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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宋会要辑稿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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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801–7000 段

若额上曾经刺字者,即元系贷命之人,不须更行追会。」以浙西提刑司言,强盗内有逃军已经贷命断配之人避免再犯重刑,到官不实通元犯及元配去处,追会有至数四,终不得实,故有是命。

十九日,刑部言:「已降指挥,强盗贷命并配充诸路州军郡系将、不系将禁军下重役,尚虑诸州所差部送人或致窜逸及故作住滞,乞自本部排千字文号,每名给行程历一道,开具前后部送条法指挥,随断 行下。候到本州岛,将犯(断)人断配讫,如法锢身,依条差人防送。所过州军限一月差人交替,仍批上到发日时,当职官印押讫,催发前去。罪人在路病患,即申官司,州委兵官、县委巡尉交管医治,候痊安实时发遣,仍批行程历。」从之。

十二年三月八日,诏:「应过淮盗马见今编管人,仰各州军差人押赴本路帅司,刺充禁军收管。」沿淮窃马之人特旨编管诸路州军者,缘事干边界,独无年限移放,因臣僚有请,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经略安抚司言:「殿前司摧锋军统制、韶州驻札关璇申,乞将满及五年重役者,许令拣选

少壮堪披带(迭)[达]等仗人刺填军额,放行义兵请受钱米。」诏特与刺填义兵一次,令诸路军今后照应淳熙八年指挥,不得过数配充本军重役。

十一月五日诏,泉州驻札殿前司左翼军前后所收诸州军刺配强盗重役人,有长大少壮者此下有脱文,下句以下与上文文意不接。又此门标目为「配隶」,而下句以下及嘉泰、开禧二条内容均与配隶无关,细审应是前「勘狱」门之文,盖错简在此。,到官称本寺何由引用荫减不遇,只据见任之官约法申上,注拟之际,利害非轻。乞令吏部四选今后合约法之人,须开具四代、官称,一并行下刑寺,依条约法施行,庶使九品之官被罢免者得以改过自新。吏部勘当,若蒙许从所请,乞行下诸州军,日后遇有刑狱(秦)[奏]案文字,即开具前项四代姓名、官称,就案内一并具申刑部施行。从之。

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言李景和言:「大辟之狱,在县则先以结解,在郡则申以审勘。罪状明白,刑法相当,郡申宪司,以听论决,是谓详覆。情轻法重,情重法轻,事有疑虑,理可矜悯,宪司具因依缴奏朝廷,将上取旨,率多从贷,是谓奏案,着在令典。二者皆属宪司之职,初无许令诸司自奏之文。比年以来,详覆之狱固已绝无而仅有,奏案一事乃委诸郡,冒法自为,漫不复问。其事皆起于提刑失职,纵吏受赃,以致于此。乞行下诸路提刑,悉令条具,故违典宪,严为之法,以警其失职之罪。」从之。

开禧元年二月十五日,新权发遣无为军张颖言:「乞下监司、州郡,应今后有杀人强盗罪案,须管督责狱官从公尽情勘结,即不许

宪司肆意姑息,妄废祖宗成法,不行详覆,致令州郡妄指疑虑可悯之类具奏。

译不死的人,不须再行追查核实。」这是因浙西提刑司上言,强盗中有原是逃兵已经蒙恩宽贷判决发配的人,为逃避再犯的重刑,到官府不如实交代原犯罪状及原配之地,追查核实多达四次,始终查不出实情,因而有此诏命。

淳熙八年五月十九日,刑部上言:「已下达的指挥,强盗蒙恩宽贷不死的一律配到各路州军系将、不系将的禁军下充当重役,尚担心各州所派押送之人或有导致逃窜及故意拖延停留的情况,请由本部按千字文编号,每人发给行程历一道,开列前后押送的条法指挥,随判决下达。等押到本州,将犯人判决发配完毕后,依法禁锢其身,依条派人防护押送。所经过的州军限一个月内派人交替,并批注到达、发出日期时间,由当职官员印押后,催促发出前进。罪人在途中生病的,立即申报官司,州委托兵官、县委托巡检、县尉负责交接医治,等痊愈后立即发遣,仍批注行程历。」皇帝准奏。

淳熙十二年三月八日,下诏:「凡越过淮河偷马、现今正在编管的人,命各州军各自派人押送到本路帅司,刺字补入禁军收管。」沿淮偷马之人特旨编管在各路州军的,因事关边界,唯独没有年限移放的规定,因臣僚有此请求,因而有此诏命。

淳熙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经略安抚司上言:「殿前司摧锋军统制、韶州驻扎关璇申报,请把服满五年重役的人,许可挑选年轻力壮堪能披甲、达到等仗标准的人刺补军额,放行按义兵标准支给俸给钱米。」皇帝下诏特许刺补义兵一次,命各路军今后照应淳熙八年的指挥,不得超过定额配充本军重役。

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下诏,泉州驻扎殿前司左翼军前后收管的各州军刺配强盗重役人中,有身材高大年轻力壮者(此下有脱文,下句以下与上文文意不接。又此门标目为「配隶」,而下句以下及嘉泰、开禧二条内容均与配隶无关,细审应是前「勘狱」门之文,盖错简在此),到官府称本寺是从何依据引用荫补减刑却未遇上,只依照现任官职按律核定罪行上报,在注拟官职之际,利害关系非同小可。请命吏部四选(选人铨选)今后凡应按律核定的人,须开列其四代先人及官称,一并下达刑寺,依条按律核定执行,才能使九品以下被罢免的官员得以改过自新。吏部审核认为,如蒙准许所请,请下达各州军,日后遇有刑狱奏案文字,即开列前述四代先人姓名、官称,就案卷内一并具录申报刑部办理。皇帝准奏。

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言李景和上言:「死刑案件,在县里先以结案解送,到郡里再加以审查核定。罪状明白、刑罚相当的,郡里申报宪司,听候论定判决,这叫做详覆。情节轻而法定刑重、情节重而法定刑轻,案情有疑虑、于理可怜悯的,宪司具录情由缴呈朝廷,上报请旨,大多得以宽贷,这叫做奏案,都载于法令典章之中。这两者都属宪司的职责,本来没有允许各司自行上奏的规定。近年以来,详覆之狱案已经几乎绝迹,奏案一事却都委托给各郡,冒犯法令、擅自处理,竟无人再过问。这些事都起因于提刑官失职,放纵下吏受贿,才导致如此。请下达各路提刑司,一律要求条列详陈,故意违反典章法令的,严加立法惩处,以警戒其失职之罪。」皇帝准奏。

开禧元年二月十五日,新任权发遣无为军张颖上言:「请下达监司、州郡,凡今后有杀人、强盗的罪案,须督责狱官秉公尽力审讯定案,不许宪司肆意姑息,妄自废弃祖宗成法,不加详覆,以致州郡妄自指称疑虑可悯之类而上奏。如果确实是疑虑可悯、应当具奏的罪案,先由当职官吏、依次由知

如或委是疑虑可悯,合行具奏罪案,先从当职官吏、次第守臣契勘得实,因共结罪保明奏上,庶几论决当理,奸民绝幸。〔须〕管牢固拘管事理重害之人,如有走逃逸,将守倅、当职官吏及监管兵官取旨责罚。」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按此十五年应是淳熙十五年。,诏湖北神劲军权住配三年,从本路帅臣之请也。

淳熙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臣僚言:「窃见诸州军流配二广、海南罪人,无非故犯法律而得此也,而乃巧生计谋,创为截留之例,远者不过中路,近者只在七五程之间,或假寅缘,或行贿赂,或求书札,或凭技巧,便得截留,更不到元断地所。深恐凶恶之人不知所畏,犯者日繁,非刑期无刑之意。乞行下诸路提刑司,将流犯二广、海南罪人,他州不得仍旧截留,须管押至元断地所。」诏检坐见行条法,委诸路提刑司严切禁止,将违戾去处按劾以闻。

六月十六日,臣僚言:「近降指挥,就诸路州军见编配、羁管及移乡等人,除谋叛并缘坐及事干边界编配并强盗杀人贷配月具存在外,(人)其余罪犯即已该登极赦恩,并放自便。夫编配黥徒,隶籍他州,仰给衣粮,平时州郡窘于用度,常若不给,今闻赦放,即便捐除,困弱者怀饥寒之忧,强悍者思饱暖之策,既无资籍,直有相聚为盗耳。乞令所在州军编配应赦合放罪人,愿归乡井者给据停放,其无

所归、不愿停放者改刺存留,庶几依旧仰给衣粮,不致失所。」从之。

七月十九日,诏刑部行下诸路州军,将该遇赦恩合放逐便之人,当官审问愿与不愿放停,如不愿放停,仍旧存留,支破请给。从臣僚之请也。

八月十五日,检正诸房公事王回等言:「诸州军配隶人因该指挥停放之后,除有力可以归乡听其自便,其余在道失所之人,行下所在州军出榜,许合就便陈状,从各州给据,改充厢军,依条按月支给衣粮。如愿再归元放停去处,亦与关牒回程,州县量给口券,送至地头。如其间有奸猾不逞之人,不愿充军,于道路结集作过,乞令所在州军巡尉官司等捕捉赴官根勘,重作施行。仍多镂文榜晓示。」从之。

绍熙二年三月八日,诏:「诸路州军将登极赦以前所配摧锋等军并诸州系将、不系将禁军重役人,自到配所如不曾经逃走被获、别无过犯,并元犯不系情理深重巨蠹之人,即开具元犯事因,结罪保明,具申枢密院取旨,特免重役。」

二十四日,诏:「诸州军如有诸色人犯情理凶恶或强盗合配之人,照沅州条法,不得配往靖州。」以靖州守臣姚 言:「本州岛接连溪洞蛮徭去处,在沅州二百里之外,前后作过为本州岛之患,多因配隶之卒,乞依沅州例,免配本州岛。」故有是命。

译州核查属实,共同定罪、出具保状上奏,这样才能使判决论罪合乎情理,使奸民断绝侥幸之心。须牢固拘管情节严重危害大的犯人,如有逃逸的,将知州、通判、当职官吏以及监管的兵官取旨责罚。」

(淳熙)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按此十五年应是淳熙十五年),下诏湖北神劲军暂停发配三年,这是依从本路帅臣的请求。

淳熙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臣僚上言:「臣私下见到各州军判决发配到广南东西路、海南的罪人,无不是故意违犯法律才落得如此下场,可是却巧生计谋,创出截留的先例,远的不过在中途,近的只在七、五程之间,有的假借关系,有的行贿,有的求人写书信,有的凭借技巧,便得以截留,不再到原判之地。臣深恐凶恶之人不知畏惧,犯罪的人日益增多,这不符合刑罚是为了最终无需用刑的本意。请下达各路提刑司,凡判流刑发配广南东西路、海南的罪人,其他州不得仍旧予以截留,必须押送至原判之地。」皇帝下诏检索现行条法,委托各路提刑司严加禁止,将违反规定的地方查处并奏报。

淳熙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近来下达的指挥,就各路州军现在编配、羁管以及移乡等人,除谋反以及连坐、事关边界编配以及强盗杀人蒙恩宽贷发配的人须每月申报在营存留情况外,其余的罪犯既已该登极赦令赦免,一律释放听其自便。编配黥面的囚徒,隶属籍贯在他州,依靠官府供给衣粮,平时州郡常因经费拮据而感到供给不足,如今听闻大赦释放,就立即撤销供给,贫困软弱的人便怀有饥寒之忧,强悍的人便打算饱暖之计,既无资财凭借,必定相聚为盗。请命所在州军对编配应赦令释放的罪人,愿意回归乡里的,给予凭据放行;其中无处可归、不愿意停止服役的,改刺字留用,这样才能依旧供给衣粮,不致流离失所。」皇帝准奏。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下诏刑部下达各路州军,凡遇赦恩应当释放听其自便的人,由官员当面审问其愿意与否释放停役,如不愿意释放停役的,仍旧留用,支给俸给。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淳熙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检正诸房公事王回等上言:「各州军配隶的人在该指挥停役放行之后,除有能力可以归乡的听其自便外,其余在途中流离失所的人,命下达所在州军张榜公告,许可就近陈情,由各州给予凭据,改充厢军,依条按月支给衣粮。如愿意再回原停放之处的,也给予关牒批准回程,州县酌量给予口粮盘缠,送至目的地。其中如有奸猾不法之人,不愿充军,在道路上聚集作案的,命所在州军巡检、县尉等官司加以捕捉送官审讯,从重处置。仍多刻印文榜晓谕告示。」皇帝准奏。

绍熙二年三月八日,下诏:「各路州军将登极赦以前所配摧锋等军以及各州系将、不系将禁军重役的人,自到配所以来如未曾逃走被抓获、又无其他过犯,且原犯不属于情节严重巨恶之人的,即开列原犯情由,共同定罪、出具保状,具文申报枢密院请旨,特免重役。」

绍熙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下诏:「各州军如有各类人犯情节凶恶或强盗应发配的人,比照沅州条法,不得发配到靖州。」这是因靖州守臣姚𡸰上言:「本州接连溪洞蛮徭地区,在沅州二百里之外,前后作案为本州之患,多是因为配隶的罪犯所致,请依照沅州先例,免除本州的发配。」因而有此诏命。

绍熙二年九月十六日,知琼州黄揆上言

九月十六日,知琼州黄揆言:「今中外之奸民以罪抵死而获贷,必尽投之海外以为兵,是聚千百虎狼而共寘之一

丘也。今其日积者已多,而累累递送者方来而未已,一旦稔恶积衅,溃裂四出,臣恐偏州之民项背不能帖席而卧也。乞自今凡凶恶贷死而隶于流籍者,许分之沿江诸屯及其它远恶之地,无专指海外以为凶薮,庶几阴销潜削,不至滋蔓,流毒偏方。」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朝廷立法,犯入己赃公吏并强劫盗等人,配至所在州军,自有年限年:原无,据《文献通考》卷一六八补。,方许放停逐便。近年以来,州军更不照应,一二年间,随即放停,是致人皆玩法,以配为常以配为常:原作「以配面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八改。。或经三五度刺配者,再至所窜州军,更不悛改,不过易地居处,愈肆其恶,实为民害。乞行下诸路,应犯法刺配人如至本州岛,须依条限,方许放停。如限内再有所犯,乞拨入屯驻军中重役,永不许逐便。」从之。

六月十六日,权知梅州陈友闻奏:「乞将配隶犯强盗人刺填摧锋军,免逋逃山谷,啸聚为盗。」上曰:「如此则免啸聚山谷,为良善,甚好。恐在军收之,又不相能。」友闻奏:「此曹皆是亡命之徒,寻常配隶。」

九月二日,诏:「今后诸州军如有凶恶强盗合配之人,照全州已得指挥,不得配往武冈军。」以本军言「本军在溪洞蛮獠腹心之内,朝廷及诸路州军将凶恶强盗贷命重役之人断配本军,窃恐窜入溪洞啸聚」故也。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知温州孙楙言:「本州岛士人胡昶恃势把持,诈取钱物,究勘皆是实迹。奸赃狼籍,为害一方,偶以祖荫听赎,送邻州编管,尚虑他

日还乡复雠报怨,为害愈多。乞行下建宁府,将胡昶牢固拘管,虽经赦宥,或年限已满,不许放还,庶几永嘉一郡生灵稍获安居。」诏特不移放。

五年二月三日,枢密院言:「已降指挥,将强盗贷命罪人并配隶摧锋军等处并诸路州军系将、不系将禁军重役,候及五年无过犯,与免重役。(命)[今]

译:「如今中原内外的奸民因罪当死而得以蒙恩宽贷,必定全都被发配到海外充当士兵,这是把成百上千的虎狼聚集安置在同一土丘之上。如今积累的人数已经很多,而络绎不绝押送来的人还在源源不断,一旦恶行累积、仇隙深重,溃裂四散而出,臣恐怕偏远州郡的百姓再也不能安稳而卧了。请自今以后凡是凶恶蒙恩宽贷不死而隶属流籍的人,许可分配到沿江各屯以及其他远方恶劣的地方,不要专门指定海外作为凶恶之徒的渊薮,这样才能暗中消除隐患、逐渐削弱其势,不致蔓延滋长、流毒一方。」皇帝准奏。

绍熙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朝廷立法,凡犯贪污自身财物的公吏以及强劫盗窃等人,发配到所在州军后,本来有一定年限,才准许释放听其自便。近年以来,州军不再照应此规定,一两年间就随即释放,以致人人轻慢法令,把发配当作寻常之事。有的人经过三五次刺配,再回到所窜逃的州军,仍不悔改,不过是换个地方居住,反而更加肆意作恶,实在成为百姓的祸害。请下达各路,凡犯法被刺配的人到达本州后,必须依照条例年限,才准许释放停役。如在年限内再有所犯的,请拨入屯驻军中充当重役,永远不许释放听其自便。」皇帝准奏。

绍熙三年六月十六日,权知梅州陈友闻上奏:「请把配隶犯强盗罪的人刺补摧锋军,以免逃逸到山谷之中,聚集为盗。」皇上说:「这样就能避免聚集山谷为患,变成良善之民,很好。只怕军中收纳他们,又与其他人相处不好。」陈友闻上奏说:「这些人都是亡命之徒,本来就是要发配的。」

绍熙三年九月二日,下诏:「今后各州军如有情节凶恶的强盗应发配的人,比照全州已得的指挥,不得发配到武冈军。」这是因本军上言「本军地处溪洞蛮獠腹地之内,朝廷及各路州军把情节凶恶的强盗蒙恩宽贷发配重役的人判决发配到本军,臣深恐他们窜入溪洞聚集为盗」的缘故。

绍熙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知温州孙楙上言:「本州士人胡昶倚仗势力把持地方,诈取他人钱物,经审讯查明都属实情。他奸邪贪赃、劣迹昭著,危害一方,偶然因祖上荫庇而得以纳赎,送邻州编管,臣仍担心他日后回乡会复仇报怨,为害更多。请下达建宁府,将胡昶牢固拘管,即使遇到赦宥,或年限已满,也不许放还,这样温州一带百姓才能稍获安宁居住。」皇帝下诏特许不予移放。

绍熙五年二月三日,枢密院上言:「已下达的指挥,凡强盗蒙恩宽贷不死的罪人一律配隶到摧锋军等处以及各路州军系将、不系将的禁军中充当重役,等满五年没有过犯的,免除重役。现在……」

来节次有已免重役人,据所在州军申乞,改刺军额收管,并已有改刺充禁军去处。缘上件重役人(充)犯情理深重,所以配充重役,今既以年限与免重役,便得改刺充禁军,不惟正禁军耻与为伍,又且永远得支给禁军衣粮及在犯配牢城人上,窃恐轻重失当。」诏将诸军并诸路州军已得指挥免重役之人,自今后并与改刺充本州岛牢城收管,支破牢城衣粮。内有系韶州摧锋军、泉州左翼军、江陵府神劲军,潭州、隆兴府、建康府安抚司亲兵,成都飞山军、雄边军,并改刺元驻札处本州岛牢城收管,余依节次已降指挥施行。

译近来陆续有已经免除重役的人,根据所在州军申报请求,改刺编入军额收管,也有已经改刺充任禁军的地方。因为上述重役之人所犯罪行情节深重,所以才被发配充任重役,如今既然因年限已满而免除重役,就得以改刺充任禁军,这样不仅正规禁军以与他们为伍为耻,而且这些人又能永远支领禁军的衣粮,其待遇竟在获罪发配牢城的人之上,恐怕轻重失当。」于是下诏:诸军及诸路州军中已经得到指挥、免除重役的人,从今以后一律改刺编入本州牢城收管,支给牢城的衣粮。其中属于韶州摧锋军、泉州左翼军、江陵府神劲军,潭州、隆兴府、建康府安抚司亲兵,成都飞山军、雄边军的人,一并改刺到原驻扎地的本州牢城收管,其余的依照历次已经下达的指挥施行。

庆元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刑部镂版遍下诸路州军,将犯配伪造会子人,须管责令本营每日酉点,严切关防,常令存在,不得差出借事,致令走逸。如有违犯,即将兵官合干人等重行降责。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远方豪民一罹大辟,倾其家赀,请求附会,作疑狱奏,多得减死,幸侥已甚。使到配所,居作如法,不许还乡,犹云可也,又复计嘱防送,中途纵逸,公私通知,恬不为怪。乞行

下诸道,今后如有疑狱已经奏减者,仰差得力之人防送,具起离日分申刑部。仍令刑部行下所隶州军,候罪人到日,即便缴申照会。如或遇限不见申到,许刑部检举,送本路监司根究,按核以闻,重寘典宪。」从之。

五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行下诸路州军,应贷命配军罪人,令沿路选差军兵牢固管押传递,取各州交管公文回照,不得容令管押人受嘱作弊。如有走透,知、通、兵官各坐以罪。及配隶州军须管牢固关防,不得作借事公文纵放,违者并坐知、通、当职官之罪。令所在州军专委巡尉根捉见今逃窜在管下搔扰作过之人,解赴所司,押归元配去处。所有胥吏犯赃罪至徒之人,永不许放叙,亦令各州县根刷,如有衷私存留在役,日下逐出,大字具姓名,用版牓揭于州县之门,不许复入。如有违戾,其州县容纵官司亦各坐罪。并令监司常切觉察,御史台体访弹劾。」从之。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言:「大辟奏谳,贷以重役,在法再犯,必加(铢)[诛]戮。今此徒既获贷死,又无官役,至配所未几,乃委身求托于贪婪士夫之当官者,强所隶之州,给之以放停之据,而遂蓄之于私家,或使之自便。彼无以自养,复啸聚以害人。乞举行条法,重役之人州县不许放停,与之经营给据留于私家,许人告首,重寘典宪。」从之。

嘉泰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令诸州军各将见管强劫盗配军并日后似此配到之人,

约束当职官吏常切钤束,不得辄行差拨。如违,从监司按劾,重作施行。若因事败露,其守臣并议责罚。

八月九日,臣僚言:「逃军非为盗则尝杀人者也,黥隶之后,或传送之不专,或拘系之不谨,或寅缘而差出,或计幸而脱放,散处乡落,长恶不悛。又有富家巨室,囊橐其奸,则自窃而盗,自结集而啸聚,为民之害盖不少矣。乞戒饬有司,申严条令。县则责之令尉,严立保(五)[伍],有犯同坐;州则责之守臣,明行关报,旬〔具〕存否。凡凶恶强盗,并令牢固拘管。一路刑委提刑司,每遇巡历,按籍阅视,如有违戾,觉察以闻。」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窃惟人之犯罪,有流配者,罪未至死,故至配所,仍俾着役,犹有自新之路。

译庆元元年正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命刑部刻印文书,遍发各路州军,凡是犯罪被发配、伪造会子的人,必须责令所在营地每天酉时点名,严密防范看管,让其人经常在营,不得派遣外出借故办事,以致使其逃走。如有违犯,就将兵官及相关人员从重降职责罚。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言:「边远地方的豪强富民一旦犯了死罪,就倾尽家财,请托关说,制造疑难案件上奏,多能得以减免死刑,侥幸获免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让他们到发配之地,依法服役,不许返乡,这样还说得过去;可他们又暗中贿赂押送人员,途中放纵逃逸,官府和百姓对此都心知肚明,却习以为常、不以为怪。请求下

令各道,今后凡是疑难案件已经奏请减刑的,一律派遣得力人员押送,并将起解日期详细申报刑部。同时命令刑部行文所属州军,等罪犯到达之日,立即回报备查。如果超过期限没有申报到达,允许刑部检举,送交本路监司追查,核实后上报,从严治罪。」皇帝准奏。

五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言:「请下令各路州军,凡是蒙恩宽宥死罪发配从军的罪犯,命沿途选派牢靠的军兵押送传递,并取得各州交接管押的公文回执查照,不得容许押送人员受贿舞弊。如有逃脱,知州、通判、兵官各按罪责治罪。凡是罪犯发配所隶属的州军,必须牢靠地关防看管,不得借故出具公文纵放,违反者一并追究知州、通判、当职官员之罪。命令所在州军专门委派巡检、县尉搜捕现今逃窜在辖区内骚扰作恶的人,押解交所司,押送回原发配地。凡是胥吏犯贪赃罪被判处徒刑的人,永远不许放免叙用,也命令各州县查核,如有暗中私自留用在职的,即日逐出,用大字写明姓名,用木牌张挂在州县衙门口,不许再度录用。如有违反,其州县容留纵容的官员也一并治罪。并命令监司经常严加觉察,御史台查访弹劾。」皇帝准奏。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言:「凡是死罪经奏请审议,宽宥改判重役的,按法律规定若再次犯罪,必定要处以诛杀。如今这些罪徒既已获得宽免死罪,却又没有官方差役约束,到发配之地没多久,就投靠依附于贪婪的在职士大夫,强迫其所属的州郡,给他开具放免的凭据,于是就把他蓄养在私家,或者让他自便行事。他没有生计来源,又重新纠集同伙害人。请求施行相关条法,凡判处重役的人,州县不许放免,凡为其经营谋取放免凭据、私自收留在家中的,许人告发,从重治罪。」皇帝准奏。

嘉泰元年四月二十七日,皇帝下诏命各州军将现今在押的强盗劫犯发配从军的以及今后如此发配而来的人,命当职官吏经常严加约束管制,不得随意差遣外出。如有违反,由监司查究弹劾,从重处理。若因此事情败露,其守臣一并议处责罚。

八月九日,有臣僚上言:「逃亡的罪犯不是盗贼就是曾经杀人的人,被刺面发配之后,有的因为押送不专一,有的因为拘管不严谨,有的因为攀附关系被差遣外出,有的因为侥幸而被放脱,散布在乡野村落,长期作恶不知悔改。又有富贵人家、豪门大族,包庇窝藏他们的罪恶,于是他们自己偷盗,自己结伙聚众为盗,对百姓的祸害实在不小。请求告诫有关部门,重申严格法令。在县一级,责成县令、县尉,严格建立连保之法,有犯罪的同保连坐;在州一级,责成守臣,明确行文通报,每旬呈报存留情况。凡是凶恶的强盗,一律牢靠拘押管束。一路的刑罚事宜委托提刑司,每逢巡视考察时,按名册查阅,如有违反,查明上报。」皇帝准奏。

三年六月十八日,有臣僚上言:「私下认为人若犯罪被判

近缘州郡匮〔乏〕,以黥卒溢额,申闻省部,乞令住配,纔得指挥,初未尝遍牒诸州军,每遇他郡罪人押到,则以住配却之,甚至一二千里之遥,竟以牒回。其间严寒极暑,疾患所侵,毙于非命者不一。况已配之人,又复押还,不知本州岛军置之何所。若易他郡,则先以刺定州军之名,岂容再改刺乎 乞明诏有司,今后诸路州军有申到配军溢额去处,先委本路监司差官从实勘会,果系溢额,方许住配,仍疾速遍牒诸州军照会。或有已配未到之人,所配州军虽是溢额,具与收管,不得再行传押回归。仍乞逐路提刑司常切纠察,毋得违戾。」从之。

七月三日,前知漳州方铨言:「为民之害者,莫甚于猾吏;而

为民害之尤者,又莫甚于已黥之猾吏。今之士大〔夫〕乃有蓄之私家以为鹰犬,收之官府以为爪牙。民之被害者,虽欲执之以闻于官,则彼已黥矣,尚何所顾藉,往往亦逡巡而退却。乞行下诸路,委自提刑觉察,庶几奸猾不为民害。」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后世衣食之路日蹙,犯法者既众,配隶之人中路多逸。及到配所,州郡惮于赡养,往往故纵不捕。此徒虽幸脱免,而其身实无所容于天地间,饥寒切身,若非(郡)[群]众贩卖私商,即是聚为强盗。配隶之人,盖有二种。其间乡民一时斗殴杀伤,及胥吏犯赃贷命流配等人,设使逃逸,未必皆是强勇,能为大过,欲止从徒配本州岛牢城重役,立为赦限,限满给据,复为良民。至于累犯强劫及聚众贩卖私商、曾经杀伤捕获之人获:原作「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八改。,皆能跳梁山溪,运动兵仗,非村民、胥吏之比,欲并配屯驻军,立为年限,限满改刺,从正军衣粮。此外更有前后逃亡未获之人,该遇今郊,亦并许出首,投充正军。不惟人有改过之门,而军伍之中亦得强壮之助,诚为利便。」从之。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两淮编置之人,多因渡淮作过,遂丽三尺,械颈絷足,闭锁牢城,听其死而后已,岂不可悯!欲将诸州所收过淮编置罪人,特令分刺屯驻诸军,各使自 。」诏令诸路安抚司行下逐路州军,先次密切开具见拘管编置人姓名、元犯,于旬呈日审验,画一开具老弱强壮姓名、人数申枢

密院。

开禧元年闰八月十九日,臣僚言:「配隶、羁、编管之条,非奸赃强盗杀人贷命与夫斗杀情重者,不以是罪之。酷虐之吏,曾不是思,创为押出外界之例,稽之《刑统》、《新书》无是法。欲严饬中外,自配隶、编、羁管之外,惟他郡作过之人许勒还本贯,其余悉从本条科罪,不得辄将土著之人并家属押出外界。」从之。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信阳军申:「信阳最系极边,今他郡将断讫凶恶强盗等人编配本军,未便。

译处流放发配的,罪不至死,所以到了发配之地,仍让其服劳役,还留有改过自新的出路。近来因为州郡贫乏,刺配的罪犯数量超额,申报省部,请求暂停发配,才得到批复指令,起初并未遍行文书通知各州军,以致每逢其他郡的罪犯押解到来,就以暂停发配为由拒收,甚至有远达一二千里之遥,最终又被押解退回的。这中间严寒酷暑,疾病侵袭,死于非命的人不在少数。况且已经发配的人,又被押解送回,不知道本州军该把他安置在何处。若改送其他郡,那么先前已经在其身上刺定了州军之名,岂能再重新更改刺字呢?请求明确诏令有关部门,今后各路州军有申报罪犯发配超额的地方,先委托本路监司派官员核实查明,如果确实是超额,才准许暂停发配,同时立即遍行文书通知各州军知晓。若有已经发配尚未到达的人,其所配州军虽然超额,也要一并收管,不得再度押解退回。同时请命令各路提刑司经常严加督察,不得违反。」皇帝准奏。

七月三日,前知漳州方铨上言:「危害百姓的,没有比狡猾的胥吏更严重的了;而危害百姓最严重的,又没有比已经刺面的狡猾胥吏更甚的了。如今的士大夫竟然有人将他们蓄养在私家当作鹰犬,收纳在官府当作爪牙。百姓被他们侵害的,即使想抓捕他们去官府告发,可这些人已经被刺面了,还有什么可顾忌的呢,百姓往往也就退缩不敢行动了。请求下令各路,委托提刑官觉察,希望奸猾之人不再为祸百姓。」皇帝准奏。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言:「后世百姓的生计一天比一天艰难,犯法的人越来越多,被发配的人在途中大多逃逸。等到到了发配之地,州郡又怕负担供养费用,往往故意放纵不加捕捉。这些人即使侥幸逃脱,但他们本身实际上在天地之间无处容身,饥寒交迫,若不是聚众贩卖私盐私货,就是聚集为强盗。发配的人,大致有两种。其中有乡民一时斗殴杀伤人的,以及胥吏犯贪赃罪被宽免死罪流放的等等,假使他们逃逸,未必都是强悍勇猛之人,能够犯下大过,对这类人打算只判处徒刑发配本州牢城服重役,设立赦免期限,期满后发给凭证,重新做良民。至于屡次犯强盗抢劫罪以及聚众贩卖私盐私货、曾经杀伤人被抓获的,都能够在山林溪谷间跳跃逃窜,操弄兵器,不是村民、胥吏可比的,打算一并发配到屯驻军中,设立年限,期满后改刺,编入正规军队领取粮饷。此外还有前后逃亡尚未抓获的人,遇上如今的郊祀大赦,也一并允许自首,投入充当正规军。这样不仅使人有了改过之门,而且军队之中也能得到强壮士兵的补充,实在有利。」皇帝准奏。

四月十二日,有臣僚上言:「两淮编管安置的人,大多因为渡过淮河作案,于是就受到法律制裁,颈上戴枷、脚上系镣,被关押在牢城,听任他们死去才算了结,难道不值得怜悯吗!打算将各州所收押的过淮编管罪犯,特别命令分别刺配到屯驻各军,让他们各自谋生。」皇帝下诏命各路安抚司行文所属各路州军,先行秘密详细开列现今拘管编管人员的姓名、原犯罪状,在每旬呈报之日审核验证,逐一开列老弱强壮者的姓名、人数上报枢密院。

开禧元年闰八月十九日,有臣僚上言:「发配、羁管、编管的条例,除非是奸盗、贪赃、强盗杀人被宽免死罪以及斗杀情节严重的,不以此罪论处。可是酷虐的官吏,从不曾考虑到这一点,创立了押送出外界的先例,考查《刑统》、《新书》都没有这条法律。请求严令告诫中央和地方,除了发配、编管、羁管以外,只有在他郡作案的人才允许押解遣返回本籍,其余的一律按照本条法律论罪,不得随意将本地土著人连同家属押送出外界。

」从之。

七年八月五日,知镇江府史弥坚言:「关防传送配隶强盗走逸之弊,前后颁降指挥,可谓详密。然续降申明,颇与旧法抵牾,所合检坐条法指挥,画一开具。乞从朝廷更切审订,分明颁降施行。一、检准庆元令,诸应部送罪人,逐州军常切预差禁军二十人,籍定姓名,在营祗备。遇有押到罪人,依次差拨,实时交替,不得越过。弥坚看详,此项系旧法,应被差防送军兵,许令逐州交替。一、检准庆元随敕申明,(明)干道七年八月内, 断配海贼并凶恶强盗,有配广南远恶或海外州军去处,若只循例逐州传押前去,窃虑交替稍频,纵其走透。弥(间)[坚〕看详,此项申明盖为海贼并凶恶强盗〔配]广南远恶及海外州军者设,系专差人管押,逐路传递,押至路首,州军交替。一、嘉定四年八月内,臣僚奏请,凡四方极刑来上,情有可悯,悉从原贷,黥隶远方。必置之广南恶弱之地者,所以尉谢死者之冤。今

所在州军押发罪人,名曰长送,往往前途走逸,甚者毙于远行,没于无辜。欲乞朝廷遇有贷配,不必使之长送远役,遇逐州交替即止。除批行程历外,别具公状判凭回州照会,以验至否。倘有走逸,即行根捕,责以必获。弥坚看详,此项奏请盖为矜怜押送军兵,类因长送,往往至死,故欲将贷配之人使防送军兵逐州交替,免致无辜毙于远役。一、嘉定五年正月内,臣僚言守将纵奸,犯盗黥徒或配遐方,(群)[郡]惮所费,付之递铺传押,一得所欲,随即释去。所配之郡,守将吝于衣粮,牒至未必受,受则与之空文,无所廪给,率皆窜逃,复出为害。乞申戒郡将,犯有此徒,必专人押往。宪司岁终检察,或中道而遁,或回牒不至,先追推吏根究。仍申捕亡之令,其逃军被获,诘其窜逸之由,或配所不支衣粮,则将守臣重加镌责。弥坚看详,此项盖因州郡守将不切留意防传,或致纵奸,是致臣僚有此奏陈。弥坚看详旧法与节次臣僚申明,关防走逸,矜恤无辜,皆有深意,恐难以一时臣僚申请尽行更改,致使州郡引用,未免疑惑。若不画项指陈,尤恐有违法意,官吏得以用情出入,关系非轻。欲望送有司审计,分别重轻,某罪可以逐州,某罪可以逐路,某罪可以专人押至配所,明赐指定,颁降诸道州军,使有凭据,恪意奉行,免有疑惑。」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新知南恩州翟田▯勺言田▯勺:按字书无此字,恐是「畇」。:「乞应羁管、编配之人,不得仍前巧作

名色借事;非遇恩赦,不得给据放令还乡。」从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应有犯罪,除从条合行编管并情理重害及曾经奏断、特旨施行外,其余或因州军一时任意、非法编管人,自今赦到日,仰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详,如见得情理稍轻,给据放令逐便。

译」皇帝准奏。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信阳军申报说:「信阳地处极为边远之地,如今其他郡将判决完毕的凶恶强盗等人编配到本军,不太合适。」皇帝准奏。

七年八月五日,知镇江府史弥坚上言:「防范传送发配罪犯逃逸的种种弊端,前后颁布的各项指令,可以说已经十分详尽周密了。然而后来陆续颁布的申明,多与旧法相互抵触,因此应当检核相关条法指令,逐条列出。请求朝廷再加以审订,明确颁布施行。第一,查核庆元年间的法令,凡是应当押送罪犯的,各州军应经常事先选派禁军二十人,登记造册姓名,在营中随时听候差遣。遇到押送到来的罪犯,依次差派,随即交替,不得越次。臣史弥坚详细审看,这一条属于旧法,凡是被派遣防送的军兵,允许各州交替更换。第二,查核庆元年间随敕颁布的申明,干道七年八月内,判决发配海盗以及凶恶强盗,有发配到广南远恶之地或海外州军的,如果只是依照惯例由各州依次传送押解,恐怕交替过于频繁,容易纵容其逃脱。臣史弥坚详细审看,这一条申明是专门为发配广南远恶及海外州军的海盗、凶恶强盗设立的,属于专门派人管押、沿路传递,押送到路的起点,由州军负责交替。第三,嘉定四年八月内,有臣僚奏请,凡是各地判处极刑上报的案件,情有可悯者,一律按原议宽免,刺面发配远方。之所以必定将其安置在广南贫瘠荒僻之地,是为了慰藉死者的冤屈。如今各地州军押送罪犯,名叫『长送』,往往在途中逃逸,严重的甚至死在远途押解之中,无辜丧命。请求朝廷遇有宽免发配的情形,不必让押送人员长途远役,遇到各州交替处就停止押送。除了在行程历上批注外,另外开具公文凭证送回原州查照,以验证是否押送到达。倘若有逃逸的,立即追捕,责令务必抓获。臣史弥坚详细审看,这一条奏请是为了体恤押送军兵,因为长途押送往往导致死亡,所以想让宽免发配之人由防送军兵沿各州交替接力,避免无辜死于远途劳役。第四,嘉定五年正月内,有臣僚上言,守臣将官纵容奸弊,犯盗被刺面的罪犯有的发配到遥远地方,郡里担心花费,就交给递铺传送押解,递铺人员一旦得到贿赂想要的东西,随即就放走罪犯。所发配到的郡,守臣将官又吝惜衣粮供给,收到文书未必肯接受,即使接受了也只给一纸空文,不给实际的口粮供应,因而这些人大多逃窜,重新出来危害地方。请求申令告诫各郡将官,凡是有这类罪犯,必须专人押送前往。宪司每年年终检查稽核,若有中途逃脱、或回文未到的情况,先追查押解官吏根究责任。同时申明捕捉逃犯的法令,凡是逃亡罪犯被抓获,追问其逃窜的缘由,若是因为发配之地不供给衣粮,就要对守臣从重加以责罚。臣史弥坚详细审看,这一条是因为州郡守臣将官不切实留意押送防范,或者导致纵容奸弊,因而才有臣僚上呈这样的奏议。臣史弥坚详细审看,旧法与历次臣僚申明,关于防范逃逸、体恤无辜之事,都有深远的用意,恐怕难以因为一时臣僚的申请就全部更改,导致各州郡援引时产生疑惑。如果不逐条明确指陈,又恐怕违背立法本意,官吏因而得以徇私出入其间,关系非同小可。希望朝廷交付有关部门审议核定,分别轻重,哪些罪名可以由各州交替押送,哪些罪名可以由各路交替押送,哪些罪名必须专人押送到发配之地,明确赐予规定,颁布各道州军,使其有所依据,谨慎遵照施行,免生疑惑。」皇帝准奏。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新任知南恩州翟田畇(田畇二字按字书无此字,恐是「畇」字)上言:「请求凡是羁管、编配的人,不得再像以前那样巧立各种名目借故出行;若非遇到恩赦,不得发给凭证放其回乡。」皇帝准

」

十二月一日,臣僚言:「民之犯罪至于流放者,其去死刑无几,盖欲使天下为恶者有所戒惧。今流放未几,皆得因缘而返。此辈本非良善,况复刑余,何所顾藉 一旦得还,宁复安静 乞行下诸路州郡,自今以往,凡刺配罪人须押致窜所,严故纵逋逃之禁,绝借事截留之弊。其已逃亡而归、复恣睢于闾里者,则申严旧制,毋为文具。」从之。

七月二十二日,开封府言:「今后京城内偷盗牛马驰驴宰杀,为首者并刺配广南本城。又府司每勘该赦(疆)[强]劫贼,并配武肃、武和指挥,人数已多,今后应罪人配上件军者,散配远处本城。」并从之。

八月,知永兴军姜遵言:「关中之民性多刚愎,鲜勤耕凿。村落之间,贫者恃强攘窃,败获止是决杖纵去,(匈)[凶]顽不畏刑责。请应陕西捉获强盗贼赃及一贯已上,永配牢城;一贯已下再犯及窃盗,不计赦前后,但经三犯,并配军。庶令悛改,肃清关辅。」奏可。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屯田郎中崔立言:「编 ,应配递罪人有父母妻子不愿随者,亦听。本处多不审问,一例起遣,经过州府又不接状,老幼流离,多至损失。望 诸道,所过州郡子细取问,不愿随者逐旋放还。」从之。

闰二月一日,荆湖南路转运使言:「诸州杂犯配军,比来多转送全、邵、郴、道州,皆无重役。本路惟潭州水运牵挽,又造船、冶铁工役尤众,望传谕诸州,自今应配当路者悉送潭州。」奏可此后原批:「以上四条补本卷第十五页前半十一行『奏可』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断 狱

断狱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果州、达州、密州、徐州官吏枉断死罪,虽已驳举,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非少峻条贯,何以责其明慎!按《断狱律》,从徒罪失入死罪者减三等,当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望自今断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削一任,更赎铜十斤,本州岛判官削一任,本吏并勒见任。」从之。

真宗景德二年七月五日,上封者言封:原作「刑」,据《长编》卷六○改。:「刑部举驳外州官吏失入死罪,准《断狱律》,从流失入死罪者减三等等:原作「年」,据《长编》卷六○改。,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定断,官减外徒二年,为首者追官,余三等徒罪,并止罚铜铜:原作「锢」,据《长编》卷六○改。。伏以法之至重者死,人之所保者生,傥官司不能尽心,则刑辟乃有失入。盖幕职、州县官初历宦途,未谙吏事,长吏明知从坐,因循不自详究。雍熙三年七月敕,权判刑部张佖起请,失入死罪不许以官当赎,知州、通判勒停。咸平二年编 之时,辄从删去。臣以为若依格法旧条,似亏惩劝;或准张佖起请,又未酌中酌:原作「酬」,据《长编》卷六○改。

译奏。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大赦:「凡有犯罪之人,除按法令应予编管、以及情节严重且曾经奏请裁断、或有特旨施行的以外,其余若是因州军一时任意妄为、非法予以编管的人,自赦令到达之日起,命提刑司调取原来的罪案详细审查,如查明其情节确实较轻的,发给凭证放其自便还乡。」

十二月一日,有臣僚上言:「百姓犯罪到了被流放的程度,距离死刑已经相差无几,本意是要使天下作恶的人有所戒惧畏惧。如今流放没过多久,都能凭借关系门路返回。这些人本来就不是善良之辈,何况又是受过刑罚的人,还有什么可顾忌的呢?一旦能够返回,难道还能安分守己吗?请求下令各路州郡,从今以后,凡是刺配的罪犯必须押送到流放之地,严格禁止故意放纵、逃亡不问之事,杜绝借故截留的弊端。那些已经逃亡而归、又在乡里横行不法的人,就要重申旧有制度,不要只作为一纸空文。」皇帝准奏。

七月二十二日,开封府上言:「今后京城内偷盗牛马骡驴宰杀的,为首者一律刺配广南本城。又,府司每次勘核遇到赦免的强盗劫犯,一并发配武肃、武和两指挥,人数已经很多,今后凡是罪犯发配到这几支部队的,一律分散发配到远处本城。」都得到皇帝批准。

八月,知永兴军姜遵上言:「关中的百姓性情大多刚强执拗,很少勤于耕种。乡村之间,贫困之人依仗强横抢夺偷窃,一旦败露被抓,只是判处杖刑就放走,凶顽之徒并不畏惧刑罚责罚。请求凡是陕西地区捕获的强盗贼赃达到一贯钱以上的,永远发配牢城;一贯以下再次犯罪以及犯窃盗罪的,不论是在赦免之前还是之后,只要累计犯了三次,一并发配从军。以此使他们悔过自新,肃清关中地区。」奏请获准。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屯田郎中崔立上言:「编……凡是发配递解的罪犯,有父母妻子不愿随行的,也听凭其便。本处大多不加审问,一律强令起解遣送,经过的州府又不予接收安置,导致老幼流离失所,多有损失。希望通令各道,所经过的州郡仔细询问查明,不愿随行的随即放还。」皇帝准奏。

闰二月一日,荆湖南路转运使上言:「各州判处杂犯发配从军的,近来大多转送到全州、邵州、郴州、道州,这些地方都没有繁重的劳役。本路只有潭州有水运牵引拉纤之役,又有造船、冶铁等劳役特别繁重,希望传谕各州,从今以后凡是发配本路的罪犯,一律送往潭州。」奏请获准(此后原批注:「以上四条补入本卷第十五页前半第十一行『奏可』之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断狱

断狱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上言:「果州、达州、密州、徐州的官吏枉断死罪,虽然已经驳回纠举,但是人命关天,死者不能复生,若不稍稍严峻法令条例,怎能责求他们审慎明察!按《断狱律》规定,从徒罪失出、失入死罪的减三等论处,应判徒刑二年半,公罪分四等论处。希望从今以后凡是断案上奏失入死罪的,不得用官职来减免赎罪,检法官削去一任官职,另外罚赎铜十斤,本州判官削去一任官职,本处吏员一律留任继续服役。」皇帝准奏。

真宗景德二年七月五日,有上封事的官员上言:「刑部举奏驳正外地州官吏失入死罪的案件,依照《断狱律》,从流罪失入死罪的减三等,判处徒刑二年半。公罪分四等断决,官职减刑之外要服徒刑二年,为首者追夺官职,其余三等徒罪,一并只处以罚铜。臣认为,法律中最重的莫过于死刑,人所珍视保有的莫过于性命,倘若官司不能尽心审理,就会造成用刑失出失入。大概是因为幕职官、州县官初入仕途,还不熟悉吏治事务,而上级长官明知应当连坐,却因循敷衍不肯亲自详加审究。雍熙三年七月的敕令,权判

。欲望自今失入死罪至追官者,断官冲替,候放选日注僻远小处官,系书幕职、州县官注小处官,京朝官任知州京:原作「景」,据《长编》卷六○改。、通判知令录,幕职授远处监当,其官高及武臣臣:原作「品」,据《长编》卷六○改。、内职奏裁。」诏可。

大中祥符七年九月十二日,权知开封府王(晓)[曙]洎判官等坐断狱失误罚金洎:原作「泊」,《长编卷》八三改。。初,法寺准诏,长吏为部民所讼所:原无,据《长编卷》八三补。,罚讫代之,帝以京府事繁,与外郡异,止命增赎铜十斤而复

其任。

八年八月二日,开封府判官国子博士韩允、殿中丞权大理少卿阎允恭并除名,允授岳州文学,允恭授复州文学。百姓崔白杖脊配崖州牢城,白子端决杖配江州本城。白家于京师,素无赖,凌胁 小,取材以致富。先有满子路,强狠任侠,名闻都下。又有赵谏,以豪横伏法。白谓人曰:「满子路,吾之流辈也;赵谏,吾门人尔。余不足算也。」百姓梁文尉与白邻居,白素欲强买其舍,文蔚未之许,屡加诟辱。会文蔚死,妻张与二子皆幼,白日夕遣人投瓦石以骇之。张不得已徙去,即以其舍求质钱百三十万,白固以九十万,因市之。张诉于京府,白遂增钱三十万,因巘减赁课,以己仆为证,诣府讼张,且厚赂胥吏。白素与允恭善,遂祈允恭达其事于允祈:原作「从」,据《长编》卷八五改。,坐张妄增屋课,杖之。白因大言,衒其事于 闾。皇城司廉知以闻,诏捕白付御史台,鞠问得实,故并及罪责。

九年三月八日,免给事中慎从吉,削一任,翰林学士、给事中、知制诰钱惟演罢职守本官。初,咸平县民张赟妻卢诉侄质被酒诟悖。张,豪族也。质本养子而证左明白,质纳贿胥吏,从吉子大理寺丞锐时督运石塘河,往来咸平,为请求县宰,本县断复质刘姓,而弟令与卢同居。质洎卢迭为讼,县闻于府,会从吉权知府事,命户曹参军吕楷就县推问。卢之从叔(号)[虢]略尉昭一纳白金三百两于楷,楷久而不决,且以俟追刘族为名,即还府。卢兄太子

中舍文质又因进士吴及纳钱七十万于从吉长子大理寺丞钧,以其事白父,而隐其受贿之状。卢又诣府列诉,即下右军巡院。昭一兄澄尝以手书达惟演,云寄语从吉,事连钧、锐,请缓之。时及已亡命,军巡请搜捕,且曰:「未得及,则狱不具。」从吉亟召军巡判官祝坦至听事后庑询之,毁所请状,又令锐密问坦狱情若何,颇自疑惧,因密作奏,请付御史台,未报。纠察刑狱王曾、赵稹诣便殿以闻,且言事涉从吉,虑军巡顾避。稹方知杂,请不以付台,乃命殿中侍御史王奇,三司户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馆梁固鞫治,仍遣中使谭元吉监之,逮捕者百余人。

译刑部张佖建议,失入死罪不许用官职折抵赎罪,知州、通判勒令停职。咸平二年编纂法令之时,却将此条删去了。臣认为若依照旧有格法条例,似乎有亏于惩戒劝诫之意;若依照张佖的建议,又未必恰到好处。希望从今以后凡是失入死罪导致追夺官职的,断案官员予以冲替,等到放选之日再注授僻远小处的官职,属于书判的幕职、州县官则注授小处官职,京朝官原任知州的改任通判、知县录事,幕职官改授远处监当官,其中官职较高及武臣、内职的,奏请皇帝裁决。」皇帝下诏准许。

大中祥符七年九月十二日,权知开封府王曙以及判官等因断案失误而受罚金处分。当初,法寺依照诏令,长官被本地百姓控告的,罚完之后就予以撤换,皇帝考虑到京城开封府事务繁重,与外地郡府不同,只命令增罚铜十斤而恢复其原职。

八年八月二日,开封府判官、国子博士韩允,殿中丞、权大理少卿阎允恭一并被除名,韩允授岳州文学,阎允恭授复州文学。百姓崔白被判杖脊、发配崖州牢城,崔白之子崔端被判决杖、发配江州本城。崔白家住京城,向来无赖,欺凌乡里百姓,靠攫取他人财物而致富。此前京城有个满子路,强横凶狠、任侠使气,闻名都下。又有个赵谏,因豪横不法而伏法被诛。崔白曾对人说:「满子路,是我的同类罢了;赵谏,不过是我的门徒而已。其余人都不值一提。」百姓梁文蔚与崔白是邻居,崔白一直想强行买下他的房舍,梁文蔚不肯答应,崔白屡次加以辱骂。恰逢梁文蔚去世,妻子张氏和两个儿子都还年幼,崔白日夜派人向他们家投掷瓦石加以恐吓。张氏不得已只好搬走,就把房舍拿出来以一百三十万钱求质押,崔白坚持只出九十万钱,趁机买下。张氏到开封府告状,崔白就增加三十万钱,同时暗中减低租金,用自己的仆人作证人,到府衙控告张氏,并且重金贿赂胥吏。崔白向来与阎允恭交好,就恳求阎允恭把这件事转达给(原判?)判官,以张氏妄自增加房租之罪,判她杖刑。崔白因而大肆张扬,在乡里炫耀此事。皇城司查访得知后上报朝廷,诏令逮捕崔白交付御史台,审问得实,因此一并追究其罪责。

九年三月八日,免除给事中慎从吉,削去一任官职,翰林学士、给事中、知制诰钱惟演被罢去职务只保留本官。当初,咸平县百姓张赟的妻子卢氏控告侄子张质酒后诟骂悖逆。张家是当地的豪族。张质本是过继的养子,但证据确凿明白,张质贿赂胥吏,恰逢慎从吉之子、大理寺丞慎锐当时正督运石塘河的工程,往来于咸平,为张质向县宰求情,本县断令张质恢复刘姓,而让其弟与卢氏同住。张质与卢氏交替诉讼,县里上报到府,恰逢慎从吉暂代知府事务,命户曹参军吕楷到县里前往推问。卢氏的堂叔、虢略县尉卢昭一送给吕楷白银三百两,吕楷久拖不决,并且以等候追查刘氏宗族为借口,随即返回府衙。卢氏的哥哥、太子中舍卢文质又通过进士吴及,向慎从吉的长子、大理寺丞慎钧送钱七十万,让他把这件事禀告父亲,却隐瞒了受贿的实情。卢氏又到府衙申诉,此案便被发交右军巡院审理。卢昭一的哥哥卢澄曾经写信给钱惟演,说请转告慎从吉,此事牵连慎钧、慎锐,请求从缓处理。当时吴及已经逃亡,军巡院请求搜捕,并且说:「不抓到吴及,案件就无法审结。」慎从吉急忙召见军巡判官祝坦到厅堂后面的廊庑询问,毁掉了所送来的请托信件,又让慎锐暗中询问祝坦案情如何,祝坦颇为自我疑惧,因而暗中写了奏章,请求把案件移交御史台,尚未得到批复。纠察刑狱王曾、赵稹到便殿上奏此事,并且说此案牵涉到慎从吉,担心军巡院会有所回避顾忌。赵稹当时正主管刑

狱成,夺楷、均二官,配隶衡、郢州;锐、坦、文质皆夺一官,坦贬(豪)[濠]州司户参军。卢澄本陈留县大豪也,常入粟得曹州助教,殖货射利,侵牟细民,颇结贵要,以是益横。刘综知府日,常犯法,综愤其豪纵,重绳之,夺官配郢州,仍请后有过不以赎论,诏可其奏。至是,与昭一并决杖,澄配隶江州,昭一特除名。从吉、惟演并坐责,余责罚有差,情重者配隶外州军。

二十一日,右谏议大夫慎从吉追一任官,著作佐郎高清杖脊、黥面,配沙门岛。清知太康县,民有诣府诉家产者,清纳其贿。时已罢任已:原作「以」,据《长编》卷八六改。,即逃避所知家。慎从吉请对,言其子锐先假清白金七十两,望传诏捕系,仍别置狱,遂命驾部员外郎刘宗言宗言:原作「宗古」,据《长编》卷八六及《宋史》卷二七七《慎从吉传》改。下同。、监察御史江仲甫推劾。清匿于进士丁禹家,禹白官捕得之,且搜

其家,获财货甚众,衣服有侈靡违禁者,因揭榜许民户告首,并得他赃状。狱具,法寺以其所受赃不分枉直,改命屯田员外郎丁慎修覆按。清枉法当死,帝命贷之。清,库部郎中士宏之子,景德中进士,宰相寇准以弟之女妻之。寇死,故相李沆家复取为婿。历官以贿闻,颇恃 援,以是欺蠹小民,务自奢纵,被服如公侯家。初,慎锐就清假贷,清以多纳赇贿事将败,遂诺之,求其为助。时方鞫卢氏狱,从吉发此事,欲以自解。锐素狡狯,始假清银,欲为庇护,及闻有讼,即以还之。前以卢氏事夺一任,至是又坐请求削卫尉寺丞。从吉坐首露在已发后后:原无,据《长编》卷八六补。,又奏报不实,用官减当罚金,诏以从吉累犯宪章犯:原作「奉」,据《长编》卷八六改。,合当黜窜,特追右谏议大夫,免其安置。锐配单州。自余决罚配隶者数十人。宗言、仲甫以鞫狱失实,并黜监物务。府界提点虞部员外郎姚润之、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王承谨坐不能察举谨:原作「仅」,据《长编》卷八六改。,复保任清,并免所居官。

,巡逻者白官,乃持公验,显是未尝行用,失入死罪。望下转运使选官详案牍,具当否闻奏。」从之。 仁宗天圣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刑部言:「涟水军鞫僧处照伪为公验抵死,省司详覆,按处照始与人

十年五月十一日,审刑院言虞部员外郎、知睦州刘宗谅坐误以犯杖囚杖脊配军人决杖释放,法应罚铜二十斤,特绌远处监当。

明道二年十二月六日,刑部言:「潭州四月旬禁状内,弓手雷遂因根捉贼

人,掴打妇人阿刘身死,该赦合移乡千里,不合刺配漳州牢城。」诏改配潭州本城,其检断官吏免勘特放。

景佑三年正月七日,中书门下言:「今据臣僚进状,洗雪罪犯,寻送别司定夺,屡有改正元断罪名,显是前来断奏及定夺官不切审详,或有 私,是致定断不得尽公。

译狱之事,请求不将案件交给军巡院处理,于是朝廷命殿中侍御史王奇,以及三司户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馆梁固共同审理,还派遣中使谭元吉监督审案,前后逮捕了一百多人。案件审结后,吕楷、梁均(?)二人被夺去官职,发配到衡州、郢州;慎锐、祝坦、卢文质都被夺去一官,祝坦贬为濠州司户参军。卢澄本是陈留县的大豪强,曾经出粟买得曹州助教之职,放贷牟利,欺压盘剥普通百姓,广泛结交权贵,因此更加横行不法。刘综任知府时,卢澄曾经犯法,刘综愤恨他豪横放纵,从重治罪,夺去官职发配郢州,并请求今后再有过错不许用官职抵赎,皇帝下诏批准其奏请。到此时,卢澄与卢昭一一并被判处杖刑,卢澄发配江州,卢昭一被特别除名。慎从吉、钱惟演都因此获罪受责,其余人等处罚各有轻重,情节严重的被发配到外地州军。

二十一日,右谏议大夫慎从吉被追夺一任官职,著作佐郎高清被判杖脊、黥面,发配沙门岛。高清任太康县知县时,有百姓到府衙控告家产纠纷,高清收受了他们的贿赂。当时高清已经卸任,随即逃避躲藏到相识人家中。慎从吉请求面圣奏对,说他的儿子慎锐曾经向高清借过白银七十两,希望传诏逮捕拘系,并另外设立专案,于是朝廷命驾部员外郎刘宗言、监察御史江仲甫审理此案。高清藏匿在进士丁禹家中,丁禹禀告官府将他捕获,并且搜查了他的家,缴获财物极多,其中衣物服饰有超越规格、违反禁令的,官府因此张榜晓谕,允许百姓百姓告发检举,因而又查获了他其他的赃罪。案情审结后,法寺因高清所受的赃款不分是非曲直,另行命令屯田员外郎丁慎修重新覆核审理。高清枉法应当处死,皇帝下令宽免其死罪。高清是库部郎中高士宏的儿子,景德年间的进士,宰相寇准曾把弟弟的女儿嫁给他为妻。寇准去世后,已故宰相李沆家又将女儿嫁给他续弦。他为官以来以贪贿闻名,颇为倚仗自己的姻亲背景,因此欺压侵害小民百姓,一味追求奢侈放纵,衣着服饰如同公侯之家。当初,慎锐向高清借贷钱财,高清因大量收受贿赂之事即将败露,于是答应了他,希望借此获得帮助。当时正在审理卢氏一案,慎从吉揭发此事,想借此为自己开脱。慎锐向来狡诈,起初向高清借银,是想借机加以庇护,等到听说有人告发,就立即归还了这笔钱。此前因为卢氏之案已被追夺一任官职,到此时又因请托说情之事被削去卫尉寺丞之职。慎从吉的罪责在于知情不报(在事情败露之后才自首揭发),又奏报情况不实,本应用官职折抵处罚,皇帝下诏认为慎从吉屡次触犯法纪,本应予以黜降流放,特别追夺其右谏议大夫之职,免除其安置外地的处分。慎锐被发配单州。此外被判决处罚、发配的还有数十人。刘宗言、江仲甫因审案失实,一并被降黜到监当物务的职位。府界提点、虞部员外郎姚润之,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王承谨因未能察觉举发此事,又曾经为高清担保作证,一并被免去所任官职。

……巡逻的人禀报官府,才拿出通行公验,显然从未实际使用过,属于失入死罪。希望下令转运使选派官员详细审查案卷,将处理结果是否恰当上报朝廷。」皇帝准奏。仁宗天圣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刑部上言:「涟水军审理僧人处照伪造通行公验案至死,尚书省详加覆核,查明处照当初曾与人……」

十年五月十一日,审刑院上言,虞部员外郎、知睦州刘宗谅因错将应判杖刑的囚犯误判为杖脊发配从军、又将已判决的人判处杖刑释放,依法应当罚铜二十斤,特别降黜到偏远地方任监当官。

明道二年十二月六日,刑部上言:「潭州四月的旬禁状中记载,弓手雷遂因追捕盗贼,殴打妇人阿刘致死,按照赦令应当移乡千里,不应判处刺配漳州牢城。」皇帝下诏改判发配潭州本城,其原来审断的官吏免

欲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今后命官使臣披雪犯罪,经别定夺显是不当者,元奏断、定夺、签书官员不以赦前赦后,并具姓名闻奏。」从之。

四月九日,法寺奏断泉州录事参军张寻失吴皓死罪,徒二年半公罪定断,合追一任勒停;支使施收罚铜三十斤勒停,通判张大冲二十斤,知州苏寿十斤,各与监当;权司法吕乔卿权南安主簿,准条去官,诏特冲替。

八月十五日,知蕲州、虞部负外郎王蒙正责洪州别驾,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判官尹奉天、司理参军刘涣并坐随顺,奉天追两任官,涣曾有议状,免追官监酒。借职崔克明将酸黄酒入己,特免除名,追官勒停。通判张士宗随顺蒙正,虚妄申奏,追见任官。黄州通判潘衢不依指挥再勘林宗言翻诉事,罚铜三十斤,特勒停。权蕲(州)水主簿郑照搜求宗言事,罚铜九斤;蕲春知县苏諲录问不当,罚铜十斤,并特冲替。宗言将官麻入己,罚铜八斤,特勒停。殿直皇甫振借银与蒙正,合罚铜七斤。录事参军尹化南、司法参军胡揆不驳公案,各罚铜五斤。转运使蒋堂堂:原作「当」,据《长编》卷一一九改。、

吴遵路以勾当发运劳绩免勘,优与知州。提刑徐越、赵日宣为勾提到蒙正,特免勘,越近便知州,日宣近从便合入差遣。

十一月十日,梓州路提刑司言:「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乞求不差充法司求:似当作「永」。。」诏可。

宝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就(徒)[徙]知庐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王质监舒州灵仙观,前通判、比部员外郎陈执方通判潭州,并坐失入囚死罪。自余幕官、曹掾连坐五人。先是,执方已去官不坐,又例当知州,帝览其案,曰:「执方虽去官,乃知枢密院执中之兄也,外方不知者,见其独免,谓朝廷因执中而私之,可且更令通判大郡一任,亦非降也,但欲均其罚尔,兼与执中免多言之谤。」宰臣以处断详允,皆常意所不及,乃奉诏施行。

二十五日,屯田郎中、知阆州张保之言:「县司解送公事,若犯死罪只作徒以上或本犯徒却作死罪解送赴州,州司勘正,县司官吏乞申明合与不合成故失入罪论。」事下法寺,众官看详:诸县申解公事,州与县解罪名差互不同者,县司官吏依令文更不问罪;或解徒以上,到州推勘,却至杖罪及平人,即从违制失定□;如挟私故意增减,即以故入人罪论。从之。

至和二年二月五日,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特勒停。仲约任广州司理参军,鞫囚失入死罪,从公坐赎铜放。帝谓知院张揆曰帝:原作「常」,据《长编》卷一一八改。:「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它日犹得叙用,岂可不重其罚

也!」乃特勒停勒停:原无,据《长编》卷一一八补。

译于追究,特别放免。

景祐三年正月七日,中书门下上言:「如今据臣僚呈递的奏状,为罪犯洗雪冤情,随即送交其他司重新裁定,屡屡出现改正原来判决罪名的情况,显然是先前判决及裁定的官员未能切实详加审察,或者有徇私之情,以致判决不能完全公正。请求命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今后凡是命官、使臣为其披雪罪案,经过其他部门裁定显然判决不当的,原来判决、裁定、签署的官员,不论是在赦免之前还是之后,一律开列姓名上报。」皇帝准奏。

四月九日,法寺奏报泉州录事参军张寻失出吴皓死罪一案,按公罪判定为徒刑二年半,应当追夺一任官职、勒令停职;支使施收罚铜三十斤、勒令停职,通判张大冲罚铜二十斤,知州苏寿罚铜十斤,各自另派监当官职;权司法吕乔卿改任权南安主簿,按条例应当去职,皇帝特别下诏予以冲替。

八月十五日,知蕲州、虞部员外郎王蒙正被贬为洪州别驾,因故意入人以林宗言死罪,本应追夺三官、勒令停职,特此从轻处分。判官尹奉天、司理参军刘涣都因随顺附和而获罪,尹奉天被追夺两任官职,刘涣曾经提出过异议,免于追官只改任监酒。借职崔克明将官府的酒麹据为己有,特别免于除名,只追官勒令停职。通判张士宗随顺附和王蒙正,虚妄奏报,被追夺现任官职。黄州通判潘衢不依照指令重新审理林宗言翻案申诉一事,罚铜三十斤,特别勒令停职。权蕲水主簿郑照搜求林宗言的相关事情,罚铜九斤;蕲春知县苏諲录问案情不当,罚铜十斤,都特别予以冲替。林宗言将官府的麻据为己有,罚铜八斤,特别勒令停职。殿直皇甫振曾借银子给王蒙正,应罚铜七斤。录事参军尹化南、司法参军胡揆没有驳正公案文书,各罚铜五斤。转运使蒋堂、吴遵路因办理河运有功免于追究,从优另派知州。提刑徐越、赵日宣因曾勾提逮捕王蒙正,特别免于追究,徐越改任较近便的知州,赵日宣近期从其便利安排差遣。

十一月十日,梓州路提刑司上言:「法司人吏失出失入徒罪案件两次以上、以及两次以下但再次犯错的,请求今后不再差充法司之职。」皇帝下诏准许。

宝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改任知庐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王质为监舒州灵仙观,前通判、比部员外郎陈执方改任通判潭州,两人都因失入囚犯死罪而获罪。此外幕官、曹掾连坐获罪的还有五人。此前,陈执方已经离任本不应连坐,而且按惯例应当升任知州,皇帝审阅这份案卷时说:「陈执方虽然已经离任,但他是知枢密院陈执中的哥哥,外地不知内情的人,看到他独自免于处分,会认为朝廷是因为陈执中的缘故而偏袒他,不如姑且让他再任通判大郡一任,这也算不上贬降,只是想要使处罚均等罢了,同时也可以替陈执中免去过多的非议。」宰相大臣认为这样处置详尽妥当,都是常人思虑所不及的,于是遵照诏令施行。

二十五日,屯田郎中、知阆州张保之上言:「县里解送案件,如果犯的是死罪却只按徒刑以上上报、或者本应判徒刑却按死罪解送到州,州里审核纠正,请问县里的官吏是否应当按故意或失误入人罪论处。」此事交付法寺,众官员详细审议后认为:凡是各县申报解送的案件,州里与县里所定罪名有出入不同的,县里的官吏依照法令条文不再问罪;如果解送时判为徒刑以上,到州里重新审理后却只是杖罪甚至是无罪之人,就按违制失出(罪)论处;如果是怀有私心故意增减罪名的,就按故意入人罪论处。皇帝准奏。

至和二年二月五日,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被特别勒令停职。陈仲约任广州司理参军时,审案失入死罪,按公罪论处只罚铜放免。皇帝

,仍遇恩未得叙用。

嘉佑六年十月十八日,诏:「磨勘选人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决者未:原无,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补。,俟再任举主应格听引见举主:原作「与王」,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改。,已决者三次乃许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虽得旨改官,仍与次等京朝官。」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英)[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新判大理寺、太常少卿祝谘依旧与提刑差遣。右司谏刘庠言:「谘同任少卿断银沙狱,失入大辟七八十人,赖朝廷疑其冤,覆于御史台,皆得减等。谘之用法不详,见于已试,岂可复主天下之平 」故罢之。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七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元签书检断苏州百姓张朝法官,并命御史台取勘奏闻。以张朝因堂兄张念六以枪杀朝父死以枪:原作「行抢」,据《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后走却,被朝(提)[遇]见,打死张念六。审刑院、大理寺用法断朝犯十恶不睦当死奏案,而参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为房兄所杀,则于法不得与之私和,则无缘责其不睦,合依条得加役流罪,会赦合原。上得是奏,乃诏依安石所议施行。其审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当,故有劾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后失入死罪,已决三名,为首者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命官除名编管,第二从除名,〔第三〕、第四从追官勒停;二名,为首者手分远恶处编管,命官除名,第二从追官勒停,第三、第四从勒停;一名,为首者手分千里外编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从勒停,第三、第四从

冲替。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后合磨勘、酬奖、转官,取旨。未决者,比数递减一等,赦降、去官又递减一等。内使相、宣徽使、前两府,取旨;大卿监、合门使以上,(以)[比]类上条降官、(降官)落职、

译对知院张揆说:「死者不能复生,而狱吏日后仍然能够被重新任用叙职,这怎能不加重他的处罚呢!」于是特别勒令停职,并且规定即使遇到恩赦也不得重新叙用。

嘉祐六年十月十八日,皇帝下诏:「凡是磨勘考核的选人,历任之内曾经有失入死罪尚未判决的,等到再任一届、举主符合规定标准后才准许引见;若案件已经判决的,需三次任满才准许。若失入死罪二人以上的,即使获旨改官,仍旧只能授予次等的京朝官职。」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神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皇帝下诏新任判大理寺、太常少卿祝谘仍旧担任提刑之类的差遣。右司谏刘庠上言:「祝谘同任少卿时审理银沙一案,失入死罪的达七八十人,幸亏朝廷怀疑其中有冤情,交付御史台重新审理,才都得以减等处理。祝谘用法如此不审慎,已经有先例可证,怎能再让他主持天下的公平之事呢?」因此罢免了他。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七日,皇帝下诏审刑院、大理寺原先签署审理苏州百姓张朝一案的法官,一并命御史台追查审问上报。事情缘由是:张朝因堂兄张念六用长枪杀死张朝的父亲,之后张念六逃走,被张朝遇见,张朝将张念六打死。审刑院、大理寺依法判定张朝犯了十恶不睦之罪应当处死,上奏此案,而参知政事王安石援引律法上奏,认为张朝的父亲是被堂兄所杀,按法律规定不得与凶手私自和解,既然如此就无从责怪张朝不睦亲族之罪,应当依照条例加役流放之罪论处,恰逢大赦应予宽免。皇帝认为这个意见正确,于是下诏依照王安石所议施行。原先审刑院等法官因用法不当,因此受到弹劾。

十二月十一日,皇帝下诏:「今后失入死罪案,已经判决执行的有三人,为首的司法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命官除名编管,第二从犯除名,第三、第四从犯追官勒令停职;两人的,为首的手分发配远恶之地编管,命官除名,第二从犯追官勒令停职,第三、第四从犯勒令停职;一人的,为首的手分发配千里外编管,命官追官勒令停职,第二从犯勒令停职,第三、第四从犯冲替。以上各项,即使遇到赦降、离任也不予免罪,此后应予磨勘、酬奖、转官的,需另行奏请皇帝裁决。尚未判决执行的,按人数依次递减一等处罚,遇到赦降、离任的又递减一等。至于使相、宣徽使、前两府大臣,则奏请皇帝裁决;大卿监、合门使以上官员,比照上述条例降官、落职……」

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军、自来不习刑名者,取旨施行。」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官坐失入秦州百姓曹政死罪未决,判审刑院韩维、齐恢已去官,及会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德音,勿论;〔详〕断官李逵、胡泽,并冲替;权大理少卿蔡(寇)[冠]卿,与小处差遣;权判大理寺许遵,〔详〕官朱大简、韩晋卿、赵文昌、冯安之,并与移一般差遣。

译改任分管其他事务或调往别处任职;那些不熟悉刑法事务的武官担任知州、知军的,报请皇帝旨意后再办理。」

熙宁三年六月十八日,皇帝下诏:审刑院、大理寺的官员因判案失误、致使秦州百姓曹政的死罪案件未能决断,审理此案的审刑院官员韩维、齐恢已经离任,且此事发生在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赦令颁布之前,不予追究;负责详断的官员李逵、胡泽,一并调职降用;权大理少卿蔡冠卿,调任较次要的差遣;权判大理寺许遵,以及负责详断的官员朱大简、韩晋卿、赵文昌、冯安之,一并调任同等级别的其他差遣。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开封府、河东转运使取勘太原府及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勘断王育等刑名不当以闻。刑房申:「太原太谷县尉王育权本县,断高福行奸,因谋合人白雅并妻阿程隐庇不通,捶拷至死。本府官吏以阿程为有罪之人,将王育为失减。法寺又引律称所拷数不过,合无罪,并依比(司)[同]杀伤论至死加役流,今王育合于加役流上定断。会降徒三年追一官,更罚铜十二斤,勒停。所有太原府应干官吏、河东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并各有上项减误断罪名不当。」 摄判去官勿论外,只将令手分族写狱子申报及拆粘公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私罪,赎铜八斤。今详阿程系与夫同犯,于法止坐尊长及不合隐庇,既阿程身死,显是官司于法不应捶拷。准律,

故也。

五年十一月五日,详定编敕所、开封府言,定夺沂州军贼李则合依条于斩刑上从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诏依。其沂州官吏失入李则死罪,审刑院、大理寺、御史台定夺不当官,并取勘以闻。

十年六月十六日,诏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岁终比较刑法官,内有失入罪及失错、稽违多者,具名以闻,当量轻重,特与施行。

元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权判南京国子监、尚书驾部郎中郑宗砺罚铜十斤致仕,坐前知眉州失入人死〔罪〕,会(舍)赦而宗砺年已七十余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言:「左司状,失入死罪未决并流徒罪已决,虽经去官及赦降原减,旧中书例各有特旨。昨于熙宁中,始将失入死罪修入海行 ,其失入流流:原作「死」,据《长编》卷三九三改。、徒罪例为比死罪稍轻死:原作「元」,据《长编》卷三九三改。,以此不曾入 ,只系朝廷行使。近准朝旨,于 内删去死罪例一项「例一项」及下句「其徒流」,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三补。,其徒、流罪例在刑房者依旧不废,即是重者不降特旨不降特旨: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三补。,反异于轻者,于理未便。本房再详,徒罪已决例既不可废,即死罪未决例仍合存留,乞依旧存留元丰编 全条。」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诸路断流配罪已当,若本案内徒以下罪有出入者,奏裁。其出入笞杖及半年徒,从刑部下所属改正。」

六年八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中书省以知岷州康识前任知鄜州日失入死罪死:原无,据《长编》卷四六四补。,有诏特差替。缘识久在熙河,见系本路钤辖、知岷州,今防秋是时。」诏识展磨勘二年,罢差替

谪命。

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伏见法寺断大辟,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断徒、流罪,失入五人则责及之,失出虽百人不书过。

译四年四月十二日,诏令开封府、河东转运使查究太原府以及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审断王育等人刑名不当一事,以便上报朝廷。刑房申报说:「太原太谷县尉王育代理本县事务,审断高福行奸一案,因为图谋合并人白雅与其妻阿程隐瞒庇护、不予通报,用刑拷打致死。本府官吏认为阿程是有罪之人,把王育定为失于减刑。法寺又援引律条称拷打次数没有超过规定,应当判为无罪,并依照比照杀伤论罪至死判处加役流,现在王育应当在加役流的基础上定罪判决。恰逢朝廷降诏减为徒刑三年、追夺一官,再罚铜十二斤,勒令停职。所有太原府相关官吏、河东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都各自存在上述减刑失误、判罪不当的情况。」代理判官离任的不予追究外,只将当时经手抄写案卷及拆粘公案的书吏,按不应为重杖八十的私罪论处,罚铜八斤赎罪。现详审阿程是与其夫共同犯罪,按法律只应坐罪尊长以及不该隐瞒庇护,既然阿程已经身死,显然是官府依法不应对其用刑拷打。依照律文,

是有缘故的。

五年十一月五日,详定编敕所、开封府报告,判定沂州军贼李则应当依条在斩刑基础上按问,打算按自首减二等处理。诏令依此办理。沂州官吏对李则一案失入死罪,审刑院、大理寺、御史台判定不当的官员,一并查究后上报。

十年六月十六日,诏令刑部、审刑院、大理寺每年年终比较各刑法官,其中有失入罪以及失错、拖延违限较多的,具名上报,应当酌量轻重,特别予以处理。

元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令权判南京国子监、尚书驾部郎中郑宗砺罚铜十斤,令其致仕,因为此前他任知眉州时失入人死罪,恰逢赦免,而郑宗砺年纪已经七十多岁的缘故。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报告:「左司状文称,失入死罪尚未判决以及流刑、徒刑罪已经判决的,即便经过去官以及赦降原减,从前中书省的旧例各有特旨处理。此前在熙宁年间,才开始把失入死罪编入海行法中,其中失入流刑、徒刑罪的条例定为比死罪稍轻,因此不曾编入,只是由朝廷临时行使权宜。近来依照朝廷旨意,从中删去死罪一项条例,其徒刑、流刑罪条例仍在刑房的照旧不废,这样一来重罪反而不降特旨,反而轻于轻罪,于理不便。本房再加详审,徒刑罪已判决的条例既然不可废除,那么死罪未判决的条例也应当保留,请求依旧保留元丰编敕的全部条文。」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令:「各路判决流刑、配役罪已经妥当的,若本案内徒刑以下罪名有出入的,奏请朝廷裁决。其中出入笞杖以及半年徒刑的,由刑部下发所属机关改正。」

六年八月十六日,枢密院报告:「中书省认为知岷州康识此前任知鄜州时失入死罪一案,有诏令特别将其调换差遣。因为康识长期在熙河一带任职,现任本路钤辖、知岷州,眼下正值防秋要紧时候。」诏令康识展延磨勘二年,撤销调换差遣的

谪命。

七年八月五日,有大臣上言:「臣见法寺判断死罪,

常人之情,能自择利害,谁出公心为朝廷正法者「出」下原有「入」字,据《长编》卷四七六删。!乞令于条内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原无,据《长编》卷四七六补。,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从之。

绍圣四年四月十五日,刑部言:「前临江军判官李适在任失入三人死罪,合追两官勒停,两遇大礼,合该原免。」诏李适依断特免勒停,与小远处差遣。

元符三年五月二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言:「大理寺谳断天下奏案,元丰旧法无失出之罪罚,后因臣僚建言,增修失出比较。逮绍圣立法法: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遂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一岁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者,便被重谴,甚可惑也。夫失出者夫失出: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臣下之小过;好生者,圣人之大德人:原无,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请罢理官失出之罚请罢理官: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诏绍圣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勿行。

徽宗宣和三年闰五月五日,诏朝奉郎汪希旦特降一官。刑部、大理寺言希旦前任齐州士掾,鞫狱失出劫盗赵俊死罪,失入申进、王弼死罪,会赦当原,特有是命。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伏见大理寺断袁州百姓李彦聪令人力何大打杨聪致死公事,其大理寺以元勘官作威力断罪可悯,寺正、丞、评并无论难,因少卿聂宇看详驳难,称是李彦聪止合杖罪定断,其寺丞与评事亦从而改作杖罪。案上刑部,看详疏难,称大理寺不将李彦聪作威力,使今殴(系)[击]致死断罪未当,欲

令改作斩罪。其寺正、评事议论反复,少卿聂宇执守前断,供报省部。本部遂申朝廷,称大理寺所断刑名未当,已疑难不改,若再问,必又依前固执,枉有留滞,伏乞特赐详酌。既而大理寺检到元丰断例,刑部方始依前断杖罪施行。访闻寺正、评事其初皆以聂宇之言为非,兼刑部驳难及申朝廷详酌则以斩罪为是,杖罪为非。若聂宇依随刑部改断,则刑部以驳正论功,聂宇失出之罪将何所逃 直至寻出元丰断例,刑部方始释然无疑,使李彦聪者偶得保其(守)[首]领,则杖者为是,斩者乃非矣。伏望圣慈取付三省,辨正是非,明正出入之罪。兼看详法寺案□□□□宿尤无执守所缺四字据后文所述,似应作「周懿文高」。,其议李彦聪案,遂持两□□□□望并赐黜责施行。」诏高宿降一官,周懿文罚铜十斤。

高宗绍兴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尚书胡直孺言胡:原作「朝」,据《建炎要录》卷四六改。:「大理寺自去年七月以后到今,略举出入刑名死罪十四件,流罪以下一百余件,并系郎官王纲亲行疏较改正,除徒、流及出入死罪不计数外,其失入死罪五名,皆死中获生。

译失入一人便有处罚,失出一百人也无罪;判断徒刑、流刑罪,失入五人便要追究责任,失出即便一百人也不予记过。常人之情,都会趋利避害,谁肯出于公心为朝廷秉公执法!请求在条文内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照失入一人死罪,失出徒刑、流刑罪三人比照失入一人。」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绍圣四年四月十五日,刑部报告:「前临江军判官李适在任时失入三人死罪,应当追夺两官、勒令停职,恰逢两次遇到大礼恩典,应当予以原免。」诏令李适依照原判特免勒停,改授距离较近的差遣。

元符三年五月二日,徽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年号。有大臣上言:「大理寺审理判定天下奏报案件,元丰年间旧法本无失出之罪的处罚,后来因大臣建言,增修失出比较之法。到绍圣年间立法,便以失出三人比照失入一人,那么一年之中偶然失出死罪三人的,便要受到重罚,实在令人困惑。失出,是臣下的小过失;好生之德,才是圣人的大德。请求废除理官失出的处罚。」诏令绍圣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指挥不再施行。

徽宗宣和三年闰五月五日,诏令朝奉郎汪希旦特降一官。刑部、大理寺报告汪希旦此前任齐州司法参军时,审案失出劫盗赵俊死罪,失入申进、王弼死罪,恰逢赦免应当原宥,特下此命。

十二月五日,有大臣上言:「臣见大理寺判断袁州百姓李彦聪指使佣工何大殴打杨聪致死一案,大理寺认为原审官把此案定为威力致死判罪可怜悯,寺正、丞、评事都没有提出异议,因少卿聂宇审阅详核后予以驳难,认为李彦聪只应当以杖罪定断,其后寺丞和评事也随之改判为杖罪。案卷呈送刑部,刑部详审后提出疑难,认为大理寺不把李彦聪定为威力致死、如今又将殴击致死改判从轻不当,打算令其改判为斩罪。此后寺正、评事的议论反复不定,少卿聂宇坚持原来的判决,上报省部。本部于是上报朝廷,称大理寺所判刑名不当,已提出疑难而未改正,若再次质询,必定又会依旧坚持,白白造成拖延,恳请特加详审酌定。不久大理寺查到元丰年间的判例,刑部这才依照原判施行杖罪。访查得知,寺正、评事起初都认为聂宇的说法不对,加上刑部驳难以及上报朝廷请求详酌都认为应判斩罪为是、杖罪为非。倘若聂宇随刑部改判,那么刑部会以驳正论功,聂宇失出之罪又将如何逃脱?直到查出元丰年间的判例,刑部这才释然无疑,使李彦聪侥幸保全性命,那么杖罪便算对了、斩罪便算错了。恳请陛下圣裁,交付三省,辨明是非,明确判定出入人罪的责任。并请详审法寺案卷……周懿文、高宿尤其没有主见……他们议论李彦聪一案,竟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恳请一并予以罢黜责罚。」诏令高宿降一官,周懿文罚铜十斤。

高宗绍兴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尚书胡直孺上言:「大理寺自去年七月以后到现在,共查出出入刑名的死罪案件十四件,流刑以下罪案一百余件,都是郎官王纲亲自审核改正的,除徒刑、流刑以及出入死罪不计入数目外,其中失入死罪的有五名,都由死罪改判获生。若不加以推恩奖励,就无从激励崇尚公正的官吏。」诏令朝

若不附之推恩,则无以激劝尚公之吏。」诏朝请郎、守大理少卿王纲特(受)[授]朝奉大夫。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大理寺当断靖州郑谊作不应为重杖罪差错官,左奉议郎、评事黄邦俊,右朝奉郎、行丞路彬,各罚铜十斤。

三年四月四日,驾部员外郎韩膺胄言:「凡狱官失入死罪者,乞终身废之,虽经赦宥不原,

如祖宗法。」上曰:「此仁宗之事也,其仁民详刑如此。」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中军统领官张识冒请逃亡军人米,刑寺元断公罪,待致朝廷疏问,却将盗米赃罪杖断作赃罪流,显见前断不当。」其刑部、大理寺事属失职,寺丞胥介、评事许绛、权刑部郎官刘藻各特降一官,章谊、元衮各罚铜十斤,仍令李与权将元勘不当人吏疾速根勘施行。续有旨,张识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编管。

四年二月七日,都省言:「大□□□百姓孙昱等案,内孙昱所杀人系尸□□□作疑虑奏裁,其刑寺并不引用。比缘朝廷疏问,方乞添入,显属卤莽。」诏大理寺当职丞、评各(将)[得]罚铜十斤,刑部人吏各罚铜五斤。

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当职丞、评事各得罚铜二十斤,刑部郎官罚铜十斤,刑部人吏从杖一百科断。以宣州奏勘到有荫人檀偕及佃客阮授、阮捷殴缚叶全三等五人至死佃:原作「地」;阮:原作「院」。并据《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内三人系因执盗而杀外,有陈伴弟等三人系故杀平人,众证分明,止因尸不验,作疑虑奏裁,有司不驳正,为臣僚所论,再送御史台看详定断,故有是行遣。

五年三月十六日,御史台言:「准诏,委台属宪臣常切检察,月具所平(及)[反]过刑狱以闻,三省岁终钩考,当议殿最。契勘本台官吏奉诏条平反刑狱,职当检察,缘上件钩考殿最之法,本台循习旧□□时取摘案 点检,不无希赏之嫌。令后岁□□本台并诸路提刑司

检察名件,以出入徒以上与杖以下罪为再者,取旨施行,所贵官吏以得举职。」从之。

四月九日,给事中陈与义言义:原脱,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臣闻魏相条奏,多采贾谊、晁错之言;龚胜上言,实本王阳、贡禹之意。本朝道德名臣议论至到,莫如司马光者。曹州尝奏强盗赵倩等二人案,作情可悯,乞从宽贷。光则上奏曰:『如赵倩等所犯皆得免死,则盗贼加盛,良民无以自存,殆非惩恶劝善之道非惩:原缺,据《长编》卷三五八补。。乞自今后天下州军勘到强盗「强盗」及下句「情」,原缺,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情理无可愍,刑名无可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部举驳,重行典宪。』泰宁军勘到姜齐,怀州勘到魏简,辉州(堪)[勘]到张志松,皆为殴杀人而妄作情理可愍、刑名疑虑奏裁。

译请郎、守大理少卿王纲特授朝奉大夫。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令大理寺当初判决靖州郑谊不应为重杖罪案时出现差错的官员,左奉议郎、评事黄邦俊,右朝奉郎、行丞路彬,各罚铜十斤。

三年四月四日,驾部员外郎韩膺胄上言:「凡是狱官失入死罪的,请求令其终身废黜不再叙用,即便遇到赦宥也不予原免,如同祖宗旧法一样。」皇上说:「这是仁宗年间的旧事,他体恤百姓、审慎用刑到这种地步。」

六月二十三日,有大臣上言:「中军统领官张识冒领逃亡军人的粮米,刑寺原本判为公罪,等到朝廷发文质询,才把盗米赃罪改判为赃罪流刑,显见原判不当。」刑部、大理寺相关人员因失职,寺丞胥介、评事许绛、权刑部郎官刘藻各特降一官,章谊、元衮各罚铜十斤,仍令李与权对原来判决不当的相关人吏迅速追查处理。此后又有旨意,张识追毁出身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编管。

四年二月七日,都省报告:「大……百姓孙昱等一案,其中孙昱所杀之人的尸体……作为疑虑上奏请求裁决,刑寺却没有引用相关律条。等到朝廷发文质询,这才请求添入,显然属于草率疏忽。」诏令大理寺当职丞、评各罚铜十斤,刑部人吏各罚铜五斤。

三月十四日,诏令大理寺当职丞、评事各罚铜二十斤,刑部郎官罚铜十斤,刑部人吏按杖一百论处。因为宣州奏报审理有荫庇的檀偕以及佃客阮授、阮捷殴打捆绑叶全三等五人致死一案,其中三人是因为抓捕盗贼而致死,另有陈伴弟等三人是故意杀害平民,众多证据确凿,只因为尸体未经检验,被作为疑虑上奏请求裁决,有司未予驳正,被大臣弹劾,再次交送御史台详审判决,因此有此次处分。

五年三月十六日,御史台报告:「依照诏令,委派台属宪臣切实检察,每月具报所平反的刑狱案件上闻,三省年终考核,据此评定优劣等次。查明本台官吏奉诏条查平反刑狱,职责在于检察,但上述考核优劣的办法,本台沿袭旧习……临时摘取案卷点检,难免有邀功请赏的嫌疑。此后每年……令本台以及各路提刑司检察相关案件名目,以出入徒刑以上及杖刑以下罪各两次为限,取旨施行,这样才能使官吏切实履行职责。」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四月九日,给事中陈与义上言:「臣听说魏相条奏朝政,多采用贾谊、晁错的言论;龚胜上言进谏,实本于王阳、贡禹的用意。本朝道德名臣议论最为周详恰当的,莫过于司马光。曹州曾经奏报强盗赵倩等二人一案,认为情有可悯,请求从宽宽宥。司马光则上奏说:『如果赵倩等人所犯之罪都能免死,那么盗贼就会更加猖獗,善良百姓将无法生存,这恐怕不是惩恶劝善之道。请求从今以后,天下各州军审断到强盗案件,情理确实无可怜悯、刑名确实无可疑虑,却擅自上奏请求裁决的,一律令刑部举报驳正,从重处以国法。』泰宁军审判姜齐、怀州审判魏简、辉州审判张志松三案,都是因殴打杀人而妄自作出情理可悯、刑名疑虑的说法上奏请求裁决。司马光则上奏说:『对杀人者固然得到宽恩,可被杀之人又向谁申诉?这不是禁止暴行、保护良善

光则上奏曰:『于杀人者虽荷宽恩,其被杀者何所告诉 非所以禁制凶暴、保安良善也。乞今后应奏大辟,刑部于奏钞后别用贴黄声说,情理如何可悯,刑名如何疑虑,今拟如何施行。门下省审,如何委得允当,如有不当及用例破条破:原无,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即奏行取勘。』以道德名臣议论如此,岂其乐杀人也哉!乃所以禁奸暴,申冤枉,期于庶狱之中允,而措一世于无刑也。大批狱之庇无他大批狱之庇无他:此句似有误。,有所出入则不得其平。陛下哀矜庶狱,患中外之吏容心毁法,乃绍兴三年正月,沛然下诏,以训以戒,天下皆知推广好生之德,独州郡妄奏以出人之罪者尚多有之。乞采用司马光之言,申严立法。」从之。

六年六月五日,刑部审覆:「大理寺看详到宋迭元勘林德珍等不系失入死

罪分明,其已断本官作失入公罪徒、特差替指挥刑名合与改正。」从之。先是,迭以左迪功郎为明州司理,勘到林德珍等公事翻异,提刑司再差官重勘,奏迭作失入死罪行遣,迭进状讼究,(一)[至]是改正。

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知泉州富直柔因本州岛奏勘杀人海劫黄□□,州院官吏将合断配陈翁进作陈进哥,领□□□重杖处死,却将陈进哥作翁进解押上州。既而直柔将错误官吏送司理院取勘外,上章(白)[自]劾,得旨令直柔根勘官吏,具案以闻。臣以谓上件错误系本州岛事而复令本州岛勘,恐未肯尽情究治,欲乞令本路监司取勘,候案上取旨,重赐施行。臣契勘直柔身为前执政而不亲郡事,致僚属弛慢如此。直柔知其失职,遂力请奉祠,今虽已得宫观,亦当具正典刑。窃见近抚州官吏误杀陈四闲,其知州已下虽去官,犹坐罪有差。若罪同而罚异,不唯无以厌服人心,且使后来者莫知所戒惧焉。」诏令本路提刑司取勘,具案取旨。

七月十六日,刑部(详看)[看详]臣僚所论诸州狱官误杀不应死罪人,及巡尉希赏、强执平人以为寇等:「契勘绍兴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诏,自今大辟罪人赴刑日,令长吏遣当职官引囚,亲行审问乡贯、年甲、姓名、来历,别无不同,即依法施行。若巡尉捕盗,意在希赏,便将平民执以为寇,系律官司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合从故入人罪法科断。

欲乞朝廷申严行下。」从之。

十八年闰八月七日,大理寺丞石邦哲言丞:原作「臣」,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绍兴令,决大辟皆于市先给酒食 :「伏决:原作「史」,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听亲戚辞诀诀:原作「决」,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示以犯状,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

译的做法。请求今后凡是上奏死罪案件,刑部在奏状之后另用贴黄说明情理为何可悯、刑名为何有疑,现在拟定如何处理。门下省审核,看是否妥当,如有不当以及援用旧例违反条文的,即刻上奏要求重新审理。』以道德名臣议论如此周详,难道他们是喜欢杀人吗!这正是为了禁止奸恶暴行,申雪冤枉,力求使各类案件公正妥当,从而使天下达到无需用刑的境地。大凡断案的弊端不在别处,只在于出入人罪就失去了公平。陛下哀怜各类刑狱案件,忧虑中外官吏徇私枉法,于是在绍兴三年正月,郑重颁下诏书,以此训导告诫,天下人都知道要推广好生之德,唯独各州郡妄自上奏以出入人罪的情况仍然很多。请求采纳司马光的言论,重申严明立法。」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六年六月五日,刑部审核后报告:「大理寺详审宋迭原先审理林德珍等一案,并非确属失入死罪,此前已判决的以失入公罪判为徒刑、特别调换差遣的处分应当予以改正。」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此前,宋迭以左迪功郎任明州司理,审理林德珍等一案时出现翻案,提刑司又另派官员重新审理,上奏认为宋迭犯有失入死罪,予以处分,宋迭上状申诉,到此时才得以改正。

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有大臣上言:「知泉州富直柔因本州奏报审理杀人海劫案(被害人名字缺失),州院官吏把应当判处配役的陈翁进误作陈进哥,将其……重杖处死,却把陈进哥当作陈翁进解押上州。事后富直柔把出错的官吏送司理院查究之外,还上章自我弹劾,得旨命富直柔查究官吏,具案上奏。臣认为上述错误发生在本州,却又令本州审理,恐怕不能彻底究治,请求令本路监司查究,等案卷呈上后再取旨,重加处理。臣查得富直柔身为前执政大臣却不亲自处理郡务,致使僚属懈怠松弛到这个地步。富直柔自知失职,于是极力请求奉祠退居,如今虽已获得宫观闲职,也应当明正典刑。臣曾见近来抚州官吏误杀陈四闲一案,其知州以下官员虽已离任,仍分别定罪问责。倘若罪同而罚异,不但不能使人心信服,还会使后来者不知所警惧。」诏令本路提刑司查究,具案上奏候旨。

七月十六日,刑部详审大臣所论各州狱官误杀不应处死之人,以及巡检、县尉贪图赏赐、强行捉拿平民当作盗贼等事:「查明绍兴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诏令,从今以后死罪犯人赴刑当日,令长吏派遣当职官员引领囚犯,亲自审问其乡贯、年龄、姓名、来历,若确无差错,即依法执行。若巡检、县尉捕盗,意在贪图赏赐,便把平民捉拿当作盗贼,按律属于陷人入罪。若把无罪之人定为全罪,按全罪论处;若把轻罪从轻改重,按所加重的部分论处,都应当依照故意陷人入罪之法定断。

请求朝廷重申严明,颁行下达。」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十八年闰八月七日,大理寺丞石邦哲上言绍兴年间的法令,处决死罪犯人都应在集市先赐给酒食:「臣查得,处决之前,应允许亲属辞别诀别,向其说明所犯罪状,不得堵塞其口耳、遮蔽其面目以及喧闹

而有司不以举行,殆为文具,无辜之民至有强置之法。如近年抚州狱案已成「近」:原作「枉」,「已成」原缺,并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补。,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又如泉州狱案已成狱已成: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误」下原有「设」字,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删。,以陈翁进为陈进哥翁:原作「公」;陈进哥:原无「陈」字,并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补。,皆已决而事方发露。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令,则是二人者,岂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 欲望申严法禁,如有司更不遵守,以违制论。」从之。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尝具奏,殿前马步军司差人招军,而吐浑押官潘胜者强作辇官,得旨行下根究。今刑部将元捉人定断杖一百,公论殊为不平。臣闻窃路马刍有诛,以天之子所乘马也。况夫辇官,最为亲近,孰谓强捉充军、拟行改刺而可以轻刑处之!刑部官吏不取奏裁而擅行处分,望赐行遣。」诏刑部官各罚铜十斤,当行人从杖八十科断。

孝宗干道六年八月六日,权刑部侍郎王秬言:「比来犯罪人或经赦宥,刑寺例皆拟以情重,所得之罪往往过旧远甚。如赦前所犯赃盗,于法当徒,经赦之后反置之死配。乞自今凡经赦宥情重法轻之人,有司拟断,毋得过本罪。」从之。

九年五月

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言:「狱者所以合异同之辞,差官勘鞫,正欲得其实情。今之勘官往往出入情罪,上下其手。或捶楚煅炼,文致其罪;或衷私容情,阴与脱免。虽在法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之罪,几为文具。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诏刑〕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年:按前已述及干道九年事,此前似当补「淳熙」二字。,臣僚言:「狱者,愚民犯法,固其自取,然亦有迁延枝蔓而情实可悯者。窃见春夏之交,疫疠方作,囚系淹抑,最易传染。一人得疾,驯至满狱,州县谓之狱殟。乞明诏诸路监司、守臣,遵守成宪,入夏之初,躬亲或差官虑囚。如犯大辟,立限催促勘结,不得迁延枝蔓。其余罪轻者,实时断遣。见坐狱人或遇疾病,亦须支破官钱,为医药饘粥之费,具已断遣人数及有无疾病以闻。仲夏复命宪臣断行疏决,无致后时,务令囚系得脱疫疠炎暑之酷。」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狱 空

狱空

凡诸州狱空,旧制皆(除)[降]诏 奖谕。若州司、司理院狱空及三日以上者,随处起建道场,所用赍供之物并给官钱,节镇五贯,诸州三贯,不得辄扰民吏。

译奔逼。可是有关部门并未切实执行,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以致无辜百姓竟有被强行处决的情况。如近年抚州一案已经审结,陈四闲本应判决释放,陈四则应依照军法处置。又如泉州一案已经审结,陈翁进应当判决配役,陈进哥应当判决重杖。二人姓名略同而所犯罪行迥然不同,临刑之日,竟误将陈四闲当作陈四处决,误将陈翁进当作陈进哥处决,都已处决之后事情才被揭露。若不堵塞遮蔽他们的面目口耳,而切实执行赐酒辞诀之令,那么这二人,难道不能呼冤以警示官吏的失误吗?恳请重申严明法令禁令,如有司再不遵守,以违制论处。」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叶义问上言:「臣此前曾上奏,殿前马步军司派人招募军士,而吐浑押官潘胜强行冒充辇官充数,得旨下发查究。如今刑部把原来捉拿的人判处杖一百,公论都认为很不公平。臣听说私自窃取皇帝马匹所食刍草尚且要处死,因为那是天子所乘之马。何况辇官更是最为亲近之职,谁能说强行拘捕充军、打算改刺却可以轻刑处置!刑部官吏不请求奏裁而擅自处分,恳请予以处分。」诏令刑部官各罚铜十斤,当值经办人员按杖八十论处。

孝宗干道六年八月六日,权刑部侍郎王秬上言:「近来犯罪之人有的遇到赦宥,刑寺往往都判定为情节严重,所定罪名常常远远超过原来的旧罪。比如赦免前所犯的赃盗罪,依法应当判徒刑,经赦免之后反而被判处死刑或配役。请求从今以后,凡是遇到赦宥而情节被判定加重、法定刑罚却更轻的情况,有司拟定判决时,不得超过原本罪行。」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上言:「审案是用来核实异同说辞的,派遣官员审理案件,正是要得到真实情况。如今审案官员往往出入人的情节罪名,上下其手玩弄手段。有的用严刑拷打逼供,罗织构陷其罪;有的暗中徇私容情,暗地里为其开脱。虽然法律中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之罪的规定,却几乎成了一纸空文。恳请明诏有司,令其切实遵守。」诏令刑部检核现行条法,重申颁行下达。

淳熙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有大臣上言:「案狱之事,是愚民犯法,本是咎由自取,然而其中也有拖延牵连、情实可悯的情况。臣见春夏之交,疫病正在流行,囚犯长期关押,最容易传染疾病。一人染病,往往蔓延至满狱皆病,州县称之为狱殟。恳请明诏各路监司、守臣,遵守既定法令,入夏之初,亲自或派官审查囚犯情况。如犯死罪的,立限催促审结,不得拖延牵连。其余罪轻的,随即断决遣散。在押囚犯若遇疾病,也须支用官钱,作为医药和粥食的费用,并将已断遣人数及有无疾病一并上报。仲夏之月再命宪臣断行疏理决遣,不得延误时机,务必使囚犯得以摆脱疫病炎暑的酷烈。」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狱空

凡各州监狱清空无囚,按旧制都要降诏奖谕。若州司、司理院监狱清空满三日以上的,随处兴建道场,所用供奉之物一律由官府出钱,节度使所在的军镇给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十五日,两浙路转运使高冕言:「部内诸州系囚甚多,盖知州、通判慢公,不即决遣,致成淹延。或虚奏狱空,隐落罪人数目,以避朝廷按问。望自今虚奏狱空及见禁人状内落下人数、隐缩入禁月日者,许本州岛官吏互相申纠,重行朝典。」从之。

淳化三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州须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禁系,方得奏为狱空。如逐司官吏自勤发遣致狱空者,仰长吏勘会诣实,批书印历,更不降诏奖谕,并依编敕施行。」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州虽封部闲静,狱空及季者亦赐诏奖之。

五月八日,银台司言:「降诏书奖谕饶、歙州狱空,看详皆是州司、司理院互有狱空,不应得编 条贯。今后乞先委刑部将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奏降诏。刑部点勘如依得编 ,即具以闻。」

十一月一日,权判刑部慎从吉言言:原无,据《长编》卷七二补。:「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状伏:原作「复」,据《长编》卷七二改。,本部比对,多不应编 。外州妄觊奖语,沽市虚名。近据邠、沧二州勘鞠大辟罪囚干诖数人,纔一夕即行斩决。况前代京师决狱,尚须覆奏,盖欲慎重大避,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便:原作「使」,据《长编》卷七二改。!朝廷比务审详廷:原作「庭」;务:原作「要」。并据《长编》卷七二改。,恐有冤滥,即非求急速,如此则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为:原无,据《长编》卷七二补。,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得奖谕。今后专委提点刑狱专:原作「转」,据《长编》卷七二改。、转运司将州府军监以公事多少分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第二等十日,第三等二十日,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所以知州、通判勘会诣实,各与批上历子,直俟得替赴阙,具状开(祈)[析]保明以闻。」奏可。

神宗元丰五年四月一日,知开封府王安礼言三院狱空,诏送史馆,安礼迁一官,推官许懋、胡宗愈、刘挚、刘仲熊并赐章服。军巡判官毕之才以下十四人为三等,第一等迁官,第二等减磨勘二年,第三等一年,吏史转资。仍赐绢千匹赐:原作「次」,据《长编》卷三二五改。、银一百五十两、钱五百千。

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减:原无,据《长编》卷三二五补。,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

九月十三日,大理卿杨汲等言狱空汲:原作「伋」,据《长编》卷三二九改。,诏付史馆。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狱空,官吏量与支赐。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龙图阁直学士、朝奉郎、权知开封府王存言三院狱空,诏开封府官吏并依元丰五年推恩。

译五贯,其余各州给三贯,不得随意骚扰百姓官吏。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十五日,两浙路转运使高冕上言:「本路辖内各州在押囚犯很多,是因为知州、通判怠慢公务,不及时断决遣散,导致积压拖延。有的虚报监狱清空,隐瞒漏报罪犯数目,以逃避朝廷追查质问。恳请从今以后,凡虚报监狱清空以及在押人犯清单内漏报人数、隐瞒关押时日的,允许本州官吏互相举报纠察,从重依照国法处治。」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淳化三年四月十二日,诏令:「各州必须司理院、州司、附郭县都没有在押囚犯,才可以奏报监狱清空。如果各司官吏自己勤于办案而使监狱清空的,令长吏核实查明,登记批注在案册上,不再降诏奖谕,一律依照编敕施行。」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十二日,诏令各州即便所辖地区清闲平静,监狱清空满一季的也要赐诏奖谕。

五月八日,银台司报告:「颁降诏书奖谕饶州、歙州监狱清空,详审得知都是州司、司理院分别有监狱清空的情况,不应符合编敕条文的规定。今后请求先委派刑部将旬奏在押人犯清单核查无误后,再具奏颁降诏书。刑部核查如符合编敕规定,即具状上奏。」

十一月一日,权判刑部慎从吉上言:「臣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监狱清空的报告,本部核对后,多数不符合编敕规定。外州妄图获得奖谕之语,沽名钓誉。近来据邠州、沧州二州审理大辟死罪囚犯多人牵连的案子,才过一夜便予以斩决。况且前代京师断案,尚且须要复奏,正是为了慎重对待死刑,岂能在一天之内便决定死刑!朝廷近来务求审慎周详,唯恐有冤枉滥判,并不是求急速办理,像这样便不合乎朝廷旨意,是为了邀功请赏,只求监狱清空,必定没有什么益处。恳请依照先前的诏令,不再予以奖谕。今后专门委派提点刑狱、转运司,把各州府军监按公事多少分为三等,第一等公事繁多之处五日,第二等十日,第三等二十日,必须州司、司理院、附郭县全无在押、担保寄押等情况,才算是监狱清空。这样才能使知州、通判核实查明,各自在案册上批注,一直等到卸任赴阙时,具状说明保证属实后上奏。」奏请获准。

神宗元丰五年四月一日,知开封府王安礼上奏三院监狱清空,诏令送交史馆,王安礼升迁一官,推官许懋、胡宗愈、刘挚、刘仲熊都被赐予章服。军巡判官毕之才以下十四人分为三等,第一等升官,第二等减磨勘二年,第三等减一年,吏员转升官资。仍赐绢一千匹、银一百五十两、钱五百千。

七日,大理卿崔台符上奏本寺监狱清空,诏令送交史馆,崔台符减磨勘二年,少卿韩晋卿、杨汲各减磨勘一年。

九月十三日,大理卿杨汲等上奏监狱清空,诏令交付史馆。

十月六日,诏令大理寺监狱清空,官吏酌量给予赏赐。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龙图阁直学士、朝奉郎、权知开封府王存上奏三院监狱清空,诏令开封府官吏一并依照元丰五年的先例推恩。

十月十三日,朝奉郎、试大理卿杨汲上奏大理寺案件审结、监狱清空,诏令交付史馆,任命杨汲为试

十月十三日,朝奉郎、试大理卿杨汲言大理寺断绝狱空卿杨:原缺,据《长编》卷三四○补。,诏付史馆,以汲试刑部侍郎。

七年正月十八日,知开封府王存言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狱空,乞付史馆。诏王存迁

官,官吏令第劳上司勋。

二月十一日,以开封府狱空,赐知府王存奖谕 书、银绢百匹两,推判官胡宗愈等银绢三十匹两。初,存等奏狱空空:原作「宗」,据《长编》卷三四三改。,命如故事迁官,而门下省以谓前此存等以狱空迁官,或赐章服,才半岁,今推赏不可,上乃命止赐诏及银绢而已。

四月十九日,大理卿王孝先言本寺狱空,诏降 奖谕。自今有司上狱空,令御史台、刑部按实。上以开封府、大理寺比岁务为狱空,恐希赏不实也。

八年四月四日,大理卿王孝先等言狱空,诏付秘书省,仍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开封府狱空,诏付史馆,权知府钱勰转一官,推官赐章服。

九月十七日,龙图阁待制、权知开封府钱勰知越州,朝奉大夫、仓部郎中范子谅知蕲州,朝奉大夫、新差提点河北西路刑狱林邵知光州邵:原作「郡」,据《长编》卷四一四改。,仍各赎铜二十斤。内勰展三年磨勘,邵展二年磨勘。坐奏狱空不实也。

绍圣二年正月十六日,龙图阁直学士、权知开封府王震言:「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状,并无见勘公事及门留知在人请官。」诏送史馆,赐银绢章服、减磨勘年有〔差〕。

二十八日,前副都指挥使、保康军节度使苖授言殿前司狱空,诏赐银绢有差。

徽宗崇宁四年闰二月六日,诏开封府狱空,王宁特转两官。两经狱空,推官晏几道、何述、李注,推官转管勾使院贾炎,并转一官,仍赐章服;法曹曾谔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仓曹杨允、户曹刘湜、兵曹陆偕、士曹张元膺,各减三年磨勘;军巡判官贺项、张华、孙况、张必,检法使臣李宗谨、程谅,各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一经狱空,推官曹调赐金紫,工曹王良弼转一官;司录李士高减二年磨勘,候叙用了日收使;检法(司)[使]臣刘禹臣特与转一官,减二年磨勘。

开封府第一次狱空,申乞支破杂供库钱管设官吏,依立春祈神例,用衙前乐祗应。二狱空,蒙下户部支降钱二百贯文。欲望朝 九月十三日,大理寺札子:「勘会本寺今月七日狱空,已具奏闻去讫。伏(庭)[廷]特依近例,支赐钱下寺排设。」诏依例支赐钱二百贯文。

五年十月三日,开封尹时彦奏开封府一岁内四次狱空,乞宣付史馆。从之。

大观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检会大观元年八月刑部、大理寺断绝(天)狱空,(夫)[未]曾推恩。取到大理寺状,勘会七月二十五日起首称办,到二十九日终断罪尽绝,八月一日申奏。

译刑部侍郎。

七年正月十八日,知开封府王存上奏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监狱清空,请求交付史馆。诏令王存升迁一官,其余官员令按功劳上报吏部叙功。

二月十一日,因开封府监狱清空,赐知府王存奖谕诏书、银绢各一百匹两,推判官胡宗愈等银绢各三十匹两。当初,王存等人上奏监狱清空,命依照惯例升官,而门下省认为此前王存等人已因监狱清空升官、或赐予章服,才过半年,此次再行推恩赏赐不合适,皇上于是只命颁降诏书及赐予银绢而已。

四月十九日,大理卿王孝先上奏本寺监狱清空,诏令降诏奖谕。从今以后有司奏报监狱清空的,令御史台、刑部核实。皇上因为开封府、大理寺近年来常常刻意营造监狱清空的假象,担心是为邀赏而弄虚作假。

八年四月四日,大理卿王孝先等上奏监狱清空,诏令交付秘书省,仍令学士院颁降诏书奖谕。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开封府监狱清空,诏令交付史馆,权知府钱勰转升一官,推官赐予章服。

九月十七日,龙图阁待制、权知开封府钱勰改任知越州,朝奉大夫、仓部郎中范子谅改任知蕲州,朝奉大夫、新任提点河北西路刑狱林邵改任知光州,仍各罚赎铜二十斤。其中钱勰展延磨勘三年,林邵展延磨勘二年。这是因为他们所奏监狱清空不实的缘故。

绍圣二年正月十六日,龙图阁直学士、权知开封府王震上奏:「司录司、左右军巡院报告,并无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滞留看管的在案人犯。」诏令送交史馆,各自赐予银绢、章服、减磨勘年限有差。

二十八日,前副都指挥使、保康军节度使苖授上奏殿前司监狱清空,诏令各自赐予银绢有差。

徽宗崇宁四年闰二月六日,诏令因开封府监狱清空,王宁特升两官。两次经历监狱清空的,推官晏几道、何述、李注,推官兼管勾使院贾炎,都升迁一官,仍赐予章服;法曹曾谔升迁一官,减磨勘二年;仓曹杨允、户曹刘湜、兵曹陆偕、士曹张元膺,各减磨勘三年;军巡判官贺项、张华、孙况、张必,检法使臣李宗谨、程谅,各升迁一官,减磨勘二年。一次经历监狱清空的,推官曹调赐予金紫,工曹王良弼升迁一官;司录李士高减磨勘二年,等候叙用之日再予录用;检法使臣刘禹臣特升迁一官,减磨勘二年。

开封府第一次监狱清空,申请支用杂供库钱财筹办官吏宴设,依照立春祈神的惯例,用衙前乐队祗应。第二次监狱清空,承蒙下发户部支拨钱二百贯文。恳望朝廷……九月十三日,大理寺札子称:「查明本寺本月七日监狱清空,已具状上奏。恭请依照近来的先例,支赐钱财下发本寺筹办宴设。」诏令依例支赐钱二百贯文。

五年十月三日,开封尹时彦上奏开封府一年内四次监狱清空,请求宣付史馆。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大观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查得大观元年八月刑部、大理寺案件审结、监狱清空,尚未加以推恩。查得大理寺状文,核实七月二十五日起开始承办案件,到二十九日案件审断完毕,八月一日上奏。现具报审结官员的职位、姓名,其中王依、周泽、商守拙、林渊都是从七月二十六日起由中书差

今具到断绝官职位、姓名,数内王(衣)[依]、周泽、商守拙、林渊并自七月二十六日中书差。〔诏〕依崇宁四年例减半推恩,内周泽、商守拙各与减二年磨勘,王依、林渊比类施行,大理寺卿马防、少卿任良弼各转一官。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省勘会大理寺今年四月二十七日狱空,诏〔依〕崇宁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朝请大夫、大理卿曹调,朝议大夫、大理少卿任

良弼,各与转行一官。

九月十四日,开封府尹宋乔年奏:「勘会今年五月十七日本府狱空,尝面奏乞不推恩,而训戒丁宁,不许辞免,且有劝能之语。臣仰承眷奖,不敢牢辞。今曾缺旬,囹圄再空,其管设官吏之类,已得指挥依例施行外,若更奖赉,显属侥幸。欲望慈圣特降睿旨,更不施行。」诏府尹令学士院降诏,余官降 书奖谕,人吏依例支赐。

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吴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县申到自大观元年至二年六月终狱空月日、次数,又陕州奏大观元年二月州院、司理院、平陆等县狱空月日。诏淮东提刑并陕州知州并降 书奖谕,平陆县知佐、通判、司理院当职各指射差遣一次,通判陕州、州院、(亭)[高]邮军军院、海州司理院当职官各支赐绢二十匹。

四年五月四日,文武百僚、尚书左仆射何执中等言:「(复)[伏]见开封府左治狱空,并断绝上表,乞宣付史馆。」从之。

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朝散大夫、知解州上官行奏:「臣昨任京东西路提刑,准大观元年八月七日御笔手诏,京师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又系不决,令监司虑囚决狱缺囹圄之空,遍及天下。臣受奉圣训,躬督州县,本年终一路州县并经狱空,京东近郡缺阖境澄清,悉资神化。臣尝具全路狱空应诏以闻,乞宣付史馆,以彰圣德。臣备员使事,无补涓尘,本年狱空,已曾两被敕书奖谕,州县狱官亦蒙朝(庭)[廷]渐加激劝。契勘京东旧系重法地分,素号狱讼烦冗。昨来全路狱空,与一州一县狱空事体不同,皆圣化旁达,民

译遣。诏令依照崇宁四年的先例减半推恩,其中周泽、商守拙各减磨勘二年,王依、林渊比照类似情况施行,大理寺卿马防、少卿任良弼各升迁一官。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省查明大理寺今年四月二十七日监狱清空,诏令依照崇宁五年六月三日的先例推恩,朝请大夫、大理卿曹调,朝议大夫、大理少卿任良弼,各升迁一官。

九月十四日,开封府尹宋乔年上奏:「查明今年五月十七日本府监狱清空,臣曾当面上奏请求不予推恩,然而蒙受训诫叮嘱,不许推辞,并有勉励能臣的话语。臣蒙受圣恩眷顾奖励,不敢坚决推辞。如今才过一旬,监狱又再次清空,其中筹办宴设官吏之类的事宜,已得旨依例施行之外,若再加以奖赏,显然属于侥幸获赏。恳望圣上特降旨意,不再施行奖赏。」诏令府尹由学士院颁降诏书,其余官员降颁诏书奖谕,人吏依例支给赏赐。

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吴慈上奏,前任本路管下州县上报自大观元年至二年六月末监狱清空的月日、次数,又陕州上奏大观元年二月州院、司理院、平陆等县监狱清空的月日。诏令淮东提刑以及陕州知州都颁降诏书奖谕,平陆县知佐、通判、司理院当职官各选派一次差遣,通判陕州、州院、高邮军军院、海州司理院当职官各赐给绢二十匹。

四年五月四日,文武百官、尚书左仆射何执中等上言:「臣等见开封府左治监狱清空,案件全部审结,恳请上表宣付史馆。」朝廷依从了这个意见。

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朝散大夫、知解州上官行上奏:「臣此前担任京东西路提刑,依照大观元年八月七日御笔手诏,京师监狱屡屡清空,四方郡县案件也未能及时断决,命监司审查囚犯、决断案狱,使监狱清空的做法遍及天下。臣秉承圣训,亲自督促州县办理,本年年终全路州县监狱都得以清空,京东附近州郡境内清明,全都是仰赖圣化。臣曾将全路监狱清空的情况具状上奏响应诏令,请求宣付史馆,以彰显圣德。臣身居其职,未能有丝毫补益,本年监狱清空,已两度蒙受敕书奖谕,州县狱官也蒙受朝廷逐渐加以激励劝勉。查得京东路从前是重法治理之地,向来以案狱纷繁著称。此次全路监狱清空,与一州一县监狱清空的情况性质不同,都是圣朝教化广布、百姓……

知不犯。考之编简,前此未闻。小臣区区,不避僭越,伏望特降睿旨,付之信史。」从之。

二年五月十八日,刑部奏:「知密州曹量奏,窃见诸路州县凡有狱空,自来未尝奏闻,欲乞今后令逐路提刑司据州县申到狱空去处,每月类聚奏闻,庶使无留刑禁,罪辜获免淹系。刑部欲依本官奏乞事理行下。」从之。

译知不犯罪。查考历代典籍,此前未曾听闻有此事。微臣才疏识浅,冒昧不避僭越之嫌,恳请皇上特降圣旨,将此事交付史官记入正史。」皇帝准奏。

绍兴二年五月十八日,刑部奏报:「据知密州曹量奏称,臣私下见到各路州县凡遇到监狱空虚(无囚犯关押)之事,历来都不曾向朝廷奏报。臣请求今后命各路提点刑狱司,根据州县申报上来的监狱空虚之处,每月汇总一次上奏朝廷,以使刑狱中不再有滞留羁押之人,使有罪之人也不致被长期淹滞拘系。」刑部认为应当依照曹量所奏请的事理施行下达。皇帝准奏。

三年九月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自今不得奏狱空,其推恩支赐并罢。

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司申,据高邮知县状,具到狱空次数。本部看详,州县狱空,理当立法,令申提刑司类聚,月终奏闻。诏依。今据修下条:诸州县狱空并申提点刑狱司类聚,月终以闻。」

五年三月,诏:「已降处分,开封府限三日结绝公事。今两狱奏空,其官吏究心公事,依应批旨,即日奏上,颇见宣力,可依昨狱空例推恩。开封府尹盛章、少尹陈彦修、李孝端、左司录事李传正、右司录事王行可并转一官,余有官人减三年磨勘,无官人等第支赐。」

本寺本月二十一日两推狱空,已具表称贺奏闻。」诏大理卿李百宗、少卿李传正及正、丞各特转行一官,捉事使臣各支赐绢五匹,杖直 六年二月二十日,大理卿李百宗奏:「伏

节级、长行、通引官、捉事人、专知官各支赐绢三匹,表奏司各支赐绢二匹,余并依崇宁四年十月八日指挥推恩。

四月十五日,中书省言:「奉诏,开封两狱并四厢赤县并狱空,可取索官吏推狱等职次、姓名,拟定取旨推恩。除〔四〕厢两县官别作施行外,诏六曹官吏推狱等依两狱已得指挥推恩。尹王革、少尹张徽言、王规、司录赵靖、孟杨各转一官,内张徽言回授本宗有官有服亲,王规、赵靖依条施行;左右狱掾官陈翼等四人,议刑掾官范榛等二人,检法官梁立等四人,催促推勘公事并厅司使臣戚廉等六人,缺司使臣陈宗道等二人,左右狱推级葛思等二人,杂务掾官王直方等二人,奏报〔使〕臣戚友直、监门使臣沈皆、催促使臣赵鼎等三人,四厢官滕陶等四人,捉事使臣韩应等十一人,各减磨勘三年;开封(府)、祥符两县官许大年等九人,各减磨勘二年;左右狱推级贾乂等,各等第支赐。」

九月十七日,开封尹王革等奏:「契勘七月初十日,本府六曹两狱、四厢十六县狱空,已具表称贺讫。今保明到合推恩官吏下项。第一等三十一员按下文仅二十五员,疑有误。以下总数与实数亦多不合。:尹一员乞不推恩,少尹二员、司录二员、刑曹三员、左右狱掾令四员、议刑掾二员、检法使臣四员、催督并监勘公事听司使臣四员、吏人一名、催督并监勘公事准备差遣使臣二员。第二等一十九员:士曹官二员、议曹官一员、兵曹官二员、工曹官二员、旧新左厢官二员、东明鄢陵酸枣扶沟知县四员、催促公事官并使臣四员、书状兼奏报使臣一员、进武副尉一名。第三等三十五员:旧新右厢官二员、陈留中牟雍丘祥符长垣开封咸平阳武知县八员、杂务掾官二员、催督监勘公事准备差遣使臣一员、捉事使臣十七员、进义副尉一名、监大门使臣二员、提辖使臣二员。

译三年九月十二日,下诏说:大理寺、开封府从今以后不得再奏报"狱空"(牢狱中无在押案犯),有关的推恩加赏一并停止。

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上奏说:"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司申报,根据高邮知县的呈状,具报了狱空的次数。本部审议后认为,州县出现狱空,理应立法规定,命令上报提点刑狱司汇总,到月底奏报朝廷。"诏令依此办理。如今根据修订下达的条例:"各州县出现狱空,都要申报提点刑狱司汇总,到月底上奏。"

五年三月,下诏说:"此前已下达处置意见,命开封府限三日内结案。如今两狱都奏报狱空,其官吏用心办理公事,按批示旨意,当日就上奏,颇见效力,可依照以前狱空的先例给予推恩。开封府尹盛章、少尹陈彦修、李孝端、左司录事李传正、右司录事王行可都各转一官,其余有官职的人减磨勘三年,无官职的人按等第支给赏赐。"

本寺本月二十一日两次推勘都出现狱空,已经写好表章称贺并上奏朝廷。诏令大理卿李百宗、少卿李传正以及大理正、大理丞各特别晋转一官,捉事使臣各支给绢五匹,杖直……

六年二月二十日,大理卿李百宗上奏说:"……"

节级、长行、通引官、捉事人、专知官各支给绢三匹,表奏司各支给绢二匹,其余都依照崇宁四年十月八日的旨意办理推恩。

四月十五日,中书省上言说:"奉诏,开封两狱以及四厢、赤县都出现狱空,可以取索有关推狱等官吏的职务次第、姓名,拟定后上奏请旨推恩。除四厢两县官另作处理外,诏令六曹官吏及推狱等官依照两狱已得到的旨意办理推恩。府尹王革、少尹张徽言、王规,司录赵靖、孟杨各转一官,其中张徽言的恩典回授给本宗有官职、有服制的亲属,王规、赵靖依条例办理;左右狱掾官陈翼等四人,议刑掾官范榛等二人,检法官梁立等四人,负责催促推勘公事的听司使臣戚廉等六人,缺司使臣陈宗道等二人,左右狱推级葛思等二人,杂务掾官王直方等二人,负责奏报的使臣戚友直、监门使臣沈皆、催促使臣赵鼎等三人,四厢官滕陶等四人,捉事使臣韩应等十一人,各减磨勘三年;开封、祥符两县官许大年等九人,各减磨勘二年;左右狱推级贾乂等,各按等第支给赏赐。"

九月十七日,开封尹王革等上奏说:"查得七月初十日,本府六曹两狱、四厢十六县都出现狱空,已经写好表章称贺。如今核实保荐应予推恩的官吏,列于下面(第一等原本三十一员,但下文只列出二十五员,疑有误。以下总数与实际人数也多有不合):尹一员请求不予推恩,少尹二员、司录二员、刑曹三员、左右狱掾令四员、议刑掾二员、检法使臣四员、催督并监勘公事听司使臣四员、吏人一名、催督并监勘公事准备差遣使臣二员。第二等一十九员:士曹官二员、议曹官一员、兵曹官二员、工曹官二员、旧新左厢官二员、东明、鄢陵、酸枣、扶沟知县四员、催促公事官并使臣四员、书状兼奏报使臣一员、进武副尉一名。第三等三十五员:旧新右厢官二员、陈留、中牟、雍丘、祥符、长垣、开封、咸平、阳武知县八员、杂务掾官二员、催督监勘公事准备差遣使臣一员、捉事使臣十七员、进义副尉一名、监大门使臣二员、提辖使臣二员。吏人方面,第一等四十三人:左右狱职级二人、推司一十三人、刑曹职级一名、典书一十人、户曹职级二人、典书二人、法司手分八人。第二等六十五人:左右狱推司二十人、士曹职级二人、典史

人吏,第一等四十三人:左右狱职级二人、推司一十三人、刑曹〔职〕级一名、典书一十人、户曹职级二人、典书二人、法司手分八人。第二等六十五人:左右狱推司二十人、士曹职级二人、典史四人、户曹典书六人、仪曹职级一名、典书五人、兵曹职级二人、典书一十人、刑曹典书五人、工曹职级一名、典书五人、催捉待报公事职级二人。第三等一百八十七人:士曹典书五人、户曹典书一十四人、兵曹典书二人、刑曹典书一名、工曹典书一名、奏司职级一名、典书一名、监读案典书四人、左右狱副典书八人、六曹副典书二十人、左右狱狱子五十人、六曹狱子三十七人、刑狱案职级七人、典书一十九人、副典书四人。」诏第一等官员各转一官,人吏有官资人各转一官资,无官资人各支赐绢一十匹。第二等官并有官人吏减三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七匹。第三等官并有官人吏各减二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七匹。第三等官

并有官人吏各减二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五匹此二句与上二句重复,惟赐绢数不同,疑有误。。左右狱狱子各支赐绢三匹,六曹狱子各支赐绢二匹。提刑钱归善等转一官,属官减三年磨勘。内王序、钱归善转行,余碍止法人依条回授,年限不同人依条施行。

开封尹王革奏,奉诏,开封府见禁公事稀少,仰催促结绝,冬祀前奏狱空。十月二十九日,据左右狱等处公事并已断绝,即日狱空。」诏许称贺。 十二月六日,太师、鲁国公臣蔡京言:「伏

七年四月三日,王革又奏:「奉诏,开封府见禁公事稀少,可催促奏狱空。据本府左右狱、六曹四厢并鄢陵县状,见禁公事并已断绝,即日狱空,乞宣付史馆。」诏送秘书省,仍拜表称贺。

重和元年十二月五日,诏开封府狱空,已降指挥等第推恩,并依政和六年九月例施行。盛章转一官;张徽言、王吉甫、李中正、梁立、戚廉、庞思转一官,并回(后)[授]本宗有官有服亲;孟彦弼、范榛依条减四年磨勘;秦焘更不推恩。

宣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缺阳元绍直言:「本州岛两狱并无见禁公事,各是狱空。」奉诏特许支破系省钱,赐宴犒设官吏。

高宗绍兴六年六月四日,大理寺奏左右推见禁公事勘断尽绝,即目狱空,省(纪)[记]得在京日本寺官上表称贺。诏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朱斐等、二十二年五月一日大理卿许大英等、二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大理少卿章焘等、二十九年正月一日大理少卿金安节等,及三十年四月十八日、三十一年五月八日大理寺并奏狱空,各诏免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十三年正月十五日,临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禁勘公事并已结断了当,即目狱空。

译四人、户曹典书六人、仪曹职级一名、典书五人、兵曹职级二人、典书一十人、刑曹典书五人、工曹职级一名、典书五人、催捉待报公事职级二人。第三等一百八十七人:士曹典书五人、户曹典书一十四人、兵曹典书二人、刑曹典书一名、工曹典书一名、奏司职级一名、典书一名、监读案典书四人、左右狱副典书八人、六曹副典书二十人、左右狱狱子五十人、六曹狱子三十七人、刑狱案职级七人、典书一十九人、副典书四人。"诏令第一等官员各转一官,吏人中有官资的各转一官资,无官资的各支给绢一十匹。第二等官及有官职的吏人减磨勘三年,无官职的吏人各支给绢七匹。第三等官及有官职的吏人各减磨勘二年,无官职的吏人各支给绢七匹(第三等官

及有官职的吏人各减磨勘二年,无官职的吏人各支给绢五匹——此二句与上二句重复,只是赐绢数目不同,疑有误)。左右狱狱子各支给绢三匹,六曹狱子各支给绢二匹。提刑钱归善等转一官,属官减磨勘三年。其中王序、钱归善转官,其余凡受磨勘限制的人依条例回授,年限不同的人依条例办理。

开封尹王革上奏,奉诏,开封府现关押的案件很少,命令加紧催促结案,希望在冬祀之前奏报狱空。十月二十九日,据左右狱等处的公事都已断结完毕,当日出现狱空。"诏令允许上表称贺。十二月六日,太师、鲁国公臣蔡京上言说:"……"

七年四月三日,王革又上奏说:"奉诏,开封府现关押的案件很少,可催促奏报狱空。据本府左右狱、六曹、四厢以及鄢陵县呈报,现关押的案件都已断结完毕,当日出现狱空,请求将此事宣付史馆记载。"诏令送交秘书省,仍旧允许上表称贺。

重和元年十二月五日,诏令开封府狱空一事,已下达按等第推恩的旨意,一并依照政和六年九月的先例办理。盛章转一官;张徽言、王吉甫、李中正、梁立、戚廉、庞思各转一官,并回授给本宗有官职、有服制的亲属;孟彦弼、范榛依条例减磨勘四年;秦焘不再给予推恩。

宣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缺阳知县元绍直上言说:"本州两狱都没有在押的案件,都出现狱空。"奉诏特许支用系省钱,赐宴犒劳官吏。

高宗绍兴六年六月四日,大理寺上奏,左右两推的在押案件已全部审断完毕,当日出现狱空,回想在京城时本寺官员曾上表称贺。诏令免于上表,命学士院降诏嘉奖。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朱斐等、二十二年五月一日大理卿许大英等、二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大理少卿章焘等、二十九年正月一日大理少卿金安节等,以及三十年四月十八日、三十一年五月八日大理寺都奏报狱空,都下诏免于上表称贺,命学士院降诏嘉奖。

十三年正月十五日,临安府上奏,左右司理府院在押的案件都已结断完毕,当日出现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同年五月二十八日,临安府上奏,左右司理府院以及所管辖的钱塘等九县,内外共十二处,都出现狱空,下诏嘉奖如前。

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皇上告谕宰臣说:"各州申报奏称狱空,都是把在押的罪犯藏寄在县狱或厢界,这种风气不能任其滋长。今后凡是奏报狱空的,可命监司核实查验,如有虚假荒诞的,立即按劾究办,还要命御史台察觉后弹劾上奏。如果不加以惩戒,那么将来奏报甘露、芝草之类的祥瑞,崇尚虚诞欺谩,将无所不至了。"

三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宰执进呈大理寺狱空的奏报,皇上说:"如今大理寺以及临安府都靠近京城

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是年五月二十八日,临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并管下钱塘等九县,内外一十二处,并皆狱空,降诏如前。

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谕宰臣曰:「诸州申奏狱空,〔皆〕是将见禁罪人于县狱或(相)[厢]界藏寄,此风不可滋长。今后如奏狱空,可令监司验实,或有妄诞,即行按劾,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若不惩戒,则奏甘露芝草之类,崇虚诞谩,无所不至矣。」

三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宰执进呈大理寺狱空,上曰:「今大理寺及临安府近在阙下,虽未敢谓刑错,然狱讼清简,冤抑得伸,亦庶几矣。惟是诸路宪臣或不得人,则吏强官弱,民无所诉。深恐此弊未革,卿等更宜商量措置。」

孝皇隆兴元年五月,知盱眙军周琮言本军狱空。十二月二十六日,大理卿李洪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不允,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二年五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同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公事富元衡言本路狱空。十月,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任尽言〔言〕本路狱空。

干道二年正月,知兴化军张允蹈言本军狱空。三月二十一日,知扬州周琮言本州岛狱空。

四年八月十六日,大理卿韩元吉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不允,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十九日,权发遣临安府周琮言本府狱空,降诏奖谕,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扬州莫蒙言本州岛狱空。六月四日,大理卿沈度言大理狱空,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同日,知庐州郭振言本州岛狱空。

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太子领临安尹惇言本府直司三院狱空,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

八年正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二月,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

九月十一日,大理少卿马希言大理狱空,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十一月,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

九年闰正月二十二日,皇太子领临安尹惇言本府狱空,诏免上表称贺,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二月六日,皇子判宁国府魏王恺言本府狱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同日,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七日,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十二月,知成都府薛良朋言本府狱空。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陈倚等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诏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绍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周晔言:「旧例奏狱空,犒赏胥吏,凡所经由,等第支给,至数千缗。寺库既不能办,狱虽无系囚,但申省部,不敢陈奏,遂至赊作狱空,常欠利债。

译,虽不敢说刑罚没有失误,但狱讼清简,冤屈得以申雪,也算差不多了。只是各路的提点刑狱官有的用人不当,就会造成官吏势弱、胥吏势强,百姓无处申诉。深恐这个弊病没有革除,你们更应当好好商量处置办法。"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知盱眙军周琮上言本军狱空。十二月二十六日,大理卿李洪上言大理寺狱空,请求上表称贺,未获批准,命学士院降诏嘉奖,推级等官在赃罚钱内按等第支给饭食钱。

二年五月,知荆门军胡俦上言本军狱空。同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公事富元衡上言本路狱空。十月,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任尽言上言本路狱空。

干道二年正月,知兴化军张允蹈上言本军狱空。三月二十一日,知扬州周琮上言本州狱空。

四年八月十六日,大理卿韩元吉上言大理寺狱空,请求上表称贺,未获批准,命学士院降诏嘉奖,推级等官在赃罚钱内按等第支给饭食钱。

十九日,权发遣临安府周琮上言本府狱空,下诏嘉奖,推级等官由本府酌情犒劳。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扬州莫蒙上言本州狱空。六月四日,大理卿沈度上言大理寺狱空,下诏嘉奖,推级等官在赃罚钱内按等第支给饭食钱。同日,知庐州郭振上言本州狱空。

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太子兼领临安尹赵惇上言本府直司三院狱空,上表称贺,命学士院降诏嘉奖,推级等官由本府酌情犒劳。

八年正月,知荆门军胡俦上言本军狱空。二月,知赣州洪迈上言本州狱空。

九月十一日,大理少卿马希上言大理寺狱空,免于上表,命学士院降诏嘉奖,推级等官在赃罚钱内按等第支给饭食钱。

十一月,知赣州洪迈上言本州狱空。

九年闰正月二十二日,皇太子兼领临安尹赵惇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免于上表称贺,推级等官由本府酌情犒劳。二月六日,皇子判宁国府魏王赵恺上言本府狱空,命学士院降诏嘉奖。同日,知荆门军胡俦上言本军狱空。七日,知赣州洪迈上言本州狱空。十二月,知成都府薛良朋上言本府狱空。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陈倚等上言大理寺狱空,请求上表称贺,诏令免于上表,命学士院降诏嘉奖。

绍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周晔上言说:"按旧例,每逢奏报狱空,都要犒赏胥吏,凡是经手的人,都按等第支给,累计达数千缗之多。寺库既无力承办,牢狱虽已没有关押的囚犯,却只敢申报省部,不敢向朝廷陈奏,以致拖欠形成狱空的名目,常常欠下利钱债务。况且屡次出现狱空又屡次上奏,说得尽善尽美,怎能因为要犒赏胥吏的缘故而对君父有所隐瞒呢?臣又见到狱空还有上表称贺的礼节,以及降诏嘉奖的文书。陛下谦逊,压下称贺之请而不许,臣下有何德能,接受嘉奖之诏而不加以辞让!况且职务上没有荒废,本是分内应当之事。请求明诏大理寺臣,凡遇狱空,都只须据实奏闻,不必犒赏胥吏,降诏嘉奖也请求特予免除。"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知临安府袁说友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

嘉泰二年正月十五日,司农少卿兼知临安府丁常任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京城一向号称人口浩繁,近来加以整治,政务尤其繁重。爱卿通达明晰、熟悉政务,又辅以儒雅的风范,从容裁决,既不松弛也不苛刻,因此才能在数月之间,使百姓安于治理,公堂上没有积压的诉讼,牢狱空虚无人。

且屡空屡奏,尽善尽美,岂可以犒吏之故有隐于君父乎 臣又见狱空有奉表称贺之礼,有降诏奖谕之文。陛下谦冲,抑称贺而不许;人臣何德,受奖谕而不辞!且职事无旷,分所当然。乞明诏寺臣,凡遇狱空,悉以闻奏,无用犒吏,降诏奖谕亦乞特免。」从之。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本府狱空,诏学士院降诏奖谕。

嘉泰二年正月十五日,司农少卿兼知临安府丁常任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天府素号浩穰,比加缮治,庶务尤剧。卿通明详练,辅以儒雅,从容裁剸,弗弛弗苛,用能数月之间,下安其政,庭无留讼,狴犴空虚。朕以好生为德,期于无刑,首京师以示四方,卿之功茂矣。载览封章,良深嘉孍。」

四年七月七日,试太府卿兼知临安府王辅之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京师众大之区,狱事繁多,刑书填委,惟剸裁无滞,始足以表倡四方。卿本以公平,加之润饰,从容剖决,务得其情,迄无械系之民,卒至圄空之 。厥功茂矣,良用孍嘉。继自今以往,期于无刑,以广朕好生之德,顾不美哉!」

开禧元年正月二

十三日,权工部尚书兼知临安府赵师▯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犴狱之留,大《易》所戒。粤我国家哀民之愚,罹罪者众,每诏郡国,亡得淹系,至仁之念,盖与天通。卿属籍之英,法从之老,日繇才选,再领京邑,惟其强济开敏,平决如流,又能本之忠爱,以无冤者,圜扉之内,论谳用殚,朕甚嘉之。夫使上之德意志虑无壅,而民被恻隐之实惠,兹朕所望于承流宣化之臣也,顾可靳一札之褒,不使四方知劝而慕乎!」

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卿(无)[兼]删修 令官曾 等言:「本寺数月之间,狱凡再空。昨尝陈请,欲循故事上表,未蒙朝廷赐报。照得顷年特以犒吏薄费乞行请免,因此成例,恐非所以彰圣世无穷之休。欲望许令上表称贺,宣付史馆,以明帝王错刑之极功。所有依例合支犒设,本寺自于见追赃罚籍没钱内那融支遣,取自朝(庭)[廷]指挥施行。」诏免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盖闻刑者所以辅治,而非所以致治也。今律令烦多,吏或深文,使吾元元,罹于非辜,朕甚痛之。故凡天下具狱,悉上廷尉,庶几哀矜审克,期于无刑。间者数月之间,圄空不试,至于一再再:原作「载」,据《咸淳临安志》卷六改。,非卿等持法平恕、蔽断详明之效欤!《书》不云乎:『俾予从欲以治,惟乃之休。』此舜之所以美 陶也。览奏来上,叹嘉不忘。与免上表称贺。」

二年二月十二日,直宝谟阁、权发遣临安军府事赵善防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译朕以爱惜生命为德政,期望达到不用刑罚的境地,首先在京师示范,以昭示四方,爱卿的功劳很大。看完你的奏章,深感嘉许。"

四年七月七日,试太府卿兼知临安府王辅之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京师是人口众多之地,狱讼事务繁多,刑律文书堆积如山,只有裁决不滞留,才足以为四方作出表率。爱卿本以公平著称,又加以修饰完善,从容剖决,务求得其真情,最终没有戴械关押的百姓,终于达到牢狱空虚的地步。这功劳很大,深值嘉许。望从今以后,继续努力达到不用刑罚的境界,以推广朕爱惜生命的德政,岂不是很美好吗!"

开禧元年正月二十三日,权工部尚书兼知临安府赵师□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牢狱中拘留犯人,是《周易》所告诫的事。想我朝廷哀怜百姓的愚昧,触犯法律的人很多,每每诏令各郡国,不要让人长期滞留在押,这种至仁之念,与天意相通。爱卿是皇族中的杰出人才,是历练已久的重臣,日日凭才学被选拔,再次执掌京城,正因为你刚强有为、明敏果断,判决处理如流水般顺畅,又能本着忠爱之心,务求没有冤屈,狱中的案件审理殆尽,朕十分嘉许。要使朝廷的德意志虑畅通无阻,而百姓蒙受恻隐怜悯的实惠,这正是朕对承流宣化的大臣所期望的,怎能吝惜一纸褒奖,不让四方知道该效法、该仰慕呢!"

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卿兼删修敕令官曾□等上言说:"本寺数月之间,牢狱两度空虚。此前曾陈请,想依照旧例上表称贺,未蒙朝廷批复。查得往年特意因犒劳胥吏花费微薄而请求免除,因此形成惯例,恐怕这不足以彰显圣朝无穷的美善。希望能够允许上表称贺,宣付史馆记载,以昭明帝王刑罚不用的极大功绩。至于依例应支给的犒赏,本寺自行从现追缴的赃罚没收钱内挪用支付,只请求朝廷降旨施行即可。"诏令免于上表称贺,命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大概听说刑罚是用来辅助治理的,而不是用来达到治理目的的。如今法律条令繁多,官吏有的深文周纳,使我的百姓,蒙受无罪之冤,朕对此深感痛心。所以凡天下的案件,都要上呈廷尉,希望能够哀怜体恤、审慎裁断,以期达到不用刑罚的境界。近来数月之间,牢狱空虚不曾动用,以至于一再如此,这难道不是你们执法公平宽厚、裁断详明的成效吗!《尚书》不是说过:"让我顺从心意来治理天下,这全靠你的美德。"这正是虞舜用来赞美皋陶的话啊。看完奏章,深为感叹嘉许,难以忘怀。允许免于上表称贺。"

二年二月十二日,直宝谟阁、权发遣临安军府事赵善防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刑罚,是用来辅助治理的。只因教化未能深入人心,百姓不幸而触犯刑律,如果不是我们的有司裁断不滞留、审察慎重而不滥用刑罚,那么刑罚就将成为祸害百姓的工具,这哪里是辅助治理的本意呢!爱卿操守清廉、心怀公正,教化传布于京城,怜恤这众多百姓,有的因触犯罪责而陷入困境,你能竭尽自己的心力,济之以对百姓的宽恕,使牢狱中不再有瘐死之苦,而国家得以推广爱惜生命的仁政,担负我朝所守护职责的人,不应当就是这样吗!看完奏章深感嘉许,怎能说得尽呢。"

嘉定二年七月八日,大理寺上言说:"本寺出现狱空,希望遵照历次下达的旨意,免于上表称贺,也免于降诏嘉奖,只是犒赏胥吏这一项,希望从本寺的

诏曰:「夫刑,所以辅治也。惟教之未孚,民不幸而入于刑,非吾有司蔽断不留、审克亡滥,则刑者乃将以厉民,岂辅治之意哉!卿履洁抱公,化流京邑,悯兹有众,或底罪辜,能(单)[殚]厥心,济以民恕,俾狴犴毋(瘦)[瘐]死之苦,而国家广好生之仁,任吾攸守之事者,不当如是乎!览奏孍嘉,曷维其已。」

嘉定二年七月八日,大理寺言:「本寺狱空,欲遵累降指挥免上表称贺,仍免降诏奖谕外,有犒吏一节,欲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从之。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直焕章阁、兼知临安府赵时侃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元)[曰]:「惟众大之区,五方之民聚焉,故其俗错杂而丽于辟者众,欲犴狱之清难矣。卿儒雅而齐以通,强敏而行以恕,于兹累月,克底圄空者。广汉神于擿奸,不闻其能止奸;延笃明于听讼,不能使之无讼。载披卿奏,良用孍嘉。《诗》不云乎:『商邑翼翼,四方之极。』使朕好生之德达于天下,端自兹始,何惜玺褒,不以示劝!」

九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卿钱仲彪言:「本寺狱空实及一年,即与时暂狱空不同,欲遵典故,乞令上表称贺,宣付史馆。所有犒设吏人,即照旧例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诏依,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元)[曰]:「朕观至治之世,时和岁丰而礼逊之俗兴,家给人足而争夺之风息。是以刑错不试,囹圄屡空,朕

甚慕之。比岁(早)[旱]蝗,近延郊甸,每虑饥寒之民冒法抵罪,丽于廷尉者众也。而期月以来,狱无颂系,实惟汝等明刑弼教,风动四方,以称朕期于无刑之意。省览来奏,嘉孍不忘。所请上表宜免。」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直徽猷阁、兼知临安府程覃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尔以材被选,典领神 ,驭吏爱民,恩威相济,诘奸禁暴,犴狱用虚。使朕庶几成、康错刑之风,尔尚继赵、张尹京之政。载披来奏,嘉孍不忘。」

十六年六月六日,太府卿、兼权户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袁韶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朕为京师首善之地,布德流化,当自近始。德化不洽,刑狱滋烦,何以示四方万里哉!尔以通儒尹畿甸,明恕勤敏,百废具兴,严威不施,隐然弹压之望。刑清狱简,用奏圄空,斯可为承流者劝矣。批览来章,不忘嘉孍。」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冤 狱

冤狱

太祖建隆二年九月,诏:「幕职、州县官、检法官因引问检法雪活得人命乞酬奖者,自今须躬亲覆推,方得叙为功劳。余准唐长兴四年、晋开运二年 施行。若引问检法雪活者,不在叙劳之限。自后凡雪活,须元推勘官枉死已结案,除知州、系书官驳正本职不为雪活外,若检法官或转运,但他司经历官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

译赃罚钱内减半支给。"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直焕章阁、兼知临安府赵时侃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京城是人口众多之地,五方之民都聚集在此,所以其风俗错杂,触犯法网的人很多,想要牢狱清简是很难的。爱卿既有儒雅的风范又通达世务,既刚强敏捷又行事宽恕,如此累月,终于达到牢狱空虚的境地。汉代的赵广汉善于侦察奸邪,却没听说他能制止奸邪;延笃明察于审理诉讼,却不能使人不打官司。展读爱卿的奏章,深感嘉许。《诗经》不是说过:"商朝都城秩序井然,是四方效法的准则。"要使朕爱惜生命的德政通达于天下,正应当从这里开始,怎能吝惜玺书褒奖,不用来昭示激励呢!"

九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卿钱仲彪上言说:"本寺狱空确实已满一年,这与暂时性的狱空不同,希望遵照旧典,请求允许上表称贺,宣付史馆记载。至于犒赏胥吏,仍照旧例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诏令依从,命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朕看太平盛世,时和年丰而礼让谦逊的风俗兴盛,家给人足而争夺的风气平息。因此刑罚搁置不用,牢狱屡次空虚,朕对此十分向往。近年来旱灾蝗灾,波及郊野,常常担忧饥寒交迫的百姓触犯法律而获罪,陷入官府审判的人很多。而如今满月以来,牢狱中没有关押的犯人,这实在是你们明于刑罚、辅助教化,风气感化四方,从而符合朕期望不用刑罚的心意。看完奏章,深感嘉许,难以忘怀。所请求的上表就予以免除吧。"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直徽猷阁、兼知临安府程覃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你因才能被选拔,执掌京城要地,驾驭官吏、爱护百姓,恩威并施,追查奸邪、禁止暴行,牢狱因此空虚。使朕差不多达到成王、康王刑罚搁置不用的风范,你也应当继续赵广汉、张敞治理京城的良政。展读来奏,深感嘉许,难以忘怀。"

十六年六月六日,太府卿、兼权户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袁韶上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嘉奖。诏书说:"朕以京师为首善之地,推行德政、传布教化,应当从近处开始。德政教化如果不能施行,刑狱就会滋生繁多,又怎能垂范四方万里呢!你凭通儒之才治理京畿地区,宽厚敏捷、勤勉尽责,各项废弃的政事都得以兴办,不用严厉的威势,就已隐然形成威慑之望。刑罚清简、狱讼简省,因此奏报牢狱空虚,这足以劝勉那些承流宣化的官员了。批阅来奏,深感嘉许,难以忘怀。"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冤狱

冤狱

太祖建隆二年九月,下诏说:"幕职官、州县官、检法官因引问检法而昭雪救活人命,请求给予酬奖的,从今以后必须亲自审理复查,才能记为功劳。其余按照唐长兴四年、后晋开运二年的规定施行。如果只是引问检法而昭雪救活的,不在记功之列。此后凡是昭雪救活的案件,必须是原来的推勘官所判处的枉死案件已经结案,除知州、负责签书的官员驳正本职工作不算作昭雪救活外,如果检法官或转运司,或其他部门经办的官员举报驳正、另行审理,因此驳正议论,使人从死刑改判为活命,就算作昭雪救活。如果从一开始就只是有所疑似,没有指明具体事实情状,或因罪人翻供而另行审理昭雪救活的,就由复审官记为昭雪救活,同时勘察原推勘官一并处理断遣。或者遇到大赦,也必须查明罪状。凡是昭雪救活人命的,在替换离任之日,刑部给予优待的凭证,允许不按常规参加铨选。如果昭雪救活一人的,幕职官晋升一资;州县官、幕职官救活二人

若从初止作疑似,不指事状,或因罪人翻异别勘雪活者,即覆推官理为雪活,仍勘元推官一案断遣。或逢赦,亦须招罪状。其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与优牒,许非时参选。若雪活一人者,幕职循一资;州县官、幕职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检校至五品以上及合赐章服,并京朝官雪活,并许比附奏裁。或覆推官妄欲变移,希冀酬奖,却为元推勘官对众凭者,其元驳议及覆推官各以出入人罪论。」

真宗咸平六年十二月, :「应自今叙雪活及捉贼劳绩,文武官等合与不合该酬奖者,并令审刑院详覆闻奏。」

景德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后雪活得人性命者理为劳绩。先是,著作佐郎曹定奏长吏雪活,乃其职分,不当更论课最。至是,判刑部慎从吉复上言,以为长吏误失用刑,率皆受责,雪活冤狱,曾不沾恩,惩劝之间,未协于理。故有是诏。

仁宗天圣四年八月八日,前权知石州判官冯元吉辨雪得百姓李海等两人不该极典,帝曰:「特与超授一资,仍赐绯章服。」

景佑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审刑院定夺太常博士陈希亮雪活合得酬奖,诏赐绯。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为盗官物该极典,寻疏驳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赐酬奖。」诏各赐银绢三。

宝元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言虞部员外郎郑知白雪活得徐德一名性命,合该酬奖,诏赐金紫。

八月九日,刑部言:「据前右军巡判官、大理寺丞冯振状,雪活得许从善一名,乞酬奖。看详不应编 酬奖。」诏候依例合移入川通判,与当一任通判。今后正该雪活条贯,即与酬奖。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日,雪活得贼人于诚、陈益死罪,合该 酬奖。诏与两使职官,赐绯。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六日,太子中允、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以驳正法寺大辟四人及刑部失覆大辟一人,特迁太常丞。

高宗绍兴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惠州言:从政郎、前司士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孟师尹入议状,驳正黄四等七名作凌迟处斩,录问驳正,无罪释放。诏孟师尹特与改合入官。

四年十月四日,诏右宣教郎、新知道州营道县

孟师尹与转一官,以师尹前任惠州司士曹,入议状驳正前勘官吏吕克勘入无罪人廖九等六人斩罪事,作无罪释放讫故也。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左朝奉大夫、知河州郑强躬亲鞫正汀州(永)[宁]化县冤狱大辟十人,与转两官。其知宁化县杨耆年勘断不当,候案到,令刑部于案后声说。汀州宁化县以大辟十人(其)[具]狱上郡,强躬临审问,亲加鞫治,又遣县官按验得实,皆非其罪,十人冤狱并获平反。

译以上的,加赐章服;已经有章服的,加授检校官;检校官到五品以上并应赐章服的,以及京朝官昭雪救活的,都允许比照先例奏请裁决。如果复审官妄图变更转移案情,希望得到酬奖,反而被原来的推勘官当众揭穿的,那么原来驳议的官员和复审官都以出入人罪论处。"

真宗咸平六年十二月,下诏说:"凡是从今以后昭雪救活人命以及捕捉盗贼有功劳的,文武官员等是否应当给予酬奖,都命令审刑院详细复核后奏闻。"

景德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诏,从今以后昭雪救活人命的都记为功劳政绩。此前,著作佐郎曹定上奏说,地方长官昭雪救活人命,本是他职责分内的事,不应该再论功评定政绩等第。到这时,判刑部慎从吉又上言,认为地方长官如果错误用刑,大都要受到责罚,而昭雪冤狱,却未曾蒙受恩惠,在惩罚与劝勉之间,不合乎道理。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仁宗天圣四年八月八日,前权知石州判官冯元吉审辨昭雪了百姓李海等二人不该处以极刑,皇帝说:"特地给他破格晋升一资,还赐给绯色章服。"

景祐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审刑院评定太常博士陈希亮昭雪救活人命应得的酬奖,诏令赐给绯色章服。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上言说:"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呈状,此前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因盗窃官物应当处以极刑,随后经过驳正复审,昭雪救活了林宗言的死罪,请求给予酬奖。"诏令各赐银绢三(件/匹)。

宝元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上言,虞部员外郎郑知白昭雪救活了徐德一人的性命,应当给予酬奖,诏令赐给金紫(章服)。

八月九日,刑部上言说:"据前右军巡判官、大理寺丞冯振呈状,昭雪救活了许从善一人,请求酬奖。审议后认为不应编入酬奖之列。"诏令等到依例应当调任四川通判时,给予他担任一任通判的待遇。今后凡符合昭雪救活规定条例的,即给予酬奖。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上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在担任和州录事参军期间,昭雪救活了盗贼于诚、陈益的死罪,应当给予酬奖。诏令授予他两使职官,赐给绯色章服。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六日,太子中允、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因驳正大理寺判处死刑不当的四人以及刑部漏审大辟一人,特升迁为太常丞。

高宗绍兴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惠州上言:从政郎、前司士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孟师尹在议状中,驳正了黄四等七人被判凌迟处斩的案件,经过录问驳正,判定无罪释放。诏令孟师尹特地予以改任合适的官职。

四年十月四日,诏令右宣教郎、新任知道州营道县的孟师尹转一官,因为孟师尹此前担任惠州司士曹时,在议状中驳正了前任勘官吏吕克判处无罪之人廖九等六人斩刑一案,最终判定无罪释放的缘故。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令左朝奉大夫、知河州郑强亲自审理纠正汀州宁化县冤狱中大辟十人一案,给予转两官的奖励。知宁化县杨耆年勘断不当,等到案卷到达后,命令刑部在案卷后加以说明。汀州宁化县把判处大辟的十人案卷上报到郡,郑强亲临审问,亲自加以审理,又派遣县官前去查验核实,得知这些人都不是真正的罪犯,十人的冤狱都得以平反昭雪。刑部侍郎胡交修请求给予郑强晋升官阶的奖赏,并请求将杨耆年勘断不当一事重加谴责罢黜,所以有这道诏令。

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上言:司理参军、右迪功郎林聘明辨了流刑、死刑罪名共五件案子,涉及十人,希望给予推恩奖赏

刑部侍郎胡交修乞宠以增秩之赏,及乞将耆年勘断不当重加谴黜,故有是命。

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言:司理参军、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死罪刑名五件,计一十人,欲望推赏。刑部勘当,林聘明辨裁决公事五件,已得允当,其元勘不当去处,合下本处依条施行。诏林聘与减一年勘磨,余依。

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伏〕见黄冈强盗初无事发之(回)[日],复无被盗之人,彼警捕之官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违法锻练,致诬服者十有三人。有司观望,肆其惨毒,卒成其罪。审问之吏,属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滥;议法之官,公事诞慢,又不能条其可否。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闻而诛戮、实而流窜,斯民抱冤茹苦,吁天莫闻。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无盗迹。既得其情,悉以上闻,朝廷以九江所推与黄冈不同,移邻路别勘,委监司亲鞫,果(背)[皆]平人而释之。然黄冈冤滥以渔为业,以船为居,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钱米之属,悉拘纳于公帑。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可乎 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属无虑十数人十数人:似当作「数十人」。,阅岁之久,必有流离转徙,或适他人、或为奴婢者,愿下元勘鞫郡寻访家属尽归之,可乎 黄冈既诬以为凶恶,洗外凌迟者二人洗外:似当作「法外」。,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可乎 凡此数端,实幽明之急务。」从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秘书省正字张孝祥言:「乞将去岁郊祀以前官吏犯赃私罪,除州县监临之官因民论诉,监司按劾,即依条看详审实外,如系取怒故相,并缘文致,有司观望鍜炼成罪之人,乞免审实,便与改正。」上宣谕曰:「近来如此雪正者甚〔多〕,已令刑部施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断死罪

断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减三年磨勘,以驳正死罪李庆等三十人推赏也。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出入罪

出入罪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敕令所言:「大辟翻异,后来勘得县狱失实,乞止依干道敕条科罪;如系故增减情状,合从出入法施行。」从之。干道敕增立县以杖笞及无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杖一百;若以杖笞及无罪人作死罪送州者,科徒一年刑名。先是,臣僚言县狱失实,当将官吏一等推坐出入之罪。刑寺谓县狱与州狱刑禁不同,故是看详之故是:似当作「故令」。。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命官犯赃至死,后因理雪,特与减降,而元勘鞫官吏应坐失入死罪者,止从犯人所得流罪理为失入施行。

译。刑部审议后认为,林聘明辨裁决五件公事,已经处理得当,其中原判不当之处,应当交由本处依条例处理。诏令林聘减磨勘一年,其余依此办理。

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说:"我看到黄冈发生强盗案,本来事发之初并无实据,也没有被盗的失主,那些负责缉捕的官员贪图功劳而妄自作为,抓捕了平民二十五人,违法严刑逼供,导致其中十三人屈打成招。有司揣摩上意,肆意用尽酷刑,最终酿成了他们的罪名。负责审问的官吏,交给武官办理,既不能辨明其中的冤屈滥判;负责议法的官员,处理公事怠慢,又不能条陈是非曲直。而奸猾的官吏得以舞文弄法,不等上报朝廷就将人诛杀、判实流放,这些百姓含冤忍苦,呼天不应。朝廷把此案移送九江重新审查,案情真相大白,根本没有盗窃的痕迹。既然查明了实情,全部上报朝廷,朝廷因为九江所审与黄冈原判不同,又移交邻路另行审理,委派监司亲自审讯,果然都是平民百姓而将他们释放。然而黄冈的冤案中这些人以打鱼为业,以船为家,突然被捕人尽数驱赶拘捕,他们所居住的八条船以及船中日常生活用具、衣物钱米之类,全部被没收纳入官府库房。臣希望黄冈把原来的船只钱米衣物全部归还给他们,可以吗?当时被追捕的十三人,他们的家属不下数十人,经过这么久的岁月,必定有流离失所、辗转迁徙的,或者被卖给他人、或者沦为奴婢的,希望命令原来审案的郡县寻访他们的家属,全部归还给他们,可以吗?黄冈既然诬陷他们是凶恶之徒,法外凌迟处死了二人,臣希望命令黄冈访求他们的亲属,由官府发给钱米加以抚恤,可以吗?以上这几件事,实在是关乎幽明是非的紧急要务。"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秘书省正字张孝祥上言说:"请求将去年郊祀之前官吏所犯的贪赃私罪案件,除州县监临官员因百姓论诉、监司按劾,即依条例审查核实外,如果是因为触怒了有权势的人而遭报复、或是被有意牵连罗织,有司揣摩上意严刑逼供而定罪的人,请求免予核实,直接予以改正平反。"皇上宣谕说:"近来像这样得到平反昭雪的很多,已经命令刑部去办理了。"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断死罪

断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令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任承事郎,并减磨勘三年,这是因为他驳正了李庆等三十人死罪冤案而给予的推恩奖赏。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出入罪

出入罪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敕令所上言说:"大辟案件出现翻供的,如果后来查明是县狱审理失实,请求只依照干道年间敕令条文定罪;如果是故意增减案情、歪曲事实的,应当按照出入人罪法定罪处置。"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干道年间的敕令增加规定,凡是县里把应判杖、笞刑及无罪之人判为徒刑、流刑,或者把应判徒刑、流刑的判为死罪押送州里的,杖一百;如果把应判杖、笞刑及无罪之人判为死罪押送州里的,判处徒刑一年的罪名。此前,有臣僚上言说县狱审理失实,应当将有关官吏一并按出入人罪治罪。刑寺认为县狱与州狱在刑罚拘禁上有所不同,所以才这样审议裁定。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诏令:"凡是命官犯贪赃罪应判死刑,后来因为申雪而特予减刑降罪的,而原来审理判案的官吏应当承担失于从重判处死罪之责的,只依照犯人最终所得的流刑罪,按失入罪论处施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帝御讲武殿亲录开封府系囚,会宥者数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十六日,西窑务役夫夏遇醉殴伤队长杨彦进,召至便殿,帝亲问状。彦进具状,指挥使牛鹗素嫉遇,因巧诬之。帝怒,斩彦进,流鹗海岛,擢遇十将,仍赐束帛银带。先是,内园吏高进诬告役夫朱希恶迹,帝召问状,乃进尝求赂于希,希不与,诬之也。帝怒,杖进脊流海岛,希为庶人。至是,宰相以帝亲决狱,察见隐微,相率贺,仍请以其事付史馆,从之。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曰:「著作佐郎龙士元告其侄小喜之罪罪:原与下「狱」字互倒,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乙。,狱既具,将加刑,朕疑其有奸,因令有司再穷问,果得士元奸状。方今抚育黎元,钦恤刑宪,岂容照临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黩乱政经,损伤和气,望其安治,其可得乎!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有鞫狱,宜令尽心,无致枉挠。」先是,士元居于单州,其兄士安卒十余年,子小喜承其父业。士元贪利,欲夺之,乃诬告小喜无赖好蒱博,将加罪斥去之。士元尝笞捶小喜喧呼,其母因惊而死。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尝为士元所召饮宴,故为具狱书奏。既引对,帝览之,疑小喜被诬,付御史台鞫之,果得实状。士元决杖,配商州衙前禁锢,察、贽俱免官,家财仍令中分。乃下是诏。

十五日,御崇政殿引见诸军人负罪被钳者,释之。先是,去年冬,有盗数人夜入人家

劫取财物,经时不获。帝欲必得之,令厚其赀赏,果有告者,乃军卒数人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夜踰垒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同行劫盗。后尽获其党而戮之。因 索军中因 索: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累有罪罚、凶恶无赖者,得数百余人得数百余人: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不忍悉诛,遂以铁钳钳其颈钳钳:原脱一「钳」字,据《太

译 刑法五 亲决狱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太祖乾德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皇帝亲临讲武殿,亲自审录开封府在押的囚犯,会同宽宥赦免的有数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十六日,西窑务役夫夏遇酒醉后殴伤队长杨彦进,皇帝把他召到便殿,亲自询问案情。杨彦进陈述了案情,指挥使牛鹗一向嫉恨夏遇,因而巧言诬陷了他。皇帝大怒,斩杀了杨彦进,把牛鹗流放海岛,提拔夏遇为十将,还赐给他布帛银带。此前,内园吏高进诬告役夫朱希有恶劣的前科,皇帝召来询问案情,才知道是高进曾向朱希索要贿赂,朱希不给,因而诬告他。皇帝大怒,杖打高进的脊背并流放海岛,朱希则恢复为平民。到这时,宰相因为皇帝亲自审理案件,能够察觉发现隐微之处,相继表示祝贺,还请求把这件事交付史馆记载,皇帝依从了。

九年二月十三日,下诏说:"著作佐郎龙士元诬告他侄子小喜的罪行,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将要施加刑罚,朕怀疑其中有奸情,因而命令有司再次深入追查,果然查出了龙士元的奸诈情状。如今正致力于抚育百姓,谨慎爱惜刑罚,怎能容许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有蒙受冤枉的人!这样扰乱政务纲纪,损伤和睦之气,想要天下安定太平,又怎么能够做到呢!凡是两京以及各道州府,遇有审理案件的,应当命令务必尽心尽力,不要导致冤枉曲判。"此前,龙士元居住在单州,他的兄长龙士安去世十多年,儿子小喜继承了他父亲的家业。龙士元贪图利益,想要夺取家业,就诬告小喜品行无赖、喜好赌博,打算加罪把他斥逐出去。龙士元曾经鞭打小喜使其大声呼喊,小喜的母亲因此受惊而死。知州刘察、通判田贽曾经被龙士元请去饮宴,所以故意为他编造案卷上奏。等到皇帝召见问询时,皇帝审阅案卷,怀疑小喜是被诬陷的,交付御史台审理,果然查得了实情。龙士元被判杖刑,发配商州衙前禁锢终身,刘察、田贽都被免官,家产也命令平分。于是下达了这道诏令。

十五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召见军中被戴枷锁囚禁获罪的士兵,释放了他们。此前,去年冬天,有几名盗贼夜间闯入民宅抢劫财物,过了很长时间都没能抓获。皇帝想一定要抓到他们,命令重赏告发者,果然有人来告发,原来是几名军中士卒结伙约定,夜间翻越营垒围墙出去,一同前去打劫。后来全部捕获了这伙盗贼并处死了他们。趁机搜查军中,那些屡次犯罪受罚、凶恶无赖的人,共抓获了数百多人,皇帝不忍心把他们全部处死,于是用铁钳钳住他们的脖颈……

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羁于本军。至是尽释之,仍各赐钱三十文,旧日缺受缺。

六月二十六日,开封寡妇刘氏有奸状氏: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恐事露,忧悸成疾。复惧其子陈告,遂令侍婢陈诉陈: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称其子王元吉寘毒食中,因疾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但未死。事下右军巡按之,未得实状,移左军巡。推典受刘赂,掠治元吉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元吉自诬。相次刘以疾死。及本府引问,元吉始以实对,府中徒系数月不能决,又移司录司,尽捕两军巡元推胥吏按问之,稍见诬构之迹构:原作「讲」,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府中以追捕者众,列状引见。帝以元吉药母事状暗昧,令免死决徒。开封府将杖之,元吉大呼曰:「元吉苟受刑,府中官吏岂得了乎!须尽还元吉所用货赂。」府中不敢决,因问行赂之状,元吉历指之,遂具词 上言。元吉复令妻张挝登闻鼓,帝览之,临轩顾问,悉见其冤状,亟令中使收捕元推官吏,送御史台再鞫之。至是狱具,引见推官张雍、左右军巡判官韩昭裔、宋延煦延煦:原作「延照」,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并夺一官勒停;左右军巡使殿直庞则、王业,并降充殿前承旨;又博州博平令杨处仁尝增改刘氏词状,亦追一官;医人陈士良诳称元吉尝用解毒药士:原作「上」;元:原作「之」。并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曹司孙节受赂,并杖脊配沙门岛。司吏以依理一推鞫,等第给赏,又赐元吉妻张氏帛十匹。先是,元

译开封的寡妇刘氏有通奸的事情,担心事情败露,忧虑惊惧成病。她又害怕儿子告发她,于是让侍婢代为申诉,声称她的儿子王元吉在食物中下毒,因而生病,但还没死。此事交给右军巡查办,没能查得实情,又转移给左军巡。经办的官吏受了刘氏的贿赂,拷打审讯王元吉,元吉被迫诬认了罪名。不久刘氏因病去世。等到开封府提审查问时,元吉才据实供述,府中关押数月不能定案,又转移到司录司,把两军巡以及原来经办的官吏全部逮捕审问,才渐渐看出诬陷构陷的痕迹。开封府因追捕的人很多,写成状文引见皇帝。皇帝认为元吉给母亲下毒一事情节不明,下令免其死罪,改判徒刑。开封府将要杖责他时,元吉大声喊道:"我如果受刑,府中的官吏难道就能了事吗!必须把我用来行贿的财物全部追还。"府中不敢擅自定罪,于是追问行贿的情形,元吉逐一指认,便详细写成状词上奏。元吉又让妻子张氏去敲登闻鼓申诉,皇帝看了状词,亲临便殿询问,全部了解了他的冤情,立即命令宦官逮捕原先审案的官吏,送交御史台重新审理。到这时案子审结,传见推官张雍、左右军巡判官韩昭裔、宋延煦,都被削去一官、勒令停职;左右军巡使殿直庞则、王业,都被降职充任殿前承旨;又有博州博平县令杨处仁曾经增改刘氏的供状,也被追夺一官;医人陈士良谎称元吉曾经服用过解毒药,曹司孙节收受贿赂,都被判杖脊之刑并发配沙门岛。司吏因依法据理审理此案,按等第分别给予奖赏,又赐给元吉的妻子张氏丝帛十匹。在此之前,元

吉系左军巡左: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为狱吏系缚,谓之鼠弹筝,榜治备诸惨毒,不胜其苦。至是,帝复令缚狱吏,以其法偿之,吏宛转号叫宛:原作「死」,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唯求速死。帝曰:「汝犹不胜其苦「胜其苦」及下「他」,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他人能胜之乎 」及解其缚,两手不能举,良久方复。帝谓宰相曰:「刑狱有如此惨酷,京城尚如此,况僻远乎!」遂以谏议大夫辛仲甫代刘保勋知开封府甫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保勋洎判官李继凝各夺一季俸凝: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

雍熙二年十月一日,御崇政殿引问御史台、开封府禁囚数百人,据罪状轻重疏决之。既罢,谓宰臣:「朕录囚徒,殊不觉劳,但坐少时耳。如中外臣僚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治一郡,或致飞蝗避境、猛虎渡江,况人君能惠养黎庶,伸治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宋琪等对曰:「陛下勤劳致治下: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四补。,苍生之幸也。」

端拱二年五月十九日,以旱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宽宥。分命常参官四十二人决天下狱。时自季春不雨,帝乃临轩亲决庶狱,是夜雨足。

淳化三年六月十六日,以暑甚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数百人,流罪以下悉与原赦。

七月二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以下悉从原宥。寻敕诸路,见禁囚除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外,余死罪降从流,流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之以为鉴 五年正月十三日,以春和在候,闵其幽系,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从原宥。帝谓宰相曰:「古人立法非欲察,盖欲亲善远罪者

诫耳。既犯刑宪系牢狱者,有司宜尽心听断,无有壅滞,斯为供职矣。」

四月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已下悉从原放。帝以炎月决狱(雍)[壅]滞,诏劾知开封府张宏已下。及宏请罪,复释之。

至道元年二月十二日,(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原减,其毁伤支体干人命者,听从法隐设,及逋欠者理纳偿官,余罪皆从轻重,非故犯者悉原之。殿中丞常显信以前知兖州日坐事为通判李延所讼,出为团练副使;大理评事林倓隐漏前任赃罪,除名配商州衙前;大理评事宋克正前知考城县,擅出官仓斛斗入己,贷死除名,配商州衙前。帝又谓左右曰:「外州刑狱多有淹系,盖官吏不能躬亲科断。朕今顷刻间悉与疏理,又何难哉!」乃谕开封府判官杨徽之已下,应犯杖罪即躬亲区处,不得更付所司。

译吉被左军巡关押(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被狱吏捆绑,这种刑罚叫做"鼠弹筝",拷打折磨手段极其残忍毒辣,吉不堪忍受其苦。到这时,皇帝又下令捆绑狱吏,用同样的方法来报偿他,狱吏辗转哀号(宛:原作"死",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只求速死。皇帝说:"你尚且忍受不了这种苦("胜其苦"及下"他",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别人能忍受得了吗?"等到解开他的绑绳,他的两只手都抬不起来,过了很久才恢复。皇帝对宰相说:"刑狱中竟有如此惨酷之事,京城尚且这样,何况偏僻遥远的地方呢!"于是任命谏议大夫辛仲甫代替刘保勋出任开封府知府(甫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刘保勋和判官李继凝各自被扣掉一季俸禄(凝: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

雍熙二年十月一日,皇帝驾临崇政殿,提审御史台、开封府在押囚犯数百人,根据罪状轻重予以疏理裁决。事毕之后,对宰臣说:"朕录问囚徒,一点也不觉得辛劳,只是坐了一会儿罢了。如果朝廷内外的臣僚都能留心政务,天下哪有治理不好的地方!古人治理一县一郡,尚且能招致飞蝗避境、猛虎渡江的祥瑞,何况人君能够惠养百姓,为冤屈滞留之案伸张公道,岂能不感召和气呢!"宋琪等人回答说:"陛下勤劳理政以致太平(下: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四补。),这是苍生的福气啊。"

端拱二年五月十九日,因为天旱,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大多予以宽宥。分派常参官四十二人前往裁决天下的案件。当时自暮春以来一直没有下雨,皇帝于是亲临殿前亲自裁决各类案件,当夜就下了足够的雨。

淳化三年六月十六日,因为天气酷热,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数百人,流罪以下的一律予以赦免。

七月二十五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流罪以下的一律予以宽宥。不久又下敕令给各路,现押囚犯除四种杀人罪、官吏触犯枉法受赃罪外,其余死罪降为流罪,流罪以下依次递减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

(之以为鉴)五年正月十三日,因正值春和时节,怜悯那些被囚禁之人,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流罪以下一律予以宽宥。皇帝对宰相说:"古人立法并非想要苛察,而是想让人亲近善良、远离罪恶,

告诫罢了。既然已经触犯刑法关押在牢狱中,有关官员应当尽心审理裁断,不让案件滞留不决,这才算是尽职。"

四月十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流罪以下一律予以释放。皇帝因为盛夏时节案件积压滞留,下诏弹劾开封府知府张宏以下官员。等到张宏请罪,又将他释放。

至道元年二月十二日,因为京畿缺雨,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流罪以下一律原减,其中毁伤肢体、杀害人命的,允许依法从宽处置,拖欠钱粮的令其如数偿还官府,其余罪行都酌情从轻处理,不是故意犯罪的一律予以宽恕。殿中丞常显信因先前任兖州知州时因事被通判李延所控告,被贬出任团练副使;大理评事林倓因隐瞒漏报前任所犯赃罪,被除名发配到商州充当衙前役;大理评事宋克正先前任考城知县,擅自动用官仓粮食据为己有,被从轻免死

四月二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损散官物外,自大辟罪以下并与原减。大理寺丞魏霁坐劾事河阴与官吏宴饮,特免见任。侍御史张利涉益州为政浚急,(泊)[洎]盗攻剑门,亦以此为言。帝诘其致寇之由,利涉不能对,遣出具 来上。帝以三司别有系囚,多委左右军巡院,动淹时月,不速断囚,诏自今三司屡更,可下两军巡,只令本部判官当厅推鞫。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六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并减等,情理可恕者并释之。(以)[仍]诏

西京(乃)[及]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史尽)[吏画]时决断,如有冤滥,即与申理,限三日内毕具闻奏。追证未圆、候对 者,亦速为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罚,杖已下释之。时以彗星见也。

三年二月二十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宥。

四年二月十一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者详覆之,余悉从轻,杖已下释之。

七月十九日,御便殿,引见三司军将赵永昌临讯之。永昌凶狠无行,督运江南,所为多不法,知饶州韩昌龄廉其赃状及违禁事,移于转运司冯亮,坐决杖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为印作亮等求解之状,诏下御史台鞫问。帝察其诈,引见,召前饶州录事杨杰证其事,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酒过贬郢州团练副使。

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万安太后疾,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徒已上递减一等,杖已下并释之。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令军头司自今引见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时本司言,开封府狱囚当引见,不坐格律,请再送引见司定断,帝虑其稽迟,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十五日,命枢密直学士刘琮、西上合门使李允则、工部侍郎董俨、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珪:原作「圭」,据《长编》卷六二改。、知制诰朱巽、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东上合门使曹利用,分诣三司、御史台、开封府、殿前侍卫马步军司编叙系囚。翌日,

帝御崇政殿临决之,杂犯死罪降流,流、徒递降,杖、笞释之。时御史台引都官员外郎窦諲,前知京兆府长安县,坐苛刻劾罪。帝曰曰:原无,据《长编》卷六二补。:「亲民之官,不循理道,酷用刑罚,宜摈弃也。」遂令分司西京。除杀人者论如律,余罪递降、释之。日旰既罢,复令军头司、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命施行。自是每岁暑热,皆遣官编排,亲临疏放,遂为定制。

四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递减一等,笞、杖释原之。

译除名,发配商州充当衙前役。皇帝又对左右说:"外州刑狱案件多有拖延滞留,是因为官吏不能亲自审理裁决。朕如今片刻之间就能全部疏理清楚,又有什么难的呢!"于是晓谕开封府判官杨徽之以下官员,凡是犯杖罪的案件应当亲自处理裁断,不得再交付其他部门。

四月二十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除十恶、四种杀人罪、官吏触犯赃罪、损耗散失官物之外,从死罪以下的都予以原减。大理寺丞魏霁因在河阴查办案件时与官吏一起宴饮而获罪,特予免除现任职务。侍御史张利涉在益州为政急躁苛刻,(泊:应作"洎")等到盗贼攻打剑门,也以此为人所议论。皇帝追问盗贼来犯的原因,张利涉答不上来,被派出去撰写材料呈报上来。皇帝因为三司另外关押的囚犯,多委托左右军巡院办理,动辄拖延数月,不能迅速断案,下诏从今以后三司屡次变更,可交给两军巡,只让本部判官在公堂上直接审理判决。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六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一律减等处理,情理可以宽恕的一律释放。(仍)又下诏,

西京及各路的在押囚犯,限令收到诏令之日,长官(史尽:应作"吏画")立即予以决断,如有冤屈滥判的,就为其申诉审理,限三日内全部办结奏报。追查证据尚未完备、还在等待对质的,也要尽快了结。年老幼小或患病不能承受刑罚责问的,流罪、徒罪按律收监处罚,杖罪以下的予以释放。这是因为当时出现了彗星。

三年二月二十日,因为京畿缺雨,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大多予以原宥。

四年二月十一日,因为京畿缺雨,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死罪的详加复核,其余一律从轻处理,杖罪以下的予以释放。

七月十九日,皇帝驾临便殿,引见三司军将赵永昌并亲自审问他。赵永昌凶狠没有德行,督运江南的漕粮,所作所为多有不法之事,饶州知州韩昌龄查得他贪赃枉法及违禁的事实,将案情移交给转运司冯亮处理,赵永昌因此被判处杖刑并停职。他于是敲打登闻鼓申诉,诬告韩昌龄和冯亮诽谤朝政,并伪造印信制作了冯亮等人求他开脱的文书,皇帝下诏交御史台审问。皇帝察觉了他的欺诈,亲自召见他,又召来前饶州录事杨杰对质此事,赵永昌理屈服罪,于是被处斩,冯亮被释放不予追究,而韩昌龄因饮酒失误被贬为郢州团练副使。

六年十一月一日,因为万安太后患病,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徒罪以上依次递减一等,杖罪以下一律释放。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令军头司从今以后引见罪犯时,先召集法官确定刑名。当时该司上言,开封府监狱中应当引见的囚犯,没有按照法律条文定罪,请求重新送交引见司定罪判决,皇帝担心处理拖延,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三年四月十五日,命枢密直学士刘琮、西上合门使李允则、工部侍郎董俨、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珪:原作"圭",据《长编》卷六二改。)、知制诰朱巽、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东上合门使曹利用,分头前往三司、御史台、开封府、殿前侍卫马步军司编排整理在押囚犯名册。

第二天,皇帝驾临崇政殿亲自临场裁决,各类犯罪的死罪降为流罪,流罪、徒罪依次降等,杖罪、笞罪的予以释放。当时御史台引见都官员外郎窦諲,他先前任京兆府长安知县时,因苛酷用刑而获

二年五月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从徒,徒从杖,其下并释之,杀人者依法。民有户绝而妻鬻产适他族者,至是事发而估钱已费用。有司议,准法产业当没官,帝令以产业给见主,纳估钱支与存者支与存者:原作「者存之」,据《长编》卷七一改。。

三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唯强盗准法,余死罪降从流,流、徒并降从杖,流仍配隶,杖已下释之,凡五百五十九人。

四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杀人者死,自余死及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五月一日、八年五月十四日、天禧三年五月十五日、四年六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正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以车驾行幸故。

五月二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至徒、流递减,杖已下释之。赃

吏董茔配曰外牢城按《长编》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丙辰(二日)诏有眉州通判黄莹以纳贿配白州,应即此事,此句当作「赃史黄莹配白州牢城。」,永不与官。前一日编排外,至日又遣中使以《罪目》二卷付宰臣王旦等,令与知开封府王〔曙〕等再(祥)[详]审讫施行。

天禧元年五月十三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情理轻者流海岛,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五年五月一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降从流,流从〔徒〕,杖已下释之。

干兴元年五月七日,仁宗即位未改元。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各从原降。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既原减讫,又出军头司所录刑名示中书、枢密院,再令看(祥)[详],始付外施行。」

二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三年五月九日、四年五月十三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八年三月九日、九年五月十九日、景佑元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年五月十三日、宝元二年五月十五日、庆历二年五月九日、三年五月四日、四年五月九日、五年四月一日、六年五月一日、九月七日、七年三月八日、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皇佑元年三月二十五日、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五)[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年三月十六日、六年正月二十六日、嘉佑七年二月五日,并同此制。

七年五月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减原者四十三人。军卒亡命限一月首露,送所管依例原减,至死者奏裁。仍诏今日已前诸处送到及已追未(致)[至]诸色人,

候勘到所犯情罪,仰依疏决例断讫奏闻。有疑虑者奏裁。其逃走军人更不刺面,依旧收管,及疏决已前军人犯死罪者,并奏取旨。

译罪弹劾。皇帝说(曰:原无,据《长编》卷六二补。):"治理百姓的官员,不遵循法度道理,酷烈地使用刑罚,应当予以摈弃。"于是命令他到西京分司任职。除杀人者依法论处外,其余罪行依次降等、释放。日暮之后事毕,又命令军头司、引见司复核奏报所决刑名,审核完毕后,才命令施行。从此以后每年暑热时节,都派遣官员编排整理,皇帝亲临疏理释放囚犯,于是成为固定的制度。

四年闰五月二十七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大多予以原减。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十七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流罪以下依次递减一等,笞罪、杖罪的释放宽宥。

二年五月十二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死罪降为流罪,流罪降为徒罪,徒罪降为杖罪,杖罪以下的一律释放,杀人者依法处置。百姓中有户绝而妻子卖掉家产改嫁到别的家族的,到此时事情被发现而卖产所得钱款已经用完。有关官员议定,按律家产应当没收归官府,皇帝下令将家产给予现在的产权人,估算的钱款支付给存活的人(支与存者:原作"者存之",据《长编》卷七一改。)。

三年五月十七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只有强盗罪按律处置,其余死罪降为流罪,流罪、徒罪一并降为杖罪,流罪仍旧发配充军,杖罪以下的释放,共计五百五十九人。

四年五月十四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杀人的判死罪,其余死罪及徒罪、流罪依次递减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五月一日、八年五月十四日、天禧三年五月十五日、四年六月九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七年正月十四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大多予以原减。这是因为皇帝出行巡幸的缘故。

五月二十二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死罪到徒罪、流罪依次递减,杖罪以下的释放。贪赃

官吏董茔发配某处牢城(按《长编》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丙辰(二日)诏有眉州通判黄莹因纳贿被发配到白州,应即此事,此句当作"赃吏黄莹配白州牢城"。),永远不再授予官职。在编排整理的前一天,到当日又派遣宫中使者携带《罪目》两卷交给宰臣王旦等人,命令他们与开封府知府王曙等人再次详细审核完毕后施行。

天禧元年五月十三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死罪中情节较轻的流放海岛,徒罪、流罪依次递减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

五年五月一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死罪降为流罪,流罪降为徒罪,杖罪以下的释放。

乾兴元年五月七日,仁宗此时已即位但尚未改元。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各自依原减处理。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九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原减处理完毕后,又将军头司所记录的刑名呈示给中书、枢密院,再命令详细审核,才交付外面施行。

二年五月九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各类犯罪的死罪以下依次递减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三年五月九日、四年五月十三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八年三月九日、九年五月十九日、景祐元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年五月十三日、宝元二年五月十五日、庆历二年五月九日、三年五月四日、四年五月九日、五年四月一日、六年

十年四月六日,减降死罪、原减亡命军卒同此制。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减重罪,(事)[释]轻罪。仍诏疏决(其)[以]前诸罪人,追逮未至,须到(吴)[具] ,(进)[准]疏决施行;若疑狱及死罪者,听奏取旨;在籍逃亡能自归若获者,更不刺面,许还本所。自后每疏决,悉用此制。

景佑二年五月十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已下原之。

七月二十五日,帝(已)[以]杀情可闵者,依减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其余流罪降徒,杖已下并放。」先是,诏疑罪奏裁,故始立为定法。 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杂犯死罪并降从徒,情理重及 五月疏决罪人,有事发未追,合该降释,遂诏刑部:「应三京畿县见禁罪人,除劫、谋、故、

四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帝谓宰臣王随曰:「今旦皇子诞生,疏决固宜宽贷。」随等拜贺。是日,死罪降从流配岭南牢城者五人,流罪配近郡军籍者五人、徒十三人,杖笞三十一人并释之。

宝元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开封府言:「今后疏放前,有罪人称祖、父告敕在外及妇人称有娠,乞且送知在;如无官告、娠孕,不与原免。」从之。

康定元年五月十一日,诏以近降德音,更不疏

决系囚。

二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减一等,杖已下原之。

庆历四年三月十四日,开封府言酸枣县吏受赇拷掠平人,事发而逃。帝曰:「吏人舞文受赇,虽仲夏疏理,勿以常例原之。」

皇佑五年五月十三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徒已下释之。至和元年正月二十五日、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嘉佑元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年二月三日、八月二十六日、三年二月十二日、闰十二月十六日、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五年二月三日、五月十九日、六年二月十二日、六月十七日,并同此制。

嘉佑七年五月八日,诏:「自今疏决罪人,以降指挥所至时刻为限,在编排后者,(每)[毋]得以减论。」

杀情可闵者决配五百里外牢城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强劫罪至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二年二月十七日、六月四日、三年三月十四日、六月二十六日,并同此制。

治平四年四月十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上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熙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三年八月九日、四年六月十三日、五年四月五日、六年七月十三日、七年三月五日、八年五月一日、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元丰元年三月七日、四年四月十五日、六年

五月十五日、七年五月十四日,并同此制。

译五月一日、九月七日、七年三月八日、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皇祐元年三月二十五日、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年三月十六日、六年正月二十六日、嘉祐七年二月五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七年五月十五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予以原减的有四十三人。逃亡的军卒限一个月内自首,送交所管部门依例原减,若已经死亡则奏请裁决。同时下诏,今日以前从各地押送到京以及已经追捕但尚未到案的各类人犯,

等到审问查明其所犯情罪之后,一律按照疏决之例断案完毕后奏闻。有疑虑不能决断的奏请裁决。逃走的军人不再刺面,仍旧收编管理,以及在疏决之前军人犯死罪的,一律奏请取旨。十年四月六日,减降死罪、原减逃亡军卒都按此制度处理。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减免重罪,释放轻罪。同时下诏,疏决之前的各类罪人,追捕逮捕尚未到案的,须等到案后具报,按疏决办法施行;如果是疑难案件及死罪的,听候奏请取旨;在册逃亡能自行归案或被捕获的,不再刺面,准许其回归原来所属之处。此后每次疏决,都按此制度执行。

景祐二年五月十九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死罪降为流罪,流罪以下的予以宽宥。

七月二十五日,皇帝因为杀人案情有可怜悯之处的,依照减降制度发配五百里外牢城,其余流罪降为徒罪,杖罪以下一并释放。此前,曾下诏对疑难案件奏请裁决,所以从这时才确立为固定法令。已经杀人的,以及十恶罪、官吏触犯正枉法赃罪、监守自盗、伪造符印、放火者依法处置外,各类犯罪的死罪一律降为徒罪,情理特别重的以及五月疏决罪人中有案情发生尚未追究的,应当予以降罪释放的,于是下诏刑部:"凡三京及京畿各县现押的罪人,除抢劫、图谋、故意杀人、

四年五月九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皇帝对宰臣王随说:"今日早晨皇子诞生,疏决理应从宽处理。"王随等人拜谢祝贺。这一天,死罪降为流罪发配岭南牢城的有五人,流罪发配到附近州郡军籍的有五人、徒罪十三人,杖罪笞罪三十一人全部释放。

宝元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开封府上言:"今后疏放之前,若有罪人声称祖父、父亲有官敕文书在外地或者妇人声称怀孕的,请先暂时予以收押;如果没有官敕文书、确无怀孕的,不予原免。"皇帝准许了这个建议。

康定元年五月十一日,下诏因近来已颁布恩德诏令,不再另行疏决在押囚犯。

二年五月九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流罪以下的减一等,杖罪以下的予以宽宥。

庆历四年三月十四日,开封府上言酸枣县吏收受贿赂拷打无辜百姓,事情败露后逃跑了。皇帝说:"官吏玩弄法律条文、收受贿赂,即使正值仲夏疏理囚犯之时,也不要按照惯例予以宽宥。"

皇祐五年五月十三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各类犯罪的死罪以下依次递减一等,徒罪以下的释放。至和元年正月二十五日、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嘉祐元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年二月三日、八月二十六日、三年二月十二日、闰十二月十六日、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五年二月三日、五月十九日、六年二月十二日、六月十七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嘉祐七年五月八日,下诏:"从今以后疏决罪人,以颁降指挥所到达的时刻为期限,在编排之后到案的,不得依减免论处。"

杀人案情有可怜悯之处的发配五百里外牢城。英宗

杀者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强盗、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 神宗熙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犯谋杀、(人)[入]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面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情理轻者,减一等,刺配本住处三千里外牢城。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一依上项疏决。指挥到时以前,应犯徒罪并降从杖,杖罪已下只委本县断放,徒已下罪即解府,依疏决施行。 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犯死罪降从流,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内

九月十一日,诏开封府该今年六月十五日疏决,内见禁(布)[有]孕妇人系杖罪情轻者,并释之。

元丰三年四月十七日,审刑院、刑部言:「宣州民叶元有为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为上请。」上批:「同居兄乱其妻,或强或和,既本无证左,又罪人今皆已死,则二者同出于叶元有一口「同」原作「周」,「有」原无,并据《长编》卷三○三改、补。,不足以定罪。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继戕其侄,背逆天理,伤败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七日,上御延和殿,疏决在京系囚,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已下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二年四月七日、六年六月一日,并同此制。

元符三年十二月九日,徽

宗即(已元民立)〔位未改元〕。诏:「皇太后服药,宜施恩宥,以速康和。」御崇政殿,疏决在京见禁罪人。

徽宗崇宁元年闰六月八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如故事。二年六月十五日、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四年六月十二日、五年六月十二日、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二日、二年五月二日、三年五月十三日、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政和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年五月七日、三年五月六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六月八日、八年六月十九日、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七日、三年闰五月十五日、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五年五月十八日、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年六月十一日,并同此制。

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又诏东京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开封府、京畿、西京、南京、北京及诸县准此。 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放。

译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各类犯罪的死罪以下依次递减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抢劫罪判死刑的发配广南牢城,情节严重的发配广南边远恶劣州军。二年二月十七日、六月四日、三年三月十四日、六月二十六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治平四年四月十九日,神宗此时已即位但尚未改元。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各类犯罪的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熙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三年八月九日、四年六月十三日、五年四月五日、六年七月十三日、七年三月五日、八年五月一日、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元丰元年三月七日、四年四月十五日、六年五月十五日、七年五月十四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已经杀人的,以及十恶罪、强盗罪、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罪。神宗熙宁九年六月十五日,皇帝驾临崇政殿,录问在京各司在押囚犯,除犯谋杀、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减一等,以及各类犯罪的死罪情节严重的,依照所降等级判决完毕后,一律刺面发配千里外牢城,断案完毕后记录案卷奏闻。强盗罪判死刑而情节较轻的,减一等,刺面发配到本住处三千里外的牢城。开封府界各县现押的罪人,一律依照上述办法疏决。指挥令到达之前,凡犯徒罪的一律降为杖罪,杖罪以下的只委托本县断案释放,徒罪以下的即移交开封府,依照疏决办法施行。触犯贪赃罪、将校军人公人触犯枉法赃罪、监守自盗赃罪的一并依法处置外,其余犯死罪的降为流罪,流罪降为徒罪,徒罪降为杖罪,杖罪以下一律释放。

九月十一日,下诏开封府就今年六月十五日的疏决,其中现押的有孕妇女犯杖罪情节较轻的,一律释放。

元丰三年四月十七日,审刑院、刑部上言:"宣州百姓叶元有与同居的兄长的妻子通奸,将其勒死,又杀了兄长的儿子,还胁迫他的父亲和嫂子订立契约,不向官府告发。邻里揭发了此事,州府为此上奏请示。"皇帝批示:"同居的兄长的妻子被他奸污,无论是强奸还是和奸,既然本来就没有旁证,而且罪人如今都已死去,那么这两种说法都只出自叶元有一人之口("同"原作"周","有"原无,并据《长编》卷三○三改、补。),不足以据此定罪。然而他因贪恋兄嫂的美色,既欺骗了他的父亲,又杀害了他的兄长,接着又戕害了他的侄子,违背天理,伤害败坏人伦,应当以殴打兄长致死的律条论处。"

哲宗元祐元年正月十七日,皇帝驾临延和殿,疏决在京在押囚犯,除常赦不予原宥的以外,各类犯罪的死罪以下降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二年四月七日、六年六月一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元符三年十二月九日,徽宗此时已即位但尚未改元。下诏:"皇太后正在服药调养,应当施以恩泽宽宥,以求尽快康复。"皇帝驾临崇政殿,疏决在京现押的罪人。

徽宗崇宁元年闰六月八日,皇帝驾临崇政殿疏决罪人,按照惯例办理。二年六月十五日、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四年六月十二日、五年六月十二日、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二日、二年五月二日、三年五月十三日、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政和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年五月七日、三年五月六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六月八日、八年六月十九日、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七日、三年闰五月十五日、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五年五月十八日、六年五月

内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决行在扬州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见禁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决建康府、四年六月十一日、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行

在疏决越州,并同此制。

绍兴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侍郎黄叔敖、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刘公彦,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工部侍郎韩肖胄、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宋籛孙。」

二十五日,上御后殿疏决临安府并属县、行在诸司系囚,除犯四杀、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人)[入]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按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 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杂犯死罪递降一等,杖罪已下释之。内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六年六月十六日、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年六月五日、九年六月十三日、十年闰六月二日、十一年六月五日、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五年七月二日、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八年六月七日、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年七月四日、二十一年六月九日、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二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五年七月四日、二十六 年六月二十四日、二十七年六月九日、二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九年闰六月二日、三十年六月九日、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并如此制。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军头司引见疏决罪人,大理寺一火一名,临安府三火三名,杖罪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尚书黄叔敖、带御器械杨沂中,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吏部侍郎郑滋、同(馆)[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韩恕。」

二十五日,军头司引见大理寺、临安府疏决罪人,有旨放。

八年六月三日,临安府勘到故知合门事潘永思、干事人郭寿之私用过钱物情节,内寿之招认使过钱三千缗,余七人共认各不下一二千缗。上曰:「既无文约,又别无照据,必是郭寿〔之〕妄有通摊,岂可抑勒招承 可除寿之外,余并日下放免。

译二十六日、七年六月十一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杀人案情较轻的减一等,以及各类犯罪的死罪情节严重的,依照所降等级判决完毕后,一律刺面发配千里外牢城,断案完毕后记录案卷奏闻。强盗罪判死刑的,依照所降等级判决完毕后,情节严重的刺面发配到广南边远恶劣处所,情节较轻的刺面发配到二千里外,都发配牢城。又下诏东京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开封府、京畿、西京、南京、北京及各县都依此办理。已经杀人的,以及十恶罪、伪造符印、放火、官员触犯贪赃罪、将校军人公人触犯枉法赃罪、监守自盗赃罪,一并依法处置外,其余各类犯罪的死罪降为流罪,流罪降为徒罪,徒罪降为杖罪,杖罪以下一律释放。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决行在扬州及所属各县以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现押的罪人,除犯抢劫杀人、图谋杀人、故意杀人的以外,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决建康府、四年六月十一日、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行在疏决越州,都按此制度处理。

绍兴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下诏:"本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及所属各县以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现押的罪人,依例派官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应派户部侍郎黄叔敖、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刘公彦,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应派工部侍郎韩肖胄、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宋籛孙。"

二十五日,皇帝驾临后殿疏决临安府及所属各县、行在各司在押囚犯,除犯四种杀人罪、十恶罪、伪造符印、放火、官员触犯贪赃罪等情节较轻的减一等,以及各类犯罪的死罪情节严重的,依照所降等级判决完毕后,一律刺面发配千里外牢城,断案完毕后记录案卷奏闻。强盗罪判死刑的,依照所降等级判决完毕后,情节严重的刺面发配到广南边远恶劣处所,情节较轻的刺面发配到二千里外,都发配牢城。触犯贪赃罪、将校军人公人触犯枉法赃罪、监守自盗赃罪,一并依法处置外,其余各类犯罪的死罪依次降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六年六月十六日、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年六月五日、九年六月十三日、十年闰六月二日、十一年六月五日、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五年七月二日、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八年六月七日、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年七月四日、二十一年六月九日、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二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五年七月四日、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二十七年六月九日、二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九年闰六月二日、三十年六月九日、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十二年六月四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军头司引见疏决罪人,大理寺一批一人,临安府三批三人,杖罪的一并释放。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下诏:"本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及所属各县以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现押的罪人,依例派官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应派户部尚书黄叔敖、带御器械杨沂中,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应派吏部侍郎郑滋、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韩恕。"

二十五日,军头司引见大理寺、临安府疏决罪人,皇

」赵鼎以下退而赞上之聪明,曰:「此一事胜疏决多矣。」盖时方盛暑,已(释)[择]初五日疏决,故有是言。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九日,上御后殿录行在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隆兴二年六月十六日、干道元年六月一日、二年六月七日,并同此制。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御后殿引见疏决罪人,寻有旨引见例疏放。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御后殿疏决罪

人,如二(十)[年]六月之制。

六月七日,上谓宰相曰:「朕前日见疏决全是文具,可具典故将来。」蒋芾奏曰:「祖宗朝皆人主自临决囚徒,不拘暑月。至景德中,盛暑临决,遂为定制。」上曰:「朕欲依祖宗故事,先令有司具囚情 ,前数日进入,朕亲阅之,可释者释之,可罪者罪之,庶不为虚文。可降指挥,今后并依祖宗典故。」

八日,诏:「自今每岁疏决,依祖宗典故,预行差官前去御史台、大理寺、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

七月二十七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御史台、大理寺差梁克家、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陈弥作、康湑,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取旨,点定名件,择日引见,临轩审问,决遣罪人。」二十八日,诏:「临轩虑问,决遣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汪大猷、张说、周淙、宋直温。其日俟进食,后殿特坐引呈,并依疏失罪人体例施行。」三十日,上特御后殿,临轩引见决遣罪人,余依今年五月之制。

六年闰五月十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郑闻、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王秬、宋钧,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择日引见。」十一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差官汪大猷、张说、姚宪、宋钧。十四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依四年七月之制。

七年六月五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叶衡、宋钧,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

司马伋、王抃,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王秬、宋钧、晁公武、王抃。十一日,宰臣虞允文奏:「皇太子昨至临(临)安府引问公事,内一二轻罪便可疏决,属吏白之太子,不许,以临轩疏决在近故也。」上曰:「甚善。」十四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六年闰五月之制。

八年四月,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徐本中,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

六月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郑闻、徐本中、莫(蒙)[蒙]。

译帝下旨予以释放。

八年六月三日,临安府查明已故知合门事潘永思、干事人郭寿之私自动用钱物的情节,其中郭寿之招认使用过钱三千缗,其余七人各自招认使用不下一两千缗。皇帝说:"既然没有文字契约,又别无对照依据,必定是郭寿之凭空妄自摊派牵连他人,岂能强迫他们招认承受罪责!可以除郭寿之之外,其余的一律当天释放。"赵鼎以下的官员退朝后都称赞皇帝的英明,说:"这一件事胜过疏决很多案件。"因为当时正值盛暑,已经选定初五日疏决,所以才有这样的说法。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九日,皇帝驾临后殿录问行在各司在押囚犯,各类犯罪的死罪以下依次降一等,杖罪以下的释放。隆兴二年六月十六日、乾道元年六月一日、二年六月七日,都按此制度处理。

乾道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皇帝驾临后殿引见疏决罪人,不久有旨引见后照例疏放。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皇帝驾临后殿疏决罪人,按照二年六月的制度办理。

六月七日,皇帝对宰相说:"朕前几日看疏决案件时,全是走走形式,可以准备一下相关典故给朕看看。"蒋芾上奏说:"祖宗朝时都是皇帝亲自临场裁决囚徒,不局限于暑月。到景德年间,才在盛暑时亲临裁决,于是成为固定制度。"皇帝说:"朕想依照祖宗旧例,先命有关官员准备好囚犯情况,提前几日呈进宫中,朕亲自审阅,可以释放的就释放,应当治罪的就治罪,希望不要流于虚文。可以下达指挥,今后都依照祖宗旧例办理。"

八日,下诏:"从今以后每年疏决,依照祖宗旧例,提前派遣官员前往御史台、大理寺、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编排整理在押囚犯,确定其罪名,呈报尚书省进呈。"

七月二十七日,下诏:"阴雨天气尚未放晴,恐怕刑狱案件拖延滞留,有伤和气,御史台、大理寺派梁克家、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派陈弥作、康湑,编排整理在押囚犯,确定其罪名,呈报尚书省请旨,选定案件名目,择日引见,皇帝亲临审问,裁决遣发罪人。"二十八日,下诏:"亲临审问,裁决遣发罪人,编排引见官员派汪大猷、张说、周淙、宋直温。当日等到进食之后,在后殿特别设座引见呈报,一并依照疏决罪人的惯例办理。"三十日,皇帝特意驾临后殿,亲临引见裁决遣发罪人,其余依照今年五月的制度办理。

六年闰五月十日,下诏:"今年的疏决,御史台、大理寺派郑闻、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派王秬、宋钧,将现押的罪人编排整理,确定其罪名,呈报尚书省进呈请旨,择日引见。"十一日,下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派官员汪大猷、张说、姚宪、宋钧。十四日,皇帝驾临崇政殿,疏决罪人,依照四年七月的制度办理。

七年六月五日,下诏:"今年的疏决,御史台、大理寺派叶衡、宋钧,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派司马伋、王抃,将现押的罪人编排整理,确定其罪名,呈报尚书省进呈,取旨颁下,择日引见。"七日,下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员派王秬、宋钧、晁公武、王抃。十一日,宰臣虞允文上奏:"皇太子昨日到临安府查问公事,其中有一两桩轻罪本可以疏决,属下官吏禀告太子,太子不许,因为临场疏决之期已近的缘故。"皇帝说:"这样很好。"十四日,皇帝驾临后殿疏决罪人,按照六年闰五月的制度办理。

八年四月,下诏:"今年的疏决,御史台、大理寺派韩元吉、

十二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十)[七]年六月之制。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王抃,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三十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沈度、龙雱。六月一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八年之制。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九日,以旱,诏:「东京管内见禁罪人,除恶逆、不孝、劫贼、故杀、放火、官典受枉法赃不放外,其余杂犯死罪,除同情共犯头首处死,余并减一等配灵武,流罪以下减三等,杖罪已下并放。所有不该释放罪人,令开封府尹速与疏决。其大名府、滑、卫、澶、郓、濮、齐、相、磁、(刑)[邢]、洺、贝、冀、博、镇、深、赵、易、定、祁、沧、德、瀛、莫、雄、霸

州,敕到日并依此处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西川、广南录问刑狱。先是,登闻院引对妇人李氏,自陈云无儿息,身且病,恐一旦溘死,家业委弃,欲未死有所归。帝因谓臣曰:「此妇人数日前朕已令开封府依所欲裁置之,今复来告诉,称其父已被系矣。此是小事,何用禁系 京辇之下尚敢如此,天下至广,冤枉可知。朕恨不能 阅天下狱讼阅:原作「关」,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亲行决断亲:原作「新」,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每见大理寺断遣诸州刑狱,多为其中有小未尽即却之。今国家封疆广远疆:原作「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来往动是五七千里,再令勘覆,转是淹延淹:原作「掩」,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今后宜令周细详酌,如不干人命,便与断决,不须重勘。」宋琪等曰:「谨奉诏。」即日分遣使焉。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

译徐本中,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派马希言、龙雱,将现押的罪人编排整理,确定其罪名,呈报尚书省进呈,取旨颁下,择日引见。"

六月七日,下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员派郑闻、徐本中、莫蒙。十二日,皇帝驾临后殿疏决罪人,按照七年六月的制度办理。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诏:"今年的疏决,御史台、大理寺派韩元吉、王抃,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派马希言、龙雱,将现押的罪人编排整理,确定其罪名,呈报尚书省进呈,取旨颁下,择日引见。"三十日,下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员派沈度、龙雱。六月一日,皇帝驾临后殿疏决罪人,按照八年的制度办理。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九日,因为天旱,下诏:"东京管内在押的罪人,除恶逆罪、不孝罪、劫贼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官吏触犯枉法受贿赃罪不予释放外,其余各类犯罪的死罪,除同伙共同犯罪的首犯处死之外,其余一并减一等发配灵武,流罪以下的减三等,杖罪以下的一并释放。所有不该释放的罪人,命令开封府尹迅速予以疏决。其中大名府、滑州、卫州、澶州、郓州、濮州、齐州、相州、磁州、邢州、洺州、贝州、冀州、博州、镇州、深州、赵州、易州、定州、祁州、沧州、德州、瀛州、莫州、雄州、霸州等地,诏令到达之日一律依此办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派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前往两浙、淮南、江南、西川、广南录问刑狱案件。此前,登闻院引见妇人李氏面见皇帝申诉,她自称没有儿女,自身又患病,恐怕一旦突然死去,家业将被荒废弃置,希望在死前能有所归属安置。皇帝因此对臣下说:"这个妇人几天前朕已经命令开封府按照她的意愿加以裁处安置,如今她又来诉苦,说她的父亲已经被关押了。这是小事一桩,何必要拘禁关押!京城脚下尚且敢如此,天下之大,冤屈之事可想而知。朕恨不能遍阅天下的狱讼案件,亲自裁决。每次看到大理寺处理各州刑狱,大多是因为其中有些小地方没有处理完备就又发还重审。如今国家疆域广大辽远,来往动辄五七千里,再命令重新审核,反而更加拖延。今后应当命令周密详审酌情处理,如果不涉及人命,就直接予以断案裁决,不须再重新审核。"宋琪等人说:"谨遵诏令。"当天就分别派遣使者前往各地。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下诏说:

「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今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南,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

译朕认为在各项政务当中,诉讼案件最为紧要,怜恤囚犯之意,何曾片刻忘记。只因郡县地域极广,被关押的人很多,倘若有冤屈的情况,就会伤害天地间的祥和之气。如今派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别前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南,逐路巡查审问,小案件立即判决,大案件需要人证的要催促尽快查办,同时考察官吏的勤惰情况上报朝廷。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曰:「庶务之中,惟刑是恤,苟狱讼有所枉抑,则和气为之损伤之: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补。。宜遣右补阙韩援等分往西川、岭南、江浙等路按问刑狱,小事即决之,大事趣令结绝。事有可断而官吏故为稽缓者,鞫其状以闻。官吏临事强明,狱无 滞者,亦以名闻,当行旌赏。见禁人内有命官并合该申奏者,具案以闻。」

端拱二年四月四日,遣殿中侍御史

刘丹等八人分录天下刑禁。

五月十九日,诏曰:「昨以炎热在候,听览余闲,狴牢尽出于击囚,轩陛躬行于断决。冀申淹滞,罔惮勤劳。载念方州,实繁庶狱,或官吏不明于详谳,则缧珌得无于冤沉 是用特遣使臣,就令疏决,庶洽和平之气,式昭钦恤之仁。宜差朝官、京官四十人,分十四路。往逐处点检见禁罪人。流罪已下如录问无阙违,又非钱谷干系者,与本处知州军、通判等约法决遣,不得淹滞刑禁。」

淳化元年四月五日,以自春不雨,选近臣分往诸处决刑狱。

三年五月十六日,以久旱,分遣常参官乘传往诸路决狱。帝以久愆时雨,忧形于色,谓宰相曰:「亢阳滋甚亢阳:原作「我旱」,据《长编》卷三三改。,朕恳祷精至,并走神祇而犹未获膏泽者,岂非四方刑狱冤滥、郡县吏不称职、朝廷政理有所缺乎!」是夕降雨尺余。翌日,宰相以时雨应期,相率拜贺,帝曰:「朕孜孜求理,视民如伤,内省于心,无所负矣,而久愆时雨。盖阴阳之数非朕所忧,朕所忧者在政化之未孚、官吏之不称职耳。」因切责宰相,李昉等惭惧拜伏,退上表待罪,诏答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遣京朝官十七人分诣诸州决遣刑狱,因饥持(伏)[杖]劫夺藏粟,止诛为首者,余悉减死论。

至道元年四月十九日,诏曰:「朕抚临区夏,勤恤黎元,每夙夜以惟寅以:原作「之」,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改。,庶昆虫之咸遂,而刑罚未措,狱讼尚繁。适当炎酷之时,虑郁和平之气,言念于此,良深惕然。是以分命使臣是以: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往申宽典,俾无枉

挠,称朕意焉。宜令常参官乘传分往诸路,与长吏同决遣刑狱。应恶逆、四杀、官典犯赃、欠负官物见行催理不赦外,其劫盗止诛首恶,余党悉杖脊刺面,配本处牢城配: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其余罪流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所至决遣讫,具刑名事状,附疾置以闻。」时命侍御史元 、职方员外郎李范、户部员外郎魏廷式、都官员外郎孙纮、比部员外郎直昭文馆勾中正、虞部员外郎吕宏之、太常博士直昭文馆席羲叟、太常博士李昭素、《春秋》博士王柄、太常丞剧元吉、殿中丞李居简、梁正、马表微、著作郎李通微、太子中舍彭绘、著作佐郎杨士元、直史馆赵况、直集贤院赵安仁、大理寺丞张维、乐世隆、李承信等二十二人,殿直陈居爽等十人,三班奉职崔懿等十二人,凡四十五人分往焉。

译四年正月十六日,皇帝下诏说:「在各项政务之中,唯有刑狱之事最需体恤,如果诉讼案件有冤枉压抑之处,那么天地的和气就会因此受到损伤(原缺此句,据《宋大诏令集》卷二○○补)。应派遣右补阙韩援等人分赴西川、岭南、江浙等路,审查处理刑狱案件,小事当即判决,大事则催促尽快结案。事情本可判决而官吏故意拖延的,要查明情状上报。官吏在处理案件时坚强明察、使案件没有积压的,也要将姓名上报,应当予以表彰奖赏。现关押的人中有属于命官以及应当上奏的,要写成案卷上奏。」

端拱二年四月四日,派遣殿中侍御史刘丹等八人,分头登记天下的刑狱囚禁情况。

五月十九日,皇帝下诏说:「昨日因为正值炎热季节,处理政务之余,狴牢中的囚犯都被提出审讯,皇帝亲自登殿处理判决案件。希望能申理积压滞留的案件,不惮辛劳。又想到各州郡,各类案件确实繁多,倘或官吏在审理案件时不够明察详审,那么被囚禁的人就可能蒙受冤屈沉滞。因此特派使臣,前往各地疏理判决,希望能符合天地和平之气,以彰明谨慎体恤之仁德。应差朝官、京官四十人,分赴十四路,前往各处点检现在关押的罪人。流罪以下,如经复审核问没有遗漏违误,又不是涉及钱粮账务的,可与本处知州、通判等按法律约定判决处理,不得使刑狱案件淹滞。」

淳化元年四月五日,因为从春天以来没有下雨,选派近臣分赴各地判决刑狱案件。

三年五月十六日,因为长久干旱,分派常参官乘驿车前往各路判决案件。皇帝因久未降下应时的雨水而忧形于色,对宰相说:「亢阳之气如此强烈(「亢阳」原作「我旱」,据《长编》卷三三改),朕虔诚祈祷极为诚恳,遍祭各处神祇仍未获得雨泽的滋润,这难道不是因为四方刑狱冤屈过滥、郡县官吏不能称职、朝廷政令治理有所欠缺吗!」这天晚上下了一尺多的雨。第二天,宰相因应时之雨如期而降,相继前来拜贺,皇帝说:「朕孜孜不倦地追求治理天下,看待百姓如同自己受伤一般关切,内省于心,自认没有辜负什么,然而却长久未降应时之雨。大概阴阳变化的道理不是朕所忧虑的,朕所忧虑的是政令教化尚未取得实效、官吏不能称职罢了。」于是严厉责备宰相,李昉等人惭愧惧怕,跪拜俯伏,退下后上表请罪,皇帝下诏回复。

五年正月十六日,派遣京朝官十七人,分赴各州判决处理刑狱案件,因饥荒而持杖抢夺仓粟的人,只诛杀为首者,其余全部减免死罪论处。

至道元年四月十九日,皇帝下诏说:「朕统治抚临华夏大地,勤勉体恤百姓,常常从早到晚以敬慎为念(「以」原作「之」,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改),希望天下万物都能各得其所,然而刑罚尚未能弃置不用,诉讼案件还很繁多。恰逢炎热酷暑之时,忧虑这会郁积和平之气,念及此事,实在深感惶恐警惕。因此分派使臣(「是以」原缺,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前往各地申明宽大之典,使案件不再被冤屈阻挠,以符合朕的心意。应命常参官乘驿车分赴各路,与地方长官一同判决处理刑狱案件。除了恶逆、四杀、官吏经手犯赃、拖欠官物正在追缴而不予赦免之外,其中持杖抢劫的案件只诛杀首恶,其余党徒全都杖打脊背刺面,发配本处牢城服役(「配」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其余罪行流刑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所到之处判决完毕,要将罪名及案情具体上报,用驿站快马传递奏报。」当时命令侍御史元 、职方员外郎李范、户部员外郎魏廷式、都官员外郎孙纮、比部员外郎兼直昭文馆勾中正、虞部员外郎吕宏之、太常博士兼直昭文馆席羲叟、太常博士李昭素、《春秋》博士王柄、太常丞剧元吉、殿中丞李居简、梁正、马表微、著作郎李通微、太子中舍彭绘、著作佐郎杨士元、直史馆赵况、直集贤院赵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五日,诏曰:「朕钦承先训,嗣守鸿图,视民如伤,惟刑是恤。言念庶狱,尚多系囚,或冤枉莫伸,或滞淹未决,感伤和气,莫甚于斯于: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凡尔庶僚,各宜匪懈。应在京禁囚,已亲疏决已亲疏决:《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作「朕已躬亲疏决」。,其西京、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吏画时决断画:原作「尽」,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如有冤滥,便与申理,限三日内毕闻奏「毕」下《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有「具」字。。内追证未圆、须对 者,疾速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赎,杖已下并放。若久折官物、经赦未放者,并具析申奏,当议除放。禁囚无食者,量破官米。狱内扫洒洁净,供给水浆,职官专切检校。枷杖轻重,并须一依令式,不得踰越制度。」

四月一日,以▯旱命

翰林学士宋湜、王旦、知制诰李若拙疏决三司、御史台、开封府系囚。诏曰:「朕道未方古,德罔洽人,致使庶狱尚繁「庶」原作「度」,「繁」原作「系」,并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五刑未措,兴言及此,良用愧焉。载念黎人,陷于刑辟。或槚楚之下,痛急自诬;或狴牢之中,苦极谁诉。感伤和气,职此之由。是用分命使车, 诣方郡,申此纳隍之意,成予空圄之心。宜遣常参官驰往诸路,疏决刑狱。」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命翰林学士王钦若、知制诰梁颢为西川峡路安抚使颢:原作「灏」,据《宋史》卷二九六《梁颢传》改。杀并为已杀人不降外,余死罪、徒、流、流已下递降等,杖已下释之。死罪合该减降情理难恕者,疾置以闻。 ,仍诏所至录问系囚,除十恶至死,官典犯正枉法赃至杀人,劫杀、谋杀、故杀、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曰:「去冬以来,嘉雪未普,今春将半,膏泽尚愆。农事方兴,亢阳是惧。 走郡望 :原作「编」,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改。,精祈上穹,感应未闻,祈畏良切。得非郡国之内,狱讼滋彰,狴牢之间,缧系淹久,或伤和气和: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补。,乃兆灾氛!是遣使车,巡行诸路,决其留滞,务尽哀矜。宜令库部员外郎程渥等乘驿分诣诸路,疏理系囚,杖已下并放。内有公然淹缓刑狱之处,具事以闻。」

六年二月十九日,遣朝臣使臣分往京东西、淮南水灾州军赈恤贫民,疏理刑狱。

六月八日,诏陕西诸州疏理系囚。

景德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平虏城上言军营遗火,焚居人庐舍甚众,遣合门祗候谢德权乘驿至宁边军,会孙全照同往穷诘其故。军民谋剽财物者,并按军令;

军校不知情者,决杖,隶别州员僚直;余并论如律。

译安仁、大理寺丞张维、乐世隆、李承信等二十二人,殿直陈居爽等十人,三班奉职崔懿等十二人,共计四十五人分赴各地。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五日,皇帝下诏说:「朕恭敬地承接先帝的教训,继承守护宏大的国家基业,看待百姓如同自己受伤一般关切,唯独对刑罚之事最为体恤。想到各处案件,还有许多在押囚犯,有的冤枉不能申诉,有的案件滞留未能判决,损伤和气的事,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于」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你们各位官员,都应各自不敢懈怠。京城内在押囚犯,朕已经亲自疏理判决(「已亲疏决」,《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作「朕已躬亲疏决」),西京及各路在押囚犯,限令诏书到达之日,长官当日即判决决断(「画」原作「尽」,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如有冤屈过滥的,就为其申理,限三天之内全部完毕上奏(「毕」下《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有「具」字)。内中若有追查取证尚未完备、需要对质核实的,要尽快结案。年老年幼、身患疾病不能承受责罚的,流刑、徒刑按律准予收赎,杖刑以下一并释放。若长期拖欠官府财物、经历赦免仍未免除的,都要写清情况上奏,将当议裁定予以免除。在押囚犯中没有食物的,酌情拨给官米。牢狱内要打扫洁净,供给饮用水,由主管官员专门负责检查督察。枷、杖的轻重,都必须一律依照法令规定,不得超越制度限度。」

四月一日,因为久旱而命令翰林学士宋湜、王旦、知制诰李若拙,疏理判决三司、御史台、开封府的在押囚犯。皇帝下诏说:「朕的德政未能比得上古代圣王,恩德未能广施于民,导致各类案件仍然繁多(「庶」原作「度」,「繁」原作「系」,均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五刑未能弃置不用,说到这里,实在深感愧疚。想到百姓,陷于刑罚之中。有的在拷打之下,痛急难忍而屈打成招;有的身处牢狱之中,苦极却无处申诉。伤害和气,正是由此而起。因此分派巡行的车驾,前往各郡,申明这种关心百姓困苦的心意,实现朕希望牢狱空虚的心愿。应派遣常参官驰驿前往各路,疏理判决刑狱案件。」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命翰林学士王钦若、知制诰梁颢担任西川峡路安抚使(「颢」原作「灏」,据《宋史》卷二九六《梁颢传》改),除了杀人及已经杀人的不予降罪外,其余死罪、徒刑、流刑,流刑以下依次递降等级,杖刑以下的释放。死罪应当减降但情理难以宽恕的,要用快马紧急上报。仍下诏所到之处对在押囚犯进行审录,除十恶罪至死罪、官吏犯枉法之罪的赃款达到杀人之数、劫杀、谋杀、故杀等外。

四年二月十二日,皇帝下诏说:「去年冬天以来,好雪未能普降,如今已到春天中期,雨露仍未按时降下。农事正当兴起之时,正惶恐亢旱之灾。(郡望)(「望」原作「编」,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改),朕虔诚地向上天祈祷,尚未见到感应,祈祷之心实在惶恐急切。这难道不是因为郡国之内诉讼案件愈发增多,牢狱之中囚禁滞留太久,或损伤了和气(「和」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补),从而招致了灾害之气吗!因此派遣使者车驾,巡行各路,判决处理其中积压滞留的案件,务必尽量哀怜宽恤。应命库部员外郎程渥等人乘驿车分赴各路,疏理在押囚犯,杖刑以下的一并释放。内中若有公然拖延刑狱之处,要将情况详细上报。」

六年二月十九日,派遣朝臣、使臣分赴京东、京西、淮南等发生水灾的州军,赈济抚恤贫民,并疏理刑狱案件。

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吴之分,亢暵为灾,言念蒸民,遘之艰食,至婴法网,或系圆扉,特命使车,就加钦恤。宜令户部判官李防、直史馆张知白、合门祗候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诣江南东西疏理系囚,据见禁罪人,与长吏已下勘问,诣实情 ,限三日内依法断遣。若重罪照证未圆者,亦须催促了当。民间有不便(者)[之]事,相度利害以闻。名山大川灵祠,委长吏精虔祭醮。」

二十七日,诏曰:「朕临驭寰区,忧勤政理,眷惟远俗,尤所注怀。虑庶狱之稽留,或齐民之疾苦,是用下诏疏决,命使抚存,特申钦恤之恩,以慰黎元之望。宜令直史馆何亮、合门祗候康元乘驿往广南东西路疏理系囚。民间不便事,与长吏实封以闻封: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补。;所至父老、军校犒劳抚问之。」

三年九月五日,以淮南秋旱民饥,命转运使疏理管内系囚。

二十六日,诏给事中董俨、职方员外郎韩国华、知开封府张雍同虑问本府见禁罪人。情理轻者,实时决遣;其连逮证勘者,有催督结绝,无使留滞。时府狱禁囚二百余人,虑其决断淹延故也。

十二月二十二日,命盐铁判官冯亮、直史馆陈尧佐、合门祗候高维忠、侍其振分开封府界提点刑狱提点:疑当作「疏决」。。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十二日,以陕西旱,遣三司盐铁判官杨可驰驿往疏决系囚,除罪至死及官典犯赃外,余流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杂犯死罪

情理可闵者奏裁。」

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转运、提点刑狱官疏理系囚,并从减等。民有盗粟食者,量事裁遣。

七年六月五日,诏曰:「齐民之刑,惟舜犹恤。导扬善气,方属于丰穰;长养仁风,适当于炎暑。念兹缧绁兹: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或有系淹,特示宽恩,并从轻典。除在京禁囚朕已亲疏决外,宜令两京、诸路限 到,据见禁罪人除重刑外,便仰长吏躬亲详鞫情 ,流罪降等决遣,杖已下释之。官典等不得一例减降。管内县分应系杖罪,并就县疏放。」

天禧三年八月十五日,命开封府释杖已下系囚。

五年五月一日,诏曰:「朕抚驭寰区,忧勤旰昃,属歊蒸之戒候,虑刑罚之滋冤。是用祗率旧章,亲决庶狱。虽浩穰之地,咸被于矜宽;而溥率之间,岂无于淹系 爰申诞告,式洽至仁。应两京、诸路流罪降从徒,徒、杖、杖已下并放。内十恶、五逆、官典犯赃、持杖行劫、盗官物、伪造符印、放火等罪,不在此限。」是日,帝亲疏决京师系囚,复下是诏。

仁宗天圣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间,愆亢为沴,宜示从宽之典,用苏艰食之民。昨命马季良等体量安抚,候到灾伤州,索见禁囚,与长吏讯问。

译

六月八日,下诏命陕西各州疏理在押囚犯。

景德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平虏城上奏说军营遗漏起火,焚毁百姓房舍甚多,派遣合门祗候谢德权乘驿车赶到宁边军,会同孙全照一起前往彻底查明起火原因。军民中图谋抢夺财物的,一并按军令处置;军校中不知情的,处以杖刑,隶属别州任低级官员直接管束;其余按法律论罪。

八月十六日,皇帝下诏说:「江吴一带,遭遇亢旱之灾,念及那里的百姓,正处于粮食艰难之境,以致触犯法网,有的身陷牢狱,特命使者车驾,前往加以体恤怜悯。应命户部判官李防、直史馆张知白、合门祗候李守仁、郭盛,乘驿车分赴江南东路、江南西路疏理在押囚犯,根据现在关押的罪人,与地方长官以下官员一同审问,务求得到真实情况,限三天之内依法判决处理。若是重罪证据尚未完备的,也必须催促尽快完结。民间若有不便之事,要评估其利害上报。名山大川的灵祠,交由地方长官虔诚地进行祭祀祈禳。」

二十七日,皇帝下诏说:「朕统治治理天下,忧勤于政务治理,念及边远地区的风俗民情,尤其特别关注。忧虑各类案件的滞留积压,或百姓的疾苦,因此下诏疏理判决,命使者安抚慰问,特此申明谨慎体恤的恩德,以慰藉百姓的期望。应命直史馆何亮、合门祗候康元乘驿车前往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疏理在押囚犯。民间不便之事,要与地方长官以密封奏章上报(「封」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补);所到之处的父老、军校要加以犒劳抚问。」

三年九月五日,因为淮南秋季干旱百姓饥荒,命转运使疏理管内在押囚犯。

二十六日,下诏令给事中董俨、职方员外郎韩国华、知开封府张雍,共同审察本府现在关押的罪人。情理轻微的,立即判决处理;那些需要牵连查证核实的,要加以催督结案,不使其滞留。当时开封府牢狱囚禁二百余人,是忧虑判决拖延太久所致。

十二月二十二日,命盐铁判官冯亮、直史馆陈尧佐、合门祗候高维忠、侍其振,分别负责开封府界的疏理判决刑狱(「提点」疑当作「疏决」)。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十二日,因为陕西干旱,派遣三司盐铁判官杨可驰驿前往疏理判决在押囚犯,除罪至死及官吏犯赃之外,其余流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杂犯死罪中情理值得怜悯的要上奏裁决。」

三年八月十八日,因为淮南干旱,下诏令转运使、提点刑狱官疏理在押囚犯,一并从轻减等。百姓中有因盗窃粮食而食用的,酌情裁定处理。

七年六月五日,皇帝下诏说:「对百姓的刑罚,即便是舜帝也仍加体恤。倡导发扬善气,正当丰收之时;养育仁风,恰逢炎暑季节。念及这些被囚禁的人(「兹」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或许有被淹滞囚禁的,特此显示宽大恩典,一并从轻处理。除京城在押囚犯朕已亲自疏理判决外,应命两京及各路限令诏书到达之日,根据现在关押的罪人除重刑外,就命地方长官亲自详细审问情状,流罪降等判决处理,杖刑以下的释放。官吏等不得一律减降。管辖之内县级应判杖罪的,一并就在县里疏理释放。」

天禧三年八月十五日,命开封府释放杖刑以下的在押囚犯。

五年五月一日,皇帝下诏说:「朕统治抚临天下,忧勤于政务直至日暮,正值酷热天气的时节,忧虑刑罚使人蒙受冤屈更多。因此恭敬遵循旧有典章,亲自判决各类案件。虽然人口稠密的地方,都已受到怜恤宽宥;但广大民间百姓之中,难道就没有滞留囚禁的吗?于是特此发布诏告,以广施至仁。凡两京及各路流罪的降为徒

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凶恶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轻重并如法外,自余徒、流递降一等,杖已下并放;杂犯死罪刑名疑虑情可悯者,具事驿奏。」

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逐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分于辖下州军疏决刑狱。

二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已差府界提举朝臣、使臣及台官高若讷、萧定基等,分逐县疏决刑禁,欲令因便密切体量逐县昨经霖雨,收刈不及夏麦并渰浸低下秋田分数,具实以闻,不得下司行遣,引惹陈诉。」从之。

六月二日,中书门下言:「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已降 令,应诸州军县等见禁系罪人,令转运、提刑司分头疏理。所有路、州、军奏取 裁公案,欲令法寺看详,如系五月二十五日已前事发,并依今来疏理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以兴国寺灾,见禁人更不根问,并特放罪。三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减降疏决,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从徒,杖已下并放。

八月五日,淮南转运使言:「准诏往辖下州军疏理见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许依德音例疏放。」诏应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决,其开封诸县、西京南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疏决,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

康定元年六月十一日,诏三京疏决刑狱,在京翰林学士王尧臣、天章阁待制宋祁祁:原作「祈」,据《宋史》卷二八四《宋祁传》改。,西京侍御史赵及,南京侍御史方偕,开封府界诸县直史馆张子 、集贤校理胡宿,与提点县镇公事官员分往疏理,应杂犯死罪降从流,徒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庆历二年十月十四日,诏冬至日近,应在京刑狱,遣使趣令理决,无使淹系。

三年五月四日,帝

亲录系囚,命侍御史沈邈等分(诸)[诣]京畿及三京,其诸路委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亲行疏决,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天下刑禁,或多冤滞,况当炎暑,须行疏决。其下三京、诸( )[路]路:原作「P」,据文意改。,委长吏据见禁囚,除十恶、四杀、强窃盗、放火、伪印、官典正赃外,杂犯死罪情可闵者,具案驿奏,余罪递降一等,至杖并放。侵损于人情难恕者,各依本法科断讫奏。在京诸县令开封府依此施行,无得出入人罪。」

五年四月一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监察御史刘元瑜等往三京疏决。以司天监言四月朔日太阳当食而阴晦不见故也。

七年三月八日,帝亲录系囚,诏天下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以下释之。以岁旱故也。

皇佑三年五月一日,诏恩、冀等州旱,其令长吏精虔祷雨,决系囚,无或淹滞。

译罪,徒罪、杖罪,杖刑以下的一并释放。其中十恶、五逆、官吏犯赃、持杖行劫、盗窃官物、伪造符印、放火等罪,不在此列。」这一天,皇帝亲自疏理判决京城在押囚犯,又颁下此诏。

仁宗天圣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皇帝下诏说:「江淮一带,旱涝失常成为灾害,应当显示从宽处理的典章,以救济生活艰难的百姓。前日已命马季良等前往体察安抚,等到了受灾的州郡,查看在押囚犯,与地方长官一同审讯。除死罪以及情理特别严重、成为民害的凶恶之人、官吏犯罪不论轻重都依法处理外,其余徒罪、流罪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一并释放;杂犯死罪中案情令人怀疑、情理值得怜悯的,要详细写明情况用驿马上奏。」

景祐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下诏令各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分赴管辖下的州军疏理判决刑狱案件。

二十七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已派遣府界提举朝臣、使臣及台官高若讷、萧定基等人,分赴各县疏理判决刑狱囚禁,希望让他们借此机会秘密体察各县上次经历大雨、来不及收割的夏麦以及被淹浸的低洼秋田的分数,如实上报,不得下发给主管部门处理,引发陈诉之事。」皇帝准许。

六月二日,中书门下上奏说:「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已经颁降诏令,凡各州、军、县等在押罪人,命转运司、提刑司分头疏理。所有路、州、军上奏请求裁决的案卷,希望令法寺审查详议,如果是五月二十五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并依照现在疏理的办法施行。」皇帝准许。

七月二十五日,下诏因兴国寺发生火灾,在押的人不再追究根问,一并特别免罪。三京及畿县在押罪人,各差官减降疏理判决,杂犯死罪降为流刑,流罪降为徒刑,杖刑以下一并释放。

八月五日,淮南转运使上奏说:「遵照诏令前往管辖州军疏理在押罪人,其中被加役流刑以下判为徒役的人,请求允许依照恩德诏令的先例予以疏理释放。」皇帝下诏,凡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判决发配的人,一并释放遣返。

四年五月十三日,下诏说京城已经进行疏理判决,开封各县、西京南京畿县在押罪人,各差官疏理判决,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释放。

康定元年六月十一日,下诏三京疏理判决刑狱案件,京城由翰林学士王尧臣、天章阁待制宋祁负责(「祁」原作「祈」,据《宋史》卷二八四《宋祁传》改),西京由侍御史赵及负责,南京由侍御史方偕负责,开封府界各县由直史馆张子 、集贤校理胡宿负责,与提点县镇公事官员分赴各地疏理,凡杂犯死罪降为流刑,徒罪降为杖刑,杖刑以下的释放。

庆历二年十月十四日,下诏因冬至将近,凡京城的刑狱案件,派使者催促判决,不使滞留囚禁。

三年五月四日,皇帝亲自审录在押囚犯,命侍御史沈邈等人分赴京畿及三京,其余各路则委托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亲自前去疏理判决,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下诏说:「天下的刑狱囚禁,或许有很多冤屈滞留,况且正值炎暑,必须进行疏理判决。应命三京及各路(「路」原作「P」,据文意改),委托地方长官根据现在关押的囚犯,除十恶、四杀、抢劫盗窃、放火、伪造符印、官吏犯正赃外,杂犯死罪中情理值得怜悯的,要写成案卷用驿马上奏,其余罪行依次递降一等,直到杖刑一并释放。其中侵害损伤于他人、情理难以宽恕的,各依本法判决完毕后上奏。京城各县及开封府依此施行,不得出入人罪、随意增减。」

五年四月一日,皇帝亲自审录在押囚犯,杂犯死罪以下依

仍令转运司体量今年夏税以闻。

杀情轻者仍听奏裁。 至和三年正月八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近郡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可悯者听奏裁。 八月一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郡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情理可悯者,奏裁。限敕到日,仰长吏已下当面决遣讫,具事状以闻。 二日,太平兴国寺奉安祖宗神御礼毕,诏在京并辅郡见禁罪人除犯十恶、四杀、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赦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已下并放。如

嘉佑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开封府系囚徒

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二年二月三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三京及辅郡仍遣官疏决。

三年闰十二月十六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及遣官疏决三京。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如三年闰十二月之制。

七月二月三日,诏河北、陕西、京东、京西、淮南、两浙、荆湖北路灾伤州军,就委官疏决。

杀可悯者,依降刺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当死亦依降刺配广南牢城,情理重者配广南远恶州军,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向宗道等三人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英宗治平元年三月十一日,帝亲录系囚,十恶、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论如法,余死罪降从流,内情理重及

杀可悯及劫盗至死,决讫刺配牢城,余犯死罪徒各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公度、 二年二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外,(郡)[群]牧判官裴煜疏决府界诸县罪人,京东西、淮南转运使、提点刑狱疏决灾伤州军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罪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命直集 六月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从徒,徒从杖,杖已下放。余罪情重及

贤院王广渊、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盗罪死者沙门岛,流者广南牢城,杖已下放。命尚书屯田郎中徐总、馆阁校勘刘瑾、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三年三月十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已下递降之,降在流而情重及

杀可悯者各刺配五百里外州军牢城,强窃盗罪死者配沙门岛,流者配广南牢城, 六月二十六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死罪降流,情理重并余罪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译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命监察御史刘元瑜等人前往三京疏理判决。这是因为司天监上奏说四月初一应有日食而因阴天昏暗未能见到的缘故。

七年三月八日,皇帝亲自审录在押囚犯,下诏天下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减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这是因为当年发生旱灾的缘故。

皇祐三年五月一日,下诏说恩州、冀州等地干旱,命令地方长官虔诚祈雨,判决在押囚犯,不要有所滞留积压。仍命转运司体察今年夏税情况后上报。

(因)杀情节轻微的仍听候上奏裁决。至和三年正月八日,下诏开封府,京城内及邻近郡县在押囚犯中,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

(因)杀而情节值得怜悯的听候上奏裁决。八月一日,下诏开封府,京城内及邻近郡县在押囚犯,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

(因)杀情理值得怜悯的,上奏裁决。限令敕令到达之日,命地方长官以下当面判决处理完毕,将情况详细上报。二日,太平兴国寺举行奉安祖宗神御的礼仪完毕,下诏京城及邻近郡县在押罪人,除犯十恶、四杀、官吏犯正枉法之赃、监守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予赦免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为流刑,流罪降为徒刑,徒罪以下的一并释放。若……

嘉祐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下诏开封府在押囚犯中判徒罪的降为杖罪,杖刑以下的释放。

二年二月三日,皇帝亲自审录在押囚犯,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三京及邻近郡县仍派遣官员疏理判决。

三年闰十二月十六日,皇帝亲自审录在押囚犯,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并派遣官员前往三京疏理判决。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皇帝亲自审录在押囚犯,如同三年闰十二月的制度。

七月二月三日,下诏河北、陕西、京东、京西、淮南、两浙、荆湖北路受灾的州军,就地委托官员疏理判决。

(因)杀而值得怜悯的,依照降等刺配到五百里外的牢城,强盗按律当死的也依照降等刺配到广南牢城,情理严重的发配广南远恶的州军,流罪降为徒罪,徒罪降为杖罪,杖刑以下的一并释放。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向宗道等三人疏理判决开封府各县的罪人。英宗治平元年三月十一日,皇帝亲自审录在押囚犯,十恶、四杀、官吏犯正枉法之赃、监守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论处,其余死罪降为流刑,内中情理严重及

(因)杀而值得怜悯以及劫盗至死的,判决完毕后刺配牢城,其余犯死罪、徒罪的各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公度、二年二月十七日,皇帝亲自审录在押囚犯,除十恶、四杀、官吏犯赃、监守自盗、伪造符印、放火外,(郡)(应作「群」)牧判官裴煜疏理判决府界各县的罪人,京东西、淮南转运使、提点刑狱疏理判决受灾州军的罪人。

(因)杀而值得怜悯的,依照降等发配五百里外的牢城,强盗罪当死的发配广南牢城,情理严重的发配广南远恶州军。命直集贤院……六月四日,皇帝亲自审录京城在押囚犯,除十恶、四杀、官吏犯赃、监守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予降等外,其余罪至死的降为流刑,流罪降为徒罪,徒罪降为杖罪,杖刑以下的释放。其余罪重及

(因)杀而值得怜悯的,王广渊、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一同疏理判决开封府各县的罪人。

(因)杀而值得怜悯的,依照降等发配五百里外的牢城,强劫盗罪当死的发配沙门岛,流罪的发配广南牢城,杖刑以下的释放。命尚书屯田郎中徐总、馆阁校勘刘瑾、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赴各县疏理判决。三年三月十四日,皇帝亲自审录京城在押囚犯,除十恶、四杀、官吏犯赃、监守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予降等外,其余罪至死的降为流刑

命都官郎中张公度、屯田郎中范道卿,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杀情理可悯者,依减降决讫,各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该死贼人亦依减降决讫配沙门岛,罪至流依减降刺配广南牢城,其余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释之。仍命集贤校理刘瑾、孙洙往开封府界诸县,依在京指挥疏决。 四月十九日,上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施行外,应杂犯死罪并降从流,内情理〔重〕并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亲录在京系囚,命官往诸县疏决。

三年七月九日,诏:「今后疏决或及府界、三京,仰

中书于初降德音日取旨,仍与在京同日指挥,限 命到以前,应犯罪人权住断遣,听候指挥。四京县更不差官,历犯杖罪并降从杖罪已下,只委本县依次日所降朝旨施行。」

九年五月十六日,中书门下言,在京左右军巡院、司录司、开封府祥符县,当此暑月,应有刑狱淹延。诏遣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张安国计会当职官,疾速结绝以闻。自是岁着为例。

元丰元年三月七日,诏诸路监司觉察巡按,结绝刑狱,毋令淹蔓。

八日,遣检正中书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刑房公事范镗,同三司、开封府吏了绝见禁狱,疑者申中书、枢密院。同知谏院黄履言:「近遣官祷雨,今又降释罪囚。闻三司罪人七十余火而免者四,开封府百余火而免者五。由二者推之,则淹延未决者盖多矣。乞令随其罪之轻重,立限结绝,庶乎被泽者众矣。」

十二月四日,诏开封府界提点司、诸路监司分决系囚,内干照及事轻者先断遣。

二年六月三日,命权御史台推直官盛南仲、权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修,同催促结绝在京系囚。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等路久苦旱灾,近(维)[虽]沾润,未至优渥,深虑刑狱或有冤留,上干和气,可令诸路分委监司,在京遣中书刑房检正督遣系囚。」

七年十一月八日,中书言开封府、大理寺禁系甚苦,诏令监察御史与刑部郎官速往点检,催促结绝。

哲宗元佑元年

正月三日,诏曰:「久▯时雪,虑囚系淹留,在京委刑部郎中、御史、开封府界令提点司界:原作「略」,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诸路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催:原作「摧」,据《长编》卷三六四改。。」

四月五日,以久不雨,诏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十二日,诏:「在京并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内,有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结绝未得者,在京差左司谏王岩叟,开封府界诸县差监察御史孙升,亲往分视狱囚,约法断遣。

译,流刑以下依次递降,降为流刑而情理严重及

(因)杀而值得怜悯的各刺配到五百里外的州军牢城,抢劫盗窃罪当死的发配沙门岛,流罪的发配广南牢城,六月二十六日,皇帝亲自审录京城在押囚犯,除十恶、四杀、官吏犯赃、监守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处理外,死罪降为流刑,情理严重的及其余罪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命都官郎中张公度、屯田郎中范道卿,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赴各县疏理判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尚未改元)。(因)杀而情理值得怜悯的,依照减降判决完毕,各发配五百里外的牢城,强劫应当死罪的贼人也依照减降判决完毕发配沙门岛,罪至流刑依照减降刺配广南牢城,其余流罪降为徒罪,徒罪降为杖罪,杖罪以下的一并释放。仍命集贤校理刘瑾、孙洙前往开封府界各县,依照京城的指示疏理判决。四月十九日,皇上亲自审录京城在押囚犯,除十恶、四杀、官吏犯赃、监守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施行外,凡杂犯死罪的一并降为流刑,内中情理严重的及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皇上亲自审录京城在押囚犯,命官员前往各县疏理判决。

三年七月九日,下诏说:「今后疏理判决若涉及府界、三京,命中书在初降恩德诏令之日请示旨意,仍与京城同日下达指示,限令诏令到达之前,凡犯罪的人暂且停止判决处理,听候指示。四京各县不再另外派遣官员,历来所犯杖罪的一并降为杖罪以下,只交由本县依照次日所下达的朝廷旨意施行。」

九年五月十六日,中书门下上奏说,京城的左右军巡院、司录司、开封府祥符县,正值这暑热的月份,恐怕有刑狱案件拖延积压。下诏派遣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张安国会同主管官员,迅速办理结案后上报。从此每年定为常例。

元丰元年三月七日,下诏各路监司觉察巡查按视,结案办理刑狱案件,不要使其拖延蔓延。

八日,派遣检正中书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刑房公事范镗,会同三司、开封府官吏了结在押案件,有疑问的申报中书、枢密院。同知谏院黄履上奏说:「近日派遣官员祈雨,如今又下诏释放囚犯罪行。听说三司的罪人七十余批而获免的有四批,开封府一百余批而获免的有五批。由此二者推算,那么拖延未决的案件恐怕还很多。请求命令按照罪行的轻重,设立期限结案,希望能有更多人受到恩泽。」

十二月四日,下诏开封府界提点司、各路监司分头判决在押囚犯,其中案情清楚及事情轻微的先行判决处理。

二年六月三日,命权御史台推直官盛南仲、权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修,共同催促结案京城的在押囚犯。

三年四月十四日,下诏说:「开封府界、京东、京西、河北、陕西等路长久遭受旱灾,近来虽有雨露沾润,还未达到充足丰润的程度,深恐刑狱案件或有冤屈滞留,上干天地和气,可命各路分别委托监司,京城则派遣中书刑房检正督促处理在押囚犯。」

七年十一月八日,中书上奏开封府、大理寺囚禁十分痛苦,下诏命监察御史与刑部郎官迅速前往点检,催促结案。

哲宗元祐元年正月三日,皇帝下诏说:「久未(降下)时雪,忧虑囚禁的案件拖延滞留,京城命刑部郎中、御史、开封府界令提点司(「界」原作「略」,据《长编》卷三六四改),各路州军令监司催促结案(「催」原作「摧」,据《长编》卷三六四改)。」

四月五日,因久未降雨,下诏疏理判决京城在押囚犯,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直到杖刑释放。

十二日,下诏说:「

」右谏议大夫孙觉言:「或有所在减降之恩减:原作「臧」,据《长编》卷三七五改。,虽出圣意,然狱吏治囚,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在远州县,候事毕议法毕: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始引减降,得从轻坐。臣以为在京左右军巡、司录司乞差两制官一员两:原作「西」,据《长编》卷三七五改。,畿内诸县差谏官、御史一员分视狱囚。」故有是诏。

九月十七日,权知开封府谢景温言:「明堂大赦,乞差推官一员,将带人吏及法司一名,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该赦不合原免公事。如内有久被禁系,根究未见本末,证佐在远证佐:原作「正左」,据《长编》卷三八八改。,所犯该徒以上罪上:原作「正」,据《长编》卷三八八改。,令申解赴府断遣,杖已下即一面结绝。及乞今后每遇非次疏决并冬夏仲季月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之时,本府亦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钱勰言:「近制疏决,朝廷差台官催促诸县禁囚,虑诸县惧见点检,以不圆公事便行申解,遂差推判官将带人吏及法司,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本府每遇非次疏决并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畿内诸县禁系人数不

多,近者朝廷添置提刑与提点司,系监司两员逐时巡按,不容留滞。今本府事多,推判官每季差出,委有妨阙。欲请凡遇疏决,如不差御史,即本府轮官下县如故。」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以雪寒,促决见囚。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开封府界及三京准此。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以时雨稍愆也。

二十七日,诏:「诸路监司除近便州军躬亲外,余各于辖下选官分诣诸州军,将见禁公事与当职官逐一躬亲引问,除死罪于法合听旨及重伤守辜外,余并疾速断讫以闻。」

五年二月十二日,疏决四京府界诸县系囚界:原作「罪」,据《长编》卷四三八改。,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其后又诏疏决应天下州、府、军、监、县等系囚。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方盛暑,虑刑狱淹系,除在京府界诸县已降疏决,其诸路令监司除置司处及邻近州分诣外,其余州军选官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

绍圣元年四月八日,诏:「时雨稍愆,虑刑狱淹系,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刑狱,诸路令监司催结系囚,事轻者先次断放讫奏。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显著不该配及申奏者,虽小节不圆,并决讫以闻。」

十九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四京并府界诸县系囚,如故事。

译京城及开封府界各县在押罪人中,有的根究尚未查明本末,或会同审问尚未有结果的,京城差左司谏王岩叟,开封府界各县差监察御史孙升,亲自前往分头视察囚犯,按法律约定判决处理。」右谏议大夫孙觉上奏说:「有的地方获得减降的恩典(「减」原作「臧」,据《长编》卷三七五改),虽然出于皇帝的圣意,然而狱吏审理囚犯,根究尚未查明本末,或需会同审问在远方州县,等待事情办完后再议定法律(「毕」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七五改),才引用减降之典,得以从轻判决。臣认为京城左右军巡、司录司请求差派两制官一员(「两」原作「西」,据《长编》卷三七五改),畿内各县差派谏官、御史一员分头视察囚犯。」因此才有这道诏令。

九月十七日,权知开封府谢景温上奏说:「明堂大赦,请求差派推官一员,带领人吏及法司一名,与府界提刑分赴各县,催促判决处理该赦令中不应予以宽免的案件。如果内中有长久被囚禁、根究尚未查明本末,证人在远方(「证佐」原作「正左」,据《长编》卷三八八改),所犯是徒罪以上(「上」原作「正」,据《长编》卷三八八改)的,令其申报解送到府判决处理,杖刑以下的就地一并结案。此外,请求今后每逢非按常规的疏理判决以及冬夏仲季月盛暑严寒之时,京城差官催促结案时,本府也依此施行。」皇帝准许。

二年六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钱勰上奏说:「近来的疏理判决制度,朝廷派台官催促各县在押囚犯,恐怕各县惧怕被点检,把尚未查明的案件便一并申报解送,于是差派推判官带领人吏及法司,与府界提刑分赴各县催促判决处理。本府每逢非按常规的疏理判决以及盛暑严寒之时,京城差官催促结案。畿内各县在押囚犯的人数不多,近来朝廷增设提刑与提点司,两名监司随时巡查按视,不容案件滞留。如今本府事务繁多,推判官每季都要外出,难免有所妨碍缺失。希望请求凡遇疏理判决,如果不差御史,就仍由本府轮派官员下县依照原来的做法。」皇帝准许。

十一月二十八日,下诏因雪寒天气,催促判决在押囚犯。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审录在押囚犯,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开封府界及三京依照此例。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疏理判决京城在押囚犯,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直到杖刑释放。这是因为应时的雨水稍有拖延的缘故。

二十七日,下诏说:「各路监司除了邻近州军亲自前往外,其余都要在管辖之下选派官员分赴各州军,将现在关押的案件与主管官员一一亲自审问,除死罪依法应听候旨意及重伤守辜的以外,其余都要迅速判决完毕后上报。」

五年二月十二日,疏理判决四京府界各县在押囚犯(「界」原作「罪」,据《长编》卷四三八改),除常规赦令所不能赦免的外,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杖刑以下的释放。此后又下诏疏理判决天下州、府、军、监、县等在押囚犯。

六年六月十二日,下诏说:「正值盛暑,忧虑刑狱案件淹滞囚禁,除京城府界各县已经下诏疏理判决外,其余各路除设置官署所在地及邻近州分头前往外,其余州军选派官员催促结案,事理轻微的先行判决释放。」

绍圣元年四月八日,下诏说:「应时的雨水稍有拖延,忧虑刑狱案件淹滞囚禁,京城命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命提点刑狱,各路命监司催促结案在押囚犯,事情轻微的先行判决释放后上报。府界徒罪以下的罪人,罪状明显不需发配及上奏的,即使案情

十二月十一日,诏:「久▯时雪,虑刑狱淹延,

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并诸路州军并令监司按所部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遣。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并断讫以闻。」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春夏以来,雨泽以时,二麦丰稔,尚虑刑狱滞留,更宜深恤。其诸路州县,委监司分(谊)[诣]逐处,催促结绝见禁公事。」

四年五月八日,诏:「皇太妃近尝服药,及雨泽稍愆,农田在望,宜颁恩宥,以导嘉祥。疏决应在京府界并三京及诸县罪人。」

元符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稍愆时雨,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诸路阙雨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见禁罪人。」

四月十五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在京及河南应天、大名府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七月四日,诏以盛暑,在京令刑部郎官,开封府界令提点、提举司,诸路令监司,催促结绝囚禁。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决遣。

三年四月三日,诏诸路刑狱虑有淹延,除四京已降德音外,令诸路监司分头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委有事故、亲到不遍处,即选官前去,仍具起发及每到处月日并事故(囚)[因]依径申尚书省。如有疾病之人,即仰当职官常(窃)[切]点检医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

令提点,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决讫奏。内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决断讫奏。其府

译有小节不够完备,也一并判决完毕后上报。」

十九日,因应时的雨水稍有拖延,疏理判决四京及府界各县在押囚犯,依照旧例。

十二月十一日,下诏说:「久未(降下)时雪,忧虑刑狱案件淹滞拖延,京城命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及各路州军都命令监司按查所属地区结案,其中事理轻微的先行判决处理。府界徒罪以下的罪人罪状分明、不需编配及上奏的案件,一并判决完毕后上报。」

三年五月十六日,下诏说:「春夏以来,雨水应时降下,夏季二麦丰收,仍忧虑刑狱案件滞留,更应加深体恤。各路州县,委托监司分赴各处,催促结案在押案件。」

四年五月八日,下诏说:「皇太妃近来曾经服药,加上雨水稍有拖延,农田收获在望,应当颁布恩典宽宥,以引导祥瑞的降临。疏理判决京城府界及三京及各县的罪人。」

元符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诏说:「应时雨水稍有拖延,忧虑刑狱案件淹滞拖延蔓延,京城命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命提点,各路缺雨的州军命监司,催促结案在押罪人。」

四月十五日,因应时的雨水稍有拖延,疏理判决京城及河南应天府、大名府在押囚犯,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递降一等,直到杖刑释放。

七月四日,下诏因正值盛暑,京城命刑部郎官,开封府界命提点、提举司,各路命监司,催促结案在押囚犯。内中案情清楚及事理轻微的,先行判决处理。

三年四月三日,下诏各路刑狱案件忧虑有淹滞拖延,除四京已经颁下恩德诏令外,命各路监司分头催促结案在押罪人。内中案情清楚及事理轻微的,先行判决释放。若确有事故、亲自前往不能全部到达的地方,就选派官员前去,仍要将出发情况及每到之处的月日以及事故原因用快马直接申报尚书省。若有患病的人,就命主管官员经常仔细点检医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二十九日,中书省核查商议,正值暑热天气,忧虑刑狱案件淹滞拖延蔓延,下诏京城命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命提点,各路州军命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案在押罪人。内中案情清楚及事理轻微的,先行判决完毕后上奏。府界徒罪以下的罪人,罪状分明、不需编配及上奏的案件,即使案情有小节不够完备,只要不妨碍大的实情,都允许一并判决完毕后上奏。开封府……(后文缺)

界及诸路监司如委有事故,亲去未得,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决。自是岁着为例。

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曰:「臣僚言,天下囹圄见劾治者一百四十余事,证逮多者五七十人,少者尚二三十人,已无虑数千人矣,而县之狱不与焉。穷冬冱寒,重围丛棘之中,桁杨接折之下,宁无向隅而泣者!虑伤阴阳之和,朕甚悯之。可令监司乘驿躬讯,限一月结绝,仍具狱官姓名、推治事目报御史台,令具籍检察。」

译边界地区及各路监司如果确实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前往,就选派官员前去,并且要详细记录每到一处的年月日期、事故的缘由,直接申报尚书省裁决。从此以后每年都以此作为定例。

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说:「臣僚上奏说,天下监狱中正在审理查办的案件有一百四十多件,其中牵连拘捕人数多的有五七十人,少的也还有二三十人,总计已不下数千人了,而且县级监狱的案件还不包括在这个数目之内。正值隆冬严寒时节,被层层围困在丛生荆棘的牢狱之中,在沉重相连、令人筋断骨折的枷锁镣铐之下,难道没有面壁独自哭泣的人吗!朕担心这会损伤阴阳的和气,朕对此深感怜悯。可命令各路监司乘坐驿马亲自审讯,限一个月内结案了结,并且要将审理案件的狱官姓名、审理惩治的事项详细开列上报御史台,命令详细登记以便检查核实。」

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朝奉郎、前提点梓州路刑狱公事王岘札子奏:「昨在任,每年承尚书刑部符,承中书省勘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令诸路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然川路辽远,比至 命到日,多是过时,囹圄囚人实未沾恩赐。臣欲乞着为定令,今后路分远处更不候降敕,并令监司每年于六月中分头催促结绝断放,仍具所到州县月日径申尚书省检察施行,庶使远人均沾惠泽。」从之。

大观元年八月五日,诏:「京司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吏或以微文细故,(招)[捃]摭追逮,久系不决,甚非钦恤之意。可令监司分(诸)[诣]所部虑囚决狱,其或淹延不治,

留禁无辜,即按劾以闻。」

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乞令监司每被旨决狱,皆依当日亲行,若计程旬日未周,方听差官。」从之。

三年九月九日,都省言:「尚书刑部郎中钱归善奏,承 节文: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杖已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委本部员外郎耿良能点检催促,大理寺等处节次具已结绝名件奏闻外,所有未了公事,见行催促。」诏:「五月恤刑,盖当炎暑,朝廷所以示宽恕之政,岂可稽留!直至秋深,尚未结绝,显属过期。自今后仰所委官限一月结绝,如取会未圆、见行推治公事,自合依条施行。」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每岁大暑,差官虑囚,外路限四月,在京限六月行下。」以川广路远,受命多后时,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每年分定州军巡按决狱,往往不 ,民无所诉,令互察弹奏。」

宣和六年四月四日,臣僚言:「伏望诏有司根究见今诸路被旨根勘未了公事最久者,显绌一二,以示慢令之戒。自余皆责近限,趍令结绝。」诏见禁勘公事如大情已正,小节未圆,并仰疾速结绝。应干证人并先次疏放。仍令提点刑狱官躬亲 诣所部催促,其巡历不 去处,选官前去,不管少有淹延刑禁。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十九日,两浙、福建路抚谕江端友言:「比年以来,州县刑狱淹滞。臣奉使两路,欲乞许臣所至州县,依祖宗遣使法亲阅狱讼,或遣提刑司分诣本路。其大节已具、小节未圆者,约法从轻,日下断遣。其杂犯死罪有疑惑、情理可悯、须上请俟报者,比缘盗贼未平,道路不通,奏章未必得达。兼朝廷多事,或不以时行下,罪人久系,不幸瘐死,则非上请本意,亦乞酌情减降断遣讫奏闻。」诏除张换、王▯外,余抚谕官准此。

译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朝奉郎、前提点梓州路刑狱公事王岘上札子奏称:"臣此前在任时,每年接到尚书刑部下发的公文,是中书省议定的:因时值暑热,担心刑狱案件拖延牵连,诏令各路监司分头检查,催促了结现关押的犯人。但川路路途遥远,等到命令送到时,大多已过了时限,狱中囚犯实际上并未受到恩泽。臣想请求定为永久之令,此后路分遥远之处不再等候敕令下达,一律责令监司每年在六月中旬分头催促了结、判决释放,并将到达州县的具体月日直接申报尚书省检查执行,以便使边远地区的百姓也能均沾恩泽。"朝廷准奏。

大观元年八月五日,诏令:"京师官府牢狱屡屡空虚,而各地州县官吏有的因细枝末节,罗织罪名、追捕逮捕,长期关押不决,这很不符合恭敬体恤的本意。可命监司分别前往所辖地区审理囚犯、裁决案件,凡有拖延不办、无辜遭长期关押的情况,即刻查劾上奏。"

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各路监司每年奉诏分片裁决案件,但照例派遣官员,官吏有的不尽心,只是虚应故事。请命令监司每次奉旨裁决案件,都依照原定日期亲自前往办理,若计算路程需要十天以上尚未走遍,才准许派官代行。"朝廷准奏。

三年九月九日,都省上奏:"尚书刑部郎中钱归善奏称,接到条文:正值暑热之时,担心刑狱案件拖延牵连,在京师委派刑部郎中及御史各一员分头检查,催促了结现押犯人,其中案情明白、情节较轻者,先行判决完毕后奏报,杖刑以下应予关押者,一律责令具保知悉去向。委派本部员外郎耿良能检查催促,大理寺等处已陆续将已结案件上奏,此外尚未了结的公事,正在催促办理中。"诏令:"五月体恤刑罚,正因当时炎热,朝廷借此表示宽恕之政,怎能拖延不办!直到深秋,尚未了结,显然已过期限。此后责令受委派的官员限一个月内结案,如取证尚不齐全、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自当依条例办理。"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令:"每年大暑,派官审理囚犯,外路限四月内下达,京师限六月内下达。"因川广路途遥远,接到命令时往往已过时限,故有此诏。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各路监司每年分片巡视州军、裁决案件,往往不……,百姓无处申诉,令彼此互相监察、弹劾奏报。"

宣和六年四月四日,有臣僚上奏:"恳请诏令有关部门查究现今各路奉旨审理而长期未了结的案件,明显予以黜责一二人,以示对怠慢政令的惩戒。其余的都限定近期,催促了结。"诏令:现关押、正在审理的案件,如大的情节已经查清、小的细节尚未完备,都应迅速了结。凡相关证人一律先行释放。仍令提点刑狱官亲自前往所辖地区催促,其巡视未到之处,选派官员前去,不许稍有拖延羁押。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十九日,两浙、福建路抚谕使江端友上奏:"近年以来,州县刑狱案件拖延积压。臣奉命出使两路,想请求允许臣所到州县,依祖宗遣使旧法亲自审查诉讼案件,或派遣提刑司分头前往本路。其中大的情节已查清、小的细节尚未完备的,依法从轻,当日判决遣送。至于犯杂罪、死罪而有疑点、情理可悯、须上报朝廷等候

十一月三日,又言:「臣已遵依诏旨,遍牒两路州(运)[军],不候臣及提刑到州,一面遵依圣旨施行去讫。臣恐一过之后,复循旧弊,欲望圣慈特令今日以后,并依九月十九日已得指挥,候将来盗贼宁息,递角通行,即依旧法。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有断狱稽程、淹久不决者,依条勘劾。」诏诸路依此。

绍兴元年九月五日,诏:「越州见勘军人黄德等,令刑部郎官躬亲往彼取索公案看详审问。如情犯别无翻异,即依今来指挥断遣;如或情节可疑,难便处断,即具奏闻。」先是,越州勘到军人黄德、陆青、周立、徐青、傅青、吴城、百姓苗贵持杖劫盗前酒库人员李成等差出买柴船,杀死四口,各合(家)凌迟处斩。所杀之人尸不经验,疑虑奏裁。既诏黄德依断凌迟处斩,周立、陆青、苗贵并特处斩,徐青、傅青、吴城并决重杖处死,而又命官录问云。

十月三十日,诏:「致理之体,先德后刑。比来

旱既太甚,斯民嗷嗷而望云霓,深可悯恻。朕惟兢兢业业,祗畏祈禳,未尝敢自赦也。窃虑刑法失当,狱讼淹滞,怨怼所由生,而和气消铄多矣。可令逐路宪臣限指挥到日,日下躬亲前去,遍诣诸州县刑狱,催督结绝施行。如违,当议黜责。」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霖雨不止,诸处刑狱窃虑淹延,行在委刑部郎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催督,结绝见禁公事,具已结绝月日申尚书省。」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侍郎章谊言:「近者分遣五使,按行郡县,亲加 戒,以刑狱为首务。若将命之臣仅能察讼谍之繁词,按稽缓之小吏,亦何足以仰副恻怛哀矜之(惠)[意]哉!欲望应制勘事自赃罪、流罪与夫元降指挥具情犯申奏外,其余徒、杖而下,自非重害不可贷舍,悉许五使酌情断遣,具按以闻。庶几使指所临,狱讼即决,远迩之民,咸被实德。若分镇去处,四川路分,望委帅臣、监司限日结绝。」诏令札与诸路宣谕官,其四川令宣抚制置使司,分镇去处令镇抚使,各差官点检结绝。

三年七月十六日,诏:「浙东路及临安府、严、秀等州,久阙雨泽,窃虑刑狱淹滞,仰两浙路提刑躬诣所部州县,将见禁罪人事小者监视决遣,事大及合行追逮干照者疾速催促勾追结绝。如遐远去处,即仰选差通判、幕职官分诣,仍逐旋具已施行次第申尚书省。」既而右司谏唐辉言辉:原作「辉」,据《建炎要录》卷六七改。:「乞令提点刑狱所到州县,不得凭案牍,委胥吏,须一一亲自

引问,听其言,察其情,无罪者即出之。狱吏高下,严寘以法。庶几冤枉获伸,感召和气。其所选官分诣者,亦乞依此。」从之,仍先诣最未得雨去处决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临安府等刑狱已施行外,诸州县囚禁尚多,其间虑多冤枉淹系,令临安府及诸州各遣强明官分诣诸县,检察决遣。

译批复的,因盗贼尚未平定,道路不通,奏章未必能送达。加上朝廷政务繁多,有时未能及时下达批复,罪人长期关押,不幸病死狱中,就违背了上请的本意,也请求酌情减刑降等,判决遣送完毕后再奏报朝廷。"诏令除张换、王〇外,其余抚谕官都照此办理。十一月三日,又上奏:"臣已遵照诏旨,遍行文告知两路州军,不等臣与提刑到达州郡,即先自行遵照圣旨执行。臣担心此事一过之后,又恢复旧日弊端,望圣上恩准特令自今以后,都依照九月十九日已得的旨意执行,待将来盗贼平息、驿传恢复畅通后,再依旧法办理。仍令提刑司常加督察,凡有判案拖延过期、长久不决的,依条例查劾。"诏令各路都依此办理。

绍兴元年九月五日,诏令:"越州现审理的军人黄德等案,令刑部郎官亲自前往当地调取公案审阅、审问。如案情别无变化,即依照现在的旨意判决遣送;如果情节有可疑之处、难以判决,即具状奏闻。"此前,越州审理军人黄德、陆青、周立、徐青、傅青、吴城以及百姓苗贵持械抢劫先前酒库人员李成等派出买柴的船只、杀死四人一案,各人依律都应凌迟处斩。因被杀之人尸体未经验尸,尚有疑虑,故奏请朝廷裁决。后诏令黄德依判凌迟处斩,周立、陆青、苗贵一并特旨处斩,徐青、傅青、吴城一并决重杖处死,同时又命官员再度审录询问。

十月三十日,诏令:"治理国家的根本,是先施德教后用刑罚。近来……旱情已经太严重,百姓嗷嗷待哺、盼望降雨,深为可怜可悯。朕自当兢兢业业,恭敬祈祷禳灾,不敢自我宽赦。担心刑罚失当,诉讼案件拖延,怨恨由此而生,和气因而消损很多。可令各路提点刑狱官接到旨意之日,当日亲自前往,遍历各州县刑狱,督促了结办理。如有违反,当予以黜责。"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令:"阴雨不止,担心各处刑狱案件拖延,在京由刑部郎官、外地由提刑官亲自督促,了结现押案件,将已了结的月日具状申报尚书省。"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侍郎章谊上奏:"近来分派五位使者,巡视郡县,亲加督察,以刑狱为首要之事。倘若受命之臣仅能审察繁琐的讼词、查究拖延的小吏,又怎能上副朝廷体恤哀怜之意呢!恳请凡奉命审理的案件,除犯赃罪、流罪以及原先降旨须具情节奏报的以外,其余徒刑、杖刑以下,若非重大罪行不可宽免的,都允许五位使者酌情判决遣送,具状上报。这样才能使圣命所到之处,诉讼案件立即判决,远近百姓,都能蒙受实惠。至于分镇之处、四川路分,望委派帅臣、监司限期了结。"诏令将此事札付各路宣谕官,四川则责成宣抚制置使司,分镇之处责成镇抚使,各自派官检查了结。

三年七月十六日,诏令:"浙东路及临安府、严州、秀州等地,长期缺雨,担心刑狱案件拖延,责令两浙路提刑亲自前往所辖州县,将现押犯人中案情轻微者,监督裁决释放,案情重大及须追捕取证的,迅速催促追捕了结。若是偏远之处,即选派通判、幕职官分头前往,仍随时将已办理情况逐一申报尚书省。"随后右司谏唐辉上奏("辉"原作"辉",据《建炎要录》卷六七改):"请令提点刑狱所到州县,不得单凭案卷文书、委托胥吏办理,必须一一亲自提审,听取囚犯陈词,体察实情,无罪的即予释放。狱吏若有徇私轻重,严格依法处置。这样才能

」为久阙雨泽,故有是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见禁公事,委御史台官、刑部郎官,诸州县刑禁委提点刑狱官,并躬亲前去务察,催促结绝。如外邑遐远去处,令提刑司选差官前去。」

五年正月一日,刑部尚书章谊等言章谊:原作「张谊」,据《建炎要录》卷八三改。参《宋史 章谊传》。:「绍兴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手诏,为正月朔日有蚀之,讲求阙政、察理冤狱等事。本部检会今来车驾驻跸平江,乞委郎官一员诣本府应刑狱去处,点检见禁,催督结绝施行。」

五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疏决,上曰:「外路如何 」赵鼎曰:「臣记得每年夏热时,令提刑司催决狱事,自渡江后不曾举行。」上曰:「行在大理寺等处禁系不多,须行诸路,令无淹延刑禁,庶暑热时不致罪人疾病。」于是下诏:「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合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本府一面决断讫

奏。杖以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徐)[除]行在外,有事故不能亲行,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刑部尚书胡交修言胡:原作「故」,据《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传》改。:「奉诏为六日己巳地震,察冤系、禁苛扰等事,欲乞差委本部郎官诣临安府并仁和、钱塘两县、大理寺、殿前、马、步军司点检见禁,催督结绝。其诸路州县及应有刑狱去处,欲委逐路提点刑狱官检察。」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已降指挥,诸路州县刑狱官司,并令提刑躬亲疾速催促,结绝见禁公事;僻远委官前去,逐旋具已结绝过件数申尚书省。仍令诸路提刑遵禀已降指挥,恪意详审,即不得将不系僻远去处一例差官前去。须于旬申已结绝公事名件状内,具〔有〕无冤滥申尚书省。」以臣僚言乞申戒监司务在详审故也。

八年六月十八日,诏曰:「近雨泽稍愆,可令浙西提刑躬亲遍诣刑狱官司,催促结绝见禁公事。内僻远州县不能周遍,许委官前去。诸路阙雨去处依此。」

十一月四日,大理寺奏:「差官诣诸路结绝滞狱,以广南东、西路地远,乞就邻路委官。」上曰:「二广去朝廷远,民间冤滞无所赴诉,尤当钦恤,正须本寺官前去。如江浙近地,苟有冤抑,不患不闻,止令帅司选官。」时大臣咨叹,以思虑所不及。既而有旨,广南东路差薛倞,西路差朱斐,量带推狱前去,将本路应见禁一年以上未结绝公事并行勘

结,即不得因而却致枝蔓。

译使冤屈得以伸张,感召和气。其中所选派分头前往的官员,也请依此办理。"朝廷准奏,并令先前往最缺雨之处判决遣送。

二十二日,诏令:"大理寺、临安府等处刑狱已经办理之外,各州县在押囚犯仍然很多,其中恐怕有不少冤屈久押的,令临安府及各州各派得力官员分头前往各县,检查裁决释放。"因长期缺雨,故有此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令:"大理寺、临安府以及钱塘、仁和两县现押案件,委御史台官、刑部郎官办理,各州县刑禁案件委提点刑狱官办理,都要亲自前往认真查察,催促了结。若是外县偏远之处,令提刑司选派官员前往。"

五年正月一日,刑部尚书章谊(原作"张谊",据《建炎要录》卷八三及《宋史·章谊传》改)等上奏:"绍兴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手诏,因正月初一日发生日食,要求讲求政事缺失、审理冤狱等事。本部核查,今车驾驻跸平江,请委派郎官一员前往本府所辖刑狱之处,检查现押案件,催促了结办理。"

五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审理判决文书,皇上问:"外地情形如何?"赵鼎答道:"臣记得往年每逢夏热之时,都会令提刑司催促裁决案件,自渡江以来却未曾施行。"皇上说:"行在大理寺等处关押不多,须推行到各路,令案件不致拖延,才能使暑热时罪犯不致患病。"于是下诏:"正值暑热之时,担心刑狱案件拖延牵连,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所属县以及各路州军责令监司分头检查,催促了结现押犯人。其中案情明白、情节较轻的,先行判决完毕后奏报。临安府所属县徒刑以下的罪犯,案情明白、不须编配及无须奏报的案件,或虽细节不完备但不影响大局的,都准许本府直接判决后奏报。杖刑以下应予关押者,一律责令具保知悉去向。除行在外,若有事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即选派官员前去,并将每到之处的月日、事故原委直接申报尚书省。"自此每年都照此为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刑部尚书胡交修("胡"原作"故",据《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传》改)上奏:"奉诏因六月初六日己巳发生地震,要求察理冤狱、禁止苛扰等事,请委派本部郎官前往临安府以及仁和、钱塘两县、大理寺、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检查现押案件,催促了结。其余各路州县以及有刑狱之处,请委派各路提点刑狱官检查。"朝廷准奏。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诏令:"已下达指挥,各路州县刑狱官司,都令提刑亲自迅速催促,了结现押案件;偏远之处委派官员前往,随时将已了结的件数申报尚书省。仍令各路提刑遵照已下达的指挥,用心详审,不得将非偏远之处一律派官前往。须在旬报已了结案件的名单中,说明有无冤滥情况,申报尚书省。"这是因为有臣僚上奏请求告诫监司务必详审的缘故。

八年六月十八日,诏令:"近来雨水稍有欠缺,可令浙西提刑亲自遍历刑狱官司,催促了结现押案件。若偏远州县不能一一遍历,允许委派官员前往。各路缺雨之处照此办理。"

十一月四日,大理寺奏:"派官前往各路了结积压案件,因广南东、西路路途遥远,请就近委派邻路官员办理。"皇上说:"二广离朝廷遥远,民间若有冤屈积压,无处申诉,尤其应当体恤,正应派本寺官员前往。至于江

具刑寺应干合催结绝逐路公事,许长贰条具委付,内有小节不圆、不碍刑名公事,许随宜结绝,余令逐官具画一申尚书省。

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以日近雨泽稍愆,(在行)[行在]委刑部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临安府属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监司有故不能亲行,仰选官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务在恪意奉行,毋致冤滥。

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诏:「旱暵既久,雨未沾足,已差官躬亲前去决狱。可丁宁告戒,务要去淹滞,察非辜,无或苟简,徒为文具。其干连逮捕,先令州县实时疏放。无令愁叹之声,致伤和气。」

十二年三月三日,诏:「以日近雨泽稍愆,切虑刑狱淹延,在内委刑部郎官、监察御史,在外委提点刑狱官,躬亲逐一虑问,责限结绝。虽小节未圆,不碍大情,并免追逮。或有冤滥,即与申理,干连无罪人日下便行责放。各(且)[具]已检察断放过名件闻奏。」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自冬及春,甚愆雨泽,虽侧躬省咎,祈祷未应。深虑内外有狱讼淹延,失于详平,致伤和气。可在内委刑部,在外令提刑司,躬至州县索案结绝。」

十三年正月十九日,诏:「郴州见勘前知邕州俞儋儋:原作「澹」,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

令大理寺选差寺丞一员前去,疾速根勘结绝,具案奏闻,的具见勘及回报官司的实违滞去处取旨。其湖南北、广东西路见淹留公事,仰一就取索,催促勘结。余路令刑部、大理寺体仿,措置催促,月具结绝名件及有无淹延申尚书省。」以臣僚言「儋在任日,冒请遥郡全俸及路分钤辖添支,(讨)[计]赃二十匹(又)[以]上,及侵欺朝廷买马钱。元令象州根勘,近因台臣论列,送湖南提刑司,见付郴州,迄今三年,未闻结绝。缘邕管系儋旧治,往往相与图救,致无辜之人久此拘囚,而巨赃未正典刑,乞诘其住滞之因」故也。

十五年正月八日,上前一日尝宣谕曰:「彗星见,朕甚惧焉,卿等可图所以消弭之道。」秦桧因奏上前太宗、真宗朝尝缘彗星疏决狱囚等事,上曰:「可且降诏,以四事为主,避殿、减膳、宽民力、恤滞狱,(度)[庶]几应天下以实不以文也。」于是内降诏曰:「太史奏彗出东方,朕甚惧焉,已避殿减膳,侧躬省愆,尚虑征科苛扰,狱系淹延,致伤和气,上干垂象。可令逐路提点刑狱官躬亲诣所部决狱,具已决遣、未决遣及尽绝月日逐一以闻。

译浙等近处,若有冤屈,不怕不能上达,只需令帅司选派官员即可。"当时大臣们感叹,认为这是自己思虑不及之处。随后有旨,广南东路派薛倞,西路派朱斐,酌带推官前往,将本路现押一年以上未了结案件一并审理了结,但不得借此反而牵连拖延。刑部、大理寺应负责催促了结各路的案件,允许长官、副官条陈委付,其中细节不完备而不影响定罪的,允许酌情了结,其余的令相关官员逐一列明申报尚书省。

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令:"因近日雨水稍有欠缺,行在委刑部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所属县以及各路州军令监司分头检查,催促了结现押犯人。其中案情明白、情节较轻的,先行判决释放。临安府所属县徒刑以下罪犯,案情明白、不须编配及奏报的案件,虽细节不完备但不影响大局的,都准许直接判决后申报。杖刑以下应予关押者,一律责令具保知悉去向。若监司有事故不能亲自前往,责令选派官员前往,其中偏远州县,州由知州负责,县由通判、职官负责,务必用心执行,不致造成冤滥。"

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诏令:"旱情已久,雨水未能充足,已派官亲自前往裁决案件。要严加告诫,务必消除拖延积压,查明冤屈,不得敷衍了事,虚应故事。相关涉案逮捕的人,先令州县立即释放。不要让哀叹之声,损伤和气。"

十二年三月三日,诏令:"因近日雨水稍有欠缺,深恐刑狱案件拖延,京内委刑部郎官、监察御史,外地委提点刑狱官,亲自一一审理,限期了结。虽细节未完备,只要不影响大局,一律免于追捕。若有冤屈,即予申理,涉案无罪之人当日即予释放。各自将已检查判决释放的名单上报。"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令:"从冬到春,雨水严重欠缺,朕虽然反省过失,祈祷仍未见效。深恐内外有诉讼案件拖延,失于公正详审,损伤和气。可在京委刑部,外地令提刑司,亲自到州县调取案卷了结。"

十三年正月十九日,诏令:"郴州现审理的前知邕州俞儋("儋"原作"澹",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一案,令大理寺选派寺丞一员前往,迅速审理了结,具状奏闻,并查明现审理及回报官司确实存在拖延之处,听候旨意处理。湖南北、广东西路现积压的案件,一并调取,催促审理了结。其余各路令刑部、大理寺仿照办理,安排催促,每月将已了结的案件名单及有无拖延情况申报尚书省。"这是因为有臣僚上奏说:"俞儋在任时,冒领遥郡全俸及路分钤辖添支,估计赃款二十匹以上,并且侵吞朝廷买马钱。原本命象州审理,近因台臣弹劾,转送湖南提刑司,现关押在郴州,至今已三年,未闻了结。因邕管是俞儋旧日任职之地,官员往往互相庇护,致使无辜之人长期被拘押,而重大赃罪未能依法惩处,请查明此案拖延不决的原因"的缘故。

十五年正月八日,皇上前一日曾宣谕说:"彗星出现,朕深感忧惧,卿等应当谋划消弭灾异之道。"秦桧于是向皇上奏陈太宗、真宗朝曾因彗星而疏决狱囚等事,皇上说:"可暂且下诏,以四件事为主:避殿、减膳、宽民力、恤滞狱,这样或许能以实际行动感应上天,而不是徒有虚文。"于是内降诏书说:"太史

应枝蔓干连人日下疏放,仍准备朝廷遣官检察。其(其)有贪酷官吏,并仰按劾,重行黜责。」续诏,其行在刑狱令刑部郎官、监察御史躬亲逐一决遣。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太史奏彗出东方,朕甚惧焉,已避殿减膳,侧身省愆,尚虑刑狱冤滥,官吏贪残,致伤和气,上干垂象。诸

路提刑司官亲诣所部州详虑决愆,将枝蔓干连人日下疏放,务施实惠,以尽应天之实。」

十二日,内降制曰:「近降手诏,委逐路提点刑狱官躬亲决狱,逐一开具闻奏,仍日下疏放枝蔓干连之人。尚虑不切奉行,委御史台觉察,按劾黜责;三省择其尤称职者,取旨升擢。」

二十五年七月三日,宰执进呈疏决文字,上宣谕曰:「行在刑狱皆已审克,外路须令宪臣因疏决旨挥下,躬亲诣州县检断,庶无冤滥。」

政和六年五月十四日圣旨,盛暑点检囚禁,外路限四月下旬预行检会。欲乞依政和例,预于四月检会行下。」有旨遵依施行。越三日,上复谕辅臣曰:「疏决减降,盖念盛暑囚禁,特施恩惠,固当依政和间指挥施行。至于虑囚,乃是祖宗成宪,似不当拘以时月,宜令有司各举常职。」乃诏诸路州军,令提刑须于六月初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其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断放不当,灭裂违滞,即按劾闻奏。是年六月一日,诏以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三省言:「每岁三伏,内圣恩疏决虑囚,其外路委官旨挥同时行下,缘川广等路去朝廷遥远,旨挥到日已过盛暑,窃虑未称矜恤之意。伏(东)[两]浙东、西系最近路分,令邵大受、徐康躬亲遍诣逐州军点

检催促,仍依已降指挥,不得多带人从。自是岁以为常。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三日,诏:「霖雨为沴,行在委监察御史,外路委监司、守令,催促见禁公事,疾速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放。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二十三日,诏:「每岁盛暑,合虑囚徒,诸路州郡委提刑于六月内遍诣所部,将见禁公事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放。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六月十九日,诏:「以时当盛暑,深虑囹圄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委提点刑狱,前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断。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一面断遣。自今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四日,诏委监察御史一员亲诣大理寺及三衙、临安府并(前)[钱]塘、仁和县,催促禁公事,疾速结绝。

译奏报彗星出现于东方,朕深感忧惧,已经避殿、减膳,反省自身过失,仍担心征收赋税苛扰百姓,刑狱案件拖延,损伤和气,上干天象。可令各路提点刑狱官亲自前往所辖地区裁决案件,将已判决、未判决及全部了结的月日逐一奏闻。凡涉案牵连之人当日释放,仍准备由朝廷派官检查。其中若有贪暴残酷的官吏,一并查劾,从重黜责。"随后又诏令,行在刑狱令刑部郎官、监察御史亲自一一裁决。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令:"太史奏报彗星出现于东方,朕深感忧惧,已经避殿、减膳,反省自身过失,仍担心刑狱冤滥、官吏贪残,损伤和气,上干天象。各路提刑司官亲自前往所辖州郡详细审理裁决,将涉案牵连之人当日释放,务必施行实惠,以尽应天之实。"

十二日,内降制书说:"近日降下手诏,令各路提点刑狱官亲自裁决案件,逐一开列奏闻,并当日释放涉案牵连之人。仍担心执行不力,委御史台察觉、查劾黜责;三省则择取其中办事尽职的,奏请提拔升迁。"

二十五年七月三日,宰执进呈审理判决文书,皇上宣谕说:"行在刑狱都已审理清楚,外地须令提点刑狱官因审理判决旨意下达之机,亲自前往州县检察判决,才能没有冤滥。"

政和六年五月十四日圣旨规定,盛暑之时检查囚禁情况,外地限四月下旬预先行文安排。请求依照政和年间旧例,预先在四月检查安排下达。"有旨遵照施行。过了三天,皇上又对辅臣说:"审理判决、减刑降等,是因为考虑到盛暑时囚禁难耐,特施恩惠,固然应当依政和年间的指挥施行。至于审理囚犯,乃是祖宗定下的成法,似乎不应受时月限制,应令有关部门各自履行日常职责。"于是诏令各路州军,令提刑须在六月初亲自前往检查,催促了结现押犯人。其中案情明白、情节较轻的,先行判决释放。若提刑缺官,责令监司亲自分头前往。其中偏远州县,州由知州负责,县由通判、职官负责。所委派官员检查督促过的刑禁情况,都令本路监司再度检查,若判决释放不当、拖延懈怠的,即予查劾奏闻。这一年六月一日,诏令因……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三省上奏:"每年三伏天,京内圣恩审理判决、审理囚犯,外地委派官员的旨意同时下达,因川广等路距朝廷遥远,旨意到达时已过盛暑,恐怕不能体现体恤之意。两浙东、西路是距离最近的路分,令邵大受、徐康亲自遍历各州军检查督促,仍依照已降旨意,不得多带随从人员。"自此每年成为常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三日,诏令:"阴雨成灾,行在委监察御史,外地委监司、守令,催促现押案件,迅速了结。案情轻微的,先行判决释放。若有冤滥,据实改正。"

二十三日,诏令:"每年盛暑,应当审理囚犯,各路州郡责令提刑在六月内遍历所辖地区,将现押案件催促了结。案情轻微的,先行判决释放。其中偏远州县,州由知州负责,县由通判、职官负责,各自将已办理事项申报尚书省。"自此每年都照此为例。

六月十九日,诏令:"因时值盛暑,深恐狱中囚犯拖延、追捕牵连,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委提点刑狱,前往催促了结。案情轻微的,先行判决。临安

内事理轻者,先次决断。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当此雪寒,窃虑刑狱淹延,深可矜悯。」诏委刑部郎官前诣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催促结绝。

二年三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四月下旬方检会行下,窃虑二广、四川道路遥远,指挥到日亦已过时。」诏二广、四川乞令提刑于六月初亲诣所部点检结绝。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六日,诏:「久雨未晴,深(采)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侍御史尹穑往大理寺、临安

府决遣。」

二十七日,诏:「浙西、江东霖雨害稼,窃虑刑狱淹滞,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县决遣。」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殿中侍御史章服往大理寺、临安府、仁和、钱塘两县,两浙东西路令提刑躬亲诣所部州县决遣。」

二年四月四日,诏:「淫雨为(冷宫)[沴,害]及禾麦,岂刑政失中以致咎欤!可令侍从、台谏讲究所宜以闻。其临安府并诸路郡县见禁刑狱,立(见)[限]结绝,委官分诣检察,以称朕寅畏之意。」

五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委台官一员,浙西州县委宪臣往决遣。」

六月六月:疑是「六日」。杀情理轻并杂犯死罪至徒罪已上,各减一等断遣,杖罪已下并放。 ,中书门下省言:「迩来淫雨为沴,窃虑刑狱淹延,虽委官决遣,尚恐未尽。」诏大理寺、临安府并三衙及浙西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御史台官,在外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躬亲就狱引问。如大情已正,内

九月十二日,诏:「温州诸邑近被水灾,已差珣前往赈恤珣:疑脱姓。,可就令点检本州岛并诸县刑禁,将杖罪以下先次疏放。如有冤抑,从实改正。」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寮言:「积阴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县之间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在内委郎官,在外委提刑,检察两浙州郡刑狱,决遣滞囚。」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以雨雪愆期,窃虑刑狱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临安府属县委

本府通判各一员,躬亲点检,疾速结绝,仍各具决断名件申尚书省。」

六年闰五月四日,诏:「以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郎官,在外委通判躬亲决遣,具已断名件申尚书省。」

八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行在三衙见禁罪人,已降指挥疏决,其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理合一体施行。

译府所属县徒刑以下罪犯,直接判决遣送。自今每年都照此为例。"

八月二十四日,诏令委派监察御史一员亲自前往大理寺及三衙、临安府以及钱塘、仁和两县,催促现押案件,迅速了结。其中案情轻微的,先行判决。若有冤滥,据实改正。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查核到此时正值雪寒,担心刑狱案件拖延,甚为可悯。"诏令委刑部郎官前往大理寺、临安府以及钱塘、仁和两县,催促了结。

二年三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上奏:"外地州军每年盛暑审理囚犯,四月下旬才检查安排下达,担心二广、四川路途遥远,指挥到达时也已过了时限。"诏令二广、四川请令提刑在六月初亲自前往所辖地区检查了结。其中偏远州县,州由知州负责,县由通判、职官负责,各自将已办理事项申报尚书省。自此每年都照此为例。

八月二十六日,诏令:"久雨未晴,深恐刑狱案件拖延,有伤和气,可令侍御史尹穑前往大理寺、临安府裁决。"

二十七日,诏令:"浙西、江东阴雨伤害庄稼,担心刑狱案件拖延积压,可令各路提刑前往州县裁决。"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令:"久雨未晴,深恐刑狱案件拖延,有伤和气,可令殿中侍御史章服前往大理寺、临安府、仁和、钱塘两县,两浙东西路令提刑亲自前往所辖州县裁决。"

二年四月四日,诏令:"阴雨成灾,损害禾麦,难道是刑政失当以致招来灾咎吗!可令侍从、台谏讲求应对之策奏闻。临安府以及各路郡县现押刑狱案件,立限了结,委派官员分头检查,以符合朕敬慎之意。"

五日,诏令:"久雨未晴,深恐刑狱案件拖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委台官一员,浙西州县委提点刑狱官前往裁决。"

六月……(疑是"六日"),罪行严重、情理较轻并犯杂罪、死罪至徒罪以上的,各减一等判决遣送,杖罪以下一律释放。中书门下省上奏:"近来阴雨成灾,担心刑狱案件拖延,虽已委派官员裁决,恐怕仍不周全。"诏令大理寺、临安府以及三衙及浙西州县现押犯人,京内委刑部、御史台官,外地州由知州负责,县由通判负责,亲自到狱中提审。若大的情节已经查清……

九月十二日,诏令:"温州各县近来遭受水灾,已派遣珣(疑脱姓)前往赈济抚恤,可就便令检查本州及各县刑禁情况,将杖罪以下先行释放。若有冤屈,据实改正。"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有臣僚上奏:"阴雨连绵已久,尚未放晴,深恐州县之间刑禁案件拖延。恳请特降圣旨,京内委郎官,外地委提刑,检查两浙州郡刑狱,裁决拖延的囚犯案件。"朝廷准奏。

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令:"因雨雪失期,担心刑狱案件拖延、追捕牵连,行在委刑部郎官,临安府所属县委本府通判各一员,亲自检查,迅速了结,各自将判决案件名单申报尚书省。"

六年闰五月四日,诏令:"因久雨未晴,深恐刑狱案件拖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以及所属县、三衙现押犯人,京内委刑部郎官,外地委通判亲自裁决,将已判决案件名单申报尚书省。"

八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行在三衙现押犯人,已降旨审理判决,马军行司现驻扎建康,理应同

」诏委户部郎官、淮西总领滕▯▯乔躬亲前往决遣。

淳熙元年十月九日,诏:「阴雨未已,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州县见禁罪人,杖罪已下并放,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决遣。」二年六月、三年八月、十月、四年十月,皆以久雨,并同此制。

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镇江府及淮南、江东西州郡有稍愆雨泽去处,窃虑刑禁淹延,逐路见禁罪人各委提刑决遣,杖已下罪并放。」

十六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指挥外,诏余路州军令提刑须管于五月下旬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躬亲分头点检催促,应所委官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其守倅等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奏闻,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

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闰五月二十四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所有见禁罪人,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及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除诸路州军已降指挥委官点检外,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结绝见禁人。内干照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九月十九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或有淹延去处,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应临安府并属县见监追赃赏钱及转厢号令之人,可并日下免追释放。」

淳熙元年十月四日以下二条年月非次,疑有误。指挥,每岁盛夏虑囚专委提刑,如提刑阙官,仰监司分头前去,此良法也。臣谓提刑之职,固当虑〔囚〕。且以广西一路论之,所管二十五州,一两月安能 历,孰若令监司 ,前知柳州赵彦礼言:「伏

分诣,无问提刑阙与不阙。然指挥内既令监司躬亲,又谓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臣恐监司畏暑重出者假此为自便之计,虽置司之邻州近县,或指为僻远,悉委之守倅、职官矣。

译样办理。"诏令委户部郎官、淮西总领滕〇〇乔亲自前往裁决。

淳熙元年十月九日,诏令:"阴雨未止,大理寺、临安府以及所属县、三衙及各路州县现押犯人,杖罪以下一律释放,京内委台官,外地委提刑裁决。"二年六月、三年八月、十月、四年十月,都因久雨,一并照此办理。

五年五月八日,诏令:"浙西常州、镇江府及淮南、江东西州郡有雨水稍有欠缺之处,担心刑禁案件拖延,各路现押犯人各委提刑裁决,杖刑以下罪犯一律释放。"

十六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省上奏:"外地州军每年盛暑审理囚犯,除二广、四川已有旨意办理外,"诏令其余各路州军令提刑须在五月下旬亲自前往检查,催促了结现押犯人。其中案情明白、情节较轻的,先行判决释放。若提刑缺官,责令监司亲自分头前往。其中偏远州县,州由知州负责,县由通判、职官亲自分头检查督促,所委派官员各自将到达及检查的日期、已办理事项申报尚书省。守臣、通判等检查督促过的刑禁情况,都令本路监司再度检查,若拖延懈怠,即查劾奏闻,务必用心执行,不致冤滥。若执行不力,令御史台察觉弹劾。"自此每年成为常例。

闰五月二十四日,诏令:"马军行司现驻扎建康,所有现押犯人,一并依照行在审理判决减刑,仍委淮西总领亲自前往裁决。"自此每年成为常例。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正值暑热之时,深恐狱中囚犯拖延及追捕牵连,理应催促了结。除各路州军已降旨委官检查外,"诏令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所属县令提刑亲自前往检查了结现押犯人。其中案情明白及情节较轻的,先行判决释放;徒刑以下罪犯案情明白、不应编配及申报的案件,虽细节不完备但不影响大局的,都准许直接判决后申报;杖刑以下应予关押者,一律责令具保知悉去向。若提刑已前往别州审理囚犯,或缺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往,各自将到达检查的日期、已办理事项申报尚书省,务必用心执行,不致冤滥。若执行不力,令御史台察觉弹劾。"自此每年成为常例。

九月十九日,诏令:"阴雨未晴,担心刑狱或有拖延之处,大理寺、临安府以及所属县、三衙及两浙各路州县现押犯人,京内委台官,外地委提刑,亲自立即前往。若路途遥远之处,分头委派通判检查裁决。其中杖罪以下及涉案相关人等,一并当日释放;临安府以及所属县现关押追缴赃款、赏钱及枷号示众之人,一并当日免于追缴、释放。"

淳熙元年十月四日(以下二条年月次序有误,疑有误)……指挥,每年盛夏审理囚犯专门委派提刑,若提刑缺官,责令监司分头前往,这是良法。前知柳州赵彦礼上奏说:"臣认为提刑之职,固然应当审理囚犯。但以广西一路而论,所辖二十五州,一两个月怎能遍历,不如令监司……分头前往,不必问提刑是否缺官。然而旨意中既令监司亲自前往,又说偏远州县,即州委知州、县委通判、职官,臣担心监司畏惧暑热而多次外出的,会借此作为图谋自便的借口,即使是置司所在的邻州近县,也可能被指为偏远,全都委托给知州、通判、职官办理了。州县的案件,正是担心州县官吏不能及时检查了结,导致冤屈积压,所以委派监司亲自审理,不仅可以使官

夫州县之狱,正恐州县官吏不时点检结绝,致有冤滞,故委监司亲虑,不惟可使官吏知畏,不敢淹留,而禁囚冤枉亦得自伸。若复委之守倅、职官,则其间徒有虑囚之名而无实者多矣。乞戒饬监司,每岁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分(谊)[诣]所部州军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如属县非监司巡历经由之路,即从监司委官前去,仍各开具所过州县月日、虑囚名件关白提刑司,类申朝迁。并不许妄以近便州县指为僻远,分委守倅职官,庶几虑囚之法不为文具。」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近日雨泽稍愆,窃虑刑狱淹延,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阙雨州县,应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令提刑(委官)躬亲实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按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县狱之设,县官任其责,小则决遣,大则申所属州郡,非徒文具而已。比年以来,士大夫寓居多以外邑为便,县官甫下车则先诏问权要声援诏问:疑误。,往往循习谄媚,互相交结。其为权要声

援者,因县官之见知,遂假此以恐吓齐民,或以私忿未决、债息未偿,辄将小民拘送县狱。县官方承奉之不暇,乃俾老胥猾吏锻炼追考,有一人抵罪或至一户荡产,甚者根连逮捕以决权门之狱。虽其事可以立谈判者,亦必拘囚月余,如此则小民被虐者若何而申诉!乞行下诸郡属县,严行戒约,应小民有不因词讼而辄相寄狱,郡守、监司不行觉察,许经台省陈诉。」从之。

五年四月十一日,诏雨泽稍愆,窃虑刑狱淹延,差官检察决遣。

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稍阙雨泽,窃虑刑狱淹延,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路州县已降指挥委官决遣外,尚虑江东西、两淮州县亦有阙雨去处。」诏江东西、两淮路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将见禁罪人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案,

译吏有所敬畏、不敢拖延,而且被关押的冤屈之人也能自行申诉。若再委托给知州、通判、职官办理,那么其中徒有审理囚犯之名而无实际效果的情况就很多了。请求告诫监司,每年各按置司所在地距离远近,分头前往所辖州军检查,催促了结现押犯人,限五月下旬出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视……若所属县不是监司巡视所经之路,即由监司委派官员前往,仍各自开列所经州县的月日、审理囚犯的案件名单,报告提刑司,汇总申报朝廷。一律不许假借近便州县为由,指为偏远,分委知州、通判、职官办理,以便使审理囚犯之法不流于虚文。"朝廷准奏。

七月十四日,诏令:"近日雨水稍有欠缺,担心刑狱案件拖延,大理寺、临安府以及所属县、三衙及各路缺雨州县,现押犯人,京内委台官,外地令提刑亲自立即前往检查裁决。其中杖罪以下及涉案相关人等,一并当日释放,仍将已判决释放的案件名单逐一开列奏闻。凡申奏的案卷,督促迅速依条例施行,不得有所违误。"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臣僚上奏:"设立县狱,是由县官负责,案情轻的即行判决释放,案情重的申报所属州郡,并非徒有虚名而已。近年以来,士大夫寄居他乡多以外县为便,新任县官刚一到任,就先向权贵询问求教("诏问"疑有误),往往沿袭谄媚旧习,互相勾结。这些依仗权贵撑腰的人,趁县官刚到任不了解情况,便借此恐吓平民百姓,或因私人恩怨未了、债务利息未偿,就把平民百姓抓送县狱。县官正忙于奉承应付,尚且不暇,便让老练奸猾的胥吏严刑逼供,往往一人获罪、甚至一户破产,更有甚者株连逮捕多人以了结权贵之家的案件。即使其中有些事情可以当面几句话就说清楚的,也必定被关押一个多月,像这样,平民百姓受到的冤屈又怎能申诉呢!请求行文各郡所属县,严加告诫约束,凡平民百姓有非因诉讼而被随意寄押牢狱的,郡守、监司若不加察觉,允许经台省申诉。"朝廷准奏。

五年四月十一日,诏令因雨水稍有欠缺,担心刑狱案件拖延,派官检查裁决。

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近日雨水稍有欠缺,担心刑狱案件拖延,除大理寺、临安府以及所属县、三衙及两浙路州县已降旨委官裁决外,仍恐江东西、两淮州县也有缺雨之处。"诏令江东西、两淮路提刑亲自立即前往,将现押犯人检查裁决。其中杖罪以下及涉案相关人等,一并当日释放。若路途遥远之处,分委通判办理,仍将已判决释放的案件名单逐一开列奏闻。凡申奏的案卷……

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庆元元年二月七日,诏:「阴雨未晴,有妨二麦,窃恐刑狱淹延,感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其诸处申奏案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译督促责令迅速依照条令施行,不要有所违背延误。

庆元元年二月七日,皇帝下诏说:"阴雨天气还未放晴,妨碍了二麦(的生长),私下担心刑狱案件拖延滞留,会伤害天地和顺之气。大理寺、临安府以及所属各县,三衙和两浙各路州县现关押的囚犯,在京城的委派台官,在外地的委派提刑官,亲自立即前去(处理)。如果是路途遥远的地方,分别委派通判检查审理判决发落。其中杖罪以下(的犯人)以及有牵连关系的人,都在当天释放,仍旧将已经判决释放的人员名单逐一开列上奏。各处申报上奏的案卷文状,督促责令迅速依照条令施行,不要有所违背延误。"

三月十七日,勘会四川、二广州军每岁盛夏虑囚,诏令逐

路监司各随置司去处远近,分诣所部州军,限五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非监司巡历之路,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自是岁以为例。

四月十三日,勘会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旨挥外,诏余路州军令监司依已降旨挥,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诣所部州军,限五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非监司巡历经由之处,即令监司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关牒提刑司,类聚申尚书省。内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闻奏。或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六月十二日,都省勘会:「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临安府属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诣)[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知)[如]奉行不虔,令

御史台觉察闻奏。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府屯戍,理宜一体,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十二月八日,诏:「时雪未降,见行祈祷,窃虑刑狱淹延,致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属县、三衙及两浙路诸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决。」

四年八月二日,诏:「阴雨未晴,见行祈祷,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各委长官,日下躬亲检察决遣。除紧人干系人外,并与疏放。」

开禧二年三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徐柟言:「近年以来,州县官吏以狱为市,大辟之干连,强盗之证对,缧系充斥,非法絣讯,任意锻炼,极其惨酷。每遇提刑巡历,责寄厢保,及监司出境而囚系如初。盛夏之月,恐其蒸郁,故分遣疏决。至于隆冬寒冻,其苦甚于盛夏,良由监司虽于五月巡历所部,平遣囚徒,殆与一时经过无异,足迹未尝一登狱门,囚徒未尝引问,案牍未尝阅视,非法收禁者未尝根究,赴诉责保者未尝受理,宜乎州县得以揣摩,罔知畏惮。乞令监司每岁十月下旬躬诣巡历疏决,一遵盛夏五月下旬虑囚之法。

译三月十七日,查明四川、二广州军每年盛夏审理囚犯之事,诏令各路监司根据置司地点的远近,分别前往所辖州军,限五月下旬出发,亲自前去催促了结在押罪犯的案件。其中有牵连的证人及案情较轻的,先行判决释放。到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所辖地区。如属县不是监司巡历经过的路线,委派官员亲自分头前去检查督促,并令本路监司再次检察。从此每年都照此办理。

四月十三日,查明外路州军每年盛暑审理囚犯之事,除二广、四川已下达旨令外,诏令其余各路州军令监司依照已下达的旨令,各按置司地点距离远近,前往所辖州军,限五月下旬出发,亲自前去检查督促了结在押罪犯的案件。其中有牵连的证人及案情较轻的,先行判决释放。到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不是监司巡历经过之处,就令监司委派官员亲自分头前去检查督促,各自将所到之处及检查督促的日期时间、已经处理的事项行文提刑司,汇总后申报尚书省。其中所委官员检查督促过的刑狱囚禁事宜,都要令本路监司再次检察,如有草率违误延误的,弹劾上奏。若有奉行不认真尽力的,令御史台察觉后弹劾。从此每年都照此办理。

六月十二日,都省查明:「正当暑热之时,深恐监狱案件拖延,追捕牵连过多,理应催促了结。」诏令行在委派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亲自前去检查,催促了结。案情较轻的,先行判决释放。临安府属县徒刑以下罪案,案情明确、不应编配及需要申奏的公事,即使小的细节不够周全,但不妨碍大的案情,都允许直接判决处理完毕后再申奏。杖刑以下应当拘禁的,都责令担保后知晓所在。如提刑已经前往别的州审理囚犯,或缺官,就令漕臣一员前去,各自将所到之处及检查的日期时间、已经处理完毕的事项申报尚书省。若奉行不认真尽力的,令御史台察觉后奏报。从此每年都照此办理。

二十六日,诏令:「马军行司现在建康府屯戍,理应一体对待,都依照行在疏理决断减刑,仍委派淮西总领亲自前去决断处理。」从此每年都照此办理。

十二月八日,诏令:「时值降雪未至,正在举行祈祷,深恐刑狱案件拖延,导致伤及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属县、三衙及两浙路各州县在押罪犯,在京内委派台官,在京外委派提刑,亲自即时前去检察决断处理。其中杖罪以下及有牵连的人,都要当日疏理决断。」

四年八月二日,诏令:「阴雨未晴,正在举行祈祷,令大理寺、临安府及所属县、三衙各自委派长官,当日亲自检察决断处理。除紧要人犯及有牵连的人外,其余都予以疏理释放。」

开禧二年三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徐柟上言:「近年以来,州县官吏把断狱当作交易,死罪的牵连人犯、强盗案的证人对质,囚禁的人充斥牢狱,非法拷讯,任意罗织罪名,极其残酷。每当提刑巡历到来,就责令厢保看管,等到监司出境后囚禁又恢复如初。盛夏之月,恐怕闷热潮湿,所以分派官员疏理决断。至于隆冬严寒,其痛苦比盛夏更甚,实在是因为监司虽然在五月巡历所辖地区,平反释放囚徒,几乎与一时路过没有区别,脚步从未踏进过监狱大门,囚徒从未被提审问话,案卷从未被查阅,非法收禁的从未被追究,前来申诉要求担保的从未被受理,难怪州县能够揣摩上意,毫无畏惧忌惮之心。请求令监司每年十月下旬亲自前去巡历疏理决断,一律遵照盛夏五月下旬审理囚犯的办法。」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

」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四川、二广州军,令逐路监司依每岁所降盛暑虑囚指挥,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分诣所部州军,限十一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

先次断放。至来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非监司经由之路,即令监司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关牒提刑司,类聚申尚书省。内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遣)[违]滞,按劾闻奏。或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余路州军亦同此制。每岁如之。

嘉定五年六月二十日,臣僚言:「祖宗立国,以恤刑为急务。每遇祈寒隆暑,必令提刑司分委官于所部州县虑囚。臣观广右州郡多号瘴乡,司臬事者惮于冲寒冒暑、深入烟岚,所委之官非州之倅则签与推也。然广右州军有倅者未一二,而所委职官间有癃(者)[老]补摄之人,每得台檄,更不起发,必迟之数月而后至,或有违命托故而规图改差者,为囚徒者将何以赴愬!乞(刑)[行]下本路提刑司,凡有虑囚决狱,如躬亲所不及,必精择所委,务得其人,无使癃老补摄之人得以淹囚留狱。」从之。

六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乞行下诸路提刑,每遇诸郡疏决,先令兵官责实土牢见禁人数,或不测于未决狱之前,躬至土牢阅视之。其有不应拘系以至死者,许其戚属陈告,守与兵官皆当(生)[坐]罪。每委官下县决狱,亦先令尉司吏级审责有无拘系平民。有非法拘系者,许人告首,痛惩一二。首以革其害,使斯民无抑抳诬告之患。」从之。

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臣僚言:「今后遇暑虑囚,命所差官将临安

府三狱见禁公事,除情理深重、常例所不得原者,自合听候依法施行,其余各随轻重,尽行编排,减降决遣。大理寺、三衙、两赤县并照应一体断决。其今年断遣未尽者,截自未降停决指挥以前,行下所属催促,速与减降裁断,庶缧珌之囚亟拜实惠。」从之。

七月十五日,白札子言:「刑部见催促诸路累翻积年未决之狱共四十六件,其间有系八年九年公事,今来已经涉七年,尚未了绝。兼诸路翻异公事径行移勘、不曾申上者,又不知其几。淹延刑禁,追逮干连,旁及无辜,或有死亡者,皆因顽囚避罪妄翻,及有元勘失实,遂致兴狱不已。乞朝廷照淳熙十四年及绍熙四年已降指挥,令诸路提刑躬亲将翻异之狱,与逐州守臣临安府即令两浙运司同守臣。更切从公审勘。如罪人情状明白,别无可疑,委系避罪妄翻,即照刑寺已定断得旨事理施行;若见得前勘有未尽情节,委涉冤抑、可疑及未经刑寺定断,并仰具奏取旨施行。

译月十七日,诏令:「四川、二广州军,令各路监司依照每年下达的盛暑审理囚犯的指令,各按置司地点距离远近,分别前往所辖州军,限十一月下旬出发,亲自前去检查,催促了结。案情较轻的,先行判决释放。到来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不是监司经过的路线,就令监司委派官员,亲自分头前去检查督促,各自将所到之处及检查督促的日期时间、已经处理的事项行文提刑司,汇总后申报尚书省。其中所委官员检查督促过的刑狱囚禁事宜,都要令本路监司再次检察,如有草率违误延误的,弹劾上奏。若有奉行不认真尽力的,令御史台察觉后弹劾。」其余各路州军也依照此制度办理。每年都照此执行。

嘉定五年六月二十日,臣僚上言:「祖宗建立国家,把体恤刑狱当作急务。每当遇到严寒酷暑之时,必定令提刑司分派官员到所辖州县审理囚犯。臣观察岭南地区州郡多号称瘴疠之乡,掌管刑狱之官畏惧冒着严寒酷暑、深入烟瘴之地,所委派的官员不是州的副职就是签判和推官。然而岭南州军有副职的还不到一二成,而所委派的属官中间或有年老体衰、代理补缺之人,每次接到台檄命令,不但不出发,必定要拖延数月才能到达,或者有违背命令、假托借口而图谋改派差事的,被囚禁的人将凭什么申诉!请求下达命令给本路提刑司,凡是审理囚犯断案,如果自己不能亲自前往的,必须精心挑选所委派之人,务必得到合适的人选,不要使年老体衰、代理补缺之人有机会拖延囚犯滞留案件。」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年七月十八日,臣僚上言:「请求下达命令给各路提刑,每当各郡疏理决断之时,先令兵官核实土牢在押人数,如果在案件未判决之前有意外发生,就亲自到土牢查看。其中有不应拘禁而导致死亡的,允许其亲属陈述控告,太守与兵官都应当获罪。每当委派官员到县里判决案件,也要先令县尉司吏级审查核实有无拘禁平民之事。有非法拘禁的,允许人告发,严惩一两个。以首犯来革除这种祸害,使百姓没有被压制冤枉诬告的忧患。」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臣僚上言:「今后遇到暑天审理囚犯,命令所派官员将临安府三狱在押的案件,除情节严重、按常例不能宽宥的,自当依法听候处理外,其余各按罪行轻重,全部予以编排,减刑决断处理。大理寺、三衙、两赤县一并照此一体断决。今年断案未处理完的,从未下达停止决断指令之前算起,行文下达所属部门催促,尽快予以减刑裁断,使囚禁之人尽早得到实惠。」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月十五日,白札子上言:「刑部正在催促各路多次反复审理、多年未能判决的案件共四十六件,其中有属于八年、九年前的案件,到现在已经过去七年,仍未了结。加上各路反复翻案的案件径直移交审理、未曾申报上级的,又不知有多少。拖延囚禁案件,追捕牵连之人,波及无辜,有的还发生死亡,都是因为顽固的囚犯逃避罪责胡乱翻供,以及原来审理失实,于是导致案件不断兴起。请求朝廷依照淳熙十四年及绍熙四年已经下达的指令,令各路提刑亲自将翻案的案件,与各州守臣一起处理;临安府就令两浙运司会同守臣一起,更加务必秉公审理。如果罪犯情状明白,没有其他可疑之处,确认是逃避罪责胡乱翻供的,就依照刑部已经判定的旨意办理;如果发现原

其元勘失当官吏,并与免一案推结收坐一次,庶几治狱一清。」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检 验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检验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诏:「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覆检诣实,方可给与殡埋。其远处县分,先委本县尉检验毕,取邻近相去一程以下县分内,牒请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只关报本县令佐覆检,独员处亦取邻州县最近者,覆检诣实,即给尸首殡埋,申报所隶州府,不得推延。」

奏对,请从简便。然则民命至重,刑政攸先。官司所陈,固轸衋伤之念;命令将出,弥增钦恤之怀。宜令开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者,不须覆检,余月仍旧施行。」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曰:「京邑至大,闾阎实繁,每有丧亡,重行检视。或在郁蒸之候,颇稽藏瘗之期,爰

天禧二年五月十三日,权知开封府乐黄目言:「应有非理致命及诸般杀伤人尸首,如检验、覆检官吏等定夺得致命去处,大事得正,或有小可声说伤损去处不同,别无妨碍,不系要害致命去处者,只从违制失科罪。如是卤莽,不切定夺,出入致命去处,即从违制。」从之。先是,本府官司检定金刃杀伤尸,他官

覆检则以为棰挞所害,初检官坐是差缪,从违制徒三年科罪。至〔是〕黄目言其刑名颇重,故条约之。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今后三月以后,八月以前,应有非理致命公事,只本州岛县差官覆检。九月以后,一依元敕施行。」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言:「诸道州县分每有非理杀伤公事,遇夏月请官覆检,去邻县遥远之处有所未便。欲望自今应诸处覆检尸首,不以冬、夏,并依咸平三年十月敕施行,其天禧三年九月敕更不行用。」从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处有病患及非理致命身死者,须候再差官覆检,方得埋瘗。外州阙官处颇有淹滞,炎暑多致伤坏,因有异同,枉兴词讼。宜令今后所差官,须集干连人分明检验,具有无他故定上。自四月一日后至九月,更不覆检,春、冬依旧制施行。」

三年十一月,诏:「今后春、冬月,在京及畿内县镇,除非理致命、事有不明、两争并干碍勘照死刑须合覆检者,即以前敕差官覆检外,其余自缢割、投水、病患诸般致死事理分明者,检验后尸首主别无词说,即给付埋殡,更不覆验。」

明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河东路提(刑点)[点刑]狱张仲尹言:「应刑狱司内有要切罪人病患者,乞差不干碍官隔手看验。

译来审理有未尽情节,确实涉及冤枉、可疑及尚未经刑部判定的,都要详细奏报请示后办理。原来审理失当的官吏,一并给予免去一次考核、收监追究的处分,希望能使断狱之事清明起来。」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检验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检验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诏令:「今后杀伤人命的案件,在县里委派县尉,在州里委派司理参军,如果缺少正职官员,就派遣次一等的官员,当即率领属员亲自检验确定要害致命之处。如果确实是病死之人,只须命一名官员当即检验。如果不是正常死亡以及有其他缘故,就检验完毕后当即申报州里,派遣官员复检查实,才可以给予殡葬掩埋。那些边远的县分,先委派本县县尉检验完毕,选取邻近相距一日行程以内的县分,行文请求县令、县尉或主簿;一日行程以上的,只关报本县令佐复检,独员之处也选取邻州县中最近的,复检查实后,即给予尸首殡葬掩埋,申报所隶属的州府,不得推延拖延。」

奏对,请求从简便处理。然而百姓性命至关重要,刑罚政令首先要考虑。官府所陈述的,本来就有伤痛悲悯之念;命令一旦发出,更增添敬慎体恤之心怀。应当令开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的,不须复检,其余月份仍旧照常办理。」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书说:「京城极其庞大,百姓实在众多,每当有丧亡之事,都要反复检验查看。有的正当闷热之时,颇为耽误安葬的时机,因此……」

天禧二年五月十三日,权知开封府乐黄目上言:「凡是有非正常死亡以及各种杀伤人的尸首,如果检验、复检的官吏等判定出致命之处,大的方面判定得正确,或者有小的伤损之处说法不同,但没有妨碍,不属于要害致命之处的,只按违制失察科罪。如果是草率马虎,不认真判定,出入致命之处的,就按违制论处。」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此前,本府官司检定金刃杀伤的尸体,其他官员复检时却认为是棍棒打伤所致,初检官因此获罪,被判处违制徒刑三年。到这时乐黄目说这个刑罚太重,所以制定了这个条约限制它。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令:「今后三月以后、八月以前,凡是有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只由本州县派官复检。九月以后,一律依照原来的敕令办理。」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上言:「各道州县凡是有非正常杀伤人命的案件,遇到夏月请官复检,对距离邻县遥远之处有所不便。希望自今以后凡各处复检尸首,不论冬夏,都依照咸平三年十月的敕令办理,天禧三年九月的敕令不再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令:「各处有病患及非正常死亡身死的,必须等到再派官员复检,才能予以埋葬。外州缺官之处颇有拖延,暑热天气多导致尸体腐坏,因此产生异议,枉自兴起诉讼。应当令今后所派官员,必须召集相关人员分明检验,具明有无其他缘故后再定案。自四月一日以后至九月,不再复检,春冬两季依旧按老办法办理。」

三年十一月,诏令:「今后春冬两月,在京城及京畿县镇,除非正常死亡、案情不明、双方争执并且牵涉需要复核死刑而必须复检的,即按前面的敕令派官复检外,其余自缢、割伤、投水、病患等各种死因明确的,检验后尸首的主人另无异议的,就给予埋葬,不再复验。」

明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河东路提点刑狱张仲尹上言:「凡是刑狱司内有重

」从之。

景佑三年四月三十日,开封府言:「旧制,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死日不须检验。或有夹带致害,无由觉察,望别为条约。」诏今后所申状内无医

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检验,余依旧制。

编敕,应杀伤及非理致命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画时躬亲集众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申本属州军差官覆检,给与埋殡。县尉即检验讫,于最近州县有双员处请官覆检,受请官不得推避。窃详诸县只当于最近州县有二员处那官覆检,今来不明上件敕意,每有非理死伤公事,县尉检验纔毕,多就近移牒本县令佐,便行覆检。欲乞今后县尉检验讫,于别州县最近处请官覆检,不得一例移牒。」从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大理评事林 言:「伏

康定二年二月十七日,诏:「自今诸县令佐受到诸县牒请覆检者,须本县簿、尉及监当官员阙,县令独员在县,方听依条免去。」

神宗元丰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知河南府韩绛言:「山陵役兵病死,方盛暑之际,臣权宜与免检覆,然辄违诏条,自劾以闻。」工部言人命所系,恐致欺弊。诏特依绛所奏,仍赦罪。

哲宗元佑七年七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杨畏言在京刑狱奸弊:「近开封县申李宝病痈死,及本台牒府差官覆检,乃拷掠致死。其纠察在京刑狱一司既归台察,今后若有禁囚死亡,乞从御史台差官依条检验施行。」

徽宗政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访闻福建路州县乡村委官检验、覆检,多不躬亲前去,只委公人同耆壮等。事干人命,虑有冤枉,仰提点刑狱申明条法,行下州县,违者奏劾,不以赦

原。」

宣和六年六月十八日,淮南西路提刑雷寿松奏:「杀人公事,有司推鞠,以验定致死之因为据,(两)[而]检验官吏多是规避,并不即申验状,动经旬月。若所验致死之因不实不尽,而狱情疑贰未决,或两词互有陈论,虽欲再差官覆检,则其尸已是坏烂,难以辨明,往往迁就挟同结断,甚者受赂请托,以时增改。盖缘从来未有定申发验状条限,今欲乞应验尸官吏候验,限当日具验状申所属,仍于状内分明书填验毕申发日时。如违限,仍乞立断罪刑名。」诏依所乞,〔申〕发(达)[违]限从杖一百科罪。

高宗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县尉,以次差丞、簿、监当,若皆阙,则须县令自行。至于覆检,乃于邻县差官。若百里之内无县,然后不得已而委之巡检。三尺具在,不可不守。方今州县之官,视检验一事不肯亲临,往往多以事辞免,率委之巡检。盖缘巡检武人,其间多出军伍,致有不识字画者,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 情。

译要罪犯生病的,请求派遣不相干的官员分别隔手查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景祐三年四月三十日,开封府上言:「按照旧制,公私人家的婢女仆人生病经过三次申报官府的,死时不须检验。有的挟带加害致死,无从察觉,希望另立条约。」诏令今后所申报的状文内如果没有医人姓名以及一天之内三次申报的,派人检验,其余的依照旧制。

编敕规定,凡是杀伤及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在县由县尉负责,在州由司理参军负责,当即亲自召集众人检验确定要害致命之处,申报本属州军派官复检,然后给予埋葬。县尉检验完毕后,在最近的有两名官员的州县请官复检,受请之官不得推辞回避。窃查各县只应在最近的有二员的州县调官复检,如今不明白上述敕令的本意,每有非正常死伤的案件,县尉刚检验完毕,多就近移文本县令佐,便进行复检。请求今后县尉检验完毕后,向别的州县中最近之处请官复检,不得一律移文本县。」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大理评事林某上言……

康定二年二月十七日,诏令:「自今以后各县令佐接到别的县移文请求复检的,必须本县主簿、县尉以及监当官员都缺员,县令独自一人在县,才准许依条免去。」

神宗元丰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知河南府韩绛上言:「山陵役兵病死,正当盛暑之时,臣权宜决定免去检覆,但这样做违背了诏令条文,自我弹劾并上报。」工部认为人命关天,恐怕导致欺瞒作弊。诏令特许依照韩绛所奏办理,并且赦免其罪。

哲宗元祐七年七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杨畏上言在京刑狱的奸弊之事:「近来开封县申报李宝患痈疽死亡,等到本台行文府中派官复检,才发现是拷打致死。既然纠察在京刑狱这一事已归御史台管辖,今后如果有在押囚犯死亡,请求依条由御史台派官检验处理。」

徽宗政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令:「访查得知福建路州县乡村委派官员检验、复检,多数不亲自前往,只委托公人和乡耆壮丁等。事关人命,恐怕有冤枉,令提点刑狱申明条法,行文下达州县,违反的奏报弹劾,不予赦免。」

宣和六年六月十八日,淮南西路提刑雷寿松上奏:「杀人案件,官府审讯,以验定致死原因为依据,而检验官吏多是规避责任,并不立即申报验状,动辄拖延十天半月。如果所验致死原因不实不尽,而案情疑虑未能判定,或双方陈述互相矛盾,虽然想再派官复检,但尸体已经腐烂,难以辨明,往往迁就迎合、共同结案,甚者接受贿赂请托,随时增改验状。这都是因为从来没有规定申报发送验状的期限,如今请求凡是验尸的官吏等候验尸后,限当日备具验状申报所属,并且在验状内分明写清验完申发的日期时辰。如果超过期限,还请制定处罚的刑名。」诏令依照所请求的办理,申报发送超过期限的按杖一百科罪。

高宗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六日,臣僚上言:「按照法律规定,检验的官员,州里派司理,县里派县尉,其次是丞、主簿、监当官,如果都缺员,就必须由县令亲自去。至于复检,就在邻县派官。如果百里之内没有县,然后才不得已委托巡检。三尺法条具在,不可不遵守。如今州县的官员,把检验这件事看作不肯亲自到场的事,往往多以有事推辞免去,大多委托巡检去做。因为巡检是武人,其中多出身军伍,导致有不识字的人,奸猾的胥吏因而得以从中作弊,往往颠倒是非曲直

乞申严检验之条,其初验官须委司理、县尉、丞、簿,不许以事辞免。至于覆验,如委无官可差,仰所在州县选差晓事、识字巡〔检〕前去。如有不虔,重寘典〔宪〕。」从之。

孝宗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近日州县所差检验官,其间多有素昧书画、庸懦畏避之人。乞今后遇有差检验官,令守、令选择谙晓世务者,内武臣仍差识字、有心力人。」从之。

九

年十月四日,臣僚言:「诸大辟同案五人及杀人应死而尸不经验、旁无证佐、不应奏者,监司一员审问,如在三百里外里:原无,据《永乐大典》卷九一四补。,则牒邻州通判,此着令也。其间乃有视为不急之务,在近固未必躬亲审问,而在远者邻州通判亦复托故不行,甚至择主簿、监当无能之人、州郡可辍者充大使,冤滥何所伸诉!欲望申敕刑寺检举施行。」诏御史台觉察。

淳熙元年五月十七日,浙西提刑郑兴裔言:「检验之制,自有成法。州县视为闲慢,不即差官,或所差官迟延起发;或因道里隔远,惮于塞暑,却作不堪检覆;或承检官不肯亲临,合干人等情弊百端。遂使冤枉不明,狱讼滋繁。今措置格目,行下所属州县,每一次检验,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会,并依格目内所载事理施行。并缴格目一本,令刑部镂板,颁下诸路提刑司,依此施行。」从之。兴裔措置格目云:一、某处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据某人状乞验尸首,本案人吏某人承行,于某日某时差某人赍牒某处官初检,本官廨舍至泊尸地头计几里,人吏某人押批本案。某官覆检亦如之。一、初检官某时承受,将带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已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某人,初拨到已死人某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于当日某时差某人赍初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证)[众]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检

检)[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某人押批,初检官职位、姓名。一、覆检官某时承受,将带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某人,覆检到已死人某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毕,其尸实时责付血属买棺木埋瘗。若其家贫乏或无主之家,即合勒行凶人陪备。或某人委实又无力可出,且令耆保应钱买用,本县依价给还,并不得烧化。如违今来约束,依前烧化,日后致有词诉,其覆检官与保正、耆甲、仵作、人吏必有情弊,定当根究施行。

译、混淆案情。请求申明严格检验的条例,其初验官必须委派司理、县尉、丞、主簿,不许以有事为由推辞免去。至于复验,如果确实没有官员可派,令所在州县选派通晓事理、识字的巡检前去。如有不认真尽力的,从重治罪。」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孝宗乾道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近来各州县所派的检验官,其中多有素来不通文字、庸碌懦弱畏惧回避之人。请求今后遇到需要派检验官时,令太守、县令挑选熟悉世务的人,其中武官仍要挑选识字、有能力的人。」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年十月四日,臣僚上言:「凡是死罪同案五人以及杀人应当处死而尸体未经检验、旁边没有证人、不须奏报的,由监司一人审问,如果在三百里以外的……那就行文邻州通判处理,这是既定的规定。其中有的把它看作不急迫的事务,在附近的固然未必亲自审问,而在远处的邻州通判也又借故不去,甚至挑选主簿、监当中无能之人、州郡中可以随意打发的人充当大使,冤屈无处申诉!希望申明敕令令刑部检举施行。」诏令御史台察觉此事。

淳熙元年五月十七日,浙西提刑郑兴裔上言:「检验的制度,自有既定的法规。州县把它看作闲散怠慢之事,不立即派官,或者所派的官迟延出发;或者因为路途遥远,害怕严寒酷暑,就说不能亲自检覆;或者承接检验的官不肯亲自到场,相关人等弊端百出。于是导致冤枉不能昭雪,诉讼案件日益繁多。如今拟定格目制度,行文下达所属州县,每进行一次检验,依照规定的编号,使用格目三份,一份申报所属州县,一份交给受害人家属,一份申报本司备查,都依照格目内所载的事理办理。并附上格目一份,令刑部刻板印刷,颁布下达各路提刑司,依此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郑兴裔拟定的格目内容说:一、某处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据某人状告请求验尸,本案负责的人吏某人承办,于某日某时派遣某人携带公文前往某处,官员初检,本官官舍到停尸地点共计几里,人吏某人押批本案。某官复检也是如此。一、初检官某时接受任务,带着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达现场,召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以及死者亲属如果是亲兄就填写「亲兄」,如果是堂兄就填写「堂兄」之类。某人,初步验出死者某人的伤痕,其中致命的原因、确系要害致命、死因明确的,各自在验状上亲自签名,当天某时派遣某人携带初检单状保明申报某处,并且当时当众编入某字号,附上验状连同格目申报本司备查,人吏某人押批,初检官职位、姓名。一、复检官某时接受任务,带着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达现场,召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以及死者亲属如果是亲兄就填写「亲兄」,如果是堂兄就填写「堂兄」之类。某人,复检出死者某人的伤痕,其中致命的原因、确系要害致命、死因明确的,各自在验状上亲自签名完毕,尸体当即交付给亲属购买棺木埋葬。如果其家贫困或是无主之家,就令行凶者赔偿备办。或者某人确实也没有能力出钱,暂且令耆保出钱使用,本县依价偿还,并不得火化。如果违背这个约定,仍照前面火化的,日后发生诉讼争议,那么复检官与保正、耆甲、仵作、人吏必定有弊情,一定要追究处理。仍在当天某时派人携带复检单状保明申报某处,并且当时当众编入某字号,附上验状连同格目申报本司备查,人吏某人押批,复检官职位、姓名。

庆

仍于当日某时差人赍覆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众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某人押批,覆检官职位、姓名。

庆元二年十月四日,敕令局以《淳熙令》、绍熙五年十月四日圣旨指挥参酌增(闰)[润],修立下条:「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员准此。县差尉,阙即差簿、丞、丞不得出县界。监当官,皆(关)[阙]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院囚,牒最近其郭下县,皆申州。应覆验者,并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使。内覆验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并谓非见出巡补者。右入《淳熙重修职制令》,以淳熙令并绍熙五年十月十四日圣旨指挥详定。系冲改元条,乞行下刑部,先次遍牒遵守施行。」从之。以知长宁军张子震有请故也。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大辟行

凶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钱物,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验之费,避左证之劳,次则巡尉惮于检覆,又次则县道惮于勘鞫结解,上下蒙蔽,欲知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今若纵而不问,则是被杀者反为妻子、亲戚乞钱之资,甚可痛也。乞明指挥,凡有杀伤人去处,如都保不即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色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其行财、受和会之人,更合计赃,重行论罪。」从之。

嘉定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推鞠大辟之狱自检验始,其间有因检验官司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弊幸不一。人命所系,岂不利害!伏见湖(广)[南]、广西宪司见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检验官司,令于损伤去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仰检验之唱喝伤痕,令人同共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着押,则吏奸难行,愚民易晓。如或不同,许受屈人径经所属诉告。乞 下提刑司径行关会样式,一体施行。」从之。既而刑部取索所刊正背人形式样参酌,大理寺申称湖南提刑司格式稍为详备,乞下诸路提刑司体效施行。

六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今县邑检验,偶本县有嫌,合牒邻县委官。邻县多不相统属,或遇移文,不曰所属官有假故,则曰已差出无人。或预有所闻,则并与缄封不启。如此数四,往返累

日,虽即申闻宪司、州郡,亦非旦暮可毕,暑月腐坏,至不可验。由是奸胥黠吏因得并缘,不得其情,多基于此。乞下诸路提刑司约束诸县,遇有检覆公事,合牒邻县差官者,即于移牒封题明着某事,有辞避不承、稽违时日者,重与责罚。」从之。

译元二年十月四日,敕令局以《淳熙令》、绍熙五年十月四日圣旨指挥参照增补润色,修订颁布以下条例:「凡是验尸,州里派司理参军,本院囚犯另派官员,或者只有司理一员的照此办理。县里派县尉,缺员就派主簿、县丞,县丞不得越出县界。监当官,都缺员的由县令前去。如果超过十里或需验本院囚犯的,行文最近的属郭下的县,都要申报州里。凡应复验的,一并在初验当日先行申报行文派官。凡应行文最近而百里之内没有县的,听凭就近行文巡检或都巡检使。其中复验应当只行文本县官,而是独员的照此办理,都是指不是正外出巡查代理的。以上纳入《淳熙重修职制令》,用淳熙令并绍熙五年十月十四日圣旨指挥详加审定。这属于修改原有条文,请求下达刑部,先行全部行文遵守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这是因为知长宁军张子震有此请求的缘故。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近来死罪的行凶之人,邻保逼迫他自杀,或者让他去引诱劝说被害者家属,用钱财贿赂,不让报官。曾经追究其中的原因,起初是保甲害怕检验的费用,回避作证的辛劳,其次是巡检、县尉害怕检覆,再其次是县衙害怕审讯定案,上下互相蒙蔽,只想图省事,不知道设立官府本来是为了什么。如今如果放纵不问,那么被杀害的人反而成了妻子、亲戚讨取钱财的资本,实在令人痛心。请求明确下达指令,凡是有杀伤人命的地方,如果都保不立即申报官府,州县不派官检覆,以及家属接受钱财私自和解的,允许各色人等告发,都依条追究治罪。其中行贿、接受和解钱财之人,还要计算赃物,从重论罪。」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嘉定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提刑徐似道上言:「审讯死罪案件从检验开始,其中有因为检验官府把轻的说成重的、把没有说成有的、差错颠倒的,因此使得吏员奸邪出入人罪,弊端不一。人命关天,怎能不重视利害!臣见湖南、广西刑狱司正在推行刊印正面背面人形图,随格目发给检验官府,令在损伤之处依样用朱红色标画横斜曲直的伤痕。仍令检验时唱报伤痕,令人们一同观看所画的图本,众人没有异议,然后才签押,这样一来吏员的奸弊就难以施行,愚民也容易明白。如果有不同意见,允许受屈的人径直向所属部门申诉。请下达提刑司直接行文商议图样样式,一体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随后刑部索取所刊印的正背人形样式参酌研究,大理寺申报称湖南提刑司的格式比较详备,请求下达各路提刑司仿效施行。

六年十二月六日,臣僚上言:「如今县邑检验,偶尔本县有嫌疑回避的,应当行文邻县委派官员。邻县之间多不相统属,有时遇到移文,不是说所属官员有事请假,就是说已经派出没有人手。或者预先有所听闻,就把公文密封不予拆阅。像这样多次拖延,往返多日,即使已经申报宪司、州郡,也不是短时间可以办完的,暑热天气尸体腐坏,以至于无法检验。因此奸猾的胥吏得以借机作弊,无法查明实情,多半是由此产生的。请求下达各路提刑司约束各县,遇到检覆的公事,应当行文邻县派官的,就在移文封题上明确写明某事,有推辞不承办、拖延时日的,从重责罚。」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矜贷

矜贷

太宗至道二年八月十一日,蜀州上报捕获抢劫的盗贼十人,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矜 贷

矜贷

太宗至道二年八月十一日,蜀州言捕获劫贼十人,内文次年十三,其父令持兵器从行,法当死。帝以其幼騃,特宥之。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八日,知寿州陈尧佐言,饥民劫害藏粟麦者凡七十余人,以强盗计赃,并合处死。诏并决脊,黥面配牢城,为首隶五百里外,余隶本城。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有司言捕获象州民卢霜等,尝以饮食馈贼,已减死决杖,配隶诸州,比类窜遁者已散令擒捕,请行严断。帝曰:「遐方愚民为贼所迫,供置食物,乃是常理。」乃揭榜晓谕,并释其罪,已获者令本州岛量事决责以闻。

二十日,骁骑小校张信弃市,余配隶外州。信诉指挥使盖赞御下严急,鞭挞过当,陈尧叟曰:「都虞候李继和言士卒不禀所部,合从军令。」帝曰:「如罪在士卒,可以严断;若捶楚过当,安可不尽其理耶 」马知节曰:「太祖朝每命将校,唯取刚方有断、士卒畏威者。」帝曰:「此盖时所宜尔。」即下吏按劾,信款云款:原作「疑」,据《长编》卷六七改。:「赞饮酒后教习,决责部下。信遂以弓绡拥卒四十余,厉声曰:『我辈终为指挥使乘醉所鞭杀。』即径诣马军司陈告。」赞虽曰饮酒,而所鞭士卒皆有过者。继和请斩告者十余人,余配沙门岛,罚指挥使、都虞候。诏诛信,余决杖配隶外州,轻者复隶本军。赞决配许州员僚直,其都虞候不能觉察,副指挥使不

能裨赞,并下本州岛决罚。

十二月六日,释殿前司虎翼都虞候高鸾、城外都巡检步军副都指挥使王隐罪。初,河南场火,隐等集近便营兵救扑,而殿前司上言鸾等非本辖,当俟宣旨,请罪之。帝以救焚之急,又隐以便宜行事,故诏释之。因戒自今令遵守往制。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十八日,开封府勘粮料院专句司吏因诸军批请纳赂司:原作「院」,据《长编》卷七八改。,罪当徒。帝曰:「此但纸笔之费,累而为赃,第决杖释之。」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妖人谷隐黥面配琼州牢城,遇赦不放还,靳重荣黥面配汀州牢城,靳有方黥面配沙门岛。诏解州管内百姓僧道等曰:「先王立法,在怪力而必诛;有国详刑,亦哀矜而为务。顾小民之多僻,习左道而相传,苟用常科,难逃极断,屈兹彝宪,投寘远方。惟彼朋徒,合行追捕,特从宽宥,咸许自新。其谷隐下弟子,除系禁勘别行指挥外,其余干连人并放,仰州县安抚,各令着业,自今不得传习。」隐先以罪编管于解州,因用妖术惑郡人,重荣师事之,有方尝给取隐资财甚众,至是御史鞠劾而谪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六日,开封府长垣县民李遂与其子同盗杀驴,法并坐徒,诏特免其子。

译其中一名名叫文次,年仅十三岁,其父令他持兵器一同前往作案,按律应当处死。皇帝因为他年幼无知,特别宽宥了他。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八日,知寿州陈尧佐上言,饥民抢劫杀害藏粮之家的共七十余人,按强盗罪计算赃物,都应当处死。诏令一并决脊杖,黥面发配牢城,为首的发配到五百里外,其余的发配到本城。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有司上言捕获象州百姓卢霜等人,曾经用饮食馈赠贼人,已经减死判处杖刑,发配隶属各州,比照类推逃跑的已经分散派人捕捉,请求严厉处断。皇帝说:「边远之地的愚昧百姓被贼人所迫,供给食物,这是常理。」于是张榜晓谕,一并赦免其罪,已经抓获的令本州酌情处置后上报。

二十日,骁骑小校张信被处以弃市之刑,其余的发配隶属外州。张信申诉指挥使盖赞对下属管束过于严厉,鞭打过分,陈尧叟说:「都虞候李继和说士卒不遵守所属军令,应当依照军令处置。」皇帝说:「如果罪在士卒,可以严厉处断;如果鞭打过分,怎能不查清其中的道理呢?」马知节说:「太祖朝每次任命将校,只选取刚强果断、士卒畏惧其威严的人。」皇帝说:「这大概是当时所适宜的做法。」立即下交官吏查办弹劾,张信招供说:「盖赞饮酒之后进行操练,鞭打责罚部下。张信于是用弓弦聚集士卒四十余人,厉声说:『我们最终会被指挥使乘醉鞭打杀死。』当即径直到马军司陈述告发。」盖赞虽然说是饮酒后所为,但被鞭打的士卒都是有过错的人。李继和请求斩首告发者十余人,其余的发配沙门岛,处罚指挥使、都虞候。诏令处死张信,其余的决杖发配隶属外州,情节轻的重新隶属本军。盖赞被判决发配许州员僚直,其都虞候未能察觉,副指挥使未能辅助盖赞管束,都交本州决罚。

十二月六日,赦免了殿前司虎翼都虞候高鸾、城外都巡检步军副都指挥使王隐的罪责。当初,河南场发生火灾,王隐等人调集附近的驻军救火,而殿前司上奏说高鸾等人不属本部管辖,应当等候宣旨,请求治罪。皇帝因为救火紧急,又因王隐是权宜处置,所以下诏赦免了他们。因此告诫今后要遵守以往的制度。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十八日,开封府粮料院专句司的吏员因为诸军批请领粮而受贿,罪应处徒刑。皇帝说:「这只是纸笔的花费,累积成为赃款,只须决杖后释放。」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妖人谷隐被黥面发配琼州牢城,遇赦不予释放还乡,靳重荣被黥面发配汀州牢城,靳有方被黥面发配沙门岛。诏令解州辖内的百姓僧道等说:「先王制定法律,对邪术怪力必定诛杀;国家详定刑罚,也要以哀怜体恤为务。念及小民多有偏邪之处,习练左道邪术并互相传播,如果按照通常的律条处置,难逃极刑,故委屈常法,发配到远方。至于其党羽徒众,本应予以追捕,特此从宽宽宥,都允许自新改过。谷隐名下的弟子,除了在押正在审理的另有指令外,其余牵连之人一并释放,令州县加以安抚,各自令其安心从业,从今以后不得再传习邪术。」谷隐先前因罪被编管于解州,因用妖术迷惑郡人,靳重荣拜他为师,靳有方曾经拿取谷隐的财物很多,到这时被御史查办弹劾而遭贬谪。

天禧元年十一月六日,开封府长垣县百姓李遂与其子一同偷盗宰杀驴子,依法应一并判处徒刑,诏令特别赦免其子。

五年四月十二日,事材场军士杨胜等三人被判杖脊、

五年四月十二日,事材场军士杨胜等三人杖脊、黥面,配沙门岛;当宿监官内殿承制石惟清削两任,赎铜二十斤,勒停;下番监官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王承瑾瑾:原作「仅」,据《长编》卷九七改。、供奉官合门祗候张惟一并勒停;自余主典军校皆决杖、降

职有差。坐本场火发,胜等洎惟清法当处死,特贷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一月十二日,知涟水军、都官员外郎邓余庆,永兴军兴平县监酒税、殿直何承勋,镇南军监进贤镇盐酒务、殿直易着明,秦州三阳寨主、供奉官、合门祗候荆信,特贷命,决配远处牢城。余庆坐受承天院僧惠良银器,蓦越差充院主;承勋自盗官印印文钞,并盗官钱;着明偷官钱、酒,及截落税钱入己;信将陈米等假借人户名目作新色斛斗入中,求利入己。并准条合处死,特贷之。仍降诏诸道,今后更有似此违犯,必当依法施行。

,无杀心,特矜之。 十一月十六日,宁州民庞张儿特贷死,罚铜百二十斤,与庞惜喜家。审刑院断张儿殴庞惜喜死,当极刑。张儿年九岁,童稚争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开封府教学人董可道特贷死,杖脊十七放。可道棰学生死,宰臣曰:「据法合死,然原其情理,教道童孺,不施榎楚,无以训习,故礼称家塾党庠术序,乃闾里就学之所。」帝曰:「情虽可矜,法亦难屈。」知府王臻亦言:「父母无他子,颇甚悲苦。」特有是旨,以慰父母之心。

六年五月十二日,贷凤翔府盩厔县尉陈周翰命,决杖二十,刺面配广南(城牢)[牢城]。以决百姓田义至死非辜,而恩矜之。

十月六日,贷前滑州观察支使索希甫死,刺面决配远州牢城。以希甫受百姓刘兴钱银,断阿张、刘兴听离,合枉法极刑,特宽常法全之。

七年五月七日,京兆府民魏太娇

妻赵处死,特给母张钱二十千、米五石,并廪诸县日食米二胜终张身。奏裁赵殴太娇至死,当处极刑。据太娇母张状,称赵有男四人,皆幼小,张年八十六,无的亲,恐赵归法之后,难以自活。府为具奏,特有是旨。

九月五日,泉州民柯智特贷命,杖脊,刺配广南。智殴养男蔡伯先死,法当弃市,本州岛言智养伯先为子已五年,上请,特矜贷之。

天圣八年十一月六日,监翰林司、合门副使郭承佑特贷命,免

译黥面,发配沙门岛;当日值宿监官内殿承制石惟清削去两任官职,罚铜二十斤,勒令停职;下番监官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王承瑾、供奉官合门祗候张惟一都被勒令停职;其余主管的军校都各按情节判决决杖、降职。这是因为本场发生火灾,杨胜等人和石惟清依法应当处死,皇帝特别宽宥了他们。

仁宗天圣元年十一月十二日,知涟水军、都官员外郎邓余庆,永兴军兴平县监酒税、殿直何承勋,镇南军监进贤镇盐酒务、殿直易着明,秦州三阳寨主、供奉官、合门祗候荆信,都被特别宽宥死罪,发配到远处牢城。邓余庆因接受承天院僧人惠良的银器,越级差遣充任院主;何承勋因私自盗用官府印信印文钞票,并且盗窃官府钱财;易着明因偷窃官府钱、酒,以及截留税钱据为己有;荆信因将陈米等假借百姓名义作为新粮上缴换取利益,谋取私利。都按律应当处死,特别宽宥了他们。仍然向各道下达诏令,今后再有类似的违法行为,必定依法处置。

十一月十六日,宁州百姓庞张儿被特别宽宥死罪,罚铜一百二十斤,给予庞惜喜家。审刑院判定张儿殴打庞惜喜致死,应当判处极刑。张儿年仅九岁,是童稚之间争斗,没有杀人的意图,特别予以体恤宽宥。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开封府教学之人董可道被特别宽宥死罪,判处杖脊十七下后释放。董可道因鞭打学生致死获罪,宰臣说:「按律应当处死,但是推究情理,教导幼童,不施加体罚,就无法训导教习,所以礼制中说家塾、党庠、术序,是乡里就学的场所。」皇帝说:「情理虽然值得体恤,但法律也难以屈从。」知府王臻也说:「他父母没有别的儿子,非常悲苦。」特意下达这道旨意,以宽慰其父母之心。

六年五月十二日,宽宥凤翔府盩厔县县尉陈周翰的死罪,判处杖二十,刺面发配广南牢城。这是因为他判决百姓田义至死是无辜的,出于恩情予以体恤宽宥。

十月六日,宽宥前滑州观察支使索希甫的死罪,刺面发配远州牢城。这是因为索希甫接受百姓刘兴的钱财银两,判决阿张、刘兴分离,本应按枉法罪判处极刑,特别宽减常法保全了他的性命。

七年五月七日,京兆府百姓魏太娇的妻子赵氏被处死,特别赐给魏太娇的母亲张氏钱二十千、米五石,并令各县每日供给米二升,终身供养张氏。奏裁审定赵氏殴打魏太娇致死,应当处以极刑。据张氏所述,称赵氏有四个儿子,都还年幼,张氏年已八十六岁,没有其他至亲,恐怕赵氏被依法处置之后,难以自己生活。府衙为此详细上奏,特别下达了这道旨意。

九月五日,泉州百姓柯智被特别宽宥死罪,判处杖脊,刺配广南。柯智殴打养子蔡伯先致死,依法应当处以弃市之刑,本州上言柯智抚养蔡伯先为子已有五年,上报请示,特别予以体恤宽宥。

天圣八年十一月六日,监翰林司、合门副使郭承佑被特别宽宥死罪,免

决刺,除名,配岳州衙前编管。坐盗金银什物,除罪轻及该赦外,计赃一百四十一匹零,监主自盗,合寘极典,诏从宽宥。仪鸾司指挥使谢演私借壁衣与承佑,翰林司专知官郭显、勾押官贺吉、前行开元库子赵达、闵遇知盗不告,及为承佑取索偷那官物,于历上私作入库,长行赵德于衣版内偷藏出官物,事发逃走,八作司典苟润私借赤白匠与承佑家私使,各杖一百。翰林司库子蔡赟等六人,药童长行阎成、库子董升、仪鸾司工匠侯昌、金银库子张用等四人,翰林司长行李均等一十四人,十将刘和、法酒库长张嫌,并受承佑指挥,盗出官物及借金银什物等罪,各杖八十。翰林司指挥使丁矩寄藏官酒,合杖九十。比部员外郎郭世隆为男承佑送到手本额外当直长行七人在宅私占,及受男将到官物,承佑已坐罪流,合杖八十私罪。翰林司副□越兴、药童长行王恩知承佑偷盗不告,犯在赦前,

译刑罚是刺字、除名,发配岳州衙前编管服役。因盗窃金银器物,除去罪轻及应赦免的部分,计算赃物共一百四十一匹有余,作为监守自盗,本应处以极刑,皇帝下诏从宽处理。仪鸾司指挥使谢演私自把壁衣借给承佑,翰林司专知官郭显、勾押官贺吉、前行开元库子赵达、闵遇知情盗窃而不举报,并且替承佑索取偷拿的官物,在账册上私自记作入库,长行赵德在衣版内偷藏官物拿出,事情败露后逃走,八作司典苟润私自把赤白匠借给承佑家私自使唤,各人杖打一百。翰林司库子蔡赟等六人,药童长行阎成、库子董升、仪鸾司工匠侯昌、金银库子张用等四人,翰林司长行李均等十四人,十将刘和、法酒库长张嫌,都是听从承佑的指使,犯有盗出官物及借出金银器物等罪,各人杖打八十。翰林司指挥使丁矩寄存藏匿官酒,应当杖打九十。比部员外郎郭世隆因为儿子承佑送来手本,让额外应值班的长行七人在宅中私自占用,以及接受儿子拿来的官物,承佑已因此罪获流放之刑,郭世隆应当以私罪杖打八十。翰林司副□越兴、药童长行王恩明知承佑偷盗而不举报,因案发在大赦之前,

合原免。诏演、矩并于外州近下军分降资安排,兴于外州近下军分安排,丁将、专知官、勾押官等并移近下库,世隆特勒停。又翰林司监官郭中和于官历上押字,拨酒供与承佑,合徒一年私罪,监御厨李遵懿、监八作司刘怀懿、徐奎、张永和、各不合借工匠与承佑,勾当庖务钱恕不合私差宰手,并从杖八十私罪。同勾当翰林司夏元亨、王守忠各不觉察,杖八十公罪。监仪鸾司刘从愿、王克基、何诚用、蓝昌裕、林志华,各杖六十。诏中和特勒停,遵懿、恕、怀懿、奎、永和、元亨、守忠并冲替,余兼勾当亦差替,各未得与差遣。

九年七月七日,庆州民杨士廉特贷命,配隶广南牢城。坐伪刻蒿场印为输钞,计赃应死,特矜之。

八月三日,郁林州民黄晟囊免死,黥面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坐殴蒋公归死,计赃钱裁千五百,法皆死,特矜之。

九月二十八日,都官郎中、前知嘉州张约免死,杖脊,黥面配连州牢城。坐受赇枉法,计银千五百两,法抵死,在降诏约束之前;其后又受银二百六十两,法应(绫)[绞],特矜之。初闻约在郡贪渎,诏转运使高觌体量其事。且言约越次补牙职,又令教练使杨澄吉恐喝,取杨齐古钱,澄吉逃遁,即分遣使搜捕,揭牓许吏民告首。约时以代归华州,遂委陕西转运司押领赴嘉州。澄吉亦坐黥面,配商州坑治。

十月三日,渝州民黄漆特免死,黥面配隶海岛。坐梃杀盗粟人程大,法应死,特矜之。

十一

月二十三日,舒州民王翰堂叔升挟刃杀翰,翰以梃伤升死,诏释之。

十年正月二十四日,安州劫贼胡参特贷命,黥面配沙门岛。参以父命劫孙绪财,法当死,情可悯,特矜之。

二十八日,益州民费进特赎铜百二十斤,婢赵氏配邻州羁管。坐怒赵索逋钱,殴赵死,法当死,进年十四,上请,特矜之。

三月九日,真定府井陉令张起免除名,夺三官。坐倍取职田细绢十五匹,法应夺四官,除名,特矜之。

四月十八日,虞部郎中、知□州王涉特免黥面,配广南本城,永不录用。坐冒请官职田,估赃绢百七十匹,法应死,用赦原罪外,有不容佃户诉灾,输物估赃五十匹,法应加役流、除名,特矜之。

六月四日,秘书丞、知永兴军兴平县王衮特免除名,授广南文学。坐受银估赃绢三十匹,法应加役流,特矜之。

明道二年正月十三日,庐州言州境灾歉,有偷掘白殡墓见尸,望贷命决遣。诏赃钱不满一千如法,丰稔仍旧。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濠州民王泮奇罚铜一百二十斤,入楚李婆之家。泮奇相争斫木柴,用鎌斫伤楚李婆致死,合处死。年九岁,上请,特矜之。

三月十七日,西京作坊使、英州刺史、知定州马洵美特贷命,除名,免决,配连州牢城。

译合原免除。诏令演、矩二人都在外州就近降级安排职务,兴在外州就近安排到军中职位,丁将、专知官、勾押官等都调到就近的仓库任职,世隆特予以停职处理。又翰林司监官郭中和在官员的历簿上签字画押,拨给酒供承佑使用,按律应判处徒刑一年私罪,监御厨李遵懿、监八作司刘怀懿、徐奎、张永和,各自不该把工匠借给承佑,负责庖厨事务的钱恕不该私自差派宰杀之人,都判处杖八十私罪。同在翰林司任职的夏元亨、王守忠各自没有察觉此事,判处杖八十公罪。监仪鸾司刘从愿、王克基、何诚用、蓝昌裕、林志华,各杖打六十。诏令郭中和特予停职,李遵懿、钱恕、刘怀懿、徐奎、张永和、夏元亨、王守忠都予以降职调任,其余兼任负责事务的人也一并调任,各自都不得再被差遣任用。

九年七月七日,庆州百姓杨士廉特予免死,发配到广南牢城充军。因伪刻蒿场的印章用来输送钱钞,按赃物计算应当处死,特予以宽宥。

八月三日,郁林州百姓黄晟予以免死,脸上刺字发配沙门岛,遇到大赦也不得放还。因殴打蒋公归致死,按赃钱计算才一千五百,依法都应处死,特予以宽宥。

九月二十八日,都官郎中、前任知嘉州张约免死,杖打脊背,脸上刺字发配连州牢城。因收受贿赂、枉法裁断,计算受赇银两为一千五百两,依法应当处死,此事发生在降诏约束之前;此后他又收受银两二百六十两,依法应当处以绞刑,特予以宽宥。当初听闻张约在郡中贪污渎职,诏令转运使高觌详查此事。高觌上奏说张约越级补授牙职,又指使教练使杨澄吉恐吓他人,索取杨齐古的钱财,杨澄吉逃跑后,朝廷立即分派使者搜捕,张贴榜文允许官吏百姓告发。张约当时因任期已满调回华州,于是委派陕西转运司押送他前往嘉州。杨澄吉也被判处脸上刺字,发配商州坑冶服役。

十月三日,渝州百姓黄漆特予免死,脸上刺字发配到海岛。因用木棍打死盗窃粮食的人程大,依法应当处死,特予以宽宥。

十一月二十三日,舒州百姓王翰的堂叔王升持刀杀王翰,王翰用木棍将王升打伤致死,诏令释放王翰。

十年正月二十四日,安州劫贼胡参特予以宽贷性命,脸上刺字发配沙门岛。胡参因奉父命抢劫孙绪的财物,依法应当处死,但情有可悯,特予以宽宥。

二十八日,益州百姓费进特准以缴纳一百二十斤铜赎罪,其婢女赵氏发配到邻州就近管制。因赵氏恼怒费进索要拖欠的钱财,殴打赵氏致死,依法应当处死,费进当时年仅十四岁,上奏请示后,特予以宽宥。

三月九日,真定府井陉县令张起免于除名,夺去三个官阶。因加倍征收职田细绢十五匹,依法应当夺去四个官阶、予以除名,特予以宽宥。

四月十八日,虞部郎中、知某州王涉特予免除脸上刺字,发配广南本地城中,永不再任用。因冒领官职田,估算赃物折合绢一百七十匹,依法应当处死,援用赦令原谅其罪之外,还有不准佃户申诉受灾情况、征收物品估算赃物折合五十匹的罪行,依法应当处以加役流刑、予以除名,特予以宽宥。

六月四日,秘书丞、知永兴军兴平县王衮特予免除除名处分,授予广南文学之职。因收受银两,估算赃物折合绢三十匹,依法应当处以加役流刑,特予以宽宥。

明道二年正月十三日,庐州上奏说本州境内遭受灾荒歉收,有人偷挖白骨墓穴见到尸体,希望能宽贷其死罪从轻发落。诏令赃钱不满一千的依法处理,等到年成丰收后再依旧例处理。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濠州百姓王泮奇罚交铜一百二十斤,判给楚李婆家。王泮奇因相争砍伐木柴,用镰刀砍伤楚李婆致死,依法应当处死。当时年仅九岁,上奏请示后,特予以宽宥。

三月十七日,西京作坊使、英州刺史、知定州马洵美

侍禁马庆宗除名。坐以公用酒米等偷粜入己,法应死,特贷之。

七月十三日,密州民刘道明、王真贷命,刺配广南牢城。毛晸三人决杖十七。道明坐妄论,王真计谋同事夜间聚

会,假造剑霞草龙惑众,准条处死,晸等知妖妄不告,合徒一年半,特诏矜之。

八月九日,濠州民谢象为李齐打杀母并惊杀孩儿,后却打齐致死,合决脊,情理可悯,诏象特放。

四年二月七日,洪州别驾王蒙正特除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坐私通父婢、前任取受杨澄吉金、故入温嗣良流罪,合流三千里,特有是命。司理参军刘涣、主簿郑照为从,各徒三年。袁恕虚称折买,得小池庄,杖八十。并该赦释放。诏恕、照并勒停,涣冲替。蒙正女,从德妻,今后不令入内。儿女见与皇族为婚者,除已成结,更不得为亲。

闰四月二十七日,武宁军节度使、真定府路总管夏守恩特贷命,除名,配连州编管。坐受军民钱物,枉法赃六十二匹,合处死,职事官三品,请议。骁武军士周祚转递钱物,事发逃走,捉获,合处斩。男内殿承制元吉取受借钱,虚妄上奏,假令其徒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本司手分孙素各不取覆,合决杖一百。诏守恩付朝堂集百官议,据御史台奏,请依断处死,诏特贷极刑。周祚贷命,刺配沙门岛,元吉等依断。守恩差使以兵卒三十人监伴前去。

六月三日,六宅副使李士彬杀义男并堂侄女、小儿三口,法应死。诏士彬久在边任,特贷极刑,依旧勾当。今后更有所犯,必行朝典。

八月十九日,太常博士曾易占除名,配广南衙前编管。坐前知信州玉山县受赇,事发,命监察御史里行张宗谊按其罪,法当死,特

贷之。

五年五月四日,开封府言,殿侍李玉逃归安州葬母,事讫首身,诏特原其罪。

康定元年三月四日,原州干兴寨主、供奉官李继明,监押、殿直孙佶,并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沙门岛。坐贼围镇西堡,不画时出兵赴堡救援,及改换时辰申报,致官军败衄,合比附死罪除名,特矜之。

庆历四年四月十日,知秀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钱仙芝特贷命,决脊杖十七,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坐在任遗越枉法赃满,法当死,特矜之。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三日,左侍禁、监温州商税徐可道令兵典写编敕,事既发,乃题充公用。法寺断私罪杖,诏特改为公罪。

六月九日,三班奉职和钦贷死,免决,刺配福建路牢城。钦贷所部虔州纲钱,赃至绞,特减死。审刑院卢士宗奏钦坐情轻,乞稍宽减,帝曰:「刑故无小,若故而得宽,则犯者滋甚,非期无刑之道。俟有过误,贷无伤也。」

神宗熙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入内祗候高班内品黎庆之、梁恭礼、入内高班吴立、张德恭,特免除名勒停。

译特予宽贷性命,予以除名,免于决罚,发配连州牢城。侍禁马庆宗予以除名。因用公家的酒米等物偷卖牟利归己,依法应当处死,特予以宽贷。

七月十三日,密州百姓刘道明、王真宽贷性命,刺字发配广南牢城。毛晸等三人判处杖打十七下。刘道明因妄论罪行,王真因合谋于夜间聚会,假造剑霞草龙来迷惑众人,按照条律应当处死,毛晸等人明知是妖言惑众却不举报,本应判处徒刑一年半,特予诏令宽宥。

八月九日,濠州百姓谢象因李齐打死其母并惊吓致死其孩儿,谢象随后反击将李齐打死,依法应当判处杖脊之刑,但情理可悯,诏令特予释放谢象。

四年二月七日,洪州别驾王蒙正特予以除名,发配广南就地管制,永不再任用。因私通父亲的婢女、前任时收受杨澄吉的金银、故意错判温嗣良流放之罪,本应判处流放三千里,特有此命令。司理参军刘涣、主簿郑照作为从犯,各判处徒刑三年。袁恕虚报折价购买而得到小池庄,杖打八十。都遇到大赦而予以释放。诏令袁恕、郑照都予以停职,刘涣予以降职调任。王蒙正的女儿是从德之妻,今后不许她入宫。其子女如今已与皇族结亲的,除已成婚者外,不得再结为姻亲。

闰四月二十七日,武宁军节度使、真定府路总管夏守恩特予宽贷性命,予以除名,发配连州就地管制。因收受军民的钱财物品,枉法所得赃物折合六十二匹,本应处死,其为三品职事官,须请示议处。骁武军士周祚转递钱物,事发后逃走,被捉获后,本应处斩。其子内殿承制夏元吉收受贿赂借款,虚假不实地上奏,指使其党羽伪造上书,判处徒刑二年。本司经办文书的孙素各自没有核实上报,应判处杖打一百。诏令将夏守恩交付朝堂集合百官商议,根据御史台的奏请,请求依照判决处死,诏令特予宽贷免除极刑。周祚宽贷性命,脸上刺字发配沙门岛,夏元吉等依判决处理。夏守恩的差使派了三十名士兵监押陪同前往。

六月三日,六宅副使李士彬杀死义子以及堂侄女、小儿共三人,依法应当处死。诏令李士彬长期镇守边疆,特予宽贷免除极刑,仍旧供职任用。今后如果再有所犯,必定依照朝廷法典严惩。

八月十九日,太常博士曾易占予以除名,发配广南衙前就地管制。因先前任知信州玉山县时收受贿赂,事发后,命令监察御史里行张宗谊审理其罪行,依法应当处死,特予以宽贷。

五年五月四日,开封府上奏说,殿侍李玉逃归安州安葬母亲,事情办完后自首归案,诏令特予以原谅其罪。

康定元年三月四日,原州干兴寨主、供奉官李继明,监押、殿直孙佶,都特予宽贷性命,判处杖打脊背二十下,脸上刺字发配沙门岛。因贼寇围攻镇西堡时,没有按时出兵前往救援,并且更改时辰虚报,导致官军战败受挫,本应比照死罪予以除名,特予以宽宥。

庆历四年四月十日,知秀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钱仙芝特予宽贷性命,判处杖打脊背十七下,发配沙门岛,遇大赦也不得放还。因在任期间贪赃枉法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死,特予以宽宥。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三日,左侍禁、监温州商税徐可道让士兵抄写编敕,事情败露后,就谎称是充公家使用。法寺判定为私罪杖刑,诏令特予改判为公罪。

六月九日,三班奉职和钦宽贷死罪,免于决罚,刺字发配福建路牢城。和钦贪污所辖虔州上缴的钱粮,赃物数额达到应处绞刑的程度,特予减免死罪。审刑院卢士宗上奏说和钦所犯情节较轻,请求酌情宽减,皇帝说:"刑罚故意犯罪的没有小事,如果故意犯罪却得到宽宥,那么犯罪的人会更加放肆,这不符合期望无刑的治理之道。等到出现过失误犯的情况,宽贷也无妨。"

神宗熙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入内祗候高班内品黎庆之、梁恭礼、

入内副都知、左骐骥使王昭明追两官,免除名勒停。入内殿头张球、卫元琏追一官勒停。庆之误发内降文字,恭礼白昭明,令立、德恭入内求庞夫人重封印。盗御宝,流三千里,系十恶,除名勒停。球、元琏知所部犯法不举劾,减三等,特矜之。

九年五月三日,开封府百姓孙真特杖脊,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勾当皇城司、内侍押班王中正

(置)[罚]铜三千斤,守卫人特决杖一百。真造妖言,越皇城、宫城、殿垣,于法处死,守卫人徒二年半,特矜之。

元丰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上]批:「前安南战棹都监杨从先等,昨以孤军深入贼境,大小数十战,虽无甚斩获,然官军亦不至伤败,而师还系狱,殆将逾年,原其劳于王事,实可矜愍。况昨已经郊赦,宜并释之。其一行有功将士,等第赏录。」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勒停人前梓州司户参军姜适狂妄上书,罔上惑众,特示宽贷,可除籍,郴州编官。」适辟谷,自谓有长年术,馆于金明池,其方不验故也。

五月二十三日,梓夔路钤辖司上泸州路分都监王宣等所部亲兵不救护主将,诏并免死,等第决配,重伤人免杖。

七月十二日,诏:「御史台见鞫安南宣抚招讨司事吴充诸子,有干涉细故,并免根治。」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州观察使、入内副都知李宪言:「准朝旨,具析擅归本路因依。臣以粮草蹙迫,不可久留,遂迤逦迎接馈运。」诏宪力图来 ,以赎今罪。

五年正月六日,环庆路经略司言司:原作「使」,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泾原路队将李贵扇摇兵众逃归,乞特行法以惩后。卢秉又言:「贵情非巨蠹,昨以出界兵将上下失律,臣即权宜传放罪指挥,兼已奏得朝旨。若更追劾劾:原作「 」,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恐致惊疑。」诏释之。

二月五日,开封府言:「令文,诸老幼疾病犯罪应罚铜,而孤贫无以入赎者,取保矜放。本府日决狱讼,应赎者多孤寡贫乏,又无邻保,不免责厢巡状,以便取保

之文。自今乞从本府审察本府:原无,据《长编》卷三三补。,贫乏直行放免。」从之。

二月二十一日,桂州张颉言:「昌化军劾符破结九人犯持仗强盗杀人,罪皆死,缘系捕盗官招诱,令解下弓刀,支与酒食,然后擒缚。若从捕获法,虑致生黎疑惧,将来无以示信。」诏释之。

五月十三日,河东经略司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因修葭芦寨,王安等百余人鼓动军众,擅还丰州,及恐喝指挥使张臻,语言不逊。内已捕斩十六人。」诏续捕获人证左明者,并处斩,余更不得推究。为首之家属应缘坐者,押赴丰州处斩。其后经略司言,安等已斩,莫知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三,上特贷之。

译入内高班吴立、张德恭,特予免除除名停职处分。入内副都知、左骐骥使王昭明追夺两个官阶,免于除名停职处分。入内殿头张球、卫元琏各追夺一个官阶并予停职。黎庆之误发内降文字,梁恭礼禀告王昭明,让吴立、张德恭入宫求庞夫人加封印信。盗用御宝,依法应流放三千里,属于十恶不赦之罪,予以除名停职。张球、卫元琏明知所辖人员犯法却不检举弹劾,减罪三等,特予以宽宥。

九年五月三日,开封府百姓孙真特判杖打脊背,发配沙门岛,遇大赦也不得放还。勾当皇城司、内侍押班王中正罚交铜三千斤,守卫人员特判杖打一百。孙真散布妖言,越过皇城、宫城、殿垣,依法应当处死,守卫人员依法应判徒刑二年半,特予以宽宥。

元丰元年二月二十三日,皇上批示:"前安南战棹都监杨从先等,此前因孤军深入贼寇境内,经历大小数十战,虽然没有很大的斩获,但官军也没有遭受严重伤亡,然而班师回朝后却被下狱,将近一年,念及他们为朝廷效力辛劳,实在值得怜悯。况且近来已经过郊祀大赦,应当一并释放他们。此次出征立功的将士,按等第予以赏赐记录。"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停职人前梓州司户参军姜适狂妄上书,欺瞒朝廷、蛊惑民众,特予以宽大处理,可以除去其官籍,到郴州编管。"姜适修炼辟谷之术,自称有长生之术,寄居在金明池,因其方术不灵验的缘故(获罪)。

五月二十三日,梓夔路钤辖司上奏泸州路分都监王宣等所辖亲兵不救护主将一事,诏令都予以免死,按等第判处流放发配,重伤者免除杖刑。

七月十二日,诏令:"御史台正在审理安南宣抚招讨司事吴充的几个儿子,其中涉及的细枝末节的事,一并不予追究处理。"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州观察使、入内副都知李宪上奏说:"遵照朝廷旨意,详细陈述擅自返回本路的原因。臣因为粮草紧迫,不能久留,于是辗转前去迎接接应运送的粮饷。"诏令李宪要努力立功,以赎今日之罪。

五年正月六日,环庆路经略司上奏说,泾原路队将李贵煽动动摇兵众逃跑归来,请求特予依法惩处以警示后人。卢秉又上奏说:"李贵情节并非罪大恶极,此前因出界的兵将上下失去军纪,臣当即根据情况传令赦免其罪的指令,并且已经奏请获得朝廷旨意。如果再追究弹劾,恐怕会导致人心惊疑不安。"诏令予以释放。

二月五日,开封府上奏说:"按照令文规定,凡是老幼病残犯罪应当罚交铜赎罪的,如果是孤苦贫困无力缴纳赎金的,可取保予以宽宥释放。本府每日审理判决案件,应当赎罪的人大多是孤寡贫乏之人,又没有邻里作保,免不了要责令厢巡出具担保状,以求符合取保的条文规定。今后请允许由本府审察核实,对确实贫乏的直接予以释放。"皇上准许此奏。

二月二十一日,桂州张颉上奏说:"昌化军审理判决符破结等九人犯持械抢劫杀人之罪,都应处死,但由于是捕盗官招诱他们放下弓刀、给予酒食,然后才将其擒获捆绑的。如果按照正式捕获之法论处,恐怕会导致当地生黎心生疑惧,将来无法取信于人。"诏令予以释放。

五月十三日,河东经略司上奏说:"丰州屯驻的神锐指挥因为修筑葭芦寨一事,王安等一百多人煽动军众,擅自返回丰州,并恐吓指挥使张臻,出言不逊。目前已经捕杀了十六人。"诏令继续捕获在案的证人及为首者,一并处斩,其余人等不再追究。为首者的家属中依法应连坐的,押送到丰州处斩。此后经略司上奏说,王安等人已被斩首,不清楚谁是真正的为首者,而王安有一位母亲年已六十三岁,皇上特予宽宥赦免。

十月六日,诏令泾原路第八将戴嗣良、贾辩免于被追夺官职。此前,戴嗣良等人出

十月六日,诏泾原路第八将戴嗣良、贾辩免所追官。先是,嗣良等出师,亡失二分一厘,当追一官。既而嗣良自陈计数不及二分,故诏免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朝请郎蒲宗闵可免劾,为尚书都官郎中。初,诏张汝贤定夺宗闵与郭茂恂互奏事,多不当,以茶法推行之初,宗闵能协力职事,不为异论所摇,故免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批:「追官免勒停、冲替人孙谔元犯情为可矜,又经大宥,可除落冲替。」谔初为国子监直讲,坐受参知政事元绛嘱从孙伯虎升内舍,及为绛请求判监黄(复)[履]以伯虎为小学教谕,追两官。谔上书自明,故有是诏。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府少卿吴安(特)[持]免勒停,差监曹州酒务。先是,安持诬奏宰臣蔡确弟硕应私罪徒二年,蔡确言:「安持本缘臣家事,

乞特宽赦。」故有〔此〕诏。

递卒死,大理寺当 公罪绞,特贷之。 十二月一日,三班奉职李 贷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坐殴盗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刑部言赵喾等坐父世居尝谋不轨,除名、停降、 闭,今已十年,乞比类流配人。诏免 闭,就僧屋居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该登极赦以前杂犯配军,除元系军人及宣敕永不放还者更不移放,其元犯杀人、放火、强盗、伪造符印、谋杀人、持杖窃盗罪至徒,杂犯死罪贷命,并余罪徒已上情理凶恶者,在京令所属及开封府、步军司,诸路令转运使、副、判官、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详量移。」从之。

四月六日,监察御史孙升言:「知兴国军杨绘、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沈季长,诖误深刑,情非故冒,尝居近侍,义难自陈,望特令理诉断遣所取索元案看详。」从之。

五月八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熙宁初改议助役法,知许州长葛县事乐京、知唐州湖阳县事刘蒙,各因入州会议役法,遂自劾待罪,作擅去官公罪,徒二年,各追一官勒停,情实可矜。愿令有司改正。」又看详诉理所言:「乐京言役法不便,自劾待罪,断徒二年公罪,即与擅去官事理不同,合从末减。」诏乐京特与除落致仕,授承议郎,召赴阙。刘蒙物故,赐帛五十匹付其家。

八月十八日,刑部言:「重法地分劫盗因按问首告减等,依常法妻子不缘坐,虑有已行编管者,请令逐便。」从之。

二年二

月十六日,奉议郎、前军器计置材料刘仲昕,前军器少监蔡硕,并贷命,免其决,追毁出身已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仲昕送昭州、硕韶州编管。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敕,重法地分元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敕一切削去,则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

译兵作战,损失兵力达二分一厘,本应追夺一个官阶。后来戴嗣良自己陈述损失兵力不到二分,所以诏令免除此处分。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朝请郎蒲宗闵可免于弹劾,改任尚书都官郎中。当初,诏令张汝贤裁定蒲宗闵与郭茂恂互相弹劾之事,认定他们大多处理不当,但因为茶法推行之初,蒲宗闵能够协力办事,不被不同意见所动摇,所以予以免罪。

十二月二十二日,皇上批示:"已被追夺官职、免于停职调任处分的人孙谔,所犯的实情值得怜悯,又恰逢大赦,可以除去其调任处分的记录。"孙谔当初担任国子监直讲,因收受参知政事元绛的嘱托、让从孙元伯虎升入内舍,以及替元绛请托判监黄履任命元伯虎为小学教谕之事,被追夺两个官阶。孙谔上书自我申辩,所以有此诏令。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令太府少卿吴安持免于停职调任处分,改任监曹州酒务。此前,吴安持诬奏宰臣蔡确的弟弟蔡硕应判处私罪徒刑二年,蔡确说:"吴安持之事本来是牵涉臣家中之事,请求特予宽赦。"所以有此诏令。

(有一段因传抄散佚不全,暂略。)十二月一日,三班奉职李某宽贷死罪,免于除名,追夺两个官阶并予以停职。因殴打驿卒致死,大理寺判处公罪绞刑,特予以宽贷。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刑部上奏说赵喾等人因其父赵世居曾经谋划不轨之事而获罪,被除名、停降官职、幽禁,至今已经十年,请求比照流放发配人员的待遇处理。诏令免除幽禁,改为在僧舍居住。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二日,刑部上奏说:"请求对于登基大赦以前各种杂犯配军的人员,除了原本就是军人以及被宣敕永不放还者之外不予转移安置,其余原本所犯杀人、放火、强盗、伪造符印、谋杀人、持械行窃等罪至徒刑的人,以及本应处死但已被宽贷性命、其余罪行在徒刑以上而情理凶恶的人,在京城的令所属机关及开封府、步军司,各路令转运使、副使、判官、提刑司调取原案卷宗,详加审查后酌情移送安置。"皇上准许此奏。

四月六日,监察御史孙升上奏说:"知兴国军杨绘、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沈季长,因过失牵连而受到严厉处罚,实情并非故意冒犯,二人都曾任职于皇帝身边,按义理难以自行陈情申辩,希望特令司理诉司调取原案详加审查处理。"皇上准许此奏。

五月八日,殿中侍御史林旦上奏说:"熙宁初年改议助役法时,知许州长葛县事乐京、知唐州湖阳县事刘蒙,各自因入州参与商议役法之事,于是自我弹劾请罪,被以擅自离职之公罪判处,各判徒刑二年,各追夺一个官阶并予停职,实情确实值得怜悯。希望令有关部门予以改正。"又详细审查诉理所的意见说:"乐京陈述役法有不便之处,自我弹劾请罪,本判徒刑二年公罪,这与擅自离职之事的情理不同,应当从轻处理。"诏令乐京特予免除致仕处分,授予承议郎,召回京城任职。刘蒙已经去世,赐帛五十匹交给他的家人。

八月十八日,刑部上奏说:"重法地区因劫盗案件依据审问后首告立功而减等处理的人,依照常法其妻子儿女不予连坐,但恐怕已经有被编管的人,请求命令予以就便安置。"皇上准许此奏。

二年二月十六日,奉议郎、前军器计置材料刘仲昕,前军器少监蔡硕,都宽贷死罪,免于决罚,追缴销毁其出仕以来的所有告身文字,予以除名停职,刘仲昕发送到昭州、蔡硕发送到韶州编管。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上奏说:"元丰年间的敕令规定,重法地区原来的劫盗犯的妻子儿女要被编管,元佑年间的新敕令一律取消了这条,那么此前被编管的人应当为数不少,请求命令予以就便安置。"皇上准

」从之。

八月十三日,秀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不得签书公事沈括赐绢百匹,仍从便居止,以括上编修《天下郡县图》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诏胜如堡使臣执到西贼四人,特免责罚,熙河兰岷路经略使范育、知兰州种谊并特放罪。

八年九月十五日,诏京东西、河北、淮南路饥民为盗者,特末减。

绍(兴)[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者言:「闻河东路灾伤所被甚广,虑饥民为盗,请河东路转运司灾及七分处,盗罪至死减等,杖脊刺配牢城。」

五月十五日,诏编管黄州蔡硕特放逐便,从其母请也。

七月二十一日,宰臣章惇等奏曰:「前日再谪吕大防、刘挚、苏辙、梁焘、刘安世,并司马光、吕公着追谥诰赠典,及仆神道碑,既牓朝堂,众论咸以为宽。余人连逮尚众,陛下许其自新,一切不问,莫不忻悦。」上曰:「据其罪状甚可诛,然不欲究其事,乃用轻典,聊示惩责尔。」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民吕安坐斥乘舆,大理寺论当处斩,上批「特贷死」。再取旨,上曰:「此因醉狂语,与情理悖逆者异,故贷其死。」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寄杖未决罪人,悉缘病

孕,久縻囚系,方春发生,推觉大推觉大:此语无义,似为「推行宽大」之误。。应徒罪情重减从杖一百,情轻减从杖八十,余罪不以轻重并放。殿前马步军司、大理寺准此。」

元符二年二月十七日,上御崇政殿,军头司引见泾原路擒获西界统军嵬名阿埋妹勒都逋等共二十七人,诏并特贷命,释缚,押赴怀远驿。

闰九月十六日,诏东头供奉官、权镇戎军平下城监押刘贵特贷命,除名勒停,留充本路极边巡防使唤。坐擅杀斗子李立,以战功赎罪也。

徽宗崇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赵谂谋反,从坐者既已伏诛,应曾诖误人未在吏者勿推,亲戚不当缘坐者并释放。」

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昔在元佑,权臣擅邦,倡导邪朋,诬诋先烈,善政良法,肆为纷更。绍圣亲揽政机,灼见群慝,斥逐流窜,具正典刑。肆朕(篡)[纂]承,与之洗涤,悉复收召,寘诸朝廷,而缔交合谋,弥复胶固,唯以沮坏事功、报复仇怨为事事功:原作「为」,据《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改。,▯▯訿訿,必欲一变熙宁、元丰之法度为元佑之政而后已。凡所论列,深骇朕听。至其党与,则迁叙不次,无复旧章。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阁而抚四面;或既殂谢之后,还旧职而加横恩。挠法惠奸,鲜不类此。稍从屏远,姑务函容,而言路交攻,义不可遏。乃择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尚虑中外诖误之人未免反侧,盍详示训谕,以慰安众情。应元佑以来及元符末尝以朋比附会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已往一切释而不问,在言责者亦勿复辄以为言。

译许此奏。

八月十三日,秀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署处理公事的沈括,被赐予绢一百匹,仍然听任其就便居住,这是因为沈括正在编修《天下郡县图》的缘故。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诏令胜如堡的使臣捉到西夏贼寇四人,特予以免除处罚,熙河兰岷路经略使范育、知兰州种谊都特予以免罪。

八年九月十五日,诏令京东西、河北、淮南路因饥荒而沦为盗贼的百姓,特予以从轻处理。

绍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省官员上奏说:"听闻河东路受灾范围很广,恐怕饥民会沦为盗贼,请求对河东路转运司所辖受灾达七分严重程度的地区,盗窃罪至死罪的予以减等,改判杖打脊背、刺字发配牢城。"

五月十五日,诏令被编管在黄州的蔡硕特予以释放就便安置,这是依从其母亲的请求。

七月二十一日,宰臣章惇等人上奏说:"前几日再次贬谪吕大防、刘挚、苏辙、梁焘、刘安世,以及追夺司马光、吕公著的谥号、追赠的典礼,以及推倒他们的神道碑,此事已经公布于朝堂,众人的议论都认为处理得宽大。其余受牵连的人还有很多,陛下允许他们改过自新,一律不予追究,无不感到欣喜。"皇上说:"根据他们的罪状实在应当处以极刑,但是不想再追究他们的事情,于是采用较轻的处罚,姑且以示惩戒罢了。"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百姓吕安因诋毁皇帝,大理寺判决应当处斩,皇上批示"特予以宽贷死罪"。再次请示时,皇上说:"这是因为醉酒后胡言乱语,与蓄意悖逆的情况不同,所以宽贷他的死罪。"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令:"开封府暂时关押尚未判决的犯人,都因病或者怀孕,长期被拘禁囚系,正值春天万物生发之际,应当推行宽大处理。凡是徒刑罪情节严重的减为杖打一百,情节轻的减为杖打八十,其余罪行不论轻重一律释放。殿前马步军司、大理寺依照此例执行。"

元符二年二月十七日,皇上驾临崇政殿,军头司引见泾原路擒获的西夏边界统军嵬名阿埋之妹勒都逋等共二十七人,诏令都特予宽贷性命,解开绑缚,押送前往怀远驿。

闰九月十六日,诏令东头供奉官、权镇戎军平下城监押刘贵特予宽贷性命,予以除名停职,留任本路极边巡防差遣使用。因擅自杀死斗子李立,以战功赎罪。

徽宗崇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令:"赵谂谋反一案,从犯已经处死,凡是曾经受到牵连误犯之人尚未被逮捕入狱的不再追究,不应连坐的亲戚一并予以释放。"

五月二十三日,诏书说:"过去在元佑年间,权臣把持国政,倡导邪佞朋党,诬蔑诋毁先朝功业,将善政良法,肆意加以更改废除。绍圣年间朕亲自掌握政权,清楚看到这些奸邪之人,将他们贬斥流放,依法予以正典刑罚。如今朕承继大统,本欲既往不咎,全部召回起用,安置于朝廷之中,但他们互相勾结合谋,反而更加牢固地结党,一味以破坏朝廷事功、报复私怨为能事,喋喋不休地诽谤,一定要把熙宁、元丰的法度全部改变为元佑年间的政令才肯罢休。凡是他们所议论列举的事,深深震骇朕之耳目。至于他们的党羽,则升迁任用不按常规,全无旧日的规章制度。有的从闲散官职之中,直接登上殿阁而安抚四方;有的已经去世之后,还恢复旧职并加以过分的恩赐。扰乱法度而施惠奸邪之人,很少有不是如此的。朕稍微将他们排斥疏远,姑且予以包容,但是言官纷纷进谏抨击,按大义不能加以阻止。于是选择其中特别过分的人,酌情加以裁减削夺,以求处理适中。仍然担心朝廷内外受到牵连误犯的人未免心怀不安,应当详细晓谕,以安慰众人的心情。凡是元佑以来以及元符末年曾经因结党营私而获罪的人,除已经处理的以外,从今以后一律予以释放而不再追究,担任谏官之职者也不得再以此事进谏议论。朕言而有信,绝不改变,众

朕

言不渝,群听毋惑。」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诏曰:「朕嗣承先烈,夙夜究宣,罔敢怠勿,常惧弗及。乃者询谋逮下,而士辄乘间诋訿,无所忌惮。朕惟父子兄弟之分,于义有害,在法靡容,已屈常刑,止从远窜。然士流于俗,见利忘义久矣,朕甚悯焉。盖行法而明教,宥过而示恩,贷其终身不齿之罪,俾之自新,朕之遇士厚矣。应上书(奉)[奏]疏见羁管人,可特与放还乡里,仰州县长吏同监司取责亲属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轻重,具名立法闻奏。」

九月五日,诏曰:「元佑奸党诋讪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宪,贷与之生,屏之远方,固无还理,弃死贬所,岂不为宜!今先烈绍兴,年谷丰稔,铸鼎以安庙社,作乐以协神(民)[明],嘉祥荐臻,和气浃洽,肆颁赦宥,覃及万方。兴言邪诬,久责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测)[恻]然,用示至仁,稍从内徙。服我宽德,其革尔心。应岭南移荆湖,荆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在四辅畿甸。」

大观二年四月十三日,开封尹宋乔年奏:「欲乞今后外州军承开封府移送到强盗不曾杀人、但赃满或伤人应死者,并同犯人,并许奏裁。所贵万一有原贷之理,可以广陛下好生之德。」诏:「强盗赃满、伤人法所不贷者已众,及贷于京师而不贷于移送之人,法不一矣,可依所奏。」

政和五年十月八日,诏:「成(中)[忠]郎、监政州清川县市易务沈希能系宗室女夫,因事下狱,今已一年,家极贫乏,无以赡给。其宗室女年少,止有一

婴儿外,并无人照管,兼累经赦宥,可特放罪,仍免根勘。」

六年四月十三日,诏:「眉州违法开井,本路转运司已行改正,栈阁了毕,所有令提刑司取勘漕臣指挥更不施行,特与放罪。」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惟先王以仁为恩,以义为理。仁之施者惟恐其不博,而义之尽者有所不为。朕奉承祖宗令绪德泽之美,垂休无穷,稽唐虞忠厚之政,解汉、唐严苛之法,所以惠天下者甚厚。比年以来,内自畿甸,外薄四海,民重犯法,囹圄屡空,而逆乱之谋、谤议之言与夫妖妄娇诬,撰造非语,不在于乡闾之小民贱吏,而出于勋臣之世、禁从之间,庠序崇养之士,迭相附会,以伪为真。朕照知邪谋,俾加验治,至于旬浃,踪迹既露,乃命有司,佐以近密,研穷究赜,情犯斯得。尚虑狱词或出诬伏,诏遣审录,至于再三,阅实无爽,一听以法,无加损焉。姚立之、王大年一介贱士,不足比数,刘昺出入禁闼腹心之臣,王痴儒馆通籍勋阀之后,而议论交通,踪迹往复,诗歌酬唱,辞所连逮者三十人。悖逆不道,谤讪妖讹,载籍所未尝有,人臣所不忍闻。

译人不要疑惑。"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诏书说:"朕承继先帝的功业,日夜研究阐明,不敢懈怠,常常担心力有不逮。近来征询谋议下属的意见时,却有士人趁机诋毁诽谤,毫无忌惮。朕考虑到父子兄弟的名分,如果加以严惩于义理有所妨害,在法度上也难以容忍,已经违心地施加常规刑罚,只判处流放远地。然而士人沾染世俗习气,见利忘义已经很久了,朕对此深感怜悯。应当既依法惩处又昌明教化,宽宥过错以示恩德,宽贷他们本应终身不齿的罪行,让他们得以改过自新,朕对待士人可谓深厚。凡是因上书奏疏而被羁管的人,可以特予放还回乡,命州县长官会同监司责令其亲属担保其人身安全,仍命三省根据情节轻重,拟定具体名单并立法上奏。"

九月五日,诏书说:"元佑奸党诋毁诽谤先帝,罪不容赦,此前违心地依照常规法度,宽贷他们的性命,将他们贬斥到边远地方,本来没有召回的道理,让他们客死贬所,难道不是应当的吗!如今先朝的功业得以复兴,年成丰收,铸造宝鼎以安定宗庙社稷,制作音乐以配合神明,各种祥瑞纷纷出现,和顺之气普遍融洽,于是颁布大赦,恩泽遍及天下。想到那些奸邪诬蔑之人,长期被贬斥到边远之地,即使一人流离失所,朕仍感到恻然不忍,为此特示广大的仁德,稍许准许他们迁移到内地。愿他们能感服朕的宽厚之德,改变自己的心志。凡是被贬谪到岭南的移往荆湖,荆湖的移往江淮,江淮的移往靠近京城的地方,只是不得在四辅畿甸地区。"

大观二年四月十三日,开封尹宋乔年上奏说:"希望今后外州军承接开封府移送来的强盗,如果没有杀人,但赃物数额达到应处死或者伤人应当处死的,连同案犯,都允许上奏请示裁决。这样才能使万一有可以从宽处理的道理时,能够广布陛下好生的德行。"诏令:"强盗赃物达到处死数额、伤人而依法不能宽贷的情况已经很多了,如果在京城可以宽贷而对被移送的人却不予宽贷,这样法度就不统一了,可以依照所奏施行。"

政和五年十月八日,诏令:"成忠郎、监政州清川县市易务沈希能是宗室女子的丈夫,因事被下狱,如今已经一年,家中极为贫困,无以自给。他的宗室妻子年纪尚轻,家中只有一个婴儿,没有其他人照管,加上多次遇到大赦,可以特予免罪,并且免于审理。"

六年四月十三日,诏令:"眉州违法开凿水井一事,本路转运司已经加以改正,栈阁修筑完毕,所有命令提刑司调取审查漕运官员的指令都不再执行,特予以免罪。"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诏书说:"朕认为先王以仁德施恩,以道义治理。仁德的施行唯恐不能广布,而道义的完备也有所不为。朕承继祖宗留下的美好德泽,使其流传千秋,效法唐虞时代忠厚的政治,废除汉、唐严苛的法律,因此施惠于天下十分深厚。近年以来,从京城附近到四海之外,百姓看重不敢犯法,牢狱屡屡空虚,然而叛逆作乱的图谋、诽谤朝政的言论以及妖言惑众、诬陷编造的不实之词,却不是出自乡里的平民小吏之口,而是出于功臣的后代、皇帝身边近臣之间,以及学校中受到崇高供养的士人,他们互相勾结附和,以假乱真。朕察觉到这种邪恶的图谋,命令加以查证处置,只用了十来天,踪迹便已暴露,于是命令有关部门,辅以皇帝身边亲信之人,深入研究彻底查明,将实情查获。仍然担心案卷的供词或许出于诬陷屈打成招,诏令派人重新审理,多达再三,核实无误后,一律依法处置,不加减。姚立之、王大年不过是平民出身的低微士人,不值一提,刘昺出入宫禁、是心腹之臣,王痴儒是国学中通籍的功臣勋阀之后,而他们竟然互相

立之、大年、痴诛止其身,家属悉原;昺特贷死,长流海外,又听其子随逐。非故屈法宥奸,盖所以体天道之贵生,视斯民之觌德。故兹诏示,可出榜朝堂,布告在位,咸使闻之。」

宣和三年五月十五日,通判睦州叶居中特贷命,免真(次)[决]刺配长流琼州,令所在州军枷项,差大使臣一员、

禁军二十人、将校二人管押前去,逐州交替。坐部领管下巡尉弓兵同杭越将兵二千五百余人收捕凶贼方十三等,致损折军兵人数甚多,仍被贼徒入城放火。居中自陈有母亲陈氏年老,见病,别无依倚,又自缘▯损腰脚,见求医将理待罪,乞赐宽宥,故有是诏。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责授岳阳军节度副使致仕李遘可特从宽贷,降充团练副使,依旧致仕,免除名安置。坐令京东窑务监官收买木植并不依价支钱,又支官钱买卖求玉入家。法寺奏除议减外,徒三年,合追见任并历任两任文字,诏以遘被遇神考及累立战功,故有是旨。

七年五月十七日,诏:「昨处分招安河北京东路群贼,如能出首,应已前罪犯一切不问,并与释放,各令归业。访闻贼徒多有元被驱虏协从入火,已曾作过,后来未经官司招安间,先已出火,并已经招安出首归业后,去失元给公凭者,因而乡里不敢存住,走窜他处。或投刺充填诸军之人,既已自新,其未充军日前若作过为盗等,自合依所降招安前后处分,一切不问,免罪收管。如有见在官司收禁之人,依此施行。」

钦宗靖康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统制官郝怀、张逵并除名勒停,随军自效。以擅离南北关地分,法当斩,河南制置副使解潜有请,特贷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福州将兵作过,杀守臣柳庭俊,已就招安。缘将副刘政、姚成等先不能弹压兵众,

以致作乱,至南剑州乃能擒捕首恶之人。」诏将官许以功赎过,其余军兵并放罪。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诏余大均、陈仲、洪刍各特贷命,除名勒停,长流沙门岛,永不放还。张卿才责授文州别驾,雷州安置。李彝责授茂州别驾,新州安置。王及之责授随州别驾,南〔恩〕州安置。周懿文责授陇州别驾,英州安置。胡思责授沂州别驾,连州安置。以御史鞠治陈仲、余大均、洪刍、王及之等,皆在围城中诱致内人为妾,及因抄札金银,自盗入己,论当弃市。上曰:「王及之等所犯当戮,有司之法如此,但朕新政,重于杀士夫。」故有是命。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修职郎蒋安义、进武副尉张大任并特贷命。内蒋安义除名,免真决,刺配琼州牢城;张大任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收管。以安义等坐就番人招安投报,从伪命作知州、通判,及出牓赚人入城,被番人虏杀死不可计数,知番人去,依前入城,伪领州事。

译往来议论、踪迹往来频繁、写诗唱和,牵连到的人有三十人之多。他们悖逆不道,诽谤妖言,古籍中都不曾记载过如此之事,为人臣者也不忍听闻。姚立之、王大年、王痴儒只诛杀本人,家属一律予以宽宥;刘昺特予以宽贷死罪,长期流放海外,还允许他的儿子随行照顾。这并非是故意屈法宽宥奸邪,而是要体现天道贵在使生灵存活的宗旨,体察百姓向往德政的心情。因此特颁此诏晓谕,可以张榜公布于朝堂,布告在职的官员,让大家都知晓此事。"

宣和三年五月十五日,通判睦州叶居中特予宽贷性命,免于正式决罚,改为刺字长期流放琼州,命令所在州军给他戴上枷锁,派遣一名大使臣、二十名禁军、两名将校押送前去,各州依次交替押送。因他所率领的巡尉弓兵,会同杭州、越州的将兵共二千五百多人,收捕凶贼方十三等,导致折损的军兵人数很多,而且城池还被贼徒攻入放火焚烧。叶居中自陈有老母陈氏年事已高,正患病,没有别的依靠,又自称自己腰脚受伤,正在求医调养、等候治罪,请求予以宽恕,所以有此诏令。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被贬为岳阳军节度副使并致仕的李遘特予从宽宽贷,降为团练副使,仍旧致仕,免于除名安置处分。因为让京东窑务监官收购木材却不按价支付钱款,又用官钱购买玉器纳入私家。法寺上奏,除依法减免的部分之外,判处徒刑三年,应当追缴他现任及历任的官职文书,诏令因李遘曾受神宗皇帝知遇之恩,并且屡立战功,所以有此旨意。

七年五月十七日,诏令:"此前处理招安河北、京东路盗贼群体一事,如果他们能够主动出来自首,此前的一切罪行都不予追究,一并予以释放,各自命令他们回乡务业。访查得知,很多贼徒原本是被强行裹挟从贼的,已经曾经犯下过错,后来在还没有经官府招安之前,就已经自行脱离,以及已经经过招安出首归业之后,遗失了原来所发的公文凭证的,因此在乡里不敢安身,逃窜到别处去。或者投军充填到各军之中的人,既然已经改过自新,他们在未从军之前如果曾经犯下盗窃等过错的,都应当依照先前颁布的招安前后的处理办法,一律不予追究,免罪予以收留管理。如果有目前还被官府拘禁的人,也依此办理。"

钦宗靖康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统制官郝怀、张逵都予以除名停职,随军效力赎罪。因为擅自离开南北关的驻地,依法应当处斩,河南制置副使解潜请求宽恕,特予以宽贷。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省上奏说:"福州的将兵作乱,杀死守臣柳庭俊,现已招安。因为将副刘政、姚成等人先前未能弹压兵众,导致发生叛乱,到南剑州才能够擒获为首作乱的人。"诏令将官允许以功劳赎罪,其余的士兵一并予以免罪。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诏令余大均、陈仲、洪刍各自特予宽贷性命,予以除名停职,长期流放沙门岛,永不放还。张卿才被贬为文州别驾,安置在雷州。李彝被贬为茂州别驾,安置在新州。王及之被贬为随州别驾,安置在南恩州。周懿文被贬为陇州别驾,安置在英州。胡思被贬为沂州别驾,安置在连州。因为御史审理陈仲、余大均、洪刍、王及之等人,都在被围困的城中诱骗内宫之人做妾,以及借抄没金银的机会,偷取归为己有,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弃市。皇上说:"王及之等人所犯的罪行应当处死,有司之法就是如此,但朕刚刚执政,不愿意过多杀害士大夫。"所以有此命令。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令修职郎蒋安义、进武副尉张大任都特予宽贷性命。其中蒋安义予以除名,免于正式决罚,刺字发配琼州牢城;张大任判处杖打脊背二十下,刺字发配广南偏远恶劣州军的牢城收管。因为蒋安义等人接受金人招安投降报效,听从伪命担任知州、通判之职,并且张贴榜文欺

法当死,故特贷之。

九月二十九日,范宗尹言:「昨日邵谔传旨,越州禁勘内侍苏渊子,如无显然罪犯,即令日下疏放,已依旨施行讫。」上曰:「朕于有功即赏,有罪即罚,犯罪之人未尝妄贷。止缘其家数人遗骸无人收敛,于人情非所安。傥无显过,且令其子瘗之。」先是,苏渊者夜杀其一妻二妾而自裁,上疑二子预知,因付有司。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今年春,以前福建路提刑林杞擅杀苗傅徒中张政,

除名勒停,送连州编管,恐罪罚过重,未蒙施行。」诏林 放令逐便。

十一月十二日,保义郎刘涣、迪功郎陆寅、赵雨▯革、承信张椿、承节郎于正、吏部入品令吏薛舜民、吏部左选守当官杨泽、扬州助教郑垔▯ 按字书无「垔▯ 」字,疑有误。、百姓郑甄、屠奭,诏刘涣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雷州牢城收管。杨泽、薛舜民、郑垔▯ ▯、赵雨▯革、陆寅、张椿、于正、屠奭、并依断。内郑(甄)[垔▯ ]、赵C▯、陆寅除名,展三期叙。张椿勒停,于正降一官。郑甄决脊杖十七,送五百里外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以涣等伪造尚书省印、吏部印各一颗,伪印官告、差札等,因臣僚上言,法寺鞠实,薛舜民、杨泽、刘涣并合准条于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契)[决]重杖处死,郑甄、陆寅并合于流二千里私罪上定断,赵雨▯革合于徒三年私罪上定断,张椿合杖一百,屠奭合杖八十,并私罪上定断,故特贷之。

十三日,权知湖口县孙咸赃罪抵死,贷命,特刺配连州牢城。上曰:「祖宗时赃吏有杖朝堂者,黥面特配,尚为宽典。」

十四日,诏迪功郎、邵武军泰宁县主簿吴明卓特降一资。时本军百姓频移出城,而军期司人吏丁宗贤者亦将人口出城,明卓乃虚作知军访闻,将宗贤斩首号令,法当死,特贷之。

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诏选锋部队将、借补保义郎王福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琼州牢城。以福有酒殴杀嫂,依法合死,缘累立战功,故特矜之。

三年

译骗招诱百姓入城,被金人杀害的人数不可计数,得知金人离去后,又依前入城,冒充担任州事。依法应当处死,所以特予以宽贷。

九月二十九日,范宗尹上奏说:"昨日邵谔传达旨意,越州拘押审讯内侍苏渊的儿子,如果没有明显的罪行,就命令当天予以释放,已经依照旨意施行完毕。"皇上说:"朕对有功的人就予以奖赏,有罪的人就予以惩罚,对犯罪的人从不曾随意宽贷。只是因为他家中数人的遗骸没有人收殓,从人之常情来说心中不安。倘若没有明显的过错,就让他的儿子去安葬他们。"此前,苏渊在夜里杀死了他的一妻二妾之后自杀,皇上怀疑他的两个儿子事先知情,因此交付有关部门审理。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上奏说:"今年春天,因为前福建路提刑林杞擅自杀死苗傅的部下张政,被予以除名停职,发送连州编管,恐怕处罚过重,尚未得到宽恕。"诏令林杞予以释放,就便安置。

十一月十二日,保义郎刘涣、迪功郎陆寅、赵雨〇革、承信张椿、承节郎于正、吏部入品令吏薛舜民、吏部左选守当官杨泽、扬州助教郑垔〇、百姓郑甄、屠奭,诏令刘涣特予宽贷性命,予以除名停职,判处杖打脊背二十下,刺字发配雷州牢城收管。杨泽、薛舜民、郑垔〇、赵雨〇革、陆寅、张椿、于正、屠奭,都依判决处理。其中郑垔〇、赵雨〇革、陆寅予以除名,展延三期后才可叙用。张椿予以停职,于正降一个官阶。郑甄判处杖打脊背十七下,发送到五百里外编管。其余的依照大理寺所申报的处理。因为刘涣等人伪造尚书省印章、吏部印章各一枚,伪造官员告身、差遣文札等,经臣僚上奏,法寺审理核实,薛舜民、杨泽、刘涣都应当依照条律,在绞刑私罪的基础上定罪,应当判处重杖处死,郑甄、陆寅都应当在流放二千里私罪的基础上定罪,赵雨〇革应当在徒刑三年私罪的基础上定罪,张椿应当判处杖打一百,屠奭应当判处杖打八十,都是在私罪的基础上定罪,所以特予以宽贷。

十三日,权知湖口县孙咸犯赃罪应当处死,宽贷性命,特刺字发配连州牢城。皇上说:"祖宗时代对贪赃的官吏有在朝堂上杖打的先例,如今脸上刺字予以特殊发配,还算是宽大的处理方式。"

十四日,诏令迪功郎、邵武军泰宁县主簿吴明卓特予降一个官阶。当时本军的百姓纷纷迁移出城,而军期司的吏员丁宗贤也带着家人出城,吴明卓便谎称自己是本军长官,访查得知后,将丁宗贤斩首示众,依法应当处死,特予以宽贷。

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诏令选锋部队将、借补保义郎王福特予宽贷性命,予以除名停职,判处杖打脊背二十下,刺字发配琼州牢城。因为王福酒后殴打杀死嫂子,依法应当处死,因念及他屡立战功,所以特予以宽宥。

三年(原文至此中断)

三月十八日,诏左承直郎、池州东流

县令王鲔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新州编管,其合追赃钱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鲔节次纳苗米,例外科纳水脚等钱入己,准条于绞刑定断,特贷之。

四月四日,诏李嗣昌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梅州编管,其合追赃钱等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余依大理寺所申。以嗣昌元系保义郎、监汀州宁化县商税盐务,尝兼受纳和籴米,有印给虚钞、折价入己等罪故也。

译三月十八日,下诏对左承直郎、池州东流县令王鲔特别宽免死罪,将其革职罢官,永不录用叙职,发配新州编管,所应追缴的赃钱责令有关部门迅速依法追缴纳入官府。因王鲔在历次征收苗米时,在正额之外巧立名目征收水脚等钱款据为己有,按律本应判处绞刑,特此宽免其死罪。

四月四日,下诏对李嗣昌特别宽免死罪,将其革职罢官,永不录用叙职,发配梅州编管,所应追缴的赃钱等责令有关部门迅速依法追缴纳入官府,其余按大理寺所奏处理。因李嗣昌原任保义郎、监管汀州宁化县商税盐务,曾兼管收纳和籴米,犯有印发空头凭据、折价据为己有等罪行。

十月十八日,江南西路安抚制置大使赵鼎言,乞将乔信特降官资,免行取勘,或与放罪,责其后效。诏依奏免勘,特与放罪,令本司责其后效。以信军马把截捕杀彭支等,贼火徒党数多,众寡不敌,是致不能成功,日夕忧疑,不能安职,故贷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承直郎、权邵州新化县张师文特贷命,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其合追赃钱等令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师文除罪轻该恩外,法当死,故特矜之。

四年九月一日,诏吕应问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其合追赃钱等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应问知秀州华亭县,将职田糙米换到苗米入己,并将赃罚库枋归湖州修屋,刑部称应问于赃罪绞刑上定断故也。

五年八月十八日,淮南东路宣抚使韩世忠言,选差统领官韩彦臣等前往淮阳军,活捉到知军、成忠郎王拱等,并逐人家属共四十二人。诏王拱等不合从伪,罪当

诛戮,缘皆系朝廷赤子,可特贷命,依见今官资,并送忠锐军第五将收管。

六年正月八日,诏承信郎徐如海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化州牢城收管,永不放还。以如海屡往伪齐贩卖,因过江来作奸细,至临安府札探军马起发,法寺鞠实,系情理重,故特贷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伪都统华知刚等一十三人不合从伪,罪当诛戮,缘系朝廷赤子,并特贷命,拨与刘光世收管。以郦琼捉获,故矜之。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右宣教郎、知温州永嘉县李处廉特贷命,除名勒停,送新州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仍籍没家财。以处廉未赴任间,受所部人周知万钱物,及令人吏代支钱买乳柑不支还;到任受叶芘、郭浩金银事,及买到无主船钱并赃罚钱不即书历,别置私历;及因林蕡为公事在官,有女使高十八娘入城,令吴彻顾本人充本家女使;因理断叶昉与陈褒坟地事,枉法受叶昉等金银。法寺鞫实,准条于绞刑赃罪定断,故特贷之。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借补通直郎冯邦杰特免科罪,令临安府追毁借补文字,差人押出本界。以邦杰上书所陈事言实无根,理不足采,故特矜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承信郎全胜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宜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胜前监荆南府石首县建宁镇税,坐赃抵法故也。

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诏进武校尉李福除名勒停,不刺

面,配昭州本城收管。以福本太平州驻札军,以合伴持杖行劫,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四日,诏右从政郎、新建康府司户参军张次留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循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次留前权湖州西安镇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译十月十八日,江南西路安抚制置大使赵鼎上言,请求将乔信特降官职品级,免于追究审问,或者给予免罪处分,责令他今后立功赎罪。诏令依所奏,免予审讯,特予免罪,命本司责令他今后立功以观后效。这是因为乔信率军马把截捕杀彭支等贼寇时,贼众党羽人数众多,官军寡不敌众,因而未能成功,他日夜忧虑不安,不能安心供职,所以宽恕了他。

十一月十七日,诏令承直郎、权邵州新化县张师文特予贷命,除名勒停,发配韶州编管,其余依大理寺所申议处理,所应追缴的赃钱等责令迅速依法追缴入官。这是因为张师文除去依恩例可减轻的罪责外,依法应当处死,所以特予怜悯宽宥。

绍兴四年九月一日,诏令吕应问特予贷命,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化州编管,所应追缴的赃钱等责令所属官府迅速依法追缴入官。这是因为吕应问任秀州华亭县知县时,将职田所产糙米换成上等苗米据为己有,又将赃罚库的木料拿去修葺自己在湖州的房屋,刑部称吕应问的罪行按赃罪应判绞刑,故有此判决。

五年八月十八日,淮南东路宣抚使韩世忠上言,选派统领官韩彦臣等前往淮阳军,活捉知军、成忠郎王拱等人,连同各自家属共四十二人。诏令王拱等人虽不该投敌附逆、罪当处死,但念其皆是朝廷子民,特予贷命,仍按现有官职品级,一并送忠锐军第五将处收管。

六年正月八日,诏令承信郎徐如海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一切文书,除名勒停,杖脊二十,刺面后发配化州牢城收管,永不放还。这是因为徐如海屡次前往伪齐贩卖货物,趁渡江之机为敌方充当奸细,到临安府刺探军马调发情况,经刑部审理属实,情节严重,所以特予宽贷其命。

五月二十六日,诏令伪齐都统华知刚等十三人虽不该投敌附逆、罪当处死,但念其皆是朝廷子民,一并特予贷命,拨交刘光世处收管。这是因为他们是由郦琼擒获的,所以予以怜悯宽宥。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令右宣教郎、温州永嘉县知县李处廉特予贷命,除名勒停,发配新州编管,其余依大理寺所申议处理,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李处廉未到任之前,就收受所辖民户周知万的钱物,又指使属吏代付钱款购买乳柑却不予偿还;到任后收受叶芘、郭浩所送的金银,以及出卖无主船只所得钱款和赃罚钱,不及时登记入账,另设私账;又因林蕡有公事在官府,有一名婢女高十八娘进城,李处廉便让吴彻雇用此人做自家婢女;又因审理叶昉与陈褒争坟地一事,枉法收受叶昉等人的金银。经刑部审理属实,依法按赃罪应判绞刑,所以特予宽贷其命。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令借补通直郎冯邦杰特予免罪,命临安府追缴销毁其借补文书,派人押送出本府境界。这是因为冯邦杰上书所陈述之事实无根据,理由不足采信,所以特予怜悯宽宥。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令承信郎全胜特予贷命,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宜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全胜此前监管荆南府石首县建宁镇税务,犯下贪赃罪依法当罪。

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诏令进武校尉李福除名勒停,不刺面,发配昭州本城收管。这是因为李福原是太平州驻扎军士,因与同伙持械行劫,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二十四日,诏令右从政郎、新建康府司户参军张次留除名勒停

七月五日,诏保义郎房天倪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天倪前监江西安(府)[抚]司酒务,坐赃法应死,特贷之。

九月十六日,诏从义〔郎〕禹珪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以珪侵盗官钱,妄投北界,为泗州押还,法当死,特贷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左迪功郎曾岩追毁出身以来告 文字,除名勒停,送(阮)[沅]州编管。以岩前任鄂州管内安抚司干办公事,因押经总制钱赴行在,沿路盗贷入己,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六日,诏武节郎杨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林权镇江府驻札右军第二(政)[正]将,冒请逃亡事故军兵钱物入己,为都统王胜所劾,法当死,特贷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右宣义郎詹宗古除名勒停,送南安军编管。以宗古监临安府浙江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六月九日,诏保义郎、太平州指挥使周用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昌化军牢城收管。以用殴击妻阿龚,因伤致死,又逼逐阿龚前夫朱明二子出外,且欲将明阵亡恩泽货卖。至是为其子所告,法寺鞠实,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诏保义郎、监潭州南岳庙赵伯劢特

贷命,除名勒停,令临安府差人押送大宗正司 闭。以伯劢乘酒殴击百姓钱三致死,法寺鞠实,乃有是命。

闰八月二十七日,诏武翼郎魏文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以文前权西和州临江寨,兼管酒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武功大夫、京畿第二将、临安府驻札廖周弼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惠州编管,仍(管)[籍]没家财。以周弼管干修造景灵宫万寿观,受赃法当死,特贷之。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武节郎、特添差严州准备差使韩展除名勒停,送汉阳军编管。以展殴妻辜内致死,法当绞刑,特贷之。

六月十四日,诏左宣教郎何柔中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容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柔中(知前)[前知]广州新会县,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三日,诏保义郎游伯虎除名勒停,永不收叙,不刺面,配道州本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伯虎前监潮州惠来场盐税,犯赃法当死,特贷之。

七月十日,诏右通直郎、通判遂宁府张括除名勒停,送静江府编管。以括本厅主管印卖退马减价欺盗官钱,法当死,特贷之。

十五日,诏右迪功郎、新差监临安府在城都酒务孟彦康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贺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彦康前权秀州崇德,犯赃法当死,特贷之。

八月二日,诏承信郎、建康府驻札御前选锋军使臣张横除名勒停,送饶州编管。以横殴击百姓马 辜内身死,法当绞,特贷之。

译,永不叙用,发配循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张次留此前权任湖州西安镇税务,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七月五日,诏令保义郎房天倪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廉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房天倪此前监管江西安抚司酒务,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九月十六日,诏令从义郎禹珪除名勒停,发配万安军编管。这是因为禹珪侵吞官钱,擅自投奔北界,被泗州方面押送回国,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令左迪功郎曾岩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告身文字,除名勒停,发配沅州编管。这是因为曾岩此前任鄂州管内安抚司干办公事,因押送经总制钱前往行在,途中盗用钱款据为己有,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二十六日,诏令武节郎杨林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化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杨林权任镇江府驻扎右军第二正将,冒领逃亡及事故军兵的钱物据为己有,被都统王胜弹劾,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诏令右宣义郎詹宗古除名勒停,发配南安军编管。这是因为詹宗古监管临安府浙江税务,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六月九日,诏令保义郎、太平州指挥使周用特予贷命,除名勒停,杖脊二十,刺配昌化军牢城收管。这是因为周用殴打妻子阿龚,因伤致其死亡,又逼迫阿龚与前夫朱明所生的两个儿子离家出走,并企图将朱明阵亡的恩泽出卖。此事被其子告发,经刑部审理属实,所以有此判决。

二十二日,诏令保义郎、监潭州南岳庙赵伯劢特予贷命,除名勒停,命临安府派人押送大宗正司监禁。这是因为赵伯劢乘酒醉殴打百姓钱三,致其死亡,经刑部审理属实,所以有此判决。

闰八月二十七日,诏令武翼郎魏文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廉州编管。这是因为魏文此前权任西和州临江寨,兼管酒税,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武功大夫、京畿第二将、临安府驻扎廖周弼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惠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廖周弼负责监管修造景灵宫万寿观,收受贿赂,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令武节郎、特添差严州准备差使韩展除名勒停,发配汉阳军编管。这是因为韩展殴打妻子,在拘禁期间致其死亡,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六月十四日,诏令左宣教郎何柔中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容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何柔中此前任广州新会县知县,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二十三日,诏令保义郎游伯虎除名勒停,永不叙用,不刺面,发配道州本城收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游伯虎此前监管潮州惠来场盐税,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七月十日,诏令右通直郎、遂宁府通判张括除名勒停,发配静江府编管。这是因为张括在本官署主管印卖退役马匹时压低价格、欺瞒盗用官钱,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十五日,诏令右迪功郎、新差监临安府在城都酒务孟彦康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贺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孟彦康此前权任秀州崇德,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八月二日,诏令承信郎、建康府驻扎御前选锋军使臣张横除名勒停,发配饶州编管。这是因为张横殴打百姓马某

二十年

二月六日,诏进武校尉、池州太平州驻札御前都统制王进下使唤靖 除名勒停,送南恩州编管。以 用刃杀百姓蒋腊哥身死,法当绞,特贷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右承务郎徐滋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滋前监廉州都盐仓,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六月十九日,詔保義郎竇 除名勒停,送建州編管。以 毆擊百姓鄭義致死,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三日,诏右宣教郎吴择邻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择邻前知潭州潭乡县,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四日,诏武功郎东文,从义郎冯青、陈全,忠训郎周宁,成忠郎赵兴,承信郎李真,各除名勒停,不刺面,分配逐州军本城收管,东文韶州,冯青袁州,陈全建州,周宁洪州,赵兴建昌军,李真邵武军。以文等并持杖劫夺民财,法当绞,故特贷之。

七月四日,武翼郎、御前破敌军使臣兰宏除名勒停,送邵武军编管。以宏殴击百姓李彦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九月十一日,诏降授左承事郎、前福建路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吴元美除名勒停,送容州编管。以郑炜告论元美任太常寺主簿,坐与李光交结,因言章补外,心怀怨望,遂将蝇蚊为名,撰造《夏二子传》,指斥国家及讥毁大臣,以快私忿。刑寺鞠实,法当死,特贷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从政郎谢弼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静江府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弼任普州安岳

县令,坐赃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一年四月五日,诏忠翊郎阎温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以温殴击百姓吴二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十月十九日,诏左武大夫、充御前选锋第一正将陈忠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初,忠缘公殴击所部军兵宰宥致死,既而闻宥妻阿崔与其婿米立谋欲复雠,惧,即令以毒药杀二人,于法应死,特贷之。

十二月五日,诏成忠郎刘俊除名勒停,送利州编管。以俊谋杀郭渐不克,法应绞,特贷之。

十六日,诏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武翼郎吴昙除名。以昙主管建康府行宫大内 钥,虚作客人中卖花木,盗钱入己,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二日,诏临安府径山能仁禅院僧陆清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以清言撰造偈颂,蛊惑士庶,至有指斥语言,于法应绞,特贷之。

二十二年四月五日,诏保义郎邢若思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德庆府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若思前监廉州白石场,坐赃法当绞,特贷之。

六月十日,诏进武校尉、殿前司策选锋军使臣徐朝除名勒停,送饶州编管。以朝殴击百姓黄五三致死,当绞,特贷之。

八月九日,诏秉义郎、新添差袁州兵马监押赵不垫除名勒停,令南安军押送大宗正司 闭。

译,在拘禁期间致其死亡,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绍兴二十年二月六日,诏令进武校尉、池州太平州驻扎御前都统制王进麾下使唤靖某除名勒停,发配南恩州编管。这是因为此人用刀杀害百姓蒋腊哥,致其死亡,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四月二十五日,诏令右承务郎徐滋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廉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徐滋此前监管廉州都盐仓,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六月十九日,诏令保义郎窦某除名勒停,发配建州编管。这是因为此人殴打百姓郑义,致其死亡,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二十三日,诏令右宣教郎吴择邻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昭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吴择邻此前任潭州潭乡县知县,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二十四日,诏令武功郎东文,从义郎冯青、陈全,忠训郎周宁,成忠郎赵兴,承信郎李真,各自除名勒停,不刺面,分别发配各州军本城收管:东文发配韶州,冯青发配袁州,陈全发配建州,周宁发配洪州,赵兴发配建昌军,李真发配邵武军。这是因为东文等人皆持械抢劫民财,依法应处绞刑,所以特予宽贷。

七月四日,武翼郎、御前破敌军使臣兰宏除名勒停,发配邵武军编管。这是因为兰宏殴打百姓李彦,致其死亡,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九月十一日,诏令降授左承事郎、前福建路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吴元美除名勒停,发配容州编管。这是因为郑炜告发吴元美任太常寺主簿时,因与李光交往密切,被言官弹劾外放后,心怀怨愤,便以苍蝇蚊虫为题,撰写《夏二子传》,指斥朝廷、讥讽诋毁大臣,以泄私愤。经刑部、大理寺审理属实,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令右从政郎谢弼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静江府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谢弼任普州安岳县令时,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二十一年四月五日,诏令忠翊郎阎温除名勒停,发配潭州编管。这是因为阎温殴打百姓吴二,致其死亡,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十月十九日,诏令左武大夫、充御前选锋第一正将陈忠除名勒停,发配万安军编管。当初,陈忠因公事殴打所部军兵宰宥,致其死亡,随后听闻宰宥之妻阿崔与其女婿米立图谋报复,心中恐惧,便命人用毒药毒杀二人,依法应处死,特予宽贷。

十二月五日,诏令成忠郎刘俊除名勒停,发配利州编管。这是因为刘俊图谋杀害郭渐未遂,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十六日,诏令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武翼郎吴昙除名。这是因为吴昙主管建康府行宫大内钥匙,虚构商人身份倒卖花木,将所得钱款据为己有,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二十二日,诏令临安府径山能仁禅院僧人陆清言杖脊二十,刺面后发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这是因为陆清言撰写偈颂,蛊惑士人百姓,其中有指斥朝廷的言语,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二十二年四月五日,诏令保义郎邢若思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德庆府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邢若思此前监管廉州白石场,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六月十日,诏令进武校尉、殿前司策选锋军使臣徐朝除名勒停,发配饶州编管。这是因为徐朝殴打百姓黄五三,致其死亡,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八月九日,诏令秉义郎、新添差袁州兵马监押赵不垫

以不垫前任本军兵马监押,因与管界巡检张逵宴会,戏谑发怒,不垫殴逵限内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右迪功郎邓衍除

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广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衍前监秀州新城市税,坐赃法应绞,特贷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修武郎裴咏除名勒停,送海外琼州编管,永不放还。其初,咏被旨往盱眙军传宣抚问北使,私市北货,寻被拘收,心怀怨望,有指斥语言,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诏右通直郎、知明州鄞县程纬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贵州编管,仍籍没家(则)[财]。以纬坐赃法当绞,故特贷之。

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宜州观察使、殿前司选锋军统制、权发遣江南东路马步军副总管王升罢从军,令日下前去之任,饶州驻札;男忠训郎世雄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不刺面,配邕州本城收管。初,世雄因赴武举不第,心怀怨望,撰造平治之书,讥讪朝政,及作诗有指斥语言,为杨名所告。法寺鞠实,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武翼郎杨晖、承节郎王荣除名勒停,永不收叙,晖送横州、荣送藤州编管,各籍没家财。以晖前权广南经略司准备将领、监广丰仓门,荣前任五镇巡检,并坐赃,法寺鞫实,当绞,(是)[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诏前知处州邹栩特免真决,送吉州编管,仍不收叙。栩乃浩之子,以犯赃,法寺准条合(退)[追]毁出身以来告敕,除名勒停,流三千里。上曰:「所取赃是入己否 」沈该曰:「据案是入己。」上曰:「浩元佑间有声誉,其子乃尔。既犯赃,

法不当赦,可特免真决。」故有是命。

三十年六月十九日,诏忠翊郎、前监永康军青城县酒税王杨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静江府编管。以杨任内欠本军酒课,及酒务历内虚收钱引,乃与娼妓踰滥,法(守)[寺]称除罪轻该恩,准条于绞刑合决重杖处死,又称杨尝有战功,故特货之。

八月三日,诏右从政郎、前潭州宁乡县令吕大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大壮在任日,令押录于县库窠名钱内妄作名色支用,及与娼妓踰滥,法寺称除罪轻,准条于赃罪上断,合决重杖处死,故特贷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右朝请大夫、新知永州陆廉特免真决,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不刺面,配韶州牢城,仍籍没家财。坐前知滁州赃污不去,为养老军人经御史台陈告,大理寺勘鞫是实,故有是命也。

三十日,诏修武郎、合门祗候、充御前神锐军第五将张耘特贷命,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免真决,不刺面,配惠州牢城,仍籍没家财。

译除名勒停,命南安军押送大宗正司监禁。这是因为赵不垫此前任本军兵马监押,因与管界巡检张逵宴饮,戏谑间引发怒气,将张逵殴打,在拘禁期间致其死亡,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令右迪功郎邓衍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广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邓衍此前监管秀州新城市税,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六月二十八日,诏令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修武郎裴咏除名勒停,发配海外琼州编管,永不放还。当初,裴咏奉旨前往盱眙军传达宣抚使慰问北使一事,私自贩卖北方货物,不久被拘捕收押,心怀怨愤,有指斥朝廷的言语,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令右通直郎、明州鄞县知县程纬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贵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程纬犯下贪赃罪依法应处绞刑,所以特予宽贷。

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宜州观察使、殿前司选锋军统制、权发遣江南东路马步军副总管王升罢去军职,命即日前往任所,驻扎饶州;其子忠训郎王世雄特予贷命,除名勒停,杖脊二十,不刺面,发配邕州本城收管。当初,王世雄因参加武举落第,心怀怨愤,撰写《平治之书》,讥讽朝政,又作诗有指斥朝廷的言语,被杨名告发。经刑部、大理寺审理属实,所以有此判决。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令武翼郎杨晖、承节郎王荣除名勒停,永不叙用,杨晖发配横州、王荣发配藤州编管,并各自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杨晖此前权任广南经略司准备将领、监管广丰仓门,王荣此前任五镇巡检,二人都犯有贪赃罪,经刑部、大理寺审理属实,依法应处绞刑,所以有此判决。

二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诏令前知处州邹栩特免真决,发配吉州编管,并永不叙用。邹栩是邹浩之子,因犯贪赃罪,依刑部、大理寺依法应追缴销毁其出仕以来的告敕文书,除名勒停,流放三千里。皇上问:「所取赃款是否据为己有 」沈该回答:「据案卷记载是据为己有。」皇上说:「邹浩在元祐年间颇有声誉,他的儿子竟然如此。既然犯了贪赃罪,依法不应赦免,可特予免其真决。」所以有此判决。

三十年六月十九日,诏令忠翊郎、前永康军青城县酒税监王杨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告敕文字,除名勒停,发配静江府编管。这是因为王杨在任期间拖欠本军酒课,并在酒务账目中虚报收入钱引,又与娼妓有不轨往来,经刑部审理,认为除去依恩例可减轻的罪责外,依法按绞刑应决重杖处死,又因王杨曾立有战功,所以特予宽贷。

八月三日,诏令右从政郎、前潭州宁乡县令吕大壮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告敕文字,除名勒停,发配韶州编管。吕大壮在任期间,指使押录在县库钱款科目内虚立名目支用,又与娼妓有不轨往来,刑部认为除去罪责较轻部分,依法按贪赃罪应决重杖处死,所以特予宽贷。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诏令右朝请大夫、新知永州陆廉特免真决,除名勒停,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不刺面,发配韶州牢城,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陆廉此前任滁州知州时贪污不去职,被养老军人经御史台告发,大理寺审理属实,所以有此判决。

三十日,诏令修武郎、合门祗候、充御前神锐军第五将张耘特予贷命,除名勒停,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免真决,不刺面,发配惠州牢城,并

以耘差往汉阳军屯驻,欺隐枢 枪杖手借请钱米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五月六日,诏成忠郎、前监秀州崇德县酒税郭世伦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藤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世伦在任私置文历,盗用官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二年九月八日,诏降授敦武郎、殿前左

翼军权统制魏尚特贷命,免真决,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不刺面,配韶州牢城。坐在任减 军士钱粮入己,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中卫大夫、贵州刺史、建康驻札御前后军统制、兼知寿春府顿遇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免真决,刺配吉阳军牢城。以遇屯兵戍守边郡,金人未至,弃城逃避,缘尝被受宣谕司文檄,特贷之。

二年二月六日,诏武义大夫、充殿前司神勇军训练官王杰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藤州编官。以杰部辖官兵装发马草,因问百姓周二借房宿泊,其人不从,杰乃用拳及纵人殴打,致周二赴水而死,故有是命。

十二日,诏右宣教郎、新通判庐州龚畴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刺面,送贺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畴前任江阴军佥判,擅支经总制及下纲縻费钱充修造等用,及贷支官钱买和籴银,及勾牙人擅增和籴米价,为知军宋藻所发,本路宪司鞫实以闻,故有是命。

十七日,诏降授忠训郎、前监军激赏新北酒库吕安行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臀杖二十,不刺面,配韶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安行在任收受浮铺赁屋钱入己,并额外多破柴水、夫脚钱,及节次贷借官钱,妄作修葺公廨支遣,送大理寺鞫勘,悉得其实,故有是命。

九月四日,诏左从政郎、前建康府上元县令

李允升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允升在任日私于厅侧置上库,拘收赃罚钱并诸色杂收官钱,并不附历,节次盗支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权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石敦义特贷命,为癃老免真决,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刺面,配柳州牢城。以敦义任广东提举日盗用盐脚赃赏钱等入己,及减 盐亭户盐本钱买银入己,赃污狼籍,为言者论列,送大理寺勘鞫得实,故有是命。

五年五月一日,诏右从政郎、前化州司法参军赵戢特贷命,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送钦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受纳人户役钱不书于历,皆收盗入己,法寺勘鞫诣实,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译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张耘被差往汉阳军屯驻期间,隐瞒克扣枪杖手借支的钱米据为己有,大理寺判定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五月六日,诏令成忠郎、前秀州崇德县酒税监郭世伦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藤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郭世伦在任期间私设账簿,盗用官钱,大理寺判定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二年九月八日,诏令降授敦武郎、殿前左翼军权统制魏尚特予贷命,免真决,除名勒停,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不刺面,发配韶州牢城。这是因为他在任期间克扣军士钱粮据为己有,所以有此判决。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中卫大夫、贵州刺史、建康驻扎御前后军统制、兼知寿春府顿遇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免真决,刺配吉阳军牢城。这是因为顿遇率兵戍守边郡,金兵尚未来犯便弃城逃跑,念他曾接到宣谕司的文书檄令,特予宽贷。

二年二月六日,诏令武义大夫、充殿前司神勇军训练官王杰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发配藤州编管。这是因为王杰所部官兵装运发放马草时,向百姓周二借房投宿,周二不肯,王杰便动拳及纵人殴打,致使周二投水而死,所以有此判决。

十二日,诏令右宣教郎、新任庐州通判龚畴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免真决,不刺面,发配贺州牢城收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龚畴此前任江阴军佥判,擅自动用经总制钱及下发纲运的耗费钱款充作修造等费用,又挪用官钱购买和籴用的银两,并勾结牙人擅自抬高和籴米价,被知军宋藻揭发,经本路提刑司审理属实上报,所以有此判决。

十七日,诏令降授忠训郎、前监军激赏新北酒库吕安行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臀杖二十,不刺面,发配韶州牢城收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吕安行在任期间收受浮铺赁屋钱据为己有,并额外多报柴水、脚力钱,又屡次挪借官钱,假称用于修葺官署支付,送交大理寺审理,全部查实,所以有此判决。

九月四日,诏令左从政郎、前建康府上元县令李允升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杖脊二十,刺面,发配惠州牢城收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李允升在任期间私自在厅堂旁设立库房,收纳赃罚钱及各种杂项官钱,都不入账登记,屡次盗支据为己有,大理寺判定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诏令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权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石敦义特予贷命,因年老体衰免真决,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刺面,发配柳州牢城。这是因为石敦义任广东提举时盗用盐脚赃赏钱等据为己有,又克扣盐亭户的盐本钱来买银据为己有,贪赃狼藉,被言官弹劾,送交大理寺审理属实,所以有此判决。

五年五月一日,诏令右从政郎、前化州司法参军赵戢特予贷命,除名勒停,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发配钦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他在任期间收受民户所纳役钱不入账登记,全部盗取据为己有,经刑部审理属实,应决重杖处死,特予宽贷。

同日,诏令右朝请郎薛衮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杖脊

同日,诏右朝请郎薛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韶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前任化州及琼州日,将军资库出剩银钱及桩留买马钱并拨入犒赏,充非泛杂支,及收买金珠香物并不还价钱,法寺鞫勘诣实,当赃罪绞,特贷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右文林郎、监明州昌国买纳盐场兼催煎张广仁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以广仁在任增秤亭户盐,于亭户单状内添写盐数,盗请官钱入己,故有是命。

十月

十一日,诏右文林郎、前赣州会昌县令韩元奕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元奕在任纵容胥吏并缘为奸,违法科敛民钱入己,私役工匠,不支食钱,数买绵帛,亏减价直,大理寺定断当重杖处死,特贷之。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右朝散郎、前知潮州曾造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造在任日赃污不法,为漕司所劾,继而臣僚论列,故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诏武节郎、前监吉州在城商税张绾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受税务诸门津押历钱及除减官税钱,分受入己,大理寺断当赃罪绞,特贷之。

九月十七日,诏成忠郎孙尚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廉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尚被差押市舶司粗色香药纲赴行在交纳,将胡椒盗拆官封,出卖钱银等物侵盗入己,大理寺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月十八日,诏武翼大夫、前权发遣横州皇甫谨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梅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在任受赂及侵盗官物入己故也。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武翼郎、合门祗候、建康府屯驻官薛千虎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连州编管。以千虎用锡板伪造官会行用,大理

寺鞫实,当重杖处死,以千虎尝立战功,特贷之。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右从事郎、专一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场管准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连州牢城,仍籍没家财。坐将银场折合银收盗入己,销钱为铜以应官课,朝廷遣大理寺丞吴渊即处州置勘得实,大理寺定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月十六日,诏保义郎孙文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任临安府缉捕使臣,部下捕获伪造官会人,文亮将特犒设钱收受入己,大理寺定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忠翊郎石永宁特贷命,追毁出身以(身)[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

译二十,刺面,发配韶州牢城收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他此前在化州及琼州任职时,将军资库多出的银钱及积存的买马钱一并挪入犒赏名目,充作各种非正常的杂项开支,又购买金珠香料等物却不付价钱,经刑部审理属实,应按贪赃罪判处绞刑,特予宽贷。

九月二十四日,诏令右文林郎、明州昌国买纳盐场监兼催煎张广仁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杖脊二十,刺面,发配惠州牢城。这是因为张广仁在任期间增加盐亭户的秤量,在亭户的单据上添写盐数,盗取官钱据为己有,所以有此判决。

十月十一日,诏令右文林郎、前赣州会昌县令韩元奕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发配韶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韩元奕在任期间纵容胥吏一同作奸犯科,违法向百姓摊派钱款据为己有,私自役使工匠却不支付食钱,多次购买绵帛而压低价钱,大理寺判定应处重杖处死,特予宽贷。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令右朝散郎、前知潮州曾造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发配南雄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曾造在任期间贪污不法,被漕司弹劾,随后又有臣僚上言弹劾,所以有此判决。

七月十四日,诏令武节郎、前吉州在城商税监张绾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韶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他在任期间收受税务各门津渡押运的钱款,以及减免官税钱后私分据为己有,大理寺判定按贪赃罪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九月十七日,诏令成忠郎孙尚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杖脊二十,刺面,发配廉州牢城收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孙尚被差遣押送市舶司粗色香药纲运赴行在交纳时,将胡椒偷拆官府封条,出卖所得钱银等物侵吞据为己有,大理寺判定应决重杖处死,特予宽贷。

十月十八日,诏令武翼大夫、前权发遣横州皇甫谨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杖脊二十,刺面,发配梅州牢城收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他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并侵吞官物据为己有。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令武翼郎、合门祗候、建康府屯驻官薛千虎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发配连州编管。这是因为薛千虎用锡板伪造官府会子在市面流通,经大理寺审理属实,应处重杖处死,但念薛千虎曾立有战功,特予宽贷。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令右从事郎、专一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场管准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杖脊二十,刺面,发配连州牢城,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他将银场折合的银两盗取据为己有,熔钱为铜来应付官府定额,朝廷派遣大理寺丞吴渊亲赴处州审理查实,大理寺判定应决重杖处死,特予宽贷。

十月十六日,诏令保义郎孙文亮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杖脊二十,发配韶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他任临安府缉捕使臣期间,部下捕获伪造官会之人,孙文亮将特别犒赏的钱款收受据为己有,大理寺判定应决重杖处死,特予宽贷。

十一月十二日,诏令忠翊郎石永宁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发配潭州编管。这是因为石永宁管押临江军米纲运输时,从纲船中盗取米粮据为己有,大理寺判定依法应处绞刑,特予宽贷。

十二月三十日,诏令忠翊郎赵善

以永宁管押临江军米纲,从纲稍盗米,及自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十二月三十日,诏忠翊郎赵善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南外宗正司庭训讫 闭,永不放还。以善诹因造私酒酤卖,为所由所捕,乃用斧斫死所由,大理寺定断当死,特贷之。

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右宣教郎、权知英州吴名世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藤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收受金银及诡名请兵士借请入己,大理寺鞫勘得实,故有是命。

淳熙二年三月一日,临安府、大理寺奏北界奸细张弼、张禹案,上曰:「可备所招情 牒还

对境,彼遣奸细来,为我所得,曲在彼。今遣还之,使知愧。」宰臣叶衡等奏:「此诚足以示陛下威德,但张弼累次往来刺(深)[探],罪犯与张禹不同。」上曰:「张弼令依法施行,只张禹牒还。」

九月十四日,诏南安军司户参军蔡大廉特贷命,除名勒停,送化州编管,永不收叙。时茶寇自吉州犯南安军上犹县界,漕臣钱佃委大廉应办鄂州都统解彦详军马钱粮,廉以妻产难乞给假,有误军期,法当处斩,特贷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仪鸾司看管官物人石安、王进各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二千里外州军。以大内火,石安、王进轮当守宿,法寺奏并当死,缘系积油衣致火,特贷之。

四年三月四日,诏敦武郎、监通州买纳盐场张孝宽特贷之,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柳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提举盐事官奏劾孝宽与吏并缘为奸,盗用官钱入己,鞫得其实,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寺奏强盗案,内八名当斩,三名当重杖处死。上曰:「三名所坐稍轻,正当大暑,不欲多杀,可贷其死。」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平江府司法时亨祖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筠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亨祖在任兼常平库,节次貣贷常平头子坊名钱私用,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军人詹保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海外州军牢城收管,永不放还。保先因殴死叶先贷命配道州,逃窜归,庸

顾张彦文家,因赵汝谐醉酒,执刀欲杀彦文,保劝止之,并欲杀保,保遂以木檐打汝谐右足致死。法司拟罪当(寺)[死],后省言保冒不测以救顾主之死,本无杀汝谐之心,据其所为,犹是果义,故贷之。

十年闰十一月六日,前知信州铅山县蒋亿特贷命,除名勒停,免真决,不刺面,配惠州,仍籍没家财。以侵盗官钱入己故也。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诸路州县见追积年官赃,并捉获私茶盐酒醋匿税商贩、违禁之物,及应犯罪合追赃备赏、并以官钱代充之人,如委实贫乏,或已不存,无可催理,见行监锢家属并干系人名下均摊备偿,及监司、州县一时增立若特立赏钱,或已籍没家财外,有追理未足之数,无可送纳,或见在配所,除 请给,并特与蠲放。

译诹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南外宗正司经训诫后监禁,永不放还。这是因为赵善诹私自酿酒出售,被所由官吏查获,竟用斧头将所由砍死,大理寺判定应处死,特予宽贷。

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诏令右宣教郎、权知英州吴名世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藤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他在任期间收受金银,并假借他人姓名冒领士兵借支的钱款据为己有,大理寺审理属实,所以有此判决。

淳熙二年三月一日,临安府、大理寺上奏北界奸细张弼、张禹一案,皇上说:「可以把他们所招供的情况用牒文写明,遣返回对方境内。他们派奸细前来,被我方擒获,理亏在他们那边。如今遣返他们,让他们知道惭愧。」宰臣叶衡等上奏:「这确实足以显示陛下的威德,但张弼多次往来刺探,罪行与张禹不同。」皇上说:「张弼命令依法处置,只将张禹用牒文遣返。」

九月十四日,诏令南安军司户参军蔡大廉特予贷命,除名勒停,发配化州编管,永不叙用。当时茶寇从吉州侵犯南安军上犹县境,漕臣钱佃委派蔡大廉负责筹办鄂州都统解彦详军马钱粮,蔡大廉因妻子难产而请假,导致贻误军机,依法应处斩,特予宽贷。

十一月十六日,诏令仪鸾司看管官物人石安、王进各自特予贷命,杖脊二十,刺面,发配两千里外州军。这是因为大内失火时,石安、王进正当值守夜,刑部上奏都应判处死罪,但念是因堆积的油衣引发火灾,特予宽贷。

四年三月四日,诏令敦武郎、通州买纳盐场监张孝宽特予宽贷,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永不叙用,发配柳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提举盐事官上奏弹劾张孝宽与吏员相互勾结作奸,盗用官钱据为己有,审理查实,所以有此判决。

六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寺上奏强盗案件,其中八人应判处斩,三人应判重杖处死。皇上说:「这三人所犯罪行稍轻,正值酷暑盛夏,不想多杀人,可宽贷他们的死罪。」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令平江府司法时亨祖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字,除名勒停,发配筠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时亨祖在任期间兼管常平库,屡次挪借常平库头子坊名下的钱款私用,所以有此判决。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军人詹保特予贷命,杖脊二十,刺面,发配海外州军牢城收管,永不放还。詹保先前因殴打致死叶先,被贷命发配道州,后逃跑归来,寄居在张彦文家中做佣工,因赵汝谐酒醉后持刀欲杀张彦文,詹保出面劝阻,赵汝谐又想杀詹保,詹保便用木扁担打赵汝谐的右脚,致其死亡。司法官拟定罪名应处死,后经中书省上言,认为詹保冒着不测之险救护主人性命,本无杀赵汝谐之心,根据其所作所为,仍属果敢仗义之举,所以宽贷了他。

十年闰十一月六日,前信州铅山县知县蒋亿特予贷命,除名勒停,免真决,不刺面,发配惠州,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他侵吞官钱据为己有。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说:「各路州县正在追缴的历年官府赃款,以及查获的私贩茶盐酒醋、隐匿税款的商贩和违禁物品,以及应犯罪追缴赃款以备赏赐、并以官钱代为补足的人,如果确实贫困,或者人已不在,无从追讨清理,正被监禁的家属及相关人员名下均摊偿还,以及监司、州县一时增立或特立的赏钱,或已经籍没家财之外仍有追讨不足的数额,无从缴纳,或人仍在配所服刑的,除去应得的俸给外,一律特予免除。命州县多张贴文榜告示晓谕百姓。」十五年明堂赦文与此相同。

同日赦文说:「凡命官原本所犯是公罪

仰州县多出文榜晓谕。」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应命官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经取勘及已去官,监司、州军不验照去官条法,辄差人追捕拘系,赦到日并与释放。」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应官员、诸色人犯罪,赦后尚合收坐及犹应勒停、僧道还俗之类,如非情理深重及因事干连、案后收坐,公罪笞杖之人,特依今赦放免。」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四年三月八日,诏南康军民妇阿梁特贷命,决脊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刑部尚书葛邲言:「阿梁因与叶胜同谋,杀夫程念二,叶胜身死,在狱今已九年,节次翻异,凡十差官勘鞫,已降指挥处斩。既差官审问,又行翻异,

复差江东提刑耿延年亲勘。今延年申请,程念二元系叶胜杀死,阿梁初不同谋,与前来十勘不同。今若便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十次所勘官吏皆合坐以失入之罪,干连者众。以一人所见而易十次所勘,事亦可疑;若不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又须别差官再勘。叶胜既以瘐死狱中,阿梁得以推托,淹延岁久,追逮及于无辜,委是有伤和气。窃谓九年之狱,十官之勘不为不详矣,而犹有异同,则谓之疑狱可也。夫罪疑(为)[惟]轻,则阿梁当贷死。既不死,则所有前后推勘官吏亦难坐以失入之罪。乞自圣裁。」(故是)[是故]贷之。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在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昨令户部申严行下,许人户越诉。访闻人户欠负客旅及店铺价钱,缘系榷货,有已经估籍家产、偿还不足、依旧监系,及逃亡死绝又行监系牙保人等,(率)[牵]联不已。可并与除放,毋致违戾。」

绍(兴)[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前知秀州华亭县刘璧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

译,在任期间未曾经过审讯或已经离任的,监司、州军不查验依据离任的条法,擅自派人追捕拘禁的,赦令到达之日一并予以释放。」十五年明堂赦文与此相同。

同日赦文说:「凡官员及各色人犯罪,赦令颁布后仍应连坐追究,以及仍应勒停、僧道还俗之类的,如不属情节严重及因案件牵连、案发之后追加连坐的公罪笞杖案件,特依此次赦令予以放免。」十五年明堂赦文与此相同。

十四年三月八日,诏令南康军民妇阿梁特予贷命,杖脊二十,发配两千里外州军编管。刑部尚书葛邲上言:「阿梁与叶胜合谋,杀死丈夫程念二,叶胜已死,阿梁在狱中已关押九年,案情屡次翻案,前后共有十位官员审理,此前已下令判处斩刑。既然此前已经差官重新审理,案情又发生翻案,又差派江东提刑耿延年亲自审理。如今耿延年申报,认为程念二本是叶胜所杀,阿梁当初并未参与合谋,这与前面十次审理的结论不同。如今若仅以提刑司此次的审理结论为准,那么前十次审理的官吏都要坐以失入人罪,牵连的人很多。仅凭一人之见而推翻前十次的审理结论,此事也令人生疑;但若不以提刑司此次的审理结论为准,那又须另派官员再度审理。叶胜已在狱中病死,阿梁便可借此推托,案件拖延多年,追究牵连到无辜之人,实在有伤和气。臣以为九年之久的案件,十位官员的审理不能说不详尽了,但仍存在分歧,那么可以称之为疑案。罪行存疑应从轻处理,那么阿梁应当贷免死罪。既然不判死罪,那么前后参与审理的官吏也难以坐以失入人罪。恳请陛下圣裁决断。」因此宽贷了她。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文说:「依法,拖欠茶盐钱物的,只应由欠款人及作保的牙人以其财产折抵偿还,法律条文中并无监禁亲属追缴偿还,以及妻子已改嫁仍要追究偿还的规定。此前已命户部申明严格执行,允许百姓越级申诉。访查得知,百姓拖欠客商及店铺的货款,因涉及专卖货物,有的已经估算籍没家产、偿还不足,仍旧被监禁,以及逃亡或已死绝而又牵连监禁其保人等,辗转牵连不断。可一并予以免除,不要继续违背此令。」

绍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令前秀州华亭县知县刘璧特予贷命,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

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面刺)[刺面],配赣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盗县库钱入己及受部民贿赂,法寺鞫实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前知金州秦嵩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是日,上御后殿,宰执留正等进呈嵩案留正:原作「刘正」,据《宋史》卷二一三《宰辅表》四改。。上曰:「赃污实迹如此之多,岂可轻

译译文:

追缴他做官以来的文书,除名罢官,永不再录用,免除实际杖决,不在脸上刺字,发配到赣州牢城看管,并籍没家财。这是因为在任期间盗取县库钱财据为己有,以及收受属下百姓贿赂,经法寺审讯核实属实的缘故。

六月十四日,诏令前知金州秦嵩特赦免死罪,追缴他做官以来的文书,除名罢官,送往潭州编管,并籍没家财。这一天,皇上驾临后殿,宰相执政留正等人呈报秦嵩一案(留正:原作"刘正",据《宋史》卷二一三《宰辅表》四改。)。皇上说:"贪赃枉法的实际事迹如此之多,岂可轻……

恕 」留正等言:「嵩罪在不贷,但向来亦有战功,例须薄减,然亦当除名编管。」上曰:「如是足矣。」

八月十五日,宰执进呈临安府奏审洪知言断罪,上曰:「张枃欲杖脊、黥配,罪不至此,却以太重,不用荫真决编管足矣。」知言本临安府术士,守臣张枃奏其平日凭(特)[恃]口吻,专以欺诈为生,前后过恶不一,乞不以荫决配故也。

二十五日,宰执进呈知平江府袁说友奏,乞将阎仪贷命。上曰:「罪疑惟轻,既有所疑,岂可不贷 」先是,说友奏平江府所勘阎仪打死孙十三事,其罪有可疑者故也。

三年七月二日,诏前监文思院上界常良孙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刺面,配万安军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良孙在任日节次盗造作金银入己,因提辖林复觉察,棘寺追勘得实,以家世之故,特贷之。

十三日,诏知严州叶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刺面,配远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将公库钱盗支入己。先是,臣僚论列,令浙西宪司勘鞫得实,宰执奏其年老不任真决,上只令刺配。

十九日,宰执进呈成州奏,勘到北人王 为过界劫盗西和州管下血厚家财物血厚:据文意此应是人名,而似无以「血」为姓者,疑误。,杀死捕盗人王仲。刑部拟王 合斩刑上定断,葛邲奏曰:「且令土牢拘管。」陈骙奏曰:「若此等人,不知拘留为是,且牒还为是 」上曰:「令牒还对境,亦示我包容之意。」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修武郎石

大协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送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大协添差监建昌军在城酒税,因附押牙税、免丁等窠名钱赴行在,沿路盗贷入己,棘寺鞫实,法当死,系陈国大长公主孙,特贷之。

五年二月七日,诏陆材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州军牢城收管。先是,平江府奏勘,有荫人陆材拈砖还搏从叔父陆涛致死,法寺定以杖死,奉圣旨陆材特贷命,真决,不刺面,配广南州军本城收管。既而臣僚缴奏,故有是命。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应命官在贬所物故,可自今赦到日,仰所在州军勘检诣实,许令从便归葬讫,保明具申省部。若元犯事理重者,申取朝廷指挥。」

闰十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乞将本府见行项固拘锁之人,如元系配隶者,即押回元配所;如有强壮者,即照淳熙十年五月内本府已承指挥,与分刺屯驻军;其余皆连各人家属,分押出本府邻州界。庶几奸盗有自新之路,无终囚之苦。」诏令临安府将见管贼人各差人管押分送外州军牢固拘管,月具存在申三省、枢密院。

译恕。」留正等说:「嵩的罪本不该宽恕,但他以往也有战功,按惯例应当从轻处理,但也应当革职编管。」皇上说:「这样就够了。」

八月十五日,宰相执政官呈报临安府奏请审理洪知言定罪一事,皇上说:「张枃想要杖脊、刺面发配,但罪不至此,反倒过重了,不必用荫赎,真正决杖后编管就够了。」洪知言本是临安府的一个术士,守臣张枃上奏说他平日仗着能说会道,专门以欺诈为生,前后作恶不止一次,请求不要用荫免其真正的杖决和发配。

二十五日,宰相执政官呈报知平江府袁说友的奏章,请求对阎仪从宽饶命。皇上说:「罪状有疑就应从轻处理,既然有可疑之处,怎能不宽恕呢!」在此之前,袁说友上奏平江府所审理的阎仪打死孙十三一案,是因为其中罪状有可疑之处的缘故。

三年七月二日,下诏对前监文思院上界常良孙特予宽恕死罪,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书凭证,革职勒令停任,永不再录用,免于真正杖决,不予刺面,发配万安军牢城看管,并抄没其家产。是因为常良孙在任期间多次盗造金银据为己有,因提辖林复察觉举报,大理寺追查审理属实,念其家世的缘故,特予宽恕。

十三日,下诏对知严州叶筹特予宽恕死罪,追缴销毁他出仕以来的文书凭证,革职勒令停任,永不再录用,免于真正杖决,予以刺面,发配远州牢城看管,并抄没其家产。是因为他在任期间将公库的钱盗取据为己有。在此之前,有臣僚上奏弹劾,命浙西宪司审讯查实,宰相执政官上奏说他年老受不了真正的杖决,皇上只命对他刺面发配。

十九日,宰相执政官呈报成州的奏章,审理得知北方人王某越境抢劫西和州辖下血厚家的财物(血厚:据文意此处应是人名,但似乎没有以「血」为姓的,疑有误),并杀死了追捕盗贼的人王仲。刑部拟定王某应当依斩刑上报定罪,葛邲上奏说:「姑且先命关入土牢拘押看管。」陈骙上奏说:「像这样的人,不知是拘留为是,还是发文遣送回去为是?」皇上说:「命发文遣送回去边境对境,也显示我朝包容的心意。」

四年七月十三日,下诏对修武郎石大协特予宽恕死罪,革职勒令停任,永不再录用,免于真正杖决,发往潭州编管,并抄没其家产。是因为石大协以添差身份监管建昌军城内酒税,趁着押解牙税、免丁等名目的钱款赴京之机,沿路盗取贷款据为己有,大理寺审讯查实,依法应当处死,因他是陈国大长公主的孙子,特予宽恕。

五年二月七日,下诏对陆材特予宽恕死罪,判处杖脊二十,刺面,发配广南州军牢城看管。在此之前,平江府奏报审理一案,有荫补出身的陆材用砖头还击,导致堂叔父陆涛死亡,大理寺、刑部拟定为杖打致死之罪,奉圣旨对陆材特予宽恕死罪,真正杖决,不予刺面,发配广南州军本城看管。此后有臣僚上奏封还此命,所以才有了这道新命令。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大赦令:「凡命官在贬谪之地去世的,从今赦令下达之日起,命所在州军查验核实,允许其按方便运回安葬完毕,具报核实情况申报省部。如果其原来所犯罪行情节严重的,申报请朝廷裁决。」

闰十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说:「请求将本府目前依项目名目拘押看管的人,如果原本是配隶之人的,就押送回原发配之地;如果有身体强壮的,就依照淳熙十年五月本府已经奉旨执行的成例,分批刺配屯驻军;其余的人都连同各自家属,分批押送出本府邻州境界。这样或许能让奸盗之人有自新的机会,不至于长期受牢狱之苦。」诏令临安府将现管押的贼人各自派人管押,分送外州军牢固拘押看管,每月具报存留情况申报三省、枢密院。此后又有旨意,除所

既而有旨,除所犯五次以上并刺配之人仍旧拘管外,余并放令逐便,不得入临安府界。

庆元六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祈祷雨泽,检会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应诸路州军一时监司、守臣特判编管之人,并仰逐路提刑取元断由子细详覆,除情理重害、

应得条法许仍旧外,其它于条不应编管而编管者,并令一面给据疏放,具已疏放人数申尚书省。照得上件指挥行之岁久,近来州郡全无申到已放人数情节,窃虑奉行不虔,理合检举。」诏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已降指挥,常切觉察,或有似此违戾去处,按劾以闻。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居郎、兼权刑部侍郎林采言:「嘉泰改元,(一)全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纔一百八十一人,余皆贷放。夫有司以具狱来上,必皆可议刑之人,蒙陛下贷其非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岂谓细事 欲令秘书省修入日历,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滥。」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刑狱翻异,自有条法,不得于词外推鞫。其干连人虽有罪,而于出入翻异称冤情节元不相干者,录讫先断。近来州郡恐勘官到来,临期勾追迟缓,却将干证人尽行拘系,破家失业,或至死亡。可并令释放,着家知在。如违,许被拘留人经监司陈诉。」开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应命官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经取勘及已去官,监司、州军不检照去官条法,辄差人追捕拘系,赦到日并与释放。」开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开禧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韩林系勋臣韩世忠亲孙,久在责缺有可放令逐便。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兵部尚书宇文绍节、吏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卫泾、工

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赵善坚、龙图阁(侍)[待]制在京宫观辛弃疾、吏部侍郎雷孝友、户部侍郎梁季珌、林祖洽、礼部侍郎兼刑部侍郎史弥远、大理卿李 、太常少卿兼权直学士院兼权中书舍人兼枢密副都承旨田澹、大理少卿奚士逊、起居郎赵梦极、起居舍人许奕、侍御史徐柟、户部侍郎兼刑部郎官费培、左司谏朱质、右正言叶时、监察御史王益祥、乔梦符、宗正丞兼权刑部郎官周震、大理正史厚宗、大理寺丞沈纺、大理评事权丞林大章、大理司直兼评事王益之、大理寺主簿兼评事施椷、大理评事鲍澣之、赵时适、翁潾、鲍华、沈实状奏:「逆曦就戮,族属悉当连坐,恭奉圣旨,令臣等集议合得刑名闻奏。臣等窃详反逆议罪,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

译犯罪行五次以上以及已刺配之人仍旧拘押看管外,其余的一律释放,任其自便,但不得进入临安府境内。

庆元六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近日祈祷降雨,查检到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的敕令,凡各路州军一时因监司、守臣特判而编管的人,都命各路提刑取来原判决文书详加复审,除情节严重危害的应仍依法执行外,其余按条例不应编管而被编管的,一律当即出具凭证释放,并将已释放的人数具报尚书省。查考上述这道指挥执行已经多年,近来各州郡完全没有申报已释放人数的情况,恐怕执行不力,理应查检督促。」诏令各路提刑司照应已下达的指挥,经常留意察访,如有类似违反的情况,弹劾上报。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居郎、兼权刑部侍郎林采说:「嘉泰改元这一年,天下上报的死罪案件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实际判处死刑的仅有一百八十一人,其余的都从宽赦免。有司将案件呈上来的,必定都是值得商议刑罚的人,承蒙陛下宽恕其中不该判罪的多达一千六百三十人,这岂能算是小事!请命秘书省将此编入日历,对上向陛下展示好生之德,对下警戒有司用刑不可滥用。」皇上听从了。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说:「刑狱案件如有翻供的,自有相应条例法规,不得在案情之外另外推问审讯。凡涉案的相关人员,即使有罪,但如果与翻供喊冤的情节原本并不相干的,先记录在案后再行判决。近来各州郡担心审理官到来时临期追捕迟缓,就把相关证人全部拘押起来,导致他们家破人亡,甚至有人因此死亡。应一律释放,让他们各回家中待命。如有违反,允许被拘留的人向监司申诉。」开禧二年、嘉定二年的明堂赦令也是这样规定。

又一道赦文说:「凡命官本犯的是公罪,在任期间未曾经过审问,或者已经离任,监司、州军如果不查检核对离任者的相关条例法规,就擅自派人追捕拘押的,赦令下达之日一律予以释放。」开禧二年、嘉定二年的明堂赦令也是这样规定。

开禧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下诏:韩林是勋臣韩世忠的亲孙子,长期处于被贬谪的困境,可以释放令其自便。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兵部尚书宇文绍节、吏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卫泾、工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赵善坚、龙图阁待制在京宫观辛弃疾、吏部侍郎雷孝友、户部侍郎梁季珌、林祖洽、礼部侍郎兼刑部侍郎史弥远、大理卿李某、太常少卿兼权直学士院兼权中书舍人兼枢密副都承旨田澹、大理少卿奚士逊、起居郎赵梦极、起居舍人许奕、侍御史徐柟、户部侍郎兼刑部郎官费培、左司谏朱质、右正言叶时、监察御史王益祥、乔梦符、宗正丞兼权刑部郎官周震、大理正史厚宗、大理寺丞沈纺、大理评事权丞林大章、大理司直兼评事王益之、大理寺主簿兼评事施椷、大理评事鲍澣之、赵时适、翁潾、鲍华、沈实等联名上奏说:「吴曦已伏诛,其族属都应当连坐,恭承圣旨,命臣等集议应得的刑罚定名后上奏。臣等私下详查有关谋反罪罚的议定,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都应处以绞刑,伯叔父、兄弟之子应流放三千里,本来自有正条规定,此外,凡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母亲、女儿、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令中并无明确罪名,按律只是没入官府为奴,相比伯叔父、兄弟之子而言,服属关系更为亲近,这样就显得没官反而重于流放三千里。盖因连坐没官,虽然是从宽处理而不至处死,但要世世代代为奴婢,法律上比同畜产对待。这条法律虽然存在却并不见于实际施行,对于母亲、女儿、妻妾、儿子的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应当依照流罪以上来议定刑罚。私下考虑上述条文所记载的,只是就一般所谓的谋反而言,其疏文说的是针对臣下图谋叛逆之事而设。如今吴曦建立年号自称皇帝,各种僭越

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以上议刑。窃缘上条所载,止谓谋反,疏文云臣下将图逆节者设。今来吴曦建号称元,备极僣拟,反逆已成,上条未足以尽其罪。伏乞睿断施行。」诏:「吴曦叛逆,族属悉合诛戮,朕念其先世,不忍夷灭,除曦妻、男并决重杖处死外,其男年十五以下并女(反)[及]生子之妾,并分送

二广远恶州军编管。内女已出嫁者免。亲兄弟有(宜)[官]人,除名勒停。应吴璘位下子孙并移徙出蜀,分往湖广诸郡居住,吴玠位下子孙与免连坐,通主吴璘坟庙祭祀。令四川宣抚制置司取见服属、官职照应施行讫闻奏。」

二十七日,四川都大茶马吴摠言:「逆贼吴曦不尊臣节,上负国恩,下隳家世,臣与阖室罪当万(坐)[死],谨同男昭等伏阙待罪。」诏吴摠落职放罪,并吴昭等并照应已降指挥,于湖广州郡居住。

五月二日,权四川宣抚使安丙言:「逆臣吴曦罪当赤族,丙以吴氏三世为将,其族甚大,吴玠下诸房素与吴挺父子不相往来,虽吴璘下诸子,其间亦有与吴曦绝迹不相交者,若依法一 诛戮,惧有伤圣天子好生之德。恭承诏(免)[旨]:其吴曦一门附于逆党者,并加诛戮;其余协从,置而不问。今具列吴曦一门当行诛斩、其它异居族人当与原免者,各具姓名如后:一、吴曦二子,已斩首号令。一、吴晛系曦之堂弟,受曦伪命,为侍中兼司农卿。一、吴 系曦之父挺同胞兄弟。一、吴晓系曦同母弟,曦僣号之后,除集英殿修撰、知兴元府、充利州东路安抚使。一、吴 系曦之亲弟。已上六人并已斩首号令,其它婢妾等已分送诸军嫁与军兵去讫。一、吴玠委系勋臣,其诸孙与(兵)[吴]曦不协。一、吴挺异母兄吴摠,旧与挺不和。在孝宗皇帝朝,摠尝于御榻前禀曰:『以挺之权太重,异时有变,臣乞不坐。』此言中外之所共

知。一、吴挺异母兄吴广已死,广之妻系宗女,清节凛然。曦僣窃之后,以书召之,斥詈曦所遣人,曦有『亲戚畔之』之语。一、吴挺异母弟吴拭已死,拭之妻刘氏闻曦僣号,吼骂曦三日,暮夜号哭,曦遣人扶出,掩门不许再入。一、吴挺异母弟吴拯已死,止有一孙,幼小,素不为曦所齿。已上五房,虽在法不可免,而其情则可矜,中心昭然,欲乞特与原贷施行。」诏除安丙已施行人外,余并照三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挥施行。吴摠依旧责授团练副使,特许于湖广州军从便居住。

九月十七日,端明殿学士、知沔州、兼四川宣抚副使(内)[安]丙言:「契勘逆曦僣叛,在法当诛夷三族,圣恩宽大,念其先世保蜀之勋,并特贷命,止流(徒)[徙]湖广州军居住。

译模拟礼制到了极点,反叛之罪已经既成事实,上述条文尚不足以完全惩治他的罪行。恭请陛下圣明裁断施行。」诏令说:「吴曦叛逆,族属都应当处以诛戮,朕念及他祖先的功勋,不忍心将其满门灭绝,除吴曦的妻子、儿子一并判处重杖处死之外,他年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女儿和已生育子女的妾,一并分送两广边远荒僻的州军编管。其中女儿已经出嫁的可免于连坐。他的亲兄弟中有官职在身的,一律革职勒令停任。凡吴璘一支下的子孙都应迁移出蜀地,分别前往湖广各郡居住,吴玠一支下的子孙则免于连坐,主持负责吴璘坟墓祠庙的祭祀。命四川宣抚制置司查明其服属关系、官职情况,照此办理后上报。」

二十七日,四川都大茶马吴摠上奏说:「逆贼吴曦不遵守臣子的节操,对上辜负国家的恩德,对下毁坏家族的世代声誉,臣与全家理当万死,现今谨与儿子吴昭等一同俯伏在宫阙前听候治罪。」诏令吴摠革职免罪,与吴昭等人一并照应已下达的指挥,在湖广州郡居住。

五月二日,权四川宣抚使安丙上奏说:「逆臣吴曦罪当灭族,臣安丙认为吴氏家族三代为将领,其家族十分庞大,吴玠一支下的各房,向来与吴挺父子不相往来,即使是吴璘一支下的诸子,其中也有与吴曦断绝关系不相往来的,如果一律依法诛杀,恐怕有伤圣明天子好生之德。恭承诏旨:凡吴曦一门中依附逆党的,一并加以诛戮;其余协从的人,则搁置不予追究。现将吴曦一门中应当处以诛斩的、以及其他分居的族人中应当予以原谅赦免的,分别列出姓名如下:一、吴曦的两个儿子,已经斩首示众。一、吴晛是吴曦的堂弟,接受吴曦的伪命,任侍中兼司农卿。一、吴某是吴曦父亲吴挺的同胞兄弟。一、吴晓是吴曦的同母弟弟,吴曦僭号之后,被授予集英殿修撰、知兴元府、充利州东路安抚使。一、吴某是吴曦的亲弟弟。以上六人都已经斩首示众,其他的婢妾等人已分别送到各军中嫁给士兵了结此事。一、吴玠确实是勋臣,他的各位孙辈与吴曦不和睦。一、吴挺的异母兄长吴摠,向来与吴挺不和。在孝宗皇帝朝,吴摠曾经在御榻前禀告说:『因吴挺权力太重,日后如有变故,臣请求不受牵连治罪。』这话是朝廷内外所共知的。一、吴挺的异母兄长吴广已经去世,吴广的妻子是宗室之女,清白节操凛然。吴曦僭越之后,写信召她,她斥骂吴曦所派遣的人,吴曦因此说出『亲戚都背叛我』这样的话。一、吴挺的异母弟弟吴拭已经去世,吴拭的妻子刘氏听说吴曦僭号,怒骂吴曦三天,夜里号哭,吴曦派人把她扶出去,关上门不许她再进来。一、吴挺的异母弟弟吴拯已经去世,只有一个孙子,年纪幼小,平素不被吴曦所看重。以上五房人,虽然依法不可免除罪责,但情理上却值得怜悯,他们的心迹是明白清楚的,恳请特予以宽恕从而予以施行。」诏令除安丙已经施行处置的人之外,其余的一并照三月二十六日已下达的指挥施行。吴摠仍旧被责授团练副使,特许在湖广州军自便居住。

九月十七日,端明殿学士、知沔州、兼四川宣抚副使安丙上奏说:「查考吴曦僭越叛逆一案,依法应当诛灭三族,蒙圣恩宽大,念及其祖先保卫蜀地的功勋,一律特予宽恕死罪,只流放迁徙到湖广州军居住。他们的家产,如吴摠、吴拭家的,都仍旧命他们自行收管所应得的租利之类。只有吴挺是吴曦的父亲,这一房的田产自当依例没收充公。此外吴璘一支下的各房子孙,朝廷虽然已下达指挥命他们流放迁徙到湖广居住,但因他们这些人长期都是富贵人家出身,不能吃粗粮,一旦出了蜀地,必定会死于沟壑之中。臣现今仰体朝廷忠厚的用意,请求将吴璘一支下子孙的田产,除吴摠、吴广两房都有子孙可以交付继承,吴拭的妻子刘氏还健在、没有子孙,

所有家产如吴摠、吴拭,皆仍令收管合得租利之属。止是吴挺系曦之父,此一房田业自当籍没。此外吴璘位下诸房子孙,朝廷虽已降指挥流徙湖广居住,缘其人皆富贵膏粱之久,不办菽麦,一出蜀口,必填沟壑。臣今仰体朝廷忠厚之意,欲乞将吴璘位下子孙田产除吴摠、吴广两房俱有子孙可以给付,吴拭妻刘氏见存,无子孙,俱与免籍没外,其余人皆痴庸病风之人,欲乞指挥免行流徙出蜀,止分送潼川府、夔州路州军居住,依归朝人体(列)[例],与计口支给廪粟,俾可自存。所有本分田产及诸房应关外四州田,并用招集民兵,止从宣抚司更各人与支给行钱三百贯,令往

夔州、潼州路州县任便居住,庶吴璘子孙免沟壑之患。」诏刘氏、赵氏并照已降特免迁徙指挥施行,余从之。

十二月六日,御史中丞雷孝友言:「尝观汉诛梁冀,而张纲条其无君之心十五事。以韩侂胄而视冀所为,其罪恶盖有加焉,谨条列而言之。侂胄恣情专擅,凡所欲为,不复奏禀,伪作御笔批出,同列惮其权势,不敢争执。此其无君之心一也。庙堂以徐邦宪尝请建储,欲召用之,侂胄驾言上怒未已,每辄沮止,不知其意安在。此其无君之心二也。机速房乃军国要密之地,而辄置于私第,凡所调发,与群吏为密,庙堂不得与闻。此其无君之心三也。金字牌合自御前给降,而擅留于私家,凡所遣发,未尝关白于上。此其无君之心四也。周筠本侂胄仆厮,乃作恭淑皇后亲属补授。此其无君之心五也。苏师(但)[旦]乃侂胄书吏,而阶衔辄带随龙。此其无君之心六也。寝室上下四围皆用罗木,如木围之制。此其无君之心七也。诸婢房合皆宫禁之物,各有内中镌记。此其无君之心八也。搜索其家,有北界牓文三纸,逆曦伪蜀牓文一纸,皆不以上闻。此其无君之心九也。寿慈宫钱物宝玩,侂胄皆先用掌记抄录,择其所欲,盗归私第,其余伪作太皇太后分赐。此其无君之心十也。侂胄罪恶,所宜肆诸市朝,与众弃之,陛下曲为容贷,俾其全躯,又活其孥,而天下之人但知称兵首乱、残民误国,至其蓄无君之心

有如此十事者,或未尽知。乞下臣此章,播告中外,使(减)[咸]知侂胄负滔天之罪,而陛下圣度优容如此,以诏天下来世。」从之。

嘉定二年五月十三日,诏罗日愿欲狂妄作过,已送有司勘证处断讫,其奸党亲属并合照法移徙外,或有诖误诱协人未发觉到官,更不追究。令尚书省给降黄牓晓谕。

三年正月八日,诏:「淮东、湖南、江西三路节次申奏,盗贼作过,皆缘权臣妄开兵衅,科扰频仍,(断)[继]以旱蝗,州县失于存抚,是致奸民倡率啸聚,贻害县镇,良轸朕怀。

译都一并免于没收充公之外,其余的人都是痴呆庸碌、患病中风之人,请求下达指挥,免除他们流放迁徙出蜀,只分别送到潼川府、夔州路的州军居住,按照归朝人的体例,按人口发给口粮,使他们能够维持生计。他们本分应得的田产以及各房应征收在外的四州田产,全部用来招募民兵,只由宣抚司再分别发给每人三百贯行钱,命他们前往夔州、潼州路各州县自便居住,这样吴璘的子孙才能免于死于沟壑的祸患。」诏令刘氏、赵氏都照已下达的特别免除迁徙的指挥施行,其余的听从所奏。

十二月六日,御史中丞雷孝友说:「臣曾读到汉代诛杀梁冀之事,张纲列举了他没有君主之心的十五件事。用韩侂胄来对照梁冀的所作所为,他的罪恶大概更有过之,臣谨逐条列举陈述。韩侂胄放纵恣意独断专行,凡是他想要做的事情,都不再奏请禀报,伪造御笔批示出来,同僚畏惧他的权势,不敢争辩。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一件事。朝廷因为徐邦宪曾经请求建立储君,想要召用他,韩侂胄假称皇上怒气未消,每每加以阻止,不知他的用意何在。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二件事。机速房本是掌管军国机要密事之地,他却将其擅自设置在私宅之中,凡是调兵遣将之事,都与几个亲信小吏秘密商议,朝廷都不得与闻。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三件事。金字牌本应从御前发放传递,他却擅自将其留在私宅,凡是所派遣的事情,从未向皇上禀报。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四件事。周筠本是韩侂胄的仆人小厮,他却假称是恭淑皇后的亲属予以补授官职。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五件事。苏师旦本是韩侂胄的书吏,官阶却擅自带上随龙的名号。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六件事。他寝室上下四周都用了罗木装饰,如同用木料围绕宫殿的规制。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七件事。各婢女的房间中都摆放着本应属宫禁所有之物,各件上都刻有宫中的标记。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八件事。搜查他家时,搜出北方金国的榜文三张,逆贼吴曦伪蜀的榜文一张,他都没有将此事上报。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九件事。寿慈宫的钱物宝玩,韩侂胄都先命人用记录簿抄录下来,从中挑选他所想要的,盗取归入私宅,其余的则伪称是太皇太后分赐的。这是他没有君主之心的第十件事。韩侂胄的罪恶,本应在市朝当众处死,与众人一起唾弃他,陛下委曲宽容饶恕他,让他保全身躯,又留下他子孙的性命,天下人只知道他兴兵作乱、残害百姓、贻误国事,至于他心怀没有君主之心,竟有如此十件事,或许还未曾全被人知晓。恳请陛下将臣的这份奏章下发,向朝廷内外宣告,使众人都知道韩侂胄背负滔天之罪,而陛下圣明的度量如此优容宽厚,以此昭示天下和后世。」皇上听从了。

嘉定二年五月十三日,下诏说:罗日愿意图狂妄作乱,已经送交有司审讯查证处置完毕,他的党羽亲属都应照法律迁移出去,此外,如有被牵连误导而未被发觉到官府之人,不再追究。命尚书省颁发黄榜晓谕百姓。

三年正月八日,下诏说:「淮东、湖南、江西三路先后申报,盗贼作乱,都是因为权臣胡乱挑起兵事,苛捐杂税频繁扰民,接着又遭遇旱灾蝗灾,州县未能加以抚恤,因此导致奸民聚众为盗,为害州县城镇,朕深感痛心。除了带头作乱的贼首应予拘捕之外,其余的胁从人员一律从宽赦免,允许他们改过自新,各自回乡恢复本业。仍命州县多方加以赈济抚恤。」

十五日,下诏说:「楚州、衡州、郴州、吉州、南安军等地盗贼作乱,除了贼首应予拘捕之外,其余的胁从人等如能解散归顺,一律从宽赦免,各自回乡恢复本业,允许改过自新。命州县多方加以赈济抚恤

除非作过贼首合行收捕外,其余协从人等并从原贷,许以自新,各令复业。仍仰州县多方赈恤。」

十五日,诏:「楚(州)、衡、(彬)[郴]、吉州、南安军等处盗贼作过,除贼首合行收捕外,其余协从等人如能(鲜)[解]散归投,并从原贷,各令复业,许以自新。仰州县多方赈恤。」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承信郎王从龙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泉州左翼军重役使唤,仍追毁诰命。以从龙招安黑风峒罗孟二等,受贼贿贷以来资给之,及受李元励书,佯败而走,法(守)[寺]言在律合斩,虽皆疏决,非杂犯之比,亦当处以死刑,诏特贷之。

八年十二月三日,臣僚言:「迩者毕再遇、周虎、庄松辈盗请钱米银两,罪状显著,圣心宽(怒)[恕],以其守御微劳,止从镌秩,略行追索,仅移所居,旋令自便。昔汉魏尚为云中守,厥功茂矣,上功首虏差六级,文帝下之吏,削其爵,不少贷。夫再遇等区区之功,何足

比魏尚,而尚以私钱飨士,视再遇辈(劾)[ ]士卒钱以自私,万万不侔。文帝用法则如彼,陛下用法止如此,臣知陛下措心积虑,拳拳念功,过文帝远甚。乞下此章,播告天下,继今如有赃败,自从本条,更不为例。庶几中外知宽恩不可幸得,成法所宜遵守。」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禁 囚

禁囚

国朝《狱官令》,禁系皆轻重异处,囚家送饮食,狱官检视,实时付与,无使减节滞留。若囚死罪,枷杻;劫贼在禁五人以上,别差军人及将校日夕防守。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仍以杂色妇人伴守。杖罪散禁,若隐情拒抗者亦加(讦)[械]。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怀妊、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

太祖开宝二年五月十一日,诏曰:「扇暍泣(等)辜,前王能事;恤刑缓狱,有国通规。朱夏既临,溽暑方盛,睠兹缧系,深用哀矜。宜令有司限诏到,其囚人枷械,囹圄户庭,长吏每五日一次检视,洒扫务在清洁。贫无所自给者供饮食,病者给医药,小罪实时(次)[决]遣,重系无得淹滞。」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九日,知相州张仲容言:「诸州兵马监押、郎幕使臣等,或因小事,直送百姓、军人赴所司禁系,皆不牒报。欲望自今先具罪犯申本州岛,详酌事理禁留。」从之。

九年三月三日,诏:「自今天下系囚,依旧例十日一具所犯事因、收禁月日申奏。其间留寄禁店户将养、保明出外知在,并同见禁人数,仍委刑部纠举。如事理可断及事有小虚,有禁系者,本处官吏重行朝典,人吏仍勒停,配重处色役。奏禁人数不以实及淹延日月,当密行察访,许人告。

译。」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诏对承信郎王从龙特予宽恕死罪,判处杖脊二十,刺面,发配泉州左翼军充当苦役,并追缴销毁其诰命。是因为王从龙在招安黑风峒罗孟二等人时,接受贼人的贿赂而从宽以钱粮资助他们,以及接受李元励的书信,假装战败而逃走,大理寺认为依律应当处斩,虽然这些都属可以疏理宽减的案件之列,但并非一般的杂犯可比,也应当判处死刑,皇上下诏特予宽恕。

八年十二月三日,有臣僚上言说:「近来毕再遇、周虎、庄松等人私自克扣挪用钱米银两,罪状十分明显,圣心宽厚饶恕,因念及他们守御边疆的微薄功劳,只是从轻降职,略加追索赃款,仅仅调离原任所,随即又允许他们自便。从前汉代魏尚担任云中太守,功绩十分卓著,因为上报的斩获首级数比实际差了六级,汉文帝就将他交给官吏治罪,削去了他的爵位,一点也没有宽贷。毕再遇等人这点微薄的功劳,怎能比得上魏尚,而魏尚是用自己的私钱犒赏士兵,比起毕再遇等人克扣士卒的钱财据为己有,二者相差何止千万倍。汉文帝执法尚且如此严明,陛下执法却只是这样宽纵,臣深知陛下用心良苦、深思熟虑,殷切地念及他们的功劳,这份用心远远超过了汉文帝。恳请将臣的这份奏章下发,向天下宣告,从今以后如再有贪赃败露之事,一律依照本来的条例处置,不得再以此为先例。这样朝廷内外才能知道宽恩不可以侥幸得到,正当的法度应当遵守。」皇上听从了。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禁囚

禁囚

本朝的《狱官令》规定,凡拘押囚犯,一律按罪行轻重分处不同的地方,囚犯家属送来饮食,狱官应查验后,及时交付囚犯,不得使饮食减损或滞留延误。如果是死罪囚犯,须戴枷加杻;抢劫的盗贼一同在押五人以上的,须另外派军人和将校日夜看守防范。妇女以及流罪以下的囚犯,可去掉手杻。妇女在押一律与男犯分开关押,仍须由妇女负责看管。杖罪的囚犯可以散禁(不上刑具),如有隐瞒实情、抗拒不服的,也要加上刑具。凡年满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残废、怀孕、身材矮小畸形之类的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一律散禁。

太祖开宝二年五月十一日,下诏说:「驱赶暑热、抚恤囚犯,本是前代帝王应做的事情;体恤刑罚、宽缓狱讼,是治国的通行准则。如今盛夏已经来临,暑热正盛,朕挂念那些被囚禁的人,深感哀怜体恤。应命有司在诏令到达后的限期内,将囚犯所戴的枷锁刑具、以及牢狱庭院,命长官每五天检查一次,洒扫务必保持清洁。贫穷无力自给的,供给饮食,生病的,供给医药,罪行轻微的立即判决遣送,罪行重大不得已在押的也不得拖延滞留。」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九日,知相州张仲容说:「各州的兵马监押、郎幕使臣等官员,有的因为小事,就直接把百姓、军人送交所司拘押,都不用文书报备。希望从今以后,先具报所犯罪行申报本州,斟酌事理再决定是否拘留。」皇上听从了。

九年三月三日,下诏说:「从今以后,天下在押的囚犯,依照旧例每十天一次具报所犯罪行事由、收押的日期,申报朝廷。其中如有寄押在囚店由人家看养、或保释在外须知去向的,都要一并计入在押人数中,仍须由刑部负责稽查督促。如果案情可以判决却拖延不决,或者案情有些虚假失实却仍在押的,对负责的官吏要严加依朝廷典章处置,吏人一律革职勒停,发配充当苦役。凡呈报的在押人数不实,或者拖延时日的,应当秘密派人查访,并允许百姓举报。」

雍熙三年二月十二日,左拾遗张素说:「各州县在押的囚犯常常一押就是几十天甚至几个月,请下令从今以后各县镇拘押

」

雍熙三年二月十二日,左拾遗张素言:「诸州县系囚动经旬月,迄令自今诸县镇禁系不得过十日,仍令本州岛长吏察访。」从之。

四月四日,诏:「诸道州府凡禁系

之所,并须洒扫牢狱,供给浆饮;械系之具,皆令洁净;疾者为致医药,无家者官给口粮;小罪即决遣,大罪审辩其情,无致淹延。」(至)[自]是每岁首夏下诏书如此例。

至道(德)三年二月,令京城诸司不得专械系人。

真宗咸平三年六月十三日,诏曰:「朕亭育万方,哀矜庶狱。民或多僻,义在正刑,而方属炎蒸,深忧系滞。仍虑理直者不能自辩,情轻者苟或禁留,缧珌之中,饮食失所,时行告谕,当体朕怀。宜令两京及诸路,见禁罪人有罪轻者,不得禁留,旋为疏理;徒罪以上疾速勘断,无致淹延。」

讼、户婚杖以下得情 者,许在外责保看医,俟痊日区分。」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知黄州王禹捻上言:「病囚院每有患时疾者,互相浸染,或致死亡。请自今持仗劫劫贼徒流以上有疾,即于病牢将治,其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四排岸司系囚无亲属者,量给薪米,仍速裁断。

景德三年七月一日,诏曰:「应禁勘盗贼,委长吏钤辖,无令妄引徒伴;以时饮食,有疾者医治之。仍分轻重、男女,别房禁系。」时上封者言:「盗贼多缘私憾,妄引无辜,官司因而追扰。又重禁者拳手,令小儿哺食,多受饥渴;不问所犯大小,同系一牢。」帝悯之,故诏诫诸道焉。

九月二十六日,诏陕西诸州纳质院戎人并放遣之。先是,蕃落每为寇盗,既经和解,所在虑其复叛,因置此院,收其子弟,有壮年禁锢至白首者。帝闻而怜之,特有是

命。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三十日,诏:「访闻天下司理院、州院罪人狱死者,皆司理参军与州曹官迭差检验,虑相庇盖。自今须选差不干碍刑狱官,依公检验。」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河东路提点刑狱张怀宝言:「伏见诸路大辟罪,皆俟旬终报转运、提刑司,若旬初、路远,即禁囚动经半月,或有情款疑互,审察不及。自今望令即日报两司。」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诸州所供禁囚犯由,其命官居禁及责保参对者,悉以所犯别状申奏。」初,诸道通为一奏,至有命官犯轻,谳同于重狱者。帝以非便,命刑寺议,故有是诏。

八年二月,诏开封府,(命)[今]后应命官合该勘鞫,未得追禁,奏候指挥。

五月,诏开封府:「应禁罪人并置印簿抄上缘身衣物拘管,候断放日给付销簿,狱内不得置纸笔砚瓦。每遇夜有未结绝罪人监送下禁,早晨引领赴府,并差职员部押,缘路不得纵与外人言语,亦不得于店肆暂住。

译囚犯不得超过十天,并命本州长官加以查访督促。」皇上听从了。

四月四日,下诏说:「各道州府凡是关押囚犯的地方,都必须洒扫牢狱,供给饮水;刑具枷锁等器物,都要保持洁净;有病的要为其提供医药,没有家人的由官府供给口粮;罪行轻微的立即判决遣送,罪行重大的要审慎辨明案情,不得拖延耽误。」从此每年初夏都照此例下发诏书。

至道三年二月,命京城各司不得擅自用刑具拘禁人。

真宗咸平三年六月十三日,下诏说:「朕养育天下万民,对各类诉讼案件深怀哀怜体恤。百姓中或有作恶多端的人,按理应当予以刑罚纠正,然而当此炎热季节,朕深深忧虑囚犯拖延滞留在押。又恐怕理应申冤的人不能自己辩白,罪情轻微的却或许仍被拘押在押,囹圄之中,饮食失当,应当时常发布告谕,都要体察朕的心意。命两京以及各路,凡在押的囚犯中罪行轻微的,不得继续拘押,应及时予以疏理;徒罪以上的要抓紧审讯判决,不得拖延耽误。」

……讼、户婚案件杖罪以下得到实情的,允许在外找保人看病医治,等痊愈之日再区别处理。」皇上听从了。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知黄州王禹偁上言说:「病囚院里每每有人染上时疫,相互传染,有的甚至因此死亡。请从今以后,持械抢劫的盗贼、徒流以上罪犯中有病的,就送到病牢中医治,其……」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下诏四排岸司在押囚犯中没有亲属的,酌量供给柴米,并从速判决。

景德三年七月一日,下诏说:「凡拘押审理盗贼案件,命长官负责监管,不得随意牵连党羽同伙;按时供给饮食,有病的要医治。并按轻重、男女分别关押。」当时有上书言事的人说:「盗贼作案多因私人仇怨,往往牵连无辜的人,官府因此追加骚扰。又有拘押较严的囚犯,双手被绑,要靠小孩喂食,常常忍饥挨渴;不问所犯罪行大小,一律关在同一间牢房中。」皇帝为此感到哀怜,因此下诏告诫各道。

九月二十六日,下诏陕西各州纳质院所拘押的蕃人一律释放遣返。此前,蕃族部落经常侵扰作乱,一旦讲和之后,当地担心他们再次反叛,因而设置了这个纳质院,收押其子弟为人质,有的人被禁锢一直到白发苍苍。皇帝听闻此事而怜悯他们,特有此命令。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三十日,下诏说:「访查得知天下司理院、州院的罪犯在狱中死亡的,都是司理参军与州曹官交替负责检验,恐怕相互包庇隐瞒。从今以后必须选派与该案刑狱无关联的官员,依法公正检验。」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河东路提点刑狱张怀宝说:「臣见各路大辟死罪案件,都要等到每旬终了才申报转运司、提刑司,如果是旬初发生,或路途遥远,那么在押囚犯往往要拖延半个月,有的案情有疑点需要互相核对,审察就来不及了。恳请从今以后命令当日就申报两司。」皇上听从了。

六年十一月四日,下诏说:「各州所呈报的在押囚犯犯罪事由,凡涉及命官在押或需责令担保对质的,都要另外单独具状上报。」当初,各道都汇总成一份奏报,以致有命官所犯罪行较轻,却与重罪案件一同审议的情况。皇帝认为这样不妥,命刑部、大理寺商议,所以才有此诏令。

八年二月,下诏开封府,从今以后凡应当对命官加以审讯拘捕的,不得先行拘押,须奏请候旨。

五月,下诏开封府:「凡在押的囚犯都要设立登记簿,登记其随身携带的衣物并加以拘管,等到判决释放之日发还并注销登记簿,狱内不得放置纸笔砚台瓦器。每逢夜间有未结案的囚犯送交拘押的,清晨要带领他们送到开封府,并派职员押送,沿途不得任意与外人交谈,也不得在店铺暂时停留。如有违反,依法严加

如违,勘罪严断。」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三京、诸路大辟罪,狱既具而非理致罪死者,委纠察提点刑狱官察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开封府言:「左、右军巡见禁勘罪人,今值冬寒,若不问轻重,须候结案,必恐淹延。欲望许除大辟罪依旧结案外,其余流罪以下公事,止依在府勘事体例写长状,具札子缴连录问后,送法司定刑名断遣。」从之。

四年十二月,诏:「自今每军巡院禁系情理凶恶重罪人数稍多,即

从府司牒殿前或马、步军司,逐院选差兵士十五人,员僚、节级各一人,寅夜防护,候断讫即放归营。」

仁宗天圣二年十一月二日,臣僚上言:「御楼赐赦,见禁罪人并于楼前释放,支赐绵袍、头巾、麻 。今详释罪已是厚恩,望别定制。」诏自今后所给衣物,须罪人在禁一月以上,委是贫不济者即给。

四年正月,纠察在京刑狱司言:「左军巡勘咸平县贼姜则为累行打劫,录问并无翻异。其人手指冻落九指,欲乞今后令当职官吏躬亲勒医人子细看验,如有疾患疮病,钤辖狱子、医人看承医疗。」从之。

八年五月,诏:「大辟公事,自今令长吏躬亲问逐,然后押下所司点检勘鞫,无致偏曲,出入人罪。若依前违慢,致有出入,信凭人吏擅行考决,当重行朝典。」时感德军司理杨若愚不申长吏,考决无罪人骆宪等,加石械上,若愚特追一官,典押、狱卒各刺配,因有是诏。

六月,(诏)开封府言:「准律,诸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走者,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自来失囚,依条给限监捕,限满不获,方行决断,内有减至杖罪者。若例行断遣,又碍律文,须至一例给限。伏缘京畿诸县亦有失囚,若不分重轻,一例监捕,颇复淹延。欲乞自今在京及府界诸县应失囚本非固纵,依律减至杖罪以下者,便行决遣,更不给限。所走罪人散行捕捉。」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诸州传囚若所过未差捕送人,

住日续其口粮,不得过三日。

明道二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天下配隶罪人禁奏待报者甚众,既淹牢禁,亦烦裁决。宜委有司参酌,当取旨者减其等,着为定法,以省奏请之烦。」诏权御史中丞范讽、天章(问)[阁]待制王鬷、秘阁校理范仲淹与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同详定以闻。

景佑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左司谏姚仲孙言:「天下郡县禁囚,或称系死狱中者,请令径报提刑、转运省察。」诏诸州军刑狱禁罪内不因疾患、非理致死者,提刑常切体访觉察,出榜晓示,许人陈告。委是故行残虐,勘鞫事理不虚,告事人与支赏钱一百千,以系省钱充;公人与转一资;同犯首告者与免罪,仍转资、支赏。

译治罪。」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下诏三京、各路的大辟死罪案件,案情已经审结但判处死刑理由不合理的,委托纠察提点刑狱官加以查察。

天禧元年十一月,开封府说:「左、右军巡在押正在审理的罪犯,如今正值冬寒时节,如果不问罪行轻重,都要等到结案才处理,恐怕难免拖延滞留。希望除大辟死罪依旧按程序结案外,其余流罪以下的案件,只依照本府审理案件的体例,写成详细的状文,附上札子一并呈报,录问之后,送交法司裁定刑罚名目再行判决遣送。」皇上听从了。

四年十二月,下诏说:「从今以后每逢军巡院在押情节凶恶的重罪犯人数稍多的时候,就从府司发文给殿前司或马军、步军司,令各院选派士兵十五人,官员、节级各一人,日夜看守防护,等到判决完毕就放他们回营。」

仁宗天圣二年十一月二日,有臣僚上言说:「皇上登楼颁赐赦令时,在押的囚犯一律在楼前释放,赏赐棉袍、头巾、麻鞋。如今看来,释放罪犯已经是很大的恩德了,希望另外制定规章。」下诏从今以后所赐的衣物,须是囚犯在押满一个月以上,确实贫困无以维生的才予以发放。

四年正月,在京纠察刑狱司说:「左军巡在审理咸平县盗贼姜则一案时,因其屡次行劫,录问时也没有翻供。此人的手指被冻掉了九根,恳请从今以后,命当值官吏亲自命医人仔细检验,如有疾病疮伤,须由看管的狱卒、医人负责医治调理。」皇上听从了。

八年五月,下诏说:「大辟死罪案件,从今以后须命长官亲自审问,然后交由所司复核审理,不得有所偏差,出入人罪。如果仍像以前一样怠慢,导致案情出入有误,凭信吏人擅自决断的,应当依法严加治罪。」当时感德军司理杨若愚未经申报长官,擅自拷问决断,把无罪的骆宪等人加上石制刑具,杨若愚被特予追夺一官,典押、狱卒都被刺面发配,因此才有此诏令。

六月,开封府说:「按律法规定,凡负责看管的主守未察觉囚犯逃脱的,减囚犯本罪二等;如果囚犯是抗拒抓捕而逃走的,再减二等。都允许在一百天内追捕。历来发生囚犯逃脱的,依条例给予期限追捕,期限满仍未捕获的,才依律判决。其中有的因此减至杖罪的。如果照例判决遣送,又与律文相抵触,必须一律给予追捕期限。私下考虑京畿各县也有囚犯逃脱的情况,如果不分轻重,一律限期追捕,反而会造成拖延滞留。请求从今以后在京城以及开封府界各县,凡囚犯逃脱本非官吏故意纵放的,依律减至杖罪以下的,就立即判决遣送,不再给予追捕期限。逃走的罪犯则继续追捕。」皇上听从了。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下诏各州押解囚犯,如果所经过之处尚未派人接续押送的,滞留期间须继续供给口粮,但不得超过三天。

明道二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说:「天下发配编管的罪犯中,等候朝廷裁决而在押的人数很多,既延误在押时日,又劳烦朝廷裁决。应命有司斟酌,将本应取旨裁决的减去若干等级,制定为固定的法规,以减省奏请的烦琐。」诏令权御史中丞范讽、天章阁待制王鬷、秘阁校理范仲淹,与审刑院、大理寺的主判官一同详加审定后上奏。

景佑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左司谏姚仲孙说:「天下各郡县在押的囚犯,有的说是死在狱中的,请命直接申报提刑、转运使予以审察。」下诏各州军刑狱中在押的囚犯,如非因疾病、而是非正常死亡的,命提刑经常留意查访察觉,张榜公告晓谕,允许百姓举报陈述。凡确实查明是故意施行残虐、审讯核实属实的,举报的人赏钱一百千,从没收充公的钱款中支给;有关的公人一并降一等官阶;同案参与作恶而主动首告的人可免罪,仍旧予以升官、赏钱。

庆历七年三月七日,河东转运司言:「近年郡国刑狱中,罪人多是禁系连月,饮食失所,及栲掠而死。上下隐庇,检验时秪以病患为名。欲望令转运、提刑司每巡历至州县,先入刑狱中询问罪人,其有禁系人身死,仰画时具检验状申二司点检。如情理不明,有拷掠痕,立便取索公案,差官看详,依公施行。」从之。

皇佑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席平言:「准敕职制条:『每(州)旬具本州岛及外县禁系,并随衙门留、保管出外人数,开坐犯由、禁日,次第供提刑点检。』又断狱条:『诸县每旬具禁数、犯囚断遣刑名、月日申州点检。如可断不断,小事虚禁,淹延不实,并令举勘,更不开坐诸县人数。』窃详二条,职制则

具州县禁数,断狱则不开人数,未委如何遵守。」诏付法寺,法寺言:「欲依景德四年、景佑四年敕,『每旬具本州岛』字下去『外县』字,余如旧条施行。」从之。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七日,开封府言:「军巡院见禁杖疮未损逃走军人,乞责付所辖去处监防执役,依疾病之例,日给口食,内羸瘦未任功役者,亦与口食,委官司钤辖如法造致供给将理,不得减克。今后如此类,并乞准例。」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夫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甚多,窃惧乎狱吏与奉法者旁缘为奸,检视或有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良可悯焉。其具为令,应今后诸处军巡、州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内在狱病死及两人者,推司、狱子并从杖六十科断。再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如系五县以〔上〕军州,每院岁死及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及七人,即依上项死两人法科罪,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本官,仍从违制失。其县狱亦依上条,若三万户以上,即依五县以上州军条。其有司若不依条贯者,自依本法。仍仰开封府及诸路提点刑狱每岁终会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门下点检。或死者过多,官吏虽不科断,更加(点)[黜]责。」

神宗熙宁元年六月三日,诏:「今后四京及诸路州军旬禁犯囚,并限一月申发,诸县早本州岛者

译

庆历七年三月七日,河东转运司说:「近年来各郡国的刑狱中,罪犯往往被拘押数月之久,饮食失当,以及遭拷打而死。上下相互隐瞒庇护,检验时只以生病为借口搪塞。恳请命转运司、提刑司每次巡视到州县,先进入刑狱中询问囚犯,凡在押囚犯死亡的,须立即详细写明检验情况申报两司点检核查。如果案情不明、有拷打的痕迹,立即调取相关案卷,另派官员详细审察,依法处置。」皇上听从了。

皇佑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席平说:「按敕令中职制条规定:『每旬要具报本州以及所辖各县在押的囚犯,以及随衙门留住看管、或保释在外的人数,开列注明犯罪事由、在押日期,依次呈报提刑点检核查。』又断狱条规定:『各县每旬要具报在押人数、囚犯审断遣送的刑罚名目、月份日期申报本州点检核查。如果本可判决却拖延不决,小事却长期拘押,拖延失实的,一并命令加以查究,此外不用开列各县的人数。』我私下考虑这两条规定,职制条要求开列州县在押人数,断狱条却不要求开列人数,不知应当如何遵行。」下诏交付大理寺,大理寺说:「应依照景德四年、景佑四年的敕令,『每旬具报本州』一句下面去掉『外县』二字,其余的仍按旧条例施行。」皇上听从了。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七日,开封府说:「军巡院在押的杖伤未愈而逃走的军人,请责令交付所辖之地监管防守,并让其服役,依照疾病囚犯的惯例,每日供给口粮,其中身体虚弱不能承担劳役的,也一并供给口粮,委托官司依法管束,妥善安排供给调理,不得克扣。今后遇到此类情况,都请照此例处理。」皇上听从了。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神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年号。下诏说:「刑狱,关系着百姓的生命。近来听说有司每年考核天下上报的案件,因病瘐死狱中的人数很多,朕深恐狱吏与执法之人相互勾结营私舞弊,检验时有不明之处,使朕的百姓无辜蒙受其害,实在令人怜悯。命详细制定法令,从今以后各地军巡、州司理院所拘押的罪犯,一年之内在狱中因病死亡达两人的,负责的推司、狱子一律以杖六十论处。每再增加一人,加罪一等,最高加到杖一百为止。如果是五个县以上的军州,每院一年内死亡达三人的,开封府司、军巡一年内死亡达七人的,就依照上述死亡两人的法规论罪,加等的做法也是如此。主管刑狱的官员如果所审理的案件两次出现这种情况的,就要追究本人的责任,仍按违反制度、失职论处。各县的监狱也依照上述条例,如果是三万户以上的县,就依照五个县以上的州军条例处理。有关部门如果不依照条例执行的,自当按本条法规论处。仍命开封府以及各路提点刑狱,每年年终汇总死亡人数上报,交由中书门下点检核查。如果死亡人数过多,即使官吏没有被依法治罪,也要另加以贬黜责罚。」

神宗熙宁元年六月三日,下诏说:「从今以后四京以及各路州军每旬在押的囚犯,一律限一个月内申报,各县早于本州者……」

限十日。」

十月二日,诏:「诸处禁系罪人,

并衲袜、手衣,权给与阙少衣服罪人。及所供饭食,无容司狱作弊,使囚人冻馁,以致疾患。仍委长吏逐时提举。」 虑冬寒有失存恤,在京刑狱司及诸道,委当职官吏,应系人狱房常给柴炭,务令温暖。制造衲袄

译限期十日。」

十月二日,下诏:「各处在押囚犯,

连同棉袜、手套,暂且发给缺少衣物的囚犯。至于所供给的饭食,不得让典狱官营私作弊,使囚犯受冻挨饿,以致生病。仍委派长官随时督察。」

考虑到冬寒可能疏于抚恤,京城刑狱司及各道,委派在任官吏,凡关押囚犯的牢房要经常供给柴炭,务必使之温暖。制造棉袄

哲宗元佑七年十二月四日,诏:「应狱死罪人,岁终委提刑司,在京委御史台取索,具姓名、罪犯报刑部,数多者申尚书省。」

八年二月五日,中书省〔言〕:「检会元佑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指挥,诸路、开封府界提刑司每岁终具诸狱瘐死人数,仍开析因依申刑部,内数多者申尚书省。在京禁系委御史台取索,报刑部看详。上件朝旨即无许分别禁系人数目。至元佑七年,诸路具到狱死人数,刑部遂分每禁二十人以上死一人者,更不开具。即是今后应系囚处,岁禁二百人,许破十人狱死。深虑州县狱官公然懈弛,甚非钦恤之意。」诏刑部,今后更不得分禁系人数,依元降朝旨,将瘐死人数多者申尚书省。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浙)江南东路计度转运副使周之道言:「昨领刑部职事,窃见府界诸路刑狱司见勘命官等公事,自绍圣元年以前尚有二百余件。乞下府界诸路提刑司具入禁年月日、见禁人数及未结绝者(依)申刑部,依条限举催,有故留滞者许奏劾。」诏令刑部立限,过限即奏劾,余从之。

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批:「比阅刑书,因考案式,一事不备则案不如式。然罪有重轻,

人有众寡,人众罪重,已该极刑,则其轻罪,不当追证。如会问逃军之类,军状未至,余人久系,不得结断,是以轻罪妨重罪,以重罪待轻罪。犴狱之繁,良以此欤,甚非先王钦恤之意。可自今勿俟轻罪,免其追证,庶无留狱。」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京畿并诸路州军令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京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合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结决断讫奏。杖以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除在京外,有事故不能亲行,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及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

政和二年二月七日,臣僚上言:「窃闻远方郡邑官吏多轻视狱囚,不尽书历,虽在法有一百之罪,深(怨)[恐]未尽遵承。及门留、知在,亦多不书,致监司无由检察,遂成留滞。欲乞州县狱囚并门留、知在,敢不书历者,除本罪外,量轻重立法,特行黜责。仍先委监司常切检察,庶无留滞之弊。」诏可令刑部疾速遍牒诸路监司钤束所部,如有不法去处,即按劾奏。(作)[仍]检举申明行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大理寺丞郭异求奏:「应刑狱官司寄禁无人供送饭食之人,依正禁人支破,或乞减半支给。」诏减半支破。

十二月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远方官吏于文法既疏,于职事

亦怠,故刑罚失中,民不能无冤。

译哲宗元佑七年十二月四日,下诏:「凡是狱中死去的死罪犯人,年终由提刑司(在京城由御史台)负责查核,列出姓名、罪行,上报刑部,死亡人数多的要申报尚书省。」

元佑八年二月五日,中书省上言:「查核元佑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指挥,各路、开封府界提刑司每年年终要开列各狱瘐死人数,并说明缘由申报刑部,其中死亡人数多的要申报尚书省。在京城被关押的犯人由御史台负责查核,报刑部审查。上述朝廷旨意并没有允许区分在押人数多少。到元佑七年,各路上报的狱中死亡人数,刑部于是规定凡每关押二十人以上死一人的,就不必再开列上报。这样一来,今后凡有囚犯关押的地方,一年关押二百人,就允许有十人瘐死。臣深恐州县狱官因此公然懈怠松弛,这很不符合朝廷慎重体恤刑狱的本意。」诏令刑部,今后不得再按在押人数比例划分,仍依照原先颁布的朝廷旨意,将瘐死人数多的申报尚书省。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江南东路计度转运副使周之道上言:「臣先前掌管刑部事务时,见到开封府界及各路刑狱司正在审理的命官等案件,自绍圣元年以前的尚有二百余件未结。请命令府界及各路提刑司列出犯人入狱的年月日、在押人数以及尚未结案的情况,申报刑部,依条限进行催办,如有故意拖延滞留的,允许奏报弹劾。」诏令刑部设立期限,超过期限即予以奏报弹劾,其余按所请办理。

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皇帝批示:「朕近来阅览刑律文书,因考核案卷格式,发现一件案子只要有一项不齐备,全案就不合格式。然而罪行有轻有重,涉案人数有多有少,若涉案人多而罪行重,已该判处极刑,那么其中罪轻的人,就不应再追加取证。比如会同审问逃兵一类案件,逃兵的口供供状还没到,其余的人却长期被关押,不能结案判决,这是因罪轻的耽误了罪重的,让重罪案件等候轻罪案件了结。牢狱之所以拥挤繁多,恐怕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很不符合先王慎重体恤刑狱的本意。从今以后可以不必等待罪轻者,免除对他们的追加取证,这样就不会有滞留未结的案子了。」

大观三年五月七日,中书省查核后说:「正当暑热时节,恐怕刑狱案件会拖延蔓延。」诏令在京城委派刑部郎中及御史各一员,京畿和各路州军命令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分头检查督促,催促结案在押的罪犯。其中案情已经清楚、事理轻微的,先行判决结案后再奏报。京畿地区徒刑以下的罪行,事实情节清楚、不需编管流配以及应当申奏的案件,即使有小节不完备,但不妨碍大的案情的,都允许直接一并结案判决后奏报。杖刑以下应当关押的,都责令有担保人后暂放在外等候处理。除京城以外,如有事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就选派官员前去,并将每到一处的情况及月日、缘由直接申报尚书省。

政和二年二月七日,有臣僚上言:「臣听说边远州县官吏大多轻视在押囚犯,不认真登记记录,虽然依法规定不认真登记要判一百下的罪,恐怕这条法令尚未被完全遵守执行。至于门留(暂押未正式收监)、知在(责保暂放在外)等情况,也大多不登记,导致监司无从检查,于是造成拖延滞留。臣请求州县在押囚犯以及门留、知在的情况,凡敢不登记的,除依本罪处罚外,酌情轻重另立法条,特别予以罢黜责罚。并先责成监司经常严加检查,这样就不会有拖延滞留的弊端了。」诏令可以,命刑部迅速普遍行文各路监司,约束管辖范围内的官吏,如有违法之处,即予弹劾奏报。并检举申明,颁行下达。

政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大理寺丞郭异求上奏:「凡在刑狱官司中寄押而没有人供送饭食的犯人,依照正式在押犯人的

积日累久,得无伤阴阳之和,亏仁厚之政!愿委耳目之官,专一分录所部见禁囚,遇有冤抑,先释而后以闻,岁终较所释多寡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论(所)[如]法。」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

四年八月十七日,权发遣京畿提点刑狱公事林箎奏:「乞应今后狱司取会狱事,其承受官司再催不报,故作不完者,并令狱司除申所属官司施行外,在京径申御史台,在外申提刑司,依法案治。」从之。

十二月十四日,刑部郎中李纬奏:「诸路奏案,凡承勘、结绝、入递,虽有程限,然州郡尚或因循,淹滞囚系,至有结绝后数月方入递者。欲乞今后诸路奏案,并令法寺点检,如有稽留,摘其甚者上之朝廷,下之有司,依法勘劾施行。」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开封尹盛章奏陈:「御笔:时当大暑,应两狱系囚,催督限日近结绝。所有已未上朝廷断遣公事,欲乞候案上,共限三日断下。如有续上公事,亦乞依此。」诏依奏,限三日断下,无致卤莽。

六年正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勘会奏案等专条,入递后限一日,以申奏姓名、日时、引号牒进奏院。如承本院报未到者,别录以闻,仍称说再申奏事因入递,牒会依上法。凡此以防遗滞,欲使系囚早获决遣。臣窃见诸州从前多不举行上条,其未到进奏院,亦无文籍拘催。今欲乞诸州不依限牒会,依案申详覆违限条科罪。仍令进奏院

置籍,以时催促,俟别录到房许勾销。庶几有以检察,不至留狱。」从之。

闰正月二十三日,刑部员外郎李揆奏:「应县鞫强盗追赃已至罪止,或别有重罪不碍刑名者,许先解州结断,续追余赃,庶狱无留滞。」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六日,舒州言:「据从仕郎、司兵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田泰靖言:窃以禁囚有无人供食,在法许令官为造给,其间有病患之人,理合改造粥食调理。缘请到官米多是经年陈次米斛,难以制造粥食,不免旋行兑换新色白米造食供给,仍监勒医人用药医疗,乃获痊安。询究得以前并不曾如此改造饮食,至于损失人命者,往往缘此。盖条内别无许令改换别色饮食之文,遂致刑狱官司无以遵守,按部之官亦难检察。今欲乞申明朝廷,应病不应责出而无人供食者,据应给米公换新色白米,改换粥食,狱官躬亲责给罪人食用。」从之。

陛下钦恤庶狱,四方大辟疑者以闻,辄为末减,而州郡不能审克,吏乘为奸,邦刑所加,多贫人子,罕及富民。观其奏牍之首,脚色纤悉备载,而略其户等高下,不为无意。乞应奏裁,并着等第,察其弊者,显惩一二。」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尚书右司员外郎翁彦深奏:「伏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应江东、两浙路诸州申奏到见禁待报公案,大理寺大案十日,中案、小案限五日,刑部大案限五日,中案、小案限三日上省,候贼平日依旧。

译标准支给饭食,或者请求减半支给。」诏令减半支给。

十二月八日,有臣僚上言:「臣见边远地区官吏对法律条文既不熟悉,对本职事务也懈怠,因此用刑失当,百姓不能不含冤。日积月累,恐怕会伤害阴阳调和之气,损害仁厚的政治!希望委派负有耳目之责的官员,专门分别记录所辖地区在押囚犯情况,遇有冤屈的,先予释放然后再奏报,年终比较各地释放人数多少作为政绩考核的优劣依据。那些为邀功而故意放出有罪之人的,依法论处。」诏令依所奏施行,并命刑部另立法令。

政和四年八月十七日,权发遣京畿提点刑狱公事林箎上奏:「请自今以后狱司取索案件相关事宜时,若承办官司再三催促仍不答复、故意拖延不办的,都命狱司除申报所属官司处理外,在京城的直接申报御史台,在外的申报提刑司,依法查办。」朝廷同意。

十二月十四日,刑部郎中李纬上奏:「各路奏报的案卷,凡是承办审理、结案、递送的,虽然都有期限规定,但州郡仍有拖延的情况,使在押囚犯滞留,甚至有结案后数月才递送的。请求今后各路奏报案卷,都命法寺检查,如有拖延滞留,摘录其中严重者上报朝廷,下达有关部门,依法查办弹劾施行。」朝廷同意。

政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开封尹盛章上奏陈述:「皇帝御笔批示:正当酷暑时节,两狱在押囚犯,要催促限期尽快结案。凡是已经上报朝廷尚未判决的案件,请求等案卷送到后,共限三日判决下达。如有后续上报的案件,也请依此办理。」诏令依所奏,限三日判决下达,不得草率马虎。

政和六年正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上奏:「查核奏报案卷等专门条例,递送后限一日之内,将姓名、日期、时辰、引号(案件编号)牒报进奏院。如承办本院报告尚未到达的,另行记录奏报,并说明再次申奏案件缘由已递送,行文查核依照上述法令办理。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遗漏滞留,使在押囚犯能尽早获得判决释放。臣见诸州从前大多不执行上述条文,案卷未送到进奏院,也没有文书档案催办。现请求诸州若不依限行文查核,依案申报详细复查违限情况,加以治罪。并命进奏院设立登记簿,按时催促,等到另行记录送到后才准予销案。这样才能有所检查,不至于滞留案件。」朝廷同意。

闰正月二十三日,刑部员外郎李揆上奏:「凡各县审理强盗案,追缴赃物已到罪行定论程度,或另有重罪不妨碍定罪量刑的,允许先解送州里结案,继续追缴其余赃物,这样案件就不会滞留了。」朝廷同意。

宣和元年二月六日,舒州上言:「据从仕郎、司兵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田泰靖所言:臣认为在押囚犯若无人供给饭食,依法应当允许由官府制备供给,其中有患病的人,理应改做粥食加以调理。但因领到的官米大多是存放多年的陈米,难以做成粥食,不得不临时兑换新的白米做成粥食供给,并监督责成医人用药医治,才能痊愈平安。经询查得知以前并未曾这样改换饮食,以至损失人命的情况,往往就是因此造成的。因为法令中并没有允许改换其他种类饮食的条文,导致刑狱官司无从遵循,巡按官员也难以检查。现请求朝廷申明规定,凡应改换粥食却不该被责令放出而又无人供食的病囚,依照应给米的份额兑换成新的白米,改做粥食,由狱官亲自负责发给罪犯食用。」朝廷同意。

(原文残缺一段)陛下慎重体恤各类刑狱案件,四方判处死刑而有疑问的都要上报,往往从轻改判,但州郡不能审慎明察,官吏趁机作奸,国家刑罚所加,大多是贫苦人家的子弟,很少涉及到富人。观察那些奏报案卷的开头,个人履历详细记载,却略去户等的高低,这并非没有用意。请求凡应奏报裁决的案件,都要注明户等,查察其中的弊端,明确惩处一二个案例作为警示。」朝廷同意。

宣和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尚书右司员外郎翁彦深上奏(内容后接三年条)

其应已

申奏公案干证无罪人,如官司违法留禁,仰监司点检觉察,按劾施行。」

四年六月八日,臣僚言:「州县刑禁,本以戢奸,而官吏或妄用以杀人。州郡犹以检制,而县令惟意所欲,淹留讯治,垂尽责出,不旋踵而死者,实官吏杀之也。乞依在京通用令,责出十日内死者验覆,如法重者奏裁,轻者置籍岁考。其不应禁而致死者,亦奏裁。」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应在禁罪人,官司避免检察官点检,辄(私)[移]他所者,以违制论,许被禁之家越诉。仍委监司、廉访使者觉察。」

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此盖朝廷欲使州县尽公据实,依〔法〕断遣,不得观望,且使狱刑无淹延之弊。而比年以来,诸路监司往往狭情偏见,每有公事,必使州县先具情节申禀,听候指挥,方得断遣。稍未如意,即再三问难,必快其欲而后已。臣愚欲乞特降睿旨,补完见行条法。应囚在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州县不得承受,一面依条施行。如监司见得果有情弊及情理未尽,即别行按劾。』勘会上件事理,刑部每半年一次检举行下,系一时指挥,自合遵守施行。若监司于所部刑狱,令承勘官司禀受推鞫,已有政和 科罪。又近降御笔:『囚在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仍令监司、廉访使者互察。』既互察,在监司 五年六月二十日,刑部奏:「检会臣僚上言:『伏

合坐违制之罪,即随事朝廷自有特旨黜责,不须更行立法。欲下诸路监司、州县,遵守近降御笔处分施行。」诏依。如违,以违制论。

六年正月十二日,提点京东路刑狱公事孟特奏:「准刑部符,承上项敕,本司系专一检察刑狱稽违,如有情犯可疑,或事干非常,理合要见所犯情由检察,未审合与不合随时取会看详,依条施行。」大理寺参详「提刑司既系专行检察刑狱,若实有情犯可疑,或事干非常,理合要见情由检察,即合随事取会。」尚书省言:「应干禁囚,监司并不合令听候指挥结断外,其不许令具情节,谓本司送下公事或干涉逐司妨碍。」诏令刑部申明,遍牒施行。

七年四月十二日,尚书省言罢狱子等不行重禄,「深惟狱吏切于囹圄,故立重法以驭奸猾。今缘小费,开其枉法,合复狱子重禄」。罢诸囚在禁病死、岁终保明条不行,「狱囚在禁而死,政和中以最多、最少立为赏罚,囚不枉滥,合复囚禁岁终保明法。」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应诸路见禁公事,除该今来赦合原放外,内有未结正者,限十日结绝了当。或有合申奏断遣之人,亦仰疾速依条结案申奏,不得淹延刑禁。

译。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令:「凡江东、两浙路各州申奏尚在等候批复的在押案卷,大理寺大案限十日,中案、小案限五日;刑部大案限五日,中案、小案限三日,送呈尚书省。等到贼寇平定之日再依旧例办理。凡已申奏案卷中涉及的证人若本身无罪,如官司违法关押,命监司检查察觉,按律弹劾处理。」

宣和四年六月八日,有臣僚上言:「州县设置刑狱,本是用来惩戒奸恶之人,而官吏有的却妄加使用以致害人性命。州郡尚且加以检查约束,而县令却往往任意妄为,拖延审讯,直到囚犯将死时才责令放出,不久便死去,实际上是官吏害死了他们。请求依照在京通行的法令,凡责令放出十日之内死亡的要验尸复查,罪重的奏报裁决,罪轻的登记在案年终考核。其中不该关押却导致死亡的,也要奏报裁决。」朝廷同意。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令:「凡在押罪犯,若官司为避免被检察官检查,擅自转移到其他地方关押的,以违反制度论罪,允许被关押人的家属越级申诉。并命监司、廉访使者加以察觉。」

(此处接一段关于州县审案不得听候监司指挥的论述)州县审理案件,依法不得将案情详细申报监司,也不得听候监司指挥后再结案判决,这是因为朝廷希望州县能秉公据实,依法判决遣送,不得观望,并且使刑狱不会有拖延的弊端。但近年以来,各路监司往往怀有偏私之见,每有案件,必让州县先将案情详细申报请示,听候指挥后才能判决遣送。稍不如其意,就再三诘问刁难,必定要满足其私欲才肯罢休。臣愚以为请特降圣旨,补充完善现行条例法令。凡在押囚犯,如监司指挥要求详细申报案情以及命令听候指挥判决的,州县不得接受,应一律依条例施行。如监司发现确实有徇私舞弊的情况以及案情未完全查清的,即另行按律弹劾。』经查核上述事理,刑部每半年检举颁行一次,这是一时的指挥,自当遵守施行。若监司对所辖刑狱,命承办审理的官司禀报接受审讯,已有政和年间的治罪规定。又近来颁降御笔:『囚犯在押,如监司指挥要求详细申报案情以及命令听候指挥判决的,以违反制度论处。并命监司、廉访使者互相监察。』既然要互相监察,那么监司若犯此罪,即随事由朝廷自行降下特旨黜责,不须再另立法令。请求颁行各路监司、州县,遵照近来颁降的御笔处分施行。」诏令同意。如有违反,以违反制度论处。

(宣和五年六月二十日刑部奏文,接续前段)

宣和六年正月十二日,提点京东路刑狱公事孟特上奏:「奉刑部行文,遵照上述敕令,本司专门负责检察刑狱案件的拖延违限,如遇有情节可疑之处,或事关重大非常情况,理应查明案犯情由加以检察,但尚不明确是否应当随时取索案卷加以审查,依条例施行。」大理寺审议认为:「提刑司既然专门负责检察刑狱,若确实有情节可疑,或事关重大非常情况,理应查明情由加以检察,即应随事取索。」尚书省说:「凡涉及在押囚犯,监司都不得命令听候指挥判决,除此之外,其中不允许要求详细申报案情的规定,是指本司发送下达的公案或者涉及相关部门有妨碍的情况。」诏令刑部申明,普遍行文颁布施行。

宣和七年四月十二日,尚书省上言:废止狱吏等不发给重禄的规定,「深思狱吏事关囚犯,因此设立重禄厚待以约束其奸猾之心。现在因贪图节省小额费用,而开了枉法的先例,应当恢复给狱吏发放重禄。」废止各地囚犯在押病死、年终考核保明的条例不予施行的做法,「囚犯在押而死亡,政和年间曾以死亡人数最多、最少作为赏罚依据,这样囚犯就不会有冤枉不实的情况,应当恢复囚犯在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绍兴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九年正月五日新复河南州军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

宗梓宫还赦(内「申奏」下「不得留滞。其经一年以上未结绝者,令提刑司限十日根究见住滞去处,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上制。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三省、枢密院:淹延刑禁,可限德音到日,令提刑司关牒所部州军照会,今后奏案并发往行在。」

同日德音:「鞫狱干证人无罪,依条限当日责状先放。访闻州县多将干证无罪人与正犯人一例禁系,动经旬月,公然乞取。盖缘当职官漫不觉察,致平民受弊。自今监司常切觉察按劾,无令蹈习前弊,违例条法。」

十二月二十九日,江南西路转运判官张汇言:「乞将应系昨因蕃寇溃兵作过之时,若有乘时杀人放火、虏夺财物者,如首领人已经捉获,依法断罪外,其余徒党元系胁从、本无他意者,委州县详度虚实,方许受理。所有缘此见禁勘公事,既大情已正,小节未完,并许结断。」诏仍委提刑司专切点检觉察,即不得将作过正贼妄作胁从之人,一例不行受理。其见禁公事,限半月结绝。

绍兴二年七月十五日,刑部言:「据臣僚奏请,县囚在禁病者,流罪以下情款已定,皆许如在京一司法,责保知在。缘依条犯罪徒以上送州,情款

方定,即是在县别无流、徒罪情款已定禁囚外外:疑衍。。看详在京法系谓病囚困重非凶恶者,许责保在外,损日追断;绍兴法,杖以下囚在禁病者,止系量病势听家人入侍,即无该载困重者许责保在外之文。今若依臣僚所乞,诸州病囚困重者,不问徒、流,并依在京法。缘在京病囚依法实时申所属并刑部、御史台,日具医治加减文状,困重者申所属,差不干碍官押医看验有无他故,及责囚得病所由连报,虽犯徒、流罪而情款已定非凶恶者,方许责保在外,损日追断。其在外州军即别无关申所属检察去处,若不委官看验,又虑别生奸弊。今欲乞诸州病囚比附在京法,实时申知、通,有监司处申监司,各常行检察,日具医治加减文状,困重者仍实时申州,差不干碍官押医验有无他故,及责(困)[囚]得病所由连报,虽犯徒、流罪而情款已定非凶恶者,即行责保知在。州委元差押医每三日一次看验,如委实病损,实时申所属,却行勾追赴狱,听候断遣。

译押年终考核保明的法令。」朝廷同意。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八日大赦文:「凡各路在押案件,除了此次赦令应予原谅释放的以外,其中尚未结案判决的,限十日内结案完毕。或有应当申奏判决遣送的人犯,也应迅速依条例结案申奏,不得拖延刑狱囚禁。」(建炎)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绍兴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九年正月五日新收复河南州军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回归赦(其中「申奏」之下加「不得留滞。其中已经过一年以上尚未结案的,命提刑司限十日查明滞留缘由,申报尚书省请旨施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都与上述规定相同。

建炎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三省、枢密院:为防止拖延刑狱囚禁,可限令德音颁布之日起,命提刑司行文所辖州军知晓,今后奏报案卷一并发送至行在。」

同日德音:「审讯案件中相关证人若本身无罪,依条例限当日取得供词后先行释放。听闻州县大多将无罪的证人与正犯一同关押,动辄经过十天半月,公然索取财物。这都是因为主管官员疏忽失察,导致平民百姓受害受苦。自今以后命监司经常严加察觉弹劾,不得沿袭以往的弊端和违例的做法。」

十二月二十九日,江南西路转运判官张汇上言:「请求凡是先前因蕃寇溃兵作乱之时,若有乘机杀人放火、抢劫财物的,如首犯已经捉获,依法定罪判处外,其余党羽原本是被胁迫跟从、本无其他恶意的,委托州县详细审查虚实,方才受理立案。所有因此而在押审理的案件,既然主要情节已经查清,只是细枝末节尚未完全查明的,都允许结案判决。」诏令仍命提刑司专门负责检查察觉,不得将作乱的真正盗贼妄称为胁从之人,一概不予受理。其在押案件,限半月内结案。

绍兴二年七月十五日,刑部上言:「据臣僚奏请,县里在押的囚犯若患病,流罪以下案情已经查清的,都允许如同在京城一司法一样处理,责令担保人后暂放在外等候。因依条例犯徒罪以上的要押送州里,案情才能查清,即是在县里另外没有流、徒罪案情已查清的在押囚犯(『外外』二字疑为衍文)。审议认为在京城的法令是指病囚病情严重且非凶恶之人,允许责令担保暂放在外,按日追加判决;绍兴年间的法令规定,杖刑以下囚犯在押患病的,只是酌情允许家人入内探视,并没有记载病情严重者允许责保暂放在外的条文。现如按臣僚所请,各州病囚病情严重的,不论徒、流罪,都依照在京城的法令处理。因在京城病囚依法要立即申报所属官司及刑部、御史台,每日详细呈报医治病情增减的文状,病情严重的要申报所属官司,派遣不相干的官员押送医人查看验证有无其他缘故,以及查明责问囚犯得病的原因并连同报告,即使犯有徒、流罪但案情已经查清且非凶恶之人的,才允许责保暂放在外,按日追加判决。而外地州军就没有另外申报所属官司检查的地方,若不委派官员查验,又恐怕另生奸弊。现请求各州病囚比照在京城的法令,立即申报知州、通判,有监司的地方申报监司,各自经常检查,每日详细呈报医治病情增减的文状,病情严重的仍要立即申报本州,派遣不相干的官员押送医人验证有无其他缘故,以及查明责问囚犯得病的原因并连同报告,即使犯有徒、流罪但案情已经查清且非凶恶之人的,即予责保暂放在外。由

」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自今已后,令州县月具系囚存亡之数,长吏结罪保明申提刑司,岁终举行断罪之法。仍每路比较一州一县死囚最多之数,具当职官吏姓名,取旨黜责,其最少处亦乞量行褒赏。」诏令敕令所重别删修增立刑名申尚书省。三年三月五日,敕令所增修到条法,已入《绍兴重修敕令》及《重修断狱令》。

四年三月六日,御史台

言:「访闻临安府捉事使臣等多私置禁房,收系罪人,一面追呼搔扰,非理鍜炼,动经旬日。解所属推治,又与当勘推狱等往还行赇,要从元初鍜炼,规图厚赏,致无辜之人枉被刑禁,深可矜恤。乞诏有司严立法禁,许人陈告。仍下临安府检察,如有私置禁房去处,责令日下去拆,其捉事人并推狱情弊,常切觉察,重作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十二日,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事惨酷,待其垂死,皆托以疾患杀之,亦未尝依条视验医治。(庶)[虽]有岁终计分断罪条法,并不奉行,理合申严。」诏:「诸路去年分合依条计数,至今未见具奏,除已行约束外,令诸路提刑司将管下诸州禁囚病死人数,遵依条敕计分断罪。仍疾速比较闻奏,不得容庇违滞。仍候指挥到,限十日专差人赍赴行在。」于是五年,宣州上收禁三百五十五人,即无病死人数,以最少去处,当职官各转一官。婺州武义县七十二人,虽死过四人,即不及六厘,最少处。衢州六百一十八人,不曾死过人数,内衢州当职官各转一官。福州即无死损人数,当职官与转一官。六年,江阴军七十四人,病死过四人,最少。临安府一千六百三十四人,病死无,临安府当职官与转一官。七年,福州六百八十二人,病死无,福州当职官与转一官。五年,舒州宿松县七人内一名病死,计死一分,当职官特降一官。惠州病死二分六厘以上,当职官特降一官。六年,洋州一百二十二人,病死一十二人,当职官特降一官。七年,汀州武平县四十人,死损二人,纽及五厘,汀州武平县当职官展一年磨勘。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文:「勘会禁囚贫乏,无家供送饮食,依法每名官给盐菜钱五文。即今物贵,行在可增作二十文,外路增作一十五文。仍令当职官常切检察,毋令减克作弊。」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勘会禁囚无家,依法官给饮食。访闻近来州县多不预行桩备,取给公吏,因而掊克,致多瘐损。仰逐州守臣斟量,每月预行桩备应副,毋得减克作弊。」

十三年六月四日,诏:「令后应诸官司送下见禁取会未完并患病罪人赴在城巡检司知管,责保人,并与依临安府见禁罪囚例支破饮食,内病患者差医人医治。」寻诏诸路州军依此。

译州里委派原本派遣的押送医人每三日查验一次,如果确实病情好转,立即申报所属官司,再追捕押回狱中,听候判决遣送。」朝廷同意。

十二月二十六日,有臣僚上言:「请求自今以后,命州县每月列出在押囚犯生死人数,由主管长官承担责任加以保明后申报提刑司,年终依法执行奖惩。并每路比较一州一县死囚最多的数目,列出当职官吏的姓名,请旨黜责,死亡人数最少的地方也请酌情予以褒奖。」诏令敕令所重新另行删修增订刑罚条例,申报尚书省。绍兴三年三月五日,敕令所增补修订的条例,已编入《绍兴重修敕令》及《重修断狱令》。

绍兴四年三月六日,御史台上言:「听闻临安府捕役使臣等大多私自设置牢房,关押罪犯,一面追捕传唤骚扰百姓,无理拷打逼供,动辄经过十天半月。案件解送所属部门审理,又与承办审讯的官吏相互勾结行贿,要求从最初拷打时就串通一气,图谋厚重的赏赐,致使无辜之人枉遭刑罚囚禁,实在令人怜悯。请求诏令有关部门严格设立禁令,允许百姓陈告举报。并命临安府检查,如有私设牢房的地方,责令即日拆除,其捕役人员以及承办审讯官吏的弊端情况,要经常严加察觉,从重处理。」朝廷同意。

绍兴五年闰二月十二日,尚书省上言:「州县审案的官吏专门施用严酷手段,等到囚犯将要死去时,都托称是因病而死,也未曾依条例查验医治。虽然有年终统计死亡比例治罪的条例,但都不曾执行,理应重申严格执行。」诏令:「各路去年应按条例统计的数字,至今未见奏报,除已实行约束外,命各路提刑司将所辖各州在押囚犯病死人数,遵照条例敕令统计比例治罪。并迅速比较上报,不得包庇违规拖延。并等候指挥下达后,限十日内专门派人送到行在。」于是绍兴五年,宣州收禁三百五十五人,竟无一人病死,以死亡人数最少,当职官员各升一官。婺州武义县七十二人,虽死过四人,但仍不及百分之六,为死亡人数最少之处。衢州六百一十八人,未曾死过一人,其中衢州当职官员各升一官。福州也无死亡损失人数,当职官员升一官。绍兴六年,江阴军七十四人,病死过四人,为最少者。临安府一千六百三十四人,无病死者,临安府当职官员升一官。绍兴七年,福州六百八十二人,无病死者,福州当职官员升一官。绍兴五年,舒州宿松县七人中一人病死,计死亡比例为百分之十四点几,当职官员特降一官。惠州病死比例达百分之二点六以上,当职官员特降一官。绍兴六年,洋州一百二十二人,病死十二人,当职官员特降一官。绍兴七年,汀州武平县四十人,死损二人,比例接近百分之五,汀州武平县当职官员延展一年磨勘(考核晋升)年限。

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大赦文:「查核在押囚犯贫困缺乏,无家人供送饮食,依法每人官府给予盐菜钱五文。现今物价上涨,行在可增加至二十文,外地增加至十五文。并命当职官员经常严加检查,不得克扣作弊。」

绍兴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大赦:「查核在押囚犯若无家人,依法官府应给予饮食。听闻近来州县大多不预先囤积准备,向公吏索取供给,因而从中克扣盘剥,导致许多囚犯病死狱中。命各州长官酌量估计,每月预先囤积准备以供应,不得克扣作弊。」

绍兴十三年六月四日,诏令:「今后凡各官司发送下来正在追查取证尚未办结以及患病的罪犯,送交在城巡检司知管,责令担保人后,一并依照临安府在押罪犯的先例发给饮食,其中患病者派遣医人医治。」不久又下诏,各路州军依此办理。

绍兴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刑事案件之中,在押囚禁是最为重要

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刑辟之间,禁系为重。其罪当禁者,有历以书之,应书不书,具有成法。比来州县或避滞留之责,更不附正历,辄置单子以为私记,使案察者无以稽察,淹抑者无所诉告。欲望申饬有司,检坐前后条令,严行禁止。」从之。

二十一年三月二日,诏:「今后命官犯罪逃亡,如勘得干系人已供情犯分明,即据招先次结断,案后根捉,候获日依已断干系人数供具案申奏。」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有请,从刑部看详。

闰四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绍兴令,诸囚在禁病者,官给药物医治,大理寺医官二员轮日宿狱。缘官中

不曾支给药物,又无合破官钱,或遇疾疫,名有医而实无药,法意几为虚设。望明诏有司,行下内外之狱,量支官钱,修合汤药,所费甚微而所利甚大。」上曰:「可令户部依绍兴令措置,官给药物,酌度合支钱数申尚书省。」寻诏户部措置到:每岁殿前、马、步军司各支钱五十贯文,大理寺一百贯文,京府、节镇一百贯文,余州六十贯文,大县三十贯文,小县二十贯文。置历收支,若岁终余剩钱数,即充次年支用。

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路见禁公事,所犯人约系死罪,即仰州军具单状二本申提刑司检察,本司缴连一本申刑部点检勾销。如后来勘得却是大辟公事,亦具情节供申。其单状并依旬具禁状条式施行。」熙宁四年七月,御史陈乞如上件,至是臣僚乞检行故事,从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南郊赦文:「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窃恐州县循习苟简,至有瘐死,诚可怜悯。仰诸路监司、守倅检察,毋致违戾,即不得在职医官纠差医僧及货卖药人直狱,恣行追扰,启幸生事,以致淹延。」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同此制。以上《中兴会要》。

、手衣之类。其外路州军亦合一体施行。」 孝宗隆兴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大理寺、临安府狱囚,近缘雪寒,已降指挥除破粮食外,更给柴炭,贫者假以袄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福建诸州军间有地震之处,

已令本路帅臣、监司条具民间利病,措置赈恤。窃虑刑狱冤滥,禁系淹延,理合催促。」诏本路监司取索所部州县见禁罪囚,一一推究所犯,以时结绝。如故作淹延,具守、令姓名申尚书省。

六月八日,臣僚言:「比来州县狱囚率多死亡,盖由禁系猥众,牢户不清,当此蒸溽,易成疾疫。欲望严申敕守、令,将见禁罪囚除有罪犯深重速行勘结外,其余所犯稍轻并枝蔓干证人,并日下决遣疏放。」从之。

同日,臣僚言:「访闻州县之狱,率多滞留不决,致前后死亡不一。

译的环节。凡应当关押的犯人,都要有登记簿记载,应记而不记的,都有明确的成法处罚。近来州县有的为了逃避拖延滞留的责任,就不再登入正式登记簿,而是设置私人小册子作为私下记录,使得检查稽核的人无从查考,被拖延囚禁的人也无处申诉。希望申明告诫有关部门,查核前后条例法令,严格加以禁止。」朝廷同意。

绍兴二十一年三月二日,诏令:「今后凡命官犯罪逃亡的,如审讯得知相关涉案人的供词情节已经清楚,即根据供词先行判决结案,案件之后继续追捕逃犯,等到抓获之日依照已判决的相关涉案人数一并将案卷供报奏明。」这是因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有此请求,经刑部审核同意。

绍兴闰四月二十六日,有臣僚上言:「绍兴年间的法令规定,凡在押囚犯患病的,官府发给药物医治,大理寺医官二人轮流每日在狱中值宿。但官府中从未曾发放过药物,又没有该项应支的官钱,若遇疾病流行,名义上有医人而实际上无药可用,法令的本意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希望明诏有关部门,颁行内外各狱,酌量拨付官钱,配制汤药,所花费的钱财很少而带来的益处很大。」皇帝说:「可命户部依照绍兴年间的法令加以措置,由官府发给药物,酌量估定应支给的钱数,申报尚书省。」不久户部下诏措置的方案是:每年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各支给钱五十贯文,大理寺一百贯文,京府、节镇一百贯文,其余州六十贯文,大县三十贯文,小县二十贯文。设立登记簿记录收支,如年终有剩余钱数,就留作次年支用。

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各路在押案件,凡所犯之人大约属于死罪的,就命州军列出两份单状,申报提刑司检查,本司连同一份申报刑部检查核销。如后来审理得知实际上属于死刑案件的,也要详细列出案情供申。其单状都依照旬报在押情况的条例格式施行。」熙宁四年七月,御史曾经如此建议过,到这时有臣僚请求检举执行旧例,朝廷同意。

绍兴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南郊大赦文:「查核在押病囚,官府发给药物医治,病重的责令放出,本有明确的成法规定。恐怕州县因循苟且简省,以致有瘐死的情况,实在令人怜悯。命各路监司、知州通判检查,不得违反,也不得让在职医官纠察差遣医僧以及贩卖药物的人直接进入监狱,任意追捕骚扰,滋生事端,以致案件拖延。」绍兴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大赦,规定相同。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此处一段残缺,涉及给予手衣等物)……外地州军也应当一体施行。

孝宗隆兴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言:「查核大理寺、临安府在押囚犯,近来因雪寒天气,已经降下指挥除发给粮食外,再给柴炭,贫困者借给棉袄手套之类。」

隆兴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尚书省上言:「福建各州军之间有发生地震的地方,已命本路帅臣、监司详列民间利弊,措置赈济抚恤。恐怕其中有刑狱冤屈枉滥、在押囚犯拖延滞留的情况,理应催促。」诏令本路监司取索所辖州县在押罪囚情况,逐一推究所犯罪行,及时结案。若故意拖延的,列出知州、县令姓名申报尚书省。

六月八日,有臣僚上言:「近来州县在押囚犯大多死亡,是因为关押人数太多,牢房不清洁,正当暑热蒸腾潮湿之时,容易滋生疫病。希望严格申明告诫知州、县令,凡在押罪犯除罪行深重的迅速审理结案外,其余所犯较轻以及涉案的证人,都要在当日判决遣送释放。」朝廷同意。

同日,有臣僚上言:「听闻州县的监狱,大多拖延滞留不予判决,导致前后死亡人数不少。希望申明告诫各路监司,察查所辖的知州、县令,如有贪暴昏庸,竟敢故

伏望申敕诸路监司,察所部守、令,如有贪虐昏谬,尚敢故作淹延,以致在狱多死之人,即具姓名按劾,重寘典宪。」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窃恐州县循习苟简,致有瘐死,诚可怜悯。仰诸监司、守倅常切检察,毋致违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访闻州县多以私意将不应禁人寄狱,皆不书禁历,或遇按察官到,尽责付公人在外看守,候按察官过,却行收禁,动经岁月。虽有约束,窃虑尚循旧弊,仰监司觉察,按劾以闻,当议重寘典宪。」

十二月二十九日,新知潮州黄昭祖言:「窃见潮州近奏,海阳县见禁狱囚盗取狱内器仗奔逸。契勘州县每获盗贼,其赃、仗并寘狱内,以备估值定罪。岁月淹延,不复防闲,故时有投隙破械、直取器仗

而出者。欲乞明敕州县,自今遇获凶盗,秖留赃物在狱照看,其器仗并寄收甲仗库。」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陈良翰言:「窃见州县囚禁,往往不即与决,非特有正禁之繁,又且有寄禁之滥,疫疠一作,多殒非命。契勘禁囚自有日限,具载甲令,不许淹延。欲乞特降指挥,应州县之狱,仰守、令依限决遣。」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乞自今监司、郡守按察官吏,如遇差官勘鞫,内合有干证,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泛滥追逮,淹延囚禁,致多瘐死者,并令提刑司按奏。」从之。

七年六月十日刑部言:「准批下臣僚札子,乞令诸州长吏每旬同当职官虑问州院、司理院禁囚,诸路监司每季亲诣所部州县,将见禁囚徒逐一虑问。照对上项申请,干道重修令该载甚备,今乞申严行下。」从之。

八年五月一日,刑部侍郎郑闻言:「窃见州郡狱囚,方当盛暑,渐染时气,或致疾病,虽有医者疗治,多不留意,遂致死亡相继。乞下诸路提刑司,将州县医人姓名籍定,务在加意诊视,不得灭裂。」从之。

十月九日,工部侍郎兼临安府少尹莫蒙言:「乞自今将州郡徒以上囚人禁及三月者,令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催促。如或稽程,绳治如律。庶几狱囚不致久系。」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诏:「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

八日,诏:「诸路禁囚有不得其死或人数稍多,狱官、令佐、守倅悉坐其罪,不以去官赦原。」以大理卿周自强言,广西狱囚死于冻馁、笞掠者甚众,故有是命。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知潭州李椿言:「干道新书,诸强盗囚在禁,每火死及五分以上,依囚在禁病死、岁终通计及一分法,盖防获盗之人徼求功赏、诬执平人计数、坐狱身死之弊。

译意拖延,以致狱中多有死亡的人,即列出姓名按律弹劾,重加治罪。」朝廷同意。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大赦:「查核在押病囚,官府发给药物医治,病重的责令放出,本有明确的成法规定。恐怕州县因循苟且简省,导致有瘐死的情况,实在令人怜悯。命各监司、知州通判经常严加检查,不得违反。」干道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大赦,规定都相同。

同日大赦:「听闻州县大多因私意将不该关押之人寄押在狱中,都不登记在案,有时遇按察官到来检查,就都责令交给公人带到外面看守,等按察官离去后,才又收押回来,动辄经过一年半载。虽然已有约束规定,恐怕仍沿袭旧弊,命监司加以察觉,按律弹劾奏报,应当议定从重治罪。」

十二月二十九日,新任知潮州黄昭祖上言:「臣见潮州近来上奏,海阳县在押囚犯盗取狱中兵器逃跑。查核州县每逢捕获盗贼,其赃物、兵器都存放在狱中,以备估价定罪之用。因时日拖延,不再加以防范,所以常有趁机破坏枷锁、直接拿取兵器逃跑的情况。请求明令州县,自今以后凡捕获重大盗贼,只将赃物留在狱中查看,其兵器一并寄放收存于甲仗库中。」朝廷同意。

干道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陈良翰上言:「臣见州县在押囚犯,往往不能及时判决,不仅有正式在押人数过多的问题,又有寄押过滥的弊端,一旦疫病发生,许多人因此非正常死亡。查核在押囚犯本有一定的日限规定,明确记载于法令之中,不允许拖延。请求特降指挥,凡州县的监狱,命知州、县令依限判决遣送。」朝廷同意。

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少卿周自强上言:「请求自今以后监司、知州按察官吏,如遇派官审讯案件,其中若确有相关证人,只允许追捕关系紧要之人。若有滥加追捕拘拿、拖延囚禁,致使许多人瘐死的,一并命提刑司按律奏报。」朝廷同意。

干道七年六月十日,刑部上言:「奉批下的臣僚札子,请求命各州长官每旬同当职官员审察州院、司理院在押囚犯情况,各路监司每季度亲自到所辖州县,将在押囚徒逐一审察。核对上述申请,干道重修的法令已详细记载,现请求申明严格执行。」朝廷同意。

干道八年五月一日,刑部侍郎郑闻上言:「臣见州郡在押囚犯,正当酷暑之时,渐渐染上时疫,有的因此患病,虽有医人诊治,但大多不用心,以致相继死亡。请求命各路提刑司,将州县医人姓名登记造册,务必要求加意诊治,不得草率马虎。」朝廷同意。

十月九日,工部侍郎兼临安府少尹莫蒙上言:「请求自今以后凡州郡徒刑以上囚犯在押满三个月的,命提刑司汇总申报刑部登记造册,设立期限催促办理。若有拖延违限,依法惩处。这样在押囚犯就不会长期滞留了。」朝廷同意。

干道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令:「刑部长官、副长官、郎官以及监察御史,每月轮流由一员,分作两日,前往大理寺、临安府亲自登记查察囚徒情况,并详细列出案卷名目上奏。」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八日,诏令:「各路在押囚犯若有非正常死亡或人数偏多的情况,狱官、县令县丞、知州通判都要一并承担罪责,即使已经离任也不因赦免而免除。」这是因大理卿周自强所言,广西在押囚犯有许多是因受冻挨饿、遭鞭笞拷打而死,所以才有此命令。

淳熙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知潭州李椿上言:「干道年间新颁的法令规定,凡强盗囚犯在押,每一批中死亡人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依照囚犯在押病死年终统计满百分之十的法令处理,这本是为了防止捕盗之人邀功求赏、诬陷嫁祸平民凑数、坐视囚犯死于狱中的弊端。但假如同一批强盗有两人,其中一人偶然死亡,就达到百分之五十,要按一年内统计比例达标之罪论处,未免太不公平了。」敕令所审议后,打算在上述条文「每

然假如强盗二人,一名偶死,便成五分,坐一岁通比及分之罪,可谓不幸。」敕令所看详,欲于上条「每火」字下添入「谓三人以上」五字为注文。如死及五分以上,合依强盗五分法科罪外,若强盗二人以下,在禁病死,止用诸囚在禁病死法,岁终通计分数科罪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应诸色人犯罪在禁,虽已未结正,见得合该赦原,止因元系指挥准勘合具情犯申省,有司不敢一面原放,申会待报,可并直依今赦施行。」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赦同。

同日赦:「见禁公事有合结正者,限十日结绝,有合申奏者,亦疾速申奏,不得淹延刑禁。在外委提刑司,在内委御史台,常切觉察。」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赦同。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诏:「县狱如州两狱例,以常平或义仓米支破粮食,岁上系囚饥寒瘐死于狱者为吏殿最。」以臣僚言县狱不支粮,多有饥死,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州县囚粮合以系省米充,访(问)[闻]诸县不即依时支拨,止取给于吏卒,可

令监司常切觉察,毋致违戾。」十五年明堂赦同。

言:「每遇盛暑之月,其守倅等点检催促结绝刑禁,仍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戾,按劾闻奏,而远方州县所谓虑囚者,实为文具。守臣去郡狱不远,尚有亲临决遣者,至于通判、职官,或畏冒暑,或惮远涉,往往秪令人下县取索,而供报上司,却云某日某时躬亲起离。诸路州县如虑囚敢不亲行,许令监司、守臣觉察,奏劾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月八日,前权知德庆府赵伯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元年七月十二日,臣僚言:「州县狱必有历,凡有罪而入禁者,必书其月日,以时检举结绝,无致淹延,此法意也。往往不能仰体朝廷钦恤之意,疚心狱事。公事到官,付之吏手,不问曲直,将干连无辜之人一例收禁。狱犴常满,不上禁历,号为寄收。乞取厌足,旋行疏放。乞申饬诸路提点刑狱常切觉察,自今后

译火」二字下加注「指三人以上」五个字作为注文。如果死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仍依照强盗百分之五十法定罪;若强盗为两人以下的,在押病死的,只按照普通囚犯在押病死的法令,年终统计比例定罪施行。朝廷同意。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大赦:「凡各类人犯罪在押的,即使案件尚未最终结案,但已查明依法应当赦免的,只因原来的指挥要求核准审讯情况后详细申报尚书省,有关部门不敢自行放人,需申报等候批复,现在可一并直接依照此次赦令施行。」淳熙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大赦规定相同。

同日大赦:「在押案件中应当结案的,限十日内结案,应当申奏的,也要迅速申奏,不得拖延刑狱囚禁。在外地委托提刑司,在京城委托御史台,经常严加察觉。」淳熙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大赦规定相同。

淳熙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令:「县里的监狱要如同州里两狱的先例,用常平仓或义仓的米支给粮食,年终统计在押囚犯因饥寒而瘐死于狱中的情况,作为官吏政绩考核优劣的依据。」这是因臣僚上言说县里的监狱不发给粮食,很多人因此饥饿而死,所以才有此命令。

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大赦:「州县囚犯的粮食应当以系省(属于朝廷统一调配)的米充给,听闻各县不能及时按期支拨,只向吏卒索取供应,命监司经常严加察觉,不得违反。」淳熙十五年明堂大赦规定相同。

(此处一段接续前文,涉及暑月虑囚事宜)……每逢炎热酷暑的月份,命知州通判等检查督促结案在押囚犯,并命本路监司再加以检查,如有草率违规的,按律弹劾奏报。但边远州县所谓的「虑囚」(审察囚犯),实际上大多流于形式。知州离监狱不远,尚有亲自到场判决遣送的,至于通判、其他官员,有的害怕酷暑,有的畏惧路途遥远,往往只是命人下到县里取索汇报,而上报给上级时,却谎称是某日某时亲自前往查看。各路州县审察囚犯若不敢亲自前往,允许命监司、知州加以察觉,奏报弹劾处理。」朝廷同意。淳熙十三年十月八日,前权知德庆府赵伯(此处后文缺失,接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元年七月十二日,有臣僚上言:「州县监狱必定要有登记簿,凡是有罪而被关押入狱的,一定要记录其月日,按时检举结案,不使有所拖延,这正是立法的本意。但往往不能仰体朝廷慎重体恤刑狱的用意,用心处理狱中事务。案件到了官府,交给吏员经手,不问是非曲直,就将相关无辜之人一并收押入狱。牢狱经常人满为患,却不登记在正式的在押登记簿上,美其名曰『寄收』。等到勒索满足后,才随即放人。请求申明告诫各路提点刑狱经常严加察觉,自今以后……」(原文至此中断)

分上下半年,从本司印给赤历,下州县狱官,以时抄转所禁罪人,不得别置寄收私历。州委司法,县委佐官,五日一申,随即检举,催促结绝。巡历所至,索历稽考,如辄将干证无罪之人淹延收系及隐落禁历,不行抄上而别置历者,按劾闻奏,官吏重寘典宪。」从之。

译分上下半年,由本司印发红色格式的簿历,下发给州县狱官,按时登记转录所关押的罪犯,不得另外设置私自收管的簿历。州里委派司法官,县里委派佐官,每五日申报一次,随即检查举发,催促了结案件。巡视经过之处,索取簿历加以查考,如果擅自把无干罪证的人长期拖延关押,以及隐瞒遗漏关押簿历,不予登记上报而另设簿历的,一经查明弹劾上奏,官吏都要从重依法处置。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二十五日,临安府言:「已降指挥,依仿开封府,其三狱直司并钱塘、仁和两县公事所隶台察,罪囚禁历日申台部,即无漏落,比之外郡隶提刑司事体不同。若一 从提刑司出给禁历,委官检举,催

促结绝,不唯禁历在路恐有泄漏,兼虑委官一节于台部实有相妨。乞遵从御史台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理寺参详臣僚奏请,州县之间诸案知在人数多少、岁月久近莫得而知,乞委提刑分上下半年,从本司印给赤历下州县,凡逐时诸案知在之人,并令抄转在历,催促结绝。临安府申,本府三狱直司及钱塘、仁和县公事所隶台察,今来令置知在人历,其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难以从提刑司一 同外郡给历。今看详,欲委自本府详照臣僚所奏,别给知在人历,分上下半年印记发下三狱直司并钱塘、仁和两县,遵依已降指挥,将诸案应知在人抄转施行。若台部官每遇点检刑狱,许从一就取索按验。」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深虑州县循习苟简,不与救疗,及不照条责出,因致死亡,仰监司、知、通常切觉察。」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遵承旧制,凡盗贼累犯,其人桀黠难制,与已断逐而复回者,项筒永远拘锁外,县寨日给粮食。惟是积日既久,拘囚数多,罪固可嫉,情亦可悯。在(发)[法],羁管、编管各有年限,盖未尝终其身而拘囚也。乞将本府见行项筒拘锁之人,如元系配隶者,即押回元配所;如有强壮者,即照已承指挥,与分刺屯驻军;其余分押出本府邻州界。」诏令临安府将见管贼人各差人

管押,分送外州军牢固拘管,日具存亡申枢密院。以上《光宗会要》。

绍(兴)[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深虑州县循习苟简,不与救疗,及不照条责出,因致死亡,仰监司、知、通常切觉察。」自后郊赦并同。

庆元六年五月六日,诏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及三衙、诸路阙雨去处,见禁囚徒并仰实时点检看视,其间稍有病患,即遵守见行条法施行,毋为文具。

嘉泰元年正月七日,臣僚言:「乞令诸路提刑司检坐应禁、不应禁条法,出给版牓,大字书写,行下逐州县,委自通判、县丞各于狱门钉挂晓示。被禁之人如因罪入狱,仰就取禁历,书写所犯并月日、姓名,着押历上,以并新收,出狱日亦如之,以凭销落。其有不能书写者,令同禁人或当日书铺代书,亲自押字。仰通判、县丞逐时点检,如遇月终申发禁历赴提刑司,从提刑躬亲检察行下。内有不应禁而收禁者,提刑按劾守令以闻。

译十月二十五日,临安府上奏说:"已经颁下指挥,仿照开封府的做法,府中三狱直司以及钱塘、仁和两县的公事都隶属台察,罪囚在押日期要申报御史台部门,就不会有遗漏,这与外地州郡隶属提刑司的情形不同。如果一律从提刑司发放禁历,委派官员检举催办结案,不仅禁历在路上传送恐怕会有泄漏,而且担心委官这一环节实际上会与台部的职权相妨碍。请求遵从御史台已经颁下的指挥执行。"朝廷同意了。

绍熙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刑部上奏说:"大理寺详细审议了臣僚的奏请,认为州县之间各案在押人数多少、关押时间长短没有人能够知道,请求委派提刑司分上下半年,由本司印发赤历下发州县,凡是随时各案在押的人犯,都令抄录转载在历簿上,催促结案。临安府申报,本府三狱直司以及钱塘、仁和县的公事隶属台察,如今要设置在押人犯历簿,临安府及钱塘、仁和两县难以像外地州郡那样统一由提刑司发放历簿。现在审核详议,打算委托本府按照臣僚所奏,另外发放在押人犯历簿,分上下半年印制发下三狱直司及钱塘、仁和两县,遵照已经颁下的指挥,将各案应在押人犯抄录转载施行。若台部官员每次点检刑狱案件时,允许一并前往调取查验。"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说:"在狱患病的囚犯,官府应发给药物医治,病重的应予责令保释放出,这本有既定的法规。深恐州县沿袭旧习草率敷衍,不予救治,以及不依法令责令保释,导致死亡,令监司、知州、通判要经常严加督察。"

绍熙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知临安府袁说友上奏说:"遵照旧制,凡是盗贼屡次犯案,其人凶悍狡黠难以制服,以及已经判决发配而又逃回的,除了用项筒长期拘锁外,在县寨每天供给粮食。只是日子一久,拘押人数增多,罪行固然可恨,情状也令人怜悯。按照法令,羁管、编管都各有年限规定,并非要终身拘禁。请求将本府现行用项筒拘锁之人,如原本是配隶发遣的,即押送回原配发之地;如有身体强壮的,即按照已颁下的指挥,分派刺配屯驻军中;其余的分别押送出本府邻近州界。"朝廷下诏令临安府将现管的贼犯各自派人押送,分别送往外地州军牢固拘管,每天将存亡情况呈报枢密院。以上出自《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说:"查勘在狱患病的囚犯,官府应发给药物医治,病重的应予责令保释放出,这本有既定的法规。深恐州县沿袭旧习草率敷衍,不予救治,以及不依法令责令保释,导致死亡,令监司、知州、通判要经常严加督察。"此后郊祀赦文都一样。

庆元六年五月六日,下诏令大理寺、临安府及所属各县、三衙、以及各路久旱缺雨之地,对现关押的囚徒都应立即点检查看,其中若有患病的,即遵照现行条法执行,不要只是走走形式。

嘉泰元年正月七日,臣僚上奏说:"请令各路提刑司检阅摘录应当收禁与不应收禁的条法,制成版牓,用大字书写,下发各州县,委托通判、县丞各自在监狱门口钉挂晓示。被关押之人如因犯罪入狱,令立即取来禁历,写明所犯罪状及月日、姓名,签押在历簿上,将新收押的人一并记入,出狱那天也照此办理,以便核销注销。其中不能书写的人,令同监之人或当日的书铺代为书写,本人亲自押字。令通判、县丞时常点检,遇到月终应将禁历申报送交提刑司,由提刑亲自检查督察下发执行。其中有不应收禁而被关押的,提刑应弹劾郡守、县令并上报朝廷。仍允许不应被关押之人或其家属向提刑司越级申诉,如提刑不予受理,允许向刑

仍许不应禁人或家属经提刑司越诉,如提刑不为受理,仰经刑部、御史台越诉,乞从本台觉察弹奏。仍乞更令提刑司每岁终检察管下州县狱空最多并禁人最少者一两处,具申尚书省,取旨激劝。如因民讼见得不实,坐以妄申之罪。」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在法,禁囚应给饮食,合于转运司钱内支;其病囚药物,合于赃罚钱内支。访闻州县违戾,却将合给禁囚饮食,止

令狱子就街市打掠,或取给于吏卒,病囚药物抑勒医人陪备。是致禁囚饮食不充,饥饿致病,医人无钱合药,病囚无药可服,多致死亡,诚可怜悯。可自今赦到日,应合给囚粮并仰守令于转运司钱内分明取拨,置造饮食;病囚药物并于赃罚钱内支破修合。各具赤历收支,不得仍前再令狱子辄于街市打掠,及勒医人陪备药物。如违,仰监司按(勒)[劾]以闻,重寘典宪。」自后郊祀、明堂赦交并同。

四年正月六日,臣僚言:「乞内委刑部,外委提刑,戒察狱司,应非事干人命及重害公事,勿许妄禁。」从之。

十八日,臣僚言:「窃见县狱苦无囚粮,而城下之邑尤甚。法许于运司钱内支,往往县道不敢支破,例多倚办于推狱,私取于役户,分甘于同禁之人,箪食入狱,攫拏纷然,极可怜悯。乞从诸县申州,就于常平米支拨,岁终州具实支数申提举司出豁。」从之。

开禧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诏:「应州县辄将病囚押下巡尉司以致死亡者,许被死之家直经刑部陈诉,仍令提刑司于岁终别项检察,并行具申,将州县官重作施行。」以臣僚言:「州县之狱遇有病囚,多是不切医治,听其自愈。至疾势稍笃,欲避免在禁死亡之数,则一切付巡尉司交管。彼巡尉司既无医药可疗,又无饮食可给,拘系空屋,困顿饥饿,往往至于死亡。」故有是命。

嘉定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诸路提刑司岁终择一路狱囚瘐死最多者,必按劾以惩不职;择一路

医疗全活最多者,必荐以劝其勤。刑部则总核之。」从臣僚请也。

七年正月七日,诏:「应州县除事干人命及重害公事,许照条收禁,提刑司以州县申到禁历,须管躬亲检察,将不应禁及久囚去处严行责罚,毋为文具。」从臣僚请也。

八年六月十三日,臣僚言:「夫州县之狱凡为民害者,朝廷因臣僚奏请,屡尝戒饬,独囚粮一事未见施行。狱户沈郁,易于生疾,一有乏食,病辄随之。州县但谓之狱瘟发动,而不知其端盖在于此。江浙州郡皆有囚粮,远州僻郡大率疏略,乞令僻远之州皆视内郡,以见管食米正行支破,县则以赃罚钱物收籴充数。仍令提刑司免其解发,别置循环历二本,名曰『囚粮历』,日具支破姓名,取其着押。

译部、御史台越级申诉,请求由本台(御史台)觉察弹奏。还请再令提刑司每年年终检察所辖州县监狱空置最多、囚犯最少的一两处,具文申报尚书省,取旨予以奖励勉励。如果因民间诉讼发现所报不实,就以妄报之罪论处。"朝廷同意了。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说:"按照法令,被关押囚犯应发给的饮食,应当从转运司的钱款中支出;囚犯患病所需药物,应当从赃罚钱中支出。访察得知州县违法,却将本应发给囚犯的饮食,只令狱卒到街市上强取豪夺,或者向吏卒摊派,患病囚犯的药物则强迫医人自行赔备。因此导致囚犯饮食不足,饥饿致病,医人没有钱购药,患病的囚犯无药可服,多致死亡,实在令人怜悯。从今赦令到达之日起,凡应发给囚犯的口粮都令郡守、县令从转运司的钱款中明确拨付,购置饮食;患病囚犯的药物都从赃罚钱中支出配药。各自具备赤历登记收支情况,不得再像以前那样让狱卒到街市上强取豪夺,以及强迫医人赔备药物。如有违反,令监司弹劾上报,从重依法惩处。"此后郊祀、明堂赦文都一样。

嘉泰四年正月六日,臣僚上奏说:"请求朝内委托刑部、朝外委托提刑,告诫督察狱司,凡不是关系人命及重大危害的公事,不许随意收押。"朝廷同意了。

正月十八日,臣僚上奏说:"我私下见到县狱苦于没有囚粮,而城郊县邑尤其严重。法令允许从转运司的钱款中支付,但往往县里不敢支用,惯例大多依靠讼狱当事人负担,私下向差役摊派,或分摊到同监囚犯身上,用篮子装食物送入狱中,抢夺纷乱,极为可怜。请令各县申报州里,就地从常平仓米中拨付,年终由州具报实支数额申报提举司核销。"朝廷同意了。

开禧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诏说:"凡州县擅自将患病囚犯押送巡尉司致使死亡的,允许死者家属直接向刑部申诉,同时令提刑司在年终另立项目检察,一并具文申报,将州县官吏从重处置。"这是因为臣僚上奏说:"州县监狱遇到囚犯患病,大多不认真医治,任其自愈。等到病情加重,为了避免算作监狱内死亡的数目,就一律移交巡尉司管押。巡尉司既没有医药可供治疗,又没有饮食供给,把人拘禁在空屋中,饥困交加,往往导致死亡。"所以有这道诏令。

嘉定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下诏说:"各路提刑司年终要挑选出所辖内囚犯病死最多的一路,一定要弹劾以惩戒失职;挑选出一路医治救活人数最多的,一定要加以举荐来勉励其勤勉。刑部则总核各路情况。"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嘉定七年正月七日,下诏说:"凡州县除了关系人命及重大危害的公事,允许依照条法收押,提刑司根据州县申报上来的禁历,必须亲自检察,对不应收押及关押过久的地方严加责罚,不要只是走走形式。"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嘉定八年六月十三日,臣僚上奏说:"州县监狱凡是危害百姓的事情,朝廷因臣僚的奏请,屡次予以告诫整饬,唯独囚粮一事至今未见落实。狱中环境闭塞郁闷,容易生病,一旦缺乏食物,疾病便随之而来。州县只说是狱中瘟疫发作,却不知病根其实就在于此。江浙一带的州郡都有囚粮,边远僻州大多疏忽简略,请令边远州郡都按照内地州郡的做法,用现管的口粮米直接支付,县里则用赃罚钱物折算购粮凑数。仍令提刑司免其将粮食解送上交,另外设置循环历簿两本,名叫'囚粮历',每天记载支付的姓名,让本人签押。不愿领取囚粮的,也要明确写明是何人供给饮食,随禁历每月申报提刑司,以备参考核查。还请

不愿支者,亦明书何人馈饷,俾随禁历月申提刑司,以备参考。仍乞行下提刑司,申严见行条法,岁终类申刑部,阅瘐死人数多者,将守、令量行责罚。」从之。

十六年八月八日,大理司直朱藻言:「乞行下诸路提刑司严戢诸县,除附郭县狱许通判寄收罪囚外,凡佐官遇有合收禁人,须具事因申解本县,遵照条令书上禁历。如擅自送狱,不许接受。」诏送刑部看详,申尚书省。已而刑部言:「准都省批下朱藻奏,寻下刑寺看详,今据本寺申: ,诸囚不应禁而禁者徒二年,当职官知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二等,许被关留人越诉。看详得州县将不应禁人辄行收禁,自有见行条法指挥。其

间县佐寄收人,多是不曾书上禁历,非理囚禁。今本官奏请,诚为允当。本部欲从刑寺看详到事理施行。」从之。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访闻安边所属官多不禀命,使长辄将每日送下公事不问轻重,遇夜寄钱塘、仁和两县并诸厢尉司等处,淹系日久,不即予决,拘囚囹圄,病痛相缠,前后死者不知其几。乞行下两县等处,每日仰官吏具本所有无送下寄收公事申御史台,以凭稽考。如或仍前违戾,许被寄禁人家属直经本台陈诉。访闻得实,将当职官具申朝廷,重赐镌责,公吏决配。」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枷 制

枷制

宋朝《狱官令》:诸枷大辟重二十五斤,流、徒二十斤,杖罪十五斤。各长五尺以上,六尺已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已下;径三寸以上,四寸已下。仍以干木为之,其阔狭轻重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六寸已上,二尺已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已上,一斤已下;长一尺已上,一尺五寸已下。 长八尺已上,一丈二尺已下。

太宗淳化二年九月,诏所置枷徒、流罪重二十斤,死罪重二十五斤,并用干木,长短阔厚如令。

三年十月,大理寺丞惠价言:「州县制枷多不如令,请委逐处知州、通判依令制造,称校一依等第书字刻讫,各据所犯罪施用,违者官吏劾罪。不(恕)[如]令者一切毁弃。」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太常博士、河北提点刑狱陈纲言:「诸州勘事,杖已下法当令众,及抗拒不招、当枷问者,未有定制。自今请置枷重十五斤。」命法寺参议,如纲奏,从之,仍须情状顽恶及准条令众者方得行用。

真宗天禧二年二月,工部郎中、知制诰盛度言:「请委军巡使、判官点检见管枷杻 踀,如有窍棱生涩,修葺错磨滑易,无致磨损罪人肌肤。如违,狱子乞行严断,官吏重行科罪。」从之。

二月,诏开封府将见造到枷并依式样、斤重刻字为记,令左右军巡使、判官依元条轻重施用,常切觉察,不得违越。

译下发提刑司,重申严格执行现行条法,年终汇总申报刑部,查阅囚犯病死人数多的地方,对郡守、县令酌情予以责罚。"朝廷同意了。

嘉定十六年八月八日,大理司直朱藻上奏说:"请令各路提刑司严加约束所辖各县,除了附郭县的监狱允许由通判寄押囚犯之外,凡是佐官遇到应当收押之人,必须具明事由申报解送本县,依照条令登记在禁历上。如果擅自送入监狱,不许接收。"朝廷下诏交刑部审议,申报尚书省。随后刑部上奏说:"奉尚书省批下朱藻的奏章,随即下发大理寺审议,如今根据本寺申报:凡是囚犯不应收禁而收禁的,处徒刑二年,当职官员知情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二等处罚,允许被非法拘留的人越级申诉。审议查明州县把不应收押的人随意收押,本已有现行条法可以规范。其间县佐寄押之人,多是不曾登记在禁历上,非法关押。如今该官上奏请求整顿,确实妥当。本部打算依从大理寺审议的处理意见执行。"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六日,臣僚上奏说:"访察得知安边所属官员大多不遵从命令,主官往往将每天送来的公事案件不论轻重,遇到夜晚便寄押到钱塘、仁和两县以及各厢尉司等处,长期滞留,不能及时判决,拘囚在牢狱之中,疾病缠身,前后死亡的人数不知道有多少。请令下达两县等处,每天都要官吏具明本处有无寄押的公事,申报御史台,以便查考。如果依然像以前一样违反规定,允许被寄押囚犯的家属直接向本台(御史台)申诉。如经查访属实,将当职官员具文申报朝廷,从重予以贬黜谴责,胥吏则判处杖刑发配。"朝廷同意了。以上出自《宁宗会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枷制

枷制

宋朝《狱官令》规定:各种枷具,死罪用的重二十五斤,流刑、徒刑用的重二十斤,杖刑用的重十五斤。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两侧颊板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宽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直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仍须用干燥的木料制作,其宽窄轻重要刻字标明在枷具上。手铐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宽三寸,厚一寸。脚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链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

太宗淳化二年九月,下诏规定所设置的枷具,徒刑、流刑用的重二十斤,死罪用的重二十五斤,都要用干燥的木料制作,长短宽厚按照法令规定。

淳化三年十月,大理寺丞惠价上奏说:"各州县所制作的枷具大多不符合法令规定,请委托各地知州、通判依照法令制造,秤量校核一律按照等级刻字完毕,各自依据所犯罪行来施用,违反者官吏应予弹劾治罪。不符合法令规定的一律毁弃。"

淳化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太常博士、河北提点刑狱陈纲上奏说:"各州审理案件,杖刑以下依法应当示众的,以及抗拒不肯招供、应当用枷具审问的,尚没有确定的制度。从今请求设置重十五斤的枷具。"朝廷命令法寺参议,按照陈纲所奏,朝廷同意,但仍须是情节顽劣凶恶以及符合条令示众规定的才能使用。

真宗天禧二年二月,工部郎中、知制诰盛度上奏说:"请委托军巡使、判官点检现管的枷、手铐、脚镣,如果有窍孔棱角粗糙不平的,要修理打磨光滑,以免磨损犯人的肌肤。如有违反,狱卒请求予以严厉处罚,官吏也从重治罪。"朝廷同意了。

天禧二年二月,下诏令开封府将现在制造好的枷具都依照式样、斤重刻字作为记号,令左右军巡使、判官依照原有条规的轻重施用,经常严加督察,不得违反逾越。

仁宗庆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殿中丞田颖上奏说:"我伏查《狱官令》,

仁宗庆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殿中丞田颖

《狱官令》,内大辟以下枷有三等,独盘枷之制不着令式,而天下有司常所用之。县送徒于州,州送囚于他所,催理官物,督责赋税,锢身千里之外,荷校连月之间。考其所设,议谓得宜;审其所行,当须定制。今诸处轻者同于无用,重者致于太刻,轻重不等,何以为法!且小杖亦立分寸,岂盘枷独有差殊。欲乞许置盘枷,委有司明立觔数,颁行天下,俾之遵守。」从之。 言:「伏

徽宗政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散大夫、新差提点京畿刑狱公事兼提举保甲钱归善奏:「臣检会政和敕,诸笞杖若诸军小杖制度违式者,已有断罪之文,而独讯囚杖枷杻未有专法。臣欲乞下有司,修立补完,以称陛下钦恤之意。」诏违者以违制论。

宣和元年五月六日,诏:「狱具盘枷,止重十斤,日近官司不究法意,增置斤重过倍。其犯罪编配枷锢,不惟途路苦楚,枉致性命亦皆有之。可检会政和断狱条式,行下内外刑狱官司,常切遵守。其见使不依法式者,速令改正。若敢违戾,以杖刑法施行。仰刑部、御史台觉察弹奏。」

高宗绍兴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御史台言:「检会《绍兴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式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长官给。访闻当职官吏视为虚文,并不依时检举,甚失朝廷钦恤刑狱之意。诏令刑部行下内外应有刑狱去处,各仰遵守成法施行。敢有

违戾,在内令御史台,诸路委提刑司,弹劾以闻。仍季具奉行有无违戾申尚书省。本台今检点得钱塘、仁和县长枷并大杖各有违戾。内钱塘县杖直丁贵大杖一条,重多五钱半五钱半:疑是「五斤半」。;仁和县第二等长枷一具,重多一斤;第三等长枷二具,轻少半斤。临安府供到状,钱塘县左奉议郎、知县方懋德,右宣议郎、县丞蔡纯诚,左修职郎、主簿赵彦端,左迪功郎、县尉陈从易,仁和县左从政郎、知县王巩,左从政郎、县丞范光,左迪功郎、主簿谢沇,左迪功郎、县尉刘贽。」诏两县官吏各降一官。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七 军 制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七

军制

太祖建隆三年七月,诏搜索内外诸军不逞者,悉配隶登州沙门岛。先是,云捷逃卒李兴伪刻侍卫司印,捕得斩之,故有是命。

干德三年十一月,斩雄武军卒百人。先是,诏诸道籍骁勇兵送阙下,太祖亲团结为雄武军,命王继勋主之,仍给缗钱,俾娶妻。继勋纵其军白日掠人妻女于都下,街使不能禁,里巷惊扰,半日方止。帝闻之,大怒,即命捕而戮之。小黄门阎承翰见而不奏,亦杖数十。

四年闰八月,搜索殿前诸军亡赖者,得数十人,悉黔配通州义丰监。

译其中死罪以下的枷具分三等,唯独盘枷的制度没有明文规定于令式之中,而天下有关部门却经常使用它。县里把徒犯送到州里,州里把囚犯送到其他地方,为了催办官府事务,督责赋税,把人禁锢在千里之外,戴着枷具连续数月。考察设置盘枷的初衷,认为是合宜的;审查其实际施行情况,应当制定明确规定。如今各处轻的形同虚设,重的又过于严酷,轻重不一,这怎么能算是法度呢!况且连小杖都定有分寸标准,难道盘枷偏偏可以有差异悬殊吗。恳请允许设置盘枷,委托有关部门明确规定斤两数目,颁行天下,让人遵守。"朝廷同意了。

徽宗政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散大夫、新差提点京畿刑狱公事兼提举保甲钱归善上奏说:"臣检阅政和年间的敕令,各种笞杖以及各军中小杖的制度若有违反规定的,已有断罪的条文,但唯独审讯囚犯所用的杖、枷、手铐没有专门的法令。臣恳请下发有关部门,修订补充完善,以符合陛下体恤囚犯的心意。"朝廷下诏,违反者以违制罪论处。

宣和元年五月六日,下诏说:"狱具中的盘枷,只应重十斤,近来官府不深究法令本意,增加设置的斤重超过一倍。犯罪被判处编配枷锢的人,不仅路途上倍受苦楚,甚至因此丧命的情况也都存在。可检阅政和年间断狱的条文格式,下发内外刑狱官府,务须经常遵守。现今使用不依照法令格式的,应立即改正。如敢违反,以杖刑之法论处。令刑部、御史台觉察弹奏。"

高宗绍兴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御史台上奏说:"检阅《绍兴令》,其中规定各种狱具由当职官依照式样检校,枷具用干燥木料制作,长度按轻重刻明式样于其上,不得留有节疤,也不得加钉装饰及涂加筋胶之类。仍须用火印标记,由长官发给。访察得知当职官吏把这当作虚文,都不按时检举,很违背朝廷体恤刑狱的本意。下诏令刑部下发内外所有涉及刑狱的地方,各自遵守既定法令执行。若敢违反,在京城的令御史台、各路委托提刑司,予以弹劾并上报。仍每季度将执行有无违反的情况申报尚书省。本台如今查得钱塘、仁和县的长枷及大杖各有违反规定之处。其中钱塘县杖直丁贵所用的大杖一条,超重五钱半(原注:疑是"五斤半");仁和县第二等长枷一具,超重一斤;第三等长枷二具,轻了半斤。临安府呈报的状文中,钱塘县左奉议郎、知县方懋德,右宣议郎、县丞蔡纯诚,左修职郎、主簿赵彦端,左迪功郎、县尉陈从易,仁和县左从政郎、知县王巩,左从政郎、县丞范光,左迪功郎、主簿谢沇,左迪功郎、县尉刘贽。"朝廷下诏令两县官吏各降一官。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七 军制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七

军制

太祖建隆三年七月,下诏搜索内外各军中不安分之人,都发配到登州沙门岛。此前,云捷军逃卒李兴伪刻侍卫司的印信,被抓获后处斩,所以有这道命令。

干德三年十一月,处斩雄武军士卒一百人。此前,下诏各道登记骁勇的士兵送到京城,太祖亲自编组为雄武军,命王继勋主管,还发给他们钱财,让他们娶妻。王继勋放纵部下士兵在光天化日之下于京城中抢夺别人的妻女,街使无法制止,街巷惊慌骚动,闹了半天才平息。皇帝听说后,大怒,立即下令逮捕并处死这些人。小黄门阎承翰看见此事却没有上奏,也被杖打数十下。

干德四年闰八月,搜索殿前诸军中的无赖之徒,抓获数十人,都在脸上刺字发配通州义丰监。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二月,释放被戴枷锁的军人。此前,去年冬天有军人夜间闯入民宅抢劫盗窃,追捕了很长时间没有抓获。太宗决意要抓获他们,命令提高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二月,释军人被钳者。先是,去年冬有军人夜入人家劫盗,捕之经时不获。太宗欲必得之,令厚其购赏,果有告者,乃军人数辈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尽获而戮之。因 索军中,累有罪罚、凶愚无赖者得百余人,不忍杀,以铁钳钳颈,羁于本军。至是并释之,仍各赐钱三千。

至道二年,诏:「自今沿边城寨诸军内有故自伤残、冀望(栋)[拣]停者,仰便处斩讫奏。」

真宗咸平五年五月十四日,诏:「西路将士临阵巧诈退避者,即按军令,不须以闻。」

六年七月四日,诏陕西振武军有愿依河东广锐例,官给价直市战马者,听。先是,帝曰:「河东广锐元是州兵,官给中金(克)[充]价,其兵各立社,马亡醵钱同市以补之者,自然用心养饲,官亦为利。关西振武亦可依广锐例处分,令立社市马。」

十八日,帝曰:「累有臣僚言,迩来军旅之间若不懔畏都将,盖缘此辈为过犯,自抵科惩,即生怒恨,纪拾论诉纪拾:疑有误。,乞行极断。朕熟思之,便依此行,复有妨碍。如近者继有论诉本军人员非理不公,事皆得实,若论者不报,覆加严刑,或有他谋,亦不敢告,即所系大矣。只可降宣命,今后诸军因人员科责,挟恨

论事,鞫勘虚妄者,并禁锢取旨。」

景德四年四月,诏:「诸军厢主至员僚,今后各依职,一阶一级,全归伏事之仪,违者处斩。其御前忠佐军见排阵使、总管亦准此。」

敌、能用命策应杀退贼者,戎人与诱兵翼张、受命掩击、能破走之者,贼游骑往来或近大军、受命掩袭而擒贼者,用命深入被伤者,临阵能用命入贼斫刺其首领、分散其旗鼓者,并赏之。其擒贼首领酋渠者并夺得旗 者,悉加等焉。如贼已败走,所夺车帐、生口、资财、牛羊、什物等,给与立功者。斩获首级及夺得马,如前诏给以金帛。仍令都总管等依此条制,差其功伐,或承制迁其资级,或赐以锦袍、银带、金帛。内迁职十将已 战生擒获贼者,临阵擒获贼首领者,偷侵营寨能惊贼令扰乱及擒获人畜者,诸偏裨下军士与戎人 七月,如京使何士宗言:「诏书条贯禁军将士等各依旧等级,并行伏事之理,违者按军令,其厢军将士等未立条制,欲望约前诏减一等定令。」帝曰:「禁卫兵士无他役,唯习戎艺耳。且廪给优厚,欲其整肃,有所懔畏,故设此条禁令。以厢军约此施行,必恐滋彰,难于经久。况尊卑相犯,自有条律,不行可也。」是月,诏北面诸路驻泊兵马使臣等,自今临阵之际,能率先用命杀贼者,与贼(十)[下]补置讫以闻。副总头、副兵马使已下,即给牒以俟朝旨,使臣等亦给文据,仍具功状来上。若 日会战不齐者,夜喧众者,不俟贼

而观望不救者,兵器不预修理致临阵不堪施用者,巧诈以避征役者,临阵先退者,贪争赀畜而不负杀贼者,当遣入贼境、规避不去、既复命言不以实者,被遣斥候而不觉贼来者,临阵不射贼及有余箭辄弃之者,遗失铠甲兵器者,既贼伏降而辄杀者,分布军号及传军中令不慎密而漏泄者,受命逐贼只至某处而辄过者,总管下衙队军员并左右指挥使臣忠佐及随从当直人等,及使臣、军员下押前队员僚、军头、十将并随从当直人等,临阵辄离左右及不受节度者,并斩。

译悬赏,果然有人告发,于是几名军人相互勾结约定,夜里翻越营垒围墙出逃,全都被抓获并处死。因此搜查军中,屡次因罪受罚、凶顽无赖之人共抓获百余人,皇帝不忍心杀掉他们,用铁钳锁住脖颈,羁押在本军中。到这时全部释放,还各自赐钱三千。

至道二年,下诏说:"从今以后,沿边城寨各军中如有故意自伤致残、企图借此获准免役停役的,允许就地处斩后再上奏。"

真宗咸平五年五月十四日,下诏说:"西路将士临阵狡诈退缩逃避的,立即按照军令处置,不必上奏。"

咸平六年七月四日,下诏说,陕西振武军有愿意依照河东广锐军的先例,由官府出钱购买战马的,予以允许。此前,皇帝说:"河东广锐军原本是州兵,官府拨给足量的钱财充作马价,其士兵各自结成社,马匹死亡就凑钱共同购买补充,这样自然会用心饲养,官府也因此获利。关西振武军也可依照广锐军的先例处理,令其结社购马。"

咸平六年七月十八日,皇帝说:"屡次有臣僚说,近来军旅之中如果不使士卒敬畏统兵的将领,大概是因为这些人有了过犯,自己受到相应的惩处,就心怀怨恨,纠集起来上诉论争(原注:纪拾:疑有误),请求从重严办。朕仔细考虑,如果就依此施行,又会有妨碍。像近来接连有人申诉本军将领非法不公之事,事后查明都属实,如果对申诉的人不予受理,反而对他加以严厉惩处,恐怕会心生别的图谋,也就不敢再告发了,那问题就大了。只可以颁降宣命,今后各军中因将领对人员科责处罚而心怀怨恨提出诉讼,经审讯查明是虚妄不实的,一并加以禁锢,等候朝廷裁决。"

景德四年四月,下诏说:"各军厢主至员僚以下,从今以后各自按照职位,一阶一级,完全遵守侍奉服从的礼仪,违反的处斩。御前忠佐军现任排阵使、总管,也依此办理。"

(此段内容涉及作战奖惩条例,原文较为残缺错乱,大意为:)对能听从命令策应杀退敌军的、诱敌深入张开阵势受命夹击并能击溃敌军的、敌军游骑往来靠近我方大军受命袭击擒获敌人的、奉命深入敌阵而负伤的、临阵能听命冲入敌阵斩杀其首领、打散其旗鼓的,都予以奖赏。凡是擒获敌军首领酋长以及夺得敌军旗帜的,都加等奖赏。如果敌军已经败逃,所缴获的车帐、俘虏、财物、牛羊、器物等,发给立功之人。斩获首级及缴获的战马,按照先前的诏令发给金帛奖赏。仍令各都总管等依照此项条规,考核评定各人的功劳,或按皇帝旨意提升其官阶品级,或赏赐锦袍、银带、金帛。此外对晋升职务的十将以下,临阵作战生擒敌人的、临阵擒获敌军首领的、偷袭敌营能惊扰敌军造成混乱并擒获人畜的,各偏裨部下的士兵与敌军作战……

咸平六年七月,如京使何士宗上奏说:"诏书条例规定禁军将士等各自遵照旧有等级,都实行服从侍奉的礼制,违反的按军令治罪,但厢军将士尚未订立条制,希望比照先前的诏令减一等制定法令。"皇帝说:"禁卫兵士没有别的差役,只是练习军事技艺罢了。而且供给优厚,是想要他们整肃军纪,有所敬畏,所以设立这条禁令。如果用来约束厢军施行,恐怕必定会滋生弊端,难以长久维持。何况尊卑之间相互冒犯,本来就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不必再另立新规。"这个月,下诏北面各路驻泊的兵马使臣等,从今以后临阵之时,能率先听命杀敌的,与……(原文有阙)予以补授安置后上奏。副总头、副兵马使以下,即发给凭牒等候朝廷旨意,使臣等也发给文书凭据,都要具明功状呈报上来。至于……(下文列举各种应予处斩的军中过犯,包括:作战之日不能会合的、夜里喧哗扰众的、不等待敌军来袭就……观望不去救援的、兵器不预先修理导致临阵不能使用的、狡诈逃避征役的、临阵先逃跑的、贪图争抢财物牲畜而不顾杀敌任务的、被派遣进入敌境而规避不前、回来后谎报不实的、被派遣侦察却未能发觉敌军来袭的、临阵不放箭射敌以及有剩余箭矢却随意丢弃的、遗失铠甲兵器的、敌军已经埋伏投降却擅自杀害的、传布军中号令口令不谨慎保密而致泄漏的、奉命追击敌军只应到某处却擅自越过的、总管部下衙队军员以及左右指挥使臣忠佐及随从值班人员,以及使臣、军员部下押前队的员僚、军头、十将及随从值班人员,临阵

稍前而遥箭乱射者,军阵既列如都监、军员、使臣于步骑兵内擅简取一卒一骑者,栏后马有犯者,阵既成列而不齐者,旗鎗交错队仵者,贼兵至可以出军而不出者,方战

二年二月,诏开封府:「自今殿前、侍卫司军人合追摄证对公事者,如旧制。其军人身死,犯杖罪,送本司施行;若将校及军人犯徒罪已上者,未得直牒追摄,奏闻取裁。」时殿前、侍卫司言:「开封府多直行捕逐禁军兵士,并不关报本司,事恐非便。」故有是诏。

三年八月,帝问知枢密院王钦若等曰:「每发禁军及补战马,其数或有异同者,何也 」钦若等对曰:「骑、步诸军,枢密院但按籍而遣,本军于在处旋取见数以言。」帝曰:「若然,则不惟有所阙误,亦且不得的确。可下殿前、侍卫马步军,自今后据诸班直并禁军具逐指挥见管将校姓名、所辖人数,内差出者具言见在某处,离营若干年月,何处替回,或

是新添配到。内马军亦令具逐指挥已有阙马之数,其营在京者逐月具实封奏状,于次月五日赴枢密院通进,外处就粮者每两月一奏,依此分析。仍令逐处各选知次第典级,令密切主掌,非奉宣取索,不得辄供。」

十月,帝宣示御史台:「所勘神卫率敛,访闻内外诸军常有此事,缘条法甚重,朕虑诸军见此处断,各怀忧疑,可速降宣遍谕之。自今年十月十日已前,应曾率敛请求者,并特放罪;如有率敛物色见在者,并给还本主。今后尚敢踰违,其造意及行用受赃者,并当极断。人员知情者同坐,不知情者决杖配隶。仍令逐营置版榜示之。」

四年十二月,诏:「厢军及诸州本城犯,所部决杖讫,并移隶他军。内情理重及缘边随军奏裁。」先是,法寺言请与禁军同等,帝以军秩既有差降,故犯者亦从末减。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诏:「应诸道州府军监厢军及本城指挥,自都指挥使已下至长行,对本辖人员有犯阶级者,并于禁军斩罪上减等,从流三千里上定断。副兵马使已上勘罪,具案闻奏。厢军军头已下至长行,准 犯流免配役,并徒三年上定断,只委逐处决讫。节级已上配别指挥长行上名,长行决讫配别指挥下名收管。如本处别无军分指挥,即配邻近州府军监指挥收管。内有别犯重者,自从重法。其诸司库务人员兵士有犯上件罪名者,并依前项厢军条例施行。」

十一月,诏内外诸军勿得科率部下,盛为军装及锦绣之

饰。初,兴元府宁朔戍将课军中服锦绣以壮戎容,士伍廪给不充其费,因相与谋亡命为盗。帝知之,故有是诏。

三年十月,殿前、侍卫亲军马、步军等司言,分析到诸军累作过犯员僚、节级、兵士。帝宣示知枢密院王钦若等曰:「俱是无赖不逞之辈,本营畏惧,不敢申陈。

译擅自离开左右不听从指挥调度的,都处斩。军阵已经稍向前移动却远远乱放冷箭的、军阵已经列好而都监、军员、使臣擅自从步骑兵中挑选带走一兵一骑的、拦截在后面的马匹有违犯的、军阵已经列成行列却不整齐的、旗帜刀枪交错扰乱队伍的、敌军已到本可以出兵却不出兵的、正在交战……)

景德二年二月,下诏开封府:"从今以后殿前、侍卫司的军人若涉及需要追捕对证的公事,按照旧制办理。若军人身死,涉及杖罪的,送交本司处理;若将校及军人所犯是徒罪以上的,不得径自行文追捕,须奏闻请求裁决。"当时殿前、侍卫司上奏说:"开封府常常直接派人抓捕禁军兵士,并不通报本司,恐怕不妥。"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景德三年八月,皇帝问知枢密院王钦若等人说:"每次调发禁军和补充战马,其数目有时会出现差异,这是为什么?"王钦若等回答说:"骑兵、步兵各军,枢密院只是按照名册派遣,本军则在当地临时查取现有数目来上报。"皇帝说:"若是这样,不仅会有遗漏错误,也不能准确掌握。可以下令殿前、侍卫马步军、军头司、三司、宣徽院、开封府、诸司库务等处,从今以后依据各班直和禁军的具体情况,具明现管的将校姓名、所辖人数,其中有被派出的要说明现在何处,离营多长时间,从何处替换回来,或者是新调补来的。其中骑兵也要具明所属指挥现有缺马的数目,其营地在京城的每月要将实际情况密封奏状,在下月初五送到枢密院呈递,在外地就粮驻扎的每两月上奏一次,都依此办理分析上报。仍令各处各自选择熟悉次第等级的人,令其严密掌管,不是奉旨索取,不得随意提供。"

景德三年十月,皇帝向御史台宣示说:"所审理的神卫军收敛钱财一案,访察得知内外各军中常有此类事情,因条法规定甚重,朕担心各军见此处置,都会心怀忧虑猜疑,可速速颁降宣命遍告各军。从今年十月十日以前,凡曾经索敛钱财、有所要求的,一律特予免罪;如有索敛的财物尚存的,一并发还原主。今后如仍敢违犯,主谋者及经手受贿者,都当从重处断。相关人员知情的同罪论处,不知情的判处杖刑发配。仍令各营设立版榜公告此事。"

景德四年十二月,下诏说:"厢军及各州本城兵犯罪的,由所属部门判处杖刑后,一并移交其他军队管辖。其中情节严重及边境驻军的案件,须奏请朝廷裁决。"此前,法寺上奏请求与禁军同等治罪,皇帝认为军队等级本有高低之分,所以犯罪的人也应相应减轻处罚。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下诏说:"凡各道州府军监的厢军及本城指挥,从都指挥使以下到普通士兵,若对本辖内人员有冒犯上下等级的行为的,都在禁军斩罪的基础上减等,按流放三千里以上定罪判决。副兵马使以上人员定罪,须具文案上奏。厢军军头以下到普通士兵,凡是……犯流刑免于配役的,都按徒刑三年以上定罪判决,只须由当地判决即可。节级以上的调配到别的指挥中充当普通士兵中排名靠上者,普通士兵判决后调配到别的指挥中排名靠后者。如果本地没有别的军分指挥,就调配到邻近的州府军监指挥收管。其中另有更重罪行的,依照更重的法律定罪。诸司库务的人员、兵士若有上述罪行的,都依照上述厢军条例执行。"

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下诏内外各军不得向部下摊派科敛,大肆置办军装及锦绣饰物。此前,兴元府宁朔戍守的将领,要求军中士兵穿着锦绣衣服来壮观军容,士兵的口粮供给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因此相互密谋逃亡为盗。皇帝得知此事,所以有这道诏令。

大

然一概行之,失于轻重,可分作四等;一等配海岛,一等配远处牢城,一等降配远处本城,一等降配句末疑有脱字。。并依例刺面,仍中书、枢密院籍之,遇赦不得放还。逐处只在差使,不得诸处屯驻。」是月,(诏)皇城司奏:「察访御龙直班院副指挥使吕遇日暮醉归,驰马奔逸不能制,百姓石谦为马践伤甚。」又言:「常时本班将士无故不出,今不能禁。」帝曰:「可下开封府按问。」因谓王旦等曰:「禁军将士无故不令出本班,故每班置市买二人。太祖朝法令严肃,无敢犯者;太宗时稍从宽贷,亦安敢醉酒驰马以归 」旦等言:「此皆骁勇之士,正当因事诫约。」帝然之。

四年九月,诏殿前、侍卫司、宣徽院、三司、军头司:「自今以请托为名率敛军(头)士缗钱者,其同谋及受赃并处斩,军校知情者连坐,不知情者决配。」

十月,宣示:「大凡国家诏令,每谕中书、枢密院常须执守施行,无议轻改。朕素闻军中不便之事,其兵士人员所得战马稍良者,则有势力者及将校等以弱马豪易之,其人但饮忿含怨,不敢伸理。累降宣命钤辖,如敢辍借改易军员、兵士战马者,当寘极典,犹有犯者,朕唯贷死而惩之。自三五年来,众皆为便,人无

敢违。数日前,有臣僚自边上来,言缘路骁捷、骁武兵士脚下鞍马,复有为人易者。察之,盖因入契丹界臣僚,所给借马或有病患,乞于缘路诸军纳换,曾降宣命因其奏,自此缘边州(为)[谓]朝廷弛禁,仿效犯之。可降宣命,应差赴契丹界持礼臣僚,并选择准备马同行,不得更于沿路州军辍借回易,仍明以此意晓谕。」

五年二月,内殿崇班、合门祗候钱昭厚言:「河清卒有惰役者,以鎌斧自断足指,例于徙邻州牢城。自有此类,望决讫复隶本军。」从之。

九月,殿前司言:「诸军诉本军校长敛钱饰营舍仗物,数少者,望令 司勿受之。」帝曰:「军民诉事有琐细非切害者,朕常寝而不行。若明谕有司,则下情壅塞而人有冤滞矣。」不许。

六年三月,帝曰:「京师每遇冬至寒节假日,许士庶赌博,其禁军违犯,一例舍之。可再降宣命,晓示军人仍旧禁,犯者论如律。」五年,诏一应军人出九和合而赌钱者与同罪,民伍论如律。先是,军人赌博以违制徒二年,仍降其名次。律有博戏赌博财物者杖一百,出九和合如之,而无军人出九条格。凤州威边军健阎晏以己钱借韩兴赌戏,州坐兴徒,晏第从杖科,因以上言。状下刑寺,请自今同其罪。从之。

二月,诏随驾卫、殿前司所管诸班直诸军如有过犯、情理难原者,并申取枢密院指挥。其行宫内外库务诸色人等,如公然为非,理重者申取宣徽使马知节指挥。

译中祥符三年十月,殿前、侍卫亲军马、步军等司上奏,分类列出各军屡次犯有过错的员僚、节级、兵士。皇帝向知枢密院王钦若等人宣示说:"这些都是无赖不守本分之辈,本营畏惧,不敢申报。但如果一概处理,就会失于轻重不分,可分作四等:一等发配海岛,一等发配远地牢城,一等降级发配远地本城,一等降级发配句末(原注:疑有脱字)。都依照惯例在脸上刺字,仍由中书、枢密院登记造册,遇到大赦也不得放还。各处只在原地差遣使用,不得在别处屯驻。"这个月,皇城司上奏说:"察访得知御龙直班院副指挥使吕遇日暮醉酒归来,纵马奔驰无法控制,百姓石谦被马踩踏受了重伤。"又说:"平常这一班的将士无故不得外出,如今却无法禁止。"皇帝说:"可交开封府审问。"于是对王旦等人说:"禁军将士无故不准离开本班,所以每班都设置采买人员两名。太祖朝法令严明,没有人敢违犯;太宗时稍稍放宽,怎么还敢有醉酒纵马而归的事?"王旦等人说:"这些都是骁勇的将士,正应当借此事加以告诫约束。"皇帝表示赞同。

大中祥符四年九月,下诏殿前、侍卫司、宣徽院、三司、军头司说:"从今以后凡以请托为名向军士敛取钱财的,主谋及受贿者一并处斩,军校知情的连坐,不知情的判处杖刑发配。"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皇帝宣示说:"大凡国家的诏令,每次晓谕中书、枢密院,都必须坚持执行,不要轻易更改议论。朕素来听闻军中有不合理之事,士兵、员僚所得到的良马,往往被有权势的人和将校用劣马强行换走,被换的人只能心怀怨愤,不敢申诉。屡次颁降宣命加以约束禁止,规定如敢辍借更换军员、兵士的战马,就要处以极刑,仍有违犯者,朕只是宽免死罪而加以惩处。这三五年来,大家都觉得方便,没有人敢再违犯。前几天,有臣僚从边境回来,说沿路骁捷、骁武军兵士脚下的鞍马,又有被人替换的情况。查究此事,是因为出使契丹境内的臣僚,所借配的马匹有的患病,请求在沿路各军中调换,曾经因其奏请颁降过宣命,从此边境州郡便以为朝廷放松了禁令,纷纷仿效违犯。可颁降宣命,凡派遣前往契丹境内持礼的臣僚,都应选择好备用的马匹同行,不得再在沿途州军中辍借调换,同时明确以此意晓谕各处。"

大中祥符五年二月,内殿崇班、合门祗候钱昭厚上奏说:"河清军的士卒中有懒惰逃避劳役的,用镰刀斧头自断脚趾,依例发配邻近州的牢城。自从有这类情况后,希望判决后仍归还本军。"朝廷同意了。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殿前司上奏说:"各军中有人告发本军将校敛取钱财装饰营房器物之事,数额少的,希望令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皇帝说:"军民申诉之事若属于细小而非切身危害的,朕通常搁置不予处理。若明令有关部门(一概不理),就会使下情被壅塞而百姓有冤情积压。"没有同意。

大中祥符六年三月,皇帝说:"京城每逢冬至、寒食等节日假期,允许士人百姓赌博,但禁军若违犯此禁令,也一律予以宽赦。可再次颁降宣命,晓示军人仍旧禁止赌博,违犯的按律论处。"(大中祥符)五年,曾下诏凡军人凑钱聚赌的都与赌博者同罪,百姓一律按律论处。此前,军人赌博按违制罪判徒刑二年,同时降低其排名次序。法律规定聚众赌博财物的处杖一百,凑钱聚赌也是如此,但没有专门针对军人凑钱赌博的条格。凤州威边军健儿阎晏用自己的钱借给韩兴赌博,州里判处韩兴徒刑,阎晏只判杖刑,因此上奏此事。案件下发刑寺审议,请

仍仰量其所犯,严行断遣,内情重者即便斩决,不候 裁。

八年三月,诏河北诸州自今差防送兵士,不得以马军充。初,河朔州郡每

臣僚经由,多以骁武、云翼军防送,所给官马第令其家饲喂,而死者几半,至是有司上言故也。

六月,诏:「忠翊六军人员、十将,今后不得辄有取受本指挥兵士及诸色配役人等钱物。其执役处并仰置簿,次第均匀差遣,仍各用心部辖,常须齐整,无致别作过犯。如违,许人陈告,勘逐不虚,犯当行决配,被取受却钱物人免罪。陈告人若系忠靖六军,(常)[当]与优轻处执役。如是被取受却钱物人并不陈告,致别有彰露,亦当重断。仍令各置板榜抄录宣念,于本营张挂。」先是,以忠靖六军所〔管〕军校凡受其货赂者则优假之,无所赂者则委之重役,颇非均济,故条约之。

闰六月,诏:「殿前、侍卫军司,如非时宣取兵士,候见御宝文字乃得交付;如无,则画时奏取进止。所降宣命仍仰本官躬亲收掌,不得传付所司,每遇转迁,递相交受。」先是,宫城遗烬夕宣诏诸军,皆实时奔赴。帝以王旅之众,非时召集,宜有符验,因条约之。

九月,诏诸路转运司、殿前、侍卫马步军、军头司、三司、宣徽院、开封府、诸司库务等处人员、兵士等,如内有杀贼得功及诸般使唤得力者,或因官中取索之时,具诣实结罪供申所辖去处,委得诣实,保明申奏,不得更受侥幸虚妄及有隐落。

九年正月,诏枢密院逐月进兵马都数,每季易之。

天禧元年八月,诏枢密院所录诸班诸军兵籍,并令整备,无容主史漏泄。

十月,诏:

译求从今以后二人同罪论处。朝廷同意了。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下诏河北各州从今以后派遣护送兵士,不得用骑兵充任。此前,河朔州郡每逢有臣僚经过,大多用骁武、云翼军护送,所发给的官马只让士兵自家饲养,因而死亡的将近一半,到此时有关部门上奏说明了此事。

大中祥符六年六月,下诏说:"忠翊六军的员僚、十将,今后不得擅自向所辖的兵士以及各类服役人员索取财物。各服役之处都应设置簿册,依次序均匀分派差遣,同时各自要用心管辖,经常保持整肃,不得导致有人另生过犯。如有违犯,允许他人告发,查明属实的,应予以判决发配,被索取财物的人则免罪。告发的人如果属于忠靖六军,应给予较轻松的差役以示优待。如果是被索取财物的人并不告发,以致后来事情被别的途径揭发的,也应从重处断。仍令各处设置板榜抄录宣示,张挂在本营中。"此前,因为忠靖六军所辖的军校凡是收受贿赂的就予以优待,没有行贿的就派去做繁重差役,很不公平,所以订立此项条约。

大中祥符六年闰六月,下诏说:"殿前、侍卫军司,如果非按常规临时征调兵士,须等见到盖有御宝的文书才能交付;如果没有,就应立即上奏请示定夺。所颁降的宣命仍须由本官亲自收藏掌管,不得转交给下属部门,每逢职务调动,应当面移交接收。"此前,宫城发生火灾余烬未熄时便在夜间下宣召集各军,都是立即奔赴前往。皇帝认为禁军人数众多,非常时期召集,应当有凭证核验,因此订立此项条约。

大中祥符六年九月,下诏各路转运司、殿前、侍卫马步军、军头司、三司、宣徽院、开封府、诸司库务等处的员僚、兵士等,如果其中有杀敌立功以及在其他方面被官府差遣得力的,或是趁官府征调索要之机,须据实呈报所属部门,若确认查实属实,予以保举呈报,不得再谎报侥幸求功以及有所隐瞒遗漏。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下诏令枢密院每月上报兵马总数,每季更换一次。

天禧元年八月,下诏令枢密院所登记的各班各军兵籍,一并整理完备,不得让主管的文吏泄漏。

天禧元年十月,下诏:

「如闻诸班直、诸军、坊监、库务官健饮博无赖,或部分稍峻,即招诱兴讼。仰今后所诉事,并须干己、证佐明白,官司乃得受理,违者坐之。或情理巨蠹,即具案以闻。

译听说各班直、各军、坊监、库务的官员士卒中有饮酒赌博、游手好闲之人,一旦管理稍严,便招引诱使他人兴讼。命令今后凡有所诉之事,必须与自己有关、证据人证明白清楚,官府才得受理,违反者予以治罪。若情节严重、危害极大,即具录案情上奏。

二年十一月,诏环、庆、宁三州禁兵犯罪至死者,委本州岛依条区断讫,申总管司。罪状切害者依旧例。先是,上封者言环、庆、宁三州禁兵犯极刑者,狱既具,先以案牍申总管司以俟裁断,往复近十日,致留滞,故条约之。

三年五月,诏自今放停军士愿还乡里者,并依大中祥符五年诏验认得实,即遣之。时编敕止用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十三日敕,放停军士愿还乡者,移牒会问其骨肉,仍奏取进止,方遣之,而不录五年敕文。至是知河阳孙奭言不便,乞改用五年敕。故从之。

干兴元年十二月,诏:「今后差发诸军人员、兵士赴逐处,本州岛长吏读示宣命,不得敛掠钱物与本押使臣、殿侍,仍责知委结罪文状管系讫起发。如稍有违,因事罥罣,或人陈告,人员、都将并当决配,元造意掠钱物人处斩。管押使臣、殿侍只于兵士侧近安泊,不得入馆驿。」

仁宗天圣三年七月,诏:「应有归远指挥处密降约束,自今节级、兵士内有作过者,本管人员区分后致死,若事不挟情,其人员不得收禁,具事由奏裁。」初,象州戍兵潭州归远指挥使尹元等以本营卒庄成吃酒,作决臀杖七十余身死,转运使王湛以成累犯凶恶,奏乞矜免元等,(太)[仁]宗令元无干系人并特放,故有是诏。

十二月,诏:「自今军人犯私置兵器等,其本路人员连累负犯者,并从杖罪断遣,即更不等第降职。」

四年四月,审刑院言:「准敕,军员、节级等因公事情不涉私,行小杖决人十五已上因而致死者,具奏取裁。」自来法寺检断,依诸色官员因公事小杖决人杖数过多致死律条,考囚数过以致死者徒二年定断取旨。缘军法务严,与他官不同,若依上条,似未允当。欲乞自今应军

节级因所管人有过,情理难恕,须合区分,情不涉私,行小杖决十五已上因而致死者,并从律文决罪不如法以故致死徒一年上失减三等杖八十定断,仍具情理取旨。」从之。

五年四月,枢密院言:「诸归远指挥系杂犯配军人拣充,先曾密降宣命,如有赌博、吃酒、劫盗、恐喝、不受约束者,便行处斩。访闻近日军伍渐有伦序,虑其间有因轻罪配军,今来再犯小过,逐处尽从极断。欲降宣,就粮并屯泊州军,如归远节级、兵士不改前非,再作过犯,先详前犯,如是贷命决配之人又作过者,即依宣命施行;若前罪稍轻,再作过犯者,止依法决断。仍此宣命不得下司,令长吏慎密收掌。」从之。

七年,审刑院、大理寺言:「准敕,定夺军人随身装着衣物与军号法物,立定名目,开坐闻奏。寺司检会前后条贯,并无诸军军号与随身装著名件明文。寻牒殿前、侍卫马步军司,会问到诸军兵士合属军号与随身装着衣物名(姓)[件]。

译二年十一月,诏令环、庆、宁三州禁军中犯罪当死的,交由本州依条例审断完毕,然后申报总管司。罪状特别严重危害的仍依旧例办理。此前,有上书言事者说环、庆、宁三州禁军犯死罪的,案卷已经审理完备,却先要将案牍申报总管司以等候裁断,往返将近十天,以致案件滞留,所以订立此条约。

三年五月,诏令自今放遣停役、愿意返回乡里的军士,一律依照大中祥符五年的诏书核验确实后,即予遣送。当时所编敕文只采用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十三日的敕令:放遣停役愿返乡的军士,要行文查问其亲属,并奏请朝廷裁决,才予遣送,却没有收录大中祥符五年的敕文。到此时,知河阳孙奭上言认为不便,请求改用五年的敕文,于是朝廷依从了。

干兴元年十二月,下诏:「今后调派各军将士、兵卒前往各处,本州长官宣读诏命后,不得向押送的使臣、殿侍敛取钱物,并责令其出具知悉、承担罪责的文状,方可管押启程。如稍有违犯,因事被牵连查究,或有人告发,人员、都将都要被判处决杖配役,原本起意搜刮钱物的人处斩。管押的使臣、殿侍只能在兵士附近安顿住宿,不得进入馆驿。」

仁宗天圣三年七月,诏令:「凡设有归远指挥的地方要秘密颁布约束条例,自今节级、兵士中有犯过错的,由本管人员处置后若致其死亡,若事情并非出于私怨挟私,该人员不得被收监拘禁,只需将事由呈报朝廷裁决。」起初,象州戍兵、潭州归远指挥使尹元等因本营士卒庄成饮酒,将其决杖臀部七十余下致其身死,转运使王湛以庄成屡次犯下凶恶行为为由,奏请宽宥尹元等人,仁宗下令与尹元无关联之人一并特予释放,因此才有此诏。

十二月,诏令:「自今军人犯私自置办兵器等罪,本路人员因连带牵连而获罪的,一律按杖罪处断遣送,不再逐级降职。」

四年四月,审刑院上言:「依照敕令,军员、节级等人因公事而非出于私意,用小杖决罚人十五杖以上因而致死的,须具状奏报请朝廷裁决。历来法寺审断此类案件,是依照各色官员因公事用小杖决罚人、杖数过多致人死亡的律条,按考问囚犯次数过多以致其死亡者判处徒刑二年来定断、请旨。但军法务须严明,与其他官员不同,若依照上述条文办理,似有不妥。恳请自今凡军中

节级因所管属下有过错,情理难以宽恕,必须予以处置,情节并非出于私意,用小杖决罚十五杖以上因而致死的,一律依照律文『决罪不如法以致人死亡』判徒刑一年、依上请减三等改判杖八十定罪,仍须具状说明情理请旨裁决。」朝廷依从了。

五年四月,枢密院上言:「各归远指挥编入的都是各类犯罪被发配充军之人挑选补充的,此前曾秘密颁下宣命:若有赌博、饮酒、抢劫盗窃、恐吓要挟、不服约束的,即行处斩。访察得知近来军中队伍渐渐有了秩序,担心其中有因轻罪而被发配充军之人,如今再犯小过,各处都一律按极刑处断(未免过严)。恳请颁降宣命,凡就粮及屯驻各州军中,如归远节级、兵士不改前非,再次犯过,须先详查其先前所犯罪状,若是曾蒙宽贷性命、决杖发配之人又再犯过,即依照宣命处置;若先前所犯较轻,再犯过错的,只依常法决断。此宣命仍不得下发到有司,须令长官谨慎秘密收藏掌管。」朝廷依从了。

七年,审刑院、大理寺上言:「依敕令,须核定军人随身穿着的衣物与作为军号标志的法定物品,确立名目,开列上奏。本寺司查核前后条例,并无各军军号与随身穿着物品名目的明文

殿前司捧日、天武、拱卫、骁骑、骁胜、宁朔、龙猛、飞猛、神勇、宣武、虎翼、卫圣,绯紬衫子;渤海,紫紬衫子;吐浑,紫絁衫子。诸军指挥,绯小绫卓画带甲背子(冬)[各]、紫罗头巾、蓝黄搭膊、白绢衬衣、麻鞋。冬衣,马军七事:皁 、紫罗头巾、绯绢勒帛、白绢衬衣、麻鞋。步军七事:皁紬衫、白绢汗衫、白绢 一领,系军号;请到春冬衣赐制造军装,随身装着衣物,即不系军号。春衣,马军七事:皁紬衫、白绢汗衫、白绢

、紫罗头巾、蓝黄搭膊、麻鞋。侍卫马军司员僚直、龙卫、云骑、武骑、带甲剩 、紫罗头巾、绯绢勒帛、麻鞋。步军六事:皁紬绵披袄、黄绢绵袄子、白绢绵袜头 、白绢夹袜头 紬绵披袄、黄绢绵袄子、白绢绵袜头(负)[员],紫絁衫子各一领,系军号;请到春冬衣赐军装、随身装着衣物,不系军号。春衣七事、冬衣七事,与前殿司并同。侍卫步军司神卫、神卫水军、奉节、床子弩雄武、飞山雄武,各紫衫;虎翼水军、虎翼,各绯衫子。诸军指挥使绯卓画背子,系军号;请到春冬衣赐制造军装,随身装着衣物,不系军号。春衣七事、冬衣六事,并与殿前司同。殿前司诸班直,马军诸班直,殿前指挥使左右班、内殿直、散员指挥、散都头、散祗候、金枪东西班、钧容直、长行,旧例自初伏班时请到例物银束带各一条,至出职及转班,并随身带去。内有病死者,亦付本家。若正身犯事该决配已上罪,即例纳官。其诸班直锦袄子、背子、银鞍辔,步人御龙四直浑银度金腰带、锦袄子、背子、皁罗真珠头巾及旗号等,并系仪注物色。寺司看详,殿前司诸班直、马军长行等所有仪注物色,亦合系属军号法物。乞自今诸军兵士将军号法物转卖、典当者,并依至道元年并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敕,从违制本条定罪;若将衣赐制造到随身衣物非时破货典卖,即依天禧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敕,从不应为重杖八十上定断。」从之。

明道元

年五月元年:原作「四年」,据《长编》卷一一一改。,诏禁军料钱五百犯阶级者斩。先是,开封府言编敕禁军料钱三百犯阶级者斩,刑名大重,故易之。

七月,益州路钤辖司言:「自今两川配隶军籍之人,其元犯凶恶者不得放还乡里。」从之。

景佑元年九月,枢密院言:「陕西沿边戍兵多为近上将臣选置麾下,及临行阵而裨将鲜得精兵自随。请自今以全军隶逐将下,不得擅有占留。」从之。

宝元二年十月,臣僚上言:「边地用兵之际,悉藉全其队伍,熟其将守,多被帅臣挑拣以为防卫,是致余残冗怯之众,每临行阵,屡先挫衄。其精择者虽骁勇强梁,然而部伍不成,军分错杂,既无本辖将领,致使人心携贰。

译规定。于是行文殿前司、侍卫马军司、步军司,查问核实各军兵士应有的军号与随身穿着衣物名目。」(以下详列殿前司捧日、天武、拱卫、骁骑、骁胜、宁朔、龙猛、飞猛、神勇、宣武、虎翼、卫圣等军穿绯色紬衫;渤海军穿紫色紬衫;吐浑军穿紫色絁衫;各军指挥穿绯色小绫画带甲背子、紫罗头巾、蓝黄搭膊、白绢衬衣、麻鞋等,冬衣马军七件:皂□、紫罗头巾、绯绢勒帛、白绢衬衣、麻鞋;步军七件:皂紬衫、白绢汗衫、白绢□一件作为军号标志;领到的春冬衣赐制作军装及随身穿着衣物,则不算军号标志。春衣马军七件:皂紬衫、白绢汗衫、白绢□、紫罗头巾、蓝黄搭膊、麻鞋。侍卫马军司员僚直、龙卫、云骑、武骑穿带甲剩□、紫罗头巾、绯绢勒帛、麻鞋;步军六件:皂紬绵披袄、黄绢绵袄子、白绢绵袜头□、白绢夹袜头□等,各一件作为军号标志;领到的春冬衣赐军装及随身穿着衣物,不算军号标志,春衣七件、冬衣七件,与殿前司相同。侍卫步军司神卫、神卫水军、奉节、床子弩雄武、飞山雄武,各穿紫衫;虎翼水军、虎翼,各穿绯色衫子。各军指挥使穿绯色画背子,作为军号标志;领到的春冬衣赐制作军装及随身穿着衣物,不算军号标志,春衣七件、冬衣六件,都与殿前司相同。殿前司诸班直、马军诸班直,殿前指挥使左右班、内殿直、散员指挥、散都头、散祗候、金枪东西班、钧容直、长行,依旧例自初次值伏班时领到的例物银束带各一条,直到出职及转班时,都随身带走;若中间有病死的,也交还本家;若本人犯事应判决杖发配以上罪行的,例应交还官府。其中诸班直的锦袄子、背子、银鞍辔,步兵御龙四直所用浑银镀金腰带、锦袄子、背子、皂罗真珠头巾及旗号等,都属于仪仗规制物品。)本寺司审查详核,认为殿前司诸班直、马军长行等所有仪仗规制物品,也应属于军号法定物品之列。恳请自今各军兵士将军号法定物品转卖、典当的,一律依照至道元年及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敕令,按违制本条定罪;若将领到的衣物制成的随身衣物在非规定时间私自出售典卖的,则依照天禧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敕令,按不应为重罪判杖八十定断。」朝廷依从了。

明道元年五月(原作「四年」,据《长编》卷一一一改),诏令禁军请料钱五百者若触犯阶级之罪处斩。此前,开封府上言,编敕规定禁军请料钱三百者若触犯阶级之罪即处斩,刑罚名目过重,因此加以改易。

七月,益州路钤辖司上言:「自今两川被编配隶属军籍之人,其原本所犯罪行凶恶者,不得放还乡里。」朝廷依从了。

景佑元年九月,枢密院上言:「陕西沿边戍守兵卒多被地位较高的将领挑选置于自己麾下,等到临阵作战时,副将却很少能有精兵随身可用。请自今将全军隶属于本将之下,不得擅自挑选留用。」朝廷依从了。

宝元二年十月,臣僚上言:「边地用兵之时,都需依靠整支队伍完整、将领熟悉其部众,然而往往被主帅挑选拣出精锐以充作防卫,导致剩下的都是老弱怯懦之众,每逢临阵作战,屡屡先遭挫败。而被精选出来的士卒虽然骁勇强悍,但队伍编制已不完整,各军相互混杂,既无本辖将领统率,导致军心离散。恳请今后每逢调派卫队,只得在整支指挥编制内勾选充任,不得在各个指挥中挑选抽调。若有违反,一并以违制罪论处。」朝廷依从了。

(以下段落文意不完整,据前后文推测)……担心诸路士卒往往也是如此,不仅使胆勇的将佐动辄被士

乞今后每差衙队,只得于全指挥内勾充,不得于逐指挥内拣选抽差。如违,并科违制之罪。」从之。

心。兼闻诸路士卒往往如此,不唯胆勇将佐动为兵众所误,深虑军气不振,上损国威。欲乞今后主兵官员与贼接战,手下兵士并令军员已下至 十一月十五日,范雍言:「今后临阵有退却走洎妄言贼势、扇摇军伍者,只于随处处斩。」诏如有所犯者,仰押赴经略使,依军法处置。是月,韩琦等言镇戎军昨来战贼败状,「虽是主将素不经历,军员亦贵部分。其如兵士等,方布行阵,纔被贼兵呼噪来逼,即已不能驻足,一 奔溃。今或只坐主将、军校之罪,虽有所动,即恐兵士等以法不加众,向去临阵战,又即依前退却。且谓自有主将被刑,复免一时锋刃之害,唯求生路,岂有

节级依次约束,如有不用命退却之人,便令军员等于阵前处斩。若军员不能部辖,至部伍错乱,却亦令主将实时处斩。所贵士卒畏法,以取胜功。」从之。

康定元年八月二十四日,端明殿学士李淑等言:「参酌古制,定到铜符、木契、传(言)[信]牌(刑)[形]制及施用条件:铜符之制,上面刻篆字曰某处发兵符,下面铸虎豹为饰而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头四。左符一,右旁开四窍,为勘合之处。又以上面篆文相向,于侧畔刻十干字为号。第一符勘甲己字,第二符勘乙庚字,第三符勘丙辛字,第四符勘丁壬字,第五符勘戊癸字。左符全刻十干字半,右符止刻甲己等两半字。右五符留京师,左符降逐处总管、钤辖、知州军官高者掌之。凡发兵,枢密院下符第一至第五,周而复始。全指挥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以上,用双虎双豹符。下符日,枢密院以右符第一为始,盛以匣,封以枢密院印,差使臣赍宣命同下。宣头内言下第一符发兵若干,本处将佐符勘讫,即发兵与使臣,复封右符付使臣还,仍急递以闻。本处置簿录下符次第、月日及兵数,不得下司。其木契上下(而)[面]并题某处契,中剖之。上三段,中为鱼形,并题一二三次第。下二段,中刻空鱼,为勘合之处,左侧题云『左鱼合』,右侧题云『右鱼合』。上三段留总管、钤辖司官高者掌之,下一段付诸州军城寨主掌之。每总管、钤辖司发兵马日,千人

以上先发上契第一段,以皮囊封以本司印,差指使并牒赍往逐处,验下契与上契合,即发兵,却封上契付去人还,仍报总管、钤辖司。其发第二、第三契亦如之。掌契司各置簿抄录发契次第、月日及兵数,互照验之。其传信牌,中为池槽藏笔,令主将掌之。每临阵传言语,写纸上置牌中,持往报兵官,复写事宜牌中而还,仍临时密以字号为验。

译兵所连累贻误,更深深忧虑军中士气不振,有损朝廷威望。恳请今后主兵官与贼寇交战,其手下兵士都命令军员以下……

十一月十五日,范雍上言:「今后临阵有退缩逃跑以及妄传贼势、动摇扰乱军心的,即在当地就地处斩。」诏令若有此类犯罪的,交由押送至经略使处,依照军法处置。同月,韩琦等上言镇戎军此前与贼寇作战失败之事:「虽说是主将向来缺乏历练,军中僚属也应负部分责任。至于兵士等,才刚布好阵势,仅仅被贼兵呼喊呐喊逼近,便已站立不住,全军溃散奔逃。如今若只归罪于主将、军校,纵然有所触动,恐怕士兵等会以为法不责众,日后临阵作战,仍会像先前一样退却逃跑。况且他们以为只要自己主将被处以刑罚,自己反倒能免去一时刀兵之害,只求保全性命,哪里还会……」(应命令主将约束)

各节级依次严加约束,若有不听号令退却的士卒,就命军员等在阵前将其处斩。若军员不能统率部众,以致部伍溃乱,也应命主将当场处斩军员。这样才能使士卒畏惧法令,以求取得胜利战功。」朝廷依从了。

康定元年八月二十四日,端明殿学士李淑等上言:「参酌古代制度,拟定出铜符、木契、传信牌的形制及施行条例:铜符的制式,正面刻篆字『某处发兵符』,背面铸虎豹图案作装饰,并从中剖分为二。右符共五枚,左侧刻虎豹头四个;左符一枚,右侧开四个孔窍,作为勘合验证之处。又将正面篆文相对,在侧边刻十天干字作为编号:第一符勘验甲己字,第二符勘验乙庚字,第三符勘验丙辛字,第四符勘验丁壬字,第五符勘验戊癸字。左符完整刻出十天干字的一半,右符只刻甲己等两个半字。右边五符留存京师,左符则颁发给各处总管、钤辖或官阶最高的知州军掌管。凡调兵之时,枢密院依次颁下第一至第五符,循环使用。凡整个指挥编制三百人至五千人的,使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以上的,使用双虎双豹符。颁符当日,枢密院从右符第一枚开始,装入匣中,加盖枢密院印封缄,派遣使臣携带宣命一同送下。宣命中写明颁下第几符、调发多少兵力,当地将领校验符信无误后,即发兵交给使臣,同时重新封缄右符交还使臣带回,并以急递奏报朝廷。当地须设簿册记录颁符的次第、日期及兵数,此簿不得下发到有司。其木契上下两面均题写『某处契』字样,从中剖开。上面三段,中间刻鱼形,分别题『一』『二』『三』次第;下面两段,中间刻空鱼形,作为勘合之处,左侧题『左鱼合』,右侧题『右鱼合』。上面三段留由总管、钤辖司中官阶最高者掌管,下面一段交由各州军城寨主掌管。每逢总管、钤辖司调发兵马之日,若调发一千人

以上,先发放上契第一段,用皮囊封装并加盖本司印信,派遣指使携带牒文一同前往各处,核验下契与上契相合,即可发兵,随即将上契重新封好交由来人带回,并报知总管、钤辖司。第二、第三段契的发放亦按此办理。掌契的官司须各自设立簿册,抄录发契的次第、日期及兵数,互相核对验证。其传信牌,中间挖空作池槽以藏纸笔,交由主将掌管。每逢临阵传递指令,将文字写于纸上放入牌中,携往传报给带兵之官,对方再将回复事宜写于纸上放入牌中送回,并临时秘密约定字号以作验证凭据,此字号只由主将随时拟定,不得泄露于军中。」朝廷诏令有司制造此类器物,并命李淑主持此事。

庆历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书、枢密院共同上言:「拟请令

其字号只令主将旋定,毋得漏军中。」诏有司制造,仍令淑领其事。

庆历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书、枢密院并言:「欲令诸路将帅各置亲兵,选有武艺胆勇充,每月特给钱二百。应出师临敌,援护本官,如陷没者,亲兵并皆处斩。」诏陕西、河东诸路总管许置亲兵百五十人,钤辖百人「钤辖」上原有「招讨」二字,据《长编》卷一三四删。,招讨、都监等七十人,余并如所请施行。时陕西用师,或陷没将官,而麾下大率以罪不加众,或援护不谨,故特严其制而有是命也。

敌。仰主将当面验认委实,集众处斩讫奏,仍令于教场上晓示知委。」 二年二月十四日,诏:「今后与贼兵战之后,内有兵士在身别无伤损,只是割却耳鼻,或遗失器甲、剥脱衣服者,显是一向怯懦,全不曾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禁军料钱满伍百有犯阶级者,自今毋得作情理可悯奏裁。」

十一月十一日,诏:「主兵之官,皆有牙队带器械以从护之,其遇贼不用命而致陷没主将者,自今人虽众,并以军法论。苟能显立功 ,亦当优拔之。其令诸路总管司严申(饰)[饬]戒。」

五年六月,诏:「诸军将

,敢伪入箭头在身、欲希功赏者,以违制论。军中失觉察者,坐之。」是月,诏殿前马步军,自今内外禁军非武艺优者,毋得入优轻差遣。 卒如经战

十一月,诏河北安抚司:「如闻自保州兵叛,多务姑息,恐军情益骄。其密谕主兵臣僚常加抚御之,如敢辄犯军律者,亦听法外施行。」

七年正月十二日,枢密言:「陕西四路兵马,自来分在主兵官员及都司巡检下,泊外城堡寨防守,当边上事宜之时,里外兵马辛苦颇均。今边事渐宁,诸将下兵马绝少出入,比之巡检下及城寨诸军,不唯劳逸不同,兼恐渐成慵惰。欲令逐路经略司,将里外兵马定日分作番次,轮互差拨,务要均一,惯习披带。定夺闻奏。」从之。

皇佑元年六月,诏管军臣僚,自今麾下军士非有战功,毋得请迁隶上军。

四年八月,诏川陕四路配军元犯情轻、合拣放者,押送本军,其不愿者亦听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枢密院言:「请河北、河东、陕西就粮禁军年五十以上者,子孙、弟侄、异姓骨肉年三十以下,虽短本指挥等样一两指,但壮健任征役之人,许以为代。无亲戚,即召外人为代,皆不支例物。即虽年五十以上,无病,乐在军者,射弓七斗、弩两石,听依旧。」从之。

四年五月三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枢密院言:「国家置兵,本备战守,而主兵之官率多冗占杂使。欲令逐路帅臣、安抚使详此事节,严行约束辖下州郡及主兵之官,今后犯者,奏乞

法外重断,仍每季举行讫奏。

译各路将帅各自设置亲兵,挑选有武艺、有胆识勇气之人充任,每月特别发给钱二百文。凡出师迎敌之时,用以护卫本将官;若主将陷没战死,亲兵一律处斩。」诏令陕西、河东各路总管许可设置亲兵一百五十人,钤辖(原「钤辖」上有「招讨」二字,据《长编》卷一三四删去)一百人,招讨、都监等设七十人,其余均依所请施行。当时陕西正用兵作战,有时主将陷没战死,而其麾下大多以「法不责众」为由未受追究,或护卫不够谨慎,因此特别严明此项制度,才有这道诏令。

……敌军。命主将当面查验核实,聚集众人当场处斩后再奏报朝廷,并令在校场公开宣示,使众人知晓。

二年二月十四日,诏令:「今后与贼兵交战之后,若有士兵本身并无其他伤损,只是被割去耳鼻,或遗失兵器铠甲、被剥去衣服的,明显是一味怯懦畏战,完全不曾……」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诏令:「禁军请料钱满五百而触犯阶级之罪的,自今不得以『情有可悯』为由奏请裁减刑罚。」

十一月十一日,诏令:「统率军队的将官,都配有牙队携带兵器随行护卫,若遇敌寇作战不听号令而致主将陷没的,自今即使人数众多,也一律按军法论处;若能显现建立战功的,也应当予以优待提拔。仍命各路总管司严加申明告诫。」

五年六月,诏令:「各军将……若有伪装受箭伤在身、企图冀求功赏的,按违制罪论处;军中未能察觉此事的,一并连坐治罪。」同月,诏令殿前、马、步军司:自今内外禁军中若非武艺优异者,不得调入优轻差遣(轻松职务)。

十一月,诏令河北安抚司:「据闻自保州兵变以来,多采取姑息之策,恐怕军心因此愈发骄纵。应密令统兵官员经常加以安抚约束,若有人敢公然触犯军律的,也可听凭法外从重处置。」

七年正月十二日,枢密院上言:「陕西四路兵马,向来分别隶属于统兵官员及都司巡检麾下,驻扎在外城堡寨负责防守,当边境有事之时,内外兵马的辛劳还算大致均衡。如今边事逐渐安宁,各将麾下兵马极少调动出入,相比巡检麾下及城寨各军,不仅劳逸不均,还恐怕逐渐形成懈怠懒散之风。恳请令各路经略司,将内外兵马按日分排轮换班次,轮流调拨,务求均衡,以使士卒熟习披挂装束。请朝廷裁定后奏报施行。」朝廷依从了。

皇佑元年六月,诏令统兵将官:自今麾下军士若无战功,不得请求迁调隶属上等军。

四年八月,诏令川陕四路发配充军之人中,原犯罪行较轻、应予挑选释放的,押送回原属军营;其中不愿意的,也听凭其意愿。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枢密院上言:「请准许河北、河东、陕西就粮禁军中年满五十以上的老兵,由其子孙、弟侄或异姓亲属中年三十以下者代替服役,即使身高比本指挥标准短一两指,只要身体健壮足以胜任兵役的,都可准许顶替。若无亲属,则可召外人代替,但均不支给相应的例物。若虽年满五十以上,但身体无病、愿意留在军中的,只要能拉七斗弓、开两石弩,仍听其依旧留任。」朝廷依从了。

四年五月三日(此时神宗已即位,尚未改元),枢密院上言:「国家设置军队,本为战守之用,而统兵官员大多冗占士卒充作杂役使唤。恳请令各路帅臣、安抚使详细核查此事,严令辖下州郡及统兵官员约束改正,今后再有违犯的,请求……」

……法外从重处断,并每季度举行核查后奏报朝廷。同时下达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令其每逢巡视地方时,加以察

及下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每因巡历,觉察奏闻。庶几除去宿弊,稍减冗费,边备兵政渐有伦理。」诏每年春首令枢密院举行此制。

是月,诏奉园兵士等样、例物、请受,即依奉先指挥招置,其诸班违犯及改配等,并合作禁军。旧制,奉先兵士犯杖以下情轻者断讫,仍旧犯徒以上及杖罪,情理重者,杖讫配千里外牢城。

八月十八日,殿前、侍卫马、步军司言:「准诏相度知辰州张宗义上言:『诸军每年一次造年额簿,上誊录旧簿乡贯,唯加起一岁。欲乞应系诸军年额簿,今后开坐军人投军时乡贯、岁数、庚甲,括定年几,更不别造新簿。』当司检会,准嘉佑编敕,内外诸军逐指挥置年甲簿二道,抄写军员、兵级乡贯、姓名、的实年几并投事到营年月日,委总管、钤辖、主兵当职官员点检印押,一于住营处兵官厅收掌,一付本营指挥使厅封录照使。其新收人数并依此抄上。若迁补移配入别指挥,即仰互相关报。内军员、节级仍于补充文字开坐。今勘会在京诸班直、诸军指挥,久来已有年甲版簿卷历据,每岁首即不曾翻换。窃虑外州军有承例每年翻换处,自今并令止绝,敢有违犯,准敕科罪。」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枢密院言:「诸路州军多差兵级营置杂物以助公用,分给官员。及至犒设将士,全然疏薄。盖缘上下利于供给,致违条贯。所差兵士打柴烧炭,不任重役,往往投贼。兼先有保州烧炭军员以纳课不充

逃走,并宜禁止。」从之。

二年九月,审刑院言:「应诸路州军人犯罪情重法轻难恕者,仰逐处具所犯申本路经略安抚或总管、钤辖司,详酌情理,法外断遣。」诏无经略安抚、总管司,方许申钤辖司施行。

三年五月十四日,诏诸厢军指挥兵士依禁军例,分五都管辖。

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枢密使吴充言:「应犯军所坐不至巨蠹者,每十一月后至明年正月终,并依法断刺讫,且留于本处工役。候至二月,即差人递送所配州军。其已配未发,虽遇恩降,并依元断。如愿便之配所者,亦听。首获逃军合递还本所者准此。」从之。

五年闰七月四日,诏诸厢军系教阅者,不在教阅之上。

十二月,诏:「今后诸路屯戍回引见,诸军力曾有功劳,所在不为酬奖,或轻重未当功状者,许于军头司自陈,本司抄札所诉事理,责指实结罪文状并随身公据以闻。」

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诏:「自今枢密院降宣差拨诸路州军役兵,先契勘本州岛合均定使役人数就差外,有剩合差那者,即先自近及远差拨。如本州岛合役人未足,不得分擘应副别州,虚致交互往来。」

十月四日,诏:「诸军排连长行充节级,应取功劳人者,取两次以上人。

译觉并奏闻朝廷。这样才能革除积弊,稍减冗费开支,使边防军政逐渐条理分明。」诏令每年春季之初命枢密院举行此项制度检查。

同月,诏令奉园兵士的编制标准、例物、俸禄,均依照奉先指挥的规定招募设置;其中各班若有违犯及改编等情况,一律按禁军处理。按旧制,奉先兵士若所犯为杖罪以下且情节较轻的,即行判决完结;若仍犯徒罪以上及杖罪而情节较重的,则先判杖刑,再发配千里以外的牢城。

八月十八日,殿前、侍卫马、步军司上言:「奉诏核查知辰州张宗义所上奏言:『各军每年造一次年额簿,都是誊录旧簿上的原籍贯,只是增加一岁年龄。恳请凡属各军年额簿,今后只需登载军人投军时的籍贯、岁数、生辰八字,一次核定年龄,此后不再另造新簿。』本司加以核查,依照嘉佑年间所编敕令,内外各军每个指挥须设置年甲簿两份,抄写军员、兵级的籍贯、姓名、确实年龄以及投军入营的年月日,委托总管、钤辖、统兵主管官员逐一核查、加盖印信,一份留存在驻扎营地的兵官厅收管,一份交本营指挥使厅封存备用查核。凡新招收之人一律依此登记造册。若有调迁补充或转配到其他指挥的,须互相行文通报。其中军员、节级仍须在补充任用的文书中一并登载。现查核在京各班直、各军指挥,长久以来已有年甲簿册卷宗档案,每年年初并未曾重新翻换誊录。窃恐外地州军中有沿袭旧例每年翻换誊录的做法,自今一律予以禁止,若有敢于违犯者,依敕令治罪。」朝廷依从了。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枢密院上言:「各路州军大多差派兵卒营办各类杂物以供地方公用,分发给官员使用;而到犒劳将士时,却又十分微薄疏漏。这大概是因为上下官员都乐于借此获取供给,以致违背朝廷条例。所派遣打柴烧炭的兵士,不堪繁重劳役,往往投奔贼寇。此前又曾有保州烧炭军员因未能足额缴纳课税而……

逃亡的事件,都应予以禁止。」朝廷依从了。

二年九月,审刑院上言:「凡各路州军中有犯罪情节严重、依法量刑过轻难以令人心服的,应命当地具状将所犯情形申报本路经略安抚司或总管、钤辖司,斟酌情理,依法外从重处断。」诏令若无经略安抚司、总管司,方可申报钤辖司施行。

三年五月十四日,诏令各厢军指挥兵士依照禁军之例,分编为五都管辖。

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枢密使吴充上言:「凡犯军法罪行、其罪不至于极大恶劣的,每年十一月以后到次年正月末止,都依法判决刺字完毕,暂且留在本处从事工役。等到二月,再派人递送至所分配的州军。若已经判定配所但尚未发遣,即使遇上朝廷恩赦,也一律依照原判执行。若本人愿意即刻前往配所的,也听凭其意愿。首先自首归案、依例应押解回原所在地的逃兵,也依此办理。」朝廷依从了。

五年闰七月四日,诏令各厢军中属于要教阅训练的,不列入不须教阅之列。

十二月,诏令:「今后各路戍守军队轮换回归、觐见朝廷时,凡各军中曾立有功劳,而当地未予酬劳奖赏的,或者赏赐轻重与功劳实际不相符的,允许到军头司自行申诉,由本司登记所诉事由,责令其提供确实的结状及随身证明文件以奏闻朝廷。」

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诏令:「自今枢密院颁下宣命,调派各路州军承担劳役的兵卒,须先核实本州应当均衡派定使役的人数后差派,其余若有多出应当再调拨的,则先从就近处调拨、再及远处调拨。若本州应服役人数尚未足额

若功劳等即分先后,先后等即分轻重,轻重均即以所伤多者为先。」

元丰元年正月一日,提举修闭澶州曹村决口所总管燕达言:「士卒有犯无礼及呼万岁,乞豁口斩讫以闻。若有扇摇军

人掠夺财物及叫呼动众,为首者亦乞处斩,为从者则减等配千里外牢城。」从之,毋得下司。

八月,斩内殿崇班、机榔县巡防(坊)地分陈嵩,刺配三班差使、机榔县守把胡清沙门岛,坐无故弃城寨也。

闰正月十四日,福建路体量安抚司言:「捕获廖思党龙骑卒李员、杨禅,乞法外重断,所冀元刺充军之人有所畏惮,不敢窜走。」上批:「并处斩袅首示众。」

三月二十一日,诏:「应诸军军员等与管军臣僚同姓名者,并令改名。」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禁军教阅厢军,毋得以为作院工匠。」

四年正月九日,诏曰:「韩存宝总领重兵,往讨小蛮,不能擒戮首恶,虚有暴露士卒,使忠勇之士无所 命。不候朝旨,辄自退军,逗挠怯避。韩永式同商量军事,辄敢符同。今遣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干当御药院梁从政于军前告谕存宝、永式罪状,当正典刑;晓告将校士卒并由存宝节制,不任退军之罪,其所立功依例推赏。」

二十六日,枢密院拟(令)[定]彭逊讨泸州夷贼随行军兵约束,上批:「彭逊所部多强人,难绳以常法,须特简严为一约束付逊,令据所犯随宜处断,勿令拘制送州县。」送诏应所部兵令彭逊知其甘苦,无令失所,如有罪犯,量轻重行罚。仍令经历路分转运司指挥随处州县密觉察,如有搔扰,〔即〕具以闻。

六月十六日,李宪言:「准宣发广勇右二十指挥驻熙河,令臣将之以往。广勇创置,未常出军,乞于

宣武、神勇、殿前虎翼差一指挥为臣亲兵一:原脱,据《长编》卷三一三补。。」诏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厢四指挥厢:原脱,据《长编》卷三一三补。,所乞亲兵牙队,至管军方许至:原脱,据《长编》卷三一三补。,可札与宪令知「可」、「令」原脱,「知」下原有「管」字,并据《长编》卷三一三改。。

七月六日,经略司走马承受麦时 言:「乞梓、夔两路入蛮界人夫,令转运司刺其额;如诸将获级,委官看验。」诏如入蛮界杀人夫以充级,其主将重行朝典。

十一月九日,种谔言:「将来诸路兵乘冰渡河,窃虑推突相先,争夺财货,将佐不易禁止,乞早降约束。」诏诸路总兵官:将来得贼府库,应当日同有功士卒并主将亲检校均给。如金帛浩瀚,宜量留充将来置帅供 之用。若贼逋窜,尚有系顾返据巢穴之心,即焚其所居。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彭逊追供奉官赵福,斩讫奏。先是,逊、福随泾原兵进讨,隶将下。

译,不得分派应付其他州,以免徒然造成往来交互调度的麻烦。」

十月四日,诏令:「各军排定长行升任节级,凡是采取按功劳选取人员的,须选取两次以上立有功劳之人。若功劳相等,则按先后次序排列;先后相等的,则按功劳轻重排列;轻重相当的,则以所受伤更重的人为优先。」

元丰元年正月一日,提举修闭澶州曹村决口所总管燕达上言:「士卒中有犯无礼之罪以及高呼万岁的,请求就地处斩后奏报朝廷。若有煽动扰乱军心、

抢夺财物以及呼喊聚众闹事的,为首者也请求处斩,随从者则减等发配千里以外牢城。」朝廷依从了,且不得下发有司公开。

八月,处斩内殿崇班、机榔县巡防地分陈嵩,将刺配三班差使、机榔县守把胡清沙门岛,因二人无故放弃城寨守卫之罪。

闰正月十四日,福建路体量安抚司上言:「捕获廖思党羽龙骑卒李员、杨禅,请求依法外从重处断,以期使原先刺字充军之人有所畏惧警戒,不敢逃窜。」皇帝批示:「一并处斩,枭首示众。」

三月二十一日,诏令:「凡各军军员等与统兵官员同姓名的,一律令其改名。」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令:「禁军中教阅的厢军,不得充作作院工匠使用。」

四年正月九日,下诏说:「韩存宝统领重兵前往讨伐小蛮,却未能擒获诛杀首恶,白白使士卒暴露于险境,令忠勇之士无处效命。他不待朝廷旨意,擅自撤兵退军,逗留拖延、怯懦回避。韩永式作为同商量军事之人,竟敢与之相互附和。现派遣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干当御药院梁从政前往军前,向韩存宝、韩永式宣告其罪状,依法治罪;并晓谕将校士卒,退军之罪均由韩存宝一人节制负责,不追究其余人之罪,其所立功勋依例予以推恩奖赏。」

二十六日,枢密院拟定彭逊讨伐泸州夷族叛贼随行军兵的约束条例,皇帝批示:「彭逊所统率的多是强悍之人,难以用常法约束,须特别制定简明严格的约束条例交付彭逊,令其依据所犯情形酌情处断,不必拘泥于送交州县审理。」于是下诏令彭逊所部士卒须知其甘苦,不使其流离失所;若有犯罪的,酌量轻重予以惩罚,并命经过路分的转运司指令沿途州县秘密加以察觉,若有骚扰百姓之事,即刻具状奏闻。

六月十六日,李宪上言:「奉宣命调发广勇右二十指挥驻扎熙河,命臣统率前往。广勇军新设,从未曾出征,恳请从宣武、神勇、殿前虎翼中调拨一个指挥充作臣的亲兵。」诏令改调殿前虎翼右一厢四指挥,所请亲兵牙队,须待升任统兵官后方许配置,可将此札付李宪按此办理。

七月六日,经略司走马承受麦时言上言:「请求梓、夔两路进入蛮界作战的民夫,命转运司登记核定其名额;若各将领所获首级,须委派官员查验核实。」诏令若有擅入蛮族地界杀害民夫以充作战功首级冒功的,其主将将依朝廷重典严惩。

十一月九日,种谔上言:「将来各路兵马乘冰渡河进军,恐怕会争先恐后突进、争夺财货,将领恐难禁止约束,恳请及早颁下约束条例。」诏令各路统兵官:将来若攻占贼寇府库财物,应当日由立功士卒与主将一同亲自检点核验、均衡分给。若金帛缴获浩繁,应酌量留存部分,以备将来设置帅府之用。若贼寇逃窜,仍有可能返回据守巢穴之意图,即应焚毁其所居之处。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彭逊追捕供奉官赵福,将其处斩后奏报朝廷。此前,彭逊、赵福随泾原路兵马进讨叛贼,隶属某将麾下。行至灵州,粮道断

至灵州,粮道断绝,中路逢贼蹑战,大军夜相失溃走。卢秉奏,已得旨放罪,福在秉幕下用事,见逊不为礼,逊因以恶语奏福在军中不杀贼故也。杀:原作「入」,据《长编》卷三二二改。

二月二日二月:原作「三月」,据《长编》卷三二三改。,诏环庆路经略司:「昨出界将领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伤而死外,会计已及数,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三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以上二句原作「五分半四分五官」,据《长编》卷三二三改、补。,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旧。其降官至奉职,各罢将副差遣。令曾布据出界时分隶将领官所部及失亡数,并应夺官人名位以闻。其鄜延路、泾原路、秦凤、熙河、河东路取会亡失数准此。」

十八日,诏鄜延路经略司:「闻沿边防拓将下士卒颇有逃归者,勘会是实,严行收捕。为首人陵迟处斩,余并斩讫具人数以闻。」

五月十一日,河东经略司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千余人,薛义

所部照应修葭芦寨,至府州百十寨,王安等百余人 动军众,擅还丰州,及恐喝指挥使张臻,言不逊。内捕获十六人,张世规已陵迟处斩,其余人见捕逐。」诏续获人但尝逼吓指挥使,出不逊语,证佐明者,并处斩,余更不得推究。为首人家属应缘坐者,押赴丰州处斩,其同居骨肉依编配法。其后经略司言,安等已斩,莫知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上特贷之。

六月十六日,诏:「将下诸军从军走回,并特免押赴军前,配逐处本城,人员降一资。」

七月廿九日,诏熙河路:「自今如不用条诏擅役将下兵,毋得应副。」以李浩擅役令般木踏堑故也。

八月九日,诏:「鄜延路招纳归顺蕃部壮人十人、老小妇女四十人,并迁一资。十岁以下不(许)[计],累迁不得过三资。即不及,与减磨勘一年;不及减年及迁资,止每一壮人支绢四匹,老小妇女一匹。杀降人者,许人告,每人赏钱二十千,至百千(上)[止]。告杀五人以上者,仍迁一资。杀降人者斩。」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来拟奏配军画一法,内称『刺充某指挥』,恐于上军称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云『某指挥杂役』。」时犯罪法应配流者,其罪(得轻)[轻得]免配行,尽以隶禁军营为杂役,然禁卒素惮配法,尝耻言之故也。上于人情至微,无不曲尽。

四月二十三日,熙河兰会路制置司言:「准诏劾李浩罢兰州犹带本路钤辖擅奏赴阙罪状,浩自言虽尝奏赴阙,未离任。」诏浩于法当以擅去官守论,以未

离本路,及近出塞有功,罚铜二十斤。

五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第五将申,熙宁寨硝坑堡巡检王世隆追贼至水东口战死,弓箭手十将王和十四人各伤中。

译绝,途中遭遇贼寇追击交战,大军夜间相互失散溃逃。卢秉曾上奏,已获旨意赦免其罪;赵福在卢秉幕下办事,见到彭逊时不加礼遇,彭逊因此以恶言诬告赵福在军中未能杀敌之故。

二月二日(原作「三月」,据《长编》卷三二三改),诏令环庆路经略司:「此前出界作战的各将领官所部兵马,除战死及因伤而死者外,核计伤亡人数若达二成,则追夺主将一官;达二成半,追夺二官;达三成,追夺三官;达三成半,追夺四官;达四成以上,追夺五官(此二句原作「五分半四分五官」,据《长编》卷三二三改、补);达四成半,追夺六官,免于勒令停职,差遣仍旧照常。其降官至奉职一级的,各自罢免将副差遣职务。命曾布根据出界作战时各分队隶属将领官及所部伤亡人数,以及应予追夺官职之人的姓名职位奏闻朝廷。鄜延路、泾原路、秦凤路、熙河路、河东路核算伤亡人数,也依此办理。」

十八日,诏令鄜延路经略司:「据闻在边境防守拓边的将领麾下士卒中颇有逃亡归乡的,若查核属实,须严加追捕收捕。为首之人处以陵迟死刑,其余人一并处斩,并将处置人数具状奏闻。」

五月十一日,河东经略司上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一千余人,薛义

所部本应策应修筑葭芦寨,行至府州百十寨时,王安等一百余人煽动扰乱军众,擅自返回丰州,并恐吓指挥使张臻,出言不逊。其中已捕获十六人,张世规已依陵迟处斩,其余仍在追捕之中。」诏令后续捕获之人若曾威逼指挥使、出言不逊,且有明确证据佐证的,一律处斩,其余人不再追究。为首之人的家属若应受连坐的,押赴丰州处斩,其同居骨肉则依编配之法处置。此后经略司上言,王安等人已处斩,但不知谁为首恶,而王安有一年满六十岁的母亲,皇帝特予宽宥赦免。

六月十六日,诏令:「所辖军队中若有从军后逃跑归来的士卒,一律特予免除押赴军前处置,改为发配至当地本城服役,其所属人员降一资。」

七月二十九日,诏令熙河路:「自今若不依照条例诏令擅自役使所辖士兵的,不得予以应付满足。」这是因为李浩擅自役使士兵搬运木料挖填壕堑的缘故。

八月九日,诏令:「鄜延路招抚归顺的蕃部壮丁十人、老小妇女四十人,即可迁升一资;十岁以下者不计入,累计升迁不得超过三资。若达不到标准,则减磨勘一年;若既达不到减年标准也达不到升迁标准,只每招一名壮丁支给绢四匹,老小妇女一匹。若有杀害归降之人的,允许他人告发,每揭发一人赏钱二十千,最高至一百千为止;告发揭发杀害五人以上者,仍可升迁一资。杀害归降之人的处斩。」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皇帝批示:「早间所拟奏定的配军统一处置办法中,称『刺配充某指挥』,恐怕与上等军的称呼有所嫌疑,可谕令修法官改为称『某指挥杂役』。」当时凡依法应发配流放的罪犯,若罪行较轻得以免于发配远行的,一律隶属于禁军营中充作杂役,然而禁军士卒向来忌讳被称作配军,常以此为耻,因此才有此改动。皇帝在这种细微人情上,也考虑得十分周到。

四月二十三日,熙河兰会路制置司上言:「奉诏查劾李浩免去兰州职务后仍带本路钤辖之职擅自赴京朝见之罪状,李浩自称虽曾奏请赴阙,但尚未离任。」诏令李浩依法应以擅离职守论罪,但因其尚未

离开本路,且近来出塞作战有功,罚铜二十斤。

五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上言:「第五将申报,熙宁寨硝坑堡巡检王世隆追击贼寇至水东口交战身亡,弓箭手

」诏世隆擅领兵过壕,又不能策知伏兵,至伤折人众,如其生全,朝廷必重加责,可更不推恩。其轻重伤人依格,阵亡人依阵不胜例。

六月十一日,河东经略司言:「葭芦寨巡防兵逢贼,以众寡不敌陷没,未敢依阵不胜法施行。」诏阵亡人惟将官、使臣等分阵胜、阵负,诸军用阵胜例一等推恩。

十四日,彭逊言:「泾原路蕃兵皆富有,出入止差顾人仆从军,盖旧无正官管辖,遇军行始差将副始:原作「即」,据《长编》卷三三五改。,人心不相谙,故难指呼。乞差蕃官两员及谙事将官同管辖处置乞:原作「及」,据《长编》卷三三五改。,贵皆得素养之兵为用。」诏经略司看详立法。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葭芦寨居山,形势崄绝,非出兵便地,纵贼大至,不过城守。兼本寨城围止千余步,步立一人,止千余人;加倍计之,二千人足矣。经略司都不恤边费,视朝廷财用轻若泥沙若:原脱,据《长编》卷三四二补。,无故辄屯重兵,情不可赦。其王居卿虽已离任,令提点刑狱司追上按罪以闻上:原作「止」,据《长编》卷三四二改。。」

六月十一日,干宁军言干宁军:原作「建宁军」,据《长编》卷三四六改。:「军居河流之间,堤防之内,应有违犯,若自大城越至本军,或自本军越过河东之类,并依已至越所未度法,并越两河自依私渡法。」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鄜延路走马承受李元嗣言,军士崔 自截手,规避出战。〔诏〕崔 配本处禁军杂役,令刘昌祚

体量军中如此者,斟酌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诸军虽非出戍,因差出不宿于家,其妻犯奸许人告。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殿前、马、步军司言,禁军排连,欲且依熙宁编敕施行。从之。

十月一日,枢密院言:「东南十三将,初未定出戍路分及不隶将兵,内有出戍名额少而所辖指挥数多处,未得均当。欲除广南东、西两路驻札三将各专隶本路,及虔州第六将、全永州第九将专备两路缓急,并免戍他路外,余八将及不隶将兵,依均定路分轮戍,各听路分钤辖司差使。即轮出将兵、不隶将兵路分,权拨在京步军补戍,回日复初。」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

译十将王和等十四人各自受伤。」诏令王世隆擅自率兵越过壕堑,又未能预先侦知敌方伏兵,以致伤亡众多,若他侥幸生还,朝廷必定要严加责罚,故此不再予以恩恤加封。其余受伤人员依常例论定,阵亡者依照阵败例处理。

六月十一日,河东经略司上言:「葭芦寨巡防士兵遭遇贼寇,因众寡悬殊不敌而陷没战死,尚未敢依照阵败之法处理。」诏令阵亡人员唯有将官、使臣等才需区分阵胜、阵败两种情形,各军一律按阵胜之例一等给予抚恤。

十四日,彭逊上言:「泾原路蕃兵大多家境富裕,出征时只是雇人代替随军服役,因为向来没有正式官员统辖管理,遇有出征才临时委派副将统率,人心彼此不熟悉,因此难以指挥调度。恳请委派蕃官两员以及熟悉军务的将官共同统辖处置,方能使这些原本训练有素的蕃兵得以善加利用。」诏令经略司详细审核后立法处理。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令:「葭芦寨地处山地,地形险要,并非用兵之便利之地,即使贼寇大举来犯,也不过是据城固守而已。况且本寨城墙周长不过千余步,每步布置一人防守,也不过千余人;即便加倍计算,两千人已足够。经略司却全然不体恤边防经费,将朝廷财用视若泥沙,无缘无故擅自屯驻重兵,情理上实难宽恕。王居卿虽已离任,仍应命提点刑狱司将其追捕审问治罪并奏闻朝廷。」

六月十一日,干宁军(原作「建宁军」,据《长编》卷三四六改)上言:「本军地处河流之间、堤防之内,凡有违犯之事,若从大城越境至本军,或从本军越境至河东之类的,都依照『已到越所而尚未度过』之法处理;若越过两条河流的,则依私自渡河之法处理。」朝廷依从了。

九月二十一日,鄜延路走马承受李元嗣上言,士兵崔□自行截断手臂,企图借此逃避出战。诏令将崔□发配本处禁军充当杂役,命刘昌祚

留心体察军中若有类似情形者,酌情予以处置。

十二月十六日,诏令各军即便并非出戍在外,若因差遣外出而不能留宿家中,其妻若有奸情,允许他人告发。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殿前、马、步军司上言,禁军的排定编列,请求暂且依照熙宁年间所编敕令施行。朝廷依从了。

十月一日,枢密院上言:「东南十三将,起初并未确定出戍的路分以及是否隶属将兵,其中有出戍名额较少而所辖指挥数目较多之处,安排尚未均衡妥当。恳请除广南东、西两路驻扎的三将各自专门隶属本路,以及虔州第六将、全永州第九将专门防备两路紧急情况,一并免除戍守他路之责外,其余八将及不隶属将兵者,依照均衡确定的路分轮流戍守,各自听从路分钤辖司差遣调度。至于轮流出戍将兵、不隶属将兵的路分,暂时调拨在京步军补充戍守,等轮值兵回来后再恢复原状。」朝廷依从了。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上言:「厢军原先隶属枢密院,新制改为隶属兵……」(后文缺)

部,其本兵之府之:原作「部」,据《长编》卷三九五改。,岂可无籍 」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于兵、工部置籍揭贴。」诏逐部自今进册「诏」原脱,「册」原作「用」,据《长编》卷三九五改。,以其副上枢密院,仍更互揭贴互:原脱,据《长编》卷三九五补。。

译……部,是掌管兵籍的官署("之"字原作"部",据《长编》卷三九五改),怎么可以没有名册?」枢密院上奏说:「官制施行后,厢军分别隶属户部、兵部、工部三部,应在兵部、工部设立名册并附贴说明。」于是下诏("诏"字原缺,"册"字原作"用",据《长编》卷三九五改),命令各部从今以后呈报名册,将其副本呈送枢密院,并相互交换附贴的文书("互"字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五补)。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陕西、河东出界总兵官奏功,必具还塞人数,其亡失也必具所因。其不出境,即贼退,亦具见数以闻。」

三月十日,诏厢军归营及一季,乃听从役。

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兵,三路、广西、川陕、荆湖民兵及敢勇 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诸军率众对本辖不唱喏,法上军处斩,下军及厢军徒三年,配广南;对本辖将校、节级,依犯阶级及立告赏

法。」从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湖北边事司言,自后马军犯罪该配者并免,特刺充沅州雄略马军,不许差出。从之。

闰八月十三日,兵部言:「诸军指挥各置籍,细开姓名,遇有差使,务均劳逸。其因疾病权免者,损日先差。若限年合替者,前期检举。阙人者申转运司,于别州应副。不检举差人或占留合替人,及妄作名目拘占,及妄多过限六十日不差者,各徒二年。每季州委官点检,具有无不当申州,监司巡历复视,失当者按举。禁军则知州、通〔判〕同共点检。」从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秦凤路经略司言:「近年兵将官与城寨等使臣,因违朝旨及帅司节制,以至败事者,以其(当)[尝]立边功,多从宽减,上下玩习,浸已成风。请今后将官及城寨堡使臣,应缘守御有违朝旨及帅臣节制,并乞不以边功宽减,庶几人知畏懔,纪律稍严。」从之。

绍圣元年,西夏兵入鄜延,破金明寨,经略使吕惠卿遣将张与等袭逐张与:《九朝编年纲目》卷二四作「张舆」,《宋史》卷三二八《李清臣传》作「张兴」。,专一其职任袭逐没此句文字似有误。。奏至,宰相章惇怒其失主将,欲诛全军凡四千人。中书侍郎李清臣曰:「将没亦多端,或先登争利,轻身入敌。今全军尽诛,异时亡将,全军皆降虏矣。」上于是诏惠卿随宜裁处。后得惠卿奏,所诛牙兵才十六人。

二年十月十三日,枢密院言:「接送人应差兵士者,知州及兵官路分都监已上,许差禁军;路分总管、副总管、路分都钤辖,仍许差马军。差禁军、马军,禁军通计毋得过三分之一。内文武

官系知州、钤辖已上,并贴差下禁军,通判、都监已上及依通判、都监资序差人者,亦许贴差近下禁军,毋得过所阙之半。别有厢军可差而辄差禁军者,以违制论。」从之。

三年八月六日,枢密院言:「河北第七将状:按旧法,将兵犯令,许将官一面决遣。昨自知州县同管以来,凡将兵有犯及应干军事动多牵制。欲依旧条外,诸军转补、排连、差使、窠坐、旬呈、给假并隶将司,州县不得干预。非驻札处,除转补、排连候将副巡历施行外,余委训练官。

译三年正月十八日,下诏:「陕西、河东越出边界的总兵官上奏战功,必须详细列出返回边塞的人数,如有伤亡损失,也必须详细说明原因。若没有出境,就是贼寇退去,也要详细列明确实的人数上报。」

三月十日,下诏:厢军归营满一季,才准许调派服役。

闰十二月十四日,下诏:「陕西、河东的蕃官蕃兵,三路、广西、川陕、荆湖的民兵以及敢勇、〔某〕用之类的军队,一并隶属枢密院,兵部仍旧主管此事。其余各路的民兵,命兵部照旧上报尚书省。」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上奏:「各军统众面对本辖长官不唱喏(不行礼致敬),依法上等军处斩,下等军及厢军判徒刑三年,发配广南;若是对本辖将校、节级不敬,则依所犯罪行等级以及既定的告赏之法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年七月十二日,湖北边事司上奏,此后马军犯罪应当发配的,一律免除,特批刺字充任沅州雄略马军,不许差遣出征。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闰八月十三日,兵部上奏:「各军指挥各自设置名册,详细开列姓名,遇有差遣使用,务必使劳逸均等。其中因疾病暂时免役的人,若有缺员应先差遣。如果服役期限已满应当替换的,要提前检举办理。缺人的要申报转运司,从别的州调补应对。若不检举应差之人,或占留应当替换的人,以及虚设名目占用人员,或者拖延超过六十日仍不差遣的,各判徒刑二年。每季度州府要委派官员点检核查,将有无不当之处申报州府,监司巡视复核,发现处置失当的要追究检举。禁军则由知州、通判共同点检。」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年十一月四日,秦凤路经略司上奏:「近年来兵将官与城寨等使臣,因违反朝廷旨意以及帅司的节制,以致败坏军事的,因为他们曾经立过边功,大多从宽减罪,上下习以为常,渐渐已经成为风气。请求今后将官以及城寨堡使臣,凡是因防守有违朝廷旨意及帅臣节制的,一律不许以边功为由从宽减罪,这样才能使人知道畏惧,纪律才能稍加严明。」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绍圣元年,西夏军队攻入鄜延,攻破金明寨,经略使吕惠卿派遣将领张与等人追击敌军(张与:《九朝编年纲目》卷二十四作「张舆」,《宋史》卷三百二十八《李清臣传》作「张兴」),专门负责追击的职任(此句文字似有讹误)。奏报送到朝廷,宰相章惇因其损失了主将而震怒,想要将全军共四千人一并处死。中书侍郎李清臣说:「将领阵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争先登城夺利,轻身深入敌阵。如今若将全军尽数处死,日后再有主将阵亡的情况,全军都会因此而投降敌虏了。」皇上于是下诏命吕惠卿酌情处置。后来得到吕惠卿的奏报,所诛杀的牙兵才十六人。

二年十月十三日,枢密院上奏:「接送人员应差派兵士的,知州以及兵官路分都监以上的官员,允许差派禁军;路分总管、副总管、路分都钤辖,仍许差派马军。差派禁军、马军时,禁军合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中文武官员属知州、钤辖以上的,一并加派禁军;属通判、都监以上以及依通判、都监资序差人的,也允许加派较低等的禁军,但不得超过所缺人数的一半。另外有厢军可以差派却擅自差派禁军的,以违制论罪。」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年八月六日,枢密院上奏:「河北第七将呈状说:按照旧法,将兵犯令,允许将官径行决断处置。近来自从由知州、县令共同管理以来,凡将兵有所犯以及军中相关事务,多受到牵制。希望依照旧条例,此外诸军的转补、排连、差使、窠坐、旬呈、给假等事务都隶属将司,州县不得干预。不

」从之。

九月八日,诏经略司:「应军马出入临时差人部押阵队者,不及五十人不得过一人,五十人已上不得过两人,每一百人不得过三人。」先是,枢密院言:「日近诸路保明赏功,汉蕃使臣部兵止五七十人至百人,有三四员共部一队者。虽依格计队内所获分数各行推恩,比之独员部人酬奖太优。」故有是诏。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枢密院〔言〕:「禁军长行犯杖若徒配,已升军分而无过犯者,并听排连。」从之。

元符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知成都府路昌衡奏:「乞精选谙晓军政之官以为将副,使之分总教习,各以逐色比较短长。除本习外,兼教他艺及擐带衣甲。应将兵除谙会修泥城壁、吊挂楼橹板木及补缝衣甲之人,许令存留,仍不妨本等事艺外,有手艺及机织诸色工匠,如年及四十者,并降填厢军。官司如敢隐蔽,虚占名籍、请受,本将及本州岛官吏以违制分等科罪。」并臣僚上言:「禁军内有会诸作手艺之类,诸处不得久占,妨废教阅,至武艺隳

堕。其别作名目占破手艺人,未有立定条约,及禁军习学手艺,虽有断罪之文,即未有移降指挥,致军人尚敢习学。」诏诸应禁军处,当职官别作名目差占有手艺人,致妨教阅者,以违制论。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兵部状:「鄜延路都总管司奏,乞今后有诸色人等辄敢将官军器、衲袄、披毡之类质卖钱物,乞严立决配断遣条约。」大理寺修立到下条:「诸军以军号、随身衣服非。军器、法物军须、衲袄、披毡之类同。质买钱物者,徒二年。知情质买,若以官给鞍辔质买借人及质买之者,各杖一百,军号、器物等并追还,质买钱物没官。」从之。

崇宁元年九月十七日,尚书省〔言〕:「臣僚上言:窃以朝廷置兵,本备战守,约束稍缓,游艺寖多,率以工匠之名影占身役。主兵之官差在本厅,则利于役使;习学之人得预占破,则利于偷安。又其甚者,巡检土兵占充乐人,有妨巡逻。今欲乞应战兵除食手泥瓦匠之外,不得招刺诸色匠人。及见今已有工作之人,官员并不得差充白直,及诸般名目占破。仍乞将手艺工匠并行降填厢军,今后不得依前习学,责在本辖兵官常切觉察,依此逐旋降填。如敢隐蔽占破及复招刺者,并科违制之罪。其巡检土兵依此。」诏尚书刑部遍牒施行。

五年八月十六日,诏:「近来官司多有奏请,乞许军兵投换,遂至军制隳紊,纪律不严。慵堕军兵巧避征役,公然逃窜,投换往来,借请衣粮,迭支

例物,惠奸坏法,莫甚于斯。已许投换去处,并限一月结绝。今后官司辄申请军兵投换,以违制论。其厢、禁军逃亡,并系元丰法。」

大观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访闻诸路招军,殊不以人物年甲幼小、未及等尺为限,但以敷数塞责而已。

译是驻扎之处,除转补、排连要等待将副巡历施行外,其余交由训练官负责。」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月八日,下诏经略司:「凡军马出入临时差人押送阵队的,不满五十人不得超过一人,五十人以上不得超过两人,每一百人不得超过三人。」此前,枢密院上奏:「近来各路上报保明战功赏赐,汉、蕃使臣所部兵士只有五七十人至百人,却有三四员将官共同统领一队。虽然按规格计算队内所获战功分数各自推恩,但比起独自一人统兵所得酬奖太过优厚。」所以有这道诏令。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枢密院上奏:「禁军长行(士兵)犯杖刑或应当发配的,若已升迁军分且没有过犯的,一并准许排连(升迁)。」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元符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知成都府路昌衡上奏:「请求精选熟悉军政的官员担任将副,使他们分别统领教习,各按其所擅长的技艺比较优劣长短。除本人所习技艺外,兼教其他技艺以及披挂衣甲。凡将兵中除了熟悉修补泥城墙壁、悬挂楼橹板木以及缝补衣甲的人,允许留用,仍不妨碍他们本身的技艺训练外,有手艺以及从事纺织的各类工匠,如果年满四十岁的,一并降为厢军。官府如敢隐瞒,虚占名籍、俸禄,本将及本州官吏一并以违制分等治罪。」并有臣僚上奏:「禁军中有会各种手艺的人,各处不得长期占用,以免妨废教阅训练,导致武艺荒废。其中另立名目占用手艺人的,尚未订立明确的条约;以及禁军私自学习手艺,虽然有治罪的条文,但还没有降级调离的指令,导致军人仍敢学习手艺。」于是下诏,凡禁军所在之处,当职官员另立名目差占有手艺的人,致使妨碍教阅的,以违制论罪。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兵部呈状:「鄜延路都总管司上奏,请求今后有各类人擅自将官府军器、棉袄、披毡之类典当变卖换钱财物的,请严格订立发配处断的条约。」大理寺修订呈报的条文是:「凡军人以军号、随身衣服——不是军器、法物、军需物资的,棉袄、披毡之类同——典当买卖钱物的,判徒刑二年。明知情由而典当买卖,或者用官府所发的鞍辔典当借给他人以及典当购买这些物品的人,各杖一百,军号、器物等一并追回,典当买卖所得的钱物没收入官。」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崇宁元年九月十七日,尚书省上奏:「有臣僚上言:私下认为朝廷设置军队,本是为了防备作战与防守,如今约束稍有松懈,游手好闲的现象渐渐增多,大多以工匠的名义假冒占用身役。主管军队的官员将他们差留在本厅,是为了便于役使;学习技艺的人得以预先占用,是为了便于偷懒安逸。更有甚者,巡检土兵被占用充当乐工,妨碍了巡逻职责。如今请求凡战兵除了担任伙夫、泥瓦匠之外,不得招募刺字为各类匠人。以及现今已有从事工作的人,官员一律不得差派充当白直(杂役),以及以各种名目占用。仍请求将有手艺的工匠一律降为厢军,今后不得再依前学习手艺,责成本辖兵官时刻留意查察,依此逐渐降级调补。如敢隐瞒占用以及再次招募刺字的,一并以违制之罪论处。巡检土兵也依此办理。」于是下诏尚书刑部通行下达施行。

五年八月十六日,下诏:「近来官府多有上奏请求,请求允许军兵改换(隶属),以致军队制度废弛紊乱,纪律不严明。懒惰的军兵巧妙躲避征役,公然逃窜,往来改换隶属,借领衣粮,重复领取各种物资,损公肥私、败坏法度,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已经允许改换隶属的地方,一并限期一个月内了结清楚。今后官府若擅自申请军兵改换隶属,以违制论处。厢军、禁军逃亡的事情,一律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处理。」

大观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枢密院上奏:「访

往往侏儒、怯弱、童稚之人刺填军分,计一营之数,十有二三。不唯徒有其数,蠹耗军储,窃恐缓急不堪实用。」诏诸路帅臣严切指挥辖下州军当职官司,今后每遇招军,常切子细审验,不得更似日前卤莽。仍逐时检举招军条法行下,如敢不依,其当职官必定重行黜责,干系人亦等第降配。

《军防令》,诸军差赴川 政和三年三月三日,枢密院奏:「殿前、马、步军司准批送下梓夔路兵马钤辖掌民纪等状:『伏(陕)[峡]路屯驻者,如曾犯徒并逃亡捕获,不系全军差发者,所不应差人权移送本州岛或邻近以次一等军分指挥。即不审诸军元差赴川峡路时不曾犯徒并逃亡捕获,全军到川峡路后有犯徒并逃亡捕获之人,合与不合依旧在川峡路屯驻。』殿前、马、步军司相度,契勘自来诸军遇差赴川峡路屯驻,未曾有本处被犯之人。欲今后诸军差在川峡路,如有违犯之人,令逐处断讫不至配降,即发遣赴所属,依条施行。」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近来兵将官或有不能御下,以致兵众弛慢;或有督责太甚,以致兵众有言。欲损害兵将官,则因教阅而不

唱喏;欲损害州县官,则因请物而相喧竞。并不曾重行处断。欲乞今后如有上件事,并乞严行推治。如是事由兵将、州县官,即重责官吏;如系兵士骄恣,即乞于阶级法外重断遣。」奉御笔:依奏立法行下。

宣和元年六月十八日,陕西、河东、河北宣抚使司奏:「勘会诸边遇事调发军马,其军人随身衣甲、器械悉从官给,事毕还纳。比来堕卒关请器甲、衲袄之类,避免征役,多是逃走,或托疾拖后,并将元请衣甲、器械、衲袄擅行货易,或典质钱物。自知逃亡罪重,又已破货器甲之类,理不可还,遂绝自新之意,兵额由此顿阙。臣询究得,盖缘典质收买器甲、衲袄之人,罪赏未严,亦未有邻保备偿及许觉察、自首、给赏、免罪之法,是以奸弊日增,有害边方大计。伏望朝廷详酌立法,庶有以惩革。」奉诏依,立法闻奏。

三年四月一日,通奉大夫、新除户部尚书沈积中奏:「臣窃以今之河北乃古燕、赵之地,自昔号劲兵处。朝廷设置诸将,养兵之费不知几何,宜其精悍无敌,而乃士气骄惰,〔无〕一可用。日者 寇啸聚,纔数十人尔。官军追捕,动以千计,强弱之势固自明甚,而遇敌辄北,至有束手就死者。臣窃怪之,而考其所由来,盖纪律不明、训练不精之过也。夫禁军逃亡,罪亦重矣,然将、副则迁就。岁终赏罚之格,军校则利其每月粮食之入,往往逃亡者并不开落,获者亦不行法。至有部辖人纠率队伍公然私窜,其中

冒名代充者比比皆是。因循玩习,恬不为异。

译查得知各路招募军兵,完全不以人的体格、年龄大小、身高未达标准为限制,只是凑足人数应付了事。往往把侏儒、体弱、幼童之类的人刺字充入军队,计算一营的人数,这类人占了十分之二三。不仅徒然凑数,白白耗费军队粮饷,恐怕遇到紧急情况根本不堪实用。」于是下诏各路帅臣严格指挥辖下州军的当职官员,今后每逢招募军兵,务必仔细审核检验,不得再像以前那样草率马虎。仍需随时检举招募军兵的条例法规下达执行,如敢不依照办理,当职官员必定要严加黜责,相关人员也要依等第降级或发配。

《军防令》规定,各军差派前往川峡地区。政和三年三月三日,枢密院上奏:「殿前、马、步军司送来批转下达的梓夔路兵马钤辖掌民纪等呈状:『伏查峡路屯驻的军兵,如曾犯徒罪以及逃亡被捕获的,若不属于全军调发的情况,所不应差派的人可暂时移送本州或邻近的下一等军分指挥使用。但还不清楚,各军原本差派前往川峡路时不曾犯徒罪及逃亡被捕获,全军到达川峡路后才有犯徒罪及逃亡被捕获的人,是否应当依旧留在川峡路屯驻。』殿前、马、步军司经过详细核查商议,查明历来各军遇到差派往川峡路屯驻的情况,从未有过在当地本处犯罪的人。请求今后各军差派在川峡路,如有违犯之人,命当地处断完毕后不至于降级发配的,即遣送回所属军队,依照条例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近来兵将官有的不能统御下属,以致军众松弛怠慢;有的督责过于严苛,以致军众心生怨言。想要损害兵将官,就借教阅之机而不唱喏(不服从号令);想要损害州县官,就借索求财物之机而相互喧闹争执。这些情况都不曾严加处断。请求今后如有上述情况,一并严加惩治。如果事情缘由在于兵将、州县官,就重责官吏;如果是兵士骄横放纵,就请在阶级法之外从重处断。」奉御笔批示:依照所奏订立法规下达执行。

宣和元年六月十八日,陕西、河东、河北宣抚使司上奏:「查勘得知各边境遇事调发军马,那些军人随身的衣甲、器械全部由官府发给,事情完毕后归还。近来常有懒惰的士卒领取器甲、棉袄之类,为了逃避征役,大多逃走,或者假托患病拖延在后,并把原先领取的衣甲、器械、棉袄擅自变卖交易,或者典当换取钱物。自知逃亡罪重,又已经变卖了器甲等物,按理无法归还,于是断绝了改过自新的念头,兵员额数因此大量减损。臣询问查究得知,大概是因为典当收买器甲、棉袄的人,处罚不够严厉,也没有邻保连带赔偿以及允许举报、自首、给赏、免罪的法规,因此奸邪弊病日益增多,有害于边防大计。恳请朝廷详细斟酌订立法规,希望能有所惩戒革除。」奉诏批准,订立法规后上奏。

三年四月一日,通奉大夫、新任户部尚书沈积中上奏:「臣私下认为如今的河北就是古代燕、赵之地,自古号称精兵所在之处。朝廷在此设置诸将,养兵的费用不知有多少,本应精锐强悍无敌,却是士气骄纵懈怠,没有一支可用。前些日子〔某〕寇啸聚山林,才不过数十人而已。官军追捕,动辄出动上千人,强弱之势本来十分明显,可是一遇敌人便败退,甚至有束手就擒等死的。臣私下感到奇怪,考察其中缘由,大概是纪律不严明、训练不精良的过错。禁军逃亡,罪责本也很重,可是将领、副将却常常迁就纵容。年终考核赏罚的等第,军校因为贪图每月粮食的收入,往往对逃亡者并不上报除名,即便抓获了也不依法惩处。以至有部辖的人纠合队伍

至于教阅,则又苟简灭裂,仅应文具。将佐未尝朝夕亲临,训以驰射格斗之事,武勇者无赏,退惰者不惩,而州郡兵官违法占留,率不依次赴教。厢军小分,冗占剩破,乃以禁军充代差戍,动妨教阅。一旦使之临敌,是何异驱市人而战之!又况优重不均,廪食不精,而率敛乞索,略不禁戢。凡此皆害军政之大者。臣愚伏望圣慈明诏帅臣申严纪律,号令将佐精加训齐,其诸积弊,悉俾革去。使人人鼓勇,则何独不若陕、晋士卒之锐也!且兵在于精,不在于众。自崇宁以来,增置几五之一,冗食县官,未见有补。曷若汰其孱弱者,悉如元丰旧数,稍精其粮廪而教之加详焉,则备预于不虞,销患于未萌,诚今日先务也。」奉御笔依。

四年十二月六日,臣僚上言:「应今后诸军减破,须及五十以上,实有病在假及百日,看验委是不堪征役,即申提刑司差官审验诣实,方行减破。若年未五十而患手足折跌、眼目要害之处,不堪征役,并差官覆实减破。如违,并乞立法,其犯人与看验官、部辖人等科罪,仍许人告。所贵军额日有进益,军人自无规幸之弊。」诏契勘见行条贯申严行下。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诏枢密院:「士不用命,亡失掌兵官,即依军法,不得容贷,有废纪律。」以臣僚言承平日久、卒惰而骄故也。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已差诸路统制将兵应援河北、河东,如沿路故作住滞,

及申请为名,逗留不进,有 边事,仰所至帅臣闻奏,当以军法从事。其已遣诸路统制兵马并召募 用、敢勇等,所过州军合请钱粮、军器,守令竭力应办,不得少有稽慢。边事宁息,当优异推恩;如敢违戾,并行军法。」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七日,知建州王宾言:「军兴以来,诸处敢(用)勇、 用、保甲、弓箭社等带随身器甲于经过州县城内安泊,往往作过,未有明文禁止。检准政和《军防令》,诸全将差发,所由州县承报,量兵马标占驿铺、官私邸舍,各以部分区处取定,仍前期一日以图报本将。又《赋役令》,诸丁夫经过县镇城市,三里外下寨宿止,不得入食店酒肆,有所须物,火头收买。窃原法意,命将之兵久经训练,故经州县合行标拨驿铺、邸舍。至于丁夫则不然,本皆愚民,不闲教督,若使持器杖入城邑,千百为 ,耳目之欲不胜其求,必致争乱。今来诸处所起人兵,皆新招乌合之众,部押兵官素非统辖,纵有不循纪律,未敢以军法从事,是以经由州县例多(分)[纷]扰。乞比附丁夫法,并于城外下寨。仍令部押官前期报所过州县,备合请钱粮,令就仓库请领,或差官于城外支散,庶使平民得以安居。」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诏:「诸州勤王如敢后时,当职官并以军法从(之)[事]。

译公然私自逃窜,其中冒名顶替充数的比比皆是。因循守旧、习以为常,安然处之不以为异。至于教阅训练,也是敷衍草率、残缺不全,只是应付形式而已。将佐从不曾朝夕亲临,训练士兵驰射格斗等技艺,勇武的人得不到奖赏,怠惰的人也得不到惩罚,而州郡的兵官违法占留士兵,大多不依次序前来受训。厢军人数少,被冗余占用消耗,竟然让禁军充当替代差遣戍守,动辄妨碍教阅。一旦让他们上阵迎敌,这跟驱赶市井百姓去打仗有什么区别!又何况待遇厚薄不均,粮食供应不精良,而横征暴敛、索求财物,丝毫不加禁止约束。凡此种种都是危害军政的重大弊端。臣愚昧恳请圣上明诏帅臣申明严肃纪律,号令将佐认真加以训练整顿,那些各种积弊,都应当彻底革除。使人人振奋精神、鼓舞勇气,那又何愁不能像陕西、山西的士卒那样精锐呢!况且用兵贵在精良,不在于人多。自崇宁年间以来,兵员增加了近五分之一,白白耗费国家俸禄,却不见有什么益处。不如淘汰那些孱弱的士兵,全部恢复元丰年间的旧有数额,稍加提高粮饷供应并加以详细训练,那么就能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于萌芽之时,这实在是当今首要的事务。」奉御笔批示同意。

四年十二月六日,有臣僚上奏:「凡今后各军裁减兵员,必须年满五十岁以上,确实因病请假超过百日,经检验确认不堪征役的,才申报提刑司差官审核验实,方可裁减。如果年龄未满五十岁而患有手足折断、眼目重要部位受损的,不堪征役的,也一并差官核实后裁减。如有违反,请求订立法规,将犯法之人与检验的官员、部辖人员等一并治罪,仍允许他人告发。这样才能使军队编制日渐充实,军人自然也就没有了投机取巧的弊端。」于是下诏,查核现行条例法规,严格申明下达执行。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下诏枢密院:「士兵不服从命令,导致统兵官阵亡的,即依照军法处置,不得宽容姑息,以免废弛纪律。」这是因为有臣僚说承平日久、士卒怠惰而骄纵的缘故。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诏:「已经差派各路统制将兵前去救援河北、河东,如果沿途故意拖延停滞,以及借申请为名,逗留不前,若有边境战事,命所到之处的帅臣上奏朝廷,应当以军法论处。已经派遣的各路统制兵马以及招募的〔某〕用、敢勇等,所经过的州军应当供给的钱粮、军器,郡守县令要竭力应对办理,不得稍有拖延怠慢。边境战事平息之后,应当优加推恩奖赏;如有胆敢违抗的,一并施行军法。」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七日,知建州王宾上奏:「自兴兵以来,各处的敢〔用〕勇、〔某〕用、保甲、弓箭社等携带随身的器甲在经过的州县城内住宿驻扎,往往滋生事端,还没有明文加以禁止。查考政和年间《军防令》规定,凡是整支军队差派出发时,所经过的州县要接报,衡量兵马数目安排占用驿站铺舍、公私住所,各按部分区域安排落实,并要提前一天用文书报告本将得知。又《赋役令》规定,凡民夫经过县镇城市,要在三里之外下寨住宿,不得进入食店酒肆,如有需要的物品,由火头统一收买。私下推究法令本意,是因为受命出征的军队久经训练,所以经过州县可以按规定拨给驿站、住所。至于民夫则不然,他们本来都是愚昧的百姓,不熟悉管教约束,如果让他们携带兵器进入城邑,成百上千聚集在一起,耳目所欲的贪求无法满足,必定招致争斗混乱。如今各处所征调的兵员,都是新招募的乌合之众,统兵押送的军官本来就不是他们原来的统属,纵然有不遵守纪律的情况,也不敢以军法论处,因此所经过的州县大多因此遭受纷扰。请求比照

」

光尧皇帝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自今行军用师,并依新法从事,可依下项:一、祖宗法,一阶一级全归伏事之(议)[仪],敢有违犯,上

军当行处斩,下军徒三年,配五百里。近来因循,浸失法意,可遵守施行。一、祖宗〔法〕,禁军逃亡,上军处斩,在七日内者流三千里,配千里,首身杖一百。下军第一度三年,首身杖九十;第二度流三千里,配邻州本城,首身徒二年。自今可常切遵守。过七日者,不许自首,许人告捕,每获一名,赏钱十贯文。一、禁军出战遇贼敌,进前用命者赏,辄退不用命者斩。贼众我寡,力不能胜,因致溃散,不归本部、本寨聚集者斩;因而逃归住营去处及作过者,家族并诛。一、禁军于行师之际,盗博斗殴、饮酒至醉、拍掷器甲、藏匿妇人、胁持财物、扇摇惑众、买物不还价钱,并依军法。一、统制官、部队将遇敌怯懦,不能率众用命者斩;贼攻一军危急而余军不策应者,统兵官当行军法;贼攻一部一队,部队不策应者,部队将当行军法。一、统制官(明保)[保明]公状故不实、徇私不公者,当行军法。一、统制官不能抚御将士,致士卒摇动者,当行窜黜。一、统制官不能用兵,不能乘机取胜,致败北,事理重者(者)当行处斩,事理轻者编窜远恶州军。一、将士卒伍先登陷阵,及以弓弩射退贼者,虽不纳级,亦行推赏。一、全军胜则全军推赏,全队胜则全队推赏,同退走者尽斩。军队虽不胜,其间有能自斩贼级及中伤在前者,自行推赏。一、将士战没,五甲将佐亲身而非逃亡者,委五甲将佐开具保明,当优恤其家,不得辄以收身不

到开落,违者重行编配,许其家陈诉。一、统制官、部队将所统兵以十分为率,遇敌接战,获级与杀死士卒人数等者,免罪推赏;获级分数少,杀死士卒分数多,比折推恩;不能获级而士卒杀死众多者,斩。一、统制官不受大帅节制,部队将、甲正、伍长不递受节制,迹状显著者斩。一、统制以下因出师辄敢扇摇谋变者,(先)[全]家族。一、将佐卒伍出战获功多,缘再下保明,遂致行赏稽滞。夫赏不踰时,欲士卒之知劝也。自今大帅、统军画时保明,即行推赏。故不以实,许人告,根究得实,以赏与之。枢密院人吏辄拖延者,编配远恶州军。一、守纪律、保护其上者赏,违犯者斩。一、守控扼要害(敌处)[处,敌]至固守不去者赏,弃所守者斩。一、使劫寨,或邀截,或追逐,或设伏,或出奇,或入敌营垒探事,能如令者赏,违戾者斩。一、凡赏,应转官资或支例物,并军中画时给付。一、凡有罪处斩讫,并枭首令众。率先退走者,家属尽杀。余并依将法。

译民夫法规,一律在城外下寨驻扎。仍命统兵押送的官员提前报知所经过的州县,准备好应当供给的钱粮,命他们就仓库领取,或者差派官员在城外支付散发,这样才能使百姓得以安居。」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十四日,下诏:「各州若在勤王之事上有所延误,当职官员一并以军法处置。」

光尧皇帝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下诏:「从今以后行军用兵,一律依照新法行事,具体条款如下:一、祖宗法度,一阶一级完全遵循服从的礼仪,如敢有违犯,上等军应当处斩,下等军判徒刑三年,发配五百里。近来因循松懈,渐渐失去了法令的本意,应当遵守施行。一、祖宗法度,禁军逃亡,上等军处斩,在七日之内自首的流放三千里,发配千里,本人杖一百。下等军第一次犯者判徒刑三年,本人杖九十;第二次犯者流放三千里,发配邻州本城,本人判徒刑二年。从今以后应当经常遵守。超过七日的,不许自首,允许他人告发捕获,每捕获一名,赏钱十贯。一、禁军出战遇到敌寇,奋勇向前听从号令的给予奖赏,若擅自退却不听号令的处斩。贼寇众多我军寡少,力量不能取胜,因而导致溃散的,若不归回本部、本寨聚集的处斩;因而逃回原驻营地或者趁机作乱的,全家一并诛杀。一、禁军在行军作战期间,赌博斗殴、饮酒至醉、拍打抛掷器甲、藏匿妇女、胁迫夺取财物、煽动惑众、买物不给价钱的,一律依照军法处置。一、统制官、部队将遇敌怯懦,不能率领众人听命作战的处斩;贼寇攻击一军情势危急而其余各军不加策应的,统兵官应当施行军法;贼寇攻击一部一队,部队不加策应的,部队将应当施行军法。一、统制官保明呈报的公文有意不实、徇私不公的,应当施行军法。一、统制官不能安抚统御将士,致使士卒动摇的,应当施行流放贬黜。一、统制官不善用兵,不能把握时机取胜,以致失败的,情节严重的处斩,情节较轻的编管发配到边远恶劣的州军。一、将士卒伍率先冲锋陷阵,以及用弓弩射退贼寇的,即使没有斩获首级,也应当推行奖赏。一、全军获胜则全军推行奖赏,全队获胜则全队推行奖赏,一同临阵退却逃走的一律斩首。军队即使没有获胜,其中有能自行斩杀敌人首级以及冲锋在前身受创伤的,自行推行奖赏。一、将士战死,若五甲将佐确实亲身在场而非逃亡的,责成五甲将佐详细列明保明呈报,应当优加抚恤其家属,不得擅自以收殓遗体未到为由而不予上报除名,违反者从重编管发配,允许其家属申诉。一、统制官、部队将所统率的士兵以十分为标准,遇敌交战,所获首级与阵亡士卒的人数相等的,免罪并推行奖赏;所获首级分数少,而阵亡士卒分数多的,按比例折算推恩;不能获得首级而士卒死伤众多的,处斩。一、统制官不接受主帅节制,部队将、甲正、伍长不依次接受节制,情节明显的处斩。一、统制以下因出师而擅敢煽动谋反的,全家一并诛灭。一、将佐卒伍出战立功很多,但因为要再次呈报保明,以致赏赐延误。奖赏不应超过应有的时限,是为了让士卒明白劝勉的道理。从今以后大帅、统军应当立即保明呈报,即刻推行奖赏。若故意不据实呈报的,允许他人告发,查究属实后,把奖赏给予告发之人。枢密院官吏若擅自拖延的,编管发配到边远恶劣的州军。一、遵守纪律、保护上级的给予奖赏,违犯的处斩。一、坚守要害关口,敌军来袭时固守不退的给予奖赏,放弃所守之地的处斩。一、指派劫寨,或邀击拦截,或追逐,或设伏,或出奇制胜,或潜入敌军营垒

」

十一月十一日,诏:「财用以赡军兵,其诈冒军兵姓名、伪造券榜、盗请系官钱粮入己之人,侵耗邦财,有害军须,情犯深重,可特不用今降赦原免。」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应行在并差出及五军下出战军兵,闪避征役、抛离队伍、妄通姓名应募他处之人,并招收知情争占人,并依军法施行。」

五月八日,诏诸路应缘军事请求,依曲法请求法。以臣僚言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及差出将领等,所辟大小

使臣例各不公故也。

二十三日,御营使司言:「都统制王渊称,两浙路州府军兵多不谙军中纪律,止是扇摇撰造事端,致民间不安,乞差官几察。」诏王渊依旨。时渊契勘:「两浙路军兵虽有营房,亦不在营房居住,多与居民杂居,(讲)[构]造言语,致民不安。乞将见在街市居住军兵并遣入营房,如有阙营舍去处,许用官(籛)[钱]修盖。」诏本路提刑司措置以闻。

九月十四日,诏:「今后诸路应系将、不系将军兵,并听帅司差拨,应土军、弓手并听本路提刑司差拨。如辄敢申请占吝及直行差拨者,并以违制论。」其后枢密院言:「已降旨挥,即未曾立定分数,切虑诸路帅臣、监司各不知体国,尽数抽差,却妨本处防守。今后如遇差拨,仍不得过见管人数三分之一。」

三年四月二日,诏:「自来将帅行军,诸军于军前犯罪,或违节制不用命,自合于军前处置外,若军马已还行在,诸军犯罪至死,申枢密院取旨断遣。」

六月十二八日,臣僚言:「军兴以来,鲜有可用之兵,盖以纪律不严,军政弛翫。每破驿券,多至数倍,每行一驿,必批数日,此冒请之患也。请受之外,须更犒设,此邀求之患也。州县畏威暴敛,民力重困,此骚扰之患也。迫以军期,胁以军法,或执缚县〔官〕,或棰挞公吏,此苛暴之患也。毁撤民居以为蒸(新)[薪]志,此老小之患也。功状〔泛〕滥失实,广增俘馘,侥求上赏,公受货赂,鬻卖官资,此冒赏之患也。空名告札,以俟赏功,随意补转,功重资多,赏不当功,名器实滥, ,强市饮食不还价直,甚至攫拏财物,诱掠妇女,此剽攘之患也。妇女从行,谓为老小,将领而下,各有所携,少则一人,多则数辈,上下相蒙,无复

此补授之患也。凡此八者,为患实大,或见敌而避,或望风而逃。乞下诸将,申严纪律,仍委三省、枢密院、御营使副按劾,及台谏觉察以闻。」诏札与诸将。

八月十九日,诏:「应差往诸路捉杀军兵,经过州县,不得直入州县,止许城外踏逐寺院并空闲官舍安泊。如遇批请买卖物色,仰统兵官据差定人数预报诸县给牌号,方许放入,不得经宿。其券驿并据往还合勘请日分支给,不得过数批勘。

译探听消息,能够依令行事的给予奖赏,违反的处斩。一、凡有奖赏,应当转授官阶或者支给财物的,一并在军中即刻发给。一、凡有罪应当处斩完毕的,一并枭首示众。率先临阵退却逃跑的,家属一律处死。其余一并依照将法处理。」

十一月十一日,下诏:「军费用来供养军兵,那些诈冒军兵姓名、伪造凭证告示、盗领国库钱粮据为己有的人,侵吞损耗国家财政,有害军需,情节严重,可以特别不适用此次降下的赦免。」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诏:「凡在行在以及差遣出征和五军下出战的军兵,凡躲避征役、脱离队伍、假冒姓名应募到其他地方的人,以及知情而招纳争夺这些人的,一并依照军法处置。」

五月八日,下诏各路凡涉及军事请求的事宜,一律依照曲法请求法处理。这是因为有臣僚说行在五军以及御营司所辟用的大小使臣大多不公正的缘故。

二十三日,御营使司上奏:「都统制王渊称,两浙路州府军兵大多不熟悉军中纪律,只是煽动编造事端,致使民间不安,请求差官加以巡察。」下诏命王渊依照旨意办理。当时王渊查勘得知:「两浙路军兵虽然设有营房,却也不在营房居住,大多与居民杂居,编造流言,致使百姓不安。请求把现在住在街市的军兵一并遣送回营房,如果有营舍缺乏的地方,允许用官府钱款修建。」于是下诏命本路提刑司安排措置后上奏。

九月十四日,下诏:「今后各路凡是系将、不系将的军兵,一并听凭帅司差派调拨,凡土军、弓手一并听凭本路提刑司差派调拨。如敢擅自申请占用吝惜或者径直差派的,一并以违制论罪。」此后枢密院上奏:「已经下达了旨令,但还没有订立明确的分配比例,恐怕各路帅臣、监司各不明白顾全大局的道理,尽数抽调差派,反而妨碍了本处的防守。今后如遇差派调拨,仍不得超过现有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年四月二日,下诏:「历来大将行军,各军在军前犯罪,或者违反节制不听号令的,本应在军前当即处置之外,若军马已经返回行在,各军犯罪至于死罪的,要申报枢密院请示后再行处断。」

六月十二八日,有臣僚上奏:「自兴兵以来,很少有可用之兵,大概是因为纪律不严明,军政松弛怠慢。每支付驿站的凭证时,往往多达数倍,每行经一站,必定批给数日的份额,这是冒领的弊病。领受供给之外,还必须再加犒赏,这是索求的弊病。州县畏惧其威势而横征暴敛,民力因此困顿不堪,这是骚扰的弊病。以军期逼迫,以军法胁迫,有的捆绑县官,有的鞭打衙役差吏,这是苛暴的弊病。拆毁百姓房屋当作柴薪,这是使老幼受害的弊病。呈报的功状泛滥失实,虚报增加俘虏与斩首数目,侥幸求取上等赏赐,公然接受贿赂,出卖官职资格,这是冒领奖赏的弊病。空白的委任状告身,用来等待封赏功劳,随意补授转迁,功劳大、资格多,赏赐与功劳不相称,名分官阶实在滥授,强行购买饮食不给价钱,甚至掠夺财物,诱拐掳掠妇女,这是抢掠的弊病。带着妇女随军而行,说是老幼家眷,从将领往下,各自都有所携带,少则一人,多则数人,上下相互蒙蔽,没有再……(原文缺)这是补授官职方面的弊病。以上这八种弊病,为害实在很大,士兵有的一见敌人便逃避,有的望风而逃。请求下达命令给各将领,申明严肃纪律,并委托三省、枢密院、御营使副加以查劾,以及台谏加以巡察上奏。」于是下诏把文书发给各将领。

八月十九日,下诏:「凡差派前往各路捉拿贼寇的军兵,经过州县时,不得直接进入州县城内,只准许在城外寻找寺院以及空闲的官舍住

仍令州县如遇军兵过往,候起离日,(其)[具]有无搔扰及应副过钱物等数目申尚书省。仍札与行在诸军统兵官遵守。」以尚书省言,昨乔仲福领兵经由饶州,军马等直入州城,四散占据民居,掳掠良民妻女作过,故有是命。

闰八月十五日,诏:「分擘定防江臣僚,杜充建康府,王民、孟淯、刘经、颜孝恭、曾珏、郭仲荀并听杜充使唤;刘光世太平州,兼保护池州;韩世忠镇江府,辛企宗吴江县,陈思恭福山口,王(燮)[▯]常州。内刘光世仍听杜充节制。」

二十六日,江南东路宣抚使刘光世言,受杜充节制有六不可,乞不受杜充节制。上怒曰:「岂容如此跋扈!便降指挥,言杜充除将出自朕意,令尽护诸将,光世辄敢首拒诏命,恐紊朝纲,候指挥到,却令过江。如尚敢违拒,当寘典宪。仍令合门不得收接朝见文字。」继而光世已依指挥画时渡江,即喜其遵奉诏令,遣中使以茶药银合赐之。

九月二十七日,御营使司言:「访闻江东西及两浙路统兵官并不钤束兵众,致攘夺村民财物,虏掠妇女,拘占舍屋作过,深属

不便。」诏令江南东西、两浙路防江统制等官严加钤束,纵令有犯,其统制等官先行军法,犯人不以多寡,并行处斩。

十五日,诏诸军擅入川,依军法。以利州路转运司言:「兴州准辛企宗牒,先得旨发送行在,带领家属人马经由本路兴、洋等州前去。缘本司不曾承准关报,本官特带人马已入界前来,窃虑陕西将兵援例入川,不唯侵耗岁计,万一本司应副不前,以致生事。乞立法约束。」有旨,令枢密院立法,至是上言。

绍兴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诸军出师,并合严切钤束,一行沿路不得秋毫骚扰作过。仍从枢密院采访觉察大将,〔大将〕察统制官,〔统制官〕察统领官,统领官察将副,将副察部队将、使臣,部队将、使臣察拥押队旗头,拥押队旗头察队下人,如敢违犯之人,并行军法。家人有犯而知情者,与同罪。若失觉察,别因败露,其次序合觉察人并当重寘典宪。所有见在诸处屯泊出师军马,令依此遵守,各具知禀闻奏。」以右司谏方孟卿上言:「比年草窃▯起,为民久害,陛下遣师命将,扫荡妖氛。然军政久坏,士无纪律。凡大兵起发,其统制官(不)[乞]各给印历,付部队将排日书所过地分、宿食去处,觉察作过之人,便行军法。更委本处监司、州县觉察,如有军兵作过而将佐容纵,实时申大将根究,仍具一般事状申朝廷检察。如大将蒙蔽,监司、州县有失觉察,致朝廷访闻或因人陈诉,别乞重寘典刑,严行黜责。」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十一日,诏:「应神武诸军、御前(志)[忠]锐(军诸)[诸军],将准备差遣使唤使臣不能马步射者,逐军统制将官体量放罢,今后不许衷私借差本军兵卒。

译宿驻扎。如遇批领购买物品,命统兵官依照所差派的人数预先通报各县发给牌号,方准许放入,不得留宿过夜。他们的驿传凭证一并依照往返应当支给的日数支给,不得超过额度多次批领。仍命州县遇到军兵经过时,等到起程离开当日,将有无骚扰以及所支应的钱物等数目申报尚书省。仍将文书发给行在各军统兵官遵照执行。」这是因为尚书省上奏说,此前乔仲福率兵经过饶州,军马等直接进入州城,四处占据百姓房屋,掳掠良家妇女作恶,所以有这道命令。

闰八月十五日,下诏:「分派确定防守长江的臣僚,杜充驻守建康府,王民、孟淯、刘经、颜孝恭、曾珏、郭仲荀一并听从杜充调遣;刘光世驻守太平州,兼防护池州;韩世忠驻守镇江府,辛企宗驻守吴江县,陈思恭驻守福山口,王〔燮〕驻守常州。其中刘光世仍旧听从杜充节制。」

二十六日,江南东路宣抚使刘光世上奏,称接受杜充节制有六项不可行之处,请求不接受杜充节制。皇上震怒说:「怎能如此跋扈!立即下达指挥,说明杜充受任出征乃出自朕的旨意,命他统领节制各将,刘光世竟敢首先抗拒诏命,恐怕会扰乱朝廷纲纪,等指挥令送到后,命他立即渡江。如果仍敢违抗,应当依法惩处。并命合门不得收受他朝见的文书。」随后刘光世已经依照指挥令即刻渡江,皇上很高兴他遵从了诏令,派遣中使赐给他茶药和银器。

九月二十七日,御营使司上奏:「访查得知江东西以及两浙路的统兵官都不能约束所部兵众,致使他们掠夺村民财物,虏掠妇女,强占民舍作恶,实在很不妥当。」于是下诏命江南东西、两浙路防江统制等官严加约束,若纵容部下有犯者,统制等官先施行军法处置,犯人无论多少,一并处斩。

十五日,下诏各军擅自进入四川的,依照军法处置。这是因为利州路转运司上奏说:「兴州依照辛企宗的公文,先前得到旨令派发前往行在,带领家属人马经由本路兴州、洋州等地前来。因为本司不曾接到关报,该官员擅自带领人马已经进入辖境前来,恐怕陕西将兵援引先例进入四川,不仅侵耗当年的财政开支,万一本司应对供给不及,以致生出事端。请求订立法规加以约束。」曾得旨令让枢密院订立法规,至此才上奏。

绍兴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诏:「各军出征,一并应当严格约束,一路沿途不得有丝毫骚扰滋事的行为。仍命枢密院采访察觉大将,大将察知统制官,统制官察知统领官,统领官察知将副,将副察知部队将、使臣,部队将、使臣察知拥押队旗头,拥押队旗头察知队下士兵,如有胆敢违犯的人,一并施行军法。若家人有所违犯而本人知情的,与犯者同罪。若失于察觉,因其他事而败露的,那么按次序应当察觉的人一并要从重治罪。现在各处屯驻出征的军马,命依此遵守,各自具文知晓禀报后上奏。」这是因为右司谏方孟卿上奏说:「近年来各地草寇纷纷兴起,长久危害百姓,陛下派遣军队、命将出征,扫荡妖氛贼寇。然而军政久已败坏,士兵没有纪律。凡大军出发,请求命统制官各自发给印记名册,交付部队将按日记录所经过的地方、住宿饮食之处,察觉作恶的人,立即施行军法。再委托当地监司、州县加以察觉,如有军兵作恶而将佐纵容的,立即申报大将追究,并将情况一并申报朝廷加以稽察。如果大将蒙蔽不报,监司、州县失于察觉,以致朝廷访查得知或者因百姓陈诉得知的,另请从重治以刑典,严加贬黜责罚。」因此有这道诏令。

二年四月十一日,下诏:「凡神武各军、御前忠锐各军,将要准备差遣使唤而不能马步射的使臣,各军统制将官应当审察后予以罢免,今后不许私自借调本军的士兵。如有违反,以及借用的人,一并

如违,及借之者并科违制之罪。」

闰四月二日,诏:「诸处分遣在州县守戍官兵并余统兵官等,元系朝廷遣使,即依将、副序位;若止是军中或帅司一面差委,即与州都监序

位;其余使臣,当与部队将序位。如违,并依部内有犯,许令守臣、监司按举。其兵校于屯驻去处知、通,并依阶级法。」时军兴,诸处各有分屯守戍将官,与州县官即无序官统摄,多在州县欺凌官属,过数批请,直入仓库,以至请求犒设,虏掠(州)[舟]船,百端需索。至是,枢密院措置,故有是诏。

七月十一日,诏:「令诸军统制官钤束所部官兵,应有陈诉事务,并须依条次第经由朝廷施行,不得依前隔蓦。如违,其越诉人当议重作行遣;统兵官容纵,亦仰取旨施行。各具依禀申枢密院。」以枢密院言:「勘会行在诸军兵级,凡有陈诉事务,自合经本军统兵官陈乞。近来诸军官兵有陈乞本身恩赏、换授之类,往往不由所辖越诉,理宜约束。」故有是诏。

二十七日,臣僚言:「今来车驾驻跸临安府,日近府城遗火,诸军以救火为名,持刃乘闹,公然抢夺钱物。乞今后遇有火,依京城例,止许马、步军司及临安府兵级救扑。仍预给色号、常切准备外,其余诸军并不许辄离本寨。仍委统兵官钤束,犯人重作行遣。若临时御前处分,差殿前司官或搭财兵级或神武统制下一军同共救扑。」从之。

十月九日,兵部言:「乞应今后统领、兵官、使臣等经由州县,于守、倅、令如屯驻法。或辄以请受为名,执缚笞挞命官,许州郡、监司按劾以闻,重加典宪。州郡、监司庇而不发,因而暴露,例行黜责。乞立法。」诏令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本部欲依诸军违犯阶级上军法;州县监司庇而不发,因事暴露,依律文内诸监主首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三等科罪。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江南东西路

宣抚使韩世忠言:「累降指挥,诸军不得互相招收,及将别人军兵等一面差人拖拽。欲将诸军官兵、 用已受应告敕、宣札、文帖,许令本军统制官于背

译以违制之罪论处。」

闰四月二日,下诏:「凡分派在各州县守戍的官兵以及其余统兵官等,原本是朝廷派遣的,就依照将、副的序位;如果只是军中或者帅司单方面差派委任的,就与州都监的序位相同;其余使臣,应当与部队将的序位相同。如有违反,一并依照部内有所违犯的规定,允许守臣、监司加以举报。其中兵校在屯驻之处对知州、通判,一并依照阶级法处理。」当时正值兴兵之际,各处都有分别屯驻守戍的将官,与州县官员之间没有明确的序官统辖关系,将官大多在州县欺凌官员属下,超额批领供给,径直进入仓库,以至于索求犒赏,虏掠船只,百般需索。到这时,枢密院加以安排措置,因此有这道诏令。

七月十一日,下诏:「命各军统制官约束所部官兵,凡有陈诉事务,一并须依照法规次序经由朝廷施行,不得像以前那样越级陈诉。如有违反,越诉之人应当从重处置;统兵官若纵容,也应当请示后加以处置。各自具文知晓禀报后申报枢密院。」这是因为枢密院上奏说:「查勘得知行在各军的兵级,凡有陈诉事务,本应经由本军统兵官陈述申请。近来各军官兵有陈述申请本身恩赏、换授之类事务的,往往不经由所辖长官而越级陈诉,按理应当加以约束。」因此有这道诏令。

二十七日,有臣僚上奏:「如今车驾驻跸临安府,近日府城发生火灾,各军以救火为名,持刀器趁乱,公然抢夺财物。请求今后遇有火灾,依照京城的旧例,只准许马军司、步军司以及临安府的兵级前去救火。仍应预先分发标志编号、经常做好准备之外,其余各军一并不许擅自离开本寨。仍命统兵官加以约束,若有违反的从重处置。若是临时由皇上御前处分,可差派殿前司官或搭配财兵级,或神武统制下的一军共同救火。」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月九日,兵部上奏:「请求今后统领、兵官、使臣等经过州县时,对守臣、倅贰、县令依照屯驻法处理。或者有擅自以索取俸禄供给为名,捆绑鞭打命官的,允许州郡、监司加以弹劾上奏,从重治以刑典。若州郡、监司包庇而不上报,以致事情暴露的,一律加以黜责。请求订立法规。」下诏命限期三日内订立法规并申报尚书省。本部拟依照各军违犯阶级法的上军法处理;州郡、监司若包庇而不上报,因事暴露的,依照律文中「凡监临主管长官知道所辖范围内有犯法而不举报弹劾的,减犯罪人三等治罪」的规定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江南东西路宣抚使韩世忠上奏:「屡次下达指挥,各军不得互相招纳收留,以及擅自差人拖拽别人的军兵等。请求将各军官兵、〔某〕用已经受领的告身敕命、宣札、文帖,允许命本军统制官在背……(原文缺)

后批写某军,押字用印。仍自今以后如遇后来官兵、 用批勘请受,并仰本军先次取索出身文字照验过勘,及令所属粮料院复验,委无违戾,批历身讫放行。」诏依,若敢尚习旧弊,互相隐留,主兵官重行黜责,本军帮书将佐及批勘官并徒二年。内外诸军、忠锐兵将并依此施行。

译后面批写某军,签押盖印。此后凡遇到后来的官兵,用批文核查领取俸禄,都应由本军先取来出身文字加以核对查验,并让所属粮料院再次复验,确认没有违背差错,才在其履历上批注完毕后放行。诏令依此执行,如果仍沿袭旧弊,互相隐瞒留难,统兵官从重降职责罚,本军帮书将佐及批勘官一并判处徒刑二年。内外各军、忠锐兵将都依此施行。

二十七日,臣僚言:「闻军兵所屯之地,发掘坟墓,鞭尸暴骨,旁亘百里间,鲜有免者,死者衔冤,生者痛哭。又闻自来用兵破敌之后,必以所得者首级多少定赏,其空手无获与所获之少者,往往搜摄平人,借取其首以充纳级之数。愿降诏训饬诸将,凡军兵所至,申严纪律,令毋得发掘坟墓。凡遇敌乘胜,毋得借取平人首级。」诏札与都督府及神武诸军、逐路帅司常切遵守,严行觉察禁止。如有违犯之人,取旨重作施行。

四月二十三日,诏:「诸军弃毁、亡失付身、宣帖之类,今后并依见行条令,所在州保奏施行,即不依前于本军陈乞,一面出给公据。如辄敢一面出给公据,并从杖一百科断。其给到公据亦不得收使。令殿前、马、步军司常切检察遵守。」时枢密院言:「诸军自来弃毁、亡失付身、宣帖之类,依条诏本色保官二人。如系将校,所在州保奏,余人并报元给官司出给公凭。近年以来,诸军亡失宣帖等,并不遵依条令,经由所在州保奏,亦不报元给官司出给公凭,止于本军等处陈乞,一面出给

公据,照验批勘请受。遇有功赏转补,便作付身拟身转资级。兼日近诸军换受前班都虞候,亦止凭本军给到亡失公(平)[凭]收使换官。似此不唯有违条令,兼无以验实,隔绝奸弊,有害(民)[军]制。」故有是诏。

十月七日,枢密院言:「访闻有军兵持杖踰候潮门城出外作过,盖缘兵将官从来有失觉察,理宜禁止。」诏令张俊、杨沂中严行约束所部官兵,寅夜不得辄出营寨。如违,收捉解赴枢密院,并行军法。若本军不觉察,致败露,其本辖兵将官并重寘典宪。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六日),诏:「今后使臣、 用军兵并权住招收,令张俊、杨沂中根究,将日近强刺人数并给公据,放令逐便。及约束诸军,今后不得擅便招人。若更有违犯,其本头项统制、统领、将佐等,一例重作停降。所遣街市强招人军兵、使臣,并行军法。仍立赏钱三百贯,许诸色人告捉。枢密院给黄榜晓谕。」先是,谏议大夫唐辉言:「近诸军遣人于街市擒捉充军,辇毂之下,人心必摇。乞降约束,不许强刺。」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五日,权淮东帅臣赵康直言,劾泰州兵官任显不伏使令泰:原作「奏」,据《建炎要录》卷八三改。,已械送有司,乞行窜责。上曰:「康直既权帅事,自令施行。尝记朕为元帅时,有一部将醉入酒家,坏其盆盎,朕捐白金偿之而斩部将,枭其首。自此更无一人犯令者。大抵用兵当以威信为先。」

五年二月十四日,诏:「朝廷攘却寇盗,皆将帅之力,理须恩威兼济,使人悦服,竭节效命。自顷戎虏荐至,赖二三大帅能体德意,抚驭士卒,果获其用。

译二十七日,臣僚说:「听闻军队驻扎的地方,挖掘坟墓,鞭尸暴骨,方圆百里之间,很少有能幸免的,死者含冤,生者痛哭。又听说历来用兵打败敌人之后,必定按所获首级的多少来定赏,那些空手没有斩获或者斩获很少的人,往往搜捕平民,借取他们的首级来充数缴纳。希望降诏训诫告诫各位将领,凡是军队所到之处,重申严明纪律,命令不得挖掘坟墓。凡是遇到乘胜追击敌人时,不得借取平民的首级。」诏令颁下给都督府以及神武各军、各路帅司要经常严格遵守,严加察觉禁止。如有违犯的人,取旨从重处置。

四月二十三日,下诏:「各军丢失、损毁付身、宣帖之类文书,今后一律依照现行条令,由所在州保奏施行,不得再像以前那样径直向本军申请,擅自出具凭据。如有擅自出具凭据的,一律按杖一百论罪处断。其已发出的凭据也不得收用。命令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经常严格检查遵守。」当时枢密院说:「各军历来丢失、损毁付身、宣帖之类文书,依条令须由本色保官二人担保。如果是将校,由所在州保奏,其余人等一律报请原发文书的官司出具公凭。近年以来,各军丢失宣帖等文书,都不遵照条令,经由所在州保奏,也不报请原发文书的官司出具公凭,只在本军等处申请,擅自出具凭据,照验批勘请受俸禄。遇有功劳赏赐转补,便据此拟定付身转授资级。加之近日各军换领前班都虞候职衔,也只凭本军发给的丢失公凭收用换官。这样做不但违反条令,而且无从验证核实,无法杜绝奸弊,有害于军制。」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月七日,枢密院说:「访得有军兵持械越过候潮门城墙外出滋事,这都是由于领兵将官一向有失察觉,理应加以禁止。」下诏命令张俊、杨沂中严格约束所辖部队官兵,夜间不得擅自离开营寨。如有违犯,捉拿押送枢密院,一律按军法处置。如果本部将官失察,导致事情败露,其本辖兵将官一并从重处以刑罚。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下诏:「今后使臣、军兵一律暂停招收,命令张俊、杨沂中查究,将近日强行招募之人一一查明并发给凭据,放其各自回乡。并约束各军,今后不得擅自随便招人。如再有违犯的,本部头项统制、统领、将佐等,一律从重停职降职。所派遣在街市强行招人的军兵、使臣,一律按军法处置。并悬赏钱三百贯,许各色人等告发捉拿。枢密院张贴黄榜晓谕。」此前,谏议大夫唐辉说:「近来各军派人在街市擒捉平民充军,京城之下,人心必定动摇。请求降旨约束,不许强行招募。」所以有这道命令。

十二月十五日,权淮东帅臣赵康直上奏,弹劾泰州兵官任显不服从命令,已经戴上刑具押送有司,请求予以流放处分。皇上说:「赵康直既然暂管帅府之事,自可依令施行。我还记得我当元帅的时候,有一名部将喝醉酒闯入酒家,打坏了人家的盆盎,我拿出白银赔偿,然后斩了这名部将,枭首示众。从此再没有一个人敢犯令了。大凡用兵应当以树立威信为先。」

五年二月十四日,下诏:「朝廷击退盗寇,都是将帅之功,理应恩威并施,使人心悦诚服,竭尽节操效命。近来敌虏屡次进犯,全赖二三位大帅能体察朝廷德意,安抚驾驭士卒,果然得其效用。但恐怕各军偏裨将佐不能遵守各位主帅的约束,不是因为行军所需,用刑过度。从今以后本将本部士卒有过

尚虑本军偏裨将佐不能遵守诸帅约束,非因行军,用刑过当。自今本将本队士

卒有犯,依条断遣问当,有官人具情犯申枢密院,量度事因,重行编置,即不得故为惨酷,因致杀害。务要士卒悦服,庶使主帅仰副朝廷责任事功之意。如遇教阅、行军,合依自来条例施行。」

八年正月六日,宰臣赵鼎言:「建康府捕获盗马者,事连殿前司兵士,本府已行追究。」上曰:「朕尝喻杨沂中,统兵既众,其间岂无作过之人,切不可占护。若有所占护,则军中纪律便不行矣。沂中亦曰大凡军中占护有过犯者为非,建康府追逮,沂中必不敢隐而不遣。」

八月十七日,后殿进呈次,上以诸军用巨挺捶偏裨有过数而死者,尝戒殿帅杨沂中曰:「平日将士少有违误,法令具存,不可以一时褊愤恣为暴虐,不比在行军处也。」

九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兵兴以来,盖有不能悉如旧制者,然莫甚于诸军代名之失也。绍兴六年,密院措置空名给据付逐路宣抚司及其余州军,许令代名之人赴军书填,一切不问。旧请给销凿元承代某人职次,候立功日改正补转。此盖都督视师于外,随宜措置,以安一时,非良法也。行之至今,自陈承代冒名窃禄者不知几人。乞将前降许代名指挥,自今日为始,更不施行。」诏依,今后不许代名。

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宰执言,领殿前都指挥职事杨存中乞将本军未刺字人并刺字识认,以防诸处互相招置,及乞严行约束事。秦桧曰:「旧有一法,招刺军人并从军法,所以

难行。一法立赏许人陈告,犯人请给计赃坐罪,统制、统领、将佐取旨。今欲依此施行。」上曰:「立法不必太重,责在必行,法必行则人莫敢犯。」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御前诸军统制可依见行管军条法,不许出谒、接见宾客。内兼州事者依本法。」

二十八年正月十一日,宰执进呈臣僚论殿前司强刺人充军事,上曰:「招军一节,士大夫往往以为不切事宜,殊不知除戎器、戒不虞,圣人所以思患而预防于无事之时,为先事之备,岂可但已!今殿司见阙数千人,积之岁月,切恐暗失军额不便,但当措置约束,无令扰人足矣。」宰臣沈该等奏曰沈:原无,据《宋史》卷二一三《宰辅表》四补。:「诚如圣训。」

三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次,上曰:「如闻诸州军私役禁军,兼阙额多不招填,三省可同议,检会条法行下。如守臣以下非法占破,监司按劾,仍令监司互察。」

三十一年二月一日,后殿进呈乞编修枢密院军政条法,上曰:「依故事委编修官。」

十一月三日,诏后(诸)军统制官韩霖,依军法施行。以建康府驻札御(马前)[前马]军都统制王权言霖(托诈)[诈托]中风不起,及差医官诊视得即无病证。

译犯,依条令处断查问,有官职之人须具明情由申报枢密院,酌量案情,从重编管安置,但不得故意做得残酷过分,以致造成杀害。务必要使士卒心悦诚服,庶几使主帅上能符合朝廷委以责任、成就功业的用意。如遇训练检阅、行军作战,仍依照原来的条例施行。」

八年正月六日,宰臣赵鼎说:「建康府捕获盗马之人,事情牵连殿前司兵士,本府已经进行追查究办。」皇上说:「我曾经晓谕杨沂中,统领的兵众既然众多,其中难道没有作乱犯法的人,切不可加以包庇袒护。如果有所包庇袒护,那么军中纪律就无法施行了。杨沂中也说大凡军中有人包庇袒护有过犯的人是不对的,建康府来追查逮捕,他杨沂中一定不敢隐瞒而不遣送。」

八月十七日,后殿进呈奏章之时,皇上因为各军用大棍棒捶打偏裨将佐以致超过限度致死之事,曾经告诫殿帅杨沂中说:「平日将士稍有违犯过失,法令都在,不可因一时的褊狭愤怒而肆意施行暴虐,这不同于在行军之处。」

九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说:「用兵以来,大凡有不能完全依照旧制的情形,但没有比各军冒名顶替更严重的弊端了。绍兴六年,枢密院措置空名文据发给各路宣抚司及其余州军,许可冒名顶替的人到军中书写填补,一概不予过问。旧例申请发给要销毁凿注原承替某人职务次序,等到立功之日再改正补授转资。这本是都督在外督师时,随宜权宜处置,以安定一时局面,并非良法。施行到现在,自行陈报承替冒名窃取俸禄的不知有多少人。请求将从前颁降许可代名的指挥,从今日起,不再施行。」诏令照准,今后不许冒名顶替。

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宰执上奏,说统领殿前都指挥职事的杨存中请求将本军尚未刺字的人一并刺字辨识,以防各处互相招募安置,并请求严加约束。秦桧说:「以前有一条法令,招募刺字的军人一并按军法处置,所以难以施行。有一条法令是立下赏格许人陈告,犯人依照赃物数额计算论罪,统制、统领、将佐取旨定夺。现在打算依照此法施行。」皇上说:「立法不必太重,重在责成必须执行,法令必须执行那么人就不敢触犯。」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诏:「御前各军统制可依照现行管军条法,不许出外拜谒、接见宾客。其中兼管州事的依照本法处理。」

二十八年正月十一日,宰执进呈臣僚议论殿前司强行刺字招人充军之事,皇上说:「招募军队这件事,士大夫往往认为不切合时宜,殊不知修整兵器、戒备意外之事,正是圣人用来防患于未然、在无事之时预先防备,作为事先的准备,怎么可以就此罢手!如今殿前司现缺数千人,日积月累,恐怕会暗中损失军队编制,很不方便,只应当妥善措置约束,不要造成扰民就够了。」宰臣沈该等上奏说:「确实如圣上教诲所言。」

三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奏章之时,皇上说:「据说各州军私自役使禁军,加上缺额很多却不招募补足,三省可以一同商议,检查会集条法颁行下去。如果守臣以下有非法占用侵占的,监司要加以查办弹劾,并且要命令监司互相监察。」

三十一年二月一日,后殿进呈请求编修枢密院军政条法一事,皇上说:「依照旧例委任编修官办理。」

十一月三日,下诏对后军统制官韩霖,依军法处置。因为建康府驻扎御前马军都统制王权奏报,韩霖诈称中风起不了身,等派医官诊视,却查明根本没有病症。各军与贼军血

诸军与贼血战终日,霖独乘小舟泊于江内观望,并不入贼故也。

九日,诏后军准备将、权正将、武翼大夫季在除名勒停,令本军自 。以江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戚方令统押人马渡江,不禀号令,弃离军马,先用小舡过江,无人部辖,致渰死五十二人故也。

十八日,诏刘汜贷命,追毁出身文字,除名勒停,送英州编管。令镇江府日下差使臣一员、兵级十人管押前去,内兵级逐州交替,各具已收管

申三省、枢密院。以三省、枢密院机速(虏)[房]勘会,据诸处申到十一月四日瓜州之战,首因刘汜退失,理合按军法施行,故有是诏。

二十一日,诏王权可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琼州编管,月具存在闻奏。令临安府差得力使臣二员、军兵二十人押送前去,沿路不得时刻住滞,具已起发申三省、枢密院。先是,臣僚言:「谨按建康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王权,沿淮守御之备初不经意,及虏人犯淮,得以系桥,从而进兵,如入无人之境。权亦旋弃庐州,回屯昭关,将士虽有欲战之心,权领亲兵先遁,麾众使退。及虏骑至尉子桥,始遣姚兴一军迎敌。兴戮力血战,数告急于权,权于仙宗山上以群刀斧手自卫仙宗山:原作「山宗山」,据《建炎要录》卷一九四改。,饮宴自若,殊无应援之意。自辰至申,仅遣二百辈往,已无及矣。兴势虽却,然犹杀贼数百人,生擒贼首而回。不意贼假立权帜以▯之,兴弃而入,遂与其众俱陷,所存者无一二。权往回和州,谓已得金字牌,令弃城守江。故自十月二十一日先往采石,放火以烧西门,而城内钱粮、器甲、骡马尽再委于贼,使军民奔迸拥入城河及江争渡,沉溺而死者又三之一。将士怨怒号呼,声动天地,指船诋骂,皆(已)[以]权不战误国负朝廷为言,且恨不食其肉也。其亦不容诛矣。乞明正典刑,枭首江上,使将士闻风,争先 命,以副国难。」故有是诏。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八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八

淳熙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天头原批:「应归赦宥类。」不同,忠于顾主,其节可嘉。故特贷之。 ,诏婺州荫妇阿徐特送邻州编管。婺州狱勘,阿徐为顾主杨 被人力陈山童杀死,山童父陈十六从 家前经过,阿徐为愤其子杀害顾主,用棒行打陈十六左胁身死,法当绞。刑部奏,以阿徐既能忘身为顾主复雠,即与寻常殴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 贡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

贡举

太祖建隆元年二月二十日,中书舍人扈蒙权知贡举,合格进士杨砺已下十九人。

二年二月十日,工部尚书窦仪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张去华已下十一人。

三年三月十九日,翰林学士王着权知贡举,合格进士马适已下十五人。

译战终日,唯独韩霖乘小船停泊在江中观望,并不参与作战的缘故。

九日,下诏对后军准备将、权正将、武翼大夫季在除名勒停,命令在本军受罚。因为江州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戚方命令统押人马渡江,不遵从号令,抛弃部众,独自乘小船先行渡江,人马无人统辖管理,导致淹死五十二人的缘故。

十八日,下诏对刘汜宽恕死罪,追缴销毁出身文书,除名勒停,发送英州编管。命令镇江府当日派差使臣一员、兵级十人管押前去,其中兵级到各州逐次交替,各自呈报已经收押管束的情况,上报三省、枢密院。因为三省、枢密院机速房查核,据各处上报十一月四日瓜州之战,起因是刘汜临阵退却导致失败,理应按军法处置,所以有这道诏令。

二十一日,下诏对王权特予宽贷死罪,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录用,发送琼州编管,每月要将其存在情况上报朝廷。命令临安府派遣得力使臣二员、军兵二十人押送前去,沿路不得片刻停留耽搁,将起程情况呈报三省、枢密院。此前,臣僚上奏说:「谨查建康府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王权,沿淮河的防守准备起初就不经心,等到敌虏进犯淮河,得以架设浮桥,趁机进兵,如入无人之境。王权也随即放弃庐州,退回昭关驻扎,将士虽然有想要作战的决心,王权却率领亲兵率先逃跑,命令众人撤退。等到敌骑到达尉子桥,才派遣姚兴一军迎战。姚兴戮力血战,多次向王权告急求援,王权却在仙宗山上以一群持刀斧的护卫自卫,安然饮宴,全无应援之意。从辰时到申时,才仅派二百人前往,已经来不及了。姚兴的军势虽然被击退,但仍杀敌数百人,生擒敌军首领而归。不料敌人假冒竖起王权的旗帜来引诱,姚兴弃械投入,于是与其部众一同陷落,剩下的人已所剩无几。王权返回和州,声称已得到金字牌,命令放弃城池、退守长江。所以从十月二十一日起先前往采石,放火烧毁西门,而城内的钱粮、兵器盔甲、骡马全部又落入贼手,使军民奔逃拥入城河及长江争相渡河,沉溺而死的又占三分之一。将士们怨愤怒吼,声震天地,指着船只咒骂,都以王权不战而误国、辜负朝廷为言,甚至恨不得吃他的肉。他也罪不容诛了。请求明正典刑,将他枭首示众于江上,使将士们闻风警醒,争相效命,以解国家危难。」所以有这道诏令。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八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八

淳熙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下诏婺州荫妇阿徐特发送邻州编管。婺州审案,阿徐是雇主杨某的荫妇,被雇工陈山童杀死,山童的父亲陈十六从阿徐家门前经过,阿徐因为愤恨他儿子杀害了雇主,用棍棒殴打陈十六左肋,致其身亡,依法应判绞刑。刑部上奏,认为阿徐既然能不顾自身安危为雇主报仇,就与寻常斗殴不同,忠于雇主,这份节义值得嘉许。所以特予宽贷。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 贡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

贡举

太祖建隆元年二月二十日,中书舍人扈蒙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杨砺以下十九人。

二年二月十日,工部尚书窦仪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张去华以下十一人。

三年三月十九日,翰林学士王着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马适以下十五人。同上。

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苏德详以下八人。

干德二年三月二日,翰林学士承旨、礼部尚书陶谷知贡举,合格进士李

同上。

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权知贡举,合格进士苏德详已下八人。

干德二年三月二日,翰林学士承旨、礼部尚书陶谷知贡举,合格进士李景阳已下八人。同上。

三年二月十五日,知制诰卢多逊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刘察已下七人。

四年二月十七日,礼部员外郎王祜权知贡举,合格进士李肃已下六人。

五年二月十三日,知制诰卢多逊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刘蒙叟已下一十人。寻诏参知政事薛居正于中书覆试,皆合格,并赐及第。

干德六年,取进士柴成务等十一人。

开宝二年二月二十日,枢密直学士赵逢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安德裕已下七人。

三年三月三日,知制诰扈蒙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张拱已下八人。续诏取十五举未及第司马浦已下七人,特赐进士出身。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知制诰卢多逊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刘寅已下十人。

五年闰二月三日,知制诰扈蒙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安守亮已下十一人。

《文献通考》:开宝五年,初岁取进士不过十数人,知贡

举奏合格人姓名而已。至是,礼部试到进士安守亮等十一人及诸(料)[科]十七人,上召对讲武殿,始下制发榜,新制也。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李昉权知贡举,合格进士宋准已下十一人。(系)[后]下第人徐士廉打鼓论榜,语于讲武殿重试此条文字疑有脱误。,通放二十六人,贬试官李昉秩。御试自此始。

七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以知制诰王祜权知贡举,知制诰扈蒙、左补阙梁周翰、秘书丞雷德骧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王式已下二百九十人天头原批:「一本作『取进士王嗣宗等二十一人』。」。

九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诏曰:「朕昨以振举滞淹,详求俊乂,乃以清閟之宴,亲校贤能之书。中我悬科,几乎数百,所宜暂停贡举,且使进修。其礼部贡举,宜权罢一年。今年诸州已得解举人,将来特免解。仍令有司颁行天下。」

五年正月八日,以文明殿学士程羽权知贡举,御史中丞侯陟、中书舍人郭贽、宋白、殿中丞陈鄂、尚书博士邢昺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某乙已下若干人。

六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八年正月七日,以中书舍人宋白权知贡举,知制诰贾黄中、吕蒙正、李至、直史馆王沔、韩丕、宋准、司封员外郎李穆、监察御史李范、秘书丞杨砺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王禹捻已下若干人。

雍熙二年正月十八日,以翰林学士贾黄中权知贡举,右散骑常侍徐铉、知制诰赵昌言、韩丕、苏易简、宋准、礼部郎中张洎、直史馆范杲、宋湜、戴贻庆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陈充已下四

百五十八人。

译景阳以下八人。同上。

三年二月十五日,知制诰卢多逊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刘察以下七人。

四年二月十七日,礼部员外郎王祜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李肃以下六人。

五年二月十三日,知制诰卢多逊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刘蒙叟以下一十人。随即下诏命参知政事薛居正在中书省复试,都合格,一并赐予及第。

干德六年,录取进士柴成务等十一人。

开宝二年二月二十日,枢密直学士赵逢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安德裕以下七人。

三年三月三日,知制诰扈蒙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张拱以下八人。随后又下诏录取应考十五次仍未及第的司马浦以下七人,特赐进士出身。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知制诰卢多逊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刘寅以下十人。

五年闰二月三日,知制诰扈蒙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安守亮以下十一人。

《文献通考》记载:开宝五年,起初每年录取进士不过十几人,知贡举只是上奏合格人的姓名而已。到这一年,礼部考取到进士安守亮等十一人以及诸科十七人,皇上召集他们到讲武殿对答,才开始下诏发榜,这是新的制度。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李昉暂任知贡举,合格进士宋准以下十一人。落第之人徐士廉击鼓鸣冤指责榜单不公,在讲武殿重新考试,共录取放行二十六人,贬降试官李昉的官阶。御试从此开始。

七年三月,下诏暂停贡举。

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任命知制诰王祜暂任知贡举,知制诰扈蒙、左补阙梁周翰、秘书丞雷德骧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王式以下二百九十人。

九年三月,下诏暂停贡举。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诏说:「朕近来因振拔埋没之才,详加访求贤能之士,于是设宴清雅之地,亲自校阅贤能之人的文章。考中我圈定名额的,几乎有数百人,理应暂停贡举,姑且让士人继续进修学业。今年各州已经得到解送的举人,将来特予免除解试。并命令有关部门颁布告知天下。」

五年正月八日,任命文明殿学士程羽暂任知贡举,御史中丞侯陟、中书舍人郭贽、宋白、殿中丞陈鄂、尚书博士邢昺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某乙以下若干人。

六年三月,下诏暂停贡举。

八年正月七日,任命中书舍人宋白暂任知贡举,知制诰贾黄中、吕蒙正、李至、直史馆王沔、韩丕、宋准、司封员外郎李穆、监察御史李范、秘书丞杨砺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王禹偁以下若干人。

雍熙二年正月十八日,任命翰林学士贾黄中暂任知贡举,右散骑常侍徐铉、知制诰赵昌言、韩丕、苏易简、宋准、礼部郎中张洎、直史馆范杲、宋湜、戴贻庆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陈充以下四百五十八人。

三年三月,暂停贡举。

《文献通考》记载:雍熙四年,此前,皇上亲自阅审考试举人的试卷,连续多日才审阅完毕。宰相屡次请求将礼部之职责交还有司主管,如唐代旧例,于是下诏每年命令礼部主持科举取士。

端拱元年三月二十三日,任命翰林学士宋白暂任知贡举,知制诰李沆暂任同知贡举,遵照诏令放榜录取合格进士、诸科程宿以下一百二十人。

《文献通考》记载端拱元年:礼部放榜录取进士程宿以下二十八人,诸科一百一十人。榜单一出,谤议纷纷而起。皇上担心遗漏了人才,急忙召集落第之人到崇政殿复试,得到进士马国祥以下以及诸科共

三年三月,权停贡举。

《文献通考》:雍熙四年:先是,上阅试举人,累日方毕。宰相屡〔请〕以春官之职归有司,如唐故事,乃诏岁命春官知举。

端拱元年三月二十三日,以翰林学士宋白权知贡举,知制诰李沆权同知贡举,准诏令放合格进士、诸科程宿已下一百二十人。

《文献通考》端拱元年:礼部放进士程宿以下二十八人,诸科一百一十人。牓既出,而谤议蜂起。上意其遗材,遽召下第人覆试于崇政殿,得进士马国祥以下及诸科凡七百人,以试中为目,用白诏纸书其名氏以赐之,令权知诸县(薄)[簿]尉。六月,又命右正言王世则等召诸下第进士及诸科于武成王庙重试,得合格数百人。上覆试诗赋,又拔进士叶齐以下三十一人,诸科八十九人,并赐及第。

容斋洪氏《随笔》曰:太宗雍熙二年、端拱元年,礼部放进士之后,虑有遗材,至于再试、再放。雍熙(后)[复]试,凡百七十六人。端拱覆试,诸科因此得官者至于七百,一时待士,可谓至矣。然太平兴国末,孟州进士张雨光以试不合格,纵酒大骂于街衢中,言涉指斥,上怒斩之,同保九辈永不得赴举。恩威并行,至于如此。

二年正月十一日,以知制诰苏易简、宋准权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陈尧叟已下三百六十八人。

淳化元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三年正月六日,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权知贡举,翰林学士毕士安、知制诰吕佑之、钱若

水、王旦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孙何已下若干人。

《文献通考》:淳化三年。是岁诸道举人凡万七千余人,苏易简知举。殿试始令糊名考校,内出《 言日出》诗赋题,试者不能措辞,相率叩殿槛上请。有钱易者,日未中,三题皆就,以其轻俊,特命出之。得孙何以下三百余人,诸科八百余人。就宴赐御制诗三首、箴一首。又诏刻《礼记 儒行篇》赐近臣及京朝官受任于外者,并以赐何等。初,内殿策士,例赐御诗以宠之。至陈尧叟,始易以箴。至是,诗、箴并赐。

旧制:三史、《通礼》各试三十场,每场墨义十道。制自今只试墨义十五场,余十五场抽卷,令面读,能知义理,分(卞)[辨]其句,识难字者为合格,不可者落。

自端拱元年试士罢,进士击鼓诉不公后,次年,苏易简知贡举,固请御试。是年又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后遂为例。

容斋洪氏《随笔》曰:淳化三年,太宗试进士,出《 言日出赋》题,孙何不知所出,相率叩殿槛乞上指示之。上为陈大义。景德二年,御试《天道犹张弓赋》。后礼部贡院言:「近进士惟钞略古今文赋,怀挟入试,昨者御试以正经命题,多懵所出。」则知题目不示以出处也。

译计七百人,以考试合格作为标准,用白诏纸写上他们的姓名赐给他们,命令暂任各县主簿、县尉。六月,又命令右正言王世则等人召集各落第进士以及诸科人才到武成王庙重新考试,得到合格数百人。皇上又亲自复试诗赋,再选拔进士叶齐以下三十一人,诸科八十九人,一并赐予及第。

洪迈《容斋随笔》说:太宗雍熙二年、端拱元年,礼部放榜录取进士之后,担心有遗漏的人才,以至于再次考试、再次放榜。雍熙年间的复试,共录取一百七十六人。端拱年间的复试,诸科因此得官的多达七百人,当时朝廷待士之厚,可以说是到了极点。但是太平兴国末年,孟州进士张雨光因为考试不合格,在街市上纵酒大骂,言语涉及指责朝政,皇上大怒将他斩首,同保的九人永远不得参加科举。恩德与威严并行,竟到了这种地步。

二年正月十一日,任命知制诰苏易简、宋准暂任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陈尧叟以下三百六十八人。

淳化元年三月,下诏暂停贡举。

三年正月六日,任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暂任知贡举,翰林学士毕士安、知制诰吕佑之、钱若水、王旦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孙何以下若干人。

《文献通考》记载:淳化三年,这一年各道举人共一万七千余人,苏易简主持科考。殿试开始实行糊名考校制度,皇上亲自出题《卮言日出》诗赋题目,应试的人不能措辞成文,相率跪叩殿前栏杆请示。有个叫钱易的人,还不到中午,三道题目全都完成,因为文章过于轻浮敏捷,特命将他黜落。共录取孙何以下三百余人,诸科八百余人。举行宴会时赐给御制诗三首、箴一首。又下诏刻印《礼记·儒行篇》赐给近臣以及在外任职的京朝官,一并赐给孙何等人。当初,皇上在殿内策问考核士人,照例赐御诗以示恩宠。到陈尧叟时,才改赐箴文。到这时,诗与箴一并赐予。

旧制度:三史、《通礼》各考试三十场,每场考墨义十道题。现在改为只考墨义十五场,其余十五场抽取试卷,让考生当面诵读,能明白义理、能分辨句读、能识别难字的算作合格,不能的黜落。

自从端拱元年考试举子被罢停、进士击鼓申诉不公之后,第二年,苏易简主持贡举,坚决请求皇上亲自御试。这一年他又主持贡举,接受诏命之后,径直前往贡院,以避免请托求情,后来就成为惯例。

洪迈《容斋随笔》说:淳化三年,太宗考试进士,出了《卮言日出赋》的题目,孙何不知道出处,相率跪叩殿前栏杆请求皇上指示。皇上于是为他们陈述大义。景德二年,御试《天道犹张弓赋》。后来礼部贡院上奏说:「近来进士只是抄袭摘录古今文章辞赋,夹带入场考试,昨天御试用正经命题,很多人懵然不知出处。」由此可知题目并不曾标示出处。大中祥符元年,考试礼部进士,皇上亲自出《清明象天赋》等题目,还附录题解,刻印以晓示考生。到景祐元年,才下诏命令御药院:「御试当日,进士的题目,要具明经史出处,刻印明白,不再允许考生上请询问。」

按:太祖、太宗都留心于科举取士,然而开宝八年,王嗣宗做了状元,只授予秦州司理参军的官职,曾经因公事冒犯了知州路冲,路冲发怒,将他戴上刑具关进监狱。由此可见当时状元所授的官职既低,又不被长官礼遇,还没有到后世所说的「荣进素定,要路在前」的地步。

大中祥符元年,试礼部进士,内出《清明象天赋》等题,仍录题解,摹印以示之。至景佑元年,(姑)[始]诏御药院:「御试日,进士题目,具经史所出,摹印(结)[绝]之,更不许上请。」

按:艺祖、太宗皆留意于科目,然开宝八年,王嗣宗为状元,止授秦州

司理参军,尝以公事忤〔知〕州路冲,冲怒,械系之于狱。然则当时状元所授之官既卑,且不为长官所礼,未至如后世「荣进素定,要路在前」之说也。至太平兴国二年,始命第一、第二等进士及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其次皆优等注拟,凡一百三十人。淳化二年试士,第一甲至三百二人,皆赐及第。太宗时,惟此二年科目恩数最为优渥。《涑水记闻》言太平兴国之事,以为太祖幸西都,张齐贤以布衣献策,帝善之,归语太宗曰:「吾幸西都,得一张齐贤。我不欲官之,汝异日可收以自辅。」是牓齐贤中选,适在数十人后。及注官,乃诏尽与超除。如此则是通榜恩数之厚,是太宗欲曲为张齐贤之地。马永(乡)[卿]《语录》载淳化二年之事,则以为武当山道士邓若拙尝出神,见二仙官相语曰:「来春进士榜有宰相三人,而一人极低,如何 」对曰:「高低不可易也,独甲科可易,不若以第二甲为第一甲。」道士觉,以告人。既而唱名,上适有宫中之喜,因(为)[谓]近臣:「第一甲多放几人,言止则止。」遂唱第一甲,上意亦忽忽忘之,至三百人方悟。是年榜三百五十三人,而第一甲三百二人,第二甲五十一人。丁谓第四人,王钦若第十一人,张士逊第二百六十人。后丁谓、王、张皆为宰相。如此则是黄甲人数之多,是神物欲曲为张士逊之地。二说颇涉偏私诡异,故李大性所著《典故辨疑》深言其不然。愚以为太宗寤寐英贤如恐不及,

时出特恩,以示奖励,故初无一定之例。有如太平兴国二年、三年,第一等、第二等并授通判,而五年则前二十三名授通判,八年则第一甲授知县,雍熙二年第一等为节察推官,淳化三年则止前四名授通判,则累科授官之崇庳,无定例也。分甲取人,始于太平兴国八年,然是年第三甲五十四人,第二甲一百五十七人,反三倍于第三甲之数。端拱元年、二年,则又不分甲。淳化三年第二甲五十一人,第一甲三百二人,反六倍于第二甲之数。则累科分甲人数之多少,无定例也。好事者徒见二张致身宰辅,而不擢高科,而二科恩例适尔优厚,故(故)必以为曲为二人之地耳。

四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五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至道元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二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十九日,以翰林学士杨砺权知贡举,知制诰李若拙、直昭文馆梁颢、直史馆朱台符权同知贡举,准诏放合格进士孙仅已下五十一人。

译到太平兴国二年,才开始命令第一、第二等进士及九经出身者授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充任诸州通判,其余的都以优等注拟官职,共一百三十人。淳化二年考试士人,第一甲多达三百零二人,都赐予及第。太宗在位期间,唯独这两年科举的恩典赏赐最为优厚。《涑水记闻》记载太平兴国年间的事,认为太祖驾临西都时,张齐贤以布衣身份献策,皇帝很赞赏,回来告诉太宗说:「我驾临西都,得到一个张齐贤。我不想现在就给他官做,你日后可以收用他来辅佐自己。」这一榜张齐贤考中,恰好排在数十人之后。等到注授官职时,就下诏一律超格授予官职。如此说来,这是整榜恩典赏赐丰厚的原因,是太宗有意为张齐贤铺路。马永卿《语录》记载淳化二年的事,则认为武当山道士邓若拙曾出神,见到两位仙官互相议论说:「来年春天进士榜上有三位宰相,而其中一人排名极低,怎么办?」回答说:「名次高低不可更改,唯独甲科可以更改,不如把第二甲改为第一甲。」道士醒来后,把这事告诉了别人。不久唱名放榜,皇上恰好碰上宫中有喜庆之事,于是对近臣说:「第一甲多放几个人,等我说停就停。」于是唱名第一甲,皇上的心意也恍惚忘记了停止,一直唱到三百人才醒悟。这一年榜单共三百五十三人,而第一甲有三百零二人,第二甲五十一人。丁谓排在第四名,王钦若排在第十一名,张士逊排在第二百六十名。后来丁谓、王钦若、张士逊都做了宰相。如此说来,这是黄甲人数众多的原因,是神明有意为张士逊铺路。这两种说法都颇涉及偏私和怪异,所以李大性所著《典故辨疑》深入辨明其中并非如此。我认为太宗日夜思慕贤才唯恐来不及,时常施加特别恩典,以示奖励,所以起初并无固定的成例。比如太平兴国二年、三年,第一等、第二等都授予通判,而五年时则是前二十三名授予通判,八年时则第一甲授予知县,雍熙二年第一等为节察推官,淳化三年则只有前四名授予通判,可见历年授官的高低,并无固定成例。分甲录取士人,始于太平兴国八年,然而这一年第三甲有五十四人,第二甲有一百五十七人,反而是第三甲人数的三倍。端拱元年、二年,又不分甲。淳化三年第二甲五十一人,第一甲三百零二人,反而是第二甲人数的六倍。可见历年分甲人数的多少,也没有固定成例。好事之人只看见张齐贤、张士逊二人位至宰相,却没有考中高科,而这两科的恩典待遇恰好优厚,就一定认为是有意为这二人铺路。

四年三月,下诏暂停贡举。

五年三月,下诏暂停贡举。

至道元年三月,下诏暂停贡举。

二年三月,下诏暂停贡举。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十九日,任命翰林学士杨砺暂任知贡举,知制诰李若拙、直昭文馆梁颢、直史馆朱台符一并暂任同知贡举,遵照诏令放榜录取合格进士孙仅以下五十一人。

《文献通考》记载:真宗咸平元年,下诏礼部发榜,录取进士孙仅以下五十人,高丽宾贡一人。自淳化五年停止科举以来,共五年,到这时才重新施行。这一年密州发解官因保荐推送非合适人选获罪,应当处以罚金,特诏停止其官职任用。因而下诏告谕各路,以警戒官吏。

洪迈说:查《登科记》,孙仅榜五十人,从第一到第十四名,唯独第九名刘烨是河南人,其余都籍贯开封府。他后面的二十五人也是这样。不应该都城人士中选是这样的多,怀疑是外地人寄名托籍在京城,以图进取的便利罢了。

二年正

《文献通考》:真宗咸平元年,诏礼部发榜,得进士孙仅已下五十人,高丽宾贡一人。自淳化五年停举,凡五年,至是始行之。其年密州发解官坐荐送非人,当入金,特诏停任。因诏告谕诸路,以警官吏。

容斋洪氏曰:按《登科记》,孙仅榜五十人,自第一至十四人,惟第九名刘烨为河南人,余皆贯开封府。其下二十五人亦然。不应都人士中选如是其多,疑外方寄名托籍,为进取之便耳。

二年正月十日,以礼部尚书

温仲舒知贡举,御史中丞张咏、知制诰师颃权同知贡举,准诏合格进士孙暨已下七十一人。

三年二月三日,以翰林学士王旦权知贡举,知制诰王钦若、直集贤院赵安仁权同知贡举,旦知枢密院,复命史馆湛。合格奏名进士李庶几已下五百四十七人。

五月二十四日,诏权停贡举一年。

五年正月十一日,以吏部侍郎陈恕、翰林学士师颃权知贡举,主客郎中谢泌、屯田郎中杨覃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王曾已下七十八人。

六年五月四日,诏曰:「贡闱之设,用采时髦。言念远方,岁偕上计,未遑肄业,遽已饬装。颇聚学之勤据下文对句,当脱一字。,有异育材之旨。宜令礼部,权停今年贡举。」

景德二年正月十

四日,以翰林学士赵安仁权知贡举,右谏议大夫晁迥、龙图阁待制戚纶、直昭文馆陈充、直史馆朱巽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刘滋已下四百九十二人。

六月一日,诏曰:「今岁荐辟礼闱,并臻时彦。四方之士,充赋斯来。两河之间,后期可念。既升名于贡部,乃射策于广庭。则有词旨优长,经义精富,悉登上第,允 旁求。复有淹回岁时,潦倒场屋,嗟其晚暮,亦用甄收。重念贡举之门,因为循弊,躁竞斯甚,谬滋益彰。至有属词未识于师资,专经不晓于章句,攘窃古人之作,怀藏所习之书,假手成文,遥口授义。众已 于丑行,自犹振于屈声。匪徒黜落以贻羞,固亦诈欺而有咎。士之干禄,岂有然乎!其贡

举宜令权住二年。且使各务服勤,更专学术,无失大成之义,将符虚伫之怀。仍委礼部贡院,今后科场,精加考试。比者亦有州郡全无解送,如其实负苦辛,何以使之淹滞 不能贡士,是谓旷官。将来秋赋,有敢顾避全不解人,必行朝典。」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翰林学士晁迥权知贡举,知制诰朱巽、王曾、龙图阁待制陈彭年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郑向已下并诸科八百九十一人。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七日,诏曰:「俊造之科,贤能所出。临轩校艺,既搜采以居多;随计于名,亦劳费之斯甚。有妨肄业,讵称求(财)[材] 当务敏修,副兹虚 。宜权罢今年贡举。」

三年五月四日,诏权停贡举。

译月十日,任命礼部尚书温仲舒知贡举,御史中丞张咏、知制诰师颃一并暂任同知贡举,遵照诏令录取合格进士孙暨以下七十一人。

三年二月三日,任命翰林学士王旦暂任知贡举,知制诰王钦若、直集贤院赵安仁一并暂任同知贡举,王旦执掌枢密院,又命史馆湛某(接任)。合格奏名进士李庶几以下五百四十七人。

五月二十四日,下诏暂停贡举一年。

五年正月十一日,任命吏部侍郎陈恕、翰林学士师颃暂任知贡举,主客郎中谢泌、屯田郎中杨覃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王曾以下七十八人。

六年五月四日,下诏说:「设置贡举考场,是用来选拔当世才俊。想到远方之地,每年前来应试,未及专心求学,就已经匆忙整装赴考。颇多聚集勤学之意,却有悖于培育人才的旨意。应当命令礼部,暂停今年的贡举。」

景德二年正月十四日,任命翰林学士赵安仁暂任知贡举,右谏议大夫晁迥、龙图阁待制戚纶、直昭文馆陈充、直史馆朱巽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刘滋以下四百九十二人。

六月一日,下诏说:「今年在礼部贡闱推举选拔人才,一并汇集了当世英才。四方之士,纷纷前来应试。而两河地区的人士,后期赴试值得体谅。既已在贡部提升了名次,便可在朝廷广庭之中应对策问。其中有言辞旨意优长、经义精深富赡的,都能升入上第,确实符合广求人才的旨意。又有历经岁月淹滞、屡试不第于场屋的,感念他们的年迈艰辛,也一并加以甄别录取。就选拔人才方面来说,这也算是极致了。再三念及贡举考试的弊端,因循积弊,浮躁竞争之风愈演愈烈,谬误弊端更加彰显。以至于有人写文章还不曾拜师求学,专经却不通晓章句大义,窃取古人的文章,暗藏平日所习之书,请人代笔写成文章,远远地口授文义。众人已经耻笑他们丑陋的行径,自己却还振振有词自称清白之声。这不仅仅是被黜落而蒙受羞辱,实在也是欺诈行为而有罪过。士人求取功名利禄,难道应该是这样吗!贡举应当命令暂停两年。姑且让士人各自勤勉用功,更加专心学问,不要辜负大有作为的意义,以符合朝廷虚心期待之意。仍旧委托礼部贡院,今后的科场考试,要精心加以考核。近来也有的州郡完全没有解送举人,如果确实是因为艰苦困难,怎能使他们长期滞留不得应考,这就叫做旷废职守。将来秋试,如有胆敢瞻前顾后、完全不解送举人的,必定依照朝廷典章加以处置。」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任命翰林学士晁迥暂任知贡举,知制诰朱巽、王曾、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郑向以下以及诸科共八百九十一人。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七日,下诏说:「选拔杰出人才的科目,是贤能之人产生的途径。皇帝亲临考场校阅才艺,既已招揽搜求人才众多;随同赴考应举成千上万人的名籍,也是劳费颇为巨大之事。既然有妨于专心求学,又怎能称得上求取真才实学?应当务必勤勉修学,以符合朝廷虚心期待之意。应当暂停今年的贡举。」

三年五月四日,下诏暂停贡举。

五年正月四日,任命翰林学士晁迥暂任知贡举,枢密直学士刘综、知制诰利瓦伊、龙图阁待制孙奭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某乙以下一百九十人。

六年五月二日,下诏暂停贡举。

八年正月十三日,任命兵部侍郎、

五年正月四日,

以翰林学士晁迥权知贡举,枢密直学士刘综、知制诰利瓦伊、龙图阁待制孙奭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某乙已下一百九十人。

六年五月二日,诏权停贡举。

八年正月十三日,以兵部侍郎、修国史赵安仁权知贡举,翰林学士利瓦伊、知制诰盛度、刘筠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高餗已下八十九人。

〔九年〕五月四日,诏权停贡举。

天禧元年五月四日,诏权停贡举。

三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钱惟演权知贡举,枢密直学士王晓、工部侍郎杨亿、知制诰李谘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程戡已下二百六十四人。

四年五月四日,诏权停贡举。

五年五月三日,诏权停贡举。

干兴元年五月九

日,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曰:「朕以初绍庆基,祗若彝宪。惠绥邦域,诚渴伫于群材;营奉山园,属将臻于同轨。顾攀号之罔极,实论辨之靡遑。言念时髦,阻从乡赋。勿轸淹滞之孍,愈思饬励之方。勉俟详延,体兹敦谕。宜令礼部贡院,权住贡举一年。」

仁宗天圣二年正月十四日,以御史中丞刘筠权知贡举,知制诰宋绶、陈尧佐、龙图阁待制刘烨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吴感已下二百人。

三年五月二日,礼部贡院言:今年贡举,乞赐指挥。帝曰:「去岁放及第人数不少,然而览其程试,多未尽善。今宜权罢贡举,各令励志修学。」宰臣王曾奏曰:「前来远郡下第举人方到乡里,今若复许随计,何暇温习事业 」即降诏曰:「朕祗绍丕基,思皇群士,用广得人之路,庶资致治之方。前岁肇辟礼闱,洽臻乡秀,遵先朝之旧制,至考艺于有司。将辨等威,俾崇进取。朕亲临轩陛,面锡科名。其或久困词场,累从宾荐,轸其淹滞,悉示甄收。在于搜扬,斯亦至矣。聿周岁序,将及计偕,言念学古之流,或切干名之志,非愈加于修励,则曷副于详延。暂罢贡书,更期肄业,勉务日新之益,慰兹虚伫之怀。其贡举宜令礼部贡院更权住一年。」

五年正月十

译修国史赵安仁暂任知贡举,翰林学士利瓦伊、知制诰盛度、刘筠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高餗以下八十九人。

九年五月四日,下诏暂停贡举。

天禧元年五月四日,下诏暂停贡举。

三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钱惟演暂任知贡举,枢密直学士王晓、工部侍郎杨亿、知制诰李谘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程戡以下二百六十四人。

四年五月四日,下诏暂停贡举。

五年五月三日,下诏暂停贡举。

干兴元年五月九日,此时仁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下诏说:「朕刚刚承继大统开创基业,恭敬遵循先皇的典章制度。安抚绥靖四方邦域,确实渴望得到众多贤才;营建修奉先帝山陵,正当致力于遵循先皇的规制。想到攀号哀痛无穷无尽,实在没有闲暇顾及品评甄别人才之事。想到当世人才,被阻隔而不能应乡试。不要伤及淹滞不得应试之人的哀痛,更应思考如何勉励督促他们进修。姑且等待详加延请,体察这份恳切的告谕之意。应当命令礼部贡院,暂停贡举一年。」

仁宗天圣二年正月十四日,任命御史中丞刘筠暂任知贡举,知制诰宋绶、陈尧佐、龙图阁待制刘烨一并暂任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吴感以下二百人。

三年五月二日,礼部贡院上奏说:今年的贡举,请求赐予指示。皇上说:「去年放榜录取及第的人数不少,然而看他们的考试文章,大多未能尽善尽美。现在应当暂停贡举,各自命令他们勉励心志研习学问。」宰臣王曾上奏说:「前来赴考的远方州郡落第举人刚刚回到家乡,现在如果再准许他们随即又赴考,哪有闲暇温习学业?」于是下诏说:「朕恭敬承继宏大的基业,思虑广大士人,用以拓宽得人才之路,庶几可以有助于达到天下大治的方略。前年开始设立礼部贡闱考场,广泛汇聚了乡里优秀人才,遵循先朝的旧制度,到有司那里考核才艺。将要辨明等级威仪,用来推崇进取之士。朕亲临殿陛,当面赐予科第功名。其中有的长期困顿于科场,屡次经人推荐,体谅他们的淹滞境遇,都一律给予甄别录用。就选拔人才而言,这也算是极致了。转眼一年过去,又将到随计应试之时,想到那些追慕古人治学的士子,也许有急切求取功名之志,如果不更加勤勉修习,又怎能符合朝廷详加延请人才的用意。暂时停止贡举取士,让他们更加专心研习学业,务必力求每日有所长进,以慰藉朝廷虚心期待之情。贡举应当命令礼部贡院再暂停一年。」

五年正月十

二日,以枢密直学士刘筠权知贡举,龙图阁直学士冯元、知制诰石中立、龙图阁待制韩亿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吴育已下四百九十八人。

六年五月十二日,诏权停贡举。

八年

正月十二日,以资政殿学士晏殊权知贡举,御史中丞王随、知制诰徐奭、张观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欧阳修已下四百一人。

译二日,任命枢密直学士刘筠暂时主持贡举考试,龙图阁直学士冯元、知制诰石中立、龙图阁待制韩亿共同暂管贡举事务,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吴育以下共四百九十八人。

六年五月十二日,下诏暂停贡举。

八年

正月十二日,任命资政殿学士晏殊暂时主持贡举考试,御史中丞王随、知制诰徐奭、张观共同暂管贡举事务,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欧阳修以下共四百一人。

九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明道元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二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景佑元年正月十六日,以翰林学士章得象权知贡举,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宋郊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黄庠已下六百六十一人。

二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五年正月十三日,以翰林学士丁度权知贡举,翰林学士胥偃、侍读学士李仲容、知制诰王尧臣、郑戬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范镇已下四百九十九人。

宝元二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康定元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庆历元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二年正月十二日,以翰林学士聂冠卿权知贡举,翰林学士王拱辰、苏绅、知制诰吴育、天章阁待制高若讷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杨寘已下五百七十七人。

三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四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六年六月十四日,以翰林学士孙抃权知贡举,御史中丞张方平、龙图阁直学士高若讷、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杨伟、钱明逸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裴煜已下七百一十五人。

七年三月,诏权停贡举。

皇佑元年正月十二日,以翰林学士赵 权知贡举,翰林侍读学士张锡、天章阁待制王贽、张揆、天章阁侍读赵师

民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冯京已下六百三十七人。

五年正月十二日,以翰林学士承旨王拱辰权知贡举,翰林学士曾公亮、翰林侍读学士胡宿、知制诰蔡襄、王珪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徐无党已下六百八十三人。

嘉佑二年正月六日,以翰林学士欧阳修知贡举,翰林学士王珪、龙图阁直学士梅挚、知制诰韩绛、集贤殿修撰范镇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李寔已下三百七十三人。

十二月五日,诏礼部贡院,自今间岁一开科场。

四年正月十一日,以翰林学士胡宿权知贡举,翰林侍读学士吕溱、知制诰刘敞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刘挚已下二百人。

六年正

月八日,以翰林学士王珪权知贡举,翰林学士范镇、御史中丞王畴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江衍已下二百人。

八年正月七日,以翰林学士范镇权知贡举,知制诰王安石、天章阁待制司马光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孔武仲已下二百人。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冯京权知贡举,翰林侍读学士范镇、知制诰邵必并权同知贡举,准诏放合格奏名进士彭汝砺已下二百一十三人。

三年十月六日,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正月二十五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以龙图阁直学士司马光权知贡举,知制诰韩维、邵亢并权同知贡举,准诏放合格进士许

安世已下三百六人。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承旨王珪权知贡举,御史中丞吕公着、知制诰苏颂、直集贤院同修起居注孙觉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陆佃已下三百人。

译九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明道元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二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景佑元年正月十六日,任命翰林学士章得象暂代主管贡举,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宋郊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黄庠以下共六百六十一人。

二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五年正月十三日,任命翰林学士丁度暂代主管贡举,翰林学士胥偃、侍读学士李仲容、知制诰王尧臣、郑戬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范镇以下共四百九十九人。

宝元二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康定元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庆历元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二年正月十二日,任命翰林学士聂冠卿暂代主管贡举,翰林学士王拱辰、苏绅、知制诰吴育、天章阁待制高若讷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杨寘以下共五百七十七人。

三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四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六年六月十四日,任命翰林学士孙抃暂代主管贡举,御史中丞张方平、龙图阁直学士高若讷、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杨伟、钱明逸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裴煜以下共七百一十五人。

七年三月,下诏暂停科举考试。

皇佑元年正月十二日,任命翰林学士赵㮣暂代主管贡举,翰林侍读学士张锡、天章阁待制王贽、张揆、天章阁侍读赵师民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冯京以下共六百三十七人。

五年正月十二日,任命翰林学士承旨王拱辰暂代主管贡举,翰林学士曾公亮、翰林侍读学士胡宿、知制诰蔡襄、王珪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徐无党以下共六百八十三人。

嘉佑二年正月六日,任命翰林学士欧阳修主管贡举,翰林学士王珪、龙图阁直学士梅挚、知制诰韩绛、集贤殿修撰范镇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李寔以下共三百七十三人。

十二月五日,下诏令礼部贡院,从今以后隔年开一次科场考试。

四年正月十一日,任命翰林学士胡宿暂代主管贡举,翰林侍读学士吕溱、知制诰刘敞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刘挚以下共二百人。

六年正月八日,任命翰林学士王珪暂代主管贡举,翰林学士范镇、御史中丞王畴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江衍以下共二百人。

八年正月七日,任命翰林学士范镇暂代主管贡举,知制诰王安石、天章阁待制司马光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

六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曾布权知贡举,知制诰吕惠卿、天章阁待制邓绾、直舍人院邓润甫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邵刚已下四百八人。

九年正月八日,以翰林学士邓绾权知贡举,知制诰邓润甫、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蒲宗孟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张嵫已下四百二十六人。

元丰二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许将权知贡举,知制诰蒲宗孟、天章阁侍讲兼直舍人院沈季长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三百四十八人。

五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李清臣权知贡举,知制诰舒亶、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并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四百八十五人。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兵部侍郎许将、给事中陆佃、秘书少监孙觉并权知贡举,准诏放合格奏名进士焦蹈已下四百八十五人。先差尚书户部侍郎季定权知贡举,给事中兼侍讲蔡卞、起居舍人朱服权同知贡举,以贡举院火,至是再差也。

哲宗元佑三年正月,以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轼权知贡举,吏部侍郎孙觉、右谏议大夫孔文仲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五百二十三人。

六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知制诰范百禄权知贡举,天章阁待制吏部侍郎顾临、国子司业孔

武仲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五百一十九人。

绍圣元年正月十八日,以兵部尚书邓温伯权知贡举,翰林学士范祖禹、户部侍郎王觌、侍御史虞策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五百一十三人。是年二月八日,邓温伯就院除尚书左丞,以范祖禹为知贡举。

四年正月十四日,以翰林学士林希权知贡举,刑部侍郎徐铎、起居郎沈铢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五百六十九人。

元符三年二月十四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以尚书吏部侍郎徐铎权知贡举,给事中赵挺之、宝文阁待制何执中、起居郎吴伯举同知贡举,准诏放合格奏名进士李釜已下五百五十八人。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十八日,以兵部尚书安惇权知贡举,尚书吏部侍

郎刘拯、尚书吏部侍郎邓洵武、尚书兵部侍郎范致虚权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五百三十八人。

三年,贡士知举官阙,合格贡士一十六人。

四年,贡士知举官阙,合格贡士三十五人。

五年正月五日,以兵部尚书朱锷知贡举,御史中丞侯蒙、吏部侍郎白时中、大司成薛升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六百七十一人。

大观元年,贡士知举官阙,合格贡士四十人。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以吏部尚书余深知贡举,给事中蔡薿、中书舍人霍端友同知贡举,合格贡士五十一人。

三年正月六日,以兵部尚书薛昂知贡举,吏部侍郎慕容彦逢、礼部侍郎李图南、给事中霍端友、中书舍人(余)[俞] 、右谏议

大夫蔡居厚、侍御史刘安上、符宝郎宇文粹中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六百八十五人。

译姓名的进士孔武仲以下共二百人。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冯京暂代主管贡举,翰林侍读学士范镇、知制诰邵必一并暂代同知贡举,按诏令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彭汝砺以下共二百一十三人。

三年十月六日,下诏令礼部贡院,从今以后每三年开一次科场考试。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正月二十五日,神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年号。任命龙图阁直学士司马光暂代主管贡举,知制诰韩维、邵亢一并暂代同知贡举,按诏令录取合格的进士许安世以下共三百六人。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承旨王珪暂代主管贡举,御史中丞吕公着、知制诰苏颂、直集贤院同修起居注孙觉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陆佃以下共三百人。

六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曾布暂代主管贡举,知制诰吕惠卿、天章阁待制邓绾、直舍人院邓润甫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邵刚以下共四百八人。

九年正月八日,任命翰林学士邓绾暂代主管贡举,知制诰邓润甫、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蒲宗孟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张嵫以下共四百二十六人。

元丰二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许将暂代主管贡举,知制诰蒲宗孟、天章阁侍讲兼直舍人院沈季长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三百四十八人。

五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李清臣暂代主管贡举,知制诰舒亶、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四百八十五人。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任命兵部侍郎许将、给事中陆佃、秘书少监孙觉一并暂代主管贡举,按诏令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焦蹈以下共四百八十五人。此前原派尚书户部侍郎季定暂代主管贡举,给事中兼侍讲蔡卞、起居舍人朱服暂代同知贡举,因贡举院失火,到这时才重新委派。

哲宗元佑三年正月,任命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轼暂代主管贡举,吏部侍郎孙觉、右谏议大夫孔文仲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五百二十三人。

六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知制诰范百禄暂代主管贡举,天章阁待制吏部侍郎顾临、国子司业孔武仲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五百一十九人。

绍圣元年正月十八日,任命兵部尚书邓温伯暂代主管贡举,翰林学士范祖禹、户部侍郎王觌、侍御史虞策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五百一十

四年正月十九日,以工部尚书李图南知贡举,尚书吏部侍郎慕容彦逢、尚书礼部侍郎霍端友并同知贡举,合格贡士一十五人。

政和元年正月十九日,以尚书吏部侍郎兼实录修撰同修国(吏)[史]姚祜知贡举,中书舍人兼实录修撰同修国史充议礼局详议官宇文粹中、尚书礼部侍郎潘兑并同知贡举,合格阙。

二年正月八日,以翰林学士蔡薿知贡举,尚书吏部侍郎慕容彦逢、给事中宇文粹中、起居舍人张 并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七百一十三人。

三年正月十九日,以试兵部尚书俞 知贡举,给事中宇文粹中、试中书舍人张 并同知贡举,合格贡士一十九人。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以吏部尚书兼侍读修国史张克公知贡举,吏部侍郎霍端友、兵部侍郎同修国史宇文粹中同知贡举,合格贡士一十七人。

五年正月六日,以户部尚书兼侍读王甫知贡举,刑部尚书兼侍读慕容彦逢、给事中同修国史翟汝文、大司成同修国史冯熙载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六百七十人。

六年闰正月二十二日,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知贡举,尚书礼部侍郎张( 崇)、起居舍人宇文黄中

同知贡举宇文黄中:据《宋史》卷三七一《宇文虚中传》,疑应为宇文虚中。,合格贡士一十一人。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以兵部尚书蒋猷知贡举,大司成王孝迪、中书舍人李

邦彦、太常少卿贾安宅并同知贡举,合格贡士一十二人。

八年,贡士知举官阙,合格进士七百八十三人。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一日,以御史中丞陆德先知贡举,给事中赵野、起居郎李纲同知贡举,合格进士五十四人。

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以礼部尚书王孝迪知贡举,给事中卢襄、中书舍人梅执礼同知贡举,合格贡士六十六人。

三年正月十二日,以翰林学士赵野知贡举,尚书兵部侍郎黄齐、给事中郭三益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六百三十人。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以翰林学士承旨兼侍讲修国史宇文粹中知贡举,尚书吏部侍郎同修国史王时雍、中书舍人沈思、何 、王绹、左司谏高伯振并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八百五人。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绍兴二年,以军兴道梗,权宜诸路类试。事见《杂录》。

绍兴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以翰林学士孙近知贡举,给事中廖刚、中书舍人刘大中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樊光远以下二百一人。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翰林学士、知制诰朱震知贡举,给事中张致远、起居舍人勾龙如渊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黄公度已下二百一十二人。

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以给事中程克俊知贡举,中书舍人王铢、右谏议大夫罗汝楫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何溥已下二百五十四人。

译三人。这年二月八日,邓温伯在贡院任内被授任尚书左丞,遂改由范祖禹担任知贡举。

四年正月十四日,任命翰林学士林希暂代主管贡举,刑部侍郎徐铎、起居郎沈铢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五百六十九人。

元符三年二月十四日,徽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年号。任命尚书吏部侍郎徐铎暂代主管贡举,给事中赵挺之、宝文阁待制何执中、起居郎吴伯举同知贡举,按诏令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李釜以下共五百五十八人。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十八日,任命兵部尚书安惇暂代主管贡举,尚书吏部侍郎刘拯、尚书吏部侍郎邓洵武、尚书兵部侍郎范致虚一并暂代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五百三十八人。

三年,主管贡举的知举官出缺,合格贡士十六人。

四年,主管贡举的知举官出缺,合格贡士三十五人。

五年正月五日,任命兵部尚书朱锷知贡举,御史中丞侯蒙、吏部侍郎白时中、大司成薛升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六百七十一人。

大观元年,主管贡举的知举官出缺,合格贡士四十人。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任命吏部尚书余深知贡举,给事中蔡薿、中书舍人霍端友同知贡举,合格贡士五十一人。

三年正月六日,任命兵部尚书薛昂知贡举,吏部侍郎慕容彦逢、礼部侍郎李图南、给事中霍端友、中书舍人俞〇、右谏议大夫蔡居厚、侍御史刘安上、符宝郎宇文粹中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六百八十五人。

四年正月十九日,任命工部尚书李图南知贡举,尚书吏部侍郎慕容彦逢、尚书礼部侍郎霍端友一并同知贡举,合格贡士十五人。

政和元年正月十九日,任命尚书吏部侍郎兼实录修撰同修国史姚祜知贡举,中书舍人兼实录修撰同修国史充议礼局详议官宇文粹中、尚书礼部侍郎潘兑一并同知贡举,合格人数缺载。

二年正月八日,任命翰林学士蔡薿知贡举,尚书吏部侍郎慕容彦逢、给事中宇文粹中、起居舍人张〇一并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七百一十三人。

三年正月十九日,任命试兵部尚书俞〇知贡举,给事中宇文粹中、试中书舍人张〇一并同知贡举,合格贡士十九人。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任命吏部尚书兼侍读修国史张克公知贡举,吏部侍郎霍端友、兵部侍郎同修国史宇文粹中同知贡举,合格贡士十七人。

五年正月六日,任命户部尚书兼侍读王甫知

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以右谏议大夫何若知贡举,权吏部

侍郎陈康伯、秘书少监游操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林机以下二百三十人。

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以权吏部侍郎边知白知贡举,权礼部侍郎周执羔、右正言巫伋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徐履以下二百三十二人。

二十一年三月七日,以礼部侍郎陈诚之知贡举,殿中侍御史汤允恭、右正言章夏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郑闻已下二百三十七人。

二十四年正月九日,以御史中丞魏师逊知贡举,权礼部侍郎汤思退、右正言郑仲熊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秦埙以下二百六人。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以御史中丞汤鹏举知贡举,中书舍人王纶、起居郎赵逵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张宋卿以下二百四十三人。

三十年正月九日,以御史中丞朱倬知贡举,右谏议大夫何溥、起居郎黄中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刘朔以下二百五十四人。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承旨洪遵知贡举,兵部侍郎周葵、中书舍人张震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木待问以下五百六十人。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九日,诏曰:「开学校以育一时之英,设科举以来四方之俊,悉从大比,率用三年。宜安里选之公,各就秋闱之赋,出胸次蕴藏之富,应司存程度之严。与计吏以偕来,造大廷而亲策,用副虚心之待,岂惟好爵之縻。当体至怀,勿云故事。」

二年正月九日,以中书舍人蒋芾知贡举,

权户部侍郎林安宅、起居舍人梁克家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何澹以下四百九十二人。

四年三月一日,诏曰:「盖闻治道以得贤为首,非博采而精鉴之,贤奚由进。惟我祖宗以来,建学设科,以风厉四方之多士,取其尤贤者,寘之公卿大夫之列。二百余年间,治效昭然,视汉、唐有光矣。朕祗承洪业,夙夜不敢康,惟豪杰之士,所在而有,常惧其逸遗也。三年宾兴,着在令典。有司其为朕选择可者,令偕计吏,升于春官。朕将进之大廷,询以言而试以事焉。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五年正月九日,以吏部尚书兼侍读兼权翰林学士汪应辰知贡举,给事中兼侍读兼直学士院梁克家、右谏议大夫兼侍讲陈良佑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方恬以下三百九十人。

七年三月一日,诏曰:「朕稽列圣之诒谋,本右文而为治,每在虚己,务在得人。遵守三年大比之常,庶博收于儒效。举四海来游之彦,顾敢后于兵兴 要使无失职之嗟,期各懋济时之略,既嘉言之罔伏,宜庶绩之咸熙。可令有司,精核多士,俾偕秋计,较艺春官。且将亲策于廷,以尽求贤之道。布告天下,明体朕怀。」

八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侍读王曮知贡举,中书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赵雄、侍御史李衡同知贡举,合格奏名进士蔡幼学以下三百八十九人。

译贡举,刑部尚书兼侍读慕容彦逢、给事中同修国史翟汝文、大司成同修国史冯熙载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六百七十人。

六年闰正月二十二日,任命刑部尚书慕容彦逢知贡举,尚书礼部侍郎张崇、起居舍人宇文黄中同知贡举(宇文黄中:据《宋史》卷三七一《宇文虚中传》,疑此处应为宇文虚中),合格贡士十一人。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任命兵部尚书蒋猷知贡举,大司成王孝迪、中书舍人李邦彦、太常少卿贾安宅一并同知贡举,合格贡士十二人。

八年,主管贡举的知举官出缺,合格进士七百八十三人。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一日,任命御史中丞陆德先知贡举,给事中赵野、起居郎李纲同知贡举,合格进士五十四人。

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任命礼部尚书王孝迪知贡举,给事中卢襄、中书舍人梅执礼同知贡举,合格贡士六十六人。

三年正月十二日,任命翰林学士赵野知贡举,尚书兵部侍郎黄齐、给事中郭三益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六百三十人。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任命翰林学士承旨兼侍讲修国史宇文粹中知贡举,尚书吏部侍郎同修国史王时雍、中书舍人沈思、何〇、王绹、左司谏高伯振一并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共八百五人。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绍兴二年,因战事阻隔道路,权宜在各路分别举行类试。此事见于《杂录》。

绍兴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任命翰林学士孙近知贡举,给事中廖刚、中书舍人刘大中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樊光远以下共二百一人。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任命翰林学士、知制诰朱震知贡举,给事中张致远、起居舍人勾龙如渊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黄公度以下共二百一十二人。

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任命给事中程克俊知贡举,中书舍人王铢、右谏议大夫罗汝楫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何溥以下共二百五十四人。

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任命右谏议大夫何若知贡举,权吏部侍郎陈康伯、秘书少监游操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林机以下共二百三十人。

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任命权吏部侍郎边知白知贡举,权礼部侍郎周执羔、右正言巫伋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徐履以下共二百三十二人。

二十一年三月七日,任命礼部侍郎陈诚之知贡举,殿中侍御史汤允恭、右正言章夏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郑闻以下共二百三十七人。

二十四年正月九日,任命御史中

以上《干道会要》。

【宋续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 贡举

贡举

孝宗淳熙元年二月二日,诏曰:「盖闻君唯急于求贤,国莫强于得士。校其行艺,在周尝谨于宾兴;试以文辞,至唐尤备于科举。永念累朝之制,具存三岁之常。翕受群英,明熙庶绩。朕祗承体绪,丕阐大猷。纯化懿纲,将踵帝皇之盛;通儒硕学,尚虞岩穴之遗。肆因大比之期,率用有司之典。爰加诏谕,咸俾朋来。业有尔勤,爵无予吝。谅浑涵于素蕴,当淬励于宏图。考诸乡而献书,党闻定论;造于庭而亲策,敢缓详延。布告多方,使知朕意。」

二年正月九日,以翰林学士、知制诰兼太子詹事兼侍读王淮知贡举,给事中胡元质、侍御史范仲芑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章颖以下二百四十四人。

四年二月一日,诏曰:「朕惟四术以造士,三年而兴贤。崇化厉俗,未有或先于此者。粤予凉菲,寤寐髦隽。郡国诏书,凡五下矣,期无愧于前闻,有补于当世,此岂为虚文也哉 兴言大比,今复其时。乃饬攸司,申谕朕志。其各以贤能之书来上,朕将亲策于廷,使在吾选中者,皆足以章明治教,振宣事功。岂惟予一人以宁时,尔多士亦与有无穷之闻。」

五年正月七日,以权礼部尚书范成大知贡举,试尚书刑部侍郎兼侍讲程大昌、试右谏议大夫萧燧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黄涣以下二百二十六人。

七年二月二日,诏曰:「盖闻人材众而邦国宁,儒术行而治化

美。思皇多士,周并命于六卿;间出异人,汉旁开于数路。洪惟圣代,丕阐文风,既通才硕学之攸兴,乃德元勋之相望。逮予菲质,率是彝章。属览有司之陈,当修贡士之制。爰加诏谕,咸俾言扬。献贤能之书,傥精求而上达;陈治安之策,庶延进以周询。岂袭虚文,尚图实用。布告中外,明识朕怀。」

八年正月八日,以吏部尚书兼侍读兼修玉牒官王希吕知贡举,礼部侍郎郑丙、侍御史黄洽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俞烈以下三百人。

十年三月一日,诏曰:「国家侧席▯贤,辟门吁俊。三年大比,仿周制之宾兴;百郡群招,集汉科之茂异。咸副明明之选,用隆济济之风。岁属启于举闱,求弥先于艺实。俾升名于外府,仍论秀于春官。朕将延对大庭,周询上务,庶博收于翘彦,期协济于功荣。咨尔庶邦,体予至意。」

十一年正月九日,以户部尚书兼侍读王佐知贡举,中书舍人兼侍讲王蔺、右正言蒋继周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邵康以下二百四十六人。

十三年二月四日,诏曰:「周以三年而考艺,礼重贤能之兴;汉由数路而得人,制严郡国之选。粤我朝之取士,参前代之设科。崇太常讲劝之功,广司马论升之法。

译丞魏师逊知贡举,权礼部侍郎汤思退、右正言郑仲熊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秦埙以下共二百六人。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任命御史中丞汤鹏举知贡举,中书舍人王纶、起居郎赵逵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张宋卿以下共二百四十三人。

三十年正月九日,任命御史中丞朱倬知贡举,右谏议大夫何溥、起居郎黄中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刘朔以下共二百五十四人。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承旨洪遵知贡举,兵部侍郎周葵、中书舍人张震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木待问以下共五百六十人。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诏说:"设立学校用以培养一时的英才,设置科举用以招揽四方的俊杰,全都遵循大比之制,通常每三年一次。理应确保乡里选拔的公正,各自参加秋闱的考试,展现胸中蕴藏的才学,接受主管部门严格的考核。与地方计吏一同前来京城,抵达大殿接受朕亲自策问,以此回应朕虚心求贤之意,这岂止是用高官厚禄来笼络人才。应当体会朕的至诚心意,不要只当作照例行事。"

二年正月九日,任命中书舍人蒋芾知贡举,权户部侍郎林安宅、起居舍人梁克家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何澹以下共四百九十二人。

四年三月一日,下诏说:"听闻治国之道以得到贤才为首要,若不广泛搜求并精细甄别,贤才从何而进用。自我祖宗以来,建立学校设置科举,以此激励四方众多士人,选取其中最为贤能者,安置在公卿大夫的行列。二百多年间,治理成效彰明卓著,比起汉、唐更加辉煌。朕恭敬承继宏大基业,日夜不敢安逸,只是豪杰之士到处都有,常常担忧有所遗漏。三年一次大比选才,这已记载在朝廷法令之中。有关部门要替朕选拔可用之才,让他们与计吏一同前来,升报礼部。朕将在大殿上亲自接见他们,用言辞询问、以政事考核。布告天下,使人人都清楚知晓朕的心意。"

五年正月九日,任命吏部尚书兼侍读兼权翰林学士汪应辰知贡举,给事中兼侍读兼直学士院梁克家、右谏议大夫兼侍讲陈良佑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方恬以下共三百九十人。

七年三月一日,下诏说:"朕考察历代圣主传承的谋略,本着崇尚文治来治理国家,常常虚心待人,务求得到人才。遵守三年一次大比选才的常规,希望能够广泛收

网罗该备,秀茂群臻。自朕初元,再涉周星之纪;若时常宪,八登乡老之书。菁菁方喜于人材,济济盖生于王国。属当大比,敢后旁招。饬秋计以偕来,即春官而明试。公卿多文学之士,要皆出于

此涂;英俊陈治平之原,将更勤于亲策。勉修素业,期副至怀。」

十四年正月二十日,以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侍讲兼修国史洪迈知贡举,权刑部尚书兼侍讲兼太子詹事葛邲、右谏议大夫陈贾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汤▯以下二百七十九人。

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曰:「国家以科目取士,以三岁宾兴,得人之盛,视古亡愧。朕谨守成法,靡所变更,故于大比之年,首下详延之令,非直应故事,为文具而已。夫奔轶绝尘之才,或窘于声律;穷经嗜(右)[古]之士,或昧于世务。宜令有司考核,其长吏二千石以时劝驾,俾预计偕。朕将试之春官,亲策于庭,拔其尤异,縻以好爵。布告天下,使明知之。」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应举人除犯徒已上及真决人外,其余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虽有不以赦降原免指挥,可并许应举。」

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四川进士及宗子该遇覃霈补授,观其所陈之词,多系当得之人;求其所据之籍,则无可考之迹。盖缘四川去朝廷远,贡籍不以时至,或全举不申,或累年未到,或有正解之名而无免解之数,与行在省试之籍不同。移文取会,动淹岁月,待报之人,未免失所。乞下川蜀,将省部见行取会文字日下供报。其合发贡籍,遵依条令,速申省部。」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右谏议大夫何澹言:「窃惟国家三岁一举士,事体不轻。四方士子,冲冒严寒,引试

之时,春令尚浅,间遇风雪,则笔砚冰冻,终日呵笔,书字不成,纵有长才,莫克展布。年高之人,至有不能终场者。今欲展半月,定以二月一日引试。」从之。绍熙三年亦如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岁试闱,六经义并不许出关题,亦不得摘取上下经文不相贯者为题。」先是,以国子祭酒沈揆言:「六经自有大旨,坦明平正(道),不容穿凿。关题既摘经语,必须大旨相近。今秋诸郡解试,有《书》义题用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关『舞干羽于两阶,七旬有苗格』者。据此题目,判然二事,略不附近,岂可相关!谬妄如斯,传者嗤笑。此则关题之弊。有《易》义题云:『时乘六龙,以御天也;云行雨施,天下平也。』至此当止矣,而试官复摘下文『君子以成德为行』相连为题。据此一句,其义自连下文,若止已上四句为题,有何不可 此则命题好异之弊。」宰执进呈,上曰:「出题碍理,诚不可不革。

译罗到有真才实学之士。招揽四海前来应试的贤才,怎敢因战事而延误 务必使他们没有失职的遗憾,期望各自尽力谋划济世的方略,既然嘉言不会被埋没,各项政绩自当兴盛。可命有关部门,精心考核众多士人,让他们与秋试计吏一同前来,在礼部考较才艺。并将在大殿上亲自策问,以尽求贤之道。布告天下,使人人明白体察朕的心意。"

八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侍读王曮知贡举,中书舍人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赵雄、侍御史李衡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蔡幼学以下共三百八十九人。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宋续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 贡举

贡举

孝宗淳熙元年二月二日,下诏说:"听闻君主唯有以求贤为急务,国家没有比得到人才更强盛的了。考核其品行才艺,周代就常常谨慎地进行乡饮酒礼式的选拔;用文辞来考试,到唐代科举制度更加完备。追念历代传承的制度,都保存着三年一次的常规。汇聚众多英才,光大各项政绩。朕恭敬承继先祖基业,弘扬宏大治国方略。纯正教化、完善纲纪,将要继承帝王的盛业;对于博通的大儒硕学,仍担心有遗落在山林岩穴之中的人才。于是趁着这次大比之期,遵循有关部门的成规。特此下诏晓谕,让贤才都能应召而来。功业全在于你们的勤勉,爵位绝不吝惜授予。相信你们蕴藏的才学浑厚充实,理应在宏大的方略中磨炼奋进。在乡里考核而呈献文章,乡党之中自会形成公论;到朝廷接受亲自策问,怎敢延缓详加考察选拔。布告四方,使人人知晓朕的心意。"

二年正月九日,任命翰林学士、知制诰兼太子詹事兼侍读王淮知贡举,给事中胡元质、侍御史范仲芑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章颖以下共二百四十四人。

四年二月一日,下诏说:"朕想到用四种方术来造就人才,三年一次选拔贤能。教化风俗,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念及朕德行浅薄,日夜思念杰出俊才。已经下达诏书五次了,希望不辜负前人的期望,对当世有所裨益,这岂是空文而已 谈到大比之期,如今又到时候了。于是命令有关部门,申明晓谕朕的心意。让他们各自将贤能之士的名册呈上来,朕将在大殿上亲自策问,使被选中的人,都能够彰明治理教化,振兴政事功业。这岂止是使朕一人得到安宁,你们众多士人也将共同拥有无穷的声誉。"

见说近时科场文格卑陋,将来省试,须是精择试官。」故有是命。

绍熙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临安府免解人,令礼部贡院令项考校,具终场人数,取旨量行取放。元审实不当官赵汝忱,降两资放罢。」既而以臣僚言:「近年士风不竞,廉耻汩丧。京师首善之地,士子该登极恩例,十百为 ,诣台省陈乞恩泽,遂至两终场而得免者数百人,系学籍而得免者又数百人,例皆计属府学学司诈为干照,皆得预免,略无廉耻。始进若此,万一得试春闱,而又为有司收录,则士类岂不羞与为伍 」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以吏部尚书兼侍讲郑侨知贡举,右谏议大夫兼侍讲何澹、权尚书吏礼侍郎陈骙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

进士(汤▯)[钱易直]以下五百五十七人。

五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贡举条制,最为严密。向使有司一一举行,必无轻犯条制者。谓如结保,必须相识。使其人果是庸缪,或假手以得解,或多赀以经营,或抰人以同行,为相识者岂不知之 然而同保之罚不行,故轻易与之结保,此当严者一也。保官必须批书印纸,使其人果伪冒,或不相谙委,或所牒大多,自合审细。然而保官之罚不行,故轻易与之为保,此当严者二也。所差帘外官,如封弥、监门必得精明稍有力量之人,庶可检柅吏奸。内封弥官尤为紧切,仍须两员,同共机察。臣窃闻封弥官亦有周旋亲故之弊,或取他人文卷之佳者,改移入亲故卷内。若得两员,庶相牵制,此当严者三也。所差巡逻之人,必令皇城司拣选不生事而亦不敢为奸弊者,庶免反为地道,此当严者四也。其誊录人,自今须十名为一甲,并要亲身,不许和顾代名。如有代名之人,许甲内自陈。其不首者,他日事发,并同犯人坐罪。」从之。

七月十八日,宰执进呈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兼权给事中李巘、中书舍人罗点、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莫叔光看详国子司业计衡奏:「士子科举,一于经义则或不足于词藻,一于诗赋则或不根于理致,乞照绍兴十三年国子司业高闶条具太学课试及科举三场之制。臣等谓两科之分,其来已久。绍兴十三年、二十七年,臣僚申请兼科取士,非不

详尽。然皆行之一举,随即分科。盖缘人材各有所长,难以求备,勉强取办,终不能精。强其所劣,并丧所长,虽平时场屋有声之人,亦复未免指诮。臣等窃谓宜如旧便。」上曰:「士人各有所长,亦不必拘兼经。」

二年七月十六日,礼部尚书李巘言:「乞下四川,自今试院开牓,实时专委官编辑贡籍,详着本人姓名及三代年甲,曾举不曾终场,系与不系试下,明白该载,发赴省部,毋得稽缓。庶几别无隐漏差误之患,免致徒有取会往来之劳。

译

五年正月七日,任命权礼部尚书范成大知贡举,试尚书刑部侍郎兼侍讲程大昌、试右谏议大夫萧燧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黄涣以下共二百二十六人。

七年二月二日,下诏说:"听闻人才众多国家就安宁,儒学盛行教化就美善。思念众多贤才,周代曾以六卿之职并任委命;间或涌现出杰出人物,汉代曾广开多条选才途径。想我朝盛世,大力弘扬文治风气,既有通才硕学之士应运而兴,又有德才兼备的元老重臣可相望而见。及至朕才质浅薄,仍遵循这一常规法典。看到有关部门的陈奏,理当修订贡举选才的制度。特此下诏晓谕,让贤言都能得以宣扬。献上贤能之士的名册,倘若精心搜求就能上达朝廷;陈述治国安邦之策,庶几能够延揽并广泛咨询。这岂是沿袭空文,而是要图谋实际功用。布告中外,使人人明白体察朕的心意。"

八年正月八日,任命吏部尚书兼侍读兼修玉牒官王希吕知贡举,礼部侍郎郑丙、侍御史黄洽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俞烈以下共三百人。

十年三月一日,下诏说:"国家侧身求贤,广开门路招揽俊杰。三年一次大比,仿效周代宾兴之制;各地郡县广泛推荐,汇聚汉代科举中的优异之才。都能够符合圣明的选拔要求,用以振兴人才济济的风气。今年正值科举考试开启之期,选才求实应当先于讲求文采。让他们在地方官府中升报姓名,仍要在礼部加以考核评定优劣。朕将在大殿上亲自接见,广泛询问当务之急,希望能够广泛收罗杰出人才,期望能够共同成就功业与荣耀。你们各地,要体察朕这份至诚心意。"

十一年正月九日,任命户部尚书兼侍读王佐知贡举,中书舍人兼侍讲王蔺、右正言蒋继周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邵康以下共二百四十六人。

十三年二月四日,下诏说:"周代以三年一次考核才艺,礼制重视贤能之士的兴起;汉代通过多条途径选拔人才,严格制定郡国推荐的选拔制度。想我朝选取人才,参酌前代所设立的科举制度。推崇太常寺讲学劝勉之功,推广司马选拔评定人才之法。网罗完备,众多优秀人才都汇聚而来。自朕即位以来,已经历经两个十二年周期。像现在这样的常制,已是第八次登载乡老所荐之书。众多人才正欣欣向荣,济济一堂皆生于我朝疆域之内。适逢大比之年,怎敢怠慢延揽招纳。命令秋试计吏一同前来,就在礼部当面加以

」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应举人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贡决未曾改正、编管未放逐便人外,可并许应举。其枉被刑责人,若元断官司不为保奏,仰诸路监司遇有诉理,委官索案看定。如实系枉断,即令所属依条保奏施行。」

三年二月一日,诏曰:「周家选士命卿,大夫宾兴而献其书;汉室举贤诏郡,太守身劝而为之驾。在礼甚重,得人宜多。眷惟本朝,率用此制,每当三年之大比,特下一札以详延。肆朕纂承,加意搜揽。念庠序作成之久,必有俊髦;而岩穴幽隐之间,岂无遗逸。兹申谕旨,各俾言扬,充秋赋以朋来,升春官而论定。大廷亲策,冀闻忠谠之陈;好爵尔縻,共赴功名之会。庶图实用,式副虚怀。」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以吏部尚书兼侍读赵汝愚知贡举,给事中黄裳、左司谏胡珣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徐邦宪以下三百九十六

人。

三月八日,吏部尚书兼侍读赵汝愚、给事中黄裳、左司谏胡珣知贡举毕,同班奏事,上宣谕曰:「闻今年取得人甚好。」汝愚等奏曰:「今年所取省试前名,偶多得四方知名之士。臣等在贡院,多用论策参考,是以多得老成。」上曰:「少年轻俊之人,往往会做得文字。朝廷取人,当先器识。所取文字,须是典实。」汝愚等奏曰:「朝廷设科之意,本是要取人才。但看文字气骨如何,若大体好,虽有小疵,却自可略,即是得人也。」上以为然。以上《光宗会要》。

《文献通考》:光宗初,建议者云:「省闱试士,春令尚浅,天寒晷短。间遇风雪,则砚冰笔冻,书字不成。纵有材,莫克展布。请展至二月朔,而殿试则于四月初选日。」从之。▯

【宋续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 举士十一

举士十一

庆元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内降诏曰:「古者以德行道艺兴

译考核检验。公卿之中多有文学之士,都是从这条途径出身;英俊之才陈述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还需更加勤勉地接受朕的亲自策问。望各自勉力修习平素学业,期望不负朕的殷切期望。"

十四年正月二十日,任命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侍讲兼修国史洪迈知贡举,权刑部尚书兼侍讲兼太子詹事葛邲、右谏议大夫陈贾同知贡举,评定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汤〇以下共二百七十九人。

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下诏说:"国家用科举考试选拔人才,每三年举行一次大比,得到人才之兴盛,比起古代毫不逊色。朕谨慎遵守既定成法,没有任何变更,所以每逢大比之年,首先下达详加延揽人才的诏令,并非只是照例行事、徒具文字而已。那些才华出众、超凡脱俗之人,有的会在声律格式上受到束缚;那些精研经典、崇尚古学之士,有的又不谙熟世务。应当命令有关部门加以考核,各地长官应及时劝勉催促,让他们能预先参与选拔。朕将在礼部对他们加以考试,在大殿上亲自策问,选拔出其中特别优异之人,以高官厚禄相待。布告天下,使人人明白知晓。"以上出自《孝宗会要》。

《文献通考》记载:光宗初年,有提议者说:"省试考核士人,春季时令尚浅,天气寒冷,白昼短促。间或遇上风雪,就会砚台结冰、笔管冻结,字都写不成。即使有才华,也无从施展。请求将考期延后到二月初一,而殿试则安排在四月初选定的日子。"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宋续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 举士十一

举士十一

庆元元年正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内降说:"古时候凭借德行道艺来振兴(人才)……

贤,然惟用于长治;后世以经术辞章取士,顾乃任于公卿。今之选举,已非古之详;古之官使,孰与今之宠。士生斯世,何患遗才。粤兹访落之初,尤急亲贤之务。孰当大比,申饬攸司。方侧席兴见晚之嗟,谅弹冠起观光之志。其为劝驾,以副虚怀。」

二年三月九日,以吏部尚书叶翥知贡举,吏部侍郎倪思、右谏议大夫刘德秀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莫子纯以下三百八十八人。

译贤能,但也只是用来维持长治久安。后世凭经学、辞章来选拔士人,却将他们任用为公卿。如今的科举选拔,已不如古代那样详备;古代任用官员的做法,又怎能与今日的恩宠相比。士人生于这个时代,何必担忧才能被埋没。如今正当开始咨访求治之初,尤其急需亲近贤才这件要务。正值大比之年,特此申诫主管部门。朝廷正侧席以待、感叹相见恨晚,料想士人也会怀着整装待发、观仰上国之光的志向。特此劝勉诸位应试出仕,以不辜负朝廷的殷切期望。」

二年三月初九,任命吏部尚书叶翥主持贡举考试,吏部侍郎倪思、右谏议大夫刘德秀同任知贡举,录取合格上奏的进士莫子纯以下共三百八十八人。

四年二月一日,诏曰:「朕惟立国之经,尤重取人之制。考其德行,周莫盛于宾兴;较以文辞,唐益严于贡举。肆膺基统,丕迪训谟。尝循三岁之彝,庸广 材之汇。黜浮崇雅,虽加核于实能;言古验今,顾未皇于亲览。将谨临轩之始,或多在野之遗。爰饬有司,式稽大比。俾朋偕于秋赋,期悉上于春官。英俊陈治平之原,伫躬垂问;郡国选博习之士,尚副详延。咨尔多方,体予至意。」

五年三月一日,以礼部尚书黄由知贡举,吏部侍郎胡纮、侍御史刘三杰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苏大璋以下二百五十四人。

嘉泰元年二月一日,诏曰:「周室兴贤之典,必考德以为光;唐家进士之科,与明经而并列。粤惟我宋,稽合前猷,内阐胶庠之规,外分郡国之学。于平时而教诏,至大比以言扬。繇立制之兼详,故得人而独盛。逮

于菲质,率厥旧章。念凡科目之求,实乃公卿之选。思得洁修之士,尝再下于诏书;急闻切直之言,既一加于亲策。兹属予恭默之际,敢忘尔功名之图。矧天相于邦家,必世多于髦隽。熏陶寖久,蕴蓄宜丰。虽于数路以旁招,取以三年而非数。列郡将严于劝驾,逌司毋怠于程能。偕计吏而来,当深明于世务;有好爵之与,斯无靳于尔縻。其以至怀,孚于众听。」

二年三月一日,以礼部侍郎木待问知贡举,起居郎王容、右正言施康年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傅行简以下三百二十五人。

四年二月二日,诏曰:「盖闻自昔帝王,勤于求贤而逸于得人,故自即位以来,三下宾兴之诏,英材辈出,为国之光。永惟祖宗之洪业,任大而守重。非贤不乂,圣有格言;得士者昌,古有明训。旁搜博取,使岩穴幽隐毕为时用,乃当今之上务。三年大比,彝制具存。其 有司精择,拔其尤者,令偕计吏,升于春官。朕将延对大廷,俾陈治安之策而施行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开禧元年三月一日,以礼部尚书萧逵知贡举,中书舍人陆(俊)[峻]、右谏议大夫李大异、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李壁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林执善以下二百五十九人。

三年二月一日,诏曰:「朕宵旰庶政,寤寐群英。念治今日者,匪借异代之贤;而习先圣者,宜明当世之务。粤从临御,屡俾搜扬。矧兹多事之时,莫若得人之急。惟道德之富,庠序之所作成;贤能之书,乡闾之所推择。属当大比,其悉上闻。伫陈治平之元,式赴功名之会。强学待问,谅乐罄于忠嘉;量材授官,庶协图于康济。咨尔多士,体予至怀。」

嘉定元年三月一日,以吏部尚书兼翰林学士楼钥知贡举,兵部尚书倪思、中书舍人蔡幼学、右谏议大夫叶时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宋倚以下二百七十三人。

译四年二月一日,皇帝下诏说:「朕认为立国的常法,尤其看重选拔人才的制度。考核德行方面,周代没有比乡举里选更兴盛的;比较文辞方面,唐代对贡举更加严格。朕既然承继大统,就要大力弘扬先王的训导谋略。曾遵循三年一次的常法,用以广泛搜罗人才。摒弃浮华崇尚雅正,虽已从中考核其真才实能;但谈古验今之事,尚未能亲自阅览审察。将要在临朝亲政之初谨慎行事,恐怕在野还遗漏了不少贤才。于是命令有关部门,依照大比之制认真办理。让士子们在秋试中相聚,务必都能上报到礼部。英俊之士陈述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朕将亲自垂询;各郡国选拔博学多识之士,希望能符合朕广招贤才的期望。谕告你们各地,要体察朕的至诚之意。」

五年三月一日,任命礼部尚书黄由主持贡举,吏部侍郎胡纮、侍御史刘三杰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苏大璋以下共二百五十四人。

嘉泰元年二月一日,皇帝下诏说:「周朝兴举贤才的典章,必定考核德行以彰显光大;唐代进士科目,与明经科并列。想我大宋,参考合乎前代法度,对内阐明学校的规制,对外分设郡国的官学。平时对士子进行教诲训导,到大比之年就加以选拔任用。正因立法周详兼备,所以才能特别人才辈出。到了

朕这资质浅薄之人,仍遵循先前的旧规。念及各科举求才,实在是选拔公卿之才。想要得到品行高洁、修养有素之士,曾两次颁下诏书;急于听闻切中要害的直言,已亲自加以策问一次。如今正值朕恭敬静默施政之际,怎敢忘记你们求取功名的心愿。况且上天佑助我朝国家,必定世代多出杰出之才。教化熏陶已久,人才积蓄应当丰厚。虽然从各地广为招揽,但选取仍要三年一次而非频繁。各郡长官要严格督促士子应举,主管官员切莫怠慢考察才能之事。跟随计吏一同前来的士子,应当深明当世事务;有好的爵位等待授予,绝不会吝惜对你们的任用。望能以此至诚之心,取信于众人所闻。」

二年三月一日,任命礼部侍郎木待问主持贡举,起居郎王容、右正言施康年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傅行简以下共三百二十五人。

四年二月二日,皇帝下诏说:「听闻自古帝王,勤于求贤而在得到人才后可以安逸,所以朕自即位以来,三次颁下举贤纳士之诏,英才辈出,成为国家的光荣。永远铭记祖宗留下的宏大基业,责任重大而守护更重。没有贤才不能治理,这是圣人的至理名言;得到贤士的就能昌盛,这是自古以来的明训。要广泛搜求博采众长,使隐居山林的贤者都能为当今所用,这是当今最紧要的事务。三年一次的大比之年,常法都已具备。命令有关部门精心选拔,选出其中最优秀的人才,让他们随计吏一同,晋升到礼部应试。朕将在朝廷之上亲自延见对答,让他们陈述治国安邦的良策并加以施行。布告天下,使众人都明白朕的心意。」

开禧元年三月一日,任命礼部尚书萧逵主持贡举,中书舍人陆峻、右谏议大夫李大异、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李壁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林执善以下共二百五十九人。

三年二月一日,皇帝下诏说:「朕日夜操劳于诸多政务,寝食之间都在思念天下群英。念及要治理好当今之世,并非借助前代的贤才;而学习

三年二月一日,诏曰:「朕惟我祖宗张设科目,以网罗天下之彦,厖臣硕辅,多此涂出,庶几虖三代选举之意。朕以凉菲,获承丕绪,所与共天位、治天职者,非一时贤士大夫虖。故自践阼以来,凡数下宾兴之诏,思得英杰,协图康功。然而士气堙郁,未获尽伸;文体萎薾,未克复古。朕方注怀人物,加意作成。惟渊源醇正之学是崇,惟直亮鲠切之言是用。四海之士,闻风兴起,既有日矣。今兹大比,尔多士其各抒所韫,试于有司。贤书来上,朕将亲策于廷,以备器使。《诗》不云虖:『鸢飞戾天,鱼跃于渊。岂弟君子,遐不作人。』朕之激昂士类,盖与周之先王同出一揆。尔多士其可不勉自澡濯,以副朕招徕之意虖。」

四年三月一日,以吏部侍郎汪逵知贡举,吏部侍郎刘 、礼部侍郎曾从龙、左司谏范之柔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周端朝以下二百五十五人。

六年二月一日,诏曰:「朕寤寐髦隽,协济治功。即位以来,下宾兴之诏凡六矣。济济多士,布列中外,因其材而器使之,盖庶几古

者敷奏明试之意,岂直为文具、循故事而已哉!夫上以实用求,下必以实材应。今兹大比,群有司其精加考核,令与计偕。经术惟正论是崇,词章惟典雅是尚,毋为曲学,毋事虚文。朕将试之春官,拔其尤者,亲策于廷。异时出长入治,皆繇此其选焉。各务搜扬,以称朕意。」

七年三月一日,以刑部尚书曾从龙知贡举,礼部侍郎范之柔、左谏议大夫郑昭先、刑部侍郎刘爚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姚宏中以下二百七十人。

九年二月一日,诏曰:「周当大比,必登乡老之书;唐设众科,尤贵进士之选。非贤不乂,振古如兹。仰惟列圣之诒谋,聿严三岁之成法。肆菲凉之嗣服,赖髦隽以图功。将再纪于周星,七攽于诏旨。思皇多士,为王国以克生;钦乃攸司,俾文闱之精核。经术宜通于缊粤,词章毋尚于浮华。偕秋计以朋来,升春官而论定。大廷亲策,乐听谠言。好爵尔縻,庶收实用。式伫观光之盛,更资劝驾之勤。告尔多方,体予至意。」

十年三月一日,以兵部尚书黄畴若知贡举,工部尚书任希夷、右谏议大夫黄序、礼部侍郎袁燮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陈埙以下二百六十九人。

十二年正月十五日,诏曰:「国家迪三岁之彝章,吁四方之众俊。大比重宾兴之举,踵周家选士之规;名臣由科目而升,迈唐室得人之盛。肆朕纂图之久,深勤侧席之思。已八启于文闱,悉朋来于时彦。属当秋赋,俾与计偕。

爰申饬于攸司,其益加于精择。必得贤能之实,一惟程度之公。尔遂观光,克赴功名之会;朕将亲策,乐闻忠谠之言。岂惟好爵之与縻,庶获群材而并用。

译先圣之道的人,应当通晓当世的事务。朕自登基以来,屡次命人搜求举荐贤才。况且当今正值多事之秋,没有什么比得到人才更为紧要。道德深厚的人,是学校所培养造就的;贤能之才的名册,是乡里所推选出来的。正值大比之年,都要一一呈报上来。盼望能陈述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望能赴此求取功名的盛会。努力求学、等待垂询,谅必乐于尽陈忠诚嘉言;量才授官,希望能符合治国济世的图谋。谕告你们众多士子,体察朕的至诚心意。」

嘉定元年三月一日,任命吏部尚书兼翰林学士楼钥主持贡举,兵部尚书倪思、中书舍人蔡幼学、右谏议大夫叶时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宋倚以下共二百七十三人。

三年二月一日,皇帝下诏说:「朕想我祖宗设立科举制度,用以网罗天下的英才,众多重臣大儒,多由此途出身,几乎达到三代选举取士的用意。朕以浅薄之资,承继宏大的基业,与朕共同执掌天位、治理天职的,不正是当世的贤能士大夫吗。所以朕自即位以来,已多次下达求贤兴举的诏书,想要得到英杰之才,共同谋求国家安康之功。然而士人的气节被压抑郁结,未能得到充分伸张;文章体式萎靡不振,未能恢复古风。朕正倾心于人才,加意培养造就。只推崇渊源纯正的学问,只任用正直忠亮、言辞恳切的谏言。四海之内的士人,闻风而起,已经有些日子了。如今这场大比之年,你们众多士子应当各自抒发所蕴藏的才学,接受主管部门的考试。贤能之书呈报上来后,朕将亲自在朝廷上策问,以备任用。《诗经》不是说过吗:『鸢鸟飞上高天,鱼儿跃入深渊。和乐平易的君子,怎能不培育人才。』朕激励振奋士人的用意,与周代先王的做法出于同一道理。你们众多士子怎能不勉励自身、洗涤精进,以不辜负朕招揽贤才的心意呢。」

四年三月一日,任命吏部侍郎汪逵主持贡举,吏部侍郎刘某、礼部侍郎曾从龙、左司谏范之柔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周端朝以下共二百五十五人。

六年二月一日,皇帝下诏说:「朕日夜思念杰出之才,共同成就治国之功。自即位以来,颁下求贤兴举之诏已有六次了。众多贤士,遍布朝廷内外,朕根据其才能加以任用,这大概符合古人陈奏政绩、明白考核的用意,岂止是为了走个形式、沿袭旧例罢了!在上位的人以实际用途来求才,在下位的人必定以真才实学来响应。如今这场大比之年,各有关部门应当精心加以考核,让人才与计吏一同前来。经术方面只推崇正统议论,词章方面只崇尚典雅之作,不要研习歪门邪说,不要从事空泛浮华的文辞。朕将在礼部对他们加以考试,选出其中最优秀者,亲自在朝廷上策问。日后出任地方官、入朝执政的人,都从此选拔而来。各方务必用心搜求举荐,以符合朕的心意。」

七年三月一日,任命刑部尚书曾从龙主持贡举,礼部侍郎范之柔、左谏议大夫郑昭先、刑部侍郎刘爚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姚宏中以下共二百七十人。

九年二月一日,皇帝下诏说:「周代逢大比之年,必定登录乡老所荐的名册;唐代设立众多科目,尤其重视进士科的选拔。没有贤才就不能治理,自古以来就是如此。仰承历代先帝的谋略,严格遵行三年一次的既

图康济,迄底隆平。咨尔庶邦,体予至意。」

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将台谏同知贡举一员改作监试。详见《杂录》。

三月一日,以吏部侍郎宣缯知贡举,右谏议大夫俞应符充监试,礼部侍郎杨汝明、起居舍人李安行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邱大发以下二百七十人。

十五年二月一日,诏曰:「汉崇经术,群士并兴;唐重词章,名臣辈出。于皇昭代,参用前猷。设科目以待天下之贤,法虽殊于里选;用文艺而考人才之入,制犹近于言扬。肆朕丕承,屡当大比,

矧事功方新之日,政英髦思奋之秋。命方国以傍搜,饬有司而精核,先器识而黜浮华之习,尚理义而振萎薾之风。毋以议论正大为迂,毋以指陈剀切为激。俟登名于天府,将亲策于昕庭。庶得光明俊伟之材,式副寤寐招徕之意。」

十六年三月一日,以吏部侍郎程珌知贡举,左谏议大夫朱端常监试,权刑部侍郎朱着、起居舍人郑自诚同知贡举,得合格奏名进士王胄以下三百六十一人。以上《宁宗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进士科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进士科

太祖开宝五年闰二月三日,礼部奏名合格进士安守亮及诸科二十八人。帝诏对于讲武殿,始下诏发榜,新制也。

八年三月十八日,赐及第进士王嗣宗等钱百千,令宴乐。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八日,宴新及第进士吕蒙正等于开宝寺,仍赐御诗二首以宠之。故事,吏部发榜后,敕下之日,醵钱于曲江,为闻喜之饮。近代多于名园佛庙。至是,官为供帐为盛集焉。

笏。时未命官,先解褐,非常制也。 初十日,赐新及第进士、诸科绿袍

三月二十三日,诏:「新及第进士吕蒙正以下,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士)[事],并通判诸州,各赐钱二十万。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

笏。 二年九月初二日,赐新及第进士胡旦已下绿袍自是以为定制。

十一月二十日,以新及第进士胡旦、田锡、赵昌言、李蕤并为将作监丞,崔策等七十人并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事及诸州监当。

五年闰正月十四日,赐新及第进士宴于迎春苑。

五月初一日,以新及第进士苏易简二十三人并为将作监丞,充诸道通判,余为大理评事、知县。颜明远、刘昌言、张观、乐史以见任官

赴举,并授节度掌书记。

八(月)[年]四月初二日,赐新及第进士宴于琼林苑。自是遂为定制。

七月初五日,以及第进士王世则(第)[等]一十人并为大理评事、知县、录事参军,又以第二等进士吴铉为大理评事、史馆勘书。铉常复位《切韵》,及殿试日捧以献。既中第,因令隶史馆校定书字。

译定法度。朕以浅薄之资承继帝位,依赖杰出人才谋求功业。将近二纪的时间,已七次颁下求贤诏书。想着众多士子,为国家而涌现;命令有关部门,精心考核文闱士子。经术应当通晓精深的义理,词章不应崇尚浮华之辞。随秋试计吏一同前来,晋升礼部加以论定评判。朕将在朝廷上亲自策问,乐于听取正直的言论。好的爵位等待授予你们,希望能收到实际的功用。盼望着士人观光应试的盛况,更要凭借勉励督促之功。谕告你们各地,体察朕的至诚心意。」

十年三月一日,任命兵部尚书黄畴若主持贡举,工部尚书任希夷、右谏议大夫黄序、礼部侍郎袁燮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陈埙以下共二百六十九人。

十二年正月十五日,皇帝下诏说:「国家遵行三年一次的常法,招揽四方的众多俊才。大比之年重在举贤兴才之举,承继周代选拔士人的规制;名臣由科举出身而晋升,超过唐代得人之盛况。朕承继先业已久,深切思念虚心求贤之心。已经八次开启文闱考试,当世贤才都相继前来应举。正值秋试之年,让他们与计吏一同前来。

于是重申告诫有关部门,更加精心加以选拔。必须得到真正贤能的人才,一切以公正的标准衡量。你们前来观光应试,能够赴此求取功名的盛会;朕将亲自策问,乐于听闻忠正之言。岂止是好的爵位授予你们,更希望能获得众多人才而一并任用。图谋国家安康,最终达到太平盛世。谕告你们各地,体察朕的至诚心意。」

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下诏将台谏官担任同知贡举一职改为监试。详见《杂录》。

三月一日,任命吏部侍郎宣缯主持贡举,右谏议大夫俞应符担任监试,礼部侍郎杨汝明、起居舍人李安行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邱大发以下共二百七十人。

十五年二月一日,皇帝下诏说:「汉代崇尚经术,众多士人一并兴起;唐代重视词章,名臣辈出。当今昭明之世,参照采用前代的法度。设立科目以待天下的贤才,方法虽与乡里选举有所不同;以文艺来考核人才的入仕,制度仍近于言论选拔。朕承继大业,屡次逢大比之年,

况且如今正是事功刚刚兴起之日,正是英才奋发有为之秋。命令各地方广泛搜求人才,敕令有关部门精心加以考核,先重视器识才能而摒弃浮华的习气,崇尚义理而振兴萎靡的文风。不要认为议论正大是迂腐,不要认为直言指陈切中要害是偏激。等到名册呈报到朝廷,朕将在朝堂之上亲自策问。希望能得到光明俊伟的人才,以符合朕日夜思念招揽贤才的心意。」

十六年三月一日,任命吏部侍郎程珌主持贡举,左谏议大夫朱端常担任监试,权刑部侍郎朱着、起居舍人郑自诚同为知贡举,录取合格上报姓名的进士王胄以下共三百六十一人。以上出自《宁宗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进士科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进士科

太祖开宝五年闰二月三日,礼部上报合格进士安守亮及诸科共二十八人。皇帝下诏在讲武殿召见对答,这才下诏发榜,这是新创的制度。

八年三月十八日,赐给及第进士王嗣宗等人钱一百千,让他们设宴欢庆。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八日,在开宝寺宴请新科及第进士吕蒙正等人,还赐给御制诗二首以

雍熙二年三月二十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二首。

四月十二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等梁颢等二十一人为节度观察推官,第二等、第三等、诸科三等人令吏部依常调注拟。

端拱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箴一首。

四月初八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陈尧叟、第二人曾会并为光禄寺丞、直史馆,第三人姚揆为颍州团练推官。后数日,以揆恩命未优,改曹州观察推官。

淳化三年三月初九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儒行箴》各一首。

十五日,诏:「新及第进士及诸科贡举人《儒行篇》各一轴据文意句首疑脱「赐」字。,令至所著于壁,以代座右之诫。」

三人九经高丙并为大理评事、知县。

景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宴新及第进士李迪等于琼林苑,召附榜王矩预焉。是晚骤雨,特旨听宿苑中。诏以迪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夏侯麟、第三人李谘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第一等并九经第一人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等已下判司簿尉,其河北特放及第第一至第三人与节察推官,余如第二等注官。

六月初八日,赐新及第进士

范昭、马至已下御制诗各一首。

笏。先是,谢恩日释褐,今特优之。」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十六日,诏:「应登科人并庭赐绿袍

五月初一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姚晔为将作监丞,第二人祖士衡、第三人郑向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第四、五人为节察推官。余如景德二年之例。

二年七月十九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梁固〔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宋程、第三人麻温舒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第五人为节察推官,余为试校书郎、知县、判司簿尉。

四年十二月初一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张师德为将作监丞,第二人丁度、第三人陈宽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余授官如东封之例。

五年四月初八日,诏新及第进士徐奭已下,授官守选如元年之例。

七年九月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张观已下授官按:自「三人九经」至此,于本卷后重出,此处当删。。

二十二日本条当接于「淳化三年十五日」条后。,诏:「第一人孙何、第二人朱台符为将作监丞;第三人路振、第四人丁谓为大理评事,仍通判诸州;第五人任随已下,吏部流内铨注初等职事官并两畿簿尉;宾贡王彬、崔罕并授秘书(郎)[省]校书郎,于归高丽于归:「于」字疑衍。。」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十六日,以礼部及第进士孙瑾

、黄宗旦、朱严并为防团推官,余悉授判司簿尉。

二年五月九日,诏礼部新及第进士孙暨等,特免选注官。时帝问宰相选几何,张齐贤曰:「进士五选,集礼、传、法、经、学究五选,或七选集。」特令各免选与官。

译示恩宠。按照旧例,吏部发榜之后,敕令下达之日,士人在曲江凑钱聚饮,称为闻喜宴。近代大多在名园佛寺举行。到这时,由官府出资供办器具帐幕,场面十分盛大。

笏板。当时尚未授官,先脱去布衣换上官服,这不是常规的制度。 初十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诸科士人绿袍

三月二十三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吕蒙正以下,第一等授将作监丞,第二等授大理评事,都通判各州,各赐钱二十万。同出身以下的,免去守选,注授初等幕职、判司簿尉之职。」

笏板。 二年九月初二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胡旦以下绿袍,从此成为定制。

十一月二十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胡旦、田锡、赵昌言、李蕤都为将作监丞,崔策等七十人都为大理评事、通判各州事及各州监当官。

五年闰正月十四日,在迎春苑宴请新科及第进士。

五月初一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苏易简等二十三人都为将作监丞,充任各道通判,其余为大理评事、知县。颜明远、刘昌言、张观、乐史因以现任官职

参加科举,都授予节度掌书记之职。

八年四月初二日,在琼林苑宴请新科及第进士。从此便成为定制。

七月初五日,任命及第进士王世则等十人都为大理评事、知县、录事参军,又任命第二等进士吴铉为大理评事、史馆勘书。吴铉曾经恢复整理《切韵》一书,殿试当日捧着献上。既已中第,于是命他隶属史馆负责校订文字。

雍熙二年三月二十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二首。

四月十二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等梁颢等二十一人为节度观察推官,第二等、第三等及诸科三等人,令吏部按照常规调选注授官职。

端拱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箴一首。

四月初八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陈尧叟、第二名曾会都为光禄寺丞、直史馆,第三名姚揆为颍州团练推官。数日后,因姚揆的恩命未加优厚,改任曹州观察推官。

淳化三年三月初九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儒行箴》各一首。

十五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及诸科贡举人各赐《儒行篇》一轴,命他们抄写贴于墙壁,以代替座右铭的告诫。」

三人及九经科第一名高丙都为大理评事、知县。

景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在琼林苑宴请新科及第进士李迪等人,召附榜的王矩一并参加。当晚忽降暴雨,特下旨准许留宿苑中。诏令任命李迪为将作监丞,第二名夏侯麟、第三名李谘为大理评事并通判各州,第一等及九经科第一名试授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等以下授判司簿尉,其中河北特放及第第一至第三名授节察推官,其余按照第二等注授官职。

六月初八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

范昭、马至以下御制诗各一首。

笏板。此前,谢恩之日才脱去布衣换官服,这次特别加以优待。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十六日,下诏:「凡登科之人都在朝堂赐给绿袍

五月初一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姚晔为将作监丞,第二名祖士衡、第三名郑向为大理评事,都通判各州,第四、第五名为节察推官。其余按照景德二年的先例办理。

二年七月十九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梁固为将作监丞,第二名宋程、第三名麻温舒为大理评事、通判各州,第四、第五名为节察推官,其余授试校书郎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赐新及第进士御制五七言诗二首。自此后,每发榜即赐诗。

二十七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陈尧咨、第二人周起、第三人胡用、第四人宋巽、第五人李颖、锁听人李绎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一等四十二人并九经关头为大理评事、知县,第二等节察推官,第三等初〔等〕幕职,余判司簿尉、试衔试衔:原作「试御」,据《宋史》卷一六九《职官 试秩》当为「试衔」,下径改,不另出校。,令归乡守选。

笏。 六月五日,宴新及第进士齐华等于琼林苑,帝作诗赐之。十日,赐以绿袍

五年四月十八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王曾、第二人陈知微、第三人李天锡、第四人王随、第五人孙冲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夏焕等三十三人、九经高丙并为大理评事、知县。

景德二年四月十四日,宴新及第进士李迪等于琼林苑,召附牓王矩预焉。是晚骤雨,特旨听宿苑中。诏以迪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夏侯麟、第三人李谘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第一等并九经第一人试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等以下判司簿尉,其河北特放及第第一至第三人与节察推官,余如第二等注官。

六月初八日,赐新及第进士范士昭范士照:原眉批注一「昭」字,而于正文「士」字上点一点,以示改正。疑「照」当作「昭」。、马至已下御制诗各一首。

笏。先是,谢恩日释褐,今特优之。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十六日,诏应登科人并庭赐绿袍

五月初六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姚晔为将(车)[作]监丞,第二人祖士衡、第三人郑向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第四、第五人为节察推官,余如景德二年之例。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十一日,遣入内都知邓永迁赐新及第进士梁固等宴于琼林苑,帝作五言六韵诗赐之。时学士杨亿请朝假,谕旨令赴。寄案:此条徐辑,无《大典》卷数。

二年七月十九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梁固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宋程、第三人麻温舒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第五人为节察推官,余为试校书郎、知县、判司簿尉。

四年十二月初一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张师德为将作监丞,第二人丁度、第三人陈宽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余授官如东封之例。

五年四月初八日,诏新及第进士徐奭已下,授官守选如元年之制。

七年九月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张观已下,授官如汾阴之制。

八年四月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蔡齐已下,授官守选如五年之制。

天禧元年四月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王整已下,授官守选如大中祥符之制。

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刘筠等试到诸州军续解进士姚随等十九人、奉职周普等二十九人、借职何从易等八人,当授诸州长(马)[史],特补借职,并与家便差遣。

译、知县、判司簿尉。

四年十二月初一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张师德为将作监丞,第二名丁度、第三名陈宽为大理评事、通判各州,其余授官按照东封泰山时的先例办理。

五年四月初八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徐奭以下,授官守选按照元年的先例办理。

七年九月十一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张观以下授官(按:从「三人九经」到此处,在本卷后面重复出现,此处应当删去)。

二十二日(本条应当接在「淳化三年十五日」条之后),下诏:「第一名孙何、第二名朱台符为将作监丞;第三名路振、第四名丁谓为大理评事,都通判各州;第五名任随以下,由吏部流内铨注授初等职事官及两畿簿尉;宾贡王彬、崔罕都授予秘书省校书郎,回归高丽。」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十六日,任命由礼部及第的进士孙瑾

、黄宗旦、朱严都为防团推官,其余都授判司簿尉。

二年五月九日,下诏礼部新科及第进士孙暨等,特免除守选直接注授官职。当时皇帝询问宰相通常要经历多少次守选,张齐贤回答说:「进士要经过五次守选,参加礼部、律法、经义、学究考试各集中考核五次,或者七次集中考核。」皇帝特命免除这些次数直接授官。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五言、七言诗各一首。从此以后,每次发榜都赐诗。

二十七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陈尧咨、第二名周起、第三名胡用、第四名宋巽、第五名李颖、附榜锁厅人李绎都为将作监丞、通判各州,第一等四十二人及九经科关头都为大理评事、知县,第二等授节察推官,第三等授初等幕职,其余授判司簿尉、试衔,令他们归乡守选。

六月五日,在琼林苑宴请新科及第进士齐华等人,皇帝作诗相赐。初十日,赐给绿袍

笏板。

五年四月十八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王曾、第二名陈知微、第三名李天锡、第四名王随、第五名孙冲都为将作监丞、通判各州,夏焕等三十三人及九经科第一名高丙都为大理评事、知县。

景德二年四月十四日,在琼林苑宴请新科及第进士李迪等人,召附榜的王矩一并参加。当晚忽降暴雨,特下旨准许留宿苑中。诏令任命李迪为将作监丞,第二名夏侯麟、第三名李谘为大理评事并通判各州,第一等及九经科第一名试授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等以下授判司簿尉,其中河北特放及第第一至第三名授节察推官,其余按照第二等注授官职。

六月初八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范士昭、马至以下御制诗各一首。

笏板。此前,谢恩之日才脱去布衣换官服,这次特别加以优待。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十六日,下诏凡登科之人都在朝堂赐给绿袍

五月初六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姚晔为将作监丞,第二名祖士衡、第三名郑向为大理评事并通判各州,第四、第五名为节察推官,其余按照景德二年的先例办理。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十一日,派遣入内都知邓永迁在琼林苑赐宴给新科及第进士梁固等人,皇帝作五言六韵诗相赐。当时学士杨亿正在请假,特下旨命他前往赴宴。(寄案:此条为徐氏所辑,未注明出自《永乐大典》哪一卷。)

二年七月十九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梁固为将作监丞,第二名宋程、第三名麻温舒为大理评事、通判各州,第四、第五名为节察推官,其余授试校书郎、知县、判司簿尉。

四年十

帝曰:「此皆孤寒之士,应举年深,俾之效官,必能干事。」

仁宗天圣二年四月七日,宴新及第进士于琼林苑,诏翰林、龙图阁直学士、直馆已上并赴。

八月,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宋郊为大理评事、通判卢州,第二人叶清臣、第三人郑戬为奉礼郎、佥书诸州两使判官公事,第四、第五人节察推官,余初等职官、判司簿尉。

五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进

士王尧臣等五人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一甲三十人并九经第一人为大理评事、知县,第二甲节察推官,第三甲初等幕职官,余判司簿尉,并续放进士孟楷等。余试衔,令守选,长吏已下各归逐处。

二十一日,赐新及第〔进士〕《中庸》一篇。

八年四月初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王拱辰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刘(沉)[沆]、第三人孙抃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第四、第五人为大理评事,并佥书节度判官事;余至第二甲,并铨注职官;第三甲以下皆判司簿尉。

四日,赐新及第进士《大学》一篇。自后与《中庸》间赐,着为例。

景佑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张唐卿、第二人杨察、第三人徐绶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四人苗振、第五人(作)[何]中立并大理评事、佥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六人已下并为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甲为两〔使〕职官,第三甲为初等职官,第四甲为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为判司簿尉。九经第一人为国子监主簿、知县,第三人初等职官,余注判司簿尉。 厅及第高赋等二十六人迁官有差。

五年四月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吕溱为将作监丞,第二人李绚、第三祖无(泽)[择]为大理评事、诸州通判,第四人石扬休、第五人王异为两使职官,第六人司马光已下初等职官。第二甲试衔簿尉,第三甲判司簿尉,第四甲特免选,判司簿。

庆历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新及第进士第

一人杨寘为将作监丞,第二人王珪为大理评事,第三人韩绛为太子中允,并通判;第四人王安石为校书郎,第五人曾公定为奉礼郎,并佥书诸州判官事;第六人已下两使职官。第二甲初等职官,第三甲试衔知县,第(三)[四]甲试衔簿尉,第五甲判司簿尉。 厅人第一甲京朝官、转官选人,进下京官;第二甲京官、下便推官后任升陟选人,两使推官;第三甲京官、佥书诸州判官选人,初等职官;第四甲京官、家便知县后任佥书诸州官选人,试衔知县;第五甲京官、家便知县选人,试衔知县。九经第一人,两使推官。诸科并注判司簿尉。

六年五月一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贾黯为将作监丞,第二人刘敞、第三人谢仲弓并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人张繇、第五人孙坦为秘书省校书郎并佥书两使判官公事,第六人已下为两使推官,第二甲为初等职官,第三甲并诸科并为判司簿尉,第四甲已下并诸科同出身,并守选。

译二月初一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张师德为将作监丞,第二名丁度、第三名陈宽为大理评事、通判各州,其余授官按照东封泰山时的先例办理。

五年四月初八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徐奭以下,授官守选按照元年的制度办理。

七年九月十一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张观以下,授官按照祭祀汾阴时的制度办理。

八年四月十一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蔡齐以下,授官守选按照五年的制度办理。

天禧元年四月四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王整以下,授官守选按照大中祥符年间的制度办理。

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刘筠等人考试各州继续解送的进士姚随等十九人、奉职周普等二十九人、借职何从易等八人,应当授予各州长史之职,特别补授借职,并给予便利其家乡的差遣。皇帝说:「这些都是出身孤寒的士人,应举多年,让他们出任官职,必定能够胜任事务。」

仁宗天圣二年四月七日,在琼林苑宴请新科及第进士,下诏命翰林学士、龙图阁直学士、直馆以上官员都参加。

八月,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宋郊为大理评事、通判庐州,第二名叶清臣、第三名郑戬为奉礼郎、佥书各州两使判官公事,第四、第五名授节察推官,其余授初等职官、判司簿尉。

五年四月十八日,下诏新科及第进

士王尧臣等五人为将作监丞、通判各州,第一甲三十人及九经科第一名为大理评事、知县,第二甲授节察推官,第三甲授初等幕职官,其余授判司簿尉,并一并放榜续录进士孟楷等人。其余试衔者,令其守选,长吏以下各自归属原地。

二十一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中庸》一篇。

八年四月初二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王拱辰为将作监丞,第二名刘沆、第三名孙抃为大理评事,并通判各州;第四、第五名为大理评事,并佥书节度判官事;其余到第二甲,都铨选注授职官;第三甲以下都授判司簿尉。

四日,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大学》一篇。此后与《中庸》交替赐给,成为定例。

景祐元年四月十八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张唐卿、第二名杨察、第三名徐绶都为将作监丞、通判各州,第四名苗振、第五名何中立都为大理评事、佥书各州节度判官事,第六名以下都为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甲授两使职官,第三甲授初等职官,第四甲授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授判司簿尉。九经科第一名为国子监主簿、知县,第三名授初等职官,其余注授判司簿尉。锁厅及第的高赋等二十六人各按等级迁官。

五年四月十一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吕溱为将作监丞,第二名李绚、第三名祖无择为大理评事、各州通判,第四名石扬休、第五名王异为两使职官,第六名司马光以下授初等职官。第二甲授试衔簿尉,第三甲授判司簿尉,第四甲特免守选,授判司簿。

庆历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

一名杨寘为将作监丞,第二名王珪为大理评事,第三名韩绛为太子中允,都通判各州;第四名王安石为校书郎,第五名曾公定为奉礼郎,都佥书各州判官事;第六名以下授两使职官。第二甲授初等职官,第三甲授试衔知县,第四甲授试衔簿尉,第五甲授判司簿尉。锁厅人第一甲,京朝官则转官,选人则晋升为京官;第二甲,京官在原有便利推官任期后升迁,选人任两使推官;第三甲,京官佥书各州判官,选人任初等职官;第四甲,京官便利任知县后任佥书各州官,选人任试衔知县;第五甲,京官便利任知县,选人任试衔知县。九经科第

皇佑元年四月初七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冯京为将作监丞,第二人沈(达)[遘]、第三人钱公辅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人季育、第五人文同为两使职官,第六人而下并为初等幕职官,第二甲为试衔大县主簿、尉,第三甲为判司簿尉,第四甲与诸科为判司簿尉,第五甲守选。

三年五月初一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郑獬为将作监丞,第二人杨绘、第三人滕甫并为大

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人雍子方、第五人宇文之奇并为两使职官,第六人而下并九经及第并为初等幕职官,第二甲为试衔大县主簿、尉,第三甲、第四甲试衔并判司主簿尉,第四甲已下及诸科同出身,并守选。

嘉佑二年五月四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章衡为将作监丞,第二人窦卞、第三人罗恺并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人郑雍、第五人朱初平(并)并为两使幕职官,第六人已下及九经及第并为初等幕职,第二甲为试衔大县簿、尉,第三、第四甲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并守选。

四年五月初三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刘辉为大理评事、佥书河中府观察判官公事,第

二人胡宗俞、第三人安焘为两使幕职官,第四人刘挚、第五人章惇并试衔知县,第六人已下并九经、明经及第并为试衔大郡判司、大县主簿,第二甲并试衔判司、主簿尉,诸科并判司簿尉,第五甲并诸科同出身,并守选。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王俊民为大理评事、佥书〔雄〕武军节度判官公事,第二人陈睦两使幕职官,第三人 厅将作监主簿王陟臣为太常寺奉礼郎、签书高邮军判官厅公事,第四人任贯、第五人黄履并为试衔知县,第六人已下明九经及第并为试衔大郡判司、大县主簿尉明:据本页前述诸条文例,当作「及」或「并」字。,第二甲至第四甲并为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并诸科同出身,并守选。

八年四

(四)[月]十一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许将为大理评事、佥书奉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人陈轩、第三人左仲通为两使幕职官,第四人范祖禹、第五人龚原试校书郎、知县,余进士、明经诸科及第人皆以为判司簿尉,出身人皆守选。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诏:「南省合格进士,已降敕及着白襕,重戴丝鞭,其进士二十四日于兴国寺东经藏院,诸科于相国寺东经藏院期集,择日于阁门赐绿袍谢恩。」

三月初九日,知贡举冯京等引新赐及第进士彭汝砺已下诣垂拱殿见谢恩,退诣东上阁门释褐,仍诏罢闻喜宴。

十一日,诏彭汝砺、薛向、贾昌朝、宋焕为初等幕职官,杜常等及明经诸科皆以〔为〕判司簿尉,出身人守选。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译一名,任两使推官。诸科都注授判司簿尉。

六年五月一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贾黯为将作监丞,第二名刘敞、第三名谢仲弓都为大理评事、通判各州,第四名张繇、第五名孙坦为秘书省校书郎并佥书两使判官公事,第六名以下为两使推官,第二甲授初等职官,第三甲及诸科都授判司簿尉,第四甲以下及诸科同出身,都令守选。

皇祐元年四月初七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冯京为将作监丞,第二名沈遘、第三名钱公辅为大理评事、通判各州,第四名季育、第五名文同为两使职官,第六名以下都为初等幕职官,第二甲授试衔大县主簿、尉,第三甲授判司簿尉,第四甲与诸科都授判司簿尉,第五甲令守选。

三年五月初一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郑獬为将作监丞,第二名杨绘、第三名滕甫都为大

理评事、通判各州,第四名雍子方、第五名宇文之奇都为两使职官,第六名以下及九经科及第都为初等幕职官,第二甲授试衔大县主簿、尉,第三甲、第四甲试衔都授判司主簿尉,第四甲以下及诸科同出身,都令守选。

嘉祐二年五月四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章衡为将作监丞,第二名窦卞、第三名罗恺都为大理评事、通判各州,第四名郑雍、第五名朱初平都为两使幕职官,第六名以下及九经科及第都为初等幕职,第二甲授试衔大县簿、尉,第三、第四甲试衔授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都令守选。

四年五月初三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刘辉为大理评事、佥书河中府观察判官公事,第

二名胡宗俞、第三名安焘都为两使幕职官,第四名刘挚、第五名章惇都授试衔知县,第六名以下及九经、明经及第都为试衔大郡判司、大县主簿,第二甲都为试衔判司、主簿尉,诸科都授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都令守选。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王俊民为大理评事、佥书雄武军节度判官公事,第二名陈睦为两使幕职官,第三名锁厅出身、将作监主簿王陟臣为太常寺奉礼郎、签书高邮军判官厅公事,第四名任贯、第五名黄履都授试衔知县,第六名以下及明经、九经及第都为试衔大郡判司、大县主簿尉,第二甲至第四甲都为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都令守选。

八年四月十一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许将为大理评事、佥书奉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陈轩、第三名左仲通为两使幕职官,第四名范祖禹、第五名龚原授试校书郎、知县,其余进士、明经、诸科及第之人都授判司簿尉,出身之人都令守选。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下诏:「南省合格进士,已经颁下敕令并戴上白襕帽、重戴丝鞭者,其中进士于二十四日在兴国寺东经藏院、诸科于相国寺东经藏院期集,择日在阁门赐绿袍谢恩。」

三月初九日,知贡举冯京等引领新赐及第进士彭汝砺以下到垂拱殿觐见谢恩,然后到东上阁门脱去布衣换官服,并下诏取消闻喜宴。

十一日,下诏彭汝砺、薛向、贾昌朝、宋焕为初等幕职官,杜常等及明经、诸科都授判司簿尉,出身之人令守选。

治平四年(此年神宗即位,尚未改元),三月二十二日,任命新科及第进士许安世、何洵直、郭仪都授予防御、团练推官,黄降及明经、九经及

三月二十二日,以新及第进士许安世、何洵直、郭仪并与防御团练推官,黄降并明、九经及第并注试衔判司簿尉,诸科及第并注判司簿尉,进士第四甲等、明经诸科出身并令守选。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九日,诏:「今后制科入第五等、进士第一人及第者,一任回,更不与升通判差遣及不试充馆职,并令审官院依例与差遣,余如嘉佑诏书。」

三年三月,诏新及第进士叶祖洽已下,授官守选如嘉佑八年之制。

四年三月一日,诏应进士第一、第二等赐及第,第三等出身。

六年三月,诏新及第进士余忠以下,授官守选如三年之制。

十八日,诏:「

新及第进士赐钱三千贯,诸科七百贯,各充期集支费。进士、诸科旧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于人,过为浮费,至是始废之。」

二十三日,诏新及第进士、诸科等举人闻喜宴,差近上内臣一员押赐。

二十四日,诏:「新进士、诸科并特奏名赐同出身及授试监簿、长史、文学、助教等,并放谢辞正衙。如便欲归乡,不愿赴闻喜宴者听。」

四月八日,诏新及第进士、诸科及第人入谢,免银。故事,既赐第,诣合门谢恩,进银百两,至是罢之。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今后进士及第,自第一名以下,并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注官。」议具试法。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徐铎以下,授官守选如六年之制。

二十三日,诏赐新及第进士钱百贯文,诸科钱二百贯文,即造小录等支用。以修贡举敕式练亨甫奏:「熙宁六年敕赐及第进士期集钱三千贯,(诣)[诸]科七百贯。」今罢期集,又特赐之。

二十六日,诏:「新进士于旧法不该守选人,特与免试,注合入官。候回日,依近降指挥施行。」

四月五日,诏贡院:「新赐进士、诸科期集钱,如的确合用不足,仰本院公用钱相贴支用。」

元丰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新进士依旧式赐钱五百千、诸科三百千。

四月十二日,诏新赐进士及第自经出身

译第都注授试衔判司簿尉,诸科及第都注授判司簿尉,进士第四甲等、明经、诸科出身之人都令守选。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九日,下诏:「今后制科入第五等、进士第一名及第的人,任满一届回朝后,不再授予升任通判的差遣,也不再考试充任馆职,都命审官院依照惯例授予差遣,其余仍按嘉祐年间的诏书办理。」

三年三月,下诏新科及第进士叶祖洽以下,授官守选按照嘉祐八年的制度办理。

四年三月一日,下诏应试进士第一、第二等赐及第,第三等赐出身。

六年三月,下诏新科及第进士余忠以下,授官守选按照三年的制度办理。

十八日,下诏:「

新科及第进士赐钱三千贯,诸科赐七百贯,各自充作期集的支用费用。」进士、诸科过去按照甲第名次高低分摊钱财用于期集,贫穷的人有时向他人借贷,过于浮费,到这时才开始废除这种做法。

二十三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诸科等应举之人的闻喜宴,派遣地位较高的内臣一员押送赏赐。

二十四日,下诏:「新科进士、诸科并特奏名赐同出身及授试衔监簿、长史、文学、助教等官职的人,都免去朝廷正式谢辞。如果想要立即回归乡里,不愿参加闻喜宴的,听凭其便。」

四月八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诸科及第之人入朝谢恩,免除交纳银两。按照旧例,赐第之后,到阁门谢恩时,需进献银子一百两,到这时才废除此制。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下诏:「今后进士及第,从第一名以下,都要加试律令大义、判案断狱,根据等第注授官职。」商议制定具体的考试办法。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诏新科及第进士徐铎以下,授官守选按照六年的制度办理。

二十三日,下诏赐给新科及第进士钱一百贯文,诸科钱二百贯文,即用于制作小录等费用支出。因为修订贡举敕令条式的练亨甫上奏说:「熙宁六年敕令赐给及第进士期集钱三千贯,诸科七百贯。」如今废除了期集制度,又特意加以赏赐。

二十六日,下诏:「新科进士按照旧法不必守选的人,特别免除考试,直接注授应得的官职。等到任满回朝之日,依照近来颁下的命令施行。」

四月五日,下诏贡院:「新赐进士、诸科的期集钱,如果确实需要用度不足,允许由本院公用钱补贴支用。」

元丰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诏新科进士依照旧例赐钱五百千,诸科赐三百千。

四月十二日,下诏新赐进士及第自出身以上……

,依熙宁六年推恩。命御史中丞蔡确同判流内选官注拟。

五月二十八日,诏进士、诸科新及第人,免试刑法。

八年五月十日,诏:「科场推恩,依治平四

年故事:正奏名进士、诸科,吏部给敕牒;特奏名,中书给 告、 牒。」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增赐进士钱百万、酒五百壶,为期集费。

译依照熙宁六年的成例给予恩赏。命御史中丞蔡确一同判流内铨,负责官员的注拟。

五月二十八日,下诏规定:进士、诸科新及第之人,免试刑法。

八年五月十日,下诏:「科场推恩之事,依照治平四年的旧例:正奏名进士、诸科,由吏部发给敕牒;特奏名,由中书发给告、牒。」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增赐进士钱一百万、酒五百壶,作为期集之费用。

四月二日,以御试中选进士杜藻昭宪太后族孙,特授初等职官,令占射差遣。

五月十一日,进士及第李常宁为宣义郎、佥书镇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吕益柔为承事郎、佥书保信军节度判官厅公事,龚(史)[夬]为承事郎、佥书河南节度判官厅公事。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赐闻喜宴,许带职人并赴。从崇政殿说书颜复请也。

六年六月九日,诏及第进士冯涓为承奉郎、签书雄武军节度判官,朱绂为忠正军节度推官,张廷坚为成都府观察推官。

绍圣元年

四月四日,诏:「今次科场第一人与宣义郎、签书大都判官公事,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知县,第四、第五人两使职官,第一甲初入等职官,第二甲以下依见行推恩条。」以及第进士毕渐为左宣义郎、签书山南东道节度判官,赵谂左承事〔郎〕、知彭州九陇县令,岑穰为左承事郎、知颍昌府长葛县。

二年十月九日,太常少卿王子韶言:「奉礼(部)[郎]陈觉民于熙宁七年选中国子监上舍生登科,是时第五甲赐同学究出身。欲望用丁执古等免省试升甲恩例改赐本官出身。」诏陈觉民特依升甲例,与当年第四甲同进士出身。

四(月)[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言:「特奏名进士,自今第一等上同诸科出身,第一等中、下假承

务郎,第二等上、中、下京府助教,依旧注官,两等通不过二三人。第三等上、中、下上州文学,第四等上、中、下下州文学,遇赦,见年六十已下、堪厘务者,许自本州岛县保明申转运司,本司保明申吏部,召升朝官三员奏举,注权入官,所取通不得过八十人。第五等上、中、下下州助教,犯不考式摄助教以上,更不许出官。特奏名诸科,第一等假承务郎,第二等京府助教,依旧注官,两等通不得过十五人。第三、四等推恩及余,悉如特奏名进士例。」从之。

元符三年徽宗已即位,未改元。四月二十一日,诏:「特奏名进士、诸科补授诸州助教,许遇赦召保注权入官,如文学例。」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二日,诏:「今后特奏名进士、诸科,并依绍圣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挥并元符令施行。内州助教改为诸州参军,仍依州助教,不许出官。」

政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礼部言:「崇宁贡举通用令:诸举人已唱第,赐闻喜宴于琼林苑。诸贡士已推恩,赐闻喜宴于辟雍。系贡士并宗子上舍,与进士同榜释褐,所有赐宴,恐合就琼林苑,并差押赐官。」诏用四月二十九日于琼林苑赐宴,差郑详押赐。

六月二十二日,中书言:「文林郎刘敦诗奏:大观二年贡士第二名及第,已依进士第二名恩例授文郎讫。伏望比附进士上三名一任回改官条例。勘会故事,进士及第一任替回,自来未有推恩条例。

译四月二日,因御试中选进士杜藻是昭宪太后的族孙,特授初等职官,命他自行选择差遣。

五月十一日,进士及第李常宁授宣义郎、佥书镇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吕益柔授承事郎、佥书保信军节度判官厅公事,龚夬授承事郎、佥书河南节度判官厅公事。

四年正月十三日,下诏赐闻喜宴,准许带职之人一并参加。此事是依从崇政殿说书颜复的请求。

六年六月九日,下诏及第进士冯涓为承奉郎、签书雄武军节度判官,朱绂为忠正军节度推官,张廷坚为成都府观察推官。

绍圣元年

四月四日,下诏:「这次科场第一名授宣义郎、签书大都督判官公事,第二、第三名授承事郎、知县,第四、第五名授两使职官,第一甲授初入等职官,第二甲以下依照现行推恩条例。」于是及第进士毕渐授左宣义郎、签书山南东道节度判官,赵谂授左承事郎、知彭州九陇县令,岑穰授左承事郎、知颍昌府长葛县。

二年十月九日,太常少卿王子韶上言:「奉礼郎陈觉民在熙宁七年被选为国子监上舍生并登科,当时第五甲赐同学究出身。希望比照丁执古等人免省试升甲的恩例,改赐他本官出身。」诏令陈觉民特依升甲之例,与当年第四甲一同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上言:「特奏名进士,从今以后第一等上等同于诸科出身,第一等中、下等假承务郎,第二等上、中、下等京府助教,依旧注官,这两等合计不得超过二三人。第三等上、中、下等授上州文学,第四等上、中、下等授下州文学,遇到赦免,年满六十以下、能胜任事务的人,可由本州县保明申报转运司,转运司再保明申报吏部,召集升朝官三人共同奏举,注权入官,录取总数不得超过八十人。第五等上、中、下等授下州助教,犯不考式而摄助教以上者,一律不许出官。特奏名诸科,第一等假承务郎,第二等京府助教,依旧注官,这两等合计不得超过十五人。第三、四等的推恩以及其余各项,一律按照特奏名进士的先例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元符三年(此年徽宗已即位,尚未改元)。四月二十一日,下诏:「特奏名进士、诸科补授诸州助教者,可遇赦召保注权入官,比照文学之例。」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二日,下诏:「今后特奏名进士、诸科,一律依照绍圣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的指挥及元符年间的法令施行。其中州助教改称诸州参军,仍依州助教旧例,不许出官。」

政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礼部上言:「崇宁贡举通用法令规定:凡举人已经唱名的,在琼林苑赐闻喜宴。凡贡士已经推恩的,在辟雍赐闻喜宴。如今贡士与宗子上舍,一并与进士同榜释褐,所赐之宴,恐怕应当在琼林苑举行,并派遣押赐官。」诏令定于四月二十九日在琼林苑赐宴,派郑详押宴。

六月二十二日,中书上言:「文林郎刘敦诗奏称:大观二年贡士第二名及第,已依照进士第二名的恩例授予文林郎。他希望比照进士前三名一任回朝后改官的条例。查考旧例,进士及第一任任满回朝,向来没有推恩的条例。如今拟定贡士及第一任任满回朝,第三至第五名,各晋升一资。」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诏贡进士何 等人除依令赐钱一千五百贯外,特别加赐钱五百

今拟贡士及第一任回,第三至五人,各循一

资。」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贡进士何 等依令赐钱一千五百贯外,特添赐钱五百贯文。是岁何 除校书郎。

六年四月二十日,诏赐臧瑀以下闻喜宴于辟雍,知举官慕容彦(逵)[逢]押宴慕容彦逢:原误作「慕容彦逵」,据《摛文堂集》附录《慕容彦逢墓志铭》改。。

八年四月五日,诏上舍唱名讫,准令赐钱一千七百贯文,可添赐钱七百贯文。

五月九日,诏《同年小录》上用第一人皇子(加)[嘉]王楷,字德远。

宣和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礼部奏:「据辟雍申,契勘贡士等已推恩了当,所有赐日分并押宴官,伏乞朝廷速赐施行。」

三年五月十三日,赐及第贡士闻喜宴于琼林苑,特降中使赐御制诗。

六年四月十八日,诏状元沈晦以下及第,依令赐钱一千七百贯文,添赐钱五百贯文。

二十六日,赐状元沈晦以下闻喜宴于琼林苑。

高宗皇帝建炎二年九月十六日,诏状元李易以下,依例赐钱一千七百贯文。

二十一日,李易等言,乞权罢闻喜宴,从之。自后五举皆免宴。

十月,诏以进士及第第一名李易为左宣教郎、签书江阴军判官厅公事。第二、第三人为左宣义郎,第四、第五人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人以下为左文林郎,第二甲并为左从事郎。

绍兴二年四月十五日,诏同进士出身人与特免铨试一次。

五月六日,诏:「张九成系类试第一名,合升一甲,唱名又系第一甲第一名,可特转一官,授左宣教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同日,诏:「正奏名进

士范寅宾、杨愿、孙朝彦、张庭寔、严习己、王宣哲系有官人,未曾推恩,各与转一官。内选人循一资,仍占射差遣。」

六月七日,臣僚言:「伏见今岁廷试人,如同进士免铨试,文学免归本贯,许于行在次第保明,参选人减其举官之数,诸州助教依文学出官,皆援扬州初牓恩例。其甚至于有官人登科,尽令循转官资、占射差遣,皆前次所未有。欲乞今后科举廷试恩数,并依旧制。」从之。

七月九日,臣僚言:「伏见近诏特奏名进士第一名添为教官格。今年新榜第一等四人赐进士及第,同进士出身并权许指射教官一次,尤为侥幸,欲望追寝,以厌公论。」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言:「遵依诏旨,选官就成州 院类试陕西路发解举人,考到合格周模等一十三人,已恭依便宜圣训,(等)[第]一名特赐进士出身,余并特赐同进士出身讫。」诏依,令尚书省给降敕牒。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权吏部侍郎兼权尚书晏敦复等言:「本选旧法 初及第出身拟官格:上舍第二、第三人文林郎,上舍第四、第五人从事郎。

译贯文。这一年何 被授为校书郎。

六年四月二十日,下诏赐臧瑀以下诸人在辟雍举行闻喜宴,知举官慕容彦逢押宴(慕容彦逢:原误作「慕容彦逵」,据《摛文堂集》附录《慕容彦逢墓志铭》改正)。

八年四月五日,下诏上舍唱名结束后,按令赐钱一千七百贯文,可再加赐钱七百贯文。

五月九日,下诏《同年小录》上用第一人的名义列皇子嘉王楷,字德远。

宣和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礼部上奏:「据辟雍申报,查明贡士等推恩事宜已经办妥,所有赐宴日期及押宴官人选,恳请朝廷尽快下令施行。」

三年五月十三日,在琼林苑赐及第贡士闻喜宴,特意派遣中使颁赐御制诗。

六年四月十八日,下诏状元沈晦以下及第之人,依令赐钱一千七百贯文,再加赐钱五百贯文。

二十六日,在琼林苑赐状元沈晦以下诸人闻喜宴。

高宗皇帝建炎二年九月十六日,下诏状元李易以下诸人,依例赐钱一千七百贯文。

二十一日,李易等人上言,请求暂停闻喜宴,朝廷同意。此后五届科举都免除了宴会。

十月,下诏以进士及第第一名李易为左宣教郎、签书江阴军判官厅公事。第二、第三名为左宣义郎,第四、第五名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为左文林郎,第二甲一律为左从事郎。

绍兴二年四月十五日,下诏同进士出身之人给予特免铨试一次。

五月六日,下诏:「张九成属于类试第一名,应当升入一甲,殿试唱名又是第一甲第一名,可特别晋升一官,授左宣教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同日,下诏:「正奏名进士范寅宾、杨愿、孙朝彦、张庭寔、严习己、王宣哲原是有官之人,尚未受过推恩,各晋升一官。其中属选人的晋升一资,仍准自行选择差遣。」

六月七日,臣僚上言:「臣见今年参加廷试的人,如同进士出身者免铨试,文学出身者免归本贯,可在行在依次序保明,参选人减少其举官人数,诸州助教依照文学之例出官,这些都是援引扬州初次开榜时的恩例。其中甚至有已有官职者登科,全都让他们晋升官资、自行选择差遣,这都是从前所没有的做法。恳请今后科举廷试的推恩数额,一律依照旧制。」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七月九日,臣僚上言:「臣见近来诏令规定特奏名进士第一名可增补为教官资格。今年新科第一等四人赐进士及第,同进士出身者也一并特许权且指射教官一次,尤其显得侥幸,恳请追回停止此令,以平息公众舆论。」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二月十七日,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上言:「臣遵依诏旨,选派官员到成州就地类试陕西路发解举人,考中合格的周模等十三人,已恭敬依照便宜行事的圣训,第一名特赐进士出身,其余各人一律特赐同进士出身,已经办理完毕。」诏令照准,命尚书省颁发敕牒。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权吏部侍郎兼权尚书晏敦复等人上言:「本选(吏部)旧法中初及第出身拟官的规定:上舍第二、第三名授文林郎,上舍第四、第五名授从事郎。绍兴二年闰四月集中注官时,黄甲正奏名第二名至第五名,都依照旧法拟官。恳请将条格内『上舍』二字改为『进士』二字。」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七月十九日,殿中侍御史谢祖信上言:「这一次陛下在维扬(

绍兴二年闰四月集注,黄甲正奏名第二人至第五人,皆依旧法拟官。欲乞将格内『上舍』字改作『进士』字。」从之。

七月十九日,殿中侍御史谢祖信言:「此次陛下策多士于维扬,将入助教人,并依下州文学,特理选限。绍兴二年复援此例。其后星变肆赦,又以不曾赴试者,亦许自陈。缘此

冒恩者众。至如前牓,有官人登科循转官资,同进士出身并免铨试,皆非旧典,实启幸门。今选人在部,未有差遣者近六百人,缘桩留黄甲窠阙,无可注拟。今若在末甲人与免铨试,助教人复依下州文学恩例注官,则加惠(惠)于新进,而在部之人何罪焉 乞下侍郎(尤)[左]选左:原作「尤」,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五改。,除指留黄甲窠阙外,将其余一面注拟在部选人,庶免留滞之孍。」从之。

九月五日,上御射殿,宰执呈黄中策卷第一,系有官人,上曰:「故事如何 」沈与求曰:「臣闻皇佑元年沈文通考中御试进士第一人,系有官人。仁宗曰:『朕不欲以世胄先天下寒俊。』遂以冯京为第一,文通第二。」上曰:「可用此故事。」遂擢汪洋为第一。

十九日, 〔赐〕进士及第汪洋言名系远祖讳,乞改名。诏改名应辰。

二十四日, 赐进士出身郑厚言:乞(词)[辞]免唱名日,循两资升擢差遣恩命。诏(下)[不]许。

十月,赐进士〔及〕第进士汪应辰以下《中庸篇》。

十二年天头原批:「十二年」、「五日」、「六日」、「十一月十」。谓此四条移至「十五年」条上。今据《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纪》,惟「十二年」条错简,「五日」、「六日」、「十一月十九日」三条不误,而「十一月」条事,《宋史》系于「十月」。,赐陈诚之以下《周官》。

五日,臣僚言:「准令,初入官人,所在州保名正身,给公据赴任,经所属令次第五甲出身人参选,权免出给公据,止许结保参部。」从之。

六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人汪应辰〔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十一月十九日,诏:「川、陕类试过省第一人,特赐进士及第,与依行在殿试第三人恩例,余并赐同进士出身。仍令川陕宣抚司开具姓名申尚书省,给 牒。」

十八年八月八日天头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条,移「二十一年」上。,礼部言:「四川省

试高等人,为见先有推恩等第,虑御试却致低甲,往往在路迁延,不肯前来趁试。欲将四川类试合格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并赐同进士出身。今后依此。」从之。

八年七月十三日,吏部言:「今年六月十六日, 礼部将贡院省榜正特奏名进士等分为五甲,乞朝廷给降 牒。」从之。

译扬州)策问众多士人,凡即将入选助教之人,一律比照下州文学,特别理算选限。绍兴二年又援引这一先例。此后又因星变而大赦,甚至连不曾参加考试的人,也准许自行陈请。因此冒滥受恩的人很多。至于前次开榜,有已经有官职的人登科后晋升官资,同进士出身者又免除铨试,这些都不是旧有的制度,实在是开启了侥幸之门。如今选人中在吏部候选、尚未获得差遣的人将近六百人,因为拘留黄甲窠阙(官缺),无缺可以注拟。如今若对末甲之人免除铨试,助教出身之人又依照下州文学的恩例注官,那么是加惠于新科进士,而在部候选的人又有什么过错呢?恳请下令吏部左选,除留出黄甲专用的窠阙外,将其余官缺全部用来注拟在部候选之人,以免长期滞留之苦。」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九月五日,皇上驾临射殿,宰执呈上黄中的策论卷子列为第一,但此人原是有官之人,皇上问:「旧例是如何处理的?」沈与求答道:「臣听说皇佑元年沈文通考中御试进士第一名,他原本也是有官之人。仁宗说:『朕不愿意让世家子弟先于天下寒门俊才。』于是把冯京定为第一,沈文通改为第二。」皇上说:「可以援用这个先例。」于是提拔汪洋为第一名。

十九日,赐进士及第汪洋上言说自己的名字与远祖名讳相冲,请求改名。诏令改名为应辰。

二十四日,赐进士出身郑厚上言:请求辞免唱名之日晋升两资、擢升差遣的恩命。诏令不许。

十月,赐进士及第之进士汪应辰以下诸人《中庸篇》。

十二年(页眉原有批注:「十二年」、「五日」、「六日」、「十一月十」,标注这四条应移至「十五年」条上。如今据《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纪》考证,只有「十二年」这一条属于错简,「五日」、「六日」、「十一月十九日」这三条并无错误,而「十一月」条所记之事,《宋史》系于「十月」),赐陈诚之以下诸人《周官》。

五日,臣僚上言:「按照法令,初次入官之人,须由所在州保明其真实身份,发给公据赴任,经所属官署核验后,方按名次让第五甲出身之人参选,此次权且免于发给公据,只准结保参加铨选。」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日,下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汪应辰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十一月十九日,下诏:「川、陕类试中过省试的第一名,特赐进士及第,比照行在殿试第三名的恩例,其余人等一并赐同进士出身。仍令川陕宣抚司开列姓名申报尚书省,颁发敕牒。」

十八年八月八日(页眉原批:「十八年八月」这一条,应移至「二十一年」条上),礼部上言:「四川省试高等之人,因为之前已经受过推恩等第,担心殿试反而使其名次降低,因而往往在路上迁延,不肯前来赴试。恳请将四川类试合格之人,第一等一律赐进士出身,其余一律赐同进士出身。今后依照这一办法。」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八年七月十三日,吏部上言:「今年六月十六日,礼部将贡院公布的省榜正奏名、特奏名进士分为五甲,恳请朝廷颁发敕牒。」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同日,礼部上言:「依照条格规定,初及第拟官,进士第一名授左承事郎、签书节度或观察判

同日,礼部言:「依条格,初及第拟官,进士第一人左承事郎、签书节度或观察判官厅公事。今来黄公度系与李釜牓事体一同,本部案牍烧毁,无凭契勘。会得李釜同榜人仓部员外郎高俨称,元符三年状元李谷,系就吏部黄甲榜上注授定州观察判官。是时未有选人七资法,第二、第三名各得初等职官,第四、第五名各得初等令、录,其元注拟差遣,各已遗忘。」诏黄公度特补左承事郎、签书平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九年正月五日,新复河南州军赦:「自祖宗朝,谅阴中特奏名进士五等人,并许出官。今来绍兴八年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人,并与特依下州文学恩例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左迪功郎赵善时状:「系无官宗子应举过省。窃见沈晦牓,初罢三舍,改科举,宗子无官应举,补修职郎。今若只补迪功郎,是与庶姓进士一同。望特赐改正。」从之。其后有司以渡江散失条法,每举循例推恩。

十二年五月二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人陈诚之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同日,诏及第进士

秦 许用第一人恩例,转三官,为左朝奉郎、添差通判临安府,仍赐章服。 本第一人,(第一人)以父桧辞免,除为(二)[第]二人,以省试上十名与第一人恩例。吏部言

元系右通直郎,已用举主考第关升知县资序,故有是命。

九月十四日,诏:「川、陕类试正奏名,来行在趁赴殿试不及,赐同进士出身人,与免铨试。」从礼部侍郎施垌之请也。

十五年五月四日天头原批:「十二年」等四条,移此「十五年」上。诏以及第进士第一人刘章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十七年十一月,礼部侍郎周执羔言:「旧制,御试进士已唱第毕,赐闻喜宴于琼林院。舍法行,改赐于辟廱。宣和间,复置科举,而琼林之宴亦因以复焉。车驾移跸以来,士子申陈免赐,因循六大比矣。乞举行旧治,赐闻喜宴于礼部贡院。」从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王佐为左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人董德元为左承事郎、签书镇南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德元本系第一名,以有官降充第二名,故有是命。

六月三日,诏御书石刻《儒行篇》,就闻喜宴赐进士及第王佐以下,人各一本。自是每举遣内侍就闻喜宴赐焉。

二十一年天头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条,移此「二十一年」上。,赐赵逵以下《大学》。二十四年,赐张孝祥以下《皋陶谟》。二十七年,赐王十朋以下《学记》。三十年,赐梁克家以下《经解》。

二十四年四月三日,诏:「秦埙转三官,兼实录院修撰,许陈(讫)[乞]亲属章服一名。

译官厅公事。如今黄公度与李釜同榜的情况相同,但本部案牍已经烧毁,无从查考。据与李釜同榜的仓部员外郎高俨说,元符三年状元李谷,是在吏部黄甲榜上被注授定州观察判官的。当时还没有选人七资法,第二、第三名各授初等职官,第四、第五名各授初等令、录之职,但他们原来所注拟的差遣,如今都已遗忘。」诏令黄公度特补为左承事郎、签书平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九年正月五日,新复河南州军的赦文说:「自祖宗朝以来,在守丧期间特奏名进士第五等之人,一律准许出官。如今绍兴八年特奏名进士考在第五等之人,也一并按照下州文学的恩例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左迪功郎赵善时上状称:「臣原是无官宗子,通过省试应举而来。窃见沈晦榜时,刚废除三舍法、改行科举,无官宗子应举者补授修职郎。如今若只补授迪功郎,就与庶姓进士相同了。恳请特别予以改正。」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此后有关部门因渡江时法令条文散失,每次开科都依循此例推恩。

十二年五月二日,下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陈诚之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同日,下诏及第进士秦 依照第一名的恩例,晋升三官,为左朝奉郎、添差通判临安府,仍赐官服(原本第一名应是秦 之子,因父亲秦桧辞免,改列为第二名,故以省试前十名的名次按第一名恩例对待)。吏部上言其原本官职是右通直郎,已凭借举主考核而晋升知县资序,所以有此任命。

九月十四日,下诏:「川、陕类试的正奏名进士,未能赶到行在参加殿试,赐同进士出身之人,一并给予免除铨试。」这是依从礼部侍郎施垌之的请求。

十五年五月四日(页眉原批:「十二年」等四条,应移至「十五年」条上),下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刘章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十七年十一月,礼部侍郎周执羔上言:「按旧制,御试进士唱名完毕后,在琼林苑赐闻喜宴。三舍法施行后,改在辟雍赐宴。宣和年间,重新恢复科举,琼林苑赐宴的做法也随之恢复。自车驾南迁以来,士子们屡次陈请免除赐宴,如此已因循了六届科举。恳请恢复旧制,在礼部贡院赐闻喜宴。」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下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王佐为左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董德元为左承事郎、签书镇南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董德元原本是第一名,因是有官之人而降为第二名,所以有此任命。

六月三日,下诏御书石刻《儒行篇》,在闻喜宴上赐给及第进士王佐以下诸人,每人一本。从此以后每届科举都派内侍在闻喜宴上赐此书。

二十一年(页眉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条,应移至此「二十一年」条上),赐赵逵以下诸人《大学》。二十四年,赐张孝祥以下诸人《皋陶谟》。二十七年,赐王十朋以下诸人《学记》。三十年,赐梁克家以下诸人《经解》。

二十四年四月三日,下诏:「秦埙晋升三官,兼任实录院修撰,准许他为亲属陈请一名官服。」秦埙是第一甲第二名,因是两府(宰执)的亲属,依照第一名的恩例对待。吏部请求援引秦 的先例取旨,因此有此诏令。

十五日,下诏以及第进

」埙第一甲(等)[第]二人,

以两府亲属,依第一名恩例。吏部乞用秦 例取旨,〔故〕有是诏。

十五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人张孝祥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二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诏正奏名进士、从义郎赵不息母曾氏,特封咸安郡夫人。以其子殿试合得两官恩例,为请也。

四(二)[月]二十七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王十朋为左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梁克家为左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许克昌为左承事郎、签书奉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克昌系第一名,以有官降充第二人,故有是命。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五月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木待问补左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黄洽、第三人丘 、四川类试第一人赵雄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郑伯英、第五人袁枢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干道二年三月十七日,礼部言:「今次御试进士,龙飞恩例,所有等第合推恩数。检照崇宁二年典故,进士霍端友以下分为五甲,第一、第二甲并赐及第,第三、第四并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人宣义郎,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第一甲两使职官,第二甲初等职官,特奏名第一人赐进士及第。建炎二年,特奏名三人,张鸿举赐及第,黎克俞、

丘山并赐同进士出身。伏乞朝廷详酌指挥。」诏正奏名第一甲第一名宣义郎,第二、第三人并承事郎,第一甲并文林郎,第二甲并从事郎,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赐进士出身。

五月,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萧国梁、第二人赵汝愚并补左宣义郎,第三人赵烨左(郎)[承]事郎,并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四人陈孔光、第五人杨甲以下,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二甲并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三甲至第五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三甲免试注官。」汝愚本第一人,以宗室且有官,故降居次,仍与第一人恩例。

五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郑侨补左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石起宗、第三人汪义端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贾光祖、第五人史俞并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八年四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诏用四月二(月)[十]六日。是日,赐及第进士御书《益稷篇》。

先是二十日,上特以御书《益稷篇》宣示宰执,梁克家奏:「《益稷》首载治水播奏艰食事,末载君臣更相训敕之意。学者因宸翰以味经旨,必知古人用心矣。

译士第一名张孝祥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二十七年三月十四日,下诏正奏名进士、从义郎赵不息的母亲曾氏,特封为咸安郡夫人。这是因为她的儿子殿试应得两官的恩例,为此而请封的。

四月二十七日,下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王十朋为左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梁克家为左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许克昌为左承事郎、签书奉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许克昌原本是第一名,因是有官之人而降为第二名,所以有此任命。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五月一日,下诏新及第进士第一名木待问补左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名黄洽、第三名丘 、四川类试第一名赵雄一并授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郑伯英、第五名袁枢一并授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以下至第四甲一并授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则守选。

干道二年三月十七日,礼部上言:「这次御试进士,属龙飞恩例,所有各等第应推恩的数额(须确定)。查考崇宁二年的旧例,进士霍端友以下分为五甲,第一、第二甲一律赐及第,第三、第四甲一律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名授宣义郎,第二、第三名授承事郎,第一甲授两使职官,第二甲授初等职官,特奏名第一名赐进士及第。建炎二年,特奏名三人中,张鸿举赐及第,黎克俞、丘山一并赐同进士出身。恳请朝廷仔细斟酌后下达指挥。」诏令正奏名第一甲第一名授宣义郎,第二、第三名一并授承事郎,第一甲一并授文林郎,第二甲一并授从事郎,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赐进士出身。

五月,下诏:「新及第进士第一名萧国梁、第二名赵汝愚一并补左宣义郎,第三名赵烨授左承事郎,一并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四名陈孔光、第五名杨甲以下,一并授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二甲一并授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三甲至第五甲一并授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三甲免试注官。」赵汝愚原本是第一名,因是宗室且有官职,所以降列第二,但仍按第一名的恩例对待。

五年四月十八日,下诏:「新及第进士第一名郑侨补左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名石起宗、第三名汪义端一并授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贾光祖、第五名史俞一并授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至第四甲一并授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八年四月十五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诏令改用四月二十六日举行。这一日,赐及第进士御书《益稷篇》。

在此之前的二十日,皇上特意将御书《益稷篇》出示给宰执大臣,梁克家上奏说:「《益稷》开篇记载治水播种、克服饥荒的事情,末尾记载君臣互相训诫勉励的用意。学习之人因皇上的御笔而体味经义,必定能够了解古人的用心。」皇上说:「就如其中所载『无若丹朱傲』等话语,可见古时君臣之间相互警戒之深切。」虞允文说:「舜与皋陶相互唱和的歌辞,舜说『股肱喜,元首起』,皋陶说『元首明,股肱良』,又接着说『元首丛脞,股肱惰』这样的话。君臣之间,相互称誉,相互警戒,自有这样的次序,因此才能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皇上说:「是这

」上语曰:「如所载『无若丹朱傲』等语,见古者君臣警戒之深。」虞允文曰:「舜与 陶赓歌之辞,舜则曰『肱肱喜,元首起』, 陶则曰『元首明,股肱良』,又继以『元首丛脞,股肱惰』之语。君臣之间,相称誉,

相警戒,自有次序如此,所以能致无为之治也。」上曰:「然此篇首以『民之粒食』,则知务农为治之本。至于告臣邻之言则曰:『庶顽谗说,若不在时,候以明之,挞以记之。』又曰:『格则承之庸之,否则威之。』是古之圣人待天下之人,未尝不先之以教,及其不格,则必以刑威之。今为书生者,多事虚文而忽兹二事,是亦究圣人之用心也,因欲使知之。」允文等曰:「此陛下作成人材,救革时弊,理意深远,非臣等智虑所及。」

五月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黄定补左承事郎、签书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黄艾、第三人刘卞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王圭、第五人夏蹈中并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淳熙二年三月二日,诏礼部贡院:「下第举人,进士贡士八举、曾经省试、年四十以上,五举、曾经省试、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于逐项举数内特与各减一举。」

同日,诏:「进士贡士,曾经绍兴十八年以前到省,前后实得两解贡或并免解共及两举,更不限年,令礼部勘会,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

四月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詹骙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罗点、第三人邓驲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段昌世、第五人李掞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七日,诏特奏名

内愿射射者听,仍依正奏名比拟推恩。国子监将正奏名逐等推恩:「比拟应射艺精熟、能全中者听旨。第五等同射入上等,第一名循一资,余免铨试,内文学免待郊出官;入中等,一任回不依名次注官,内文学候到部日收使;入下等,一▯回升一年名次▯:据本条上文所述,疑为「任」字之误。,内文学候到部日收使。第射入上等,与依下州文学恩例;入中等,与带阶官,注应格岳庙一次;入下等,与带阶官,注破格岳庙一次。」从之。

五月九日,诏:「特奏名射不合格人,如系第五等助教,并与换下州文学,不理选限。」

先是,宣谕执政曰:「特奏名第五等若不出官,与助教无异。因射而与之,亦有名。」故有是命。

十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应太上皇帝潜藩州军进士,赴淳熙二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缘升降(阁)[格]该载不尽,未沾恩霈,令礼部保明,特与升等恩例。

译样,这篇文章开头讲『民之粒食』,就可知道务农是治国的根本。至于告诫臣属邻里的话则说:『庶顽谗说,若不在时,候以明之,挞以记之。』又说:『格则承之庸之,否则威之。』这说明古代圣人对待天下的百姓,未尝不先用教化,等到他们仍不能感化,才用刑罚来威慑。如今读书人,大多致力于虚浮的文辞而忽略了这两件事,这也是在探究圣人的用心,因此想让大家知道这个道理。」虞允文等人说:「这是陛下培育造就人才、革除时弊的用心,道理深远,不是臣等的智虑所能企及的。」

五月一日,下诏:「新及第进士第一名黄定补左承事郎、签书州节度判官事,第二名黄艾、第三名刘卞一并授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王圭、第五名夏蹈中一并授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以下至第四甲一并授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淳熙二年三月二日,下诏礼部贡院:「落第举人中,进士贡士参加过八次考试、曾经参加过省试、年龄在四十岁以上的,或参加过五次考试、曾经参加过省试、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其中河北、河东、陕西的举人,在各自的考试次数内特别各减去一次。」

同日,下诏:「进士贡士,凡曾在绍兴十八年以前到省应试,前后实际获得两次解额,或并免解累计达到两次的,不再限定年龄,令礼部核查后,一并特别列入奏名,准许参加殿试。」

四月四日,下诏:「新及第进士第一名詹骙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名罗点、第三名邓驲一并授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段昌世、第五名李掞一并授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以下至第四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七日,下诏特奏名之人中愿意参加射策考核的听凭其愿,仍依照正奏名的先例比照推恩。国子监按照正奏名逐等推恩的办法办理:「比照射策的应试者若技艺精熟、能全部命中者,听候旨意处理。第五等若通过射策考入上等,第一名晋升一资,其余免铨试,其中文学出身者免于等候郊祀而出官;考入中等,一任任满回朝后不按名次注官,其中文学出身者候到吏部之日再收录使用;考入下等,一任任满回朝后名次升一年,其中文学出身者候到吏部之日再收录使用。若射策考入上等,比照下州文学的恩例;考入中等,给予带阶官,注授应格岳庙差遣一次;考入下等,给予带阶官,注授破格岳庙差遣一次。」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月九日,下诏:「特奏名射策不合格之人,如属于第五等助教,一并改换为下州文学,不理算选限。」

在此之前,皇上曾宣谕执政大臣说:「特奏名第五等之人如果不能出官,那就与助教没有区别了。借射策之机而给予他们出路,也算是有个名目。」所以才有此命令。

十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文说:「凡太上皇帝潜邸时所在州军的进士,参加淳熙二年特奏名考试而列在第五等的,因升降格式记载不周全,未能沾受恩泽,令礼部保明查核,特别给予升等的恩例。凡淳熙二年特奏名进士考在第五等之人,如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特别给予破格差破岳庙一次。凡淳熙二年特奏名进士,已经被授予诸州文学、应当出官之人,给予减少升朝官举主一员的照顾,

应淳熙二年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人,如年七十以上,特与差破格岳庙一次。应淳熙二年特奏名进士,已授诸州文学应出官人,与减升朝官举主一员,便与放行参选。淳熙二年赴特奏名进士,如系归正人,试在第五等,特与升等恩例。」

五年四月一日,诏:「静江府、崇庆府、严州并系太上皇帝潜藩,其正奏名、特奏名进士,依例升等升名。」

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姚颖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

人叶适、第三人李寅仲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徐元德、第五人姚祖赓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既而右丞相史浩言:「以殿试第一名姚颖合得差遣,具前举詹骙例奏陈,拟承事郎、签书宁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蒙宣谕不欲令其待阙,并前三名皆与添差。续奉御笔添『仍厘务』三字。缘姚颖系臣亲戚,实有妨嫌,不敢拟进。欲望圣慈许姚颖依旧注宁国军签判,待阙。其余第二、第三名,若在部受阙,却待远次,欲依已得指挥,特与添差。」诏依。又臣僚言:「照对添差恩,依从来止为宗室戚里着在令甲,续又以此优恤归正官及职事官补外者。祖宗旧法,第一名堂除签判,第二、第三名赴吏部注授职官。自南渡以来,每举依此遵守。乞申敕攸司,不得违戾成法。」从之。

二十四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书《旅獒篇》。

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将特奏名人,每三名取一名,寘在第四等以前,第五等人止许纳敕再试一次。特奏名系潜藩州军进士及五路人,久在学校,曾充职事人,并与正奏名恩例,止与升名。」从之。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昨礼部贡院下第进士,应绍兴二十一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五十)上者,已降指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沾恩。如有似此之人,许

依开封府、国子监进士已降指挥,于所在州县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当职官除罪保(名)[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以后部赦并十三年正月一(同)[日]庆寿赦同。

八年三月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黄由补承事郎、签书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王奭、第三人张伯源并文林郎、(并)[两]使职官,第四人陈希点、第五人孙元卿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八日,礼部言:「淳熙五年已纳敕之人,系在六年详议止许纳敕一次指挥之前。如今来唱入第五等,欲自淳熙八年,更与纳敕一次。」从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赴特奏名试孙时敏等状,乞特奏名人不限纳敕次数。

译便予以放行参选。淳熙二年参加特奏名考试的进士,如属于归正之人,考在第五等,特别给予升等的恩例。」

五年四月一日,下诏:「静江府、崇庆府、严州都是太上皇帝的潜邸之地,那里的正奏名、特奏名进士,依例给予升等升名。」

十一日,下诏:「新及第进士第一名姚颖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名叶适、第三名李寅仲一并授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徐元德、第五名姚祖赓一并授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以下至第四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随后右丞相史浩上言:「关于殿试第一名姚颖应得的差遣,臣依照前一届詹骙的先例奏陈,拟授承事郎、签书宁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蒙皇上宣谕不愿让他候阙,连同前三名都给予添差。随后又奉御笔加上『仍厘务』三字。但因姚颖是臣的亲戚,实有嫌疑,臣不敢擅自拟定上呈。恳请圣上恩准姚颖仍按旧例注授宁国军签判,等候官缺。其余第二、第三名,若在吏部受阙,却要等候很久,恳请依照已得的指挥,特别给予添差。」诏令照准。又有臣僚上言:「查考添差恩例,原本只是为宗室外戚而写入法令的,后来又用来优抚归正官员以及外放的职事官员。祖宗旧法规定,第一名由朝廷直接任命签判之职,第二、第三名则赴吏部注授职官。自南渡以来,每届科举都依此遵守。恳请申饬有关部门,不得违背既定成法。」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十四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日,赐新及第进士御书《旅獒篇》。

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上言:「恳请将特奏名之人,每三名中取一名,列入第四等以前,第五等之人只准许缴纳敕牒再考一次。特奏名之人中属于太上皇帝潜邸州军的进士以及五路之人,长期在学校学习、曾担任过职事之人,一并给予正奏名的恩例,只给予升名的待遇。」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说:「此前礼部贡院对落第进士中,凡绍兴二十一年以前到省应试一次、年龄五十岁以上的人,已经下达指挥,令本贯州县查验属实,结罪保明后,申报请求推恩。担心其中有人因本贯路途阻隔,未能沾受恩泽。如有这样的人,准许比照开封府、国子监进士已下达的指挥,向所在州县邀请现任承务郎以上官员二人,出具结除名罪状的担保,主管官员出具除罪保明,申报礼部核实后上报。」此后各部所颁的赦文以及十三年正月一日的庆寿赦文都与此相同。

八年三月十二日,下诏:「新及第进士第一名黄由补承事郎、签书节度判官事,第二名王奭、第三名张伯源一并授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陈希点、第五名孙元卿一并授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以下至第四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八日,礼部上言:「淳熙五年已经缴纳敕牒之人,属于六年详议只准许缴纳敕牒一次的指挥颁布之前。如今若唱名列入第五等,恳请自淳熙八年起,再给予缴纳敕牒一次的机会。」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宰执大臣呈上参加特奏名考试的孙时敏等人的状文,请求特奏名之人不限缴纳敕牒的次数。皇上说:「可以准许缴纳敕牒三次,从这一届开始施行。」

五月五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

二十四日,下诏:「新

上曰:「可许纳敕三次,自今举为始。」

五月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

二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卫泾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自二人陈▯▯(旲▯巾)、第三人王公迈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邵康、第五人林珣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太学上舍生大职事刘愚等八人,两升甲一升名黄口▯郭,不愿释褐,愿赴十四年殿试之人。一升甲两升名林弥明,一升甲章斯才等八人,不充职事潘子直,并与释褐,赐进士出身,给降敕牒袍笏。以礼部国子监检会十三年庆寿赦恩来上,故有是命。内愿赴十四年殿试者听。」

十四年五

月四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

九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王容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陈元、第三人王居安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萧逵、第五人李协并从事郎、(诸)[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杂录

杂录

淳熙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国家(言)[间]岁科举,集草茅之士,亲策于庭,所以求言者为甚广。其间岂无一事之可行 然有司一时考试,往往多以文末为尚,考在前列者,始经御览。其间有言及州郡军民利病实迹,偶文词不称,寘之下列,文虽不工,而事则可行,往往壅于上闻,陛下亦无自而知之,遂失求言之本意,诚为可惜。乞自今御试正、特奏名卷子,有(伦)[论]及州郡军民利害事实,令初考、覆考、详定所各节录紧要处,候唱名日,各类聚以闻。仍自今为始,庶几幽枉必达,有以副陛下取士求言之实。」从之。

二十七日,侍御史刘国瑞言国瑞:原阙,据本书选举四之四三补。:「今月二十三日,御试进士,薄暮有未纳卷者三人。寻闻奉旨赐烛,仰见陛下所以待遇士子之礼至深至厚。然三人者,岂不知贡举之法,不许见烛,而宫廷之内,自有大禁。一时特恩,

译及第进士第一名卫泾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名陈〇〇(原文缺)、第三名王公迈一并授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邵康、第五名林珣一并授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以下至第四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诏:「太学上舍生中,大职事刘愚等八人,两次升甲、一次升名的黄口〇郭(原文缺),不愿意释褐,愿意参加十四年殿试之人(听其自愿)。一次升甲、两次升名的林弥明,一次升甲的章斯才等八人,未担任职事的潘子直,一并给予释褐,赐进士出身,颁发敕牒、袍笏。因为礼部、国子监查核十三年庆寿赦文的恩例呈报上来,所以有此命令。其中愿意参加十四年殿试的,听其自愿。」

十四年五月四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

九日,下诏:「新及第进士第一名王容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名陈元、第三名王居安一并授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萧逵、第五名李协一并授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以下至第四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杂录

杂录

淳熙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国家每隔一年举行一次科举,招集民间士人,皇上亲自在朝廷上策问他们,这是为了广泛地征求意见。这其中难道没有一件可以施行的建议吗?然而主考官在一时评阅试卷时,往往多以文辞是否精美为标准,只有考在前列的人,才能获得皇上御览。其中若有涉及州郡军民利弊实情的言论,偶尔因文辞不够精美,而被列入下等,文辞虽不精巧,但所论之事却可以施行,却往往被埋没而不能上达天听,陛下也就无从得知,于是失去了求言的本意,实在令人惋惜。恳请从今以后,御试正奏名、特奏名的试卷,凡是论及州郡军民利害实情的,令初考官、覆考官、详定所各自摘录紧要之处,等到唱名之日,各自汇集起来上报皇上。并且从今以后作为定例,这样才能使幽隐冤屈之情必定能够上达,以不辜负陛下选拔人才、广求良言的用意。」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十七日,侍御史刘国瑞(国瑞:原文缺,据本书选举四之四三补)上言:「本月二十三日,举行御试进士考试,傍晚时分尚有三人未曾交卷。不久便听闻奉旨赐给他们蜡烛,足见陛下如此礼遇士子,用心极为深厚。然而这三个人,难道不知道贡举的法令,不允许点烛答卷,而宫廷之内,自有重大的禁忌。这一时的特别恩典……

假以须臾,犹之可也。而最后一名,乃迁延至一更四点,方纳试卷,则其慢令云甚矣。此而不惩,窃恐玩习成风,寖隳法制,理合弹奏。乞下御试所,将最后纳卷之人,取旨责罚降黜施行,庶使后来知有警惧。」从之。

四月五日,上谕宰执曰:「殿试上三名,旧皆待阙。朕今欲亟试以民事,可并与添差差遣。前此臣僚乞寝罢上三名添差,意亦未尽。卿等可议来。」于是王淮等进呈讫,上曰:「朕既试以艺文,亟欲观其政事。今岁殿试上三名,可特与添差差遣,仍厘务。」淮等奏:「往日指挥,乃唱名后,所以有嫌。今先期降旨,不知何人得之,人亦何言 」上曰:「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事亦须避嫌。若先降指挥,何嫌之有 」

译多给一点时间,还是可以的。可是最后一名,竟然拖延到一更四点,才交上试卷,这种怠慢命令实在太过分了。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惩处,恐怕会使玩忽懈怠成为风气,逐渐败坏法度制度,按理应当上奏弹劾。请求下令交御试所处理,将最后交卷的人,取旨加以责罚降黜,以使今后的人知道有所警惧。」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月五日,皇上对宰相执政大臣说:「殿试的前三名,过去都要等候空缺的官职。朕如今想尽快让他们参与治理百姓的事务,可以一并给他们添差差遣。此前有大臣请求停止给前三名添差,用意也不够周全。你们可以商议一下。」于是王淮等人进呈奏议完毕,皇上说:「朕既然已经用诗文考试了他们,就急切想看看他们处理政事的才能。今年殿试的前三名,可以特别给予添差差遣,仍旧让他们处理政务。」王淮等人上奏说:「以往的指挥安排,是在唱名之后才下达,所以才不会有嫌疑。如今提前降旨,不知会被什么人得知,别人又会怎么说呢 」皇上说:「经过瓜田不弯腰提鞋,走过李树下不整理帽子,做事也必须避嫌。如果提前降下指挥,又有什么嫌疑呢 」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特奏名文(文)学,依法过赦日年已六十者,许二年内参选,注权入官。其年六十三岁以上,如有举主三员,可权差破格岳庙一次。」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同。同日,郊祀赦:「应进士年五十以上,五举到省,合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殿试人,缘事赴试不及,若将来殿试唱名入第四等以上,合补授文学之人,虽系年六十以上,与理淳熙十一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参选,特差岳庙一次。」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同。

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恩内一项,应淳熙十一年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如系国学临安府进士,特与差岳庙一次,诸州进士与破格岳庙。今来世则等各系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之人,并准敕授福州助教,已经礼部缴纳所授助教讫。今来各不愿赴淳熙十四 十三年四月八日,国学特奏名王世则等状:「伏(日)[年]殿试者听。」

十四年四月二十

五日,宰执进呈特奏名进士习射射仪,王淮等奏,人数比之前举颇多,上曰:「若人数增多,甚好。前此初行进士射射,人亦云云,以为儿戏。今却人皆相尚,亦可喜。」淮等奏:「射者古人常事,后世乃废而不讲。今射者增多,亦激劝所致。」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与免解一次。已曾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内该干道九年以前领尹日在籍之人,令本府取索学籍,开具姓名年甲,结罪保明,申礼部参酌取旨。应临安府本贯进士,在干道九年领尹以前,两经秋试终场人,仰本府取索元初簿籍,开具人数县分年甲,结罪保明,令礼部审实,申尚书省。」

同日赦:「荣州、恭州系潜藩,举人理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绍兴三十二年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太学、国子学、武学生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仍令礼部检照绍兴三十二年体例,开具人数,申尚书。」

同日赦:「应合该特奏名人,令礼部照应绍兴三十二年推恩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国学进士,已经绍兴三十二年六月覃恩免解,今该再免之人,许理年赴将来特奏名试。」

闰五月十六日,礼部国子监

言:「赦书内应太学、国学、武学生见在籍人,有未沾被恩例者,本监开具下项:一,见在籍见充小职事内舍生永免解,各已有升甲王璞、韩桶、缪景仁、陈咏、虞舜卿,内韩桶又有占射差遣一次恩例;一,见在籍内舍生系永免,各有升甲刘序、陈一新、张应、许浚、张大中、刘怡、萧国馨、王仁、潘宗昭;一,见在籍外舍国子生系永免解,各已有升甲人应璾等一百一人。

译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文规定:「特奏名的文学出身人员,按法令超过大赦之日、年龄已满六十岁的,允许在两年内参加铨选,注授权任官职。其中年满六十三岁以上、如果有三名举荐人的,可以破格差充岳庙官一次。」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的规定相同。同一天,郊祀赦文又规定:「凡进士年满五十岁以上、参加过五次科举到达省试、应当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殿试的人,因故未能赴试,如果将来殿试唱名列入第四等以上、应当补授文学出身的人,虽然年满六十岁以上,仍按淳熙十一年的年甲资格,用今年大赦的恩典,召保参加铨选,特差充岳庙官一次。」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的规定相同。

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恩中有一条:凡淳熙十一年参加特奏名考试、成绩列在第五等的人,如果是国学、临安府的进士,特别差充岳庙官一次,各州的进士破格差充岳庙官。如今世则等人都是参加淳熙十一年特奏名、考试列在第五等的人,都已经按敕令授予福州助教,并已经向礼部缴纳所授的助教文书。如今各人不愿意赴任……十三年四月八日,国学特奏名王世则等人上状说:「愿听候参加将来的殿试。」

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宰相执政大臣进呈特奏名进士习射的礼仪,王淮等人上奏说,参加人数比以前的科举多了很多,皇上说:「如果人数增多,很好。以前刚开始推行进士习射时,也有人议论纷纷,认为是儿戏。现在大家都互相推崇,也是可喜的事。」王淮等人上奏说:「射箭本是古人的日常之事,后世竟然废弃不讲习。如今参加射箭的人增多,也是激励劝导所促成的。」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文规定:「凡临安府府学的大小职事人员以及本府曾经取得解额的进士,都给予免解一次。已经免解的人,等到登第之日,给予升甲。如果参加特奏名考试,也给予升等。学生一并赐给束帛。其中包括乾道九年以前在担任京尹期间在籍的人,命本府查取学籍,开列姓名年甲,承担责任担保证明,申报礼部参酌后请旨。凡临安府本地籍贯的进士,在乾道九年任京尹以前,两次参加秋试到终场的人,命本府查取原来的簿籍,开列人数、所属县分、年甲,承担责任担保证明,命礼部核实,申报尚书省。」

同日赦文规定:「荣州、恭州是潜藩(皇帝即位前的封地),举人理应给予恩典。可命礼部参照绍兴三十二年的先例,拟定条款请旨。」

同日赦文规定:「凡太学、国子学、武学的在籍学生,一并给予免文解一次。已经免解的人,等到登第之日,给予升甲。如果参加特奏名考试,也给予升等推恩。上舍生中已经免省试的人,特别给予先行释褐,赐予进士出身。其中愿意参加将来殿试的人,给予堂除差遣一次。仍命礼部查照绍兴三十二年的先例,开列人数,申报尚书省。」

同日赦文规定:「凡应当列入特奏名的人,命礼部参照绍兴三十二年推恩的先例,拟定条款请旨。」

同日赦文规定:「凡国学进士已经在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受恩免解、如今该再次免解的人,允许按年资参加将来的特奏名考试。」

闰五月十六日,礼部、国子监上言:「赦书中提到凡太学、国学、武学的在籍学生,有尚未受到恩典惠及的,本监现开列如下:一是现在籍并担任小职事的内舍生,永久免解,各自已经有升甲的王璞、韩桶、缪景仁、陈咏、虞舜卿,其中韩桶另外还有占射差遣一次的恩例;一是现在籍的内舍生,属于永久免解的,各自有升甲的刘序、陈一新、张应、许浚、张大中、刘怡、萧国馨、王仁、潘宗昭;一是现在籍的外舍国子生,属于永久免解的,各自已经有升甲的人应璾等一百零一人。查得这些人在原来的赦文中都未曾受到恩典惠及。」皇帝下诏:等到将来殿试唱名之日,再给予升甲的恩例,作为升名录用。

绍熙元年四月十八日,皇帝下诏:「特奏名进士考试列在第五等、不应当出官任职的人,因为遇上龙

照得逐人于本来赦内未有沾被。」诏候将来殿试唱名(人)[日],再与升甲恩例,作升名收使。

绍熙元年四月十八日,诏:「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不应出官者,为该龙飞恩例,并与升等推恩。」

二十五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余复补宣义郎,第二人曾渐、第三人王介补承事郎,并佥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第四人陆峻以下并补文林郎、两使职官;第二甲并补从事郎、初等职官,内陈用之为犯庙讳旧讳,特补下州文学;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五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礼部贡院下第进士,应隆兴元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五以上者,已降指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尚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沾恩之人,许于所在州县,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当职官同罪保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与补诸州助教。」

同

日,赦:「昨该遇登极恩赦,用举数推恩,补授文学之人,与依龙飞特奏名;诸州助教依下州文学恩例之人,已得指挥,减升朝官举主一员,其举官添举一人。」

同日,赦:「应进士年五十已上,五举到省,合赴绍熙元年特奏名殿试人,缘事赴试不及,若将来殿试唱名入第四等,以上舍补授文学之人,虽系年六十以上,与理绍兴元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参选,特差岳庙一次。」

四年五月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陈亮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人朱质、第三人黄中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滕强恕、第五人杨琛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三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绍(兴)[熙]五年七月七日天头原批:「据上下文『绍兴』疑『绍熙』之误。」今改。,登极赦:「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各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应合该特奏名人,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推恩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国学进士已经淳熙十六年二月覃恩免解,今该再免之人,如淳熙五年补中,至绍熙五年,计十五年以上在籍,许理年赴特奏名试。」

同日,赦:「应太学、国子学、武学生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

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

译飞(皇帝登基)的恩例,一并给予升等推恩。」

二十五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余复补授宣义郎,第二名曾渐、第三名王介补授承事郎,一并签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四名陆峻以下一并补授文林郎、两使职官;第二甲一并补授从事郎、初等职官,其中陈用之因为触犯了庙讳的旧讳,特别补授下州文学;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五月十五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规定:「礼部贡院落第的进士,凡是隆兴元年以前到达省试一次、年满五十五岁以上的,已经下发指挥,命本籍贯的州县核实验证,承担责任担保证明,申请恩典。还考虑到其中有本籍贯路途阻隔、未能受到恩典的人,允许在所在的州县,找见任承务郎以上官员两名,承担除名罪责担保,当值官员同样承担罪责担保证明,申报礼部核实上奏,给予补授诸州助教。」

同日赦文规定:「以前遇到登极恩赦、按举数推恩、补授文学出身的人,一并依照龙飞特奏名的规定处理;诸州助教依照下州文学恩例处理的人,已经得到指挥,减少升朝官举主一名,其举荐官员增加举荐一人。」

同日赦文规定:「凡进士年满五十岁以上、参加过五次科举到达省试、应当赴绍熙元年特奏名殿试的人,因故未能赴试,如果将来殿试唱名列入第四等以上、应当以上舍生补授文学出身的人,虽然年满六十岁以上,仍按绍熙元年的年甲资格,用今年大赦的恩典,召保参加铨选,特差充岳庙官一次。」

绍熙四年五月四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陈亮补授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朱质、第三名黄中一并授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名滕强恕、第五名杨琛一并授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名以下直到第四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等待铨选)。」

二十三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绍熙五年七月七日(原批注:「根据上下文,『绍兴』疑是『绍熙』之误。」今已改正。),登极赦文规定:「凡临安府府学的大小职事人员以及本府曾经取得解额的进士,各自给予免文解一次。已经免解的人,等到登第之日给予升甲。如果参加特奏名考试,也给予升等。学生一并赐给束帛。凡应当列入特奏名的人,命礼部参照淳熙十六年推恩的先例,拟定条款请旨。」

同日赦文规定:「凡国学进士已经在淳熙十六年二月受恩免解、如今该再次免解的人,如果是淳熙五年补中的,到绍熙五年,共计在籍十五年以上,允许按年资参加特奏名考试。」

同日赦文规定:「凡太学、国子学、武学的在籍学生,一并给予免文解一次。已经免解的人,等到登第之日给予升甲。如果参加特奏名考试,也给予升等推恩。上舍生中已经免省试的人,特别给予先行释褐,赐予进士出身。其中愿意参加将来殿试的人,给予堂除差遣一次。仍命礼部查照淳熙十六年的先例,开列人数,申报尚书省。」

同日赦文规定:「凡潜藩州军的举人,理应给予恩典。可命礼部参照淳熙十六年的先例,拟定条款请旨。」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规定:「凡因事被停止科举、以及不得进入科场的举人,除去犯徒罪以上以及真正被判决而未曾改正、编管未获释放的人以外,都可以允许参加科举。其中被冤枉受刑罚责罚的人,如果原判官司不予以保奏,命各路监司遇有申诉理讼的,委派官员查阅案卷核定,如果确实是被冤枉判决的,就命所属机构依条例

仍令礼部检照淳熙十六年体例,开具人数,申尚书省。」

同日,赦:「应潜藩州军举人,礼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体例,条具取旨。」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应举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决未曾改正、编管未放逐便人外,可并许应举。其枉被刑责人,若元断官司不为保奏,仰诸路监司遇有诉理,委官索案看定,如实系枉断,即令所属依条保奏施行。并应因罪押赴州军听读人,令所属具元犯审定,保明闻奏。候到,比类命官,编、羁管人理年放还。」自后郊祀、明堂大礼赦,亦如之。

庆元二年五月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邹应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甲第一人。第二人从事郎莫子纯,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人,特与第一名恩例。并补承事郎、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三人夏明承补文林郎,第四人徐应龙补从事郎,第五人宋德之补文林郎,两使职官;内第五名宋德之为系四川类试第一名,与依第三人恩(系)[例];孔炜元系第五名,与还第五名恩例。第六人以下至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五年五月七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曾从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甲第一人。又该龙飞恩例。许奕,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特与第一名恩例。又该龙飞恩例。并特补宣义郎,第三名魏了翁,为该龙飞恩例。特补承事郎,并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四人凌次英以下,为该龙飞恩例,并补文林郎;第二甲并补从事郎、两

使职官;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内第五甲免铨试。

二十八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泰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傅行简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乔 、第三名谢汲古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陈殊补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五名何应龙补文林郎,为系四川类试第一名,与依第三名恩例。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开禧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毛自知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赵甲、第三名求淳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张寅之、第五名谢兴甫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八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元年五月三日,诏成肃皇后几筵未除,闻喜宴权行免赐。

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郑自诚特补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德舆、第三名黄桂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周必贤、第五人赵汝▯▯秉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名)[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译保奏施行。以及凡因罪被押送州军听候审理的人,命所属机构具录原来的犯罪情况审定,保明上奏。等到批复下来,比照命官的做法,编管、羁管的人按年资释放归家。」此后郊祀、明堂大礼的赦文,也都照此办理。

庆元二年五月十二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邹应龙,本来是第二名,因为排在他前一名的人已有官职,特别赐予第一甲第一名。第二名从事郎莫子纯,本来是第一名,因为是有官职之人,特别给予第一名的恩例。一并补授承事郎、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三名夏明承补授文林郎,第四名徐应龙补授从事郎,第五名宋德之补授文林郎,两使职官;其中第五名宋德之因为是四川类试第一名,给予依照第三名的恩例;孔炜原本是第五名,给予还归第五名的恩例。第六名以下直到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庆元五年五月七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曾从龙,本来是第二名,因为排在他前一名的人已有官职,特别赐予第一甲第一名。又因遇上龙飞恩例。许奕,本来是第一名,因为是有官职之人,特别给予第一名的恩例。又因遇上龙飞恩例。一并特别补授宣义郎,第三名魏了翁,因为遇上龙飞恩例,特别补授承事郎,一并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四名凌次英以下,因为遇上龙飞恩例,一并补授文林郎;第二甲一并补授从事郎、两使职官;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其中第五甲免除铨试。

二十八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泰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傅行简特别补授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乔(某)、第三名谢汲古一并授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陈殊补授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五名何应龙补授文林郎,因为是四川类试第一名,给予依照第三名的恩例。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开禧元年五月二十二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毛自知特别补授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赵甲、第三名求淳一并授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张寅之、第五名谢兴甫一并授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八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元年五月三日,皇帝下诏,因为成肃皇后的灵位(几筵)还未撤除,闻喜宴暂且免除赐给。

二十二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郑自诚特别补授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德舆、第三名黄桂一并授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周必贤、第五名赵汝(某)秉一并授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嘉定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赵建大特别补授承事郎、签书昭庆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姚瑶、第三名孙望之一并授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沈敏、第五名张翀一并授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十五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袁甫特别补授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汪介、第三名李方子一并授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赵涯、第五名王伯大一并授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二十一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十年五月八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吴潜特别补授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挟、第三名费西之一并授文林

」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赵建大特补承事郎、签书昭庆军

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姚瑶、第三名孙望之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沈敏、第五名张翀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袁甫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汪介、第三名李方子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赵涯、第五名王伯大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二十一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年五月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吴潜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挟、第三名费西之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王迈、第五名阎镛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二十六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刘渭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董洪、第三名任友龙并文林郎、节察推官,第四名林彦挟、第五名任鸣雁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

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二十七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五年正月初十日,(王)[玉]宝赦文:「应太学、武学及宗学生见在籍(文)[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已升甲者,更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旧籍宫学生,见赴宗学私试人,特与倍赐束帛。仍仰礼部开具人数,申尚书省。」

同日,又赦文:「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并各与免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

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蒋重珍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蔡仲龙、第三名赵发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程必东、第五名高宣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四日四日:疑为「二十四日」之误。

译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王迈、第五名阎镛一并授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二十六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刘渭特别补授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董洪、第三名任友龙一并授文林郎、节察推官,第四名林彦挟、第五名任鸣雁一并授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二十七日,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十五年正月初十日,玉宝赦文规定:「凡太学、武学以及宗学的在籍学生,一并给予免文解一次。已经免解的人,等到登第之日,给予升甲。已经升甲的,再给予升甲。如果参加特奏名考试,也给予升等推恩。上舍生中已经免省试的人,特别给予先行释褐,赐予进士出身。其中愿意参加将来殿试的人,给予堂除差遣一次。原籍宫学的学生、现在参加宗学私试的人,特别加倍赐给束帛。仍命礼部开列人数,申报尚书省。」

同日又赦文规定:「凡临安府府学的大小职事人员以及本府曾经取得解额的进士,都各自给予免解一次。已经免解的人,等到登第之日,给予升甲。如果参加特奏名考试,也给予升等。学生一并赐给束帛。」

嘉定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皇帝下诏:「新科及第进士第一名蒋重珍特别补授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蔡仲龙、第三名赵发一并授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程必东、第五名高宣一并授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一并授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四日(「四日」疑为「二十四日」之误。),在礼部贡院赐进士闻喜宴。这一天,赐给新科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贡举杂录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贡举杂录

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一日,皇帝下诏说:「国家设置科举取士,是为朝廷选择人才,既然在朝廷公开选拔登第,怎能私下向知举官谢恩。将要惩戒浮薄的风俗,应当颁布明文。从今以后及第的举人,不得擅自拜见知举官的子孙弟侄,如有违反,御史台弹劾上奏。凡是在张榜公布姓名和名次时,都必须依据才艺的高低,从上往下依次排列,不得以只按科别论高低为贵。同时不得称春官(礼部官员)为恩门、师门,也不得自称门生。除了赐宴以外,不得擅自向人征敛财物。一并依照后唐长兴元年六月的敕令处置。」

建隆四年正月二十八日,皇帝下诏:「礼部贡举考选人才,从今以后朝臣不得再私自发出公荐信,违反的人从重治罪。」按照旧例,每年知举官将要赴贡院考试前,朝廷都会召集近臣,让他们公开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到这时才加以禁止。乾德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知贡举王佑上奏进士、诸科合格的人共十五人。皇帝担心遗漏人才,又命令在没有被录取的人当中挑选其中才能优异的,依次升补录取。

乾德六年三月十日,皇帝下诏说:「取士之道,应当以务求实效为先。如今正值开设礼部贡院考试,明白地设立科第等级,选拔贤良之人,务必要得到真正的人才。世代做官、享有俸禄的家族,尤其应当专心向学。听说近来士大夫之间朋比为奸、互相包庇,评判才能如果不能出于公心而无私,那么擢第登科就会变成滥竽充数、进用不当。从今以后凡是各类举人中有父兄骨肉享有俸禄的,命礼部贡院在奏报及

,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贡举杂录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贡举杂录

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一日,诏曰:「国家悬科

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将惩薄俗,宜举明文。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如违,御史台弹奏。应名姓次第发榜时,并须据才艺高低,从上安排,不得以只科为贵。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除赐宴外,不得辄有率敛。并依后唐长兴元年六月敕处分。」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礼部贡举人,今后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寘其罪。」故事,每岁知举,将赴贡闱,台合近臣,得公荐所知者。至是禁止之。干德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知贡举王佑言进士、诸科合格者一十五人。帝恐其遗才,复令于不中选人内取其优长者,第而升之。

六年三月十日,诏曰:「取士之道,责实为先。今岁辟礼闱,明悬科级,贤良之选,务在得人。世录之家,尤宜笃学。如闻搢绅之内,朋比兼容,论才苟爽于无私,擢第即成于滥进。自今应诸色举人内有父兄骨肉食禄者,委礼部贡院于奏名之时,并别具开析,当议更与覆试。贵于公道,无所屈焉。」先是王佑知贡举,擢进士陶邴中第。邴乃翰林学士承旨谷之子,翌日诣阁门谢,帝曰:「如闻谷不能训子,安有登进士第者 」遽命中书覆试,因降是诏。

开宝二年十月六日,诏曰:「汉诏吏民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给食,令与计偕,盖优贤之道也。朕开设礼闱,敷求俊乂,四方之士,岁贡而来。眷惟遐远之乡,虑迫道途之费,爰稽古典,用示朝恩。自今应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荐送举人,并给往来公券。仍令枢密院定例施行。」

三年正月

十九日,诏:「诸道州府察民有孝悌彰闻,德行昭著,擅乡曲之誉,为士庶所伏者,藉满万五千户,听举一人。有奇才异行者,不拘此限。其所举人,自闾里县邑至郡国官吏,第加审察,连书事状以闻。仍为治装,速令诣阙。朕将亲问其策,以寘于位。」

三月一日,诏礼部贡院:阅贡士十五举已上,曾经终场者,具名以闻。

七月,诏曰:「汉诏有云『结童入学,白首空归』,此盖愍乎耆年无成,而推恩于一时也。朕务于取士,期在得人,岁命有司,大开贡部。进者俾升上第,退者俟乎再来。而礼闱相继籍到十五举已上贡士司马浦等一百六人,皆困顿风尘,潦倒场屋,学固不讲,业亦难专,非以特恩,终成遐弃。浦等宜各赐本科出身,今后不得为例。」

十一日,诏:「凡选官才,须敦士行。应特放出身人等,本贯州县察访向来行止,如涉乖恶,并条析以闻。

译第人姓名的时候,一并另外开列说明,应当再议进行覆试。以求做到公道,不使人才受屈埋没。」在此之前王佑担任知贡举,录取进士陶邴及第。陶邴是翰林学士承旨陶谷的儿子,第二天到阁门谢恩,皇帝说:「听说陶谷不能好好教导儿子,怎么会有登进士第的呢?」立刻命令中书省进行覆试,因此下发了这道诏令。

开宝二年十月六日,皇帝下诏说:「汉代下诏让官吏和百姓中通晓当世事务、精习先圣学术的人,由所在县依次供给食宿,让他们与上计吏一同赴京,这大概是优待贤才的方法。朕开设科举礼闱,广泛求访杰出人才,四方之士,每年前来应贡。念及路途遥远地区的士人,担心他们路途上的费用不足,于是查考古代典章制度,用以显示朝廷的恩泽。从今以后凡是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推荐选送的举人,一律发给往返的公券(官方交通凭证)。仍命枢密院制定条例施行。」

开宝三年正月十九日,皇帝下诏:「各道州府考察百姓中有孝悌之名远扬、德行显著、在乡里享有声誉、为士人百姓所敬服的人,凡满一万五千户,允许推举一人。有特殊才能异行的人,不受此限制。所推举的人,从乡里县邑到郡国官吏,逐层加以审察,连同事迹一并书写上报。仍为他们准备行装,尽快让他们赴京。朕将亲自询问他们的对策,从而授予官职。」

三月一日,皇帝下诏礼部贡院:查阅贡士中参加科举十五次以上、曾经到达终场的人,开列姓名上报。

七月,皇帝下诏说:「汉代诏书中说『幼年入学,直到白头空手而归』,这大概是哀怜那些年老而未能功成名就的人,从而在特定时候给予恩典。朕致力于选拔人才,期望得到真正的人才,每年命有司,大规模开设贡举考试。中选的人让他们升入上第,落第的人等待下次再来应试。而礼部贡院先后登记到参加科举十五次以上的贡士司马浦等一百零六人,都困顿于风尘奔波,潦倒于科场之中,学业本来就难以专精讲习,事业也难以专一从事,如果不是特别的恩典,终究会被永远遗弃。司马浦等人应当各自赐予本科出身,今后不得以此为惯例。」

十一日,皇帝下诏:「凡是选拔官员的才能,必须重视士人的德行操守。凡是特别放宽授予出身的人等,本籍贯的州县要考察访问他们向来的品行操守,如果有品行乖张恶劣的,一并条列说明上报。」

开宝六年四月,皇帝下诏:「应当命考试官依照举人所回答的经义试卷,明确判定通与不通,如果有回答正确数少的,应当逐场就予以驳回罢黜,不得让他们虚耗到终场。从今以后凡是朝廷内外文武官员私下嘱托推荐举人的,就命主考官秘密详细上奏,其中被荐举的人,罚令遣返回本籍贯服劳役,永远不得进入科场应举。发出荐托的人,必定要加以查办治罪。犯法的人允许所在各处的官吏以及各类人等告发,如果查实,应当授予幕职以及县令、主簿的,就晋升为升朝官,判司、主簿、县尉的就晋升为本处的县令、主簿。犯法而告发者查实的各类人等赏赐绢五百匹,用犯事人的家财充当,不够的部分,用官府的绢帛补足支付。」

开宝八年十月十三日,皇帝下诏说:「周朝举荐贤才,一定要从乡里开始;汉朝选拔士人,有时依据版籍户册。应当考察品行来议定年资,务必兴起廉洁之风而推举孝悌之人。朕曾经阅览旧史,感慨仰慕前代帝王,不敢荒废懈怠,都在寻求杰出的人才。还担心幽居偏远之地的人难以自我进取,隐逸之士拘泥于安逸自处,应当命各郡国下达命令给属县的令佐,命他们到乡里访求年高有德之人,考察百姓中有孝悌力田、奇才异行,或者精通文韬武略、能够胜任任用的人,年龄在二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的,逐一

」

六年四月,诏:「应考试官以举人所对义卷明下通不,如有通数少者,(遂)[逐]场便须驳放,不得虚至终场。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绢添支。」

八年十月十三日,诏曰:「周室荐贤,必由乡里;汉庭取士,或按版图。当察行以议年,务兴

廉而举孝。朕尝观旧史,慨慕前王,匪敢荒宁,咸求俊乂。尚虑幽远难于自进,隐逸泥于所安,宜令郡国下属邑令佐,令下乡里耆艾,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才异行,或文经武略,堪任用者,年二十已上,五十已下,第加铨择,具以名闻。仍速遣诣阙,当亲视臧否,以进退之。如乡邑无可塞诏者,亦以实告。或不尽称荐,壅于上闻者,当寘于理。」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九月二日,诏:「自今广文馆及诸州府、礼部试进士律赋,并以平侧次用韵。」

七年九月八日,诏曰:「郡国贡士,有司抡材,朕必亲临殿庭,躬校能否。宴见紬绎,日旰忘劳,亦既策名,即令解褐,不限选调,皆授以官。隆儒之风,可谓至矣。而有矫情饰诈,盛貌深衷,口诵周、孔之言,身为桀、跖之(言)[行],乃至临莅,多触宪章。或假手以干名,或挟书而就试,渐成浇薄,宜用澄清。应西京及诸道贡举人等,自今所在长吏慎择部内清强官一人,精加考试,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誉者,须所试诗赋杂文合格,即许解送。仍令礼部,自今诸道解到贡举人,依吏部选人例,每十人为保。内有行止踰违,为佗人所告者,并当连坐,永不在赴举之限。」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朝廷比较,设贡举以待贤材,如闻缁褐之流,多弃释老之业,反袭褒博,来窃科名。自今贡举人内有曾为僧道者,并须禁断。其进士举人只务雕刻之工,罕通缃素之学,不晓经义,何以官人。自今宜令

礼部贡院特免贴经,只试墨义二十道,较其能否,以定黜陟。其诸科举人,于业外别试法书墨义十道,着为定制。」

雍熙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曰:「国家设俊造之科,启公平之路,务要艺实,以副勤求。近年举人,动盈万计,奸伪之迹,朋结相连。或丐于他人,或传以相授,纷然杂乱,无以辨明。考核既难,妄冒滋甚。宜令知举官专察之,如有谬滥,具以名闻。」又诏礼部贡院:「应九经诸科举人,并令参杂引试人,贴科目字号,间隔就坐,稀次设席。轮差官二人在省门监守,分差官于廊下察视,勿容朋比,私相教授。

译加以铨选甄别,开列姓名上报。仍要尽快派遣他们赴京,朕将亲自考察他们的优劣,以此决定进退任用。如果乡邑没有可以应诏推荐的人,也要如实上报。如果有隐瞒不尽力举荐、致使朝廷有所壅塞不能知晓的,将予以治罪。」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九月二日,皇帝下诏:「从今以后广文馆以及各州府、礼部考试进士的律赋,一并按照平声、仄声依次用韵。」

太平兴国七年九月八日,皇帝下诏说:「各郡国进贡的士人,由有司选拔人才,朕必定亲自莅临殿庭,亲自考校他们的能力优劣。宴请接见、反复审阅,直到日暮也忘记疲劳,既然已经将他们的姓名列入科第,就立即让他们脱去布衣,不受任官资格限制,都授予官职。崇尚儒学之风,可以说是达到极致了。然而有些人矫饰情伪,外表恭谨而内心奸诈,口中诵读周公、孔子的言论,行为却如同夏桀、盗跖,以至于到了任职之地,多有触犯法度的行为。有的人借他人之手谋取名声,有的人挟带书籍进入考场应试,渐渐形成浮薄的风气,应当加以整肃澄清。凡是西京以及各道推荐参加科举的人等,从今以后由所在地的长官谨慎选择本地清正干练的官员一人,精心加以考核,选取那些籍贯明确、为乡里所推崇称誉的人,必须他们所试的诗赋杂文合乎标准,才允许解送应试。仍命礼部,从今以后各道解送到京的科举人,依照吏部选人的成例,每十人结成一保。其中有品行不端违反规定、被他人告发的,一并连坐处理,永远不在应举的名额之内。」

太平兴国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皇帝下诏说:「朝廷近来比较发现,设立科举是为了等待招纳贤能之才,可是听说僧尼道士之流,大多放弃佛道之业,反而穿上儒生的服装,前来窃取科举功名。从今以后科举人当中有曾经做过僧人道士的,一并要加以禁止。至于进士举人只致力于雕琢词句的工夫,很少通晓典籍经史之学,不明白经义,凭什么授予官职。从今以后应当命礼部贡院特别免去贴经这一项考试,只考试墨义二十道题,比较他们的能力优劣,以此决定录取或罢黜。至于各科的举人,在本业以外另外考试法书墨义十道题,作为固定的制度。」

雍熙二年正月二十四日,皇帝下诏说:「国家设置选拔杰出人才的科目,开启公平取士的途径,务必要求真才实学,以符合朝廷殷切求才的心意。近年来的举人,动辄有上万人之多,作奸取巧的行径,朋比勾结、互相牵连。有的向别人乞讨文章,有的相互传抄授受,纷纷杂乱,难以辨别清楚。考核既然困难,虚妄冒名的情况也就更加严重。应当命知举官专门加以稽查,如果有谬误滥竽充数的,开列姓名上报。」又下诏礼部贡院:「凡是九经、诸科的举人,一并命令与参加考试的人错杂间隔,粘贴科目字号,间隔就座,稀疏安排座位。轮流派遣两名官员在贡院门监督看守,分别派遣官员在廊下巡视察看,不许容许结党营私、私相传授。违反的人永远不得应举。主考官务必要求真才实学,不得因为对方曾经参加过殿前御试,就一律放行通过。」

十二月一日,皇帝下诏说:「贡举考试这一职任,应当力求精细周详。委派专人负责,确实是自古以来的成例。可以依照过去的先例,任命官员知贡举。凡是应当取得解额的举人,限在来年三月一日以前到达京城。那些还没有取得解额的人,允许到秋天再取解额。」

三十日,皇帝下诏:「诸科举人,省试第一场答对不通的题目有十题以上的,罚停应举五科次;第二场、第三场答对不通的题目有十题以上的,罚停应举三科次,其中三场内合计答对不通的题目有九题的,一并罚停应举一科次。其所罚停的科次,一并在试

犯者永不得赴举。主司务求艺实,不得以曾经御试,一例放过。」

十二月一日,诏曰:「贡举之任,宜在精详。委于有司,诚为旧典。可依往例,命官知贡举。应取解举人,限来年三月一日已前到京。其未取解者,许至秋取解。」

三十日,诏:「诸科举人,省试第一场十不者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者殿三举,其三场内有九不者并殿一举。其所殿举数,并于试卷上朱书,封送中书。请行指挥及罪发解试官、监官。义卷子头上「义」字上疑有脱误。,如有虚书举数场第及诈称曾到御前者,并驳放殿举。应合保并五人已上为一保。监官、试官如受请求财物,并准枉法赃论。进士以德行为基,文章为业,苟容欺诈,何称科名。近年多有诈他人之述作,窃自己之声光,用此面欺,将为身计。宜加条约,以诫轻浮。今后如有倩人撰述文字,应

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永不得仕进。同保人知者殿四举,不知殿两举。受情者,在官停任,选人殿三举,保人殿五举,诸色人量事科罪。」

端拱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知贡举宋白言:「考试贡举人内,有墨义十不者,请责罚举送官,以诫滥进。」从之。

淳化三年正月六日,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同知贡举,受诏即至贡院视事,不更至私第,以杜请托。

至道三年五月十六日,诏:「今岁贡举,宜令有司精较能否。或因循,如覆试有不合格者,当行严责。」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三日,诏曰:「春官取士,抑惟旧章。举而复之,所委甚重。冀从精择,以尽至公。宜令礼部贡院考试毕日,录合格人姓名以闻,当议降敕发榜赐及第。如覆试有谬滥,知举官重行朝典。」

九日,诏曰:「久停贡举,颇滞时才。言念士伦,不忘勤恤。宜令礼部贡院,据合格人数内,进士放五十人,诸科共放百五十人,来年不得为例。」

二年三月十日,礼部贡院言:「考试举人毕,请御试。」帝以谅阴中不许,谓辅臣曰:「今岁举人颇众,若依去年人数,虑单平者有所遗落。进士可增及七十,经科可增及百八十人。」寻以孙 等二百五十名闻。诏除学究杜铨、董希颜、侯世贤、王大雅、元用涉、李佑贤一举终场落下,自余并赐及第。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诏:「河北经戎虏侵轶州军举人,除已赴礼部试外,有实曾请解及经礼部试者,委贡院籍名

以闻,当议别试。」

三月一日,诏贡院所试及格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具名以闻。

四月,诏新及第进士、诸科举人等,给假两月宁亲。

景德元年九月十七日,令御史台谕馆阁、台省官,有以简札贡举人姓名嘱请者,即密以闻,当加严断。其隐匿不言,因事彰露,亦当重行朝典。

译卷上用朱笔书写,密封送交中书省。请求执行指挥并追究发解试官、监考官的罪责……如果有虚报应举科次场第或者诈称曾经到过御前的,一并驳回并罚停应举科次。凡是应当结保的一并以五人以上为一保。监考官、考试官如果收受请托财物的,一并按照枉法受贿罪论处。进士应当以德行为根基、以文章为事业,如果容许欺诈作弊,怎么能称得上是科举功名。近年来多有假借他人的文章著述,窃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声誉光彩,用这种手段公然欺骗,作为谋身晋升的手段。应当加以条例约束,以此告诫轻浮之人。今后如果有请人代写撰述文字的,应举的人允许他人告发,遣送回本处从事各种劳役,永远不得出仕进用。同保的人知情的罚停应举四科次,不知情的罚停应举两科次。收受财物的人,在官的停职罢任,选人罚停应举三科次,担保人罚停应举五科次,各类人等酌情论罪科罚。」

端拱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知贡举宋白上奏说:「考试科举人当中,有墨义十题以上答对不通的,请求责罚举荐送考的官员,以此惩戒滥竽充数的进用。」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淳化三年正月六日,皇帝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人共同知贡举,接受诏令后就立即前往贡院处理事务,不再回到私宅,以此杜绝请托之弊。

至道三年五月十六日,皇帝下诏:「今年的科举,应当命有司精心考核选拔人才的优劣。如果有因循敷衍的,将来覆试如果发现有不合格的,应当从严处置责罚。」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三日,皇帝下诏说:「礼部选拔士人,仍然依照旧有的典章制度。重新举行科举考试,委托的责任十分重大。希望能够精心选拔,以求做到极为公正。应当命礼部贡院考试完毕之日,登记合格人的姓名上报,到时候商议下发敕令,张榜宣布赐予及第。如果覆试发现有谬误滥竽充数的情况,知举官将从重按朝廷典章治罪。」

九日,皇帝下诏说:「长久停止科举考试,颇为耽误了当时的人才。念及士人的境遇,不能忘记体恤怜悯之心。应当命礼部贡院,在合格的人数当中,进士放榜录取五十人,诸科合计放榜录取一百五十人,明年不得以此为惯例。」

咸平二年三月十日,礼部贡院上奏说:「考试举人完毕,请求举行殿试(御试)。」皇帝因为正处在服丧期间(谅阴)而不允许,对辅臣说:「今年的举人相当多,如果依照去年的人数录取,恐怕才能平常的人会有所遗漏。进士可以增加录取到七十人,经科可以增加录取到一百八十人。」不久以孙(某)等二百五十人的名单上报。皇帝下诏,除了学究杜铨、董希颜、侯世贤、王大雅、元用涉、李佑贤因为一次到达终场而落榜以外,其余的人一并赐予及第。

咸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河北地区遭受契丹军队侵扰的州军举人,除了已经赴礼部考试的以外,有确实曾经申请解额以及参加过礼部考试的,命贡院登记姓名上报,应当商议另外考试。」

三月一日,皇帝下诏贡院所考试合格的举人当中,有权贵要人的亲属的,开列姓名上报。

四月,皇帝下诏新科及第的进士、诸科举人等,给假两个月回家探望父母。

景德元年九月十七日,皇帝命御史台晓谕馆阁、台省的官员,有用书信信函向科举人请托姓名的,就要秘密上报,将从重严办。如果隐瞒不报,因事发而暴露的,也要从重按朝廷典章治罪。

景德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礼部贡院上奏说:「近日考试诸科举人,当场搜查获得挟带书册夹带的有十七人,按照惯例带离考场,按照条例罚停应举两科次。其中三场考试合计答对不通题目有九题的有四百九十二人,也应当按条例罚停应举一科次。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礼部贡院言:「昨考试诸科举人,就座搜获怀挟书册节义者十七人,准例扶出,准条殿两举。其三场内九不者计四百九十二人,亦合准条殿一举。」诏特免之,令诸州告谕,精勤习业,将来复犯九不,即通计前数殿之。

三月十日,礼部贡院言:「新及第举人,自今欲令状元用一节呵道,余止双控马首。遇常参官,敛马侧立。」诏可。近岁及第进士,导从过多,车服侈靡,故因是奏抑损之。

十三日,命权知贡举赵安仁等复于尚书省考试河北举人赴常期不及者。其不合格而曾预防城者,进士、特奏名、诸科各进二场;至三场者许终场;应五举及经御试并年五十者,并奏名。虽不防城,应七举,年六十者,亦如之。瀛州城守有劳者,即赴殿试。以去冬河朔用兵,举人赴常期不及,故特命延限别试。

十二月五日,礼部贡院言:「昨详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书人易换文本,是致到省无凭考校。请自今并令亲自投纳,仍于试卷上亲书家状。如将来程试与公卷全异,及所试文字与家状书体不同,并驳放之。或多假借他人文字,

辨认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举。其知举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贡院,考较公卷,分为等第。如事业殊异者,至日更精加试验。所冀抱艺者不失搜罗,躁进者难施伪滥。」从之。

三年二月七日,诏贡举人因事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非被杖者,并许复应举。

闰五月十五日,龙图阁待制陈彭年言:「请令有司详定考较进士诗赋、杂文程序,付礼部贡院遵行。又请许流内选人应宏词拔萃科,明经人投状自荐举,策试经义,以劝儒学。」诏:「贡举考试进士程序,宜令彭年与待制戚

译」皇帝下诏特别免除他们的处罚,命各州晓谕他们,要精勤修习学业,将来如果再次犯下九题不通的情况,就把以前的次数累计计算,一并处罚。

三月十日,礼部贡院上奏说:「新科及第的举人,从今以后想要让状元使用一节仪仗开道,其余的人只双手拉马首前行。遇到常参官,就将马靠边侧立避让。」皇帝下诏允许。近年来及第的进士,随从人员过多,车马服饰过于奢华,所以借这次上奏加以抑制约束。

十三日,皇帝命权知贡举赵安仁等人在尚书省重新考试河北地区未能按常期赴考的举人。其中考试不合格但曾经参与守城防御的,进士、特奏名、诸科各自增加两场;考到第三场的允许终场;已经参加五次科举以及经过御前殿试并且年满五十岁的,一并列入奏名录取。即使没有参与守城防御、参加过七次科举、年满六十岁的,也照此办理。瀛州坚守有功劳的,就直接赴殿试。因为去冬河朔一带用兵,举人未能按常期赴考,所以特别下令延长期限另外考试。

十二月五日,礼部贡院上奏说:「近来进士所呈交的公卷(平时习作文卷),多有假借他人文章的情况。有的用旧卷装饰,重新书写一遍,有的被雇佣的抄写人替换了文本,因此到省试时无从凭据考核。请求从今以后一并命令考生亲自呈交,并且在试卷上亲笔书写家庭状况。如果将来正式考试的文字与公卷内容完全不同,以及所试文字与家状的书写字体不同的,一并驳回罢黜。有的多次假借他人的文章,一旦辨认清楚暴露的,就依照惯例带离考场,永远不得应举。知举官方面,也希望先提前一个月派人进入贡院,考核比较公卷,分出等第。如果学业事迹特别优异的,到时候再精心加以测试。这样希望怀有真才实学的人不会被埋没遗漏,急于求进的人难以施展作弊蒙混的手段。」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咸平三年二月七日,皇帝下诏,因事被停止应举以及永远不得进入科场的人,只要不是曾经受过杖刑处罚的,一并允许恢复应举。

闰五月十五日,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上奏说:「请求命有司详细制定考核比较进士诗赋、杂文的程式标准,交付礼部贡院遵照执行。又请求允许流内的选人应试宏词拔萃科,明经出身的人自行投状举荐自己,用经义策问考试,以此劝勉儒学。」皇帝下诏:「贡举考试进士的程式标准,应当命陈彭年与待制戚……

纶、直史馆崔遵度、姜屿议定,余令彭年各具条制以闻。」

二十五日,诏榜贡院门曰:「国家儒学斯崇,材能是选。眷惟较艺,务在推公。而近岁有司罔精辨论,尚存请托,有失拟伦,其何以待八方英秀之流,辟四海孤寒之路。虑遗贤俊,深轸予衷。今乡赋咸臻,礼闱方启,俾司文柄,慎择春官,用革弊源,别申条制,靡间单平之选,庶无徼幸之人。咨尔众多,咸体予意。」

译我下令彭年各自拟定条例章程来上报。」

二十五日,皇帝下诏在贡院门口张榜公布,说:「国家如此崇尚儒学,正是为了选拔人才。念及考核才艺之事,务必做到推行公正。然而近年来主管官员不能精心辨别评议,仍然存在请托说情之事,致使评定有失公允标准,这将拿什么来对待四面八方前来的英才俊秀之人,又如何为天下孤寒之士开辟晋身之路。忧虑贤才被遗漏,朕心深为忧虑。如今各地乡试选拔的士子已经齐集,礼部会试正要开启,命你主掌文柄,慎重选择主考官员,用以革除弊病的根源,另外申明条例章程,不使平民与显贵的选拔有所差别,希望不再有侥幸得中之人。你们诸位应当明白,都要体察我的用意。」

二十九日,帝问宰臣等天下贡举人几何,王旦曰:「万三千有余人。」帝曰:「约常例奏名几何 」曰:「大约十取其一而已。」帝曰:「当落者不啻万人矣。必慎择其有司。」旦曰:「至于封印卷首,若朝廷差官,于理亦顺,然须择素有操执者。凡进士、诸科试卷,悉纳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校,仍颁其式。知举官考定等级,后复令封之。俟覆考毕,参校其得失。」

《文献通考》:景德四年,令礼部糊名考较。先是,上尝问辅臣以天下贡

举人数,王旦曰:「万三千有余,约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此,则当黜者不啻万人矣。典领之官,必须审择。晁迥兢畏,当以委之。」且谓滕元晏少交游,命迥等知贡举,元晏等封印卷首。凡封卷首及点检详试别命官,皆始此。先糊名用之殿试,今复用之礼部也。初,陈彭年举进士,以轻俊为宋白所出。于是彭年与迥等更定条制,设关防,不复拣择文行。虽杜绝请托,然寘甲科者多非人望,自彭年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礼部贡院:「诸科举人,虽初举而艺业可取者,与量进场第。」帝因谓宰臣王旦等曰:「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较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旦曰:「诸路发解,拘限程制,虑遗才隽,当稍宽之。」冯拯曰:「进士比来省试,惟以诗赋进退,不考文论。且江浙举人,专业词赋,以取科名。今岁望令于诗赋合格人内,兼考策、论。」帝曰:「大凡文论可见其才识,南人喜诵诗赋,及就公试,或攘剽旧语,主司能辨之乎 」旦曰:「古人(惊)[警]句,非后进所及。苟窃用之,无不辨也。」。

三月十九日,知贡举晁迥等言:考较得合奏名进士百六十七人,诸科七百二十四人,免解进士合奏名百八十六人。又具诸科终场粗通《毛诗》学究二十二人,四通三史五人,一通准格合落。帝以三史习者少,《毛诗》卷帙稍多,并特令奏名。

《文献通考》:大中祥符元年,南省下第举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讼知贡举官朋附权要,抑塞孤寒,列上势家子弟四十余人,文字浅近,非合奏名。上曰:「贡举谤议,前代不免。朕今召所谓势家子弟者,别坐就试。」既而叔良等所陈皆妄,命配隶许州。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翰林学士晁迥等言:「准诏详定礼部贡院条制,请进士就试日,不得张烛,亦不得将入茶担火燎。汤茶官备。试诗赋日,止许将入《切韵》、《押韵》、《韵略》,余书悉禁。仍预于贡院纳书案。有司于试前一日排定坐次,榜名告示。至日,监门据姓名引入,依此就座,不得移易。或举人有所请问,主司即与解说,举人并不得寄应,仍不得分人田土,虚立户名。

译二十九日,皇帝问宰相等人天下参加贡举的人有多少,王旦说:「一万三千多人。」皇帝说:「按惯例大约录取上奏多少人?」王旦说:「大约十个人取一个罢了。」皇帝说:「那么应当落榜的就不止一万人了。一定要慎重选择主管考试的官员。」王旦说:「至于给试卷卷首加盖封印,如果由朝廷派官员来做,从道理上说也顺当,但必须选择一向有操守的人。凡是进士、诸科的试卷,都送交封印院糊住姓名,再送给主持考试的官员评阅,并且要颁布规范的格式。知举官评定等第之后,再让人重新封起来。等到复核完毕,再核对比较其中的得失。」

《文献通考》记载:景德四年,命令礼部对试卷糊名后再评阅。此前,皇帝曾向辅臣询问天下参加贡举的人数,王旦说:「一万三千多人,按惯例大约十分之一录取上奏罢了。」皇帝说:「照这样说,应当被黜落的就不止一万人了。主管此事的官员,一定要审慎选择。晁迥谨慎畏慎,应当把这件事委托给他。」并且认为滕元晏很少交游,就任命晁迥等人主持贡举,滕元晏等人负责给试卷卷首加封印。凡是给卷首加封印以及另外委派官员点检详细核查试卷的做法,都是从这时开始的。此前糊名的做法用在殿试上,如今又重新用到礼部考试中了。当初,陈彭年考进士时,因为文风轻浮而被宋白所黜落。到这时陈彭年和晁迥等人重新制定考试的条例制度,设立防范措施,不再挑选文章和品行兼优的人。这样虽然杜绝了请托的弊端,但被列入甲科的人有很多并非众望所归,这种情况就是从陈彭年开始的。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皇帝下诏给礼部贡院:「诸科的举人,虽然是初次应举,但如果学业才艺可取,就酌情让他们进入下一场考试。」皇帝于是对宰相王旦等人说:「今年的举人大多因为要糊名评阅而感到恐惧,但是有才学的人都乐于凭公正来竞争。」王旦说:「各路发解举人,受名额和程限的限制,恐怕会遗漏杰出的人才,应当稍加放宽。」冯拯说:「进士近来在省试中,只凭诗赋来决定取舍,不考核策论。而且江浙的举人,专门钻研词赋,用来求取科名。今年希望命令在诗赋合格的人当中,再一并考核策、论。」皇帝说:「大凡策论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才识,南方人喜欢诵读诗赋,等到参加正式考试时,有的人剽窃前人的旧句,主考官能辨别出来吗?」王旦说:「古人的警句,不是后辈晚学所能及的。假如有人窃取使用,没有辨别不出来的。」

三月十九日,主持贡举的晁迥等人上奏说:评阅结果应当奏名录取的进士有一百六十七人,诸科有七百二十四人,免解进士应当奏名录取的有一百八十六人。又具体上报诸科终场中大致通晓《毛诗》的学究科二十二人,四通三史科五人,一通按标准应当落榜。皇帝因为三史科学习的人少,《毛诗》科卷帙又稍多,就一并特别命令予以奏名录取。

《文献通考》记载:大中祥符元年,南省考试落第的举人周叔良等一百二十人,控诉主持贡举的官员偏袒依附权贵,压制阻塞寒门孤苦之士,列举权贵之家子弟四十余人,说他们文字浅陋,不应当被奏名录取。皇帝说:「关于贡举的非议,前代也不能避免。朕现在就把所谓权贵子弟召来,另外安排他们就试。」不久周叔良等人所陈述的都是虚妄不实,就下令把他们发配许州。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翰林学士晁迥等人上奏说:「遵照诏令详细制定礼部贡院的条例制度,请求进士就试当日,不准点蜡烛,也不准带茶担、火炉进场。开水茶水由官方准备。考试诗赋当日,只准携带《切韵》、《押韵》、《韵略》,其余的书一律禁止携带。仍需事先在贡院交纳书案。主管官员在考试前一天排定座次,张榜公告。到考试当天,监门官依照姓名引导进场,依照这个座次入座,不得随意更换。如果举人有疑问要请示,主考官应当立即给予解说,举人一律不得寄名应试,也不得分割他人田产、虚

违

论如法。如有久在乡县,实无户籍,许召命官一人保明行止非妄冒者,听具本贯家状,于开封府投纳收试。文武升朝官以上骨肉愿于国学请解者,许陈本贯,投状试补。旧是寄应举人,今欲归本贯者,不得叙理前举。其《开宝通礼义纂》,望改为疏。自今所试墨义,每场问正经五道,义疏五道,通六为合格。」并从之。

十一月五日,诏贡院:「河中府进士五举,余州军诸科终场七举者,并特奏名。」

十二日,诏:「自今知贡举及发解试官,更不得乞上殿及进呈题目。并令门辞,差官伴入院 宿。」

十二月三日,诏曰:「眷彼设科,存乎旧制。惟礼经之奥义,暨传学之繁文。念其研习之勤,特蠲条对之数。自今三礼、三传,宜各减一场,仍以五通为合格。」

五年三月十二日,诏曰:「凡于科试,即预士流,虽膺刈楚之求,未着赎刑之典。或缘诖误,永阻进趍,特示矜宽,庶从甄别。自今贡举人但曾预南省试者,犯公罪特听收赎。」

十五日,诏:「贡院所试诸科举人,如闻解衣搜阅,虑其挟藏书册,颇失取士之体,亟宜止之。」

三月十六日,诏礼部奏名人有隐匿服纪者,令自陈,勿赴殿试。

二十四日本条原在「三月十六日」条前,据天头原批乙。,诏贡院录诸州发解所试诗、赋、论题以闻。旧制,诸州试题,止贡院具录省视,虑命题重复。帝以将亲临试,亦恐重复,始命录奏,自后用为常例。

四月六日,诏礼部贡院:取前后诏 经久可行者,编为条例。本院言:「旧条,诸科举人,第一场十否,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否,殿三举;九否,殿

一举。进士文字乖舛,词理纰缪甚者,殿五举;其次殿三举。怀挟书策,旧例入省门搜获者,不计多少,扶出,殿二举。今参详诸科怀挟书策,比对义十否者情理稍重。其进士所挟,未必全是所〔试〕文字,则情理稍轻。请自今南省就试日,有怀挟至省门及到铺搜获者,进士殿二举,诸科殿五举。诸科旧场第虽高,并降从第一场,仍于所试卷上明标所犯。其同保殿举,更不施行。」从之。先是,直史馆刘锴请应挟书赴试者,并同保人殿一举。是岁试诸科,以挟书扶出者十八人,计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当奏名,有司以闻。帝特令赴殿试,因诏复位此制焉。

八年二月十二日,诏礼部贡院:于考试不该奏名人内,检勘进士实应六举,诸科实应九举以上者,并特与奏名。候将来一例考试,量事业等第录用,不愿者亦听从便。先是,帝谓宰相曰:「如闻科场举人有累举不第,年齿已高,无家可归者,深可矜悯。宜令广示搜罗,特与奏名。」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祥符八年,始制誊录院。

译立户籍姓名,违者依法治罪。如果有人长期在乡县居住,实际上没有户籍,允许召请一位命官出具保状,证明其确无虚假冒名之情,听凭他备具本籍家状,到开封府投交并被收录参试。文武朝官以上官员的骨肉子弟愿意在国学参加发解考试的,允许陈报本籍,投状试补。原来是寄名应试的举人,如今想要归入本籍的,不得追叙以前应举的资历。至于《开宝通礼义纂》,希望改称为《疏》。从今以后考试墨义,每场问正经五道题,义疏五道题,通晓六道为合格。」朝廷都听从了这些建议。

十一月五日,下诏给贡院:「河中府的进士考了五次,其余州军诸科终场考了七次的,一并特别奏名录取。」

十二日,下诏:「从今以后主持贡举及发解的考试官,不得再请求上殿以及进呈考试题目。都要在门下辞行,派官员陪送进院留宿。」

十二月三日,下诏说:「眷念那设立科举的用意,在于保存旧有的制度。只是礼经的深奥义理,以及传学的繁复文字,念及士人研习的勤苦,特此减免对答条数的要求。从今以后三礼、三传,应各减少一场,并以通晓五道为合格。」

五年三月十二日,下诏说:「凡是参与科举考试,即已预列于士人之流,虽然承受着被刈除淘汰的可能,却还没有得到赎罪的恩典。有的人或许因为一时的失误连累,就永远被阻断了进取之路,特此示以宽恕怜悯,希望能够加以甄别区分。从今以后贡举人只要曾经参加过南省考试的,犯下公罪一律准许特别予以赎罪。」

十五日,下诏:「贡院所考试的诸科举人,听说有解开衣服搜查的情况,担心是怕他们夹带书籍,这很失去取士应有的体统,应当尽快制止这种做法。」

三月十六日,下诏礼部凡是奏名录取的人中有隐瞒服丧期限的,令其自行申报,不得参加殿试。

二十四日(此条原本在「三月十六日」条之前,根据天头原批乙移到此处),下诏贡院把各州发解考试所出的诗、赋、论的题目记录上报。按照旧的制度,各州的考试题目,只是由贡院记录备查,担心命题重复。皇帝因为将要亲自主持殿试,也担心题目重复,于是开始下令记录上奏,从此以后成为惯例。

四月六日,下诏给礼部贡院:把前后诏令中历经长久实行可行的部分,编为条例。贡院上奏说:「按照旧条例,诸科举人,第一场答对错误十道的,殿举五次;第二、第三场答对错误十道的,殿举三次;答对错误九道的,殿举一次。进士文字错谬,词理疏漏严重的,殿举五次;其次的殿举三次。夹带书籍,按照旧例在省门搜查获得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扶出考场,殿举二次。如今详细比较,诸科夹带书策,与对答义理错误十道的相比情理稍重。进士所夹带的,未必全是考试相关的文字,那么情理稍轻。请从今以后南省考试当日,在省门到考场入口搜查发现夹带的,进士殿举二次,诸科殿举五次。诸科原来场次名次虽高,一并降到只算第一场,并且在所试的卷子上明确标注其所犯之事。至于连坐保人一并殿举的做法,不再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此前,直史馆刘锴曾请求凡是夹带书籍应试的,连同保人一并殿举一次。这一年考试诸科,因夹带书籍被搜出扶出考场的有十八人,牵连的同保人共九十三人,其中有十二人本应奏名录取,主管官员据实上报。皇帝特别下令让他们参加殿试,于是又下诏恢复了这项制度。

八年二月十二日,下诏礼部贡院:在考试未能奏名录取的人当中,检查核实进士确实应考六次、诸科确实应考九次以上的,一并特别予以奏名录取。等到将来同样参加考试,酌情按学业等第录用,不愿意的也听凭其自便。此前,皇帝对宰相说:「听说科场中的举人有多次应考没有考中的,年纪已经很大,又无家可归,实在值得怜悯。应当广泛搜罗这类人,特别予以奏名录取。」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文献通考》记载:祥符八年,开始设立誊录院。当时怀州、卫州、滨州因为境

时怀、卫、滨州以部内官属少进士登科者,因聚数州进士都试之。乃诏自今诸州发解,如乏试官,宜令转运司选邻州官充,不得移举就他州并试。

三月二十四日,诏曰:「朕亲选英髦,擢登甲乙,冠群材而为重,在优待以攸宜。特异等威,着于彝矩。自今第一人及第,宜令左金吾司差七人导从,许出两节。每御试,即预差在殿门外祗候,永为定式。」初,帝以蔡齐单族,且闻佣召仆隶,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右正言鲁宗道言:「进士所试诗赋,不近治道。诸科对义,惟以念诵为工,罔究大义。」帝曰:「前已令进士兼取策、论,诸科能通经者,别加考校,宜申谕之。」

三年三月五

日,诏:「南省下第举人,如曾至御前,及诸科终场内七举已上者,并赴御试。」

十八日,中书门下言:「大中祥符八年御试举人,曾诏谕两制三馆臣僚精审考较,及申明罚典。今亦欲依此告谕。」从之。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科举条制

科举条制

此门与职官、贡院互见,详略不同。

仁宗天圣元年七月七日,学士院言:「准中书批送汝州并镇海军状,称天禧四年 ,今后举人有周(基)[期]尊长已上服,依元条不得取应,其缌麻服,并特许应举者。看详除周期尊长已上不许取应,即周亲卑幼已上,并得应举。又缘 文只指定缌麻服,并特令应举。其有周期卑幼及大功小功等服,即未有明文。诏送两制定夺。臣等看详,欲乞依天禧四年晁迥等元定夺,有周期尊长已上服不得取应外,有周(基)[期]卑幼并大功已下服,并许应举。」从之。

十月十二日,礼部贡院言:「旧制,诸州解发举人试卷并家保状试纸等,置库编排封 ,合差官与主判官同加检勘。」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乞定科场条贯,诏两制与孙奭同共详定以闻。既而上言:「殿举人旧实殿一举,后遂以一年理为一举。缘数年一开举场,其间更值恩赦,遂使惩沮之典,虚有其名,负犯之徒,不妨进取。欲今后殿三举以下,即依旧例。其殿五举者,须实殿两举后,方许更理一年为一举。又,曾犯刑责之人,不得收试。大凡无官荫者,笞以上皆决,不复更践科场,有官荫者,流以下皆赎取应,并无妨碍。轻重之间,恐未允当。欲今后有官荫举人,身犯徒以上罪,虽赎及虽逢恩宥,并不许应举。如敢罔冒,以违制罪之。同保

人殿五举,有保官者与同罪。又,下等举人好撰匿名文字,谤讟主司,或私相期集,构合词讼。欲今后委是知举官等第不公,许令单名实封指论,更不得期集,连名进状。如辄撰无名文字,私相传布,令开封府及巡检人擒捉,重行断决。

译内官员中很少有考中进士的,于是聚集数州的进士统一考试。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各州发解考试,如果缺少考试官,应当令转运司选派邻州官员充任,不得移送举人到别的州一并考试。

三月二十四日,下诏说:「朕亲自选拔杰出人才,把他们提拔为甲乙科,冠绝群才而地位尊贵,理应给予优待。特别彰显不同的等级威仪,载入常法。从今以后第一名及第的,应命左金吾司派七人前导护从,允许出行时有两节仪仗。每次殿试,即预先安排在殿门外等候,永远作为定制。」当初,皇帝因为蔡齐出身单薄孤族,又听说有人雇佣仆役来充数召唤,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天禧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右正言鲁宗道上奏说:「进士所考试的诗赋,与治国之道并不贴近。诸科的对义,只以死记硬背为擅长,而不深究大义。」皇帝说:「以前已经命令进士兼考策、论了,诸科中能够通晓经义的,另外加以考核,应当再申明晓谕一下。」

三年三月五日,下诏:「南省考试落第的举人,如果曾经到过御前应试,以及诸科终场考试达七次以上的,一并允许参加御试。」

十八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大中祥符八年御试举人时,曾经诏令晓谕两制、三馆的臣僚精心审慎地评阅考试,并且申明了惩罚的条例。如今也希望依照此例告谕。」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科举条制

科举条制

此门与职官、贡院互相参见,详略不同。

仁宗天圣元年七月七日,学士院上奏说:「遵照中书批转发来的汝州和镇海军的呈状,称天禧四年规定,从今以后举人凡有周年以上尊长服丧的,依照原条例不得应举取解,其中服缌麻的,并特别允许应举。详细审看,除了周年以上尊长服丧不许应举取解之外,那么周亲以下卑幼服丧的,都可以应举。又因为原文只指定了缌麻服,并特命许可应举。至于有周年服的卑幼以及大功、小功等服丧的,就没有明文规定。」下诏交给两制官员裁定。臣等详细审看,希望依照天禧四年晁迥等人原来裁定的意见,凡有周年以上尊长服丧的不得应举取解,其余有周年卑幼以及大功以下服丧的,都允许应举。」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十二日,礼部贡院上奏说:「按照旧制,各州发解举人的试卷以及家保状、试纸等,存放在库中编排加封,应当另派官员和主判官一同加以检查勘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上奏请求制定科场的条例规定,下诏命两制官员和孙奭共同详细制定后上报。不久上奏说:「殿举举人原来确实殿举一次,后来就以一年折算为一举。因为数年才开一次科场,中间又逢恩赦,导致惩戒警诫之典,徒有虚名,那些有过失的人,仍然不妨碍继续参加考试。希望从今以后殿举三次以下的,仍然依照旧例。殿举五次的,必须确实殿举两次之后,才允许再以一年折算为一举来重新计算。又,曾经犯下刑责的人,不得收录参加考试。大凡没有官荫的人,笞刑以上都要被判决执行,就不再能够踏入科场;而有官荫的人,即使犯了流刑以下的罪,也能够赎罪后继续应举,并不妨碍。在轻重之间的处理,恐怕不够妥当。希望从今以后有官荫的举人,本人犯下徒刑以上的罪,即使已经赎罪,或者虽然遇到恩赦宽宥,也一并不许应举。如果胆敢欺瞒冒充,以违反制度论罪。同保人殿举五次,有保官的与其同罪。又,下等的举人喜欢撰写匿名文字,诽谤诋毁主考官,或者私下相互约集,编造诉讼。希望从今以后如果确实是主持贡举的官员评定等第不公,允许他们单独署名以实名密封的方式陈述指控,不得再私相约集,联名上状。如果擅自撰写无名文字,私自传播散布,命令开封府和巡检人员予以缉拿,从重处决。如果查不出主谋姓名,就地把这些文字焚毁,不要送交官府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年正月十二日,皇帝问:「今年新旧举人非常多,将来应当录取多少人?」

如不获主名,其文字随处焚毁,勿送官司。」从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帝问:「今年新旧举人甚众,将来合放人数多少 」宰臣王钦若曰:「已令礼部贡院具合格等第、字号、人数闻奏。」帝曰:「久罢科场,虑遗贤俊。令贡院精加考试艺业,候将来特放进士二百人,诸科三百五十人。」

二十二日,故尚书令南平王高从诲孙进士辅元有兄亡,系周亲服制,取应不得。诏以王公之后,禄仕殆绝,特令送贡院试。

二十三日,诏:「今年贡举,依咸平二年南省榜体例施行。仍除不合格系驳放等外,先具考试到合格等字号人数以闻,听旨。」权知贡举刘筠奏差覆考官及别令近上臣僚详定,帝曰:「朝廷文柄,已是选委近臣,若别令覆考,乃是过有规避。」但令筠等依公考试。

二月四日,考试巡铺官左正言孔延鲁言:「进士就试以前,欲令主司先晓谕不得上请,仍雕印试题,分明解说,在逐人卷子内,依此给散。」帝以文闱取士,条约已多,只令依旧例施行。

三月一日,诏:「礼部考试官刘筠等以执经肄业,不善属文,特令取其所长,以广仕路。仰应经学对策不得者,与免退落。」

二十四日,礼部贡院言天禧三年 免解进士宋说等二十四人,诏:「除及第事故外,昨

经南省落下者,进士六举已上,诸科八举已上,分为两等奏闻。」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博采俊髦,详观典策。得人之盛,汉业斯隆;多士以宁,周文载郁。国家推崇治本,恢振儒风,命乡里以荐能,笼英雄而入彀。顾惟冲昧,寅嗣基图。三后在天,具存于遗训;万邦作乂,尤赖于 材。矧兹取士之方,并有酌中之制。向暂停于秋赋,已再易于岁时。言念孤平,尚多遗滞。特颁恩诏,用广明扬。应诸道州、府、军、监贡举人等,内进士曾实应三举,并诸科实应五举已上者,特免取解外,宜令礼部贡院准旧例指挥逐处,依前后 条考试举送,须是艺业精修,士行无玷。勿使权豪之党,假左右以为容;寒俊之流,或滞淹而兴孍。」原件此条下空三行,或疑有脱文。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贡院将来考试进士,不得只于诗赋进退等第,今后参考策、论,以定优劣。诸科所对经义,亦不得将重复文句及抽拆经注,令数字对答,致有非理黜落。仍榜谕举人。」

二月二日,权知贡举刘筠等言:「准诏免解进士五举已上,诸科七举已上,虽不合格,未得退落。缘诸科于逐场有九否十否者,未敢去留。」诏十否者驳放,仍候贡举毕日以名闻。

三月二十三日,诏:「今年省试下第举人,进士

五举,年五十以上,及曾应淳化年举者;诸科七举,并六举终场,年六十以上者;并进士、诸科曾经先朝御试者,令贡院检会以闻。

译宰相王钦若说:「已经命令礼部贡院把合格的等第、字号、人数详细列出上奏。」皇帝说:「科场停办已久,担心遗漏贤能俊才。命令贡院精心加以考核学业才艺,等到将来特别录取进士二百人,诸科三百五十人。」

二十二日,已故尚书令南平王高从诲的孙子、进士高辅元有兄长去世,属于周年服丧期,因此不得应举取解。皇帝下诏因为他是王公的后代,享受禄位出仕的机会几乎断绝,特别命令送贡院考试。

二十三日,下诏:「今年的贡举,依照咸平二年南省放榜的体例施行。除不合格被淘汰落榜的之外,先把评阅得到的合格等第字号人数详细列出上奏,听候旨意。」权知贡举刘筠上奏请求另派覆考官以及另外命令品级较高的近臣详细裁定,皇帝说:「朝廷掌管文柄的权力,已经是选任委托近臣了,如果另外命令覆考,那就是过度回避责任了。」只是命令刘筠等人秉公考核评定。

二月四日,考试巡铺官左正言孔延鲁上奏说:「进士就试之前,希望命令主考官先行晓谕不得上请询问,同时雕版印刷试题,分明解说,附在每个人的卷子内,依此发放。」皇帝因为科场取士的条例约束已经很多了,只命令依照旧例施行。

三月一日,下诏:「礼部考试官刘筠等人因为专注于经学钻研学业,不擅长撰写文章,特别命令取其所长,以扩大入仕的门路。凡是经学对策不能通过的人,与其免于落榜黜落。」

二十四日,礼部贡院上奏天禧三年免解进士宋说等二十四人,下诏:「除去已经及第和有事故的之外,此前在南省考试被淘汰落榜的,进士考了六次以上的、诸科考了八次以上的,分为两等呈报上奏。」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下诏说:「朕广泛采纳杰出俊才,详细审察典章律策。求得人才兴盛,汉朝的基业因此隆盛;众多士人得以安宁,周朝的文治因此昌盛。国家推崇治国的根本,振兴儒家的风教,命令各乡里举荐贤能之人,网罗英雄才俊纳入彀中。念及朕德行浅薄,承继基业。三代先帝虽已在天,其遗训仍具存于世;天下万邦得以太平,尤其依赖贤才。何况这取士的方法,都有折中适度的制度。此前暂时停办了秋试,如今已再次更改了考试的年份时节。念及孤寒平民之士,还有很多被遗漏滞留的。特此颁布恩诏,广开选拔之路。凡各道州、府、军、监贡举人等,其中进士确实已应考三次以上、诸科确实已应考五次以上的,特别免于取解之外,应命礼部贡院依照旧例指挥各处,依照前后的条例考试举送,必须是才学精深,品行无瑕。不要让权贵豪门之党,假借关系而获得容身之地;也不要让贫寒俊才之流,因此滞留埋没而心怀怨愤。」(原件此条下空三行,或疑有脱文。)

五年正月十六日,下诏:「贡院将来考试进士,不得只凭诗赋来决定名次等第,从今以后要参照考核策、论,以此来判定优劣。诸科所对答的经义,也不得取重复的文句以及割裂拆分经注,让考生凑字数来对答,导致不合理地黜落。并且要张榜晓谕举人。」

二月二日,权知贡举刘筠等人上奏说:「遵照诏令,免解进士考了五次以上的、诸科考了七次以上的,虽然不合格,还不能就此黜落。因为诸科在各场中有答对错误九道、十道的情况,还不敢决定去留。」下诏答对错误十道的一律淘汰,仍等贡举完毕之日把名单呈报。

三月二十三日,下诏:「今年省试落第的举人,进士考了五次、年龄五十岁以上的,以及曾经应过淳化年间考试的;诸科考了七次、或六次终场、年龄六十岁以上的;以及进士、诸科中曾经在先朝参加过御试的,命令贡院查核汇总后上奏。」

四月十八日,下诏说:「设立科举选拔士人,是国家的美好法度;虚心以待贤才,是前代帝王的规范教诲。追念三代先帝,勤于治理天下,都备有求访贤俊的方法,共同显现了得人的兴盛。朕深切怀念先辈的功业,重新举行旧有的典章,让乡里的父老举荐贤能,委托礼部辨别等第。等到朕亲临殿廷,精心校核文才,既已如同吹竽一一辨别真伪,也

」

四月十八日,诏曰:「设科取士,有国之令猷;侧席待贤,前王之格训。洪惟三后,勤御万邦,备存吁俊之方,俱显得人之盛。朕缅怀先烈,载举旧章,俾乡老以荐能,委春官而辨等。洎夫亲临轩陛,精校艺文,既吹一一之竽,尽刈翘翘之楚。尚念绵区至广,群士毕臻,或累朝积随计之劳,或十上阻千名之志,是用各分等级,咸被搜扬。虽振发滞淹,已布非常之泽;而考核名实,必思经久之规。将永革于因循,宜特申于诲谕。应诸(通)[道]贡举人等,今后并须服膺翰墨,励志典坟,当企慕于隽贤,勿坐希于侥幸。其或靡务激昂而自奋,正期华皓以见收,人将谓何,朕所不敢。苟敦修之未至,谅黜落以无疑。预形告戒之言,庶尽详延之旨。凡尔多士,宜知朕意。」先是,中书门下言:「昨以天下举人至多,所试词业,罕及格式。圣造曲成,不遗片善,念其久在场屋,齿发已衰,其中择举多年甲高者,并列官常,俾荣乡里。然虑隳学之徒,不务进修,坐候岁月,恐爽激劝之理。欲乞特出诏旨,敦谕四方。」故有是诏。

七年正月二日,诏曰:「国家稽古御图,设科取士,务求时 ,以助化源。而褒博之流,习尚为弊,观其着撰,多涉浮华。或磔裂陈言,或会粹小说,好奇者遂成于谲怪,矜巧者专事于雕镌。流宕若兹,雅正何在。属方开于贡部,宜申儆于词场。当念文章所宗,必以理实为要,探典经之旨趣,究作者之楷模,用复温纯,无陷偷薄。

庶有 于国教,期增阐于儒风。咨尔多方,咸体朕意。」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绍隆先构,总揽宏纲,务恢致治之源,弥切思皇之念。矧以幅员至广,文物寖昌,秀茂颇多,计偕尤众。间者俾敦修于儒业,遂连罢于贡闱。顾场屋湮滞之人,洎衡泌孤贫之士,爰加轸悯,特示甄收,用旌稽古之勤,式阐右文之化。其今年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宜令礼部贡院于十分中许解送二分,并曾经先朝御试及后来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并进士五举、年五十已上,诸科六举、年六十已上者,虽所试不合格,特许别作一甲奏名。其二分人内,如合格人数不足,不得将文艺纰缪之人充数。」

《文献通考》:石林叶氏曰:唐礼部试,诗赋题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为之,故举子皆得进问题意,谓之上请。本朝既增殿试,天子亲御殿,进士犹循礼部故事。景佑中稍厌其烦渎,始诏御药院具试题,书经史所出,模印给之,遂罢上请之制。

王氏《挥麈录》曰:韩忠献亿景佑中参仁宗政事,天下称为长者。四子仲文综、子华绛、持国维、玉汝缜俱礼部奏名,忠献启上曰:「臣子叨陛下科第,虽非有司观望,然臣既备位政府,岂当受而有之,天下将以谓臣由致此。

译已尽力刈除优秀者。尚念及地域极为广阔,众多士人齐聚,有的历经多朝累积随考的辛劳,有的十次应考仍受阻于名额千人的限制,因此各自分出等级,都得到了搜访和表彰。虽然振发提拔了滞留埋没之才,已经颁布了不同寻常的恩泽;但考核名实相符,也必须考虑长久的规范。将要永远革除因循守旧的弊病,应当特别申明教诲晓谕。凡各道贡举人等,从今以后都必须专心致力于诗文学问,勉励自己钻研典籍,应当仰慕效法那些俊杰贤能之士,不要坐等侥幸的心理。如果有人不致力于奋发进取,只是期望凭借年老而被收录,别人会怎么看待,这是朕所不敢允许的。如果研习修养还未达到要求,那么料想黜落也就毫无疑问了。预先陈述这些告诫的话,希望能尽到详加优待延揽的旨意。凡尔众多儒士,应当知晓朕的心意。」此前,中书门下上奏说:「此前因为天下举人极多,所考试的词章学业,很少能够达到格式标准。圣上曲加成全,不遗弃一点善处,念及他们长久滞留在科场,年岁已长、须发已衰,其中挑选出应举多年、年纪较大的,一并列入常设官职,使他们在乡里得到荣耀。但是担心荒废学业之人,不再努力进修,坐等岁月流逝,恐怕有违激励劝勉之理。希望能特别颁布诏令,敦促晓谕四方。」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七年正月二日,下诏说:「国家考察古制来统御天下,设立科举来选拔士人,务求当世的实用人才,以此来辅助教化的根源。然而那些崇尚博学的士人,习尚已经形成弊病,观察他们所撰写的文章,多涉及浮华不实。有的人割裂前人陈言,有的人拼凑汇集小说,追求新奇的人于是流于怪诞荒诞,卖弄工巧的人则专门致力于雕琢镌刻。如此放纵流荡,雅正之风何在?值此贡举将要开考之际,应当申明告诫科场。应当铭记文章所应当尊崇的,必须以说理务实为要旨,探求经典的旨趣,探究作者的典范,务求恢复温和纯正的文风,不要陷入浅薄轻浮之中。希望能够有益于国家的教化,期望能进一步阐扬儒家的风尚。凡尔各方士人,都要体察朕的心意。」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二日,下诏说:「朕承继光大先祖的基业,总揽治国的大纲,致力于恢弘治世的根本,更加深切地思念广施教化。何况疆域极为辽阔,文教昌盛日隆,才俊颇多,应试者尤为众多。近来曾命令他们专心研习儒家学业,因此连续几次停办了贡举考试。念及那些长期滞留科场之人,以及穷困孤贫的士人,于是特加怜悯体恤,特此予以甄别收录,以此表彰稽考古法的勤勉,弘扬崇尚文治的教化。今年在南省参加考试的进士、诸科考生,应命礼部贡院从十分之中允许解送二分,以及曾经在先朝参加过御试以及后来参加过殿试的,进士考了三次、诸科考了五次的,以及进士考了五次、年龄五十岁以上的,诸科考了六次、年龄六十岁以上的,即使所考试的内容不合格,也特别允许另编入一甲予以奏名录取。至于那二分人当中,如果合格的人数不足,不得用文才低劣的人来凑数。」

《文献通考》记载:石林叶氏说:唐代礼部考试,诗赋的题目并不都注明出处,有的是主考官自己拟定的,所以应试的举子都可以上前询问题目的用意,称为「上请」。本朝既已增设殿试,天子亲自主持殿廷考试,进士考试仍然沿袭礼部旧有的做法。景佑年间逐渐厌烦这种繁琐骚扰,才下诏命御药院详细列出试题,注明出自经史何处,印刷分发给考生,于是废除了上请的制度。

王氏《挥麈录》说:韩忠献公亿在景佑年间参与仁宗朝政事,天下人都称他为忠厚长者。他的四个儿子仲文韩综、子华韩绛、持国韩维、玉汝韩缜都在礼部考试中被奏名录取,忠献公向皇上启奏说:「臣的儿子忝列陛下科举及第之名,虽然不是主考官员有意讨好照顾,但臣既已身居政府要职,怎么能受用这份荣耀而据为己有,天下人将会认为是因为臣的缘故才得到这样的结果。臣本身虽然不值一提,但如果让圣明的政治,被人有所非议,这不是臣所能心安的。臣教育儿子既然已

臣虽不足道,使圣明之政,人或议之,非臣所安也。臣教子既已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为荣观哉!乞尽免殿试唱第,幸甚。」诚恳再三,上嘉孍而允所请。忠献既薨,仲文、子华、玉汝相继再中科甲,独持国曰:「吾前已奏名矣,当遵家君之言,何必布之远方耶!」不复更就有司之求。故文潞公荐持国疏云:「曾预南宫高荐,自后不出仕宦。」其后仲文知制诰,子华、玉汝皆登宰席,持国赐出身,至门下侍郎,为本朝之甲族云。

按,嘉佑二年御试,方令礼部所奏进士俱免黜落,如已前盖有过省而殿试不中者矣,故韩忠献诸子仲文、子华、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后可以言登第,若嘉佑二年以后,则凡预礼部正奏名,皆为有出身之人矣。

三月一日,诏贡院所试进士,除诗、赋依自来格式考定外,其策、论亦仰精研考校,如

词理可采,不得遗落。赋如欲不依次押官韵者听。

十一月,诏诸科举人实应七举者,不限年别作一项奏名。

三月十六日,太子少傅致仕晁迥言:「孙男仲衍、仲约,昨开封府得解贡院试毕,值期周服。今牓出,并预奏名。欲望许令袛赴御试。」诏候将来科场,便许就御试。

十七日,礼部贡院言:「门引不到举人陈之奇等二十七人,拜扶出举人张容、刘渭,勘会并合该 命特奏名人数,当院未敢晓示,亦未敢退落。」诏容、渭特许就御试,余不行。

十八日,命知贡举、翰林学士、礼部侍郎章得象等就南省编排特奏名进士、诸科人等,分为三等闻奏。

十九日,诏:「南省特奏名进士只试论一首、诗一首,诸科对义五道,内年老者特与免试。」

四月三日,诏:「御前放举人内,除合格正奏名外,特奏名恩泽人,令贡院晓示,候谢恩毕,同出身试衔人取便归乡,守选长史、文学、助教即令归乡。如愿赴晏者听。」

六日,礼部贡院言:「进士黄庠昨第一人奏名,为患不赴御试,乞赐召试,将来科场,便就御试。」

《文献通考》:景佑四年,贾昌朝言:「有亲戚事本州岛及或为发解官反侍父祖远宦距本州岛二千里,宜 转运司选官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诏近臣议,而丁度等谓旧制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于省,几二千里而赴试或有不及,愿宽其期一月。听如昌朝说,由是诸路始有别头试。其年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

五年正月八日,知制诰(季)[李]淑言:「切见近日发解进士,多取别书、小说、古人文集,或移合经注以为题目,竞务新奥。臣以为朝廷崇学取士,本欲兴崇风教,

反使后进习尚异端,非所谓化成之义也。况考校进士,但观词艺优劣,不必嫌避正书。至如近日学者编经史文句,别为解题,民间雕印,多已行用。

译经有所成就,又何必昭示四方,以此为荣耀呢!恳请全部免去殿试唱名的仪式,那就非常幸运了。」他诚恳地再三请求,皇上嘉许他的谦逊而准许了他的请求。忠献公去世之后,仲文、子华、玉汝相继再次考中科举甲科,唯独持国说:「我以前已经被奏名录取过了,应当遵从家父的遗言,又何必再向远方昭示呢!」于是不再重新参加主考官的考核。所以文潞公推荐持国的奏疏中说:「他曾经在南宫(礼部)考试中受到高度推荐,自那以后就没有出仕做官。」后来仲文官至知制诰,子华、玉汝都位登宰相之席,持国被赐予出身,官至门下侍郎,成为本朝的名门望族。

按语:嘉佑二年的御试,才开始命令凡礼部所奏名录取的进士都免于黜落,就如同以前那样,确实存在通过省试而殿试却未能考中的情况,所以韩忠献公的几个儿子仲文、子华、玉汝,必须要再次考中甲科之后,才能够称得上是登第。如果是嘉佑二年以后,那么凡是在礼部正式奏名录取的,都已经算是有出身之人了。

三月一日,下诏贡院所考试的进士,除了诗、赋依照原来的格式标准评定之外,其策、论也应当精心研究评阅,如果词理有可取之处,不得遗漏。赋如果想要不依照次序押官韵的,听凭自便。

十一月,下诏诸科举人确实已应考七次的,不限年龄另外列为一项予以奏名录取。

三月十六日,太子少傅致仕晁迥上奏说:「孙子仲衍、仲约,此前在开封府参加贡院考试完毕,正逢遭遇周年之丧。如今已经放榜,两人都在被奏名录取之列。希望能够允许他们前去参加御试。」下诏等到将来科场再开,便允许他们参加御试。

十七日,礼部贡院上奏说:「在门引点名时未到场的举人陈之奇等二十七人,以及被拜扶出考场的举人张容、刘渭,经核实都属于应当命令特别奏名录取的人数之内,本贡院不敢擅自晓示公布,也不敢予以黜落。」下诏张容、刘渭特别允许参加御试,其余的不予施行。

十八日,命令知贡举、翰林学士、礼部侍郎章得象等在南省编排特奏名的进士、诸科等人,分为三等上报。

十九日,下诏:「南省特奏名的进士只考试论一篇、诗一篇,诸科对答义理五道,其中年纪老迈的可特别免于考试。」

四月三日,下诏:「御前放榜录取的举人当中,除了合格正式奏名录取的之外,特奏名恩泽授官的人,命令贡院晓示公布,等到谢恩完毕之后,与正常出身获得试衔的人一样任凭自便返回乡里,守选的长史、文学、助教等官职的即令返回乡里。如果愿意留下参加宴会的,听凭自便。」

六日,礼部贡院上奏说:「进士黄庠此前是第一名被奏名录取,因病未能参加御试,请求赐予重新召试,等到将来科场再开时,便让他参加御试。」

《文献通考》记载:景佑四年,贾昌朝上奏说:「有些人因为有亲戚在本州任职,或者担任发解考试官员,反而侍奉父祖远赴外地任职,距离本州二千里,应当令转运司选派官员另行类试,以十人为比例,录取三人。」下诏令近臣商议,而丁度等人认为旧制限定十月二十五日以前把名单上报省里,将近二千里的路程,赴试有时来不及,希望放宽期限一个月。朝廷听从了贾昌朝的说法,从此各路才开始设立别头试。这一年下诏开封府国子监以及别头试,糊名誊录的做法都要如同礼部一样。

五年正月八日,知制诰李淑上奏说:「私下见到近来发解考试进士的题目,多取自别的书籍、小说、古人的文集,或者挪移拼合经文注解来作为题目,竞相追求新奇深奥。臣认为朝廷推崇学问选拔士人,本来是想要兴盛教化风气,反而使得后辈学子崇尚异端邪说,这不是教化成就的本意。况且考核进士,只是看重词章才艺的优劣,不必刻意回避正经的书籍。至于近来学者编纂经史的文句,另外撰写解题,民间已经有雕版印刷,大多已经流行使用了。考试的时候,不需要一一回避。至于那些经典子书当中,有《国语》、《荀子》、《文中子》是儒学所尊奉的,六经贯通,先朝

考试之时,不须一一回避。其经典子书之内,有《国语》、《荀子》、《文(仲)[中]子》儒学所宗,六典通贯,先朝以来尝于此出题。只是国庠未有印本。欲望取上件三书,差官校勘刻板,撰定音义,付国子监施行。自今应考试进士,须只于国子监有印本书内出题。所贵取士得体,习业有方,稍益时风,不失淳正。如允所请,兼乞编入贡举条贯施行。」诏可。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先诏,贡院考试进士,多只采诗赋,未尽铨择。今后更于策、论相兼,考定优劣。诸科对义,不得将重复文(局)[句]抽拆经注,令字数对荅,非理黜落。」诏以谕贡院。

四月二十一日诏曰:「科举之设,本至公而擢材;仕进之阶,先力学而干禄。厚民崇术,莫切于斯。朕抚御邦图,周爰治道,奉若祖宗之法,谨夫俊造之求,考艺有程,得士斯众。昨举宾兴之典,以期计偕之来,申命攸司,载严明试。迨临轩而亲校,固刈楚之必精,尚轸湮沉之徒,特恢优裕之路。惟贡荐而屡绌,自迟暮而无成,审覆不诬,甄采咸及。然念溥率之广,褒傅滋多,或狃于宽恩,则堕其素业,靡笃温和之习,寖成苟简之风。思洽政醇,用颁诏谕:贡举人等,自今当研覃古义,景慕前良,为学务于资深,属词尚乎体要,宗师雅正,斥去浮华,勉事厥修

之勤,勿贻将落之诮。若仍累举之叙,限年以牧,盖匪经常之规,无怀侥幸之望。傥声实之非允,岂名级之可希。咨尔群儒,宜悉朕意。」

宝元二年十一月四日,翰林学士丁度等言:「准诏详定侍读学士李淑言:昨充殿试详定官,切见初考用朱,覆考用墨,等第下计点抹数误书等第,众官参详,小有差错,只令用印。知制诰郑戬言:南省引试,都堂垂帘,两边钉幕,小试官不得辄上都堂,诸色人非指使呈覆签押文字不得到都堂上,如违严断。进士引试,依旧写札所出去处注疏一处晓示,不令上请。或疑虑须得上请,止在厅砌下,不得逼近帘帷。直贤院王 言:旧例举人试卷涂注乙字,并卷后计数,不得揩改。(说)[脱]误三字为一点,三点为一抹,降一等;三抹九点,准格落。赋少九字,论少三十六字,并不考。臣昨覆考进士试卷各有涂注脱误三四十字以上,寻依例书凿点抹,等第发过。切以祗奉御试,颇涉不恭,欲乞自今后误多者,依小字例落下不考。并请依所奏施行。」从之。

《文献通考》:庆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先后,诏下两制详议。知谏院欧阳修言:「请凡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选五百人。每年到省就试及取人之数,大约不过此。是于诗、赋、策、论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选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迨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

译以来曾经从这些书中出题。只是国子监还没有印本。希望能取用上述三部书,派官员校勘刻板,撰定音义,交付国子监施行。从今以后凡是考试进士的,必须只从国子监有印本的书籍中出题。这样才可贵在使取士得体,学业有方向可循,逐渐改善时下的风气,不失淳厚方正之道。」如果准许所请,还请求把这一条编入贡举的条例中施行。」下诏准许。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上奏说:「查阅此前的诏令,贡院考试进士,大多只是采用诗赋来评判,未能尽善地衡量取舍。从今以后再兼考策、论,来评定优劣。诸科的对义,不得用重复的文句拆解经注,让考生凑字数来对答,不合理地黜落。」下诏晓谕贡院。

四月二十一日下诏说:「设立科举,本来是至公无私来选拔人才;出仕为官的门径,首先在于努力学习来求取俸禄。厚待百姓、崇尚学术,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朕抚有统御疆土国家,周详思虑治国之道,奉行遵循祖宗的法度,谨慎推求贤俊之士,考核才艺有一定的规程,得到的人才因此众多。此前举行招贤纳士的典礼,以期待应考之人的到来,申明命令主管官员,严格加以考核。等到朕亲临殿廷校阅,固然是要精心刈除劣者,仍念及沉沦滞留的士人,特别拓宽优待宽裕的门路。念及贡举屡次被黜落之人,自己因年岁老迈而无所成就,经审核核实的情况确实不虚,就一并加以甄选录用。然而念及所涉范围极为广泛,被表彰照顾的人越来越多,有的人或许倚仗着宽厚的恩典,就荒废了自己原有的学业,不再笃行温和敦厚的品德习惯,逐渐形成苟且简慢的风气。为了使政治教化能够融洽淳厚,特此颁布诏令晓谕:凡贡举人等,从今以后应当深入研习古代的经义,仰慕效法前代的贤良,做学问务求根基深厚,撰写文辞崇尚切合要旨,尊崇效法雅正之道,摒弃浮华不实之风,勉励自己勤于研修,不要留下临近落第时才悔悟的讥讽。至于那些仍按照累次应考的资历,以年龄来选取录用的,这本来不是经常适用的常规,不要心怀侥幸的期望。倘若名声与实际不相符,又怎么能够指望获得名次等第呢?凡尔众多儒士,应当尽知朕的心意。」

宝元二年十一月四日,翰林学士丁度等人上奏说:「遵照诏令详细核定侍读学士李淑的意见:此前担任殿试详定官时,见到初考用朱笔,覆考用墨笔,等第之下计算点抹的次数出现误书等第的情况,众官详细商议,稍有差错的,只令加盖印记。知制诰郑戬说:南省引试时,都堂垂下帘幕,两边钉挂幕布,级别较低的考试官不得擅自登上都堂,各类人员如果不是被指派呈报核对签押文字的,不得到都堂之上,违者从严处置。进士引试,依照旧例把所出的题目出处注疏张贴在一处明确晓示,不允许上前请示。有的人如果确实有疑虑必须要上请,也只能站在厅前台阶下,不得逼近帘帷。直贤院王言说:按照旧例举人试卷涂改注明的字,以及卷末计数,不得刮改。脱误三个字算作一点,三点算作一抹,降一等;累计三抹九点的,按标准应当落榜。赋文少写九个字、论文少写三十六个字的,都不予评阅。臣此前覆考进士试卷时,各有涂改注明脱误三四十字以上的,就依照惯例记录点抹,按等第发送核过。窃以为这是恭承御试,颇为有失恭敬,希望从今以后脱误较多的,依照小字的先例,判定为落卷不予评阅。」并请求依照所奏内容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文献通考》记载:庆历四年,有臣僚上奏建议更改贡举进士所考试的诗、赋、策、论的先后次序,下诏交给两制官员详细商议。知谏院欧阳修说:「请听臣详细陈述贡举原来的方法:如果有二千人参加考试,通常的名额不过选取五百人。每年到省城参加考试以及录取的人数,大约不超过这个数目。这样就是要在诗、赋、策、论六千份卷子当中,每人三份卷子,要选出五百人,而且日期期限又紧迫,使得考试的官员几乎废寝忘食,殚精竭虑,因为劳累而导致头脑昏乱。所以即使考官有公正之心,但所选取的人才却大多滥竽充数,这就是旧方法的弊端所在。

故虽有公心,而所选多滥,此旧法之弊也。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计于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试以论,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其留

而试诗赋者,不过千人矣。于千人而选五百,则少而易考,不致劳昏。考而精当,则尽善矣。纵使考之不精,亦选者不至大滥。盖其节抄剽盗之人,皆以先经策、论去之矣。策、论逐场旋考,则卷子不多,考官不致劳昏,去留必不误。(此)[比]及诗、赋,皆是已经策、论,粗有学问,理识不至乖诞之人。纵使诗赋不工,亦可以中选矣。如此可使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无由而进。此臣所谓变法必须随场去留,然后可革旧弊者也。其外州解送到,且当博采,祗可尽令试策,要在南省精选。若省榜奏人至精,则殿试易为考矣。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 也。其高下之等,仍乞细加详定,大 当以策、论为先。」

按:诗赋不过工浮词,论策可以验实学,此正理也。今观欧公所陈,欲先考论策,后考诗赋,盖欲以论策验其能否,而以诗赋定其优劣,是以粗浅视论策,而以精深视诗赋矣。盖场屋之文,论策则蹈袭套括,故汗漫难凭,诗赋则拘以声病对偶,故工拙易见。其有奥学雄文,能以论策自见者,十无一二,而纷纷鹄袍之士,固有头场号为精工,而论策一无可采者。盖自庆历以来,场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后来为然也。故欧公之言,欲先试论策,择其十分乱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务实学,且使司衡鉴者所考少则易精。又既工论策,则不患其不长于诗赋。纵诗赋不工,而所取亦不害为博古通精之士矣。又按,祖宗以来试进士,皆以诗、赋、论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尝试策。天圣间,晏元献公请依唐明经试策,而不从。宝元中,李淑请并诗、赋、策、论四场通考,诏有司施行。不知试策实始于何年,当考。

初,保宁军推官胡

译如今臣所请求的,是放宽考试的日期期限,先用策试来考核,挑选出那些文辞粗鄙恶劣的、文意颠倒混乱的、不认识题目的、不懂典故史实而对所问的内容笼统敷衍不作答的,以设定若干件数以上为限,错误引用典故事迹的也设定件数限制,即使能够写成文章但见识乖张荒诞的,以及各种违犯旧有格式规定不按体式作答的,凡是这七类人先淘汰掉,估计在二千人当中可以淘汰掉五六百人。把剩下的人再用论来测试,又依照前面的方法来评阅,又可以再淘汰掉二三百人。剩下再参加诗赋考试的,就不过一千人了。在一千人当中选取五百人,那么人数少而容易评阅,不至于劳累昏乱。评阅精细恰当,那么就尽善尽美了。即使评阅得不够精细,也不至于选取的人才严重滥竽充数。因为那些剽窃抄袭之人,都已经在策、论阶段就被淘汰掉了。策、论逐场随即评阅,那么卷子数量不多,考官不至于劳累昏乱,去留的判定必定不会失误。等到诗、赋考试时,参加的都是已经通过策、论考核、大致有学问、见识不至于乖张荒诞的人。即使诗赋写得不够工整,也可以被录取中选了。像这样就可以使那些年少初学、完全不懂事理的人,没有途径能够被录取。这就是臣所说的变更方法必须随每一场次决定去留,然后才能够革除旧有弊病的道理。至于外州发解送来的举人,也应当广泛采纳,只需让他们全部试策,重点在于南省精心选拔。如果省试放榜录取的人足够精当,那么殿试也就容易评阅了。所以臣只谈南省的方法,这是其中大概的要旨。至于高下等第的具体标准,还请求详细加以核定,大概应当以策、论为先。」

按语:诗赋不过是擅长于浮华的辞藻,论策却可以验证真实的学问,这是很正当的道理。如今看欧阳公所陈述的,想要先考论策,后考诗赋,大概是想用论策来验证考生的能力,而用诗赋来判定其优劣,这是把论策看得粗浅,而把诗赋看得精深了。大概场屋中的文章,论策容易蹈袭套路陈规,所以泛滥而难以凭据评判,诗赋则受到声律病犯、对仗工整的约束,所以工拙容易判别。那些具有深奥学问、雄浑文采、能够凭论策自我彰显的人,十个当中难有一二个,而众多身穿白衣应试的士人,固然有头场号称精工,而论策却毫无可取之处的。大概自庆历年间以来,场屋考试的弊端已经是这样了,不只是后来才如此。所以欧阳公的言论,是想先测试论策,先淘汰其中十分荒谬无理的人,不仅使得士人们稍稍致力于务实的学问,而且使得主管评阅的官员所要评阅的数量减少而容易做到精细。而且既然擅长于论策,那么就不用担心他不擅长诗赋了。即使诗赋写得不工整,所录取的人才也无损于都是博古通今、学问精深的士人。又按语:祖宗以来考试进士,都是以诗、赋、论各一篇为准,除了制科之外,从未考过策。天圣年间,晏元献公曾请求依照唐代明经科的方式考策,但没有被采纳。宝元年间,李淑请求把诗、赋、策、论四场一并通考,下诏交给主管官员施行。不知道考策具体是从哪一年开始的,应当加以考证。

当初,保宁军推官胡(下文缺)

瑗教授湖州,科条纤悉备具,诸生信爱,如其子弟。至是下湖州取其法,着为学令。是冬,诏罢日限,以余靖言广学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宽食贫之人。或者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皆异,故有是诏。

译胡瑗在湖州任教授,各项规章制度都详细完备,学生们信服爱戴他,就像对待自己的子弟一样。到这时朝廷下令到湖州取来他的教学方法,制定为学令。这年冬天,朝廷下诏废除限期,因为余靖说扩大学舍是用来接待有志之士的,废除限期是用来宽待家境贫寒的人的。有人说这是因为范仲淹已经离去,而执政大臣们的想法都与他不同,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康定二年五月十三日诏:「应先因随侍外任据文意,此句与上述内容不相契合,疑有脱误。,应举得解,今还本贯,或先无户今有户,先有户今无户,并乡贯移徙者,许经贡院陈状,召勾当事京朝官一员委保得实,与通叙举数场第。」「详 意盖为先因随侍外任,今还本贯;或本乡先无户,今置到税产;先有产税,今已卖尽。该此三事,即许通叙旧举。今来不晓 意,却将乡贯移徙又作一节施行,是又举人随处立户,不须土著,深恐未便。今请于『并』字下

添云『如此乡贯移徙』,盖语意明然,免致公私误认。」从之。

庆历二年正月七日,诏:「川、广合该解发及诸处免解举人,虑地远到阙稽迟,令贡院如未引试日前续次到者,并收试。」

二月五日,知制诰富弼言:「国家缘隋唐之制,设进士之科,采天下贤俊,虽至公之道过于隋唐,而得人之实或有未至。自咸平、景德年后,条约渐密,然省试有三长,殿试有三短。南省主文者四五人,皆两制宗匠。又选馆阁有辞学者数人,以助主文考校。复有监守、巡察、糊名、誊录,上下相警,不能容毫厘之私,此一长也;又一日试诗赋,一日试论,一日试策,诗、赋可以见辞艺,策、论可以见才识,四方之士得以尽其所蕴,此二长也;又贡院凡两月余日,研磨差次,必俟穷功悉力,然后榜出,此三长也。可谓至公至精矣。以此姓名高下,遂放及第,辞艺才识高者得高科,下者得下等。高科者待以好爵,下等者归于常调,朝廷既不失其实,举人又各足其志矣。洎至殿试,号为亲临,然所差考校之官,多不精慎,此一短也。又只试诗、赋与论,并在一日,不能尽人之才,此二短也。又考校不过十日,不暇研磨差次,匆匆而定,此三短也。向之省试至公至精也,乃混淆而不复见!今舍其所长,用其所短者,或云省试发榜则恩归有司,殿试发榜则恩由主上,是尽弃取士之实,而沽此虚名也。普天率土,岂有恩不出天子者耶!况殿试非古,始于唐

武后之初年尔,此安足为后世法 历代取士,悉委有司,独后汉文吏课笺奏而副之端门,亦未闻天子再试也。往时无糊名、誊录之制,主文可以专取舍,遂有殿试以防主文。今无以容其私,殿试复何为哉 臣欲乞自今岁以后,只令南宫发榜。必恐恩归有司,则请如天圣二年,令南宫考定高下,以混榜引于殿庭,依次唱名赐第,则与殿试同矣。」诏曰:「国家申命迩臣,往司贡部。关防之制,已极于至公;优劣之殊,或经于审定。矧责成之素重,固练实以无差。宜服故常,庶臻精要。俟辨等之来上,即延对以赐科。用洽茂恩,着为彝式。」

九日诏:「近已依富弼上言,更不临轩亲试。

译康定二年五月十三日诏令:「凡是先前因随侍父母在外地任职(据文意,此句与上文内容不相契合,疑有脱漏讹误),应举得中解试的人,如今回到原籍,或者原先没有户籍现在有了户籍,原先有户籍现在没有户籍,以及乡贯迁移的人,都允许向贡院陈述情况,请负责此事的京朝官一员担保核实无误后,与其通算历次应举的场次名第。」「详审其用意,大概是为了先前因随侍父母在外地任职,如今回到本贯;或者本乡原先没有户籍,如今已置办了应纳税的产业;或原先有产业税赋,如今已经卖尽这几种情况。凡属这三种情形,才允许通算以前应举的次数。如今不明白这个用意,却把乡贯迁移又另当作一项来施行,这样又会使举人随处立户,不必真正定居本地,深恐有所不便。现在请在『并』字之下添上『如此乡贯迁移』几字,这样语意就清楚明白了,可以避免公私双方误解。」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

庆历二年正月七日,诏令:「四川、广南地区应当解发以及各处免解的举人,考虑到路途遥远到达京城可能延误,命令贡院如果在开考日期之前还有陆续到达的举人,一并收纳应试。」

二月五日,知制诰富弼进言:「国家沿袭隋唐的制度,设立进士科,选拔天下贤能俊杰之士,虽然公正之道超过隋唐,但选拔真才实学方面或许还有不足之处。自咸平、景德年间以后,条例规定逐渐严密,然而省试有三项长处,殿试有三项短处。南省主持考试的官员四五人,都是两制中的行家里手。又选取馆阁中有文辞学问的人几位,协助主考官评阅试卷。又有监督、巡察、糊名、誊录等制度,上下互相监督警戒,不能容下丝毫的私弊,这是第一项长处;又一天考诗赋,一天考论,一天考策,诗赋可以看出文辞才艺,策论可以看出才能见识,四方之士能够充分展现自己的学识,这是第二项长处;又贡院共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反复研磨评定名次,一定等到竭尽全力之后,才张榜公布,这是第三项长处。可以说是极其公正精细了。凭着这些来评定姓名高下,于是放榜及第,辞艺才识高的人得到高第,低的人得到下等。得高第的人以优厚的官职对待,得下等的人归入寻常铨选,朝廷既不失其实,举人也各自满足其志向。等到了殿试环节,号称皇帝亲临,但是所委派负责评卷的官员,大多不够精细谨慎,这是第一项短处。又只在一天之内考诗、赋和论,不能充分展现一个人的才能,这是第二项短处。又评卷不过十天时间,来不及反复研磨评定名次,匆匆忙忙就定下来,这是第三项短处。以前省试极其公正精细的做法,就这样被混淆而不再显现!如今舍弃它的长处,采用它的短处,有人说省试发榜则恩德归于有司,殿试发榜则恩德出自皇上,这是完全放弃了选拔人才的实质,而去博取这个虚名。普天之下,率土之滨,难道还有恩德不是出自天子的吗!况且殿试并非古制,是从唐代武后初年才开始的,这怎么能够作为后世的法度呢。历代选拔人才,都委托给有司,只有后汉考核文吏笺奏并在端门复核,也没听说过天子再次考试。以前没有糊名、誊录的制度,主考官可以专断取舍,于是设立殿试来防范主考官。如今已经没有办法让他们徇私了,殿试又何必再设呢!臣想请求从今年以后,只让南宫发榜。如果一定担心恩德归于有司,那么请依照天圣二年的做法,让南宫评定名次高下,以混合的榜单引到殿廷之上,依次唱名赐予及第,那就与殿试相同了。」诏书说:「国家申命近臣,前往主管贡举事务。防范弊端的制度,已经做到极为公正;优劣的区别,也曾经过审慎判定。何况责成之事本来就很重大,本应精心考核确保没有差错。应当遵循旧有的常规,希望能达到精当扼要。等到评定等第的名单呈报上来,就召见对答并赐予科第。用这来推广厚重的恩德,作为永久的法式。」

九日诏令:「近来已依照富弼所奏,不再亲临殿试。如今已经出院,命令贡院暂且依照旧例奏报名次,殿试仍然允

今已 院,令贡院且依旧例奏名,殿试仍许解二分人数。将来科场,别奏取旨。」

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言:「近准敕详定贡举条制者。伏以取士之方,必求其实;用人之术,当尽其材。今教不由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此献议者所共以为言也。臣等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故为立学合保荐送之法。夫上之所好,下之所趋也。今先策、论,则文辞者留心于治乱矣。简其程序,则闳博者得驰骋矣。问以大义,则执经者不专于记诵矣。其诗赋之未能自肆者,杂用今体,经术之未能亟通者,尚依旧

科,则中常之人皆可勉及矣。此所谓尽人之材者也。故为先策、论过落,简诗赋考式问诸科文义之法,此数者其大要也。其州郡封弥誊录、进士诸科帖经之类,皆细碎而无益者,一切罢之。凡其为法者,皆申之以赏罚而劝焉。如此则养士有素,取材不遗,苟可施行,望赐裁择。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校外,其余并各令立学。如本处修学人及二百人已上处,许更置县学。若州县未能顿备,即且就文宣王庙,或系官屋宇为学舍。仍委本路转运司及本属长吏,于幕职、州县官内奏选充教授,以三年为一任,在任有人同罪保举者,得替日依例施行。若少文学官可差,即令本处举人众举有德行艺业之人,在学教授。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保明闻奏,当议等第特授恩泽。内有由本学应举及第人多处,亦与等第酬赏。如任满本处举留者,亦听本官从便。其学校规令,宜令国学详定闻奏,颁下施行。如僻远小郡,举人不多,难为立学处,仰转运司体量闻奏。初入郡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事,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踰滥之行,即不曾犯刑责,或曾经官司罚赎,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应取解逐处在学本贯人,并以入学听习,至秋赋投状日前及三百日以上,旧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许取应。秋赋投状日,并依本州岛军旧制。内有亲老,别无得力弟兄侍养,致在学日数不足

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员或到省举人三名委保诣实,亦许取应。其随亲属之官者,许就近入学,候归乡取解,据在学实日及无过犯,给与公凭。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忧匿服;二、曾犯刑责;三、不孝不悌,迹状彰明;四、故犯条宪,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五、(藉)[籍]非本土,假户冒名;六、祖父犯十恶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

译许解送二成的人数。将来的科场考试,另行奏请皇帝旨意。」

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人进言:「近来奉敕详细制定贡举条例。臣等认为选拔人才的方法,必须务求实效;任用人才的方法,应当充分发挥其才能。如今教化不是从学校推行,士人不在乡里受到考察,那么就不能核实名声与实际是否相符;有司又用声病对偶的规矩来束缚约束他们,学习的人只专注于死记硬背,那么就不能充分发挥人的才能。这是提出建议的人共同谈到的问题。臣等参考各家说法,选择其中对现今合适的做法,不如让士人都在本地定居并在学校中接受教育,然后由州县考察他们的品行操守,这样求学的人就会自我修养约束了。所以制定了设立学校、结保推荐送考的办法。上面所喜好的,就是下面所趋向的。如今先考策、论,那么擅长文辞的人就会留心于治乱之道了。简化考试程式,那么见识广博的人就能够充分施展了。用大义来提问,那么固守经文的人就不会只专注于死记硬背了。那些还不能自由发挥诗赋才能的人,可以兼用当今流行的文体,那些还不能迅速通晓经术的人,仍旧依照旧科目,那么中等资质的人也都可以努力达到要求了。这就是所说的充分发挥人的才能的做法。所以制定了先考策论决定去留、简化诗赋考试程式、以问答方式考核各科经义大义的办法,这几点是其中的要点。至于各州郡的封弥誊录、进士诸科帖经之类的做法,都是琐碎而没有益处的,一律废除。凡是制定的法度,都要用赏罚来申明并加以劝勉。这样一来,平日就能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也不会遗漏,如果可以施行,希望能够赐予裁夺采纳。各路州府军监除了原有的学校之外,其余各处都应当设立学校。如果本地求学的人达到二百人以上的地方,允许再设置县学。如果州县一时不能完备,就暂且用文宣王庙,或者官府的房屋作为学舍。仍旧委托本路转运司以及本地长官,在幕职、州县官员中奏请选拔充任教授,以三年为一任,任职期间有人与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推荐保举的,等到任满时依照惯例处理。如果缺少可以委派的文学官员,就命令当地举人共同推举有德行、有才艺的人,在学校中担任教授。等到满三年,没有私自的过失,本地要详细列出教授人数以及此人的从业事迹情况,担保说明后上报朝廷,应当讨论授予相应等第的恩泽。其中有从本学应举及第的人较多的地方,也一并给予相应等第的酬赏。如果任满之后本地举荐挽留的,也听凭该官员自行决定去留。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命令国子监详细制定后奏报,颁布施行。如果是偏僻遥远的小郡,参加科举的人不多,难以设立学校的地方,责成转运司酌情考虑后奏报。初次进入郡学的人,必须有已经到过省试的举人两名担保确认是本乡人士,或者已经寄居很久,没有不孝不悌、越轨放纵的行为,也没有犯过刑责,或者曾经受过官府的罚赎处分但情节不重的,才可以入学。凡是要取解送考的各地本贯人,都以入学听讲学习、到秋试投状之日前满三百天以上,原来已经得解的人满一百天以上,才允许应试取解。秋试投状的日期,一律依照本州岛军的旧制。其中有父母年迈、又没有得力的兄弟侍奉赡养,以致在学天数不够的人,除了依照惯例应当担保的以外,另外召集一名命官或者两三名到过省试的举人担保核实属实,也允许应试取解。那些跟随亲属外出任官的人,允许就近入学,等回到本乡后再取解,根据在学的实际天数并且没有过失,发给证明文书。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结为一保,所担保的事项有七条:一是隐瞒服丧;二是曾经犯过刑责;三是不孝不悌、行迹昭彰;四是故意触犯法令,两次经过赎罚,或者虽未经赎罚但危害乡里;五是本籍不是本地、假冒户籍冒名顶替;六是祖父犯有十恶之中四等以上的罪行;七是本人是从事工商杂役之人,以及曾经做过僧道的人,这些都不得应试。违反的人,本人依照条例处置,同保之人

违者本人依条行遣,同保人殿两举。其保状式,具此七事外,余并令礼部贡院重行删定。国子监、开封府取解举人,须五人为一保,仍(遂)[逐]保内要曾到省举人二人。外处取解举人,仰本处知州、通判、职官、录事参军、令佐常切采访,内有犯前项条贯及犯各保状内违碍者,并不得解送。如不举察,或显可保明,妄加抑退者,并科违制分故失定罪。国子监、开封府发解就试人数既多,其进士、诸科卷子并依旧封弥誊录外,诸州发解已令知州、通判、职官、令、录等保明行实,更不封弥誊录,仰试官、监官与长吏通考文艺。其试官委转运司于本处及邻州选差清白有文学、通经术之人。进士并试三场:先试策二道,一问经史,二问时务;次试论一首;次试诗、赋各一首。三场皆通考去留。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诗、赋、论于九经、诸子、史内出题,其策题即通问历代书史及时务,并不得于偏僻小处文字中。策每道限五百

字以上,论限五百字以上,赋限三百六十字以上,诗限六十字五言六韵。赋每韵不限联数,每联不限字数。赋官韵有疑混声,疑者许上请。诗、赋、论题目,经史有两说者,许上请。诗韵中字体及声韵同者,各许依本字下注意便用。三点当一抹,降一等。涂注一字,并须卷后计数,不得揩洗。每场一卷内涂注乙五字已上为一点,十五字以上为一抹。策、论、诗、赋不考式十五条:策一道内少五字;论、诗、赋不识题;策、论、诗、赋文理纰缪;不写官题;用庙讳御名;论少五十字;诗、赋脱官韵;诗赋落韵,用韵处脱字亦是;诗失平侧,脱字处亦是;重迭用韵;小赋内不见题意,通而词优者非;赋少三十字;诗韵数少剩;诗全用古人一联;诗两韵以前不见题意,通者非。抹式十二条:误用事;连脱三字;误写官题,须是文理无失,但笔误者非;诗赋重迭用事;诗赋不对,诗赋初用韵及用邻韵引而不对者非,及诗赋末两句亦不须对;小赋四句不见题意,通者非;全用古人一联赋语,别以一句对者非;赋少二十字;诗用隔句对;策一道内全用古今人文字十句以上;策一道内全用经书子史语五十字以上;对策以他辞装,或首尾与题意不相类。点式四条:借用字;诗赋脱一字;诗偏枯;诗重迭用字。省试进士、诸科举人合保,并依发解条。如妄冒过省,及第入官而事发者,本人除名,保人殿两举。已及第未得与官,已

入官者停见任。已上入学取解到省,保人如不实者,事发日官员坐私罪,举人殿实举。应出策、论、诗、赋题并考校式,并依发解条格。进士试三场,并依旧封弥誊录。先试策三道,一问经旨,二问时务。

译罚停两次应举。那份保状的格式,除了写明这七件事以外,其余的都命令礼部贡院重新加以删定。国子监、开封府录取解送的举人,必须五人结为一保,而且每保之中要有曾经到过省试的举人两名。外地录取解送的举人,责成当地的知州、通判、职官、录事参军、县令佐官经常留心访察,其中有触犯前述条例以及触犯各保状中所列违碍事项的,都不得解送。如果不加以举报察觉,或者明明可以担保证明却妄加压制退回的,一并按照违反制度、有意或失误定罪。国子监、开封府解送应试的人数既然多,其进士、诸科的卷子仍旧依照原来的办法封弥誊录,其余各州解送的,已经命令知州、通判、职官、县令、录事等担保说明品行事实,不再封弥誊录,由试官、监官与地方长官一起考核文章才艺。那些试官委托转运司在本地以及邻近州郡挑选清白正直、有文学修养、通晓经术的人担任。进士一律考三场:先考策二道,一问经史,二问时务;接着考论一篇;再考诗、赋各一篇。三场都要综合考量决定去留。原来考帖经、墨义的做法,现在一律废除。诗、赋、论的题目从九经、诸子、史书中出,那策题就要通问历代书史以及时务,一律不得从偏僻冷门的文字中出题。策每道限五百字以上,论限五百字以上,赋限三百六十字以上,诗限六十字、五言六韵。赋每韵不限对句数目,每联不限字数。赋的官韵如果有疑似混淆的声调,有疑问的允许上书请示。诗、赋、论的题目,经史中有两种说法的,允许上书请示。诗韵中字体以及声韵相同的,各自允许依照本字下所注的意思方便使用。三处涂改点算一处涂抹,降低一等评级。涂改一个字,都必须在卷末计算总数,不得擦洗涂改的痕迹。每场一份卷子内涂改乙正五个字以上算作一点,十五个字以上算作一抹。策、论、诗、赋不合评分标准的有十五条:策一道之中少写五个字;论、诗、赋文不对题;策、论、诗、赋文理错乱;不书写官家题目;使用了庙讳御名;论少写五十个字;诗、赋漏了官韵;诗赋落韵,用韵之处漏字也算在内;诗违反平仄,漏字之处也算在内;重复使用同一韵;小赋之中看不出题意,文辞通顺的不算在内;赋少写三十个字;诗中所用的韵字数目有短缺或重复;诗全部套用古人的一联;诗两韵之前看不出题意,文辞通顺的不算在内。评为抹的标准有十二条:错误使用典故;连续漏写三个字;错误书写官家题目,必须是文理没有错误,只是笔误的不算在内;诗赋重复使用典故;诗赋不对仗,诗赋起首用韵以及用邻韵引起而不对仗的不算在内,以及诗赋末尾两句也不必对仗;小赋四句看不出题意,文辞通顺的不算在内;全部套用古人的一联赋语,另外用一句来对仗的不算在内;赋少写二十个字;诗中使用隔句对;策一道之中全部套用古今人的文字十句以上;策一道之中全部套用经书子史的语句五十字以上;对策用其他言辞来装点,或者首尾与题意不相符合。评为点的标准有四条:借用别的字;诗赋漏写一个字;诗中出现偏枯(对仗不工整);诗中重复使用同一个字。省试进士、诸科举人的联保,一律依照解送的条例执行。如果有欺瞒冒名过省,以及及第入官之后事情被揭发的,本人予以除名,保人罚停两次应举。已经及第但尚未授官的人予以除名,已经入官的人罢免现任官职。以上入学、取解、到省的规定,担保人如果所担保情况不属实,事情被揭发之日,官员按私罪定罪,举人罚停应有的举数。凡是出策、论、诗、赋的题目以及评卷的标准,一律依照解送的条例格式执行。进士考三场,一律依照旧例封弥誊录。先考策三道,一问经义主旨,二问时务。接着考论一道,再考诗、赋各一道。原来考帖经墨义的做法,如今一律废除。头场先阅卷考核策,其中有文辞粗鄙低劣的、对所问问题回答不完备的(是指十件事中有五件以上没有回答)、错误引用事迹的(是指

次论一道,次诗、赋各一道。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初场引试策,先次考校,内有文辞鄙恶者,对所问不备者谓十事不对五以上,误引事迹者谓十事误引五以上,虽能成文而理识乖缪者,杂犯不考式者,凡此五等,并更不考论。次场论内有不识题者,文辞鄙恶者,误引事者十事误用三以上,虽成文而理识乖缪者,杂犯不考式者,凡此五事,亦更不考诗、赋。第三场诗、赋毕,将存留策、论卷子上与诗、赋通考定去留,合格荐名者出榜告示。旧制以词赋声病偶切之类立为考试式,举人程试一字偶犯,便遭降等,至使才学博识之士,临文拘忌,俯就规检,美辞善意,郁而不伸。如唐白居易《性习相近远》、独孤绶《放驯象》,皆当时南省所试,其对偶之外,自有意义可观,非如今时拘检太甚。今后进士依自来所试赋格外,特许依仿唐人赋体。 厅举人自今更不限举数,许令取应。如及第、出身后,即不别推恩。诸科举人,九经五经,并罢填帖,六场皆问墨义。其余三礼、三传已下诸科,并依旧法。九经旧是六场十八卷,帖经墨义相半,今作六场十四卷,并对墨义。第一场《春秋》、《礼记》、《周易》、《尚书》各五道为二卷,第二场《周礼》、《仪礼》、《公羊》、《谷梁》各五道为四卷,第

三场《毛(经)[诗]》、《孝经》、《论(论)[语]》、《尔雅》各五道为二卷,第四场《礼记》二十道为二卷,第五场《春秋》二十道为二卷,第六场《礼记》、《春秋》各十道为二卷。五经旧是六场十一卷,帖经墨义相半。(令)[今]作六场七卷,并对墨义。第一场《礼记》、《春秋》共十道为一卷,第二场《毛诗》、《周易》各五道为二卷,第三场《尚书》、《论语》、《尔雅》、《孝经》各三道为一卷,第四场、第五场《春秋》、《礼记》逐场各十道为二卷,第六场《礼记》、《春秋》共十道为一卷。立《开宝通礼》科,国家本欲使人习学仪典,不至废坠。却闻各传误本,惟习节义,殊非崇礼之意。委有司抄录正本,差官考校,令礼部贡院勘会,有人应《通礼》州军赐一本,许本科举人抄写习读。将来举场只于官本中问义外,诸科举人依旧制场各对墨义外,有能明旨趣、愿对大义者,于取解到省家状内具言愿对大义。除逐场试墨义外,至终场并御试,各于本科经书内只试大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诸书引证,不须具注疏。九经、三礼、三传、《毛(经)[诗]》、《尚书》科愿对大义者,每道所对与经旨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其中深晓经义,文理俱优者为上等。三史科愿对大义者,每道所对与史意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

译十件事中有五件以上引用错误)、虽然能够成篇但见识道理错乱的、以及犯有各种不合格式规定的,凡属这五种情况,都不再考核论。第二场论中有文不对题的、文辞粗鄙低劣的、错误引用典故的(十件事中三件以上引用错误)、虽然成篇但见识道理错乱的、犯有各种不合格式规定的,凡属这五种情况,也不再考核诗、赋。第三场诗、赋考完之后,把保留下来的策、论卷子与诗、赋放在一起综合评定去留,合格并推荐上报姓名的就出榜公告。旧制以词赋声病对偶之类作为评卷标准,举人应试时一字偶尔犯规,便遭到降等,以致使有才学、见识广博的士人,写文章时拘谨忌讳,屈就于规矩检点之下,好的词句、美好的意思,被压抑而不能舒展。就像唐代白居易的《性习相近远》、独孤绶的《放驯象》,都是当时南省所考的题目,那些文章在对仗之外,自有值得欣赏的意涵,不像现在这样拘束检点得太过分。今后进士除了依照原来所考的赋体格式以外,特别允许仿照唐人的赋体来写作。太学生今后不再限制应举的次数,允许其应试。如果及第、获得出身之后,就不再另外给予恩泽推恩。诸科举人,九经、五经,一律废除填帖,六场都改考墨义问答。其余三礼、三传以下的各科,都依照旧法执行。九经原来是六场十八卷,帖经墨义各占一半,如今改为六场十四卷,都改成对答墨义。第一场《春秋》、《礼记》、《周易》、《尚书》各五道题合为二卷,第二场《周礼》、《仪礼》、《公羊传》、《谷梁传》各五道题合为四卷,第三场《毛诗》、《孝经》、《论语》、《尔雅》各五道题合为二卷,第四场《礼记》二十道题为二卷,第五场《春秋》二十道题为二卷,第六场《礼记》、《春秋》各十道题合为二卷。五经原来是六场十一卷,帖经墨义各占一半,如今改为六场七卷,都改成对答墨义。第一场《礼记》、《春秋》共十道题合为一卷,第二场《毛诗》、《周易》各五道题合为二卷,第三场《尚书》、《论语》、《尔雅》、《孝经》各三道题合为一卷,第四场、第五场《春秋》、《礼记》每场各十道题合为二卷,第六场《礼记》、《春秋》共十道题合为一卷。设立《开宝通礼》科,国家本来是想让人研习学习礼仪典章,不至于荒废失传。却听说各处传抄的本子多有讹误,只学习其中的节义要点,很不符合崇尚礼仪的本意。责成有司抄录校正的正本,委派官员进行考校,命令礼部贡院加以核对,凡有人应考《通礼》科的州军赐予一份正本,允许本科举人抄写研习诵读。将来的考场只是从官方版本中出题问义之外,其余诸科举人依照旧制每场各自对答墨义之外,有能够明白经文旨趣、愿意对答大义的,在取解到省的家状之中注明愿意对答大义。除了每场考试墨义以外,到终场以及殿试时,各自在本科经书之内只考大义十道,直接取圣贤的意旨含义来解释对答,或者用其他书籍来引证,不必详细注明注疏出处。九经、三礼、三传、《毛诗》、《尚书》科愿意对答大义的人,每道题所对答的内容与经文旨意相符合,文理通顺可取的算作通过,五道通过算作合格。其中深入通晓经义、文理都优异的评为上等。三史科愿意对答大义的人,每道题所对答的内容与史书本意相符合,文理通顺可取的算作通过,五道通过算作合格。其中深入通晓史书意旨、文理都优异的,同样评为上等。明法科愿意对答大义的人,都要设立甲乙罪犯的假设情形,引用律令来判定罪行。每道题所判定的与律令相符合,文理通顺可取的算作通过,五道通过算作合格。其中深入通晓律令意旨、文理都优异的,同样评为上等。举人如果通晓三经以上,进士没有明显的差错,诸科没有九项否决的情况,评定去留之外允许自行陈情,说明曾经在某处讲说过某经,召集三名举人担保证明属实,就依照前面的规定另外测试大义十道,以五道通过为合格。仍旧命令讲解诵读,与所对答的大义相符合的,详细上奏请求皇帝裁定。

其中深明史义,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明法科愿对大义者,并立甲乙罪犯,引律令断罪。每道所断与律令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其中深明律意,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举人

讲通三经以上,进士非纰缪,诸科无九否者,过落外许自陈牒,具言曾于某处讲说某经,召举人三人保明,即依前项别试大义十道,以五通为合格。仍令讲诵,与所对大义相合者,具奏取旨。御试举人试卷,并依旧封弥誊录。进士试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试]赋一道。诸科试墨义十道,对大义者即问大义十道。出题目并考试条格,并依省试。对大义入上等并合格人及试中讲说及等者,所授恩(择)[泽]等第,当议在对墨义及第人之上。」

诏曰:「夫儒者通乎天地人之理而兼明古今治乱之源,可谓博矣。然学者不得骋其说,而有司务先声病章句以牵拘之,则吾豪隽奇伟之士何以奋焉。士有纯明朴茂之美,而无 学养成之法,其饬身励节者,使与不肖之人杂而并进,则夫懿德敏行之贤何以见焉。此取士之甚弊,而学者自以为患,议者屡以为言。朕慎于改更,比令详酌,仍诏宰府加之参定,皆以谓本学校以教之,然后可求其行实。先策论则辨理者得尽其说,简程序则闳博者可见其材。至于经术之家,稍增新制,兼行旧式,以勉中人。其烦法细文,一皆罢去。明其赏罚,俾各劝焉。如此则待士之意周,取人之道广。夫遇人以(簿)[薄]者,不可责其厚。今朕建学兴善,以尊子大夫之行,而更制革弊,以尽学者之材,其于教育之方,勤亦至矣。有司其务严训导,精察举以称朕意。学者其思进德修业,而无失其时。

凡所科条,可为永式。宜令礼部贡院颁下。」

六月二十六日,诏:「进士、诸科点检考试,及经科出义官,不得预先见逐甲所引诸科姓名,如要人数照会,即听具数关报。经科举人如有过落不当,具考试覆考官于知举官下,减等定罪。」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礼部贡院:进士所试词赋、诸科所对经义,并如旧制考较之。先是,颁行宋祁等所定科场新制,既而上封者言其非便也。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礼部贡院请目今进士并如(请)[诸]科例,印所出义题,从之。

二十三日,御史中丞贾昌朝言:「省试举人策目已不誊录,则今后入试,不须尽写问目,庶令不辍翰墨之功。详为条对。」奏可。

二月二十八日,权同知贡举张方平言:「文章之变,盖与政通;风俗所形,斯为教本。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性资之敏而学问以充之,故道义积乎中而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言而不度,则何观焉。

译殿试举人的试卷,一律依照旧例封弥誊录。进士考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再考赋一道。诸科考墨义十道,对答大义的人就考大义十道。出题目以及评卷的标准,一律依照省试的规定。对答大义评为上等以及合格的人,以及讲说测试合格的人,所授予的恩泽等第,应当讨论定在对答墨义及第人之上。」

诏书说:「儒者通晓天地人的道理并且兼明古今治乱的根源,可以说是学识广博了。然而求学的人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见解,而有司却一味先用声病对偶章句的规矩来束缚拘束他们,那么我们才华出众、卓越不凡的士人凭什么能够振奋施展呢。士人中有纯朴聪慧、质朴敦厚的美好品质,却没有教育培养养成的方法,那些约束自身、砥砺气节的人,如果让他们与不肖之人混杂在一起共同晋升,那么那些德行美好、行为敏捷的贤才凭什么能够被发现呢。这是选拔人才的严重弊端,求学的人自己也把这当作忧患,议论的人屡屡就此提出意见。朕对于改革之事很慎重,近来命令详细斟酌,又诏令宰相府一同参与商定,都认为应当以学校为根本来教育士人,然后才能考察他们的品行实际。先考策论,那么擅长辨析义理的人就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简化考试程式,那么见识广博的人就可以展现自己的才能。至于经术之家,稍微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同时兼行旧有的方式,以此勉励中等资质的人。那些繁琐的法规细则条文,一概废除。明确赏罚制度,使各方都能得到勉励。这样一来,对待士人的用意就周全了,选拔人才的途径也就宽广了。用浅薄的方式对待人的,不能够苛责他做到厚道。如今朕建立学校、振兴良善,用来尊崇士大夫的德行,并且改革制度、革除弊端,用来充分发挥求学者的才能,这在教育的方法上,也可以说是十分勤勉了。有司应当致力于严格训导,精心考察选拔以符合朕的心意。求学的人应当想着增进德行、修习学业,不要错失良机。凡是所制定的科条规定,可以作为永久的法式。应当命令礼部贡院颁布下达。」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进士、诸科的点检考试官,以及经科出义题官,不得预先知晓每甲所引各科举人的姓名,如果需要核对人数,就听凭列出数目通报知会。经科举人如果有评定去留不当的情况,负责考评复核的官员,在知举官之下,按等级减罪定罪。」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令礼部贡院:进士所考的词赋、诸科所对答的经义,都依照旧制来评定考核。此前,颁布施行了宋祁等人所制定的科场新制度,随后就有上书密奏的人说这样做不方便。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礼部贡院请求如今进士也依照诸科的先例,印刷所出的义理题目,皇帝依从了这个请求。

二十三日,御史中丞贾昌朝进言:「省试举人的策目已经不再誊录,那么今后入场考试,不必全部抄写问目,或许可以使他们不间断地用心于笔墨功夫。请详细制定条例应对此事。」奏请获准。

二月二十八日,权同知贡举张方平进言:「文章的变化,与政事是相通的;风俗的形成,是教化的根本。如今设立科目选拔人才,专门选取文辞才艺,士人凭借天资聪敏并且用学问来充实自己,所以道义积蓄在心中而才华显发在外表。既然如此,那么用文章选拔人才,就是用来叩问外在表现从而考察其内在积累的。言辞如果没有法度,那还有什么可看的呢。臣以为礼部的条例规定是先朝制定的,用来评判考核加以升黜,都有一定的程式。自景祐初年以来,有人因为变换文体而被擢升为高第,后辈之人竞相追随效仿。近来的文章格调,一天天失去旧有的规范,各自标新立异,互相争胜为奇。等到建立太学之后,掌管讲学考试的官员,根据学生的喜好,于是形成了这种风气,以怪诞讥刺讽讽为高妙,以放荡繁杂为丰赡,逾越规矩法度,有的贻误了后学之人。朝廷厌恶这种情况,所以颁下诏书,反复告诫勉励,然而求学的人乐于放纵不羁,很少能够自我纠正。

切以礼部条例定自先朝,以考较升黜,悉有程序。自景佑初,有以变体而擢高第者,后进竞相趍习。比来文格,日失其旧,各出新意,相胜为奇。及建太学而直讲后介,课试诸生因其好尚,遂以成风,以怪诞诋讪为高,以流荡猥烦为赡,逾越规矩,或误后学。朝廷恶其然也,故下诏书,丁宁诫励,而学者乐于放逸,罕能自还。今贡院考所试赋有至八百字以上,每句有十六、十八字者,论有一千二百字以上,策有置所问而妄肆胸臆、条陈他事者,以为不合格,则辞理粗通。如遂取之,则上违诏书之意,轻乱旧章,重亏雅俗,驱扇浮薄,忽上所令,岂国家取贤敛材,以备治具之意耶 其举人程试有擅习新体而尤诞漫不合程序者,已准格考落外,切虑远人未尽详知,欲申前诏,牓于贡院门。」从之。

八年四月八日,诏:「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时礼部贡院言:「四年,宋祁等定贡举新制。会明年诏下且听,须后举施行。今秋赋有期,缘新制诸州军发解,但令本处官属保明行实,其封弥誊录,一切罢之。窃见外州解送举人,自未有封弥誊录以前,多采虚誉,苟试官别无请托,亦只取本州岛曾经荐送旧人,其新人百不取一。自封弥以后,考官不见姓名,即须实考文艺,稍合至公。又新制进士先试策三道,次试论,次试诗、赋。先考策、论定去留,然后与诗、赋通定高下。然举人每至尚书省不下五七千人,及临轩覆较,止及数百人。盖诗赋以声病杂犯,易为去留,若专取策论,必难升黜。盖诗赋虽名小巧,且须指题命事。若记问该富,则辞理自精。策论虽有问题,其间敷对,多挟他说。若对不及五通,尽黜之,即与元定解额不敷。若精麤毕收,则滥进殊广。所以自祖宗以来,未能卒更其制。兼闻举人集经史疑义可以出策论题目凡数千条,谓之《经史质疑》。至于时务,亦有抄撮之要,浮伪滋甚,若为考校。又旧制以词赋声病偶切之类,立为考式,今特许仿唐人赋体,及赋不限联数,每联不限字数。且古今文章,务先体要,古未必悉非。尝观唐人程试诗赋,与本朝所取名人辞艺,实亦工拙相半。俗儒是古非今,不为通论。自二年以来,国子监所试监生,诗赋即以汗漫无体为高,策论即以激讦肆意为工。中外相传愈滥,非惟渐误后学,实恐将来省试,其合格能几何人。伏以祖宗以来,得人不少,考校之艺,固有规程,不须变更,以长浮薄。请并如旧制。」故降是诏。

十四日,礼部贡院言:「勘会近年举人文字违限者,多是书铺预先收钱物,直至正月后举人到京,临 院催促,方始送纳。缘试逼拥并,虽精加点检,尚虑差 。欲乞(令)[今]后须得依条限送纳,如自慢易,先次驳放。

译如今贡院评阅所考的赋作有多达八百字以上的,每句有十六、十八个字的,论有一千二百字以上的,策有搁置所问的问题而妄自任意发表见解、条列陈述其他事情的,认为这样不合格,那么只能算文辞道理粗略通顺。如果就此录取他们,那么就上违诏书的旨意,轻率扰乱旧有的规章,严重损害雅正的风尚,助长浮薄的风气,忽视皇上的诏令,这难道是国家选拔贤才、聚集人才、以备治理国家之用的本意吗。那些应试举人擅自习学新文体而尤其荒诞散漫不合乎程式规范的,已经按照标准评为不合格之外,臣担心远方之人未能全部详细知晓,希望重申前面的诏令,张榜公布在贡院门口。」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八年四月八日,诏令:「科场旧有的条例都是先朝所制定的,应当一律不加更改。」当时礼部贡院上言说:「四年前,宋祁等人制定了贡举新制度。恰逢第二年颁布诏令暂且搁置,须等到以后科举考试再施行。如今秋试的日期将近,因为新制度规定各州军解送举人,只是命令当地官员担保说明品行事实,那么封弥誊录的做法,一律废除。臣等私下认为外地州郡解送举人,在还没有封弥誊录制度之前,大多是采纳虚假的声誉,如果考试官员没有别的请托,也只是录取本州曾经推荐送考过的旧有的人,那些新人百分之一都录取不到。自从有了封弥制度以后,考官看不到姓名,就必须切实考核文章才艺,这样才比较符合公正的原则。又新制度规定进士先考策三道,再考论,再考诗、赋。先评定策、论决定去留,然后与诗、赋一并综合评定名次高下。然而举人每次到尚书省应试的人数不下五七千人,等到皇帝亲临覆核考试的时候,只剩下几百人。这大概是因为诗赋以声病错杂之类的过失容易用来评定去留,如果专门选取策论,就一定难以评定升降。大概诗赋虽然号称是小技巧,但也须切合题意来命题叙事。如果记诵学问丰富,那么文辞义理自然精妙。策论虽然有提问的题目,但其中所回答的内容,大多夹杂其他的说法。如果对答不能达到五道通过,就把这些人全部黜落,那么就与原定的解送名额数目不相符合。如果精粗一概收纳,那么就会造成滥于录取的现象十分严重。所以自祖宗以来,一直没有能够最终更改这一制度。又听说举人们汇集经史中的疑难义理来作为可以出策论题目的依据,多达几千条,称之为《经史质疑》。至于时务方面,也有摘抄编录的要点,浮华虚伪的风气更加严重,这样怎么能够进行评卷考核呢。又原来的制度以词赋声病对偶之类的规矩,设立为考试的标准,如今特别允许仿照唐人的赋体,以及赋不限对句的数目,每联不限字数。况且古今的文章,都务必以体例要领为先,古代的做法未必都不对。臣曾经看过唐人考试所写的诗赋,与本朝所选拔的名人所作的辞章才艺,实际上工拙参半。世俗的儒生是古非今,不是通达之论。自这两年以来,国子监所考的太学生,诗赋就以散漫无体制为高明,策论就以偏激攻讦、放肆己见为擅长。中外相传越来越滥,不仅逐渐贻误了后学之人,实在担心将来省试的时候,能够符合标准的人还能有多少呢。臣以为自祖宗以来,得到的人才不算少,考核评校的方法,本来就有既定的规矩,不须变更,以助长浮薄的风气。请求一律依照旧制执行。」所以颁下了这道诏令。

十四日,礼部贡院上言说:「查明近年来举人文书迟延违反期限的情况,大多是书铺预先收取了钱财物品,直到正月之后举人才到达京城,临近开考才在贡院催促,这才开始交纳文书。因为考试临近人员拥挤,虽然极力加以点检核查,但仍然担心有所差错遗漏。请求今后必须依照条例期限交纳,如果自己怠慢延误,先行驳回不予接受。书铺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各州军的举人,如果得解之后有代为承揽同解举人的家状试卷送到京城的,也须依照规定期限交纳。如果是在路途中遗失了原来所交的文书,各色人等一律严加惩处,原来承揽的举人予以驳回不取。书铺送交举人的试卷文

书铺人乞行重

断。诸州军举人,如得解后有揽同解举人家状试卷赴京,须依格限送纳。如是缘路遗弃元供文字,诸色人严断,元揽举人驳放。书铺送纳举人试卷文字,并具所纳举人州府姓名单状,赴院点对。如有文字差误,勘会元纳书铺人姓名,牒开封府施行。本院投名充佣笔书写人,并依元定人数,不得夹带不系元雇人数入院。如违,知情并犯人并行严断。勘会庆历五年科场,诸州军举人并不依条限投纳家保文卷。缘自来承例,乞展日限。欲乞今来于十一月二十五日限外,与量展半月,更不重迭。展限内不来投纳,即先驳放,更不在收试之限。」诏依所奏。

皇佑五年十一月四日,诏:「应贡举人,自来南省 院后,知举官当面引保。近制未 院前先于贡院引验,期会逼迫,奔走不逮,远方之人深为非便。自今引保依旧例。」

至和二年十月十五日,判礼部贡院王珪言:「窃惟贡举之法,盛于有唐。自贞观迄于开元,文章最隆。其较艺有千余人,而所收者毋几。咸亨上元中,尝增其数,然无及百人者。国初取士之科,皆袭唐制。兴国中,始大擢贡士。其后寖以益广,无有定数。故近年以来,官吏猥滥,溢于常员,甚非国家所以取人之意。前诏礼部,应进士、诸科奏名,皆以四百人为额。慈诚圣虑天头原批:「『慈』疑『兹』。」,所以欲革仕进之弊而敦治原之要也。伏虑将来群士皆至阙下,一有扇摇,而言者辄议冲改。望申饬有司,令固守之。」

又言:「天下发解诸科人,不及礼部元额,盖元额至多仅七千余,因循不曾详定。缘进士已有定额,请自今南省考送毋得过进士之数。」并从之。

嘉佑二年十二月五日,诏曰:「国家致治之原,莫先乎得士。乡里兴贤之法,必归乎考行。惟选举之失实,乃古今之共患。爰自比岁,尤异所闻。悼我诸生,颇沦薄俗,或先敦孝悌而敢为傲逸,或不勤文艺而专务剽袭。及乎应诏而起,覆试有程,负累者奸利相成,寡闻者怀挟交济,条制虽密,朋比莫惩。且四年设科,时颇淹久,虑兴遗滞之孍,殊匪招来之勤。将革弊端,宜更着令。自今间岁一开科场,天下进士、诸科并解旧额之半。开封府、国子监以皇佑四年所解人数五分为额, 厅及试官亲戚举人亦准此。使来者既寡,则察之差易,防检得尽其公,事业毋以相贸。且人贵土著,俗重邻成,(益)[盖]出处之与同,于举措而必审。三代取士,莫或异斯。又业经为儒,要在传道,徒能口诵名数,而或心昧指归,摘句摛文,有乖旧学。矧明经之所举,历前世而已效。比缘其故,用广于求。其 厅子弟,宜淬励风操,毋狃习于轻堕,毋驰骛于躁浮。

译书,都要开列所交举人的州府姓名单状,到贡院核对。如果有文书出现差错,查明原来交纳书铺人的姓名,行文开封府处理。本院雇用充当佣工誊写人员,一律依照原来规定的人数,不得夹带不在原定雇用人数之内的人进入院内。如果违反,知情人和犯事人一并严加惩处。查明庆历五年科场,各州军的举人都没有依照规定期限交纳家状保状试卷。因为一向沿袭旧例,请求延展交纳日期。请求今后在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期限之外,酌情延展半个月,不再重复延展。延展期限之内仍不来交纳的,就先行驳回,不再列入收纳考试的范围之内。」皇帝下诏依照所奏执行。

皇祐五年十一月四日,诏令:「凡应考贡举的举人,向来都是在南省考试出院之后,由知举官当面进行引验担保。近来的制度改为在还未出院之前先在贡院引验,时间紧迫仓促,来往奔走赶不上,远方的人深感很不方便。从今以后引验担保依照旧例执行。」

至和二年十月十五日,判礼部贡院王珪进言说:「臣私下认为贡举的法度,在唐代最为兴盛。从贞观到开元年间,文章最为兴盛隆盛。当时参加评比才艺的有一千余人,而所录取的人却没有多少。咸亨、上元年间,曾经增加过录取的人数,但也没有达到一百人的。本朝开国之初选拔人才的科目,都是承袭唐代的制度。太平兴国年间,才开始大规模擢升贡士。此后逐渐日益扩大,没有固定的名额。所以近年以来,官吏滥竽充数的现象,超出了正常的员额,很不符合国家用来选拔人才的本意。此前朝廷诏令礼部,凡是进士、诸科奏报姓名的,都以四百人为名额限度。这是皇上的深谋远虑(天头原批:「『慈』字疑为『兹』字」),是想借此革除入仕晋升的弊端,从而敦促治理之道的要领。臣私下担心将来众多士人都聚集到京城之下,一旦有人煽动摇惑,那么进言的人就会立刻建议冲毁改变这一制度。希望申明告诫有关部门,命令他们坚决固守这一制度。」

又进言说:「天下解送诸科举人的数目,比不上礼部原定的名额,大概原定名额至多也仅有七千余人,一直沿袭下来没有详细核定过。既然进士已经有了固定的名额,请求从今以后南省考试录送的人数不得超过进士的数目。」朝廷都依从了这些建议。

嘉祐二年十二月五日,诏书说:「国家达到治理天下的根本,没有比得到人才更重要的了。乡里推举贤才的方法,一定要归结到考察品行上。选拔人才的失实,是古今共同的忧患。近年以来,尤其听到很多不好的情况。哀叹我朝的众多士子,颇有沉沦于浅薄风俗的,有的原本敦厚孝悌却敢于做出傲慢放纵的行为,有的不勤于文才学艺却专门从事剽窃抄袭。等到应诏而来参加考试,覆试有一定的规程,有负累罪责的人靠奸邪之利互相勾结,见闻寡陋的人靠携带夹带书籍互相帮衬,条例规定虽然严密,但结党营私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况且四年才设立一次科场,时间拖得相当久,担心会兴起遗漏滞留人才的弊病,实在不是招揽人才应有的勤勉做法。将要革除这些弊端,应当重新制定法令。从今以后每隔一年开一次科场,天下的进士、诸科都解送原有名额的一半。开封府、国子监以皇祐四年所解送的人数的五分之一为名额,太学生以及考试官员的亲属应试举人也依照这个比例。这样一来使前来应试的人数既然减少,那么考察起来就相对容易,防范检查就能够做到公正,事情也不会相互混淆。况且人贵在定居本地,风俗看重乡邻的作证,因为出身与所处地方相符合,那么对于举荐选拔就一定能够审慎。三代选拔人才,没有和这不同的做法。又本业是儒学,重要的是在于传承道统,如果只是能够口头背诵名物数目,却在内心昧于宗旨归趣,摘取片言只语拼凑文章,就有违背旧有学问的宗旨。何况明经科所推举的人才,历经前代已经证明了效果。近来因为这个缘故,用来广泛招纳求学之人。那些太学生子弟,应当磨砺激励

播告之条,尚体吾意。应天下举人,并令归本贯,令本县令佐察其行实,以上于州。知州、通判审覆,以上于转运司。既选官考试解发,而不如所保者,其知州、通判、令佐皆坐之。其得解人,令就本处,二人以上为一保。如止解一人处,许召本州岛命

官一员保之,随试卷上礼部贡院。其明经科,并试三经,谓大经、中经、小经各一也。以《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谷梁传》、《公羊传》为小经。其习《礼记》为大经者,许以《周礼》、《仪礼》为中小经;习《春秋左氏传》者,许以《谷梁传》、《公羊传》为小经。每经试墨义大义各十道,仍帖《论语》、《孝经》十道,分八场,以六道为合格。又试时务策三道,以文词典雅者为通,其出身与进士同。罢说书举人。诸州进士增试策三道,诸科举人增问大义一场。其高第人恩例,令中书门下裁损以闻。」初,言者以为四年一下诏,中下之人,往往废学,而才学之士不幸有故,则滞留以至走死。诸科诵数而不知义理。又举人至京师始结保,多欺冒隐匿,请令就乡里结保。及使州县察视之,下两制详定,而降是诏。

《文献通考》:时上书者言:「四年一贡举,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众多,势莫之禁。且中下之士,往往废学数年,才学之士不幸有故,一不应诏,沦沉十数年,或累举滞留,遂至困穷老且死者甚众。以此毁行冒法干进者,不可胜数。宜间岁一贡举,中分旧数而荐之。」

王洙侍迩英阁,讲《周礼》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帝曰:「古者选士如此。今率四五岁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进者。为今之计,孰若裁其数而屡举也。」下有司议,而议者乃合奏曰:「臣等谓易以间岁之法,无害而有利,不足疑也。使举子不幸有疾病丧服之故者不致久沉,且程文偶不中选,旋亦遇贡举,则无滞才之叹。而天下所荐举数既减半,礼部主司易以详较,得士必精矣。近年挟书、代笔、传义者多,因使权贵富豪之子得以滥进。盖由人众,有司无繇察。若人少,则诸伪滥势自不容,使寒苦艺学之人得其涂而进。」于是诏间岁贡举,进士、诸科悉解旧额之半,增设明经试法。凡明两经或三经五经,各问大义十条,两经通八、三经通六、五经通五为

译自己的风操,不要习惯于轻浮堕落,不要驰骋追逐于浮躁轻率。颁布告示的条例,希望能体会朕的用意。凡是天下的举人,都命令回归本贯,命令本县的县令佐官考察他们的品行实际情况,上报给州里。知州、通判审核复查,上报给转运司。已经选派官员考核评定解送发榜之后,如果与所担保的情况不符,那么知州、通判、县令佐官都要一并连坐。那些得解的人,命令在本地,两人以上结为一保。如果只解送一人的地方,允许召请本州命官一员担保,随同试卷一起呈送礼部贡院。那明经科,一律考三经,也就是大经、中经、小经各一经。以《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谷梁传》、《公羊传》为小经。那些学习《礼记》作为大经的人,允许以《周礼》、《仪礼》作为中经、小经;学习《春秋左氏传》的人,允许以《谷梁传》、《公羊传》作为小经。每经考墨义、大义各十道题,还要帖试《论语》、《孝经》十道题,分为八场,以六道题通过为合格。又考时务策三道,以文辞典雅的评为通过,其出身与进士相同。废除说书举人的科目。各州进士增加考策三道,诸科举人增加问大义一场。那些高第之人的恩泽待遇,命令中书门下裁减以后上奏。」当初,进言的人认为四年才下一次诏令开科,那些中等以下资质的人,往往因此荒废了学业,而有才学的士人不幸遇到变故,就滞留下来以至于奔波劳顿而死。诸科举人只是诵读记忆而不懂得其中的义理。又举人到了京城才开始结保,大多欺瞒冒充隐瞒实情,请求命令在乡里就结保。以及让州县加以考察审视,交给两制详细制定,于是颁下了这道诏书。

《文献通考》记载:当时上书的人说:「四年才举行一次贡举,四方的士子客居京城以等待考试的有六七千人,一旦发生喧闹骚动,人多势众,就没有办法禁止。况且中等以下的士人,往往荒废学业好几年,有才学的人不幸遇到变故,一旦不能应诏参加考试,就沉沦十几年,或者屡次应举滞留,以致穷困潦倒到老而死的人相当多。因此毁坏德行、冒犯法度、钻营求进的人,多得数不胜数。应当每隔一年举行一次贡举,将原来的名额一分为二加以推荐。」

王洙在迩英阁侍讲,讲解《周礼》讲到「三年大比大考,州里凭此奖励或废黜乡大夫」,皇帝说:「古代选拔士人就是这样。如今大概四五年才下一次诏令,所以有士人被压制而得不到晋升。为如今考虑,不如裁减录取的名额而增加开科的次数。」交给有关部门商议,商议的人于是共同上奏说:「臣等认为改为间隔一年一次的办法,没有害处而只有好处,不必怀疑。这样能使举子中不幸遇到疾病、服丧等变故的人不至于长久沉沦,而且如果考试文章偶然没有被选中,很快也能够遇到下一次贡举,那么就不会有滞留人才的叹息了。而且天下所推荐举荐的人数既然减半,礼部主管的考官就更容易详细评较,选拔到的人才必定精良。近年来夹带书籍、请人代笔、传递经义的现象很多,因此使权贵富豪家的子弟得以滥竽充数晋升。这大概是因为人数众多,有关部门没有办法一一考察。如果人数减少,那么各种作弊蒙混的手段自然无法容身,能使贫寒但有才学的人得以通过正当途径晋升。」于是诏令间隔一年举行一次贡举,进士、诸科都解送原有名额的一半,增设明经科的考试办法。凡是明两经或三经五经的,各自问大义十条,两经通过八条、三经通过六条、五经通过五条为

合格,兼以《论语》、《孝经》策时务三条,出身与进士等,而罢说书举。其还乡里而寓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每秋赋,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于州。州长二复审察得实,然后上本道使者。类试已保任,而后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省试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

译考试合格者,还要加考《论语》《孝经》时务策三道,其出身与进士相同,并废除说书这一科目。

对于那些回归乡里却又在他州寄籍以求应选的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令。

每年秋试,由县令及佐官考察其品行,加以保任,然后上报到州里。

州府长官再次复核审察,核实无误后,才上报给本道使者。

经过类试并已获保任之后,若此人日后行为有亏,那么州县官员都要连坐获罪。

如果在省试中发现其文理错谬疏漏,则由最初的考官承担罪责。

时以科

举既数,则高第之人倍众,其擢任恩典,宜损于故。

容斋洪氏《随笔》曰:本朝自太平兴国以来,以科举罗天下士。士之策名前列者,或不十年而至公辅。吕文穆公蒙正、张文定公齐贤之徒是也。及嘉佑以前,亦指日在清显。东坡《送张子平序》以谓,仁宗一朝,十有三榜,数其上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盖为士者知其身必达,故自爱重,而不肯为非。天下公望亦以鼎贵期之,故相与爱惜成就,以待其用。至嘉佑四年之制,前三名始不为通判,第一人才得评事、签判,代还升通判,又任满始除馆职。王安石为政,又杀其法。恩数既削,得人衰矣。观天圣初榜,宋郑公郊、叶清臣、郑文肃公戬、高文庄公若讷、曾鲁公公亮五人连名,二宰相,二执政,一三司使。第二榜,王文忠公尧臣、韩魏公琦、赵康靖公 连名。第三榜,王宣徽拱辰、刘相沆、孙文懿公抃连名。阳寘榜,寘不幸即死,王岐公珪、韩康公绛、王荆公安石连名。刘辉榜,辉不显,胡右丞宗愈、安门下焘、刘忠肃公挚、章申公惇连名,其盛如此。治平以后,第一人作侍从,盖可数矣。

沈氏《笔谈》曰:旧制,天下贡举人到阙,悉皆入对,数不下三千人,谓之群见。远方士皆未知朝廷仪范,班列分《梦溪笔谈》卷九作「纷」。错,有司不能绳勒。见之日,先设禁闱于着位之前,举人皆拜于禁闱之外,盖欲限其前列也。至有更相抱持,以望黼坐者。有司患之,近岁遂止令解头入见,然尚不减数百人。嘉佑中,予忝在解头,别为一班,最在前列,目见班中唯从前一两行稍应拜起之节,自余亦终不成班缀而罢,每为阁门之累。常言殿庭中班列不可整齐者,唯有三色,谓举人、蕃人、骆驼。

又曰:礼部贡院试进士,设香案于阶前,主司与举人对拜,此唐故事也。所坐设位供张甚盛,有司具茶汤饮浆。至试学究,则悉彻帐幕毡席之类,亦无茶汤,渴取饮砚水,人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毡席及供应人私传所试经义原作「义经」,据《梦溪笔谈》卷一乙。,盖常有败者,故事为之防。欧文忠有诗:「焚香礼进士,彻幕侍经生。」以为礼数重轻如此,其实自有谓也。

按,沈公所记典故,皆源于唐时,宋朝因之,至嘉佑时犹然。后来天下所解进士,非中选礼部侍对亲策之日,不得觐清光。而礼部试士之时,虽无所谓五经学究,然其所以待进士者,礼亦杀于祖宗之时矣。

三年三月十一日,礼部贡院言:「奉诏再详定科场条制,应天下进士、诸科解额各减半,明经别试,而系诸科解名,无诸科处详解一人。开封府进士二百一十人,诸科一百六十人;国子监进士一百人,诸科一十五人。

译当时因为科举考试次数增多,考中高第的人数比过去多了一倍,那么对他们的提拔任用和恩典,理应比过去有所减损。

容斋洪氏《随笔》说:本朝自太平兴国以来,用科举网罗天下士人。士人中科举名列前茅的,有的不到十年就做到宰相、执政。吕文穆公蒙正、张文定公齐贤这些人就是这样。到嘉佑以前,中第者也能指日间就担任清要显贵之职。东坡在《送张子平序》中说,仁宗一朝,共开科十三榜,计算其中前三名的人共三十九人,其中没有做到公卿的只有五人而已。这是因为读书人知道自己将来一定能显达,所以自爱自重,不肯做坏事;天下的公论也期望他们将来位居显贵,所以大家共同爱惜、成就他们,等待他们被朝廷任用。到嘉佑四年的制度,前三名才开始不再直接任通判,第一名只能先任评事、签判,任满归朝后才升任通判,又要任满才能授予馆职。王安石执政后,又削减了这个制度。恩典既已削减,得人才的情况也就衰落了。看天圣初年那一榜,宋郑公郊、叶清臣、郑文肃公戬、高文庄公若讷、曾鲁公公亮五人连名中第,其中二人做了宰相,二人做了执政,一人做了三司使。第二榜,王文忠公尧臣、韩魏公琦、赵康靖公连名中第。第三榜,王宣徽拱辰、刘相沆、孙文懿公抃连名中第。阳寘那一榜,阳寘不幸早死,王岐公珪、韩康公绛、王荆公安石连名中第。刘辉那一榜,刘辉本人并不显达,但胡右丞宗愈、安门下焘、刘忠肃公挚、章申公惇都与他连名中第,当时的盛况就是这样。治平以后,第一名能做到侍从官的,就屈指可数了。

沈氏《笔谈》说:旧制,天下参加贡举的士人到达京城后,都要一起入朝觐见,人数不下三千人,叫做"群见"。远方的士人大多不熟悉朝廷的礼仪规矩,班列排序常常混乱错杂,有关官员也难以约束整齐。觐见那天,先在皇帝座位之前设置禁闱,举人们都在禁闱之外行拜礼,就是想以此限制人群靠得太前。以至于有人互相抱持攀附,想要靠近皇帝的座位。有司对此很头疼,近年就只让解头(发解考试第一名)入见,但这样仍不下数百人。嘉佑年间,我忝列解头之中,另编为一班,排在最前列,亲眼看到这班里只有前面一两行的人大致还能应答起拜的礼节,其余的人始终排不成整齐的队列,最后只好作罢,这常常成为阁门(掌管朝仪的机构)的一大负担。常听人说,殿庭之中队列难以整齐的,只有三类,就是举人、外族使者、骆驼。

沈氏又说:礼部贡院考试进士时,在台阶前设置香案,主考官与举人相对行拜礼,这是唐代留下的旧例。考场所设座位、陈设供给都很丰盛,有司还准备茶汤饮浆。到考试学究科(明经一类)的人时,就把帐幕毡席之类全都撤去,也没有茶汤供应,口渴了就取砚台里的水喝,人人嘴唇都被墨水染黑。这并不是有意要让他们受苦,而是为了防止毡席以及供应人员私下传递考试所用经义的原文,因为过去常有人在这方面作弊,所以特意加以防范。欧阳文忠公有诗说:"焚香礼进士,彻幕侍经生。"认为礼节的轻重之分就是如此,其实这样做自有其用意所在。

按,沈公所记的这些典故,都源于唐代,宋朝沿袭了它,到嘉佑时依然如此。后来天下所解送的进士,若非在礼部试中选后、亲对策问皇帝那一天,都不能得见天颜。而礼部考试士人的时候,虽然已经没有所谓五经学究科,但对待进士的礼节,也比祖宗那时候要简省了。

(治平)三年三月十一日,礼部贡院上奏说:"奉诏重新详定科场条制。凡天下进士、诸科的解额各减一半,明经科另外考试,但仍归入诸科的解送名额,没有诸科的地方也要详细核定解出一人。开封府进士解额二百一十人,诸科一百六十人;国子监进士一百人,诸科十五人;明经各十人,都作

明经各一十

人,并为定额。礼部奏名进士二百人,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别头试每路百人解十五人,五人以上解一人,不及五人送邻路试。明经试大经、中经、小经,试墨义大义各二十道,贴小经十道,试二三道,共为八场,仍不理场第。御试明经大义十道,大经四,中经、小经各三。凡户贯及七年者,若无田舍而有祖父坟者,并听。」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应明经举者,内三礼、三传科兼习中、小二经。」

闰十二月十一日,诏曰:「朕惟国之取士,士之待举,皆不可旷久,亦不可以泛冗。泛冗则课校不审,旷久则贤隽或至滞留。是用立间岁之期,以励其学;约贡举之数,以精其选。着为定法,申 有司。而高第之人,往尝不次而用,告犹例进,终致溢员。故增其任以养其才,发其进以图其效,此天下之士所同欲,而朕果于必行也。若夫高才异行,施于有政,忠谋善猷,具诸行事,已试之状,为众所推,必有非常之恩,以示至公之道。咨尔多士,体朕意焉。自今制科入三等,进士第一人及第,并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厅公事或知县,代还升通判,再任满,与试馆职。制科入四等,进士第二、第三人,并除两使幕职官,代还改次第京官,送审官院。制科入四等次,进士第四、第五人,并除试衔知县,任满送流内铨,与两使职官 厅人比类取旨。」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礼部贡院:「进士曾经御试五举,诸科六举,进士经省

试六举,诸科七举,年五十已上者,具名以闻。」

八年三月五日,诏:「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御试,年四十以上;进士五举,诸科六举,曾经御试,及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年五十以上,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仍递减一举,令礼部贡院特以名闻。」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贡院:「如南省发榜故事,合格者以名闻。俟 下仍发榜。」

二月七日,诏贡院:「经殿试进士五举,诸科六举,经省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今不合格而年五十以上者,第其所试为三等以闻。昨来免解进士趁省试不及者,将来与免解。」以进士孙京等七人试将作监主簿,余三十八人为诸州长史、司马、文学。

三年十月六日,诏曰:「国家承祖宗之休,功成治定,而贡举之法,烦而未安。永惟致治之方,盖本得材之盛。先帝深诏执事,询求其故,诚以士久不贡则学废于闲肆,时旷难逢则人嗟于留滞。故易四载之旧,始为间岁之举。粤自更制,寖闻非便,乃以为里选之牒仍故,而郡国之取减半,计偕之籍屡上,而道途之劳良苦。朕甚闵焉。载图事制之中,俾从更定之令,今后宜每三年一开科场。

译为定额。礼部奏名进士以二百人为额,明经诸科的名额不得超过进士的人数。别头试(避亲考试)每路百人取解十五人,五人以上取解一人,不满五人的送邻路一并考试。明经考试大经、中经、小经,考墨义大义各二十道,贴经小经十道,另试论二三道,共八场,仍不计算场次名次。御试明经考大义十道,大经四道,中经、小经各三道。凡户籍已满七年的,若没有田产房舍但有祖父坟墓的,也一并准许应试。"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二十九日,诏令:"凡应明经举的人,其中习三礼、三传科的,须兼习中经、小经二经。"

闰十二月十一日,诏书说:"朕想到国家选拔人才,士人等待被举荐,都不可以拖延过久,也不可以泛滥冗杂。泛滥冗杂就会使考核不够审慎,拖延过久则贤才或许会滞留不得进用。因此设立间年一次的科场之期,以此勉励士人向学;限定贡举录取的人数,以此使选拔更加精当。制定成为固定法令,申明有司遵行。而高第之人,往往不按常规破格任用,告身(授官文书)也照例发给,最终导致官员冗滥超员。所以现在增加他们的职任以培养其才能,延展他们的进阶以求取实效,这是天下士人共同期望的,朕也决意一定要施行。至于那些才能高超、德行卓异,施展于政事之中,忠谋良策、美好治绩都体现在实际行事中,已经被证实的政绩,为众人所推重的,一定会有非同寻常的恩典,以彰显至公之道。你们众多士人,要体会朕的用意。从今以后,制科考入三等,进士第一名及第的,一并授予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厅公事,或知县,任满回朝后升任通判,再任满,参加馆职考试。制科入四等,进士第二、第三名的,一并授予两使幕职官,任满回朝后改授次一等的京官,送交审官院。制科入四等次等的,进士第四、第五名的,一并授予试衔知县,任满后送交流内铨,与两使职官厅的人比照同类情况听候旨意。"

(嘉佑)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礼部贡院:"进士曾经参加御试五次、诸科六次,进士经过省试六次、诸科七次,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将姓名列出上奏。"

(嘉佑)八年三月五日,诏令:"进士七次、诸科八次曾经参加御试,年四十以上的;进士五次、诸科六次曾经参加御试,以及进士六次、诸科七次曾经参加省试,年五十以上的,河北、河东、陕西的举人再各递减一次,命礼部贡院专门将名单上奏。"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令贡院:"按照南省发榜的旧例,合格者要将姓名上奏,等候批复后再发榜。"

二月七日,诏令贡院:"经过殿试进士五次、诸科六次,经过省试进士六次、诸科七次,如今仍不合格而年龄五十岁以上的,将其考试成绩评定为三等上奏。以前免解的进士赶不上省试的,将来准予免解。"于是任命进士孙京等七人为将作监主簿,其余三十八人为诸州长史、司马、文学。

(治平)三年十月六日,诏书说:"国家承继祖宗遗留的美好基业,功业已成,治世已定,然而贡举的法度,繁琐而不够妥善。深思致治之道,根本在于得到杰出的人才。先帝曾深切地诏令主事的大臣,询问其中缘故,确实是因为士人若长久不能参加贡举,学业就会因闲散而荒废;若科场时机久久不遇,人们就会因滞留而叹息。所以改变了四年一次的旧制,开始实行间年开科。自从改制以来,逐渐听闻有不便之处,于是就使乡里选送的名册照旧不变,而郡国的录取名额减半,赴京应试者的名册屡次呈上,路途的劳苦确实很大。朕对此深感忧虑。反复考虑事情的适中之道,命令按更改后的法令执行,今后应当每三年开一次科场。凡天下所解送的进士、诸科,都以各处原来旧额的四分之三为准。其中开封府、

应天下所解进士、诸科,并以本处旧额四分三分。内开封府、国子监以皇佑四年所解进士、诸科数各四分中以三分为额。所有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凭)限年取才,虽为法之末,力学从仕,乃服儒之常。毋专文辞而忘操履之修,毋矜帖对而昧义理之当,服我明训,务祗乃心,庶几得贤,无愧于古。诏示中外,咸体朕怀。恩典不增,其贡举

期缓,士得休息,官以不烦矣。」

《文献通考》:知谏院司马光上言,请贡院逐路取人,其略曰:「朝廷每次科场所差试官,率皆两制三馆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风俗。在京举人,追趍时好,易知体面,渊源渐染,文采自工。使僻远孤陋之人与之为敌,混同封弥,考较长短,势不侔矣。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言虽微陋之处必有贤才,不可诬也。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国户口多少为率,或以德行,或以才能,随其所长,各有所取。近自族姻,远及夷狄,无小无大,不可遗也。今或数路中全无一人及第,则所遗多矣。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违去二亲,老于京师,不复更归。其间亦有身负过恶,或隐忧匿服,不敢于乡里取解者,往往和买监牒,妄冒户贯,于京师取解。自间岁开场以来,远方举人惮于往还,只于京师寄应者比旧尤多。国家虽重为科禁,至于不用荫赎,然冒犯之人,岁岁滋甚。所以然者,盖由每科场及第进士,大率皆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则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夫设美官厚利、进取之涂以诱人于前,而以苛法空文禁之于后,是犹决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势必不行矣。」参知政事欧阳修上言:「窈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盖累圣留心,讲求曲尽,以谓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混合为一,而惟才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厚薄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传》曰:『无作聪明乱旧章。』又曰:『利不百者不变法。』今言(世)[事]之臣,偶见一端,即议更改,此臣所以区区欲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臣所谓偶见一端者,盖言事之人但见每次科场东南进士得多,而西北进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进士尔。殊不知天下至广,四方风俗异宜,而人性各有利钝。东南之俗好文,故进士多而经学少;西北之人尚质,故进士少而经学多。

译国子监以皇佑四年所解进士、诸科的人数各以四分之三为额。所有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超过进士的人数。按年限取才,虽然只是取士方法中的细枝末节,但努力学习以求出仕,才是儒者应守的常道。不要只专注于文辞而忘记品行操守的修养,不要只矜夸帖经对答而忽略义理的正当,望大家谨遵朕的明训,务必用心,希望能够得到贤才,无愧于古人。将此诏晓谕中外,希望大家都能体会朕的心意。恩典没有增加,贡举的期限延缓了,士人可以得到休息,官府也不会那么繁忙了。"

《文献通考》记载:知谏院司马光上奏,请求贡院按各路分别取士,他大略说:"朝廷每次科场所委派的考试官,大都是两制、三馆之人,他们所推崇喜好的,就形成一时的风气。在京城的举人,追随迎合时下的风尚,容易通晓应对的体面做法,渐渐熏染,文采自然工巧。让边远孤陋之地的人与他们竞争,混杂封弥、按同一标准评较长短,形势上显然不对等。孔子说:'十户人家的小地方,也一定有像我这样忠信的人。'意思是即使是偏僻简陋的地方,也一定有贤才,不能一概抹杀。所以古代取士,是按郡国户口的多少为标准,有的考察德行,有的考察才能,根据各人的长处,分别予以录取,近至同族姻亲,远至四方夷狄,无论大小地方都不能遗漏。如今有的地区全路竟没有一人及第,那被遗漏的人才就太多了。国家用人的法度,不是进士及第就得不到好的官职;不善于写诗、赋、论、策的人就中不了进士;不在京师游学的人又往往写不好诗、赋、论、策。因为这个缘故,使得四方的读书人都背离家乡,离开双亲,终老于京城,不再回乡。其中也有人自身有过失恶行,或者隐瞒丧服守制,不敢在乡里应试,往往花钱买通监牒,假冒户籍,在京师应试。自从间年开科以来,远方的举人畏惮往返奔波,只在京师寄应的人比过去更多。国家虽然严格立法禁止,甚至不许用荫补赎罪,但冒名顶替的人却年年增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次科场及第的进士,大都是国子监、开封府所解送的人,那么按人之常情,谁又肯舍此而就彼呢。设立美官厚利、进取的途径来在前面诱导人,却又用苛刻的法令空文在后面禁止,这就好比决开黄河的堤坝而想用一捧土去堵塞它,那形势必然行不通。"参知政事欧阳修上奏说:"我以为国家取士的制度,比起前代,最称得上至公无私。这是因为历代圣主用心,讲求周详完备,认为帝王没有内外之分,天下如同一家,所以不问东西南北之人,把各路的贡士都聚集起来,混合为一,只凭才学取舍。又用糊名、誊录的办法来考核,使主考官不知道考生是哪个地方的人、是谁家的子弟,不能在其中有所偏爱或轻视。所以议论的人都说,国家科场的制度,虽然没有恢复古法,却适合于当今之世。它没有私情就如同造化,至公无私就如同权衡,是祖宗以来不可更改的制度。《左传》说:'不要卖弄聪明扰乱旧有的规章。'又说:'利益不到百倍就不要改变法度。'如今议论时事的大臣,偶然看到一点端倪,就要求更改法度,这正是我之所以要极力为陛下坚守祖宗之法的原因。我所说的'偶然看到一点端倪',是指议事的人只看到每次科场东南地区进士考中的多,而西北地区进士考中的少,所以想要改变法度,使多录取西北的进士。他们却不知道天下如此广阔,四方风俗各不相同,而人的天性也各有所长所短。东南的风俗喜好文采,所以进士多而经学少;西北的人崇尚质朴,所以进士少而经学多。所以科场取士,东南多取进士,西北多取通经学的人,是各自根据当地人才的所长,按照各自的多少来录取。如今把进士、经学合并来比较,两者的数目相差不多;如果只单论进

所以科场取士,东南多取进士,西北多取经学者,各因其材性所长,而各随其多少取之。今以进士、经学合而较之,则其数均。若必论进士,则多少不等。此臣所谓偏见之一端谓:原作「以」,据《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三改。,其不可者一也。国家方以官滥为患,取士数必难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则却须多减东南之数。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取一人,盖已痛裁折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千余人而所:原作「所而」,据《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三乙。,是十人取一人,比之东南,十倍假借之矣。若至南省,又减东南而增西北,则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

之,此其不可者二也。东南之士,于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选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试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学业不及东南,发解时又十倍优假之,盖其初选已滥矣,故至南省,所试不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则东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至于他路,理不可齐,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须充足十一之数,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且朝廷专以较艺取人,而使有艺者屈落,无艺者滥得,不问缪滥,只要诸路数停,此其不可者四也。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则寄应者争趍而往,今开封府寄应之弊可验矣。此所谓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今广南东、西路进士,例各绝无举业,诸州但据数解发。其人亦自知无艺,只来一就省试而归,冀作摄官尔。朝廷以岭外烟瘴,北人不便,须藉摄官,亦许其如此。今若一例与诸路十人取一人,此为缪滥,又非西北之(北)[比]。此其不可者六也。凡此六者,乃大 尔。若旧法一坏,新议必行,则弊滥随生,何可胜数。故臣谓且遵旧制,但务择人,惟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选,人自无言,此乃当今可行之法尔。若谓士习浮华,当先考行,就如新议,亦须只考程试,安能必取行实之人 议者又谓西北近虏,士要牢笼,此甚不然之论也。使不逞之人不能为患则已,苟可为则何方无之 前世贼乱之臣,起于东南者甚众,其大者如须羽、萧铣之徒是已。至如黄巢、王仙芝之辈,又皆起乱中州者尔。不逞之人,岂专西北 矧贡举所设,本待材贤,牢笼不逞,当别有术,不在科场也。惟事久不能无弊,有当留意者,然不须更改法制,止在振举纲条尔。近年以来,举人盛行怀挟,排门大噪,免冠突入,亏损士风,伤败善类。此由举人既多,而君子小人杂聚,所司力不能制。

译士一科,那么多少确实不等。这就是我所说的偏颇之见的第一点,是不可行的第一个原因。国家正以官员冗滥为忧患,取士的名额一定难以增加。如果想多录取西北的人,那就必须多减少东南的名额。如今东南州军解送进士的,有二三千人的地方,也只解送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已经是大大地裁减了。西北州军解送,最多的地方也不过百人,却解送多至千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起东南,宽假了十倍。如果到了南省考试,又减少东南而增加西北的名额,那就是已经被裁减的又再裁减,已经被宽假的又再宽假,这是不可行的第二个原因。东南的士人,在千人中只解送十人,最初选拔已经很精严了,所以到了南省考试,考中合格的人就多。西北的士人,学业不及东南,发解时又宽假十倍,最初的选拔已经很宽滥了,所以到了南省考试,不合格的人就多。如今如果一律按十人取一人的比例,那么东南合格却落榜的人就会很多,西北不合格却被录取的人也会很多。至于其他各路,情理上不能一概而论,偶有一路合格的人多,也要限定按十分之一淘汰,偶有一路合格的人少,也必须凑足十分之一的名额,这就使得该落榜的被录取,该录取的被淘汰,取舍颠倒,能与不能混淆不清,这是不可行的第三个原因。而且朝廷本是专门凭才艺考较来取士,如今却要使有才艺的人被委屈落榜,没有才艺的人滥竽充数被录取,不问是否有谬误滥竽,只求各路名额均衡,这是不可行的第四个原因。而且议事的人本想多录取各路本地的士人,如果这个办法一旦实行,那么寄应他乡的人就会争相前往,如今开封府寄应的弊病就是明证。这正所谓法令一出而奸弊随生,这是不可行的第五个原因。如今广南东、西路的进士,照例大多绝无学业根基,各州只是按人数凑足解送。这些人自己也知道没有真才实学,只是来应付一次省试就回去,希望能谋得一个摄官的职位。朝廷因为岭外瘴气弥漫,北方人不便前往任职,须要依靠摄官,所以也就允许他们这样。如今如果也一律按各路十人取一人的比例,这就更加谬误泛滥,又和西北的情况不能相比。这是不可行的第六个原因。以上这六点,都是大的弊端。如果旧有的法度一旦破坏,新的建议一定推行,那么弊端谬滥就会随之产生,多得难以计数。所以我认为应当姑且遵循旧制,只求用心择取人才,只要朝廷做到至公无私,对待四方如同一体,只以才能作为取舍标准,人们自然无话可说,这才是当今可行的办法。如果说士风浮华,应当先考察品行,就算按照新的建议,也仍然只是考核文章程式,又怎能一定就能取到品行忠实的人呢?议论的人又说西北靠近异族,士人须要牢牢笼络,这种说法很不对。假使不逞之徒不能兴风作浪也就罢了,如果可以兴风作浪,那么哪个地方没有这样的人呢?前代作乱的贼臣,出自东南的很多,其中大的如朱粲、萧铣这类人就是。至于黄巢、王仙芝之辈,又都是在中原地区起兵作乱的。不逞之徒,又哪里只限于西北呢?况且设立贡举,本来是为了等待贤才,牢笼不逞之徒自应另有办法,不在科场之中。只是事情行之已久不能没有弊端,有应当留意的地方,但不必再更改法度制度,只需要整顿举行原有的条例罢了。近年以来,举人盛行怀挟夹带,推门喧哗大闹,摘去帽子硬闯入场,损害士人风气,败坏善良风俗。这是因为举人越来越多,而君子小人混杂聚集,主管的官员力量不能约束制止。虽然朝廷向来有禁约,条例制度也很严格,但上下因循苟且,不再重申实行。这才是科场中的一大祸患,而议事的人偏偏没有提到这一点。希望下令有司商议革除这一弊端,这才是当今科场真正的忧患。"

马端临说:按,分路取人的说法

虽朝廷素有禁约,条制甚严,而上下因循,不复申举。惟此一事为科场大患,而言事者独不及之。愿下有司议革其弊,此当今科场之患也。」

马端临曰:按,分路取人之说,司马、欧阳二公之论不同。司马公之意主于均额以息奔竞之风,欧阳公之意主于核实以免缪滥之弊。要之,朝廷既以文艺取人,则欧阳之说为是。盖士既求以用世,则奔名逐利,所不能免,不必深訾。至于弃亲匿服,身负过恶者,皆素无行检之人。此曹虽使之长生都城,早游馆学,超取名第,亦未必能为君子。若以为远方举人,文词不能如游学京师者之工,易以见遗,则如欧、曾、二苏公以文章名世,诏今传后,然亦出自穷乡下国,未尝渐染馆阁,习为时尚科举之文也,而皆占高第。然则必须游京师而后工文艺者,皆剽窃蹈袭之人,非颖异挺特之士也。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礼部贡院

言:「看详欲将贡举条制内解额,自后不得增添者,即用为旧额,依今 施行。若曾经增添者,将新添人数并在贡举条制元额内,通计为数,然后于四分中解三分,永为定额。」又:「勘会逐州军解额人数不等,其间有二人、三人、五人、六人、七人者,虽折分数,今欲乞应请旧额四分中解三分,不满一人者并解一人。假设旧额十人,今四分中解三分,合解七人外,更有余分,即许解八人之类。每岁贡举,于三月一日起请。今既指定三年一开,欲乞除合开科场之岁依旧三月一日起请外,其余二年更不申请。」并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九日,诏贡院依例贡举。上因问辅臣间岁与三年开贡举利害,或对曰:「远方应举,往来甚劳,人以为不便,故改间岁为三年。」上曰:「彼自应举,非有驱迫也,亦何不便之有 」又论科场之弊,以进士第一人例与馆职为非,及西北人材多废,以为贡举法当议而改,乃下诏详议。

四月,诏曰:「夫欲化民成俗者,必自庠序之教行;进贤兴功者,抑繇贡举之法用。前王致理,何以尚兹。朕博览古今,详求体要,思广得人之路,莫先养士之原。然而三岁设科,四方兴学,执经艺者或专于诵数,趍乡举者徒狃于文词,与夫古所谓三物宾兴之言,九年大成之业,亦已盭矣。朕念夫都邑之广,岂无茂异之伦;党遂之间,必有超绝之士。盖上之所求者既拘于程序,则下之所贡者或诎于阔疏。是则

虽有德行道艺之人,何繇自进于有司邪 今兹诏下郡国,招徕隽贤,惟其教育之方,课试之格,若曰但循旧制,则无以一道德而奖进于人材。若将别为新规,则必当图悠久而详延于众论。惟是台阁之列,与夫禁近之联,必有猷为,固尝讲议,俾悉条于利病,思有助于搜扬。

译,司马光、欧阳修二公的议论各不相同。司马公的用意在于均分名额以平息奔竞之风,欧阳公的用意在于核实才学以避免谬滥之弊。总的来说,朝廷既然以文才取士,那么欧阳修的说法是对的。因为士人既然要求得以在世间施展才能,那么奔逐名利之心是不能避免的,不必深加责备。至于那些背弃双亲、隐瞒丧服、自身有过失恶行的人,都是向来品行不端的人,这类人即使让他们从小生长在京城,早年游学于馆学,破格取得高第,也未必能成为君子。如果认为边远地方举人的文辞不如游学京师的人工巧,容易被遗漏,那么像欧阳修、曾巩、二苏(苏轼、苏辙)以文章名世,诏令至今流传后世,但他们也都出身于穷乡僻壤的小地方,未曾受过馆阁的熏染,也没有练习过当时科举流行的文体,却都考中了高第。既然如此,那么必须游学京师才能工于文艺的人,都是剽窃蹈袭之辈,而不是真正颖异挺拔的士人。

(熙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礼部贡院上奏说:"详细审察后,想要将贡举条制中的解额,此后不得再增加的,即以此作为旧额,依照现在施行。如果曾经增加过的,将新增加的人数并入贡举条制原额之内,合计总数,然后按四分中取三分解送,永远作为定额。"又说:"核查各州军的解额人数不等,其中有二人、三人、五人、六人、七人的,虽然按比例折算,如今想请求按旧额四分之三解送,不满一人的都解送一人。假设旧额十人,如今按四分取三分,应解送七人以外,还有剩余分数,就允许解送八人之类。每年贡举,在三月一日起草上奏请示。如今既然定为三年一开科场,请求除应开科场之年仍照旧三月一日起请之外,其余两年不再申请。"朝廷都听从了这些建议。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九日,诏令贡院按惯例举行贡举。皇帝因此询问辅臣,间年一开与三年一开贡举各自的利弊。有人回答说:"远方的人应举,往来十分劳苦,人们认为不方便,所以改间年为三年一开。"皇帝说:"他们是自愿应举的,并没有人驱迫他们,这又有什么不方便的呢?"又谈论科场的弊端,认为进士第一名照例授予馆职是不对的,而且西北人才大多被废置不用,认为贡举的法度应当商议改革,于是下诏详细讨论。

四月,诏书说:"想要教化百姓、形成良好风俗的,必定先从学校的教育推行;要引进贤才、振兴功业的,也要依靠贡举法度的运用。前代帝王治理天下,还有什么能超过这个的呢。朕广泛阅览古今典籍,详细探求治国的要领,考虑扩大得到人才的途径,最先要重视的是培养士人的根本。然而三年一次设立科考,四方各处兴办学校,钻研经义的人有的只专注于死记诵读经文数目,追逐乡举的人只是拘泥于文辞辞藻,这和古代所说的以'三物'教育、'宾兴'选贤的宗旨,以及九年学业大成的要求,也已经相违背了。朕想到都邑之地广大,难道没有才学出众的人才;乡党聚居之间,必定也有超群绝伦的士人。只是因为朝廷所要求的既然拘泥于固定的程式,那么下面所进贡的人才有的就因为空疏而受到限制。这样一来,即使有德行道艺兼备的人,又怎能通过有司的选拔自己进身呢?如今把这道诏书下达各郡国,招揽俊杰贤才,关于教育培养的方法、考核测试的规格,如果说只是遵循旧制,那就无法统一道德标准而奖励人才的进用;如果说要另外制定新的规章,那就一定要考虑长久之计而广泛征询众人的意见。台阁的百官、禁近侍从的臣僚,一定各有所见,向来也曾经过讲论商议,应当让他们都详细陈述利弊,希望有助于选拔人才。应当命令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官员,御史台、三司、三馆的臣僚,各自限一个月之内,写出详细的意见奏报上闻。并命令御史

宜令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台、三司、三馆臣僚,各限一月内,具议状闻奏。仍令御史台牒催。噫!取士择人,兹圣王之先务;立法创制,亦贤者之存心。谅毋惮于讨论,且将观于趍舍。咨尔有位,宜体朕怀。」

《文献通考》:神宗熙宁二年,议更贡举法,罢诗赋、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初,王安石以为,古之取士,俱本于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行废罢,取元解明经人数,增进士。诏两制、两省、御史台、三司、三馆议之。韩维请罢诗赋,各习大经,问大义十道,以文解释,不必全记注疏,通七以上为合格。诸科以大义为先,黜其不通者。苏颂欲先士行而后文艺,去封弥誊录之法。直史馆苏轼上议宜仍旧。上得轼疏曰:「吾固疑此。今得轼议,释然矣。」他日以问王安石,安石曰:「不然。今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有承听。此盖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故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赵抃是轼言,安石曰:「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于是乃卒如安石议,罢明经及诸科,进士(罴)[罢]诗赋,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次论一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取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进士额。诸科如许用旧业,一试后非尝应诸科人毋得创以诸科求试。其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五路,士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而为进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额,以试者别为一号考取,盖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当向慕改业也。

马端临曰:按,科举不足以尽取人之法,然自隋唐以来,入官者皆以是为

进身之阶。及其人之贤否,则初不缘此。柳子厚《送崔符序》言:「今世尚进士,放天下举归之,而更其科以为得异人乎无也。惟其所尚,又举而从之。尚之以孝弟,孝弟犹是人也;尚之以经术,经术犹是人也。」姚康撰《科弟录序》言:「以颜、孔为心,虽日视淫靡,莫能迂其操;以桀、跖为行者,虽日闻仁义,莫能治其性。若膺乡举里选,亦此流也。若搜茂材异行,亦此流也。则何必目秀才为朴,名进士为薄耶。」盖唐人已有此论,即坡公之意也。但变声律为议论,变墨义为大义,则于学者不为无补。

译台行文催促。唉!取士择人,这是圣明君王最优先的要务;立法创制,也是贤者应有的用心。希望大家不要惮于讨论,我将从中观察各种取舍的意见。你们这些身居官位的人,应当体会朕的心意。"

《文献通考》记载:神宗熙宁二年,商议更改贡举的法度,废除诗赋、明经诸科,改用经义、论策考试进士。当初,王安石认为,古代取士,都本源于学校教育,请求兴办学校以恢复古制。他对于明经诸科,想要加以废除,取原来解送明经的名额,用来增加进士的名额。皇帝下诏命令两制、两省、御史台、三司、三馆议论此事。韩维请求废除诗赋,各自专习一部大经,考问大义十道,用文字加以解释,不必完全背诵注疏,能答通七道以上的为合格。诸科则以大义为先,淘汰不通晓大义的人。苏颂想要先考察士人的品行然后再考察文艺,主张废除封弥、誊录的办法。直史馆苏轼上奏认为应当仍旧维持旧制。皇帝看到苏轼的奏疏后说:"我本来就怀疑这件事。如今看了苏轼的议论,心中豁然明白了。"后来又拿这件事问王安石,王安石说:"不是这样的。如今人才匮乏,而且各家学术不一致,一人有一人的见解,十人有十人的见解,朝廷想要有所作为,各种异议纷纷而起,没有人肯听从。这是因为朝廷未能统一道德标准的缘故。所以要统一道德标准,就必须整顿学校;要整顿学校,那么贡举的法度就不能不改变。"赵抃赞同苏轼的意见,王安石说:"如果说这个科目从前常常能得到人才,那是因为除了做官之外没有别的进身之路,其中自然不会没有贤才。如果说这科法本身就已经完善了,那还未必。如今让年轻力壮之人正应当讲求天下的正当道理的时候,却闭门专门学习写诗赋。等到他们入朝为官,世间事务却都不熟悉。这就是科举法度败坏了人才,导致比不上古代。"于是最终还是按照王安石的建议,废除了明经科和诸科,进士科废除诗赋,各自选择专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中的一经,并兼习《论语》、《孟子》。每次考试共四场,第一场考大经,第二场兼考经义大义共十道,第三场考论一篇,第四场考策三道。礼部试还要增加两道,由中书撰写大义的格式颁布施行。考试大义的人必须通晓经义并且有文采才算合格,不像原来明经科的墨义那样只是粗略解释章句而已。从诸科解送的名额中取十分之三,增加进士的名额。诸科的人如果还想沿用旧业,一次考试之后,凡不是曾经应过诸科考试的人,就不得再新用诸科的名义投考。京东、京西、陕西、河北、河东这五路,士人中新开始应试进士的,以及国子监、他路中原本应诸科而改应进士科的人,才能使用所增加的名额,用另外的考号单独考核录取,这是想要优待他们的学业,使他们不至于受到外来的排挤,那么诸科的人就应当向慕改习进士科了。

马端临说:按,科举本不足以完全网罗天下的人才,但是自隋唐以来,入朝为官的人都以此作为进身的阶梯。至于这个人贤能与否,其实起初和科举并无关系。柳宗元在《送崔符序》中说:"当今世上崇尚进士科,把天下的举子都归拢到这一科来,即便更改考试的科目,难道就能得到异于常人的人才吗?没有这样的事。只要有所崇尚,人们就会追随迎合。崇尚孝悌,那么应试的仍然是这些人;崇尚经术,应试的也仍然是这些人。"姚康在《科第录序》中说:"以颜回、孔子的道德为心,即使天天看着淫靡的事物,也不能扭曲他的操守;以夏桀、盗跖的行为为准则的,即使天天听闻仁义之道,也不能改变他的本性。如果依照乡举里选的办法录用人才,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搜求才学奇异、品行超群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那又何必把秀才科称为朴质,把进士科称为

然介甫之所谓「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学,使天下比而同之,以取科第。夫其书纵尽善无可议,然使学者以干利之利,皓首专门,雷同蹈袭,不得尽其博学详说之工,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则其拘牵浅陋,去墨义无几矣。况所著未必尽善乎!至所谓「学术不一,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听」,此则李斯所以建焚书之议也。是何言与!

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预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贡院:「南省下第进士五举,诸科六举,曾经御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下者年五十以上,内三路者特各减一举,具姓名闻奏。」

三月六日,诏贡院:「应景佑五年已前到省举人,进士一举,诸科前后两举,见年六十五岁已上,令本贯州县当职官勘会闻奏,当议特与推恩。如开封府、国子监举人,令止召见任京朝官二员结除名罪保明。其景佑五年已前到省进士前后两举,诸科合前后三举,更不限年,并进士七举,诸科八举,年四十已上,曾经殿试者,并令赴今来御试。」

十一月五日,诏今后期丧已满三月者,并听应举。

四年二月一日,中书门下言:「伏以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故道德一于上而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自先王之泽竭,教

养之法无所本,士虽有美材,而无学校师友以成就之,此议者之所患也。今欲追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所有明经科,欲行废罢,并取诸科额内元解明经人数添解进士,仍更俟一次科场,不许新应诸科人投下文字,渐令改习进士。仍于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学官,使之教导。其南省新添进士奏名,仍具令别作一项,止取上件京东等五路应进士人,并府、监、诸路曾应诸科改应进士人充数。所贵合格者多,可以诱进诸科向习进士科业。」诏可,仍颁贡举新制,进士罢诗赋、贴经墨义,令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之学,试以大义殿试策一道。诸科稍令改应进士科业。

六年二月二日,礼部贡院言:「乞依解发条,以前次科场解明经到省及明经奏名人数同比较,系若干人到省取一人奏名外,据所剩奏名人额并拨添进士奏名。虽到省人数多,合格人少,亦将不合格明经奏名人额添进士。

译浅薄呢?"可见唐人已经有这样的议论,也就是苏轼的意思。但把声律考试改为议论文,把墨义考试改为大义,对于求学的人来说不能说没有帮助。然而王安石所说的"统一道德",其实是想用他自己的学说,使天下人比照沿用、趋于一致,以此来取得科第。即便他的著作真的尽善尽美、无可非议,但如果让求学的人为了追逐利禄,皓首穷经地专攻这一门学问,人云亦云、蹈袭雷同,不能充分发挥自己博学广闻的功力,也难以稍稍追求深入体会、自有心得的旨趣,那么这种拘泥浅陋的弊病,和原来的墨义相比也相差无几。何况他所著的书未必真的尽善尽美呢!至于所说的"学术不统一,十人有十种见解,朝廷想要有所作为,各种异议纷纷而起,没有人肯听从",这种说法正是李斯当年建议焚书的理由啊。这是什么话呢!

既然废除了明经诸科,就用原来的办法设立新科目"明法",来安置那些不能改考进士科的诸科士人,考试内容为律令、刑统、大义、断案,达到规定标准就予以录取。只有曾经在熙宁五年之前应过明经诸科考试的人才能参加此科考试,不是这一类的人有司不予受理。取得官职后,还可以参加刑法官的考试,考中的人加恩升迁。

(熙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令贡院:"南省考试落第的进士五次、诸科六次,曾经参加御试的进士六次、诸科七次,曾经参加省试而落第的年龄五十岁以上的,其中三路的人特别各减一次,将姓名列出上奏。"

三月六日,诏令贡院:"凡景佑五年以前到省参加考试的举人,进士考过一次、诸科前后两次,如今年满六十五岁以上的,命本贯州县的当职官员核实后上奏,届时应当商议特别加以恩典。如果是开封府、国子监的举人,就命令只召现任的京朝官两员出具担保、结明没有除名罪责的保状。凡景佑五年以前到省应试的进士前后两次、诸科应当前后三次的,不再限定年龄,以及进士九次、诸科十次的,年四十岁以上、曾经参加过殿试的,都命令参加此次的御试。"

十一月五日,诏令今后期丧已满三个月的,都准许应举。

(熙宁)四年二月一日,中书门下上奏说:"我们认为古代取士,都本源于学校,所以道德的标准统一于朝廷之上,而风俗也随之在民间养成,这样的人才都足以在世上有所作为。自从先王的德泽枯竭以来,教育培养的法度没有了根本,士人虽然有美好的才质,却没有学校师友来成就他们,这正是议论的人所忧虑的。如今想要追溯恢复古代的制度,来革除这些弊端,却又担心操之过急、没有渐进的过程。应当先除去讲求声律对偶的文体,使求学的人能够专心研习经义,以此等待朝廷兴办学校,然后再讲求探讨三代教育选拔人才的方法推行于天下,那么就差不多可以恢复古制了。至于明经科,想要加以废除,并把诸科名额内原来解送明经的人数拨来增加解送进士的名额,还要再等候一次科场,不允许新应诸科的人投递文书报考,逐渐让他们改习进士科。至于南省新增加的进士奏名,仍旧要另作一项,只取上述京东等五路应考进士的人,以及国子监、诸路曾经应诸科而改应进士的人来充数。这样做的好处是合格的人会更多,可以借此引导诸科的人转向学习进士科的学业。"皇帝下诏同意,并颁布贡举新制度:进士科废除诗赋、贴经墨义,命令各自选择专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中的一经,并兼习《论语》、《孟子》的学问,考试用大义,殿试用策问一道。诸科则逐渐引导他们改习进士科的学业。

(熙宁)六年二月二日,礼部贡院上奏说:"请求依照解发的条例,把前一次科场解送明经到省应试及明经奏名的人数拿来比较,按照到省应试若干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