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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剩数并额外存留,转补请受及诸恩例并如故。」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废罢监牧縻费封桩钱,令枢密承旨司专根究主领。余应封桩钱物令尚书都司取索,置簿拘管。」初,中书尝差堂后官置簿掌封桩钱,至是官制既行,乃分隶焉。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枢密承旨司传宣事已得旨,如别无奏禀,合作录黄、画黄,过门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进文字。」从之。
哲宗
元佑元年六月八日,枢密院言:「西人遣使入贡,计会地界,合要承旨司官同共检详本末,计议事体。」诏左司郎中刘奉世权枢密都承旨公事,候边事了日依旧。
十月十二日,诏:「枢密都、副承旨遇引杂公事,并有合奏覆及传奏公事,虽非横行,许升殿侍立。」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条者类聚,半岁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去繁文,下所属,仍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删节,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承旨司看详当否,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五年二月六日,四方馆使李绶为引进使,以再任枢密副承旨及三年,故有是命。
徽宗崇宁四年九月十七日,晋州观察使、枢密都承旨曹诱奏:「臣本以门功四预仕籍,初蒙神考优异先臣,擢臣合门,几三十载。至元符二年冬,自定州路总管召赴阙,权枢密副都承旨。遭遇陛下绍述圣绪,仍使主领职事。崇宁元年,蒙恩除枢密都承旨,迄今首尾七年,岁月已久,筋力早衰,实不堪任。伏望许依王宪例,罢臣枢密都承旨职事。」诏:「曹诱特授保康军观察留后,再任枢密都承旨。」
十月八日,四方馆使、庆州刺史、枢密副都承旨、管勾客省合门、提举中太一宫兼佑神观公事阎仁武奏:「伏念臣历任五朝,窃禄四纪,宣力熙、兰,擢登上合,获侍清燕,滥缀横班。外服召还,内朝供职,复玷恩除,叨居枢属,
兼提举中太一宫、佑神观及专切提举京畿监牧司。日虞心力不逮,虽加勉强,于两司终惧瘝旷。况昨自保州还阙,今二年已上,副承旨宣力亦及一年有余。方今朝仪赞揖,当藉精强,如臣疲耗,或恐不前。若不自陈,未易逃责。伏望许解合门职任,特依钱悦、王殊等近例,换一正任名目。」诏:「阎仁武特授贵州团练使,依旧提举中太一宫兼佑神观公事,罢枢密副都承旨。」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诏以辛道宗为枢密都承旨。先是,承旨阙,后殿进拟邢焕、辛道宗、蓝公佐。上曰:「邢焕戚里,朕不欲令戚里任朝廷差遣。」次乃道宗,上曰:「道宗亦得,但不甚知兵尔。」
绍兴元年十二月三日,诏:「祖宗时枢都承旨一员,并差两制,盖以本兵宥密之地,不可不择人,付以承旨之事。
译关部门执行的,责成枢密承旨司详细拟定后上奏,再交付各房遵照执行。」
二十七日,皇帝批示:「龙图阁直学士韩缜现任都承旨,事务繁忙,且常需奏禀军务,可免去祠祭代理之事。」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诏令从今以后枢密承旨司传宣一事只作直奉圣旨发下办理。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四方馆使、副都承旨张诚一改任客省使、都承旨,从此都承旨又重新起用武臣。此后张诚一升任正任观察使,仍旧担任都承旨。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令:「枢密院吏人只分隶三省,不得拨入六曹。若有多余人数及额外存留者,转补俸给及各种恩例仍照旧例。」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令:「废罢监牧糜费的封桩钱,命枢密承旨司专门负责追查根究、主管领受。其余应当封桩的钱物,命尚书都司索取核查,登记造册加以管制。」当初,中书曾派堂后官登记造册掌管封桩钱,到这时官制既已推行,便分别隶属各部门。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书省上言:「枢密承旨司传宣之事已经得到旨意,如果没有别的需要奏禀的事,就制成录黄、画黄,送门下省复奏,本省不再另行进呈文字。」朝廷听从了。
哲宗
元佑元年六月八日,枢密院上言:「西夏遣使入贡,商议划定地界,须由承旨司官员一同检详其本末原委,商议事宜。」诏令左司郎中刘奉世暂代枢密都承旨公事,等边事了结之日再依旧制。
十月十二日,诏令:「枢密都、副承旨遇引见处理各类公事,凡有应当奏禀复奏及传奏的公事,即使不是横行官员,也准许升殿侍立。」
二年八月四日,诏令:「凡新创立、改动的法令以及先行施行而应当修订的条例,汇总类聚,每半年进呈一次,将正式条例编入册子颁行。若不是通行天下的法令,即记录所归入的门类条目,删去繁琐文字,下发给有关部门,仍不必逐条奏报。六曹按季轮流由郎官点检删削,开列事目申报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承旨司审查是否妥当,有严重问题的加以处罚。」这是听从了枢密院的建议。
五年二月六日,四方馆使李绶改任引进使,因为他再任枢密副承旨已满三年,所以有此任命。
徽宗崇宁四年九月十七日,晋州观察使、枢密都承旨曹诱上奏:「臣本以门荫功劳最初列名于仕籍,先蒙神宗皇帝格外恩遇,先臣被擢升合门之职,将近三十年。到元符二年冬,臣从定州路总管任上召赴朝廷,权任枢密副都承旨。适逢陛下继承神考遗志,仍命臣主管职事。崇宁元年,蒙恩除授枢密都承旨,至今首尾已七年,年岁已久,精力体力早已衰退,实在不堪胜任。伏望准许依照王宪的先例,罢免臣枢密都承旨的职事。」诏令:「曹诱特授保康军观察留后,再任枢密都承旨。」
十月八日,四方馆使、庆州刺史、枢密副都承旨、管勾客省合门、提举中太一宫兼佑神观公事阎仁武上奏:「臣历任五朝,窃食俸禄已达四十八年,曾在熙州、兰州效力,被擢升进入上合门,得以侍奉皇帝身边,忝列横班。从外任被召还朝,在内朝供职,又蒙恩除授,忝任枢密属官,
兼提举中太一宫、佑神观以及专门负责提举京畿监牧司事务。臣常担忧自己精力不足以胜任,虽然勉力支撑,但对两司职事终究恐有荒废。况且臣自保州返回朝廷至今已两年有余,副承旨一职效力也已一年有余。当今朝会礼仪赞礼揖拜
元佑中,范纯礼、刘安世尝任此职。可依祖宗朝故事,置都承旨一员,其杂压检会元佑职制令施行。内未曾任侍从官之人,即依权侍郎法。」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都、副承旨遇试路分副都监以上射弓,关牒乞殿前司差统领或将官一员伴射。路分副都监以上射弓,并诣都、副承旨教场厅,俟下马,仍相揖。茶毕,射弓讫,点汤,厅前上马。」从之,仍诏常切遵守。
二十八年五月六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并依熙宁故事,遇副都承旨阙官,后殿有公事,权令祗应日更不侍立。」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言:「
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副承旨五人、主事五人、分管兵、吏房、十二房职事。守阙主事二人,今减罢。令史一十四人,均在诸房行遣文字,今减作十人。书令史一十九人,今减五人。守阙书令史三人,今减罢。正名贴房二十八人,今减八人。法司贴司二人,并系试中人。守阙贴房二百人,并均在二十五房书写文字,今减一百人。法司三人,系外差专行断案,并掌宣旨院条册。」诏依减数,永为定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月二十四日,诏枢密院诸军功赏付身可令检详专一拘催副都承旨给发。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户部侍郎钱端礼兼枢密都承旨。十二月二十一日,端礼奏已有副都承旨,乞罢。从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枢密院人吏依已降指挥裁减定额,委官置籍。自今后遇有阙,照条书拟迁补,仍每月点检帮勘请给。」从之。继是月二十六日,诏依拟定置籍,今后不许时暂差权支破请给,仍令常切遵守。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各减一选出(宫)[官]。以该遇皇帝登宝位,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本院正名贴房张仲礼等状:昨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内裁减指挥,缘三省书令史名额多,本院书令史数少,于正名贴房内二十八人内从上存留一十三人,兼呈书令史文字,揍三省人数。今来隆兴二年已降裁减指挥,将绍兴二十六年
指挥内恩泽书令史一名、写宣房一十二人各依旧存留了当。唯仲礼等一十三人当时漏行开具,致使一例减罢。」诏:「依绍兴二十六年已降指挥,从上存留一十三人,权书令史。日后遇阙,更不差填,余人不得援例。」
五月二十七日,诏荣州刺史、知合门事兼枢密院副都承旨张说为枢密都承旨。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枢密都、副承旨系所掌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枢密院各司三十人,永为定额。其合减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愿比换出职者听。
译,理应倚仗精力强健之人,像臣这样疲惫衰弱,恐怕难以胜任。若不自己陈明,恐怕难免受责。伏望准许解除合门职任,特依照钱悦、王殊等人近来的先例,改换一个正任名目。」诏令:「阎仁武特授贵州团练使,仍旧提举中太一宫兼佑神观公事,罢免枢密副都承旨之职。」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诏令以辛道宗为枢密都承旨。此前,都承旨出缺,后殿拟进人选为邢焕、辛道宗、蓝公佐三人。皇帝说:「邢焕是外戚,朕不想让外戚担任朝廷的差遣。」其次是辛道宗,皇帝说:「辛道宗也可以,只是不太熟悉兵事罢了。」
绍兴元年十二月三日,诏令:「祖宗时期枢密都承旨设一员,都是选用两制官员担任,因为这是掌管军事机密的重地,不能不慎重选人,才交付承旨之事。元佑年间,范纯礼、刘安世都曾担任此职。可依照祖宗朝的先例,设置都承旨一员,其班位仪制检索并会合元佑年间的职制令施行。若是尚未曾担任侍从官之人,就依照权侍郎的法例处理。」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枢密院上言:「都、副承旨遇到考试路分副都监以上官员的射箭技艺时,行文殿前司请求差派统领官或将官一员陪同射箭。路分副都监以上官员射箭,都到都、副承旨的教场厅,等到下马之后,仍相互作揖行礼。茶叙完毕,射箭完毕后,进汤点,在厅前上马离去。」朝廷听从了,并诏令要经常遵守。
二十八年五月六日,诏令:「枢密院各房副承旨都依照熙宁年间的旧例,若遇副都承旨出缺,后殿有公事时,暂令值应之日不再侍立。」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枢密院上言:「
依照指令合并省减吏人名额,现管副承旨五人、主事五人,分管兵房、吏房及十二房事务。守阙主事二人,现予裁减罢除。令史十四人,均分在各房处理文字,现裁减为十人。书令史十九人,现裁减五人。守阙书令史三人,现予裁减罢除。正名贴房二十八人,现裁减八人。法司贴司二人,都是考试合格之人。守阙贴房二百人,都分在二十五房抄写文字,现裁减一百人。法司三人,系外差专门办理断案事宜,并掌管宣旨院的条册。」诏令依照裁减后的人数,永远作为定额。现有的人暂且仍旧留用,将来若出缺,一律不再补授迁转。
十月二十四日,诏令枢密院各军功赏付身文书,可令检详官专门负责催促、由副都承旨批发。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令户部侍郎钱端礼兼任枢密都承旨。十二月二十一日,钱端礼上奏说已有副都承旨,请求罢免此兼职。朝廷听从了。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上言:「枢密院人吏依照已经颁降的指令裁减,确定定额,委派官员登记造册。从今以后若有空缺,照条例登记拟定后予以迁补,仍每月点检核对俸给。」朝廷听从了。接着这个月的二十六日,诏令依照所拟定的登记造册办法,今后不得临时暂差挪用俸给名额,仍要经常遵守。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令枢密院各房副承旨各减一年出官任满年限。这是因为恰逢皇帝登基,所以有此命令。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枢密院上言:「本院正名贴房张仲礼等人陈状说:从前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内颁降裁减的指令,因为三省的书令史名额多,本院书令史人数少,
」同日,诏:「枢密院大程官以七十人为额,溢额人且令依旧,今后宰执初除,更不用恩例收补。其外借七分大程官,依旧四十人为额。」
四年三月一日,诏:「枢密院逐房副承旨见今关借金带服系趁赴朝参等,可令祗候库依条例就赐,今后转至人依此取旨给赐。」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依旧令于后殿祗应。
十八日,枢密院言:「房分太多,名称不一,乞依旧制,并作五正房,以兵、吏、礼、刑、工房为名。兵房以兵籍房、机速房、教阅房、揭贴房、赏功房、在京房、支差房、河西房、民兵房并入,诸房转员,不转员、衮转、递迁等军分事务,吏房以在京房、大吏房、小吏房,支差房等事务并入,礼房以河北房、河西房、支差房、吏房知杂房、兵籍房、主管承受圣语文字、时政记等事务并入,刑房系以河西房、兵籍房、小
吏房、广西房、知杂房、在京房、宣旨库等事务并入,工房以在京房、机速房、支马房、写宣房等事并入,院杂司以生事房、内降房、实封房、发递房、架阁库并入。」从之。继而给舍胡沂等条具下项:「兵房:内外诸军人马数,差发军马,内外诸军教阅,内外诸军申请事,诸路州军厢、禁军诸军并三衙招填厢、禁军、效用,诸路民兵敢勇效用,诸路解发武艺出众兵级,诸军收刺效用军兵并收管使臣,外路诸州军解发到寄招人,诸路招到官兵拨隶军分,诸军申陈审验使臣、效用军兵,诸军升差统制、统领将佐等,使臣陈乞从军,诸军兵官起复,诸军发解到子弟发遣归部,诸路兵官并就粮禁军、禁军差屯、驻泊、守把、防托、巡检下兵员招禁军并赏罚增减例物等仗,诸军揭贴兵籍,三衙、江上、四川等处诸军人马数,每月攒具修写投进内外诸军差出屯戍并在寨人马数,诸路州军驻札系将、不系将人马数,三衙、江上、四川统制、统领、将官员数,每月揭贴纳宰执厅兵册并统兵官具员。赏功:内除捕盗有格法赏功依旧三省行遣外,应干涉军事及别无成法功赏,并本院行遣。激赏酒库应申请等,诸路将副并申请事,诸路州军训练系将、不系将兵官,本院准备差遣应陈乞事件,差本院提辖军兵。诸军都虞候换官铨量,诸路将、副下押队禁军拣切,诸军拣汰,诸军教头差、补、升降、转员后取拣河东、陕西路汉弓
箭手。内外封桩禁军阙额请受,团结、纠集民兵土豪,军司申请逐司事,军头司忠佐并祗候军员散员等。皇城司亲从、亲事官、入内院子指挥,(推)[堆]垛子,拣亲事官并亲从、(推)[堆]垛子配填班直,衮转军分、递迁军(合)[分]、转员军分、不转员军分,诸军并诸路州军禁军副都头已上功过赏罚及拣切,应合降宣命。
译于是从正名贴房二十八人内,从排名靠前者中留下十三人,兼办理书令史的文字工作,以凑足三省的人数。如今隆兴二年又已颁降裁减的指令,将绍兴二十六年
指令中恩泽授予的书令史一名、写宣房十二人各依旧留用了结。唯独张仲礼等十三人当时漏于列明,以致一律被裁减罢除。」诏令:「依照绍兴二十六年已颁降的指令,从排名靠前者中留用十三人,暂代书令史。日后若出缺,一律不再差人补充,其余人不得援引此例。」
五月二十七日,诏令荣州刺史、知合门事兼枢密院副都承旨张说改任枢密都承旨。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令枢密都、副承旨因掌管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外出拜谒及接见宾客。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令:「枢密院各司各三十人,永远作为定额。应当裁减的人暂且仍旧留用,将来若出缺,一律不再迁补。愿意换取出职的,听凭自便。」同日,诏令:「枢密院大程官以七十人为定额,超额之人暂且仍旧留用,今后宰执初次任命,不得再用恩例收补大程官。外借的七分大程官,仍以四十人为定额。」
四年三月一日,诏令:「枢密院各房副承旨现今借用金带前往朝参等场合的,可令祗候库依照条例就地赐给;今后转任升迁之人,依此例取旨赐给。」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令枢密院各房副承旨仍照旧例在后殿值应。
十八日,枢密院上言:「房数太多,名称不一,请求依照旧制,合并为五个正房,以兵房、吏房、礼房、刑房、工房为名。兵房将兵籍房、机速房、教阅房、揭贴房、赏功房、在京房、支差房、河西房、民兵房并入,各房中转员、不转员、衮转、递迁等军分事务,吏房将在京房、大吏房、小吏房、支差房等事务并入,礼房将河北房、河西房、支差房、吏房知杂房、兵籍房、主管承受圣语文字、时政记等事务并入,刑房则将河西房、兵籍房、小
吏房、广西房、知杂房、在京房、宣旨库等事务并入,工房将在京房、机速房、支马房、写宣房等事务并入,院杂司将生事房、内降房、实封房、发递房、架阁库并入。」朝廷听从了。接着给事中、中书舍人胡沂等人逐条开列如下:「兵房:管理内外诸军人马数目,差发军马,内外诸军教阅,内外诸军申请事务,各路州军厢军、禁军以及三衙招募补填厢军、禁军、效用兵,各路民兵敢勇效用兵,各路选送武艺出众的兵级,诸军收编刺字的效用军兵并收管使臣,外路各州军选送发解到的寄招人,各路招募到的官兵拨隶军分,诸军申报核验使臣、效用军兵,诸军升差统制、统领、将佐等,使臣申请从军,诸军兵官起复,诸军发解到的子弟发遣归部,各路兵官以及就粮禁军、禁军差往屯驻、守把、防托、巡检各处的兵员招募禁军并赏罚增减例物等事,诸军揭贴兵籍名册,三衙、江上、四川等处诸军人马数目,每月编造修写呈进内外诸军差出屯戍并在营人马数目,各路州军驻扎的系将、不系将人马数目,三衙、江上、四川统制、统领、将官人数,每月揭贴呈纳宰执厅的兵册并统兵官名册。赏功:除了捕盗依照格法给予赏功仍由三省办理外,凡涉及军事以及别无成法可依的功赏,都由本院办理。激赏酒库相关申请等事务,各路将副的以及申请事务,各路州军训练系将、不系将的兵官,本院准
应马事:收买川、秦、广西纲马、荆南孳生马监事务,汉阳军纲马监司事务,德安府应城县孳生马监事务,京畿孳生马监事,内外诸军陈乞泛买纲马,内〔外〕诸军申乞火印纲马,内外诸军开收马事,内外诸军拣退病马,骐骥院应干申请事务,御马院、省马院、骑御马直事务,皮剥所押管纲马官兵赏罚。吏房:应武臣差除,三衙管军、诸路大(师)[帅]、兵官、军职除罢,环卫官带御器械,路分都监、钤辖、总管等知州郡,诸路将副并大小使臣充知城、知寨、都监、巡检等,干办皇城司官、干办军头司官、军器所官、内外诸军属官,使臣差遣,宗室、戚里添差、陈乞宫观岳庙,内降批出除合职,枢密院正将、准备差遣差使使唤并陈乞事件,归正、归附大小使臣、校、副尉差遣,应副尉改转并磨勘,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并陈乞路分都监以上差遣并牵复,内中宫人迁补降宣札付身等,内降批出补官使臣、大使臣以上脚色,荐举大、小使臣,殿侍散直改转差使、借差及差遣,应诸军罢军添差铨量,应沿海巡检诸军升带禁卫所
使臣,皇城司差法司、专副。礼房:收掌国书。应国信事务关报接伴名衔、差漕臣等,应副使人宿顿等,使人来程差赐御筵等官,使人到阙差摆铺军兵并打河道官,缴进北使名衔,使人到阙排日差两府押宴,差六曹尚书押宴,差伴射官,差习仪舍人,使人回程差赐御筵等官,差承受并监驿门官。应诸处归明蛮人初补授等,北界、西界、湖南、湖北、川峡、陕西、河东路蕃官承袭降宣,诸路蕃徭人承袭并纳土归明等。诸军统制以下铸印,应缘礼事差拨诸军官兵执仪仗等,诸处关申行事并祈求假故等,赐历日、降宣,下诸路帅漕并诸州军守臣。大礼差官都大提举主管并一行应奉支用物色,都大主管大内公事等,主管承受圣语文字、时政记房。刑房:应诸军统兵官以下至使臣并校、副尉、将校、祗应、效用军兵断案,陕西、河东路蕃官、蕃部犯罪特断,诸路州军应厢、禁军断案,武臣功赏过赎,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应诸军官兵叙复官资、牵复职任,诸路招捕盗贼,收捉诸军逃走人,本院人迁补,本院客司迁补,三衙人吏迁补出职,诸路帅司人吏出职补授,诸处关申通知条贯,宣旨库编类本院革弊指挥。工房:应军器事务支移兴造等,御前军器所申请造作、支降军器,内军器库支降收管军器,御前降样制造军器并鞍辔等,诸州军起发岁额并泛抛军器物(科)[料],诸州军起发全角军器,诸军申请
支降并造作军器等,军器所造作御前降样四季鞍并宣赐臣僚鞍辔,总领所桩收驻札诸军弓甲,军器所工匠等造作军器推赏。
译备差遣的相关陈请事务,差派本院提辖军兵。诸军都虞候的更换官职考量,各路将、副麾下押队禁军拣阅,诸军拣汰,诸军教头的差补、升降、转员后取拣河东、陕西路汉弓
箭手。内外封桩禁军的缺额俸给,团结、纠集民兵土豪,军司申报各司事务,军头司忠佐并祗候军员散员等。皇城司亲从、亲事官、入内院子的指挥,堆垛子,拣选亲事官并亲从、堆垛子配填班直,衮转军分、递迁军分、转员军分、不转员军分,诸军并各路州军禁军副都头以上功过赏罚及拣阅,应当降下的宣命。应马事务:收买川、秦、广西的纲马,荆南孳生马监的事务,汉阳军纲马监司事务,德安府应城县孳生马监事务,京畿孳生马监事务,内外诸军申请泛买纲马,内外诸军申请火印纲马,内外诸军开收马匹事务,内外诸军拣退病马,骐骥院相关申请事务,御马院、省马院、骑御马直事务,皮剥所押管纲马官兵的赏罚。吏房:武臣差除相关事务,三衙管军、各路大帅、兵官、军职的除罢,环卫官带御器械,路分都监、钤辖、总管等知州郡,各路将副并大小使臣充任知城、知寨、都监、巡检等,干办皇城司官、干办军头司官、军器所官、内外诸军属官,使臣差遣,宗室、戚里添差、陈请宫观岳庙,内降批出除授的官职,枢密院正将、准备差遣的差使使唤并陈请事务,归正、归附大小使臣、校、副尉的差遣,副尉改转并磨勘,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并陈请路分都监以上差遣并牵复,内中宫人迁补降宣札付身等,内降批出补官使臣、大使臣以上脚色,荐举大、小使臣,殿侍散直改转差使、借差及差遣,各军罢军添差铨量,沿海巡检诸军升带禁卫所
使臣,皇城司差法司、专副。礼房:收掌国书。国信相关事务,关报接伴官员姓名,差遣漕臣等,应副使人宿顿等事务,使人来程差赐御筵等官员,使人到阙差摆铺军兵并打理河道官员,缴进北朝使者姓名,使人到阙排日差两府押宴,差六曹尚书押宴,差伴射官,差习仪舍人,使人回程差赐御筵等官,差承受并监驿门官。诸处归明蛮人初次补授等事,北界、西界、湖南、湖北、川峡、陕西、河东路蕃官承袭降宣,各路蕃徭人承袭并纳土归明等事。诸军统制以下铸印,因礼事差拨诸军官兵执仪仗等,各处关申行事并祈求假故等,赐历日、降宣,下发各路帅漕并诸州军守臣。大礼差官都大提举主管并一行应奉支用物色,都大主管大内公事等,主管承受圣语文字、时政记房。刑房:诸军统兵官以下至使臣并校、副尉、将校、祗应、效用军兵的断案,陕西、河东路蕃官、蕃部犯罪特别处断,各路州军厢军、禁军的断案,武臣功赏过赎,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诸军官兵叙复官资、牵复职任,各路招捕盗贼,收捉诸军逃走人,本院人吏迁补,本院客司迁补,三衙人吏迁补出职,各路帅司人吏出职补授,各处关申通报条贯,宣旨库编类本院革弊指挥。工房:军器相关事务的支移兴造等,御前军器所申请造作、支拨军器,内军器库支拨收管军器,御前降样制造军器并鞍辔等,各州军起发岁额并泛派抛售军器物料,各州军起发全角军器,诸军申请
支拨并造作军器等,军器所造作御前降样的四季鞍以及宣赐
应修缮事:修筑城郭,修盖营寨,打造修整战船,诸军申请收买竹木等。皇城司制造大礼及逐年敕号,添修仪注等,工部制造应换官人枪袍团牌等,祗候库除破换官人例物等。写宣房、院杂司、印司、检察诸房所行文书用印,承发下外路诸军等处摆铺递角,驱刷行遣递角违滞去处,承发下外路官司斥堠递角,检察生事等房受付文书簿。天申节、会庆节下文思院制造功德疏,东厨申请事件,拣试本院人承填名阙等事件,本院人陈乞收使保引恩例等,本院大程官人员以下转补等。收接诸处缴回递角内引牌筒,销凿簿书,上下半年台官点检簿书,本院杂务点检诸房进发文字。机速房掌行事务,边防急速(运)[军]事,调发军马,移屯非措置控扼去处,遣发间探人并回推恩,探报事宜,诸处申解到归正人并申解到奸细,北界关牒。禁止北贩客船合归刑房,逐年募发海船防托合归兵房,候有调发,移入机速房非次差出兵官干办边事。」从之。
三月四日,枢密院言:「本院吏额承旨五人,依旧。主事五人,令史一十人,今欲添二人。书令史一十四人,今欲添六人。正名贴房二十人,依旧。内一十三人旧权书令史,今并罢权。法司贴司二人,依旧。守阙贴房一百八十五人,已
降指挥,以一百人为额。今裁减,以八十人为永额。一、承旨司八人,元系诸房人兼,今依旧。外差法司三人,今添一名。写宣房书写宣命一十二人,今减七人。检详房一十人,今减五人。编修时政记房七人,今减四人。」诏:「并依其人数,永为定额。请给等并依旧,不得增添。内所增令史依名次递迁,书令史并正名贴房阙,令就今春铨试场拣试。今后遇书令史有阙,方许于正名贴房内时暂差权,候试中正人日罢。」
九年闰正月二十一日,诏枢密院:「今后外路官兵功赏差遣等告敕、宣札、文贴、公据,并令左右司、承旨司、检详所除赍干照请令外,其余付身等令拘催给发使臣每五日一次入进奏院递取监官到院入递日时文状。仍令进奏官专置簿籍发放,每月赴左、右司、承旨司驱磨。」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译臣僚的鞍辔,总领所桩收驻扎诸军的弓甲,军器所工匠等造作军器的推赏。修缮相关事务:修筑城郭,修盖营寨,打造修整战船,诸军申请收买竹木等。皇城司制造大礼及逐年敕号,添修仪注等事,工部制造应换官人的枪袍团牌等,祗候库支付更换官人例物等。写宣房、院杂司、印司检察各房所处理文书用印,承发下外路诸军等处摆铺递角文书,驱刷办理递角迟滞的去处,承发下外路官司斥堠递角文书,检察生事等房收发文书簿。天申节、会庆节下达文思院制造功德疏文,东厨申请事务,拣试本院人承补填补名额出缺等事,本院人陈请收使保荐恩例等事,本院大程官人员以下转补等事。收接各处缴回递角内的引牌筒,销毁凿除簿书,上下半年台官点检簿书,本院杂务点检各房进发文字。机速房掌管的事务,边防紧急军事,调发军马,移屯非常规布置控扼之处,遣发间探人并回来后论功奖赏,探报事宜,各处申报解送到的归正人并申报解送到的奸细,北朝关牒。禁止北朝贩商船只事务归入刑房,逐年招募派遣海船防托事务归入兵房,若遇有调发,则移入机速房,非常时期差出兵官经办边事。」朝廷听从了。
三月四日,枢密院上言:「本院吏人名额,承旨五人,依旧不变。主事五人,令史十人,现请求增添二人。书令史十四人,现请求增添六人。正名贴房二十人,依旧不变(其中十三人原暂代书令史,现一并罢免代理之职)。法司贴司二人,依旧不变。守阙贴房一百八十五人,已经
颁降指令,以一百人为定额。现在再裁减,以八十人为永久定额。承旨司八人,原本由各房人员兼任,现在依旧不变。外差法司三人,现增添一名。写宣房书写宣命的十二人,现裁减七人。检详房十人,现裁减五人。编修时政记房七人,现裁减四人。」诏令:「都依照这些人数,永远作为定额。俸给等仍依照旧例,不得增添。其中所增设的令史依照名次依序升迁,书令史并正名贴房若有空缺,命就今春铨选考试场加以拣选考试。今后若书令史出缺,才准许从正名贴房中临时暂代,等到考试合格的正式人员到任后再罢除。」
九年闰正月二十一日,诏令枢密院:「今后外路官兵功赏差遣等告敕、宣札、文贴、公据,都令左右司、承旨司、检详所除去携带凭据请领之外,其余的付身等文书,令拘催发放使臣每五日一次赴进奏院递取,取录监官到院、入递的日期时刻文状。仍令进奏官专门设置簿籍登记发放情况,每月送左、右司、承旨司核对查验。」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诏:「枢密副都承旨、枢密副承旨依旧堂除。」
三月四日,诏:「自今副承旨出职依三省例,头名满三年以次人转补及五年,与差州钤辖。愿出职人与路分副都监差遣,并与理亲民资序。」以枢密院言:「三省都录事头名满三年出职与通判差遣,理知州资序。转补及五年人与通判差遣,亦系亲民。其本院副承旨止有头名满三年出职与州钤辖条法,系兵钤资序,在亲民之上,并以次人未有该载。」故有是诏。
译诏令:「枢密副都承旨、枢密副承旨仍旧由朝廷直接任命。」
三月四日,诏令:「从今以后副承旨出任外职依照三省的旧例,排名第一者满三年、依次递补的人满五年,授予州钤辖之职。愿意出任外职的人授予路分副都监的差遣,都按亲民官的资序对待。」这是因为枢密院上奏说:「三省都录事排名第一者满三年出任外职授予通判之职,按知州的资序对待。依次递补满五年的人授予通判之职,也属于亲民官。本院的副承旨只有排名第一者满三年出任外职授予州钤辖的条法,这属于兵钤的资序,在亲民官之上,而依次递补的人尚未有相关规定载明。」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三年八月三日,诏枢密院不系续降指挥额外差置守阙贴房并书写宣命人并罢。
五
年七月八日,诏自今诸库务官司应回报枢密承旨司,并合同申状。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江上、四川都统如有合进呈军器样制及江上都统进奉会庆节马,并盱眙军如遇有发到对境泗州回答本军节仪四物四:疑当作「器」。,马军行司进会庆节马、功德香疏,并令发赴枢密承旨司缴进。诸军进呈新年队牌与降下旧队牌,并付枢密承旨司,令给付逐路。」
十一年十月三日,右正言蒋继周言:「伏见江西路专一训练禁军钤辖下差下程迪,系枢密院人吏。且《大观格》武臣六等差遣,路钤系第四等,须曾经第五等两任及初除正任横行使者,方许除授。干道元年初带训练,专降指挥,选差曾任主兵官。迪并未经任,考之大观格法、干道指挥,无一可者。乞罢迪新任,别与差遣。」从之。
十三年八月六日,进呈承旨司申拍试兵将官礼数。上曰:「承旨司非朝廷比,统制、统领每遇拍试,待之太轻。自今令上厅茶汤,下 拍试。」
十四年九月一日,枢密院言:「敕令所申,昨准指挥,裁减百司吏额,今已尽绝。近准枢密院批下人额,缘逐项并批作系御笔朱书立定之额,即未审合与不合裁减。」诏依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挥,见在人见令依旧下「见」字疑当作「且」。。
绍熙三年五月十七日,枢密院言:「诸房副承旨全藉有心力谙晓职事详熟之人。今来张尧俊已陈乞出职,乞差王嘉谋权诸房副承旨,候二年即行正差。」从之。
四
年十月十一日,诏枢密院:「今后引呈公事,逐房副承旨一员,许于殿上往来,取传文字,其诸房副承旨止令侍立宣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检详所
检详所
【宋会要】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检详所减主管文字一人,亲事官一人,厨子一人,白直兵士二人,看管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国用司
国用司
【宋会要】
孝宗干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朕惟理国之要,裕财为重。向来二三大臣专务简忽,至于用度寖广,漫不加省,因循滋久,殊无变通。夫百姓既足,君孰与不足,量入为出,可不念哉。自今宰相可带兼制国用使,参政可同知国用使,庶几上下同德,永底阜康。」先是,臣僚言:「方今国家所管财用,供军之费十居七八。自兵兴以来,所费益甚。今据户部所供一岁内外收支数目,钱之阙者六百余万缗,米之阙者九十余万石。其外又闻三衙及御营(使)使司、濠州并都督府见各欲招收军兵,无虑二十万计。
译三年八月三日,诏令枢密院不属于陆续下达的指挥文书中额外设置的守阙贴房及书写宣命的人员一并罢免。
五年七月八日,诏令自今以后各库务官司凡应当回报枢密承旨司的,都要用合同申状的形式。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令:「自今以后,江上、四川都统如有应当进呈的军器样式规制,以及江上都统进献会庆节的马匹,还有盱眙军如遇有发往对境泗州、回答本军节仪的四种物品(四物),以及马军行司进献会庆节马匹、功德香疏,都要发送到枢密承旨司缴纳呈进。各军进呈新年队牌与颁下旧队牌的事务,都交付枢密承旨司,命其发给各路。」
十一年十月三日,右正言蒋继周上言说:「臣见江西路专一训练禁军钤辖属下差遣的程迪,是枢密院的人吏。按照《大观格》规定,武臣有六等差遣,路钤属于第四等,必须曾经担任过第五等两任,以及最初除授正任横行使的人,才允许除授。干道元年最初设立带训练之职,专门下达指挥,选差曾经担任过主兵官的人。程迪并未曾任职,考核大观格法、干道指挥,没有一条能符合的。请求罢免程迪的新任职,另外给他差遣。」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三年八月六日,进呈承旨司申报的拍试兵将官礼仪规格。皇上说:「承旨司不能和朝廷相比,统制、统领每次遇到拍试,对待得太轻慢了。自今以后要让他们上厅用茶汤招待,再进行拍试。」
十四年九月一日,枢密院上言说:「敕令所申报,此前奉到指挥,裁减百司吏员员额,如今已经全部裁绝。近来奉到枢密院批下的人员员额,因为各项都是御笔朱书确定的员额,尚未审明是否应当裁减。」诏令依照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已经下达的指挥,现有人员姑且仍旧任用(原文「见」字疑当作「且」)。
绍熙三年五月十七日,枢密院上言说:「各房副承旨全靠有心力、通晓熟悉职事的人担任。如今张尧俊已经陈请出职,请求差王嘉谋暂代诸房副承旨,等满二年后即正式任命。」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年十月十一日,诏令枢密院:「今后引呈公事,各房副承旨每次一员,允许在殿上往来,接取传递文字,其余各房副承旨只令侍立宣读旨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检详所
检详所
【宋会要】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检详所减去主管文字一人,亲事官一人,厨子一人,白直兵士二人,看管兵士二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供养人员,交下令所裁定,所以才有这道诏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国用司
国用司
【宋会要】
孝宗干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令:「朕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以充裕财用为重。此前几位大臣专门追求简省疏忽,以致用度日渐扩大,一概不加省察,因循已久,全无变通。百姓已经富足,君主又哪会不足呢,量入为出,怎能不放在心上呢。自今以后宰相可以兼任制国用使,参知政事可以同知国用使,希望上下同心同德,永远达到富庶康乐。」在此之前,臣僚上言说:「如今国家所掌管的财用,供养军队的费用占十分之七八。自从兴兵以来,费用更加庞大。如今根据户部所提供的一年内外收支数目,钱不足者六百余万缗,米不足者九十余万石。此外又
其招收之初所费例物,系籍之后所费供需,未可以数计也。陛下近以宰相兼枢密使,盖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虽知兵,而财谷出入之原,宰相犹未知也,必待户部供具,然后方及知尔。且如三衙等处招兵指挥,必经由三省而出,使宰相早知财谷之务,必不敢轻有施行。非特宰相之不知也,都督府以枢密使领之,但知掌兵于外,初不知用度之从来,其于财谷出纳之实,未尝略加意焉。大臣之于国家,曾何内外之间 不当若
介胄之将,恬然有所不恤也。望陛下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领三司使职事。财谷出纳之大纲「大」下原衍「纳」字,已删。宰相领之于上,而户部治其详。仍乞以户部见今收支阙欠数目降付都督府,委自参议赞谋而咸使知之,庶几戮力一心,共体国事。宰相图回于内,都督府通知于外,凡无名之赏、无益之费,一切痛加撙节。乃若尺籍之虚数,必先有以去之,然后新军可招。老弱之冗食,必先自以汰之,然后精锐可选。太祖、太宗削平僭乱,混一(寓)[宇]内,当时胜兵不满十五万。由此观之,虚数不除,冗食不汰,虽百万之众,终无益于胜负,而其耗蠹国用,是犹竭江河以实漏 ,曾何有纪极哉!」故有是命也。
三年正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叶颙等言:「准敕,宰相兼制国用使,参政同知国用事。今条具下项:一、欲以『三省户房国用司』为名。一、逐时将上及拟进并行下批札文字,欲并依三省体式,仍就用尚书省印。一、常程文字,自行下户部施行。其余取会外路监司州军事务,系于财计利害文字,立号置籍,候回报到逐一钩销外,切虑承受官司报应稽迟,奉行灭裂。如有似此去处,欲具违慢官吏取旨,重作施行。一、行在百司诸军经常岁支月用及年例诸杂非泛支使,自来皆系户部以诸色窠名钱物应副。近又降指挥,从本部所请,以官户役钱等衮同支遣。所有州军合发上供等钱物,户部自合遵
依条法指挥,逐时举催,应副支使。如有每岁经常非泛杂支之外用度钱物及经画利源、节省事务,并从本部措置拟定,申取旨挥施行。一、诸路州军合起发户部钱银物帛米斛等,并系指拟应副行在百司、大军支遣,不可少有阙 。近年州军将合起钱物侵欺移易,拖欠数多,户部虽逐时举催,多是虚申纲解,或不即应报,致有阙乏。已降指挥,诸路州军合起上供等钱物,每岁上下半年从户部比较最稽违拖欠去处,具名按劾,申国用司取旨挥,重作黜责。如有起发足办,别无违滞去处,亦申国用司取旨,优加推赏。在外委逐路总领所依此施行。一、契勘诸路所起经总制钱,近来州军侵占妄用,一岁亏少动以数十万贯。
译听说三衙以及御营使司、濠州和都督府现在各自都想招收军兵,估计不下二十万人。招收之初所需的费用尚可估算,但入籍之后所需的供给需求,就无法用数字估计了。陛下近来让宰相兼枢密使,本是想让宰相知晓兵事。宰相如今虽然知晓兵事,但财谷出入的源头,宰相仍然不知道,必须等户部提供之后,才能知晓。况且像三衙等处招兵的指挥,必须经由三省下达,如果让宰相早知道财谷方面的事务,必定不敢轻易施行。这不仅是宰相不知道,都督府由枢密使统领,只知道在外掌管军队,起初并不知道用度的来源,对于财谷出纳的实情,未曾稍加留意。大臣对于国家,何曾有内外之分,不应当像披甲戴盔的将领那样,安然对此漠不关心。希望陛下效法唐朝的制度,委任宰相兼领三司使的职事。财谷出纳的大纲(「大」字下原来衍出「纳」字,已经删去),由宰相在上统领,而户部处理其中详细事务。仍请求把户部目前收支不足的数目下发都督府,委托参议共同谋划而让大家都知晓,希望能齐心协力,共同关心国事。宰相在朝内谋划,都督府在外通晓,凡是无名目的赏赐、无益处的费用,一律痛加节制。至于虚报的兵籍空额,必须先加以清除,然后才能招募新军。老弱冗余的耗费,必须先加以裁汰,然后才能挑选精锐。太祖、太宗平定叛乱,统一天下,当时能作战的士兵不满十五万。由此看来,虚数不清除,冗员不裁汰,即便有百万之众,终究无益于胜负,而其耗费蠹蚀国家用度,这就好比竭尽江河之水来填补漏卮,哪里会有尽头呢!」所以才有这道诏命。
三年正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叶颙等上言说:「按照敕令,宰相兼制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如今条列以下各项:一、想以『三省户房国用司』为名称。一、每次将上呈及拟进以及下发的批札文字,想要都依照三省的体式,仍旧使用尚书省的印。一、日常文字,自行下发户部施行。其余取索会核外路监司州军事务中,属于财计利害的文字,立号编册,等回报后逐一勾销,此外担心承受官司回报迟缓,奉行草率。如有这样的情况,要开列违慢官吏名单请旨,从重处理。一、行在百司各军日常岁支月用以及年例各项非常规支出,向来都由户部用各种名目的钱物应付。近来又下达指挥,依照本部所请,用官户役钱等一并支遣。所有各州军应当起发的上供等钱物,户部自应遵依条法指挥,随时催促,应付支使。如有每年经常性非常规杂支之外的用度钱物以及经营开辟财源、节省开支的事务,都由本部筹划拟定,申报请旨施行。一、各路州军应当起发到户部的钱银物帛米谷等,都是用来指拨应付行在百司、大军支遣的,不能有丝毫短缺。近年来州军把应起发的钱物侵吞挪用,拖欠数额很多,户部虽然屡次催促,多是虚报纲运解送,或者不及时回报,导致出现短缺。已经下达指挥,各路州军应起发的上供等钱物,每年上下半年由户部比较出最拖延违限的地方,列出名单弹劾,申报国用司请旨,从重贬责。如有起发足额办妥、没有其他违限延误情况的地方,也申报国用司请旨,予以优厚奖赏。在外的委托各路总领所依此施行。一、查核各路所起发的经总
欲令提刑司严行约束,常切检察,今后须管依年额尽数起发。如拖欠违戾去处,按劾申国用司,重作施行。一、逐路总领所申请经常钱粮,本部自合依年例申朝廷科降。一、应得旨文字,欲随事关送三省、枢密院。如系急切事务,即先次行下所属施行。一、欲于三省户房内选点检文字二人、主管文字五人掌管簿书,守阙二人、书写文字一十人,于三省诸房内踏逐选差。添给、纸札等并依机速房已得指挥减半支破。」并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国用司可罢,其所行事务并归三省户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国用所
国用所
【宋会要】
嘉泰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窃惟今日财计,非钱谷不足之可忧,而渗漏日滋之为可虑也。夫钱谷之渗
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昔周家以冢宰制国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领度支。是知财赋国家之大计,其出入之数有余不足,为大臣者皆所当知,乃可节以制度,关防隐欺,使常有余而无不足之患也。国朝沿五代、后唐之制,置三司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皆归三司,号为计省。故祖宗时特重财计之臣,凡除执政,必先除三司,使更历钱谷之事。三司又各置副使,并以三司使总之。又有三司判司六员,数内刑案一司专推治隐盗,断刑事,则知关防隐欺,祖宗设官未尝不三致意于其间也。且今日费用之最大者无如养兵,请以四总领所言之。一岁出入之数几何,有余不足,亦尝会计而考核之乎 但闻所入甚赢,至于支散,常以(关)[阙]乏告。如司农寺官皆言见在仓储无一月之积,主国计者亦尝究其所以然而为之措画乎 凡此皆财赋之司无所统摄故也。宜略仿祖宗遗意,命大臣兼提领天下财赋,岁终会其出入,有余则桩管以备缓急之须,不足则通融以补其阙乏。隐欺渗漏,则究其实而正其罪。如此则国家财计统之有宗,而奸弊可以少革矣。乞下臣此章,付二三大臣详酌而行之,立为定法。」从之。
〔四年〕十二月五日,诏:「朕仰惟祖宗委任三司,颛总邦计,故能周知源委,出入有常。今之财赋,名归户部,而事权
散紊,不复相通。有司出纳,莫可稽考,更或苛取,重困吾民。朕尝有意变通,比览臣僚奏疏,因思区画,可遵孝宗皇帝典故,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仍于侍从卿监中择才识通练、奉公爱民者二人充属官,俾颛其职,参考内外财赋所入、经费所出,一切计会而总核之,庶几名实不欺,用度有纪,式宽民力,永底阜康。右丞相陈自强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兼知枢密院事费士寅、参知政事张岩兼知国用事。
译制钱,近来州军侵占妄用,一年亏空动辄数十万贯。想要命提刑司严加约束,经常检查,今后必须依照年额如数起发。如有拖欠违反的地方,弹劾申报国用司,从重处理。一、各路总领所申请的日常钱粮,本部自应依照往年惯例申报朝廷拨给。一、凡得旨的文字,想要随事分别转送三省、枢密院。如属紧急事务,就先行下发所属施行。一、想在三省户房内选取点检文字二人、主管文字五人掌管簿书,守阙二人、书写文字十人,在三省各房内选择差遣。添给、纸札等都按照机速房已得的指挥减半支给。」朝廷都听从了这些意见。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令国用司可以罢除,其所办理的事务都归入三省户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国用所
国用所
【宋会要】
嘉泰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说:「臣私下认为如今的财计问题,不是钱谷不足值得忧虑,而是渗漏日渐增多才值得忧虑。钱谷的渗漏,不是一朝一夕之间就能形成的,实际上是由于朝廷会计的制度没有建立,年代久远,簿书账目模糊不可查考,所以官吏因此得以从中作弊。从前周朝用冢宰掌管国家用度,唐朝也用宰相兼领度支。由此可知,财赋是国家的大计,其出入之数是有余还是不足,作为大臣的都应当知晓,才能用制度来节制,防范隐瞒欺骗,使经常有余而没有不足的忧患。本朝沿袭五代、后唐的制度,设置三司使,来总管国家财计,凡四方贡赋的收入,都归三司管理,号称计省。所以祖宗时期特别重视掌管财计的大臣,凡是任命执政大臣,必定先任命三司使,让他历练钱谷方面的事务。三司又各设副使,都由三司使统领。又有三司判司六员,其中刑案一司专门负责推究惩治隐瞒盗窃、判决刑事案件,可见防范隐瞒欺骗,祖宗设置官职时未尝不三番思虑其中的道理。况且如今费用最大的莫过于养兵,请以四总领所来说。一年出入的数目是多少,是有余还是不足,是否曾经核算考察过?只听说所收入的很充裕,但到了支出发放时,常常以短缺来报告。像司农寺官都说现存仓储没有一个月的储备,掌管国计的人是否也曾经追究其中的原因而加以筹划呢?这些都是因为财赋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管辖所致。应当稍微仿效祖宗的遗意,命大臣兼任提领天下财赋,年终核算其出入,有余则储存起来以备紧急之需,不足则通融调剂来弥补缺额。隐瞒欺骗、渗漏流失的,就追究实情并治罪。这样一来,国家财计的统辖就有了根本,弊病也可以稍加革除了。请求把臣的这份奏章下发,交给两三位大臣仔细斟酌施行,制定为永久的法令。」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嘉泰四年十二月五日,诏令:「朕仰慕祖宗委任三司专门总管国家财计的做法,所以能够周知源流,出入有常。如今的财赋,名义上归户部管理,但事权分散混乱,不再互相贯通。有关官司出纳,无从查考,有的甚至苛刻搜刮,加重百姓的困苦。朕一直有意进行变通,近来阅览臣僚的奏疏,因而思考如何筹划,可以遵循孝宗皇帝的旧典,命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仍在侍从卿监之中选择才识通达练达、奉公爱民的两人担任属官,让他们专门负责此职,参核内外财赋的收入、经费的支出,一并核算总核,希望能名实不欺,用
」
开禧元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薛叔似兼国用司参计官,陈景思兼国用司同参计官。所有合行事件当议行下。一、国用司印,国用使就用堂印外,合铸参计官印一钮,以『国用参计之印』六字为文,令文思院日下铸印。一、令临安府踏逐空闲去处应副充局。一、承受兼提点文字二员,于三省户房选差。内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九名,开拆发放文字二名,攒筭二名,开局后须管专一在司办事,不许往来充应。一、向来国用司案籍簿书帐目并往年所造会计录令,于合属去处取索,参酌去取,重新详尽立式施行。一、逐时行下外路官司关会帐目文字,从本司开拆司封角,打号上簿,并经由都进奏院承领,照上所批,用皮筒黑匣专递遣发。纔有报到帐目文字,不许拆封,从本院抄记字号,赴本司开拆司呈纳。仍
差进奏官一名、承应铺兵二名使令。一、将来取会户部诸百官司及总领所并诸路监司州郡帐目文字,如有愆期不报及报不以实,许从参计官将当职官具名申奏,及将公吏行下所属行遣,或径行追治。一、所差人吏见帮本身俸给,札下逐处按月支行。其待次人照官资比类帮给,无官人下元来去处放行旧请。所有本司每月等第于左藏库添支钱数,别开具申,取朝廷指挥,行下粮审院批勘。仰所差人吏并依重禄法,如委有劳绩,当议立赏。一、合用纸札、银朱、黄蜡、筒牌、木牌、黄旗、麻索之类,关报临安府转运司,取拨使用。札下两浙转运司,临安府差杖直四名,转运司差承局四名,一季一替。一、选差三省大程官四名,承发在京文字。未尽事件,令本司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二月十七日,权兵部侍郎、兼国用司参计官薛叔似、太(明)[常]卿、兼国用司同参计官陈景思申请事件:「一、本司行移并以『国用司』为名。合行下内外官司并诸路监司州军照会,仍从都进奏院疾速遍牒施行。一、今来国用司创置之初,合行下在京及外路官司取会帐目文字。其第一次行移乞用省札,自后从参计官径押公文催促取会。将来间有紧要事节,亦乞用省札。一、所会内外官司帐目文字,但欲参考财赋所入、经费所出,一切会计总核,务宽民力。如户部出纳之数,自有所属元申到账册,可以就
行攒写回报。窃虑部胥并缘生事,方更翻符属部,重行取会,或追唤吏人,旋令供具,甚至妄作名色,科配搔扰,乞严立罪赏约束。所有两浙转运司、临安府、提领户部(搞)[犒]赏酒库所、点检激赏酒库所、榷货务及外路总领所、诸路监司州郡,亦乞一体令进奏院关牒施行。一、应取会帐目,当职官并列衔亲行书押回报。
译度有条理,从而宽减民力,永远达到富庶康乐。右丞相陈自强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兼知枢密院事费士寅、参知政事张岩兼知国用事。」
开禧元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已经下达指挥,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事,薛叔似兼国用司参计官,陈景思兼国用司同参计官。所有应当施行的事项应当议定下发。一、国用司的印信,国用使就使用堂印之外,应当铸造参计官印一枚,以『国用参计之印』六字为文,命文思院即日铸印。一、命临安府寻找空闲之处以供设立官署。一、承受兼提点文字二员,从三省户房中选差。其中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九名,开拆发放文字二名,攒算二名,开局之后必须专门在司中办事,不许兼往他处应差。一、以往国用司的案籍簿书账目及往年所造的会计录,命在有关部门查取,斟酌取舍,重新详细制定格式施行。一、随时下发外路官司的关会账目文字,由本司拆封,登记编号入簿,都经由都进奏院承领,按照上面所批示的,用皮筒黑匣专门递送发出。刚有回报的账目文字,不许拆封,由本院抄录字号,送到本司拆封呈报。仍差遣进奏官一名、承应铺兵二名以供使唤。一、将来查核户部各百官司及总领所以及各路监司州郡的账目文字,如有超期不报以及回报不实的,允许参计官将当值官员开列姓名申奏,并将相关公吏交下所属处置,或直接追究治罪。一、所差的人吏现在领取本身的俸给,行文到各处按月支给。其中候补待次的人比照官资类别支给,没有官职的人在原来所在之处照旧发放旧的俸给标准。所有本司每月在左藏库添支的钱数,另行开列申报,请示朝廷指挥,下发粮审院批核勘验。命所差人吏都按照重禄法执行,如果确实有功劳业绩,应当议定给予奖赏。一、所需要的纸张、银朱、黄蜡、筒牌、木牌、黄旗、麻绳之类,关报临安府转运司,取拨使用。行文两浙转运司,临安府差杖直四名,转运司差承局四名,一季一轮换。一、选差三省大程官四名,负责承发在京的文字。未尽的事项,令本司申报请示朝廷指挥。」朝廷听从了这些意见。
二月十七日,权兵部侍郎、兼国用司参计官薛叔似、太常卿、兼国用司同参计官陈景思申报请示事项:「一、本司的行文一律以『国用司』为名。应当行文下发内外官司以及各路监司州军知晓,仍从都进奏院迅速遍行通牒施行。一、如今国用司刚刚创立设置,应当下发在京及外路官司查取账目文字。第一次行文请求用省札,以后就由参计官直接押署公文催促查取。将来如遇有紧要事项,也请求用省札。一、所汇集的内外官司账目文字,只是想要参核财赋的收入、经费的支出,一并核算总核,务求宽减民力。像户部出纳的数目,自有所属原本申报到的账册,可以就此摘写回报。只怕户部的胥吏借机生事,反而又翻查其他部门文书,重新查取,或者追唤吏人,临时命令供报,甚至假立名目,摊派骚扰,请求严格立定罪责奖赏的约束。所有两浙转运司、临安府、提领户部犒赏酒库所、点检激赏酒库所、榷货务以及外路总领所、各路监司州郡,也请求一并命进奏院行文通牒施行。一、应当查取的账目,当值官员应当一并列衔亲自签署回报。如有当年漏报隐瞒
如有本年漏落隐蔽不实之数,却于以后年分参考得出,其元申官不以去替,具名奏劾。一、今来踏逐抽差到人吏,恐其间见充吏役人向后有妨名籍,及有官人新授待阙差遣,并作兼充,开局后须管专一在司办事,不许往来充应。本司亦已帖付各人,不许兼管他处职事,或充应承受文字。今尚虑间有违戾,又复干预,乞严行札下元官司,照已降指挥,按月支行请给外,不许容令更管本处旧役职事及令承受文字文字,原作「字文」,据文意改正。,如违,重作施行。一、已降指挥,向来国用司案籍簿书帐目并往年所造会计录,令于合属去处取索。今乞行下户部,将上项案籍帐目及绍熙、庆元会计录并(王)寺丞稽考财赋册及外路总领所、监司州军等处所申嘉泰元年至四年分岁册年帐并上供钱物册解赴本司,以凭参照施行。一、诸处帐状文字,今欲且令开具嘉泰元年至四年分共四年数目供申。候到,参考总核外,所有开禧元年正月以后收支见在之数,内自户部财赋官司、外自总领所、监司州郡,
合令按月攒具账册,供申本司,参照施行。一、参计官禀议职事,乞依都司官例,诣都堂禀白。其入局假故,亦依都司体例施行。一、照得敕令所复置以来,每月支笔墨油烛等钱,依前项体例施行。一、应合行移取索内外官司及州郡监司等处文字,除御史台、谏院、后省、承旨司、检正司、左右司、检详所、秘书省、编修敕令局、玉牒所互关外,其余并以状申本司,会计财赋,务要关防机密,不容漏泄。今乞照敕令所已行体例,给降黄牓约束。一、所差人吏,已降指挥,不以见任、待次、有官、无官,并自到司日理为实历月日。一、承受兼提点文字及所差人吏,于本处请给外,每月支茶汤、折食、添支食钱各有差。」从之。
二年正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勘会国用司已降指挥差参计官,所有司名目合随印立定。诏以「国用参计所」为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枢密院编修司
枢密院编修司
【宋会要】
淳熙三年八月三日,诏罢枢密院编修司书写文字溢额人。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枢密院编修司减白直兵士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喜定五年六月十九日,编修司言:「已降指挥,枢密院编修司供检文字特与比附检详所,令史理满四年三季,通入仕二十年,解发出职补官,余依检详所已得指挥施行。照得本司吏额三名,与检详所吏额一同。供检文字合改作令史,头名编修文字合改作书令史,第二名编修文字合改作守当官。已上资级遇阙递迁、合得请给等并照检详所例施行。」从之。
七年九月十四日,进呈《高宗中兴经武要略》四百一十四册。
译不实的数目,日后经核查得出,其原来申报的官员不论是否已经离任,都应开列姓名奏请弹劾。一、如今选点差遣到的人吏,恐怕其中有正在担任吏役的人日后对名籍有妨碍,以及有官职的人新任待阙的差遣,都算作兼职,开局之后必须专门在司中办事,不许往来兼职应差。本司也已经通知各人,不许兼管其他地方的职事,或者应承受理文字。如今尚担心有的人违反规定,又再干预其他事务,请求严格行文原来所属官司,按照已经下达的指挥,按月支给俸禄之外,不许再让他们兼管原处旧有的差役职事以及承受文字(原文作「字文」,据文意改正)。如有违反,从重处理。一、已经下达的指挥,以往国用司的案籍簿书账目以及往年所造的会计录,命在有关部门查取。如今请求下发户部,把以上的案籍账目以及绍熙、庆元年间的会计录以及某寺丞稽考财赋的册子和外路总领所、监司州军等处所申报的嘉泰元年至四年各年的岁册年账以及上供钱物册,一并解送本司,以便参照施行。一、各处的账状文字,如今想要暂且命他们开列嘉泰元年至四年共四年的数目供报。等报到之后,参考总核之外,所有开禧元年正月以后收支现存的数目,内自户部财赋官司、外自总领所、监司州郡,应当命按月汇总编造账册,供报本司,参照施行。一、参计官禀议职事,请求依照都司官的旧例,到都堂禀报。其入局假期事故,也依照都司的体例施行。一、查得敕令所恢复设置以来,每月支给笔墨油烛等费用,按照以前的体例施行。一、应当行文查取内外官司及州郡监司等处的文字,除御史台、谏院、后省、承旨司、检正司、左右司、检详所、秘书省、编修敕令局、玉牒所之间互相关通之外,其余的都要用申状申报本司,核算财赋,务必要防范机密,不容许泄露。如今请求依照敕令所已经施行的体例,颁发黄牓加以约束。一、所差人吏,已经下达指挥,不论是现任、待次、有官、无官的,都从到司之日开始计算实际经历的月日。一、承受兼提点文字以及所差人吏,在本处领取俸给之外,每月支给茶汤、折食、添支食钱各有差等。」朝廷听从了这些意见。
二年正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核查国用司已经下达指挥差遣参计官,所有司的名目应当随印一并确定。诏令以「国用参计所」为名称。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枢密院编修司
枢密院编修司
【宋会要】
淳熙三年八月三日,诏令罢除枢密院编修司超额的书写文字人员。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枢密院编修司减去白直兵士一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供养人员,交下敕令所裁定,所以才有这道诏命。
嘉定五年六月十九日,编修司上言说:「已经下达指挥,枢密院编修司的供检文字特地比照检详所办理,令史任满四年三季,通算入仕二十年,可以解发出职补官,其余依照检详所已得的指挥施行。查得本司吏员员额三名,与检详所的吏员员额相同。供检文字应当改称令史,头名编修文字应当改称书令史,第二名编修文字应当改称守当官。以上资级遇有空缺递次升迁、应得的请给等,都照检详所的旧例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七年九月十四日,进呈《高宗中兴经武要略》四百一十四册。详见修书门。
详见修书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时政记
时政记
【宋会要】
时政记。太祖开宝七年闰十月,史馆修撰、判馆事扈蒙言:「窃见唐时每开延英,召大臣论事,必命起居郎、起居舍人执笔螭头,以纪时政,故一朝日录文字稍备。后唐明宗时,亦命端明殿学士及枢密院直学士轮修日历,旋送史馆。近朝以来,此事都废。每季虽有内廷日历,枢密院录送史馆,然所记不过对见辞谢而已,帝王言动,莫得而书。盖宰相以漏泄为虞,史官以 远是隔。望今后凡事经圣断可书简册者,并委宰臣及参知政事每月轮知抄录,送付史馆,以凭修撰日历。」从之。仍命参知政事卢多逊录其事。多逊受诏而未尝成书,今《史馆书目》有是年《时政记草》一卷,后亦失之。
太平兴国中,右补阙、直史馆胡旦又言:「五代自唐以来,中书枢密院皆置时政记。中书即委末厅宰相修录,枢密院即直学士编修,每月季送付史馆。周显德中,宰臣李谷又言枢密院置内庭日历,自后因循废阙,史臣无凭修述。望(今)[令]枢密院依旧置内庭日历,委文臣任副使者与学士轮次记录,送付史馆。」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诏:「史氏之职,历代所崇,帝王之言动必书,朝廷之政令咸录。所以纪□猷于一代,垂盛烈于千年。爰自累朝,继逢多故,遂令编缵,颇致阙遗。今国家奄有万方,亲临庶务,出一令无非利物,发一言必在忧民。史臣莫得于闻知,美事多成于漏略,宜当圣代,复振宏纲。今后中书门下应有国家裁制之事,及帝王宣谕之言,合书史册者,宜令参知政事李昉旋抄录,逐季送史馆,以凭修撰日历。枢密院所行公事有合送史馆者,亦令副使一人准此。」是月,李昉上言:「所修时政记请每月先以奏御,后付所司。」从之。时虽有时政记之名,但题云「送史馆事件」。昉未几拜相,仍旧编修。又苏易简为参知政事,令代之。自是中书皆参知政事一员编录,惟吕蒙正尝以宰相领,后或参知政事两员录之。至景德元年,始题云「时政记」。
端拱二年十月,中书门下言:「所录时政记,缘皇帝每御前殿,枢密院以下先上,宰臣未上间,所有宣谕圣语、裁制嘉言无由闻知,虑成漏略。欲望自今差枢密副使二人逐旋抄录,送中书。」遂诏枢密副使张宏、张齐贤同共抄录。自后枢密院事皆送中书,同修为一书而授史馆,然皆副使或知院二员同掌之。
真宗景德三年五月,诏枢密所修时政记,每至次月十五日送中书。时命王钦若、陈尧叟同修。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枢密院所修时政记月送史馆。先是,枢密院月录附史事送中书,编于时政记。及是,王钦若、陈尧叟始请别撰,不关中书省,直送史馆焉。
译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时政记
时政记
【宋会要】
时政记。太祖开宝七年闰十月,史馆修撰、判馆事扈蒙上言说:「臣私下见到唐朝时每次开延英殿,召集大臣议论政事,必定命起居郎、起居舍人执笔立于螭头之下,记录当时的政事,所以一朝的日录文字比较完备。后唐明宗时,也命端明殿学士以及枢密院直学士轮流编修日历,随即送往史馆。近来以来,这项制度都已废弃。每季虽然有内廷日历,由枢密院记录送往史馆,但所记录的不过是接见辞谢等事而已,帝王的言行举动,无从记载。这是因为宰相担心泄露机密,史官因此与朝政疏远隔阂。希望今后凡事经过圣断可以记入简册的,都委托宰臣以及参知政事每月轮流负责抄录,送交史馆,以便据此修撰日历。」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仍命参知政事卢多逊记录此事。卢多逊接受诏命却未曾编成书,如今《史馆书目》中有当年的《时政记草》一卷,后来也遗失了。
太平兴国年间,右补阙、直史馆胡旦又上言说:「五代自唐朝以来,中书、枢密院都设有时政记。中书就委托末位宰相编修记录,枢密院就由直学士编修,每月每季送交史馆。周显德年间,宰臣李谷又建议枢密院设置内庭日历,此后因循废弃,史臣无从据以修撰。希望命枢密院依照旧例设置内庭日历,委托担任副使的文臣与学士轮流记录,送交史馆。」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诏令:「史官的职责,历代都很推崇,帝王的言行必须记录,朝廷的政令都要记载。这是为了记载一代的功业谋略,将盛大的功业流传千年。自从连续几朝以来,屡遭变故,导致编纂多有缺漏遗失。如今国家统有天下,朕亲自处理各种政务,颁布一条命令无不有利于万物,说一句话必定是在忧念百姓。史臣无从得知,美好的事迹多因疏漏而失传,应当在这圣明的时代,重新振兴宏大的纲纪。今后中书门下凡是有国家裁决制定的事务,以及帝王宣谕的言论,应当记入史册的,应命参知政事李昉随即抄录,每季送交史馆,以便据此修撰日历。枢密院所办理的公事中有应当送交史馆的,也命一名副使照此办理。」这个月,李昉上言说:「所修撰的时政记请求每月先奏呈御览,然后再交付有关部门。」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当时虽然已有时政记的名称,但题目仍写作「送史馆事件」。李昉不久拜相,仍旧负责编修。后来苏易简担任参知政事,命他代为负责。从此中书都由一名参知政事编录,只有吕蒙正曾以宰相身份负责,后来有时是两名参知政事负责记录。到景德元年,才开始题作「时政记」。
端拱二年十月,中书门下上言说:「所记录的时政记,因为皇帝每次驾临前殿,枢密院以下先行奏事,宰臣尚未上殿之间,所有宣谕的圣语、裁决制定的嘉言无从得知,恐怕造成疏漏。希望自今以后差遣枢密副使二人随即抄录,送交中书。」于是诏令枢密副使张宏、张齐贤共同抄录。此后枢密院的事务都送交中书,一同编修为一部书然后交付史馆,但都是由副使或知院两人共同掌管。
真宗景德三年五月,诏令枢密院所修撰的时政记,每到次月十五日送交中书。当时命王钦若、陈尧叟共同编修。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令枢密院所修撰的时政记按月送交史馆。在此之前,枢密院
仁宗嘉佑六年七月八日,诏:「中书、枢密院自前积滞下时政记文字,
催促疾速了当。今后逐月编修,于次月中已前进呈。」从起居舍人、知谏院龚鼎臣之请也。
神宗元丰五年五月六日,诏两省、枢密院时政令侍郎、同知枢密院事修,尚书省左、右丞递修。三省同得旨及宣谕,仍于当日纪录。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曰)[日]画圣旨,诸房月终类聚成册进呈。自元丰四年正月诏枢密院所得圣旨并当日覆奏施行,月终更不进入。逐房因此拖滞,不即抄录,以责令攒写。欲自今诸房所得圣旨并当日关送院知杂司,置簿抄录,月关时政记房。」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三省执政官月以时政记及三省同得旨若宣谕事轮修。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九日,诏:「今来三省、枢密院系(司)[同]班奏事,所有时政记自合轮次通修。」
六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勘会:「三省诸房自来以行遣过圣旨、御批、麻制、手诏等文字,月终类聚,关时政记房。自扬州循例至今,更不关报,有妨编录。」诏以驻跸越州后行遣过圣旨等文字依自来条例关送时政记房。
绍兴四年三月十八日,诏建炎元年五月一日以后至建炎四年四月一日已前时政记,各令元任宰执省记,编类闻奏。司封员外郎、兼秘书省著作佐郎孔端朝札子:「检准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敕节文,虞澐札子奏,『东观日历久废不述,一代大典阙而不书。日者从史馆之请,诏秘书省移文随龙人与夫藩邸帅府旧寮并前宰执,各令记录事迹。今数月矣,未有一应诏者。望具名行下,使撰记本末,各为一书。若前宰执即修时政记,并录以进御,先经(一)[乙]夜之览。』诏令汪伯彦、董耘、梁扬祖、耿延禧各限一月编类闻奏。勘会前项官并是元帅府官属,除见行催促编类外,所见建炎元年五月以后时政记未曾委官省记编类。望朝廷指挥施行。」都省勘会:「时政记房见将建炎四年四月以后时政记逐旋编写投进,降送秘书省外,其已前文字并缘渡江及经遗火,例皆不存。」故有是诏。
十月七日,签书枢密院事胡松年松:原作「公」,据《宋史》卷三七九本传改。言:「今编修到枢密院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绍兴元年正月、二月、三月、四月时政记六卷付史馆。」
五年三月十二日,观文殿学士、左银青光禄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李纲奏:「遵禀圣旨,省记撰述到时政记上下两册,望宣付史馆。」从之。
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知枢密院汤思退札子奏:「伏 祖宗旧制,枢密院奏事,有宣谕圣语,副使或同知院事抄录。比年以来,久不举行。欲依旧制,遇闻宣谕圣语,恭即书记,每月具录,同时政记上进,降(从)[付]史馆。
译的月录附于史事送交中书,编入时政记。到此时,王钦若、陈尧叟开始请求另外编撰,不再经过中书省,直接送交史馆。
仁宗嘉祐六年七月八日,诏令:「中书、枢密院以前积压滞留的时政记文字,要催促迅速办理完成。今后每月编修,在次月中旬之前进呈。」这是听从起居舍人、知谏院龚鼎臣的请求。
神宗元丰五年五月六日,诏令两省、枢密院的时政记命侍郎、同知枢密院事负责编修,尚书省左、右丞轮流编修。三省共同得到旨意以及宣谕的事项,仍应在当天记录。
元丰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上言说:「每日记录的圣旨,各房月终汇集成册进呈。自元丰四年正月诏令枢密院所得的圣旨都在当天覆奏施行,月终不再进呈。各房因此拖延滞留,不及时抄录,用来责令攒写。想要自今以后各房所得的圣旨都在当天关送院知杂司,设置簿册抄录,每月关送时政记房。」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元丰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令三省执政官每月把时政记以及三省共同得旨或宣谕的事项轮流编修。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九日,诏令:「如今三省、枢密院是同班奏事,所以时政记自应轮流通同编修。」
六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核查:「三省各房向来把办理过的圣旨、御批、麻制、手诏等文字,月终汇集,关送时政记房。自从驻跸扬州以来循例至今,不再关送,妨碍编录。」诏令把驻跸越州以后办理过的圣旨等文字依照原来的条例关送时政记房。
绍兴四年三月十八日,诏令建炎元年五月一日以后至建炎四年四月一日以前的时政记,各命原任宰执自己省记,编类奏闻。司封员外郎、兼秘书省著作佐郎孔端朝上札子说:「查核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敕令节文,虞澐上札子奏称,『东观日历长久荒废没有编述,一代大典缺而不书。前些日子依从史馆的请求,诏令秘书省行文随龙人以及藩邸帅府旧僚和前任宰执,各自记录事迹。如今已过数月,未有一人应诏。希望开列姓名下发,让他们撰写记录本末,各自成书。如果是前任宰执就编修时政记,一并录呈进御,先经过夜间的御览。』诏令汪伯彦、董耘、梁扬祖、耿延禧各限一个月编类奏闻。核查以上各官都是元帅府的官属,除现在正在催促编类之外,所见建炎元年五月以后的时政记未曾委官省记编类。希望朝廷加以指挥施行。」都省核查:「时政记房现在把建炎四年四月以后的时政记随即编写投进,降送秘书省之外,此前的文字都因为渡江以及遭遇火灾,大多已不存在。」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十月七日,签书枢密院事胡松年(「松」原作「公」,据《宋史》卷三七九本传改)上言说:「如今编修到枢密院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绍兴元年正月、二月、三月、四月的时政记六卷,交付史馆。」
绍兴五年三月十二日,观文殿学士、左银青光禄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李纲上奏说:「遵照圣旨,省记撰述完成时政记上下两册,希望宣付史馆。」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知枢密院汤思退上札子奏说:「臣考察祖宗旧制,枢密院奏事,有宣谕的圣语,由副使或同知院事抄录。近年以来,长久没有实行。希望依照旧制,遇到宣谕圣语,立即恭敬记录,每月一并记录,与时政记一同进呈,降交史馆。」朝廷听从了这个
」从之。
孝宗干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陈良佑言:「唐姚▯为相,表请(伏)[仗]下所言军国政要,宰相一人专知撰录,号时政记,每月送史馆。宰相之撰时政记,自▯始也。今大臣奏
对有时政记,如唐故事,足以资国史之记载矣。惟是 臣必以无所得圣语为报,遂使帝言壅而不宣,无以示天下与来世。欲望降付两省,今后遇有臣僚奏对,所闻训令随事疏报,不得以无所得圣语为解,庶几尧言布于天下,有光简(谍)[牒]。」从之。
六年三月四日,枢密院言:「编修时政记房吏额见管七人,今减四人。」诏依其人数,永为定额。请给等并依旧请给等:原作「请等给」,据上下文改。,不得增添。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三省、枢密院所修时政记于二月一日缴进,自今后逐旬依此。所有干道七年已前未曾修经进者,可接续缴进。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录记圣语,旧以『宣谕圣语』为名。进讫,付时政记房收掌。候修成中书门下省时政记,改作『三省时政记』,再进。」诏:「自今将逐旬所记圣语以『三省宣谕圣语』为名,与时政记同进。候降出,径付国史、日历所。」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枢密院修进圣语、时政记,见遵依干道七年正月二十三日指挥,每旬逐日修到时政记,于次旬一日缴进。缘日限所拘,修记文字或有未备。乞自今后于次旬五日已前缴进。」诏令次旬终缴进。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御前弓马子弟所
御前弓马子弟所
【宋会要】
开禧二年五月十二日,枢密院奏:「奉旨,令参照旧例,复置御前弓马所,招收子弟,教阅武艺,选练人材,合行事件条具闻奏。今画下项:(御)[欲]以『御前弓马子弟所』为名,隶枢密院。一、乞下文思院铸造铜印一纽,以『提举御前弓马子弟所印』十字为文。一、招致子弟,以五百人为额。一、合差提举官一员,干办官二员,兼押教(措)[指]教官,每以一百人为率,差置一员,合差五员。一、招收子
弟格法,检点干道八年指挥,以五百人为额,委提举官踏逐,或招募见在军、离军兵官品官之家及良家子弟,不以有无官资或武举
译意见。
孝宗干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陈良祐上言说:「唐朝姚崇担任宰相,上表请求把仗下所说的军国政要,由宰相一人专门负责撰写记录,号称时政记,每月送交史馆。宰相撰写时政记,是从姚崇开始的。如今大臣奏对有时政记,如同唐朝的旧例,足以为国史的记载提供依据。只是大臣必定以没有得到圣语为借口来回复,于是使得皇上的言论壅塞而不宣布,无法昭示天下和后世。希望降交两省,今后遇有臣僚奏对,所听闻的训示随事分别疏报,不得以没有得到圣语为借口推脱,希望尧舜之言能传布天下,为史册增添光彩。」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干道六年三月四日,枢密院上言说:「编修时政记房的吏员员额现管七人,如今减去四人。」诏令依照这个人数,永远作为定额。请给等一律依照原来的请给等(原文作「请等给」,据上下文改正),不得增添。
干道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三省、枢密院所修撰的时政记于二月一日缴纳进呈,从今以后每旬依此办理。所有干道七年以前尚未曾修撰进呈的,可以陆续接着缴纳进呈。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三省记录的圣语,以往用『宣谕圣语』为名称。进呈之后,交付时政记房收藏保管。等修撰成中书门下省的时政记后,改称『三省时政记』,再次进呈。」诏令:「自今以后把每旬所记录的圣语以『三省宣谕圣语』为名称,与时政记一同进呈。等降下之后,直接交付国史、日历所。」
干道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三省、枢密院修撰进呈圣语、时政记,现在遵照干道七年正月二十三日的指挥,每旬逐日修撰的时政记,于下一旬的第一天缴纳进呈。因为受日限拘束,修撰记录的文字有时未能齐备。请求自今以后在下一旬的第五天以前缴纳进呈。」诏令命在下一旬结束时缴纳进呈。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御前弓马子弟所
御前弓马子弟所
【宋会要】
开禧二年五月十二日,枢密院上奏说:「奉旨,命参照旧例,恢复设置御前弓马所,招收子弟,教习操演武艺,选拔训练人材,应当施行的事项条列上奏。如今开列以下各项:想以『御前弓马子弟所』为名称,隶属枢密院。一、请求下发文思院铸造铜印一枚,以『提举御前弓马子弟所印』十字为文。一、招收子弟,以五百人为员额。一、应当差遣提举官一员,干办官二员,兼任押教指教官,每以一百人为标准,差置一员,应当差遣五员。一、招收子弟的规格法度,检核干道八年的指挥,以五百人为员额,委托提举官寻访,或招募现役军人、离军兵官品官之家以及良家子弟,不论有无官职资格或武举……
有学籍生员,并要好人材,年三十以下身长五尺五寸以上之人。令大小使臣一员委保,每二十人申枢密院审量。提举官取旨引呈讫,当日支破请给。一、子弟应募各以斗力支破请受。一、每日卯时入教,巳时放教。一、提举官每季拍试一次,每一斗将选试中斗力高强人引见,量武艺人材补转官资,引见呈试。不中人许行依旧在所习学。一、合用弓马教头每一百人为率差一名。一、今来合用寨屋教场地段,充教阅及一行官属舍屋。权乞于候潮门外大教场内教阅弓马。所有官物,亦权于大教场内空闲屋宇安顿。一、合用弓箭,乞先次支降一百八十张,一石五斗力、一石四斗力、一石三斗力各二十张,一石二斗力四十张,一石力六十张,九斗力、八斗力各一十张。射亲箭三十只,鉴箭四百只。一、合用鞍马、军器、衣甲等,从提举所绩次申请。提举所创立之初,别无公用钱物,欲乞每月支公用钱一百贯文,下左藏库支给,充教阅子弟公用,置历收支。本所(用)[合]用教阅、拍试纪律,候将来差到官属并新招子弟,条具格法,续具申请。」诏并依。提举官差枢密都承旨李壁,干办官兼押教差左领军卫将军李师闵、右领军卫中郎将翟铨。枢密院言:「近降指
译具有学籍的生员,以及品行才干俱佳的人才,年龄三十岁以下、身高五尺五寸以上的人,命一名大小使臣负责保荐,每二十人申报枢密院审核衡量。提举官取得旨意后引见呈报完毕,当日就发给俸给。一、子弟应募各按拉弓的力量高低发给俸给。一、每天卯时入场受教,巳时放教。一、提举官每季拍试一次,每一斗力挑选考中弓力强劲之人引见,酌量其武艺才能补授转迁官职,引见呈报考试情况。未考中之人,允许仍在原处学习。一、所需弓马教头,按每一百人配一名的比例选派。一、如今所需营寨、屋舍、教场地段,用作教习检阅以及全体官属的住所屋舍。暂且请求在候潮门外大教场内教习检阅弓马。所有官方物品,也暂时在大教场内空闲屋宇内安放。一、所需弓箭,请先行拨发一百八十张,一石五斗力、一石四斗力、一石三斗力的各二十张,一石二斗力的四十张,一石力的六十张,九斗力、八斗力的各十张。射亲箭三十支,鉴箭四百支。一、所需鞍马、军器、衣甲等,由提举所陆续申请。提举所刚创立之初,另外没有公用钱物,希望每月发给公用钱一百贯文,由左藏库拨给,充作教阅子弟的公用开支,设置账册登记收支。本所应当采用的教阅、拍试纪律,等将来差派到官属并新招子弟后,逐条拟定规格法则,再行申请。」皇帝下诏都依照所请施行。提举官差派枢密都承旨李壁,干办官兼押教差左领军卫将军李师闵、右领军卫中郎将翟铨。枢密院上言:「近来颁降指
挥,复置弓马子弟所,以五百人为额。据提举官节次申,已约招二百一十五人,尚有未招之数。访闻沿边西北州军或有应选子弟,缘路途遥远,无由前来应募。」诏令弓马子弟所除许招揍三百人外,仰江淮宣抚司于两淮招五十人,京湖宣抚司于荆襄招五十人,四川宣抚司于西边招一百人。并各精选,务要人材强壮,武艺等仗合格,候数足回取指挥。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皮剥所
皮剥所
开宝二年置,一在嘉庆坊,一在延禧坊。掌割剥马牛驴
骡诸畜之死者,给诸司工匠、亲从角抵官、五坊鹰犬之食,以三班殿侍二人监领,剥手十五人。
真宗咸平五年四月,诏:「皮剥所自今后收官私死马,委使臣当面收剪鬃尾,秤数上历送纳,不须定十四两为额,勒人陪填。」
景德三年二月,诏:「皮剥所每疋死马收炼脂油七两送皮场,充熟皮之用。」
四年七月,诏:「殿前马步军司每鞍马病死,当日内印帖子,勒马主送剥马务,画时纳下给(抄)[钞],不得擅邀乞钱物。」
大中祥符七年五月,诏:「皮剥所断买肉屠户,除元定头疋钱外,岁每纳净利钱千二百贯,逢闰又加百千。句当以三年为满。如未满,不得诸色人陈状添课 夺。」
天禧二年十一月,三司言:「皮剥所每旬上殿,奏收到死畜头疋肉脏数,元无许上殿指挥。检会编敕,不得将带常程公事上殿闻奏。已令本所将合奏文字逐旬于银台司通下。所有冬年寒日节假,旧例支散亲从亲事官并骑马直节料,每人肉脏各二斤。欲乞亦只令具奏,于通进司进入。」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诏:「左、右筑球相扑军所请口食、浑腔、死马,令皮剥所依旧例支。」
(仁)[神]宗熙宁五年四月,详定编修敕令所言:「乞今后坊监送纳死马,各具印押关子,开坐疋数,并马赴皮剥所,验认交纳关子,即本所申省帐前粘连,委三司并管勾院磨勘司点检,及将坊监文帐对会。数目不同,即行遣根究情弊。及将里、外务合作一
局,以『皮剥所』为名,只就旧外务舍屋监专公人管勾。里务除拨手分一名赴外务同祗应外,余并减罢。外务所纳坊监及开、祥两县头疋坊:原作「妨」,据上文改。,除死马外,诸杂头疋并各用印纸关子送本务照会。内外务价高者,并就价高处施行。」从之。
高宗绍兴八年九月三十日,诏复置皮剥所,以「行在皮剥所」称呼。以兵部言官私倒毙牛羊无处送纳也。兵部条画:一、监官旧例一员,今欲差同干办▯(方)[坊]官一员权行兼官,每月量支请给钱五贯文,随历批勘。一、专知官旧一名,手分旧例二人。今欲(置止)[止置]手分一人,兼专知官,依旧募充。
译孔目官的俸禄。此后不常设置此职。又,五代旧制设有主事一人,后周显德年间废除。设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六人,驱使官二十人。驱使官原定额六人,咸平二年初设侍讲、侍读学士时,另外补充驱使官四人负责当差。等到杨徽之去世后,又将驱使官二人划归学士使用,于是增至八人。咸平三年四月,下诏学士院不得在定额之外增添人员。此后又陆续除授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学士、侍读学士、侍讲学士、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时,都由学士院派遣守阙驱使官当差,多数特批补为正名,于是达到二十人。景德四年四月,学士院上言:此前准奉敕令,表奏驱使官出缺时,从京师各官署、两省、三馆
除支在京日所破请给外,其赡家食钱依见今库务例支破。一、库子旧例二人,今欲下临安府,于识字有行止厢军或曹司内踏逐出一名、指差一名充填。除旧请外,每食日量支食钱一百文,仍并分擘赴本所历内批勘。一、剥手旧例二人,今欲下临安府权差屠户一名。遇有开剥头畜,实时赴所开剥。如无送纳到死畜,并不得追呼,仍与免其余供应差使。一、把门巡宿剩员旧例系步军司差破一十人,今欲下步军使差大分厢军兵士四人。其请给并分擘就勘所给。一、本所合置官厅(旧)吏舍、筋皮(踪)] [尾角库及(内)[肉]脏等钱库,今欲乞朝廷指挥临安府,于城外近便踏逐系官空地,疾速修盖官厅席屋二间,吏舍席屋二间,凡库屋共二(门)[间]。一、本所旧例每年起收纳置死畜旧文历承受簿、
尾筋皮历架阁簿,年终攒造收支毙畜等帐,赴尚书兵部驱磨。今欲 赏功罚罪簿、并依旧例,起置攒造施行。内合印簿历;并赍赴尚书驾部覆印施行。一、今(未)[来]覆置本所,逐时行移并起置合用簿历纸数,今欲每季支破大抄纸二百张,并随本所请受历内批勘。」并从之。
十月十日,诏皮剥所铸铜印一颗,以「行在皮剥所记」六字为文。同日,诏:「皮剥所受纳官物合给钞木团印一颗,以『行在皮剥所绍兴八年分受纳官物团印』一十六字为文,逐年一易,从文思院给降。」
尾令杂卖场出卖。其收到买名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皮剥所收到筋皮角令军器所取拨使用,净利价钱等,并赴左藏库送纳桩管,听候枢密院指挥。本所条画:一、在京日出卖死货,系本所置柜封锁,限一月人户实封投状在柜。如限满, 人▯二赴所属开拆,取逐色价高者为定买朴。三年一界,入纳抵当钱一万五千贯,屋业金银充,所在垛放;准备钱三千贯,见钱,本所垛放;买名钱二千贯,开、祥两县送纳;净利钱三贯,纳本所。本所今措置,欲置柜, 人▯二赴尚书驾部郎中厅封锁。用讫「用」下疑有脱字。,给付本所,限半月召人户情愿立定逐色钱数及每头疋死货全腔价钱,实封投状,赴柜内收盛。候限满,赴驾〔部〕郎中厅前开拆,取逐所立钱最高者为定。其合纳抵当、准备、净利、买名钱物,并赴所桩管送纳外,权以一年为界买扑。其未有人户间,遇有
纳到死货,欲乞从本所一面开剥,依在市价钱出卖。候召到人户日付人户。一、旧例,诸军班倒死马,并次第具军状赴皮剥所送纳。系官例死牛马等具公文前来,私下死畜本掌地分人申纳。如隐庇不纳,衷私开剥,厢邻人并管辖合干人举发,作不(为应)[应为]从重断罪。本地分知而不举,或失觉察,致被他人告捉,并一等科罪。
译抽调差派,并未经过担保、选拔考试。本院现有守阙表奏官八人,驱使官十二人。如今拟以此作为守阙的定额,今后如有缺员,就从京师各官署、两省的私名人员中抽取,依照三馆的先例,召保拔试后,送交中书省审核。朝廷依从了。此外旧时还设有专知官一人,通引官一人,厨子六人,太平兴国四年一并废除。
《两朝国史志》记载学士院: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侍读学士承旨、侍讲学士承旨不常设置,由院中资历最久的人一人充任。学士六员,掌管重大的诏令。凡是国家有重大的除授任命,到傍晚漏刻时分,天子驾临内东门小殿,派遣内侍召唤学士入对,亲自告谕机密旨意。奏对完毕后,
送纳迟延伤臭,纳人倍纳价钱。一、旧例,纳给诸处 人▯二到死畜,实时给钞付纳人时:原衍一「时」字,今删。。一、在京日旧例,开、祥两县死畜并两县近城厢界倒死,并合赴皮剥所送纳。其乡村下死畜在外送纳。一、今后诸军并在城应官私倒毙头畜,诸军令管辖官及合干人,私畜委本地分都监,近城厢界委自县尉,并合干巡防人觉察。如隐庇不纳,许诸色人告捉,每头疋支偿钱二十贯文,及管辖合干人并私畜,将本掌地分合干人并送所属,依不应为从重科罪,仍拘纳合肉脏等钱入官。」并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皮剥所许依坊监例,从本所踏逐副尉一名,充专知官。其请给依坊监见役人支破。」
九年二月十七日,诏:「行在皮剥所收到肉脏等钱,今后遵依旧法,并赴内(脏)[藏]纳送。其日前已赴左藏库送纳讫钱数,仍限三日依数掇还。」
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皮剥所召人买扑,不许荫与上件作户名之人前来投状入柜。虽开拆定到价高合买,许一时同投状人陈告,依犯人立定钱数,令告人
便得承买一界。犯人送纳所属,依条(所)[施]行。所有已纳一界准备、抵当、买名、净利四色钱物,并行没纳入官。」从本府请也。
同日,诏:「皮剥所送纳官钱,自皇城门里至内藏库,每贯立定添支脚钱三文。」先是,破脚钱一十文省,缘止是到皇城门外,所有皇城门里至内藏库未有添支,故有是命。
同日,诏:「皮剥所于临安府并行在库务踏逐厢军或曹司二人充库子祗应,其请给以例除旧请外,与日支食钱二百文,遇阙依此。」
同日,诏皮剥所令步军司贴差大分厢军四人,通作六人巡防照管,仍选一名职名高者充部辖节级。
同日,诏:「皮剥所每收到(被)皮及二十张报军器所,限一日差人前来取跋。如不到,许工部勾追。违慢合干人依条施行。」
尾赴杂卖场,每斤支脚钱三文。 同日,诏皮剥所遇送纳
同日,诏皮剥所令纳钱每贯收头子钱三文省,充本所杂收钱。置历收支,每季一易。
十四年九月四日,诏:「皮剥所监官茶汤钱添一十贯文,仍差白直一名。专知官别无衣粮,与每月添支食钱四贯。」
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诏:「皮剥所添置军典一名,专令抄转书写簿历等文书。其踏逐抽差请给等,并依内鞍辔库军典体例。」
同日,诏皮剥所:「将来人户买朴界满日,将四色钱数于第一界立定逐色钱上并行增添一倍,立为定额。并一色见钱先次送纳本所垛放,今后逐界准此。内买名、净利系合入官钱数外,有准
备、抵当系人户钱数,本所封桩,准备填欠。如界满,别无拖欠,即合依数却行给还。
译学士回到学士院,内侍锁闭院门,禁止出入。到夜漏将尽时,学士撰写制书呈进。次日拂晓,白麻诏书发出,由合门使引领交给中书省,中书省再交给中书舍人宣读。其余的除授任命以及御札,天子不驾临小殿,也不召见学士,只是用御宝盖印,封送中书省的熟状,派内侍送到学士院,只是锁闭院门而已。至于赦书、德音,则由中书省派遣官吏持送本院,内侍照样锁闭院门,如同除授任命时一样。学士院位于宣徽院北面,凡是其他官员进入学士院尚未正式除授学士之职的,称为"直院"。学士全部空缺时,由其他官员暂时处理院中文书,称为"权直"。至于侍读、侍讲,在春秋两季开设延义阁
」本所言:「自绍兴八年第一界人户沈庆民立定置买名钱四百一贯文,净利钱八百一十贯文,准备钱五百五十贯文,抵当钱二千五十贯文,至界终收簇钱一万二千余贯文。自后累年,其出入官钱物数增数倍。今即系第五界人户买扑,其买〔名〕、净利、准备、抵当钱比之初置元立钱数所增不多。」故有是命。
同日,诏:「皮剥所专知、手分依编估打套局门司手分请给则例支破,并推行重禄。」
二十八年六月九日,驾部言:「皮剥所第一界立定马钱数,欲权减一分,召人承买。」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未改元。工部言:「乞将皮剥所马皮拣选,均数降付殿(葭)[前]马步军司制造军须。其零碎蛀损皮数,令军器所作破皮,以斤重估价出卖。自后皮剥所剥到马皮,每张估钱三百五十文省,同肉(赃)[脏]钱并起内藏库送纳。」从之。
干道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枢密院都承旨张说言:「皮剥所乞差都承旨提举,今后以『枢密院皮剥所』为名。监官乞差枢密院使臣兼。乞下三衙,令逐旬具马倒数目申承旨司,却将皮剥所申到开剥(所)数目参照,置历抄上。如遇有收到肉赃等钱,逐旬开具实数,赴承旨司书押。其赤历半年一易。应收支钱物并应倒毙马等,并合置簿在承旨司,每日分明销注,以凭对历驱磨。应官私纳到倒毙马
等朱钞,并日下赴本司上簿给付。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六年闰五月四日,诏:「枢密院皮剥所今后将马皮尽数赴军器所送纳。其牧放去处,令本军拘收,赴所送纳。」
七年四月三十日,诏:「皮剥所马皮令殿前马步军司差人前去交跋,付逐军应副使用。」从御前军器所请也军:原愆一「军」字,今删。。
淳熙元年二月十四日,枢密院东厨状:「每月见支破料次钱一千贯,乞依堂厨例,贴支钱三百贯。」诏每年于皮剥所合发内藏库(内赃)[肉脏]钱内截留五千贯。
二年五月三日,诏:「皮剥所见在钱物数并行遣事务,除供报枢密院并承旨司外,其余官司更不供报。」
十一年六月七日,诏皮剥所减节级一人、巡防兵士六人。先是,专(封)[知]官一人,手分一人,军典一人,库子二人,节级二人,巡防兵士一十六人。至是,司农少卿吴燠请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而有是命。
绍熙五年十月十七日,殿前指挥使郭杲言:「节次该遇庆寿、登极、大礼等赏典,士卒普沾恩霈,止有诸军官兵内因名下马毙,开剥伤臭,令偿纳价钱之人未蒙除放。乞按旬逐旋除纳,每月一次,本司牒发赴皮剥所收管销欠,庶使官兵得沾恩霈。」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东西府
东西府
【宋会要】
熙宁七年四月九日,诏韩绛居东府第一位,吕惠卿第二位。
译、迩英阁时,便手持经史典籍进行侍讲侍读;平常日子则侍奉左右,以备皇帝顾问应对。负责书写诏令、麻制的,是待诏三人。负责文书记录的,有录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负责供使唤的,有驱使官二十人。承旨一职,是唐代所设,由学士中资历第一的人充任,如今不常设置。学士没有固定的员额。
太祖干德元年十一月,任命工部尚书窦仪为翰林学士。当时学士王着因饮酒失职,扈蒙因请托谋求私利,都被贬官。太祖对宰相说:翰林院是深邃严谨之地,应当用饱学老成的儒者担任。范质回答说:窦仪清廉耿介、稳重厚道,但他已经从翰林院升迁到端明殿。太祖说:宫禁之中,非此人不可胜任,你应
自是居东、西府(八)[人]位不以次。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三省、枢密院官如遇迁拜,东、西府居更不迁移。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定两府初除、迁官、转厅、解罢陈乞使臣公人并衮同推恩,止令中书施行。宰臣、枢密、使相七人,枢密使、知枢密院五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四人,签书枢密院事三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宣徽院
宣徽院
【宋会要】
太祖开宝九年二月,以山南道节度使潘美为检校太傅,依前山南东道节度使,充宣徽北院使。节度使领宣徽自此始也。
八月,以枢密副使楚昭辅权宣徽南院事,以右卫大将军、判三司王仁赡权宣徽北院事。自后使阙,多枢密使、副兼掌之。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二月,以宣徽南院使、山南东道节度、代国公潘美为忠武军节度使,进封韩国公。先是,美任南院,柴禹锡为北院使兼枢密副使。是年正月,以王显为宣徽南院使,弭德超为北院使兼枢密副使兼:原衍一「兼」字,今删。,故美罢职。
至道元年四月,出宣徽北院使柴禹锡为镇宁军节度使。太宗谓之曰:「旧制,自宣徽北院使出,不过防御使。朕今委尔节旄,亦可谓优恩也。」
三年八月,以内客省使周莹为宣徽北院使。先是,宣徽使班位在枢密副使之上,莹诣中书,请居其下。宰相为言之,真宗嘉其谦退,即从其奏,自是为例。
真宗咸平五年,周莹、王继英为宣徽南、北院使、知枢密院事。会高阳关都总管阙,藩帅乏人,宰臣请辍宣徽使授之。帝以莹颇知军旅事,乃授永清军节度,为高阳关都总管。
景德四年十二月承天节,百官上寿于崇德殿,宣徽使当宣答。时知枢密院王钦若权宣徽使事,钦若在病假,知枢密院陈尧叟复以故不入,宰臣议以参知政事权宣答。真宗曰:「宣徽使、三司使皆不坐,可令丁谓摄事。」是日,钦若径入朝,谓虽承敕,不复摄事。
仁宗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宣徽院左知客押衙自今每遇出职,与右侍禁。旧止左班殿直,时李从简援枢密副知客例,因定此制。
庆历八年三月,制以殿前副都指挥使、宁武军节度使李昭亮为宣徽北院使。自殿前司迁此,国家恩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宣徽使郑戬言:「逐节进奉,已蒙恩依两府臣僚例。所有请俸及诸般赏赐等,乞许依见任宣徽北院使程琳等例支给。」诏特依两府臣僚体例。
皇佑二年九月五日,诏:「今后宣徽使不得二员。」以谏官包拯等言:「宣徽使张尧佐缘后宫得进,乞降诏旨,将来更不令处使相之任及本院供职,仍趣赴河阳,庶几厌塞人情。」因有是诏焉。
至和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赵抃言:「伏见近年朝廷非次除宣徽使节度使,颇为烦数。
译当把朕的意思告谕给他,勉励他就任此职。
开宝二年十一月,任命中书舍人李昉、知制诰卢多逊一并任职学士院。这是因为当时学士王着已经去世的缘故。
开宝六年四月,任命知制诰张澹暂时代理直翰林院。当时学士李昉被贬授为太常少卿,只有卢多逊留在院中,但他又出使江南。卢多逊出使归来后,恢复原职。
开宝九年十一月,任命太子少詹事汤帨、率更令徐铉一并任职学士院。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九月,汤帨升迁为光禄卿,徐铉被免职,升迁为给事中,仍旧任职学士院。太平兴国八年六月,徐铉也以右常侍之职离开学士院。
淳化二年闰二月,命翰林学士贾黄中、苏易简共同掌管差遣院事务,李沆
切以二者使额在唐季则付与容易,欲乞今后宣徽并节度使内文臣须历中书、枢密院任用,加之德望为人推服,武臣曾经边鄙、建立功业者,方许除拜。兼宣徽使元额只是两员,至如使相之任,体貌尤重,更当谨惜。望以臣言付两府议定,执守施行。上以遵祖宗之法,下以重爵位之赏。」诏中书、枢密院:「今后有如此除改或未允当,即检详执奏。」
《神宗正史 职官志》:宣徽院置使,皇佑三年着令毋过二
员。后富弼以宣徽使判并州,已有二员,诏以边任权增。熙宁三年郭逵、王拱辰在院,用弼例,以观文殿学士欧阳修为南院使,判太原府。然修卒以疾辞。故事,宣徽使与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院事,以先后入叙位。每除二府,即宣徽使辞,乞位其下,然后降诏。从之二字疑衍。。
神宗熙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宣徽使今后遇以职事侍殿或值中书、枢密院合班问圣体及非次庆贺,并特许序二府班。」从宣徽北院使王拱辰之请也。先是,拱辰乞凡百官仪制乞比签书枢密院臣僚。诏送合门详定取旨,而有是命。
元丰元年十月十八日,以宣徽北院使、检校太傅、中太一宫使王拱辰为检校太尉、宣徽南院使、西太一宫使,许居西京。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户部侍郎、同知枢密院事吕公(着)[着]为正议大夫、枢密副使、权发遣宣徽院。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罢宣徽院。见任宣徽使依旧,自今更不除人。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宣徽南院使、判大名府王拱辰为安武军节度使、判大名府。官制不置宣徽使,拱辰因再任,遂改命。
哲宗元佑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复置南、北院宣徽使,仪品恩数如旧制,在京人从视签书枢密院。
六年五月二日,详定编修合门仪制所言:「按旧仪,宣徽使遇有百官起居、称贺、宴日通唤宣答。今复置南、北院宣徽使,仪品恩数并如旧制。其旧制内宣徽使职事,欲依旧修入。如阙,即依见行仪制。」
二十二日,中太一宫使、观文殿学士、左银青光禄大夫、兼侍读冯京除宣徽南院使,仍旧充中太一宫使,许朝朔望。京先除宣徽南院使、知陈州,至是再辞,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三省言:「张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检校太傅、太子少师致仕。元丰官制行,废宣徽使。元佑三年,复制仪品恩数如旧。」诏太子太保致仕张方平依前太子太保,充宣徽南院使致仕。于是中书舍人韩川言:「臣闻宣徽使之名祖宗以宠勋臣,班资恩数与见任执政均,与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尤切相等,而皆未尝令带以致仕。且文武异列,不合混并。宣徽使武官也,太子太保文官也,岂可使官号混殽,合从改正。」诏依前旨行下。
译共同判理吏部流内铨。学士兼领院外官署的事务从此开始。
史臣梁周翰说:按照旧例,学士掌管宫内书写诏令的事务,处于金銮殿旁,地位深邃严谨、无与伦比,不应当参与院外官署的事务。虽然朝廷是借重他们的公正才能,但实在不是当初选任学士的本意。以至于两省以及其他官署的杂官前来请托拜谒、往来应酬,动辄耗费大量时间,有关部门又无从弹劾纠察,内外相互混杂,清浊不分,实在可惜。
十月,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进献《续翰林志》二卷,太宗赐给他御制诗两章,并批示说:赐诗的用意,是因为你进献了《翰林志》,用来赞美你身处清贵显要之地。又用飞白体书写"玉堂之署
其后方平辞免,从之。
绍圣三年四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宣徽使因官制废罢,以事分隶省寺。元佑三年复置,并无所治之事。」诏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翰林院
翰林院
【宋会要】
凡学士院,置待诏十人。国初承旧制,翰林待诏六人,写书诏。旧制月俸九千,春冬给衣。又有隶书待诏六人,写签题封角。月俸止六千,谓之东头待诏。雍熙四年,废隶书待诏,增翰林待诏十人,并兼御(史)[书]院祗候。录事一人。
景德二年九月,本院言:「孔目官刘尚宾年满,已注宿迁县尉。缘主持书诏,切须谙练,欲乞依吏部铨例,置主事或录事,以本司勒留充职。」诏以尚宾为录事,给孔目官俸。自后不常置。又五代旧制有主事一人,周显德中废。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六人,驱使官二十人。驱使官旧额六人,咸平二年初置侍讲侍读学士,别补驱使官四人祗应。及杨徽之卒,复以驱使官二人隶学士,因为八人。三年四月,诏学士院不得额外添人。自后再除拜文明、资政、侍读、侍讲、龙图阁、枢密直学士,皆学士院遣守阙驱使官祗应,多特补正名,遂至二十人。景德四年四月,学士院上言:「先准敕,表奏驱使官阙人,于京百司、两省、三馆抽差。即不曾召保拣试。本院见有守阙表奏官八人,驱使官十二人。今欲以此为守阙定额,今后如(是)[有]阙人,即于京百司、两省私名内抽取,依三馆例,召保拣试,送中书看详。」从之。旧又有专知官一人,通引官一人,厨二六人二:疑误。,太平兴国四年并废。
《两朝国史志》学士院: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侍读、侍讲学士承旨不常置,以院中久次者一人充。学士六员,掌大诏命。凡国有大除拜,晚漏上,天子御内东门小殿,遣内侍召学士赐对,亲谕秘旨。对讫,学士归院,内侍 院门,禁止出入。夜漏尽,写制进入。迟明,白麻出,合门使引授中书,中书授舍人宣读。其余除授并御札,天子不御小殿,不宣学士,但用御宝,封中书熟状,遣内侍送学士院, 院门而已。至于赦书德音,则中书遣吏持送本院,而内侍锁院如除授焉。院在宣徽院北,凡他官入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阙,它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其侍读、侍讲春秋二时开延义、迩英阁,则执经史以侍讲侍读,常日则侍奉,以备顾问应对。其掌写书诏、麻制,则待诏三人。其吏史则有录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其给使则有驱使官二十人。承旨,唐置,以学士第一人充,今不常置。学士无定员。
太祖干德元年十一月,以工部尚书窦仪为翰林学士。时学士王着以酒失,扈蒙以请求,皆贬官。
译"四字赐给苏易简,并对宰相说:苏易简告诉朕,求赐这几个字,你可以召他到中书省来授予他,日后这将成为翰林院中的一段佳话。苏易简上言说:愿将所赐的御诗刻在石碑上。皇帝亲笔写下真、草、行三种字体各一本,命待诏吴文赏摹刻上石,赐给苏易简,并且用一百份分赐给近臣。
十二月,苏易简在本院邀集学士韩丕、毕士安、兼秘书监李至、知制诰柴成务、吕佑之、钱若水、王旦、史馆修撰杨徽之、梁周翰、直秘阁潘慎修、翰林侍书王着、侍读吕文仲等人,共同观赏御制飞白书以及三种字体的书法。皇帝听说此事后,赐给他们上等美酒,太官备办酒食,李至等人各自赋七言诗一首。当时
太祖谓宰相曰:「深严之地,当以宿儒处之。」范质对曰:「窦仪清介重厚,然已自翰林迁端明。」帝曰:「禁中非此人不可,卿当谕以朕意,勉令就职。」
开宝二年十一月,以中书舍人李昉、知制诰卢多逊并直学士院。时学士王着卒故也。
六年四月,以(制)[知]制诰张澹权直翰林院。时学士李昉责受太常
少卿,止卢多逊在院,又使江南。多逊使还如旧。
九年十一月,以太子少詹事汤帨、率更令徐铉并直学士院。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九月,帨迁光禄卿,罢铉,迁给事中,仍直院。八年六月,铉亦以右常侍出院。
淳化二年闰二月,命翰林学士贾黄中、苏易简同句当差遣院,李沆同判吏部流内铨。学士领外司自此始也。
史臣梁周翰曰:「故事,学士掌内庭书诏,在金銮殿侧,深严莫二,不当预外司事。虽朝廷藉其公才,实非选任之意。至有两省及它局杂官请谒往来,动踰晷刻,有司无所弹击,内外相参,清浊一混,惜哉。」
十月,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献《续翰林志》二卷,太宗赐御诗二章,批云:「赐诗之意,因卿进《翰林志》,美卿居清华之地也。」又飞白书「玉堂之署」四字以赐易简,谓宰相曰:「易简告朕求此数字,卿可召至中书授之,他日为翰林中美事。」易简上言:「愿以所赐诗刻石。」帝为真、(宰)[草]、行三体书(名)[各]一本,命待诏吴文赏模勒刊石,以赐易简,仍以百本分赐近臣。
十二月,易简于本院会学士韩丕、毕士安、兼秘书监李至、知制诰柴成务、吕佑之、钱若水、王旦、史馆修撰杨徽〔之〕、梁周翰、直秘阁潘慎修、翰林侍书王着、侍读吕文仲等,观御飞白及三体书。帝闻之,赐上樽酒,太官设馔,至等各赋七言诗。是时,宰相李昉、张齐贤、参知政事贾黄中、李沆亦各赋诗贻易简,悉以上闻。翌日,帝谓昉曰:「朕讽读数四,有以见儒墨之盛而学士之贵也。苏易简儒雅风流,加以乐善好事,朕见其会客赋诗,颇动嘉赏。流传士林,一时盛事也。」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定降麻事例。宰臣、枢密使、使相、节度使特恩加官除授学士事例:银百两,衣着百疋,覃恩加食邑。起复
译,宰相李昉、张齐贤,参知政事贾黄中、李沆也各自赋诗赠予苏易简,苏易简都将这些诗作呈报皇帝知晓。第二天,皇帝对李昉说:朕反复吟诵了好几遍,从中可以看出儒学文墨的兴盛,以及学士地位的尊贵。苏易简为人儒雅风流,又乐善好客,朕见他会集宾客赋诗,颇为动容嘉许。这件事流传于士林之中,实在是一时的盛事啊。
十一月二十三日,下诏制定颁降麻制的事例。宰臣、枢密使、使相、节度使因特恩加官除授学士的事例:赐银一百两,衣料一百匹,遇覃恩加食邑。起复……
例:起复银五十两,衣着五十疋。亲王以上有宣赐事例,更不复位。公主未出降,依亲王例宣赐。已出降,令驸马都尉管送。
四年五月,以右谏议大夫、史馆修撰张洎、屯田员外郎、知制诰钱若水并为翰林学士。洎等赴上,帝曰:「学士之职清切贵重,非他官可比。故事,赴上有 设及弄猕猴之戏,久罢其事,然亦非雅。教坊有杂手技、舞▯、掷盆、弄丸、藏珠于器、吐幡口中之戏,当令设之。」仍诏枢密直学士、知制诰预会。
译按规定:官员服丧期满起复任职,赐银五十两,衣物五十匹。亲王以上如另有皇帝特别宣赐的先例,就不再按此标准。公主尚未出嫁的,按照亲王的先例宣赐。已经出嫁的,则命驸马都尉负责送达。
四年五月,任命右谏议大夫、史馆修撰张洎,屯田员外郎、知制诰钱若水,二人一同为翰林学士。张洎等人到任时,皇帝说:"翰林学士这一职位清要贵重,不是其他官职可以相比的。按照旧例,到任时曾设有〇陈设及耍猴戏的表演,这种做法已经废止很久了,不过那也算不上高雅。教坊里有杂技、〇舞、掷盆、弄丸、藏珠于器、口中吐幡等技艺,应当命人来表演。"又下诏命枢密直学士、知制诰一同参加这次聚会。
十一月,武宁军节度使曹彬来朝,宴近臣于长春殿,命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张咏皆赴会。旧制,每命将出师劳还,宴于便殿,当直翰林学士与文明、枢密直学士皆预坐。李昉、扈蒙任学士日,常预斯宴。其后合门使梁迥轻鄙儒士,启太祖罢之。至是始复,从参知政事苏易简之请也。易简又言:「故事,皇帝御楼肆赦,惟学士得升丹凤之西南隅。自今帝御楼覃恩,望令与枢密使侍立御榻之侧。」又取唐陆扆所定光院钱,请振复故事,亦从之。
真宗咸平五年十二月,学士宋白、梁
周翰并罚一月俸,坐草制遗误也。初,命宰臣吕蒙正、李沆并兼门下侍郎,而二人草制之夕遗(亡)[忘]其事(一)。真宗以问白,白等不能对,第请改正,不复降麻,止帖麻用印,重写告身,故有是罚。
景德元年八月,诏学士院自今所赐内外群臣奖谕敕书并须明述绩效始末及若干人数。先是,群臣有劳效者,皆赐敕书奖谕。及受代、考课、赴调,多执以自陈,希望旌赏,然不见事状始末。或言某等者不见同功人数,酬庸之际,难于区别,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以天书降,皇帝奉迎酌献。翰林学士、判太常寺李宗谔上登歌乐章,令本院降诏奖谕。时学士晁迥知贡举,杨亿在假,惟宗谔独直,遂令参知政事赵安仁草之。是月下制,交趾黎至忠加功臣、食邑。旧制,外藩加恩,中书进熟状,晡后画付学士,翌日降制。初议至忠加恩,以是日宣降,而熟状未入,前夕四 ,真宗讶而诘之,乃通进司稽留,即以手札付学士院撰进。时学士院李宗谔直,翌日对,宰相称谕其敏。
三年闰二月,学士晃迥等言:「今月十八日,宰臣召臣等问所降德音不锁院之故。按本院旧制,赦书、德音不曾锁院。臣等商议,除南郊赦书缘车驾斋宿在外,并是预先进入,降付中书,难以锁院外,自余赦书、德音,今后并依降麻例锁院。」从之。
十月,帝谓宰臣曰:「昨日学士草赐陈尧叟诏,述巨诚所传真文,乃云『执迹』。『执迹』虽有所出,流俗闻之非便。又尝草诏述老子乃云『洪惟柱史』。卿宜谕旨,每一诏当令中外易晓。」又尝见 书有以「永安」为「洛汭」者,(一)帝曰:「永安在洛水南,言汭非也。」令改之。
五年七月,学士院言:「本院青词、祭祝斋文相承称尊号。按端拱元年兼秘书监李至起请祠祭、祝文只称皇帝。今请约至所请,凡青词、祭祝斋文不载尊号。又诸路进奉,每降诏敕,多隔岁月,或本官亡殁,犹降诏敕。缘诏语之内皆有嘉称,抚问之意,存没同用,于理非宜。今请每进奉到关,五七日内,令客省具数送院降诏敕。若本官身故者,止委客省勘会。
译十一月,武宁军节度使曹彬来朝见,皇帝在长春殿宴请近臣,命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张咏都参加宴会。按旧制,每次任命将帅出征、犒劳凯旋,都在便殿设宴,当值的翰林学士与文明殿学士、枢密直学士都要陪坐。李昉、扈蒙担任学士时,常常参加这种宴会。后来合门使梁迥轻视儒士,禀报太祖废除了这一做法。到这时才又恢复,是听从参知政事苏易简的请求。苏易简又进言说:"按旧例,皇帝登楼实行大赦时,只有学士能登上丹凤门的西南角。从今以后皇帝登楼普施恩泽,希望让学士与枢密使一同侍立在御座旁。"他又援引唐代陆扆所定的光院钱制度,请求恢复旧例,皇帝也听从了。
真宗咸平五年十二月,学士宋白、梁周翰都被罚俸一个月,是因为起草制书出现遗漏错误。当初,任命宰臣吕蒙正、李沆一并兼任门下侍郎,而这二人在起草制书的当晚遗忘了这件事。真宗拿这件事询问宋白,宋白等人无法回答,只请求改正,不再重新颁发诏书,只是在原诏书上贴黄用印,重新誊写任命文书,所以有这次处罚。
景德元年八月,下诏令学士院从今以后凡是赏赐内外群臣的奖谕敕书,都必须明确写清功绩的始末以及涉及的人数。此前,群臣中有功劳的,都赐给敕书奖谕。等到交接职务、考核政绩、赴京调任时,(这些官员)大多拿这些敕书来自我陈述,希望得到表彰奖赏,但敕书上看不出事情的始末。有人说某某官员看不出与他同立功劳者的人数,在酬劳论功时,难以区分辨别,所以有这道命令。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因天书降临,皇帝奉迎并酌酒献祭。翰林学士、判太常寺李宗谔进献登歌乐章,皇帝命本院降诏奖谕。当时学士晁迥主持贡举考试,杨亿正在休假,只有李宗谔一人当值,于是命参知政事赵安仁起草诏书。这个月又下达制书,给交趾黎至忠加封功臣称号、增加食邑。按旧制,给外藩加恩,中书省进呈拟好的文件,傍晚时批交学士,第二天颁布制书。当初商议给黎至忠加恩,因为要在这天宣布颁降,但拟好的文件还没送到,前一天傍晚时分,真宗惊讶并追问缘故,才知道是通进司延误滞留,于是就用手札交给学士院撰写进呈。当时学士院是李宗谔当值,第二天奏对,宰相称赞他的敏捷。
三年闰二月,学士晁迥等进言说:"这个月十八日,宰臣召见我们询问所颁降的德音诏书不锁院的缘故。查考本院旧制,赦书、德音向来都不锁院。我们商议后认为,除了南郊赦书因为皇帝车驾在外斋戒住宿,都是预先送入、降交中书省,难以锁院之外,其余的赦书、德音,今后都应依照颁降制书的惯例锁院。"皇帝听从了。
十月,皇帝对宰臣说:"昨天学士起草赐给陈尧叟的诏书,叙述巨诚所传的真文,写作'执迹'。'执迹'一词虽然有出处,但世俗听了不方便理解。还曾经起草诏书叙述老子,写作'洪惟柱史'。你们应当传达旨意,每一份诏书都应当让朝廷内外都能理解。"又曾见到诏书中有把"永安"写成"洛汭"的,皇帝说:"永安在洛水南边,说'汭'是不对的。"命人改正。
五年七月,学士院进言说:"本院的青词、祭祀祝文历来都称尊号。查考端拱元年兼秘书监李至的建议,祭祀祝文只应称'皇帝'。现在请求依照李至所请的,凡是青词、祭祀祝文都不写尊号。另外,各路进奉物品时,每次颁降诏敕,大多相隔很长时间,有时本官已经去世,仍然颁降诏敕。因为诏书语言中都有嘉奖赞美之词、抚慰问候之意,生者死者都同样使用,于理不合适。现在请求每次进奉物品到达时,五七天之内
如系官物须除破者,直牒三司,更不降诏敕。又本院文字蠹烂至多,将访旧规,屡成失坠。今欲自天书降后,应系诏、敕、祠、祝等编联大册,差吏三人,专主抄写,日给笔墨食钱三百。所冀编次齐整。」并从之。
九月,学士杨亿言:「疾疹稍痊,虚羸尚甚,望许权免十数日起居。」诏特免半月起居,仍令出宿。时亿疾在假,诏中使挟太医疗之。亿拜章谢。时御笔七言二韵诗曰:「承明近侍究儒元,苦学劳心疾已痊。善保兴居调饪食,副予前席待名贤。」批表尾赐之。
十一月,诏:「翰林学士常留一员在院当直。如有假故,亦须候次学士到院,方得出宿。」
六年八月,学士院谘报:「准诏,减定书诏用纸。今定文武官待制、大卿监、观察使以上
用白诏纸,三司副使、合门使、少卿监、刺史以上用黄诏纸。自余非巡幸、大礼敕书、敕牓外,并用黄表纸。」从之。
八年闰六月,学士院草赐钱惟演诏误书「祭」为「癸」,诏劾孔目吏决杖,待诏赎铜十斤,学士王曾特释之。
天禧元年二月,学士院言:「诏敕词尾并云故兹诏示,故兹示谕,方云想宜知悉。内诸道进奉,相承并不言诏示、示谕。窃思诏词各有嘉奖之意,亦合摽云示谕,今欲添入。又诸处奏告青词以来,只是用纸裹角。今请委三司造黑漆木筒五十枚,凡有奏告,封词赍往。」从之。
三年三月,学士承旨晁迥以疾乞免近职。诏特免宿直。
四年六月,学士院言:「前蒙太宗皇帝赐御书,年深损蠹,欲模勒上石。」从之。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九月,命户部郎中、知制诰宋绶权直学士院。时承旨利瓦伊、学士晏殊、李谘并充使永定陵故也。不数日,召刘筠入院充学士,绶遂罢。
天圣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学士今后每遇只日至晚出宿,不得有妨公事。时学士止李谘、晏殊故也。
五年六月,仁宗谓宰臣曰:「昨夜降文字,学士撰本,云学士不宿。苟缓急,文书虑成妨阙。自今并令依大中祥符五年诏书施行。」
景佑元年五月十五日,翰林学士承旨盛度等言:「本院见阙《隋书》,应天下图经、《道德经》并疏、《庄子疏》、《冲虚真经》并疏,乞下所属去处各给一部,付本院充公用。内《庄子》并《冲虚真经疏》如监本无,即乞于《道藏》内借本,付三馆差人抄写。」从之。
庆历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学士院言:「制诏、斋文、青词并北朝书及非次急速文字,自来只是表奏官装硾裁粘,不得精勤。欲乞取装裁工匠一名,赴院祗应。」从之。
皇佑元年九月,以翰林学士承旨兼端明殿学士、尚书户部郎中、知制诰王尧臣加谏议大夫,以久在禁林,优迁之也。尧臣岁满当迁,宰臣文彦博以其久任,请降是命。
译,令客省汇总数目送交本院颁降诏敕。如果本官已经去世,就只委托客省核实存档即可。如果是需要销账的官物,直接下牒文给三司,不再颁降诏敕。另外,本院的文字蛀蚀腐烂的很多,想要查访旧有规制,却屡屡丢失。现在打算从天书降临以后,凡是诏、敕、祠、祝等文书都编连成大册,派三名吏员,专门负责抄写,每天供给笔墨伙食钱三百文。希望能使编次整齐。"皇帝都听从了。
九月,学士杨亿进言说:"病痛稍微好转,但身体还很虚弱,希望准许暂免十几天的上朝礼仪。"诏令特准免除半个月的上朝礼仪,仍命他在外住宿养病。当时杨亿因病在休假,皇帝下诏派宦官带太医为他治病。杨亿上表谢恩。当时皇帝亲笔写了一首七言二韵诗说:"承明近侍究儒元,苦学劳心疾已痊。善保兴居调饪食,副予前席待名贤。"批在表章末尾赐给他。
十一月,下诏:"翰林学士要经常留一员在院当值。如果有请假等事由,也必须等下一位学士到院后,才能外出住宿。"
六年八月,学士院咨报:"遵照诏令,核减书诏所用的纸张规格。现规定文武官员中待制、大卿监、观察使以上用白诏纸,三司副使、合门使、少卿监、刺史以上用黄诏纸。其余除了巡幸、大礼敕书、敕榜之外,都用黄表纸。"皇帝听从了。
八年闰六月,学士院起草赐给钱惟演的诏书,误把"祭"字写成"癸"字,下诏弹劾孔目吏,判杖刑,待诏赎罪交铜十斤,学士王曾特意赦免了他。
天禧元年二月,学士院进言说:"诏敕的结尾都说'故兹诏示'、'故兹示谕',然后才说'想宜知悉'。但各道的进奉文书,历来都不说'诏示'、'示谕'。私下认为诏书用词各有嘉奖之意,也应当标明'示谕',现在打算添加进去。另外,各处的奏告青词,向来只是用纸包角。现在请求委托三司制造黑漆木筒五十个,凡有奏告,就封好词文送去。"皇帝听从了。
三年三月,学士承旨晁迥因病请求免去近职。诏令特准免除宿直。
四年六月,学士院进言说:"以前蒙太宗皇帝赐予御书,年代久了损坏蛀蚀,想要摹刻上石保存。"皇帝听从了。
仁宗干兴元年(尚未改元)九月,任命户部郎中、知制诰宋绶暂时代理学士院职务。当时学士承旨利瓦伊、学士晏殊、李谘都担任出使永定陵的使者。没过几天,召刘筠入院担任学士,宋绶于是被罢免此职。
天圣元年十月二十二日,下诏学士从今以后每逢单日晚上要留宿院中,不得耽误公事。当时学士只有李谘、晏殊二人。
五年六月,仁宗对宰臣说:"昨夜下达文书,学士起草文本时,说学士没有留宿。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文书恐怕会延误耽搁。从今以后都应依照大中祥符五年的诏书执行。"
景祐元年五月十五日,翰林学士承旨盛度等进言说:"本院现缺《隋书》,以及天下各地的图经、《道德经》及注疏、《庄子疏》、《冲虚真经》及注疏,请求下令所属地方各供给一部,交本院作公用。其中《庄子》和《冲虚真经疏》如果国子监刻本没有,就请从《道藏》中借来底本,交三馆派人抄写。"皇帝听从了。
庆历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学士院进言说:"制诏、斋文、青词以及给北朝的国书和非常规的紧急文书,向来只是由表奏官负责装裱裁剪粘贴,做不到精细认真。想请求调拨一名装裱裁剪的工匠,到院当差。"皇帝听从了。
皇祐元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兼端明殿学士、尚书户部郎中、知制诰王尧臣加封为谏议大夫,因为他长期在翰林院任职,特意优待升迁他。王尧臣任期已满该当升迁,宰臣文彦博因他任职长久,请求颁下这道任命。
二年九月十六日,新除翰林学士稽颖未及谢卒,诏赐告敕、袭衣、金鞍、勒马于其家。
四年六月五日,诏:「今后学士院所试官员据所试文字依公考定,不得假借等第。」时与试者多权贵子弟,因缘请托,物议喧然,朝廷患之,故有是诏。
至和元年八月十六日,诏学士院自今当宿学士以故请告者,令以次递宿。前一夕,命刘沆为宰相,而召当宿学士杨伟草麻,不至,乃更自外召赵 草之,故有是诏。
九月,翰林学士杨察为承旨,知制诰吕溱、王洙并为翰林学士。故事,学士六员,今洙为第七员,盖宰相过除也。
嘉佑二年十二月九日,诏学士院承内降处分,自今并(阙)[关]白中书、枢密院施行。先是,澶州言河流坏浮桥,后数日而完修之,遂下本院降诏奖谕。而中书言:「官吏护视不谨,已为部使者劾罪。」既令免勘,而诏亦追罢之。
三年六月十五日,诏学士院从下两
员常专一管句编录国朝以来所撰制诏文字。从学士欧阳修之请也。
六年三月,承旨宋祁言:「久病,不可稽朝谒,入学士院,欲带一子侍汤药。」从之。
六月二十日,诏下开封府,今后学士院敕设,只得令杂手(枝)[伎]人祗应。
十月,学士院言:「舍人院并诸宫观、唐书编敕所之类,但置官局,皆有翰林、仪鸾司人祗应。本院地处近密,学士迭直及间与两制(仪)[议]事,自来独无供应。请依逐处例,差翰林、仪鸾司各二人并合要物色赴院祗应,仍半年一替。」从之。
七年二月,学士院言:「臣僚上奏并札子陈请事,唯宰臣、亲王、枢密使方降手诏、手书,自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已下,即无体例。去年三月,因枢密副使陈升之请郡,内批令降不允手诏,当直学士胡宿亦曾论奏,以手诏体重,乞只降不允诏,而不从其请。窃缘近禁动成故事,恐成例,隳废典故。乞自今除宰执、亲王、枢密使有所陈请事,依例或降手诏、手书,自余臣僚更不降手书、手诏,许从本院执奏。」从之。
八月,学士王珪当草立皇子制。珪等对于崇政殿曰:「天下久望立太子,然此议不出自陛下,后必有动摇,则祸乱之萌未可知也。」帝谕曰:「朕思宗庙之重,夙夜不敢安。今立皇子之议,决自朕怀。」珪曰:「陛下诚能为宗庙计,则天下之福也。」于是再拜殿上,退而草诏以进。先是,中书召学士草诏,珪曰:「此大事也,必面禀得旨。」于是求对,朝议以为得体。
八年五月十三日,学士院谘报:「当院窃见逐次入国礼物件段数目札子系御药院编排修写,自来直至看礼物讫,方送本院,多临日 忙,书写不谨,窃恐差误。缘书录凡经四次进印,其书匣又于入国(史)[使]副未进发前给付。
译二年九月十六日,新任命的翰林学士嵇颖还没来得及谢恩就去世了,诏令赐给他家中告身、袭衣、金鞍、络马。
四年六月五日,下诏:"从今以后学士院所主持的官员考试,都依据考试文字公正评定,不得徇私通融等第。"当时参加考试的多是权贵子弟,凭借关系请托,舆论纷纷议论,朝廷对此很担忧,所以下达这道诏令。
至和元年八月十六日,下诏学士院从今以后当值学士如因故请假,应依次轮流留宿。前一晚,任命刘沆为宰相,而召唤当值学士杨伟起草制书,他没有到,于是又从外面召赵㮣来起草,所以下达这道诏令。
九月,翰林学士杨察升任承旨,知制诰吕溱、王洙都被任命为翰林学士。按旧例,学士定额六员,现在王洙是第七员,是宰相超额任命的。
嘉祐二年十二月九日,下诏学士院凡是承接皇帝内降的处分事宜,从今以后都要报告中书、枢密院后再施行。此前,澶州上报黄河冲毁浮桥,几天后才修复,于是下达命令由本院颁降诏书奖谕。而中书省上奏说:"官吏防护巡视不严谨,已被巡察官弹劾治罪。"既然已经下令免于勘问,那道诏书也被追回废止。
三年六月十五日,下诏学士院从下面两名学士中常设一人专门负责管理编录本朝以来所撰写的制诏文字。这是听从学士欧阳修的请求。
六年三月,承旨宋祁进言说:"我长期患病,不能耽误朝会拜谒,进入学士院当值时,希望能带一名儿子随侍照料汤药。"皇帝听从了。
六月二十日,诏令开封府,今后学士院设宴时,只准使唤各类杂役技艺人员服侍。
十月,学士院进言说:"舍人院以及各宫观、唐书编敕所之类的机构,只要设置了官署,都配有翰林、仪鸾司的人员供差遣使唤。本院地位重要接近禁中,学士轮流当值,间或与两制官员议事,向来却唯独没有供应人员。请求依照其他各处的先例,调拨翰林、仪鸾司各两人以及所需物品用具到本院当差,仍每半年轮换一次。"皇帝听从了。
七年二月,学士院进言说:"大臣上奏及呈递札子陈述请求事宜,只有宰臣、亲王、枢密使才颁降手诏、手书,从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以下,就没有这个惯例。去年三月,因为枢密副使陈升之请求外放地方官职,宫内批复颁降不准手诏,当值学士胡宿也曾上奏议论,认为手诏分量太重,请求只颁降普通的不准诏书,但没有采纳他的请求。私下认为近来这类事情逐渐成了惯例,恐怕真的成为定例,破坏原有的典章制度。请求从今以后除了宰执、亲王、枢密使的陈情请求,依照惯例颁降手诏、手书之外,其余大臣一律不再颁降手书、手诏,允许本院依此驳回执奏。"皇帝听从了。
八月,学士王珪当值起草册立皇子的制书。王珪等人在崇政殿奏对说:"天下人早就盼望册立太子,但这个建议如果不是出自陛下本意,日后必定会有变故动摇,那么祸乱的苗头就难以预料了。"皇帝晓谕说:"朕考虑到宗庙的重要,日夜不敢安心。现在册立皇子的决定,是出自朕内心的决意。"王珪说:"陛下如果真能为宗庙社稷考虑,那就是天下的福分了。"于是在殿上再拜行礼,退下后起草诏书呈进。此前,中书省召学士起草诏书,王珪说:"这是大事,必须当面禀报得到旨意才行。"于是请求觐见,朝廷舆论都认为他这样做得体。
八年五月十三日,学士院咨报说:"本院私下发现,历次进入朝贡礼物的件段数目札子,都是由御药院编排修写,向来直到验看完礼物之后,才送到本院,常常临到日期才匆忙书写,不够谨慎,私下担心会出现差错。因为书录一共要经过四次进呈用印,那装书的匣子
乞指挥御(医)[药]院,令每编排定入国礼物数目,先次抄写件段数目札子一本,仍于看礼物五七日以前关送本院,以凭预定修写比对。仍候看礼物讫,续次送进本赴院,再行校勘进呈,免至临日 事。」御药院勘会:「除每年常程礼物亦俟后苑造作所供纳及内降到衣物等齐足,方始见得颜色花样、斤两数目,即于进呈前一二日可以先次具录,供赴学士院。其非泛国信礼物,系逐旋取旨,排办制造,或临时内降,名件不定,即难以预先供写。」诏御药院于看礼物前三日供赴学士院。
英宗治平元年闰五月,诏录学士院具员一本以进。
二年七月,诏:「今后如遇非时锁院,次日不是常朝起居,仰监锁院使臣与学士同共关报合门。」先是,御史台言:「今月四日夜锁院。合门不告报,致有 告报百官赴文德殿听麻。乞今后除中书进熟状,自有帖黄声说追班外,非时锁院并从御药院关报合门追班。」故有此诏。
《神宗正史 职官志》:学士院掌制诰、赦敕、国书及宫禁所用之文词。凡后妃、亲王、公主、宰相、节度使除拜,则
学士草词,授待诏书讫以进。赦降、德音则先进草。大诏命及外国书,则具本禀奏。得画亦如之。凡奏事用牓子,关白三省、枢密院用谘报,不名。自国初至行官制,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而承唐旧典,遵用不改者,独学士院而已。官学士二人,待诏三人。吏录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驱使官二十人,守阙驱使官十有二人。学士正三品,凡拜宰相或事重者,宣召面谕旨,则给笔札,书所得旨,禀奏归院,具词以进。余遣内侍授中书省熟状亦如之。若已画旨而有未尽,或舛误,则论奏贴正。乘舆行幸,则侍从以备顾问。有所献纳,则请对或奏对。凡初命为学士,皆遣使就第,宣诏旨召入院。上日,敕设会从官,侑以乐。平时诣三省、枢密院议事,则履见宰相、执政官。自国朝以来,待遇之礼率循故事。旧无常员,及元丰中始裁定,间选久次者为承旨。《哲宗 职官志》同。按故事,学士止六员。至和元年,王洙为学士,系第七员,当时号员外学士。此云无常员,误也。
神宗熙宁三年七月,学士院言:「应下两制详定文字,直舍人院未审合与不合同议。」诏令同议。
八月,诏:「自来封王,合行管内布政牓文等,并节度使初除及移镇或别加恩命,并逐旋进札子,札送学士院,降敕书示谕本镇三军将吏、僧道、百姓。今后如有上项除改恩命,并令学士院每遇降制讫,一面检举施行。」
四年七月十九日,命尚书兵部郎中、知制诰王益柔、尚书刑部郎中、知制诰陈襄兼直学士院,候除学士罢直。
译又是在入国使副还没有出发前就已交付。请求指令御药院,每次编排确定入国礼物数目后,先抄写一份件段数目札子,并在验看礼物前五七天送到本院,以便预先核定修写、核对比较。等到验看礼物完毕后,再把正本送进本院,再进行校对勘验后进呈,免得临到日期才匆忙办理。"御药院核查后回复说:"除了每年例行的常规礼物,也要等到后苑造作所供纳以及内府降下的衣物等齐备之后,才能看清颜色花样、斤两数目,就是在进呈前一两天才能预先记录,供给学士院。至于那些不定期的国信礼物,是随时按皇帝旨意,安排制造,有时是临时由宫内降下,名目件数不固定,就难以预先供写。"于是下诏御药院在验看礼物前三天供给学士院。
英宗治平元年闰五月,下诏抄录学士院官员名录一份进呈。
二年七月,下诏:"今后如果遇到非固定时间锁院,第二天又不是常朝起居的日子,令监锁院的使臣与学士一同向合门通报。"此前,御史台进言说:"这个月四日晚上锁院。合门没有接到通报,导致临时通告百官到文德殿听宣读制书。请求今后除了中书省进呈拟定文本、自会有帖黄说明另外通知追班的情况外,非固定时间锁院都要由御药院向合门通报追班。"所以有这道诏令。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学士院掌管制诰、赦敕、国书以及宫禁所用的文词。凡是册立后妃、亲王、公主,任命宰相、节度使,就由学士起草制词,交待诏誊写完毕后进呈。颁降赦令、德音,则先进呈草稿。重大诏命以及给外国的书信,就要写出文本禀奏皇帝。得到批准后也是这样办理。凡是奏事用牓子,向三省、枢密院通报用咨报,不署名。从建国初年到实行官制改革,各官署的职事大多失去原来的实际内容,多有厘正调整,而依旧承袭唐代旧制、沿用不改的,唯独只有学士院。设官学士二人,待诏三人。吏员有录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驱使官二十人,守阙驱使官十二人。学士为正三品,凡是拜相或事情重大的情况,皇帝宣召当面告知旨意,就发给笔札,记下所得的旨意,禀报进呈后回院,撰写好文词后进呈。其余的则派内侍将旨意交给中书省拟定文本,也是这样办理。如果已经批复旨意但还有未尽之处,或有错误,就上奏议论,贴改订正。皇帝车驾出行时,学士就随行侍从以备顾问。有所进言献策,就请求奏对或直接奏对。凡是初次任命为学士,都要派使者到府第,宣读诏旨召入学士院。上任那天,设宴款待随从官员,并配以音乐。平时到三省、枢密院议事,就以平级礼节拜见宰相、执政官。自建国以来,对学士的礼遇待遇大体都遵循旧例。以前没有固定员额,到元丰年间才裁定人数,其间选择资历久的人担任承旨。《哲宗职官志》记载相同。按旧例,学士定额只有六员。至和元年,王洙担任学士,是第七员,当时称为员外学士。这里说没有固定员额,是错误的。
神宗熙宁三年七月,学士院进言说:"凡是交下两制详定的文字,直舍人院是否应当一同参议,没有明确规定。"皇帝下诏命令一同参议。
八月,下诏:"向来封王,需要在辖境内发布政令文告等,以及节度使初次任命和移镇或另外加恩命令,都是逐次单独呈送札子,把札子送到学士院,颁降敕书晓谕本镇三军将吏、僧道、百姓。今后如果有以上这类除授改任的恩命,都命学士院每次遇到颁降制书完毕后,主动检举施行。"
四年七月十九日,任命尚书兵部郎中、知制诰王益柔,尚书刑部郎中、知制诰陈襄兼任直学士院,等到
以学士韩维在假,阙官宿直,上令差知制诰二人为直院。
九月十四日,知制诰、直学士院陈襄出知陈州。襄论事数忤宰相王安石,尝草河北诏旨,言「水不润下」,中书改之。又明堂赦书有「奉祠紫宫」语,犯俗嫌,故出。
十月十二日,知制诰王益柔罢兼直学士院,以草高丽国答诏非工也。以右正言、知制诰、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曾布兼直学士院。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学士院今后大辽国书并诸国诏书合要匣复等,并自下司取索讫,关三司破除。仍谕诸处更不申乞朝旨。」
七年十二月八日,诏:「翰林学士、知制诰至中书、枢密院议事,许系鞋。遇朔望及不因公事,依例穿执。」
十年十月三日,学士院言:「编修内诸司式所送本院式十卷,编学士员数并录表疏、青词、祝文、 院、敕设、宿直之类。看详学士员数系朝廷临时除授,若表疏、青词、祝文,或请祷之意不同,难用一律。况朝廷待学士礼意稍异,宣召、敕设,尽出特恩,关白中书、枢密院,止用谘报,不同诸司。乞下本所,以吏人差补及官物出入之类并立为式,学士所职更不编载。」从之。
元丰二年十一月一日,翰林学士蒲宗孟乞叙班章惇下。从之。以惇先曾任翰林学士,丁忧服阙,再为学士故也。
三年八月五日,诏学士院于尚书省、枢密院用谘报。
九月二十七日,诏尝任翰林学士除资政殿学士以上更不别兼学士。
十月二十五日,诏翰林学士并听佩鱼。
五年五月十九日,诏翰林学士见执政官议事并令系鞋。
八月八日,诏翰林学士独员,三直免一宿。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学士院言:「本院久例,亲王、使相、公主、妃并节度使等除受并加恩,并送润笔钱物。自官制既行,已增请俸,其润笔乞寝罢。」并中书省亦言:「文臣待制、武臣横行副使及遥郡刺史以上除改,自来亦送舍人润笔,乞依学士例罢。」并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尚书省言:「除拜官职差遣,缘画录黄已经由门下省,如辞免恩命,中书省既得旨,令降诏不允,乞只从中书省批送学士院进诏,更不重出录黄。」从之。
七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邓温伯言:「学士如独员,乞两日乞免一宿,候有双员,即依故事。」从之。
五年二月十四日,知亳州、龙图阁直学士邓温伯除翰林学士承旨。
四月二日,诏:「温伯以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读,提举醴泉观。其新除翰林学士承旨告缴纳。」
六日,诏:「温伯依旧为翰林学士承旨,其提举醴泉观兼侍读除命勿行。」先是,中书舍人王岩叟封还温伯承旨词头,言:「温伯交结蔡确,陛下践祚之始,草王珪麻制,则曰『预定议于禁涂』。
译学士出缺时便接替值班。因为学士韩维在休假,缺人当值,皇帝命令派两名知制诰担任直院。
九月十四日,知制诰、直学士院陈襄出任陈州知州。陈襄议论政事多次触怒宰相王安石,曾经起草河北诏旨,说"水不润下",中书省改动了他的文字。又在明堂赦书中有"奉祠紫宫"的说法,触犯了世俗忌讳,所以被调出京城。
十月十二日,知制诰王益柔被罢免兼直学士院之职,因为起草回答高丽国的诏书文笔不够精工。改命右正言、知制诰、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曾布兼直学士院。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下诏:"学士院今后凡是大辽国的国书以及诸国诏书所需要的匣子、封套等,都由下面的部门自行取索办理,然后向三司报销核销。同时告知各处不必再申请朝廷旨意。"
七年十二月八日,下诏:"翰林学士、知制诰到中书、枢密院议事时,允许穿着系鞋。遇到朔望日以及不因公事的情况,依照惯例穿执笏。"
十年十月三日,学士院进言说:"编修内诸司式所送到本院的式例十卷,编录了学士员数以及录表疏、青词、祝文、锁院、敕设、宿直等类目。仔细看学士员数是朝廷临时任命的,至于表疏、青词、祝文,或者祈祷之意各不相同,难以用统一标准。况且朝廷对待学士的礼遇稍有不同,宣召、敕设,都是出于皇帝特恩,向中书、枢密院通报,只用咨报形式,与其他官署不同。请求下达给该所,把吏人差补以及官物出入之类的事项另立条式,学士的职守就不必编录记载了。"皇帝听从了。
元丰二年十一月一日,翰林学士蒲宗孟请求把自己的班位排在章惇之下。皇帝听从了。因为章惇曾经担任过翰林学士,服丧期满后,又重新担任学士的缘故。
三年八月五日,下诏学士院对尚书省、枢密院使用咨报文书。
九月二十七日,下诏凡是曾经担任翰林学士后授任资政殿学士以上官职的,就不再另外兼任学士。
十月二十五日,下诏翰林学士都准许佩带鱼符。
五年五月十九日,下诏翰林学士拜见执政官议事时都应穿着系鞋。
八月八日,下诏翰林学士只剩一人当值时,三日轮值可以免去一夜留宿。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学士院进言说:"本院长期以来的惯例,亲王、使相、公主、妃嫔以及节度使等接受任命并加恩,都要送润笔钱物。自从官制改革实行以来,俸禄已经增加,这项润笔钱请求停止。"中书省也进言说:"文臣待制、武臣横行副使以及遥郡刺史以上的除授改任,向来也要送舍人润笔钱,请求依照学士的先例废止。"皇帝都听从了。
哲宗元祐元年四月十八日,尚书省进言说:"授予官职差遣,因为誊录的黄本已经经过门下省,如果官员辞免恩命,中书省已经得到旨意,命令颁降诏书表示不准,请求只从中书省批送学士院进呈诏书,不再重新拟出黄本。"皇帝听从了。
七月二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邓温伯进言说:"学士如果只剩一人当值,请求两天可免去一夜留宿,等到有两名学士时,就依旧按惯例办理。"皇帝听从了。
五年二月十四日,亳州知州、龙图阁直学士邓温伯被任命为翰林学士承旨。
四月二日,下诏:"邓温伯以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读身份,提举醴泉观。他新任命的翰林学士承旨告身予以缴纳收回。"
六日,下诏:"邓温伯仍旧担任翰林学士承旨,之前提举醴泉观兼侍读的任命不再执行。"此前,中书舍人王岩叟封还了邓温伯任承旨的词头(诏令草稿依据),进言说:"邓温伯交结蔡确,陛下即位之初,起草王珪的制书时,说'预先参与谋划定议于禁廷之中'。等到为蔡确
及为确词,则曰『尤嘉定议之功』,轻重之间,包蓄微意,(微)[徼]幸异日,操心不忠。乞收还除命。」诏以次舍人撰词,而言者攻之不置。既改为侍读,岩叟又封还词头。诏以温伯知南京。后四日,卒从初命。
元符元年八月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言:「应执政官见学士之礼,乞下有司立法。」时宰相章惇以道服见京,故有是请。
二年,翰林学士承旨蔡京言:「遇请对,乞不隔班上殿。」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王觌草日食德音,三省有所贴改。觌待罪,诏令依旧供职。
崇宁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人。
大观元年闰十月四日,中书省奏:「翰林学士刘正夫撰饮福宴(政)[致]语,文字拙恶,音韵不协。」诏以正夫为龙图阁直学士、知河南府。
政和四年二月六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侍读、修国史、议礼局详议官强渊明奏:「奉御笔,差措置点检学士院。今措置点检到下项:本院回答大辽国书并赐夏国等诸番夷诏敕之类,自来只是临时检寻〔案〕沓使用。欲乞将承受到续降指挥并前后案例添修为本院敕令格式,选差本院使臣人吏就本院编修。更不添破请给,只乞候书成进呈日,具劳绩等第量乞推赏。本院公使厨库钱物浩瀚,自来止系孔目、表奏官轮监,窃虑难以委办。臣欲乞差小使臣一员专监厨库,兼管勾本院
应干钱谷官物等。许臣踏逐,具姓名奏差。其理任、请给、破人并乞依近降点检文字使臣已得指挥施行。兼昨承朝旨,置专知官一名,乞从本院踏逐,具姓名谘报朝廷,指挥特差。仍乞添差兵士十人,节级二名,分番看管。今定人吏选试之法,除录事一名系职级外,有孔目官、正名表奏官、编排表奏官三等。欲乞遇孔目官有阙,令正名表奏官试补,将本院法并制诰敕书等案沓及在京通用敕令格式内出试题五道,以三通二粗为合格。遇正名表奏官有阙,令编排表奏官试补,写大小字诏书各一本,及于本院法并制诰敕书等案沓及在京通用敕令格式内出试题三道,二通一粗及书札精楷者为合格。遇编排表奏官有阙,令私名人试补,写麻制进本一道,以书札精楷者为合格。本院门禁约束,欲乞并依门下、中书后省法施行。今来承行学士,如遇有本职事上殿,乞依六曹长贰例,许带本院有服色二人随入殿门。」诏并依所奏。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诏翰林学士王甫赐名黼。
十月二十九日,御书「摛文堂」牓赐学士院,学士承旨强渊明、王黼上表谢。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吴幵等言:「契勘大礼锁院,麻三道以上,系双宣学士宿直分撰。
译撰写制词时,又说'尤其嘉许他定议的功劳',轻重之间,暗藏心机,意图侥幸博取日后好处,用心不忠。请求收回这个任命。"皇帝下诏改由其他舍人撰写词章,但进言的人仍然攻击不止。后来改任侍读,王岩叟又封还了词头。皇帝下诏让邓温伯出任南京知府。四天后,最终还是依从最初的任命。
元符元年八月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进言说:"凡是执政官拜见学士的礼节,请求下令有关部门制定规范。"当时宰相章惇穿着道服拜见蔡京,所以有这个请求。
二年,翰林学士承旨蔡京进言说:"遇到请求皇帝召见时,请求不必隔班依次上殿。"皇帝听从了。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王觌起草有关日食的德音诏书,三省对文字有所改动。王觌自请待罪,皇帝下诏令他照旧供职。
崇宁五年二月七日,下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员以及馆阁官员今后都只从进士出身的人中选任。
大观元年闰十月四日,中书省上奏:"翰林学士刘正夫撰写的饮福宴致语,文辞拙劣,音韵不协调。"下诏任命刘正夫为龙图阁直学士、河南知府。
政和四年二月六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侍读、修国史、议礼局详议官强渊明上奏说:"奉皇帝御笔旨意,安排督察点检学士院事务。现在督察点检出以下几项:本院回复大辽国的国书以及颁赐西夏等诸番国的诏敕之类文书,向来只是临时检寻案卷沓件使用。请求把陆续接到的指挥旨意以及以前的案例添修为本院的敕令格式,选派本院使臣、吏员在本院内编修。不再额外增加薪俸供给,只请求等到编修成书进呈那天,按功劳大小等第酌情请求推赏。本院公使厨库的钱物繁杂浩大,向来只是由孔目、表奏官轮流监管,私下担心难以妥善经办。我请求调派一名低级武官专门监管厨库,兼管本院一切钱粮物资的出入。请允许我自行物色人选,具名奏请派遣。他的品秩任期、俸禄供给以及所需人员,都请依照近来颁降的点检文字使臣已获批准的规定执行。另外昨日承蒙朝廷旨意,设置专知官一名,请求由本院自行物色,具名咨报朝廷,特旨调派。还请求增派士兵十人,节级两名,分批轮流看管。现在制定人吏选拔考试的办法,除录事一名属于职级人员外,还有孔目官、正名表奏官、编排表奏官三个等级。请求凡遇孔目官出缺,令正名表奏官考试补任,用本院法规以及制诰敕书等案卷沓件、以及京城通用的敕令格式出五道试题,以三通二粗为合格标准。遇正名表奏官出缺,令编排表奏官考试补任,书写大小字诏书各一本,以及在本院法规、制诰敕书等案卷沓件、京城通用敕令格式内出三道试题,以二通一粗以及字迹精美工整为合格标准。遇编排表奏官出缺,令普通吏员应试补任,书写麻制文书的进呈本一道,以字迹精美工整者为合格。本院的门禁约束制度,请求都依照门下省、中书后省的规定执行。今后承办事务的学士,如果因本职事务上殿奏对,请求依照六部尚书侍郎的先例,允许带两名有服色的本院随从人员一同进入殿门。"皇帝下诏一律依照所奏执行。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诏翰林学士王甫赐名为"黼"。
十月二十九日,御笔亲书"摛文堂"牌匾赐给学士院,学士承旨强渊明、王黼上表谢恩。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吴幵等进言说:"查考大礼锁院之制,草拟制书麻文三道以上的,都由双宣的学士当值分头撰写。这个月十六日锁院,共有制书六道,却只有权直院莫俦一人独自值守。请求今后遇到三道以上的情况,双宣两名学士当值。
今月十六日 院,麻六道,止系权直院莫俦独宿。欲乞今后遇三道以上,双宣二员。」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五日,诏新除翰林学士谢克家为述古殿直学士、提举扬州洞霄宫。先是,克家除翰林学士,以知制诰犯祖名,诏权不系「知制诰」三字。克家言:「翰林学士祖宗时若兼领他官,止与职名同。元丰官制行,既专典内制,则必带『知制诰』三字。此不易之制,讵可缘臣轻有改革,望除一宫观差遣。」故有是诏。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六日,翰林学士汪藻言:「学士院出入道路,经由大行隆佑皇太后殿攒宫门。今来日逐兴工,于入院不便,乞权在本家供职。」从之。
二年九月十九日,直学士院綦(密)[崇]礼言:「自兵兴以来,急于除用,并无降诏之礼,乃或有『如敢迁延,重寘典宪』指挥,非待贤之道。望举行故事,凡六尚书及翰林、端明殿学士以职任并新任,与曾任宰相、执政官,若自外除授,或被召应赴行在者,并令尚书省日下报学士院颁降诏书,以示待遇之礼。且使外任近臣有所取信,以离其官守。」从之。
四年四月十五日,诏:「学士院有官充待诏人及两任,令吏部与不依名次指射差遣恩例一次。」
五月九日,翰林学士、知制诰綦( )[崇]礼、尚书礼部侍郎兼权直学士院陈与义、中书舍人张纲等言:「臣等学识浅陋,播(年)[告]之修,不能发扬圣德,致臣僚建言待罪,乞赐黜责。」诏:「无罪可待,日下依旧供职。」先是,考功员外郎孔端朝言:「建立政事,既有其实;感悟人心,必假于言。唐德宗
之在奉天,陆贽建言:『今盗 天下,宜痛自咎悔,以言谢天下,庶几顽者革心。』故当时所下制书,虽武夫悍卒,无不感动流涕。今陛下留神治道,刻意恢复,听览至勤,奉养至约,行宫不踰牧守之居,射殿亦用茅茨之制,声色无所亲幸,讦直每加优容。既有此实,而播告之言或未有以发之。谓宜制诰号令,因事见辞,痛自引咎,且言陛下忧勤雪耻之意,而侈大夸矜之辞不杂其间,以收拾人心。」诏札与内外词臣。故崇礼等(侍)[待]罪。
七月十日,翰林学士綦崇礼言:「识虑不明,所撰吴玠麻制言语失当,见居家待罪。」诏放罪。先是,臣僚言:「臣 所宣吴玠进职麻制,有曰『陆海神 ,既失秦川之利;铜梁剑阁,敢言蜀道之难』。臣窃谓玠方拥重兵,据要害,而乃云『既失秦川之利』,虽其意指秦之川,然四川皆川也,玠得不疑哉!又云『敢言蜀道之难』,不识『敢言』之义果何谓也!欲乞改正行下。」诏令学士院贴改,故崇礼待罪。
五年六月一日,上谕宰执曰:「朕常以营造为戒,居处不敢求安。
译"皇帝听从了。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五日,下诏新任命的翰林学士谢克家改任述古殿直学士、提举扬州洞霄宫。此前,谢克家被任命为翰林学士,因为"知制诰"三字冒犯了祖先名讳,诏令暂时不署"知制诰"三字。谢克家进言说:"翰林学士在祖宗时代如果兼任其他官职,只是与职名相同而已。元丰年间官制改革实行以后,翰林学士既然专门执掌内制文书,就必定要带'知制诰'三字。这是不能更改的制度,怎能因为我个人的缘故而轻易改动,希望改授一个宫观差遣。"所以有这道诏令。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六日,翰林学士汪藻进言说:"学士院出入的道路,要经过已故隆佑皇太后攒宫的殿门。现在每天都在动工修建,出入学士院很不方便,请求暂时在自己家中供职。"皇帝听从了。
二年九月十九日,直学士院綦崇礼进言说:"自从战乱兴起以来,急于任用官员,一直没有颁降诏书的礼仪,有时甚至有'如果胆敢拖延,将严加惩处'这样的措辞,这不是礼待贤才的做法。希望恢复旧例,凡是六部尚书及翰林、端明殿学士就任新职,以及曾经担任过宰相、执政官的人,如果是从外地调任,或者是被召唤前来行在的,都命尚书省当天报告学士院颁降诏书,以示礼遇。而且使外任的近臣有所依凭信任,从而安心离开原任官职。"皇帝听从了。
四年四月十五日,下诏:"学士院中有官职的待诏人员满两任的,令吏部不依名次顺序特许挑选差遣,作为恩例一次。"
五月九日,翰林学士、知制诰綦崇礼、尚书礼部侍郎兼权直学士院陈与义、中书舍人张纲等进言说:"我们学识浅陋,所撰写颁布的诏告,不能发扬圣德,导致有大臣进言弹劾,请求予以罢黜责罚。"皇帝下诏:"没有罪过可以问责,即日起依旧供职。"此前,考功员外郎孔端朝进言说:"唐德宗在奉天蒙难时,陆贽建议说:'如今盗贼窃据天下,应当痛切地自我谴责悔过,用言辞向天下谢罪,或许能使顽劣之人洗心革面。'所以当时颁下的制书,即使是粗鲁的武夫悍卒,也无不感动流泪。如今陛下潜心治国之道,一心恢复中原,听政处理政务极为勤勉,衣食供养极为俭省,行宫不超过一般州县长官的居所,就连射殿也用茅草覆盖,声色犬马毫无亲近沉溺,对直言进谏也常常加以宽容包涵。既然有这样的实际作为,而颁告天下的言辞或许还没有能够充分表达出来。我认为应当在制诰号令中,借事情表明言辞,痛切地自我归咎,并且表明陛下忧劳国事、洗雪耻辱的心意,而不要夹杂那些自夸炫耀的浮夸言辞,以此收拢人心。"皇帝下诏把这份札子交给朝廷内外的词臣。所以綦崇礼等人待罪请求处分。
七月十日,翰林学士綦崇礼进言说:"我见识浅陋,所撰写的吴玠升职制书用语不当,现在在家待罪。"皇帝下诏免罪。此前,有大臣进言说:"我看到宣布的吴玠进职制书中,有'陆地海洋般的神威,既已失去秦川的利益;铜梁剑阁天险,怎敢再说蜀道艰难'的话。我私下认为吴玠正拥有重兵,占据要害之地,制书中却说'既已失去秦川的利益',虽然本意是指秦地的河川,但四川全境都称'川',吴玠读了能不心生疑虑吗!又说'怎敢再说蜀道艰难',不知道'怎敢'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请求予以修改后重新颁行。"皇帝下诏命学士院贴改,所以綦崇礼请罪。
五年六月一日,皇帝对宰执大臣说:"朕一直以大兴土木为戒,居处从不敢追求安逸奢华。前几天孙近上呈文字,请求停止修缮学士院,朕曾见国史记载真宗皇帝驾临三馆时,回头对近臣
前日孙近有文字乞罢修学士院,朕尝见国史载真宗皇帝幸三馆,顾谓近臣曰:『陋屋数十间,何以处天下英俊。』今虽艰难之际,然学士院上漏下湿如此,傥不略与修葺,非所以称朕待遇儒臣之意。」
七月三日,直学士院胡交修言:「胡世将乞宫观,令学士院降诏不允者。契勘世将系是从侄,所撰词显属妨碍。」诏差中书舍人胡寅权直学士院撰行。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尚书、权翰林学士孙近言:「本院学士胡交修已除刑部尚书,范冲已改除翰林侍读学士,即日止臣独员。窃虑文字拥并,双 日难以旋进。乞望早赐差官。」诏给事中朱震兼权直学士院。
七月六日,吏部尚书、权翰林学士孙近言:「本院已有学士朱震、直院陈与义正官二员,所有臣兼权上件职事乞令解罢。」诏:「学士之职古无定员,贞观以来时多兼领。在明皇世,常置者六人;于穆宗朝,并用者三俊。资卿才德,典服训辞,于国有光,视唐无愧。得一二文翰之士,虽曰朋来;岂咫尺对扬之英,遽先引去。正籍耆儒之重,方欣君子之多。勿复固辞,往安厥位。」近又言:「见行官制学士二人,祖宗以来建为定额,望不以臣故紊成宪。」诏不允。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谢祖信言:「国家遭中否之运,十年于此,天意助顺,舆地自归。今归附之始,而朝廷在江吴,道里辽邈,所以宣至意,收人心,唯在于号令文告之辞。则推诚不可以不至,引咎不可以不深。广『推赤心,置腹中』之语,使上无匿指;法『伤居尔体,痛在朕躬』之意,使人得所欲,则叛者庶几革心。」诏札付学士院、中书后省照会。
七月二十五日,诏:「新(腹)[复]州军今后遇有合降诏书,令学士院请宝讫,赴三省、枢密院给发。」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尚书工部
侍郎兼直学士院王纶言:「本院待诏应奉,昨踏逐到御书院已经试中书学生王世贤、郑汉卿二人,并未有理年出职指挥。乞依讲筵所援御药院封题书艺学李升已出职条法补(援)[授]施行,仍通理到院月日迁补。」从之。
十月十二日,诏:「学士院人吏应奉修写机密国书过七十次至六十次人,各与转一官资;五十次至四十次人,与减三年磨勘;三十次至二十次人,与减二年磨勘。仍自今降指挥之后,每应
译说:'这几十间简陋的房屋,怎么能够安置天下的英才俊杰。'如今虽然处于艰难时期,但学士院上漏下湿到这种地步,如果不略加修缮,就不符合朕礼遇儒臣的心意了。"
七月三日,直学士院胡交修进言说:"胡世将请求外放宫观差遣,命学士院颁降诏书表示不准。查考胡世将是我的堂侄,我撰写的诏词显然有所妨碍避讳。"皇帝下诏改派中书舍人胡寅暂时代理直学士院撰写此诏。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尚书、权翰林学士孙近进言说:"本院学士胡交修已升任刑部尚书,范冲也已改任翰林侍读学士,眼下只剩我一人当值。私下担忧文书堆积,遇到需要双人当值的日子难以及时处理进呈。请求尽早派人补充。"皇帝下诏命给事中朱震兼任权直学士院。
七月六日,吏部尚书、权翰林学士孙近进言说:"本院已经有学士朱震、直院陈与义两名正官,我兼理这项职事的差使请求予以解除。"皇帝下诏:"学士这个职位自古没有固定员额,贞观以来常常有人兼任领任。在明皇(唐玄宗)时代,常设的学士有六人;到穆宗朝,同时任用的有三位俊才。凭借你的才德,典掌训诫文辞,对国家来说是光耀之事,比之唐代毫不逊色。能得一两位擅长文翰之士,虽说犹如朋友聚会;但作为咫尺之间侍从皇帝、参与朝政的英才,怎能急于引退。正应巩固老成儒臣的重要地位,正应欣然接纳更多的君子贤才。不要再坚持推辞,安心留任原职。"孙近又进言说:"现行官制中学士定额二人,是祖宗以来订立的定额,希望不要因为我一人的缘故而破坏既定的法规。"皇帝下诏不予批准。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谢祖信进言说:"国家遭遇中原沦陷的厄运,已经十年了,上天保佑顺应人心,失地开始重新归附。如今正当归附之初,而朝廷远在江南吴地,路途遥远,所以要宣示至诚之意、收拢人心,全都在于号令文告的言辞。那么表达诚意就不能不周到,检讨过失就不能不深切。要推广'推诚相待,赤心相付'这样的话语,使朝廷上下没有隐瞒之意;效法'伤在你的身体,痛在我的心里'这样的心意,使人各得所愿,那么背叛的人或许就能改过归心了。"皇帝下诏把这份札子交给学士院、中书后省参照处理。
七月二十五日,下诏:"新近收复的州军今后遇到应当颁降诏书的情况,命学士院取得御宝用印后,送交三省、枢密院颁发。"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尚书工部侍郎兼直学士院王纶进言说:"本院待诏承应之事,此前物色选定的御书院已经考试合格的中书学生王世贤、郑汉卿二人,尚未有核算年资出职的指挥旨意。请求依照讲筵所援引御药院封题书艺学生李升已出职的条例批准施行,同时通算他们在院任职的月日以核定迁补资历。"皇帝听从了。
十月十二日,下诏:"学士院吏人应承办理修写机密国书达七十次至六十次的人,各升迁一官资;达五十次至四十次的人,给予减免三年磨勘考核;达三十次至二十次的人,给予减免两年磨勘考核。此后从颁下这道指挥旨意起,每次……"
奉及一十次,与减一年磨勘。」从直学士院王纶请也。
二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诏:「学士院系禁庭官司,今后诸色人不得兼外处差遣。有违戾,本院具姓名闻奏。」
同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周麟之言:「学士院每年正旦及天申圣节回答国书,并遣使贺生辰、正旦国书,并用金镀银装匣,系文思院制造。近来文思院供到,多是金色浅淡,打钑麤 ,托里锦色不鲜明。屡次退换,旋行装饰。欲乞下工部严行约束,如法装办,不得仍前灭裂。其修写国书纸系御前降到,经今已十余年,纸色暗旧,每次多是拣选背用。今乞于御前逐旋请降。及每次行遣国书,写人使到阙赐物总目及遣使礼物数目,并令合干官司取索,以凭书写。近来官司多是不即报应,其间物数间有差错。欲乞申严行下合干官司,实时报应,子细点对,赴院供纳。事关国体,所系非轻,望详酌施行。」诏纸依所乞,余并申严约束。如违,令学士院劾奏。
译俸禄达到十次,就给他减少一年磨勘年限。这是听从了直学士院王纶的请求。
二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皇帝下诏:「学士院是禁中的官署,今后各类人员不得兼任外地差遣。如有违反,本院要开列姓名奏报朝廷。」
同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周麟之上言:「学士院每年正旦及天申圣节回复国书,以及派遣使者祝贺生辰、正旦所用的国书,都用镀金银装饰的匣子,由文思院制造。近来文思院供应的匣子,大多金色浅淡,打造粗糙,衬里锦缎的颜色也不鲜明。屡次退换,随即又匆忙装饰应付。恳请下令工部严加约束,务必依法制作,不得再像先前那样草率马虎。至于用来誊写国书的纸张,是御前颁降下来的,至今已有十余年,纸色已经暗旧,每次大多要挑拣背面来使用。现在恳请就御前随时请求颁降新纸。另外每次办理国书事务,书写来使到达朝廷时所赐礼物的总目,以及派遣使者所携礼物的数目,都应命令相关官司调取查阅,以便据此书写。近来相关官司大多不能及时回复核对,其间物品数目时有差错。恳请申明严令下达相关官司,务必及时回复,仔细核对,送交本院供本院登录。此事关系国家体面,所涉不轻,望详加斟酌施行。」皇帝下诏,纸张依所请办理,其余各项都申明严加约束。如有违反,命学士院弹劾奏报。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八月十七日,诏太上皇后生辰功德疏合用表文,令学士修撰。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学士院须权行安奉钦宗皇帝几筵,可依旧,仍令重加修盖。自今后应学士院及经筵官日轮二员直宿,稍复祖宗故事。」
八月三日,学士院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西院额管一十四人,今减点检文字一名,书写青词表奏官一名;东院额管驱使官共一十六人,今减末名守阙驱使二人。」诏依拟定,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同日,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刘珙言:「已降指挥,添讲筵官直宿。所有位次,本院屋宇窄狭,乞行展盖。」从之。
十一月七日,诏:「学士院与经筵官、宿直官每月二日合赴德寿宫起居,并圣节开启满散、国忌行香前一日及旬假、节假并与免宿。」
二年闰十一月五日,敷文阁直学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王刚中言:「除臣翰林学士,缘官称首系大父名,乞别改除一差遣。」诏改除礼部尚书兼给事中、直学士院。
干道二年十月三日,诏学士院:「自今后车驾诣德寿宫,如遇执政,从便权免宿直。」
三年正月五日,诏学士院自今后每遇筵宴,权免宿直。
四年正月六日,诏学士院今后每遇车驾诣景灵宫四孟朝献,权免宿直。
五年六月十五日,诏:「自初伏日赐学士冰一
月,每日半担。」
同日,诏降白成银冰盆一面,黑漆座全。如遇入伏,令学士院设放使用。
同日,诏降黑漆水桶一只,盖座全,赐学士院使用。
六年五月四日,学士院状:「依指挥省并吏额:西院录事已下一十二人,今乞减罢表奏官二人,以一十人为额。东院驱使官一十四人,今于数内裁减正名驱使官王彦通、马晟二人,减作守阙驱使官,却将守阙驱使官乐德华、赵琪敦减作编排驱使官,更不支破请给,通以一十二人为额。」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十一月十四日,尚书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郑闻、秘书少监兼权直学士院周必大言:「检准绍兴三十一年十月四日指挥,今次明堂大礼,合加恩臣僚,权宜更不 院宣麻,止降制给诰,并免辞免。候事定日依旧。所有干道元年、三年两郊,并依上件指挥。今来郊祀大礼庆成,其合该加恩臣僚,未审且依近例止降制诰,(难)[唯]复检举自来锁院典故施行。」诏依旧例锁院宣麻。
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准御封付院御宝批先降指挥:「经筵官日轮二员,学士院宿直,今可止轮一员。本院自后遵依,永为定式。」既而有旨,经筵官与学士院官每日通轮一员。宿直官约午时入院,临安府供蜡烛一对,夜点照用。
译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尚未改元)八月十七日,下诏太上皇后生辰功德疏应当使用的表文,命学士撰写。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八日,下诏:「学士院暂时代为安放钦宗皇帝的几筵,可依照旧例,仍命重新修葺增建。从今以后,凡学士院及经筵官每日轮派二员值宿,稍稍恢复祖宗旧制。」
八月三日,学士院上状:「依照指挥精简吏员名额,西院原额管十四人,现减去点检文字一名、书写青词表奏官一名;东院原额管驱使官共十六人,现减去末名守阙驱使二人。」诏令依所拟定执行,现在的人暂且照旧留用,将来如遇空缺,不再补充调迁。
同日,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刘珙上言:「已下达指挥,增加讲筵官值宿。所需值宿的位次,本院屋宇狭窄,请求加以扩建。」朝廷准奏。
十一月七日,下诏:「学士院与经筵官、宿直官每月初二应前往德寿宫问安起居,以及圣节道场开启、圆满结束,国忌行香的前一日,还有旬假、节假,都一并免除值宿。」
隆兴二年闰十一月五日,敷文阁直学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王刚中上言:「除授臣为翰林学士,因官职名称中"学士"二字与臣祖父名讳相犯,请求另改授一个差遣。」诏令改授礼部尚书兼给事中、直学士院。
干道二年十月三日,诏令学士院:「从今以后车驾前往德寿宫,如遇执政大臣随行,可酌情暂免值宿。」
三年正月五日,诏令学士院从今以后每逢筵宴,暂免值宿。
四年正月六日,诏令学士院今后每逢车驾前往景灵宫四孟朝献,暂免值宿。
五年六月十五日,下诏:「从初伏日起赐给学士冰一个月,每日半担。」
同日,下诏赐降白成银冰盆一面,配黑漆底座齐全。如遇入伏,命学士院设置使用。
同日,下诏赐降黑漆水桶一只,配盖和底座齐全,赐给学士院使用。
六年五月四日,学士院上状:「依照指挥精简吏员名额:西院录事以下十二人,现请求减去表奏官二人,以十人为定额。东院驱使官十四人,现从中裁减正名驱使官王彦通、马晟二人,减为守阙驱使官,再将守阙驱使官乐德华、赵琪敦减为编排驱使官,不再支给俸禄,总共以十二人为定额。」诏令依所拟定执行,各自从末位裁减。将来出现空缺时,依名次递补。其中被裁减的人如愿依条例换取其他名目职位的,听凭其便。
十一月十四日,尚书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郑闻、秘书少监兼权直学士院周必大上言:「查照绍兴三十一年十月四日的指挥,这次明堂大礼,应当加恩臣僚,权且不再锁院宣麻,只降制授予诰命,并免去辞免的礼节。等事情安定后再依旧例施行。以往干道元年、三年两次郊祀,都依照上述指挥办理。如今郊祀大礼庆成,应当加恩的臣僚,不知是应依近来惯例只降制诰,还是仍应查照历来锁院的旧制施行。」诏令依旧例锁院宣麻。
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依照御封交付学士院的御宝批文,先前已降下指挥:「经筵官每日轮派二员,学士院值宿,现可只轮派一员。本院从此遵照执行,永远作为定式。」不久又有旨意,经筵官与学士院官员每日共同轮派一员。宿直官约在午时进院,临安府供给蜡烛一对,夜间点亮照明使用。次日早晨,院中给值宿官员点心,到冬天供给炭十斤。如遇轮到值宿,用簿子隔日登记签押,将登记值宿官员
来早,院中破宿官点心,至冬供炭一十斤。如遇轮宿直,用簿子隔日书知押字,将书知宿官姓名便阙报御药院具奏。」
九年三月十二日,诏翰林学士承旨除端明殿学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承旨」下恐有脱漏。。以曮乞解严近,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秘书省正字崔敦诗兼翰林权直。先是,有旨下国史院具典故,馆职兼权学士院职事如何结衔。既检照申上,而朝廷以《四朝会要》学士院他官兼权者谓之「权直」,遂有是命。其后淳熙五年九月,敦诗再入院,议者以翰林非专掌制诏之地,乃改为「学士院权直」。
同日,诏秘书省正字崔敦诗兼翰林权直,所有请给,除身分料钱随阶官、时服照正字格法,并本省会要茶汤钱依旧支破会:疑当作「合」。,所有职钱并米麦、衣赐,依翰林学士则例,以三分减一支破。所有厅从,除本职合破外,止贴差客司一名,顾募随本职。」
太宗听政之暇,日阅经史,患顾问阙人。太平兴国八年,始用著作佐郎吕文仲为侍读。寻又为翰林侍读,赐绯鱼,寓直御书院,立本官班。尝出经史,召文仲读之。
真宗咸平元年,又访通经义者于参知政事李至。至荐国子直讲崔颐正,召于后园,令说《尚书 大禹谟》,面赐五品服。然自杨徽之始建学士之职,后冯元为翰林侍讲,不带学士。又有冯宗元为侍讲,高若讷为侍读,不加别名,但供职而已。
真宗咸平二年七月,以兵部侍郎兼秘书监杨徽之、户部侍郎夏侯峤并为翰林侍读学士,国子
祭酒邢昺为侍讲学士,翰林侍读、兵部员外郎吕文仲为工部郎中,充侍读学士。先是,侍读名秩未崇。真宗首置此职,择耆儒旧学以充其选,班秩次翰林学士,禄赐如之。设直庐于秘阁,侍读更直。侍讲长上日给尚食珍膳,夜则迭宿,令监馆阁书籍中使刘崇超日具当直官名,于内东门进入。自是多召对访问,或至中夕。中谢日,赐与如翰林学士。
五年正月,宴宗室、侍读、侍讲学士、王府官于崇政殿。以邢昺讲《左氏传》毕也。赐昺及侍读夏侯峤等器帛,昺加袭衣、金带,以昺为工部侍郎兼国子祭酒,依旧充职。
景(佑)[德]四年八月,以翰林侍讲学士、工部尚书邢昺知曹州,班在翰林学士之上,从尚书班列也。侍讲学士外使自邢昺始焉。
天禧元年二月,召直龙图阁冯元讲《易》于宣和门之北阁。时惟待制查道、李虚己、李行简预焉。自是说《易》,尽上、下经,以元使契丹止。
三年十二月,以工部侍郎、参知政事张知白为刑部侍郎,充翰林侍读学士,知天雄军。知白恳求罢免,侍读学士外使自此始也。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三月,以吏部员外郎、直龙图阁、太子左谕德鲁宗道为户部郎中,左正言、直龙图阁、太子右谕德冯元为户部员外郎,并为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
译姓名及遇有空缺的情况向御药院具文奏报。
九年三月十二日,下诏翰林学士承旨(「承旨」以下恐有脱漏)除授端明殿学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因王曮请求解除接近皇帝身边的职务,所以有此任命。
十二月二十四日,下诏秘书省正字崔敦诗兼任翰林权直。此前,曾有旨意命国史院查明典故,馆职兼任学士院职事的应如何署衔。经查照上报后,朝廷因《四朝会要》中学士院由他官兼任者称为"权直",于是有此任命。此后淳熙五年九月,崔敦诗再次进入学士院,议论者认为翰林并非专门掌管制诏的机构,于是改称为"学士院权直"。
同日,下诏秘书省正字崔敦诗兼任翰林权直,其应得的俸给,除本身品级俸钱按官阶、时服照正字的规格发给,以及本省会要规定的茶汤钱依旧支给外,其职钱以及米麦、衣物赏赐,依照翰林学士的惯例,按三分之二支给(减去三分之一)。至于随从人员,除本职应得的以外,只额外差配客司一名,雇佣费用由本职承担。
太宗处理政务的闲暇,每日阅览经史,苦于没有人可以顾问。太平兴国八年,开始任用著作佐郎吕文仲为侍读。不久又任翰林侍读,赐给绯色鱼袋,寄宿值班于御书院,设立本官的班位。曾经取出经史书籍,召吕文仲诵读。
真宗咸平元年,又向参知政事李至询问通晓经义的人。李至推荐国子直讲崔颐正,真宗在后园召见他,命他讲解《尚书·大禹谟》,当面赐给五品官服。然而自从杨徽之最初创设侍读学士这一官职后,后来冯元担任翰林侍讲,却不带学士的名号。又有冯宗元担任侍讲,高若讷担任侍读,都不加别的名号,只是供职而已。
真宗咸平二年七月,任命兵部侍郎兼秘书监杨徽之、户部侍郎夏侯峤一同为翰林侍读学士,国子祭酒邢昺为侍讲学士,翰林侍读、兵部员外郎吕文仲为工部郎中,充任侍读学士。此前,侍读的名位品秩并不高。真宗首先设立这一官职,选择年高德劭的旧学之士来充任,班位品秩仅次于翰林学士,俸禄赏赐也与翰林学士相同。在秘阁设置直庐,侍读轮流值班。侍讲当值那天白天由尚食供给珍美膳食,夜里则轮流留宿,命监管馆阁书籍的内侍刘崇超每日开列当值官员的姓名,送入内东门。从此常常召见对答询问,有时到半夜。谢恩的那天,所受的赏赐如同翰林学士一样。
五年正月,在崇政殿宴请宗室、侍读、侍讲学士、王府官员。因为邢昺讲解《左氏传》完毕。赐给邢昺以及侍读夏侯峤等人器物布帛,邢昺加赐袭衣、金带,任命邢昺为工部侍郎兼国子祭酒,仍旧充任原职。
景德四年八月,任命翰林侍讲学士、工部尚书邢昺出知曹州,班位在翰林学士之上,这是依从尚书的班列。侍讲学士出任外官从邢昺开始。
天禧元年二月,召直龙图阁冯元在宣和门以北的阁中讲解《易经》。当时只有待制查道、李虚己、李行简参与其中。从此讲解《易经》,讲完上下经,因冯元出使契丹而停止。
三年十二月,任命工部侍郎、参知政事张知白为刑部侍郎,充任翰林侍读学士,出知天雄军。张知白恳切请求罢免此职,侍读学士出任外官从此开始。
仁宗干兴元年(尚未改元)三月,任命吏部员外郎、直龙图阁、太子左谕德鲁宗道为户部郎中,左正言、直龙图阁、太子右谕德冯元为户部员外郎,一并任命为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
十一月,仁宗在崇政殿西庑,召侍读学士利瓦伊、侍讲学士孙奭、侍讲冯元等讲解《论语》。
十一月,仁宗御崇正殿西庑,召侍读学士利瓦伊、侍讲学士孙奭、侍讲冯元等讲《论语》。宰臣冯拯等曰:「天禧旧制,凡侍臣讲读皆赐坐,讲者设本于前,别坐而听。干兴后,每说书(曰)[日],侍臣皆先就座,赐茶讫,彻席立讲。讲毕复坐,赐汤。自后又取工部郎中冯宗元直龙图阁,亦令讲书。凡说《论语》、《孝经》、《礼记》、《尚书》、《春秋》、《老子道德经》。侍读初无所职,但侍立而已。自宋(缓)[绶]、夏竦为侍读,始令日读《唐书》一传,参释义理。每讲书日,古贤诗或取经书要言书一二纸,其后遂罢。又令侍读读真宗正说经史文字,涉凶恶事,亦须预说。无所规鉴,即不讲。或召中书、枢密院听书,即于侍官前设座。」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六日,给事中、充集贤院学士李仲容言:「臣冠掖垣之地已及七年,新除两人学士,俱是在臣之下,望别赐臣一职名。」诏除守本官,充翰林侍读学士,判史馆。
庆历四年二月,御迎阳门,召辅臣观图画。其画皆前代帝王美恶之迹,可以规戒者。因命天章阁侍讲曾公亮讲《毛诗》,王洙读《祖宗圣政录》,侍读学士丁度读《前汉书》,数刻乃罢。
皇佑三年七月五日,翰林侍读学士、给事中郭劝表乞致仕。帝以劝履行纯谨,立身清约,特命降召不允,示优恩也。
四年九月十二日,知制诰胡宿言:「近命臣充翰林侍读学士,且臣未宜当此职,不敢入谢。」时宿居纶阁久次,执政以禁林员足,未议迁补。又逼于物议,因以金华处之。而谏官李兑、韩贽指言其失,故宿辞,卒亦不许。
至(元)[和]元年十月,
赐翰林侍读学士杨安国钱五十万,仍听大寒暑毋入谒。时安国言衰惫不任侍经席,愿乞骸骨以归。故赐及之。
翰林侍书。唐有翰林侍书学士。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以著作郎、翰林祗候王着为著作佐郎、翰林侍书,隶御书院。王着成都人,归朝为隆平主簿,善正书、行草,笔迹甚媚。太宗以字书讹舛,欲令删定,即召着入,授卫尉寺丞、史馆祗候,详定《急就章》,遂为侍书,累至殿中侍御史。
《神宗正史 职官志》:侍读、侍讲正七品,崇政殿说书从七品,掌讲读经史,以学士或侍从职事官有学术者充。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岁春二月至端午日、秋八月至长至日,遇只日入侍迩英阁,轮官讲读。始至,率以履见,列墩,命之坐,赐茶。(议)[讲]读毕,赐汤,乃退。咸平二年皆置学士,至元丰五年省去「学士」之号。
《哲宗职官志》:元佑七年复增「学士」之号,元符元年省去。
哲宗元丰八年即位未改元。四月十四日,资政殿大学士、光禄大夫吕公着兼侍读。
译宰臣冯拯等说:「天禧年间的旧制度,凡是侍臣讲读都要赐座,讲书的人在前面放一个座位,另外坐着听讲。干兴以后,每次讲书那天,侍臣都先就座,赐茶完毕后,撤去坐席站着讲书。讲完后再坐下,赐给汤饮。此后又取工部郎中冯宗元直龙图阁,也命他讲书。凡讲解《论语》、《孝经》、《礼记》、《尚书》、《春秋》、《老子道德经》。侍读起初没有具体职责,只是侍立而已。自从宋绶、夏竦担任侍读后,才开始命他们每日读《唐书》一传,参照解释经义道理。每逢讲书那天,古代贤人的诗,或摘取经书中重要的言语写一二张纸,此后就废止了。又命侍读诵读真宗所写关于经史的正说文字,涉及凶险邪恶的事情,也必须预先说明。如果没有什么规劝借鉴的意义,就不讲。有时召中书省、枢密院官员一同听讲,就在侍讲官员前面设置座位。」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六日,给事中、充集贤院学士李仲容上言:「臣在朝廷任职已满七年,新近授任的两位学士,都在臣的职位之下,希望另外赐给臣一个职名。」诏令保留他原来的官职,充任翰林侍读学士,判史馆。
庆历四年二月,皇帝亲临迎阳门,召辅臣观看图画。这些图画都是前代帝王善恶的事迹,可以用来规谏警戒。于是命天章阁侍讲曾公亮讲解《毛诗》,王洙诵读《祖宗圣政录》,侍读学士丁度诵读《前汉书》,讲了好几刻钟才结束。
皇佑三年七月五日,翰林侍读学士、给事中郭劝上表请求退休。皇帝因郭劝品行纯厚谨慎,立身清廉俭约,特意下诏不予批准,以示优厚的恩遇。
四年九月十二日,知制诰胡宿上言:「近来命臣充任翰林侍读学士,况且臣不宜担任此职,不敢入朝谢恩。」当时胡宿在翰林院任职已久,执政大臣认为禁林人员已够,未曾议论迁升补任。又迫于众人的议论,因此以金华一职安置他。而谏官李兑、韩贽指责说这样做不妥,所以胡宿辞让,最终也未获批准。
至和元年十月,赐给翰林侍读学士杨安国钱五十万,仍允许他在大寒大暑时不必入朝谒见。当时杨安国说自己年老体衰,不能承担侍讲经筵的职责,愿意告老还乡。所以有这样的赏赐。
翰林侍书。唐代设有翰林侍书学士。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任命著作郎、翰林祗候王著为著作佐郎、翰林侍书,隶属御书院。王著是成都人,归顺朝廷后任隆平主簿,擅长正楷、行草,笔迹十分秀美。太宗因文字讹误较多,想命人加以删定校正,就召王著入朝,授任卫尉寺丞、史馆祗候,详细校订《急就章》,于是担任侍书,累官至殿中侍御史。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侍读、侍讲为正七品,崇政殿说书为从七品,掌管讲解诵读经史,由学士或有学问的侍从职事官充任。资历浅、品秩低的,就担任说书。每年春季二月到端午日、秋季八月到冬至日,遇到单日就进入迩英阁侍讲,轮流由官员讲解诵读。刚到时,都以脚踏行礼相见,摆列坐墩,命他们坐下,赐茶。讲读完毕,赐给汤饮,才退下。咸平二年都设置了"学士"的名号,到元丰五年省去"学士"这一称号。
《哲宗职官志》记载:元佑七年又恢复增加"学士"的称号,元符元年又省去。
哲宗元丰八年即位(尚未改元)四月十四日,资政殿大学士、光禄大夫吕公著兼任侍读。此前,神宗曾
先是,神宗谕辅臣曰:「皇子明年出阁,当以吕公着为保傅。」至是吕公着侍经筵,遵先帝意也。
十二月二十二日,增讲读官职钱为三万。
元佑元年八月六日,吏部侍郎兼侍讲傅尧俞以职烦目病,乞罢侍讲。司马光请改尧俞为侍读,而用范祖禹为侍讲。祖禹,吕公着之婿也,请避嫌。光奏宰相不当以私嫌废公义。韩维奏:「朝廷选执政,本以进达贤能为职,今乃以执政妨用人,不可。方今人材难得,幸而有可用之人,又以执政故退罢。若七八执政各避私嫌,甚妨贤路,且多存形迹,非大公之道。」遂以祖禹兼侍讲。
六月十六日,端明殿学士、光禄大夫范镇落政仕,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
四年五月四日,诏自今侍读以三人为额。
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太一宫使、观文殿学士兼侍读冯京乞致仕。诏不允,令除经筵外,遇朔望赴朝参。未几,京又乞致仕。不允,仍免经筵进读。
七年七月十二日,诏复置翰林侍讲学士,以翰林学士范祖禹为翰林侍讲学士,兼修国史。
八年四月八日,范祖禹言:「近辞免翰林学士兼侍讲学士,蒙降诏不允。伏见神宗之初,司马光、吕公着皆以翰林学士兼侍讲,初不兼学士之职。如以臣久在经筵,乞止兼侍讲。」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三日,三省言:「裁定六曹寺监文字所状,乞降指挥,翰林侍读、侍讲学士向去置与不置。」诏元佑复置翰林侍读、侍讲学士指挥更不施行。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九月四日,诏安焘服(阅)[阕],可依前左正议大夫,除观文殿学士、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
大观元年三月十二日,翰林学士郑居中可依前执政官恩例,仍除中大夫、资政殿学士、中太一宫使、兼侍读。诏:「郑居中文学政事为众推称,蔽自朕心。擢贰枢
府宥密之地,亲贤所宜。稽考先朝,具存故实。而贵妃恳请,陈义甚坚。嘉其悫诚,终不可夺。」故有是命。
宣和元年七月三日,诏:「观文殿修撰兼侍讲、国史编修官邓雍入侍经筵,阅时滋久,可除显谟阁待制,仍迁侍读。」
六年二月七日,赐开封尹燕瑛进士出身,兼侍读。
钦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尚书莫俦、户部尚书梅执礼为任剧曹,免兼侍读。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一日,诏:「朕朝暮见大臣,访庶务,已则泛论古今,援据经史,凡有益于治者,随事商榷,以受荩言。延见进对臣僚,询究利害,退阅四方奏牍,少空则披诵载籍,取鉴前古,故于讲学,久未皇暇。念亲儒臣,以稽先圣之格言、百代之明验,虽羽檄交驰,巡幸未定,亦不可废。可差侍从官四员充讲读官,遇万机之暇,令三省取旨,就内殿讲读。
译对辅臣说:「皇子明年出阁,应当以吕公著为保傅。」到这时吕公著担任经筵侍读,是遵循先帝的意愿。
十二月二十二日,增加讲读官的职钱为三万。
元佑元年八月六日,吏部侍郎兼侍讲傅尧俞因职事繁忙、眼疾发作,请求辞去侍讲之职。司马光请求改任傅尧俞为侍读,而任用范祖禹为侍讲。范祖禹是吕公著的女婿,请求回避嫌疑。司马光上奏说宰相不应因私人嫌疑而废弃公事。韩维上奏说:「朝廷选拔执政大臣,本来是以举荐进用贤能之人为职责,现在却因为执政大臣的缘故而妨碍用人,这样不行。当今人才难得,幸而有可用之人,又因执政大臣的缘故而被退回罢免。如果七八个执政大臣各自回避私嫌,就会严重妨碍贤能之路,而且大多流于表面形式,不是大公无私之道。」于是任命范祖禹兼任侍讲。
六月十六日,端明殿学士、光禄大夫范镇辞去官职退休,以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的身份留任。
元佑四年五月四日,下诏从今以后侍读以三人为定额。
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太一宫使、观文殿学士兼侍读冯京请求退休。诏令不予批准,命他除经筵之外,遇朔望日到朝廷参拜。不久,冯京又请求退休。仍不批准,但免去他到经筵进读的职责。
七年七月十二日,下诏恢复设置翰林侍讲学士,任命翰林学士范祖禹为翰林侍讲学士,兼修国史。
八年四月八日,范祖禹上言:「近日辞去翰林学士兼侍讲学士之职,蒙皇上降诏不予批准。臣看到神宗初年,司马光、吕公著都以翰林学士兼任侍讲,起初并不兼学士之职。既然臣长期在经筵任职,请求只兼任侍讲。」朝廷批准。
元符元年二月十三日,三省上言:「裁定六曹寺监文字所的呈状,请求降下指挥,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今后是否设置。」诏令元佑年间恢复设置翰林侍读、侍讲学士的指挥不再施行。
徽宗元符三年(尚未改元)九月四日,下诏安焘服丧期满,可依前左正议大夫,除授观文殿学士、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
大观元年三月十二日,翰林学士郑居中可依前执政官的恩例,仍除授中大夫、资政殿学士、中太一宫使、兼侍读。诏书说:「郑居中的文学政事被众人推重称赞,这是朕心中早已知晓的。提拔他到枢密院这样机要秘密之地,是亲近贤能所应当做的。考察先朝的做法,具有旧例可循。而贵妃恳切请求,陈说的理由十分坚定。嘉许她的诚恳之心,最终不能违拗。」所以有此任命。
宣和元年七月三日,下诏:「观文殿修撰兼侍讲、国史编修官邓雍侍奉经筵,历时已久,可授任显谟阁待制,仍升迁为侍读。」
六年二月七日,赐给开封尹燕瑛进士出身,兼任侍读。
钦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二日,下诏吏部尚书莫俦、户部尚书梅执礼因担任繁重的职务,免去兼任侍读之职。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一日,下诏:「朕早晚接见大臣,询问各种政务,事情办完后就泛论古今,援引经史,凡是有益于治理国家的事,随时加以商讨斟酌,以便听取忠诚的进言。接见奏对的臣僚,询问探究利弊得失,退朝后又批阅四方送来的奏章,稍有空闲就诵读典籍,从前代历史中借鉴经验,所以对于讲学之事,长久以来未能顾及。念及应当亲近儒臣,用来考察前代圣人的至理名言、历代明验的教训,
」
三十一日,诏:「将来开讲日,侍讲官于进读书内或有所见,许读毕具札子奏陈。仍降付本所,载之注记,依元丰旧制。」从翰林学士朱胜非请也。
四年八月十八日,尚书吏部侍郎綦 礼等言:「近诏从官日进前代及本朝故事,伏见祖宗以来遴选儒臣,以奉讲读。若令从官一例献其所闻,既非祖宗旧制,且有越职之嫌。况今讲读官并有正员,欲乞止命讲读官三五日供进前代及本朝故事,以资圣学,所有元降指挥乞赐寝罢。」诏讲读官及翰林学士、两省官并依已降指挥。
绍兴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刑部尚书胡直孺兼侍读。以中书门下省言「兼侍读秦桧除参知政事,止有侍读王绹一员」故也。
四月九日,诏赐侍读王绹、胡直孺、侍讲汪藻、胡交修、(候)[侯]延庆御书杜诗扇面。
十七日,诏户部尚书李弥大兼侍读,以讲筵所侍读官(正)[止]有黄叔敖一员故也。
八月十一日,诏以朱胜非为提举醴泉观兼侍读。初,胜非罢同都督,辞免还任、知绍兴府,上曰:「胜非作相三日,值苗刘之乱,当时调护有力,朕岂不知。近日因罢同都督,外方士人上章论胜非功甚多,惟一二台谏不与。昔晋公子重耳备尝险阻艰难,相与在外,自蒲狄至秦,诸臣从者惟狐偃,未始不同。及河,以(壁)[璧]授公子,且欲亡去。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盖晋公子之霸诸侯,实子犯之助。朕于胜非,不谓众之不知而弃之也。」故有是诏。
十月二十九日,诏讲筵所:「今后住讲日,令讲读官依讲筵日分除假故旦望,隔日轮官接续供进《春秋口义》一授,至开讲日依旧。所有日进故事,仍令侍从官依元降指挥,与讲读官、翰林学士、两省官同进。
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诏:「讲筵所见轮官供进《春秋口义》并侍从等官日进故事,可自今后遇六月、十一月权免供进,开讲日权住供进。」
四年十月七日,诏:「讲读官进讲义故事权罢,候过防秋日依旧。」以右司谏赵霈言
「淮海有警,方议亲征,乞少缓」故也。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侍读官进读《三朝宝训》,从殿中侍御史张绚请也。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侍读官许正谢,今后依此,令敕令所于(阁)[合]门格修入。先是,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充行宫同留守孟庾兼侍读,已授告讫,缘侍读、侍讲在法未有许正谢之文,庾以为言,故有是诏。
七年九月一日,权礼部郎陈公辅言:「闻徽宗皇帝、宁德皇后凶讣,陛下宫中见行三年之丧,欲乞凡遇当讲日,只令讲读官供进《口义》,更不亲临讲筵。」从之。既而臣僚以祖宗典故论列,诏如旧制。
十年八月十二日,诏:「中书舍人王鉌、起居舍人张土▯穹兼侍讲。
译虽然军情紧急、四处奔波,巡幸未定,也不可荒废。可差遣侍从官四员充任讲读官,遇有政务空闲的时候,命三省请示旨意,就在内殿讲读。」
三十一日,下诏:「将来开讲之日,侍讲官在进读书籍时如果有什么见解,允许讲读完毕后写成札子上奏陈述。仍旧下发到讲筵所,记载在注记中,依照元丰年间的旧制。」这是听从翰林学士朱胜非的请求。
四年八月十八日,尚书吏部侍郎綦崇礼等上言:「近来诏令侍从官每日进献前代及本朝的故事。臣看到祖宗以来选拔儒臣,是为了侍奉讲读。如果命侍从官一概进献他们所听闻的内容,既不是祖宗的旧制,而且有超越职分的嫌疑。况且现在讲读官都有正式的员额,请求只命讲读官每隔三五日进献前代及本朝的故事,以助益圣上的学问,先前所降的指挥请予以停止施行。」诏令讲读官及翰林学士、两省官都依照已降下的指挥执行。
绍兴元年二月十六日,下诏刑部尚书胡直孺兼任侍读。因为中书门下省上言「兼任侍读的秦桧已除授参知政事,只剩下侍读王绹一员」的缘故。
四月九日,下诏赐给侍读王绹、胡直孺,侍讲汪藻、胡交修、侯延庆御书杜甫诗的扇面。
十七日,下诏户部尚书李弥大兼任侍读,因为讲筵所的侍读官只有黄叔敖一员的缘故。
八月十一日,下诏任命朱胜非为提举醴泉观兼侍读。当初,朱胜非辞去同都督之职,请求辞免还任、出知绍兴府,皇上说:「朱胜非担任宰相三日,正值苗傅、刘正彦之乱,当时调度护卫十分得力,朕怎会不知道。近日因罢去同都督之职,地方上的士人纷纷上章论述朱胜非的功劳很多,只有一两个台谏官员不赞同。当年晋公子重耳饱经险阻艰难,与随从一起流亡在外,从蒲城、狄地一直到秦国,众多跟随的臣子中只有狐偃,从未有过异心。到了黄河边,重耳把玉璧交给狐偃,并且想要逃走离去。重耳说:『如果我不与舅父同心的话,就有如这河水为证。』大概晋公子能称霸诸侯,实在是靠了子犯(狐偃)的帮助。朕对于朱胜非,不能说因众人不了解他的功劳就抛弃他。」所以有这道诏书。
十月二十九日,下诏讲筵所:「从今以后停止讲学的日子,命讲读官依照讲筵日程,除去假期、朔望日之外,隔日轮派官员接续进献《春秋口义》一份,到开讲之日恢复原来的安排。至于每日进献故事,仍命侍从官依照原先降下的指挥,与讲读官、翰林学士、两省官一同进献。」
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诏:「讲筵所现在轮派官员进献《春秋口义》以及侍从等官员每日进献故事,可以从今以后遇到六月、十一月暂免进献,开讲之日暂停进献。」
四年十月七日,下诏:「讲读官进献讲义、故事的事暂时停止,等过了防秋的日子后再依旧恢复。」是因为右司谏赵霈上言「淮海一带有战事警报,正商议皇上亲征之事,请求稍缓讲读之事」的缘故。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下诏侍读官进读《三朝宝训》,是听从殿中侍御史张绚的请求。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下诏侍读官准予正式谢恩,今后依照此例,命敕令所在合门格式中修入此条。此前,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充任行宫同留守孟庾兼任侍读,已经授告完毕,因为侍读、侍讲按法令还没有允许正式谢恩的条文,孟庾就此提出意见,所以有这道诏书。
七年九月一日,权礼部郎陈公辅
鉌进讲《孟子》,土▯穹进讲《左氏传》。以讲筵所言「秋讲在近,见阙官二员」故也。
十一年三月六日,诏权礼部尚书苏符兼侍读,进读《三朝宝训》。
四月九日,诏赐侍读吴表臣、苏符新茶。
二十七日,诏赐复古殿墨侍读吴表臣、苏符、侍讲林待聘、程克俊、王鉌、李易、修注朱翌各二十铤。
十三年三月八日,诏给事中杨愿兼侍讲,进讲《尚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诏御史中丞李文会兼侍读,工部尚书詹大方、礼部侍郎高阅兼侍讲。先是,讲筵阙,宰臣秦桧曰:「陛下圣学日跻,实难其人。」上曰:「朕学问岂敢望士大夫,但性好读书,宫中无事,(舍)[合]读书写字,一无所为。」桧曰:「士人读书者固多,但少适用。」上曰:「读书贵于适用。若不适用,或托以为奸,则不若不读之为愈。」上又曰:「王安石、程颐之学各有所长,学者但当取其所长,不执于一偏,乃为善学。」桧曰:「陛下圣学渊奥,独见天地之大全。下视专门陋儒,溺于所闻,真太山之于丘垤也。」
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宣赐讲读、说书、修注官寒食、端午、冬至节料,观文殿大学士已上钱一百五十贯,酒十瓶;资政殿大学士、学士已上钱一百贯,酒八瓶;待制以上钱五十贯,酒六瓶;未系两制钱三十贯,酒四瓶。今后准此。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讲筵所言:「今后讲筵兼讲《孟子》,相次终篇,依旧制合先奏请点定。今具未经进讲《周易》、《毛诗》、《礼记》、《周礼》。」诏令讲《周易》。
三月二十日,上以《孟子》终篇,特遣中使赐当讲官段拂鞍马、牙笏、金砚、水瓶、墨等。
二十三日,赐侍读、侍讲、修注官以下御筵于皇城司。
二十八日,诏:「经筵进讲《孟子》终篇,可依进讲《论语》终篇例推恩施行。」
十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资政殿大学士、提举(力)[万]寿观秦 兼侍读。
三月四日,诏给事中兼侍讲段拂除翰林学士,依前兼侍讲。
二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尚书》终篇,特召宰执听讲。进读毕,赐太师、益国公秦桧玉带、牙简、鞍勒,亲御调习名马,命主管讲筵李存约就第赐之。仍赐侍读秦 、签书枢密院事史才、侍讲魏师逊、说书郑仲熊、修注杨迥(全)[金]带、牙简、鞍马有差。
九日,赐宰执、讲筵、
修注官御筵于秘书省,用教坊乐,仍遣中使第赐香茶。秦 等进诗表以谢。
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周易》终编,特召宰执听讲。进毕,以犀带、牙简、金鞍勒、良马、银绢命主管讲筵李存约就第赐太师秦桧,仍赐侍读秦 、签书枢密院事郑仲熊、侍讲董德元、王 、修注林一飞金带、牙简、鞍马、银绢有差。
译上言:「听闻徽宗皇帝、宁德皇后驾崩的讣告,陛下宫中正在服三年之丧,请求凡是遇到应当讲学的日子,只命讲读官进献《口义》,不必亲自到讲筵。」朝廷准奏。不久后有臣僚援引祖宗典故加以论述,诏令恢复旧制。
十年八月十二日,下诏:「中书舍人王铚、起居舍人张士〇穹兼任侍讲。王铚进讲《孟子》,张士〇穹进讲《左氏传》。」是因为讲筵所上言「秋讲将近,现缺官员二员」的缘故。
十一年三月六日,下诏权礼部尚书苏符兼任侍读,进读《三朝宝训》。
四月九日,下诏赐给侍读吴表臣、苏符新茶。
二十七日,下诏赐给复古殿墨与侍读吴表臣、苏符,侍讲林待聘、程克俊、王铚、李易,修注朱翌,各二十铤。
十三年三月八日,下诏给事中杨愿兼任侍讲,进讲《尚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诏御史中丞李文会兼任侍读,工部尚书詹大方、礼部侍郎高阅兼任侍讲。此前,讲筵有空缺,宰臣秦桧说:「陛下的圣学日益精进,实在难以找到合适的人选。」皇上说:「朕的学问哪敢跟士大夫相比,只是生性喜好读书,宫中无事可做时,就应当读书写字,没有其他事情可做。」秦桧说:「士人中读书的固然很多,但很少能学以致用。」皇上说:「读书贵在能够适用。如果不能适用,或者借此作为奸邪之事的托词,那还不如不读书更好。」皇上又说:「王安石、程颐的学问各有所长,学者只应当取其所长,不要固执于一偏之见,这才是善于学习。」秦桧说:「陛下的圣学渊博深奥,独自见到了天地间学问的大全。往下看那些固守门户之见的浅陋儒生,沉溺于自己所听闻的一孔之见,真如同泰山与小土丘的差别一样。」
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下诏宣布赏赐讲读、说书、修注官寒食、端午、冬至的节令费用,观文殿大学士以上的赐钱一百五十贯,酒十瓶;资政殿大学士、学士以上的赐钱一百贯,酒八瓶;待制以上的赐钱五十贯,酒六瓶;未列入两制官员的赐钱三十贯,酒四瓶。今后照此办理。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讲筵所上言:「今后讲筵兼讲《孟子》,相继将要讲完全篇,依照旧制应当先奏请点定下一部经书。现列出尚未进讲的有《周易》、《毛诗》、《礼记》、《周礼》。」诏令讲解《周易》。
三月二十日,皇上因《孟子》讲完全篇,特意派遣中使赐给当讲官段拂鞍马、牙笏、金砚、水瓶、墨等物。
二十三日,赐给侍读、侍讲、修注官以下人员御筵于皇城司。
二十八日,下诏:「经筵进讲《孟子》讲完全篇,可依照进讲《论语》讲完全篇的先例给予恩赏施行。」
十七年正月二十九日,下诏资政殿大学士、提举万寿观秦桧兼任侍读。
三月四日,下诏给事中兼侍讲段拂除授翰林学士,仍依前兼任侍讲。
二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尚书》讲完全篇,特意召集宰执大臣一同听讲。进读完毕后,赐给太师、益国公秦桧玉带、牙简、鞍勒,皇上亲自调教驯养的名马,命主管讲筵李存约到府第赐给他。仍赐给侍读秦桧、签书枢密院事史才、侍讲魏师逊、说书郑仲熊、修注杨迥金带、牙简、鞍马,各有差等。
九日,赐给宰执、讲筵、修注官员御筵于秘书省,使用教坊音乐,并派遣中使分别赐给香茶。秦桧等人进献诗表以表谢意。
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周易》
内王 以进讲《周易》终篇,加赐金砚匣。秦 等各进诗表以谢。
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进读《三朝宝训》终篇,赐侍读王师心牙简、金鞍勒、良马、象管、端砚、檀香匣、复古殿墨、象牙、黏板、压纸、界方、金砚、水瓶。师心上表谢。
十三日,赐侍读、侍讲、修注官以下御筵于皇城司,用化成殿等乐,仍遣中使第赐香茶。
十五日,王师心等上表谢。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守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洪遵言:「臣以记注,陪侍经幄,瞻望天威,近在跬步。至于御茗分珍、华炖锡坐,皆非粪土小臣平生所(取)[敢]觊望。窃见春、秋二讲,每于双日先期书历,经筵官讲读毕,许留身奏事。修注官虽与签书,未尝有奏事者,皆云近例如此。联名一历,不应别为二体。臣伏闻(见)[元]佑中起居舍人吕陶尝乞候讲读罢臣僚再留奏事,并许侍立。以此观之,讲退犹具入侍,何由不许奏事,望下讲筵所,许依讲读官例施行。」从之。
三十二年三月,黄中除礼部侍郎,依旧兼侍讲。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即位未改元。翰林学士承旨洪遵、中书舍人史浩并兼侍读,给事中金安节、权工部侍郎张阐并兼侍讲。
九月,兵部侍郎周葵兼侍讲。
十二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万寿观钱周材兼侍讲。
隆兴元年四月,起居郎胡铨兼侍讲,讲《礼记》;右谏议大夫王大宝兼侍讲,讲《易》。
是月,司封郎中、兼崇政殿说书王十朋除起居舍人,升侍讲。
五月,权工部侍郎、兼侍讲张阐除工部尚书、兼侍读。
六月,观文殿大学士、左金紫光禄大夫、醴泉使汤思退兼侍读。
是月是月:原衍一「月」字,已删。,起居舍人马骐兼侍讲,殿中侍御史周操兼崇政殿说书。既而操改除侍御史,升兼侍讲。
二年四月,给事中、兼侍讲金安节升侍读。
五月,殿中侍御史尹穑兼侍讲。
六月,起居郎、兼侍讲胡铨除权兵部侍郎,升侍读。
八月,检正诸房公事王佐、殿中侍御史晁公武并兼侍讲。
闰十一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吕广问兼侍讲。
干道元年三月三日,吏部侍郎陈俊卿兼侍读,殿中侍御史章服兼侍讲。
九月,试中书舍人蒋芾兼侍读,权吏部侍郎魏杞、权礼部侍郎王曮、权兵部侍郎刘仪凤、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周执羔并兼侍讲。
十二月,资政殿大学士、左通议大夫、提举万寿观钱端礼兼侍读,起居舍人梁克家兼侍讲。
二年五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周执羔除礼部侍郎、兼侍读。
三年八月,翰林学士刘珙
兼侍读,中书舍人洪迈、左谏议大夫陈良佑并兼侍讲。
四年六月,中书舍人、兼侍讲梁克家升兼侍读,起居郎胡沂兼侍讲。
译讲完全篇,特意召集宰执大臣一同听讲。进讲完毕后,用犀带、牙简、金鞍勒、良马、银绢,命主管讲筵李存约到府第赐给太师秦桧,仍赐给侍读秦桧、签书枢密院事郑仲熊、侍讲董德元、王珪、修注林一飞金带、牙简、鞍马、银绢,各有差等。其中王珪因进讲《周易》讲完全篇,加赐金砚匣。秦桧等人各自进献诗表以表谢意。
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进读《三朝宝训》讲完全篇,赐给侍读王师心牙简、金鞍勒、良马、象牙笔管、端砚、檀香匣、复古殿墨、象牙、黏板、压纸、界方、金砚、水瓶。王师心上表致谢。
十三日,赐给侍读、侍讲、修注官以下人员御筵于皇城司,使用化成殿等处的音乐,并派遣中使分别赐给香茶。
十五日,王师心等人上表致谢。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守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洪遵上言:「臣以记录注史的职责,陪侍在经筵之中,瞻仰天子的威仪,距离十分接近。至于皇上分赐御茶、赐座饮汤等待遇,都不是臣这样卑微之人平生所敢奢望的。臣私下看到春、秋两次讲学,每逢双日事先书写日历,经筵官讲读完毕后,允许留下来奏事。修注官虽然一同署名,却从未有人奏事,都说近来的惯例就是如此。既然同列一份日历,就不应该分别对待。臣听闻元佑年间起居舍人吕陶曾经请求等讲读完毕后臣僚再留下奏事,并且允许侍立。由此看来,讲读完毕后仍应留下来侍立,为何不允许奏事,希望下达到讲筵所,允许依照讲读官的先例施行。」朝廷准奏。
三十二年三月,黄中除授礼部侍郎,仍旧兼任侍讲。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即位(尚未改元)。翰林学士承旨洪遵、中书舍人史浩一并兼任侍读,给事中金安节、权工部侍郎张阐一并兼任侍讲。
九月,兵部侍郎周葵兼任侍讲。
十二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万寿观钱周材兼任侍讲。
隆兴元年四月,起居郎胡铨兼任侍讲,讲解《礼记》;右谏议大夫王大宝兼任侍讲,讲解《易经》。
同月,司封郎中、兼崇政殿说书王十朋除授起居舍人,升任侍讲。
五月,权工部侍郎、兼侍讲张阐除授工部尚书、兼侍读。
六月,观文殿大学士、左金紫光禄大夫、醴泉使汤思退兼任侍读。
同月,起居舍人马骐兼任侍讲,殿中侍御史周操兼任崇政殿说书。不久周操改任侍御史,升任兼侍讲。
二年四月,给事中、兼侍讲金安节升任侍读。
五月,殿中侍御史尹穑兼任侍讲。
六月,起居郎、兼侍讲胡铨除授权兵部侍郎,升任侍读。
八月,检正诸房公事王佐、殿中侍御史晁公武一并兼任侍讲。
闰十一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吕广问兼任侍讲。
干道元年三月三日,吏部侍郎陈俊卿兼任侍读,殿中侍御史章服兼任侍讲。
九月,试中书舍人蒋芾兼任侍读,权吏部侍郎魏杞、权礼部侍郎王曮、权兵部侍郎刘仪凤、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周执羔一并兼任侍讲。
十二月,资政殿大学士、左通议大夫、提举万寿观钱端礼兼任侍读,起居舍人梁克家兼任侍讲。
二年五月,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周执羔除授礼部侍郎、兼侍读。
三年八月,翰林学士刘珙兼任侍读,中书舍人洪迈、左谏议大夫陈良佑一并兼任侍讲。
四年六月,中书舍人、兼侍讲梁克家升任兼侍读,起居郎胡沂兼任侍讲。
十月八日,吏
十月八日,吏部尚书汪应辰兼侍读,诏遇经筵日与汪涓分轮入侍。先是,应辰言:「兄涓见任起居郎。窃见本朝故事,宋郊与弟祁同举进士,有司奏祁名第一,郊第三。章献明肃太后不欲弟先其兄,乃擢郊第一,而置祁第十。盖虽科举取士,而亦存兄弟长幼之序,至今以为美谈。元丰初,曾肇除史官,元佑间苏辙除尚书右丞,亦皆以不应先其兄巩、兄轼为词。而臣今来事理又有甚焉者,凡经筵官、侍讲、侍读皆赐坐,而记言动者皆立。今臣兄为起居郎,其立固当。而臣猥以侍读,反得赐坐。弟坐兄立,非止于相先后而已。后汉太尉郑洪先为司空第五伦所举,及正朔朝会位居伦上,每曲躬自卑。章帝问知其故,因令分隔其坐,由此遂为故事。彼以举将之故而犹有此疑,章帝亦从而别异之。盖朝廷仪制固不当复论私义,而于私义轻重之间,亦必特有所伸,则为臣子者乃得以安其职分。况弟之从兄,又非举将之比乎!欲乞除臣宫观。」故有是命。
五年八月十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郑闻除权礼部侍郎、兼侍讲。
十二月五日,敷文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刘章除提举佑神观、兼侍读。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黄中落致仕,除兵部尚书、兼侍读。
五月,集英殿修撰、提举佑神观胡铨兼侍讲。
十月,权兵部侍郎王之奇兼侍读。
十一月,礼部侍郎、兼侍讲王曮除给事中,仍兼侍讲;吏部员外郎张栻兼侍讲。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权兵部侍郎、兼侍读胡铨除宝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读。
四月,给事中、兼侍讲王曮除翰林学士、兼侍读。
九月,大子詹事陈良翰、权礼部侍郎周必(太)[大]、宗正少卿林机并兼侍讲。
八年三月,礼部侍郎李彦颖、起居郎苏峤并兼侍讲。
四月,礼部侍郎郑闻除刑部侍郎、兼侍读,权户部侍郎沈夏兼侍讲。
十一月,左谏议大夫姚宪兼侍读。
九年九月,中书舍人留正、王淮并兼侍讲。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权礼部侍郎李彦颖兼侍读,国子司业戴几
译部尚书汪应辰兼任侍读,下诏遇到经筵日与汪涓分别轮流入侍。此前,汪应辰上言:「臣兄汪涓现任起居郎。臣私下看到本朝的旧例,宋郊与弟弟宋祁一同考取进士,有关部门奏报宋祁的名次第一,宋郊第三。章献明肃太后不愿弟弟排在兄长之前,就提拔宋郊为第一,而把宋祁排在第十。这大概是虽然科举取士,也要顾及兄弟长幼的次序,至今仍传为佳话。元丰初年,曾肇被除授史官,元佑年间苏辙被除授尚书右丞,也都因为不应排在兄长曾巩、苏轼之前而推辞。而臣如今的情形又更加突出,凡是经筵官、侍讲、侍读都赐给座位,而负责记录言行的官员都要站立。现在臣兄担任起居郎,他站立是理所应当的。而臣却因担任侍读,反而得以赐座。弟弟坐着而兄长站立,这不仅仅是次序先后的问题。后汉太尉郑洪原先被司空第五伦举荐,等到正朔朝会时位居第五伦之上,每次都躬身自表谦卑。章帝询问得知原因后,就命人把他们的座位分隔开来,由此便成为惯例。他们以举荐者的缘故尚且有这样的顾虑,章帝也因此对他们加以区别对待。大概朝廷的礼仪制度本不应该再讲究私人的情义,但在私人情义轻重之间,也必须特别有所体现,这样为臣子的人才能够安于自己的职分。何况弟弟对兄长的关系,又不是举荐者所能相比的呢!请求解除臣的这一职务,改授宫观闲职。」所以有此任命。
五年八月十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郑闻除授权礼部侍郎、兼侍讲。
十二月五日,敷文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刘章除授提举佑神观、兼侍读。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黄中辞去退休之职,除授兵部尚书、兼侍读。
五月,集英殿修撰、提举佑神观胡铨兼任侍讲。
十月,权兵部侍郎王之奇兼任侍读。
十一月,礼部侍郎、兼侍讲王曮除授给事中,仍兼任侍讲;吏部员外郎张栻兼任侍讲。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权兵部侍郎、兼侍读胡铨除授宝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读。
四月,给事中、兼侍讲王曮除授翰林学士、兼侍读。
九月,太子詹事陈良翰、权礼部侍郎周必大、宗正少卿林机一并兼任侍讲。
八年三月,礼部侍郎李彦颖、起居郎苏峤一并兼任侍讲。
四月,礼部侍郎郑闻除授刑部侍郎、兼侍读,权户部侍郎沈夏兼任侍讲。
十一月,左谏议大夫姚宪兼任侍读。
九年九月,中书舍人留正、王淮一并兼任侍讲。
十二月二十五日,下诏权礼部侍郎李彦颖兼任侍读,国子司业戴几(后文未完)。
先、左司谏(兼)[林]亢宗并兼侍讲并兼:原作「兼并」,据文意改正。。
淳熙七年四月一日,上谓辅臣曰:「兼学士院权直欲更差一员,赵彦中如何 」赵雄等奏:「彦中宗室之秀,尝中词科,又好学,正堪此选。」于是除彦中兼学士院权直。时彦中为秘书郎。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学士院减守阙驱使官二人,厨子并洒熄打并看管兵士各三人,院子一人。」以司农少卿吴(噢)[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译先、左司谏(兼)[林]亢宗一并兼任侍讲一并兼任("兼并"原作"兼并",根据文意改正为"并兼")。
淳熙七年四月一日,皇上对辅臣说:"兼任学士院权直想再多派一员,赵彦中怎么样?"赵雄等人奏道:"赵彦中是宗室中的优秀人才,曾经考中词科,又喜好学问,正适合这个人选。"于是任命赵彦中兼任学士院权直。当时赵彦中担任秘书郎。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诏:"学士院裁减守阙驱使官二人,厨子以及负责洒扫、打扫、看管的兵士各三人,院子一人。"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的用度开支,交付敕令所裁定,所以有这道命令。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以礼部侍郎李巘兼直院。尤袤乞宫祠,故有是命。
绍熙三年三月十日,以权礼部尚书、兼直院李巘为翰林学士。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以中书舍人楼钥兼直院。
庆元二年三月十一日,诏:「今后如遇锁院,令当日宣麻舍人同共锁宿。可令宣麻舍人至日随御药先出院宣制,余依已降指挥。」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学士院创盖玉堂殿止用「玉堂」为名。
《事略》云天头原批:「此条原夹在本卷第五十九页内。」:元丰三年,除太尉、判河南文彦博至河南未交印,先就第庙坐,以见监司。既交府事,见监司、府官如例程。或以问彦博,彦博曰:「吾未视府事,三公见庶僚也;即交印,河南尹见监司矣。」六年,请老,拜太师致仕。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知制诰
知制诰
【宋会要】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宋湜、左拾遗王化基并为补阙、知制诰。太宗素闻沆与湜有文学,会化基上章自陈,因令中书各试制诰二首。帝览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赐钱百万。
雍熙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ZZ(Z]范[ZZ)]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从其所请。知制诰出领外藩自杲始也。
雍熙四年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先是,知制诰罢职,多拜谏议大夫,准以病故也。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自西川转运使召入,守本官知制诰。不数日追寝,出起知濮州。时郑昌嗣使蜀回,言起政事懈缓,故罢其命。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故事,入西阁皆中书召试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维周翰不召试而授焉。其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
〔张〕秉以兵部郎中、知制诰为左谏议大夫罢职。时秉草叙用官制,有「顷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览之曰:「若是,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知制诰张茂直授秘书少监,罢职出知(颖)[颍]州。茂直以年老罢职。
咸平三年十月,诏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试知制诰于学士院。时宰相张齐贤荐二人堪掌书命,尝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自)[目],命夷简草之。及是召试,物议未允,遂罢其命,夷简迁光禄少卿,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书籍残缺,帷帐什物多(币)[弊],公用钱亦少。望赐国子印本群书,令仪鸾司供帐,冬季三司给炭,仍增赐公用钱。」诏增月给为三十千,余从其请。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登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
译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以礼部侍郎李巘兼直院。尤袤乞宫祠,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任命礼部侍郎李巘兼任直院。因尤袤请求担任宫观祠禄之职,所以才有这道任命。
绍熙三年三月十日,以权礼部尚书、兼直院李巘为翰林学士。
绍熙三年三月十日,任命权礼部尚书、兼直院李巘为翰林学士。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绍熙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以中书舍人楼钥兼直院。
任命中书舍人楼钥兼任直院。
庆元二年三月十一日,诏:「今后如遇锁院,令当日宣麻舍人同共锁宿。可令宣麻舍人至日随御药先出院宣制,余依已降指挥。」
庆元二年三月十一日,下诏:「今后如遇锁院,命当日宣麻的舍人一同锁院留宿。可令宣麻舍人到日随御药先出院宣布制书,其余依照已下达的指挥办理。」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学士院创盖玉堂殿止用「玉堂」为名。
庆元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下诏学士院新建的玉堂殿,只用「玉堂」作为名称。
《事略》云天头原批:「此条原夹在本卷第五十九页内。」:元丰三年,除太尉、判河南文彦博至河南未交印,先就第庙坐,以见监司。既交府事,见监司、府官如例程。或以问彦博,彦博曰:「吾未视府事,三公见庶僚也;即交印,河南尹见监司矣。」六年,请老,拜太师致仕。
《事略》记载(天头原批:「此条原夹在本卷第五十九页内。」):元丰三年,任命太尉、判河南文彦博到河南任上,尚未交接印信,先在府第正堂坐见,以此接见监司官员。等到交接了府事之后,接见监司、府官便依照惯例程序。有人以此询问文彦博,文彦博说:「我尚未视事府中事务时,是以三公的身份接见众僚属;一旦交接了印信,便是以河南尹的身份接见监司了。」元丰六年,文彦博请求告老,被授予太师之职致仕。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知制诰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知制诰
知制诰
知制诰
【宋会要】
【宋会要】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宋湜、左拾遗王化基并为补阙、知制诰。太宗素闻沆与湜有文学,会化基上章自陈,因令中书各试制诰二首。帝览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赐钱百万。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任命著作郎、直史馆李沆、宋湜,左拾遗王化基一并担任补阙、知制诰。太宗平素听说李沆与宋湜有文学才能,恰逢王化基上表自陈,于是命中书省分别命他们各试写制诰二首。皇帝看后加以嘉许,因此才有这道任命,还各自赏赐钱一百万。
雍熙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ZZ(Z]范[ZZ)]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从其所请。知制诰出领外藩自杲始也。
雍熙四年二月,任命右补阙、知制诰范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这是依从他自己的请求。知制诰出任外地藩镇长官,是从范杲开始的。
雍熙四年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先是,知制诰罢职,多拜谏议大夫,准以病故也。
雍熙四年九月,任命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此前,知制诰罢职后,大多被授予谏议大夫,宋准是因为有病的缘故(未获此职)。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自西川转运使召入,守本官知制诰。不数日追寝,出起知濮州。时郑昌嗣使蜀回,言起政事懈缓,故罢其命。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从西川转运使任上被召回朝廷,以本官身份兼知制诰。没过几天该任命就被追回取消,冯起被外放知濮州。当时郑昌嗣出使蜀地归来,说冯起处理政事懈怠迟缓,所以才罢免了他的任命。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故事,入西阁皆中书召试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维周翰不召试而授焉。其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
真宗至道三年(尚未改元)四月,任命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按照旧例,进入西阁任职都要由中书省召集试写制诰三篇,其中两篇各二百字,一篇一百字,唯独梁周翰没有经过召试就被授予此职。此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也都是这样的先例(不经召试)。
〔张〕秉以兵部郎中、知制诰为左谏议大夫罢职。时秉草叙用官制,有「顷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览之曰:「若是,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张秉以兵部郎中、知制诰的身份被改任为左谏议大夫,罢去原职。当时张秉起草一份叙用官员的制书,其中有「不久前因小过牵累,被贬谪到边远荒僻之地」这样的句子,真宗看后说:「如果是这样,那就是先朝用刑不当了。」所以才有这道(改任)命令。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知制诰张茂直授秘书少监,罢职出知(颖)[颍]州。茂直以年老罢职。
咸平二年四月,任命度支郎中、知制诰张茂直为秘书少监,罢去原职,外放知颍州。张茂直是因为年老而被罢职的。
咸平三年十月,诏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试知制诰于学士院。时宰相张齐贤荐二人堪掌书命,尝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自)[目],命夷简草之。及是召试,物议未允,遂罢其命,夷简迁光禄少卿,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咸平三年十月,下诏命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在学士院试任知制诰。当时宰相张齐贤举荐这二人足以担当起草诏命之职,曾有一次紧急的制书需要起草,正值中书舍人不在院中,便直接封送除目,命黄夷简起草。到了这次正式召试,众人议论并不认可,于是罢免了这项任命,黄夷简改任光禄少卿,曾致尧改任户部员外郎。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书籍残缺,帷帐什物多(币)[弊],公用钱亦少。望赐国子印本群书,令仪鸾司供帐,冬季三司给炭,仍增赐公用钱。」诏增月给为三十千,余从其请。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人上言说:「本院的书籍残缺不全,帷帐器物大多破旧,公用钱也很少。希望能赐给国子监刻印的各种书籍,命仪鸾司供给帷帐,冬季由三司拨给炭火,并增加公用钱的赏赐。」皇帝下诏将每月拨给的钱增加到三十千,其余请求也一并准许。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
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迁官罢职。
天圣四年五月,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
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宋会要】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 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庆历五(元)[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言:「乞且留绛依旧供职。」从之。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诰,余所领如故。
【宋会要】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宋湜、左舍遗王化基并为右补阙、知制诰。太宗素闻沆与湜有文学,会化基上章自陈,因令中书各试制诰二首,帝览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赐钱百万。
雍熙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范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从其所请。知制诰出领外藩自杲始也。
雍熙四年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先是,知制诰罢职,多拜谏议大夫,准以病故也。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自西川转运司召入,守本官司知制诰。不数日追寝,出起知濮州。时郑昌嗣使蜀回,言起(正)[政]事懈缓,故罢其命。
【宋会要】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故事,入西合皆中书召试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维周翰不召试而授焉。其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
【宋会要】
〔张〕秉以兵部郎中知制诰,为左谏议大夫罢职。时秉草叙用官制,有「顷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览之曰:「若是
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知制诰张茂直授秘书少监罢职,出知(颖)[颍]州。茂直以年老罢职。
咸平三年十月,召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试知制诰于学士院。
译知登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迁官罢职。
仁宗天圣三年,任命吏部郎中、知制诰、知登州张师德升为左谏议大夫。按照近来的制度,中书舍人大多依次递补为学士。当时张师德在西掖(中书舍人院)资历居首,恰逢提拔钱易为学士,因张师德患病,于是特意改升官职,罢去原职。
天圣四年五月,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草制。
天圣四年五月,任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为知制诰。当时阁中只有蔡齐、章得象在院任职,于是命翰林学士夏竦起草这道制书。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担任知贡举,阁中缺少官员,又命翰林学士石中立、张观暂且代为起草制书。
【宋会要】
【宋会要】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王举正等人上言说:「舍人院重修阁楼已经完工,应当撰写记文。因学士宋庠在担任知制诰期间曾提议修建此阁,颇为了解事情始末,请求派宋庠撰写此文。」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上言说:「历来新任命的知制诰,阁门颁赐告身后随即申报本院,以此为凭据出具札子交付入内侍省,在中谢当日赏赐对衣、犀带。」皇帝下诏命阁门今后即时申报枢密院。
庆历五(元)[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人上言说:「知制诰杨察服丧期满入院任职,其班次排位请求依照先前入院的名次。」皇帝准许了。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言:「乞且留绛依旧供职。」从之。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绛上言说:「承蒙恩典授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之职,然而翰林学士、知制诰历来若非因自己陈请外调,从未曾被差遣外任,希望皇帝裁夺处置。」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人上言说:「请求暂且留下韩绛,依旧供职。」皇帝准许了。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诰,余所领如故。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议论任命幕职官为御史不合国朝旧有制度,以生病为由请求解除职务。皇帝下诏罢免其知制诰之职,其余所兼领的职务照旧不变。
【宋会要】
【宋会要】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宋湜、左舍遗王化基并为右补阙、知制诰。太宗素闻沆与湜有文学,会化基上章自陈,因令中书各试制诰二首,帝览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赐钱百万。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任命著作郎、直史馆李沆、宋湜,左拾遗王化基一并担任右补阙、知制诰。太宗平素听说李沆与宋湜有文学才能,恰逢王化基上表自陈,于是命中书省分别命他们各试写制诰二首,皇帝看后加以嘉许,因此才有这道任命,还各自赏赐钱一百万。
雍熙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范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从其所请。知制诰出领外藩自杲始也。
雍熙四年二月,任命右补阙、知制诰范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这是依从他自己的请求。知制诰出任外地藩镇长官,是从范杲开始的。
雍熙四年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先是,知制诰罢职,多拜谏议大夫,准以病故也。
雍熙四年九月,任命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此前,知制诰罢职后,大多被授予谏议大夫,宋准是因为有病的缘故(未获此职)。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自西川转运司召入,守本官司知制诰。不数日追寝,出起知濮州。时郑昌嗣使蜀回,言起(正)[政]事懈缓,故罢其命。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从西川转运司任上被召回朝廷,以本官身份兼知制诰。没过几天该任命就被追回取消,冯起被外放知濮州。当时郑昌嗣出使蜀地归来,说冯起处理政事懈怠迟缓,所以才罢免了他的任命。
【宋会要】
【宋会要】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故事,入西合皆中书召试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维周翰不召试而授焉。其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
真宗至道三年(尚未改元)四月,任命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按照旧例,进入西阁任职都要由中书省召集试写制诰三篇,其中两篇各二百字,一篇一百字,唯独梁周翰没有经过召试就被授予此职。此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也都是这样的先例。
【宋会要】
【宋会要】
〔张〕秉以兵部郎中知制诰,为左谏议大夫罢职。时秉草叙用官制,有「顷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览之曰:「若是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张秉以兵部郎中、知制诰的身份,被改任为左谏议大夫,罢去原职。当时张秉起草一份叙用官员的制书,其中有「不久前因小过牵累,被贬谪到边远荒僻之地」这样的句子,真宗看后说:「如果是这样,那就是先朝用刑不当了。」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知制诰张茂直授秘书少监罢职,出知(颖)[颍]州。茂直以年老罢职。
咸平二年四月,任命度支郎中、知制诰张茂直为秘书少监并罢去原职,外放知颍州。张茂直是因为年老而被罢职的。
时宰相张齐贤荐二人堪掌书命,尝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自)[目],命夷简草之。及是召试,物议未允,遂罢其命,夷简迁光禄少卿,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书籍残缺,惟帐什物多弊,公用钱亦少。望赐国子印本群书,令仪鸾司供帐,冬季三司给炭,仍增赐公用钱。」诏增月给为三十千,余从其请。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登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遣)[迁]官罢职。
天圣四年五月,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右)[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笔)[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 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宋会要】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降)[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乞且留绛依旧供职。」从之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诰,余所领如故。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侍讲
侍讲
【宋会要】
淳熙元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侍御史宋延祖兼侍讲。
十一月二十六日,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轮对,因言:「祖宗朝每日召见读、讲官,至仁宗时始有间日一讲之制。」上曰:「自太宗、真宗始置侍讲、读官,于圣学尤为留意。」
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留正兼侍讲。
二年三月十六日,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胡元质、侍御史范仲芑兼侍讲。
二十二日,右文殿修撰周必大除敷文(合)[阁]待制、兼侍讲。
五月十八日,以左司谏汤邦彦兼侍讲。
三年九月二日,以兵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兼太子詹事、兼侍讲周必大升兼侍读,礼部侍郎、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李焘兼侍讲。
六日,以中书舍人林光朝兼侍讲。
八月十九日,以中书舍人钱良臣兼侍讲。
译咸平三年十月,召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试知制诰于学士院。时宰相张齐贤荐二人堪掌书命,尝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自)[目],命夷简草之。及是召试,物议未允,遂罢其命,夷简迁光禄少卿,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咸平三年十月,召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在学士院试任知制诰。当时宰相张齐贤举荐这二人足以担当起草诏命之职,曾有一次紧急的制书需要起草,正值中书舍人不在院中,便直接封送除目,命黄夷简起草。到了这次正式召试,众人议论并不认可,于是罢免了这项任命,黄夷简改任光禄少卿,曾致尧改任户部员外郎。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书籍残缺,惟帐什物多弊,公用钱亦少。望赐国子印本群书,令仪鸾司供帐,冬季三司给炭,仍增赐公用钱。」诏增月给为三十千,余从其请。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人上言说:「本院的书籍残缺不全,帷帐器物大多破旧,公用钱也很少。希望能赐给国子监刻印的各种书籍,命仪鸾司供给帷帐,冬季由三司拨给炭火,并增加公用钱的赏赐。」皇帝下诏将每月拨给的钱增加到三十千,其余请求也一并准许。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登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遣)[迁]官罢职。
仁宗天圣三年,任命吏部郎中、知制诰、知登州张师德升为左谏议大夫。按照近来的制度,中书舍人大多依次递补为学士。当时张师德在西掖资历居首,恰逢提拔钱易为学士,因张师德患病,于是特意改升官职,罢去原职。
天圣四年五月,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草制。
天圣四年五月,任命知制诰蔡齐、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仲容等四人为知制诰。当时阁中只有蔡齐、章得象在院任职,于是命翰林学士夏竦起草这道制书。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右)[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担任知贡举,阁中缺少官员,又命翰林学士石中立、张观暂且代为起草制书。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笔)[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王举正等人上言说:「舍人院重修阁楼已经完工,应当撰写记文。因学士宋庠在担任知制诰期间曾提议修建此阁,颇为了解事情始末,请求派宋庠撰写此文。」皇帝准许了。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上言说:「历来新任命的知制诰,阁门颁赐告身后随即申报本院,以此为凭据出具札子交付入内侍省,在中谢当日赏赐对衣、犀带。」皇帝下诏命阁门今后即时申报枢密院。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人上言说:「知制诰杨察服丧期满入院任职,其班次排位请求依照先前入院的名次。」皇帝准许了。
【宋会要】
【宋会要】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降)[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乞且留绛依旧供职。」从之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绛上言说:「承蒙恩典授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之职,然而翰林学士、知制诰历来若非因自己陈请外调,从未曾被差遣外任,希望皇帝裁夺处置。」而翰林学士欧阳修上言说:「请求暂且留下韩绛,依旧供职。」皇帝准许了。
【宋会要】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诰,余所领如故。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议论任命幕职官为御史不合国朝旧有制度,以生病为由请求解除职务。皇帝下诏罢免其知制诰之职,其余所兼领的职务照旧不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侍讲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侍讲
侍讲
侍讲
【宋会要】
【宋会要】
淳熙元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侍御史宋延祖兼侍讲。
淳熙元年八月二十三日,任命侍御史宋延祖兼任侍讲。
十一月二十六日,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轮对,因言:「祖宗朝每日召见读、讲官,至仁宗时始有间日一讲之制。」上曰:「自太宗、真宗始置侍讲、读官,于圣学尤为留意。」
十一月二十六日,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轮值奏对,趁机说道:「祖宗朝时每日都召见侍读、侍讲官,到仁宗时才开始有隔日一讲的制度。」皇帝说:「自太宗、真宗开始设置侍讲、侍读官,对于圣学格外留意。」
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留正兼侍讲。
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留正兼任侍讲。
二年三月十六日,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胡元质、侍御史范仲芑兼侍讲。
淳熙二年三月十六日,任命给事中、兼直学士院胡元质,侍御史范仲芑兼任侍讲。
二十二日,右文殿修撰周必大除敷文(合)[阁]待制、兼侍讲。
二十二日,右文殿修撰周必大被任命为敷文阁待制、兼侍讲。
五月十八日,以左司谏汤邦彦兼侍讲。
五月十八日,任命左司谏汤邦彦兼任侍讲。
三年九月二日,以兵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兼太子詹事、兼侍讲周必大升兼侍读,礼部侍郎、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李焘兼侍讲。
淳熙三年九月二日,兵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兼太子詹事、兼侍讲周必大升任兼侍读,礼部侍郎、兼同修国史、兼实录院同修撰李焘兼任侍讲。
六日,以中书舍人林光朝兼侍讲。
六日,任命中书舍人林光朝兼
五年四月除给事中,仍兼职。
五年四月八日,以礼部侍郎齐庆胄兼侍讲。
九月八日,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王希侣兼侍讲。十(四)[月]除给事中仍兼。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侍御史黄洽兼侍讲。同日,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敕令陈岘兼侍讲。
淳熙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谢谔仍兼侍讲。上曰:「谔供中司之职已久,而全不言事,恐其不能任此责。改移之优闲之地,可令仍旧兼讲筵,其人却该通经学。」
六月十四日,诏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侍讲。
九月
六日,诏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侍讲,右谏议大夫何澹兼侍讲。
绍熙元年三月一日,诏权吏部尚书郑侨兼侍读,权吏部侍郎陈骙兼侍讲。
二年二月一日,诏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倪思兼侍讲。
四月二十五日,诏吏部侍郎罗点兼侍讲。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给事中尤袤、侍御史林大中并兼侍讲。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显谟阁待制、兼皇子嘉王府翊善黄裳兼侍讲。
绍熙五年八月,中书舍人〔陈〕傅良、〔彭〕龟年、起居郎黄由、起居舍人沈有开、侍御史章颖兼侍讲。
十月,起居舍人刘光祖、吏部侍郎孙逢吉兼侍讲。
十二月,右谏议大夫张叔椿兼侍讲。
庆元元年正月,给事中林大中兼侍讲。
二月,起居舍人陈士楚兼侍讲。
四月,右谏议大夫李沐、侍御史杨大▯兼侍讲。
五月,户部侍郎袁说友兼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黄黼、右正言刘德秀兼侍讲。
二年正月,起居郎曾三复兼侍讲。
四月,中书舍人汪义端、吴宗旦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许及之、殿中侍御史姚愈、礼部侍郎杨辅兼侍讲。
三年三月,中书舍人谢源明兼侍讲。
八月,殿中侍御史张釜兼侍讲。
四年正月,中书舍人高文虎、右正言刘三杰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张孝伯兼侍讲。
五年七月,右谏议大夫陈自强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范仲艺、右正言程松兼侍讲。
十月,殿中侍御史张岩兼侍讲。
十一月,权吏部侍郎费士寅兼侍讲。
六年正月,中书舍人陈宗召兼侍讲。
二月,中书舍人张伯垓兼侍讲。
四月,侍御史汪义和、兵部侍郎赵介兼侍讲。
嘉泰元年二月,殿中侍御史陈谠兼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林痴兼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邵文炳、右正言施康年兼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万锺兼侍讲。
二年五月,权吏部侍郎张伯垓兼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王容、殿中侍御史张泽、右正言邓友龙兼侍讲。
十一月,礼部侍郎张涛兼侍讲。
闰十二月,左司谏宇文绍节兼侍讲
三年八月,侍御史陆峻、右正言杨炳兼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颜棫兼侍讲。
十一月,给事中萧逵兼侍讲。
译任侍讲。
八月十九日,以中书舍人钱良臣兼侍讲。五年四月除给事中,仍兼职。
八月十九日,任命中书舍人钱良臣兼任侍讲。淳熙五年四月改任给事中,仍兼此职。
五年四月八日,以礼部侍郎齐庆胄兼侍讲。
淳熙五年四月八日,任命礼部侍郎齐庆胄兼任侍讲。
九月八日,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王希侣兼侍讲。十(四)[月]除给事中仍兼。
九月八日,任命中书舍人、兼修玉牒王希侣兼任侍讲。十月改任给事中,仍兼此职。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侍御史黄洽兼侍讲。同日,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敕令陈岘兼侍讲。
淳熙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任命侍御史黄洽兼任侍讲。同日,任命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敕令陈岘兼任侍讲。
淳熙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谢谔仍兼侍讲。上曰:「谔供中司之职已久,而全不言事,恐其不能任此责。改移之优闲之地,可令仍旧兼讲筵,其人却该通经学。」
淳熙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宰执上奏拟令谢谔仍兼侍讲。皇帝说:「谢谔担任中司之职已经很久了,却完全不进言议事,恐怕他不能胜任这一职责。将他改调到较为清闲的职位,可以让他仍旧兼任讲筵之职,这个人还是通晓经学的。」
六月十四日,诏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侍讲。
六月十四日,下诏命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任侍讲。
九月
九月
六日,诏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侍讲,右谏议大夫何澹兼侍讲。
六日,下诏命权户部尚书叶翥兼任侍讲,右谏议大夫何澹兼任侍讲。
绍熙元年三月一日,诏权吏部尚书郑侨兼侍读,权吏部侍郎陈骙兼侍讲。
绍熙元年三月一日,下诏命权吏部尚书郑侨兼任侍读,权吏部侍郎陈骙兼任侍讲。
二年二月一日,诏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倪思兼侍讲。
绍熙二年二月一日,下诏命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倪思兼任侍讲。
四月二十五日,诏吏部侍郎罗点兼侍讲。
四月二十五日,下诏命吏部侍郎罗点兼任侍讲。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给事中尤袤、侍御史林大中并兼侍讲。
绍熙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下诏命给事中尤袤、侍御史林大中一并兼任侍讲。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显谟阁待制、兼皇子嘉王府翊善黄裳兼侍讲。
绍熙五年正月二十四日,下诏命显谟阁待制、兼皇子嘉王府翊善黄裳兼任侍讲。
绍熙五年八月,中书舍人〔陈〕傅良、〔彭〕龟年、起居郎黄由、起居舍人沈有开、侍御史章颖兼侍讲。
绍熙五年八月,中书舍人陈傅良、彭龟年,起居郎黄由,起居舍人沈有开,侍御史章颖兼任侍讲。
十月,起居舍人刘光祖、吏部侍郎孙逢吉兼侍讲。
十月,起居舍人刘光祖、吏部侍郎孙逢吉兼任侍讲。
十二月,右谏议大夫张叔椿兼侍讲。
十二月,右谏议大夫张叔椿兼任侍讲。
庆元元年正月,给事中林大中兼侍讲。
庆元元年正月,给事中林大中兼任侍讲。
二月,起居舍人陈士楚兼侍讲。
二月,起居舍人陈士楚兼任侍讲。
四月,右谏议大夫李沐、侍御史杨大〇兼侍讲。
四月,右谏议大夫李沐、侍御史杨大〇兼任侍讲。
五月,户部侍郎袁说友兼侍讲。
五月,户部侍郎袁说友兼任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黄黼、右正言刘德秀兼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黄黼、右正言刘德秀兼任侍讲。
二年正月,起居郎曾三复兼侍讲。
庆元二年正月,起居郎曾三复兼任侍讲。
四月,中书舍人汪义端、吴宗旦兼侍讲。
四月,中书舍人汪义端、吴宗旦兼任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许及之、殿中侍御史姚愈、礼部侍郎杨辅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许及之、殿中侍御史姚愈、礼部侍郎杨辅兼任侍讲。
三年三月,中书舍人谢源明兼侍讲。
庆元三年三月,中书舍人谢源明兼任侍讲。
八月,殿中侍御史张釜兼侍讲。
八月,殿中侍御史张釜兼任侍讲。
四年正月,中书舍人高文虎、右正言刘三杰兼侍讲。
庆元四年正月,中书舍人高文虎、右正言刘三杰兼任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张孝伯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张孝伯兼任侍讲。
五年七月,右谏议大夫陈自强兼侍讲。
庆元五年七月,右谏议大夫陈自强兼任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范仲艺、右正言程松兼侍讲。
八月,吏部侍郎范仲艺、右正言程松兼任侍讲。
十月,殿中侍御史张岩兼侍讲。
十月,殿中侍御史张岩兼任侍讲。
十一月,权吏部侍郎费士寅兼侍讲。
十一月,权吏部侍郎费士寅兼任侍讲。
六年正月,中书舍人陈宗召兼侍讲。
庆元六年正月,中书舍人陈宗召兼任侍讲。
二月,中书舍人张伯垓兼侍讲。
二月,中书舍人张伯垓兼任侍讲。
四月,侍御史汪义和、兵部侍郎赵介兼侍讲。
四月,侍御史汪义和、兵部侍郎赵介兼任侍讲。
嘉泰元年二月,殿中侍御史陈谠兼侍讲。
嘉泰元年二月,殿中侍御史陈谠兼任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林痴兼侍讲。
七月,殿中侍御史林痴兼任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邵文炳、右正言施康年兼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邵文炳、右正言施康年兼任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万锺兼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万锺兼任侍讲。
二年五月,权吏部侍郎张伯垓兼侍讲。
嘉泰二年五月,权吏部侍郎张伯垓兼任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王容、殿中侍御史张泽、右正言邓友龙兼侍讲。
八月,中书舍人王容、殿中侍御史张泽、右正言邓友龙兼任侍讲。
十一月,礼部侍郎张涛兼侍讲。
十一月,礼部侍郎张涛兼任侍讲。
闰十二月,左司谏宇文绍节兼侍讲
闰十二月,左司谏宇文绍节兼任侍讲。
三年八月,侍御史陆峻、右正言杨炳兼侍讲。
嘉泰三年八月,侍御史陆峻、右正言杨炳兼任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颜棫兼侍讲。
九月,中书舍人颜棫兼任侍讲。
十一月,给事中萧逵兼侍讲。
十一月,给事中萧逵兼任侍讲。
四年四月,华文阁(侍)[待]制、提举佑神观薛叔似兼诗讲。
嘉泰四年四月,华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薛叔似兼任侍讲。
八月,右正言林行可兼侍讲。
八月,右正言林行可兼任侍讲。
开禧元年三月,右谏议大夫李大异兼侍讲。
开禧元年三月,右谏议大夫李大异兼任侍讲。
四月,侍御史邓友
四年四月,华文阁(侍)[待]制、提举佑神观薛叔似兼诗讲。
八月,右正言林行可兼侍讲。
开禧元年三月,右谏议大夫李大异兼侍讲。
四月,侍御史邓友龙兼侍讲。
六月,右正言娄机兼侍讲。
八月,左司谏易祓兼侍讲。
二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徐柟兼侍讲。
七月,左司谏毛宪兼侍讲。
十月,右正言朱质兼侍讲。
三年正月,吏部侍郎卫泾兼侍讲,吏部侍郎雷孝友兼侍讲。
二月,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钱象祖兼侍讲。
三月,右正言叶时兼侍讲。
十一月,左司谏王居安兼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黄畴若、礼部侍郎章良能兼侍讲。
嘉定元年正月,中书舍人蔡(右)[幼]学兼侍讲。
八
月,礼部侍郎许奕兼侍讲。
十一月,左谏议大夫傅伯成兼侍讲。
二年正月,刑部侍郎章颖、侍御史陈晦兼侍讲。
十月,左司谏刘 、右正言黄中兼侍讲。
三年二月,左司谏林琰、右正言范之柔兼侍讲。
四年九月,殿中侍御史徐宏兼侍讲。
五年三月,左司谏郑昭先、右正言董居谊兼侍讲。
十月,右正言石宗万兼侍讲。
六年二月,右正言金式兼侍讲。
五月,右正言应(戈)[武]兼侍讲。
七年正月,右正言黄序兼侍讲。
十一月,右正言倪千里兼侍讲。
九年正月,吏部侍郎徐应龙兼侍讲。
九月,右正言李楠兼侍讲。
十二月,右正言刘棠、礼部侍郎袁燮兼侍讲。
七月,左司谏盛章、右正言李安行兼侍讲。
十二年五月,右正言胡卫兼侍讲。
十三年正月,刑部侍郎(愈)[俞]应符、右正言王元春兼侍讲。
三月,右正言张次贤兼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张攀兼侍讲。
十四年八月,礼部侍郎杨汝明、右正言袭盖卿兼侍讲。
十五年十月,右正言方猷兼侍讲。
十六年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端常兼侍讲。
三月,左司谏李伯坚、右正言叶禾兼侍讲。
九月,兵部侍郎杜孝严兼侍讲。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讲筵所
讲筵所
《京都杂录》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夹注,删
讲筵所
之名。缘侍读、侍讲多言讲筵所事,未便另立一门,又未便将讲读门内事抽出归此门故也。
」东京大内
讲筵所旧曰说书所,寓资善堂。庆历初,改今名,曰讲筵所。《大典》卷九百四
十一。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诏讲筵所减祗应御书一人,手分一人,投送看管洒扫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
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学士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学士
【宋会要】
《职官》九《学士待制》:文明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枢密直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初名宣和。
译龙兼侍讲。
四月,侍御史邓友龙兼任侍讲。
六月,右正言娄机兼侍讲。
六月,右正言娄机兼任侍讲。
八月,左司谏易祓兼侍讲。
八月,左司谏易祓兼任侍讲。
二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徐柟兼侍讲。
开禧二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徐柟兼任侍讲。
七月,左司谏毛宪兼侍讲。
七月,左司谏毛宪兼任侍讲。
十月,右正言朱质兼侍讲。
十月,右正言朱质兼任侍讲。
三年正月,吏部侍郎卫泾兼侍讲,吏部侍郎雷孝友兼侍讲。
开禧三年正月,吏部侍郎卫泾兼任侍讲,吏部侍郎雷孝友兼任侍讲。
二月,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钱象祖兼侍讲。
二月,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钱象祖兼任侍讲。
三月,右正言叶时兼侍讲。
三月,右正言叶时兼任侍讲。
十一月,左司谏王居安兼侍讲。
十一月,左司谏王居安兼任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黄畴若、礼部侍郎章良能兼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黄畴若、礼部侍郎章良能兼任侍讲。
嘉定元年正月,中书舍人蔡(右)[幼]学兼侍讲。
嘉定元年正月,中书舍人蔡幼学兼任侍讲。
八月,礼部侍郎许奕兼侍讲。
八月,礼部侍郎许奕兼任侍讲。
十一月,左谏议大夫傅伯成兼侍讲。
十一月,左谏议大夫傅伯成兼任侍讲。
二年正月,刑部侍郎章颖、侍御史陈晦兼侍讲。
嘉定二年正月,刑部侍郎章颖、侍御史陈晦兼任侍讲。
十月,左司谏刘 、右正言黄中兼侍讲。
十月,左司谏刘某、右正言黄中兼任侍讲。
三年二月,左司谏林琰、右正言范之柔兼侍讲。
嘉定三年二月,左司谏林琰、右正言范之柔兼任侍讲。
四年九月,殿中侍御史徐宏兼侍讲。
嘉定四年九月,殿中侍御史徐宏兼任侍讲。
五年三月,左司谏郑昭先、右正言董居谊兼侍讲。
嘉定五年三月,左司谏郑昭先、右正言董居谊兼任侍讲。
十月,右正言石宗万兼侍讲。
十月,右正言石宗万兼任侍讲。
六年二月,右正言金式兼侍讲。
嘉定六年二月,右正言金式兼任侍讲。
五月,右正言应(戈)[武]兼侍讲。
五月,右正言应武兼任侍讲。
七年正月,右正言黄序兼侍讲。
嘉定七年正月,右正言黄序兼任侍讲。
十一月,右正言倪千里兼侍讲。
十一月,右正言倪千里兼任侍讲。
九年正月,吏部侍郎徐应龙兼侍讲。
嘉定九年正月,吏部侍郎徐应龙兼任侍讲。
九月,右正言李楠兼侍讲。
九月,右正言李楠兼任侍讲。
十二月,右正言刘棠、礼部侍郎袁燮兼侍讲。
十二月,右正言刘棠、礼部侍郎袁燮兼任侍讲。
七月,左司谏盛章、右正言李安行兼侍讲。
(嘉定)七月,左司谏盛章、右正言李安行兼任侍讲。
十二年五月,右正言胡卫兼侍讲。
嘉定十二年五月,右正言胡卫兼任侍讲。
十三年正月,刑部侍郎(愈)[俞]应符、右正言王元春兼侍讲。
嘉定十三年正月,刑部侍郎俞应符、右正言王元春兼任侍讲。
三月,右正言张次贤兼侍讲。
三月,右正言张次贤兼任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张攀兼侍讲。
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张攀兼任侍讲。
十四年八月,礼部侍郎杨汝明、右正言袭盖卿兼侍讲。
嘉定十四年八月,礼部侍郎杨汝明、右正言袭盖卿兼任侍讲。
十五年十月,右正言方猷兼侍讲。
嘉定十五年十月,右正言方猷兼任侍讲。
十六年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端常兼侍讲。
嘉定十六年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端常兼任侍讲。
三月,左司谏李伯坚、右正言叶禾兼侍讲。
三月,左司谏李伯坚、右正言叶禾兼任侍讲。
九月,兵部侍郎杜孝严兼侍讲。
九月,兵部侍郎杜孝严兼任侍讲。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讲筵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讲筵所
讲筵所
讲筵所
《京都杂录》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夹注,删讲筵所之名。缘侍读、侍讲多言讲筵所事,未便另立一门,又未便将讲读门内事抽出归此门故也。」东京大内
《京都杂录》(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夹注,删去讲筵所这一名目。因为侍读、侍讲条目下多提及讲筵所之事,不便另立一门,又不便将讲读门中的内容抽出归入此门,所以如此处理。」)东京大内:
讲筵所旧曰说书所,寓资善堂。庆历初,改今名,曰讲筵所。《大典》卷九百四十一。
讲筵所原名说书所,设在资善堂内。庆历初年,改为现在的名称,叫讲筵所。(出自《大典》卷九百四十一。)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诏讲筵所减祗应御书一人,手分一人,投送看管洒扫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天头原批:「此条已补入侍讲门。」),下诏命讲筵所裁减祗应御书一人,手分一人,投送及看管洒扫的兵士二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的供给,下发敕令所裁定,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学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学士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学士
学士
【宋会要】
【宋会要】
《职官》九《学士待制》:文明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枢密直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初名宣和。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直阁。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修撰。集贤殿、右文殿、集贤〔院〕学士。附学士、待制。
《职官》九《学士待制》记载:文明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枢密直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保和殿大学士、学士(保和殿最初名叫宣和殿)。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直阁。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修撰。集贤殿、右文殿、集贤院学士。附列学士、待制。
《两朝国史志 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端明殿大学士、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入侍从,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直阁。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修撰。集贤殿、右文殿、集贤〔院〕学士。附学士、待制。
《两朝国史志 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端明殿大学士、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入侍从,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久次者始除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置观文殿学士,初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以「文明」同真宗谥,改为紫宸殿学士。御史何郯以「紫宸」不可以为官称,八年遂改延恩殿为观文殿,即殿名置学士。皇佑元年置大学士,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学士、直学士、待制皆为从官,而直阁以待文学高选,侍讲以讲解经术为职。又有崇政殿说书,以士人秩卑资浅而学问可以备讲说者充。龙图阁藏太宗御集,天章阁藏真宗御集,以内侍四人为勾当官,掌典籍、国书、珍宝、符瑞之物;典书五人,楷书
二人,装裁匠一人。自直龙图阁以上皆先朝所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并庆历七年置,待制天圣八年(制)[置],侍讲景佑四年置,(从)[崇]政殿说书景佑元年置。
《神宗正史 职官志》观文殿大学士从二品,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端明殿学士、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宝文阁学士并正三品,龙图、天章、宝文阁直学士从三品,龙图、天章、宝文阁待制从四品。掌侍从,备顾问,有所献纳,则请对或奏封。自资政殿大学士以上,非有勋绩及曾任执政官弗除。其观文殿学士惟罢宰相者为之。旧制,昭文、史馆、集贤皆置大学士,凡命相,以次迁授。而枢密直学士隶枢密院,遇朝得升殿侍立。及行官制,宰相正名,不领他职,枢密院惟都、副承旨为属。若非领省台寺监职事及任外官,即视其资格乃除。龙图、天章、宝文阁勾当官四人,以入内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图籍及符瑞宝玩之物,而安像设以崇奉之。宗正所进属籍、世谱,则归于阁「进」下原衍一「进」字,已删。,大礼则陈瑞物,元日、生辰契丹国贺使至则受其礼币,设吏六。哲宗职官制同。
神宗元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曾孝宽为端明殿学士、知河阳。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复置,以处宋绶,讫元丰,无前执政为之者。孝宽先以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遭丧在位,丧满乃授此职。
译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久次者始除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置观文殿学士,初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以「文明」同真宗谥,改为紫宸殿学士。御史何郯以「紫宸」不可以为官称,八年遂改延恩殿为观文殿,即殿名置学士。皇佑元年置大学士,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学士、直学士、待制皆为从官,而直阁以待文学高选,侍讲以讲解经术为职。又有崇政殿说书,以士人秩卑资浅而学问可以备讲说者充。龙图阁藏太宗御集,天章阁藏真宗御集,以内侍四人为勾当官,掌典籍、国书、珍宝、符瑞之物;典书五人,楷书二人,装裁匠一人。自直龙图阁以上皆先朝所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并庆历七年置,待制天圣八年置,侍讲景佑四年置,崇政殿说书景佑元年置。
《两朝国史志 殿学士》记载: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端明殿大学士、学士,这些职位资望极为崇高,没有实际的官吏职守,也没有具体的职掌,只是出入侍从皇帝左右,以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若非曾任宰相之人不予授予。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以及学士,都是用来优宠曾任辅臣而离位的人。端明殿学士,只有担任学士时间久、资历深的人才被授予端明殿学士之职。明道二年,设置观文殿学士,最初名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因「文明」二字与真宗谥号相同,改为紫宸殿学士。御史何郯认为「紫宸」不可用作官职称呼,庆历八年于是将延恩殿改名为观文殿,即以此殿名设置学士。皇佑元年设置大学士,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学士、直学士、待制都属于从官之列,而直阁一职用以安置文学才能优异的人选,侍讲则以讲解经学典籍为职责。此外还有崇政殿说书,用官阶低微、资历尚浅但学问足以担任讲说的人来担任。龙图阁收藏太宗的御制文集,天章阁收藏真宗的御制文集,以内侍四人担任勾当官,掌管典籍、国书、珍宝、符瑞等物品;配有典书五人,楷书二人,装裁匠一人。从直龙图阁以上诸职,都是先朝所设立的制度。天章阁学士、直学士都是在庆历七年设置的,待制是天圣八年设置的,侍讲是景佑四年设置的,崇政殿说书是景佑元年设置的。
《神宗正史 职官志》观文殿大学士从二品,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端明殿学士、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宝文阁学士并正三品,龙图、天章、宝文阁直学士从三品,龙图、天章、宝文阁待制从四品。掌侍从,备顾问,有所献纳,则请对或奏封。自资政殿大学士以上,非有勋绩及曾任执政官弗除。其观文殿学士惟罢宰相者为之。旧制,昭文、史馆、集贤皆置大学士,凡命相,以次迁授。而枢密直学士隶枢密院,遇朝得升殿侍立。及行官制,宰相正名,不领他职,枢密院惟都、副承旨为属。若非领省台寺监职事及任外官,即视其资格乃除。龙图、天章、宝文阁勾当官四人,以入内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图籍及符瑞宝玩之物,而安像设以崇奉之。宗正所进属籍、世谱,则归于阁「进」下原衍一「进」字,已删。,大礼则陈瑞物,元日、生辰契丹国贺使至则受其礼币,设吏六。哲宗职官制同。
《神宗正史 职官志》记载:观文殿大学士为从二品,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端明殿学士、枢密直学士、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学士都是正三品,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直学士为从三品,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待制为从四品。这些职位掌管侍从皇帝,以备顾问,若有所进献建言,则请求奏对或递奏封章。从资政殿大学士以上的职位,若非有功勋政绩以及曾担任过执政官的人,不予授予。观文殿学士一职,只授予被罢免的宰相。按照旧制,昭文馆、史馆、集贤院都设有大学士,凡是任命宰相,就依次迁升授予。而枢密直学士隶属于枢密院,遇到朝会时可以升上殿来侍立。等到推行新官制之后,宰相以本官为正式官名,不再兼领其他职务,枢密院只有都承旨、副都承旨作为属官。如果不是兼领省、台、寺、监的职事以及外任官职,就要看各人的资格才能授予(学士等衔)。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设勾当官四人,由入内侍充任,掌管收藏祖宗的文章图籍以及符瑞宝玩等物品,并安设神像以崇奉先帝。宗正寺所进呈的宗室属籍、世谱,也归藏于此阁(「进」字下原本多衍出一个「进」字,已删去)。遇到大礼典时便陈列瑞应之物,元日、皇帝生辰契丹国的贺使到来时,便由此接受他们所进的礼物财帛,设吏员六人。哲宗朝的官制与此相同。
神宗元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曾孝宽为端明殿学士、知河阳。端明殿学士明道二年复置,以处宋绶,讫元丰,无前执政为之者。孝宽先以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遭丧在位,丧满乃授此职。
神宗元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任命枢密直学士、佥书枢密院事曾孝宽为端明殿学士、知河阳。端明殿学士一职是在明道二年重新设置的,用以安置宋绶,一直到元丰年间,都没有曾任执政官的人担任过此职。曾孝宽先前以枢密直学士的身份佥书枢密院事,遭遇丧事时仍在任上,服丧期满之后才被授予此职。
七年七月十七日,尚书左丞王安礼为端明殿学士、知江宁府。佥书枢密院事为端明殿学士自曾孝宽始,执政为之自安礼始。
元丰七年七月十七日,任命尚书左丞王安礼为端明殿学士、知江宁府。由佥书枢密院事改任端明殿学士,是从曾孝宽开始的;由曾任执政官的人担任此职,则是从王安礼开始的。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十月三日,辅臣奏永兴军阙守,上命除翰林学士承旨蔡京。韩忠彦曰:「京虽尝除两学士,缘河东与长安不同,兼京罪状已露,欲只与端明。」上曰:「善。」曾布曰:「京之出,天下所同欲,今圣意如此,幸甚!」上云:「朕初不主之,近日陈瓘有言,因得其交通近习之状。」是日诏京为端明殿学士、知永兴军。
徽宗元符三年(尚未改元)十月三日,辅臣上奏说永兴军缺少长官,皇帝下令任命翰林学士承旨蔡京担任此职。韩
七年七月十七日,尚书左丞王安礼为端明殿学士、知江宁府。佥书枢
密院事为端明殿学士自曾孝宽始,执政为之自安礼始。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十月三日,辅臣奏永兴军阙守,上命除翰林学士承旨蔡京。韩忠彦曰:「京虽尝除两学士,缘河东与长安不同,兼京罪状已露,欲只与端明。」上曰:「善。」曾布曰:「京之出,天下所同欲,今圣意如此,幸甚!」上云:「朕初不主之,近日陈瓘有言,因得其交通近习之状。」是日诏京为端明殿学士、知永兴军。
政和四年八月三日,诏改端明殿学士为延康殿学士,恩数品秩并依旧。
十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河北西路提举保甲司踏逐到保义郎陈宝文堪充洺州鸡泽、曲周县巡检,准都省札子,新差权发遣隆德府。」王寔奏:「臣伏闻陛下特以延康、述古二秘殿易学士名,以宠赐近(日)[臣]。然四方之人多有以此自名而名物者。臣愿悉诏改之, 所以尊禁殿、别官名。」诏:「陈宝文改名宝如,有似此之类并当令易。」
哲宗元佑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辄)[辙]奏:「《神宗皇帝御制集》凡著录九百三十五篇,为九十卷,目录五卷。内四十卷皆赐中书密院及边臣手札,言攻守秘计,先被旨录为别集,不许颁行。仍制集序一篇,以纪盛德,发明大训。臣窃见祖宗御书皆于西清建重屋,号龙图、天章、宝文阁,以藏其书,为不朽计。又(劾)[刻]板模印,遍赐贵近。欲乞降付三省,以故事施行。」诏《御集》于宝文阁收藏。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宝文
阁、显(模)[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十八日,知枢密院事曾布言:「恭惟
神宗皇宗圣学高明,出于天纵,中外之议谓宜卜日相地建延阁,为一代图书之府。」又权发遣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邓洵仁言:「伏见祖宗朝置龙图、天章、宝文阁,以藏列圣御制述作。况自陛下绍隆丕烈,遹明先志,而宝宇未新,徽名未揭。伏望明诏有司祗循旧章,亟加营建。」诏令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每员撰阁名五以闻。
四月十八日,诏建阁,藏神宗皇帝御集,以「显谟」为名。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九日,诏曰:「朕奉先思孝,恭己承祧。绍累圣之丕基,扬烈考之光训。神宗皇帝神心经纬,圣学缉熙。百度惟新,备矣有周之庶事;四方其训,(魏)[巍]乎尧帝之成功。言则为文,昭如云汉;宝之垂世,炳若丹青。仙驭升遐,泰陵继序。乃眷祖宗之旧,悉藏金玉之编。邃在西清,并崇华宇。爰咨迩列,俾访遗文。钿轴未终,云軿忽远。肆冲人之纂绍,惟往宪之钦承。用揭嘉名,仍延俊望。
译忠彦说:「蔡京虽然曾经被任命过两次学士之职,但河东与长安地位不同,况且蔡京的罪状已经显露,希望只授予他端明殿学士。」皇帝说:「好。」曾布说:「让蔡京外调离朝,是天下人共同希望的,如今圣意如此,实在是万幸!」皇帝说:「朕起初并不主张这样做,近来陈瓘有所进言,因而得知了他勾结近侍宠臣的情状。」这一天下诏任命蔡京为端明殿学士、知永兴军。
政和四年八月三日,诏改端明殿学士为延康殿学士,恩数品秩并依旧。
政和四年八月三日,下诏将端明殿学士改名为延康殿学士,其恩数、品秩都依照原来的规定不变。
十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河北西路提举保甲司踏逐到保义郎陈宝文堪充洺州鸡泽、曲周县巡检,准都省札子,新差权发遣隆德府。」王寔奏:「臣伏闻陛下特以延康、述古二秘殿易学士名,以宠赐近(日)[臣]。然四方之人多有以此自名而名物者。臣愿悉诏改之,所以尊禁殿、别官名。」诏:「陈宝文改名宝如,有似此之类并当令易。」
十月二十四日,枢密院上言说:「河北西路提举保甲司考察遴选出保义郎陈宝文,认为他可以担任洺州鸡泽、曲周两县的巡检,依照都省的札子,新近差遣他权且发遣隆德府任职。」王寔上奏说:「臣听说陛下特意用延康、述古两个宫殿之名改换了学士的称号,以此来恩宠赏赐近臣。然而天下各地有许多人也用这些名号来给自己或器物命名。臣希望下诏一律加以更改,这样才能尊崇禁中殿名、区别于一般官名物名。」皇帝下诏:「陈宝文改名为陈宝如,凡是类似这种情况的都应当命他们更改。」
哲宗元佑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辄)[辙]奏:「《神宗皇帝御制集》凡著录九百三十五篇,为九十卷,目录五卷。内四十卷皆赐中书密院及边臣手札,言攻守秘计,先被旨录为别集,不许颁行。仍制集序一篇,以纪盛德,发明大训。臣窃见祖宗御书皆于西清建重屋,号龙图、天章、宝文阁,以藏其书,为不朽计。又(劾)[刻]板模印,遍赐贵近。欲乞降付三省,以故事施行。」诏《御集》于宝文阁收藏。
哲宗元佑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辙上奏说:「《神宗皇帝御制集》总共收录九百三十五篇,编为九十卷,目录五卷。其中四十卷都是赐予中书省、枢密院以及边关将臣的亲笔手札,讲的是攻守方面的秘密谋略,此前已奉旨单独编录为别集,不准颁布施行。此外还撰有文集序一篇,以此记载先帝的盛大德业,阐发先帝的重要训示。臣私下见到祖宗的御笔文书都在西清建有重楼,命名为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用以收藏这些书籍,作为传之不朽的打算。又雕板印刷,遍赐给皇亲贵戚及近臣。臣想请求将此事下发交付三省,依照旧例施行。」皇帝下诏将《御集》收藏于宝文阁。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宝文阁、显(模)[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下诏增设宝文阁、显谟阁的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职位。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十八日,知枢密院事曾布言:「恭惟神宗皇宗圣学高明,出于天纵,中外之议谓宜卜日相地建延阁,为一代图书之府。」又权发遣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邓洵仁言:「伏见祖宗朝置龙图、天章、宝文阁,以藏列圣御制述作。况自陛下绍隆丕烈,遹明先志,而宝宇未新,徽名未揭。伏望明诏有司祗循旧章,亟加营建。」诏令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每员撰阁名五以闻。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十八日,知枢密院事曾布上言说:「恭敬地想到神宗皇帝的圣学高明,是出于天赋异禀,朝廷内外的议论都认为应当择定吉日、选择地点营建一座楼阁,作为收藏历代御制文献的宝库。」又有权发遣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邓洵仁上言说:「臣见到祖宗朝设置了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用来收藏历代先帝的御制著述。何况如今陛下继承发扬伟大功业,遵循阐明先帝的志向,可是珍藏御制文献的殿宇尚未重新营建,美好的名称也尚未揭示出来。恳请陛下明确下诏,命有关部门恭谨依照旧有的规章,尽快加以营建。」皇帝下诏命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每人各自拟撰五个阁名奏报上来。
四月十八日,诏建阁,藏神宗皇帝御集,以「显谟」为名。
四月十八日,下诏营建此阁,用以收藏神宗皇帝的御制文集,以「显谟」作为阁名。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九日,诏曰:「朕奉先思孝,恭己承祧。绍累圣之丕基,扬烈考之光训。神宗皇帝神心经纬,圣学缉熙。百度惟新,备矣有周之庶事;四方其训,(魏)[巍]乎尧帝之成功。言则为文,昭如云汉;宝之垂世,炳若丹青。仙驭升遐,泰陵继序。乃眷祖宗之旧,悉藏金玉之编。邃在西清,并崇华宇。爰咨迩列,俾访遗文。钿轴未终,云軿忽远。肆冲人之纂绍,惟往宪之钦承。用揭嘉名,仍延俊望。诒谋有永,岂徒琬琰之并陈;与天无穷,是惟奎璧之相照。宜以『显谟阁』为『熙明阁』,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复显谟旧名年月检未得。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九日,下诏说:「朕奉承先帝、心怀孝思,恭敬自持、承继宗庙。继承历代先帝所创下的宏大基业,弘扬先父英明的训诫。神宗皇帝圣心经营天下,圣明学问光辉焕发。各项制度焕然一新,其完备程度堪比周代的各种典章事务;对四方的教化训导,巍然可比尧帝的伟大功业。神宗皇帝出言便成文章,光辉灿烂如同银河;这些珍贵文献垂范后世,光彩焕然如同丹青绘画。神宗皇帝驾崩升遐,泰陵(哲宗)继承了帝统。于是眷念祖宗留下的旧规,将御制珍贵文编全部加以收藏。深藏于西清之地,并且营建了华美的殿宇来加以尊崇。于是咨询左右近臣,命他们访求先帝的遗文。可惜典藏文献工作尚未完成,先帝的灵驾就已骤然逝去。因此朕这个继承大统的后辈,恭敬地遵循先前已定的规章。用来揭示美好的阁名,并延请德才出众的人来担任此职。这样的谋划将会流传久远,岂止是像美玉一样并列陈设而已;与天地同样无穷无尽,这正是如奎宿、璧宿相互辉映一般。应当将『显谟阁』改名为『
诒谋有永,岂徒琬琰之并陈;与天无穷,是惟奎璧之相照。宜以『显谟阁』为『熙明阁』,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复显谟旧名年月检未得。
崇宁元年十一月十七日,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如三阁故事。
十二月六日,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序位在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之下。
三年六月一日,诏曰:「朕惟神考,以道御时,独追唐虞三代之隆,振起于
千载流弊之后,制法更治,旷古无前。其肆笔成书,与六经相表里;再诏纂集,殆无逸遗。总九千八百余篇,皆文辞、政事、边机之要,藏于禁阁,揭以『显谟』,所以丕昭圣作也。夫臣之于君,相须一体。志同道合,乃能成功。其名位之崇,当绘于原庙者,既已率循彝宪矣,仰瞻宝宇,恻然兴怀。惟时功臣,宜列于此,非特若麒麟、云台、凌烟,思着其美而已。盖典章号令待人而行,于以着其感会之荣、奏承之绩,永为天下后世臣子之劝。其熙宁、元丰功臣图形于显谟阁。」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显谟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文明殿学士
文明殿学士
【宋会要】
后唐明宗置端明殿学士二员,立翰林学士之上,专(被)[备]顾问。太平兴国五年,沿殿名而改,此职益重矣。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殿即旧日延恩殿也。庆历七年以「文明殿学士」称呼。同真宗谥号,乃改名为「紫宸殿」,以冠学士之职。又以紫宸殿非人臣所可称呼,乃以「延恩殿」更名「观文殿」,置学士。皇佑初,又置〔大〕学士。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太宗」上原衍「皇佑」二字,已删。,以礼部侍郎程羽充文明殿学士,序立于枢密副使之下。先是,后唐明宗不知书,四方章奏令枢密副使安重诲读之。重诲多不晓文义,宰相孔循献议置端明殿学士二员,序立在翰林学士之上,专备顾问,以翰林学士冯道、赵凤为之,累朝因而不改。至是因殿名改为文明殿学士,即端明殿之任也
译熙明阁』,仍旧设置学士、直学士、待制之职。」(后来又恢复显谟阁旧名,具体年月未能查考清楚。)
崇宁元年十一月十七日,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如三阁故事。
崇宁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诏命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依照龙图、天章、宝文三阁的旧有惯例办理。
十二月六日,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序位在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之下。
十二月六日,下诏命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的班次排位在宝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之下。
三年六月一日,诏曰:「朕惟神考,以道御时,独追唐虞三代之隆,振起于千载流弊之后,制法更治,旷古无前。其肆笔成书,与六经相表里;再诏纂集,殆无逸遗。总九千八百余篇,皆文辞、政事、边机之要,藏于禁阁,揭以『显谟』,所以丕昭圣作也。夫臣之于君,相须一体。志同道合,乃能成功。其名位之崇,当绘于原庙者,既已率循彝宪矣,仰瞻宝宇,恻然兴怀。惟时功臣,宜列于此,非特若麒麟、云台、凌烟,思着其美而已。盖典章号令待人而行,于以着其感会之荣、奏承之绩,永为天下后世臣子之劝。其熙宁、元丰功臣图形于显谟阁。」
崇宁三年六月一日,下诏说:「朕想到神宗皇帝,以正道治理天下,独自追比唐尧、虞舜及夏商周三代的兴隆盛世,在千百年积弊之后重新振兴起来,创制法度、革新政治,自古以来未曾有过。他信笔写来便成典籍,与六经的道理相为表里;又下诏加以纂集编录,几乎没有遗漏。总共九千八百余篇,都是关乎文辞、政事、边防机要的重要内容,收藏在禁中阁楼里,揭示以『显谟』之名,用来彰显先帝伟大的著述。臣子对于君主,二者相互依存、如同一体。只有志向相同、道义相合,才能成就功业。那些名位崇高、应当画像供奉于原庙之中的功臣,既然已经遵循了旧有的规章制度,如今瞻仰这座珍贵的殿宇,心中不禁生出感慨。当时的功臣,应当列名于此阁之中,这不仅仅是像麒麟阁、云台、凌烟阁那样,只是想要表彰他们的美德功绩而已。因为典章号令要靠人来推行实施,用这种方式来彰显他们感遇君恩、承担重任的荣耀与功绩,永远作为天下后世臣子效法的榜样。命将熙宁、元丰年间的功臣画像陈列于显谟阁中。」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显谟阁。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下诏增设显谟阁(学士等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文明殿学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文明殿学士
文明殿学士
文明殿学士
【宋会要】
【宋会要】
后唐明宗置端明殿学士二员,立翰林学士之上,专(被)[备]顾问。太平兴国五年,沿殿名而改,此职益重矣。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殿即旧日延恩殿也。庆历七年以「文明殿学士」称呼。同真宗谥号,乃改名为「紫宸殿」,以冠学士之职。又以紫宸殿非人臣所可称呼,乃以「延恩殿」更名「观文殿」,置学士。皇佑初,又置〔大〕学士。
后唐明宗设置端明殿学士二员,班位排在翰林学士之上,专门负责备皇帝顾问咨询。太平兴国五年,宋朝沿用殿名而加以改置,这一职位从此更加显重了。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所在的殿,即是从前的延恩殿。庆历七年曾以「文明殿学士」作为称呼。因与真宗的谥号相同,于是改名为「紫宸殿」,用来冠于学士的职名之上。又因为「紫宸殿」并非人臣所可以用来称呼的名号,于是把「延恩殿」改名为「观文殿」,设置学士之职。皇佑初年,又设置了大学士之职。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太宗」上原衍「皇佑」二字,已删。,以礼部侍郎程羽充文明殿学士,序立于枢密副使之下。先是,后唐明宗不知书,四方章奏令枢密副使安重诲读之。重诲多不晓文义,宰相孔循献议置端明殿学士二员,序立在翰林学士之上,专备顾问,以翰林学士冯道、赵凤为之,累朝因而不改。至是因殿名改为文明殿学士,即端明殿之任也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太宗」二字之上原本衍出「皇佑」二字,已经删去),任命礼部侍郎程羽充任文明殿学士,班次排列在枢密副使之下。此前,后唐明宗不通文墨,各地呈上的奏章都命枢密副使安重诲代为宣读。安重诲对其中许多文意也不甚了解,宰相孔循于是献议设置端明殿学士二员,班次排列在翰林学士之上,专门负责备皇帝顾问咨询,由翰林学士冯道、赵凤担任此职,历经数朝都沿袭未改。到这时因殿名的更改而改称文明殿学士,其实就是端明殿学士原来所担负的职任。
。国初立位在翰林学士之下,至是始改焉。
仁宗庆历七年八月,参知政事宋庠言:「文明殿学士称呼正同真宗谥号,虽久不除授,然班簿、仪品并见存。兼禁中无此殿额,其学士礼理自当罢。乞择见今正朝或秘殿少名学士易之。」乃诏:「朕祗率先猷,参建近职,招选髦硕,咨询话言。惟时正寝之名,冠于学士之职。题榜载易,班联久虚。然存定着于禁廷,同尊谥于祢庙,乃眷紫宸之制,实法经星之躔。爰重内朝,用更新号,其改『文明殿』为『紫宸殿』「殿」下原衍「学」字,已删。。」
译国初,此职位列在翰林学士之下,到这时才开始改变。
仁宗庆历七年八月,参知政事宋庠上言:「文明殿学士的称呼正好与真宗的谥号相同,虽然长期没有除授此职,但班簿、仪品上仍然存有此名。加之宫禁之中并没有这座殿的匾额,这个学士名号按理应当废除。请挑选如今正朝或秘殿中较次要的殿名来更换它。」于是下诏:「朕恭敬遵循先朝法度,参酌设立近职,招选杰出贤才,咨询议论政事。只是正寝的名称,冠在了学士的职名之上。匾额题名已经更换,而班列的名号却久已空缺。既然要在禁廷之中定立此制,又要与祢庙中的尊谥相同,因此顾念紫宸殿的制度,实合于经星运行的轨迹。于是郑重更改内朝之号,启用新的名称,将『文明殿』改为『紫宸殿』「殿」字下原衍「学」字,已删。。」
八年五月,诏:「乃者因祢宫之尊谥,涉朝寝之故名,爰官曹「爰」下疑脱一字。,并从改避。载念紫宸之制,实当
上国之崇,虽补旧员,未安禁职。惟延恩之宝构,乃集瑞之秘庭。福况所开,深严莫二。虽仙游之已远,顾初制之未移。宜即清闲,用资延访。矧先圣斋心之地,资冲人览古之怀。仰席盛猷,载新华榜。仍建崇儒之秩,且为备问之荣。宜以旧延〔恩〕殿为观文殿,兼改紫宸殿学士为观文殿学士,班次依旧制。」初以文明殿学士犯真宗谥,改为紫宸殿学士,以丁度为之。御史何剡以为不可为官称而请易之。皇佑元年六月十八日,诏:「名器参设,咸有等威;廉陛相承,宜差体分。将崇明于官制,在着定于朝章。朕获缵丕平,深惟寡昧。惧夫明不能烛,仁有未绥;缅念前王,敷求至治,莫不亲近有德,尊礼老成,宪行考言,敷经归道。比因听决之暇,常修(欢)[劝]讲之方,召集诸儒,辩论经籍。所延恩之别殿所:疑误。,观前载之秘文,榜以嘉名,置诸禁职。且为访道之所,以延稽古之臣。犹虑哲艾之姿,尝居台宰之任。或因均逸,姑务亲仁。备经术之咨询,广政机之延访。宜伸异数,用厚常均。式昭体貌之殊,显允股肱之重,特置观文殿大学士,宠待旧相。今后须是曾任宰臣,乃得除授,班列俸给临时取旨。」时贾昌朝由使相除右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尚书都省,观文殿置大学士自昌朝始。三年五月,合门言请观文殿大学士起居仪式。诏令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别作一行立位。其合门仪制合班仪内高下相压并名位,观文殿大学士在六部尚
书之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
徽宗大观二年二月十三日,诏曰:「朕惟哲宗皇帝英文(春)[睿]武,沉巘无方,事天治人,彰善痹恶,训迪在位,攘却四夷,号令指麾,若揭日月。盖自亲览庶政,一话一言,罔不仪(式)刑。神考之典故,缉熙绍复,着在简编,与熙宁、元丰之所行相为始终。比命有司,载加裒辑,成书来上,本末粲然,诚可传无穷、施罔极矣。若昔祖宗述作,皆有藏宝之所,参列广内,揭为嘉名,世择儒臣,以资访纳。今将祗率成宪,匹休前烈,则夫名以出信,不可无所考也。在《诗》有之,『君子有徽猷』。其哲宗皇帝御书建阁以『徽猷』为名,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直徽猷阁。
宣和三年五月六日,诏:「西班学士、待制员多,令中书省具名取旨。」钦宗靖康元年八月十九日,诏:「徽猷阁直学士杨时学行醇固,谏诤有声,请除闲职,累具恳辞,宜从其志,以厉廉退。
译八年五月,皇帝下诏说:「先前因为祢庙尊号(先父的谥号)的缘故,牵涉到朝寝(宗庙、寝殿)原来的名称,因此官署名称(此处"爰"下疑脱一字)也一并加以改换回避。念及紫宸殿的编制,实在应当合乎上国的尊崇地位,虽然补设了旧有的员额,但担任这一禁职(皇帝身边的要职)仍觉不安。唯独延恩殿这一珍贵建筑,是汇集祥瑞的秘密宫庭。福祉所开启的地方,庄严尊贵无与匹敌。虽然仙游(先帝)已经远去,但看当初的规制并未改变。应当趁着此时清闲之际,用以资助延请咨询(贤才)。况且这是先帝专心斋戒之地,也符合朕(冲人,年幼继位的皇帝自称)览古之情怀。仰承前代盛美的谋略,重新更换华美的匾名。仍旧建立崇尚儒学的品秩,并且作为备受咨询垫问的荣耀。应当将旧延恩殿改为观文殿,同时把紫宸殿学士改为观文殿学士,班次仍依照旧制。」当初因为文明殿学士这一名称触犯了真宗的谥号,所以改为紫宸殿学士,任命丁度担任此职。御史何剡认为不宜以此为官称,请求更改。皇佑元年六月十八日,皇帝下诏说:「名号器物参照设置,都有等级威仪;朝廷官阶依次相承,应当有所区分体现。将要彰显官制,就应在朝廷典章中明确规定。朕承继了太平大业,深感自己见识浅薄。担心明察不能周全,仁德未能安抚周遍;追念前代君王,广求至治之道,无不亲近有德之人,尊重礼待年高德劭者,考察言行以定取舍,阐发经义以归于道。近来趁听政决事之余暇,常常修习劝讲的方法,召集诸位儒臣,辩论研讨经籍。所延恩殿这一别殿的所在(此处"所"字疑有误),观览前代留下的秘籍文献,用美好的名称题榜,安置于禁中要职。并且作为寻访治道的场所,用来延请稽古通经的臣子。但仍顾虑到那些德才兼备之士,曾经担任过台省宰执之任。有的因寻求闲逸而暂且致力于亲近仁义之事。为备经术方面的咨询,广泛延请以助益政务机要。应当施予特殊的礑遇,用以厚待寻常的均衡待遇。以此彰明礼遇体貌的殊异,显示对股肱重臣的信重,特设置观文殿大学士一职,用以宠待曾任宰相之旧臣。今后必须是曾经担任过宰相的人,才能被授予此职,其班列俸给临时听候旨意。」当时贾昌朝由使相被授予右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尚书都省,观文殿设置大学士就是从贾昌朝开始的。三年五月,合门(掌朝仪机构)上奏请示观文殿大学士朝见起居的仪式。皇帝下诏令其位次排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另外单独列一行站立的位置。其合门仪制合班仪式中高低相压及名位次序,观文殿大学士排在六部尚书之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
徽猷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
徽宗大观二年二月十三日,皇帝下诏说:「朕想哲宗皇帝英明睿智、文武兼备,深远高峻莫可测度,敬奉天意治理百姓,彰显善行摈斥恶行,教导训诫在位之臣,抵御驱退四方夷族,发号施令、指挥调度,如同日月高悬。大凡自从亲自处理各项政务以来,一言一语,无不成为法度典范。神宗(先帝)的典章故实,得以传承接续,记载在典籍之中,与熙宁、元丰年间所推行的政令相为始终。近来命有关部门,加以收集编纂,编成书籍呈上,本末俱全,条理分明,实在可以流传无穷、施及久远。当年祖宗的著述,都有收藏珍宝的处所,陈列在宫内广处,题以美好的名称,历代选择儒臣,用以资助访求纳谏。如今将要遵循既定的成宪,与前代功业相媲美,那么名号既已用以取信于人,就不可没有依据可考。《诗经》中说过:『君子有徽猷(美好的德行谋略)』。哲宗皇帝的御笔书法,就建阁以
可改除徽猷阁待制。」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延康殿学士
延康殿学士
【宋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三日,都省言:「延康殿学士祖宗朝旧系端明殿学士,述古殿直学士旧系枢密直学士。」诏并依旧。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保和殿学士
保和殿学士
【宋会要】
保和殿大学士、学士。初名宣和。徽宗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御笔:「宣和殿初建自绍圣,中经毁废,其燕闲未始不居于此。近置直殿,以左、右近侍官典领,吾士大夫未有以处之。宜置新班,以彰荣近。可置宣和殿学士,班在延康殿之下。以两制充,听旨除授。凡厥恩数,并依延康殿学士体例施行。」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宣和殿学士立班叙位在翰林学士之下,诸殿学士之上。」
七年六月二日,宣和殿学士、朝议大夫蔡攸为宣和殿大学士,官叙、班联、恩数、请给、人数等并依资政殿大学士例施行。
宣和元年二月一日,御笔:「宣和秘殿名称已摽纪元号,所有见行带领宣和殿职事,易以保和殿为名,应于班缀、叙位、杂压、恩数等并仍旧。」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天章阁学士直学士
天章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神宗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书言:「录事孟述古编排诸房文字,得英宗藩邸转官文字六件。」诏送天章阁。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增置天章阁。
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御笔:「天章阁崇奉祖宗神御,应本阁诸色祗应人,除依令许本阁官时暂抽差外,如承诸处抽差及传宣内降不许执奏占留指挥,并不发遣,更不回报。」
天章阁在会庆殿西、龙图阁之北,藏真宗御制。阁东曰 玉殿,西曰 珠殿,北曰寿昌殿,东曰嘉德殿。西曰延康殿,内以桃花文石为流柸之所。学士、直学
士、待制、侍讲。递直侍讲于迩英、延义二阁,阁在崇政殿庭庑下。
真宗天禧五年二月,修天章阁功毕,令两街僧道具威仪,教坊作乐,奉真宗御集、御书自玉清昭应宫安于天章阁。
四月,召近臣、馆阁、三司、京府官观御书、御集于阁下,遂宴于 玉殿。时辅臣集御制三百卷,凡颂、铭、碑文十八卷,赞八卷,诗三十七卷,赐中宫歌诗手书七卷,赐皇太子歌诗箴述五卷,龙图阁歌诗四卷,西凉殿歌诗一卷,清景书事诗二卷,宜圣殿四园歌诗三卷,(经读)[读经]史诗四卷,《维城集》三卷,奉道诗十卷,《岁时新咏》五卷,歌十五卷,词四卷,乐章一卷,《乐府集》三卷,《乐府新词》二卷,论述十卷,序八卷,箴七条各一卷,记文三卷,祭文、挽歌词一卷,书十卷,正说十卷,《承华要略》二十卷,《静居集》三卷,《法音集》七卷,《玉宸集》五卷,《春秋要言》五卷,试进士题目一卷,密表密词六十九卷,又有《玉京集》三十卷,《授时要录》二十四卷。
译『徽猷』为名,仍设置学士、直学士、待制之职。」
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皇帝下诏增设直徽猷阁一职。
宣和三年五月六日,皇帝下诏:「西班(西府)学士、待制人数众多,命中书省列出名单以听候旨意。」钦宗靖康元年八月十九日,皇帝下诏:「徽猷阁直学士杨时学问品行纯正坚定,敢于直言进谏而有声名,请求授予闲职,多次恳切辞让,应当依从他的心愿,以此激励廉洁退让之风。可改授为徽猷阁待制。」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延康殿学士
延康殿学士
【宋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三日,都省上奏说:「延康殿学士在祖宗朝原本是端明殿学士,述古殿直学士原本是枢密直学士。」皇帝下诏一并依照旧制。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保和殿学士
保和殿学士
【宋会要】
保和殿大学士、学士。最初名为宣和殿。徽宗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御笔批示:「宣和殿最初建于绍圣年间,中间曾遭毁废,皇帝闲居宴息未曾不是在此处。近来设置了直殿之职,用左、右近侍官掌管,但我朝士大夫却没有安置于此的职位。应当设立新的班列,以彰显这一荣耀近臣之职。可设置宣和殿学士,班次位于延康殿学士之下。以两制(翰林学士、知制诰)之人充任,听候旨意授予。凡是各项恩数待遇,一并依照延康殿学士的体例施行。」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皇帝下诏:「宣和殿学士立班的位次排在翰林学士之下,各殿学士之上。」
七年六月二日,宣和殿学士、朝议大夫蔡攸被任命为宣和殿大学士,其官阶叙述、班列联序、恩数、俸给、人数等,都依照资政殿大学士的先例施行。
宣和元年二月一日,御笔批示:「宣和这一秘殿的名称已经标明了纪元的年号,凡现在担任宣和殿职事之人,改用保和殿为名,凡有关班列位次、叙位次序、杂压等级、恩数待遇等,一并仍照旧制。」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天章阁学士直学士
天章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神宗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书省上奏说:「录事孟述古编排整理各房文书档案,找到英宗在藩王府邸时的转官文书六件。」皇帝下诏送交天章阁收藏。
徽宗政和六年九月十七日,皇帝下诏增设天章阁(相关职位)。
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御笔批示:「天章阁崇奉祖宗的神御(画像),凡本阁各类供职之人,除依照命令允许本阁官员临时抽调差遣外,如遇其他各处抽调差遣或传宣内降旨意,不允许上奏坚持留用,也不得发遣调走,更不必回报。」
天章阁在会庆殿以西、龙图阁以北,收藏真宗的御制文集。阁的东侧是 玉殿,西侧是 珠殿,北侧是寿昌殿,东侧是嘉德殿,西侧是延康殿,殿内以桃花纹石铺设为流杯之处(宴饮之所)。设有学士、直学士、待制、侍讲。轮流值宿侍讲于迩英阁、延义阁两阁,二阁位于崇政殿殿庭的廊庑下。
真宗天禧五年二月,修建天章阁工程完毕,命令两街的僧人道士备齐仪仗,教坊奏乐,奉迎真宗的御集、御书自玉清昭应宫迁安置于天章阁。
四月,召集近臣、馆阁官员、三司、京府的官员在阁下观览御书、御集,随后在 玉殿设宴。当时辅臣编集御制文章共三百卷,其中颂、铭、碑文十八卷,赞八卷,诗三十七卷,赐皇后(中宫)的歌诗手书七卷,赐皇太子的歌诗箴述五卷,龙图阁歌诗四卷,西凉殿歌诗一卷,清景书事诗二卷,宜圣殿四园歌诗三卷,读经史诗四卷(原作"经读"疑当为"读经"),《维城集》三卷,奉道诗十卷,《岁时新咏》五卷,歌十五卷,词四卷,乐章一卷,《乐府集》三卷,《乐府新词》二卷,论述十卷,序八卷,箴七条各一卷,记文三卷,祭文、挽歌词一卷,书十卷,正说十卷,《承华要略》二十卷,《静居集》三卷,《法音集》七卷,《玉宸集》五卷,《春秋要言》五卷,试进士题目一卷,密表密词六十九
又取至道元年四月讫大中祥符岁中书枢密院时政记、史馆日历、起居注善美之事,录为《圣政记》,凡一百五十卷,并命工镂板。又以御书石本为九十编,命中使岑守素等主其事,至是功毕焉。
仁宗天圣八年十月,诏曰:「真宗皇帝焯赫景炎,丕隆宝构,凡资礼乐之用,稽成辰象之文,俯近禁楹,创崇层构,榜以『天章』之美,冠于策府之名。宜建官联,并寘材彦。可特置天章阁待制。」寻命范讽、鞠咏充职。
景佑三年三月,诏以崇政殿说书贾昌朝
、
赵希言、王宗道并为天章阁侍讲,比直龙图阁,预内殿,居班在本官上。
康定元年六月,诏天章阁侍讲、诸王府宫教授自(令)[今]罢兼国子监直讲。
庆历四年三月,以尚书金部员外郎、天章阁侍讲杨安国直龙图阁,赐三品服。宗(政)[正]丞、崇文院检讨、崇政殿说书赵师民为天章阁侍讲,赐五品服。初,仁宗皇帝谓辅臣曰:「安国、师民久侍经筵,其行义淳质,乃先朝崔遵度之比。」因以褒擢之。
七年八月,诏曰:「钦惟圣考,浚发宸文。百篇森布于宝函,三袭肇兴于华阁。肆于纂绍之始,务阐师儒之隆。遂延讲劝之臣,钦伫论思之益。掩玉府藏书之盛,处金门待诏之材。宜广侍从之员,抑亦副遹追之志。特置天章阁学士,在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之下。」
皇佑三年八月十二日,知制诰、兼侍讲王洙言:「景佑中诏置天章阁侍讲,在本官之上,内朝班着与直龙图阁相次,其职仪、恩例并与带职官同。臣昨与卢士宗并充天章阁侍讲日,臣以兼直龙图阁,即得与馆阁臣僚同例,其卢士宗唯赴讲筵供职外,其余三九园苑赐筵及非时宣召颁赐,并不沾预,只同不带职人例。此盖有司从初失于申明,恐非朝廷优待经术之意。乞自今天章阁侍讲官如不兼带馆阁职名者,并许依直龙图例,赴秘阁供职宿直。所冀设官典职,事体一均。」诏天章阁侍讲并依馆阁臣僚例宣诏颁赐。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龙图阁在会庆殿西偏北,连禁中。阁东曰资政殿,西曰述古殿。阁上藏太宗御制、御书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内侍三人掌之。
太宗御制、御书文集总五千一百十五卷轴册,又有御书纨扇数十。其下列六阁:经典阁三千三百四十一卷,史传阁七千二百五十八卷,子书阁八千四百八十九卷,文集阁七千一百八卷,天文阁二千五百六十一卷,图画总七百三轴卷册,瑞总阁奇瑞二十三,瑞木十六,众瑞百一十三,杂宝百九十五。
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自学士以下并寓直于秘阁,每五日一员递宿。今直阁与馆职轮宿。
译卷,又有《玉京集》三十卷,《授时要录》二十四卷。又收取从至道元年四月至大中祥符年间中书、枢密院的时政记、史馆日历、起居注中善美的事迹,编录为《圣政记》,共一百五十卷,一并命工匠雕刻印板。又将御书拓成石本,编为九十册,命内使岑守素等人主持此事,到此时工程才完毕。
仁宗天圣八年十月,皇帝下诏说:「真宗皇帝光耀显赫如日光普照,大力兴建这座珍贵的建筑,凡是资助礼乐运用之处,考订天象历数的文献之处,都靠近宫廷之内,创建了这座高大的建筑,题以『天章』这一美名,冠居于典籍收藏之府的名号之首。应当设立官职联属,一并安置有才之士。可特设天章阁待制一职。」随即任命范讽、鞠咏充任此职。
景佑三年三月,皇帝下诏以崇政殿说书贾昌朝、赵希言、王宗道一并任命为天章阁侍讲,比照直龙图阁之职,参预内殿朝会,位次排在本官之上。
康定元年六月,皇帝下诏令天章阁侍讲、诸王府宫教授自今以后免去兼任国子监直讲之职。
庆历四年三月,任命尚书金部员外郎、天章阁侍讲杨安国为直龙图阁,赐三品官服。宗正丞、崇文院检讨、崇政殿说书赵师民任命为天章阁侍讲,赐五品官服。当初,仁宗皇帝对辅臣说:「杨安国、赵师民长期侍奉经筵讲学,他们的品行淳厚朴实,可与先朝的崔遵度相比。」因此加以褒奖提拔。
七年八月,皇帝下诏说:「恭敬地念及先帝(圣考),其御笔文章深广浩瀚。百篇文章密布收藏于珍贵的匣函中,三重收藏首创兴建于华美的楼阁。正当继承先业之初,务必要阐扬师儒之道的兴盛。于是延请劝讲的臣子,恭敬地期盼论道思索所带来的益处。此举足以掩盖前代玉府藏书的盛况,安置金门待诏之才。应当扩充侍从之臣的员额,也用以副合追述先志之意。特设天章阁学士一职,位次排在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之下。」
皇佑三年八月十二日,知制诰、兼侍讲王洙上奏说:「景佑年间下诏设置天章阁侍讲,位次在本官之上,内朝的班次排列与直龙图阁相邻接,其职务仪制、恩例待遇都与带职官员相同。臣先前与卢士宗一同担任天章阁侍讲之时,因臣兼任直龙图阁,便得以与馆阁臣僚享有相同待遇,而卢士宗只是在讲筵供职之外,其余三九园苑赐宴以及非时的宣召颁赐,都没有参与,只等同于不带职之人的待遇。这大概是有关部门当初疏忽未曾申明清楚,恐怕并非朝廷优待经术之臣的本意。请求从今以后天章阁侍讲之官如果不兼带馆阁职名的,都应允许依照直龙图阁的先例,前往秘阁供职值宿。希望借此使设官任职、事体待遇能够一致均衡。」皇帝下诏令天章阁侍讲一并依照馆阁臣僚的先例宣诏颁赐。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
龙图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龙图阁位于会庆殿西偏北方向,与宫禁相连。阁的东侧是资政殿,西侧是述古殿。阁上收藏太宗的御制文章、御书以及典籍、图画、珍宝祥瑞之物,由三名内侍掌管。
太宗御制、御书文集共计五千一百十五卷轴册,又有御书纸扇数十把。其下分列六阁:经典阁三千三百四十一卷,史传阁七千二百五十八卷,子书阁八千四百八十九卷,文集阁七千一百八卷,天文阁二千五百六十一卷,图画总计七百三轴卷册,瑞总阁收藏奇瑞二十三件,瑞木十六件,各类祥瑞一百一十三件,杂宝一百九十五件。
设有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从学士以下都寄宿值夜于秘阁,每五天轮换一人值宿。如今直阁与馆职人员一起轮流值宿。
真宗咸平四年十一月,真宗亲临龙图阁,召集近臣观览太宗的御书及古今
真宗咸平四年十一月,真宗御龙图阁,召近臣观太宗御书及古今名画,自是多召近臣观书是阁。尝语近臣曰:「先帝留意词翰,朕孜孜缀缉,片幅寸纸,不敢失坠。因念古今图籍多所散逸,购求甚难。在东宫时,惟以聚书为急,多方购求,亦甚有所得,王继英备见其事。今已类成正本,除三馆、秘阁所藏外,又于后苑及龙图阁并留正本各及三万余卷。朕以深资政理,莫如(术经)[经术],故机务之暇,惟以观书为乐焉。」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中,又尝召资政殿大学士向敏中洎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及编集君臣事迹官陈从易、刘筠对,命坐,帝曰:「从易辈屡进文字,可令赋瑞雪歌、祀汾阴诗。」皆即席援笔成篇。既进,帝尤称筠美
赡,并赐绯鱼。
景德元年十月,以虞部郎中、直秘阁杜镐为都官郎中,太常丞、秘阁校理戚纶右正言,并依旧充职,充龙图阁待制。
二年四月,御制《龙图阁赞》赐近臣,帝曰:「龙图阁书屡经雠校,最为精详,已复传写一本,置后苑太清楼。朕自居藩邸,以至临御,凡亡缺之书,购求备至。每于藏书之家借本,必令置籍出纳。传写既毕,随便给还,靡有损失,故奇书秘籍悉无隐焉。国学馆阁经史未有印板者,悉令刊刻。或言《三国志》乃奸雄角立之事,不当摹印。朕以为君臣善恶足为鉴戒。至于仲尼《春秋》,亦列国之事也。」
四年八月,以司封郎中、直秘阁、龙图阁待制杜镐为右谏议大夫、龙图阁学士。因诏直学士班枢密直学士之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诰之下,并赴内殿起居。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龙图阁待制、户部郎中、直昭文馆戚纶,工部郎中、直史馆陈彭年,兼充集贤殿修撰。先是,纶暨彭年尚带馆职,至是既升班序,又不欲罢其兼职,故有是命。
三月,铸龙图阁印,文曰「龙图阁御书记」。
三年七月,以龙图阁直学士杜镐为本阁学士,班在枢密直学士之上,俸给如之。
四年八月,管勾龙图阁殿头谭元吉请以御制藏本阁。帝曰:「朕以制礼事神,勉于纪述,何足以垂训。」宰臣等恳请,帝谦默不答。
六年九月,诏龙图阁学士、直学士结衔在本官之上。初,杜镐、陈彭年之为是职也,职在〔本〕官下,至是陈尧咨
上言,故更之。
九年十月,以大理评事、崇文院检讨冯元为太子中允、直龙图阁,赐金紫,令预内殿起居,班在本官之首。
庆历八年三月,仁宗幸龙图阁、天章阁,召宰辅洎侍臣、宗室 太宗《游艺集》、三朝瑞物、真宗幸澶州诗碑。因出手诏,访求天下得失。 臣归而上之,一时以为盛事也。
嘉佑七年十二月又幸,召执政、近臣、三司副使洎台谏官、皇子、宗室、驸马都尉、管军观三圣御书。
译名画,从此以后多次召集近臣在此阁观览书籍。皇帝曾对近臣说:「先帝专心留意于文词书法,朕孜孜不倦地缀集收辑,即便片纸寸幅,也不敢遗失。因念及古今图书典籍多已散失遗漏,购求十分困难。朕在东宫时,只把聚集书籍作为紧要之事,多方购求,也颇有所得,王继英完全知晓此事的经过。如今已经分类编成正本,除三馆、秘阁所收藏的以外,又在后苑及龙图阁各留存正本三万余卷。朕认为要深深有助于治理政事,没有比得上经术之学的,所以处理政务的余暇,只以阅览书籍为乐事。」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中,又曾召集资政殿大学士向敏中以及龙图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及编集君臣事迹的官员陈从易、刘筠前来对答,命他们坐下,皇帝说:「陈从易等人多次呈进文章,可命他们赋《瑞雪歌》、《祀汾阴》诗。」他们都当席挥笔完成篇章。呈进之后,皇帝尤其称赞刘筠文辞的优美丰赡,一并赐予绯鱼(官服配饰)。
景德元年十月,任命虞部郎中、直秘阁杜镐为都官郎中,太常丞、秘阁校理戚纶为右正言,都依照旧制充任原职,兼任龙图阁待制。
二年四月,皇帝御制《龙图阁赞》赐予近臣,皇帝说:「龙图阁的藏书屡经校雠核对,最为精详完备,已经又传抄了一份副本,安放在后苑太清楼。朕自居于藩王府邸之时,以至登临皇位以来,凡是有缺失散亡的书籍,都购求搜集务求齐备。每逢向藏书之家借阅书本,必定命令登记造册进行出入登记。传抄完毕之后,就随即归还,不曾有损失遗漏,所以珍奇书籍秘藏典籍都没有隐失。国学馆阁的经史书籍尚未有印刷版本的,全部命令雕刻印板。有人说《三国志》记载的是奸雄互相争斗之事,不应当摹刻印刷。朕认为君臣的善恶足以作为借鉴警戒。至于孔子(仲尼)所著的《春秋》,也是记载列国之事的。」
四年八月,任命司封郎中、直秘阁、龙图阁待制杜镐为右谏议大夫、龙图阁学士。于是下诏令直学士的班次排在枢密直学士之下,仍稍稍后退一些,待制排在知制诰之下,都参加内殿的朝会起居。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任命龙图阁待制、户部郎中、直昭文馆戚纶,工部郎中、直史馆陈彭年,一并兼任集贤殿修撰。此前,戚纶与陈彭年尚兼带馆职,到此时既已升迁班次序位,又不想罢去他们原来兼任的职务,所以有此任命。
三月,铸造龙图阁印章,印文是「龙图阁御书记」。
三年七月,任命龙图阁直学士杜镐为本阁学士,班次排在枢密直学士之上,俸禄待遇也依此。
四年八月,管勾龙图阁的殿头谭元吉请求将御制文章收藏在本阁。皇帝说:「朕以制订礼仪奉祀神明,勉力于记述文章,这怎么能够足以垂示教化后人。」宰臣等人恳切请求,皇帝谦逊沉默不予答复。
六年九月,皇帝下诏令龙图阁学士、直学士的官阶结衔排在本官之上。当初,杜镐、陈彭年任此职务之时,其职位排在本官之下,到此时陈尧咨上奏,所以才加以更改。
九年十月,任命大理评事、崇文院检讨冯元为太子中允、直龙图阁,赐予金紫服饰,令其参与内殿朝会起居,班次排在本官之首。
庆历八年三月,仁宗亲临龙图阁、天章阁,召集宰辅以及侍臣、宗室(观览)太宗的《游艺集》、三朝的祥瑞之物、真宗巡幸澶州所作的诗碑。于是颁发手诏,访求天下政事的得失。臣归来后呈上此事,当时的人都认为这是一件盛事。
嘉佑七年十二月又亲临此阁,召集执政、近臣、三司副使以及台谏官、皇子、宗室、驸马都尉、管军等一同观览三位圣君(太宗、真宗、仁宗)的御书。
高宗绍兴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右宣教郎、新授直天章阁、提点佑神观秦堪上状说:「近来蒙受恩典授
高宗绍兴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右宣教郎、新授直天章阁、提点佑神观秦堪状:「近蒙恩除前件职,欲乞敷奏,依寄理体例,止以直宝文阁系衔,庶于称呼安便。」诏改除直龙图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旧制: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皆建阁。绍兴十年,以徽宗皇帝御集成,诏特建阁,以「敷文」为名,置学士以下官,在徽猷阁之下。
高宗绍兴十年五月十一日,内降诏曰:「恭惟徽宗皇帝躬天纵之睿资,辅以日就之圣学,因而制治,修礼乐,恢学校,发挥典坟,缉熙治具,宸章奎画,发为号令,着在简编者,焕乎若三辰之文,丽天垂光,贲饰 物。所以贻谋立教,作为万世,殆与《诗》、《书》相表里。将加裒辑,崇建层阁,以严宝藏,用传示于永久。其阁恭以『敷文』为名。祗遹旧章,宜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以次列职,备西清之咨访,为儒
学之华宠。其着于令。」先是,绍兴初,诏修《徽宗皇帝实录》。至十年,检讨官朱翌以徽宗圣制来上者时见一二,缺而不录,则史官之罪也。愿诏天下,广行搜访,命史臣编类成秩,仿五阁之制,藏于无穷。其后吏部郎官周执羔又言:「徽宗皇帝在位二十有六年,凡所以摛张治具、黼藻太平者靡不具。举笔所书,作为圣经,述为义训,咏歌记序,诏令批答,奋乎鸾龙之文。凡所以挥洒宸翰者,不知其几。今御府之笈罔有致者,顷年特颁用诏用:疑当作「明」。,访于四方,将加裒集,阁而藏之,条目阙逸尚多。愿诏有司广行搜访。」并从其请。至是学士院〔学〕士拟撰阁名来上,故降诏焉。
二十四年,实录院编类御集成,凡诗百九十有五,宫词二百,赋一,序十二,记十,碑四,策题九,文七,乐章三,挽词二十七,杂文十五,《毛诗解》九,《论语解》二,《道德经解》八,《南华真经解》八,《冲虚至德真经解》十二,《圣济经》十,《金箓科仪》二,政事手札千五百五十,边机手札二百四十四,通为一百卷。至二十八年,又以《实录》成书,凡一百五十卷。又二十九年,史院以纂修到《永佑陵迎奉录》成,皆进御毕,并藏于秘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观文殿学士
观文殿学士
【宋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八日,吏部侍郎、知邓州韩绛为观文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皇佑元年置,以授贾昌朝。自是尝任宰相者出,必为大学士。绛自宣抚陕西、河东得罪,罢守本官。是岁,用明堂赦授观文殿学士。宰相不为大学士自绛始。
七年四月十九日,礼部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王安石罢为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江宁府。
译予前述职务,想要请求上奏,依照寄理(暂寄理事)的体例,只以直宝文阁的名义列于职衔,庶几称呼上更为方便。」皇帝下诏改授为直龙图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
【宋会要】
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旧制: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都各自建阁。绍兴十年,因为徽宗皇帝的御集编成,皇帝下诏特别建阁,以「敷文」为名,设置学士以下官职,位次排在徽猷阁之下。
高宗绍兴十年五月十一日,内降诏书说:「恭念徽宗皇帝天生具有超绝的睿智资质,又辅以日益精进的圣人之学,因此制订治国之道,修订礼乐,扩充学校,阐发经典典籍,接续弘扬治国的规制器具,帝王的文章御笔,发布为号令,记载在典籍之中,光辉灼灼如同日月星辰的文采,如日丽天垂射光芒,装饰润泽万物。所以用以垂示教化,贻留谋略以垢立教化,作为万世的典范,几乎可与《诗经》、《尚书》相互表里印证。将要加以收集编纂,建造高大的楼阁,以严密地珍藏保护,用以传示久远。这座楼阁恭敬地以『敷文』为名。恭敬遵循旧有的典章,应当设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依次排列职位,以备西清(宫中清要之地)的咨询访求,作为儒学之士的荣华宠遇。应当将此写入法令之中。」此前,绍兴初年,皇帝下诏编修《徽宗皇帝实录》。到绍兴十年,检讨官朱翌认为徽宗的圣制文章送呈上来的只是偶尔见到一两篇,其余多有缺失而未能收录,这是史官的过失。希望诏令天下,广泛进行搜访,命史臣编录分类整理成书,仿照五阁的规制,收藏于无穷久远。此后吏部郎官周执羔又上奏说:「徽宗皇帝在位二十六年,凡是用以扩展治国规制、修饰太平盛世的事情,无不齐备。举笔所书写的,成为圣人的经典,阐述而成为义理训导,咏歌记述序文,诏令批答,文采飞扬如鸾凤龙翔。凡是挥洒御笔所书写的,不知道有多少。如今皇家府库的藏书中却没有多少留存下来,近年特别颁布诏令(原作「诏用」疑当作「明诏」),访求于四方,将要加以收集整理,建阁收藏,但条目仍有很多缺失遗漏。希望诏令有关部门广泛进行搜访。」朝廷都听从了他的请求。到此时学士院的学士拟定撰写阁名呈上,所以才降下这份诏书。
二十四年,实录院编纂整理御集编成,共有诗一百九十五首,宫词二百首,赋一篇,序十二篇,记十篇,碑文四篇,策题九篇,文七篇,乐章三篇,挽词二十七篇,杂文十五篇,《毛诗解》九卷,《论语解》二卷,《道德经解》八卷,《南华真经解》八卷,《冲虚至德真经解》十二卷,《圣济经》十卷,《金箓科仪》二卷,政事手札一千五百五十件,边机手札二百四十四件,合共编为一百卷。到二十八年,又因《实录》编成书籍,共有一百五十卷。又到二十九年,史院将编纂修订的《永佑陵迎奉录》编成,都进呈皇帝审阅完毕之后,一并收藏于秘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观文殿学士
观文殿学士
【宋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八日,任命吏部侍郎、知邓州韩绛为观文殿学士。观文殿大学士是皇佑元年设置的,用以授予贾昌朝。从此以后曾经担任过宰相的人出任地方官,必定授予大学士之职。韩绛因为宣抚陕西、河东时获罪,被罢免只保留本官。这一年,因明堂郊祀大赦而授予观文殿学士之职。宰相不担任大学士之职,就是从韩绛开始的。
七年四月十九日,礼部侍郎、平章事、监修国史王安石被罢免为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江宁府。仍下诏其出入礙遇如同两府(中书、枢密)的礼仪,大朝会时排列在中书门下的班次之中,从此就成为固定的惯例。
五月三日,知熙州
仍诏出入如二府仪,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自是遂为故事。
五月三日,知熙州、资政殿学士、左谏议大夫王韶为观文殿学士、礼部侍郎,仍兼端明殿、龙图阁学士。上以韶收复熙河(工)[功],故虽未历二府,特旌宠之。
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知河南府、翰林侍读学士、给事中王陶为正议大夫、观文殿学士。陶东宫旧臣,出于异恩。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宝文阁学士
宝文阁学士
【宋会要】
宝文阁在天章阁东西序,群玉、 珠之殿次北,即宝文阁。旧曰「寿昌」,庆历初改今名。学士、直学士。自学士以下恩数寓直并如龙图、天章阁。
嘉佑八年英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二日,诏以仁宗御书藏宝文阁,命翰林学士王珪撰记立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五月二十八日,诏曰:「昔我艺祖,神武不杀,诞昌宝祚;太宗修文德,以光大业;真宗崇儒术,以承休命;仁宗善继谟烈,化成治定。咸有述作,焕乎简编,河汉昭回,奎(辟)[璧]相照。乃规层
构,邃在西清。宪上帝藏书之府,章累朝稽古之盛。并揭嘉名,以登俊望。俾服凝严之职,因为咨访之地,诚圣哲之远业、熙洽之高致也。仁祖升遐,先皇纂御。首命近列,论次遗文。钿轴宝函,未翻录「未」下疑脱一字。,白云紫气,遽遂上宾。今告毕功,甫将安奉。大训九歌之重,垂世共长;广内秘室之藏,贻谋无极。祗循故事,遹成先志,宝文阁宜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着于令」。
六月十一日,诏宝文阁学士中谢支赐并依龙图阁学士、直学士例。《宋史》:英宗御书附于宝文阁。学士治平四年初置,以吕公着兼。直学士治平四年初置,以邵必为之。(侍)[待]制治平四年初置。元佑官品令,学士正三品,直学士从三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枢密直学士
枢密直学士
【宋会要】
枢密直学士与文明殿学士并掌侍从,备顾问应对。崇德殿受朝,则升以侍立。日会于枢密院,厅事在宣徽院。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八月,诏曰:「宥密之地,出处深严;论思之臣,践扬清要。虽素由于谨简,尚未立于定员。矧侍从材难,轩墀望峻。在选贤之攸重,宜着位之有常。枢密直学士自今以六员为〔额〕。」梁置崇政判官,又改直崇政殿。后唐同光中,置枢密直学士一人。国朝无定员,班次翰林学士。是岁工部侍郎薛映知并州得对,自陈援张咏、张秉例,得预近职。真宗以员数问宰臣王旦,旦曰:「近朝止置两员,今已九员。」帝曰:「映且授此职。」自此帝尝为定限也。
徽宗政和四年八月三日,诏改枢密直学士为述古殿直学士,恩数品秩并依旧。
十月二十四日,以枢密院言四方之人有以「延康」、「述古」、「宝文」等名目而名物者,诏悉改之。
译、资政殿学士、左谏议大夫王韶被任命为观文殿学士、礼部侍郎,仍兼任端明殿学士、龙图阁学士。皇帝因为王韶收复熙河的功绩,所以虽然他未曾历任两府官职,仍特别加以旌表宠遇。
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知河南府、翰林侍读学士、给事中王陶被任命为正议大夫、观文殿学士。王陶是东宫(太子)的旧臣,此次任命出于特殊的恩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宝文阁学士
宝文阁学士
【宋会要】
宝文阁位于天章阁东西两序,在群玉殿、 珠殿之次的北面,即是宝文阁。原来名为「寿昌」,庆历初年改为现在的名称。设有学士、直学士。从学士以下的恩数待遇都寄宿值宿,一并如同龙图阁、天章阁的规制。
嘉佑八年(英宗即位尚未改元)八月十二日,皇帝下诏将仁宗的御书收藏于宝文阁,命翰林学士王珪撰写记文并刻立石碑。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尚未改元)五月二十八日,皇帝下诏说:「昔日我朝太祖(艺祖),神武而不轻易杀戮,开创了昌盛的皇朝基业;太宗修明文治教化,以光大祖业;真宗崇尚儒家学术,以承继美好的天命;仁宗善于继承先世的谋略功业,教化成就、治道安定。历代都各有著述创作,光辉灿烂地记载在典籍之中,如同银河星辰交相照映,天上的奎星、璧星互相辉映。于是规划建造这座高大的建筑,深藏于西清清要之地。以此效法上天所设的藏书之府,彰显历代帝王稽考古籍的盛美。都题以美好的名称,用以登录才俊贤能之士。使其担任庄重严肃的职务,因此作为咨询访求的场所,实在是圣明君主的深远业绩、政治和谐融洽的崇高治绩。仁宗升天之后,先帝(英宗)继承皇位。首先命令近臣,编排整理先帝遗留下的文章。那些用玉钿装饰卷轴、珍贵匣函收藏的文章,还未来得及翻录整理(「未」字下疑脱一字),先帝就如同白云紫气一般,突然升天而去。如今整理编纂之事已经告成完毕,正要妥善安放供奉。大训、九歌这样重要的典籍,垂示后世,长存共久;宫廷内府秘室的收藏,贻留谋略无穷无尽。恭敬遵循旧有的典章制度,成就先帝的遗志,宝文阁应当设置学士、直学士、待制之职,并将此写入法令之中」。
六月十一日,皇帝下诏令宝文阁学士朝谢时所支给的赏赐,都依照龙图阁学士、直学士的先例。《宋史》记载:英宗的御书附藏于宝文阁。学士一职是治平四年初次设置,由吕公着兼任。直学士一职是治平四年初次设置,由邵必担任。待制一职(原作「侍制」)也是治平四年初次设置。元佑年间的官品令中规定,学士为正三品,直学士为从三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枢密直学士
枢密直学士
【宋会要】
枢密直学士与文明殿学士一并掌管侍从事务,以备顾问应对之用。崇德殿举行朝会时,则升殿侍立。每日在枢密院集会,办公场所设在宣徽院。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八月,皇帝下诏说:「机要秘密之地,出入进退都极为深严;负责论道谋划的臣子,进用升迁都属清要之职。虽然向来注重谨慎简约,但尚未确立固定的员额。况且侍从之才本就难得,殿前台阶所望之位极为崇高。在选拔贤才这一重要事务上,应当使职位排列有其固定的常规。枢密直学士从今以后以六人为额定人数。」后梁时设置崇政判官,后又改为直崇政殿。后唐同光年间,设置枢密直学士一人。本朝没有固定员额,班次排在翰林学士之后。这一年工部侍郎薛映知并州时得以面对皇帝,自陈援引张咏、张秉的先例,得以参预近侍要职。真宗就此员数问题询问宰臣王旦,王旦回答说:「近朝原本只设置两名,如今已经有九名了。」皇帝说:「薛映暂且授予此职。」从此以后皇帝就曾定下限额。
徽宗政和四年八月三日,皇帝下诏改枢密直学士为述古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资政殿学士
资政殿学士
【宋会要】
资政殿大学士、学士。殿在龙图阁之东序。真宗景德二年四月,以参知政事王钦若为资政殿学士,在翰林学士之下,侍读学士之上,余依学士例。先是,钦若再表求罢政,继以面请,故特置是职以宠之。五月,钦若赴职,宴近臣于秘阁,赐钦若七言诗,令属和,自是令寓直于秘阁。十月,以王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班在文明殿学士之下,翰林学士承旨之上。赴上日,赐会于秘阁,近臣毕集。翌日,又会馆阁群臣于秘阁。钦若以自求罢免,耻在翰林学士之下,真宗为除大学士以优之。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以尚书右丞、兼秘书监向敏中为工部尚书,充资政殿大学士,待制预焉。真宗作五言六韵诗一首赐之。
天禧四年十月,以太子太保王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仍令日赴资善堂,侍皇太子讲诵。
十二月,以资政殿大学士、太子太保王钦若为司空,职如故。钦若先奉诏侍东宫讲诵,至是以辅臣兼领三少,品序非便,表求换秩,乃有是命。
仁宗康定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言梁适言:「资政殿大学士之职比来除授太滥,请遵先朝故事,定以员数。」诏:「自今大学士置两员,学士三员,不得近臣陈乞。」
庆历元年十二月,诏资政殿大学士自今定置两员,学士三员。
皇佑四年八月十七日,新知汝州、资政殿学士吴育言:「以疾乞尽落学士之职,只守本官,权领
西京留司御史台。」仁宗曰:「闻吴育以力学损心,以成此疾。且育文行可以为人之师表,方欲召归讲席,以备顾问,而忽有此请,宜特从之。」又曰:「若止守本官,则俸入差减。可特授集贤院学士,以就全给。」宰臣等对曰:「陛下知育之深,待育之厚,亦足以励孤陋浇浮之辈。天下闻之,孰不改观 」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知汝州、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龙图阁学士、右谏议大夫韩维,宝文阁学士、右谏议大夫、兼侍读陈荐,并为谏议大夫、资政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维、荐皆东宫旧臣,故特有此授。
二十七日,诏尝任翰林学士除资政殿学士以上更不别兼学士。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为系东宫讲读官,其请给、人从、恩数并依佥书枢密院例。」
高宗建炎三年二月四日,吕颐浩除资政殿大学士,充江浙〔制〕置使,兼知镇江府。先是,黄巘善欲除颐浩资政殿学士,上以资政非前执政恩数,与从官等,特除大学士。
四年五月十四日,宰执进呈参知政事王绹乞退文字,御批除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兼侍读。
译直学士,恩数品秩一并依照旧制。
十月二十四日,因枢密院上奏说四方之人有以「延康」、「述古」、「宝文」等名目来命名事物的,皇帝下诏一并加以更改。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资政殿学士
资政殿学士
【宋会要】
资政殿大学士、学士。此殿位于龙图阁的东侧序次。真宗景德二年四月,任命参知政事王钦若为资政殿学士,位次排在翰林学士之下,侍读学士之上,其余待遇依照学士的惯例。此前,王钦若两次上表请求辞去政事,接着又当面请求,所以特设此职以宠遇他。五月,王钦若到职任事,在秘阁宴请近臣,并赐给王钦若一首七言诗,命他属和,从此便令他寄宿值夜于秘阁。十月,任命王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班次排在文明殿学士之下,翰林学士承旨之上。上任之日,在秘阁赐宴,近臣全部到齐聚集。第二天,又在秘阁会集馆阁的群臣。王钦若因为是自己请求罢免政务,以排在翰林学士之下为耻,真宗因此授予他大学士之职以优待他。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任命尚书右丞、兼秘书监向敏中为工部尚书,充任资政殿大学士,待制之职也一并设立。真宗作了一首五言六韵的诗赐给他。
天禧四年十月,任命太子太保王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仍命令他每日前往资善堂,侍奉皇太子讲习诵读。
十二月,任命资政殿大学士、太子太保王钦若为司空,职务仍旧不变。王钦若先前奉诏侍奉东宫(太子)讲读,到此时因为身为辅臣又兼领三少(太子三师之类)职务,品级序次不太适宜,上表请求更换品秩,于是才有此项任命。
仁宗康定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言梁适上奏说:「资政殿大学士这一职务,近来授予实在过于泛滥,请求遵循先朝的旧例,确定员额人数。」皇帝下诏:「从今以后大学士设置两名,学士三名,不得由近臣陈请奏请授予。」
庆历元年十二月,皇帝下诏令资政殿大学士从今以后确定设置两名,学士三名。
皇佑四年八月十七日,新任知汝州、资政殿学士吴育上奏说:「因病请求全部辞去学士的职务,只保留本官,暂领西京留司御史台。」仁宗说:「听说吴育因为用力研习学问而损害了心力,因而致此疾病。况且吴育的文章德行足以作为众人的师表,正想要召他回来担任讲席之职,以备顾问咨询,而他却忽然有此请求,应当特别听从他的心意。」又说:「如果只保留本官,那么俸禄收入会有所减少。可特别授予集贤院学士之职,以便使他俸禄得以全额领取。」宰臣等人回答说:「陛下深知吴育之才,厚待吴育之情,也足以激励那些孤陋浮薄之辈奋发向上。天下人听闻此事,谁不为之改变看法呢?」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知汝州、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龙图阁学士、右谏议大夫韩维,宝文阁学士、右谏议大夫、兼侍读陈荐,一并被任命为谏议大夫、资政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都是用来宠遇那些已经离位的辅臣的,韩维、陈荐都是东宫的旧臣,所以特别有此任命。
二十七日,皇帝下诏凡曾经担任过翰林学士的人被授予资政殿学士以上职务的,不再另外兼任学士之职。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皇帝下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系担任东宫讲读官,他的俸给、随从人员、恩数待遇都依照佥书枢密院的先例。」
高宗建炎三年二月四日,吕颐浩被授予资政殿大学士,充任江浙制置使,兼知镇江府。此前,黄潜善想要授予吕颐浩资政殿学士之职,皇帝认为资政殿学士不是先前执政大臣的恩数标准,与从官(侍从之官)待遇相当,所以特别授予大学士之职。
四年五月十四日,宰执呈进参
上曰:「王绹醇儒,尝为朕宫僚,事朕终始如一。丐章丐罢上「丐」字疑误。,不欲远去,故有此处。」〔范〕宗尹曰:「故事:已尝任资政殿学士而除执政,若不以罪去,则必进职。」上乃令除大学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东宫官
东宫官
【宋会要】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左、右庶子、中允、中舍、谕德、赞善、洗马、家令、率更令,皆缘旧制除授而无职司。惟建储闱,即置三少、宾客、詹事、庶子、谕德、中舍、舍人,并他官兼充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二万二千四百二十三引《四朝志》云:宋朝东宫官有左、右谕德,建储即置,否则阙。仁宗、神宗、钦宗升储,皆置二人。并他官兼。干道置一人,惟除左,不除右。《永乐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卷六千一百三十三。」。其左、右春坊并铸印,置吏员。及登位,即春坊司亦省去,其勾当左、右春坊、太子宫都监、祗候之名,以内臣充者亦省。以上《国朝会要》。
《两朝国史志》东宫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宾客、詹事、左庶子、左谕德、右庶子、右谕德、舍人、侍读、侍讲。国朝之制,每储闱之建,随宜置官,以备僚痴。然无定员,亦不备设,并以他官兼领。凡非国朝尝所置者,今皆不着焉。《续国朝会要》。
仁宗升储,置三少各一人,宾客三人,詹事二人,左、右庶子、谕德、舍人各一人,以宰相、近臣兼充。又以内臣为左、右春坊谒者,勾当左、右春坊、太子宫都监、祗候。神宗升储,置太子詹事二人,左、右庶子、谕德、舍人、侍读、侍讲各一人,以内臣为管勾左、右春坊事、左、右春坊谒者、皇太子宫祗候。英宗及神宗为皇太子,并置伴读一人,说书二人,又以内臣为提举并管勾当焉。同上,同上。
太宗至道元年八月,以左谏议大夫杨徽之兼太子左庶子,右谏议大夫毕士安兼右庶子,
译知政事王绹请求退职的文书,皇帝御批授予资政殿学士、提举万寿观兼侍读之职。皇帝说:「王绹是纯厚的儒者,曾经担任朕的宫僚(东宫属官),侍奉朕自始至终如一。(他)请求辞职(「丐章丐罢」上「丐」字疑有误),不愿远离朝廷,所以有此安排。」范宗尹说:「按照旧例:已经曾任资政殿学士而被授予执政之职的人,如果不是因为获罪而离职,那么必定要晋升职位。」皇帝于是命令改授大学士之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东宫官
东宫官
【宋会要】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左庶子、右庶子、中允、中舍、谕德、赞善、洗马、家令、率更令,这些都是沿袭旧制而设置授予的官职,但并没有实际的职事。只有在册立太子时,才设置三少(太子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庶子、谕德、中舍、舍人等职,都由其他官员兼任充职(天头原批:「参考《永乐大典》卷二万二千四百二十三引《四朝志》记载:宋朝东宫官设有左、右谕德,册立太子时才设置,否则则空缺不设。仁宗、神宗、钦宗被立为太子时,都设置了两人。都由其他官员兼任。乾道年间只设置一人,只任命左谕德,不设右谕德。见《永乐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卷六千一百三十三。」)。左、右春坊都铸有印章,设置属吏人员。等到太子登位之后,春坊司便也随即撤除,其中负责勾当左、右春坊、太子宫都监、祗候等名目的官职,由内臣充任的也一并撤除。以上内容出自《国朝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东宫官职有: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宾客、詹事、左庶子、左谕德、右庶子、右谕德、舍人、侍读、侍讲。本朝的制度,每逢册立太子之时,随事情需要设置官职,以备僚属之用。但没有固定的员额,也不完全一一设置,都由其他官员兼任兼领。凡不是本朝曾经设置过的官职,如今都不加以记载。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仁宗被立为太子时,设置三少各一人,宾客三人,詹事二人,左、右庶子、谕德、舍人各一人,由宰相、近臣兼任。又以内臣担任左、右春坊谒者,负责勾当左、右春坊、太子宫都监、祗候等事。神宗被立为太子时,设置太子詹事二人,左、右庶子、谕德、舍人、侍读、侍讲各一人,以内臣担任管勾左、右春坊事、左、右春坊谒者、皇太子宫祗候。英宗及神宗被立为皇太子时,都设置伴读一人,说书二人,又以内臣担任提举以及管勾当等事。以上内容同前,同出一处。
太宗至道元年八月,任命左谏议大夫杨徽之兼任太子左庶子,右谏议大夫毕士安兼任右庶子。
并为开封府判官。《国朝会要》。又以吏部侍郎、兼秘书监李至为尚书左丞,给事中李沆为礼部侍郎,并兼太子宾客,见皇太子如
师傅之礼按「师傅」上原衍一「师」字,今删。。兵部郎中乔维岳兼左谕德,水部郎中杨砺兼右谕德,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夏侯峤兼中舍,并为开封府推官。寿王府内知客王继英为左清道率府副率、兼左春坊谒者。谒者本内侍之职,东宫无此名,只有太子通事舍人。今继英以士人为谒者之职,天禧中亦承此,盖有司之失也。《国朝会要》。
译任命他们一同担任开封府判官。见《国朝会要》。又任命吏部侍郎、兼秘书监李至为尚书左丞,给事中李沆为礼部侍郎,二人并兼任太子宾客,晋见皇太子时按老师之礼相待(按:"师傅"二字之上原衍一"师"字,今删去)。兵部郎中乔维岳兼任左谕德,水部郎中杨砺兼任右谕德,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夏侯峤兼任中舍,三人一并担任开封府推官。寿王府内知客王继英担任左清道率府副率、兼左春坊谒者。谒者本是内侍的官职,东宫并无此官名,只有太子通事舍人一职。如今王继英以士人身份担任谒者之职,天禧年间也沿袭了这一做法,这大概是主管部门的失误。见《国朝会要》。
是月,又以内殿直都知刘谦为西头供奉官、充皇太子宫亲卫都知,亲事官军使王隐充皇太子宫亲卫指挥使,各赐腰带、公服、绢百疋、银二百两。
真宗天禧二年九月,以殿前散员左第一班都知赵荣为西头供奉官、亲卫都知,《国朝会要》。皇太子宫祗候、供奉官郭承庆为左清道率府率,殿直夏元亨为右监门卫率府副率,并兼春坊谒者。《国朝会要》。
十月,以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王(晓)[曙]为给事中、兼太子宾客。
三年四月,诏太子左庶子张士逊等每遇皇太子随驾出入,许依内殿起居例,缀班祗候。《国朝会要》。
四年八月十一日,以右谏议大夫、兼太子左庶子张士逊兼太子宾客,充枢密直学士;户部员外郎、兼右谕德鲁宗道直龙图阁、兼左谕德,赐金紫;太常丞、直龙图阁冯元为左正言、兼右谕德,直阁如故。同上,同上。
十三日,诏应兼东宫官僚并依内殿起居职位次序。
十一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任中正、枢密副使钱惟演、参知政事王曾并兼太子宾客,又以工部尚书、兼太子宾客林特兼太子詹事,枢密直学士、兼太子宾客张士逊兼太子
詹事。同上。翰林学士、兼太子舍人晏殊为太子左庶子,职位并如故。《国朝会要》。执政兼东宫官自中正等始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丁谓兼太子少师,枢密使、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宰臣兼东宫官自谓始也。
《哲宗正史 职官志》: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少詹事、左、右庶子、谕德、侍读、侍讲、中舍、舍人、左、右卫、司御、清道、监门、内率府率、副率为东宫官职。《续国朝会要》。
徽宗政和四年三月十六日,诏:「皇长子可以来春出阁,立为皇太子。其建宫室、设官属与仪物制度,宜令有司讨论典故以闻。」
五年二月七日,皇太子上表言:「自昔东宫建司设局,张官置吏,考其职事,实无毫末。应东宫官吏乞不必具备,诸司庶局颇令兼摄。」从之。详见皇太子门。
十四日,以翰林学士承旨强渊明、翰林学士刘炳并为宾客,中书舍人蔡靖、陈邦光并为詹事,秘书监李诗为左庶子、兼侍讲,秘书少监苏烨为左谕德,烨旧名犯皇太子名,改今名。太常少卿葛次仲为右谕德,国子司业曾懋、殿中侍御史华寔并为舍人,知入内内侍省杨震、董悫提举左、右春坊事,内侍杨容机、黎景年、全渊、张彦卿、周珣、王若冲、王珂管勾左、右春坊事,刘渊为家令,皇甫仅为承受。
十五日,皇太子上表乞宫僚以下不称臣,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秘书监、兼太子左庶子李诗言:「皇太子读史有不足知者,置之勿
读。
译是月,又以内殿直都知刘谦为西头供奉官、充皇太子宫亲卫都知,亲事官军使王隐充皇太子宫亲卫指挥使,各赐腰带、公服、绢百疋、银二百两。
这个月,又任命内殿直都知刘谦为西头供奉官、兼任皇太子宫亲卫都知,亲事官军使王隐兼任皇太子宫亲卫指挥使,各赏赐腰带、公服、绢一百匹、银二百两。
真宗天禧二年九月,以殿前散员左第一班都知赵荣为西头供奉官、亲卫都知,《国朝会要》。皇太子宫祗候、供奉官郭承庆为左清道率府率,殿直夏元亨为右监门卫率府副率,并兼春坊谒者。《国朝会要》。
真宗天禧二年九月,任命殿前散员左第一班都知赵荣为西头供奉官、亲卫都知,出自《国朝会要》。皇太子宫祗候、供奉官郭承庆任左清道率府率,殿直夏元亨任右监门卫率府副率,二人都兼任春坊谒者。出自《国朝会要》。
十月,以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王(晓)[曙]为给事中、兼太子宾客。
十月,任命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王曙为给事中、兼太子宾客。
三年四月,诏太子左庶子张士逊等每遇皇太子随驾出入,许依内殿起居例,缀班祗候。《国朝会要》。
天禧三年四月,下诏:太子左庶子张士逊等人每当皇太子随皇帝出入时,准许按照内殿起居的旧例,随班侍候。出自《国朝会要》。
四年八月十一日,以右谏议大夫、兼太子左庶子张士逊兼太子宾客,充枢密直学士;户部员外郎、兼右谕德鲁宗道直龙图阁、兼左谕德,赐金紫;太常丞、直龙图阁冯元为左正言、兼右谕德,直阁如故。同上,同上。
天禧四年八月十一日,任命右谏议大夫、兼太子左庶子张士逊兼任太子宾客,兼任枢密直学士;户部员外郎、兼右谕德鲁宗道任直龙图阁、兼左谕德,赐给金紫服饰;太常丞、直龙图阁冯元任左正言、兼右谕德,直龙图阁一职仍旧保留。均出自《国朝会要》。
十三日,诏应兼东宫官僚并依内殿起居职位次序。
十三日,下诏:凡兼任东宫官职的官员,一律按照内殿起居时的职位次序排列。
十一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任中正、枢密副使钱惟演、参知政事王曾并兼太子宾客,又以工部尚书、兼太子宾客林特兼太子詹事,枢密直学士、兼太子宾客张士逊兼太子詹事。同上。翰林学士、兼太子舍人晏殊为太子左庶子,职位并如故。《国朝会要》。执政兼东宫官自中正等始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任中正、枢密副使钱惟演、参知政事王曾都兼任太子宾客,又任命工部尚书、兼太子宾客林特兼任太子詹事,枢密直学士、兼太子宾客张士逊兼任太子詹事。出自同书。翰林学士、兼太子舍人晏殊改任太子左庶子,其他职务仍旧保留。出自《国朝会要》。执政大臣兼任东宫官职,就是从任中正等人开始的。
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丁谓兼太子少师,枢密使、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宰臣兼东宫官自谓始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任命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丁谓兼任太子少师,枢密使、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拯兼任少傅,曹利用兼任少保,宰相兼任东宫官职,就是从丁谓开始的。
《哲宗正史 职官志》: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少詹事、左、右庶子、谕德、侍读、侍讲、中舍、舍人、左、右卫、司御、清道、监门、内率府率、副率为东宫官职。《续国朝会要》。
《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宾客、詹事、少詹事、左庶子、右庶子、谕德、侍读、侍讲、中舍、舍人、左卫、右卫、司御、清道、监门、内率府率、副率,都属于东宫官职。出自《续国朝会要》。
徽宗政和四年三月十六日,诏:「皇长子可以来春出阁,立为皇太子。其建宫室、设官属与仪物制度,宜令有司讨论典故以闻。」
徽宗政和四年三月十六日,下诏:「皇长子可以在来年春天出阁,立为皇太子。有关建造宫室、设置官属以及仪仗器物制度等事宜,应命有关部门查阅先例典故,讨论后上报。」
五年二月七日,皇太子上表言:「自昔东宫建司设局,张官置吏,考其职事,实无毫末。应东宫官吏乞不必具备,诸司庶局颇令兼摄。」从之。详见皇太子门。
政和五年二月七日,皇太子上表说:「自古以来东宫设置官司局署、安排官员吏员,考察其实际职事,实在没有多少实质内容。请求东宫的官吏不必配备齐全,各司各局大多可以由他官兼任代理。」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详情见皇太子门。
十四日,以翰林学士承旨强渊明、翰林学士刘炳并为宾客,中书舍人蔡靖、陈邦光并为詹事,秘书监李诗为左庶子、兼侍讲,秘书少监苏烨为左谕德,烨旧名犯皇太子名,改今名。太常少卿葛次仲为右谕德,国子司业曾懋、殿中侍御史华寔并为舍人,知入内内侍省杨震、董悫提举左、右春坊事,内侍杨容机、黎景年、全渊、张彦卿、周珣、王若冲、王珂管勾左、右春坊事,刘渊为家令,皇甫仅为承受。
十四日,任命翰林学士承旨强渊明、翰林学士刘炳都担任太子宾客,中书舍人蔡靖、陈邦光都担任太子詹事,秘书监李诗担任左庶子、兼侍讲,秘书少监苏烨担任左谕德——苏烨原名触犯了皇太子的名讳,因此改为现在的名字。太常少卿葛次仲担任右谕德,国子司业曾懋、殿中侍御史华寔都担任太子舍人,知入内内侍省杨震、董悫提举左、右春坊事务,内侍杨容机、黎景年、全渊、张彦卿、周珣、王若冲、王珂管勾左、右春坊事务,刘渊担任家令,皇甫仅担任承受。
十五日,皇太子上表乞宫僚以下不称臣,从之。
十五日,皇太子上表请求让东宫僚属以下不必对自己自称「臣」,朝廷同意了。
四月二十四日,秘书监、兼太子左庶子李诗言:「皇太子读史有不足知者,置之勿读。」诏令东宫讲读官罢读史,专一导以经术。详见皇太子门。同上,同上。
四月二十四日,秘书监、兼太子左庶子李诗上言说:「皇太子读史书中有不必知道的内容
」诏令东宫讲读官罢读史,专一导以经术。详见皇太子门。同上,同上。
九月十九日,太子家令刘渊罢,以梁平代之。
六年四月九日,刘炳除宣和殿学士、提举醴泉观,依旧带东宫官。
十三日,以礼部尚书白时中、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并兼太子宾客,除给事中方会、尚书吏部侍郎刘焕并兼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贾安宅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续国朝会要:原文简称「续」,今补齐。下文数处《干道会要》或标「干」或标「干道」,今一例补足。。内符宝郎冯杨为家令。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起居郎李弥大、起居舍人赵野并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
四月二十一日,以秘书少监柯棐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二十五日,以国子司业魏宪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九月十七日,皇太子上表言:「诸王府侍读已改为赞读,今本府学官独称侍读,于义未安,乞改正。」诏不允。
八年,刘焕、方会罢,以左庶子李诗、右庶子耿南仲为詹事。《续国朝会要》。
宣和元年三月四日,皇太子奏:「本府旧有舍人二员,撰述章表文字。今来久阙,欲乞特差官二员兼领上件职事。兼本府舍人自来止是五日一次到府,若差见在职事官,即于本职亦不废事。」诏差秘书监王易简、秘书少监曾懋并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七月十八日,皇太子奏:「本府讲读官李诗、耿南仲在府五年,除讲过《论语》外,今讲读过《御解道德经》并《孟子》及嘉言善行一千六百二十七事,裨益实多,未曾陈乞推恩。李诗、耿南仲并系待制,乞自宸衷指挥。」诏并除直学士。
九月二十八日,以国子司业程振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
六年十二月一日,皇太子
奏:「昨奉旨,令本府学官李诗、耿南仲读《前汉书》,今已毕,欲接续读《后汉书》。」从之。
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东宫官罢读史。后复读史指挥检未获。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秘书省著作佐郎晁说之为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
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为系东宫讲读官,其请给、人从、恩数并依签书枢密院例。」
六月二十九日,以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晁说之为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国子司业黎确兼太子左谕德,侯栖筠兼太子右谕德天头原批:「原注:以上《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无此。寄案徐辑有左、右坊一门,凡卷内注《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者皆是,今并。《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九月十六日,以尚书工部侍郎何昌言兼太子詹事。
孝宗干道元年八月九日,诏皇子▯▯壬立为皇太子,其宫室、官属、仪物制度并令有司讨论典礼以闻。
译,应当搁置不读。」于是下诏命东宫讲读官停止讲读史书,专门用经学来教导。详情见皇太子门。均出自同书。
九月十九日,太子家令刘渊罢,以梁平代之。
九月十九日,太子家令刘渊被罢免,由梁平接替此职。
六年四月九日,刘炳除宣和殿学士、提举醴泉观,依旧带东宫官。
政和六年四月九日,刘炳被任命为宣和殿学士、提举醴泉观,仍旧兼带东宫官职。
十三日,以礼部尚书白时中、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并兼太子宾客,除给事中方会、尚书吏部侍郎刘焕并兼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贾安宅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续国朝会要:原文简称「续」,今补齐。下文数处《干道会要》或标「干」或标「干道」,今一例补足。。内符宝郎冯杨为家令。
十三日,任命礼部尚书白时中、刑部尚书慕容彦逢都兼任太子宾客,任命给事中方会、尚书吏部侍郎刘焕都兼任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贾安宅兼任太子舍人。出自《续国朝会要》。内符宝郎冯杨担任家令。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起居郎李弥大、起居舍人赵野并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
政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任命起居郎李弥大、起居舍人赵野都兼任太子舍人。出自《续国朝会要》。
四月二十一日,以秘书少监柯棐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四月二十一日,任命秘书少监柯棐兼任太子舍人。均出自同书。
二十五日,以国子司业魏宪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二十五日,任命国子司业魏宪兼任太子舍人。均出自同书。
九月十七日,皇太子上表言:「诸王府侍读已改为赞读,今本府学官独称侍读,于义未安,乞改正。」诏不允。
九月十七日,皇太子上表说:「各王府的侍读官已经改称为赞读,如今唯独东宫的学官仍称侍读,在名义上有所不妥,请求予以改正。」朝廷下诏不予批准。
八年,刘焕、方会罢,以左庶子李诗、右庶子耿南仲为詹事。《续国朝会要》。
政和八年,刘焕、方会被罢免,任命左庶子李诗、右庶子耿南仲担任太子詹事。出自《续国朝会要》。
宣和元年三月四日,皇太子奏:「本府旧有舍人二员,撰述章表文字。今来久阙,欲乞特差官二员兼领上件职事。兼本府舍人自来止是五日一次到府,若差见在职事官,即于本职亦不废事。」诏差秘书监王易简、秘书少监曾懋并兼太子舍人。同上,同上。
宣和元年三月四日,皇太子上奏说:「本府原来设有舍人二员,负责撰写章奏表文。如今这两个职位空缺已久,请求特别选派官员二人兼任此职。而且本府舍人历来只是每五天到东宫一次,如果差派现任在职的官员来兼任,也不会耽误他本职的事务。」朝廷下诏,差派秘书监王易简、秘书少监曾懋都兼任太子舍人。均出自同书。
七月十八日,皇太子奏:「本府讲读官李诗、耿南仲在府五年,除讲过《论语》外,今讲读过《御解道德经》并《孟子》及嘉言善行一千六百二十七事,裨益实多,未曾陈乞推恩。李诗、耿南仲并系待制,乞自宸衷指挥。」诏并除直学士。
七月十八日,皇太子上奏说:「本府讲读官李诗、耿南仲在东宫任职五年,除了讲过《论语》之外,如今又讲读了《御解道德经》、《孟子》以及嘉言善行一千六百二十七件事,对我裨益实在很多,但二人从未提出过请求恩赏。李诗、耿南仲现在都是待制之职,请陛下亲自裁定给予提拔。」朝廷下诏,将二人都升任直学士。
九月二十八日,以国子司业程振兼太子舍人。《续国朝会要》
九月二十八日,任命国子司业程振兼任太子舍人。出自《续国朝会要》。
六年十二月一日,皇太子奏:「昨奉旨,令本府学官李诗、耿南仲读《前汉书》,今已毕,欲接续读《后汉书》。」从之。
宣和六年十二月一日,皇太子上奏说:「先前奉旨,命本府学官李诗、耿南仲讲读《前汉书》,如今已经讲完,请求接着讲读《后汉书》。」朝廷同意了。
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东宫官罢读史。后复读史指挥检未获。
政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东宫官停止了讲读史书。此后恢复讲读史书的相关诏令未能查获。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秘书省著作佐郎晁说之为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二日,秘书省著作佐郎晁说之任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
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为系东宫讲读官,其请给、人从、恩数并依签书枢密院例。」
同一天,下诏:「资政殿大学士、中大夫、提举龙德宫王易简担任东宫讲读官,他的俸禄供给、随从人员、恩赏名数,都按照签书枢密院事的旧例办理。」
六月二十九日,以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晁说之为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国子司业黎确兼太子左谕德,侯栖筠兼太子右谕德天头原批:「原注:以上《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无此。寄案徐辑有左、右坊一门,凡卷内注《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者皆是,今并。《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六月二十九日,任命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晁说之改任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国子司业黎确兼任太子左谕德,侯栖筠兼任太子右谕德(书页天头原有批注:「原注:以上内容《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都没有记载。案徐辑本另有左、右春坊一门,凡是卷中注明出自《永乐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的内容都属此类,现予以合并。本条见《大典》卷二百三十九,又见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九月十六日,以尚书工部侍郎何昌言兼太子詹事。
九月十六日,任命尚书工部侍郎何昌言兼任太子詹事。
孝宗干道元年八月九日,诏皇子〇〇壬立为皇太子,其宫室、官属、仪物制度并令有司讨论典礼以闻。
孝宗干道元年八月九日,下诏立皇子(名讳缺字)壬为皇太子,其宫室、官属、仪仗器物等制度,一并命有关部门讨论典礼后上报。
十一日,诏中书舍人蒋芾、起居郎魏杞并兼太子詹事。
十一日,下诏命中书舍人蒋芾、起居郎魏杞都兼任太子詹事。
九月六日,诏宗正少卿
十一日,诏中书舍人蒋芾、起居郎魏杞并兼太子詹事。
九月六日,诏宗正少卿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此处旁批:「寄按《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七同。。尚书礼部员外郎汪大猷兼太子左谕德、兼太子侍讲。《干道会要》。
七日,诏太子詹事每遇东宫讲读日并往陪侍。
九日,皇太子言:「得旨,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汪大猷兼太子谕德、兼太子侍讲者。伏念臣冒处储闱,方资学术,虽圣恩隆厚,肇新宫痴之名;而位号尊崇,几僭经筵之秩。仰冀宸衷之洞照,俾仍王邸之旧称,庶穆公言,亦安私义。所有侍读、侍讲官名,乞赐改正。」诏:「东宫讲读官称自有故事,所请不允。」《干道会要》。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事中魏杞兼太子詹事。
三月二十一日,
宰执进呈东宫讲读官已讲《孟子》彻章,请别讲书目。上曰:「可令讲《尚书》,治国之道莫先于此,君臣更相警戒,无非日所行事。朕每无事,必看数篇。」
四月十一日,执政进呈太子春坊奏:「讲《孟子》彻章,官属乞行推赏。」上曰:「可依王府体例。」《干道会要》。记得兵士辈只是犒设。汪(彻)[澈]等奏曰:「官属减磨勘二年,兵士犒设,只是王府例,东宫乞别立赏格。」上曰;「令具人数,将量与赏。」
五月十五日,诏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
十月二十一日,诏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汪大猷兼太子侍讲。《干道会要》。
七年二月八日,诏:「皇第三子惇立为皇太子,其官属、仪物制度并令有司讨论典礼以闻。」
二十一日,皇太子府言:「本府承受官一员,主管左、右春坊事二员,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员,得旨就改差外,其元差指使、宅案司、客司、袍笏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亲事辇官、入内院子、守阙入内院子、教骏、厨子、翰林司、仪鸾司兵级,亦乞就行改差祗应。」从之。《干道会要》。
三月八日,诏敷文阁直学士王十朋、敷文阁待制陈良翰并除太子詹事,秘书省著作佐郎刘焞除国子司业、兼太子侍读。先是,二月十三日,宰执进呈,上曰:「刘焞兼侍读,李彦颖却兼侍讲可也。」〔虞〕允文奏曰:「李彦颖既兼左谕德,以侍讲无人,并令兼之。」上曰:「侍讲可别选人充代。」因奏曰:「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擢,以重官僚之选。」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迁 」允文奏曰:「国子司业见阙,缘隆兴指挥不许与祭酒并除。」上曰:「司业乃祭酒之贰,并置何妨,可特除国子司
业。」
十三日,诏监察御史刘季裴除将作监、兼太子侍讲。
十八日,诏起居郎莫济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李彦颖兼太子左谕德。
译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此处旁批:「寄按《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七同。。尚书礼部员外郎汪大猷兼太子左谕德、兼太子侍讲。《干道会要》。
九月六日,下诏命宗正少卿邵知柔兼任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此处旁批:「案《永乐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七记载相同。」);尚书礼部员外郎汪大猷兼任太子左谕德、兼太子侍讲。出自《干道会要》。
七日,诏太子詹事每遇东宫讲读日并往陪侍。
七日,下诏命太子詹事每逢东宫讲读的日子都要前去陪同侍立。
九日,皇太子言:「得旨,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汪大猷兼太子谕德、兼太子侍讲者。伏念臣冒处储闱,方资学术,虽圣恩隆厚,肇新宫痴之名;而位号尊崇,几僭经筵之秩。仰冀宸衷之洞照,俾仍王邸之旧称,庶穆公言,亦安私义。所有侍读、侍讲官名,乞赐改正。」诏:「东宫讲读官称自有故事,所请不允。」《干道会要》。
九日,皇太子上言说:「奉旨,邵知柔兼任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汪大猷兼任太子谕德、兼太子侍讲。臣自思忝居储君之位,正需依靠学问的辅助,虽承蒙圣恩深厚,创设了东宫讲读之名;但这些官名地位尊崇,恐怕近乎僭越经筵官的等级。恳请陛下明察,让这些官职仍沿用王府旧称,这样既合乎公议,也可安臣的本分之心。恳请将侍读、侍讲这些官名予以改正。」朝廷下诏:「东宫讲读官的名称自有先例可依,所请求的事不予批准。」出自《干道会要》。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事中魏杞兼太子詹事。
干道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下诏命给事中魏杞兼任太子詹事。
三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东宫讲读官已讲《孟子》彻章,请别讲书目。上曰:「可令讲《尚书》,治国之道莫先于此,君臣更相警戒,无非日所行事。朕每无事,必看数篇。」
三月二十一日,宰相执政大臣进呈说东宫讲读官已经讲完《孟子》全书,请求另定讲读的书目。皇帝说:「可以让他们讲《尚书》,治理国家的道理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君臣互相告诫的道理,无非都是每天施行的事务。朕平日无事时,必定要看几篇。」
四月十一日,执政进呈太子春坊奏:「讲《孟子》彻章,官属乞行推赏。」上曰:「可依王府体例。」《干道会要》。记得兵士辈只是犒设。汪(彻)[澈]等奏曰:「官属减磨勘二年,兵士犒设,只是王府例,东宫乞别立赏格。」上曰;「令具人数,将量与赏。」
四月十一日,执政大臣进呈太子春坊的奏章:「讲读《孟子》全书完毕,属官请求给予奖赏。」皇帝说:「可以依照王府的旧例。」出自《干道会要》。(记得对士兵一类的人只是加以犒劳设宴。)汪澈等人上奏说:「按旧例,属官减免两年磨勘年限,士兵给予犒劳设宴,这只是王府的旧例,东宫请求另外制定赏格。」皇帝说:「命他们开列具体人数,再酌量给予赏赐。」
五月十五日,诏中书舍人兼太子詹事。
五月十五日,下诏命中书舍人兼任太子詹事。
十月二十一日,诏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汪大猷兼太子侍讲。《干道会要》。
十月二十一日,下诏命秘书少监、兼太子左谕德汪大猷兼任太子侍讲。出自《干道会要》。
七年二月八日,诏:「皇第三子惇立为皇太子,其官属、仪物制度并令有司讨论典礼以闻。」
干道七年二月八日,下诏:「立皇第三子赵惇为皇太子,其官属、仪仗器物等制度,一并命有关部门讨论典礼后上报。」
二十一日,皇太子府言:「本府承受官一员,主管左、右春坊事二员,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员,得旨就改差外,其元差指使、宅案司、客司、袍笏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亲事辇官、入内院子、守阙入内院子、教骏、厨子、翰林司、仪鸾司兵级,亦乞就行改差祗应。」从之。《干道会要》。
二十一日,皇太子府上言说:「本府承受官一员,主管左、右春坊事的官员二员,同主管左、右春坊事的官员二员,已经奉旨就地改派之外,其原先差派的指使、宅案司、客司、袍笏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亲事辇官、入内院子、守阙入内院子、教骏、厨子、翰林司、仪鸾司的兵士等,也请求就地改派前来供职应役。」朝廷同意了。出自《干道会要》。
三月八日,诏敷文阁直学士王十朋、敷文阁待制陈良翰并除太子詹事,秘书省著作佐郎刘焞除国子司业、兼太子侍读。先是,二月十三日,宰执进呈,上曰:「刘焞兼侍读,李彦颖却兼侍讲可也。」〔虞〕允文奏曰:「李彦颖既兼左谕德,以侍讲无人,并令兼之。」上曰:「侍讲可别选人充代。」因奏曰:「刘焞久在馆阁,以拘资格,除郎不行。乞稍迁擢,以重官僚之选。」上曰:「郎官外更有何官可迁 」允文奏曰:「国子司业见阙,缘隆兴指挥不许与祭酒并除。」上曰:「司业乃祭酒之贰,并置何妨,可特除国子司业。」
三月八日,下诏任命敷文阁直学士王十朋、敷文阁待制陈良翰都任太子詹事,秘书省著作佐郎刘焞任国子司业、兼太子侍读。此前,二月十三日,宰相执政大臣进呈此事,皇帝说:「刘焞兼任侍读,李彦颖就兼任侍讲好了。」虞允文上奏说:「李彦颖既然已经兼任左谕德,因侍讲一职无人担任,就一并让他兼领。」皇帝说:「侍讲可以另外选人充任替代。」于是又上奏说:「刘焞长期在馆阁任职,因受资历限制,任命他为郎官行不通。请求稍加提拔,以显示对官员人选的重视。」皇帝说:「除了郎官之外,还有什么官职可以迁任呢?」虞允文上奏说:「国子司业一职目前空缺,但按隆兴年间的诏令规定,不许与祭酒一并任命。」皇帝说:「司业本是祭酒的副职,二者并设有何妨碍,可以特别任命他为国子司业。」
十三日,诏监察御史刘季裴除将作监、兼太子侍讲。
十三日,下诏任命监察御史刘季裴为将作监、兼太子侍讲。
十八日,诏起居郎莫济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李彦颖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
十八日,下诏命起居郎莫济兼任太子左庶子
《干道会要》。
四月九日,诏:「太子詹事、庶子、谕德除假日外,并轮日入宫,依时出,仍随日供故事。」上谓宰执曰:「太子詹事既无职事,可轮日入宫,依时出。」梁克家奏曰:「除讲读官外,庶子、谕德亦无事。」上曰:「与詹事通轮可。」克家又奏:「莫济今欲轮日供故事,以便皇太子观览。」上曰:「甚善。」同上。
十三日,礼部太常寺言:「讨论东宫问讲并节朔贺庆、谢辞礼仪下项:一、宫僚讲读,无已行故事,当依仿讲筵,少杀其礼。每遇讲读,詹事以下至讲读官上堂,并用宾礼参见,依官职序座。皇太子正席,讲读官迭起,如延英仪。讲罢,复位。一、节朔典故有东宫受贺仪,承唐旧制,难以引用。契勘昕朝每遇元正、冬至等节并不受朝,止是宰臣以下拜表称贺;其朔望日多是得旨,特免朝参。今来东宫节朔且仿昕朝礼例,不受宫僚参贺;或元正、冬至日,詹事以下笺贺。一、谢辞初如常见之礼,后离位致词,复位,拜,就座;茶汤罢,退。一、詹事初上,参见皇太子,拜,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参见皇太子,受拜。庶子、谕德及讲读官虽有坐受之礼,止是《五礼新仪》所载;兼日逐致拜之礼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乞参酌天禧、至道年事施行。按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张士逊等言:『臣等日诣资善堂参见皇太子,犹令升阶
例拜,然后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参见。』诏不许。至道元年,皇太子每见太子宾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阶及门。」并从之。
八年正月十一日,诏敷文阁学士周操试太子詹事。
二月三日,诏给事中胡沂兼太子詹事。
三月一日,太子詹事周操言皇太子讲《尚书》终篇,所有接续合讲经书。诏讲《周易》。
十四日,诏礼部侍郎李彦颖兼太子左庶子。《干道会要》。
四月六日,诏:「皇太子讲《尚书》终篇,詹事、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各与转一官,医官、指使、宅案司等各减三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之人候有名目日收使。御前忠佐亲事官、辇官、兵级等,依例犒设一次,仍各递增一十贯文支给。」
五月七日,诏起居舍人刘季裴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国子司业林光朝兼太子侍读,将作监陈骙兼太子侍讲。
九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起居舍人留正兼太子右谕德。《干道会要》。
闰正月二十五日,太子詹事李彦颖言:「臣窃窥皇太子天资简淡,无他嗜好,进德修业,固宜及时。今宫僚粗备,每遇上堂,除讲读官外,余官不过陪侍坐席,须臾而退。乞以庶子或谕德一员兼讲《春秋》,《二礼》令添讲一经。」诏令庶子、谕德轮讲《礼记》。
译,起居舍人李彦颖兼任太子左谕德。出自《干道会要》。
四月九日,诏:「太子詹事、庶子、谕德除假日外,并轮日入宫,依时出,仍随日供故事。」上谓宰执曰:「太子詹事既无职事,可轮日入宫,依时出。」梁克家奏曰:「除讲读官外,庶子、谕德亦无事。」上曰:「与詹事通轮可。」克家又奏:「莫济今欲轮日供故事,以便皇太子观览。」上曰:「甚善。」同上。
四月九日,下诏:「太子詹事、庶子、谕德除了休假日之外,都要轮流每日入宫,按时出宫,仍要每日提供历朝故事供皇太子参阅。」皇帝对宰相执政大臣说:「太子詹事既然没有具体职事,可以轮流入宫,按时出宫。」梁克家上奏说:「除了讲读官之外,庶子、谕德也同样没有具体事务。」皇帝说:「可以和詹事一起轮流入宫。」梁克家又上奏说:「莫济如今打算每日轮流提供历朝故事,以便皇太子阅览。」皇帝说:「很好。」出自同书。
十三日,礼部太常寺言:「讨论东宫问讲并节朔贺庆、谢辞礼仪下项:一、宫僚讲读,无已行故事,当依仿讲筵,少杀其礼。每遇讲读,詹事以下至讲读官上堂,并用宾礼参见,依官职序座。皇太子正席,讲读官迭起,如延英仪。讲罢,复位。一、节朔典故有东宫受贺仪,承唐旧制,难以引用。契勘昕朝每遇元正、冬至等节并不受朝,止是宰臣以下拜表称贺;其朔望日多是得旨,特免朝参。今来东宫节朔且仿昕朝礼例,不受宫僚参贺;或元正、冬至日,詹事以下笺贺。一、谢辞初如常见之礼,后离位致词,复位,拜,就座;茶汤罢,退。一、詹事初上,参见皇太子,拜,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参见皇太子,受拜。庶子、谕德及讲读官虽有坐受之礼,止是《五礼新仪》所载;兼日逐致拜之礼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乞参酌天禧、至道年事施行。按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张士逊等言:『臣等日诣资善堂参见皇太子,犹令升阶例拜,然后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参见。』诏不许。至道元年,皇太子每见太子宾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阶及门。」并从之。
十三日,礼部、太常寺上言说:「讨论东宫问讲以及节令朔日的朝贺庆祝、辞谢等礼仪,条列如下:一、东宫僚属的讲读礼仪,没有已经施行过的先例,应当仿照经筵讲读的礼仪,稍微降低规格。每逢讲读之日,詹事以下直到讲读官上堂,都以宾主之礼相见,按官职高低依次就座。皇太子居正席,讲读官依次起立讲解,如同延英殿讲读的礼仪。讲读完毕,各自归位。一、节令朔日东宫接受朝贺的礼仪典故,是沿袭唐朝旧制,难以直接援引使用。查考本朝制度,每逢元正、冬至等节令,皇帝本人都不接受朝贺,只是宰相以下官员上表称贺;至于每月朔望日,多半是奉旨特免朝参。如今东宫的节令朔日,姑且仿照本朝这一礼例,不接受僚属参拜庆贺;或者在元正、冬至这两日,由詹事以下官员呈递贺笺。一、辞谢礼仪,起初依照平常参见的礼节,然后离开座位致辞,再回到原位,行拜礼,然后就座;用过茶汤后,退下。一、詹事初次到任,参见皇太子时要行拜礼,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官初次到任,参见皇太子时,只接受皇太子的拜礼而不必答拜。庶子、谕德以及讲读官虽有坐受参拜之礼,但这只是《五礼新仪》所记载的规定;至于平日逐次相见都要行拜礼的做法,近来已经不再施行,如果遇到应当行拜礼的日子,还请参酌天禧、至道年间的旧例施行。查考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张士逊等人曾上言说:『臣等每日前往资善堂参见皇太子,仍旧要按惯例登阶行拜礼,然后跪着接受回礼。希望能让皇太子坐着接受参拜。』当时朝廷下诏没有批准。至道元年,皇太子每次会见太子宾客,必定先行拜礼,迎送时也常常走下台阶、亲自送到门口。」朝廷全部批准了以上建议。
八年正月十一日,诏敷文阁学士周操试太子詹事。
干道八年正月十一日,下诏任命敷文阁学士周操试任太子詹事。
二月三日,诏给事中胡沂兼太子詹事。
二月三日,下诏命给事中胡沂兼任太子詹事。
三月一日,太子詹事周操言皇太子讲《尚书》终篇,所有接续合讲经书。诏讲《周易》。
三月一日,太子詹事周操上言说皇太子讲读《尚书》已经讲完全书,接下来应当讲读的经书应予以确定。朝廷下诏改讲《周易》。
十四日,诏礼部侍郎李彦颖兼太子左庶子。《干道会要》。
十四日,下诏命礼部侍郎李彦颖兼任太子左庶子。出自《干道会要》。
四月六日,诏:「皇太子讲《尚书》终篇,詹事、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各与转一官,医官、指使、宅案司等各减三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之人候有名目日收使。御前忠佐亲事官、辇官、兵级等,依例犒设一次,仍各递增一十贯文支给。」
四月六日,下诏:「皇太子讲读《尚书》已讲完全书,詹事、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官员各晋升一官阶,医官、指使、宅案司等各减免三年磨勘年限。年限规定不同的人,按照四年法折算,尚未取得正式名目的人,等到取得名目之日再予以收用。御前忠佐亲事官、辇官、兵士等,依照旧例犒劳设宴一次,并各自在原有基础上增发十贯钱。」
五月七日,诏起居舍人刘季裴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国子司业林光朝兼太子侍读,将作监陈骙兼太子侍讲。
五月七日,下诏命起居舍人刘季裴兼任太子左谕德。出自《干道会要》。国子司业林光朝兼任太子侍读,将作监陈骙兼任太子侍讲。
九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起居舍人留正兼太子右谕德。《干道会要》。
干道九年正月二十三日,下诏命起居舍人留正兼任太子右谕德。出自《干道会要》。
闰正月二十五日,太子詹事李彦颖言:「臣窃窥皇太子天资简淡,无他嗜好,进德修业,固宜及时。今宫僚粗备,每遇上堂,除讲读官外,余官不过陪侍坐席,须臾而退。乞以庶子或谕德一员兼讲
三月三日,诏太常少卿王淮兼太子左庶子。《干道会要》。
六月十四日,诏秘书少监陈骙兼太子左谕德,秘书省著作郎萧国梁兼太子侍讲,著作郎尤(柔)[袤]兼太子侍读。
八月五日,敷文阁学士、左朝散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官)[宫]周操内殿朝辞进对,上曰:「皇太子方赖卿
辅导,甚惜卿去。」
二十七日,诏吏部尚书李彦颖除太子詹事。
九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得旨,令庶子、谕德轮讲《礼记》,今来庶子见阙。」诏令太子侍读兼侍讲。《干道会要》。
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诏权吏部尚书胡沂兼太子詹事,尚书礼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兼侍讲李彦颖除太子詹事。《干道会要》。
十月二十八日,诏国子司业戴几先兼太子左庶子,起居郎赵梓中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赵师训兼太子侍讲。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起居郎刘季裴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留正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秘书少监陈骙兼太子侍讲。
十二月十七日,诏中书舍人王淮兼太子詹事,起居宋延祖兼太子侍读「居」下疑有脱字。,军器监萧燧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军器少监薛元鼎兼太子侍讲。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吏部尚书李彦颖依旧兼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范仲苞兼太子侍读。
十月四日,以宗正少卿沈枢兼太子左庶子。
十一月十七日,以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薛元鼎改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太子侍讲。先是,以待问兼权太子侍读,既而待问言:「国朝典故,东宫官僚皆以他官兼领,其太子侍读序位在侍讲之上,并视本职高下差。今元鼎以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待问以著作郎兼权(待)[侍]读,质之典故,班次序位有所未安。」故从其请。
十二月八日,以兵部侍郎沈枢兼太子詹事,宗正少卿程叔达兼太子左庶子。
二年正月五日,翰林学
士、兼太子詹事王淮等言:「东宫讲《周易》彻章,欲接续讲《春秋左氏传》。」从之。
三月四日,以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权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兼权太子侍讲。
五日,以国子司业萧燧兼太子左谕德。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为起居郎,亦兼。
四月二十九日,以秘书省著作佐郎杨恂兼权太子侍读。
六月四日,以权吏部侍郎沈枢兼太子詹事。
闰九月六日,以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杨端友主管左、右春坊。
十月十八日,以兵部侍郎周必大兼太子詹事。十二月二十五日,除吏部尚书、兼翰林学士,依旧兼。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东宫见阙侍读,令萧燧权讲《春秋》。」
九月二十一日,以国子祭酒林光朝兼太子侍读,刑部员外郎阎苍舒兼太子侍讲。
译《春秋》,《二礼》令添讲一经。」诏令庶子、谕德轮讲《礼记》。
闰正月二十五日,太子詹事李彦颖上言说:「臣私下观察皇太子天性简朴恬淡,没有其他嗜好,增进德行、修习学业,本当抓紧时机。如今东宫僚属大致齐备,每逢皇太子上堂听讲时,除讲读官外,其余官员不过是陪坐片刻便退下。请求安排庶子或谕德中的一人兼讲《春秋》,并请增讲《周礼》《仪礼》中的一部经书。」朝廷下诏命庶子、谕德轮流讲读《礼记》。
三月三日,诏太常少卿王淮兼太子左庶子。《干道会要》。
三月三日,下诏命太常少卿王淮兼任太子左庶子。出自《干道会要》。
六月十四日,诏秘书少监陈骙兼太子左谕德,秘书省著作郎萧国梁兼太子侍讲,著作郎尤(柔)[袤]兼太子侍读。
六月十四日,下诏命秘书少监陈骙兼任太子左谕德,秘书省著作郎萧国梁兼任太子侍讲,著作郎尤袤兼任太子侍读。
八月五日,敷文阁学士、左朝散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官)[宫]周操内殿朝辞进对,上曰:「皇太子方赖卿辅导,甚惜卿去。」
八月五日,敷文阁学士、左朝散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周操在内殿朝辞进对,皇帝说:「皇太子正需要你辅助教导,朕很舍不得你离去。」
二十七日,诏吏部尚书李彦颖除太子詹事。
二十七日,下诏任命吏部尚书李彦颖为太子詹事。
九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得旨,令庶子、谕德轮讲《礼记》,今来庶子见阙。」诏令太子侍读兼侍讲。《干道会要》。
九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奉旨令庶子、谕德轮流讲读《礼记》,如今庶子一职正好空缺。」朝廷下诏命太子侍读兼任侍讲。出自《干道会要》。
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诏权吏部尚书胡沂兼太子詹事,尚书礼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兼侍讲李彦颖除太子詹事。《干道会要》。
干道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下诏命权吏部尚书胡沂兼任太子詹事,尚书礼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兼侍讲李彦颖改任太子詹事。出自《干道会要》。
十月二十八日,诏国子司业戴几先兼太子左庶子,起居郎赵梓中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赵师训兼太子侍讲。
十月二十八日,下诏命国子司业戴几先兼任太子左庶子,起居郎赵梓中兼任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赵师训兼任太子侍讲。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起居郎刘季裴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留正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秘书少监陈骙兼太子侍讲。
十一月二十四日,下诏命起居郎刘季裴兼任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留正兼任太子左谕德,出自《干道会要》。秘书少监陈骙兼任太子侍讲。
十二月十七日,诏中书舍人王淮兼太子詹事,起居宋延祖兼太子侍读「居」下疑有脱字。,军器监萧燧兼太子左谕德,《干道会要》。军器少监薛元鼎兼太子侍讲。
十二月十七日,下诏命中书舍人王淮兼任太子詹事,起居(此处「居」字下疑有脱字)宋延祖兼任太子侍读,军器监萧燧兼任太子左谕德,出自《干道会要》。军器少监薛元鼎兼任太子侍讲。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吏部尚书李彦颖依旧兼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范仲苞兼太子侍读。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任命吏部尚书李彦颖仍旧兼任太子詹事,起居舍人范仲苞兼任太子侍读。
十月四日,以宗正少卿沈枢兼太子左庶子。
十月四日,任命宗正少卿沈枢兼任太子左庶子。
十一月十七日,以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薛元鼎改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太子侍讲。先是,以待问兼权太子侍读,既而待问言:「国朝典故,东宫官僚皆以他官兼领,其太子侍读序位在侍讲之上,并视本职高下差。今元鼎以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待问以著作郎兼权(待)[侍]读,质之典故,班次序位有所未安。」故从其请。
十一月十七日,任命军器少监、兼太子侍讲薛元鼎改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任太子侍讲。此前,木待问曾兼任代理太子侍读,随后他上言说:「按本朝典故惯例,东宫僚属都是由其他官员兼任,太子侍读的班次位在侍讲之上,而且要依照本职官阶的高低来排定。如今薛元鼎以军器少监之职兼任太子侍讲,木待问以著作郎之职兼任代理太子侍读,依照典故核实,班次排位上有不妥之处。」朝廷因此听从了他的请求。
十二月八日,以兵部侍郎沈枢兼太子詹事,宗正少卿程叔达兼太子左庶子。
十二月八日,任命兵部侍郎沈枢兼任太子詹事,宗正少卿程叔达兼任太子左庶子。
二年正月五日,翰林学士、兼太子詹事王淮等言:「东宫讲《周易》彻章,欲接续讲《春秋左氏传》。」从之。
淳熙二年正月五日,翰林学士、兼太子詹事王淮等人上言说:「东宫讲读《周易》已经讲完全书,打算接着讲读《春秋左氏传》。」朝廷同意了。
三月四日,以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权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兼权太子侍讲。
三月四日,任命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任代理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侨兼任代理太子侍讲。
五日,以国子司业萧燧兼太子左谕德。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为起居郎,亦兼。
五日,任命国子司业萧燧兼任太子左谕德。(淳熙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改任起居郎,仍兼此职。)
四月二十九日,以秘书省著作佐郎杨恂兼权太子侍读。
四月二十九日,任命秘书省著作佐郎杨恂兼任代理太子侍读。
六月四日,以权吏部侍郎沈枢兼太子詹事。
六月四日,任命权吏部侍郎沈枢兼任太子詹事。
闰九月六日,以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杨端友主管左、右春坊。
闰九月六日,任命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杨端友主管左、右春坊事务。
十月十八日,以兵部侍郎周必大兼太子詹事。十二月二十五日,除吏部尚书、兼翰林学士,依旧兼。
十月十八日,任命兵部侍郎周必大兼任太子詹事。(十二月二十五日改任吏部尚书、兼翰林学士,仍旧兼任此职。)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东宫见阙侍读,令
十二月十二日,光朝兼左谕德。
十二月十二日,以吏部员外郎郑伯熊兼太子侍读。
四年三月十六日,以秘书监陈骙兼太子左谕德。九月十二日,兼左庶子。
八月一日,以从义郎、合门舍人应材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九月十二日,以起居郎薛元鼎兼太子左谕德。
十月二十六日,以成忠郎、合门祗候黄夷行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五年三月十七日,以司农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左谕德,吏部员外郎阎苍舒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鉴兼太子侍讲。
七月二日,以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太子侍讲。
九月三十日,以入内内待省东头供奉官蓝介主管左、右春坊。
六年三月六日;以太常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左
庶子,宗正少卿阎苍舒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木待问兼太子侍读,户部员外郎何耕兼太子侍讲。
二十二日,宰执言:「皇太子宫讲《礼记》终篇,欲接续讲《周礼》。」上曰:「《周礼》周公致太平之书,不可不讲。」
四月九日,以吏部侍郎阎苍舒兼太子左庶子,太常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右庶子。
十一月二十二日,以秘书少监施师点兼太子左谕德。
七年五月二十日,以吏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阎苍舒兼太子詹事。
六月十四日,以秘书少监施师点兼太子右庶子,起居郎木待问兼太子左谕德,国子司业何耕兼太子侍读,吏部员外郎赵汝愚兼太子侍讲。
九月二十日,以中书舍人施师点兼太子左庶子。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吏部侍郎赵汝愚兼太子右庶子,仍讲《春秋》。
七月二十五日,以武德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谯熙载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九月二十七日,以给事中施师点兼太子詹事,中书舍人木待问兼太子左庶子。
十月十一日,皇太子宫讲堂状:「本宫见讲《周礼》,系左、右庶子二员轮讲,及读《唐鉴》。所有《春秋》旧系侍讲职事,今见阙官。」诏差起居舍人詹仪之兼。
十二月四日,以太常少卿余端礼兼太子侍读。
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中大夫木待问兼太子詹事。
八月十四日,以中书舍人葛邲兼太子左庶子。
九月七日,皇太子宫讲堂状,欲读《陆贽奏议》,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以起居郎詹仪之兼太子左
谕德,宗正少卿史弥大兼太子侍讲。
十年二月六日,以中书舍人葛邲兼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詹仪之兼太子左庶子。十一年四月,除给事中,仍兼。
四月十五日,以兵部侍郎余端礼兼太子詹事,秘书少监沈揆兼太子左谕德,将作监蒋继周兼太子侍读。
八月十三日,诏:「皇太子宫讲堂见讲《周礼》外,庶子、谕德更轮讲《尚书》。」
十月三日,以宗正少卿史弥大兼太子侍读,吏部尚书尤袤兼太子侍讲。
译萧燧权讲《春秋》。」
淳熙三年三月十六日,下诏:「东宫目前侍读一职空缺,命萧燧暂时代讲《春秋》。」
九月二十一日,以国子祭酒林光朝兼太子侍读,刑部员外郎阎苍舒兼太子侍讲。十二月十二日,光朝兼左谕德。
九月二十一日,任命国子祭酒林光朝兼任太子侍读,刑部员外郎阎苍舒兼任太子侍讲。(十二月十二日,林光朝又兼任左谕德。)
十二月十二日,以吏部员外郎郑伯熊兼太子侍读。
十二月十二日,任命吏部员外郎郑伯熊兼任太子侍读。
四年三月十六日,以秘书监陈骙兼太子左谕德。九月十二日,兼左庶子。
淳熙四年三月十六日,任命秘书监陈骙兼任太子左谕德。(九月十二日,又兼任左庶子。)
八月一日,以从义郎、合门舍人应材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八月一日,任命从义郎、合门舍人应材兼任同主管左、右春坊事务。
九月十二日,以起居郎薛元鼎兼太子左谕德。
九月十二日,任命起居郎薛元鼎兼任太子左谕德。
十月二十六日,以成忠郎、合门祗候黄夷行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十月二十六日,任命成忠郎、合门祗候黄夷行兼任同主管左、右春坊事务。
五年三月十七日,以司农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左谕德,吏部员外郎阎苍舒兼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鉴兼太子侍讲。
淳熙五年三月十七日,任命司农少卿戴几先兼任太子左谕德,吏部员外郎阎苍舒兼任太子侍读,秘书省著作佐郎郑鉴兼任太子侍讲。
七月二日,以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太子侍讲。
七月二日,任命秘书省著作郎木待问兼任太子侍讲。
九月三十日,以入内内待省东头供奉官蓝介主管左、右春坊。
九月三十日,任命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蓝介主管左、右春坊事务。
六年三月六日;以太常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左庶子,宗正少卿阎苍舒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木待问兼太子侍读,户部员外郎何耕兼太子侍讲。
淳熙六年三月六日,任命太常少卿戴几先兼任太子左庶子,宗正少卿阎苍舒兼任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木待问兼任太子侍读,户部员外郎何耕兼任太子侍讲。
二十二日,宰执言:「皇太子宫讲《礼记》终篇,欲接续讲《周礼》。」上曰:「《周礼》周公致太平之书,不可不讲。」
二十二日,宰相执政大臣上言说:「皇太子宫讲读《礼记》已讲完全书,打算接着讲读《周礼》。」皇帝说:「《周礼》是周公用来实现天下太平的著作,不可不讲。」
四月九日,以吏部侍郎阎苍舒兼太子左庶子,太常少卿戴几先兼太子右庶子。
四月九日,任命吏部侍郎阎苍舒兼任太子左庶子,太常少卿戴几先兼任太子右庶子。
十一月二十二日,以秘书少监施师点兼太子左谕德。
十一月二十二日,任命秘书少监施师点兼任太子左谕德。
七年五月二十日,以吏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阎苍舒兼太子詹事。
淳熙七年五月二十日,任命吏部侍郎、兼太子左庶子阎苍舒兼任太子詹事。
六月十四日,以秘书少监施师点兼太子右庶子,起居郎木待问兼太子左谕德,国子司业何耕兼太子侍读,吏部员外郎赵汝愚兼太子侍讲。
六月十四日,任命秘书少监施师点兼任太子右庶子,起居郎木待问兼任太子左谕德,国子司业何耕兼任太子侍读,吏部员外郎赵汝愚兼任太子侍讲。
九月二十日,以中书舍人施师点兼太子左庶子。
九月二十日,任命中书舍人施师点兼任太子左庶子。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吏部侍郎赵汝愚兼太子右庶子,仍讲《春秋》。
淳熙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任命吏部侍郎赵汝愚兼任太子右庶子,仍旧讲读《春秋》。
七月二十五日,以武德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谯熙载兼同主管左、右春坊。
七月二十五日,任命武德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谯熙载兼任同主管左、右春坊事务。
九月二十七日,以给事中施师点兼太子詹事,中书舍人木待问兼太子左庶子。
九月二十七日,任命给事中施师点兼任太子詹事,中书舍人木待问兼任太子左庶子。
十月十一日,皇太子宫讲堂状:「本宫见讲《周礼》,系左、右庶子二员轮讲,及读《唐鉴》。所有《春秋》旧系侍讲职事,今见阙官。」诏差起居舍人詹仪之兼。
十月十一日,皇太子宫讲堂上报公文说:「本宫目前讲读《周礼》,由左、右庶子二员轮流讲授,另外还讲读《唐鉴》。至于《春秋》一经,原本是侍讲官的职事,如今这个职位正好空缺。」朝廷下诏差派起居舍人詹仪之兼任此职。
十二月四日,以太常少卿余端礼兼太子侍读。
十二月四日,任命太常少卿余端礼兼任太子侍读。
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中大夫木待问兼太子詹事。
淳熙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任命中大夫木待问兼任太子詹事。
八月十四日,以中书舍人葛邲兼太子左庶子。
八月十四日,任命中书舍人葛邲兼任太子左庶子。
九月七日,皇太子宫讲堂状,欲读《陆贽奏议》,从之。
九月七日,皇太子宫讲堂上报公文,打算讲读《陆贽奏议》,朝廷同意了。
十二月十五日,以起居郎詹仪之兼太子左谕德,宗正少卿史弥大兼太子侍讲。
十二月十五日,任命起居郎詹仪之兼任太子左谕德,宗正少卿史弥大兼任太子侍讲。
十年二月六日,以中书舍人葛邲兼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詹仪之兼太子左庶子。十一年四月,除给事中,仍兼。
淳熙十年二月六日,任命中书舍人葛邲兼任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詹仪之兼任太子左庶子。(淳熙十一年四月,詹仪之改任给事中,仍兼此职。)
四月十五日,以兵部侍郎余端礼兼太子詹事,秘书少监沈揆兼太子左谕德,将作监蒋继周兼太子侍读。
四月十五日,任命兵部侍郎余端礼兼任太子詹事,秘书少监沈揆兼任太子左谕德,将作监蒋继周兼任太子侍读。
八月十三日,诏:「皇太子宫讲堂见讲《周礼》外,庶子、谕德更轮讲《尚书》。」
八月十三日,下诏:「皇太子宫讲堂除了讲读《周礼》之外,庶子、谕德再轮流讲读《尚书》。」
十月
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武功郎、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谯熙载再任。
十一月二十二日,以武德郎、合门舍人姜特立充皇太子宫左、右春坊。
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中书舍人史弥大兼太子左庶子。
十二年正月四日,以转归吏部使臣贾惟清特取充入内省职名,充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
二十日,以右司郎中尤袤兼太子侍讲。
二十五日,皇太子宫讲堂状:「照会皇太子上堂《周礼》今已终篇,六经并已讲毕,目今谕德再讲《尚书》。今来侍讲合讲是何经书 」诏令讲《毛诗》。
二月四日,以权礼部侍郎史弥大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五月十二日,以吏部侍郎余端礼兼太子詹事。
八月八日,以尚书吏部郎中杨万里兼太子侍读。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皇太子宫讲堂状,皇太子读《陆贽奏议》终篇,诏令读《三朝宝训》。
十四年五月二日,诏武功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谯熙载
候今任满日特令再任。
二十五日,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尤袤兼太子左谕德,尚书礼部员外郎郑侨兼太子侍讲。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起居郎胡晋臣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郑侨兼太子侍读,户部员外罗点兼太子侍讲。
五月十八日,以内侍张彦臣罢听唤上名,与散祗候,特充差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
七月三日,以宗正少卿吴博古兼太子左谕德。
十月十九日,以中书舍人郑侨兼太子左庶子。
元佑六年七月六日,三省言:「张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检校太傅、太子少师致仕。元丰官制行,废宣徽使。元佑三年,复制仪品恩数如旧。」诏太子太保致仕张方平依前太子太保、充宣徽南院使致仕。于是中书舍人韩川言:「臣闻宣徽使之名祖宗以宠勋臣,班资、恩数与见任执政均,与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尤切相等,而皆未尝令带以致仕。且文武异列,不合混并。宣徽使武官也,太子太保文官也,岂可使官号混殽 合从改正。」诏依前旨行下。其后方平辞免,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任文荐兼太子侍讲侍讲:原稿旁批:《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四作「侍读」。《干道会要》、《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九月十一日,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任文荐进对。上曰:「卿老成,辅导东宫,不必专于讲读,当博论时事,使开发聪明。」同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亲王诸宫司
亲王诸宫司
【宋会要】
亲王诸宫司总诸王宫出纳之事,以诸司使兼充。使阙,则置都大管勾及都监之名,皆内臣充。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管勾北宅所
管勾北宅所
在宣德西道北,大中祥符七年,置都大管勾南宫北宅所。
译三日,以宗正少卿史弥大兼太子侍读,吏部尚书尤袤兼太子侍讲。
十月三日,任命宗正少卿史弥大兼任太子侍读,吏部尚书尤袤兼任太子侍讲。
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武功郎、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谯熙载再任。
淳熙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任命武功郎、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谯熙载留任原职。
十一月二十二日,以武德郎、合门舍人姜特立充皇太子宫左、右春坊。
十一月二十二日,任命武德郎、合门舍人姜特立担任皇太子宫左、右春坊官职。
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中书舍人史弥大兼太子左庶子。
十二月二十五日,任命中书舍人史弥大兼任太子左庶子。
十二年正月四日,以转归吏部使臣贾惟清特取充入内省职名,充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
淳熙十二年正月四日,任命转归吏部的使臣贾惟清特别录取充任入内内侍省的职名,担任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务。
二十日,以右司郎中尤袤兼太子侍讲。
二十日,任命右司郎中尤袤兼任太子侍讲。
二十五日,皇太子宫讲堂状:「照会皇太子上堂《周礼》今已终篇,六经并已讲毕,目今谕德再讲《尚书》。今来侍讲合讲是何经书 」诏令讲《毛诗》。
二十五日,皇太子宫讲堂上报公文说:「照会皇太子上堂讲读《周礼》如今已经讲完,六经也都已讲授完毕,目前谕德正在讲读《尚书》。现在侍讲应当讲授哪一部经书?」朝廷下诏命讲读《毛诗》。
二月四日,以权礼部侍郎史弥大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二月四日,任命权礼部侍郎史弥大兼任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五月十二日,以吏部侍郎余端礼兼太子詹事。
五月十二日,任命吏部侍郎余端礼兼任太子詹事。
八月八日,以尚书吏部郎中杨万里兼太子侍读。
八月八日,任命尚书吏部郎中杨万里兼任太子侍读。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皇太子宫讲堂状,皇太子读《陆贽奏议》终篇,诏令读《三朝宝训》。
淳熙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皇太子宫讲堂上报公文,皇太子讲读《陆贽奏议》已经讲完全书,朝廷下诏命讲读《三朝宝训》。
十四年五月二日,诏武功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谯熙载候今任满日特令再任。
淳熙十四年五月二日,下诏命武功大夫、文州刺史、合门舍人、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谯熙载等到本任任期满日,特许留任原职。
二十五日,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尤袤兼太子左谕德,尚书礼部员外郎郑侨兼太子侍讲。
二十五日,任命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尤袤兼任太子左谕德,尚书礼部员外郎郑侨兼任太子侍讲。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起居郎胡晋臣兼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郑侨兼太子侍读,户部员外罗点兼太子侍讲。
淳熙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任命起居郎胡晋臣兼任太子左谕德,起居舍人郑侨兼任太子侍读,户部员外郎罗点兼任太子侍讲。
五月十八日,以内侍张彦臣罢听唤上名,与散祗候,特充差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
五月十八日,任命内侍张彦臣免去听候差遣的名籍,改授散祗候之职,特别差派他担任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事务。
七月三日,以宗正少卿吴博古兼太子左谕德。
七月三日,任命宗正少卿吴博古兼任太子左谕德。
十月十九日,以中书舍人郑侨兼太子左庶子。
十月十九日,任命中书舍人郑侨兼任太子左庶子。
元佑六年七月六日,三省言:「张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检校太傅、太子少师致仕。元丰官制行,废宣徽使。元佑三年,复制仪品恩数如旧。」诏太子太保致仕张方平依前太子太保、充宣徽南院使致仕。于是中书舍人韩川言:「臣闻宣徽使之名祖宗以宠勋臣,班资、恩数与见任执政均,与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尤切相等,而皆未尝令带以致仕。且文武异列,不合混并。宣徽使武官也,太子太保文官也,岂可使官号混殽 合从改正。」诏依前旨行下。其后方平辞免,从之。
元佑六年七月六日,三省上言说:「张方平原是宣徽南院使、检校太傅、太子少师致仕。元丰年间改革官制施行后,废除了宣徽使一职。元佑三年,又恢复了原来的仪制品级和恩赏数目。」朝廷下诏,致仕的太子太保张方平仍按原先的太子太保、宣徽南院使身份致仕。于是中书舍人韩川上言说:「臣听说宣徽使这一官名,是祖宗用来优宠有功之臣的,其班次资格、恩赏数目与现任执政大臣相同,与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更是格外相当,但历来都不曾让人带此官职致仕。况且文官武官分属不同班列,不应当混同并列。宣徽使是武官,太子太保是文官,怎么可以让官号混淆呢?应当予以改正。」朝廷下诏仍按先前的旨意执行。此后张方平辞让免去此职,朝廷也同意了。
八月二十三日,诏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任文荐兼太子侍讲侍讲:原稿旁批:《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四作「侍读」。《干道会要》、《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八月二十三日,下诏命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任文荐兼任太子侍讲(原稿旁批:《永乐大典》卷七千六百八十四作「侍读」。本条见《干道会要》、《大典》卷六千一百三十三)。
九月十一日,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任文荐进对。上曰:「卿老成,辅导东宫,不必专于讲读,当博论时事,使开发聪明。」同上。
九月十一日,太常少卿、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任文荐入宫奏对。皇帝说:「卿为人老成持重,辅助教导东宫,不必只专注于讲读经书,应当广泛谈论当今时事,以启发他的聪明才智。」出自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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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亲王诸宫司**
**亲王诸宫司**
【宋会要】
亲王诸宫司总诸王宫出纳之事,以诸司使兼充。使阙,则置都大管勾及都监之名,皆内臣充。
亲王诸宫司总管各王府宫室的财物出入事务,由各司使兼任此职。若使职空缺,则设置都大管勾及都监之类的职名,都由内侍宦官担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管勾北宅所**
**管勾北宅所**
在宣德西道北,大中祥符七年,置都大管勾南
景佑三年七月,徙南宫吴王院属睦亲宅,后止名管勾北宅所,以诸司使、副二人管勾。《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宫教附诸王府官
宫教附诸王府官
【宋会要】
至道元年,以孙蠙充皇侄、皇孙教授,从新号也。时中书言:「唐文宗朝,李石奏太子有侍读,诸王亦有,无隆杀。今皇侄、皇孙官是环卫,请以教授为名。」此盖王宫教授设官之初也。《宋百官志》: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诸王宫教授
诸王宫教授
【宋会要】
天圣三年,上曰:「教授非止讲经,宜选履行端悫者。」
七月,以张维翰为允弼宅教授。
四年四月,北宅教授王式为诸王府侍讲。
十二月,马程为北宅教授。《大典》卷一万九千二百四十。
孝宗干道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少卿李浩兼皇子恭王府直讲。《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大观二年,定王、嘉王府侍讲沈锡奏:「真宗皇帝时,以张士逊为王友,命王答拜,以示宾礼。今侍读辅翊之官,职在训导,亦王之友傅也。可如王友例,令王答拜。」《续宋会要》。《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干道会要】
孝宗干道元年三月三日,诏宗正少卿魏杞兼皇子邓王府赞读。
九月六日,诏宗正少卿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二年六月十五日,诏宗正少卿胡沂兼皇子庆王府赞读。同上。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杂录
杂录
淳熙二年二月十七日二月:原作「二年」,今改正。,诏:「皇太子宫讲《周易》终篇,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特与转一官,及指使、使臣、客司、表书司楷书、直省官、诸色人兵级、讲堂使臣、主管书写文字、供检奏报文字等祗应有劳,各得与转一官资。余人依昨来终篇指挥施行。」
六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宫见差破亲事(辈)[辇]
译宫北宅所。景佑三年七月,徙南宫吴王院属睦亲宅,后止名管勾北宅所,以诸司使、副二人管勾。《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一。
管勾北宅所位于宣德门西侧道路北边,大中祥符七年,设置都大管勾南宫北宅所。景佑三年七月,将南宫吴王院改属睦亲宅,此后单独称为管勾北宅所,由诸司使、副使各一人共同管勾此事。出自《永乐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宫教附诸王府官**
**宫教附诸王府官**
【宋会要】
至道元年,以孙蠙充皇侄、皇孙教授,从新号也。时中书言:「唐文宗朝,李石奏太子有侍读,诸王亦有,无隆杀。今皇侄、皇孙官是环卫,请以教授为名。」此盖王宫教授设官之初也。《宋百官志》: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
至道元年,任命孙蠙担任皇侄、皇孙的教授,这是采用了新的官名。当时中书省上言说:「唐文宗朝,李石曾上奏说太子设有侍读官,诸王也同样设有此职,二者地位没有高低之分。如今皇侄、皇孙所任的官职属于环卫官,请求用教授之名来称呼他们的老师。」这大概就是王宫设置教授官职的开端。《宋百官志》记载:绍兴四年才又重新设置诸王宫大学、小学教授各一员,隆兴年间裁减了其中一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诸王宫教授**
**诸王宫教授**
【宋会要】
天圣三年,上曰:「教授非止讲经,宜选履行端悫者。」
天圣三年,皇帝说:「教授一职不只是讲授经书,应当选择品行端正诚实的人来担任。」
七月,以张维翰为允弼宅教授。
七月,任命张维翰担任允弼宅的教授。
四年四月,北宅教授王式为诸王府侍讲。
天圣四年四月,北宅教授王式改任诸王府侍讲。
十二月,马程为北宅教授。《大典》卷一万九千二百四十。
十二月,马程担任北宅教授。出自《永乐大典》卷一万九千二百四十。
孝宗干道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少卿李浩兼皇子恭王府直讲。《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孝宗干道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诏命司农少卿李浩兼任皇子恭王府直讲。出自《永乐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大观二年,定王、嘉王府侍讲沈锡奏:「真宗皇帝时,以张士逊为王友,命王答拜,以示宾礼。今侍读辅翊之官,职在训导,亦王之友傅也。可如王友例,令王答拜。」《续宋会要》。《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大观二年,定王府、嘉王府侍讲沈锡上奏说:「真宗皇帝时,任命张士逊担任王友,命令亲王要向他回拜,以示宾主之礼。如今侍读辅助教导亲王的官员,职责在于训导,也如同亲王的师友一般。可以依照王友的旧例,让亲王向他回拜。」出自《续宋会要》。又见《永乐大典》卷七千六百九十。
【干道会要】
孝宗干道元年三月三日,诏宗正少卿魏杞兼皇子邓王府赞读。
孝宗干道元年三月三日,下诏命宗正少卿魏杞兼任皇子邓王府赞读。
九月六日,诏宗正少卿邵知柔兼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九月六日,下诏命宗正少卿邵知柔兼任太子左庶子、兼太子侍读。
二年六月十五日,诏宗正少卿胡沂兼皇子庆王府赞读。同上。
干道二年六月十五日,下诏命宗正少卿胡沂兼任皇子庆王府赞读。出自同书。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杂录**
**杂录**
淳熙二年二月十七日二月:原作「二年」,今改正。,诏:「皇太子宫讲《周易》终篇,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特与转一官,及指使、使臣、客司、表书司楷书、直省官、诸色人兵级、讲堂使臣、主管书写文字、供检奏报文字等祗应有劳,各得与转一官资。余人依昨来终篇指挥施行。」
淳熙二年二月十七日(「二月」二字原作「二年」,今予以改正),下诏:「皇太子宫讲读《周易》已经讲完全书,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承受官、左右春坊官员,特别各晋升一官阶;以及指使、使臣、客司、表书司楷书、直省官、各类兵士人等、讲堂使臣、主管书写文字、供检奏报文字等因供职辛劳,也各晋升一官资。其余人员依照先前讲完全书时的诏令办理。」
六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宫见差破亲事(辈)[辇]
六月二十四日,下诏:「皇太子宫目前差派的亲事辇……(原文至此中断)
官、黄皁院子、诸色人兵级等,已降指挥,祗应及七年与转一资。其已转资,依旧在宫祗应人,每遇再及七年,并特与一资。今后准此。」
十二月二日,诏皇太子宫官吏特减作五年转一官。既而以主管左、右春坊事张可宗等言:「本宫官吏年劳酬赏,见依亲王下指挥,六年特转一官。今来皇太子宫比亲王府事体不同,乞特与减年转官。」故有是诏。
四年十月四日,诏:「皇太子宫见差破客司等,于内更与改差三人作使臣名色,特添破本等券,放行批勘。遇有阙,从本官差取
译官员、黄院子、皂院子以及各类兵级人等,已经颁下指挥:凡在职服侍满七年的,给予升转一级官资。已经升转过官资、仍在宫中服侍的人,每再满七年,也特别给予升转一级。今后都按此办理。」
十二月初二日,下诏将皇太子宫官吏的年限特别减为五年升转一官。随后因主管左、右春坊事务的张可宗等人上言:「本宫官吏按年劳酬赏的规定,目前依照亲王府所颁的指挥,六年才特别升转一官。如今皇太子宫与亲王府的事体情况不同,请求特别减少年限以便升转官职。」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四年十月初四日,下诏:「皇太子宫现今差遣、拨额的客司等人员,其中再改派三人,授予使臣的名色,特别增给相应等级的俸给券帖,予以放行审批。遇有空缺,就从本司内差遣选取补充。」
升改。」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宫讲《礼记》终篇,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及曾任讲读官并承受官、左、右春坊指使、使臣、客司、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供检奏报讲堂使臣、书写文字、诸色人兵级等各转一官资。」
六月二十二日,诏:「皇太子宫医官该遇今来《礼记》终篇转官,并特与不隔磨勘。」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诏:「皇太子读《唐鉴》终篇,本宫官吏、诸色人各与减二年磨勘。」
十年七月十九日,诏:「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系是选授,令吏部特依在内差遣关升施行。」
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皇太子宫讲《周礼》终篇,依昨讲《春秋》终篇,官属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白身人候有名目日,特作转官资收使。」
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诏:「皇太子读《陆贽奏议》终篇,詹事、谕德、侍读、侍讲、左、右春坊及指使、使臣等各特转一官资。内碍止法人依条回授,白身人候有名目日,特作转官资收使。」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七 皇太子宫小学
皇太子宫小学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大理正王尚之言:「乞选儒臣为东宫小学教授。」上曰:「王尚之议论及此,甚不易得。可讨论典故,遴选一儒臣充之。」赵雄等言:「尚之小臣,建明此事,可见清明之朝下情必达。」于是诏以秘书省正字杨辅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既而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教授典故,上曰:「宜精择堪任此官者。」赵雄等言:「辅(酝)[蕴]籍儒雅,操守甚正。」遂命辅为之。
四月十五日,诏武经大夫、成州团练使、
右领军卫将军、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陈龟年以伴读皇孙英国公《孝经》、《论语》终篇,特与遥郡上转行一官。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秘书省校书郎、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杨辅言:「窃见本宫讲堂书写文字陈茂实等并理五年补授进武副尉,今乞将小学差置手分、楷书各一名,通理七年补授。仍乞将手分改充主管文字,楷书充书写文字。」从之。
二十八日,诏秘书省校书郎刘光祖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杨辅差知眉州,故以光祖为之。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诏:「皇孙英国公听读《孟子》、《尚书》两经终篇,小学教授刘光祖特与转一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张师贤、蒋巨卿、张克家各减三年磨勘,引接等祗应时椿年、刘子训、蒋晔、于忠辅、傅昌言、医官娄杲各减二年磨勘,诸色祗应等二十六人并特支犒赏一次。」
五月三日,诏增置小学教授一员,以秘书省著作郎何澹、校书郎郑锷同兼。既而以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阙员,上曰:「国公已长,正要得人训导,可增置一员。
译升改。"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令:「皇太子宫讲完《礼记》全篇,詹事、庶子、谕德、侍读、侍讲以及曾经担任讲读官的人,还有承受官、左右春坊指使、使臣、客司、书表司楷书、直省官、供检奏报讲堂使臣、书写文字人员、各色人员及兵级等,各转升一官资。」
六月二十二日,诏令:「皇太子宫的医官遇上这次《礼记》讲完全篇转官,也特别一并不隔磨勘(即不受年限限制直接转官)。」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令:「皇太子读完《唐鉴》全篇,本宫官吏、各色人员各减免二年磨勘年限。」
十年七月十九日,诏令:「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之职是经选拔任命的,命吏部特别依照在内差遣的规定予以升迁办理。」
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令:「皇太子宫讲完《周礼》全篇,依照先前讲完《春秋》全篇的先例,官属各特别转升一官资。其中因触犯止法(限制转官的规定)之人,依条例转授他人;白身(无官职)之人等到有了名目(官职名额)之日,特别记作转官资以备录用。」
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诏令:「皇太子读完《陆贽奏议》全篇,詹事、谕德、侍读、侍讲、左右春坊以及指使、使臣等各特别转升一官资。其中因触犯止法之人依条例转授他人,白身人等到有了名目之日,特别记作转官资以备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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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子宫小学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大理正王尚之进言:「请求选择儒臣担任东宫小学教授。」皇上说:「王尚之能议论到这个问题,是很不容易得到的(建议)。可以查考典故,遴选一位儒臣来担任此职。」赵雄等人进言:「王尚之只是个小臣,却能提出这样的建议,可见在清明的朝廷之下,下情必定能够上达。」于是诏令由秘书省正字杨辅兼任皇太子宫小学教授。不久,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教授的典故(先例),皇上说:「应当精心选择能够胜任此官职的人。」赵雄等人说:「杨辅学问蕴藉、气度儒雅,操守也很端正。」于是任命杨辅担任此职。
四月十五日,诏令武经大夫、成州团练使、右领军卫将军、皇太子宫兼同主管左右春坊陈龟年,因陪伴皇孙英国公读完《孝经》、《论语》全篇,特别加封遥郡,上转一官。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秘书省校书郎、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杨辅进言:「臣私下见到本宫讲堂书写文字的陈茂实等人,都是任职满五年后补授进武副尉,现在请求为小学增设手分、楷书各一名,任职满七年后补授。并请求将手分改任主管文字,楷书改任书写文字。」皇上准许。
二十八日,诏令秘书省校书郎刘光祖兼任皇太子宫小学教授。因杨辅被派往知眉州,所以由刘光祖担任此职。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令:「皇孙英国公听读完《孟子》、《尚书》两经全篇,小学教授刘光祖特别转升一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的张师贤、蒋巨卿、张克家各减免三年磨勘,引接等祗应人员时椿年、刘子训、蒋晔、于忠辅、傅昌言、医官娄杲各减免二年磨勘,各色祗应人员等二十六人一并特别赏赐犒劳一次。」
五月三日,诏令增设小学教授一员,由秘书省著作郎何澹、校书郎郑锷共同兼任。此前宰执进呈皇太子宫小学教授职位空缺之事,皇上说:「国公已经年长,正需要有人训导,可以增设一员。」于是任命何澹等人担任此职。
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皇太子宫小学教授
」遂以澹等为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皇太子宫小学教授言:「皇孙英国公听读《毛诗》终篇,今欲接续听读《周易》。」从之。教授何澹、郑锷各转一官。
十二年正月二十日,以秘书省校书郎罗点兼皇太子宫小学教授。郑锷论罪,故以点为之。
三月一日,皇太子宫小学言:「皇孙英国公听读《周易》终篇,接续听读《礼记》。」从之。诏:「教授何澹、罗点各特转一官,春坊谯熙载、姜特立各减三年磨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三人并各减三年磨勘,指使二人、书表客司袍笏使臣、祗应七人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诸色祗应人并特支犒设一次。」
四月二十四日,以秘书省著作郎何澹、秘书郎罗点并兼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十一月十一日,诏:「皇孙平阳郡王讲授《论语》终篇,教授何澹、罗点各转一官。」点十二月为浙西提举,澹十四年三月除国子司业,免兼。
十三年正月九日,以秘书省著作郎高昙兼平阳郡王府教授。昙十四年二月致仕。
十四年三月二日,以秘书郎莫叔光、邓驲兼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七月三日,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莫叔光、邓驲辞免讲授《孟子》终篇各特转一官,照依所乞,各减三年磨勘。
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诏:「皇孙平阳郡王听读《礼记》终篇,教授莫叔光、邓驲各特转一官,谯熙载、姜特立、蓝师古、谯令雍、张帅贤、
蒋巨卿、张克家各减三年磨勘,高钧、吴端、冯泾、王良、傅昌祖、董致中、成元显、李松、孙昌祖、高琦、姜文用、孙昌嗣、姚思正、王世昌、周昭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未有名目人候有名目日收使,诸色祗应人并特支犒设一次。」
淳熙十六年二月七日,诏:「东宫官吏、诸色人、军兵等且依旧,仍与接续放行诸般请给,限一月结局取旨。」
二十七日,诏:「随龙讲官、承受官可各转四官,曾任东宫讲堂官各转两官。」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
曾任东官讲堂官得旨各转两官,其间有见任宰执及碍止法人,伏乞朝廷指挥。」诏:「见任宰执并碍止法人并许回授。」又言:「今来承降指挥,即不该载赞读、直讲。并合取自指挥,照依东宫讲堂官例,各转两官。碍止法人依条回授。」
开禧三年十一月,礼部尚书史弥远兼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赵梦极兼太子左庶子,国子祭酒戴溪兼太子侍读。既而梦极十二月以给事中兼詹事。溪嘉定元年正月升兼太子右谕德。五月以兵部侍郎兼右庶子,八月升左庶子,三年正月除詹事。
十二月,起居郎陈希点兼太子侍讲,吏部侍郎娄机兼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邹应龙兼太子左谕德。
译进言:「皇孙英国公听读完《毛诗》全篇,现在想要接着听读《周易》。」皇上准许。教授何澹、郑锷各转升一官。
十二年正月二十日,任命秘书省校书郎罗点兼任皇太子宫小学教授。因郑锷被定罪,所以由罗点担任此职。
三月一日,皇太子宫小学进言:「皇孙英国公听读完《周易》全篇,接着听读《礼记》。」皇上准许。诏令:「教授何澹、罗点各特别转升一官,春坊谯熙载、姜特立各减免三年磨勘,供检主管书写文字的三人各减免三年磨勘,指使二人、书表客司袍笏使臣、祗应七人各减免二年磨勘。年限不同的人依照四年法折算比对,还没有名目的人等到有了名目之日再录用,各色祗应人员一并特别赏赐犒劳一次。」
四月二十四日,任命秘书省著作郎何澹、秘书郎罗点一并兼任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十一月十一日,诏令:「皇孙平阳郡王讲授完《论语》全篇,教授何澹、罗点各转升一官。」罗点十二月出任浙西提举,何澹十四年三月被任命为国子司业,免去兼职。
十三年正月九日,任命秘书省著作郎高昙兼任平阳郡王府教授。高昙十四年二月退休。
十四年三月二日,任命秘书郎莫叔光、邓驲兼任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
七月三日,皇孙平阳郡王府教授莫叔光、邓驲辞免(因)讲授《孟子》完篇(的赏赐),各特别转升一官,依照所请求的,各减免三年磨勘。
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诏令:「皇孙平阳郡王听读完《礼记》全篇,教授莫叔光、邓驲各特别转升一官,谯熙载、姜特立、蓝师古、谯令雍、张帅贤、蒋巨卿、张克家各减免三年磨勘,高钧、吴端、冯泾、王良、傅昌祖、董致中、成元显、李松、孙昌祖、高琦、姜文用、孙昌嗣、姚思正、王世昌、周昭各减免二年磨勘。年限不同的人依照四年法折算比对,还没有名目的人等到有了名目之日再录用,各色祗应人员一并特别赏赐犒劳一次。」
淳熙十六年二月七日,诏令:「东宫官吏、各色人员、军兵等暂且照旧,仍旧接续发放各种请给(俸禄),限一个月内结案上奏请旨。」
二十七日,诏令:「随龙(侍从皇太子)讲官、承受官各转升四官,曾经担任东宫讲堂官的各转升两官。」
四月十五日,吏部进言:「曾任东宫讲堂官的人得旨各转升两官,其中有现任宰执以及触犯止法的人,恳请朝廷指示。」诏令:「现任宰执以及触犯止法的人一并准许转授他人。」又进言:「这次颁降的指挥(命令),并未记载赞读、直讲(是否包括在内)。应当取得(朝廷)专门的指挥,依照东宫讲堂官的先例,各转升两官。触犯止法的人依条例转授他人。」
开禧三年十一月,礼部尚书史弥远兼任太子詹事,吏部侍郎赵梦极兼任太子左庶子,国子祭酒戴溪兼任太子侍读。不久赵梦极在十二月以给事中身份兼任詹事。戴溪在嘉定元年正月升任兼太子右谕德,五月以兵部侍郎身份兼任右庶子,八月升任左庶子,三年正月被任命为詹事。
十二月,起居郎陈希点兼任太子侍讲,吏部侍郎娄机兼任太子左庶子,起居舍人邹应龙兼任太子左谕德。不久陈希点在嘉定元年三月升任兼侍读,六月升任兼左谕德;娄机在嘉定元年正月升任詹事;邹应龙在嘉定元年三月升任兼左庶子,八月升任兼詹事。
嘉定元年三月,尚左郎中徐邦宪兼任太子侍讲,六月升任兼侍读。
闰四月,吏部郎官王介兼任太子舍人,六月以国子司业身
既而希点嘉定元年三月升兼侍读,六月升兼左谕德;机嘉定元年正月升詹事;应龙嘉定元年三月升兼左庶子,八月升兼詹事。
嘉定元年三月,尚左郎中徐邦宪兼太子侍讲,六月升兼侍读。
闰四月,吏部郎官王介兼太子舍人,六月以国子司业兼侍讲,三年二月以宗正少卿兼右谕德。
六月,刑部侍郎曾 兼太子詹事。
八月二十二日,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赵彦逾言:「乞令东宫讲读官每日讲读之余,将古今历代帝王治乱事迹编成一书,分十门:一曰畏天,二曰爱民,三曰法祖宗,四曰圣孝,五曰用贤能,六曰远小人,七曰勤俭,八曰听言,九曰明赏罚,十曰谨边防。实以历代已行之事,每事释其下,以『东宫规鉴』为名。」从之。
八
月,工部侍郎汪逵兼太子右庶子,起居舍人曾从龙兼太子右谕德。逵四年四月以权吏部尚书兼詹事,从龙三年正月以礼〔部〕侍郎兼左谕德,五年十月以刑部尚书兼右庶子,七年七月以礼部尚书兼詹事。
二年正月,秘阁校理留元刚兼太子舍人。三年,升兼侍读。
三年五月,秘书省著作佐郎滕强恕兼太子侍讲。四年六月升兼侍读。
四年正月,宗正寺丞任希夷兼太子舍人。六月以秘书丞兼侍讲,七年以中书舍人兼右谕德,九年十二月以工部尚书兼左庶子,十年十一月升兼詹事。
六月,秘书少监陈武兼太子右谕德。
八月二十九日,皇太子受册了毕,本宫官吏、诸色人、军兵等各与一官资,碍止法人特与转行。内白身补进武副尉,理为年劳出职。或愿转一官资收使者听。」
六年五月,权刑部侍郎刘爚兼太子左谕德。八年二月,以权工部尚书兼右庶子,依旧左谕德。
七年八月,起居郎李▯兼太子侍讲。
九月,权兵部尚书黄畴若兼太子右庶子。十二月以兵部尚书兼左庶子,九年十二月升兼詹事。
八年六月,宗正少卿庄夏兼太子侍讲。九年二月升兼侍读,十二月升兼右谕德,十年十一月升兼左庶子、左谕德。
七月,礼部尚书范之柔、权工部尚书刘 并兼太子詹事。
九年二月,将作监何剡兼太子侍讲。十二年九月,以权刑部侍郎兼右谕德。
十二月,秘书少监、兼权中书舍人黄宜兼太子侍读。十年十
一月,以中书舍人兼右谕德。十二年二月,以工部侍郎兼右庶子。
十年三月,权兵部尚书蔡幼学兼太子詹事。
十一月,起居舍人宣缯兼太子侍读。十二年九月,以权吏部侍郎兼左谕德。十三年三月,升兼右庶子,依旧左谕德。
十二年九月,权礼部侍郎杨汝明兼太子侍读,司封郎中高文善兼太子舍人。汝明十三年三月升兼右谕德。
十三年正月,秘书监崔与之兼太子侍讲。
三月,刑部尚书徐应龙兼太子詹事。
译份兼任侍讲,三年二月以宗正少卿身份兼任右谕德。
六月,刑部侍郎曾(某)兼任太子詹事。
八月二十二日,观文殿学士、提举万寿观赵彦逾进言:「请求命令东宫讲读官在每日讲读之余,将古今历代帝王治乱的事迹编成一部书,分为十门:一是畏天,二是爱民,三是效法祖宗,四是圣孝,五是任用贤能,六是疏远小人,七是勤俭,八是听取谏言,九是明察赏罚,十是谨慎边防。用历代已经施行过的事例来充实内容,每件事下面加以解释,取名为《东宫规鉴》。」皇上准许。
八月,工部侍郎汪逵兼任太子右庶子,起居舍人曾从龙兼任太子右谕德。汪逵在四年四月以权吏部尚书身份兼任詹事,曾从龙在三年正月以礼部侍郎身份兼任左谕德,五年十月以刑部尚书身份兼任右庶子,七年七月以礼部尚书身份兼任詹事。
二年正月,秘阁校理留元刚兼任太子舍人,三年升任兼侍读。
三年五月,秘书省著作佐郎滕强恕兼任太子侍讲,四年六月升任兼侍读。
四年正月,宗正寺丞任希夷兼任太子舍人,六月以秘书丞身份兼任侍讲,七年以中书舍人身份兼任右谕德,九年十二月以工部尚书身份兼任左庶子,十年十一月升任兼詹事。
六月,秘书少监陈武兼任太子右谕德。
八月二十九日,皇太子受册礼完毕,本宫官吏、各色人员、军兵等各给予一官资,触犯止法的人特别予以转升。其中白身补授进武副尉的人,按年劳计算出职。若有愿意转一官资以备录用的,听凭其便。」
六年五月,权刑部侍郎刘爚兼任太子左谕德,八年二月以权工部尚书身份兼任右庶子,仍旧兼左谕德。
七年八月,起居郎李某兼任太子侍讲。
九月,权兵部尚书黄畴若兼任太子右庶子,十二月以兵部尚书身份兼任左庶子,九年十二月升任兼詹事。
八年六月,宗正少卿庄夏兼任太子侍讲,九年二月升任兼侍读,十二月升任兼右谕德,十年十一月升任兼左庶子、左谕德。
七月,礼部尚书范之柔、权工部尚书刘某一并兼任太子詹事。
九年二月,将作监何剡兼任太子侍讲,十二年九月以权刑部侍郎身份兼任右谕德。
十二月,秘书少监、兼权中书舍人黄宜兼任太子侍读,十年十一月以中书舍人身份兼任右谕德,十二年二月以工部侍郎身份兼任右庶子。
十年三月,权兵部尚书蔡幼学兼任太子詹事。
十一月,起居舍人宣缯兼任太子侍读,十二年九月以权吏部侍郎身份兼任左谕德,十三年三月升任兼右庶子,仍旧兼左谕德。
十二年九月,权礼部侍郎杨汝明兼任太子侍读,司封郎中高文善兼任太子舍人。杨汝明十三年三月升任兼右谕德。
十三年正月,秘书监崔与之兼任太子侍讲。
三月,刑部尚书徐应龙兼任太子詹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
吏部旧时设有三铨(三个铨选机构),尚书主管其中一个,侍郎两人各主管一个,分别铨选注拟(拟定官职任命)。此后,只保留了尚书铨,其余的东铨、西铨只留有官印存在而实际事务已经废止。如今只用朝官二人判理流内铨,吏部的职务另外由朝官二人主管判理,兼领南曹、格式司。(判流内铨的官员)只负责京朝官叙升绯紫官服、申请祠祭差官摄理事务以及拔萃举人(的考核)。格式司负责幕职州县官的格式、阙员登记、辞谢等事务。流内铨负责考试附奏京城各司的吏员。每年十月,各司送来应承接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
【宋会要】
吏部旧有三铨,尚书主其一,侍郎二人各主其一,分铨注拟。其后,但存尚书铨,余东、西铨印存而事废。今但以朝官二人判流内铨,其吏部之职别以朝官二人主判,兼领南曹格式司。但主京朝官叙绯紫、申请祠祭差官摄事及拔萃举人。格式司主幕职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流内铨主考试附奏京百司人吏。每年十月,诸司牒到承阙姓名,年终申奏,至春、夏差官考试。南曹主选人投下文字及过院判成、过铨选人受官出给历子。甲库主承受制敕、黄甲、给签符优牒及选人废置改名。以朝官一员主判。今录四司杂事,余见铨选门。尚书一人,总七司之事。其属则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选。尚书左选郎中一人,尚书右选郎中一人,侍郎左选郎中一人,侍郎右选郎中一人,司封郎中一人,司勋郎中一人,考功郎中一人。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十月十日,诏:「应诸司奉郊祀行事官等,并以前资官吏部黄衣选人充。曾犯除名及免所居官停任,未经恩宥人等,不在差补之限。」
六年五月,诏吏部黄衣选人宜为白衣选人。
至道二年正月,诏:「今后京官着绿,至加恩前及二十周年者,许于吏部投状,依朝官例磨勘,奏候敕裁。内曾犯入己赃及踰滥者不得施行。」
三年九月,诏:「京朝官于吏部投状叙绯紫者,须牒问刑部、大理寺,会问有无停殿,审官院历任中有无父母忧制,将出身已来文字磨勘,委合得章服,别无虚诳,结罪保明以闻。」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吏部:「京朝官叙服色者,依条磨勘,历任如依赦格,即保明以闻。如涉卤莽,官吏并重行朝典。」
三年八月,尚书吏部言:「请应京朝官准赦叙服色者,须将出身、告敕、逐任历子、家状,画一开座着绿已来有无停叙、忧制、寻医、假满、出落班簿,结罪收理,录
白呈纳。如有异同欺诈,本犯官重〔置〕朝典。若追官两任、三任,虽有出身文书、解由历子,别无告敕照证,即通除追官任数,至叙理授官月日磨勘。若曾除名,后来理雪,显有得雪文字,即通理年月。如虽曾叙官,无显得雪文字,即实理叙理后授官月日。应在任丁忧,准敕免持服不离任历子、批书、圣旨及有付身文字,旧来便通使年月。其间亦有丁忧服未(阙)[阕],或因贬降授官,所有服未满月日,不在通理之限。若服未(阙)[阕],非时特恩授官,即与通理服未满授官月日。寻医、假满、百出日落班簿损日及丁忧服未(阙)[阕]「百出」至「损日」疑有误。,亦有投状者。望自今后牒问御史台,免有欺诈。」并从之。
译补阙的人员姓名,到年终申奏,至次年春、夏安排官员考试。南曹负责选人投递文书及经院审核批成、经铨选后选人接受官职、发放出历子(经历证明)等事。甲库负责承接制敕、黄甲(官员名册)、发放签符优牒以及选人的废置、改名事务,由朝官一员主管判理。现在记录这四司的一般事务,其余详见铨选门。尚书一人,总管七司事务。其属官有侍郎二人,分掌左选、右选。尚书左选郎中一人,尚书右选郎中一人,侍郎左选郎中一人,侍郎右选郎中一人,司封郎中一人,司勋郎中一人,考功郎中一人。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十月十日,诏令:「凡各司奉命参加郊祀行事的官员等,都用前资官(曾任官职者)及吏部黄衣选人充任。曾经犯罪被除名以及被免去所居官职停任、尚未经过恩赦宽宥的人,不在差补范围之内。」
六年五月,诏令吏部黄衣选人改称为白衣选人。
至道二年正月,诏令:「今后京官穿绿袍的,到了加恩期限前满二十周年的,准许向吏部投递呈状,依照朝官的先例磨勘,奏请皇上裁定。其中曾经犯过侵吞入己的赃罪以及有过失逾滥行为的人不得予以施行。」
三年九月,诏令:「京朝官向吏部投状请求叙升绯紫官服的,必须行文询问刑部、大理寺,核实有无停职处分,在审官院查核历任中有无父母丧制未满的情况,将出身以来的文书加以磨勘核查,确认应当授予章服、并无虚假诳报的,才可结罪保明上奏。」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令吏部:「京朝官请求叙升服色的,依条例磨勘,历任若符合赦令规格,即可保明上奏。若查核草率马虎,经办官吏一并从重依朝廷法典处置。」
三年八月,尚书吏部进言:「请规定凡京朝官依据赦令请求叙升服色的,必须将出身文书、告敕、历任历子、家状,逐一开列,说明自穿绿袍以来有无停止叙用、丧制、寻医、假满、出落班簿(除名)等情况,结罪核实登记后,抄录呈报。如有出入不实、欺诈的情况,本人及经办官员一并从重依朝廷法典处置。若追夺官职两任、三任的,虽有告敕文书、解由历子,若没有其他告敕作为佐证,就一并计入被追夺的任数,到叙理授官的月份再行磨勘。若曾被除名,后来得以昭雪,若确有获得昭雪的文书,即可通计相应年月。若虽已叙官,却没有明确获得昭雪的文书,则只按实际叙理后授官的月日计算。凡在任期间遭遇父母丧事,因奉敕免于持服而未离任的,其历子、批书、圣旨以及付身文书若齐全,向来即可通计年月。其中也有丧服尚未满期、或因贬降而授官的情况,其中丧服未满的月日,不在通计范围之内。若丧服未满,遇有非常规的特恩授官,则应当将丧服未满与授官的月日一并通计。至于寻医、假满、因故除名落于班簿之外的日数以及丧服未满(「百出」至「损日」几字疑有讹误)等情况,也有人投状申请(核实)。希望今后一律行文询问御史台,以避免出现欺诈情况。」皇上都予以采纳。
五年闰十月三日,户部判官刘锴进言:「吏部叙升服色时,都要将历任的家状以及告敕、历子拿来核验,依例加以询问核实。若属丧假、变故或停职处分及被除名之外,确实达到年限的才能上奏。其中若告敕文书齐全,只是缺少一两道差敕、历子的,即使年限已足,也不敢贸然上奏,以致本人只能上呈申状,下发审官院查核核实。恳请今后凡告敕、差敕
五年闰十月三日,户部判官刘锴言:「吏部叙服色,各将历任家状及告敕、历子照验,依例会问。如丁忧及假故、停殿并除落外,实及年月者方始以闻。其间告敕并足,只少差敕、历子一两道者,虽年限过余,未敢以闻,致本官进状,下方会问审官院诣实。欲乞今后为告敕、差 、历子、家状点检,除落停殿、丁忧、假故外,实及年限,历子、差敕不全少者,便会问审官院,依州县官去失文书格例,召清资官同罪委保以闻。如历子、差敕俱无者,即依丁忧、停殿例除落年限。」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南曹:「今后选人常例会问过犯,定公以私罪名,只仰会问刑部,疾速关报。」
康定元年八月四日,诏判南曹官除每季请厨料、茶米外,自今每
员增给添支钱七千。
皇佑三年八月,诏:「判吏部南曹自今以朝臣历一任知州、馆职一任通判者为之,不得干托奏荐及有陈乞。」
《神宗正史 职官志》:旧制以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治四选,复于尚书都省置司封、司勋、考功。商曹官自为司商:疑误。,职事不相联属。元丰中,酌古御今,名实始正。尚书从二品,侍郎从三品,郎中从六品,员外郎正七名,参掌选事而分治之。凡序位有品,选官有格,分任有职,寓禄有阶,皆以事稽考,审核其状,拟定可否,质成于尚书、侍郎,而后行焉。凡文阶官之等二十有五,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而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总为品十有八:从一品曰开府仪同三司、特进。正二品曰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曰银青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节度使。正三品曰光禄大夫;从三品曰正议大夫。正四品曰通议大夫、诸卫大将军、节度观察留后;从四品曰太中大夫、诸卫将军。正五品曰中大夫、观察使;从五品曰中散大夫、防御、团练使、刺史。正六品曰朝议大夫;从六品曰朝请、朝散、朝奉大夫。正七品曰朝请、朝散、朝奉郎、皇城诸司使;从七品曰承议郎、皇城诸司副使。正八品曰奉议、通直郎、内殿承制、崇班、京府判官、京畿县令、两赤县丞;从八品曰宣德、宣义郎、东、西(路)[头]供奉官、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军监推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司录「司」上原衍「用」字,已删。、州司录事、京府诸曹参军事、军巡判
官、县令、丞、两赤县主簿、府诸曹节镇、上州诸司参军事。正九品曰承事、承奉郎、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畿、赤县主簿;从九品曰承务郎、三班奉职、借职、州军县城寨主簿、尉率。考其功罪,辨其位秩,以序进之。尚书左选分案八,设吏三十;右选分案六,设吏十有六。
译、历子、家状需要查核时,除去因除名、停职处分、丧假、变故等原因外,若确实达到年限,只是历子、差敕不全欠缺的,便可询问核实审官院,依照州县官遗失文书的格例,召集同资历清正的官员共同担保后予以确认。若历子、差敕都没有的,即依照丧假、停职处分的先例扣除相应年限。」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令南曹:「今后选人按常例核查过往罪过时,若已依私罪定案的,只需询问核实刑部,火速回复。」
康定元年八月四日,诏令判南曹官除每季领取厨料、茶米之外,从今以后每员增发添支钱七千。
皇佑三年八月,诏令:「判吏部南曹之职,从今以后要用曾任朝臣、历任一任知州或馆职一任通判的人来担任,不得干求请托奏荐以及有所陈情请求。」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旧制中由审官东院、审官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别治理四种铨选,又在尚书都省设置司封、司勋、考功等曹(商曹官自成一司,称司商,这一点存疑),各职事互不相属。元丰年间,斟酌古制、切合当今,名实才开始归正。尚书为从二品,侍郎为从三品,郎中为从六品,员外郎为正七品,参与掌理选事而分别治理。凡是排序位次都有品级,铨选官员都有资格标准,分任职务各有其职权,寄托禄位各有品阶,都以事实加以稽核考察,审核官员的状况,拟定可否任用,最后由尚书、侍郎裁定,然后予以施行。文阶官的等级共有二十五等,武选官的等级共有五十六等,幕职州县官的等级共有七等。总共分为十八品:从一品是开府仪同三司、特进;正二品是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是银青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节度使;正三品是光禄大夫;从三品是正议大夫;正四品是通议大夫、诸卫大将军、节度观察留后;从四品是太中大夫、诸卫将军;正五品是中大夫、观察使;从五品是中散大夫、防御使、团练使、刺史;正六品是朝议大夫;从六品是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正七品是朝请郎、朝散郎、朝奉郎、皇城诸司使;从七品是承议郎、皇城诸司副使;正八品是奉议郎、通直郎、内殿承制、内殿崇班、京府判官、京畿县令、两赤县丞;从八品是宣德郎、宣义郎、东头供奉官、西头供奉官、节度推官、观察推官、防御推官、团练推官、军事推官、军监推官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司录参军、州司录事、京府诸曹参军事、军巡判官、县令、县丞、两赤县主簿、府诸曹节镇、上州诸司参军事;正九品是承事郎、承奉郎、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畿及赤县主簿;从九品是承务郎、三班奉职、三班借职、州军县城寨主簿、尉率。以此考核官员的功过,辨明位次品秩,按次序予以升迁。尚书左选分设八案,设吏员三十人;右选分设六案,设吏员十六人。侍郎左选分设十五案,设吏员四十三人;右选分设八案,设吏员四十七人。(吏员的职称)有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二十四司也都是如此。(《哲宗职官志》所记相同。)
神宗熙宁五年闰七月,诏令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承议郎李清臣试任吏部尚书,通直郎、宝文阁待制、权判尚书兵部兼知审官东院何正臣试任吏部侍郎,太中大夫、集贤院学士、判尚书吏部苏颂改任通议大夫、守吏部侍郎,仍诏令苏颂主管左曹。
二十八日,诏令
侍郎左选分案十有五,设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设吏四十有七。曰主事,曰令(吏)[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而二十四司亦如之。《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
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承议郎李清臣试吏部尚书,通直郎、宝文(合)[阁]待制、权判尚书兵部、兼知审官东院何正臣试吏部侍郎,太中大夫、集贤院学士、判尚书吏部苏颂为通议大夫、守吏部侍郎,仍诏颂管左曹。
二十八日,诏:「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朝谢日不以权、行、守、试行:原作衡,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三》改。,并赐服佩鱼。罢职除他官日不带行。」
五月二十七日,通直郎、试尚书吏部侍郎何正臣为宝文阁待制、知浑州。正臣为吏部,职事 略,所注拟多抵梧。事闻,正臣以制法未善为辞。王安礼曰:「法未善,有司所当请,岂可归罪于法 」故罢之。田画作安礼为状此句疑有误。,载安礼论正臣曰:「朝廷建文昌,新一代官制,当简人材以寘之。今奸回如正臣,乃得周旋其间。」上(领)[颔]之,黜正臣知宿州云。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郎番次随上同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独得
乞上殿。其侍郎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上,以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贰(承)[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侍郎以下仍日过尚书厅议事。」
六年九月十九日,新知蔡州黄好谦言:「伏见尚书六曹如吏部左、右选事务皆为繁剧,郎官自早至晚书押不绝,无暇省览,事多致差失稽违。乞两员郎官处分(分)案治事,所行符亦许员外郎签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新除吏部侍郎领左选熊本与吏部侍郎领右选陈安石两易其职。以本目疾,引见选人不能读奏也。
哲宗元佑二年十月六日,罢吏、户、刑部长贰保任郎官治状法。初,文彦博建〔言〕,朝廷为之定令,谏官论其非是,罢之。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诏曰:「哲王图治,秉法则以驭群臣;显考造邦,修官制以立庶政。故元丰刊定吏部四选注拟法度,总核升降,循考资序,敕令格式,精密备具,万世遵承,守而勿失可也。向缘纷更,几渐废弛,遂致秉权藉势,阀阅 娅之家或趋竞憸谀、躁进贪鄙之辈巘肆机巧,宛转干求。所有后妃、戚里侥幸陈请,近五(旬)[月]四日已降指挥约束裁抑。其三省、枢密院除旧有合保差除窠名外,又复侵占吏部员阙,超躐等级,下部(员)[直]差。
译:「六曹尚书依照翰林学士的先例,朝谢之日不论是以权、行、守、试哪种身份任职,一律赐予佩戴鱼袋。罢除职务改任其他官职之日则不带行(原有的职衔待遇)。」
五月二十七日,通直郎、试尚书吏部侍郎何正臣被任命为宝文阁待制、知浑州。何正臣在吏部任职时,处理职事简略疏漏,所拟定任命多有抵触失误。此事被上奏后,何正臣以制度法令尚未完善为由推辞责任。王安礼说:「若法令不完善,那是有司应当上奏请求修改的事,怎么可以将罪责归咎于法令呢?」因此将他罢免。(田画撰写弹劾王安礼的状文此句疑有讹误,其中记载王安礼评论何正臣说:「朝廷建立文昌省(尚书省),是新创一代官制,应当选拔人才来充任。如今像何正臣这样奸邪回护之人,竟然能够周旋其间。」)皇上点头认可,将何正臣贬黜知宿州。
六月十九日,诏令:「尚书、侍郎奏事时,郎中、员外郎按班次轮流随同一起上殿,不得单独留下奏对。侍郎以下的官员也不得单独请求上殿。其中侍郎左选、右选奏事,若不是由尚书统一带领的,听凭侍郎自行上殿,可带郎官随行。秘书省、殿中省、各寺监的长官比照尚书的规格,副职以下比照侍郎的规格。六曹在都省禀报事务时也依照此例。侍郎以下的官员仍需每日经过尚书厅商议事务。」
六年九月十九日,新任知蔡州黄好谦进言:「臣见到尚书六曹之中,像吏部左选、右选的事务都极为繁忙,郎官从早到晚不停地签署文书,没有时间仔细省察审阅,事情常常导致差错和延误。请求委派两名郎官分别处理分管的案卷事务,所颁发的符牒也准许由员外郎签署。」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人进言:「请求让侍郎比照直学士的先例,得以封赠父母。」皇上采纳,并定为法令。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令新任吏部侍郎领左选的熊本与吏部侍郎领右选的陈安石两人互换职务。原因是熊本患有目疾,接见选人时无法阅读奏状。
哲宗元佑二年十月六日,废除吏部、户部、刑部长官及副职保任郎官考察治绩的法令。当初,是文彦博建议提出的,朝廷因此制定了相关法令,后来谏官指出这一做法不妥,于是予以废除。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诏令说:「先哲之君谋求治理,秉持法则来驾驭群臣;显考(先帝)开创邦国,修订官制以确立各项政事。所以元丰年间刊定的吏部四选注拟法度,总揽考核升降,遵循资序考核,敕令格式,精密完备,本应万世遵循,谨守而不失。近来因屡遭纷更变动,渐渐废弛,以致出现凭借权势、依附姻亲之家趋炎附势、谄媚钻营,以及躁进贪鄙之辈肆意机巧钻营请托的情况。凡是后妃、外戚亲属侥幸陈情请托之事,近来在五月初四日已经颁下指挥予以约束裁抑。至于三省、枢密院除了原本已有合规保荐差除的名额外,又反复侵占吏部的员阙,超越应有的等级,直接交由下部安排差遣;有的人已经获授差遣、等候赴任,却经过多年,忽然改任他人;有的刚刚到任,随即又被撤换,以至于有人五七年间还未能完整担任一任官职。因此使得那些懂得廉耻、安分守己的寒素之士在吏部候补、等待任用的时间久了,常常以久滞不用为忧。若不昭示警戒勉励,又怎能纠正官场的弊端呢?从今以后,凡是原属吏部的窠阙(官职空缺),一律不得侵占提前占用,交由下部直接差遣。已经授予差遣尚未赴任的以及刚到任
或已授差遣待阙,经隔岁月,忽改注别人。或
纔初到任,随即冲罢,至有五七年间尚不能成就一任。因使知廉耻、安分守介特寒士在部待阙、待注久以久以:疑误。,每以留滞为孍。若不昭示儆励,何以紏正官邪 自今后应旧属吏部窠阙,并不许侵占取阙,下部直差。其已授未赴及纔到任人,亦不得改注冲罢。余并检会元丰法制取旨施行。宜遵成式,无轻违紊。」诏:「除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大宗正丞、诸宫院并诸州教授依旧堂除外,余并依今来诏旨施行。」
十一月十日,吏部尚书何执中奏:「委勘会官员印纸历字,依条每任出给一道。已得旨,应见任文武官更不逐任出给,只将最后一任已给印纸批书。如纸尽,于所属用印续纸。本部今来(京)[除]在京候告及初出官人已依(比)[此]施行外,所有应在外注授差遣选人及乞入递官告之人,若行取索批书,窃虑往复留滞。欲乞似此选人候官告到部,即本部具新任合得请受则例,符下新任州军照会。候到任,仰本州岛取索印纸,依上项指挥批书,更不从本部取索印纸。其官告依所乞去处,先行入递给付,所贵不致往复。」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状:「检会架阁官奏差到选人主员,其选人条格须用考第荐举,方得改官。今来本部无荐举格,欲乞许令本部尚书每岁各举一员,比附熟药所等监当条奏举改官体例,仍尚书、侍郎举状当为监司。」诏:「除郎官不行外,吏部尚书每岁
各奏举改官二员,余部并六曹侍郎各一员,余依所申。」
五年正月十八日,诏:「(纰)[比]降手诏,以冗员猥多,虽略曾裁损,其数尚繁。所有提举盐香、矾茶、买木、学事学事:原作「学士」,据下文改。、水利等司并县丞、教授、市易官之类,宜子细相度,如徒费廪禄,于事无益,即可罢者之「之」上疑有脱字。、可兼者并省之,并疾速条具闻奏,务在简易,利及公私。州县免困文移,市户获宽须索。其诸路提举盐香、矾茶、学事、买(本)[木]、水利等司并罢,内盐香、矾茶、学事各令监司一员兼领。其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并(太)[大]郡及可置市易处依旧外,余并罢。诸州教授双员减一员,余远小养士不多去处并罢,令出身一员兼领。」
二月二十九日,诏:「哲王求治,选贤任能。为官择人,职修政举。比来侵紊,廉耻道衰。倚藉姻娅,占据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诬罔同升于膴仕。欲革近弊,宜循旧章。应官制以来堂除差遣,并遵依格令施行。仍札造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逐名下声说出身岁月、历任资序。如有功过,即述其要。
译的人,也不得改任或撤换。其余一并按元丰年间的法制取旨施行。应当遵循成规旧制,不可轻易违背紊乱。」诏令:「除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大宗正丞、诸宫院以及各州教授依旧由朝廷直接任命外,其余一并依照这次诏旨施行。」
十一月十日,吏部尚书何执中上奏:「臣委托查勘核实官员印纸历字(考绩登记文书)的事,依条例每一任发放一道。已得旨,凡现任文武官员今后不再按任逐次发放,只将最后一任已发的印纸继续批注登记。若纸张用完,就在所属机构盖印续接新纸。本部现在除京城内候告以及初次出任官职的人已依此办理外,其余在外地被授予差遣的选人及请求发放入递官告的人,若要行文索取批书,恐怕往返耽误延误。请求对这类选人,等官告送到本部后,本部立即开具新任应得的请受(俸禄)则例,行文告知新任所在州军知会。等到(该官员)到任后,即由本州取来印纸,依照上述指挥登记批注,不必再向本部索取印纸。其官告依照所请,先行通过驿递发送给付,以免出现往返延误的情况。」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呈状:「查勘架阁库官员奏差录用的选人主管员额,按选人的条格规定必须用考第、荐举,才能获得改官。如今本部没有荐举的格式,请求准许由本部尚书每年各举荐一员,比照熟药所等监当官职的条例奏请举荐改官,仍以尚书、侍郎的举荐状作为监司的凭据。」诏令:「除郎官不施行外,吏部尚书每年各奏举改官二员,其余各部以及六曹侍郎各一员,其余依照所请施行。」
五年正月十八日,诏令:「此前颁降的手诏中,因冗员过多,虽然已经略加裁减,但人数仍然繁多。所有提举盐香、矾茶、买木、学事、水利等司以及县丞、教授、市易官之类,应当仔细斟酌,若是白白耗费俸禄,对政事没有益处,可以裁撤的就予以裁撤,可以兼并的就予以合并,一并迅速逐条开列上奏,务必力求简省,有利于公私两便。使州县免于繁琐文书往来的困扰,使市户摆脱苛索的负担。所有各路提举盐香、矾茶、学事、买木、水利等司一并罢除,其中盐香、矾茶、学事各命一名监司官员兼领。其中万户以上事务繁重的县分所设县丞,以及大郡和可以设置市易机构的地方依旧保留外,其余一并罢除。各州教授设有两员的减为一员,其余边远、养士不多的地方一并罢除,改由已有出身的一员兼领。」
二月二十九日,诏令:「先哲之君谋求治理,选拔贤能任用有才之人。为官职选择适合的人,职务得以修举、政事得以推行。近来纲纪紊乱,廉耻之道日渐衰败。(一些人)倚仗姻亲关系,占据要害职位,以致使孤寒之士沉沦于下僚,而诬妄之辈却与人同登显要之位。想要革除近来的弊端,应当遵循旧有的章程。凡是官制施行以来经堂除任命的差遣,一律遵照格令施行。仍旧编造堂除簿册,每月上呈一次,每个人名下要注明出身年月、历任资序。若有功过,也要记述要点。并要说明是否与宰执有服亲(有服丧关系的亲属)关系。至于旧法中原本不属堂除的窠阙,因后来渐渐积累被侵占取用,占据了吏部的员阙次序,一律送还本部,命令依照规定的格式差遣注拟,以求伸张公平,抑制侥幸取巧之风。若有应当施行的事项,逐一加以措置,分条列出上奏。」
大观元年正月十一日
仍具系与不系宰执有服亲亲属。其旧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后来渐积泛取,占却吏部阙次,并送还本部,令依格差注,庶伸公平,以抑徼幸。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条析以闻。」
大观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国家承平垂百五十年,生齿繁庶,数倍于祖宗建国之日,法令增多,亦或称是。而郡邑吏员尚沿旧制,人不胜任,事因不举。比缘裁省,员多阙少,其崇宁
四年以前增置官中更并废者,可令吏部检举注拟。」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吏部尚书蒋猷奏:「臣窃以吏部四选常患员多阙少,人或滞留,而别路阙官,久不差注,事致旷缺。臣昨已申明,立式行下。逐州遇阙官,令径行分申四选。访闻人或利于权摄,计会官吏,尚有遇阙迁延不申者。欲乞许诸路监司廉访,见得所部有阙官不曾申陈去处,画时具事因申吏部使阙,当行人并令按治施行。」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八月一日,吏部尚书莫俦言:「有旨将四选条例编纂,其间事理一等而有予有夺,或轻或重,不可胜举。今欲检其事理相类而体例不侔者,委本曹郎官看详,长贰覆定,归于至当,庶几不至散漫。」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尚书莫俦(言)、户部尚书梅执礼为任剧曹,免兼侍讲。兵部尚书、兼侍读孙傅改兼侍讲。」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九日,诏:「应官员转官、磨勘、叙复、注授、差遣之类,应取旨及具钞者,并令吏部就东京取会圆备,具钞闻奏。」
七月二日,诏:「覃恩转官文臣职事官、武臣横行及带遥郡人,依侍从官例检举。在外令所在州军保明,见在东京并行在人许自陈到部,限五日具钞。」以尚书省言:「吏部不即施行,请立限日。」故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年以来,州县多阙官,有三五年不曾差人者,有一阙而两人争赴者。吏部文籍之弊,至此甚矣。往年吏部尚书卢法原尝奏请令天下州府
各具阙次三本:一申尚书省,一申吏部,一申御史台。然不立赏罚,故终亦侮玩。乞应诸州府候朝廷文字到,三日内申发。或供具不实,或数内隐落,许诸色人于本路转运司告首,支赏钱一百贯,其当职官即重行窜责。转运司受到本路州府申状,类聚申尚书省、御史台及吏部。」从之。
七月一日,吏
译,诏令说:「国家承平已近一百五十年,人口繁衍众多,数倍于祖宗建国之时,法令也相应增多。然而郡县吏员的编制仍沿袭旧制,人手不足以承担,事务因此难以推行。近来由于裁减,出现员多阙少的情况,凡是崇宁四年以前增设后又被裁并废除的官职,可命吏部查检举出,重新注拟安排。」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吏部尚书蒋猷上奏:「臣以为吏部四选常常苦于员多阙少,人员因而滞留不得任用,而另有些地方官阙,却长久得不到差遣注授,以致耽误公务。臣此前已经申明此事,订立了相关制度并颁行。各州遇有官阙,命令直接分别申报四选。访察得知有人图谋权且摄理职务,与官吏串通勾结,仍有遇到官阙拖延不申报的情况。请求准许各路监司加以察访,若发现所辖境内有官阙不曾申报的情况,立即具明缘由申报吏部,责令使阙,承办的经办人一律依法惩治。」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钦宗靖康元年八月一日,吏部尚书莫俦进言:「有旨命令将四选的条例加以编纂整理,其中事理相同却处置结果有轻有重、有予有夺的情况,不可胜数。现在想要检核那些事理相类似而处理体例不一致的条例,委托本部郎官详细审核,由长官、副职复核核定,使之归于妥当,希望能够不至于散乱杂芜。」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九月二十二日,诏令:「吏部尚书莫俦、户部尚书梅执礼职务繁重艰巨,免去他们兼任侍讲之职。兵部尚书兼侍读孙傅改为兼任侍讲。」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九日,诏令:「凡官员转官、磨勘、叙复、注授、差遣一类事务,凡是需要取旨以及具录奏钞的,都命令吏部就在东京取齐会集齐备,具录奏钞上奏。」
七月二日,诏令:「覃恩(皇恩普及)转官的文臣职事官、武臣横行以及带遥郡官职的人,依照侍从官的先例予以核查确认。在外地的命当地所在州军予以保明核实,现在身在东京以及在行在的人则准许自行陈报到吏部,限五日内具录奏钞上报。」这是因为尚书省进言:「吏部办理不及时,请求订立限期日数。」所以才有此诏令。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进言:「近年以来,州县多有官阙,有的三五年不曾派人补任,有的却一个官阙有两人争相赴任。吏部文书档案的弊端,到了这种地步已经很严重了。往年吏部尚书卢法原曾经奏请命令天下州府各自开具官阙情况三份:一份呈送尚书省,一份呈送吏部,一份呈送御史台。然而当时没有订立赏罚制度,所以终究还是被轻慢忽视。请求命令各州府接到朝廷文书后,三日之内申报发送。若是所报内容不实,或者数目中有隐瞒遗漏,准许各色人等向本路转运司告发举首,赏给赏钱一百贯,当职的经办官员则从重予以贬窜惩处。转运司接到本路州府的申报文状后,加以汇总归类,申报尚书省、御史台以及吏部。」皇上采纳了这个建议。
七月一日,吏(部)……
部言:「检会靖康元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自政和元年以后进书颂及不进书颂「臣僚」下疑有脱字。,直赴殿试之人,有官者宜夺其赐出身之 ,无出身者并追夺出身以来官职。今检举,欲乞承务郎以上罢任,到阙朝见讫,限五日赍出身文字,供脚色一本,令本部审验,非追夺检举之人,方许召保参部。仍遍下诸路,取索见任、寄居官,依此施行。其未经审实,不许本路及别路差注奏辟权局等。」从之。
译礼部上奏说:"查核靖康元年十月十一日的规定,凡官员自政和元年以后进献书颂、或未进献书颂而直接参加殿试的人,有官职的应当剥夺其所赐的出身资格,没有出身资格的一并追夺出身以来所任官职。现今查核此事,请求让承务郎以上官员罢任后,到京朝见完毕,限五日内携带出身文书,附交履历一份,交由本部审核查验,凡不属于应被追夺、查处之列的人,方才准许其寻保人参见吏部。并通行下发各路,取索现任官及寄居官的相关文书,依此办理。凡未经审核核实的,不许本路及别路差派注授、奏请辟举、暂摄职局等。"皇帝依从了这一奏请。
二十五日,诏:「应堂除并已授堂除差遣之人,并许权替成资,二年为任。」
十月二十五日,都省言:「近诏讨论崇、观后来冒滥功赏补官,访闻有司取会供报考验,迁延日久,应到部注拟、升改、磨勘等官合行追改者少,例遭留滞者众。乞止令人自供系与不系合讨论之人,结隐漏甘(状)[伏]除名之罪,亲书文状,如系前项色目,即审量取旨。」从之。吏部四选(俱)[具]到讨论:直赴殿试有官、无官进书颂及不进书颂、不由科举,进一书一颂而命以官,后妃、宰臣亲承、门客径赴廷试赐第,虚作随军治河,因权幸保奏改京秩,赂贿权幸而宣赐袍带,父兄秉政,无出身得贴职,蔡京父子、
童贯、王黼、朱 之家使臣补官减年,并令改正。
十二月二十二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
回方推恩者,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
三年三月六日,朝散大夫王琮言:「二浙州县阙正官去处,类皆请托权摄,至有踰年不得代者。」诏吏部行下诸州,委通判开具见阙官处,限三日申尚书省。
四月十三日,户部尚书孙觌等奏:「参(祥)[详]并省,内六曹吏部郎官三选一员,司勋、司封、考功各一员,吏人减三分之一。」以尚书省右仆射吕颐浩乞将元佑中司马光等建请并省,召侍从赴都堂参详故也。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来州军多有官员于他处毁失告身、料历,召到保官,难以检察。欲乞令保官同赍印纸赴长吏厅批书,仍于保状内结除名罪。」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吏部四选将来差注,窃虑内有已授下差遣,却缘事托故,不肯赴任,不惟本处阙官,又碍本部差注。乞将今后拟过官并自合满赴任月日除程外,若违限半年,候官司报到,并作违年,听本部使阙。」从之。
二十九日,权吏部郎官王缙言:「官员参部日众,下诸路取阙,未见供到。今权宜措置,应阙官去处众所共知者,许官员具诣实事状供申,从本部审实,牓阙差注。如有已授下官,在限内许赴任。其后差人愿承替先差人满阙或成资者听,庶几无留滞之叹。」从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今后除行在州军保奏去失付身、告札、印纸,令吏部取索照验外,其余州军并令经监司陈乞,委逐官取索保官付身、告札、印纸,躬亲审实,批凿保奏。如非监司所在,
州军陈乞,知通依此施行。仍吏部更切审覆。其差注、磨勘类恐去失文字之人多,止召保官二员施行。」
七月七日,诏:「河北、河东、陕西、京西、京东、淮南失守州军去失付身之人,如有当时去失州军给到干照,或但得别有照据文字一件,可以照使,即许于寄居所在州军保奏。
译二十五日,诏令:「凡是堂除以及已经授予堂除差遣的人,都允许暂代满一任年资,以两年为一任。」
十月二十五日,尚书省上奏说:「近来诏令讨论崇宁、大观以后冒滥功赏补官之事,访察得知有关官司取索汇报考核验证,拖延日久,应当到部注拟、升改、磨勘等官员应当追改的人少,而按惯例遭到留滞的人却多。请求只让本人自行申报是否属于应当讨论之列的人,让他们写下如有隐瞒漏报甘愿服除名之罪的文书,亲笔书写文状,如果属于前面所列几类情形,就审察量情后请旨定夺。」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吏部四选都具文呈报讨论结果:直接赴殿试的有官、无官进献书颂以及不进献书颂的、不经科举而只进献一书一颂就被授官的、后妃宰臣亲自承办保荐的、门客直接赴廷试赐及第的、虚报随军治河的、因权贵幸臣保奏而改任京官品秩的、贿赂权贵幸臣而得宣赐袍带的、父兄执政而本人无出身却得贴职的、蔡京父子、童贯、王黼、朱勔之家的使臣补官减年的,一律命令改正。
十二月二十二日,赦令:「凡是命官受到酬赏,因犯公罪,须等一任期满回来才推恩的,如果遇上这次大赦,应当依照无过失之人的先例,就允许收用。」
三年三月六日,朝散大夫王琮上奏说:「两浙州县出现空缺正官的地方,大多都是请托权且代理,甚至有超过一年得不到接替的。」朝廷下诏吏部行文各州,委托通判开列现有空缺官职的地方,限三日内申报尚书省。
四月十三日,户部尚书孙觌等上奏说:「详审并省事宜,六曹之内,吏部郎官从三选中留一员,司勋、司封、考功各留一员,吏人减去三分之一。」这是因为尚书省右仆射吕颐浩请求把元祐年间司马光等人所建请的并省之事,召集侍从官到都堂详审议定的缘故。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上奏说:「近来州军多有官员在别处丢失告身、料历,找来担保的官员,难以核查。想请求让担保官一同带着印纸到长官厅批注登记,并在担保状内注明如有虚假甘愿服除名之罪。」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上奏说:「吏部四选将来差注官员,担心其中有已经授予差遣,却因事托故不肯赴任的,这样不但本处出现官员空缺,又妨碍本部的差注安排。请求把此后拟授的官员,从应当满任赴任之日除去路程之外,如果超过限期半年,等官司报到,一律作违期年限处理,听凭本部使用该缺。」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二十九日,权吏部郎官王缙上奏说:「官员到部候选的人一天比一天多,向各路取索空缺,一直没有见报到。现在权且变通处理,凡是空缺官职的地方是众所周知的,就允许官员自己写明确实情况的状子呈报,由本部审核核实,张榜公布空缺、注拟差官。如果已经有授予的官员,在限期内允许赴任。以后有人愿意接替先前所差之人满缺或者已满一任的,听凭其接替,这样或许可以没有留滞的抱怨。」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六月二十八日,诏令:「今后除行在的州军保奏丢失付身、告札、印纸的,命吏部取索核验之外,其余州军一律命令通过监司陈请,委托各官员取索担保官的付身、告札、印纸,亲自审核核实,批注保奏。如果不是监司所在的州军陈请,令知州、通判依此办理。仍由吏部再加以审核复查。至于差注、磨勘之类,考虑到丢失文书的人多,只召请担保官二员办理。」
七月七日,诏令:「河北、河东、陕西、京西、京东、淮南失守州军中丢失付身的人,如果有当时丢失时州军所给的凭据,或者只要能得到另有可作凭证的文书一件,可以用来核验的,就允许在寄居所在的州军保奏。
其保官二员,若无曾同任差遣,或同时出身,或同乡里,但委识今来所保之人,即于状内添入所保人曾任何官,便许收使。」
八月十六日,诏:「命官陈乞祖父母、父母老疾恩例,除依条召保外,见任人于所任州、非见任人于所居州陈乞人于:原作「于于」,据上下文意改。,勘会诣实,给据照验。如诈冒者徒三年,未差注减二等,并许人告。」
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乞诏吏部阙自今后依籍认定外,如堂中或取者并须执守,不得供报,只作系是选阙,不该堂除回申,庶几铨部得法守之公。」诏吏部常切遵守。
二十二日,尚书省言:「官员出身、历任并载印纸,不可伪冒,系与告札相为表里。今去失付身人有印纸可考而告札中止是去失一、二件者,有告札书在而独去失印纸者,有印纸独存而尽去失告札者,皆可次第参照,即与全然去失及与去失印纸而告札不全者不同。欲依近降指挥保奏降下外,与免吏部再奏,止令本部官勘验,写奏状全文,长贰郎官列衔,出给公据(乞)[讫],申尚书省。其行在州军保奏到官员,如降下吏部,遇保官事故,不在本州岛,令吏部别召保官,
批鉴审验讫,本部径行保奏。」从之。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官员犯罪,依赦已合依无过人例。如结断未了,未合朝见者,并许先次朝见,放行差遣。」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之官遣限一年,系是旧法。近缘建炎四年五月吏部申明,半年不到任,即行使阙,遂致陈乞纷然。今来半年之限既以蹙迫,况有降名次等罚赏,恐难久。欲乞止依旧法施行。」从之。
二月七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本部案籍散失,每遇朝廷取索品官职位、姓名,并无证据。乞自今应堂除官得替赴阙及非泛特旨召赴行在,审察上殿人,并令先具出身、历任、家状一本申部,出给(阙)[关]子,送合门照会朝见。其审察人即(阙)[关]行首司报到,方许参堂。其因事到行在陈乞差遣,与见责降人遇赦,经刑部投状乞叙复者,亦具家状申部,照应施行。」从之,仍令将缴到家状依旧置籍抄录。
二十三日,诏:「诸郡供申窠阙,如违限不到及隐匿漏落者,依建炎四年六月二日指挥,知通当职官特降一官,人吏科徒二年罪,委提刑勾决。」从吏部请也。
四月二十七日,诏:「官员去失付身,免经监司陈乞保明,止经逐处州军保奏施行。」时陈乞之人有不经由去处,往往再行下勘验,注授、磨勘滞留者多,吏部以言,故有是诏。
五月六日,诏:「官员去失其身以来文字此句疑有脱误。,给到公据内有见任告 并宣札,自合依旧作保外,所有全去失付身并使臣非参部历任人,并不许委保官员去失文字。
译所需的担保官二员,如果没有曾经同任差遣的,或者同时出身的,或者同乡里的,只要能证明认识现在所担保的人,就在状内加入所担保之人曾任何官,也就允许收用。」
八月十六日,诏令:「命官陈请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的恩例,除了依条召请担保之外,现任官员在所任之州、非现任官员在所居住之州陈请的,要审核查明确实情况,发给凭据以备核验。如有诈骗冒充的处徒刑三年,未经差注的减二等,并允许人告发。」
九月十四日,臣僚上奏说:「请求诏令吏部空缺自今以后依照名籍认定,此外如果堂中或有取用的,都必须坚持遵守,不得虚报,只作为选缺处理,不属于堂除的不再回报,这样或许能使铨选部门有法可依而公正。」朝廷诏令吏部时常严守此制。
二十二日,尚书省上奏说:「官员的出身、历任情况都记载在印纸上,不可作假冒充,与告札互为表里印证。现在丢失付身的人中,有印纸可查考而告札只是丢失一二件的,有告札尚存而唯独丢失印纸的,有印纸独存而告札全部丢失的,这些情况都可以依次参照核对,与全部丢失以及丢失印纸而告札也不完整的情况不同。请依照近来颁降的指挥保奏降下处理之外,免去吏部再上奏,只令本部官员勘验,写出奏状全文,长官、副长官及郎官联署,出具公据完毕后,申报尚书省。至于行在州军保奏到的官员,如果降下吏部处理,遇到担保官有事故不在本州的,令吏部另外召请担保官,批注鉴定审验完毕后,本部直接进行保奏。」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凡是官员犯罪,依照大赦已应当依照无过失人的先例处理的。如果案件判决尚未了结、尚不应当朝见的,一律允许先行朝见,放行差遣。」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李正民上奏说:「官员赴任的期限为一年,这是旧有的法令。近来因为建炎四年五月吏部申明,半年不到任的,就作使阙处理,于是导致陈情请求纷纷不断。如今半年的期限已经太急促,何况还有降低名次等级的处罚,恐怕难以长久维持。请求仍旧依照旧法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二月七日,吏部侍郎李正民上奏说:「本部的案卷名籍散失,每逢朝廷取索品官的职位、姓名,都没有凭证。请求自今以后凡是堂除官员任满换人到部以及非常规特旨召赴行在、经审察上殿的人,都令先具备出身、历任、家状各一本申报本部,发给关子,送合门知会以便朝见。至于经审察的人就由关行首司报到,才允许参见堂议。至于因事到行在陈请差遣的,与见降处罚责降之人遇赦,经刑部投状请求叙复的,也要具备家状申报本部,照应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并令将缴到的家状仍依旧例登记入册抄录。
二十三日,诏令:「各郡供申空缺情况,如果超过期限不到以及隐瞒漏报的,依照建炎四年六月二日的指挥办理,知州、通判等当职官员特降一官,人吏处以徒刑二年之罪,委托提刑核实查办。」这是听从了吏部的请求。
四月二十七日,诏令:「官员丢失付身的,免于经监司陈请保明,只需经所在处的州军保奏办理即可。」当时陈请的人有的没有经由该处,往往被再次下发勘验,导致注授、磨勘留滞的情况很多,吏部因此上言,所以有这道诏令。
五月六日,诏令:「官员丢失身份以来文书的(此句疑有脱误),发给的公据内如果有现任告身以及宣札的,自然应当依旧作为担保凭证之外,凡是全部丢失付身以及使臣中非参部历任的人,一律不许委托担保官处理丢失文书的事。」同日,诏令:「有官职之人如果全部丢失付身,只发给公据的,一律不许召请担保人陈请。至于丢失现任告
」同
日,诏:「有官人若全去失付身,止给到公据者,并不许召保陈乞。其去失见任告 、宣札、印纸,许依旧召保施行。」以臣僚言难于稽察,故有是诏「故」字上愿衍「故察」二字,已删。。
八月,诏:「有官人委保去失告 ,陈乞恩泽之人,所保年终共不得过五次。其余作保名色,并依自来条法施行。」先是,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昨立定官员作保,年终不得过五次。缘召保名色不一,兼数事者用保至多,若限员数,通衮为五次,深恐留滞。」故有是诏。
七月五日,诏:「去失印纸、告札,诸州或监司保奏,如其它事件并已圆备,虽无躬亲审验之文,但声说保明是实,并与行使。」以吏部侍郎高卫等言:「诸处申到,往往无知通躬亲审验之文,符下取会,遂致稽滞。」故有是诏。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文臣转官,旧法缘犯赃之吏混淆官品,无以区别。后来曾分有出身带『左』字,无出身带『右』字,赃罪更不带『左』、『右』字,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应到省文字内将初拟官并磨勘改官人等,若见得有无出身及赃罪,带『左』、『右』字,其元文内不曾声说出身人,且据文字行遣外,仍令尚书省及吏部出榜晓示。自来年正月一日,应官员陈乞状词、札子及吏部上省文字,并遵依今降指挥。」先是,二十四日,诏文臣金紫光禄大夫至承务郎有出身人带「左」字,无出身人带「右」字。官员往往未知有新降指挥,于衔内未曾声说。若逐一取索行遣,又恐留滞。尚书省有言,故有是诏。
二年闰四月二十五日,吕颐浩等言:「祖宗旧制,内外差遣付审官院、流内铨。堂除窠阙不多,士大夫自有调官之路,故请谒奔竞之风息。近世以来,堂除阙多,侵占注拟,士人失职,廉耻道丧。欲乞除监司、郡守及旧格
堂除通判外,如诸路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阙,并拨还吏部。自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书局编修堂除外,如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亦乞令吏部按格注拟。」从之。后十月十二日,上谓辅臣吕颐浩曰:「比来差注如何 铨曹理会事若不为吏舞文,便为留滞,长贰、郎官肯阅文案,自然难欺。」颐浩曰:「臣昨任吏部尚书,备见情弊。若四选人吏作过,大者可流配,次者可断勒。」上曰:「闻官员到部,多以细事阻难,动涉旬月,此不可不革。」
八月十一日,诏:「应已授差遣人而又就辟差理资任者,更不得占据所授阙。如阙到,合令以次人赴上。如无以次人,即令使阙。」从左司谏吴表臣请也。
九月二十一日,御笔:「应建炎以来臣庶上书,有一言条陈利害,皆朕亲览,而又付之朝廷审定,然后推恩。
译身、宣札、印纸的,允许依旧召请担保办理。」这是因为臣僚上言说难以稽查核实的缘故,所以有这道诏令。
八月,诏令:「有官职之人委托担保官丢失告身,陈请恩泽之人,所担保的一年终了共不得超过五次。其余作保的名目,一律依照原有的条例法令办理。」此前,吏部侍郎李正民上奏说:「先前立定官员作保,年终不得超过五次。因为召请担保的名目不止一种,又有兼办数事而用保最多的,如果限定人数,一律合并算作五次,深恐造成留滞。」所以有这道诏令。
七月五日,诏令:「丢失印纸、告札的,各州或监司保奏,如果其他事项都已齐备,虽然没有亲自审验的文书,只要声明保明属实,也一律准予施行。」这是因为吏部侍郎高卫等人上言说:「各处申报到的,往往没有知州、通判亲自审验的文书,行文下去索取,就导致延误滞留。」所以有这道诏令。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文臣转官,旧法因为犯赃的官吏混淆官品,无从区别。后来曾经区分有出身的带『左』字,无出身的带『右』字,犯赃罪的一律不带『左』、『右』字,请求依照旧法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令:「凡是到尚书省的文书内,将初拟官及磨勘改官的人等,如果查明有无出身以及赃罪,注明带『左』『右』字,其中原文书内没有声明出身的人,姑且依据文书处理,仍令尚书省及吏部张榜晓谕。自明年正月一日起,凡是官员陈请状词、札子以及吏部呈报尚书省的文书,一律遵照今日颁降的指挥执行。」此前,二十四日,诏令文臣自金紫光禄大夫至承务郎,有出身的人带「左」字,无出身的人带「右」字。官员往往不知道有这项新颁降的指挥,在官衔内未曾声明。如果逐一取索行文办理,又恐怕造成留滞。尚书省因此上言,所以有这道诏令。
二年闰四月二十五日,吕颐浩等上奏说:「祖宗旧制,内外差遣都归审官院、流内铨掌管。堂除的空缺不多,士大夫自然有调官的途径,所以请托钻营的风气得以平息。近世以来,堂除的空缺增多,侵占了原本注拟的名额,士人失去应有的职位,廉耻之道也随之丧失。请求除监司、郡守以及旧例应堂除的通判之外,其余如各路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空缺,一律拨还吏部。除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书局编修属于堂除之外,如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等,也请令吏部依格式注拟。」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此后十月十二日,皇上对辅臣吕颐浩说:「近来差注官员情况如何 铨选部门办理事情,如果不是被吏员舞弊,就是造成留滞,长官、副长官、郎官如果肯认真查阅案卷,自然难以被欺瞒。」吕颐浩说:「臣从前担任吏部尚书时,充分见识了其中的弊情。如果四选的吏人作弊,情节重的可以流放,次一等的可以处以杖刑劳役。」皇上说:「听说官员到部,多以细小事项设置阻碍刁难,动辄拖延十天半月,这种情况不可不革除。」
八月十一日,诏令:「凡是已经授予差遣的人又被辟召去理算资历任期的,不得再占据所授的空缺。如果原缺出来,应当令次一位候补的人前往上任。如果没有次一位候补人,就令使用该缺。」这是听从了左司谏吴表臣的请求。
九月二十一日,御笔:「凡是建炎以来臣民百姓上书,有一言涉及陈述利害的,都由朕亲自阅览,然后又交付朝廷审定,才推恩授官。岂能再与前日结交权贵幸臣之人一概而论呢 靖康年间上书之人也依此办理。」吏部照会执行,这是因为臣僚请求凡建炎以来上书直言而被授官及改转官职之人特别免于审量核实的缘故。
十月十六日,诏令:「臣僚陈
岂可复与前日交结权幸之人为一律邪 其靖康上书人依此施行。」吏部照会,以臣僚请,应建炎以来上书直言而命以官及改转之人特与免审量故也。
十月十六日,诏:「臣僚陈请不得任乡部指挥。如有任乡部人,限指挥到日令自陈。隐而不闻者,当科违制之罪。」
十一月三日,诏:「诸路州军将官员到罢窠阙状随选分作四本,供申吏部。仍令问具里居不仕及流寓人,(隋)[随]吏部窠阙状申尚书省。」以中书舍人陈与义请修台谏寺监之阙及悉召天下之才。然士大夫流落堙晦,不能自达,虽欲召用,而其迁徙不定,存亡莫知,故有是诏。
四日,臣僚言:「湖外、二广诸县旧系八路注授,后来归部。自经兵火,人不肯注授。纵或注授,亦不肯往赴,是致阙官,多差权摄,无事则保守而苟禄,少警则求罢而脱去,更有未经出
仕或犯罪戾,或系右列而权摄者。望委本路提刑司限半月 刷诸县见阙官处,日下吏部注拟。仍令阙阙日立限上「阙」字疑误。,起发赴任。」从之。
十二日,诏应吏部破格差注有赏窠阙任满更不推赏。
二十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乞将八路阙除四川外,余令本部再行借使差注一次。若未拟差间,却有本路定差到官,即先差定差人。」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乞从本部下诸路,不以见任、寄居、待阙、丁忧等官,并具脚色,委无隐漏增减,结除名广南编置之罪,委逐路提刑司取索类聚,逐旋申部,以凭久远照使。」从之。
三年二月一日,权吏部尚书席益言:「伏见魏、晋而下,甄综人物,专任选曹。至唐而铨法密矣,犹不尽拘以微文,激浊扬清,时出度外。故杜淹表荐四十余人,后多知名。韦思谦坐公事负殿,高季辅递擢为监察御史。国朝之初,犹存旧制。太祖皇帝干德四年诏曰:『自今常调赴集注选人,吏部南曹取历任中多课绩而无阙失者,观其人材,询以吏术,可副升擢者,具名送中书门下省引验以闻,当与量加甄奖。』则是铨序之寄,尚或任人而不专任法也。其后官制厘改,典选者一切不得以意从事,振拔幽滞,无复闻焉。虽廊〔庙〕抡材,擢其髦颖,而寒远之士沉迹下僚、廉退之贤甘心平进者未有以识拔之也。望稽用干德诏书,凡常调之中材行可取或课绩优著者,许长贰具名以闻。」从
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吏部四选案籍散失,品官到部无考验。窃见朝廷遣使宣谕诸道,乞令宣谕官立式,下所属州县取管下见任待阙、宫观、丁忧、停替、责降、安置、编管等官员,除曾任侍从、观察使以上官外,每员各具夹细脚色家状一本,五人为一保,结除名之罪,州委官收纳,编类成册,知通考验,诣实保明。
译请不得任命为本乡本部的官职指挥。如有已任本乡本部之职的人,限令此指挥到达之日起自行申报。如有隐瞒不报的,应治以违制之罪。」
十一月三日,诏令:「各路州军将官员到任、离任的空缺状况按选分类作四本,供申报吏部。并令查问具备居住闾里而未出仕以及流寓在外的人的情况,随吏部的空缺状申报尚书省。」这是因为中书舍人陈与义请求补充台谏寺监的空缺以及广泛招揽天下人才。然而当时士大夫流离失所、隐没不显,不能自行上达朝廷,虽然想要招用,但他们迁徙不定、生死存亡都难以知晓,所以有这道诏令。
四日,臣僚上奏说:「湖南、两广的各县从前都由八路注授官员,后来归属吏部管辖。自从经历兵火以来,人们不肯前去注授。即使有人得到注授,也不肯前去赴任,因而导致官员空缺,多派人权且代理,无事时就保守自安而苟且享受俸禄,稍有警情就请求罢免而脱身离去,还有一些未曾正式出仕、或者曾犯罪过、或者本属右列武阶而权且代理文职的人。希望委托本路提刑司在半月内查明各县现有空缺官职之处,当天就报吏部注拟。并令空缺出现之日起立下期限,起程赴任。」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二日,诏令凡是吏部破格差注、有奖赏的空缺,任满之后不再另行推恩奖赏。
二十日,吏部尚书沈与求上奏说:「请求将八路的空缺除四川之外,其余的令本部再进行一次借用差注。如果尚未拟定差遣期间,却有本路已定差的官员,就先派遣已定差之人。」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沈与求上奏说:「请求从本部行文各路,不论现任、寄居、待缺、丁忧等官员,一律具备履历详情,确保没有隐瞒漏报或增减,写明如有违反甘愿服除名、发配广南编管之罪,委托各路提刑司取索汇集,随时申报本部,以备长久核查使用。」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三年二月一日,权吏部尚书席益上奏说:「臣看到魏、晋以来,考核甄选人物,专门交由选官部门负责。到了唐代,铨选的法度已经周密,但仍不完全拘泥于繁文缛节,能激浊扬清,有时超出常规选拔人才。所以杜淹上表荐举四十余人,后来大多知名于世。韦思谦因公事有过失记入考绩,高季辅却接连提拔他为监察御史。本朝建立之初,仍保存旧有的制度。太祖皇帝干德四年下诏说:『自今以后凡是常规调选、应集赴选的人,令吏部南曹从历任官员中考核,其中政绩多而无过失的,观察其才能,用政务询问考察他,认为可以提拔任用的,具名送中书门下省引见核验后上奏,应当酌情加以褒奖。』这说明铨选任用的职责,仍然要有一定程度上任用人才而不完全拘泥于成法。此后官制经过整改,主持选官的人一律不得凭意愿行事,选拔提携才能被埋没的人才之事,就再也没有听说过了。虽然朝廷选拔人才时也提拔出色的人物,但边远寒微的士人沉沦在下层职位、廉洁谦退的贤才甘于按部就班晋升的人,却没有人能识别提拔他们。希望能考核沿用干德年间的诏书,凡是常规调选之中才能品行值得任用或者政绩优异显著的人,允许由长官、副长官具名上报。」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三月七日,臣僚上奏说:「吏部四选的案卷名籍散失,品官到部无从考核验证。臣看到朝廷派遣使者宣谕各道,请求令宣谕官立下格式,命所属州县取索管辖之下现任待缺、宫观、丁忧、停职替换、责降、安置、编管等官员,除曾任侍从、观察使以上官职的之外,每人各具备详细履历家状一份,五人为一保,写明如有违反甘愿服除名之罪,由州委派官员收纳,编排造册,知州、通判核验,务求确切保明。左选
左选京朝官以上为一籍,选人为一籍;右选大使臣以上为一籍,小使臣为一籍。籍为三本:一留本州岛照用,一留逐路转运,以备取索,一候使人回日送吏部。其在军下,令本将依此供具,依此注籍,一留军中,一纳枢密院,一送吏部。三省官司有官及入品吏人,令御史台取责编类,一留所属,一留本台,一纳吏部。见参部(侍)[待]差遣人,令临安府取索,缴送浙西宣谕司。仍令吏部印牓,下诸道晓谕。品官须管于所在州县结保投纳家状,将来到部状内,分明声说于某年月日某处注籍讫,本部据籍点磨无差误,即与判成。或堂除举辟,亦从本部参照,方许放行差遣。如有续次补官之人不及三人之数,难以自成一保,则召本色保官二员,本州岛依式注籍。」诏送吏部勘当。吏部〔言〕:「乞如臣僚所请外,缘诸路宣谕官道里远近不等,若待使人回阙,切恐稽滞。乞令本司依阙状,实时赴部投下注籍之人。若须候脚色到部了日方许参部,显见官员留滞日久。乞(今)[令]缴纳脚色处先次给公据,赴部考验放行。」并
从之。
四月十九日,诏:「官员因事被责,送吏部注广南监当或远小处监当人,便行与阙,申尚书省点差施行。如后来却有碍乡贯、三代等,即令本官自陈,从本部具钞,改注本路一(盘)[般]差遣。如有隐匿辄上,乞依避亲辄之官法断罪。」从尚书洪拟言也。
八月二十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本部昨承指挥,令诸州军〔不〕以远近,每月、每季随官资四选各具阙状一本申部,其诸属官未有取索阙,乞令逐路依绍兴二年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诏曰:「六官之长,是谓佐邦。理邦国者,其惟铨衡乎。今自艰难以来,士夫流离契阔,有徒跣而赴行在所者,深可愍恤。访闻迩来注授牓阙之际,奸弊百出,货赂公行,寒士困苦,未有甚于此时者。安得如毛玠清公,使天下之士莫不以廉洁自励,如陆慧晓,不容胥吏谘执。三省可行措置,除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 台常加紏察,当议重行惩诫。」三省措置下项:一、注拟之弊,谓以非次阙榜藏匿,或托故关会,以俟行赂之类。二、申请之弊,谓词状两词不决,受赂请嘱,故作申请,希求特行之类。三、去失之弊,谓见存(于)[干]照,犹问难不已,直待贿赂,方肯保奏。或有伪冒,更不子细办认,取足货赂,立便放行之类。四、刷阙之弊,谓阙簿灭裂,只凭进奏官供具,致有差互,有误注授之类。五、关会之弊,谓七司之动辄相关,每一勘会,各不即报,故作沮抑之类。六、审量
之弊,谓滥赏名色,条例具存,辄于疑似之间问难取会之类。
译京朝官以上为一册,选人为一册;右选大使臣以上为一册,小使臣为一册。册子共为三份:一份留本州以备照用,一份留本路转运使处,以备取索,一份等使者回朝之日送交吏部。至于在军队的,令本将依此提供,依此登记造册,一份留军中,一份交纳枢密院,一份送吏部。三省官署中有官职以及入品级的吏人,令御史台取索汇编,一份留在所属,一份留在本台,一份交纳吏部。现今参部待差遣的人,令临安府取索,缴送浙西宣谕司。并令吏部张榜,行文各道晓谕。品官必须在所在州县办理担保、投纳家状,将来到部时,状内要明确声明于某年月日某处已登记造册,本部依据册籍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判定成立。或有堂除举荐辟召的,也由本部参照核对,才允许放行差遣。如果有后续补官的人不够三人之数,难以自成一保的,就召请本类担保官二员,本州依格式登记造册。」朝廷下诏交由吏部勘验处理。吏部上言说:「请求依臣僚所请办理之外,因为各路宣谕官路途远近不同,如果等使者回朝,恐怕会造成延误滞留。请求令本司依据空缺情况,随即赴部投递登记之人。如果必须等到履历到部之后才允许参部,显然会造成官员留滞时日过久。请求令缴纳履历之处先行发给公据,赴部核验后放行。」朝廷都听从了这些建议。
四月十九日,诏令:「官员因事被责罚,安排到吏部注授广南监当或偏远小处监当之人,就即刻给予空缺,申报尚书省点差办理。如果后来却有妨碍乡贯、三代等规定的情况,就令本官自行申报,由本部具文,改注本路一般差遣。如有隐瞒而擅自赴任的,请依照回避亲属而擅自任职的法律定罪。」朝廷听从了尚书洪拟的建议。
八月二十日,吏部侍郎陈与义上奏说:「本部先前承奉指挥,令各州军不论远近,每月、每季按官资四选各具备空缺状一份申报本部,其中各属官尚未有取索空缺情况的,请令各路依照绍兴二年已颁降的指挥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月二十六日,诏令说:「六官之长,就是所谓辅佐邦国。治理邦国的,就在于铨选衡量吗。如今自艰难以来,士大夫流离失所、备尝艰辛,甚至有赤足徒步赶赴行在的,实在令人悲悯怜恤。访察得知近来在注授、榜示空缺之际,奸弊百出,贿赂公行,使贫寒士人困苦不堪,还没有比这时更严重的了。怎能得到像毛玠那样清正无私的人,让天下士人无不以廉洁自我勉励,像陆慧晓那样,不容许胥吏干预请托。三省可以采取措置,革除弊端,严明立下赏罚禁令。并选用能干的官吏来主持这件事,台谏要常加纠察,应当商议从重加以惩戒。」三省所措置的事项如下:一是注拟方面的弊端,指把非常规空缺隐匿不报,或托故拖延不予会办等情形。二是申请方面的弊端,指词状两方争执不决,接受贿赂请托,故意作出申请,希图特别通融办理等情形。三是丢失文书方面的弊端,指见存的凭证还百般刁难,非要等到贿赂到手,才肯保奏;或有伪造冒充的,也不细察辨认,只要满足了贿赂要求,就立即放行等情形。四是清点空缺方面的弊端,指空缺簿册疏漏残缺,只凭进奏官提供,导致差错,甚至误注授官等情形。五是行文会商方面的弊端,指七司之间动辄互相行文询问,每逢一次核查会办,各方都不及时回复,故意造成阻挠延误等情形。六是审量方面的弊端,指对滥赏的名目,条例本已具备,却动辄在似是而非之处反复问难索取会办等情形。七是发放凭证方面的弊端,指官员的证明文件不及时发放,索求常例馈赠。或者差遣、循转,承办的亲事官过分索取财物
七、给付之弊,谓官员干照不即给付,邀求常例。或差遣、循转,承发亲事官过有乞觅,经久不付,却致去失之类。八、保明之弊,谓功赏恩数合经所属保明者,文字小有不圆,或小有不如式,辄行退难之类。诏令吏部七司同共措置,如有该载不尽积弊,亦仰一就措置,于见行条法之外,更作关防,条具申尚书省。先是,诏意以谓安得如皇甫铸、陆惠晓之流,钤制奸吏,上始用铸事。既而以铸后作奸利,遂改用毛玠,且谓宰臣朱胜非等曰:「他(畤)[时]诏语有未当,可奏陈,复改定」云。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近降诏书,以铨衡奸弊,寒士困苦,令三省措置弊源。继常有所陈请,诏令吏部勘当,寻开具申尚书省,但迁延不行。乞取吏部元勘当申省状,委官看详:一、(作)[昨]缘川陕奏荐、磨勘、封赠等文字,吏部拘于常法,有状内不依式或小节未圆,即便符下,故为沮抑。臣僚献言,乞先次施行。若系大节妨碍,方许符下。寻奉旨依。其后吏部复讲究,开析大节、小节事目,颁之川陕。推行既久,人以为便。欲乞其余路分州军文字亦依此施行。一、吏部七司人吏,比之旧额裁省过半,而事务不减。昔时,虽穷日之功,行移亦未尽绝。属者多缘都省、御史台追唤,初无引贴,真伪难办,又部吏便私,计会前去。欲乞今后三省、御史台追唤部「唤」下疑脱一字。,令检正都司及台官押贴子追呼。如擅追及辄发遣,并从违制之罪。」诏吏部一就措置施行。
八日,吏部言:「本部侍郎左
选员阙,依格合分远近去处。乞比附尚书右选,令以去行在驻驿处千里外为远地,不及千里为近地。又依条,州二万户、县五千户以(上)[下]为小处。亦乞权将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从之。
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今后全失出身以来文字人,乞许召监察御史以上二员,结罪保识,仍立岁保员数,以防冒滥。」从之。
绍兴四年正月十二日,诏:「吏部七司复置催驱司,每司于事简案令选那手分、贴司各一名,罢本案职事,专一催驱点检。」从员外郎郑士彦请也。
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文臣全去失付身之人,除已有前项许召行在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委保指挥外,所有武臣全去失付身之人,合措置召保。今欲武臣去失付身,如无干照文字,许召行在见任武臣职事官二员。谓殿前马步军司官,枢密副承旨,带御器械官并知合。结罪委保。其所召保官,每岁不得保过五次。今来全去失付身之人止凭保官,难以一例岁保不得过五次。今欲每岁不得过三次。」从之。
五月九日,知临安府梁汝嘉言:「本府承官员陈理去失及保奏恩泽等,并取保官印纸、告札批凿,窃虑其间将死亡、事故印纸、告札前来承代。
译,长期不予发放,反而导致文书丢失等情形。八是保明方面的弊端,指功赏恩数依例应当经所属部门保明的,文书稍有不周全,或稍有不合格式,动辄予以退回刁难等情形。」朝廷诏令吏部七司共同措置,如果有记载不周全的积弊,也一并加以措置,在现行的条例法令之外,再作出防范措施,具体条列申报尚书省。此前,诏书本意是说怎能得到像皇甫铸、陆惠晓这类人物,来钳制奸猾胥吏,皇上起初提到用皇甫铸之事。后来因为皇甫铸也做出了谋取私利的行径,就改用毛玠为例,并对宰相朱胜非等人说:「以后诏书言辞如有不妥当的,可以上奏陈明,重新加以改定」云云。
十一月四日,臣僚上奏说:「近来颁降诏书,因为铨选衡量之职存在奸弊,使贫寒士人困苦不堪,命三省措置消除弊端根源。此后多次有所陈请,诏令吏部勘验处理,随即开列上报尚书省,但却一直拖延不予施行。请求调取吏部原先勘验申报尚书省的状子,委派官员详加审察:一是先前由于川陕的奏荐、磨勘、封赠等文书,吏部拘泥于常法,凡状内有不合格式或者小节不够周全的,就立即行文下发,故意加以阻挠拖延。臣僚提出建言,请求先予施行。如果确属大节妨碍,才允许行文下发。当时奉旨照准。此后吏部又加以研究,开列区分大节、小节的具体事目,颁行到川陕。推行既久,人们都觉得便利。请求把其余各路州军的文书也依此办理。二是吏部七司的胥吏,比起旧有编制已经裁减过半,但事务并未减少。从前,虽然穷尽一日之功,公文的推行也未必能完全办结。近来多因都省、御史台追唤办事,起初没有引贴凭证,真伪难以辨别,又有部内胥吏营私舞弊,暗中勾结应付。请求今后三省、御史台追唤本部(此处疑脱一字),令检正官及都司和台官押上贴子后再行追呼。如果擅自追唤以及擅自发遣的,一律按违制之罪论处。」朝廷诏令吏部一并加以措置施行。
八日,吏部上奏说:「本部侍郎左选的官员空缺,依照格式应当区分远近之处。请求比照尚书右选的办法,把距离行在驻跸之处千里之外的定为远地,不足千里的定为近地。又依照条例,州有二万户、县有五千户以下的定为小处。也请求权且将州以军事为准、县以下以户数为小处的标准来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上奏说:「今后凡是完全丧失出身以来所有文书的人,请求允许召请监察御史以上官员二员,写明担保之责后予以担保确认,并订立每年担保人数的限额,以防止冒滥。」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绍兴四年正月十二日,诏令:「吏部七司重新设置催驱司,每司在事务简省的机构中挑选手分、贴司各一名,免去他们本案的职事,专门负责催办督促、检点核查。」这是听从了员外郎郑士彦的请求。
二月二十五日,吏部上奏说:「文臣中全部丢失付身的人,除已有前项许可召请行在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担保的指挥之外,凡是武臣全部丢失付身的人,也应当加以措置召请担保。现在打算武臣丢失付身,如果没有凭证文书的,允许召请行在现任武臣职事官二员(指殿前马步军司官、枢密副承旨、带御器械官以及知合官)出面担保。所召请的担保官,每年不得担保超过五次。现今全部丢失付身的人只凭担保官担保,难以一概按每年不得超过五次的标准处理。现在打算每年不得超过三次。」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五月九日,知临安府梁汝嘉上奏说:「本府承办官员陈述丢失文书以及保奏恩泽等事,都需取用担保官的印纸、告札加以批注核实,恐怕其中会有人将已死亡、有事故者的印纸、告札拿来冒名顶替承代。请求只召请在部官员以及本府现任官员出面担保。」朝廷
欲乞止召在部官员及本府见任官委保。」从之。
二十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近臣僚乞广南窠阙满一季无人愿就者,并送本路转运司差注。左、右司看详,乞令吏部随阙措置,破格注授。缘本部见榜窠阙须满
半年以上,欲乞(令)[今]后更不申明,便行破格差注。」从之。
六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胡交修言:「近降细务指挥内一项:六曹长贰以其事治有条者以条决之,无条者以例决之,无条例酌情裁决。盖欲省减朝廷庶务,责之六曹也。(令)[今]欲乞令本部七司各置例册,法司专掌,诸案具今日以来应干敕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限十日尽数关报法司,编上例册。今后可以为例事,限一日关法司钞上,庶几少防人吏隐匿之弊。」从之。
八月三日,吏部言:「契勘已授差遣待阙官员往往于诸路州县乡村等处寄居,多有已丁忧、身亡等事,本处不即申报所属,遂致虚占窠阙,留滞士人。乞行下诸路监司郡守,有前项寄居官,如有诸般事故等,仰县镇邻保地分实时关申所属州军,于每月每季合申发关状内别项声说。如有违滞,其本处知通当行官吏,并依绍兴元年已降刷阙踰限不到断罪指挥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官员参部,许自录白合用告 、印纸等真本,于书铺对读,别无伪冒,书铺系书,实时付逐官权掌。候参部审量日,各将真本审验毕,便行给还。如书铺敢留连者杖一百。」从左朝奉郎蔡道臣之请也。
五月四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建炎四年六月十四日以前去失告 等人,合召保官二员。欲乞自今后有合审实之人,若全无干照,欲于保官两员内召见任监察御史以上官
一员委保陈乞,审实放行。」从之。
十五日,臣僚言:「契勘该载未尽滥赏名色、遇官员到部磨勘之类,吏部施行,申乞审量。访闻部吏舞文,不能一 尽公,阴为纵舍,致有事体一同,行遣特异,士大夫不平。乞令吏部开具今日已前行过该载未尽滥赏名色,申尚书省看详。其已后别有该载未尽,更不审实,庶免猾吏临时乞取之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等言:「检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官员扯毁印纸内白纸,(今)[令]召升朝官二员委保,于所在州军保明,申部照验,续纸用〔印〕外,缘其间有已批书处并无损动,留得白纸一全张以上,分明见得无隐匿事节,难以一 召保。欲乞如有似此之人,令具扯毁因依结罪文状。见任人〔令于〕所隶,非见任人令于所在州军申陈,将真文印纸赴部,并依续纸,免召保。」从之。
七月十二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检准《绍兴重修令》,诸堂除人愿归部而就本等合入员阙者,许升压同等名次人。
译听从了这一建议。
二十日,吏部尚书胡松年上奏说:「近来臣僚请求广南的空缺满一季而无人愿意就任的,一律送本路转运司差注。左、右司详审后认为,请求令吏部随时依据空缺情况措置,破格予以注授。因为本部现今张榜公布的空缺必须满半年以上才处理,请求今后不再另行申明,直接破格差注。」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六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胡交修上奏说:「近来颁降的细务指挥中有一项:六曹长官、副长官对于所治理之事,有条例的按条例决断,没有条例的按先例决断,没有条例先例的酌情裁决。这是想要减省朝廷的日常事务,责成六曹办理。现在打算令本部七司各设立先例册,由法司专门掌管,各案将今日以来所有涉及敕札、批状、指挥中可以作为先例的,限十日内全数关报法司,编入先例册。今后可以作为先例的事,限一日内关报法司抄录记上,或许能稍微防范胥吏隐匿的弊端。」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八月三日,吏部上奏说:「查得已授差遣待缺的官员,往往在各路州县乡村等处寄居,其中多有已经丁忧、身亡等情况,本地不及时申报所属,于是导致虚占空缺,使士人受到留滞。请求行文各路监司郡守,如有前述寄居的官员,若有各种事故等情况,令乡镇邻保地方即刻申报所属州军,在每月每季应当申报发出的关状内另外注明。如有违反延误的,本处知州、通判等当职官吏,一律依照绍兴元年已经颁降的关于清点空缺超期不到而治罪的指挥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五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令:「今后官员参部,允许自行抄录合用的告身、印纸等真本,在书铺当面核对,确无作假冒充的,由书铺登记后,即刻交给该官员暂时掌管。等到参部审量之日,各自将真本一并审验完毕后,就归还给他们。如果书铺敢于故意拖延的,杖打一百。」这是听从了左朝奉郎蔡道臣的请求。
五月四日,吏部尚书晏敦复上奏说:「建炎四年六月十四日以前丢失告身等的人,应召请担保官二员。请求今后如有应当审核核实的人,如果完全没有凭证,就在担保官两员之内召请现任监察御史以上官员一员出面担保陈请,审核核实后放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五日,臣僚上奏说:「查得那些记载不周全的滥赏名目,遇到官员到部磨勘之类,吏部办理时,请求审量核实。访察得知部内胥吏营私舞弊,不能一概秉公办理,暗中放纵包庇,导致事情本属相同,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士大夫因此感到不平。请求令吏部开列出至今为止已经办理过的、记载不周全的滥赏名目,申报尚书省详审核定。此后如果另有记载不周全的情况,不再重新审核核实,或许可以免除奸猾胥吏临时索取贿赂的弊端。」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等上奏说:「查照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指挥,官员撕毁印纸内的空白纸,令召请升朝官二员出面担保,在所在州军保明,申报本部核验,续接纸张用印之外,因为其中有的已经批注登记之处并没有损坏毁动,只留下一整张以上的空白纸,明确可见没有隐瞒的情节,难以一概要求召请担保。请求如有类似这样的人,令他们具备撕毁缘由并写明服罪的文状。现任官令在所隶属之处,非现任官令在所在州军申陈,将真正的印纸带到本部,一并依照续纸的办法,免于召请担保。」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七月十二日,吏部尚书晏敦复上奏说:「查照《绍兴重修令》,凡是堂除的人愿意归部而按本等应当注入合乎其等级的空缺的,允许其升排在同等名次人之前。现在请求凡是堂除愿意归部要求升排的人,一律计算前一任的差遣。」朝廷听从了这
(令)[今]乞应堂除愿归部乞升压之人并理前一任差遣。」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臣僚言:「吏部保奏去失付身之人,止据本官所陈及保官略述出身,补授历任因依,窃虑不实。乞应去失付身,令具家状及(遂)[逐]任通令佐或同官姓名脚色一本,缴连保奏,令本部参验。」从之。
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昨来措置铨量之法,虽已立定资格,缘其间多有待阙日久或已致
仕之人,难以一例罢免。」诏:「今后差除,并依已立格法,其铨量指挥更不施行。」
八年三月十九日,诏吏部非次阙并依旧法施行。先是,吏部申请:「将每日合出非次阙权罢,置籍抄录,候次月一日并令在部人以恩例名次高下喝名集注。」臣僚言:「其不便者三:利于近而不利于远,利于富而不利于贫,利于恩例而不利平进。」行之累月,士人喧哄不平,故有是诏。
同日,臣僚言:「吏部磨勘、(阙)[关]升、封赠、奏荐之类,皆有定法。比来吏缘为奸,用情上下,贿赂公行,有自远方而来,一字不圆而退难复回有经岁者;有磨勘、(阙)[关]升偶有前累,不碍刑名,而坚执不行,至损所举者;有条例甚明,(记)[继]以检寻公案不见留滞,不为(子)[予]夺者;甲乙事同,甲已施行而乙乃退难者。选人改官,无可问难,非(厚)[原]有常例,不敢投下,士夫留滞,无所告诉。乞立赏,许人告捕,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从之。
同日,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人吏乞觅之弊。上曰:「官员到部,所费如此,则到官之后宁免贪取 何以责廉 令尚书省出榜部门,严行约束。」后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复州军官员到阙整会差遣之类,如所属胥吏乞觅,并计赃重行科罪,不以赦原。许人告,赏钱五百贯。」
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官府留滞,莫甚于吏部,虽朝廷明立罪禁,以约束于前,而吏习为常,曾不得少戢。欲乞明戒诸曹郎官,使各察一曹之吏,而奸弊不容;各辨一曹之事,而淹滞必达。凡吏人文书字画之谬误、出入去来之早晚,许从薄罚,(余)[余
译一建议。
六年五月六日,臣僚上奏说:「吏部保奏丢失付身的人,只依据本人所陈述的以及担保官大略叙述的出身、补授、历任经过,恐怕不够真实。请求凡是丢失付身的,令具备家状以及历任所在的令、佐或同僚官员的姓名履历各一份,一并缴连保奏,令本部加以核对验证。」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三省上奏说:「先前所措置的铨选衡量之法,虽然已经订立了资格,但因为其中有很多待缺日久或者已经致仕的人,难以一概予以罢免。」朝廷诏令:「今后的差除,一律依照已经订立的格法执行,先前铨量的指挥不再施行。」
八年三月十九日,诏令吏部非常规空缺一律依照旧法执行。此前,吏部申请说:「打算把每日应当出现的非常规空缺权且停止,登记造册抄录,等到下月一日一并令在部候选的人按恩例名次高低唱名注拟。」臣僚上言说这样做有三点不便:「有利于近处而不利于远方,有利于富裕之人而不利于贫寒之人,有利于恩例出身之人而不利于按部就班晋升之人。」施行了几个月,士人们喧哗议论,都感到不平,所以有这道诏令。
同日,臣僚上奏说:「吏部磨勘、关升、封赠、奏荐这类事务,都有既定的法令。近来官吏因此营私舞弊,随意上下其手,贿赂公行,有的人从远方而来,只因一个字不合规格而被退回刁难,反反复复有拖延一年的;有的磨勘、关升偶然有先前的过失,本不妨碍处分名分,却坚持不予办理,甚至损害了被举荐者的利益;有的条例十分明确,接着去检核查寻公案却又不见有留滞的记录,也不予以判定给予;同样的甲乙两件事情,甲已经办理施行而乙却被退回刁难。选人改官,本没有什么可以问难的,只不过原有惯例,如果不送礼就不敢投递案卷,士大夫因此受到留滞,无处申诉。请求设立奖赏,允许人告发检举,并令尚书省张榜晓谕。」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同日,御史中丞常同上奏谈到吏部胥吏索求贿赂的弊端。皇上说:「官员到部,所花费的钱财如此之多,那么到官之后又怎能免于贪取呢 又凭什么去要求他们廉洁呢 命尚书省张榜于部门,严加约束。」后来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令:「新近收复州军的官员到达朝廷整理办理差遣之类事务的,如果所属胥吏索求贿赂,一律按赃计罪从重处罚,不因赦免而原谅。允许人告发,赏钱五百贯。」
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上奏说:「官府中办事留滞的现象,没有比吏部更严重的了,虽然朝廷明文订立了罪罚禁令,在前面加以约束,但胥吏习以为常,从来没有稍微收敛过。请求明确告诫各曹郎官,让各自监察本曹的胥吏,使奸弊无从容身;各自辨明本曹的事务,使延误滞留的情形一定能够反映上达。凡是胥吏文书字迹的错误、出入去来的迟早,允许从轻处罚……(后余字缺)」
]并白长吏,送大理寺根究,重作施行。」诏札与吏部,仍令台谏觉察弹奏。
十一月七日,臣僚言:「国家
取人之路固非一端,而大要不过有二:曰堂除,所以为不次之举;曰铨选,所以待平进之士。行之既久,得人为多。然近日有一缀仕籍,乃急于堂除而耻于赴部者,驰鹜相先。望降睿旨,凡命官未曾历任,并不许乞堂除。其间亦有安恬之士,虽已经堂除而情愿参部者,旧法止许压同等名次人,理宜更加优异,以示劝奖。欲乞曾两任堂除以上,与先次注授,一任以上,与占射差遣各一次,余依旧法。如此,庶几可以销驰骛之风,而机务亦清省矣。」从之。
译并禀告长官,将其送交大理寺追查究办,从重处置。」皇帝下诏交给吏部,并令御史台、谏官留意察访弹劾。
十一月七日,臣僚上言道:「国家选取人才的途径本来不止一种,但大体不外乎两种:一是堂除,用来作为破格提拔之用;二是铨选,用来对待按部就班晋升的士人。这样施行已久,得到的人才很多。然而近来有一些刚刚入仕的人,急于谋求堂除而以赴吏部候选为耻,奔走钻营,争先恐后。望降下圣旨,凡是任命的官员尚未曾历任差遣的,一律不许乞求堂除。其中也有安分恬淡之士,虽然已经获得堂除却情愿参加吏部铨选的,按旧法只准许压在同等资历人的名次之后,按理应当更加给予优待,以示劝勉奖励。请求凡曾两任堂除以上者,给予优先注授差遣;一任以上者,给予占射差遣各一次;其余仍按旧法施行。这样一来,或许可以消除奔竞钻营之风,而政务也可以清简省事了。」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今看详删修到诸命官移任,已受告 、宣札者解罢,若不因罪犯体量,而新任非过满及见阙,愿候替人或于百日内候考满者听,并申尚书吏部。新任未满、未阙者不在却乞罢之限。」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建炎四年六月指挥,开具滥赏名色十八项,绍兴七年开坐二十四项,绍兴八年六月又比类九项。凡到部参选、注拟、磨勘、奏荐等事,虽无侥滥,例以审量(厄)[扼]之,非惟暴(杨)[扬]前日过举,亦使士大夫留滞愁叹,动经年岁。欲乞罢吏部审量指挥。」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昨来指挥,应权官有擅去者,乞将时暂权摄职任到罢批书,因立法禁,而僻远去处不曾被受,以故多不批书。及到部,有司执文,并不放行参选。」诏吏部检元降指挥,牓门首晓示,仍遍牒诸路。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诏应命官违年不赴任人,如未曾别差人,即许赴任。
十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切见川广
窠阙定差来上者往往抵(捂)[牾],乞以吏部四选逐色置号簿各二扇,一纳御史台,一留本部,行下川广,依准起置。遇川广用字号定差差遣,以细状申部,以逐号单状申台,各注于簿。」从之。
八月二十日,臣僚言:「勘会官员去失初补付身,系召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一员、常(法)升朝官一员委保,而去失印纸之人止召升朝官二员委保。切详印纸照验历任有无罪犯,最为紧切,欲乞依去〔失〕初补付身例召保施行。」从之。
九月十四日,吏部勘会:「除二广有非次经使阙、季阙、残零阙外,四川运司见今止有季阙,若以四等置簿,(季)[即]难检察。欲乞以守、倅、签判、知县、县丞、监当、检法官七色置簿二面,一纳台,一留部。如本处报到定差状,以千字文为号,于本部事(日)[目]下朱书行遣因依报台。小使臣以亲民、监当二色,选人以职官、令丞、录参、司理、司法、司户、簿尉、监当、帐司、检法官十色,各置定差簿二面。」并从之。
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京西、湖北、淮南州军应有立定到任、任满酬赏去处,如罢任在十三年终已前,并依旧格推赏。(君)[若]在十四年已后到罢,并依元格上减半推赏。」尚书省言:「州县(优)[扰]攘之后,权宜立定赏格,显属太优。」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会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系杖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罚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除去
吏部民事一条,百官注拟及公私赃罪并依旧制。
译十四日,详定一司令所提出:「本所现审议删改后的诸命官移任规定,已经接受任命书、宣札的官员如被解职罢免,如果不是因为犯罪而被审察量罪,而新任职务尚未任满或遇到出缺,愿意等候接替之人,或在百日之内等候考满的,听任其便,一并申报尚书吏部。新任未满、未遇缺者不在申请罢免之列。」朝廷同意。
绍兴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言:「建炎四年六月的指挥文件,列出滥授恩赏的名目十八项,绍兴七年又列出二十四项,绍兴八年六月又比照增加九项。凡是到部参选、注拟差遣、磨勘、奏荐等事务,即使并无侥幸冒滥之情,也一律以审查核实的名义加以阻遏,这不仅是张扬以往的过失举措,也使士大夫滞留在京,愁苦叹息,动辄拖延经年。请求废除吏部审量的指挥。」朝廷同意。
十一月二十六日,有臣僚上言:「先前的指挥规定,凡是有擅自离职的权任官员,请求将暂时权摄职务的人员在离任时批注文书,因而立法加以禁止,然而边远地区并未收到此规定,因此大多没有按规定批注。等他们到吏部时,有关官员执守成文,一概不予放行参选。」诏令吏部查检原先下发的指挥,张榜在门首晓示,并且遍行文书告知各路。
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诏令:凡是命官超过年限不赴任的人,如果尚未另外委派他人接替,就准许其赴任。
绍兴十三年六月十日,有臣僚上言:「臣见四川、广南地区的窠阙,确定差遣上报朝廷时,往往互相抵触矛盾,请求将吏部四选各按类别设置号簿两份,一份交纳御史台,一份留在本部,颁行四川、广南,依照此制设置。凡遇四川、广南按用字号确定差遣时,用详细文状申报本部,用各自编号的单状申报御史台,各自登记于簿册。」朝廷同意。
八月二十日,有臣僚上言:「查核官员丢失最初获得的委任凭证的情况,要召集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一员、常制升朝官一员作保,而丢失印纸的人却只召两名升朝官作保。仔细考量,印纸是用来查验历任是否有罪犯,最为紧要,请求依照丢失最初委任凭证的先例召集保人施行。」朝廷同意。
九月十四日,吏部查核:「除二广有非常规出缺、季度出缺、零星出缺外,四川运司如今只有季度出缺,如果按四等设置簿册,就难以检查核实。请求将守臣、通判、签判、知县、县丞、监当、检法官七类设置两面簿册,一份交纳御史台,一份留在本部。凡是本地报到确定差遣的文状,用千字文编号,在本部条目下用朱笔批写办理经过并报告御史台。小使臣分为亲民、监当两类,选人分为职官、令丞、录参、司理、司法、司户、簿尉、监当、帐司、检法官十类,各设置确定差遣簿册两面。」都得到朝廷同意。
绍兴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令:「京西、湖北、淮南各州军凡是已确立到任、任满酬赏规定的地方,如果罢任在十三年年底以前的,都依照旧有制度推赏。若是在十四年以后到任或罢任的,都按照原有制度减半推赏。」尚书省上言:「州县在动荡骚扰之后,权宜设立的赏格,明显偏优。」所以有此诏令。
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文:「查核官员犯罪,先前已被放罢,后来又重新处理定案,若只涉及杖笞类公罪,如再次得到指挥仍旧放罢,吏部审理后来的年月时,其降罚等级次序,可特许按照先前所降指挥的年月来处理施行。」
绍兴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先是,臣僚建言增置民事之科,应缘民事被罪并不得注拟。枢密院编修(宫)[官]吴隶言其不便,故有是诏。
闰十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恭 今年正月诏书节文,如已得差遣而屡求换易,不量资序而超躐干请,寖以成俗,恬不知愧,理(两)惩革两:疑误。。今后如有似此之人,当议降黜。圣诏初颁,数月以来,已闻有换易之请、超躐之求,必非孤寒 远之士,率皆恃权挟势之徒任意所择者也。望下有司,如降诏之后,已有差遣人曾经换易者,令吏部结朝典状,尽数具姓名,依元降诏书特赐降黜。」从之。
十一月,御史中丞汤鹏举言:「近日赃污之吏得旨放罢,未及半年之间已图堂除。乞自今若既参部,经郊恩一赦,方许与在部人混同注授。」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诏行在局务(关)[阙]官,已有差遣之人不许差权,见权人并罢。及合辟差窠阙,如不经辟正,其权过月日并不理为正任。」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官员元旧有土著本贯之人,因祖父以来用别州军户贯者,并合依本贯不许差注条法。其西北流寓及东南人,虽无产业,见今于佗州县寄居已及七年以上,及虽未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虽非居住去处,并不许注授。内堂人亦合一体供具诣实,(力)[方]许陈乞差遣。所有定差、辟差,亦乞依此施行。」从之。以国子监丞朱倬言:「铨选条法虽号详密,然注拟之际,有关防所不及者,犹未能无弊也。往年四方士人用开方户贯应进士举,不可胜纪也。今其子孙假此,无所顾惮,乃于乡里守
官,而铨曹未有法禁也。又有久远寄居佗郡,丰殖财产,而户贯仍旧者。子孙遂敢于所寄居州县守官,而铨曹亦未有法禁也。使之就家供职,挟弄〔权〕势,逞其平日之私,若县令,若狱官,若仓官,其害尤甚。苟不惩革,则公私与受弊矣。望申饬有司,严立法禁。」故诏吏部看详,而有是请。
二十八年五月一日,三省言:「诸路节镇、通判并诸州教官窠阙旧系堂除,兼通判职在按察,教官教养士子,皆当遴选。近缘从官以上及监司荐举人才内京朝官知县合升通判差遣人、有出身合升教官,堂除无阙可(人)[入]。若止差干官,未应荐〔举〕之意。今措置,将堂除干官、准备差使对换吏部通判、教官阙。」从之。节镇、通判一十六处:婺州、湖州、严州、宣州、江州) ([赣]州、庐州、舒州、鄂州、(鼐)[鼎]州、建州、泉州、阆州、潼(州)[川]府、遂宁府、蜀州。诸州教官二十处:南康军、临(将)[江]军、兴国军、建昌军、邵武军、兴化军、衡州、永州、鼎州、嘉州、邛州、(属)[蜀]州、彭州、汉州、绵州、无为军、黄州、纯州、邵州、盱贻军,欲并堂除使阙。
译诏令删去吏部关于民事的一条规定,百官注拟差遣以及公私赃罪一并依照旧制处理。此前,有臣僚建议增设民事一科,凡是因民事获罪的一律不得注拟差遣。枢密院编修官吴隶上言认为此规定不便,所以有此诏令。
闰十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汤鹏举上言:「恭见今年正月诏书内节录的文字,凡是已得差遣却屡次要求更换的、不衡量资历序次而越级干求请托的,逐渐成为风气,恬不知耻,理应加以惩戒革除。(原文此处「理两惩革两」疑有误。)今后若再有类似的人,应当议定加以降职黜退。圣旨诏令刚刚颁布,几个月以来,已经听闻有更换差遣的请求、越级的干求,一定不是孤寒边远的士人,大都是仗势弄权之徒随意挑拣的结果。望下达有司,凡是诏令颁下之后,已有差遣却曾经换易的人,令吏部整理成朝典状文,将姓名全部列出,依照原先所降诏书特别予以降黜。」朝廷同意。
十一月,御史中丞汤鹏举上言:「近来贪赃污秽的官吏得到旨意放罢,不到半年时间就已经谋求堂除美差。请求自今以后,凡是已经到吏部参选的,须经过郊祀恩赦一次,才准许与在部候选人一同混杂注授差遣。」朝廷同意。
绍兴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诏令:「行在各局务的缺官职位,已有差遣的人不许再差人权任,现任权任的人一并罢免。凡是应当辟置差遣的窠阙,如果不经正式辟置差遣程序,其权任超过限定月日的,一律不承认作为正任官。」
六月十六日,吏部上言:「官员本来有原籍本贯之人,因祖父以来使用别州郡户籍的,一律应依照本贯不许差注的条法办理。其西北流寓之人以及东南之人,虽无产业,如今在他州县寄居已满七年以上的,以及虽未满七年但拥有田产、财力达到三等户以上的,虽非本人居住地,一律不许注授差遣。内廷任职人员也应当一体如实提供确切情况,才准许陈请差遣。所有确定差遣、辟置差遣,也请依此施行。」朝廷同意。这是因为国子监丞朱倬上言:「铨选的条例法规虽号称详细周密,但在注拟差遣之际,仍有关防不及之处,依旧未能没有弊端。往年四方士人利用开方户籍应考进士,多得不可胜数。如今他们的子孙借此机会,毫无顾忌,竟在乡里担任官职,而铨曹却没有相应的法令禁止。又有长期寄居他郡、大量积累财产而户籍仍旧未改的人。他们的子孙竟敢在所寄居的州县担任官职,铨曹也未有法令禁止。使他们能够在家乡任职,挟持弄权,肆意逞其平日的私心,若担任县令、狱官、仓官等职,其危害尤为严重。若不加以惩戒革除,则公私都将蒙受其害。望申饬有关官员,严立禁令。」所以诏令吏部详加审议,因而有此请求。
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一日,三省上言:「各路节度使镇、通判以及各州教官的窠阙,过去都由朝廷堂除任命,通判职责在于按察监督,教官负责教养士子,都应当加以精心选拔。近来因为从官以上及监司推荐的人才中,京朝官知县当升为通判差遣的人、有出身当升为教官的人很多,而堂除的阙位却无可任用。如果只差遣干办官,就不符合荐举的本意。如今商议措置,将堂除干办官、准备差使与吏部通判、教官阙互相对换。」朝廷同意。节度使镇、通判共十六处:婺州、湖州、严州、宣州、江州、〔赣〕州、庐州、舒州、鄂州、〔鼎〕州、建州、泉州、阆州、潼〔川〕府、遂宁府、蜀州。各州教官共二十处:南康军、临〔江〕军、兴国军、建昌军、邵武军、兴化军、衡州、永州、鼎州、嘉州、邛州、〔蜀〕
诸路安抚司干办公事一十六员:江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广西路各二员,广东路、淮东西路、京西路一员,欲备差(使)吏部注。曾历知县、通判资序及第二任知县资序人,诸路安抚司、淮路、广东一十九员,江东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各二员,广西路二员,淮东路、广东路各一员,欲拨归吏部注。京官曾历监当满任、选人曾历判司、簿尉,(阙)[关]升令录资序以上,仍并作选阙。
二日,诏:「今后当除〔诸〕司属官,干办公事以上,并须曾任亲民第二任知县以上,准备差使京官,须曾经历监当,选人须曾任判司、簿尉、令录以上资序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如未历州县差遣,今任回令归吏部,依格差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二
吏部二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六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该登极赦,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余止法人,并依条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狱)[岳]庙人,并与循一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状:「该登极赦,数内文臣承务郎以上合转一官。今欲将应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本部照应三代职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申省命词给告。见任行在厘务以上并在部及应行在官,具状经部陈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行照应三代职位拟申。(余)[余]官召本色保官一员委保经赦日不系丁忧、身亡、事故之人,经所在陈乞,保明申部。候到具钞拟转,给降告命。」从之。
七月七日,吏部状:「准四川、二广定差文字到部,多有不依格式,是致取会。乞今(复)[后]定差文字事节不圆,行下所属,将当行人吏依条施行。」从之。
八月,吏部言:「昨承绍兴二十九年七月三日指挥,将四川因事到(任)行在之人,许本部〔将〕四川二年一季以上合入窠阙 刷应副。近来四川运司定差到人,往往却碍已注因事到行在之人,将四川运司定差人不该行下。缘元 刷年限相去一季太窄,致有相(防)[妨]。乞候今降指挥下部日为始,刷二年三季以上阙应副,亦权不引用碍注川人同任条法。始该指射,即排日行下本司照会,更不使阙,庶得不
误四川定差之人。」从之。
十二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今措置,乞将在外并临安府承务郎以上,未经磨勘之人,(今)[令]召保官一员委保。其已经磨勘之人并行在见任官随侍子(第)[弟],虽未经磨勘,并免召保。」从之。
二十二日,诏:「吏部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选出官。
译州、彭州、汉州、绵州、无为军、黄州、纯州、邵州、盱眙军,希望一并作为堂除官出缺处理。各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共十六员:江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广西路各二员,广东路、淮东西路、京西路各一员,希望作为准备差遣,交由吏部注授。曾历任知县、通判资序及第二任知县资序的人,各路安抚司、淮路、广东共十九员,江东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各二员,广西路二员,淮东路、广东路各一员,希望拨归吏部注授。京官曾历任监当满任、选人曾历任判司、簿尉、〔关〕升令录资序以上的,一律作为选阙处理。
二日,诏令:「今后应当任命各司属官,干办公事以上,都必须曾任亲民官第二任知县以上;准备差使京官,须曾经历监当职务;选人须曾任判司、簿尉、令录以上资序的人。凡现任及已经差下之人,如未历任州县差遣,本任期满后令其归入吏部,依照规定差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八 吏部二
吏部二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经即位尚未改元六月二十四日,吏部上言:「适逢登极赦文,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以及其余止法人员,一律依照条例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岳〕庙的人,一并循一资。已经是承直郎的,等到改官之日,减两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状文:「适逢登极赦文,其中文臣承务郎以上应当转一官。如今拟将侍从官、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本部对照三代职位以及太中大夫以上,应当申报尚书省撰写命词发给诰命。凡现任行在厘务以上以及在部候选人及应在行在任官的人,具状经本部陈请。在外官员除太中大夫以上,也照应三代职位拟状申报。余官召集本色保官一员作保,只要经过赦日不属于丁忧、身亡、事故之人,经所在地陈请,保明后申报本部。等到齐全具体名单后拟定转官,颁发诰命。」朝廷同意。
七月七日,吏部状文:「据四川、二广确定差遣的文书到部,大多不依照规定格式,因而导致查核取证的麻烦。请求今后凡确定差遣的文书内容不完备的,行文所属部门,将经办官吏依照条例处置。」朝廷同意。
八月,吏部上言:「先前承接绍兴二十九年七月三日指挥,规定凡四川因事到行在的人,准许本部将四川满二年一季以上应入窠阙的名额予以调剂应付。近来四川运司确定差遣的人,往往却妨碍已经注授因事到行在人的窠阙,将四川运司确定差遣的人不予行文下达。因为原先调剂的年限相隔一季太过窄小,导致互相妨碍。请求等到如今这道指挥下达本部之日起,调剂满二年三季以上的窠阙以应付,也暂且不再引用妨碍注授四川人同任的条法。一旦有指射之人,立即按日行文下达本司知照,不再另外占用窠阙,希望不耽误四川确定差遣之人。」朝廷同意。
十二日,吏部上言:「适逢登极赦文,凡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以及内臣和致仕官,一律予以转官。如今拟议,请求将在外及临安府承务郎以上、尚未经过磨勘的人,令其召集保官一员作保。凡已经磨勘的人以及行在现任官随侍的子弟,虽未经磨勘,一并免于召保。」朝廷同意。
二十二日,诏令:「吏部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选出官。」这是适逢登极赦文,所以有此诏令。
十月九日,吏部上言:「查核依照赦文转官事宜,根据各州军申报到部的文书,如果拘泥于小节而行文下达
」该遇登极赦,故有是诏。
十月九日,吏部言:「勘会依赦转官,据诸州军申到文字,若拘以小节行下,待其回报,窃恐滞留。今措置,欲将似此之人于前项所要付身内但曾录白到内一件,并供写到朝典、家状,见得出身来历,即先次放行,具钞案后行下取会。」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诸路帅臣、监司、郡守许依例进贡推恩。访闻诸处已奉表进贡,而有司拘以六月十一日不在任之人不该推恩,明行告示。乞付有司讨论施行。」诏六月十一日在任人许推恩。
隆兴元年二月三日,诏:「除在内职事官、在外元系堂除知通、将副以上外,其余堂阙,并令吏部差注。合行事件条具申尚书省取旨。」先是,中书门下省言:「近来吏部员多阙少,理宜措置。」既而臣僚上言:「吏部条具,惟当以赏格为先,若阙次之远近,则曰选各不同。乞诏吏部止定资格外,权将具到四选阙次不以阙之远近,揭榜差注一次。其无人愿就之阙,则誊入经使,又誊入破格。候差注一次毕日,即仍旧依见行四选阙次条法施行。」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八日,诏:「应朝请大夫以上至中奉大夫,该遇去年六月十三日赦,未碍止法人,并特与转行。」先是,户部郎中、
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
李若川等状:「伏 登极赦恩内一项,应承务郎以上与转官。今来吏部只作减四年磨勘出给公据。欲望以该遇太上皇帝覃恩转行批送部,勘当申省。」本部言:「朝请大夫以上陈乞覃恩之人数多,未敢拟转。」故有是命。
四月十五日,臣僚言:「窃见李若川等乞转朝议大夫,援引建炎覃恩旧例,谓非止法,许其溢员。勘会建炎放行迁转,妨朝士之年劳寸进者逮三十年,若今用例,转行滋蔓,将来之沿袭迁阶者,何可胜计 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格,计所磨勘收使。修(今)[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则建炎覃恩转官,不当引援明矣。欲将川等陈乞迁转更不施行。」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六曹、寺监等处裁减员阙,见任人许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许限两月陈乞前任一般待次窠阙。」
二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今入仕之数日以多,故注官之阙日以远。吏公然受赂,无所忌惮;人亦公然赇吏,无所吝惜。其弊有三:一曰隐匿阙次之弊。宜令诸州通判专一主管。内有非泛事故员,即日供具,明立字号,入急置申(癸)[发]。候到进奏院,并实时赍赴本部长贰或郎官面拆,径行晓示。二曰引例异同之弊。宜令七司吏人各将见用前后例尽底供出,委自(遂)[逐]司郎官,择公当可用者立为定格。
译,等候其回报,恐怕会造成滞留。如今拟议,对于此类情形,只要在所需的委任凭证材料内已经誊录呈报了一份,并供写呈报了朝典、家状,能够查明出身来历的,即予以先行放行,具录案卷后再行文取证核实。」朝廷同意。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上言:「适逢登极赦文,凡各路帅臣、监司、郡守准许依照惯例进贡而给予推恩。访得各处已经奉表进贡,但有关部门拘泥于六月十一日不在任的人不应推恩,公开告示。请交由有关部门讨论施行。」诏令六月十一日在任的人准许推恩。
隆兴元年二月三日,诏令:「除在内职事官、在外原本属堂除知州、通判、将副以上外,其余堂阙,一律令吏部差注。应当办理的事项,条列具状申报尚书省,请求裁决。」此前,中书门下省上言:「近来吏部人员多、窠阙少,理应加以措置。」不久有臣僚上言:「吏部条列,应当以赏格为先,至于窠阙的远近次序,则说各选情况不同。请求诏令吏部只确定资格之外,暂且将已列出的四选窠阙不论远近,张榜差注一次。对于没有人愿意就任的窠阙,就转入非常规使用类,又转入破格类。等到差注一次完毕之日,即仍旧依照现行四选窠阙的条法施行。」所以有此命令。
三月二十八日,诏令:「凡朝请大夫以上至中奉大夫,适逢去年六月十三日赦文,尚未触犯止法限制的,一律特许予以转官晋级。」此前,户部郎中、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李若川等人上状:「伏见登极赦恩内一项,凡承务郎以上一律转官。如今吏部只按减四年磨勘出给公据处理。希望能够按照适逢太上皇帝覃恩转官批送本部,核实申报尚书省。」本部上言:「朝请大夫以上陈请覃恩的人数众多,未敢拟定转官。」所以有此命令。
四月十五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见到李若川等请求转任朝议大夫,援引建炎年间覃恩的旧例,认为不属于止法限制,请求超出定员。臣查核建炎年间放行迁转,妨碍了朝士按年资逐步晋升的机会,长达近三十年,如果如今援用此例,转官泛滥蔓延,将来沿袭这种迁阶方式的,又怎能数得清呢?查核绍兴年间的赏格法令,凡朝请大夫以上,因赏赐而转官的,以四年为法定标准,按照所磨勘的年限收叙使用。此法令修订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经获准,如今理应遵守,那么建炎覃恩转官之事,就不应当再作为援引先例,这是很明确的。请求将李若川等人陈请的迁转事宜不予施行。」朝廷同意。
八月二十三日,诏令:「六曹、寺监等处裁减员额出缺,现任人员准许满任此职,已经差下的人依照省罢法处理,准许限期两月内陈请前任一样等候的窠阙。」
隆兴二年三月二日,有臣僚上言:「如今入仕的人数一天比一天多,因此注授官职的窠阙也一天比一天遥远。官吏公然受贿,毫无忌惮;人们也公然贿赂官吏,毫不吝惜。其中弊端有三:一是隐匿窠阙次序的弊端。应令各州通判专门主管此事。凡有非常规事故出缺,当天就要提供详情,明确设立字号,用急件申报发出。等文书到进奏院,一并立即送到本部长官、次官或郎官处当面拆看,径直予以公布告示。二是援引先例前后不一的弊端。应令七司的吏人各自将现在所使用的前后先例全部提供出来,委托各司郎官,选择公正妥当可用的确立为定规。并令长官、次官参酌斟酌,将其余事情相同而先例不同的一律加以删除,以便凭据使用,即不许
仍令长贰参酌,将其余事同例异者尽行刊除,〔以〕(愚)[凭]照用,即不许更称别有他例。三曰捃摘小节之弊。宜令各司郎官遇到部官赍到文字及由外处申发,除显有罪犯
会到刑寺,有碍差注、磨勘等事,方许告示不行,其它虽有不圆,不许妄有告示。及既行告示,阴使陈诉,却称合先次施行,续行勘会。臣谓凡今铨曹随事生弊,盖不止此。欲望睿明特赐详览,仍乞令本部长贰、郎官,如神前项所陈之弊神:疑误。,更行条具,务令详尽。」从之。于是吏部条具革弊便宜:「应文武官曾经到部,已曾录出身以来文字,在部任满,止令录白参部后所授付身、印纸批书,同真本参选注授。内(阙)[关]升人止录白差札、印纸。修武郎以上,令本选系籍书铺户各置簿。遇官员到部,并令书凿到铺月日,立定限三日,供写录白文字。须(今)[令]圆备,实时放行参选。四川因事到行在人,止依绍兴十七年元降指挥,将不该定差窠阙应副。仍令本部不候有官、无官指射,便出牓行下本司照会,并一面出牓,许因(字)[事]到行在人指射。如榜一季无官愿就,却行下本司,依旧定差。选人用恩例(便)[使]阙,若以私计不便,并与元用恩例同等者,方许对换。应选人参选文字,并限当日会问,亲事官限三日内缴到,次日具检呈长贰,限六日判成,关注拟案上名次榜示。文学任川广差遣已成二考,第三考有赏典,若无碍收使,即与先次施行。选人任县令,任满无过犯,合得占射,更不关司勋审覆,便行一就收使判成。宗室添差,遇逐州申发到合使窠阙,(今)[令]掌阙案籍记,关生事案依条榜阙,限五日召宗室小使臣陈乞差注。内添差酒税官窠阙遵依总制司申请(止)[正]额,与添差官通不得过三员之数。小使臣如付身岁远,印文晕淡不明,即追篆文官赴部(有)[照]验。余止令本部长贰或郎官照验给还。宗室小使臣陈乞岳庙,令众书铺各置阙(薄)[簿],到任并已差人逐旋入凿,仍押官用印。遇赴部陈乞,书铺将所置阙籍同官员亲自刷具合使窠阙。阙籍从本部每季取索点检。」(照)[诏]依,仍常切遵守。
干道元年三月二日,权吏部侍〔郎〕叶颙言:「官员大礼奏荐、致仕、遗表、身后恩泽及恩当升改之类,若于条法指挥实有相妨,或有可疑,长贰、郎官堂白申明。朝廷如批下,依条施行。或不从所请,已行告示者,当行下,不得隐匿已批下事理,妄(侍)[持]两端,致令本部官再行堂白申明。如有稍违犯,却重行断
罪。」从之。
十七日,诏(今)[令]文武官功赏转官合给告人并命词行下。
七月十四日,诏:「自今后应呈试出官大小使臣未经呈试不许堂除。
译再声称另有其他先例。三是拘泥苛求小节的弊端。应令各司郎官遇到部候选官员携带来的文书以及从外地申报的文书,除非明显有罪犯的情况须核实到刑部、大理寺,有碍差注、磨勘等事项,才准许告示暂缓不予办理,其他即使有不完备之处,也不许随意加以告示阻拦。而且已经作出告示后,暗中让人陈诉申辩,却又声称应当先行施行,随后再行核实。臣认为如今铨曹随事生弊的情况,不止这些。希望能够特别赐予详细审阅,并请令本部长官、次官、郎官,如同前面所陈述的弊端那样,再作条陈,务必详尽周全。」朝廷同意。于是吏部条列革除弊端的便宜措施:「凡文武官员曾经到部,已经誊录出身以来的文书,在部任满,只须誊录参部后所受委任凭证、印纸批注的内容,与真本一并参选注授。内廷关升的人只须誊录差札、印纸。修武郎以上,令该选所属书铺户各置簿册。凡遇官员到部,一并令其登记到铺的月日,规定限期三日,供写誊录文书。必须令内容完备,立即放行参选。四川因事到行在的人,只依照绍兴十七年原先颁降的指挥,将不应确定差遣的窠阙予以调剂应付。并令本部不待有官、无官指射,便出榜行文下达本司知照,并一面出榜,许可因事到行在的人指射。如果出榜满一季无人愿意就任,再行文下达本司,依旧确定差遣。选人使用恩例窠阙的,如果按私人考虑不便,且与原用恩例同等的,方许对换。凡选人参选的文书,一律限当日会同询问,亲事官限三日内缴到,次日具状呈交长官、次官,限六日判成,关注拟定案卷上名次张榜公示。文学官任四川、广南差遣已满两考的,第三考有赏典,如无妨碍收叙使用的,即予先行施行。选人任县令,任满无过犯的,符合占射条件的,不必再关司勋审核,即行一并收叙使用判成。宗室添差官,遇各州申报到应使用的窠阙,令掌阙案登记记录,关联生事案依条张榜出缺,限五日召宗室小使臣陈请差注。内添差酒税官窠阙遵依总制司申请正额,与添差官合计不得超过三员之数。小使臣如委任凭证年代久远,印文晕染不清的,即追查篆文官赴本部核验。其余的只令本部长官、次官或郎官核验后归还。宗室小使臣陈请岳庙差遣的,令各书铺各设窠阙簿册,到任及已差人员随时登记,并押官用印。凡赴部陈请的,书铺将所置窠阙籍册与官员一同亲自查核提供应使用的窠阙。窠阙籍册由本部每季核查点检。」诏令依此办理,并且要经常严格遵守。
干道元年三月二日,权吏部侍郎叶颙上言:「官员大礼奏荐、致仕、遗表、身后恩泽以及恩例应当升改之类,如果与条法指挥确实有妨碍,或有可疑之处,长官、次官、郎官应当在堂前禀明申报。朝廷若批复下达,则依条施行。如果不同意所请,已经作出告示的,应当行文下达,不得隐瞒已经批复的情况,妄自模棱两可,导致本部官员再次堂前禀明申报。如有稍有违反的,须重加治罪处罚。」朝廷同意。
十七日,诏令文武官员功赏转官应给诰命的人一并按命词行文下达。
七月十四日,诏令:「自今以后凡应呈试出官的大小使臣,未经呈试的不许堂除任命。即使是奉御笔特别内批差遣的,也准许执奏不予施行。并令吏部官员每季前往,一同监督考试一次,其余依照本部现行条法办理。凡自愿试七书义的人听其自便,并附于武学呈试的月份内,测试七书义两道,依照文臣铨试的旧法,十人中录取七人,予以免除射箭
虽系御笔内批特差,亦许执奏不行。仍令吏部官每季前去,同共监试一次,余依本部见行条法。内愿试七书义人听,仍附武学(臣)[呈]试月分,试七书义二道,依文臣铨试旧法,十人取七人,与免射弓。」
二十三日,诏:「今后添差官不得兼权州县正官及公库等职事,如有违戾,所请俸给并计赃坐罪。」
九月十二日,权吏部侍郎魏杞札子:「凡陈乞恩泽、恩例之类,如有经临安府陈乞之人,止用行在及浙西安抚司、两浙转运司、临安府见任官并已参堂、参部官作保。仍依去失法,年终通不得过五次。余官并不许作保。」从之。
二年七月十三日,吏部言:「乞将广南东西路转运司每季差过文武臣差遣文字从本司实封,随案分专差使臣或差军(一)员一人管押,赴省部投下。其该差所给付身,即从所属部分限一日发放敕札、告命去处,下都进奏院拘收类聚,当官对名件赍付元差来人收管,交付逐(私)[司],不得衷私发(故)[放]所有不该差注省符。其余给付身去处,并依此施行。」从之。
三年正月六日,吏部状:「应文武官及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等人,该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并与转一官资,到今陈乞,未见尽绝。若不申明,岁久别有冒滥。乞自今降指挥日立限半
年陈乞,如出违限,不许受理。」诏依。其四川限一年陈乞,从之。
三月二十一日,诏:「将四川不该定差碍注川人同任窠阙并令吏部出榜,召本贯内地而名籍见任四川差遣,因事到阙人注授,余依见行条法,今后准此。」
四月十六日,诏:「近来诸路州郡添差差遣并无员额,可措置立定员数,以为格法。令检正都司将朕即位以来创立格法并革弊指挥依枢密院编修成册,关送尚书省。」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李浩言:「先准干道三年正月六日旨挥,文武官依赦陈乞覃恩、转官,自今降旨挥日立限半年陈乞,合至今年七月初六日限满。缘限外尚有诸处申到,至今未得尽绝,乞更与量展日限施行。」诏更与展限半年,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
十二月四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路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军府事汪应辰札子奏:「窃见祖宗时凡籍于铨曹者必欲其入远,所谓远者四川、二广是也。熙宁三年,始定八路差官法,昔之籍于铨曹者,委之各路转运司。如蜀中,则必以内地人参错其间,若州若县,各有员数。方天下全盛,仕进者众,虽不拘以入远之法,而内地之仕于蜀者尚不乏人,分注之法犹可行也。今蜀地僻远险阻,非人之所乐趋。至于或随牒、或避地而家于蜀者,类不下二十年,其实皆蜀人矣。乞行下川陕四路转运司合使窠阙,更不分川人、内地人,只(今)[令]以名次依格法差注,实为允
当。
译考试。」
二十三日,诏令:「今后添差官不得兼任权知州县正官以及公库等职事,如有违反,所领俸给一并按赃论罪。」
九月十二日,权吏部侍郎魏杞上札子:「凡是陈请恩泽、恩例之类的事项,如有经过临安府陈请的人,只用行在以及浙西安抚司、两浙转运司、临安府现任官员,以及已经参堂、参部的官员作保。并依照去失法,一年终了不得超过五次。其余官员一律不许作保。」朝廷同意。
干道二年七月十三日,吏部上言:「请求将广南东西路转运司每季度差遣过的文武官差遣文书,从本司实封发出,随案分专门派遣使臣或差派士兵一名押送,送到省部投递。凡应当差遣所给发的委任凭证,即从所属部门限一日发放敕札、诰命之处,下发都进奏院拘收汇集类聚,当官对照名件交付原派遣来的人收管,交付各司,不得私自发放。所有不应差注的省符,其余给发委任凭证之处,一并依此办理。」朝廷同意。
干道三年正月六日,吏部状文:「凡文武官员及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等人,适逢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文,都应予转官一资,到如今陈请的,尚未见到全部办完。如果不加以申明,日久年深恐会另有冒滥的情况。请求自今降下指挥之日起限定半年内陈请,如果超出此限,不予受理。」诏令依此办理。四川限期一年陈请,朝廷也同意。
三月二十一日,诏令:「将四川不应确定差遣、妨碍注授四川人同任的窠阙,一并令吏部出榜,招募本贯为内地而名籍现任四川差遣、因事到出缺处的人注授,其余依照现行条法办理,今后照此为准。」
四月十六日,诏令:「近来各路州郡添差差遣并无员额限制,可以拟议措置确立员额数目,作为定规。令检正都司将朕即位以来创立的格法以及革除弊端的指挥,依照枢密院编修成册,转送尚书省。」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李浩上言:「先前承接干道三年正月六日的指挥,文武官员依照赦文陈请覃恩转官的,自降下指挥之日起限期半年内陈请,应当到今年七月初六日期限届满。因为期限之外尚有各处申报到部的,至今未能全部办完,请求再稍加展延期限施行。」诏令再展延期限半年,并从今降下指挥之日算起。
十二月四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路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军府事汪应辰上札子奏:「臣见祖宗之时,凡是登记在铨曹的官员,一定要使他们前往偏远之地任职,所谓偏远之地,就是四川、二广。熙宁三年,才开始确定八路差官法,从前登记于铨曹的官员,委托各路转运司处理。像蜀中地区,则必定以内地人参错安插其间,无论州或县,都各有一定的员额。当天下全盛之时,进仕做官的人众多,虽不拘泥于前往偏远之地的法令,但内地人在蜀地任官的仍不乏其人,分别注授的办法还可以推行。如今蜀地偏僻遥远险阻,不是人们乐意前往的地方。至于有些随牒赴任、或为避乱而定居蜀地的人,大都已不下二十年,其实都已经是蜀人了。请求行文下达川陕四路转运司,凡应使用的窠阙,不再区分四川人、内地人,只令按名次依照格法差注,实在是妥当合适的办法。」朝廷同意。
干道四年二月八日,吏部上言:「凡四川因事到行在的人,准许借用四川转运司确定差遣的窠阙,依条陈述三处,由本部询问进奏院。如属满三年以上应入的窠阙,即出榜令其参选,依照本部格法注授差遣。这样有利于遣返回四川。」朝廷同意。
八月十七日,诏令吏部将凡因监司、郡守
」从之。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应四川因事到行在之人,许借四川转运司定差窠阙,依条指陈三处,从本部会问进奏院。如系三年以上合入窠阙,即出榜令参部,依本部格法注授。所贵可以发遣归川。」从之。
八月十七日,诏吏部将应监司郡守按发放罢止系公罪之人,今后到部,止与放行注授。先是,叙复右朝散郎张光状:「前任通判真州按罢,已奉圣旨改正。乞检照近降旨挥,先次注授差遣放行。」本部照得:「近降旨挥,应监司郡守按发所部官,先次放罢,后来勘得止系公罪,如系吏部差注,与先次注授。契勘官员前任堂除终满愿归部者,依条两任许先次注授一任占射差遣。切详前项旨挥盖为恤其当时枉被按发,许与先次放行注授,非谓与合得先次注授恩例。今来若与作恩例收使,即无过犯有恩例及资序在上人皆被升压。」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部将文武臣转官内有碍父祖名讳,合行寄理之人开具因依,出给公据,理作付身。
六年十月八日,吏部侍郎张津言:「契勘待阙应之官违一年,在旧法别差官。况今在部员多阙少,待次愈远。乞自今除程外,并以半年为限。如违,即许已注下次人赴部,给据前去交割。今检会绍兴六年五月十六日已降旨挥,淮南路已注授官应赴之(任)[人]违限半年,许报所属别行差官。」诏依,其淮南州县官限与减作一季。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应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昨来该遇覃恩,合该改转官资之人,窃虑四川、二广驻札诸军陈乞出违条限,并有限内申发到部,有司执文不与放行,甚非覃霈之意。可令吏部将限外已申发到部先次放行,其未曾
陈乞之人,自赦到日,与限一季,经所在州军自陈,依已降赦文改转。」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诏:「访闻赴部注授或求堂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枢密院疾速照应,依格差注。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从都省检会干道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指挥,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四日,诏吏部行下八路:「自今降指挥到日,并依旧法。其替阙不曾授到付身,自不合赴上。虽已成资,并不理任。如有在今降旨挥之前已成资之人,其所受差遣与资序一等,即与放行。如系越等,亦不理任。」从吏部侍郎汪大猷等请。
六月八日,诏令吏部长贰将尚右、侍左、侍右文武臣尽数括实置籍。先是,权尚书礼部侍郎李彦颖言:「天下文武官员数至多,其出身、履经、升改、功过等事,吏部合有名籍具载。惟尚左有籍,若侍左,固已不备,如尚右、侍右两选,自来不曾置籍,后省遇有词命,必批问吏部,多是无之。间有根检到日前脚色,率多断落,或有终不可以寻讨者。
译按察举发被罢免、只属公罪的人员,今后到部,一律予以放行注授差遣。此前,叙复右朝散郎张光上状:「臣前任通判真州时被弹劾按罢,已经奉圣旨改正。请求核查近来颁降的指挥,先行注授差遣放行。」本部查核:「近来颁降的指挥,凡监司郡守按察举发所属官员,先行放罢,后来查勘只属公罪的,如属吏部差注的,与之先行注授。查核官员前任堂除任满愿意归部候选的人,依条两任许可先行注授一次占射差遣。仔细考量前项指挥,本意是体恤其当时无辜被弹劾举发,所以准许先行放行注授,并非说他们享有应当先行注授的恩例。如今若把此项当作恩例来收叙使用,那么没有过犯而享有恩例以及资序在其之上的人都会被压制排挤。」所以有此命令。
干道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吏部将文武官员转官中有触犯父祖名讳的、应当寄理处理的人,开列具体原因,出给公据,作为委任凭证处理。
干道六年十月八日,吏部侍郎张津上言:「查核候补出缺应任官职超过一年未到任者,按旧法应另差他人。况且如今在部候选人员多而窠阙少,等候候补的期限越来越长。请求自今以后除去路程日数外,一并以半年为限。如果超过此限,即准许已注授之次序人赴部,发给凭据前去交接。如今查核绍兴六年五月十六日已降的指挥,淮南路已注授差遣、应当赴任的人超过限期半年,准许上报所属另行差官。」诏令依此办理,其中淮南州县官期限减为一季。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凡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此前适逢覃恩,应当改转官资的人,恐怕四川、二广、驻扎各军陈请时超出条例限期,并有在限期之内申报到部却被有关官员拘泥于成文不予放行的情况,这很不符合广施恩泽的本意。可令吏部将限期之外已经申报到部的先行放行,其尚未陈请的人,自赦文颁下之日起,给予一季限期,经所在州军自行陈请,依照已降赦文予以改转。」
干道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诏令:「访得赴部注授差遣或谋求堂除的人,滞留在外的时日已久的人尚多,令三省、枢密院迅速研究处理,依照规定差注。并令吏部措置注拟事宜,不得延误留滞。」这是遵从都省查核干道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指挥,所以有此命令。
干道八年二月四日,诏令吏部行文下达八路:「自今降下指挥之日起,一律依照旧法办理。凡替补窠阙未曾受到委任凭证的,自然不应当赴任。即使已成资序,也一概不予计入任职年限。如有在今降指挥之前已成资序的人,其所受差遣与资序相当的,准予放行。如属越等的,也不计入任职年限。」这是依从吏部侍郎汪大猷等人的请求。
六月八日,诏令吏部长官、次官将尚右、侍左、侍右文武官员的名籍全部查核落实并置备簿册。此前,权尚书礼部侍郎李彦颖上言:「天下文武官员人数极多,他们的出身、经历、升改、功过等事项,吏部理应有名籍加以记载。只有尚左设有名籍,至于侍左,本已不完备,而尚右、侍右两选,历来不曾设置名籍,后省遇有词命需要撰写时,必定要批文询问吏部,往往查无所据。间或有查检到从前的档案脚色资料,大多也已残缺散失,或有的终究无处查找。令本部长官、次官将各选文武官全部核实,依法设置名籍。遇有迁转差除、责罚、降黜等事项,专门委托各曹郎官监督人吏,随即添注入名籍。并于每月月底检查有无遗漏,希望文武官员的出仕本末都能有据可查考。」
令本部长贰将各选文武官尽括实,如法置籍。遇有迁转差除、责罚、降黜等事件,专委逐曹郎官监督人吏,即特添注入籍。仍于月终检察遗漏,庶几若文若武,入仕本末有所稽考。」故有是命。
九年六月六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兼权吏部侍郎俞召虎言:「窃谓吏部之任号为铨衡,品目繁多,又不能取必于一定之法,而傍出为循习之例。其求于法而不得,则委曲引例以为据。今四方之来者或以注拟,或以磨勘,或陈乞恩赏,或理雪过愆。军功、死事、归正、归明,体尤不一,必由铨部,惟吏之听。至有某事不应得,则引其例以予之;某事所应得,则引某例以沮之,以为乞取之弊。当官者深思(孰)[熟]计,期有以革绝之。其如
前后申明续降,岁月深明明:疑误。,不可胜数。乞令吏部七司勒主令法司将前后申明续降应见引用指挥体例各尽行供具,如有漏落不实,勒罢,永不收叙。结罪以后,或复创有引据,依违其间、觊遂私意者,即以所结罪罪之。傥更有所犯,刑名重者,自合依本条科断。」从之。
九月四日,诏:「应文武官初参部及升改,并录白出身文字,同真本赴部呈验。」以本部言关防去失倚当之弊,故有是命。
同日,吏部言:「依法,之官违限一年除程不到者,报所属别差官,未报间亦听赴上。非次阙以得报日为始。又敕:淮南限一季,余路限半年,除(呈)[程]不到之人,并行使阙差人,见行遵守。缘目今选人并系三政窠阙,其间第一政满,第二政因事故不合赴上,第三政官合行之任,本部虽已得报,缘第三政官未曾知禀本部,便行使阙差人。其地理遥远去处稍涉半年,所差下人便论第三政官已是违年,词诉不已。盖缘法内止该讫非次阙以得报日为始,未曾别作措置。今措置,如有改替非次窠阙之人,照依今政替人待阙去处行下本州岛,取索本人知禀文状申部,并誊上待报文簿,分明批凿行下月日、书押郎官、其本处始选程限。三经举催不报到文状,即符本路近监司究治,将当行人断罢。庶几如期报应,不致虚闲阙次。」从之。
十七日,吏、兵部
译所以有此命令。
干道九年六月六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兼权吏部侍郎俞召虎上言:「臣以为吏部的职任号称铨衡,涉及的品类名目极多,又不能全部取决于一定的法规,因而衍生出许多沿袭惯例来处理。凡是依法无法处理的事情,就委曲援引先例作为依据。如今四方来投的官员,有的因注拟差遣,有的因磨勘,有的陈请恩赏,有的申诉洗雪罪过,军功、死事、归正、归明等事项,情形各不相同,都必须经由铨部办理,全凭官吏定夺。以致有的事情本不应当获得,却援引先例给予;有的事情理应获得,却援引某个先例加以阻挠,从而造成索贿的弊端。担任此职的官员应当深思熟虑,期望能够将此弊端彻底革除。而前后申明续降的文书,年深月久(原文「岁月深明」疑有误),数目不可胜数。请求令吏部七司责令主管法令的官吏,将前后申明续降应见引用的指挥、体例全部予以提供,如有隐瞒遗漏不实的,一律革职,永不叙用。承担相关责任之后,如果再有创设援引先例、依违其间、图谋满足私欲的,即以其所承担的罪责治罪。倘若再有触犯,刑罚重的,自当依照本条法令科罪判断。」朝廷同意。
九月四日,诏令:「凡文武官员初次参选或升迁改官时,一并誊录出身文书,与真本一同赴部呈验核对。」这是因为本部上言,担心防范查验上出现遗失或冒名顶替的弊端,所以有此命令。
同日,吏部上言:「依法规定,凡候补出缺超过一年、除去路程日数仍未到任的,应上报所属另行差派他人,在尚未上报之前也听凭其赴任。非常规窠阙以接到上报之日为起算之始。又敕令:淮南限期一季,其余各路限期半年,除去路程日数仍未到任的人,一律行使窠阙另行差人,现行依旧遵守。因为目前选人都属于三政窠阙,其间第一政任满,第二政因事故未能赴任,第三政官应当赴任,本部虽已接到上报,但因为第三政官尚未向本部报告知会,便径行使用窠阙另行差人。而地理路途遥远之处大约需要经过半年,所差下的人便认定第三政官已经违反年限,因而争讼不断。这大概是因为条法内只规定非常规窠阙以接到上报之日为起算之始,尚未另外制定相应的措置。如今拟议措置,凡有改换替补非常规窠阙的人,依照如今这一政接替人等候窠阙的地方,行文下达本州,索取本人知会文状申报本部,并誊录上报候报文簿,明确批注行文下达的月日、经办郎官,以及本地开始选任的期限。经三次举牌催报不报到文状的,即批转本路附近的监司予以究治,将经办的吏人予以断罪罢免。这样希望能够如期报应,不致使窠阙空闲虚设。」朝廷同意。
十七日,吏、兵部……(后文缺)
言:「殿前司诸军已改正代名官兵,如已给吏理任差帖印纸人,将受敦减付身
日起理关升。其已经升带外任人,如敦减作大使臣,合依旧带外任差遣外任差遣:原作「外差仕遣」,据上下文意改正。。如敦减作小使臣,合行除落。修武郎以上在军及三年,系亲民资序,即许经本军陈乞升带。」诏磨勘特与通理未改正以前历过在职年月,放行磨勘,其(阙)[关]升带等并依。
译译文:
奏言:「殿前司各军已经改正代理官职名称的官兵,如果已经发给了办理差遣任命凭证、印纸的人,从领受降级后新发的付身之日起,开始计算关升的年限。其中已经升带外任差遣的人,如果降级后成为大使臣,应当依照旧例带外任差遣。如果降级后成为小使臣,应当予以除去革除。修武郎以上的官员在军中已满三年,属于亲民官的资序,即准许由本军呈报请求升带。」诏令:磨勘时特许一并计算改正之前所经历的在职年月,予以磨勘,其中关于升带等事项,均依照此例执行。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令所言:「改修《干道重修杂令》,诸弃毁亡失付身、补授文书,系命官将校付身、印纸,所在州军保奏,余报元给官司给公凭。过限添召保官一员。如二十日外陈乞者,不得受理。因事毁而改正者准此给之。」先是,臣僚上言:「绍兴令,去失在内限三日,在外限五日,经所属陈乞,出限者不许受理。今来《干道新书》限十日经所在官司自陈。又云『如三十日外陈乞者官司不得受理』,其文自相抵牾。」敕令所看详:「欲将上条内『三十日』外陈乞者官司不得受理改作『二十日』,余依旧文修立外,其前项绍兴令条,缘本内限三日,在外限五日自陈日限,今照得系绍兴参附吏部四选令条。缘本所见修吏部法,候修至本(系)〔条〕,即照应今来所立『三十日外陈乞不得受理』令条别行修入。」至是修立成法来上,从之。
六月三日,诏:「累降指挥,已有差遣人不得干求(唤)[换]易。比来约束更弛,日益奔兢。自今似此之人依已降指挥,三省具名闻奏,当议降黜。其已授差遣人朝辞讫,限半月出门。仍令临安府出榜晓谕,御史台弹劾。」
二十九日,吏部侍郎韩彦直言:「旧法,之官违年,不以有无疾故,三十日内报所属别差官。未报间至者亦听上。缘有失于分别,即于一年外不拘年月远近,但州郡未报别差官间,并许赴上。其州
郡未申到阙状,本部不敢作阙收使,愈见积压在部人。乞自今遇有除程违之官条限更过三十日,不以已未报所属,并不许放上,本部一面照限使阙。」从之。
十月十六日,诏:「四川添置岳庙,专差曾经十三处立功之人,不以将佐,并(兴)[与]差注,减半请受。四路州军分上、中、下三等添置员数,仍下逐路转运司定差使阙。」
二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蔡洸言:「诸处阙状多不〔依〕限申到,每有事故,欲得其阙者往往计会本处,匿而不闻,俟其参选,方令申部。及阙出,幸人不知,便行指射,期于必得。今之在选者,以侍右言之,亡虑千百计,每患无阙可处。自今诸州及转运等司所具阙状不依条限申发,计程违限千里以下一月、千里以上两月,及诸州非泛事故阙,因人陈请,见得不曾申部,并许从本选具当职官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取旨。」从之。既而淳熙三年三月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乞下诸路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无通判、县丞处委以次官,监司委属官,专一申发阙状。遇有到罢事故人,于当日内县申通判,申本部此句疑有脱字。。监司属官从本部径申。如有稽迟流落,依法科罪。仍令四选掌阙案置籍,常切检举程限。
译【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令所说:「修改《干道重修杂令》,各种丢失损毁的付身、补授文书,属于命官将校的付身、印纸,由所在州军保奏,其余的报请原发放机构给予公凭。过期的须添召一名保官担保。如果超过二十天才陈请的,不予受理。因事损毁而须改正的照此办理给予。」此前,有臣僚上奏说:「按绍兴令,遗失文书在京城限三天、在外地限五天,须经所属机构陈请,过期的不许受理。如今《干道新书》规定限十天经所在官司自行陈请。又说『如超过三十天陈请的官司不得受理』,条文本身互相矛盾。」敕令所审查后认为:「打算把上条中『三十天』外陈请官司不得受理改为『二十天』,其余仍依旧文修订,至于前面所说绍兴令条,因其中规定在京限三天、在外限五天自行陈请的期限,如今查得这是绍兴年间附于吏部四选令的条文。因本所正在修订吏部法,等修到本条时,再依照现今所定『三十天外陈请不得受理』的令条另行修入。」到这时修订成法上报,朝廷准许施行。
六月三日,下诏:「多次颁布指挥,规定已有差遣的人不得钻营求换。近来约束更加松弛,此风日益盛行。自今起有这类情形的人,依照已颁布的指挥,由三省列名上奏,当予以降黜议处。已受差遣的人朝辞完毕后,限半月内出发离京。仍命临安府出榜晓谕,御史台负责弹劾。」
二十九日,吏部侍郎韩彦直上奏说:「按旧法,官员赴任违限,不论是否有病故等缘由,须在三十天内报所属机构另行差官。未报之前本人已到任的也允许其到任。因此有分辨不清的情况,即在一年之外不拘年月远近,只要州郡尚未申报另差官,都允许赴任。而州
郡未申报出缺的情况,本部不敢当作出缺处理,导致积压在部候选的人越来越多。请求自今起遇到超过赴任期限违限已超过三十天的,不论是否已报所属机构,一律不许赴任,本部直接按期限处理缺额。」朝廷准许。
十月十六日,下诏:「四川增设岳庙职位,专门差遣曾在十三处立过战功的人,不论是否为将佐,都与以差注,请给减半。四路州军按上、中、下三等增设名额,仍命各路转运司确定差遣的空缺。」
二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蔡洸上奏说:「各地申报的缺额状文多不按期限申报到部,每逢有事故出缺,往往想谋取该缺的人事先与当地通气,隐瞒不报,等到本人参选时才让申报到部。等到缺额公布,其他人还不知情,他便径直指名要求授任,务求必得。如今候选之人,就侍右而言,何止成千上万,常常苦于没有空缺可以安排。自今起各州及转运等司所报缺额状文不按期限申报,按里程计算,违限一千里以内的限一月、一千里以上的限两月;以及各州非常规事故出缺,因有人陈请而发现从未申报到部的,都允许由本选具报当值官员的官职、姓名,申报尚书省请旨处理。」朝廷准许。此后淳熙三年三月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马伋上奏说:「请求下令各路转运司,州一级委托通判、县一级委托县丞负责,没有通判、县丞的地方委托次一级官员负责,监司则委托属官负责,专门申报缺额状文。遇有官员到任或离任等事故,须于当日内由县申报通判,再申报本部(此句疑有脱字)。
」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蔡洸言:「本部自来所有未得中者,合明行申明。一、本部见使四川诸司属官窠阙,日经使晓示此句疑有误。,候及一年,如无官指射,并乞行下四川转运司,依本部(是)[实]行格法差注一次。若本司两经集注,无应选人愿就,更不作选阙。候该差人给降付身讫,却依旧本部使阙。一、官员陈乞磨勘、转官,
乞并行根检,案证互照。如有隐减年甲,即从实声说因依,写入告身。曾经磨勘之人,告内已行书写年甲,若有减落,仍从改正批凿。一、官员录白付身,乞并不许添注贴改。州军委官对读,责所委官吏结罪保明无差漏状申州,州缴连申部。将来或有异同,具所委官吏姓名,申取朝廷旨挥。一、应陈乞遗表、致仕、恩泽等,如限内经州军陈乞日,除程外限半年,须管申发到部,限外更不施行。一、臣僚日前合得恩例已给公据,后来责降,除见责授散官并安置居住人外,如缴到本部已给公据,并与依条收使施行。选人酬赏不即循转,乞不许于改官后作减年收使。」并从之。
三年八月四日,诏:「应命官参部而年甲不实,欲冒注授者,与展名次半年,若磨勘而年甲不实,欲冒转官者,与展磨勘一年。限一月许自首改正。」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欲自今命官到部,会到刑寺有公罪流以下过犯未结绝者,令吏部告示本人,如愿就刑寺结绝者,即(今)[令]开具三代、年甲、乡贯、脚色所供诣实因依,甘伏朝典状申吏部,经备所供,关刑寺,参照元犯,具事因申省结绝。如不愿就刑寺供具,即听候本处结绝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言:「铨量之法最为近古,乞自今应知州军、知县、县令合铨量者,于癃老疾病之外取其履历。若有过犯,虽不曾推鞫,已经赦宥,并令长贰酌其情理轻重。若
难付以(川)[州]县之寄者,详具别次等差遣。仍具事因申都省及关牒御史台照会。」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十三处立战功已离军人,已降指挥,创置破格岳庙,每州差二员,减半请给。今乞改作添差,许修武郎以上指射。如亲民资序人,与添差诸州军兵马都监,监当资序人,与添差监当场务,并不厘务,仍许添差两任小使臣校尉每州亦差两员,亲民资序人与添差诸州军兵马监押,监当资序人与添差监当场务,校尉添差指使,并不厘务。大小使臣内有愿作岳庙者听。」从之。其后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又言:「四川(载)〔战〕功破格岳庙,亦乞改为添差,下四川转运司刷阙,出榜差注。」亦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敕令所重修《吏部四选通用令》:「诸犯赃罪若私罪情重,拜未历任,承直郎以上未成考。
译监司属官则由本部直接申报。如有拖延失误,依法治罪。仍命四选掌管缺额档案设立簿册,经常检查督促期限。」朝廷准许。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蔡洸上奏说:「本部历来有未能明确的事项,应予明文申明。一、本部现委任四川各司属官的缺额,每日经使者晓示(此句疑有误)。等到满一年,如无人指名申请,就请下发给四川转运司,依照本部实行的格法差注一次。如果本司两次集中安排都无候选人愿意就任,就不再作为可选缺额。等到该差之人领到告身文书后,仍归本部处理缺额。一、官员陈请磨勘、转官,
请一并进行核查,案卷互相印证。如有隐瞒或减报年龄的,即依实情说明缘由,写入告身。已经磨勘过的人,告身内已写明年龄的,如有减报之处,仍应予以改正涂改。一、官员登记的付身文书,不许再添注涂改。由州军委派官员核对,责令所委官吏出具无差错遗漏的担保状申报州府,州府再连同申报本部。将来若有出入,可查明所委官吏的姓名,申报朝廷请旨处理。一、凡陈请遗表、致仕、恩泽等事项,若在期限内已向州军陈请,除去路程时间外限半年,必须申报到部,超出期限的一律不再受理。一、臣僚以前应得的恩例已发给公据,后来遭到降职,除现已被贬授散官及安置居住之人外,如缴到本部已发的公据,都准依条收执使用。选人的酬赏不能立即循例转官的,不许在改官后当作减年使用。」朝廷都准许。
三年八月四日,下诏:「凡命官参选时年龄不实,企图冒名注授的,展延其名次半年;若磨勘时年龄不实,企图冒名转官的,展延磨勘一年。限一个月内许其自首改正。」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上奏说:「请求自今起命官到部,若查明刑部、大理寺有公罪流刑以下的过犯尚未结案的,命吏部告知本人,若愿意在刑寺结案的,就命其开列三代、年龄、籍贯、履历等如实说明缘由,出具甘服朝廷法典的状文申报吏部,凭所供材料,关牒刑寺,核对原案,写明事由申报尚书省结案。如不愿在刑寺提供材料的,就听候原处结案后再处理。」朝廷准许。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吏部尚书韩元吉上奏说:「铨量之法最接近古制,请求自今起凡知州军、知县、县令等应予铨量的官员,除年老病残者外,须考察其履历。若有过犯,即便未曾经过审讯,已经赦免,也应由长官、副长官酌情考量其轻重。若
不宜委以州县职任的,详细列出另作次等差遣。仍须写明事由申报都省,并关牒御史台备案。」朝廷准许。
三月二十七日,吏部上奏说:「十三处立有战功、已离开军队的人,此前已颁布指挥,破格设置岳庙职位,每州差遣二人,请给减半。现请改为添差,允许由修武郎以上人员指名申请。若是亲民资序的人,就添差为各州军兵马都监;监当资序的人,就添差监当场务,一律不实际管事。仍允许添差两任小使臣、校尉,每州也差二人,亲民资序的人添差为各州军兵马监押,监当资序的人添差监当场务,校尉添差指使,一律不实际管事。大小使臣中愿意任岳庙职位的听其自便。」朝廷准许。此后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又上奏说:「四川战功破格岳庙职位,也请改为添差,下发四川转运司清理缺额,出榜差注。」也获准许。
五月二十一日,敕令所重新修订《吏部四选通用令》
或无举主及停替未成资,并不在选限。即成资后,因前任过犯该停替,听与选。」从之。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旧令不曾开注,故重别修定。
闰六月十三日,吏部言:「六部郎官就理关升条:诸郎官任内该关升者,并通实历年限,听理合入资序。本部契勘,郎官昨任外官日,虽已关升,其间于常格合用任数外,多有余剩月日「若止」至「月日」句重复,已删。,若止自曾经关升之后别理考任,不与收使,则与外官无异,而郎官就理关升专条遂为虚设矣。」诏吏部依郎官见行条法施行。
十二月十五日,诏:「自今吏部窠阙并令铨曹(过)[遵]守见行条法,不得以堂除为名。」先是,殿中侍御史江溥言:「
朝廷近发堂除通判干官窠阙尽付铨部,堂中无阙可以差降。近来有资格不应差注之人,又复巧计经营取旨,径作堂除,令注授吏部窠阙,致有部中以资格授下而复为堂除所夺者。」故有是命。
六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兼权尚书程大昌言:「乞将已射阙该铨量人如实病不能赴铨,且于阙榜之侧注说系某人射下,见病候铨量。不以是何假故,通过十日,许他人射注。」从之。先是,大昌言:「在法,大、小使臣注应铨量差遣人许留一月外,方(今)[令]他人改射。缘此有三弊:凡注阙三员外不许别换,今既占定此阙,妄请病假,旋询好弱虚一月此句疑有误。,又却别授,是为暗坏不许改换之法,一弊也。其人身实在远,凭人代射,旋来赴铨,尚无大害。如不及赴,遂成虚占一月,方碍在部,二弊也。假如甲、乙、丙三人皆该此阙,甲不愿射而丙实欲之,丙(知)[资]次恩例皆在乙下,遂已赂甲,令且占下,旋以病状拖过月日。乙不知其为幸也,遇阙即已别授,甲方退出,则丙遂得之,三弊也。」故有是命。
十六日,诏:「归正官自今须要亲身到部,有召保官二员,内须要今任满罢日非归正人而同在本州岛军,在内知识官一员。即虽同在一州军,而任诸县官者非。其初离军人,亦于保官二员内召未离军时同营官一员,并后所属,结罪委保正身不系承代诈冒。到部须经长贰亲加引问照验,方得放行添差。」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应官员任满批书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状有小节不圆,取会留滞,并许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自后郊赦同。
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芮辉言:「川广拟官,以道路回远,径赴本路转运司,参司注授,各不逐季申发,于是有积压之弊。今乞令逐路应有参司官每月先具所理恩例名次申部,本部以所申置
籍抄转,仍每岁参司官脚色置籍申部,庶几定差文字到日,本部得以稽考。
译:「凡犯有赃罪或私罪情节严重、拜官后尚未历任、承直郎以上尚未考满的人,或者没有举主及停替未满一任资序的人,都不在候选之列。至于任满之后,因前任的过犯而遭停替的,允许候选。」朝廷准许。这是因吏部侍郎司马伋所言,旧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重新修订。
闰六月十三日,吏部上奏说:「六部郎官就地理算关升的条文:凡郎官任内应予关升的,都合并实际经历的年限,按应入的资序处理。本部查考,郎官以往任外官时,虽已关升,其间在常规任期之外,多有多余月日("若止"至"月日"句重复,已删)。若仅仅从曾经关升之后另行计算任期,而不予收使,那就与外官无异,郎官就地理算关升的专条便成了虚设。」下诏命吏部依照郎官现行条法施行。
十二月十五日,下诏:「自今起吏部的缺额都要由铨曹遵守现行条法处理,不得以堂除为名义。」此前,殿中侍御史江溥上奏说:「
朝廷近来把堂除通判、干官的缺额都交给了吏部,堂除方面没有缺额可以下降处理。近来有些资格不应差注的人,又用巧计经营谋取圣旨,径直办成堂除,命其注授吏部的缺额,导致有些原应由吏部按资格授予的缺额,反被堂除夺去。」所以有此诏令。
六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兼权尚书程大昌上奏说:「请求把已经指名申请该缺、应予铨量的人,若确因生病不能赴铨的,就在缺额榜文旁注明系某人指射,现因病等候铨量。不论是什么假托的缘故,一满十天,就允许他人指射申请。」朝廷准许。此前,程大昌上奏说:「按法令,大、小使臣指名申请应予铨量差遣的人,允许保留一个月,此后才让他人改换指射。因此有三个弊病:凡是指名申请缺额的三人以外不许另换,现今既已占定此缺,便谎称有病请假,拖延一个月观察好坏(此句疑有误),随后又另外授人,这实际是暗中破坏了不许改换的法令,此为一弊。若此人本身在远方,托人代为指射,随后前来赴铨,尚无大害;若来不及赴铨,就白白占用了一个月,反而妨碍了在部候选的其他人,此为二弊。假设甲、乙、丙三人都该得此缺,甲不愿受任而丙确实想要,丙的资历排名都在乙之下,于是贿赂甲,让他暂且占下此缺,随后又以生病为由拖延时日。乙不知这是有意为之,遇到别的缺就已另外受任,甲这才退出,于是此缺就归了丙,此为三弊。」所以有此诏令。
十六日,下诏:「归正官自今须亲自到部报到,须有召集的保官二人,其中须有一人是在本人现任差遣期满卸任之日,非归正人身份,且与本人同在一州的知情官员。即使同在一州军,若担任的是各县官员的,则不能算数。其初离军队的人,也须在保官二人中召集一名未离军时曾共同在营的官员,以及后来所属机构的官员,一并结罪担保确系本人无冒名顶替。到部时须经长官、副长官亲自加以查问核验,才可放行添差。」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凡官员任满批注印纸及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等恩例名状,如有小节不圆满的,须经核查而滞留,都准许在行在召集本色官员二人担保,先予放行。事后再行核查,如有违碍之处,依条改正。」此后郊祀赦文同此。
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芮辉上奏说:「川广地区的官员委任,因路途遥远,直接赴本路转运司,经
至于差注不公者,许集注官先经各路本司、次提刑、制置、经略司陈诉,令各司受理互察。」从之。
十一日,诏:「自今诸路州军非泛申发京官、选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之类,并以每月所申阙状实封,差人赴长贰厅投下,即付逐选施行。」先是,监察御史余端(理)[礼]言:「以诸路州军非泛申到京官、选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谓之非次阙,吏取货赂隐匿,从当得者已有差遣,方行榜示。缘其申状止是付开拆司,不即赴长贰厅投下。」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五日,吏部侍郎阎苍舒言:「乞令诸路漕臣将所部州军每州专委通判一员,三衙并驻札诸军令主帅各委将佐一员,将诸军及外路州、军、县、镇、乡村使臣、校尉如遇身亡事故人当日专状供申本部讫,仍取索付身,关报本州岛,批凿身亡月日,给还本家。」上曰:「如此关防,则可绝伪冒承代之弊。」于是诏依所请。如有违戾,其所委通判并将佐取旨施行。
十四日,诏:「吏部四选各于岁首刷四川定差二年以下及见阙差遣共一百阙,以待因事到阙之人注授。」先是,利州路转运司言:「近承淳熙三年指挥,吏部四选措置,将四川定差窠阙内每月刷三年、二年以下并见阙去处,许令因事到阙人注授。榜及一季,无人愿就,即行下使阙定差。本司每遇集注,有名次该注某阙,其下名自知不可得,却急赴部先注。缘本司系代铨曹参选注授,兼照得淳熙吏部四选通用令,止将四川不该定差窠阙听本部出一次,其前项指挥冲改上条,于四川漕司集注未便,乞参修条制。」本部言:「已降指挥,难以遽改。昨来措置,每季(遂)[逐]路各刷五阙(岁)[截]留,以待到阙之人。今乞改每季作每年,令四川各于岁首刷本路二年以下及见阙各十员,许因事到阙人注授。分明具阙次下逐路,权不定差上件窠阙。」故
有是诏。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见任执政、台谏子孙并与祠庙差遣,特许理为考任者,即日并罢,应历过月日,仍许他日通理。」诏吏部条具以闻。既而本部条具于后:「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京官、监当并知县资序并选人,并差岳庙。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京官、知县资序或通直郎以上,并宫观一任。见宰执、台谏子孙,元授内外厘务差遣,已到任人,即日许父祖陈乞改差,仍许通理前任月日。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铨试中,入官年久及并任满得替及并:疑衍一字。,或已注授而未赴上者,并许父祖陈乞。一、宰执罢政,台谏改除,其子孙已任岳庙,愿终满者听;或不愿终满而别授合入差遣者,亦许通理。一、见任宰执、台谏子孙,见系知县资序人,所得宫观虽许理考任,(郎)[即]不得当实历知县。
译司参加铨选注授,各自不按季申报到部,因此产生积压的弊病。现请命各路凡有参司官员,每月先将所理恩例名次申报本部,本部据申报建立
簿册抄转,仍每年将参司官员的履历登记申报本部,这样等到确定差遣的文书到达之日,本部就能有据可查。至于差注不公平的,允许集中注授的官员先向各路本司、次向提刑、制置、经略司陈诉,命各司受理并相互监察。」朝廷准许。
十一日,下诏:「自今各路州军凡非常规申报京官、选人、大小使臣去世事故等情况的,一律凭每月所申报的缺额状文实封,派人送到长官、副长官厅投递,即刻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此前,监察御史余端礼上奏说:「各路州军非常规申报到京官、选人、大小使臣去世事故的情况,称为非次阙,吏员从中收受贿赂隐匿不报,等到应得此缺的人已经得了差遣,才张榜公示。因为申报的状文只是交给开拆司,没有立即送到长官、副长官厅投递。」所以有此诏令。
七年二月五日,吏部侍郎阎苍舒上奏说:「请命各路转运使就所辖州军,每州专门委派一名通判,三衙及驻扎各地的军队命主帅各委派一名将佐,将各军及外路州、军、县、镇、乡村的使臣、校尉等如遇去世事故的,当日专文申报本部,仍须索回其付身文书,关报本州,注明去世月日,发还其家属。」皇上说:「如此严加防范,就能杜绝伪冒顶替的弊病。」于是下诏依所请施行。若有违反,负责的通判及将佐将被追究责任、听候处理。
十四日,下诏:「吏部四选各在年初清理四川两年以下的定差及现有空缺共一百个缺额,以留待因事而出缺的官员注授。」此前,利州路转运司上奏说:「近奉淳熙三年指挥,吏部四选措置,将四川定差的缺额中每月清理三年、二年以下及现有的空缺,允许因事到阙的人注授。张榜满一季无人愿意就任的,即下发使阙定差。本司每逢集中注授时,有的名次已该注某缺,其后面的名次者自知不可得,便急忙赶赴吏部抢先注授。因为本司是代吏部参与选授,而查得淳熙吏部四选通用令,只是把四川不该定差的缺额留给本部处理一次,而前项指挥冲改了上述条文,在四川转运司集中注授方面有所不便,请求参照修订条例。」本部上奏说:「已颁布的指挥,难以骤然更改。此前的措置,是每季逐路各清理五个缺额截留,以留待到阙之人。现请求改为每季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命四川各路在年初清理本路两年以下及现有空缺各十人,允许因事到阙的人注授。明确列出各缺额下发各路,暂不定差上述缺额。」所以
有此诏令。
八月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请求自今起现任执政、台谏的子孙都获祠庙差遣、特许作为考任年限的,即日一并停罢,已经历的月日,仍准许日后通算。」下诏命吏部拟具条例上报。随后本部条列如下:「一、现任宰执、台谏的子孙,京官、监当及知县资序以及选人,一律差遣岳庙职位。一、现任宰执、台谏的子孙,京官、知县资序或通直郎以上的,一律授宫观一任。现宰执、台谏的子孙,原授内外实际任事差遣、已经到任的人,即日准许其父祖陈请改差,仍准许通算前任月日。一、现任宰执、台谏的子孙,铨试中式、入官年数已久,以及任满得替,或(此处疑衍一字"并"),或已注授而尚未赴任的,都准许其父祖
一、如遇陈乞祠庙,先关会吏部,于法不碍注授者方差。」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四川属官令吏部通差京朝官、选人。内选人须注关升有举主人。」先是,权吏部尚书王希吕言:「欲将四川属官二十九阙复归朝廷,其主管官以上则用京朝官,主管官以下则用选人。」故有是诏。
八年闰三月六日,诏:「吏部目今差注两淮州军差遣,令长贰精加铨量。」
八月一日,诏:「吏部陈乞阵亡恩泽及委保宗室女夫,不许离军拣汰使臣作保。」
九年二月五日,诏诸注官不厘务非。不注本贯州。因父祖改用别州户贯者同,应注帅司、监司属官于置司州系于本贯者皆准此。不系本贯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产物力,虽非居住处,亦不注。宗室同。即本贯开封,惟不注本县。先是,吏部条具宗室寄居及庶官流寓州县不许注授差遣。上曰:「寄居不必及七十,有田产不必及三等。凡有田产及寄居州县,并不可注授差遣。可令敕令所参照旧法修立。」至是敕令所增修来上,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日,吏部言:「乞将利州路转运司合刷窠阙自今每岁首止 刷一年以上阙,因事到阙人指射,其见阙去处更不 刷。」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自今应不
厘务并不许荐举作厘务,从臣僚请也。
十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乞下二广转运司,所有定拟窠阙,须候省(剖)[部]给到差札,方许赴上,不得先令就权。如有不可阙官去处,即于州县见任官内选委,时暂兼权。」从之。
二月八日,诏:「自今吏部注授沿边职官县令、兵官、巡尉,并令照应格法,铨量人材。」先是,臣僚言:「朝廷除授,既重内地,远塞穷边,人所不乐,至吏部注授昏耄庸缪过犯之人,不得已而就焉,故州县官吏多不称职。」故有是命。
十一年九月二日,臣僚言:「添差之员,宗室、戚里、诸军拣汰与夫近时十三处立战功人、归明、离军、忠顺官,非泛恩例,其类不一,宜痛加裁抑,纵未能尽削冗滥「冗滥」下恐有脱句。。迩来添差中有元降指挥带任满更不差人者,及其任满,仍再差人;有令再任,有差待阙,源源不绝。乞重行相度,今后遵依元降指挥不差,仍不创置。」从之。
十二年十月八日,臣僚言:「今年冬祀大礼,制敕所差朝士尚有余者,而吏部所差官亦已备足,舍此之外,了无所用。而吏部自八月间即牒合门,不许放京朝官朝辞,其见在部者,皆拘縻不使去。且以九月论之,至于暮冬,无虑百日,当此盛寒,大▯可旅桂玉之地,劳费无益。乞下吏部,将见今到堂并在部人除已差官数足外,其不系被差行事者,并听辞谢而去。仍乞自(令)[今]如系大礼年分,并前期两月尽数差定,仿此施行。
译陈请。一、宰执罢政、台谏改任,其子孙已任岳庙职务的,愿意任满的听其自便;若不愿任满而想另授应得的差遣的,也准许通算。一、现任宰执、台谏的子孙,现为知县资序的人,所得宫观虽准许算作考任,但不得实算知县的实际任职。一、如遇陈请祠庙职务,须先关会吏部,法令上不妨碍注授的才予差遣。」朝廷准许。
十二月二十五日,下诏:「四川属官统一由吏部差注京朝官、选人。其中选人须是已注授并关升过、有举主的人。」此前,权吏部尚书王希吕上奏说:「请求把四川属官二十九个缺额归还朝廷,其中主管官以上用京朝官,主管官以下用选人。」所以有此诏令。
八年闰三月六日,下诏:「吏部现在差注两淮州军的差遣,命长官、副长官精加铨量。」
八月一日,下诏:「吏部陈请阵亡恩泽及委保宗室女婿,不许由离军淘汰的使臣作保。」
九年二月五日,下诏凡注授官员不实际管事的(不注本贯州;因父祖改用别的州籍贯的同此处理;凡注授帅司、监司属官于设司州而属本贯的,都照此办理;不属本贯但寄居满三年,或未满三年而有田产资财的,即使不是居住之地,也不注授。宗室也同此处理。即使本贯是开封的,也只是不注授本县)。此前,吏部条列宗室及一般官员寄居、流寓州县的,不许注授差遣。皇上说:「寄居不必满七十年,有田产不必满三等。凡是有田产及寄居的州县,都不可注授差遣。可命敕令所参照旧法修订。」至此敕令所增修上报,所以有此诏令。
十一月二日,吏部上奏说:「请求把利州路转运司应清理的缺额,自今起每年年初只
清理一年以上的缺额,供因事出缺者指名申请,其现有空缺不再清理。」朝廷准许。
十二月三日,下诏自今起凡不
实际管事的官员,都不许荐举当作实际管事,这是采纳了臣僚的请求。
十年正月十九日,有臣僚上奏说:「请命二广转运司,凡所定拟的缺额,须等候尚书省发下差遣文书,才许赴任,不得预先让其暂行摄理。如有不可缺官之地,就在州县现任官员中选委,临时兼理。」朝廷准许。
二月八日,下诏:「自今吏部注授沿边职官、县令、兵官、巡检、巡尉,一律遵照现行格法,铨量人才。」此前,有臣僚上奏说:「朝廷除授官员,既然看重内地,那边远穷困的边塞,是人们不愿去的地方,以致吏部所注授的多是昏庸年老、有过犯的人,出于无奈才去就任,因此州县官吏大多不称职。」所以有此命令。
十一年九月二日,有臣僚上奏说:「添差的名额,宗室、外戚、诸军淘汰之人以及近来十三处立战功之人、归明、离军、忠顺官,还有非常规恩例,种类繁多,应严加裁抑,即便不能尽削冗滥("冗滥"下恐有脱句)。近来添差中有原降指挥规定任满即不再差人的,等到任满,却仍再差人;有的命其再任,有的差候补,源源不绝。请求认真加以核查,今后一律遵照原降指挥不再差遣,也不再创设。」朝廷准许。
十二年十月八日,有臣僚上奏说:「今年冬祀大礼,制敕所差遣的朝士还有多余的,而吏部所差遣的官员也已足够,除此之外,再无用处。可是吏部从八月起即行文合门,不许放京朝官朝辞离京,凡留在部的人,都被拘留不让离去。就以九月而论,到了年终,将近百天,正当严寒之时,这里
」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散)[赦]:「勘会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见(拟)[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
第、举(王)[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行遣或州军批书不依条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许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司)[同]。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依绍兴三十二年赦文,并与转官,不隔磨勘。仍依当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余碍止法人,并依条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并岳庙(入)[人],并特与循一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减二年磨勘。仰所属曹部更切检照当年已行体例,毋得增损漏落。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
八月九日,吏部尚书颜师鲁言:「尚左见榜四百余阙,而参选者纔二十五员;尚右见榜人百余阙,而参选者三十六员。因而考究得县令五十余处,元系侍左窠阙,中间关借,因循未还。欲乞将尚左元借县令阙悉归侍左及尚右出阙。经及一年以上无人愿就,即关侍右从条通差。庶几四选通融,无不均之患。」从之。
二十四日,权兵部尚书、兼知临安府张枸言:「切见小使臣添差之阙,州郡皆有定员,总为阙四千八百七十有九。今赴部注授者纔千余人,尚左等处可以类推矣。若添差之人止令照阙注授,则于州郡未
为甚害。今乃有特添差之说,投牒朝廷,径指阙次,初非定员,亦无替官,惟(怿)[择]近地州郡,源源而来,至于本府,尤所争趁。欲乞应添差官员亦并令赴吏部照(关)[阙]差注「亦」下原衍「无」字,已删。。」诏:「诸州军添差官除依条法指挥差注人外,今后不许创阙特差。见任人令终满(令)[今]任,任满更不差人。」
绍熙元年十月十七日,吏部尚书(言)郑侨言:「庆寿赦至今已及五年,尚有陈乞理当公据者;登极赦至今将及二年,尚有未曾陈乞转官者。欲乞将庆寿赦截日终续有陈乞理当公据之人并不许给。其登极赦与转官资,乞自赦降日除程,以二年满日为限。过限陈乞,并不放行。」从之。
十二月一日,中书舍人倪思言:「吏部四选有名籍簿,凡文武臣僚乡贯、三代出身、历任劳(续)[绩]过犯莫不具载,每朝廷除授,吏部注拟,台谏论列,给舍缴驳,皆于此有考。臣近者尝取而参照,乃是数年前所定者。后来升降与夫合书功过,咸不(许)[详]备。
译恐怕不宜久留,白白耗费而无益处。请命吏部,将现已到堂及在部之人,除已差定官员人数足够外,其余不被差遣办事的,一律准许辞谢离去。仍请自今起如遇大礼之年,一律提前两个月尽数差定人员,以此作为常例。」朝廷准许。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查勘官员任满批注印纸多有小节不圆满的,妨碍注授升改,以及四川、二广升改考
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的格法。因本路转运司行文或州军批注不依条例格式及有小节不圆满,致使查核滞留,妨碍参选,都准许在行在召集本色官员二人担保,先予放行。事后再行核查,如有违碍之处,依条改正。」十五年九月明堂赦文同此。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文:「凡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以及内臣、致仕官,依照绍兴三十二年赦文,都准予转官,不受磨勘间隔的限制。仍依当月二十四日续颁指挥,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以及其余受阻碍不能转官的人,一律依条回授。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及岳庙职位的人,特予升进一资。已是承直郎的,等改官之日减二年磨勘。命所属曹部更加认真检查照对当年已行的成例,不得增删遗漏。凡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臣检举,未曾经过审讯核实、一时被认定为过犯的,可一并予以除去,依照无过犯之人的成例施行。」
八月九日,吏部尚书颜师鲁上奏说:「尚左现张榜的有四百多个缺额,而参选者才二十五人;尚右现张榜的有百余个缺额,而参选者三十六人。因而查考得知有五十多处县令职位,原本属于侍左的缺额,中间被借用,一直拖延未还。请求把尚左原借用的县令缺额全部归还侍左及尚右所出的缺额。若过了一年以上无人愿意就任,就关送侍右按条例统一差遣。这样四选就能相互融通,不会有不均衡的弊病。」朝廷准许。
二十四日,权兵部尚书、兼知临安府张枃上奏说:「臣见小使臣添差的缺额,各州郡都有定员,总计缺额为四千八百七十九个。如今赴部注授的才一千多人,尚左等处的情形也可类推了。如果添差之人只是按照缺额注授,那么对州郡而言还不算太大的危害。现在却有特添差的说法,直接向朝廷投递状文,径直指定缺额次序,本来并非定员,也没有替补的官员,只是选择靠近的州郡,源源不断地前来,至于本府,更是争相谋求。请命凡是添差官员,也一律命其赴吏部按照缺额差注。」下诏:「各州军添差官员,除依照条法指挥差注的人外,今后不许创设缺额特意差遣。现任的人命其任满为止,任满后不再差人。」
绍熙元年十月十七日,吏部尚书郑侨上奏说:「庆寿赦文颁布至今已满五年,仍有人陈请理当发给公据的;登极赦文颁布至今将近两年,仍有人未曾陈请转官的。请求把庆寿赦文截止日期以后仍陈请理当公据的一律不予发给。至于登极赦文的转官资序,请自赦文颁降之日起除去路程时间,以两年为限。过期陈请的,一律不予放行。」朝廷准许。
十二月一日,中书舍人倪思上奏说:「吏部四选设有名籍簿,凡是文武臣僚的籍贯、三代出身、历任功绩过犯,没有不详细记载的,每逢朝廷除授、吏部注拟、台谏论列、给舍缴驳,都以此为凭据查考。臣近来曾取来核对,发现竟是
欲乞再令吏部委各曹郎官重加编类,自后或有升降功过,以时注凿,月为点检,庶几不至差误。」从之。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尚有古人遗意。欲乞今后应合铨量官并于三日内赴部,不许循习,归乡铨量,庶几法意不至尽废。」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印纸:原作「纸印」,今改正。,见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
行遣或州军批书不依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许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注授,若无规避,理元资序者听。」
同日,赦:「承务郎以下,已授差遣,未赴任间丁忧、服阕,并州府依条保明到选人陈乞祖父母、父母老疾,合得家便恩例,其间有不曾连到保明正身并勘验公据,致碍参选注授之人,可令吏部特与放行。」
同日,赦:「承直郎以下犯公罪杖笞,赴部注授,会到寺,见有公案未结绝,合取旨之人,且与放行参选。后有特旨,即依特旨改正。」
三年六月七日,臣僚言:「京官、选人所注差遣许以私计不便,听从两易。其间有名次稍高者,得指射近地(住)[注]阙。待次之间,或以废疾,或贫乏,规图厚利,便欲与人对换。又有名次稍低,无阙可入,遂不问地之远近,阙之高下,注拟而归,恃其富厚,寻人两易,有此奸欺。欲乞戒饬吏部,今后有两易差遣人,须管亲身赴部陈状,长吏审验诣实,方许对换。」吏部看详:「欲从所乞外,仍须阙期相去一年之内,方得对换差遣。」从之。
十二月十日,吏部言:「看详(当)[福]建安抚赵汝愚等乞减罢汀州冗官事,今乞将武平、清流两县(承)[丞]阙特从省罢。其上杭县系有坑冶去处,既减罢检踏官,就差县丞兼检踏官
职事,却减罢主簿一员。仍将添差福建路安抚司准备将领、汀州驻札不厘务一员,并添差监押不厘务一员、添差监在城商税不厘务一员并行省罢。所是本州岛申乞将添差在城商税大使臣一员改注汀州训练禁军;小使臣二员,一员改注汀州宁化县苦竹寨巡检,一员改注汀州捉杀盗贼官阙,并从所申,与差注年未及六(年)[十],曾立战功人。内训练禁军一阙,先注曾立十三处战功人,次注曾经随军被赏立功人。并须亲民资序、年未六十。如榜及半年,无上件人指射,注亲民资序应材武人。」从之。
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应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元)[非]赃滥者,可免理年举主,并与依无过人例施行。
译几年前所定的资料。后来的升降及应记录的功过,都未能详细补齐。请求命吏部再委派各曹郎官重新加以编排整理,此后如有升降功过,随时登记,每月加以核查点检,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差错。」朝廷准许。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罗点上奏说:「铨量之法,还保留有古人的遗意。请求今后凡应予铨量的官员一律须在三天内赴部,不许沿袭旧习,回乡进行铨量,这样法令的本意才不至于完全废弃。」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官员任满批注印纸多有小节不圆满的,妨碍注授升改,以及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的格法。因本路转运司
行文或州军批注不依格式及有小节不圆满,致使查核滞留,妨碍参选。都准许在行在召集本色官员二人担保,先予放行。事后再行核查,如有违碍之处,依条改正。」
同日,赦文:「凡承务郎以上使臣,非因赃罪而降为监当官的人,若后来再无赃私过犯,一律准予牵复差遣。或非因罪犯而请求折资注授的,若无规避行为,愿依原有资序的听其自便。」
同日,赦文:「承务郎以下,已授差遣,尚未赴任期间遭遇丁忧、服丧期满,以及州府依条保明的候选人陈请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应得家便恩例的,其中有未曾一并送到保明本人及勘验公据、以致妨碍参选注授的人,可命吏部特予放行。」
同日,赦文:「承直郎以下犯公罪杖刑、笞刑,赴部注授,查到大理寺尚有未结案的案件、应予请旨的人,暂且准予放行参选。日后若有特旨,即依特旨改正。」
三年六月七日,有臣僚上奏说:「京官、选人所注授的差遣,若以私人打算不便为由,允许互相调换。其中有名次较高的人,能够指名申请近地的缺额。在候任期间,有的以身患残疾、有的以家境贫乏为由,图谋厚利,便想与他人对换。又有名次较低、没有缺额可入的人,就不问地方远近、缺额高低,先注授归去,仗着家境富裕,随后找人两相调换,因而产生这种奸弊。请求告诫吏部,今后有意两相调换差遣的人,须亲自赴部陈状,由长官核实无误,才许对换。」吏部审查后认为:「除准所请外,还须两个缺额相距的期限在一年之内,才能对换差遣。」朝廷准许。
十二月十日,吏部上奏说:「审查福建安抚使赵汝愚等人请求裁减汀州冗官一事,现请求将武平、清流两县丞的缺额特予省罢。上杭县因是有坑冶的地方,既已裁减了检踏官,就命县丞兼任检踏官
职事,同时裁减主簿一员。仍将添差福建路安抚司准备将领、汀州驻扎不实际管事一员,以及添差监押不实际管事一员、添差监管在城商税不实际管事一员,一并予以省罢。至于本州申请将添差在城商税的大使臣一员改注汀州训练禁军;小使臣二员,一员改注汀州宁化县苦竹寨巡检,一员改注汀州捉杀盗贼官的缺额,都依所申准许,予以差注,须年龄未满六十、曾立战功的人。其中训练禁军一缺,先注授曾在十三处立过战功的人,其次注授曾随军作战立功受赏的人。都须是亲民资序、年龄未满六十。如张榜满半年,无上述人员指名申请,就注授亲民资序而具材武才能的人。」朝廷准许。
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文:「凡命官犯公罪、私罪杖刑以下、原本并非因贪赃而获罪的,可免于计算理年及举主的限制,一律依无过犯之人的成例施行。」
九月
」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武〕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是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罢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庆元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并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合推赏者,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庆元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文武官陈乞奏荐,各有发奏期限,其间有未入限前发奏并不填实日,却系在应发奏月分,或保官满行声说作保次数,并特与放行。」庆元三年南郊亦如之。
同日,赦:「应官员任满批书印纸多有小节不圆,见碍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格法。缘本路转运司行
遣或军州批书不依条式及小节不圆,致取会留滞,有碍参选,并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员委保,先次放行。案后取会,如有违碍,依条改正。」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或元因注误,或法重情轻,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六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举主人一员;公罪徒合该勒停之人,与增展二年,并加举主二员,亦许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轻及(被)[备]坐后来各不曾犯赃、私罪,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不碍选举差注。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其犯公罪流,非用刑惨酷及拷掠无罪人致死及失入死罪之人,如及二十年,不曾犯赃、私,更加举主一员,在内于刑部、在外于所在州军自陈,保明申奏,亦与依无过人例施行。」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闰十月二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堂除选人阙不及百数,而选人之在吏籍者一万三千四百余(贯)[员],顾何以能尽满其欲 徒长奔竞之俗,兴留滞之孍
译十四日,明堂赦文:「文武官员犯罪先行放罢,后来经过结案审断,仅是笞刑公罪,因有再次颁布的指挥,仍旧放罢,吏部现按后来的年月降罢名次处理,可特予按照先前颁降指挥的年月施行。」庆元三年南郊赦文、嘉定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文都同此。
同日,赦文:「凡命官应得酬赏,因犯公罪须等候一任期满回来才合予推赏的,若已遇此次赦文,应依无过犯之人的成例,准予立即收使。」庆元三年南郊赦文也同此。
同日,赦文:「文武官员陈请奏荐,各有发奏的期限,其中有未到期限前发奏,却未填写实际日期,反而记在应发奏的月份内的,或保官已满而以担保次数声明的,一并特予放行。」庆元三年南郊赦文也同此。
同日,赦文:「凡官员任满批注印纸多有小节不圆满的,妨碍注授、升改,以及四川、二广升改、考第、举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应得的格法。因本路转运司
行文或军州批注不依条例格式及有小节不圆满,致使查核滞留,妨碍参选,一律命在行在召集本色官员二人担保,先予放行。事后再行核查,如有违碍之处,依条改正。」嘉泰三年南郊赦文也同此。
同日,赦文:「凡命官犯私罪徒刑已满十二年、赃罪杖刑以下已满二十年,且有五人奏举的;犯公罪徒刑、私罪杖刑以下已满七年,或原本因误注、或法重情轻,且有三人奏举的,都准许自今起不妨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刑、私罪杖刑以下已满十二年,犯公罪杖刑以下已满六年,且有二人奏举的,自今起依无过犯之人的成例施行。若公罪、私罪未至勒停,而因特旨勒停的,增加举主一员;犯公罪徒刑应予勒停的人,予以展延二年,并增加举主二员,也准依无过犯之人的成例施行。以上都须情节确属较轻,且从被判定之后未曾再犯赃罪、私罪的,准许向所属机构自行陈请。其中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刑、赃罪杖刑的,不妨碍选举差注。若举主、考第按无过犯之人的成例应予磨勘的,须奏请裁决。至于犯公罪流刑、非因用刑惨酷及拷打致无罪之人死亡、或因失察而误判死罪的人,若已满二十年,未曾再犯赃罪、私罪,再增加举主一员,在京由刑部、在外由所在州军自行陈请,保明后上奏,也依无过犯之人的成例施行。」嘉泰三年南郊赦文也同此。
闰十月二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三省堂除选人的缺额不到一百个,而在吏部名籍中登记的选人却有一万三千四百多人,这怎么能满足所有人的期望,徒然助长奔竞钻营的风气,滋生候选滞留的弊病……」(原文至此中断)
。今措置,欲将建康府转般仓等五十阙并发下吏部,审定资格差注外,余左藏东库等四十五阙,其间多是与京官使臣通差,合依旧存留,三省使阙。仍
译现在的安排是,打算将建康府转般仓等五十个空缺一并发送吏部,除了审核确定资格后予以差派注授的以外,其余左藏东库等四十五个空缺,其中大多是与京官、使臣通用差派的,应当依照旧例予以存留,作为三省使唤的空缺。仍旧
须公共遴选贤能,依条例差注。如不知其人,则临时取旨委官荐。」从之。开其阙次:建康府转般仓、镇江转般仓、建康户部大军仓门、鄂州户部大军仓、鄂州户部大军库、行在草料、提领建康酒库所、糯米籴场、南、北面惠民三药局、排岸司、两浙转运司催买官、建康大(挺)[榷]场、铸钱司检踏官、钱冶司干官、淮东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左藏封桩库门、左藏封桩下库门,婺州、明州、台州、温州、衢州、镇江、平江府、常州、湖州、秀州、建康、宁国府、徽州、隆兴府、福州、泉州、建宁府、通州、漳州、高邮、武冈军、濠州、严州、江州、扬州、潭州、绍兴府教授。
庆元元年二月十日,吏部言:「侍郎左选承直郎以下陈乞参选注授,会到刑部、大理寺有过犯,刑、寺引用干道元年六月二十二日、干道二年十月九日指挥,命官因州按发,不曾经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及引用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文,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应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非赃滥者,可免理年举主,并依无过人例施行。本部照得官员虽该前项赦恩除落及免约法,其间却按章内赃数项目明白,或曾差官体究,却不曾取责本官伏辨文状,及有曾追合干人供出贯伯,却无的确赃数,亦无交付何人收领,不显缘公、缘私等,见行下大理寺约罪,及行下本处取会。未报到间,准刑部关该遇赦恩除落及免约法。缘似此在部之人,本部若不与放行参选注授,缘已该大赦,曾经刑寺陈乞除落及免约法,若便与放行注授,窃虑收使恩例及理名次在上,升压无过犯人,无以分别。今措置,欲自今后令本部照应
似此罪犯之人,并与注降等合入差遣。如同日指射差注,在无过犯人之下。若有赃罪明白之人,亦不许注授掌财赋及收趁课利去处。」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见宗子压在部选人,仍有占射恩例。凡在部窠阙,例为所占,至有一阙连三两任,但是宗子,故在部孤寒选人虽欲指拟一阙,厥为难哉!欲令吏部注官之际,有宗子主拟窠阙之处,须得外姓一任间之。傥其中间以外姓,而外姓适有事故者,亦听其同姓为代。」下吏部看详:「欲从所请。今后如已隔政差下宗室,却中间外官一政或有非泛丁忧、事故,仍听所差下宗室连并赴上。」从之。
十二月三日,刑部、吏部言:「(诏)[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应命官因监司、守倅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照得大赦前有命官在任犯赃,因监司、守倅按发,曾经体究,直降指挥降官放罢之人,例因大赦,经部陈乞除落过名。
译须由朝廷共同遴选贤能之人,依照条例分派差遣注授。如果不知道合适的人选,就临时请示皇帝,委派官员举荐。」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开列出这些空缺职位:建康府转般仓、镇江转般仓、建康户部大军仓门、鄂州户部大军仓、鄂州户部大军库、行在草料、提领建康酒库所、糯米籴场、南面北面惠民三药局、排岸司、两浙转运司催买官、建康大榷场、铸钱司检踏官、钱冶司干官、淮东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左藏封桩库门、左藏封桩下库门,婺州、明州、台州、温州、衢州、镇江、平江府、常州、湖州、秀州、建康、宁国府、徽州、隆兴府、福州、泉州、建宁府、通州、漳州、高邮、武冈军、濠州、严州、江州、扬州、潭州、绍兴府的教授职位。
庆元元年二月十日,吏部上奏说:「侍郎左选承直郎以下官员申请参选注授官职,遇到刑部、大理寺认定有过犯的情况,刑部、大理寺援引干道元年六月二十二日、干道二年十月九日的指挥文件,规定凡是因州郡检举揭发、未曾经过审讯查究的人,一律免于依法约束。以及援引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文,凡是官员因臣僚弹劾论列,或者监司、州郡长官检举揭发、未曾经过审讯,一时被认定为有过犯的,都可以一并除去记录,依照无过犯之人的先例办理。凡是官员所犯的公罪、私罪在杖刑以下,原本又不是贪污受贿的,可以免除计算年限、举主的规定,依照无过犯之人的先例办理。本部查得,官员虽然应当依照前项赦恩免除记录或者免于约束,但其中却有按劾文书中赃款项目写得明明白白,或者曾经差派官员查究,却未曾责令本人写下认罪供状的,以及曾经追问相关人员供出赃款数目,却没有确切的赃款数额、也没有交代交付给何人收受、不清楚是因公还是因私等情况,正在下发大理寺核定罪名,以及行文本地核查。尚未回复之前,已经收到刑部关文说遇到赦恩应予除去记录或者免于约束。因为像这样还在吏部候选的人,本部如果不放行准予他们参选注授,由于已经遇上大赦,又曾经向刑部、大理寺申请除去记录及免于约束,如果就此放行注授,恐怕这样一来会利用恩例、名次排在前面,压过没有过犯的人,无从分别。现在拟定办法,希望从今以后命令本部照此办理,
像这样有罪犯记录的人,一并注授降等相应的差遣。如果同一天有人指定申请差注,则排在没有过犯的人之后。如果有赃罪明白的人,也不许注授掌管财赋以及收取课利的职位。」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月二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臣见到宗室子弟压制在吏部候选之人的名次,还享有占射恩例的特权。凡是吏部中的空缺职位,照例大多被宗室所占,以至于有一个空缺连续三两任都是宗室子弟,只要是宗室,那么在吏部候选的贫寒选人即便想要指定申请一个空缺,也是极为困难的!希望命令吏部在注授官职的时候,凡是宗室子弟主张指定的空缺,必须由外姓之人间隔一任。倘若中间安排了外姓之人,而这个外姓之人恰好遇到事故,也听凭由同姓宗室之人代替。」皇帝下发吏部详细审议:「希望依照所请求的施行。今后如果已经隔了一任差下宗室子弟,而中间外姓官员任职一任期间,如果遇到并非预料之中的丁忧、事故,仍然听凭所差下的宗室子弟连续接任赴职。」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三日,刑部、吏部上奏说:「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文规定:凡是官员因监司、州郡长官检举揭发、未曾经过审讯,一时被认定为有过犯的,都一并予以除去记录,依照无过犯之人的先例办理。查得大赦之前有官员在任期间犯有贪赃罪行,因监司、州郡长官检举揭发,曾经过查究,直接降下指挥文书予以降官罢免的人,照例因大赦而经吏部申请除去过犯的
本部欲将似此不曾经取勘之人照赦与之除落,即系与无过人事体一同,终是曾经体究。兼准今年三月二十六日从臣僚申请指挥,曾犯赃罪被劾降官罢任之人只许宫观岳庙,以此未敢照赦除落。乞明赐施行。」诏:「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按发,身不曾亲被取勘,止泛言赃数,委无实迹,一时约作过犯之人,并令(曾)[遵]依大赦施行。如身不经勘,而曾约体究干连赃证,有实迹者,后来得旨
降官放罢,照应只许受宫观岳庙指挥施行。如命官犯赃,身经勘鞫招伏,事状明白,并照见行条法。」
三年四月三日,诏:「复州、荆门军系里州军,今后不作边郡使阙。」
八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诸路属官今后并不作差注本贯及居止在本路者,见任人令终满,已差人听两易。添差不厘务者非诏已授未赴上人「非」后疑有脱文。「诏」字以下,应是诏语。,如无人两易者,许于吏部退阙,先注授本等差遣。其坑冶司属官止避本贯及居止处。」
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臣带职朝奉郎以上,该遇大礼奏荐,合(斋)[赍]印纸,经保明州军批凿几次。缘其间有漏行批书,若候行下批书讫具钞,委是迂枉。如失于批书,本部见得不过次数,与先放行。」
四年二月三日,臣僚言:「国家铨选之法关防严密,载在令(申)[甲],昭若日星。往往有司失于奉行,遂致奸〔弊〕百出,外而监司、州县,沉轧阙帐,不即申发。而胥史邸吏(赏)[卖]弄阙次,专务隐藏,铨法之害莫此为甚。在外州县官有到罢事故,寄居待阙官有非泛事故,或阙到,合行之官而违限不赴,或见任去替半年,未曾注授替人之类,一时官吏隐而不闻,至有下政指论前官事实,而陈乞改替者。或有丁忧人,直至服(阙)[阕]参选而自告言者。或有见任官事故而监司、守臣差人权摄,利于兼局所得而不许入阙状者。或有亲戚待阙他州,知其事故,计嘱不申,径用占射恩例,作远阙指射,而卒得近见之次。(沉)[况]在
法,不依限申部杖一百,吏人三犯勒停,当职官奏裁。诸州令转运司从本部并申尚书省,如有情弊,根勘具奏。法非不严,而外之监司、州县视为文具,使选部无由得知,此所谓沉轧阙帐,不即申发之弊也。诸路有日申,有三日再申,有月五类聚别申,千里以上限一季申,多是无图罢役书铺或火下及代名守阙亲事官此句疑有误。,公然与在选吏贴并顾书人,就前路或诸门接见承局,厚致赂遗,取买阙状,收藏在家,作暗阙出卖。间有(斋)[赍]赴进奏院者,被院吏擅行开拆,以抄录照用为名,或有州县经阙,进奏院或报进奏官,亦与书铺、选吏通同(赏)[卖]阙,候其当次,一射可得。
译记录。本部想要将像这样未曾经过审讯的人依照赦令给予除去记录,这样就与没有过犯的人情形相同,但终究是曾经过查究的。同时又收到今年三月二十六日依照臣僚申请所下发的指挥文书,曾经犯有贪赃罪行被弹劾降官罢任的人,只准许授予宫观岳庙一类的闲职,因此不敢依照赦令予以除去记录。恳请明确指示如何施行。」皇帝下诏:「凡是官员因臣僚弹劾论列,或者监司、州郡长官检举揭发,本人未曾亲自接受审讯,只是泛泛地说有赃款数目,实际上并没有确凿事实,一时被认定为过犯的人,都命令依照大赦施行。如果本人未曾经过审讯,但曾经查究相关的赃证,确有实据的,后来得到旨意
降官罢任的,仍然依照只许授予宫观岳庙一类闲职的指挥文书施行。如果官员犯有贪赃罪行,本人已经过审讯招认,事实情状明白的,都依照现行的条法处理。」
三年四月三日,皇帝下诏:「复州、荆门军属于内地州军,今后不再作为边郡空缺任用。」
八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已经下发指挥文书,各路属官今后一律不得差注本籍贯及居住地所在之路,已经在任的人令其任满,已差派之人听凭两两对调。添差不管理具体事务的官员,不属于诏令已经授予但尚未赴任的人(「非」字之后疑有脱漏文字。「诏」字以下,应当是诏令的原文。),如果没有可以对调的人,许可到吏部退还空缺,优先注授本等应有的差遣。其中坑冶司的属官只回避本籍贯及居住地。」
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文臣带职任朝奉郎以上,遇到大礼应予奏荐的,应当携带印纸,经过所在州军保明批凿几次。因为其中有漏批的情况,如果等到下发批书完毕再具报文书,实在是过于迂回曲折。如果是因批书有遗漏,本部查明不过是次数问题的,可以先予放行。」
四年二月三日,有臣僚上奏说:「国家铨选官员的法度关防极为严密,载于法令,明白如日月星辰。但往往有关部门执行不力,于是导致各种弊端百出,在外的监司、州县,压制隐匿空缺账目,不及时申报下发。而胥吏、邸吏则玩弄空缺次序,专门致力于隐藏,铨选之法的弊害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在外州县官员有到任、罢任、事故的情况,寄居候阙的官员有非常规的事故,或者空缺已经到期,应当赴任的官员却超过期限不去赴任,或者现任官员离任已经半年,尚未注授接替之人等等情况,官吏一时隐瞒不上报,甚至有到了下一任才议论前任官员的实情,因而申请改换接替的。或者有丁忧的人,直到服丧期满参选时才自己陈告的。或者有现任官员发生事故,而监司、州郡长官派人暂时代理,图的是兼管职务所得的好处而不允许申报空缺状况的。或者有亲戚在其他州候补空缺,知道有事故发生,暗中商议嘱托而不上报,径直利用占射恩例,把它当作远地空缺去指名申请,最后却谋得了近地即可赴任的好缺。何况在
法令中规定,不依限申报吏部的要杖打一百,吏人三次违犯就永远革职,主管官员上奏听候裁决。各州命令转运司统一向本部及尚书省申报,如果有徇私舞弊的情况,要彻查具实上奏。法令不是不严格,但在外的监司、州县把它当作一纸空文,使得吏部无从得知,这就是所说的压制隐匿空缺账目、不及时申报下发的弊端。各路有的按日申报,有的每三日再申报,有的按月每五天汇总另行申报,一千里以上的限一季申报,大多没有绘制图册的、有罢职的、有掌管文书的铺户、或者有值守夜间和代替名字的守阙亲事官(此句疑有讹误),公然与在选吏员相互勾结,雇请书铺之人,在沿途或各衙门口拦截承局,赠送丰厚贿赂,买取空缺状况,收藏在家中,当作暗中的空缺出卖。间或有携带前往进奏院的,被院中的吏员擅自拆封,以抄录备用为名,或者
况在法应出阙,而吏人漏落藏匿,各杖一百,仍降一资。又藏匿见行文书有情弊者,以盗论。诸盗文书徒二年,不以赦降原减。法非不严,而内之胥史邸吏故为弊幸,使差注不行。此所谓卖弄阙次、专务隐藏之弊也。乞备坐条法,申严镂板行下,务在遵守。外而监司、州县,须管依条限申发阙帐;内而胥(吏)[史]邸吏,不得复行卖弄阙次。稍有违戾,依法断遣。赃重者以枉法论,当职官依条从本部具奏取旨,庶得阙次流通,士夫免留滞之孍。」从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初任通判人不许径与州郡,京官注属官人不许(唤)[换]选人阙,合该堂除人不许送部越次注授,六部架合人不许冗流得以充数,已降永不得与亲民差遣指挥人不许复任监司、
郡守,已经除授远地不肯赴上之人不许别与近地差遣。」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后以恩例添差之人,每历两任,方许升一等差遣,着〔为成〕法。」以臣僚缴奏浙西兵马都监傅昌世历分未满,而侥求骤升路(铨)[钤],故有是命。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吏部长贰严行约束本部人吏,将应干见行及日后承受到文字须管先次疾速行遣,不得注滞。如有小节未圆,续行取会改正。其余曹部依此施行。」(原本空□□字)虑恐当行人吏〔非〕理阻难,及将小节不圆一例不与放行,致使官员留滞等(侍)[待],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川广定差之法,盖为地远窠阙少人愿就,故行下各路漕司就近差注,所以便远方之人也。今在部注授之人见川广窠阙内有见次,俸禄差厚,赏典又优,即求关节指射,行下攘夺,使已定差之官狼(狠)[狈]而去。其间亦有内地急禄之人万里经营,卒至失所者。乞(使)[吏]部将已发下川广漕司定差窠阙,今后不许在部及干堂人指射攘夺,庶使定差格法不致废坏。」从之。
庆元六年七月十三日,臣僚言:「寄居官或待阙丁忧、事故者,所有州县自合按月具申吏部,以凭用阙。今丁忧、从吉、事故已久,吏部尚不及知,人皆惧其远次,故多不敢注授。见任官或有丁忧、事故者,所任州县自合催促以次官,如〔期〕之任。今有占留正任之阙,应副亲故之权摄,坐阅岁时之久,始迓受代之人。官吏到罢,自有定期,秩满当去。今日京秩以上指日终
更,数多先期迎迓。若夫选调,则又不然。贪求举削,既满之后,复踰数月,远涉岁时,始获交承。若废疾之人不堪赴上,自宜退阙,▯其到部,别与□□「与」下原阙,据文意当为「注授」二字。。今限踰年之法,故前官欲解罢而不能,后政欲趣上而未及。夫是四弊,皆壅底铨曹之法。
译有州县出现空缺,进奏院或者报知进奏官,也与书铺、选吏勾结一起买卖空缺,等到轮到自己的次序,一次指射便可得手。况且依法规定应当上报的空缺,而吏人隐瞒遗漏、隐藏不报的,各杖打一百,并降一资。又规定隐藏正在使用的公文而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以盗窃论罪。凡是偷盗公文的判徒刑两年,不因大赦减轻。法令不是不严格,但内部的胥吏、邸吏故意营私舞弊,使得差注制度无法正常运行。这就是所说的玩弄空缺次序、专门致力于隐藏的弊端。恳请将全部条法逐一列出,申明严格镂版下发,务必要遵守执行。在外的监司、州县,必须依照条例限期申报空缺账目;在内的胥吏、邸吏,不得再玩弄空缺次序。稍有违犯,依法处置。赃款重大的以枉法论处,主管官员依条例由本部具实上奏请旨,才能使空缺次序流通顺畅,士大夫免受滞留之苦。」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年三月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恳请初任的通判不许直接授予州郡长官职务,京官注授属官职位的人不许换取选人的空缺,应当由朝堂特除的人不许送到吏部越次注授,六部架阁库的官员不许滥竽充数,已经下发永不得授予亲民差遣指挥的人不许再任监司、
郡守,已经除授远地却不肯赴任的人不许再另外授予近地差遣。」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帝下诏:「今后凭恩例添差的人,每任满两任,才许升一等差遣,定为永久之法。」这是因为臣僚上奏弹劾浙西兵马都监傅昌世任职年限未满,却侥幸谋求骤然升任路一级的兵马钤辖,所以有这道命令。
六年五月十四日,皇帝下诏:「吏部长官、次官要严加约束本部的吏员,凡是应当办理的现有事务以及日后接到的公文,必须首先迅速办理,不得拖延积压。如果有细节尚不周全的,可以随后再核查改正。其余各部门也依此施行。」(原本空缺若干字)担心承办的吏员无理刁难阻挠,以及借口细节不完备一律不予放行,导致官员滞留久候,所以有这道命令。
六月二十四日,有臣僚上奏说:「四川、广南地区固定差派的法度,是因为那里地处偏远,空缺少而愿意前去任职的人不多,所以下发命令让各路转运司就近差派注授,为的是方便远方之人。如今在吏部候选注授的人,见到四川、广南地区空缺中有当次可得的,俸禄较为丰厚、赏典又较优厚的,就谋求关节、指名申请,公然施行强行夺取,使得已经定差的官员狼狈离去。其中也有内地急于任职的人不远万里经营谋求,最终反而失所的。恳请命令吏部将已经下发到四川、广南转运司的固定差派空缺,今后不许在吏部候选及关涉朝堂的人指名申请强行夺取,才能使固定差派的法度不至于废坏。」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庆元六年七月十三日,有臣僚上奏说:「寄居官员或者候补空缺、丁忧、遇有事故的,所在州县本应按月将情况上报吏部,以便使用其空缺。如今丁忧、除服、事故已经过去很久,吏部尚且来不及知晓,人们都担心自己名次排在后面,所以大多不敢注授。现任官员如果有丁忧、事故的,所任职的州县本应催促接替官员,如期赴任。如今却有人占据留用正任的空缺,为了应付亲戚故旧暂时代理,经年累月地拖延,才迎来接替之人。官吏到任离任,本有一定的期限,任满就应当离去。如今京官以上的官员每每指望任期届满,
大多提前接替更换。至于选调的官员,情形则又不同。他们贪求举荐、削名,已经任满之后,又拖延数月,远涉一年半载,才终于得以交接接任。如果是身患残疾的人不能赴任,本应主动退还空缺,让其到吏部,另外予以(缺字,据文意应为"注授")。如今限定超过一年的法令,使得前任官
乞令吏部严行约束诸路州县,如寄居丁忧、事故者,仰本州岛须管于当月申部。在任有丁忧、事故者,不得差人权摄。亦仰实时移文催促以次人赴官。如或违戾,监司觉察按劾,重寘于法。如在任既已终满,不得巧计妄作补填,即仰催促后官赴上。至如疾病,有妨之官,乞行遵守条限,不得逗遛月日。若妄(系)[称]笃废疾「笃」下疑脱一「重」字。,不能举动者,阙到,不拘踰年之限,止限一季,许后官陈乞,勘会保明,申部赴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言:「选人初官注授差遣,未赴任间丁忧,服(阙)[阕]到部,在法仍许理元参部月日、名次并恩例别行注授,委实允当。今来契勘初官有元赴部注授差遣,待次六七年,已曾赴上,而未及一考丁忧罢任,服(阙)[阕]到部之人,既缘未及一年考,不许注破格经任窠阙,却又以其非未赴任之人,不许理元参部月日、名次、恩例,其在部注授尽在众人之下,反不及未赴任之〔人〕,实为可悯。今相度,欲将初官已到任未及一考丁忧,服(阙)[阕]到部之人□□折未赴任人「之人」下原阙,据文意当为「与比」二字。,仍理元参部月日、名次、恩例注授,庶得均平。」从之。
嘉泰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孝宗皇帝裁抑添差,载诸《圣
政》,永为成宪,今日之所当遵守。比岁以来,私情幸进,不顾格法,干求添差,以希见次,夤缘竞趋,尸禄者有滥授之嫌,厘务者有侵官之患。为庶〔官〕者则不照条法之当否,为戚里者则不问服属之亲 ,一 攀援,委是冒滥。乞今后除授添差等官,如宗室、随龙、归正、离〔军〕及朝士补外从条合行注授外,其余越法踰制悉行杜绝。如戚里等有特旨及自经朝廷陈乞添差之人,并送太常寺契勘服属。如服属已远,即从大臣执奏,给舍缴驳,不得轻授。其它无添差恩例之人并不得辄与添差。」从之。
三年五月六日,秘书丞、兼权尚右郎官锺必万言:「伏见诸州陈乞大礼奏荐与致仕、遗表恩泽,其弊莫甚于右选,而临安为多。且人之有无子孙弟侄,孰详于邻里乡党,今不保奏于本贯,而保奏于临安,以为寓居之久,其为诈冒必矣,铨曹何从而察哉 所以据者保官也,核实也。保官不以为诈,核实不以为伪,铨曹虽欲不信,可乎 所谓核实者,不过行下厢邻,缪为勘尔。若夫保任之人,又有不然者。凡武臣参选,印纸多留书铺。一遇召保,书铺径将印纸批上,而保官初未必知也。欲望申严核实保任之罚,犯者官则镌斥,吏则决配,若书铺擅将保官印纸批上者罪亦如之,庶几革冒滥之〔弊〕。」吏部勘当:「今后陈乞大礼奏荐、致仕、遗表恩泽,须行下陈乞之家所居厢邻,官司责立罪状,保明具申。
译员想要解职却不能,后任官员想要赶紧上任却又不及。这四种弊端,都是堵塞吏部铨选之法的症结。恳请命令吏部严加约束各路州县,凡是寄居、丁忧、事故的,责令本州必须在当月申报吏部。在任的如有丁忧、事故的,不得派人暂时代理。也应立即行文催促接替之人赴任。如果有违反的,命令监司察觉后弹劾,从重依法处置。如果在任已经任满,不得巧立名目妄自补填拖延,应当催促后任官员赴任。至于因疾病妨碍赴任的,恳请遵守条例期限,不得拖延时日。如果谎称重病、残疾("笃"字之下疑脱一"重"字),不能行动的,等到空缺到期,不受超过一年的限制,只限一季,许可后任官员申请,核查证明属实后,上报吏部赴任。」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三日,吏部上奏说:「选人初次任官注授差遣,未赴任期间遇到丁忧,服丧期满到吏部报到的,依法仍许可计算原先参加铨选的月日、名次并恩例,另行注授,这确实是妥当的。如今查明,有初次任官的人本来已经赴吏部注授差遣,等待任职六七年,已经曾经赴任,却还未满一年考核就遇丁忧罢职,服丧期满到吏部的人,因为未满一年考核,不许注授超出常规的已有任职经历的空缺,却又因为他不是未曾赴任的人,不许计算原先参加铨选的月日、名次、恩例,他在吏部候选注授的次序都排在众人之后,反而不如未曾赴任的人,实在令人怜悯。现今考虑拟定,想将初次任官已到任未满一年考核就遇丁忧、服丧期满到吏部之人(缺字,据文意应为"与比")折算比照未赴任的人,仍然计算原先参加铨选的月日、名次、恩例来注授,才能做到公平。」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嘉泰元年九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奏说:「孝宗皇帝裁减抑制添差的做法,记载在《圣
政》之中,永远作为定制,这是今天所应当遵守的。近年以来,凭借私情侥幸求进,不顾及法度规章,谋求添差,希望得到当次可得的机会,攀附奔走,享受俸禄的人有滥授的嫌疑,管理事务的人有侵占官职的隐患。身为一般官员的不考虑条法是否适当,身为皇亲国戚的不问服属亲疏,一律攀附求进,实在是冒滥。恳请今后除授添差等官职,除宗室、随龙、归正、离军以及朝廷官员因故补外按条例应当注授的以外,其余违反法度、超越制度的情形一律加以杜绝。如果皇亲国戚等有特旨或者自己向朝廷申请添差的人,一并送交太常寺查核服属关系。如果服属关系已经疏远,就应当由大臣执奏,由给事中、中书舍人予以驳回,不得轻易授予。其他没有添差恩例的人一概不得随意授予添差。」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年五月六日,秘书丞兼权尚右郎官锺必万上奏说:「臣见到各州申请大礼奏荐以及致仕、遗表恩泽的,其弊端在右选(武选)尤为严重,而临安府的情况最多。况且一个人有无子孙弟侄,最了解的莫过于邻里乡党,如今不向本籍贯之地申请保明,反而向临安府申请保明,认为是寓居临安已久,这其中的欺诈冒领必定存在,吏部又从何查察呢?所依据的不过是保官及核实。保官不认为是欺诈,核实的不认为是虚假,吏部即便想要不相信,又能怎样呢?所谓的核实,不过是下发文书给厢邻,敷衍了事地勘查罢了。至于担任保任的人,又有不这样的情形。凡是武臣参加铨选,印纸大多留在书铺之处。一旦遇到召保,书铺就径直将印纸批上,而保官起初未必知情。恳请申明严格核实保任的处罚,犯者若是官员就削职贬斥,若是吏员就判刑发配,如果是书铺擅自将保官的印纸批上的,罪责也是如此。这样或许可以革除冒滥的弊端。」吏部审核后认为:「今后申请大礼奏荐、致仕、遗表恩泽的,必须行文下发到申请之家所居住的厢邻,官府责令立下罪状保证书,保明后具实申报。仍
仍召保官二员,并(给)[结]立降官
罢任之罪批书保官印纸,本州岛官吏再行勘验,方许申奏。所有武臣参选,从条合赍真本付身、印纸赴部呈验,实时给还。书铺更敢收留,擅将印纸、批书作保,乞行决配。」从之。
二十六日,监察御史陆(浚)[峻]言:「尚书六曹皆号法守之地,条格品目,吏铨尤为详密。比年以来,铨法滋弊,人有幸心。臣尝推原其故,其始盖起于废法而创例也。夫法不足而例兴焉,不知例一立而吏奸秉之,异时比附并缘,(寝)[寖]失本意,于是例用而法始废矣。欲望申饬吏部,自今后一切遵用淳熙重修《七司 令格式》申明,及当时臣僚所进表文后所乞事件外,所有前后循袭成例者,非有申请画降圣旨,并不许承用,违者重寘典宪。」从之。
九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奏请,乞将川广漕司定差之阙不许在部及干堂人指射攘(等)[夺]。本部见遵从前项指挥,照得四川所榜选人窠阙止是教授、监当及四路运司主管帐司,其合得在外指射恩例之人,似恐入阙稍艰,无以应副。今欲照指挥内止该载在部之人不许指射定差窠阙外,乞将四川合得在外指射恩例之人亦许指射运司定差员阙,庶得四川在外指射人入阙稍宽。」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部)[郊]赦文:「应官员昨该遇覃恩转官循资之人,立限已满,窃虑其间偶缘事故出限,若在今赦已前申陈到部者,并与放行。」
二十六日,臣僚言:「诸军机幕、参赞、干办等官专待右科
前名,此干道之制也。比来纳粟出官,或务、场终满,冒授计议,乞行厘正。」诏:「计议官、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依指挥差武举人,其余窠阙并照旧例施行。」
十二月十七日,考功郎官王闻礼言:「窃见近者臣僚陈请,选人历四任十考而实历监当、狱官、县令各三考者,与改入官。见蒙朝廷行下本部,遵守施行。兹固足以振拔滞淹,收拾遗材。然而应格者终少,且县令、狱官诚为繁重,而监当盖有优轻者。今有或为县令两任、狱官两任,以不曾经历监当之故,四任十二考虽足,不敢放行。区区愚见,以为有不任监当而曾任县令或狱官两任者,许理为监当之数;如阙县令、狱官一任,虽有监当两任,不与通理,庶几寔历重(虽)[难]之人应得上件资格。伏乞详酌施行。又近日陈乞四任十二考之人,任考虽足,其间县令、狱官、监当任内偶因丁忧、事故,以理去官,一任之内,所少或一两月,或十数日,便以不满三考告示,不该放行,以故应格者尤艰。欲乞将曾历过上项三任之人,每任实历三十个月,便许理为一任。但须监当、县令、岳官通满九考,方理为实历。
译需召集保官二员,一并订立降官
罢任的罪责,批注在保官的印纸上,本州官吏再行核实查验,才许可申报朝廷。至于武臣参加铨选,依条例应当携带真本付身、印纸到吏部核验,随即发还。书铺如果再敢收留、擅自拿印纸批书作保的,恳请予以判刑发配。」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六日,监察御史陆峻上奏说:「尚书省六部都号称是遵守法度的机构,条例格式,吏部铨选尤其详密。近年以来,铨选之法逐渐滋生弊端,人人都存有侥幸之心。臣曾经推究其中的缘故,起初大概是从废弃法度而另创先例开始的。法度不足才兴起先例,殊不知先例一旦确立,吏员的奸计便掌握了主动权,日后互相援引比附,逐渐失去本来的意图,于是先例被使用而法度就开始被废弃了。恳请申明整饬吏部,从今以后一律遵照淳熙年间重修的《七司令格式》申明,以及当时臣僚所进呈的表文之后所申请的事项以外,凡是前后沿袭而成的先例,如果没有申请、经批准降下圣旨的,一律不许援用,违反者从重依法处置。」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月二十八日,吏部上奏说:「臣僚上奏请求,恳请将四川、广南转运司固定差派的空缺不许在吏部候选及关涉朝堂的人指名申请强行夺取。本部现遵照前项指挥文书,查得四川所公布的选人空缺,只有教授、监当以及四路转运司主管帐司,那些应当获得在外指名申请恩例的人,恐怕入阙会比较艰难,没有办法应付满足。如今想要依照指挥文书中只涉及在吏部候选之人不许指名申请固定差派空缺以外,恳请将四川应当获得在外指名申请恩例的人也许可指名申请转运司固定差派的空缺,才能使四川在外指名申请的人入阙稍微宽松一些。」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凡是官员之前遇到覃恩转官循资的人,规定期限已经期满,恐怕其中偶尔因为事故超过期限,如果是在此次赦令之前已经申报到吏部的,一并予以放行。」
二十六日,有臣僚上奏说:「各军的机宜、幕职、参赞、干办等官,专门等待右科(武举)
前几名人选担任,这是干道年间的制度。近来有纳粟出官的人,或者管理场务任满的人,冒名充任计议官,恳请予以纠正整顿。」皇帝下诏:「计议官、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依照指挥文书差派武举人担任,其余空缺职位仍依照旧例施行。」
十二月十七日,考功郎官王闻礼上奏说:「臣见到近来有臣僚申请,选人经历四任十考、其中实际担任监当、狱官、县令各三考的人,可以改换选入官品。承蒙朝廷下发本部,遵照施行。这确实足以拔擢滞留埋没的人才,收纳遗漏的贤能。然而符合这一资格的人终究很少,况且县令、狱官确实是繁重的职务,而监当职位中却有轻松优渥的。如今有人曾经担任县令两任、狱官两任,因为未曾担任过监当的缘故,即便四任十二考已经期满,也不敢放行。臣的浅见认为,凡是没有担任过监当而曾担任过县令或狱官两任的人,应许可将其计算为监当的任数;如果缺少县令、狱官一任,即便有监当两任,也不予以通融计算,这样才能使确实经历过繁重职务的人得以应当获得上述资格。恳请详加斟酌施行。此外近日申请四任十二考的人,任期考数虽然已满,但其中在县令、狱官、监当任内偶然因为丁忧、事故而依例离任的,一任之内所缺的或者是一两个月,或者是十几天,便因不满三考而被告知不予放行,以致符合资格的人尤其困难。恳请将曾经历过上述三种职任的人,每任实际经历三十个月的,便许可计算为一任。但必须是监当、县令、狱官合计满九考,才算作实历。这样就能取长补短,人人受惠于宽厚的恩泽,天下便没有遗漏人才的
如此则绝长补短,人被宽恩,天下无遗才之叹。」从之。
开禧元年闰八月六日,臣僚言:「六曹之设,皆为法守之司,而吏铨为尤详,条格品目,炳若日星。比年以来,创例废法,循习滋久,流弊有不可胜言。试以一二言之。诸文学遇赦许注官,法也。今乃以公私
试曾中及已用覃恩幸学恩例升甲推恩,后又欲用为免待郊参部,果法乎 诸黄甲已授差遣,丁忧、事故人服阕到部,许同在部人注授差遣,法也。今必欲占射未便阙,果法乎 诸初注权官任内不许循资,虽奉特旨收使者执奏不行,法也。今乃却于未赴任间多方图谋酬赏资,径欲作正官,理为考任,果法乎 初官不许差辟,法也。今乃却于部中注授差遣,后径欲作经任人,以图辟差遣遣:疑衍。,果法乎 在法,应得循资以上酬赏不许留后收使。今有选人未转至承直郎,改官后却欲将选人时所得酬赏作京官磨勘收使,果法乎 在法,诸已授阙,不许退换,拟定三日内,许换经使阙一次。今有已授差遣,出三日限,虽一两月后,亦别作缘故退阙,仍欲占射非次阙,果法乎 凡若是者,得之者不以为恩,不得者适以为怨,吏奸乘之,比附并缘,请嘱公行,祖宗成法荡然无有。欲望申饬吏部,自今以往,凡有成法者,不得援例引用,庶几幸门杜绝。」从之。
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致有年及六十以上或无举主,未曾到部,及课利场务监官并有进纳杂流与夫特奏名,并差别路官管押,或陈乞厘革之人,但所押钱物别无少欠,见碍推赏,可特与放行一次。」
三年九月十一日,诏:「应任极边差遣人不愿循三(次)[资],与减常员举主两员,次边与减一员。恩科出官人一任理一考
者,极边差遣与理两考,次边与理一考半。并及三考,方许引用。自今降指挥之后,如有赴部注授见阙之人,即欲与就部出给理当减员增年公据。如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应赴边任,出边一季不之任人,日后参堂到部,并不得与授差遣。」
嘉定元年正月九日,臣僚言:「改官必班见,旧制也。或(经)[径]得差遣,不妨趁班。改官必作邑,旧制也。或别得差遣,遂免作邑。至如升改之员已定,特许附班;荐举之章有碍,委曲收使;或阙已授,而留钞未上,别图改注;或阙未出,而先乞当阙,阻遏后来;或不合奏荐,而特与放行,既开方来之门,复令已往者援例,或不许收叙而特与改正,既已脱去罪籍,仍还积下磨勘;辟差者不问实历之有无,换阙者不问阙次之远近;甚至出身定于补官之初,或扳援亲属而改换进士;限以科举之制,或未尝中选而出官。
译叹息了。」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开禧元年闰八月六日,有臣僚上奏说:「六部的设置,都是遵守法度的机构,而吏部铨选尤为详密,条例格式,明白如日月星辰。近年以来,创立先例而废弃法度,沿袭已久,流弊多得说不完。试举一两个例子来说。凡是文学之职遇到赦令许可注授官职,这是法度。如今却将公私
考试中曾经中选的、以及已经利用覃恩幸学恩例升甲推恩的,之后又想用作免于等待郊祭而参选,这果真是法度吗?凡是黄甲(进士)已经授予差遣的,丁忧、事故之人服丧期满到吏部的,许可与在吏部候选之人一同注授差遣,这是法度。如今却一定要占射尚不该轮到的空缺,这果真是法度吗?凡是初次注授权任官职的,任期内不许折算年资,即便是奉有特旨要利用的,也应当执意不予施行,这是法度。如今却在未赴任期间多方图谋获取酬赏资格,径直想要转为正官,计算为考任,这果真是法度吗?初次任官不许差派辟举,这是法度。如今却在吏部中注授差遣,之后径直想要作为经任之人,图谋辟举差遣,这果真是法度吗?依法,凡是应当获得循资以上酬赏的,不许留待日后利用。如今有选人尚未转任到承直郎,改官之后却想要将选人时所得的酬赏留作京官磨勘时利用,这果真是法度吗?依法,凡是已经授予的空缺,不许退还调换,规定三日之内,许可调换经使的空缺一次。如今有已经授予差遣的,超出三日的期限,即便过了一两个月,也另外找借口退还空缺,还想要占射不该轮到的空缺,这果真是法度吗?凡是像这样的情形,得到好处的人并不认为这是恩典,得不到好处的人反而心生怨恨,吏员的奸计趁机而入,互相攀比援引,请托嘱托公然横行,祖宗的成法荡然无存。恳请申明整饬吏部,从今以后,凡是有既定法度的,不得援引先例,才能杜绝侥幸之门。」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凡是官员押运纲运,偶然因为原来所差派的官府失于照应,导致有年满六十以上或者没有举主、尚未到吏部报到的,以及课利场务的监官,还有进纳出身的杂流人员及特奏名的人员,一并差派其他路的官员押运,或者是申请厘革的人,只要所押运的钱物没有短缺,遇到应予推赏之时受到妨碍的,可以特别予以放行一次。」
三年九月十一日,皇帝下诏:「凡是担任极边差遣的人,不愿意循例升迁三资的,给予减少常规员数举主两员,次边地区减一员。因恩科出身任官的人一任按一考计算的,
极边差遣给予按两考计算,次边给予按一考半计算。都要满三考,才许可援引利用。从今后下发指挥文书以后,如果有赴吏部注授现有空缺的人,就应当到吏部出示核发理当减免员数、增加年限的凭证。如果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应当赴边地任职,出了边地一季不去赴任的人,日后到都堂、吏部报到的,一律不得授予差遣。」
嘉定元年正月九日,有臣僚上奏说:「改官必须列班朝见,这是旧有的制度。有人却径直获得差遣,不妨碍照常排班。改官必须担任县令,这是旧有的制度。有人却另外获得差遣,就免于担任县令。至于升改的官员已经确定,却特许附班;举荐的奏章有妨碍,却委曲设法利用;或者空缺已经授予,而留用的凭据未上报,另外设法改换注授;或者空缺尚未出现,却先行申请占用空缺,阻挡后来的人;或者不符合奏荐资格,却特别予以放行,既开了将来援例的门路,又让以前的人援引为例;或者本不许收叙录用,却特别予以改正,已经脱去了罪籍,仍然归还所积累的磨勘资历;辟举差遣的不问实际经历的有无,调换空缺的不问空缺次序的远近;甚至出身在补官之初就已
已往之事,诚难尽行追改,更化之后,岂容一切因仍 欲乞明诏中外,自今一遵祖宗成法,凡后来所行与成法相戾者,并不许放行。」从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欲节财用,当先汰冗滥之员;欲汰冗员,当先革添差之弊。数年以来,凡添差者皆寅缘而得之,尤为冗滥。欲乞自今以始,除铨曹添差自有立定正条法差注外,所有堂除及特旨,应文武臣添差厘务、不厘务并行住罢。」诏各令所属条具,取旨施行。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检会,凡弹劾放罢之人,率
以二年为限,方许授祠禄。祠禄任满,然后取旨除授。乞下部,照累降指挥遵守。本部照得京官按劾之人以二年为限,方授祠禄。其选人止有县令限年参选指挥,余官并无限年条法。今措置,欲将选人县令任内经臣僚或监司郡守按罢,如曾经推勘体究之人,罪状显著者,昨降指挥,放罢满一年参选,今欲展作二年后,方许陈乞参选。内有虽不曾经取勘体究,(两)[而]按章内声说赃滥明白,自放罢后并合满一年半,方许陈乞参选。其县令为监司、郡守一时按罢,按章内无赃滥等实迹,只是职事旷弛者,满半年后参选。其余选人任职官、县丞、判司、簿尉、教授、属官、监当等,内监司、郡守按罢,其赃滥明白者,虽不经〔取〕勘体究,欲自放罢后亦满一年方许参选。除县令外,余官犯公罪,照差替元法降两月名次,今展作一季名次,方许注授。」从之。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应文武臣年七十以上,遇大礼合该奏荐之人,若从来未经荫补者,可特与放行一次。」八年十一月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嘉定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指挥,承务郎以上,在任经臣僚或监司郡守按罢之人,比类侍左措置。如曾经推勘体究之人,罪状显著者,昨降指挥放罢满一年参选,今欲展作满二年方许参选。内有虽不曾经推勘体究,却缘按章内声说赃滥证据明白,放罢后并满一年半方许参选。按章内无赃滥等实迹,只是职事旷弛,
满半年参选。今来既该郊恩,应犯在今赦以前,令吏部四选将上项展年参选人特与减年,许行参注一次。内元合候满二年参选人,令减作一年。合候满一年半参选人,减作半年。合候满半年参选人,即与放行参选。其赦后有犯人,自照应元降指挥施行。」
又赦文:「使臣常程短使,旧法参部三月收入住程,被差之人三月一替。昨缘开禧修书将合该短使人止满一月收入住程,纔遇住程,月日既满,虽不曾差充短使,亦得自便。其已被差充短使人缘尚照旧法,却须候满三月,方得交替,委有抵牾,遂使外方之人久成留滞,理宜优恤。可自今赦到日,令吏部将常程短使已满一月,(既)[即]听交替。
译确定,有人却攀附亲属而改换为进士出身;本应受限于科举制度的,有人却未曾中选而出任官职。以往的事情,确实难以全部追究改正,但更改变化之后,怎能容许一切照旧沿袭?恳请明确诏告朝廷内外,从今以后一律遵照祖宗的成法,凡是后来施行的与成法相违背的,一律不许放行。」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月七日,有臣僚上奏说:「要节省财用,应当先裁汰冗滥的官员;要裁汰冗员,应当先革除添差的弊端。数年以来,凡是添差的官员都是通过攀附关系谋求得来的,尤其冗滥。恳请从今以后开始,除了吏部添差自有既定正式条法差注授予的以外,凡是由朝堂特除以及特旨所授予的文武官员添差、无论管理事务与否,一律予以停止废除。」皇帝下诏命令各有关部门分别条列详情,请示后再施行。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上奏说:「据臣僚查核,凡是被弹劾罢免的人,一般都
以两年为限,才许可授予祠禄。祠禄任满之后,再听候旨意除授。恳请下发吏部,依照历次下发的指挥文书遵照执行。本部查得,京官被弹劾的人以两年为限,才授予祠禄。至于选人只有县令有限定年限参选的指挥文书,其余官职并没有限定年限的条法。如今拟定办法,想要将选人县令任内经臣僚或监司、郡守弹劾罢免的,如果曾经过审讯查究、罪状明白的,依照以前下发的指挥文书,罢免满一年后参选,如今想要延展为两年之后,才许可申请参选。其中有虽然未曾经过审讯查究,却因按劾文书中言明贪赃情节明白的,自罢免之后一并应满一年半,才许可申请参选。至于县令因监司、郡守一时弹劾罢免,按劾文书中没有贪赃等实据,只是因为职务荒废懈怠的,满半年后参选。其余选人担任职官、县丞、判司、簿尉、教授、属官、监当等职务的,其中因监司、郡守弹劾罢免,贪赃情节明白的,即便未曾经过审讯查究,也想要自罢免之后满一年才许可参选。除县令以外,其余官员犯公罪的,依照差替原有法度降两月名次,如今延展为一季名次,才许可注授。」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凡是文武官员年满七十以上,遇到大礼应当奏荐的人,如果从来未曾经过荫补的,可以特别予以放行一次。」八年十一月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又赦文:「嘉定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指挥文书,承务郎以上,在任期间经臣僚或监司、郡守弹劾罢免的人,比照侍左(文选)的处理办法。如果曾经过审讯查究、罪状明白的,依照以前下发的指挥文书罢免满一年后参选,如今想要延展为满两年才许可参选。其中有虽然未曾经过审讯查究,却因按劾文书中言明贪赃证据明白的,罢免之后一并满一年半才许可参选。按劾文书中没有贪赃等实据、只是职务荒废懈怠的,
满半年参选。如今既然遇到郊祀恩典,凡是犯罪在这次赦令之前的,命令吏部四选(各选)将以上延展年限参选的人特别予以减年,许可给予参选一次。其中原本应等候满两年参选的人,命令减为一年。应等候满一年半参选的人,减为半年。应等候满半年参选的人,就予以放行参选。至于赦令之后有犯罪的人,仍依照原来下发的指挥文书办理。」
又赦文:「使臣常规差遣的短使,旧法规定参加吏部铨选三个月后收入正常任期,被差派的人三个月轮换一次。以前因为开禧年间修订法令,将应当担任短使的人只满一个月就收入正常任期,才刚遇到正常任期,一个月期限已满,即便不曾差派担任短使,也得以自便离去。而已经被差派担任短使的人由于仍旧依照旧法,却必须等到满三个月,才能交替,实在有矛盾抵触之处,导致外地的人长久滞留,理应予以优待抚恤。可自这次赦令下达之日起,命令吏部将常规短使已满一个月的,即准许
」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初官不许占经任之阙,选人宗室许连授两政;年及三十,经任有举主人方许注选阙;年及六十,不许为狱官;曾经改官年及人,止许补外郎签判;或曾铨试不中年及人,止许注川广残零阙;捕盗改秩,必须先注县丞、令录,打归破格,方许集注;非阙期相近一年,不得互易差遣;按罢曾经鞫勘一年,方许参选;大使臣转武翼郎,经郊方许奏荐;小使臣非曾关升,难以亲民。是岂立法之不善哉!自夫不能权之以人,部吏与书铺相为表里,遇一暗阙,如获宝货,百端邀求。稍厌其欲,名曰榜示,其实未曾。及其出阙,不问前后资历有无分数,密以为地,俾之注拟而去。夫
铨选之法,以历任浅深为资序之高下,以分数多寡为注拟之后先,可谓至公,了无欺弊。今也私意一萌,所当入者匿而不示其阙,所不当入者乃窃取而冒得。试诘其故,则曰此人某官(人)[之]亲若故也,此人某官之兄若弟也。是岂立铨法之本意哉 乞下臣此章于吏部,俾确守成法,检柅奸弊。如部吏与书铺仍旧扶合欺谩,必重寘典宪。其或以(而)亲族而(桡)[挠]法,以故旧而坏法,许御史台弹劾以闻。」从之。
八月三日,臣僚言:「检准嘉泰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集议指挥,应文武官除磨勘转官外,应以恩赏转者,每年不得过两官。注文:谓如今年八月二日已转过两官者,须候来年八月一日以后,别遇恩赏,方许转官。如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窃详当来集议之意,正以谨重赏典,用革泛滥之弊,其欲永久施行,亦贵于法意与人情相合。今观元来集议之文诚有窒碍,至于赏功之意,颇为亏失,不容不加订正。今照注文:谓如今年八月二日已转两官,须候来年八月以后,别遇恩赏,方许转官,其所以明立一年条限,固为严切,但失于照应初转第一官月日,未免有碍一年不得过两官之制。假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转第一官,八月二十〔日〕转第二官,若直至来年八月二日方许转第三官,即是一年七个月方得转第三官,此犹是日月差近。又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转一官,当年十二月转二
官,若依集议指挥,
译交替。」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奏说:「初次任官不许占用有过往经历的空缺,选人中的宗室许可连续担任两任;年满三十、有过往经任经历有举主的人才许可注授候选空缺;年满六十的,不许担任狱官;曾经改官年限已到的人,只许补外担任郎官、签判;或者曾经铨试不中、年限已到的人,只许注授四川、广南零散空缺;因捕盗有功而改秩的人,必须先注授县丞、令录,等任满归来打破常规,才许可参与注授候选;不是空缺期限相近一年之内的,不得互相调换差遣;被弹劾罢免的人曾经过审讯的,满一年才许可参选;大使臣转任武翼郎的,经过郊祀之后才许可奏荐;小使臣未曾经过关升考核的,难以担任亲民官职。这些难道是立法不好吗?只是由于不能以人为权衡,部吏与书铺互相勾结,遇到一个暗中的空缺,如获至宝,多方索求。稍微满足他们的欲望,名义上说是公开张榜告示,其实并未真正张榜。等到空缺公布出来时,不问前后资历深浅、有无分数,暗中已经内定,让所要之人注授拟定而离去。
铨选之法,以历任经历的深浅作为资序高下的依据,以分数的多寡作为注拟先后的依据,可以说是极为公平,毫无欺诈弊端。如今私心一旦萌发,本应当补入的人被隐瞒不告知有空缺,本不应当补入的人却暗中窃取而冒领得到。追问其中的缘故,就说这个人是某官的亲戚或者故交,这个人是某官的兄弟。这难道是设立铨选之法的本意吗?恳请将臣的这份奏章下发给吏部,命令他们切实遵守成法,检点约束奸邪弊端。如果部吏与书铺仍旧勾结欺瞒,一定要从重依法处置。如果有因为亲族关系而扰乱法度、因为故旧关系而破坏法度的,允许御史台弹劾上报。」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八月三日,有臣僚上奏说:「臣查核嘉泰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集议下发的指挥文书,凡是文武官员除磨勘转官以外,凡是以恩赏转官的,每年不得超过两官。注文中说:譬如今年八月二日已经转过两官的,必须等候到来年八月一日以后,另外遇到恩赏,才许可转官。如果还有应当转官的恩赏,一并作为磨勘留待日后利用。臣仔细揣摩当初集议的用意,正是为了谨慎重视赏赐典章,用来革除泛滥的弊端,之所以想要长久施行,也是贵在法度用意与人情相合。如今看来当初集议的条文确实存在窒碍难行之处,至于赏功的用意,也颇有亏损缺失,不能不加以订正。如今按照注文所说:譬如今年八月二日已经转了两官,必须等候到来年八月以后,另外遇到恩赏,才许可转官,之所以要明确订立一年的条例期限,固然是严格切实,但却疏忽了照应最初转第一官的月日,未免有碍于一年不得超过两官的制度。假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转第一官,八月二十日转第二官,如果一定要等到来年八月二日才许可转第三官,那就是一年七个月才得以转第三官,这种情况还算日月差距较近。又比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转一官,当年十二月转第二
官,如果依照集议的指挥文书,
直至来年十二月满一期,方转第三官,却是始终两年,止许转两官。其实每年止得转一官,乃于一年不得过两官元制委有抵牾。今乞朝廷详酌,立为定制。应文武官每岁自正月一日以后止十二月终以前,除磨勘转官外,如有恩赏,止许转两官。其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如此则限制截然,了无抵碍,庶可永久施行。乞下吏部、 令所公共审详,修立成法,实为利便。」吏部、 令所看详:「嘉泰四年八月指挥其每年不许过两官注文委有未便。今欲从所乞,自正月一日至十二月终,除磨勘转官外,许转两官,委是顺便。所有元降指挥:如更有合转官恩赏,并作磨勘收使,其注文欲只仍旧施行。」诏依吏部、 令所看详到事理,令吏部常切遵守施行。
译直到第二年十二月满一年期限,才转任第三次官职,这样前后算下来共两年,却只许转两次官。实际上是每年只能转一次官,而"一年不得超过两官"的原来条文规定确实有相互抵触之处。现在恳请朝廷详加斟酌,制定为固定的制度。凡文武官员每年自正月初一以后到十二月底以前,除因磨勘而转官的以外,如果另有恩赏授官,只许转两次官。其中若还有应当转官的恩赏,一并作为磨勘收录使用。这样一来限制就清清楚楚,不会再有任何抵触妨碍之处,也就可以长久施行了。请求下发吏部、 令所共同审议详查,修订成正式法令,实在是有利便宜之事。」吏部、 令所审议后认为:「嘉泰四年八月的诏令中,其"每年不许超过两官"的注文,确实有不便之处。现在打算依照所请求的,自正月初一到十二月底,除磨勘转官以外,许可转两次官,这样处理确实妥当顺便。至于原先颁降的诏令中:如果还有应当转官的恩赏,一并作为磨勘收录使用,这条注文打算仍旧照原样施行。」诏令依照吏部、 令所审议查明的事理办理,命令吏部经常切实遵守施行。
八年二月十八日,吏部尚书李大性言:「吏部见行条令,诸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参军、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照得川峡路差注不许同任,向来亦有此法。其后干道三年指挥已行冲破。盖缘承平之日,在京去川峡、福建地里甚遥,遂一时如此措置。(目)今福建与昨来事体不同,兼相避之法引用不一,委是未便。照得在法,诸川峡知通、职官判司、兵官、令佐不并差川峡人,又令诸福建路知通、录事参军、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除川峡路不并差本路人条法已有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并干道三年十二月四日指挥冲改,
权不引用上条外,所有前项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之法,未有承准指挥冲改。今欲将福建路知通、录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条法照川峡路已得指挥,权不引用上件条法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吏部尚书李大性言:「铨法旧来作县罢黜人,不过两三月再行到部,复注县邑。至淳熙十三年七月,吏部遂行措置,画降指挥,知县、县令为监司、郡守及臣僚按罢,不曾经取勘及体究者,放罢后到部,不许注繁难大县及选阙知县、县令,止(法)[注]其它小县。惟是当来措置不曾分别,岁月滋久,奸弊甚多。如所谓繁难大县,除四川外,不过有四十阙。此外又有望县,有紧县,有畿、赤县,有选阙县;又有上县,有中县,有中下县,有下县,皆出于邸吏供具,以为《九域志》所载如此。采之(郡)[ ]议,稽之案祖,近年以来,作县罢黜人有力者或行宛转,或行计嘱,间得复注紧县与望县者,与四十大县无异。其贫困无力者,不过得穷僻下邑,以应复注小县之文。兼邸吏所具下县,除川广之外,不及二十处,而侍左与侍右堪作县人通差注,其尚左京官、尚右大使臣可注之小县不过三数阙而已。以此差注不行,多是攀援前来不当之例,除四十大县与选阙外,却于其余见榜县阙陈乞差注。窃谓作县罢黜人既是一体,岂应有不均之弊。乞将大县并望县、紧县、上县、畿赤县、选阙县其放罢人不
许差注外,有中县、下县,许令作县放罢人差注施行,庶几免致壅滞。目今县分间有难易与旧来事体不同去处,今将紧县内道州宁远县、营道县、复州景陵县并降作中县;其上县内赣州安远降作下县,随州随县、汀州上杭县、蕲州黄梅县并降作中县。其中县内有可升去处,太平州芜湖县、福州宁德县、无为军巢县并升作上县外,有进奏院供到十一县,《九域志》内不曾该载望、紧、上、中、下县去处。数内欲将抚州临川县作望县,处州庆元县、建昌军广昌县、抚州崇仁县、乐安县、建昌军新城县并作上县,武冈军武冈县、靖州永平县、德安府云梦县、复州玉沙县、蕲州罗田县并作中县。
译八年二月十八日,吏部尚书李大性说:「吏部现行的条令规定,福建路的知州、通判、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县令佐官不得差派本路本州人担任。查川峡路差派官员不许在同一处任职,以前也有这样的法令。此后干道三年的诏令指挥已经打破了这一限制。这是因为太平时期,在京城离川峡、福建路途十分遥远,所以一时这样安排。如今福建路与以往的情况不同,加上回避的法令引用不一致,实在不便。查现行法令,诸川峡路的知州、通判、职官判司、兵官、县令佐官不得同时差派川峡本地人,又规定福建路的知州、通判、录事参军、县令佐官不得差派本路本州人。除了川峡路不得差派本路人的条文法令已经被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以及干道三年十二月四日的诏令指挥打破,暂时不再引用上述条文之外,所有前面所说福建路知州、通判、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县令佐官不得差派本路本州人的法令,还没有得到批准诏令的更改。现在打算将福建路知州、通判、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县令佐官不得差派本路本州人的条法,比照川峡路已得到的诏令指挥,暂不引用这条法令来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四日,吏部尚书李大性说:「铨选的旧法,凡是任县官被罢免的人,不过两三个月再到吏部报到,又重新差注到县邑任职。到了淳熙十三年七月,吏部于是进行整顿,颁布诏令指挥:知县、县令因监司、郡守以及朝臣弹劾罢免的,凡不曾经过取证审问及查明属实的,被罢免后到吏部报到,不许差注繁难的大县以及有选阙的知县、县令,只许差注其他小县。只是当初制定这一办法时没有分别清楚,年深日久,奸弊很多。比如所谓的繁难大县,除四川外,不过四十个阙位。此外又有望县,有紧县,有畿县、赤县,有选阙县;又有上县,有中县,有中下县,有下县,这些都是出于邸吏所供的资料,认为《九域志》所记载的就是这样。参照众人的议论,考核旧有的案卷,近年以来,任县官被罢免的人中有权势的,有的辗转钻营,有的暗中请托,间或能重新差注到紧县或望县,与四十个大县没有区别。而那些贫困无力的人,不过得到穷僻的下等县邑,用来应付重新差注小县的规定。加上邸吏所供的下县,除川广地区外,不到二十处,而侍左、侍右可以任县官的人一律都可差注,尚左京官、尚右大使臣可以差注的小县不过三、四个阙位而已。因此差注难以施行,大多是援引以前不恰当的先例,除了四十个大县和选阙县外,却在其余现在挂榜的县阙中陈请差注。我认为任县官被罢免的人既然是一样的情况,怎么能有不均等的弊病呢。请求将大县以及望县、紧县、上县、畿县赤县、选阙县,其中被罢免的人不许差注,除此之外,有中县、下县,允许让任县官被罢免的人差注施行,这样或许可以避免壅塞停滞。如今各县之间难易与以往情况不同的地方,现在打算将紧县中的道州宁远县、营道县、复州景陵县都降为中县;其中上县中的赣州安远县降为下县,随州随县、汀州上杭县、蕲州黄梅县都降为中县。其中中县中有可以升级的地方,太平州芜湖县、福州宁德县、无为军巢县都升为上县外,另有进奏院所报的十一个县,《九域志》中不曾记载是望、紧、上、中、下哪一等级的地方。其中打算将抚州临川县定为望县,处州庆元县、建昌军广昌县、抚州崇仁县、乐安县、建昌军新城县都定为上县,武冈军武冈县、靖州永平县、德安府云梦县、复州玉沙县、蕲州罗田县都定为中县。请求下达吏部,依照上述划定的各县等级高下,建立簿籍遵守执行,据此差注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同一天,有臣僚说:「选人举主的数目和资格够了,回避亲属而离任的法令,一定要限定满一年,才能离任,这还说得过
乞下吏部,照上件分定县分高下,置籍遵守,差注施行。」从之。
同日,臣僚言:「选人举主及格,避亲离任之法,必限以一年,方得离任,犹之可也。未(畿)[几]必欲二年成资,方听离任,此令一行,士大夫求速化者始倚法以为欺矣。至有初无男女而点缀为姻,公肆谩诞,恬不为怪。士夫明知其欺,铨曹明受其欺,初未尝有成资离任者,是限以成资之法,不几虚文乎!今欲凡举主考第及格,如无绾系,听令本州岛保明,批书离任。诸司属官,随所隶保明一体施行。其间如有部运、和籴、赈济等差委,自合候竣事日方许放行。如此则人自不欺,法亦无弊。或止乞坚守一年离任之法,不许妄乱避亲,亦足以杜绝欺伪。」诏:「今后选人如考
第举主及格之后,在任须满一年,听令离任参部,不得更以回避亲嫌陈乞解罢。」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诸军拣汰离军、曾经立功、重残废之人,朝廷优恤,不以付身圆与不圆,干道八年、淳熙元年、庆元三年、开禧二年、嘉定八年五次各与添差,自后别无再行恩数,窃虑狼狈。可将似此添差五任已满之人更与添差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昨因臣僚奏请,不许离军拣汰使臣作保参选,专为冒名承代之人。其离军拣汰使臣校尉到部,尚虑一例阻节,各许召本色保参选注授。」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知县、县令放罢后到部,从已降指挥,不许注繁难大县及选阙知县、县令,止许注小县并中县、下县知县、县令。似此之人如该今赦,令吏部开具元犯申尚书省,酌量事理(经)[轻]重。除不许注授繁难大县及选阙外,特许注授见榜上县并未应出阙中县、下县知县、县令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应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减作稍重,稍重者减作轻,轻者与差遣,差替放罢者依无过人例,使臣比类施行。其缘公犯罪冲替,重降作轻,稍重者与本等差遣。」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劝)[勘]会命官所得酬赏,在任公罪降官,不因本职或得替后被罢行下,约得刑名系是公罪杖以下,该遇令赦,合依无过人例,特与照数放行一次。」十四年明堂赦如之。
又赦文:「在法,命官陈乞磨勘服色年限内,曾因罪编、羁
管、勒停、责授、赦官、追官或居住,若除名后虽已改正过名,而无理元断月日之文,其以前被罪年月并不许收使外,节次官司引用不明,自今后命官被罪以后至改正之前年月,并不许收使。其未被罪以前历过年月,系是未有罪犯,合与放行。」
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勘会蕲、黄州并管下县镇近以虏寇惊扰,其间有官之家或致因而失去付身、告 之属,自德音到日,限半年内许经(准)[淮]西制置司陈乞,召文武升朝官两员结罪保明,备申所属省部,即与出给公据,放行参注。
译去。(可后来)竟然要求满两年成资,才准许离任,这条法令一旦施行,士大夫中想要投机取巧的人就开始依仗这条法令来欺诈了。甚至有本来没有子女却虚构联姻关系的,公然肆意欺骗,安然不以为怪。士大夫明知其中有诈,铨选部门也明明知道受了欺骗,起初从来没有满成资才离任的人,这样看来限定成资的法令,岂不成了一纸空文!现在打算凡是举主考第符合资格的,如果没有牵连纠葛,听凭本州岛出具担保证明,批准注明离任。各司所属官员,依照所隶属的部门出具担保证明,一体施行。其中如果有部运、和籴、赈济等差遣委任,自然应当等到事情办完之日才许放行。这样一来人们自然不敢欺诈,法令也没有弊端。或者只是请求严格坚守满一年才能离任的法令,不许无端胡乱以回避亲属为由,也足以杜绝欺诈作伪。」皇帝下诏:「从今以后选人如果考第、举主资格符合之后,在任必须满一年,才准许离任前往吏部参选,不得再以回避亲属嫌疑为由请求解除罢免。」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说:「各军中被拣选淘汰离军的、曾经立功的、重残废疾的人员,朝廷格外体恤,不论其付身文书是否齐全都一并给予,干道八年、淳熙元年、庆元三年、开禧二年、嘉定八年五次分别给予添差,此后再没有别的恩典,我担心这些人处境窘迫。可以将像这样添差已满五任的人,再多给予一次添差。」十一年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又一份赦文说:「以前因为有臣僚奏请,不许离军拣汰的使臣找人作保参加选官,这专门是针对冒名顶替的人而设的。那些离军拣汰的使臣校尉到吏部报到的,还担心被一概阻拦,各自允许召集本色人作保参加选官注授。」十一年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又一份赦文说:「知县、县令被罢免后到吏部报到,按照已经颁布的诏令指挥,不许差注繁难大县以及选阙的知县、县令,只许差注小县以及中县、下县的知县、县令。像这样的人如果遇到这次大赦,命令吏部开列他们原来所犯之事申报尚书省,斟酌事情的轻重。除了不许差注繁难大县以及选阙外,特别允许差注现在挂榜的上县以及尚未出阙的中县、下县的知县、县令一次。」十一年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又一份赦文说:「凡是被冲替的命官,属于事理较重的,减为稍重,稍重的减为轻,轻的给予差遣,差替放罢的人按照无过失之人的先例,使臣比照办理。其中因公事获罪而被冲替的,重罪降为轻罪,稍重的给予本等差遣。」十一年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说:「查核命官所得的酬赏,在任期间因公罪降官的,不是因为本职事务或者得替后被罢免下达的,估计所犯刑名属于公罪杖罪以下,遇上此次大赦,应当按照无过失之人的先例,特别按数目放行一次。」十四年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又一份赦文说:「按照法令,命官请求磨勘、转服色年限期间,曾经因为罪责被编管、羁管、勒停、责授、赦官、追官或者居住的,如果被除名后虽然已经改正恢复了原名,但没有说明原来断案月日的文书,那么此前被治罪的年月一概不许计算在内,此外,相继的各级官府引用法令不明确,从今以后命官被治罪以后到改正之前的年月,一概不许计算在内。至于在被治罪之前经历过的年月,属于没有罪过的,应当予以放行计算。」
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说:「查核蕲州、黄州以及所管辖的县镇,近来因为金人入侵惊扰,其中有官员之家或者因此丢失了付身、告身等文书,从德音颁布之日起,限半年之内准许向淮西制置司陈请,召请两名文武升朝官作担保证明,一并申报所属省部,就发给公据,放行参加注授。」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说:「查核现在吏部待次候补、不得担任亲民差遣的人,遇到此次大赦,命令吏部开列他们原来所犯之事申报尚书省,斟酌事情轻重,特别给予注授小军州签判以及边远小县县丞一次。如果所犯之事在大赦之后,依照已经
」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酌)[勘]会见在部待次、不得与亲民差遣人该遇今赦,令吏部开具元犯申尚书,酌量事理轻重,特与注授小军州签判及远小县县丞一次。如犯在赦后,依已降指挥施行。」
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臣僚言:「窃惟入仕之途杂于弊幸之多端,而诈冒同姓,则其尤甚者也。军功阵亡之泽,无子则许奏 ,所以示优恤之意。其无女者,乃售于多货,而冒为 以补官。乃者陛下因廷臣之请,亦既严其禁矣。若诈冒同姓之弊,则未之革也。今军功杂流有延赏而无嗣续者固多矣,奸民罔利,往往为富室地道,恐之以离革之说,啖之以养赡之利,公为契券,以赀鬻官,伪为亲子,奏补入仕,因得以不碍格,经营漕举,侥幸换过,即经铨曹陈乞归宗。更易〔再〕三,以伪为(员)[真],人不复可瑕疵之矣,名曰脱胎换骨。若此之比,实
繁有徒。然则奸法禁,乱选举、冒官爵,敢谓是无忌惮者,盖亦奸胥猾吏相为表里,舞法而慢令耳。厥今员多阙少,率一阙而待者数人,未免有贤愚同滞之叹。属(曰)[日]庆宝告成,霈恩旷荡,内焉三学之士暨于京庠,皆得以免举,外焉麾轺捧表、特奏末名,悉得推恩入官,占阙有增无损。如臣所陈,是亦澄源汰冗之一端也。欲望明诏有司,凡文武官已登仕版者,并不许陈乞归宗,永着为令,俾知遵守。革伪冒之弊,绝觊幸之心,诚非小补。」从之。
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吏部郎中汪立中言:「朝廷公论在铨曹,公道在法令。守法则人无幸心,破法则人得援例。盖幸法之立,乃幸心之所由起。士大夫未尝无幸心,以吾有公法制之尔。法既有幸,人心乌得而不幸耶 是知幸门不可开,幸例不可立也明矣。臣有愚见,冒昧数陈。窃惟本曹掌选人酬赏、循资,具有成法,不容紊乱。但迩来因该遇宝赏,如无资可循及举员足于宝赏之前者,合与给据,候磨勘日久使。今乃有资可转,却不实时陈乞,改秩后方行申给;或先以别赏犹至承直郎,或进赏而举员才及格者,部吏通同计较作弊,亦欲出据。盖其它赏典用于改秩之后者比折收使,宝赏得许全用改秩耳。凡有此等,若不申明,窃恐异日其弊如初,公朝名器,岂容轻畀,欲乞亟赐施行,庶几铨部以为遵守,则士大夫幸心亦可少革,是亦圣朝保全臣子之一端。」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
司封主封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应书较考第,须考帐内事节分明,第一限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
译颁布的诏令指挥办理。」
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有臣僚说:「入仕的途径中掺杂了各种弊端侥幸的手段,而其中诈冒同姓,是尤其严重的一种。军功阵亡将士的恩泽,如果没有儿子,就允许奏请侄子承荫,用来表示优恤之意。而那些没有女儿的人家,就卖给有钱人家,冒充为侄子来获得补官资格。近来陛下因为朝臣的请求,已经严加禁止这种做法了。至于诈冒同姓的弊端,却还没有革除。如今立有军功的杂流人员中,有恩赏延续却没有后嗣的固然很多,奸民图谋私利,常常为富家出主意,用离宗革族的说法来恐吓他们,用供养赡的利益来引诱他们,公然订立契约,用钱财买卖官爵,假装是亲生儿子,奏请补官入仕,从而得以不受资格限制,谋求漕试解额,侥幸蒙混过关,随即经铨选部门陈请归宗。这样反复变换两三次,以假乱真,别人就再也不能指出破绽了,名叫脱胎换骨。像这样的情况,实在很多。既然如此,奸邪之徒触犯法禁、扰乱选官、冒充官爵,敢于说是毫无顾忌,也是因为奸猾的吏胥相互勾结,玩弄法令、轻慢政令罢了。如今官员多而阙位少,大概一个阙位有好几个人等待,难免有贤愚不分、一同滞留的感叹。近来正当庆典大礼告成,恩泽广施,内则太学、京学的学生,都得以免试举荐,外则地方长官上表、特奏名末名,都能得到推恩入仕,占用阙位有增无减。像我所陈述的,这也是澄清源头、淘汰冗员的一个方面。希望明确下诏给有关部门,凡是文武官员已经登上仕版的,一律不许陈请归宗,永远作为法令,让大家知道遵守。革除作伪冒充的弊端,杜绝侥幸的心思,实在不是小小的补益。」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吏部郎中汪立中说:「朝廷的公论在于铨选部门,公道在于法令。遵守法令,人们就没有侥幸之心;破坏法令,人们就能援引先例。大概侥幸法令的确立,正是侥幸之心产生的根源。士大夫未尝没有侥幸之心,是因为我们有公正的法令来约束他们。法令一旦有了侥幸的空间,人心怎能不生出侥幸呢?由此可知侥幸的门路不可打开,侥幸的先例不可确立,这是很明白的道理。我有些愚见,冒昧地陈述几点。我认为本部掌管选人的酬赏、循资,都有既定的成法,不容混乱。但近来因为遇上大赦恩赏,如果没有资格可以循例转迁,以及举员在遇上恩赏之前已经足够的,应当发给凭据,等到磨勘日久后使用。如今却有资格可以转迁的,反而不及时陈请,等到改秩之后才申请发给凭据;或者先前已经因别的恩赏升到承直郎,或者因升迁的恩赏而举员才刚够资格的,部里的官吏互相勾结、算计作弊,也想要发给凭据。这是因为其他的恩赏用在改秩之后要折算抵扣使用,而遇上大赦恩赏的却可以全部用在改秩上。凡是有这类情况,如果不加以申明,恐怕以后这种弊端又像当初一样,朝廷的名器,怎能轻易给人,希望立即施行,使铨选部门能够遵守,那么士大夫的侥幸之心也可以稍加革除,这也是圣朝保全臣子的一个方面。」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九
司封部
【宋会要】
司封主管封爵事务,由朝官一人主管判事。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下诏:「县尉在任期间如果在三个期限内捉获打劫杀人的强盗,必须仔细批注履历以及捕获的时日、判决处理的刑名。凡是要记入考第评较的,必须在考课档案中事项记载分明,第一期限内捕获的抵折两次未捕获打劫杀人强盗的记录,第二、第三期限内捕获的抵折一次未捕获强盗的记录。凡是在三个期限内捉获打劫杀人强盗而批注文书不完整的,只抵折一次未捕获的记录,仍不作为功劳政绩计算
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为劳绩。今后应罢任县尉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与施行。若捉贼推勘明是正贼,未断遣会恩放者,亦与理为劳绩。应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点检历子,逐考罢任比到任户税如亏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如户口增添,催税及限,亦依主簿例减选。应注在淮南、荆湖、江南、两浙近处、河东官,并限敕申到库年月出给历子,江南、两浙、荆湖远处、西川近处限二十日,西川远处、广南漳、泉、福、建限一月。如限满不来出给,罚俸。如违四十日已上,奏裁。」
淳化元年十月,诏:「今后叙封、加勋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旧主行人吏内抽差。应有合行条贯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条奏。」
至道二年六月,诏:「今后诸处阙人,不得于考功、甲库、祠部抽差,并令御史台于闲慢诸司拣选。」
三年十二月,诏尚书考功依例许招院子一人,粮钱一千,
以祠部公用钱支。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选人用上考减选,即下考并合殿选。今后每年较考,敕下后具名牒门下省申铨,关报南曹,须八月已前报毕。」
三年七月,诏:「考功所较令、尉考第折除外,如两度不获劫杀贼,降考一等。今后从初县尉失职,三限未满间交与县令捕捉,即据逐人所管目数分两处书罚,各降考第。」
六年六月,诏:「选人不赍到单帐,即会问考功。如逐年本处已申考帐,较考分明者,更不守殿。如单帐、都帐俱不到者,加一选判成,更不候守殿满赴集。自今选人或有书罚,并只依断敕下月日施行。」
景德三年八月,诏:「今后臣僚薨卒合赐谥者,依旧葬前定谥,于祖奠时遣官读诔赐之。」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废考功绫纸库,并入官告院绫纸库。如考功要纸,依甲库例,旋取五十副或百副使用。
三月,诏:「今后选人有追官停任充替人注司户参军兼录参、司法,若有书罚,只依旧降考外,所有常调选人,如拟司户兼录参、司法,在任犯公罪杖已下责罚者,依录事参军例较考。」
三年正月,诏:「选人有移官、对移,赴任后,前任事发,书罚在今任者,依例如前任末考批书。」
五年正月,诏:「文武官薨亡,准《唐六典》,诸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佐吏录行状申考功,责历任勘校,送太常礼院拟谥讫,覆送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议定以闻。赠官同职事。自今如本家请谥,更
不先具闻奏,便依故事施行。」
二月,诏:「今后幕职州县官到任便权司理、司法录事,直至得替者,若考内有准敕公罪元犯杖已下书罚者,依例书常考。
译。今后凡是任期届满的县尉参加选官的履历文书中如果有捉获强盗的记录,检查批注文书,如果有打劫抢盗的月日,却没有捕获的时日,有解送的月日,只要在期限之内的就予以承认施行。如果捉获盗贼经推问审讯,明确是真正的盗贼,还没有判决而遇上恩赦释放的,也应记为功劳政绩。凡是原授予官告内注明有一并负责催收赋税科目的,检查履历文书,各任考课期满卸任时,比照到任时户口赋税,如果有亏欠拖欠逃税以及不足的情况,依照主簿的先例,降低考第;如果户口增加,催收赋税又在期限内完成的,也依照主簿的先例,减少候选的年限。凡是差注在淮南、荆湖、江南、两浙附近,以及河东的官员,都限定从敕令下达到吏部起计算年月,发给历子,江南、两浙、荆湖较远之处、西川附近限二十日,西川较远之处、广南漳、泉、福、建限一个月。如果期限已满还没有来领取,处以罚俸。如果超过期限四十天以上,上奏朝廷裁决。」
淳化元年十月,下诏:「从今以后凡是叙封、加勋官的官告,都使用本司的印章,所有本司的公事以及用印,命令吏部官员主管判理。所需要的主管办事的人吏,就在吏部原来主管办事的人吏中抽调差派。凡是应当拟定的条例规定事项,仍旧委托主管判事的官员另外拟定条文奏报。」
至道二年六月,下诏:「从今以后各处有阙位需要人手的,不得从考功、甲库、祠部抽调差派,一律命令御史台在闲散的各司中挑选。」
三年十二月,下诏尚书考功依照惯例允许招募院子一人,粮钱一千,用祠部的公用钱来支付。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下诏:「选人凭借上等考第减少候选年限,如果考第为下等就应当增加候选年限。今后每年评较考第,敕令下达后,具列姓名,行文门下省申报吏部南曹,须在八月以前申报完毕。」
三年七月,下诏:「考功评较县令、县尉的考第,折除之外,如果两次没有捕获打劫杀人的强盗,降低考第一等。今后从起初县尉失职算起,三期限未满期间转交给县令捕捉的,就根据各人所管辖的数目分两处记录处罚,各自降低考第。」
六年六月,下诏:「选人如果没有带来单帐,就到考功那里核实询问。如果各年本处已经申报了考课档案,评较考第清楚明白的,就不必再等候降低考第的处分。如果单帐、都帐都没有送到的,加一等选出候补,不再等候降考期满就参加集选。从今以后选人如果有记录处罚的,都只按照判决敕令下达的月日施行。」
景德三年八月,下诏:「今后凡是臣僚去世应当赐予谥号的,依照旧例在下葬前确定谥号,在祖奠祭祀时派遣官员宣读诔文赐予。」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下诏废除考功绫纸库,并入官告院绫纸库。如果考功需要用纸,依照甲库的先例,随时领取五十副或一百副使用。
三月,下诏:「从今以后选人中有被追夺官职、停止任用后被差充替补为司户参军兼录事参军、司法参军的人,如果有记录处罚,仍旧只按原例降低考第外,所有一般常调的选人,如果拟任司户参军兼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在任期间犯有公罪杖罪以下受到责罚的,依照录事参军的先例评较考第。」
三年正月,下诏:「选人如果有移官、对调,到任之后,前任的事情才被发觉,处罚记录记在现任的,依照惯例按照前任最后一次考第批注。」
五年正月,下诏:「文武官员去世,依照《唐六典》的规定,凡是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去世的,由属吏记录其生平行状申报考功,责成核对历任的经历,送交太常礼院拟定谥号,完毕后再送回考功,在都堂集合省内官员商议确定后上奏。追赠的官职与所任职事官相同。从今以后如果本家请求谥号,不必先具文上奏,直接依照旧例施行。」
二月,下诏:「今后
」
天禧三年十一月,诏司封:「自今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四年三月,诏:「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已上母、妻,令尚书司封并依给、谏例拟封。」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尚书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千。」故事:尚书省诸曹惟判刑部、吏部、南曹许理资序,余遇有(闻)[阙],即申中书,判送某官,谓之送印。时以入堂除差遣者众,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两朝国史志》:司封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封爵之制,一出于中书,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余司准此。令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封爵、叙赠、奏荫、承袭。案(五)[三]:曰封爵,有三,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二人。
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类直学士例封赠父母。」从之,着为令。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外省奏:「旧制,臣僚赠父母各有词。欲今后依旧制,中大夫、防御使已下用海词外,其太中大夫、观察使已上用专词。」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
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九月十五日,诏:「诸父及嫡继母在,不得封赠所生母。虽亡而未有官封者,不得独乞封赠所生母。若父及嫡继母、所生母未有邑封者,不得独乞封赠妻。」从吏部请也。
绍圣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见任寄禄官上加赠三官。」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寺监官以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德郎,遇大礼亦许封赠。」
四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旧条,国名内有莒、郯、夔、芮、薛、勋、鄣、罗国。今来司封格内无此国名,乞行添立。」从之。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司封言:「元丰法:中散大夫、大将军、团练使、杂学士以上母、妻并封赠郡君,其余升朝官母、妻并县君,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少保、节度使以上郡夫人,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国夫人,并系用子官封叙。」诏封赠并依元丰法。
徽宗崇宁四年四月二日,司封员外郎余彦明札子:「契勘自来不许封赠国郡镇名,除已有令文外,有下项国郡镇名内端国、遂宁郡,亦不合封。今欲条内添入。」从之。
大观元年七月七日,广亲北宅宗子博士叶莘等状:「伏 见行条令,大理评事叙位杂压在国子博士之下,遇大礼并许封赠。
译幕职州县官到任便暂时代理司理、司法、录事参军,直到卸任得替为止的,如果考课内有依照敕令属于公罪杖罪以下受到记录处罚的,依照惯例记入一般考第。」
天禧三年十一月,下诏司封:「从今以后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的母亲封郡太君,妻子封郡君。」
四年三月,下诏:「翰林学士到龙图阁直学士以上的母亲、妻子,命令尚书司封一律依照给事中、谏议大夫的先例拟定封号。」
嘉佑六年正月,下诏:「判尚书考功、祠部、官告院的官员,从今以后由敕令下达差派人选,按理应当计入资序,仍旧发给添支钱十千。」按照惯例:尚书省各曹只有判刑部、吏部、南曹的官员才允许计入资序,其余的遇有阙位,就申报中书省,由中书判送某官担任,称为「送印」。当时因为想要通过入堂除授差遣的人很多,加上三曹都有本职事务需要照管,所以用敕令差派人选。《两朝国史志》记载:司封由判司事一人主管,用没有其他职事的朝官担任。凡是封爵的制度,一律出自中书省,本司只是掌管确定谥号,事先通知本部人员前来集合而已,其余各司也是如此。令史二人。元丰官制施行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执掌本司事务。郎中一人,掌管封爵、叙赠、奏荫、承袭。分三案:一是封爵案,二是知杂案,三是检法案。吏员编制: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二人。
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安石等人说:「请求让侍郎比照直学士的先例封赠父母。」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并定为法令。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外省上奏:「按照旧制,臣僚封赠父母各自有不同的封词。希望今后依照旧制,中大夫、防御使以下用泛用的封词,而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专门的封词。」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说:「尚书六曹的职事,繁简不一,现在打算减少定员的人数,至于事务最简单的司,就归并到其他司兼管。司封、司勋各减去郎官一员。」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年九月十五日,下诏:「凡是父亲及嫡母、继母在世的,不得封赠所生的生母。即使父亲已经去世而还没有得到官封的,也不得单独请求封赠所生的生母。如果父亲及嫡母、继母、所生母还没有得到邑封的,不得单独请求封赠妻子。」这是听从了吏部的请求。
绍圣元年七月八日,下诏:「宗室成员改换文官后去世的,通直郎以上,在原来现任的寄禄官品级上加赠三官。」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下诏:「寺监官在杂压排序中位列于寄禄官通直郎之上的,虽然属于宣德郎,遇上大礼也允许封赠。」
四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说:「中书省旧有的条例中,国名内有莒国、郯国、夔国、芮国、薛国、勋国、鄣国、罗国。如今司封的规格内没有这些国名,请求予以添列。」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司封说:「元丰年间的法令:中散大夫、大将军、团练使、杂学士以上的母亲、妻子,都封赠郡君;其余升朝官的母亲、妻子都封县君;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少保、节度使以上封郡夫人,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封国夫人,都是根据儿子的官职来封叙。」朝廷下诏封赠一律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
徽宗崇宁四年四月二日,司封员外郎余彦明上札子说:「查考自来不许封赠国、郡、镇的名号,除了已有令文规定的外,有下列国郡镇名内的端国、遂宁郡,也不应当封。现在打算在条例内添入这些规定。」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大观元年七月七日,广亲北宅宗子博士叶莘等人上状说:「我们看到现行的条令,大理评事的叙位杂压排在国
今朝廷置立国子博士,与宗子博士叙位杂压,即未有明文。如宗子合在国子之上,伏望详酌,特许比类,遇大礼
封赠。」吏部状:「契勘宣德郎任大理评事、国子博士,系寺监官,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遇大礼依条合该封赠外,其宗子博士序位班在太学博士之上,系在通直郎之下,不该封赠。兼契勘宗子博士亦不系寺监之官。」诏:「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国子博士之上,余依所乞。」
二年二月五日,吏部状:「承大观二年正月一日赦书,郡、县君依封国法列为三等。看详到封国之法自来以大、次、小分为三等。今参酌拟定下项:将已曾经两次封赠之人与改封大郡、大县,已至大郡、大县人后来再遇恩,许令于本等内改封。如允所乞,即已下到封赠文字便依此施行。并契勘国夫人已立三等,今承赦文,郡、县君亦分三等,所有郡夫人未有明文。窃虑亦合依此分等。」诏:「郡夫人依国夫人分三等,余并依。」
四年四月八日,内降指挥下议礼局:「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泽及祖先,最为荣遇。其追赠官爵,虽是宠以虚名,缘直下子孙皆得用荫,及本户差科输纳之类,便为官户。故所赠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孙愈众,不特虚名而已。今《司封格》三公以下至签书枢密院初除,及每遇大礼,并封赠三代。节度使虽封三代,遇大礼方许封赠,尚不在初除封赠之例。其次官虽至东宫三师,阶虽至特进,职虽至大观文,亦止封二代,有以知祖宗以来慎惜名器之意。又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称呼,可令议礼局看详。」本局奏:「臣
等看详家祭之礼,子孙所以致孝也,其世数之远近,必视爵秩之高下以为之等。是以或祭五世,或祭三世,或祭二世。封赠之制,朝廷所以广恩也,其世数之远近,亦必视爵秩之高下以为之等。是以或赠三代,或赠二代,或赠一代。盖朝廷之典以义制恩,人子之心奉先以孝。故远近虽不同,乃所以为称也。今来家庙所祭世数仪注已遵依御笔修定,其封赠自合依《司封格》施行。至于高祖以上一祖称呼,臣等检详《尔雅》曰父为考,父之考为王父,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至四世而止。按《礼记 王制》,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则所谓太祖者,盖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称。《祭法》,诸侯立五庙: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显考,曰祖考,则祖考亦犹《王制》所谓太祖,不必五世者也。今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称五世祖,庶于礼经无误。」从之。
政和三年正月五日,尚书省言:「内外命妇官称文武官并合依已降指挥施行。除今来元圭赦书合封赠者并依已降新官名封赠给告,其已封及未愿再封之人若行改封,虑有烦费。
译子博士之下,遇到大礼都允许封赠。现在朝廷设立国子博士,与宗子博士的叙位杂压,还没有明确的文书规定。如果宗子应当排在国子博士之上,希望详加斟酌,特别允许比照办理,遇到大礼时予以封赠。」吏部上状说:「查考宣德郎担任大理评事、国子博士的,属于寺监官,杂压排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遇到大礼依照条例应当封赠之外,宗子博士的叙位排班在太学博士之上,属于通直郎之下,不应当封赠。加上查考宗子博士也不属于寺监的官员。」朝廷下诏:「宗子博士的叙位排班列在国子博士之上,其余依照所请求的办理。」
二年二月五日,吏部上状说:「承接大观二年正月一日的赦书,郡君、县君依照封国的法令分列为三等。查考封国的法令,从来是以大、次、小分为三等。现在斟酌拟定下列条例:将已经两次封赠过的人改封为大郡、大县,已经封到大郡、大县的人以后又遇到恩赦的,允许在本等级内改封。如果所请求的获准,那么已经下达的封赠文书就依此施行。并且查考国夫人已经立有三等,如今承接赦文,郡君、县君也分为三等,只是郡夫人还没有明确的文书规定。恐怕也应当依此分等。」朝廷下诏:「郡夫人依照国夫人分为三等,其余的都依照所请求的办理。」
四年四月八日,内降指挥下达给议礼局:「臣僚之家蒙受恩典,恩泽及于祖先,是最为荣耀的事。其中追赠官爵,虽然是以虚名施加宠遇,但直系子孙都因此得以受荫,以及本户的差科赋税缴纳等方面,便可以成为官户。所以所封赠的祖辈越多,那么受庇荫的子孙就越多,不只是虚名而已。如今《司封格》规定三公以下到签书枢密院初次任命,以及每逢大礼,都封赠三代。节度使虽然可以封赠三代,但要遇到大礼时才允许封赠,还不在初次任命就封赠的范围之内。至于其次的官员虽然做到东宫三师,官阶虽然达到特进,职衔虽然达到大观文,也只封赠二代,由此可知祖宗以来对名分器用的珍惜谨慎之意。又高祖以上还有一辈祖先,还没有称呼,可以命令议礼局详加考察。」本局上奏说:「臣等详细考察家祭之礼,是子孙用来表达孝心的,世数的远近,必定要依照爵位官秩的高下来定等级。所以有的祭祀五代,有的祭祀三代,有的祭祀二代。封赠的制度,是朝廷用来广施恩典的,世数的远近,也必定要依照爵位官秩的高下来定等级。所以有的封赠三代,有的封赠二代,有的封赠一代。这是因为朝廷的典章以道义来节制恩典,人子的心意是以孝道来侍奉祖先。所以虽然远近不同,正是与之相称的道理。如今家庙祭祀的世数、仪注已经遵照御笔修定,至于封赠自然应当依照《司封格》施行。至于高祖以上一辈祖先的称呼,臣等查考《尔雅》说:父亲称考,父亲的父亲称王父,王父的父亲称曾祖王父,曾祖王父的父亲称高祖王父,到第四世为止。按照《礼记·王制》,诸侯设五庙,二昭、二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五庙。那么所谓太祖,是指开始受封的祖先,不一定是五世祖,又不是臣下所能通用的称呼。《祭法》记载,诸侯设立五庙:分别是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那么祖考也就如同《王制》所说的太祖,不一定是五世祖。现在高祖以上一辈祖先,请求称为五世祖,这样对礼经大概没有差错。」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政和三年正月五日,尚书省说:「内外命妇的官职称呼,文武官员都应当依照已经颁布的诏令指挥施行。除了这次因元圭赦书应当封赠的,都依照已经颁布的新官名封赠发给官告外,那些已经封赠以及不愿意再次受封的人,如果进行改封,恐怕会有麻烦花费。打算只命令吏部发给文书,改换现在的命妇称号,各自随其丈夫的爵位官秩而定。至于
欲只令吏部给与文字,改今来命妇,各随其夫之爵秩。所有特封之人,其夫无官或非通直郎以上,则着姓名封赠。一、旧来非通直郎以上封赠者,如指挥使之类,并合依旧与着姓名。」从之。
二月二日,吏部札子:「奉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御笔,古者妻随其夫之爵服。国家(乘)[承]袭五代,事不师古,因陋循旧,或未有革,(令)[今]命妇犹封县君、郡君。昔在元丰,改作未就,小君之称虽见于古,而裂郡县以称君,盖非妇道。又等级既少,重轻不伦,全无差次。可依下项: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硕人,尚书以上封淑人,执政官以上封夫人,并各随其夫之官称封之。武臣准此。若封母,则随所封五等,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庶几近古,不至差紊。今将杂压与旧条参照措置,修立下项:勘会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赠,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庶士妇女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孙得封赠,而其夫至升朝,或虽非升朝官应封赠者,并孺人。」吏部申下项:「一、应已经封赠至国、郡夫人、郡、县君者,欲国夫人与夫人,郡夫人与淑人,郡君与恭人,县君与孺人。小贴子称已封赠郡夫人者,更乞赐详酌。欲国、郡夫人并换夫人外,其郡君、县君,自今随其夫官爵高下对封。谓如承议郎以下换孺人,通侍大夫以下换恭人之类。一、宗室官卑,因袭封至国郡、公郡、国王者,欲止依本身任官封赠。欲依旧一应纳罗纸钱,并依见行条制。一、旧封赠祖母并母系国夫人、郡夫人、郡、县君,若父祖亡,即
加『太』字。今来已降指挥别立新法,孺人至夫人即未有明文加与不加『太』字。欲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并加『太』字。」诏:「内命妇国郡夫人令尚书省讲究,余依拟定。」
十一月八日,臣寮上言:「臣伏 近者臣僚陛辞敷奏,文武升朝官赠母,乞除去『太』字,已奉圣旨依奏。然理有未安,事有未便者,臣请遂言之。令曰,所生母存而嫡母亡者,在所生母则加『太』字,而赠嫡母则去之。如此则以卑临尊,以贱临贵,称呼之际,未惬至情,此理之未安者也。今吏部出赠母告,先冠以子之官称,而继之以安人或孺人某氏,如此则母、妻无别,人子之心实所不遑处。既除『太』字,亦当加母、妻二字以别之,此事之未便也。况加『太』字,乃因子赠母而已,本非为父设也,于母固无存殁之异。则赠母不加『太』字,揆之人情可乎 迩者冬祀大礼霈恩,内外文武升朝官当得封赠者众,欲望圣慈下有司再加详议,务归至当。
译特别受封的人,如果她的丈夫没有官职,或者官职不是通直郎以上的,就用姓名来封赠。一、以前不是通直郎以上而受封赠的,比如指挥使之类的,仍旧依照旧例用姓名来封赠。」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月二日,吏部上札子说:「奉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御笔:古时候妻子随从丈夫的爵位服色。国家承袭五代的旧制,事情不效法古制,因循守旧,一直没有改革,如今命妇还是封县君、郡君。以前在元丰年间,改革没有成功,小君的称呼虽然见于古代典籍,但是把郡县名号裂开来称呼命妇,并不合乎妇道。而且等级又太少,轻重不合理,完全没有差别等次。可以依照下列条例: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硕人,尚书以上封淑人,执政官以上封夫人,都各自随其丈夫的官职称号来封赠。武官比照办理。如果是封母亲,就随其所封的五等,比如封南阳县开国男,那么随其爵位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那么称魏国公夫人之类,这样大概接近古制,不至于差错混乱。现在将杂压排序与旧有条例参照,整理拟定下列条例:查考凡是妇人不是因丈夫、儿子而得到封赠的,是指命官不是升朝官而母亲年满九十岁以上,或者庶民士人的妇女年满一百岁,以及特旨或者回授封赠的情况。或者是因子孙而得到封赠,而她的丈夫官至升朝官,或者虽不是升朝官但应当封赠的,都封孺人。」吏部又申报下列条例:「一、凡是已经封赠到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的,打算国夫人改为夫人,郡夫人改为淑人,郡君改为恭人,县君改为孺人。附件中说已经封赠为郡夫人的,还请再加详细斟酌。打算国夫人、郡夫人都改为夫人外,那些郡君、县君,从今以后随其丈夫的官爵高下相应封赠。比如承议郎以下换封孺人,通侍大夫以下换封恭人之类。一、宗室因为官职低微,因承袭而封到国郡、公郡、国王的,打算只依照本人所任官职封赠。至于所有一律缴纳的罗纸钱,都依照现行条例。一、以前封赠祖母以及母亲,凡是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如果父亲、祖父已经去世,就加『太』字。现在已经颁布新的法令另行制定,从孺人到夫人还没有明确规定加不加『太』字。打算因子孙而得到封赠而她的父亲、祖父已经去世的,所封的母亲以及祖母都加『太』字。」朝廷下诏:「关于内命妇国夫人、郡夫人的问题命令尚书省进一步讲求研究,其余的都依照拟定的条例办理。」
十一月八日,有臣僚上言说:「我近来看到臣僚在陛辞时上奏,文武升朝官封赠母亲,请求除去『太』字,已经奉旨依奏照办。但道理上还有不妥当之处,事情上还有不方便的地方,我请求详细说说。法令规定,如果所生母在世而嫡母已经去世的,对所生母就加『太』字,而封赠嫡母时却去掉。这样一来就是以卑贱之位凌驾于尊贵之上,以低微之位凌驾于高贵之上,在称呼上,不能满足应有的情理,这是道理上不妥当的地方。如今吏部发给封赠母亲的官告,先冠以儿子的官职称号,接着写安人或者孺人某氏,这样一来母亲、妻子就没有区别了,人子之心实在无法安处。既然除去了『太』字,也应当加上母、妻二字来加以区别,这是事情上不方便的地方。况且加『太』字,是因为儿子封赠母亲才有的,本来不是为父亲而设立的,对于母亲来说本无生死的差异。那么封赠母亲不加『太』字,从人情上衡量能说得通吗?近来冬祀大礼广施恩泽,内外文武升朝官应当得到封赠的人很多,希望圣上恩准,命有关部门再加详细商议,务必做到恰当。如果应当改正,就请早日降旨施行。」朝廷下诏在官告内添入母、妻等字样。
十五日,新任知寿州刘安上
如合改正,即乞早赐睿旨施行。」诏于告内添入母、妻并祖母字。
十五日,新差知寿州刘安上奏:「窃惟国家肇新命妇名称,德意美名,超轶前古,天下称颂。然独封赠之文有司奉行有疑误者,臣冒昧言之。谨按令文:应因子孙得封赠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用子孙官爵并加『太』字。臣看详立法之意,惟封则加『太』字,赠则不用,其意甚当。有司缘承上文有『封赠』二字,遂于赠亦用,盖失之矣。何者
太者事生之尊称也,封母而加之,所以致别于其妇也。既没并赠于夫,若加之尊称,则是以尊临其夫也,于名义疑若未正。伏望诏有司申行下「申」下疑脱一字。,应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祖母者加『太』字,若父亡母加『太』字者,殁及进封,并合除去。所贵令文全备,有司奉行无或不当。」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四日,诏:「今岁冬祀,应封赠文武升朝官并经所属保明,其绫纸钱却于行在左藏库送纳给钞,缴申司封奏钞。」从吏部员外郎黄 请也。
三年六月八日,诏:「应合纳绫纸钱,并依旧法,于所属州军寄纳,连钞保明申司封。其二年十月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襄阳通判胡孝宁言道路艰难,及陈乞之人类多贫乏,不能远诣行在送纳,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升朝官遇恩,母、妻虽不该迁改等,愿再封赠者听。」中书门下省言:「通直郎遇恩,母、妻合封孺人。后来父、子官皆未至朝奉郎,再遇恩止合封孺人,自不必再行封赠。若其子转官,再遇恩日应改者,依元降指挥,不得遗母。切详赦文已封赠者更与封赠,所以示朝廷宽大之恩,泽及存殁。今来若将愿封赠之人一 不行再封,显是不沾恩霈。」故有是诏。
绍兴元年三月十三日,诏:「应合纳
译上奏说:「我认为国家新定命妇的名称,德意美好的名号,超越前代,天下人都称颂。但是唯独封赠的文书,有关部门在执行时有疑误的地方,我冒昧地说一说。按照令文规定:凡是因子孙而得到封赠而她的父亲、祖父已经去世的,所封的母亲以及祖母用子孙的官爵,并加『太』字。我详细考察立法的用意,只有『封』才加『太』字,『赠』则不用,这个用意是很恰当的。有关部门因为承接上文有『封赠』二字,就在『赠』上也一并使用,这是有失误的。为什么呢?『太』字是侍奉生者的尊称,封赠母亲而加上它,是用来使她与自己的儿媳有所区别。母亲去世后一并追赠给丈夫,如果加上尊称,那就是以尊贵之位凌驾于她的丈夫之上,在名分义理上似乎不太恰当。希望下诏有关部门(『申』字下面疑似缺了一个字):凡是命妇因子孙官爵而封母亲、祖母的加『太』字,如果父亲去世而母亲已经加了『太』字的,等到她去世以及再次晋封时,都应当除去。这样才能使令文完备,有关部门执行时不会有不当之处。」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四日,下诏:「今年冬祀大礼,凡是应当封赠的文武升朝官,都要经过所属官府出具证明,其中绫纸钱却要在行在左藏库缴纳换取凭证,然后缴呈司封部门存档呈报。」这是听从了吏部员外郎黄□的请求。
三年六月八日,下诏:「凡是应当缴纳绫纸钱的,都依照旧法,在所属州军就地寄存缴纳,连同凭证一并出具证明申报司封。建炎二年十月四日的诏令指挥不再施行。」这是因为襄阳通判胡孝宁上言说道路艰难,而且陈请封赠的人大多贫困,不能远赴行在缴纳,所以有这道诏令。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下诏:「文武升朝官遇到恩赦,母亲、妻子虽然不属于应当迁改品级的,如果愿意再次受封赠的,听凭其便。」中书门下省说:「通直郎遇到恩赦,母亲、妻子应当封孺人。此后如果父亲、儿子的官职都没有达到朝奉郎,再遇恩赦也只应封孺人,自然不必再次进行封赠。如果她的儿子转官,再遇恩赦之日应当改封的,依照原来颁布的诏令指挥,不得遗漏母亲。仔细考虑赦文中已经封赠的人还要再给予封赠,这是用来显示朝廷宽大的恩典,恩泽及于生者死者。如今如果对愿意受封赠的人一概不再进行封赠,显然是没有蒙受这次恩泽。」所以有这道诏令。
绍兴元年三月十三日,下诏:「凡是应当缴纳……」
绫纸钱并令赴行在左藏库送纳。」先是,文武官陈乞建炎二年郊赦封赠,有已纳绫纸钱而散失朱钞,及已出元限而未曾纳钱省。吏部以为言,故有是诏。
译绫纸钱都命令送到行在左藏库缴纳。在此之前,文武官员申请建炎二年郊祀赦免中的封赠,有的已经缴纳了绫纸钱却丢失了朱钞,也有的已经超过原定期限而还没有缴纳钱的。吏部把这些情况上报,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六月九日,吏部言:「文武官陈乞封赠,有自京官及小使臣或白身借补升转,充修武、通直郎以上之人,恐录到告敕、付身节去『借补』二字,便作正官陈乞,欲并从本部具因依取旨。」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应所在州军申到官员陈乞封赠文字内无知通审验一节及小节不圆,先次放行,却行下取会。」先是,吏部言:「近降指挥,应乞封赠叙官,知通并审验经赦日实系升朝官及违碍事,缘道路阻滞,多未尽知。今来诸路陈乞,并无知通审验一节,若并退回,恐致积滞。」故有是诏。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应官员遇恩该赠父祖文(质)[资],如系有官、有出身与带『左』字,无出身及白身并带『右』字。」
九月十九日,诏:「应承受枢密行府札付到官员等封赠加恩,缴到合用付身、朱钞等已圆备之人,并与放行。内未圆者,即行下本处取会。」先是,吏部言:「应从军该绍兴四年明堂赦封叙之人,枢密行府札付到文字,已照验真本(府)[付]身。若便行下,令所属陈乞,即虑往复。」故有是诏。
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知临安府俞俟近除敷文阁直学士,缘封赠格法未曾该载。虽准绍兴十年五月指挥,敷文阁名在徽猷阁之下,未敢比类。」诏依徽猷阁直学士格法封赠。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封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贴司四人,私名二人,今欲(正)[止]贴司并私名人内各裁减一名。」
诏依,见在人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诸州军申奏到文武官陈乞奏荐、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录白真本,一切圆备,止是漏『保明』字,与作小节放行。案后行下取会,如有违碍,即行改正。内奏荐、申奏状内不填实日,却系在前后日分内发奏者,亦与放行。」
三月二日,吏部言:「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其后军人录白到见任告命,内有系赦前月日书填,如不连到审实告示,本部再行取索,方始放行,以致留滞。今乞将陈乞之人止据凭录白到已书填告命放行。」从之。
同日,吏部言:「封赠加恩文字如录到经赦日付身,不曾录白到赦后转官告命,如止录到见任文字,却无经赦日付身,从来本部例皆取会。乞自今后如有似此陈乞之人,从本部关会所属选分见任官因依,许与放行。若不曾录白到父、母、妻已封赠并加恩告命之人,亦乞检照前赦已封赠加恩案检,亦与放行。」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状:「司封见管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人,即无请受。
译卫牛羊司事务,在虔州办事供职。因发生兵变,守城得以保全,蒙朝廷发给第二等赏赐公据,请求给予推恩。"诏令给予转任修武郎。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令:"凡臣僚已经设立确定赏格的,例如养马达到一千匹,以及州县官被差遣管押燕山免夫钱、率领押送民夫进行修筑、运粮、开河、修城而获赏的一类事项,今后不再另行审核衡量。"此前,文臣凡不是依照格法转官、改官的,都应当加以审核衡量,但由于其中确实有辛劳功绩,难以一律裁夺,臣僚就此上言,所以有此诏令。
二
今于守当官、正贴司内各减罢一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拟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勘会本部掌行诸色人捕盗酬奖,依奏格合补下班祗应并进武校尉、承信郎及柴氏子孙补官恩泽,自来系
司勋具钞上省。今承前项令,四选并司封奏钞作两道拟奏。缘司勋系司封兼领,所上钞目亦自希少,即未有该载明文。乞指挥,许令本部遇有合上钞事件,依例亦行日上一钞。」从之。
七年四月十一日,吏部言:「准赦文,文武升朝官为父后者,特与封父母一次。除父已有官封并父母系白身,未有官封、邑号依赦施行外,窃缘母已封孺人,若子系文臣未至朝奉郎,武臣未至大夫,其母并未该迁改。并母已随夫官高封叙了当,或随夫官,亦未该迁改,其赦文内即无『加』字。乞指挥行下本部,各于见今已封邑号上再行加封一等施行。」从之。
【宋续会要】
淳熙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吏部奏拟文武臣封赠,每钞(母)[毋]得过五人。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吏部奏钞文武臣依格拟官封赠,每选每日分作两道拟奏。缘每钞不限人数,至有四五十人作一钞上者。若一人合有取会事,即例皆留滞。」故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敕令所拟上重修司封令,诸小使臣以上带御器械,依正侍至右武郎格法封赠,官高者从本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书,应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妇、宗女年七十以上与加封,禁军都虞候、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父母年七十,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契勘升朝官其父每封进一官外,所有母并宗妇、宗女加封,若
依本部格法,止合随夫子之官爵。谓如夫子见任承议郎、敦武郎以下,止合封孺人;任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合封安人之类。御前忠佐若将校带遥郡,两遇赦恩,母、妻并封叙安人。如初遇及不带遥郡者,封叙孺人。若不该迁改,即不许再行封叙。谓如已封孺人,遇赦再命封叙孺人之类。缘上件赦书内有『加封』二字,今欲于合得官封上加封一等。」从之。既而淳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史)[吏] 部言:「伏正月一日赦书节文,应文武官祖父母、父母并与封叙有差。本部勘会在法,诸文武臣应封母,父在随父官。昨来行遣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已降赦书加封文字,其间有父是见任未致仕之人,其子却行独乞封母,本部遂将似此陈乞之人放行,加封了当。未审今来庆寿赦恩,其间若有申到似此父母具庆,系是见任,未陈乞致仕之人,合与不合照应淳熙二年、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诏依淳熙二年并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
译十三日,吏部上奏说:"左从政郎刘希亮任洪州司理参军期间,查验查获一名诈称冒充忠翊郎的人,因此得以转一官。但由于原颁指挥中没有依条以及比类的明文规定,如今请求比照类推,只按循一资施行。"皇帝同意了。
八月一日,诏令:"凡宣和年间以前的酬赏,例如后苑作排办彩山、安抚平定燕云地区、定鼎押乐一类,其中尚未收用的,今后不许再申请。已经收用的,命吏部具文申报请示旨意。"此前,户部侍郎张致远上奏说:"执政大臣中有申请宣和年间所得恩赏的,有的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礼部尚书赵雄言:「庆寿赦,得解进士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窃虑有增加年甲、计嘱州郡保明,若例与放行,侥幸为多,恩赏泛滥。臣谓得解进士父母年甲犹有试卷、家状可凭,绍兴二十九年以前不可检照,止凭州郡保明放行外,绍兴二十九年至今已十八年,略计进士父母年亦老矣,故便与放行。自绍兴三十二年以后五举试卷、家
状尚全,犹可考按。已委郎官将举人家状内所载父母年甲尽入本名贡籍,如诸州保明到父母官封,并将贡籍点对,纽计父母年甲,至今若实及七十以上,立与具钞放行。如年未及七十,不应赦,即与驳下。司封所掌亦如之。却会礼部取实年甲。仍下国子监,应上舍、内舍、外舍生父母准此。」从之。
八月四日,诏:「进士增改父母年甲以冒封爵者,坐以学规一等之罚,限一月自首改正。」从吏部尚书韩元吉请也。
六年七月十一日,诏吏部:「应以小吏出职、杂流补官选人,不得引例取旨,陈乞回授官资封赠。」从之。以右谏议大夫谢(廊)[廓]然言:「近来小吏出职及杂流补授选人至承直郎该赏,无用循习,却因先有夤缘,曾取特旨得封赠者,多援引陈乞回授。吏部用例取旨,特与放行。」故有是诏。
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庆寿赦:「应升朝官以上祖父母、父母并与加封一次。祖父母年未七十以上及父母未有官封者,特与官封。京官、选人并使臣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亦与官封,已有官封者与加封。应禁军都虞候以上并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
十一年二月十日,吏部言:「勘会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赦书,应文武升朝官、京官、选人、使臣并曾得解进士、士庶、太学、武学、上舍、内、外舍生祖父母、父母封叙,所有保明奏状体式约束事件及立定限陈
乞年限等事,欲依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恩申请到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封减私名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五日,吏部言:「司封见行去年明堂大礼官员、将校等文字,止添差手分四名,贴司、楷书各三名。今登极赦恩,应文武官及都虞候以上并与封赠,文字浩瀚,乞更添差手分、贴司各二名,楷书一名,共一十五名,趁办两赦文字。并于本部私名内选差,从权名例,支破七分请(结)[给]。其理年乞自今年降赦日为始,候及一年,先次减罢手分、贴司、楷书各二人,及一年各减罢二人此句疑有误。,又半年全罢。其添支食钱更不支破。
译予以批准,有的予以驳回,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以示训诫。"所以有此诏令。
襄州、邓州、郢州、随州、唐州、信阳军、汉阳军、荆门军,凡文武官员到任的,都给予减一年磨勘,任满同样办理。选人比照此例施行。查核,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均州州县官到任、任满的赏赐,都依照荆、襄七州军已得到的指挥施行。"此前,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人上奏说:"均州正是紧要边境地区,与其他各处的情况相同,唯独没有沾受赏赐。"武当军予以保明,所以有此诏令。
二十二
」从之。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三月四日,主管官告院张经等言:「绍熙二年南郊大礼,本院出给过文武臣封赠告命计二万二千七十余道。今来登极、明堂相继两赦封赠,秪以前郊数则为倍给,合出告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余道。乞将文武臣该遇登极、明堂两赦未曾给告之人,许令吏部具钞,作一并封赠,于告身内开说书写,庶免留滞。」既而吏部看详:「所陈委是利便,在臣僚之家不损恩例,在本部亦得如限行遣,免致积压两赏
陈乞。如蒙许从,乞自今降指挥下日,将见在部及以后陈乞之人并作并赦封赠施行。其已该登极封赠给告之人再陈乞明堂封赠,许与已封赠官上放行。仍令子细点勘,不致重迭。」从之。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郊祀赦文:「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嘉定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京官、选人并使臣父母年九十以上,许经所属自陈,保明以闻,特与官封。士庶年百岁以上,并具名闻奏,男子特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以上《宁宗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封郎中、员外郎参掌官封、叙赠之事。宗室赐名授官,亲王、内外命妇以下封爵,诸亲保任其宗属,升朝官褒赠其祖、考、妻,皆隶焉。列爵有九: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有三:曰大国,曰中国,曰小国。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好,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命妇之号九:曰大长公主,曰县君。叙赠之制三:执政官、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余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高下之品,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尚书侍郎。分案三,设吏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司勋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司勋部
【宋会要】
司勋官以朝官一人主判。
《两朝国史志》:司勋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勋(宫)[官]之赐,一出于中书,本司无所掌。史二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功勋酬奖、审覆赏格。案十:曰功赏,有四;曰勋赏,有三;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
译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规定:"凡命官应得酬赏,因曾犯公罪需要等候一任期满回来后才准许推赏的,都依照没有过犯之人的先例予以收用。"
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文规定:"凡四川、两广地区奏请辟举、确定差遣通判以下的官职、而先行暂代任职之人,在任期内使用应在官库的物资,以及办理达到经总制无定额上供的酒税、茶息钱已达到赏格标准,如果按规定不应正式差注、也不予推赏的人,都依照正官标准减半予以推赏。"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尚未改元)八月十八日
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地脚原批:「寄案:以上《大典》卷七千三百九同,注《续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至简者以比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从之。《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又卷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五。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言:「诸色人援引旧制,侥求入官者甚众。小不如意,则经御史台、登闻鼓院理诉。若不约束,恐入流太冗。请今后诸色工匠、舟人、伎艺之类初无法合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随功力小大支赐。其已前未经酬奖者亦如之。则侥幸之路塞,而赏不滥。」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昨勘会官员因恩赏与占射差遣者到部,凡在选久待名次之人皆被升厌升厌:疑有脱误。。及有一二年已上未能注授者,虑亦有可减,或与别等恩例,送吏部子细参照申。初谓占射差遣,亦有可减,或与别等恩例,仍为事任。不当得此酬奖或已得转官、循资而涉侥幸者,即与删削,或与改授、指射、升名之类,非谓必欲全罢占射。令吏部一例改换减年磨勘,却是岁增转官荫补请给,本(选)[部]四选
合再行看详。」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二日,权吏部尚书邢恕言:「乞八路知州、通判员阙,除广南东路并其它路有烟瘴及边蛮夷合得酬奖处依旧外,余并收还本部注拟。」从之。
徽宗政和四年六月六日,翰林学士王甫等奏措置事件:「勘会尚书司勋依官制格目,系掌赐勋、定赏、覆有法酬奖。内一司一路所载酬奖,自来唯据所属检引条法审覆推赏。谓如招隶将禁军专委将副招填,系在将官敕内,付之诸路,不曾颁降到部之类。本部并无编录条格,每有关申到该赏之人,类皆旋行取会所引法令有无冲改及系与不系见行,非惟迂枉留滞,设或官司检引差误,以至隐漏,故作欺弊,既无条法遵执,显见无以检察。今措置欲乞令本部行下所属,将一司一路条制参照。内有系干酬奖条格,节录成册,委官点对无差误,申送赴部编录照用。遇有续降更改,依此关申施行」。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应杀获强盗,别无生擒徒伴照证,令所属州军申提刑司勘验诣实,即下所属依条保奏,从吏部定夺。如有已保明而事节不圆,复经烧劫,无从取会,即令所属委曹官一员根究,开具因依,结罪保明回申,依政和条格定赏。」先是,尚书路允迪言:「司勋掌行诸色告捕赏条格,依条据元勘案所犯情节、赃钱及断遣刑名定夺推赏。近者州军保明尽是获到首级,无案款可验,再下覆实
取会,多不能结绝。
译,臣僚上奏说:"请求从今日以后,凡随驾扈从而没有券历凭证证明的,一律不给予推恩,以革除侥幸取巧之风。"皇帝同意了。
十一月二十五日,吏部呈状说:"陕西路转运司上奏说,如今已经收复陕西沦陷的共十三个州军,这些州军都是极边地区,屡经残破,很少有人愿意前往任职,如果不申明设立赏格,就无法激励劝勉前往任职者。请求本部详细审核,优厚给予赏典。如今商议斟酌,将陕西州县官京朝官以上的官员,到任就给予转一官,任满再转一官,其余依照现行条法。其中尚
」故有是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崇宁以后冒滥功赏转官减年,今后更不许收使,其已收使人并行改(止)[正],其已给付身并令拘收毁抹。」先是,诏讨论崇宁以来滥赏。后有乞收使转官者,如修盖奉安神霄宫及除编修敕令、修国史外,应缘修书及礼制等局减年转官;西(域)[城]所措置田土及应奉祗应修盖宣德楼、集英殿,创造池苑宫院艮岳,内外应干营造有劳,催促燕山府路免夫钱粮,进奉御前物色,催促伍局木植颜色,开河部夫及应副钱粮梢草,修筑旧城之类,一时转官减年;又驾幸省寺等处趁办,开封府、大理寺狱空,主管臣僚御书阁推恩之类,所得占射差遣及减年转官恩例。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十一月十二日,礼部言:「诸路监司守臣昨遇渊圣皇帝及今上皇帝登位,曾遣亲属奉表进礼物称贺,自来引进司关到职位、姓名,本部节次关司勋审覆推恩。今有关到臣僚陈乞当时守土进奉恩例,缘自渡江及遗火,案牍散失,无从取会。欲乞行下本路转运司,取索当日别无在假、事故干照官吏,结罪保明,申部施行。」从之。
绍兴元年四月二日,诏:「今后在任官已替离,不许保明功赏。」先是,臣僚言:「京西等路不通,合得功赏之人无从保明。或有旧曾任本处知州赴阙,便指姓名乞会问。缘逐官既久离任,即无案牍及人吏、承行可以参照当时功状,深虑生弊。」故有
是诏。
二年七月八日,臣僚言:「靖康勤王及方腊、直达纲、盐课增羡等赏,乞今后一切不行。」诏从之。其未降指挥已前给到吏部公据者,并令吏部验实,依条收使。后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申明:「其间副尉缴到赏据,系在昨来指挥之前,亦乞检照收使。」从之。
十二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言:「近关到命官并诸色人酬奖有法者,所属并自指定所该赏名,亦不勘当。无法者更不检照体例,勘验功状及往疏问,却下元保明州军,及回申又不看详可否,即关司勋。若不立约束,不能结绝。欲乞所属部分其勘验不圆者第一次上簿,第二次理第二等过,第三次许具因依申朝廷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诸路保奏到捕贼酬赏有毁(夫)[失]元勘公案者,欲令监司选官,同本处官根究。如有当时招获贼人情款草案单状或不全,批书上有元获谋劫姓名、赃钱数,许作照据,即委宪司审验保奏,录白元据,送部推赏。如本部勘得所保明不依法,即许将当行人吏送别路从杖一百科罪。」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司勋员外郎王绾言:「近降指挥,诸白身人便作有官,或有官而低小便作高官,妄称失去付身,经部给据或承代冒名授官注阙者,其点检告获人,并等第从所属勘验酬赏。
译未受到朝廷正式付身文书、暂时代理任职的人,就在如今的赏赐中各减半推赏。如果后来受到朝廷正式差遣付身文书的,就给予全额赏赐施行。"皇帝同意了。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呈状说:"泗州申报:本州长期沦陷于敌方,近来才刚刚收复,与其他内地、沿边州军情况不同,请求特别给予优厚推赏。本部审核核定,打算依照本州的申请,等到任满一年才准许推赏,从收复之后到任的年月开始计算,依此办理赏赐。"皇帝同意了。
七月二十九日,诏令裁并司勋郎官一员,由司封
缘未有勘验官司,欲乞今后诸处保明到上件酬赏,并随点检告获所诈官名色随所属选分勘验,关司
勋审覆施行。」从之。
八月九日,吏部言:「自来告获强盗酬奖,依条并所属州军保奏,并录元案赴部看详,依条格定夺推赏。若所劫赃钱及十贯足,或持仗五贯足,并虽赃不满,曾杀伤人,并作死罪计数理赏。若赃不满、不曾杀伤人,亦合作徒流罪,比当死罪计赏。其告捕劫获不得姓名人〔数〕、财物,依定法不该赏格。近送下广南路宣谕明白,申请广南告获强盗,须(佑)[估]赃五贯足以上及被主照认。若财主劫杀,须经官看验,迹状分明,方许推赏。本部契勘,欲止依见行条法施行。」诏从之,仍检法保奏不实条法行下,令二广提刑司常切按察。其提刑官失觉察,取旨罢(点)[黜]。今后司勋定赏,将元案子细审覆施行。
十二月十三日,诏:「应承直郎以下因白身劳绩或四授恩赏得转一官,而元降指挥有言依条施行者,并与依条改官或循资,而回授者不得改官。如称比类、比附、比折或依条比类与循资即已至承直郎者,候改官了日收使。」
四年五月十五日,吏部言:「惠州保奏右宣教郎孟师尹任司士曹日,驳正无罪死囚,申部推赏。其奏状见在,以在路污损,难以进入,乞依条推赏。」从之。
十一月,吏部言:「登仕郎不理选限常向先寄居虔州,因军变,登城守御,蒙朝廷具奏给到第一等赏公据,今乞许作理选限收使。」从之。又言:「从义郎郑▯▯▯昨权干办,从卫牛羊司,在虔州应奉。因军变,守城得全,蒙朝廷给到第二
等赏公据,乞推恩。」诏与转修武郎。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应臣僚有立定赏格,如养马及千疋,及州县官被差管押燕山免夫钱、部押人夫进筑、运粮、开河、修城被赏之类,今后更不审量。」先是,文臣非依格转官、改官者并合审量,缘其间实有劳 ,难以例夺,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吏部言:「左从政郎刘希亮任洪州司理参军日,验获诈冒忠翊郎人,得转一官。缘元指挥无依条及比类之文,今乞比类止循一资施行。」从之。
八月一日,诏:「应宣和以前酬赏,如后苑作排办彩山、抚定燕云定鼎押乐之类,其未收使者,今后不许陈请。已收使者,令吏部具申取旨。」先是,户部侍郎张致远言:「执政大臣有陈乞宣和所得恩赏者,或从或缴,无以示训。」故有是诏。
襄、邓、郢、随、唐、信阳、汉阳、荆门军应文武官到任并与减一年磨勘,任满依此。选人比类施行。契勘 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州县官到任任满赏并依荆、襄七州军已得指挥施行。」先是,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言:「伏(筠)[均]州正系紧切极边,与诸处事体一同,独未沾赏。
译郎官兼理。这是采纳了谏议大夫王大宝等人的建议。
八月三日,吏部呈状说:"依照指挥精简合并吏员编制,司勋现管辖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楷书一人。如今裁减正贴司二人,私名贴司二人,楷书一人。"诏令依照拟定,各从末位裁减。现有人员暂且令其照旧留任,今后如遇出缺,不再迁补新人。
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上奏说:"请求普遍行文下发各州军监司,抄录各司各路专门颁降的到任、任满酬赏指挥,保明与现行规定没
」武当军保明,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许推赏者,并(因)[依]无过犯人例收使。」
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应四川、二广奏辟定差通判以下差遣先次就权之人,任内开破应在官物及趁办经总制无额上供酒税、茶息
钱已及赏格,如不该差注、更不推赏之人,并与依正官减半推赏。」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八日,臣寮上言:「乞截自今日已后应干扈从无券历者并不推恩,以革侥幸。」从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吏部状:「陕西路转运司言,今来已收复陕西陷没共一十三州军,所有逐州军并系极边,累经残破去处,少有人愿就,若不申明立定赏格,无以激劝。乞本部看详,优加赏典。今参酌将陕西州县官京朝以上官到任与转一官,任满更转一官,余依见行条法。内未受朝廷付身时暂差权之人,即于今来赏内各减半推赏。如后来受朝廷正差付身,即与全赏施行。」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状:「泗州申:本州岛系是久属伪地,近方收复,与其它近里、沿边州军不同,乞特赐优加推赏。本部勘当,欲依本州岛申请,候到任及一年方许推赏,依自收复后来到任年月为始理赏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省并司勋郎官一员,以司封郎官兼领。以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勋见管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楷书一人。今减正贴司二人,私名贴司二人,楷书一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言:「乞遍行下诸州军监司,
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到任、任满酬赏,保明与见行无续降冲改,子细开具,立限申尚书省,着为成法,颁降本部遵守。」诏吏部四选同共勘当申尚书省。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试礼部尚书周执羔言:「乞将京西、湖北、淮南州军等处官员如罢任在干道二年终已前,权依旧格推赏。若在干道三年已后到任并应罢之人,并依昨降指挥,于逐处
译有后续变更冲突,详细开列,限期申报尚书省,制定成为定制法规,颁降本部遵照执行。"诏令吏部四选一同审核后申报尚书省。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试礼部尚书周执羔上奏说:"请求将京西、湖北、淮南等地州军的官员,如果罢任是在干道二年年终以前的,暂且依照旧有格法推赏。如果是在干道三年以后到任以及应当罢任的人,都依照此前颁降的指挥,在各地……"(原文至此中断)
元立赏格上减半推赏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合推赏,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州县到任赏并候任满日陈乞,依条推赏施行,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先是,有修职郎、前舒州司理参军应绰乞推到任酬赏。本部照得本人陈乞已出违三年条限,若便作已出厘革条限告示,却缘本人系罢任之后并经本司陈乞推到任、任满赏之人,难以拘三年厘革条限,欲将到任赏依任满赏无厘革条限放行。故有是诏。
译按原定的赏格减半推赏施行。」皇帝同意了。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文规定:「凡是命官因犯公罪而受到酬赏,本应等到任满一任回来后才合乎推赏资格,如果遇到这次大赦,就应依照无过失之人的先例,准许收领使用。」
十二月十七日,下诏规定各州县官员到任时的赏赐,都要等到任满之日一并陈请,依照条例推赏施行,并从此次颁下指挥之日起开始实行。此前,有修职郎、前舒州司理参军应绰申请推给到任酬赏。本部查得此人陈请之事已超出三年条限,若就此按照已过厘革条限告知晓谕,然而因为此人是在罢任之后、且已经本司陈请推给到任赏、任满赏之人,难以拘泥于三年厘革条限,打算将到任赏比照任满赏,不受厘革条限限制而予以放行。因此才有这道诏令。
四年七月十六日,尚书吏部侍郎周操言:「泸南安抚司奏长宁军指使杨大椿乞推任满赏。本司检坐到皇佑三年指挥,三年得替与转一官,本人系二年成资满替,陈乞降赏格二(年)[等]推赏。本部检准赏格,长宁军指使止是任满转一官,即无三年得替之文,其本司奏状内检引及二年降赏格二等条法,本部已行推赏了当。今承都省付下湖南安抚司奏忠训郎、武冈
军武阳寨兵马监押刘骏乞任满赏,本司检坐到熙宁元年指挥三年为一任,任满日与减三年磨勘,免短使指射差使。照得本人系二年成资满罢,即不曾声说降等推赏。本部检准绍兴修立赏格,亦无三年为任之文,如将本人依本部格法与推全赏,缘与长宁军指使降等推赏事体一同,若便行降等,又本部格法即不该载三年为任。今相度,自今后欲将诸路监司保奏到小使臣校尉应以陈乞任满赏,如本司检坐到一司一路指挥以三年为任,于本部赏格虽不曾该载三年为任去处,并依长宁军指使已行体例,于赏格上降二等推赏。」从之。
五年九月九日,诏:「浙东、福建路安抚司所起一番海船缘在岸防把日月不多,与依格减半推赏。」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状:「司勋见管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六人,私名三人。今欲于书令史减罢一人,正额守当官减一人,正贴司减二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八年正月十四日,诏:「滁州州县官到任、任满依次边舒州州县官推赏。」先是,权通判滁州范昂陈请,故有是诏。
四月十八日,诏:「川广合得到任、任满赏,仰吏部照应格法先次放行。抄录到一州一路专法指挥,令 所修立成法。其未到并未圆去处,疾速取会。」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张津言:「州
县之吏合该赏典,司勋格目不一。比年旁缘法制,侥冒生奸。臣先以五事言之:州县场务课息增羡内合起发上供,并无行在交纳朱钞,而推增剩赏。州军禁卒系兵官同管,而乃巧作名目,分管人数无逃亡而推全赏。巡辖递铺使臣任内催过常递,不具逐一件数经过时日,而推无稽违赏。县邑兴修水利,并无功料实迹,而推水利赏。近里州军非沿边去处,而推控扼赏。欲望特降处分。日后州军、监司更有保明泛滥经由所属已行,许司勋开具取旨,庶几弊源可塞,实非小补。」从之。
十月七日,权吏部尚书张津札子:「契勘侍郎左选参附令,漳州龙岩县令三年替循一资,占射差一次。缘日前并系选人任上件差遣,任满许行推赏,〔与〕京官任满事体一同,缘未有许推赏明文,乞依此施行。」从之。
译四年七月十六日,尚书吏部侍郎周操说:「泸南安抚司奏报长宁军指使杨大椿请求推行任满赏。本司查核到皇佑三年的指挥文件,规定任满三年得替者转一官,而此人是任满两年成资得替,因此陈请按降赏格二等推赏。本部查核核准赏格,长宁军指使只是任满即转一官,并没有任满三年得替的条文,其本司奏状内引用了任满两年降赏格二等的条法,本部已经予以推赏办理完毕。现承都省转下湖南安抚司奏报忠训郎、武冈军武阳寨兵马监押刘骏请求任满赏,本司查核到熙宁元年的指挥文件规定三年为一任,任满之日可减三年磨勘,免于短使的差遣抽调。查得此人是任满两年成资而罢任,其奏文中并未说明按降等推赏。本部查核核准绍兴年间修订的赏格,也没有以三年为一任的条文,如果按本部格法给予他全额赏典,则与长宁军指使降等推赏的情形相同,如果就此降等推赏,而本部格法本来又不该记载三年为一任的规定。现在斟酌考虑,从今以后,凡各路监司保奏的小使臣、校尉因任满而陈请赏典,如果该司查核到某一司某一路的指挥文件以三年为一任,而本部赏格上虽然没有记载三年为一任之处,一律依照长宁军指使已经施行的成例,在赏格上降二等推赏。」皇帝批准施行。
五年九月九日,诏令:「浙东、福建路安抚司调派的一批海船,因为在岸上防守把守的时日不多,依照赏格减半推赏。」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呈状:「司勋现有吏员编制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六人,私名三人。现拟将书令史裁减一人,正额守当官裁减一人,正贴司裁减二人。」皇帝下诏依此拟定,各自从下往上裁减,将来遇有缺额时依名次补拨填充,被裁减的人如愿意依条例调换其他名目职位的,听其自愿。
八年正月十四日,诏令:「滁州州县官到任、任满,依次比照舒州州县官推行赏典。」在此之前,代理通判滁州的范昂曾上书陈请,因此有此诏令。
四月十八日,诏令:「川、广两路合当到任、任满的赏典,命吏部照应格法优先放行办理。抄录到某一州、某一路专门的法令指挥,令编敕所修订成为定法。其中尚未到达以及尚不完备的地方,要迅速取会核查。」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张津说:「州县官吏应得的赏典,司勋的格目标准不一致。近年来官吏借此钻法律空子,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臣先就五件事说明:州县场务的课利收息增加盈余中,本应上交上供、并没有到行在交纳朱钞的,却被推报为增剩赏;州军的禁军士卒本由兵官共同管辖,却巧立名目,只要所分管人数没有逃亡便推报全额赏典;巡辖递铺的使臣在任期内递送常程文书,却不具列逐一件数经过的时日,便推报为无稽违赏;县邑兴修水利,并无实际的功料成果,却推报水利赏;靠近内地、并非边境沿边地区,却推报控扼赏。臣望特降处分予以纠正。今后州军、监司若再有保奏泛滥失实、经该所属已经办理的,允许司勋列举详情上奏取旨,这样弊源方可堵塞,实非小小的补益。」皇帝准奏。
十月七日,权吏部尚书张津上札子:「查核侍郎左选参附的条令,漳州龙岩县令三年任满转一资,占射一次差遣。因为以前都是选人任上的这类差遣,任满允许推行赏典,与京官任满的情形相同,因为一直没有明文允许推赏,请依此施行。」皇帝准奏。
九年闰正月十一日,诏令:「今
九年闰正月十一日,诏:「今后诸路州军推勘强盗,须管将正贼根治,即不得徇情将平人勘鞫揍数结案,仰保奏官司将元案再行审实,如见得的无伪冒,方得申奏。仍将合改官人随奏举改官人班次引见,方许依条格改转。或当职官吏依前违戾,监司按劾,重作施行。其保奏官审实灭裂,妄行申奏,依事诈不以实论。」
【宋续会要】
淳熙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近者修城壁,建(塞)[寨]屋,筑堤堰,造军器,类皆今日奏功,明日第赏。行之未几,前功
俱废。盖由贪一时之功,不为经久之计,冒受赏典,恬不知耻。乞自今姑令置籍,候经三年委实坚固,方许推赏。」诏除缮治器械外,余依所奏。
六月五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二广奏到州县官授讫任满推赏,缘阙名与赏格类多不同,本部无所勘验赏格,并未推行。乞下敕令所早立成法,有阙名、赏格不同去处,看详改正,庶几法令归一,有以遵守,使应被赏者早沾恩典。」从之。阙名与赏格不同,如吏部注官阙名有融州文村堡准备差使,《淳熙总类赏格》则云融州文村寨之类。
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臣昨任司勋郎官,将崇宁以来应系赏典格法取会类写成册,编至干道六年二月。自臣改除以后,不曾编类。所有法册见在司勋,乞下司勋,令取会自干道六年二月以后推赏指挥,接续编类检照。」从之。
七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言:「自今小使臣校尉应差重难短使,偶无籍定人,却差常程短使人前去。二广、荆湖、淮南、福建路为重难短使,如回日无绾系,与比附四川已得指挥,以地里远近等第推赏。」从之。
二十一日,左司谏萧燧言:「捕盗官应格改官,将以劝功。而奸生诈起,往往凑足人数,迁就狱情,求合法意。乞诏敕令所改修成法,止与循资,其能擒捕剧贼自立奇功者,取特旨改官。」从之。建宁府建阳县尉陈伯和将百姓应干三十九人第十一名诬伏强盗,结正解府审问得实,伯和特降一资放罢。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言:「捕盗之赏非特选人改官一事,自余条目尚有数四。若今来止将选人改官减作循资,则轻重不均。若并数降削减,则捕盗之赏骤废。今乞正官在假而暂权者,所获盗赏止与循资。其捕剧贼及人数多者,听奏裁。仍令本州岛及提刑司指定保明,其不实者守倅、监司一例坐罪。」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乞将选人合得循资、酬赏存留后任收使者减半,其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更不施行。」先是,吏部尚书蔡洸言:「乞自今选人酬赏不许于改官后收使。」从之。至是臣僚言:「选人劳绩,遂成干没,乞别立法。
译后各路州军推问审勘强盗案件,必须务求将真正的盗贼追究到底,不得徇私将平民百姓审问凑够数目结案。命保奏官司将原案重新审核核实,如确实查明没有虚假冒充的,方才可以申报奏闻。仍须将应当改官的人随同奏举改官人的名次一并引见,方才允许依条格改转官职。若当职官吏依旧违背这些规定,由监司查处弹劾,从重处置。保奏官若审核核实时马虎草率,妄行申奏,依"以诈不以实"论罪。」
【宋续会要】
淳熙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上言:「近来修筑城壁,建造寨屋,修筑堤堰,制造军器,大都是今天奏报完工,明天就论功行赏。实行不久,先前的成果就都毁坏了。这是因为贪图一时之功,不作长久打算,冒受赏典,恬然不知羞耻。请从今以后暂且令各处建立簿籍登记,等到经过三年确实证明坚固牢靠,方才允许推行赏典。」皇帝下诏,除修缮兵器军械之外,其余均依所奏施行。
六月五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说:「二广(广东、广西)奏报州县官员授职完毕、任满推赏,因为缺名与赏格类别多有不同,本部无从查核核验赏格,因此一直未能推行办理。请命敕令所尽早订立成文法令,凡有缺名、赏格不相符的地方,加以查详改正,这样法令方能归于统一,得以有所遵守,使应受赏赐之人早日蒙受恩典。」皇帝准奏。缺名与赏格不同的例子,如吏部注官阙名有"融州文村堡准备差使",而《淳熙总类赏格》却写作"融州文村寨"之类。
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说:「臣先前任司勋郎官时,曾将崇宁以来所有关于赏典的格法取来汇编成册,一直编到干道六年二月。自臣改任其他职务以后,就不曾再继续编类。现在这法册仍存放在司勋,请下令司勋,让他们取会自干道六年二月以后的推赏指挥文件,接续编类,以便检照查核。」皇帝准奏。
七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司马伋说:「从今以后,小使臣、校尉本应被差派艰险繁难的短期差使,若碰巧没有登记在册的合适人选,便派遣执行常规短使的人前往。二广、荆湖、淮南、福建路作为艰险繁难短使,如果回来之日没有相应的登记联系,可比照四川已得的指挥,按地理路途远近等级推赏。」皇帝准奏。
二十一日,左司谏萧燧说:「捕捉盗贼有功而合乎条格改官,本意在于劝勉功劳。但奸邪之人蒙混作弊,往往勉强凑足人数、迁就案情,以求符合法令的意图。请诏令敕令所改修成文法令,只给予循资的待遇,其中确实能擒捕巨盗、自立奇功的人,另请特旨改官。」皇帝准奏。建宁府建阳县尉陈伯和曾将百姓所牵连的三十九人中的第十一名诬陷为已伏罪的强盗,经查核解送府衙审问查明属实,陈伯和被特降一资、罢免职务。因此有此诏命。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说:「捕盗的赏典不只是选人改官这一件事,此外还有若干条目。若现在只将选人改官这一项减为循资,则各项赏罚轻重就不均衡了。若各项一并降削减少,则捕盗的赏典就骤然荒废了。现在请求,正官因休假而由他人暂时代理职务的,所获捕盗之赏只给予循资的待遇。凡捕获凶恶大盗以及人数众多的,听候奏请裁决。仍命本州及提刑司指明具体保明情况,如有不实,守臣、佥判、监司一律连坐问罪。」皇帝准奏。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说:「请将选人应得的循资、酬赏而留存到后任才收使的,减半发给,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指挥不再施行。」在此之
」事下吏部看详,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户部行下外路官司自今保明到任满酬赏并遵依新降专法供申,不得引例。」从中书门下省请也。
二十六日,吏部言:「诸处保明小使臣校尉酬赏,今新修酬赏格法内有减损去处,系是今年正月颁行,其间却有到、罢在今降指挥前者,乞依旧法推赏。若在今来颁降条格之后,并从新格。」从之。
三月十九日,诏:「自今承直郎以下捕盗合得转一官,与改次等合入官,每岁以八员为额。若合得减三年磨勘,与循一资。余一年磨勘,候改官毕日收使。其干道赏令内承直郎以下捕盗改官条令敕令所删修。」先是,宰执呈进重修县尉捕盗赏格。上曰:「朕未尝轻易改法,缘县尉捕盗赏
前后臣僚论其太滥,不得不少严之,务要适中,可令敕令所依此删修。」故有是诏。
十二年九月四日,诏:「二广监司及诸郡守倅、州县镇寨等官到任、任满依旧格推赏。」先是,广西路安抚使詹仪之并臣僚申请乞依旧格复二广赏典,奉旨令吏部看详闻奏。至是本部勘会:「诸州所得到任、任满酬赏,近缘 令所删修淳熙一州一路到罢赏格,并各比之旧赏例行减损。今取到进奏院状,称二广州郡内有瘴疠、沿边沿海或水土恶弱及外接蛮猺去处,即与其余裁减诸路州军赏典不同。昨来 令所将二广诸郡酬赏一 删修镌削,是致间有连年无官愿就,久阙正官,实为利害。尚书、侍郎、左、右选今同共看详,欲照应詹仪之及臣僚奏请,将二广监司及诸郡守倅、州县镇寨等官如到罢在今降指挥之前,自合遵从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条格推赏。若到罢在今降指挥之后,其到任、任满与悉依旧格推赏施行。」故有是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勋减书令史一人,贴司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诏:「应夔路沿边差遣今后特依旧格推赏,其到罢人依十二年九月四日二广已降指挥施行。」以权发遣夔州杨辅援二广例建请,故有是命。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未有举主,见碍推赏。如交纳别无少
欠,可与放行一次。」
绍熙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捕盗之赏最为优异,果有劳 ,固无可议。然外路诸州未必详审,其间巧于营图,委曲装饰,容亦未免。乞申严行下,精加究核,结罪保明,无或卤莽。如有违戾,或因事彰露,重寘于宪,庶几不致虚授。」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致有年及六十以上,或举主未曾到部,但所押钱物别无少欠见碍推赏之人,可特与放行一次。
译前,吏部尚书蔡洸曾说:「请从今以后选人的酬赏不许留到改官之后再收使。」皇帝已准奏。到这时臣僚上言说:「选人的劳绩,因此便被吞没作废,请另立法令。」此事交下吏部详查核议,因此有此诏命。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吏部、户部行文下达各外路官司,从今以后凡保明到任、任满酬赏事宜,均遵照新颁布的专门法令供报申文,不得援引旧例。」这是听从中书门下省的请求而定的。
二十六日,吏部说:「各地保明小使臣、校尉的酬赏,如今新修订的酬赏格法内有减损之处,是本年正月颁布施行的,其中却有到任、罢任在今次降下指挥之前的情况,请依旧法推赏。如果是在今次颁降条格之后的,一律依从新格。」皇帝准奏。
三月十九日,诏令:「从今以后承直郎以下捕盗合当转一官的,改为按次一等应得的官职,每年以八人为限额。如果应得减三年磨勘的,给予循一资;余下的一年磨勘,等改官之后再收使。其中干道年间赏令内承直郎以下捕盗改官的条令,命敕令所删修。」在此之前,宰执呈进重新修订的县尉捕盗赏格,皇上说:「朕从未轻易改动法令,因为县尉捕盗的赏格,先后有臣僚论及其太过泛滥,不得不稍加严格,务求适中,可令敕令所依此删修。」因此有此诏令。
十二年九月四日,诏令:「二广监司以及各郡守臣、佥判、州县镇寨等官员,到任、任满依旧格推赏。」在此之前,广西路安抚使詹仪之以及臣僚都申请要求依照旧格恢复二广的赏典,奉旨命吏部详查核议后再奏闻。到此时本部核议:「各州所得到任、任满酬赏,近来因为敕令所删修淳熙年间一州一路到、罢的赏格,均比照旧赏例作了减损。现取到进奏院所报文书,称二广各州郡内有的地方有瘴疠、有的处于沿边沿海、或者水土条件恶劣、或对外接邻蛮猺地区,情形与其余各路裁减赏典的州军不同。此前敕令所曾将二广各郡的酬赏一律删修削减,以致有的地方连年没有官员愿意就任,长期缺任正官,实在有害无益。尚书、侍郎、左选、右选现共同详查核议,拟依照詹仪之及臣僚的奏请,将二广监司及各郡守臣、佥判、州县镇寨等官员如到、罢任在今次降下指挥之前的,应依照淳熙年间一州一路的酬赏条格推赏;如果到、罢任在今次降下指挥之后的,其到任、任满一律依旧格推赏施行。」因此有此诏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司勋裁减书令史一人,贴司二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人员开支,交下敕令所裁定,因此有此诏命。
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诏令:「凡夔路沿边差遣,从今以后特依旧格推赏,其到、罢人员依十二年九月四日已降下的二广指挥施行。」这是因为权发遣夔州事杨辅援引二广的成例上书请求,因此有此诏命。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文:「凡命官押运纲运,偶然因为原先派遣的官司失于照应,未能取得举主,以致仍受阻碍不能推赏。如交纳钱物别无短缺,可给予放行一次。」
绍熙二年十月二日,臣僚上言:「捕盗的赏典最为优厚,确有功劳的,本无可非议。但外地各州未必详加审查,其间有的巧于谋划设法、刻意粉饰,也难免掺杂其中。请重申严格执行,仔细加以究核,须结罪保明,不得有所疏忽草率。如有违反,或因事情败露,要从重依法惩处,以免不致虚授赏典。」皇帝准奏。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凡命官押运纲运,偶然因为
」
庆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六部长贰看详到:「吏部侍郎张抑言,守臣保奏到知县、县令,灾伤最重处,各减三年磨勘,内二年磨勘比类合占射差遣一次。缘本部格法恩赏、循资并合移注,以降指挥日为名次,又诸应得循资以上酬赏人不许留后任使。今选人动待远次,岂肯以三年磨勘比类循资赏罢见任、反待远阙之理。乞应似此比类一等酬赏,如在任人许任满收使,或先循资,行下取问本官愿与不愿移注罢任,将来到部,更不破考。今看详恩赏循资自有条法合行遵守外,若特旨恩赏,如今来赈济推恩之类,内有因循资合该移注之人,欲从本官陈请,许就任循资,将来更不破考。仍先行下会问,如愿移注者仍听,庶几朝廷特恩不致与常格酬赏一律施行。」从之。
开禧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言朱质言:「检准令,诸任满酬赏而本任犯赃及私罪重,若公罪降官或本职旷阙者不在酬赏
之限。即犯私罪稍重,降赏格一等,此酬赏本法也。今司勋审覆,有隐落过名、巧为饰说而理赏者,其已经按劾或论奏,虽不曾推勘体究,固与善罢不同。有选人任左藏库监官,不就任满而引二年为界先受赏者,其本任既未满替,安保后无遗阙 有县尉巡捉私茶盐矾,盐亏而以茶无透漏循转者,其盐即是本职旷阙,岂有更推茶赏 巧于营求,唯务相蒙。乞今后任内应得酬赏,并候任满,关会所属官司次第保明,无诸般违碍,方许审验放行。其本任犯赃、私罪但曾经按 论奏,或公罪降官,或本职内有一事旷阙,并不许推赏。惟私罪稍重,则降等。」吏部 令所看详:「今后任内应得酬赏,并候任满,关会所属官司次第保明,无诸般违碍,方许审验放行。」从之。寄案《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引▯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勋郎中、员外郎,参掌勋赏之事。凡勋级十有二:曰上柱国,曰柱国,曰上护军,曰护军,曰上轻车都尉,曰轻车都尉,曰上骑都尉,曰骑都尉,曰骁骑尉,曰飞骑尉,曰云骑尉,曰武骑尉。《宋史 职官志》:上柱国,正二品;柱国,从二品;上护军,正三品;护军,从三品;上轻车都尉,正四品;轻车都尉,从四品;上骑都尉,正五品;骑都尉,从五品;骁骑尉,正六品;飞骑尉,从六品;云骑尉,正七品;武骑尉,从七品天头原批:「夹注不写。」。自从七品推而上之至于正二品,三岁一迁,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赏有格,皆设于此,以逆其至焉。若事应赏,从其所隶之司考实以报,则审其状,以格覆之。非格所载,则参酌重轻拟定,以上尚书省。录用前代帝系及勋臣之后,则考验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设吏十有九。哲宗《职官志》同天头原批:「自寄以下至《哲宗 职官志》同。
译原先派遣的官司失于照应,导致年及六十以上,或举主还未到部报到,但所押运的钱物别无短缺却受阻碍不能推赏的人,可特予放行一次。」
庆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六部长官、副长官详查核议:「吏部侍郎张抑说,各地守臣保奏的知县、县令,遭受灾害最重之处,各减三年磨勘,其中二年磨勘可比照占射差遣一次的待遇。因为本部格法中恩赏、循资都须一并移注登记,以颁降指挥的日期为排定名次的依据,又规定凡应得循资以上酬赏的人不许留到后任使用。现在选人往往要等待很远的名次,怎能愿意用三年磨勘比照循资的赏典而罢去现任、反而去等候遥远的空缺呢?请求凡类似这种可比照一等酬赏的情形,如在任的人允许任满后收使,或者先给循资,行文询问该官本人愿意与否移注罢任,将来到部时,不再重新参加考核评定。现在详查核议:恩赏循资本自有条法应当遵守,此外若有特旨恩赏,比如现今的赈济推恩之类,其中有因循资应当移注的人,愿依本官陈请,允许其就任内循资,将来不再重新参加考核评定。仍须先行文询问,如愿意移注的,也听凭其意,这样朝廷特殊的恩典就不致与一般常格的酬赏等同施行了。」皇帝准奏。
开禧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言朱质说:「查核条令:凡任满应得酬赏,若本任内犯有贪赃罪及私罪较重的,或因公罪而降官、或本职有旷废阙失的,都不在酬赏范围之内。若犯私罪稍重的,则降赏格一等,这是酬赏的本来法令。现在司勋审核复查,有的隐瞒遗漏过失情节、巧言掩饰而得以推赏的;有的已经被弹劾或论奏,虽未经审勘查实,但本来就与顺利完满地罢任不同;有选人任左藏库监官的,不等任满,便援引任内两年为界,先行受赏,其本任既未任满得替,怎能保证以后不再出现失误 有的县尉巡查捉获私贩茶盐矾,若盐的部分有亏而以茶方面没有透漏为由推行循转,而盐的方面本身就是本职有旷废阙失,岂能再给予茶方面的赏典 这些都是巧于谋求,唯图相互蒙混。请从今以后任内所应得的酬赏,都应等到任满,由所属官司依次保明核实,确无各种妨碍情形,方许审验放行。凡本任内犯有贪赃罪、私罪,但曾经被弹劾论奏,或因公罪降官,或本职内有一事旷废阙失的,均不许推赏。只有私罪稍重的,则降等推赏。」吏部及敕令所详查核议:「今后任内应得的酬赏,都应等到任满,由所属官司依次保明核实,确无各种妨碍情形,方许审验放行。」皇帝准奏。
按:《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引○
《神宗正史·职官志》:司勋郎中、员外郎,参与掌管勋级赏赐之事。凡勋级共十二等:曰上柱国,曰柱国,曰上护军,曰护军,曰上轻车都尉,曰轻车都尉,曰上骑都尉,曰骑都尉,曰骁骑尉,曰飞骑尉,曰云骑尉,曰武骑尉。《宋史·职官志》:上柱国为正二品;柱国为从二品;上护军为正三品;护军为从三品;上轻车都尉为正四品;轻车都尉为从四品;上骑都尉为正五品;骑都尉为从五品;骁骑尉为正六品;飞骑尉为从六品;云骑尉为正七品;武骑尉为从七品(天头原批:「夹注不写。」)。自从七品向上推升直至正二品,三年迁升一级,必须依据其所受的除授来加封。凡赏赐皆有一定格法,都设立于此,用以对应其应至的等级。若遇有事情应予奖赏,就依其所隶属的司衙查考核实后上报,然后审核其情状,用格法来加以核对;不是格法所记载的情况,则参酌轻重加以拟定,上
接私名五人下,空一格。夹注写首页第七行。」又天头原批:「六字(校点者按:即「哲宗职官志同」)接上直写。」。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此条内容不全。其全文已载本卷第一页。
绍圣二年天头原批:「此条原粘在本卷第二页之前。」,户部言:「元丰官制,司勋覆有法式酬赏,定无法式酬赏。元佑三年有法式者,止令所属勘验。自后应干钱谷,本部指定关司勋,则是户部兼司勋之职。愿依元丰官制。」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勋 官
勋官
【宋会要】
勋官:上柱国,正二品;柱国,从二品;上护军,正三品;护军,从三品;上轻车都尉,正四品;轻车都尉,从四品;上骑都尉,正五品;骑都尉,从五品;上骁骑尉,正六品;上飞骑尉,从六品;上云骑尉,正七品;上武骑尉,从七品。上凡十二等,率因旧制。凡赐勋者皆以制敕授之,司勋给告身。五代以来初叙勋,即授柱国。
太宗淳化元年,诏:「自(分)[今]京官、幕职州县官始武骑尉,朝官始骑都尉,历级而进。内殿崇班初授则骑都尉,三班及军员吏职并初授武骑尉。」
英宗治平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应文武常参官子为父后见任官者赐勋一转。」以立神宗为皇太子也。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七日,诏:「臣僚加恩并依旧勋,已至上柱国即并加食邑、实封。给、谏、待制许加寔封。省副、知杂许并加勋,勋已至上柱国加食邑。」详见封爵门。
六年十二月一日,诏:「升朝官加勋依宗室法,并自武骑尉始。」旧法升朝官加勋,内殿崇班、内常侍赐勋,并自骑都尉始也。
朝廷以郎与大夫之名易武士之官称,究其立意命名,皆有深旨,寔万世不刊之成法。至于文臣虽选人亦以七阶换见任官,亦正其名矣。若夫勋官之赐,自武骑尉至上护军皆武臣之名,悉以为恩数加之,有司沿袭旧制,而未之改,则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降授儒林郎、充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李嘉奏:「伏
于名寔之际尚窃疑之。且有是名者必责之以自寔也,今官为文品,而勋带武名,借如使相或赐户之官,而勋带轻车、护军之类,岂其所宜哉 名不正则言不顺,有在于此,欲乞文臣赐勋如易武士之官称,别命之名,使文武不相混淆,庶几上副循名责寔之政。」诏文勋官并罢,令尚书省措置。
高宗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言:「见修司勋一司法令,其间该载逐等勋赐。今既见遵依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指挥,应文武臣勋并罢,欲行删去。缘又见依当年九月九日指挥,蕃官、蕃兵勋并依旧。其条内勋赐即难以删去,欲乞存留。」从之。
译报尚书省。凡录用前代帝系后裔及功勋大臣的后代,则加以考验核查而奉行其制命。分设四个案房,配设吏员十九人。哲宗时《职官志》记载相同(天头原批:「自寄以下至《哲宗·职官志》同。接私名五人下,空一格。夹注写首页第七行。」又天头原批:「六字接上直写。」)。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上言:「尚……」(此条内容不全,其全文已载本卷第一页。)
绍圣二年(天头原批:「此条原粘在本卷第二页之前。」),户部说:「按元丰官制,司勋覆核有法式依据的酬赏,而无法式依据的酬赏则不予覆核。元佑三年规定有法式依据的,只须令所属勘验。此后凡有关钱粮之事,本部都指明关联司勋,这样便是户部兼任司勋的职责了。愿依元丰官制施行。」皇帝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勋官
勋官
【宋会要】
勋官等级:上柱国,正二品;柱国,从二品;上护军,正三品;护军,从三品;上轻车都尉,正四品;轻车都尉,从四品;上骑都尉,正五品;骑都尉,从五品;上骁骑尉,正六品;上飞骑尉,从六品;上云骑尉,正七品;上武骑尉,从七品。以上共十二等,大体沿袭旧制。凡赐予勋级的人,都用制敕加以授予,由司勋发给告身。五代以来,初次叙勋,即授予柱国之衔。
太宗淳化元年,诏令:「从今以后,京官、幕职州县官初授武骑尉,朝官初授骑都尉,逐级递进。内殿崇班初次授予则为骑都尉,三班及军员吏职一并初授武骑尉。」
英宗治平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令:「凡文武常参官的子孙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现任官职者,赐勋一转。」这是因为立神宗为皇太子的缘故。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七日,诏令:「臣僚加恩仍依旧勋制,若已至上柱国的,就一并加食邑、实封。给事中、谏议大夫、待制允许加实封。省副、知杂允许一并加勋,勋级已至上柱国的加食邑。」详情载于封爵门。
六年十二月一日,诏令:「升朝官加勋依照宗室之法,都从武骑尉起始。」旧法规定升朝官加勋,内殿崇班、内常侍赐勋,都从骑都尉起始。
朝廷用郎与大夫的名号来替代武士的官称,究其立意命名,皆有深远的旨意,实为万世不可更改的成法。至于文臣即便是选人,也用七阶换取现任官职,也算是名实相符了。至于勋官的授予,从武骑尉到上护军,皆是武臣的名号,一律用来加于恩赐之上,有关部门沿袭旧制,一直未曾改动,因此……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降授儒林郎、充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李嘉上奏:「臣伏……在名实之间仍私下感到疑惑。况且有此名号的人必然要以名实相符来要求自己,如今官职本是文官品级,而勋级却带武官名号,比如使相或赐户之官,其勋级却带轻车都尉、护军之类,这岂是适宜的呢?名不正则言不顺,问题就在这里,臣请求文臣赐勋应像更换武士官称一样,另外命名,使文武名号不相混淆,这样才能上合名实相符的政令要求。」皇帝下诏,文臣的勋官一律废止,命尚书省妥善安置处理。
高宗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说:「现正在修订司勋一司的法令,其中记载有各等勋级赐赏。如今既已依照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的指挥,凡文武臣的勋级一律废除,拟予删去。因为又依照当年九月九日的指挥,蕃官、蕃兵的勋级仍照旧保留。这条内容中的勋赐便难以删去,请予存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考功部
考功部
【宋会要】
考功掌幕职州县流外官年终考帐,次年三月奏较给牒据。仍申关铨曹,以定减、殿选数及掌覆太常拟谥、都省集议之事天头原批:「集议之事以上大字居中。」。
《两朝国史志》:考功判司事一人,以带职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考课之法,分隶他司,或以他司专领,本司但掌覆太常拟谥及幕(府)[职]州县官流外较考之事。令史五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考课之法及应文武臣磨勘、关升、资任、较考等事。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校定,曰知杂,曰开拆。吏额:主事二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一十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考功郎中、员外郎,参掌考课及名谥、碑碣之事,随文武选分治。凡命官,皆所隶选选:《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作「迁」。,以其职事具注于历,给之统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应升迁选授者,验历按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具)[其]罪罚。凡考监司以七事,一曰劝农桑,治荒废;二曰招荒亡,增户口;三曰兴利除害;四曰劾有罪,平狱讼;五曰失案察;六曰屏盗贼;七曰举廉能。考守令以善最,德义有闻,清慎明着,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算分定三等;五事为上,三事为中,余为下。而择其能否功过,著者别为优劣,以诏黜陟焉原稿旁批:「『屏盗贼』,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平盗贼』。又『考守令』以下至『以诏黜陟焉』,一百有八字,据《大典》卷一百九十四校补。」。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若死而应谥,则覆太常所定行状,考验名实,报尚书集〔议〕以闻。旧置考课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辞。至熙宁中及官制行,悉罢。分案十有七,设吏六十有八。《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元丰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尚书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
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哲宗元佑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赏罚,劣等应罚而已冲改者,仍从冲降法。县令以下,本部专行。」
四年五月八日,吏部言:「应在任官差出,除应副军期、推鞠录问、验户并考试、部夫、权繁难及课利三万缗以上场务、便籴、和籴、定夺公事外,余事差出,每考通计过百日者,所余月日并不理为考任。
译皇帝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考功部
考功部
【宋会要】
考功掌管幕职州县流外官的年终考绩帐册,次年三月上奏考核并给发凭据。仍须申报关联铨曹,以此来确定裁减、罢黜的人选名额及掌管复核太常所拟的谥号、都省集体商议之事(天头原批:「集议之事以上大字居中。」)。
《两朝国史志》记载:考功判司事一人,由带职的朝官或无职事的朝官充任。凡考核课绩的方法,分别隶属其他官署,或由其他官署专门管辖,本司只掌管复核太常所拟的谥号以及幕职州县官流外官的考核事宜。配令史五人。元丰官制实行后,郎中、员外郎才开始实际主掌本司事务。郎中一人,掌管考课的法令以及关于文武官员的磨勘、关升、资任、考核等事宜。分设十二个案房: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校定,曰知杂,曰开拆。吏员编制:主事二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十人,正贴司八人,私名十人。
《神宗正史·职官志》:考功郎中、员外郎,参与掌管考课及给予谥号、碑碣等事,按文武选分别管理。凡是任命官员,都归属所辖的选,将其职事详细记录于履历簿中,交给统属的州或司,每年记录其功过。应升迁选授的人,查验履历依法叙用晋进;有负面记录或处罚的,则依法惩治其罪罚。考核监司用七项标准:一是劝勉农桑、整治荒废;二是招抚流亡、增加户口;三是兴办有利之事、消除弊害;四是揭发弹劾有罪者、公平审理诉讼;五是失职失察;六是清除盗贼;七是举荐廉能之人。考核州县守令则用善最标准:德义有声名,清廉谨慎、行事明达,公正无私、堪受称赞,恭谨勤勉、不知懈怠,为四善;诉讼没有冤屈,催征赋税不扰民,为治理政事之最;农桑开垦种植,水利兴修完善,为劝课农桑之最;除奸清盗,百姓得以安居,赈济抚恤困穷之人,不致流离迁徙,为抚养百姓之最——综合计算分定三个等级:具备五项标准者为上等,具备三项者为中等,其余为下等。并挑选其中能力好坏、功过明显的人,另外区分为优劣,以此来决定升降官职(原稿旁批:「『屏盗贼』,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平盗贼』。又『考守令』以下至『以诏黜陟焉』,一百有八字,据《大典》卷一百九十四校补。」)。凡是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官员死后应予赐谥的,须复核太常所拟定的行状,考验名实相符与否,报呈尚书省集体商议后上奏皇帝。旧时设有考课院,专门评定殿最等级,都要有考核评语。到熙宁年间以及官制改革以后,都被废除了。分设十七个案房,配吏员六十八人。《哲宗职官志》记载相同。
神宗元丰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尚书吏部说:「待制以上官员依旧法六年迁官一次,如今依新制改为三年迁官一次。凡已满三年磨勘、之外还有剩余年月的,请允许通算磨勘年限。」皇帝准奏。
哲宗元佑三年,诏令:「知州的考课法,由吏部将其事上报尚书省,转送中书省取旨定夺赏罚,其中评为劣等应罚而已被冲销改正的,仍依冲降之法处理。县令以下官员,本部专门负责处理。」
四年五月八日,吏部说:「凡在任官员被差遣出外,除应付军情、参与推鞫案件与录问、验户以及考试、部夫(调派役夫)、担任繁难职务或课利达三万缗以上场务、便籴、和籴、议定公事之外,其余事务被差遣出外,每次考核累计超过一百天
即自陈有碍而不为改者,杖一百,其月日与收理。」从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枢密院言:「元丰七年中书省(条)[牒],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臣依此。元佑元年指挥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余并三十个月为任。」
元符元年三月八日,吏部言:「四选通用在任成资,不因罪犯、替移,许理为任条制。欲(入)[人]曾被对移、破考,虽还本任,通及二年者不在此限。又差使、借差,虽未及二年,听通理。若因事对移及冲〔改〕差替之类者,不在磨勘之限。」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吏部言:「官员系朝廷差出,除在任人自理在任月日,其非在任人缘军期、边事、刑狱及往水土恶弱处,听理为任。若朝廷差委勾当余事,如无稽迟,许以二日折一日,理为考任。及三年以上者,申尚书省、枢密院审察。事体重者取旨,或与理为一任。」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守令课绩在优上等,即关御史台严加考察。如有不实,重行黜责。」从吏部请也。
闰九月八
日,吏部言:「差任未满而朝廷升移者,许通理。前任满日,虽在职,听关升。」从之。
徽宗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臣窃见吏部牒,宣教郎、行国子小学录范致厚乞用选人时该磨勘后住滞月日,出给公据,已奉圣旨依所乞给还。臣窃详吏部元勘当条制,系承务郎以上并大小使臣磨勘时官司住滞月日,隔碍磨勘,依条许行给还,即未有任选人日住滞、改官、隔过月日许给还之文。伏望特赐详酌施行。」诏改正。
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赦:「应命官犯罪合该原免,如结断未了,合朝见人,特许先次朝见。内合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
二十二日,赦:「应今日以前不得差出之官之官:原衍一「之」字,已删。,因官司违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陈,致破考及不许通理考任者,并特许理为资任。」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赦:「应承直郎以下因事合殿实年月日,并与放免。」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神武左军都统制韩世忠言:「见带大小使臣并系军兴以来诸处踏逐抽差到见任寄居、待(关)[阙]并因功换官之人,不能参部注授差遣,乞与理为资任。」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十九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十八日』。」,赦:「命官缘烧劫州军罢任,因批书不圆,合候到部降名者,仰本部长贰审量诣实,特与免降。」
二年五月八日,权考功员外郎楼照言:「欲乞今后选人升改,所用举官内有未了过犯,若系已申朝廷降到指挥,许作举官收使之人,依已
降指挥收使升改。
译的,剩余的月日不计入考任年限。如自己申报有妨碍而不予更改的,处杖一百,其月日仍计入考核年限收理。」皇帝准奏。
六年六月十二日,枢密院说:「元丰七年中书省下达文书,规定堂除知州军以三年为一任,武臣也依此办理。元佑元年的指挥规定以成资为任期,武臣却未曾立法明定。」皇帝下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地区以成资为任期,其余均以三十个月为一任。」
元符元年三月八日,吏部说:「四选通用在任成资的规定,凡不是因罪犯、调动更替而被迫离任的,允许计算为一任的条制。但凡曾被对调更换、破坏考核年限的人,即使仍回本任,只要通算已满两年的,不受此限。又,若是差使、借差的,即使未满两年,也听许通算年限。若因事对调以及冲改差遣、替任之类的情形,则不在磨勘计算的范围之内。」皇帝准奏。
六月二十九日,吏部说:「官员因朝廷差派外出,除了在任人自行计算在任月日之外,非在任人若因军情、边事、刑狱以及前往水土恶劣之地,也听许计入任职年限。若是朝廷差派办理其他事务,如没有延误耽搁的,允许以两天折算一天,计入考核年限。及至三年以上的,须申报尚书省、枢密院审察;事情重大的,取旨裁定,或给予计为一任的待遇。」皇帝准奏。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令吏部:「州县守令的考核成绩若评为优上等的,即要关联御史台严加考察。如有不实,须从重予以黜责。」这是依吏部所请而定的。
闰九月八日,吏部说:「凡差任尚未任满而被朝廷升迁调动的,允许通算年限。前任任满之日,即使仍在职,也听凭计入关升考核。」皇帝准奏。
徽宗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臣见到吏部的文书,宣教郎、行国子小学录范致厚请求,在他是选人时应当磨勘、却因官司延误耽搁的月日,出给公据,已奉圣旨依所请给还。臣详查吏部原来核议的条制,规定是承务郎以上并大小使臣在磨勘时若因官司延误耽搁月日,妨碍磨勘的,依条允许予以给还,但却没有关于选人在任期间延误耽搁、影响改官所耗过的月日允许给还的明文规定。伏望特赐详加审酌,予以施行。」皇帝下诏改正。
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赦文:「凡命官犯罪应予原谅赦免的,如案件审断尚未终结,其中应朝见皇帝的人,特许先行朝见。凡应予磨勘、改官、关升、差注的,均予放行。」
二十二日,赦文:「凡在今日以前不得差遣出外的官员,若因官司违法差遣出外,本人失于在期限内申报,以致破坏考核年限或不许通算考任年限的,都特许准予计入资任年限。」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赦文:「凡承直郎以下因公事应予扣除年月日的,一并予以放免。」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神武左军都统制韩世忠说:「现所带的大小使臣,以及各处踏勘调查、抽调差遣而来担任现任寄居、待阙以及因功换官之人,都无法参加参部注授差遣,请予计入资任年限。」皇帝准奏。
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十八日』。」),赦文:「凡命官因所在州军遭受劫掠而罢任、因批书不完备以致须等候到部才能降低名次的,命本部长官、副长官详加审量核实情况,特予免除降等处理。」
二年五月八日,权考功员外郎楼照说:「请求今后选人升改,所用举官若有未了结的过犯,若已经申报朝廷并降下指挥,允许作为举官凭据加
后有违碍,却行改正,庶免申禀重迭,升改留滞。」从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吏部侍郎席(盖)[益]言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席益。」:「考功昨因遗火,文籍烧毁,内有陈乞磨勘、关升等案牍,许经所在别行陈乞。其昨来缴到真本告 、札子、印纸、公据等,在部被火不存者,欲许元陈乞人结罪,具元投下文字、名件及历任家状、功过、请假、事故等赴部审验诣实,关送逐选给据。仍立限半月赴部陈乞,限满更不受理。」从之。其缴到真本文字,如本部有干照,参验诣实,即具事理保明申尚书省,听候指挥,方得给据。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吏部勘会:「官员定谥、赐谥,出给谥告、命词,别无立定专法,乞下有司参酌重轻,立为定制。」至是中书舍人陈与义等言:「旧来百官谥不命词,至政和、宣和以后有不经太常、考功议定,百官集议,而特赐谥者,始命词。近来乃一 命词,欲乞改正。」诏今后特恩赐谥命词给告外,余给 施行。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虞沆系通判资序,有举主三人,于靖康元年十月关升,实及三任六考,无过犯,见有批书、印纸照验,缘无当时案牍参照,乞比附去失告 ,召官委保诣实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监司、知通见在任官,昨降指挥不得申陈通理,止是欲革数易之弊。今来却有丁忧及朝廷改差已罢任之人,若不与通理历过月日,遂与罪犯之人一等。欲将前任不因罪犯罢
任人,许通计前任考任施行,其见任官自合遵依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三日,吏部言:「承务郎以上到部,遇有收使举主之人,自来系用奏状到部,方许理为分数。如去失奏状,许令举官再发奏状。所用奏检系为考功升改,即本选未曾申明差注许用奏检理为分数指挥。一、侍郎左选。考功建炎三年六月十九日申请,去失奏检,许举官再发奏状,〔奏〕检仍用印。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敕:举状不到吏部,听用奏检,自绍兴元年四月一日已后用真奏状。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敕:京朝官、大小使臣收使举主,亦依绍兴元年四月四日已得指挥。(二)[一]、尚书右选。勘会昨绍兴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指挥,见行遵依外,缘大使臣到部,其举主自
译以收使的人,依已降指挥予以收使升改;此后如有违碍情形,再予以改正,以免申报审核层层重复,导致升改延滞。」皇帝准奏。
十二月二十二日,吏部侍郎席益说(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席益。」):「考功衙署先前因遭遇火灾,文书档案被烧毁,其中有关陈请磨勘、关升等的案卷档牍,请允许经该所在处另行陈请。此前上缴的真本告身、札子、印纸、公据等,如在本部被火焚毁不存的,请允许原陈请之人自行承担责任,具列原来投送的文书、名件以及历任的家状、功过、请假、事故等,赴部审验核实,转送各选给予凭据。仍限半月内赴部陈请,逾期不再受理。」皇帝准奏。至于所缴的真本文书,如本部有相关凭证可查的,参照核验属实后,即具列事理保明,申报尚书省,听候指示,方给予凭据。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吏部核议:「官员定谥、赐谥,出给谥告、命词之事,一直没有确立专门的成文法令,请命有关部门参酌轻重,订立定制。」到这时中书舍人陈与义等人说:「旧例百官赐谥不必命词,到政和、宣和以后,有不经太常寺、考功商议,经百官集体商议后特赐谥号的,才开始命词。近来却成了一律命词,请予改正。」皇帝下诏:今后除特恩赐谥须命词发给谥告之外,其余一律按常规发给凭证施行。
四月十五日,吏部说:「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虞沆本属通判资序,有三位举主,在靖康元年十月关升,实际历经三任六考,无过犯记录,现有批书、印纸可供照验,但因没有当时的案卷档牍可以参照,请比照丢失告身的情况,召官员担保核实后予以办理。」皇帝准奏。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说:「监司、知州、通判目前在任的官员,先前所降的指挥规定不许申报通算年限,其本意只是为了革除频繁更换的弊端。但如今却有丁忧或朝廷改派已罢任的人,若不给予通算已过月日,便与因罪犯而罢任的人等同处理了。请对前任并非因罪犯而罢任的人,允许通算前任的考任年限;至于现任的官员,自应遵照已降的指挥施行。」皇帝准奏。
十一月三日,吏部说:「承务郎以上官员到部,遇有收使举主的情况,向来都须用奏状到部方能计为分数。如果奏状丢失了,允许命举官另行发出奏状。所用的奏检是为了在考功衙署办理升改用的,即本选此前尚未申明差注允许用奏检计为分数的指挥。其一,侍郎左选。考功衙署在建炎三年六月十九日申请,若丢失奏检,允许命举官另行发出奏状,奏检仍须加盖印章。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敕令规定:若举状未能送到吏部,听许用奏检;自绍兴元年四月一日以后,须用真正的奏状。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敕令规定:京朝官、大小使臣收使举主,也依照绍兴元年四月四日已得的指挥办理。其一,尚书右选。查核昨绍兴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指挥,现今遵照执行之外,因为大使臣到部,其举主自……」
来系用照牒收使,若系去失,出给朝廷付身或本部公据许行收使外,如系去失,未曾出给,依已降指挥,不合收使。一、侍郎右选。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已前,权许用奏检照会差注。上件指挥日后奏状到部,依条合该收使,用为举主差注。若举状不到之人,不许收使。」诏:「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已后,虽奏状不到,如有用印奏检,亦许收使。仍自来年正月一日,依已降指挥止用奏状。如去失,许依诸选法再奏。」
译根据牒文查照收使,如果丢失了,除了朝廷出具的付身或本部公据允许收使外,如果丢失了、尚未出具的,依照已经下达的指挥,不应当收使。一、侍郎右选。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以前的,权且允许用奏检照会来差注。这道指挥下达以后,奏状送到吏部的,依照条例应当收使,用作举主差注的依据。如果举状没有送到的人,不许收使。」诏令:「绍兴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挥以后,即使奏状没有送到,如果有加盖印章的奏检,也允许收使。仍自明年正月一日起,依照已经下达的指挥,只用奏状。如果丢失了,允许依照各选人的法令再次奏报。」
十二月三十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刘棆昨于建炎二年七月扈驾维(杨)[扬],得旨转一官,内承直郎与改官。棆系承直郎,无出身,于当年三月成六考,依
格合改通直郎。缘吏部不照考第月日,止改宣教郎,乞与贴转。」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干当短使人若无前任大添支人,许将合入常程短使人差拨,仍立为赏格。应系差川陕,即依吏部再差纲运重格,广南、荆湖路即依短使稍重格,淮南沿边州郡即依短使稍轻格酬奖,候事平日依旧。」先是,小使臣校尉前任请大添支者合差纲运。以纲运稀少,并籍定名次差诸路干当短使。侍郎郑滋以大添支人少为言,故有是诏。
九月十五日,赦:「应不得差出之官因官司违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陈,致破考及不许通理考任者,并听理。」
五年闰二月十六日,吏部言:「右迪功郎、洪州新建县丞王真乞将江南西路安抚司差权并筠州奏辟差充筠州高安县尉月日,不曾被受朝廷付身,理为考第。」诏依元降指挥许理为任,今后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一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史馆昨该进书人已降指挥转官资,减半年〔磨勘〕。其未有名目并副尉、下班祗应缘磨勘年限不同,未有该载。」诏:「未有名目人并候出职,或有官日收使。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
十二月一日,枢密院言:「诸军已有指挥许理为资任去处,其统领、将佐、使臣、部队等若系朝廷差到有付身之人,自合理为资任外,其余使臣非朝廷差到无付身之人,与二日折一日理为考任。」从之。十二月六日指挥:「若二年成任,合
作四年,所有磨勘并初该磨勘合要住程年限,更不比折。」
九年五月五日,吏部言:「勘会选人陈乞升改收使举主,依条会问所属有无责降事故等因依,照条收使。若有降差遣之人,依见降职位理为举主。其间有举主元任常调官,荐举后除侍从官,因言章落职与宫祠,该赦叙复待制,又自陈宫观。今欲将见任待制以上职任后自陈宫祠人,与作常调举主收使。」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选人陈乞任修职郎,经岳庙差遣一任回,依条关升令录。窃详岳庙差遣止系朝廷优恤西北流寓、江南无产业及久劳于事任之人。今来选人才方出官,及因赏循入修职郎,便授岳庙差遣,一任回许理为考任,关升令录,显属太优。今措置,乞将任修职郎岳庙差遣一任回,及迪功郎用岳庙两任四考、两任五考关升令录之人,除曾历州县官及应任诸司职任差遣,任及二考成资以上之人与关升令录外,其余尽用岳庙差遣理任者,更不许用上条关升。」诏:「迪功、修职郎用岳庙考任关升令录之人,内须实历州县及诸司官属等差遣及二考以上与关升。
译十二月三十日,吏部上奏说:"右宣教郎刘棆此前在建炎二年七月护送皇帝到扬州,得旨转迁一官,其中承直郎可以改官。刘棆本是承直郎,没有出身,在当年三月任满六考,依规定应改任通直郎。因为吏部没有核对他的考核年月,只改任了宣教郎,请求予以补转。"皇帝同意。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下诏:"各路担任临时差遣(短使)的人员,如果没有曾任'大添支'的前任人员,允许委派应当轮到常规差遣的人员,并订立奖赏标准。凡差往川陕的,按吏部再次差遣纲运的重格执行;差往广南、荆湖路的,按短使稍重格执行;差往淮南沿边州郡的,按短使稍轻格给予酬奖,等到局势平定后恢复原来的办法。"此前,小使臣、校尉中曾任"大添支"的人应当差遣负责纲运。因为纲运稀少,便按名次登记,派往各路担任临时差遣。侍郎郑滋因曾任"大添支"的人数很少而提出意见,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九月十五日,赦令:"凡本不应外派差遣的官员,因官府违法将其派出,而该官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陈述,以致影响其考核或不被允许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的,一并准予重新计算。"
五年闰二月十六日,吏部上奏说:"右迪功郎、洪州新建县丞王真请求将他在江南西路安抚司权任、以及被筠州奏请辟召充任筠州高安县尉的任职月日,虽未接到朝廷正式委任文书,也计入考核年限。"下诏依照原来颁布的指挥,准许计入任职年限;今后再有类似情况的人,也依此办理。
十一月四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史馆此前有进呈书籍的人,已颁下指挥转迁官资,减免半年磨勘。但对尚无正式官衔名目的人,以及副尉、下班祗应等人,由于磨勘年限各不相同,尚未有相关规定。"下诏:"没有正式官衔名目的人,一并等到有了正式出身官职之后再予收使。年限不同的人,依照四年之法折算比照。"
十二月一日,枢密院上奏说:"各军队中已有指挥准许计入资序任职年限的地方,其中统领、将佐、使臣、部队等,如果是朝廷差派、有正式委任文书的人员,本应计入资序任职年限;其余使臣如不是朝廷差派、没有委任文书的,则按两天折算一天计入考核任职年限。"皇帝同意。十二月六日又下指挥:"如果两年任满,应折算为四年,所有磨勘以及初次应磨勘所需的规定年限,不再折算比照。"
九年五月五日,吏部上奏说:"查核选人申请升迁改官、采用举荐人资格一事,按规定应向其所属机构询问是否有被责罚降职等情况,再依规定采用其举荐资格。如果举主本人有被降职差遣的情况,则按其现任降职后的职位认定其举主资格。其中有的举主原本是常调官,被荐举后除授为侍从官,因遭言官论奏而被罢职、安置于宫观祠禄,后遇赦叙复为待制官,又自请任宫观差遣。现打算将曾任待制以上职任、后来又自请宫观祠禄差遣的人,仍按常调官举主的资格采用。"皇帝同意。
六月二十一日,吏部上奏说:"选人申请任修职郎,经历一任岳庙差遣回来后,依规定可以升迁为县令。臣仔细考虑,岳庙差遣本是朝廷用来优待抚恤西北流寓、江南没有产业以及长期辛劳任职人员的。现在有的选人才刚出任官职,或因赏赐、循例升入修职郎,就被授予岳庙差遣,一任回来后便准许计入考核任职年限、升迁为县令,实在太优厚了。现拟定:凡担任修职郎、经岳庙差遣一任回来的,以及迪功郎凡用岳庙差遣两任四考、两任五考升迁为县令的人,除曾历任州县官及诸司职任差遣、任职满二考以上者可升迁为县令外,其余全靠岳庙差遣计算任
」
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勘会选人陈乞通理,依条前任未满,不因罪犯、体量、替移、别授差遣,愿补前任者听。仍到任半年内申本州岛,录报在京所属依格资序一色,方许补满前任,共成考任。其间却有见任带官别领职任差遣,在任历过考第,通
历任用举主关升,依旧在任,未终满罢间,后来或因省员废并及改差,若丁忧罢任之人,再授差遣,到任半年内陈乞通理,依条止合通理补前任,所有中间资序不同月日,依条不得通理作考第收使。本部官今看详,选人升改并系用实历考第,谓如通理,须是补满前任,方许通理,却与破坏考第,虑恐于理未尽。今相度欲乞将选人任内因关升许依旧在任未终满罢之人,若缘不因罪犯罢任别授差遣,愿补满前任者,到任限半年内申陈,与除豁资序不同月日外,将今任月日补满前任资序,共成考任,庶使选人不坏考第,本部有以遵执。」从之。
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干办行在诸司审计司阎大钧言:「近乞依左藏库官理当实历。准考功告示,左藏库系朝廷专法,四粮审院别无条格,难以施行。窃见绍兴七年七月二十日已降指挥,粮审院官并理作实历亲民,乞检照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依荆南、荆门、复州、汉阳军、归、峡七州军例,文武官到任与减一年磨勘,任满更减一年。选人比类施行。」从合门宣赞舍人、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请也。
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前任黔州黔江县事李▯▯缶札子:『窃见四川选人元立法许展就三考、四考者,详其立法之意,欲使有无出身人并就关升也。次任再展考,通历任有出身六考,无出身人七考,方应改官格法,使
其就改官考第。立法之意,岂不美哉!今来员多阙少,致选人更不问考第足与不足,逐任例皆展就三考、四考,原其本意,为难得差遣,只要久占窠阙,使在部人难得阙次,显属未均。欲乞自今后有出身选人今任满日已及六考、无出身选人今任满日已及七考者,更不得展考,庶使差注流通,均得就禄。』送部勘当,申尚书省。本部欲依展考指挥条法,将合应关升改官合用考第之人许令依自来条限申陈展考外,余并不许陈乞展考。」从之。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吏部言:「右承议郎、添差通判建州赵令芹乞用武臣换授前考第比折收使关升,本部即未曾行遣过试换京朝官体例,欲将武臣试换文资,其武臣理过考第依条两考当一考收使。」从之。
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今后选人初改官,令吏部依法注知县、县丞差遣。奏补承务郎以上人须要实历亲民知县、县丞差遣一任,方许关升通判。」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七日,吏部言:「左迪功郎、临安府富阳县主簿章汝楫乞关升。
译职年限的人,不再准许按上述条例升迁。"下诏:"迪功郎、修职郎凡用岳庙差遣任职年限升迁为县令的人,须确实历任州县及诸司官属等差遣满二考以上,才准许升迁。"
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上奏说:"查核选人申请合并计算任职年限一事,依规定前任未满,如不是因犯罪、经考察、调职或另受差遣,愿意补满前任的可以准许。仍须到任半年内申报本州,登记上报在京主管部门,若资序一致,才准许补满前任,合并计算为完整任职年限。但其中有些人是现任带官另领职务差遣,任内经过考核,各任合并计算,用举主资格升迁,仍旧留任,尚未任满罢任期间,后来或因裁并官员、或因改换差遣,如系因居丧罢任的人再受差遣,到任半年内申请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按规定只应合并计算补满前任,中间资序不同的月日,按规定不得合并计算为考核任职年限采用。本部官员仔细审议,认为选人升迁改官都依据实际历任的考核年限,如说合并计算,必须补满前任才准许,这样反而会破坏考核年限的完整性,恐怕道理上不够周全。现拟定:凡选人任内因升迁而准许仍旧留任、尚未任满罢任的人,如不是因犯罪罢任、另受差遣,愿意补满前任的,到任后限半年内申报陈述,除扣除资序不同的月日外,将本任月日补满前任资序,合并计算为完整任职年限,这样才能使选人不损害考核年限的完整性,本部也有据可遵照执行。"皇帝同意。
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干办行在诸司审计司阎大钧上奏说:"近来请求依照左藏库官员的办法,计入实历。依照考功司的告示,左藏库属朝廷专门规定,四粮审院并无另外条例规格,难以施行。臣查见绍兴七年七月二十日已颁下指挥,规定粮审院官员一并计入实历亲民资历,请核查照此施行。"皇帝同意。
七月二十三日,下诏:"均州依照荆南、荆门、复州、汉阳军、归州、峡州等七州军的先例,文武官到任即减免一年磨勘,任满后再减免一年。选人按同类情况施行。"这是依从合门宣赞舍人、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人的请求。
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上奏说:"右宣教郎、前任黔州黔江县事李〇〇的札子说:'臣见四川选人原本立法允许其展延三考、四考任职,详究立法用意,是要使无论有无出身的人都能够升迁。第二任再展延考核年限,合并计算历任,有出身的人满六考、无出身的人满七考,才符合改官规格,是要使他们凑满改官所需的考核年限。立法用意,岂不是很好!但现在员多阙少,导致选人不论考核年限够不够,每任都照例展延三考、四考,追究本意,是因为差遣难得,只是想长久占据缺额,使在部候差的人难以得到差遣次序,显然很不公平。请求今后规定:有出身的选人本任任满时已满六考、无出身的选人本任任满时已满七考的,不再准许展延考核年限,以便使差遣任用畅通,大家都能均沾禄位。'此事送本部核查处理,并申报尚书省。本部认为应依照展延考核年限的指挥条法,凡符合升迁改官所需考核年限的人,允许依照原来条例期限申报展延考核年限,其余的人则都不许申请展延考核年限。"皇帝同意。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吏部上奏说:"右承议郎、添差通判建州赵令芹请求用武臣换授文资之前所历考核年限折算采用以升迁。本部从未办理过试换京朝官的先例,打算规定:武臣试换为文官资格的,其武臣所历考核年限,依规定两考折算为一考采用。"皇帝同意。
二十六年七月九日,下诏:"今后选人初次改官,命吏部依法委任知县、县丞差遣。凡因奏补而任承务郎以上的人,必须确实
本人元系无出身右迪功郎上授今任差遣,于绍兴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到任间,准 赐进士出身,在任成三考,有举主三员。所有未赐出身以前历过月日,乞依詹承家例,作有出身人用三考关升。缘指挥内今后更有似此之人,逐旋申取朝廷指挥。」诏依詹承家例施行。
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省并吏额,考功见管主
事二人,令史四人,守当官二十九人,贴司、私名一十八人。今于权守当官内减罢四人充贴司,权贴司内减六人。」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言:「条具革弊便宜,武臣任川广有赏州郡或窠阙,元是大臣后差武臣,其赏止系文臣格法;并小使臣有赏窠阙,后差大使臣,吏部往往称不该载,并作不应推赏,格法不行,因缘请托,巧用别选赏格放行,其弊滋久。欲自今川广州军武臣任文臣有赏知州军,并大使臣任小使臣有赏差遣「小使臣」上原衍一「并」字,已删。,并照应文臣并小使臣格法放行。」从之。
同日,叶颙又言:「官员陈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编〔管〕、羁管、勒停,并责授散官、追官、指定州军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应有前项罪犯,后虽改正,若无理元断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许收使。」从之。
二十三日,诏:「今后以减年磨勘转官者须将实历过年数对用,谓如一年实历用一年减年。」
九月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叶颙言:「广南西路转运司申前权知廉州黄齐状,于绍兴三十二年正月初八日到任,至隆兴二年正月初十日罢任,乞任满减三年磨勘酬赏。本部契勘廉州知州旧来系差武臣,缘自今却差文臣,于左选未有推赏之(人)[文],伏乞朝廷详酌指挥施行。」诏依武臣任满与减三年磨勘以折收使。
二十五日,叶颙又言:「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指挥,获贼并私
茶盐合推赏之人,只据得赏任内月日收使。续承当年八月二十九日都省降批状,获贼许收一任内月日循转。本部(诏)[照]得两项指挥内并不该载任内获赏日前历过考第、资序之文,又缘续降批状系是一时指挥,难以冲改元降指挥,接续引用。今乞将选人任内获贼并私茶盐所得酬赏,若司勋勘验审覆,关到日即从本部照应获赏月日以前已历过考第官序,许行收使循转。如在获赏月日以后历过考第官序「在」下原衍一「获」字,已删。,并不许收使。」从之。
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文武官监当人依法合满六年,到部关升。近来陈乞称已到堂,便理作到部,放行关升,显属弊幸。今后并遵依见行条法,须候亲身到部,方许关升。人吏或有违犯,送所属根究施行。」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陈天麟言:「选人系三年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
译历任亲民的知县、县丞差遣一任,才准许升迁为通判。"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七日,吏部上奏说:"左迪功郎、临安府富阳县主簿章汝楫请求升迁。此人原本是没有出身的右迪功郎,凭此出任现在的差遣,在绍兴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到任期间,获赐进士出身,在任满三考,有举主三员。所有在获赐出身之前所历的月日,请求依照詹承家的先例,作为有出身之人以三考升迁。今后再有类似情况的人,随时另行申请朝廷指挥。"下诏依詹承家的先例施行。
八月五日,吏部呈状说:"依照指挥裁并吏员编制,考功司现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守当官二十九人,贴司、私名十八人。现打算从权守当官中减去四人充任贴司,权贴司中减去六人。"下诏:现有在任人员暂且依旧留用,将来遇有缺额,不再迁补。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上奏说:"详细列出革除弊政的建议:武臣在川广地区任职、有赏格的州郡或职位缺额,本是大臣之后由武臣担任,但奖赏规定只按文臣格法;以及小使臣有赏格的职位缺额,后改由大使臣担任,吏部往往说没有相关规定,都算作不应给予奖赏,格法不能施行,因而借机请托,巧妙套用其他选任奖赏标准放行,这种弊病由来已久。今后请规定:川广州军中武臣担任文臣有赏格的知州军职位,以及大使臣担任小使臣有赏格差遣的("小使臣"上原多了一个"并"字,已删去),都一并依照相应文臣及小使臣格法放行。"皇帝同意。
同日,叶颙又上奏说:"官员申请磨勘、服色的事项中,有因犯罪而被编管、羁管、勒停,以及被责授散官、追官、指定于某州军居住、除名的人,现拟定:凡有上述罪行的人,后来即使得到改正,如果没有说明原判月日的文书,则其之前的年月一律不得采用。"皇帝同意。
二十三日,下诏:"今后凡以减年磨勘方式转官的人,必须将其实际历任的年数对应使用,比如实际历任一年,就用一年抵减磨勘年限。"
九月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叶颙上奏说:"广南西路转运司申报,前权知廉州黄齐的状文说,他在绍兴三十二年正月初八日到任,到隆兴二年正月初十日罢任,请求按任满减三年磨勘予以酬赏。本部查核,廉州知州一职过去向来差派武臣担任,如今却改派文臣,在左选中尚无相关推赏的规定,恳请朝廷详加斟酌,颁下指挥施行。"下诏依照武臣任满减三年磨勘的规格折算采用。
二十五日,叶颙又上奏说:"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指挥规定,凡缉获盗贼以及查获私贩茶盐应予奖赏的人,只依据获得奖赏之任内的月日采用。接着当年八月二十九日都省又颁下批状,规定凡缉获盗贼的,准许连同该任内月日一并计算迁转。本部查核,这两项指挥都没有涉及在获奖之日以前所历的考核年限、资序的规定,而且后来颁下的批状只是一时的指挥,难以据此更改原来颁下的指挥、接续引用。现请求规定:凡选人任内因缉获盗贼以及查获私贩茶盐所获得的奖赏,如经司勋司核验审核属实,转到本部后,即依照获奖之月日以前已历任的考核年限、官序,准予采用予以迁转;如是在获奖月日之后所历的考核年限、官序("在"字下原多了一个"获"字,已删去),则一律不准采用。"皇帝同意。
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下诏:"文武官担任监当职务的人,依法应满六年才到吏部申请升迁。近来有人申请时声称已经到达朝堂,便被视为已到吏部,放行升迁,这明显是弊端侥幸行为。今后一律遵照现行条例法规,必须等本人亲自到吏部,才准许升迁。若有吏员违反规定,送交主管部
使臣任内偶因被对移或冲差替、放罢之类,比附选人条法止破犯时一考,庶几文武臣升改事体均一。」从之。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陈之茂等言:「伏准御笔降下集议等事,今议定下项:一、职事官以上系朝廷除人材,不拘亲民。一、今后六院官须要曾经实历知县一任,方得除授。一、今后(教)[授]官应堂除理当亲民人,须要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资序。若在任未满二考,或寻医侍养,并不许理为任。一、见任官除在外场务监当窠阙,并送归吏部,随见任官四选诏定诏定:疑误,或当作「议定」。,依本部
见行格法使阙差注。一、今后在京监当、主管尚书六部架阁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须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一、知县除选人授知县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为任。」并从之。
同日,陈之茂等又言:「准御笔降下堂除理实历亲民知县等事,今再集议定:今来改官人理知县资序,两任内一任实历知县,方得关升通判。后来循袭,却将堂除差遣理当实历知县。士大夫往往不历民事,越次关升。今来欲乞将初改官人所历两任内须要实历知县一任外,一任如系内外堂除及到部或举辟注授,并与(揍)[凑]理为两任关升。宫观岳庙非。奏补承(承)[务]郎以上已关升知县,及宗室换授理亲民人准此。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诏从之。详见尚左门。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二日』。」,大礼赦:「应命官犯罪案到刑寺,约定公私罪情轻,依今赦原免,不该取旨人,若拟断未下,有妨朝见,特许先次朝见。内合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除犯赃罪人外,并与放行。」
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四川文学参选并京朝官初该磨勘与关升资序之人,各有合用举主申发文字到部,动经岁月,批会有碍,不免符下,委是留滞。今欲比附选人关升、改官体例,许据凭申发文字实日照验施行。如举主事故在申发之前,即不许收使;在申发之后者,许理作举主,庶几不碍注授升转。」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挥省并吏额,
考功见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人,守当官一十五人,私名一十人,正贴司八人。(令)[今]欲于书令史内减罢二人,守当官内二人,正贴司内五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明州制置司水军大小使臣自今后依诸军例理任。
同日,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杨恂乞通理前任成三考,以后别理今任。诏将 令所删定官许依秘书省官条法,一体通理,别理今任。
译门追查处理。"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陈天麟上奏说:"选人以三年为一任,使臣则以二年成为一任。使臣任内如果偶然因被对调、或被冲差替换、放罢等情况,可以比照选人的条例,只算作犯事时的那一考,这样可以使文武官员升迁改官的处理方式一致。"皇帝同意。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陈之茂等上奏说:"遵照御笔下达的集体商议事项,现议定如下几条:一、职事官以上属朝廷选拔人才的范畴,不受限于是否历任亲民之职。一、今后六院官必须曾经确实历任知县一任,才能获得任命。一、今后经朝堂特除而计为历任亲民之职的人,必须确实历任知县一任,才准许升迁为通判资序。如在任未满两考,或因寻医、侍养等原因离任,都不准计为一任。一、现任官员如被除授在外的场务监当类缺额,一并送归吏部,随现任官的四选,依照本部现行规格法度放行差遣委任。一、今后在京监当、主管尚书六部架阁文字等缺额,如是京朝官以上的人担任上述差遣,也必须确实历任知县一任,才准许升迁为通判。一、知县除选人担任知县外,京朝官则以两年为一任。"皇帝一并同意。
同日,陈之茂等又上奏说:"遵照御笔下达的关于堂除计为确实历任亲民知县等事项,现再次集议决定:现在改官之人计算知县资序,两任之内须有一任是确实历任知县,才准许升迁为通判。后来因循沿袭,却将朝堂特除的差遣当作确实历任知县计算。士大夫往往没有历任民事之职,却越次升迁。现请求规定:凡初次改官的人所历两任之内,须有一任确实历任知县,另一任如是内外堂除以及到部或经举荐征召注授的,也一并合并计算为两任以准予升迁。宫观、岳庙的任职不算在内。奏补承务郎以上、已升迁知县的人,以及宗室换授而计为历任亲民之职的人,都照此办理。并且自本次颁下指挥之日起施行。"皇帝下诏同意。详情见尚左门。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大礼赦令:"凡受命官员犯罪,案卷送到刑部、大理寺,如经商议认定属公罪或私罪中情节较轻的,依照本次赦令原谅赦免,不须再请皇帝旨意的人,如判决尚未下达、妨碍其朝见皇帝的,特别准许先行朝见。其中应予磨勘、改官、升迁、差遣委任的人,除犯贪赃罪的人以外,一并放行。"
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四川的文学参选人员以及京朝官初次应磨勘、升迁资序的人,各自都有相应应用的举主申报文书送到本部,往往经年累月,因为核对文书时有阻碍,难免用符文往来查询,实在造成延误滞留。现请求比照选人升迁、改官的办法,允许依据申报文书上所记载的实际日期核验施行。如举主本人的事故发生在申报文书之前,就不准采用;如发生在申报文书之后,则准许计为举主资格,这样才不会妨碍差注升转。"皇帝同意。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上奏说:"依照指挥裁并吏员编制,考功司现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十五人,私名十人,正贴司八人。现打算从书令史中减去二人,守当官中减去二人,正贴司中减去五人。"下诏依所拟定名额分别裁减,将来遇有缺额时,依名次拨补充任。被裁减的人如愿意依规定换成其他名目的,予以准许。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下诏:明州制置司水军的大小使臣,今后依照各军队的先例计算任职年限。
同日,详定一司令所删定官杨恂请求将前任合并计算满三考,此后另行计算现任年限。下诏:令所删定官准许依照秘书省官员的条例法度,一并合并计算前任年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将选人任岳庙在任不理考少一年以下之人,许令通理为任。」诏吏部勘当以闻。既而,本部言:「欲将选人未降干道九年十月岳庙不理考指挥以前,应曾经省部陈乞之人,量增两月,许令通理成任;其不曾陈乞之人,止合通理半年以下成任,并别理为任。」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诏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从郎官王信请也。以信言:「旧大小使臣磨勘付身不曾填写年甲,续因隆兴二年二月指挥,方于告内书写。及干道八年指挥,又将出身以来文字批上纸背。然而减落岁数之弊,终不可革。乞下吏部架阁库,将大小使臣昨来覃恩公案并以前磨勘奏钞应干文字可照年甲者,以姓类聚三代、乡贯、年甲置簿,
委郎官点对印押,庶几日后有所稽考。」诏王信同架阁库官置簿籍定。
六年二月十三日,臣僚言:「昨来吏部侍郎张津陈请武臣除见从军人及宗室且依自来关升外,其余人并于历过考任内须曾历州县职事或诸司官属一任二考,方许关升。窃详津所谓缘不曾立定关升名色,是致陈乞不一。兼在法正、副使等荫补引用关升资序多有不同,有司无以遵执,并宗室及见从军人亦未有定法。乞令吏部逐一措置指定申尚书省。」既而本部指定如右:「合该关升名色,在内九项:监左藏东、西、南库,封桩库,行在、建康府、镇江榷货务都茶场,行在省仓,上、中、下界丰储仓,赡军、激赏诸酒库,草料场,杂贾务,杂卖场。在外五十二项:制置司沿海统制,安抚司水军统辖、水军统领,转运司酒库,铸钱司措置铜场、措置锡场,检踏官,总领所酒库、监仓库,户部大军仓措置籴买官,诸路州军知县、县令、县尉,正副将、准备将领,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水陆巡检、管界巡检、同巡检,巡捉私茶、巡捉私盐,兵马都监、驻泊兵马都监,兵马监押、驻泊兵马监押,文州安昌寨驻泊,左、右江镇寨兵马盗贼公事、知寨、知城、知城堡寨,主管堡、同主管堡寨官,知关堡、同知关堡军使,监仓场库务税,监院镇(监)[盐]井、排岸支盐官,主管榷场官,文州南路镇主管,(岩)[宕]昌寨买马,银铜场监辖使臣。内外诸军一项:正将以上。本部今措置使臣历任实及六年,内
须曾历前项名色四考,方许关升亲民。其武功至武翼郎入官三十年内军功换授,止理十五年。正侍至右武郎转授及(一)[十]年。武功至武翼大夫、遥郡同入官及二十年内军(班)[功]换授,止理十年。已上并曾经关升,听依条荫补。通侍至右武大夫、正任防御使至刺史同曾经关升,每遇大礼未经关升,两遇大礼,并听荫补。
译限,另行计算现任年限。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七日,有臣僚上奏说:"请求规定:选人担任岳庙差遣、在任期间不计入考核年限、且不足一年的人,允许合并计算为一任。"下诏命吏部核查后上报。随后,本部上奏说:"打算规定:凡选人在干道九年十月颁下岳庙差遣不计入考核年限的指挥之前、曾向省部申报陈请过的人,酌量增加两个月,允许合并计算为完整一任;未曾申报陈请的人,只准合并计算不足半年的部分为一任,其余另行计算为一任。"皇帝同意。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下诏命考功司设置大小使臣的年龄户籍簿册。这是依从郎官王信的请求。王信上奏说:"过去大小使臣磨勘时所发的委任文书从未填写年龄,后因隆兴二年二月的指挥,才在委任文书中书写年龄。到干道八年又有指挥,又将出身以来的相关文书批注在纸背。然而减报年龄的弊病,始终无法革除。请求命吏部架阁库,将大小使臣以往因覃恩颁发的档案,以及以前磨勘奏钞中可以核对年龄的相关文书,按姓氏归类,汇集其三代、乡贯、年龄,设立簿册,委派郎官逐一核对、盖印签押,以便日后有据可查。"下诏命王信会同架阁库官员设立簿册登记确定。
六年二月十三日,有臣僚上奏说:"此前吏部侍郎张津陈请,武臣除现从军人员及宗室仍依旧例升迁外,其余人员必须在所历考核年限内曾经历州县职事或诸司官属一任二考,才准许升迁。臣仔细考虑张津所说的,是因从未订立明确的升迁名色,因此各人申请标准不一。而且依法,正、副使等因荫补而引用升迁资序的规定多有不同,有关部门无从遵照执行,宗室及现从军人员也还没有确定的规定。请命吏部逐一拟定后申报尚书省。"随后本部拟定如下:应予升迁的职位名色,在朝内的有九项:监左藏东、西、南库,封桩库,行在、建康府、镇江榷货务都茶场,行在省仓,上、中、下界丰储仓,赡军、激赏诸酒库,草料场,杂买务,杂卖场。在外的有五十二项:制置司沿海统制,安抚司水军统辖、水军统领,转运司酒库,铸钱司措置铜场、措置锡场,检踏官,总领所酒库、监仓库,户部大军仓措置籴买官,诸路州军知县、县令、县尉,正副将、准备将领,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水陆巡检、管界巡检、同巡检,巡捉私茶、巡捉私盐,兵马都监、驻泊兵马都监,兵马监押、驻泊兵马监押,文州安昌寨驻泊,左、右江镇寨兵马盗贼公事、知寨、知城、知城堡寨,主管堡、同主管堡寨官,知关堡、同知关堡军使,监仓场库务税,监院镇盐井、排岸支盐官,主管榷场官,文州南路镇主管,宕昌寨买马,银铜场监辖使臣。军队内部有一项:正将以上。本部现拟定:使臣历任实际满六年,其中必须曾经历上述名色四考,才准许升迁为亲民之职。其中武功郎至武翼郎凡因入官三十年内因军功换授的,只计算十五年;正侍郎至右武郎转授的,及十年;武功郎至武翼大夫、遥郡凡因入官二十年内因军功换授的,只计算十年。以上这些人只要曾经升迁过,就准许依例荫补。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正任防御使至刺史凡曾经升迁过的,每逢大礼尚未升迁的,两次逢大礼后,也一并准予荫补。宗室历任满六考的,即使不是上述名色的职位,也准许升迁,其中两考可以用宫观、岳庙以及不厘务的差遣计算。现从军人员曾立有战功的,其升迁荫补依照旧法办理;没有战功的人则不准。"皇帝同意,仍命令所修订成为正式法令。
三月九日,考功郎官
宗室历任六考,虽非前项名色,亦许关升,内二考许用宫观岳庙及不厘务差遣。见从军曾立战功人关升荫补,听依旧法,无战功人非。」从之,仍令 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九日,考功郎官叶宏言:「昨准指挥令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近来有年及七十以上之人赴部陈乞磨勘,或欲侥幸今冬郊礼奏荐,今欲将年及人于簿内本名用龊印云『淳熙六年校定到年及』,录示书铺,遇有陈乞磨勘关升,并不收接。及军班换官付身自来不载年甲,每遇磨勘,随意添减岁数。乞下军头司许从本部径于诸班直统制司将日前应军班换官人各具军分年月、乡贯、三代、年甲,逐一钞录,保名申部。如遇有换官人,亦乞依此先次具报本部,以凭置籍,编类拘籍。」上曰:「簿籍分明,则可革伪冒,可从所请。如是六十九岁以前该磨勘关升等人,已行申发文字到部。年已七十,并不许收接。」
二十三日,吏部言:「淳熙令诸选人任不厘务差遣,如未颁降淳熙令之前罢任人,乞与依任岳庙人分别前后指挥,
作考第收使。」从之。
七月六日,诏:「路分都监、副都监职任与州都监一同。又在州都监之上,可听关升。其诸路总管、钤辖、州总管、钤辖、提刑、知州军准此。」以吏部言:「成忠郎武侁任福建路副都监,陈乞关升。本部照得关升指挥,即无一路兵马副都监之文。乞照考功及格法关升。」故有是诏。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选人先一任差遣未满,因避亲之类以理去官,第二任授岳庙或不厘务差遣已满,别注第三任,曾于限内陈乞通理,若作隔任,妨碍通理,可特许将第三任补满第一任,理为考第。」
十二月二十一日,吏部郎中朱佺言:「考功编类大小使臣年甲置籍,诚足革弊。然各选凡遇参部,每陈乞一事,必须关会,前后重迭,行移繁冗,孤寒滞留。乞自今大小使臣参部,先送考功整会的实年甲,给据付本人,许令终身照用,庶免重迭会问。」从之。
七年七月十八日,诏:「应百司出职人吏收使酬赏及磨勘转官,岁不得过两官。」吏部言:「出职人吏转官未有格。」上曰:「三省都录事收使酬赏及磨勘转官,每年不得过两官,其余百司出职人吏岂可过此数耶 」因有是诏。
八年闰三月十七日,诏 令所于通判关升知州条内删去注文「堂除宫观听用一任,即不许理当实历」一十五字,却修入「宫观并不理任数」八字。先是,臣僚言:「本知县关升通判者必以实历,而自通判关升知州者乃或用宫观月日以为考任。
乞诏有司,自今通判资序人必实历两任然后关升知州,其宫观年月并依岳祠例,不许收使。」故有是诏。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从军人曾历正将以上差遣四考,及曾立战功,未经关升,离军后历外任,添差不厘务者非。
译叶宏上奏说:"此前奉指挥命考功司设置大小使臣年龄户籍簿册,近来有年满七十岁以上的人到吏部申请磨勘,有的是想趁今年冬季郊祀大礼侥幸获得奏荐机会。现打算将年满七十的人在簿册中本人名下加盖'龊印',注明'淳熙六年校定到年及',并登记通知书铺,今后遇到有人申请磨勘、升迁的,一律不予受理。另外军班换官的委任文书素来不记载年龄,每次磨勘时随意增减年龄。请求命军头司允许由本部直接向各班直统制司,将以往应军班换官的人员,各自具报其军分年月、乡贯、三代、年龄,逐一抄录,具名保证后申报本部。今后如遇有换官的人,也请依此先行具报本部,以便设立簿册,分类登记备查。"皇上说:"簿籍分明,就能革除作假冒名的弊病,可以依照所请办理。像六十九岁以前应磨勘、升迁的人,已经申报文书送到本部的,仍可照办。年龄已满七十的,一律不再受理。"
二十三日,吏部上奏说:"《淳熙令》规定,各选人担任不厘务差遣的,如是在颁布《淳熙令》之前已经罢任的人,请求依照担任岳庙差遣人员的办法,分别前后指挥,计入考核年限采用。"皇帝同意。
七月六日,下诏:"路分都监、副都监的职务与州都监相同。又因其地位在州都监之上,可以准许升迁。各路总管、钤辖,州总管、钤辖,提刑,知州军的情况,照此办理。"这是因为吏部上奏说:"成忠郎武侁担任福建路副都监,申请升迁。本部查对升迁的相关指挥,并没有关于一路兵马副都监的规定。请求照考功司及相关格法准予升迁。"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令:"选人如果第一任差遣未满,因回避亲属等原因依例离职,第二任被授予岳庙或不厘务差遣已经任满,另外委任第三任,曾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如被当作中间隔了一任而妨碍合并计算的,可以特别准许将第三任补满第一任,计入考核年限。"
十二月二十一日,吏部郎中朱佺上奏说:"考功司编制大小使臣年龄户籍簿册,确实足以革除弊病。但各选人凡遇到到部参选,每次申请一件事,都必须核对查询,前后重叠,公文往来繁琐冗杂,使孤寒无依之人滞留耽误。请求今后大小使臣到部参选时,先送考功司核实其确切年龄,发给凭证交给本人,允许其终身凭此照用,以免重复查询核对。"皇帝同意。
七年七月十八日,下诏:"凡各官署出身任职的吏员,其获得奖赏采用以及磨勘转官,每年不得超过两个官阶。"吏部上奏说:"出职吏员转官尚无明确规格。"皇上说:"三省都录事获得奖赏采用以及磨勘转官,每年不得超过两个官阶,其余各官署出职吏员岂能超过这个数目!"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八年闰三月十七日,下诏命令所在通判升迁知州的条例中,删去注文"堂除宫观听用一任,即不许理当实历"这十五个字,改为加入"宫观并不理任数"八个字。此前,有臣僚上奏说:"本来知县升迁通判必须依据确实历任的年限,而通判升迁知州的人却有的用宫观任职月日来计算考核年限。请求下诏命有关部门,从今以后,通判资序的人必须确实历任两任,才准许升迁知州,其宫观任职的年月,一并依照岳庙祠禄的先例,不准采用。"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上奏说:"从军人员曾历任正将以上差遣满四考,并曾立有战功,但尚未升迁的,离军之后所历任的外任,如是添差不厘务的,不算在内,须凑足六考,才准许升迁。至于那些不曾历任正将以上差遣、又不曾立有战功的人,离军后必须历任规定名色的差遣满四考,才准许合并计算在军中的任职年限二考,凑
(揍)[凑]及六考,方许关升。其不曾历任正将以上差遣,又不曾立战功,离军后须历立定名色差遣四考,方许通理在军考任二考,(揍)[凑]成六考关升。并外任人已历立定名色差遣四考,从军后任军中差遣二考,(揍)[凑]成六考,方许关升。其已历立定名色差遣二考,从军后再历正将以上差遣二考,及军中差遣二考,(揍)[凑]及六考,方许关升。」从之。以本部言:「昨降关升指挥,内不曾该载离军后通理在军考任及从军后通理外任月日。」故有是诏。
十年七月十三日,诏:「曾任知州而为郎官卿监而复出为监司之人陈乞关升者,依两任无人荐举去处条例,特与免用举主,理为资序。」从臣僚请也。
十九日,诏:「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系是选授,令吏部特在内差遣关升。」
十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贾选言:「乞将二广申到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用考任关升。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之人,并照四川已得指挥一体施行。」从之。先是,绍兴十四年指挥:「四川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关升,其依条到部陈乞之人,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月日,缴出身大字保明申部施行。是时二广不曾该载。」故选及之。
十一月十一日,吏部言:「选人任岳庙已有立定条法,不许理为考任,则京官亦合一体。(令)[今]措置条除见任宰执、台谏子孙任宫观岳庙差遣已有淳熙七年八月十一日指挥,特许理任外,欲将承务郎以上应曾任宫观岳庙及不厘务差遣历过月日,但理磨勘,不许理为资任。」从之。既而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又言:「照对选人岳庙关升年月、京官初磨勘岳庙年月皆有指挥,分别前后。今来京官宫观岳庙关升年月未曾分别指挥,如在淳熙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指挥以前之人许行收使,若在上件指挥之后自合遵守。」从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言:「乞将京官任知县在任成二考,不因罪犯偶因忧罢之人,与理当实历知县一任。照对本部京官在法虽知县资序人,须实历一任满,方合理当实历。其注文称『若在任未满二考改移,或寻医侍养,并不许理为一任』,即是两考实历,便合理当一任。今来承务郎以上官到部注授知县差遣,在任已成二考,偶因丁忧罢任之人,服阕之后再行参部。缘见今知县以三年为任,本部却将似此之人作不曾实历知县一任,复令止注知县差遣,委是未尽。」从之。
十二年六月一日,吏部言:「知(阁)[合]门事张薿乞关升。照得张薿所历考任虽满六年,其历任差遣止有浙西副总管一任二考理名色考第外,有知合门事二考。照得元降指挥在内止有监仓场库务,
后承指挥,在外路分都监、钤辖、总管、知州军差遣之人,许理当名色关升。
译成六考予以升迁。以及外任人员,如已历任规定名色的差遣四考,从军后再任军中差遣二考,凑成六考,准许升迁。至于已历任规定名色的差遣二考,从军后再历任正将以上差遣二考,以及军中差遣二考,凑够六考的,也准许升迁。"皇帝同意。这是因为本部说:"此前颁下的升迁指挥中,没有涉及离军之后合并计算在军任职年限、以及从军后合并计算外任月日的规定。"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十年七月十三日,下诏:"凡曾任知州、又担任郎官或卿监之职、之后再出任监司的人,如申请升迁,依照两任所在之处无人荐举的条例,特别准许免用举主,计入资序。"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十九日,下诏:"皇太子宫主管左、右春坊的职位属于经过铨选而授予的差遣,命吏部特别将其列入在朝内的差遣升迁范围。"
十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贾选上奏说:"请求将两广地区申报到部的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依用考核任职年限予以升迁。如已经过本路转运司公参核实的人,一并依照四川已得的指挥同样施行。"皇帝同意。此前,绍兴十四年的指挥规定:"四川的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升迁,凡依规定到吏部申请的人,如已经过本路转运司公参核实的月日,缴验出身大字保明文书,即申报本部施行。"当时两广地区未曾载入此规定,所以贾选提及此事。
十一月十一日,吏部上奏说:"选人担任岳庙差遣已有明确规定,不准计入考核任职年限,那么京官也应当一体处理。现拟定条例:除现任宰执、台谏的子孙担任宫观岳庙差遣,已有淳熙七年八月十一日的指挥特许计入任职年限外,打算规定:凡承务郎以上的官员,曾任宫观岳庙及不厘务差遣所历过的月日,只准计入磨勘年限,不准计入资序任职年限。"皇帝同意。随后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又上奏说:"查对选人岳庙升迁的年月、京官初次磨勘的岳庙年月都已有相应指挥,分别前后处理。现在京官宫观岳庙升迁的年月,还没有分别颁下指挥,如是在淳熙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指挥之前的人,准许采用;如是在上述指挥之后的,则自然应当遵守新规定。"皇帝同意。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上奏说:"请求规定:京官任知县在任已满两考,不是因犯罪而是偶然因居丧罢任的人,准予计为确实历任知县一任。查对本部的规定,京官在法律上虽属知县资序的人,必须确实任满一任,才符合计为确实历任。其中注文说'如在任未满两考便改调离任,或因寻医、侍养的,都不准计为一任',也就是说满两考实历,就应当计为一任。现在承务郎以上官员到吏部注授知县差遣,在任已满两考,偶然因居丧罢任的人,服丧期满之后再次参选。因现在知县以三年为一任,本部却将这类人当作未曾确实历任知县一任,仍命其只注授知县差遣,实在有欠周全。"皇帝同意。
十二年六月一日,吏部上奏说:"知合门事张薿请求升迁。查对张薿所历考核任职年限虽满六年,但他所历的差遣只有浙西副总管一任二考可以计入名色考核年限,另外还有知合门事二考。查对原来颁下的指挥,在朝内只有监仓场库务,后来的指挥又规定,在外的路分都监、钤辖、总管、知州军等差遣人员,准许计入名色以升迁。现在张薿担任知合门事,原来颁下的指挥中虽未曾载明此项,但因知合门事这个职任不同于内外监当、路钤等一般差遣,现打算将张薿任知合门事的二考,计入名色以准予升迁。"下诏特别准许放行升迁。
十二月十六日,吏部详细审核胡晋臣的奏议,准许宗室凡用厘务一任、不厘
今来张薿任知合门事,其元降指挥内虽未曾该载,缘知合门事职任非内外监当、路钤等差遣之比,今欲将张薿任知合门事二考理当名色关升。」诏特与放行关升。
十二月十六日,吏部看详胡晋臣奏,许令宗室用厘务一任、不厘务四考关升亲民。先是,考功郎中胡晋臣奏:「窃见宗室关升旧法,历(雨)[两]任六考,不以有无厘务,年三十以上,许令升入亲民资序。至淳熙六年,始立定名色指挥,内宗室止许用宫观岳庙两考之外,仍须历厘务四考方得关升。窃详立法之意,本任之事,以观其能。然酒税务钱谷去处,已不许干与巡尉、马铺等差遣,又不许注射,且必欲以厘务限之,而无阙以处之,犹欲其入而闭之门也。今纵未能还旧法,令历一任厘务,许通用不厘务四考或更展二考不厘务通理八考,令升亲民,亦不为侥幸。」得旨,令吏部长贰看详闻奏:「窃详宗室选法差注止有排岸监作院、造船场、板木场监门厘务窠阙,皆注添差不厘务,少得任厘务考第及格之人。今来晋臣奏请,止令历一任厘务,通用不厘务四考计,令关升亲民。校之祖宗成法,考任即无冲改,比之未降名色指挥之前皆用六考不厘务,可以酌中,使其能者关升亲民,不为侥幸。」从之。
同日,臣僚申请奏辟碍格法之人不许以成资理任。先是,臣僚言:「诸八
路权注见阙而勘当应差者,所权月日听理为任。下文又云举辟官及虽不应注而注各已成资者准此。则不应辟而辟、不应注而注,各以二年成资者并听理任矣,不应注而权及二年亦听理任固也。惟是吏部格法,非初任、非有过犯、非已注差遣、非资序越等之人方该辟差,给降付身。今求辟者鲜有不碍格法,辟书之上吏部,虽已疏下,缘有考功理任之法多是藏匿省符,迁延岁月,以(资)待成资,遂其私计者。乞考功理任条令参照吏部格法,今后从辟之人,如系初任、曾有过犯,或已注差遣受朝廷付身,或资序越等者,虽已成资,不问替阙,皆不在理
译务四考的方式升迁为亲民之职。此前,考功郎中胡晋臣上奏说:"臣见宗室升迁的旧规定,历任两任满六考,不论是否办理具体政务,年满三十岁以上,就准许升入亲民资序。到淳熙六年,才立定名色的指挥,规定宗室只准用宫观岳庙两考之外,还必须历任厘务四考才能升迁。臣仔细考虑立法的用意,本是想通过实际任职来观察其才能。然而酒税务钱谷这类地方,已经不准干预巡尉、马铺等差遣,又不准注授,却又一定要用厘务来限制他们,可是又没有相应的缺额来安置他们,这就像想让他们进门却又把门关上一样。现在纵然不能恢复旧法,也应让他们历任一任厘务,允许通融使用不厘务四考,或者再展延两考不厘务、合并计算八考,就准许升迁为亲民之职,这样也不算是侥幸。"得到皇帝旨意,命吏部长官、副长官详加审核后上奏说:"臣仔细考虑,宗室的铨选办法中,只有排岸监作院、造船场、板木场监门等厘务缺额,都是委以添差不厘务,很少能得到符合厘务考核年限规格的人。现在胡晋臣所奏请,只要求历任一任厘务,通融使用不厘务四考合计,就准许升迁为亲民之职。比照祖宗成法,考核任职年限并没有更改;比起未颁布名色指挥之前一律要用六考不厘务的规定,可以说是折中适中,能够使有才能的人升迁为亲民之职,也不算是侥幸。"皇帝同意,并命令所修订成为正式法令。
同日,有臣僚申请规定,凡因奏请举辟而与格法有妨碍的人,不准以成资计入任职年限。此前,有臣僚上奏说:"各路凡是权任遇到符合差遣条件而空缺、经审核应当差遣的人,其权任的月日准许计入任职年限。下文又说,凡经举辟的官员,以及虽不符合注授条件而被注授、各自已满两年成资的人,也照此办理。如此一来,不应举辟而被举辟、不应注授而被注授的人,各自只要满两年成资,也一并准许计入任职年限了;至于不应权任而权任、满两年也一并计入任职年限,这自然是应当的。只不过吏部的规格法度规定,除非是初任、没有过犯、没有已注授的差遣、资序没有越等的人,才符合被举辟差遣、领取委任文书的条件。如今凡请求举辟的人,很少不与格法相妨碍的,举荐文书呈报到吏部,即使已经批复下达,因为有关计入任职年限的规定,往往隐匿省符,拖延时日,以此等待凑满成资,来达成他们的私图。请求命考功司计入任职年限的条例参照吏部的规格法度,今后凡经举辟的人,如是初任、曾有过犯,或已经注授差遣、领受朝廷委任文书,或资序越等的人,即使已满成资,也不问是否候补缺额,都不在准予
任之限,庶可以杜侥幸之门,一铨曹之法。」从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欲将使臣校尉所得庆典减年,除住程应格外,并与对半收使,其佗恩赏不得援例。」从之。
译任职的年限,或许可以杜绝侥幸取巧的门路,统一铨选部门的法度。」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吏部上奏说:「打算把使臣、校尉因庆典而获得的减年恩典,除去按规定应扣除的行程时间外,一律折半计算使用,其余的恩赏不得援引此例。」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九日,诏考功减守当官一人,私名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吏、刑部言:「令大理寺结绝公案批报,以革留滞之弊。」以考功员外郎郑汝谐申请吏部注拟磨勘、升改等事,并须截会刑寺有无过犯。缘大理寺人吏前后沿袭批报,至有将二十年前罪犯作未结绝见作公案在寺者,亦许将公罪笞作不见得该与不该取旨者。甚至于一州有失出入之罪,不问官员已满罢、已未到任,并作有一犯者,遂致吏部不敢
放行。间有官员留滞数年,无所控告。照得淳熙九年大理卿潘景珪申请,乞将日前未结绝公案照明堂赦恩并行结绝,已奉旨依奏。今来本寺更不用此一项指挥,仍旧将经历年深罪犯批报。乞下大理寺照潘景珪元请,将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以前官员所犯,量其公私轻重,日下并行结绝批报,吏部施行,庶免留滞官员注拟、磨勘、升改。」从之。
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诏:「永佑陵攒宫内外巡检理当名色关升,今后准此。」以浙西兵马都监杨曭乞关升,吏部言:「曭昨任攒宫内外巡检成二考替罢,当来所降名色指挥不曾该载,虽有申请到徐德荣指挥攒宫内外巡检比类诸路州军巡检理当名色关升,缘所降指挥内无今后比类收使之文,本部未敢施行。」故有是诏。
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奏请诸军承代之人更不施行相验年貌指挥。以户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张杓言:「吏部侍郎右选昨自淳熙三年因臣僚奏请创造考功编类使臣年甲簿籍,以革减落岁数之弊。自干道八年诸军冒名承代者与退减补正官资,至淳熙七年都省批状指挥其年甲照应未退减改正前年甲施行。盖承代之人皆是以少承老,姑俾之从承代人年甲,庶年及不远,可革磨勘荫补之滥。至淳熙九年,本部申明画降指挥,如无以前年甲干照之人,遇陈乞磨勘,从本军次第结罪,主帅重加相验年貌保明,
委无隐匿不实。如已离军,亦令本州岛及知通保明。臣以为冒名之人与之退减补正,固已为优恩,所承代者岂无元来年甲 若不从实供报,不与施行磨勘可也。今乃因其不报,许令从权相验保明,则是开其诈冒之路,然犹未尝许其有干照重行相貌也。近准枢密院批下兴元都统司保明到成忠郎程绘,镇江府都统司保明到保义郎陈进,皆是承代补正,径行貌验年甲具申。寻行检照簿籍,见得程绘、陈进其未改正以前年甲具有干照,即不应本军擅行貌验保明。今来程绘却减落一十三岁,陈进却减落一十一岁,乃知昨来申明貌验之说,其流弊必至于此。今照得冒名承代者尚有万五千人,若一一于其将年及之时径自貌验,减落岁年,以为磨勘奏请之地,其侥幸冒滥,何有穷极 乞应诸军冒名承代人并照应未递减改正以前年甲,从淳熙七年批状指挥,其淳熙九年申明貌验指挥更不施行。
译十二月九日,诏令考功司裁减守当官一人、私名(吏员)二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的吃俸之人,交由主管部门裁定,所以有此命令。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吏部、刑部上言:「命令大理寺将已结案的案件批复上报,以革除滞留积压的弊病。」因考功员外郎郑汝谐申请,吏部在注拟磨勘、升改等事务时,都须核实大理寺、刑部有无过犯记录。由于大理寺吏员历来沿袭旧例批复上报,以致有的将二十年前的罪犯当作尚未结案、仍在寺中未了的案件;也有把公罪笞刑案件当作说不清该不该取旨的案件。甚至一州有失出、失入之罪,也不问该官员是已任满罢职还是尚未到任,一律算作有一次犯罪,以致吏部不敢放行注授。有的官员因此滞留数年,无处申诉。查明淳熙九年大理卿潘景珪曾申请,请求将以前未结的案件依照明堂赦恩一并结案,当时已奉旨依所奏施行。如今本寺却不再执行这一指挥,仍旧沿用历年积压的罪犯批报旧例。请求下令大理寺依照潘景珪原先的申请,把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以前官员所犯之罪,酌量公罪、私罪的轻重,即日一并结案批报,交吏部施行,以免耽误官员的注拟、磨勘、升改。」朝廷依所请。
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诏令:「永佑陵攒宫内外巡检理当名色关升(资序晋升)事宜,此后即以此为准。」这是因浙西兵马都监杨曭请求关升,吏部上言:「杨曭此前任攒宫内外巡检,任满两考罢职,当初所降的名色指挥中并未载明此事。虽有徐德荣的申请案例,比照诸路州军巡检理当名色关升办理,但所降指挥中并无『今后可比照援引』的文字,本部不敢照办。」所以有此诏令。
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奏请求,各军中顶替承代之人今后不再执行核验年貌的指挥。因户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张杓上言:「吏部侍郎右选此前自淳熙三年起,因臣僚奏请,创立了考功司编类使臣年甲的簿籍,用以革除虚报减少年岁的弊病。自干道八年起,各军中冒名顶替之人,与退减补正的官员资序一并处理;至淳熙七年,都省批复指挥,规定其年甲一律照未退减改正前的年甲施行。这是因为顶替之人都是以年轻者冒充年长者,姑且让他们按照被顶替人的年甲计算,这样年及资序的时限不至相差太远,可以革除磨勘、荫补方面的滥用。到淳熙九年,本部申明降下指挥,凡是没有从前年甲凭证的人,遇到申请磨勘时,由本军依次结罪,由主帅重新核验年貌并具保申明,保证确无隐瞒不实之处。若此人已经离开军中,也令本州及知、通二官具保申明。臣以为,对冒名者予以退减补正,本已是格外的恩典,被冒名顶替之人难道就没有原来的年甲吗 若不能如实申报,就不予办理磨勘,这是应当的。如今却因其不能申报,就许可权宜核验保明,这实际上是开了诈冒的口子,不过当初也未曾允许他们有凭证时再重新核验相貌。近来接枢密院批下,兴元都统司保明成忠郎程绘、镇江府都统司保明保义郎陈进,都是顶替补正之人,径直核验年貌后具文申报。随即查检旧簿籍,发现程绘、陈进在未改正之前的年甲都是有凭证可查的,本不应由本军擅自核验保明。如今程绘却被减去十三岁,陈进被减去十一岁,可见此前申明核验相貌之说,其流弊必然如此。现查明冒名顶替者尚有一万五千人,若都在他们年岁将到之时径行核验相貌、减去年岁,以此作为申请磨勘的凭借,那种侥幸冒滥之风,何时才能穷尽 请求:凡各军冒名顶替之人,一律照未曾递减改正以前
」
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十六年:原稿旁批:「寄据《大典》卷一百九十三校补三字。」,考功员外郎杨经言:「选人在法前任令录、知令录,有职官举主三员,非今任停替者,候参选与文林郎。又条带官别领任与就任循正资序,谓迪功郎系判司簿尉任提刑司检法官之类。今准庆典指挥,应就任循转带行旧任之人,虽有资序,不同月日,并与通理凑作实考收使。本部见已施行外,其间却有非带官别领职任之人,到官止及两三月,该遇庆典、赦恩循转,后来已成三考,有举主三员,乞将迪功郎月日豁出,依上条循转。本部却未有施行
似此体例。」送部看详,本部照对:「选人系迪功郎任判司簿尉差遣,到官后该遇庆典,覃恩赏循转修职郎之人,如授修职郎之后已有三考,可作修职郎一任回关升。如不及三考之人,自合依见行条法。」从之。
绍熙二年二月七日,权考功郎官陈士楚言:「进武校尉在职任人去岁该遇登极覃恩,合循一资,改转承信郎。缘在法不是军功、捕盗上用恩赏改转,其校尉上历过年月不许于承信郎上收使,所以似此之人不即陈乞覃恩循资。先用实历住程年月并理当公据,凑满五年,陈乞磨勘改转承信郎,俟后却用覃恩转承节郎,可以不坏校尉上所历年月,本部未敢放行。乞指挥应进武校尉在职任人该遇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恩,并合用覃恩改承信郎,却将二月四日以后历过校尉月日,与作承信郎参选月日起理,如此则不容侥幸,亦不使有觖望。」吏部指定:「照得当来覃恩转资无厘革年限,所以各人留下,未即收使。近承指挥登极赦与转官资,以二年满为限。过限陈乞,并不放行。今指定欲与量展半年为限,所有校尉实历在今来展限应满之前及二年六个月以上贴用,理当凑满年限之人,从条于校尉上先以放行磨勘。如在展限满日之后,实历不及二年六个月之人,自不许放行磨勘。其覃恩自合遵依展限,申明陈乞收使。」从之。
九月一日,权发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
路六(部)[郡]之地,实与敌境相接,除襄阳府、均州、随州、光化军、房州五郡官吏任满皆有恩赏外,止余郢州一郡独无推赏之令。乞与照别路次边体例,特与放行恩赏。」诏依本路极边州军任满推赏。
同日,吏、刑部言:「准指挥合门宣赞舍人依合门舍人例与理关升,令看详闻奏。照得淳熙六年二月十三日降名色指挥之后,使臣须要名色差遣四考,通历及六年放行关升,如是武举出身任合门舍人,并从专法四考与关升。本部自后即不曾将不系武举出身任合门舍人之人及合门宣赞舍人理为名色放行关升,伏乞照已降名色指挥放行。
译的年甲,依淳熙七年批状的指挥办理,淳熙九年申明核验相貌的指挥不再施行。」
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十六年:原稿旁批:「据《永乐大典》卷一百九十三校补三字。」),考功员外郎杨经上言:「选人依法在初任担任令录、知令录时,若有职官举主三员,且非本任期满停替者,等到参选时可授文林郎。又有条例规定,带官另任而就任循正资序(即迪功郎担任判司簿尉、提刑司检法官之类的),如今依照庆典指挥,凡是就任循转、带行旧任的人,虽有资序,若月日不同,也一并通理凑作实考收使。本部已依此施行,但其中也有并非带官另任之人,到官仅两三个月,恰逢庆典、赦恩得以循转,后来已满三考,并有举主三员,请求将其迪功郎的月日剔除,依照上述条例循转。本部至今未曾办理过这类事例。」交本部审核,本部核查后回复:「选人如系迪功郎担任判司簿尉差遣,到官后适逢庆典,蒙恩循转为修职郎之人,若授修职郎后已满三考,可作修职郎一任,予以关升。若不满三考,则应依现行条法办理。」朝廷依所请。
绍熙二年二月七日,权考功郎官陈士楚上言:「进武校尉在职任内的人,去年适逢登极覃恩,本应循转一资,改授承信郎。但依法规定,若非因军功、捕盗而蒙恩改转,其在校尉任上所历的年月,不许在承信郎任上折算收使,因此这类人便未能立即援引覃恩循转资序。若先按实际在任年月,加上应当折算的年月,凑满五年,才申请磨勘改转承信郎,将来再遇覃恩转承节郎,这样才能不损及校尉任内所历的年月,本部不敢贸然放行。请求指示:凡进武校尉在职任内之人,若适逢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恩,都应依覃恩改授承信郎,但把二月四日以后所历的校尉月日,作为承信郎参选的月日重新起算,这样既不使人侥幸,也不使人心生怨望。」吏部核定:「查明当初覃恩转资并无年限的削减规定,所以各人的资历暂时留存,未予折算收使。近来奉指挥,凡登极赦恩转官资的,以任满二年为限;超过期限申请的,一律不予放行。现核定拟放宽半年为限。凡校尉实际在任的年月,在此次放宽期限之内、且已满二年零六个月以上,按规定可折算凑满年限的人,准许从校尉任上先行办理磨勘放行。若在放宽期限已满之后,实际在任年月仍不满二年零六个月的人,则不许放行磨勘。至于覃恩之事,自应依照放宽的期限,申明后再予折算收使。」朝廷依所请。
九月一日,权发遣郢州任世安上言:「京西一路六郡之地,实与敌境相接。除襄阳府、均州、随州、光化军、房州五郡的官吏任满都有恩赏外,唯独郢州一郡没有推赏的成例。请求比照其他路边境州军的成例,特予放行恩赏。」朝廷诏令依照本路极边州军任满推赏的成例办理。
同日,吏部、刑部上言:「奉指挥,合门宣赞舍人应比照合门舍人的成例办理关升,令核查后奏报。查明淳熙六年二月十三日降下名色指挥之后,规定使臣须任满名色差遣四考,通计任职满六年方可放行关升;若是武举出身任合门舍人的,也一律依专门条法,四考即可关升。本部此后却一直未曾将非武举出身而任合门舍人之人,以及合门宣赞舍人,按名色放行关升。恳请依照已颁降的名色指挥放行。」诏令:「合门舍人若系经召
」诏:「合门舍人系是召试与依武举出身,放行关升。余依吏、刑部看详到事理施行。」
庆元三年十月二日,诏:「选人初官所得关升职令状,比附经任人荐举改官状,到部日实时理作放散。」从右正言刘三杰请也。
六年闰二月三日,诏:「见任宰执、台谏子孙宫观岳庙既已理为考任,许令用前宰相举状充职司。」
十月十四日,吏部言:「选人历十五考以上,无赃私罪犯,不拘职司员数,有改官举主四员,与从减举主条法放行改官。」从之。
嘉泰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诏:「新州县丞、司理、知录、推官、签判破格注授之人,许用五纸常员奏举改官。」以守臣滕安言:「新州水土恶弱,在法教授、推官、县令、录参系用举主二员改官,独破格县丞、司理、知录、推官、签判并系四纸
常员,一纸职司。今乞仍旧用举主五员,与免职司。」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东院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东院
【宋会要】
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又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在宣德门外西北廊。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知院事二人,以朝官充。书令史七人,掌舍二人。
熙宁三年,分东西院。《玉海》五月丁巳二十八日,诏:「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置主簿二人。」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诏:「应在京朝官、京官宜差中书舍人郭贽、御史知杂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过犯,铨量材器,堪何任使。候要人差使,令中书送贽等定差,具姓名申中书奏呈,并须尽公采访考校。如涉私徇,当加其罪。仍令贽等点检班簿,务令齐整。」
八年六月,命刑部郎中杨徽之、库部员外郎孔承恭同考校京朝官殿最。
雍熙二年四月,命右谏议夫夫、权御史中丞刘保勋同知京朝官考课。
十月,命右谏议大夫雷德骧同知京朝官考课。仍令所差朝官、京官自今并具其人功过引见取旨。初,太宗谓宰臣曰:「朕亲阅班簿,择堪河北转运使者。而臣僚既众,不能尽识,亦不知其履行。自今可令引对,既得渐识群臣,可以择才委任,且使有官政者乐于召对,有事得以面陈,负瑕累者亦耻于顾问,惩恶劝善,于是在焉。」
端拱元年六月,以左谏议大夫刘蟠同知京朝官考课。
淳化四年二月,以考校京朝官院为审官院。
五月,以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先是,置京朝官考课院,又别令校其殿最。至是并而为一,命若水等主之。
十月,诏审官院:「自今初任京朝官,未曾历州县,不得拟知州、通判。」从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之请也。
至道元年十月,诏:「今后自广南回京朝官,须在任及二周年已上者即与两任近地,未满二年者只与一任。
译试授职,则可比照武举出身放行关升。其余依吏部、刑部核查的意见办理。」
庆元三年十月二日,诏令:「选人初次任官所得的关升职令状,比照曾任官者荐举改官状的成例,到吏部当日即时办理放行。」这是采纳了右正言刘三杰的请求。
六年闰二月三日,诏令:「现任宰执、台谏官员的子孙,凡任宫观、岳庙官已折算为考任的,允许用前任宰相的举状充作职司举状。」
十月十四日,吏部上言:「选人任职历十五考以上,且无赃私罪犯的,不拘举主所任职司的员数,只要有改官举主四员,即可依减举主的条法放行改官。」朝廷依所请。
嘉泰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诏令:「新州县丞、司理、知录、推官、签判等破格注授的人员,允许用五张常员举状申请改官。」这是因为知州滕安上言:「新州水土恶劣贫瘠,依法规定教授、推官、县令、录参等职,用举主二员即可改官,唯独破格授职的县丞、司理、知录、推官、签判都须用四张常员举状、一张职司举状。如今请求仍照旧例用举主五员,免去职司举状的要求。」所以有此诏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东院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东院
【宋会要】
淳化三年设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名。此前太平兴国年间又设置差遣院,至此一并归入。衙署设在宣德门外西北廊。职掌是考校京朝官政绩之优劣,分派内外差遣并奏报朝廷。设知院事二人,由朝官担任。书令史七人,掌舍二人。
熙宁三年,分设东、西两院。(《玉海》记载:五月丁巳二十八日,诏令:「将审官院改为审官东院,设主簿二人。」)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诏令:「凡在京朝官、京官,应差中书舍人郭贽、御史知杂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一同考校其功过劳绩,衡量其才能器识,看堪任何种差遣。等到需要用人差遣时,令中书交由郭贽等人拟定,开列姓名申报中书奏呈,都须秉公采访考校。若涉徇私,当加以治罪。仍令郭贽等检点班簿,务必使之齐整。」
八年六月,命刑部郎中杨徽之、库部员外郎孔承恭一同考校京朝官政绩优劣。
雍熙二年四月,命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刘保勋一同主管京朝官考课。
十月,命右谏议大夫雷德骧一同主管京朝官考课。并令所差朝官、京官从今起都须开列其人功过,引见皇帝取旨。当初,太宗对宰臣说:「朕亲自查阅班簿,挑选可任河北转运使的人。但臣僚众多,不能一一认识,也不了解他们的品行。从今起可令其引见奏对,这样既能逐渐认识群臣,又可择才委任,并且能使有政绩的官员乐于被召见奏对,有事可以当面陈述;而有过失瑕疵的人也会因被垂询而感到羞愧,惩恶劝善之道,就在于此。」
端拱元年六月,命左谏议大夫刘蟠一同主管京朝官考课。
淳化四年二月,将考校京朝官院改名为审官院。
五月,命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一同主管审官院。此前,设有京朝官考课院,又另设机构考校其政绩优劣。至此合并为一,命钱若水等人主持。
十月,诏令审官院:「从今起,初任京朝官、未曾历任州县者,不得拟授知州、通判。」这是采纳了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的请求。
至道元年十月,诏令:「今后从广南任满回京的京朝官,凡在任满两周年以上者,即授予两任近地差遣;未满两年者,只授一任。」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令审官院:「从今起,知州、通判若因治绩不
」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审官院:「自今知州、通判以不治代还者,并授闲冗厘务。」
四年二月,诏审官院:「京朝官父母年七十以上合入远官无亲的兄弟者,并与近地。如有亲的兄弟年二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真宗即位,谏官孙何、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祀郊行庆止加勋、阶、爵邑「邑」上原衍一「是」字,已删。,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景德四年七月,诏:「审官院磨勘京朝官劳绩并限在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未及者依例差使,如特令考校引对者不在此限。」初,审官院在除任不理及非时解替外,不限改官月日考绩引对。至是始定年限。
大中祥符八年八月,审官院言:「请以诸道转运、提点刑狱臣僚差出年月较其远近,先具磨勘。」从之。又诏令审官院以近地二年半已上者,远地二年已上,权与差替,不为久例。真宗以
京朝官候阙既久,奉朝请者颇多,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三月,诏:「应缘冲罢降职及年考而未磨勘者罢。或磨勘而不改官,其后又及二考,罪非踰滥,及入己赃,悉条列以闻。」
十月,诏令审官院:「知州、通判、监当、知县员阙,限一月内差人,仍每月具已差、未差名闻。」
二年四月,审官院言:「在院京朝官经两次引问未就差遣者,乞一面勘会定差。」从之,仍令每问不得过十日。
三年三月,诏审官院:「西川、广南得替回幕职州县官,因举奏及特恩改授京朝官,今复且与一任近地差遣,次任依例入远。」
四年十一月,审官院言:「京朝官父母年八十已上者,乞更不问有无兄弟,并乞且与近地差遣。」从之。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朝官系荆湖、江浙人者,望比类福建、淮南人,许归本路守官。」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审官院言:「乞自今在院祗应候差遣京官以疾患申院者,并据状牒御史台依例差医官看验。如委实疾患,合与给假,即牒报当院,所贵得见诣实,免有非如妄托缘故规避差遣。」从之。
二年九月,审官院言:「准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敕,广南知州军通判、知县到任候及一年半差替。又准天禧四年四月敕,到任纔及一年半便仰差替。如未有人差,逐旋擘画移官往彼,不得有违元限,以此多是在任不满二年便替。若依至道元年敕,只合实一任近地。有此未便,今欲除在任不理及别因诸事未满替回人外,应系一年半替回者并与两任近地。」从之。
三年五月十五日,诏:「今后京朝官在京(勺)[勾]当替罢无绾系,须十日内赴院投纳家状,祗候差遣。如外任得替,令御史台依(达)[远]近程限及有事故出到公据外,如违限两月已上不到阙,令具事由申奏,当行取勘。
译佳而被替代还朝的,一律授予闲散冗务的差遣。」
四年二月,诏令审官院:「京朝官父母年七十以上、又没有亲兄弟的,一律授予近地差遣。若有亲兄弟年二十以上的,不在此限。」
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在崇政殿引见京朝官,按等第升迁官阶。旧制,郊祀恩典之下,百官大多能获得序进。真宗即位后,谏官孙何、耿望上疏请求废除此制,以杜绝侥幸之风。于是郊祀庆典只加授勋、阶、爵、邑,而命有关部门考校其政绩优劣,由皇帝亲临殿前决定升降。
景德四年七月,诏令:「审官院磨勘京朝官功绩,都须以在任满三年以上者方可引见奏对;未满者依常例差遣,若有特旨命令考校引见的,不在此限。」此前,审官院除去任职不合规定及非按时解职替代者外,不限改官月日均可引见考绩。至此才开始规定年限。
大中祥符八年八月,审官院上言:「请求按各道转运使、提点刑狱臣僚差出的年月,核算其远近先后,先行具报磨勘。」朝廷依所请。又诏令审官院:凡在近地任满二年半以上、远地任满二年以上者,可权且予以差替,不作为长久成例。真宗因京朝官候补差遣的时间已久,领取朝请俸禄而无实职者颇多,所以有此诏令。
天禧元年三月,诏令:「凡因裁并职务、降职而未及磨勘的,或已磨勘而未获改官、其后又满两考的,只要没有过分逾越、没有侵吞入己的赃罪,都要逐一开列上报。」
十月,诏令审官院:「知州、通判、监当、知县等职位出缺,限一个月内差人补任,并每月开列已差、未差人员名单上报。」
二年四月,审官院上言:「在院候补的京朝官,凡经过两次引见询问仍未获差遣的,请求一律予以核查确定差遣。」朝廷依所请,并令每次询问间隔不得超过十日。
三年三月,诏令审官院:「凡从西川、广南任满回朝的幕职州县官,因被荐举或特恩改授京朝官的,如今仍先授予一任近地差遣,下一任再依例调赴远地。」
四年十一月,审官院上言:「京朝官父母年八十以上的,请求不再追问有无兄弟,一律给予近地差遣。」朝廷依所请。
五年七月,审官院上言:「朝官中系荆湖、江浙籍贯的人,希望能比照福建、淮南籍贯之人的成例,允许调回本路任官。」朝廷依所请。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审官院上言:「请求从今起,在院候补差遣的京官因病申报本院的,一律行文御史台,依例差医官前往查验。若确系患病,应予给假,即行文回复本院,以便如实掌握情况,避免有人虚托病故来规避差遣。」朝廷依所请。
二年九月,审官院上言:「按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敕令,广南知州、知军、通判、知县到任满一年半后予以替代。又按天禧四年四月敕令,到任满一年半便应予替代。若尚无人可以接替,便临时安排官员前往接替,不得违背原定期限,因此常有在任不满两年便被替代的情况。若依至道元年敕令,只应授予一任近地。这样便有不便之处。现除去任职不合规定及因其他事故未满而调回的人员外,凡满一年半而调回的,一律授予两任近地。」朝廷依所请。
三年五月十五日,诏令:「从今起,京朝官在京城内任职调离而无所拘系的,须在十日内赴院呈交家状,等候差遣。若是外任期满,令御史台依远近路程规定期限,以及因事故延迟须出示公据者外,如超过期限两月以上仍未到院的,须开列缘由上奏,即行查办。」此前,有京朝官在京厘务任满调离后,经过三个季度仍不到院呈交家状而
」先是,京朝官在京厘务得替有经三季不赴院纳家状即乞磨勘者,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今年六月敕,丁忧服阕京朝官等,宜令审官院依合入差遣资序并先次与差。本院参详,若并有服阕官到院,并升先次,则久待阙人必恐难得差遣。今欲应得替京朝官如到院待阙已及三个月已上者,其丁忧服阕人不许超越姓名,先次差遣,余准令敕处分。」从之。
六年正月,诏:「今后京朝官须经三任知县方得差充通判,经三任通判方得差充知州。如有殊常劳绩及奏举人数多者,令审官院取旨。」
三月,审官院言:「本院职掌魏中正随江仲甫接伴贺干元节人使,充书表祗应,乞自今审官院职掌更不许入国并接伴使、副使指射抽差。」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审官院言:「欲自今除特与优使并指定差遣人外,其余官员到院公参日各令先欲求所向路分差遣文状。如有情愿入远及折资差遣者,亦各于状内开(设)[说]。如遇有缺,不拘日限,但经两度 请问当。如
未就者,即一面勘会所乞路分合入远近去处,依名次定差。内有自西川、广南并沿边不般家州县得替及丁忧服阕人,许经三度 请后未就差遣,即依前项勘会定差。」从之。
八月,诏:「今后知州军监通判、知县不因公事朝廷非次差移者,并许通计二年理为一任。」
九月,诏审官院自今定差知州、知军,引见后当日或次日令到中书审验。」《玉堂纪事》。《翼燕诒谋录》:「审官院定差知州军并以资历,不容超越。资历当得,不容不与。天圣七年九月辛巳,诏审官院定差并申中书,引上审视,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罢之。今都堂审察,其遗意也。」
十二月九日,诏审官院:「今后京朝官两任共计及三年半已上者,依年满人例差替。」
八年八月,诏审官院:「自今得替京朝官如经知县同判两任内,并无私罪并公过三度杖罪以下者,并与知州同判差遣,更不用五人奏举。如有私罪及公过三度内有徒罪已上,即依前降条贯施行。情理重者,奏取指挥。若三任内曾犯赃罪者,不在升徙之限。内虽有奏举不行。」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广南官请自今从京差者,须旧官在任一年半以上者,从江浙、荆湖、福建移授者,须二年,并前六十十日差移。」从之。
五月六日,审官院言:「京朝官有自本院移任并计转官及三期者,未委便理朝廷非次移任,为复别须朝旨。」诏须自近入远者听,以三期为限。
景佑三年三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在院见管官员九十二人,少得缺员,欲并以到任一年半使阙。候见任官满三十月,许赴任交替。内元是丁忧移任及二年半许使阙,并候三年交替。
译径直请求磨勘的情况,所以有此诏令。
五年七月,审官院上言:「今年六月敕令,服丧期满的京朝官等,应令审官院依其应得的差遣资序优先予以差遣。本院详加考虑,若同时有多名服丧期满官员到院,都要优先安排,那么长期候补的人必定难以获得差遣。现拟凡已获替代的京朝官在院候补已满三个月以上者,服丧期满之人不得越过其姓名而优先差遣,其余则依照原敕令办理。」朝廷依所请。
六年正月,诏令:「从今起,京朝官须历任三次知县,方可差充通判;历任三次通判,方可差充知州。若有特殊卓越的功绩,或举荐人数众多的,令审官院取旨定夺。」
三月,审官院上言:「本院职掌官员魏中正曾随江仲甫接伴贺干元节的外国使者,担任书表祗应之职,请求从今起本院职掌官员不再参与出使国外及接伴正、副使的指派抽调。」朝廷依所请。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审官院上言:「请求从今起,除特别给予优待差遣及指定差遣的人员外,其余官员到院报到当日,各自先按其意愿写明希望前往的路分差遣文状。若愿意前往边远地区及折资差遣的,也各自在文状内注明。若遇有缺额,不拘时限,只须经过两次询问妥当的即予差遣。若两次仍未获差遣的,即一并核查其所愿前往的路分远近,依名次先后确定差遣。内中若有自西川、广南以及沿边不能携家眷的州县任满、或服丧期满的人员,允许经过三次询问后仍未获差遣的,再依前述办法核查确定差遣。」朝廷依所请。
八月,诏令:「从今起,知州、知军、通判、知县若非因公事而被朝廷非常规调动的,一律通计满两年,作为一任。」
九月,诏令审官院从今起确定差遣知州、知军人选后,引见当日或次日须送中书省审核查验。(《玉堂纪事》。《翼燕诒谋录》记载:「审官院确定差遣知州、知军人选,都依照资历,不容许逾越。资历应得的,不容不给。天圣七年九月辛巳,诏令审官院确定差遣后须申报中书,引见皇帝审视,若懦弱庸碌、年老多病不能任事者予以罢免。如今由都堂审察,正是这一遗意的延续。」)
十二月九日,诏令审官院:「从今起,京朝官若两任合计满三年半以上的,依照任满人的成例予以替代。」
八年八月,诏令审官院:「从今起,凡已替代的京朝官,若历任知县、通判两任之内并无私罪、且公罪笞杖以下不超过三次者,一律授予知州、通判差遣,不再用五人举荐。若有私罪或公罪三次以内含徒罪以上的,仍依先前颁降的条例办理。情节严重的,奏请皇帝裁决。若三任之内曾犯赃罪的,不在升迁调补之列。此外即使有荐举也不予执行。」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审官院上言:「广南官员,请求从今起凡从京城差遣前往的,须原任官员在任满一年半以上;从江浙、荆湖、福建调任的,须满两年,并在前后六十天内完成差遣调动。」朝廷依所请。
五月六日,审官院上言:「京朝官若自本院调任、且计算转官已满三期的,未知应按朝廷非常规调任处理,还是另须请示朝廷旨意。」诏令:凡由近地调往远地的听任自便,以三期为限。
景祐三年三月十九日,审官院上言:「本院现有官员九十二人,缺额较少,拟一律以到任满一年半为候补期限。等到现任官员任满三十个月时,才许赴任交替。其中原是因服丧调任、且已
」从之。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乞今后京朝官受使遣时隐匿不言亲戚妨碍,到任后乞就移者,并与移远路小处。」从之。
宝元元年十月,诏审官院,臣僚陈乞亲属差遣,如系京官,并须年及格,仍试书札读律,方听出官。」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审官院言:「旧制京朝官到院日各指定所入三路,自景佑四年十二月诏始不拘路分,而率意择地,其阙官处拟奏不行。今请复令指定三路三路:原「三」下衍一「任」字,已删。,如经三问阙不就,并从本院据合实远近定差。若丁忧服阕并自不般家地分替者,更许一问。」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院如批降旨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促)[从]判铨王质之请也。
二月,以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本院条贯。至和二年十二月,又令编修皇佑三年以后冲改者。
五年九月四日,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尝为监司体量及半年无显状者,先奏上中书。」
皇佑五年九月,诏审官院授差遣及半年者毋得以堂除人冲之。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审官院:「内外官自酬奖处代还,毋得复入有酬奖处。」
二年五月八日,新差知河阳吕公绰言:「切见审官院
近岁以来为守待差(遗)[遣]人众,不住擘画,预使向前员阙。臣原缺擘画其预使员阙注拟依旧外,所有见在任官即令审官院勘会作先朝合差替月日限之制,于差状内开说,及期,方降替敕。」从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审官院:「今后更不许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官岁满前三月,余路前两月,令本院预举行之。」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见祗应差(遗)[遣]京朝官员多阙少,住京至一二年,深见不易。应在院未有差遣者,乞并许请假出外,等候缺次。所降札子更不言定日限,候至名次稍高,任自参假赴院。」从之。
五年六月,诏审官院:「京朝官入西川、广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荐举规免者,委本院执奏之。」
七年三月,诏审官院:「奏补京朝官初该磨勘者,自今须有举主一人,方听改官。」
英(中)[宗]治平元年四月,知审官院王珪奏新编本院敕十五卷。诏行之。《中书备对》:「审官东院差遣知院二员,主簿二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寓]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差知院官两员,专管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
译满两年半的,须等到满三年才交替。」朝廷依所请。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审官院上言:「请求从今起,京朝官在接受差遣时若隐瞒不报亲属方面的妨碍因素,到任后又请求调离的,一律调往路途更远、地方更小之处。」朝廷依所请。
宝元元年十月,诏令审官院:「臣僚申请亲属差遣的,若系京官,都须年岁达到规定标准,并须考试书札、律令,方许出任官职。」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审官院上言:「旧制,京朝官到院之日,各自指定所愿前往的三个路分。自景祐四年十二月诏令下达后,开始不再拘限路分,官员任意择地,以致有缺额之处的拟议无法施行。现请求恢复令官员指定三路,若经过三次询问仍无缺额可就,则由本院依实际远近核定差遣。若是服丧期满、或本人不便携家眷前往之地的替代人员,再多给一次询问机会。」朝廷依所请。
庆历四年正月,诏令:「审官院若在批降指挥之后又有需要奏请之事,令主判官另行奏请取旨。」这是依从判铨王质的请求。
二月,命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本院条例。至和二年十二月,又令编修皇祐三年以后被裁并改动的部分。
五年九月四日,诏令审官院:「从今起,京朝官曾任监司、经体量核查满半年而无明显政绩的,先行奏报中书省。」
皇祐五年九月,诏令审官院:官员授予差遣满半年后,不得再以堂除(中书直接任命)人员顶替。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令审官院:「内外官员从有酬奖之地调任回朝的,不得再调往有酬奖之地任职。」
二年五月八日,新任知河阳吕公绰上言:「近见审官院近年以来,因守候差遣者人数众多,不断安排预先设想未来的员额空缺。臣原来所缺的差遣,已依旧照预定的员额空缺注拟安排外,其余现任官员,应令审官院核查并订立朝廷规定的合当差替月日限制,写明于差遣文状之内,等到期限届满,方才颁降替代敕令。」朝廷依所请。
嘉祐二年五月,诏令审官院:「从今起不再许可官员自行呈递文字请求磨勘。凡任西川、广南官满前三个月,其余各路满前两个月,一律由本院预先安排。」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上言:「现今候补差遣的京朝官员多而缺额少,滞留京城长达一两年,实感艰难不易。凡在院尚未获差遣者,请求都允许请假外出,等候缺额。所颁降的札子中不再明确规定期限,等到名次排到较靠前时,再自行请假赴院。」朝廷依所请。
五年六月,诏令审官院:「京朝官被派往西川、广南、福建路的差遣,若利用被荐举而设法规避的,委托本院据实上奏。」
七年三月,诏令审官院:「凡奏补京朝官初次申请磨勘的,从今起须有举主一人,方许改官。」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知审官院王珪奏上新编的本院敕令十五卷。朝廷诏令施行。(《中书备对》记载:「审官东院设差遣知院二员,主簿二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令:「国家以西府(枢密院)辅佐内朝,参赞军事,责任重大。然而拘于旧制,凡右职升朝官以上人员,必定要兼顾选择而后加以任命,这样就使三公之府去亲自处理有司的具体事务,这并非朕托付股肱大臣之本意。如今使臣人数日益增多,若不设立专门官署、安置官吏来总管此事,就不足以统一文武铨选之法,砥砺中外人才。应将审官院改为审官东院,另设审官西
应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条例以闻。俾铨叙有常程,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咸体朕志。」以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是月,诏以太常礼院为审官西院,从参政王安石、韩绛之言也。〔三〕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并礼院归本寺,本院吏人依东院例抽差,本院公使钱及知院官请给,当直人等,并准东院例。
六月,以大理寺丞张靓、光禄寺丞赵子云并为西院主簿,从知院韩缜奏举也。
九日,诏审官东、西院之印各六字为文,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
二十三日,诏:「本院日逐主判官员自早入局,须候中书、枢密院出方得出院。如有兼职去处,不在此限。本院不许接见宾客,诸司使已下至崇班并合门祗候除整会差遣磨勘到院公参外,即不得擅入。司房应公报本院公文,并依东院例。」
二十五日,诏:「大使(陈)[臣]磨勘文字见在院祗候差遣之人,依审官东院例引见,更不告谢。」
七月八日,枢密院札子:「勘会大使臣脚色、年甲、历任功过最系要切,照验行使。若不住令将出入,切虑别致改易增减。今后候见密院贴子取索脚色,实时用复封印,差人供纳。才候检用毕,却令逐房副承旨封记书押,送还本院,当官交割。」
八月一日,西院言:「乞差军头司洒扫兵士五人,节级一名。」从之。
四日,西院言:「西京左藏库副
使、卫州兵马都监曹说、扬州管下瓜洲镇沿江巡检、内殿承制张文英各为本处奏病患,乞差官充替,已施行外,令候到阙体量,未委合属何处。」诏西院(中)[申]宣徽院依条体量,仍今后应有年老病患替使臣准此。
二十七日,编修中书条例所看详:「奏举大使臣崇班以上内外监当差遣自来系中书行遣,欲乞将应用条贯颁下西审官院。今后只批状本院,仰检用前后条贯,移问逐处官司,如别无违碍,即具奏差。仍开坐合行条贯及本官资序,委中书点检施行,仍令本院一面申枢密院并牒三司。其受纳守给应合行事件,仰三司检举依例指挥,中书更不降札子下逐处。」并从之。
九月,西院言:「沿边三路选差官去处,其大使臣年少才武,有举主而未历边任,故事不许选差,望许之。」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著作佐郎胡宗师为审官西院主簿,代太常博士阎灏、将作监主簿沈辽,以同知院、尚书度支郎中王克臣奏灏等不职,故(能)[皆]罢之,仍自今止置一员。
五年十二月六日,右谏议大夫、知审官西院事沈立等上《新修本院条贯》十卷,《总领》一卷。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言:「今后元系路分都监、知州军已上合降差遣,依旧令枢密院量情罪差注。
译院,差派知院官两员,专门负责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的磨勘及常规差遣事务。凡有应当办理的事项,都由知院官依条例奏报。使铨选任用有常规,升降黜陟有常法,官职分明而纪律振作,职责专一而考察精详,庶几能振兴治国纲纪,都体现朕的心意。」命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为同知。同月,诏令将太常礼院改为审官西院,这是采纳了参知政事王安石、韩绛的建议。枢密院所辖六十二项事务归并于此。太常礼院一并归入本寺,本院吏员依东院成例抽调,本院的公使钱及知院官的俸给、当值人员等,也都比照东院成例。
六月,以大理寺丞张靓、光禄寺丞赵子云一并任西院主簿,这是依从知院韩缜的奏请。
九日,诏令审官东、西两院的印章各用六字为文,命少府监铸造,送交礼部颁给。
二十三日,诏令:「本院值日主判官员须从清早入局,一直等到中书省、枢密院散值后方可离开本院。若有兼任其他职务的官员,不在此限。本院不得接见宾客,诸司使以下至崇班以及合门祗候等人员,除因整理核查差遣磨勘事务到院参见外,不得擅自进入。司房若有公文报送本院,一律依照东院成例办理。」
二十五日,诏令:「大使臣磨勘文字,若系在院候补差遣之人,依审官东院成例引见,不再另行告谢。」
七月八日,枢密院札子:「查明大使臣的履历、年甲、历任功过等档案至关重要,需妥为照验使用。若不加限制地任其出入,恐怕容易被人擅自改动增减。今后遇枢密院用帖子索取履历档案,须立即誊录并加盖印信,派人送交。等到检用完毕后,再令有关房吏加盖印记、签押,送还本院,由当值官员交割清楚。」
八月一日,西院上言:「请求调派军头司洒扫兵士五人、节级一名。」朝廷依所请。
四日,西院上言:「西京左藏库副使、卫州兵马都监曹说,扬州管下瓜洲镇沿江巡检、内殿承制张文英,各自上奏称患病,请求另差官员接替,已经依此办理,尚待其到京后加以核实,但不知应归属哪个部门处理。」诏令西院申报宣徽院,依条例核实情况,此后凡有年老病患的使臣,也一律照此办理。
二十七日,编修中书条例所详加核查后回复:「奏举大使臣崇班以上内外监当差遣,历来由中书办理。现请将有关条例颁发给审官西院。今后只须将文状批送本院,令其检核前后条例,行文询问有关部门,若确无违碍,即具文奏请差遣。并须列明所依条例及本官的资序,交由中书点检核实后施行,仍须由本院一面申报枢密院,并行文三司。其中受纳、供给等应办理事项,交由三司检举依例处理,中书省不再另行颁降札子。」朝廷都依所请。
九月,西院上言:「沿边三路选派官员的地方,若大使臣年纪虽轻但富有才干武艺,虽有举主推荐,但未曾历任边地,按旧例不许选派,请求准许之。」朝廷依所请。
十一月十五日,命著作佐郎胡宗师为审官西院主簿,接替太常博士阎灏、将作监主簿沈辽,因同知院、尚书度支郎中王克臣上奏称阎灏等人不称职,所以都予以罢免,并规定此后本职只设一员。
五年十二月六日,右谏议大夫、知审官西院事沈立等人呈上新修订的本院条例十卷、《总领》一卷。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枢密院上言:「今后凡原任路分都监、知州、知军以上官员应予降职差遣的,
看详立条之意,盖为武臣有久历任使,官序已高,或情理至轻,故令本院差注。然其间却有系小处知州军及物入路分都监因事冲替、差替到阙,情理稍重,一例与本院差注,比之审官待阙,显属太优,无以惩戒。况文臣职事偶坐不职,尚送审官东院差遣,除系横行。欲今后大使臣任路分都监、知州军已上合降差遣,除系横行使副以上及今来降充州钤辖之类审官无窠名阙次者,并依上项指挥外,其余并量所坐轻重,临时取旨与本院差遣,或送审官西院。其小使臣特旨责降,亦乞准此。」并从之,仍逐次拟进取旨。[BT ]磨勘(附审官院后)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十七日,右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以监临酒曲市征额外有羡利,并命迁秩。故事文武常参官以曹事繁省为月限,考满则迁,庆恩止转阶、勋、爵、邑。太祖循名责实,非有劳者未尝进秩。自是岁满叙迁之典不复举。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太祖)[真宗]即位,谏官(孙)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是郊礼行庆止加勋、阶、爵、邑,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今后三年满无遗阙,磨勘引对迁官。如任内曾迁者不在此限。」故事,凡本司官满,方有叙迁之文。今刑法司悉是他官兼领,故特降诏以劝尽心焉。
八月十六日,以秘书丞、直史馆、判三司度支勾院孙冕为左正言,度支判官、秘书丞孙航为监察御史,仓部郎中、直秘阁潘慎修为考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馆刘(家)[蒙]叟为职方郎中,太常博士、直史馆盛玄为屯田员外郎,秘书(承)[丞]、直集贤院刘骘为太常博士,著作佐郎、秘阁校理戚纶为太常丞,光禄寺丞、直史馆张庶凝为著作佐郎,职如故。先是,京朝官
译仍依旧交枢密院酌量情节罪状差注。审察当初立此条例的用意,是因为武臣中有长期历任差使、官序已高,或情节较轻的人,所以令本院差注。但其中也有小地方的知州、知军以及路分都监因事被冲替、差替到京,情节较重却也一例交由本院差注,这与由审官院候补相比,显得过于优厚,起不到惩戒作用。况且文臣若偶因职事不称职,尚且要送审官东院差遣,除非本人系横行使职。请求今后大使臣任路分都监、知州、知军以上应降职差遣的,除系横行使副以上及现今降充州钤辖之类而在审官院无相应窠名缺额者,仍依上述指挥办理外,其余的都酌量情节轻重,临时请示朝廷旨意,交本院差遣,或送审官西院办理。至于小使臣因特旨被责降的,也请依此办理。」朝廷都依所请,仍须逐次拟定后奏请裁决。
磨勘(附审官院之后)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十七日,右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人因监临酒曲、市征等事有额外的盈余,一并获得升迁官阶。按旧例,文武常参官依职事繁简而定月限,考核期满即予升迁,逢庆典恩赏只加授阶官、勋官、爵位、封邑。太祖循名责实,若非确有功劳的人,从不轻易升迁官阶。从此以后,历年任满即予升迁的旧例便不再实行。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在崇政殿引见京朝官,按等第升迁官阶。按旧制,郊祀恩典之下,百官大多能获序进。真宗即位后,谏官耿望上疏请求废止此制,以杜绝侥幸之风。于是郊祀庆典只加授勋官、阶官、爵位、封邑,而命有司考校其政绩优劣,由皇帝亲临殿前定夺升降。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今后凡任满三年而无过失遗漏的,予以磨勘引见升官。若任内曾经升迁过的,不在此限。」按旧例,凡本司官员任满,方有升迁的条例。如今刑法方面的官职都由他官兼任,所以特降此诏,以示劝勉尽心任事。
八月十六日,命秘书丞、直史馆、判三司度支勾院孙冕为左正言,度支判官、秘书丞孙航为监察御史,仓部郎中、直秘阁潘慎修为考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馆刘蒙叟为职方郎中,太常博士、直史馆盛玄为屯田员外郎,秘书丞、直集贤院刘骘为太常博士,著作佐郎、秘阁校理戚纶为太常丞,光禄寺丞、直史馆张庶凝为著作佐郎,职任仍旧。此前,京朝官……
任中外职事受代考课引对多获叙迁,而计司、三馆不预兹例,有久次者。内出姓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议迁其秩。诸路转运副使令中书进拟。」帝以郊恩,例加勋阶,恐有久次宜旌别者,故降诏焉。
译担任朝廷内外职事、任满接受考核评定政绩的官员,大多能得到晋升,而计司、三馆的官员却不在这个惯例之内,其中有任职已久的人。皇帝亲自开列姓名,所以才有这道任命。
十二月十三日,皇帝下诏说:"审官院考核评定京朝官中任职满五年以上、没有贪赃枉法等罪过的人,将名单上报,应当商议提升他们的官阶。各路转运副使,命中书省提出人选呈报。"皇帝因郊祀恩典,照例给官员加授勋阶,担心有任职长久应当予以褒奖甄别的人被遗漏,所以下达了这道诏令。
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课绩,见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特令考课者不在此限,丁忧者除丁忧月日外及三年方得磨勘。」先是,京朝官代还无殿累者皆考核引对,至是始定年限焉。
大中祥符(九)[元]年六月三日,三司言:「准诏检勘监榷货务香药库使安守忠,供奉官、合门祗候黎守中监临三年,都收缗钱比未改法增八百四万九千余贯。」帝嘉其干职而不扰(不),擢守忠叙州刺史,守中内殿崇班。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两省、御史台官须
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其东头供奉官至合门祗候,高品至殿头,内供奉官至崇班,并不得一例迁授。其不预改者,当议优与差遣,增其俸给。」
八年正月一日,赦书:「应京朝官兼在京职任及监临务局者转官及三周年,并令审官院磨勘引对外,任官及三周年者,许具历任功过申审官院检勘以闻。」
二月,中书门下言:「旧例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并下流内铨勘会,复申中书,然后取及六考内令铨司磨勘引见。欲今后未及六考者,更不下铨。」从之
闰六月,诏:「应今后幕职州县官得替无遗阙,止少一月以下不成考者,宜令铨司引见时贴出,仍具成考合入资叙一处取旨。」
九年八月三日,诏:「两省官并龙图阁待制、三司副使以上自汾阴后来未经迁转者,并特与转官。」翰林学士利瓦伊已下十人并进官,用是诏酬久次也。
九月二十七日,诏:「外任京朝官故事代还方许考课引对,其或就移及过期不替,有累年不迁者,自今但转官及三周年,虽在外,并磨勘以闻。」
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京朝官改秩至今年正月十一日及三岁,不限中外职任,但非曾犯入己赃,令审官院磨勘以闻,当议迁陟。」帝以昨经大礼加恩,止于勋、散、爵、邑,故优其岁满及犯轻者,令考覆之。
三月十三日,审官院言:「准诏京朝官秩满三年历任无赃者,磨勘以闻。今参详内有非时冲替及因罪降差遣未满一任,或曾经考课不转官者,欲更不勘会。」诏应前项人俟更及三年非赃滥者悉许考校以闻。时帝谓宰臣曰:「京朝官有旷弛不治,众所共知。而无显过者,考课之际,第以久次迁擢,非劝沮之道也,宜志之。」
八月二十二日,诏:「伎术人虽任京朝官,审官院不在磨勘之例。」
二年六月一日,诏三班使臣经汾阴转官后及七年者,许令磨勘迁秩。
七月十日,赦书:「京朝官丁忧及勾当事就移经七年不改官者,审官院勘会,特与转迁三年。」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审官院:「应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内外带职两省、台官并京朝官等,〔转〕官及三年以上者,如在外仰逐处收接历任文状,附递送审官院磨勘进呈。
译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令:「审官院考核京朝官的政绩,须是现任官职满三年以上的方能被引见奏对。特别下令考核者不受此限,遭遇丁忧的官员除去守丧的月日,须满三年才能磨勘。」在此之前,京朝官调任回朝而没有过失记录的都要考核引见奏对,到这时才开始确定年限。
大中祥符元年六月三日,三司上奏:「奉诏检查核实监榷货务香药库使安守忠,供奉官、合门祗候黎守中监督管理三年,缗钱总收入比未改变法度前增加八百四万九千余贯。」皇帝嘉奖他们尽职而不扰民,提拔安守忠为叙州刺史,黎守中为内殿崇班。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令:「从今以后两省、御史台的官员,必须文学才能优异出众、政绩尤为突出者才特别加以提拔任用,遇到庆典恩赏也不得由其他官职转入。其中东头供奉官到合门祗候,高品官到殿头,内供奉官到崇班,都不得一律迁升授职。其中不能参与改官的,应当商议给予优厚的差遣任命,增加他们的俸禄薪给。」
八年正月一日,大赦诏书:「凡京朝官兼任京城内职务以及监督管理各局务的,任满三年应转官的,都命令审官院磨勘引见奏对,此外任官满三周年的,允许具录历任的功过申报审官院检查核实后上报。」
二月,中书门下上奏:「按旧例臣僚奏请举荐幕职州县官,都要下发流内铨核查会议,再申报中书,然后等到考满六考以内才命令铨司磨勘引见。希望今后未满六考的,不再下发铨司。」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闰六月,诏令:「凡今后幕职州县官任满调离没有遗留缺失的,只是差一个月以下未满考期的,应命令铨司在引见时贴出说明,仍须具录满考后应当纳入的资历品级,一并取得皇帝旨意。」
九年八月三日,诏令:「两省官以及龙图阁待制、三司副使以上,自从汾阴祭祀之后没有经过迁转的,都特别给予转官。」翰林学士利瓦伊以下十人都晋升官职,这是用来诏令酬赏长久未迁者的。
九月二十七日,诏令:「在外任职的京朝官按旧例回朝后才允许考核引见奏对,其中有的是就地调动或超过任期而未替换,有多年未能迁升的,从今以后只要转官满三周年,即便在外地任职,也一并磨勘上报。」
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令:「京朝官改换品秩到今年正月十一日已满三年的,不论京城内外的职任,只要不是曾经犯有贪赃入己的罪行,命令审官院磨勘上报,应当商议迁升晋级。」皇帝因为不久前刚经历大典礼加恩,只是加封了勋、散官、爵位、封邑,所以对任期已满及犯轻罪者予以优待,命令加以考核审查。
三月十三日,审官院上奏:「奉诏京朝官任期满三年、历任没有贪赃行为的,磨勘后上报。现在详加参核,其中有非按常规调离改任以及因罪降职差遣未满一任的,或曾经考核而未转官的,希望不再予以核查。」诏令凡前述人员等到再满三年、没有贪赃不法行为的,都允许考核后上报。当时皇帝对宰相说:「京朝官中有荒废懈怠不理政事的,大家都清楚。可是没有明显过失的,在考核的时候,只是依照资历久了就迁升提拔,这不是劝勉督促的正道,应当记住这一点。」
八月二十二日,诏令:「精通技艺方术之人虽担任京朝官,审官院不将他们列入磨勘之列。」
二年六月一日,诏令三班使臣自从汾阴祭祀后转官满七年的,允许准予磨勘迁升品级。
七月十日,大赦诏书:「京朝官因丁忧或办理事务而调任、满七年未曾改官的,审官院核查后,特别给予迁升三年资历。」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内有得替到阙及在京见勾当者,亦与磨勘引见。如在京三年,已经磨勘改转或尚且依旧勾当者,即直候得替更及三年已上,再合磨勘,依例施行。其内外有未磨勘间便遇朝廷差使者,如合该磨勘,如昨已经勘会转官及七年,曾具申奏,并因公事降差遣移任,无例磨勘者,不在此限。」
七月,审官院言:「准诏磨勘内外臣僚,合具申请。在京勾当臣僚已经磨勘转官,仍旧勾当,即候得替更及三年再合磨勘者,参详如见勾当未罢者,即准前诏,直候得替磨勘。如朝廷特更留一任或量留年限者,欲
望每任及三年亦与磨勘。又京朝官转官虽及三周年,曾经磨勘引见及奏名,亦该七年申奏者,虽不转官,亦望自磨勘后重叙三年,方得磨勘。如未经取旨,特旨别令磨勘者,不在此限。又勾当事京朝官自降 以前差遣者,即准前诏一例磨勘。降 后方就差遣,其间多有改官已及三周年者,参详未勾当事以前虽不该磨勘,乞朝廷相度,如勾当后及一年或二年,若别无遗阙,即许将前来年限通理,亦与磨勘。」诏:「臣僚磨勘历任文字,仰本院并将自前已磨勘历任功过一处开拆进呈。降 后就差遣者改官已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并改官及三年、勾当事及二年者,并特与磨勘。余悉依奏。」
九月,审官院言:「京朝官在任三年以上未改转者磨勘到文字,欲送中书门下进呈。」从之。
十月,中书门下言:「三司判官、转运使副满当迁秩者,但进士及第或带馆职者,欲皆授(命)[铨]曹。」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书:「京朝官迁秩及三年者,并与改官。历任曾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掌事三班使臣及磨勘年限者,并与改转。班行内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掌事殿直已下至供奉官带合门祗候自今及五年未迁者,令枢密院考课以闻。其三班使臣年限合该磨勘,自今虽在外任,并与施行。」
四年五月八日,将作监丞、通判果州张观言:「父居业见任越州支使,年踰耳顺,犹滞选门。今蒙恩改秘书郎,愿以回授。」诏流内铨召居业考课引对,其秘书郎告 以授观。」
五年正月七日,宰臣言:「考较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内有合该迁秩及定差遣恩例,伏缘多值假日,欲具旧例拟定进内。」从之。
二月七日,(该)[诏]内、外京朝官经磨勘不改官,后来无私罪通及四年者,并与迁官。
五月,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考绩及授任合引对者,并于资善堂呈引。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三月八日,枢密院言:「赦书,合门祗候并与加恩。勘会人数并转一资,供奉官至借职,欲令三班院具人数供申。候到,转一资内有年限已满自合改转者, 转两资。
译诏令审官院:「凡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内外兼任两省、台官以及京朝官等,转官满三年以上的,如果是在外地任职的,命令所在地收集整理历任文书档案,通过驿递送交审官院磨勘进呈。其中有任满回朝待命的以及现在京城任职办事的,也一并磨勘引见。如果在京城任职三年,已经磨勘改转或仍旧照原来任职办事的,即等到任满再满三年,重新磨勘,依照惯例执行。其中内外官员中有尚未磨勘期间恰逢朝廷差遣任用的,如果符合磨勘条件,如果以前已经核查转官满七年、曾经具文奏报,以及因公事降职差遣调任、没有先例可磨勘的,不在此限。」
七月,审官院上奏:「奉诏磨勘内外臣僚,应当具文申请。在京城办事的臣僚已经磨勘转官、仍旧留任办事的,即等到任满再满三年才合乎再次磨勘的,详加参核如果是现任未罢职的,即依照先前诏令,等到任满才磨勘。如果朝廷特别命令再留任一任或酌情留任若干年限的,希望每一任满三年也给予磨勘。又京朝官转官虽然已满三周年,曾经磨勘引见和奏报姓名,也须满七年才申奏的,虽然没有转官,也希望自磨勘之后重新计算三年,才能再磨勘。如果没有经过请旨、特旨另外命令磨勘的,不在此限。又办理事务的京朝官从降 以前受差遣的,即依照先前诏令一律磨勘。降 之后才受差遣的,这期间有很多已经改官满三周年的,详加参核未办事以前虽不该磨勘,恳请朝廷斟酌,如果办事后满一年或两年,如果没有别的遗留问题,就应许将以前的年限一并计算,也给予磨勘。」诏令:「臣僚磨勘历任的文字档案,命令本院一并将以前已经磨勘的历任功过合并一处拆封进呈。降 之后受差遣的,改官已满五年、办事满一年的,以及改官满三年、办事满二年的,都特别给予磨勘。其余都依照所奏执行。」
九月,审官院上奏:「京朝官在职三年以上尚未改转的,磨勘到的文字档案,希望送交中书门下进呈。」朝廷听从了。
十月,中书门下上奏:「三司判官、转运使副应当迁升品秩的,只要是进士及第或兼任馆职的,希望都授予铨曹官职。」朝廷听从了。
十一月十九日,大赦诏书:「京朝官迁升品秩满三年的,都给予改官。历任中曾经犯有贪赃罪、已满七年的,交由中书门下请旨定夺。掌事的三班使臣以及到磨勘年限的,都给予改转。班行中曾犯贪赃罪、已满十年的,交由枢密院请旨定夺。掌事的殿直以下到供奉官、兼任合门祗候的,从今起满五年未迁升的,命令枢密院考核后上报。三班使臣年限符合磨勘条件的,从今以后即便在外任职,也一并予以施行。」
四年五月八日,将作监丞、通判果州张观上言:「父亲张居业现任越州支使,年过六十,仍滞留于铨选之门。如今蒙恩改任秘书郎,愿意将此恩转授给父亲。」诏令流内铨召张居业考核引见奏对,将授给张观的秘书郎诰命改授张居业。
五年正月七日,宰相上言:「考核京朝官、幕职州县官中有符合迁升品秩和确定差遣恩例的,因为多逢假日,希望具录旧例拟定后进呈宫中。」朝廷听从了。
二月七日,诏令内外京朝官经过磨勘未能改官的,此后没有私罪、累计满四年的,都给予迁升官职。
五月,诏令审官院从今以后京朝官考核政绩及授任符合引见条件的,都在资善堂呈报引见。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三月八日,枢密院上奏:「大赦诏书,合门祗候
寄班祗候使臣亦同此例。」并从之。
九月二日,司天监丞徐起等言:「遇真宗御楼及今上即位,两覃庆泽,只蒙一次转官及加阶,乞援京朝官例迁秩。」诏今后司天监并诸色伎术等官 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阶转官。
十二月,诏:「三班差使殿侍在外岁满,许逐处取索功过文验入递,委三班院磨勘,当与就转官,自今不得妄作名目差遣入京。」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一日,中书门下言:「准中旨取内外文资升朝官出身历任功过,令编写班簿进内,所有郎中以下至京朝官系审官院磨勘差遣,见今本院供写。其尚书丞、郎、给谏、两制等官职崇进,备知才力,见委寄内外差任,更不编写
历任。」从之。
二年正月,吏部南曹言:「选人磨勘例问刑部有无过犯定夺公私罪名,又恐其间曾有负犯或奏桉在大理寺未经奏断,即刑部无由得知,自今更乞会问大理寺。」从之。
八月十九日,帝问中书门下,凡铨曹磨勘选人中有私罪者如何。宰臣曰:「所犯罪情理各有轻重,只如坠笏、失仪、趁衙谢不到,但不缘公事,皆为私罪。」帝曰:「今后似此等私罪,并与相度升陟。」
三年四月十二日,太常博士、直集贤院程琳言:「蒙恩改官今三周年,合该磨勘,缘差接送伴贺干元节人使,乞依外任例,不候到阙,先次磨勘。」诏琳特与转官。
十五日,审官院磨勘到秘书丞、秘阁校理陈诂历任功过,引见。诂先为王钦若辟充西京判官,后因钦若疾病,擅离任所,坐累降充襄州监酒,复满三年,合该磨勘。诏诂特与转官。
二十五日,流内铨磨勘引对翰林侍讲学士孙奭所举滑州观察判官董储。诏特与太子中允。储进士策名,任两使判官,资序合入太常博士。以历任有过,曾笞决部民致死,特令近下除官。
五月十八日,中书门下言:「应合该磨勘京朝官并选人,欲今后更不拟定合与恩泽,只是历任功过进入旋取旨。」从之。
七月六日,权御史台推直官、殿中丞程贲言:「转官已三周年,审官院以为权差未罢,不许校课引见。」诏与磨勘,今后在京差遣 准此。
二十七日,审官院言:「得益州路提点刑狱张逸状,先授太常博士,改监察御史,通及三年。」诏依例磨勘。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应京朝官经登位覃恩转官后及三年者,并依景德四年七月 施行。其移任或不因公事非时除替及岁未满别授差遣或特恩任使者,(侯)[候]转官及四周年以闻。其天禧三年六月诏书更不用。」从之。先是,京朝官有任满三年不候到阙,于所在申发文字,便许磨勘改转,考绩之制颇为滥易,故申明景德条制焉。
五年四月六日,三班院言:「先准赦合门祗候及未转迁者并与磨勘,未审止其年当满者,复今后以五年为例。
译一并加恩。核查人数一并转升一级资历,供奉官到借职,希望命令三班院具录人数上报。等呈报到时,转一级资历中有年限已满、本当改转的,转两级资历。寄班祗候使臣也同样按此例处理。」都听从了。
九月二日,司天监丞徐起等人上言:「遇到真宗登楼受贺及当今皇上即位,两次蒙受庆典恩泽,只承蒙一次转官加阶,恳请援引京朝官的先例迁升品秩。」诏令从今以后司天监以及各类精通技艺方术等官,不得依照京朝官的先例磨勘加阶转官。
十二月,诏令:「三班差使、殿侍在外地任职届满的,允许所在地取索功过考核文书档案通过驿递呈送,交由三班院磨勘,应当予以就地转官,从今以后不得随意假造名目差遣入京。」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一日,中书门下上奏:「奉旨取内外文资升朝官出身历任功过,命令编写班簿进呈宫中,凡是郎中以下到京朝官这一级,属审官院磨勘差遣,现在本院正在编写。其中尚书丞、郎、给谏、两制等官职地位崇高晋升,充分了解其才干能力,现已委任京城内外差遣职务的,不再编写历任记录。」朝廷听从了。
二年正月,吏部南曹上言:「选人磨勘按惯例要询问刑部有无过犯以定夺公罪私罪的罪名,又担心其中有曾经犯罪未决或有案件在大理寺尚未奏定判决的,刑部便无从得知,从今以后请求再会同询问大理寺。」朝廷听从了。
八月十九日,皇帝问中书门下,凡铨曹磨勘选人中有犯私罪的该如何处理。宰相回答说:「所犯罪情各有轻重,比如坠落朝笏、失仪、赴衙谢恩未到等,只要不是因公事所致,都算作私罪。」皇帝说:「从今以后像这类私罪,都一并酌情考虑升迁。」
三年四月十二日,太常博士、直集贤院程琳上言:「蒙恩改官至今已满三周年,应当磨勘,因差遣接送伴随贺元节使者,恳请依照外任的先例,不必等回朝,先行磨勘。」诏令特别给予程琳转官。
十五日,审官院磨勘秘书丞、秘阁校理陈诂的历任功过,予以引见。陈诂先前被王钦若辟召充任西京判官,后因王钦若患病,擅自离开任所,因此获罪降职为襄州监酒,任满三年,应当磨勘。诏令特别给予陈诂转官。
二十五日,流内铨磨勘引见翰林侍讲学士孙奭所举荐的滑州观察判官董储。诏令特别授予太子中允。董储以进士及第登科,担任两使判官,资历品级应当纳入太常博士。因其历任中有过失,曾经笞打部下百姓致死,特命授予较低的官职。
五月十八日,中书门下上奏:「凡应当磨勘的京朝官以及选人,希望从今以后不再预先拟定应给予的恩泽,只是历任功过上报后随即请旨。」朝廷听从了。
七月六日,权御史台推直官、殿中丞程贲上言:「转官已满三周年,审官院认为暂时差遣尚未罢除,不许考核引见。」诏令予以磨勘,今后在京差遣照此办理。
二十七日,审官院上奏:「查得益州路提点刑狱张逸的状文,先前授任太常博士,改任监察御史,共计满三年。」诏令依例磨勘。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上奏:「凡京朝官经过登基大典庆恩转官后满三年的,都依照景德四年七月的诏令执行。其中调任或不是因公事而临时被替换,以及任期未满而另授差遣,或特恩起用任事的,等到转官满四周年后上报。天禧三年六月的诏书不再沿用。」朝廷听从了。在此之前,京朝官有任满三年不等回朝、在所在地申报文书,便允许磨勘改转,考核政绩的制度颇为宽滥草率,所以重申景德年间的条例制度。
五年四月六日,三
」诏自今后经转官及五年者并与磨勘。
五月十六日,左侍禁、合门祗候潘承规、符惟忠言:「转迁班行今已五年,昨因祗候失仪罢职,不曾停官,已复旧制,欲乞磨勘。」诏特与磨勘,不得为例。
六年正月四日,诏:「合门祗候经历边任及中外委使者特与五年磨勘,余并具功过奏裁。」
二月,诏三班磨勘合门祗候〔依〕京朝官例进历任脚色二本,一留中,一付枢密院。
三月十六日,诏:「见勾当事并带职任京朝官该用景德四年七月 条磨勘者自依前 ,其余不以在京及外任候转官及四周年,令审官院磨勘以闻。」
九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国子博士尹熙古转官六年,缘是御书院待诏除官,未敢以京朝官例磨勘。」诏:「熙古特许磨勘,今后待诏
出职只补班行,不得与文资。」
七年二月,诏:「殿直至供奉官充合门祗候者,自今勾当事或合门祗候应实及五年方许磨勘。内曾犯赃私罪、因事差替、年老、病患并须奏裁。」
五月二十六日,诏:「如闻三班使臣磨勘吏人邀滞,妄作会问,其令知院官自今置簿,依投状名次编(绿)[录],疾速按验。如须会问,所至限一两日回报。自投状至引见与限半月,不得漏落功过,犯者稍涉弊幸,人吏当从决配。」
七月,直史馆、判吏部南曹洪鼎等言:「幕职州县官投纳文字,南曹问诸处元定 限,三司只许七日,动经月余始报。欲乞依天禧二年刘楚起请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曾差专监场务,候替令逐州比较增亏,有无责罚,明书历子及都帐,送勾磨勘,赍赴投纳,一依 条会问同否磨勘。如祗是提举,元非专差监当,替日造帐,比较增亏。勾磨毕,赍赴阙,于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投纳,逐处据帐施行,更不会问三司,所贵简便。」诏令三司详定。既而,上言:「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差在外,比给历子,各书功过,替日更给解由及都帐付本官亲执赴阙。其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并不用历子、解由为凭,更须会问三司、刑部、大理寺,枉成稽扰。今与大理寺、刑部、铨曹同议,欲自今在任监临一界课绩,令对比前界年月日收数。并立祖额,递年比增亏并应合书事迹画一, 批上历子。替日更令逐州造都帐入递,至所磨勘处投纳,便委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磨勘施行,更不会问三司。或诸州有批书、造帐不如式,致有增减,并从违制定断。其应内外官犯罪断 内自今更请添写一道,下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照证磨勘,亦不更会问刑部、大理寺,往复为劳。」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京朝官磨勘,令审官院今后京朝官并依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书,须到阙已前转官及三周年者。
译班院上奏:「先前奉大赦诏令合门祗候以及尚未转迁的一并给予磨勘,不知是否只限于当年满期者,此后是否以五年为准则。」诏令从今以后转官满五年的都给予磨勘。
五月十六日,左侍禁、合门祗候潘承规、符惟忠上言:「转迁班行至今已满五年,先前因祗候失仪而被罢职,未曾停发官俸,已恢复旧制,恳请予以磨勘。」诏令特别给予磨勘,不得作为惯例。
六年正月四日,诏令:「合门祗候中经历边地任职以及内外受委任差遣的,特别给予满五年磨勘,其余都具录功过奏请裁决。」
二月,诏令三班磨勘合门祗候依照京朝官先例进呈历任履历文书两份,一份留存宫中,一份交付枢密院。
三月十六日,诏令:「现任办事并兼任职务的京朝官中应适用景德四年七月条例磨勘的,仍依照先前的条例,其余不论在京或外任,等到转官满四周年后,命令审官院磨勘上报。」
九月十九日,审官院上奏:「国子博士尹熙古转官已满六年,因是御书院待诏出身授官,不敢按京朝官的先例磨勘。」诏令:「尹熙古特许磨勘,今后待诏出身的只能补授班行之职,不得授予文资官。」
七年二月,诏令:「殿直到供奉官兼任合门祗候的,从今以后办事或兼任合门祗候确实满五年的才允许磨勘。其中曾经犯有贪赃或私罪、因事被降职替换、年老、患病的,都必须奏请裁决。」
五月二十六日,诏令:「听闻三班使臣磨勘时吏人故意拖延阻滞,妄自会同审查,命令知院官从今以后设置簿册,依照投状先后次序登记,迅速加以核查。如果须要会同审查,所到之处限期一两天内回复。从投状到引见限期半个月,不得遗漏功过记录,违犯者稍涉舞弊营私的,经手吏人应当予以判罪充配。」
七月,直史馆、判吏部南曹洪鼎等上言:「幕职州县官投递文书档案,南曹询问各处原先规定的期限,三司只允许七天,实际常常拖延一月有余才回复。恳请依照天禧二年刘楚起所请,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曾经差遣专门监督场务的,等到任满后命令所在州比较增减盈亏,有无应予责罚,明白记入履历文书及都帐,送交核实磨勘,携带赴阙投纳,一律依照条例会同询问是否相符后磨勘。如果只是兼管提举,原本不是专门差遣监当的,任满时造帐,比较增亏。核实完毕,携带赴阙,在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投纳,各处依据帐目办理,不再会同询问三司,以求简便。」诏令三司详加核定。不久,上奏说:「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差遣在外任职的,先前发给履历文书,各自记录功过,任满时再发给解由文书及都帐、交本人亲自携带赴阙。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都不以履历文书、解由文书为凭,还须会同询问三司、刑部、大理寺,白白造成拖延阻滞。现在与大理寺、刑部、铨曹一同商议,希望从今以后在任监督管理一届的政绩,命令与前一届的年月日收入数目相比较。并订立原定额度,逐年比较增减盈亏,以及应当记载的各项事迹,一一批注在履历文书上。任满时再命令所在州造具都帐通过驿递呈送,到应磨勘之处投纳,便交由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磨勘办理,不再会同询问三司。如有各州批注、造帐不合规式、导致有所增减的,都按违制论罪判决。凡内外官员犯罪判决的文书,从今以后再请另抄写一份,下发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核对磨勘,也不再会同询问刑部、大理寺,以免往返
如到阙未满三期者,候及四周年亦与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并候及三周年,许令在任申发文字赴审官院磨勘。」
八年五月六日,诏审官院:「广南、东西川见任京朝官今后如岁满合该磨勘,文字已到,不以在任、得替,并具殿最以闻。」先是,太子中舍、知大宁府尹仲宣自陈改官自去秋已满三年,虽赍代关上有司,于今不报,如此则远方官吏俟代乃得考校,常引岁月,与诏限不相应。因下此制。
八月六日,审官院言:「准去年十一月六日诏书,磨勘京朝官年限参详,多有得替后转官未及三周年,却准诸处公文差官勾当。在路托故拖延,候及三周年方始到阙乞磨勘。欲请自今京朝官并须得替已前及三周年即得磨勘,其西川、广南得替在任不曾磨勘到阙及三周年者,许与磨勘。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日许依例磨勘。又自来所差京朝官内除西
川、广南依例以到任月日为始差替外,其余不以远近,并以授 年月为始,近地隔两月远地隔一月差人交替。其新授官员多是纔授 便赴任,是致见任官未满交割。欲望并令候见任官以受差 年月,近地及三周年、远地及三十个月满日即得赴任。及乞于差 明言替某人某年某月满阙,所贵见在任官至得替转官未及三周年者免(有)[其]叙述陈乞。其远地三十个月得替如在任不曾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许与依例磨勘。又得替后转官未及三周年「又得替」至「后转官未及三周年」之间,原有「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许与依例磨勘」一段文字,与前面所述为重文,今据文意删。,却准诸处公文差遣勾当公事方及年限者,并不在磨勘之限。又京朝官先因公事并有因依替移及降差遣者,自来不以年限无例外任磨勘,须候得替到阙。其间或有朝廷就移任使三两任者,本院自来别无条例,欲望自今以移替及降差遣年月为始。后来及三周年,通计未移降差遣前转官。及五周年者,不以到阙在任,并与磨勘。其在外京朝官在任未满,不因公事朝廷非时移替,在任不曾磨勘转官者,后来通计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在任并与磨勘。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与依例磨勘。」并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审官院言:「准诏京朝官在任未满,不因公事移替转官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并与磨勘。欲乞应是因人陈乞部内,有妨碍替移差遣,依 磨勘。如是因陈乞或奏举升陟非次擢任之人,不在通计(二)[三]年磨勘之限。」诏除因陈乞移替依奏外,余如前诏。
十年二月,殿中丞、同判西安军沈嘉言:「昨知福州长溪县,就移今任,转官已三年,审官以臣元是本院定差得远入近,不该磨勘。
译奔波耗费劳力。」朝廷听从了。
十一月六日,诏令:「京朝官磨勘,命令审官院从今以后京朝官一并依照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书,须是回朝以前转官满三周年的。如果回朝未满三年的,等满四周年后也给予磨勘。其中任职西川、广南的等满三周年,允许在任申报文书赴审官院磨勘。」
八年五月六日,诏令审官院:「广南、东西川现任京朝官今后如任满合乎磨勘条件、文书已送达的,不论是在任或任满,都具录考核等第上报。」在此之前,太子中舍、知大宁府尹仲宣自陈改官自去年秋天已满三年,虽然携带交接文书上呈有司,至今未获回复,像这样偏远地区的官吏就要等到接任者到来才能得到考核,常常拖延岁月,与诏令的期限不相符合。因此下达此项制度。
八月六日,审官院上奏:「奉去年十一月六日诏书,磨勘京朝官的年限详加参核,有很多是任满转官未满三周年,却又依照各处公文差遣去办事。在路上借故拖延,等到满三周年才到京城请求磨勘。恳请从今以后京朝官必须是任满以前已满三周年的才能磨勘,其中西川、广南任满在职未曾磨勘、到京城已满三周年的,允许予以磨勘。如果到京城未满三周年的,即等到下一任满三周年时依例磨勘。又向来所差遣的京朝官中,除西川、广南依例以到任月日为起点差遣替换外,其余不论远近,都以授职年月为起点,近地隔两个月、远地隔一个月差人交接替换。其中新授职的官员大多是刚授职便立即赴任,以致现任官员任期未满就要交割。希望都命令等现任官员以受差遣的年月为准,近地满三周年、远地满三十个月期满之日才能赴任。并恳请在差遣文书上明确写明替代某人于某年某月期满,以便使现任官员到任满转官未满三周年的免除陈述申请。其中远地三十个月期满、若在任未曾磨勘的,即等到京城满三周年,允许依例磨勘。又任满转官未满三周年的,却依照各处公文差遣办理公事才满年限的,都不在磨勘之列。又京朝官先前因公事而有调任替换及降职差遣的,向来不以年限无先例予以外任磨勘,必须等到任满回朝。这期间若有朝廷就地调任两三次的,本院向来没有其他条例,希望从今以后以调任替换及降职差遣的年月为起点。此后满三周年,合并计算调任降职差遣以前的转官年限,满五周年的,不论是否到京任职,都给予磨勘。其中在外任职的京朝官任期未满,不因公事而朝廷非常规调任替换、在任未曾磨勘转官的,此后合并计算满三周年,不论到京任职与否都给予磨勘。如果到京未满三周年,即等到下一任满三周年时依例磨勘。」都听从了。
十二月十三日,审官院上奏:「奉诏京朝官任期未满、不因公事调任替换而转官满三周年的,不论到京与否,都给予磨勘。恳请凡因本人自行申请调任、导致妨碍替换差遣的,依例磨勘。如果是因自行申请或经奏举而破格提拔任用之人,不在合并计算三年磨勘之列。」诏令除因本人申请调任的依所奏执行外,其余依照先前诏令。
十年二月,殿中丞、同判西安军沈嘉上言:「昨日在福州长溪县任知县,就地调任现职,转官已满三年,审官院认为臣本是本院所定的调任,是从远地调入近地,不该磨勘。如果是中书调任的,即便是从福建调到近京之地,也允许磨勘,两相比较标准不一,恳请申明条约规定。」诏令从今以后不论中书还是审官院所定调
若中书移授,纵自福建移近京,亦许磨勘,比方未均,望申条约。」诏自今后不以中书、审官,但多移者,须自近移远,即三年磨勘。
明道二年七月十七日,侍御史知杂事、权同判流内铨李纮言:「近 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令铨司勘会。如已成资,抽来磨勘;如未成资,即候成资。欲乞并许抽来磨勘引见。」诏及六考已上,令铨司更不候成资抽来磨勘引见。
十月十九日,太常丞直史馆郑戬言应内外勾当事京朝官乞依旧每三周年一次磨勘转官。诏可。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前诏应勾当事京朝官转官及三周年并与磨勘,欲令审官院应差移入西川、广南者,今后并许预先三两月中发文字,候到本院疾速磨勘。纔及三周年,便与申奏。诸处因公事移替系降差遣者,候转官及四周年即依例磨勘。」从之。
二月九日,诏:「今后诸司副使特转正使,于见任副使额下(丘)[依]次除授,磨勘即依条例。」
十月九日,龙图阁直学士李若谷言:「三班使臣,臣僚奏举,乞依旧例
引见。」诏自今后员外郎、诸司使已上方得依条奏举,仍七人内须有转运、提刑一员,即与磨勘。
二年五月十九日,诏大两省官以上今后转官及四周年逐旋取旨。如有殿罚者,候及五周年。
九月二十二日,诏:「内臣不得投进文字及御前陈乞转官。如入仕三十年已上,曾累有劳 ,经十年不曾(选)[迁]转,勘会取旨。御药院勾当转官及五周年,与转一资。如自转官后来更在院勾当及三周年,不因过犯差替出院者,亦特与转一资。」
二十七日,诏诸司使副至内殿崇班、内常侍、合门祗候等,今后除依元定年限磨勘久来体例合该改转外,不得辄进文字并于御前叙述劳绩,求非次转官差遣。
十二月十五日,流内铨言:「乞今后如节察判官一任得替改转,进士与太常寺丞,余人即中允、赞善,经两任已上方转太(傅)[博]、殿丞。两任判司簿尉,进士诸寺监丞,余人大理评事。三任七考已上,进士与大理寺丞,余人诸寺监丞。」诏(令)[今]后节察判官转朝官依奏,余不行。
十六日,审官院言:「准 内外勾当者京朝官并二年磨勘,因公事移替降差遣者四年,乞今后犯赃者五周年磨勘。」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审官院言诸路提点刑狱得替磨勘,缘先来并差官置司。诏只令审官院依例磨勘。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益州路提点刑狱樊守忠言:「伏见审官移入川广京朝官该磨勘者,许先三两月申发文字。今后见任川广诸司使副、三班使臣乞如京朝官例。」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审官院言:「京朝官该三年磨勘,内有历任犯赃私情重者未有条贯,乞今后别立贴黄述所犯情理,送中书省取旨。
译任,只要是多次调任的,必须是从近地调往远地,才可满三年磨勘。
明道二年七月十七日,侍御史知杂事、权同判流内铨李纮上言:「近来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任京朝官,命令铨司核查。如果已满一任资历,抽调来磨勘;如果未满一任资历,即等到满一任资历。恳请一并允许抽调来磨勘引见。」诏令满六考以上的,命令铨司不再等满一任资历,抽调来磨勘引见。
十月十九日,太常丞、直史馆郑戬上言,凡内外办事的京朝官恳请依旧每满三周年磨勘转官一次。诏令准许。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上奏:「先前诏令凡办事的京朝官转官满三周年的都给予磨勘,希望命令审官院凡差遣调往西川、广南的,今后都允许预先在三两个月前呈报文书,等到本院后迅速磨勘。刚满三周年,便予以申奏。各地因公事调任、被降职差遣的,等转官满四周年即依例磨勘。」朝廷听从了。
二月九日,诏令:「今后诸司副使特别转为正使的,在现任副使的名额下依次除授,磨勘即依照条例执行。」
十月九日,龙图阁直学士李若谷上言:「三班使臣,由臣僚奏举的,恳请依照旧例引见。」诏令从今以后须员外郎、诸司使以上才能依照条例奏举,且须七人当中有转运使、提点刑狱各一员,才给予磨勘。
二年五月十九日,诏令大两省官以上,今后转官满四周年的随即请旨。如有处罚记录的,等满五周年。
九月二十二日,诏令:「内臣不得投递文书以及在御前陈请转官。如入仕已满三十年以上、曾多次立有功劳、满十年未曾迁转的,予以核查后请旨。御药院办事满五周年的,给予转升一级。如果自转官以后一直在院内办事满三周年、不是因过犯而被替换出院的,也特别给予转升一级。」
二十七日,诏令诸司使副到内殿崇班、内常侍、合门祗候等,今后除依照原定年限磨勘、按惯例应当改转的以外,不得随意呈递文书并在御前陈述功绩,求取非常规的转官差遣。
十二月十五日,流内铨上言:「恳请今后如节察判官任满一任调离改转的,进士出身的授予太常寺丞,其余人则授予中允、赞善,满两任以上的才转授太博、殿丞。任满两任判司簿尉的,进士出身的授予诸寺监丞,其余人授予大理评事。任满三任、满七考以上的,进士出身的授予大理寺丞,其余人授予诸寺监丞。」诏令今后节察判官转任朝官的依所奏执行,其余不予施行。
十六日,审官院上奏:「按条例内外办事的京朝官都是满两年磨勘,因公事调任、被降职差遣的满四年,恳请今后曾犯贪赃者满五周年磨勘。」朝廷听从了。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审官院上奏各路提点刑狱任满磨勘,因先前都是差官另设司署。诏令只命令审官院依例磨勘。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益州路提点刑狱樊守忠上言:「伏见审官院对调往四川、广南的京朝官中符合磨勘条件的,允许提前三两个月呈报文书。今后现任四川、广南的诸司使副、三班使臣,恳请依照京朝官的先例。」朝廷听从了。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审官院上奏:「京朝官满三年磨勘,其中历任中犯有贪赃、私情严重的尚没有相应条例,恳请今后另立贴黄说明所犯情节,送中书省请旨。或者不予改转,或者增加年限。」诏令清楚贴出后请旨,不必送交中书省。
宝元二年六月十一日,臣僚上言:「恳请凡奏举官员的,都须满六考以上才允许铨司磨勘引见,其中曾犯私罪的酌情加一考。」诏令除本月以前举荐人数已足够的仍照旧外,其余依
或未改转,或添年限。」诏分明贴出取旨,不送中书。
宝元二年六月十一日,臣僚上言:「欲乞应奏举官并须六考以上方许铨司磨勘引见,内有曾犯私罪者量加一考。」诏除今月已前举主人数已足者依旧外,余如所请。
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欲乞奏荫子弟改官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在任为监当亏课利一分以下并公罪杖以下,并候勾当事三周年磨勘。其亏课利一分以上,私罪不计轻重,公罪至(仗)[杖],并勾当事三周年磨勘。」从之。
康定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权同判吏部流内铨吴育言:「铨司举官条制内有曾犯赃私罪不许奏举,今请应选人曾犯赃私罪除情理重者无复在官。若所犯稍轻,叙用后经两任别无私罪,显有材能者,并许奏举磨勘,比类流外选人换补班行。其选人历任内有踰滥罪名者,更不引见。」诏令内外制臣僚与判铨官同共定夺以闻。遂请选人曾犯赃罪只是受汤药酒食果茹之类,身非监临,计赃不满匹;买卖剩利非强市者杖六十以下罪,后来两任不曾有过私罪者,举主十人,许与磨勘。曾犯踰滥,若只
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从之。
庆历三年七月,陕西宣抚使韩琦、范仲淹言:「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例皆五年磨勘,既与内地劳逸不均,故多不愿就边任,以此将佐而下常患乏人。况战守之地,责其死节,苟循常规,将何以劝。望令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在任满三年者并特转一资。如经改官而举留再任者,满日更与转一资,并不隔磨勘。」从之。
十月,诏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能哲而惠,克明俊德,然犹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制太宰之职,岁受百官府之会,以诏上废置,三载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故考课之法旧矣。祥符之际,治致升平。凡下诏条,主于宽大。考最则有限年之制,入官则有循资之格。及比事边,因缘多故,数披官簿,审阅朝行,思得应务之才,知亏素养之道。然非劝沮善恶则不激砺,非甄别流品则不愤发,特颁程序,以懋官成。自今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即不得非时进秩。或非次罢免者,仍不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已上自来四年一转官,今并具履历取旨。京朝官磨勘年限内私罪人并历任内曾犯赃,先具元犯入己不入己、情理重轻,并今磨勘年限内有无劳绩及举主人数,主判臣僚奏取旨。若磨勘后再及三年,内赃私罪杖以下经一次取旨,徒以上经两次,如能自新,于年限内别有劳绩,及有同罪举主三人又无私过者更不取旨。其到审官院人于元指射路分内受差遣及未到院以前并受差遣以后待阙及得替赴任公程月日,并许通计磨勘。
译照所请执行。
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上奏:「恳请凡因荫补子弟改官满五年、办事满一年、在任期间作为监当官亏损课利不满一分以及公罪在杖刑以下的,都等到办事满三周年磨勘。其中亏损课利在一分以上的,私罪不论轻重、公罪至杖刑的,都等到办事满三周年磨勘。」朝廷听从了。
康定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权同判吏部流内铨吴育上言:「铨司举官的条例中规定曾犯贪赃私罪的不许奏举,现在请求凡选人曾犯贪赃私罪、除情节严重者不再任官外,如果所犯情节较轻、叙用后经过两任再无私罪、确有才能的,都允许奏举磨勘,比照流外选人换补班行的先例。其中选人历任中有严重罪名的,不再引见。」诏令命令内外制臣僚与判铨官共同商定后上报。于是请求凡选人曾犯贪赃罪,只是接受汤药酒食果蔬之类,本人不是负责监临之职、计赃不满一匹,或买卖谋取剩利而非强行买卖、杖刑六十以下的罪,之后两任未曾再有私罪的,须举主十人,才允许磨勘。曾犯有严重不检点行为的,如果只是因宴饮歌舞侍奉偶有失检,须经过十年以上、此后未曾再犯罪的,一并予以引见。朝廷听从了。
庆历三年七月,陕西宣抚使韩琦、范仲淹上言:「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管军事的武臣,按惯例都是满五年磨勘,这与内地劳逸不均,所以很多人不愿意就任边地职务,因此将佐以下常常缺乏人手。况且作战防守之地,要求他们以死效节,如果依循常规办事,又拿什么来劝勉。希望命令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任满三年的都特别给予转升一级。如果已经改官、又被举荐留任的,任满之日再给予转升一级,都不受磨勘间隔的限制。」朝廷听从了。
十月,诏书说:「唐尧虞舜考察古制,设立官职共有百种,明察而仁惠,能够彰明俊杰的德行,尚且要三年考核一次政绩,三次考核之后区分昏庸与贤明而加以升降。周朝制度中太宰的职责,是每年接受百官府的会计簿册,以此向上报告应予废黜或设置的官员,三年就要大规模考核众官吏的治绩而加以惩罚或奖赏,所以考核制度由来已久。大中祥符年间,治世达到升平之境。凡是所下的诏令条文,都主张宽大为怀。考核政绩就有限定年限的制度,进入仕途就有按资历循序渐进的规格。等到近来因边事之故,多次事故牵连,屡次查阅官员簿册,审察朝廷官员,想要得到能胜任事务的人才,才知道平素培养人才的方法有所欠缺。然而如果不劝勉督促善恶,就不能起到激励作用;不辨别区分流品高下,就不能使人奋发进取,特此颁布规程,以勉励官员成就功业。从今以后两府大臣,如果没有功勋德行、善良政绩的,就不得破格晋升品级。有非常规被罢免的,也不得以转官兼职作为先例。两省以上官员向来是四年一转官,现在都要具录履历请旨。京朝官磨勘年限内犯私罪的人,以及历任中曾犯贪赃的,须具录原先所犯是入己还是不入己、情节轻重,以及磨勘年限内有无功劳以及举主人数,交主判臣僚奏请旨意。如果磨勘之后再满三年,其中犯贪赃私罪在杖刑以下的经过一次请旨,徒刑以上的经过两次,如果能够改过自新,在年限内另有功劳,以及有同罪举主三人以上又没有私罪的,不再请旨。凡到审官院的人,在原先所指定的路分内受差遣的及未到院以前,以及受差遣以后等候差遣、任满赴任在路途中的公程月日,都允许合并计算入磨勘。如果在
如于元指射合入路分有阙不就,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及得替赴任公程外住滞数日,并不得理入磨勘之限。其京朝官上章陈乞,并于中书审官院求就京差遣者,并五年磨勘。如因省府等处保举及用条选差在京勾当者勿拘此制,即不得举选见任两地并两省台谏官有服纪之亲。凡有善政异绩,或劝农桑获美利,或差鞫刑狱累雪冤枉,或在京监当库务能革大弊,因而省费钱物万数多者,量事迹大小不隔磨勘,或升差遣。其选人未该磨勘而有上项劳绩者,亦与比类升擢。若朝官转员外郎,须自历升朝官后有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或清望官伍人同罪保举,并三周年内无私罪者方得磨勘。员外郎转郎中,郎中转少卿亦如之。其举主不足者增二年。少卿监转大卿监,并转谏议大夫,并取圣(选)[旨]。」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磨勘转官,如批降指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先是,判铨王质言:「伏见先朝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引见磨勘差遣人,并临时取旨。自天圣垂帘之后,皆前一日进入文字,内中批定指挥。其间虽有功过,
有司不敢复有所陈。今请如先朝故事,更不预进文字,并于引见日面与处分。」故下是诏。
二月十四日,诏审官院自今磨勘发运、转运、提刑朝臣更不限举主人数,只据在任劳绩取旨。
六月五日,诏审官院:「应京朝官内外差遣合磨勘者,自近降 到院日前转官及一周年者,且依旧制年限磨勘一次,其余改更今后且依新制。应守候差遣者,每月一度请问合入路分。内有阙不就及半年,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外月日不理入磨勘之限。得替赴任有押水路纲运并附纲到阙者,令在京排岸司点检本纲行程历,且在路计若干程,内阻滞月日显有因依者批入本官到任历子。其陆路驿程并水路乘私下舟船元无行程文历,若有阻滞月日因依者,限降指挥到日,即随处州县各出给公据,候至磨勘日仰审官院点检阻滞月日显有因依文据者,并许理入磨勘。若以私故住滞日限,远地累及一月已上、近地累及半月已上者,并不理入磨勘之限。朝
译原先所指定应任职的路分有空缺而不赴任,就将守候差遣半年以及任满赴任在路途中滞留的日数,都不得计入磨勘期限之内。凡京朝官上呈奏章陈请、以及向中书省、审官院要求留在京城任职差遣的,都是满五年磨勘。如果是因省府等处保荐举用以及依条例选调差遣在京城办事的,不受此限,即不得推举选用现任两府以及两省、台谏官有服丧亲属关系之人。凡有良好政绩优异功业的,或劝勉农桑获得实际利益的,或审理刑狱案件多次昭雪冤情的,或在京城监督管理库务能够革除重大弊病、因而节省钱物数目众多的,酌情衡量功绩大小不受磨勘间隔限制,或提升差遣。其中选人尚未到磨勘期限而有上述功劳的,也一并比照予以提升。如果朝官转任员外郎,须自升任朝官以后有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或清望官五人共同以同等罪责作保举荐,并且三周年内没有私罪的才能磨勘。员外郎转郎中,郎中转少卿也是如此。举主人数不足的,增加两年。少卿监转大卿监,以及转任谏议大夫的,都请皇帝旨意定夺。」
庆历四年正月,诏令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磨勘转官,如果批下降职指令后有应当奏请之事,命令主判官另行请旨。在此之前,判铨王质上言:「臣看到先朝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引见磨勘差遣的人,都是临时请旨。自天圣年间垂帘听政以后,都是提前一日进呈文书,由宫内批定指令。这期间即使有功过,有司也不敢再有所陈述。现请求依照先朝旧例,不再预先呈进文书,都在引见当日当面处分。」所以下达此诏令。
二月十四日,诏令审官院从今以后磨勘发运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朝臣,不再限定举主人数,只根据在任功绩请旨。
六月五日,诏令审官院:「凡京朝官内外差遣符合磨勘条件的,自近来颁下诏令到院之日以前转官满一周年的,且依照旧制年限磨勘一次,其余更改的今后依照新制执行。凡守候差遣的,每月一次询问应当纳入的路分。其中有空缺不能赴任、已满半年的,就将守候差遣半年以外的月日不计入磨勘期限之内。任满赴任有押运水路纲运以及随纲到京的,命令在京排岸司查验本纲的行程记录,且在路上计算大约多少行程,其中阻滞月日确有原因的,批注入本官到任的履历文书。凡陆路驿程以及水路乘坐私下船只、原本没有行程文书记录的,如有阻滞月日确有原因的,限于诏令下达之日起,即由所在州县各自出具公文证明,等到磨勘之日由审官院查验阻滞月日确有原因有文据的,都允许计入磨勘。如果是因私事而滞留日期,远地累计满一个月以上、近地累计满半个月以上的,都不计入磨勘期限之内。」
旨给假者,除往来公程并元给假日外月日不得理入磨勘。其元无日限者,除程外以一月为限,如限外日数更不理入磨勘。如在任所显有事故请假者,即许理入磨勘。」
十一月,审官院言:「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天章阁待制及官职尝任提点刑狱,各系清要资序,请自今磨勘改官更不限举主人数。」从之。
译奉旨批准请假的,除去往返路程所需的日子和最初获准的假期天数外,其余月日不得计入磨勘。如果原本没有规定期限的,除路程外以一个月为限,超过限期的天数不再计入磨勘。如果在任所确实因公事请假的,就准许计入磨勘。
十一月,审官院上奏说:「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官和判官、天章阁待制以及曾任提点刑狱的官员,各自属于清要的资序,请从今以后磨勘改官不再限定举荐人的人数。」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应诸处官员因被弹奏,虽不曾取勘责罚,但有因依非时改移差遣者,并四周年磨勘。」
六年五月八日,权御史中丞张方平言:「切见中书、枢密院近岁除官多预批旨,候半年或一二年与官,或改职。且迁除体例率有常制,其显著劳 ,理应甄赏,虽擢之非次,谁曰不然。若事出侥幸,因缘姑息,稍赊岁月,曷塞群言,譬之贾人交易于市,作为契券,立期待赏。非惟上亏治体,实亦下乖公道。乞下中书、枢密院,今后有当转改者,勘会如格,即行转改,更不如此先批旨。若文武官攀引前例,妄有干请,乞明行降责,示人正范。」从之。
八月七日,同提点利州路刑狱公事柳涉言:「武臣乞依京朝官日限磨勘,于十日内会问奏上。」诏枢密院、三班院将元定限日各减三日申奏。
皇佑元年二月十一日,权御史台推直官刘异言:「乞今后荫补京官初任勾当除有妨碍替移外,须候二年已上成任者方得通理三年磨勘,如未成任者不得通理。」诏令审官院定夺闻奏。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文武官七十已上未致仕者不许磨勘。或于国有功,于民有惠,理当旌赏,不在此限。」
四年九月,诏:「文武官磨勘私罪杖以下增一年,徒以上二年。虽犯杖而情重者奏听裁。赃罪杖以下增二年,徒以上三年。」
五年五月四日,审官院言:「检会将作监主
簿任逸皇佑二年九月明堂覃恩,以当年十月赐同进士出身,有诏依无出身人例转官。今太常寺太祝郑民彝今年四(年)[月]赐同进士出身,昨三月内合该磨勘,系未赐出身前已三周年。」诏民彝依进士出身人例转官。
嘉佑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诏曰:「《传》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 夫礼之本非朝廷安出,让之节非臣工曷先 必在正其名分,处以廷直。上既与人者周,下之待己也重。然则躁竞曷由而起,廉耻安得不明 深惟行义之首,是为风化之端。凡我在公,共齐庶俗,稽于钩考之法,益隆奖励之方。开宝诏书,专察乎殿最;(详)[祥]符恩旨,均限以岁日。懋功加惠,不既优乎 时则有司布下,便文自营,乃使人为请,已陈治迹,顿然干进,恬不为非。间有冲默之士,羞言名利,是使滞淹之士,累独贤达。事戾若此,赏劝何观。矧受爵弗辞,古人之所戒;循墙固避,前载可师。朕嘉与庶官,共循彝训,养育之道,广裕以开,衒媒之讥,祓除之始,发挥朝美,表正人上,则我祖考之谟烈,其永无(强)[疆]之休。今后京朝官磨勘,更不令本官投下文字,宜令审官院举行。武官合该磨勘者,亦依此指挥,令枢密院施行。播告多士,宜体至怀。」
九月,审官院言:「准诏今后京朝官磨勘更不令投下文字,令审官院举行。
译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今后凡是各处官员因被弹劾奏报,虽然不曾经过审查问罪处罚,但只要因此在非正常时间被改换差遣的,一律按满四周年计算磨勘(考核升迁)年限。」
六年五月八日,权御史中丞张方平上言说:「臣私下见中书省、枢密院近年来任命官员多先预批圣旨,等到半年或一两年后才正式授官,或者改授职务。而且升迁授官的体例本有固定制度,那些功劳显著的,理应予以表彰奖赏,即使破格提拔,也没有人说不可以。但如果是出于侥幸,因人姑息迁就,稍稍拖延时日,又怎能堵住众人的议论?这就好比商人在市场上做买卖,订立契约文书,约定日期等待兑现赏赐一样。这样做不仅在上损害了治国的体统,实际上在下也违背了公道。请求下令中书省、枢密院,今后凡有应当转官改任的人,考核符合规格的,即刻予以转官改任,不要再像这样预先批下圣旨。如果文武官员援引先例,妄自请托干求,请明令予以降职责罚,以示为人正当的规范。」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七日,同提点利州路刑狱公事柳涉上言说:「武官请求依照京朝官的日期限制进行磨勘,在十天之内会同询问核查后奏报朝廷。」诏令枢密院、三班院将原定的期限各自减少三天申奏。
皇佑元年二月十一日,权御史台推直官刘异上言说:「请求今后凭恩荫补授为京官、初次任职担任差遣的人,除有妨碍需要更换调离的以外,必须等到任满两年以上、算作已经完成一任的,才能与之前的任期合并计算满三年的磨勘年限;如果没有完成一任的,不得合并计算。」诏令审官院裁定后上奏。
皇佑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令:「文武官员年满七十以上尚未退休的,不许进行磨勘。若是对国家有功、对百姓有恩惠的,理应予以表彰奖赏,不受此限制。」
皇佑四年九月,诏令:「文武官员磨勘期间,犯私罪杖刑以下的,磨勘年限增加一年,徒刑以上增加两年;虽犯杖刑但情节严重的,奏报朝廷听候裁决。犯赃罪杖刑以下的,磨勘年限增加两年,徒刑以上增加三年。」
皇佑五年五月四日,审官院上言说:「查核得将作监主簿任逸在皇佑二年九月明堂大礼颁恩时,因当年十月被赐予同进士出身,有诏令依照无出身之人的例规予以转官。如今太常寺太祝郑民彝今年四月被赐予同进士出身,此前三月内本该进行磨勘,其时距未赐出身之前已满三周年。」诏令郑民彝依照有进士出身之人的例规予以转官。
嘉佑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书说:「《左传》说:『能以礼让治国,治理国家还有什么困难呢?』礼的根本难道不是从朝廷发出的吗?谦让的节操难道不是由臣工率先垂范的吗?必须端正名分,用公正直道来对待。君上既然对臣下施与周全,臣下侍奉君上也应当更加尊重。既然如此,浮躁争竞之风又从何而起呢?廉耻之心又怎能不昭明呢?朕深深考虑,德行道义乃是为人之首要,这也是教化风气的开端。凡是我朝在朝为官的人,都应共同整肃习俗风气。查考核实的办法,更应加重奖励的方式。开宝年间的诏书,专门考察官员政绩的优劣;祥符年间的恩旨,则以任职年限来统一限定。勉励功劳、加惠于人,难道不是已经够优厚的吗?然而当时有关部门颁布下去后,官员们便援引条文为自己谋私,竟使人主动请求,自陈已有的政绩,骤然要求晋升,安然不以为非。其间偶有恬淡守静之士,羞于谈论名利,这就使得淹滞不得升迁之士,屡屡不如那些善于钻营之人。事情乖谬到这种地步,奖赏劝勉又从何谈起?何况接受爵位而不推辞,是古人所警戒的;谦退回避、固守本分,是前人可以效法的榜样。朕愿与众官员一起,共同遵循常道古训,扩充养育人才之道,以杜绝钻营谋取之讥,作为革除弊端的开端,发扬朝廷的美德,为
本院为不见得授官月日,寻下诸处取出历任转官实日家状,候到置簿抄上,以凭检举磨勘次。尚虑诸司住滞会问文字,欲乞承领本院公牒,限两日内回报,违限三日以上,许令本院举行住滞人吏,并科违制之罪。」从之。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吏部流内铨:「自今选人磨勘毋得叙劳绩求先次戴甲引见。若劳绩重于改京朝官,朝廷自赏擢之。」
四年九月十五日,审官院言:「应京朝官磨勘,在京者例须引见。今冬及来春京朝官磨勘年限俱满,乞依外任人例更不引见。」从之。初,明堂覃恩,内外官同时改转,自是每及三年则同时岁满故也。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后京朝官须年及格方得依条磨勘,陈乞差选。并选人乞注官,如年未及格,不得施行。」时监簿王厚年未及格,从父素奏掌机宜三年为历任,乞磨勘,故下是诏。
六年十月,诏:「磨勘选人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决者,俟再任举主应格听引见。其已决者,三次乃许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虽得旨改官,仍与次等京朝官。」
英宗治平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曰:「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贤愚,系乎所举。举而失当,猥滥至多。今吏部磨勘选人待次者二百五十余人,须二年方克引对,留滞之弊,至于失期。且岁限定员,本防其滥,而举者不问能否,一切取足以闻,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荐贤之体。以致奔竞得售,而实才者见遣;请托得行,而恬守者被弃。盖其毁誉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章交公交车,充数
而已,以是济治,其可得乎!宜令中外臣僚合举选人者务在得人,不必满所限之数。所贵材品辨别,士路澄清。惟尔辅臣,深体朕意。」
三年二月十九日,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言:「准中书送下臣僚上言:『伏见审官院京朝官以上磨勘转官者举一岁中约有千数,其因职任升擢者尚不与焉。按《国朝会要》,真宗皇帝朝因谏官孙何等上疏,遂罢郊祀序进之制,即令有司考其殿最,临轩引对,亲加升黜,又令审官(考)院考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磨勘无赃私罪,即以名闻,当议迁秩。又令在京臣僚已经三年磨勘改转,候依旧勾当直至得替后更及三年,再令磨勘。当时条制虽前后不同,然大抵不限定三年,亦不以在任得替一例磨勘。自今寺监主簿以上率三岁一迁,在外任者不俟替归,居官职者亦无候替别限年磨勘之制,至有待阙于家,动踰岁时,居无职事,禄廪不绝,苟及三年,则又磨勘。臣谓考课之弊无甚于今,而亦无速于今也。乞朝廷检详旧制,以见今内外京朝官及两制以上磨勘之法别立中制,虽未尽如虞舜三考升黜之典,而且复祖宗之制,亦庶几抑侥幸之弊矣。
译人表率,那么我祖宗先辈的谋略功业,就会永远没有止境地美好流传下去。今后京朝官磨勘,不再让本人投递文字自陈,应交由审官院举行办理。武官应当磨勘的,也依此指令,交由枢密院施行。将此昭告众多士人,应当体察朕这份深切的心意。」
九月,审官院上言说:「遵照诏令,今后京朝官磨勘不再让本人投递文字,交由审官院举行办理。本院因不清楚各人授官的具体月日,便去文各处调取历任转官的实际日期及各人状况,等到调取后立册登录,以此作为检核审议磨勘顺序的依据。但还担心各司衙门拖延会问的文书,请求各衙门接到本院的公文后,限两日内回复,超过三日以上仍未回复的,允许本院检举拖延延误的官吏,一并以违制之罪论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嘉佑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诏令吏部流内铨:「从今以后,选人(低级官员)磨勘不得援引功劳政绩要求优先安排引见受官。如果功劳政绩确实重大足以改任为京朝官的,朝廷自会予以赏赐提拔。」
嘉佑四年九月十五日,审官院上言说:「凡是京朝官磨勘,在京任职的照例都须引见。如今冬季及来年春季京朝官磨勘年限都已期满,请求依照外任官员的例规,不再引见。」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当初,明堂大礼颁恩之时,内外官员同时改转官职,从此以后每逢满三年,便都在同一时候期满,所以才有此说。
嘉佑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今后京朝官必须年龄符合规定才能按条例进行磨勘,陈请差遣。以及选人请求注授官职的,如果年龄未达到规定,不得予以办理。」当时监簿王厚年龄未达到规定,其父王素上奏称他掌管机要事务已满三年,算作已经历任,请求磨勘,所以才下了这道诏令。
嘉佑六年十月,诏令:「磨勘的选人,如果历任之内曾有过失入死罪而未判决的情况,须等到再任时举荐人达到规定人数,方许引见。若已判决的,须经过三次任期方许引见。若失入死罪二人以上的,即使已获旨改官,仍只授予次等的京朝官。」
英宗治平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诏书说:「天下的治理,在于得到贤人;人的贤愚,取决于所举荐的对象。举荐得不恰当,滥竽充数的人就会很多。如今吏部正在磨勘、等候依次引见的选人有二百五十余人,须等两年才能引见完毕,积压滞留的弊端,已经到了延误时机的地步。况且每年名额限定人数,本是为了防止滥举,可是举荐的人不问被荐者是否称职,一律凑足名额上报,只是徒有应付诏令之名,而不合乎荐举贤才的体统。以致钻营奔走之人得以侥幸出仕,而真正有才能的人反被排斥;请托求情之人能够行得通,而安分守己的人反被抛弃。这大概是因为徇私毁誉,全然不能辨明善恶,章疏交相呈上、车马充塞公车署,也不过是凑数罢了,用这种办法来谋求治理,怎么能够做到呢!应当让朝廷内外的臣僚,凡是应当举荐选人的,务必要真正得到人才,不必凑满所限定的名额。可贵的在于分辨人才品行的高下,使士人的仕途清明纯正。惟愿你们这些辅政大臣,深切体会朕的这番心意。」
治平三年二月十九日,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上言说:「遵照中书省转下的臣僚上言:『臣见审官院京朝官以上磨勘转官的,一年之中大约有一千人之数,其中因担任职务而升迁提拔的还不包括在内。查考《国朝会要》,真宗皇帝在位时,因谏官孙何等上疏,于是废除了按郊祀依次晋升的制度,改为令有关部门考核官员政绩的优劣,皇帝亲临殿廷引见,亲自决定升降,又令审官院考核在职京朝官任满五年以上、没有赃罪私罪的,即以姓名上报,当予以议定升迁品秩。又令在京臣僚已经过三年磨勘改转官职的,待仍旧供职一直到
望赐别委近臣检详典故,裁定施行。』诏令两制详定之间,续降下权御史中丞彭思永言:『乞今后前行正郎该磨勘,依转大卿监例候四周年。及自历正郎后,须得举主五人,内有本路提转及大两省三人,方与改转少卿监。』同知谏院傅卞言:『欲乞今后京朝官至员外郎且依旧年限磨勘外,其前行员外郎入三郎及正郎磨勘并限四年,至前行郎中更不许磨勘。待制以上并乞五周年磨勘,至谏议大夫更不许磨勘。』殿中侍御史吴申言:『欲乞从今裁节,如有前行郎中合转少卿监者且令权住,先立定员数,候有阙即以迁授,仍以历任年深无赃私罪、或曾历职司差遣不经责降、或前后历官可称及素有文行者先次迁转。前行员外郎合转郎中及博士合转员外郎者,亦且权住,先立定员,候有阙即以次迁补。』监察御史刘庠言:『欲乞少卿监合磨勘大卿监者,如年已及七十以上,更不许磨勘。』监察御史蒋之奇言:『切见两制以上皆四年转两资,比京朝官皆是二年一转,欲乞两制亦依京朝官例五年磨勘转一官,至前行郎中后乃更添左司郎中一转。』臣等检详祖宗朝中外官不立迁转条限,大中祥符八年始降诏,京朝官并以三周年令审官院磨勘引对与转官。是时仕路犹清,官员数少。厥后及今五十余年,约祥符初略计什倍,以故员多阙少,坐糜禄俸,才否无辨,差遣不行,考课之法难复施用,官制之弊无甚于此。今详定,且欲自京朝〔官〕以上磨勘一例各展一年,升朝官至后行郎中更不磨勘。其〔有〕才望劳绩,或因繁难任使,即自朝廷甄
擢。盖登仕升朝累官至正郎,奏荫子孙,稍奉法循理,自应至州郡长吏,以此处常调固为优厚。其待制已上已处显近,请遵祖宗故事,更不磨勘。若因事功寄任,上自圣衷推恩迁改,因见资品已高,各据所居官止。自余条例,一切仍旧。其见任卿监不曾历职司差遣,只自常参官累迁者,并送审官院一例差遣。其以老或疾陈乞留台宫观监当者更不磨勘。如此则操柄归于君上,劝沮行于朝廷,人材有所甄别,重难烦剧之地可以用人,事体均平,简〔而〕易守,比于祖宗之制犹为优幸。」诏曰:「朕惟制(官)[治]之本必始于官,设官之方其亦有择。国家承累圣之祚,跻时丕平,而假省寺之官,出厘庶务,复诏以三祀俾之一迁。岁月既深,吏员猥积,虽海宇至广,工师寔繁,以官率人,倍者数矣。肆我台阁,数陈其故,兹用博议,审求臧谋。而封章亟来,请从更制,朕嘉与卿士,图惟厥中,庶几流弊,由此其息。一、待制以上今后并自转官后及六周年,令中书检会取旨,如无过犯与改转,有过犯者依旧条展年,至谏议大夫止。
译任满卸职后再满三年,才再令磨勘。当时的条例制度虽前后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并不限定为三年,也不是不论在任还是卸任都一律磨勘。而自那时以来,寺监主簿以上大约三年升迁一次,在外任职的不等到卸任回京,担任职事的官员也没有等到卸任再另定年限磨勘的制度,以致有的人在家待阙,动辄超过一年,虽居家而无职事,俸禄却不断绝,只要满三年,便又予以磨勘。臣以为考课制度的弊病,没有比现在更严重的,而其形成之快,也没有比现在更快的。请朝廷检查审核旧有的制度,就现今内外京朝官以及两制以上官员的磨勘办法,另外制定一个中庸适度的制度,虽然不能完全达到虞舜三年一考核、以此决定升降的典范,但姑且恢复祖宗的旧制,也差不多可以抑制侥幸得进的弊端了。希望另委派近臣检核旧有典章制度,裁定施行。』诏令让两制官员详细制定,中间又续降下权御史中丞彭思永上言说:『请求今后前行正郎该磨勘的,依照转任大卿监的例规,须等满四周年。而且自历任正郎以来,须有五名举荐人,其中须有本路提点刑狱、转运使及大两省官员三人,才能改转为少卿监。』同知谏院傅卞上言说:『请求今后京朝官到员外郎为止,仍依照旧有年限磨勘,其余前行员外郎升入三郎及正郎磨勘的,一律限定为四年,到前行郎中之后便不再许磨勘。待制以上一律请以五周年磨勘,到谏议大夫之后便不再许磨勘。』殿中侍御史吴申上言说:『请求从现在起加以裁减节制,如有前行郎中该转为少卿监的,暂且令其权且停留原职,先确定编制员数,等有空缺再予以迁授,并以历任年深、没有赃罪私罪、或曾任职司差遣而未曾遭受责罚降职、或前后历任官职可称道以及素来有文才操行的人优先迁转。前行员外郎该转郎中以及博士该转员外郎的,也暂且权且停留原职,先确定编制员数,等有空缺再依次迁补。』监察御史刘庠上言说:『请求少卿监该磨勘转为大卿监的,如果年龄已经七十岁以上,就不再许磨勘。』监察御史蒋之奇上言说:『臣见两制以上官员都是四年升迁两级,相比之下京朝官都是两年一转,请求两制官员也依照京朝官的例规,五年磨勘转一官,到前行郎中之后再增加左司郎中一转。』臣等检核审定,祖宗朝内外官员并不设立迁转的固定期限,直到大中祥符八年才开始下诏,规定京朝官一律以满三周年为限,令审官院磨勘引见后予以转官。当时仕途还算清明,官员数量也少。此后到现在已经五十余年,估计比祥符初年大约多出十倍,因此官员多而职位少,白白耗费俸禄,才能与否无从分辨,差遣不能正常施行,考核制度的办法难以再施行使用,官制的弊端没有比这更严重的。如今详加制定,暂且想让自京朝官以上磨勘的期限一律各延展一年,升朝官到后行郎中之后便不再磨勘。凡是有才干名望及功劳政绩的,或因担任繁重艰难的差使,即由朝廷酌情予以擢用。因为凡是登入仕途、升入朝官、累任官职直至正郎的人,皆可奏请荫补子孙,只要稍稍奉守法度、循理行事,自然应当升至州郡长官之职,用这样的方式对待寻常官员的迁转,本来已算相当优厚了。至于待制以上官员,已经处在显要亲近的地位,请遵循祖宗旧例,不再进行磨勘。若因立有事功而受到特别任用,则由圣上亲自推恩予以迁转改任,因为这时官员的品秩已经很高,各按其所任官职为限。其余各种条例,一律仍照旧例。至于现任卿监之中不曾历任职司差遣、只是从常参官逐步升迁上来的,一律送交审官院照常规差遣。凡因年老或疾病请求留居宫观、监当闲职的,就不再进行磨勘。这样一来,则权柄归于君上,劝勉与阻止均由朝廷
京朝官并四年与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仍以少卿监七十员为定员。如定员内有阙,即检会前行郎中内拣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迁补。其有过犯合展年及有劳绩得减年磨勘者,并依旧制。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如(此)别有劳绩,或因要重任使,特旨推恩者,即不在此限。噫!公诚之心,期共济于道,澄革之始,无或蔽尔私。况上自于要官,俾一从于新令,凡曰在位,咸体朕怀。」
五月六日,枢密院言:「嘉佑三年诏:非军职当罢横行岁满当迁及有战功殊绩皆不得除正任。正任当迁则改州名,或加检校官、勋封、食邑。自降诏以来,正任刺史以上绝迁进之望。今欲自知藩要、知郡或路分总管任使勘会及十岁,再经改州名,或加检校官、勋封、食邑,则与改官,至节度观察使留后止。又嘉佑三年诏客省、引进、四方馆各置使一员,东西上合门共置使四员,合门引进、客省共置副使六员,合门通事舍人八员。合门使须有阙乃补。今欲增置引进、四方馆各使一员,合门共使二员。合门、引进、客省共副使二员,通(使)[事]舍人二员,所增置员须见任官当迁及有阙乃补。诸司副使兼合门通事舍人如在合门供职转七资,不供职即转五资。又庆历四年皇城使李继忠乞磨勘,以继忠为遥郡刺史。而旧制皇城使不转合门昭宣使,绝其磨勘,则无叙进之望,遂除遥郡,则坏法。(入)[又]旧制诸司副使当改官者降五资除使,则是一日而迁十五资。今欲皇城使改官及七岁,如曾任边有本路安抚转运使、总管五人以上举,则与除遥郡刺史,至遥郡防御使止。诸司副使因差使及有劳迁,使如旧制,止因磨勘即不得过五资,有战功
及殊绩者不限。又旧制两省都知押班及带御器械内臣合磨勘者,临时用例取旨,今欲如旧制。」诏自今皇城宫苑使副当磨勘者各于本班使额自下升五资改诸司使,其自左藏库副使以上因酬奖及非次改官者如旧制,余皆如所奏。初,帝谓执政曰:「诸司副使当从供备库使始,今对行降五资太优。」于是合议条奏而为此制。
十八日,枢密院言:「自今知州军选历任无赃私罪者。私罪杖以下及公罪体量冲替降差遣候经四任亲民,赃私罪徒以上而尝立战功酬奖转官者亦候经四任亲民,临时取旨。知州军、路分都监钤辖等如有员阙,即与正差,不得陈乞理为资序。」从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知制诰、同判流内铨蔡抗言:「伏见系磨勘奏举候次引对选人二百五十余人,一岁所引不过百人,计须二年半方可引绝。检会编 ,在朝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许举外任选人充京官,安抚、发运、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知州军、通判各举辖下选人充京官县令。
译主导,人才可以得到甄别区分,繁重艰难的地方可以任用真正有才能的人,事情体制均平合理,简明而易于遵守,比起祖宗的旧制,也算是相当优厚了。」诏书说:「朕以为治国的根本,必定始于用官得当,设置官职的原则,也在于有所选择。国家承继历代圣主的福祚,达到当今的太平盛世,而借重省寺各官员,出面处理各种政务,又下诏以三年为期让他们升迁一次。年深日久,官吏人数逐渐过多,虽然天下极为广阔,各种职事也确实繁多,但以官职比照人数,超出的已有数倍之多。因此我朝台阁大臣屡屡陈述其中的缘故,特此广泛商议,审慎寻求良策。如今各种奏章接连呈上,请求变更制度,朕愿与诸位卿士,共同谋求折中适宜的办法,希望流弊能够由此得以平息。一、待制以上官员,今后一律自转官之日起满六周年,令中书省检核取旨,若无过失罪犯,予以改转;有过失罪犯的,仍依旧条例延展年限,直至谏议大夫为止。京朝官一律满四年予以磨勘,到前行郎中之后便不再磨勘,并以少卿监七十个名额作为定员。如定员之内有空缺,即检核前行郎中之中,挑选任满四周年以上、且任职月日最长的人予以迁补。凡有过失罪犯应当延展年限,以及有功劳政绩应当减少磨勘年限的,一律依照旧制。少卿监以上,不再检核取旨转官。如另有功劳政绩,或因担任重要繁重差使,蒙特旨推恩的,则不受此限制。啊!以诚心公正之心,期望共同促进正道的推行,在这次整顿革新之始,切莫因个人私心而蒙蔽了你们。况且这从上到下、从重要官职开始,让所有人一律遵行新的法令,凡是身居官位的人,都应体会朕的这份心意。」
五月六日,枢密院上言说:「嘉佑三年诏令:不是军职、应当罢除横行遥郡职衔、任期满该迁转以及立有战功卓越功绩的,都不得除授正任官职。正任官员该迁转的,则改换州名,或加授检校官、勋官、封爵、食邑。自降此诏以来,正任刺史以上官员就断绝了迁转晋升的希望。如今打算凡是知藩镇要地、知郡或路分总管,任职经查核已满十年的,再改换州名,或加授检校官、勋官、封爵、食邑,就予以改官,直至节度观察留后为止。又,嘉佑三年诏令客省、引进、四方馆各设正使一员,东西上合门共设正使四员,合门、引进、客省共设副使六员,合门通事舍人八员,合门使须有空缺才予以补授。如今打算增设引进、四方馆各正使一员,合门共设正使二员,合门、引进、客省共设副使二员,通事舍人二员,所增设的名额,须等现任官员该迁转或有空缺时才予以补授。诸司副使兼任合门通事舍人的,如在合门供职,则转七资,不供职则转五资。又,庆历四年皇城使李继忠请求磨勘,朝廷授予继忠遥郡刺史。而按照旧制,皇城使不转合门、昭宣使,就断绝了他磨勘的机会,也就没有依次升迁的希望,于是授予遥郡之职,这样却破坏了法制。又按旧制,诸司副使该改官的,降五资除授正使,这就等于一天之内升迁十五资。如今打算皇城使改官满七年,如曾任边地而有本路安抚使、转运使、总管等五人以上举荐的,就予以授予遥郡刺史,直至遥郡防御使为止。诸司副使因差遣使命及有功劳而升迁的,仍照旧制,只是仅因磨勘而升迁的不得超过五资,有战功及卓越功绩的不受此限。又,按旧制,两省都知、押班以及带御器械的内臣该磨勘的,临时依例取旨,如今打算仍照旧制。」诏令自今以后皇城使、宫苑使、副使该磨勘的,各从本班使额之内自下而上升五资改任诸司使,凡是自左藏库副使以上因酬奖及非依次序改官的仍照旧制,其余都依照所奏。当初,皇帝对执政大臣说:「诸司副使的升迁本应从供备库使开始,如今对面降旨降五资,太过优厚了。」于是众臣
今将南曹逐年举状约一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故磨勘者益众,朝廷虽于引对之际限以班次,然内外举官之数未尝略有裁损,本源未窒,徒抑其流,故待次选人日月滋引。且今天下吏员有限,每一官之阙初授已替并见任者率有三人,故使除授益艰,能否共滞,若不稍为更改,恐久不胜其弊焉。欲乞权罢在朝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年所举京官,其在外安抚使以下至通判逐年所举京官县令,各量本处在任吏员多少,于旧数十分内量减三五分,候员少即依旧。臣伏思朝廷更张法制太甚之弊,盖有材者不患见遗,侥幸者则所不欲,况今来只是减损臣僚所举人数,即不得增添选人考第、举主,在人情亦无所觖望,乞委近臣参酌施行。」诏在京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岁许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二人,今后并罢。
治平四年二月十一日,神宗即位未改元。枢密院言:「寄班祗候及十年合落职者,如曾犯公罪徒以上及私罪状情理重者不迁资,公罪杖于磨勘年限内减三年,私罪情理轻者减半,请依旧例。」从之。
三月,诏:「臣僚将孙作男奏授官,后因陈首降资改正,所有磨勘与通理自磨勘来年月外更展二年。」
九月十三日,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刘述以久不磨勘,特命为吏部郎中。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诏审官西院大使臣因酬奖得减年磨勘者已过合减年限,许陈乞后次收使者听。若无陈乞,即行磨勘减外,残零年月不复收使。」
二年二月十三日,枢密院言:「河北转运司言,左藏库副使、知安肃军陈昉久不磨勘劳 ,恬静难进,乞与升擢。」上曰:「右职若 朝士养名,特加奖进,则今后
竞习惰安,以为高尚,非便也。俟其依格自陈,即与施行。」
十四日,权河北转运副使、兵部员外郎张问以十年不磨勘,命为礼部郎中。
八月八日,御史中丞吕公着言:「伏见英宗朝文臣磨勘转官例展一年,至少卿监以上,更不磨勘迁转。其武臣横行以上旧例四年一转,使臣五年一转,初出官三年便转,当时并不曾比类施行。又仁宗朝尝着令正任防团以上非有边功不得转迁。后来冲改,但及十年以来曾历外任即许迁转,亦不曾与少卿监以上比类施行。」诏大使臣至正任及横行改转年限令两制详定以闻。
十二月,审官院言:「国子监博士苏兖合该磨勘。勘会兖是同知院苏颂弟,嘉佑编敕知院臣僚有亲戚者其差遣磨勘并牒同知院官施行。俱是亲戚,即具申中书施行。」诏更不回避,审官院、流内铨今后应差注升迁本司官亲戚合回避者无官可牒送,并依此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审官西院言:在院磨勘差遣人未审依与不依审官东院例引见。
译商议奏定条例,制定出这个办法。
五月十八日,枢密院上言说:「自今以后,知州军选择历任没有赃罪私罪的人担任。有私罪杖刑以下以及公罪体量冲替、降职差遣的,须经过四任亲民官之后。有赃罪私罪徒刑以上而曾立有战功受到酬奖转官的,也须经过四任亲民官之后,临时取旨。知州军、路分都监、钤辖等如有空缺,即予正式差遣,不得陈请以此充作资序。」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治平三年五月十一日,知制诰、同判流内铨蔡抗上言说:「臣见应磨勘并被奏举、等候依次引见的选人有二百五十余人,一年之内所引见的不过百人,计算下来须两年半才能引见完毕。查考编敕,规定朝内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许举荐外任选人充任京官;安抚使、发运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知州军、通判,各举荐所辖之内的选人充任京官、县令。如今将南曹历年的举荐状核算,约有一千九百人,被举荐的人既然如此之多,磨勘的人自然也就日益增多,朝廷虽在引见之时以班次加以限制,可是内外举荐官员的数量却从未略加裁减,根本问题未能堵住,只是徒然抑制了下游,所以等候依次引见的选人日渐积压增多。况且如今天下官员职位有限,每一个官职空缺,初授、已经卸任以及见任的官员大约有三人之多,所以造成除授官职日益艰难,能干与否的人都同样受到阻滞。如果不稍加更改,恐怕日子一久将不堪忍受其弊端。臣请求暂且停止朝内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年的举荐名额,而在外任职的安抚使以下直到通判每年所举荐的京官、县令,各按其所在之处任职官员的多少,在旧有名额十分之中酌情裁减三五分,等到人员减少后再恢复旧制。臣以为,朝廷变更法制过于严厉的弊端,在于真正有才能的人不必担心被埋没,而侥幸钻营的人则不希望如此,况且如今只是减少臣僚所举荐的人数,并不增加选人的考绩、举荐人数,在人情上也没有什么可怨恨失望的,请委托近臣斟酌施行。」诏令朝内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年许可举荐幕职州县官充任京朝官二人,今后一律停止。
治平四年二月十一日,此时神宗已即位而未改元。枢密院上言说:「寄班祗候满十年该落去官职的人,如曾犯有公罪徒刑以上以及私罪情节严重的,不予迁转品秩。公罪杖刑的,在磨勘年限之内减去三年;私罪情节较轻的,减去一半,请依照旧例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月,诏令:「臣僚为其孙子、儿子奏请授官的,后来因主动自首而降低品秩、改正错误的,其磨勘年限须自磨勘之年起再往后延展两年。」
九月十三日,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刘述因长久未经磨勘,特命为吏部郎中。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诏令:「审官西院大使臣因受酬奖而得以减少磨勘年限的,如已超过应减的年限,许其陈请留待下一次予以收使;若没有陈请,即在磨勘时予以扣减,多余零星的月日不再收纳计算。」
熙宁二年二月十三日,枢密院上言说:「河北转运司报称,左藏库副使、知安肃军陈昉久未磨勘,功劳未获酬赏,安于恬静而难以求进,请求予以升迁提拔。」皇帝说:「若因右职官员如同朝廷士人一般沽名钓誉,就特意加以奖赏提拔,那么今后就会助长竞相效仿懈怠安逸之风,将此视为高尚品行,这样做并不妥当。等他依照规定自行陈请时,再予以办理。」
二月十四日,权河北转运副使、兵部员外郎张问因十年未经磨勘,被任命为礼部郎中。
八月八日,御史中丞吕公着上言说:「臣见英宗朝文臣磨勘转官依例延展一年,到少卿监以上,就不再磨勘迁转。武臣横行以上,按旧例四年一转,使臣五年一转,初次出任官职的三年便予转
诏今后磨勘大使臣依例引见,更不告谢。
十二月二十九日,知大宗正丞事李德刍言:「近据宗弟等状奏,各称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转官,至今年十二月已周一十年,合依诏条磨勘转官。检会先准至和二年八月诏:先朝旧制,皇族在班及十八年者具名取旨,今宜令中书、枢密院勘会皇族自明堂覃恩普转后十年者特具名取旨,当议依天禧元年二月宗正寺所定房院次第各与迁转,所有近因特恩改转者即须候及十年别具取旨。今来宗弟等称依得诏条磨勘转官,看详前项诏书出于一时特旨,即无今后指挥。自嘉佑五年至今虽及十年,又缘其间两经覃恩并转官资,自覃〔恩〕后至今方及四年,乞下中书看详诏书,明降指挥。」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转后及十周年者特具名取旨,近因特恩改转者即须候特转及十周年取旨。
四年二月二日,诏:「边任使臣任满合该减年磨勘者不因公事非次减罢,如在任及二年已上内合减三年磨勘者减二年,合减二年者减一年,仍并免短使,先次指射差遣。」
十七日,诏:「应在京京朝官大使臣依条合该磨勘者,令审官东西院并依外任官例,具历任功过取旨,在京者更不引见。应有将转官或减二年已上磨勘酬奖愿换堂除差遣,并听流内铨奏举。选人合该磨勘者,内有过犯人即申中书,无过犯人并一面磨勘引见。其应有劳绩虽该磨勘,候改官日并与比类元条酬奖。」
十八日,中书检正公事所言:「近据宗弟等奏各称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转〕官后至今已是十年,依得诏条磨勘转官。检会至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书:自覃恩或特转后及十年者特具名取旨,各与迁转,即无今
后指挥。近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转后及十周年特具名取旨,与前降诏敕指挥一般,缘并系特恩,即非定制。今来据宗弟等攀引克继体例,及称治平四年正月赦书节文,文武职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看详上项赦书称合磨勘者不隔磨勘,缘宗室即无立定磨勘年限。其昨降敕文称祖宗元系磨勘至观察使止,缘自有十年取旨指挥以来,宗室合转官者即亦须磨勘前来授官年月及有无过犯,即合展年,故亦谓之磨勘,即与外官立定磨勘年限事体不同。其克继昨来转官,显是有司误有行遣。缘克继已得旨与减五年转官年限,若依近降指挥,即须更候一年方合改官。今来合不合与追夺,系自朝廷指挥。所引令谖转官告词内称宗室以十载为定,缘元降指挥自无今后指挥,岂得攀引告词为据 欲乞下大宗正司告示,依前降指挥。」诏克继去转官日限只少一年,更不追夺。余依所定。
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三司、诸寺监、铨院、开封界提点司兵部等处丞簿、勾当公事如该取旨磨勘,并拟进施行。
译官,当时都不曾比照类推施行。又,仁宗朝曾立法规定,正任防御使、团练使以上,若非有边功,不得转迁。后来加以更改,只要在外任职满十年以上,就许迁转,也未曾与少卿监以上比照类推施行。」诏令大使臣直至正任及横行的改转年限,交由两制官员详加制定后上奏。
十二月,审官院上言说:「国子监博士苏兖该予以磨勘。查核苏兖是同知院苏颂的弟弟,按嘉佑年间编纂的敕令,凡知院臣僚有亲戚在内的,其差遣磨勘一律移交同知院官员办理;都是亲戚的,就一并申报中书省办理。」诏令不必回避,审官院、流内铨今后凡应差注升迁而属本司官员的亲属应回避的,若无其他官员可以移交,即一律依此施行。
熙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审官西院上言说:在本院磨勘差遣的人,未知是否依照审官东院的例规引见。诏令今后磨勘大使臣依例引见,不再告谢。
十二月二十九日,知大宗正丞事李德刍上言说:「近据宗族兄弟等状陈称,各自自嘉佑五年十二月磨勘转官以来,到今年十二月已满十年,应依诏令条例磨勘转官。查核此前遵照至和二年八月的诏令:先朝旧制,皇族在班位满十八年的,具名取旨;如今应令中书省、枢密院查核皇族自明堂普遍颁恩转官之后满十年的,特别具名取旨,应议照天禧元年二月宗正寺所定的房院次序,各予迁转,其中若因近来特恩改转的,则须等到满十年后再另行具名取旨。如今宗族兄弟等称已依照诏令条例磨勘转官,臣详加审核,前项诏书出于当时的特旨,并没有今后一律照此办理的指令。自嘉佑五年至今虽已满十年,但其间又两次遭逢颁恩并转官品秩,自颁恩以后到现在才满四年,请求下中书省详加审核诏书,明确下达指令。」诏令自治平四年颁恩并转官之后满十周年的,特别具名取旨;因近来特恩改转的,须等到特转满十周年后取旨。
熙宁四年二月二日,诏令:「边地任职的使臣任期已满该减年磨勘的,若非因公事而被非依次序罢免,若在任已满两年以上、原本该减三年磨勘的,减为两年;该减两年的,减为一年;一律并免除远地、短期差遣,优先安排差遣。」
二月十七日,诏令:「凡在京任职的京朝官、大使臣,依条例该磨勘的,令审官东西院都依照外任官员的例规,开具历任功过后取旨,在京者不再引见。凡有该转官或该减两年以上磨勘的酬奖,愿意改换为堂除差遣的,一律许流内铨奏请举荐。选人该磨勘的,其中有过失罪犯的即申报中书省,没有过失罪犯的一并直接磨勘引见。凡有功劳政绩虽该磨勘的,等到改官之日一并依照原条例予以酬奖。」
二月十八日,中书检正公事所上言说:「近据宗族兄弟等奏称各自自嘉佑五年十二月磨勘转官以来到现在已满十年,依照诏令条例应磨勘转官。查核至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书:自颁恩或特转之后满十年的,特别具名取旨,各予迁转,但并没有今后一律照此办理的指令。近来诏令自治平四年颁恩并转官之后满十周年的,特别具名取旨,与此前所降诏敕的指令相同,都属于特恩,并非固定的制度。如今宗族兄弟等据此援引克继一例的体例,并称治平四年正月赦书条文中说,文武职官都予以转官,该磨勘的仍不阻隔磨勘。臣详加审核,上述赦书所说的该磨勘者不阻隔磨勘,是因为宗室并没有确立固定的磨勘年限。此前所降的敕文称祖宗旧制原是磨勘到观察使为止,因为自从有了满十年取旨的指令以来,宗室该转官的也须磨勘此前的授官年月,以及有无过失罪犯,若有则应延展年限,所以也称之为磨勘,这与外官所定的磨勘年限的事理体制并不相同。克继此前的转官,显然是有关部门错误地予以办理。因为克继已经获旨减去五年转官年限,如果依照近来所降的指令,就须再等一年才能改官。
」
元丰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自今诸酬奖:第〔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转一官,选人判司、主簿、尉、五考,初等职官、知令录四考,两使职官、令录三考,支、掌、防团节判察官,并因军功捕盗,不限考第,并转合入京朝官,不及以上资考者循两资。第二等,减磨勘三年,选人循一资,与堂除差遣,军功捕(资)[盗]转次等合入京朝官「军功」下衍「一资」二字,已删。。第三等,减磨勘二年,选人循一资。第四等,免远、短使,免试。无可免者,各与升一年名次。第五等,各升半年。该两次已上酬奖者与并赏并升,愿留后任收使者听。」
三年九月十六日,详定官制所言:「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以上无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候朝议大夫有阙次补,其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选人磨勘并依尚书吏部法,迁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官请给对拟定。」从之。
十二月六日,(应诏)[诏:「应]迁官除授者并即寄禄官,除大两省、待制以上至太中大夫,余官至朝请大夫,并通磨勘,进士八年,余十年一迁,所理年月自降指挥日为始。」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故事,两制以上转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而两制磨勘者旧不转卿监,即于今制不当转此三阶。又旧制朝议大夫止以七十员为额,余官转至朝议大夫,即须候有阙方许次补。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其大两省、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
年,承务郎以至朝请大夫理四年,自如旧制。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者,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续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闰六月二日,诏中书、尚书省外取使臣等勿着正官寄理磨勘资任迁补。
七年三月十三日,监察御史朱京降监(与)[兴]国军(监)[盐]酒务。初,京言:「朝请郎董扬休前任沂州,冲替法当与宫观展磨勘一年。考(宫)[功]言陈乞宫观留台,不许磨勘。扬休虽非陈乞,未有此例。御史台定当依本法与磨勘,而朝旨不行。朝议大夫致仕宋彦缘事故差任宫观,大略与扬休相类,中书拟与磨勘。臣窃意大臣进拟有爱憎之私,别望定夺改正。」中书门下言京所奏与事实不同,诏京具析,而京果言不实,故责之。
译如今该不该予以追回撤销,应由朝廷来指令。所引用的令谖转官告词内所说宗室以十年为固定期限,是因为原先所降的指令本没有今后一律照此办理的规定,怎能援引告词作为依据呢?请求下大宗正司予以告示,依照此前所降的指令办理。」诏令克继距转官日期只差一年,不再予以追夺。其余依所定办理。
熙宁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诏令:「今后三司、诸寺监、铨院、开封界提点司、兵部等处的丞、簿、勾当公事,如该取旨磨勘的,一并拟定后上奏施行。」
元丰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令:「自今以后各种酬奖:第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转一官,选人中判司、主簿、尉任满五考的,初等职官、知县、县令任满四考的,两使职官、令、录事参军任满三考的,支使、掌书记、防团节度判官、观察判官等,以及因立军功、捕获盗贼者,不限考数,一律转任应升的京朝官,考数不够以上标准的循资转一等。第二等,减磨勘年限三年,选人循一资,授予堂除差遣,因军功、捕盗而转任者转次一等应升的京朝官。第三等,减磨勘年限两年,选人循一资。第四等,免除远地、短期差遣,免试。无可免除的,各予以升一年名次。第五等,各升半年名次。凡该两次以上酬奖的,一并合并升赏,愿留在本任继续收使者听其自便。」
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详定官制所上言说:「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以上没有磨勘之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该磨勘的,待制以上每六年升迁两官,到太中大夫为止;承务郎以上每四年升迁一官,到朝请大夫为止,等朝议大夫有空缺后依次补授,朝议大夫以七十人为定员。选人磨勘一律依照尚书吏部法,迁转为京朝官的依照如今新定的官名,其俸禄制度也一并以职事官俸禄赐给的旧有数额与如今新定的官职请给相对照制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六日,诏令:「凡该迁官授职的,一并寄禄于官职,除大两省、待制以上至太中大夫,其余官员至朝请大夫,一并合并计算磨勘年限,进士出身者八年、其余官员十年一迁,所计算的年月自本次降下指令之日算起。」自官制施行以来,以旧日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按旧例,两制以上官员转官到前行郎中,即超转为谏议大夫,前行郎中在阶官中相当于朝请大夫,谏议大夫在阶官中相当于太中大夫,而两制官员磨勘的旧例不转卿监,即依照现今官制,不应转这三个阶次。又按旧制朝议大夫只以七十人为定员,其余官员转到朝议大夫,须等有空缺才许依次补授。到此时因有关部门申明此事,才降下这道诏令。凡大两省、待制以上官员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计算三年,承务郎以至朝请大夫计算四年,一律依照旧制。
元丰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吏部上言说:「待制以上官员按旧法六年迁官,如今依照新制三年一迁,其中已满三年磨勘之外还有多余年月的,请求许其一并计算磨勘。」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上言说:「续查吏部所上的名册中,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被拟迁为朝奉大夫,但因审礼是因年老患病而请求管领宫观,按法不应予以迁转。」诏令将此事作罢。
元丰六年闰六月二日,诏令中书省、尚书省,凡外面调取的使臣等,不得寄挂正官身份而计算磨勘任期迁转补官。
元丰七年三月十三日,监察御史朱京被降职为监兴国军盐酒务。当初,朱京上言说:「朝请郎董扬休此前任职沂州,按被冲替法当予以宫观差遣并延展磨勘年限一年。考功却称他是陈请留在宫观台职的,不许磨勘。董扬休虽然并非自己陈请,但也没有这样的先例。御史台裁定应依本法予以磨勘,可是朝廷旨意却没有施行。朝议大夫致仕的宋彦因事故差任宫观,情况大致与董扬休相似,中
七月十三日,诏官员因公事上簿者,再上簿展磨勘一季,会恩免者以二当一。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五日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余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引验讫听旨。其引(念)[验]后举主有事故,并不
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近制通议大夫已上皆通行磨勘,故自推行官制以来,或以推恩,或以磨勘而转一官,比旧有实转两官以至三四官者,非所以爱惜名器也。请自今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以磨勘转官。」诏:「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已上至通议大夫止,余官至中散大夫止。其中散大夫已上以劳绩酬奖合转官者,许回授子孙。特旨升迁,不拘此制。」
八月一日,刑部言:「大理卿王季先奏吏部考功因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磨勘并关升或注授差遣,会问本寺有无过犯公案在寺。如系笞杖已该恩、或去官及觉举自首原免者,欲乞并不作公案在寺回报,令吏部且与依例差注磨勘,后有特旨,即从改正。」从之。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外庭臣僚至节度使即无磨勘改转之法,宗室节度使自立磨勘法,后来亦有改转体例。」诏宗室官至节度使更不磨勘,候实及十周年具名取旨。
八月四日,诏复进纳人四任十考改官旧法,仍增举者二人。
二年三月十九日本页前条已言「八月」,此条署作「二年三月」,当有误。疑作「三年三月」。,龙图阁直学士、左朝议大夫、知郑州王克臣为太中大夫,以克臣诉理隔磨勘十有八年,故特迁也。
六月八日,诏:「保甲补借差以上者初该磨勘,有本辖
官二员同罪奏举升陟,听如常法磨勘。即无举主、不足,犯赃若私罪徒,即展二年,应别格令展者并累展。其元丰元年以后补授人,虽经磨勘改转,内历一任,元无举主或不足者,将来磨勘亦如之。」
八月二日,诏吏部:磨勘选人遇崇政殿坐,
译书省却拟予以磨勘。臣私下认为大臣进拟时怀有偏私爱憎,另请裁定改正。」中书门下上言称朱京所奏与事实不符,诏令朱京作出说明,而朱京所言果然不实,所以才予以责罚。
七月十三日,诏令官员因公事被记录在簿的,再次被记录在簿的延展磨勘年限一季,遇有恩赦得以免除的,两次抵作一次计算。
元丰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上言说:「中书省下达的录黄文书中,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人状称,各自该磨勘改官,请求吏部先予以引验核实。吏部已引验核实四人,奏章已经批下,正月五日应当引见,其余尚未引验核实的八人,加上正在磨勘的十九人。」诏令:「已转官的人依例除授官职,其余等待会问确认没有妨碍后,依次序先引验完毕后听候旨意。凡引验核实之后举荐人有事故的,都不妨碍引见,等到皇帝临朝之日依旧办理。」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六日,右正言王觌上言说:「近来制度规定通议大夫以上都可以进行磨勘,所以自推行官制以来,有的官员因推恩、有的因磨勘而转一官,相比旧制,有的实际上转了两官甚至三四官,这不是爱惜官职名器的做法。请自今以后,官至太中大夫以上的,不再以磨勘转官。」诏令:「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以上至通议大夫为止,其余官员至中散大夫为止。中散大夫以上因功劳政绩获得酬奖该转官的,许可转授给子孙。若因特旨升迁的,不受此制度限制。」
元佑元年八月一日,刑部上言说:「大理卿王季先上奏说,吏部考功因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磨勘并关升或注授差遣时,要会问本寺是否有过失罪犯的案件存于本寺。如果是笞杖之罪已遇恩赦、或已离任查觉自首而获得原谅免罪的,请求一律不作为存案在本寺回报的依据,令吏部姑且依例予以差注磨勘,日后若有特旨,再予以改正。」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佑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令吏部选人改官每年以一百人为定额,是听从了侍郎孙觉的请求。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上言说:「朝廷外的臣僚官至节度使,就没有磨勘改转的办法;宗室节度使则另立有磨勘之法,后来也有改转的体例。」诏令宗室官至节度使的不再磨勘,等实任满十周年后再具名取旨。
八月四日,诏令恢复进纳出身的人四任十考改官的旧法,同时增加举荐人二人。
元佑二年三月十九日:龙图阁直学士、左朝议大夫、知郑州王克臣被任命为太中大夫,是因为王克臣申诉说自己的官职理应磨勘的年限被阻隔了十八年,所以特意予以迁转。
六月八日,诏令:「保甲补授借差以上的人,初次该磨勘的,若有本辖官员二人同罪连坐而举荐晋升的,听凭如常法予以磨勘。若没有举荐人、或人数不足,犯赃罪或私罪徒刑的,则延展两年,凡另立条例应延展年限的一并累加延展。元丰元年以后补授的人,虽经磨勘改转,其中若历任一任内本来没有举荐人或人数不足的,将来磨勘时也照此办理。」
八月二日,诏令吏部:磨勘选人遇上皇帝临御崇政殿听政时,……
听以次引见讫,赴内东门谢。初垂帘日乃谢,虑或滞留,故有是诏。
闰十二月八日,诏小使臣磨勘转崇班除赏功特恩外,岁不得过八十人。
译按次序引见完毕后,到内东门谢恩。原本是在垂帘听政那天才谢恩,考虑到这样可能造成滞留耽搁,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闰十二月八日,下诏规定小使臣磨勘转任崇班,除授予赏功特恩之外,每年不得超过八十人。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保甲出身补借差以上初改磨勘,已降指挥用举主。或无,即展二年磨勘。如已曾经磨勘改转,准此。其补授殿侍或军大将之类即未有该说。」诏候至借差以上该磨勘日并依借差初该法。
六年四月二日,三省言:吏部奏供备库副使赵思复乞以磨勘转西京左藏库副使一官回授男三班差使希元转借职。诏:「思复为是赵普之后,特许回授,余人毋得引例。」其后监察御史安鼎言:「思复乞将磨勘回授希元,固已违法。朝旨未下,思复丁忧,则又未尝授官。其兄思齐复陈赵普勋劳,以申前请,朝廷遂从之。借职虽轻,赏命为重,乞行改正。」吏部按:赵希元系元(祜)[佑]元年八月以差使参选,合至六年八月磨勘转借职。诏:「赵思复不许回授,其希元已授借职特免追改,仍自今年八月后起理磨勘年限。」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犯私罪徒,或
奸赃及失入死罪,磨勘改官后事发,并申改正。余犯准幕职州县官所展考任法磨勘,情重者奏裁。犯罪改官后事发,于法合改正,已经转官者免改正,其私罪徒及奸赃更不在磨勘之限。失入死罪展年磨勘,情重者奏裁。」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八日,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得次不及百人取旨。」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臣僚,望依张元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应沿路毁失宣告,许理元入递。除程外理磨勘,即支破所改官请给。」从之。
四月四日,吏部请借差押纲使臣合得酬奖外,增减磨勘年指射差遣升名次恩例,以激劝之。诏可。
九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诸军功补授,因病在假落籍应叙者,未落籍已前年月其磨勘听通理。」从之。
七月本页前条已言「九月」,此条署作「七月」,当有误。,三省言:「按元丰六年九月诏,应文武官系七年以上及取旨「以」上字衍「系七年」三字,已删。,并不磨勘者随赦加恩,余但遇给告即加。」从之。
三年四月七日,诏宣庆使、阶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李祥,昭宣使、荣州团练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权主管入内内侍省押班公事冯世宁,宣政使、瀛
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宋用臣,依例自授押班日与理磨勘。自今内臣横行初除两省押班以上如之。内臣昭宣使以上无磨勘法,唯押班以上例皆取旨,自除理五年磨勘,故因祥等着为定法。
六月三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言:「承务郎以上及选人、大小使臣磨勘,请依元丰三年八月三班院申请约束指挥。
译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尚书省上奏说:"保甲出身、补借差以上人员初次改官磨勘,已经降下指挥要求用举主。如果没有举主,就展延两年磨勘。如果已经经过磨勘改转的,也按这个办法。至于补授殿侍或军大将之类的,还没有相关规定。"皇帝下诏:等到借差以上人员该磨勘的日子,都依照借差初次该适用磨勘的法令。
六年四月二日,三省上奏说:吏部上奏,供备库副使赵思复请求把自己该磨勘转西京左藏库副使的一官,回授给儿子三班差使赵希元,让他转为借职。皇帝下诏:"赵思复因为是赵普的后人,特许回授,其余人不得援引这个先例。"后来监察御史安鼎上言说:"赵思复请求把磨勘所得回授给赵希元,本来就已经违法了。朝廷旨意还没有下达,赵思复就遭遇父母丧事去官,那么这个回授就从未真正授官。他的哥哥赵思齐又陈说赵普的功勋,重申前面的请求,朝廷于是就依从了。借职这个官虽然轻微,但赏赐诏命关系重大,请求予以改正。"吏部查核:赵希元是元祐元年八月以差使身份参加选官,应该到六年八月才该磨勘转为借职。皇帝下诏:"赵思复不许回授,赵希元已经授予的借职特别免于追改,但从今年八月以后重新起算磨勘年限。"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上言说:"犯私罪徒刑,或者奸赃及失入死罪的,在磨勘改官之后事情败露的,都要申报改正。其余所犯的罪,按照幕职州县官所适用的展延考核年限的法令来磨勘,情节严重的奏请裁决。犯罪在改官之后事发的,按法律应当改正,但已经转官的免于改正,其中私罪徒刑及奸赃罪不再受磨勘年限的限制。失入死罪的展延年限磨勘,情节严重的奏请裁决。"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
绍圣元年闰四月八日,皇帝下诏:"引见磨勘改官的人暂且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每五天引见一批,每批引见三人,每年不得超过一百四十人,等到轮到的人数不满一百人时再请示。"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人上言说:"审查役法条文,张行历任已经满七考,有改官举主二人,应当磨勘改官。因为在京城另外没有可以荐举他改官的臣僚,希望依照张元方的先例,由我们担任举主给他磨勘改官,仍旧留在原任。"皇帝依从了。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户部上言说:"凡沿路上遗失公文告身的,允许按原来入递的日期计算。除去在途耽误的日程之外照常计算磨勘年限,并支给改官后应得的俸禄供给。"皇帝依从了。
四月四日,吏部请求,借差押纲使臣除了应得的酬奖之外,再增减磨勘年限、指定差遣、提升名次等恩典,用来激励劝勉他们。皇帝下诏准许。
九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上言说:"各军因军功补授的人,若因病在假而被除籍、后来应当叙用的,在除籍之前的年月,其磨勘年限可以通算。"皇帝依从了。
(七月,本页前一条已说"九月",这一条却署作"七月",应当有误。)三省上言说:"按元丰六年九月的诏令,凡是文武官任职已满七年以上及应当取旨("以"字上衍"系七年"三字,已删去)不用磨勘的,都随赦令加恩,其余的只要遇到颁发告身就加恩。"皇帝依从了。
三年四月七日,皇帝下诏,宣庆使、阶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李祥,昭宣使、荣州团练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权主管入内内侍省押班公事冯世宁,宣政使、瀛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宋用臣,都依照惯例自授押班之日起计算磨勘。从今以后内臣横行官初次授任两省押班以上的,都照此办理。(内臣昭宣使以上原本没有磨勘的法令,只有押班以上按惯例都要请旨,从此以后除授即计算五年磨勘,所以借着李祥等人的事订立为定法。)
六月三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上言说:"承务郎以上及选人、大小使臣的磨勘,请依
」从之。元丰三年指挥检未获。
九月十四日,起居郎兼权给事中蹇序辰言:「中书省送到姚 磨勘转承议郎录黄。按 外虽宽夷,中实险贼,本缘身犯清议,势不可进,遂即弃官。至元佑中,吕大防等当路,反以 不仕前日为高,躐处显要。而 愈不知耻,一意附会,专以诋訿先帝政事人物为功,岂容使之与有劳无过之人以岁月序进 」诏 永不磨勘。
元符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徐铎言:「傅坦之乞磨勘改官,缘坦之系尧俞亲子,本部未敢便依常格引见磨勘。」诏傅坦之展一任,如将来任满合该磨勘改官,仍降次等。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侍从官落职充宫观,许作举主收使。」以吏部言:「前晋宁军录事参军张基知威胜军绵上县,许有功,乞依郭知章收使举主鞠真卿例,收使举主孙览。勘会孙览已复旧职,因陈宫观,系理知州资序。」诏特许收使,(仍)[乃]有是命。
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何执中奏:
「伏见考功条贯,诸以老或疾乞宫观若岳庙及留台、国子监者,不在磨勘之限。自来陈乞之人少有知得上条,其间巧于计会者虽寔有老疾,于状词止叙年劳、履历,或曾建利害,或称婚嫁所迫,故于磨勘无所碍。有不预知之人,唯是急于得请,往往便以老疾为言。洎至磨勘,有司始执文沮格,不以有无老疾实状,例不许磨勘。盖缘上条藏之有司,非外人所得知。今欲乞申明对修海行,贵使天下通知,不惟简便行遣,兼吏曹亦不得缘而为奸。」诏依奏。
大观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吏部状:「勘会宗祀大礼赦文内官员有不因赃罪过犯合展年季磨勘者,即未有恩旨,其非因赃罪展年磨勘,比之除名追停而得叙复之类,事体稍轻。所有不因赃罪添展年季,即未有免展之文。」诏私罪情轻并公罪添展磨勘人并与免展。
(致)[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修立到诸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举主内职司一员与磨勘。」公罪两犯杖、两犯笞比犯杖,或一犯徒以上,或私罪笞,止加一考;私罪杖加二考;私罪徒以上加三考,仍添举主二员或职司一员。如权官者,依本资条。」从之。
八月十三日,尚书省检会进武副尉臧守元状:「先蒙内弓箭南库申尚书都官乞磨勘未了当,遂经刑等处乞行催促,亦不见结绝。其都官却将守元
先充旧格军将已经官司保明磨勘印纸内事件再行迂往取会,拖延一年有余,并不关报吏部。」(照)[诏]今后副尉投下磨勘,并免通覆点磨已经磨勘月日,其合磨勘月日,如致有差 ,隐漏失当,人吏并科杖一百,仍不以赦降首失原减。其臧守元许依比先次磨勘。
译照元丰三年八月三班院申请的约束指挥办理。"皇帝依从了。(元丰三年的指挥原文没能查获。)
九月十四日,起居郎兼权给事中蹇序辰上言说:"中书省送来姚 磨勘转承议郎的录黄文书。查考 这个人外表虽然宽厚平和,内心实际险恶奸诈,本来因为自身触犯清议,势必不能升进,于是就弃官而去。到了元祐年间,吕大防等人当权,反而把 从前不肯出仕看作高节,把他破格安置在显要职位。而 更加不知羞耻,一心迎合附和,专门以诋毁诽谤先帝的政事和人物为功劳,怎么能让他和有功劳而无过失的人一样按照年月次序升进呢!"皇帝下诏,永远不许 磨勘。
元符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徐铎上言说:"傅坦之请求磨勘改官,因为傅坦之是傅尧俞的亲生儿子,本部不敢就按照通常的标准引见磨勘。"皇帝下诏,傅坦之展延一任,如果将来任满应当磨勘改官,仍旧降一个次等。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十九日,皇帝下诏:"侍从官落职担任宫观官的,允许作为举主被人援引使用。"这是因为吏部上言说:"前晋宁军录事参军张基,任知威胜军绵上县,许有功请求依照郭知章收使举主鞠真卿的先例,援引举主孙览。查核孙览已经恢复旧职,因陈情改任宫观官,其资序按知州资序计算。"皇帝下诏特别允许援引使用,于是就有了这个命令。
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何执中上奏:
"我看到考功条例规定,凡因年老或有疾病请求担任宫观官或岳庙官以及留台、国子监官的,不受磨勘年限的限制。历来请求这类差遣的人很少有人知道这条规定,其中善于钻营算计的人,虽然确实有老病,但在状词中却只陈述年资经历,或者说曾经提出过利害建议,或者称婚嫁事务所迫,所以对磨勘没有妨碍。而那些不知道这条规定的人,只是急于得到这个差遣,往往就直接以老病为理由申请。等到磨勘的时候,主管官员才拿出条文加以阻拦驳回,不考虑是否真有老病的实际情况,一律不许磨勘。这都是因为这条规定藏在官府,不是外人所能知道的。现在请求申明这条规定,一并修订颁布海行法,让天下人都能知晓,不仅便于施行公事,官吏部门也不能借此营私舞弊。"皇帝下诏依照所奏施行。
大观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吏部上状说:"查核宗祀大礼赦文中规定,官员中不是因为犯赃罪等过犯而应当展延年限、季限磨勘的,还没有恩旨予以免除;那些不是因为赃罪而展延磨勘的,比起除名追停之后再获叙复的情况,事情性质要轻一些。所有不是因为赃罪而被添加展延年限、季限的,目前还没有免除展延的规定。"皇帝下诏,私罪情节轻的以及公罪被添加展延磨勘的人,都予以免除展延。
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尚书省上言说:"修订订立的各承直郎到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举主中一名是职司官的,就予以磨勘。公罪两次犯杖刑、两次犯笞刑相当于犯杖刑,或者一次犯徒刑以上的,或者私罪犯笞刑的,只加一考;私罪犯杖刑的加二考;私罪犯徒刑以上的加三考,并且还要添加举主二员或职司官一员。如果是权任官职的,依照本身官资的条例办理。"皇帝依从了。
八月十三日,尚书省查核进武副尉臧守元的状文:"先前蒙内弓箭南库申报尚书都官请求磨勘一直没有完结,于是又经过刑部等处请求催促,也不见有结果。都官反而把臧守元先前充任旧格军将时已经经官府核实的磨勘印纸内的事项,又拿去迂回查核,拖延了一年多,也不向吏部通报。"皇帝下诏,从今以后副尉的磨勘投状,都免于重新核对已经磨勘过的月日,对于应当磨勘的月日,如果造成
九月十八日,臣僚上言:「契勘奉直、朝议大夫于法以七十员为额,所以严名器、限资品也。然旧制理年磨勘与以恩特转者通计员数,自朝廷兴事造业以来,劝劳赏功特转者稍多。见今系班簿者总七十七员,内磨勘转授者纔二十员,而任朝请大夫满七年合磨勘以无阙着籍待次于吏部者已积三十一员,其间满七年踰数岁者颇众,用功赏减年至有逾十数年未磨勘者,以恩特转者相继入额。苟不措置,则积累资考之人卒未有转授之期,实妨平进之路,乞立法施行。」诏朝议、奉直大夫更不立额。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奏;「显谟阁直学士、中奉大夫、提举亳州明道宫胡师文乞磨勘。在法,年七十或老疾陈乞宫观、岳庙、留台、国子监之类,不许磨勘。师文前知泰州,以地卑湿足疾乞宫观,与法稍异。」诏师文特许磨勘,自今太中大夫以上不用此令。
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近见选改官约三
千七十有奇,是吏员浸多之本也。尝考吏部磨勘依旧法外,有以任诸局减考第而改者,有以任川(远)[广]减举官而改者,有因酬赏比类而改者,有托因事到阙而改者,有虽刑寺违碍先次而改者,用例既广,侥求实繁,积之岁时,殆将复倍。伏望(照)[诏]三省详加考议,并行措置。其于吏部旧有本条者一切遵守,不得用例,稍清冗流,以抑侥冒。」诏:「除川广水土恶弱去处减举官外,余并依元丰法,崇宁四年指挥更不施行。其书局就任改官人,须候任满,方许替罢。」
宣和二年七月三十日,诏:「文武官磨勘选人改官具有成法。近岁尚书省批状令吏部先次与改官、与磨勘之类,并诸路选人许就任改官者颇多,皆有违彝宪。自今磨勘及改官可并遵依条法,应许就任改官元丰法所不载者,更不施行,仰三省常切遵守。」
九月四日,吏部言:「常州申:显谟阁待制、提举杭州洞霄宫蒋静乞磨勘。本官见年七十一岁。审官东院敕年七十或老疾陈乞宫观、岳庙、留台、国子监之类更不许磨勘。」诏依元丰法。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赦书:「应干展年磨勘,除犯赃罪外并与免展。」
四年五月十四日,吏部奏:「王纯系无出身,宣和三年二月授奉直大夫,十月除直龙图阁,用年劳合该磨勘转一官。本部契勘有出身任奉直大夫,因赐出身,或除职后该磨勘,即无立定格
法。其王纯元系奏荫出身,近除职合依有出身人磨勘。缘本官见系奉直大夫致仕,本部未敢比附与转中奉大夫。」诏与转中奉大夫。
十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奉直、朝议大夫旧制七十人为额,若依久例将特恩转行人充数,即积累年劳之人有妨磨勘。
译差错、隐瞒遗漏而处理不当的,经办的吏人一律判处杖刑一百,也不以赦免降罪来首告免罪或减刑。臧守元准许依照前例先行磨勘。
九月十八日,臣僚上言说:"查核奉直大夫、朝议大夫按法令以七十员为定额,这是为了严格控制官职名分、限定资历品级。但是按照旧制,按年资磨勘所得与因恩典特别转授所得是合并计算员数的,自朝廷兴办大事以来,因劝勉功劳而特别转授的人渐渐增多。现在登记在班簿上的总共七十七员,其中经磨勘转授的才二十员,而任朝请大夫满七年应当磨勘、但因为没有空缺而在吏部排队等候的已经积累了三十一员,其中满七年超过好几年的人相当多,因为用功勋赏赐减年,甚至有超过十几年还没磨勘的,而因恩典特别转授的人却相继补入定额。如果不加以处置,那么积累资历考核的人最终没有转授的机会,实在妨碍了公平晋升的正常途径,请求订立法令施行。"皇帝下诏,朝议、奉直大夫不再设立定额。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上奏:"显谟阁直学士、中奉大夫、提举亳州明道宫胡师文请求磨勘。按法令,年满七十或者因老病请求担任宫观官、岳庙官、留台、国子监官之类的,不许磨勘。胡师文先前任知泰州,因为地势低湿、脚有疾病而请求担任宫观官,与法令规定的情形略有不同。"皇帝下诏,特别许可胡师文磨勘,但从今以后太中大夫以上的人不适用这个先例。
六年五月四日,皇帝下诏,今后承务郎如果被降一官,都展延两年磨勘,不降为选人。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说:"近来选人改官的人数约有三千零七十多人,这是吏员逐渐增多的根源。曾经考查吏部的磨勘制度,除依照旧法之外,还有因担任各书局职务而减少考第的而改官的,有因任职四川、广南等偏远地区而减少举主而改官的,有因功赏比照类推而改官的,有借因公事到京城而改官的,有虽然刑部、大理寺认定有妨碍却先行改官的,援引先例既已泛滥,侥幸钻营的实在很多,积累时日,恐怕人数要增加一倍。恳请诏令三省详细加以考察议定,一并加以整顿。其中吏部原本有具体规定的一律遵守,不得援引先例,以稍微清理冗滥的流品,抑制侥幸取巧之风。"皇帝下诏:"除四川、广南等水土恶劣地区可以减少举主之外,其余的都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崇宁四年的指挥不再施行。在书局任职应当改官的人,必须等到任满,才允许替换罢免。"
宣和二年七月三十日,皇帝下诏:"文武官磨勘、选人改官都有既定的法令。近年来尚书省常有公文让吏部先行给予改官、给予磨勘之类的处置,各路选人允许就任地改官的情况也相当多,这些都有违背常法。从今以后磨勘及改官都应当遵照法令条文,凡是允许就任改官而元丰法令没有记载的,一律不再施行,望三省时刻遵守。"
九月四日,吏部上言说:"常州申报:显谟阁待制、提举杭州洞霄宫蒋静请求磨勘。本官现年七十一岁。按审官东院的敕令,年满七十或因老病请求担任宫观官、岳庙官、留台、国子监官之类的,不再许可磨勘。"皇帝下诏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办理。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赦书说:"凡是应当展延年限磨勘的,除犯赃罪的以外,都予以免除展延。"
四年五月十四日,吏部上奏:"王纯本是没有出身的官员,宣和三年二月被授予奉直大夫,十月除授直龙图阁,按年资劳绩应当磨勘转授一官。本部查核,有出身的人任奉直大夫,因赐出身、或者除授职名之后应当磨勘的,还没有既定的规定。王纯本是由恩荫奏补出身,近来除授职名应当依照有出身人的标准磨勘。但因为本官现在已经以奉直大夫致仕,本部不敢比照给他转授中奉大夫。"皇帝下诏
」诏磨勘并特恩共以八十人为额。政和三年九月十八日诏不立额,据此申请,则是后复限员,今乞添额。所有初复限员年月检未获。
七年四月八日,中书省、尚书省言:「从政郎、充皇后宅小学教授张宗奭奏:「契勘先降圣旨添给人从,并比附元丰诸王府记室讲书例,所有改官未曾立法。窃缘臣在本宅供职成四考,别无所隶官司及都下选人职任,无荐举改官。伏望下本宅保明,许依见任太学博士条考第,改合入官。」诏依太学正录条改官。
五月十二日,吏部奏:「检会去年七月二十九日敕,勘会承务郎以上及大小使臣已投下磨勘,于年六十九已前因官司行遣会未到及递中失坠等致年七十者,并合除豁留滞迂枉失坠月日。」诏申明行下。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选人磨勘改官法虽不一,其资任岁月悉有定格。秘书省法到任一年通及四考,书局法到任一年通及五考,皆许磨勘,所以优天下文学之士也。伏见新授宣教郎王闱历任通及五考,官止于二员。初任编修道史局
检阅官四考有余,次任秘书省正字兼补完校正御前文籍不数月而被黜。闱辄具札目,援边知章旧例乞通理兼局日月,有司以旧例可用,兼局为可通理,遂得改前件官。边知章自敕局移会要局,未尝隔绝,朝廷所以许其通用到任半年、通及三考旧法,所以得改官。闱罢道史四年,然后除正字,到任未及一年,于新法有碍,是与知章之例大不相似。」诏前降改官指挥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殿前司奏:「检承宣和六年八月十八日赦书数内一项,应官员因犯罪特旨及依吏部专法合该展年磨勘者,并特与放免。契勘祗应犯罪依条及特旨亦有合行展年磨勘之人,本司自承上件赦降后来,不住据祗应陈乞免展及乞比附副尉免展指挥施行。缘赦文内止为命官犯罪合该展年,方许免展。及会到刑部申明指挥,应副尉合展年磨勘,除犯赃罪人外,奉圣旨免展,即不该载祗应亦与免展之文,虽累行告示,终不绝词讼。」诏除犯赃罪人外与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奏:「新提举京东路常平杨马▯(▯▯马)奏:伏为罢前任河北东路常平,窃虑吏部作非次放罢展两季磨勘,乞免展。本部准今年正月二十日奉御笔手诏,应提举常平官属并罢。勘会本官前任提举河北东路常平在任,准御笔手诏指挥罢任,于磨勘合依非时改授替罢但有
因依格,添展两季磨勘。」诏免展,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内外官司非实理年劳于法合该转官,不得辄行陈乞,并大礼后陈乞转官,并更不施行。虽奉御笔特旨,令中书省将所降处分缴进。」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以上并内臣医官、伎术官及致仕官并与转行一官,内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并回授与本宗有官有服亲。
译给他转授中奉大夫。
十二月二十五日,吏部上言说:"奉直、朝议大夫旧制以七十人为定额,如果依照惯例将因特恩转授的人也计入数额,那么积累年资劳绩的人就会妨碍磨勘。"皇帝下诏,磨勘所得与特恩所得合并以八十人为定额。(政和三年九月十八日的诏令说不设定额,据这次的申请来看,那么后来又恢复了限定员数,现在又请求增加定额。至于最初恢复限定员数的具体年月,没能查获。)
七年四月八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从政郎、充皇后宅小学教授张宗奭上奏:"查核先前降下的圣旨给予增加随从人员,是比照元丰年间诸王府记室、讲书的先例,但关于改官一直没有订立法令。我在本宅供职已经满四考,另外也没有隶属的官司及京城选人的职任,也没有人荐举改官。恳请下令本宅出具保明文书,许可依照现任太学博士的考核标准,改授相应官职。""皇帝下诏依照太学正、录的条例改官。
五月十二日,吏部上奏:"查核去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敕令,查核承务郎以上及大小使臣已经投状磨勘的,在年满六十九岁之前因为官府处理公事延误而没有办完,或者在传递文书途中遗失等原因导致年满七十岁的,都应当除去、宽免耽误延搁的月日。"皇帝下诏申明施行。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说:"选人磨勘改官的法令虽然不一致,但资历、任期、月日都有固定的规格。秘书省的法令是到任一年、通计满四考的,书局的法令是到任一年、通计满五考的,都许可磨勘,这是为了优待天下有文学才能的人士。臣见到新授宣教郎王闱历任通计满五考,但担任的官职只有两个。他最初任编修道史局检阅官满四考有余,其次任秘书省正字兼补完校正御前文籍不到几个月就被罢黜。王闱就具状申请,援引边知章的旧例请求通算兼局的日月,主管官员认为旧例可以援用,把兼任局职的日月也算作通算在内,于是得以改授前面所说的官职。边知章是从敕令所调到会要所,任职未曾中断,朝廷所以允许他通算适用到任半年、通计满三考的旧法,所以能够改官。而王闱离开道史局已经四年,然后才除授正字,到任还不满一年,与新法有所抵触,这和边知章的先例大不相同。"皇帝下诏,先前所降的改官指挥不再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殿前司上奏:"查考宣和六年八月十八日赦书中有一项规定,凡是官员因犯罪、特旨以及依吏部专门法令而应当展延年限磨勘的,都特别予以放免。查核祗应人犯罪依法及特旨也有应当展延年限磨勘的人,本司自从蒙受这次赦降以来,不断有祗应人申请免除展延,或者请求比照副尉免除展延的指挥施行。但因为赦文里只是说命官犯罪应当展延的,才许可免除展延。又查会到刑部的申明指挥,凡是副尉应当展延磨勘的,除犯赃罪的人以外,奉圣旨免除展延,也没有记载祗应人也一并免除展延的文字,虽然多次张榜告示,终究不能杜绝诉讼。"皇帝下诏,除犯赃罪的人以外都予以免除展延。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上奏:"新提举京东路常平杨马上奏:因为被罢免前任河北东路常平的职务,担心吏部会当作非正常罢免而展延两季磨勘,请求免除展延。本部查核,今年正月二十日奉御笔手诏,凡是提举常平官属一律罢免。查核本官前任提举河北东路常平在任期间,是奉御笔手诏指挥罢任的,在磨勘上应当依照非正常时间改授替罢,但按规定就要添展两季磨勘。"皇帝下诏免除展延,今后再有类似这样的人也依此办理。
十月二十二日,皇帝下诏:"今后内外官司如果不是确实按年资劳绩、按法令应当转官的,不得随意陈请。以及大礼之后陈请转官的,都不再施行。即便是奉御笔特旨的,也要命中书省将所降的处分缴回。"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登极赦书说:"凡是文臣承务郎以上以及内
武功大夫未带遥郡人与转行遥郡一官,已带遥郡防御使人与转行右武大夫。选人与循资,已系承直郎与改次等合入官,校副尉、下班祗应人依格与转官资,仍并不隔磨勘。」
二年正月六日,中书省言:「祖宗旧制审官西院敕,诸司副使至内殿崇班及内殿承制、崇班带合门祗候转官及五周年并与磨勘,候转至皇城使后改官。及七周年,不许用减年指挥。曾历缘边任使,有本路安抚使、总管、转运副使五人以上同罪保举,与磨勘转遥郡刺史,以后并理十年磨勘转遥郡团练使,转遥郡防御使止。今照元丰尚书右选令,诸司使副应转官者拟五资即磨勘,而有战功,谓身经战罢以功转官者、守城之类,非下条准此拟七资,至左(臧)[藏]使以上并拟皇城使,皇城使拟遥郡刺史。又照宣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今后武臣官未至通侍大夫,虽已至通侍大夫而未满五年,并
不除正任。及未至武功大夫,不除遥郡。虽奉御笔特旨并军功,亦不施行,令中书省将所降处分缴进。」诏今后遵守。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刘珏等言:「吏部方置司讨论滥赏之弊,内有特赐出身,非泛补授,或冒滥爵赏,不合参部,及蔡京、童贯、朱 、王黼之家使臣出身,应缘四选合行削夺之人,应在阙合磨勘关升者,候讨论批凿印纸验实毕日方行磨勘。在外曾承本部及本州岛已经讨论保明不是追削之人,仍录白出身应所授文字,方许投下磨勘。」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有举主、考第,比无过犯人例,合磨勘者奏裁。」自后明堂、南郊及绍兴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赦并同此制。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刘珏言:「见该磨勘人如得替,值靖康元年以后京城围闭「围」字原有缺损,据文意补足。,乞与刻除月日,理作磨勘。」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内侍武功大夫苏渊该遇渊圣皇帝覃恩,依赦合转行一官。见任武功大夫与遥郡,苏渊该赦日系武节大夫,昨任熙河兰廓路走马承(授)[受],本路杀退金人推恩,许转两官。于建炎三年内转授武功大夫,系是赦后合该用两次覃恩转武功大夫,其杀退金人两官依条回授。」从之。
十月十二日,吏部言:「契勘非宰相不除特进。金紫光禄大夫王革即不曾任宰相,
今来覃恩转官。」诏依条回授。
十一月十日,承议郎杨持言:「未换授文资以前任忠翊郎、合门祗候日该遇渊圣皇帝登极覃恩,合转一官,乞于见今官上转行。」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天头原批:「绍兴元年系磨勘二卷,应另行写。」,明堂赦恩:「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该原免。
译臣医官、伎术官和致仕官,都给予转行一官。其中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可以回授给本宗有官职有服制的亲属。武功大夫尚未带遥郡衔的人给予转授遥郡一官,已经带遥郡防御使的人给予转授右武大夫。选人给予循资,已经是承直郎的改授次等应入的官职,校副尉、下班祗应人依照品级给予转授官资,都不再受磨勘年限的限制。"
二年正月六日,中书省上言说:"祖宗旧制审官西院的敕令规定,诸司副使到内殿崇班以及内殿承制、崇班带合门祗候的官员转官满五周年就予以磨勘,等到转至皇城使之后再改官。到满七周年,不许使用减年的指挥。曾经历任边境要地任使的,有本路安抚使、总管、转运副使等五人以上共同担保推荐的,就磨勘转授遥郡刺史,以后一律按满十年磨勘转授遥郡团练使,转到遥郡防御使为止。现在依照元丰年间尚书右选令,诸司使副应当转官的,拟定为五资就磨勘,如果有战功(指亲身经历战阵、因功转官的,以及守城之类的情况,不是下面条文说的情况按此拟为七资),到左藏使以上的一并拟为皇城使,皇城使拟为遥郡刺史。又依照宣和七年十月十九日的诏令,从今以后武臣官职没有到通侍大夫的,即便已经到了通侍大夫但还没有满五年的,都不除授正任官。以及没有到武功大夫的,不除授遥郡。即使是奉御笔特旨和因军功,也不予施行,命中书省将所降的处分缴回。"皇帝下诏从今以后遵守施行。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刘珏等人上言说:"吏部正在设立机构讨论滥赏的弊端,其中有特赐出身、不按常规补授,或者冒滥爵位赏赐、不符合参部规定的,以及蔡京、童贯、朱 、王黼家中使臣出身、应当依照四选制度予以削夺的人,凡是等候差遣、应当磨勘关升的,要等讨论批驳、核对印纸、验证属实完毕之后才予以磨勘。在外地曾经经过本部及本州已经讨论保明、不属于应予追削的人,仍要抄录出身及所授文字,才许可投状磨勘。"皇帝依从了。
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书说:"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刑、赃罪杖刑而不妨碍参加选官差遣注授的,如果有举主、考第,比照没有过犯的人的先例,应当磨勘的,奏请裁决。"此后明堂赦、南郊赦以及绍兴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的赦书都依照这个规定。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刘珏上言说:"那些该磨勘的人如果得到替代,正遇上靖康元年以后京城被围困的情况,请求给予刻除相应月日,计算为已经磨勘。"皇帝依从了。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吏部上言说:"内侍武功大夫苏渊遇到渊圣皇帝的恩典普施,依照赦令应当转行一官。他现任武功大夫,带遥郡,苏渊在颁赦当日是武节大夫,先前担任熙河兰廓路走马承受,因本路击退金人立功而获推恩,允许转授两官。他在建炎三年内已转授为武功大夫,这是因为赦后应当用两次恩典普施转为武功大夫,其中击退金人所得的两官依照规定回授(他人)。"皇帝依从了。
十月十二日,吏部上言说:"查核规定,不是宰相不除授特进。金紫光禄大夫王革并未曾担任过宰相,现在遇上恩典普施转官。"皇帝下诏依照规定回授(他人)。
十一月十日,承议郎杨持上言说:"我在还没有改换授予文资之前,任忠翊郎、合门祗候之日,遇到渊圣皇帝登极的恩典普施,应当转授一官,请求就在现今的官职上转授。"皇帝依从了。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页眉原批注:"绍兴元年属于磨勘第二卷,应当另行抄写。"),明堂赦恩规定:"命官犯罪,依照这次赦令应当予以原谅赦免的。如果因为案件审理判决尚未完结而使磨勘改官、关升、差
如因结断未了内令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自后明堂、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如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自后明堂、(效)[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选人用举主磨勘改官,在吏部法最为严密,毫厘之差,辄遂报罢,故凡行移取会皆有近限。然其间或因自身及举主有公案在寺,虽改赦恩或去官勿论,止缘未曾结案,难以约定刑名。在法当申朝廷,而朝廷例以为常程,报应稽缓,不幸举主一有差跌,终身无改官之望。乞应今后选人用举主改官,吏部不得非理沮难,故作申明。或于法合申朝廷,并于申状上写『急速』二字,本房堂吏限一日呈禀宰执与决回报,庶免妨滞人材。」从之。
闰四月二十八日,故承议郎杜结妾孙氏状:「夫结在日乞磨勘转朝奉郎,依条式召保官申信州,点对圆备,即合保明申部。缘知州李尚行非理沮难,致疾身故。」诏委本路提刑司将元沮难官吏取勘,具因依申尚书省,
杜结特与一子下州文学。
六月十二日,诏吏部检会磨勘应干条法及前后所降指挥全文,报川陕宣抚处置使司照会,遇有陈乞磨勘,令一面照应条法施行。候磨勘讫,先给公据照会,每月具磨勘过人数闻奏,出给付身告札。以右司郎中张公济言远道取会,有碍升转,故有是命。
十三日,(照)[诏]:「应选人任内因赏元得旨与改合入官,未曾收使,后来别赏改官者,与作减二年磨勘指射差遣一次收使。」
三年四月十八日,权吏部尚书洪拟言:「应文武官磨勘合自受告日起理年限。所有官司住滞隔过年月,依条并许给还。昨来京城围闭月日,已诏许作磨勘。所有渡江迁徙程限,欲乞并理隔过磨勘月日,特与给还。」从之。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佑法。自赦降后诸处奏举选人改官,其监司举改官员额若用嘉佑之数,系行增添,自合遵依元丰法。」从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选人前任岳祠考第依格合该磨勘,许用前宰执举状与理当职司放行。」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选人岳祠所任监司职事相干,别无荐举故也。
十九日,诏:「选人展磨勘候到部参选日每展一日磨勘,对殿一日名次。」
五月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迪功郎考第不满,若改本等合入官,依格改承务郎;如与改
次等合入官,为无等可降。本部未奉行《新书》以前,遵依元丰二年九月六日诏,例不降等,止与改承务郎。今来《绍兴吏部一司法》内未有该载,欲乞依旧遵用。
译遣注授受到影响的,都一并放行。"此后明堂赦、郊祀赦都依照这个规定。
同日,明堂赦书规定:"凡是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以及依法应当展延日期或展延年限磨勘、降低资序、殿后名次、展延年限参选,以及像罚短使之类处分的人,都特别予以放免。"此后明堂赦、郊祀赦都依照这个规定。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说:"选人依靠举主磨勘改官,在吏部的法令中是最为严密的,一丝一毫的差错,就会立即被驳回,所以凡是行文往来核实都有严格的期限。但其中有的因为本人或者举主有诉讼案件在大理寺,即便遇到赦恩、或者本人已经离任,也不予受理,只因为案子还没有结案,就难以确定处理办法。按法令这种情况应当申报朝廷,但朝廷往往把它当作常规事务,回复非常迟缓,不幸的是,举主一旦出了差错,就终身没有改官的希望了。请求从今以后选人依靠举主改官的,吏部不得无理阻拦刁难,特此申明。或者按法令应当申报朝廷的,一并在申状上写上'急速'二字,由本房的堂吏限期一天内呈报,请宰相执政决定回复,以免妨碍拖延人才升进。"皇帝依从了。
闰四月二十八日,已故承议郎杜结的妾室孙氏上状说:"我丈夫杜结在世时请求磨勘转授朝奉郎,依照规定申请保官、申报信州,核实完备,就应当出具保明文书申报吏部。但因为知州李尚行无理阻挠刁难,导致我丈夫忧郁成疾身故。"皇帝下诏委托本路提刑司将原先阻挠刁难的官吏加以查究审问,把详细情况申报尚书省,杜结特别赐给一个儿子下州文学的官职。
六月十二日,皇帝下诏,命吏部查核有关磨勘的所有条例法令以及前后所降的指挥全文,报送川陕宣抚处置使司知悉,遇到有人陈请磨勘,就命令按照相关条例法令径行施行。等到磨勘完毕,先给予公据知会,每月要将磨勘完成的人数上奏,出给授官告身文札。这是因为右司郎中张公济上言说路途遥远,往来核查会耽误升转,所以有这个命令。
十三日,皇帝下诏:"凡是选人任内因功赏原本已得旨改授相应官职,但还没有被举主援引使用的,后来又因别的赏赐而改官的,给予作为减去两年磨勘、指定差遣一次,并援引使用。"
三年四月十八日,权吏部尚书洪拟上言说:"凡文武官磨勘应当从受领告身之日起计算年限。至于官府拖延耽搁的年月,依照规定都应予以宽免归还。先前京城被围困的月日,已经下诏许可计入磨勘年限。至于渡江迁徙途中的行程日限,也请求一并计入拖延耽搁的磨勘月日,特别予以宽免归还。"皇帝依从了。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陈与义上言说:"建炎三年四月八日的赦文规定遵用嘉祐年间的法令。自从颁赦以来,各处所奏荐的选人改官,监司荐举改官的员额如果按照嘉祐年间的数额,就属于增添,应当遵照元丰年间的法令。"皇帝依从了。
四年四月十八日,皇帝下诏:"选人先前担任岳祠官时的考第按规定应当磨勘的,允许援用前任宰相执政的举状,以及计算当过职司官的资历,予以放行。"这是因为权吏部侍郎刘岑等人上言,选人在岳祠任上所任职务与监司事务相关,另外没有荐举的缘故。
十九日,皇帝下诏:"选人展延磨勘的,等到抵达吏部参选的日子,每展延一日磨勘,就相应对殿后一日名次。"
五月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人上言说:"迪功郎考第不满,如果改授本等应入之官,依规格改授承务郎;如果要改授次等应入之官,因为没有更低的等级可降。本部在没有实行《绍兴新书》以前,遵照元丰二年九月六日的诏令,惯例不降等,只改授承务郎。现在《绍
」从之。
六月五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元丰旧条,幕职州县但得循资,未经收使,改官后依条循一资比减二年、两资比减三年磨勘。缘《绍兴新书》却有『被赏』二字,内官员任选人日该覃恩或恩例循资之人,皆非被赏,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六年七月十日,诏:「应去失告敕无照验者,其磨勘并依投状陈理去失日为始。如投状月日不明,即以给公据日为始。」从吏部请也。
七年闰十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官员应展年磨勘之人,欲令吏部专一置籍。内行在人委所属,在外令守臣取索印纸日下批书讫,关申吏、刑部、大理寺关防隐漏。」从之。
十年七月十二日,御史台言:「朝议、奉直大夫依法以八十员为额。今见管朝议、奉直大夫诸州二十五人,见阙五十五人,虽二广、川陕未见报到,缘阙额数多,欲乞将见任朝请大夫依名次从上放行数十人磨勘外,量留二十余员,候取会足日即依条施行。」诏令吏部先次放行三十员。
九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改官,令经本路运司公参,理当到部,就申宣抚司磨勘无违碍与放散,举主保明闻奏,付吏部审验诣实,奏钞给告。选人并举主若有罪
犯,且令出给先次放散举主实日公据,宣抚司保明申奏,声说放散月日,付部契勘。如举主有事故违碍在未放散日以前,即依条施行;如在放散之后,即与权使。仍后授告,方许系衔,候回銮日依旧法。」
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魏良臣等言:「绍兴五年十一月初四日,诏归明、归朝官、选人无公私过犯,三考循资至承直郎,更五考即改宣教郎。盖为归明、归朝官、选人荐举不及,无缘改官,故以三考无过犯循一资。谓如元得将仕郎,历一任三考,与循一资,理筭至承直郎。前后历官六任一十八考,更满五考,便改宣教郎,即历任二十三年,不用举主改官,不为侥幸。其余用有赏循资之人,合及十考,通历任十五考,与改宣教郎,庶免侥幸之弊。」从之。
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言:「诸军大小使臣、校尉等已有理为资任指挥,并不实时出给理任差帖印纸,经来年岁,方始陈乞出给,却将以前理过考第一并批书数考,便行投下磨勘关升。窃虑奸弊滋生,欲乞将未有差帖印纸之人限一季陈乞出给,候给到,并依限经所属陈乞批书。如违限,止据批书年月出给到差帖印纸日起理磨勘,理任关升。」从之。
十四年六月八日,诏权国子录师古特改承务郎原钞录者于本页天头批云:「『古』以上原空一字。」当有脱文。,与在外升等差遣。古以幸学恩得旨改官,吏部以系文学候正官日收使,监
学官有请,故有是诏。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尚书省言:「选人任馆职、编修、删定官、大理司直、评事、学官及诸州教官,方便就任磨勘,成宪具载。
译兴吏部一司法》里还没有相关记载,请求依旧照惯例施行。"皇帝依从了。
六月五日,吏部尚书胡松年上言说:"元丰年间的旧条例规定,幕职州县官只能循资,没有经过被举主援引使用的,改官之后依规定循一资的减去二年、循两资的减去三年磨勘。因为《绍兴新书》里却有'被赏'二字,其中官员任选人期间遇上恩典普施或者因恩例循资的人,都不属于被赏赐的情况,请求依照旧法施行。"皇帝依从了。
六年七月十日,皇帝下诏:"凡是遗失告身敕命而没有查验凭证的,磨勘一律以投状陈报遗失之日为起算之始。如果投状的月日不明确,就以出给公据之日为起算之始。"这是依从了吏部的请求。
七年闰十月十五日,尚书省上言说:"官员中应当展延年限磨勘的人,请求命令吏部专门设立簿籍登记。属于在京城的人,委托所属官司;在外地的,命地方长官索取印纸,当日批注登记完毕,然后申报吏部、刑部、大理寺,以防止隐瞒遗漏。"皇帝依从了。
十年七月十二日,御史台上言说:"朝议、奉直大夫按法令以八十员为定额。现在实际在任的朝议、奉直大夫在各州的有二十五人,还空缺五十五员,虽然广南东西路、四川的情况还没有汇报上来,但因为空缺数目很多,请求把现任朝请大夫依照名次从上面开始放行几十人磨勘,另外还留出二十多员,等到查核清楚缺额足够的日子再依规定施行。"皇帝下诏命吏部先行放行三十员。
九月十六日,皇帝下诏:"四川选人改官,命经本路转运司公开参验,核实到任日期,就地申报宣抚司磨勘,没有违碍的予以放行,举主保明后上奏,交吏部核实无误,奏进文书,给予告身。选人以及举主如果有罪犯,就先出给先行放散、举主属实的公据,宣抚司保明后上奏,说明放散的月日,转交吏部核查。如果举主的案件违碍情况发生在放散之前,就依照规定施行;如果发生在放散之后,就暂且给予权摄官职。仍旧等到之后授给告身时,才许可正式列入官员名籍,等到回銮之日再依旧法施行。"
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魏良臣等人上言说:"绍兴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下诏规定归明、归朝官、选人如果没有公私过犯,三考循一资到承直郎,再满五考就改授宣教郎。这是因为归明、归朝官、选人得到荐举的机会不够,没有办法改官,所以用三考无过犯循一资的办法。比如原先得授将仕郎的,历任一任三考,就给予循一资,累计到承直郎。前后历官六任十八考,再满五考,便改授宣教郎,也就是历任二十三年,不需要举主就能改官,也不算侥幸。其余依靠有赏赐循资的人,应当满十考,累计历任十五考,给予改授宣教郎,这样才能避免侥幸取巧的弊端。"皇帝依从了。
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上言说:"各军的大小使臣、校尉等,已经有依照资历任期计算的指挥,但并不及时出给理任差帖印纸,往往拖延到来年,才开始陈请出给,却把以前所理算过的考第一并批注登记若干考,就直接投状磨勘、关升。担心因此滋生奸弊,请求把还没有差帖印纸的人限定在一季之内陈请出给,等出给之后,一并依照期限向所属官司陈请批注登记。如果超过期限,就只依照批注登记的年月出给差帖印纸的日子起算磨勘、理任关升。"皇帝依从了。
十四年六月八日,皇帝下诏,权国子录师古特别改授承务郎(原钞录者页眉批注:"'古'字以上原本空一字。"应当有脱漏的文字),并给予在外地升等差遣。师古因幸学恩典得旨改官,吏部认为他属于以文学身份候补正官之日被援引使用,国子监学官有所请求,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尚书省上言说:"选人任馆职、编修官、删定官、大理司直、评事、学官以及各州教官的,可以就任地磨勘,这已经是成文规定。
比年以来,非前件职任之人亦乞就任磨勘升改,有碍后官之任。」诏今后应选人就任磨勘升改,悉依旧法。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诏:「今后捕盗及获私茶盐之类并选人依法应改官及四川换给酬赏改官之人,依删定改官体例,先次开具条法申尚书省,候指挥下部,依条格拟官奏钞。内四川选人换给磨勘及就任磨勘改官之人,仍令考功依此具申。」从吏部所请也。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明州观察使、安定郡王令衿言:「早忝科名,入仕五十余年,内历郎曹监贰,外任郡守监司,有历过磨勘减年,乞许收使。」诏特与转行一官。
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磨勘见申朝省伺候告命者,不许诸司辟差。」以臣僚言:「四川选人已就制置司放散举主,不俟告下,以选人阶衔干诸司辟,改权为辟,冒辟为奏。」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枢密院编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秘书省正字、博士、正录,除内有自用吏部常格改官人外,依法合到任实历一年,通理前任考第改官。近来多是到任未及有一年,援例陈乞通理升改,甚非朝廷涵养人材之意。」诏今后并遵依旧法施行。
二
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洪遵、中书舍人张孝祥、兼权给事中王晞亮被旨议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所奏论选人改官法,议曰:「臣等窃详选人改官之法,自祖宗以来行之二百年,法令章程,粲然备具。至于今日,不能无(备)[弊]者,非法之不善也,患在士大夫之私情汨之耳。夫自一命以上,仕于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实廉,势不能以自达于上,故为之立监司郡守荐举之法。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于可用。奸赃(臣)[巨]蠹者既有按治之科,而龌龊冗懦之辈既无材可以被荐,又无过可以斥逐,宁予之幕职曹掾之禄,使足以代耕,至于没齿而不敢望致身于京官,所以分别材否,可谓至矣。举之而非其
译近年以来,不属于上述职任的人也请求就任地磨勘升改,这样会妨碍后来接任官员的差遣。"皇帝下诏,从今以后凡是选人就任地磨勘升改的,一律依照旧法办理。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皇帝下诏:"今后凡是捕获盗贼以及缉获私贩茶盐之类,选人依法应当改官的,以及四川换给酬赏改官的人,依照删定官改官的体例,先行开列条文法令申报尚书省,等候指挥下达吏部,依照条例拟定官职、上奏文书。其中四川选人换给磨勘以及就任地磨勘改官的,仍旧命考功部门依此办理申报。"这是依从了吏部的请求。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明州观察使、安定郡王赵令衿上言说:"我年少时忝列科第,入仕五十多年,在内历任郎官、监司副贰,在外担任郡守、监司,有经历过的磨勘减年,请求许可援引使用。"皇帝下诏特别给予转授一官。
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皇帝下诏:"四川选人磨勘正申报朝廷等候告命的,不许诸司辟差征召。"这是因为臣僚上言说:"四川选人已经在制置司放散举主,不等告身下达,就凭借选人的阶衔干求诸司辟差,把改官变成了辟差,把冒滥的辟差变成了奏授。"所以有这道诏令。
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枢密院编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秘书省正字、博士、正字、录事,除了其中有自愿依照吏部通常规格改官的人以外,依法应当到任实际满一年,才能通算前任的考第改官。近来多是到任还不满一年,就援引先例请求通算升改,很不符合朝廷涵养培育人才的本意。"皇帝下诏,从今以后一律依照旧法施行。
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洪遵、中书舍人张孝祥、兼权给事中王晞亮奉旨商议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所奏论选人改官法一事,商议后说:"我们详细查考选人改官的法令,自祖宗以来施行已有二百年,法令条文规章,已经十分完备。至于到今天,不能说没有弊端,这不是法令本身不好,问题在于士大夫的私情扰乱了它。凡是从一命以上,在州县之间任职的官员,即便有真正贤能廉洁的人,也势必无法自己上达朝廷,所以为他们订立了监司、郡守荐举的法令。必须让他们历任满六考,这是为了延长他们的年月而责成他们建立功绩;必须让他们得到五名举主,这是为了增多担保推荐的人数而务求所举荐之人确实可用。那些奸邪贪赃的大蠹虫既有查处的科条约束,而那些庸碌无能、懦弱迟钝之辈既没有才能可以被荐举,又没有过失可以被斥逐,宁可给他们幕职曹掾的俸禄,使他们能够以此维持生计,一直到老死也不敢奢望能够跻身京官的行列,这样来区分才能的高下,可以说是极为周到了。至于荐举他们却举非其人的……
人,有材而不见举,是则监司郡守之罪,所谓失举之罚,必行之可也。今臣僚所建,欲以历任十考,举主不及格者与降等改官。揆之人情,虽为至公,然恐此法一开,则有力者唯图见阙,无材者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余年,可坐以待京秩,此其不可一也。今欲约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孍。此其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其不可三也。祖宗法度非有大害,不易轻议。今一(但)[旦]欲以二百年
译人如果有才能却不被举荐,这就是监司、郡守的罪过,所谓失举的惩罚,是应该切实执行的。现在臣僚所提议的,是想以历任十次考核、举主不合格的人予以降等改官。按人情来揆量,这虽是极为公正的做法,但恐怕这条法令一旦开启,那么有权势的人只图谋等到出现空缺,没有才能的人只求苟且等到任期结束,大概不过十几年就能在外任官,坐等到京官的品秩,这是此法不可行的第一点。现在如果想约定每年改官的人数,减少其名额,来等待没有举荐、削职的人补入,那么被举荐的人必定会有失职、滞留不得升迁的忧患。这是此法不可行的第二点。京官容易得到,渐渐达到郎官之位,任子恩荫的授予就更不可减少,这不是用来救治入流之弊的办法。这是此法不可行的第三点。祖宗的法度如果没有大的弊害,就不应轻易议改。现在一旦想用二百年
之成法举而易之,此其不可四也。有四不可,事理着明,难以如臣僚所请,窃谓如故便。」从之。
八月十二日,皇后宅教授林同言:(无)[元]降指挥请给人从依诸王宫教授,诸王宫教授视太学博士例,通理循资。」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平江府节推刘天民在任改差主管架阁文字,乃乞依教官法就任改官,然后赴新任。监行在排岸司许子中亦差主管架阁文字,复引天民例就任磨勘,皆凭恃贵势,侥幸废法。望明诏吏部,坚守成法,今后如刘天民、许子中例妄有攀引而官吏辄有与申陈者,皆重寘典宪,不以赦降原免。」从之。
七月十九日,臣寮言:「四川诸军从军大小使臣自绍兴九年正月三十日诏今后许理为资任,宣司未承指挥已前以便宜依格并与放行磨勘,出给便宜付身。考功以当时未有理任指挥,例行改正。缘在军供职历过日月,实非侥冒,欲乞特免追改,并与放行换给。」从之。
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凌景夏言:「欲将应选人任幕职官令佐属官之类,若成三考,有举主、考第应得磨勘格法,许缴连合收使举主,吏部告示,经所属陈乞保明申部,方许不候替官罢任,赴部磨勘。或在任别有规避,妄称举主、考第应格,乞行罢任之人,从本部具因依及保明不实官司申朝廷施行。内监当官愿罢者,如无官物欠
少,所属依此保明批书讫,亦不候替人,罢任赴部磨勘。」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登极赦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
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检会登极赦书,文武臣并与转官磨勘,缘该载未尽,理合续次施行。诏:「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并岳庙人并与循转一官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言:「登极赦书:文武臣并与转官。今欲将应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检照三代职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命词给告。其见任行在厘务以上并在部及凡在行在官,许赍初末付身同录白,细具脚色一通,经部陈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照三代职位拟申。如无文字可见,检举未尽,即候许乞日续次拟申施行。余官并录白初末付身,同真本朝典状,(诏)[召]本色保官一员,委保经赦日非丁忧身亡事故之人,无冒诈一切违碍,经所在州军陈乞勘验,官吏结罪保(命)[明]申部,以凭拟转给告。」从之。
七月七日,诏:「户部官催督诸军卖酒息钱及二十万贯,减磨勘一年。每岁减磨勘依已降旨,通不得过四年。」
十三日,吏部言:「选人循转承前止凭出身以来付身印纸,即不召保。
译之前的成法已经推行并施行有效,如今要改动它,这是第四点不可行的理由。有这四点不可行,事理已经十分明白,难以按照臣僚们所请求的去做,臣私下认为还是按旧例为好。」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八月十二日,皇后宅教授林同上奏说:「按原先颁降的指挥,请给人从依照诸王宫教授的待遇,诸王宫教授比照太学博士的成例,按资历依次磨勘升迁。」皇帝听从了。
绍兴三十年五月十六日,臣僚上奏说:「平江府节度推官刘天民在任期间改差主管架阁文字,竟请求依照教官法在任上改官,然后再赴新任。监行在排岸司许子中也被差任主管架阁文字,又援引刘天民的先例请求在任上磨勘,这些都是凭借权贵势力,侥幸破坏法度。希望明诏吏部,坚守既定成法,从今以后如果再有像刘天民、许子中这样妄加援引先例的人,而官吏如果有替他们申报陈情的,都要严加惩处,依法治罪,不因赦免而宽宥。」皇帝听从了。
七月十九日,臣僚上奏说:「四川诸军随军的大小使臣,自绍兴九年正月三十日诏令规定,今后允许计算为资任;宣抚司在未接到指挥之前,已按权宜之计依照格法一并放行磨勘,发给了权宜的付身文书。考功司因为当时没有关于理任的指挥,按例予以改正。但考虑到他们在军中供职所历经的日月,实在不是冒滥所得,请求特别免于追改,并准予放行换给。」皇帝听从了。
绍兴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凌景夏上奏说:「请求规定,凡是被选任幕职官、令佐属官一类的人,如果任满三考,有举荐人、考核等第符合磨勘格法的,允许连同应收用的举荐人一并附缴,由吏部出具告示,经所属官司陈请保明后申报吏部,才允许不必等待替代官员到任、任期届满,就可赴部磨勘。如果有人在任上另有规避,谎称举荐人、考核等第符合标准,请求准予罢任的人,就由本部依据事实原委以及保明不实的官司一并申报朝廷处理。至于监当官如果自愿罢任的,如果没有官物拖欠,所属官司依此保明批书完毕后,也不必等待替代人到任,就可罢任赴部磨勘。」皇帝听从了。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已经即位但尚未改元),登极赦书说:「凡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以及内臣和致仕官,都一并予以转官;符合磨勘条件的,仍不必隔年磨勘。」
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检核会同登极赦书,文武臣一并转官磨勘一事,因为记载不够详尽,理应接续施行。诏令:「选人中的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上的以及在岳庙任职的人,一并转升一官资;其中已经是承直郎的,等到改官时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上奏说:「登极赦书规定:文武臣一并转官。现在拟将凡属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的官员,查核其三代职位,凡太中大夫以上应当颁赐诏命告身的,对于现任行在实际任职以上的以及在吏部登记的、凡在行在任职的官员,允许携带初任以来的付身文书一并抄录呈报,详细开列履历一份,经吏部陈请;在外任职的官员,除太中大夫以上的也照三代职位拟定申报。如果没有文字可查、核查不完备的,就等到允许申请之日再接续拟定申报施行。其余官员则一并抄录初任以来的付身文书,连同正本一起呈交朝廷,召集本色保官一员,负责担保此人自赦令颁布之日起没有丁忧、身亡等事故,没有冒名顶替等一切违碍情形,经所在州军陈请勘验,官吏具结担保并保明申报吏部,以凭据拟定转官、颁给告身。」皇帝听从了。
七月七日,诏令:「户部官员督催各军出卖酒的息钱达到二十万贯的,减一年磨勘。每年所减磨勘依
今欲将诸路州军监县镇城寨等见任选人各经所在州军,岳庙
人自受付身日理任,经所在州军赍出身以来真本付身、印纸、家状同录白具陈,仍本州岛委官点审,灼无冒伪事故,保明申部施行。外路诸司属官亦依此。经本司行在京局见任及在外见在职任并岳庙人因事或省侍到行在选人,并赍真本出身以来付身印纸家状,同录白,赴郡陈乞施行,庶得一体,不致留滞。」从之。
十月十五日,试给事中金安节言:「承指挥,成彦忠皇城司任满赏并两任翰林司任满赏,特与遥郡上转行两官。按令,诸武功大夫实历七年,曾历边任,有五人以上保举,与磨勘转遥郡刺史,已后并理十年转遥郡团练使,至遥郡防御使止。祖宗之法,不轻以授人如此。契勘成彦忠今年五月方转遥郡刺史,抵今未及半年,遽用干办翰林司、皇城司任满赏于刺史上转两官,则是二十年磨勘,五月之内一旦得之,于考绩之法无乃戾乎 非所以示至公,使人知劝也。欲望将成彦忠所得任满赏付之有司,依格施行。」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权知盱眙军周淙乞通理转官,有旨特依。窃见吏部勘当流目,初到官申朝廷乞通计前任知楚州月日,已获旨特依格减二年磨勘推赏,即无再许不愿通计更理任转官条法。今不用有司勘当,特从所请,前后相戾,于义无当以示公。况后有事体相类者或攀援陈乞,理难独违,
流弊滋多,不可不虑,欲望依吏部勘当事理施行。」从之。
三月十五日本条于「三月十五日」下当有脱文,似应有「某某言」等文字。,左从政郎、权监榷货务都茶场潘慈明初任三考,次黄州教授二考七个月丁忧,计少四个月有奇,通成六考。乞用榷货务都茶场减年赏比折补足月日,罢任磨勘。从之。
二十八日,明州言:「左儒林郎、昌国知县王存之在(仕)[任]廉清,吏民信服,考第、举官及格,乞就任磨勘改官再任。」从之。
四月五日,诏:「今后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内以十员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如不足,并听阙,仍自今年为始。」
十五日,臣僚言:「切见李若川等乞转朝议大夫,援引建炎覃恩旧例,谓非止法许其溢员。勘会建炎放行迁转妨朝士之年劳寸进者逮三十年,若今日用例转行滋蔓,将来之沿袭迁阶者何可胜计。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恩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各计所磨勘收使。修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则建炎覃恩转官不当引援明矣。欲望将若川等陈乞迁转更不施行。」从之。
七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勘会新制,自今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除十员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止系七十员。
译照已经颁降的旨意,总计不得超过四年。」
十三日,吏部上奏说:「选人转官,从前一直只凭出身以来的付身印纸,并不召保。现在打算规定,各路州军监县镇城寨等现任选人,以及在岳庙任职的人,自领受付身之日起计算任期,都要经所在州军携带出身以来的正本付身、印纸、家状一并抄录呈报陈情,仍由本州委派官员核实审查,确实没有冒名作伪的事故,保明后申报吏部施行。外路诸司属官也依此办理。经本司在行在京局现任的以及在外现任职务的和在岳庙任职的人,因公事或者省亲侍养来到行在的选人,都要携带正本出身以来的付身印纸家状,一并抄录,赴郡陈请施行,以求做法统一,不致拖延滞留。」皇帝听从了。
十月十五日,试给事中金安节上奏说:「按已接到的指挥,成彦忠皇城司任满的奖赏以及两任翰林司任满的奖赏,特别准予转授遥郡官职、连升两官。按规定,凡武功大夫实际任职满七年,曾经历过边防任职,有五人以上保举的,才准予磨勘转授遥郡刺史,此后再任满十年转授遥郡团练使,最高到遥郡防御使为止。祖宗立下的法度,从来不轻易这样授予人。查考成彦忠今年五月才转授遥郡刺史,到现在还不满半年,却因办理翰林司、皇城司任满的奖赏,在刺史之上连升两官,这样一来就相当于二十年的磨勘,五月之内一朝得到,对于考核政绩的法度岂不是有所违背 这并非用来彰显朝廷至公无私、使人知所劝勉的做法。请求将成彦忠所得的任满奖赏交由有司,按照格法施行。」皇帝听从了。
隆兴元年正月七日,臣僚上奏说:「权知盱眙军周淙请求通理转官,皇上有旨特准。臣私下看到吏部核查文书记录,周淙初到任时曾申报朝廷请求将前任楚州的月日一并计入,已获旨特准依格法减二年磨勘予以奖赏,本来就没有再准许不愿通理却又重新计算任期以转官的条例法规。如今不经有司核查,特意准从他的请求,前后互相矛盾,从道理上说是不妥当的,无法昭示公正。况且以后如果有类似情形的人攀附援引陈请,就难以独独拒绝,流弊会越来越多,不能不加以考虑,希望依照吏部核查的道理施行。」皇帝听从了。
三月十五日(此条「三月十五日」之下应有脱漏文字,似乎应有「某某言」等字样),左从政郎、权监榷货务都茶场潘慈明初任任期满三考,接下来任黄州教授二考零七个月时遇丁忧,计算起来少了四个多月,总共合计满六考。他请求用榷货务都茶场任内的减年奖赏来比照折算补足所缺月日,罢任后予以磨勘。皇帝听从了。
二十八日,明州上奏说:「左儒林郎、昌国知县王存之在任期间廉洁清正,官吏百姓都信服,考核等第、举荐官员都合乎标准,请求在任上就地磨勘改官,再任一届。」皇帝听从了。
四月五日,诏令:「从今以后选人改官,每年以八十名为定额,其中留十名名额用来等候满历任及十二考而减举主改官人数的人。如果名额不够,就一并听候空缺补充,从今年开始施行。」
十五日,臣僚上奏说:「臣看到李若川等人请求转授朝议大夫,援引建炎年间覃恩的旧例,称这不属于止法所限,请求给予额外名额。查考建炎年间放宽迁转,妨碍了朝廷官员按年资逐步升迁的,到现在已经近三十年,如果今天再用这个先例来转官,往后蔓延下去,将来援例迁官的人数又怎能计算得清 查考绍兴年间的奖赏法令,凡朝请大夫以上因恩赏转官的,以四年为限,各自按所磨勘的年限收使。修订法令是在靖康年间,建炎年间之后又经详定并已获批准,现今应当遵守,那么建炎年间覃恩转官的先例不应当被援引就很明白了。请求将
今方七月,吏部已引改官人六十四员,并见候引四员,止阙二员。切虑下半年改官人数亦不下六七十员,若积累数年,员
额拘碍,必致留滞者多。」诏吏部具依常年放行。
十月二十九日,诏(杨)[扬]州并安抚司官依舒州无为军例推赏,内选人到罢及二年磨勘以上与一并收使。从知(杨)[扬]州向子固请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陈康伯子安节久在选调,改合入官。
十七日,臣僚言:「前监镇江府造船场沈作乂用举主改转右通直郎。按作乂顷为船官,用官木修私船,言者论列,有旨吏部不得放行改官,今乃观望。作乂前宰相之子,更不遵依元旨,乞止于通直郎上降一官。欺罔朝廷,此而可恕,将何以惩,欲望追寝作乂改官成命。」从之。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条奏革弊便宜:「殿前马步三司见从军下班祗应依已获旨,自受下班祗应起理十年磨勘,改转进武校尉。今措置似此陈乞磨勘之人从三衙依自来例一面保奏,仍一就录白出身以来文字,保明申吏部,从本部候奏施行,庶革迂枉留滞之弊。」从之。又:「选人改官依条承直郎至修职郎用六考,迪功郎七考,举主应格,方许磨勘。近多嘱托吏史,为弊非一。自今并不许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减年作实考及权摄月日,放行磨勘。」从之。又:「选人陈乞磨勘改官,依见行条法除诸州教授许就任陈乞外,其余并不许。近多干求监司郡守,将知县干官乞就任放行磨勘措置。今后并遵守旧法施行。」从之。
又:「文武官关升监当人依专法须满六年,到部听关升,近并不照应条法,止据许乞称已到堂即理作到部,放行措置。自今并遵依见法,须候身到部,方许关升。」从之。又:「官员陈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编羁管勒停,并责授散官、追官、指定州军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应有似前罪犯,后虽改正,若无理元断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许收使。」从之。又:「医官罢任限三日批书,其陈乞磨勘内有批书违限之人,依专法合该展年。却嘱托吏史,往往先放行磨勘,却批书措置。自今医官磨勘,并遵依见行条限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户部点检所所立赏格,以诸库卖到息钱为额,虽于元额二十万贯减一年磨勘,后添作二十三万贯,然合诸库卖钱岁不下百数十万,若计数减年,则点检所官二年之间当减磨勘者至十余年。不与诸库亏欠之责,而兼受诸库合得之赏,其失于过而太滥,孰甚于此 欲望将点检所官赏任满日止与一官。又,文思院官任满亦减五年磨勘,管督工作自其本职,遇制非常礼物,因亦希阔赏太过,如此亦宜任满减半推赏。其它似此之类,谓宜依仿条具施行。
译李若川等人陈请的迁转一事不予施行。」皇帝听从了。
七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说:「查考新制规定,从今以后选人改官,每年以八十名为定额,其中除去十名用于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的人数,实际只剩七十名。如今才七月,吏部已经引见改官的人有六十四名,加上正等候引见的四名,只剩两个名额。臣担心下半年改官的人数也不会少于六七十人,如果积累多年,名额有限,必定导致积压滞留的人很多。」皇帝诏令吏部按照往年的惯例予以放行。
十月二十九日,诏令扬州以及安抚司官员依照舒州、无为军的先例给予奖赏,其中选人罢任已满二年及以上应予磨勘的,一并予以收使计算。这是听从知扬州向子固的请求。
十二月十一日,诏令陈康伯之子陈安节因久在铨选调任之列,改为合入官序列。
十七日,臣僚上奏说:「前监镇江府造船场沈作乂利用举荐人的名义转授右通直郎。查考沈作乂先前担任船官时,动用官府木材修建私人船只,有言官弹劾论列此事,皇上有旨吏部不得放行改官,如今却阳奉阴违。沈作乂是前任宰相之子,竟不遵守原先的旨意,请求将其在通直郎之上降一官。这种欺罔朝廷的行为,如果可以宽恕,那还怎么惩戒他人 请求追回撤销沈作乂改官的成命。」皇帝听从了。
隆兴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条陈奏请革除弊端的便宜措施:「殿前、马军、步军三司现任随军下班祗应,已按已获旨意,自领受下班祗应之日起计算,满十年予以磨勘,转授进武校尉。现在拟规定,凡类似陈请磨勘的人,都由三衙依照原来的惯例一并保奏,同时一并抄录出身以来的文字,保明后申报吏部,由吏部候旨施行,以此革除迂回曲折、拖延滞留的弊病。」皇帝听从了。又说:「选人改官依条例,从承直郎到修职郎需要六考,迪功郎需要七考,举荐人符合标准,才准予磨勘。近来多有嘱托吏胥,弊端不止一端。从今以后,一律不许把迪功郎单一色目的月日凑作六考,一律要用减年折算成实考以及代理摄职的月日,才准予放行磨勘。」皇帝听从了。又说:「选人陈请磨勘改官,依照现行条例法规,除各州教授允许在任上陈请之外,其余的都不允许。近来多有人干求请托监司、郡守,把知县、干办官准许在任上放行磨勘的做法。今后一律遵守旧法施行。」皇帝听从了。
又说:「文武官员关升监当官的,依照专门法规须满六年,才到吏部听候关升,近来都没有依照条例法规执行,只根据申请所称已到部堂就当作已到部,放行相关措置。从今以后一律遵照现行法规,必须等到本人亲身到部,才准予关升。」皇帝听从了。又说:「官员陈请磨勘服色,其中有因罪犯被编管羁押、责令停职、以及被责授散官、追夺官职、指定州军居住、除名的人,现在规定凡有类似先前罪犯的情形,此后即使得到改正,如果没有核实原判月日的文书依据,之前的年月一律不许收使计算。」皇帝听从了。又说:「医官罢任限三日内完成批书,其中陈请磨勘却有批书超过期限的人,依照专门法规应当延展年限。但有人却私下嘱托吏胥,往往先放行了磨勘,事后才补办批书。从今以后医官磨勘,一律遵照现行条例期限施行。」皇帝听从了。
三月二十三日,臣僚上奏说:「户部点检所设立的奖赏标准,以各库出卖息钱达到定额为准,虽然原定二十万贯的额度减一年磨勘,后来又增加到二十三万贯,但是各库出卖钱款每年不下一百数十万贯,如果按数额来折减年限,那么点检所官员两年之间应当减去的磨勘年限竟达到十余年。既不承担各库亏欠的责任,又兼得各库应得
仍乞令吏部自今遇以减年磨勘转官者,须以实历年数对用,则是合四年转官者亦以二年转也。」从之。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右文林郎朱希说
陈乞磨勘。按希说先曾磨勘,缘任辰州司理将杖罪勘死,失入法用十二考再有举官五员。希说隐蔽前犯,先次放行磨勘,为言者论奏不行。今又赴部磨勘,其所用举主皆系时暂差权所得。臣论奏今日用人之弊,本无举官,假以朝旨时暂差权,数日之间举官数足,即得改官。特蒙嘉纳,以其言置政事堂。若将希说磨勘放行,不惟希说一人以不合磨勘,公然嘱托,即所以置政事堂者遂为虚文,希说磨勘望赐寝罢。」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左中奉大夫赵不溢合该覃恩转行一官,令吏部照应止法人例施行。」先是,不溢言:「见官左中奉大夫,依法合用实历七考转中奉大夫,不许贴用减年,欲作回授收使,又非止法人虚得减四年磨勘,独不沾被霈恩,乞依止法人例作回授收使。」诏特许贴理磨勘收使。言者论转中大夫非两制不许贴用减年,若放行不溢,恐开后比,再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赃罪若私罪徒外,并与免展。」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同此制。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言:「左朝请
郎、新权知韶州汪杞乞磨勘。勘会杞昨乞推赏系六十九岁,户部行遣迂滞,致年及七十,有碍磨勘。切虑日后亦有似此年已七十(三)[之]人,故称年未七十之前官司行遣留滞,巧妄陈乞,因诱冒滥。勘会欲遵依见条,今汪杞即不碍磨勘年限条法。」诏吏部特与放行。
十二月二日,诏:「武略大夫、忠州防御使、带御器械赵志忠昨寄资日,于绍兴二十三年三月磨勘转敦武郎,后来磨勘特依徐伸等前后例,自转授日起理磨勘外,余剩月日仍许接续收使。」徐伸磨勘在绍兴三十一年,其后带御器械王 、甘泽干道二年七月并特磨勘,皆用前例也。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承直郎、前崇信军节度推官兼司法张果之乞磨勘,虽考第举主及格,缘曾犯公罪杖、冲替,依条合自朝廷指挥。」诏改次等合入官。
三月十七日,宰执言:「吏部长贰措置选人改官引见,令立班移近轩陛,一一宣名。其间圣意或有所疑,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至都堂审验,有不中选,取旨别作施行。」因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尽公,方得其实。」洪适等曰:「(阶)[陛]下既指定姓名,虽臣等子侄亦岂得容私 如果非才,即与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谬举之罚,庶冒滥改官者鲜矣。
译的奖赏,这种失当而过于泛滥的情形,还有比这更严重的吗 请求把点检所官员的奖赏改为任满之日只给一官。再者,文思院官员任满也减五年磨勘,督管工作本是他们的本职,遇到不同寻常的礼物制作,也常常借机滥得过分的奖赏,像这样的情形也应当在任满时只给一半的奖赏。其他类似这样的情况,也应当依照此例条列施行。还请求令吏部从今以后凡遇到因减年磨勘转官的,必须用实际经历的年数来折算,这样即使是应当四年转官的,也会按照两年折算转官。」皇帝听从了。
六月十九日,臣僚上奏说:「右文林郎朱希说陈请磨勘。查考朱希说先前曾经磨勘,因为在任辰州司理时,曾对杖罪案件失入判处死刑,本应依法展延十二考、并须再有五名举荐官员。朱希说隐瞒了先前的过犯,先前就已放行磨勘,被言官弹劾论奏而未能得逞。如今又来吏部磨勘,他所用的举荐人都是临时差遣代理所得。臣曾就今日用人的弊端上奏,本来没有举荐官员的人,借着朝廷旨意临时差遣代理,几天之内举荐官员数目就凑足了,就能得以改官。这一意见曾蒙皇上嘉许采纳,并将其交付政事堂。如果准许朱希说的磨勘放行,不仅是朱希说一人不合规定的磨勘、公然嘱托请托得逞,而且当初交付政事堂议处的意义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朱希说的磨勘请求望予以搁置驳回。」皇帝听从了。
八月二十五日,诏令:「左中奉大夫赵不溢应当依照覃恩转授一官,命令吏部按照止法之人的先例施行。」此前,赵不溢曾上言说:「臣现任左中奉大夫,依法应当用实际历任七考才能转中奉大夫,不许贴补使用减年,臣想将此改作回授给他人收使,但又不是止法之人可以虚得减四年磨勘的资格,唯独没有沾受到覃霈恩泽,请求依照止法之人的先例作回授收使。」诏令特许贴补计算磨勘年限收使。有言官论奏说,转中大夫如果不是两制官,是不许贴用减年的,如果放行赵不溢,恐怕会开启日后攀比援例的先河,此后又有类似的旨意下达。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说:「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刑、赃罪杖刑而不妨碍参与选举差注的,如果举荐人、考核等第比照没有过犯的人的先例应当予以磨勘的,奏请裁决。」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的南郊赦书都与此制相同。
八月十二日,册立皇太子的赦书说:「凡命官应展延年限磨勘的,除去犯赃罪或私罪徒刑的以外,一并免于展延。」七年二月八日册立皇太子的赦书与此制相同。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上奏说:「左朝请郎、新任权知韶州汪杞请求磨勘。查考汪杞先前请求奖赏时年六十九岁,因户部办事拖延迟滞,致使年满七十,从而妨碍了磨勘。臣担心日后也会有类似这种年已到七十的人,借口在未满七十岁之前官司办理延误,从而巧言妄自陈请,因而诱发冒滥之弊。查考应当遵照现行条例,如今汪杞的情形其实并不妨碍磨勘年限的条例法规。」诏令吏部特予放行。
十二月二日,诏令:「武略大夫、忠州防御使、带御器械赵志忠先前寄禄官在绍兴二十三年三月磨勘转授敦武郎,此后磨勘特依徐伸等人前后的先例,自转授之日起计算磨勘,其余剩余的月日仍准接续收使。」徐伸磨勘是在绍兴三十一年,此后带御器械王□、甘泽在干道二年七月都是特予磨勘,都是援用这个先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上奏说:「右承直郎、前崇信军节度推官兼司法张果之请求磨勘,虽然考核等第、举荐人都符合标准,但因为曾经犯有公罪杖刑、被冲替,依条例应当由朝廷特旨指挥。」诏令改为次等合入的官阶。
三月十七日,宰执上奏说:「吏部正副长官措置选人改官引见一事,命令立班移近轩陛,一一宣读姓名。其间如果圣意有所疑惑,就请指出姓名宣谕吏部
」
十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应起发粮斛纲运差见任曹职官。如不足,差见任
文武官或寄居待阙官曾经到部付身圆备人管押。一万石一千里以上无失欠,减二年零八个月磨勘;一万五千石以上,纽计地里推赏,转至一官止。」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吏部言:「武德郎谭羽昨任武节郎,因募押袁州上供苗米,得减十年磨勘,乞于见任武德郎上磨勘收使。缘昨承绍兴二十九年五月敕旨:今之贪官爵者例求纲赏,以迁官荫子,自今应转朝奉大夫、朝奉郎磨勘,无得以恩赏迁,见今遵守。谭羽见官武德郎,乞收使纲赏改转大夫,合即荫补,与转朝奉大夫事体绝同。」诏依文臣初旨施行,敦武、武翼郎依此。
十月七日,臣寮言:「乃者吏部有请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以百员为额,四川换给改官人以二十人为额,已颁旨施行。以郡计之,东南约三郡,则改官者二人;四川约六郡,则改官者二人。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见。欲望将引见并行在职事者、外路就任四川换给人通以百二十人为额,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之序,庶几远近均一。」从之。
十一月三日,南郊赦书:「应命官下班祗应、校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之类,并场务亏欠展任,并特与放免。」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右监门卫
大将军、和州防御使士穆昨差大庙,行事迟缓,特降一官,今乞磨勘。缘外官武臣降官以前历过月日叙官后不许通理收使。士穆系南班环卫官,依宗司专法,即不该载降官不许通理磨勘之文。」诏士穆许通理降官以前历过月日,令吏部放行磨勘。
十月三日,吏部言:「右宣教郎、知绵州巴西县丞程敦(不)[本]缴告,因磨勘侵用丁忧月日转右通直郎,乞改正别磨勘。寻照文按绍兴三十一年七月眉州申发敦本磨勘前连家状并亲书格目状等,并系写是年七月已放行,其磨勘内有丁忧月日,不应收使。昨陈乞,即系隐匿丁忧月日。」(照)[诏]程敦本特降一官。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千牛卫将军士矩特转右监门卫大将军。以堂兄宣州观察使士歆乞用覃恩回授也。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准诏宗室士矩换元旧南班官日历过磨勘转官,特许以两官比换南班一官收使。今士矩叙陈昨造军器并覃恩转官系溥恩,即合一官,比换一官,缘无该载。」诏右监门卫大将军士矩特授蕲州防御使。
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修武郎、故太师杨和王府书表使臣李思奇乞任满推赏。会杨存中画一止称干办主管使臣等仍旧给使奉禀再任等,并依张俊已获之旨画一,即不明言任满推赏乞依张俊。
译侍郎,命他们一同到都堂审核查验,有不合入选的,再听候旨意另作处理。」皇上因此说:「这样施行,全在你们能否尽心公正,才能得到实情。」洪适等人说:「陛下既然已指定姓名,即使是臣等的子侄,又怎么敢徇私 如果确实不是人才,就改为次等,或者再任满一届才改官,同时对谬妄推举者从重处罚,这样冒滥改官的情形才会少见。」
十月十四日,诏令:「各路州军凡是起运发送粮斛纲运的,差派现任曹职官管押。如果人数不够,差派现任的文武官员或寄居待阙官曾经到部领取付身文书、资历圆备的人管押。运送一万石、行程一千里以上而没有短缺遗失的,减二年零八个月磨勘;运送一万五千石以上的,按照里程折算奖赏,最多转至一官为止。」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吏部上奏说:「武德郎谭羽先前任武节郎时,因募集押运袁州上供苗米,得以减十年磨勘,请求在现任武德郎的官阶上收使磨勘。此前曾接到绍兴二十九年五月的敕旨:如今贪图官爵的人往往借纲运奖赏来谋求升迁、荫补子孙,从今以后凡应转朝奉大夫、朝奉郎的磨勘,不得以恩赏迁转,现今仍须遵守此旨。谭羽现任武德郎,请求收使纲运奖赏转授大夫,这样就应当立即荫补子孙,这与转朝奉大夫的情形完全相同。」诏令依照文臣先前的旨意施行,敦武郎、武翼郎也依此办理。
十月七日,臣僚上奏说:「近来吏部有奏请,将引见并在行在任职事官以及外路就任改官的人以一百名为定额,四川换给改官的人以二十名为定额,已经颁布旨意施行。以各郡来计算,东南约三个郡才能有两人改官;四川约六个郡也是两人改官。这样多少不均,显而易见。请求把引见并在行在任职事官、外路就任改官以及四川换给的人一并以一百二十名为定额,并以取得齐备资历上报文书日期的先后为顺序,这样才能使远近均衡一致。」皇帝听从了。
十一月三日,南郊赦书说:「凡命官下班祗应、校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应当展延期限或展年磨勘、降资降序展年参选、罚俸短使一类的,以及在场务亏欠须展延任期的,一并特予放免。」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的南郊赦书都与此制相同。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吏部上奏说:「右监门卫大将军、和州防御使士穆先前被差往太庙行事,因办事迟缓,被特降一官,如今请求磨勘。因为外任武臣降官以前所历经的月日,按例本不许通理收使。但士穆是南班环卫官,依照宗室专门的法规,并不属于降官前不许通理磨勘的规定范围。」诏令准许士穆通理降官以前所历经的月日,命吏部放行磨勘。
十月三日,吏部上奏说:「右宣教郎、知绵州巴西县丞程敦本缴纳告身文书,因磨勘时侵占计入了丁忧的月日而转授右通直郎,请求予以改正重新磨勘。经查核文书档案,绍兴三十一年七月眉州申报发送程敦本磨勘的相关文书,连同家状及亲笔书写的格目状等,都是写明该年七月已经放行,但其磨勘中含有丁忧月日,不应收使计算。此前的陈请,实际上是隐瞒了丁忧月日。」诏令程敦本特降一官。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令右千牛卫将军士矩特转右监门卫大将军。这是因为其堂兄宣州观察使士歆请求把覃恩所得回授给他。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吏部上奏说:「按诏令,宗室士矩换授原来的南班官职,日后所历经的磨勘转官,特许以两官比照换算南班一官收使。如今士矩陈述先前因制造军器以及覃恩转官都属于普遍恩泽,应当合为一官,比照换算为一官,但因没有相应的记载可依据。」诏令右监门卫大将军士矩特授蕲州防御使。
三月二十八日,臣僚上奏说:「修武郎、已故太师杨和王府书表使臣
吏部放行减年,实失宜当。昨存中家许乞恩例
依张俊者非一,他日更用,不明画一,经请朝廷,既许行一事,其余亦何以却之 幸门一开,不可复遏,故当谨之于始,以塞滥恩。」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迪功郎、前权监潭州南岳庙吴尧佐先补授吉州文学,捕获强盗,该改合入官,依条候注正官收使。尧佐注权蕲州广济县尉任回,缘验尸失当,再注权官二考,侍养罢任,再注岳庙,通理成三考。缘前两任六考系文学出身,并理当权外官,别无考第,依格本等合改转右承务郎。缘有前犯,欲于右承务郎上展四年磨勘。」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随龙和安大夫、贵州团练使陈孝廉为任皇子庆王、恭王府各实及六年,特转均州防御使。
九月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旨,选人任岳庙者所历月日悉不理为考第,然在法京官考任满六年方许关升,今乃使岳庙月日,亦许理为考任。夫选人困于选调,宜不得计奉祠月日,京官初无选调之厄,独以祠禄理考,是何抑彼而予此耶 欲望将京官岳庙亦不理为考任。」从之。其后诏京官任岳庙在干道五年九月十四日新制以前月日许收使。
六年四月十八日,宗正司言:「皇叔祖均州防御使士忞绍兴三年年十五岁,合自其年起理磨勘,至绍兴十二年七月换授武节郎,系在官实历九年六个月。缘非外官所历月日,是以未曾收使,即无厘革条
法违碍,合自干道四年十月授告日起理南班磨勘,至干道五年四月实历五个月。其二次实历通计十周年,依条实历十年合该磨勘。」诏特转随州观察使。
闰五月六日,臣僚言:「南班宗室自太子右内率府副率至正任承宣使十阶,并用十年磨勘,转行一官,至观察使取旨。近岁南班官往往将所得转官碍止法恩赏回授与一等南班收使,作一官转行,显太优幸。欲望将南班宗室所得转官恩赏碍止法人如回授与一般南班收使,即改给减十年磨勘。其承受减年若该磨勘,即照隆兴二年三月制旨,对用实历改转。」从之。
七月二日,吏部言:「左中大夫、敷文阁直学士薛良朋磨勘。契勘绍兴参附令,中大夫转太中大夫,虽两制即不许贴用减年,法意分明。良朋自转左中大夫起程至今年六月止,实历一年六个月,却将昨任知徽州劳绩减四年磨勘内收使一年六个月,凑及三年,转左太中大夫,于法显碍。虽有放行王曮等例,并在干道四年不许援例指挥之前。」诏良朋磨勘转左太中大夫一官改正,吏部(处)[据]当官吏具名取旨。于是敷文阁直学士陈弥作、吏部员外郎张(拭)[栻]、考功员外郎韩彦古降职展、磨勘年、降官有差,人吏王兴祖等皆决杖,弥作先任兼权尚书故也。
译李思奇请求任满奖赏。查考杨存中先前的批文只称干办、主管使臣等仍照旧给予俸禄,再任等事,也都是依照张俊已获旨意的批文办理,并没有明确说明任满奖赏要依照张俊的先例。吏部放行减年的做法,实在是不妥当。此前杨存中家中曾多次请求依照张俊先例给予恩例,如果日后再有类似请求,不明确画一处理,一经上奏朝廷,既然已经准许施行一件事,其余的又怎能拒绝呢 侥幸之门一旦打开,就不可能再堵住,所以应当从一开始就谨慎对待,以杜绝泛滥的恩典。」皇帝听从了。
四月二十七日,吏部上奏说:「右迪功郎、前权监潭州南岳庙吴尧佐先前被补授吉州文学,因捕获强盗而应当改为合入官,依条例应等候注授正官后才能收使。吴尧佐注授权蕲州广济县尉任满回来,因为验尸失当,再次注授权官两考,因侍养父母罢任,又再次注授岳庙,通计合成三考。因为前两任共六考都是以文学出身计算,都是按代理外官计算,另外没有单独的考核等第,依格法本应改转右承务郎。因为有前面的过犯,请求在右承务郎的基础上展延四年磨勘。」皇帝听从了。
五月二十七日,诏令随龙和安大夫、贵州团练使陈孝廉因担任皇子庆王、恭王府的职任各已满六年,特转授均州防御使。
九月十四日,臣僚上奏说:「近来颁降旨意,选人任职岳庙所历经的月日一概不算作考第,但是按法规京官考任满六年才准予关升,如今却让岳庙月日也算作考任。选人本已困于铨选调任,本不应当计算奉祠的月日,京官本来就没有铨选调任的困厄,却单独用祠禄月日来计算考核,这是为什么要压抑那一方而优待这一方呢 请求把京官任岳庙的月日也不算作考任。」皇帝听从了。此后又诏令,京官任岳庙在干道五年九月十四日新制颁布以前的月日仍允许收使计算。
六年四月十八日,宗正司上奏说:「皇叔祖均州防御使士忞绍兴三年时年十五岁,应当从那年起计算磨勘,到绍兴十二年七月换授武节郎,此间在官实际历经九年零六个月。因为这不是外官所历经的月日,所以此前未曾收使计算,但查考并没有可以据以废止的条例法规相冲突,应当从干道四年十月授告身之日起计算南班磨勘,到干道五年四月实际历经五个月。两次实际历经的年数合计满十周年,依条例实历十年应当磨勘。」诏令特转授随州观察使。
闰五月六日,臣僚上奏说:「南班宗室自太子右内率府副率到正任承宣使共十个官阶,都用十年磨勘,转升一官,到观察使为止候旨定夺。近来南班官员常常把所得转官因受止法限制而无法使用的恩赏回授给同等南班的人收使,当作一官转授,这样显得太过优厚侥幸。请求把南班宗室所得转官恩赏因受止法限制的,如果要回授给同等南班收使,就改发减十年磨勘。凡承受减年而应当磨勘的,就依照隆兴二年三月的制旨,按实际历经年数来折算转官。」皇帝听从了。
七月二日,吏部上奏说:「左中大夫、敷文阁直学士薛良朋请求磨勘。查考绍兴年间的附加条例规定,凡中大夫转太中大夫,即使是两制官也不许贴补使用减年,法意十分明确。薛良朋自转授左中大夫之日起程赴任到现在,实际历经一年零六个月,却把先前任知徽州时的功劳所得的减四年磨勘计入其中,凑成一年零六个月,加起来满三年,从而转授左太中大夫,这在法规上显然是有妨碍的。虽然有放行王曮等人的先例,但那些都是在干道四年不许援例的指挥颁布之前的事。」诏令将薛良朋磨勘转左太中大夫一事予以改正,吏部就此事应据实开列当时经办官吏姓名请旨。于是敷文阁
援例指挥已见定格令。
二十八日,诏:「德寿宫官吏诸色人等
为应奉有劳已及五年,依已降旨并特与各转一官资,碍止法人并依提举官张去为所乞例回授阶官,未至止法人并与阶官上转行。」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应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昨来该遇覃恩合该改转官资之人,窃虑四川、二广驻札诸军因而陈乞出违条限,并有限外申发到部,有司执文不与放行,甚非覃霈之意,可令吏部已申发到部先次放行。其未曾陈乞之人,自赦到日与限一季,经所在州军自陈,依已降赦文改转。」
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勘会,诸军将校缘功赏合转承信郎,偶不曾缴到付身及绫纸钱朱钞及差漏三代名讳,致妨给告,止出转官公据。后来因覃恩或他赏已转承信郎以上,方行陈乞。吏部却引用八资法比折减三年磨勘,甚失当时立法之意。如有似此之人,仰吏部特与作一官资转行。」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赃罪若私罪徒外,并与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总领湖广、江西、京西财赋吕游问言:「襄阳在今日为必守之地,务要广积粮斛。缘鄂、郢州泝流至襄阳,悉皆滩碛,以致纲运留滞。押纲与舟人相通为奸,限匿官物,利害至重。今措置欲于郢州添置拨发船运官一员,如任内职事修举,与磨勘三年。」从之。
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勘会,吏部改官员数每年通以百二十员为额,今年员数已足,有溢额三十余人,候来年引见。诏吏部:「
已散举主人依条施行,其见待班次人具奏引见改官,今更不限定年额。」
十二月三日,吏部言:「奏举改官人孙次襄依条合用六考。次襄前任靖州军事判官,在任通理潭州衡山县、户部赡军酒库,通成四考。缘选人止许通理成三考,合退豁外,虽有六考,所得举状在合退豁考第上发奏。若朝廷许收使,于本部即无违碍。」诏从之,自今依此。八年十一月六日,知潭州、充荆湖南路安抚使陈弥作,提举荆湖南路常平茶盐公事胡仰言:「湖南州县荒旱,永州推官应材、永州司户罗全略、永州教授王阮、监潭州南岳庙陈符、长沙知县陈确、善化知县吕行己、衡山县尉对移湘阴知县孙逢辰,究心赈济,职事修(辨)[办],应材仍有运米往返措置协济之劳。」诏应材转一官,罗全略、王阮、陈符、陈确、吕行己、孙逢辰各减三年磨勘。
十九日,江西安抚使龚茂良条奏本路捄荒措置宣劳官僚。诏陈寅特转一官,徐大观、向士俊、翁家之各减磨勘三年,李宗质、王日休、江溥、向澹、戴达先、王浒、胡振、蒲尧仁、汪赓各减磨勘二年,谢锷、刘清之、薛裴、董述、黄霵、赵不比、王杞、郑着、张永年、赵公迥各减磨勘一年。
译直学士陈弥作、吏部员外郎张栻、考功员外郎韩彦古分别被降职、展延磨勘年限、降官等处分不等,吏胥王兴祖等人都被处以杖刑,陈弥作是因为先前兼权尚书之职的缘故。援例的指挥此后已被正式定为格令。
二十八日,诏令:「德寿宫的官吏及各色人等因侍奉有功劳已满五年的,依照已颁降的旨意都特予各转一官资,其中受止法限制的都依照提举官张去为所请求的先例回授阶官,尚未到止法限制的都准予在阶官上转升。」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说:「凡文武官员中的校副尉、下班祗应,先前遇到覃恩本应转授官资的人,臣担心四川、二广驻扎的各军因此陈请超出条例期限,以及有超出期限才申报到部的,有关官司拘泥文法不予放行,这很不符合覃恩的本意,可命令吏部对已经申报到部的先予放行。其中尚未陈请的人,自赦令颁布之日起给予一季的期限,经所在州军自行陈请,依照已颁降的赦文予以改转。」
七年二月八日,册立皇太子的赦书说:「查考,诸军将校因功劳奖赏应当转授承信郎的,有些人偶因未曾缴纳到付身文书以及绫纸钱、朱钞,或者填报三代名讳有遗漏,以致妨碍了颁发告身,只发出了转官公据。后来因覃恩或其他奖赏已经转授承信郎以上,才来陈请。吏部却引用八资法折减三年磨勘,这大大有违当初立法的本意。如果有类似这样的人,命吏部特予转授一官资。」同日,册立皇太子的赦书又说:「凡命官展延年限磨勘的,除犯赃罪或私罪徒刑外,一并予以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总领湖广、江西、京西财赋吕游问上奏说:「襄阳在当今是必须固守的要地,务必要广积粮草。因为鄂州、郢州逆流而上到襄阳,一路都是浅滩暗礁,以致纲运常常滞留。押运官吏与船夫相互勾结作弊,隐匿侵吞官物,利害关系极大。现在拟规定在郢州添设拨发船运官一员,如果任内职事办理妥当,就给予磨勘三年的奖赏。」皇帝听从了。
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核查会计,吏部改官人数每年通计以一百二十名为定额,今年名额已满,超出定额三十余人,等候来年再引见。诏令吏部:「已经分散奏举名额的举主依照条例施行,其余等候安排引见的人则一并奏请引见改官,从今以后不再限定年度定额。」
十二月三日,吏部上奏说:「奏举改官人孙次襄依条例应当用六考。孙次襄先前任靖州军事判官,在任期间又通理潭州衡山县、户部赡军酒库的任职,总计合成四考。因为选人只许通理成三考,应当退去多出的部分,虽然实际有六考,但他所得的举荐状是在应当退豁的考第之上上报的。如果朝廷准许收使,在本部就没有违碍之处。」诏令听从此议,从今以后依此办理。八年十一月六日,知潭州、充荆湖南路安抚使陈弥作,提举荆湖南路常平茶盐公事胡仰上奏说:「湖南州县遭遇荒旱,永州推官应材、永州司户罗全略、永州教授王阮、监潭州南岳庙陈符、长沙知县陈确、善化知县吕行己、衡山县尉调任湘阴知县孙逢辰,都用心赈济,职事办理妥当,应材还有运米往返措置协济的功劳。」诏令应材转授一官,罗全略、王阮、陈符、陈确、吕行己、孙逢辰各减三年磨勘。
十九日,江西安抚使龚茂良条陈奏报本路救荒措置及宣力有功的官僚。诏令陈寅特转一官,徐大观、向士俊、翁家之各减磨勘三年,李宗质、王日休、江溥、向澹、戴达先、王浒、胡振、蒲尧仁、汪赓各减磨勘二年,谢锷、刘清之、薛裴、董述、黄霵、赵不比、王杞、郑着、张永年、赵公迥各减磨勘一年。
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权兵部侍郎、兼临安少尹沈度上奏说:「皇太子兼领临安尹,左司
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权兵部侍郎、兼临安少尹沈度言:「皇太子领尹临安,左司理杨坦等援引祖宗典故许乞改官,已得旨候今任满改合入官。录事参军黄衡
于法在诸曹官之上,与杨坦等事体寔同,未曾陈乞,欲望依杨坦等已降恩旨施行。」从之。
右从政郎、充荆湖北路安抚司准备差使楼锷乞就任磨勘,吏部指定欲将锷今任内所得举状揍用,依条磨勘。窃详吏部勘当即在法有所不许,今 五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陈举善言:「近(返)[反]指定放行,委有异同,不知果何所据。若以为叶衡申请,今衡所请不过乞令锷用前任已足考第举主,即不请许用今任举主揍满。今锷若用教授考第磨勘,则尚少举主一员,若用今任叶衡举状,即宜候成资日陈乞,不应复用教官就任揍考之法。切恐自此人得为例,有废祖宗铨曹成法。」诏令吏部依条施行。
二十八日,臣僚言:「左承议郎施元之磨勘,吏部勘会所乞年限虽满,缘罢新任浙西提刑,若依非时改移替罢格展两季磨勘,缘未到任,欲依大理寺约所犯公罪笞不碍磨勘放行。契勘外任别与差遣,不过以其才不称职,初无罪累可言,犹展磨勘,若因事得旨罢任,即是显有罪状,当展磨勘无疑。今吏部既知格法不可,乃曲为之辞,称未到任。缘在法诸称见任者、授讫未上同,显紊成宪。」诏从之,仍令吏部长贰具析,于是吏部尚书李彦颖降两官。
九月十七日,吏兵部言:「殿前司诸军已改正代名官兵,如已给吏部理任差帖印纸人,将受敦减付身
日起理关升。其已经升带外任人,如敦减作大使臣,合依旧带外任差遣;如敦减作小使臣,即合除落。修武郎以上在军及三年,系亲民资序,即许(轻)[经]本军陈乞升带。」诏磨勘特与通理未改正以前所历在职年月,放行磨勘,其关升、升带等并依。
二十六日,诏:「靖州职官任满无犯,举主不用职司。如前任已有文字,通今任自有举主三员,即依本州岛曹掾例循两资,候磨勘后收使。教授任满,亦依职官体例施行。」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
译理杨坦等人援引祖宗典故请求改官,已经获旨等候本任任满后改为合入官。录事参军黄衡按法规地位在诸曹官之上,与杨坦等人的情形实在相同,此前未曾陈请,请求依照杨坦等人已颁的恩旨施行。」皇帝听从了。
右从政郎、充荆湖北路安抚司准备差使楼锷请求在任上磨勘,吏部指示打算把楼锷现任内所得的举荐状一并揍用,依条例予以磨勘。臣私下详察,吏部的这种核查处理其实在法规上是不允许的,如今——五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陈举善上奏说:「近来反而指定放行,实在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不知究竟依据什么。如果说是因为叶衡曾经申请,如今叶衡所请求的不过是让楼锷用前任已足够的考第举荐人,并没有请求准许用现任的举荐人凑足数目。如今楼锷如果用教授任内的考第磨勘,那还缺一名举荐人;如果用现任叶衡的举荐状,就应当等到任满成资之日才陈请,不应当再用教官任上凑足考数的办法。臣担心从此以后人人都会援以为例,有损祖宗铨选官员的成法。」诏令命吏部依条例施行。
二十八日,臣僚上奏说:「左承议郎施元之请求磨勘,吏部核查发现,他所请求的年限虽然已满,但因为他罢去新任的浙西提刑一职,如果依照非时改任替罢的规定应当展延两季磨勘,因为他还未到任,吏部打算依照大理寺关于所犯公罪笞刑不妨碍磨勘的规定来放行。查考外任官员另行差遣,若不是因为才能不称职,本来就没有什么罪责可言,尚且要展延磨勘,如今是因公事被旨罢任,这显然是有明确的罪状,展延磨勘是理所当然的。如今吏部既然知道按格法不可以这样处理,却曲意为他辩解,称他还未到任。查考法规凡称『见任』的,授职后未曾到任的也同样按见任论处,这显然是破坏了既定的法度。」诏令依此施行,并命吏部正副长官就此事详细说明缘由,于是吏部尚书李彦颖被降两官。
九月十七日,吏兵部上奏说:「殿前司各军已经改正代名的官兵,如果已经在吏部核发付身印纸计算任期的人,就从他们领受敦减付身文书之日起计算关升。其中已经晋升带外任差遣的人,如果是敦减改作大使臣的,应当依旧带外任差遣;如果敦减改作小使臣的,就应当予以除落。修武郎以上在军中已满三年、属于亲民资序的,就准许经由本军陈请晋升带职。」诏令磨勘特予通理,将未改正以前所历经的在职年月一并计入,放行磨勘,其余关升、升带等事宜也一并照此办理。
二十六日,诏令:「靖州职官任满而没有过犯的,举荐人不必限用职司官员。如果前任已经有相关文字记录,加上现任自有三名举荐人,就依照本州曹掾的先例循资升转两阶,等到磨勘之后再一并收使计算。教授任满,也依照职官同样的体例办理。」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
言:「武功郎、昭慈圣献皇后攒(官)[宫]都监贾惟清乞磨勘。勘会贾惟清所乞系初磨勘,于干道八年十一月内转归吏部,即无许与不许通揍未转归吏部以前年月收使明文。如不收使,缘系宣差睿思殿掌管簿书,已成六考,有令止缘目前未曾申明,无以遵执。今参议欲以未转归吏部以前就差年月与起理磨勘。」从之。
译武功郎、昭慈圣献皇后攒宫都监贾惟清申请磨勘。经查核,贾惟清所申请的是初次磨勘,他于乾道八年十一月转归吏部管辖,但并无明文规定是否允许将未转归吏部以前的年月合并计算在内。如果不予计算,因他是奉宣差担任睿思殿掌管簿书之职,已满六考,只因目前未曾申明此事,以致无所依据施行。现参议打算将其未转归吏部以前就任差遣的年月一并计入,起算磨勘年限。皇帝依从了这一建议。
【宋会要】
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又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在宣德门外西北廊,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知院事二人,以朝官充。书令史七人,掌舍二人。熙宁三年,分东西院,始为东院。详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尚书左选
尚书左选
尚书左选旧系审官东院,元丰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载于此。《两朝国史(志)[志]》:审官院知院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吏而奏除之。书令史七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郎中
郎中
郎中一人,掌考校京朝官以下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除之。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申)[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三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监门隶焉,内六部监门通隶尚书左选,详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差知院官两员,
专管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应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条例以闻。俾铨叙有常程,黜(涉)[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咸体朕志。」以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详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尚书右选
尚书右选
尚书右选旧系审官西院,元丰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载于此。
郎中一人,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格有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敦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详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流内铨
流内铨
流内铨本吏部尚书职。国初,张昭为尚书,领选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犹属铨筦。自昭致仕,始用他官权判,颇变旧制,京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又使府不许召置幕职,悉于铨授。今以选集者故止自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按资格注拟,号流内铨,其流外选人亦用焉。
译【宋会要】
淳化三年,设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名。又太平兴国年间,设置差遣院,到这时并入,位于宣德门外西北廊,掌管考核京朝官的政绩优劣,分别拟定内外官职任命并奏报。知院事二人,由朝官充任。书令史七人,掌舍二人。熙宁三年,分为东西两院,此为东院之始。详见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尚书左选
尚书左选
尚书左选原来是审官东院,元丰五年改为现在这个名称,五年以前的事仍详载于此。《两朝国史志》记载:审官院知院二人,由御史知杂以上官员充任,掌管考核京朝官的政绩优劣,排定他们的爵位品秩并奏告朝廷,分别拟定内外官职任命并奏请授官。书令史七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郎中
郎中
郎中一人,掌管考核京朝官以下的政绩优劣,排定他们的爵位品秩,拟定内外官职任用并奏请授官。分十一个案:六品案、七品案、八品九品案、注拟案、名籍案、掌阙案、催驱案、甲库案、检法案、知杂案、奏荐赏功司案。吏员编制: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十一人,正贴司十六人,私名十二人,楷书三人,法司一人。官告院所辖六部监门隶属于此,其中六部监门统一隶属于尚书左选,详见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诏说:"国家依靠西枢辅佐军政、赞助兵事,责任重大。然而拘泥于旧制,从右职升朝以上官员,必定要兼选而后授职,这是以三公之府亲自处理有司的事务,并非朕对待股肱之臣的本意。如今使臣人数增加很多,若不设置官吏专门管理此事,就不足以统一文武的法度、激励中外的人才。应当把审官院改为审官东院,另外设置审官西院,委派知院官两员,专门负责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的磨勘及日常差遣事务。凡应当施行的事项,都由知院官拟定条例上报。使铨选叙用有固定的程序,升降黜陟有固定的准则,官职修明而纪律振作,责任专一而考察精细,希望以此振兴治国纲纪,都能体现朕的意愿。"任命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为同知。详见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尚书右选
尚书右选
尚书右选原来是审官西院,元丰五年改为现在这个名称,五年以前的事仍详载于此。
郎中一人,掌管大使臣以上官员的差遣注授,材武人的等级共有二十一等,以及破格提拔出缺的情况,考核比较功过,奏请对诸军进行赏功。分十个案:大夫案、副使案、敦修武案、注拟掌阙案、奏荐赏功案、开拆案、名籍案、甲库案、法司案、知杂案。吏员编制: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十人,法司一人。详见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流内铨
流内铨
流内铨本来是吏部尚书的职责。国初,张昭担任尚书,管理选官事务,凡是七品以下的京官仍归吏部管理。自张昭退休后,开始改用其他官员暂时代理,颇改变了旧有制度,京官以上不再经过选拔,都由中书门下特别任命。又规定使府不许自行招募幕职官,都由吏部铨选授予。如今用来选集官员的,仅限于从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各县令佐依照资
详铨天头原批:「下接写流外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侍郎左选
侍郎左选
磨勘过之事。令史十一人,选院令史六人,驱使官三人。流外铨掌考试附奏诸司人吏而已,令史十 侍郎左选旧系吏部流内铨,元丰三年改今名,其三年以前事仍具载于此。《两朝史志》:判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拟注对
二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案十三:曰序丞,曰职官,曰入官,曰县尉,曰格式,曰主簿上下,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知阙,曰注拟,曰知杂,曰法司。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八人,守当官一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人,私名十人,楷书十人。详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三班院
三班院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二月,命御厨副使杨守素、供奉官(簿备)[蔚进]、韩令宝同检点供奉官、殿直、承旨、三班公事。
雍熙三年十二月,西上合门使张平授(各)[客]省使,依前点检三班公事。四年七月,诏置三班院,以崇仪副使蔚进掌其事。先是,供奉官、殿直、殿前承旨悉隶宣徽院。至是,以其众多出使于外,有诉劳逸不均者,因命别置院考校殿最,引对便殿,定黜(涉)[陟]焉。详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侍郎右选
侍郎右选
侍郎右选旧(保)[系]三班院,元豊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载于此。《两朝国史志》:三班院勾当院官无常员,文臣以两制以上、武臣诸司使以上充,常置籍以总使臣之名,均其出使厘务,定其任使远近之等级,及考其殿最而上于朝,凡借职以上至供奉皆隶焉。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后行十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案十五:曰从义,曰忠训,曰成忠,曰承节,曰承信,曰进武,曰差注,曰生事上、下,曰掌阙,曰资次,曰知杂,曰催驱,曰甲
库,曰法司,曰架阁。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五人,守当官一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书一十人,法司一人。详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格式司
格式司
格式司。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县除赤(几)[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以下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详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流外铨
流外铨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诏:「〔在〕京百司今后如额内阙人处,吏部每岁一次于十月内晓示诸司,于见祗应私名入仕三年已上依次牒送,比试补填,叙理资考。
译格拟定注授,称为流内铨,流外的选人也适用此制。详见铨(原批注:"下接写流外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侍郎左选
侍郎左选
磨勘经过的事务。令史十一人,选院令史六人,驱使官三人。流外铨只负责考试并附带上奏诸司吏人的事务,令史十人(侍郎左选原来是吏部流内铨,元丰三年改为现在这个名称,三年以前的事仍详载于此。《两朝史志》记载:判流内铨事二人,由御史知杂以上官员充任,掌管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各县令佐的拟注对补)。
二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管承直郎以下官员的拟注,包括州府判司、各县令佐、监当官职以及磨勘功过的事务。分十三个案:序丞案、职官案、入官案、县尉案、格式案、主簿上下案、开拆案、名籍案、甲库案、知阙案、注拟案、知杂案、法司案。吏员编制: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十八人,守当官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人,私名十人,楷书十人。详见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三班院
三班院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二月,命御厨副使杨守素、供奉官蔚进、韩令宝共同检点供奉官、殿直、承旨、三班的公事。
雍熙三年十二月,西上合门使张平被授予客省使,仍如前一样点检三班公事。四年七月,下诏设置三班院,由崇仪副使蔚进掌管其事。此前,供奉官、殿直、殿前承旨都隶属宣徽院。到这时,因为这些人数众多、常出使在外,有人诉说劳逸不均,于是命令另设一院考核他们的政绩优劣,在便殿引见对答,定夺升降。详见院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侍郎右选
侍郎右选
侍郎右选原来是三班院,元丰五年改为现在这个名称,五年以前的事仍详载于此。《两朝国史志》记载:三班院勾当院官没有固定编制,由文臣两制以上、武臣诸司使以上官员充任,常设簿籍总管使臣的名录,均衡他们出使办事的分配,确定他们任使远近的等级,并考核他们的政绩优劣上报朝廷,凡是借职以上至供奉官都隶属于此。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后行十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管副尉以上官员的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核他们的政绩优劣。分十五个案:从义案、忠训案、成忠案、承节案、承信案、进武案、差注案、生事上下案、掌阙案、资次案、知杂案、催驱案、甲库案、法司案、架阁案。吏员编制: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十五人,守当官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书十人,法司一人。详见选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格式司
格式司
格式司。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下诏说:"天下各县除赤县、畿县、次赤畿县外,重新划定地位等级。凡四千户以上定为望县,三千户以上为紧县,两千户以上为上县,一千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一千户为中下县,五百户以下为下县,从今以后每三年调整升降一次。"详见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流外铨
流外铨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下诏说:"在京各官署今后如果编制内有人员空缺,吏部每年一次于十月内通告各司,从现在当值的私名人员中选出入仕满三年以上者,依次发文送来,经过考核后补充其中的空额,并叙定其资历考绩。如果被抽调到别处当值并计算功劳考绩的,就不再计入
若抽在别处祗应与计劳考者,不更充在司额。留司祗应者,亦于见定额内抽那,不得别补。所有归司、不归司诸色事故并准长(安)[定]格,诸司内或从来有添展阙额诏敕,一听逐司存留。凡门下省额二十五人,中书省十五人,起居院三人,谏院二人,尚书省五人,吏部十二人,铨二十人,南曹十人,甲库四人,司封二人,司勋二人,考功五人,兵部十人,甲库二人,职方三人,驾部二人,库部二人,户部三人,度支二人,金部二人,仓库二人,刑部八人加五人,都官二人,比部二人,司门二人,礼部三人,贡院八人,祠部四人,主客二人,膳部二人,工部二人,屯田四人,虞部二人,水部二人,御史台二十五人,太常寺六人,礼院十三人,宗正寺十三人,光禄寺六人,卫尉寺十人,大
理寺十二人加二十二人,太仆寺八人,鸿胪寺三人,司农寺五人,大府寺四人,秘书省七人,殿中省五人,国子监五人,少府监六人,将作监三人,司天监五人,四方馆三人,左右金吾、左右街各三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官告院
官告院
【宋会要】
兵、吏、司封、司勋、官告院,国初于右掖门东廊置院,四司告身案并集于此,以备中书除改,本司郎官各主其事。淳化五年,始专制官局于省内。凡官告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妇司封,加勋用司勋,掌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赠,以朝官一员主判,中书舍人一员提举。余绫纸库入内侍一员管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十五。
太祖干德四年四月,诏复位官告院所用内、外文武官告身绫纸、褾轴:尚书令、侍中、中书令、平章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纸,宝装犀轴银钩,晕锦红里褾袋,紫丝网、银幡踏。枢密(即)[节]度使已上用白背金花五色绫纸,宝装犀轴银钩,晕锦红里褾袋,紫丝网银金▯▯▯▯踏。参知政事、三师、三公、仆射、东宫三师用无金花五色白背绫纸钩,晕锦红里褾装,大牙轴,枢密副使、宣徽、三司使、留后、统军、上将军、检〔校〕官至太保以上者与参知政事一同。司徒已下者止用大花白绫纸,褾轴同上。端明殿、翰林、枢密直学士、东宫三少、尚书内客省使、防御、团练使已上用大绫纸,红里褾,大牙轴。祭酒、庶子、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副使、禁军都虞候、起居郎、侍 银钩,法锦褾,大牙轴。常侍、中丞、给谏、舍人、大卿监、随客詹事、刺史、主客省引进使、判四方馆门使用大绫纸,法(卫)[御]史、少卿监、少詹事、司业、率更令、郎中、员外、太常博士、两京少尹、四赤令、诸州行军副使、节镇马步军都指挥使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
译原司编制。留在本司当值的,也从现有定额内抽调,不得另外补充。至于归司、不归司的各种事故,都依照原来规定的额度处理,各司如果原来有增加编制的诏敕,一律听凭各司留用。门下省编制二十五人,中书省十五人,起居院三人,谏院二人,尚书省五人,吏部十二人,铨院二十人,南曹十人,甲库四人,司封二人,司勋二人,考功五人,兵部十人,甲库二人,职方三人,驾部二人,库部二人,户部三人,度支二人,金部二人,仓部二人,刑部八人加五人,都官二人,比部二人,司门二人,礼部三人,贡院八人,祠部四人,主客二人,膳部二人,工部二人,屯田四人,虞部二人,水部二人,御史台二十五人,太常寺六人,礼院十三人,宗正寺十三人,光禄寺六人,卫尉寺十人,大理寺十二人加二十二人,太仆寺八人,鸿胪寺三人,司农寺五人,大府寺四人,秘书省七人,殿中省五人,国子监五人,少府监六人,将作监三人,司天监五人,四方馆三人,左右金吾、左右街各三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官告院
官告院
【宋会要】
兵部、吏部、司封、司勋、官告院,国初在右掖门东廊设置院署,四司的告身案卷都汇集于此,以备中书省核对更改,由本司郎官分别主管其事。淳化五年,才开始在省内专设官告机构。凡是官告都用本司告身印钤印,文臣用吏部印,武臣用兵部印,王公命妇用司封印,加勋用司勋印,掌管文武官员、将校的告身及封赠事务,由朝官一员主判,中书舍人一员提举。剩余绫纸库由入内侍一员管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十五)
太祖干德四年四月,下诏恢复原来官告院所用内外文武官告身的绫纸、褾轴规格:尚书令、侍中、中书令、平章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纸,宝装犀轴银钩,晕锦红里褾袋,紫丝网、银幡踏。枢密使、节度使以上用白背金花五色绫纸,宝装犀轴银钩,晕锦红里褾袋,紫丝网银〔金〕〇〇〇〇踏。参知政事、三师、三公、仆射、东宫三师用无金花五色白背绫纸钩,晕锦红里褾装,大牙轴。枢密副使、宣徽使、三司使、留后、统军、上将军、检校官至太保以上者,与参知政事同一规格。司徒以下者只用大花白绫纸,褾轴同上。端明殿、翰林、枢密直学士、东宫三少、尚书内客省使、防御使、团练使以上用大绫纸,红里褾,大牙轴。祭酒、庶子、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副使、禁军都虞候、起居郎、侍…银钩,法锦褾,大牙轴。常侍、中丞、给事中、谏议、舍人、大卿监、随客詹事、刺史、主客省引进使、判四方馆门使用大绫纸,法…御史、少卿监、少詹事、司业、率更令、郎中、员外郎、太常博士、两京少尹、四赤县令、诸州行军副使、节镇马步军都指挥使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诸将军、率府率、副率、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国子五经博士、通事舍人、升朝官、禁军指挥使、京官、诸州防御使、团练使、刺史、都指挥使以下幕职州县官带检校官者用中绫纸,中锦褾,中牙轴。诸州幕职州县官没有检校官的及内外副指挥使以下将校用小花绫纸,小锦褾,木轴(抄录者按语:徐辑《大典》未标
诸将军、率府率、副率、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国子五经博士、通事舍人、升朝官、禁军指挥使、京官、诸州防御、团练、刺史、都指挥使已下幕职州县官带检校官用中绫纸,中锦褾,中牙轴。诸州幕职州县官无检校官及内外副指挥使已下将校用小花绫纸,小锦褾,木轴钞录者本页天头批校云:「徐辑《大典》不着卷数,以下并同。」。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诏:「官吏以告身及南曹历子于贾区权息钱者并禁,违者官为取之,不偿其直。」
淳化元年四月,诏:「自今中书降敕,门下省差令史一人,于承敕院画领承受抄上印历,分付甲库、官告院收掌,出给告身签符。」
二年三月,诏:「官告院应降制授官者使五色金花绫纸,宝装犀轴;追赠者使白背五色无金花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
四年四月,诏官告院置写告令史十人,须书札精熟者。又置绫纸库,用朱胶绫纸钱物,差三司军将一人为专知官,应兵、吏部、司封合纳绫纸钱并本库收纳,旋送左藏库,每日轮令史二人,将预书绫纸于舍人院写吉切官告「吉」字恐误。,令当直赴制告点检,不得漏泄。其吏部选人除官,亦令甲库实封,敕送官告院。写告毕,送本院长官看读无 ,即置历给付。如人吏错 数多,委是怠慢,即量情责罚。
五月八日,诏:「官告院书写官告或官司错 ,随
月破帖,候及百道即纳作坊。若人吏错 ,勒令陪纳。其告身纳仆射已下见任官并预先取书收掌,准备除官。」
十一日,诏:「应给人已经照勘铨拟(受)[授]官闻奏下直付官告院出告身者,舍人院疾速发遣。」
二十五日,诏百官为父有官先曾降麻制授官者纳钱五千。
五年三月,诏官告院差吏部令(使)[史]二人与三司军将同管勾绫纸库,候官告院遗阙,守阙与正名,各减一选,差令史二人出告身案及掌预书绫纸亦减一十月。诏官告院一品已下至四品绫纸、褾轴各书三五通,于舍人院封 准备使用。十二月,诏官告院差守阙书令史三人,祗应日逐预书绫纸,月给千钱,米一石。
至道元年二月,诏:「应中书除授幕职州县官,绫纸并令赐与,不更纳钱。其吏部拟授四川官,亦免所纳朱胶绫纸钱六贯四百五十。」三月,中书门下言:「诸屯泊(木)[本]职将校每遇覃恩并差人赍所授告身本职文字于殿前马步军司缴连,于中书呈验,道路遥远,虑有烦扰遗失。」诏:「在京诸军加恩依例呈验外,诸州止委知州已下取所授官告宣头补职文字录(自)[目]印缝连书,入递闻奏。自今外道加恩官告并令入递,不得差人至京请领。」
五月,诏官告院应除改画官告,揩写两本,付本房进书。
译注卷数,以下都相同)。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下诏说:"官吏用告身及南曹历子在私人当铺抵押取息钱的一律禁止,违反的由官府没收,不偿还本钱。"
淳化元年四月,下诏说:"从今以后中书省降下敕文,门下省差遣令史一人,在承敕院登记签收、抄写呈上并加盖印历,交付甲库、官告院收藏保管,出给告身、签发符信。"
二年三月,下诏说:"官告院对于降制授官的用五色金花绫纸,宝装犀轴;追赠的用白背五色无金花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
四年四月,下诏官告院设置书写告身的令史十人,必须是书法熟练的人。又设立绫纸库,用于管理朱胶绫纸钱物,委派三司军将一人担任专知官,凡是兵部、吏部、司封应缴纳的绫纸钱,都由本库收纳,随即送往左藏库,每天轮流由令史二人,将预先书写的绫纸送到舍人院书写吉庆的告身("吉"字恐怕有误),命当值人员前往制告处点检,不得泄漏。吏部选人授官的事,也命甲库密封文书,用敕文送到官告院。书写告身完毕后,送本院长官审阅核实无误,即登记造册发放。如果吏员书写错误较多,查明确实是怠慢所致,就酌情处罚。
五月八日,下诏说:"官告院书写官告或官府出现的错误文书,随月装订成册,等到满一百道就送入作坊销毁。如果是吏员书写出错,责令赔偿。那些已发给告身的仆射以下现任官员,要预先取来收藏,以备日后除官使用。"
十一日,下诏说:"凡是经过审核勘查、吏部铨选拟定并奏报朝廷、下达命令交付官告院出具告身的,舍人院要迅速办理发放。"
二十五日,下诏凡百官因父亲曾有官职、先前曾降麻制授官的,须缴纳钱五千。
五年三月,下诏官告院派遣吏部令史二人与三司军将共同管理绫纸库,等官告院出现职位空缺,先以守阙身份补充、再转为正名,各减去一次选限;派遣令史二人负责出具告身案卷及掌管预先书写绫纸的,也减去十个月的选限。下诏官告院对一品以下至四品的绫纸、褾轴各书写三五通,在舍人院封存,以备使用。十二月,下诏官告院差遣守阙书令史三人,每日随时准备预先书写绫纸,每月给钱一千文,米一石。
至道元年二月,下诏说:"凡是中书省除授的幕职州县官,绫纸都由官府赐予,不再另外缴纳钱款。吏部拟授四川官员的,也免除所需缴纳的朱胶绫纸钱六贯四百五十文。"三月,中书门下上奏说:"各屯驻本职将校每逢覃恩加恩,都要派人携带所授告身、本职文书到殿前马步军司核对连接,在中书省呈验,道路遥远,恐怕会造成烦扰和遗失。"下诏说:"在京诸军加恩仍依例呈验外,各州只委派知州以下官员将所授官告、宣头、补职文书登记连接、盖骑缝印,通过驿递上报朝廷。从今以后各地加恩的官告都通过驿递发送,不得另外派人到京城领取。"
五月,下诏官告院凡是除官改任所写的官告,须誊写两本,交付本房进呈备案。
真宗咸平三年九月,下诏恢复告身规格:宰相、亲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纸,犀轴,晕锦褾袋,色带。三师、三公、枢密使及曾任宰相官至太子三师、仆射以上、嗣王节度
真宗咸平三年九月,诏复位告身:宰相、亲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纸,犀轴,晕锦褾袋,色带。三师、三公、枢密使及曾任宰相官至太子三师、仆射已上、嗣王节度(师)[使]用白背五色金花绫纸,犀轴,晕锦褾袋,色带。参知政事、(先)[宣]徽使、枢密副使、太子三师、仆射、御史大夫、两京留守、皇弟、皇子、皇侄、皇孙用白背五色绫纸,晕锦褾袋,大牙轴,色带。尚书、文明殿学士、太子三少、京牧、大都督、大都护、两省侍郎、京尹、统军、上将军、两使、留后、观察使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并十七张。三司使、翰林学士、侍读、侍讲学士、枢密直学士、尚书省、御史台四品、两省五品以上诸司、东宫三品王傅、中都督、诸府尹、上都护、下都督、昭文馆、集贤院学士、左右庶子、詹事、诸位大将军、防御、团练、刺史、横行诸使、昭宣使、枢密都承旨及诸司使军职带刺史者,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三司副使、升朝官太常博士以上、京府少尹、赤县令、王府长(使)[合]、司马、诸司(马)[使]、诸(使)[司]副使、枢密副都承旨、节度行军副使、两使判官、检校主常侍、中丞以上者,诸军都指挥、御前忠佐都军头以上者,〔蕃〕方马步军都指挥使及供奉官军职加爵邑者,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青带,并七张。升朝官、五官正郎将已上、内殿崇班及合门祗候、京官带馆阁、三司职事者、防团副使、两使判官、(几)[畿]令、诸州别驾、幕职州县官、检校至员外郎者,中书、枢密主事以上、入内高班内品以上,诸军都虞候、忠佐副都军头、诸班指挥使、藩
方马步军都虞候以上、供奉官以下,及三司勾复官以上,检校至尚书者,伎术官至朝官同上者用中绫纸、中锦褾、中牙轴、青带。京官灵台郎,保章正,幕职州县官,高班内品,翰林诸待诏,医官,中书行省守当官,枢密院主事、令史、法直、礼直官,用小绫纸、小锦褾、木轴、青带,并五张。诸藩蛮子授大将军、将军、司阶、司戈、司候军将等用大绫纸,大锦轴,法锦褾,色带。
十二月二十日,诏京官供奉官侍禁、殿直、祗候内品、内品用小绫纸,水角贴金轴,红地黄花锦褾,青带。又诏皇亲崇班以上用大绫纸。文武官封赠,凡降制追赠者用白背五色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宫掖官告用遍地销金龙凤罗纸,妃嫔及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用遍地销金斜花凤子罗纸,内命妇、国夫人用销金团窠花罗纸,郡主、县主同,已上并犀轴,晕锦褾袋,紫丝纲,银幅錔。诸王妻、宰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宣徽使、节度使母妻用团窠金花罗纸、犀轴、晕锦褾袋,紫丝网、银金▯▯▯▯錔。
译使用白背五色金花绫纸,犀轴,晕锦褾袋,色带。参知政事、宣徽使、枢密副使、太子三师、仆射、御史大夫、两京留守、皇弟、皇子、皇侄、皇孙用白背五色绫纸,晕锦褾袋,大牙轴,色带。尚书、文明殿学士、太子三少、京牧、大都督、大都护、两省侍郎、京尹、统军、上将军、两使、留后、观察使用白背五色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都用十七张。三司使、翰林学士、侍读、侍讲学士、枢密直学士、尚书省、御史台四品官、两省五品以上诸司官、东宫三品王傅、中都督、诸府尹、上都护、下都督、昭文馆、集贤院学士、左右庶子、詹事、诸位大将军、防御使、团练使、刺史、横行诸使、昭宣使、枢密都承旨及诸司使中军职带刺史者,用大绫纸,法锦褾,大牙轴,色带。三司副使、升朝官中太常博士以上、京府少尹、赤县令、王府长史、司马、诸司使、诸司副使、枢密副都承旨、节度行军副使、两使判官、检校官至常侍、中丞以上者,诸军都指挥使、御前忠佐都军头以上者,蕃方马步军都指挥使及供奉官中军职加爵邑者,用大绫纸,大锦褾,大牙轴,青带,都用七张。升朝官、五官正郎将以上、内殿崇班及合门祗候、京官带馆阁职、三司职事者、防团副使、两使判官、畿县令、诸州别驾、幕职州县官、检校官至员外郎者,中书、枢密主事以上、入内高班内品以上,诸军都虞候、忠佐副都军头、诸班指挥使、蕃方马步军都虞候以上、供奉官以下,以及三司勾复官以上、检校官至尚书者,伎术官至朝官同上等级者,用中绫纸、中锦褾、中牙轴、青带。京官中灵台郎,保章正,幕职州县官,高班内品,翰林诸待诏,医官,中书行省守当官,枢密院主事、令史、法直、礼直官,用小绫纸、小锦褾、木轴、青带,都用五张。各藩蛮子受封大将军、将军、司阶、司戈、司候军将等用大绫纸,大锦轴,法锦褾,色带。
十二月二十日,下诏京官供奉官、侍禁、殿直、祗候内品、内品用小绫纸,水角贴金轴,红地黄花锦褾,青带。又下诏皇亲崇班以上用大绫纸。文武官封赠,凡是降制追赠的用白背五色绫纸,银钩晕锦红里褾,大牙轴。宫掖官告用遍地销金龙凤罗纸,妃嫔及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用遍地销金斜花凤子罗纸,内命妇、国夫人用销金团窠花罗纸,郡主、县主也一样,以上都用犀轴,晕锦褾袋,紫丝网,银幅錔。诸王妻、宰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宣徽使、节度使的母亲妻子用团窠金花罗纸、犀轴、晕锦褾袋,紫丝网、银金〇〇〇〇錔。仆射、尚书丞郎、三司使、中丞、观察使、内客省使的母亲妻子用金花罗纸、犀轴、法锦褾袋、紫丝网、银金〇〇〇〇踏。防御司刺史、军主、厢主、南北省五品官、诸司使以上的母亲妻子用五色金花绫纸、牙轴、大锦褾袋,其余官员的母亲妻子用中锦褾袋。后来郎中、诸司使以上的母亲妻子都用金花五色罗纸、犀轴、法锦褾袋。其余母亲都与上面相同,只是用玳瑁轴,妻子用五色罗纸、大牙轴、大锦褾。学士以上的母亲妻子都赐予告身,其余官员则折算成钱财给予。另外还有剩余的印制用纸存放在中书舍人院,一旦有除授就随时书写。
二十二日,下诏说:"文官曾经担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