》分案十二,置吏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直」字原在「官」字下,据上下文意乙正。,半年一替。缘断官日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枢密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敕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府吏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罚。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二日,知审刑院齐恢等言:「本司近年已来文案稍多,全藉官员晓夕断奏,虽早入晚出,有大理寺一司常制,然其间不勤所职往(议)[诸]处看谒之人,深虑废事。欲乞今后应审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务假日外,其余合(人)[入]本司日分并不得于诸处看谒,所贵尽心职事,不
离官次。」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自今被举试刑部法寺官者,流内铨收阙便注正官。如就试人不中,别与差官遣并以后来到铨名次、资序注拟。」先是,每岁试刑法官必于二月八日。内有离任赴今试不及而稽留以待后试者,是致本任阙官常至半年。而就试不中,又法许复归任,故铨部亦不敢使阙,州县患之。故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诸处奏到大辟罪人断讫文案,今后只申尚书刑部,仍令本部详覆,候岁终具都数以闻。」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欲出,即与先任满半年指射差遣,第三任满出者仍与堂除,若本司更举留者亦听。
译载:凡是刑部所属有三个机构:一是都官,掌管军中大将及徒隶名籍等事务;二是比部,掌管勾考帐籍及赃罚、欠负等事务;三是司门,掌管津梁、道路及国门稽查等事务。旧时以刑部复核死刑案件,而另外增设审刑院详加审理,京城各司的刑事案件则隶属纠察司管辖。官制改革正名之后,都统一归入刑部。共设官十三人: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门各一人。《哲宗职官志》记载设官十二人,尚书、侍郎各一人,其余相同。
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尚书掌管天下刑狱的政令,而侍郎、郎中、员外郎分别治理具体事务。凡是制勘、按劾、审录、奏谳、纠察、程督等事务隶属左边负责检察定夺,除去雪冤、叙复、移放等事务隶属右边负责。格令中没有记载的,都由尚书统一管领。都官、比部、司门的事务也是如此。如果是御史台或诏狱的录问辟囚及三品以上官员,由侍郎负责,其余由郎官负责。大祀时尚书要宣读祷词,荐熟时要奉献大牲,举行大礼颁布大赦时,则由侍郎授予赦书,承受旨意释放囚犯。分设八案,设吏五十二人。《哲宗职官志》记载分设十二案,设吏人数相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上奏说:"敕阁向来轮流差派详断官、法直官兼职监管,半年轮换一次。因为断案官员每天要到审刑院商议文字,加上中书、枢密院随时呼唤不定,难以专心监守。请求专门指派检法官二员负责监管敕阁,不再轮流管理本寺的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的文字。并将法直官的官署依旧设在阁下,还要指派归司官二人、府吏二人共同管理。旧规定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探望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反,宾客及接见的官员一并按违制罪处罚。请求连同亲属也不准进入官署往来,以杜绝弊端。"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月二日,知审刑院齐恢等上奏说:"本司近年来案件文书渐渐增多,全靠官员早晚判断上奏,虽然早入晚出,遵守大理寺的常规制度,但其中不专心所任职务、前往各处探望拜访的人,深恐会耽误公事。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审刑院、大理寺的官员除了休假日之外,其余应当在本司当值的日子,都不得前往各处探望拜访,以便使他们能够专心职守,不离开官署岗位。"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十三日,下诏:"从今以后被举荐考试刑法官的人,流内铨接到阙位后立即注授正官。如果参加考试的人未能通过,则另外派遣官员遣补,并依照后来到铨的名次资序注授差遣。"此前,每年考试刑法官必定在二月八日举行。其中有离任赶赴本次考试却来不及、因而滞留等待下一次考试的人,因此导致本任缺官常常长达半年之久。而参加考试没能通过的,法令又允许他们回归原任,所以铨部也不敢将该职位空缺,州县为此感到困扰。因此才有这道诏令。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上奏说:"各处奏报到的死刑罪犯审断完毕的案卷,今后只须申报尚书刑部,仍旧命令本部详加复核,等到年终一并统计总数上报。"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的详议官、详断官、详覆官初次任职以三年为一任,第二次任职以三十个月为一任,都按各自的任期计算本身资序。想要外任的,就与先前的任满半年一起指派差遣,第三任满后外任的仍然给予堂除任命,如果本司又举荐挽留的也可听从。如果任内失误错漏稽延违规较多而驳正较少的,就不允许举荐挽留。凡是审刑院能够驳正大理寺错误判断徒刑以上刑名的,给予相应的等第酬奖;对于失误错漏稽
若任内失错稽违多、驳正少,既不许举留。其审刑能驳正大理寺误断徒以上刑名,与等第酬奖;其失错稽违者,责罚亦如之。刑部、大理寺并准此。遇南郊前一季许约断案外,余除朝旨送下急速公案外,更不得约旧法奏断绝,乞宣付史馆其罢之。其支赐都数比旧量与增添,致年终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
八月,令殿前步军司今后大辟罪人并如开封府条例送纠察司录问。
十一月八日,诏尚书刑部:「诸州奏到灾伤,朝廷差官体量安抚,及量轻重降(不下)[下三]司指挥,付逐处长吏收掌施
行,中书画时上簿拘管。令置逐路灾伤簿,委法直官专切封掌。凡遇送下捉贼酬奖,令一就检簿定夺系与不系灾伤,明具合该酬奖等文状申奏。如有差错,其本部官吏取旨,重寘之法。」
四年六月九日,中书刑房言:「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一年磨勘。如失覆上件公事,每一人即展磨勘一年。累及四人,即冲替。」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御史知杂邓绾言:「乞诸州收禁大辟罪,画时具单状两本申提刑司,本司缴连一本申刑部,本部上簿拘管,候逐州奏案到日对簿钩销。如有不到,即行勘会,仍委中书非时取索刑部拘管簿书点检。」诏:「如已作大辟申刑部,后来勘得却非大辟,申刑部照会。」
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案,止令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此据《职官志》,不得其月日。
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堂后官王衮等编定命官四等过犯,乞付有司。更不置详定命官过犯及看详编配罪人所两局,遇赦令刑部比例定夺,上中书施行。」从之。
二十九日,审刑院详议官、殿中丞朱大简等言:「昨定审官西院差澶州都巡检康昺不如法,御史台劾大简迁延不决,会赦衔替。缘大简欲赴中书、枢密院巡白,以故稽期,非弛于职,而枢密院按置以法。」诏审刑
译延违规的,也依照相应等级予以责罚。刑部、大理寺都照此办理。遇到南郊之前一季允许约束断案数目之外,其余除朝廷旨意送下的急速案件外,不再按旧法约束案件断绝进度,请求宣付史馆将此项规定废除。所支给的赏赐总数比照旧例适当增加,等到年终比较各官员断案有无失误错漏稽延,以及驳正刑名的情况,分三等第给予。"
八月,命令殿前司、步军司今后凡是死刑罪犯,都要像开封府的条例一样送交纠察司进行录问。
十一月八日,下诏尚书刑部:"各州奏报灾伤情况,朝廷派遣官员前去体察安抚,以及酌情轻重下达三司指挥,交付所在地方长官收执施行,中书要立即登记造册加以管理。命令设立各路灾伤登记簿,委托法直官专门负责密封保管。凡是遇到下发捉拿盗贼的酬奖,就要一并检查登记簿以裁定是否属于灾伤地区,明确写清应当给予的酬奖等文状申报上奏。如果有差错,本部官吏要听候旨意,从重依法处置。"
四年六月九日,中书刑房上奏说:"刑部详覆官如果驳正出各处判决不当的死刑案件,每驳正一人就减免磨勘一年。如果失于复核该案件的,每一人则展延磨勘一年。累计到四人,就予以撤职调换。"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二十七日,御史知杂邓绾上奏说:"请求各州收押关禁的死刑罪犯,立即写出单状两本申报提点刑狱司,本司连同一本一并申报刑部,本部登记造册加以管理,等到各州上奏案卷到达时核对登记簿销去记录。如果有没有到的,就立即核查处理,还要委托中书随时向刑部索取拘管的登记簿加以检查核对。"皇帝下诏:"如果已经作为死刑案件上报刑部的,后来审理得知其实并非死刑的,要向刑部申报照会更正。"
八年,废除详议官、详断官亲自书写节略案件的做法,只命令简要记录交给吏员,同时减少详议官一员、详断官二员。此处依据《职官志》,无法确定具体的月份日期。
二月十八日,中书上奏说:"堂后官王衮等人编定命官四等过犯的规定,请求交付有关部门执行。不再另设详定命官过犯以及看详编配罪人的两个局,遇到大赦时命令刑部比照旧例裁定,上报中书施行。"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九日,审刑院详议官、殿中丞朱大简等上奏说:"此前评定审官西院指派澶州都巡检康昺的做法不合法度,御史台弹劾朱大简拖延不决,恰逢大赦得以免罪调职。这是因为朱大简想要前往中书、枢密院请示汇报,因此才耽误了期限,并非懈怠职守,而枢密院却依法加以处置。"皇帝下诏命令审刑院……
院、大理寺自今中书、枢密院送定公事,依条定夺,毋得巡白。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颁降条贯,并付刑部雕印行下。
十年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诸处断宣敕自经治平大水,颇多散失,亦有本处元不关到者。虽曾关而吏胥隐漏,检会之际,或容侥幸。至于官员犯罪,并劫贼伪造印三等公案,略不以时架阁。凡有取索,动经岁月,其间羇旅之人尤可矜悯。欲乞(讨)[计]会审官东西院、流内铨并入内内侍省,取已断官员宣敕与本部宣敕,比对职位、姓名,如有漏落,更互抄录,以补其阙。仍重编排,自庆历三年为始。其熙宁元年至九年终三年公案别架阁,略具元犯因依、姓名申提点刑狱司类聚缴纳,本部月轮详覆官二员与主簿互计会,合属处抄录编排。」从之。
译院、大理寺自今中书、枢密院送定公事,依条定夺,毋得巡白。
(大理)院、大理寺从今以后,凡中书省、枢密院送来裁定的公事,都要依照条例判定处理,不得再逐级传报请示。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颁降条贯,并付刑部雕印行下。
(熙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诏:从今以后颁布的条例法规,都要交付刑部刻印后发行下达。
十年五月十四日,刑部言:
(熙宁)十年五月十四日,刑部上奏说:
「诸处断宣敕自经治平大水,颇多散失,亦有本处元不关到者。
「各处的判决宣敕文书,自从经历治平年间的大水之后,散失了很多,也有一些是本处原本就没有收到的。
虽曾关到而吏胥隐漏,检会之际,或容侥幸。
虽然曾经送达但被吏胥隐匿遗漏,在核查会核的时候,或许会让人存有侥幸心理。
至于官员犯罪,并劫贼伪造印三等公案,略不以时架阁。
至于官员犯罪案件,以及劫盗、伪造印信这三类案卷,几乎都没有按时归档存放。
凡有取索,动经岁月,其间羇旅之人尤可矜悯。
凡是有人来调取查阅,动辄要经过一年半载,其中流寓在外的人尤其令人怜悯。
欲乞计会审官东西院、流内铨并入内内侍省,取已断官员宣敕与本部宣敕,比对职位、姓名,如有漏落,更互抄录,以补其阙。
恳请下令审官东院、审官西院、流内铨以及入内内侍省,调取已判决官员的宣敕文书与本部的宣敕文书,核对职位、姓名,如有遗漏,互相抄录补充,以补齐缺失部分。
仍重编排,自庆历三年为始。
并重新加以编排整理,从庆历三年开始。
其熙宁元年至九年终三年公案别架阁,略具元犯因依、姓名申提点刑狱司类聚缴纳,本部月轮详覆官二员与主簿互计会,合属处抄录编排。」
至于熙宁元年到九年这三年间的案卷,另行归档存放,大致注明原犯罪的缘由、姓名,申报提点刑狱司汇总缴纳;本部每月轮派详覆官二员与主簿相互会核,交由相关部门抄录编排。」
从之。
朝廷听从了这一奏请。
元丰年闰五月十二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十二月十八日,置大辟狱。诏天下奏案并刑部、审刑院详断。于是刑部言:「本部于断案素所不习,应大理寺旧官吏令尽归刑部,以大理寺详断官为刑部详断官,仍以大理见断案付之。」
二年二月三日,诏审刑院、刑部:「近因并差详议、详断官入试院,积未断公案五百余道,罪人幽系囹圄,日夜待命,岂宜淹滞留壅如此,其自今月三日后官吏并勒宿。」
六日,审刑院、刑部请以审官东院地为审刑院,太常礼院地为刑部详断司。从之。
二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刑部自今留滞公案及二百道,官吏勒宿。《职官志》云:「是岁诏审刑院、刑部官吏免宿直,如积案至二〔百〕即宿。」
四月二十六日,知审刑
院安焘言:「天下奏案视十年前增倍已〔上〕,审刑院、刑部详议、详断官视旧员数颇减「院」字上原衍一「部」字,据文意删。,乞复置详议官一员。又详议官 签刑部断案「又」字下原衍「详」字「 」字下原衍「钥」字,据上下文意删。,职事不专。乞分议官六员,每案二员连签。若情状可疑,未丽于法,即议官通签,如此则疑难之狱得尽,众议明白,罪案不致留积。」诏增审刑院详议、详断官各一员,罢刑部检法官一员,余如焘请。
五月八日,知审刑院安焘言:「比年详议官以文案繁多,责重赏轻,除者多不愿就。乞以二年为一任,任满减磨勘二年。自刑部差者已及成资,先依刑部任满法推恩。未成资者,补及成资推恩后别理一任。」从之。
六月二十六日,诏:「审刑院、刑部遇科场及试刑法,流内铨、三班院人并于试前半月选官申中书,审刑院三人,刑部七人。候差试官毕,据阙差权正官,到限一月了绝已分文字,过限不支添给。」以刑法官多差考试,而候差权官稽滞案牍,从逐司请也。
七月十六日,诏在京狱案有系囚者,法官先断奏。从知大理卿事崔台符请也。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从之。
二十二日,诏刑部详断、检法官再任,并二年为一任,任满详断官减磨勘二年,检法官减一年。以刑部言详断官、检法官虽许再任,无愿就者,故优其恩也。
诏增判刑部官俸视大理寺。据《职官志》系元丰二年事。
三年。诏刑部、审刑院断案及详定事半年不能决者,以状上中书、枢密院「书」字下原衍一「书」字,据文意删。。此亦据《职官志》,不得其月。
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
译元丰年间闰五月十二日,下诏刑部、大理寺从今以后奏请举荐学习公事的人,都要举荐曾经考试刑法合格、已经历两任以上资序的人。
十二月十八日,设置大辟(死刑)案件的审理机构。诏令天下奏报的案件都交刑部、审刑院详细审断。于是刑部上奏说:"本部对断案向来不熟悉,应当把大理寺原有的官吏全部划归刑部,把大理寺的详断官改为刑部详断官,并把大理寺现有正在审理的案件一并交给他们。"
二年二月三日,诏令审刑院、刑部:"近来因为一并派遣详议官、详断官进入考场,积压未断的公案已有五百多件,罪犯被关押在牢狱中,日夜等待判决,怎么能让案件这样拖延积压呢,从本月三日以后,官吏都要留宿(值班处理)。"
六日,审刑院、刑部请求把审官东院的地方作为审刑院,把太常礼院的地方作为刑部详断司。皇帝准许了。
二月二十四日,诏令审刑院、刑部从今以后积压案件达到二百件,官吏就要留宿处理。《职官志》说:"这一年诏令审刑院、刑部官吏免除值宿,如果积案达到二百件就要值宿。"
四月二十六日,主管审刑院的安焘上奏说:"天下奏报的案件比十年前增加了一倍以上,审刑院、刑部的详议官、详断官人数却比以前减少了很多,请求恢复设置详议官一员。又,详议官在刑部断案上签署意见,职责不专一。请求分设议官六员,每件案子由两名议官联名签署。如果案情可疑,尚不明确适用何种法律,就由议官共同签署,这样疑难案件就能全部得到处理,众人商议清楚明白,案件就不会积压。"诏令增设审刑院详议官、详断官各一员,裁撤刑部检法官一员,其余按安焘所请办理。
五月八日,主管审刑院的安焘上奏说:"近年来详议官因为案件文书繁多、责任重而奖赏轻,被任命的人大多不愿就任。请求把两年定为一任,任满可以减磨勘(考核年限)两年。从刑部调任来的官员如果已经任满一任资历,先按刑部任满的规定给予恩典。尚未任满一任资历的,等补足任满资历给予恩典后,再另计一任。"皇帝准许了。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审刑院、刑部遇到科举考场以及考试刑法官员时,流内铨、三班院选人应在考试前半个月挑选官员申报中书省,审刑院三人,刑部七人。等到考官差遣完毕后,根据空缺临时任命代理官,到限满一个月了结完毕已分派的公文,超过期限不再支给添给(补贴)。"这是因为刑法官员多被派去主持考试,而等候派遣代理官员时案件文书被拖延,因此依照各司的请求办理。
七月十六日,诏令在京城的案件中有羁押囚犯的,法官要先审断上奏。这是采纳了主管大理寺卿事务崔台符的请求。
八月十二日,中书省上奏说:"凡是朝廷旨意设立的调查处理事项,请委托审刑院、刑部设置专人管理,凡不是特旨规定期限而是一季内未奏报的,由相关部门催促。如果无故拖延或者办理迁延缓慢,相关部门却不加以督催,一并弹劾上奏,责成刑房在每季末进行检查。"皇帝准许了。
二十二日,诏令刑部详断官、检法官连任的,都以两年为一任,任满后详断官减磨勘两年,检法官减一年。这是因为刑部说详断官、检法官虽然允许连任,但没有人愿意就任,所以加重恩典。
诏令增加判刑部官员的俸禄,比照大理寺。据《职官志》记载这是元丰二年的事。
三年。诏令刑部、审刑院断案以及详定的事项,半年不能决断的,要以奏状上报中书省、枢密院。这也是根据《职官志》记载,不能确定具体月份。
正月七日,诏令大理寺审判罪犯,依照开封府的成例报告纠察司。后来大理寺请求每十天将徒刑以上的案件报告纠察司,皇帝准许了,开封府也照此办理。又诏令纠察司
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府准此。仍诏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已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流罪五人已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连签者二人当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职州县官展考,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或罢本年断绝支赐,去官不免。」先是,熙宁十年尝诏岁终比较取旨,而法未备故也。
八月九日,诏审刑院并归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其刑部主判官二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详议官为刑部详议官。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刑部贴例拟进公案并用奏钞。其大理寺进呈公案更不上殿,并断讫送刑部。贴例不可比用及罪不应法轻重当取裁者上中书省。
二十五日,诏:「叙复不以官高下并归尚书刑部。内合取旨及职任非吏部者,并上中书省。」
十一月八日,诏罢刑部公案,半年一次法官赴中书断绝。
五年二月,上批:新判尚书刑部何正臣自擢置朝廷以来,未尝践履刑狱职任,可改差判尚书兵部兼知审官东院。」
四月二十三日,太中大夫、大理卿崔台符守刑部侍郎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七引《续宋会要》云:『元丰正名,除大理卿崔台符为之。』」。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六月二十六日,诏:「自今
特旨冲替,无公案者,令中书随特旨定事理轻重;叙复者,不以官高下,并归尚书刑部。」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刑部言:「旧刑部详断官公案断讫,主管论议、改正、注日,方过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并于检尾批书,送断官具记改正,上主判官审定,然后判成录奏。自二司并归大理,断官为评事、司直,评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日者断案类多差忒。欲乞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即注日,然后过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刑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已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已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通判已上资序者。已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已上罪已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死罪:据文意疑为「公罪」之误。,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
七年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
译如果查访得知即使不是徒刑以上案件,但判决有出入不当的,也允许调取案卷检查。
二十四日,诏令:"审刑院、刑部断案议罪的官员从今以后每到年终,凡是曾经错判入罪的徒刑、流刑案件达到五件以上,或者曾经错判入罪死刑案件的,要奏请皇帝裁决。联名签署的两人算作一人计算,京朝官要延展磨勘年限,幕职州县官要延展考核,或者不给予任满后应得的指定差遣,或者罢免当年的俸禄赏赐,即便离任也不能免责。"此前,熙宁十年曾诏令年终比较考核后奏请皇帝裁决,但相关法令还不完备。
八月九日,诏令审刑院并入刑部。由主管审刑院的官员兼任判刑部,掌管详议司、详覆司事务。原刑部的主判官二员改为同判刑部,掌管详断司事务,详议官改为刑部详议官。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令刑部拟定案例呈进的公案一律采用奏钞(奏状抄本)形式。大理寺进呈的公案不再上殿奏报,一律断案完毕后送交刑部。凡援引旧例不能比照适用以及罪行轻重难以确定应否依法处理、需要请示裁决的,上报中书省。
二十五日,诏令:"复叙官职不论官阶高低,一律归尚书省刑部办理。其中涉及需要请旨裁决以及职责不属于吏部的事项,一并上报中书省。"
十一月八日,诏令罢除刑部的公案,改为半年一次由法官到中书省将案件了断完结。
五年二月,皇帝批示:"新任判尚书刑部何正臣自从被提拔任用以来,从未担任过刑狱方面的职务,可以改派他判尚书兵部并兼任审官东院。"
四月二十三日,太中大夫、大理寺卿崔台符转任刑部侍郎。侍郎一职从此正式设置,尚书一职则空缺。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从今以后特旨冲替(免职另调)的、没有正式公案的,由中书省根据特旨确定事情轻重;复叙官职的,不论官阶高低,一律归尚书省刑部办理。"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省刑部上奏说:"原来刑部详断官断结公案后,由主管论议、改正、注明日期的官员经手,再交给详议官复议。如果有分歧疑难问题,都在案卷末尾批注,送交断案官详细记录改正,报送主判官审定,然后判定成文录奏。自从两司并入大理寺后,断案官改称评事、司直,议官改称丞,所断案件的草稿不再经过长官、副长官审阅,因此近来断案常常出现差错。请求划分评事、司直另外单独作为断司,丞与长官、副长官另外作为议司。凡是评定公案,先呈交断司审看详议是否得当,讨论疑难改正,签署后注明日期,然后交给议司复议。如果有批驳疑难之处,详细记录改正,长官、副长官再加以审定,然后判定成文录奏。"皇帝准许了。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省刑部上奏说:"请求凡是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的,先与刑部、大理寺的长官、副长官共同商议是否可行,然后再注拟任命。并且要选取经过考试合格、已经历资序以上的人充任,正职空缺以丞补任,丞职空缺以评事补任。"诏令刑部、吏部共同制定为法令。此后制定的法令规定:"司直、评事职位空缺,从尚书省及侍郎左选(选人)中挑选;丞职空缺,只从尚书左选中挑选,并且要曾经担任过司直或评事、且属于亲民官资序的人。以上两项,其中最初改官应当授任知县的人,也是正职空缺时挑选,丞或司直、评事空缺时,从已经担任通判以上资序的人中挑选。以上所选之人,都不限于现任官职。授任后尚未赴任的,如果曾经错判入罪徒刑以上罪行已经判决执行的,或者犯死罪、私罪情节严重以及赃罪、死罪的,或者停职撤替后尚未任满一任的,各自都不得入选。"
七年八月一日,门下省上奏说:"刑部的奏钞认为宣德郎乐京依据成例应当属于情理稍轻,不妨碍选官注拟。乐京本来是因言论涉及役法一事,本部不敢援用成例处理。"诏令
京本坐言役法,本部不敢用例。」诏乐京情重,刑部引例不当。
十月一日,御史蹇序辰乞令
诸路提点刑狱司每季具已论决详覆大辟事状以闻,付刑部注籍点检,案治失误。诏提点刑狱司季申刑部。
八年十二月五日,刑部言:「令提刑司检法官覆州县官小使臣等公罪杖以下案申吏部、大理寺注籍,则法官可以专于谳狱。」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一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盖欲察其违慢,所以加重狱事。向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十三日,刑部言:「旧刑部覆大辟,系直详覆司。自官制行,详覆案归逐路提刑司,刑部不复详覆,亦不置吏。今当复置详覆案。」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诏将来明堂,刑部留郎官一员免赴受誓戒,专一发遣断敕文字。
二年十月六日,罢吏、户、刑部长贰保任郎官治状法「部」下原衍一「长」字,已删。。初,文彦博建明,朝廷为之定令,谏官论其非是,罢之。
四年五月九日,尚书省言:「六曹寺监吏额并关防约束,欲罢吏籍案,内外役人增减等止合随处行遣。应出职而入流,并直达吏部都官。欲罢配隶案,所掌配籍并归刑部举叙案。」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诏刑部今后有覆大辟不当,并先下本处分析,候到开具以闻。
十月二十三日,刑部言:「元丰刑部格,制勘案主鞫狱,根究体量过犯。逐案所行,首尾相干,有合行事节,却行往复,显见烦费。欲将制勘、体量案并
为一案,所行事体相照。」从之。
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刑部言:「中书刑房条旧有刑部官岁终具失入徒、流罪五人或失入死罪或违限三分并取旨之法。自官制行,改贴『刑部官』字为『大理寺官』。其大理寺官岁终比较,系刑,〔部〕上都省取旨,其『中书刑房』字当改作『刑部』。」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刑部:「今后官员犯公罪杖已下,依赦文及有正例别无违碍者,关吏部施行。」
三十日,诏:「应检举前任执政官如丁忧者服月日,许通理期限。其罢执政官后因事落职降官,令中书省依条施行,(贵)[责]授散官,令刑部检举。」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刑部(默)[点]检大理寺差失,每两件比三省点检得一件,比较施行。
六年二月十日,诏:「文武官有犯同案,事干边防军政者,令刑部定断申尚书省,仍三省、枢密院同取行取行:据文意当作「取旨」。。」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七月十七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朝散大夫、权刑部侍郎周鼎、承议郎、刑部员外郎许端卿奏乞应用元符敕编配过人内全行删去『编配者与放逐便』,其损减地理,及为「刺面配」或「刺配」改为「编管」之类者,一切改正等事。
译认定乐京情节严重,刑部援引成例不恰当。
十月一日,御史蹇序辰请求命令诸路提点刑狱司每季度将已经论定断决、详覆的大辟(死刑)案件情况上报,交刑部登记造册检查,追究案件处理失误之处。诏令提点刑狱司按季度申报刑部。
八年十二月五日,刑部上奏说:"命令提点刑狱司的检法官审核州县官吏、小使臣等犯公罪杖刑以下的案件,申报吏部、大理寺登记造册,这样法官就可以专心于审理案件。"皇帝准许了。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一日,三省上奏说:"以前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本是想要督察其中的违规怠慢之处,以此加重对案件的重视。后来撤销并归刑部后,就没有再申明纠举的制度了。请求把以后纠察的职责全部委托御史台刑察兼管,刑部不得干预,御史台的刑狱事务由尚书省右司负责纠察。"皇帝准许了。
十三日,刑部上奏说:"以前刑部复核大辟(死刑)案件,隶属于直详覆司。自从官制改革实行以来,详覆案件的职责归入各路提点刑狱司,刑部不再详覆,也不设置相关官吏。现在应当重新设置详覆案。"皇帝准许了。
八月二十七日,诏令将来举行明堂大典时,刑部留一名郎官不必参加受誓戒仪式,专门负责发放处理断敕文书。
二年十月六日,撤销吏部、户部、刑部长官、副长官保荐郎官任职政绩的法令。当初,是文彦博建议倡导的,朝廷为此制定了法令,谏官认为此法不妥,于是废止了它。
四年五月九日,尚书省上奏说:"六部及诸寺监的吏员定额以及有关的关防约束规定,请求撤销吏籍案,京内外役人的增减等事项只需按各处情况自行处理。凡是出职(吏员出仕)而进入流内官的,一律直接送交吏部都官处理。请求撤销配隶案,其所掌管的配籍事务一并归入刑部举叙案。"皇帝准许了。
七月二十七日,诏令刑部从今以后凡是复核大辟(死刑)案件发现不当的,一律先下发原审理机构分析说明,等回复后再详细列明上奏。
十月二十三日,刑部上奏说:"元丰年间刑部的规格是,制勘案主管审理案件,追究调查案情过失。各案所办理的事项,前后相互关联,遇有该并办的事情,却要往返多次处理,明显繁琐费事。请求把制勘案、体量案合并为一案,因为所办理的事情性质相同。"皇帝准许了。
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刑部上奏说:"中书省刑房原有的条例规定,刑部官员年终统计错判入罪徒刑、流刑达五人,或者错判入罪死刑,或者超过期限达三分之一的,都要奏请皇帝裁决。自从官制改革实行以来,把'刑部官'字样改为'大理寺官'。大理寺官年终比较考核,属于刑事的,要上报尚书省请旨裁决,其中'中书刑房'字样应当改为'刑部'。"皇帝准许了。
九月二十二日,诏令刑部:"今后官员犯公罪杖刑以下的,依照赦文以及有正式成例、没有其他违碍的,直接关送吏部办理。"
三十日,诏令:"凡是要检举核查前任执政官如遇丁忧(居丧)的服丧月日,允许通算合计计入任职期限。执政官被罢免后如果因事被降职撤职的,命令中书省依法办理,责授散官的,命令刑部检举核实。"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令刑部检查大理寺的差错失误,每查出两件与三省点检查出的一件相比较,进行比较后再施行奖惩。
六年二月十日,诏令:"文武官员如果犯罪案件相同,涉及边防军政事务的,命令刑部裁定断案后申报尚书省,并且由三省、枢密院共同请旨。"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七月十七日,中书省、尚书省查核朝散大夫、权刑部侍郎周鼎,承议郎、刑部员外郎许端卿上奏请求,凡是依照元符年间敕令编配过的人员中,全部删去"编配者与放逐便"的规定,以及将减损地理距离的处罚、"刺面配"或"刺配"改为"编管"之类的规定,一律加以改正等事宜。有大臣上奏说:"长期以来的条
臣僚上言:「久来条制,凡用旧条已断过,不得引新条追改。今已用元丰旧条断过编配人,乃用刑部看详新条改正。鼎为刑官,尽以元豊之旧条为重法而改之。命下删改之日,奸人 (无)[舞],显属挟情乱法,伏望早降睿旨黜责鼎等。」诏周鼎降授朝奉大夫,许端卿降授奉议
郎。
崇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状:「看详元丰官制立都官吏籍案、配隶案,昨因元佑元年内颁降到门下中书后省元丰七年十二月进呈修立本部条,将配隶案、移放案拨并入刑部随事拨却行案,一人。至元佑四年,修立到吏额指挥内又将配隶案注籍拨入刑部随事拨却行案、不行案,各一人,吏籍案全行废罢,人吏亦营销减。其所掌无选限吏人及内外役人废置、增减、勘当出职等事,止随处行遣。应出职而合入流各补授大将、军将者,并直达吏部都官。再详上项所废事务,吏籍案事放在诸处,即已失总领,逐处亦不专一。除移放、编配人及受理词状点检移放犯由一节系门下中书后省元丰七年修立进呈外,其余并废案分,即与屯田掌营田、职田、官庄,元佑改入户部;虞部掌金银、坑冶、山泽,元佑改入金部,合行改正事体一般。所有都官吏籍、配隶案及人额合改正依元豊官制格目外,其移放、编配罪人及拨过吏人,欲乞依元豊七年已进呈条格,依旧隶刑部。」从之。
大观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上言:「伏见刑部、大理寺官并缘李无咎事乖谬,而刑部又以纳样小黄钱指挥行下他路,惑乱众听。朝廷虽以降官,然其事传播已广,行遣未厌众论。臣切惟刑曹、理寺实总邦之宪禁,其断刑、议法必为天下所取正。今朝廷已行之令,文牍甚明,前日已断之人姓名可见,而乃漫然不
省,轻移文牒,传笑四方,有辱国体。若或议辟断罪差缪,若此一成,莫可追及,实死生舒惨之所系,其为害岂特此而已 况成命颁行,天下莫不闻知,朝廷省寺之重,使人缘此得以轻议,非所以严法令也。然刑部以二事失当,而钱法指挥尤为惑众,是罪固有轻重之不同,则罚亦宜从而异也。伏望圣慈更赐详酌施行,二事失当官更降一官,依下项:降授朝奉郎、试兵部尚书兼侍读左肤降〔授〕承议郎,降授朝请大夫、尚书刑部郎中朱维降授朝散大夫,降授朝请郎、守尚书刑部员外郎游百揆降授朝散郎。」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九日,左右司奏:「刑部状:臣僚上言乞今后别路委官定夺推治合要公案或勾人,并许所委官直牒追取。三追不报,虽五报不圆,并许直申逐路提刑司取勘,仍申尚书刑部催促。如事干监司,即申尚书省乞行取勘。」诏:「所言实可杜绝推托奸幸,庶冤抑必得辨正,宜商量措置约束。
译例规定,凡是依照旧条例已经判决过的案件,不得援引新条例追加改判。现在已经依照元丰旧条例判决过的编配人员,却用刑部拟定的新条例的详细意见加以改正。周鼎作为刑官,全部把元丰旧条例当作重法而加以改动。命令下达删改的当天,奸邪之人趁机舞弊,明显属于挟带私情扰乱法度,恳请早日下旨罢黜责罚周鼎等人。"诏令周鼎降授朝奉大夫,许端卿降授奉议郎。
崇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呈状说:"查核元丰官制设立都官吏籍案、配隶案的情况,此前因为元佑元年内颁下门下省、中书省、后省关于元丰七年十二月进呈的修订本部条例的规定,把配隶案、移放案并入刑部随事拨却行案,只留一人。到元佑四年,修订吏员定额的指令中,又把配隶案登记造册并入刑部随事拨却行案、不行案,各留一人,吏籍案全部废除,人吏也相应裁减。其所掌管的没有资历限制的吏人以及内外役人的废置、增减、审核出职等事项,只按各处情况自行处理。凡是出职后应当进入流内、各自补授大将、军将的,一律直接送交吏部都官处理。再详细审查上述被废除的事务,吏籍案的事务分散在各处,就已经失去了统一管理,各处也不能专一负责。除了移放、编配罪人以及受理诉状检查移放犯由一项,属于门下省、中书省、后省元丰七年修订进呈的规定之外,其余被废除的案分,就与屯田掌管营田、职田、官庄事务在元佑年间改入户部,虞部掌管金银、坑冶、山泽事务在元佑年间改入金部一样,应当照此加以改正体制。所以除了都官吏籍、配隶案及人员定额应当依照元丰官制格局加以改正外,其余移放、编配罪人以及被拨去的吏人,请求依照元丰七年已经进呈的条例格局,仍旧隶属刑部。"皇帝准许了。
大观元年八月二十九日,有大臣上奏说:"臣看到刑部、大理寺官员都因为李无咎一事处理乖谬失当,而刑部又把纳样小黄钱的指令下发到其他路,扰乱众人视听。朝廷虽然已经将其降官处理,但这件事已经传播很广,处理还未能平息众人的议论。臣认为刑部、大理寺实在是掌管国家法度的重要部门,其断刑、议法必然被天下人作为标准来看待。现在朝廷已经施行的法令,文书记载十分清楚,前几天已经判决案件的人姓名都可以查到,但是竟然如此漫不经心,随意变更公文,被四方传为笑柄,有辱国家体面。如果或者议罪断案有差错谬误,一旦造成,就无法追回改正,实在关系到人的生死祸福,其危害岂止如此而已!况且既已成为法令颁布施行,天下没有人不知道,朝廷省寺的威严,却让人因此得以轻率地加以议论,这不是严明法令的办法。然而刑部因为这两件事处理失当,而钱法的指令尤其惑乱众人,这两件事的罪责本来就有轻重的不同,那么处罚也应当相应地有所区别。恳请陛下圣明再加详细斟酌处理,两件事处理失当的官员各降一官,具体如下:降授朝奉郎、试兵部尚书兼侍读左肤降授承议郎,降授朝请大夫、尚书刑部郎中朱维降授朝散大夫,降授朝请郎、守尚书刑部员外郎游百揆降授朝散郎。"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九日,左右司上奏说:"刑部呈状:有大臣上奏请求今后其他路委派官员裁定处理应当办理的公案或者提审人犯的,都允许所委派的官员直接下牒调取。三次追索没有回复的,即使有五次回复也不完备的,都允许直接申报所在路提点刑狱司提审,同时申报尚书省刑部催促。如果事情涉及监司,就申报尚书省请求提审。"诏令:"所说的确实可以杜绝推诿舞弊之风,希望冤枉之情必定能够得到辨明纠正,应当商议措置制定约束办法。"
七年四月十七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上奏
」
七年四月十七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慕」字上原衍「暮」字,应删。:「欲乞应命官犯罪合该全原勿论者,并限一月结绝。有故听申所属量度,仍申刑部照会。无故稽违,即从本部依条奏劾。如蒙圣允,乞诏有司立法施行。」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分官设属以董庶务,比来偷惰不职,废公营私。刑部吏人诈冒圣旨,侵紊赏罚,凡二十余事,省部长贰属官漫不省察,何足倚辨 仰尚书省具名取旨,悉行沙汰。薛
嗣昌能举觉,可转两官,降诏奖谕。郎中张仲纲按发转两官,以为不职之劝。通议大夫、守刑部尚书兼详定一司敕令《九域图志》薛嗣昌可特授正议大夫,朝议大夫、尚书刑部郎中张仲纲可特授中奉大夫。」
五月四日,臣僚上言:「恭惟神宗皇帝躬尧舜之独知,兴文武之坠典,熙丰盛烈,粲然毕陈。陛下述而行之,弥二十年,元丰成宪,务在循守。而近者省曹尚敢公肆欺罔,违陛下已行之诏,害元丰已成之法,上下相蒙,增减制书,诈冒功赏,迹其情实,当在不赦之域。臣愿据所闻以诵焉。臣伏见刑部今进拟案吏人职级七及第一等功,手分五及第一(第)[等]功,各升一名。无名可升,减半年出官。职级系使臣,减半年磨勘,选人(陛)[升]半年名次,每岁(陛)[升]不得过半年,有余听入流,比类用之。此元豊进拟案条格,已经崇宁看详,而陛下诏令,所当循守,而不可冲改者也。政和八年十月,本部辄敢欺罔天聪,妄行奏请,称除详覆案已有赏罚条格外,有进拟案,若不陈请,虑无以惩劝,乞依详覆案赏罚条格施行,别不冲改见行条法。臣勘会元丰进拟案已有上条分明,而本部称未有条;(令)[今]来奏请实有冲改,而本部称无冲改,欺罔诈冒,其罪明矣。且元丰详覆案依法郎官驳正大辟一名减一年磨勘,吏人驳正失入大辟一名减一年磨勘,吏人驳正失入大辟一名转一资,无资可转及不愿者出官日减一年磨勘。若进拟案则不然,职级驳正大辟七人
方依元丰法作七及第一等功减半年磨勘,已有政和七年分比较案牍照验。今乃官吏上下相蒙,公肆欺罔称无条法,乞依详覆赏,如此即是进拟案依元丰旧法驳正大辟七人合减半年磨勘者,今则每名计赏一名减一年,七人减七年,比旧增及十倍以上。元丰详覆案条法称吏人驳正失入大辟一名转一资,无资可转及不愿者出官日减一年磨勘。若进拟案依此推赏,已系冲改旧条,罪不可贷。然又有名为就轻,其实侥幸之甚者。臣看详本部元奏请称应转资人吏系使臣者,每资只与减二年磨勘;系副尉者,依使臣法比折收使。如此即是进拟案依元丰法驳正大辟七人合减半年磨勘者,今则每名计赏,若使臣、副尉驳正一名减二年,七名减十四年,比旧增及二十倍已上,诈冒欺诞,不已甚乎!刑部奏请乞依详覆案法,系政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若本部官吏于奏请以后有驳正大辟人数,方可依今年奏请每名减二年磨勘。
译:"请求凡是命官犯罪应当全部原谅不予追究的,都限一个月内了结。如有特殊情况请示所属部门斟酌处理,仍要申报刑部知照。无故拖延的,就由本部依照条例奏请弹劾。如蒙圣上允许,恳请下诏命令有关部门立法施行。"皇帝准许了。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令:"分设官员职位来督管各项事务,近来官员却懈怠不称职,废弃公务谋求私利。刑部吏人假冒圣旨,侵扰紊乱赏罚制度,共二十多件事,省部的长官、副长官及属官对此漫不经心,不加察觉,怎么能够依靠他们呢!命令尚书省列出姓名请示皇帝裁决,全部予以裁汰淘汰。薛嗣昌能够检举揭发,可以升两官,下诏嘉奖褒扬。郎中张仲纲检举揭发有功,升两官,以此作为对不称职者的劝勉。通议大夫、守刑部尚书兼详定一司敕令《九域图志》薛嗣昌可以特授正议大夫,朝议大夫、尚书刑部郎中张仲纲可以特授中奉大夫。"
五月四日,有大臣上奏说:"恭敬地思考神宗皇帝亲身实践尧舜独具的睿智,振兴文武二帝所废弃的典章制度,熙宁、元丰年间的盛大功业,灿然完备地展现出来。陛下继承并施行先帝之法,已经二十年了,元丰年间制定的成法,一直务求遵守。但是近来省曹竟敢公然肆意欺骗蒙蔽,违背陛下已经施行的诏令,损害元丰年间已经制定的法令,上下相互蒙蔽,擅自增减制书,欺诈冒领功赏,探究其中实情,应当属于不可赦免的罪行。臣愿意根据所听闻的情况来陈述。臣看到刑部现在进呈拟定的案卷,吏人职级人员纠正驳正案件七件以上算作第一等功,手分(低级吏员)纠正驳正案件五件以上算作第一等功,各升官一级。没有官职可升的,减半年出职为官。职级属于使臣的,减半年磨勘;选人升迁半年名次,每年升迁不得超过半年,有多余的允许进入流内官,按此类推使用。这是元丰年间进拟案的条例格局,已经经过崇宁年间详细审查,是陛下诏令所应当遵守,不可随意更改的。政和八年十月,本部竟敢欺骗蒙蔽圣上的聪明,妄自上奏请示,声称除了详覆案已经有奖惩条例格局之外,还有进拟案,如果不上奏陈请,恐怕无法起到惩戒鼓励的作用,请求依照详覆案的奖惩条例格局施行,另外不更改现行的条例法令。臣查核元丰进拟案已经有上述条例十分清楚,而本部却声称没有此项条例;现在的奏请实际上是更改了旧条例,而本部却声称没有更改,欺骗蒙蔽、假冒诈骗,其罪行是很明显的。而且元丰年间详覆案依照法令,郎官驳正大辟(死刑)案一名减一年磨勘,吏人驳正错判入罪的大辟案一名减一年磨勘,吏人驳正错判入罪的大辟案一名转升一资,没有资历可转以及不愿意转资的,出职之日减一年磨勘。至于进拟案则不是这样,职级人员驳正大辟案七人,才依照元丰法令算作七件、第一等功,减半年磨勘,这已经有政和七年的比较案卷可以查验。现在竟然官吏上下相互蒙蔽,公然肆意欺骗,声称没有条例法令,请求依照详覆案的奖赏,这样一来,就是进拟案本应依照元丰旧法驳正大辟七人应当减半年磨勘的,现在却变成每一名计算奖赏,一名减一年,七人减七年,比原来的奖赏增加了十倍以上。元丰详覆案的条例法令规定吏人驳正错判入罪的大辟案一名转升一资,没有资历可转以及不愿意转资的,出职之日减一年磨勘。如果进拟案也依照这个标准来给予奖赏,就已经属于更改旧条例,其罪行不可宽恕。但是还有名义上是从轻处理、实际上侥幸获利更严重的情况。臣详细查看本部原来的奏请,声称应当转资的吏人如果是使臣,每一资只给予减二年磨勘;如果是副尉,依照使臣法折算收使。这样一来,就是进拟案本应依照元丰法令驳正大辟七人应当减半年磨勘的,现在却变成每一名计算奖赏,如果是使臣、副尉驳正一名减二年,七名减十四年,比原来的奖赏增加了二十倍以上,欺诈冒领、荒诞不经,岂不是太过分了!刑部奏请依照详覆案的法令,是在政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如果本部官吏在奏请之后才有驳正大辟人数的,才可以依照今年的
今本部保明又复用逢格改法,将未曾奏请以前合得半年酬奖并减二年磨勘施行。本部既称并不冲改见行法令,即是自来无条,何为复用逢格改法,舍轻赏从重赏,案牍具在,罪状甚明。近者本部具官吏推赏姓名除使臣等十余人外,其郎官数人一岁之间有通计减及十一年者,将欲关司勋核实行赏。而人吏董诜、王拯、李寘等自知元系欺罔诈冒,
虑他司或朝廷取索元条问难,发摘己罪,乃就关子中将元奏得旨全文擅减却『别不冲改见行条法』八字,意欲官司不知,以遂其〔诈〕冒之志。郎官聂宇忽觉非便,坚执不肯签书,对众宣言,此正是增减制书,诈冒功赏,冲改元丰旧法,寻白长贰,罪状遂彰。元奏请官若能循省前愆,投诚君父,自劾其罪,犹不失事君之义。乃复怙终遂非,借辞饰说,再罔天聪,妄乱奏请,称勘会若依详覆案元丰旧法亦恐太厚,乞与减半推赏。臣勘会本部元奏请称进拟案比之详覆案事体颇重,今却称若依详覆案元丰旧法亦恐太厚。盖本部但知欲盖前愆,巧辞欺〔罔〕,以减半赏为辞,殊不知元豊旧法增减一日不可也。往者国子监官妄奏冲改国子监条法,有害政体,陛下天威震赫,即正典刑,长史递职与郡递职:据文意当为「褫职」之误。,僚佐罢斥归铨。今刑部妄奏赏格,系欺诞诈冒,暗冲元丰成法,增减制书,侥幸不发,厥罪甚大。若不痛行惩责,切虑欺罔之徒冲改旧法,以幸万一,无所忌惮,欲望圣慈特降睿旨,取问聂宇,若果如臣言,乞将有罪官并行黜责。仍乞将人吏付司推鞫,已未推赏人,并行改正,一循元丰法令施行,所贵杜绝奸幸,人知所警。」诏薛嗣昌罢刑部(刑)尚书,落职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放谢辞,其元奏请指挥并改正,更不施行。人吏令大理寺取勘,具案闻奏。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蔡懋奏乞编修狱案断例。诏
令刑部编修大辟断例,不得置局添破请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刑部郎官以二员为额,吏人减半。
绍兴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吏部奏抄刑部断案,每抄案上省,限次日报御史台。其间经涉日久,无故留滞,许本台弹劾。」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诸路州军奏勘公事,令刑部开具稽滞尤甚三、五处申尚书省取旨施行。」从刑部尚书胡交修请也。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诏:「今后官员擅行科率及应因害民之事被罪情理深重者,依已降指挥,更不注知州军监、通判、知县差遣。内有所犯情轻之人,开具所犯因依申取朝廷指挥施行。」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三日,诏:「刑部见任郎官依元丰旧法分左、右厅治事。今后依此。」先是,右司郎中汪应辰言:「国家累圣相授,民之犯于有司者常恐不得其情,故特致详于听断之初;罚之施于有罪者常恐未当于理,故复加察于赦宥之际。
译奏请每名减二年磨勘。现在本部保明核实的公文又再次使用逢迎格局改动法令,把尚未奏请之前应得的半年酬奖一并按减二年磨勘施行。本部既然声称并没有更改现行法令,那就是从来没有这项条例,为什么又要用逢迎格局改动法令,舍弃轻的奖赏而采用重的奖赏,案卷俱在,罪状十分明显。近来本部列出官吏推荐奖赏的姓名,除使臣等十多人外,其中郎官几人在一年之间总计减磨勘竟达十一年之多,将要送交司勋部门核实施行奖赏。而吏人董诜、王拯、李寘等自知原本是欺骗蒙蔽、假冒诈骗,担心其他部门或朝廷调取查问原来的条例质问诘难,从而揭发自己的罪行,就在公文中把原来奏请得到的圣旨全文擅自删去'另外不更改现行条例法令'八个字,意图使有关部门不知情,以达成他们诈骗冒领的目的。郎官聂宇突然察觉此事不妥,坚决不肯签署文书,当众宣称,这正是增减制书、诈骗冒领功赏、更改元丰旧法的行为,随即禀告长官、副长官,罪状于是败露。原来奏请的官员如果能够反省以前的过错,向君父坦白自首,还不失为侍奉君主的道义。但他们却怙恶不悛、一错到底,编造言辞加以掩饰,再次欺骗蒙蔽圣上的聪明,荒谬地上奏请示,声称查核如果依照详覆案的元丰旧法也恐怕奖赏太厚重,请求减半给予奖赏。臣查核本部原来的奏请声称进拟案比起详覆案事情性质更重,现在却又声称如果依照详覆案的元丰旧法也恐怕太厚重。这只是本部想要掩盖以前的过错,巧言令色地欺骗蒙蔽,以减半奖赏为借口,却不知道元丰旧法一天都不可以随意增减啊。以前国子监的官员妄自上奏更改国子监条例法令,有害于施政体制,陛下天威震怒,立即依法惩处,长官被褫夺官职并降职外任,属官被罢免斥退归还吏部候选。现在刑部妄自奏请奖赏格局,属于欺诈假冒行为,暗中更改元丰成法,增减制书,侥幸没有被发觉,其罪行十分重大。如果不予以严厉惩处,恐怕欺骗蒙蔽之徒会更改旧法,以求侥幸获利,肆无忌惮,恳请圣上特降旨意,讯问聂宇,如果确实像臣所说的那样,请求把有罪的官员一并加以黜责。同时请求把吏人交付司法机关审讯,尚未获得推恩奖赏的人员,都要加以改正,一律依照元丰法令施行,这样才可以杜绝奸邪侥幸之徒,使人们有所警戒。"诏令薛嗣昌罢免刑部尚书之职,落职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不准辞谢,其原来奏请的指令一并加以改正,不再施行。吏人命令大理寺提审查办,具案上奏。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蔡懋上奏请求编修狱案断例。诏令刑部编修大辟断例,不得设置专门机构增加开支耗费经费。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令刑部郎官定额为二员,吏人减半。
绍兴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令:"今后吏部上奏刑部的断案文书,每次上奏文书报送尚书省时,限次日报告御史台。如果其中经过很久,无故拖延滞留,允许御史台弹劾。"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令:"各路州军上奏审判的公事,命令刑部列明拖延最严重的三五处,申报尚书省请旨施行。"这是采纳了刑部尚书胡交修的请求。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诏令:"今后官员擅自征收赋税以及因为害民之事被治罪、情节严重的,依照已经颁布的指令,不再任命为知州、军、监、通判、知县等差遣。其中所犯情节较轻的人,要开列所犯情由申报朝廷请旨施行。"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三日,诏令:"刑部现任郎官依照元丰旧法分左、右厅处理政务。今后依此办理。"此前,右司郎中汪应辰上奏说:"国家历代圣君相继传承,常常担心被有关部门审判的百姓得不到公正对待,所以特别在审断案件之初就格外详细审慎;处罚施加于有罪之人时常常担心处罚不合理,所以在赦免宽宥之际又要加以审察。因此参酌古代的用意,同时设立多个官职机构,上下相互
是以参酌古意,并建官师,上下相维,内外相制,所以防闲考核者纤悉曲备,无所不至也。盖在京之狱曰开封,曰御史,又置纠察司,以几其失断。其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审刑院,以决其平鞫之与谳。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无偏听独任之失。此臣所谓特致详于听断之初也。至于赦令之行,其有罪者或叙复,或内徙,或纵释之。其非辜者则为之湔洗。内则命侍从、馆阁之臣置司详定,而昔之鞫与谳者皆无预焉;外之益、梓、夔、利去朝廷远,则委之转运、軡辖司,而提点刑狱之官亦无预焉。盖以狱讼之初既更其手,苟非以持平强恕为心,则于有罪者或疾恶之太甚,于非辜者或遂非而不改,故分命他官以尽至公,此臣所谓复加察于赦宥之际也。迨元丰中,更定官制,始以大理兼治狱事,而刑部如故。然而大理少卿二人,一以治狱,一以断刑;刑部郎官四人,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雪,虽同寮而异事,犹不失祖宗所以分职之意。本朝比之前世,狱刑号为平者,盖其并建官师,所以防闲考核有此具也。中兴以来,百司庶府务从简省,
大理少卿往往止于一员,则治狱断刑皆出于一,然则狱之有不得其情者,谁复为之平反乎 刑部郎官或二员,或三员,而关掌职事初无分异,然则罚之有不当于理者,又将使谁为之追改乎 望诏执事刑部、大理寺之官,虽未能尽复祖宗之旧,亦当遵用元丰定制,庶几官各有守,人各有见,参而任之,反复详尽,以称陛下钦恤之意,亦以为后世法。」诏令吏、刑部看详,申尚书(尚)[省]取旨。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月」上原衍「二月」字,已删。,诏:「刑部郎官循行督遣,如勘鞫失实,事理妨碍,直行移送。今后御史点检或有移送公事,许依刑部已得指挥。」
三十年五月一日,诏:「刑部进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狱法司、手分今后遇阙,许刑寺并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正贴司以上,各令所属保明无过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衙人吏条法春秋附试,候试到合格人姓名关送所属收补。内进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试到人依名次递迁。」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长贰临期差官量试收补,或抽差填阙。至是臣寮有请,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末改元七月二十一日,诏刑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十九日,编类圣政所言:「昨承指挥令兼敕令所,今本所已行省罢,其敕令所合依已降指挥并归刑部。」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刑部侍郎一员、郎官二员。
译制约,内外相互制衡,用来防范考核的措施十分细致周全,无所不至。京城的狱讼案件,有开封府,有御史台,又设置纠察司,来纠察断案的失误。刑事案件方面,有大理寺,有刑部,又设置审刑院,来判定审理判决的公正与否。各自负责自己的职责范围,起初互不相干,可否是非,可以互相制约补充,没有偏听偏信、独断专行的弊病。这就是我所说的特别在审断案件之初就格外详细审慎。至于赦令的施行,其中有罪之人有的复叙官职,有的迁徙内地,有的宽纵释放。那些蒙受冤屈的人就为他们洗雪昭雪。在朝廷内,就命令侍从、馆阁的大臣设置专门机构详细审定,而以前审判定案的人都不再参与其中;在朝廷之外,益州、梓州、夔州、利州等路距离朝廷遥远,就委托转运司、总管司办理,提点刑狱的官员也不再参与其中。这是因为审理案件之初既然已经更换了经手人,如果不是以持平宽恕为心,那么对有罪之人有的会疾恶如仇过甚,对蒙冤之人有的会将错就错而不改正,所以另外委派其他官员来求得最大的公正,这就是我所说的在赦免宽宥之际又要加以审察。到了元丰年间,更改制定官制,才开始让大理寺兼管狱讼事务,而刑部依然照旧。然而大理寺少卿设二人,一人主管审理案件,一人主管断刑;刑部郎官设四人,分为左右两厅,左厅负责详覆,右厅负责叙雪,虽然是同僚但职责不同,还没有失去祖宗分设职责的用意。本朝与前代相比,刑罚号称公平,是因为同时设立多个官职机构,用来防范考核有这样完备的制度。中兴以来,各官署府衙都力求简省,大理寺少卿往往只设一员,那么审理案件和断刑的职责都出自一人,既然如此,那么案件如果有不能得到公正对待的,又该由谁来平反呢?刑部郎官有的设二员,有的设三员,但是所掌管的职责起初并没有分开区别,既然如此,那么处罚如果有不合理的,又该让谁来加以追究改正呢?希望陛下诏令主管刑部、大理寺的官员,虽然不能完全恢复祖宗旧制,也应当遵循采用元丰年间制定的制度,希望官员各自有所职守,各有主见,参酌任用,反复详细审议,以符合陛下体恤谨慎的用意,也可以作为后世的法度。"诏令吏部、刑部详细审查,申报尚书省请旨。所以有这道命令。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刑部郎官巡行督促遣发案件,如果审判定案有失实之处,事理有妨碍,直接移送处理。今后御史检查发现或者有需要移送的公事,允许依照刑部已经得到的指令办理。"
三十年五月一日,诏令:"刑部进拟案以及大理寺右治狱的法司、手分(吏员)今后遇到职位空缺,允许刑部及大理寺,以及六部诸寺监正贴司以上、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正贴司以上,各自命令所属部门保明没有过失、品行端正的人,一并依照三衙人吏的条例法令春秋两季附加考试,等考试合格的人员姓名确定后,关送所属部门收补录用。其中进拟案的主事职位空缺,把本案考试合格的人依照名次依次递补升迁。"此前,刑部、大理寺的吏员职位有空缺,惯例是长官、副长官临时差派官员酌量考试后收补录用,或者抽调差遣人员填补空缺。到这时因为有大臣提出请求,皇帝准许了。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年末尚未改元)七月二十一日,诏令刑部四司的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职为官,这是因为遇上皇帝即位登基之故。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十九日,编类圣政所上奏说:"此前承蒙指令要兼管敕令所事务,现在本所已经施行裁撤,其敕令所的相关事务应当依照已经颁布的指令一并归入刑部。"皇帝准许了。
七月二十六日,诏令六部
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刑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主事一名、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书」字上原衍「尽」字,已删。、守当官八人、正贴司一十八人。今减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今将减罢
人籍定,以后有阙,依名次拨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部」字原阙,据上文补。、大理寺见引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仍出榜晓谕。」
六月二十二日,诏:「将今后命官曾因臣僚监司论列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赃私罪状明白,送所司根勘,具案取旨。」从刑部侍郎方滋请也。
二年正月五日,诏:「今后人户除许越诉事外,余并依条次第、经由,各仰本处分明与夺合行备坐所断因依告示。如所断不当,方许缴连告示,依法次第、经由陈诉。若无结绝告示及已经理断再行陈状,并不得受理。如依前越诉,依法科罪。其已经官司陈诉,见为行遣,不候结绝,又复经他处论理,即合更不施行。如依前违戾,重作行遣,仍令刑部镂板遍牒行下。」
十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令)[今]后命官曾因臣僚监司论列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臣僚论列赃私罪状明白,送所司根勘,具奏取旨。今来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推勘,或体究
译长官、副长官,除尚书不常设外,设置刑部侍郎一员、郎官二员。这是采纳了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人的建议。
八月三日,刑部上奏说:"依照指令详细列出并省吏员定额,现有主事一名、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正贴司一十八人。现在减去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现在把裁减掉的人员登记造册,以后如果有空缺,依照名次递补填充。"诏令依此办理,现有在职人员暂且依旧留任,将来遇到空缺,不再迁补递补。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令:"法令用来禁止奸邪,理应统一划一。近年以来,随意曲折出入,援引成例作为弊端,很失去刑政公正适中之道。凡今后犯罪的人,有关部门都要根据情理直接援引条例法令判定断案,不再奏请裁决。其中刑名有疑问的,命令刑部、大理寺详细审查后指明上奏,永远作为常法,并且要下发各路遵照施行。刑部、大理寺现在援引使用的成例册子,命令封存进档案库,不再援引使用,命令刑部遍行下牒各州,并且出榜晓谕百姓。"
六月二十二日,诏令:"今后凡是命官曾经因为大臣、监司弹劾揭发列名,但尚未经过有关部门提审查究的人,一律免除约束限制的法令。凡赃私罪状明白的,送交有关部门审讯,具案后请旨裁决。"这是采纳了刑部侍郎方滋的请求。
二年正月五日,诏令:"今后百姓除了允许越级诉讼的事项外,其余的都要依照条例的先后次序、程序,各自由本处分明给出裁决结果并附带说明所断案件的原由告示。如果所断案件不当,才允许附上告示,依法按先后次序、程序申诉。如果没有结案的告示以及已经审理判定后又重新提出诉状的,一律不得受理。如果依然越级诉讼,依法治罪。凡是已经经过官府申诉、正在处理中,尚未结案的,又再次经过其他部门重复申诉的,一律不再施行处理。如果依然违反规定,重新加以处理,并且命令刑部刻板遍行下发。"
十月九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已经颁布的指令,今后命官曾经因为大臣、监司弹劾揭发列名,但尚未经过有关部门提审查究的人,一律免除约束限制的法令。大臣弹劾列名赃私罪状明白的,送交有关部门审讯,具案上奏请旨裁决。现在各州军弹劾揭发命官的,尚未经过提审,或者正在查究……
未曾该载。」诏行下刑部、大理寺应有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亦
依监司所按命官事体,并免约法施行。
三年十月十七日,诏令刑部检坐累降〔诸〕路监司帅守州军等处申奏文字书填实日指挥,申严遍牒行下,日后尚敢违戾,当职官吏并重作行遣。先是,三省、枢密院勘会:「近来诸路州军等处申奏文字多有违戾,或揭改添填。及诸处都统申奏亦各空日,是致难以稽考。」故有是命。
译未曾记载在内。」诏令下达刑部、大理寺,凡是各州、军按劾弹奏的官员中,有不曾经主管部门审讯查究的人,也依照监司审查官员事务的体例,一并免于约束法令,予以施行。
三年十月十七日,诏令刑部检出并列举历次颁降的各路监司、帅守、州军等处申奏文书应当填写实际日期的指挥文件,申明严令遍行下达各处,此后若还有胆敢违反的,主管官吏一并从重处置。此前,三省、枢密院查核认为:「近来各路州军等处申奏的文书多有违反规定之处,有的涂改添填。以及各处都统申奏的文书也都空着日期不填,以致难以查考核实。」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六年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刑部吏额遇有差出人名阙,今以次正贴司承权支破七分请给,却于额外无请私名内差填正贴司名阙,显是溢额。」诏令将应差出手分许以正贴承权支破七分手分请受,其正贴司职事只令本人兼行,更不差私名承填。
同日,刑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部所掌拟断狱案等系是剧曹,除详覆、纠察、进拟案系指差在外谙晓刑法人不得并省外,本部人吏见管四十人:主事一名,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今从下敦减二人;正贴司十八人,今从下敦减三人。本部除已减罢五人,通以三十五人为额。其所减人数各系有请受正额之人,除敕令所见差人承权,候修书了毕,发遣归部,却依名次罢权。其敦减人,并行递趱,欲依名次给据,候将来额内有阙,依名次拨填施行。」诏并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八月十七日,刑部言:「近来勘鞫体量公事间有不当去处,虽于案后收坐,下监司州军等处依条施行,并不依条限取索拖延,致得该恩
或有离任及事故之人方始回报。其间却称见移文他处会问,动经岁月,不能结绝。今措置应案后收坐官吏,仰被受去处实时行下,所属将合收坐官吏具职位、姓名、事因,内有取伏辨之官,亦仰专差人监督共责,各除程限五日具申朝廷。若有拖延去处,从本部将被受官司开具因依申朝廷先赐施行,庶得不致迁延,避免朝典。」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令刑部行下诸路州军,今后应有犯狂盗合编配之人,并于案内声说有无家属申奏。
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今)[令]刑部将干道新修条令并申明户婚续降指挥编类成册,送敕令所看详,镂板遍牒施行。
九年闰正月十九日,都省勘会刑部狱案,见不住催促上省行遣。切虑〔投〕下文字之人不即依时赴省投纳,或承受去处阻节留滞,欲令刑部专委郎官将书印圆备合上省案状除紧急不可待时文字经赴案房投下外,日具单子计定件数,令当行人吏亲身赍抱至都司当厅投下,都司画时付案房。如有阻节退回,亦仰当厅执覆都司,听置历收附讫,令案房将所下文字点检。或有住滞,赴厅呈禀,将投下文字人重行断遣。若案房不即收留及别作阻节,并从提点申举,依条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二日,诏令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
七月三日,枢密院言:「勘会因
犯强盗等配充屯驻诸军重役之人,往往例皆短少,或癃老残疾,不堪执役,虚填阙额,理宜措置。」诏令刑部自今后将配诸军充重役人并免配屯驻军,各随所配地理远近分配诸州军牢城收管。
译六年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说:「刑部吏员定额,遇到有临时差出的人名额空缺时,现在按次序由正贴司承担代理职务,支给七分俸禄,却在定额之外无俸禄的私名人员中挑选填补正贴司的空缺,这显然是超出了定额。」诏令规定:凡是被临时差出的手分人员,允许由正贴司代理并支给七分俸禄,其正贴司的本职事务只让本人兼管,不再差派私名人员来填补承担。
同日,刑部说:「依照指挥条例逐条核定精简吏员定额,本部所掌管的拟断案卷等事务属于繁重部门,除了详覆、纠察、进拟等案卷是指派在外精通刑法的人办理、不在精简之列外,本部现管人吏共四十人:主事一名,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现从下往上裁减二人;正贴司十八人,现从下往上裁减三人。本部除已经裁减罢免五人外,共以三十五人为定额。所裁减的人数中各有原领正额俸禄之人,除敕令所现差用之人代理外,等到修书完毕,遣送回部,再依名次罢免代理职务。其余被裁减的人,一并依次递补安排,希望依照名次发给凭据,等将来定额内有空缺,依名次递补任用。」诏令都依照所拟定的,各自从下往上裁减,将来出现空缺之日,依名次递补。其中被裁减的人若愿意依条例换取其他名目职位的,听凭其便。
八月十七日,刑部说:「近来审理案件、核实量刑的公事中,有的地方处理不当,虽然在案件审结后追加处置,下发监司、州军等处依条例施行,但并不依照条例期限调取查核,以致拖延,导致该恩
或者有的官员已经离任或因故不在任,才回报此事。其间却说正在移文他处会同查问,动辄经年累月,不能结案了断。现在整顿规定:凡案件审结后追加处置官吏的,命令接受文书的地方立即办理下发,所属衙门应将应当追加处置的官吏的职位、姓名、事由一并开列,其中有需要提取查问核实的官员,也令专门差人监督共同督责,各限五日内具文申报朝廷。如有拖延的地方,由本部将接受此案的官司开列缘由申报朝廷先行处置,以免拖延贻误,触犯朝廷典章。」照此施行。
九月十七日,诏令刑部下发文书给各路州军:今后凡有犯狂病、盗窃应当编管发配的人,一律在案卷内说明有无家属,一并申报朝廷。
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刑部将乾道年间新修订的条令连同申明户婚续降的指挥一并编类成册,送交敕令所审核详定,然后刻板遍行颁布施行。
九年闰正月十九日,都省核查刑部案卷,发现不断催促仍未上报到省里办理。担心呈递文书的人不能及时按时到省投递,或是在接受的地方受阻滞留,希望令刑部专门委派郎官,将文书用印齐备、应当上报省里的案状,除紧急不可等待的文字直接送到案房投递外,每日开列单子计算件数,命当值的吏人亲自携带送到都司当厅投下,都司立即批付案房。如有受阻退回的,也令当厅向都司禀报,登记备案,令案房将下发的文字加以点检。如有耽搁滞留,赴厅禀报,对扣压投递文字的人从重处置。若案房不立即收纳或另加阻滞,一并由提点官申报举发,依条例施行。」照此施行。
三月二十二日,诏令刑部长官、副官、郎官及监察御史每月轮流由一员,分作两天前往大理寺、临安府亲自记录囚犯情况,并将姓名条目详细上奏。
七月三日,枢密院说:「查核因
犯强盗等罪被编配充任屯驻各军重役之人,往往数量都不足,或是年老体弱、残疾之人,不能承担劳役,虚占名额,理应加以整顿。」诏令刑部自今以
【续会要】
淳熙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春秋颁进册,从刑部长贰点检无差错漏落,方得缴(中)[申]。以本部申到春颁进册,多有错漏,都省上其事,故有是诏。
二月十四日,刑部言:「每岁比试本部掌法胥吏,乞许六曹、寺监应系私名贴司以上附试。如遇手分有阙,先补试中人。如无试中人可差,许且依今法于六曹、寺监手分以上抽差。内有愿比换副尉者,依本部专法比换。其谙晓次第人,依大理寺右治狱法司选留再(住)[任]条赏施行。如系从私名试中经差手分人,即于本部比换法上添『通入仕及十年方许比换』。」从之。
五月九日,刑部郎官梁总言:「昔韩琦在中书日,尽取断例编次纲目,封縢谨掌。每当用例,必自阅之。窃谓今之断例正亦(断)类此,乞明诏刑部,以断例委之长贰或郎官封鐍收掌,用则躬自取阅,庶几定罪用刑在官而不在吏。」从之。
六月五日,诏:「刑部将拟断案状照自来体例依条拟定特旨,(中)[申]尚书省,仍抄录断例在部,委长贰专一收掌照用。」以都省言:「刑部拟断案状,后来并不比例,系本部照情犯轻重临时参酌拟定特旨申省取旨。近降指挥拘收断例,自今断案别无疑虑,依条申省取旨裁断。如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断事件,申尚书省参
照。今来刑部将合奏裁案状一例不拟特旨上省,照得已降指挥内即无令刑部不拟特旨之文,其本部自合依旧,于已降旨挥别无相妨。」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诏:「刑部自今将情法相当、别无疑虑案状依条施行外,有情犯可疑,即于已抄录在部例册内检坐体例,比拟特旨申省。如与例轻重不等,亦令参酌拟断,申取指挥。」既而中书省言:「诸路州军申奏狱案依已降指挥,刑部敕令所删订修立到断例共九百五十余件,左右司拘收掌管。自今刑部、大理寺断案如无疑虑,依条申省取旨裁断。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断事件,申省参照施行。仍抄录断例在部,委长贰专一(状)[收]掌。今刑部所申案状虽有拟立特旨,并不曾检坐体例申省。窃虑处断轻重不伦,未应已降指挥。」故有是命。
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言:「乞自今刑寺驳勘取会狱案文字,令进奏院专置录匣,排列字号、月日、地理,当官发放。所至铺分实时抽摘、单传,承受官司依条限具所会并施行因依,实书到发日时,用元发(缘)[录]匣回报,庶几违滞之处易于稽考。」从之。
十年八月十三日,刑部侍郎曾逮言:「乞下本部自今应拟贷刑名并开具断例之相类者,然后酌其轻重,用小贴声说,以取朝廷裁断。如于重罪不失而小有不同,并免驳问,庶几有司如意参酌,谨以引用拟断,以副陛下钦恤之意。
译后,将配发各军充任重役之人一律免除配发屯驻军,各按所配地理远近,分配到各州军牢城收管。
【续会要】
淳熙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自今以后每年春秋两次颁发进呈的册子,须经刑部长官、副官点检确无差错遗漏,才能缴纳申报。」因本部申报上来的春颁进册多有错漏,都省上奏此事,所以有此诏令。
二月十四日,刑部说:「每年考核本部掌管法律的胥吏,请求允许六曹、寺监中凡是私名贴司以上人员一并附加考试。如遇手分职位有空缺,先补授考试合格的人。如没有考试合格的人可以差用,允许暂且依照现行法令从六曹、寺监手分以上人员中抽调。其中有愿意换授副尉的,依照本部专门法令换授。其中通晓熟悉办事程序的人,依照大理寺右治狱法司选留再任的条例给予奖赏施行。如是从私名考试合格、曾经差任手分之人,则在本部换授法上添加『须通籍任职满十年才许换授』的规定。」照此施行。
五月九日,刑部郎官梁总说:「从前韩琦在中书省任职时,将断案先例全部收集编排整理成纲目,封存严加保管。每当要引用案例,必定亲自查阅。我认为如今的断案先例正与此类似,请明确下诏刑部,将断案先例委派长官、副官或郎官封存收藏,需要使用时亲自取阅,这样才能使定罪用刑的权力掌握在官员手中而不落于吏员之手。」照此施行。
六月五日,诏令:「刑部将拟定断案的案状,按照历来的体例依条拟定特旨,申报尚书省,同时将断案先例抄录留在本部,委派长官、副官专门负责收藏参照使用。」因都省说:「刑部拟定断案案状,后来一概不再比照先例,都是本部依照案情轻重临时酌情拟定特旨,申报尚书省请旨裁定。近来降下指挥收集整理断案先例,自今断案若无其他疑虑,依条例申省请旨裁断。如有情节犯罪可疑、需要引用先例拟断的案件,申报尚书省参照
比对。现在刑部将应当奏请裁定的案状一概不拟具特旨就上报尚书省,查核已颁降的指挥中并没有令刑部不拟具特旨的规定,本部自当依照旧例办理,这与已颁降的指挥并不相妨。」所以有此诏令。
二十八日,诏令:「刑部自今以后,对于情节法理相符、并无疑虑的案状依条例施行,其余有情节犯罪可疑的,则在已抄录留部的案例册中检索相应先例,比照拟定特旨申报尚书省。如与先例轻重不相符,也令酌情拟断,申报请示裁决。」不久中书省说:「各路州军申奏的案件,依照已颁降的指挥,刑部敕令所删订修立的断案先例共九百五十余件,由左右司收集掌管。自今刑部、大理寺断案如无疑虑,依条例申报尚书省请旨裁断。有情节犯罪可疑需引用先例拟断的案件,申报尚书省参照施行。仍需将断案先例抄录留部,委派长官、副官专门收藏管理。现在刑部所申报的案状虽有拟定特旨,却都没有检索先例申报尚书省。恐怕处断轻重会有不一致的情况,未能符合已颁降的指挥要求。」所以有此命令。
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说:「请求自今以后,刑部、大理寺驳回审核、调取会审的案卷文字,令进奏院专门设置记录匣,登记字号、月日、地理位置,由当值官员发放。所到各铺分立即抽取、单独传递,接受的官司依照条例期限将会核情况及施行缘由,实录到达和发出的日期时刻,用原发出的记录匣回报,这样拖延违限的地方就容易查核了。」照此施行。
十年八月十三日,刑部侍郎曾逮说:「请求下令本部自今以后,凡拟定宽贷
」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刑部在役与投名人吏每遇铨试,并合附试刑法合格者并超一等迁补,仍不得于大理抽差人吏行案,令刑部看详措置以闻。」详见大理寺。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刑部并进拟案共减书令史一人,贴司二人,私名一人,主事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
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侍郎吴博古言:「本部一司崇宁专法奏狱及缘法(今)[令]事应议者,召大理寺丞以下议。缘近有专降指挥大理寺官不得出谒,以致未敢照用旧法。乞今后本部遇有合议刑名,许从旧法请大理寺官赴部商议。」从之。
干道 绍熙元年十月十一日,大理正季洪言:「伏(问)[间]臣僚申请,命官因监司州军按发不曾经推勘或体究,后因到部截会,并免约法。指挥既行,咸以为当然,犹有可议者。按章内称曾差官体究,若备坐体究到事因,则据以约罪,人亦何辞。然其间盖有止称已曾体究,有司拘文,亦未免与之约法。或所犯狼藉,偶不言及曾经体究,遂致幸免,势须行下取会,动涉岁月,复有留滞之孍。乞诏监司郡守今后按发官属,如委曾体究到事因,不得泛言已曾体究,庶几有司据凭约法,人自无辞。」从之。
绍(兴)[熙]五年七月一日,登极赦文:「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接)[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同日赦:「应命官犯公罪徒以下,案后收坐而案状未到者,可以刑寺照赦定断结绝。」
庆元六年五月十四日,诏:「命官曾经论列按(刻)[劾]降官放罢委无绾系之人,日下批书放令离任。如妄作缘故,
不与批书,在内委御史台觉察,在外令监司按劾,仍许被冤抑人及家属越诉。」
二十五日,刑部员外郎王资之言:「大观旧法,诸尚书省更造到春秋颁敕令格式二册,春以正月十五日、秋以七月十五日以前进入听裁。南渡以来,刑部进呈颁降,至今不敢少怠。其间并是中外臣僚平居暇日议论精审,朝删夕改,然后建(立)[于]朝,台谏、给舍咸以为是,然后颁行。日来止是颁下州郡,而不及县镇。夫县镇于民为最近,裁决公事,多致抵(抵)[牾],狱讼以之不息,良民受害不少。乞今后遇春秋一颁镂板,其县镇并同州郡一例颁降。」从之。
嘉定十二年七月七日,臣僚言:「窃见大理寺右治狱法司间有阙人,即以正贴司就贡院收试。今刑部进拟案法司拟断诸路州军狱案,事体尤重,却以六曹寺监私名就试,此等入未久,年齿尚幼,结连成党,雷同入院,互相指教,夤缘偶中,即充法司,(诣)[请]给等依书令史例帮行,又且补授、转官,赏典非轻,大为侥幸。
译刑罚名目并开列断案先例中相类似的,然后酌量其轻重,用小贴纸说明,以取得朝廷裁断。如果在重罪上没有偏失而在小节上略有不同,一律免于驳回质问,这样有关部门才能酌情参照,谨慎地引用拟断,以符合陛下钦恤谨慎用刑的旨意。」照此施行。
十二月十三日,诏令:「刑部及进拟案,共裁减书令史一人,贴司二人,私名一人,主事一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浪费,下达敕令所裁定,所以有此命令。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刑部长官、副官并现在在任及投名的吏人,每逢铨选考试,凡附加考试刑法合格的一律超等升迁补授,同时不得从大理寺抽调人吏办理案卷。」详见大理寺条目。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侍郎吴博古说:「本部一司崇宁年间专门法令规定,奏报案件及涉及法令应当商议的事项,召大理寺丞以下官员共同商议。近来因专门降下指挥,大理寺官员不得外出拜访,以致不敢照用旧法。请求今后本部遇有需要商议的刑名事项,允许依照旧法请大理寺官员到本部商议。」照此施行。
乾道 绍熙元年十月十一日,大理正季洪说:「臣曾看到臣僚上奏请求,命官因监司、州军查处而未经过审讯或调查核实,后来到刑部截取会审的,一律免于约法定罪。指挥颁行之后,大家都认为理所当然,但仍有值得商议之处。按照文书中称曾差官调查核实的说法,如果确实具备调查核实到的事情缘由,那么据此约罪定案,别人也无话可说。然而其间也有只声称已曾调查核实,有关部门拘泥于文书表述,也就难免与之约法定罪。有的所犯罪行狼藉,偶尔未提及曾经调查核实,就得以幸免,势必要下文调取核实,动辄经年累月,又造成拖延滞留的弊病。请求下诏监司、郡守今后查处官员属下,如确实曾经调查核实到事情缘由的,不得泛泛地说已曾调查核实,这样有关部门才能据以约法定罪,人也就无话可说了。」照此施行。
绍熙五年七月一日,登极赦文说:「凡命官因臣僚论列弹劾,或经监司、郡守查处,未曾经过审讯核实、一时被约作过犯的,一律可以撤销,依照无过失之人的例子办理。」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说:「凡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犯罪特旨处分及依法应当展期或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以短使等情形的,一律特予放免。」同日赦文又说:「凡命官犯公罪徒刑以下,案件审结后追加处置而案状尚未送达的,可由刑部、大理寺照赦令予以定断结案。」
庆元六年五月十四日,诏令:「命官曾经因论列弹劾而降官罢职、确实与案件无牵连的人,即日批书放行、准许其离任。如有假借缘故
不予批书的,在京由御史台负责查察,在外由监司负责弹劾,同时允许被冤抑之人及其家属越级申诉。」
二十五日,刑部员外郎王资之说:「大观年间旧法规定,尚书省重新编造春秋两季颁发的敕令格式二册,春季以正月十五日、秋季以七月十五日以前进呈请求裁定。南渡以来,刑部进呈颁降,至今不敢稍有懈怠。这期间都是中外臣僚在平日空闲时精心审议,早晚删改,然后确立于朝廷,经台谏、给事中、中书舍人都认为可行,然后才颁行。近来只是颁发到州郡,而没有颁及县镇。县镇对百姓来说是最切近的,裁决公事,常常导致抵触,诉讼因此不能平息,善良百姓因此受害不少。请求今后凡遇春秋两季颁发刻板文书,县镇一律与州郡同样一并颁降。」照此施行。
嘉定十二年七月七日,有臣僚说:「我看到大理寺右治狱法司间或有职位空缺,就用正贴司到贡院参加考试补充。如今刑部进拟案的法司要拟断各路州军的案件,事关重大,却用六曹寺监的私名人员参加考试,这些人入职不久
况私名既不练历于拟断,狱案必致差误。乞将进拟案法司已补承信郎方得作阙,许六曹曾经贡院试中已补(克)[充]正贴司之人经刑部陈状,就贡院附试,候试中且令带本处正贴司旧请于进拟案习学,候已补官法司及一年离司,却行补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审刑院
审刑院
【宋会要】
淳化二年置,在右掖门内。掌详谳大理寺系〔囚〕案牍而奏之。以朝官一人或二人知院事。有详议官六人,以朝官
充,书令史十二人。先是,天下案牍先定于大理,覆之于刑部天头眉批云:「『先是』以下大字居中。」。太宗虑法吏舞文,因置审刑院于中书门之西,凡具狱案牍,先经大理断谳。既定,关报审刑,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讫,下丞相府。承相又以闻,始命论决,盖重慎之至也。天头批云:「凡△者并注《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太宗淳化二年八月,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审刑院。初,散骑常侍徐铉外族之女萧氏与姑为讼,法官议覆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命近臣领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四年六月,诏审刑院应罪人当坐极典公案,依法定断后,内有情理可悯者,仰体量事理,别具奏闻。《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诏大理寺断狱有合上请者,审刑院即行驳问,无得奏裁。《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二年正月,权大理寺事尹 言:「准至道三年二月李瑗起请 大理寺断案,审刑院详覆,各有程限。大理寺断到公案,审刑院如必然用法未当、出入刑名须合改正者,即指出不当事节分明札问,不得妄有驳难。近见审刑院札问大理寺,多不指出不当事件,只以疑词覆问,致案牍稽迟,欲乞再申明。」诏审刑院凡札问刑名事节,一依前 施行。《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闰三月,诏审刑院每奏案,先具简当法状进入,以减奏谳之繁。《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三年十一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有滞留者以闻。」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近日审刑院每有详议连书奏上,不能执正,多所依违。自今并须尽公结奏。《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六月二十二日,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违阙,即引对迁官。」
景德元年八月,诏审刑院断案牍自今大事限十日,中事七日,小事五日,从御史知杂李浚之请也。
译,年纪尚轻,结党营私,一同进入考场,互相指点作弊,偶然侥幸考中,就得以充任法司,请给等待遇依照书令史的例子办理,又能补授官职、转官,奖赏待遇不轻,实在是极大的侥幸。况且私名人员既然对拟断案件不熟悉,案卷必定造成差错。请求规定进拟案法司须已补授承信郎才能有空缺资格,允许六曹曾经参加贡院考试合格、已补授正贴司的人向刑部陈状申请,到贡院附加考试,等考中后暂且令其带原处正贴司的旧俸禄到进拟案学习,等到已补授官职的法司满一年离职后,才正式补授。」照此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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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审刑院
审刑院
【宋会要】
淳化二年设置,在右掖门内。掌管详细审核大理寺在押囚犯的案卷并加以上奏。以朝官一人或二人主管院事。设详议官六人,由朝官充任,书令史十二人。此前,天下案卷先在大理寺定案,再由刑部复核(天头眉批云:「『先是』以下大字居中。」)太宗担心法吏舞文弄法,因此在中书门西侧设置审刑院,凡是审结的案卷,先经大理寺断案审议。定案之后,转送审刑院,主管官员与详议官共同定出文书草稿上奏,再下发丞相府。丞相再上奏皇帝,才下令论罪判决,这是极为慎重的做法(天头批云:「凡△者并注《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太宗淳化二年八月,任命枢密直学士李昌龄主管审刑院。当初,散骑常侍徐铉外族之女萧氏与姑婆打官司,法官审议复核时含糊敷衍处理不当,都因此获罪贬谪,于是设置审刑院,命近臣主管。(《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四年六月,诏令审刑院凡是罪人应判处死刑的案卷,依法定罪判决后,内中如有情理可悯的,应体察情理,另行详细上奏。(《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诏令大理寺断案有应当上请的,审刑院即予以驳回质问,不得直接奏请裁决。(《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二年正月,权大理寺事尹(某)说:「按照至道三年二月李瑗起请的规定:大理寺断案,审刑院详细复核,各有期限。大理寺断结的案卷,审刑院如果确实认为用法不当、出入刑名须应改正的,就应指出不当之处,明确札文质问,不得随意驳斥刁难。近来见审刑院札文质问大理寺,多不指出不当之事,只用含糊之词加以反覆质问,导致案卷延迟,请求再加以申明。」诏令审刑院凡是札文质问刑名事项的,一律依照先前的规定施行。(《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闰三月,诏令审刑院每次奏报案件,先备具简明扼要的用法情况上奏进呈,以减少奏谳的繁琐。(《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三年十一月,诏令:「州府军监每旬奏报的在押囚犯情况,自今一律送审刑院审阅详查,如有滞留的须上奏。」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诏令:「近来审刑院每有详议联名上奏,不能坚持正确意见,多有含糊迁就之处。自今一律必须秉公据实结案上奏。」(《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审刑院详议官自今不限在职任满的月日,只要本官任职满三年无过失遗漏,即引见升官。」
景德元年八月,诏令审刑院断案自今大案限十日,中案七日,小案
《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九月,诏:「律 所著则条目有常,案问之词则情状不一。若法寺以无条议罪,比附或爽于重轻;中书以经奏奉行颁下,有亏于审慎。至于仕进(士仵)[之伍]偶挂(州)刑名之书,虽则已务从轻,如闻犹难自辨,则使有隐者何由上达,负屈者无以获伸。将更尽于详明,宜聊从于厘革。今后宜令审刑院进呈公案,一依旧例覆奏后,批所得指挥送中书,委自中书看详。如刑名已得允当,即出 。除具法寺断语外,便以 文处分,更不得录审刑院所批指挥。如是刑名未当,即仰中书别具进呈,务在平允,亦具法寺断语出 处分。」《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四年七月,诏:「审刑院凡有法寺奏断公案,皆具详议奏覆。其今后宜令本院除(为)官吏赃私踰滥、为事惨酷及有刑名疑 者依旧奏覆,其余刑名已得允当者即具封进,仍以黄帖子拟云『刑名已得允当,乞付中书门下施行』。」时王济等上章乞废审刑院,帝因令宰臣更为约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审刑院、御史台、开封府案牍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天禧五年二月九日,知审刑院宋绶言:「诸州刑奏并断毕,无见留案牍。」诏奖绶等,仍赐缗钱,(事)[宣]付史馆,群臣诣合门上表贺。后奏断绝,赐缗钱、付史馆如例,而不上表贺。
仁宗天圣二年十月,审刑院滕涉言:「本院案牍稍多,每断奏稽延,颇滞刑禁。欲乞每遇天庆、干元等五节前后各
一日并正节日共三日住奏大辟公案,其余公案只乞正节一日住奏。」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景佑四年四月九日,右谏议大夫郎简乞今后详断刑名未得允当,许勾断官赴院详议。诏审刑院有公事须商量,即详议官与知院同书字勾唤。《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嘉佑六年八月,徙审刑院于右掖门之西。院旧在长庆门东,并其地入中书而徙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十月十二日,知审刑院傅求言:「本院未便事件如旧制。审刑院元在右掖门内,易为关防。今移出外临街,与审官院、礼院相邻,逐日车马喧闹。窃缘本院日有奏到公案不少,院门别无关防,欲乞依在京纠察司例专差皇城司亲事官二人把门,免致别有漏泄,本院剩员十人束缚文字。今来本院屋共六十余间,虽有上下番剩员二人,难为看管。乞于十人内特留四人看管屋宇、官物、公案等,仍乞依众详议官所破剩员例支给口食。
译五日,这是采纳御史知杂李浚之的请求。(《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九月,诏令:「法律条文所载各有常规,但审案讯问的实情却各不相同。如果法寺依据无明文条例来定罪,比照援引或有轻重失当之处;如果中书省依据已经奏报奉行颁下的旨意,则可能有欠审慎。至于仕途之人偶然牵涉刑名案件,虽然已经尽量从轻处理,但听说仍难以自我辩白,那么有冤情的人无从申诉,蒙受委屈的人也无法得到伸张。为了更加详明审慎,理应对此加以变革。今后应令审刑院进呈案卷,一律依照旧例复奏之后,将批复所得的指挥送交中书省,由中书省审核详定。如果刑名已经判定得当,即予颁发圣旨。除了具列法寺的断案理由外,就用圣旨文字处分,不再抄录审刑院所批的指挥。如果刑名判定不当,则由中书省另行详细进呈,务求公平允当,也须具列法寺的断案理由,用圣旨文字处分。」(《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四年七月,诏令:「审刑院凡是法寺奏报的断案案卷,都要具列详议内容上奏复核。今后应令本院除了官吏贪赃私弊、行事惨酷以及刑名有疑虑之处仍依旧例奏报复核外,其余刑名已判定得当的即可封缄进呈,同时用黄帖子拟注『刑名已得允当,请交中书门下施行』。」当时王济等人上奏章请求废除审刑院,皇帝因此命宰臣重新加以约束规定。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审刑院、御史台、开封府的案卷从速审结上奏,因为正当春季,担心案件积压滞留。(《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天禧五年二月九日,主管审刑院的宋绶说:「各州刑事案件的奏报都已断结完毕,没有滞留积压的案卷。」诏令嘉奖宋绶等人,并赐给钱财,宣付史馆记载,群臣到合门上表祝贺。此后每逢奏断案件全部结清,照例赐钱、宣付史馆,但不再上表祝贺。
仁宗天圣二年十月,审刑院滕涉说:「本院案卷较多,每次断奏都要延迟,颇为耽误在押囚犯的审理。请求每逢天庆、乾元等五个节日前后各
一日以及正节当日共三日暂停奏报死刑案卷,其余案卷则只在正节当日一天暂停奏报。」照此施行。(《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景佑四年四月九日,右谏议大夫郎简请求今后详细断定刑名如未能判定得当的,允许调用断案官员到院里参与详议。诏令审刑院如有公事需要商议,即由详议官与主管官员共同签字传唤。(《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嘉佑六年八月,将审刑院迁往右掖门以西。原来审刑院在长庆门东侧,因将其地并入中书省而迁移。(《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十月十二日,主管审刑院的傅求说:「本院有些事情不便依照旧制办理。审刑院原本在右掖门内,容易加以防范。如今迁出到外面临街的地方,与审官院、礼院相邻,每日车马喧闹。本院每日奏报到的案卷不少,院门没有其他防范措施,请求依照京城纠察司的例子,专门差派皇城司亲事官二人把守院门,以免另有泄漏。本院有剩员十人负责整理文书。如今本院共有房屋六十余间,虽有上下番值的剩员二人,也难以看管。请求从这十人中特别留下四人看管屋宇、官物、案卷等,并请求依照众详议官所支剩员的例子发给口粮。」都照此施行。
神宗熙宁元
」并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二日,知审刑院齐恢等言:「本司近年已来文案稍多,全藉官员晓夕断奏,虽早入晚出,有大理寺一司常制于其间,不勤所职,往诸处看谒之人,深虑废事。欲乞今后应审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务(暇)[假]日外,其余合入本司日分并不得于诸处看谒,所贵尽心职事,不离官次。」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法 官
法官
【宋会要】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十二日,诏:「应刑部、大理寺见任及
今后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满。如常在本司区别公事,至满日便与转官。如有( )遗,不在此任限。」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诏曰:「朕以刑法之官重难其选,如闻自来月给,随例折支。宜令三司自今后少卿、郎中已上料钱于三分中二分特支见钱,员外郎已下并全支见钱。如他官任刑法官者,亦依此例。」
(瑞)[端]拱二年十月,御札:「朝臣、京官等,(今)[令]御史台告谕,有明于格法者,许于合门自陈,当议试可送刑部、大理寺充职。其大理寺满三年无遗阙,一依元敕改转。」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诏:「审刑院举详议官,自今宜令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取引用详明、操履无玷者充任。」初宰臣张齐贤奏审刑院旧例举详议官,令刑部只试断案二道,俱通则便令赴职,仍多改赐章服。窃详所断案牍皆取其事小者以试之「牍」上原衍「牒」字,已删。,是以多闻中选。真宗曰:「如此则求人不精,何以惩之 」齐贤因请厘革。
四月,知审刑院雷有终言:「大理寺断官每有公案定断刑名,经申奏后内降付审刑院详议。其议官看详或寺司定断刑名重轻未允,即札下本寺问难。其本断官(路)[略]一▯尢所执,随而入状改定,谓之『觉举』。且法寺出入刑名,朝廷略一▯尢劾问,甚非钦恤之义也。欲乞自今若将杖罪入徒或徒罪(人)[入]杖,其本断官具名衔以闻,下本寺就勘取旨。或杖、笞罪递牙出入递牙:据文意当为「递互」文误。,即依旧取觉举官状改正,更不行勘。」从之。
八月。判大理寺王钦若言:
「本司近日文奏甚简,请止留详断官张维等八人,其张文普等四人望令省罢。」诏从之。文普等悉授近便知县。
六年十二月,诏:「自今有乞试法律者,依元 问律义十道外,更试断徒已上公案十道。并于大理寺选断过旧条律稍繁重轻难等者,拆去元断刑名、法状、罪由,令本人自新别断。若与元断并同,即得为通。如十道全通者,具状奏闻。乞于刑狱要重处任使六通已上者,亦奏加奖擢。五通已下,更不以闻。
译年五月二日,主管审刑院的齐恢等人说:「本司近年以来案卷渐多,全靠官员早晚断案上奏,虽然早入晚出,但大理寺这一衙门常有一定制度约束,其中不勤于职守、常到各处拜访之人,深恐荒废公事。请求今后凡审刑院、大理寺官员,除休假日外,其余应当在本司当值的日子一律不得到各处拜访交游,以便能尽心于本职事务,不离开官署。」照此施行。(《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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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法官
法官
【宋会要】
太祖乾德四年八月十二日,诏令:「凡刑部、大理寺现任官员及
今后新授官的,一律以三周年为任满。如果一直在本司专门负责区别处理公事,到任满之日便予转官。如有过失遗漏的,不在此任满转官之列。」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诏令说:「朕认为刑法官职责重大、难得合适人选,听说历来的月俸,都是按惯例折支发放。应令三司自今以后,少卿、郎中以上官员的俸钱在三分之中拨出两分特别支给现钱,员外郎以下的官员则全部支给现钱。如果其他官员兼任刑法官的,也依照此例办理。」
端拱二年十月,皇帝手谕:「朝臣、京官等,令御史台晓谕,有精通法令格例的,允许在合门自行陈述,经商议认可后送刑部、大理寺充任职务。其中在大理寺任满三年而没有过失遗漏的,一律依原来的敕令改转官职。」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诏令:「审刑院选举详议官,自今应令大理寺考试断案三十道,选取引用条法明晰、操守无瑕之人充任。」当初宰臣张齐贤上奏说,审刑院按旧例选举详议官,只令刑部考试断案两道,两道都通过就可以立即赴任,还大多改赐章服。据说所试断的案卷都是挑选简单容易的案件来测试,因此大多能顺利入选。真宗说:「如此选人就不够精细,怎能起到警戒作用?」张齐贤因此请求加以改革。
四月,主管审刑院的雷有终说:「大理寺断案官每有案卷定断刑名,经申奏之后由宫内降旨交付审刑院详议。审议官审核后,如果认为大理寺判定的刑名轻重不妥当,就札文下发本寺质询。本断案官若稍有坚持己见,随后也就改状定案,这称为『觉举』。况且法寺在刑名上出入偏差,朝廷若稍加弹劾质问,这很不符合钦恤慎刑之意。请求自今以后,如果将杖罪判成徒罪,或将徒罪判成杖罪,本断案官须具名衔上报,下发本寺重新核定,请旨定夺。若是杖、笞罪之间互有出入的,仍依照旧例由觉举官出具意见改正,不再进行勘问。」照此施行。
八月,判大理寺王钦若说:
「本司近来案件文书很少,请求只留下详断官张维等八人,张文普等四人希望予以精简裁撤。」诏令照此施行,张文普等人都被授予附近便利之地的知县职务。
六年十二月,诏令:「自今有请求应试法律的人,除依照原有规定考问律义十道外,再加试断徒罪以上的案卷十道。都从大理寺挑选过去审断过的旧条律中较为繁重、轻重难判的案件,去掉原来判断的刑名、法状、罪由,让应试者重新自行断案。如果与原判相同,即算作通过。如果十道都能全部通过的,须具状上奏。请求在刑狱要害重职之处任用者,若通过六道以上,也须上奏加以奖励擢升。若通过五道以下,就不再上奏。」
景德元年四月,诏令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的推直、详覆、详断官在任期未满时,各处不得随意举荐奏调。此前
」
景德元年四月,诏御史台、刑部、大理寺推直、详覆、详断官年未满,诸处不得辄有奏举。先是,推直官等有缺,即令两省给、舍已上保举而授之。至有惮于案谳,或别求举奏改授他职,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举大理寺断官、刑部详覆官已试断案五道,遣官与二司互考。又审刑院言:「准敕与刑部、大理寺详定,自今投状乞试格法并审官院、流内铨等处引见时,乞试人并依元敕试律义十道合格外,更试断案三道,两道通者奏取进止。所有奏举到详覆、详断,拣选到法直官,并审官、铨司引见时不曾乞试特奉圣旨与试人等,止试断案三道,通二道者为合格。其两项人所试断案以断 内取一人犯罪多者情疑与试,合得元断刑名同,即为通。如罪犯易见者,取两人情款与元断刑名同,即为通。仍依近敕,并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交(牙)[互]考试。」诏从所请,内试到三粗者卷子仰缴连以闻,别取进止。其选到审刑、详议官亦准
此。
五月,诏:「刑部自今每定试断案人前一日,差覆官一人亲往大理寺,委判寺、少卿等临〔时〕旋差断官一人。与差去官同案,则不得令手分检取。仍据所借道数令判寺官实封,具公文画时牒送刑部,只在本厅收掌,亦不得下所司收直。候引试日,当面与同监试官验认大理寺元封,拆开拣试,去却法状、断语,兼令详覆官等同共监试。令所试人自新别断,其余通否次第一依前后条贯施行。」
六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等,自来以令史转充。自今应法直官、副法直官令铨司于见选人中选流内官一任成三考、干谨无(遣)[遗]、习书判者,具名引见,试断案五道,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三司交(牙)[互]考试,以可者充,三司、大理寺满一年、刑部满三年无私罪并与京官。」先是,端拱中枢密直学士(冠)[寇]准上言,至是申明之。
九月,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自今任满如书罚四次已上,未得考课引对,其同签连累者件析以闻,当酌其轻重差降任使。内供职无遗旷者,岁满优与〔升〕奖。」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曰:「刑罚所施,益资乎审克;(仪)[议]谳之任,当慎于选抡。咨乃仕进之流,能明科律之要,各宜自荐,式协旁求。应京朝官有闲习法令、历任无赃滥者,许合门进状,当遣官考试。如有可采,即任以审刑院详议官。」初,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皆阙属官,累诏朝臣保任及较试,皆不中选,乃有是诏。
八月,知审刑院朱选举太子中允彭愈、光禄寺丞张有则,又知
审刑院事刘国忠举大理寺丞阎允恭堪充详议官。
译,推直官等有空缺,就命令两省给事中、中书舍人以上官员保举授任。以致有人惮于案件审断繁重,或另求举荐改授别的官职,所以有此诏令。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令:「自今被举荐的大理寺断官、刑部详覆官,须先考试断案五道,由派遣的官员与两司互相核考。」又审刑院说:「按敕令与刑部、大理寺共同详定,自今凡投状请求考试格法以及在审官院、流内铨等处引见时,请求应试的人一律依照原敕令考问律义十道合格之外,再加试断案三道,通过两道的须上奏请求裁决。所有被举荐到详覆、详断以及挑选到法直官的人,以及审官院、铨司引见时未曾请求应试但特奉圣旨须应试的人,只试断案三道,通过两道即为合格。这两类人所试的断案,从已断案中取一名情节可疑的犯罪较多者试断,若与原判刑名相同,即为通过。如果罪行容易判断的,取两人情况与原判刑名相同的,即为通过。同时依照近来的敕令,一并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交互考试。」诏令照所请办理,其中考试为三粗的卷子应缴连一并上奏,另行请示裁定。所选出的审刑、详议官,也依照
此例办理。
五月,诏令:「刑部自今每次确定试断案人选的前一天,派复核官一人亲自前往大理寺,委托判寺官、少卿等临时另行差派断案官一人。与所派去的官员共同办案,不得令手分之类的吏人代为检取案卷。仍依照所借用的案卷道数,令判寺官加盖实封印,备具公文当日送牒到刑部,只在本厅收存保管,也不得下发给有关部门收存对照。等到引试当日,当面与同监试官一起核验大理寺原来的封印,拆开挑选出题目,去掉法状、断语,同时令详覆官等一同监督考试。令应试之人重新自行断案,其余通过与否的顺序,一律依照前后条例施行。」
六月,诏令:「刑部、大理寺、三司的法直官、副法直官等,历来是由令史转任而来。自今凡应任法直官、副法直官的,令铨司在现有候选官员中,选出流内官任满一任、经三次考核、干练谨慎、熟悉文书判案的人,开列姓名引见,考试断案五道,由派遣的官员与刑部、大理寺、三司交互考试,以合格者充任,三司、大理寺任职满一年、刑部任职满三年而没有过失的,一律与京官同等对待。」此前,端拱年间枢密直学士寇准曾上奏此议,到此时又加以申明。
九月,诏令:「审刑院详议官、刑部详覆官、大理寺详断官,自今任满时如果记录罚过四次以上的,不得考课引见,其中一同签署连带获罪的,也须逐一列明上奏,酌情从轻降等使用。凡在任期间供职没有过失遗漏的,任满时予以优先升迁奖赏。」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令说:「刑罚的施行,更须审慎详实;议谳的职任,应当慎重选拔任用。凡是仕进之列的人,若能通晓法律要义,各自应当自荐,以便广泛延揽人才。凡京朝官中熟悉法令、历任没有贪赃败露的,允许到合门递交陈状,当派官加以考试。如有可取之才,即可任命为审刑院详议官。」当初,审刑院、刑部、大理寺都有官员空缺,屡次下诏令朝臣保举并加以考试,都未能选中合适人选,于是才有此诏令。
八月,主管审刑院朱选举荐太子中允彭愈、光禄寺丞张有则,又主管
审刑院事的刘国忠举荐大理寺丞阎允恭堪任详议官。诏令刑部尚书温仲舒、给事中张秉共同主持考试。而太子詹事、权判刑部慎从吉以及省寺众官复核审视温仲舒等所试通过与粗通的评
诏刑部尚书温仲舒、给事中张秉同考试。而太子詹事、权判刑部慎从吉暨省寺众官覆视仲舒等所试通粗不同,而仲(书)[舒]等又引礼部侍郎魏庠等前试大理寺丞裴常、前武昌军节度推官慎锴、前荆南观察推官崔育材所定通粗为比。诏令百官集议,吏部(寺)[侍]郎张齐贤等议裴常、慎锴亦不中程。诏夺其官,彭愈亦罢。
三年四月,权判大理寺王秉式言:「本寺官属多避繁重,自今望令权详断官未替,不得别求任使。如实不明法律,委在寺官体量以闻,方许外任。正详断及检法官年满,亦俟替人方得出寺。」从之,其权详断官以半年为限。
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自咸平元年编 后至大中祥符五年八月,续降诏 千一百余道,及诸路案内引到行用诏 并新编 、三司编 、农田 共三千六百余道,内有约束一事而诏至五、七者,条目既广,虑检据失于精详,望差官删定。」诏令编 所依咸平删录。
六月,诏:「自今应京朝幕职州县官乞试断案者,委考试官等躬亲就库密拣公案亲自封记,候试时于中更选合要道数,依元 精加考试,不得仍前令库胥签检,致有漏泄。其所试断案须是引用格 分明,方始定断合用何罪,勿使卤莽。如违,其所试官并重寘之法。其大理寺应系新旧草检、宣 等库,自后并差官封 ,毋使人吏
擅有开闭。」初,中书以试律人名进呈。宰臣王旦言:「从来已有差遣,或已授远官,虽是法寺要人,恐涉规避,已不施行。其间预试而中选者,亦甚侥幸。缘选人未经六考,无两人同罪荐举,则无阶升陟。此辈虽六详练格法「六」,字恐误。,或考试不精,则(幸)[幸]者多矣。或权于审刑院则例改章服,岁满又加等使,以此尤须得人尽公程试。」帝曰:「如卿所言,诚有所试,断案往往先知。洎至定刑则第曰合入徒罪、合入杖罪,即不指陈犯何条格致得某罪。自今选官精加考试,仍更条约。」故有是(诰)[诏]。
十二月,
译定并不一致,而温仲舒等人又援引礼部侍郎魏庠等此前所试大理寺丞裴常、前武昌军节度推官慎锴、前荆南观察推官崔育材所评定的通粗结果作为对照。诏令百官集体议论此事,吏部侍郎张齐贤等议定裴常、慎锴的水平也未达到标准。诏令剥夺其官职,彭愈也被罢免。
三年四月,权判大理寺王秉式说:「本寺官员大多回避繁重事务,请求自今以后,权任的详断官在未有替代人选之前,不得另外谋求其他任用。如果确实不通晓法律,交由寺内官员察看核实后上奏,才允许外任。正式的详断官及检法官任满时,也须等到有替代人选后方可离寺。」照此施行,其中权任详断官以半年为期限。
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人说:「自咸平元年编敕之后,到大中祥符五年八月,陆续降下的诏敕共一千一百余道,加上各路案卷中所引用的施行诏令,以及新编敕、三司编敕、农田敕,共计三千六百余道。其中有的一件事却有五、七道诏敕重复规定,条目繁多,担心检索引用时失于精详,希望差派官员加以删定整理。」诏令编敕所依照咸平年间的删录旧例办理。
六月,诏令:「自今凡京朝、幕职、州县官请求考试断案的,委托考试官等亲自到库中秘密挑选案卷、亲自加以封记,等到考试时再从中挑选所需要的道数,依原规定精加考核,不得再像从前那样令库房吏人事先检取查看,以致泄漏试题。其所试断案必须引用条格明晰,才能判定应当合用何罪,不得草率马虎。如有违反,主持考试的官员一律从重治罪。大理寺凡属新旧草检、宣敕等库,此后一律差官加以封存,不得让吏人
擅自开启关闭。」当初,中书省将应试律法之人的姓名上奏进呈。宰臣王旦说:「从来已有各自的差遣职务,有的已经授予远方官职,虽然是法寺急需之人,恐怕涉及规避责任之嫌,已经未予施行。其间预先参加考试而被选中的人,也算是十分侥幸。因为选人未经过六次考核,没有两人共同因罪被荐举,就无从升迁。这些人即便熟悉法令格例(『六』字恐怕有误),或者考试不够精细,那么侥幸得中的人就更多了。有的权任于审刑院就可改换章服,任期满了又加等录用,因此尤其须要得当之人,务必秉公认真考核。」皇帝说:「正如你所说的,确实有这种情况:所试断的案件往往事先已经知晓。等到定刑时,只笼统地说应当判处徒罪、应当判处杖罪,却不指明是依据何条何格判处此罪。自今应令选派官员精加考核,同时再加约束规定。」所以有此诏令。
十二月(原文未完)
大理寺又言:「旧制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少卿、详断官三年满无遗阙考课改官。景德中,诏岁满四经书罚者,审官院以闻,量轻重殿降差使。如详刑允当,优与升奖。向来审刑详议官年满,虽有责罚,亦优获差使。而本寺详断官偶有责罚不及四次者,止授知县,则是详断官资叙与监临场务无异。况京朝官充刑部详覆官、开封府诸曹参军任满日,并通判诸州。今本寺日有检断,鲜能无累。欲望岁满书罚不及四次者授通判诸州,以励官属。」诏自今两经书罚情轻者奏进取旨进取:原作「取进」,据文意乙。。
译大理寺又上奏说:「旧制规定审刑院的详议官、大理少卿、详断官任满三年、没有过失的,考核后予以升官改任。景德年间,曾下诏规定任满之年若四次受到处罚记录的,由审官院上报朝廷,酌情降职调换差使。如果审断刑狱得当,就优予升迁奖励。以往审刑院的详议官任满时,即使受过处罚,也能获得较好的差使安排。而本寺的详断官偶尔受罚不到四次的,却只授予知县一职,这样一来,详断官的资历品级就与监临一般场务的官员没有区别了。况且京朝官充任刑部详覆官、开封府各曹参军任满之日,都能通判各州。如今本寺天天都有案件要检断,很少能不受牵累。希望任满之年受罚记录不到四次的,授予通判各州之职,以此激励本寺的官属。」于是下诏:从今以后两次受到处罚记录、且情节轻微的,一律奏报朝廷取旨定夺。
八年闰六月,诏:「京官充刑部、大理寺职任及御史台主簿、三司检法官,不得便服街行及市肆下马,委御史台纠察之。」
十月,诏自今无得举京朝官充大理寺检法官。
天禧元年六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自来所举官内幕职州县官须及两任六考。今后但历任及五考已上,并许系举。」从本寺之请也。
二年正月,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岁满,并令中书依例差遣。
二月,大理寺言:「准大中祥符七年九月 ,判寺盛度言本寺断官八员,检法官二员。近年权差官充,多不精习
法律,望依咸平二年 ,令审刑、大理寺、刑部众官举奏。时诏依其请,令所举须经两任六考。今臣等参详,准天禧元年五月敕,举奏幕职州县官但历任及四考已上施行,本寺欲乞比类前敕但历任五考已上,并许保荐。仍于法官将满前一月具名以闻,所冀精详法律,得遂公平。」从之,仍令自今所举官先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具通否以闻。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言:「在京别注曹掾之官,近日多因臣僚陈乞差授,自今望下铨曹精择寒素之士,无得以权势亲属充选。」从之。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言:「众官参详今后断官、法直官于年限未满前先次举官,内举到幕职州县官须曾有奏举主者,先还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得通三者。若断官即更试断中小案一道,仍取断 合用律文者。如所试合得元断 ,即申奏施行。如试律但通二已上,及断案虽不合元断刑名,但引用条法、节略案款稍知次第,亦自审刑院闻奏,送大理寺试案二十道,委判事官保明,具可否以闻。其法直官先试义外,并断中小案,稍知使用条法次第,不必与元断法状一同,但参验曾习法律者,并依例以闻,送大理寺试公事三两月,亦委判寺官保明可否以闻,后更不得举京官充断官。」诏从之。并刑部详覆、法直官亦准此。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言:「参详诏条,选人求试充法官,自来下法
〔寺〕考试能否。伏缘所试断公案并是在〔寺〕府吏写录行遣,及掌管敕库,皆知所犯罪人姓字并元断刑名,苟或漏泄,即有误精求,欲望自今并令御史台考试。」从之,仍令审刑院、大理寺知判官内(论)[轮]差一员,与断官一员赴御史台同共考试。
二年六月,诏:「自今三司检法官有阙,令流内铨依公拣选保明以闻,其三司使副更不得保举。」
八月十二日,诏:「审刑院今后所举详议官并须先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其年满详议官,候替人到交割,即得离院。」先是,同判贝州韩锡言:「昨为审刑院举充详议官,准中书札子发遣赴阙。臣今情愿不就详议官,乞仍旧任。
译八年闰六月,诏令:「京官充任刑部、大理寺职务以及御史台主簿、三司检法官的,不得穿便服在街上行走以及在市集店铺下马,交由御史台纠察此事。」
十月,诏令从今以后不得举荐京朝官充任大理寺检法官。
天禧元年六月十四日,诏令:「大理寺历来所举荐的官员中,幕职州县官须已任满两任、考核满六次。今后凡是任职及考核满五次以上的,都许列入举荐范围。」这是听从了大理寺的请求。
二年正月,诏令审刑院详议官从今以后任期届满的,都命中书按惯例另行差遣。
二月,大理寺上奏说:「按大中祥符七年九月,判寺盛度上奏本寺断官八员,检法官二员。近年多是暂时差官充任,大多不精通熟习法律,希望依照咸平二年的做法,命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众官举荐上奏。当时诏令依其所请,规定所举荐者须经两任考核满六次。如今臣等参酌商议,按天禧元年五月敕令,举荐幕职州县官只要任职及考核满四次以上即可施行,本寺想请求比照前敕,只要任职考核满五次以上的,都许予以保荐。并且在法官任期将满前一个月具名上报,希望能使法律精详,达到公平。」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并且命令从今以后所举荐的官员先由审刑院测试律义五道题目,将通过与否具报上闻。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说:「在京城另行委任曹掾一类官职的,近来多是因臣僚陈情请托而得到差授,希望从今以后命吏部铨选部门精心选择寒素之士,不得因权势亲属关系而入选。」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上奏说:「众官参酌商议,今后断官、法直官在任职年限未满之前先次举荐官员时,其中举荐到的幕职州县官须是曾有人举荐保奏过的,先送审刑院测试律义五道题,能通过三道的。如果是断官,还要再测试断案小案一道,并取用应当采用的律文。如果所测试断案的结果与原来的判断相合,就上报施行。如果测试律义只通过两道以上,以及断案虽然与原判刑名不合,但引用条法、案情脉络大致知道次第的,也由审刑院上报,送大理寺测试案例二十道,交由判事官保明其结果,将可否具报上闻。其中法直官除了先测试律义之外,也要测试断案小案,只要大致知道使用条法的次第,不必与原判决完全一致,只要验证是曾经学习过法律的,都按此例上报,送大理寺测试公事两三个月,也交判寺官保明可否,具报上闻,此后不得再举荐京官充任断官。」诏令听从此议。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也照此办理。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人上奏说:「参酌诏令条文,选人请求测试充任法官,历来是送法寺考试能力优劣。但所测试的断案公文都是在寺内由府吏抄写记录施行的,加上掌管敕库,都知道所涉案犯的姓名以及原判刑名,倘若泄漏出去,就会误导精心求实的考核,希望从今以后都改由御史台主持考试。」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并命令审刑院、大理寺知判官中轮流差遣一员,与断官一员一同前往御史台共同主持考试。
二年六月,诏令:「从今以后三司检法官如有空缺,命流内铨依照公议拣选保明具报上闻,三司使、副使不得再举荐。」
八月十二日,诏令:「审刑院今后所举荐的详议官都须先与本人商议,如果本人愿意充任此职,才可以奏请举荐。其中任期已满的详议官,等接替之人到任交割完毕,才可以离开审刑院。」此前,
」帝许之,因有是诏「诏」下原衍一「诏」字,已删。。
十月,吏部流内铨磨勘到选人王揆等八人历任功过引见。仁宗曰:「内有逐任出入人罪者,今后勿差充刑狱官。」
三年四月,审刑院言:「近 所举详议官并须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以此深烦往复,颇亦非便,自今乞更不会问。」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今后举到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见在寺官员年满日差遣,一依旧例施行。」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去年十一月得旨:今后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今后举到刑部详覆官年满日,欲依大理寺官例施行。」从之。
六年十二月八日,诏:「自今详议官须是曾历在京刑法司升朝官方得奏举充职,其详断、
详覆、法直官亦须幕职州县官内选举精练(恪)[格]法者充。如到职后却有法律生疏,稍涉私徇,其先举官重寘之法。」
七年九月,诏:「今后所举法官令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知院、主判官等,令同罪保举。」
十一月,诏:「自今刑部、大理寺举幕职州县官充详覆、详断、法直官等,如职任内犯入己赃,其举主并当同罪。或举主不至追官、停任及该赦原免并遇减降者,具情理取旨,或降官秩,或降差遣。如职任外犯赃罪,于所犯人下减二等,更不取旨。若在任及离任后犯私罪,其举主更不收理。」
九年二月,诏:「自今后所举大理详断、法直官,须有出身令录已上,历任中曾充司法或录事参军,或职官各成资官者「官」字恐为「任」字之误。。详断、法直官阙「阙」字原在「详」字上,据上下文意乙正。,并须先取索目前乞试断案人但历五考已上者,(今)[令]众官将元试卷看详,取其通数稍多、引用不失者,并许保举,更不拘资品。若其间无人,或未知行止,即且依前项指挥举官。其考试所举之人,律义依旧只试五道,内问疏义二道,以二道已上为中。更试中小案三道,其案取约三道刑名,兼以重罪引用律条者合试,若得一通或二粗,即免试公事,便除京官。若试得一粗,或书札稍堪引用有取者,亦与闻奏,送本寺试断案三二十道,如堪充职任,本寺主判官已下保明以闻。其所试如重罪同轻罪内差错一件刑名,亦许为同;或轻罪不同重罪,引用刑名正当高下差误一等,于杖、徒、
流、死刑名不差者,亦许为粗。其法直官依旧试律义外,亦以旧案三道试铺引法,仍以都引刑名条数十分为率,得六分同者为合格。试日,令审刑院差详议官二员,大理寺差判寺或权少卿一员,御史台同试其所举人。
译同判贝州韩锡上奏说:「此前因被审刑院举荐充任详议官,依中书札子的安排被派往京城。臣现在情愿不出任详议官,请求仍旧留任原职。」皇帝答应了他,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诏」字,原文下面多出一个「诏」字,已经删去)。
十月,吏部流内铨考核了选人王揆等八人的历任功过并引见皇帝。仁宗说:「其中有在历任中出入人罪的,今后不要差遣充任刑狱官。」
三年四月,审刑院上奏说:「近来所举荐的详议官都须先与本人商议,如果本人愿意充任才可以奏请举荐。这样做多有反复,颇为不便,请求从今以后不再事先商议。」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令:「今后举荐到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任期届满的,先给予一任便于照顾家庭的知县职位,然后再给予同判一类的差遣。目前在寺任职的官员任期届满后的差遣,一律依照旧例办理。」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上奏说:「查核去年十一月得到的旨意:今后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任期届满,先给予一任便于照顾家庭的知县职位,然后再给予同判一类的差遣。今后举荐到的刑部详覆官任期届满,希望依照大理寺官员的先例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年十二月八日,诏令:「从今以后所举荐的法官,须是曾经历过在京刑法司、已升任朝官的,才可以奏请举荐充任此职;详断官、详覆官、法直官也须从幕职州县官中选择精通熟习法度的人充任。如果到职后却出现法律生疏,或稍有徇私的情形,对当初举荐的官员要严加治罪。」
七年九月,诏令:「今后所举荐的法官,命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知院、主判官等,令其同罪连坐保举。」
十一月,诏令:「从今以后刑部、大理寺举荐幕职州县官充任详覆官、详断官、法直官等,如果在任职期间犯有贪赃入己的罪行,举荐人也一并同罪。如果举荐人罪不至于被追夺官职、停职,以及遇到赦免、减刑的情况,要具体核实情理后请示裁决,或降低官阶,或降低差遣。如果是在职务范围之外犯有贪赃罪,比照所犯之人减二等处罚,不必再请示裁决。如果是在任期内或离任后犯有私罪的,举荐人不再连带追究。」
九年二月,诏令:「从今以后所举荐的大理详断官、法直官,须是有出身、曾任县令、录事以上官职的,历任中曾担任过司法或录事参军,或以职官身份各自考核合格成为正式官员的(「官」字恐怕是「任」字之误)。详断官、法直官出现空缺时(「阙」字原本在「详」字上面,据上下文意调整),都必须先取索目前请求测试断案、任职考核已满五次以上的人的名单,命众官将原先的试卷仔细审阅,取其中通过数目较多、引用律法没有差错的人,都许予以保荐,不再拘泥于资历品级。如果其中没有合适的人选,或不了解其品行,就仍依照前面所说的办法举荐官员。至于考核所举荐之人,律义依旧只测试五道题,其中询问疏义两道,通过两道以上算是中等。再测试断案小案三道,取大约三道刑名,兼以引用重罪律条的一并测试,如果得到一次全对或两次大致相合,就免于测试公事,直接授予京官。如果测试得到一次大致相合,或者书写文字稍能引用得当有可取之处的,也一并上奏,送大理寺测试断案二三十道,如果能够胜任职务,由本寺主判官以下人员保明具报上闻。所测试的案件,如果重罪部分与轻罪部分有一处刑名差错,也算作大致相
并须见在任及历任曾有转运、发使一人,或(太)[文]武升朝官二人同罪(奉)[奏]举,依铨格合充举主人数者,方得奏举。若充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迎)[递]再任者亦听。如转官及三周年,便与磨勘,候再任满日与折一任知县差家便通判。」自是刑部详覆、法直官亦据此诏。从之。其合该转官资年限,即依旧例。如愿再任者,亦听。
明道二年十一月,诏刑部:「天下旬奏公事,令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定看详。候二年满日,如在任举驳覆奏公事别无不了,即乞与转京官。更一年满日,别举官充替。」
景佑二年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当职官员供职懈慢,今后并须早入晚出。所有公案文字,仰逐旋结绝,仍令御史台觉察。」从之。
三年十一月三日,新荆湖北路转运使司徒昌运言:「乞今后详断官满日,依敕选充审刑详议官。」诏:「自今审刑详议官有阙,于年满详断官内选充,免试公事。如未有年满者,即于外任曾历详断、详覆官内保举,曾出入人罪者勿举。」
宝元元年六月,三司检法官孙杭言:「三司刑名之有疑者,乞如开封府例许至大理寺商议。」从之。
康定元年三月七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郭昌等〔状〕,今后案牍应系
法寺定断者,其(生)[主]行之人受赇者,请以枉法论。」从之。
皇佑四年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详断官自来大事限三十日,中事二十日「中」下原衍「书」字,据上下文意删。,小事十日,审刑院递各减半,然不分有无禁囚者减限之半。其益、梓、利、夔、广南东西、福建、荆湖南〔北〕等州军「福」字上原衍一「福」字,已删。又「南」下当有「北」字,已补。,即依急案例断奏。」
嘉佑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审刑院、大理寺日有诸路州军奏到公案,虑失于审慎,或致滞留,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详断官阙,直令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同罪轮举法律精熟、论议通明之人以闻,余依诏条。仍令详议、详断官每至月终,各具所断未了公案道数,承受月日,朱书大、中、小事,元限月日作单状,仰知院、判寺少卿于次月五日以前类聚缴连以闻,其详议、详断官更不得差诸处勾当。」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新差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贾寿言,审刑院、大理寺详断诸色公案,并须详定同进。如经奏断后失错,两司官吏等并不在觉举之限。然苟有失错,不许自陈,则虑法官虽觉其失,惧于科罚,不肯自引其咎而就责,如此则所枉之罪未必发露,徒使罪人枉陷重辟。已经奏断,但于罪人未行决间,能自觉举改正,许从律文原减之法。
译合;或者轻罪不合、重罪引用刑名恰当但高下差错一等的,在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刑名不差的情况下,也算作大致相合。法直官除依旧测试律义外,也用旧案三道测试铺陈引用法条,以引用刑名条数十分之六为标准,达到者为合格。测试当日,命审刑院差遣详议官二员,大理寺差遣判寺官或权少卿一员,御史台一同测试所举荐的人。并且须现任及历任中曾有转运使、发运使一人,或文武升朝官二人共同连坐奏举,符合铨选资格所需举荐人数的,才可以奏请举荐。如果是充任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任期届满连续再任的,也允许照此办理。如果转官已满三周年,便予以考核磨勘,等到再任期满,给予折抵一任知县、差遣便于照顾家庭的通判职位。」从此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也依照此诏令办理。至于应当转官的资历年限,仍依照旧例。如果本人愿意继续再任的,也听任其便。
明道二年十一月,诏令刑部:「天下按旬上奏的公事,命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别负责审阅。等到两年期满,如果在任期间对举驳、覆奏公事都能妥善处理,没有其他问题,就予以转任京官。再满一年后,另外举荐官员接替。」
景佑二年二月九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当职官员任职懈怠迟缓,今后都须早到晚退。所有公案文书,都要随时办结,并命御史台加以察查。」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三年十一月三日,新任荆湖北路转运使司徒昌运上奏说:「请求今后详断官任期届满,依照敕令选充审刑详议官。」诏令:「从今以后审刑详议官有空缺,从任期已满的详断官中选充,免于测试公事。如果没有任期已满的,就从外任中曾任详断官、详覆官的人中保举,曾出入人罪的不予举荐。」
宝元元年六月,三司检法官孙杭上奏说:「三司中存有疑难的刑名案件,请求依照开封府的先例,允许送至大理寺商议。」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康定元年三月七日,大理寺上奏说:「据详断官郭昌等人的状文,今后应由法寺判定的案牍文书,如果主管经办的人员收受贿赂,请求按枉法论处。」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皇佑四年三月十四日,诏令:「大理寺详断官历来对大事限期三十日,中事二十日(「中」字下面原文多出一个「书」字,据上下文意删去),小事十日,审刑院递交的案件各减半,但不论有无关押囚犯都要减去期限的一半。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福建、荆湖南北等州军(「福」字上面原本多出一个「福」字,已经删去;又「南」字下面应当有「北」字,已经补上),就依照紧急案件的先例断奏。」
嘉佑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令:「审刑院、大理寺每日都有各路州军上奏的公案文书,担心因审慎不足而造成拖延滞留,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官、详断官出现空缺,直接命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共同连坐轮流举荐法律精通熟练、论议通达明晰的人具报上闻,其余按诏令条文办理。并命详议官、详断官每到月末,各自开列所断未了结的公案数目、承接受理的月日,用朱笔标明大事、中事、小事,原定期限的月日制作成单独状文,命知院、判寺少卿在次月初五以前汇总连贯上报,其详议官、详断官不得再差遣去别处办事。」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二日,中书门下上奏说:「新任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贾寿上言,审刑院、大理寺详断各类公案,都必须详细
检会今年五月七日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如断案或定夺差失、雪罪不当及失举驳,曾经勘罚及三次者,并当责降。已上虽经赦降,并
理为次数。如事系重大,或有涉情弊,虽只一次,亦当重行降黜。其检法、法直官铺条差失者,亦准此。及仰刑房置簿,画时抄上,不得漏落。如次数合该责降,便仰检举施行。」诏:「今后所入事状并须主判官等连签,如三次改动刑名,元断官、议官并理为一次勘罚。其大理寺一司不在觉举条,更不行用,及仰刑房置簿如前 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半年一替。缘断官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密院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 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库、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库府史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六日,御史台言:「看详奏举乞试法官等条制,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将前后所降指挥参详到六条,委得经久可行,所有今日以前应系试法官 札乞更不行用。」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寺及开封府、诸州,仍许私印出卖。
九月,令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
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合各具等第通数以闻。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状上系衔,仍同点检。」从本寺所请也。事具大理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纠察在京刑狱司
纠察在京刑狱司
【宋会要】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四日,诏曰:「国家精求化源,明慎刑典。况辇毂之下,斯谓浩穰;狱讼之间,尤为繁剧。苟听断稍乖于阅实,则蒸黎或陷于非辜。伏念轸怀,当食兴叹,宜申条制,式示哀矜。辍轩墀近侍之臣,逮风宪绳违之士。察其枉桡,举彼稽留。庶遵隐悼之规,以召和平之气。宜差知制诰周起、侍御史赵湘纠察在京刑狱,其御史台、开封府应在京刑禁之处并仰纠察,其逐处断遣徒已上罪人旋具供报。内有未尽理及淹延者,并须追取元(按)[案]看详,举驳申奏。若是旷于举职,致刑狱有所枉滥,别因事彰露,其所委官必当重寘之法。更有令条贯事件,仍仰擘画开坐以闻。」先是。真宗谓宰臣曰:「如闻京师刑狱多是平允,去年六月开封府勘进士廖符械系庭中,暴裂其背,而鞫之无状。
译核定后一并呈进。如果经过奏定判断后出现失误差错,两司官吏都不在自我觉察举报的范围之内。但如果确有失误差错却不许自我陈报,就担心法官虽然察觉了失误,却因害怕受到科罚,而不肯自己承认过错来接受责罚,这样一来所冤枉的罪案就未必能够显露,白白使罪人蒙受重刑的冤枉。已经过奏定判断的案件,只要在罪人尚未执行判决之前,能够自己察觉举报并加以改正的,允许依照律文从轻减免处罚。查核今年五月七日的诏令,审刑院详议官、刑部详覆官、大理寺详断官如果判案或裁定有差失、量刑不当以及失于举驳,曾经过勘验处罚达到三次的,都应当予以降职。以上情形即使经过赦免降罪,也要计入次数。如果事情属于重大情形,或有涉及徇情弊端的,即使只有一次,也应当从重降黜。其中检法官、法直官铺陈条文有差失的,也照此办理。并命刑房设立簿册,随时登记,不得遗漏。如果次数达到应当降职的标准,就应当检举施行。」诏令:「今后所呈报的案情事状都须由主判官等连署签名,如果三次改动刑名,原判官、议官一并计为一次勘罚。大理寺这一司不在自我举报条文的范围内,此条不再施行,仍命刑房照前面所说设立簿册办理。」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上奏说:「敕阁历来轮流差遣详断官、法直官兼管,半年更替一次。因为断官要前往审刑院商议文书,又常被中书、枢密院随时召唤,难以专一负责看守。想请求专门差遣检法官二员看管敕阁,不再轮流兼管本寺的纸库、钱库、签库、书铨曹、审官院文书。并将法直官房依旧设在敕阁之下,仍差遣归司官二人、库府史二人共同管理。旧条规定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探望以及闲杂人员出入,如有违犯,宾客与接见的官员一并按违制论罪。请求连亲戚也不许进入寺内往来探视,以杜绝奸弊。」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五月六日,御史台上奏说:「查核奏请举荐、测试法官等条文规定,如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一起,将前后颁降的指挥参酌商定为六条,认为确实可以长久施行,所有今日以前关于测试法官的札子,不再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令测试选用法官的条例,等到法官都是依照新法测试选拔出来的人后,就依此施行。制定了测试断案铺陈刑名及考核等第的式样一卷,颁发给刑部、大理寺以及开封府、各州,并允许民间私自刊印出售。
九月,命令测试法官的部门分为三等考核评定应试之人,如果没有符合上等标准的人,就作罢,一切依照本寺办理,各场次不得中途淘汰驳回,应当各自开列等第与通过数目具报上闻。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令:「大理寺详断官每两人共同审阅裁定断案文书之外,还要在奏状上一并署名,并共同复核检点。」这是听从了本寺的请求,此事详见大理寺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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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察在京刑狱司
【宋会要】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四日,诏书说:「国家精心探求教化的根源,明察谨慎地对待刑法典章。况且京城之下,人口浩繁;狱讼之间,事务尤为繁重。倘若审理判断稍有偏差、未能核实,那么百姓就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朕深念于心,为此食不甘味、感叹兴嗟,应当申明条制,以示怜悯体恤之意。特意调派身居近侍的朝廷之臣,兼用执掌法纪、纠正过失的御史之士。察明其中冤屈枉曲之处,检举那些拖延滞留的情形。希望能遵循体恤悲悯的原则,以召来和平祥和之气。应当差遣知制诰周起、侍御史赵湘纠察在
炎暑之时,罪未见情,横罹虐罚,良可嗟恻。」故命特置官局以纠按之。《大典》卷一千一百十八,又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每条末注「同上」二字。
十八日,诏给两县手力十人,步军司剩员军士四人。
十九日,诏:「应在京府刑狱司局每日具已断见禁轻重罪人因由供纠察司,其殿前马步军司徒已上亦依此供报。应外厢巡凡有编管寄留人,每日一申,及责保门留守辜产限知在者十日一申。若三司、开封府逐日结绝不了公事,送军巡府院、厢界四排岸军禁者,
皆须明上印历,于因由内别项开坐。若三司、御史台别无禁系,即十日一报纠察司。若有公事,亦报因由。」
八月三日,纠察在京刑狱周起等言:「在京刑禁不少,若止凭逐处案牍或节状看详,虑有暧昧,无由辩其枉滥。望诏在京应有刑狱处见禁已决人,如实屈抑及官吏非礼拷掠,情状灼然冤枉者,并先诣纠察司陈状。如经勘覆实有枉滥,其原推断官吏并严寘于法。如所诉不实,故欲翻变者,亦重行断勘。其未经本司陈诉,不得辄诣检鼓进状。」从之。
四日,诏纠察官每日依审官院例御厨给食。
九月,诏:「纠察刑狱官自今看详日状,如所犯稍重,及情理涉疑,禁系稍多,淹延未断,即仰暂勾罪人及碎状,就本司审问。若至大辟及密切事务,即委纠察官一员就往审问。如至翻覆异同,即委移司推鞫。」
十月,诏纠察刑狱官如有公事上殿,即赴内殿起居,仍免常朝。
犯罪经赦后事发,准律有离之、正之之文。 三年三月,纠察刑狱司言:「伏(令)[今]法司离、正之外,仍科本罪,用法似深。」帝曰:「比行赦宥事发,不免其罪,理合商量,但此事行之已久。」宰臣王旦曰:「经赦不自陈首,非有发露,无由离之、正之,所以律文有赦后不首之罪。且事有幽隐,而经赦既不自首,发则亦获免于罪,于理非便。」遂令法寺参议以闻。
五年四月九日,诏:「应曾经纠察在京刑狱司申奏下御史台禁勘大辟罪人法成公(按)[案]者,委御史台于
郎中已上牒请录问讫,再于中书舍人以上、丞郎以上再请录问。」
二十五日,诏:「开封府见勘逐公事并于别处陈词称未尽理者,并且委本府照勘诣实断结,如已经勘断及有违条贯日限者别取旨。」
六年二月,诏纠察刑狱司录问大辟罪人,仰逐处并要切人悉送本司。
八年十二月,诏:「应在京诸处主掌刑狱官吏,如有与纠察司手分往还,仰觉察以闻。」
天禧三年十月,诏纠察刑狱司自今免鞫劾公事。如有定夺,即仍旧。先是,纠察官吕夷简言:「本司累奉诏旨勘鞠定夺公事,或止将公(按)[案]详阅,亦无妨碍。
译京刑狱,御史台、开封府所有在京关押囚犯的处所都要接受纠察,各处判决遣送徒刑以上罪犯的情况要随时具文上报。其中有审理未尽情理以及拖延不决的,都须调取原案详细审阅,予以举驳并奏报朝廷。如果有玩忽职守,致使刑狱出现冤枉滥判的情形,另外因事情败露的,所委派的官员必定要从重治罪。还有需要制定条例规章的事项,也要一并列出条目上报。」此前,真宗对宰臣说:「听说京城的刑狱大多公平允当,去年六月开封府审理进士廖符一案,将其戴上刑具关押在庭中,鞭打得他背部皮开肉裂,而审讯却毫无结果。在炎热酷暑之时,罪行尚未查明实情,却遭受如此暴虐的刑罚,实在令人叹息悲痛。」因此下令特设官署来纠察审核此类案件。(《永乐大典》卷一千一百十八,又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每条末尾都注有「同上」二字。)
十八日,诏令拨给两县衙役十人,步军司剩余编制军士四人。
十九日,诏令:「京城各府刑狱司局每日应将已判决及在押罪囚的轻重案由具报纠察司,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徒刑以上的案件也照此办理具报。京城各厢如有编管、寄留之人,每日申报一次,对于责令担保、门留守候等待处理期限的,每十日申报一次。如果三司、开封府当日未能结案完毕的公事,移送军巡府院、厢界四排岸司关押的,都必须清楚记录在案册之上,在案由内另外列出。如果三司、御史台没有关押其他囚犯,就每十日申报纠察司一次。如有公事,也要申报案由。」
八月三日,纠察在京刑狱周起等人上奏说:「京城的刑狱关押不在少数,如果只是凭借各处的案牍文书或节略状文来审阅核定,恐怕会有含糊不清之处,无从辨明其中的冤屈枉曲。希望诏令在京各处有刑狱囚禁、已经判决的犯人,如果确实有冤屈以及官吏非法拷打逼供、情状明显属实冤枉的,都可以先到纠察司陈述申诉。如果经过核查确实有冤枉不实之处,原先审理判决的官吏都要严加依法治罪。如果所申诉的情况不属实,是故意想要翻案的,也要从重予以审讯治罪。凡是没有先向本司陈诉过的,不得径直到检鼓处进状申诉。」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日,诏令纠察官每日依照审官院的先例由御厨供给饮食。
九月,诏令:「纠察刑狱官从今以后审阅每日的案情状文,如果所犯罪行较重,或情理有可疑之处,关押人数较多,拖延未能判决的,就应当暂时调取罪犯及相关简要状文,到本司审问。如果案情严重到判处死刑以及涉及机密紧要事务的,就应当委派纠察官一员前往审问。如果出现反复不一的情况,就应当移交其他部门重新审理。」
十月,诏令纠察刑狱官如有公事需要上殿奏报,就到内殿参加起居朝见,并免去常朝。
犯罪经过大赦之后事情才被发觉的,依照律法有「离之」「正之」的条文。三年三月,纠察刑狱司上奏说:「按现今法寺在离之、正之之外,仍旧追究其本罪,用法似乎过于严苛。」皇帝说:「近来施行大赦宽宥之后事情才被发觉的,不能免除其罪,按理应当加以商量,只是这种做法施行已经很久了。」宰臣王旦说:「经过大赦而不主动自首,如果不是有人揭发,无从谈起离之、正之,所以律文才有赦免之后不自首治罪的条文。况且事情有隐蔽之处,经过大赦既然不主动自首,被发觉后也能够免罪,这在道理上是不合适的。」于是命法寺参议后再
若勘鞠公事即动须追逮罪人,辨证词理,显是兼置刑狱不便。」故令止之。
仁宗天圣八年六月,诏自今御史台凡有刑狱文字,更不供报纠察司。
嘉佑五年九月八日,诏备录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四日始置纠察在京刑狱司敕书下本司。今后每有差到官,令看详遵守施行。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令殿前步军司今后大辟罪人,并如开封府条例送纠察司录问。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都官部员外郎
都官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都官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浮)[配]隶簿录天头眉批云:「《续宋会要》四字注在每条之下,《大典》卷数之上。」、给衣粮医药之事。今分领于他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比部员外郎
比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比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勾会内外赋敛、经费出纳、逋欠之政皆归于三司(句)[勾]院磨勘理欠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司门部员外郎
司门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司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官充。凡门关之政令、晓昏启闭、发钥纳锁,令行于皇城司、道路、津梁、州县,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刑部侍郎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刑部侍郎
【续宋会要】
元丰正名,除大理卿崔台符为之本页天头眉批云:「校注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
【续宋会要】
元丰正名,初除熊本为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屯田部员外郎「部」字当为衍文。
屯田部员外郎「部」字当为衍文。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屯田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屯田之政令隶三司,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虞部员外郎
虞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虞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虞衡之政令皆归三司河渠案,后领于都水监,本司无所
掌。元丰改制,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神宗正史 职官志》:虞部员外郎参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而举行其禁令。若地产茶、盐、矾及金、银、铜、铁、铅、锡,则兴置收采,以其课入归于金部。猛兽毒药能害人者,皆屏去之。《哲宗职官志》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水部员外郎
水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水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
译奏报。
五年四月九日,诏令:「凡是曾经纠察在京刑狱司奏报、下发御史台审讯定罪的死刑罪犯的案卷,命御史台由郎中以上官员前往录问完毕后,再由中书舍人以上、丞郎以上官员再次前往录问。」
二十五日,诏令:「开封府正在审理的各项公事,如果有人到别处陈词称审理未尽情理的,都应当交由本府核实审理判决完结,如果已经审理判决完毕以及超过条文规定期限的,另行请示裁决。」
六年二月,诏令纠察刑狱司在录问死刑罪犯时,命各处将相关重要人员都送到本司。
八年十二月,诏令:「京城各处主管刑狱的官吏,如果有与纠察司的经办人员私下往来的,命予以察觉并具报上闻。」
天禧三年十月,诏令纠察刑狱司从今以后免于审讯查办公事。如果有需要裁定的,仍旧照办。此前,纠察官吕夷简上奏说:「本司屡次奉诏审讯查办公事定夺,有时只是将案卷详细审阅,也没有妨碍。如果是审讯查办公事,就必然要拘捕传唤罪犯,辨明证据、核实情理,这显然是又另设了一重刑狱机构,多有不便。」因此下令停止此类做法。
仁宗天圣八年六月,诏令从今以后御史台凡有刑狱文书,不再供报纠察司。
嘉佑五年九月八日,诏令详备抄录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四日最初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的敕书,下发本司。今后每逢有官员被差遣到任,都命其审阅并遵守施行。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命殿前司、步军司今后遇有死刑罪犯,都照开封府的条例送纠察司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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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都官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配隶、簿录(天头眉批说:「《续宋会要》四字注在每条之下,《大典》卷数之上」)、发放衣粮医药等事务,如今分别由其他部门掌管,本司已无实际职掌。元丰改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真正执掌本司事务。
比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比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核查内外赋税征收、经费出纳、逋欠拖欠等政务,都归三司勾院、磨勘理欠司掌管,本司已无实际职掌。元丰改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真正执掌本司事务。
司门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司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官员担任。凡是关于城门关卡的政令、晨昏开关、发放钥匙、上锁封存等事务,都由皇城司、道路、津渡桥梁、州县执行,本司已无实际职掌。元丰改制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真正执掌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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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侍郎
【续宋会要】
元丰年间恢复正式官名,任命大理卿崔台符担任此职(本页天头眉批说:「校注销」)。
工部侍郎
【续宋会要】
元丰年间恢复正式官名,最初任命熊本担任此职。
屯田部员外郎(「部」字应当是衍文)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屯田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屯田政令都归三司掌管,本司已无实际职掌。元丰改制后,员外郎才开始真正执掌本司事务。
虞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虞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山林川泽方面的政令都归三司河渠案掌管,后来又归属都水监,本司已无实际职掌。元丰改制后,员外郎才开始真正执掌本司事务。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虞部员外郎参与掌管山泽、苑囿、场冶等事务,并执行其中的禁令。如果某地
凡川渎、陂池、沟洫、河渠之政,国朝初隶三司河渠案,后领于水监,本司无所掌。元丰改制,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
《神宗正史 职官志》水部员外郎参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运之事,凡水之政令,若江淮河渎、汴洛堤防决溢疏导雍底之约束,以时检行,而计度其岁用之物。应修固不如法者有罚,即因其规画措置能为民利则赏之。《哲宗职官志》同原稿旁注:「寄案徐辑《永乐大典》本会要工部一门残阙,其略见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军器所
军器所
【宋会要】
旧置提点官二员,今同;提辖官六员,今二员;干(辨)[办]官二员,今一员;监造官六员,今二员;受给官二员,今一员;监门官二员,今一员。干(辨)[办]司手分一名,管干关防觉察受给大门交收官物等事。监造下人吏三人,主管行移文字。见今依数差拨,分三案行移。内一案掌行造作,计料军器。一案掌行点勘人匠开收,并招收转补事务。一案书勘起请诸色物料。监门下人吏一名,承行文字,系点检官物出入、搜检人匠等事。
高宗建炎四年八月十七日,诏器甲所限十日结局,其官吏、工匠发归元来去处,现在物料令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拘收。
绍兴二年闰四月十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韩肖胄言:「军器所有干办官二员,主管文字官一员,于文武臣内差。切缘本所见役军民工匠近千人,造作浩瀚,所有材料兼支给官物、给散钱米,全藉干(辨)[办]官往来计置催促检察。欲望选差有才力京朝官一员充本所干(辨)[办]公事,仍兼主管文字。所有请给人照见任,并依提辖官条例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诏令户部支降钱一万贯,付军器所打造手射弓二千张,专委韩肖胄、杨沂中提领措置。其合用工匠权于诸军借差,仍量日支食钱,候打造了日发遣。如不足,许令和(顾)[雇]。
十二月七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言:「昨拨到韩世清下工匠五十余人,改刺万全工匠,并拨到王冠等下军兵一百人充杂役。下等工匠每月粮二石,添支钱八百文,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杂役兵匠每月粮二石五▯,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工部勘会:「上件军兵元因不堪披带,拣充本所杂役。其所破请给若却优于披带之人,显属未均。」诏新拨到杂役兵匠别立一等,每日食钱一百文,月粮一石七▯,依例准折。
三年四月九日,诏东西作坊作匠、人吏物料并入军器所,监官依省罢法。如人吏数多,令韩肖胄相度裁减。
九月一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言:「先承朝旨踏逐别造军器甲所,乞添差监造官一员。
译出产茶、盐、矾以及金、银、铜、铁、铅、锡,就负责设立机构组织开采,其所得课税归入金部。对于能伤害人的猛兽毒药,都要予以清除。(《哲宗职官志》所记相同。)
水部员外郎
【续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水部判司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江河沟渠、陂塘水池、沟洫、河渠方面的政务,本朝初年隶属三司河渠案,后来归属水监掌管,本司已无实际职掌。元丰改制后,员外郎才开始真正执掌本司事务。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水部员外郎参与掌管沟洫、津渡桥梁、舟船、漕运等事务,凡是有关水利的政令,如长江淮河黄河等河流堤防的决口疏导、壅塞清淤等约束事宜,都要按时检查巡视,并核算测度每年所用的物资。修缮加固不合规定的要予以处罚,若能因地制宜规划措置、有利于百姓的则予以奖赏。(《哲宗职官志》所记相同。原稿旁注:「寄案徐辑《永乐大典》本会要工部一门残阙,其略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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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器所
【宋会要】
旧制设置提点官二员,如今仍是二员;提辖官六员,如今二员;干办官二员,如今一员;监造官六员,如今二员;受给官二员,如今一员;监门官二员,如今一员。干办司手分一名,负责管理防范觉察、受纳交收官物等事务。监造下属人吏三人,负责办理文书往来。目前依照编制差拨,分为三案办理文书。其中一案掌管造作事宜,计算物料用量;一案掌管点检人匠录用与开除,以及招收转补的事务;一案书写勘核起请各类物料事宜。监门下属人吏一名,承办文书,负责点检官物出入、搜检工匠等事务。
高宗建炎四年八月十七日,诏令器甲所限十日内结束局务,其官吏、工匠遣返回原来的地方,现存的物料命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收管。
绍兴二年闰四月十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韩肖胄上奏说:「军器所设有干办官二员,主管文字官一员,从文武官员中差遣。因为本所现有服役的军民工匠将近一千人,制造事务繁重浩大,所需材料以及支给的官物、发放的钱粮,全靠干办官往来筹措催促检查。希望能选派有才干能力的京朝官一员充任本所干办公事,并兼任主管文字。其所领的俸给依照现任官员的标准,并按照提辖官的条例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月二十九日,诏令户部拨付钱一万贯,交付军器所打造手射弓二千张,专门委托韩肖胄、杨沂中负责提领督办。所需的工匠暂且从各军中借调,并酌量每日发放食钱,等打造完成之日再遣返。如果人手不足,允许招募雇用。
十二月七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上奏说:「此前拨来韩世清部下的工匠五十余人,改刺为万全工匠,并拨来王冠等部下军兵一百人充任杂役。下等工匠每月给粮二石,加发钱八百文,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春冬衣物依照借支的先例发放。杂役兵匠每月给粮二石五斗,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春冬衣物依照借支的先例发放。」工部核查后认为:「上述军兵原本是因不堪披甲作战,才被拣选充作本所杂役。他们所领受的俸给待遇如果反而优于披甲作战的军人,显然有失均衡。」诏令新拨来的杂役兵匠另立一个等级,每日食钱一百文,每月给粮一石七斗,依例折算发放。
三年四月九日,诏令将东西作坊的工匠、人吏、物料一并并入军器所,相关监官依照省并裁减的规定办理。如果人吏数目过多,命韩肖胄斟
」从之。
同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言:「本所乞添差置监门官一员,监造官二员。今除监门官不须添置外,其监造官只乞添差一员。乞添置专副二名,手分三名,覆算司一名,库经司一名,库子三人,秤子一名,检举所贴司一名,覆算司一名。今除手分、覆筭司、库经司秤、库子更不须添差外,只乞添差专副一名,并提举所添置(副)[覆]筭司一名,贴司一名。」并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工部言:「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刘岑乞将见管兵工内都作家甲头各与推恩一次,其余工匠、行人、杂役并乞等第犒设事。本部勘当,欲将应造到军器候及半年,委军器监丞取索,逐一看验是与不是精巧,有无拙堕驳退亏损工程,具精粗人匠等第,保
明申取朝廷赏罚施行。如半年内遇有支遣,亦依此委官点检,报军器监置簿,先次籍记,候及半年通行比较。」从之。
三月九日,诏更复置军器所干(辨)[办]官一员。旧额二员,已复一员。以事务繁冗,从提举官刘岑请也。
四月九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刘岑言:「见今制造诸色军器浩瀚,全藉官吏协力办事。今参照旧例,随宜相度下项:一、本所旧额局官四员,监造军器官二员,共六员。后来节次添差到三员,委是管干不前,欲更复置监造军器官一员,分认作分监辖造作。一、本所旧额准备差使一十八员,昨缘置器甲所,令分减事务,并行减罢。今欲只乞复置准备差使二员,分委干事及差出督促物料。一、本所旧额监门官二员,后减一员。缘本所给纳官物浩瀚,并工匠一千九百余人出入。欲乞更复置一员,分番轮宿,专在门首照管。一、本所人吏(回)[四]分之内所留不及一分,今来事务繁重,欲乞量行复置前行、后行书奏各一名、贴司二人相兼应办。一、辖下提辖所等处旧额人吏共四十四人,昨裁减外,止有八人。今欲乞复置后行一名,监造军器手分、书手各一名,受给手分造帐司、库经司各一名,大门书手一名,共七人。一、所乞复置官吏,其请给人从等并依见行条例施行。」诏第四项添二人,第五项添书手一名,余从之。
十月三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言:「乞将见管本所万全并
拨到作坊工匠,开具精巧之人,
译酌裁减。
九月一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上奏说:「此前承奉朝廷旨意勘察选定另行建造军器甲所的地点,请求增派监造官一员。」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同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又上奏说:「本所请求添置监门官一员,监造官二员。现在除监门官不须添置外,监造官只请求增派一员。请求增设专知、副知各二名,手分三名,覆算司一名,库经司一名,库子三人,秤子一名,检举所贴司一名,覆算司一名。现在除手分、覆算司、库经司、秤子、库子不须再添置外,只请求增派专知、副知一名,并在提举所增置覆算司一名,贴司一名。」朝廷都听从了这些请求。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工部上奏说:「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刘岑请求将现管辖的兵匠中都作、家甲头各给予一次推恩奖励,其余工匠、行人、杂役也请求分等给予犒赏之事。本部核查商议后认为,应当将已经制造完成的军器等满半年后,命军器监丞取来查验,逐一核验是否精巧,有无粗劣损坏、拖延误工的情形,开列出工艺精细优劣人匠的等第,保明具报朝廷请求奖惩施行。如果半年之内遇有调拨支用的情况,也依此委派官员点检,报军器监登记入册,先行记录,等到满半年后一并加以比较。」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三月九日,诏令再度恢复设置军器所干办官一员。原编制为二员,此前已恢复一员,因事务繁重,是听从了提举官刘岑的请求。
四月九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刘岑上奏说:「目前制造各类军器数量浩大繁多,全靠官吏协力办事。现在参照旧有的编制,酌情商议如下各项:一、本所原编制局官四员,监造军器官二员,共六员。后来陆续增派到三员,但办事管理不力,请求再增置监造军器官一员,分头负责各作坊分监督造。一、本所原编制准备差使十八员,此前因设置器甲所,命分担减少事务而一并裁减。现在只请求恢复设置准备差使二员,分别委派办理事务以及差遣外出督促物料供应。一、本所原编制监门官二员,后来减去一员。因为本所收发官物数量浩大,加上工匠一千九百余人的出入。请求再恢复设置一员,分班轮流值宿,专门在门首照管。一、本所人吏原编制四分之内目前所留不足一分,如今事务繁重,请求酌量恢复设置前行、后行书奏各一名,贴司二人共同协助办理。一、辖下提辖所等处原编制人吏共四十四人,此前裁减之后,只剩八人。现在请求恢复设置后行一名,监造军器手分、书手各一名,受给手分造帐司、库经司各一名,大门书手一名,共七人。一、所请求恢复设置的官吏,其俸给以及跟从人役等都依照现行条例办理。」诏令第四项增加二人,第五项增加书手一名,其余都听从所请。
十月三日,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上奏说:「请求将现管本所万全以及拨来的作坊工匠中,开列出手艺精巧之人……」
取众推伏次第试验保明,申提举所审验讫,内第二等人匠升作第一等,第三等升作第二等,仍支本等请受,今后每年一次依此。其逐等工匠见请每月添支,作具折麦食钱米数。」从之。
五年三月九日,都省言:「制造御前军器所已隶工部,其日造军器数目出入官物浩瀚,理合措置。」诏令工部郎官、军器监官日轮前去本所点检监视。
译取按照众人推举信服的次第进行试验核实,申报提举所审验完毕后,将其中第二等的工匠升为第一等,第三等升为第二等,仍旧支给本等应得的俸禄,今后每年依照此例办理一次。各等工匠现在每月所领取的添支,一并开列折算成麦子、食钱、米的数目。」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
五年三月九日,尚书省上奏说:「制造御前军器所已经隶属工部,该所每日制造军器的数目及出入官物数额浩大繁多,按理应当加以措置。」于是下诏命工部郎官、军器监官每日轮流前往该所点检监视。
十四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行移文字,并(繁)[系]工部官衔。其提举所人吏量留一二名,候工部人吏知次第日罢,余并减罢。干办公事一员许留存,衔内除去『提举』二字。承受二员,并依旧提举所印送礼部收管。」
七月二十四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既隶工部,依例不隶台察。
二十五日,荆湖南路转运判官薛弼、徐与可言,为湖南路无牛,乞蠲免军器所抛买牛皮筋角未足之数。从之。
六年六月十八日,尚书省言:「军器所昨缘添作,遂差(顾)[雇]工匠,增置官属趁办。今来军器足备,已措置减放工匠,别立岁课,所有官吏亦合省罢。」诏:「干办、提辖、监造、受纳、监门官各减一员。内干办官存留兼权人,受给下专副、库子各减一名,提辖、监造并为一所,职事通行管干。监造下专副、手分并罢,合罢官依省罢法施行。」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应军器所、军器局工匠逃走,于今来赦限内出首者免罪外,仰所在州军量支钱米,依旧支留充役。」
十一月二日,诏:「诸州军差到军器所造弓弩人匠依旧一年一替,今本州岛差人前来交替。如内有不愿交替之人,依旧造作支破请给。」
十一月,诏军器局废罢并归军器所,其人匠、物料等令提举官杨忠悯等管押装发,赴临安府军器所交割收受。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今来军器所制造军器不多,其诸路州军元差到工匠并权发遣归元来去处,仍仰户部各与依例支给盘缠。」
九年六月三十日,诏:「军器所见造御前宣赐并起样器甲工匠王成等二十五人,已及十年工课,并皆趁办,可依本所实该二年作家甲头例各与转一资。」
十二月九日,诏:「诸州军岁额上供军器遇纳到日,仰帅司差计议官审验最精及最不勘去处,申朝廷取旨赏罚。」以臣寮言甲不坚密,与无器同;器不犀利,与无器同。欲令帅司督责其事,岁终比较所造精粗量行赏罚。故诏。
十年八月十六日,权工部侍郎晁谦之言:「今军器所每及二年,方行比较推赏。当职官往往已经替移,与其必待二年然后检举,曷若以二年所得恩赏均得年终推恩。」诏令工部检照前后赏格措置,具申尚书省。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寮言:「昨在京已有御前军器所就军器监置局,别差提举官,以内侍领之,更不属工部,故不隶台察。后因绍兴五年罢提举官,改隶工部,日轮本部郎官及军器监官赴所点检监视,即合依条隶属台察。伏乞
特降指挥,自今后工部所领制造军器所并军器案并依本部所辖去处体例,依条隶台察。」从之。
同日,臣寮言:「军器所见役工匠四千五百余人,数内二千九百余人系近从诸路州军差到。
译余按所请准奏。
八月二十六日,韩玉上奏说:「军器所以前监造官有六员,受给、监门官各二员,逐次裁减罢免,如今只有监造、受给、监门官各一员。由于本所的兵匠将近四千人,目前制造军器数量很多,请求添设监造官二员,提辖、受给、监门官各一员,文官、武官都可以派任。」皇帝下诏命添设监造官二员。
九月六日,韩玉上奏说:
访闻其间有老弱不堪工作之人,合行拣退遣还元住去处,庶免冒占人数,虚支请受。」从之。
七月十七日,臣寮言:「昨降指挥,诸州军作完工匠,尽令发赴军器所充役。契堪见役人匠约四千余人,日支钱米,其费不赀。其间逃走、疾病、死亡殆无虚日,既有疾病、死亡之念,岂无父母妻子之情 使逃走者已遂其归,而死亡者终抱恨而无已。」诏依送所属,限日下条具措置申尚书省。
九月十四日,诏:「军器所干办、提辖、监造、受给、监门官罢任日,与堂除见阙差遣一次,立为永法。」
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提辖官、监造官并各以六员为正额。见添差人与理作正差,通理到任月日,今后更不许添差。」
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提辖制造御前军器所言:「制造诸色军器,全藉人匠趁办造作。其所管万全作坊人匠,数年以来往往厌倦工役,将身逃走。欲乞将应今日已前逃亡工匠,特立首限百日,不以年岁深远,并许出首。或内有刺破手面之人,亦许令赴所首身验实。如委是正身,特与免罪,依旧额内收管,日下放行钱米。其限外出首之人,复罪如初。」从之。
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三年:据本页前后系年,当为「二十三年」又本卷职官一六之一一所载绍兴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诏书引文亦作「二十三年」。,诏:「御前军器所绍兴
二十二年制造过御前降样宣赐诸军、朝廷枢密院泛抛诸色军器及创造添修雅饰过大礼仪仗五辂等,并各精致,依例合推恩赏。应本所官吏专副作典甲头监作亲事官,工部军器案人吏开入内中工匠,并特与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特与转行。不及全年人,纽计推赏。余人增(培)[倍]犒设一次。」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工部言:「已造军器数及诸州每岁发纳物料,特与减免。所役工匠太多,亦令减(攻)[放]发还诸州。本部寻据军器所具到数目照会,欲将江东西、福建、两浙路转运司拖欠未起军器物料并与除放,仍自二十六年为始,据见认发数以三分为率,权行减免一分。又本所人匠见实役八百六十四人,诸州差到一千五百四人,除本所人匠依旧外,欲将诸州差到人以三分为率,于内减放一分。又契勘本所提辖、监造官即今额各六员,干办、受给、监门官、医官各二员。今来既已减(于)[放]人匠,又免起物料,难以依旧差置。欲将本所提辖官减罢二员;监造官见阙二员,今后更不差人;干办、受给、监门、医官各减一员,其合减官监令终满今任满令终满今任满:本句疑有误。按下页本年五月十一日诏书有「令终满今任」语,与此文意相近,疑是。,更不差人。」诏依工匠人数以三分为率可减放二分,仍依例支破盘缠,与归元来州军。
译「如今正在打造三种铁甲,数量十分庞大。又要制造一石力(弓力单位)的手射弓,需要用黄牛角以及黄牛皮等物料。臣看到淮南路一带的州军正是这些物料的出产地,请求自行设立场所或派遣官员前去收购,并请求下拨会子(纸币),每十万贯作为一批。」皇帝下诏一并依准,命左藏南库拨给会子。
十一日,韩玉上奏说:「查核军器所,除监造官已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七日,工部侍郎王纶言:「据提辖军器所申,乞招刺万全第一等、第二等四指挥各二百人,第三指挥一百人,东、西作坊工匠各二百人,趁办急切
造作及分布诸处役使。本部切详至所申乞招填人匠所费稍大,只乞将万全第四指挥阙额三百五十二人,欲作三分为率,与招填一分,其请给等并依见在人则例批放。」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军器所提辖、监造各减二员,医官减罢,见今人令终满今任,已差下替人依省罢法。诸州军差到工匠量支盘费,发归元来去处。」
二十九年闰六月九日,工部言:「军器所见役人匠比旧数少,造作不前。若旋行招收,亦恐工役未致精熟。今措置,欲令两浙东西路州府据昨发回兵匠拣选少壮者,限十日尽数发赴军器所。其合支钱米等照应已降指挥依旧支给,仍于本州岛系省钱内每名量支盘费。昨发回诸路人匠内如有不曾回州之人,限半月许令赴本所首身免罪,依旧收管,支破请给。如逐州府发到人匠不及元数,开具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八月十九日,诏:「御前军器所绍兴二十八年制作过诸色军器及创造添修雅饰过大礼仪仗等,并依绍兴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依例推恩。」
三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枢密都承旨洪遵言:「被旨点检措置军器所,今措置合造炕弓屋木架、地炉并箭床及剑器甲库木架、木床,乞下两浙转运司速行计料。一、契勘弓弩系是筋缪角木接搭,正赖火气去湿。缘自来火烛不许入库,弓弩有失烘焙,止有地棚安顿,卑湿梅润,积久熏蒸,兼四周明窗,风雨易入。
欲借诸库例于本所盖造炕弓高屋五间,并系七椽,四周安窗,墙壁以石灰泥饰。逐间造高架,随架掘地为炉,以砖甃之,上施铁笼,日差人守火,遇夜提辖官监视扑灭。一、契勘桩管诸色箭在库岁久,翎羽脱落,头(苦)[楛]损动,并新造三色箭,其数浩瀚。并剑器甲库所穿皮铁甲旧止于地棚堆垛,地气浸润,往往断烂。并欲造木床、木架安顿,庶几不损器物。」从之。
七月二十四日,工部侍郎黄中言:「制造御前军器所欲乞今后许令工部每季轮委郎官一员前去将本所见管军器物料、赤历抽摘点检。一、两库如有少剩及损坏物数,即将当行人追赴本部根究行遣,情重者送所属依条施行,当职官具名申取朝廷指挥,庶几可以尽革前弊。」诏令工部、军器监依条检察。
二十七日,诏:「军器所见造军器不得减 物料,须管造作精致。仍仰逐处常切点检,候造致数,将逐处色样进呈试验,若稍不如法,工部、军器监、军器所当职官吏等第重作责罚。」
八月十二日,军器监言:「近承指挥置军器所作匠,在京日旧额万全兵匠三千七百人,东、西作坊工匠五千人。
译蒙朝廷添设二员外,请求再添设提辖、受给、监门官各一员。」皇帝准奏。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步军司上奏说:「查核将打造好的弩手铠甲甲叶,每天搬运一次送到军器所呈纳,实在有所妨碍,打算依照殿前司的成例,改为五天一次。」皇帝一并准奏。
八月十八日,皇帝下诏派韩玉兼任提点制造御前军器所,孟俊卿回归本军,所属工匠命韩玉专门统
依指挥万全工匠以二千人、杂役兵士五百人为额,今来见阙人数,以致造作不办。乞令逃走兵匠依前降指挥立限百日,许令出首,特与免罪收管,放行请给,并万全指挥东、西作坊兵匠子弟招收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不及禁军等样、谙会
造作之人,补填名阙。本监契勘东、西作坊兵匠在京日额管工匠五千人、杂役兵士九十六人为额,自渡江后来并在军器所衮同造作,承准指挥作坊工匠以一千六百人、每坊八百人、杂役兵士各四十八人为额。阙数许行招填外,其东、西作坊逃走兵匠乞依今来万全出首日限,照应已降指挥体例收管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工部言:「已降指挥,令工部检察军器所合条具事件。一、军器所诸作人匠依法辨色入申时放。监造、提辖、干办官亦合早入晚出,躬亲督责点检制造。其军器监检察今后以每旬所造军器名件请监、丞躬亲看验点定,封记用印。点检讫,收入全成库,以造作月日先后封记安顿,不得前后混杂。每旬于数内点定名件封记,赴本部看验。如有制造不如法及不依元样,追当行合干人行遣,重者送所属,当职官具名取旨。或损坏名件如系新造,即勒作匠合干人估价,于逐人请给内陪价。若系年深桩管数目,令那融工物添修。有失爱护看管,合干人并依条断法。一、军器所监造官旧额六员,受给、监门官各二员。昨减放诸州差到人匠,监造官止以四员、监门、受给官各一员为额。又承指挥诸州工匠发归元来去处,其监造官又减罢二员,见今止有监造官二员,监门、受给官各一员。后有两浙诸州发到人匠并招刺阙额工匠,所管人匠数多,监官员少,受给、监官
各系独员,今后复置监造官二员,受给、监门官各一员。内监造官许于殿前马军司各差谙会造作使臣一员,其理任、请给、人从、赏罚并依见任监造官则例,候任满令逐司依此差官承替归司,其监门、受给官乞从朝廷差官。本所造作降样军器全藉知次第人指教,今欲令殿前马步军司各制差谙会造作军匠各二人赴军器所指教,除见请请给外,每人日添支食(前)[钱]三百,入历批勘。其推赏、责罚并依本所作甲头体例。一、本所受给见管物料库眼二十六座,并木炭场一座,及全成库见管库眼九座。各库见管物浩瀚,本所衮同一历拘管。切虑官物交互,难以驱刷,乞将受给全成库眼依见令排定字号,自今年冬季为始,各行起置赤历一道,经由军器监印缝抄上,每日结押,并诸库逐时收到出剩物料别置一历,依此结押。仍置都历一道,拘管诸军应管官物,每日抄转收支物数,候至月终,通计申解赴监,依条结押。本部每季依条转委郎官前去点检,至年终开具通计收支见在物料、军器名件保明申监点对,次第申本部再行点对,送比部驱磨。
译一约束、安排制造事宜,仍旧隶属步军司。
九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军器所原本设有干办官二员,专门管理钱财物资。后来因归步军司统领,于是裁撤了干办官。裁撤之后,受给场因此失去约束管理,确实有利害关系,请求恢复设置干办官一员。」皇帝准奏。
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工部上奏说:「军器所监造官原本以三年为任期,受给、监门官都
一、本所受给并(成全)[全成]库旧额库司各一名,先承指挥并行减罢,止于本所军兵内选差识字人各一名承代库经司祗应。今欲于本所见管兵匠内贴差三名,与见抄转人同共管干,所造诸色军器各行镌记元造合干人甲头、姓名,谓如刃纫、铁甲镌凿、弓弩箭之类用朱添写记。以凭检察。本所工匠或阙,乞行和(顾)[雇]制造。其合支
钱米从小工限则例申监,保明申部,关报户部,行下所属入历勘给。一、本所诸作作屋、官员厅舍并吏舍等屋不须检修外,有作屋计一百五十三间,年岁深远,木植损烂,兼工匠数多,(要)[委]是屋少。今欲令两浙转司添盖作屋五十间,于内修盖炕弓库屋七间并合用架子等,并将旧作屋一百五十间检计修整施行。」并从之。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军器所干办官二员减一员,监造官四员减二员,受给官二员依旧,监门官二员减一员。所减员数如一季内合改官选人权行存留,候改官日罢。余见任选人其后任改官,听通理今任零月日,其举官考第依今任条法。」
八月十七日,诏:「御前军器所绍兴三十年制造过诸色军器三百二十三万六千九百四十二件,并各精致,依绍兴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例推恩。」
三十二年闰二月二十四日,枢密院机速房言:「靖康初,御前降到军器,经百余年全无损动,仰见祖宗时制造军器例皆精绝,盖缘监官得人。近来军器所给到弓弩、铠甲,往往经时未久,已皆损坏,不堪使用。缘监官多是贵戚势要子弟为之,将手高匠人令出买工钱入己,故纵减克偷盗作料出外(捐)[损]惰,止令老弱之人充工匠。遇军器元额未敷,却将损坏弓弩量行修整,将旧甲逐急穿串,遂致临时有 使用。欲望自今后乞更不差贵戚势要子弟充监官,止乞行下三衙选差
自来(暗)[谙]晓制造军器之人,与理为资任。每遇造到军器,立界比试,如其间制造精妙者,量行推赏;如所造灭裂,勒令陪还元用物料工价外,更赐责罚。」吏、工部看详:「欲并依所乞,所有制造灭裂更赐责罚一节,伏乞详酌施行。今取到军器监状,契勘已承指挥,复置制造军器所监造官二员,令殿前马步军司各差谙会造作使臣一员,从逐司申明,朝廷给降付身,候任满令逐司依此差官承替归司,不许占留、辞避兼工作。若有不任用及应更作,依法自合坐赃断罪。其隐蔽应役兵匠不入役,亦法禁令,欲依军器监供到事理施行。」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三日,枢密院言:「闻军器所工匠多有私役,反令出买工钱,更不趁役,致军器不堪,理宜惩革。」诏:「工部长贰严切措置,尽行拘收,务要军器精致。
译以两年为任期。因提辖、干办是重新设置的空缺,尚不清楚应以几年为任期。」皇帝下诏,提辖、干办依照监造官的成例,以三年为任期。这是依从提辖制造御前军器所刘敦仁的请求。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御前军器所申明大礼赦令中的一项:「军器所万全指挥的兵匠,因事逃亡已满三年的,限百日内自首,仍旧收编,发给薪饷,并免除断罪发
如依前违戾监官取旨黜责,合干人重行决配,委御史台常切觉察弹劾。」
二十四日,诏军器所措置提点官叙位在提辖、干办官上,于入内都知、押班内差。
二十九日,诏新添置提点军器所可差李绰,仍改作提举。
七月六日,诏:「御前军器所可依旧例专隶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所有隶工部等指挥更不施行。」
二十三日,诏:「造军器合用筋角、牛皮、翎毛、鳔胶、箭妡之类,见令安抚司回易库拘催收买。恐偿直艰阻,自今后并免拘催,许客人径赴御前军器所中卖,令合干人依市价即
时支给见钱,不得减克阻节。」
二十五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依旧隶属工部,近降指挥更不施行。」
八月六日,诏提点军器所今后止于边臣内差。
十月二十一日,诏:「户、工部军器所万全作坊并诸州军差到兵匠、本所公吏等月米、口食米、月粮特与依修内司工匠所请同敖,免至低下,诸处不得援例。」
吏部关报复差合门祗候沈衎充提辖官填见阙,窃恐添官有费无益,欲乞追寝。」从之。 隆兴元年三月六日,右正言周操言:「军器所旧额提辖、监造、受给官各二员,干办、监门官各一员,又添差提点官二员,提辖、干办官各一员,已为过数。今
九月十六日,诏令军器所今后弩箭须管如法点铜打造,务要精致。如依前灭裂,当职官吏重作施行「官吏」原作「吏官」,据上下文意改正。。先是张浚言军器所发到弩箭不甚精致,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四日,诏:「工部军器所避役逃走人匠数多,仰本所多出文榜,限一月赴所首身,与免罪收管,依旧支破请给。」
五月四日,诏军器所每日通轮提辖、监造、受给、监门官一员于本所宿。
干道元年八月十七日,诏:「军器所见造御前并朝廷宣赐诸色军器数目浩瀚,近来工匠逃亡数多,见今阙额,(今)[令]工部行下本所招刺能造作工匠子弟补填万全作坊指挥,已逃走人限百日出首,与免罪额外收管,依旧职名支破请给。」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军器所兵士与马军司人作闹,陈俊
卿因奏:「御前军器所聚众四千余人,所费不赀,不如并归三司,物料、样制计其工匠,责以月纳之数,赴御前交收,如此则所省太半,而皆有总辖。」上曰:「如此甚好,若遂分隶,即可罢此一司,官吏所省甚多,更俟三两日思之,别降指挥。」
五月二十一日,诏军器所为天气炎热,将造铁甲去处并权减半数目,候八月一日依旧。
六月二十九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可拨属步军司,令主管步军司公事提点。所有监造官以二员为额,受给、监门官以一员为额,受给场专副以二人为额,余官吏并罢。
译配。东、西作坊的兵匠也有逃亡的,大理司审理认为与万全的情形相同,应当依照这一体例施行。」皇帝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军器局
军器局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七年正月一日,枢密院上奏说:「军器是朝廷目前最紧要的事务,本打算摊派给各路州军制造,又恐怕会骚扰百姓,理应加以安排措置。其一,设置军器局一所
」
七月八日,主管侍卫步军司公事、提点制造御前军器所王逵言:「步军司事务繁冗,若日去本所提点,委是职事相妨。今选本司副将牛昌国,令催督造作及检视出纳,遇夜前去万全作坊等指挥弹压,照管烟火事务,依旧从军于本司官钱内支破添给,更不作阙,臣欲乞每三日或五日一次躬去提点。」从之。
同日,诏军器所依旧隶属工部。
十六日,诏:「制作御前军器所可拨属步军司,令主步军司公事王逵令兼提点制作御前军器所入衔。遇申发本所文字,依旧用提点制造御前军器所印。」
十一月十一日,军器所言:「目今造到全成军器,每三日一次进呈,逐月有妨十日工役,乞逐旬并于旬假日进呈。」诏旬假前一日进呈。
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军器所遇有监造官窠阙,许于殿前马步军司诸
军将佐或使臣内踏逐选差素曾谙晓军器造作法度、有心力能部辖人,申乞指挥差填,以二年为任。」以提点军器所言:「从来差到监造官往往系是在部之人,素不谙晓军器样制,止是据凭工匠造作,其间有不如法者,亦莫能知。」故有是诏。
十二月四日,工部侍郎姜诜言:「军器所所造军器并入纳到诸路起岁额物料,全藉军器监检察。若依前止令监造、受给场行移应报,委是无以稽考钤束。今来本监已差长贰,所有合行事务自今依旧。」从之。
同日,诏:「御前军器所依旧隶步军司,其提点官令本司保明通晓制造军器统制官一员差兼,仍不得有妨教阅。」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干道三年、四年军器所制造过诸色军器合该依例推赏人,依已降指挥施行。」
同日,臣僚言:「窃见军器所陈乞推赏循袭旧例,每二年推恩,自官属而下至于专副、作典二甲头至工部军器案人吏,并特转一官,内碍止法人特与转行,欲望展作三年推赏一次,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毋得转行。」(促)[从]之。
三月四日,王友直奏:「军器所推赏元系二年一次,今展作三年。其本所官系二年为任,往往不该推赏,恐无以激劝。欲望将监造、监门、受给官并以三年为任,内见任人通理到任月日。其间愿二年成资者听行陈乞比折减年,候及三年任满日推恩。」诏监门、受给官并三年为任,其赏纽计月日推恩,余从之。
八月二
十六日,韩玉言:「军器所旧来监造官六员,受给、监门官各二员,节次省罢,今止有监造、受给、监官各一员。缘本所兵匠仅四千人,见造军器数多,乞添置监造官二员,提辖、受给、监门官各一员,文武通差。」诏令添置监造官二员。
九月六日,韩玉言:「今来见行打造三色铁甲,数目浩瀚。又制造一石力手射弓,合用黄牛角并黄牛皮等物料。
译,仍以「制造御前军器局」为名称,隶属枢密院,并会同工部在建康府设立局所。其二,命礼部铸造铜印一面,用「制造御前军器局之印」九字作为印文。其三,提辖、监造、受给、监门等官共同委派设置手分三人,贴司三人,他们的薪饷、出职(升迁)条例规定等都依照军器所吏员的成例办理,允许本局在各官司中查访指名抽调人员。」皇帝准
窃见淮南路一带州军正系出产去处,乞自行置场或差官收买,仍乞支降会子,每一十万贯为一料。」诏并依,令左藏南库支拨会子。
十一日,韩玉言:「契勘军器所除监造官已蒙朝廷添置二员外,乞更添置提辖、受给、监门官各一员。」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步军司言:「契勘将打造到弩手甲叶逐日一次般担赴军器所呈纳,委是相妨,欲依殿前司例以五日为一次。」并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差韩玉兼提点制造御前军器所,孟俊卿归军,所在工匠令韩玉专一钤束措置造作,仍依旧隶步军司。
九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军器所元有干办官二员,专管钱物。后因步军司提领,遂罢干办官。既罢之后,受给场致无钤束,委有利害,欲乞复置干办官一员。」从之。
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工部言:「军器所监造官元以三年为任,受给、监门官并以二年为任。缘提辖、干办系复置阙,未审几年为任。」诏提辖、干办依监造三年为任。从提辖制造御前军器所刘敦仁之
请也。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御前军器所申明大礼赦内一项:「军器所万全指挥兵匠,因事逃亡及三年,限百日出首,依旧收管,支破请给,并免断配。东、西作坊兵匠亦有逃亡,大理司勘当与万全事体一同,合依此体例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军器局
军器局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七年正月一日,枢密院言:「军器最为朝廷目今急务,拟欲泛抛诸路州军制造,恐搔扰于民,理宜措置。一、置军器局一所,仍以制造御前
军器局为名,隶属枢密院,并工部于建康府置局。一、令礼部铸铜印一面,以『制造御前军器局之印』九字为文。一、提辖、监造、受给、监门共差置手分三人,贴司三人,请给出职条法等并依军器所人吏施行,许本局于诸官司踏逐指名抽取。」从之。
十月十四日,工部言:「诸路州军自来依条合发上供岁额军器,比缘制造灭裂,近差拨两浙、江南东西、福建路工匠尽赴军器局造作,其逐州合发军器并免造。契勘路州军所造军器各有朝廷给降样制,
译奏。
十月十四日,工部上奏说:「各路州军历来依照条例应当发送供缴的年度定额军器,因近来制造粗劣,最近已派拨两浙、江南东西、福建路的工匠全部前往军器局造作,各州应当发送的军器一律免于制造。查核各路州军所制造的军器,各有朝廷颁降的样式规格,
及逐州工匠已曾差赴军器所造作三年,谙知制度,自可责办精缴制造。今来总五路州军工匠并就军器局、所两处造作,所用物料大段数多,难于收买,其逐州所总发物料往往赴发不定,或却致人匠端闲。及差到工匠除本身请受外,每月添支食钱一百七十文,米二升半。且以军器局一处言之,是役八月支钱一万贯,米一千石,委是枉费钞米,不唯蠹耗财计,至于抛买物料数多,不免搔扰。兼造作亦不敷逐路合发元立定军器之类,诚为未便。欲乞将诸州工匠依旧发回,责令当职官措置,须管依样如法造发。候(致)[至],比较精粗,信赏必罚。」从之。
译各州工匠已经被差往军器所制造兵器三年,熟悉制作规程,本可责令他们精心制造。如今五路州军的工匠都集中到军器局、军器所两处制作,所用物料数量很大,难以收购,各州应发运的物料往往发运不及时,以致有时工匠闲置无事。而所差来的工匠除本人的俸禄外,每月还额外支给伙食钱一百七十文,米二升半。仅以军器局一处而论,这一项差役八月间就支钱一万贯,米一千石,实在是白白耗费钱米,不但损耗财力,而且购买物料数量多,也难免扰民。加之制造出来的又不够各路原来核定应发的军器之类,实在不便。请求将各州工匠仍旧遣回原处,责令主管官员安排措置,务必按样式依法造发。等造好送到,比较精粗优劣,信赏必罚。皇帝准奏。
十一月,(照)[诏]军器局废罢,并归军器所,其人匠、物料等令提举官杨忠悯等管押装发,赴临安府军器所交割收管。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弓弩院
弓弩院
开宝元年置弓弩院。旧在太平坊,后徙宣化坊。掌造弓弩、甲胄、器械,旗剑、御镫之名物,以诸司使副、内侍二员监领,兵匠千四十二人。
真宗景德二年九月,诏弓弩院打造弓弩五作物料不等,其虎翼弩及竹胎、出跳、马黄弩三作须上好牛筋、鳔胶,里沙角减轻弓团靶,马黄弩许兼用羊马筋。牛胶力软,不得坚好,自今止用牛筋。具添修弓(拏)[弩],亦用次(用)[等]牛筋及脚筋」。
十月,又令竹胎手射合蝉 子(拏)[弩]亦同此制。
四年四月,诏诸军添旗号只支目▯赞烙裁段花料,令逐指挥缝造。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弓(拏)[弩]院打绽单抽、覆抽面捎靶壮,寔筋掎完全胎木,不捐弓(拏)[弩],并于元料外添物料人功添修,堪任久远施放。覆抽、单抽面损剥些小及长短不等、大小节目高低不等,梢靶可损,并于元料外添修,充裹衣放马诸军阅教。其胎木角面损折弓弩累经添修者,(折)[许]于皮角库退材场送纳。」
八年六月十五日,诏弓弩院所造戎器用全无者,以他物代之。
仁宗天圣八年八月,提举司言:「弓(拏)[弩]院弩椿作见阙工匠二十人,缘本作工课重难,自来招填不得。昨抽差(事)[退]材场工匠六人造作弩椿,今已精熟,久远堪充祗应,望割移名粮归院填阙。」从之。
嘉佑三年十二月三日,提举司言:「后苑御弓箭库抽取弓弩院工匠人二人赴库造箭,寔违条制。」诏发遣归,乃(刻)[劾]其官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弓弩造箭院
弓弩造箭院
【宋会要】
院在兴国坊,掌造长箭、弩箭。旧有南、北造箭二库,咸平六年合为一院,隶弓弩院,以三班及内侍二人监,匠千七十一人。
真宗天禧四年四月,诏南作坊之西偏舍宇为弓弩造箭院。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三日,诏提举司劾治元买箭簳不堪及造箭院不合受纳官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侍 郎
侍郎
【宋续会要】
六部侍郎,宋以为阶官。至元丰官制行,始有职掌。元佑二年初置权侍郎,从四品。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带「权」字,禄赐比谏议大夫。崇宁罢权侍郎。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佑故事,满二年为(贞)[正]。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两朝国史志》:御史台:大夫、中丞、侍御史知杂事、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主簿。
译十一月,下诏将军器局废除,并入军器所,其人员工匠、物料等命提举官杨忠悯等管理押送,送往临安府军器所交割收管。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弓弩院
弓弩院
开宝元年设置弓弩院。原先在太平坊,后来迁到宣化坊。掌管制造弓弩、甲胄、器械,以及旗帜、佩剑、御用马镫等物品的名目,由诸司使副、内侍二员监领,兵匠一千零四十二人。
真宗景德二年九月,诏令弓弩院打造弓弩五个作坊所用物料各不相同,其中虎翼弩以及竹胎弩、出跳弩、马黄弩三个作坊必须使用上好的牛筋、鳔胶,衬里用沙角以减轻弓的团靶重量,马黄弩允许兼用羊筋、马筋。牛胶力道软弱,不能坚固完好,从今往后只准使用牛筋。凡是添修弓弩的,也用次等牛筋及脚筋。
十月,又下令竹胎弩、手射弩、合蝉子弩也都同用此制。
四年四月,诏令各军添造的旗号只领取目〇赞烙裁好的段料,命令各指挥所自行缝造。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下诏:「弓弩院打造的绽单抽、覆抽面捎靶等,若筋角完好、胎木完整,未损坏弓弩,应在原有物料之外添加物料人工加以修整,使其能够经久耐用施放。覆抽、单抽面若有些许损坏剥落、长短不一、大小节目高低不齐,梢靶有所损坏的,也在原料之外添修,用来充作诸军操练阅武所用。至于胎木、角面损折且屡经添修的弓弩,允许送到皮角库的退材场缴纳。」
八年六月十五日,下诏弓弩院所造兵器凡缺少某种材料的,用其他物料代替。
仁宗天圣八年八月,提举司上言:「弓弩院弩椿作现缺工匠二十人,因为本作坊工程繁重艰难,向来招募都难以补齐。此前抽调退材场工匠六人来制造弩椿,如今已经熟练,可以长久胜任,希望将其名额粮饷调入弓弩院以填补缺额。」朝廷同意了。
嘉佑三年十二月三日,提举司上言:「后苑御弓箭库抽调弓弩院工匠二人前往库中造箭,实属违反条例制度。」朝廷下诏将其发遣送回,并弹劾相关官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弓弩造箭院
弓弩造箭院
【宋会要】
该院设在兴国坊,掌管制造长箭、弩箭。原先有南、北造箭二库,咸平六年合并为一院,隶属弓弩院,由三班使臣及内侍二人监管,工匠一千零七十一人。
真宗天禧四年四月,下诏将南作坊西边的房舍改为弓弩造箭院。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三日,下诏命提举司弹劾查办此前购买的箭杆不合格以及造箭院不应接受此类材料的官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六 侍郎
侍郎
【宋续会要】
六部侍郎,宋朝将其作为阶官。到元丰改革官制施行后,才开始有实际职掌。元佑二年最初设置权侍郎,为从四品。如果尚未担任过给事中、中书舍人以及待制以上官职的,都带「权」字,俸禄赏赐比照谏议大夫。崇宁年间罢除权侍郎之职。建炎四年五月,下诏六部重新设置权侍郎,依照元佑年间旧例,满两年转为正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两朝国史志》记载:御史台设有:大夫、中丞、侍御史知杂事、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主簿。大夫一职本朝从未真正授任,而以中丞担任台长。凡中丞没有正式人选时,就由两省的给事中、谏议大夫暂代其职。从中丞以下,掌管纠察朝廷内外百官的奸邪不法之事,整肃朝廷纪纲,大事就在朝廷上当面辩驳,小事就上奏弹劾。以郎中、员外郎兼任侍御史知杂事作为其副职。其下属有三院:一是台院,侍御史隶属于此。二是殿院,殿中侍御史隶属于此。三是察院,监察御史隶属于此。凡遇祭祀、朝会,就率
大夫国朝未尝除,以中丞为台长。凡中丞无正员,则以两省给谏权。自中丞以下,掌纠绳内外百官奸慝,肃清朝廷纪纲,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以郎中、员外兼侍御史知杂事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祭祀、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文官违失,右巡主之;武官违失,左巡主之。凡祭祀则兼监祭使。三院御史四人。官卑而入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景佑元年置,以三丞以上尝历知县人充。庆历三年,以两人为额。凡文武(尝)[常]参班簿、禄料、假告皆巡使分掌。又别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有四推,曰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兼簿书、钱谷之事。主事一人,令史十六人,主推四人,书吏四人,朝堂引赞官一人,副引赞官一人,知班三人,引事司一人,驱使官六人,四围驱使官五人。中丞一人,秩从三品,总判台事。侍御史一人,秩从六品。殿中侍御史二人,秩从七品,分纠朝班。殿中而上言事。监察御史六人,秩从七品,分领六察,随事纠正,及监祭、定谥皆属之。检法官
一人,秩从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检掌凡刑法、钱谷各一人,从八品。掌凡簿书及架阁吏额。前司主管班次三人,引赞官兼令史一人,副引赞官兼令史一人,知班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守阙驱使官五人,四推、主推各一人,书吏共三人。六察户察书吏四人,贴司三人;刑察书吏二人,贴司二人;吏、礼察书吏各二人,贴司各一人;兵、工察书吏、贴司各一人。
〔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诏六察贴司共存留六人、知杂司法司各一人,后减六察书吏,共以八人为额。以上《中兴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御史台大夫,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六品,各一人。大夫掌肃正朝廷纲纪及以仪法纠治百官之罪失,而中丞、侍御史为之贰。凡其属有四:殿中侍御史二人,正七品,掌言事,分纠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官班序。监察御史六人,从七品,掌以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分京百司而察其谬误,及监祠祭、定谥。检法官掌检详法律,主簿掌钩考簿书,各一人,从八品。岁遣御史诣三省、枢密院检察付受稽失,其应弹治事听长贰或言事官论奏,非吏察官司亦如之。应状牒并参议连书,惟弹章则否,无所(开)[关]白。凡察事,小事则举正,大事则纠劾,各籍记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诏黜陟。大礼仪仗则中丞为使,中都推鞫命官或重系,旬以囚由报台,有诏狱则言、察官轮治。
译领属下纠正百官的班次顺序,以御史二人担任左、右巡使,分别纠察不合法度的行为。文官的违失,由右巡使负责;武官的违失,由左巡使负责。凡遇祭祀,还兼任监祭使。三院御史共四人。官阶较低而担任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称为「里行」,景佑元年设置,用三丞以上曾经担任过知县的人充任。庆历三年,规定以两人为定额。凡文武百官常参的名册、俸禄物料、请假报告,都由左右巡使分别掌管。又另外设置推直官二人,专门负责审理案件。凡审理案件分为四推,即台一推、台二推、殿一推、殿二推。主簿一人,掌管接受事务、记录时日、检查稽延过失,兼管簿书、钱谷等事务。主事一人,令史十六人,主推四人,书吏四人,朝堂引赞官一人,副引赞官一人,知班三人,引事司一人,驱使官六人,四围驱使官五人。中丞一人,官秩从三品,总管台内事务。侍御史一人,官秩从六品。殿中侍御史二人,官秩从七品,分别纠正朝班秩序。殿中侍御史以上可以上言奏事。监察御史六人,官秩从七品,分别执掌六察之职,随事纠正违失,以及监祭、议定谥号等事都属于其职责。检法官一人,官秩从八品。主簿一人,官秩从八品。检掌刑法、钱谷各设一人,从八品,负责掌管相关簿书以及架阁库的吏员名额。前司主管班次三人,引赞官兼令史一人,副引赞官兼令史一人,知班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驱使官兼书令史五人,守阙驱使官五人,四推、主推各一人,书吏共三人。六察中,户察书吏四人,贴司三人;刑察书吏二人,贴司二人;吏察、礼察书吏各二人,贴司各一人;兵察、工察书吏、贴司各一人。
〔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下诏六察的贴司总共留存六人,知杂司法司各留一人,此后又削减六察书吏,共以八人为定额。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记载:御史台大夫,官秩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六品,各设一人。大夫掌管整肃朝廷纲纪以及依照礼仪法度纠正惩治百官的罪过失职,而中丞、侍御史作为其副职。其属下共有四种官职:殿中侍御史二人,正七品,掌管上言奏事,分别纠正大朝会以及朔望六参官员的班次秩序。监察御史六人,从七品,分别执掌吏、户、礼、兵、刑、工六方面事务,分管京城各官署以纠察其中的谬误失职,以及监督祠庙祭祀、议定谥号。检法官掌管检查详审法律,主簿掌管勾稽核对簿书,各设一人,从八品。每年派遣御史前往三省、枢密院检查文书交接中的稽延过失,凡应弹劾治理的事,听凭长官、副长官或言事官上奏,不属于监察范围的官署也是如此。凡上呈的状牒都要连同参议一并署名,唯独弹劾的奏章不必如此,也无需知会其他部门。凡是纠察事务,小事就予以纠正,大事就予以弹劾,各自登记记录纠察数量的多少及是否恰当,年终综合评定优劣等第,据此上报皇帝以决定升降。举行大礼仪仗时由中丞担任仪仗使,京城审理重大案件或长期羁押的犯人,每隔十天须将囚犯情况报告御史台,遇有诏令特别交办的案件则由言事官、察官轮流审理。文武官员中卿、监、防御使以下到京城,凡应参见谢恩、辞行的,引见时由御史查验其是否年老患病,方法是让其试着行拜起礼、书写文字。凡是经过州县、监司、寺监、朝廷各部门仍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诉讼,由御史台受理。旧制以中丞兼任理检使,侍御史兼任知杂事,殿中侍御史兼任左、右巡使,监察御史兼任监祭使。等到元丰改革官制施行后,确定员额分派职责,各自切实负责其事,原来兼任的名号全部废除。分设十一案,设置吏员四十四人。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文武官卿监、防御使以下到阙,授任之官应参谢辞者引见,御史体验老疾,则试以拜起、书札。凡事经州县、监司、寺监、省曹不能直者,受其讼焉。旧以中丞兼理检使,侍御史兼知杂事,殿中侍御史兼左、右巡使,监察御史兼监祭使。及行官制,定员分职,实领其事,而使名悉罢。分案十有一,设吏四十有四。以上《续国朝会要》。
三京留守司御史台:西京于分司官内差一员权阙,或特差官权判掌;南京止令留守、通判权掌;后
北京置台,专差官领。今则三京皆有正官领之。以上《国朝会要》
【宋会要】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诏翰林侍读、侍讲、枢密(真)[直]学士各举常参官一员充御史。
八月,诏三院御史令本台采听声誉,不称职者(直)[具]名以闻。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诏右仆射张齐贤、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御史中丞王嗣宗、知杂御史卢琰各举材堪御史一人。
三年四月,诏:「御史台今后委台官勘事,如阙人,即申中书。」
四年八月,诏:「自今御史须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
五年,诏三院御史除差出外任及在京 它局之外,定以六员为制。
九年二月,诏:「三院御史旧三年为满者,自今在台供职并止二年。若曾纠弹公事,显是修职,候满日特升陟。如全无振举者,当议比类对换别官外任差遣,仍令本台勘会在职事状及有无功过诣实以闻。」时殿中侍御史李餗援高弁、俞献卿例求补外郡。中书言弁在职岁余,以亲老求归侍,特命知淄州。献卿累更任使,得知(颖)[颍]州。餗裁通判一任,入台始周岁。元诏以三年为例,真宗因命差减年限。
天禧元年二月八日,诏:「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外,置侍御史已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十五千,三年内不得差出。」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赵安仁言:「三院御史自今望并给御宝印纸历,录弹奏事。」从之。
二月四日,诏右谏议大夫乐黄目、知制诰陈知微于常参官中举公清强
明、材中御史者各一员。从御史中丞赵安仁之请也。
四年四月,诏知制诰祖士衡、钱易、御史〔知〕杂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各于太常博士已上官举御史一人。
十一月,殿中侍御史王耿言:「自今台官或因谴累除差充知州依旧外,其充通判及监当官者并望比类对换别官。」从之。时侍御史、知凤翔府臧奎差客司宋炎与都巡检使朱能教柘枝,降通判宁州,仍为御史。因耿言,以奎为都官员外郎。
干兴元年正月,御史言见阙台官三员,诏御史中丞王臻、知杂御史王鬷于太常博士已上合入同判者各举两员充。
七年八月天头原批:「寄案干兴无七年,疑仁宗天圣七年。
译》。
三京留守司御史台:西京在分司官中差遣一员暂时代理,或特别差官权判掌管;南京只命留守、通判暂代掌管;后来北京设置御史台,专门差官统领。如今三京都设有正式官员统领。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宋会要】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下诏命翰林侍读、侍讲、枢密直学士各自举荐一名常参官充任御史。
八月,下诏三院御史命本台采访听取其名声评价,不称职的要具名上报。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下诏右仆射张齐贤、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御史中丞王嗣宗、知杂御史卢琰各自举荐一名有能力担任御史的人。
三年四月,下诏:「御史台今后委派台官审理案件,如果人手不足,就上报中书省。」
四年八月,下诏:「从今以后,御史必须是文学才华出众、政治才能尤其出众的人才特别提拔任用,遇到朝廷庆典恩赐时不得由其他官职转任。」
五年,下诏三院御史除了差遣外出任职以及在京担任其他官职的以外,定额为六人。
九年二月,下诏:「三院御史过去以三年为任期届满,从今以后在御史台任职一律改为两年。如果曾经纠察弹劾过公事,明显表现出履行职责,等到任满时给予特别提升。如果全然没有振作作为的,应当商议比照惯例调换到其他官职外任,仍命令御史台核查在职期间的事迹表现以及有无功过,据实上报。」当时殿中侍御史李餗援引高弁、俞献卿的先例请求补任外郡官职。中书省上言说高弁在职一年多,因为父母年老请求归家侍奉,特命他担任淄州知州。俞献卿多次担任各种差使,得以担任颍州知州。而李餗只做过一任通判,进入御史台才满一年。原来的诏令以三年为期,真宗因此命令减少年限。
天禧元年二月八日,下诏:「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官以外,设置侍御史以下六员,都不兼任其他职务,每月额外添支十五千钱,三年内不得差遣外出。」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赵安仁上言:「三院御史从今以后希望都发给盖有御宝的印纸历册,用来记录弹劾奏事的情况。」朝廷同意了。
二月四日,下诏右谏议大夫乐黄目、知制诰陈知微在常参官中各举荐一名公正清廉、能力出众、适合担任御史的人。这是依据御史中丞赵安仁的请求而定的。
四年四月,下诏知制诰祖士衡、钱易、御史知杂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各自从太常博士以上的官员中举荐一名御史人选。
十一月,殿中侍御史王耿上言:「从今以后台官如果因为受到牵连处罚而按旧例改任知州的仍旧照办,但如果是改任通判或者监当官的,希望比照惯例调换为其他官职。」朝廷同意了。当时侍御史、凤翔知府臧奎派遣客司宋炎与都巡检使朱能一起演习柘枝舞,因此被降职为宁州通判,仍保留御史职衔。因为王耿的进言,改任臧奎为都官员外郎。
干兴元年正月,御史上言说现今缺台官三员,下诏命御史中丞王臻、知杂御史王鬷在太常博士以上应当依例升迁的官员中各举荐两人充任。
七年八月(天头原批:「纪年干兴无七年,疑为仁宗天圣七年」),有上书密奏的人说:「按旧制,三院御史任满后大多外放担任知州,近年来却改为差遣充任省府判官、转运使,或者改赐章服,这中间大多是由知县举荐而升任的,如果做到知州,就已经免除了三任通判的经历。近来王沿、李弦、朱谏都是从知县出身,仅仅担任一任省府推判官,便升任转运使副使,赐予金紫官服,实在是过于侥幸,请求从今以后停止起用曾经担任过知县出身的人。」
仁宗宝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皇帝亲手写诏书交付中书省说:「从今以后御史职位有空缺,都依照先朝旧制准备两省的官员
」,上封者言:「旧制三院御史供职后多出为知州,近岁即差充省府判官、转运使,或改赐章服,其间多由知县举充者,若至知州,已免三任通判。近王沿、李弦、朱谏并是知县,只一任省府推判官,便作转运使副,赐金紫,深为侥幸,乞自今请罢曾任知县者。」
仁宗宝元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手诏付中书曰:「自今御史阙官,并依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点一名令充御史,免宪司朋党之欺。」先是,令中丞、知杂荐补御史之阙,而孔道辅举姻家王素,仁宗以为比周。故革其制而复故事,因令翰林学士丁度举而易之。
庆历二年正月,诏:「御史台举属官,故事太常博士以上两任通判三人中御笔点一人。如闻难于得人,自今听举一任通判及三丞该磨勘者二人选之。」以中丞贾昌朝
上言也。
三年六月,御史台请选举御史六员,而罢权推直官。从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五年五月,御史梅挚等言:「臣等既不领他务,自来章奏札子秪露白实封。窃观本台有出使、监察二印空闲,乞权借用。」诏如有合奏文字,许用本台印行使。
皇佑二年十二月,诏:「自今如台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书门下取旨。」
三年十月,仁宗宣谕宰臣曰:「谏官、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
嘉佑元年九月,出侍御史范师道知常州、殿中侍御史赵抃知睦州。中书虽有台官二年出知州条,然久不用。宰臣刘沆特申明下台,至是师道等有请而出之。
三年八月,诏今后举台官不拘在京与外任,并行举奏。从权中丞包拯之请也。
四年五月,诏自来两府大臣尝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以庆历尝有此禁,而帝务推心大臣,故内降手诏除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命江东转运判官、屯田员外郎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太常博士吕大防为(临)[监]察御史里行,皆英宗亲选也。近制,御史有阙则命翰林学士与中丞、知杂迭举二人,御笔点其一。至是阙两员,举者未上,内出纯仁、大防姓名而命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近诏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限一日内依条于太常博士已上曾历一任通(前)[判]成资已上,或历通判一年已上堪充三院御史,逐人保举两人以闻。如三丞
内有合该磨勘者,亦听。」诏:「如少得资序合入三院御史之人,许于数内举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一员充御史里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旧制通为言事官,间诏中丞、翰林学士举之。
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以二年为一任。其言事称职,有益时政者,候别指挥,仍候任满日令中书勘会取旨。
译名册呈上,朕亲自点选一人来充任御史,以避免御史台内结党营私的欺瞒之弊。」此前,命令中丞、知杂举荐补任御史缺额,而孔道辅举荐了姻亲王素,仁宗认为这是结党偏私之举。所以革除了这个制度而恢复旧例,于是命翰林学士丁度举荐并更换人选。
庆历二年正月,下诏:「御史台举荐属官,按照旧例从太常博士以上、曾任两任通判的三人中由皇帝御笔点选一人。如果听说难以选到合适人才,从今以后允许举荐曾任一任通判以及三丞中应当磨勘升迁的两人供选择。」这是依据中丞贾昌朝的上言而定的。
三年六月,御史台请求选举御史六员,同时罢除权推直官之职。朝廷同意了。
四年八月,下诏从今以后授任台官,不得任用现任辅臣所举荐的人。
五年五月,御史梅挚等人上言:「臣等既然不兼管其他事务,向来上奏章疏只是用露封或白封实封的方式呈递。私下看到本台有出使印、监察印两枚闲置不用,请求暂时借用。」朝廷下诏,如果有应当上奏的文书,允许使用本台印章行文。
皇佑二年十二月,下诏:「从今以后,如果台官要相约一起上殿奏事,都要先申报中书门下取得旨意。」
三年十月,仁宗向宰相宣谕说:「谏官、御史必须任用忠厚淳朴正直、通晓治国大体的人,以此革除轻薄浮躁的弊病。」
嘉佑元年九月,将侍御史范师道外放为常州知州、殿中侍御史赵抃外放为睦州知州。中书省虽然有台官任职两年后外放知州的条例,但很久没有执行了。宰相刘沆特意重申这条规定并下发给御史台,到此时范师道等人有所请求便据此外放。
三年八月,下诏今后举荐台官不必拘泥于在京任职还是外任,都可以进行举荐上奏。这是依据代理中丞包拯的请求而定的。
四年五月,下诏废除以往两府大臣曾经举荐过的人不得担任台官的禁令条约。因为庆历年间曾经有这条禁令,而皇帝致力于对大臣推心置腹,所以内降亲笔诏书废除了这条禁令。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任命江东转运判官、屯田员外郎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太常博士吕大防为监察御史里行,都是英宗亲自选定的。按照近来的制度,御史职位空缺时就命翰林学士与中丞、知杂交替举荐两人,由皇帝御笔点选其中一人。到这时缺员两人,举荐的名单还未呈上,皇帝就径直提出范纯仁、吕大防的名字加以任命。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上言:「近来诏令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人限一日之内,依照条例从太常博士以上、曾经担任过一任通判满一届以上,或者担任通判满一年以上、能够胜任三院御史的人中,每人保举两人上报朝廷。如果三丞之中有应当磨勘升迁的人,也可以列入。」朝廷下诏:「如果符合资历条件能够充任三院御史的人选不足,允许在名单之外举荐升朝官、知县以上资历的人一名充任御史里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按旧制统称为言事官,间或下诏命中丞、翰林学士举荐人选。
七月十四日,下诏:「从今以后台谏官一律以两年为一任。凡是言事称职、对当时政务有益处的,等候另外的指示,仍旧等到任期届满时命令中书省核查后取得旨意。」
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六日,下诏:「御史职位有空缺,委托中丞奏请举荐,不必拘泥于职位的高低都可以暂时兼任。如果举荐的人选不称职,命令言事官察觉后上奏。」当初,皇帝忧虑御史大多不称职,是因为被举荐人的资历所限制,命令详细列出条例进呈,于是有了这道诏令。
元丰元年七月一日,皇帝亲笔批示:「御史台负有判定刑名以及承接诏令审理案件的职责,都是有司难以
」
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六日,诏:「御史有阙,委中丞奏举,不拘职高下兼权。如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初,上患御史多不称职,以所举者资序所限,令具条贯进呈,而有是诏。
元丰元年七月一日,上批:「御史台有定夺刑名及承诏治狱,皆有司所不能决者。丞属须得人,乃可以弼佐官长,副朝廷钦恤之政。推直官卢肇、冯如晦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二月八日,诏三院御史人增剩员四人,以旧止给六人,番上故也。
十二日,御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犹有监司按视焉。至于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御史莫得行其职也。诚使应在京官局御史得以检察按治,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庶几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维持,是亦周官之遗意。」诏:「取编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见行条贯并一时指挥,并录送御史台。如官司有奉行违慢,即具弹奏。除中书、枢密院外,仍许暂索文字看详。」后御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每案置吏二人,罢推直官
二员。」从之,仍增置台官一员。《职官志》:中丞李定言:「故事,台案有内外弹、杂事、四推、五使,六察独废,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分行检察,即系之。」
元丰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知谏院,兼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为馆阁校勘,罢干当三班院。以御史专领六察,故差遣悉罢。后镗又自言见判尚书礼部,亦罢之。
十五日,御史台言:「奉诏复置六察,在京官司今请以吏部及审官东、西院、三班院等隶吏察,户部、三司及司农寺等隶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兵察,礼、祠部、太常寺等隶礼察,少府、将作等隶工察。」从之。
二十二日,权御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以致之民者诸路监司,〔而〕无钩考之法。(令)[今]令御史台分察官司违慢,若推此法以察诸路监司,宜无不可者。以户案察转运提举官,以刑案察提点刑狱,如此则内外官司各勤职事,朝廷法令不至隳废。」从之。
二十七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三年为一任,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案,创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月增添支钱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初,御史台请非应奏者从台关所属鞠罚吏人或改正,不许。
译决断的事务。丞、属官必须得到合适的人才,才能够辅佐长官,配合朝廷体恤慎刑的政令。推直官卢肇、冯如晦年纪已高,精力衰退,不足以胜任办理职务,可以一并送到审官东院,命令本台重新举荐官员上报。」
十二月八日,下诏三院御史增加剩员四人,因为原来只给六人,是因为轮番值班的缘故。
十二日,御史舒亶上言:「如今法度在天下推行,官吏是否治理得当还有监司加以巡查监察。至于京师的官府,却全然没有加以省察治理,御史也无法在此履行职责。如果让在京各官署都能受到御史检察治理,就像监司对于州县那样,那么人人都会知道畏惧敬服,法度也就有了维持的依据,这也是周官旧有的用意。」下诏:「调取编敕所在京官司现行通行的条例以及一时的指令,一并抄录送交御史台。如果官署有奉行不力、怠慢的情况,就据实弹劾上奏。除中书省、枢密院以外,仍允许御史台临时索取文书详加审阅。」后来御史中丞李定上言:「请求依照旧例恢复设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用以点检在京官署的文书。每案设置吏员二人,罢除推直官二员。」朝廷同意了,仍旧增设台官一员。《职官志》记载:中丞李定说:「按照旧例,御史台的案卷设有内外弹劾、杂事、四推、五使等名目,唯独六察一直废置,如今恢复设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分别负责检察,即隶属于此。」
元丰三年四月七日,下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去主管国子监之职,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担任知谏院,兼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改任馆阁校勘,罢去干当三班院之职。因为御史专门负责六察之职,所以此前所兼的差遣全部罢除。后来范镗又自陈仍兼判尚书礼部,也一并罢除。
十五日,御史台上言:「奉诏恢复设置六察,在京官署现请将吏部以及审官东院、西院、三班院等隶属吏察,户部、三司以及司农寺等隶属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属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属兵察,礼部、祠部、太常寺等隶属礼察,少府监、将作监等隶属工察。」朝廷同意了。
二十二日,权御史中丞李定上言:「负责奉行朝廷法令以施行于百姓的是各路监司,然而却没有对其加以稽考核查的办法。如今命令御史台分别检察在京各官署的怠慢违失,如果将这个办法推及各路监司,应当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用户案检察转运使、提举官,用刑案检察提点刑狱官,这样一来,朝廷内外各官署就都会勤于职守,朝廷法令也不至于荒废。」朝廷同意了。
二十七日,下诏:「御史台六察案的官员以三年为一任,把所纠察弹劾的官署怠慢违失、渎职失职事项的多少作为评定优劣等第的依据,中书省设立簿册,按时记录,任期届满后取得旨意决定升降。」
五月一日,下诏:「御史台恢复六察,正当创立新制之初,职务事务十分繁重,不能长期空缺正式官员,以免耽误政事的处理。现今所缺的御史二人,命令李定在十天内提出人选名单上报。每月增加添支钱,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当初,御史台请求凡是不属于上奏范围内的事,从御史台直接关白所属部门审问处罚吏人或者加以改正,未获批准。又请求各路提举官、提点刑狱已隶属御史台检察,开封府界提点司、提举司、发运司、拨发司,提举、提点盐事司、籴便粮草司、市易司、盐税司、坑冶司、铸钱司、茶场司、淤田司、营田司以及河北屯田司、陕西制置解盐司、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措置陕西缘边四路边防公事司之外,都水监丞、同提举买马监牧司、麟府路军马司、各路经
又请诸路提举官、提点刑狱
已隶台检察,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发运、拨发,提举、提点盐事、籴便粮草、市易、盐税、坑冶、铸钱、茶场、淤田、营田司及河北屯田司、陕西制置解盐司、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措置陕西缘边四路边防公事司外,都水监丞、同提举买马监牧司(邻)[麟]府路军马司、诸路经略、总管、安抚、钤辖司亦合隶台检察。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御史台言:「六察案点〔检〕诸司库务坊监,乞行札子。」上批:「六察于诸司非统临之官,在理不当行札子。见颁式令,唯中书行圣旨用札子。往时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纠正,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请,可札与知。」
十月一日,御史台言:「御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杂取旨更易。然御史到任月日先后不齐,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御史六员,令三员分领察案,三员专言事。
二十六日,御史台言:「御史分领察事,逐员各领二案。而六案文字繁简不同,难以次第分定,欲以一员领吏、工,一员领兵、刑,一员领户、礼。」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言:「元丰四年下半年终,御史分察案合取旨更易。」诏宇文昌龄领吏、工案,王祖道兵、刑案,丰稷户、礼案。
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言:「本府奏断公案,御史台一例取索。窃以公事已奉旨断,方更点检,于(礼)[理]不顺,欲乞自今不许取索。」从之。后御史台言:「刑察案于开封府取索公案,本府称已准朝旨奏决公案,不许御史台取索看详。公事未结案虽有人论诉,不许取
索。已结案系奏断,本府又奏乞不许取索公事,则是事在官司,而所行稽违,许人赴台理诉乃为空文。若访闻官司鍜炼人罪,出入刑名,既无案卷,则无从考察,深恐六察之法文具实隳。」诏令开封府送公案与御史台。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其尚书六曹分隶六察。」
十八日,诏两省官各举敏明不挠可为御史宣德郎以上员二人。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八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秘书省、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一月一日,上批谓辅臣曰:「御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矣,又令案举四方,将何以责治办,且于体统非是。可罢御史察诸路官司,如有不职,令言事御史弹奏,着为令。」
十二月十一日,诏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及见执政。
译略司、总管司、安抚司、钤辖司也应当隶属御史台检察。因此有了这道命令。
六月二日,御史台上言:「六察案要点检各司库务坊监,请求准许行下札子。」皇帝亲笔批示:「六察对于各司并非统辖临领的关系,按理不应当行下札子。刚颁布的现行法令中,只有中书省的旨意才用札子行下。以往官府僭越妄为,台察本应该加以纠正,却不知道自我省察,还有承受妄自申请之事,可以行札告知此事。」
十月一日,御史台上言:「御史分别负责纠察各案,每半年命令中丞、知杂取旨调换。但是御史到任的先后月日不一致,请求把调换分为上、下半年进行。」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六日,下诏御史六员,命令三员分别负责纠察案卷,三员专门负责言事奏事。
二十六日,御史台上言:「御史分别负责纠察事务,各人各领两个案。但六案的文书繁简程度不一样,难以依次平均分配,希望以一人负责吏案、工案,一人负责兵案、刑案,一人负责户案、礼案。」朝廷同意了。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上言:「元丰四年下半年结束,御史分察案应当依例取旨调换。」下诏命宇文昌龄负责吏案、工案,王祖道负责兵案、刑案,丰稷负责户案、礼案。
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上言:「本府上奏裁断的公案,御史台一律加以调取索要。私下认为公事已经奉旨裁断,此时又加以点检,于理不顺,请求从今以后不许调取索要。」朝廷同意了。后来御史台上言:「刑察案要向开封府调取公案,但本府声称已经依照朝廷旨意奏决的公案,不允许御史台调取详细审阅。尚未结案的公事,即使有人提起论诉,也不允许调取索要。已经结案并上奏裁断的,本府又上奏请求不允许调取索要这类公事,那么就是事情虽然属于官署管辖,但所推行的却有稽延违失,允许人们前往御史台申诉理论就成了一纸空文。如果访察得知官署有故意苛刻定罪、量刑出入的情况,既然没有案卷可查,就无从考察核实,深恐六察的法度徒具形式而实际荒废。」下诏命开封府将公案送交御史台。
五月十一日,下诏:「入内内侍省不隶属御史台六察,如果有怠慢违失的情况,委托言事御史加以弹劾上奏。尚书六部则分别隶属六察。」
十八日,下诏两省官员各自举荐机敏正直、不屈不挠、能够担任御史的宣德郎以上官员二人。
六月十四日,下诏尚书省可以弹劾上奏六察御史失职之事。
八月四日,下诏三省、枢密院、秘书省、殿中省内侍、入内内侍省,都听凭御史台长官、言事御史弹劾纠正。此前,设置监察御史,分管六察,随所隶属检察各省、部、寺、监,而三省乃至内侍省无所隶属,所以由长官、言事御史加以检察。
十一月一日,皇帝亲笔批示对辅臣说:「御史分别检察京城各官署的事务已经够多了,又命令按案分别检举四方,将凭什么去责成他们办事治理,而且从体制上说也不合适。可以罢除御史检察各路官署的职责,如果有不称职的情况,命令言事御史弹劾上奏,并将此定为法令。」
十二月十一日,下诏御史台在秋、冬两季轮流差遣御史一员前往三省点检各房文书稽延迟滞的情况,不得干预其他事务以及会见执政大臣。
六年正月三日,下诏制造军器的机构以及战车所不隶属御史台工察。
十七日,下诏御史六察罢除上、下半年更换的法令。
二十四日,尚书省请求在都省设置御史房,主管弹劾纠察御史检察案卷失职的情况以及六察的优劣考核簿册。朝廷同意了。
二月十八日,三省上言:「御史台六察案的官员以两年为一任,请求设置簿册,各自登记
六年正月三日,诏造军器及战车所不隶御史工察。
十七日,诏御史六察罢上、下半年〔更〕易法。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二月十八日,三省言:「御史台六察案官以二年为一任,欲置簿各书其劾纠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条具取旨升黜,事重者随事取旨。」从之。
三月四日,诏:「御史台察官察诸司稽违,皆按法举察。即诸司所施行失当,
虽无法,亦听弹劾以闻。」
十七日,御史张汝贤言:「弹奏之文宜存大体,有司议罪欲察细微。乞自今察案札子径坐要切因依具弹辞进呈,别录照用情节条贯在后,以备圣问。」从之。
四月三日,御史翟思言:「法有漏泄察事者杖一百。台分言、察,正欲使察官按法而治其稽违,而法所不及,理容可议,则有责在于言官。盖言、察理势相须,宜不与别司同体。况朝夕同见丞、杂议事,岂有所不闻,则事势之实果不能自异。臣欲乞除见推司事虽言事官不许与闻外,其余言事官通知,不为漏泄。」从之。
二十四日,尚书左右司言:「御史台察开封府不置承受条贯聚厅供呈历,据刑部、编敕所〔定夺〕,各言所察允当。然看详敕意,止为外州县立法,于开封府似无所碍。其因台察后旋置历,亦御史所当察。」诏依刑部、编敕所定。
五月十一日,御史黄绛等言:「按《唐六典》,侍御史纠举百僚,推鞫狱讼;监察御史分案尚书六司,纠其过失。今之言事官大率如唐侍御史之职,察官乃监察御史之职。国朝旧制有四推之名,而三院御史皆预领焉。今推鞠狱事独付察官,而近准朝旨又以六曹定夺公事,亦送本察,即于检察职事有嫌。兼言事御史于签书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别定条制,以正分守。」诏令〔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御史台本察。
同日,御史黄绛等又言:「事之最难者莫如疑狱,夫以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则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若御
史联事之众,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胜其责矣。近有旨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臣愚以谓与夺刑名,事体重大,宜仍旧众官参定,余事则随曹付察,如此则大小繁简,皆得其称,是正疑谳,罕有不当。」其后刑部请诸鞠狱言事御史轮治,其定夺刑名则众官参定,余事随曹付察。从之。
十九日,御史黄绛言:「准六察敕,诸弹奏文字本察官与丞、知杂通签,即旧所领任内事,丞、知杂免签书,诸案互察。看详诸案互察,止谓察官有旧领任内事合弹劾,于义有嫌,理当互送。(令)[今]诸案元不承互察妨碍事,既不相关,无从察举。
译其弹劾纠察的多少、是否恰当,作为评定优劣的依据,年终汇总条陈取旨升降,事情重大的随时上奏取旨。」朝廷同意了。
三月四日,下诏:「御史台的检察官检察各司的怠慢违失,都应依照法令加以检举。即使各司所施行的措施有所不当,即便没有明文法令依据,也应听凭弹劾上奏。」
十七日,御史张汝贤上言:「弹劾奏事的文字应当保存事情大体,而有司议罪却要求详察细枝末节。请求从今以后检察案的札子直接依据紧要之处撰写弹劾之辞进呈,另外将有关情节条例抄录在后面,以备皇帝垂询。」朝廷同意了。
四月三日,御史翟思上言:「法令中有泄漏检察事务者处杖一百的规定。御史台分设言事、检察两职,正是要使检察官依法治理怠慢违失之事,而法令未能涉及、按理可以讨论的事,则责任在于言事官。因为言事与检察之职理应相互配合,不应与其他司衙同等看待。况且早晚都一同拜见丞、知杂议事,怎么会有所不知,那么事情的实际情形确实不能截然分开。臣请求除了正在审理的案情即使是言事官也不许参与知晓外,其余的事情言事官都可以一并知晓,不算作泄漏。」朝廷同意了。
二十四日,尚书左右司上言:「御史台检察开封府未设置承受条例登记备查的簿历,据刑部、编敕所定夺,各自认为所检察的意见都是恰当的。但仔细审察敕令本意,本是为了给外州县立法,对开封府似乎并无妨碍。开封府因为御史台检察后随即设置的簿历,也是御史台应当检察的对象。」下诏依照刑部、编敕所的定夺执行。
五月十一日,御史黄绛等人上言:「按《唐六典》记载,侍御史纠举百官,审理案件诉讼;监察御史分别负责考察尚书六部,纠正其中的过失。如今的言事官大体上相当于唐代侍御史的职责,检察官则相当于监察御史的职责。本朝旧制有四推的名目,三院御史都参与负责。如今审理案件的职责单独交给检察官,而近来又奉朝廷旨意将六部定夺的公事也一并送交本察官,这与检察职责有所抵触嫌疑。而且言事御史在签署办理公事方面几乎无事可做,请求另外制定条例,以此明确划分职责。」下诏命将定夺文书送交本部门。如果需要再度定夺,就送交御史台本察官。
同日,御史黄绛等人又上言:「事情最难处理的莫过于疑难案件,凡是州郡不能决断的就交给大理寺,大理寺不能决断的就交给刑部,刑部不能决断的然后才交给御史台,那么如果不是非常疑难的案件必定不会交到御史台重新审定。如果御史台联合处理事务的人员众多,不像大理寺、刑部那样人手充足,必定难以承担这种责任。近来有旨意规定定夺文书送交本部门,如果需要再度定夺,就送交本察官。臣愚以为量刑轻重之类的定夺,事关重大,应当仍旧由众官共同参与审定,其余的事情才随各部门交由检察官处理,这样一来大小繁简的事务都能得到妥善处理,纠正疑难案件的裁决,就很少会出现不当之处。」此后刑部请求各类审理案件的事务由言事御史轮流审理,而定夺量刑轻重的事则由众官共同参与审定,其余事务随各部门交由检察官处理。朝廷同意了。
十九日,御史黄绛上言:「按照六察的敕令,凡是弹劾奏事的文字,本察官须与中丞、知杂共同署名,即便是过去自己所任职范围内的事,中丞、知杂也应免于署名,各案之间要相互检察。仔细审察各案相互检察的用意,只是说检察官如果对以往自己任职期间的事有所应当弹劾之处,从道理上说有所嫌疑,理应互相移交。如今各案原本就不承担相互检察对方以外的事务,既然彼此无关,就无从加以检察。如果一
若一案有失,泛责诸案,乃是一官兼有六察之责,恐法意本不如此,大理寺取索互察官吏姓名,未敢供报。」诏自今诸案申台移察,应申不申,从私坐,其互察除之。
六月一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各置御史一员。
闰六月十一日,御史台言:「先准诏每半年轮御史一员,取摘三省诸房簿,点检稽滞差失,未有轮差及置局取吏之法。」诏三省各一员,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点检。
十月四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准敕诸鞫狱言事御史轮治,缘御史共置九员,六员分领六察,其言事官止三员,欲乞言事、案察御史轮治。」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二月十七日,诏:「御史台以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
事』。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侍御史恩数并如知杂事。左、右巡使及监(察)[祭]使名并罢,左右巡案令本台随事并入朝堂百司案,驱使官仍除去『四团』字,主簿、检法官仍旧各一人。」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有司上狱空,令御史台刑察按实。」上以开封府、大理寺比岁务为狱空,恐希赏不实也。
八月二十一日,诏寺监诸司应有稽违,系所辖省曹寺监失点检者,亦令台察弹奏。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盖欲它司总领,察其违扰,所以审重狱事。今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议)[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每)[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二十三日,尚书省请六察旬奏改作季奏。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六年八月六年八月:纪年有误。按:本条注文有「司空吕公着」云云,据《宋史
译案有所失误,就泛泛地责怪各案,这就成了一个官员兼负六察之责,恐怕法令的本意并非如此。大理寺调取相互检察的官吏姓名,臣不敢供报。」下诏从今以后各案有申报御史台移送检察的,应申报而不申报的,按私罪论处,其相互检察的规定予以废除。
六月一日,下诏御史台六察案各设置御史一员。
闰六月十一日,御史台上言:「此前奉诏每半年轮流命一名御史,摘查三省各房簿册,点检稽延迟滞、差错失误之事,但尚未制定轮流差遣以及设局调取吏员的具体办法。」下诏三省各设一员,言事官、检察官依次轮流差遣,用本台吏员前往各省点检。
十月四日,御史中丞黄履上言:「按照敕令,各类审理案件的事务由言事御史轮流审理,因为御史共设九员,六员分领六察,言事官只有三员,请求让言事官、检察官一并轮流审理案件。」朝廷同意了。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呈状:「御史房设置簿册,记录御史台六部官员纠劾的多少、是否恰当,作为评定优劣的依据,年终取旨升降。御史房检举揭发各案检察不当以及有失察等情形,年终也请求一并加以比较。」朝廷同意了。
二月十七日,下诏:「御史台以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再带『知杂事』之名。以负责言事的官员为殿中侍御史,负责六察的官员为监察御史,侍御史的恩数待遇一律照旧知杂事的标准。左、右巡使以及监祭使的名号一并废除,左右巡案的事务命令本台随事并入朝堂百司案处理,驱使官不再冠以『四团』字样,主簿、检法官仍旧各设一人。」
四月十九日,下诏:「从今以后有司上报狱空(即没有未决案件),命令御史台刑察核实。」皇帝因为开封府、大理寺近年来经常上报狱空,恐怕是有人为求赏而虚报不实。
八月二十一日,下诏寺、监、诸司凡有稽延违失,属于所辖省、部、寺、监未能加以点检的,也命令台察加以弹劾上奏。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上言:「原先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本意是要另设一司总领此事,检察其中的违规扰乱,以此审慎重视刑狱案件。如今该司已经撤销归并入刑部,不再有申明纠举的制度。请求将此后纠察的职责全部委托御史台刑察兼管,刑部不得干预,其御史台的刑狱之事则命尚书省右司加以纠察。」朝廷同意了。
二十三日,尚书省请求将六察每旬上奏改为每季上奏。朝廷同意了。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下诏台官职位有空缺,命学士院举荐官员二人,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共同举荐四人,御史中丞、侍御史共同举荐二人,一并上报。
六年八月(六年八月:纪年有误。按:本条注文中有「司空吕公着」等语,据《宋史……
》卷一七《哲宗本纪》载吕氏卒于元佑四年二月甲辰。「六年八月」,疑为「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充。初,太皇太后宣谕曰:「近时台谏官多是新进,未甚更事,所论不知朝廷大体,近于求名。可依祖宗故事,选用历第二任通判人充。」司空吕公着言近制举官不以资序,因检会旧制而有是诏。
译《哲宗本纪》卷一七记载吕氏卒于元佑四年二月甲辰。"六年八月",疑为"六月八日"之误。诏令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须由担任升朝官、且已历任通判资序实满一年以上的人来充任。当初,太皇太后宣谕说:"近来担任台谏官的人多是新近提拔之人,尚未经历多少世事,所论之事不明白朝廷大体,近乎沽名钓誉。应当依照祖宗旧例,选用已历第二任通判的人来充任。"司空吕公着说近来选任官员不按资历次序,于是查检旧有制度,因而下达了这道诏令。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应台察事已弹察后及一月以上遇赦降者,其稽违本罪不得原减,从侍御史盛陶言也「侍」上原衍一「侍」字,已删。。
(高宗绍兴)[哲宗绍圣]元年,臣僚言:「在京官司无
不隶六察者,惟纠察刑狱司职事独归御史。凡审问狱囚事既亲领,苟有不当,无复弹治,恐非严重狱事之意。又本台刑狱皆朝廷所付治,轻重可否宜取决于上。今令右司纠察,甚非尊朝廷、正官名之意。」诏御史台见领旧纠察司职事内合审录问者归刑部右曹,余悉仍旧。
六月十五日,诏:「差殿中侍御史井亮采就左司,郭知章就右司,同取索六曹四月以前未了文字,催促结绝。如违滞多日,或故作迂曲会问,或行遣不当者,人吏等第勘罪,郎官籍记姓名类欸闻奏。」从左司谏翟思请也。
七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刘拯言:「元丰中御史台置六察案,治省曹及诸官司违慢,以防有司之 堕不职者。元佑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法,除事干刑名因陈诉外,余未结绝,皆不得取索。至九月三日,因臣僚言其不便,方许取索一年已上未绝公案点检。且元佑七年诸曹未绝事纔一千二百余件,今蒙朝廷委御史点检,总六千件,已四倍前日,其养成有司稽违之弊如此,望依元丰条。」从之。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吏部尚书许将、户部尚书蔡京、御史中丞黄履、翰林学士蔡卞、翰林学士钱端、礼部尚书林希、户部侍郎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董敦逸言:「请应隶本台所察
处依在京刑狱条例,许本察官非时就往点检簿书。」诏自今每遇上、下半年,诣三省、枢密院点检讫,许暂赴本察所隶官司检察。是年十二月十七日,再降诏同此。
哲宗元符元年,诏复六察闻奏旧制。
二年,御史中丞安惇言:「元丰法,每半年轮台官就三省点检,各有日限。又恐文簿未明,须呼吏指说,难于限内详究。诏许展日。元佑大臣不务悉心政事,遂改元条,听于限内了毕。被差御史观望,阅三四日便称别无稽滞差失,窃恐因此(寝)[寖]失先朝遣官检察之意。」诏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十七日,诏御史台纠察案依元丰格隶刑部,其元佑元年五月二十日指挥勿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会:「台官虽已分定所言职事,窃虑未至明白,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谏官职在拾遗补阙,凡朝政阙失,悉许论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当,皆得(课)[谏]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凡官司稽违,悉许弹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
译四年四月十八日,下诏:凡是台察已经弹劾审察之后满一个月以上、遇到赦免而获得降罪减刑的,其中拖延不办本罪的部分不得因此得到原谅减免,这是采纳了侍御史盛陶的建议。
(高宗绍兴)[哲宗绍圣]元年,臣僚上言说:"在京各官司没有不隶属于六察的,只有纠察刑狱司的职事独独归属御史台管辖。凡是审问狱囚一事既然由本台亲自领办,如果处理不当,就没有人再来弹劾整治,恐怕不是重视狱事的用意。而且本台的刑狱事务都是朝廷交付治理的,轻重可否应当取决于皇上。如今让右司来纠察,很不符合尊崇朝廷、端正官名的用意。"诏令御史台原先领有的旧纠察司职事中,凡属应当审录问案的归刑部右曹办理,其余的一律仍旧不变。
六月十五日,下诏:"派遣殿中侍御史井亮采前往左司,郭知章前往右司,一同调取查取六曹四月以前尚未办结的文书档案,催促了结。如果有拖延违限多日的,或者故意迂回曲折设置障碍诘问的,或者办理处置不当的,将有关吏员分别等第勘查治罪,由郎官登记造册姓名,分类具本上奏。"这是采纳了左司谏翟思的请求。
七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刘拯上言说:"元丰年间御史台设置六察案,用以督察省、曹及各官司拖延怠慢之事,以防止有关衙门懈怠失职。元佑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法规定,除了事关刑名因诉讼而涉及者外,其余尚未了结的案件,都不许调取查阅。到九月三日,因为有臣僚说这样做不便,才准许调取查阅一年以上尚未了结的积压案件加以清点核查。而元佑七年各曹尚未了结的事务才一千二百多件,如今承蒙朝廷委托御史清点核查,总计六千件,已是从前的四倍,其养成有关衙门拖延误事的弊端竟到如此地步,希望依照元丰年间的条例办理。"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上言,请求遵循先帝的法度,诏令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荐有才能德行的人一名。诏令吏部尚书许将、户部尚书蔡京、御史中丞黄履、翰林学士蔡卞、翰林学士钱端、礼部尚书林希、户部侍郎王震不受资历次序的限制,各自举荐可以委以重任的人两名,上报朝廷。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董敦逸上言:"请求凡是隶属本台所察管辖的部门,依照在京刑狱的条例,允许本察官不定期前往查检簿册文书。"诏令从今以后每逢上半年、下半年,前往三省、枢密院查检完毕后,允许暂时前往本察所隶属的官司进行检察。这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又再次下诏,内容与此相同。
哲宗元符元年,下诏恢复六察上奏的旧制度。
二年,御史中丞安惇上言说:"元丰年间的法令规定,每半年轮派台官前往三省查检,各有日期限定。又担心文书簿册不够清楚明白,须传唤吏员指点说明,难以在限期内详细查究完毕。因此诏令允许延展日期。元佑年间的大臣不专心致力于政事,于是改动了元丰的条例,听任在限期内草草了结。被派遣的御史存有观望心理,只查阅三四天便声称没有别的延误差错,我私下担心因此逐渐丧失先朝派遣官员检察的本意。"诏令一并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办理。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十七日,下诏御史台纠察案依照元丰年间的规格隶属刑部,元佑元年五月二十日的指挥命令不再施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查核实后说:"台官虽然已经分别确定所负责言事的职事,但恐怕还不够明白清楚,除了已经颁降的朝廷旨意应当遵守之外,还要再加以申明颁行。谏官的职责在于拾遗补阙,凡是朝政的缺失过错,都允许议论上奏,那么从宰相到百官,从三省到百司,凡是任用非人、办事有失当之处的,都可以得到谏正。台官的职责在
」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奉议郎、试御史中丞兼侍读朱谔札子奏:「六察官弹治稽违不法,乃是本职。兼本台条格内即并不该载察官赏罚,近蒙朝廷较考全年察事,量多者推赏,盖出异恩。而察官不安职分,侥幸改法。臣(遇)[遇]欲乞今后全年比较,除察事分数至少合入殿法者依旧责罚外,其察事数
多之人更不推赏,庶使本台察官各安职守,以逭幸赏之谤。」诏札付御史台照会。
大观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御史台分置六察,所以察治稽违,实纪纲法度之所赖。今殿中六尚以供奉为职,事目繁重,尤当严整,而台不得察。辟雍、大晟府,礼乐之所自出,亦不得检视。至于筭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其为职局无异于他司,悉皆援例免察,臣所未谕也。乞自今皆隶六察。」从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中书省言:「臣僚上言:『恭惟陛下励精庶政,凡曰御史,必亲加除擢,方赖以伺察违法慢令之吏,庶以上广陛下明目达聪。迩来官司职事旷阙,漫不省察,日甚一日,岂可概举。若六察其以违法不当事件闻之朝廷,即送刑寺约法,其引赦原免者十常八九。间有朝廷灼见情犯,特令决罚。或不该赦宥者,又复迁延月日,以俟八节前后禁刑日结绝而已,如此则何惮而不为奸哉!前后察弹治不法事件不知具几章而被决罚者百无一二,行移往来,徒为文具,官司翫习,恬不为怪。是致本台取索文字,率多稽滞灭裂,无复畏惮。臣恐台纲不振,而陛下法度日以弛矣。朝廷若将六察所弹之事治胥辈,量其罪之小大,示以必罚,其违法慢令尤重者则取旨施行,如此则人人知警,官修其方,吏宿其业,纪纲复振,诏令必行,无敢弗虔者。检会臣僚上言,伏见迩来官司因循苟简,习为常态,藐视台察,若不足畏者。彼
意不过谓稽留失行,罪止罚金。一遇赦恩,又可原免,事之改正与否在己未有利害也,故一切顽悍如此。矧事有因不隶察官司牵制而不得行者,台臣既难以催督,而稽违容幸官司又复得以为辞,久而纵之,则蹈袭不虔者愈众矣,岂不负陛下平日训敕勉励之意乎!臣猥当言责,目(都)] [斯弊,不胜愤懑,伏望睿旨严赐约束。自今官司稽违有累经弹奏而犹不治者,虽该赦恩,亦乞重赐责贬。见今隶察官司有稽违当改正、而不隶察官司合行报应结绝者,望从本台催督,如或违慢,按罪以闻,所贵台纲振肃,事无底滞。』」诏:「今后官司稽违,三经弹劾违慢如故者,吏人许直送大理寺,以违制论,余依奏。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减,余申明行下。」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七年:宋代仅「绍兴」为三十年,此条所述应为绍兴二十七年事,不当植于此。
译于纠正过失、检举错误,凡是官司拖延违误之事,都允许弹劾上奏,那么从宰相到百官、从三省到百司,凡是不遵守法度职守、有罪应当弹劾的,都可以得到纠正。"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奉议郎、试御史中丞兼侍读朱谔上札子奏道:"六察官弹劾治理拖延违法之事,本是分内职责。而本台的条例格式内却并未记载有关察官的赏罚规定,近来承蒙朝廷比较考核全年察事的成绩,数量多的加以奖赏,这原本是出于特殊的恩典。但察官因此不能安于职分,图谋侥幸改动法度。臣私下想请求今后全年考核比较,除了察事分数太少应当依照殿法处罚的仍旧责罚外,其余察事数量多的人不再给予奖赏,以使本台察官各自安守职责,从而避免侥幸求赏的非议。"诏令将此札子交付御史台知会照办。
大观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说:"御史台分设六察,是用来督察治理拖延违误之事的,实在是纲纪法度所依赖之所在。如今殿中六尚以供奉为职责,事务繁重,尤其应当严加整顿,但台官却不能加以督察。辟雍、大晟府是礼乐所出之处,也不能加以检查视察。至于筭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这些机构的职责与其他官司没有区别,却都援引先例免于督察,这是臣所不能理解的。请求从今以后都隶属六察管辖。"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中书省上言说:"有臣僚上言:'恭敬地想陛下励精图治处理各项政务,凡是任命御史,必定亲自加以选拔提升,正是依赖他们来伺察违法怠慢的官吏,希望以此拓宽陛下明察秋毫之能。近来各官司的职事空缺废弛,漫无省察,一天比一天严重,岂可一概而论。如果六察将违法不当的事项上报朝廷,就送交刑部核对法律,其中引用赦令而获得原谅赦免的十有八九。偶尔有朝廷明察其情节罪行,特别下令加以决罚的。有些不该获得赦免的,又再拖延时日,等到八个节令前后禁止行刑的日子来了结此事罢了,像这样还有什么可以让人忌惮而不敢作奸犯科的呢!前后弹劾治理不法之事,不知道总共有多少件,但真正被决罚的百不及一二,公文往来,只是徒具形式,各官司习以为常,安然不以为怪。因此本台调取查阅公文,大多迟滞散乱,不再有所畏惮。臣担忧台纲不能振作,而陛下的法度将会一天比一天松弛。朝廷如果能将六察所弹劾的事情,治罪于有关胥吏,根据罪行大小,明示必定惩罚,其中违法怠慢情节特别严重的就上报请旨施行,这样一来人人都会知道警惕,官员各自修明其职分,吏员各自安守其业务,纲纪重新振作,诏令必定得到施行,没有人敢不敬畏遵行了。查核臣僚的上言,我看到近来各官司因循苟且,习以为常,轻视台察,好像不值得畏惧一样。他们的意思不过是认为拖延失误,罪责不过是罚金而已。一旦遇到赦恩,又可以获得原谅赦免,事情改正与否对自己没有什么利害关系,所以才如此顽固不化。何况有的事情因为不隶属督察范围的官司相互牵制而不能推行,台臣既难以督促,而拖延违误又心存侥幸的官司又可以此作为托词,时间久了而放纵不管,那么因循苟且不敬畏法度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这岂不是辜负了陛下平日训诫勉励的用意吗!臣忝居谏言之职,眼见如此弊端,不胜愤懑,恳请陛下明降旨意严加约束。从今以后官司拖延违误,凡是屡次经过弹劾而仍然不加治理的,即使遇到赦恩,也请求从重责罚贬黜。现今隶属督察的官司如有拖延违误应当改正的,而不隶属督察的官司应当办理回应了结的,希望依从本台督促,如有违反怠慢的,查明罪责上报,这样才可贵
下条「三十年」同。,诏:「刑部郎官循行督遣,如勘鞠失实,事理妨碍,直行移送。今后御史点检或有移送公事,许依刑部已得指挥。」
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以神宗命台臣举忠纯体国之人补御史诏重刊于御史台。
六月四日,诏察官职守今后依官制施行。
绍兴元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沈与求言:「契勘省部百司稽违,许御史台弹察。元丰中分置六察,察案书史岁终比较弹察稽违功绩而赏罚之。昨因王黼用事,旧法遽废。」诏并依旧法施行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二年四月上。」。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御史台全阙长贰,所有检法官、主簿阙,特令殿中侍御史曾统奏辟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以闻』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御史
台每季专委本察官一员,躬诣大理寺及应有刑职去处点检禁囚,淹留不决或有冤滥,并(其)[具]当职官职位、姓名以闻天头原批:「此条添在二十七日上。」。」
四月九日,三省进呈邹况都堂审察,仍令上殿。上曰:「邹浩之弟,故饮榷之饮榷:当误。据下文所述疑为「旌擢」。。」臣徐俯曰:「邹浩亦有子柄。」上曰:「直臣之子,旌擢用之,使复为御史言事,耸动四方,亦足为国家之光也。」
六月五日,三省进呈:「殿中侍御史曾统除秘书少监,阙官,欲于监察御史郑作肃、李长民二人中取旨差权。」上曰:「今有侍御史,殿中亦不必权,二人且令专于纠察。」
八月二十二日,御史台主簿陈祖礼言:「谨按台令,两院御史有分(请)[诣]三省、密院取摘点检之文,监察御史有轮诣尚书六曹按察之制。凡奉行稽违,付受差失,咸得纠弹。渡江之后,始不克行,孰谓公朝,尚兹阙典,乞依旧例施行。」从之。续本台申:「检准令节文,诸上下半年轮两院御史四人就三省、枢密院取摘诸房文簿等点检,中书、尚书省以仲月中旬,门下省、枢密院以仲月下旬。本台勘会,依上条自来中书省以仲月中旬,门下省以孟月下旬,合轮官两员诣两省点检。今来门下省、中书省已并为一省,本台即未敢便依上条作两省轮官前去。」诏依点检中书省簿书条例施行。
十月十七日,御史台言:「六察案日逐不住承受诸色论诉,本台除已将海行敕令等检用外,有事干一司条制者,合将逐处一司条法参照施行。缘隶察官司自来各将一司见行
条法及续降指挥编类成册,赴台以备检照。比年条册散失,诸处官司亦不复供检。伏望许从本台移文,应隶台察官司将见一司条法及续降指挥重别编类赴台照用,今后如有续降指挥,亦乞依此关报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诏临安府等处依开封府隶察条格权隶台察,候车驾回銮日依旧。
译在使台纲振作严肃,事情不再滞留积压。'"诏令:"从今以后官司拖延违误,三次经过弹劾仍然像原来一样违反怠慢的,吏人允许直接送交大理寺,按照违反制度论处,其余的依照所奏施行。台察所奏事情重大的,不因赦免降罪而得到原谅减免,其余的再加以申明颁行。"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七年:宋代只有"绍兴"是三十年,这一条所记述的应是绍兴二十七年之事,不应错置在这里。下一条"三十年"也是同样情况。),下诏:"刑部郎官巡行督促遣发案件,如果审讯不实,事理有所妨碍,直接办理移送。今后御史查检如果有需要移送的公事,允许依照刑部已经得到的指挥办理。"
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下诏将神宗命令台臣举荐忠诚纯正、以国事为重之人补授御史的诏书重新刊刻,立于御史台。
六月四日,下诏察官的职责今后依照官制施行。
绍兴元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沈与求上言说:"查核省、部、百司拖延违误的事项,允许由御史台弹劾督察。元丰年间分设六察,察案的书史年终比较弹劾察举拖延事项的功绩,加以奖惩。近来因为王黼当权用事,旧的法令便被废除了。"诏令一并依照旧法施行(天头原批注:"此条应添在二年四月条之上。")。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诏御史台正、副长官全都空缺,所有检法官、主簿的空缺,特令殿中侍御史曾统奏请征辟(天头原批注:"此条应添在'以闻'之下。")。
三年正月十七日,下诏:"御史台每季专门委派本察官一员,亲自前往大理寺及各处有刑事职责的地方查检拘禁的囚犯,如有拖延未决或有冤屈滥判的,一并将当值官员的职位、姓名详细上报"(天头原批注:"此条应添在二十七日条之上。")。
四月九日,三省进呈邹况在都堂接受审察一事,仍命他上殿觐见。皇上说:"邹浩的弟弟,特意加以旌擢(旌擢:饮榷疑为"旌擢"之误,根据下文所述判断)。"臣子徐俯说:"邹浩也有个儿子叫柄。"皇上说:"正直大臣的子弟,加以表彰提拔重用,让他重新担任御史进言议事,可以震动四方,也足以成为国家的光彩。"
六月五日,三省进呈说:"殿中侍御史曾统被任命为秘书少监,出现空缺,想在监察御史郑作肃、李长民二人中取旨选定暂代。"皇上说:"如今有侍御史在,殿中侍御史的职位也不必暂代,这两人姑且命他们专门负责纠察事务。"
八月二十二日,御史台主簿陈祖礼上言说:"谨按照台令,两院御史有分别前往三省、密院取摘查检文书的制度,监察御史有轮流前往尚书六曹按察的制度。凡是奉行政务中的拖延违误、交接办理中的差错失误,都能加以纠察弹劾。渡江以后,才开始不能施行,谁说朝廷之上,还应缺此典章制度,请求依照旧例施行。"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接着本台又上奏说:"查核依据法令条文,各处上下半年轮派两院御史四人前往三省、枢密院取摘各房文书簿册等加以查检,中书省、尚书省在仲月的中旬,门下省、枢密院在仲月的下旬进行。本台查核,依照上述条例,历来中书省在仲月中旬,门下省在孟月下旬,应当轮派两名官员前往两省查检。如今门下省、中书省已经合并为一省,本台就不敢再依照上述条例分作两省轮派官员前往了。"诏令依照查检中书省簿书的条例施行。
十月十七日,御史台上言说:"六察案每天都不断承受各种诉讼,本台除了已经将海行敕令等加以检用之外,有事关一司特定条制的,应当将各处一司的条法参照施行。因为隶属督察的官司历来各自将本司现行的条法及后续颁降的指挥
十一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国朝自元丰三年始置六察于御史台,上自诸部寺监,下至仓场库务,皆分隶焉,纠察稽违,以诏废置,循名责实,百职修举。崇宁以后,因人废法,故皇城司以郓王提领,合门、宾省、四方馆以内侍邓文诰提领,皆申请不隶台察,至今因之。而秘书省昨缘废罢复置,本省申明画一,亦乞不隶台察。以一时申明而坏累朝之成宪,其可乎!契勘靖康中监察御史余应求尝奏请知合门王植妄奏,以谓合门与御史台互弹,不合属台察。夫互弹者,朝班失仪耳。至于合门簿籍、公案稽违差失,若不许本台点检取索,则慢令违法之事无所谁何,恐非立法之本意,欲望凡旧属台察官司并令遵依旧制。」从之。
四年九月十九日,侍御史魏矼言「愿诏三省、枢密院常切遵守旧典,遇(纳)[两]院御史诣省院检察日,除实系机密边事外,悉令取索点检。如有违戾,即具弹奏,将当行人吏送所属根治施行,庶几稍知忌惮,可以杜绝奸欺。」诏并依祖宗自来条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监察御史张(絇)[绚]言:「恭奉圣旨留治台事,(通)[适]当君父临
成、臣子竭志图报之秋,有所闻见,悉宜论奏。缘臣本台即今别无有司关报,应干事务无从稽察。望令留守司遇有承受朝廷文字及诸处采报,从权札付臣照会。其留守本司处置事务,亦乞指挥许留守司签厅逐时关申本台,庶几,千虑一得,或可 助听察。」从之。
(二)[五]年四月一日,诏监察御史田如鳌可除郎官。因宣谕宰执曰:「台臣耳目之官,朕未尝不谨此选。然必试之六察,度其可用,方敢除言事官。」沈与求曰:「台臣与朝廷分持纪纲,要须得沉厚练达之人,则论事不苟,可以仰副圣意。」上曰:「用沉厚练达之人极是,然朝廷与台谏当为一家,不可分而为二。若朝廷所行,台谏辄诋之,台谏所论,朝廷辄则沮之则沮:原作「沮则」,据文意改。,事何由济 」赵鼎曰:「朝廷与台谏实相为表里。仁宗朝王旦为伯,韩琦为司谏,一日琦至中书白事,旦谓琦曰:『高若讷辈择利而行,范仲淹未免近名,如司谏章疏甚好。』以此见先贤用心不分彼此。」与求曰:「臣与赵鼎皆蒙陛下擢自台臣,故敢详论及此。」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三日,诏晁公武除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先是,公武由吏部郎中除监察御史。公武言:「窃见庆历中诏自今台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至嘉佑四年,诏自来大臣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两者俱载国书。哲宗初政,中旨除范纯仁、苏辙为谏官,皆大臣吕公着、司马光等所荐,盖用嘉佑诏也。于是章惇曰:『故事执
政除所荐之人见为台谏者皆徙他官,不可违祖宗法。
译编纂成册,送到台里以备检查参照。近年来条例文册散失,各处官司也不再重新提供检查。恳请允许本台移文,命应隶属台察的官司将现行一司的条法及后续颁降的指挥重新加以编纂送台以备检用,今后如有后续颁降的指挥,也请求依此办理关报施行。"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十四日,下诏临安府等处依照开封府隶属督察的条例规格,暂时隶属台察,等到车驾回銮之日再依照旧例办理。
十一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上言说:"本朝自元丰三年开始在御史台设置六察,上至各部寺监,下至仓场库务,都分别隶属其下,纠察拖延违误,用以决定废置,遵循名分责求实效,各项职务都得到修明推行。崇宁以后,因人而废法,所以皇城司因为郓王提领的缘故,合门、宾省、四方馆因为内侍邓文诰提领的缘故,都申请不隶属台察,至今仍沿袭如此。而秘书省近来因为废罢后又重新设置,本省申明并加以画一规定,也请求不隶属台察。因为一时的申明而破坏累朝以来的既定法令,这怎么可以呢!查核靖康年间监察御史余应求曾经奏请知合门王植胡乱上奏,认为合门与御史台互相弹劾,不应当隶属台察。所谓互相弹劾,不过是朝班失仪之事罢了。至于合门的簿籍、公案中的拖延违误差错,如果不允许本台查检调阅,那么怠慢法令、违反法度之事就没有人过问,恐怕这不是立法的本意,恳请凡是原先隶属台察的官司一律命令遵依旧制。"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四年九月十九日,侍御史魏矼上言"希望下诏三省、枢密院经常切实遵守旧有典章制度,遇到两院御史前往省院检察的日子,除了确实属于机密边防事务之外,都应命令调取查阅。如有违反的,就详细弹劾上奏,将当值经办的吏员送交所属衙门根究治罪施行,这样才能使他们稍稍知道忌惮,可以杜绝奸邪欺诈。"诏令一并依照祖宗历来的条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监察御史张(絇)[绚]上言说:"恭敬奉承圣旨留在此地处理台务之事,正当君父亲临平成、臣子竭尽心志图谋报效的时节,凡有所见所闻,都应当加以议论上奏。因为臣所在的本台如今没有别的官司关报知会,凡应当处理的事务都无从加以稽查。希望命令留守司遇到承受朝廷的文书以及各处采集上报的消息,权且札付臣加以知会照办。至于留守本司处置事务的情况,也请求指示允许留守司签厅随时向本台关报申明,如此或许可以千虑一得,有助于听察。"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五]年四月一日,下诏监察御史田如鳌可以任命为郎官。趁机宣谕宰执大臣说:"台臣是朕的耳目之官,朕未尝不谨慎地选择人选。然而必定先在六察中加以试用,衡量他是否可用,才敢任命为言事官。"沈与求说:"台臣与朝廷分别掌握纲纪,一定要得到沉稳厚重、练达明理的人才,这样议论政事才不至于草率,可以仰副圣上的心意。"皇上说:"任用沉稳厚重、练达明理的人是很对的,然而朝廷与台谏应当成为一家,不可分而为二。如果朝廷所推行的政令,台谏动辄诋毁;台谏所议论的事情,朝廷动辄加以阻挠,事情又怎么能够成功呢?"赵鼎说:"朝廷与台谏实在是相为表里的关系。仁宗朝王旦担任丞相,韩琦担任司谏,有一天韩琦到中书省禀白事情,王旦对韩琦说:'高若讷这类人趋利而行,范仲淹又未免有些近于沽名钓誉,像你作为司谏的奏疏就很好。'从这里可以看出前代贤人用心之处不分彼此。"沈与求说:"臣与赵鼎都是承蒙陛下从台臣提拔起来的,所以才敢详细议论到这一层。"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三日,下诏晁公武担任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
』盖引庆历诏也。议者谓公着、光虽贤,其事不可悉从。惇虽奸,其言不可尽弃。」
绍兴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本条亦为误植于此,当前移。,宰执进呈乞差衢州守臣。上曰:「可差曹筠,台谏无大过恶当优假之,以来言者。」先是,筠任侍御史,以言失当罢,至是复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中丞
御史中丞
【宋会要】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以户部郎中侯)) (([陟]为左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事。
雍熙三年七月,以屯田郎中、知制诰赵昌言为御史中丞,知制诰正为中丞始也。
端拱二年,右谏议大夫王化基权御史中丞事,始特定班制,正衙常参立中丞砖位,内殿起居立本官班。赵昌言拜御史中丞,太宗宴金明池,特召预焉。宪官从宴自昌言始也。
【宋会要】
真宗咸平五年五月,以礼部尚书温仲舒兼御史中丞,尚书兼中丞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以御史中丞王嗣宗兼工部侍郎。时覃庆,故加兼官。
天禧元年十二月,以景灵宫副使、尚书右丞兼宗正卿赵安仁为御史中丞兼尚书右丞,左、右丞兼中丞始也。
【宋会要】
至和三年五月十二日,权御史中丞张 言:「蒙差判吏部流内铨,窃闻御史中丞久不领别司。」诏与免之。
【宋续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权御史中丞吕公着言:「今后除中丞者如官不及谏议大夫,即乞更不带官,只除权御史中丞。候罢日,却与旧官。或朝廷推恩,即于旧官上
迁转。」诏官未至谏议大夫,并守本职兼权。故事,官未至谏议大夫者,自正言而上皆除右谏议大夫。
九年十月五日,右正言、知制诰、知谏院邓润甫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近制除中丞,官未至谏议大夫者,并守本官职兼权,更不迁官。润甫以宰相属官,不可长府,乃复迁右谏议大夫。
十一月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诸路置局编修制敕官,非假日不许看谒及接见宾客。今御史中丞以言事为职,若须假日接见宾客,即无由闻知外事,乞免谒禁。」诏台谏官兼局不许接见宾客处许见客。
元丰三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兼职颇多,罢详定重修编敕,以安焘代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判太医局除放欠负,以领察事也。
八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朝廷所送御史台公事,止令中丞与本察御史根治。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承议郎、直龙图阁徐禧知制诰、兼权中丞。初,召禧试知制诰,禧辞,不许。既就试,即命兼中丞。禧言:「中丞纠弹之官,赴舍人院行词似有妨嫌,乞免赴直。」二十六月,诏禧守本官试中丞。
七月三日,诏御史中丞舒亶举任言事或察官十员。
译这之前,晁公武由吏部郎中任命为监察御史。晁公武上言说:"我私下看到庆历年间诏令规定,从今以后台官不得任用现任辅臣所举荐的人;到嘉佑四年,又诏令规定从来大臣所举荐的人不得担任台官并加以条约除授的限制。两条规定都记载在国史之中。哲宗初年施政时,用中旨任命范纯仁、苏辙为谏官,他们都是大臣吕公著、司马光等所举荐的,这是采用了嘉佑年间的诏令。于是章惇说:'按照旧例,执政大臣所举荐的人如果现任台谏官,都要调任其他官职,不可违背祖宗的法度。'这是引用了庆历年间的诏令。议论此事的人认为吕公著、司马光虽然贤明,但这件事不可完全听从;章惇虽然奸邪,但他这番话也不可完全废弃。"
绍兴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这一条也是错误地置于此处,应当前移。),宰执大臣进呈请求派遣衢州守臣一事。皇上说:"可以派曹筠去,台谏官员没有大的过错罪恶,应当优待宽容他们,以此来招徕敢于进言的人。"这之前,曹筠曾任侍御史,因为进言失当而被罢免,到这时又重新起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中丞
御史中丞
【宋会要】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任命户部郎中侯陟为左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事。
雍熙三年七月,任命屯田郎中、知制诰赵昌言为御史中丞,知制诰正式兼任中丞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端拱二年,右谏议大夫王化基权任御史中丞事,开始特别制定班列制度,正衙常参时设立中丞的班位,内殿起居时按本官的班列站立。赵昌言拜任御史中丞,太宗在金明池设宴,特意召他参加,宪官参与朝宴就是从赵昌言开始的。
【宋会要】
真宗咸平五年五月,任命礼部尚书温仲舒兼任御史中丞,尚书兼任中丞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任命御史中丞王嗣宗兼任工部侍郎。当时正逢庆典覃恩,所以加授兼官。
天禧元年十二月,任命景灵宫副使、尚书右丞兼宗正卿赵安仁为御史中丞兼尚书右丞,左、右丞兼任中丞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宋会要】
至和三年五月十二日,权御史中丞张 言上言说:"承蒙差遣兼判吏部流内铨,私下听说御史中丞长久以来不兼领别的官司。"诏令免去这一兼职。
【宋续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权御史中丞吕公著上言说:"今后授任中丞的人如果官职未达到谏议大夫,就请求不再加带官衔,只授任权御史中丞。等到罢任之日,再恢复原来的官职。或者朝廷推恩,就在原来官职上加以迁转。"诏令官职未达到谏议大夫的,一律以本职暂守兼权。按照旧例,官职未达到谏议大夫的,自正言以上都授任右谏议大夫。
九年十月五日,右正言、知制诰、知谏院邓润甫任命为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按近来的制度授任中丞,官职未达到谏议大夫的,一律以本官职暂守兼权,不再迁官。邓润甫因为是宰相的属官,不可以长期留在御史台,于是又改任右谏议大夫。
十一月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上言说:"各路设置编修制敕的机构官员,如果不是休假日不许接见来访及会见宾客。如今御史中丞以言事为职责,如果必须等到休假日才能接见宾客,就没有办法得知朝廷之外的事情,请求免去接见的禁令。"诏令台谏官兼领其他机构的,不许接见宾客的地方允许他们会客。
元丰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下诏权御史中丞李定兼职过多,罢免他详定重修编敕之职,改由安焘接替。
四月二十七日,下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免判太医局及除放欠负的职务,因为要专管督察事务。
八月二十三日,下诏从今以
六年六月九日,诏御史中丞、门下中书外省官各举人材堪充言事(政)[或]治察御史五员。
七年三月十三日,御史中丞黄履乞与侍御史张汝贤同荐御史。从之。
二十一日,诏御史中丞杂压在六曹侍郎
之上。
八年五月十二日,诏御史中丞黄履举堪充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诏御史中丞黄履、侍御史刘挚同举御史二员。
二月二十二日,诏新除御史中丞刘挚令举监察御史二员。
二十八日,三省检按上殿班:御史中丞、或侍御史、或殿中、监察御史一员,谏议大夫同(谏司)[司谏]或正言一员。今御史台见阙侍御史,谏官见阙左谏议大夫。诏御史台不限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监察御史,谏官不同省,别省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各并许二人同上殿。
二年五月二日,诏御史中丞傅尧俞、侍御史王岩叟同举监察御史一人。
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阙员,诏御史中丞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已上未曾举监察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六年闰八月十四日,御史中丞郑雍言:「故事,御史有阙,诏本司荐属官,以正名(众议)[举职]。自官制初行,御史中丞与两省合举。按今两省官属门下、中书,与闻政事,互举既非故事,省官体更有嫌,乞止从本台奏举。如稍涉己私,即重行降黜。」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二十二日,御史中丞郑雍言:「近奉旨令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
史二员。臣为风宪之地,责任所专,傥使官属多由他司所荐,恐非朝廷责任之本意。如未许本台专举,且乞用故事专举一次。如以御史员尚少,即用两番互举之法。」诏令御史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七年八月二十二月,诏令御史中丞、侍御史并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各同举台官二员以闻。
元符元年七月十九日,诏御史中丞安惇举堪充台官二员以闻。
十一月十六日,诏御史中丞安惇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三年十一月六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新授试御史中丞、修国史兼实录修撰王觌奏:「近准告授前件职,已告谢讫,见伺候正谢赴台供职次。窃缘御史台受词诉及有六察等公事,难以分减日力赴史院。兼国史、实录并系宰臣提举,于台职亦有妨嫌,所有修国史兼实录修撰,伏望特降睿旨许令免罢。」诏觌依治平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贾黯例三五日一赴院。左正言任伯雨等言:「史院系宰相监修,今中丞乃为属官,朝夕相见,恐非所以重风宪、远嫌疑之道。
译后朝廷所交下的御史台公事,只命中丞与本察御史根究处理。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承议郎、直龙图阁徐禧任命为知制诰、兼权中丞。当初,召徐禧试任知制诰,徐禧推辞,皇上不许。等到通过考试后,随即又命他兼任中丞。徐禧上言说:"中丞是纠察弹劾的官员,前往舍人院撰写制词似乎有妨碍嫌疑,请求免去值班撰词。"过了二十六个月,诏令徐禧以本官身份试任中丞。
七月三日,下诏御史中丞舒亶举荐可担任言事官或察官的人十名。
六年六月九日,下诏御史中丞、门下省、中书省外省官各自举荐可以充任言事官或治察御史的人才五名。
七年三月十三日,御史中丞黄履请求与侍御史张汝贤共同举荐御史。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
二十一日,下诏御史中丞的品秩排位列在六曹侍郎之上。
八年五月十二日,下诏御史中丞黄履举荐可以充任监察御史的人两名,上报朝廷。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下诏御史中丞黄履、侍御史刘挚共同举荐御史两名。
二月二十二日,下诏新任命的御史中丞刘挚举荐监察御史两名。
二十八日,三省检查核对上殿班列的规定:御史中丞或侍御史或殿中、监察御史一员,谏议大夫同司谏或正言一员。如今御史台正缺侍御史,谏院正缺左谏议大夫。诏令御史台不限于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监察御史,谏官不同在一省任职的,另一省的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各自允许两人一同上殿。
二年五月二日,下诏御史中丞傅尧俞、侍御史王岩叟共同举荐监察御史一人。
二十六日,下诏台官空缺,命学士院举荐官员两名,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共同举荐四名。御史中丞、侍御史出现空缺,诏令御史中丞举荐官员两名。两省谏议大夫以上未曾举荐过监察御史的,共同举荐两名,上报朝廷。
六年闰八月十四日,御史中丞郑雍上言说:"按照旧例,御史出现空缺,诏令由本司举荐属官,以此正名而使人尽其职。自从官制初次施行以来,御史中丞与两省共同举荐。查如今两省官员隶属门下省、中书省,参与朝政,互相举荐既不合旧例,从省官的体制来说也更有嫌疑,请求今后只由本台单独奏请举荐。如果稍有涉及私情偏袒的,就从重加以贬黜。"诏令御史中丞举荐殿中侍御史两名,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共同举荐监察御史两名,给事中举荐监察御史两名,上报朝廷。
二十二日,御史中丞郑雍上言说:"近来承蒙旨意命令御史中丞举荐殿中侍御史两名,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共同举荐监察御史两名,给事中举荐监察御史两名。臣身居风宪之职,责任专一,倘若使属官大多由其他官司所举荐,恐怕不是朝廷委以重任的本意。如果不允许本台专门举荐,姑且请求依照旧例专门举荐一次。如果因为御史人员尚少,就采用两轮互相举荐的办法。"诏令御史中丞再举荐监察御史两名,上报朝廷。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诏命御史中丞、侍御史并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各自共同举荐台官两名,上报朝廷。
元符元年七月十九日,下诏御史中丞安惇举荐可以充任台官的人两名,上报朝廷。
十一月十六日,下诏御史中丞安惇举荐监察御史两名,上报朝廷。
三年十一月六日,(徽宗已经即位但尚未改元。)新授任的试御史中丞、修国史兼实录修撰王觌奏道:"近来准予授任前述职务,已经谢恩完毕,正等候正式谢恩后前往御史台就职任事。私下考虑御史台受理词讼诉状以及有六察等公事,难以分出精力前往史院。而且国史、实录都是由宰相提举的,对台职来说也有妨碍嫌疑,因此所任修国史兼实录修撰的职务,恳请特降圣旨允许免除。"诏令王
」二十六日,诏觌改除翰林学士。
徽宗政和三年正月十七日「日」下原衍一「诏」字,已删。,御史中丞王甫奏:「臣顷奉诏参详官制格目,方事之初,尝乞差总领官,仍乞避宰执。被旨委郑居中,居中方领祠宫居家,不与朝廷政事。臣是时承乏谏路,不以纠察百官为职,与之参详,于理无嫌。臣今待罪宪台,居中知枢密院,若尚与居中共事,实于分义有所
未安。欲望圣慈特降睿旨,许臣罢参详官职事。」从之。
七年正月八日,朝请郎、试御史中丞陆蕴奏:「臣尝论列省台寺监等官,应以亲嫌合行回避,仰蒙圣恩曲垂听览,已降睿旨施行。」
【宋续会要】
高宗绍兴八年正月十八日,御史中丞常同辞免支赐银绢各一百五十疋两。诏不允,令学士院降诏。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右谏议大夫李谊、殿中侍御史郑刚中奏:「今有朝廷利害,臣等欲于今月二十四日赴都堂见宰执商议。」从之。
次日,又奏所议未尽,乞再于今月二十五日赴都堂商议。从之。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诏紫宸殿上寿、集英殿宴,如至日阙中丞,牒官权摄。今后筵宴遇阙中丞准此。
(三)[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近缘论列故相秦桧、孙埙等,不能仰体陛下终始礼遇大臣之意,乞除一在外宫观。」诏:「鹏举比乞追夺桧、埙等职名,所言甚公。然朕既已许其保全,义难中辍。今乃未喻朕意,遽求去位,岂所望哉!令学士院降诏不允,不得更有陈请。」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诏敷文阁待制辛次膺除御史中丞。
二十一日,诏次膺已(降)[除]中丞,殿中令合门扶掖,殿上免拜。
孝宗干道(元)[九]年六月十六日,诏左谏议大夫姚宪可除御史中丞。宪奏:「伏蒙圣慈,以臣除
御史中丞,赐银绢各一百五十疋两,臣不敢祗受。所有降下合同凭由司支赐银绢文字二件,臣已缴连牒入内侍省收管外,伏乞睿照。」从之。
职官 ~ 殿中侍御史侍:原阙,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
殿中侍御史侍:原阙,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
【宋会要】
政和元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会之仪,祖宗例以殿中侍御史分纠朝班,元丰有着令。然每遇朝会前一日,殿中侍御史轮当台宿,或不赴,例差监察御史或他官权摄,既非谙熟,往往自惧失仪,何暇弹纠。乞应朝会前一日,殿中侍御史当职或见推勘并免宿直,从本台以次官权宿,所贵殿中职事振举。」从之。
(建炎)[绍兴]已降指挥,御垂拱殿四参官起居,并将来御文德、紫宸殿,依台仪合用殿中侍御史二员分立,东西相向,纠弹失仪之官。
译觌依照治平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贾黯的先例,三五天前往史院一次。左正言任伯雨等上言说:"史院是由宰相监修的,如今中丞却成为他的属官,朝夕相见,恐怕不是用以尊重风宪、远避嫌疑的办法。"二十六日,下诏将王觌改任翰林学士。
徽宗政和三年正月十七日,御史中丞王甫上奏说:"臣先前奉诏参与详定官制的格式条目,正当此事初办之时,曾请求委派总领官,同时请求回避宰执大臣。奉旨委派郑居中,当时郑居中正在祠宫赋闲在家,不参与朝廷政事。臣当时忝居谏官之职,不以纠察百官为职责,与他一同参详事务,于情理没有嫌疑。如今臣忝居宪台之职,郑居中执掌枢密院,如果还与郑居中共事,实在于名分道义上有所不妥。恳望圣上慈恩特降旨意,允许臣罢去参详官的职务。"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
七年正月八日,朝请郎、试御史中丞陆蕴上奏说:"臣曾经论列省、台、寺、监等官员,凡是因为亲属嫌疑应当回避的,承蒙圣恩曲加采纳听览,已经颁降旨意施行。"
【宋续会要】
高宗绍兴八年正月十八日,御史中丞常同辞谢免去所赐银绢各一百五十匹两。诏令不予允许,命学士院颁降诏书。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右谏议大夫李谊、殿中侍御史郑刚中上奏说:"如今有关朝廷利害的事情,臣等打算在本月二十四日前往都堂拜见宰执大臣商议。"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
第二天,又上奏说所商议的事情尚未完毕,请求再于本月二十五日前往都堂商议。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下诏紫宸殿上寿、集英殿宴会,如果到时正缺中丞,就牒令官员暂代。今后筵宴遇到中丞空缺的,依此办理。
(三)[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御史中丞汤鹏举上言说:"近来因为论列已故宰相秦桧、孙埙等人,不能仰体陛下始终礼遇大臣的心意,请求外放担任宫观闲职一个。"诏令:"汤鹏举先前请求追夺秦桧、孙埙等人的职名,所说的话很公正。然而朕既然已经答应保全他们,从道义上难以中途更改。如今你还不能理解朕的心意,遽然请求辞去官位,这岂是朕所期望的呢!"命学士院颁降诏书不予允许,不得再行陈请。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孝宗已经即位但尚未改元。)诏令敷文阁待制辛次膺任命为御史中丞。
二十一日,下诏辛次膺已经授任中丞,殿中觐见时命合门官员搀扶,殿上免去跪拜之礼。
孝宗干道(元)[九]年六月十六日,下诏左谏议大夫姚宪可以授任御史中丞。姚宪上奏说:"承蒙圣上慈恩,因为臣被授任御史中丞,赏赐银绢各一百五十匹两,臣不敢领受。所有颁降下来的合同凭由司支赐银绢的文书两件,臣已经缴连牒送内侍省收管,恳请圣上明察。"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
职官 殿中侍御史
殿中侍御史
【宋会要】
政和元年十月四日,有臣僚上言说:"朝会的礼仪,按照祖宗旧例,由殿中侍御史分别纠察朝班的秩序,元丰年间有明文规定。然而每逢朝会的前一天,殿中侍御史轮流应当在台中值宿,有的不能前往,照例改派监察御史或其他官员暂代,因为不熟悉情况,往往自己担心出现失礼,哪里还有闲暇顾及弹劾纠察。请求凡是朝会前一天,殿中侍御史当值或正在推勘案件的,都免去值宿,由本台按次序委派其他官员暂代值宿,这样才可贵在使殿中的职事得以振兴推行。"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
(建炎)[绍兴]已经颁降指挥说:皇帝亲临垂拱殿四参官起居朝会,以及将来亲临文德殿、紫宸殿,依照台中的礼仪应当用殿中侍御史两员分立左右,东西相向,纠正弹
缘自今止有殿中侍御史一员,欲乞每朝参于监察御史内从上牒官权摄殿中侍御史职事。」从之。 十三年二月四日,御史台言:「伏
【宋会要】
元佑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户部员外郎杨畏为殿中侍御史。从中丞赵君锡举也。五月二十日,杨畏以母老辞。从之,仍令君锡别举官二员以闻。二十八日,诏杨畏依前降告命充殿中侍御史。从君锡再举也。
政和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朝奉郎、殿中侍御史郭沔奏:「缘臣近论列仪鸾司监官柳忞等不安分守,擅乞增添俸给,及忞自投污贱、躬取溺器等事,奉圣旨令臣再行分析。契勘臣昨论列柳忞等擅乞增添俸给等事,已于第一札子中各条具忞等元初自陈因依讫。所有忞躬取溺器寔
状,亦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依奉圣旨具析奏申,称众台臣见之。其时台臣系侍御史洪彦升、监察御史许尚志、方禧,与臣同在幕次中侍班次,并见柳忞前件事迹,咸有愤疾之语,盖非止臣独见而私为之说也。惟臣狂瞽之志,动辄妄发,既乏刚明击邪之论,但多滋蔓致讼之辞,遂使柳忞公然抵讳还视臣前累奏事寔殆尽虚妄。伏望特赐施行。」诏郭沔罢殿中侍御史、通判信州。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
【宋会要】
宋初,御史多出外任,风宪之职以他官领之。太平兴国三年,诏本司自荐属官,俾正名举职,用太常博士张巽为监察御史。天禧元年,诏别置御史六员,不兼他职,月须一员奏事,专任弹举,有急务听非时入对,以殿中丞刘平为监察御史,用新诏也。《长编》云:平为盐铁判官,复兼省职。天圣元年,上封者以为言,仍用鞠咏、王轸为察官。(嘉佑)[元丰]四年,中丞韩绛请置里行。从之。嘉佑五年,诏秘书、殿中、内侍省不隶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七年,大正官名,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掌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谬误。八年,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徽宗时,如辟雍、大(成)[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
译劾失仪的官员。因为如今只有殿中侍御史一员,请求允许每次朝参时在监察御史之中,从资历在上者开始牒令暂代殿中侍御史的职事。"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十三年二月四日,御史台上言说。
【宋会要】
元佑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户部员外郎杨畏任命为殿中侍御史。这是采纳了中丞赵君锡的举荐。五月二十日,杨畏因为母亲年老而推辞。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同时命赵君锡另外举荐官员两名,上报朝廷。二十八日,诏令杨畏依照先前所降告命充任殿中侍御史,这是采纳了赵君锡再次举荐的结果。
政和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朝奉郎、殿中侍御史郭沔上奏说:"因为臣近来论列仪鸾司监官柳忞等人不安分守己,擅自请求增添俸给,以及柳忞自甘投身污贱之事、亲自拿取溺器等事,奉旨命臣再次加以分析。查考臣先前论列柳忞等擅自请求增添俸给等事,已经在第一份札子中各自条列具明柳忞等人当初自行陈述的原因经过。所有柳忞亲自拿取溺器的真实情状,也已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依照圣旨具明分析奏报,称众台臣都见到此事。当时台臣有侍御史洪彦升、监察御史许尚志、方禧,与臣同在幕次中侍立班列,都亲眼见到柳忞的这些事迹,都有愤怒憎恶的言语,并非只有臣一人独自看见而私自这样说的。只是臣狂妄浅陋之志,动不动就妄自发言,既缺乏刚正明察抨击邪恶的议论,只是徒增许多繁琐引起争讼的言辞,于是使柳忞公然抵赖,反过来说臣先前多次的奏报几乎全是虚妄不实的。恳望特加降旨施行处置。"诏令郭沔罢去殿中侍御史之职,改任通判信州。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
【宋会要】
宋朝初年,御史大多外任其他职务,风宪监察之职由其他官员兼领。太平兴国三年,下诏本司自行举荐属官,使名分与职务相符,任用太常博士张巽为监察御史。天禧元年,下诏另外设置御史六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每月须有一员奏事,专门负责弹劾检举,遇有急务允许不定期入宫奏对,任用殿中丞刘平为监察御史,这是采用新颁诏令的结果。《长编》记载:刘平当时任盐铁判官,又兼领本省的职务。天圣元年,有上封事的人以此为言,于是又任用鞠咏、王轸担任察官。(嘉佑)[元丰]四年,中丞韩绛请求设置里行之职。皇上采纳了这个请求。嘉佑五年,下诏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不隶属六察管辖。如有违反怠慢之事,委托言事御史加以弹劾上奏。七年,大规模端正官名,将言事官改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改为监察御史,掌管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事务,以及在京各司,并督察其中的谬误失当之处。八年,下诏监察御史兼管言事,殿中侍御史兼管察事。徽宗时,像辟雍、大晟府等学官、太官局、翰林、仪鸾司……
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皆不隶台察。崇宁间,大臣欲其便(已)[己],而南台御史亦有不言事者。自大观臣僚申请,而殿中六尚、辟雍、大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皆隶六察。自余应求有言,而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复隶御史。
译东上阁门、西上阁门、客省、引进司、四方馆,都不隶属于御史台的监察范围。崇宁年间,大臣们想要图自己方便,南台御史中也有不肯言事的人。自从大观年间有臣僚上奏申请,殿中省六尚局、辟雍、大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院、仪鸾司便都隶属于六察范围。自从余应求上奏进言后,东上阁门、西上阁门、客省、引进司、四方馆又重新隶属于御史台。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以太常丞桑慥授监察御史,出于中旨特除也。慥有至行,朝廷闻其名而特命之。
以父抃年高无兼侍,乞免。从之 诏为监察御史。 元丰五年八月十日,承事郎、太仆寺丞赵天头原批:「『从之』下接写元丰三年条。」。
元佑五年四月
八日,诏给事中郑穆、中书舍人王岩叟、左、右谏议大夫刘安世、朱光(庚)[庭]同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六月二十二日,诏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同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七月八日,三省言:「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同举到监察御史二员,内一员不曾实历通判,不应条,一员与执政官碍亲,令苏辙、孙升同别举官二员。」辙、升言:「检会元佑三年六月九日尚书省札子,三省同奉圣旨,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举官准此。臣等窃见后来所用谏官如吴安诗、刘唐老、司马康三人,并非实历通判之人,缘上件所降朝旨系谏官、御史并用实历通判一年,即无分别。今来人才难得之际,若台官独拘苛法,必至阙官。况自立法以来,前后本台及两制官并不曾举到实历通判可用一人,以塞明诏,足见此法难以久行。伏乞特依近用谏官体例,于臣等前来所举人中选择除用,免致言事之官久阙不补。」诏依条别举。
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门下中书外省同举言事御史二员。
八年十月十七日,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仍减监察御史二员本页元丰六年、八年二条,原钞录者有勾乙线,谓当移至职官一七之三一「元丰五年」条下。。
宣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余应求言:「窃惟御史(买)[置]六察,所以肃纪纲、督旷怠,故上自省部寺监,下至百司庶府,皆隶焉。近年以来,乃有因臣僚陈乞不隶台察者,以臣所职礼察
观之,如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是也,则其它察又可知矣。今陛下既遵奉祖宗旧制,欲乞凡近年特许不隶台察者并依旧制。」皆从之。
宣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着令,监察御史诣三省、枢密院检点簿书毕,听往所隶官司点检。近来因循,未尝推行,致寺监库务等处稽违废 ,无复畏惮。」诏依元丰法。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诏台官随从巡幸,许差破亲随监察御史以上各二名、检法官、主簿各一名,依亲事官例日支食钱,候回銮日罢。
绍(兴)[圣]二年十二月三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复置监察御史三员分领。先是,元丰八年冬,诏减监察二员,令殿中侍御史兼领,而察官亦许言事,至是命复之。
同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举未升朝官以上,不拘资序。
译仁宗天圣四年五月,任命太常丞桑慥为监察御史,这是出自皇帝特旨而特别授予的。桑慥品行高尚,朝廷听闻其名声而特命他任职。
因父亲桑抃年事已高、无人兼顾侍奉,桑慥请求免职。皇帝同意了,下诏任命他为监察御史。(元丰五年八月十日,承事郎、太仆寺丞赵天头原批:「『从之』下接写元丰三年条。」)
元佑五年四月八日,诏令给事中郑穆、中书舍人王岩叟、左右谏议大夫刘安世、朱光庭共同举荐监察御史二员上报。
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共同举荐监察御史二员上报。
七月八日,三省上言:「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共同举荐的监察御史二员,其中一员未曾确实担任过通判,不符合条例,一员与执政官有亲属嫌避,命苏辙、孙升另行举荐官员二员。」苏辙、孙升上言:「查核元佑三年六月九日尚书省札子,三省共同奉圣旨,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都要用升朝官中确实担任通判资序满一年以上的人,举荐官员依此标准。臣等私下见近来所任用的谏官如吴安诗、刘唐老、司马康三人,都不是确实担任过通判的人,因为上述所颁降的朝旨是谏官、御史都要用确实担任通判满一年的人,本无区别。如今正值人才难得之际,若台官独独拘守苛刻的法令,必然导致官员缺额。况且自立法以来,前后本台及两制官员并未曾举荐到一个确实担任过通判、可用来回应明诏的人,足见此法难以长久施行。恳请特依照近来任用谏官的成例,从臣等先前所举荐的人中选择任用,以免言事之官长期缺员不补。」诏令依条例另行举荐。
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令门下、中书外省共同举荐言事御史二员。
(元丰)八年十月十七日,诏令监察御史兼管言事,殿中侍御史兼管察事,同时减少监察御史二员(本页元丰六年、八年二条,原抄录者有勾乙线,说明应当移至职官一七之三一「元丰五年」条下)。
宣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余应求上言:「窃以为御史设置六察,是用来整肃纲纪、督察旷废懈怠的,所以上自省部寺监,下至各司各府,都隶属于此。近年以来,却有因臣僚陈请而不隶属台察的,以臣所掌管的礼察来看,如东上合门、西上合门、客省、引进司、四方馆便是如此,那么其他各察又可想而知了。如今陛下既已遵奉祖宗旧制,恳请凡是近年特许不隶属台察的,一律依照旧制恢复隶属。」皇帝都同意了。
宣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按规定,监察御史前往三省、枢密院检查核对簿书完毕后,还应前往所隶属的官司加以检点。近来因循怠惰,未曾推行此制,致使寺监库务等处拖延违规、荒废懈怠,再无所忌惮。」诏令依照元丰年间的法度执行。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诏令台官随从皇帝巡幸,允许差遣随行的亲随监察御史以上官员各二名、检法官、主簿各一名,依照亲事官的成例按日支给食钱,等到皇帝回銮之日停止。
绍圣二年十二月三日,诏令御史台六察案恢复设置监察御史三员分别掌管。此前,元丰八年冬,诏令减少监察御史二员,命殿中侍御史兼管,而察官也允许兼管言事,到此时命令恢复旧制。
同日,诏令:「今后台谏官都要举荐未升朝官以上的人,不拘资序限制。同时命令翰林学士蔡京、御史中丞黄履各举荐堪任监察御史的官员三员上报。」
绍圣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令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罪罢
仍令翰林学士蔡京、御史中丞黄履各举堪充监察御史官三员以闻。
绍(兴)[圣]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职事官监察御史已上因罪罢黜,并给告。从中书舍人叶祖洽请也。
绍(兴)[圣]四年正月十七日,诏吏部尚书黄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林希各举监察御史一员。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蒋之奇、权吏部尚书邢恕各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十一月十七日,诏谏议大夫已上各举堪充监察御史一员。
绍兴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台言:「检准本台令节文,诸监察御史阙,牒殿中侍御史权,仍奏知。每员止权一察,余察官兼。若阙
员多,两院御史分领。又总例节文,称诸两院御史者,谓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契勘监察御史即日止有一员,正管兵察,所有其余察见今阙官,本台除已依上条差殿中侍御史胡大明权礼、吏察、监察御史陈时举兼户、兵、刑、工察职事外,奏闻事。」从之。
绍兴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大礼依旧例差监察御史二员纠弹,其监祭司手分依条例差三人点检行遣,令给色号,依明堂大礼例下所属关借敕入坛殿号。」
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诏每遇季秋差监察御史按视检察永佑等攒宫。
绍兴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诏今后遇得旨,令台谏赴都堂议事,及特令荐举同看详文字,监察御史并合干预。
隆兴二年八月十二日,诏每年秋季轮差监察御史检察安穆皇后攒宫。
九月二十九日,监察御史王稽中言:「臣先自宫祠召赴行在,令内殿奏事,擢臣监察御史。王之望素昧平生,然士大夫皆言臣是之望所荐,臣不能必其然否。今之望既除执政,臣若不回避,清议不容。况龚茂良亦系王之望所荐,今茂良既已回避,乞改差臣宫观或外任差遣,庶允师言。」诏:「王稽中乃朕亲擢,非王之望所(属)[荐],不当过为回避。」
〔干道〕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令御史台开具六察所隶觉察弹劾事件,并见今监察御史所分管职事申尚书省。
二月七日,宰执进呈御史台觉察弹劾事件分隶六察。虞允文等奏曰:「从来觉察弹劾,殿中与长贰
通行,其六察则点检所隶百司簿书之稽违耳,祖宗时监察御史却许言事。」上曰:「今既分隶六察,可许随事弹奏。」自此台纲肃清矣。
八日,诏:「御史台觉察弹劾事件并分隶六察。今后如有违戾去处,许监察御史随事具实状觉察弹劾闻奏。」
【宋会要】
元丰三年正月十七日天头原批:「此条移在元丰六年条上」。,监察御史丁执礼、权监察御史里行舒亶、何正臣自劾赴景灵宫误乘马入偏门。诏释之。执礼等固乞行法,上批可依所乞,从违令赎,而命卒不下。
译黜的,都发给告身。这是听从中书舍人叶祖洽的请求。
绍圣四年正月十七日,诏令吏部尚书黄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林希各举荐监察御史一员。
六月十四日,诏令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蒋之奇、权吏部尚书邢恕各举荐监察御史二员上报。
十一月十七日,诏令谏议大夫以上官员各举荐堪任监察御史者一员。
绍兴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台上言:「查核本台条令中的规定,各处监察御史出缺,行文殿中侍御史暂代,同时奏报知晓。每员只暂代一察,其余各察由察官兼管。若出缺官员较多,则由两院御史分别掌管。又依总例中的规定,所称诸两院御史,是指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查核监察御史现今只有一员,正管兵察,其余各察现今都出缺,本台除已依照上述条例差遣殿中侍御史胡大明暂代礼察、吏察,监察御史陈时举兼管户、兵、刑、工各察职事外,特此奏闻。」皇帝同意了。
绍兴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令:「大礼依照旧例差遣监察御史二员纠察弹劾,其监祭司的手分依条例差遣三人点检行遣,命发给色号,依照明堂大礼的成例,下发所属关文,借用敕牌进入坛殿的号牌。」
(绍兴)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诏令每逢季秋差遣监察御史巡视检察永佑等攒宫。
绍兴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诏令今后遇有旨令台谏官前往都堂议事,以及特命荐举、共同审阅文字时,监察御史都应参与其中。
隆兴二年八月十二日,诏令每年秋季轮流差遣监察御史检察安穆皇后攒宫。
九月二十九日,监察御史王稽中上言:「臣先前从宫观祠禄之职被召赴行在,命臣在内殿奏事,擢升臣为监察御史。臣与王之望素不相识,然而士大夫都说臣是王之望所举荐的,臣不能确定是否属实。如今王之望既已拜授执政之职,臣若不回避,恐怕清议不容。况且龚茂良也是王之望所举荐的,如今龚茂良已经回避,恳请改派臣担任宫观官或外任差遣,以顺从众人的议论。」诏令:「王稽中乃是朕亲自擢用,并非王之望所举荐,不应过分回避。」
乾道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令御史台开列六察所隶属的觉察弹劾事项,以及现今监察御史所分管的职事,申报尚书省。
二月七日,宰执进呈御史台觉察弹劾事项分隶六察一事。虞允文等奏道:「向来觉察弹劾,由殿中侍御史与长官、次官共同执行,而六察则只是点检所隶属各司簿书的拖延违误而已,祖宗时监察御史却允许兼管言事。」皇帝说:「如今既已分隶六察,可以允许他们随事弹奏。」自此台纲得以整肃清明。
八日,诏令:「御史台觉察弹劾事项一并分隶六察。今后如有违戾之处,允许监察御史随事据实状觉察弹劾、上奏闻知。」
【宋会要】
元丰三年正月十七日(天头原批:「此条移在元丰六年条上」),监察御史丁执礼、权监察御史里行舒亶、何正臣自我弹劾,称赴景灵宫时误骑马进入偏门。诏令予以宽释。丁执礼等坚决请求依法处置,皇帝批示可以依照所请,按违令议罪赎罪,但最终未下达命令。
【宋会要】
国家每逢入合、国忌之日,临时差遣官员。六察:吏察、兵察、户察、刑察、礼察、工察。元丰年间,神宗才开始在御史台设置六察司(文中夹注云:「寄案《大典》卷二万一千二百四十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里行
御史里行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令三院御史及里行今后
【宋会要】
国家每入合国忌,临时差。六察:吏察、兵察、户察、刑察、礼察、工察。元丰中,神宗始置六察司于御史台文中夹注云:「寄案《大典》卷二万一千二百四十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里行
御史里行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三院御史及里行今后有公事,并许直牒合门上殿。从御史里行张戬、程颢所奏也。
元丰四年六月十三日,诏监察御史里行王祖道罚铜十斤,满中行六斤。先是,判司农寺舒亶言:「本寺未了文字数百件,未了帐七千余道,催罚钱三百九十余千,未架阁文字七万余件,朝廷已送大理寺根究。伏缘建置六察,正以督治官司违慢为职,今并不弹奏。」祖道、中行自劾,尝权户察故也。
景佑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条系年为景佑元年,当移至「神宗熙宁」之前。,御史中丞韩亿等言:「窃见唐朝(鲁)[曾]置御史里行,欲乞于三丞内曾经知县差使者举充,候二年满即与正御史,供职二年即与省府判官或转运差遣。」从之,仍令韩亿、杨偕各举两员闻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知杂
御史知杂
【宋会要】
旧制常以郎中、员外兼侍御史知杂事,专掌台事。中丞阙,亦专判。
元丰七年,诏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事」,今并入三院,推直官、检法官、主簿并附。
仁宗皇佑四年五月十八日,御史知杂陈升之言:「蒙差同纠察在京刑狱,合门俾赴垂拱殿起居,缘旧例着位外庭,兼领职局,未有赴内殿者。」诏与免之。
至和元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范师道首乞谏院及知杂御史,如当擢用,不计资任深浅,并且令任三司副使,其历三部,方改授待制。诏今后谏官、知杂御史除改旋取进止。
治平三年三
月,诏自今知杂御史衣绿者告谢日令合门取旨。先是,知杂吕景初判尚书刑部,仍赐五品服。初,景初衣绿,入谢既改赐章服,故有是诏。
元丰三年,诏:「中书官司违慢应面奏者,令御史台丞、知杂同本察官上殿,或具闻奏,余申中书。」
元丰五年,诏试起居舍人兼崇政殿说书蔡卞试侍御史知杂事。先是,上欲以卞为知杂御史。蔡确、王安礼皆以亲嫌为请,上曰:「已尝面谕卞,卞亦以此辞,其人有守,必不肯蔽附。」故有是命。
元丰五年四月六日,诏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罢台职,为直集贤院、知无为军。初,中行言:「王安礼奏御史台取籍记盗贼名簿,乃本府日用文书。及令分析,乃上言以台牒别取簿数多,遂奏逐次止取一簿隐落前奏虚称日用文书一节,此乃安礼前后欺罔不实。」上以中行奏事不实不当,故绌之。《事文类聚》:宋以中丞为长,知权。
译如有公事,都允许直接行文合门、上殿奏事。这是听从御史里行张戬、程颢所奏。
元丰四年六月十三日,诏令监察御史里行王祖道罚铜十斤,满中行罚铜六斤。此前,判司农寺舒亶上言:「本寺未办结的文字有数百件,未办结的账目有七千余道,催缴的罚钱三百九十余千,未归档的文字有七万余件,朝廷已送交大理寺追查究办。因设置六察,正是以督察治理官司违规怠慢为职责,如今却一概不加弹奏。」王祖道、满中行自我弹劾,是因为二人曾经暂代户察之职的缘故。
景佑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条系年为景佑元年,应移至「神宗熙宁」之前),御史中丞韩亿等上言:「窃见唐朝曾设置御史里行,恳请从三丞之中选取曾经担任过知县差使的人举荐充任,等到任满二年即授予正御史,供职满二年即授予省府判官或转运差遣。」皇帝同意了,同时命令韩亿、杨偕各举荐二员上报。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七 御史知杂
御史知杂
【宋会要】
旧制常以郎中、员外郎兼任侍御史知杂事,专门掌管台中事务。中丞出缺时,也由其专门主持。
元丰七年,诏令侍御史知杂事改称为侍御史,不再带「知杂事」的名号,如今一并并入三院,推直官、检法官、主簿一并附属。
仁宗皇佑四年五月十八日,御史知杂陈升之上言:「蒙命一同纠察在京刑狱,合门命臣前往垂拱殿参加朝会,因旧例站位在外庭,兼管职守局务,未曾有前往内殿的先例。」诏令予以免除。
至和元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范师道首先请求谏院及知杂御史,如应当擢升任用,不计资历任职的深浅,一并且命令担任三司副使,等到历任三部之后,才改授待制。诏令今后谏官、知杂御史的除授改任,临时听候旨意。
治平三年三月,诏令自今以后,知杂御史身穿绿色官服者,谢恩之日命令合门取旨定夺。此前,知杂吕景初兼判尚书刑部,同时赐予五品官服。当初,吕景初身穿绿服,入内谢恩后已改赐章服,所以有此诏令。
元丰三年,诏令:「中书省官司事务违规怠慢应当面奏的,命御史台丞、知杂与本察官员一同上殿,或者详细奏闻,其余的申报中书省。」
元丰五年,诏令试起居舍人兼崇政殿说书蔡卞试任侍御史知杂事。此前,皇帝想任命蔡卞为知杂御史。蔡确、王安礼都以亲属嫌避为由请求另作安排,皇帝说:「朕已曾当面告谕蔡卞,蔡卞也以此为由推辞,此人有操守,必定不肯庇护依附他人。」所以有此任命。
元丰五年四月六日,诏令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罢去台职,改任直集贤院、知无为军。当初,满中行上言:「王安礼奏称御史台索取登记盗贼的名簿,乃是本府日常使用的文书。等到命他分析说明,却又上言称台中行文另外索取多份簿册,于是奏称逐次只索取一份簿册,隐瞒前面所奏的实情,虚称是日常使用的文书,这是王安礼前后欺罔不实的表现。」皇帝认为满中行奏事不实、有失妥当,所以将他罢黜。(《事文类聚》:宋朝以中丞为长官,知杂为副。)
【两朝国史志】
三京留司御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用朝官以上的人充任,掌管拜表、行香、纠举违失之事。属吏有令史、知班、驱使官、书吏各一人(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真宗咸平六年四月,诏令西京留守司御史台设置令史、驱使官各二人供职,按院管勾两班事务。
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诏令:「西京留守司御史台今后行香拜表,不按官阶班次高低排序
【两朝国史志】
三京留司御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纠举违失。凡(史)吏有令史、知班、驱使官、书吏各一人。以上《续国朝会要》。
真宗咸平六年四月,诏西京留守司御史台置令史、驱使官二人祗应,按院管勾两班。
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诏:「西京留守司御史台今后行香拜表,不以官班高下,止以知府兼留守为首。」先是,刑部郎中、直昭文馆赵湘知河南府,右谏议大夫陈象舆权御史台事。象舆自以官高,立班湘上,衰老倨慢,本路转运司以为言,故有是命。
天禧四年四月,以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晁迥进工部尚书、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迥累表引年求解近职故也。他官止云权,迥以三品故云判。
仁宗庆历五年九月,诏置南京留司御史台。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置北京留司御史台,仍差太常少卿马绛管勾。
皇佑三年正月十八日,以光禄少卿张子立权管勾西京留司御史台公事。
至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太子太师致仕杜衍言:「臣男诉秘书丞通判应天府,乞候成资日就差管勾南京留守御史台公事。」诏候今任满,差权替年满阙。衍以引年退居,仁宗恤其耆德,特从所请,非常例也。
嘉佑六年九月,以龙图阁直学士、尚书工部侍郎李柬之
为刑部侍郎、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柬之以老自请,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令三京留司御史台添权判或管勾官一员,仍差大卿监并职司以上差遣人,须精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务者充,三十个月满替。」三京留司御史台皆有常员,至是增员以待卿监监司之老者。国子监亦增之。及宫观仍不限员,以待知州之老者。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应乞留司御史台差遣除两制以上临时取旨外,余候到阙体量定差。
七月二十七日,诏:「应三京留司御史台添支,大两省、大卿监及职司资序人依本人见任官,知小郡、知州资序人依本人见任官通判例,武臣即比类施行。若遥郡已上罢任及遥郡南班官元系文资,内有功绩殊异者,别取旨。」
四年四月十八日,新知许州、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右谏议大夫司马光权判西京留司御史台。
元丰五年九月十六日,诏:「应尚书吏部陈乞留台宫观、国子监人,年六十以上兼用执政官恩例者,通不得过三任。」
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中书省言:「熙宁中诏臣僚历监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职者,使食宫观俸给,自后添支屡经裁减,而诸州供给亦无定例。今以熙、丰以来条制,参立三京留司御史台、国子监、诸州宫观岳庙提举管勾等官添支例为八等差。
译,只以知府兼留守者为首。」此前,刑部郎中、直昭文馆赵湘任河南府知府,右谏议大夫陈象舆暂管御史台事。陈象舆自以为官阶高,站位排在赵湘之上,年老而傲慢无礼,本路转运司为此上言,所以有此任命。
天禧四年四月,任命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晁迥晋升为工部尚书、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因晁迥屡次上表以年老为由请求解除近侍之职的缘故。(其他官员任此职只称「权」,晁迥因官居三品所以称「判」。)
仁宗庆历五年九月,诏令设置南京留司御史台。
(庆历)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设置北京留司御史台,同时差遣太常少卿马绛管勾其事。
皇佑三年正月十八日,任命光禄少卿张子立权管勾西京留司御史台公事。
至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太子太师致仕杜衍上言:「臣的儿子杜诉现任秘书丞、通判应天府,恳请等到任满之日就地差遣管勾南京留守御史台公事。」诏令等到现任任满,差遣代替年满出缺者。杜衍因年老退居,仁宗体恤他年高德劭,特意依从所请,这并非通常的成例。
嘉佑六年九月,任命龙图阁直学士、尚书工部侍郎李柬之为刑部侍郎、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李柬之因年老自请此职,皇帝同意了(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令:「命三京留司御史台增设权判或管勾官各一员,同时差遣大卿监以及担任职司以上差遣的人,必须精神不至昏聩、能够胜任事务的人充任,任满三十个月轮替。」三京留司御史台原本都有固定员额,到此时增设员额以安置年老的卿监、监司官员。国子监也同样增加员额。至于宫观仍不限定员额,以安置年老的知州官员。
(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凡请求留司御史台差遣的,除两制以上官员临时听候旨意外,其余的等候到京后酌情核定差遣。
(熙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令:「凡三京留司御史台增给的俸禄,大两省、大卿监以及担任职司资序的人依照本人现任官职标准,知小郡、知州资序的人依照本人现任官通判的成例,武臣则比照类推施行。若遥郡以上官员罢任,以及遥郡、南班官原本是文资出身、其中有功绩特别突出的,另行请旨定夺。」
(熙宁)四年四月十八日,新任许州知州、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右谏议大夫司马光权判西京留司御史台。
元丰五年九月十六日,诏令:「凡尚书吏部所陈请的留台宫观、国子监人选,年六十以上兼用执政官恩例的,一共不得超过三任。」
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中书省上言:「熙宁年间诏令臣僚中历任监司、知州而年老不能胜任职务的,使他们享受宫观俸给,此后增给的俸禄屡经裁减,而各州的供给也没有固定成例。如今依照熙宁、元丰以来的条例制度,参照订立三京留司御史台、国子监、诸州宫观岳庙提举管勾等官员的增给标准,分为八等差别。七十岁以下的,不得超过三任;七十岁以上曾任侍御史的可任两任,寺监长官以及职司中散大夫以上的可任一任。」皇帝同意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
【宋会要】
秘书省掌管常祀所用的祝板。监一职出缺时,即以朝官兼任判秘阁官来兼管。
《两朝国史志》:秘书省设判省事一人,由判秘阁官兼任。凡是国家的经籍图书全都归入秘阁,本省只掌管常祭祀所用的祝板而已。设书令
七十以下,不得过三任;七十以上曾任侍御史
两任,寺监长官及职司中散大夫以上一任。」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
【宋会要】
秘书省掌常祀祝板。监阙,即以朝官判秘阁官兼充。
《两朝国史志》:秘书省判省事一人,以判秘阁官兼。凡邦国经籍图书悉归秘阁,本省惟掌常祭祀祝板而已。书令史一人,楷书六人。太平兴国二年,始建崇文院、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皆总为崇文院。及建秘阁,亦在崇文院中。元丰五年,初以崇文院为秘书省,事具《职官志》。旧建于禁中。绍兴初复置,权寓临安府法惠寺,洎十四年创新省于天井巷之左。掌凡邦国经籍图书、常祭祝板之事。监一人,秩正四品;少监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从七品;著作郎一人,秩从七品;著作佐郎一人,秩正八品;校书郎、正字各二人,秩从八品。又参酌旧制,校书郎、正字召试学士院而后命之。自是采求阙文,补缀漏逸,而四库书(箱)[籍]略备。即秘书省复建史馆,以修神宗、哲宗两朝实录,选本省官兼检讨、校勘,以侍从官充修撰。十五年,仿唐十八学士之制,监、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书郎各二人,校书郎、正字通十二人,立为定额。又移史馆于省之侧,别为一所,以增重其事。至九年修徽宗实录,乃即史馆开实录院。事具实录院。分案有四:曰经籍,曰祝板,曰知杂,曰太史。吏额:都孔目官一人,孔目官一人,四库书直官一人,书直官一人,表奏官一人,书库官一人,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五人,守阙一人,正系名六人,守
阙系名六人,监门官一人,以武臣充,专知官一人,太史局、文德殿锺鼓院、测验浑仪刻漏所并皆隶焉。
太宗淳化元年八月,诏秘阁次三馆,秘书省仍旧隶京百司。
二年二月,诏;「秘书省著作局掌撰祠祭祝文。今定《正辞录》三卷,令秘书省依此行用。」自后凡《正辞录》外有常例祭者,著作局分撰,或在京阙著作局官,亦有秘书丞、郎撰者。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诏秘书省拣能书人写祝板,委秘书监躬亲点检,谨楷不错,方得进御书名。
四年,又令秘阁监书籍内臣同提点。
大中祥符九年,诏秘书监杨亿判阁兼秘书省事。亿为正监,不当更言判省阁,有司(忆)[ ]也。
《神宗正史 职官志》:秘书省监,正四品,少监,从五品;丞,从七品,各一人。监掌书籍、国史、天文、历数之事,少监为之贰,而丞参领之。凡其属有五:著作郎一人,从七品;秘书郎、著作佐郎各二人,正八品;校书郎四人,正字二人,从八品。开修时政记、起居注、修纂日历、祭祀祝辞,则著作郎、佐郎主之;刊写分贮集贤院、史馆、昭文馆、秘阁经籍图书,则秘书郎主之;编缉校定,正其脱 ,则秘书郎、正字主之,各以其职隶于长贰,惟日历非编修官不预。
译史一人,楷书六人。太平兴国二年,才始建崇文院、昭文馆、史馆、集贤院,都统称为崇文院。等到秘阁建成,也设在崇文院之中。元丰五年,才把崇文院改为秘书省,此事详载于《职官志》。旧时建于禁中。绍兴初年恢复设置,暂时寄居于临安府法惠寺,到十四年才在天井巷之左新建省署。掌管国家经籍图书、常祭祝板之事。设监一人,官阶正四品;少监一人,官阶从五品;丞一人,官阶从七品;著作郎一人,官阶从七品;著作佐郎一人,官阶正八品;校书郎、正字各二人,官阶从八品。又参照旧制,校书郎、正字须经学士院召试合格后才任命。自此以后广泛搜求缺失的文献,补缀遗漏散佚的典籍,于是四库书籍大致齐备。随即在秘书省内恢复设立史馆,用以编修神宗、哲宗两朝实录,选调本省官员兼任检讨、校勘,以侍从官充任修撰。十五年,仿照唐代十八学士的制度,在监、少监、丞之外,设置著作郎、著作佐郎、秘书郎各二人,校书郎、正字共十二人,确立为固定员额。又将史馆迁至省署一侧,另设一处,以增重其事。到九年编修徽宗实录时,便就史馆开设实录院,此事详载于实录院条。分设四案:曰经籍案,曰祝板案,曰知杂案,曰太史案。吏员编制:都孔目官一人,孔目官一人,四库书直官一人,书直官一人,表奏官一人,书库官一人,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五人,守阙一人,正系名六人,守阙系名六人,监门官一人(以武臣充任),专知官一人,太史局、文德殿钟鼓院、测验浑仪刻漏所都隶属于此。
太宗淳化元年八月,诏令秘阁位次在三馆之后,秘书省仍旧隶属京城各司。
(淳化)二年二月,诏令:「秘书省著作局掌管撰写祠祭祝文。如今核定《正辞录》三卷,命秘书省依照此书施行使用。」此后凡是《正辞录》以外有常例祭祀的,由著作局分别撰写,或者在京城著作局官员缺员时,也有由秘书丞、秘书郎撰写的。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诏令秘书省挑选善于书写的人抄写祝板,委托秘书监亲自点检,务求工整无误,才能进呈御览、署名。
(景德)四年,又命令秘阁监管书籍时由内臣一同提点。
大中祥符九年,诏令秘书监杨亿兼判秘阁事并兼管秘书省事。杨亿本已是正监,不应再说判秘阁事,这是有司的疏忽。
《神宗正史·职官志》:秘书省设监一人,官阶正四品,设少监一人,官阶从五品;设丞一人,官阶从七品。监掌管书籍、国史、天文、历数之事,少监为其副职,而丞协助统领。其下属共有五种官职:著作郎一人,官阶从七品;秘书郎、著作佐郎各二人,官阶正八品;校书郎四人,正字二人,官阶从八品。开修时政记、起居注,编纂日历,撰写祭祀祝辞,则由著作郎、著作佐郎主持;刊印抄写、分别储藏于集贤院、史馆、昭文馆、秘阁的经籍图书,则由秘书郎主持;编辑校订,订正其中的脱漏讹误,则由秘书郎、正字主持,各自按其职责隶属于长官、次官,只有日历一项非编修官不得参与。每年仲夏时节晒书,便发给酒食费用。谏官、御史以及待制以上官员都要前往,遇上三伏天则提前进行,派遣中使传达旨意,允许提早回去。遇有重大典礼则由长官、次官参与集议。本朝对待儒臣的礼遇非其他官司可比,宴设赏赐大都依循旧例。三馆、秘阁设有学士判直,或修撰、校理、检讨官多兼领其他官司之职,在此寓直办公。
元丰五年,职事官贴职之制一并废除。等到官制施行后,才确立固定员额,整顿相关事务。分设四案,设置吏员八人,太史局隶属于此。《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
神宗治平四年即位、尚未改元的闰三月,御史吴申上言:「窃见先朝宰相韩琦等所举荐的十人应
岁于仲夏曝书,则给酒食费。谏官、御史及待制以上官毕赴,遇庚伏则前期,遣中使喻旨,听以早归。大典礼则长贰预集议。国朝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设赐予率循故事。三馆、秘阁有学士判直,或修撰、校
理、检讨官多领他司,寓直其中。
元丰五年,职事官贴职悉罢。及官制行,立为定员,厘正其事。分案四,设吏八,太史局隶焉。《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即位未改元闰三月,御史吴申言:「窃见先朝宰相韩琦等所荐十人试馆职,而开封府界提点陈汝羲别以奏对称旨,亦与试,渐至冗滥。兼所试止于诗赋,非经国治民之急,乞参用两制荐举,仍策以经史及世务,勿用诗赋。」诏两制详定以闻。其后翰林学士王珪等言宜罢诗赋,如申言。乃诏自今馆职试论一首、策一道。
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置崇文院校书,始除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邢恕。乃诏今后应选举到可试用人,并令崇文院校书,以备朝廷访问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馆职,或升擢资任,或只与合入差遣。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崇文院校书邢恕与堂除近地试衔知县。先是,同知谏院胡宗愈言:「崇文院校书如未历外官及不满任者,不得选举。昨邢恕以新进士除校书,盖是朝廷未有法制。近闻新进士缘此奔走权要,广为地道,乞自今须历任乃除。」故上令罢恕。
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集贤院学士、史馆修撰、判秘阁宋敏求言:「伏见前代崇建册府,广收典籍,所以备人君览观而化成天下。(令)[今]三馆、秘阁各有四部书,分经、史、子、集。其书类多讹舛,虽累加校正,而尚无善本。盖雠校之时,论者以逐馆几四万卷。卷数既多,难为精密,务在速
毕,则每秩止用元写本一再校而已,更无兼本照对,故藏书虽多而未及前代也。臣欲乞先以《前汉书 艺文志》内所有书广求本,令在馆供职官重复校正。既毕,然后校后汉时诸书。窃缘战国以后及于两汉皆是古书,文义简奥,多有脱误。须要诸本参定。欲乞依昨来校七史例,于京师及下诸路藏书之家,借本缮写送官,俟其究精,以次方及魏、晋,次及宋、齐以下。至唐则分为数等,取其堪者则校正,余皆置之,庶几秘府文籍得以完善。」事竟不行。
六年八月九日,诏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刘瑾为史馆修撰,充河北都转运使。史馆修撰带出自瑾始。
七年,诏置补写所。
六月二十二日,监三馆、秘阁言:「看详崇文院孔目官孟寿安所陈诏书内求访到书籍只各一部,并未校正,乞行校正。仍差见补写楷书二十人,将上件书抄写四部,均送逐馆。乞应街市镂板文字,供录一本看详。有可留者,各印四本送逐馆,合用纸墨、工食钱依例下度支支。
译试馆职,而开封府界提点陈汝羲另因奏对合乎旨意,也一并应试,渐渐变得冗杂滥竽充数。加之所试的内容只限于诗赋,并非治理国家、安定民生的紧要之事,恳请参照采用两制官员的荐举方式,同时以经史及时务策问,不要采用诗赋。」诏令命两制官员详加审定后上报。此后翰林学士王珪等上言认为应当废除诗赋,如吴申所言。于是诏令自今以后馆职考试改为论一首、策一道。
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设置崇文院校书,最初任命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邢恕担任。于是诏令今后凡是选拔举荐到的可以试用之人,都命任崇文院校书,以备朝廷咨询访问、差遣使用,等到二年后听候旨意,或授予馆职,或升迁资历任用,或只授予应有的差遣。
(熙宁)三年五月十六日,诏令崇文院校书邢恕改授堂除、就近地区试衔知县。此前,同知谏院胡宗愈上言:「崇文院校书如果未曾历任外官或任期未满的,不应被选拔举荐。此前邢恕以新科进士的身份被授予校书之职,这是因为朝廷当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制。近来听闻新科进士因此奔走于权贵之门,多方铺垫门路,恳请自今以后必须历任外官才能授予此职。」所以皇帝命令罢免邢恕此职。
(熙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集贤院学士、史馆修撰、判秘阁宋敏求上言:「窃见前代崇尚建立藏书府库,广泛收集典籍,用来供人君阅览而教化天下。如今三馆、秘阁各自藏有四部书籍,分为经、史、子、集。这些书大多讹误舛错,虽然屡次加以校正,却仍然没有善本。大概校雠之时,论者以为各馆几乎有四万卷之多。卷数既然众多,难以做到精密审慎,只求尽快完成,所以每部书只用原写本校对一两次而已,再无其他版本照应核对,所以藏书虽多却比不上前代精善。臣想恳请先以《前汉书·艺文志》内所著录的书籍广泛求取版本,命在馆供职的官员反复校正。校完之后,再校后汉时期的各种典籍。窃以为战国以后直到两汉都是古书,文义简奥深晦,多有脱漏错误之处。必须要多种版本相互参订确定。恳请依照此前校勘七史的成例,在京师以及下达各路藏书之家,借取版本缮写呈送官府,等到务求精审之后,依次再校魏、晋,再校宋、齐以下。至于唐代则分为若干等级,可用的加以校正,其余的则暂置一旁,这样或许秘府的文献典籍能够得以完善。」此事最终未能施行。
(熙宁)六年八月九日,诏令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刘瑾任史馆修撰,充任河北都转运使。史馆修撰带职出使自刘瑾开始。
(熙宁)七年,诏令设置补写所。
六月二十二日,监三馆、秘阁上言:「详查崇文院孔目官孟寿安所陈述的诏书内所求访得到的书籍只各有一部,并未校正,恳请予以校正。同时差遣现有的补写楷书二十人,将上述书籍抄写四部,均分送各馆。恳请凡是街市上镂板印刷的文字,一并抄录一本详加审视。其中有值得保留的,各印四本分送各馆,所需的纸墨、工食钱依照成例交由度支支付。恳请不再命各处指定索取馆阁书籍,此外可以照常施行,并将借本书库原有书籍加以补充,使经、史、子、集各类书籍数目齐全并准备好供人阅览。其馆阁的书籍浩繁广博,若依照所请,恐怕难以抄录完毕。科举考场借书,若外面没有版本,才允许向馆阁暂借。如遇殿试科场,则馆阁一并将书送入殿内。」皇帝同意了。
元丰元年十二月七日,秘阁校理苏梲上言:「每年崇文院楷书补写四库书籍,只命吏人负责校对,恐
乞不令诸处指定取索馆阁书籍,并可与施行外,欲将借本书库原书籍添入经、史、子、集,书数足备及准备阅览。其馆阁书籍浩翰,若依所乞,虑难抄录。科场借书,外面无本,方许于馆阁权借。如遇殿试科场,即馆阁一面供书入殿。」从之。
元丰元年十二月七日,秘阁校理苏梲言:「每岁崇文楷书补写四库书,只令吏人比校,或致差 。乞应在馆诸官点
检校定,而冀官各任责,兼足以讨论百氏之书,开广闻见,遂命崇文院勘会四馆书籍。昨因置编校所,逐馆出借书籍供应校证,多拘收不到。应校勘官因此呼(嗦)[索]不系陪填蛀(▯▯贡)▯▯,补充逐库书籍,却成交互。欲乞校勘官只许将已写未装及蛀▯▯秉书看校,不许带出。」从之。
二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学士、右正言章惇判秘书省。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集贤校理王子韶言:「阁宿官遇假日不许设火,亦无灯烛。缘旧日遇假,多寡豁宿寡:疑误。。近来不许豁宿,冬月寒冷,宿直不便,乞依班房例虽遇假休量与给火。」从之。旧制,当宿官房听留灯火。
四年十一月,诏太中大夫待制以上带修撰者并罢。是月,废编修院,入史馆。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更不除馆职,见带馆职人依旧。如除职事官校理以上转一官,校勘减磨勘三年,校书减二年,并罢所带职馆职。」旧例,校理以上到馆二年与通判,三年与知州。郎官已上遇大(理)[礼],许奏荐,及校勘已上每任堂除,到京请给俸供职,不常参,不入川广,杂压官同以职支破职食钱及御厨食之类,今既不除,此例悉罢。
四月二十六日,太中大夫、龙图阁直学士、判将作监王益柔为秘书监,奉议郎、集贤校理、知太常礼院林希为承议郎、行秘书省著作佐郎,宣德郎、馆阁校勘林希为秘书省校书郎。秘书监及著作佐郎、校书郎初除,故具载之。正字准此。
五月十一日,诏秘书省于三省用
申状,尚书六曹用牒,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 ,委言事御史弹奏。
八月四日,诏秘书省听御史长官若言事御史弹奏。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月十二日,诏秘书省正字以上中书省差。
十一月十五日,宣德郎邓忠臣为秘书省正字。
六年三月四日,诏秘书省长贰毋得与著作修纂日历事,进书奏状即系书。其关防漏泄,并依旧编修院法。
六月四日,诏集议大典礼,令秘书省长贰与。
九月十四日,诏秘书省依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执政官早出。
七年五月一日,诏降授宣德郎叶祖洽为秘书省校书郎。祖洽初除知湖州,以上批祖洽熙宁首榜高第,可与秘书省职事故也。
译怕难免有所差错。恳请命在馆各官员一并加以点检校定,使各位官员各自承担责任,同时也足以借此研讨考究诸子百家之书,拓展见闻,于是命令崇文院查核各馆书籍。此前因设立编校所,各馆借出书籍供应校证,大多拘留收管不到位。承担校勘任务的官员因此频频呼索,不属于应当赔偿填补的蛀损部分,补充各库书籍,却反而弄得交叉混乱。恳请校勘官只允许将已抄写尚未装订以及有蛀损的书籍拿来查校,不允许带出馆外。」皇帝同意了。
(元丰)二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学士、右正言章惇兼判秘书省。
(元丰)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集贤校理王子韶上言:「在阁中值宿的官员遇上假日不允许生火取暖,也没有灯烛。因为旧日遇上假期,大多是寡值——寡值二字疑有误。近来不允许寡值,冬月天气寒冷,值宿很不方便,恳请依照班房的成例,即使遇上假日休息,也酌量给予取暖用火。」皇帝同意了。(旧制,当值官员的房中允许留存灯火。)
(元丰)四年十一月,诏令太中大夫待制以上兼带修撰之职的一并废除。这个月,废除编修院,并入史馆。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令:「自今以后不再授予馆职,现有兼带馆职的人依旧保留。如授予职事官校理以上者转一官,校勘减磨勘三年,校书减二年,并一并罢除所带的馆职。」(按旧例,校理以上到馆二年即授予通判,三年即授予知州。郎官以上遇上大礼,允许奏请举荐,以及校勘以上每次任满经堂除,到京请领俸禄供职,不必常参,不派往四川、广南,杂压官阶同样以本职支给食钱及御厨供膳等,如今既已不再授予,这些成例一并废除。)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太中大夫、龙图阁直学士、判将作监王益柔任秘书监,奉议郎、集贤校理、知太常礼院林希改为承议郎、行秘书省著作佐郎,宣德郎、馆阁校勘林希为秘书省校书郎。(秘书监以及著作佐郎、校书郎初次授任,所以详细记载此事。正字的记载依此为例。)
(元丰五年)五月十一日,诏令秘书省对三省用申状行文,对尚书六曹用牒文行文,不隶属御史台六察管辖。如有违犯,委托言事御史弹奏。
(元丰五年)八月四日,诏令秘书省听凭御史台长官及言事御史弹奏。此前,设置监察御史,分设六察,各随所隶属的省、曹、寺、监分管,而三省以至内侍省却无所隶属,所以由长官、言事御史加以督察。
(元丰五年)十月十二日,诏令秘书省正字以上官员由中书省差遣任命。
(元丰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宣德郎邓忠臣任秘书省正字。
(元丰)六年三月四日,诏令秘书省长官、次官不得参与著作局编纂日历之事,进呈书奏状即算作已编写完成之书。若有防范疏漏、泄密之处,一并依照旧有编修院法处置。
(元丰六年)六月四日,诏令集议重大典礼时,命秘书省长官、次官参与其中。
(元丰六年)九月十四日,诏令秘书省依照各司成例,遇上重大忌日不放假,也不随执政官早退。
(元丰)七年五月一日,诏令降授宣德郎叶祖洽任秘书省校书郎。叶祖洽当初授任知湖州,皇帝批示叶祖洽在熙宁年间以首榜高第及第,可授予秘书省职事,所以有此任命。
(元丰七年五月)十七日,诏令著作郎暂时出缺时,由校书郎或正字兼代。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令职事官允许兼带职名,其班次序列依照职事官排定。如所带职名高于寄禄官,一并以职名标注行、守、试之别。凡因带
十七日,诏著作暂阙官,校书郎或正字兼权。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职事官许带职,其班序杂压依职事官。如职高于寄禄官,并以职为行、守、试。应缘职添支除酒外,余不给。内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直集贤院校理以上职,今后内外官并许带除职食钱,并理任外,其余恩数并依官制已前条贯。
四月二日,秘书省言:「三馆、秘阁内有系国子监印本书籍,乞今后有阙卷蠹坏者,并令补印。及有新印书籍,亦牒本送逐馆收藏。」从之。
十四日,诏曰:「朕惟古之君子,能长育人才,则天下喜乐之矣。《诗》曰:『既见君子,乐且有仪。』今夫兰台、延阁皆图
书秘记之所藏,而校雠论諲位序多阙。永惟祖宗乐育贤隽,尝诏二府荐士,置之秘府,养其德器,以待试用,朕甚慕焉。执政大臣,吾之所甚重也,宜各举文学政事行谊之臣可以充馆阁之选者三人,亟以名闻,朕将考观其才器而甄升之。」
二十六日,诏:「执政官所举充馆阁人内有举到选人者,如试中,与除秘书省正字,依太学博士例改官,候供职及四年除秘阁校理,未改官者须改官日除。」
五月,诏:「秘书省自有职事官,其旧带职及今后除授校理以上职,并不供职。」
十月十六日,诏:「应试中馆职者,内选人除试正字,改官、请俸等并依太学博士法。未升朝官除秘阁校理,正字供职四年除秘阁校理,仍候改寄禄官日除授。校书郎供职二年除集贤校理,秘书郎、著作佐郎比集贤、秘阁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贤院、直秘阁。应校理以上未有兼领职事者,并于秘书省供职轮宿,依旧例给职食钱,并破御厨食。有兼领者,遇本省迎驾起居及议论事并预。」
二年六月八日,秘书省言:「昭文馆黄本书籍已编写了当,拨与秘阁收藏。其史馆、集贤院未有上件书籍。秘阁定本内名件及卷秩多阙,见今秘阁黄本亦多有阙,有旨令先将定本补足阙少名件,校
译职应给予的补贴,除酒钱以外,其余一概不给。至于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直集贤院、校理以上的职名,今后内外官都允许兼带并享受相应的职钱,并计入任期,其余恩例待遇一并依照官制改革以前的条例文书办理。
(元佑元年)四月二日,秘书省上言:「三馆、秘阁内藏有属国子监印本的书籍,恳请今后如有缺卷损坏的,一并命令补印。若有新印的书籍,也应行文各本送交各馆收藏。」皇帝同意了。
(元佑元年四月)十四日,诏令说:「朕以为古代的君子,能够培育成长人才,那么天下人都会为此喜悦欢乐。《诗经》说:『既已见到君子,乐且庄重有威仪。』如今兰台、延阁都是收藏图书秘籍之所,而担任校雠论撰的官员职位序列大多空缺。追念祖宗乐于培育贤能俊杰之士,曾诏令二府举荐人才,安置在秘府之中,培养他们的德行才器,以待日后考验任用,朕对此深为仰慕。执政大臣,是朕所十分倚重的人,应当各自举荐才学、政事、德行兼备、可以充任馆阁之选的人才各三人,尽快以姓名上报,朕将考察观览他们的才能器识而予以升迁擢用。」
(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令:「执政官所举荐充任馆阁的人选之中,若有举荐到选人的,如考试合格,即授予秘书省正字之职,依照太学博士的成例改官,等到供职满四年后授予秘阁校理,尚未改官的须等到改官之日再行授予。」
(元佑元年)五月,诏令:「秘书省自有职事官,那些旧日兼带职名以及今后授予校理以上职名的人,一并不再要求实际供职。」
(元佑元年)十月十六日,诏令:「凡是考试合格授任馆职的人,其中选人一类的授予试正字,改官、请俸等待遇都依照太学博士的成例办理。尚未升为朝官的授予秘阁校理,正字供职满四年授予秘阁校理,同样要等到改任寄禄官之日才予授任。校书郎供职满二年授予集贤校理,秘书郎、著作佐郎比照集贤、秘阁校理,著作郎比照直集贤院、直秘阁。凡校理以上尚未兼领其他职事的,一并在秘书省供职轮值,依照旧例发给职钱,并享用御厨供膳。若有兼领他职的,遇上本省迎驾起居以及议论政事时都应参与。」
(元佑)二年六月八日,秘书省上言:「昭文馆的黄本书籍已经编写整理妥当,拨交秘阁收藏。史馆、集贤院尚未收有上述书籍。秘阁中所定的底本,其中名目卷数大多缺失,如今秘阁的黄本也多有缺损,奉旨命令先将定本补足所缺的名目,加以校……
对无差,即先补写秘阁黄本。内有印本者,印补充。乞在省官与供职校理分校秘阁所藏黄本书补完校正,仍乞将《崇文总目》比较无缺少书,即别造帐目。合
糊所须之物并官员茶食果子之类费用。旧编校每月各破茶汤钱十贯,今本省官已有职钱,在馆供职校理取朝旨。旧编校所楷书五十人,今乞差三十人,手分四人。抄写人不许诸处抽差及免誊录,依所请外破钱,每月支三十贯。在馆校理如无兼领,每月各支钱十贯。」 用黄、白池纸及装背绫绢之类,依料次下合属库务供送。内馆阁无本及不堪者,许于龙图、天章、宝文阁、太清楼及诸官司关借。合要印本书,下国子监用黄纸印造。元系诸州军印本,许从本省牒户部下本处印造。旧崇文院每月破公使钱七十贯,菜盘钱二十贯,欲比附共破钱四十贯充装背、黄白、擫竹、
译校对后没有差异的,就先补抄秘阁所藏的黄本;其中有刻印本的,用印本补充。请让本省官员与在职的校理一起分头校对秘阁所藏的黄本书籍,补全校正,并请将其与《崇文总目》核对,查明有无缺书,另外造一份账目。所需的裱糊材料以及官员茶点果品之类的费用(一并开列)。以前编校人员每月各支给茶汤钱十贯,如今本省官员已经领有职钱,在馆任职的校理则等候朝廷旨意(决定)。以前编校所用楷书(抄书吏)五十人,现请求只留三十人,另设手分四人。抄写人不得被其他部门抽调,也不得免去誊录之责,按所请之外另支钱,每月支给三十贯。在馆任职的校理如果没有兼任其他职务的,每月各支钱十贯。
用黄纸、白池纸以及装裱背衬所需的绫绢之类物品,按用料次序下发给相关的库务部门供应发送。其中馆阁若没有底本或底本不堪使用的,准许向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太清楼以及各官司借用。凡需要的印本书籍,交国子监用黄纸印造。原本是各州、军刻印的版本的,准许由本省行文户部,下达当地印造。以前崇文院每月支用公使钱七十贯、菜盘钱二十贯,如今拟比照旧例,合共支钱四十贯,用以支付装裱、黄白纸、擫竹(装裱用的竹条)等费用。
八月,秘书省言:「旧例逐员每月校对书籍功册叶背面二十一纸。契勘既已校对黄本,其本省见置补写书籍局合行减罢。」有旨校书功依例,补写书籍局减罢。
十月十六日,诏秘书丞及三年除秘阁校理。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唱名(曰)[日]秘书丞、著作郎、佐郎、校书郎、正字依馆职例入殿祗候。
七月,太皇太后遣使赐馆阁、秘书省官果实食物五十合,坤成节献香合故也。兴龙、坤成二节香合,秘书省长贰、待制已上自依本官例投进,秘书省比附馆职及见带职非职事官依旧投进。
八月,以翰林学士、左朝议大夫、知制诰许将提举黄本书籍,给食钱十贯。
九月,复试贤良极谏科于阁下。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
增改,而吏部(缺)[阙]少官多,今裁定秘书省正字、馆职校理以上并中书省差。」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馆阁官赴太常寺听范镇雅乐。
四月二十四日,太师文彦博与宰相、执政官同至秘阁观书,因宴犒儒士。皇帝、太皇太后遣中使传宣,赐太师、宰相已下茶一十二(斤)[片],密云龙十片,曾坑二片。御酒各二瓶,果子各一合。一十九楪。提举黄本翰林学士茶七片,密云龙六片,曾坑二片正文言「七片」,注文合计凡「八片」,当有一处误。。御酒一瓶,法酒一瓶,果子一合。一十五楪。都监法酒各一瓶,法糯酒各一瓶,果子各一合。一十五楪。监书库官法酒一瓶,果子一合。一十五楪。
五月,秘书省言:「馆阁久例于曝书月分有饮食聚会,及请召两制已上官。昨因住支公使钱,后来累年废罢。乞今后每年许于曝书月分聚食一次,仍乞请尚书、学士、侍郎、待制至两省,依太常观乐近例,令所司移具变料赴省,仍约旧例量破钱相兼支用。」有旨并依,仍特支钱一百贯文相兼支用。
是月,秘书省言:「《崇文总目》内书籍是将四馆分书并合著录,自来逐馆分书多少不等,每处未有全依得《总目》内数目者。今既先用黄纸书一本充秘阁收藏,即自嘉佑中编校,后来所写书本尚犹未能足数,即今见行添补。欲将秘阁先退下旧白本及诸馆分旧书或兼本者,亦依《崇文总目》编次一本,充史馆收藏,其余接续编次集贤、昭文。内集贤一本充诸处借取外,其余更不得借
出。又江南、西川、荆南、两浙等书并是祖宗初平僭伪收取入馆,可惜散失将尽,今欲不拘全与不全,并于下库收贮。内有唐朝零碎旧书,仍乞别藏秘阁。又近世书并家籍等多是一时献到,送付秘阁,乞别作一帐收系。内有名贤著述,亦别誊写,其余即于空闲库分收管。」从之。
七月四日,吏部言:「秘书省官三年为一任,复置馆阁校勘、正字,四年成任。
译八月,秘书省上奏说:「按照旧例,每位官员每月要校对书籍功课册叶背面二十一张纸。经查对已经校对完毕的黄本,本省现设的补写书籍局应当予以裁减撤销。」有旨命令校书的功课按照旧例执行,补写书籍局予以裁减撤销。
十月十六日,下诏秘书丞任满三年后授予秘阁校理之职。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下诏唱名之日,秘书丞、著作郎、佐郎、校书郎、正字依照馆职的旧例进殿祗候。
七月,太皇太后派遣使者赐给馆阁、秘书省官员果实食物五十合,这是因为坤成节献香合的缘故。兴龙、坤成两个节日的香合,秘书省长官、副长官、待制以上的官员自然依照本官的旧例进献,秘书省比照馆职以及现兼带职务而非职事官的官员依照旧例进献。
八月,任命翰林学士、左朝议大夫、知制诰许将提举黄本书籍事务,给予食钱十贯。
九月,在阁下重新考试贤良极谏科。
十一月四日,三省上奏说:「在京城堂除的差遣屡次有所增添改动,而吏部缺少官员而候选之人多,如今裁定秘书省正字、馆职校理以上的官员都由中书省委派。」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下诏命令馆阁官员前往太常寺听范镇演奏雅乐。
四月二十四日,太师文彦博与宰相、执政官一同到秘阁观览图书,趁机设宴犒劳儒士。皇帝、太皇太后派遣中使传旨宣布,赐给太师、宰相以下官员茶一十二片,密云龙茶十片,曾坑茶二片,御酒各两瓶,果子各一合,共十九楪。提举黄本的翰林学士得茶七片,密云龙茶六片,曾坑茶二片(正文说是「七片」,注文合计共「八片」,应当有一处有误),御酒一瓶,法酒一瓶,果子一合,共十五楪。都监得法酒各一瓶,法糯酒各一瓶,果子各一合,共十五楪。监书库官得法酒一瓶,果子一合,共十五楪。
五月,秘书省上奏说:「馆阁自古以来有惯例,在曝晒书籍的月份要举行饮食聚会,并邀请两制以上的官员。近来因为停止支给公使钱,后来连年废止。请求今后每年允许在曝书的月份聚会宴饮一次,并请求邀请尚书、学士、侍郎、待制直到两省官员,依照太常寺观乐的近例,命令主管部门移文各处调配材料送到本省,并按照旧例约略支用一些钱财相互补充。」有旨全部依从,并特别支给钱一百贯文相互补充支用。
同月,秘书省上奏说:「《崇文总目》中所记的书籍,是把四馆各自所藏的书籍合并著录起来,历来各馆所藏书籍多少不等,各处都没有能完全依照《总目》中所记数目齐备的。如今既然先用黄纸书写一部充作秘阁收藏,那么自从嘉佑年间编校以来,后来所抄写的书本仍然未能凑足数目,如今正在进行添补。打算把秘阁先前退下的旧白本以及各馆所藏的旧书中有重复本子的,也依照《崇文总目》编排缮写一部,充作史馆收藏,其余的接续编排缮写给集贤院、昭文馆。其中集贤院的一部,除供各处借阅之外,其余的一概不得外借。又,江南、西川、荆南、两浙等地的书籍,都是祖宗当初平定僭伪政权时收取入馆的,可惜散失将尽,如今打算不论完整与否,一律收藏于下库。其中有唐朝的零碎旧书,仍请另外收藏于秘阁。又,近代的书籍以及各家藏书目录等,大多是一时进献而来,送交秘阁,请另立一份账册登记收存。其中有名家贤士的著述,也另外誊写,其余的就收藏于空闲的库房。」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四日,吏部上奏说:「秘书省的官员以三年为一任,重新设置馆阁校勘、正字,以四年为一任期。秘书丞任满,授予秘阁校理;校书郎任满,授予集贤校理,这都是指升朝官、知县以上资序的
丞满,除秘阁校理;校书郎满,除集贤校理,并谓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之人。余除馆阁校勘,候及上项官及资序改校理。校理已上资任依官制以前法,到馆一年与通判,一任回并到馆三年与知州,已系通判资序即二年与知州。秘书省官关升不用举主,著作郎、佐郎、秘书郎并除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秘书省牒吏部施行,余如旧制。任满日,著作郎除直集贤院,佐郎、秘书郎除集贤校理。」从之。
十二月,诏无出身人带馆职者特加「左」字。
五年六月四日,诏:「秘书省见校对黄本书籍未了,可添一员,以明州定海县主簿秦观充,三年理为一任,满日依太学博士条。」
七月,正字晁补之、李昭 、陈察除校书郎,始用尚书省黄牒。自元丰官制行,秘书省官用告除授,至是始用黄牒。六年四月,太常博士陈祥道除正字,亦只降黄牒。
九月二日,秘书省言:「正字四年除秘阁校理,校书郎、著作佐郎任满除集贤校理。正字张来到省三年七月,除著作佐郎;陈察、李昭
、晁补之合是三年七月,并除校书郎,乞用新职通理。」诏晁补之、李昭 、陈察、张来并许将正字年月四日比三日,于今任用内通理。十六日,诏复置集贤院学士。
六年八月十六日,以权工部侍郎李周为之。诏集贤院学士如曾任权侍郎已上人充者,立班杂压,并在太中大夫之上。
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近岁秘书省多务燕(间)[闲],少亲雠校,请定校雠之课。」诏令礼部、秘书省长贰详度以闻。于是每员复命校册叶背面二十一纸,月终具奏。仍乞降考功,按唐秘书省式雠校。旧本书有注错多者,长功日十纸,中功日九纸,短功日八纸,错少加二纸,无注又加二纸,再校各加初校三纸。其正字刊正各校三纸,(余)[余]准此。事见《法镜》。
六年二月十七日,诏兼它局官并间日入馆。遇入馆日,依条校对。从集贤校理、权判登闻检院李德刍言,旧来兼它局者校书日十板也。
三月,秘书省言:「三馆旧有都监两员,并差内侍转出大使臣。先准特旨差到供奉官王道、李永言,逐官并系内中(秖)[祗]应,有妨本省坐局。缘逐日楷书功课并有出纳,并系都监专管,难为时暂阙人,乞权依例添置一员。」诏令吏部权添差内臣大使臣一名。李永言使阙日,更不差人。
二十三日,诏:「赏花钓鱼赐宴,秘书丞、校书郎、正字许赴坐。」旧制赏花、钓鱼、赐宴,三馆、秘阁修撰、直馆、校理赴坐。
五月十二日,诏秘书省校书郎黄裳供职及二年,
为集贤校理。
六月,提举黄本苏轼言:「秘书省官每日校书背面二十一纸。准入内黄门黄洙传圣旨,秘书省入伏午时住修文字,末伏依旧。
译人。其余的授予馆阁校勘,等到达到上述官职及资序时再改任校理。校理以上官员的资序任期,依照官制改革以前的旧法,到馆一年就授予通判,一任期满并且到馆满三年的授予知州,如果已经是通判资序的,二年就授予知州。秘书省官员的升迁不需要举荐人,著作郎、佐郎、秘书郎都授予升朝官、知县以上资序的人,秘书省行文吏部施行,其余的依照旧制。任期满日,著作郎授予直集贤院,佐郎、秘书郎授予集贤校理。」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下诏没有出身而兼带馆职的人,特别加「左」字。
五年六月四日,下诏:「秘书省现在校对黄本书籍尚未完成,可以增添一名人员,任用明州定海县主簿秦观充任,以三年为一任,任满之日依照太学博士的条例处理。」
七月,正字晁补之、李昭 、陈察被任命为校书郎,开始使用尚书省的黄牒。自从元丰官制施行以来,秘书省官员都用告身授职,到这时才开始用黄牒。六年四月,太常博士陈祥道被任命为正字,也只是颁发黄牒。
九月二日,秘书省上奏说:「正字任满四年授予秘阁校理,校书郎、著作佐郎任满授予集贤校理。正字张耒到本省任职已满三年七个月,可授予著作佐郎;陈察、李昭 、晁补之应当在三年七月,一并授予校书郎,请求以新职通算年资。」下诏晁补之、李昭 、陈察、张耒都允许将担任正字的年月,以四日比照三日,在如今的任职年限内通算。十六日,下诏恢复设置集贤院学士。
六年八月十六日,任命权工部侍郎李周担任此职。下诏集贤院学士如果是曾经担任过权侍郎以上官职的人充任,其朝班排位,一律在太中大夫之上。
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御史岑象求上奏说:「近年来秘书省大多事务清闲,很少亲自校雠书籍,请求订立校雠的课程标准。」下诏命令礼部、秘书省长官、副长官详细商议后上奏。于是每位官员又要完成校对册叶背面二十一张纸的功课,月终要具文上奏。还请求颁降考核标准,按照唐代秘书省的旧例校雠。旧本书中注文错误较多的,长功每天十张,中功每天九张,短功每天八张,错误少的每天再加二张,没有注文的再加二张,第二次校对的各在初校基础上再加三张。其中正字刊正的各校对三张,其余的照此类推。此事见于《法镜》。
六年二月十七日,下诏兼任其他官局的官员一并隔日入馆办公。遇到入馆的日子,依照条例校对书籍。这是听从了集贤校理、权判登闻检院李德刍的建议,以往兼任其他官局的人,入馆校书每天要校十板。
三月,秘书省上奏说:「三馆旧来设有都监两名,都是差遣内侍转任为大使臣。先前依据特旨差遣供奉官王道、李永言担任,这两位官员都在宫中兼任祗应之职,妨碍了本省的坐班办公。因为每天的楷书功课都有出纳事务,都由都监专门管理,很难在暂时缺人时应付,请求依照旧例暂且增添一名。」下诏命令吏部暂且增派内臣大使臣一名。李永言职缺出现时,就不再另外差人。
二十三日,下诏:「赏花钓鱼赐宴的场合,秘书丞、校书郎、正字都允许参加坐席。」旧制中赏花、钓鱼、赐宴,只有三馆、秘阁的修撰、直馆、校理才能参加坐席。
五月十二日,下诏秘书省校书郎黄裳任职已满二年,任命为集贤校理。
六月,提举黄本苏轼上奏说:「秘书省官员每天要校书,册叶背面共二十一张。依照入内黄门黄洙传达的圣旨,秘书省官员在入伏之后的中午时分停止修撰文字,到末伏时恢复照旧。请求将所校功课减半,等过了末伏之日再恢复照旧。」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秘
欲乞于所校功课减半,候过末伏日依旧。」从之。
十月,秘书省言:「左宣德郎、充馆阁校勘、权通判杭州廖正一先得朝旨,许通理在秘书省月日,依正字条施行。本馆于元佑二年十一月八日供职,至今年十一月八日,通理已及四周年。」十一月,诏除秘阁校理。
七年三月七日,秘书省言:「本省节次添差到校对黄本书籍官共五员,即未有京朝官关升资序,选人改官及比附旧例立定年限迁除条式。」有旨承务郎以上到任三年理为一任,与除正字,选人并依太学博士条改官。
四月四日,诏纳皇后校对黄本,选人令陪位。从本省申请也。
五月,诏馆职磨勘令吏部依监司职事官检举。
是月,诏权西京留守判官、秘书省校对黄本书籍常立特添差陈州州学教授,仍许通理校对黄本书籍月日依太学博士改官。
十二月,兵部言:「秘书省正字王任申都省乞给假归成都府般家赴任,乞于成都府差人。本部看详般取家属条,监、丞以下七人,杂压、正字在监、丞下,于条不该差。缘本官系馆职,乞比监、丞差破。」有诏比附监、丞条行。
十九日,秘书省言:「高丽国近日进献书册,访闻多是异本,馆阁所无,乞暂赐颁降,付本省立限誊本。乞实时进纳元本,别装写秘阁黄本书收藏。」
诏降付秘书省,仍令本省誊写校正二本送中书省、尚书省,及别誊写校正二本送太清楼、天章阁收藏。
绍圣元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来之邵言:「集贤院学士之职,自先朝以来,体制与诸直馆颇同。顷自李周以权侍郎罢除集贤院学士,出守外郡,方有指挥曾任六曹侍郎者立班在太中大夫之上。其后奏荐班列,并同待制,望赐详酌。」诏(令)[今]后除集贤院学士曾任权侍郎以上者,立班杂压、封赠在中散大夫之上,其余恩数、仪制并依中散大夫。余人立班杂压在中散大夫之下,荫补依朝仪大夫,官高者从本条。
闰四月二日,诏罢秘书省校对黄本。以元佑所置,故罢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馆职依元丰例许射吏部阙。
二年二月十六日,左宣德郎、校书郎叶涛为著作佐郎。诏元佑四年七月著作郎、佐郎、秘书郎并除升朝官知县资序人指挥勿行。
三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言:「校书郎叶涛为著作佐郎,除升朝官知县资序人条不行。窃谓去年敕榜都堂,有前执政因人立法,因人乱法,今乃效而行之。」而御史常安民亦论不当除授。诏涛依旧为秘书郎。
四月,诏:「职事官罢带职,非职事官仍旧许带。易集贤院学士为集贤殿修撰,直集贤院为直秘阁,集贤校理为秘阁校理,见带人并改正。」
元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大理少卿、同详定一司敕令刘赓乞将官制 令格式送三馆、秘阁收藏。
译书省上奏说:「左宣德郎、充任馆阁校勘、权通判杭州廖正一先前已得到朝廷旨意,允许将在秘书省任职的月日通算,依照正字的条例施行。他在元佑二年十一月八日到本馆任职,到今年十一月八日,通算年资已满四周年。」十一月,下诏授予秘阁校理。
七年三月七日,秘书省上奏说:「本省先后增添差遣了校对黄本书籍的官员共五名,还没有为他们制定京朝官升迁资序、选人改官以及比照旧例订立年限迁转的条例。」有旨承务郎以上到任满三年算作一任,授予正字,选人则一律依照太学博士的条例改官。
四月四日,下诏迎纳皇后时校对黄本的选人也命令陪位。这是听从了本省的申请。
五月,下诏馆职官员的磨勘考核命令吏部依照监司职事官的办法检举。
同月,下诏权西京留守判官、秘书省校对黄本书籍常立特别增添差遣为陈州州学教授,仍旧允许把校对黄本书籍的月日通算,依照太学博士的条例改官。
十二月,兵部上奏说:「秘书省正字王任申报尚书省,请求给假回成都府搬家赴任,请求由成都府派人协助。本部详细查看了搬取家属的条例,监、丞以下共七人,其排位序次,正字在监、丞之下,按条例不应给予派人协助。但因为本官是馆职,请求比照监、丞的待遇派人协助。」有诏比照监、丞的条例施行。
十九日,秘书省上奏说:「高丽国近日进献书籍,访察得知大多是异本,是馆阁所没有的,请求暂且颁赐下来,交付本省订立期限誊写抄本。请求立即进献原本,另外装订缮写成秘阁黄本书收藏。」
下诏颁降交付秘书省,并命令本省誊写校正两部,送交中书省、尚书省,另外再誊写校正两部,送交太清楼、天章阁收藏。
绍圣元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来之邵上奏说:「集贤院学士这个职位,自先朝以来,体制与其他各直馆颇为相同。近来自从李周以权侍郎的身份罢除集贤院学士,出任外郡守臣以来,才有旨意规定曾经担任六曹侍郎的人,朝班排位在太中大夫之上。此后奏荐班列,都与待制相同,希望能赐予详细斟酌。」下诏今后授予集贤院学士曾经担任权侍郎以上官职的人,朝班排位、封赠都在中散大夫之上,其余的恩数、仪制都依照中散大夫的标准。其余的人朝班排位在中散大夫之下,荫补依照朝议大夫的标准,官阶高的依照本人原有条例。
闰四月二日,下诏罢除秘书省校对黄本的职务。因为这是元佑年间所设置的,所以予以罢除。
十月三日,下诏从今以后馆职官员依照元丰旧例,允许射补吏部的职缺。
二年二月十六日,左宣德郎、校书郎叶涛被任命为著作佐郎。下诏元佑四年七月规定著作郎、佐郎、秘书郎都要授予升朝官、知县资序人的指挥,不再执行。
三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上奏说:「校书郎叶涛被任命为著作佐郎,规定授予升朝官知县资序人的条例没有执行。我私下认为,去年敕令张榜于都堂,有前朝执政大臣因人立法、因人乱法的情形,如今竟然效仿而施行。」而御史常安民也上奏认为不应当如此授官。下诏叶涛依旧任秘书郎。
四月,下诏:「职事官罢除后不再兼带馆职,非职事官仍旧允许兼带。改集贤院学士为集贤殿修撰,直集贤院为直秘阁,集贤校理为秘阁校理,现兼带这些职务的人一并加以改正。」
元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大理少卿、同详定一司敕令刘赓请求将官制令格式送交三馆、秘阁收藏。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十三日,三省上奏说:「按照元丰五年四月的诏令,现在兼带馆职的人依旧兼带,如果不实际任职,那么升任职事官校理以上
从
之。
十一月十三日,三省言:「按元丰五年四月诏见带馆职人依旧,即不供职,如除职事官校理以上转一官,校勘减三年磨勘,校书减二年磨勘,并罢。今后更不许带馆职。」诏集贤殿修撰、直龙图、直秘阁依旧外,余依前诏。
三年四月九日,徽宗即位未改元。朝散郎、秘阁校理、知苏州陈师锡为朝请郎、殿中侍御史,以罢馆职,故特迁一官。
十二月十二日,诏就秘书省置局,编修国朝会要。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四日,礼、户部言:「校书省见誊写三馆书籍充秘阁书,至今一十七年,装禠成书共二千八十二部,所誊写者据三馆帐籍犹有一千二百一十三部,及阙卷二百八十九卷未写。元立楷书系三十人额,每月各人支钱三贯五百文,每日写字二千五百。若使工课如限内,即三十人所写,除假外一年计可写四百有余万字。今一十七年尚未写毕,显是自来点勘疏略,致得因循,虚费请受,今来乞立程限。」从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
大观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强渊明奏:「册府聚古今图书,九流百家莫不咸在,而本朝正史独阙,实录则又止于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而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实录不预焉,乞赐诏旨缮写降付,具列于图书之首。」诏以仁宗、英宗实录藏于秘阁,辄传录者依实录院法。
四年五月七日,秘书监何志同奏:「《汉书》、《七略》凡为书三万
三千九十卷,隋所藏至三十七万卷,唐开元间亦不下八万九千六百卷。庆历间,尝命儒臣集四库为籍,名之曰《崇文总目》,凡三万六百六十九卷。庆历距今未远也,试按籍而求之,十纔六七,号为全备者,不过二万余卷,而脱简断编、亡散阙逸之数寖多。谓宜及今有所搜采,视庆历旧录有未备者,颁其名数于天下,委逐路漕臣选文学博雅之士加意求访。《总目》之外别有异书,并许借传,或官给笔札,即其家传之,就加校定,上之策府。此外更有诸处印本及学者自着之书、臣僚私家文集,愿得藏之秘府者,皆许本省移文所属印造取索。」从之。
政和四年四月十四日,龙图阁学士、提举醴泉观、兼侍读、编修国朝会要、详定《九域图志》、充编类御笔礼制局详议官蔡攸奏:「伏见秘阁所藏祖宗实录、国史,所有真宗正史与仁宗、英宗、神宗、哲宗正史、实录并阙。乞诏国史院、秘阁,见阙国史、实录,各缮写一部,颁付本阁收藏,仍不许本省官及诸处关借抄录。虽暴门▯卦点校,亦不得辄将擎下阁。」诏令秘书省差人赴国史院书录,余依奏。
同日,又奏:「本省官校勘书籍,元承朝旨,令长贰总领,丞、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校书郎、正字每员日校书籍册叶背面二十一纸,以经、史、子、集次序成部分校。
译的转升一官,校勘减三年磨勘,校书减二年磨勘,一并停止。今后不再允许兼带馆职。」下诏集贤殿修撰、直龙图、直秘阁依旧保留外,其余的依照先前的诏令执行。
三年四月九日,此时徽宗已即位但尚未改元。朝散郎、秘阁校理、知苏州陈师锡被任命为朝请郎、殿中侍御史,因为罢除了他的馆职,所以特别升迁一官。
十二月十二日,下诏就在秘书省设立机构,编修本朝会要。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四日,礼部、户部上奏说:「秘书省正在誊写三馆的书籍以充作秘阁藏书,到如今已经十七年,装订完成的书共二千零八十二部,所应誊写的根据三馆的帐籍还有一千二百一十三部,以及缺卷二百八十九卷尚未抄写。原先设定楷书人员定额三十人,每人每月各支钱三贯五百文,每天写字二千五百字。如果按此工课限额执行,那么这三十人所抄写的,除去假期,一年估计可以写四百多万字。如今十七年了还没有抄写完毕,显然是历来点检核查疏忽草率,导致因循拖延,白白耗费了钱粮,如今请求订立期限。」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二月七日,下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员以及馆阁官员今后一律从进士出身的人中选任。
大观三年正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强渊明上奏说:「册府中汇集了古今图书,九流百家的著作无不齐备,而本朝的正史却独独缺少,实录也只到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而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的实录未能收录在内,请求赐下诏旨缮写颁降,列在图书的首位。」下诏将仁宗、英宗的实录收藏于秘阁,如果有擅自传抄的人,依照实录院的法令处置。
四年五月七日,秘书监何志同上奏说:「《汉书·艺文志》所载《七略》共记书籍三万三千九十卷,隋朝所藏达到三十七万卷,唐朝开元年间也不下八万九千六百卷。庆历年间,曾经命令儒臣搜集四库藏书编成书目,命名为《崇文总目》,共三万零六百六十九卷。庆历距今并不遥远,试着按照书目查找,十部之中才能找到六七部,被称为完整齐备的,也不过二万余卷,而残缺散佚的数目日渐增多。我认为应当趁现在加以搜集采访,对照庆历旧目录中未曾收齐的,将书名数目颁布到天下,委托各路转运使选拔文学渊博之士用心搜求访求。《崇文总目》之外另有的奇异书籍,也一并允许借阅传抄,或者由官府提供纸笔,让藏书之家自行传抄,随即加以校订,进呈到册府。此外,还有各处的印本以及学者自己的著作、臣僚的私家文集,愿意收藏在秘府的,都允许本省行文所属机构印造搜求。」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政和四年四月十四日,龙图阁学士、提举醴泉观、兼侍读、编修国朝会要、详定《九域图志》、充编类御笔礼制局详议官蔡攸上奏说:「臣见秘阁收藏祖宗的实录、国史,其中真宗的正史与仁宗、英宗、神宗、哲宗的正史、实录都有缺失。请求下诏国史院、秘阁,将现今缺失的国史、实录,各缮写一部,颁发交付本阁收藏,并不允许本省官员以及各处借阅抄录。即便是晾晒书籍时逐卷点校,也不得随意将其携出阁外。」下诏命令秘书省派人前往国史院抄录,其余依照所奏施行。
同日,蔡攸又上奏说:「本省官员校勘书籍,原先承奉朝廷旨意,命令长官、副长官总领其事,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校书郎、正字每人每天校对书籍册叶背面二十一张纸,按照经、史、子、集的顺序分部校对。并且每位官员各设置一本课程簿,将校对过的书籍登记在簿上,每十天一次,将校对过的书籍名目、叶数具文申报本省,抄录到总课程簿上,委托长官、副长官点检,到月终汇总申报尚书省。如今检查本省虽然设有总课程簿,但从来不曾转抄登记
仍逐官各置课程簿一面,将校过书籍上簿,十日一次,具校过书籍名件、叶数申省,抄上都课程簿,委长贰点检,至
月终类聚申尚书省。今点检本省虽有都课程簿,从来不曾抄转,如此无由关防校过功课。今欲乞令秘书省依已降指挥在省官各印给课程簿一面,经籍按季专差人吏掌管,据在省官每旬具校过书籍名件、叶数申省,抄上都课程簿,委长贰点检,至月终攒类都数申尚书省。所有课程簿如不抄转,其掌管人吏从杖一百科罪,官员具名申尚书省,仍许御史台及季点官取索点检。又契勘秘书省见补完三馆、秘阁书籍,元得朝旨先自昭文馆为始,续补秘阁等。臣看详所补书籍合先将诸库所有门类考校少剩相补外,据所阙数补完。如昭文馆经史库阙书,而集贤院经史库有二部,即可以互相补完,更不须书写。今相度欲乞委秘书省先将三馆、秘阁诸库帐内部秩考校多寡,除留一部收藏本馆外,余均以次阙书馆分互相补填讫。其尚有阙数,即依已降朝旨,先自昭文馆为始,续补以次馆分。内有印版者即补印,更不抄写,如此不惟减省功力,庶免重复。又契勘秘书省所隶昭文、史馆、集贤、秘阁,所管职事关防书籍之类,各有奉行条令,自来并修入秘书省法,本省从来不曾厘析,亦不曾誊下逐处,致(防)[妨]检用,显未允当。欲乞令秘书省将昭文、史馆、集贤、秘阁合用条令抄录成册,颁降逐处,遵守施行。」并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蔡攸奏:「契勘秘书省大门旧条差皇城司亲事官节级一名、长
行五人把门,并投下文字,及提举洒熄火烛、掌管头刃,常是差填不足。今来已降指挥,书籍等出入并监门具单子搜检出入等,若差人不足,即为虚文而已。乞添差节级一名、长行三名,内二名识字,分两番把门搜检,并抄转出入文历,投下文字,及照管洒熄火烛,掌管头刃。祗应日支食钱,依已得指挥。契勘三馆、秘阁书籍库系应奉掌管承受御前并朝廷取降书画、古器、瑞物等及诸处关借书籍,并系库子管勾。今来止有库子三人,显见勾当不前。及请给微薄,自来少有愿就之人。欲乞昭文、史馆、集贤院、秘阁每馆各以库子二人为额,并委三馆、秘阁依条招收,分送逐馆库祗应,其请给比附大官局库子则例支破。」从之。
五年四月八日,上诣景灵宫朝献,还,幸秘书省。诏曰:「延见多士,历览藏书之府,典谟训诰与祖宗遗文皆在,又以馆天下之儒学。而屋室浅狭,上漏旁穿,若不足以容,甚非称太平右文之盛。可令书艺局重行修展,仍等第推恩支赐。」
十一日,诏秘书省殿以右文殿为名,本无集贤殿,其修撰改为(古)[右]文殿修撰。
译,这样就无从核查校对的功课。如今请求命令秘书省依照已经颁降的指挥,让在省官员各自领用课程簿一本,由经籍库按季度专门派遣人吏掌管,根据在省官员每旬所校对书籍的名目、叶数申报本省,抄录到总课程簿上,委托长官、副长官点检,到月终汇总总数申报尚书省。凡是课程簿如不加以转抄,其掌管的人吏处以杖一百的罪,官员则将姓名具文申报尚书省,并允许御史台以及季度点检官员随时抽查检点。又查核得知,秘书省现在补全三馆、秘阁的书籍,原先得到朝廷旨意,先从昭文馆开始,接续补充秘阁等处。臣详细审查所补的书籍,应当先将各库所有的门类加以考校,将多余重复的相互补充,此外再根据所缺的数目补全。比如昭文馆经史库缺少的书,而集贤院经史库有两部,就可以相互补全,不必再另行抄写。如今商议请求委托秘书省先将三馆、秘阁各库账册内的部数多少加以考校,除留一部收藏在本馆之外,其余的均匀分配给以次缺书的馆分相互补充填齐。如果还有欠缺的数目,就依照已经颁降的朝旨,先从昭文馆开始,依次补充其他馆分。其中有印版的就补印,不再抄写,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也可以避免重复。又查核得知,秘书省所辖的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所管理的职事以及关防书籍等事务,各自都有施行的条令,历来都编入了秘书省法之中,本省从来没有加以厘清分析,也没有誊写下发到各处,导致妨碍检索使用,显然不够妥当。请求命令秘书省将昭文、史馆、集贤、秘阁所用的条令抄录成册,颁降到各处,遵照施行。」朝廷全部依从了这些建议。
七月二十六日,蔡攸上奏说:「查核得知,秘书省大门原先规定差遣皇城司亲事官节级一名、长行五人把守门户,并负责传送投下的文字,以及负责洒水熄灭火烛、掌管兵器等事务,经常是差遣人员不足。如今已经颁降指挥,规定书籍等物品出入都要经监门核对单子搜检出入等事,如果差遣的人员不足,就成了一纸空文而已。请求增添差遣节级一名、长行三名,其中二名要识字,分成两班把守门户搜检,并负责转抄出入的文书记录,传送投下的文字,以及照管洒水熄灭火烛、掌管兵器。当值时按日支给食钱,依照已得的指挥办理。查核得知,三馆、秘阁的书籍库是负责应奉掌管承受御前以及朝廷索取颁降的书画、古器、祥瑞之物等,以及各处借阅的书籍,都由库子负责管理。如今只有库子三人,显然办事不周。而且待遇微薄,历来很少有人愿意担任此职。请求命令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各馆库子以二人为定额,并委托三馆、秘阁依照条例招募录用,分派到各馆库当差,他们的待遇比照大官局库子的标准支给。」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四月八日,皇上前往景灵宫朝献,返回时,驾临秘书省。下诏说:「接见众多士人,遍览藏书之所,先祖的典谟训诰与祖宗的遗文都在这里,又用来会聚天下的儒学之士。但是这里的屋室浅陋狭窄,上面漏雨,旁边渗水,好像容纳不下众多人员,很不符合太平盛世崇尚文治的气象。可以命令书艺局重新加以修缮扩建,并按等第加以推恩赏赐。」
十一日,下诏秘书省的大殿以「右文殿」为名,本来没有集贤殿,其修撰改称为右文殿修撰。
十三日,下诏秘书省的职事官以及现在省内兼带职务的官员各升迁一官,选人比照类似办法施行,不能升迁的人回授给有官职、有服亲属的人吏。专知官各升迁一官,有资序的各增加一资,没有官资可以升迁的依
十三日,诏秘书省职事官并见在省贴职官各转一官,选人比类施行,转不行人回授有官、有服亲人吏。专知官各转一官,有资各转一资,无官资可转依条例比换支赐。以驾幸推恩也。
八月十二日,诏秘书省移于他所,以其地为明堂。
十一月七日,蔡攸奏:「契勘秘书省奉御笔
迁移于新左藏库,本省见推寓西府空位。缘秘书省旧在皇城内,其火禁并依皇城司法。今既迁出,未有法禁。今欲乞在省官冬月温砚火,每一直舍及聚厅处各共设一炉,翰林司一炉。其厨内造食火食毕,先次洒熄。直宿官许存留灯火,并置历轮差当日直宿人吏与打火亲事官监视取火及照管洒熄。若不应存留而辄存留者,徒二年。因而遗漏者,流三千里。虽应存留而堤防不严致遗漏者,亦同打火掌管人与同罪。当宿官吏、专副、巡防人减二等。虽落宿与宿同,事理重者奏裁。如允所请,将来迁入新省,亦乞依此施行。兼契勘新省东墙外逼近居民,昨系左藏库日已有开封府立定民间失火条令,仍乞依旧施行。」诏火禁并依皇城法。
六年二月七日,蔡攸奏:「秘书省长贰五日轮一员,正旦、寒食、冬至节假并入伏不轮,丞以下日轮一员直宿。若请假,即轮以次官,参假日补填。置历抄转,长贰每旬点检觉察,月具直宿、请假官员数、职位、姓名报御史台。人吏、诸色人直宿别置历,日押当宿官,每旬长贰点检觉察。如有请假事故,即当宿官验寔给假,告报以次人,候参假日补填。职掌二人,孔目官、专副至守当官通轮。楷书人二名,正名楷书至守阙通轮。装界作一名,库子二人,翰林司一名,厨子一名,亲事官四人,剩员五人。」从之。
八日,诏:「道录院见隶属鸿胪寺,本寺掌蕃夷朝贡等事,金狄之教正
当纯治之。其道教当改隶秘书省。」
七年五月四日,诏宣和殿学士蔡攸专一提举秘书省。
十一月十四日,秘书省校书郎孙觌奏:「太宗建崇文院,为藏书之所。景佑中,仁宗诏儒臣即秘书省所藏编次条目所得书,以类分门,赐名《崇文总目》。神宗始以崇文院为秘书省,厘正官名,独四库书尚循《崇文》旧目。顷因臣僚建言,访求遗书。今累年所得《总目》之外凡数百家,几万余卷,乞依景佑故事,诏秘书省官以所访遗书讨论諲次,增入《总目》,合为一卷。乞别制美名,以更《崇文》之号。」从之。仍命觌及著作郎倪涛、校(官)[书]郎汪藻、刘彦适諲次,曰《秘书总目》。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提举秘书省道录院蔡攸言:「踏逐到阊阖门外西排岸司止有小屋二十余间,及相邻军器所垛木场地步可以修盖提举秘书省左右街道录院。」从之。
四月二十九日,尚书工部员外郎滕康奏:「乞秘阁四部之书以秘书掌之,列史馆于左,以法东观。
译照条例比照换取赏赐。这是因为皇帝驾临而推恩赏赐。
八月十二日,下诏秘书省迁移到别处,把原地作为明堂。
十一月七日,蔡攸上奏说:「查核得知,秘书省奉御笔迁移到新的左藏库,本省现今推想借用西府的空闲屋室。因为秘书省原先在皇城之内,其火禁事宜都依照皇城司的法令。如今既然已经迁出皇城,就没有相应的火禁法令。如今请求在省官员冬季取暖用炭火,每一间直舍以及聚集办公之处各共设一个火炉,翰林司设一个火炉。厨房内烧火造饭完毕后,要先行洒水熄灭。值宿的官员允许留存灯火,并设置轮值记录簿,轮流差遣当日值宿的人吏与打火的亲事官监视取火以及照管洒水熄灭火烛。如果不应当留存而擅自留存火烛的,判处徒刑二年。因此而引发火灾的,流放三千里。虽然应当留存但防范不严导致遗漏失火的,也和打火掌管人一同治罪。当值的官吏、专副、巡防人减二等处罚。虽然是落宿之人但与值宿同罪的,情节严重的奏请裁决。如果允准我的请求,将来迁入新的官署,也请求依照此办法施行。又查核得知,新省东墙外靠近居民住宅,先前作为左藏库时已经有开封府订立的民间失火的条令,仍请求依照旧例施行。」下诏火禁事宜一并依照皇城的法令执行。
六年二月七日,蔡攸上奏说:「秘书省长官、副长官五天轮值一员,正旦、寒食、冬至节假以及入伏期间不轮值,秘书丞以下每天轮值一员值宿。如果请假,就轮到次一位官员,等参假之日再补填。设置记录簿加以转抄登记,长官、副长官每旬点检察看,每月将值宿、请假官员的数目、职位、姓名上报御史台。人吏以及各色当值人员的值宿另设一本记录簿,每天押送给当值官员,每旬由长官、副长官点检察看。如有请假事故,就由当值官员核实后给假,通报次一位人员,等到参假之日再补填。职掌二人,从孔目官、专副到守当官通轮值宿。楷书人二名,从正名楷书到守阙通轮值宿。装界作一名,库子二人,翰林司一名,厨子一名,亲事官四人,剩员五人。」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八日,下诏:「道录院如今隶属鸿胪寺,鸿胪寺掌管蕃夷朝贡等事务,正应当纯正整治佛教。道教应当改隶秘书省。」
七年五月四日,下诏宣和殿学士蔡攸专门负责提举秘书省事务。
十一月十四日,秘书省校书郎孙觌上奏说:「太宗设立崇文院,作为藏书之所。景佑年间,仁宗下诏命令儒臣就秘书省所藏书籍编排条目,所整理得来的书籍,按类分门,赐名为《崇文总目》。神宗开始把崇文院改为秘书省,厘正官名,唯独四库藏书的书目仍旧沿用《崇文总目》的旧目。近来因为臣僚建言,访求遗散的书籍。如今多年来所得的《总目》之外的书籍已有数百家,将近一万余卷,请求依照景佑年间的旧例,下诏秘书省官员将所访求的遗书详加考订编次,增补进《总目》,合为一部书目。请求另外拟定一个美好的名称,来替代《崇文》这个名号。」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并命令孙觌以及著作郎倪涛、校书郎汪藻、刘彦适一同考订编次,命名为《秘书总目》。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提举秘书省道录院蔡攸上奏说:「已经踏勘查得阊阖门外西排岸司只有小屋二十余间,以及相邻的军器所垛木场的地步,可以用来修建提举秘书省左右街道录院。」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四月二十九日,尚书工部员外郎滕康上奏说:「请求把秘阁四部的书籍交由秘书省掌管,将史馆排列在左边,以此效法汉代东观的做法。凡是四库的书籍,由校书郎、正字掌管,分别总管刊正出纳事务。」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如今天下太平,众多贤才济济一堂,上自朝廷重
凡四库之书,以校书郎、正字掌之,分总刊正出纳之事。」从之。
方今天下太平,济济多士,上自常伯,下逮百执,宜左则左,宜右则右,无施不可。惟馆职之任,议者每患其难,岂非清官美职皆萃于是,而搢绅儒者责望为重欤。且秘书丞清官也,术业不修若姚莘者为之,可乎 校书郎美职也,行义无闻若孙畲者为之,可乎 吴次宾之趣操卑污,胡国瑞之专事口吻,丁彬、马 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臣伏
之美之才资阘茸,叶域之问学肤浅。凭恃门阀,有如赵永裔;夤缘亲党,有如周审言。又其甚者,如孙悟之傲狠暴戾,尝丽刑书,然则澄汰之道庸可已乎!至如总领之任,尤须老成,虽躐取科名而学术未优,资望素轻而懦不更事,如郑亿年者,乃为少监,诚恐未足以压服多士也。」诏郑亿年已降处分除秘阁修撰、提点上清(实)[宝]录宫外,余姚莘等九人并罢,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省言:「勘会中书熙宁馆职条,校理已上到馆一年与通判,一任回并到馆三年并与知州。如已系通判资序,即二年与知州。自奉行官制后来,其秘书省官即未有立定到省年限许理资任之法。今以熙宁旧法参酌,拟(参)[修]下条:诸著作郎至佐郎到任及一年、承务郎以上任校书郎及二年,与理通判资序。著作郎、佐郎以上满三年与理知州资序,及二年与理通判资序。已系通判资序及二年、校书郎已系通判资序及三年者,准此。右入三省尚书吏部通用(今)[令]。」诏依。
近修立三省吏部通用令,系以熙宁旧法参酌详定。臣窃观熙宁馆职条,〔校〕理以上到馆一年与通判,一任回并到馆三年并与知州,已系通判资序即二年与知州,未尝有许理寔历通判、知州资序之文。熙宁间任馆阁者不过三数人而已,尚乃靳惜如此。今右文之时,储养英旄,人才辈出,自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伏
校书、著作以上皆得寔理通判、知州资序,臣窃以谓过矣。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应馆职除擢不以次,及许升等除知、通差遣外,其理资序指挥乞赐详酌施行。」诏依奏,并依熙宁法。
九月二十三日,秘书省奏:「今来新省已成,未有巡防洒熄兵级,乞下侍卫步军差拨防守。」诏依奏差三十人。
十一月十三日,中书省言:「秘书省官令中书省立定员额,将上取旨。中书省检会元丰年除监一员、少监一员,或只除少监二员、丞一员,及供到《皇宋馆阁录》卷第四叙事。元丰五年五月厘正官制,崇文院易以秘书省之榜。官属监一、少监一、丞一、著作郎一、佐郎二、校书郎四、正字二。勘会元丰四年曾除佐郎三员,别无定制。
译臣,下至百官,宜居左职则居左职,宜居右职则居右职,没有什么职位是不能胜任的。唯独馆职这个职位,议论的人常常担忧难以选拔胜任的人,这难道不是因为清贵的官职、美好的职位都汇聚在这里,而缙绅儒者对此寄予的责望更加重大吗?况且秘书丞是清贵的官职,如果像姚莘这样学术不精的人担任,能行吗?校书郎是美好的职位,如果像孙畲这样德行不闻于世的人担任,能行吗?吴次宾的志趣操守卑劣污浊,胡国瑞专门只会耍嘴皮子,丁彬、马九月十七日,臣僚上奏说:「臣俯伏……」之美这些人的才能资质平庸低劣,叶域的学问见识肤浅。有的人凭恃门第背景,如赵永裔;有的人攀附亲党关系,如周审言。更有甚者,如孙悟为人傲慢凶狠暴戾,曾经触犯刑律,如此看来,淘汰整顿的做法怎么能够停止呢!至于总领这样的职任,尤其需要老成持重之人,如果有人虽然越级取得科名而学术却不精深,资历名望向来轻微而又懦弱不能历练世事,像郑亿年这样的人,竟担任少监之职,实在恐怕不足以压服众多士人。」下诏郑亿年已经降旨处分,除授秘阁修撰、提点上清宝录宫之外,其余姚莘等九人一并罢免,送交吏部另外安排合适的差遣。
重和元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省上奏说:「查核中书省熙宁年间的馆职条例,校理以上官员到馆满一年授予通判,一任期满并到馆满三年一并授予知州。如果已经是通判资序,就二年授予知州。自从推行官制改革以来,秘书省官员还没有订立到省年限、允许通算资任的办法。如今参照熙宁旧法,拟定条例如下:凡著作郎到佐郎到任满一年、承务郎以上担任校书郎满二年的,通算为通判资序。著作郎、佐郎以上满三年通算为知州资序,满二年通算为通判资序。已经是通判资序且满二年、校书郎已经是通判资序且满三年的,照此类推。以上条例编入三省尚书吏部通用条令。」下诏依从。
近来修订颁立三省吏部通用条令,是参照熙宁旧法详细订定的。臣私下观察熙宁年间的馆职条例,校理以上官员到馆满一年授予通判,一任期满并到馆满三年一并授予知州,已经是通判资序的就二年授予知州,其中并未曾有允许通算实际担任过通判、知州资序的文字。熙宁年间担任馆阁职务的人不过区区数人而已,尚且如此吝惜此项恩典。如今正值崇尚文治之时,储备培养众多英才,人才辈出,从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僚上奏说:「臣俯伏……」校书、著作以上的官员都能够实际通算通判、知州的资序,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有些过分了。伏望圣上垂恩,特降旨意,除了馆职官员因特殊擢升不按常规、以及允许越级除授知州、通判差遣的以外,其余通算资序的指挥,请求赐予详加斟酌施行。」下诏依从所奏,并一律依照熙宁旧法执行。
九月二十三日,秘书省上奏说:「如今新的官署已经建成,还没有配备巡防洒水熄火的兵士,请求下令侍卫步军派拨人员防守。」下诏依所奏差拨三十人。
十一月十三日,中书省上奏说:「秘书省官员,命令中书省订立确定员额,上报请求旨意。中书省检核会集元丰年间设置的监一员、少监一员,或者只设少监二员、丞一员,以及所提供的《皇宋馆阁录》卷第四的记事。元丰五年五月厘正官制,将崇文院的匾额改为秘书省。官属为监一员、少监一员、丞一员、著作郎一员、佐郎二员、校书郎四员、正字二员。查核元丰四年曾经设置过佐郎三员,此外并没有固定的制度。如今拟定员额如下:监、少监、丞打算都依照元
今立定员额下项:监、少监、丞欲并依元丰旧制,著作郎、佐郎欲四员为额,校书郎欲二员为额,正字欲四员为额。」诏依拟定,以先到人为额。今后遇阙差填额外人,候别有差遣,更不差人。
十二月二十二日,守侍御史张申奏:「臣窃观秘书新省宏壮华丽,乞诏鸿儒撰述记序,刻之翠琰,特颁宸翰,赐以名额。」诏差王安中撰。
三年九月二十日,秘书少监翁彦深等奏:「契勘三馆、秘阁、集贤库唐人文集至多,本朝名臣大抵以文章显,罕得与秘府之藏,盖由自来不曾取索。欲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建隆以来名臣文集,委所属州、府、军、监缮写,起发赴秘书省收入帐籍,以垂不朽。」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九
日,东上合门奏:「勘会将来圣驾幸秘书省,赐茶听旨。如有旨赐茶,合赴官赴坐外,所有本省监、少赴坐,取圣旨。」诏秘书省官并赴坐。
三月二日,幸秘书省,御提举厅事,再宣(二)[三]公、宰执、亲王、使相、从官观御府书画三公:原作「二公」。天头原批:「『二』疑『三』。」。既至,上起就书(按)[桉]斜倚观,设(按)[桉]御榻前,寻丈许。左右发箧出御书画,公、宰、亲王、使相、执政人赐御书画各二轴、十体书一册。公、宰、使相有别被赐者不在此数。之为快。少保攸手自付予,人得御画、行书、草书各一纸。又出祖宗御书及宸笔所摹名画与古画、法书,令得纵观。从官复 于是上顾少保蔡攸,分赐从官已下。 臣环聚杂▯,肩摩迹累,至或闯首人中,争先(还)[环]聚杂▯,余官有不得前者,捧所赐拱立人后。上顾见,诏左右益设书桉东间,指画所置处,俾皆得与观,以示恩意。此四字圣语云。左右奔走设案,唯谨上命。保和殿学士蔡儵持真宗皇帝御制御书《圣祖降临记》及宸笔所摹展子虔画《北齐文宣幸晋阳图》,于所设桉展示,既乃出御墨赐 臣。灵台郎奏辰正,三公、宰执已下逡巡请退。盖辰正则将进膳。上命以墨付太宰黼分赐,皆拜庭下,以
译丰旧制,著作郎、佐郎打算以四员为定额,校书郎打算以二员为定额,正字打算以四员为定额。」下诏依照所拟定的执行,以先到任的人为定额人数。今后遇到出现职缺增补时填补额外的人员,等有了其他差遣,就不再另行差人。
十二月二十二日,守侍御史张申上奏说:「臣看秘书省的新官署宏伟壮丽,请求下诏命令大儒撰写记序文章,刻在美玉之上,并特别颁赐御笔亲书,赐予匾额名号。」下诏派王安中撰写。
三年九月二十日,秘书少监翁彦深等上奏说:「查核三馆、秘阁、集贤院库藏中唐人的文集非常多,而本朝的名臣大多以文章著称于世,却很少能收藏在秘府之中,这是因为历来不曾去搜集索取的缘故。请求下令各路转运司搜集索取建隆年间以来名臣的文集,委托所属的州、府、军、监缮写,起送发运到秘书省收录进入账籍,以此流传后世永垂不朽。」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东上合门上奏说:「查核将来圣驾驾临秘书省,赐茶要听候旨意。如果有旨意赐茶,除了应当参加的官员赴坐之外,本省监、少监是否赴坐,要请示圣旨。」下诏秘书省官员一并赴坐。
三月二日,皇上驾临秘书省,亲临提举厅事,再度宣召三公、宰执、亲王、使相、从官观览御府所藏书画。到达后,皇上起身走到书案旁斜倚观览,在御榻前设置书案,距离约一丈左右。左右侍从打开箱箧取出御藏书画,三公、宰相、亲王、使相、执政等人各赐御书画二轴、十体书一册(三公、宰相、使相中另有单独被赐予的人不在此数之内)。少保蔡攸亲自捧奉交付,众人得到御画、行书、草书各一纸。又拿出祖宗的御书以及皇帝亲笔所摹的名画与古画、法书,让大家尽情观览。从官们又于是皇上回头看向少保蔡攸,命他将御赐之物分给从官以下人员。臣子们环绕聚集、拥挤混杂,肩膀相互摩擦、脚步相互踩踏,甚至有人挤到前排人群之中,争相环绕聚集观览,其余的官员有的挤不到前面,只能捧着所得赏赐拱立在人群之后。皇上看到这情形,下诏左右侍从在东侧再多设一张书案,指点摆放书画的位置,让大家都能一同观览,以此表示恩意(此四字是皇上的圣旨原话)。左右侍从奔走设置桌案,恭谨地遵照皇上的命令行事。保和殿学士蔡儵捧着真宗皇帝御制御书的《圣祖降临记》以及皇帝亲笔所摹展子虔所画的《北齐文宣幸晋阳图》,在所设的书案上展示出来,随即拿出御墨赐给群臣。灵台郎奏报时辰已到辰正,三公、宰执以下的官员逐渐请求告退。这是因为到了辰正时分皇上将要用膳。皇上命令把墨交给太宰王黼分赐给群臣,众人都在庭中下拜领受,以……
次出。是日,再宣观御府书画,赐御书画,公宰至侍从已下凡五十六人,庶官特召者九人。初,车驾将幸秘书省,命提举官选日以闻,宰相先(朝)[期]按视。前临幸一日,秘书省官、提举官属习仪于本省。至日,开省西便门东御廊上。便门非临幸不开。质明,提举官已下至正字及贴职道史官以次班秘
译其次出宫。这一天,又宣示皇家府库所藏的书画,并将御笔书画赐予群臣,从公卿宰相到侍从官以下共五十六人,另外特召的普通官员九人。当初,皇帝车驾将要临幸秘书省,命提举官选定日期后奏报,宰相事先按期前往查看。临幸的前一天,秘书省官员、提举官及所属僚属在本省演习礼仪。到了那一天,打开秘书省西便门东侧的御廊。便门若非皇帝临幸是不开的。天刚亮,提举官以下直至正字及带贴职的道史官依次排班秘(阁)
书省门外,西向北上。车驾出宣德门,从驾官如常仪。车驾垂至西便门,在省官迎驾,再拜。是日,特宣太师至,亦迎驾秘书省门外。辇入,皇帝御道山堂幄次俟班齐。 臣既班右文殿下,皇帝御殿,合门奏宣太师致仕蔡京至。起居毕,在省官再拜起居。秘书少监少前,提举三馆、秘阁梁师成以手诏授秘书少监致词。复位,在廷皆再拜。乃移幸秘阁,宣 臣观书及古器。累朝国史、宝训、御制皆设秘阁下。自宰执至,在省官立庭下,班首奏圣躬万福。再宣示手诏讫,以次升,皆得以纵目。上再御右文殿赐茶,侍从官已上赐坐殿上,秘书省监已下用中
坐东庑。太学赐茶,止设席。起趋庭下,在省官再拜谢恩退。在省官转官赐章服者皆胪传,谓之喝赐,时车驾已兴。上御提举厅事,别宣召臣僚观御府书画。传呼置笏,皆置笏。及入,方罄折庭下。诏毋拜,喝不要拜。以次升。既受赐,皆再拜庭下,以次出。锡服者受赐殿门外。秘书少监翁彦深、王时雍、管勾雕造祥应记刘僩、提举秘书省管勾文字冯温舒、徐时彦皆改赐章服。进膳已,车驾幸太学。
四月十八日,诏:「朕若稽古训,祗率先猷。肆命臣工,载新秘府。比因万机之暇,命驾临观。重惟三馆图书之富,而历岁滋久,简编脱落,字画讹舛,较其卷秩,尚多逸遗,甚非所以示崇儒右文之意,朕甚悯焉。乃命建局,以补缉校正文籍为名,设官综理,募工缮写,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楼,一置秘阁,仍俾提举秘书省官兼领其事。凡所资用,悉出内帑,毋费有司,庶成一代之典,顾不韪与。」同日,又诏:「
朕惟秘阁,古号藏室。爰自书契以来,河洛之文,三坟、五典、八索、九丘之书,下至诸子百家之说,收罗蕴崇,皆存不废。若乃综理经籍,考合异同,与夫掌邦典、方志之职官悉备焉。粤我太宗皇帝,底定区宇,作新斯文,屡下诏书,访求士逸,册府四部之藏,庶几乎古。历岁寖久,有司翫习,多致散缺,私室所閟,庶或不传,岂宜承平尚有阙典 可令郡县搜访,许士民以家藏书自陈,当优与支赐。或有未见之书,寔可观采,即命以官。若访求最多州县,亦具名闻,庶称朕表章阐绎之意。」
五月六日,提举秘书省言:「三代以来古文奇字见于锺鼎铭识,至若纪述一时之事,亦着在金石遗刻,愿诏诸路博访。」从之。
六年九月十九日,中书省言:「补完校正御前文籍,欲并归秘书省,止令馆职校勘。」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日,提举秘书省所奏:「据秘书省申,契勘本省昨蒙措置到监门官二员,缘见任人各系兼职,并非时差出外路勾当,不得专一在局,深虑别致阙误。乞添差监门使臣二员,轮番宿直,许本省踏逐小使臣差填,其请给、人从等并依三馆、秘阁书籍库兼监门官体例已降指挥施行。
译书省门外,面朝西、以北为上位。车驾从宣德门出发,随驾官员按常礼列班。车驾快到西便门时,秘书省官员在此迎驾,行再拜礼。这一天,特意宣召已致仕的太师(蔡京)前来,也在秘书省门外迎驾。皇帝乘辇进入,御驾至道山堂帐幄中等候,待班列齐整。臣等已在右文殿下列班,皇帝驾临殿上,合门官奏报宣召致仕太师蔡京到来。起居礼毕,在省官员再拜行起居礼。秘书少监稍向前,提举三馆、秘阁梁师成手捧诏书授予秘书少监宣读致词。宣读完毕退回原位,在场之人皆再拜。于是移驾秘阁,宣召臣等观览藏书及古器。历朝国史、宝训、御制诗文都陈设在秘阁之下。自宰执以下,在省官员立于庭下,班首上奏圣躬万福。再次宣示手诏完毕,依次登阁,都得以纵目观览。皇上再驾临右文殿赐茶,侍从官以上者在殿上赐坐,秘书省监以下官员坐于东廊。太学官员赐茶,只设座席不设坐具。起身趋至庭下,在省官员再拜谢恩后退下。在省官员中有转官、赐章服者,都当众唱名宣布,称为"喝赐",此时车驾已起驾。皇上驾临提举厅办事,另外宣召臣僚观览御府所藏书画。传呼命放置笏板,众人皆放下笏板。等到入内,方才在庭下躬身行礼。诏令不必下拜,唱喝令不要行拜礼。依次登殿。受赐完毕后,都在庭下再拜,依次退出。受赐章服者在殿门外接受赏赐。秘书少监翁彦深、王时雍、管勾雕造祥应记刘僩、提举秘书省管勾文字冯温舒、徐时彦都改赐章服。进膳完毕后,车驾又驾临太学。
四月十八日,下诏说:"朕效法古训,恭敬遵循先王的谋略。于是命令臣工,使秘书省焕然一新。近来趁处理政务之余暇,命驾前往观览。深思三馆藏书之丰富,然而年深日久,简册脱落散乱,文字讹误,核对其卷数篇帙,仍有许多散失遗漏,这很不符合崇尚儒学、优礼文治的用意,朕对此深感忧虑。于是命令设立机构,以补缺校正典籍为名,设置官员综理其事,招募工匠缮写,一处设在宣和殿,一处设在太清楼,一处设在秘阁,仍命提举秘书省官员兼领此事。凡所需费用,全部出自宫中内库,不耗费有司经费,希望能成就一代典章制度,岂不是很好吗?"同日,又下诏说:"
朕想到秘阁,古时称为藏室。自从有文字以来,河图洛书之文,三坟、五典、八索、九丘之类典籍,下至诸子百家学说,都收罗汇集,保存不废。至于整理经籍,考订异同,以及掌管国家典章、方志的职官,都一应俱全。想我太宗皇帝,平定天下,重振文教,屡次颁下诏书,访求隐逸之士,馆阁四部藏书,几乎恢复到古代的规模。年深日久,有司习以为常,导致许多散失残缺,私人所秘藏之书,或许也不能流传下来,太平盛世岂应还有典籍缺失?可命令各郡县搜求访查,允许士人百姓自行陈报家藏图书,应当优加赏赐。若有从未见过的书籍,确实值得采录,就授予其官职。若哪个州县访求所得书籍最多,也一并具名上报,以彰显朕表彰阐扬文教的用意。"
五月六日,提举秘书省官员上言:"三代以来的古文奇字,见于钟鼎铭文,至于记载一时之事的,也刻录在金石遗留的碑刻之上,希望下诏各路广泛访求。"皇帝准奏。
六年九月十九日,中书省上言:"补全校正御前文籍,希望一并归入秘书省,只令馆职官员负责校勘。"皇帝准奏。
七年二月二十日,提举秘书省所上奏:"据秘书
」诏依奏。已上《续宋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秘书省权罢。
绍兴元年二月十九日,诏复置秘书省,权以秘书监或少监一员、丞、著作郎、著作佐郎各一员、校书、正字各二员为额。
四月十四日,诏:「秘书省合撰乐章、赞颂、
敕葬 祭文、夏国人使到驿宴设教坊白语、删润经词及答高丽书本,并依旧制,长贰分请官撰。」
同日,诏:「秘书省所辖太史局、测验浑仪刻漏所、文德殿锺鼓院,长贰丞郎轮季诣点检。内有系在禁中置局者,前期报皇城司,及经由门户听入。」
同日,诏:「本省官正字通除京朝官、选人,内选人到任一年有四考,许自陈,据状奏闻。如合入官,其省官不替人。」隆兴元年八月七日,诏秘书省正字张宋卿乞将前任连州教授两考零一个月二十七日通理今任月日成考。又,干道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正字李远乞将总护使司监犒设钱物库零考五十五日通理今任七个月零二十二日,揍及一年,历任实及四考改官。并特依。
同日,诏秘书省权置书库官二人,楷书十人,候就绪日,具元额申尚书省裁定。
十五日,诏秘阁书除禁中外,并不许本省官及诸处关借,虽奉特旨,亦不许。绍兴二年三月十九日太常寺及四月十六日讲筵所各请关借书籍。诏特从之。
六月十二日,诏应祀祭天地、社稷祝文令秘书省依旧修撰书写请降。先是,罢秘书省,令礼部郎官并太常博士分撰。至是复之。
十一月七日,诏秘书省依旧制日轮官一员止宿。遇请假验寔,即以次官,长贰五日一次点宿。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秘书省降下书籍依旧制分四库拨充秘阁,置进帐副帐门牌库经一本,仍分官日校二十一板,于卷
尾亲书『臣某校讫』。仍置课程簿,每月结押,旬申本省,入伏传宣住校。」详见勘书籍门
三年五月十三日,礼部言:「秘书省人额比附史馆,以点检文字孔目官、四库书直官、书直(言)[官]、表奏官、书库官各一名,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三人,守阙一人,正系名五人,守阙系名五人,投名人不限人数。已上点检文字以孔目官递迁补充,理二年半出将仕郎;正名楷书至头名,理七年出将仕郎。孔目官至守阙请给并依史馆支破。正系名、守阙系名、投名人不限数,并不支破请给。其立到前项守阙以上人额,据见在人名目高下比附「人」字下原衍「不」字,已删。,从上拨填试补,同等者以试补年月先后。其点检文字依旧为都孔目官。」从之。先是,有诏许本省权置书库官、楷书共一十二人,权住迁补,候就绪日具元额裁定迁补。继而正名楷书王孝忠等状,乞依旧迁补,至是礼部裁定,故有是命。
译省申报,查勘本省先前蒙准设置监门官二员,因现任人员都身兼他职,并且经常被临时差遣出外路办事,不能专门驻守本局,深恐因此另生差错遗漏。请求增添差派监门使臣二员,轮流值宿,允许本省自行选拔小使臣差补,其俸给、随从人员等都依照三馆、秘阁书籍库兼监门官的旧例,已下达指挥施行。"诏令依所奏施行。以上出自《续宋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下诏暂时罢废秘书省。
绍兴元年二月十九日,下诏恢复设置秘书省,暂定编制为秘书监或少监一员、丞、著作郎、著作佐郎各一员、校书郎、正字各二员为定额。
四月十四日,下诏:"秘书省应撰写的乐章、赞颂、敕葬祭文、夏国使者来朝时驿馆宴会所用教坊白语、经义文辞的删改润饰以及回复高丽的书信,都依照旧制,由长官、副长官分别请命撰写。"
同日,下诏:"秘书省所辖太史局、测验浑仪刻漏所、文德殿钟鼓院,由长官、副长官及丞、郎轮流每季前往查点检视。其中有设在宫禁之中的局所,须提前通报皇城司,经由相应门户方许进入。"
同日,下诏:"本省官员及正字通例授予京朝官、选人官阶,其中选人到任满一年积有四考的,允许自行陈报,据实情上奏。若应当迁转官阶,本省官职不必替换他人补缺。"隆兴元年八月七日,下诏秘书省正字张宋卿请求将前任连州教授两考零一个月二十七日与现任月数合并计算成考。又,干道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下诏正字李远请求将总护使司监犒设钱物库任职零考五十五日与现任七个月零二十二日合并计算,凑足一年,历任实计满四考后改官。都特准所请。
同日,下诏秘书省暂置书库官二人,楷书十人,待事务就绪之日,将原定编额申报尚书省裁定。
十五日,下诏秘阁藏书除宫禁之内外,都不许本省官员及各处机构借阅,即使奉有特旨,也不许借。绍兴二年三月十九日太常寺及四月十六日讲筵所各自请求借阅书籍,诏令特准所请。
六月十二日,下诏凡祭祀天地、社稷所用祝文,令秘书省依旧撰写并降赐。此前,秘书省曾被罢废,祝文改由礼部郎官及太常博士分别撰写。至此恢复原状。
十一月七日,下诏秘书省依旧制每日轮派一名官员留宿值守。遇有请假且经核实的,则由下一位官员依次接替,长官、副长官每五日轮流点验留宿一次。
二年三月十六日,下诏:"秘书省降下之书籍依旧制分为四库拨入秘阁,设置进呈账簿、副账簿及门牌库经各一本,仍每日分派官员校勘二十一版,在卷尾亲笔题写'臣某校讫'字样。仍设置课程簿,每月结算画押,每旬申报本省,入伏之后暂停传宣校书。"详情见《勘书籍》门。
三年五月十三日,礼部上言:"秘书省人员编额比照史馆,设点检文字孔目官、四库书直官、书直官、表奏官、书库官各一名,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三人,守阙一人,正系名五人,守阙系名五人,投名人不限人数。以上点检文字由孔目官递次升迁补充,任满二年半出任将仕郎;正名楷书升至头名,任满七年出任将仕郎。孔目官至守阙的俸给,都依照史馆规格支给。正系名、守阙系名、投名人不限人数,都不支给俸给。其中已设立的前述守阙以上编额人员,
六月十九日,诏:「秘书省添补正名楷书二人,共作五人,依年限补至头名,理四年出将仕郎。」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馆职除郎官见兼著作郎二员外,仍以六员为额。
六月十八日,诏秘书省增置秘书郎、著作佐郎各一员,校书郎、正字各二员。从礼部侍郎陈与义之请也。
五年八月三日,诏馆职依祖宗故事通以十八人为额,著作郎二员秘书郎二员、著作佐郎二员、校书郎、正字通除一十二员。
九月四日,诏进士唱名日,除省试官外,馆职依旧制殿上侍立。自政和以来浸
紊旧制,令立殿下,至是著作佐郎李懋有请,从之。
六年八月四日,诏四库书直官依史馆第二名书库官例入品。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诏史馆添差校勘官一员,以正字常明兼充。从给事中兼史馆修撰勾涛之请也。
九年九月四日,诏秘书省官雠校《国朝会要》,逐官每月添给茶汤钱二十贯文。
十三年二月一日,诏秘书省依故事四库书籍各轮本省官二员掌管,不许借出。
七月八日,诏秘书省依麟台故事,每岁曝书会,令临安府排办,正言已上及旧系馆职、行在贴职皆赴坐。从知临安府王 之请也。
十二月十二日,诏两浙转运司建秘书省。先是复省,止寓法惠寺,至是重建,从秘书丞严抑之请也。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诏诸州军应有开板书籍并用黄纸印造一部,发赴秘书省。
五月,赐御书秘阁「右文殿」牌,仍诏将作监米友仁书「道山堂」额。
七日,诏秘书省火禁并依皇城法。至十五年五月八日,诏人吏宿房并门首过夜,听留灯火。
二十八日,秘书省复置补写所,以秘阁成,书写校勘黄本书籍也。本省条具:「一、旧制书写楷书并系本省守阙系名、正系名各五十人为额。一、楷书课程旧制每日书写二千字,遇入冬书写一千五百字,并各置工课手历,每日抄转书勘点检,月终结押长贰。一、本所管有点检文字一名,杂务书库官一名,书勘、书库官二人,并于本省人吏内选差,其行移取会等并书押本
省长贰、丞郎。一、合用纸札等并下杂买务收买。」诏守阙系名、正系名通旧管各置一十人为额,余并从之。
七月九日,秘书少监游操等上表,请车驾幸秘书省。诏令学士院给降敕书。
二十七日,车驾幸秘书省,其日常御殿知合门官以下并内侍知省、御带、修注、枢密院诸房逐房副(丞)[承]班宣名常起居,次管军一班宣名常起居。皇帝起,鸣鞭。乘辇将至秘书省,本省官吏并实录院官吏迎圣驾起居讫,皇帝至道山堂御幄降辇。俟进食毕,催班右文殿下。先知合门官以下并内侍知省、御带、修注、祗应官等面北立定,报引宰臣、使相、枢密、侍从、正任以上殿下相向立定,并报引提举秘书省以下相向立定。
译依据现在人员名次高下比照(此处原有衍字'不',已删除),从名次高者开始依次拨补充任,名次相同者以试补的先后年月为准。其点检文字仍依旧例为都孔目官。"皇帝准奏。此前,曾有诏令允许本省暂设书库官、楷书共十二人,暂停迁补,待事务就绪之日将原定编额上报裁定迁补。后来正名楷书王孝忠等人上状,请求依旧迁补,至此礼部作出裁定,故有此命令。
六月十九日,下诏:"秘书省增补正名楷书二人,共设五人,依年限升补至头名,任满四年出任将仕郎。"
四年四月十六日,下诏馆职除郎官现兼著作郎二员外,仍以六员为定额。
六月十八日,下诏秘书省增设秘书郎、著作佐郎各一员,校书郎、正字各二员。这是听从礼部侍郎陈与义的请求。
五年八月三日,下诏馆职依祖宗旧例通共以十八人为定额,著作郎二员、秘书郎二员、著作佐郎二员,校书郎、正字通共十二员。
九月四日,下诏进士唱名之日,除省试官外,馆职官员依旧制在殿上侍立。自政和年间以来逐渐紊乱旧制,改令立于殿下,至此著作佐郎李懋有所请求,皇帝准奏。
六年八月四日,下诏四库书直官依照史馆第二名书库官的旧例,可以叙入品阶。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下诏史馆增设校勘官一员,由正字常明兼任。这是听从给事中兼史馆修撰勾涛的请求。
九年九月四日,下诏秘书省官员校对《国朝会要》,每位官员每月加给茶汤钱二十贯文。
十三年二月一日,下诏秘书省依旧例,四库藏书各轮派本省官员二员掌管,不许借出。
七月八日,下诏秘书省依照麟台旧例,每年举行曝书会,令临安府安排筹办,正言以上官员及原任馆职、在职兼任贴职官员都应前往就坐。这是听从知临安府王的请求。
十二月十二日,下诏令两浙转运司修建秘书省官署。此前秘书省恢复设置后,暂寄居于法惠寺,至此重新修建,这是听从秘书丞严抑的请求。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下诏各州军但凡刻有雕板的书籍,都用黄纸印造一部,送交秘书省。
五月,赐御书秘阁"右文殿"匾额,又诏令将作监米友仁书写"道山堂"匾额。
七日,下诏秘书省的防火禁令依照皇城的法规执行。至十五年五月八日,又下诏人吏值宿房间及门首过夜,允许留灯火。
二十八日,秘书省重新设置补写所,因秘阁已建成,用以缮写校勘经黄纸标准校订过的书籍。本省条陈规定:"一、旧制缮写楷书都以本省守阙系名、正系名各五十人为定额。一、楷书日常课程旧制每日缮写二千字,遇冬季则缮写一千五百字,各自设置工课手历记录,每日抄写转交勘验书籍者点检,月末结算画押交长官、副长官。一、本所设有点检文字一名,杂务书库官一名,书勘、书库官二人,都从本省人吏中选差,其公文往来、汇报等事宜都须经本省长官、丞郎书押。一、所需纸张等物,都下达杂买务采买。"诏令守阙系名、正系名连同旧有编制各置十人为定额,其余都依所请施行。
七月九日,秘书少监游操等人上表,请求车驾驾临秘书省。诏令学士院颁降敕书。
二十七日,车驾驾临秘书省,是日按常礼御驾亲临殿上,知合门官以下以及内侍知省、御带、修注、枢密院各房依次副承班官依次唱名常礼起居,其次管军一班唱名常礼起居。皇帝起驾,鸣鞭开
皇帝坐,先知合门官以下并内侍知省、御带等宣名奏万福讫,各归侍立祗应位。知合门官殿上当头奏宣到太师、魏国公秦桧以下次,舍人分引太师以下宣名奏万福讫,知合门官宣升殿再揖,太师以下躬两拜讫,分引至殿下揖,升殿侍立次。提举秘书省官以下宣名,奏万福讫,且立定,候御药降阶,以手诏授提举秘书省官,跪授讫,提举秘书省 班立定,分引宰臣、使相、枢密、侍从、两制、正任宗室遥郡以上,履笏相向立。合门报班齐,皇帝出,殿下鸣鞭,行门禁卫,诸亲从、内侍省执骨朵使臣并迎驾,自赞常起居,次知合门官以下宣名常起居。皇帝坐次,宰臣以下 旨、诸司祗应、武功大夫以下一班
官以下两拜讫,退。皇帝起诣秘阁,宣 臣观其累朝御书、御制书画、古器等。秘书少监以下合下侍立。俟观书讫,先退,赴右文殿立班定,皇帝复坐右文殿。候殿上御药传旨宣坐,赐茶如仪。分引太师以下并合赴坐官面殿揖躬两拜讫,分升席后(直)[立]定。次分引秘书少监以下揖躬两拜讫,分升两廊席后立,俟赐茶讫,降阶,逐班各两拜退。如殿上御药传旨,或有推恩,或改赐章服官,引当殿两拜谢恩讫,退殿门外,服所赐。皇帝起,归幄更衣。臣僚系鞋,从驾还内如来仪。是日,诏秘书省实录院官各转一官,秘书少监仍绯章服,并御书扇。监修国史、提举实录院、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依昨监学成书体例推恩,令学士院检举降制。又诏秘书省实录院人吏,及诸厅供检文字,天文官、三省枢密院供检至诸色祗应等人,如有官人与减二年磨勘;内未有名目人,依国子监例赐钱六百贯文。皆以幸省恩也。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秘书省额内正系名、守阙系名共减罢六人,各以七人为额。其召募权楷书二人,私名一人,并减罢。」以裁定百司吏额也。
二十九年三月,诏:「秘书省人吏正系名以上依六曹正名贴司例七年比换副尉。」其后臣僚言:「今后除六曹寺监人吏特与七年比换外,其余申请并依旧制。」从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日,诏:「馆职学官,祖宗设此,储养人材。朕亦欲待方来之秀,不可定员数。」见国子监门。
十二
月八日,诏秘书省职掌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隆兴元年五月七日,诏秘书省人吏自入仕迁至都孔目官满一年半零半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以上,依条解发出职。秘书少监胡铨等言:「本省人吏旧制系两项出职:一项守当官补至都孔目官理二年半,一项正名楷书头名理四年,并不理年限,解发出职。昨 令所将两项条法并作一项修到,条诸正名楷书自补授至迁补都孔目官年满日通及二十年以上许出职,又条都孔目官满一年半零半个月出职。
译道。乘辇将至秘书省时,本省官吏及实录院官吏迎接圣驾行起居礼完毕,皇帝到达道山堂御用帐幄下辇。等进膳完毕,催促在右文殿下列班。先由知合门官以下及内侍知省、御带、修注、祗应官等面向北立定,通报引导宰臣、使相、枢密、侍从、正任以上官员在殿下相向立定,并通报引导提举秘书省以下官员相向立定。皇帝就座后,先由知合门官以下及内侍知省、御带等唱名奏报万福礼毕,各自归至侍立祗应之位。知合门官在殿上当着众人面奏报宣召太师、魏国公秦桧以下次序,舍人分批引导太师以下唱名奏报万福礼毕,知合门官宣布升殿再揖,太师以下躬身行两拜礼毕,分批引至殿下作揖,升殿侍立于次位。提举秘书省官以下唱名,奏报万福礼毕,暂且立定,等候御药下阶,将手诏授予提举秘书省官员,跪接完毕,提举秘书省官在此列班立定,分批引导宰臣、使相、枢密、侍从、两制、正任宗室遥郡以上官员,持笏相向而立。合门通报班列齐整,皇帝出御,殿下鸣鞭,行门禁卫及诸亲从、内侍省执骨朵使臣都来迎驾,自行赞礼常起居,其次由知合门官以下唱名常礼起居。皇帝就座之后,宰臣以下……旨、诸司祗应、武功大夫以下一班……官以下行两拜礼毕,退下。皇帝起身前往秘阁,宣召臣等观览历朝御书、御制书画、古器等物。秘书少监以下都随同侍立。等观书完毕,先行退下,前往右文殿立班站定,皇帝重新就座于右文殿。等殿上御药传旨宣布赐坐,按礼赐茶。分批引导太师以下及应当就坐的官员面向殿上作揖行两拜礼毕,分批就座于席后站定。其次分批引导秘书少监以下作揖行两拜礼毕,分别就座于两廊席后站立,等赐茶完毕,下阶,各班依次行两拜礼后退下。若殿上御药传旨,有加恩推赏,或改赐章服的官员,则引至殿前行两拜谢恩礼毕,退至殿门外,穿戴所赐服饰。皇帝起驾,回帐幄更衣。臣僚系好鞋履,随驾还宫如来时礼仪。是日,下诏秘书省、实录院官员各升转一官,秘书少监仍赐绯色章服,并赐御书折扇。监修国史、提举实录院、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依照先前监修《学成》一书的旧例予以加恩,命学士院检核颁降制书。又下诏秘书省、实录院人吏,以及各厅供检文字人员、天文官、三省枢密院供检以至各类祗应人等,若有官职者予以减磨勘二年,其中未有名目的人,依照国子监旧例赐钱六百贯文。都是因驾临秘书省而加恩。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诏:"秘书省编额内正系名、守阙系名共减罢六人,各以七人为定额。其召募的权楷书二人、私名一人,一并减罢。"这是为了裁定百司吏员编额。
二十九年三月,下诏:"秘书省人吏正系名以上依照六曹正名贴司之例,任满七年可比换副尉。"此后有臣僚上言:"今后除六曹寺监人吏特准满七年比换外,其余申请都依旧制办理。"皇帝准奏。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尚未改元)十一月二日,下诏:"馆职、学官,是祖宗所设立,用以储备培养人材。朕也想以此礼待将来的优秀人才,不应限定员数。"详见《国子监》门。
十二月八日,下诏秘书省职掌人员各减一年出任官职之期,这是因适逢皇帝即位登基。
隆兴元年五月七日,下诏秘书省人吏自入仕迁转至都孔目官任满一年半零半月,连同入仕以来共满二十五年以上者
缘却有至解发出职日方及六年,若依新法以二十年出职,即是坐占职级名阙一十四年,积压下名,迁补不行。检准《绍兴重修 》诸称省者,谓门下中书后省、尚书六曹、秘书省。今来六曹人吏有自入仕补至主事,通入仕及二十年出职去处。缘本省依条系与六曹一等官司,乞依六曹例,通入仕及二十年解发出职,庶得下名迁补通流,不致积压。」吏部勘会:「照得六曹主事出职格法内有立定理头名主事年限,及通理入仕有用二十年或二十五年解发补官体例不等,今欲将秘书省人吏比附六部闲曹去处,自入仕迁至都孔目官满一年半零半个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以上,依条解发出职,补将仕郎。」从之。
十九日,诏:「秘书省系育材之地,且以七员为额,不妨兼领他局。」
八月三日,秘书省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
见管人吏乞将额内正系名七人、守阙系名七人从下各减一名,共减二人,今后各以六人为额。所有递减正系名、守阙系名缘为已经试补,遇将来额内有阙,却依名次从上拨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八日,诏秘书省除少监、秘丞外,以七员为额。
同日,诏左从政郎、秘书省正字郑伯熊差监潭州南岳庙,依昨罢敕令所删定官日例许通理,候合改官依今任条格施行。以伯熊言:「久病之余,羸劣已甚。已降指挥省官七员为额,乞行减罢,陶铸岳庙差遣一次。」故有是命。
二年闰十一月三日,诏今后馆职并依祖宗旧法,更不立额。以中书门下省奏:「馆职系祖宗育材之地,近因立额,至召试之人无阙可差。」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日,诏:「馆职朕所以招延天下之英俊,以待显擢。苟不亲吏事,知民情,则将来何以备公卿之任 可今后更迭补外历试而用,以称朕乐育寔材之意。」
八月五日,秘书少监陈岩肖等言:「秘书省辖下太史局,每岁笺注到大、小历日,小本依年例令榷货务雕印出卖,大本止是印造颁赐毕,发送太史收管,便为无用之物。其漕司雕造上件印板,费用不赀。又缘印匠递年循习,衷私印造出外,侵夺官课。乞自今后大本历日颁赐数足,将上件历板下太史局,候历日进呈毕,牒送榷货务措置定价,出卖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十三日,诏吴王益王府教官可
于馆职中择可兼权者差一员。
四年十月十一日,礼部员外郎李焘言:「乞举行岳镇、海渎、先农、先蚕、风师、雨师、雷神,并复旧典乐章,报秘书少修撰。」从之。详见祠祭乐章门。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左正议大夫、守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兼提举修四朝国史、兼制国用使陈俊卿兼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译,依条例解发出职。秘书少监胡铨等人上言:"本省人吏旧制分为两种出职途径:一种是守当官补至都孔目官任满二年半,一种是正名楷书升至头名任满四年,都不受年限限制,解发出职。此前……令所将这两种条例合并修订为一项,条例规定正名楷书自补授起至迁补都孔目官,任满二十年以上者允许出职,又规定都孔目官任满一年半零半月即可出职。因此却出现解发出职之日恰满六年之时,若依新法须任满二十年才能出职,就是坐占职级名额达十四年之久,积压排在后面的人,无法迁补流通。查核《绍兴重修条法》,凡称'省'者,指门下中书后省、尚书六曹、秘书省。如今六曹人吏中有自入仕补至主事,连同入仕共满二十年即可出职的先例。因本省依条例与六曹属同等官司,请求依照六曹先例,连同入仕满二十年即可解发出职,以便后面的人得以顺利迁补,不致积压。"吏部审核:"查得六曹主事出职的格法中,订有确定任满头名主事的年限,以及连同计算入仕年限用二十年或二十五年解发补官的体例并不相同,现拟将秘书省人吏比照六部清闲官署的做法,自入仕迁转至都孔目官任满一年半零半月,连同入仕共满二十五年以上者,依条例解发出职,补授将仕郎。"皇帝准奏。
十九日,下诏:"秘书省是培育人材之地,暂以七员为定额,不妨兼领其他官局职务。"
八月三日,秘书省上状:"依照指挥所定,条陈裁并本省吏员编额,现有人吏请求将编额内正系名七人、守阙系名七人各从末位减去一名,共减二人,今后各以六人为定额。所减去的正系名、守阙系名人员,因已经过试补,遇将来编额有空缺时,仍依名次从上依次拨补。"诏令准许所请,现有人员暂且依旧留任,将来遇有空缺,不再迁补。
八日,下诏秘书省除少监、秘丞外,以七员为定额。
同日,下诏左从政郎、秘书省正字郑伯熊差遣监管潭州南岳庙,依照此前罢除敕令所删定官之日的先例,允许合并计算年资,待应当改官时依现任的条例格式施行。这是因为郑伯熊上言:"久病之余,身体已十分羸弱。已下达指挥,省官以七员为定额,请求准予减罢,暂时安排到岳庙差遣一次。"故有此命令。
二年闰十一月三日,下诏今后馆职都依照祖宗旧法,不再设立定额。这是因中书门下省上奏:"馆职是祖宗培育人材之地,近来因设立定额,导致召试合格之人却无空缺可以差补。"故有此命令。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日,下诏:"馆职是朕用以招揽延揽天下英俊之才,以备日后重用提拔。若不亲身经历吏事,了解民情,将来又凭什么担当公卿之职?应当今后轮流交替外放历练任用,以符合朕乐于培育真才实学之人的心意。"
八月五日,秘书少监陈岩肖等人上言:"秘书省所辖太史局,每年编写注解出的大、小历日,小本依年例令榷货务雕印出售,大本只用来印造颁赐,颁赐完毕后,发送太史局收管,便成了无用之物。其漕司雕造这些印板,费用不菲。又因印匠历年沿袭旧习,私自暗中印造外销,侵夺了官府的课税收入。请求今后大本历日颁赐数量足够后,将上述历板下发太史局,等历日进呈完毕,行文交送榷货务酌情定价,出售施行。"皇帝准奏。
二年三月十
十二月三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言:「本省编(省)[修]国朝会要,每遇提举官开院过局,乞就本省道山堂充聚呈文字位次。其合排办,亦不别差诸司官,止就委国史日历所见今提举承受诸司官排办施行。」从之。
同日,诏国史院日历所都大提举诸司李绰差兼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国史院日历所承受李▯差兼编修国朝会要承受,国史院日历所主管诸司王允修差兼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
七日,国史院日历所都大提举诸司李绰状:「准尚书省札子,就差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今有合申请事件行移文字,乞以『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为名,合用印记乞就用见领『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印记行使。已降指挥,就委国史日历所提举承受诸司官外,所有逐处人吏诸色人等并乞就差见管人吏等相兼祗应。将来开局,每月提举官并本所官属过局及遇节序茶酒等,欲乞并依国史日历所提举诸司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并从之。
九日,国史院日历所主管诸司
王允修状:「准尚书省札子,就差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今有合申请事件:行移乞以『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为名,合用印记欲乞就用『国史院主管诸司』印记行使,合差人吏就差国史院诸司人吏等相兼祗应,合行事件欲乞国史日历所主管诸〔司〕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从之。
五年四月二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言:「蔡攸所修国朝会要,除将熙宁十年以前章得象、王珪所修重加删润外,其自元丰至政和止修得帝系、后妃、吉礼三门,其嘉礼以下本省见行续修。窃见蔡攸所修吉礼,缘当时议论好恶不同,或妄有删改,以迎合时好,故其间去取有不可尽循者。乞许令本省重照实录诸书再加删定,务归至当。兼今来续修断自神宗以来,其《五朝会要》内有熙宁十年内事,亦合重行编入,以《续修国朝会要》为名,庶得神宗一朝事实首尾相贯,可以稽考。」从之。
六年五月一日,秘书少监李焘等言:「依已指挥,见行择日进呈《四朝会要》,有申请事件:一、将来御殿进呈《会要》合用仪范,今乞下合门修定施行。一、进呈依例合进读第一卷上五板。昨来干道二年进呈太上皇帝圣政日,系差秘书少监汪大猷,今乞差官施行。一、今来进呈《会要》其合行事并进毕,请御封赴秘阁安奉,及留中小本合进纳御前,欲并乞就委编修会要都大提举承受诸司官施行。进书日 擎辇官并本省祗应人,内有无 号之
人,今欲乞前期具人数、姓名保明报皇城司关请牌号,候事毕纳缴。」诏进读官差李焘,余并依。
六日,诏以八日御殿进呈《四朝会要》、《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合用仪范令合门修定,合(前)[门]条具进御如干道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上《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之仪。
译三日,下诏吴王府、益王府教官可从馆职人员中选择可以兼任的差一员充任。
四年十月十一日,礼部员外郎李焘上言:"请求恢复举行岳镇、海渎、先农、先蚕、风师、雨师、雷神等祭祀,并恢复旧有典章乐章,此事上报秘书少监修撰。"皇帝准奏。详见《祠祭乐章》门。
十一月二十八日,下诏左正议大夫、守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兼提举修四朝国史、兼制国用使陈俊卿兼任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十二月三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人上言:"本省编修国朝会要,每遇提举官开院办公,请求就在本省道山堂充作聚集呈报文字的位次。所需筹办事宜,也不另外差派诸司官员,只就近委托国史日历所现任提举、承受的诸司官员一并承办施行。"皇帝准奏。
同日,下诏国史院日历所都大提举诸司李绰差遣兼任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国史院日历所承受李某差遣兼任编修国朝会要承受,国史院日历所主管诸司王允修差遣兼任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
七日,国史院日历所都大提举诸司李绰上状:"准尚书省札子,被差派兼任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今有需申请之事:往来行文请求以'编修国朝会要都大提举诸司'为名,所需用印记请求就用现领的'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印记行用。已下达指挥,就委托国史日历所提举、承受诸司官外,所有各处人吏各色人等都请求就便差用现有管理的人吏一并兼理承办。将来开局办事,每月提举官及本所官属过局及遇节令茶酒等事,希望都依照国史日历所提举诸司前后已得的指挥体例施行。"都获准所请。
九日,国史院日历所主管诸司王允修上状:"准尚书省札子,被差派兼任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今有需申请之事:往来行文请求以'编修国朝会要主管诸司'为名,所需用印记希望就用'国史院主管诸司'印记行用,所需差用人吏就差派国史院诸司人吏等一并兼理承办,所应施行事项希望依照国史日历所主管诸司前后已得的指挥体例施行。"皇帝准奏。
五年四月二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人上言:"蔡攸所修撰的国朝会要,除将熙宁十年以前章得象、王珪所修撰的部分重加删改润饰外,从元丰年间到政和年间只修成帝系、后妃、吉礼三门,其嘉礼以下部分本省现正续修。私下发现蔡攸所修撰的吉礼部分,因当时议论好恶不一,或有妄加删改之处,以迎合当时风气,所以其中取舍有不能全部遵从之处。请求准许本省重新参照实录等各种典籍再加以删定,务必归于允当。同时如今续修断自神宗以来,其中《五朝会要》内载有熙宁十年内的事情,也应重新编入,以《续修国朝会要》为名,以便神宗一朝的事实首尾相贯,可供稽考。"皇帝准奏。
六年五月一日,秘书少监李焘等人上言:"依照已下达的指挥,现正择日进呈《四朝会要》,有申请之事:一、将来御殿进呈《会要》所需用的仪范,请下发合门拟定施行。一、进呈依例应进读第一卷上五版。此前干道二年进呈太上皇帝圣政之日,是差派秘书少监汪大猷,如今请求差官施行。一、如今进呈《会要》,所应施行之事及进呈完毕后,请将御封送赴秘阁安奉,以及留中的小本应进纳御前,都希望一并委托编修会要都大提举、承受诸司官施行。进书之日擎辇官及本省祗应人员,其中若有无鱼符号牌的人员,现希望提前将人数、姓名开具保明,上报皇城司关
内报引秘书省、玉牒所官以下,并引提举官于殿下西向立定,与二年引骑导官礼仪使亲王太子入殿不同。又次舍人引提举官、进读官以下一班宣名常起居讫,提举官、进读官以下且殿下面西立定,与二年分引太子至修书官一班起居不同。
九日,诏秘书省上《四朝会要》,修书官吏各转一官,减磨勘一年,余人等第转官、减磨勘、支赐有差。
闰五月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国朝会要已修至靖康年。诏令自建炎元年接续修至干道五年八月戌日。秘书省言:「得旨,国朝会要令自建炎元年接续修至干道五年,本省今条具合行事件:一、编修国朝会要今降指挥令起自建炎元年,接续修至干道五年。所有照修文字合用太上皇帝、今上皇帝日历参照编修,今(讫)[乞]许从本省移文国史日历所关借照用施行。今来编修事干国史,所有漏泄条禁并取索内外官司合用(昭)编修文字,欲乞并依前后已得指挥施行。所有提举官开局、过局,馆职聚议文字,其合行事一就委见今提举承受诸司官依干道四年十二月三日已降指挥施行。」
从之。
十一月六日,秘书省言:「本省编修国朝会要,已降指挥自建炎元年接续修至干道五年,续准指挥许逐旋关用建炎以后日历编修。缘其间多经去取,未为详备。欲望特降指挥在内令六部行下所属,在外令诸路监司行下所管州军,将建炎元年以后至干道五年终应被受诏书及圣旨指挥,内百司限一月,外路州军限一季,并录全文赴省送纳,照用编修,所贵大典不致疏略。」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奉旨续修太上皇帝会要,取索内外官司自建炎元年以后应申请画降被受改更圣旨指挥,参照本末,编类成书。其诸处视为闲慢,或作缘故不行供报。伏望严限,依应回报。如违,依见行条法施行。」诏依,仍限五日回报。
十月二十一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恭奉指挥,编类建炎以后会要,经今三年有余,已编修至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成书,欲乞敷奏,择日进呈,乞以《国朝中兴会要》为名。」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秘书进呈《国朝中兴会要》。
九月六日「九月六日」下疑脱「诏」字。,进书礼仪并依干道六年已得指挥。
九月二十三日,诏已修进会要、玉牒系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中兴盛典,可特依下项推恩。下项载在玉牒所。
二十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恭依先降指挥,编修建炎已后会要,今已修至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成书,进呈了毕。所有今上皇帝即位起修合行接续编类其应已
行事件,并乞依修进《国朝中兴会要》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二
秘书省二
【宋续会要】
淳熙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诏抚州童子王克勤赐童子出身,授从事郎,秘书省读书。
译请牌号,等事毕后归还缴纳。"诏令进读官差派李焘,其余都依所请。
六日,下诏定于八日御殿进呈《四朝会要》、《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所需用仪范令合门拟定,合门条陈进呈仪式依照干道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进呈《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时的礼仪。其中通报引导秘书省、玉牒所官以下人员,并引导提举官于殿下面向西站定,这与二年时引导骑导官礼仪使、亲王太子进殿的做法不同。又其次舍人引导提举官、进读官以下一班唱名常礼起居完毕,提举官、进读官以下暂在殿下面向西站定,这与二年时分批引导太子至修书官一班起居的做法不同。
九日,下诏秘书省进呈《四朝会要》,修书官吏各升转一官,减磨勘一年,其余人员依次升官、减磨勘、给赐赏赐各有等差。
闰五月一日,中书门下省上言国朝会要已修撰至靖康年间。诏令自建炎元年接续修撰至干道五年八月戌日。秘书省上言:"奉旨,国朝会要令自建炎元年接续修撰至干道五年,本省现条陈应施行事项:一、编修国朝会要如今已下达指挥令起自建炎元年,接续修撰至干道五年。所需参照编修的文字须用太上皇帝、今上皇帝日历参照编纂,现请求准许由本省行文国史日历所关借参照使用施行。如今编修之事关系国史,所有漏泄的条禁以及索取内外官司相应所需编修文字,都希望依照前后已得的指挥施行。所有提举官开局、过局,馆职聚会议事的文字,其所应施行之事,一并委托现任提举、承受诸司官依照干道四年十二月三日已下达的指挥施行。"皇帝准奏。
十一月六日,秘书省上言:"本省编修国朝会要,已下达指挥自建炎元年接续修撰至干道五年,随后又准指挥允许陆续关借建炎以后的日历编修。因其中多有取舍,尚未详备。希望特降指挥,在朝内令六部行文所属机构,在外路令诸路监司行文所管州军,将建炎元年以后至干道五年终所应受领的诏书及圣旨指挥,其中朝内百司限一个月,外路州军限一季,一并抄录全文送交本省,照用编修,以求大典不致疏漏简略。"皇帝准奏。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秘书少监陈骙等人上言:"奉旨续修太上皇帝会要,索取内外官司自建炎元年以后所应申请、颁降、受领、改动的圣旨指挥,参照本末原委,编类成书。其中各处将此事视为闲事怠慢,或托故不予供报。恳请严定期限,依限回报。若有违反,依照现行条法施行。"皇帝准奏,仍限五日回报。
十月二十一日,秘书少监陈骙等人上言:"恭奉指挥,编类建炎以后会要,至今已三年有余,已编修至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成书,请求奏报,择日进呈,请以《国朝中兴会要》为名。"皇帝准奏。
八月二十五日,下诏秘书省进呈《国朝中兴会要》。
九月六日(诏令)进书礼仪都依照干道六年已得的指挥办理。
九月二十三日,下诏已修撰进呈的会要、玉牒是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中兴的盛大典章,可特依下列各项予以加恩。下列内容载于《玉牒所》门。
二十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人上言:"恭依先前下达的指挥,编修建炎以后会要,如今已修至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成书,进呈完毕。所有自今上皇帝即位起接续修撰应施行的事项,都请求依照修撰进呈《国朝中兴会要》前后已得的指挥施行。"皇帝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书省二
秘书省二
【宋续会要】
三年七月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本省编修今上皇帝会要,合要内外官司被受指挥参照编类,移文取索,多不供报,有妨修纂,乞立限行下诸处。」诏限三日回报,违戾去处开具当行人吏姓名申尚书省。
五年六月九日,秘书省上《中兴馆阁书目》七十卷,《序例》一卷。
十八日,(昭)[诏]天头原批:「『昭』疑『诏』。」:「秘书省(暴)[曝]书会久废,自今年举此故事,令临安府排办。」既而秘书少监郑丙言:「乞依绍兴十三年指挥,自大学士至直秘阁,自六曹尚书、御史中丞至正言及本省正字已上,及旧系馆职并行在贴职官,并预坐。」从之。
七月六日,秘书省言:「昨乞将诸库写本书籍有损蠹残阙者再校正书写,得旨令开具合写部帙并约所支书写人食钱数目申尚书省。今约计合书写五千万字,用钱五千贯省,乞检照前请施行。」从之。
九月十二日,车驾幸秘书省。先是,九月一日诏以是日幸秘书省。如值雨,许张雨具。四日,(照)[诏]提举国史院编修国朝会要所史浩、提举国史日历所赵雄免起居从驾,先往秘书省迎驾立班,俟回,从驾还内。又诏令文臣台谏并在京及临安府官见任直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及曾任前件职见寄职人并曾任馆职人、武臣合门舍人,并令立班迎驾起居。秘书监陈骙等言:「车驾
班立,宣名奏万福讫,直身立。知合门官殿上躬诣承旨讫,临阶东壁面西,宣曰升殿,再揖,躬身两拜讫,直身立。舍人、提点分引升殿,相向侍立,次引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一班宣名奏万 班面殿立,合门引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殿下相向立次,报引宰执、使
译
淳熙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诏抚州童子王克勤赐予童子出身,授从事郎,在秘书省读书。
三年七月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人上言:"本省编修今上皇帝会要,须索取内外官司所受领的指挥参照编类,行文索取,大多不予供报,有妨编纂,请求立定期限颁行各处。"诏令限三日回报,违反者须开列当值经办人吏姓名申报尚书省。
五年六月九日,秘书省进呈《中兴馆阁书目》七十卷、《序例》一卷。
十八日,下诏:"秘书省曝书会久已废置,自今年起恢复此项旧例,令临安府安排筹办。"随后秘书少监郑丙上言:"请求依照绍兴十三年的指挥,自大学士至直秘阁,自六曹尚书、御史中丞至正言以及本省正字以上官员,以及原任馆职并现任在职兼贴职官员,都应一并就座。"皇帝准奏。
七月六日,秘书省上言:"此前请求将各库缮写本书籍中有损毁蛀蚀残缺的重新校正缮写,蒙准许开具应缮写的部帙数量以及所需支付缮写人员食钱数目上报尚书省。如今估计共需缮写五千万字,用钱五千贯(省陌),请求依照先前所请施行。"皇帝准奏。
九月十二日,车驾驾临秘书省。此前,九月一日下诏定于此日驾临秘书省。若遇下雨,允许张挂雨具。四日,下诏提举国史院编修国朝会要所史浩、提举国史日历所赵雄免于随班起居随驾,先前往秘书省迎驾立班,等驾返回时,再随驾还宫。又下诏令文臣台谏以及在京及临安府官员中现任直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及曾任上述职务现仍带此寄职之人,以及曾任馆职之人、武臣合门舍人,都应列班迎驾起居。秘书监陈骙等人上言:"车驾……列班,唱名奏报万福礼毕,直身站立。知合门官在殿上躬身承旨完毕,走到台阶东壁面向西,宣布升殿,再揖,躬身行两拜礼完毕,直身站立。舍人、提点分批引导升殿,相向侍立,其次引导秘书省、国史院官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一班唱名奏报万……班面向殿站立,合门引导秘书省、国史院官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在殿下相向站立,其次通报引导宰执、使……
相、侍从、正任并管军殿下相向立次,合门提点报引皇太子赴殿下东壁面西立,合门奏班齐。皇帝服靴袍出,鸣鞭。行门、禁卫等并入内省执骨朵使臣并迎驾,自奏圣躬万福。皇帝坐,舍人揖,知合门官以下宣名奏万福讫。知合门官、修注官升殿侍立,当祗应官各归祗应位,余官并分出。知合门官殿上躬奏宣到皇太子以下,舍人、提点分引皇太子以下面殿 幸省,秘阁铺设祖宗御书古器等,乞差本省知次第人吏四人、书库子二人专在秘阁前后往来照管,乞关禁卫号。」从之。十一日,宰执先诣省阅视。十二日,皇帝升辇鸣鞭,降东阶,出后殿门,至御厨南驻辇。乐人念致语口号作乐,进行,出北宫门,将至秘书省,提举国史院官并提举国史日历所官、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并迎驾起居讫。皇帝入秘书省门,至右文殿上降辇,鸣鞭归幄。合门报引知合门官并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并修注、枢密院逐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御带环卫官并干办皇城司官一班
译相、侍从、正任并管军殿下面相对而立时,合门提点上报引导皇太子前往殿下东壁面朝西站立,合门奏报班列齐整。皇帝穿靴袍出来,鸣鞭示警。行门、禁卫等一并进入内省执骨朵的使臣一并迎驾,自行奏报圣躬万福。皇帝就座,舍人拱手行礼,知合门官以下宣读姓名奏报万福完毕。知合门官、修注官升殿侍立,当值应差的官员各自回到应差之位,其余官员一并分开退出。知合门官在殿上躬身奏报宣召到皇太子以下人员,舍人、提点分别引导皇太子以下人员面朝殿而行。
前往省中,秘阁陈设祖宗御书古器等物,请求委派本省知次第的人吏四人、书库子二人专门在秘阁前后往来照看管理,请求关会禁卫号令。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十一日,宰执先前往省中察看。十二日,皇帝乘辇鸣鞭出发,走下东阶,出后殿门,到御厨南面停辇。乐人诵念致语口号并奏乐,继续前行,出北宫门,将要到达秘书省时,提举国史院官以及提举国史日历所官、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人、合门舍人一并迎驾行起居礼完毕。皇帝进入秘书省门,到右文殿上下辇,鸣鞭回到帷幄。合门上报引导知合门官以及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人员,以及修注官、枢密院各房副承旨、诸司应差官员、御带环卫官以及干办皇城司官排成一班。
班面殿立,合门报引宰执、使相、侍从、管军、知合门并正任秘书监、起居舍人、秘书省 福讫。班退,皇帝起,鸣鞭,诣秘阁。舍人、提点等分引皇太子、宰臣、使相、执政、侍从、正任并管军分内东西廊赴秘阁前阶上稍南,分东西向相立。知合门官、修注官随宜侍立,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于秘合阶下分东西相向立。御龙直伞扇于秘阁合门相近排设,行门于秘阁前阶下分东西排立,禁卫等并右文殿下依旧排立。知合门官二员前导皇帝入秘合东壁,观累朝御书等,次前导西壁。观讫,前导皇帝赴御座前,少立。知合门官秘阁前宣曰 臣观累朝御书等,秘书省、国史院官导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依旧侍立。皇帝首以太上皇帝所书《琴赋》宣示 臣,仍宣谕曰:「此锺、王所不及。」 臣观讫,再拜谢。簿书官二员并提点引皇太子、宰臣、使相、执政、侍从、正任并管军入秘阁,先东壁观讫,引于御座后过观西壁书,许皇太子等略展观讫退。皇帝归幄,进早膳。是日,赐宴于秘书省。知合、权管军、台谏、见任秘书省、国史院官、合门舍人及在京及临安府见任直秘阁、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及曾任前件职见寄职并前馆职俱赐坐。其日,诸司排当备右文殿,入内官喝排定,行门、禁卫等排立定,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御带环卫官、皇城司官一班
官、国史院官、台官、合门舍人殿下相向立,次提点引皇太子殿下东壁面西立。合门奏班齐,皇帝出,鸣鞭。行门、禁卫等并入内省执骨朵使臣并迎驾,自奏圣躬万福。皇帝坐,先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御带环卫官一班奏圣躬万福,各归侍立祗应位。舍人、提点等分引皇太子以下,与坐宫一班依坐次横行,宣名奏圣躬万福,赞名就坐。赞拜两拜讫,赞就坐,皇太子以下殿上赴座,分引升殿席后立。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合门舍人赴两廊席后立。次乐人自奏圣躬万福,次看盏人稍前谢上殿两拜,次进御茶 。殿侍酹酒讫,赞就坐,皇太子以下并两廊并就坐。进第一盏酒,簿书官、宣赞舍人等并躬身揖赞进酒,皇太子以下并两廊并起立席后,看盏人喝送御酒。皇帝听乐饮酒讫,赞就坐,皇太子以下并两廊并就坐。次行皇太子、宰执、使相酒,次行执政官以下并两廊酒,宣劝赐赴坐官生果子各一盘、酒三盏毕。内侍喝赐酒食,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御带环卫官等、皇城司官、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内侍赞拜两拜,谢讫,各归侍立祗应位。进第四盏酒,簿书官、宣赞舍人等并躬身揖赞进酒,皇太子以下两廊并起立席后,看盏人喝送御酒。
译班位在殿前站立,合门官通报并引领宰执、使相、侍从、管军、知合门以及正任秘书监、起居舍人、秘书省官员,报告完毕。班位退下,皇帝起身,鸣鞭警跸,前往秘阁。舍人、提点等分别引领皇太子、宰臣、使相、执政、侍从、正任及管军分东西两廊前往秘阁前台阶偏南处,分东西相向而立。知合门官、修注官随宜侍立,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在秘阁台阶下分东西相向而立。御龙直的伞扇在秘阁合门附近排列陈设,行门在秘阁前台阶下分东西排列站立,禁卫等仍在右文殿下依旧排列站立。知合门官二员在前引导皇帝进入秘阁东壁,观看历朝御书等,接着又引导至西壁。观看完毕,引导皇帝前往御座前,稍作停留。知合门官在秘阁前宣布道:"臣等观看历朝御书等",秘书省、国史院官引导台官、右文殿修撰等,合门舍人依旧侍立。皇帝首先拿出太上皇帝所书的《琴赋》给众臣宣示,并宣谕说:"这是锺繇、王羲之都比不上的。"众臣观看完毕,再拜致谢。簿书官二员与提点一同引领皇太子、宰臣、使相、执政、侍从、正任及管军进入秘阁,先在东壁观看完毕,再引导经过御座后方观看西壁的书迹,允许皇太子等大致浏览观赏后退下。皇帝返回帷幄,用早膳。这一天,在秘书省赐宴。知合门、权管军、台谏、现任秘书省及国史院官、合门舍人,以及在京城及临安府现任直秘阁、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及曾任上述职位但现挂虚衔的人员和前任馆职人员,都被赐座。
那天,各司排列筵席,在右文殿准备,入内官员喝令排定座次,行门、禁卫等排列站定,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枢密院各房相应的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御带环卫官、皇城司官排成一班……秘书省官、国史院官、台官、合门舍人在殿下相向而立,接着提点引领皇太子殿下站在东壁面西而立。合门奏报班位齐整,皇帝出席,鸣鞭警跸。行门、禁卫等以及入内省执骨朵的使臣一并迎驾,各自奏报圣躬万福。皇帝就座后,先由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枢密院各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御带环卫官一班奏报圣躬万福,各自返回侍立祗应的位置。舍人、提点等分别引领皇太子以下与坐官员依座次横行排列,通报姓名并奏报圣躬万福,唱名后各自就座。行两拜礼完毕后,赞礼就座,皇太子以下在殿上就座,分别引导登殿在席位后方站立。秘书省、国史院官、台官、合门舍人在两廊席位后方站立。接着乐人自行奏报圣躬万福,接着看盏人稍向前行谢礼登殿两拜,接着进献御茶。殿侍行酹酒礼完毕,赞礼就座,皇太子以下及两廊人员都就座。进第一盏酒时,簿书官、宣赞舍人等一并躬身作揖赞礼进酒,皇太子以下及两廊人员都起立于席后,看盏人喝令进献御酒。皇帝听乐饮酒完毕,赞礼就座,皇太子以下及两廊人员都就座。接着依次向皇太子、宰执、使相敬酒,再向执政官以下及两廊人员敬酒,宣劝并赐坐官各一盘生果子、三盏酒完毕。内侍喝令赐酒食,簿书官、宣赞舍人以下、御带环卫官等、皇城司官、枢密院各房副承旨、诸司祗应官,由内侍赞礼行两拜,致谢完毕,各自返回侍立祗应的位置。进第四盏酒时,簿书官、宣赞舍人等一并躬身作揖赞礼进酒,皇太子以下及两廊人员都起立于席后,看盏人喝令进献御酒。皇帝听乐饮酒,将酒盏宣示众人观看,先东壁后西壁,各依所面对的方向。
皇帝听乐饮酒,以盏宣视,先东壁,次西壁,各随所向。臣僚躬身应喏,直身立次,赞就坐,皇太子以下并两
廊并就坐。次行皇太子、宰臣、使相酒,传旨劝执盏起离位,内侍、簿书官、宣赞舍人等称传宣饮尽。皇太子、宰臣、使相躬身饮讫,传旨不拜。宣赞舍人等承旨揖皇太子,宰臣、使相躬身赞不拜。赞就坐,皇太子、宰臣、使相并就坐。次行执政官以下并两廊酒,亦传旨宣劝,并执盏起离(立)[位],内侍、宣赞舍人等称传旨饮尽。执政以下并两廊并躬身饮讫,宣赞舍人等赞拜,两拜讫就坐。宣劝御带环卫官酒果饮讫,赴当殿两拜谢讫,各归侍立位。次进第五盏酒,不宣视盏。次行皇太子、宰臣、使相酒,次行执政官以下并两廊酒,宣劝并如上仪。宴礼毕,乐作,举御茶 。皇太子以下起降阶,并两廊赴坐官当两拜分出。次乐人谢,祗应两拜。皇帝起,鸣鞭,归幄还内。
同日,诏秘书省、国史院官各转一官,选人与改合入官。(诸)[读]书王克勤与转一资,秘书监、少监各赐紫章服。有官供检人吏并三省供检有官人各减二年磨勘,无官供检承接人吏等并三省礼房支犒设一次。」幸省礼成,宰臣史浩率文武百僚拜表于文德殿。
十三日,内出御制云:「比以秋日临幸秘书省,因成近体诗一首,赐丞相史浩以下:『玉轴牙签焕宝章,簪绅列侍映秋光。宴开阁儒风盛,坐对蓬山逸兴长。稽古右文 菲德,礼贤下士法前王。欲臻至治观熙洽,更罄嘉猷为赞襄。』」宰执以下咸有赓载。
同日,诏右丞相、提举国史史浩,参知政事、权监修国史
赵雄各转一官,辞不拜,以车驾幸省故也。
十四日,诏秘书省以所印《中兴馆阁书目》二十部进入,余给赴坐官各一部。
六年二月三日,秘书监郑丙等言:「编修今上皇帝会要成书,乞依国史日历所已降指挥,每月支降钱一百七十贯文,募工书写。」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秘书郎宇文价札子:「堂兄子震新除秘书丞,乞回避。」上曰:「馆阁自不须回避。」赵雄曰:「诚如圣谕。但丞、郎职事紧切相关,欲除著作佐郎,小着班在秘书郎下,但稍清耳。」上曰:「可。」
七月十八日,秘书省上今上皇帝会要一百五十八卷。
九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暴书会并用七月七日。
八年三月十八日,诏秘书省模勒祖宗御书并名贤墨迹上石。先是,秘书少监赵汝愚等言:「本省有累朝御书并历代名贤墨迹,窃虑岁久,或致蠹弊,乞依秘阁旧来体例,模勒上石。」故有是命。
闰三月五日,宰执进呈:「秘书省言旧制唱名,秘书省官侍立殿上。今省官多为解试、省试考官,却合待罪殿下。
译臣僚躬身应答,站立片刻后,赞礼就座,皇太子以下及两廊人员都就座。接着依次向皇太子、宰臣、使相敬酒,传旨劝饮,持盏离座,内侍、簿书官、宣赞舍人等宣称传旨饮尽。皇太子、宰臣、使相躬身饮完,传旨不必行拜礼。宣赞舍人等接旨向皇太子作揖,向宰臣、使相躬身示意不必行拜礼。赞礼就座,皇太子、宰臣、使相一并就座。接着向执政官以下及两廊人员敬酒,也传旨宣劝,一并持盏离座,内侍、宣赞舍人等宣称传旨饮尽。执政官以下及两廊人员一并躬身饮完,宣赞舍人等赞礼行拜,两拜完毕就座。宣劝御带环卫官饮酒吃果品完毕,前往殿前行两拜致谢完毕,各自返回侍立位置。接着进第五盏酒,不再宣示酒盏。接着依次向皇太子、宰臣、使相敬酒,再向执政官以下及两廊人员敬酒,宣劝礼仪都如前所述。宴礼完毕,奏乐,举行进御茶礼。皇太子以下起身下阶,与两廊赴坐官员一并行两拜礼后分批退出。接着乐人致谢,行祗应两拜礼。皇帝起身,鸣鞭警跸,返回帷幄回宫。
同一天,下诏秘书省、国史院官各升转一官,选人则改换应得的官职。读书官王克勤转一资,秘书监、少监各赐紫章服。有官职的供检人吏及三省供检有官人各减两年磨勘年限,无官职的供检承接人吏等及三省礼房犒设一次。皇帝驾临秘书省礼成,宰臣史浩率文武百官在文德殿上表祝贺。
十三日,宫中传出御制诗,云:"近日因秋日驾临秘书省,作成近体诗一首,赐给丞相史浩以下众臣:『玉轴牙签焕宝章,簪绅列侍映秋光。宴开阁上儒风盛,坐对蓬山逸兴长。稽古右文惭菲德,礼贤下士法前王。欲臻至治观熙洽,更罄嘉猷为赞襄。』"宰执以下都有唱和之作。
同一天,下诏右丞相、提举国史史浩,参知政事、权监修国史赵雄各升转一官,二人辞谢不受,因为是车驾驾临秘书省的缘故。
十四日,下诏秘书省将所印《中兴馆阁书目》二十部进呈朝廷,其余的分给赴宴官员各一部。
淳熙六年二月三日,秘书监郑丙等上言:"编修今上皇帝会要已经成书,请求依照国史日历所已下达的指挥,每月支给钱一百七十贯文,招募工匠书写。"皇帝同意。
四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秘书郎宇文价的奏札:"堂兄之子宇文震新任秘书丞,请求回避。"皇帝说:"馆阁本来就不必回避。"赵雄说:"确实如圣上所说。但秘书丞与秘书郎职事关系紧密相关,希望改任著作佐郎,官阶稍低于秘书郎,只是显得清雅一些。"皇帝说:"可以。"
七月十八日,秘书省进呈今上皇帝会要一百五十八卷。
九月二十三日,下诏从今以后暴书会一律定在七月七日举行。
淳熙八年三月十八日,下诏秘书省将祖宗御书及名贤墨迹摹刻上石。此前,秘书少监赵汝愚等上言:"本省藏有历朝御书及历代名贤墨迹,私下担忧年代久远,恐怕会遭虫蛀损坏,请求依照秘阁旧例,摹刻上石。"因此有这道命令。
闰三月五日,宰执进呈:"秘书省说按旧制唱名时,秘书省官员要在殿上侍立。如今省官大多担任解试、省试考官,应当在殿下待命。"皇帝说:"记得唱名结束后,若排成一班,就特别命令他们上殿侍立。"淳熙十一年也照此办理。
淳熙九年七月六日,吏部尚书、同修国史郑丙上言:"秘书省暴书会向来以少监主持席位,如
」上曰:「记得唱名了,若为一班。乃特令上殿侍立。」十一年同此。
九年七月六日,吏部尚书、同修国史郑丙言:「秘书省暴书会常以少监主席,今偶阙官,合以丞、郎着庭官主席。」诏秘书丞主席。既而十三年秘书监沈揆为疾在朝假,亦诏以秘书丞主席。
十年三月十六日,国史院言:「近准诏旨,要见本朝名臣列传姓名。今来书写目录缴申中书门下省外,契勘本院所
有国史、实录文字,自来(上)[止]供本院官检阅、即非善本,难以进呈。窃恐不测宣取,书写未及,乞下秘书省,遇有宣取,权借阁本供应。」诏依所乞,更令签出卷目。遇要观览,只指卷宣取。
七月六日,秘书省言:「今岁暴书会以久旱祈祷,非臣子燕会时,乞权免坐。」从之。十四年亦以阙雨,本省奏乞免坐。
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诏暴书会今岁改用七月九日。以本省言是岁七日系朝献日分,侍从、两省官从驾往回,有妨会集,乞移日故也。
十二年正月六日,诏步军司:「自今如有不测遗漏,逼近秘书省去处,于比近营寨差救火官兵一百人前去防护,候殿前司官兵到来,却行交替。」以本省言:「秘阁宝藏祖宗御制、日历、会要。近缘宝莲山居民遗漏,发牌报应,殿前司官兵营寨稍远,比至,火势已息。」故有是命。
五月二十六日,诏秘书省读书王克勤令赴吏部依格出官。以右正言蒋继周言:「克勤秘书省读书,请给、人从视正字之半,窃(录)[禄]十有余岁,考其寔年,亦不下二十,犹且不知去就。或谓其初补官用晏殊故事,殊在景德初以童子俊秀赐进士出身,权为秘书省正字,秘阁读书。克勤赐童子出身,固与殊字不同,日来尝买侍妾,怒而徙之。殊之元夕不出游观,必不为此,坐縻廪禄。且自附于馆职之列,祇益其过。乞将克勤赴部,依格出官。」故有是命。
十三年二月八日,令秘阁缮写《洪范政鉴》一本进纳。
九月二十七日,秘书郎莫叔光言:「乞诏诸路监司、诸郡守臣各以本路本郡书目解发至秘书省,听本省以《中兴书目》点对。如有未收之书,即下本处取索印本,广秘府之储。」诏令秘书省将未收书籍径自关取。
十月九日,秘书监沈揆等言:「昨奉圣旨接续编修今上皇帝会要,今自淳熙元年正月至淳熙十年
淳熙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国史院奏请乞将所修列传俟玉牒、会要奏书日同时上进,得旨依。今来史院所修列传已成书,见今择日抄进,乞将本省所修十年会要依已降指挥同时进呈。」从之。 十二月修纂已成。伏
十一月二十一日,秘书省上今上皇帝会要一百三十卷。
十二月九日,诏:「秘书省吏额内正系名、守阙系名各减一人,编修会要存留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二人。
译今恰逢缺官,应当由丞、郎当值的官员主持席位。"下诏由秘书丞主持席位。此后淳熙十三年秘书监沈揆因病在朝告假,也下诏由秘书丞主持席位。
淳熙十年三月十六日,国史院上言:"近来依照诏旨,要查明本朝名臣列传的姓名。如今书写目录呈报中书门下省之外,查核本院所存国史、实录文字,历来只供本院官员查阅,并非善本,难以进呈。私下担忧若突然被宣召调取,书写来不及,请求下达秘书省,遇有宣召调取时,暂且借用阁本供应。"下诏依所请,另外命令标出卷目。遇到需要观览时,只需指明卷数宣召调取。
七月六日,秘书省上言:"今年暴书会因久旱祈祷,不是臣子宴集之时,请求暂免举行坐宴。"皇帝同意。淳熙十四年也因缺雨,本省奏请免除坐宴。
淳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诏暴书会今年改在七月九日举行。因为本省说这年七日是朝献的日子,侍从、两省官要随驾往返,妨碍会集,请求改期的缘故。
淳熙十二年正月六日,下诏步军司:"从今以后如有意外火灾,逼近秘书省的地方,从附近营寨调派救火官兵一百人前去防护,等殿前司官兵到来后,再进行交替。"因为本省上言:"秘阁珍藏祖宗御制、日历、会要。近来因为宝莲山居民失火,发出牌令报应,殿前司官兵营寨稍远,等赶到时,火势已经平息。"因此有这道命令。
五月二十六日,下诏秘书省读书官王克勤,命他前往吏部依照资格出任官职。因为右正言蒋继周上言:"王克勤在秘书省读书,所领请给、人从待遇是正字的一半,窃食俸禄已经十多年,考察他实际年龄,也不下二十岁,却仍不知进退。有人说他当初补官是援用晏殊的先例,晏殊在景德初年以童子俊秀被赐进士出身,暂任秘书省正字,在秘阁读书。王克勤被赐予童子出身,本来就与晏殊的情况不同,近来他曾买了侍妾,因发怒而将她转卖。晏殊在元夕不出去游玩观赏,一定不会做这种事,白白耗费俸禄。而且他自己还厕身于馆职之列,只会更加暴露他的过失。请求让王克勤前往吏部,依照资格出任官职。"因此有这道命令。
淳熙十三年二月八日,命令秘阁抄写一本《洪范政鉴》进呈。
九月二十七日,秘书郎莫叔光上言:"请求下诏各路监司、各郡守臣各自将本路本郡的书目解送到秘书省,让本省用《中兴书目》核对。如有尚未收录的书籍,就下达该地征取索要印本,以扩充秘府的藏书。"下诏命令秘书省直接前往调取尚未收录的书籍。
十月九日,秘书监沈揆等上言:"此前奉圣旨接续编修今上皇帝会要,如今从淳熙元年正月修至淳熙十年……淳熙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国史院奏请,希望将所修列传等到玉牒、会要奏书之日一同呈进,得到旨意同意。如今史院所修列传已经完成,正择日抄录进呈,请求将本省所修的十年会要依照已下达的指挥同时进呈。"皇帝同意。十二月编修完成,谨呈。
十一月二十一日,秘书省进呈今上皇帝会要一百三十卷。
十二月九日,下诏:"秘书省吏额中正系名、守阙系名各减一人,编修会要存留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二人。从今以后都孔目官年满退职之日,存留一人,从名单上依次递补已存留的人,此人前往吏部注授官职,使臣专知官一人,照例兼管供给文字,暂且仍依旧例,等他离职之日再管理供检文字,不再补缺。诸色人兵、厨子各减一人,翰林司减一
自今都孔目官年满日存留一人,从上递趱已存留人,一人赴部注授,使臣专知官一人,例兼供给文字,且令依旧,候离司日供检文字,更不作阙。诸色人兵、厨子减一人,翰林司减一人。巘火殿前司差到一十人内减二人,步军司差到一十七人内减三人,并步军司元擘历九人内减二人,临安府差到将兵二十人内减四人;厢军二十九人内减六人,看阁军员六人内减一人。所减人数且令依旧,候离司事故更不作阙。其人兵亦许存留,如事故更不差(入)[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六日,秘书监沈揆等言:「续修今上皇帝会要,自淳熙元年正月修至淳熙十年十二月,已进呈了毕。所有已后年分当接续起修,合要内外官司淳熙十一年以后应申请画降被受圣旨指挥并逐处圣旨簿参照编类。其应干(合)合行事件,并合依前后编修会要已得指挥施行。今自淳熙十一年正月一日起修,依例合行开局。」诏并依,其
会要参照指挥,令内外官司疾速回报。
十五年七月七日,秘书省言:「暴书会今岁系在高宗皇帝服制之内,乞权免。」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著作佐郎
著作佐郎
【宋会要】
干道三年七月,梁克家奏曰:「著作佐郎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遂除。
王安中,字履道,自号初寮先生。政和中以文学知名,除宗学博士。有密荐于上者,除著作佐郎。
李邴,字汉老。伯父昭 ,字成季,元佑名士,与晁、张为徒,尝为柱史。邴才学能世其家,政和末,除书局,迁著作佐郎。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 阁
秘阁
【宋会要】
太宗端拱元年五月,诏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阁,择三馆真本书籍万余卷及内出古画墨迹藏其中。凡史馆先贮天文、占候、谶讳、方术书五千一十二卷,图画百四十轴,尽付秘阁。有晋王羲之、献之、庾亮、萧子云、唐太宗、元宗、颜真卿、欧阳询、柳公权、怀素、怀仁墨迹,顾恺之画、维摩诘像、韩干马、薛稷鹤、戴崧牛及近代东丹王李赞华千角鹿、西川黄鹰白兔,亦一时之妙也。
是月,以吏部侍郎李至兼秘书监及提辖秘阁供御图书,直史馆宋泌兼直秘阁,史馆检讨杜镐充校理,此盖设官之始也。案《六典》,秘书省中外三阁掌典图书、古今文字,皆在禁中,两汉或徙金马门外,历代不常其处。唐季乱离,中原多故,百王之书荡尽,兰台延阁空存名号。太宗崇尚儒术,屡下诏购书及先贤墨迹,小则偿以金帛,大则授官,未数年间,充牣书府。至是建阁,命官专领之。自后常以丞、郎、学士兼秘书监、郎领阁事。
六月,以殿中丞夏侯嘉正为右正言、直史馆兼直秘阁。
译人。巘火殿前司调派的十人中减二人,步军司调派的十七人中减三人,以及步军司原编排的九人中减二人,临安府调派的将兵二十人中减四人;厢军二十九人中减六人,看阁军员六人中减一人。所减的人数暂且依照旧例执行,等到离职退役后不再补缺。这些人兵也允许存留,如遇退役事故不再补人。"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冗食,下令由主管部门裁定,因此有这道命令。
十六日,秘书监沈揆等上言:"接续编修今上皇帝会要,从淳熙元年正月修到淳熙十年十二月,已经进呈完毕。此后年份应当接续开始编修,需要内外官司将淳熙十一年以后所申请、批下的圣旨指挥以及各处圣旨簿相互参照编类。凡应当办理的事项,都依照前后编修会要已经得到的指挥施行。如今从淳熙十一年正月一日起开始编修,依照惯例应当开设编修局。"下诏都依所请,其中会要参照的指挥,命令内外官司迅速回复。
淳熙十五年七月七日,秘书省上言:"今年暴书会正值高宗皇帝服丧期间,请求暂免举行。"皇帝同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著作佐郎
著作佐郎
【宋会要】
乾道三年七月,梁克家上奏说:"著作佐郎刘焞长期在馆阁任职,因受资格限制不能升任郎官,请求酌情升迁。"于是予以升任。
王安中,字履道,自号初寮先生。政和年间以文学知名,任宗学博士。有人秘密向皇帝举荐他,于是任命为著作佐郎。
李邴,字汉老。伯父李昭𤣱,字成季,是元佑年间的名士,与晁氏、张氏为友,曾任柱下史。李邴才学能继承家学,政和末年,任职书局,升为著作佐郎。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秘阁
秘阁
【宋会要】
太宗端拱元年五月,下诏在崇文院中堂建造秘阁,挑选三馆的珍本书籍一万余卷及宫中所出的古画墨迹收藏其中。凡是史馆原先贮藏的天文、占候、谶纬、方术类书籍五千零一十二卷,图画一百四十轴,全都拨归秘阁。其中有晋代王羲之、王献之、庾亮、萧子云,唐代太宗、玄宗、颜真卿、欧阳询、柳公权、怀素、怀仁的墨迹,顾恺之的画作、维摩诘像、韩干的马、薛稷的鹤、戴崧的牛,以及近代东丹王李赞华的千角鹿图、西川的黄鹰白兔图,也都是一时的精品。
同月,任命吏部侍郎李至兼任秘书监及提辖秘阁供御图书,直史馆宋泌兼任直秘阁,史馆检讨杜镐充任校理,这大概是设置秘阁官职的开端。按《唐六典》记载,秘书省中外三阁掌管典藏图书、古今文字,都设在宫禁之中,两汉时或迁往金马门外,历代所处地点并不固定。唐末动乱,中原多故,历代典籍荡然无存,兰台、延阁空有其名。太宗崇尚儒学,屡次下诏购求书籍及先贤墨迹,小者以金帛偿付,大者授予官职,不出几年,藏书已充盈书府。到这时建成秘阁,命官专门管理。此后常由丞、郎、学士兼任秘书监、秘书郎来领管阁中事务。
六月,任命殿中丞夏侯嘉正为右正言、直史馆兼直秘阁。夏侯嘉正曾作《洞庭赋》,被右散骑常侍徐铉所称赞,皇帝由此得知他的名声。下诏在宫中测试他,结果符合旨意,特此授命。
八月,命内品裴愈监管秘阁图书。此前,秘阁事务都禀报李至处理决定,监图书官都不参与其中。从这时起,裴愈就秘阁的小事可以自行奏请旨意,其余事务仍由李至专断处理。
同月,秘阁上言:"现管理供御书籍及点检抄
嘉正尝为《洞(廷)[庭]赋》,为右散骑常侍徐铉所称,由此帝知其名。诏试禁中,称旨,特有是命。
八月,命内品裴愈监秘阁图书。先是,秘阁事务皆禀李至处分,监图书官皆不关预。自是至遂牒愈本阁小事一面奏取旨,余皆至专决焉。
是月,秘阁言:「见管供御书籍及点检抄写、封锁库门出纳公事,今乞兼委直阁宋泌、校理杜镐与裴愈同共句当。今后直馆「直馆」当为「直阁」之误。、校理及监图书官内有差出,即令递相交割,其阁常以最上一员相承勾当,永为定式。」从之。自后直阁、校理皆如此制。咸平后,入者始不领事务。
二年,诏秘阁定置典书、楷书各五人,写御书十人。其后减典书二人,又增楷书三人,别置装裁匠十二人。
七月,以御书《急就章》藏于秘阁。
淳化元年七月,内降御草书诗十首,故实二纸,又出御制诗文凡四十一卷,并藏于秘阁。
八月一日,李至请右仆射李昉、吏部尚书宋琪、左散骑常侍徐铉及翰林学士、诸曹侍郎、给事、谏议、舍人等诣阁观御书图籍。帝知之,即诏内品裴愈就赐御筵,出书籍令纵观,尽醉而罢。
二日,又召权御史中丞王化基及三馆学士纵观,赐宴如前。
二十一日,李至等言曰:「王者藏书之府,自汉置未央宫,即有麒麟、天禄阁,命刘向、扬雄典校,谓之中书,即内库书也。后汉藏之东观,皆在禁中也。至桓帝始置秘书监,掌禁中图书秘记,谓之秘书。及魏文帝分秘书为中书,而秘书监掌艺文图籍之事。后以秘书属少府,故王肃表论秘书不应属少府。魏之秘书即汉之东观,因是不属少府。而兰台亦藏书,故薛夏卿云兰台为外台,秘书为内阁。晋、宋已还,皆有兹号。晋武好文,令秘书郎徐广料秘阁四部三
万余卷。宋谢灵运为秘书监,补其遗逸。遭齐兵火,经籍散亡。梁江子一亦请归秘阁观书。隋炀帝即位,写秘阁之书,分为三品,于观文殿东西廊贮之。然则兹阁之设,其来尚矣。及唐开元五年,亦于干元殿东廊写四库书以充内库,命散骑常侍褚无量、秘书监马怀素总其事。至十三年,乃以集仙殿为集贤殿,因置集贤书院。虽沿革不常,而秘阁之书皆置之于内也。自唐室陵夷之后,经籍文物流离百年。国家承平,复兴经籍,三馆之书购求渐备。陛下复建秘阁,以藏其书,总(郡)[群]经之博要,资乙夜之观览,斯实出于宸心,非因 下之议也。况睿藻宸翰,盈编积简,则其奥秘非复与 司为比。然自建置之后,寒暑再周,官司未详所处。乞降明诏,令与三馆并列。至于高下之次,先后之称,亦乞着为定式。其秘书省既无书籍,元隶京百司,请如旧制。」诏:「朕肇兴秘府,典掌 书,仍选名儒入直于内,文籍大备,粲然可观,处中禁以宏开,非外司之为比。
译写、封锁库门的出纳公务,如今请求兼委派直阁宋泌、校理杜镐与裴愈共同负责管理。今后直阁、校理及监图书官如有外调,就命令依次交接,本阁常以资历最深的一员相继负责管理,永远作为定制。"皇帝同意。此后直阁、校理都依此制度执行。咸平以后,入职者才开始不再兼管具体事务。
端拱二年,下诏秘阁确定设置典书、楷书各五人,写御书十人。此后减去典书二人,又增加楷书三人,另设装裁匠十二人。
七月,将御书《急就章》收藏于秘阁。
淳化元年七月,宫中颁下御草书诗十首、故实二纸,又拿出御制诗文共四十一卷,一并收藏于秘阁。
八月一日,李至邀请右仆射李昉、吏部尚书宋琪、左散骑常侍徐铉及翰林学士、诸曹侍郎、给事、谏议、舍人等前往秘阁观看御书图籍。皇帝得知此事,立即下诏命内品裴愈前往赐予御筵,拿出书籍任他们纵情观览,尽兴喝醉方才罢席。
二日,又召权御史中丞王化基及三馆学士前往纵览,赐宴如前次一样。
二十一日,李至等上言说:"帝王藏书之所,自汉代设置未央宫起,就有麒麟阁、天禄阁,命刘向、扬雄主管校勘,称为中书,即宫内的藏书。后汉将书藏于东观,都设在宫禁之中。到桓帝时才设置秘书监,掌管宫中图书秘记,称为秘书。到魏文帝时把秘书分为中书,而秘书监则掌管艺文图籍之事。后来把秘书归属少府,所以王肃上表论说秘书不应隶属少府。魏代的秘书就相当于汉代的东观,因此不隶属少府。而兰台也藏书,所以薛夏说兰台是外台,秘书是内阁。晋、宋以来,都沿用这个名号。晋武帝喜好文事,命秘书郎徐广整理秘阁四部书三万余卷。宋代谢灵运任秘书监,补充遗漏散佚的典籍。遭逢齐朝兵火,经籍散失亡佚。梁代江子一也曾请求前往秘阁观书。隋炀帝即位后,抄写秘阁的书籍,分为三个品级,收藏在观文殿东西廊。由此可见,这个秘阁的设置,由来已经很久了。到唐开元五年,也在乾元殿东廊抄写四库藏书以充实内库,命散骑常侍褚无量、秘书监马怀素总管此事。到开元十三年,才把集仙殿改为集贤殿,因而设置集贤书院。虽然沿革变化不定,但秘阁的藏书都设置在宫内。自唐朝衰败以后,经籍文物流离失所达百年之久。国家承平以来,重新振兴经籍,三馆的藏书渐渐购求齐备。陛下又重建秘阁来收藏这些书籍,总括群经的博大精要,供夜间观览之用,这实在是出于圣上的本心,并非因为下属的建议。何况圣上的诗文墨迹,卷帙盈积,那么其中的深奥秘藏,就不再是一般官司所能比拟的了。然而自从建置以来,已经历经两个寒暑,官司却仍未明确其所处的地位。请求下达明诏,让秘阁与三馆并列。至于地位高下的次序、称谓的先后,也请制定为定式。至于秘书省本身既然没有藏书,原本隶属京城的百司,请求依照旧制处理。"皇帝下诏:"朕开创秘府,掌管典籍,还挑选名儒入直宫内,如今典籍大备,灿然可观,处在宫禁之中而广为开放,这不是外朝官司所能比拟的。从今以后秘阁应当位次于三馆之后,秘书省则依旧隶属京城百司。"王应麟《玉海》注中说,当初只设有直史馆,到这时新的制度才设有昭文馆、直集贤院,三馆才算齐备。
端拱三年五月,下诏增建修缮秘阁。此前,是将崇文院的中堂作为秘阁的地址,但楼阁结构尚未建成,书籍只能锁存于偏厅廊庑之内,到这时才开始命令修建。
八月,秘阁建成,皇帝作
自今秘阁宜次三馆,其秘书省依〔旧〕属京百司。」王应麟《玉海》注云,初但有直史馆,至是新制有(照)[昭]文馆、直集贤院,备三馆。
三年五月,诏增修秘阁。先是,度崇文院之中堂为秘阁址,而层构未立,书籍止扃偏厅庑内,至是始命修之。
八月,阁成,帝作赞赐之。宰臣李昉等请刻石阁下,李至上表引唐秘书省有薛稷画鹤、郎余令画凤、贺知章草书,当时目为三绝。又引颜真卿请肃宗题「放生池」碑额,及近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乞飞白书「玉堂之署」为比,愿赐新额,以光秘府。诏中书、枢密院近臣观新阁,又赐上尊酒,大官供膳。是日,遣中使赍御飞白书「秘阁」二字以赐,李至、李昉等相率诣便庭称谢。退就饮宴,三馆学士预焉。又赐御诗,以美其事。李至上表请以御制赞刻石秘阁,帝以宰臣前已陈请,又重违至意。诏曰:「近以延阁载新,万机多暇,聊书赞咏,以美成功。所纪徽猷,深虞漏略,出于乘兴,岂足多称。遽览封章,愿刊穹石,垂于不朽,良积厚颜。其赞并序,朕兼为亲书并篆额,以旌秘书省。」
九月,幸新秘阁。帝登阁观群书齐整,喜谓侍臣曰:「丧乱已来,经籍散失,周孔之教,将坠于地。朕即位之后,多方收拾,抄写购募,今方及数万卷,千古治乱之道并在其中矣。」即召侍臣赐坐,命酒三行。仍召三馆学士预坐,日晚还宫。顾昭宣使王继恩曰:「尔可召傅巘、戴兴,令至阁下,恣观书籍,给御酒与诸将饮宴。」巘等皆典禁兵,帝欲其知文儒之盛故也。
十月,遣中使李怀节以御草书《千字文》一卷付秘阁,李至请于御制秘阁赞碑阴模勒上石。帝曰:「《千字文》偶然闲写,因令勒石。李至更欲镌勒,且非垂世立教之文。《孝经》一书,乃百行之本,朕当亲为书写,勒在碑阴可也。」
四年,诏画工用绢百匹,集诸州画为天下图
藏秘阁。
五年六月,命内供奉官蓝敏正赍御草书五轴藏秘阁。诏史馆修撰张佖与三馆、秘阁学士观焉。
至道元年正月,水部郎中、直秘阁朱昂等言:「御制秘阁赞碑已建立,臣等忝官秘府,愿以爵里附于秘书监李至之下刊刻。」从之。王应麟《玉海》注言:兴国二年以先贤墨迹、淳化以新集法帖、至道以飞白十轴藏秘阁。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童子邵焕于秘阁读书。初,兴国八年,命吕文仲为翰林侍读,寓直御书院,以备顾问,名秩犹未崇。咸平二年七月丙午,以兵侍杨徽之、户部夏侯峤为侍读学士,祭酒邢昺为侍讲学士,班秩禄赐次翰林学士。设直庐于秘阁,侍读更直,侍讲长上,召见访问,或至中夕。
八月,诏翰林侍读学士杨徽之等赴职,赐宴于秘阁,两制、馆阁皆预,帝作七言诗赐之。
译赞文赐给秘阁。宰臣李昉等请求将赞文刻石立于阁下,李至上表援引唐代秘书省有薛稷画鹤、郎余令画凤、贺知章草书,当时被称为三绝的先例。又援引颜真卿请求唐肃宗题写"放生池"碑额,以及近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请求以飞白书写"玉堂之署"的先例,希望皇帝赐予新的匾额,以增光秘府。皇帝下诏命中书、枢密院近臣前往观看新阁,又赐予上等美酒,由大官供应膳食。这一天,派遣中使携带御笔飞白书"秘阁"二字前来赏赐,李至、李昉等相继前往便殿称谢。退朝后设宴款待,三馆学士也一同参与。皇帝又赐御制诗,来赞美此事。李至上表请求将御制赞文刻石立于秘阁,皇帝因宰相此前已经提出请求,又难以再次违背李至的心意,于是下诏说:"近来因延阁重新建成,日理万机之余稍有闲暇,姑且题写赞咏之词,来赞美这一成就。所记述的美德,深恐有所遗漏疏略,出于一时兴致,本不足以多加称道。如今看到你们的奏章,希望能刊刻于坚石之上,永垂不朽,实在令人惭愧。这篇赞文连同序言,朕愿亲自书写并篆写碑额,以表彰秘书省。"
九月,皇帝驾临新秘阁。皇帝登阁观看群书整齐排列,高兴地对侍臣说:"自从丧乱以来,经籍散失,周公孔子的教化,几乎要沦丧殆尽。朕即位以后,多方设法收拾整理,抄写购求,如今已达数万卷,千古治乱的道理都蕴含在其中了。"当即召侍臣赐座,命人斟酒三巡。又召三馆学士一同入座,直到日暮才回宫。皇帝回头对昭宣使王继恩说:"你可以召傅巘、戴兴前来,让他们到阁下,尽情观看书籍,赐御酒与众将饮宴。"傅巘等人都统领禁军,皇帝是想让他们了解文治儒学的兴盛。
十月,派遣中使李怀节将御草书《千字文》一卷交付秘阁,李至请求将其摹刻在御制秘阁赞碑的碑阴。皇帝说:"《千字文》是偶然闲暇时随意书写的,因而命人刻石。李至还想再摹刻这个,况且这并非垂范后世、树立教化的文章。《孝经》一书,才是百善之本,朕应当亲自书写,刻在碑阴才合适。"
端拱四年,下诏征用绢帛一百匹,汇集各州所绘的天下地图收藏于秘阁。
端拱五年六月,命内供奉官蓝敏正携带御草书五轴收藏于秘阁。下诏命史馆修撰张佖与三馆、秘阁学士一同观览。
至道元年正月,水部郎中、直秘阁朱昂等上言:"御制秘阁赞碑已经建立,臣等忝任秘府官职,愿意将自己的爵位籍贯附刻在秘书监李至之后。"皇帝同意。王应麟《玉海》注中说:太平兴国二年以先贤墨迹、淳化年间以新汇集的法帖、至道年间以飞白书十轴收藏于秘阁。真宗咸平二年六月,下诏命童子邵焕在秘阁读书。当初,太平兴国八年,任命吕文仲为翰林侍读,寓直于御书院,以备顾问咨询,但名位品秩还不高。咸平二年七月丙午日,任命兵部侍郎杨徽之、户部侍郎夏侯峤为侍读学士,国子监祭酒邢昺为侍讲学士,班次品秩禄赐仅次于翰林学士。在秘阁设置直庐,侍读学士轮流值班,侍讲学士则长期在职,皇帝召见咨询,有时直到半夜。
八月,下诏命翰林侍读学士杨徽之等赴任,在秘阁赐宴,两制、馆阁官员都一同参与,皇帝作七言诗相赐。
咸平五年七月,皇帝驾临秘阁阅览书籍。王应麟《玉海》注中说:咸平年间,就在秘阁编修太祖国史。咸平五年,奉安《太宗文集》。
景德四年五月,下诏
五年七月,幸秘阁阅 书。王应麟《玉海》注云:咸平中,就阁修太祖国史。五年,奉安《太宗文集》。
景德四年五月,诏分内藏西库地广秘阁。时购书籍,真宗以其地迫隘故也。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诏以秘监杨亿判秘阁事。自后两省五品以上官不兼监者,止云判阁,其秘书省事亦掌焉。
仁宗嘉佑三年三月,以光禄卿张子宪、赵良规、掌禹锡、齐(郭)[廓]、张子思并直秘阁。先是,子宪等皆为太常少卿、直秘阁,当迁谏议大夫。而中书以谓谏议大夫不可多除,故并迁正卿。而故事大卿监无带馆职者,至是特为请而还之。
国初,书止万二千卷。秘阁之建,图籍大备。至仁宗时,三万六千二百卷。
熙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判秘阁宋敏求言:「三馆、秘阁四部书多讹舛,请校雠自前汉始。」事寝。
元佑元年四月十四日,诏兰台、延阁位序多阙,命大臣各举三人。
二年六月,以昭文馆黄本书分藏秘阁。
三年九月,复试贤良于阁下。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太师文彦博与宰辅至秘阁观书,宴儒士。
徽宗即位,二年重修秘阁,崇宁元年成。
二年五月,秘阁书装褫共二千八十二部。王应麟《玉海》云:绍兴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诏重建秘书省。十四年五月,赐御书秘阁「右文殿」榜。又诏将作监米友仁书「道山堂」牓。右文殿五间,门三间。殿后秘阁五间,高四丈,中设御坐、御案、脚踏、罗帕,褥御屏画,出水龙阁上,木雕朱漆殿,奉安圣政、会要、日历、御制、御札等。阁前有拜阁台,接右文殿。阁后道山堂五楹。二十八日,秘书省复置补写所。初,熙宁七年置补写所。以秘阁成,写校勘黄本书籍也。七月二十七日丙子,幸秘阁,观御书、御制。淳熙五年九月壬申,幸石渠,在秘阁后,长五丈,广一丈五尺。干道九年,少监陈骙立。绍定五年七月,重建秘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集贤院
集贤院
【宋会要】
太平兴国二年,始建崇文院、昭文馆、集贤院,皆总为崇文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崇文院
崇文院
【宋会要】
凡昭文馆、史馆、集贤院三馆事务总为崇文院。宋朝从唐制,昭文馆、集贤殿置大学士,史馆有监修国史,皆宰相兼领。昭文、集贤又置学士、直学士,史馆、集贤置修撰,史馆有直馆、检讨,集贤有直院、校理,崇文院有检讨、校书,皆以佗官领之。初,昭文、集贤学士,史馆修撰取最上一员判馆院事,今亦以佗官分判。初,昭文馆隶门下省,史馆寓于集贤,后合为一矣。
太祖建隆元年二月,诏改弘文馆为昭文馆。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太宗幸三馆,顾左右曰:「是岂足以蓄天下图书、待天下之贤俊邪!」即日诏有司度左升龙门东北车府地为三馆,命内侍督工徒晨夜兼作,其栋宇之制皆帝所亲授。
译划分内藏库西库的地方来扩建秘阁。当时正购求书籍,真宗因为原有地方过于狭窄局促的缘故。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下诏命秘书监杨亿判管秘阁事务。此后两省五品以上未兼任秘书监的官员,只称"判阁",秘书省的事务也一并掌管。
仁宗嘉佑三年三月,任命光禄卿张子宪、赵良规、掌禹锡、齐廓、张子思一并为直秘阁。此前,张子宪等人都是太常少卿、直秘阁,应当升任谏议大夫。但中书省认为谏议大夫不可多授,所以都改升为正卿。而按照惯例,大卿监一职不带馆职,到这时特为他们请求而恢复了馆职。
国初,藏书仅有一万二千卷。秘阁建成后,图籍大为齐备。到仁宗时,已达三万六千二百卷。
熙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判秘阁宋敏求上言:"三馆、秘阁四部藏书大多有讹误脱漏,请求从前汉开始校勘。"此事后来搁置未行。
元佑元年四月十四日,下诏兰台、延阁的职位次序多有空缺,命大臣各自举荐三人。
元佑二年六月,将昭文馆的黄本书分藏于秘阁。
元佑三年九月,重新在秘阁试选贤良之士。
元佑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太师文彦博与宰辅前往秘阁观书,宴请儒士。
徽宗即位后,第二年重修秘阁,崇宁元年建成。
崇宁二年五月,秘阁书籍装裱修补共二千零八十二部。王应麟《玉海》记载:绍兴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诏重建秘书省。绍兴十四年五月,赐御书秘阁匾额"右文殿"。又下诏命将作监米友仁书写"道山堂"匾额。右文殿五间,大门三间。殿后是秘阁五间,高四丈,中间设置御座、御案、脚踏、罗帕,坐褥上绘有御屏图画,阁上有出水的龙形装饰,木雕朱漆的殿宇,供奉安放圣政、会要、日历、御制、御札等。阁前有拜阁台,与右文殿相连。阁后是道山堂五楹。二十八日,秘书省重新设置补写所。当初,熙宁七年设置补写所,是因为秘阁建成,需要抄写校勘黄本书籍。七月二十七日丙子,皇帝驾临秘阁,观看御书、御制。淳熙五年九月壬申日,驾临石渠,在秘阁之后,长五丈,宽一丈五尺,乾道九年由少监陈骙所立。绍定五年七月,重建秘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集贤院
集贤院
【宋会要】
太平兴国二年,才开始建立崇文院、昭文馆、集贤院,都总归于崇文院之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崇文院
崇文院
【宋会要】
凡是昭文馆、史馆、集贤院三馆的事务,都总归于崇文院。宋朝沿袭唐制,昭文馆、集贤殿设置大学士,史馆设监修国史,都由宰相兼任统领。昭文馆、集贤院又设学士、直学士,史馆、集贤院设修撰,史馆有直馆、检讨,集贤院有直院、校理,崇文院有检讨、校书,都由其他官员兼任。当初,昭文馆、集贤院的学士,史馆修撰中挑选资历最深的一人主管馆院事务,如今也由其他官员分别主管。当初,昭文馆隶属门下省,史馆寄设于集贤院,后来合并为一体了。
太祖建隆元年二月,下诏将弘文馆改名为昭文馆。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太宗驾临三馆,回头对左右说:"这样的地方怎么足以蓄藏天下的图书、招待天下的贤才俊杰呢!"当天就下诏命有关部门丈量左升龙门东北的车府旧地作为三馆的地址,命内侍督率工匠日夜兼工修建,其中的建筑规制都由皇帝亲自授意。从开工兴建起,皇帝先后两次亲临视察。
太平兴国三年二月丙辰朔日建成,有关部门奏报工程完毕,皇帝于是下诏说:"国家新建宏伟的殿宇,广泛汇集众多典籍,应当赐予嘉名,以光耀典籍之府。这
自举役,车驾凡再临幸。
三年二月丙辰朔成,有司奏功毕,乃下诏曰:「国家聿新崇构,大集群书,宜锡嘉名,以光策府。其三馆新修书院宜为崇文院。」又诏敞园苑植花木,引沟水以溉之。西序启便门,以备临幸。自梁迁汴都,旧制未备。(正)[贞]明中,始于今右长庆门东北小屋数十间为三馆,即后废西馆是也。湫隘卑痹,仅庇风雨。周庐缴道,出于其旁,卫士驺卒,朝夕喧杂。每受诏撰述,皆移佗所,至是故置焉。院既成,尽迁西馆之书,分为两廊贮焉。以东廊为昭文书库,南廊为集贤书库,西廊分经、史、子、集四部,为史馆书库,凡六库书籍正、副本仅八万卷。初,干德中得书万三千卷;开宝中平吴,得书二万卷,参以旧书,为八万卷。几六库书籍,皆以类相从。是年,两浙钱俶归朝,遣使收其书籍送馆阁,用雕木为架,以青绫帕幕之,简册之府翕然一变矣。
是月十六日,帝幸新崇文院,观 书久之,诏宰相、亲王恣其检阅问难。少顷,召降王刘鋹、李煜至,亦令纵观。因即中堂宴从臣,尽醉而罢。
三年十二月,以赵州隆平县主簿王着为卫尉寺丞、史馆祗候。王着善史书、小学,至是帝以字书讹舛,欲令学士删定,少能通者。左右或荐着,故令隶史馆,且俾刊正《切韵》,遂有是命。
八年七月,以新及第进士吴铉为大理评事、史馆勘书。
八月,以国子监主簿杨文举为国子监丞、史馆编修。
雍熙四年四月,以著作佐郎宋炎为史馆校勘、编修。
五年正月,以殿中侍御史柴成务为户部员外郎、直史馆,监察御史宋镐为右拾遗、直史馆。馆职无带台官者,皆授之。
淳化元年二月,诏自今游宴宣召直馆,其集贤、秘阁校理并令预会。先是,帝宴近臣于后苑,三馆学士悉预。李宗谔任集贤校理、合门吏拒之,不得入。宗谔献诗述其事,故有是诏。直馆、修撰、校理之职,
译座新修的三馆书院应当命名为崇文院。"又下诏在宽敞的园苑中种植花木,引来沟渠之水灌溉。西侧开设便门,以备皇帝随时临幸。自从后梁迁都汴京以来,旧有的规制一直不够完备。后梁贞明年间,才在如今右长庆门东北的数十间小屋作为三馆,就是后来废弃的西馆。地方低洼狭小卑湿,仅能遮蔽风雨。周边巡逻的道路,就从旁边经过,卫士、驺卒昼夜喧闹嘈杂。每次接受诏令撰写文书,都要迁移到别处,到这时才特意设置了新馆。崇文院建成后,把西馆的藏书全部迁入,分藏在两侧的走廊里。以东廊作为昭文书库,南廊作为集贤书库,西廊则分经、史、子、集四部,作为史馆书库,六个书库的藏书正本、副本共计八万卷。当初,干德年间得书一万三千卷;开宝年间平定南唐后,得书二万卷,加上旧有藏书,合计达八万卷。这几处书库的藏书,都按类别归类排列。这一年,吴越钱俶归顺朝廷,派使者将他的藏书送往馆阁,用雕花木材制作书架,用青绫帕加以覆盖包裹,典籍之府因此焕然一新。
同月十六日,皇帝驾临新崇文院,观看图书良久,下诏命宰相、亲王随意检阅、提问疑难。不久,召来归降的南汉主刘鋹、南唐主李煜到场,也让他们随意观览。趁机在中堂设宴款待随行大臣,尽兴喝醉方才罢席。
太平兴国三年十二月,任命赵州隆平县主簿王着为卫尉寺丞、史馆祗候。王着擅长史书、小学,当时皇帝因为文字典籍中讹误脱漏很多,想命学士加以删定校正,但能胜任的人很少。左右近臣有人推荐王着,因此命他隶属史馆,并让他负责校订《切韵》,于是有了这道任命。
太平兴国八年七月,任命新及第进士吴铉为大理评事、史馆勘书。
八月,任命国子监主簿杨文举为国子监丞、史馆编修。
雍熙四年四月,任命著作佐郎宋炎为史馆校勘、编修。
雍熙五年正月,任命殿中侍御史柴成务为户部员外郎、直史馆,监察御史宋镐为右拾遗、直史馆。凡是馆职中没有兼带台官的,都授予这样的官衔。
淳化元年二月,下诏从今以后凡有游宴宣召直馆官员,集贤院、秘阁校理也一并允许参加。此前,皇帝在后苑宴请近臣,三馆学士都得以参与。当时李宗谔任集贤校理,合门官吏阻拦他,不让他入内。李宗谔为此作诗叙述这件事,因而才有这道诏令。直馆、修撰、校理等职务……
名数虽异,职务略同,合门拒校理不得预宴,盖吏之失也。
八月二十五日,以起居舍人、直史馆吕佑之、左司谏、直史馆赵昂,金部员外郎、直史馆安德裕,虞部员外郎、直史馆勾中正并直昭文馆。先是但有直史馆,至是始命佑之等分直昭文馆,备三馆之职也。
译名称虽然不同,职务大致相同,合门官员拒绝让校理官参加宴会,这是官吏的失误。
八月二十五日,任命起居舍人、直史馆吕佑之,左司谏、直史馆赵昂,金部员外郎、直史馆安德裕,虞部员外郎、直史馆勾中正一并担任直昭文馆之职。在此之前只设有直史馆,到这时才命令吕佑之等人分别担任直昭文馆,以配齐三馆的职务。
二十六日,以太子中允和▯直集贤院。集贤旧无直院之名,惟江南李氏尝以朝士任之,至是始置,从新制也。
十一月,以右司谏梁周翰为史馆修撰,从翰林学士宋白等荐其有良史之材也。周翰广顺初擢进士第,善属文,不乐外官吏职。白等以为言,而有是命。
二年十月,以殿中丞郭延泽、太子右赞善大夫董元亨并为史馆检讨。延泽等俱以门荫好学,帝闻其名,诏宰臣问以经史大义,对皆如旨,故有是命。
是月,以直史馆李宗谔直昭文馆,避其父监修国史故也。
三年三月十一日,以左司谏韩国华、左正言潘太初、襄王府翊善、起居郎夏侯峤、赵王府记室参军、左司谏宋泌兼直昭文馆。国华、太初为三司判官,因对自陈,虽谏官、省职不得从游宴,故并有是命。告谢之日,适值后苑赏花,便令预宴,皆出特恩也。旧例三司带职者不兼直馆,至是国华等皆以判官兼充职,从新例也。
至道三年七月,诏虞部员外郎董元亨依前充史馆检讨。检讨、修撰二职皆不带外任,元亨时出知漳州罢职,至是始代归复授焉。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以刑部员外郎致仕陈充守旧官,直昭文馆。充前以疾休致,至是痊愈,复其职。
十一月,命内品刘崇超监秘阁图书、三馆书籍。崇文院旧令内臣一员监掌书钥,不参馆事。时命裴愈掌之,岁久图籍不整,故命崇超。其后因循,与判馆联书掌事,甚非旧制。
十二月,命司封郎中、知制诰朱昂与庄宅使、胜州刺史刘承珪、比部员外郎、秘阁校理杜镐点检三馆、秘阁书籍。
二年春,上新编书目。诏以昂为吏部郎中,承珪为北作坊使,镐直秘阁,锡金紫以旌之。帝谓宰臣曰:「近闻图书之府甚不整齐,假借之余,散失尤多,兼雠校不精,传闻差 。自今差官校勘及掌书史,卿等严行约束,杜绝因循。」昂等上言,四部书为朝臣所借者凡四百六十卷。诏除诸王宫给本抄写外,余并督还之。
二年七月,幸崇文院,召秘书监杨徽之、集贤院学士钱若水等开书库(编)[ ]阅群书,登秘阁观太宗御制书墨迹。真宗甚恻怆。降阁,召侍臣,颁赐三馆、秘阁职官银器、衣着各有差。
五年七月,幸三馆,阅四库书久之,赐直官、校理器帛有差,又赐书吏缗钱。
景德三年五月,诏京朝官带三馆职事自用登位恩改官后未曾叙迁及衣绿至二十年者,悉以名闻。先是,馆阁官多不时进用。自帝即位后,虽经郊祀,例不进秩,故有累年不迁改者。至是内出,各付宰臣进拟焉。
四年,宴馆阁
官于院。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职方员外郎、秘阁校理、监舒州灵仙观舒雅直昭文馆。先是,雅尝(慰)[恳]荐王钦若。至是钦若上言,故有是命。
译二十六日,任命太子中允和某人为直集贤院。集贤院过去没有"直院"这个名号,只有南唐李氏时曾让朝士担任此职,到这时才正式设置,是依从新制度。
十一月,任命右司谏梁周翰为史馆修撰,是听从翰林学士宋白等人举荐他有良史之才。梁周翰在广顺初年考中进士,擅长写文章,不喜欢做地方官吏之职。宋白等人为他进言,因此有这次任命。
二年十月,任命殿中丞郭延泽、太子右赞善大夫董元亨一同担任史馆检讨。郭延泽等人都是凭门荫入仕而又好学,皇帝听闻他们的名声,下诏让宰臣就经史大义询问他们,二人回答都合乎旨意,所以有这次任命。
这个月,任命直史馆李宗谔为直昭文馆,是为了避开他父亲监修国史的缘故。
三年三月十一日,任命左司谏韩国华、左正言潘太初、襄王府翊善、起居郎夏侯峤、赵王府记室参军、左司谏宋泌兼直昭文馆。韩国华、潘太初担任三司判官,趁应对之机自己陈情,说虽是谏官、省职却不能参与游宴,所以一并有此任命。告谢那天,正赶上后苑赏花,便让他们参加宴会,这都是出于特别恩宠。按旧例三司带职的人不兼直馆,到这时韩国华等人都以判官兼任此职,是依从新的惯例。
至道三年七月,下诏虞部员外郎董元亨仍旧充任史馆检讨。检讨、修撰这两个职位都不带地方外任,董元亨当时出任漳州知州而解除了此职,到这时才从外任归来重新授职。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任命致仕的刑部员外郎陈充官复旧职,任直昭文馆。陈充此前因病退休,到这时病愈,恢复了他的职位。
十一月,命内品刘崇超监管秘阁图书、三馆书籍。崇文院过去只让一名内臣掌管书籍钥匙,不参与馆中事务。当时命裴愈掌管此事,年深日久图书典籍变得不整齐,所以任命刘崇超。此后因循下去,与判馆之人联名掌管事务,很不合旧制。
十二月,任命司封郎中、知制诰朱昂与庄宅使、胜州刺史刘承珪、比部员外郎、秘阁校理杜镐点检三馆、秘阁书籍。
二年春,进呈新编的书目。下诏任命朱昂为吏部郎中,刘承珪为北作坊使,杜镐为直秘阁,赐给金鱼袋紫衣以示表彰。皇帝对宰臣说:"近来听说藏书之所很不整齐,借出去的书籍,散失得尤其多,加上校勘不精,以讹传讹。从今以后派官员校勘及掌管书史,你们要严加约束,杜绝因循苟且。"朱昂等人上奏说,四部书被朝臣借去的共有四百六十卷。下诏除了诸王宫给底本抄写外,其余都督促归还。
二年七月,皇帝亲临崇文院,召秘书监杨徽之、集贤院学士钱若水等人打开书库查阅群书,登上秘阁观看太宗御制的墨迹。真宗十分伤感悲切。走下阁楼后,召见侍臣,颁赐三馆、秘阁的官员银器、衣物各有等差。
五年七月,皇帝亲临三馆,查阅四库藏书很久,赐给直官、校理器物布帛各有等差,又赐给抄书吏人钱财。
景德三年五月,下诏凡京朝官带三馆职事、自登位恩改官以来未曾升迁及穿绿衣满二十年的,都要将名单报上来。此前,馆阁官员大多没有按时得到提拔任用。自皇帝即位以来,虽然经过郊祀,照例不升官,所以有多年不得迁转改官的人。到这时由宫中传出旨意,各自交给宰臣拟定升迁方案。
四年,在崇文院宴请馆阁官员。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任命职方员外郎、秘阁校理、监舒州灵仙
四年九月,兼秘书监向敏中、判昭文馆晁迥等上言(讲)[请]集圣制藏于馆阁。诏以述作非工,除已刻石铭记等,他依所请。自余登位已来,内出杂文篇什或宣赐者,并令依次抄录,藏于龙图阁、三馆、秘阁,不得与《太宗皇帝文集》并处。
五年四月,始降御集文颂歌诗十五卷藏之。
八年五月,翰林学士陈彭年言:「唐制,中书门下两省,宫城之内有内省,宫城之外有外省。今请据秘阁旧定屋数重修奉安太宗圣容、御书、供御书籍天文图画四廊,并充书库及史馆日历库。直馆、校理宿直,校勘抄书籍,雕造印板,并就外院。其外院于左右掖门外就近修盖。别置三馆书库,其三馆书籍名目候将来分擘正副本,取便安置。」从之。时宫城申严火禁甚峻,臣僚寓宿寒冱,食饮非便,因命有司检讨故事而改之。
天禧元年八月,诏崇文外院以三馆为额。
五年十二月,命内殿崇班皇甫继明同勾当三馆秘阁公事。先是,刘崇超在馆止云监三馆书籍、秘阁图书。崇超与王钦若厚善,丁谓为相,恶之,遂引继明与崇超同掌,因为同勾当公事。内臣与大学士同职,时论非之。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枢密副使、尚书左丞张士逊言:「臣男大理评事友直幼亲笔砚,望令于馆阁校勘。」诏友直且于馆阁读书,自今馆阁校勘更不得添置。
五年二月,以大理评事、馆阁校勘王琪佥书南京留守判官公事,特令带馆阁校勘外任。校勘官无有带外任者,时晏殊奏辟琪,特有是命。
八月,诏监三馆、秘阁自今依旧例只置一员。时西京左藏库副使刘崇超卒,特有是诏。
十月,同太后幸。上曰:「三馆书(校)[较]开元所失甚众,宜加求募进,及三百余卷以上者,赐出身。」直史馆谢泌言:「图书未有次序,请依唐薛稷、沈佺期、武平一、马怀素人掌一库。」上嘉之,命泌分领。
九年三月十一日,参知政事陈尧佐言:「馆阁抄书笔吏数少,请增募五十人。」从之。
十一月四日,诏京朝官任馆职事者自外归,须一周年已上始许再补外任。
十一月八日,诏徙三馆于崇文院。旧在左掖门内、左升龙门外,前则三馆,后构秘阁,分藏群书。自大中祥符四年宫城延燔,以写录编籍,权从左掖门外道北。至是仁宗以逼近市嚣,非多士讨论之所,命还旧所焉。时大臣有以表贺者,亦优诏答之。
庆历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诏:「自今见任、前任两府及大两省已上官,不得陈乞子弟、亲戚馆职并读书之类。进士三人已上一任回,无过犯者,许进著述,召试取优等者充。或遇馆阁阙官,取曾有两府二人、大两省三人同罪举充者,仍取著述看(祥)[详]试补。」
皇佑五年正月,诏馆阁官已尝为知
州者,自今且与提点刑狱。
译观舒雅为直昭文馆。此前,舒雅曾恳切举荐王钦若。到这时王钦若上奏进言,所以有此任命。
四年九月,兼秘书监向敏中、判昭文馆晁迥等人上奏请求将皇帝御制的文章收藏于馆阁。下诏认为这些述作并非精工之作,除已经刻石铭记的以外,其余依所请办理。此后凡皇帝登位以来,宫中传出的杂文篇章或宣赐的作品,都命令依次抄录,收藏于龙图阁、三馆、秘阁,不得与《太宗皇帝文集》放在一处。
五年四月,才开始颁降御集文颂歌诗十五卷加以收藏。
八年五月,翰林学士陈彭年上奏说:"唐制,中书门下两省,宫城之内设有内省,宫城之外设有外省。现在请求根据秘阁原有房屋数目重新修建,安奉太宗圣容、御书,以及供皇帝御览的书籍、天文图画共四廊,一并充作书库和史馆日历库。直馆、校理值宿,校勘抄写书籍,雕造印版,都到外院去办。这个外院就在左右掖门外就近修建。另外设置三馆书库,三馆书籍的名目等将来划分正本、副本后,再酌情安置。"皇帝依从了。当时宫城严格禁火,管制十分严峻,官员们寄宿时天寒地冻,饮食也不方便,因此命有关部门查检旧例加以改进。
天禧元年八月,下诏崇文外院以"三馆"为名额。
五年十二月,命内殿崇班皇甫继明一同主管三馆秘阁公事。此前,刘崇超在馆中只是说监管三馆书籍、秘阁图书。刘崇超与王钦若交情深厚,丁谓做宰相时,厌恶此事,于是引荐皇甫继明与刘崇超共同掌管,因而称为"同勾当公事"。宦官与大学士担任同一职务,当时舆论对此不以为然。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枢密副使、尚书左丞张士逊上奏说:"臣子大理评事张友直自幼亲近笔墨,希望能让他到馆阁去校勘。"下诏让张友直暂且在馆阁读书,从今以后馆阁校勘之职不得再增添人员。
五年二月,任命大理评事、馆阁校勘王琪佥书南京留守判官公事,特别命令他带馆阁校勘之职外出任官。校勘官原本没有带外任的先例,当时晏殊上奏征辟王琪,才特有此任命。
八月,下诏监三馆、秘阁从今以后依照旧例只设一员。当时西京左藏库副使刘崇超去世,才特有此诏。
十月,皇帝陪同太后亲临。皇帝说:"三馆藏书比开元年间散失的多得多,应当加紧访求招募,献书达三百余卷以上的,赐予出身。"直史馆谢泌进言说:"图书还没有整理出次序,请依照唐代薛稷、沈佺期、武平一、马怀素的做法,每人掌管一库。"皇帝嘉许他,命谢泌分别掌管。
九年三月十一日,参知政事陈尧佐上奏说:"馆阁抄书的笔吏人数太少,请求增募五十人。"皇帝依从了。
十一月四日,下诏凡京朝官担任馆职事务者,从外任归来,须满一年以上才许再次外派任官。
十一月八日,下诏将三馆迁到崇文院。三馆原本在左掖门内、左升龙门外,前面是三馆,后面建有秘阁,分别收藏各类书籍。自大中祥符四年宫城失火蔓延后,为了抄写编录典籍,暂时迁到左掖门外的道路北面。到这时仁宗因为此处逼近街市喧嚣,不是众多士人讨论学问的地方,命令迁回原处。当时有大臣上表祝贺,皇帝也用优渥的诏书回复。
庆历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诏:"从今以后凡现任、前任两府以及大两省以上官员,不得为子弟、亲戚陈情求取馆职以及读书之类的名额。进士出身三次以上任满而回、没有过错的,允许呈进自己的著
至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今后检讨更不得举试馆职。
八月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孙抃等言:「勘会史院修日历,有检讨官三两员在本院刊修。今本院全阙检讨官,乞差大理(平)[评]事韩维充。」诏维充史馆检讨。
嘉佑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后大臣举馆职,令中书且与籍记举状,候在馆员数稍少,即于数内选实有文行、为众所称者取旨与试。仍令学士院精加考校,公定优劣,不得假借等第。从谏官陈升之言也。
四年二月,置馆阁编定书籍官。
九月,诏以内藏西库地还崇文院。
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赐辅臣、两制、馆阁官宴于崇文院,宰臣韩琦以下刻石记于院之西壁。先是,诏置编定编校一员,据崇文院《总目》刊正补写。至是写校毕,凡黄本六千四百九十六卷,白本二千九百五十四卷,上之。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监修国史韩琦言:「史院日历未修者积十余年,今将修先朝实录,而日录未备,检讨阙官,请以祠部员外郎、直秘阁吕夏卿、太子中允、秘阁校理韩维兼职。」诏以夏卿、维并兼史馆检讨。
神宗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诏:「今后应选举到可试用人,并令崇文院校书,以备朝廷访问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馆职,或升擢资任,或只与合入差遣。」时初除前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邢恕为校书。闰十一月壬寅,张载为之。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崇文院校书邢恕与堂除近地试衔知县。(恕)以秘书丞、集贤校理、同知谏院胡宗愈言:「崇文院校书如未历外官,及不满任者,不得选举。」上以恕未曾任官,故有是诏。
九年九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前勾当三馆、秘阁黄守熙自陈编排近及百年书籍,乞久任提点慈孝寺,或提点奉先寺。」诏许再任,赏其劳也。
元丰五年初,以崇文院为秘书省。
哲宗元佑五年九月十六日,复置集贤院学士。绍圣二年四月三日戊辰,易为集贤殿修撰。徽宗政和六年四月,改右文。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编修院
编修院
【宋会要】
宋置崇文院。自后修国史、会要,名曰编修院。详见崇文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国史院
国史院
【宋会要】
绍兴初,实录、国史皆寓史馆。后罢史馆,遇修实录即置实录院,遇修国史即置国史院。
二十八年七月,以修神宗、哲宗、徽宗正史置院,修史一人,同修史一人,编修官二人,吏以实录院人兼。
高宗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诏置修国史院,修神宗、哲宗、徽宗三朝正史。先是,绍兴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提举官言:「神宗、哲宗两朝正史欲候《徽宗实录》书成之日,通将三朝事实考据别行修定,即置国史院。
译述,召来考试择取优等者录用。如遇馆阁出现空缺官职,选取曾经有两府两人、大两省三人共同担保推荐的人,仍要取其著述详加考核后补用。"
皇佑五年正月,下诏馆阁官员曾经担任过知州的,从今以后暂且改任提点刑狱。
至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诏今后检讨之职不得再举行考试录用馆职。
八月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孙抃等人上奏说:"查勘史院修撰日历,需要有检讨官两三员在本院负责编修。现在本院完全缺乏检讨官,请求派大理评事韩维担任。"下诏任命韩维为史馆检讨。
嘉佑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诏今后大臣举荐馆职人选,让中书暂且予以登记备案,等到馆中员额稍有减少时,就从这些人中选取确实有文才德行、为众人称许的人,请示皇帝加以考试。并命令学士院严加考核,公正评定优劣,不得徇私宽假等第。这是听从谏官陈升之的建议。
四年二月,设置馆阁编定书籍官。
九月,下诏将内藏西库的地方归还崇文院。
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赐宴给辅臣、两制、馆阁官员于崇文院,宰臣韩琦以下的人在院的西壁刻石记事。此前,下诏设置编定、编校各一员,依据崇文院《总目》进行刊正补写。到这时抄写校勘完毕,共有黄本六千四百九十六卷,白本二千九百五十四卷,进献上去。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监修国史韩琦上奏说:"史院日历未修撰的已积压十余年,如今将要修撰先朝实录,而日录还未齐备,检讨官缺员,请让祠部员外郎、直秘阁吕夏卿,太子中允、秘阁校理韩维兼任此职。"下诏命吕夏卿、韩维一并兼任史馆检讨。
神宗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下诏:"从今以后凡经选拔可以试用的人,都命令到崇文院校书,以备朝廷访问差遣,等满两年后请示皇帝,或授予馆职,或提升资历任用,或只授予相应的差遣。"当时刚任命前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邢恕为校书。闰十一月壬寅日,张载也被任命为此职。
三年五月十六日,下诏崇文院校书邢恕与堂除近地试衔知县一职。秘书丞、集贤校理、同知谏院胡宗愈进言:"崇文院校书如果没有历任过外官,或者任期未满的,不得举荐。"皇帝因为邢恕未曾任官,所以有此诏令。
九年九月四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前勾当三馆、秘阁黄守熙自陈近来编排的书籍将近百年,请求让他长期担任提点慈孝寺,或提点奉先寺。"下诏允许他再任一届,以奖赏他的功劳。
元丰五年初,将崇文院改为秘书省。
哲宗元佑五年九月十六日,恢复设置集贤院学士。绍圣二年四月三日戊辰,改为集贤殿修撰。徽宗政和六年四月,改为右文殿修撰。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编修院
编修院
【宋会要】
宋朝设置崇文院。此后修撰国史、会要,称作编修院。详见崇文院条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国史院
国史院
【宋会要】
绍兴初年,实录、国史都寄附在史馆办理。后来罢除史馆,遇到修撰实录就设置实录院,遇到修撰国史就设置国史院。
二十八年七月,为修撰神宗、哲宗、徽宗正史设置书院,设修史一人,同修史一人,编修官二人,吏员由实录院人员兼任。
高宗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十九日,下诏设置修国史院,修撰神宗、哲宗、徽宗三朝正史。此前,绍兴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提举官
」至是始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置国史
院,差宰臣汤思退监修国史,吏部尚书贺允中、兵部侍郎周麟之并差兼同修国史,吏部员外郎叶谦亨、胡沂、秘书省校书郎汪澈并差兼国史院编修官,保康军承宣使张见道差充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干办御药院林肇差充国史院承受,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杨兴祖、杨珩差充国史院主管诸司。
二十五日,诏修国史、同修国史通以二员,编修官以四员为额。
九月十三日,诏国史院取会省曹寺监等处,并依绍兴元年四月九日史馆指挥。
同日,诏国子监并诸路转运司所管州县应有印板书籍去处,各印造一部送国史院。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宰臣汤思退言提领国史院过局给食钱并供检楷书欲乞并罢。从之。
是月十四日,同修国史贺允中等请并罢史官过局给食、供检楷书添支食钱。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诏:「国史院宰臣提举,置修国史、同修国史共二员,编修官二员,都大提举诸司官、承受官、诸司官各一员,人吏存留一半。修史成,缴进日罢局。」从给舍裁定也。
同日,诏:「书局料次等钱今后更不支降,每月于激赏库各支钱一百贯文充逐处公用,合用纸札等依旧例杂买务收买供送。」
同日,诏:「诸书局有官吏人、校副尉等,并发遣归部。内国史院系修三朝国史,特许从上存留知次第有名目人四人。」
同日,诏三省堂后枢密院官见兼诸局供检、点检、主管文字之类并罢。
二十六日,诏:「馆职不兼史院,过局诸司排食酒果钱并罢。」从其请也据文意此句当有脱文。。
十一月十九日,诏国史院编类迎奉徽宗梓宫事实,以《佑陵迎奉录》为名,于显仁皇太后神主祔庙以前进呈,奉安于敷文阁。先是,诏修皇太后回鸾及迎奉徽宗梓宫事实。时以东朝万寿,吉凶之礼不可相袭,先以回鸾事实上进,始有是命。
二十六日,诏进呈《佑陵迎奉录》,依太常寺合门拟定仪注,前二日奏告景灵宫神御前,并于侍从内差官一。其日,迎奉《永佑陵迎奉录》腰舁于国前用「国」、「前」二字间原空一格。据文意当有脱文。。文武百官并服常服、吉带,候天章阁于阁下排办香火毕,提举承受官往来照管。次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引文武百官诣神宗神御殿下神宗:据文意疑作「祖宗」。,北向立班定。次礼直官引监修国史官诣殿下,北向立定,礼直□拜。引监修国史院官诣本阁阁下香案之东,西向立定, 择官报时及,俟本阁安奉《永佑陵迎奉录》讫,次引监修国史官降阶立定。礼直官揖躬拜,监修国史官拜,在位官再拜讫,次引监修国史官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执笏降阶复位立。礼直官揖躬拜,监修国史官拜,在位官皆再拜讫,班退。
译上奏说:"神宗、哲宗两朝正史打算等到《徽宗实录》编成之日,一并将三朝事实考订核实后再另行修定,届时再设置国史院。"到这时才有此任命。
八月十四日,下诏设置国史院,派宰臣汤思退监修国史,吏部尚书贺允中、兵部侍郎周麟之一并差派兼同修国史,吏部员外郎叶谦亨、胡沂、秘书省校书郎汪澈一并差派兼任国史院编修官,保康军承宣使张见道差派充任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干办御药院林肇差派充任国史院承受,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杨兴祖、杨珩差派充任国史院主管诸司。
二十五日,下诏修国史、同修国史一律以二员为限,编修官以四员为定额。
九月十三日,下诏国史院向各省、曹、寺、监等处取用资料,都依照绍兴元年四月九日史馆的指挥办理。
同日,下诏国子监及各路转运司所管辖的州县凡有印板书籍的地方,各自印造一部送交国史院。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宰臣汤思退上奏说提领国史院过局供给饮食钱以及供给楷书人员一事请求一并罢除。皇帝依从了。
这个月十四日,同修国史贺允中等人请求一并罢除史官过局的供食及供检楷书添支的食钱。皇帝依从了。
八月二十四日,下诏:"国史院由宰臣提举,设修国史、同修国史共二员,编修官二员,都大提举诸司官、承受官、诸司官各一员,吏人保留一半。修史完成,进呈之后即撤销书局。"这是听从给事中、中书舍人的裁定。
同日,下诏:"书局料钱、次等钱今后不再支付,每月从激赏库各支钱一百贯充作各处公用,需要用的纸张等依照旧例由杂买务收购供应。"
同日,下诏:"各书局中有官吏、校副尉等人的,一并发遣回归本部门。国史院因为正在修撰三朝国史,特许留用其中知晓修撰次第、有名目的人四人。"
同日,下诏三省堂后官、枢密院官员凡兼任各书局供检、点检、主管文字之类职务的一并罢除。
二十六日,下诏:"馆职不兼任史院,过局各司供给的酒食果品钱一并罢除。"这是依从了他们的请求(据文意此句当有脱文)。
十一月十九日,下诏国史院编类迎奉徽宗梓宫的事实,命名为《佑陵迎奉录》,在显仁皇太后神主祔庙之前进呈,奉安于敷文阁。此前,下诏修撰皇太后回銮及迎奉徽宗梓宫的事实。当时正值皇太后万寿之期,吉礼凶礼的仪式不能相互沿袭,先将回銮的事实进呈,因此才有这次命令。
二十六日,下诏进呈《佑陵迎奉录》,依照太常寺、合门拟定的仪注办理,提前两日奏告景灵宫神御前,并从侍从官中差派一人。(以下仪注部分原文有阙文脱字,大意描述迎奉仪式的排列次序、行礼程序等,因原文残缺过甚,恕不逐句翻译,仅择要概述:)当日,迎奉《永佑陵迎奉录》以腰舆抬送,文武百官身着常服、系吉带,在天章阁下排办香火完毕后,提举、承受官往来照管;御史台、合门、太常寺依次引导文武百官到神宗神御殿下("神宗"据文意疑当作"祖宗")向北列班站定;接着礼直官引导监修国史官到殿下,向北站定行礼;再引导监修国史院官到本阁阁下香案东侧,向西站定,择定时辰,等本阁安奉《永佑陵迎奉录》完毕后,引导监修国史官下阶站定,行礼参拜,在位官员一并再拜;然后引导监修国史官到香案前插笏、三次上香,执笏下阶复位;礼直官作揖行礼,监修国史官行礼,在位官员
援卫辇官以次退。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尚书右仆射史浩提举修三朝国史。
五月十九日,编类圣政所状:「接续修纂功勋、臣僚、忠臣、义士事迹,合并归国史院,欲实封用印牒送。」从之。
七
月二十三日,诏尚书右仆射汤思退提领修三朝国史。思退以父名举辞免,故改为提领。
八月十七日,国史院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一十三人,缘修《三朝正史》、《徽宗宽恤诏条》、《钦宗实录》事体繁重,乞且令依旧。候就绪,从本院斟酌裁减。」从之。
十月六日,诏刘夙兼国史院编修官。夙初被命,自陈:「上件职系是三朝信史,近年以起居郎、舍人及秘书少监兼之,所以尊国史、重纂述,不轻选授也。如夙小官,素来荒陋,偶以私计丐祠,忽有此命,实所不安。欲望敷奏,寝罢前命。」得旨依所乞。臣僚言:「窃闻刘夙近除兼国史院编修官,力辞不就,今又以母老见乞祠禄差遣。臣询之朝列,皆谓夙文学优长,议论坚正,难以许遂闲外。欲望特降指挥,且令依旧供职,少副公论。」从之。
干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参知政事虞允文兼权提举修三朝国史。中兴以来参政兼提举始此。
五月七日,国史院、日历所、编类圣政都大提举诸司状:「昨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依先降指挥差置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人,于绍兴二十九年九月内一时减罢主管文字一名。自后节次准旨差兼国史、日历所并编类圣政都大提举诸司,系应办三局事务,委是人力不胜。止乞将昨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充置吏额,复差主管文字一名,通作三人祗应,所有请给等并依本所见今主管文字则例支破。」从之。
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国史院、日历所上《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合门条具:其日,皇帝专御垂拱殿坐。先仪鸾司于殿上东壁稍南设置《三朝帝纪》卓子、香案、香炉、香饼、香合、香匙、褥位等,又于《帝纪》卓子北设置《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卓子褥位。知合门官二员前导,簿书官二员自殿门外接引《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腰舆入殿,至殿东阶下,禁卫西立定。腰舆不置地,前导知合并前引簿书官归立班位。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点检文字以下各随腰舆入殿,各于腰舆西一行立,候合门报引骑导官并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官以下,并提举官、礼仪使,次引亲王,次引皇太子入殿。于殿下分东西相向立定。曰修注随知合门官已下起居。合门附内侍进班齐牌。皇帝服履袍出宫,殿下鸣鞭。禁卫诸班直、亲从等并入内省执骨朵使臣、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点检文字已下,并腰舆下辇官并迎驾,自赞常起居。
译皆再拜,行礼完毕后班列退出,护卫、抬舆的官员依次退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下诏尚书右仆射史浩提举修撰三朝国史。
五月十九日,编类圣政所上奏说:"接续修纂功勋、臣僚、忠臣、义士的事迹,应当并入国史院,希望用实封加盖印信后移送。"皇帝依从了。
七月二十三日,下诏尚书右仆射汤思退提领修撰三朝国史。汤思退因父亲名字中有"举"字而辞免此职,所以改称为"提领"。
八月十七日,国史院上奏说:"依照指挥核定精简吏员额数,现有十三人,因为修撰《三朝正史》、《徽宗宽恤诏条》、《钦宗实录》事务繁重,请求暂且依照旧数。等事务办妥后,再由本院斟酌裁减。"皇帝依从了。
十月六日,下诏刘夙兼任国史院编修官。刘夙刚接到任命,就自我陈情说:"这个职位是三朝信史所系,近年来都是由起居郎、中书舍人及秘书少监兼任,所以为了尊崇国史、看重纂述之事,不轻易选授此职。像我这样的小官,向来学识浅陋,偶然因私事请求祠禄闲职,忽然接到这个任命,实在心中不安。希望能上奏,撤销先前的任命。"得到旨意,依从他的请求。有臣僚进言说:"听说刘夙近来被任命兼任国史院编修官,极力推辞不肯就任,如今又因母亲年老请求祠禄差遣。臣询问朝中官员,都说刘夙文才学识优长,议论持正,难以让他去做闲散的外任官。希望特别降下旨意,让他仍旧供职,稍稍平息公众的议论。"皇帝依从了。
乾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下诏参知政事虞允文兼权提举修撰三朝国史。中兴以来参知政事兼任提举之职从此开始。
五月七日,国史院、日历所、编类圣政都大提举诸司上奏说:"此前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依照先前降下的指挥设置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人,在绍兴二十九年九月内一并减去主管文字一名。此后陆续依照旨意差派兼任国史、日历所以及编类圣政都大提举诸司,因为要应付三个局处的事务,人力实在不够。请求只将此前国史院都大提举诸司所设的吏员额度,重新差派主管文字一名,共三人一同办公,所需的俸给等一并依照本所现在主管文字的标准支付。"皇帝依从了。
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国史院、日历所进呈《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合门拟定条例:这一天,皇帝专门驾临垂拱殿升坐。先由仪鸾司在殿上东壁稍偏南处设置《三朝帝纪》的桌子、香案、香炉、香饼、香盒、香匙、跪拜的褥位等物,又在《帝纪》桌子北面设置《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的桌子和褥位。知合门官二员在前引导,簿书官二员从殿门外迎接《三朝帝纪》、《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用腰舆抬入殿内,到殿东阶下,禁卫在西侧列队站定。腰舆不放在地上,前导的知合门官和前引的簿书官各自归到班列位置。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的点检文字以下官员各自跟随腰舆入殿,各自在腰舆西侧排成一行站立,等候合门报告引导仪仗的骑导官以及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的官员以下,连同提举官、礼仪使,接着引导亲王,再引导皇太子入殿,在殿下分东西两侧相向站定。这时修注官随知合门官等人已开始行起居礼。合门官附带内侍进呈班次齐备的牌子。皇帝穿着履袍走出宫中,殿下鸣响静鞭。禁卫诸班直、亲从等以及入内省执骨朵的使臣、国史
内擎腰舆辇官不拜,上应喏。皇帝坐,先御带环卫官已下一班宣名常起居,各归东朵殿侍立。班常起居。 次读奏目,知合门官已下并枢密都,副承旨、修注、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提点、同提点、承受兼祗应、诸司祗应、武功大夫已下一班读奏目,知合升殿读奏目,知合、都承旨、修注升东朵殿侍立,余各归侍立祗应位。次管军一班宣名常起居,并起,东朵
殿侍立。次行门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皇太子、亲王、提举官、礼仪使、骑导官、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官已下一班宣名常起居讫。皇太子升殿东阶,赴殿上东壁侍立。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众)[举]官、礼仪使、进读帝纪官、进读圣政官已下并殿下面西侍立,余官并分出。次入内官,下殿,诣《三朝帝纪》并《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腰舆前,各取进呈书匣上殿,于殿上东壁卓子上各置定。知合门官自御坐上前导皇帝起,诣帝纪香案前褥位立定。合门提点奏请上香,再上香,三上香讫。又奏请拜,皇帝再拜讫。次前导皇帝诣圣政卓子褥位立,合门提点奏请拜,皇帝再拜讫。前导皇帝复归御坐,知合赴东朵殿侍立。次舍人揖,提举官、礼仪使、进读官升殿,于御坐东侍立。俟入内官进卓子,提举修帝纪官、礼仪使并进读官稍前立。分进读官于御前过西壁,东向立。国史院提举诸司官至帝纪匣前搢笏,启封开 讫。出笏,归侍立位。国史院承受官搢笏,于帝纪匣内取册转授提举官,搢笏,捧册,置御卓子上,出笏。皇帝起,于御坐前立。提举诸司官、承受官分东西立,并搢笏。揭册讫,出笏,进读官搢笏,取篦子指读。逐板揭册并如上仪。俟进读册毕,进读官执篦子且立。提举官搢笏,收册,复授承受官讫,出笏。如再有进读册,如上仪。俟进读讫,皇帝复坐。进读官置篦子于御卓子上,出笏,却过东壁,降东阶,于殿下东壁面西立。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举官、礼仪使稍前立,进读官进读如前仪。入内官彻卓子,皇太子降东阶退,提举官、礼仪使、进读官并降东阶,下殿,东壁面西立。候提举诸司官 匣讫,入内官捧匣下殿,置于腰舆上,仪鸾司彻香案等。舍人引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举官、礼仪使一班当殿立定,引置身,各出班告谢讫,归位。两拜讫,各且躬身。如有宣谕,御药下殿宣谕讫,再两拜讫,舍人引赴殿下面西立。次引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官已下一班告谢,两拜。如传旨谢恩,舍人承旨讫,赞谢恩。再拜讫,并退。次引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举诸司官承受已下一班,次引点检文字已下一班,各谢恩两拜讫,归位立。
译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的点检文字以下官员,以及抬腰舆的辇官都上前迎驾,各自按仪节行起居礼。抬腰舆的辇官不参拜,只应喏。皇帝就坐,先由御带、环卫官以下一班官员宣名行起居礼,各自归到东朵殿侍立。依次按班行起居礼。接着宣读奏目,知合门官以下并枢密院都承旨、副承旨、修注官、枢密院各房、各房副承旨、提点、同提点、承受兼祗应、诸司祗应、武功大夫以下一班宣读奏目,知合门官升殿宣读奏目,知合门官、都承旨、修注官升到东朵殿侍立,其余各自归到侍立祗应的位置。接着管军官一班宣名行起居礼,礼毕起立,到东朵殿侍立。接着行门官行起居礼,接着由舍人分别引导皇太子、亲王、提举官、礼仪使、骑导官、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官以下一班宣名行起居礼完毕。皇太子登上殿东阶,到殿上东壁侍立。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的提举官、礼仪使、进读帝纪官、进读圣政官以下都在殿下面朝西侍立,其余官员各自退出。接着入内官下殿,到《三朝帝纪》和《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的腰舆前,各自取出进呈的书匣上殿,在殿上东壁的桌子上各自安放好。知合门官从御座前引导皇帝起身,到帝纪香案前的褥位站定。合门提点官奏请上香,一上香、二上香、三上香完毕。又奏请行拜礼,皇帝行再拜礼。接着前导皇帝到圣政的桌子褥位,合门提点官奏请行拜礼,皇帝行再拜礼。前导皇帝返回御座,知合门官到东朵殿侍立。接着舍人作揖示意,提举官、礼仪使、进读官登殿,在御座东侧侍立。等入内官进呈桌子,提举帝纪官、礼仪使及进读官稍向前站立。分派进读官在御前经过西壁,向东站立。国史院提举诸司官到帝纪书匣前插笏,启封打开。完毕后出笏,归到侍立的位置。国史院承受官插笏,从帝纪匣中取出书册转交给提举官,插笏后捧着书册放到御座旁的桌子上,出笏。皇帝起身,站在御座前。提举诸司官、承受官分别立于东西两侧,都插笏。揭开书册完毕,出笏,进读官插笏,取出篦子指点诵读。逐版揭册的礼仪都如上所述。等进读完一册后,进读官拿着篦子暂且站立。提举官插笏,收起书册,重新交给承受官后出笏。如果还有要进读的册子,仪式如上所述。等进读完毕,皇帝回到御座就坐。进读官把篦子放在御座旁的桌子上,出笏,退回经过东壁,走下东阶,在殿下东壁面向西站立。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的提举官、礼仪使稍向前站立,进读官进读如前面的仪式。入内官撤去桌子,皇太子从东阶下殿退出,提举官、礼仪使、进读官一并走下东阶下殿,在东壁面向西站立。等提举诸司官合上书匣后,入内官捧着书匣下殿,放到腰舆上,仪鸾司撤去香案等物。舍人引导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的提举官、礼仪使一班到殿中站定,引导他们出班拜谢完毕后归位,行两拜礼后各自暂且躬身。如果皇帝有宣谕,御药官下殿宣谕完毕后,再行两拜礼,舍人引导他们到殿下面向西站立。接着引导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的官员以下一班谢恩,行两拜礼。如果传旨谢恩,舍人接受旨意后,宣布谢恩,再拜礼完毕后一并退下。接着引导国史院、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提举诸司官及承受官以下一班,再引导点检文字以下一班,各自谢恩
如传旨宣坐赐茶,合赴坐。提举官、礼仪使赐茶如仪。赐茶毕,次舍人报合门无公事。皇帝起还宫,殿下鸣鞭。知合门官前导,簿书官前引腰舆出殿,至殿门外权安奉,余并如仪。官吏推恩,见圣政日历所门。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洪迈等言:「勘会《钦宗实录》昨降指挥,候修成日历,发赴国史院编修。今来日历已修纂毕,合发赴本院修纂。」从之。
十二月二日,礼部员外郎兼国史院编修官兼实录院检讨官胡元质言:「五朝正史久已大成,而神宗、哲宗、徽宗三朝
之史开院纂辑,累年于兹。臣窃惟靖康继宣和之后,以功绪本末则相关,以岁月久近则相继。伏望将今来所修《钦宗实录》立之课程, 以期限,并修帝纪缴进,名为《四朝国史》。成书之后,荐之宗鹢,与天无极。」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居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洪迈等言:「国史院得旨修纂《哲宗宝训》。今已成书。窃见已降指挥令玉牒所投进祖宗玉牒、《仙源积庆图》。检准绍兴二十八年三月内《神宗宝训》系与玉牒所《仙源积庆图》同日投进。今欲将《哲宗宝训》依旧例与玉牒所同日进呈。本所条具进呈《哲宗宝训》合缮写二本,内一本俟进呈毕迎奉于徽猷阁安奉,小本留中,依例就委本院承受官传进。一、今来进呈《宝训》,乞依例差本院官进读第一册从上五板。一、所有合行体例,欲乞太常寺同本院参酌讨论施行。一、进呈安奉《宝训》,合差都大主管官一员,乞依例就差本院都大提举诸司官。并将来应合行排办事件,亦乞就委本院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条具施行。一、进书前期提举官依例诣本院观书,乞令本院天文官选定日分施行。一、合用纸札收买装背物帛并诸杂支费等,止乞下左藏库量支降钱三百贯应副使用。」并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诏以五月六日进呈三祖下《仙源积庆图》太宗、真宗《玉牒》、《哲宗宝训》。仪注见玉牒所门。
六月十四日,国史院言:「已进呈《哲宗宝训》了毕。其修书官吏合该推恩,得旨依干道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已裁减进书推恩体例。今参酌拟定修书官吏各转一官,更减一年磨勘。及经修不经进见行在供职官,并各与转一官。在外官减二年磨勘。两该赏人,止从一处推恩。余人等第支赐。」从之。
九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刘珙进读《三朝宝训》,至淳化五年太宗谓近臣曰:「《太祖宝录》或云多有漏落,当命官重修。」因叹史官才难。苏易简曰:「大凡史官宜去爱憎,猜嫌无避。今人多不欲修史,盖善恶之间惧其子孙见之为雠隙。近者扈蒙修史,蒙为人怯懦,多疑忌,故其史传多有脱落,甚非直笔。
译、行两拜礼完毕后归位站立。如果传旨宣布赐座赐茶,就一并入座。提举官、礼仪使赐茶依照礼仪进行。赐茶完毕后,舍人报告合门没有其他公事。皇帝起身回宫,殿下鸣响静鞭。知合门官在前引导,簿书官在前引导腰舆出殿,到殿门外暂时安放,其余仪节都照旧例进行。官员吏人的封赏,见圣政日历所条目。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洪迈等人上奏说:"查勘《钦宗实录》先前降下的指挥,等修成日历后,发送到国史院编修。如今日历已经修纂完毕,应当发送到本院修纂。"皇帝依从了。
十二月二日,礼部员外郎兼国史院编修官兼实录院检讨官胡元质上奏说:"五朝正史早已修成,而神宗、哲宗、徽宗三朝的史书开院纂修,已经多年。臣私下认为靖康之事紧接在宣和之后,从功绩本末来看是相互关联的,从年月远近来看也是相互连续的。希望将现在正在修撰的《钦宗实录》定下课程期限,并将帝纪一并修撰进呈,命名为《四朝国史》。修成之后,献于宗庙,与天地共存无穷。"皇帝依从了。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居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洪迈等人上奏说:"国史院得旨修纂《哲宗宝训》,如今已经修成。见到此前已降旨命玉牒所投进祖宗玉牒、《仙源积庆图》。查考绍兴二十八年三月内《神宗宝训》是与玉牒所《仙源积庆图》同日进呈的。现在打算将《哲宗宝训》依照旧例与玉牒所同日进呈。本所拟定进呈《哲宗宝训》须缮写两本,其中一本等进呈完毕后迎奉于徽猷阁安放,小本留在宫中,依照惯例由本院承受官传送进呈。一、如今进呈《宝训》,请求依照惯例派本院官员进读第一册从头五版。一、所有应当遵行的礼仪体例,请求让太常寺与本院共同参酌讨论后施行。一、进呈、安奉《宝训》,应当派都大主管官一员,请求依照惯例就派本院的都大提举诸司官。并且将来应当施行的各项事宜,也请求委托本院的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拟定条例施行。一、进书之前,提举官依照惯例到本院查看书籍,请让本院天文官选定日期施行。一、所需用的纸张购买、装裱物帛以及各种杂支费用等,只请求让左藏库酌情支给钱三百贯以供使用。"皇帝都依从了。
四月二十六日,下诏在五月六日进呈三祖之下的《仙源积庆图》、太宗真宗《玉牒》、《哲宗宝训》。仪注见玉牒所条目。
六月十四日,国史院上奏说:"已经进呈《哲宗宝训》完毕。修书的官吏应当予以封赏,得到旨意依照乾道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已经裁减的进书封赏成例。现在参酌拟定修书官吏各升一官,再减一年磨勘。以及参与修撰但未参与进呈、目前仍在朝供职的官员,一并各升一官;在外任官的减二年磨勘。两次都该受赏的人,只按一处给予封赏。其余人等按等第给予赐物。"皇帝依从了。
九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刘珙进读《三朝宝训》,读到淳化五年太宗对近臣说:"《太祖宝录》有人说多有遗漏散失之处,应当命官员重新修撰。"因而感叹史官人才难得。苏易简说:"大凡史官应当摒弃爱憎之心,不避猜疑嫌隙。如今人们大多不愿意修史,因为善恶之间怕自己的子孙看到而结下仇怨。近来扈蒙修史,扈蒙为人怯懦,多疑忌,所以他所写的史传多有脱漏,很不符合直笔的原则。"太宗说:"
」上曰:「善恶无遗,史臣之职也。」奏云:「史官以学识为先,文采次之。苟史官有学(职)[识],安得爱憎、怯懦、疑忌 」上曰:「史官要识、要学、要才,三者兼之。」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实录院进呈《钦宗实录》并本纪了毕日,并入国史院,一就修纂四朝正史。」从同修国史兼实录院修撰洪迈请也。
四月二十四日,尚书右仆射、提举修三朝国史、提举实录院蒋芾言:「国史院见修《三朝国史》志传,依干道二年十二月二日指挥并修钦宗一朝,名为《四朝国史》。所有臣提举职事,欲依已降指挥,以『提举修四朝国史』为名。」从之。
六月十五日,诏国史院添置编修官两员。提举修四朝国史蒋市言:「《四朝国史》自绍兴二十八年
开院,至今十有一年,仅成帝纪,所有诸志并传文字卷帙最繁,并未曾措辞。谨按本朝修太祖、太宗、真宗三朝正史,不过四年。修仁宗、英宗两朝正史,不过五年。今四朝史既踰十年,而志传茫然未有次序。臣已将诸志分委所属修纂,惟是编修官旧系四员,后来裁减其半,臣欲量事添置一员。」故有是命。
十二月九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胡元质等言:「契勘秘书丞、国史院编修官刘季裴除著作佐郎,今于《哲宗实录》内检照司马康等体例,合依旧兼本院编修官。」从之。
五年九月三日,诏胡元质兼同修国史,本院更添置编修官三员。继而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胡元质奏:「伏蒙恩命兼同修国史,尝具奏辞免不允。臣窃以史官分职,考之故事,记注官少有兼同修者。缘昨者胡铨任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日,尝升同修,自是以来,沿袭为例。窃恐朝廷用此近例,遂俾臣升兼是职。伏念臣昨于去年七月奏对,乞朝廷凡所施行,一切屏绝已行之例,误蒙嘉纳,尝降指挥,至今遵守。臣备数后省,比有援例以请之事,臣不敢不驳,臣岂有言之于前而躬自蹈其非于后,欲望圣慈追寝成命。」诏依旧充编修官。
十二月二十三日,秘书少监兼国史院编修官李焘言:「伏见《四朝正史》开院已踰十年,臣备员编修,亦二年有余。除去年进呈《钦宗纪》草,
译善恶不遗漏,这是史官的职责。"苏易简回奏说:"史官应以学识为先,文采次之。如果史官有学识,怎么会有爱憎、怯懦、疑忌之心呢?"太宗说:"史官要有见识、要有学问、要有才干,三者要兼备。"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诏:"实录院进呈《钦宗实录》和本纪完毕之日,一并并入国史院,一起修纂四朝正史。"这是依从同修国史兼实录院修撰洪迈的请求。
四月二十四日,尚书右仆射、提举修撰三朝国史、提举实录院蒋芾上奏说:"国史院正在修撰《三朝国史》的志传,依照乾道二年十二月二日的指挥一并修撰钦宗一朝,命名为《四朝国史》。臣所担任的提举职务,希望依照已降的指挥,以'提举修四朝国史'为名。"皇帝依从了。
六月十五日,下诏国史院增设编修官两员。提举修四朝国史蒋芾上奏说:"《四朝国史》自绍兴二十八年开院以来,到如今已有十一年,仅仅修成了帝纪,各志、各传的文字卷帙最为繁多,尚且都还没有着手撰写。谨按本朝修撰太祖、太宗、真宗三朝正史,不过用了四年;修撰仁宗、英宗两朝正史,不过用了五年。如今四朝史已经超过十年,而志传还杂乱无章、没有次序。臣已经将各志分别委托相关人员修纂,只是编修官原来是四员,后来裁减了一半,臣打算酌量事务增添一员。"因此才有这次命令。
十二月九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胡元质等人上奏说:"查勘秘书丞、国史院编修官刘季裴已改任著作佐郎,如今在《哲宗实录》内查照司马康等人的先例,应当依旧兼任本院编修官。"皇帝依从了。
五年九月三日,下诏胡元质兼任同修国史,本院再添置编修官三员。随后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胡元质上奏说:"承蒙恩命兼任同修国史一职,曾经上奏辞免未获允准。臣私下认为史官分职任事,考之以往的成例,记注官很少有兼任同修国史的。因为此前胡铨担任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时,曾经升任同修,从此以后就沿袭成为惯例。臣恐怕朝廷是依照这个近来的先例,才让臣升兼这个职务。臣记得去年七月上奏应对时,曾请求朝廷凡有施行之事,一律摒除已有的成例,蒙受嘉许采纳,曾经降下指挥,至今遵守。臣在后省充数任职,近来屡屡有人援引先例来请求任命,臣不敢不加以驳正,臣岂能在先前这样进言,而自己却在后面违背这个原则呢?希望圣上体恤,撤回成命。"下诏依旧让他充任编修官。
十二月二十三日,秘书少监兼国史院编修官李焘上奏说:"臣见《四朝正史》开院已经超过十年,臣忝列编修之职,也已经两年有余。除了去年进呈《钦宗纪》草稿……"(原文至此中断)
继与本院官分定志传名件,每月不阙课程。然臣窃谓若只如见今次第,即正史之成殆未可期。缘正史当据实录,又缘实录往往差误,史官自合旁采异闻,考验增损。谨按《神宗实录》三次重修,朱墨相攻,是非易见,虽事迹尚多脱遗,比后来实录已是不同。《哲宗实录》亦两次重修。兼臣先因《续资治通(监)[鉴]长编》颇尝收集、参究实录外,略得一二。惟是《徽宗实录》疏舛特甚,难遂准凭下笔。若务速成,不计臧否,只须取四朝实录分散事迹,添未立诸传,并缀缉诸志,数月间亦粗可了。但恐因循灭裂,终致人言。况史院官迁改去住不常,所见人人殊异,又未尝对面商榷,互相点检,文字浩瀚,何由速成 臣顷因转对,尝(其)[具]奏章,乞依祖宗典故,就委史院官重修《徽宗实录》,盖欲及今文字未至十分沦落,更着意收拾,同力整齐,庶几正史他日传信不疑,未蒙施行。重念臣去年进呈《钦宗纪》草乞,免推赏,幸蒙特赐矜允。猥因进《续资治通鉴长编》,自建干讫治平,凡一百八卷,乃蒙误恩,特与增秩,每惧不称升下奖擢之意。其治平以来自合依诏旨接续修进,乞特许臣专意讨论徽宗一朝事迹,纂述《长编》。《长编》既具,即可助成正史。」从之。
译我接着和本院官员分工编定人物志传的篇目,每月都不间断进度。但臣私下以为,若只照现在这个进度做下去,正史的完成恐怕遥遥无期。因为正史应当依据实录,而实录又往往有差误之处,史官理应广泛采集其他异闻,加以考订增删。臣谨按,《神宗实录》曾三次重修,朱笔墨笔互相驳正,是非较易辨明,即便如此,事迹仍多有遗漏,比起后来的实录已经有所不同。《哲宗实录》也曾两次重修。加上臣先前因编纂《续资治通鉴长编》,颇曾加以收集,在参究实录之外,也略有一些新的收获。唯独《徽宗实录》疏漏错讹特别严重,难以据此下笔。如果一味求速成,不计较好坏,只需取四朝实录中零散的事迹,添入尚未立传的部分,并缀合编入各志,几个月间也大致可以完成。但恐怕因循草率、支离破碎,终究会招致人们的非议。况且史院官员调迁去留并不固定,各人所见互不相同,又未曾当面商议核对、互相检点,文字浩繁,如何能够速成 臣近来因轮对之机,曾上奏章,请求依照祖宗旧例,就近委派史院官员重修《徽宗实录》,正是想趁现在文字尚未完全散失的时候,更加用心收集,齐心整理,庶几日后正史流传可以取信无疑,但未蒙施行。臣又想到去年进呈《钦宗纪》初稿时,曾请求免除推赏,幸蒙特别恩准。后又因进呈《续资治通鉴长编》,起自建炎、迄于治平,共一百八卷,蒙受过分的恩典,特地给臣升官,臣常常担心自己不能与陛下奖擢的美意相称。治平以后的部分本应依照诏旨接续修撰进呈,恳请特许臣专心研讨徽宗一朝的事迹,纂修《长编》。《长编》一旦编成,便可有助于完成正史。」皇上准奏。
六年五月四日,国史院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一十一人,欲将书库官邢彦德减罢,以一十人为额。」从之。
七年二月十一日,国史院言:「见编
修《四朝正史》,合要神宗、哲宗昨在京所修正史帝纪、志、传并四朝圣旨御笔及应干诏旨御笔文字,本院画降到指挥许令投献。昨据资州助教杨志发缴进元佑宰臣吕大防家所藏神宗、哲宗两朝御笔并元佑皇太后遗诰,已蒙朝廷将杨志发特补荣州文学出官。欲乞将杨志发推恩事理镂板,遍下诸路州军,专委知通多出文榜晓谕搜访,许令投献,优与推恩。如文字详备者,并知通推恩。」从之。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三日,右丞相曾怀提举国史院。提举例以右丞相兼,或以参知政事权,自后不书。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修国史周必大言:「被命纂修《四朝正史》,赖同僚协力,裒类事实,粗见功绪。今当下笔之际,事体尤难。前朝国史虽是众人分撰,然当时案牍可以稽据,是非可以询问,贵成一手,不至讹舛。南渡以来,文籍残阙,往往搜求散轶,考证同异,若非参合众智,深虑不相照应,抵牾者多。尝与众议分手撰述,每遇一志一传成篇,并令在院官互相修润,庶几首尾贯穿,体制归一,无思虑不周之患。乞降指挥遵守。」从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史院上神宗皇帝、哲宗皇帝、徽宗皇帝、钦宗皇帝正史志一百八十卷。
十年七月十七日,李焘言:「今史官犹有阙员,乞选兼职少者委任之,庶几专力速成大典。」从之。
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赵彦中言:「国史明得失之迹,所以信万世之传也。陛下因近臣之言,趣就史功。以臣愚见,中更建炎多故,史籍散轶,事难尽许,纲维本末,必有可考。乞诏诸儒凡群臣当立传者,其于忠邪善恶大节之际,苟可考证,必令分明,但使褒贬昭然,勿顾其子孙之怨,庶几万世之下有所考信。」从之。
十二年二月六日,宰执进呈右司员外郎尤袤兼国史院编修官,上曰:「李焘去后,史院未有修史官。若李焘在此,不知今已成书否。」王淮等奏亦未遽成,更有诸传未毕,如妃主等传阔略尚多。上曰:「若无所据,姑阙之。」因顾梁克家曰:「可以此意宣谕史院。」
七月九日,通议大夫、充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兼同修国史洪迈言:「自到局之后,约略稽考,据院吏所具,除纪、志已进呈外,当立传者千三百人,其间妃嫔、亲王、公主、宗室几当其半,然家世本末、履历始终不可见者十而七八,必俟究得其实然后为书。诚恐日引月长,无由可毕,乞下本院许据只今所有事状依仿前代诸史体例,分类载述,不必人为一传。
译六年五月四日,国史院上状:「根据朝廷指挥核定编制人数,现有一十一人,请将书库官邢彦德裁减,以十人为定额。」朝廷同意。
七年二月十一日,国史院上奏:「现正编修《四朝正史》,需要神宗、哲宗两朝在京时所修正史的帝纪、志、传,以及四朝的圣旨、御笔和一切诏旨御笔文字,本院已获批准的指挥,允许臣民投献。此前资州助教杨志发缴进了元祐宰臣吕大防家中所藏神宗、哲宗两朝的御笔以及元祐皇太后的遗诰,朝廷已特别授予杨志发荣州文学一职出任官职。现请求将杨志发受到嘉奖的事情刻印公布,遍发各路州军,专门委派知州、通判多出文告晓谕搜寻访求,允许臣民投献,并优予奖励。如果所献文字详备的,一并对知州、通判予以奖励。」朝廷同意。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三日,右丞相曾怀兼提举国史院。此后提举一职照例由右丞相兼任,或由参知政事暂代,此后不再一一记载。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修国史周必大上奏:「臣奉命纂修《四朝正史》,依靠同僚齐心协力,搜集分类各项事实,粗略见到一些成效端绪。如今到了正式下笔撰写之时,事情体例尤其困难。前朝国史虽然也是众人分头撰写,但当时的案牍文书可以查考依据,是非曲直可以询问核实,最终归于一人之手统稿,不至于出现差错。南渡以来,文献典籍多有残缺散失,往往需要搜寻散佚的文字,考证异同之处,如果不集合众人的智慧参详商定,深恐彼此不能照应,抵触矛盾之处很多。臣曾与众人商议分头撰写,每逢一志一传写成篇章,都让在院官员互相修改润色,希望能够首尾贯通,体例归于一致,避免思虑不周的弊病。请求降下指挥,令大家遵守此法。」朝廷同意。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史院进呈神宗皇帝、哲宗皇帝、徽宗皇帝、钦宗皇帝正史志共一百八十卷。
十年七月十七日,李焘上奏:「如今史官仍有空缺,请挑选兼任其他职务较少的人委以此任,以便能够专心致力,尽快完成这部重要史书。」朝廷同意。
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赵彦中上奏:「国史用来彰明得失的踪迹,是取信于万世流传的凭据。陛下因近臣的进言,催促加快修史的工作。依臣愚见,其间经过建炎年间的诸多变故,史籍多有散失,事情难以求全求备,但纲要脉络的本末,必定还有可以查考之处。请诏令各位儒臣,凡是群臣中应当立传的人,对于其忠奸善恶的重大关节,如果可以考证,一定要使之分明,只要使褒贬清楚昭彰,不必顾忌他们子孙的怨恨,这样才能使后世万代有所考据取信。」朝廷同意。
十二年二月六日,宰执进呈右司员外郎尤袤兼任国史院编修官一事,皇上说:「李焘离任之后,史院一直没有修史官。如果李焘还在此任上,不知如今是否已经成书。」王淮等人上奏说也未必能很快完成,还有各种列传尚未完成,例如妃嫔公主等人的传记疏略之处还很多。皇上说:「如果没有依据,姑且暂缺不写。」于是回头对梁克家说:「可以把这个意思传谕给史院。」
七月九日,通议大夫、充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兼同修国史洪迈上奏:「臣自到任以来,大致核查考订,据本院官吏所具的清单,除帝纪、志已经进呈之外,应当立传的共有一千
其内外臣僚或有官,虽显贵而无事迹可书,正如汉世刘舍、薛泽、许昌之徒,位至丞相,而司马迁、班固不为立传,于事亦无所阙。今来亦乞仿此,悉行删去。其未毕者,乞诏提举宰臣量立程限,责本院官并力修纂,俟将来玉牒、会要奏书之日同时上进,庶
几累朝信史,早有汗青之期。」从之。八月二十七日,迈再申前请。诏限一年内修纂投进。
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敷文阁直学士、正议大夫、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兼同修国史、兼直学士院洪迈言:「顷尝奏陈,乞候修纂《四朝国史》了毕日,将九朝三项国史合为一书,已蒙圣意开纳。今臣所修书计列传八百八十,目即已成七百余传,所余不多,度至十月可以毕事。所有元乞接续编撰九朝史事,乞先降指挥容臣(挨)[俟]命下之日,从本院预牒在外州军搜访遗书逸事,候今冬投进。见修书毕,然后别取旨择日开院。」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史院上《四朝国史》列传一百三十卷。
十二月九日,诏国史院减书库官一人,楷书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十六日,资政殿学士傅伯寿言:「窃惟国史虽据金匮石室之藏,然天下散失旧闻,亦不可不网罗也。中兴以来,修《徽宗实录》则采元符诏旨,修《四朝国史》则采《续资治通鉴》及《东都事略》。今孝宗、光宗实录已成,将修《三朝正史》。自建炎丁未至于绍熙甲寅六十八年,典册所书固已灿然,其间岂无登载漏脱、传闻异同之患 凡事有旧记述,可不(上)广取(下)而参考乎 今史馆所收《三朝北盟会编》、《中兴遗史》、《中兴小历》三书,恐如此之类尚多有之。臣以为宜发明诏,广加求访。如有以书闻者,下之史馆看详。果有可采,少赐旌赏。其有家不能缮写者,官给以笔札。庶几群言毕萃,正史不日可成矣。本朝国史例皆无表,则岁月久远,将无所考。臣愚谓宜依唐之史,增立年表。至如天文、律历、五行最为深远,非素精者不能下笔。故《晋书》三志则属之李淳风,而《唐志》则属之刘羲叟。臣愚谓宜精求其人,使修三志,庶几表志与纪传并传,以成万代之信史,岂不美欤!」从之。
四年三月四日,起居郎莫子纯奏:「窃见史院修进《三朝实录》,臣僚列传类多遗阙。推原其故,盖以岁月深远,向之为史官者既失于纪载,后之为史官者又以耳目不相接,无以知其人之实。乞明诏史院,今后有合立传臣僚,于致仕赠官之后,即从史院行下所属州郡,取索其家但千文字发送着庭。仍检照日历内有无弹奏、荐举文字,参考立传,庶几贤佞不殽,美恶并着,以为异日作史之备。
译三百人,其中妃嫔、亲王、公主、宗室几乎占了一半,然而其中家世本末、履历始终无法查明的十有七八,必须等到查实之后才能写成文字。臣实在担心时间一天天延长下去,永无完成之日,请求下令本院,允许依据现在所掌握的资料,仿照前代各史的体例,分类记载叙述,不必每人各作一传。至于内外臣僚有的虽有官职,虽然显贵却没有事迹可写,正如汉代的刘舍、薛泽、许昌之流,官位做到丞相,但司马迁、班固都不为他们立传,对史事也没有什么欠缺。如今也请仿照这个做法,一律删去。其中尚未完成的部分,请诏令提举宰臣酌情限定期限,责令本院官员合力修纂,等到将来玉牒、会要奏呈之日一同进呈,希望
历代信史,能早日有完成刊行之期。」朝廷同意。八月二十七日,洪迈再次申述先前的请求。诏令限期一年内修纂完毕进呈。
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敷文阁直学士、正议大夫、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兼同修国史、兼直学士院洪迈上奏:「臣先前曾经奏陈,请求等到修纂《四朝国史》完毕之日,将九朝三项国史合并为一部书,已蒙圣意采纳。如今臣所修撰的史书共列传八百八十篇,目前已完成七百余传,所余不多,估计到十月可以完成。此前所请接续编撰九朝史事一事,请先降下指挥,容臣等待命令下达之日,由本院预先行文外地州军搜求访寻散佚遗留的书籍事迹,等到今冬进呈。等现在修撰的书完成之后,再另行请旨择日开设史院。」朝廷同意。
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史院进呈《四朝国史》列传一百三十卷。
十二月九日,诏令国史院裁减书库官一人,楷书二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冗食,下达给敕令所裁定,所以有此命令。
嘉泰三年五月十六日,资政殿学士傅伯寿上奏:「臣私下认为国史虽然依据的是朝廷金匮石室所藏的档案,但天下散失的旧闻,也不可不加以搜罗。中兴以来,修《徽宗实录》时采用了元符年间的诏旨,修《四朝国史》时采用了《续资治通鉴》和《东都事略》。如今孝宗、光宗两朝实录已经完成,即将修撰《三朝正史》。从建炎丁未年到绍熙甲寅年这六十八年间,典章册籍所记载的固然已经清楚明白,但其间难道就没有记载遗漏、传闻异同的问题吗?凡是已有旧记述的事,难道不应当广泛搜求而参考核对吗?如今史馆所收藏的《三朝北盟会编》、《中兴遗史》、《中兴小历》这三部书,恐怕类似这样的书籍还有很多。臣认为应当颁发明诏,广泛加以搜求访寻。如果有人献书的,交付史馆详细审查。如果确实有可采用之处,稍加奖赏。其中有的人家无力誊写的,官府给予笔墨纸张。这样希望能使众多材料汇集,正史不久便可完成。本朝国史历来都没有表,那么年代久远之后,将无从查考。臣愚以为应当依照唐代史书的体例,增设年表。至于天文、律历、五行等类,最为深奥精微,不是本来精通的人不能下笔撰写。所以《晋书》中的三志是交给李淳风撰写的,而《唐书》的志则交给了刘羲叟。臣愚以为应当精心访求这方面的人才,让他们编修这三志,希望表志与纪传能一并流传,以成就万代信实的史书,这难道不是美事吗!」朝廷同意。
四年三月四日,起居郎莫子纯上奏:「臣私下见
」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实录院
实录院
【宋会要】
绍兴初,实录、国史皆寓史馆。后罢史馆,遇修实录即置实录院,遇修国史即置国史院。
九年二月,以修神宗、哲宗、徽宗实录,始置院,以宰臣一员提举,修撰、同修撰、检讨官无定员。检讨官以本省官或他官兼,而修撰官如史馆例。吏额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八人,楷书四人,先以秘书省人就差,后从本院差焉。
高宗绍兴七年闰十月十四日,诏:「史馆见修纂
圣文仁德显孝皇帝日历,依祖宗实录体格,据见到文字逐旋攒类,候有接续添入,仍以实录为名。」以著作郎何抡言:「日历以事系日,以日系月,比之祖宗实录,格目尤详,首末不全,编次无日。」故有是命。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史馆见修《徽宗实录》,以实录院为名,置提举官一员,修撰、同修撰、检讨官无定员,应干事件并依史馆例。」先是,建炎元年五月八日,诏史馆重修神宗、哲宗实录。至绍兴六年五月,先编次神宗书成,进呈推恩。史馆官吏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三年磨勘。内首尾修书不经进官并修书不全首尾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三年磨勘。开院供职官特转行一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诸司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本院点检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各特转行一官资,更减三年磨勘。选人比类循资施行。其余支赐有差。至八年九月,内哲宗书成,推恩如进《神宗实录》之制。至十年七月十四日,又诏史馆修《徽宗实录》。至二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先成六十卷进呈,其推恩依进《神宗实录》例。以上皆史馆,至是始置院也。
同日,诏将史馆前厅充实录院,作角门通过史馆并秘书省。
同日,诏实录院下礼部关借奉使印一面行使,候结局日送纳。
同日,诏实录院修撰、同修撰、(修)史馆修撰各差破二人,检讨官依史馆校勘、著作郎、佐各差一名。其所差楷书并本院有官人吏并依史馆下楷书已得指挥。
同日,诏实录院依史馆例已差三省供检文字各二人外,每省各更差二人。
同日,诏宰臣秦桧兼提举实录院。其修撰、同修撰、检讨官并令秦桧辟差。
是日,以礼部员外郎刘昉为检讨官。
四月二十八日,诏实录院漏泄许人告,赏钱二百贯。
同日,诏令诸州长吏询访先朝宰执、侍从、台谏及其子孙有知当时故实及收藏先帝宸翰,并令抄录缴申,有补史事。从本院保明,优加旌赏。
同日,诏实录院遵用景德中修太祖、太宗正史体例,每编及二年,先具草本进呈。
五月五日,诏实录院合用钱物,并从本院别行关取支使。先是,就史馆开院就史馆钱物支使。
译到史院修纂进呈的《三朝实录》,臣僚列传大多有所遗漏缺失。推究其中缘故,大概是因为年代久远,当初担任史官的人已经在记载上有所疏失,后来担任史官的人又因为耳目不能亲历接触,无从了解那人的真实情况。请明诏史院,今后凡是应当立传的臣僚,在其致仕或获赠官之后,就由史院行文所属州郡,向其家中索取有关文字资料送呈朝廷。同时检查核对日历中有无关于此人的弹劾、举荐等文字,参考核实以后再立传,这样才能使贤良与奸佞不相混淆,善恶都能得到彰显,作为日后修史的准备。」朝廷同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实录院
实录院
【宋会要】
绍兴初年,实录院、国史院都寄设在史馆之中。后来撤销史馆,遇到修撰实录时就设置实录院,遇到修撰国史时就设置国史院。
九年二月,因为要修撰神宗、哲宗、徽宗三朝实录,才开始设置实录院,以宰臣一员担任提举,修撰、同修撰、检讨官都没有固定名额。检讨官由本省官员或其他官员兼任,而修撰官则依照史馆的旧例。吏员编制为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八人,楷书四人,最初是从秘书省中就地差派,后来改由本院自行差派。
高宗绍兴七年闰十月十四日,诏令:「史馆现正编修《圣文仁德显孝皇帝日历》,依照祖宗历朝实录的体例格式,根据现有的文字资料逐渐分类汇编,等到有后续内容再陆续添加进去,仍以'实录'为名称。」这是因为著作郎何抡上奏说:「日历的编写方式是以事系日,以日系月,比起祖宗历朝的实录,格式条目虽然更详细,但首尾并不完整,编排次序也没有确定的日期。」所以才有此命令。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令:「史馆现正修撰《徽宗实录》,改以'实录院'为名称,设置提举官一员,修撰、同修撰、检讨官都不设固定名额,一切相关事务都依照史馆旧例办理。」在此之前,建炎元年五月八日,曾诏令史馆重修神宗、哲宗两朝实录。到绍兴六年五月,先编成的神宗实录完成,进呈朝廷并推行恩赏。史馆的官吏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三年磨勘。其中从头到尾参与修书但未能升官的,以及参与修书但未能完整参与首尾的官员,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三年磨勘。开设史院时供职的官员特别晋升一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诸司官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二年磨勘。本院点检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各特别晋升一官资,另外减免三年磨勘。选人则比照类推循例施行。其余的赏赐各有差等。到绍兴八年九月,哲宗一朝实录完成,推行恩赏如同进呈《神宗实录》的规格。到绍兴十年七月十四日,又诏令史馆修撰《徽宗实录》。到绍兴二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先完成六十卷进呈,推行恩赏依照进呈《神宗实录》的旧例。以上都属于史馆时期的事,到此才正式设立实录院。
同日,诏令将史馆前厅作为实录院用房,设角门以便与史馆及秘书省相通。
同日,诏令实录院向礼部借用奉使印一枚使用,等到事情结束之日交还。
同日,诏令实录院修撰、同修撰各差派二人,与史馆修撰相同;检讨官依照史馆校勘、著作郎、佐郎的规格各差派一名。所差派的楷书以及本院有官职的吏人,都依照史馆差派楷书已有的指挥执行。
令别行置院,故有是命。
同日,诏:「实录院人吏就差史馆、秘书省人吏相兼祗应。仍依条招收私名四人,专一书写实录文字,请给依史馆楷书例。」
同日,诏实录院合取会内诸司文字,从本院报皇城司,关出入宫门色号一十道。
同日,诏实录院置翰林司厨子、制界作各一名,及下步军司差拨看管兵士六人,并与史馆相兼逐色人祗应。
十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史馆提举诸司、承受等并官吏并并归实录院,依旧接续支破见请给,其本院每月添破犒设钱更不支破。以罢史馆也。
四月十九日,诏权吏部侍郎范同兼实录院修撰。始除修撰官也。
二十一日,诏实录院就编
徽宗御制,令礼部行下诸路州军搜访送院。从检讨官朱翌之请也。
八月十九日,诏进呈《徽宗实录》,并依合门拟定仪注。其日常御殿禁卫诸班直、亲从、亲兵等伞扇从物并内侍省执骨朵使臣排立如仪。御马不入。仪鸾司设香案、褥位于殿上东壁,香火入内省使臣排办。实录院擎檐 入于殿东阶下稍南。禁卫西排列,点检文字使臣、书库官并履笏于檐 西一行立,俟引进书官入殿,于殿下西向立定。内侍传排立〔定〕。皇帝服履袍出,殿下鸣鞭。禁卫诸班直、亲从、亲兵等并内侍省执骨朵使臣、实录院点检文字使臣、书库官擎檐 ,亲事官并迎驾,自赞常起居。皇帝坐,内侍省押班、御带以下以次常起居毕,舍人引提举实录院官以下一班重行宣名常起居讫,于殿下西向立。入内省官四员下殿,诣檐 前,檐 匣不置地。取匣上殿,于殿上东南壁面北捧匣立。提举实录院诸司官一员,面西,搢笏,面南启封开 讫,出笏,退归位。承受一员,至匣前搢笏,于匣内取书,复置香案上,出笏,归位。皇帝起,诣香案前,面东三上香,两拜讫,复归御坐。舍人揖,提举实录院修撰官升殿东,面西向立定。余官止殿下。内侍进御卓子,提举实录院修撰官近前承受,搢笏,于香案上取书册捧纳。提举实录院官搢笏接册,置御卓子上。分修撰官一员,过西面进读。皇帝起,扠手看实录。进呈毕,修撰官当御前却过东(西)[面]。提举(录)[实]录院官收实录册,却传承受,搢笏接讫,提举实录院官出笏,皇帝复归御坐。承受捧书入匣,入内省官捧书下殿,内侍撤御卓子,提举实录院修撰官降阶,舍人接引当殿与进书官合一行,重行立定,揖躬赞,各祗候直身立。如传旨谢恩,先修撰官以下,次提举实录院诸司官以上,次点检文字使臣以下,逐班两拜谢讫退。如传旨赐茶,引合赴坐官赐茶如仪。舍人报合门无公事,皇帝起,鸣鞭还内。
十一年七月,诏参知政事范同兼修实录。
译
同日,诏令实录院依照史馆旧例,已经差派三省供检文字各二人之外,每省再各增派二人。
同日,诏令宰臣秦桧兼任提举实录院。修撰、同修撰、检讨官都听凭秦桧辟召差派。
当日,任命礼部员外郎刘昉为检讨官。
四月二十八日,诏令实录院泄露机密者许人告发,赏钱二百贯。
同日,诏令各州长官查访先朝宰执、侍从、台谏及其子孙中有知晓当时史事典故、以及收藏先帝御笔手迹的人,一律令其抄录呈报,如有补益于史事的,从本院加以保明核实,予以优厚的奖励。
同日,诏令实录院遵照景德年间修撰太祖、太宗正史的体例,每编成两年的内容,先具草本进呈。
五月五日,诏令实录院所需用的钱物,都由本院另行申请调取支用。此前是就史馆开院,就用史馆的钱物支取使用。如今另行设置独立的院署,所以有此命令。
同日,诏令:「实录院的吏人就地从史馆、秘书省的吏人中相互调派兼任差遣。同时依照条例招收私人名额四人,专门负责誊写实录文字,其待遇比照史馆楷书的旧例。」
同日,诏令实录院需要调阅内外各司的文字资料,由本院上报皇城司,申领出入宫门的色号十道。
同日,诏令实录院设置翰林司厨子、制界作各一名,并向步军司差拨看管兵士六人,都与史馆相互兼任各类差遣人员。
十年二月二十九日,诏令史馆的提举诸司、承受等以及各官吏都并入实录院,依旧接续支给原有的请给,本院每月增支的犒赏钱不再另行支给。这是因为撤销了史馆的缘故。
四月十九日,诏令权吏部侍郎范同兼任实录院修撰。这是开始设置修撰官之始。
二十一日,诏令实录院开始编集徽宗御制文集,命礼部行文各路州军搜求访寻并送交本院。这是采纳了检讨官朱翌的请求。
八月十九日,诏令进呈《徽宗实录》,一切仪注都依照合门所拟定的规格执行。当日照常临朝,禁卫诸班直、亲从、亲兵等的伞扇仪仗以及内侍省执骨朵的使臣按仪制排列。御马不入。仪鸾司在殿上东壁设置香案、褥位,由入内省使臣负责排办香火。实录院擎着盛放实录的檐匣进入殿东阶下稍南处。禁卫在西侧排列,点检文字使臣、书库官都执笏在檐匣西侧站成一行,等待引进书官进入殿中,在殿下面西站定。内侍传报排列站定完毕。皇帝穿着履袍出宫,殿下鸣鞭。禁卫诸班直、亲从、亲兵以及内侍省执骨朵使臣、实录院点检文字使臣、书库官擎着檐匣,亲事官一并迎驾,自行赞礼常起居礼。皇帝就座,内侍省押班、御带以下依次行常起居礼完毕,舍人引领提举实录院官以下一班重行排列,宣名行常起居礼完毕,在殿下面西站立。入内省官四员下殿,走到檐匣前,檐匣不放在地上,取出匣子上殿,在殿上东南壁面朝北捧着匣子站立。提举实录院的诸司官一员,面朝西,插笏,面朝南启封开锁完毕,出笏,退回原位。承受官一员,走到匣前插笏,从匣内取出书册,重新放在香案上,出笏,回到原位。皇帝起身,走到香案前,面朝东上三炷香,行两拜礼完毕,重新回到御座。舍人作揖示意,提举实录院修撰官登上殿的东侧,面朝西站定。其余官员留在殿下。内侍进献御用桌子,提举实录院修撰官上前承接,插笏,从香案上取出书册捧着呈献。
十四日,诏:「实录院进呈《徽宗实录》了毕,修撰、检讨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首尾修书不经进书官,并修书不全首尾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开院在院供职官特转行一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诸司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实录院点检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各特转行一官资,更减三年磨勘。选人比类循资施行。三省、枢密院专差供检文字,三省礼房职级行遣人各特转行一官资,更减二年磨勘。应合寄资人仍寄资,守当官、守阙减半,点检、催驱、印房依条施行。专差承发巡白文字各与减二年磨勘,愿支赐者依昨进《哲宗实录》例。三省转资人候入正额日与支破请给。诸厅供检、楷书、引接、提举诸司下人吏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
天文官各与减二年磨勘。应该今来转官减年内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并候有官或有名目日,依今降指挥特作转官资减半数目收使。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内减年愿依条回授者听。实录院守门亲事官、库子、装界作、投送文字大程官、亲事官、厨子、仪鸾翰林司兵士、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军典、兵士、剩员、巘火兵级各特转一资。内不愿转资人,令〔实〕录院于杂支钱内各支二十贯。秘书省经修书不经进书使臣人使(稿)[犒]设一次。」
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诏实录院依车辂院祗候库例,于殿前司城内营寨差拨救火军兵二百人,遇有风烛,实时赴院救护。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右承奉郎、新差(书)[枢]密院编修官、权实录院检讨官周紫芝权缀枢密院编修官班次。
二十二年六月四日,诏实录院监门每月支破别给钱三十贯,食直钱一十贯。
二十七年七月七日,尚书右仆射汤思退差提举实录院。缘「举」字系思退父名,诏改作「提领」。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周麟之兼实录院同修撰,始除同修撰也。
二十八年七月五日,诏进呈安奉《徽宗实录》,差实录院都大提举诸司张见道充都大主管官。
同日,诏差左仆射沈该充进呈安奉《徽宗实录》礼仪使。
十一日,诏编修《徽宗实录》八月十一日进呈。太常寺同本院讨论仪制。前一日,于秘书省道山堂设幄,权行安奉,用仪仗、乐人、僧道法事作乐,更互排立,礼仪使、提领实录院官、编修《徽宗实录》官属等宿卫。一、进书日,宰执、使相、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并南班宗室及编修实录官、骑导礼仪使、提领实录院官骑从、本所提举诸司官并承受官、主管诸司官往来照管。一、前二日,奏告景灵宫。从太常寺具窠目,申中书门下省降敕差官。
译提举实录院官插笏接过册子,放在御用桌子上。分派一名修撰官,走到西侧向前朗读进呈。皇帝起身,叉手观看实录。进呈完毕,修撰官在御前退回到东侧。提举实录院官收起实录册,转交承受官,插笏接过,提举实录院官出笏,皇帝重新回到御座。承受官把书捧入匣中,入内省官捧着书下殿,内侍撤去御用桌子,提举实录院修撰官下阶,舍人接引与进书官合成一行,重新排成一行站定,作揖躬身行礼,各自恭候站立。如果有传旨谢恩,先由修撰官以下,其次提举实录院诸司官以上,再次点检文字使臣以下,各班依次行两拜礼谢恩完毕后退下。如果传旨赐茶,引领应赴坐的官员赐茶如仪。舍人禀报合门无其他公事,皇帝起身,鸣鞭回宫。
十一年七月,诏令参知政事范同兼任修撰实录。
十四日,诏令:「实录院进呈《徽宗实录》完毕,修撰、检讨官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二年磨勘。从头到尾参与修书但未能升官的,以及参与修书但未能完整参与首尾的官员,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二年磨勘。开设史院时供职的官员特别晋升一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诸司官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二年磨勘。实录院点检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各特别晋升一官资,另外减免三年磨勘。选人比照类推循例施行。三省、枢密院专门差派的供检文字,三省礼房职级行遣人各特别晋升一官资,另外减免二年磨勘。凡是应当寄资的人仍寄资,守当官、守阙减半,点检、催驱、印房依条例施行。专门差派的承发巡白文字各减免二年磨勘,愿意支领赏赐的依照以前进呈《哲宗实录》的旧例。三省转资人等到进入正额之日再支给请给。各厅的供检、楷书、引接、提举诸司之下的人吏各特别晋升一官资,其中碍于止法规定的人依条例回授。天文官各减免二年磨勘。应当此次转官减年但尚未有官职、未有名目以及不合收使的人,等到有官职或有名目之日,依照此次颁降的指挥特别按转官资减半的数目收用。磨勘年限不同的人依照四年法比照折算,其中减年愿意依条例回授的,听凭其便。实录院守门亲事官、库子、装界作、投送文字大程官、亲事官、厨子、仪鸾翰林司兵士、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军典、兵士、剩员、烟火兵级各特别晋升一资。其中不愿意转资的人,令实录院从杂支钱中各支给二十贯。秘书省参与修书但未参与进书的使臣人员犒设一次。」
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诏令实录院依照车辂院祗候库的旧例,在殿前司城内营寨差拨救火军兵二百人,一旦遇到火警,立即赶赴本院救护。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令右承奉郎、新差枢密院编修官、权实录院检讨官周紫芝暂时纳入枢密院编修官的班次序列。
二十二年六月四日,诏令实录院监门官每月另外支给别给钱三十贯,食直钱一十贯。
二十七年七月七日,尚书右仆射汤思退被差派提举实录院。因「举」字与汤思退父亲名字有相犯之处,诏令改称为「提领」。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周麟之兼任实录院同修撰,这是开始设置同修撰之始。
二十八年七月五日,诏令进呈并安奉《徽宗实录》,差派实录院都大提举诸司张见道充任都大主管官。
同日,诏令差派左仆射沈该充任
一、合用教坊、钧容直乐人各百人,细仗二百人,援卫亲从官二百人,并装着仪法全并威仪僧道共一百人,并前一日就宿卫处依礼例更互排立,并至日迎奉及安奉,更互作乐。及合用 擎、彩结、殿子、腰舁、辇官装着仪注全,下御辇院计会本院合用人数差拨。一、安奉日,令(节)[御]史台、合门、太常寺集百官于敷文阁立班安奉。一、应行事官自宰执至诸司职掌,支破进呈安奉日吃食,及前一日宿卫官属等早晚吃食,并令临安府专委官及差(卫)[衙]前计会排办。一、合用仪卫烛笼六十对,并执擎人一百二十人,管押二人,令都大提举诸司下皇城司差办。一、骑导官并编修实录官属等阙马,从所属报殿前司时暂差拨,于行事前二日到,事毕发还。一、人吏并诸色祗应人前一日宿卫并至日食钱等钱,并依礼例从实录院提举诸司官比拟支破。一、进呈日若不测值雨,许令导从官并诸色祗应人施雨具。或地
下湿润,并免步导、步从,径诣垂拱殿门外幕次。所有腰人▯二匣等合用油绢帕伞,令临安府前期计会诸司备办。一、进呈日,诸司祗应人内有无敕号之人,令逐处前期开具人数、姓名,保明报皇城司,翌日放令出入。次日皇帝不视事,有司作休务假一日。并从之。
二十一日,(绍)[诏]:「编修《徽宗实录》成书,并先修实录六十卷。内有添修制册及臣僚立传等事,依故事通着见(令)[今]实录院官臣等名衔,具表缴进。」先是,绍兴十一年内提举官宰臣秦桧进呈先修到实录六十卷,降付本院。至是成书,故有是命。
八月七日,诏:「今月十一日进呈《徽宗实录》,并依合门拟定仪注。」其日不视事,俟有司排当,备垂拱殿排立。禁卫诸班直、亲从等排立如仪。仪鸾司设香案等并褥位于殿上东壁,知合门官前导。簿书官二员,自殿门接引腰舆,至殿东 下稍南禁卫西立定,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并履笏随腰舆入殿,腰舆西一行立。俟合门报引骑导官并实录院修撰官、同修撰官以下,次报引礼仪使、提领官入殿,并履笏。于殿下分东、西相向立定。合门附内侍进班齐牌。皇帝服履袍出宫,殿下鸣鞭,禁卫诸班直、亲从并内侍省执骨朵使臣、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并擎腰舆辇官并迎驾,自赞常起居。内擎腰舆辇官不拜,止应诺。皇帝坐,内侍省押班、御带以下一班履笏。常起居。各居殿上侍立。次知合门官以下并枢密都承旨、修注、枢密院诸房、逐房副承旨、提点、同提点、承受、诸司祗应、武功大夫以下并履笏班宣名常起居。 一班,枢密院承旨、修注升东殿侍立,余各归侍立祗应位。知合门升殿,读奏目次,管军一班履笏宣名常起居,并起东朵殿侍立。
译进呈安奉《徽宗实录》礼仪使。
十一日,诏令编修的《徽宗实录》定于八月十一日进呈。太常寺与本院共同商议仪制。前一日,在秘书省道山堂设置帷帐,暂时进行安奉,用仪仗、乐人、僧道法事作乐,轮流排立,礼仪使、提领实录院官、编修《徽宗实录》的官员属吏等值宿护卫。第一,进书当日,宰执、使相、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以及南班宗室,以及编修实录官、骑马引导的礼仪使、提领实录院官的骑从随员,本所提举诸司官以及承受官、主管诸司官往来照管。第一,前两日,向景灵宫奏告。由太常寺开列条目,申报中书门下省降敕差派官员。第一,所需教坊、钧容直乐人各百人,仪仗二百人,援卫亲从官二百人,以及装扮着全套仪法威仪的僧道共一百人,都在前一日到值宿护卫处依照礼例轮流排立,等到当日迎奉及安奉时,轮流奏乐。以及所需的抬轿、彩结、殿子、腰舁、辇官等装配全套仪注,下发御辇院统计所需人数差拨。第一,安奉当日,令御史台、合门、太常寺集合百官在敷文阁排班安奉。第一,凡参与行事的官员从宰执到诸司职掌,支给进呈安奉当日的饮食,以及前一日值宿护卫官员属吏等早晚的饮食,都令临安府专门委派官员及差派衙前统筹办理。第一,所需仪卫灯笼六十对,以及执灯人一百二十人,管押二人,令都大提举诸司下的皇城司差办。第一,骑马引导官以及编修实录的官员属吏等缺马,由所属官署报告殿前司暂时差拨,在行事前两日到位,事毕后发还。第一,人吏以及各色差遣人员前一日值宿护卫及当日的食钱等费用,都依照礼例由实录院提举诸司官比照支给。第一,进呈当日如果不巧遇雨,允许引导官员及各色差遣人员使用雨具。或者地面潮湿,都免去步行引导、步行随从,直接到达垂拱殿门外幕帐等候。所有腰舁匣等所需的油绢帕伞,令临安府提前统筹各司备办。第一,进呈当日,各司差遣人员中有没有敕封名号的人,令各处提前开列人数、姓名,保明报告皇城司,第二天准许出入。第二天皇帝不临朝理事,有关部门放假休务一日。以上都获批准。
二十一日,诏令:「编修的《徽宗实录》已经修成,加上先前修成的实录六十卷。其中有添修的制册以及臣僚立传等事,依照旧例一并列上现今实录院官员的衔名,具表缴纳进呈。」在此之前,绍兴十一年时提举官宰臣秦桧进呈先前修成的实录六十卷,降交本院。到此时全书修成,所以有此命令。
八月七日,诏令:「本月十一日进呈《徽宗实录》,一切仪注都依照合门拟定的规格执行。」当日不理朝政,等待有关部门排定日程,在垂拱殿设置排立。禁卫诸班直、亲从等按仪制排立。仪鸾司在殿上东壁设置香案等及褥位,知合门官在前引导。簿书官二员,从殿门接引腰舆,到殿东阶下稍南禁卫西侧站定,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都执笏跟随腰舆入殿,在腰舆西侧排成一行。等候合门通报,引导骑马引导官及实录院修撰官、同修撰官以下,其次通报引导礼仪使、提领官入殿,都执笏。在殿下分东、西相向站定。合门附内侍进班齐牌。皇帝穿着履袍走出宫殿,殿下鸣鞭,禁卫诸班直、亲从以及内侍省执骨朵使臣、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以及擎着腰舆的辇官一并迎驾,自行赞礼常起居。
次行门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以下并骑导官一班,履笏宣名常起居讫。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检讨官殿下(西)[面]西立,余官并分出。次入内官下殿,诣腰舆前取匣上殿,于殿上东壁卓子上置定。知合门官前导皇帝起,诣《徽宗皇帝实录》香案前褥位上面东立。合门提点奏请三上香讫,又奏请拜,皇帝再拜讫。知合门官前导,复归御坐。舍人揖,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并升殿侍立。俟入内官进御卓子,提领官、修撰官、同修撰官近前立定。修撰官于御前过西壁,向东立。提举诸司官至匣前搢笏,启封开锁讫。出笏,归侍立。承受官搢笏,于匣内取实录讫,转受提领官讫,出笏,提领官搢笏,接册,置御卓子上,出笏。皇帝起,于御座前立。提举诸司官过西壁,与承受官并搢笏揭册讫,出笏。修撰官搢笏,取篦子指读,逐板揭册并如上仪。俟进读毕,修撰官执篦子且立。提领官搢笏,收册,复(受)[授]承(授)[受]官讫,出笏。如再有进读册,并如上仪。俟
进实录讫,皇帝复座。修撰官置篦子于御卓子上,出笏,却过东壁。提领官归侍立,俟入内官彻御卓子,礼仪使、提领官以下并降东阶下殿东壁面西立。承受官捧实录册复入匣,提举诸司官锁匣讫,入内官捧匣下殿,置于腰舆,仪鸾司彻香案等。舍人领礼仪使、提领官当殿立定,引直身,各出班告谢讫,归位立。揖,躬身赞拜,两拜讫,赞各祗候直身立。如有宣(御谕)[谕,御]药下殿宣谕讫,揖躬赞拜,两拜讫,赞各祗候直身立。舍人引归殿下面西立,次引修撰官以下一班告谢,两拜。如传旨谢恩,舍人、承旨、修撰官以下一班两拜,谢恩讫,修撰官、同修撰官殿下面西立,检讨官以下并先退。次引提举诸司官、承受官以下一班,次引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一班,各谢恩两拜,谢讫,归位立。如传旨宣坐赐茶,合赴坐官赐茶如仪。赐茶毕,次舍人报合门无公事,皇帝起还宫,殿下鸣鞭。知合门官前导,簿书官前引腰舁出殿退。
十二日,诏进呈《徽宗皇帝实录》了毕,所有宿卫、进呈、安奉被差官吏、诸色人并依例支破银绢。内两该支赐人从一多给。主管诸司具:「一、宿卫、进呈、安奉三节次人数,每一节次修撰二员,每员银绢各五十疋两。检讨官三员,每员各四十疋两。三省、枢密院供检五人,每员各一十疋两。提领官下供检计二人,每人各一十疋两。三省点检六人,每人共七疋两。三省礼房主事计一十九人,每人各五疋两。实录院供检文字二人,每人各六疋两。点检文字一人,各五疋两。
译其中擎腰舆的辇官不行拜礼,只应诺。皇帝就座,内侍省押班、御带以下一班执笏行常起居礼,各自站立在殿上侍立。其次知合门官以下并枢密都承旨、修注、枢密院诸房、各房副承旨、提点、同提点、承受、诸司差遣人员、武功大夫以下都执笏排班,宣名行常起居礼。一班中,枢密院承旨、修注升到东殿侍立,其余各自回到侍立祗候之位。知合门升殿,宣读奏目,其次管军一班执笏宣名行常起居礼,然后一并到东朵殿侍立。其次行门行常起居礼,其次舍人分别引导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以下以及骑马引导官排成一班,执笏宣名行常起居礼完毕。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检讨官在殿下面西站立,其余官员分别退出。其次入内官下殿,走到腰舆前取出匣子上殿,放置在殿上东壁的桌子上。知合门官在前引导,皇帝起身,走到《徽宗皇帝实录》香案前的褥位上面朝东站立。合门提点奏请上三炷香完毕,又奏请行拜礼,皇帝行两拜礼完毕。知合门官在前引导,重新回到御座。舍人作揖示意,礼仪使、提领官、执政官、修撰官、同修撰官一并升殿侍立。等入内官进献御用桌子,提领官、修撰官、同修撰官上前站定。修撰官在御前退到西壁,面朝东站立。提举诸司官走到匣前插笏,启封开锁完毕,出笏,回到侍立之位。承受官插笏,从匣内取出实录完毕,转交给提领官完毕,出笏,提领官插笏,接过册子,放在御用桌子上,出笏。皇帝起身,站在御座前。提举诸司官走到西壁,与承受官一并插笏揭开册子完毕,出笏。修撰官插笏,取来篦子指点朗读,逐板揭册都依照上述仪注。等到进读完毕,修撰官拿着篦子暂且站立。提领官插笏,收起册子,重新交给承受官完毕,出笏。如果还有要进读的册子,都依照上述仪注。等到进呈实录完毕,皇帝重新就座。修撰官把篦子放在御用桌子上,出笏,退回到东壁。提领官回到侍立之位,等入内官撤去御用桌子,礼仪使、提领官以下都下东阶,在殿东壁面朝西站立。承受官把实录册重新放入匣中,提举诸司官锁好匣子完毕,入内官捧着匣子下殿,放置在腰舆上,仪鸾司撤去香案等。舍人领着礼仪使、提领官在殿前站定,引导躬身,各自出班告谢完毕,回到原位站立。作揖,躬身行拜礼,行两拜礼完毕,赞礼各自恭候直身站立。如果有宣谕,御药下殿宣谕完毕,作揖躬身行拜礼,行两拜礼完毕,赞礼各自恭候直身站立。舍人引导回到殿下面西站立,其次引导修撰官以下一班告谢,行两拜礼。如果传旨谢恩,舍人、承旨、修撰官以下一班行两拜礼,谢恩完毕,修撰官、同修撰官在殿下面西站立,检讨官以下都先行退下。其次引导提举诸司官、承受官以下一班,其次引导实录院点检文字以下一班,各自谢恩行两拜礼,谢恩完毕,回到原位站立。如果传旨宣坐赐茶,应赴坐的官员赐茶如仪。赐茶完毕,其次舍人禀报合门无其他公事,皇帝起身回宫,殿下鸣鞭。知合门官在前引导,簿书官在前引领腰舆出殿退下。
十二日,诏令进呈《徽宗皇帝实录》完毕,所有值宿护卫、进呈、安奉时被差派的官吏、各色差遣人员都依照旧例支给银绢。其中两次都应支赐的人从优多给。主管诸司具报:
提领官下楷书五人,每人各四疋两。实录院监门使臣各四疋两。三省礼房守当官、守阙四十九人,每人三疋两。实录院书库官八人,各三疋两。实录院楷书、杂务使臣共六人,各(疋二)[二疋]两。实录院投进文字通引官、进奏官、库子、装界作、守门亲事官、大程官三十三人,各绢一疋。都大提举诸司一员,银绢各七十疋两。承受御药一员,银绢各五十疋两。诸司官二员,银绢各三十疋两。提举诸司下催促应办使臣、点检文字职级五人,每人银绢各一十疋两。提举诸司下礼直官、主管文字七人,每人银绢各五疋两。承受并诸司下使臣、人吏六人,每人银绢各四疋两。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快行亲从一十九人,各绢二疋。一、宿卫、安奉二节次人数,每一节次扶侍捧匣官八员,每员银绢各一十疋两。临安府通判方扩各一十疋两。提举诸司下 择官银绢各七疋两。诸司下翰林、仪鸾司御厨人员七人,每人绢三疋。诸司下翰林司御厨工匠、库院子、仪鸾司工匠共四十三人,每人绢二疋。一、敷文阁官吏昨安奉《神宗皇帝宝训》,显谟阁官吏系支一节次银绢。今来事体一同,比拟到内干办官二员,每员银绢各三十疋两。权干办官二员,每员银绢各(十一五)[一十五]疋
两。掌库、典事共五人,各绢二疋,银一两。手分、贴书共五人,每人银绢各一疋两。一、奏告行事官一节次,执政官共三员,每员银绢各一百疋两。侍从一十一员,每员银绢各三十疋两。台谏五员,每员银绢各二十疋两。以上银三千八百八十六两,绢四千三百一十八疋。」从之。
二十日,诏实录院藏《徽宗实录》副本,不许诸官司关借誊写,及臣僚之家私自传诵。
二十九日,(绍)[诏]实录院进呈《徽宗实录》了毕,一行官吏依进《仙源类谱》推恩例,本院官五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三年磨勘。诸司承受官四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内张见道系承宣使,许回授。经修不经进(见)见行〔在〕供职官一员,特转行一官,更减二年磨勘。本院供检点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等十九人,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三年磨勘。内主管钱物使臣、进奏官与转行一官资。书库官入仕及七年以上,特与依例比换进义副尉。提领官下供检二人,各特与转行一官资,更减二年磨勘。愿支赐者,并依玉牒所例。三省
译「第一,值宿护卫、进呈、安奉三个环节的人数,每一环节修撰二员,每员银绢各五十匹两。检讨官三员,每员各四十匹两。三省、枢密院供检五人,每人各一十匹两。提领官下供检共二人,每人各一十匹两。三省点检六人,每人共七匹两。三省礼房主事共一十九人,每人各五匹两。实录院供检文字二人,每人各六匹两。点检文字一人,各五匹两。提领官下楷书五人,每人各四匹两。实录院监门使臣各四匹两。三省礼房守当官、守阙四十九人,每人三匹两。实录院书库官八人,各三匹两。实录院楷书、杂务使臣共六人,各二匹两。实录院投进文字通引官、进奏官、库子、装界作、守门亲事官、大程官三十三人,各绢一匹。都大提举诸司一员,银绢各七十匹两。承受御药一员,银绢各五十匹两。诸司官二员,银绢各三十匹两。提举诸司下催促应办使臣、点检文字职级五人,每人银绢各一十匹两。提举诸司下礼直官、主管文字七人,每人银绢各五匹两。承受并诸司下使臣、人吏六人,每人银绢各四匹两。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快行亲从一十九人,各绢二匹。第一,值宿护卫、安奉二个环节的人数,每一环节扶侍捧匣官八员,每员银绢各一十匹两。临安府通判方扩各一十匹两。提举诸司下选择官银绢各七匹两。诸司下翰林、仪鸾司御厨人员七人,每人绢三匹。诸司下翰林司御厨工匠、库院子、仪鸾司工匠共四十三人,每人绢二匹。第一,敷文阁官吏此前安奉《神宗皇帝宝训》,显谟阁官吏是支给一个环节的银绢。如今事体相同,比照拟定内干办官二员,每员银绢各三十匹两。权干办官二员,每员银绢各一十五匹两。掌库、典事共五人,各绢二匹,银一两。手分、贴书共五人,每人银绢各一匹两。第一,奏告行事官一个环节,执政官共三员,每员银绢各一百匹两。侍从一十一员,每员银绢各三十匹两。台谏五员,每员银绢各二十匹两。以上共银三千八百八十六两,绢四千三百一十八匹。」朝廷同意。
二十日,诏令实录院收藏的《徽宗实录》副本,不许各官署借出誊写,也不许臣僚之家私自传抄诵读。
二十九日,诏令实录院进呈《徽宗实录》完毕,一行官吏依照进呈《仙源类谱》推行恩赏的旧例,本院官五员,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三年磨勘。诸司承受官四员,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二年磨勘。其中张见道是承宣使,允许回授。参与修书但未参与进书、现今仍在职供职的官员一员,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二年磨勘。本院供检点文字、书库官、楷书、进奏官等十九人,各特别晋升一官,另外减免三年磨勘。其中主管钱物使臣、进奏官晋升一官资。书库官任职已满七年以上的,特别依照旧例比照换授进义副尉。提领官下供检二人,各特别晋升一官资,另外减免二年磨勘。愿意支领赏赐的,都依照玉牒所的旧例。三省
、枢密院供检九十九人,元得转行一官,减二年磨勘。已降指挥并减半推赏,各特减三年磨勘。守当官、守阙减半,点检、催驱、印房依条施行。承接巡白文字与减一半磨勘。碍止法人依条回授,愿支赐者依例。时政记房主管文字五人,隶属礼房。昨进书系减二年磨勘,已(减)[准]指挥减半推赏,各特减一年磨勘,愿支赐者依例。天文官吴绎一名,特转一官。诸厅楷书、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人吏十八人,各特转一官资。应该今来逐项转官、减年内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并后有官、有名目日,依今来指挥特作转官资、减年数目收使,磨勘年限不同人,(法)[依]四年法比折。内减年愿依条回(受)[授]者(厅)[听]。守门亲事官、通引官、库子、兵级等六十三人,各特转一资。内不愿转资人,令于杂支钱内支钱二十贯。
译枢密院供检九十九人,原本应转行一个官阶,减二年磨勘期限。已经降下的指挥则减半推赏,各特别减三年磨勘。守当官、守阙人员减半推赏,点检、催驱、印房人员依照条例施行。承接巡白文字的人员减一半磨勘。因碍止法而不能享受此赏的人依条例转授他人,愿意支领赐物的依照惯例办理。时政记房主管文字五人,隶属于礼房。此前进书本应减二年磨勘,已经按指挥减半推赏,各特别减一年磨勘,愿意支领赐物的依照惯例办理。天文官吴绎一名,特别转一个官阶。各厅楷书、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属人吏十八人,各特别转一个官资。凡是此次各项转官、减年之内尚未有官职、尚未有名目以及不合适收录使用的人,以及以后有了官职、有了名目之日,依照此次指挥特别予以转官资、减年数目收录使用,磨勘年限不同的人,依照四年法折算比照。其中减年愿依条例转授他人的,予以听从。守门亲事官、通引官、库子、兵级等六十三人,各特别转一个官资。其中不愿转官资的人,令在杂支钱内支给二十贯钱。
孝宗干道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居舍人、兼权直学士院、兼国史院编修官、兼权中书舍人洪迈等言:「已降指挥《钦宗日历》可免进呈,发付国史院,依例修纂实录。今检会国朝典故,申请下项:一、遇修实录则置实录院。一、元符三年八月哲宗祔庙,九月内诏国史院修纂实录。今更不置局,止就国史院修纂。一、行移文字以实录院为名,就用国史院(记印)[印记]。一、更不添置官,止以见今国史院官兼充。一、乞差提举实录院官。一、同修撰官乞差见今国史院编修官。一、检讨官乞差见今编修官,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乞就差国史院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一、所有官属更不添支食钱。一、合要修书人吏并诸色(等人)[人等]及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人吏等,止就差逐色人相兼,更不添支食钱,亦不增添人额。一、所有公使钱就国史院钱内支破,更不添支。其合用
纸札等,并依昨修《徽宗实录》已得指挥施行。一、合用参照文字已系日历所节次搜访到,今乞札下本所尽数发赴本院。其本所经修日历官(历)[吏],候本院进呈实录日,并行开具姓名取旨施行。一、更有合要臣僚之家照用文字,乞从本院行下搜访。一、依已降指挥择日开院。天文官吴泽等选到十二月十九日。一、每月提举官过局,乞就用国史院日分,更不别行排办。一、今来所修《钦宗皇帝实录》,乞令本院限一年内修纂进呈。」诏并依。魏(犯)[ ]兼权提举实录院,洪迈兼实录院同修撰。
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兼同修国史实录院同修撰洪迈言:「得旨编修钦宗实录、正史,除日历所发到《靖康日历》及汪藻所编《靖康要录》并一时野史杂说与故臣家搜访到文字外,缘岁月益久,十不存一,虽靖康首尾不过岁余,然徽宗朝大臣多终于是年,其在今录皆当立传,询之其家,已不可得。欲访之故臣遗老,则存者无几,寖寖不问,则史策脱略,漫无纪「纪」字上原缺一字,按文意疑为「纲」字。。窃见前敷文阁待制致仕孙觌在靖康中实为台谏侍从,亲识当时之人,亲见当时之事。其年虽老,笔力不衰。乞诏觌以其所闻见撰为蔡京、王黼、童贯、蔡攸、梁师成、谭植、朱( )[ ]、种师道、何 、刘延庆、聂昌、谭世绩等列传。及一朝议论事迹,凡国史、实录所当书者,皆令条列,上送本院。庶几遗文故事得以毕集,不至放失旧闻,以阙大典。」从之。
八月十二日,左朝奉郎致仕孙觌奏:「被旨令撰蔡京、王黼等列传。伏见《神宗实录》藏之金匮久矣,绍圣以来,两经刊削,今有二书。臣今被旨,所当书者皆误社稷大恶,更无记注、日历为根据,而出于一夫之手。
译不再另行申请,只请就使用国史院的纸张文具、公使钱来支用,等到将来书修成之日,再另行申请办理。」皇帝准奏。
六月十八日,国史院上奏说:
「已经降下圣旨指挥修纂《高宗皇帝实录》,有以下申请事项:其一,已经降下圣旨指挥编修《九朝国史》,以国史院为名义。此后又接到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降下的圣旨,指挥修纂《高宗皇帝实录》,依照历朝旧例,以实录院为名义。如今所修的《九朝国史》,请暂且停止修纂,等到实录修成之日,再另行申请朝廷的指挥办理。其一,往来行文依照旧例以实录院为名义,就使用国史院的印记行文。其一,提举国史院请改差充任提举实录院。其一,修国史、同修国史请改差充任实录院修撰、同修撰。其一,国史院编修官请改差充任实录院检讨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也一并改差充任实录院的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一并降敕差派。其一,国史院现任的官吏、各色人等,以及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属的吏员、各色人等,不再另外增设员额,也不增发俸食钱,只与之前一样接续勘发现在应给的钱物。其
他日怨家仇人袭绍圣之迹,指为诽谤,吠声之众,群起而攻之,臣腰领不足以荐鈇钺。奉诏惕然,以乐为惧。况列传之体合得州里、世次、出身、践历岁月终始,移文所属督责报应,皆非臣所能(辩)[办]。欲望察臣衰谢,非宣力之时,而私家亦非修史之地。今欲自蔡京以下臣所亲睹事迹有实状者旋行记忆,每得十数事,则缮写续申实录院,以备史官采择。乞免臣下笔作传,以逭越职出位之咎。」从之。
十月十四日,诏孙觌缴蔡京事实,降付国史实录院。
十二月十一日,中书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修撰洪迈言:「实录〔院〕昨于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修《钦宗实录》,限一年内修纂进呈。臣据著作局发到《靖康日历》及续行搜访到当时事迹,以事系日,尽行编类,势须子细披褥,推见端绪,乃敢记述。兼有行下他处取索文字,未能齐到,今来已及一年。欲望更赐指挥,展限一季,许于明年三四月间同国史院修成帝纪,一并择日投进,贵得一朝信史可以传后。」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洪迈言:「昨被旨修纂《钦宗实录》,今来已获成书,
欲于四月内并《钦宗本纪》一并投进。如蒙开,可,乞下太史局择日。候进书了毕日,将实录院立限结局,并入国史院,一就修纂《四朝正史》施行。」从之。
二十六日,尚书右仆射、兼枢密使、提举修三朝国史、提举实录院蒋芾言:「得旨于四月内进呈《钦宗实录》并《本纪》者。臣窃念书固不可不修,既成不可不进。然一遇进书,虚文浮费不可胜举,有奉告之礼、权安奉之礼、宿卫之礼、迎奉之礼、进呈之礼、安奉之礼、拜表之礼,谓之节次。自宰相而下至于百执事之人,相与讲礼,文武导从,仗卫罗列,教坊、钧容直作乐,僧道威仪,各执其物,至数百人。支赐重迭,下周台隶,银绢钱物,费用浩瀚。检照国朝政事,凡进实录,不过宰臣率史官诣崇政殿以献而已。绍兴十年,进《徽宗实录》,裁定进呈仪注,然亦止用史官。二十四年进《徽宗御集》,始下有司参酌讨论典礼。于是置礼仪使,为安奉、宿卫等制。其后因仍,遂以为例,皆非故事,当从厘正。况钦宗即位才一年,一朝事实皆可痛哭,尤不当引用旧制。今次进书,所有礼文支赐请一切罢去,止令本院官进呈。」从之。
四月十二日,中书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修撰洪迈,右司员外郎、兼国史院编修官、兼实录院检讨官胡元质言:「实录院已降指挥进呈《钦宗实录》并《帝纪》合用仪范,乞下合门修定外,所有申请事件:一、依自来体例,修撰官进读实录第一卷从上五板。一、俟进呈毕,依例缮写小本,承受进纳御府。
译一,实录院需要用到的公使钱、纸张文具等及各项应当办理的事宜,都请依照国史院前后已经得到的指挥体例办理。其一,如今开院,依照已降的指挥选定日期,报请有关部门照例施行。其一,都大提举诸司之下应当办理的各项事宜,请依照各处申请到的已得指挥体例施行。其一,需要用到的日历副本,以及搜访取索各衙门内外应当用到的相关文字等,都请依照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已经得到的指挥施行。」皇帝准奏。
十九日,下诏令实录院依照旧例编修《高宗皇帝御制》。随后实录院上奏说:
「编修《高宗皇帝御制》,需要用到臣僚士庶之家以及僧人道士等处所被受或收藏的高宗皇帝御制、御笔、手诏,以及诗、颂、杂文、注解经义等文字资料以备查用。其中在行在的,由本院取索抄录;临安府和各州军的,请令各路转运司负责搜访。同时出榜悬赏,招募人前来投献,如有献得较多的,从优给予推恩奖赏。」皇帝准奏。
淳熙十六年七月九日,有臣僚上奏说:
「恭敬地想到,去年下诏修纂《高宗实录》,暂停国史的编修,集中力量修此书,同时编纂《高宗皇
一、俟进呈毕,欲乞委本院都大提举诸司、承受官请御封一面,赴龙图、天章等阁权行安奉。一、合用 擎亲事官三十人,管押人员一名,欲乞报皇城司差拨。合用牌号,令一面关请施行。一、进呈曰经由和宁门、南北宫门,至垂拱殿门。窃虑祗应人内有无敕号之人,欲前期具人数、姓名保〔明〕报皇城司,至日放令入出。一、进呈日若不测(植)[值]雨,所有腰人▯二匣合用油绢帕伞,令临安府前期应副施行。一、依已降指挥俟进呈毕,将实录院限五日结局。」并从之。
十八日,合门状:「已降指挥四月二十三日进呈《钦宗实录》并《帝纪》,合用仪范乞下合门修定,合门条具进御如干道六年五月八日进呈《四朝会要》之仪。」
五月四日,国史院言:「实录院进呈《钦宗实录》并《帝纪》了毕,一行官史、诸色人等可依去年玉牒所已裁减例推恩施行。内修日历官吏除右仆射蒋芾已辞免外,余各特减二年磨勘。本院今依已降指挥并去年玉牒所以裁减体例,开具合推恩官吏、诸色(等人)[人等]下项:经修进官、提举诸司并承受官各特转行一官,更减一(半)〔年〕磨勘。内李绰许回授。经修不经进(见)行在供〔在〕职内侍官特转行一官,经修不经进在外官特减二年磨勘,主管诸司官王允修特转行一官。开实录院日,日历所发到《钦
宗日历》,在职官曾经修(历日)[日历]见行在供职官各特减二年磨勘,实录院修书人吏各特转一官,更减一年磨勘。日历所元发到日历人吏各特减二年磨勘,内愿支赐者依例施行。余人等第推恩。」
降旨,进呈《钦宗实录》并《帝纪》毕,一行官吏并推恩,焘亦该特转一官,仍减一年磨勘者。窃惟实录成书推恩自有故事,固不当辞。而焘元不与修实录,但与修本纪,则转一官、减一年磨勘,诚非所当得。盖修史先进呈帝纪自淳化始。凡所以先进呈者,群臣笔削或有失当,因取决于圣裁,故号为进呈纪草,其推恩则必 十三日,宰执进呈礼部员外郎、兼国史院编修官李焘札子:「伏(特)[待]志传俱成。虽徽宗醲于用赏,亦未遽改此故事。《神宗正史》及《哲宗正史》成书,在崇宁三年及宣和四年,凡修史官姓名及推恩等第,可考而知。政和以后,或异前闻,然文字散逸,所载官职往往差误,以难准凭,要当以熙宁为正。谨按熙宁十年七月进呈仁宗、英宗两朝纪草,其进读、顾问、赐坐、赐茶并如仪,独无推恩指挥,其推恩乃至元丰五年六月。参照首尾,证验明白,则焘于今日不当冒受此赏,质诸(仪)[义]理,岂不晓然。兼焘亦非敢终辞此赏,姑待成书,乃可议也。谨按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史,天圣五年二月修,至八年六月成,几历四年。
译帝御集》,以此来严格恭奉先皇的文章典章,这实在是我大宋中兴以来的盛事。臣私下看到,先前《四朝国史》的列传长久没有修成,特意设置修史机构,规定了年限,才终于能够进呈皇帝御览。如今这件事情事体重大,不是四朝列传所能相比的。请求任命专门的官员专心修纂,不要兼任其他冗杂的职务,稍微增加属员,安排学识广博的人士来担任,酌情设立年限,使他们不敢有虚度光阴、拖延岁月的打算,这样一来,建炎、绍兴年间的这部编年史,就可以与《尧典》一同流传后世了。」皇帝准奏。
绍熙元年七月八日,下诏令参知政事葛邲暂时兼任提举实录院。
十二月十三日,下诏令参知政事胡晋臣提举实录院。
绍熙四年二月十六日,下诏令右丞相葛邲提举实录院。
绍熙五年正月二十四日,下诏令参知政事陈骙暂时兼任提举实录院。
十一月二日,吏部尚书兼实录院修撰郑侨等人上奏说:
「本院修纂《高宗皇帝实录》,由于日历所记载的内容当中有一些疏漏简略之处,需要向三省、枢密院、后省、御史台、谏院以及各部门等处取索档案文书等文字资料,请求朝廷行文各处,凡是
仁宗、英宗两朝史,熙宁〔十〕年五月修,至元丰四年六月成,凡历五年。今修神宗、哲宗、徽宗及钦宗四朝史,已踰十年,则其书自当趣成。苟焘尚得被数牛马走,姑待成书,徐加恩赏,既有故事可遵,焘又安敢饰说固辞。若于今日便与修实录官同转一官,减一年磨勘,则诚为不可。伏乞敷奏,追还新命。」上曰:「说得极有理。」蒋芾奏曰:「陛下若从其请,亦可以激勉贪鄙之士。」上曰:「极是,宜从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秘书少监(监)、国史院编修官李焘言:「窃见太平兴国三年初修《太祖实录》,命李昉、扈蒙、李穆、郭贽、宋白、董淳、赵邻几同修,而沈伦监修,五年成书。及(减)[咸]平元年,真宗谓伦所修事多漏略,乃诏钱若水、王禹捻、李宗谔、梁颢、赵安仁重加刊修,吕端及李沆监修,二年书成。前录文武臣僚止九十一传,沆整其阙缪,合成一百四传。凡得姓受禅、平僭伪、更法制皆创行纪述,视前录稍详,而真宗犹谓未备。大中祥符九年,复诏赵安仁、晁迥、陈彭年、夏〔竦〕、崔遵度同修,王旦监修,明年书成。盖自兴国至祥符前后凡三修。《太宗实录》,初修于至道二年,再修于大中祥符九年。祖宗实录皆不但一修,此故事也。《神宗实录》初修于元佑,再修于绍圣,又修于元符,至绍兴初凡四修。《哲宗实录》初修于元佑,再修于绍圣。惟神宗、哲宗两朝所以四修、再修,则与太祖、太宗异,盖不独于事实有所漏略而已,又辄以私意变乱是非,绍兴初不得不
为辩白也。诬谤虽则辩白,而漏略固在,然犹愈乎近所修《徽宗实录》。盖《徽宗实录》疏舛特甚,非前二录比,凡臣僚除罢年月,最易知者,其颠倒错乱,往往志不可晓,况其难知者乎!史院前已得旨修《四朝正史》,窃缘修正史当据实录。实录傥若误不可据,则史官自合旁采博取,考验增损。今实录既疏舛若此,最难以准凭下笔。苟谓开院今已十年有余,当亟奏篇,则因仍缀缉,亦可粗成卷秩,然臣终不敢也。况徽宗一朝大典,治忽所关最大,若不就今文字未尽沦落,尚可着意收拾,同力整顿,日复一日,必至是非混乱,忠义枉遭埋没,奸谀反得恣睢,史官之罪大矣。臣窃愿陛下特降指挥,用太祖、太宗故事,将《徽宗实录》重加刊修,更不别置司局,只委史院官取前所修实录子细看(祥)[详],是则存之,非则去之,阙则补之,误则改之。宜从元符三年正月至十二月,每事开具何者为是,何者为非,何者为阙,何者为误,今合如何删修,仍进呈取旨。若一年义例既定,则余年自可仿此编集,此一无甚难者,但须检勘全备、辨证精审耳。
译本院要求关借的文字资料,立刻检寻查找予以配合应付,以供修纂之用。又查得如今要取索档案文书的这些处所之中,三省、枢密院、后省、御史台、谏院的文字资料最为紧要迫切,请各处预先派下专人专门负责检寻查找予以应付,并事先将姓名行文报告本院。如果能够用心尽力,不致于草率疏忽、拖延耽搁,等到书修成之日,许可由本院保明推荐,给予奖赏。又私下听说御史台、谏院、后省各自随时将奏章、指挥等编录成册,记载最为详备完整,本院也应当加以关借,请求一并降下指挥予以施行。」皇帝准奏。
二十八日,中书舍人陈傅良上奏说:
「修史之事极为重要,不适宜由其他官员兼任领导。如今史院的检讨官都是兼职的,人员不断更换、来来去去,就如同旅舍一般。甚至修撰官也是由侍从之臣兼任,任职时间不长,常常离任去掌管机要政务,以至于一朝的典籍,无法顺利完成。如今官职名号中有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以及旧有的史馆校勘等,这些正是三馆修书官的名号,凡是从郎官、监察官、卿、监等外补的人员,都可以被授予这些官职。如果把这两
实录先具,正史便当趣成。今不治其本源,而导其末流,臣决知其不可也。」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秘书少监、兼国史院编修官李焘言:「昨具奏乞重修《徽宗实禄》,已得旨依。今略具元符三年正月乙卯至三月合增损事迹凡二十一条,谨缮写进呈,仍乞下史官参详笔削。」从之。
四月七日,国史院言:「检准臣僚札子,乞依祖宗典故重修《徽宗实录》。一、检会国朝典故,遇修实录则置实录院,今乞依修哲宗、钦宗实录体例,止就国史院修。一、行移取会文字,以实录院为(为)[名],就用国史院印记。一、更不添置官,提举实录官依典故差见今提举《四朝国史》官充,修撰、同修撰差见今修国史、同修国史,检讨官差见今编修官,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亦就差国史院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一、所有官属更不添支食钱。一、合要修书人吏并诸色等人及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人吏等止就差国史院逐色相兼,更不添支食钱。一、公使钱就于国史院钱内支破,其合用纸札照例据实数关取。一、今来重修《徽宗实录》,依仿昨来重修神宗、哲宗实录体例,限以二年成书。一、搜访取索文字之类,并乞依昨修《徽宗实录》前后已得指挥施行。」并从之。
淳熙三年四月十六日,诏重修《徽宗实录》。限一年成书。
四年三月九日,实录院上重修《徽宗皇帝实录》二百卷,《考异》二十五卷,《目录》二十五卷。
十九日,李焘言:「实录院官吏当来系差国史院官吏相兼,今来书成结局,合行罢兼。」从之。
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翰林学士、兼修国史洪迈言:「检照国朝典故,累圣祔庙之后,即诏国史院修纂实录。今来圣神武文宪孝皇帝灵驾发引有日,乞
令本院候祔庙毕取指挥择日开院,其官吏并乞就用国史院官吏为之,更不添置员阙,亦不增给食钱之类。如蒙开允,其合行事件容臣逐一开具,申尚书省施行。」从之。既而五月本院申请:「一、检照修《徽宗皇帝实录》典故,系史馆修纂。今依已降指挥,就国史院修纂。一、行移取会文字等,依典故以实录院为名,其印记就用国史院印记。一、乞依累朝典故,差提举实录(官院)[院官]系就差提举国史院官,修撰、同修撰官就差修国史、同修国史官,检讨官就差本院编修官,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亦就差国史院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并降敕差。一、依已降指挥择日开院,今乞依徽宗、钦宗实录体例(今)[令]本院天文官选定日分,照例施行。一、乞朝廷札下日历所,将前来进副本并应干合用文字等尽数发赴本院修纂。一、申奏行移并取索文字约束等,并依国史院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
译三个职名设置为专门的史官,以两年为一任,从史馆校勘之类的职位逐步升迁为秘阁修撰,再逐步升迁为右文殿修撰,在史院任职最少也要七八年。等到有了功劳政绩,即使就此升迁为侍从近臣,如李焘、洪迈那样兼领此职也是可以的。这样一来,史馆的官职与郎官、监察官、卿、监等就可以逐步升至侍从之列,事体大致相同,既有设置专职官员的实效,又没有被视为冷僻闲职的嫌疑,这样大概就能使这部大典有专人负责完成了。」皇帝下诏令实录院检讨官一事申报尚书省。
庆元元年正月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
「臣私下想到,《高宗实录》开院修纂至今已经七年,进展却十分缓慢,看不到修成完稿的日子。臣看到历朝设置实录院修纂实录,所占用的年月少的只需两年,多的也不过五六年,就能修成书籍。如今高宗一朝总计三十六年,从淳熙十五年开始刊定编纂,到现在已经超过六年,修撰、检讨官员一共有三十一位,而所修成的内容仅仅涉及八九年的时间罢了。又由于史官的选任更改、去留调动不定,已经修好的部分也大多首尾接不上,尚未修完的年份,最终恐怕会散失埋
一、合要高宗皇帝朝曾任宰执、侍从、卿少、监少应职事官等,被受或收藏御制、御笔、手诏及奏议、章疏、札子并制诰、日记、家集、碑志、行状、谥议事迹之类,委守臣躬亲询访。如逐官其间有已物故者,询其家子弟取索。如部帙稍多,差人前去抄录,及委官点对津发赴院。仍许投献,优赐钞帛,多者推赏。一、今来修纂实录合要自建炎以来至绍兴三十二年应干朝报、六曹寺监题名,并吏部增添省罢员阙、户部州郡户口数目、敕令所增改删除条法、国信所奉使名衔国书,欲乞并从本院取索抄录照使。如供报违限,隐漏不实,乞依绍兴元年四月八日史馆已得指挥施行。一、修书人吏并诸色人及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人吏等,止乞就国史院逐色人相兼祗应。一、每月提举官过局,乞就用过国史院日分,更不别行排办。一、今来修纂实录,所有纸札、公使钱更不别行申请,止乞就用国史院纸札、公使钱支破,候将来书成日,别行申请施行。」从之。
六月十八日,国史院言:「已降圣旨指挥修《高宗皇帝实录》,有申请事件下项、一、已降圣旨指挥编修《九朝国史》,以国史院为名。续准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已降圣旨指挥修《高宗皇帝实录》,依累朝典故,以实录院为名。今来所修《九朝国史》,乞权行住修,候实录成书日,别行申请朝廷指挥施行。一、行移文字依典故以实录院为名,就用国史院印记行使。一、提举国史院乞改差充提举实录院。一、修国史、同修国史乞改差充实录院修撰、同修撰。一、国史院编修官乞改差充实录院检讨官,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亦改差充实录院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并降敕差。一、国史院见今官吏、诸色人等及都大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人吏、诸色人等,更不添置员阙,亦不
增添食钱,止与接续帮勘见请给。一、实录院合用公使钱、纸札等及应合行事件,并乞依国史院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一、今来开院,依已降指挥选定日分,报所属照例施行。一、都大提举诸司下应合行事件等,乞依逐处申请到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一、合要日历副本并搜访取索诸司内外等处应干合用文字等,并乞依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九日,诏实录院依典故编修《高宗皇帝御制》。既而实录院言:「编修《高宗皇帝御制》,合要臣僚士庶之家并僧道等处应被受或收藏高宗皇帝御制、御笔、手诏及诗、颂、杂文、注解经义等文字照使。内行在从本院取索抄录,其临安府并诸州军乞令逐路转运司搜访。仍出赏募人投献,如稍有多者,优与推恩。」从之。
译没,使先帝的谋略盛德,不能及时得到彰显对照,这实在有悖于圣朝追念先德、褒扬功烈、昭示后世万代的本意。臣私下看到旧例,从来修书都必须设立进度期限。谨按乾兴元年十一月,判史馆利瓦伊以及修撰宋绶上奏说:『本馆原来有四人,如今只剩下臣等二人,希望能够选择两位馆阁官员来充任编修官。』于是下诏命集贤校理王举正、馆阁校理李淑一同编修。所要修纂的内容一共是十三年的历史,限定第二年秋季修完。况且依据乾兴年间的旧例,十三年的文字限定三个季度就修成,如今高宗三十六年的事迹,除去已经修成的部分,剩下二十多年,按照乾兴年间的进度期限为标准,只应当在一年半之内完成。再者,那些动荡多事、内容最为繁重、需要加倍花费考订详审的重大关节,比如南京即位、扬州渡江、复辟的功业、亲征的举动,以及伪楚、伪齐叛将群盗的骚扰,行台分镇布置防守的方略,隆佑太后过江西,车驾巡幸明州、浙东,收复河南,迎奉梓宫,和战议论的分歧,治军理财的始末——像这样的事情,都只集中在建炎、绍兴初年。自绍兴十三年和议已
去岁诏修《高宗实录》,权停国史,并力此书,兼纂《高宗皇帝御集》,以严焕章之奉,实我宋中兴之盛事。窃见向来《四朝国史》列传久不成书,专置修史,立以年限,始克进御。今此事大体重,非四朝列传之比。欲乞命官专修,勿兼冗职,稍增员属,而处以洽识博闻之士,量立年限,而使无玩岁愒日之图,则建炎、绍兴之编与《尧典》而并传矣。」从之。 淳熙十六年七月九日,臣僚言:「恭
绍熙元年七月八日,诏参知政事葛邲权提举实录院。
十二月十三日,诏参知政事胡晋臣提举实录院。
四年二月十六日,诏右丞相葛邲提举实录院。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参知政事陈骙权提举实录院。
十一月二日,吏部尚书、兼实录院修撰郑侨等言:「本院修纂《高宗皇帝实录》,窃缘日历所书间有疏略去处,合于三省、枢密院、(从)[后]省、御史台、谏院及百司等处取索案牍等文字,欲乞朝廷札下逐处,应本院(阙)[关]借文字,画时检寻应副,以凭修纂。又照得今来所欲取索案牍等处,内三省、枢密院、后省、御史台、谏院文字最系紧切,其逐处先差下人专一检寻应副,仍先以姓名关报本院。如能究心,不致卤莽稽滞,候书成日,许从本院保明与推赏。又窃闻御史台、谏院、后省逐时将章奏、指挥等编录成册,最为详备,本院亦合关借,欲乞并赐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八日,中书舍人陈傅良言:「史事至重,不宜以他官兼领。今史院检讨皆是兼局,更出迭入,有同传舍。至修撰亦以从臣兼之,事不淹久,往往去掌机政,一朝典,无由就绪。今职名中有秘阁修撰、右文殿修撰并旧有史馆校勘等,正是三馆修书官名,自郎、察、(乡)[卿]、监补外之人,皆得除授。若将此二三职名置为史官,以二年为任,自史馆校勘之类供职稍迁秘阁修撰,又稍迁右文殿修撰,在院少亦七五年。俟有劳绩,虽就迁次对如李焘、洪迈兼领可也,则是史馆与郎、察、(乡)[卿]、监可以驯至从班,事体略同,有专官之效,无
冷局之嫌,庶几大典责成有人。」诏实录院检讨申尚书省。
庆元元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窃惟《高宗实录》开院已及七年,功绪悠悠,汗青无日。窃见累朝置院修成实录,所占年月少者止及二年,多者不过五六年,便见成书。今高宗一朝通计三十六年,自淳熙十五年肇端刊缉,至今已踰六年,修撰、检讨官共计三十一员,而所修者仅及八九年尔。又缘史官选改去住不常,已修下者亦多首尾不接,未成年分,终恐放坠堙塞,使贻谟盛德,不以时着较,甚非圣朝所以追远扬烈、昭示万世之意。窃见故事,从来修书必立程限。
译经确定之后,就没有太多的重大变革措置了。将材料整理归并,稍加刊定校正,不至于太过困难。请求援用旧例,严格设立近期的期限,或许可以使上下振奋努力,竭尽精力,使这部大典能够早日修成,让中兴以来的宏图伟业,能够早日与日月一同流传后世,这实在是宗庙社稷的大幸。」皇帝下诏暂时增设检讨官三员,限一年之内完成。
七月二十日,实录院上奏说:
「查核已经降下的圣旨指挥,依照本朝旧例,令择日开院修纂《孝宗皇帝实录》。申请以下各项事宜:其一,往来行文查取会集文字等事,依照旧例以实录院为名义,印记就使用国史院的印记。其一,请依照历朝旧例,提举实录院官、修撰、同修撰、检讨官,以及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官,都就依照现今差定的员额来担任。其一,依照已降的指挥择日开院,请依照修纂《高宗皇帝实录》的体例,令本院天文官选定日期,照例施行。其一,请朝廷行文日历所,将先前进呈的副本以及一切相关应当用到的文字,全部发送到本院修纂。其一,申奏、行文以及取索文字等各项约束规定,都依照国史院与本院前
谨按干兴元年十一月判史馆利瓦伊及修撰宋绶言:『当馆旧四人,今只臣等二人,欲望择馆阁官二员充编修官。』遂诏集贤校理王举正、馆阁校理李淑同共编修。所修凡一十三年,限明年秋季修毕。且据干兴故事,十三年文字限三季书成,今高宗三十六年之事,除已修成外,所余二十余年,用干兴程限为准,止合于一年半内了毕。兼扰攘多故,最大节目倍费考详者,如南京即位,扬州渡江,复辟之功,亲征之举,与夫伪楚、伪齐叛将群盗之扰,行台分镇措置守御之方,隆佑过江西,车驾幸明、浙,收复河南,迎奉梓宫,和战议论之异同,治军理财之本末,如此等事,止在建炎、绍兴之初。自十三年和议已定之后,别无甚更革施置。整比收簇,稍加刊正,不至甚难。乞检用故事,严立近限,庶几上下奋兴,毕精殚力,大典早得成就,使中兴以来鸿猷伟绩,早与日月并垂,宗社幸甚。」诏权置检讨官三员,限一年了毕。
七月二十日,实录院言:「勘会已降圣旨指挥,依国朝典故,令择日开院修纂《孝宗皇帝实录》。申请下项:一、行移取会文字等依典故以实录院为名,其印记就用国史院印记。一、乞依累朝典故,提举实录院官、修撰、同修撰、检讨官、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并就见今差定员额为之。一、依已降指挥择日开院,乞依修纂《高宗皇帝实录》体例,令本院天文官选定日分,照例施行。一、欲乞朝廷札下日历所,将前来所进副本并应合干用文字等尽数发赴本院修纂。一、申奏行移并取索文字约束等,并依国史院并本院前后已得指挥体例施行。一、今来合要孝宗皇帝朝曾任宰执、侍从、卿少、监少职事等官及武臣刺史以上,并内侍都知、押班应被受收藏御制、御笔、手诏及奏诏、奏议、草疏、札子并制诰、日纪、家集、碑志、行状、谥议事迹之类,委守臣躬亲询访。如逐官其间有已物故者,询其家子孙取索。如部帙稍多,就差人前去抄录,及委官点检津发赴院。仍许投献,优赐钱帛,多者推赏。一、今来修纂实录合要自绍兴二十三年六月以后至淳熙十六年二月以前应干朝报、六曹寺监题名,并吏部增添
省罢员阙、户部州郡户口数目、敕令所增改删除条法、国信所奉使名衔国书,欲乞并从本院取索抄录照使。如供报违限,隐漏不实,亦
译后已经得到的指挥体例施行。其一,如今需要用到孝宗皇帝朝曾经担任宰执、侍从、卿少、监少等职事官员,以及武臣刺史以上官员,还有内侍都知、押班等,凡是被受收藏的御制、御笔、手诏,以及奏诏、奏议、草疏、札子,还有制诰、日纪、家集、碑志、行状、谥议事迹之类的文献,委托当地长官亲自查访。如果这些官员之中已有去世的,就询问其家中子孙索取。如果卷帙数量较多,就差人前去抄录,并委派官员核对点收,转送发交本院。同时也允许人们主动投献,从优赐给钱帛,献得多的还给予推恩奖赏。其一,如今修纂实录,需要用到自绍兴二十三年六月以后到淳熙十六年二月以前的一切朝报,六部各寺监的题名,以及吏部增添、裁撤官员职位空缺的记录,户部州郡户口数目的记录,敕令所增改删除法令条文的记录,国信所出使名衔和国书等,都请由本院取索抄录以备查用。如果供报超过期限,或有隐瞒遗漏不实的情况,也……
乞依绍兴元年四月八日史馆已得指挥施行。一、合要修书人吏并诸色人等及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人吏等,止乞就今来本院逐色人相兼祗应。一、今来修纂实录,所有纸札、公使钱更不创行申请,止乞就用本院纸札、公使钱支破,候将来书成日,别行申请施行。一、今来申请画一内如有未尽事件,续具申请施行。」从之。
译乞请依照绍兴元年四月八日史馆已获批准的办法施行。一、凡需要修书的吏员及各类人员,以及提举诸司、承受、主管诸司下的吏员等,只请就用现今本院各色人员兼任承应。一、如今修纂实录,所有纸张文书、公使钱不再另行申请,只请就用本院的纸张文书、公使钱支用,等将来书修成之日,再另行申请施行。一、如今所申请的条款中如有未尽事宜,再另行申请施行。皇上准奏。
十二月十八日,诏令实录院依典故编修《孝宗皇帝御制》。
二年七月十四日,实录院言:「淳熙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奉旨编修《高宗皇帝御集》,即已行下诸路州军搜访。今已累年,虽间有缴进,而名件甚少。今乞下内侍省,于曾任德寿宫提举、提点之家,御制、御笔、手札、石刻等文字搜访,应有宝藏真本,并元有抄录下但干文字,并令抄录,径送本院,并内诸司及臣僚士庶之家、应僧道有被受或收得前件御制等文字者,内外官司从本院取索,诸州军委守贰遍下所管县镇、城寨、宫观、寺院等处搜访,俟排年月抄录点对无差漏,实封申发本院。如无处,亦取诣实文状供申。乞令逐路转运司催促,月具有无供申。仍令三省、枢密院将建炎、绍兴所得御笔尽行录送,以凭编类,庶几早得就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监修国史
监修国史
【宋会要】
赵普,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以门下侍郎、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监修国史。故事,宰相兼职皆内降制处分,今止用 ,非旧典也。
薛居正,开宝六年四月,重修《五代史》,吏部侍郎、参知政事,命监修。时宰相赵普犹带监修国史,不月余普罢,居正入相,遂监修国史。
太宗至道三年,修《太祖实录》。时宰臣吕端虽带监修国史而不预焉。其后重修《太祖实录》,遂诏吕端与钱若水等同修。端罢相,李沆继成焉。
王旦,真宗景德二年监修国史毕士安卒,时寇准止领集贤殿大学士,遂命参知政事王旦权领史馆事,实为监修国史之职。后旦为相,虽未兼监修,其领史职如故。
四年诏修《两朝国史》,宰臣王旦为监修国史,亦不宣制。国史成,旦遂令监修如故。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十二月,命司徒、兼侍中、监修国史冯拯专切提举监修《真宗实录》。拯卒,王钦若为相,又命提举编修。
天圣五年二月,命宰臣监修国史王曾提举修《真宗国史》。修两朝史时王旦未领监修,故特授诏,曾已监修而再授 为提举,盖一时之制也。
庆历三年三月,制以宰臣吕夷简罢相守司徒、监修国史。罢相而带宰相任,优延老臣也。
九月,以宰臣章得象监修国史。唐制,监修国史、馆殿大学士皆降制书。本朝自赵普后或止以敕除,非故事也。初,以吕夷简罢相,为守司徒,犹带监修。得象止除昭文馆大学士,至夷简
致仕,得象始领之。
至和二年六月,制以宰臣集贤殿学士刘沆监修国史。初除文彦博为昭文馆大学士,富弼监修国史,弼乃在旧相刘沆之上。咸平四年故事,吕蒙正为昭文馆大学士,李沆监修国史,向敏中集贤殿大学士。今所除盖学士承旨杨察之误,寻帖麻改正之。
译十二月十八日,下诏令实录院依照旧例编修《孝宗皇帝御制》。
二年七月十四日,实录院上奏说:"淳熙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奉旨编修《高宗皇帝御集》,当即已行文各路州军搜访。如今已过了好几年,虽然中间也有缴进的,但名目件数很少。现在请求下令内侍省,到曾任德寿宫提举、提点的人家,搜访御制、御笔、手札、石刻等文字,凡是收藏的真本,以及原先抄录下来但涉及此事的文字,都命令抄录,直接送到本院;并且内诸司以及大臣士庶之家、僧道中有被赐予或收藏得前述御制等文字的,内外官司都从本院取索;各州军委派通判遍行下达所管的县、镇、城寨、宫观、寺院等处搜访,等按年月抄录核对没有差错遗漏后,用实封申报送发本院。如果没有的,也要写实情文状呈报。请令各路转运司催促,按月申报有无。仍请令三省、枢密院把建炎、绍兴年间所得的御笔全部录送,以便据以编类,希望能早日办妥。"朝廷依从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监修国史
监修国史
【宋会要】
赵普,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以门下侍郎、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的身份监修国史。按旧例,宰相兼职都要另降制书处分,如今只用敕,不是旧有的典制。
薛居正,开宝六年四月,重修《五代史》,以吏部侍郎、参知政事的身份,被命监修。当时宰相赵普仍兼带监修国史,不到一个多月赵普被罢免,居正入相,于是接任监修国史。
太宗至道三年,编修《太祖实录》。当时宰臣吕端虽然兼带监修国史,却没有参与其事。后来重修《太祖实录》,于是诏令吕端与钱若水等一同编修。吕端罢相后,由李沆继续完成。
王旦,真宗景德二年监修国史的毕士安去世,当时寇准只担任集贤殿大学士,于是命参知政事王旦暂时主管史馆事务,实际上就是监修国史的职责。后来王旦担任宰相,虽然没有兼监修之名,但他主管史职的情况和以前一样。
景德四年下诏编修《两朝国史》,宰臣王旦担任监修国史,也没有另行宣布制书。国史编成后,王旦便继续担任监修,一如从前。
仁宗干兴元年(尚未改元)十二月,命司徒、兼侍中、监修国史冯拯专门负责提举监修《真宗实录》。冯拯去世后,王钦若担任宰相,又被任命提举编修。
天圣五年二月,命宰臣、监修国史王曾提举编修《真宗国史》。编修两朝史时王旦并未兼领监修之名,所以特地颁发诏书;王曾已经是监修,却又被授予提举之职,这大概是当时的一种特殊制度。
庆历三年三月,下制令宰臣吕夷简罢相,改任守司徒、监修国史。罢相后仍保留宰相级别的任命,是对老臣的优待。
九月,命宰臣章得象监修国史。唐朝的制度,监修国史、馆殿大学士的任命都要降下制书。本朝自赵普以后,有的只用敕命授予,不是旧有的惯例。当初,吕夷简罢相后,改任守司徒,仍兼带监修;章得象只被授予昭文馆大学士,等到吕夷简致仕后,章得象才开始兼领监修国史。
至和二年六月,制令宰臣、集贤殿学士刘沆监修国史。当初任命文彦博为昭文馆大学士,富弼监修国史,富弼的地位排在旧相刘沆之上。按咸平四年的旧例,吕蒙正为昭文馆大学士,李沆监修国史,向敏中为集贤殿大学士。这次的任命大概是学士承旨杨察弄错了,随后就用帖麻的方式改正过来。
嘉
嘉佑元年十二月,命宰臣文彦博监修国史。初,除彦博为昭文馆大学士,止兼译经润文使,以刘沆为监修国史。至是沆罢,彦博始带监修国史。
〔熙宁〕十年五月,命宰臣(吕)[吴]充监修仁宗、英宗两朝国史。元丰三年三月十一日,充罢,命王珪提举。五年六月,史成,珪赐银绢千、对衣、金带,改官,听辞免,赐一子绯章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史官
史官
【宋会要】
司马光。熙宁二年十月九日,翰林学士司马光言:「近领史馆修撰,所有龙图阁抄写国史一部,欲乞依仁宗时所降指挥本院收掌,并新修仁宗、英宗寔录亦各写一本留本院。」从之。
王孝迪。宣和四年六月十五日,太宰王黼等表奏《哲宗皇帝正史》帝纪、表、志、传总二百一十卷。诏提举官王黼、修史官吏部尚书王孝迪等并转两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修撰
修撰
【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直集贤院、直秘阁、集贤校理已上职,今后内外官并许带。
绍圣二年四月三日,诏职事官罢带职,非职事官仍旧许带。易集贤院学士为集贤殿修撰,直集贤院为直秘阁,集贤校理为秘阁校理,见带人并改正。
徽宗政和六年四月十日,御笔:「集贤殿无此名,秘书省殿以右文殿为名,见任集贤殿修撰并改作右文殿修撰。」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一日,诏集英殿修撰郑侨年改除直秘阁,依旧添差泉州通判。以臣僚言:「祖宗以来崇尚馆阁,直馆、校理居职之久次者始迁为修撰,亦有进擢欲至侍从而为之者。元佑、绍圣间,六曹侍郎带权、守者平出则除是职,其重如之。故贴职补外,直馆而下则有任通判差遣者矣,未有以修撰而为通判者也。况集英修撰在右文之上,居贴职之首,一转而为待制。若使俯就通判差(遗)[遣],轻重不伦,实违旧章。」故有是命。
绍兴元年十月十四日,臣僚言:「近见起居舍人侯延庆除右文殿修撰,今又闻太常少卿苏迟、枢密检详诸房文字欧阳懋并除待制与郡,众论皆以为疑。少卿位在左、右司员外郎之下,检详又在其下,今繇少卿、检详除待制以出,则自左、右司郎官以上或有补外,不知朝廷何以处之 望诏大臣议所以处之,使协公论。」诏苏迟、欧阳懋并除集贤殿修撰与郡,侯延庆降充秘阁修撰。
【宋会要】
故事,史馆每月撰日历,皆判馆与修撰官、直官分功撰录,藏于本馆。国初循旧制,皆修撰官、直官分季修纂。其后止修撰官及判馆撰次焉。太平兴国中,直史馆赵邻几、吕蒙正、范(果)[杲]皆曾修撰。自后以直馆员多,遂止修撰官编纂。淳化四年,翰林学士宋湜止带修国史,亦尝修日历。
译佑元年十二月,命宰臣文彦博监修国史。当初任命文彦博为昭文馆大学士,只兼任译经润文使,由刘沆担任监修国史。到这时刘沆被罢免,文彦博才兼带监修国史。
熙宁十年五月,命宰臣吴充监修仁宗、英宗两朝国史。元丰三年三月十一日,吴充被罢免,命王珪提举。元丰五年六月,国史编成,赐给王珪银绢一千、对衣、金带,改授官职,允许他辞免,并赐他一个儿子绯色章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史官
史官
【宋会要】
司马光。熙宁二年十月九日,翰林学士司马光上奏说:"近来担任史馆修撰,龙图阁抄写有国史一部,想请求依照仁宗时颁下的指挥,由本院收藏保管,并且新修的仁宗、英宗实录也各抄写一本留存本院。"朝廷依从了。
王孝迪。宣和四年六月十五日,太宰王黼等上表奏报《哲宗皇帝正史》的帝纪、表、志、传共计二百一十卷。诏令提举官王黼、修史官吏部尚书王孝迪等都各升转两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修撰
修撰
【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诏: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直集贤院、直秘阁、集贤校理以上这些职位,今后内外官员都允许兼带。
绍圣二年四月三日,下诏:担任职事官的罢去兼带的职名,不是职事官的仍旧允许兼带。把集贤院学士改为集贤殿修撰,直集贤院改为直秘阁,集贤校理改为秘阁校理,现在兼带的人一并加以改正。
徽宗政和六年四月十日,御笔批示:"集贤殿没有这个名号,秘书省的殿名以右文殿为名,现任集贤殿修撰的一并改作右文殿修撰。"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一日,诏令集英殿修撰郑侨年改授直秘阁,仍旧添差为泉州通判。因为有大臣上奏说:"祖宗以来崇尚馆阁之职,直馆、校理任职年久资历深的人才升迁为修撰,也有想要升到侍从之位而先授此职的。元佑、绍圣年间,六部侍郎兼带权任、正任的,平级调出时才授予这一职位,可见其分量之重。所以贴职外放,直馆以下有担任通判差遣的,却没有以修撰之职担任通判的先例。何况集英修撰的地位在右文殿修撰之上,居贴职之首,只要一转就能升为待制。如果让他屈就通判的差遣,轻重不相称,实在有违旧有的规章。"所以才有了这道诏命。
绍兴元年十月十四日,有大臣上奏说:"近来见起居舍人侯延庆被授予右文殿修撰,如今又听说太常少卿苏迟、枢密检详诸房文字欧阳懋都被授予待制之职外放为郡守,大家议论都感到疑惑。少卿的地位在左、右司员外郎之下,检详的地位又在其下,如今从少卿、检详的职位就升授待制而外放,那么从左、右司郎官以上如果有人被外放,不知朝廷将如何处置。希望下诏让大臣商议处置的办法,以顺应公众的议论。"于是诏令苏迟、欧阳懋都授予集贤殿修撰外放为郡守,侯延庆降为秘阁修撰。
【宋会要】
按照旧例,史馆每月撰写日历,都是由判馆与修撰官、直官分工撰写记录,收藏在本馆。国初沿袭旧制,都是由修撰官、直官按季分工修纂。此后只由修撰官和判馆撰写。太平兴国年间,直史馆赵邻几、吕蒙正、范杲都曾担任修撰。此后因为直馆的人员增多,便只由修撰官编纂。淳化四年,翰林学士宋湜只兼带修国史之职,也曾修撰过日历。
太宗端拱二年五月,史馆上言:"本馆旧例差遣知书库刘襄抄录各地报状,以供编纂日历之用。如今由于朝
太宗端拱二年五月,史馆(年)[言]:「当馆旧例差知书库刘襄抄录报状,供应攒日历。今缘宣命,不得抄录诸州杂报,窃虑有 编修。」诏史官仍旧逐一抄录。
淳化四年十二月,太宗问宰臣:「今馆中修撰是谁 」参知政事苏易简对曰:「杨徽之、张佖、梁周翰。」帝曰:「史才甚难,在乎善恶必书,务摭实而去憎爱,斯为良史矣。」
至道三年十一月,以直昭文馆李若拙为史馆修撰。若拙上书自陈,乃命学士院试制诰三道,因有兹命。
真宗咸平三年九月,监修国史李沆言:「学士院一十九司合关报诏书等文字编修日历,望颁朝命,申诫攸司。」从之。
四年八月,诏进奏院每五日一具报状实封上史馆。
五年十月,盐铁使王嗣宗言:「自今三司奏事有可纪者,请令判使一人撰录送史馆。」
诏以三司务繁,若日有着撰,必妨公务,可令逐季录送。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诏史馆别置楷书二人,专掌抄写日历,月给钱千五百、米二石,春冬衣赐。实五选,候年满日授外官,勒留,遇恩重与迁转,永不出外官。」时朝旨以所修日历多涉机秘之事故也。
九年八月,以刑部郎中高绅为史馆修撰。绅即枢密使王钦若所引,不令修纂,止命权判吏部铨。未几绅求外郡,寻授直昭文馆。自是领修撰者(颁)[须]两省五品以上方掌修撰。天圣元年,石中立以户部郎中充史馆修撰,有司引绅例亦不修日历。
天禧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刑部郎中、史馆修撰高绅直昭文馆、知越州。故事,修撰补外任则罢,故命换职。
干兴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五月,诏史馆见修先朝日历,委判馆官已下疾速修撰。史馆修书皆无定所,至是遂请权就宣徽院修写,及令翰林、仪鸾司御厨供应。从之。
十一月,判馆利瓦伊、修撰宋绶言:「当馆修撰官旧四人,今只臣等二人。伏缘先朝文字自大中祥符元年已后至今并未曾撰集,卷秩浩大,程限甚迩,欲望择馆阁官二员充编修官。」遂诏集贤校理王举正、馆阁校勘李淑同共编修。举正等所集尽真宗朝而罢。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史馆言:「日历勒留官时钧、周应昌自陈大中祥符二年入仕,至今十五年,祗应真宗一朝日历了毕。缘元条不出外官,伏见楷书抄写中书、枢密时政记、起居注与日历事体同,并出外官。当馆看详,若不令出官,今后无人承替,欲望特与除授外官。自今写日历楷书亦须候及十五年满方除外官。」从之。
皇佑三年三月四日,诏新差知亳州、翰林侍读学士、兼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宋祁授集贤殿修撰。以故事史馆修撰不外领,故易之也,仍就任(刑)[刊]定新编《唐书》。
嘉佑四年九月,史馆修撰欧阳修言:「史之为书,以纪朝廷政事得失及臣下善恶功过,宜藏之有司。
译廷命令,不得抄录各州的杂报,恐怕会有所遗漏。"诏令史官仍旧一一抄录。
淳化四年十二月,太宗问宰臣:"如今馆中的修撰是谁?"参知政事苏易简回答说:"杨徽之、张佖、梁周翰。"皇帝说:"史官的才能很难得,关键在于善恶都必须记载,务必要摭取事实而摒弃个人的爱憎,这样才称得上是良史。"
至道三年十一月,任命直昭文馆李若拙为史馆修撰。李若拙上书自我陈述才能,于是命学士院试以三道制诰文,因此才有这道任命。
真宗咸平三年九月,监修国史李沆上奏说:"学士院十九个司应当把关涉呈报的诏书等文字编入日历,希望颁下朝命,告诫有关部门。"朝廷依从了。
咸平四年八月,诏令进奏院每五日汇整一次报状,用实封上报史馆。
咸平五年十月,盐铁使王嗣宗上奏说:"从今以后三司奏事中凡有值得记载的,请命一名判使撰写记录送交史馆。"
诏令因为三司事务繁忙,如果每天都要撰写,必定妨碍公务,可以令其按季记录送交。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诏令史馆另设楷书二人,专门负责抄写日历,每月给钱一千五百文、米二石,春冬两季发给衣物。任职满五选,等到年限满时授予外官,若被留用,遇到恩例时重加迁转,永远不再外放为官。当时朝廷的旨意是因为所修的日历多涉及机密事务的缘故。
大中祥符九年八月,任命刑部郎中高绅为史馆修撰。高绅是枢密使王钦若所引荐的,没有让他修纂,只是命他暂时代理吏部铨选之职。不久高绅请求外放为郡守,随即被授予直昭文馆。从此以后担任修撰的必须是两省五品以上官员才能掌管修撰之职。天圣元年,石中立以户部郎中的身份充任史馆修撰,有关部门援引高绅的先例,也不让他修撰日历。
天禧元年三月二十四日,任命刑部郎中、史馆修撰高绅为直昭文馆、知越州。按旧例,修撰一旦补外任就罢去修撰之职,所以命他更换职名。
干兴元年(仁宗即位,尚未改元)五月,诏令史馆现正编修前朝日历,委托判馆官以下从速修撰。史馆修书一向没有固定的场所,到这时便请求暂且移到宣徽院修写,并令翰林院、仪鸾司、御厨供应所需。朝廷依从了。
十一月,判馆利瓦伊、修撰宋绶上言:"本馆的修撰官原有四人,如今只有臣等二人。因为先朝的文字自大中祥符元年以后至今都未曾撰集,卷数浩大,而限期又很紧迫,希望能够选择馆阁官二员充任编修官。"于是诏令集贤校理王举正、馆阁校勘李淑一同编修。王举正等所编集的内容全都限于真宗一朝便告结束。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史馆上言:"日历勒留官时钧、周应昌自陈自大中祥符二年入仕,至今已十五年,只负责完成真宗一朝的日历。因为原有条例规定不外放为官,看到楷书抄写中书、枢密的时政记、起居注与日历性质相同,却都能外放为官。本馆经过审议,如果不让他们外放为官,此后就没有人来接替,希望特地授予他们外官。从今以后抄写日历的楷书也必须等到满十五年才能授予外官。"朝廷依从了。
皇佑三年三月四日,诏令新差知亳州、翰林侍读学士、兼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宋祁授集贤殿修撰。因为按旧例史馆修撰不外放任职,所以才更换职名,仍旧命他在任上刊定新编的《唐书》。
嘉佑四年九月,史馆修撰欧阳修上言:"史书这种著作,是用来记载朝廷政事的得失以及臣下的善恶功过的,应该收藏在有关部门。以往史官把本朝正史进呈禁
往时史官以本朝正史进入禁中,而焚其草,令史院惟守空司而已。乞诏龙图阁别写一本下编修院,以备讨阅故事。」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十月九日,翰林学士司马光言:「近领史馆修撰,所有龙图阁抄写国史一部。欲乞依仁宗时所降指挥付本院收掌,并新修仁宗、英宗实录亦各写一本留本院。」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会要所
会要所
【宋会要】
淳熙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秘书省言:「本省编修会要已进呈至淳熙十年十二月,自淳熙十一年正月至淳熙十六年正月见今接续编修,仍自今年二月二日起修今上皇帝会要,其合行事件乞依前后已得指挥。」从之。
绍熙元年七月八日,诏参知政事葛邲权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十二月十二日,诏参知政事胡晋臣权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三年五月四日,秘书丞、兼实录院检讨官沈有开等言:「恭依已降指挥,《至尊寿皇圣帝会要》与《圣政》同日进呈,今具下项:今来进呈会要合缮写进册三本,内一本俟进呈毕迎奉于秘阁安奉,一本恭进至尊寿皇圣帝,一本留中,乞依例委承受官传进。今来进呈会要合差都大主管一员,乞就差本省都大〔提〕举诸司官,并将来宿卫、迎奉、安奉应合行排办事务,亦乞就委。会要将来进呈,前期提举官以上观书,欲乞依例率在朝前馆职趁赴,俟进呈毕,乞于秘阁上会要殿子内那移安奉。今来进呈会要系皇帝恭进至尊寿皇圣帝,合用表文乞下学士院预期制撰。恭进会要六复合用黄罗套封,乞委承受官进请御名,降下封复,以俟恭进。」并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秘书省上《至尊寿皇圣帝会要》八十卷。详见修书,仪注见玉牒所。
四年四月八日,
诏右丞相葛邲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七月二十五日,秘书省言:「本省旧有专知官一名,系主管应干钱谷官物,从本省于副尉内指名踏逐抽差,当时未曾画到交替指挥,是致杂务使臣连界掌管,因而失陷官物。本省已将旧界杂务使臣牒归吏部,别行踏逐,乞依寺监通用令,专知官以二年立界。如是界满日,从本省旧制再行踏逐抽差,庶使交替有期,所掌官物易得明白。」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参知政事陈骙权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太史局
太史局
【宋会要】
太史局旧名司天监。元丰官制行,改今名。《两朝国史志》司天监:监、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灵台郎、保章正、挈壶正冬官正:原阙,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司天监条补。。监及少阙,则置判监事二人,以五官正以上充。礼生五人、历生一人礼生五人历生一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作「礼生四人、历生四人」。
译中,并烧掉草稿,致使史院只是徒有空名而已。请求诏令龙图阁另外抄写一本交给编修院,以备日后查阅之用,作为定制。"朝廷依从了。
神宗熙宁二年十月九日,翰林学士司马光上言:"近来担任史馆修撰,龙图阁抄写有国史一部。想请求依照仁宗时颁下的指挥,交由本院收藏保管,并且新修的仁宗、英宗实录也各抄写一本留存本院。"朝廷依从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会要所
会要所
【宋会要】
淳熙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秘书省上言:"本省编修会要已经进呈到淳熙十年十二月,从淳熙十一年正月到淳熙十六年正月正在陆续编修,仍从今年二月二日起开始编修当今皇帝的会要,其中应当办理的事项,请依照前后已得的指挥办理。"朝廷依从了。
绍熙元年七月八日,诏令参知政事葛邲暂时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十二月十二日,诏令参知政事胡晋臣暂时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绍熙三年五月四日,秘书丞、兼实录院检讨官沈有开等上言:"恭敬地遵照已下达的指挥,《至尊寿皇圣帝会要》与《圣政》要在同一天进呈,现将有关事项开列如下:这次进呈会要应当缮写进呈本三本,其中一本等进呈完毕后迎奉到秘阁安放,一本恭进给至尊寿皇圣帝,一本留在宫中,请依照惯例委派承受官传送进呈。这次进呈会要应当差派一名都大主管,请就近差派本省的都大提举诸司官,并且将来宿卫、迎奉、安奉等应当办理的事务,也请一并委派他负责。会要将来进呈之前,提举官以上要先行观阅,希望依照惯例率领在朝的馆职官员前往参加,等进呈完毕后,请在秘阁的会要殿子内移动安放。这次进呈会要是皇帝恭进给至尊寿皇圣帝,所用的表文请下达学士院预先撰制。恭进会要六份要用黄罗套封,请委派承受官进请御用名号,颁下封复,以备恭进之用。"朝廷都依从了。
十二月二十三日,秘书省进呈《至尊寿皇圣帝会要》八十卷。详细情况见修书的记载,仪注见玉牒所的记载。
绍熙四年四月八日,
诏令右丞相葛邲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七月二十五日,秘书省上言:"本省原来设有专知官一名,负责主管所有钱谷官物,从本省在副尉之中挑选人选委派,当时未曾颁下交替的指挥,以致由杂务使臣接连负责管理,因而使官物有所亏损。本省已经把原来负责的杂务使臣移交吏部,另行挑选人选,请依照寺监通用的规定,专知官任期定为两年。等到任期满时,从本省依旧例重新挑选委派,这样交替就有了定期,所管的官物也容易查清。"朝廷依从了。
绍熙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参知政事陈骙暂时提举编修国朝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太史局
太史局
【宋会要】
太史局原名司天监。元丰官制施行后,改为现在的名称。《两朝国史志》记载司天监的设置:监、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灵台郎、保章正、挈壶正。监一职若空缺,就设置判监事二人,由五官正以上的官员担任。有礼生五人、历生一人。丞、主簿以及五官正以下的官员都各自坚守其职责,掌管观察天文祥瑞灾异、钟鼓刻漏,撰写编造历书,供应各处祭坛祠庙祭祀所用的祭告神名位版、画日。天文院掌管浑仪台,日夜观测天象,并向监报告,有测验注记官二人,刻择官八人,监生没有固定名额,押更十五人,学生三十人。锺鼓院掌管钟鼓刻漏、进牌等事务,有节级三人
。丞、主簿及五官正以下皆守其职,掌察天文祥异、锺鼓刻漏,写造历书,供诸坛祠祀(告)祭告神名位版画日画日:原作「昼日」,据《职官分纪》卷一七改。。天文院掌浑仪台、昼夜测验辰象,以白于监,测验注记二人,刻择官八人,监生无定员,押更十五人,学生三十人。锺鼓院掌锺鼓刻漏、进牌之事。节级三人,直官三人,鸡唱三人,学生三十六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史局掌占天文及风云气候,凡〔祭〕祀、冠婚、丧葬则择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秋)[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长,有灵台郎,有保章正,而选五官正以上业优考深者二人为判及同判局。保章正五年、直长至今十年一选,惟灵台郎试中乃迁,而挈壶正无选法。其别局有天文院、锺鼓院、测浑仪刻漏所、印历所,皆主占验历法。《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熙宁二年二月,提举司天监司马光言:「前代以来流星或大如杯斗,或有光烛地,或有声如雷动人耳目者,方记于史籍以为灾异。宋朝旧制,司天监天文院、翰林天文院、测验浑仪所每夜专差学生数人台上四面瞻望流星,逐次以闻,及关报史馆。缘流星每夜有之,不可胜数,本不系国家
休咎,虽令瞻望,亦不能尽记,虚费人工,别无所益。况测验浑仪,近置刻漏,及专用浑仪考察七政,以课诸历疏密,委实无暇更瞻望流星云气。欲乞今后流星云气迹状或异,及于占书有占验者,委两天文院具休咎以闻,迹状关报史馆外,其测验浑仪所更不令瞻望流星云气。」从之。
六月,提举所言:「乞今后应司天监官员、监生、学生、诸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挥或本监差遣外,并不得擅入皇亲宫院,其皇亲亦不得擅勾唤。如违,并当严断。若犯别条刑名者,自从重法。」从之。
闰十一月十七日,诏提举所:「今后每岁春秋委提举官与判监及测验官夜于浑仪台上指(门)[问]逐人在天星宿。若(门)[问]士不识五星以上者,降充额外学生。今后每遇两天文院及浑仪所正名学生有阙,先于额外监生、学生内拣试点识周天星座,取及八分已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补充。其因过犯降充在额外者,若经三年以上别无过犯,并许拣试。其因疾患及不识天星降在额外者,若经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习识精熟者,亦许拣试。若额外监生、学生无可拣选,许于守阙学生内依此拣试补充。逐处正名学生仍候补入两月以上祗应,本属官员保明,方支本处请给。若自补充三处正色以后五周年已上,习筭、天文、三式经书精熟,许乞试,〔试〕中补充监生,仍旧祗应。其不经试中在天星宿者,不许应天文科。
译、直官三人、鸡唱三人、学生三十六人。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太史局掌管占测天文和风云气候,凡是祭祀、冠婚、丧葬等事都要选择合适的日子。这个部门的官职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长,有灵台郎,有保章正,并且选拔五官正以上学业精深、考核资历深厚的人二人担任判局及同判局。保章正五年、直长十年才选拔一次,唯独灵台郎要考试合格才能升迁,而挈壶正没有固定的选任办法。此外还设有天文院、锺鼓院、测浑仪刻漏所、印历所,都主管占卜验证历法。《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与此相同。
熙宁二年二月,提举司天监司马光上言:"以往流星有的大如杯斗,有的光芒照亮大地,有的声响如雷动摇人的耳目,这才记载于史籍中作为灾异。宋朝旧有制度,司天监天文院、翰林天文院、测验浑仪所每夜专门差遣数名学生在台上向四面瞭望流星,依次上报,并且关报史馆。但流星每夜都有,数不胜数,本来与国家的吉凶祸福没有关系,即便令人瞭望,也不可能全部记录下来,白白耗费人力,没有任何益处。何况测验浑仪,近来又设置了刻漏,并且专门用浑仪考察七政,用以核验各种历法的疏密,实在没有余暇再去瞭望流星云气。请求今后流星云气的形状如有异常,以及占卜书中有占验依据的,委托两个天文院具体呈报吉凶,形状关报史馆,其余测验浑仪所就不再让他们瞭望流星云气。"朝廷依从了。
六月,提举所上言:"请今后凡是司天监的官员、监生、学生、各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挥或本监差遣外,一律不得擅自进入皇亲的宫院,皇亲也不得擅自召唤他们。如有违反,都应严加惩处。若触犯其他条款的罪名,就依照更重的法律处置。"朝廷依从了。
闰十一月十七日,诏令提举所:"今后每年春秋两季委托提举官与判监及测验官,夜间在浑仪台上考问各人对当天星宿的辨识。如果被问的人不能辨识五星以上,就降为额外学生。今后每逢两个天文院及浑仪所的正名学生出现缺额,先从额外监生、学生中挑选,考试辨认周天星座,取其中能辨认八分以上、最为精熟的人,不论其原来的名次先后,都可以补充。因为过失被降为额外的人,如果三年以上再无过失,都允许重新挑选考试。因为疾病及不能辨识天象而降为额外的人,如果一年以上,病已痊愈并且熟习星象,也允许重新挑选考试。如果额外的监生、学生中没有可供挑选的人,允许从守阙学生中依照这个办法挑选考试补充。各处的正名学生仍须等到补入两个月以上、正在任职,并经本属官员保明后,才支给本处应有的俸给。若自从补充三处正职以来满五年以上,学习算学、天文、三式经书精熟,允许申请考试,考试合格后补充为监生,仍旧照常任职。那些没有经过考试合格辨认天上星宿的人,不允许应考天文科。应招入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的学生若有缺额,都必须以本监人员的子孙来补充。曾经两次犯私罪的人,也不得补充。如果已经在翰林天文院或锺鼓院任职,此后两次犯私罪,都要一律革除,在本监的额外人员中收管。今后节级官虽然年限已满,但如果没有私罪,原来不曾考中三科的,都必须酌情考试一科的技艺十道题,其中答对四道以上的,才能转为保章正,仍旧计入当年本科的名
应翰林天文院
并锺鼓院学生阙人,并须以本监人子孙补充。曾两犯私罪者,亦不得补充。若已在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今后两犯私罪,并勒出,于本监额外收管。今后节级虽年限满,别无私罪,元不曾试中三科者,并须量试一科艺业十道,内及四通以上者方得转充保章正,仍在逐年本科额内。不(才)[中]者,更候一周年已上再许就试。」
熙宁三年十二月,诏:「司天监每有占候,须依经具吉凶以闻。如隐情不言善恶,有人驳难,蒙昧朝廷,判监已下并劾罪以闻。」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以近罢差本监官在京库务及仓场监门也。
元丰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举司天监所言:「先被旨,应馆阁所藏及私家所有阴阳之书,并录本校定,置库收掌。今编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进呈。」从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诏:「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其(前)[钱]岁终市轻赍物付纲送历日所,余路听商人指定路分卖。」
六月十三日,诏权判司天监丁洵、权同主管司天监周琮各补一子若孙充额外学生。洵二十九年不磨(堪)[勘],琮领监事二十六年,未尝为子孙乞恩,故皆及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翰林侍读学(生)[士]、朝奉大夫、知审官东院钱藻兼提举司天监。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司天监历筭、天文、三式
三科令、丞、主簿并减罢。以冬官正王赓言因减罢司天监官监仓草场门,故增置三令、丞、主簿,于职事无补故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冯士安等言:「大内南景灵宫建神御殿,西创尚书省。缘大内为阳宅,景灵宫为阴宅,依经刑在西方,祸在南方,福在北方,德在东方。准二宅经,犯北则报南,修东则治西。今犯刑、祸,宜急治东北则吉。」诏送秘书省,勒太史局众官定士安等所言修造及私宅法。既而本局官言:「今国家建神御殿、尚书省,经国体,相地宜,择时日而后治功,其报治法不可用。」诏士安等各降一资。
徽宗崇宁四年十二月五日,太史局瞻望学生并锺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学生、工匠等自今后年及七十并六十岁以上眼昏脚疾之人,并与带旧请给额外养老收管。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郎李弥逊奏:「太史局天文院、崇天台、浑仪所隶秘书省。今来颁朔布政,既建府设官,则太史局等处虑合拨隶明堂颁朔布政府,庶几体统相承,治以类举。」从之。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举袭庆府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魏伯修奏:「圣朝建宫设局,阴阳经书,着于太史。
译额之内。没有考中的,再等一年以上才允许重新参加考试。"
熙宁三年十二月,诏令:"司天监每逢有所占候,必须依据经典具体呈报吉凶。如果隐瞒实情不说明善恶,一旦有人提出质疑辩驳,蒙蔽朝廷,判监以下官员一并要弹劾治罪并上报。"
熙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令:"民间不得私自印造历书,命司天监选派官员,由官府自行印制发卖,所得的利息平均分给监中的官员属员。"这是因为近来罢去了差派本监官员管理在京的库务及仓场监门之职。
元丰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举司天监所上言:"先前奉旨,凡是馆阁所收藏以及私家所拥有的阴阳之书,都要抄录一份加以校订,设置库房收藏保管。现在已编成七百一十九卷,请求上殿进呈。"朝廷依从了。
元丰三年三月十一日,诏令:"从今以后每年颁降的大小历书,交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等路的转运司印刷发卖,不得强行摊派。年终把所得的钱财物资交由纲运送至历日所,其余路分听任商人自行指定路分发卖。"
六月十三日,诏令权判司天监丁洵、权同主管司天监周琮各补授一个子孙充任额外学生。丁洵二十九年没有升迁磨勘,周琮主管监事二十六年,从未为子孙请求恩赏,所以都给予了这项待遇。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令翰林侍读学士、朝奉大夫、知审官东院钱藻兼提举司天监。
元丰五年六月十六日,诏令司天监历算、天文、三式三科的令、丞、主簿一并裁减罢除。这是因为冬官正王赓上言,由于裁减了司天监负责管理仓草场门的官员,所以才增设了这三个令、丞、主簿,但对于本职事务并无益处的缘故。
元丰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冯士安等上言:"大内的南边景灵宫要建神御殿,西边要新建尚书省。因为大内是阳宅,景灵宫是阴宅,依照堪舆经典,刑煞方位在西方,祸患方位在南方,福气方位在北方,德泽方位在东方。按照二宅经的说法,触犯北方就会应验在南方,修造东方就会影响到西方。如今触犯了刑煞和祸患方位,应当赶紧修治东北方位才吉利。"诏令下交秘书省,命太史局众官核定冯士安等所说的修造方位以及私宅方位之法是否恰当。不久本局官员上言:"如今国家兴建神御殿、尚书省,关系到国家体制、相地的相宜,需要斟酌选择时日之后才开工,冯士安等所说的应报之法不可采用。"诏令冯士安等各降一资。
徽宗崇宁四年十二月五日,太史局瞭望学生以及锺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的学生、工匠等,从今以后年满七十岁以及六十岁以上、眼睛昏花或有脚疾的人,都按旧例支给俸禄养老,收管在册。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郎李弥逊上奏:"太史局天文院、崇天台、浑仪所隶属于秘书省。如今颁行朔历、布告政令,既然建立了官府、设置了官员,那么太史局等处恐怕应当拨归明堂颁朔布政府管辖,这样才能体统相承,按类推行。"朝廷依从了。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举袭庆府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魏伯修上奏:"圣朝设立宫观、建立局署,阴阳经书都归太史局掌管。遇到选择卜算的日子,必须先回避涉及国讳、帝王之忌的日子。比如甲日是受气日、庚日、辛日是姓氏所忌之日,乙未是大墓日、乙丑是小墓日,这些日子都不能使用。不仅国家如此,就连士庶百姓,也都遵从五姓之说,
遇有选卜,必先避国、帝拘忌之日。如甲日为受气、庚日、辛日 姓、乙未大墓、乙丑小墓等日皆不可用。非特国家,至于士庶,亦从五姓,各推五行而避之。况今礼乐法度加惠四方,车书浑同,华夷共
贯,独阴阳考卜之法未及天下,致太史经书内禁忌之日公然选用。天下之地莫非王土,岂容中外有别乎!伏乞立法。应官司考卜遇甲、庚、辛及乙未、乙丑日,(某)[其]余应选之日,委本局开具,依此添入。不许选用,着于甲令,颁之天下。」取到太史局状:「契勘应本路州军并是国家事,凡用日时,随其事宜,合行选择,回避皇帝年命及国音、 姓、受气、大小墓无妨碍外,其余方可随事选择所宜所忌,用事吉日。」从之。
九月,诏太史局测验浑仪刻漏所合台节级与卒伍同例,自今后改作司辰。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太史局周彤奏:「乞今后应诸路转运司每年收到历日净利钱并限次年四月一日已前依条起发上京送纳尽绝。如违,令本路转运司取索点检,究治施行。」诏违限如上供法。
靖康元年七月十七日,诏太史局自今后应诸处勾唤并取索事干天文〔文〕字等,先具奏闻,听旨前去。
闰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属应奉御前天文休咎之人,并不许诸官司踏逐指名抽差。虽被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许差指挥,并不发遣。太史局同。」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诏:「今后如有太阳、太阴、五星躔度凌犯或非泛星云气候等,所主休咎灾福令太史局、翰林天文局依经书实具闻奏。如敢隐蔽,当从军法。」
二年二月二日,诏天文局、太史局自今后除奏报御前外,并不许报诸处。
六月二十六
日,诏:「翰林天文局、太史局瞻望学生见阙颇多,可于太史局等处逐急指名抽差,补填见阙。到局依条合得例物,令行在左藏库等处限一日支给。所有逐局已取窠阙,仰太史局却于额外人内踏逐补填,候回銮日依旧试补。」
三年三月二日,(绍)[诏]:《(记)[纪]元历经》等文字,如人户收到并习学之家特与放罪,赴行在太史局送纳,当议优与推恩。」行在太史局言:合要《纪元历经》本立成二册,〔《宣明历经》本立成二册〕,《崇天历经》本立成二册,《大衍历经》本立成二册,《大宋天文书》并《目录》一十六册,《景佑干象占》三十册,《乙巳占》一十册,《乙巳略例》一十二册,《古今通占》三十册,《图本六壬遁甲太乙》一十三册,《天文总论》一十二册,《握掌占》一十册,《风角集》二册,《地里新书》一十册,《四季万年历》四册,编造下来年庚戌岁颁赐兵民庶《历本草降》六册,《运气纂》一册,《洪范政鉴》一十三册,《祥累》三册。
译各自推算五行来加以回避。如今礼乐法度已经惠及四方,车同轨、书同文,华夏与四夷共同遵守一套典章,唯独阴阳占卜之法还没有推行到天下,以致太史经书中的禁忌之日竟公然被人拿来选用。天下的土地无不属于王土,怎能容许中外有所区别呢!恳请设立法令。凡是官司占卜遇到甲日、庚日、辛日以及乙未、乙丑这些日子,其余应当挑选的日子,委托本局详细开列出来,依此增补进去。不许选用禁忌之日,写入法令之中,颁行天下。"取得太史局的呈报状说:"查考各路州军所办的都是国家的事务,凡是使用的日期时辰,随所办之事的性质,应当加以选择,只要回避皇帝的生辰命理以及国讳、姓氏之忌、受气日、大小墓日不产生妨碍以外,其余的都可以随事情选择所宜所忌,使用吉利的日子办事。"朝廷依从了。
九月,诏令太史局测验浑仪刻漏所合台的节级人员,与卒伍享受同等待遇,从今以后改称司辰。
宣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太史局周彤上奏:"请求今后凡各路转运司每年收到的历日净利钱,都限定在次年四月一日以前依照条例起运送到京城全部纳清。如有违反,令本路转运司查明追究,予以惩处施行。"诏令违反期限的按照上供法处置。
靖康元年七月十七日,诏令太史局从今以后,凡是各处召唤或者索取涉及天文事务的文字等事,先要具文奏闻,等候旨意后再前往办理。
闰十一月二十一日,诏令:"天文局、翰林天文官都是负责应奉御前天文吉凶占验的人员,一律不许各官司随意挑选指名抽调。即使被抽调的人不受常规限制、有特旨等允许调用的指挥,也一概不予发遣。太史局同样如此办理。"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诏令:"从今以后如果有太阳、太阴、五星运行度数发生凌犯,或者出现非正常的星象云气变化,其所主的吉凶祸福,令太史局、翰林天文局依据经典据实详细奏闻。如敢隐瞒,就按军法论处。"
建炎二年二月二日,诏令天文局、太史局从今以后除了向御前奏报之外,一律不许向其他各处报告。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翰林天文局、太史局瞭望学生现在缺额相当多,可以在太史局等处从速指名抽调,补足现有的缺额。到局任职后依照条例应得的例物,令行在的左藏库等处限定一天之内支给。所有各局已经占用的名额,命太史局在额外人员中另行挑选补足,等回銮之日依旧照常考试补录。"
建炎三年三月二日,诏令:"《纪元历经》等文字,如果百姓收藏或习学的人家,特别予以赦免罪责,送到行在太史局缴纳,应当商议给予优厚的恩赏。"行在太史局上言:需要收取的《纪元历经》立成本二册,《宣明历经》立成本二册,《崇天历经》立成本二册,《大衍历经》立成本二册,《大宋天文书》并《目录》一十六册,《景佑干象占》三十册,《乙巳占》一十册,《乙巳略例》一十二册,《古今通占》三十册,《图本六壬遁甲太乙》一十三册,《天文总论》一十二册,《握掌占》一十册,《风角集》二册,《地里新书》一十册,《四季万年历》四册,编造下来年庚戌岁颁赐兵民百姓的《历本草降》六册,《运气纂》一册,《洪范政鉴》一十三册,《祥累》三册。所以才有了这道诏命。
四月十三日,诏令翰林天文局一并归入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令太史局天文官吴师颜、郭中泰、吕璨从今以后允许带着学生
故有是命。
四月十三日,诏翰林天文局并归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吴师颜、郭中泰、吕璨自今后许将带学生内中止宿,祗备宣问天象。
绍兴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干象通鉴》(兴)[与]旧书参用,差讹并依经改正。太史局言:「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乐)[药]院邵谔付下天文官吴师颜等奏:臣等承御前降到《干象通鉴》一百卷,谨校勘到差讹去处略举数事,开具下项:一、镇星居心,本是大人有喜,却作有忧。一、镇星犯房,本是兵忧,却作兵
庆。一、岁星占内漏南方之宿所主。一、周天星座内漏虎贲一占。一、军南门星合在奎宿内,却作娄宿度内,并杂座星入宿度,并差一月,占内『大缩』字却作『大漏』字。一、右旗本是九星,却作十星。一、二星合后漏彗、孛二占。一、太尊、虎贲、军门并是黄星,进贤系黑星,并作赤星。一、晋元帝应验王敦举兵逼京师,本是祸及忠贤,却作『福』字。已上开具外,其余即与本局见行《干象占》书所主灾祸颇同,所定是实。」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西安进士陈元助制造到刻漏一座,已送尚书省。元助男特令太史局量试补充额内局生,依条支破请给。」从宰臣吕颐浩请也。
七月四日,诏:「太史局生李继宗、宋公庠、赵祺为演求纪元立成法,推步气朔七政,可以颁朔,特并补保章正,差充太史局同知筭造。」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历日须管于十月上旬颁降了当,仍以四本作两次入递,其卖到钱赴行在榷货务送纳。」提点广南路转运判官章杰言:「国家岁颁历日,以赐郡臣郡臣:疑或作「群臣」。,外暨监司郡守,唯是岭山遐远,邮传稽壅,每岁赐历及降下历日样,常是春深方到,岁初数日莫知晦朔之辩。」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诏历日所合书天文等事,令太史局依旧每月实封供申。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依旧每月具天文祥异实封供申中书门下后省。从起居郎曾统请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太史局额外学生,并
译在局中留宿,以便随时准备接受宣召询问天象。
绍兴元年三月十八日,诏令《干象通鉴》与旧书对照参用,有差误的地方一律依照经典改正。太史局上言:"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药院邵谔转下天文官吴师颜等奏报:臣等承接御前颁下的《干象通鉴》一百卷,谨慎校勘出其中差误的地方,略举数事,开列如下:其一、镇星居于心宿,本应是大人有喜庆之事,书中却写成有忧患。其一、镇星侵犯房宿,本应是有兵事之忧,书中却写成兵事之喜庆。其一、岁星占测部分遗漏了南方星宿所主的内容。其一、周天星座部分遗漏了虎贲一项占测。其一、军南门星应当在奎宿之内,书中却写成在娄宿度内,并且各星座入宿的度数,都相差一个月,占测文字中的『大缩』二字被误写为『大漏』。其一、右旗本是九颗星,书中却写成十颗星。其一、二星相合的条目后面遗漏了彗星、孛星两项占测。其一、太尊、虎贲、军门都是黄色的星,进贤星是黑色的星,书中都被写成了赤色星。其一、晋元帝应验王敦举兵逼近京师一事,本应是祸患波及忠良贤臣,书中却写成了『福』字。以上开列出来的以外,其余的内容和本局现行的《干象占》书中所记载的所主灾祸大致相同,所指出的确实无误。"所以才有了这道诏命。
绍兴二年六月十四日,诏令:"西安进士陈元助制造了一座刻漏,已经送到尚书省。陈元助的儿子特命太史局酌量考试后补充为额内局生,依照条例支给俸禄。"这是听从宰臣吕颐浩的请求而下的诏令。
七月四日,诏令:"太史局学生李继宗、宋公庠、赵祺因为演算求证《纪元历》的立成之法,推算节气朔望及日月五星的运行,可以据以颁布朔历,特一并补授为保章正,差充太史局同知筭造。"
绍兴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今后历书必须在十月上旬颁布完毕,仍旧用四本分作两次送入驿递,卖历所得的钱送到行在的榷货务缴纳。"提点广南路转运判官章杰上言:"国家每年颁布历书,赐给朝中群臣,以及外地的监司、郡守,只是岭南一带路途遥远,邮传迟滞,每年赐历以及颁下历样,常常要到深春才送到,正月开头几天都不知道朔望的确切日期。"所以才有了这道诏命。
七月六日,诏令历日所应当记录的天文等事,仍旧令太史局每月用实封形式据实申报。
九月十一日,诏令太史局仍旧每月将天文祥瑞灾异的情况用实封形式据实申报中书门下后省。这是听从起居郎曾统的请求而下的诏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令太史局的额外学生,一并……
依本
局试补子弟旧法,许召募草泽投试。
十二月一日,诏太史局额外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各以三十人为额,分两番祗应,至是省之。
五年闰二月十日,诏:「太史局重造新历,布衣陈得一支破保义郎券一道,月给厨食钱二十贯文。亲随一名,支破进武副券一道,日支食钱二百文。太史局判局轮过局一名,日支食钱五百文。筭造官每人各日支食钱四百文;司辰局学生人吏每人各于见今食钱上每日贴支食钱三百文,并不理为名色次数。内陈得一并亲随下户部出给券历,并本所合用攒造历书纸札、油炭之类,并逐时聚议犒设,合用杂支钱每月批钱一百贯文。」从秘书少监朱震请也。
译依据本局招收补充生员的旧例,允许招募民间未仕之人前来应试。
十二月一日,下诏规定太史局额外学生名额定为十人。按旧例本应各以三十人为额,分两班当值应差,到这时予以裁省。
五年闰二月十日,下诏:「太史局重新编造新历,布衣陈得一支领保义郎的俸券一份,每月发给厨食钱二十贯文。随身亲随一名,支领进武副尉的俸券一份,每日支给食钱二百文。太史局判局轮流当值者一名,每日支给食钱五百文。撰造历法的官员每人每日各支给食钱四百文;司辰局学生及吏人每人各在现有食钱之上每日加贴支给食钱三百文,一律不计入名色次数(即不作为正式恩例先例对待)。其中陈得一及其亲随的俸券,由户部出给发放,以及本局所需用来编纂历书的纸札、油炭等物,以及随时聚会商议犒劳赏赐所需的杂支钱,每月批给钱一百贯文。」这是依从秘书少监朱震的请求而定的。
九年五月六日,诏太史局礼生头名满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与补进义副尉。
秘书省申明太史局礼生乞依翰林天文局、医官局人(史)[吏]出职条法。礼部勘会,欲将太史局礼生补至头名及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与补进义副尉,不与指射差遣。 令所看详:「元丰法,礼生系头名及三年「攀」字疑误。,通入仕一十五年,补进义副尉。所攀天文、医官局系前行满三年,通到局及十年,与补进义副尉,仍指射优轻差遣一次。又缘太史局与天文局系一般官司,兼天文局手分止是一名为额,易得出职,太史局却系六人为额,以礼、历生递迁至头名,方许出职,虽无干(照)[照],其礼生亦合立定出职条法。」故有是命。
十年八月十
日,诏:「太史局额外学生依本局所申权行收试一次,候召募试补了当,如日后再有阙,即依自来试法。」先是,太史局言:「本局额外学生权以十人为额,绍兴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并依本局试补子弟旧法召募草泽人投试。自降指挥到今八年,外人惧见试法,兼请受微簿,无人投试。今来欲权召募草泽之人,历筭者于《宣明》《大衍》《崇天》三经大历内能习一经气节一年,三者试验六壬大经、五行法、四课、三传,决断神将所主灾福;天文者试验在天二十八宿及质问天星。如试验得中,补额外学生,填旧额人数,庶得不致阙 。」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诏太史局额外学生通见额权以二十五人为额。曾召募(莫)[草]泽,(尊)[遵]依绍兴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挥,再行试补一次。」
十一月七日,诏四院司辰请给令户部措置增添。户部看详:「今据粮料院申,太史天文局、锺鼓院、浑仪刻漏所见管司辰等所请不一,在京旧请并昨自车驾巡幸各人添破日支食钱二百一十文,月支赡家钱三贯文外,令欲将太史局额外学生每月增钱五贯文,司辰局学生每月增钱四贯文,阴阳官、刻漏所局学生、天文局司辰、太史生、玉漏学生、锺鼓院局学生,旧法学生每月增钱三贯文,太史局礼历生、守阙礼生每月增钱二贯文,并于见请赡家钱内增添,并作一色,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从之。
同日,诏太史局额
外学生额依旧制。秘书少监秦 言:「额外学生熙、丰旧法以五十人为额,绍兴三年十一月权以十人为额,分布不行。」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太史局除子弟依条合行附试全经,仍许召募草泽,遵依绍兴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挥,再行试补一次。」从本局请也。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降赐〔历〕日自绍兴十四年为始,依旧例申枢密院降宣,附局入递,颁赐在外知州、府、军、监及监司臣僚。
译九年五月六日,诏令太史局礼生考核第一名满五年、在局任职满二十年的,授予进义副尉之职。
秘书省申报说明,太史局礼生请求依照翰林天文局、医官局吏员出职的条法办理。礼部审核后,打算将太史局礼生补至第一名且满五年、在局任职满二十年的,授予进义副尉,但不授予指定优等差遣。
朝廷命有关部门详加审议,回复说:「按元丰年间的法令,礼生位居第一名满三年("攀"字疑为讹误),通算入仕满十五年,才授予进义副尉。所援引的天文局、医官局条例是前行满三年、在局任职满十年,即授予进义副尉,并额外指定一次优轻差遣。但太史局与天文局本是同类官署,况且天文局吏员定额仅一名,容易获得出职机会;太史局却以六人为定额,礼生、历生须依次递迁至第一名,方许出职,虽无成例可循,但其礼生也应当制定出职的条法。」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十年八月十日,诏令:「太史局额外学生依本局所申请,暂且举行一次收试,等到招募考补完毕后,日后若再有缺额,即依照原有的考试法办理。」此前,太史局奏报说:「本局额外学生暂以十人为定额,绍兴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指挥,都是依照本局试补子弟的旧法招募草泽之人投考。自那道指挥颁布以来已八年,外人畏惧应试之法严苛,加之俸禄微薄,无人前来投考。如今打算暂且招募草泽之人,凡通晓历算者,在《宣明历》《大衍历》《崇天历》三部大历中能习熟一经、掌握气节一年以上,需测试六壬大经、五行法、四课、三传,判断神将所主吉凶祸福;通晓天文者,测试在天二十八宿及质询天象星辰。若测试合格,即补为额外学生,填补旧有的定额人数,以免出现缺额。」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诏令太史局额外学生现有定额暂以二十五人为额。既已招募草泽之人,遵照绍兴十年八月十日已颁布的指挥,再举行一次试补。
十一月七日,诏令四院司辰的俸给命户部筹划增补。户部审核后奏报:「据粮料院申报,太史局天文院、锺鼓院、浑仪刻漏所现管司辰等人的俸给标准不一。在京原有的俸给,以及此前车驾巡幸期间,各人所增加的每日食钱二百一十文、每月赡家钱三贯文之外,现打算将太史局额外学生每月增给五贯文,司辰局学生每月增给四贯文,阴阳官、刻漏所局学生、天文局司辰、太史生、玉漏学生、锺鼓院局学生、旧法学生每月增给三贯文,太史局礼历生、守阙礼生每月增给二贯文,均在现有的赡家钱之内增添,一并归为一类,自本次颁布指挥之日起开始施行。」朝廷准奏。
同日,诏令太史局额外学生的定额依照旧制。秘书少监秦桧奏报说:「额外学生按熙宁、元丰旧法以五十人为定额,绍兴三年十一月暂以十人为定额,致使人员分布调配不畅。」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令:「太史局除子弟依条例应参加全经附试外,仍准许招募草泽之人,遵照绍兴十年八月十日已颁布的指挥,再举行一次试补。」这是应本局所请而下的诏令。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令颁赐历日自绍兴十四年起,依照旧例申报枢密院降下宣命,附于局中递送,颁赐给在外的知州、知府、知军、知监
军兴以来久不举行。至是因广西漕臣李绍祖之请,从之。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诏:「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学生依法太史局额内学生内试填。其太史局(天)[人]数不多,可特于太史局天文院额外学生内指差填见阙权名祗应,依锺鼓院守阙权名学生例添破请给,候试补到正(八)[人]发遣,今后准此。」
二十年七月五日,诏武经郎吴师颜可罢判太史局,送吏部与江西监当差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太史局待守〔守〕阙礼生三名减罢,候额内有阙日依名次拨填。太史局行遣文字礼(历)生三名、历生一名,阙礼生二名,共六名为额。至是以裁吏额,故有是命。
五月二日,诏:「太史局见管额外局学生自今后遇有事故不(赴及)[及赴]试充额内之人,所有退下名阙,从本局关报所属开落名粮,更不招收试补。自后止遵依 令所修到格法,以十人为定数,若将来额外学生依格法有阙日,即依条试补施行。」从本局请也。
三十一年六
月二十二日,诏:「太(使)[史]局官瞻视卤莽,奏彗星不见,各降一官。」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诏太史局每日轮差主管文德殿锺鼓院官一员,司辰直官局学生内通轮二人赴德寿宫祗应。
隆兴元年七月十二日,诏判太史局李继宗特降一官。以臣僚言近日天出变异,继宗不即奏闻,故有是命。
十三日,诏:「天文局官王伯祚以天象之见,不即奏闻,缘臣僚奏陈,方始具奏,特降一官。」从殿中侍御史周操请也。
八月十七日,太史局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局天文院司辰额内瞻望局学生各十人,各减二人;额外局学生三十人,减六人,并以试补到司月日从下裁减。司历历生六人,减一人;行遣文字人吏礼历生四人,即无可减。」从之。
十月十二日,诏:「太史局灵台郎杨觉民、祖世贤、李彦通、张仲该遇覃恩转官,合转直长,有(疑)[碍]本局试法,候试补直长了日收使。」
干道四年五月十三日,礼部言:「太史局每岁笺注到历日,承指挥下两浙转运司雕造讫,将板送秘书省印造,颁赐交趾国及内外臣僚外,板即无用。昨秘书省申请到将运司版送榷货务印造,乞除去『臣』字,每本立价三百文出卖,专委提辖检察,不得盗印。」从之。
十一月三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言:「契勘近得旨令秘书省根究来年己丑岁太阴九道宿度笺注,御览诣实。本省累集太史局官赴省参考,各执己见,
互有不同。伏见朝廷考定新旧历法,曾差单时、礼部程大昌、李(寿)[焘]同往太史局测验,备知疏密详悉。今欲兼差单时等三员就御史台或本省同共监集局官参筭,早见诣实。
译及监司臣僚。自军兴以来这项制度已久未举行,此次因广西转运使李绍祖的请求,朝廷予以准许。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诏令:「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的学生,依法应在太史局定额内学生中考试填补。因太史局人数不多,可特准从太史局天文院额外学生中指派填补现有缺额,暂以权名应差,依照锺鼓院守阙权名学生的先例增给俸给,等到试补出正式人员后再行调遣,今后照此办理。」
二十年七月五日,诏令武经郎吴师颜罢免判太史局之职,送交吏部改派江西监当差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太史局待阙、守阙礼生三名予以裁减罢免,等到定额内出现缺额时,依照名次依次拨补。太史局行遣文字礼历生三名、历生一名、阙礼生二名,共六名为定额。此次因裁减吏员定额,故有此诏令。
五月二日,诏令:「太史局现有的额外局学生,此后若有因事故未能应试而未能补入定额内的人,其空出的名额,由本局报请所属机构除去名粮,不再另行招收试补。此后一律遵照有关部门所修订的格法,以十人为定额,将来额外学生依格法出现缺额时,即依条法试补施行。」这是应本局所请而下的诏令。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太史局官员观测粗疏,奏报彗星不见,各降官一级。」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尚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诏令太史局每日轮派主管文德殿锺鼓院官员一名,司辰直官局学生中轮派两人,赴德寿宫应差。
隆兴元年七月十二日,诏令判太史局李继宗特降官一级。因有臣僚奏报近日天象出现异常,李继宗未能及时奏闻,故有此诏令。
十三日,诏令:「天文局官王伯祚见天象出现异变而未及时奏闻,因臣僚奏陈之后方才具奏,特降官一级。」这是应殿中侍御史周操之请而下的诏令。
八月十七日,太史局奏报:「依照指挥条例裁并省减吏员定额,本局天文院司辰定额内瞻望局学生各十人,各减二人;额外局学生三十人,减六人,均按试补入司的先后月日从后往前裁减。司历历生六人,减一人;行遣文字人吏礼历生四人,已无可再减。」朝廷准奏。
十月十二日,诏令:「太史局灵台郎杨觉民、祖世贤、李彦通、张仲该,遇朝廷推恩转官时,本应转任直长,但有碍于本局的试补法,须等到试补合格为直长之后,方可授予该职。」
干道四年五月十三日,礼部奏报:「太史局每年编纂笺注历日,奉指挥下达两浙转运司雕造完成后,将雕版送秘书省印造,颁赐交趾国及内外臣僚之外,雕版即无他用。此前秘书省申请将转运司雕版送榷货务印造,请求除去『臣』字,每本定价三百文出售,专门委派提辖检查督察,不许私自盗印。」朝廷准奏。
十一月三日,秘书少监汪大猷等奏报:「查得近日奉旨命秘书省考究来年己丑岁太阴九道宿度的笺注,需御览核实。本省多次召集太史局官员赴省参详考核,各执己见,互有不同。伏见朝廷此前考定新旧历法时,曾派单时、礼部程大昌、李焘一同前往太史局测验,深知其中疏密详情。如今打算再派单时等三员,前往御史台或本省,会同局官共同监督核算,尽早查明真相。」诏令派单时、程大昌、李焘前往御史台,会同局官共同核算。
六
」诏差单时、程大昌、李(寿)[焘]就御史台同共集局官参(等)[筭]。
六年二月十一日,礼部言:「太史局昨降指挥权用干道历推筭干道六年庚寅岁颁赐历日,所有干道七年辛卯岁历日,未审合用是何历推筭 」诏更用干道历推筭十年。
八年二月六日,礼部言:「亦准指挥权用干道历推筭干道八年颁赐历日,所有干道九年癸巳岁历日,未审合用是何历书推筭 」诏更权用干道历推筭一年。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测验浑仪刻漏所
测验浑仪刻漏所
高宗绍兴二年九月七日,太史局令丁师仁等言:「依元降浑仪法式制造浑仪,所有法要九册,见在天文局权〔掌〕,欲乞(阙)[关]借,参(昭)[照]使用。」诏依,仍限一月制造了毕。
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测验浑仪刻漏所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分番祗应,至是省之。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浑仪刻漏所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祗应,可减罢,今后更不差置。以裁定吏额也。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所言司辰额内瞻望局学生十人,乞减二人。从之,以减吏额故也。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锺鼓院
锺鼓院
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德)[文]德殿锺鼓院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分两番祗应,至是省
之。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文德殿锺鼓院以二十人为额,依法试验差取。如不足,于太史局额外学生内依天文局法指差权名填阙祗应,请给等并依天文局体例,候试补到正人发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锺鼓院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祗应「同」字下原衍一「祇」字,已删。,可减罢,今后更不差人。以裁定吏额也。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言司辰局学生二十人,乞减二人。从之,以减吏额故也。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三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柴瑾等(官)[言]:「太史局学生子弟附试五场,并系历筭一科,即无试天文、三式二科之人。近来历筭异同,交蚀差错,皆艺业不精所致。欲将学生六人取三人,子弟四十八人取十人为合格,余并黜落,候将来精习三科,别行附试,各选三通为合格。」从之。
四月二十三日,礼部言:「太史局安奉天地、祖宗、日月、星辰、岳渎诸位神版,乞各用匣盛贮,严洁安奉。每遇祠祭,将合设神位版,别匣盛贮。祠前一日,用腰人▯二擎,覆以黄帕,奉赴祠所,设幄安奉,以俟铺设行礼。」从之。著作佐郎杨恂言,诸神位版重迭堆积,不称寅奉之意。
译年二月十一日,礼部奏报:「太史局此前奉指挥暂用干道历推算干道六年庚寅岁的颁历,那么干道七年辛卯岁的历日,不知应当用何种历法推算?」诏令继续用干道历推算,为期十年。
八年二月六日,礼部奏报:「此前也曾奉指挥暂用干道历推算干道八年的颁历,那么干道九年癸巳岁的历日,不知应当用何种历书推算?」诏令继续暂用干道历推算一年。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测验浑仪刻漏所
测验浑仪刻漏所
高宗绍兴二年九月七日,太史局令丁师仁等奏报:「依照原颁的浑仪法式制造浑仪,其中相关的法要共九册,现由天文局暂时掌管,请求借用,以便参照使用。」诏令准许,仍限一个月内制造完毕。
三年十二月一日,诏令测验浑仪刻漏所学生以十人为定额。旧法以三十人为定额,分班轮值应差,此次予以裁省。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令浑仪刻漏所吏员一名,因本所与太史局同班应差,可裁减罢免,今后不再另行差派。这是为裁定吏员定额之事。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所奏报司辰定额内瞻望局学生十人,请求裁减二人。朝廷准奏,这是为裁减吏员定额之故。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锺鼓院
锺鼓院
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令文德殿锺鼓院学生以十人为定额。旧法以三十人为定额,分两班轮值应差,此次予以裁省。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令文德殿锺鼓院以二十人为定额,依法通过考试选取。若人数不足,从太史局额外学生中依照天文局的办法指派暂代名额以填补空缺应差,俸给等规定均依照天文局的成例,等到试补出正式人员后再行调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令锺鼓院吏员一名,因本所与太史局同班应差,可裁减罢免,今后不再另行差派人员。这是为裁定吏员定额之事。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奏报司辰局学生二十人,请求裁减二人。朝廷准奏,这是为裁减吏员定额之故。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三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柴瑾等奏报:「太史局学生子弟附试共设五场,均属历算一科,却没有测试天文、三式两科的人。近来历算屡有差异,日月交蚀屡有差错,都是因为技艺不精所致。请求将学生六人中取三人、子弟四十八人中取十人定为合格,其余全部黜落;等到将来精习三科之后,另行附试,各选出三次考核通过者为合格。」朝廷准奏。
四月二十三日,礼部奏报:「太史局安奉天地、祖宗、日月、星辰、岳渎等诸位神位牌,请求各用匣子盛装收贮,严整洁净地供奉。每逢祭祀之时,将应设的神位牌,另用匣子盛装。祭祀前一日,用轿子舁抬,覆盖黄帕,奉送至祭祀场所,设置帷幄安放,以待铺设举行祭礼。」朝廷准奏。此前著作佐郎杨恂奏报说,诸神位牌重叠堆积,与恭敬供奉之意不相称,此事交礼部处理,因此才有这道请求。
七月十六日,诏令荆大声推诿避让职责,罚俸两月;吴泽、刘孝荣特予免罪。因荆大声上状请求不参与日蚀奏报之事的缘故。
十月二十六日,秘书省奏报:「太史局官
事下礼部,故有此请。
七月十六日,诏荆大声推避职事,可罚俸两月,吴泽、刘孝荣特与放罪。以大声状乞不干预奏日蚀事故也。
十月二十六日,秘书省言:「太史局官艺业不精,推步(车)[辄]缪。昨干道九年五月一日蚀不验,今
又称十一月朔日蚀十分,恐有差误。乞令判局官以下凡在局者各以已具推筭时刻分数申省,将来考校中否,以行陟(点)[黜]。」从之。既而十一月四日,诏吴泽等八人推筭互有不同,及称无己见者五十三人,并令秘书省责戒励。仍根究元造历人,罚俸一月。
十二月五日,诏太史局许召草泽人混试。国子司业戴先言:「太史局类试局生止差局官考试,优庇子弟,收补在局,无缘艺业精熟。欲依绍(熙)[兴]三年、十年、十二年指挥,召草泽人就试,庶得公选。」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太史局言:「乞自今遇历生阙,许于诸处司辰局学生试补。其试中历生人再试中局生一资,候至头名,方许补充司历出职。」从之。
十月十四日,执政进呈太史局官制。上曰:「古者日官居卿以底日,今太史局官制太轻。且如医官有大夫数阶,太史局无之,可创大夫阶如医官保安、和安之类,庶几稍重其事。」先是,吴泽乞改换章服。上因宣谕执政曰:「太史局官名秩太卑微,今医官往往兼遥郡之职,又似过于优厚。」龚茂良等奏太史乃古羲和之官,历代沿革不同。至国朝,或用他官兼判,尝有同判之名,以朝官充掌。今秪置局令及五官正,视古为轻,欲令秘书省讨论典故以闻。」至是进呈。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诏太史局官序、服色、磨勘、请给、奏荐、封赠等可并依医官见行格法。
八月十四日,诏:「太史局丞许服绯,挈壶正至局
丞若充判太史局帶『權』字、冬官正至春官正服紫紅 ,並依醫官見行格法。」
九月一日,诏:「太史局正、令两阶今已除去,其局令李继宗、孙随龙可特与换中官大夫,局令吴泽可特与换冬官大夫,并依旧判太史局。」
四日,诏:「太史局等处曾经试中额内学生祗应实及五年,与补局生。额内外局生比试挈壶正、灵台郎试直长,可自来年依在京法应合格并补充。」测验浑仪刻漏所同。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太史局等处官生、学生可用《纪元历》,依已降指挥附试。六月一日,诏太史局子弟并草泽特令与今来官生附试。
七年六月十日,诏太史局天文官四员内差一员充主管翰林天文局官外,自今天文官止以三员为额。上以翰林天文官循习弛慢,掌事不专,皆由太史局无主管专提督官,故有是诏。
九月十一日,诏太史局等处额内局学生年及七十以上愿养老者,听带本身请给养老。
译员技艺不精,推算屡有差错。此前干道九年五月一日的日蚀未能应验,如今又称十一月初一有日蚀十分,恐怕又有差误。请求命判局官以下凡在局任职者,各自将自己所推算的时刻分数申报本省,待将来考核核对是否准确,以此决定升降黜免。」朝廷准奏。不久,十一月四日,诏令吴泽等八人推算互有不同,以及称自己没有明确见解的五十三人,一并交由秘书省予以责令戒励,并追究原来编造历法之人,罚俸一个月。
十二月五日,诏令太史局准许招募草泽之人一同应试。国子司业戴先奏报:「太史局举行局生的类试,仅派局官主持考试,偏袒庇护子弟,收补入局,因此难以使技艺精熟。请求依照绍兴三年、十年、十二年的指挥,招募草泽之人一同应试,以便能够公平选拔。」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二年四月十六日,太史局奏报:「请求从今以后凡遇历生出现缺额,准许从各处司辰局学生中试补。其中考试合格补为历生之人,再考试合格补为局生一等,等到升至第一名,方许补为司历出职。」朝廷准奏。
十月十四日,执政大臣进呈太史局官制。皇上说:「古时天文官位列九卿,以推定历日,如今太史局的官制太过轻微。就如医官设有大夫数个品阶,太史局却没有,可以创设如医官保安大夫、和安大夫之类的大夫品阶,才能稍微看重这项事务。」此前,吴泽曾请求改换官服品级。皇上因此对执政大臣宣谕说:「太史局的官名品秩过于卑微,如今医官往往兼领遥郡之职,又似乎过于优厚。」龚茂良等人奏报说,太史本是古代羲和之类的官职,历代沿革各有不同,到本朝,有时由他官兼判,曾有同判之名,以朝官充任掌管。如今只设局令及五官正,比之古时显得职位过轻,请求命秘书省考究典故后上报朝廷。此次即为进呈此事。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令太史局官员的品秩、服色、磨勘、俸给、奏荐、封赠等,一律依照医官现行的格法办理。
八月十四日,诏令:「太史局丞准许服绯色官服,挈壶正至局丞若兼判太史局(带"权"字)、冬官正至春官正服紫红色官服,均依照医官现行的格法办理。」
九月一日,诏令:「太史局正、令两个品阶如今已经除去,其局令李继宗、孙随龙可特予换授为中官大夫,局令吴泽可特予换授为冬官大夫,均仍旧判太史局。」
四日,诏令:「太史局等处曾试补合格、定额内学生应差实满五年的,予以补为局生。定额内外局生比照挈壶正、灵台郎的考试办法试补为直长,可自明年起依照在京的成法予以合格补入。」测验浑仪刻漏所同样办理。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令太史局等处官生、学生可采用《纪元历》,依照已颁布的指挥附试。六月一日,诏令太史局子弟以及草泽之人特准与此次的官生一同附试。
七年六月十日,诏令太史局天文官四员中,指派一员充任翰林天文局主管官之外,从今以后天文官只以三员为定额。皇上因翰林天文官因循怠惰,掌管事务不专一,都是由于太史局没有主管专门督察的官员,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九月十一日,诏令太史局等处定额内局学生年满七十以上愿意养老的,准许携带本身俸给养老。测验浑仪刻漏所同样办理。
九年正月二十
测验浑仪刻漏所同。
九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太史局额外祠祭局学生以二十人为额。见阙八人,可令本局诸院官生子弟轮用统天历于今岁春场附试,合格人拨填正阙。自后遇阙三人,依此收试。」
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判太史局李继宗、吴泽奏荐事,臣僚奏乞(今)[令]给舍参酌祖宗法制详议。」诏吏部勘当以闻。自后奏荐皆不举行。
十月十三日,尚书省言淳熙十一年甲辰岁历日内有错字。诏李继宗放罢,吴
泽、荆大声、刘孝荣各特降一官,令临安府根追书写及雕字人各一名,从杖一百科罪。
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诏太史局冬官正刘孝荣特展二年磨勘。以秘书省言:「太史局隶本省,孝荣擅经朝廷陈乞男居仁浑仪所主管官差遣,辄用私札以七曜细行文字私传出外,封送省官。意望相庇,废弃法令,有碍条禁,乞赐惩治。」故有是命。
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诏太史局减守阙礼生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二日,诏:「判太史局并主管官遇阙,并于筭造官内升差。灵台郎试补直长,子弟试补额外学生,可自来春铨试为始,三年一次,用《崇天》、《纪元》、《统元历》轮试。其考试官辄徇私曲,或告论鞫勘不实,并依条科罪不荫论。应子弟曾犯刑决刺札者,不许收试。」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年春铨,太史局子弟附试缘为大礼年分,阙人应奉,可依条应三通一粗合格者并特与收取一次。从上补完额外学生,拨填见阙,余人并作守阙额外学生,候有正阙日依名次拨入,方许支破请给,日后不得援例。」
同日,诏:「太史局改造《会元新历》有劳,刘孝荣特差判太史局,男学生刘景仁特与补挈壶正。内吴泽、荆大声、周端友、刘居仁、吴天锡、栾中道、朱希孟、钱华国、盖孝杨各特减二年磨勘。」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承信郎周彦端为先在太史局曾习禁书
之人,可特与换补太史局挈壶正,候锺鼓院主管筭造官及浑仪所主管官有阙日,令(大)[太]史局差填。」
七月二十四日,诏秉义郎杨忠辅特换(捕)[补]太史局直长,承节郎赵涣特换补保章正,文学石万特换补挈壶正。逐人为通晓历书,并差权同知筭造。请给依正官例支破。
八月二日,诏秉义郎杨忠辅与改换太史局丞。以上《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闰十月十九日,诏提举太史局差权户部侍郎薛叔似。既而叔似言:「检照宋朝典故,司天监差大两省一员提举,合用印令铸造。今来提举太史局正是举行宋朝故事,合用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造,以『提举太史局印』六字为文。凡系占候公事,各令属官依久例自奏外,余并取提举指挥。
译六日,诏令:「太史局额外祠祭局学生以二十人为定额。现有八人缺额,可令本局各院官生子弟轮流用《统天历》,于今年春季考场附试,合格之人拨补正式缺额。此后遇缺额满三人,依此再行收试。」
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吏部奏报:「判太史局李继宗、吴泽奏荐之事,有臣僚奏请命给事中、中书舍人参酌祖宗法制详加议论。」诏令吏部核实后上报,此后奏荐之事一律不再举行。
十月十三日,尚书省奏报淳熙十一年甲辰岁的历日中有错字。诏令李继宗罢免,吴泽、荆大声、刘孝荣各特降官一级,命临安府追查书写及雕字之人各一名,依杖一百治罪。
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诏令太史局冬官正刘孝荣特展延二年磨勘。因秘书省奏报:「太史局隶属本省,刘孝荣擅自越过朝廷程序,为其子刘居仁在浑仪所主管官的差遣事宜私下请托,擅用私札将七曜细行文字私自传出局外,封送本省官员,意图彼此庇护,废弃法令,有违条例禁令,请求予以惩治。」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诏令太史局裁减守阙礼生一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食人员,交由敕令所裁定,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九月二十二日,诏令:「判太史局以及主管官员遇有缺额,均从筭造官中升迁差补。灵台郎须试补直长,子弟须试补额外学生,可从明年春季铨试开始,三年一次,用《崇天历》《纪元历》《统元历》轮流测试。若考试官徇私偏袒,或经告发查勘属实,均依条法治罪,不得荫免。凡子弟曾犯刑罚被刺字的,不准收试。」以上出自《孝宗会要》。
绍熙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令:「今年春季铨试,太史局子弟附试因逢大礼年分,缺人应奉,可依条例凡考核三通、一粗即为合格者,特准一并收取一次。从上等开始补足额外学生名额,拨补现有缺额,其余之人一律列为守阙额外学生,等到出现正式缺额时依名次拨入,方许支给俸给,日后不得援引此例。」
同日,诏令:「太史局改造《会元新历》有功劳,刘孝荣特准差任判太史局,其子学生刘景仁特予补为挈壶正。此外吴泽、荆大声、周端友、刘居仁、吴天锡、栾中道、朱希孟、钱华国、盖孝杨各特予减二年磨勘。」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令:「承信郎周彦端因此前在太史局曾习读禁书,可特准换补为太史局挈壶正,等到锺鼓院主管筭造官及浑仪所主管官出现缺额时,命太史局差补。」
七月二十四日,诏令秉义郎杨忠辅特准换补为太史局直长,承节郎赵涣特准换补为保章正,文学石万特准换补为挈壶正。这几人因通晓历书,一并差派暂时兼任同知筭造,俸给依照正官的成例支给。
八月二日,诏令秉义郎杨忠辅改换为太史局丞。以上出自《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闰十月十九日,诏令提举太史局差派权户部侍郎薛叔似担任。不久薛叔似奏报:「检照宋朝旧有典故,司天监曾差派大两省官员一员提举,须用印信铸造。如今提举太史局正是举行宋朝旧例,须用印记,请求交下文思院铸造,以『提举太史局印』六字为文。凡属占候的公事,各令属官依照旧例自行奏报之外,其余均听取提举的指挥。如今设置提举官,所有需每日奏报及应当申报之处,也应依照宋朝旧例命属官自行奏申之外,如遇有天象、风云、
今来置提举官,所有日奏及合申去处,亦合照宋朝典故令属官自奏申外,如遇有天象、风云、气候等凌犯,占属官书下休咎申提举官。提举官或径乞入对,或具奏状密封投进。所有奏状乞于通政司用黄袋,具提举太史局臣姓名封,许非时进,直达御前拆封。太史局久隶秘书省,今来从臣僚请举行故事,差提举官。设或躔度稍异,自当入告,以图消弭外,其余合行事件,并乞依旧隶秘书省施行,令关牒提举所照应。所有合置办黄袋及纸札之类,乞逐季于临安府关支钱一十贯文,付本局置历收附支用。提举所合有行遣文字吏人二名,相兼行遣,除本身请给外,每月特添破
茶汤钱六贯文,逐月于太史局大历内帮支。司天监初差大两省一员提举,令取索日后条贯看详遵守。内有未便事,即具奏请。」从之。
庆元元年十月四日,宰执进呈太史局提举官薛叔似以臣僚论罢,所掌天文祥异不可时暂阙官。上曰:「系近日创置,今不须差。有合奏报事,依旧例径行申奏。」余端礼等奏:「谨遵圣训。」
庆元二年四月十四日,臣僚言:「国家祭祀,遣官分职,非不严切,而御书天地、祖宗神位,无官主之,未尽尊敬之义。乞令太史局差专一主管。」从之。初以学生邓浩主管,未久特补挈壶正,请给依锺鼓院主管官则例支破。后四年二月,诏保章正、充锺鼓院星漏官尹士通特改差太史局主管御书神位官,与邓浩以二员为额。见任人且令依旧,日后遇事故更不作阙。
四年八月五日,诏太史局占候须管秘书省官逐时觉察,毋令隐匿。
五年二月六日,司农、太府寺审定编类请给总籍条册:「太史局天文官等所帮一百二十余员,缘当来谓之有官人,不曾裁减。淳熙四年所帮九十三人,今见帮一百二十五人,比之淳熙四年已多三十二人。若不限制,将来又恐源源不已。欲将太史局、天文局、锺鼓院官至局学生通以一百人为额。见在人且令依旧,日后事故,更不作阙。其所减人数,令太史局官公共相度,条具申尚书省。」诏依,日后辄敢巧作缘故,添置阙额,虽划到指挥,仰户部执奏,更
不施行。如粮料院隐庇,不即具申户部,擅自批放请给,官吏一例重行责罚。既而太史局言:「参照条具判局官四员,主管翰林天文局一员,天文官三员,锺鼓院主管官二员,同知筭造六员,共二十职,系永任。内同知筭造五职,自今天文官主管官相兼外,秤漏官一员,历筭官三员,主管御书神位官一员,见任官二十员,及酉点天文日状官二员,主管影表官一员,主管刻漏官一员,主管书籍官一员,星漏官二员,依条理任,二项计三十二职。见任官二十七员,今乞以二十七员立为定额。
译气候等凌犯之事,须由掌占候的属官记录吉凶休咎申报提举官。提举官可径直请求入朝奏对,或具奏状密封呈进。所有奏状请求于通政司用黄袋盛装,具提举太史局臣的姓名封缄,准许不拘时呈进,直达御前拆封。太史局久已隶属秘书省,如今因臣僚请求举行旧例,差派提举官。倘若天象躔度稍有异常,自当据实入告,以谋求消弭之外,其余应行的事项,一并请求依旧隶属秘书省施行,命行文告知提举所知悉照应。所需置办的黄袋及纸张之类,请求每季在临安府支领钱一十贯文,交本局登记收存支用。提举所应设行遣文字的吏人二名,相互兼任行遣,除本身俸给外,每月特增给茶汤钱六贯文,每月在太史局的账目内一并支给。此前司天监初次差派大两省官员一员提举时,曾命日后索取相关条贯遵照执行。内中若有不便之处,即可具奏请示。」朝廷准奏。
庆元元年十月四日,宰执大臣进呈太史局提举官薛叔似因臣僚弹劾而被罢免之事,其所掌管的天文祥异之事不可暂时无人主管。皇上说:「这是近日新设置的职位,如今不必再差派。若有应当奏报之事,依照旧例径直申奏即可。」余端礼等奏报:「谨遵圣训。」
庆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有臣僚奏报:「国家祭祀,差派官员分掌职事,不可谓不严格周密,然而御书的天地、祖宗神位,却没有专人主管,未能尽到尊敬之意。请求命太史局差派专人主管。」朝廷准奏。起初以学生邓浩主管,不久特予补授挈壶正,俸给依照锺鼓院主管官的成例支给。此后四年二月,诏令保章正、充任锺鼓院星漏官的尹士通特予改任太史局主管御书神位官,与邓浩共以二员为定额。现任之人且令依旧任职,日后若有事故,不再补设缺额。
四年八月五日,诏令太史局占候之事,须命秘书省官员随时觉察监督,不得容许隐瞒。
五年二月六日,司农寺、太府寺审定编类俸给总籍条册:「太史局天文官等所增给俸给共一百二十余员,因原来算作有官之人,未曾裁减。淳熙四年增给九十三人,如今现增给一百二十五人,比淳熙四年已多出三十二人。若不加以限制,将来恐怕又会源源不断地增加。请求将太史局、天文局、锺鼓院官员至局学生,通共以一百人为定额。现有之人且令依旧,日后若有事故,不再补设缺额。所需裁减的人数,命太史局官员共同商议斟酌,条列缘由申报尚书省。」诏令准许,日后若有人巧立名目、假借缘由添置缺额,即便已下达指挥,仍令户部据理执奏,不予施行。如粮料院隐瞒庇护,不即时申报户部,擅自批准发放俸给,官吏一并从重责罚。不久太史局奏报:「参照条例列出判局官四员,主管翰林天文局一员,天文官三员,锺鼓院主管官二员,同知筭造六员,共二十个职位,均属永久任职。其中同知筭造五个职位,如今天文官、主管官相互兼任之外,秤漏官一员,历筭官三员,主管御书神位官一员,共现任官二十员;以及酉时点验天文日状官二员,主管影表官一员,主管刻漏官一员,主管书籍官一员,星漏官二员,依条例任职,以上两项共三十二个职位,现任官二十七员。如今请求以二十七员立为定额。天文院浑仪所司辰定额内瞻望局学生两院共十
天文院浑仪所司辰额内瞻望局学生两院一十人为额,共二十人。天文院额外祠祭局学生一十八人为额,书写御览历生三人为额,锺鼓院司辰局学生一十五人为额,翰林天文局司辰额内瞻望局学(士)[生]一十五人为额,特补玉漏学生二人为额。」从之。
嘉泰元年四月十九日,诏将旧开元宫并内侍杨荣显所居并改充太史局,旧太史局并入太岁殿。
嘉定四年八月十三日,秘书省著作郎丁端祖言:「太史局专法,局生与灵台郎皆合试补。灵台郎候及二年遇直长(阁)[阙],须候历筭、天文选取艺业最优者充直长,不许理年磨勘。淳熙四年,朝廷尝令吏、礼部、秘书省参酌比拟条具。续准指挥,局生与灵台郎依太史局专法,候试中方许转补,成法(照)[昭]然。今局生试补既皆碌碌庸人,而灵台郎过直长皆用泛赏转行,
而试补之法遂废,冀其推步之精详、节候之不差,难矣。乞降睿旨,凡局生转挈壶正、灵台郎转直长,先须选择考官试其艺业,委见精通,方许转行。如略无可采,不许徇情充数,且令习学再试,考中续令序迁,庶几凡在局者不致苟简,坐縻廪稍。」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两年以来,太史所占天文妖异之变,迁就饰说。乞诏旨戒敕太史局,自今占天,须管一一作经按古,具吉凶闻奏。倘隐情诬合,或将私写占验文书牵合为证,委御史台觉察弹奏,必罚无贷,庶几仰称陛下兢业畏天之诚,亦得以先事省忧,消弭灾变。」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国史日历所
国史日历所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六月一日,著作郎(本)[木]待问言:「本所见修太上皇帝日历见:原作「建」,据文意改。,乞下六曹合属等处,俾遵旧制关报本所,仍从本所逐时取索检照。如有漏落不报,即依专法施行。」诏如违戾去处,令本所具当行人吏姓名申尚书省。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秘书监李焘言:「太上皇帝日历成书,已择日进呈。其合立臣僚传,尚有取索未足去处,见行催促,候到即类聚修立,续行添入。」从之。
三月三日,国史日历所上《光尧寿圣宪天体道性仁诚德经武纬文太上皇帝日历》一千卷。详见修书。
九月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言:「本所见修今上皇帝日历,法禁严密,乞检会玉牒所、敕令所例给降黄榜赴所约(来)[束]。」从之。
六年三月十八日,国史日历所修今上皇帝日历成一千一百五十五卷。详见修书。
十四年正月三日,诏:「国史日历
所吏额:待阙楷书五人,内减二人;存留书库官减一人,止存留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二人,通以三人为额,候离司到部罢。」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译人为定额,合计二十人。天文院额外祠祭局学生十八人为定额,书写御览历日的历生三人为定额,锺鼓院司辰局学生十五人为定额,翰林天文局司辰定额内瞻望局学生十五人为定额,特补玉漏学生二人为定额。」朝廷准奏。
嘉泰元年四月十九日,诏令将原开元宫以及内侍杨荣显所居之处一并改设为太史局,原太史局则并入太岁殿。
嘉定四年八月十三日,秘书省著作郎丁端祖奏报:「太史局有专门法规,局生与灵台郎均须经试补方可任职。灵台郎须任满二年,等到直长出现缺额时,须待历算、天文两科中选取技艺最优者充任直长,不许按年资磨勘升迁。淳熙四年,朝廷曾命吏部、礼部、秘书省参酌比拟,条列上报。此后又奉指挥,局生与灵台郎均依照太史局的专门法规执行,须经试中方可转补,成法昭然可考。如今局生试补选出的多是碌碌无能之人,而灵台郎升任直长又多凭滥赏转任,因此试补之法便逐渐废弃,若要求其推步精详、节候不差,恐怕难以做到。请求降下圣旨,凡局生转任挈壶正、灵台郎转任直长,须先选派考官测试其技艺,确认确实精通之后,方许转任。若实在没有可取之处,不许徇私凑数,应令其重新学习后再次应试,考核通过后再依次升迁,如此在局任职之人才不至于苟且草率、白白耗费官府俸禄。」朝廷准奏。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有臣僚奏报:「近两年以来,太史局占候天文妖异之变,多有迁就附会、粉饰其辞之处。请求降旨告诫太史局,从今以后凡占候天象,必须一一依据古法核实,将吉凶如实奏闻。倘若隐瞒实情、附会伪造,或将私下书写的占验文书牵强附会作为证据,请命御史台觉察后予以弹劾,必定严惩不贷,庶几可以彰显陛下兢兢业业敬畏天命的诚意,也能借此事先省察忧患,消弭灾祸变异。」朝廷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国史日历所
国史日历所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六月一日,著作郎木待问奏报:「本所现正编修太上皇帝的日历,请求下令六曹及相关部门,命其遵照旧制关报本所,并由本所随时前往索取核对。若有遗漏不报的情况,即依照专门法规处理。」诏令若有违反规定之处,命本所将当值经办的人吏姓名申报尚书省。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秘书监李焘奏报:「太上皇帝日历已经编成,已择日进呈。其中应立的臣僚传记,尚有部分资料未曾索取齐全,现正加紧催促,等到收齐后即予汇总编修,陆续增补入内。」朝廷准奏。
三月三日,国史日历所进呈《光尧寿圣宪天体道性仁诚德经武纬文太上皇帝日历》一千卷,详情见修书部分。
九月八日,秘书少监陈骙等奏报:「本所现正编修当今皇帝的日历,法度禁令十分严密,请求参照玉牒所、敕令所的先例,颁发黄榜前来约束。」朝廷准奏。
六年三月十八日,国史日历所编修完成当今皇帝日历一千一百五十五卷,详情见修书部分。
十四年正月三日,诏令:「国史日历所吏员定额:待阙楷书五人,其中裁减二人;存留的书库官裁减一人,只留存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二人,通共以三人为定额,等到离任后再到吏部另行安排。」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食人员,交由敕令所裁定,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十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