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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史日历所言:「本所见修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昨于淳熙六年三月内奏知篇秩已修至淳熙四年十二月终,今再自淳熙五年正月一日接续修纂,乞以《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为名。今上皇帝登极,始生符瑞,及初封、进封、出合以至登宝位及藩邸、东宫旧僚编类申所。」从之。
三月十一日,秘书省言:「今上皇帝会要自今年二月二日以后接续起修,所有开局日分乞下太史局选定施行。其应干合行事件,依前后已得指挥。」从之。
二十一日,国史日历所言:「编类寿皇圣帝典章法度,乞以《至尊寿皇圣帝圣政》为名。今来编圣政,乞从旧例就监修国史提举,以『提举编类圣政』系衔。所修圣政文字,欲乞每月就监修国史过局日,聚议供呈。今来起修圣政文字合行开局,乞下太史局选定日分。昨来本所进修《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添置检讨官二员,以馆职兼,仍以『兼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检讨官』系衔,即不干预修纂日历。本所官秘书监少、著作郎佐同预编类,就用本所应干国史文字照使。应干行移,系令日历所人吏充行遣。其取会文字并漏泄条禁,并依本所前后已得指挥,仍乞就用日历所印记
行使。检讨官二员,合破御厨第三等折食钱,不理为名色次数。修着官吏每季合破修书纸札、朱红并入冬暖砚木炭,并依本所修书已得指挥,行下杂买务、临安府支取。及遇节取给茶酒并月节酒,从本所报诸司照会施行。修纂圣政文字浩瀚,本所人吏除见管额外,更不添置。如遇文字冗并日,依例雇工书写。及应干支用,合于公使钱内支破,依例每月入历批勘一百贯文,充前项支遣。合用修书纸札、朱红、物帛等,从本所逐旋具的确合用数目呈禀监修国史,下杂买务收买应副。本所应有合行事件,乞依昨修圣政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闰五月一日,诏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王蔺权监修国史。
六月十六日,秘书省著作佐郎黄唐等言:「国史日历所见接续修纂《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乞依体例责限成书,庶几圣时典章早得进呈。」诏依,仍限半年。既而七月九日,黄唐等言:「本所修纂《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每月依例止修一月。今来
译二十七日,国史日历所奏报:「本所现正编修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此前于淳熙六年三月内奏报,篇章卷帙已修至淳熙四年十二月末,如今再从淳熙五年正月一日起接续编修,请求以《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为名。当今皇帝登基以来,自出生显现祥瑞,以及初封、进封、出阁以至登临帝位,以及在藩邸、东宫时的旧僚属,均予编类后申报本所。」朝廷准奏。
三月十一日,秘书省奏报:「当今皇帝的会要,自今年二月二日以后接续开始编修,所需开局的日期,请求交由太史局选定后施行。其余应当办理的相关事项,依照此前已得的指挥办理。」朝廷准奏。
二十一日,国史日历所奏报:「编类寿皇圣帝的典章法度,请求以《至尊寿皇圣帝圣政》为名。如今编纂圣政,请求依照旧例由监修国史一并提举,以『提举编类圣政』系衔。所编修的圣政文字,打算每月于监修国史过局之日,一并聚议呈报。如今开始编修圣政文字,应予开局,请求交由太史局选定日期。此前本所进呈编修《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时,曾增设检讨官二员,以馆职兼任,并以『兼国史日历所编类圣政检讨官』系衔,当时并不参与编修日历之事。如今本所的秘书监少、著作郎佐同时参与编类,一并使用本所相关的国史文字资料照旧办理。凡属相关行移公文,均命由日历所人吏经办。索取相关文字资料以及泄密的条例禁令,均依照本所此前已得的指挥办理,仍请求一并使用日历所的印记行文。检讨官二员,应支给御厨第三等折食钱,不计入名色次数。编修官吏每季应支给的修书纸札、朱红以及入冬取暖用的砚台木炭,均依照本所修书已得的指挥办理,下达杂买务、临安府支取。以及遇节令支给的茶酒和月节酒钱,由本所知会各司照办施行。编修圣政文字浩繁,本所人吏除现有定额外,不再另行添置。若遇文字繁多之日,依例雇工代为书写。以及应支用的相关费用,均在公使钱内支给,依例每月在账簿内批准一百贯文,用以支应前述开支。所需修书用的纸札、朱红、物帛等,由本所随时列具确切所需数目,呈报监修国史,下达杂买务收购应付。本所所有相关事项,均请求依照此前编修圣政已得的指挥施行。」朝廷准奏。
闰五月一日,诏令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王蔺权任监修国史。
六月十六日,秘书省著作佐郎黄唐等奏报:「国史日历所现正接续编修《至尊寿皇圣帝日历》,请求依照成例定限完成成书,以便朝廷典章尽早进呈。」诏令准许,仍限半年完成。不久,七月九日,黄唐等又奏报:「本所编修《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每月依例只编修一个月的内容,如今……」
接续编类自淳熙五年(正)正月至十六年,计一十年零一个月。乞依淳熙五年七月指挥,每月旋行奏知,庶使官吏以为课程,早得办集。日历内有三省宣谕圣语、中书门下省《时政记》、枢院《时政记》圣语、中书门下省《起居注》,未降下月分,乞下逐处催促施行。一、修纂日历见阙淳熙十三年正月至十六年正月,分御殿排日,乞下合门疾速编类送所。一、合将昨来奏知篇帙日历起自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至淳熙四年十二月,与自今接续所修日历通为一书,写成副本,约为二千卷。依淳熙六年体〔例〕,每卷约五千字,雇工钱四百五十文,纸四十五张,刷黄纸二张,共合用雇工钱九百贯文,三省纸九万张,刷黄纸四千张,乞札付户部下所属依数应副。一、日历内合用修立臣僚传,文臣宰执至卿监、武臣自使相至刺史,合行取索行状、墓志尚未到者,乞下礼部遍牒所在取索。如内有曾经请谥者,许本所一面移文太常寺逐旋关借墓志、行状照用。一、修写副本就绪日,续行条具书写进册礼例,申请投进。一、所修日历事干取索,务要详备,委是浩繁。照得淳熙六年奏篇帙,系秘书省人相兼攒类书写,更不支破请给,每月于户部支降钱一百七十贯文充贴支食钱,今乞依例支给。」并从之。
译接续编类自淳熙五年正月至十六年,共计十年零一个月。请求依照淳熙五年七月的指挥,每月随即上奏知晓,以便使官吏将此作为课程任务,尽早办理完成。日历中有三省宣谕圣语、中书门下省的《时政记》、枢密院《时政记》圣语、中书门下省的《起居注》,尚未下发到月分的,请求下令各有关部门催促施行。
一、修纂日历目前缺淳熙十三年正月至十六年正月的部分,按皇帝临御各殿的排日记录,请下令合门尽快编类送交本所。
一、应当将先前已奏知篇帙的日历,自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淳熙四年十二月止,与从今接续所修的日历合为一书,抄写成副本,约为二千卷。依照淳熙六年的体例,每卷约五千字,雇工钱四百五十文,用纸四十五张,刷印黄纸二张,共合用雇工钱九百贯文,三省纸九万张,刷印黄纸四千张,请求下札付户部,命所属部门按数供给。
一、日历中应当修立的臣僚传记,文臣自宰执至卿监、武臣自使相至刺史,应当索取的行状、墓志尚未取到的,请下令礼部普遍行文各所在之处索取。其中如有曾经请谥的,允许本所直接行文太常寺随时借用墓志、行状以供参照使用。
一、抄写副本完成之日,随后另行逐条拟定书写进册的礼仪体例,申请呈进。
一、所修日历有关取索事宜,务必详尽完备,确实工作浩繁。查得淳熙六年上奏篇帙时,是由秘书省人员兼任编类书写,不再另外支给俸禄,每月由户部支拨钱一百七十贯文,充作贴补饮食之钱,如今请求依照旧例支给。
以上均予以准许。
十二月二十六日,秘书监杨万里等言:「国史日历所修写《至尊寿皇圣帝日历》,进册三本,合行事件下项:照得今来修写进册,每本约计一千五百余万字,三本共计合用雇工钱九千余贯,乞下户部直支会子并支栏界朱红三百两,每本用贡余纸四万五千张,内小本一部用二万二千五百张,并装〔背〕物帛等。本所装界匠三人趣办栏界,委是不前,乞下临安府差拨五名并手趁办。今来进呈日历,乞并依淳熙三年进呈日历体例施行,务从简省。」诏雇工钱、朱红
令户部支给,纸并装背物帛仰临安府应副,余并依。续具申请:「今来御殿进呈《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依礼例合进读第一卷上五版,自来系修撰官进读,乞差官施行。合用泛支钱物,依淳熙三年体例从省减半,合支给一千五百贯,欲下户部于左藏库支供。将来进呈了毕,所有留中小本依例就委本所承受官传进。皇帝恭进《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本所作八十复合,用黄罗套封,委本所承受官进请御名,降下封复,以俟恭进。合用表文,欲乞下学士院修撰。」诏并依,进读官差杨万里。
八月十六日,国史日历所上《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二千卷。详见修书门。
今上皇帝登极,修纂日历合自绍熙五年七月五日起修,所有开局日分欲乞下太史局先定。一、合要登宝位及藩邸盛迹等事,并应干合照修文字,乞朝廷札下随龙祗应官属、藩邸旧僚,限在日近编类申所。一、本所旧有提举诸司承受、御药主管诸司官,今来更不差置。所有开局并将来进书合行事件,乞就便差实录院提举诸司官等相兼排办施行。」并从之。 绍熙五年闰十月十六日,秘书省著作郎王容等言:「本所修纂太上皇帝日历并〔今〕上皇帝日历,合行申请:一、本所见修太上皇帝日历,依已降指挥自〔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起修,见行修纂。今欲候将来书成日,申请进呈,仍以『太上皇帝日历』为名。一、恭
庆元元年八月十八日,秘书
省著作郎(玉)[王]奭等言:「本所见修《太上皇帝日历》,自淳熙十六年二月至绍熙五年七月,乞依例责限修纂成书,庶得圣父一朝典册早遂进呈。」诏限一年。
国史列圣相承,皆是登大位后札付巘邸臣僚,俾之讨论纂日修呈,然后付之玉牒所、史馆,特书大书,将使镂之玉牒,藏之金匮,以为子孙万世之大宝。」既而内侍王德谦言:「恭惟上圣之作,必有异闻。德谦备数宫中,一一亲得其实,纪述圣德,别具册恭载进呈,乞宣付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兵部尚书张叔椿言:「爰自陛下即位以来,临朝听政,一言一动,则左右史书之。延英漏下,每对宰臣,所得圣语则有《时政记》载之。
译十二月二十六日,秘书监杨万里等人上言:「国史日历所修撰缮写《至尊寿皇圣帝日历》,进呈三本,相关事项如下:查得如今修写进呈本,每本约计一千五百余万字,三本共需雇工钱九千余贯,请求向户部直接支取会子,并支给栏界所用朱红三百两,每本用贡余纸四万五千张,其中小本一部用二万二千五百张,以及装背所用物帛等。本所负责装界的匠人只有三人,赶办栏界确实进度不前,请求下令临安府调拨五名匠人一并帮忙赶办。如今进呈日历,请求一并依照淳熙三年进呈日历的体例施行,务必力求简省。」诏令雇工钱、朱红命户部支给,纸张和装背物帛由临安府应副供给,其余都依所请施行。随后又具状申请:「如今在御殿进呈《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依礼制惯例应当进读第一卷上五版,历来都是由修撰官进读,请求委派官员施行此事。所需的额外支用钱物,依照淳熙三年的体例从省减半,应支给一千五百贯,希望下令户部在左藏库支给供应。将来进呈完毕后,所留中的小本依照惯例就委托本所承受官传送进呈。皇帝恭敬进呈《至尊寿皇圣帝日历》,本所制作八十复合的,用黄罗套封装,委托本所承受官进请御名,待降下封复之后,再恭敬进呈。所需的表文,希望下令学士院撰写。」诏令都依所请施行,进读官委派杨万里担任。
八月十六日,国史日历所进呈《至尊寿皇圣帝日历》二千卷。详情见于修书门。
今上皇帝登基,修纂日历应当自绍熙五年七月五日起开始编修,至于开局的日期,请求下令太史局先行确定。第一、凡是需要涉及登上帝位以及在藩邸时的盛大事迹等事,以及一切相关应当照录修撰的文字,请求朝廷下札,命令随龙祗应的官属、藩邸旧日僚属,限定在近日内编类呈报本所。第二、本所原来设有提举诸司承受、御药主管诸司官,如今不再另行差置。所有开局以及将来进呈书籍应当办理的事项,请求就便委派实录院提举诸司官等相互兼任、安排办理施行。」都依所请施行。绍熙五年闰十月十六日,秘书省著作郎王容等人上言:「本所修纂太上皇帝日历以及今上皇帝日历,应当申请办理的事项:第一、本所现在修撰太上皇帝日历,依已经下达的指挥,自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起开始修撰,正在进行修纂。如今打算等到将来书籍修成之日,再申请进呈,仍以『太上皇帝日历』为书名。第一、恭
庆元元年八月十八日,秘书省著作郎王奭等人上言:「本所现在修撰《太上皇帝日历》,起自淳熙十六年二月至绍熙五年七月,请求依照旧例限定期限修纂成书,以便圣父一朝的典册能够早日进呈。」诏令限期一年。
国史历代相承,都是在新君登上大位之后,颁札交付藩邸旧臣僚属,让他们讨论纂修、编日呈报,然后交付玉牒所、史馆,特别大书特书,将来要镂刻于玉牒之上,收藏于金匮之中,作为子孙后代万世的重要宝典。」不久内侍王德谦上言:「恭敬地想,皇上的圣德功业,必定有非同寻常之处。我王德谦忝列宫中供职,件件都亲自了解实情,记述皇上的圣德,另外备册恭敬记载呈进,请求宣付。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兵部尚书张叔椿上言:「自陛下即位以来,临朝听政,一言一动,左右史官都记录下来。延英殿漏刻已下,每次面对宰臣,所得的圣上言语则有《
至于诏令谟训、赏罚刑政、降授拜罢,则有日历所记之。独于皇帝始生符瑞、巘邸圣德事迹,顾乃阙而未备。恭(使)[史]馆。」并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史日历所上《圣安寿仁太上皇帝日历》三百卷。详见修书门。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秘书监曾 等言:「昨来进呈《圣安寿仁太上皇帝日历》,缘其间多有重复纷错,欲乞再行修润,进呈寿康宫。并宫中日历小本各一部,乞降下本所重别书写传进,仍乞以《光宗皇帝日历》为名。」从之。
十六日,奏今上皇帝日历五百一十卷篇帙。详见修书门。
嘉定二年三月十三日,右正言黄中言:「史者国之大典,所以垂劝戒而示万世者也。然史院之编修以日历为根柢,日历之纪次以时政记、起居
注与诸司之关报为依据。今起居注所述不过除日辞见及常程奏请之类,圣君之言动、大臣之谋议事关得失者皆不录,时政记亦然。然则欲尽记国之大体,以传示无穷,胡可得哉!昔欧阳修上疏,乞特诏修时政记、起居注之臣并书德音宣谕、臣下奏对之语,其它大事许史院据闻见书之,可谓得置史之本意矣。欲望明降睿旨,自今时政记、起居注悉用此法修述,庶几朝廷之事本末明备,可示劝惩。臣昨备位着庭,窃见陛下初元日历所载龙飞事迹甚为疏略。时权臣用事,欲尽奄为己功。阿附之徒窜易旧文,并焚其槁,不知先皇之付托、祖后之拥佑、大臣之奉行,天下共知,焉可诬也 然不及今刊定,何以传信方来 欲望仍降睿旨,(今)[令]日历所亟加讨论,日下厘正。又韩侂胄平章当国,事变实多,妄开兵端,流毒生民,事系社稷,不宜阙遗。迟之数年,文牒散失,迹状何由显白 乞令日历所及时裒集始终事节并所见闻,详加铨次。若时政记、起居注或有稽违,许申提举日历所催请。仍望明谕大臣,每岁终必稽修纂所至,考其详略而察其勤墯,庶几笔削有程,而史职举矣。」从之。
十四年五月九日,奏改正今上皇帝日历五百一十卷篇帙。
十五年九月八日,诏玉牒所、国史日历所、会要所、实录院、敕令所提举官、同提举官下供检文字,今后正差有官人,以三年为任,除自旧合(德)[得]月给外,仍与帮行
本身请俸。既而续具申请,许于得替待阙见任已未到部大小使臣、选人、校副尉及内外诸百官司,不以有无拘碍,踏逐祗应,与理为资任,通理前任月日。其官司兼权人不妨本职祗应,与理在司、在职月日,带行见请请给。内在部人不妨注按,已有差遣及将来别授到新任之人,并许权上件职事,候阙到日,许令前去之任,仍旧兼权。或不愿赴上新任,许行辟止。若有私计不便之人,许令一面解罢,别行差人承填,并以三年为任。
译时政记》加以记载。至于诏令谟训、赏罚刑政、降授拜罢等事,则有日历所加以记载。唯独对于皇帝出生时的祥瑞、在藩邸时的圣德事迹,却缺而未加记录。恭请交付史馆记载。」都依所请施行。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史日历所进呈《圣安寿仁太上皇帝日历》三百卷。详情见于修书门。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秘书监曾某等人上言:「先前进呈的《圣安寿仁太上皇帝日历》,因其中多有重复紊乱之处,打算再加以修润,进呈寿康宫。以及宫中日历小本各一部,请求下令本所重新另行书写传送进呈,并请求改以《光宗皇帝日历》为书名。」依所请施行。
十六日,奏报今上皇帝日历五百一十卷的篇帙数目。详情见于修书门。
嘉定二年三月十三日,右正言黄中上言:「史书是国家的重要典籍,是用来垂示劝诫、传示万世的。然而史院编修以日历为根本依据,日历的编次以时政记、起居注以及各部门的关报为依据。如今起居注所记述的不过是除授之日的辞见以及日常奏请之类的事,圣君的言行、大臣的谋议中涉及得失的事都不加记录,时政记也是如此。既然这样,想要完备地记录国家大事,以传示无穷后世,怎么可能做到呢!从前欧阳修上疏,请求特别下诏,让修撰时政记、起居注的官员一并记录皇帝的德音宣谕、臣下奏对的言辞,其他大事则允许史院根据所见所闻加以记录,这可以说是把握了设置史官的本意了。希望明降圣旨,从今以后时政记、起居注都依此法修撰记述,这样朝廷之事的本末就能明白完备,可以用来示范劝惩。臣先前忝居朝堂,私下见陛下即位之初的日历中所记载的登基事迹十分疏略。当时权臣当权用事,想要把这些功劳全部据为己有。阿附之徒窜改旧文,并烧毁了原稿,却不知先皇的托付、太后的拥立护佑、大臣的奉行,是天下人共同知道的事,怎么能够欺瞒呢!如果不趁现在加以刊定,将来又怎能取信于后人呢?希望仍旧下降圣旨,命令日历所尽快加以讨论,即日厘正。又韩侂胄执掌朝政大权时,事变实在很多,妄自开启战端,流毒百姓,事关国家社稷,不应当有所缺漏。若拖延数年,文书档案散失,事情的真相又如何能够显明白呢?请求命令日历所及时收集始末事情节要以及所见所闻,详加整理编次。如果时政记、起居注有拖延违误之处,允许申报提举日历所加以催促。还希望明白晓谕大臣,每年年终必须查考修纂进度,考核其详略并察看其勤惰,这样才能使修史有一定的进度规范,而史官的职责才能得以履行。」依所请施行。
十四年五月九日,奏报改正今上皇帝日历五百一十卷的篇帙数目。
十五年九月八日,诏令玉牒所、国史日历所、会要所、实录院、敕令所的提举官、同提举官,其下属供检文字的人员,今后正式差派有官职之人,以三年为一任,除按旧例应得的月给外,仍旧加发本身应得的俸禄。不久又具状申请,允许在候补待阙、见任已到部或未到部的大小使臣、选人、校副尉以及内外各百官司中,不论有无妨碍,逐一挑选调用,与其他任职一样计为资历任期,通算连同前任的月日。若是官司中兼职代理的人不妨碍其本职任务,也计入在司、在职的月日,一并支给见任的请给。至于在部候差的人员不妨碍其正常注授差遣,已经获得差遣以及将来另外授予新任的人,都允许暂时兼摄该职事,等到
所有诸般请给等,并自被差到所日,不以名色次序帮勘支给。」从之。
天文院,掌浑仪台昼夜测验辰象,以白于监。测验注记二人,刻择官八人,监生无定员,押更十五人,学生三十人。天文院。
锺鼓院,掌文德殿锺鼓楼刻漏、进牌之事。节级三人,直官三人,鸡唱三人,学生三十六人。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文德殿锺鼓院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分两番祗应,至是省之。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文德殿锺院以二十人为额,依法试验差取。如不足,于太史局额外学生内依天文局法指差权名填阙祗应,请给等并〔依〕天文局体例,候试补到正人发遣。
二十七年正月,诏锺鼓院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祗应,可减罢,今后更不差人,以裁定吏额也。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言司辰局学生二十人,乞减(工)[二]人。从之,以减吏额故也。
淳熙四年九
月四日,诏锺鼓院曾经试中额内学生祗应实及五年,与补局生。额内外局生比试挈壶正、灵台郎试直长,可自来年依在京法应合格并补充。
七年九月十三日,诏锺鼓院额内局学生〔年〕及七十以上愿养老者,听带本身请给养老,退下名阙依条补填。锺鼓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刻漏所
刻漏所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测验浑仪刻漏所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分番祗应,至是省之。
二十年正月九日「二」字下原衍一「日」字,已删。,诏浑仪刻漏所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祗应,可减罢,今后更不差置。以裁定吏额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殿中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殿中省
【宋会要】
监、少监、监丞各一人。监掌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舆辇、舍次之政令。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总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药,掌和剂诊候之事;曰尚酝,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辇,掌舆辇之事。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监门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药有医师,尚酝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辇有正供等,皆分隶其局。又置提举六尚局及管干官一员。旧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虽有六尚局,名别而事存。凡官随局而移,不领于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夆后庙、神主赴太庙,供其伞扇,而殿中监视秘书监为寄禄官而已。元丰中,神宗欲复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诏御辇院不隶省寺,令专达焉。初,权太府卿林颜因按内藏库,见乘舆服御杂贮百物中,乃乞复殿中省六尚,以严奉至尊。
译出缺之日,允许其前去赴任,仍旧兼摄原职。或者不愿意赴任新职的,允许其自行辞去。若有因私人考虑而觉得不便的人,允许其一并解除职务,另行差人补充填缺,都以三年为一任。至于各种请给待遇等,都自被差派到本所任职之日起,不按名色次序,一律予以勘核支给。」依所请施行。
天文院,掌管浑仪台昼夜测验天象星辰,并将结果禀报太史监。设测验注记二人,刻择官八人,监生没有固定名额,押更十五人,学生三十人。以上是天文院的情况。
钟鼓院,掌管文德殿钟鼓楼的刻漏以及进牌等事务。设节级三人,直官三人,鸡唱三人,学生三十六人。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令文德殿钟鼓院的学生以十人为定额。旧制以三十人为定额,分两番轮流值勤,到这时才加以裁减。
二十年八月十一日,诏令文德殿钟院以二十人为定额,依照法规考试挑选录取。如果人数不足,就在太史局额外学生中依照天文局的办法,指派权代名额补充值勤,其请给待遇等都依照天文局的体例办理,等到考试补录正式人员后再予发遣。
二十七年正月,诏令钟鼓院的手分一名,因为本所与太史局共同值勤,可以裁减罢去,今后不再另行差派人员,这是为了裁定吏员定额。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院上言司辰局学生二十人,请求裁减二人。依所请施行,这是为了裁减吏员定额的缘故。
淳熙四年九月四日,诏令钟鼓院曾经考试合格、在定额之内的学生,值勤确实满五年的,予以补授局生。定额内外的局生比照考试挈壶正、灵台郎试补直长的办法,可以从明年起依照在京的法规,凡合格的都予以补充录用。
七年九月十三日,诏令钟鼓院定额内的局学生年满七十岁以上愿意告老退养的,允许带原有本身请给以养老,退职后空出的名额依条例补充填缺。以上是钟鼓院的情况。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八 刻漏所
刻漏所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三年十二月一日,诏令测验浑仪刻漏所学生以十人为定额。旧制以三十人为定额,分番轮流值勤,到这时才加以裁减。
二十年正月九日(「二」字下原来多出一个「日」字,已删去。),诏令浑仪刻漏所手分一名,因为本所与太史局共同值勤,可以裁减罢去,今后不再另行差置。这是为了裁定吏员定额。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殿中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殿中省
【宋会要】
设监、少监、监丞各一人。监掌管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舆辇、舍次等方面的政令。少监作为监的副职,丞则协助统领相关事务。总共统辖六局:一是尚食局,掌管膳食珍馐之事;一是尚药局,掌管调和药剂、诊断候脉之事;一是尚酝局,掌管酒醴之事;一是尚衣局,掌管衣服、冠冕之事;一是尚舍局,掌管居次、幄帟之事;一是尚辇局,掌管舆辇之事。六尚各设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监门二人,或者一人。此外尚食局有膳工,尚药局有医师,尚酝局有酒工,尚衣局有衣徒,尚舍局有幕士,尚辇局有正供等,都分别隶属各自的局。又设置提举六尚局以及管干官各一员。旧时殿中省设判省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朝官担任,虽然设有六尚局,但名称虽存而实际职事已经分离出去。凡是官员随着所属局而调动,不隶属于本省,殿中省所掌管的只有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以及禘祭祫祭后庙、神主
于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图,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佑所裁定,是岁崇宁二年也。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库务 令格式》并看详,凡六十卷,仍冠以「崇宁」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编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又诏:「六尚局既罢,格内岁贡品物万数,尚为民害,非祖宗旧制,其并除之。」
御药院,勾当官无常员,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验秘方,以时剂和药品,以
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旧制,勾当御药院迁官至遥领团练、防御者,谓之暗转,干冒恩泽,浸不可止。嘉佑五年,诏御药院内臣如当转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计所留岁月优迁之,更不许累计所迁资序。非勾当御药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典八人,药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宁二年并入殿中省。
尚衣库使、副使。旧曰内衣库,大中祥符二年改。监官二人,以内侍、三班充,掌驾头、服御伞扇之名物。凡御殿、大礼前一日,请乘舆、衮冕、镇圭、袍服于禁中,以待进御。事已,复还内库。典一人,匠四人,掌库十人。
内衣物库,在文德殿后,太平兴国二年置受纳(匠)[匹]段库,受纳绫锦、西川鹿胎、绫、罗、绢匹段,大中祥〔符〕元年并入。监官二人,以京朝官并内侍充。旧三人,以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掌受纳锦绮、罗绫、色帛、银器、腰束带料,造年支准备衣服,以待班赐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军将校时服,并给宰臣、亲王、皇亲、使相生日器(弊)[币],两府臣僚、百官、皇亲转官中谢、朝辞特赐,及大辽诸外国人使辞见银器、射弓、衣带。典八人,掌库三十一人。
新衣库,在太平坊。监官二人,以诸司使、副、三班及内侍充,掌受锦绮、杂帛、衣服之物,以备给赐及邦国仪注之用,并受纳衣服以赐诸司丁匠、诸军。监门二人,以三班使臣充。典十人,掌库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库,太平兴国二年置。后分三库,一在天安殿后,一在右掖门内北廊,一在正阳门外。监官二人,以诸司使、副及三班内侍充,掌百官朝服、诸司仪仗之名物。典三人,掌库三十人。已上崇宁二年并入殿中省。旧有裁造院、针线院、杂卖场,后省并入。
《两朝国史志》: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旧有六尚之局,名别而事存。今尚食
归御厨,尚药归医官院,尚衣归尚衣库,尚舍归仪鸾司,尚乘归骐骥院内(安)鞍辔库,尚辇归辇院,其官随局而移,皆不(令)[领]于本省,省司所掌惟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夆后庙、神主赴太庙伞扇而已。书令史三人,都知二人。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殿中省细仗着黄人自今令着碧。
译前往太庙时,供给伞扇,而殿中监的地位比同秘书监,只是作为寄禄官罢了。元丰年间,神宗想要恢复设立此官职,但考虑到禁中还没有合适的地方安置,只是下诏令御辇院不隶属于省寺,令其可以直接上达。当初,权太府卿林颜因巡查内藏库,看见皇帝乘舆服御之物杂乱地贮存在各种物品之中,于是请求恢复殿中省六尚,以严整对至尊的奉侍。于是徽宗便拿出先朝所拟定的殿中省图样,命三省施行,而其具体法度都由左正言姚佑裁定,这一年是崇宁二年。三年,蔡京进呈《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库务令格式》以及看详,共六十卷,仍冠以「崇宁」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进呈《编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诏令六尚局都依照祖宗旧法办理。又诏令:「六尚局既已罢去,格内每年应贡的品物数以万计,仍然成为百姓的祸害,这并非祖宗旧制,应当一并废除。」
御药院,勾当官没有固定名额,由入内内侍担任,掌管审核秘方,按时调配药品,以供进呈皇帝以及供奉禁中使用。旧制,勾当御药院的人升迁官职可至遥领团练使、防御使,称之为暗转,冒滥恩泽的情况逐渐无法遏止。嘉佑五年,诏令御药院内臣如果应当转出而被特意留任的,等到其出任之时,按照所留任的年月加以优厚升迁,不再允许累计计算所升迁的资序。不是勾当御药院而被留任的,其出任时不再推恩。设典八人,药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宁二年并入殿中省。
尚衣库设使、副使。原来称为内衣库,大中祥符二年改名。设监官二人,由内侍、三班担任,掌管驾头、服御伞扇等名物。凡是御殿、大礼的前一日,须在禁中请出乘舆、衮冕、镇圭、袍服,以备进呈御用。事情完毕后,再送还内库。设典一人,匠四人,掌库十人。
内衣物库,位于文德殿之后,太平兴国二年设置受纳匹段库,接受纳入绫锦、西川鹿胎、绫、罗、绢等匹段,大中祥符元年并入本库。设监官二人,由京朝官和内侍担任。旧制设三人,由诸司使、副以及三班内侍担任。掌管接受纳入锦绮、罗绫、彩色帛料、银器、腰束带等原料,制造每年支用、准备的衣服,以待分班赏赐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军将校的时服,并供给宰臣、亲王、皇亲、使相生日的器币,两府臣僚、百官、皇亲转官谢恩、朝辞时特赐之物,以及大辽和各外国使者辞见时的银器、射弓、衣带。设典八人,掌库三十一人。
新衣库,位于太平坊。设监官二人,由诸司使、副、三班以及内侍担任,掌管接受锦绮、杂帛、衣服等物品,以备赏赐以及邦国仪注之用,并接受纳入衣服以赏赐诸司丁匠、诸军。设监门二人,由三班使臣担任。设典十人,掌库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库,太平兴国二年设置。后来分为三库,一处在天安殿后面,一处在右掖门内的北廊,一处在正阳门外。设监官二人,由诸司使、副以及三班内侍担任,掌管百官朝服、诸司仪仗等名物。设典三人,掌库三十人。以上各库崇宁二年都并入殿中省。旧时另有裁造院、针线院、杂卖场,后来省并入本省。
《两朝国史志》记载:殿中省设判省事一人,由没有具体职事的朝官担任。旧时设有六尚之局,名称虽然分立而实际职事仍然保留。如今尚食归属御厨,尚药归属医官院,尚衣归属尚衣库,尚舍归属仪鸾司,尚乘归属骐骥院内的鞍辔库,尚辇归属辇院,其
端拱元年,诏殿中省书令史旧七人,自今减为三人。
淳化三年二月,诏殿中省押当仪注官今后遇入合如阙官,令御史台于见任朝官内牒差摄讫奏。
至道元年三月,诏殿中省于御街东面库屋内以三间为库贮法物,一间为省局,一间为吏舍,本省职掌番宿看守。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诏步军司差官剩员二人,于殿中省巡宿,看管法物库。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殿中省所管仪仗、法物拨与太仆寺管,系正名丞阙职掌,随所主事件赴本处指教,同共祗应。其见在役及三年已上人且依旧试补,选限出官,差有职事臣僚兼判,向去更不补入。」
元丰五年五月十一日,诏:「殿中省于三省用申状,尚书六曹用牒,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事言)[言事]御史弹奏。」
六月二十七日,详定官制所言:「御辇院乞依旧隶太仆寺,其舆辇及应供奉事隶殿中省。」从之,惟御辇院不隶省寺。
七月二十四日,诏御辇院既未有所隶,宜令专达。时上欲厘正殿中省职事,置六尚,如唐故事。度禁中地
未有置省之所,故有是诏。
八月四日,诏殿中省听御史长官若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监察御史分六案,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哲宗元符元年十一月二日,诏:「御辇院官系进乘舆,最为亲近。今梁吉者出自军伍,似非所宜,可令吏部审会,别(选行)[行选]差。自今阙官准此。」
徽宗崇宁二年二月十二日,中书省修立到殿中监尚食、尚药、尚酝、尚衣、尚舍、尚辇官制等下项:殿中监掌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辇舆、舍次之政令,总六尚局而修其职。监一人,少监一人,丞一人,簿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六人,贴书十二人。尚食局掌供御膳羞品尝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六人,监门二人,膳工二百人,膳徒三十人,食医四人,司珍六十人,掌库二人,杂役三十人,库典十二人,典事二人,局史六人,书(吏)七人。以御厨翰林司凡供御事悉厘入尚食局,以直下事厘为太官局太官局:原无,据本卷第八页所载「御厨翰林司并入太官局」补。,太官令主之,太官令增一人,通旧监御厨官为四人。以今御厨内臣武官监官四人厘为奉御,增置二人,通为六人。增监门二人。唐有食医,以辨饮食禁忌,今置四人以供御。工匠百八十人,并都虞候已下,余令本分擘(大)[太]官外本句似有脱文,疑作「余令本〔司〕分擘〔入〕大官外」,补二字。,择精熟人入尚食局,通为膳工,共置二百人。托盘院子以三十人为膳徒,以专知为掌库,以库子为库典,以押司官为典事,以(分手)[手分]为局史,以书手为书(史)[吏],并量定人数。
译官员随着所属局而调动,都不隶属于本省,本省所掌管的只有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以及禘祭祫祭后庙、神主前往太庙时的伞扇罢了。设书令史三人,都知二人。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令殿中省细仗中原来穿黄色服装的人,从今以后改穿碧色。
端拱元年,诏令殿中省书令史原有七人,从今以后减为三人。
淳化三年二月,诏令殿中省押当仪注官今后遇到入合值勤如果缺官,命令御史台在现任朝官中挑选牒差代理,办完后奏报。
至道元年三月,诏令殿中省在御街东面库屋内以三间作为库房贮存法物,一间作为省局,一间作为吏舍,本省的职掌人员轮番值宿看守。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诏令步军司差派剩员二人,在殿中省巡视值宿,看管法物库。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令:「殿中省所管辖的仪仗、法物拨交太仆寺管理,属于正式名分的丞出缺职掌,随所主管的事项前往本处接受指教,共同一起值勤。其中现已服役三年以上的人暂且依旧考试补录,选限满后出任官职,差派有职事的臣僚兼理,此后不再补充人员。」
元丰五年五月十一日,诏令:「殿中省对三省用申状行文,对尚书六曹用牒行文,不隶属于御史台的六察监督。如果有违误怠慢的情况,委托言事御史加以弹劾奏报。」
六月二十七日,详定官制所上言:「御辇院请求依旧隶属太仆寺,其舆辇以及相应的供奉事务隶属殿中省。」依所请施行,只有御辇院不隶属于省寺。
七月二十四日,诏令御辇院既然还没有隶属之处,应当让其可以直接上达。当时皇上想要厘正殿中省的职事,设置六尚,仿照唐朝的旧制。因考虑禁中还没有设置本省的地方,所以有这道诏令。
八月四日,诏令殿中省接受御史长官以及言事御史的弹劾纠察。此前,监察御史分为六案,随其所隶属分别监察省曹寺监,而三省乃至内侍省没有隶属的监察,所以由长官、言事御史加以监察。
哲宗元符元年十一月二日,诏令:「御辇院的官员负责进呈乘舆之事,是最为亲近的职务。如今梁吉此人出身军伍,似乎不合适担任此职,可以命令吏部详加审核,另行选派差遣。今后遇到缺官,都照此办理。」
徽宗崇宁二年二月十二日,中书省修订确立殿中监尚食、尚药、尚酝、尚衣、尚舍、尚辇等官制,条列如下:殿中监掌管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辇舆、舍次等方面的政令,总辖六尚局并修理其职事。设监一人,少监一人,丞一人,簿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六人,贴书十二人。尚食局掌管供给御膳珍馐、尝食等事务。设典御二人,奉御六人,监门二人,膳工二百人,膳徒三十人,食医四人,司珍六十人,掌库二人,杂役三十人,库典十二人,典事二人,局史六人,书吏七人。将御厨、翰林司凡是供御的事务都归并入尚食局,将直接下属的事务归为太官局,由太官令主管,太官令增设一人,通计原来监管御厨的官员为四人。将如今御厨内臣武官监官四人归并为奉御,增设二人,通计为六人。增设监门二人。唐代设有食医,以辨别饮食的禁忌,如今设置四人以供皇帝御用。工匠一百八十人,连同都虞候以下人员,其余的命令本部门分派太官局以外的部分(此句似有脱文),挑选精熟之人进入尚食局,通称为膳工,共设置二百人。将托盘院子中的三十人作为膳徒,以专知作为掌库,以库子作为库典,以押司
余人太官、
内翰林司供御人员等并为司珍,于局内别置一处,本局官通管。尚药局掌供奉御药、和剂诊候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医师二人,御医四人,医正四人,医佐四人,药童二十人,封人三人,药工十人,掌库二人,库典七人,局长一人,典事二人,局史四人,直史四人,书吏三人,贴书十人。今以御药院凡供御汤药之事厘为尚药局,余事分厘入他局外,御药院旧无监官,今供药饵,事体为重,增置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以医官使上名有功效者为医师,医官使为御药,副使为医正,医官为医佐,杂役、秤子、捣碾之类为药工,检点文字为局长,押司官为典事,前行为局史,后行为直史,贴司为书吏,守阙贴司为贴书,封角人为封人。尚酝局,掌供奉酒醴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酒人十五人,酒工五十人,掌库二人,库典五人,局史三人,书吏二人。应法酒库(库)供御事并厘为尚酝局,增置监官内臣四员为奉御,以供御库酒匠为酒人,炊淘之类为酒工,余依诸司名外,应法酒库非供御事并依旧,监官亦合依旧。炊匠十人,今增五人,共为酒人长行。▯子三十九人,今增十一人,为酒工。尚衣局,掌供御衣服、冠冕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掌库二人,衣徒三十人,典事二人,局史五人,书吏二人,贴书五人,库典十人,缝人十二人,典功二十人,染人七人。以今尚衣库所主事分厘为尚衣局,
除扇筤厘入尚辇,衮冕、法服合降付本局置库收掌,并御药院供应御衣、帽子、幞头等厘入局外,置监官内臣或武臣为奉御,通作四员。押司官为典事,手分为局史。旧御药院有贴司,今随事厘二名入局为书吏,守阙厘入五人为贴书。本库旧有裁缝匠二人,通御药院今增十二人为缝人。旧库有供御裹三人及御药院有裹幞头帽子五人,造靴作一名,腰带作二人,靴履作、犀作各一人,今通作二十人为典功。旧染御服一人,切虑太少,今通作七人为染人。专副共为掌库,库子共为库典,尚衣无杂役使,今定为二十人为衣徒。尚舍局,掌供御幄帟张设之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幕士一百人,正供五十人,次供五十人,掌库十人,库典六人,局史二人,书吏二人。以仪鸾司应供御事并入尚舍局,增置监官内臣四员为奉御,其余应供诸处并各依旧为仪鸾司,见今监官并依旧。所有本局工匠人今量定人数,恐未均足,今本局官更分合用人,立为(立)[定]额。以旧供御人为幕士,以次供御为正供,以搭材为次供。尚辇局,掌供御辇事。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官一人,正供二百二十人,次供一百三十人,下都一千人,知库二人,典库一十人,典事一人,局史二人,书吏三人。
译官作为典事,以手分作为局史,以书手作为书吏,并酌量确定人数。其余人员,太官、内翰林司供御人员等都归为司珍,在局内另设一处,由本局官统一管理。尚药局掌管供奉御药、调剂诊候之事。设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医师二人,御医四人,医正四人,医佐四人,药童二十人,封人三人,药工十人,掌库二人,库典七人,局长一人,典事二人,局史四人,直史四人,书吏三人,贴书十人。如今将御药院凡是供御汤药的事务归并为尚药局,其余事务分别归并入其他局,御药院旧时没有监官,如今供奉药饵之事关系重大,增设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以医官使中曾有功效的上等人员为医师,以医官使为御药,以副使为医正,以医官为医佐,杂役、秤子、捣碾之类为药工,检点文字的人为局长,押司官为典事,前行人员为局史,后行人员为直史,贴司为书吏,守阙贴司为贴书,封角人为封人。尚酝局,掌管供奉酒醴之事。设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酒人十五人,酒工五十人,掌库二人,库典五人,局史三人,书吏二人。将法酒库供御的事务都归并为尚酝局,增设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以供御库酒匠为酒人,炊淘之类的人员为酒工,其余依照各司名号处理,凡是法酒库非供御的事务仍依旧办理,监官也仍依旧制。炊匠原十人,如今增加五人,共作为酒人长行。〇子三十九人,如今增加十一人,作为酒工。尚衣局,掌管供给御用衣服、冠冕之事。设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掌库二人,衣徒三十人,典事二人,局史五人,书吏二人,贴书五人,库典十人,缝人十二人,典功二十人,染人七人。将如今尚衣库所主管的事务分别归并为尚衣局,除扇筤归入尚辇局,衮冕、法服应当降交本局设库收藏保管,以及御药院所供应的御衣、帽子、幞头等都归并入本局外,设置监官内臣或武臣担任奉御,通计作四员。以押司官为典事,以手分为局史。旧时御药院设有贴司,如今随事归并二名入局作为书吏,守阙归并五人作为贴书。本库旧时有裁缝匠二人,通计御药院如今增加十二人作为缝人。旧库有供御裹三人以及御药院有裹幞头帽子五人、造靴作一名、腰带作二人、靴履作与犀作各一人,如今通计作二十人为典功。旧时染御服的仅一人,考虑实在太少,如今通计作七人为染人。专副共同担任掌库,库子共同担任库典,尚衣局没有杂役使唤之人,如今定为二十人作为衣徒。尚舍局,掌管供给御用幄帟张设之事。设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门二人,幕士一百人,正供五十人,次供五十人,掌库十人,库典六人,局史二人,书吏二人。将仪鸾司凡是供御的事务并入尚舍局,增设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其余供应各处事务仍各自依旧属于仪鸾司,现今监官也依旧制。所有本局工匠人数如今酌量确定,恐怕还不均衡充足,如今由本局官另外分派应用的人员,确定为定额。以旧供御的人为幕士,以次供御的人为正供,以搭材的人为次供。尚辇局,掌管供御辇之事。设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官一人,正供二百二十人,次供一百三十人,下都一千人,知库二人,典库一十人,典事一人,局史二人,书吏三人。将御辇院的事务归并为尚辇局,增设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仍将尚衣库的扇筤归并入本局。其正供御、次供御、下都三类人员旧时也在殿阁值勤使用,如今虽然约定了人数,恐怕仍不均
以御辇院事厘为尚辇局,增置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仍以尚衣库扇筤厘入。其正供御、次供御、下都三色人旧亦祗应殿阁使用,
今虽约定人数,恐未均足,合本局将应供御人分定厘入本局外,将余人并入车辂院。今后应付批降取索及合供应诸处并增减量定人数令车辂院充应外,旧御辇院吏人数少,今特添三人,一人职级充典事,二人贴司充书吏,厘旧来二人额为局史。其知粮司更不专置,只于(分手)[手分]或贴司内差充。其六局别更有厘正事在他局内,如奶酪院之类,候于寺监取索到续行厘入。殿中监今拟定在列曹侍郎之上,少监序位欲在秘书监之下,丞欲在诸寺丞之上。提举六尚局欲在副都知之下、合门使之上;六尚管勾欲在枢密院(丞)[承]旨之上、押班之下;六尚典御欲在枢密副(丞)[承]旨之上。诏:「六尚局各添置管勾一员。内典御已增置一员外,共置提举六尚局一员,以入内省官充。杂压殿中监在正议大夫之下,提举六尚在延福宫使之上。余依拟定。」
十四日,殿中省言:「本省掌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辇舆、舍次之政令,总六尚局而修其职。置令史二人,书令史六人,贴司十二人。切缘专掌供进之事,所系甚重,与他司事体不同。今建局之初,全藉谙练行遣谨畏之人,须合于寺监内外官司选择抽取,即作以曾有抽取之人。若不割隶名籍,不得专一祗应。今乞特许不依常制指名抽取,如碍本处前后一切条禁弹奏科罪更不发遣指挥,并乞依今来指挥,仍割隶(各)[名]籍。」从之。
同日,殿中监言:「本监今来行
移文字,乞依秘书省例以殿中省为名。」从之。
五月六日,诏殿中省官并赴内朝立班。
九日,诏:「御药院院可候(省)[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御汤药事厘归尚药局,又供应御衣等厘归尚衣局外,其崇恩宫等处供应及排办香表、国信礼物、御试举人、臣僚夏药并自来应干事务等,并依旧主行,仍改名内药局。其见勾当官已系六尚职事者,令兼勾当,依旧禁中供职,今后新差到官准此。」
同日,诏殿中省食直钱内尚辇局典御、奉御仍破第三等御厨食,余依旧。提举四十贯,管勾三十五贯,典御三十贯,奉御二十贯。
十一日,诏差两制二员选试尚药局医官,并依试诊御脉医官条例施行。
十四日,诏已置尚食局,其御厨翰林司并入太官局。太官令五员,见勾当御厨官夏倜、王遵、张大忠并改充勾当太官局,黄滂改充太官令。其见今光禄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翰林司供御事已并入尚食局,余事合存留翰林司,并见任官依旧。已置尚衣局,合并尚衣库入祗候库,见任官并入祗候库。
译衡充足,应当由本局将应供御的人员分别归并入本局之外,其余人员一并归入车辂院。今后凡是需要批降取索以及应当供应各处,都增减酌量确定人数,命令车辂院负责应付以外,旧时御辇院的吏人数目很少,如今特别添加三人,一人以职级充任典事,二人以贴司充任书吏,将旧有的二人名额归并为局史。其知粮司不再专门设置,只在手分或贴司内差派人员充任。其六局另外还有需要厘正的事务在其他局内的,比如奶酪院之类,等到从寺监中取索到相关材料后再继续加以归并。殿中监如今拟定位次在列曹侍郎之上,少监的位次拟定在秘书监之下,丞的位次拟定在诸寺丞之上。提举六尚局的位次拟定在副都知之下、合门使之上;六尚管勾的位次拟定在枢密院承旨之上、押班之下;六尚典御的位次拟定在枢密副承旨之上。诏令:「六尚局各自添设管勾一员。除典御已增设一员之外,共设置提举六尚局一员,由入内省官担任。位次排列上殿中监位在正议大夫之下,提举六尚位在延福宫使之上。其余都依所拟定的施行。」
十四日,殿中省上言:「本省掌管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辇舆、舍次等方面的政令,总辖六尚局并修理其职事。设置令史二人,书令史六人,贴司十二人。因为专门掌管供奉进献之事,关系十分重大,与其他部门的事体不同。如今设立本局之初,全都需要依靠熟悉练达、办事谨慎之人,必须从寺监内外各官司中选择抽调,才能形成曾经受过抽调训练的人。如果不将他们的名籍割隶过来,就不能专一地值勤当差。如今请求特别允许不依照通常制度指名抽调,如果与本处前后一切条例禁令有所妨碍,一律不予弹劾问罪、发遣指挥,一并请求依照如今的这道指挥办理,并请将名籍割隶过来。」依所请施行。
同日,殿中监上言:「本监如今的行文往来,请求依照秘书省的先例,以殿中省的名义行文。」依所请施行。
五月六日,诏令殿中省的官员一并前往内朝立班。
九日,诏令:「御药院可以等到殿中省六尚建局之日,除供御汤药的事务归并入尚药局,以及供应御衣等事务归并入尚衣局之外,其崇恩宫等处的供应以及排办香表、国信礼物、御试举人、臣僚夏药以及原来应办的各项事务等,都仍依旧主管施行,只是改名为内药局。其现任勾当官已经属于六尚职事的,命令其兼任勾当,仍旧在禁中供职,今后新差派到任的官员也照此办理。」
同日,诏令殿中省的食直钱内,尚辇局典御、奉御仍按第三等御厨食标准,其余的都依旧。提举官每月四十贯,管勾官三十五贯,典御三十贯,奉御二十贯。
十一日,诏令差派两制官员二人,选拔考试尚药局医官,都依照考试诊御脉医官的条例施行。
十四日,诏令已经设置尚食局,其御厨、翰林司都并入太官局。太官令共五员,现任勾当御厨官夏倜、王遵、张大忠都改任勾当太官局,黄滂改任太官令。现今光禄寺的太官令也依此改归本局,只负责祭祀之事。翰林司的供御事务已经并入尚食局,其余事务应当保留在翰林司,见任官员都依旧任职。已经设置尚衣局,应当将尚衣库并入祗候库,见任官员都并入祗候库。已经设置尚辇局,御辇院的供御事务已经并入尚辇局,其余事务都并入车辂院。除已经差派充任六尚局官员的以外,御辇院改名为中
已置尚辇局,御辇院供御事已并入尚辇局,余事并入车辂院。除已差充六尚局官外,御辇院改为中车院,更不并入车辂院,监官改为勾当中车院。
二十一日,诏应殿中省官并赴内朝。合门拟定在工部侍郎西别班立,少监以下各重行。
二十三日,诏:「殿中省监治一省之事,凡事干他司,若奏申牒帖,皆专总之,
少监为之贰。提举官总六尚之事,凡事不干外司,若承宣旨供奉应办及事系宫禁皆专总之,与少监不相统属。监、少与提举官行移以牒,管勾、典御皆具状申省。」
二十六日,殿中省言:「今月二十八日太后受册,并六月五日皇后受册,所有本省合点检仪仗、排立次第,缘今来未有立定官吏入殿点检条贯,欲乞特降指挥,许本省官将带人吏三人于习仪日并至日入殿点检施行。」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蔡京言:「奉诏令讲仪司修立六尚局条约闻奏,谨以元陈请画一事件并稽考参酌,创为约束,删润修立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敕令格式》并看详,共六十卷。内不可着为永法者,存为申明。事干两局以上者,总为殿中省通用,仍冠以崇宁为名。所有应干条画起请续降申明及合用旧司条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不系新书收载,各令依旧引用。」从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六尚局供奉库物见抛降诸州军岁贡已起发在路者,即令赴京送纳,余并停贡。
大观三年十一月一日,中书省、枢密院同诏下项:一、应缘御马事依大辇例隶尚辇局,仍差前班大使臣二员充奉御,前有人吏并骑御马直教骏人兵,更不添置,余并如旧制。一、御马隶殿中省尚辇局,凡大礼朝会、车驾行幸供进并入殿排立、引从之类,典、奉御主之,(具)[其]调养、赏罚事依旧左、右骐骥院官管勾。一、典御令尚辇典
御兼领,奉御令中书省取旨差。一、奉御宿值依本局见行条法。一、行遣事务令本局人吏兼管。一、每季令殿中省官依条检察。一、未尽事件令殿中省条画闻奏。奉御笔关送中书省,诏差任渥、黄甚▯见。
译车院,不再并入车辂院,监官改称为勾当中车院。
二十一日,诏令凡殿中省的官员都一并前往内朝。合门拟定其位置在工部侍郎西边另立一班,少监以下各自重行排列。
二十三日,诏令:「殿中省监治理一省的事务,凡是涉及其他部门的事情,如需奏申行文,都由其全权统领,少监则作为其副手。提举官总管六尚的事务,凡是不涉及外部部门的事情,如果是承旨宣布、供奉应办以及关涉宫禁的事务,都由其全权统领,与少监不相互统属。监、少监与提举官之间的行文往来用牒,管勾、典御都需具状申报本省。」
二十六日,殿中省上言:「本月二十八日太后受册,以及六月五日皇后受册,本省应当负责点检仪仗、排定次序,但因如今还没有确定官吏入殿点检的相关条例,请求特别降下指挥,允许本省官员带领吏人三人,在演习仪礼当日以及正式仪式当日入殿点检施行。」依所请施行。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蔡京上言:「奉诏令讲仪司修订确立六尚局条约上奏,谨已将原来陈请的各项事宜逐条稽考参酌,创立约束条例,删改润色修撰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敕令格式》以及看详,共六十卷。其中不能作为永久法度的部分,保留作为申明条款。凡是涉及两局以上的事项,一律统归殿中省通用,一并冠以崇宁之名。所有应当施行的条画起请以及此后继续下达的申明,凡已经在新书中编载的旧司条法,不再另行使用;未被新书收载的,仍各自依旧引用。」依所请施行。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令六尚局供奉库的物品,凡各州军已经抛降定额,如今尚未起发上路的年度贡品,即命令送到京城纳入,其余的一律停止进贡。
大观三年十一月一日,中书省、枢密院共同颁下诏令,条列如下:一、凡是有关御马的事务,依照大辇的先例隶属尚辇局,仍差派前班大使臣二员担任奉御,先前有的吏人以及骑御马直教骏人兵,不再增添设置,其余的都照旧制办理。一、御马隶属殿中省尚辇局,凡是大礼朝会、车驾出行时的供进以及入殿排立、引导跟从之类的事务,由典御、奉御主管,至于调养、赏罚之事仍依旧由左、右骐骥院官负责管理。一、典御一职命令尚辇局典御兼任,奉御一职命令中书省请示皇帝旨意后差派。一、奉御值宿依照本局现行的条例法规办理。一、日常行遣的事务命令本局的吏人兼管。一、每季由殿中省官员依照条例进行检察。一、尚未涉及的事项命令殿中省拟定条画上奏。奉御笔转交中书省,诏令差派任渥、黄某某负责。
殿中省大观二年八月内因殿中监宋 检举奏请,就本省监、少、丞、簿厅安置题名记毕工,诚为儒者之幸。况本省官自提举、管勾、典、奉御至监门悉自上选,非材干详敏之人必不得预。臣虽不才,滥叨器使,即未曾陈乞刻石以记姓名,置于治所室壁,似乎阙典,未称朝廷设官创局之意,欲乞许令安立。所有差取人物并管勾官吏等,并乞从本所依昨安置殿中 十二月二十六日,提举六尚局所言:「朝廷肇建殿中省六尚局,自崇宁三年至今已及五年,官各安职,应奉有绪。伏(书)[省]题名记逐次所得朝旨施行。」诏依,差姚佑撰文,李时雍书。
译殿中省于大观二年八月内因殿中监宋某检举奏请,在本省监、少、丞、簿厅安置题名记,已经完工,实在是读书人的幸事。况且本省官员从提举、管勾、典、奉御一直到监门,都是由皇上亲自选任,若非才干出众、明察敏达之人,必定不得参与其中。臣虽然没有才能,忝列其中被任用,却一直未曾奏请刻石以记录姓名,安置于治所室壁之上,此事似有缺失,不符合朝廷设官创局的本意,因此想请求准许安立题名记。所有差遣选取的人员以及管勾官吏等,也请一并按照先前安置殿中的成例办理。
十二月二十六日,提举六尚局奏言:「朝廷始建殿中省六尚局,自崇宁三年至今已满五年,各官员各安其职,奉行政事已有头绪。谨察题名记历次所得的朝廷旨意,已依例施行。」诏令依奏,差姚佑撰文,李时雍书写。
政和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殿中监高伸等言,准诏编定六尚供奉式,今已成书。诏殿中监、少、丞、簿刘瑗等各与转一官,内刘瑗依条回授。手分、书写人共一十一人,内使臣三人,各转一官,余八人候有名目转一资,余等第支赐。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殿中省奏:「检会通用令,诸受殿中省若六局所会事急速者,即日回报。契勘供奉库取会文字,亦干供奉,未曾立定日限。欲乞今后应官司承省局若供奉库取会事急速者限即日,余限三日回报,有缘故不得过十日。
如有稽迟,其合干人从本省牒大理寺究治施行。」从之。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殿中省尚食局收使臣王淑等欠家事备偿价钱,在京使臣令诸司粮料院等处、在外使臣令本路所属官司请受内一面依条 纳入官,今后准此。
六月八日,殿中省言:「供奉库系专一受贮诸州岁贡,六尚供奉之物多是贡发违期,兼到阙其间有不堪或短少之数,不免移文催促补贡。盖缘自来移文止作常程转递,致有留滞,即未有立定约束。今相度,欲乞今后应省局并供奉库下诸路催促贡物,并入马递,其承受州并限三日回报施行。如涉稽违,从本省牒逐路监司究治施行,庶几岁贡之物易为办集,不致阙 。」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试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 令高伸等言:「昨奉朝旨以尚食局《食医纂要》淆杂不可奉行,令将食饮禁忌及不可同食者编修为《食禁经》。寻以诸家医经讨论参酌,创行详定,修成《食禁经》一部,计三卷;对修尚食局等处《禁约》一卷,冠以『政和』为名。谨随表进呈,如得允当,乞下本所镂板颁降。」从之。
八年三月十六日,殿中省言:「奉诏取责供具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内,除年计合用数外,并令裁减施行。本省恭依御笔供具到年计合用物数,其贡发限约束等,乞依见岁贡法施行,所有其余贡物并合裁减,乞下本省镂板遍牒颁降施行。」诏依,有司辄敢陈请复贡,以
违御笔论。
宣和二年五月十日,殿中省言:「据供奉库状,勘会泛买六尚所须之物,专系供使用,与岁贡物色事体颇同。所有用袋入匣封记选择及违限、退送、稽程等,并乞比附岁贡条例施行。」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
八月十九日,诏:「六尚局既罢,其格内岁贡品物万数极多,尚为民害,非祖宗旧法,可并除之。」
御药院,在崇政殿后,至道三年置。大中祥符八年,移于崇政殿门外东华门南。宝元二年九月,复移于后东庑,皆按局秘方合和御药,专奉禁中之用,及别供御膳。若御试举人,别(长)[掌]颁示考官等条贯,监弥(政)[封]之事。
译政和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殿中监高伸等人上奏说,遵照诏令编定了六尚供奉的仪式规定,如今已经编成书。诏令殿中监、少监、丞、主簿刘瑗等各转一官,其中刘瑗按规定回授给他人。经办文书、书写人员共十一人,其中使臣三人,各转一官,其余八人等有了名目再转一资,其余人等按等第支给赏赐。
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殿中省上奏说:"查验通用法令,各官司若接受殿中省或六局所要求会办的事情紧急的,当天就要回复。查明供奉库取索会办的文字,也关涉供奉事宜,却未曾定立日限。请求今后凡是官司承受省局或供奉库取索会办事情紧急的,限当天回复,其余的限三日回复,如有特殊缘故不得超过十日。
如有拖延迟误,其相关经办人由本省移文大理寺追究治罪施行。"皇帝准奏。
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令殿中省尚食局收缴使臣王淑等人拖欠公家物资应偿还的价钱,在京城的使臣命各司粮料院等处、在外地的使臣命该路所属官司在其请领的俸给中一并按规定纳还官府,今后照此办理。
六月八日,殿中省上奏说:"供奉库是专门收贮各州每年贡纳的物品,六尚供奉的物资大多存在进贡发运违误期限的情况,加上到京时其中有不合格或短缺的数目,不免要行文催促补贡。只因历来行文只当作寻常公文传递,导致有所滞留,也未曾定立约束规定。如今商议,请求今后凡是省局及供奉库下发各路催促贡物的公文,一律纳入马递传送,接到公文的州府一律限三日回复施行。如有拖延违误,由本省移文本路监司追究治罪施行,这样或许每年的贡物容易办齐送达,不致缺失。"皇帝准奏。
政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试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令兼详定一司令高伸等人上奏说:"此前奉朝廷旨意,因尚食局的《食医纂要》内容混杂不可施行,命将饮食禁忌及不可同食的内容编修为《食禁经》。随即用各家医经加以讨论参酌,另行详定,修成《食禁经》一部,共三卷;又对照修订尚食局等处的《禁约》一卷,冠以'政和'之名。谨随奏表进呈,如蒙允准,请下本所刻板颁行。"皇帝准奏。
政和八年三月十六日,殿中省上奏说:"奉诏查明各路每年进贡的六尚供奉物品中,除去年度用度所需数目外,一律裁减施行。本省恭依御笔查明年度用度所需物品数目,其中进贡发运的限期约束等,请依照现行的每年进贡法令施行,其余的贡物一律应当裁减,请下本省刻板遍行牒告颁布施行。"皇帝下诏依从,如有司官员擅自陈请恢复进贡的,以违反御笔论处。
宣和二年五月十日,殿中省上奏说:"据供奉库申状,查明泛买六尚所需物品,专门供作使用,与每年进贡物品的情形颇为相同。所有用袋子装入匣中封记、挑选,以及违限、退送、拖延程限等,都请比照每年进贡的条例施行。"皇帝准奏。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下诏六尚局一律依照祖宗旧法办理。
八月十九日,下诏:"六尚局既已废罢,其规格内每年进贡的物品数目极多,仍然是害民之政,并非祖宗旧有的法度,应当一并废除。"
御药院,位于崇政殿后面,至道三年设置。大中祥符八年,迁到崇政殿门外东华门南面。宝元二年九月,又迁到崇政殿后东庑,都是依照
初以入内内侍三人勾当,(政)[后]参用士人。天圣中又置上御药及上御药供奉,多至九人,后皆罢之,今止以入内供奉四人通领,有药童十二人。
《两朝国史志》:御药院勾当官无常员,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验秘方,以时剂和药品以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勾当御药院迁官至遥领团练、防御者,谓之闇转,干冒恩泽,寖不可止。嘉佑五年,诏御药院内臣如当转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计所留岁月优迁之,更不许累寄所迁资序。非勾当御药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典八人,药童十一人,匠七人。旧置干办官四员,以入内内侍充,今置同。旧置典事二人,局史二人,书史四人,贴书七人,守阙贴书不限人数,今置同,惟是守阙贴书一十五人,分掌职事。生熟药案〔掌〕日常承准应奉御前取索汤药,排办赐臣僚夏、腊药,供奉宣赐宫禁、生日、节序物色等。杂事案掌行差取排办御试举人,殿内应干一行合用人物等,并郊祀大礼使人到阙筵宴,取会诸处合用礼仪节次等,书写御览修写排办崇奉祖宗香表,斋僧、设浴、看经制造供进御服、御裹腰、束带等,并日常应奉。本院常程诸般事务。开拆司承受诸处投下应干文字,付合行案分行移发放。
仁宗天圣四年,诏上御药供奉蓝元用等并特许叙赦封荫。上御药供奉近内出此名,其资序比内殿崇班,故元用等换其恩例。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合门上御药供奉蓝元用、张怀德、罗崇勋并只充上御药,落「供奉」二字。
明道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上御药供奉今后更不差置。
景佑二年十二月三日,诏前后殿都知、押班亲戚不得差勾当御药院。嘉佑元年十二月八日,御药院言:「(珍)[诊]御脉医官使张昭明差出曹州看医。勘会条制不得差出,乞自今后如差医官出外宣医者,乞于不系诊御脉医官内差拨,所贵不致阙人祗应。」从之。
五年十一月,诏勾当御药院内臣如当转出外而特留者,俟其出,计所留岁月优迁之,更不许累寄所迁资序。非勾当御药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初,御史中丞赵 言:「勾当御药院有迁官至遥领团练、防御使者,谓之闇转,若不别立规制,窃虑干冒恩泽,寖不可
止。」故条约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御药院勾当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制药以进御,又供禁中之用,凡药尝而后进。有奏方书,则集国医按验以闻。馈进膳羞、祭祀朝会、燕飨行幸,则扶侍左右。廷试进士,则主行其禁令,封印卷首而给纳之。岁时酌献陵园、春夏颁中外药及元日、生辰致契丹国礼币,则前期为之办具,宫省庆赐亦如之。凡五年进一官,分案三,设吏八。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七月十九日,枢密院勘(合)[会]嘉佑五年十一月已降指挥,今后内臣更不许理大使臣资序。
译药局秘方配制御用药物,专门供奉宫禁之用,以及另外供应御膳。若遇御试举人,另外掌管颁示考官等条例文书,监督弥封的事务。起初派入内内侍三人管勾,后来也参用士人。天圣年间又设置上御药及上御药供奉,多至九人,后来都被罢废,如今只以入内供奉四人共同统领,另有药童十二人。
《两朝国史志》记载:御药院勾当官没有固定员额,以入内内侍充任,掌管查验秘方,按时调配药品进献御用及供奉宫禁使用。勾当御药院升迁官职至遥领团练使、防御使的,称为暗转,冒受恩泽的情形,渐渐无法遏止。嘉佑五年,诏令御药院内臣如遇应当转出而受到特别留任的,等到他调出时,按照所留任的年月优予升迁,不再允许累积寄禄于所升迁的资序。若不是勾当御药院而被留任的,其调出时不再加以推恩。设典八人,药童十一人,工匠七人。旧制设置干办官四员,以入内内侍充任,现今设置相同。旧制设置典事二人,局史二人,书史四人,贴书七人,守阙贴书不限人数,现今设置相同,只是守阙贴书有十五人,分别掌管职事。生熟药案掌管每日按规定承办进奉御前所需汤药,安排赐给臣僚的夏药、腊药,供奉宣赐宫禁、生日、节令等物品。杂事案掌管调度安排御试举人事务,殿内相关所需的一应人员物品等,以及郊祀大礼时使人到京的筵宴,查会各处所需的礼仪程序等,书写呈览、编写安排崇奉祖宗的香表,斋僧、设浴、看经,制造供进御服、御裹腰、束带等,以及日常应奉事务。本院日常各种事务。开拆司负责接受各处投送的相关文书,交付相应案分转发办理。
仁宗天圣四年,诏令上御药供奉蓝元用等人一并特许在大赦时叙官封荫。上御药供奉这个名目是近来内廷才有的,其资序比照内殿崇班,所以蓝元用等人得以更换恩例。
天圣六年二月十二日,诏令合门上御药供奉蓝元用、张怀德、罗崇勋一并只充任上御药,去掉"供奉"二字。
明道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令上御药供奉今后不再差遣设置。
景佑二年十二月三日,诏令前后殿都知、押班的亲戚不得差遣管勾御药院。嘉佑元年十二月八日,御药院上奏说:"诊御脉医官使张昭明被差遣出京到曹州看病。查明条例规定不得差遣出京,请求今后如需差遣医官出外宣医的,请从不参与诊御脉的医官中挑选差遣,这样可以避免缺人应差。"皇帝准奏。
嘉佑五年十一月,诏令勾当御药院内臣如遇应当转出外任而受到特别留任的,等他调出时,按照所留任的年月优予升迁,不再允许累积寄禄于所升迁的资序。若不是勾当御药院而被留任的,其调出时不再加以推恩。当初,御史中丞赵抃上奏说:"勾当御药院有升迁官职至遥领团练使、防御使的,称为暗转,若不另外立定规制,恐怕冒受恩泽的情形,渐渐无法遏止。"所以立定条约加以约束。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御药院勾当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任,掌管配制药物进献御用,又供宫禁使用,凡是药物都要先尝试后才进献。若有人奏上药方书籍,就召集国医查验后奏闻。馈送进献膳食、祭祀朝会、宴享行幸时,都要随侍左右服侍。廷试进士时,就主管执行有关禁令,封印卷首并加以交纳。每年按时祭献陵园、春夏颁发中外药物以及元日、生辰致送契丹国的礼币,都要提前办理准备,宫中庆贺赏赐也是如此。每五年升
内勾当御药院使臣如合转大使臣出外特留者,即直候出外日,据留住岁月,比类优与迁转。应今日已前已理资序者,并依已得指挥,仍今后更不再与迁理资序。从之。
熙宁三年正月十三日,入内内侍省言:「自今应御前逐急取借官物等,令听唤使臣先将白札子经御药院覆奏。」从之。初,皇城使快行亲从官矫旨于新衣库取官帕,事觉,论如法。三司请付入内内侍省具为约束,故有是命。
二十八日,诏:「将来于集英殿御试举人,其臣僚及考校并诸司幕次,依今来御药院图子内相度贴定去处,应合行事件,令御药院检举施行。」
三月五日,诏中书门下令别定御试举人封弥式样送御药院,仍仰本院誊录两本,分送初、覆考官。
八年八月三日,诏:「勾当御药院李舜举服勤左右,多历年所,检身奉上,最为悫谨,令依旧御药院供职。仍候将来南郊,特许依见寄官资序奏一子官,余人不得援例。」先是,舜举乞解御药院补外,上以其已寄诸司副使资序,不预南郊奏荐,特有是命。
九月六日,诏今后勾当御药院使臣满五周年与转一官,仍不隔磨勘。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医官使以下诊御脉并御药院祗应者隶御药院。
四年三月十七日,诏干当御药院窦仕宣等押领医官,本殿祗候老宗元等减磨勘年有差,以皇太后服药累月康复也。
哲宗元佑六年闰八月十四日,诏今后管勾御药院使臣年满合该转官,如未系皇城使者,非有特旨,不许改转遥郡。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九日,诏:「御药院可候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到汤药事厘归尚药局,及供应御衣等厘归尚衣局外,其崇恩宫等处供应及排办香表、国信礼物、御试举人、臣僚夏药并自来应干事务,并依旧主行,仍改名内药局。其见勾当官已系六尚职事者,令兼勾当,依旧禁中(共)[供]职,今后新差到官准此。」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七日,诏:「御药院见管书写崇奉祖宗表词待诏等八人,(今)[令]本院依旧各自收管,出职、请给等并依御书院条例施行。遇阙召收试补学生,今后准此。余依大观二年七月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御药院自今后遇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依令
检举设狱。
四年十月十九日,御药院言:「本院取赐宫禁、生日、节序等物色,今来已差留守司及留六宫兼。本院已奏分留人吏等看守官物,随从六宫。所有留(往)[住]六宫生日、节序等物色,今来合与不合取赐排办。」诏许取赐。
十一年九月八日,御药院典事王捻等言:「本院元丰令干办官差出及解罢,不得奏(讫)[乞]本院未经试中吏人恩泽各转一资,共不得过三人。
译迁一官,分设三案,设置吏员八人。
神宗治平四年(尚未改元)七月十九日,枢密院查明嘉佑五年十一月已经下达的指挥,今后内臣不再允许按大使臣资序叙理。内中勾当御药院使臣如按规定应转为大使臣而出外被特别留任的,即等到出外之日,按所留任的年月,比照优予升迁。凡在今日以前已经叙理资序的,一律依照已得的指挥办理,今后不再重复叙理资序。皇帝准奏。
熙宁三年正月十三日,入内内侍省上奏说:"今后凡是御前紧急借取官物等事,命听候差遣的使臣先将白札子经御药院转奏。"皇帝准奏。当初,皇城使快行亲从官假托旨意到新衣库取官帕,事情被发觉,依法论罪。三司请求交付入内内侍省订立约束规定,所以有这道命令。
二十八日,诏令:"将来在集英殿举行御试举人,其中臣僚以及考校官员和各司的幕次,依照现今御药院图纸内所标定的位置,凡是应当办理的事项,命御药院查明施行。"
三月五日,诏令中书门下另行订定御试举人封弥的样式送交御药院,仍命本院誊录两本,分别送交初考官、覆考官。
熙宁八年八月三日,诏令:"勾当御药院李舜举勤劳侍奉左右,历经多年,检点自身奉事君上,最为诚恳谨慎,命依旧在御药院任职。仍等到将来举行南郊大礼时,特许依照现任官资序奏荐一名子弟为官,其余人不得援引此例。"此前,李舜举请求辞去御药院职务外任,皇上因他已寄禄诸司副使资序,不能参与南郊奏荐恩例,特别下达此命令。
九月六日,诏令今后勾当御药院使臣任满五周年的转一官,仍不受磨勘间隔的限制。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医官使以下诊御脉以及在御药院当差的官员一律隶属御药院。
元丰四年三月十七日,诏令干当御药院窦仕宣等人管押医官,本殿祗候老宗元等人减磨勘年限各有差等,因皇太后服药多月后康复的缘故。
哲宗元佑六年闰八月十四日,诏令今后管勾御药院使臣年限已满应当转官的,如尚未担任皇城使的,若非有特旨,不许改转为遥郡官职。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九日,诏令:"御药院可以等到殿中省六尚建局之日,除了供奉的汤药事务归入尚药局、供应御衣等事归入尚衣局之外,其余崇恩宫等处的供应以及安排香表、国信礼物、御试举人、臣僚夏药以及历来相关的事务,一律依旧主管办理,只是改名为内药局。其中现任勾当官已经兼任六尚职事的,命兼任勾当,依旧在宫禁中任职,今后新差遣到任的官员照此办理。"
高宗建炎四年六月七日,诏令:"御药院现管理书写崇奉祖宗表词的待诏等八人,命本院依旧各自收管,其出职、请给等事一律依照御书院的条例施行。遇有缺员招收试补学生,今后照此办理。其余依照大观二年七月十七日已经下达的指挥施行。"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御药院今后遇道君太上皇帝的本命日,依例查核设醮祈福。
绍兴四年十月十九日,御药院上奏说:"本院取用赏赐宫禁、生日、节令等物品,如今已差派留守司及留守六宫兼管。本院已经奏请分派留守人员看管官家物品,随从六宫。所有留守六宫的生日、节令等物品,如今是否应当照旧取用赏赐安排,尚需请示。"皇帝下诏许可取用赏赐。
自来本院官每遇解罢,遵依上条具奏,与曾经差使人各转一资,不得过三人。欲乞许依旧遵用本院元丰条法体例,将解罢恩泽陈乞收使施行。」从之。
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御药院封题书艺学李升依御书院旧法满十年出职补保义郎。缘渡江之后无已前年代干照文字,出职未得,今为书写崇奉祖宗表词等,在院已实及二十三年有余,特与依已降指挥递减一官,补授名目出职,今后封题学生转至书艺学祗应十年,依此补授出职。」
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御药院今后修设大会钱,止轮送诸寺院斋僧,更不修设大会。
五月二十一日,诏:「干办御药院王溥职事全不用心,可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二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御药院供进汤药方书不许传录出外。如违,徒二年。干办官不觉察同罪,许人告捉,赏钱五百贯。」
三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御药院言:「今来车驾巡幸,如缓急遇有修合汤药,合用火烛烘焙药材等,乞下提点六宫事务所权暂请火赴院,事毕洒熄。缘今来提点六宫事务官未曾差置,止有主管大内公事。今欲乞将行宫本院合用火烛报本处请领,事毕洒熄。」从之。
孝宗干道七年五月十八日,诏今后得旨取索钱物,于元取索日子内系写,(仰)[御]药院官印押。仍令御药院置往回历,分明批写所取物色名件、斤两数目,及本库批上已支,同依照会。
九年正月六日,诏每遇人使到阙,干办御药院官与合门官应奉事体一同,可特与依合门等处体例每及十番转一官,仍自干办本院日为始。
淳熙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诏:「御药院诸工匠系专一应奉乘舆、服御等物色,特与依制造御前军器处例,不得追呼于他处官司造作,并诸般科敷行役等。」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御药院减缕金作、头冠作、戎具作各一人,腰带作、小木作各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御药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御辇院
御辇院
【宋会要】
御辇院在右承天门外,掌乘舆、步辇供奉及宫闱车乘之事,以诸司使及内侍三人监。供御指挥使一人,副兵马使三人,辇官九十二人,主分番擎御辇。次供御辇官七十七人,主分番荷御衣箱。下都军使四人,副兵马使三人,辇官五百七十八人,分给宫中及戚里(眉)[肩]舆。车院兵士八十九人,掌禁中及诸宫院驾车。
真宗大中祥符九(十)[年]四月,诏御辇院自来提举诸司库务司依例拣选转填供御、次供御、辇官,并各引见,支赐例物。今来转填阙额,辇官人数只转收姓名,即不曾拣选,依例送军头司引见、支赐。或因过犯改易,不得随例引见。
译
绍兴十一年九月八日,御药院典事王捻等人上奏说:"本院按元丰年间的法令,干办官差遣出外及解职罢免的,不得奏请以本院未经考试合格的吏人恩泽各转一资,总共不得超过三人。历来本院官员每遇解职罢免,遵照上述条例具状奏请,给予曾经派遣任使的人各转一资,不超过三人。请求许可依旧遵用本院元丰年间的条法体例,将解职罢免的恩泽陈请录用施行。"皇帝准奏。
绍兴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令:"御药院封题书艺学李升依照御书院旧法满十年出职补授保义郎。因渡江以后没有以前年代的凭证文书,出职未能实现,如今因书写崇奉祖宗表词等事务,在院已实际任职二十三年有余,特准依照已下达的指挥递减一官,补授名目出职,今后封题学生转至书艺学任职满十年的,依此补授出职。"
绍兴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诏令御药院今后修设大会的钱财,只轮流送交各寺院斋僧,不再修设大会。
五月二十一日,诏令:"干办御药院王溥办事全不用心,可发送吏部另行安排相应差遣。"
绍兴二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令:"御药院供进汤药的方书不许传抄流出院外。如有违犯,判处徒刑二年。干办官若未能察觉,同罪论处,许人告发捉拿,赏钱五百贯。"
绍兴三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御药院上奏说:"如今车驾巡幸,若有紧急情况遇到需要配制汤药,需要用到火烛烘焙药材等,请求下令提点六宫事务所暂时借用火种送到本院,事情办完后熄灭。因如今提点六宫事务的官员尚未差遣设置,只有主管大内公事的官员。如今请求将行宫本院所需的火烛向该处请领,事情办完后熄灭。"皇帝准奏。
孝宗干道七年五月十八日,诏令今后奉旨取索钱物的,在原来取索的日期内记载,由御药院官员用印画押。仍命御药院设置往来记录簿,清楚批写所取物品的名目、斤两数目,以及本库批注已经支付,一并作为照会凭证。
干道九年正月六日,诏令每逢外国使者到京,干办御药院官员与合门官应奉事务的体例相同,可特准依照合门等处的体例,每满十番转一官,仍以就任本院之日为起始日期计算。
淳熙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令:"御药院各工匠专门负责应奉乘舆、服御等物品,特准依照制造御前军器处的先例,不得被差遣征调到其他官司造作,以及各种科敷差役等事务。"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御药院裁减缕金作、头冠作、戎具作各一人,腰带作、小木作各一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人员经费,交由下令的机构裁定,所以有这道命令。御药院部分结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九 御辇院
御辇院
【宋会要】
御辇院设在右承天门外,掌管乘舆、步辇的供奉以及宫闱车乘的事务,以诸司使及内侍三人监领。设供御指挥使一人,副兵马使三人,辇官九十二人,主管分番抬御辇。次供御辇官七十七人,主管分番抬御衣箱。下都军使四人,副兵马使三人,辇官五百七十八人,分派供给宫中及皇亲国戚使用的肩舆。车院兵士八十九人,掌管宫禁中及各宫院驾车事务。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四月,诏令御辇院历来提举诸司库务司依照惯例挑选转填供御、次供御、辇官人员,一并各自引见,支给赏赐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诏御辇院旧管供御辇官九十一人,都虞候、军使、副兵马使各一人,十将、管押节级各三人,祗应节级七人。今拣选添填供〔御〕辇官十三人,员僚二人,十将、节级各三人,与旧管供御人员相兼管押,以备皇太后驾出祗应。
二年二月,诏御辇院添置供御并次供御、将虞候名目,以节级依次转补。
神宗熙宁初,有司定太皇太后出入,排大安辇、行龙担子各一,随行衣褥全管押 擎,并执擎从物祗应,其装着仪注冬夏与应奉圣驾同,一百四人供御,充管押 擎祗应,五十人次供御,五十五人下都。皇太后出入排六龙舆一乘,随行衣褥全管押 擎并执擎从物祗应,其装着仪注冬夏与应奉圣驾同,六十四人供御,二十三人次供御,五十五人下都。
高宗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行在御辇院辇官食钱犒设并系应天府立定食钱:原作「钱食」,据下文乙。,依禁卫则例支破。内食钱累经裁定,所有元降支给指挥则例因昨兵火散失,可依历内明州对到犒设并粮料院出到小历内人员长行已请日支钱米等第则例,今后执用批勘。」
四年七月四日,御辇院言:「本院下都并车子院共元额一千五百人,即今见管止有二百九十余人。今来故王府等处见于本院差取,若行发遣,窃虑阙人内中役使。欲乞自今后除大长公主、公主外,应故王府、宫院外宅等除见占人更不抽拦,候至替期及逃亡、事故、归院,其阙额并权住差填,候额足日依旧。」从之。
五年十月十三日,诏:「御辇院见今界满副知徐易依专条末帐入省,不候审覆,先次补进武副尉「尉」字上原衍「武副」二字,已删。。应日立界,充专知官,候界满将合转承信郎恩例止减二年磨勘,依(便)[使]臣比折。见管人各依名次递迁。其专、副并应今年十月一日立界,今后专知官界满,通及七年有余,依徐易出补减年外,如有少短年限人,并依条展减。」先是,本院据副知徐易等状:「本院公吏元额七人,递迁至副知二年界满,依本院(东)[专]条末帐入省,不候审覆,先次补进武副尉,充专知官,应日立界,〔界〕满转承信郎,自来即无通理年限。昨缘敕令所审覆省记专条,前界人吏不知首尾,供作一十四年。今来已经裁减,立定四人为额,系八年出职,比元理出职短少六年。乞
比附寺监人吏出职有余少入仕年限条法,每欠一年磨勘,每展及五年,降一资,军大将十年。」敕令所贴黄,虽依供到事理贴说外,即未有许依旨挥,令本院如遇递迁出职,具因依申明朝廷施行。今来副知徐易今年九月终界满,依敕令所贴副知界满短少不及十年,合补进武副尉,并专知官界满,合转承信郎。
译例物。如今转填缺额,辇官人数只是转报姓名,并不曾经过挑选,依照惯例送军头司引见、支赐。若因过犯而更换的,不得依照惯例引见。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诏令御辇院原来管辖供御辇官九十一人,都虞候、军使、副兵马使各一人,十将、管押节级各三人,祗应节级七人。如今挑选添补供御辇官十三人,员僚二人,十将、节级各三人,与原来管辖的供御人员相互兼管押送,以备皇太后车驾出行时应差。
天圣二年二月,诏令御辇院添设供御、次供御、将虞候的名目,以节级依次序转补。
神宗熙宁初年,有司订定太皇太后出入时的仪制,排设大安辇、行龙担子各一乘,随行衣褥全套管押抬扛,以及执扛跟从的物品应差,其装饰仪注冬夏都与应奉圣驾相同,一百四人任供御,充任管押抬扛应差,五十人任次供御,五十五人任下都。皇太后出入排设六龙舆一乘,随行衣褥全套管押抬扛以及执扛跟从的物品应差,其装饰仪注冬夏也与应奉圣驾相同,六十四人任供御,二十三人任次供御,五十五人任下都。
高宗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令:"行在御辇院辇官的食钱犒赏一并按应天府所定的食钱标准(原作"钱食",据下文改正),依照禁卫的惯例支给。其中食钱屡经裁定,所有原来颁降支给的指挥惯例因先前兵火而散失,可依照记录内明州对照到的犒赏以及粮料院查出的小簿内人员长行已请给的日支钱米等第惯例,今后照此执行批勘。"
绍兴四年七月四日,御辇院上奏说:"本院下都及车子院共有原额一千五百人,如今实际管辖只有二百九十余人。如今故王府等处派人到本院差取人员,若照办发遣,恐怕缺少人员供内廷役使。请求今后除大长公主、公主之外,凡是故去王府、宫院外宅等处除现有占用人员不再另外抽调外,等到替换期满以及逃亡、事故、归院的,其缺额一并暂缓补充,等到人员足额之日依旧办理。"皇帝准奏。
绍兴五年十月十三日,诏令:"御辇院现今界满的副知徐易依照专门条例末帐记入省部,不待审核复查,先行补授进武副尉("尉"字上原来多衍"武副"二字,已经删去),按日订立界限,充任专知官,等到届满后按规定转任承信郎的恩例,只减二年磨勘,依照使臣的比例折算。现有管辖的人员各依名次递相升迁。其专知、副知一并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订立界限,今后专知官界满的,通计满七年有余,依徐易补出的先例减年之外,如有年限不足的人,一并依规定展延递减。"此前,本院根据副知徐易等人的申状:"本院公吏原额七人,递次升迁至副知二年届满,依本院专门条例末帐记入省部,不待审核复查,先行补授进武副尉,充任专知官,按日订立界限,界满转任承信郎,历来并无通计年限的规定。此前因敕令所审核复查省部记录的专门条例,前任界限的吏人不知首尾,实供职一十四年。如今已经裁减,定立四人为额,是八年出职,比原来出职少了六年。请求比照寺监人吏出职有多余或不足入仕年限的条法,每欠一年就磨勘,每展延满五年,降一资,军大将十年。"敕令所贴黄批复,虽然依照所供事理作出说明之外,却没有明确的指挥,命本院如遇递次升迁出职,将有关缘由申报朝廷施行。如今副知徐易今年
缘有短少年限,未有指挥。本院契勘公吏已经裁减人额,难以依旧出补。故有是命。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御辇院更差正额武臣监官一员。旧制,本院监官四员,建炎三年裁减,以二员为额,内一员差入内官,一员差武臣。至是以事繁冗,从本院请也。
十一年六月二日,诏:「御辇院所管辇官等有犯勘责罪状,同职官签书,仍从长官依条书断。若犯杖以上,或事应追究者,送所属。诸应差破当直辇官,辄于数外差占,妄作缘由差占同。徒二年,即干托差借及借之罪亦如之。诸干办官当内宿,遇实有缘故,若病患听给假,即牒以次官趁赴,参假日补填。」并从兵部请也。
十一月七日,诏:「御辇院辇官犯罪,合行移降左右厢店宅务。今后令本院行下步军司,比附在京日店宅务一般军分收管。」
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供御辇院遇阙,令本院量度合用人数,于次供御应奉、下都辇官、指挥使、长行内,拣选投名实及三年,五十岁以上,两眼各一十五步见指明,走跳得,无腋气残疾外,权依供御等(仆)样插两指板。过犯已满之人陈试,申尚书兵部,限日审验,乞填阙放行请给。供御辇官依本院条以三百人为额,遇阙于次供御辇官选年四十岁以上,投名实及三年,指挥使至长行升拣,无过犯,及五尺七寸五分等样,两眼各一十五步见指明,走跳得,〔无〕腋气残疾。呈验讫,申尚书兵部审验拣填。本院言难得似此之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供御辇官从本院量度合用人数,于应奉下都辇官、十将至长行内拣选,投名实及三年,五十岁已下,权依次供御等样,插两指板。过犯已满之人拣试,申尚书兵部,限日下审验,充填阙额,放行请给。供御辇官依本院专条以五百人为额,遇阙于应奉下都省内选年及四十岁已上,投名实及三年,十将至长行升拣,无过犯,五尺六寸五分等样。本院言难得应格之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应奉下都两营辇官阙人,先次招填二百人,依条拣试不系河东、河北、陕西并沿边化外归明徭人,年二十岁,依见今等样插一指板。及依在京措置体例,招收微有杖痕之人,逐旋申解尚书兵部,限日下审验刺填收管,依已招新人则例支破请给。应奉下都两营辇官,依本院专条共以一千三百三十人为额。及依条遇阙,招置拣试不系河东、河北、陕西并沿边化外归明徭人外,年二十岁,无杖痕,及三尺五寸五分已上等样,两眼各一十五步见指明,走跳得,无腋气残疾。本院呈验拣选讫,封臂解赴尚〔书〕兵部审验刺填。本院言今难得等〔样〕之人,故有是命。
四月二十八日,御
辇院言:「下都辇官二百人,依条五尺五寸五分等样,权插板一指招刺,即目行在难得年二十及上件等样之人,欲乞特降指挥将见招人降已插一指板外,更插板一指,庶几易为招填。
译九月底届满,依敕令所贴黄,副知界满年限短少不满十年,应当补授进武副尉,而专知官界满,应当转任承信郎。因有短少的年限,尚未有指挥。本院查明公吏已经裁减了定额人员,难以依旧例补授出职。所以有这道命令。
绍兴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令御辇院再增设一名正额武臣监官。旧制,本院设监官四员,建炎三年裁减为二员定额,其中一员差遣内官,一员差遣武臣。到此时因事务繁多,遵照本院所请。
绍兴十一年六月二日,诏令:"御辇院所管辇官等如有犯罪应予勘问追责的,与同职官员一同签署,仍由长官依规定判处。若所犯是杖罪以上,或事情应当追查究办的,移交所属机构。凡是应当差派的当值辇官,若在定额之外擅自差占,假借名义差占的也一样论处。判处徒刑二年,若是干求托请差借以及借用的罪责也是如此。凡是干办官应当内宿值班,遇有确实缘故,或因病请假的,听任其请假,即行文令依次序的官员前来代替,参照请假日子补填职务。"以上均遵照兵部所请办理。
十一月七日,诏令:"御辇院辇官若犯罪,应当移送左右厢店宅务。今后命本院行文步军司,比照在京时店宅务同样按军分收管。"
绍兴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令供御辇院若有缺额,命本院酌量所需人数,从次供御应奉、下都辇官、指挥使、长行内挑选,投名确实满三年,五十岁以上,两眼各能在十五步外辨明所指之物,能行走跳跃,没有腋气残疾者,暂依供御等样式安插两指板。过犯已满赦免的人可陈请考试,申报尚书兵部,限期审验,请求补填缺额放行请给。供御辇官依本院条例以三百人为额,遇缺从次供御辇官中选拔年四十岁以上,投名确实满三年的,从指挥使到长行依次升选,无过犯,且身高五尺七寸五分等样式,两眼各能在十五步外辨明所指之物,能行走跳跃,没有腋气残疾。查验通过后,申报尚书兵部审验挑选填补。本院说难以找到符合这样条件的人,所以有这道命令。
同日,诏令供御辇官从本院酌量所需人数,从应奉下都辇官、十将至长行内挑选,投名确实满三年,五十岁以下,暂依次供御等样式安插两指板。过犯已满赦免的人挑选考试,申报尚书兵部,限期下达审验,充填缺额,放行请给。供御辇官依本院专条以五百人为额,遇缺从应奉下都中挑选年满四十岁以上,投名确实满三年,从十将至长行依次升选,无过犯,身高五尺六寸五分等样式。本院说难以找到符合标准的人,所以有这道命令。
同日,诏令应奉下都两营辇官若有缺额,先行招募补足二百人,依规定考选不属河东、河北、陕西以及沿边归顺的化外徭人,年龄二十岁,依现今样式安插一指板。并依照在京时的措施办法,招收略有杖痕的人,随即申报解送尚书兵部,限期下达审验刺字填补收管,依照已招新人的惯例支给请给。应奉下都两营辇官,依本院专条共以一千三百三十人为额。并依规定遇缺,招募考选不属河东、河北、陕西以及沿边归顺的化外徭人以外,年龄二十岁,无杖痕,且身高三尺五寸五分以上等样式,两眼各能在十五步外辨明所指之物,能行走跳跃,没有腋气残疾。本院查验挑选后,封臂解送尚书兵部审验刺字填补。本院说如今难以找到符合样式的人,所以有这道命令。
四月二十八日,御辇院上奏说:"下都辇官二百人,依规定身高五尺五寸五分等样式,暂时安插一指板招募刺字,如今
」从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制造大辇成,已降指挥于殿前司差检巡防潜火军兵五十人,管押人在内分番昼夜巡警防护,(今)[令]权隶御辇院管辖。若有罪犯,牒本司施行,仍不得别行占破差使。如违,依私役禁军法科罪。」
同日,诏:「供御、次供御、下都辇官权以共一千人为额,供御营二百人,次供御营一百五十人,下都营六百五十人。」先是,本院言:「本院专条共以二千六百三十人为额,今来行在除应奉辇官并官健依已降指挥权并归下都营外,即目三营见管止有六百三十八人,今来又造到大辇一乘,每番差辇官九十二人,五番合用四百六十人,委是阙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御辇院见阙供御、次供御辇官,令殿前司、马步军司于所管指挥内十将至长行内拣不系三路、沿边徭人,年四十岁已下,不曾犯赃盗,及五赤七寸五分并五赤六寸五分等样,各一十五步见指明,走跳得,无腋气残疾之人,割籍充填阙额。其请给、衣赐据见今职名,各从多给,粮审院日下放行,仍免申兵部审验,从本院改刺。如有一切拘碍,且依今降指挥施行。」以大辇成,本院言阙人祗应也。
同日,诏下都营依绍兴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并四月十三日降指挥招置,支破请给。如有不插板及五尺五寸五分等样之人,依在京体例给与例物,每名支钱五贯文,令户部据合用数目逐旋入本院历内先次批勘桩管招刺支给。
同日,诏御辇院令翰林院差拨医官一名,每月支给合药钱七贯文。后有阙,准此。
同日,诏御辇院监官界终无遗阙,与减二年磨勘。在京日本院监官四员为额,依治平法界终无遗阙,减二年磨勘。昨缘敕令所审覆本院省记条册,别无干照,见得推赏不行,故有是命。
同日,诏御辇院令户部每月余本院历内批勘池表纸五十张,大歙表纸一百纸,小表纸二百张,毛头纸五百张,朱红一两,于左藏库请领,应副行遣、造帐等使用。
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御辇院差破白直辇官,如辄于数外占破,或擅行差借,已有断罪条法。自今后若不遵奉,并许依所差人数、所破请给纽赃断罪。」
五月四日,诏:「御辇院下都辇官长行周明犯徒罪断讫,移降步军司,比附在京店宅务一般军分收管。今后遇有犯徒罪之人依此。」先是,临安府断讫,仍降作指挥下名,故有是命。
十一月一日,诏:「御辇院御辇官添作二百五十人为额,所阙人数从本院于次供御下都应管人内相视拣选人材堪充应奉之人填阙。其次供御辇官止依旧一百五十人为额,见阙人数亦于下都辇官内相视拣选充填,仍免申驾部审验,所有请给令粮审院依则例日下放行,如今后阙人准此。
译行在难以找到年二十岁及以上等样式的人,请求特别下达指挥,将现今招募的人所插的一指板之外,再增插一指板,这样或许容易招募补足。"皇帝准奏。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令:"制造的大辇已经建成,已下达指挥命殿前司差派检点巡防救火的军兵五十人,管押人在内分番昼夜巡逻警戒保护,命暂时隶属御辇院管辖。若有罪犯,行文本司施行,仍不得另外占用差遣其他事务。如有违犯,依私自役使禁军法治罪。"
同日,诏令:"供御、次供御、下都辇官暂定共以一千人为额,供御营二百人,次供御营一百五十人,下都营六百五十人。"此前,本院上奏说:"本院专条共以二千六百三十人为额,如今行在除了应奉辇官及官健依已下达的指挥暂并归入下都营外,眼下三营实际管辖只有六百三十八人,如今又造成大辇一乘,每番差派辇官九十二人,五番合计需用四百六十人,实在是缺人。"所以有这道命令。
同日,诏令:"御辇院眼下缺供御、次供御辇官,命殿前司、马步军司从所管指挥内十将至长行内挑选不属三路、沿边徭人,年龄四十岁以下,未曾犯赃盗罪,身高五尺七寸五分或五尺六寸五分等样式,各自能在十五步外辨明所指之物,能行走跳跃,没有腋气残疾的人,划归籍册充填缺额。其请给、衣赐依照现今职名,各按较多标准给予,由粮审院即日放行,仍免除申报兵部审验,由本院改行刺字。如有一切牵制阻碍,姑且依照如今下达的指挥施行。"因大辇建成,本院说缺人应差。
同日,诏令下都营依照绍兴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以及四月十三日下达的指挥招募设置,支给请给。如有身高不满五尺五寸五分等样式而未插板的人,依照在京时的体例给予例物,每名支钱五贯文,命户部依照所需数目随即计入本院簿册先行批勘储备招募刺字支给。
同日,诏令御辇院命翰林院差派医官一名,每月支给合药钱七贯文。以后有缺额,照此办理。
同日,诏令御辇院监官任期届满没有遗漏缺失的,减二年磨勘。在京时本院监官以四员为额,依治平年间法令任期届满无遗漏缺失,减二年磨勘。此前因敕令所审核复查本院省部记录的条册,别无凭证依据,以致查明推恩赏赐未能实行,所以有这道命令。
同日,诏令御辇院命户部每月余留计入本院簿册批勘池表纸五十张,大歙表纸一百张,小表纸二百张,毛头纸五百张,朱红一两,向左藏库请领,供作办理文书、造账等使用。
绍兴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诏令:"御辇院差派的当值辇官,如在定额之外擅自占用,或擅自差借的,已有断罪的条法。今后若不遵照奉行,一律许可依照所差人数、所支请给折算成赃物断罪。"
五月四日,诏令:"御辇院下都辇官长行周明犯徒罪已判决,移送步军司,比照在京时店宅务同样按军分收管。今后遇有犯徒罪的人依此办理。"此前,临安府判决后,仍降作指挥下发处理,所以有这道命令。
十一月一日,诏令:"御辇院御辇官增设二百五十人为额,所缺的人数从本院于次供御、下都所管辖人员内察看挑选材质堪任应奉的人填补缺额。其次供御辇官仍依旧以一百五十人为额,现缺人数也从下都辇官内察看挑选充填,仍免申报驾部审验,所有请给命粮审院依
其下都见阙人数,依前后已降指挥招填。」从本院请
也。
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诏:「御辇院所管辇官忠佐至长行为系应奉人,今后年及七十,与将带身分请给,本营执役养老。」
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诏:「御辇院专知官曹颖候专知官满日,充手分名目补填短少年月,所有本人副知界满合补进武副尉,候专知官界满,依绍兴五年十月十二日已降指挥补授施行。其请给依旧接续批勘,今后本院公吏如有短少年月之人依此。」本院手分、押司副知官、专知官四人为额,递迁至副知界,合先次补进武副尉,留充专知官界满,减二年磨勘。依绍兴五年十月十二日专降指挥,系通及七年有余出职。其曹颍自入仕至将来专知官界满出职,止及五年有余,其短少年月合行补填。本院言,若令曹颖作专、副、押司官补填,即冲改立界月日,及有碍以次年满人递迁,兼本人所少年系元充手分日短少,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御辇院见今专知官一名敦减作副知,以次人依此递减。攒罢人吏令本院先次出给公据,候额内有阙,依名次收补。以裁定百司吏额也。
三十年正月十七日,诏御辇院下都辇官减一百人,令兵部比拟一般请受军分安排,愿放停者听。兵部契勘:步军司神卫军额请给相同,可以比拟安排。欲将前项所减人除愿就放停人给据放停外,有其余数目,令御辇院开其姓名,一面移交步军司照会收管,充填上件军分。从之。
二十五日,诏御辇院下都特减作五百人为额,今后不许增置招填。本院供御、次供御、下都共以一千人为额,供御二百五十人,次供御一百五十人,下都六百人为额,至是减之。
三十二年三月三日,诏御辇院副知朱愿特与依已降指挥补进武副尉出职。今后本院副知阙,迁押司官充,依旧入(任)[仕]及七年有余出补。本院状:据副知朱愿状,昨于绍兴二十一年十二月内试补充本院手分,递迁押司官。自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一日充副知至界满,及充专知官未满间,省减吏额,将愿敦作副知。缘愿自入仕至今实及十年有零,
译惯例即日放行,今后如遇缺人照此办理。其下都现缺人数,依照前后已下达的指挥招募补充。"遵照本院所请办理。
绍兴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诏令:"御辇院所管辇官从忠佐至长行凡是属于应奉的人员,今后年满七十岁的,给予带职衔的请给,在本营执役养老。"
绍兴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令:"御辇院专知官曹颖等到专知官任满之日,充任手分名目补填短少的年月,其本人副知界满应当补授进武副尉,等到专知官界满,依照绍兴五年十月十二日已下达的指挥补授施行。其请给依旧接续批勘,今后本院公吏若有年月短少的人依此办理。"本院手分、押司、副知官、专知官以四人为额,依次递迁至副知界满,应先行补授进武副尉,留任充专知官界满,减二年磨勘。依绍兴五年十月十二日专门下达的指挥,需通计满七年有余出职。而曹颖自入仕到将来专知官界满出职,只满五年有余,其短少的年月应当补填。本院说,若命曹颖按专知、副知、押司官补填,就会冲改所立的界限月日,以及妨碍依次序应当年满的人升迁,加上此人所少的年数是原来充任手分之日就短少的,所以有这道命令。
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令御辇院现今专知官一名裁减降作副知,以次序的人依此递减。裁撤罢免的公吏命本院先行发给公据,等到定额内有缺,依名次序补用。因裁定百司吏员定额的缘故。
绍兴三十年正月十七日,诏令御辇院下都辇官裁减一百人,命兵部比照一般请受标准安排到相应军分,愿意放停的听任其便。兵部查明:步军司神卫军的请给标准相同,可以比照安排。请求将前项所裁减的人员,除愿意放停的人给予文据放停外,其余的人数,命御辇院开列姓名,一并移交步军司照会收管,充填该军分。皇帝准奏。
二十五日,诏令御辇院下都特别裁减为五百人为额,今后不许增置招募补充。本院供御、次供御、下都共以一千人为额,供御二百五十人,次供御一百五十人,下都六百人为额,到此时加以裁减。
绍兴三十二年三月三日,诏令御辇院副知朱愿特准依照已下达的指挥补授进武副尉出职。今后本院副知有缺,由押司官升任,依旧要入仕满七年有余才出职补授。本院申状:据副知朱愿的申状,此前在绍兴二十一年十二月内试补充任本院手分,依次升迁为押司官。自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充任副知直到界满,以及充任专知官尚未满期间,因省减吏员定额,将朱愿裁减降作副知。因朱愿自入仕至今实际已满十年有余,
伏见本院公吏元额四人,前后并依专法及绍兴五年十月十三日已降指挥通及七年有余,补进武副尉,减二年磨勘,依使臣法比所出职。切详元有专副二人,掌管官物,今来敦减,止愿一名掌管,比之日前事务繁重,已是过三年有零,并无分毫阙误,故有是命。
译伏见本院公吏定额为四人,前后都依照专门法规及绍兴五年十月十三日已经颁发的指挥,通计已经七年有余,补授为进武副尉,减去二年磨勘年限,依照使臣法比照出职。仔细审察原来设有专、副二人,掌管官物,如今裁减,只愿设一名掌管,比起从前事务繁重之时,已经过了三年有余,并无丝毫差错,所以才有这项任命。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十七日,诏御辇院库屋等经雨损漏,并库眼围墙见今倾侧,仰两浙转运司日下如法修整,今后每季差人赴院检计修整施行。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三日,诏文思院依样制造到平辇一乘,并绦衣褥事件等,可赴御辇院交割施行。
干道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御辇院权以七百人为额,并令招收。本院契勘供御、次供御、下都元以九百人为额,内供御二百五十人,次供御一百五十人,下都五百人。今准前项指挥,欲乞将供御以二百二十八人、次供御以一百三十人、下都
以三百五十人为额。
九月二日,臣僚言:「今年郊祀,仪仗、五辂稍备盛礼。旧制,礼成,皇帝自端成殿备法驾御大安辇还内,登门肆赦。近有以大安辇费用稍多,颇欲绵蕝,窃惟遇三岁郊见,国之
典,岂可爱惜小费,轻议更张 乞将来郊祀并用五辂、大安辇,一如旧仪,庶几礼文全盛,仰称圣主钦崇之意。」从之。
淳熙十二年八月一日,枢密院言:「御辇院申:将来郊祀大礼,本院排办大辇、逍遥平辇、腰舆、小舆及差拨肩擎头冠、八宝、王爵并执打御前十阁分从物人员,辇官等应奉数内,大辇合前九十日教阅,八宝合前六十日教阅,伞扇合前四十日教习,并系殿前司、步军司差到兵级(舆)[与]辇官相兼教习祗应,务要惯熟,至时应奉,不致生疏。今已依淳熙三年已降指挥体例,每日添破食钱,内辇舆下差到职掌各五百文,本院副知人吏各四百文,大辇下都大人员教头、大押番各三百文,辇官兵级各二百文,八宝、伞扇下贴差到兵级营寨颇远,各人量行添破食钱一百文,并就本院历内批勘,仍不理为名色次数,自起教日支给,住教日罢。」从之。
同日,又言:「将来郊礼,承降到大辇上新制踏道一座,比之旧管踏道其样制稍重,亦合增添长阔尺寸。若依旧例,每番差破八人肩擎,五番共差四十人祗应。窃恐人力不胜,今乞每番添破四人肩擎,五番计添二十人,共差六十人祗应。并添差副都大人员一名同共管辖,其添破日支食钱乞依昨本院历内已批勘过人员并辇官等则依支破。」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御辇院减次供御辇二十人,都辇官三十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宗正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宗正寺
【宋会要】
宗正寺,掌奉宗庙诸陵荐享,司宗室之籍。丞、簿以上通签寺事。又有太庙、后庙宫闱令各一人,以内侍充。后改入内内侍充。
《两朝国史志》:宗正寺判寺事二人,以宗姓两制以上充,阙则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宗庙诸陵荐享之事,司皇族之籍。
译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十七日,诏御辇院库屋等经雨损漏,并库眼围墙见今倾侧,仰两浙转运司日下如法修整,今后每季差人赴院检计修整施行。
——绍兴三十二年(尚未改元)六月十七日,下诏说御辇院的库房等因下雨而损坏渗漏,库房围墙现已倾斜,命两浙转运司即日依法修整,今后每季度派人前往该院检查估算并加以修整。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三日,诏文思院依样制造到平辇一乘,并绦衣褥事件等,可赴御辇院交割施行。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诏命文思院依样制造平辇一乘,连同绦衣、坐褥等物件,可送到御辇院交接办理。
干道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御辇院权以七百人为额,并令招收。本院契勘供御、次供御、下都元以九百人为额,内供御二百五十人,次供御一百五十人,下都五百人。今准前项指挥,欲乞将供御以二百二十八人、次供御以一百三十人、下都以三百五十人为额。
——干道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下诏御辇院暂以七百人为定额,并命招募补足。本院查明供御、次供御、下都原以九百人为定额,其中供御二百五十人、次供御一百五十人、下都五百人。现依照前项指示,请将供御定为二百二十八人、次供御定为一百三十人、下都定为三百五十人。
九月二日,臣僚言:「今年郊祀,仪仗、五辂稍备盛礼。旧制,礼成,皇帝自端成殿备法驾御大安辇还内,登门肆赦。近有以大安辇费用稍多,颇欲绵蕝,窃惟遇三岁郊见,国之典,岂可爱惜小费,轻议更张?乞将来郊祀并用五辂、大安辇,一如旧仪,庶几礼文全盛,仰称圣主钦崇之意。」从之。
——九月二日,有臣僚上奏说:「今年郊祀大礼,仪仗、五辂稍已齐备,颇为隆盛。按照旧制,礼成之后,皇帝从端成殿乘坐齐备的法驾、御大安辇返回宫内,登门颁布大赦。近来有人因大安辇的费用稍多,颇想简省仪制,但臣以为三年一遇的郊祀,是国家的大典,岂能因爱惜小小费用,就轻率地提议更改?请将来郊祀仍并用五辂、大安辇,一切依照旧有仪制,这样礼仪文物才能完备隆盛,也能体现圣主崇敬之意。」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淳熙十二年八月一日,枢密院言:「御辇院申:将来郊祀大礼,本院排办大辇、逍遥平辇、腰舆、小舆及差拨肩擎头冠、八宝、王爵并执打御前十阁分从物人员,辇官等应奉数内,大辇合前九十日教阅,八宝合前六十日教阅,伞扇合前四十日教习,并系殿前司、步军司差到兵级(舆)[与]辇官相兼教习祗应,务要惯熟,至时应奉,不致生疏。今已依淳熙三年已降指挥体例,每日添破食钱,内辇舆下差到职掌各五百文,本院副知人吏各四百文,大辇下都大人员教头、大押番各三百文,辇官兵级各二百文,八宝、伞扇下贴差到兵级营寨颇远,各人量行添破食钱一百文,并就本院历内批勘,仍不理为名色次数,自起教日支给,住教日罢。」从之。
——淳熙十二年八月一日,枢密院上奏说:「御辇院申报:将来举行郊祀大礼,本院要排办大辇、逍遥平辇、腰舆、小舆,以及调派肩擎头冠、八宝、王爵,还有在御前十阁分执掌各类随从物件的人员。辇官等应差承办的人数中,大辇需提前九十日教习操演,八宝需提前六十日教习操演,伞扇需提前四十日教习,都由殿前司、步军司调拨兵卒与辇官一同教习操办,务必使其熟练,到时候承应不致生疏。现已依照淳熙三年已下达的指示成例,每日额外发给饮食钱:辇舆下调派的职掌人员各五百文,本院副知、人吏各四百文,大辇下都大人员、教头、大押番各三百文,辇官、兵卒各二百文,八宝、伞扇下另调的兵卒因营寨距离较远,各人酌情添发饮食钱一百文,一并在本院账册内登记核销,且不计入原有的名目次数,从开始教习之日起支给,教习结束之日停止。」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同日,又言:「将来郊礼,承降到大辇上新制踏道一座,比之旧管踏道其样制稍重,亦合增添长阔尺寸。若依旧例,每番差破八人肩擎,五番共差四十人祗应。窃恐人力不胜,今乞每番添破四人肩擎,五番计添二十人,共差六十人祗应。并添差副都大人员一名同共管辖,其添破日支食钱乞依昨本院历内已批勘过人员并辇官等则依支破。」从之。
——同日,又上奏说:「将来举行郊礼,奉旨颁降新制造的大辇踏道一座,比原来使用的踏道样式稍重,长宽尺寸也应相应增加。若依照旧例,每班调派八人肩扛,五班共调派四十人承应。臣恐怕人力不够,现请求每班增派四人肩扛,五班共增加二十人,合计调派六十人承应。并增派副都大人员一名共同管理,其中增加的每日饮食钱,请依照先前本院账册内已核准的人员及辇官等标准支给。」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御辇院减次供御辇二十人,都辇官三十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诏命御辇院裁减次供御辇二十人、都辇官三十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的俸食开支,交由敕令所裁定,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宗正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宗正寺
【宋会要】
宗正寺,掌奉宗庙诸陵荐享,司宗室之籍。丞、簿以上通签寺事。又有太庙、后庙宫闱令各一人,以内侍充。后改入内内侍充。
——宗正寺,掌管宗庙、诸陵的祭祀事宜,并主管宗室的名籍。丞、主簿以上官员共同签署本寺事务。此外还设有太庙、后庙宫闱令各一人,由内侍担任。后来改由入内内侍担任。
《两朝国史志》:宗正寺判寺事二人,以宗姓两制以上充,阙则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宗庙诸陵荐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员,以京官充。(宗)[室]长、斋郎无(掌)[定]数。楷书四人,府吏二人,驱使官九人,庙直官一人,太庙、后庙宫闱令三人,以入内内侍充。修玉牒官无定员,掌修皇帝玉牒,序宗派,纪族属,岁撰宗室子名以进。典三人,楷书四人。陵台令以京朝官一员知永安县,无令事。又诸陵有副使、都监,以内臣充。元丰改制,所掌与旧略同,事具《职官志》。卿一人
主簿一员,以京官充。(宗)[室]长、斋郎无(掌)[定]数。楷书四人,府吏二人,驱使官九人,庙直官一人,太庙、后庙宫闱令三人,以入内内侍充。修玉牒官无定员,掌修皇帝玉牒,序宗派,纪族属,岁撰宗室子名以进。典三人,楷书四人。陵台令以京朝官一员知永安县,无令事。又诸陵有副使、都监,以内臣充。元丰改制,所掌与旧略同,事具《职官志》。卿一人,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从七品。簿一人,秩从八品。掌凡宗室赐名立名、生亡嫁娶注籍,纂修三祖下宗藩庆系文字。绍兴十二年,以修玉牒,别创玉牒所,凡修纂,卿、少、丞皆与焉。详见玉牒所。设案二:曰属籍,曰知杂。吏额:胥长一人,胥吏一人,胥佐二人,贴书二人,楷书一人楷书一人:《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宗正寺条作「楷书二人」。。
太祖开宝六年正月,以右千牛卫将军赵崇济为宗正少卿。凡寺官皆宗姓为之,时文班阙宗姓,故命崇济。
太宗淳化三年八月,诏两庙斋宫令本司常切洒扫修葺,仍令御史纠察。
真宗咸平二年正月,徙宗正寺于延佑坊。先是,置于阙前廊下,以地势湫窄,故徙之,仍建楼
以藏宗籍。
景德二年五月,命太常博士赵湘、殿中丞赵稹同判宗正寺。真宗以宗正职奉陵庙,其任至重。是岁赵安易卒,帝慎择宗姓朝臣有才望者领其事,以申严恭之意。湘时知兴元,稹知通州,皆有治声,驿召而命之。又赐三品服,银二百两,月俸皆见缗,仍别赐钱十千。
七月,诏两庙常令并除秽污,务在严洁,委宗正躬亲提举。
十一月,诏两庙差皇城司亲事官,并一年一替。
三年七月,诏太庙殿上不得令人夜宿止,只在两廊下,其宫闱令各在本庙止宿。
九月,宗正寺言:「新葬一品坟,已差守坟户每有申报,望就近取河南府指挥。」从之。
四年正月,诏:「应诸司祠祭行事官自今不得于太庙宿斋。每大祀祭,用本庙室长、斋郎十二人捧俎,令宗正寺预先告报,毋得阙事。」
七月,诏:「太庙除中书门下行事许乘马入东神门,自余并禁止。如雨,许乘马入东〔神〕门「神」字原脱,据上文补。,从者外门止。」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诏宗庙新置帐设什物,令宗正寺提举收掌,不得借出外。
五年八月,诏太庙祭前一日,少府监洗涤祭器,令行事官一员躬亲监视。
六年五月,宗正寺言:「太庙后次北近西至后庙有屋舍,不(赏)[当]紧要,乞差使臣相度开展寺基。」从之。
十一月,诏:「太庙每亲行礼,于祼瓒前先上香,其香案设于牙盘前。若臣僚行礼,亦设香案于牙盘前。」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御史台不得抽宗正寺职掌。
译,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从七品。簿一人,秩从八品。掌凡宗室赐名立名、生亡嫁娶注籍,纂修三祖下宗藩庆系文字。绍兴十二年,以修玉牒,别创玉牒所,凡修纂,卿、少、丞皆与焉。详见玉牒所。设案二:曰属籍,曰知杂。吏额:胥长一人,胥吏一人,胥佐二人,贴书二人,楷书一人。
——《两朝国史志》记载:宗正寺判寺事二人,由宗室姓氏中两制以上官员担任,若无人选则由宗室姓氏朝官以上官员知丞事。掌管宗庙、诸陵祭祀之事,主管皇族名籍。主簿一员,由京官担任。宗室长、斋郎人数不定。楷书四人,府吏二人,驱使官九人,庙直官一人,太庙、后庙宫闱令三人,由入内内侍担任。修玉牒官人数不定,掌管修纂皇帝玉牒,排列宗派次序,记录族属,每年编撰宗室子弟姓名上报。典三人,楷书四人。陵台令由京朝官一员兼知永安县,不专设令职。此外诸陵设有副使、都监,由内臣担任。元丰改制后,所掌职责与旧制大致相同,详情见《职官志》。设卿一人,秩为正四品;少卿一人,秩为从五品;丞一人,秩为从七品;主簿一人,秩为从八品。掌管宗室的赐名立名、生亡嫁娶登记造册,以及三祖以下宗藩庆系文书的纂修。绍兴十二年,因修纂玉牒,另设玉牒所,凡涉及纂修事宜,卿、少卿、丞都参与其中,详见玉牒所条目。设有两案:一为属籍案,一为知杂案。吏员定额为:胥长一人,胥吏一人,胥佐二人,贴书二人,楷书一人。
太祖开宝六年正月,以右千牛卫将军赵崇济为宗正少卿。凡寺官皆宗姓为之,时文班阙宗姓,故命崇济。
——太祖开宝六年正月,任命右千牛卫将军赵崇济为宗正少卿。凡是宗正寺官员都由宗室姓氏之人担任,当时文班中缺乏宗室姓氏人选,所以任命赵崇济。
太宗淳化三年八月,诏两庙斋宫令本司常切洒扫修葺,仍令御史纠察。
——太宗淳化三年八月,下诏命太庙、后庙的斋宫由本司经常认真洒扫修葺,并命御史加以监督检查。
真宗咸平二年正月,徙宗正寺于延佑坊。先是,置于阙前廊下,以地势湫窄,故徙之,仍建楼以藏宗籍。
——真宗咸平二年正月,将宗正寺迁至延佑坊。此前,宗正寺设在宫阙前廊下,因地势低洼狭窄,所以迁移,并另建楼阁用来收藏宗室名籍。
景德二年五月,命太常博士赵湘、殿中丞赵稹同判宗正寺。真宗以宗正职奉陵庙,其任至重。是岁赵安易卒,帝慎择宗姓朝臣有才望者领其事,以申严恭之意。湘时知兴元,稹知通州,皆有治声,驿召而命之。又赐三品服,银二百两,月俸皆见缗,仍别赐钱十千。
——景德二年五月,任命太常博士赵湘、殿中丞赵稹共同担任宗正寺判官。真宗认为宗正寺职掌奉祀陵庙,责任极为重大。这一年赵安易去世,皇帝慎重挑选有才干、有声望的宗室朝臣来主持此事,以表明严肃恭敬之意。赵湘当时任兴元知府,赵稹任通州知州,都有良好的政绩声誉,皇帝以驿马传召并加以任命。又赐给三品官服、白银二百两,每月俸禄都以现钱支付,另外还特别赐钱十千。
七月,诏两庙常令并除秽污,务在严洁,委宗正躬亲提举。
——七月,下诏命太庙、后庙经常清除污秽,务必保持严整洁净,委托宗正寺官员亲自督察管理。
十一月,诏两庙差皇城司亲事官,并一年一替。
——十一月,下诏命太庙、后庙调派皇城司亲事官值守,每年轮换一次。
三年七月,诏太庙殿上不得令人夜宿止,只在两廊下,其宫闱令各在本庙止宿。
——咸平三年七月,下诏太庙殿上不得让人夜间留宿,只能在两侧廊下留宿,各庙宫闱令则在本庙内留宿。
九月,宗正寺言:「新葬一品坟,已差守坟户每有申报,望就近取河南府指挥。」从之。
——九月,宗正寺上奏说:「新安葬的一品官员坟墓,已派守坟户负责,每有情况需申报,希望就近听取河南府的指示。」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四年正月,诏:「应诸司祠祭行事官自今不得于太庙宿斋。每大祀祭,用本庙室长、斋郎十二人捧俎,令宗正寺预先告报,毋得阙事。」
——咸平四年正月,下诏:「凡各司负责祠祭行事的官员,从今以后不得在太庙内住宿斋戒。每逢大祀祭典,用本庙室长、斋郎共十二人捧持祭器,命宗正寺预先通报,不得有所缺失。」
七月,诏:「太庙除中书门下行事许乘马入东神门,自余并禁止。如雨,许乘马入东神门,从者外门止。」
——七月,下诏:「太庙除中书门下官员因行事可以骑马进入东神门外,其余一律禁止骑马进入。如遇下雨,允许骑马进入东神门,随从人员则止步于外门。」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诏宗庙新置帐设什物,令宗正寺提举收掌,不得借出外。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下诏宗庙新置办的帷帐器物等,命宗正寺督管收存,不得借出寺外。
五年八月,诏太庙祭前一日,少府监洗涤祭器,令行事官一员躬亲监视。
——大中祥符五年八月,下诏太庙祭祀前一日,由少府监清洗祭器,命行事官一员亲自监督察看。
六年五月,宗正寺言:「太庙后次北近西至后庙有屋舍,不(赏)[当]紧要,乞差使臣相度开展寺基。」从之。
——大中祥符六年五月,宗正寺上奏说:「太庙后面偏北靠西直到后庙一带有些房舍,并不重要紧要,请求派使臣勘察拓展本寺的地基。」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十一月,诏:「太庙每亲行礼,于祼瓒前先上香,其香案设于牙盘前。若臣僚行礼,亦设香案于牙盘前。」
——十一月,下诏:「太庙每逢皇帝亲自行礼,在灌祭之前先上香,香案设在牙盘之前。若由臣僚代行礼仪,也同样将香案设在牙盘之前。」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御史台不得抽宗正寺职掌。
——大中祥符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下诏御史台不得抽调宗正寺的职事人员。
二十七日,宗正寺言:「太庙斋郎、室长自今请于预五大飨行事无遗阙者减一选。全不赴行事者殿一选,遇恩不得放选注官。」从之。
——二十七日,宗正寺上奏说:「太庙斋郎、室长从今以后,凡参与五大祭飨行事而没有缺失者,请求减一选。全然不参与行事者,则延后一选,遇恩赦也不得提前注官。」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八年二月
二十
七日,宗正寺言:「太庙斋郎、室长自今请于预五大飨行事无遗阙者减一选。全不赴行事者殿一选,遇恩不得放选注官。」从之。
八年二月,诏:宗正寺〔火〕,有司奉〔属〕籍玉牒置他舍,故得无损。即日命盐铁副使段晔择地营建寺,初在延和坊,至是诏徙福善坊。自今判寺臣僚不得将家属居止。又诏:自今两庙郊社如遇祭告,委监(察)[祭]官严切钤束,俟礼毕息火烛。旧以无事管勾,故多差老疾者为宫闱令,自今委内侍省择干事者代之,每三年无遗阙,即与酬奖,仍着为令。
四月,礼院言:「宫闱令系本职,常有祗应,不同摄事臣僚。望自今有父母丧给(暇)[假]三日,期丧二日,余并一日。如遇祠祭行事,内侍省权差人,假满依旧。」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赐宗正寺殿名曰「玉牒殿」,堂曰「属籍堂」。
十月,知宗正寺赵世长言,宫闱令欲与本寺官通签行遣公事。宰臣王旦奏:「宗正卿是赵安仁总领寺事,恐难与内侍通签,望令仍旧。」帝曰:「不若依宫观例,凡事令赵世长与宫闱令同状申,赵安仁据状单书行遣。」
十一月,兵部侍郎兼宗正卿赵安仁言:「新修宗正寺将毕,请以《圣祖降临记》并皇宋玉牒、诸王属籍自玉清昭应宫移于本寺堂殿内秘藏,仍以漆匣檐 、红罗帕幕,用辇官 擎,依玉册例差人前导。其诸王属籍用宽衣军人 擎,以紫罗帕幕,寺官躬亲迎奉。」从之。
九年二月,诏宗正寺宜令三司每月给公使钱十五千。
是月,出度支员外郎、权知宗正寺赵世长知河阳,令太子右赞善大夫赵廓权宗正寺丞。时本寺言:「陵庙行礼官令大宗正卿一员,少卿、丞各二员,主簿一员。时止赵安仁兼卿,世长知寺事。」帝曰:「安仁尝参宰府,与世长列衔非便。」王旦请自今命京官兼主簿,郎中已上兼丞,给舍已下兼少卿,丞郎已上兼卿,以为永制。世长知事数年,忽令兼丞,亦似无谓。王嗣宗尝言文用成坐赃死,不当使之司宗正,望授外郡。帝然之。自是若卿阙,即丞以下行寺事,而无知判之名。
三月,诏侍卫步军司选剩员兵士二十人,节级二人,供宗正寺巡宿,三年一替。
天禧元年十一月,以卫尉寺卿丞赵鼎兼宗正寺主簿。鼎通判原州,召还,特有兹授,其月给食钱、廪米咸优常数。
仁宗干兴元年十一月,宗正寺言:「入内供奉官秦怀志自陈先差勾当后庙,兼充本庙宫(闻)[闱]令。秩满,乞酬奖。」诏特与迁一资,自今勾当年满,更不改转。
天圣七年四月,诏:「宗正寺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寻访衣冠士族非工商杂类及曾犯罪恶之家,人材年(几)[纪]相当,即具姓名、乡贯、住止并三代衔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审访诣实以闻。
译,诏:宗正寺〔火〕,有司奉〔属〕籍玉牒置他舍,故得无损。即日命盐铁副使段晔择地营建寺,初在延和坊,至是诏徙福善坊。自今判寺臣僚不得将家属居止。又诏:自今两庙郊社如遇祭告,委监(察)[祭]官严切钤束,俟礼毕息火烛。旧以无事管勾,故多差老疾者为宫闱令,自今委内侍省择干事者代之,每三年无遗阙,即与酬奖,仍着为令。
——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下诏:宗正寺发生火灾,有关部门将属籍、玉牒转移到其他房舍存放,因此得以未受损失。当日就命盐铁副使段晔择地重新营建宗正寺,起初选在延和坊,到这时又下诏迁往福善坊。从今以后,判寺臣僚不得携带家属在寺内居住。又下诏:从今以后两庙郊社如遇祭告典礼,委托监祭官严格约束管理,待礼仪完毕后再熄灭灯烛。以往因为宫闱令职事清闲,所以多派年老多病者担任,从今以后委托内侍省挑选能干实事的人来接替,每满三年若无缺失,就予以酬劳奖励,并将此定为常规。
四月,礼院言:「宫闱令系本职,常有祗应,不同摄事臣僚。望自今有父母丧给(暇)[假]三日,期丧二日,余并一日。如遇祠祭行事,内侍省权差人,假满依旧。」从之。
——四月,礼院上奏说:「宫闱令是本职专任,经常需要当值承应,与临时代理事务的臣僚不同。希望从今以后,若遇父母丧事,给假三日,期年之丧给假二日,其余丧事都给假一日。如遇祠祭行事,由内侍省暂时另派人代理,假满后仍恢复原职。」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九月二十三日,赐宗正寺殿名曰「玉牒殿」,堂曰「属籍堂」。
——九月二十三日,赐宗正寺的殿名为「玉牒殿」,堂名为「属籍堂」。
十月,知宗正寺赵世长言,宫闱令欲与本寺官通签行遣公事。宰臣王旦奏:「宗正卿是赵安仁总领寺事,恐难与内侍通签,望令仍旧。」帝曰:「不若依宫观例,凡事令赵世长与宫闱令同状申,赵安仁据状单书行遣。」
——十月,知宗正寺赵世长上奏,说宫闱令想与本寺官员共同签署处理公事。宰臣王旦上奏说:「宗正卿由赵安仁总领寺中事务,恐怕难以让他与内侍共同签署,希望仍按旧例办理。」皇帝说:「不如依照宫观的成例,凡事让赵世长与宫闱令共同联名上报,赵安仁根据申状单独签署处理。」
九年二月,诏宗正寺宜令三司每月给公使钱十五千。
——大中祥符九年二月,下诏命三司每月拨给宗正寺公使钱十五千。
是月,出度支员外郎、权知宗正寺赵世长知河阳,令太子右赞善大夫赵廓权宗正寺丞。时本寺言:「陵庙行礼官令大宗正卿一员,少卿、丞各二员,主簿一员。时止赵安仁兼卿,世长知寺事。」帝曰:「安仁尝参宰府,与世长列衔非便。」王旦请自今命京官兼主簿,郎中已上兼丞,给舍已下兼少卿,丞郎已上兼卿,以为永制。世长知事数年,忽令兼丞,亦似无谓。王嗣宗尝言文用成坐赃死,不当使之司宗正,望授外郡。帝然之。自是若卿阙,即丞以下行寺事,而无知判之名。
——这个月,外放度支员外郎、权知宗正寺赵世长为河阳知府,命太子右赞善大夫赵廓暂代宗正寺丞。当时本寺上奏说:「按陵庙行礼官的规定,应设大宗正卿一员,少卿、丞各二员,主簿一员。当时只有赵安仁兼任卿职,赵世长主持寺中事务。」皇帝说:「赵安仁曾任参知政事,与赵世长并列衔名不太合适。」王旦请求从今以后由京官兼任主簿,郎中以上兼任丞,给事中、中书舍人以下兼任少卿,丞郎以上兼任卿,并以此作为长久的制度。赵世长主持寺事已有数年,忽然让他兼任丞职,似乎也说不过去。王嗣宗曾说文用成因贪赃而被处死,不应再让他掌管宗正事务,希望改授外地州郡官职。皇帝同意了这一意见。从此以后,若卿职空缺,就由丞以下官员代行寺务,而不设知寺、判寺之名。
三月,诏侍卫步军司选剩员兵士二十人,节级二人,供宗正寺巡宿,三年一替。
——三月,下诏命侍卫步军司挑选剩员兵士二十人、节级二人,供宗正寺巡逻值宿,三年轮换一次。
天禧元年十一月,以卫尉寺卿丞赵鼎兼宗正寺主簿。鼎通判原州,召还,特有兹授,其月给食钱、廪米咸优常数。
——天禧元年十一月,任命卫尉寺卿丞赵鼎兼任宗正寺主簿。赵鼎原任原州通判,被召回京城,特此授予此职,其每月所给食钱、廪米都优于常规数额。
仁宗干兴元年十一月,宗正寺言:「入内供奉官秦怀志自陈先差勾当后庙,兼充本庙宫(闻)[闱]令。秩满,乞酬奖。」诏特与迁一资,自今勾当年满,更不改转。
——仁宗干兴元年十一月,宗正寺上奏说:「入内供奉官秦怀志自陈原先被派主管后庙事务,兼任本庙宫闱令。任期已满,请求给予酬劳奖励。」朝廷下诏特别给他升迁一级官资,并规定从今以后主管事务任期满后,不再另行改任升转。
天圣七年四月,诏:「宗正寺应宫宅皇属男年十八、女年十五,令管勾宫宅所申本寺,牒入内内侍省差勾当婚姻人计会本宫宅,寻访衣冠士族非工商杂类及曾犯罪恶之家,人材年(几)[纪]相当,即具姓名、乡贯、住止并三代衔回牒本寺,本寺更切审访诣实以闻。候得旨,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见。」
——天圣七年四月,下诏:「宗正寺所辖宫宅皇族亲属,凡男子年满十八岁、女子年满十五岁的,命管勾宫宅所申报本寺,行文入内内侍省,委派负责婚姻事务的官员会同本宫宅,查访衣冠士族出身、非工商杂类且未曾犯过罪恶的人家,若人品才貌、年纪相当,即将姓名、籍贯、住处以及三代官衔回文报告本寺,本寺再进一步审查核实上报。待获得旨意后,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见。」
康定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判太常寺宋祁言:「太庙内神御物册盝等不用之物甚多。金银万余两,欲乞拆剥金银,仍以宗正寺西太庙宫闱令廨建神御库,令宗正寺就领其事。」从之。
——康定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判太常寺宋祁上奏说:「太庙内供奉神御的器物、册匣等无用之物很多,金银达一万余两,请求将其中的金银拆解剥取,并利用宗正寺西侧太庙宫闱令的官署营建神御库,命宗正寺就近负责此事。」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嘉佑三年五月,诏宗正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须三代有官或父祖(常)[尝]任升朝官而告敕见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其已在任者,三代虽不尽官,亦听。」
——嘉佑三年五月,下诏宗正寺:「从今以后,无官职的平民若要娶宗室之女,须三
候得旨,即送入内内侍省引见。」
康定元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判太常寺宋祁言:「太庙内神御物册盝 等不用之物甚多。金银万
余两,欲乞拆剥金银,仍以宗正寺西太庙宫闱令廨建神御库,令宗正寺就领其事。」从之。
嘉佑三年五月,诏宗正寺:「自今白身人娶宗室女,须三代有官或父祖(常)[尝]任升朝官而告敕见存者,仍召京朝官委保之。其已在任者,三代虽不尽官,亦听。」
六年十月,诏知宗正寺即管勾本司公事。遇祠祭,许见官属。时以英宗知寺事,故下此制。
是月,诏以太常南旧府司为知宗正寺廨。
八年正月,以新修宗正寺廨为太常寺。先是,以英宗知寺事,故特廨,而帝固辞,乃复以为太常寺。
《神宗正史 职官志》:宗正卿,正四品;少卿,从五品;丞,从七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修纂牒谱、图籍之事。凡编年以纪帝系,而载其历数,及朝廷政令之因革者,为玉牒;序同姓之亲,而第其五属之戚疏者,为属籍;具其官爵、功罪、生死及宗妇族姓与男若女者,为谱;推其所自出,至于子孙而列其名位者,为宗藩庆系录;考定世次,枝分派别,而归于本统者,为仙源积庆图。录一岁,图三岁,牒、谱、籍十岁,皆修纂以进。凡宗子生应授官者,撰名以上司封。国朝置大宗正司,以统皇属,故寺长贰不专以国姓,其典领职事止于如此。分案二,设吏六。《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近制皇族非(祖)[袒]免以下更不赐名授官,只令应举。今后如遇生男女及有死亡者,即令关报。逐祖下袭公爵者,令各置籍纂录,
岁终上玉牒所。其未出宫者,仰依旧入大小学。」
三年六月八日,诏:「今后应有外居皇亲投下表章,并合门收接通进。旧居舍屋,仰宗正寺勘会本宫院儿女多、屋宇少者,趱那均给。」
元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宗正寺修玉牒,照用日历所文字,并指定所书事,令本所节录。其关防漏泄,并依日历所法。」
九月十一日,诏以监察御史杨畏为宗正寺丞。仍诏宗正寺除长贰外,自今更不专差国姓官,盖自有宗司以统皇族也。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九日,宗正寺言:「玉牒官黄履奏,自神宗皇帝登位已来,玉牒、属籍、类谱并未修,欲乞将合编年分同熙宁十年至元丰八年三月初五日终,准式编修。」从之。
九月十六日,宗正寺言:「既许主簿通管寺事,窃恐亦合依太常寺、国子监例止通管杂务,其编纂图书乞依旧例丞纂修。」从之。
六年八月十二日,监察御史安鼎言:「宗正寺属籍有号『宗藩庆绪录』者,按『庆绪』二字是唐安禄山子之名,今以为皇朝本支牒谱之目,其为缪戾甚矣,乞赐改易。
译代之内有人做官,或父祖曾任升朝官且授官敕命仍然存在,还须请京朝官出面担保。若本人已经在任为官的,即便三代之中并非人人都做过官,也可准许。」
六年十月,诏知宗正寺即管勾本司公事。遇祠祭,许见官属。时以英宗知寺事,故下此制。
——嘉佑六年十月,下诏命知宗正寺即负责管理本司公事,遇有祠祭典礼,允许接见本司官属。当时是因为英宗担任知宗正寺事,所以才下达此项制度。
是月,诏以太常南旧府司为知宗正寺廨。
——这个月,下诏将太常寺南面的旧府司作为知宗正寺的官署。
八年正月,以新修宗正寺廨为太常寺。先是,以英宗知寺事,故特廨,而帝固辞,乃复以为太常寺。
——嘉佑八年正月,将新修建的宗正寺官署改为太常寺官署。此前,因英宗担任知宗正寺事,所以特意为其营建官署,但英宗坚决推辞,于是便又将其改为太常寺官署。
《神宗正史 职官志》:宗正卿,正四品;少卿,从五品;丞,从七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修纂牒谱、图籍之事。凡编年以纪帝系,而载其历数,及朝廷政令之因革者,为玉牒;序同姓之亲,而第其五属之戚疏者,为属籍;具其官爵、功罪、生死及宗妇族姓与男若女者,为谱;推其所自出,至于子孙而列其名位者,为宗藩庆系录;考定世次,枝分派别,而归于本统者,为仙源积庆图。录一岁,图三岁,牒、谱、籍十岁,皆修纂以进。凡宗子生应授官者,撰名以上司封。国朝置大宗正司,以统皇属,故寺长贰不专以国姓,其典领职事止于如此。分案二,设吏六。《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宗正卿为正四品,少卿为从五品,丞为从七品,主簿为从八品,各设一人,掌管修纂牒谱、图籍之事。凡按年编次以记载帝王世系,并记录其历数以及朝廷政令沿革的,称为玉牒;排列同姓宗亲,并按五服区分亲疏远近的,称为属籍;详细记载官爵、功过、生死以及宗室妇女的族姓、生男生女情况的,称为谱;推究其源流所出,直到子孙并列其名位的,称为宗藩庆系录;考订世代次序、支派分脉、而归本于正统的,称为仙源积庆图。庆系录每一年修一次,积庆图每三年修一次,玉牒、谱、属籍每十年修一次,都要编修完成后进呈。凡宗室子弟出生应当授官的,撰写姓名上报司封。本朝设立大宗正司,以统领皇族事务,所以宗正寺的正副长官不专门由宗室姓氏担任,其执掌的职事也仅止于此。分设两案,设吏员六人。《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近制皇族非(祖)[袒]免以下更不赐名授官,只令应举。今后如遇生男女及有死亡者,即令关报。逐祖下袭公爵者,令各置籍纂录,岁终上玉牒所。其未出宫者,仰依旧入大小学。」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诏:「近来规定,皇族中五服之外的亲属不再赐名授官,只允许参加科举考试。今后如遇生育男女或有人去世的,即命行文通报。各祖之下承袭公爵的,命各自设立名籍编录,年终上报玉牒所。其中尚未出宫居住的,仍旧依照原来的规定进入大学、小学学习。」
三年六月八日,诏:「今后应有外居皇亲投下表章,并合门收接通进。旧居舍屋,仰宗正寺勘会本宫院儿女多、屋宇少者,趱那均给。」
——熙宁三年六月八日,下诏:「今后凡是在外居住的皇亲若投递表章,一律由合门收接并转呈进上。至于旧有的居住房舍,命宗正寺核查本宫院内子女多而房屋少的情况,调剂挪移均衡分配。」
元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宗正寺修玉牒,照用日历所文字,并指定所书事,令本所节录。其关防漏泄,并依日历所法。」
——元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诏:「宗正寺修纂玉牒时,参照使用日历所的文字资料,并指定所需记载的事项,命日历所摘录提供。至于防止泄漏的规定,一律依照日历所的相关法规办理。」
九月十一日,诏以监察御史杨畏为宗正寺丞。仍诏宗正寺除长贰外,自今更不专差国姓官,盖自有宗司以统皇族也。
——九月十一日,下诏任命监察御史杨畏为宗正寺丞。同时下诏宗正寺除正副长官外,从今以后不再专门委派宗室姓氏的官员任职,因为已另设有宗司来统领皇族事务了。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九日,宗正寺言:「玉牒官黄履奏,自神宗皇帝登位已来,玉牒、属籍、类谱并未修,欲乞将合编年分同熙宁十年至元丰八年三月初五日终,准式编修。」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九日,宗正寺上奏说:「玉牒官黄履奏称,自神宗皇帝登基以来,玉牒、属籍、类谱都未曾修纂,请求将应当编录的年份,即自熙宁十年至元丰八年三月初五日为止,依照体例进行编修。」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九月十六日,宗正寺言:「既许主簿通管寺事,窃恐亦合依太常寺、国子监例止通管杂务,其编纂图书乞依旧例丞纂修。」从之。
——九月十六日,宗正寺上奏说:「既然已允许主簿总管本寺事务,臣恐怕也应依照太常寺、国子监的成例,只让其总管杂务,至于编纂图书之事,请仍依照旧例由丞负责纂修。」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六年八月十二日,监察御史安鼎言:「宗正寺属籍有号『宗藩庆绪录』者,按『庆绪』二字是唐安禄山子之名,今以为皇朝本支牒谱之目,其为缪戾甚矣,乞赐改易。」诏改名「宗藩庆系录」。
——元佑六年八月十二日,监察御史安鼎上奏说:「宗正寺属籍中有一部名为『宗藩庆绪录』的,按『庆绪』二字乃是唐代安禄山之子的名字,如今却用来作为本朝皇族支系牒谱的名称,实在是极为荒谬不妥,请求予以更改。」朝廷下诏将其改名为「宗藩庆系录」。
七年九月十四日,宗正寺言:「本寺令宗室无服亲(运)[连]名非上下同者,如『立之』与『宗立』之类,及音同字异,皆听撰。祖宗袒免已上亲,见依上件令文撰赐名外,今来非袒免亲既许本家撰名,窃虑员数日增,取名渐多,若令依上条一一照对回避,必至拘碍,训撰不行。今欲乞令太祖、太宗、秦王下子孙无服亲各于本祖下即依令文撰名,若系别祖下无服亲,除所连名自合别取字外,余虽犯别祖下本字,并许用,所贵久远,训撰得行。」又言:「宗室撰名,自
」诏改名「宗藩庆系录」。
七年九月十四日,宗正寺言:「本寺令宗室无服亲(运)[连]名非上下同者,如『立之』与『宗立』之类,及音同字异,皆听撰。祖宗袒免已上亲,见依上件令文撰赐名外,今来非袒免亲既许本家撰名,窃虑员数日增,取名渐多,若令依上条一一照对回避,必至拘碍,训撰不行。今欲乞令太祖、太宗、秦王下
子孙无服亲各于本祖下即依令文撰名,若系别祖下无服亲,除所连名自合别取字外,余虽犯别祖下本字,并许用,所贵久远,训撰得行。」又言:「宗室撰名,自来并用两字。内取一字相连,所以别源派,序昭穆也。昨自熙宁中立法,非祖宗(祖)[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后来逐时准大宗正司关到本家所撰名,多是重迭,有至数人而共一名者。又或与别房尊长名讳相犯,或兄弟不相连名,或只取一字为名而偏傍不相连者,名称混淆,难以分别昭穆之序。窃恐年祀寖久,流派逾远,谱籍渐无统纪。除重迭共一名者,昨来寺司申请,已得朝旨见令改撰外,所有犯别房尊长名讳、兄弟不相连名并以一字为名,恐亦合改撰。欲乞逐宫院将见今名犯尊长讳并字不相连及单名者并令改撰,仍从本寺定取一相连字取名稍宽者关宗正司,令依仿撰名,所贵稍得齐一。」并从之。
二十七日,宗正寺言:「玉牒《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卷秩已多,内宗室子有未名而卒者,但曰『不及名』,既无官爵事迹可考,正欲于其父名之下总计其数注入,宗室女早卒者亦如之。」诏可。
绍圣三年五月十三日,宗正寺言:「请太祖下有服亲外,其余并连『伯』字,太宗下子孙连『季』字,人数未多,乞依前诏止连一字,用初赐,不字训名,庶几不致违戾。」又宗正寺丞宗景年言:「请宗室赐名及非(祖)[袒]免亲本家命名,于本祖下有服亲,即音同
字异,许用于别祖下。无服亲非连名,即虽本字,亦许用。其称祖者,以宣祖支子秦王下为一祖,太祖支子越王、楚王各为一祖,太宗支子魏王、昭成太子、鲁、陈、蔡、韩、吴王下各为一祖。其连名者,随祖宗之支子而下,虽兄弟数多,并为一字相连,庶几分祖字稍宽,不致乖戾。」从之。
徽宗崇宁三年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处仁言:「准令,宗室宗妇、宗女应修纂事迹,岁九月上旬关大宗正司取索。又《仙源积庆图》每三年、《宗藩庆系录》每一年并于岁旦关送内阁奏闻。明年合进图册,已依关大宗正司及河南、应天府敦崇院,请皆立朝会。」从之。
大观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并依行第连名。如连「士」字、「之」字之类,其单名者限十日改正。
政和三年正月十九日,宗正寺奏:「训撰宗室名,『之』字子从『公』,『子』字子从『伯』,『不』字子从『善』。
译来并用两字。内取一字相连,所以别源派,序昭穆也。昨自熙宁中立法,非祖宗(祖)[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后来逐时准大宗正司关到本家所撰名,多是重迭,有至数人而共一名者。又或与别房尊长名讳相犯,或兄弟不相连名,或只取一字为名而偏傍不相连者,名称混淆,难以分别昭穆之序。窃恐年祀寖久,流派逾远,谱籍渐无统纪。除重迭共一名者,昨来寺司申请,已得朝旨见令改撰外,所有犯别房尊长名讳、兄弟不相连名并以一字为名,恐亦合改撰。欲乞逐宫院将见今名犯尊长讳并字不相连及单名者并令改撰,仍从本寺定取一相连字取名稍宽者关宗正司,令依仿撰名,所贵稍得齐一。」并从之。
——元佑七年九月十四日,宗正寺上奏说:「按本寺规定,宗室中五服之外的亲属连名若非上下辈分相同者,如『立之』与『宗立』这类,以及读音相同而字形不同的,都允许自行撰取姓名。祖宗五服以内的亲属,仍依照上述令文规定撰赐姓名;至于现今五服之外的亲属,既然已允许自家撰取姓名,臣恐怕随着人数日益增多、取名渐多,若命一一按上述条例核对回避,必然造成诸多妨碍,姓名的训撰将难以推行。现在请求命太祖、太宗、秦王之下的五服之外子孙,各在本祖之下依照令文撰取姓名;若是属于其他祖系之下的五服之外亲属,除了所连之字必须另取以示区别外,其余即便与其他祖系下所用之字相同,也一并准许使用,这样才能使姓名训撰长久可行。」又上奏说:「宗室撰取姓名,历来都用两个字,其中取一字相连,用以区别源流支派,排列昭穆次序。以往自熙宁年间立法以来,五服之外的亲属不再赐名授官。后来陆续依照大宗正司行文通报的各家所撰姓名,发现多有重复,甚至有数人共用一个名字的情况。又有的与其他支系尊长的名讳相冲犯,有的兄弟之间不用相连之字,有的只取一字为名而偏旁并不相连,名称混淆,难以分辨昭穆次序。臣恐怕年深日久,支派愈发疏远,谱籍将逐渐失去统绪。除了重复共用一名的情况,此前本寺已申请并获朝廷旨意命其改撰之外,其余凡冒犯其他支系尊长名讳、兄弟不用连字,以及单字为名的,恐怕也应当予以改撰。请求命各宫院将现今姓名中冒犯尊长名讳、连字不相合以及单名的情况,一并命其改撰,并由本寺确定一个较为宽泛的连字用来取名,通报宗正司,命其依照仿效撰取姓名,以求稍趋一致。」朝廷都采纳了这些意见。
二十七日,宗正寺言:「玉牒《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卷秩已多,内宗室子有未名而卒者,但曰『不及名』,既无官爵事迹可考,正欲于其父名之下总计其数注入,宗室女早卒者亦如之。」诏可。
——二十七日,宗正寺上奏说:「玉牒中的《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卷帙已经很多,其中宗室子弟有尚未命名便夭折的,只写作『不及名』,既然没有官爵事迹可考,正打算在其父亲的名下总计其人数注明,宗室女子早夭的也照此办理。」朝廷下诏批准。
绍圣三年五月十三日,宗正寺言:「请太祖下有服亲外,其余并连『伯』字,太宗下子孙连『季』字,人数未多,乞依前诏止连一字,用初赐,不字训名,庶几不致违戾。」又宗正寺丞宗景年言:「请宗室赐名及非(祖)[袒免]亲本家命名,于本祖下有服亲,即音同字异,许用于别祖下。无服亲非连名,即虽本字,亦许用。其称祖者,以宣祖支子秦王下为一祖,太祖支子越王、楚王各为一祖,太宗支子魏王、昭成太子、鲁、陈、蔡、韩、吴王下各为一祖。其连名者,随祖宗之支子而下,虽兄弟数多,并为一字相连,庶几分祖字稍宽,不致乖戾。」从之。
——绍圣三年五月十三日,宗正寺上奏说:「请规定太祖之下五服以内的亲属之外,其余都连用『伯』字,太宗之下子孙连用『季』字,因人数尚不多,请求依照先前诏令,仍只连用一字,沿用最初所赐之字训释命名,这样才不致有所违背。」又宗正寺丞宗景年上奏说:「请规定宗室赐名以及五服之外亲属本家自行命名,在本祖之下五服以内的亲属,若读音相同而字形不同,可允许用于其他祖系之下;五服之外的亲属若不用连字,即便字形相同,也一并允许使用。至于所称的『祖』,以宣祖支子秦王之下为一祖,太祖支子越王、楚王各自为一祖,太宗支子魏王、昭成太子以及鲁王、陈王、蔡王、韩王、吴王之下各自为一祖。其连用之字,依照各祖之下支子而定,即便兄弟人数众多,也都用同一字相连,这样区分祖系用字才能稍加宽松,不致产生混乱违背的情况。」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徽宗崇宁三年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处仁言:「准令,宗室宗妇、宗女应修纂事迹,岁九月上旬关大宗正司取索。又《仙源积庆图》每三年、《宗藩庆系录》每一年并于岁旦关送内阁奏闻。明年合进图册,已依关大宗正司及河南、应天府敦崇院,请皆立朝会。」从之。
——徽宗崇宁三年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处仁上奏说:「依照规定,宗室、宗妇、宗女应当修纂的事迹资料,每年九月上旬行文大宗正司调取索要。另外《仙源积庆图》每三年、《宗藩庆系录》每一年,都应在年初行文送交内阁奏报。明年应当进呈图册,已经行文通知大宗正司以及河南、应天府敦崇院,请求都在朝会时呈进。」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大观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并依行第连名。如连「士」字、「之」字之类,其单名者限十日改正。
——大观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下诏宗室一律依照行辈次第连字取名,如连用「士」字、「之」字之类,其中用单字为名的,限十日之内改正。
政和三年正月十九日,宗正寺奏:「训撰宗室名,『之』字子从『公』,『子』字子从『伯』,『不』字子从『善』。『公』字、『伯』字、『善』字之子,乞依『公』字等例许撰连名。」从之。
——政和三年正月十九日,宗正寺上奏说:「训释撰定宗室姓名,『之』字辈子孙用『公』字,『子』字辈子孙用『伯』字,『不』字辈子孙用『善』字。而『公』字、『伯』字、『善』字辈之子,请求依照『公』字等辈的先例,允许再撰取连字命名。」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六年六月十六日,知邓州、京西南路安抚使许份言:「窃以宗正掌国属籍,而所掌祖簿凡二十有一。宗室蕃衍而迁除婚姻等,有司全缺关报,致注凿失实,无所稽考,修纂《玉
『公』字、『伯』字、『善』字之子,乞依『公』字等例许撰连名。」从之。
六年六月十六日,知邓州、京西南路安抚使许份言:「窃以宗正掌国属籍,而所掌祖簿凡二十有一。宗室蕃衍而迁除婚姻等,有司全缺关报,致注凿失实,无所稽考,修纂《玉牒》、《类谱》、《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每旋行取索,祖簿几成虚文,乞许令宗正寺重别取索,增广(秋)[秩]数编录。应有合注凿之事,内则吏部、大宗正司、诸宫院,外则外宗正司及宗室所任州军日下关报销凿,稽迟者严立法禁。」诏依所奏增广秩数,仍令宗正少卿闾
丘吁措置。
八月十四日,宗正寺卿闾丘吁奏:「修纂玉牒、属籍,欲自祖宗以来每朝皇子、皇女及亲贤、〔棣〕华宅各为一秩,三祖下十九宫院,太祖皇帝下以德、惟、从、世、令、子、伯、师,太宗皇帝下以元、允、宗、仲、士、不、善、汝,魏王下以德、承、克、叔、之、公、彦,各依昭穆次序,分位增广秩数。如有不连名及连名与别祖字行称呼交互有碍者,并限三日改正。」从之。
七年八月十四日,宗正少卿闾丘吁言:「为许份奏乞重别取索增广玉牒、属籍、祖簿秩数等画一内一项,宗室宗女生亡、迁转、出适,宗妇成礼,合其三代名衔、成礼月日等报寺,入凿祖簿。有司多不画时关报,自来未〔立〕法禁。缘大宗正司、西、南两外宗正司不报已有立定杖八十断罪,乞今后供报漏落,官司、人吏并依已立内、外宗正司断罪约束指挥施行。若外住及外任宗室失申罪,亦如之。仍委大宗正司每日一次据宗室所检举行下每日:疑误,或应作「每月」。,并报本所以凭销凿。」从之。
宣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赵子崧奏:「神宗、哲宗两朝帝系类谱未曾编纂,乞就寺委官。」诏差子崧。至九月成书进呈,送宗正寺玉牒殿宝藏,诏子崧特转一官。
五年七月十一日,臣僚言:「宗正所以崇奉玉牒。元丰董正治官,虚长贰不除,专以丞听寺事,盖与太常、秘书号为三丞,其选甚清,自来率用馆阁英俊,以重属籍之寄。比来用人寖轻,颇失本旨。请今后宗正丞依太常、秘书丞选
差。」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宗正寺丞替成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常少卿一员兼宗正少卿,丞、簿并罢。
同日,诏宗正寺吏人减半。
绍兴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常少卿兼宗正少卿李易言:「本寺昨缘渡江,散失玉牒、祖簿等文字。今相度欲乞令大宗正司、西南两京外宗正司及内东门司委自逐司取会。应在州、军、县、镇寄居(侍)[待]阙、见任并随司南班外官等,同宗室三代生亡年月日时、官爵及叔伯弟侄儿孙等,并宗女出嫁,夫系何官位、姓名,宗妇系何人家女,逐一开具保明报寺。
译牒》、《类谱》、《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每旋行取索,祖簿几成虚文,乞许令宗正寺重别取索,增广(秋)[秩]数编录。应有合注凿之事,内则吏部、大宗正司、诸宫院,外则外宗正司及宗室所任州军日下关报销凿,稽迟者严立法禁。」诏依所奏增广秩数,仍令宗正少卿闾丘吁措置。
——政和六年六月十六日,知邓州、京西南路安抚使许份上奏说:「臣以为宗正寺掌管国家宗室属籍,其所掌管的祖簿共有二十一部。宗室子孙繁衍众多,而升迁除授、婚姻嫁娶等事,有关部门全都缺失通报,导致登记出入与事实不符,无从查考。修纂《玉牒》、《类谱》、《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时每每需要临时调取索要,祖簿几乎成了虚设的空文,请求准许命宗正寺重新另行调取索要资料,增广册页秩数以便编录。凡是应当登记核销的事项,在内则由吏部、大宗正司、各宫院负责,在外则由外宗正司以及宗室子弟所任职的州军当日行文通报核销,若有拖延延迟的,严格立法予以禁止惩处。」朝廷下诏依照所奏增广秩数,并命宗正少卿闾丘吁负责措置办理。
八月十四日,宗正寺卿闾丘吁奏:「修纂玉牒、属籍,欲自祖宗以来每朝皇子、皇女及亲贤、〔棣〕华宅各为一秩,三祖下十九宫院,太祖皇帝下以德、惟、从、世、令、子、伯、师,太宗皇帝下以元、允、宗、仲、士、不、善、汝,魏王下以德、承、克、叔、之、公、彦,各依昭穆次序,分位增广秩数。如有不连名及连名与别祖字行称呼交互有碍者,并限三日改正。」从之。
——八月十四日,宗正寺卿闾丘吁上奏说:「修纂玉牒、属籍,打算自祖宗以来每朝皇子、皇女以及亲贤宅、棣华宅各作为一秩。三祖之下共有十九个宫院:太祖皇帝之下用德、惟、从、世、令、子、伯、师等字,太宗皇帝之下用元、允、宗、仲、士、不、善、汝等字,魏王之下用德、承、克、叔、之、公、彦等字,各依照昭穆次序,分别增广册页秩数。如有不用连字命名,以及所连之字与其他祖系字行称呼有交叉妨碍的,一律限期三日内改正。」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七年八月十四日,宗正少卿闾丘吁言:「为许份奏乞重别取索增广玉牒、属籍、祖簿秩数等画一内一项,宗室宗女生亡、迁转、出适,宗妇成礼,合其三代名衔、成礼月日等报寺,入凿祖簿。有司多不画时关报,自来未〔立〕法禁。缘大宗正司、西、南两外宗正司不报已有立定杖八十断罪,乞今后供报漏落,官司、人吏并依已立内、外宗正司断罪约束指挥施行。若外住及外任宗室失申罪,亦如之。仍委大宗正司每日一次据宗室所检举行下,并报本所以凭销凿。」从之。
——政和七年八月十四日,宗正少卿闾丘吁上奏说:「因许份奏请重新另行调取索要、增广玉牒、属籍、祖簿秩数等条画之中的一项:宗室、宗女的生育、亡故、升迁调职、出嫁,以及宗妇成礼等事,应连同其三代名衔、成礼月日等一并报告本寺,登记入祖簿核销。但有关部门大多不能按时行文通报,历来也未曾订立法令加以禁止约束。由于大宗正司、西、南两外宗正司若不报告已订立杖八十的处罚,请求今后凡供报有遗漏疏失的,官司、人吏都依照已订立的内、外宗正司处罚约束条例施行处置。若是在外居住及外任的宗室未能申报而失职的,也照此办理处罚。并委托大宗正司每日一次根据宗室所检举的事项下达处理,一并报告本所以便核销登记。」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宣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赵子崧奏:「神宗、哲宗两朝帝系类谱未曾编纂,乞就寺委官。」诏差子崧。至九月成书进呈,送宗正寺玉牒殿宝藏,诏子崧特转一官。
——宣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赵子崧上奏说:「神宗、哲宗两朝的帝系类谱尚未编纂,请求就本寺委派官员负责。」朝廷下诏委派赵子崧负责。到九月编纂成书进呈,送至宗正寺玉牒殿珍藏,朝廷下诏特别给赵子崧升迁一官。
五年七月十一日,臣僚言:「宗正所以崇奉玉牒。元丰董正治官,虚长贰不除,专以丞听寺事,盖与太常、秘书号为三丞,其选甚清,自来率用馆阁英俊,以重属籍之寄。比来用人寖轻,颇失本旨。请今后宗正丞依太常、秘书丞选差。」
——宣和五年七月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宗正寺是用来崇奉玉牒的机构。元丰年间整顿官制,宗正寺正副长官空缺不除授,专门由丞负责主持寺务,与太常寺丞、秘书省丞并称为三丞,选任十分清要,历来大多任用馆阁中的英才俊彦,以示看重属籍编修的托付之重。近来任用人选渐趋轻率,颇为有失本来的宗旨。请求今后宗正丞的选任依照太常丞、秘书丞的标准来挑选委派。」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宗正寺丞替成资阙。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下诏宗正寺丞的替补应以成资阙为准。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常少卿一员兼宗正少卿,丞、簿并罢。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下诏由太常少卿一员兼任宗正少卿,宗正寺丞、主簿一并裁撤。
同日,诏宗正寺吏人减半。
——同日,下诏宗正寺吏员人数减半。
绍兴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常少卿兼宗正少卿李易言:「本寺昨缘渡江,散失玉牒、祖簿等文字。今相度欲乞令大宗正司、西南两京外宗正司及内东门司委自逐司取会。应在州、军、县、镇寄居(侍)[待]阙、见任并随司南班外官等,同宗室三代生亡年月日时、官爵及叔伯弟侄儿孙等,并宗女出嫁,夫系何官位、姓名,宗妇系何人家女,逐一开具保明报寺。本寺置籍,依逐祖字号宫院编类成(策)[册]。如续次有生亡等事,并有军前回归之人,亦行报寺,以凭书注入籍,免致散漫。」从之。
——绍兴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常少卿兼宗正少卿李易上奏说:「本寺此前因渡江南迁,散失了玉牒、祖簿等文书资料。现在斟酌考虑,请求命大宗正司、西南两京外宗正司以及内东门司委托各自所属机构调查核实。凡是在州、军、县、镇寄居、待阙、现任以及随司的南班外官等宗室,连同宗室三代的生亡年月日时、官爵,以及叔伯、弟侄、儿孙等情况,并宗室女子出嫁后丈夫的官位、姓名,宗妇是何人家的女儿,都要逐一开列清楚具保确实后报告本寺。本寺设立名籍,依照各祖字号、宫院分类编纂成册。如后续再有生育、亡故等事,以及有从军前返
本寺置籍,依逐祖字号宫院编类成(策)[册]。如续次有生亡等事,并有军前回归之人,亦行报寺,以凭书注入籍,免致散漫。」从之。
三年四月二日,宗正寺言:「据西外宗正司申,州、军、县、镇等处,本司各无统摄,难以取会。本寺今相度欲令大宗正司、两外宗正司依元立宗支式样关牒诸路运司,移文行下诸处,委本处见任宗室或见任官一员取索县、镇、州、军次第申转运司,转运司再行保明诣实,申所管宗正司验认,无伪冒差漏,报本寺以凭编类修纂。」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谢伋言:「宗正之掌图牒,所以分源流之远近,定世次之疏戚。比年以来,虽间置卿,漫不省察。宣和之间,有乞附属籍而非宗室者,令图是也。近年以来,亦有诈称宗室而兴兵者,不蘉也。是远虑过防,必于无事之
际,世系远近,当使天下明知之。汉律,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今宗正有寺而无官,以太常兼治,望令宗正寺下州县取索名籍,编修玉牒。或为宗室世系名籍远近之序颁天下,不惟有碍御宝条令,窃虑若使天下明知宗支名籍、服属远近,必致浸生伪冒,官司无以考证。兼近日根勘伪徐王,缘不知服属远近,遂至败露,礼部令勘当。欲依今来所陈事理施行。」朝旨送礼部行下宗正寺,依已降指挥,候诸路取索〔关〕报到编修成籍日申尚书省。
九月十四日,诏取索宗室生亡、官爵、嫁娶等事,(遂)[逐]州专委通判一员。
十二月九日,诏复置宗正少卿一员。
四年九月十日,宗正少卿范冲言:「宗正寺依条训撰宗室赐名,具〔有〕无重迭申吏部、学士院看定,咨报中书省取旨施行。缘渡江之后,散失簿籍,无凭照据重迭。欲乞自今后如遇训名,本寺撰讫,从本寺行下大宗司勘会,如有重迭,别行改撰。」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宗正寺少卿依一般寺监破衣粮亲事官四人。
闰二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宗正寺丞一员,仍除知婺州金华县孙纬填阙。以纬收得宗枝事迹,谙晓编类修纂属籍次第,从宗正少卿范冲请也。
四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范冲等言:「宗枝文字参合照应编类修纂,共成下项:一、欲以《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为名。一、太祖皇帝、太宗皇帝,一、秦王,一、母氏,一、始生、一、宗妇,一、宗女,一、宫院,一、官
爵,一、寿考,一、赐谥。如可依此修纂,乞降下遵守。」从之。
五月七日,宗正少卿范冲等言:「本寺见遵依圣旨编类修纂《仙源庆系属籍总要》,有申请事件。」并从之。「一、今来将已降指挥宗正司取索报到宗室等家状,与本寺丞孙纬收到从来宗支等文字一处参照编类修纂。
译回的人员,也要一并报告本寺,以便据此登记入籍,避免资料散乱。」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年四月二日,宗正寺言:「据西外宗正司申,州、军、县、镇等处,本司各无统摄,难以取会。本寺今相度欲令大宗正司、两外宗正司依元立宗支式样关牒诸路运司,移文行下诸处,委本处见任宗室或见任官一员取索县、镇、州、军次第申转运司,转运司再行保明诣实,申所管宗正司验认,无伪冒差漏,报本寺以凭编类修纂。」从之。
——绍兴三年四月二日,宗正寺上奏说:「据西外宗正司申报,州、军、县、镇等地方,本司都没有统辖管理的权限,难以调查核实。本寺现在斟酌考虑,打算命大宗正司、两外宗正司依照原先订立的宗支样式,行文通报各路转运司,转发通行各地,委托当地现任宗室或现任官员一员,负责向县、镇、州、军逐级调取索要资料,申报转运司,转运司再进一步核实确认,申报所管辖的宗正司加以查验,确保没有伪冒差错遗漏,然后报告本寺以便据此分类编纂修撰。」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六月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谢伋言:「宗正之掌图牒,所以分源流之远近,定世次之疏戚。比年以来,虽间置卿,漫不省察。宣和之间,有乞附属籍而非宗室者,令图是也。近年以来,亦有诈称宗室而兴兵者,不蘉也。是远虑过防,必于无事之际,世系远近,当使天下明知之。汉律,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今宗正有寺而无官,以太常兼治,望令宗正寺下州县取索名籍,编修玉牒。或为宗室世系名籍远近之序颁天下,不惟有碍御宝条令,窃虑若使天下明知宗支名籍、服属远近,必致浸生伪冒,官司无以考证。兼近日根勘伪徐王,缘不知服属远近,遂至败露,礼部令勘当。欲依今来所陈事理施行。」朝廷旨送礼部行下宗正寺,依已降指挥,候诸路取索〔关〕报到编修成籍日申尚书省。
——六月二十三日,知大宗正丞谢伋上奏说:「宗正寺掌管图牒,用来区分源流远近,确定世代次序的亲疏关系。近年以来,虽然间或设置卿职,但一直疏于查察省视。宣和年间,曾有人企图附籍宗室而实际并非宗室的,令图便是一例。近年以来,也有诈称宗室而兴兵作乱的,比如不蘉便是。这说明应当加以长远考虑、严加防范,必须趁着无事之时,将世系的远近,使天下人都清楚明白。按汉代律法,各郡国每年借助上计时上报宗室名籍。如今宗正寺虽设有寺署,却没有专职官员,由太常寺兼管,希望命宗正寺行文各州县调取索要名籍,编修玉牒。(对于是否)将宗室世系名籍远近的次序颁布天下(一事),不仅有碍于御宝条令的规定,臣还担心若让天下人都清楚知道宗支名籍及服属远近的情况,必然会导致渐渐产生伪冒之事,官府将无从查考核实。加上近日追查审理假冒徐王一案,正是因为不清楚其服属远近,才得以败露真相,礼部已下令查办。请求依照现在所陈述的道理施行办理。」朝廷旨意下发礼部转行宗正寺,依照已颁降的指示,等各路调取索要、行文通报的资料到齐、编修成册之日,再申报尚书省。
九月十四日,诏取索宗室生亡、官爵、嫁娶等事,(遂)[逐]州专委通判一员。
——九月十四日,下诏调取索要宗室生亡、官爵、嫁娶等事项的资料,命各州专门委派通判一员负责。
十二月九日,诏复置宗正少卿一员。
——十二月九日,下诏恢复设置宗正少卿一员。
四年九月十日,宗正少卿范冲言:「宗正寺依条训撰宗室赐名,具〔有〕无重迭申吏部、学士院看定,咨报中书省取旨施行。缘渡江之后,散失簿籍,无凭照据重迭。欲乞自今后如遇训名,本寺撰讫,从本寺行下大宗司勘会,如有重迭,别行改撰。」从之。
——绍兴四年九月十日,宗正少卿范冲上奏说:「宗正寺依照规定为宗室训释撰定赐名,须将是否重复的情况申报吏部、学士院审核确定,再咨报中书省获取旨意施行。由于渡江南迁之后,簿籍资料散失,已无凭据可以核查是否重复。请求今后如遇训撰姓名,本寺撰定完毕后,行文下达大宗司核查,如有重复的情况,另行改撰。」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宗正寺少卿依一般寺监破衣粮亲事官四人。
——绍兴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诏宗正寺少卿依照一般寺监的标准,配给支破衣粮的亲事官四人。
闰二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宗正寺丞一员,仍除知婺州金华县孙纬填阙。以纬收得宗枝事迹,谙晓编类修纂属籍次第,从宗正少卿范冲请也。
——闰二月二十七日,下诏恢复设置宗正寺丞一员,并任命知婺州金华县孙纬补任此缺。这是因为孙纬收集掌握了宗室支系的事迹资料,熟悉编类修纂属籍的次序程序,听从了宗正少卿范冲的请求。
四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范冲等言:「宗枝文字参合照应编类修纂,共成下项:一、欲以《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为名。一、太祖皇帝、太宗皇帝,一、秦王,一、母氏,一、始生、一、宗妇,一、宗女,一、宫院,一、官爵,一、寿考,一、赐谥。如可依此修纂,乞降下遵守。」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范冲等上奏说:「宗室支系的相关文字资料相互参照对应,编类修纂,共成以下各项:一是打算将书名定为《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一、太祖皇帝、太宗皇帝;一、秦王;一、母氏;一、始生;一、宗妇;一、宗女;一、宫院;一、官爵;一、寿考;一、赐谥。如果可以依照这些项目编修,请求颁降下来以便遵照执行。」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五月七日,宗正少卿范冲等言:「本寺见遵依圣旨编类修纂《仙源庆系属籍总要》,有申请事件。」并从之。「一、今来将已降指挥宗正司取索报到宗室等家状,与本寺丞孙纬收到从来宗支等文字一处参照编类修纂。所有应宗司未取索缴报到州军去处,欲乞朝廷严赐行下三京宗司,依元立到式样催督,(远)[速]行取索,勘验保明报寺。一、合用纸札、朱红,今欲据每月合用数目从本寺直牒临安府收买供送。一、本寺除职级见有二人外,其旧额手分、贴书、楷书各四人,并各减半了当。今来止有
所有应宗司未取索缴报到州军去处,欲乞朝廷严赐行下三京宗司,依元立到式样催督,(远)[速]行取索,勘验保明报寺。一、合用纸札、朱红,今欲据每月合用数目从本寺直牒临安府收买供送。一、本寺除职级见有二人外,其旧额手分、贴书、楷书各四人,并各减半了当。今来止有知杂属籍两案内手分各有壹名,欲于主行编修属籍案内复置手分一名,于本寺守(关)[阙]贴书内不候及年,先次隔等便行试补填阙一次。如无合格之人,即于诸寺监库务及应干官司去处踏逐指差。内抽差到人候及一年,若不愿归司者,即与拨填入额,其请给、迁补、出职并依本寺见行条法。一、乞下左藏库量行支降钱三百贯文,付寺充和顾及审量食钱并杂支使用。其使不足,申乞接续支降。」
六月十六日,诏宗正寺编修到太祖皇帝庆系,令先次进呈。
八月二十四日,宗正寺丞孙纬言:「修纂祖宗庆系,宗室所供文字即无皇后与公主,似为阙典。纬欲将本家收到本朝诸书检讨编类,别作一项修入《庆系总要》。」从之。
十一月二日,诏:「宗正寺编
类修纂《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已投进了当,专一修纂官寺丞孙纬与转一官,胥长、胥史各支绢五疋,胥佐三疋,贴书楷书二疋。」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宗正寺言:「太祖皇帝下『希』字子欲连作『与』字,太宗皇帝下『崇』字子欲连作『必』字,亲贤宅『居』字子欲连作『多』字。〔棣〕华宅『卿』字子欲连作『茂』字,魏王下『夫』字子欲连作『时』字。」从之。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宗正寺编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令接续修纂,合行事件并依已得指挥。」本寺少卿张绚言:「昨来编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今来已及二年有余,诸处文字渐多,若不乘时接续修纂,切虑岁久文书浩渺,卒
译知杂属籍两案内手分各有壹名,欲于主行编修属籍案内复置手分一名,于本寺守(关)[阙]贴书内不候及年,先次隔等便行试补填阙一次。如无合格之人,即于诸寺监库务及应干官司去处踏逐指差。内抽差到人候及一年,若不愿归司者,即与拨填入额,其请给、迁补、出职并依本寺见行条法。一、乞下左藏库量行支降钱三百贯文,付寺充和顾及审量食钱并杂支使用。其使不足,申乞接续支降。」
——五月七日,宗正少卿范冲等上奏说:「本寺现正遵照圣旨编类修纂《仙源庆系属籍总要》,有若干申请事项。」朝廷都予以采纳:「一、现在打算将已下达指示、由宗正司调取索要通报到的宗室等家状,与本寺丞孙纬收集到的历来宗支等文字资料一并参照编类修纂。所有应由宗司调取索要而尚未缴报到州军的地方,请求朝廷严令颁降下达三京宗司,依照原先订立的样式催促督办,从速调取索要,核查确认后报告本寺。一、所需用的纸张、朱红等物,现打算按每月所需数量,由本寺直接行文临安府购买供应。一、本寺除现有职级官员二人外,原有定额的手分、贴书、楷书各四人,都已各自减半配置。现在只有知杂、属籍两案内各有手分一名,打算在主管编修属籍案内再设置手分一名,从本寺守阙贴书之中不必等到满一年,先按次序隔等进行一次试补填缺。如果没有合格的人选,就在各寺监库务以及相关官府机构中挑选调派委任。其中抽调差派来的人若等到满一年,若不愿意回归原司,即予以拨补填入正式定额,其请给俸禄、升迁补授、出职等一律依照本寺现行的条例法规办理。一、请求下令左藏库酌情支拨钱三百贯文,交付本寺用作雇请工匠及审核核算食钱以及各项杂支使用。若费用不足,再申请陆续拨给。」
六月十六日,诏宗正寺编修到太祖皇帝庆系,令先次进呈。
——六月十六日,下诏宗正寺已编修完成的太祖皇帝庆系部分,命先行进呈。
八月二十四日,宗正寺丞孙纬言:「修纂祖宗庆系,宗室所供文字即无皇后与公主,似为阙典。纬欲将本家收到本朝诸书检讨编类,别作一项修入《庆系总要》。」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宗正寺丞孙纬上奏说:「修纂祖宗庆系,宗室方面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中并没有皇后与公主的内容,似乎是一项缺漏。臣孙纬打算将自家收藏的本朝各类典籍加以检讨编类,另立一项修入《庆系总要》之中。」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十一月二日,诏:「宗正寺编类修纂《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已投进了当,专一修纂官寺丞孙纬与转一官,胥长、胥史各支绢五疋,胥佐三疋,贴书楷书二疋。」
——十一月二日,下诏:「宗正寺编类修纂的《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已经进呈妥当完成,专任修纂官寺丞孙纬给予升迁一官,胥长、胥史各支给绢五匹,胥佐三匹,贴书、楷书各二匹。」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宗正寺言:「太祖皇帝下『希』字子欲连作『与』字,太宗皇帝下『崇』字子欲连作『必』字,亲贤宅『居』字子欲连作『多』字。〔棣〕华宅『卿』字子欲连作『茂』字,魏王下『夫』字子欲连作『时』字。」从之。
——绍兴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宗正寺上奏说:「太祖皇帝之下『希』字辈的子孙,打算连用『与』字;太宗皇帝之下『崇』字辈的子孙,打算连用『必』字;亲贤宅『居』字辈的子孙,打算连用『多』字;棣华宅『卿』字辈的子孙,打算连用『茂』字;魏王之下『夫』字辈的子孙,打算连用『时』字。」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宗正寺编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令接续修纂,合行事件并依已得指挥。」本寺少卿张绚言:「昨来编修太祖、太宗、秦王下《仙源庆系属籍总要》,今来已及二年有余,诸处文字渐多,若不乘时接续修纂,切虑岁久文书浩渺,卒……
——绍兴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诏:「宗正寺所编修的太祖、太宗、秦王之下《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命继续接着修纂,相关应办事项都依照已获得的指示办理。」本寺少卿张绚上奏说:「此前编修太祖、太宗、秦王之下《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如今已经过去两年有余,各处的文字资料渐渐增多,若不趁此时机接续修纂,恐怕日久年深,文书浩繁庞杂,最终……(原文至此中断)
难考正,编类费工,欲将续到宗室事迹与已编修属籍再行参合照应编纂。」故有是命。
九年八月十五日,诏令东京留守司搜访属籍文字缴申尚书省,从(司封)[司封]员外郎薛嘉言请也。
十年闰六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言:「承朝廷送下搜访到东京已经进呈《宗藩庆绪录》并宗室班位、宗女宗妇簿,共一十五册,约二千余板。本寺再行参照得与近来取会应诸路报到事迹等各有异同,及缺文差讹去处颇多,委是文字浩大,卒难尽行编修。今欲乞依绍兴五年本寺丞孙纬已编修进呈体例,将《太祖皇帝庆系》先次进呈,其《太宗皇帝庆系》并《秦王庆系》续行编修进呈。兼契勘绍兴五年系修写二本,一本进
译难以考订核实,编纂分类耗费工夫,想把陆续查到的宗室事迹与已经编修好的属籍再加以参照对应,重新编纂。」所以才有了这道诏命。
九年八月十五日,下诏命令东京留守司搜访属籍文字,缴纳呈报尚书省,这是采纳了司封员外郎薛嘉言的请求。
十年闰六月二十九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人上奏说:「承蒙朝廷送下搜访到的东京已经进呈的《宗藩庆绪录》以及宗室班位、宗女宗妇簿,共一十五册,约二千余板。本寺再加以参照核对,发现与近来汇总各路报送到的事迹等各有出入,且缺文错讹之处颇多,实在是文字浩繁,仓促间难以全部编修完毕。如今想请求依照绍兴五年本寺丞孙纬已编修进呈的体例,先将《太祖皇帝庆系》进呈,其《太宗皇帝庆系》与《秦王庆系》再陆续编修进呈。又查得绍兴五年是修写两本,一本进
入,一本在寺崇奉。今检准在京日进呈玉牒条例,系入内内侍省差承受官一员进呈毕,迎奉安奉。今来编修到亦系祖宗庆系,今乞比附进玉牒条例,更不乞差承受官外,止乞(今)[令]本寺官进呈讫,迎奉赴寺安奉。」从之。
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诏:「宗正寺编修太祖皇帝下《仙源庆系属籍》已进呈讫,少卿江公亮、丞邵大受各与减磨勘二年,人吏量行犒设。」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诏宗正寺复置胥佐一名,守阙贴书二人,额外习学贴书二人,并行减罢。其胥佐、贴书依名次敦减,候有阙,次第收补。以裁定百司吏额也。
二十八年四月,诏宗正寺修纂《宗藩庆系录》,候将来接续进呈《仙源积庆图》日,一就进呈。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六日,诏:「宗正寺胥长满五年,通入仕及三十年,依太常寺条格体例补将仕郎,依条解发出职。」
八月二十三日,诏玉牒所宰臣提举依旧。修书官一员,同宗正卿、丞修纂,更不置检讨官。
三十二年闰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寺簿除不预修纂玉牒外,其余职事相兼管干,更不支破折食钱。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宗正寺职掌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兴隆)[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宗正寺并省主簿一员,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宗正寺状:「依指挥条
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胥史一,胥佐二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今乞从下减楷书一。」诏依,见在人且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宗正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以上《干道会要》。玉牒所,宫闱令,陵台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太宗正司
太宗正司
【宋会要】
仁宗庆历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请自今后皇族凡有违慢过失,并从本司取勘施行。从之。
至和二年五月,以皇子汝南郡王子右领军卫大将军宗师为严州刺史,北海郡王子右监门卫大将军宗乔为右领军卫大将军,皆以其父领大宗正久,因干元节推恩特迁之,后毋得为例。今大宗正司每岁有与子减磨勘恩例,乃缘其制也。允让、允弼领大宗正在景佑三年七月,汝南郡王即允让,扶风郡王即允弼也。
嘉佑六年正月七日,判大宗正事允弼言:「自创置本司,所降宣敕札子指挥及约束条贯甚多,独未编修,欲望差潭王宫教授周孟阳、燕王宫伴读李田与臣编条对读装写,乞差都监任修古监勒。」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夫明德以亲九族,正家而刑万邦。古先哲王,罔不由此。朕嗣守丕业,率循旧章。
译入,其中一本在寺内供奉。现查核在京师时进呈玉牒的条例,是由入内内侍省差遣承受官一员负责进呈完毕后,再迎奉安奉。现在编修完成的也是属于祖宗庆系,现请求比照进呈玉牒的条例,除了不再请求差遣承受官之外,只请求让本寺官员进呈完毕后,迎奉送到寺内安奉。」皇帝准奏。
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下诏:「宗正寺编修的太祖皇帝一支《仙源庆系属籍》已经进呈完毕,少卿江公亮、丞邵大受各自减免磨勘二年,属吏酌情犒赏。」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诏宗正寺恢复设置胥佐一名,守阙贴书二人,额外习学贴书二人,一并予以裁减。其胥佐、贴书依照名次逐步裁减,等到有空缺时,依次序递补。这是为了裁定各司胥吏的员额。
二十八年四月,下诏宗正寺修纂《宗藩庆系录》,等将来接续进呈《仙源积庆图》之日,一并进呈。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六日,下诏:「宗正寺胥长任职满五年,连同入仕年限共满三十年的,依照太常寺的条格体例补授将仕郎,依条例解发出职。」
八月二十三日,下诏玉牒所由宰臣提举一事依旧照办。修书官一员,与宗正卿、丞共同修纂,不再另设检讨官。
三十二年闰二月二十九日,宗正寺主簿除不参与修纂玉牒外,其余职事相互兼管,不再支给折食钱。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尚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下诏宗正寺职掌人员减免一年出官,此乃因遇皇帝登基之故。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下诏宗正寺并省主簿一员,现任者允许任满本任,已经差遣任命的依照省罢之法执行。这是听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人的建议。
八月三日,宗正寺呈状:「依照指挥的条令,
开列并省的吏员定额,现管有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现请求从中裁减楷书一人。」皇帝下诏准许,现在的人员暂且依旧,将来遇有空缺,不再迁补。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宗正寺丞、簿此后一并依照旧制。以上出自《干道会要》。玉牒所,宫闱令,陵台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〇 太宗正司
太宗正司
【宋会要】
仁宗庆历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大宗正司奏请从今以后皇族凡有违犯怠慢的过失,一并交由本司审问查办。皇帝准奏。
至和二年五月,任命皇子汝南郡王之子、右领军卫大将军宗师为严州刺史,北海郡王之子、右监门卫大将军宗乔为右领军卫大将军,都是因为他们的父亲执掌大宗正职务已久,趁着干元节推恩特别迁升他们,此后不得援例。如今大宗正司每年都有为子孙减免磨勘的恩例,正是沿袭此制而来。允让、允弼执掌大宗正是在景佑三年七月,汝南郡王即允让,扶风郡王即允弼。
嘉佑六年正月七日,判大宗正事允弼上奏说:「自从创设本司以来,所颁降的宣敕札子指挥及约束条贯很多,唯独没有编修整理,希望差遣潭王宫教授周孟阳、燕王宫伴读李田与臣一同编集条文、校对誊写,请求差遣都监任修古加以监督整理。」皇帝准奏。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三日,下诏:「彰明德行以亲睦九族,端正家庭以规范万邦。古代圣明的君王,无不遵循此道。朕继承宏大的基业,遵循旧有的典章。想到皇族亲属应当敦厚和睦,故命宗室重臣加以督察端正。念及历代先帝相
惟皇属之敦和,命宗臣而董正。惟累圣承继,百年盛隆,荷宗社之庆灵,茂本支而蕃衍。念其性本于仁厚,宜广学以勤修;顾其日益于众多,必增员而统理。故外已诏于儒学,各选于经师;而内仍择于亲贤,共司于属籍。庶乎 赞其职,并修厥官。纠乃非违,先以正而为率;勉夫怠堕,惟其善而是从。式孚于休,以副予意。」英宗既命增皇亲宫院学官,以谓宗室之盛数倍于前,而宗正司事亦烦多,乃增置同知大宗正
事一员,选宗惠为之,仍降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判大宗正事允弼等言,详定到皇亲听书等赏罚规式。诏依所定施行。
三年四月,以怀州团练使宗惠为恩州刺史,罢同知宗正事,止其朝参,坐女仆相告讦语不顺故也。
是月,以密州观察使宗旦同知大宗正司事。
景佑三年置,熙宁三年五月并管勾睦亲、广亲并提举郡县主宅所,归大宗正司。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大宗正司知及同知官各一人,以宗室团练使以上充。丞二人,以文臣升朝官以上充。掌宗室之教法、政令,以行艺、训道而敦睦之,受其辨诉之事而纠其失,微罪则先劾以闻。即法例有疑不能决者,同上殿取裁。若宫邸因事出入,日书于籍,季终类奏,岁录其存亡之数报宗正寺。记室一人,典笺奏,讲书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讲教,兼领小学之事。自熙宁初置丞,省记室、讲授员,增给以禄。而大宗正岁与子若孙推恩,及十年则加褒赏。由是宗子屡有中进士第者,人自矜饬,以劝学焉。分案五,设吏十有一。《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一日,以皇伯吉州团练使宗惠权同管勾大宗正司事,候允弼服阕日依旧。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言,大宗正司请置丞二员于睦亲、广亲宅。从之。命都官员外郎张稚圭知丞事,继以光禄寺丞李德刍同知丞事。
五月十八日,废管勾睦亲、广亲并提举郡县主宅所,归大宗正司,从知宗正丞张稚圭请也。
先是,宗室举动皆为管勾内臣所拘制,稚圭始请罢之,上令并罢郡县主宅提举。
六月十四日,大宗正司言:「行省管勾睦亲、广亲并提举郡县主等宅所,并令本司依例一面管勾。今有合行约束及废置八事,乞指挥。」诏内除应诸色人并姨▯犯杖罪以下乞从本司一面勘断不行外,余并从之。《实录》上云废置八事上云:疑误,或当作「止云」。,不载事目。
四年二月六日,同知大宗正丞李德刍言:「欲乞自今后皇亲应有内外亲族吉凶吊省合出入事件编成则例,更不逐旋奏知及日申本司,只令勾当使臣置历抄上,赴大宗正司签押。其榜子每月类聚奏闻。」从之。
五年七月六日,诏自今宗室犯过失杖以下,委宗正司劾奏。
译承继,百年来兴盛隆昌,承蒙宗庙社稷的福荫,宗族支脉繁茂兴旺。想到其本性根于仁厚,应当广施教育以勤加修养;顾念其人数日益增多,必须增设官员以统理管辖。所以对外已诏令儒学官员,各自选拔精通经义的老师;而对内仍旧选择亲近贤能之人,共同掌管宗室属籍。希望能够辅佐其职守,共同修明此官职。纠察其中违犯不法之事,首先要以端正为表率;勉励那些怠惰懈怠之人,唯有以善行为准则加以劝导。以此彰显美善,以符合朕的心意。」英宗既已命令增设皇亲宫院的学官,因为认为宗室繁盛的人数已是从前的数倍,而宗正司的事务也繁多,于是增设同知大宗正
事一员,选拔宗惠担任此职,并颁降此诏。
九月二十五日,判大宗正事允弼等人上奏,详细拟定了皇亲听书等赏罚的规章制度。皇帝下诏依照所拟定的施行。
三年四月,任命怀州团练使宗惠为恩州刺史,罢免其同知宗正事之职,停止其朝参,这是因为其女仆相互告发言语不逊之故。
同月,任命密州观察使宗旦为同知大宗正司事。
景佑三年设置,熙宁三年五月,将管勾睦亲、广亲以及提举郡县主宅所并入,归属大宗正司。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大宗正司知及同知官各一人,由宗室团练使以上官员充任。丞二人,由文臣升朝官以上充任。掌管宗室的教化法度、政令,以德行、教导来使其敦厚和睦,受理宗室的申辩诉讼之事并纠察其过失,轻微的罪过则先行弹劾上报。若遇到法律条例有疑难而不能决断的,一同上殿听取裁决。若宫邸因事出入,每日登记于簿籍,每季末分类上奏,每年记录其存亡的数目报送宗正寺。记室一人,掌管笺奏文书,讲书教授十二人,分别负责讲授教育,兼管小学的事务。自熙宁初年设置丞以来,省去记室、讲授的员额,增加俸禄。而大宗正每年为子孙推恩,满十年则加以褒奖赏赐。因此宗室子弟屡屡有考中进士的,人人自我勉励约束,以此相互劝勉学习。分设五案,设置吏员十一人。《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一日,任命皇伯吉州团练使宗惠暂时权管大宗正司事,等允弼服丧期满后依旧任职。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大宗正司请求在睦亲、广亲宅设置丞二员。皇帝准奏。任命都官员外郎张稚圭掌管丞事,继而以光禄寺丞李德刍同知丞事。
五月十八日,废除管勾睦亲、广亲以及提举郡县主宅所,并入大宗正司,这是听从知宗正丞张稚圭的请求。
在此之前,宗室的举动都受管勾内臣的拘束限制,张稚圭开始请求罢除此制,皇上下令一并罢除郡县主宅的提举。
六月十四日,大宗正司上奏:「原先管勾睦亲、广亲以及提举郡县主等宅所的事务,一并命令本司依例统一管理。现有应当施行的约束及废置事宜共八项,请求给予指挥。」皇帝下诏,除了对各类人员及姨〇犯杖罪以下的,允许本司一面勘断不必上报之外,其余的一并准许。《实录》上文说「废置八事」,「上云」二字疑有误,或当作「止云」,未记载具体的事目。
四年二月六日,同知大宗正丞李德刍上奏:「请求从今以后,皇亲凡有内外亲族吉凶吊唁探视等事项,编成条例,不再逐一即时奏报及每日申报本司,只命令勾当使臣设立簿册登记上报,送至大宗正司签署核准。相关榜
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言:「宗室所投文字或违例碍条,退回即生诬怨。或情有可怜,而例无其事;或事涉违冒,而理或可容。乞自今有疑难事,许上殿敷奏,或许同见执政禀议。」从之。
八年三月六日,诏宗室换官及外居者隶大宗正司管勾。
五月六日,诏知大宗正司官及十年取旨,仍岁与一子若孙遥郡刺史以下官,减二年磨勘。
七月二日,皇伯、昭信军节度使、知大宗正事宗旦降授彰化军节度观察留后、忻州防御使,同知大宗正事宗惠降授霸州团练使,坐不察世居阴谋,乃有此责。同知大宗正丞事宋靖国、诸王宫记室参军王慥皆坐累,夺官一秩。
九年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大宗正司官候管勾及十周
年取旨。勘会同知大宗正司宗惠治平元年六月差同知大宗正事,至二年七月再差同知,所是先管勾月日,合与不合通理。」诏许自权同管勾年月通理,仍依宗旦例展二年取旨。
元丰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判大宗正司宗旦旧例添厨食料,虽有后条冲革,可以见领宗正特给之,他官虽等非职事同者,无得援为例。
五年二月十五日,武昌军节度观察留后、同知大宗正宗惠进封江夏郡王、知大宗正,武胜军节度观察留后宗晟同知大宗正。
十一月十八日,诏大宗正司不隶六曹,其丞属听中书省取旨差。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安化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高密郡王宗晟知大宗正事,相州观察使宗景同知大宗正事。
哲宗元佑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宗室嫁娶,依旧制大宗正司勘验。
四年,诏宗室越本司诉事者罪之。
绍圣元年七月七日,诏知大宗正司(宗正司)宗晟管勾实及十年,合得恩泽特与回授长男吉州防御使仲御除府州观察使。
二年八月七日,三省奏事,上曰:「皇族狃习富贵,或弗能以礼法饬其下,独同判大宗正司宗景家法甚严,兹可佳也。」辅臣对曰:「景领宗事十余年「景」字下原有一空格,疑有阙文,或作「宗景」。,职事亦修,闻其德性安和,不以爵禄自骄,可以劝率宗亲。」上曰:「可加使相,仍进封郡王。」制以(宋)[宗]景可特授开府仪同三司、判大宗正事,特封济阴郡王。
三年七月十一日,礼部言:「乞宗室
袒免亲授外官人,若未曾参部者,并依宗室例令大宗正司管辖。」从之。
徽宗宣和四年三月二十日,尚书省言:「判大宗正事江夏郡王仲爰等奏,本司自熙、丰而来,三司至六曹非相统摄,于本司皆行公牒。昨来吏部司封不依上条,于政和五年创行请申,将合取会事务不行公牒,直押贴子,付本司取索。缘本司即非司封所隶,既非所辖,自当公牒取会。欲望降旨,令司封遵依元丰旧制施行。
译文每月分类汇总上奏。」皇帝准奏。
五年七月六日,下诏从今以后宗室若犯有过失、处杖刑以下的,委托宗正司弹劾上奏。
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上奏:「宗室所呈递的文书,有的违背旧例、抵触条文,若予以退回则容易产生诬告怨恨。有的情有可原,而条例中却没有相应规定;有的事涉违犯冒滥,而情理上或可宽容。请求今后遇有疑难之事,允许上殿陈奏,或允许与在朝执政大臣共同商议。」皇帝准奏。
八年三月六日,下诏宗室换官及在外居住者,隶属大宗正司管辖。
五月六日,下诏知大宗正司的官员任职满十年上奏请示,并且每年为一名子孙授予遥郡刺史以下官职,减免二年磨勘。
七月二日,皇伯、昭信军节度使、知大宗正事宗旦降授为彰化军节度观察留后、忻州防御使,同知大宗正事宗惠降授为霸州团练使,这是因为未能察觉世居谋逆之事,因而受到此处分。同知大宗正丞事宋靖国、诸王宫记室参军王慥都受到牵连,各降官一级。
九年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上奏:「大宗正司官员,等到管勾满十周
年后再听候旨意。查核同知大宗正司宗惠,治平元年六月差任同知大宗正事,到二年七月再度差任同知,此前管勾的月日,应当与不应当合并计算。」皇帝下诏允许从其暂时权管的年月起合并计算,仍依照宗旦的先例延展二年再听候旨意。
元丰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诏判大宗正司宗旦按照旧例增添的厨食料,虽有后来的条例予以冲销革除,但可因其现任宗正的身份特予保留支给,其他官员即便官职相等而非担任此职事者,不得援引为例。
五年二月十五日,武昌军节度观察留后、同知大宗正宗惠晋封为江夏郡王、知大宗正,武胜军节度观察留后宗晟为同知大宗正。
十一月十八日,下诏大宗正司不隶属于六曹,其丞属官员的差遣听候中书省取旨决定。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任命安化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高密郡王宗晟为知大宗正事,相州观察使宗景为同知大宗正事。
哲宗元佑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下诏宗室的嫁娶,依照旧制由大宗正司加以勘验。
四年,下诏宗室越过本司诉讼事务者予以治罪。
绍圣元年七月七日,下诏知大宗正司(宗正司)宗晟管勾实际已满十年,应得的恩泽特准转授其长男吉州防御使仲御,授以府州观察使。
二年八月七日,三省奏事,皇上说:「皇族习惯了富贵,有的不能以礼法约束其下属,唯独同判大宗正司宗景治家法度十分严格,这值得嘉许。」辅臣回答说:「宗景执掌宗室事务十余年,职事也办理得当,听说他德行安和,不以爵位俸禄自骄,可以此劝勉宗室亲族。」皇上说:「可以加封使相,并晋封郡王。」下制命任命宗景为特授开府仪同三司、判大宗正事,特封济阴郡王。
三年七月十一日,礼部上奏:「请求宗室
袒免亲授予外官的人,如果尚未曾到吏部报到参选的,都依照宗室的旧例交由大宗正司管辖。」皇帝准奏。
徽宗宣和四年三月二十日,尚书省上奏:「判大宗正事江夏郡王仲爰等人奏称,本司自熙宁、元丰以来,三司到六曹并非相互统辖,对本司都是行用公牒。近来吏部司封司不依照原有条例,于政和五年新创请申之法,凡应取会核实的事务不再行用公牒,而是直接押送贴子,命令本司取索办理。因本司本
」从之。
旧置判大宗正事、同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事、同知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事、同知大宗正丞事各一员,今置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各一员。旧置主押官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后行一十二人,正名贴司一十一人,守阙正名贴司四人,私名贴司一十人,今置主押管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后行七名,正名贴司一名天头原批:「『贴司一名』下脱『守阙正名贴司一名』。」掌本司事务。士案,系掌行南班宗室磨勘转官,袭封及缌麻、袒免亲嫁娶房卧钱,宗室赐名授官,宗女夫乞官,郡、县主奏荐,遗表恩泽,宗室乞岳庙差遣、换官,降生立名等事务。户案,系掌行南班宗室请受,非袒免以下亲降生、分割财产,嫁娶房卧钱并宗室出磨添破,陈乞孤遗钱米,并核实诸路孤遗钱米等事务。仪案,系掌行宗室朝参,主奉祠事,陈乞入道为尼及太庙五飨、三献、奏告等行事差官,并宗室听请量试、赠官,南班差药院等事务。兵案,系掌行宗室差亲事官兵士、
省马等事务。刑案,系掌行宗室陈乞叙官,除落过名,作过犯罪拘管、锁闭年满放免等事务。工案,系掌宗室外住修造,本司应杂事务。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六日,知大宗正丞孙逸言:「南班环卫官宗室已降指挥权于洪州置司,所有宗室及本司官吏请给并居住屋宇,乞依先置司江宁府已得画一指挥施行。请给乞令本路转运司于上供钱内应副,屋宇乞从本司于本州岛系官屋舍并寺观内量行摽拨。」从之。
十四日,知大宗正事仲琮言:「昨因皇帝驻跸南京,即(今)[令]本司先次敦率南班宗室渡江,前来江宁府权行置司。契勘江宁府边江疆界,逐时兵马往来驻札,少得系官屋宇,见今宗室分拨在寺舍居止。缘本司所管宗室类多南班近属伏望特令于僻静去处如本路信州或江西路(处)[虔]州权行置司,令宗室往彼居住。若谓环卫官不当远去阙庭,即乞依已得指挥,令臣选择老成有德行者十数人留行在以奉朝请,其家属除愿留自随者外,其余只令与众宗室于所指州居住。所有宗室并本司官吏请给等并乞依昨来移司江宁府已得划一指挥。」诏依,令虔州置司。
七月三日,知大宗正丞洪子阳言:「在京南班宗室前往东南择宽广州郡置司居住,本司遂陈乞前来建康府。当时随逐本司南班宗室共三十余员,其余愿留京师者朝廷亦许之,自此本司遂分为两处,凡行移及朝廷诸处取
会文字事干两处者,其应报多不得圆备,不免递中往复,至于再三,可以结绝,动至经年,近者数月,人吏更番往来,则互有不知首尾之托。况今日京师籴贵百倍,其它物价类皆翔涌,宗室何可久留 乞令在京宗室与本司依旧并而为一,庶无行移往返、人吏更番之弊,宗室易为检束。
译不隶属司封司,既非其所辖,自应仍以公牒取会。希望降旨,命司封司遵照元丰旧制施行。」皇帝准奏。
原先设置判大宗正事、同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事、同知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事、同知大宗正丞事各一员,现改设判大宗正事、知大宗正丞各一员。原先设置主押官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后行一十二人,正名贴司一十一人,守阙正名贴司四人,私名贴司一十人,现改设主押官一名,押司官一名,前行一名,后行七名,正名贴司一名(天头原批注:「『贴司一名』之下脱漏『守阙正名贴司一名』。」),掌管本司事务。士案,负责掌管南班宗室磨勘转官,袭封以及缌麻、袒免亲嫁娶的房卧钱,宗室赐名授官,宗女丈夫请求授官,郡主、县主的奏荐,遗表恩泽,宗室请求岳庙差遣、换官,出生登记立名等事务。户案,负责掌管南班宗室的请受俸禄,非袒免以下亲属的出生、分割财产,嫁娶房卧钱以及宗室出宫磨勘添破俸禄,陈请孤遗钱米,以及核实各路孤遗钱米等事务。仪案,负责掌管宗室朝参,主持奉祠事务,陈请入道为尼以及太庙五飨、三献、奏告等行礼差官,以及宗室听请量试、赠官,南班差遣药院等事务。兵案,负责掌管宗室差配亲事官兵士、
省马等事务。刑案,负责掌管宗室陈请叙官,除落过往罪名,因过犯罪而拘管、锁闭年满放免等事务。工案,负责掌管宗室外住修造,以及本司相应杂项事务。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六日,知大宗正丞孙逸上奏:「南班环卫官宗室已经奉降指挥权且在洪州设置官署,所有宗室及本司官吏的请受供给以及居住屋宇,请求依照先前设置官署于江宁府时已得到的划一指挥施行。请求粮米供给,请命令本路转运司从上供钱内予以应付;屋宇请求由本司在本州岛现有的官屋以及寺观内酌情拨给。」皇帝准奏。
十四日,知大宗正事仲琮上奏:「先前因皇帝驻跸南京,即命令本司率先督率南班宗室渡江,前往江宁府暂时设置官署。查勘江宁府地处边境沿江地带,时常有兵马往来驻扎,很少能有可供使用的官府屋宇,如今宗室都分散安置在寺庙居住。因本司所管辖的宗室大多是南班近属,恳请特别命令在僻静之处,如本路的信州或江西路的虔州暂时设置官署,命令宗室前往那里居住。若说环卫官不应当远离朝廷,则请求依照已得到的指挥,命臣挑选年长德高之人十数名留在行在以奉朝请,其家属除愿意留下随行者外,其余的只命令随众宗室在所指定的州郡居住。所有宗室以及本司官吏的请受供给等,也都请求依照先前移署江宁府时已得到的划一指挥办理。」皇帝下诏准许,命令在虔州设置官署。
七月三日,知大宗正丞洪子阳上奏:「在京师的南班宗室前往东南方向选择宽广的州郡设置官署居住,本司于是陈请前来建康府。当时随行的本司南班宗室共三十余员,其余愿意留在京师的,朝廷也允许了,从此本司便分为两处,凡是行文往来以及朝廷各处取
会文书事关两处的,其相应回报多不能完备,不免要往返递送,甚至反复三四次,事情原本可以了结,往往拖延经年,近的也要数月,官吏轮番往来,则相互之间不了解事情的原委首尾。况且如今京师米价昂贵百倍,其他物价也都腾涌上涨,宗室哪能久留 请求命令京师的宗室与本司依旧合并为一处,庶几不再有行文往返、官吏轮番往来的弊病,宗室也便于检点约束。」知宗仲
」知宗仲琮契勘:若将东京本司并在彼南班,宗室与行司并而为一,则宗室无致散漫,人吏便于行遣。从之。
四年六月八日,大宗正司言:「西外宗室已到南雄州置司,月支钱三千余贯,米二千余石。大宗正司移广州,未见得合支数目,虽许用上供钱,见并无合用钱米。」诏士禚并南班官除合破使臣、人从依已降指挥并减半外,仍仰本路漕臣将合支请给那融应副。
十月十二日,大宗正行司言:「近被旨虔州置司,切虑到彼,官司无凭应副,道路迢远,难以旋行申请。候到吉州或体访得虔州若有瘴气,或有盗贼逼近,欲乞临时择稳便州府逐急迁移前去,其宗室并官吏等请给令本路转运司并本州岛应副。有旨并依。先据知虔州守倅亲来报虏骑已至万安县,州民惊扰,势相逼胁,虑有不测,本司已往广州置司讫,其宗室并本司官吏等请给、屋宇等令本路转运司并所至州府并令应副施行。」从之。
绍兴元年十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大宗正司见在广州,西外宗正司已移司湖州,南外宗正司见在泉州置司,
所有行在宗子见今无官管辖。」诏行在权置宗正一司,差赵仲蒸权行主管。
二十日,权主管行在宗正司赵仲蒸言:「被旨差充上件职,并不辟置官属,欲乞正差手分一名、贴司二名充行遣文字。」从之。
二年正月十四日,尚书省言:「大宗正司在京日止系一司,差近上宗室主判。昨因巡幸,权移广州置司。续降指挥,以行在宗室无官管辖,权置宗正司,差官一员权主管。缘一司案牍并在广州,其宗子等陈乞请受、补官、恩泽、婚嫁等事行移取会,往复留滞。及有不遵条法赌博、私酝、搔扰官司宗子,合要近上宗室充正官弹压。兼广州见管南班宗室并系近属,理合移赴行在。」诏仲湜除兼判大宗正事,士禚除同知,仍令仲湜将带濮安懿王园庙官属等,士禚并见管宗室官属等并赴行在。候到,其行在宗正司官吏并罢。
四月十八日,诏:「诸宗室非袒免亲诈称袒免亲陈乞起支请受者,论如诈欺法。宗正司保明审验不寔,与同罪,着为令。」以户部言宗室有诈称袒免亲,妄经所属陈乞给历放行请受故也。
六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卢知原言:「访闻大宗正司及南班宗室自今逐旋前来行在。缘修建宅舍尚未了当,全无安泊去处,欲将同文馆及明庆寺廊屋应副,候修造了毕依旧。」诏从之,即不得多占间数及损坏屋宇。
十月二十四日,大宗正司言修盖新宫,乞依旧以睦亲宅为名。从之。
四年正月十
五日,检校少保、光山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大宗正司以臣叙衔在同知大宗正事令畤之上,缘令畤于臣为兄,今跻次非宜,尊卑失序,难以风励宗属。
译琮查核:如果将东京本司并入那边的南班,宗室与行司合并为一处,那么宗室就不会散漫无序,官吏也便于办理事务。皇帝准奏。
四年六月八日,大宗正司上奏:「西外宗室已经到南雄州设置官署,每月支用钱三千余贯,米二千余石。大宗正司迁往广州,还不清楚应当支用的数目,虽然允许动用上供钱,但目前并没有相应可用的钱米。」皇帝下诏士禚以及南班官员除应支用的使臣、随从依照已颁降的指挥一并减半之外,仍命本路漕臣将应支的请受供给予以调剂应付。
十月十二日,大宗正行司上奏:「近日奉旨在虔州设置官署,深恐到达那里后,官府无从应付供给,加之道路遥远,难以随时申请。等到吉州或探访得知虔州若有瘴气,或有盗贼逼近,希望允许临时择选便利稳妥的州府紧急迁移过去,其宗室以及官吏等的请受供给,命令本路转运司以及本州岛予以应付。」皇上有旨一并依照。先前据知虔州的知州、通判亲自前来报告虏骑已经到达万安县,州中百姓惊慌骚扰,形势相互逼迫,恐有不测之事,本司已经前往广州设置官署,其宗室以及本司官吏等的请受供给、屋宇等,命令本路转运司以及所到之州府一并予以应付施行。」皇帝准奏。
绍兴元年十月九日,中书门下省上奏:「大宗正司目前在广州,西外宗正司已经迁移到湖州设置官署,南外宗正司目前在泉州设置官署,
现在行在的宗室子弟目前没有官署管辖。」皇帝下诏在行在暂时设置宗正一司,差遣赵仲蒸暂时代理主管。
二十日,权主管行在宗正司赵仲蒸上奏:「奉旨差遣充任上述职务,并未辟置属官,请求正式差遣手分一名、贴司二名,充任办理文书事务。」皇帝准奏。
二年正月十四日,尚书省上奏:「大宗正司在京师之时只设一司,差遣近支宗室主持判理。近来因巡幸,暂时迁往广州设置官署。此后又降指挥,因行在的宗室没有官署管辖,暂时设置宗正司,差遣官员一员暂时主管。因为一司的案牍都在广州,宗室子弟等陈请请受俸禄、补官、恩泽、婚嫁等事的行文往来取会,往返滞留耽搁。加之有不遵守条法赌博、私自酿酒、骚扰官司的宗室子弟,应当选用近支宗室来充任正官加以弹压。加上广州目前所管的南班宗室都是近属,理应迁往行在。」皇帝下诏,任命仲湜兼任判大宗正事,士禚任同知,仍命仲湜将濮安懿王园庙的官属等一并带来,士禚也将其所管的宗室官属等一并前往行在。等到达后,行在宗正司的官吏一并罢除。
四月十八日,下诏:「凡宗室并非袒免亲,而诈称袒免亲陈请起支请受俸禄的人,按照诈欺法论处。宗正司保明审验若不属实,与其同罪,著为法令。」这是因为户部上奏有宗室诈称袒免亲,妄自经由所属官署陈请开具证明领取请受俸禄的缘故。
六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卢知原上奏:「访闻大宗正司以及南班宗室从此陆续前来行在。因修建宅舍尚未完工,完全没有安置之所,请求将同文馆以及明庆寺的廊屋予以应付使用,等修造完毕后依旧归还。」皇帝下诏准许,但不得多占用房屋间数以及损坏屋宇。
十月二十四日,大宗正司上奏修建新的官署,请求依旧以「睦亲宅」为名。皇帝准奏。
四年正月十
五日,检校少保、光山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禚上奏:「大宗正司排列臣的官衔位次在同知
窃见祖宗法,大宗正司官三员,如仲爰系判,仲涣系知,仲禚系同知,皆以职事相压。今臣与令畤并系同知,自合以臣在令畤之下。况顷先父仲御系节度使同知,而宗粹系观察使为知宗,其宗粹系先父仲御族叔,遂以尊卑相压,更不论官序,乞赐改正。」从之,仍令学士院降诏。
正月二十九日,宁远军承宣使、同知行在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畤言:「准大宗正司牒,士禚奏乞叙衔在令畤之下,有旨特依。契勘在闺门之内,则有长幼之序,于朝廷自有官资高下之列。今宗正司正当奉行条令,风励宗室,若使冒处,有碍官制,伏乞改正。」诏不允。
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大宗正司所乞宗室到部注拟,既本司见今未有干照见得服纪,自合令参部人指定宫院三代名讳会问。」从之。
十月十二日,知大宗正丞胡如埙言:「本司前后蒙朝廷送到有罪合拘管宗子人数不少,今来本司已得从便指挥,若将带随行,切虑道途难以照顾,别致生事,欲乞将见拘管人先次发赴而西、南两外宗正司拘收「而」字疑衍。,庶免 失。」从之。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知大宗正丞事依宗正寺丞作职事官支破请给。
七月四日,知大宗正事士禚言:「近除安定郡王令玒同知行在大
宗正事。令玒虽系观察使,于士禚为族兄,欲乞叙位在令玒下。」从之,仍令学士院降诏。
九月十一日,知大宗正事嗣濮王仲湜言,乞将本司人吏依行在百司例支破赡家食钱。粮料院状:「检准敕,自今日已后官司更敢辄称养赡不着,乞增添请受,以违制论。虽有请降到指挥,亦仰户部执奏不行。契勘大宗正司乞支破人吏瞻家食钱,委有碍前项指挥。」诏特依宗正寺人吏等第支破赡家食钱,仍免执奏。
六年四月十三日,礼部言:「非袒免宗室训名,系宗正司报宗正寺。如今后宗正事参照得却有同名宗室,乞令本寺分明开说重迭因依,报大宗正司别行点定,回报宗正寺施行。」从之。
安定郡王令 同知大宗正事,有司循习故常,以官序列士禚于令 之上。缘士禚视令 为族兄,若从常制,实乖恩义。况令畤、令玒亦缘官序不伦,已曾陈乞令士禚序位逐官之下。欲望许令令 序位在士禚之上。」从之,仍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八月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禚言:「伏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诏仲儡除知大宗正事,人从除置省官外,并特依仲湜体例施行。
近降指挥许侍从官举所知各两人,独于宗族未许荐拔,欲望许两宗官亦各举所知宗室三数人以待朝廷任使。」诏许各荐二人。 十年二月七日,臣寮言:「伏
臣寮奏乞宗官各 十一年四月三日,光山军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樽言:「伏
举所知宗室三数人以待朝廷任使,绍兴十年二月七日有旨许各荐二人,士樽承乏大宗,窃虑亦合依准上件指挥,宗子才能之士协于公议者具名上闻,以备任使,庶几仰副朝廷〔勉〕敦激劝之意。
译大宗正事令畤之上,因令畤是臣的兄长,如今位次相反,尊卑失序,难以整肃宗室风纪。臣私下查考祖宗成法,大宗正司官员三人,如仲爰任判、仲涣任知、仲禚任同知,都是以职事相互压制排位。如今臣与令畤都是同知,理应以臣排在令畤之下。况且此前先父仲御是节度使同知,而宗粹是观察使任知宗,宗粹是先父仲御的族叔,于是以尊卑相压,不再论官阶次序,请求赐予改正。」皇帝准奏,并命令学士院颁降诏书。
正月二十九日,宁远军承宣使、同知行在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畤上奏:「接大宗正司移文,士禚上奏请求排位在令畤之下,皇上有旨特准。臣私下查考,在家族之内,自有长幼的次序;在朝廷之中,自有官阶资历的高下等列。如今宗正司正应当奉行条令,整肃宗室风纪,若容许这种颠倒的做法,有碍于官制,恳请予以改正。」皇帝下诏不予准许。
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上奏:「大宗正司请求宗室到吏部注拟官职之事,既然本司目前尚无凭据了解其服纪关系,理应命令参选之人指明宫院三代名讳,加以询问核实。」皇帝准奏。
十月十二日,知大宗正丞胡如埙上奏:「本司前后蒙朝廷送来有罪应当拘管的宗室子弟人数不少,如今本司已经得到从便处置的指挥,若要带同随行,深恐道途中难以照顾周全,另生事端,请求将目前拘管的人先行发往西、南两外宗正司拘收,以免有所失当。」皇帝准奏。
五年六月十六日,下诏知大宗正丞事依照宗正寺丞的规格作为职事官支给请受俸禄。
七月四日,知大宗正事士禚上奏:「近日除授安定郡王令玒为同知行在大
宗正事。令玒虽然是观察使,但对士禚来说是族兄,请求排位在令玒之下。」皇帝准奏,并命令学士院颁降诏书。
九月十一日,知大宗正事嗣濮王仲湜上奏,请求将本司官吏依照行在百司的先例支给赡家食钱。粮料院呈状:「查核敕令,从今日以后,官署若有人再擅称供养赡家钱不足,请求增添请受俸禄的,以违制论处。即便有已颁降的指挥,也应当由户部执奏不予施行。查核大宗正司请求支给官吏赡家食钱一事,确实有碍于前项指挥。」皇帝下诏特准依照宗正寺官吏的等第支给赡家食钱,并免于执奏。
六年四月十三日,礼部上奏:「非袒免宗室的训名,由宗正司报送宗正寺。如今后宗正寺核对参照发现有重名的宗室,请求命令本寺分别说明重复的缘由,报送大宗正司另行点定,再回报宗正寺施行。」皇帝准奏。
安定郡王令 任同知大宗正事,有关官署因循旧习,按官阶次序将士禚排在令 之上。因士禚对令 而言是族兄,若依常制排列,实在有违恩义之道。况且令畤、令玒也因官阶次序不合伦常,已经曾经陈请命令士禚排位于其官阶之下。恳请允许令 排位在士禚之上。」皇帝准奏,并命令学士院颁降诏书予以奖谕。八月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禚上奏:「臣
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下诏仲儡除授知大宗正事,随从人员除设置省官外,一并特准依照仲湜的先例施行。
近日颁降指挥,允许侍从官各举荐所了解的两人,唯独宗室尚未获准举荐拔擢,希望也允许两位宗官各举荐所了解的宗室三数人,以备朝廷任用。」皇帝下诏允许各举荐二人。十年二月七日,臣僚上奏说:「臣
臣僚上奏请求宗官各十一年四月三日,光山军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樽上奏:「臣
举荐所了解的宗室三数人以备朝廷任用,绍兴十年二月七日有旨允许各举荐二人,士樽承乏担任大宗正职务,窃以为也应当依照上项指挥,将宗室中才能出众、为公论所认可的人具
」从之。
九月四日,同知大宗正事士▯、士樽言:「行司间有公事,不可专决者,申请往来,定成留滞。欲望许士▯等自今后轮那前赴行在大宗正司禀议,庶免别致生事。」诏遇有职事赴行在,本司令奏取指挥。
十二年五月六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行在睦亲宅趁赴朝参,南班宗室元系一十七员,今止有一十三员。后来虽申取指挥,令士街等赴行在趁赴朝参。又缘士街等并以病免,今相度,欲乞据见阙员数于绍兴府行司南班宗室内选择循中规矩、别无疾病可以趁朝参之人,具名申取朝廷指挥。仍乞今后遇有行在睦亲宅赴朝之宗室事故,准此施行,庶免逐时紊烦。」从之。
十三年二月二日,诏:「今来见行正殿等礼仪,其宗室正任与外官正任系间班起居,可将绍兴府大宗正司正任并发赴行在,令奉朝请。
闰四月四日,诏:「今后(字)[宗]子除依条合该赐名人外,其余并限一季,本家具名一二十字,经所属陈乞,申大宗正司点定为名。」以宗正少卿段拂等言宗室名犯重迭者多,故有是诏。
十一月三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宗司近承准玉牒所取会宗子、
宗女、宗妇年甲、三代等事。本司迁徙以来,文籍散落,虽逐旋供报,往往未得圆备。兼自出京之后,宗子寓居四方者其所生子孙分散仕宦,而间有未曾申明本司者。欲望下诸路转运司,(今)[令]所在州县不以寄居见任,应及请钱米宗子,各具是何宫院及三代、年甲、儿女嫁娶谁氏等申行在大宗正司,并绍兴府行司注籍照会。应今后宗子参部或赴官,或经过置司处,并令参见宗官,仍具脚色状一本赴司供纳,不唯有以稽考,亦足以见其履历、能否。如有功罪显著之人,听具名申尚书省,以备朝廷升黜。或有违戾者,亦乞具犯人奏劾施行,庶使人人自重,可以关防,仰副陛下置司纠合之意。」从之。
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陋言:「南班宗室在外居住人,若非换官,其出入并依在宫法。今在外各无门禁,欲望今后外居南班宗室有犯约束,取旨拘收入宫居住。如情理稍重,奏裁。」从之。
十六年二月九日,诏同知大宗正司士▯▯陋职事修举,可与减三年磨勘。
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诏知大宗正司士▯职事修举,可特转行一官。
九月十七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大宗正司在东京日,自有置司去处。近年以来,迁徙不安,只于宗官廨宇内随宜擗截,委实窄隘,丞官亦无治事之所。缘本司所掌内外诸州军宗室、宗妇、宗女、生亡、嫁娶、补官、请给及诸钱米帐状干照
等文字,事体至重,左近接连居民草屋,寅夕不便,欲望踏逐宽广去处修盖。
译名上奏,以备任用,或许可以仰副朝廷勉励敦促、激励劝勉的心意。」皇帝准奏。
九月四日,同知大宗正事士〇、士樽上奏:「行司间若有公事,不能独自决断的,若申请往来沟通,一定会造成延误滞留。希望允许士〇等人从今以后轮流前往行在大宗正司禀议,以免另生事端。」皇帝下诏遇有职事前往行在时,命本司奏请听候指挥。
十二年五月六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〇上奏:「行在睦亲宅前来趁赴朝参的,南班宗室原有一十七员,如今只有一十三员。后来虽经申报请示指挥,命令士街等前来行在趁赴朝参。又因士街等人都因病请免,如今酌情考虑,请求依据现有空缺人数,在绍兴府行司的南班宗室中挑选举止合乎规矩、并无疾病、可以前来朝参之人,具名申报朝廷听候指挥。并请求今后遇有行在睦亲宅应赴朝参的宗室有事故者,也依此办理,以免每次繁琐纷扰。」皇帝准奏。
十三年二月二日,下诏:「如今关于正殿等礼仪,其宗室正任官员与外官正任官员是间隔排班起居,可将绍兴府大宗正司的正任官员一并发往行在,命其奉朝请。
闰四月四日,下诏:「今后宗子除依条例应当赐名之人外,其余的一并限期一季,由本家开列一二十个名字,经所属衙门陈请,申报大宗正司点定作为正式名字。」这是因宗正少卿段拂等人上奏说宗室名字重复冲犯者很多,故有此诏。
十一月三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〇上奏:「宗司近来接到玉牒所的取会文书,要求核查宗子、
宗女、宗妇的年龄、三代世系等事。本司迁徙以来,文书档案散失,虽然陆续供报,往往未能完备。加之自离开京师以后,寓居各地的宗室子弟,其所生子孙分散在各地做官,其中有的没有向本司申报清楚。请求下达各路转运司,命令所在州县不论寄居或现任,凡是应支领钱米的宗子,都各自开具属于哪个宫院以及三代世系、年龄、儿女嫁娶何人等情况,申报行在大宗正司,并绍兴府行司注册备案。今后凡宗子参选或赴任为官,或经过设置官署之处,都命令参见宗官,并且具录一份脚色状交本司存档,不但便于稽查考核,也足以了解其经历、才能高下。如有功罪显著之人,听凭具名申报尚书省,以备朝廷升黜。若有违背法规之人,也请求具录其犯罪情形奏劾施行,以使人人自重,可以起到关防的作用,仰副陛下设置官署纠正约束的心意。」皇帝准奏。
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同知大宗正事士〇〇陋上奏:「南班宗室在外居住的人,如果不是换官,其出入都应依照在宫的法规。如今在外各自没有门禁,希望今后外居的南班宗室若有违犯约束的,取旨拘收入宫居住。若情节较重的,予以奏裁。」皇帝准奏。
十六年二月九日,下诏同知大宗正司士〇〇陋职事办理得当,可以减免三年磨勘。
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下诏知大宗正司士〇职事办理得当,可以特别晋转一官。
九月十七日,知大宗正事、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〇上奏:「大宗正司在东京之时,自有设置官署的地方。近年以来,屡屡迁徙不安定,只在宗官的廨宇内随宜隔断划分,实在是狭窄局促,丞官也没有办理事务的场所。因本司所掌管的内外诸州军宗室、宗妇、宗女的生亡、嫁娶、补官、请受供给以及各项钱米账状凭据
等文书,事关重大,附近接连着居民的草屋,早晚都不方便,
或未有去处,乞下临安府相验见今置司处,如有居民接连,依仓场库务事体除折量空地,及廨舍内席草屋,亦乞改修瓦屋,免致疏虞。」诏令临安府措置。
十九日,诏福州观察使士▯▯陋罢同知大宗正事、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职事不修,累致词诉故也。
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诏华州观察使士街差同知大宗正事,令行在供职。所有差破宣借兵士并请给等,并依士▯、士▯▯陋已得指挥施行。
二十年八月十二日,诏皇叔泉州观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特授安庆军承宣使,依前知大宗正事,以磨勘应迁也。
十六日,安德军节度使、(闻)[开]府仪同三司、万寿观使、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言:「臣陛辞之日,恭聆玉音,论及行在宗官。今有臣所知廉州防御使士籛游心艺文,练习世务,若蒙差填在宗官见阙员数,委之表率,必能展尽所长,以副识拔。」诏从之。
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应住支支赐赏赐米麦、公使请给等,并特依士▯已降指挥全行支破。
十二月十一日,诏大宗正司并绍兴府行司知宗权通以两员为额,士▯阙更不差官。
二十三年闰十二月四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职事修举,依士鱼▯梨例与转行一官。
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礼部言:「万寿观申:检准大宗正司条,遇元日、寒食、中
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官诣万寿观朝拜。缘本观后殿见安奉会圣宫章武殿祖宗神御,合与不合朝拜。」寻下太常寺勘会:「每遇元日、寒食、中元、十月朔、冬至,差南班宗室朝拜万寿观,已有立定条法外,所有万寿观后殿见安奉会圣宫章武殿祖宗神御,其所差南班宗室亦合朝拜。缘本寺自来未有该载朝〔拜〕仪式,今随宜修立。是日,令所差南班宗室先诣万寿观殿下两拜讫,诣香案前搢笏,三上香,执笏,复位。再两拜讫,退。次诣后殿会圣宫章武殿下朝拜,上香,并如
译希望能够察勘寻找宽广的地方修建官署。或若还没有合适的地方,请求命临安府勘验现在设置官署之处,如果有居民接连的,依照仓场库务的规格予以折算腾出空地,以及官署内的席草屋,也请求改修为瓦屋,以免疏漏失误。」皇帝下诏命临安府措置办理。
十九日,下诏福州观察使士〇〇陋罢免同知大宗正事、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因职事没有办理好,屡屡遭致词讼诉告之故。
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下诏华州观察使士街差任同知大宗正事,命前往行在供职。所有应差配、借用的兵士以及请受供给等,都依照士〇、士〇〇陋已经得到的指挥施行。
二十年八月十二日,下诏皇叔泉州观察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特授安庆军承宣使,仍旧任知大宗正事,这是因磨勘应当升迁之故。
十六日,安德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万寿观使、权主奉濮安懿王祠事士〇上奏:「臣陛辞那天,恭敬聆听圣音,论及行在的宗官。如今有臣所了解的廉州防御使士籛,专心于文艺学问,熟习世务,如蒙差遣补填在宗官现有的空缺人数中,委托他担任表率,必定能够充分施展所长,以不辜负朝廷的识拔之恩。」皇帝下诏准许。
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应享受的支给赏赐米麦、公使请受供给等,一并特准依照士〇已降指挥全部支给。
十二月十一日,下诏大宗正司以及绍兴府行司的知宗,权且通融以两员为定额,士〇的空缺不再另行差官。
二十三年闰十二月四日,下诏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职事办理得当,依照士鱼〇梨的先例晋转一官。
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礼部上奏:「万寿观呈报:查核大宗正司的条例,遇到元日、寒食、中
元、十月朔、冬至,差遣南班官员前往万寿观朝拜。因本观后殿现今安奉会圣宫章武殿的祖宗神御,应当与不应当朝拜。」随即下达太常寺查核:「每逢元日、寒食、中元、十月朔、冬至,差遣南班宗室朝拜万寿观,已经有确立的条例法规之外,现万寿观后殿所安奉的会圣宫章武殿祖宗神御,所差遣的南班宗室也应当朝拜。因本寺一向没有记载相应的朝拜仪式,如今酌情予以修立。当日,命所差遣的南班宗室先到万寿观殿下行两拜礼完毕,到香案前搢笏,行三上香礼,执笏,退回原位。再行两拜礼完毕后退下。接着到后殿会圣宫章武殿下朝拜,上香,一并按照
朝拜万寿观之仪。」从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大宗正司不限文武,如有忠义孝友、文行廉谨、政事刚明,可以立治功,可以为时用,荐之于朝,以备顾问。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请故也。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知大宗正丞喻樗言:「近降指挥,宗子、宗女、宗妇应干恩数合请于宗司者,其申陈及保明等事状专命臣僚分门编类,立为定式。缘上件事理并隶本司所掌。」诏令敕令所同本司官编类。
译朝拜万寿观的仪式。」皇上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诏令大宗正司不限文官武官,如有忠诚正义、孝顺友爱、文才德行廉洁谨慎、处理政事刚正明察,能够建立治国之功、能够被当世任用的人,向朝廷举荐,以备咨询顾问。此前,是安定郡王赵令衿上奏请求这样做的缘故。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知大宗正丞喻樗上言:「近来颁降的指挥文书中,宗室子弟、宗室女子、宗室妇人凡应享受恩泽名数、应向宗正司申请的事项,其申报陈述及保明核实等事状,专门命令臣僚分门别类编纂,制定为固定的章程。因为上述这些事理都隶属本司掌管。」皇上下诏令敕令所会同本司官员一同编纂分类。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安庆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与亲兄士街同任宗事,而兄士街见系承宣使。自来宗司文移以官高下列衔,乞依士禚例于士街之下列衔。」从之。
三十年四月九日,诏:「恩平郡王璩已除判大宗正事,其合行(事)恩数、请给并依见行条令及士禚例施行。」
九月九日,安德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
同知士籛下差到殿侍充袍笏祗应,见放行驿料。今来已差到殿侍四人,即不敢援例,止乞每月各人特添给茶汤钱一十贯。」从之。 言:「合破内知客一员,乞依同知士籛下内知客添给茶汤钱一十五贯,并合破袍笏祗应。伏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大宗正司选择保明宗室二员代西、南外两司见任人。先是,臣寮言西、南外宗置司泉、福,所以纠合天支、训饬同姓也。比有漳州百姓黄琼商贩南番,其父客死异乡,物货并已干没,空舟来归。所有逋负,官司追索,(佑)[估]卖其舟。知宗士衎借名承买,必有委曲。小(人)[民]迫切不能诉于州县、监司,此所以不远数千里衔冤抱枉投匦而赴愬。比闻朝廷行下本路提刑,虽先给还其舟,而前人所负倍称之息盖有未易偿者,如此则是舟必折而入于知宗之家。臣恐小民无以自免,乞令有司立法。如两宗司今后兴贩番舶,并有断罪之文,并画降每岁往泉南议事指挥亦乞寝罢。况两司知宗在任年深,欲乞别选宗英往代其任故也。
三月六日,臣寮言:「近诏大宗正司选择保明宗室二员代西、南外两宗司见任人。臣切谓两外宗司本以训饬同姓,使知礼义而表率,今闻贪冒不止,是岂置司之本意 今日南班至少,昨亦尽令居内,以奉朝请。今虽保明二员,若专于南班,则不过见在十余人。以臣管见,择内外文臣宗室之廉正者。况文臣宗室之除自有故事,
所宜遵守,不必拘于近例。」诏令三省选差文臣宗室一次。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八日,诏皇叔蕲州防御使士豢(揍)[凑]用恩平郡王璩减年磨勘转官指挥更不施行。以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周必大奏南班正任十年一转,须用实历,无回授法故也。
隆兴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安庆军节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奏:「臣窃见方今边埸未宁,调度尚繁,法行当自亲近始。臣契勘生日支赐、郊祀赏给最为优厚,欲乞并各权行减半,书表、客司宣借兵士各乞量减。」从之。
六月九日,同知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言:「契勘宗子、宗女、宗妇陈乞请受,出给料历,法令太密,行移往复迟滞,遂致失所,合行奏禀下项:一、孤遗钱米乞从本司据凭省部关牒、州郡保奏,依法施行。一、袒免以下宗女若夫亡及休离归宗,陈请孤遗钱米,不以有无子孙,特与批放。
译如今本司已雇用海船运载宗室等人,迁移宗正司前往泉州就近领取钱粮,所有宗室、官吏应得的俸给等,请求命泉州予以供给应付。」朝廷同意了。
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中书舍人胡交修等上言说:「嗣濮王赵仲湜请求暂且将南外(宗正司)……合并为一司,裁减官吏等事宜,现逐条开列申请如下:
一、南外宗正司如今在泉州设司,目前收纳宗子一百二十二人,宗女一百二十六人,宗妇七十八人,所生母十三人。官属方面:知宗赵令(某),主受财用官韩协、陆机先,财用司指使贺琮、孙康。主受财用官及指使请求一并裁撤;主受敦宗院官邵圹、李泳只请求保留一员;敦宗院指使智修靖兼管监亲睦库,敦宗院监门官王德,另有一员现缺,只请求委派一员,兼负责检察宗室子弟的钱米,其余一员裁减。兼监亲睦库原属财用司指使,已经裁撤。吏员方面:宗正司六人,财用司四人,敦宗院二人,亲睦库子二人,只请求保留书吏一名、副书
一、初出官人并选人改官出给请受文历,若依元申明先关诸司审计司驱考,缘审计司于本司即非所隶,应报迟缓。欲乞特免本司关会一节,候本司牒到,令太府寺径行驱考施行。」户部看详,欲依本官所乞事理。从之。
九月七日,大宗正司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司除主押官、押司官前行外,于后行及正名贴司内从下各减一名。」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令言:「本司专掌属籍。自渡江后,文字散逸,修纂未备,乞从本司立式,缴牒诸路转运
司行下所属州郡,取索见任、寄居、待阙并无官宗室、宗女、宗妇,依式供具家状,限半年类聚,赍赴本司,以凭编类。如取索违限,及供报不圆,并许本司申请朝廷指挥施行。」从之。
二月一日,大宗正司言:「太常寺报到差南班宗室太庙行事官,本司置籍轮差,往往称疾请假。虑至期误事,遇有请假,欲从本司差以次官行事外,依原降指挥宣医。如见得托疾,从宣医官径申朝廷,乞赐行遣。」从之。
干道五年八月十三日,同知大宗正事士铢言:「本司诸宫院元差宿直医官三员,近降指挥减罢,止差小方脉一员。今乞依绍兴府大宗正行司例,更存留大方脉一员。」从之。
七年十月十六日,诏绍兴府大宗正行司可并归行在大宗正司,其见任并已差下官属并依省罢法。恩平郡王璩改判西外宗正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外宗正司
外宗正司
【宋会要】
崇宁元年,蔡京申请:宗室既许分居两京辅郡,乞于两京置外宗正司,择宗室贤者管干,逐处一人。仍于本州岛通判职官内选二人经理丞、簿。凡外任宗室事下干州县者,外宗正受理。大观三年罢大观三年:《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大宗正司条作「大观四年」。,政和二年复置。中兴南渡后南外置司泉州,西外置司福州,丞系倅兼,簿系佥判兼。绍兴府亦有宗正司,干道七年省。绍兴府宗司隶行在。
绍兴二年六月七日,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两外宗司相去不远,钤束训导,事体一同,有未便者,理有商议,望许两司宗官每年一次往来商议职事。」从之。
隆兴元年,刑部言:「大宗正司奏犯罪宗子双日送西外,只日送南外。本部看详欲依〔所〕乞。」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敦宗院
敦宗院
【宋会要】
徽宗崇宁元年十一月十二日,提举讲议司宰臣蔡京等言:「追考神宗诏书,条具宗室事当今可行者,乞付本司立法。一、(祖)[袒]免外两世贫无官者,既不赐官,又不量试,故熙宁诏书惟赐田土,此服属既尽而恩有不可已者也。今宗室未食禄者,与夫宗女未嫁者甚众,世数既远,禄不可及,乞依熙宁诏书赐田。
译吏一名、贴司一名,财用司吏员一并裁撤,敦宗院保留手分一名,亲睦库子保留一名。
西外宗正司如今收纳宗子九十五人,宗女四十九人,宗妇三十人,所生母二人。官属方面:知宗赵士持,主受财用官二员,已委派张世才,但现今尚未到任,一员空缺。主受敦宗院胡宗懿、王子浚,敦宗院教授侯文仲,监亲睦仓库刘升,监敦宗院门(某),辟差财用司指使曹泑、张察。吏员方面:宗正司六人,敦宗院二人,财用司六人,敦宗院监门下军典一名,亲睦仓亦有攒司一名、库子二人,财用司两位指使属下军典各一名。
如果将西外宗室并入南外宗正司,那么西外宗正司的官吏都应一并裁撤。此外有臣僚上言,认为应当裁撤宗正司财用官,宗室的请领供给改由转运司将上述钱物予以应付。如今财用一司的官吏应当裁减,所有每月检察宗室钱米之事,请求命敦宗院监门官兼管检察施行。臣胡交修等查核:南外宗正司现在泉州设司,其……
其田并于两京近辅沿流州军取应未卖官田物业拨充。每州府各置宗室官庄,转差文武官各一员与逐州通判同行管干,逐县仰县兼管,仍差指使二员。所收钱物并付系省仓库收贮,每岁量入为出,常于三分内桩留一分,以待水旱。约服属远近每月量支俸料,宗女量给嫁资。仍立定则(列)[例],量支婚嫁丧葬之费。其逐州自今后应有没官田产物业更不出卖,并拨入官庄,其管干官并指使并增俸料。若能擘画增衍,量立赏典。或致亏欠,亦立罚格。仍先于京西北路拨田一万顷,并从本司立法行下。一、宗室旧来在宫有出入之限,有不许外交之禁,宫门有机察之义令。今属外居,仅遍都下,积日滋久,殆不能容。出入无禁,交游不节,往往冒法犯禁,其贫不能给者甚于齐民,无资产以仰事俯育,无室庐以庇风雨。若不居之两京,散之近郡,立关防机察之令,或一有非意犯法,则势有不可已者。今请非袒免亲以下两世除北京外,欲分于西京、南京近辅或沿流便近居止,各随州郡大小创置屋宇,仍先自西京为始。每处置敦宗院,差文臣一员、武臣一员管干参酌在京宫院法禁可施行者颁下。应无父母兄弟见任将军副使以上官者,许令前去。若有父母兄弟而愿去,或无而不愿者,听从便,依外官赴任立法,量破舟船接人。仍乞先下(太)[大]宗正司取索愿出外宗室职位及家属数目,行下西京并本路转运司,踏逐系官舍屋。如无官舍,即择宽广去市井稍远去处相度修盖,约人数计口给屋,量数先次盖造。一、宗室今既许分两京辅郡,乞于两京置外宗正司,当择宗室之贤者管干,逐处各置一人。仍自朝廷于本州岛通判职官内选差二人,兼领丞、簿,以主其事。凡外住宗室事不干州县者,外宗正司受理,干涉外人即送所属推治。其宗正司官吏受乞财物,凡有违犯,并依外官法其一宗约束,及人从、俸给并从本司参酌立法行下。一、今虽置学立师为量试之法,然所学未广,遽使出长入治,必未能守法奉令,而至瘝官废职。伏请依熙宁文武官试出官法,再试经义,中选者许令出官。若再试不中者,止许在宫院使食其禄。其试法从本司参定。」并从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南京留守司言:「准外宗正司令,宗室许于公使库寄造酒。今已到宗室三
百二十五人,若男或女十岁已下者合与不合造酒。」诏五岁以下不造,十五以下减半。
十月十四日,宗正寺丞徐处仁言:「准令应修纂宗室事迹,每岁九月上旬(开)[关]大宗正司取索,宗正司报寺即无日限。又河南府、应天府敦宗院宗室亦合于大宗正司取索,仍乞大宗正司将应干报寺条令下外宗正司照会。
译现有收纳宗室子弟等人数,本地的钱粮供给已经不足,如果就此将西外宗正司并为一司,显然钱粮无从应付,而且所收纳的宗室子弟等也无处安置。所以南外宗正司请求裁减官吏等事,拟依所请办理;至于西外宗正司原设司内的本司官吏等,拟比照南外宗正司裁减官吏的办法办理。」朝廷同意了。
旧制规定:设置西外、南外敦宗院,登记孤儿遗孤及无官宗子的属籍,敦宗院每人每月发给米一石、钱二贯。如有出仕任官或随侍他人的,须申报所属官司,离开敦宗院后,除籍停止供给。臣见建炎初年登基大赦的条文中,西京、南京无官宗子往往持有敦宗院发给的孤遗券历,随意到任所核实领取,显然是冒领滥支。现请求行文各路州郡,如果现任官员以此冒领的,一律从查获之日起停止供给,等到任满之日再申报所属官司核实发放。」户部审核后认为:「现任有差遣的官员自然按本任应得请领供给,其本房人口每月所给钱
」大宗正司言:应天、河南府敦宗院宗室合修纂事迹,乞量立限外,令宗正司回报。诏限至十月十三日。
二十九日,诏诸州县宗室官庄租课如人户愿计价纳当月中等实价者听。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两京近置敦宗院,所以亲睦宗族,爱养孤幼,法意甚善。有司督趣,不取情愿,致亲戚睽离,感伤和气,可看详元法,宽舒立文。如只愿居(宗)[京]师,即不得抑勒发遣。令提举(而)[西]、南京外宗正司取责两敦宗院有无愿居京师之人,如有,即仰依条支破盘缠人般发遣上京。所属官司抑勒者,以违制论。今后依此。」
大观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奉义郎、南京敦宗院大学教授张戣转一官,以宗子释褐教养有方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保州皇族子孙于属虽远,然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比闻皇族之孙未官者余三十人,或贫乏不能自存,已令置敦宗院。其六房内各择最长年二十以上者与三班奉职二人,一房及六人以上者加一人,并添差监当差遣。」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曰:「比置院于别都,增学于宫邸,廪其无禄而教养其未命者,累年于兹。宗子之在别都,或轻犯法,吏弗能禁,民以为扰。师儒之官殆相倍蓰,而就学者寡,官冗而事烦,宜有裁适,以法永久。应两京敦宗院并官吏并罢,(左)[在]院宗室令所属限两月依官序差人般给驿券,津置赴阙,无官者依监当官例。其官庄财用并令常平司拘收封桩,舍屋并拨充公宇。应两京宗室到阙,许就睦亲、广亲宅并傍近舍屋居止,每员所占依自来条例。应宗学并博士、正录员数及南班官、无官宗室及第出身等推恩条格,令编修圣政(禄)[录]所限十日,重加详定以闻。」
政和二年七月八日,诏曰:「国家承平日久,宗族蕃衍盛大。服属既远,禄爵有所不及,而贫乏至或不能自存。昨诏有司分食两京,为立廪稍之格,申以庠序之教,朕心庶几焉。日者,有司将升等者削其令,给禄赐者裁其数,千钱石粟,试而后给。丁忧事故,阻格不与,废敦宗,罢学校,流寓辇毂,无室庐以居,失敦叙之意甚矣。应宗室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处分,其敦宗院屋宇,可下所属,速令缮葺。岁收田租支外,有余,婚嫁丧葬月给,量与增数。丁忧事故,不得住给。访闻应有官人以员多阙少,三二年不得差遣,颇致匮困,朕甚悯之。应该出官待次半年以上,无阙注拟,及停废替黜已经一期,可各随本资序注授一处,各令
之任。支与请给,仍与人从之半,不满十人全破,更不厘务,依在任法。每州不得过二人,愿待次注授者自依旧法。所在登科试中人,并与添差。」
八月十二日,知西外宗正事士敓奏:「应两京敦宗院宗子有文艺行实,众所共知者,许外宗正官考察以闻,量材录用。
译米,依条自然应当照发。」朝廷同意了。二年三月四日,有臣僚上言说……
四月二十二日,两浙转运判官梁汝家上言说:「凡宗室的俸禄凭证,都应经过南外、西外两宗正司,召集同宗有服亲两人加以保明核实,宗正司核实后批注呈报,州县才能核实发放。」户部审核后认为:「拟行文各路州军,依照已降的指挥,召集本人的尊长或无服纪的宗室大使臣两员作保;如果没有大使臣,就召集宗室小使臣三员,共同承担如有虚假即除名之罪,在其印纸及官告上批注完毕后,批注请受俸禄的文历,并请委托各州长史核实验证,方可放行。」朝廷同意了。
闰四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赵令(某)上言说:「敦宗院原本允许设置教授一员教导宗室子弟,此前因宗室赵士樽申明得旨,不再另外委派,只由州学教授兼管。臣查核本司所管宗子人数众多,加之经历兵火之后,完全缺乏教导。又查核西外宗正司所管宗子人数很少,现仍依旧法专设教官一员。如今本司人
其或败郡乱众,违犯礼法者,乞依太宗正司(以)[已]得指挥,量行庭训。」从之。
十六日,士敓又奏:「乞应(祖)[袒]免亲宗女无祖父母、父母、夫殁无子孙、本官无期亲以上食禄者,许入敦宗院(君)[居]住,身分料钱外与量支钱米。至再嫁,比附非(祖)[袒]免亲宗女再嫁钱数支给。已上并支宗室财用。」诏依,内再嫁许给钱一次。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西京外宗正司状:「契勘敦宗院宗女有祖父母、父母俱亡在室,及听离归宗人见有亲兄弟、伯叔或亲侄在敦宗院,往往不肯同居,便要别作一位。本司今相度,乞应敦宗院宗女祖父母、父母俱亡,见在室,及听离并夫殁归宗者,并今于在院亲兄弟、伯叔或亲侄位同居。如在院无期服以上亲可以同居,即令于在院服属稍近宗室位次邻近别给屋二间居住。有姊妹者,并同居。」从之。
四年六月三日,南京外宗正司奏:「检承 节文:西京、南京复置敦宗院,其合置官属等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施行。本司今来修葺到敦宗院舍屋共一千四百二十七间,依元降朝旨分擗作一十六宫院,并已了当。财用司钱物已得足备,到院宗子并缘婚嫁应用什物并(以)[已]丰足外,有未到院宗子四十八位,屋宇预行修葺,并已足办,及劝诱宗子已入大小学人二百一十五员。今来复置敦宗院事务,委是就绪。」诏知南京外宗正事管勾宗室财用及博士等各特转官,宗正丞管勾敦宗院各减三年磨勘。
六年四月十九日,西京外宗正司奏:「两京敦宗院每缘省亲参部赴试,往往到阙散处在外,违犯约束者众。乞令两京敦宗院给公据起离,除省亲者在所省亲处外,其参部者欲权在本宫院尊长位,赴试者欲待试于本宅宗学。如沿路违程不赴注籍,非时出入而不经申判者,即望遣还外司,或殿试一次,或再入学,方听拟注,或依学法先入自讼斋所属尊长。本学长谕纵令在外违犯而不遵(铃)[钤]束者,听具名奏劾。」从之。
八年四月十四日,诏见在两京敦宗院宗室并依旧两京居止,如有已起离者,令大宗正司疾速遣还,并依崇宁法。据此诏,日前当有复居京师指挥,今检未获。
宣和二年八月四日,诏西、南京敦宗院:「崇宁立法已备,自大观续降冲改,浸失本旨,廪给之厚,颇踰袒免亲。合厘务人坐享厚禄,不复注授,既违先帝(办)[辨]亲疏等降使之从官以成就其材之意。南敦宗院有田四万四千顷,房廊二万三千六百余间,而日患不给,为法之久,殆不能守。西、南
敦宗院自今可并依崇宁旧法,应续降申明冲改。凡系崇宁旧法所不载者,并更不施行。崇宁法于公库寄造酒及遇节管设,仍并罢。
译数既多,若加以教导往往能听从劝导,努力向学向善。希望依照西外宗正司现行的旧法,设置敦宗院教授一员,庶几可以教导宗室子弟,不致失学,其俸给、随从人员请依照州学教授的成例施行。」诏令依照西外敦宗院的成例,允许设置教官。
三年五月十二日,知泉州谢克家上言说:「泉州赋税收入向来微薄,不足以支用,南外宗子的支出费用尤为急缺。因本路只有提刑司、市舶司、常平司的钱物,各有专项用途的法令,不许挪作他用。南外宗室等人应得的请给,虽曾奉旨命转运司支拨上供银价钱二万贯予以应付,但自去年七月支给到十一月底以后,从十二月到今年年底,尚缺钱六万二千四百余贯,请求予以拨降。」诏令礼部拨降福建路空名度牒二百五十道,专门充作上述支用。
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诏令:皇叔、眉州防御使、知西外宗正司赵士樽,特别转任正任观察使,因通判福州、权西外宗正丞郭三成上言说:「
见在院人依崇宁法,不合入院者特免改正外,依大宗正司条法。不应支破请给或食料者,据本院见请减半给之。其合厘务官到院满一年,未厘务官自合赴部日满三年不注授者,本位钱米等并住给,所有财用令外宗正司管勾财用官桩留,逐岁令用过」实数,以十分为率,更留二分宽剩,余并令逐路诸司随用。原本缺业钱物元合属处拘收,具数听旨。」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增置西、南外敦宗院教授各一员。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知南外宗正事赵士禚言:「近往淮甸措置就粮去处,今来唯有扬州宽广,粗可安集。缘本州岛路当冲要,又所管止有三县,素号阙乏,窃恐缓急难以应办。契勘扬州与润州对岸相去止隔一水,若于润州置司安存宗室,不独淮甸财用咫尺,兼亦良便。」诏南外宗室往镇江府,西外宗室往扬州,东京宗室往江宁府。
二年正月九日,诏西外宗室令泰州、高邮军居住。赵令 差知西外宗正事,主管泰州宗子。赵士从添差同知西外宗正事,主管高邮军宗子。
三年六月六日,诏:「宗室女、宗妇散漫无依,仰州县长贰支给钱米,津发赴所属。有官人发赴吏部,无官人发赴西、南两京敦宗院。如州县奉行灭裂,即许越诉。」
十二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原本缺言:「昨被旨许缓急将带一行宗子官吏等从便迁徙州郡,就请钱粮。今来本司已自(顾)[雇]海船般载宗室等,移司前去泉州就钱粮,所有宗室、官吏请给等,乞下泉州应副。」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中书舍人胡交修等言胡交修:原作「胡文修」,据《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传》改。:「嗣濮王仲湜乞权将南原本缺为一司,裁减官吏等事,今具申请画一:一、南外宗正司见在泉州置司,即今见受宗子一百二十二人,宗女一百二十六人,宗妇七十八人,所生母一十三人。官属知宗令 ,主受财用(言)[官]韩协、陆机先,财用司指使贺琮、孙康。主受财用官并指使乞并罢,主受敦宗院官等邵圹、李泳只乞存留一员,敦宗院指使智修靖兼监亲睦库,敦宗院监门官王德,一员见阙,只乞差一员,兼检察宗子钱米,余一员减罢。兼监亲睦库系财用司指使,已罢。人吏宗正司六人,财用司四人,敦宗院二人,亲睦库子二人,只乞留书吏一名,副书吏一名,贴司一名,财用司人吏并罢,敦宗院留手分一名,亲睦库子留一名。西外宗正司郎今见受宗子九十五人,宗女四十九人,宗妇三十人,所生母二人。官属知宗士持,主受财用官二员,已差下张世才,即今未到任,一员见阙。主受敦宗院胡宗懿、王子浚,敦宗院教授侯文仲,监亲睦仓库刘升,监敦宗院门路,辟财用司指使曹泑、张察。
译赵士樽任满三年,任内没有遗漏欠缺之事,所统辖的宗室也没有人犯徒罪以上的罪行,请求送吏部审核处理。」吏部申报:正任刺史以上转官都属于朝廷特旨除授的范围,因此特降此旨。
三月三日,诏令:西外敦宗院赴任的宗室子弟,即使不携带家属同去,如果到任之处在原住所十程以内的,也应即刻停止发放其本房人口的钱米。如果在十程以外的,则按路程计算,限一个月内搬取家属。如果超过期限,就不再支给钱米。南外宗正司依此办理。
七月十七日,添差通判湖州赵子捻上言说:「请求命各州将宗室子弟安置于本州空闲的官屋之中,如果没有空闲官屋,就用官地建造房屋,将他们集中安置在一处。其中选派一位尊长加以约束管理,检察是否有假冒。并派监门官一员,禁止随意出入。年龄不满十五岁的附入州小学,十五岁以上的入大学,依照学生标准每月发给钱米,并允许依照进士科举的办法应试,尚未出仕任官的也
人吏宗正司六
人,敦宗院二人,财用司六人,敦宗院监门下军典一名,亲睦仓亦攒司一名,库子二人,财用司两指使下军典各一名。若将西外宗子并入南外宗正司,其西外宗正司官吏各并罢。又臣僚上言(各)[合]罢宗正司财用官,其宗室请给系转运司将上件钱物应副。今来财用一司官吏合行减罢,所有逐月检察宗室钱米,乞令敦宗院监门官兼行检察施行。(监)[交]修等契勘:南外宗正司见在泉州置司,其原本缺见受宗子等人数本处钱粮已是赡养不给,若便将西外宗正司并为一司,显见钱粮无可应副,兼所受宗子等无处安泊。所有南外宗正司乞减官吏等欲并依所乞外,其西外宗正司旧置司内本司官吏等,欲比附南外宗正司裁减官吏等事理施行。」从之。
旧制,置西、南外敦宗院,为孤遗无官宗子属籍,敦宗院每一口月给米一硕、钱二贯。有出官或随侍者,申所属。离敦宗院,落籍住支。伏见建炎初登极大赦数内,西、南两京无官宗子往往收执敦宗院所请孤遗券历,任所勘给,显是冒滥。今欲乞行下诸路州郡,若见任人以此冒滥者,并仰截日住支,候任满日申所属勘给。」户部勘当:「见任差遣之人自有本任合得请给,其本房人口月给钱米,依条自合支给。」从之。 二年三月四日,臣僚言:「伏
四月二十二日,两淛转运判官梁汝家言:「应宗室文历并经由南、西两宗正司召同宗有服人两员保明,宗正司核实批上,州县方得勘支。」户部勘当:「欲下诸路州军,依已降指挥召本官尊长或无服纪宗室大使臣两员,如无大使臣,即召宗室小使臣三员结除名之罪,批书印纸及官告了当,批上请受文历,及乞委逐州长史验实,方得放行。」从之。
闰四月二十日,知南外宗正事赵令 言:「敦宗院许置教授一员教(遵)〔导〕宗子,昨缘前宗室士樽申明得旨,更不差注,止就州学教授兼领。(与)[契]勘本司所管宗子人数众多,比缘兵火之后,全(之)[乏]教导。契勘西外宗正司所管宗子全少,见依旧法专置教官一员。今来本司人数既多,往往听从劝率,务学向善。欲望依西外宗正司见行旧法,置敦宗院教授一员,庶几教导宗子,不致失学,请给人从乞依州学教授例施行。」诏依西外敦宗院许置教官。
三年五月十二日,知泉州谢(客)[克]家言:「泉州赋入素为微薄,不足支用,南外宗子支费尤为急阙。缘本路止有提刑、市舶、常平司钱物,各有专法,不许他用。其南外宗室等请受虽被旨令转运司支拨上供银价钱二万贯应副,自去年七月支到十一月终外,自十二月至今年终尚阙钱六万二千四百余贯,欲乞给降。」诏令礼部给降福建路空名度牒二百五十道,专充前项支使。
译允许入学听讲,实际在学满一年后方许参加选官。这样才可以教养成材,上以副合陛下敦睦亲族、序列宗支的本意。」朝廷同意了。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南外宗正司上言说:「查核崇宁年间外宗正司的规定,各外宗正丞由本州通判兼领,簿由职官兼领,又规定各丞、簿须取旨差派。查核本司现缺宗簿一员,已行文委派左朝请郎、就近差派签书平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朱缶暂代主管,此人确实尽力协助办事,希望朝廷正式予以差派、注授兼领此职。」朝廷同意了。
八年三月十八日,邓州观察使赵士樽上言说:「外宗正司自从时局艰难以来迁徙不定,在院的宗室子弟因而失去了教导,好几年才得以安定下来,于是分设大学、小学,依据资质加以教导。其中稍有勤学能文的人,却还没有听说过激励劝勉的办法。请求:凡敦宗院宗室子弟在学确实满两年,文才卓著,为众人所推重称誉的,委由教授加以保荐核实,宗官考察属实后,申奏朝廷,
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诏皇叔眉州防御使、知西外宗正司士樽特与转
正任观察使,以通判福州、权西外宗正丞郭三成言:「士樽终满三年,任内无遗阙,所总宗室并无犯徒以上罪,乞送吏部勘当。」本部申正任刺史以上转官并系朝廷除授,特有是旨。
三月三日,诏西外敦宗院赴任宗子虽不般家属前去,如至住所在十程之内,亦便行住罢本房人口钱米。如在十程之外,即计程限一月内般取。如违限,更不得支给钱米。南外宗正司依此。
七月十七日,添差通判湖州赵子捻言:「欲乞将诸州宗室令逐州空闲官屋,如无,以官地盖造屋宇,拘在一处。内选差尊长一人钤束,检察伪冒。仍差监门官一员,禁止出入。年未及十五岁附入州小学,十五岁以上入大学,依学生月给钱米,仍许依进士科举法取应,未出官者亦许入学听读,实及一年方许参选,庶可教养成材,上副陛下敦叙之意。」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南外宗正司言:「检准崇宁外宗正司诸外宗正丞以本州岛通判、簿以职官兼领,又令诸丞、簿取旨差。契勘本司见阙宗簿一员,已牒左朝请郎就差签书平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朱缶权行主管,本官委是协力,欲望朝廷正行差注兼领。」从之。
八年三月十八日,邓州观察使士樽言:「外宗正司自艰难以来迁徙不常,在院宗子有失师训,数年纔有定居,即分大小学随材教导。其间稍有向学能文者,未闻激劝之方。欲乞应敦宗院宗子在学实及二年,文艺卓然,众所推誉,委自教授保明,宗官考实,申奏朝廷乞特免文解一次,即不敢比附量试之人补授官资。」诏令逐司每年各举一名。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礼部言:「臣僚乞于逐路漕臣置司所在各置一敦宗院,而因委之提举。本部措置,欲令大宗正司行下诸路转运司,委州县取会。凡(遇)[寓]居宗室,令州军勘验诣实。如依条愿归两外司,计程量给路费,立限一月起发,经过去处无故不得住过五日。其未能归司者,欲遵依绍兴五年七月十七日指挥施行。或无官舍,即从本州岛措置,权于寺宇作宫院居住,限一月迁入。应出违日限,并住行支给钱米。所有自东京续
译请求特别免去解试一次,但不敢比照量试合格之人直接补授官职资格。」诏令各司每年各自举荐一名。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礼部上言说:「有臣僚请求在各路漕臣设司之处各设一所敦宗院,并委托漕臣提举其事。本部拟定办法:命大宗正司行文各路转运司,委托州县查核核实。凡是寄居在外的宗室,命州军加以查验核实。如果依条愿意归属西外、南外两司的,按路程酌量发给路费,限期一个月内起程,途经之处如无缘故不得停留超过五天。其中未能归属宗正司的,拟遵照绍兴五年七月十七日的指挥施行。如果没有官舍,就由本州酌情安排,暂时以寺庙作为宫院居住,限一个月内迁入。凡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律停止发给钱米。所有自东京续……」(原文至此中断)
到之人,亦乞依此。仍下刑部镂版,遍牒州县施行。」从之。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诏:「知西外宗正事士慷训导宗子,率循规矩,俾试有司,合格者众。惇叙之 ,备见究心,可特与转行一官。」
译到任的人,也请求按照这个办法(处理)。于是下令刑部刻版印行,遍发各州县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诏令说:「知西外宗正事士慷训导宗室子弟,遵循规矩,让他们参加有司的考试,合格的人很多。教诲有序,足见其用心,可以特别给他转升一官。」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谕辅臣曰:「南外宗正司士謜将满,可与合得恩泽,别选差替人。宗官得人,则宗室皆循理,不得其人。则纲纪废弛,遂致侵(优)[扰]州县,宜在谨择之。」
知南外宗正事、泉州观察使赵士珸到任近及一年,克立恩威,革去旧弊,孤遗老幼,各循义方。子 等窃虑朝廷别有峻 十八年七月五日,大宗正司言:「据南外宗正司敦宗院都尊长赵子 并宗子等一百一十六人状,伏
擢,使宗子等有失依赖,乞候今任满日,许令再任一次。」诏令再任。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西、南两外司不限文武,如有忠义孝友,文行廉谨,政事刚明,可以立治功,可以为时用,荐之于朝,以备顾问。」先是,安定郡王令衿奏请故也。
七月二日,保宁军承宣使、知西外宗正事士衎言:「西、南两外宗司相去不远,凡所申请及钤束训导宗子事体一同。其间有未便于事者,理合商议,欲望许两司宗官每年一次往来商议职事。」从之。
三十年九月十三日,士衎又言:「西外敦宗院都尊长文之供职十年,教诱同宗,留心学校,前后科举无不缀者。缘本人见免文解,乞将文之依本院前都尊长左之例使(郊)[效]一官,有以激励。」从之。
同日,诏:「秉义郎主管敦宗院刘机、成忠郎监敦宗院门张深特令再任,守阙进武副尉林愿留充本司点检文字,依(天)[大]宗正司格法支破请给,理为资任。」从知西外宗正事士衎乞依南外宗正司例故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十三日,知南外宗正事赵子游奏:「检照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 ,嗣濮王仲湜奏裁减南外宗正司官吏,数内主管敦宗院官二员,监门官二员,各留一员,余并罢。」
隆兴元年七月四日,南外宗正司言:「违限未嫁宗女,乞特与展一年。如限满未嫁,依旧支钱米。所有归宗之人,亦乞宽限一年出嫁,庶可从容议亲。」从之。
八月十四日,诏行在及绍兴府宗正司教授、绍兴府主管财用宗丞各减一员,从臣僚议减吏额之请也。
十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宗正司奏应宗子犯罪 闭,依已降指挥分送西、南两外宗正司。今诸路州军勘奏犯罪宗子,得旨令本司庭训讫 闭。若令本处差人,押赴本司,却行差人管押分送两外司,亦恐往复经涉,道路不便。欲乞今后原奏州军承降指挥到日,径自差人管押前去,双月送西外司,只月送南外司。本部看详,欲依所乞。」从之。
干道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户部、礼部言:「知南外宗正事赵不猷奏,诸州宗室尊长不过检察伪冒请受,至于犯法,莫敢谁何。欲乞将在外宗子应有罪犯,并听本州岛尊长量行训治。
译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皇上对辅政大臣说:「南外宗正司的赵士谓即将任满,可以给予他应得的恩泽,另外选派人来接替。宗官如果选对了人,那么宗室子弟都会遵循礼法;如果选不到合适的人,那么纲纪就会废弛,以致侵扰州县,应当谨慎选择这个职位。」
知南外宗正事、泉州观察使赵士珸到任将近一年,能够树立恩威,革除旧弊,孤儿寡老,都各自遵循道义。(大宗正司)私下担忧朝廷会另外提拔(他),使宗子们失去依靠,请求等他这次任期满后,允许让他再任一次。皇上下诏令他再任。十八年七月五日,大宗正司上奏说:「根据南外宗正司敦宗院都尊长赵子𰈲以及宗子等一百一十六人的状文……」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皇上下诏:「西外、南外两司不论文官武官,如有忠义孝友、文才操行廉洁谨慎、处理政事刚正贤明、可以树立治绩、可以为当世所用的人,向朝廷举荐,以备顾问咨询。」此前,安定郡王赵令衿曾上奏请求(设立此制),所以有此诏。
七月二日,保宁军承宣使、知西外宗正事赵士衎上奏说:「西外、南外两个宗正司相距不远,凡是申报请示以及约束训导宗子的事务体例都相同。其中若有不便之处,按理应当商议,希望允许两司的宗官每年一次相互往来商议职事。」皇上准奏。
三十年九月十三日,赵士衎又上奏说:「西外敦宗院都尊长赵文之任职十年,教导同宗子弟,留心学校教育,前后参加科举的人没有不被录取的。因为此人现今免于文解考试,请求依照本院前任都尊长赵左之的先例,授予他一个官职,以示激励。」皇上准奏。
同日,皇上下诏:「秉义郎、主管敦宗院刘机,成忠郎、监敦宗院门张深,特命让他们再任一次;守阙进武副尉林愿,留任本司点检文字之职,依照大宗正司的格式法令支给俸禄,作为任职资历计算。」这是依从知西外宗正事赵士衎请求比照南外宗正司先例的奏请。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尚未改元)十月十三日,知南外宗正事赵子游上奏说:「查检绍兴元年九月十九日……嗣濮王赵仲湜曾奏请裁减南外宗正司官吏,其中主管敦宗院官二员、监门官二员,各留一员,其余全部罢免。」
隆兴元年七月四日,南外宗正司上奏说:「超过期限尚未出嫁的宗女,请特别宽限一年。如果期限满了仍未出嫁,依旧支给钱粮。至于归宗的人,也请宽限一年出嫁,以便从容商议婚事。」皇上准奏。
八月十四日,皇上下诏,行在及绍兴府宗正司教授、绍兴府主管财用宗丞各裁减一员,这是依从大臣们商议裁减官吏定额的请求。
十月二十四日,刑部上奏说:「大宗正司奏报,凡是宗子犯罪被关押的,依照已经下达的指挥,分别送往西外、南外两个宗正司。现在各路州军审理上奏犯罪的宗子,得到旨意让本司当庭训诫后关押。如果让当地派人押送到本司,再由本司派人管押分送两外司,恐怕来回辗转,路途不便。请求今后原来上奏的州军接到批复指挥的当天,直接自行派人管押前往,双月送西外司,单月送南外司。」本部详细审核,认为应当依照所请。皇上准奏。
干道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户部、礼部上奏说:「知南外宗正事赵不猷奏称,各州宗室尊长
本部勘当除宗子所犯情理深重合取旨外,余欲依所乞施行。」从之。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皇弟、少保、静江军节度使、判大宗正事恩平郡王璩言:「绍兴府大宗正行司昨差宗丞一员,财用一员,宫教二员。近裁减宗丞、宫教各一员,以本司财用兼充宗丞职事。窃缘主管宗室财用系专一检察帮书,应南班宗室行司官吏请给系属本司所隶,若令财用兼充宗丞职事,委有妨嫌,欲乞将行司宗丞职事令宫教兼权。」从之。
七年四月十二日,宰执进呈士輵荐令德可为宗官。上曰:「可差知南外宗正司事。」虞(充)[允]文奏曰:「行在、绍兴、西、南外置宗正司四,蜀中
独无,亦是阙典。」上曰:「蜀中宗子岂无不率教者,西、南外两司可移其一于蜀。」允文奏曰:「容臣等讨论取旨。」
五月四日,宰执进呈宗正元置司指挥。允文奏曰:「陛下以绍兴密迩行都,不置宗司,亦可。今考元置司之由,盖绍兴三年临安未有屋宇,权行分擘居住。」上曰:「绍兴若无此一司,宗子何所隶属。」允文奏曰:「绍兴管南班三二员,令隶行在大宗正司可也。」上曰:「可移于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玉 牒
玉牒
【续宋会要】
玉牒所。淳熙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差宗正寺簿楼锷时暂点检(宋)《〔宗〕藩庆系录》并《真宗皇帝玉牒》,权以检讨为名。以《真宗皇帝玉牒》成书,阙官点检,本寺乞差官时暂通摄,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六日,玉牒所上新修《三祖下(上)[第]五世宗藩庆系录》、《真宗皇帝玉牒》,诏于龙图阁安奉。详见修书。
二年十一月六日,宗正少卿程叔达言:「玉牒修书止以实录、帝纪为则,其旁见他书者未敢广取,恐未详尽,乞下修书官属许参考诸书修入。」事下国史实录院议,本院请:「除会要、圣政、政要、宝训、训典系史馆藏书合许参照修入外,其它传记、碑刻窃恐登载未实,难以照用。」从之。《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四年三月九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今上皇帝玉牒》,官吏照例推恩。详见修书。《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四月六日,诏《仁宗皇帝玉牒》自天圣十年,《今上皇帝玉牒》自干道九年以后接续修纂。
七月三十日,宗正寺言:「乞将本殿背印亲事官三人,更令皇城司选差亲事官一名,共作四名,充玉牒殿掌管官物库子,分番宿直。」从之。《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五年十月八日,玉牒所上《三祖下第六世仙源类谱》、《仁宗皇帝玉牒》,官吏照例推恩。详见修书。《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译只能检查揭发假冒冒领俸禄之事,至于宗子犯法,却无人敢过问。请求让在外的宗子凡有罪行,都听凭本州尊长酌情训诫惩治。本部审核认为,除宗子所犯情节严重、须请旨处理者外,其余请依所请施行。」皇上准奏。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皇弟、少保、静江军节度使、判大宗正事恩平郡王赵璩上奏说:「绍兴府大宗正行司此前曾委派宗丞一员、财用一员、宫教二员。近来裁减宗丞、宫教各一员,让本司财用官兼任宗丞职事。私下考虑,主管宗室财用一职专门负责检查核对帮补文书,凡南班宗室行司官吏的俸禄支给都归本司管辖,如果让财用官兼任宗丞职事,实有妨碍嫌疑,请求把行司宗丞的职事改由宫教兼任代理。」皇上准奏。
七年四月十二日,宰相执政大臣进呈赵士輵举荐令德可担任宗官一事。皇上说:「可以派他去担任知南外宗正司事。」虞允文上奏说:「行在、绍兴、西外、南外设置了四个宗正司,唯独蜀中没有设置,这也是一项缺失的制度。」皇上说:「蜀中的宗子难道就没有不遵守教化的吗?可以将西外、南外两司中的一个迁移到蜀中。」虞允文上奏说:「容臣等商议后再请旨。」
五月四日,宰相执政大臣进呈宗正司当初设置的指挥文件。虞允文上奏说:「陛下认为绍兴距离行都很近,不设宗司,也未尝不可。现在考察当初设置的原因,是因为绍兴三年临安尚无房屋,暂且分拨(宗室)居住。」皇上说:「绍兴如果没有这一司,宗子归谁管辖呢?」虞允文上奏说:「绍兴所管辖的南班宗室只有两三员,让他们隶属行在大宗正司即可。」皇上说:「可以将(宗司)迁移到蜀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〇 玉牒
玉牒
【续宋会要】
玉牒所。淳熙元年十一月十一日,皇上下诏,命宗正寺主簿楼锷暂时点检《〔宗〕藩庆系录》以及《真宗皇帝玉牒》,暂且以「检讨」为名。因为《真宗皇帝玉牒》已经编成,但缺少官员点检,本寺请求派官暂时兼管,所以有此任命。
十二月十六日,玉牒所进呈新修成的《三祖下第五世宗藩庆系录》、《真宗皇帝玉牒》,皇上下诏在龙图阁安放供奉。详见「修书」条。
二年十一月六日,宗正少卿程叔达上奏说:「玉牒的修纂只以实录、帝纪为准则,其旁及的其他书籍尚未敢广泛采纳,恐怕不够详尽,请求命修书官属可以参考各种书籍编修进去。」此事下交国史实录院商议,该院请示:「除会要、圣政、政要、宝训、训典等属于史馆所藏之书,可以准许参照编入外,其他传记、碑刻,恐怕记载未必属实,难以采用照录。」皇上准奏。(见《永乐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卷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四年三月九日,玉牒所进呈《仁宗皇帝玉牒》、《今上皇帝玉牒》,官吏照例受到推恩奖励。详见「修书」条。(见《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卷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四月六日,皇上下诏,《仁宗皇帝玉牒》自天圣十年、《今上皇帝玉牒》自干道九年以后,接续编修。
七月三十日,宗正寺上奏说:「请求将本殿原有的背印亲事官三人,再让皇城司选派一名亲事官,共凑成四名,担任玉牒殿掌管官物的库子,分班轮流值宿。」皇上准奏。(见《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卷二万二千八百
十二月十五日,兼修玉牒官王希吕等言:「三祖下第七世以后仙源类谱并仁宗皇帝玉牒,自庆历二年以后合接续编修之。」《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七年四月三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哲宗皇帝玉牒》,官吏照
例推恩。详见修书。《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王信等言:「玉牒殿昨承干道八年六月内圣旨指挥,专差内侍二员,武臣一员,专副二人,专一掌管,本所更不干预。今来本殿去失官物,若不措置差官逐时点检,窃恐仍前循习,弛慢不便。窃见太庙奉安所所管殿室法物等系太常寺每季轮差寺官点检,具有无损失申朝廷。本所欲依太常寺体例,每季差本所官一员赴殿,同干办官点检。」从之。《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国史院已承指挥,今冬投进《四朝国史 列传》,乞许令本所与国史院一就同日进呈。」从之。 十三年十月九日,给事中、兼修玉牒官王信等言:「本所恭修《仁宗皇帝玉牒》,自皇佑四年至嘉佑八年已成一朝,并英宗皇帝一朝玉牒及《三祖下第六世宗藩庆系录》已成书,未经进呈。伏继于十一月二十一日进呈,推恩等详见修书。《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月九日,诏玉牒所减手分二人,守门亲事官二人。既而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数庶几为评事者,不以举员为念,俾得以一意职业。诏依,今后遇断刑少卿全年阙官,其合举改官员数至岁终,许大理卿补举本段自「数庶几为评事」至「大理卿补举」,言大理评事举员,与玉牒所无涉,疑误。。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一日,诏右丞相留正提举编修玉牒。
今上皇帝登宝位,本所合自皇帝诞圣之后编修玉牒,申请下项:一、今来编修今上皇帝玉牒,合书注诞圣以后符瑞,及听读圣德、初封冠礼、并纳夫人及 二十四日,玉牒所言:「恭
节次加封食邑,册立皇太子至登(庸)[宝]位应干麻制册文、典礼,及辞免批答等事迹,欲乞朝廷札下随龙官属等逐一取降,编类申所。一、合要今上皇帝即位以后三省、枢密院并中书门下后省应经修进宣谕圣语、时政记、起居注照用,乞从本所依年分旋于逐处关借副本槁草赴所抄录,照应编修。一、欲从本所行下六曹寺监等处,将每遇承受应干续降圣旨指挥及改更诏条事件等,并限日下关报赴所。如有差漏,乞依史馆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宗正少卿耿秉等言:「本所恭修到《至尊寿皇圣帝玉牒》,系自干道九年接续起修至淳熙九年,计一十年,并已成书。
译五十六。)
五年十月八日,玉牒所进呈《三祖下第六世仙源类谱》、《仁宗皇帝玉牒》,官吏照例受到推恩奖励。详见「修书」条。(见《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卷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月十五日,兼修玉牒官王希吕等上奏说:「三祖下第七世以后的仙源类谱以及仁宗皇帝玉牒,从庆历二年以后应当接续编修。」(见《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卷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七年四月三日,玉牒所进呈《仁宗皇帝玉牒》、《哲宗皇帝玉牒》,官吏照例受到推恩奖励。详见「修书」条。(见《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卷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王信等上奏说:「玉牒殿此前承蒙干道八年六月内的圣旨指挥,专门委派内侍二员、武臣一员、专副二人,专门负责掌管,本所不再过问。现在本殿丢失了官物,如果不设法安排官员随时点检,恐怕仍旧因循懈怠,殊为不便。查太庙奉安所所管辖的殿室法物等,是由太常寺每季轮流派寺官点检,将有无损失情况上报朝廷。本所希望依照太常寺的体例,每季委派本所官员一名前往该殿,会同干办官一起点检。」皇上准奏。(见《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卷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国史院已经接到指挥,今年冬天进呈《四朝国史列传》,请求允许本所与国史院一并在同一天进呈。皇上准奏。十三年十月九日,给事中、兼修玉牒官王信等上奏说:「本所恭修《仁宗皇帝玉牒》,自皇祐四年至嘉祐八年已修成一朝,连同英宗皇帝一朝玉牒以及《三祖下第六世宗藩庆系录》都已修成,尚未进呈。」于十一月二十一日进呈,推恩等事详见「修书」条。(见《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又卷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十二月九日,皇上下诏,玉牒所裁减手分二人,守门亲事官二人。随后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冗食,下达给敕令所……(此段自「数庶几为评事」至「大理卿补举」,说的是大理评事举官员额之事,与玉牒所无关,疑有误。)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一日,皇上下诏,命右丞相留正提举编修玉牒。
当今皇帝即位,本所应当自皇帝诞生之后开始编修玉牒,申请事项如下:一、如今编修今上皇帝玉牒,应当记载诞生以后的祥瑞征兆,以及听读圣德、初次受封、行冠礼、纳夫人以及历次加封食邑、册立皇太子直至登上帝位应当涉及的诏令册文、典礼,以及辞免批答等事迹,希望朝廷下达札子命随侍皇帝身边的官员逐一提取上报,编类申送本所。一、需要今上皇帝即位以后三省、枢密院以及中书门下后省所经手编修进呈的宣谕圣语、时政记、起居注等资料,请依照本所所需年份,随时向各相关处所借抄副本草稿送本所抄录,以便对照编修。一、希望由本所下达六曹寺监等处,凡遇到承接应当上呈的各项续降圣旨指挥以及更改诏令条文等事项,都要限期当天报送本所。如有遗漏,请依照史馆已得的指挥施行。」皇上准奏。
十一月十六日,宗正少卿耿秉等上奏说:「本所恭修的《至尊寿皇圣帝玉牒》,是自干道九年接续起修至淳熙九年,共计十年,都已修成。希望等到日历进呈之日,允许一并在同一天进呈。」皇上准奏。
十二月三日,
欲候日历进书日,许令一就同日进呈。」从之。
十二月三日,玉牒所言:「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下项合用匣仗、梵板、罗纸、帕复等,乞依体式令文思院制造。留中及投进重华宫本并副本,系用贡余三省纸书写,朱红栏界,乞从本所具数报杂买务收买。合用(顾)[雇]工、杂支等钱,欲依淳熙七年例支降二千贯,乞下户部于左藏库支供。」从之。「合进读第一册上五版,欲乞将来恭进重华宫日,用罗本进读。其恭进本令都大主管官、承受官授重华宫提举、提点官进入。玉牒罗本欲候进呈毕,迎奉回玉牒殿幄次权行安奉,以俟恭进重华宫。进读毕,迎奉于玉牒殿正行奉安。依例修玉牒官进读第一册上五版,今来见阙
修玉牒官,欲乞就差以次官进读。皇帝恭进《至尊寿皇圣帝玉牒》,本所编类作一十二帕,合制造黄罗套封,预前就委本所承受官进请御名,降下封复,以俟恭进。其合用表文,乞下学士院预期制造。所有留中本,依例至日令本所承受官传进,依自来进书体例合门修定仪范,合差点检职级手分入殿起居及往回照管,合用品服欲乞从本所报文思院照应。昨进呈玉牒、庆系体例,制造赴所给散施行。」并从之。
绍熙元年三月十六日,宗正少卿耿秉等言:「本所见编修今上皇帝玉牒、会要,皇后家世、三代名衔并始生年月日时行第及符瑞、初封,并节次加封年月日等事迹,照应编修,欲乞朝廷札下本所,移文本殿提举、承受官逐一取降付所。」从之。
八月十六日,玉牒所上《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官吏推恩详见修书。
三年四月七日,吏部侍郎、兼修玉牒官罗点等言:「本所接续修纂《至尊寿皇圣帝玉牒》,系自淳熙十年以后至十六年二月一日,将以成书,欲候国史、日历所进呈圣政日,许令一就同日进呈。所有合行事件,乞并依绍熙元年体例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日,合门言:「十一月十四日,垂拱殿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从合门修定礼仪节次如后:其日,皇帝御垂拱殿坐,候有司排备。仪鸾司于殿上东壁稍南设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卓子,并设拜褥讫。知合门官二员
前导,簿书官二员自殿门前引玉牒、圣政、会要、腰舆入殿,分东、西壁禁卫前立定。腰舆不置地。玉牒、圣政、会要所点检文字以下并靴、笏随腰舆入殿,于腰舆西一行立。合门报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以下并骑导官、亲王以下并靴笏入殿,于殿下分东西相向立定。皇帝服靴袍,出宫。禁卫等并玉牒、圣政、会要所点检文字以下并腰舆下人并迎驾,自赞常起居。内擎腰舆辇官不拜,止应喏。
译玉牒所上奏说:「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下列应当使用的匣仗、梵板、罗纸、包复等物,请求依照体式命文思院制造。留中本以及进呈重华宫的正本、副本,均用贡余三省纸书写,用朱红界栏,请求由本所核算数目上报杂买务采购。所需雇工、杂支等费用,希望依照淳熙七年的先例,支给二千贯,请求下达户部在左藏库支给。」皇上准奏。「所应进读的第一册前五版,希望将来恭进重华宫当日,使用罗本进读。恭进本命都大主管官、承受官交由重华宫提举官、提点官进呈。玉牒罗本希望等进呈完毕后,迎回玉牒殿幄次暂时安放,以等待恭进重华宫。进读完毕后,迎回玉牒殿正式安放。按照惯例应由修玉牒官进读第一册前五版,如今此职暂缺,希望就委派次一级的官员进读。皇帝恭进《至尊寿皇圣帝玉牒》,本所将其编成十二包,应当制造黄罗套封,预先委托本所承受官进呈请示御名,降下封复,以备恭进。所需表文,请下达学士院预先制造。至于留中本,依照惯例到时由本所承受官传进,依照历来进书的体例,由合门修定仪式规范,应当委派点检职级、手分随入殿起居并往返照管,所需品服请从本所报文思院对应给发。此前进呈玉牒、庆系的体例,也照此制造发给施行。」皇上都准奏。
绍熙元年三月十六日,宗正少卿耿秉等上奏说:「本所正在编修今上皇帝玉牒、会要,皇后的家世、三代名讳职衔以及出生年月日时排行、祥瑞征兆、初次受封以及历次加封年月等事迹,需要对照编修,请求朝廷下达札子命本所,行文本殿提举官、承受官逐一提取交付本所。」皇上准奏。
八月十六日,玉牒所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官吏推恩详见「修书」条。
三年四月七日,吏部侍郎、兼修玉牒官罗点等上奏说:「本所接续修纂《至尊寿皇圣帝玉牒》,自淳熙十年以后至十六年二月一日即将修成,希望等到国史、日历所进呈圣政之日,允许一并在同一天进呈。至于其他应办事项,请一律依照绍熙元年的体例施行。」皇上准奏。
十一月二日,合门上奏说:「十一月十四日,在垂拱殿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依照合门修定的礼仪程序如下:当日,皇帝驾临垂拱殿升坐,等候有关部门排列布置完毕。仪鸾司在殿上东壁稍南处设置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的桌案,并设好拜褥。知合门官二员在前引导,簿书官二员从殿门前引导玉牒、圣政、会要的腰舆进入殿内,分别在东、西壁禁卫队前站定。腰舆不放在地上。玉牒、圣政、会要所的点检文字以下官员都穿靴执笏跟随腰舆入殿,在腰舆西侧一排站立。合门通报引导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以下以及骑马引导的官员、亲王以下官员穿靴执笏入殿,在殿下分东西相对站立。皇帝穿靴袍,从宫中出来。禁卫等以及玉牒、圣政、会要所点检文字以下官员和腰舆下的随从人员都上前迎驾,按常规致礼。抬腰舆的辇官不用下拜,只需应喏。皇帝就坐后,知合门官以下依次按常规行礼。接着舍人分别引导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以及骑马引导官员、亲王、执政官以下,以及进读官和玉牒、圣政、会要所官员编为一班,按常
皇帝坐,知合门官以下次第常起居。次舍人分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并骑导官、亲王、执政官以下,并进读官及玉牒、圣政、会要所官一班常起居讫。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执政官、进读官、玉牒、圣政、会要所官并殿东阶下面西立,余官并出殿。次入内官,诣玉牒、圣政、会要腰舆前,腰舆置地。各取合进呈书匣捧升殿,于殿上东壁卓子上各置定。玉牒匣在南,圣政匣在中,会要匣在北。知合门官二员前导,皇帝起,诣褥位东向立,再拜讫,前导复归御坐次。舍人(拨)[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执政官并进读官升殿,于御坐东面西侍立。玉牒、圣政、会要所官殿下依旧立。候入内官进御卓子,玉牒所提举官并进读玉牒官稍前立,分进读玉牒官于御前,过西壁面东立。玉牒所提举诸司官于玉牒匣前搢笏,启封,开锁讫,出笏,归侍立位。玉牒所承受官搢笏,于匣内取册转
授。提举官搢笏,接讫。承受官出笏,提举官捧册置御卓子上,出笏。皇帝起,于御坐前立。提举诸司官、承受官分东西相向立,并搢笏。揭册讫,出笏。进读玉牒官搢笏,稍前取篦子指读。逐板揭册指读,并如上仪。俟进读毕,皇帝复坐。进读玉牒官置篦子于御卓子上,出笏,却于御前过东壁,降东阶下殿东壁面西立。提举官搢笏,收册,复授。承受官搢笏,接讫。提举官出笏,稍后立。承受官捧册入匣讫,出笏。提举诸司官搢笏,归匣讫,出笏,归位立。次圣政所,次会要所,并如上仪。入内官撤御卓子,捧匣下殿,置腰舆上。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并执政官并降东阶下殿东壁面西立。舍人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一班当殿立定,各出班称谢讫,〔归〕位立「归」字原脱,据本条下文所述补。,赞两拜。如御药下殿宣答,听宣答讫,两拜,舍人引赴东壁面西立。次玉牒、圣政、会要所官一班当殿立定,引班首出班,称谢讫,归位,两拜。如传旨谢恩,两拜讫,不该赐茶官先退。次引提举诸司官并承受官以下一班当殿立,两拜讫,并归位立。次引玉牒、圣政、会要所点检文字以下一班,如上仪。如传旨宣坐、赐茶,合赴坐官赐茶如仪。俟赐茶讫,皇帝起,还宫。
十一月七日,御史台、合门、太常寺言:「十一月十四日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所有安奉迎奉仪注今同共修定下项:前期仪鸾司同临安府于玉牒所玉牒殿设权安奉玉牒幄次,又设提
举官等并玉牒所官及文武百官幕次于玉牒所内外,又于玉牒所门外设圣政、会要幄次,又于秘书省设权安奉圣政、会要幄次,又于秘书内外设提举官等及文武百官幕次,并于垂拱殿门外设权安奉玉牒、圣政、会要幄次。
译规行礼完毕。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执政官、进读官、玉牒、圣政、会要所官员都在殿东阶下面向西站立,其余官员都退出殿外。接着入内官到玉牒、圣政、会要的腰舆前,将腰舆放在地上,各自取出应当进呈的书匣捧着登殿,分别放在殿上东壁的桌案上,玉牒匣放在南边,圣政匣放在中间,会要匣放在北边。知合门官二员在前引导,皇帝起身,走到拜位东向站立,行再拜礼后,前导官引皇帝返回御座。舍人引导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执政官以及进读官登殿,在御座东侧面向西侍立。玉牒、圣政、会要所官员依旧在殿下站立。等入内官进上御用桌案,玉牒所提举官以及进读玉牒的官员稍稍上前站立,负责分进读玉牒的官员在御前,经过西壁转到面向东站立。玉牒所提举各司官在玉牒匣前将笏插入腰带,开启封条、打开锁具后,取出笏板,退回侍立位置。玉牒所承受官将笏插入腰带,从匣内取出册子转交给提举官。提举官将笏插入腰带,接过册子。承受官取出笏板,提举官捧册放到御用桌案上,取出笏板。皇帝起身,站在御座前。提举各司官、承受官分别在东西相对站立,都将笏插入腰带。揭开册子后,取出笏板。进读玉牒的官员将笏插入腰带,稍稍上前拿起篦子指点朗读。逐版揭册指点朗读,都按照上述礼仪。等到进读完毕,皇帝回座。进读玉牒的官员将篦子放在御用桌案上,取出笏板,退到御前经过东壁,走下东阶到殿东壁面向西站立。提举官将笏插入腰带,收起册子,转交给承受官。承受官将笏插入腰带,接过册子。提举官取出笏板,稍后站立。承受官捧册装入匣内后,取出笏板。提举各司官将笏插入腰带,将匣物归位后,取出笏板,回到原位站立。接着轮到圣政所、会要所,都按照上述礼仪。入内官撤去御用桌案,捧匣下殿,放到腰舆上。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以及执政官都走下东阶到殿东壁面向西站立。舍人引导玉牒、圣政、会要所提举官、礼仪使编为一班在殿中站定,各自出班致谢后,归位站立,行两拜礼。如果有御药官下殿宣读答复,听完宣答后,行两拜礼,舍人引导他们到东壁面向西站立。接着玉牒、圣政、会要所官员编为一班在殿中站定,引导班首出班致谢后归位,行两拜礼。如果是传旨表示谢恩,行两拜礼后,不在赐茶之列的官员先退下。接着引导提举各司官以及承受官以下编为一班在殿中站立,行两拜礼后都归位站立。接着引导玉牒、圣政、会要所点检文字以下官员编为一班,按上述礼仪。如果传旨命就坐、赐茶,应当就坐的官员按礼仪赐茶。等赐茶完毕,皇帝起身,回宫。」
十一月七日,御史台、合门、太常寺上奏说:「十一月十四日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圣政》、《会要》,所有安奉、迎奉的仪注,如今一同商定如下:事前,仪鸾司会同临安府在玉牒所玉牒殿设置暂时安奉玉牒的幄次,又设置提举官等以及玉牒所官员和文武百官的帐幕在玉牒所内外,又在玉牒所门外设置圣政、会要的幄次,又在秘书省设置暂时安奉圣政、会要的幄次,又在秘书省内外设置提举官等以及文武百官的帐幕,并在垂拱殿门外设置暂时安奉玉牒、圣政、会要的幄次。进呈前一天清早,玉牒所、国史日历所、秘书省的提举官、都大主管官、承受官,以及各司
进呈前一日绝早,玉牒所、国史日历所、秘书省提举官、都大主管官、承受官,诸司官以下玉牒所官、国史日历所官、秘书省官,各赴逐处幕次。俟仪卫、仪仗、乐人、辇官等排立定,御史台、合门、太常寺于秘书省引国史日历所官诣权安奉圣政幄前,北向立班;次礼直官引提举官诣幄前,北向立班,皆再拜。提举官升诣圣政香案前上香,降阶复位立。提举官以下皆再拜讫,退归幕次。宿卫会要、玉牒如上仪,迎奉并进呈。其日五更,骑导等官先赴秘书省幕次,并合赴秘书省,仪卫、仪仗、辇官、乐人等并排立定。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引宰执、亲王、使相、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官、南班宗室诣权安奉圣政会要幄前北向立,提举官以下皆再拜讫。分引提举官各升诣圣政、会要香案前上香,降阶复位立,提举官以下皆再拜退。引提举官升诣幄前,分东西相向立。次引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官、南班宗室以次出,分左右乘马骑导。次辇官捧擎圣政、会要,腰舆进行。仪卫、仪仗、乐人作乐前引。次引提举官,乘马骑
从至玉牒所门外。圣政、会要腰舆,权入幄次,其玉牒所行礼,并如上仪讫。次引骑导官,并分左右乘马骑导。次玉牒腰舆进行,次圣政、会要腰舆进行,仪卫、仪仗、乐人作乐前引。次引提举官,并乘马骑从入和宁门,至合下马处,导从官执笏步导,步从至垂拱殿门外幄次。仪卫、仪仗、乐人等各于幄前排立,以俟垂拱殿进呈毕,出殿门。亲王、使相、执政、(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玉牒所、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南班宗室合骑导官分左右执笏步导,辇官捧擎玉牒、圣政、会要腰舆进行,仪卫、仪仗、乐人作乐前引,提举官执笏步从。至合上马处上马,骑导骑从。出和宁门,至玉牒所。提举玉牒官并玉牒所官并下马,执笏,导从玉牒,内提举会要官并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及应导从官并以次骑导骑从圣政、会要赴秘书省。诣玉牒殿幄次,权安奉讫。俟仪卫「仪卫」上原衍一「俟」字,已删。、仪仗、乐人、辇官等排立定,提举官并本所官诣玉牒殿下北向立。提举官升,诣香案前上香,复位立。提举官以下皆再拜讫,班退。俟圣政、会要将至秘书省门,文武百官于门内立班,内文臣厘务通直郎以上、见任寺监主簿承务郎已上职事官,武臣修武郎以上官。迎拜。导从官至秘书省门,并下马,执笏。导从诣秘合下幄次,权安奉讫,权退。内恭进至尊寿皇圣帝圣政、会要,本所官迎奉,诣右文殿幄次内权安奉。仪卫、仪仗、乐人、辇官等排立定,御史台、合门、
太(堂)[常]寺分引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门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官、南班宗室诣合下,北向立。
译官员以下的玉牒所官、国史日历所官、秘书省官,都各自前往相应处所的帐幕。等仪卫、仪仗、乐人、辇官等排列站定后,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在秘书省引导国史日历所官到暂时安奉圣政的幄次前,面向北站成一班;接着礼直官引导提举官到幄次前,面向北站成一班,都行再拜礼。提举官登殿到圣政香案前上香,走下台阶回到原位站立。提举官以下都行再拜礼后,退回帐幕。安奉会要、玉牒也按照上述礼仪,迎奉和进呈也是如此。那天五更时分,负责骑马引导等的官员先到秘书省帐幕,凡应当前往秘书省的仪卫、仪仗、辇官、乐人等都排列站定。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别引导宰执、亲王、使相、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官、南班宗室到暂时安奉圣政会要的幄次前面向北站立,提举官以下都行再拜礼。分别引导提举官各自登殿到圣政、会要香案前上香,走下台阶回到原位站立,提举官以下都行再拜礼后退下。引导提举官登殿到幄次前,分东西相对站立。接着引导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官、南班宗室依次退出,分左右骑马引导。接着辇官捧擎圣政、会要,腰舆前行。仪卫、仪仗、乐人奏乐在前引导。接着引导提举官,骑马跟随,到玉牒所门外。圣政、会要的腰舆暂时放入幄次,玉牒所的行礼仪式,都按上述礼仪进行。接着引导骑马引导的官员,都分左右骑马引导。接着玉牒的腰舆前行,接着圣政、会要的腰舆前行,仪卫、仪仗、乐人奏乐在前引导。接着引导提举官,都骑马跟随进入和宁门,到应当下马之处,引导跟随的官员执笏步行引导,步行跟随到垂拱殿门外的幄次。仪卫、仪仗、乐人等都在幄次前排列站立,等垂拱殿进呈完毕,走出殿门。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玉牒所、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南班宗室以及骑马引导的官员分左右执笏步行引导,辇官捧擎玉牒、圣政、会要的腰舆前行,仪卫、仪仗、乐人奏乐在前引导,提举官执笏步行跟随。到应当上马之处上马,骑马引导跟随。出和宁门,到玉牒所。提举玉牒官以及玉牒所官员都下马,执笏,引导跟随玉牒;至于提举会要官以及国史日历所、秘书省和应当引导跟随的官员,都依次骑马引导跟随圣政、会要前往秘书省。到玉牒殿幄次,暂时安放。等仪卫、仪仗、乐人、辇官等排列站定,提举官以及本所官员到玉牒殿下面向北站立。提举官登殿到香案前上香,回到原位站立。提举官以下都行再拜礼后,退班。等圣政、会要将要到秘书省门时,文武百官在门内排成班列,其中文臣厘务通直郎以上、现任寺监主簿承务郎以上的职事官,武臣修武郎以上的官员,都上前迎拜。引导跟随的官员到秘书省门,都下马,执笏。引导到秘书合下的幄次,暂时安放后,暂时退下。至于恭进至尊寿皇圣帝的圣政、会要,本所官员迎奉,到右文殿幄次内暂时安放。仪卫、仪仗、乐人、辇官等排列站定,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别引导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门礼官、国史日历所、秘书官、南班宗室到合下,面向北站立。接着礼直官引导提举会要官到合下,面向北站立,到圣政香案前上香,接着到会要香案前上香,回到原位站立。在位官员都行再拜礼后,辇官捧擎圣政、会要,知合礼官引导升合,暂时安放在侧座。等到将要正式安放时
次礼直官引提举会要官诣合下,北向立,诣圣政香案前上香,次诣会要香案前上香,复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讫,辇官捧擎圣政、会要,知合礼官导引升合,权安奉侧座。俟安奉时将至,引文武百官诣合下,北向立。提举会要官诣合下香案之东,西向立。俟报时及,秘合正安奉《圣政》、《会要》毕,提举会要官降阶北向立,在位官皆再拜。提举会要官诣圣政香案前上香,次诣会要香案前上香,降阶复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讫,班退。安奉《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其日,俟恭进重华宫讫,内侍官捧玉牒置于腰舆,辇官捧擎腰舆以次出。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引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玉牒所官、南班宗室诣重华殿门外,左右执笏,步导,仪卫、仪仗、乐人作乐前引。提举官执笏,步从,出重华宫门外,并上马,骑导骑从。将至玉牒所门,文武百官于殿门外立班,内文臣厘务通直(都)〔郎〕已上、见任寺监主簿承务郎已上职事官,武臣修武郎已上。迎拜。导从官至玉牒所,并下马,执笏,导从。至玉牒殿下稍南,北向立。礼直官引提举官诣幄前,西向立。俟擎玉牒升殿入幄,权安奉侧座。安奉时将至,文武百官诣殿下,北向立;提举官诣幄前,西向立。俟报时及,正安奉玉牒毕,提举官降阶,北向立,在官
皆(再)再拜。提举官升诣香案前上香,降阶复位立。在位官皆再拜讫,班退。
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玉牒所上《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官吏照绍熙元年体例减半推恩。
庆元三年二月五日,进呈《神宗皇帝玉牒》八十卷。详见修书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进呈《圣安寿仁太上皇帝玉牒》四十卷。详见修书下。
嘉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玉牒所言:「进呈《徽宗皇帝玉牒》,依例提举官、礼仪使诣所观书。今来参知政事许及之、参知政事袁说友并曾兼本所修玉牒官,欲乞一就请诣观书。」从之。
四月十七日,上《徽宗皇帝玉牒》一百二十卷。详见修书下。
四年八月九日,上今上皇帝玉牒五十卷。详见修书下。
开禧元年正月二十五日,玉牒所言:「玉牒殿安奉祖宗玉牒,官物浩瀚,全藉军兵昼夜巡警防护。近虽差拨到看管军兵,尽皆癃老昏耄,如遇不测风烛,难以倚仗。今来除殿前司已承指挥差到一百二人,不问远近风烛,依前赴所守护外,今措置日后如遇比近去处不测风烛,(今)[令]本司更行别差军兵二百人,准备般挈防护役使。」从之。
四月十一日,宗正寺主簿常木▯蔡奏:「臣闻古者史氏大事书之于策,今之玉牒是也。窃观先朝修进玉牒,必以后德始末附载卷后,所以重天合,章母道,并天地垂不朽也。
译,引导文武百官到合下,面向北站立。提举会要官到合下香案之东,面向西站立。等到报时时刻已到,秘合正式安放《圣政》、《会要》完毕,提举会要官走下台阶面向北站立,在位官员都行再拜礼。提举会要官到圣政香案前上香,接着到会要香案前上香,走下台阶回到原位站立,在位官员都行再拜礼后,退班。安奉《至尊寿皇圣帝玉牒》,那天,等恭进重华宫完毕后,内侍官将玉牒放置在腰舆上,辇官捧擎腰舆依次而出。御史台、合门、太常寺分别引导亲王、使相、执政、侍从、台谏、两省官、知合礼官、玉牒所官、南班宗室到重华殿门外,左右执笏,步行引导,仪卫、仪仗、乐人奏乐在前引导。提举官执笏,步行跟随,走出重华宫门外,都上马,骑马引导跟随。将要到玉牒所门时,文武百官在殿门外排成班列,其中文臣厘务通直郎以上、现任寺监主簿承务郎以上的职事官,武臣修武郎以上的官员,都上前迎拜。引导跟随的官员到玉牒所,都下马,执笏,引导跟随。到玉牒殿下稍偏南处,面向北站立。礼直官引导提举官到幄次前,面向西站立。等玉牒被捧擎登殿入幄,暂时安放在侧座。等将要正式安放时,文武百官到殿下,面向北站立;提举官到幄次前,面向西站立。等到报时时刻已到,正式安放玉牒完毕,提举官走下台阶,面向北站立,在位官员都行再拜礼。提举官登殿到香案前上香,走下台阶回到原位站立。在位官员都行再拜礼后,退班。」
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玉牒所进呈《至尊寿皇圣帝玉牒》,官吏照绍熙元年的体例减半推恩。
庆元三年二月五日,进呈《神宗皇帝玉牒》八十卷。详见「修书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进呈《圣安寿仁太上皇帝玉牒》四十卷。详见「修书下」。
嘉泰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玉牒所上奏说:「进呈《徽宗皇帝玉牒》,依照惯例提举官、礼仪使前往本所观看书籍。如今参知政事许及之、参知政事袁说友都曾兼任本所修玉牒官,希望一并请他们前往观书。」皇上准奏。
四月十七日,进呈《徽宗皇帝玉牒》一百二十卷。详见「修书下」。
四年八月九日,进呈今上皇帝玉牒五十卷。详见「修书下」。
开禧元年正月二十五日,玉牒所上奏说:「玉牒殿安放供奉祖宗玉牒,官物浩繁众多,全靠军兵昼夜巡逻警戒防护。近来虽然委派了看管的军兵,但都年老体衰昏聩,如果遇到意外的风烛之患,难以依靠。如今除了殿前司已经接到指挥委派的一百零二人,不论远近的风烛之患,都依旧前往本所守护外,如今考虑日后如遇附近发生意外风烛之患,命本司再另外委派军兵二百人,以备搬运防护役使。」皇上准奏。
四月十一日,宗正寺主簿常〇蔡上奏说:「臣听说古代史官将大事记录在简策上,如今的玉牒就是这样。私下观察先朝修进玉牒,必定将后妃的德行始末附载在卷末,这是为了尊重天作之合,彰显母仪之道,以配天地而永垂不朽。恭惟宪圣慈烈皇后德行深厚,秉承天命,母仪与日月齐辉,暗中辅佐先祖,成就中兴大业。协助决断圣明谋略,长子承继大统,参与制定治国方略,成功传位于神明子孙。陛下承继兴起,实在有赖她的拥立之功。作为四朝的仪范楷模,经历三朝的谦逊礼让,功
恭惟宪圣慈烈皇后厚德承干,皇明俪日,密辅烈祖,大业中兴。助决睿谟,长子主器,参定文命,克授神孙。陛
下嗣兴,实赖拥立。仪刑四世,揖逊三朝,功烈巍巍,卓冠前古,固宜大书特书不一书,比隆烈祖,昭示万世。粤自绍兴丁丑,因进《高宗玉牒》,仅纪世系,与夫正位中(闱)[闱]之事而已。自后历年事实未有登载,诚为阙典。且丁丑所进尽绍兴二年以前(书)[事]也,乃书宪圣绍(事)[兴]十三年事,先期附载,似非纪事之体。缘已经进,难以改移,欲乞明诏玉牒所日下详稽后德,亟加述纂,并移前所附载于成书之后,庶几先后有序,以备思陵一朝玉牒之藏,抑显我国家母后仁圣之盛。」从之。互见修书下
闰八月二十四日,上《钦宗皇帝玉牒》二十册,《宪圣慈烈皇后圣德事迹》一十册。详见修书下。
嘉定四年十月一日,礼部尚书兼修玉牒官章颖等言:「备数玉牒修纂,供职以来,略阅数十年间已进之书及日下将进之草,其体制容有未定。所书凡例,亦多乖牾。盖玉牒专书一代大事,视昔迁、固,实为帝纪,而元降格目内分十条。若尽用迁、固帝纪之体,诚为太简。然而职以文士,彻之圣聪,金笺宝匣,藏于秘殿,若止一切沿袭案牍之词,如书『军人口累重大钱』,如书『宗子济夫为患,行孝救母』等语,登之简册,似不雅驯,颖等所谓体制之未定者此也。至于每年之事有当书而不书者,如嘉泰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之火,此大灾也而不书;雪寒阴雨,放房地钱,此细事也而累书之。若此之类,不胜其多,则书不书,未有定例也。科举之诏,
三岁一下,而或书,或不书。金国使命每岁三遣,而或并书以名,或分书而及其官。若此之类,不胜其多,则所书之法未有定例也,所谓凡〔例〕之乖牾者此也。今欲得稍变案牍鄙俚之语,使之成文可读可传,定为玉牒之体制。仍欲开具某事为当书,某事为不当书,即于逐事着成数语,仍编成一册,定为玉牒之凡例。如此则自此以往,上下官吏遵为成式,先后编集不至异同。
译勋巍然卓著,冠绝前代,理应大书特书,不止一次记载,与先祖功业相提并论,昭示万世。自从绍兴丁丑年,因进呈《高宗玉牒》,只记录了世系,以及正位中宫的事情而已。此后历年的事迹都未曾登载,实在是一项缺失的典制。而且丁丑年所进呈的内容只到绍兴二年以前的事,却记载了宪圣皇后绍兴十三年的事,提前附载,似乎不符合纪事的体例。因为已经进呈过,难以更改,希望明确下诏命玉牒所即日起详细稽考后德的事迹,尽快加以撰述编纂,并将此前所附载的内容移到修成书后面,这样才能先后有序,以备思陵(高宗)一朝玉牒的收藏,也能彰显我朝母后仁圣的盛德。」皇上准奏。(互见「修书下」)
闰八月二十四日,进呈《钦宗皇帝玉牒》二十册、《宪圣慈烈皇后圣德事迹》十册。详见「修书下」。
嘉定四年十月一日,礼部尚书兼修玉牒官章颖等上奏说:「臣等忝列玉牒修纂之职,供职以来,粗略考察数十年间已经进呈的书籍以及目前正在编写的草稿,发现其体例格式尚未确定,所记的凡例也多有相互抵牾之处。玉牒本应专门记载一代大事,比照古代司马迁、班固的史书体例,实际上相当于帝王本纪,而原先降下的格目内却分为十条。如果完全采用迁、固帝纪的体例,确实过于简略。然而由文士负责编修,进呈给皇帝御览,用金笺装订、藏于秘殿,如果只是一味沿袭公文案牍的措辞,比如写『军人口累重大钱』,又比如写『宗子济夫为患,行孝救母』这样的语句,记入史册,似乎不够典雅规范,臣颖等所说体例尚未确定,指的就是这个。至于每年的事情,有应当记载而未记载的,比如嘉泰元年三月二十八日的火灾,这是重大灾异,却没有记载;而雪寒阴雨、减免房地钱这样的细事,却屡次记载。像这类情况,不胜枚举,可见该记载或不该记载,尚无固定的体例。科举诏令三年下达一次,却有时记载,有时不记载。金国使者每年三次遣使前来,却有时连同姓名一并记载,有时分开记载并附上其官职。像这类情况,不胜枚举,可见记载的方法也没有固定的体例,这就是臣等所说凡例相互抵牾之处。如今希望能够稍稍改变公文案牍中鄙俗的措辞,使其成为文理通顺、可读可传的文字,确定为玉牒的体例。还希望详细列出某事应当记载、某事不应当记载,就每件事拟定几句话,编成一册,作为玉牒的凡例。这样一来,从今以后,上下官吏都可以遵照这一定式,先后编纂不至于彼此不一致。」
至有非常之事,即俾修纂之人自立言辞,铺叙本末,随事删润,以为成书,庶几宝藏,传之万世,不负圣朝任使之意。乞明降指挥,以凭修定。」从之。
译至于有不寻常的事情,就让编纂的人自己组织文辞,叙述事情的来龙去脉,根据具体情况删减润色,编成书稿,希望能珍藏起来,流传万世,不辜负朝廷委任差遣的用意。请求明确下达指示,以便据此修订。皇帝准许了这个请求。
近承指挥刊正玉牒辨诬之书,缮写附进,欲乞许令本所进呈。」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礼部侍郎、兼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范之柔等言:「本所昨承指挥编修宣祖皇帝以后宗派,除已于淳熙五年进呈《第六世仙源类谱》外,所有《第七世仙源类谱》已及三十余年,未经进呈,今来编修,并已成书。并今上皇帝玉牒,除自诞圣即位至庆元六年已行修进外,今续自嘉泰元年修至开禧元年,计五年,亦已成书。伏
绍兴二十年二月九日,知临安府宋祝相度欲将旧车辂院地步改造玉牒所及宗正寺。从之,以玉牒所检讨官王(俨)[曮]有请也。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玉牒所言:「本所编(言)修祖宗并今上皇帝玉牒,将来进呈毕,依旧制合于玉牒殿安奉。今来若别创建,用工不少,欲就本所见今厅堂地段及墙外空地令漕司(改)相度改建。」从之本页天头眉批云:「此二条单注《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修玉牒官
修玉牒官
【宋会要】
修玉牒官,掌帝籍、玉牒及皇族亲属昭穆之序。唐本宗正之职,开成后始别置修玉牒官。以上《国朝会要》。
绍兴十二年,袭旧制始建,以宰臣一人提举。修玉牒官一人,以侍从兼。凡宗正卿、少而下,悉与修纂。分案有五,设吏一十人。以上《中兴会要》。
太宗至道初,诏刑部郎中张洎与驾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同编皇属籍。未成,张洎卒,止周翰领其事。
真宗咸平初,诏于宗正寺建属籍楼,又诏督修玉牒。周翰又奏宗正卿赵安易同领其事。遂于秘阁厅编纂之。
四年正月,修玉牒官宗正卿赵安易、知制诰梁周翰上《新修皇属籍》三十三卷。诏宗正寺仍令接续编纂。凡(白)[玉]牒书以销金花白罗纸、金轴、销金红罗褾带、腹黑漆金饰匣、红锦里金 钥,属籍诸王书以销金白绫纸、银轴头、红锦褾带、红罗腹黑漆涂银饰匣、锦里银 钥。公侯以下白绫纸、牙轴,余如诸王。
大中祥符六年正月,判宗正寺赵世长、赵可封言:「有唐修玉牒官李衢等奏,以圣唐玉牒与史册并驱,乞于玉牒之上特创嘉名。寻诏以『皇唐玉牒』为名。今乞于皇属籍之上别崇懿号。」诏以《皇宋玉牒》为名,又令属籍别录一本,送秘阁收藏,用备检讨。
五月,赵世长又请降御制《圣祖降临记》付当寺,秘于玉牒楼。从之。
六月十一日,中书门下言:「宗正寺奏,准制册德妃为皇后,合编入属籍者。伏以位正六宫,母仪万国,作配之礼既展于国容,(民)[名]氏之源必登于皇籍,请依宗正寺所请降下。」从之。
八年,诏建玉牒殿属籍堂于新寺,命宗正卿赵安仁重修玉牒、属籍,安仁又上仙源积庆图,诏岁写一本藏龙图阁。
译近来承蒙指挥编刊校正《玉牒辨诬》一书,已缮写完毕并附带进呈,恳请允许本所进呈。」皇帝依从了。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礼部侍郎、兼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范之柔等上言:「本所此前承蒙指挥编修宣祖皇帝以后的宗派谱系,除已于淳熙五年进呈《第六世仙源类谱》外,《第七世仙源类谱》已积存三十余年,尚未进呈,如今编修完成,均已成书。并且今上皇帝的玉牒,除自诞生登基至庆元六年已经修进外,如今接续自嘉泰元年修至开禧元年,共计五年,也已成书。伏……
绍兴二十年二月九日,知临安府宋祝相察看后,打算将旧车辂院的地段改建为玉牒所及宗正寺。皇帝依从了,这是因为玉牒所检讨官王曮曾有此请求。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玉牒所上言:「本所编修祖宗以及今上皇帝的玉牒,将来进呈完毕后,依照旧制应当在玉牒殿安奉。如今若另行创建,用工不少,恳请就本所现有的厅堂地段及墙外空地,令漕司相度改建。」皇帝依从了(本页天头眉批说:「此两条单独注于《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修玉牒官
修玉牒官
【宋会要】
修玉牒官,掌管皇帝谱系、玉牒以及皇族亲属昭穆次序。此职本属唐代宗正职责,开成年间以后才另设修玉牒官。(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绍兴十二年,沿袭旧制开始设立,以一名宰臣提举。修玉牒官一人,由侍从官兼任。凡宗正卿、少卿以下官员,都参与修纂。分设五案,设吏员十人。(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太宗至道初年,下诏命刑部郎中张洎与驾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共同编纂皇族属籍。尚未完成,张洎去世,只剩梁周翰主持此事。
真宗咸平初年,下诏在宗正寺建属籍楼,又下诏督促编修玉牒。梁周翰又奏请宗正卿赵安易共同主持此事。于是在秘阁厅编纂。
咸平四年正月,修玉牒官宗正卿赵安易、知制诰梁周翰进呈《新修皇属籍》三十三卷。皇帝下诏命宗正寺继续接续编纂。凡玉牒的书写用销金花白罗纸、金轴、销金红罗封带,匣用黑漆金饰、内衬红锦、金锁钥;属籍中诸王的书写用销金白绫纸、银轴头、红锦封带,匣用红罗腹、黑漆涂银装饰、内衬锦、银锁钥。公侯以下用白绫纸、牙轴,其余如同诸王之制。
大中祥符六年正月,判宗正寺赵世长、赵可封上言:「唐代修玉牒官李衢等曾奏称,圣唐的玉牒应与史册并列,请求在玉牒之上特别创立嘉美的名号。不久便下诏以『皇唐玉牒』为名。如今恳请在皇属籍之上另外尊崇一个美号。」皇帝下诏以《皇宋玉牒》为名,又命属籍另外抄录一本,送秘阁收藏,以备查检。
五月,赵世长又请求颁降御制的《圣祖降临记》交付本寺,秘藏于玉牒楼。皇帝依从了。
六月十一日,中书门下上言:「宗正寺上奏,遵照诏命册立德妃为皇后,应当编入属籍。臣等以为,皇后位居六宫之正,母仪天下万国,册封之礼既已彰显于国家仪制,其名氏渊源也必须登载于皇族谱籍,请依照宗正寺所请降旨办理。」皇帝依从了。
大中祥符八年,下诏在新寺建玉牒殿、属籍堂,命宗正卿赵安仁重修玉牒、属籍,赵安仁又进呈《仙源积庆图》,皇帝下诏每年缮写一本藏于龙图阁。
十二月,兼宗正卿赵安仁上言:「宗正寺每年编修玉牒,自亲王以下,只是分别询
十二月,兼宗正卿赵安仁言:「宗正寺每年编修玉牒,自亲王已下只会问逐宫监宫使臣及管勾南(供)北宅,所供到转迁官封爵秩多不周备,乞自今并令中书、枢密院具录旧衔及加恩新命下寺。」从之。
九年三月,赵安仁言:「按有唐故事,祖宗玉牒皆首载混元皇帝。今乞以御制《圣祖降临记》冠于列圣玉牒,及别修皇朝所谱,如唐《天潢源派谱》,亦乞别制大名。」又请以知制诰刘筠、夏竦为宗正寺修玉牒官。并从之。自后皆置修玉牒官一员,或二员。
天禧元年二月,赵安仁言:「宗正寺所掌宗庙祠祭及编修玉牒属籍,并未有经书文籍检阅故寔,除《通典》、会要及前代亲属图牒文字,欲将本寺公用钱写置外,其国子监印本书籍乞各赐一本。」从之。
二年二月,兼宗正卿赵安仁言:「臣修玉牒,望诏史馆据所借国史纪传付臣抄录,即封还史馆。」诏安仁与晁迥就史馆据合要事(日)[目]抄录。真宗以国史当秘藏,安仁洎迥皆元修史官,故从之。
仁宗天圣三年正月,宗正寺言:「制命故中书令郭崇孙女立为皇
后,合修皇帝玉牒,请以皇后事迹依例编修。」从之。
景佑元年五月十九日,〔知〕制诰、宗正寺修玉牒官李淑言:「检会前修玉牒官冯元亦是兼编修会要,盖缘国史、玉牒事节须要照会,所以只就编修院修纂。其同修玉牒官赵良规亦是就来商量文字。今除依例施行外,欲以编修院厅西合子充修纂之所。赵良规如入院日,望令给食及茶汤供应。」从之。
宝元二年十月六日,翰林侍读学士李淑言:「奉敕修宗正寺玉牒属籍,令先次修纂成皇帝玉牒二卷,皇子籍一卷,具净草进呈。并悼献太子名元佑,咸平中薨,今缘玉牒修纂欲自此后只书『佑』字。」从之。
康定元年五月九日,宗正寺修玉牒所言:「列圣玉牒欲今后一年一次贴修,十年一次兑换。及卷本一十二卷,合送宗正寺。本殿奉安册本一十二册,欲留中备圣览。」从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诏:「宗正寺故事,属籍十年一修。今虽及八年,而宗支蕃衍,其增修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四日,玉牒所上《仁宗皇帝玉牒》四卷,《英宗皇帝玉牒》四卷。
三年六月,诏玉牒所于旧三班院置局,后徙编修院。
十八日,宗正寺言:「每岁正月一日装写《仙源积庆图》、《宗藩庆绪录》各一本,供送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祖宗〔非〕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一依外官之法,合与不合修入图册。」诏送太常礼院详定。礼官言:「圣王之于其族,上杀下杀而殚于六世,所以明亲疏之异也。亲道虽尽,犹且记其源流,百世不紊,所以着世系之同也。
译问各宫的监宫使臣以及管勾南北宅,所提供的转迁官职、封爵品秩往往不够齐备,恳请自今以后,都命中书、枢密院详细抄录旧有官衔及新加封恩命,下发本寺。」皇帝依从了。
大中祥符九年三月,赵安仁上言:「按唐代旧例,祖宗玉牒都以混元皇帝为首列。如今恳请将御制《圣祖降临记》列于历代圣主玉牒之首,并另外修撰本朝的谱系,如同唐代的《天潢源派谱》,也恳请另外制定一个大名号。」又请以知制诰刘筠、夏竦担任宗正寺修玉牒官。皇帝都依从了。此后都设置修玉牒官一员,或两员。
天禧元年二月,赵安仁上言:「宗正寺所掌管的宗庙祭祀及编修玉牒属籍事务,都还没有经典文籍可供查阅核实,除《通典》、会要以及前代亲属图牒文字,打算用本寺的公用钱抄写置备外,其国子监印本书籍,恳请各赐一本。」皇帝依从了。
天禧二年二月,兼宗正卿赵安仁上言:「臣编修玉牒,希望下诏令史馆依据臣所借用的国史纪传交付给臣抄录,随即封还史馆。」皇帝下诏命赵安仁与晁迥前往史馆,依据所需事目抄录。真宗因国史应当秘密收藏,而赵安仁与晁迥都曾是修史的原任史官,所以依从了此请。
仁宗天圣三年正月,宗正寺上言:「奉诏命,已故中书令郭崇的孙女被立为皇后,应当修入皇帝玉牒,请求依照惯例将皇后事迹编入。」皇帝依从了。
景祐元年五月十九日,知制诰、宗正寺修玉牒官李淑上言:「查得前任修玉牒官冯元也曾兼任编修会要,因国史、玉牒的事项须要相互照应查核,所以就在编修院修纂。同修玉牒官赵良规也是前来商议文字的。如今除依照惯例施行外,恳请以编修院厅西侧的偏房作为修纂之所。赵良规如入院办公,希望命人供给饮食及茶汤。」皇帝依从了。
宝元二年十月六日,翰林侍读学士李淑上言:「臣奉敕修撰宗正寺玉牒属籍,命先行修纂完成皇帝玉牒二卷、皇子籍一卷,已缮写清本进呈。悼献太子名『元佑』,咸平年间去世,如今因编修玉牒,恳请从此以后只写『佑』字。」皇帝依从了。
康定元年五月九日,宗正寺修玉牒所上言:「历代圣主的玉牒,恳请今后每年一次贴修,每十年一次更换新本。原有的卷本十二卷,应当送交宗正寺。玉牒殿所奉安的册本十二册,恳请留在宫中以备圣上御览。」皇帝依从了。
至和元年十一月,下诏:「宗正寺旧例,属籍每十年修撰一次。如今虽然才过八年,但宗支繁衍众多,应当予以增修。」(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四日,玉牒所进呈《仁宗皇帝玉牒》四卷、《英宗皇帝玉牒》四卷。
熙宁三年六月,下诏命玉牒所在原三班院设置办公之所,后迁至编修院。
六月十八日,宗正寺上言:「每年正月初一装写《仙源积庆图》、《宗藩庆绪录》各一本,供送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祖宗中并非袒免亲属(即血缘已远、无需服丧的亲属)的,不再赐名授官,一律依照外官之法办理,是否应当修入图册?」皇帝下诏交太常礼院详加议定。礼官上言:「圣明的君王对待其宗族,恩礼逐代递减,至第六代便终止,这是用来彰明亲疏之别的做法。血亲之情虽已穷尽,仍然要记载其源流,历经百世而不紊乱,这是用来显明世系相同的做法
亲疏异则恩礼不得不异,世系同则图籍不得不同,二者并行而不相悖,亲亲之义备矣。《礼》:四世缌服,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 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婚姻不通,周道然也。郑康成注:『系之弗别,谓若今宗室属籍。』盖据汉宗正岁上名籍,与礼经合。又《户令》:皇宗祖庙虽毁,其子孙皆于宗正寺附籍,自外悉依百姓,惟每年总户口帐送宗正寺,此则《户令》之文,又与古制合也。以此言之,远近之恩固宜有差降,而谱牒之记不可以不存。况朝廷厘改皇族授官之制,而袒免外亲统宗袭爵,进预科选,迁官给俸,事事优异,悉不与外官匹庶同法,是则属虽疏而恩礼不绝。若图籍湮落,则无以审其所从而为远久之证。所有祖宗非袒免亲,乞依旧修写入《仙源积庆图》、《宗藩庆绪录》。其在外者,委宗正寺逐年取索附籍。」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承议郎、宗正寺丞王巩奏宗正寺条例,皇帝玉牒十年一进,修玉牒官并以学士典领。玉牒自熙宁中翰林学士范镇等一进之后,神宗玉牒至今未修。仙源类谱自翰林学士张方平庆历年书之后,仅五十年并无成书。自奉行官制,分
隶宗正寺官又复累年,未果成。其神宗朝已上文字,臣近已进呈奉安毕,今合修纂皇帝玉牒、类谱等。臣以十年进书之期尚远,恐寺官因循,异时复成旷坠,请别立法。宗正寺修纂等书,其玉牒官每二年一具草缴进,其会问未足,不得过进两季。类谱等亦二年一具草,候及十年类聚修纂成书,进呈奉安如故事,庶几国朝大典永无废坠。」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宗正寺言:「被旨修纂濮安懿王以下属籍,故例以宣祖皇帝之子为卷首,次即以宗从高下为之序。今若以濮王为卷首,则先后不伦,请以庆历以前薨卒宗室属籍与今所修属籍相照,通计卷第。应籍已进者更不重进,止于目录逐卷增注『旧籍』二字,及将旧籍卷目改贴,与先籍通计其数,庶有所分别及不紊昭穆次序。将来接续更修,并请依此。」从之。
元符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宗正寺丞陈觉民言:「乞将先帝玉牒内圣政令本寺修玉牒官抄写,封送国史院。」从之。
徽宗崇宁三年十月三十日,命刑部尚书管师仁重修《神宗皇帝玉牒》,及看详《哲宗皇帝玉牒》。
大观二年八月一日,礼部状:「太常寺申,奉安玉牒归本殿,今参酌礼例:至日,差大臣一员赴寺告迁、奉安、烧香,称礼仪使,差近上内侍一员充都大管勾。」诏礼仪使一员,差太师、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蔡京;都大管勾一员,差延福宫使、建雄军节度观察留后、知内侍省、管勾太庙黄经臣。
译。亲疏有别,则恩礼不得不有差异;世系相同,则图籍不得不相同,两者并行而不相悖,亲亲之义便完备了。《礼》:四代之内服缌麻之服,是服丧制度的极限;五代则袒免(免冠露臂而不服丧),是逐渐疏远同姓的表现。到第六代,亲属关系已经穷尽,庶姓在上有所区别,而血亲之情在下已经淡薄,婚姻便可以通行……以姓氏相系而不加区别,以饮食相聚而不加分别,历经百世而婚姻不通,这是周代的礼法。郑康成注解说:『以姓相系而不加区别,就好比如今的宗室属籍。』这大概是依据汉代宗正每年上报名籍之制,与礼经相合。又《户令》规定:皇族宗庙虽已毁废,其子孙仍应在宗正寺附籍,此外一切依照百姓办理,只是每年将户口总账送交宗正寺,这便是《户令》的条文,也与古制相合。由此说来,远近亲疏的恩遇固然应当有所差等递减,但谱牒的记载却不可以不予保存。况且朝廷已经更改了皇族授官之制,而袒免以外的亲属,凡统领宗支、承袭爵位,或进用于科举选官、升迁官职领取俸禄等事,事事都予以优待,一概不与外官、平民同等对待,这说明血亲关系虽已疏远,但恩礼并未断绝。倘若图籍散失湮没,就无从查考其所出而作为久远的凭证。所有祖宗中并非袒免亲属的,恳请依照旧例修入《仙源积庆图》、《宗藩庆绪录》。那些身在外地的,委托宗正寺逐年取索、附入属籍。」皇帝依从了。
哲宗元祐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尚书省上言:「承议郎、宗正寺丞王巩奏陈宗正寺条例,称皇帝玉牒每十年进呈一次,修玉牒官都由学士兼任统领。玉牒自熙宁年间翰林学士范镇等进呈一次之后,神宗皇帝的玉牒至今未曾修撰。仙源类谱自翰林学士张方平于庆历年间撰写之后,将近五十年都没有修成书稿。自奉行官制改革以来,分隶宗正寺的官员又历经多年,仍未能修成。神宗朝以上的文字,臣近来已经进呈奉安完毕,如今应当修纂皇帝玉牒、类谱等书。臣以为距离十年进书之期尚远,恐怕寺官因循懈怠,日后再度荒废耽搁,请求另立法度。宗正寺修纂各类书籍,其中玉牒官每两年具草稿一次进呈,若所应查询核实的事项尚未齐备,不得超过两季再进呈。类谱等也每两年具草稿一次,等到满十年再汇集修纂成书,依照旧例进呈奉安,这样国朝的重大典章便可永远不至于荒废耽搁。」皇帝依从了。
元祐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宗正寺上言:「奉旨修纂濮安懿王以下的属籍,按旧例以宣祖皇帝之子作为卷首,其次按宗支辈分高低排序。如今若以濮王作为卷首,则先后次序不合体统,请求将庆历以前去世的宗室属籍与如今所修的属籍相互对照,一并计算卷次。凡属籍已经进呈过的不再重复进呈,只在目录每卷之末增注『旧籍』二字,并将旧籍的卷目改换标注,与新修的谱籍一并统计其数目,这样既能有所区分,又不至于打乱昭穆次序。将来接续修撰,也都请依此办理。」皇帝依从了。
元符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宗正寺丞陈觉民上言:「恳请将先帝玉牒内的圣政部分,命本寺修玉牒官抄写,封送国史院。」皇帝依从了。
徽宗崇宁三年十月三十日,命刑部尚书管师仁重修《神宗皇帝玉牒》,并审核《哲宗皇帝玉牒》。
大观二年八月一日,礼部呈状:「太常寺申报,玉牒奉安归入本殿,如今参酌礼制惯例:到日,
政和二年二月八日,诏:「神宗皇帝玉牒局官吏可依下项:提举官何执中与男志同转一官,蔡京转一官回授有官有服亲,修纂官郑久中、蔡薿各转一官,内郑久中许回授有官有服亲。人吏点检文字、楷书等有官人各转一官,有资人各转一资,无资可转人及有违碍,比类支赐。不经进书减半,选人依条施行。」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太师、鲁国公、提举修史蔡京等奏:「重修到《哲宗皇帝玉牒》,已具进纳。乞降付本院,依《神宗皇帝玉牒》例于宗正寺取旧玉牒并匣别书写封进请宝讫,择日迎引于玉牒殿奉安。」诏依所奏。
九月十二日,奉安玉牒。
八年九月二十日,太仆卿闾丘吁奏:「祖宗已来蕃衍盛大,玉牒簿止是二十一秩,不能尽载,今以宣祖后太祖、太宗、魏王分三祖编纂。至政和六年,太祖下九十九秩,太宗下二百六十九秩,魏王下一百四十八秩,乞付宗正寺。」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宗正寺丞邓大受奏邓大受:《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玉牒所条作「邵大受」。:「尝讲求宗正寺旧掌之书,其目有四: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积庆图,曰宗藩庆系录,曰宗枝属籍。顷因建炎南渡,寺官失职,悉举四书于江浒而逸之。今重加修举,书成,赐名《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合图、录、属籍三者而一之,固无愧于昔矣。独玉牒一书未经修举,宜下民间立赏搜访所遗逸之书搜访:原作「搜等」,据右引邵大受奏改。,俾
先朝秘册复获崇奉。仍诏有司讨论旧制,修纂陛下践阼玉牒,以正九族,以壮本支,备中兴之盛典,立万世之宏规。」从之。
十一月二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言:「已降圣旨指挥,下有司讨论旧制,修纂皇帝玉牒。欲望朝廷明降指挥下典礼,有司讨论施行。」诏令吏部、宗正寺同共讨论,申尚书省。
十二年五月九日,吏部条具下项:「一、本所合用印记,欲乞就用宗正寺印记行使。一、本所系修崇今上皇帝玉牒,事体至重,所有行移文字欲除三省枢密院用状申外,余并用牒。如(是)[事]干取索整会,乞依 令所押贴子及暂换合干人赴所整会文字,应报官司并限日下回报。一、在京玉牒所系就宗正寺置局,今屋宇窄隘,欲乞令临安府就本寺添展擗截,或别行踏逐。一、祖宗以来编修皇帝玉牒,差置官属,除就差宗正寺官外,亦有选差侍从兼领。一、今踏逐到玉牒所旧人王亨一名,系是政和间曾经修书之人,见系寄理承节郎、新差温台州海内巡检,见在临安府待阙,欲乞时暂差本人权充本所点检文字。所有合破请给,乞依宗正寺胥长见请给则例支破外,仍乞每月添破特支钱二十贯文,并于本寺大历内批勘,候本官阙到日发遣前去之任。
译差遣大臣一员前往本寺告迁、奉安、烧香,称为礼仪使;另差近侍内侍一员担任都大管勾。」皇帝下诏,礼仪使一员,差遣太师、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蔡京担任;都大管勾一员,差遣延福宫使、建雄军节度观察留后、知内侍省、管勾太庙黄经臣担任。
政和二年二月八日,下诏:「神宗皇帝玉牒局的官吏可依照以下条款办理:提举官何执中与其子何志同转官一级,蔡京转官一级并将恩泽转授给有官职、服亲丧的亲属,修纂官郑久中、蔡薿各转官一级,其中郑久中允许将恩泽转授给有官职、服亲丧的亲属。人吏中点检文字、楷书等有官职之人各转官一级,有资序之人各转一资,无资序可转以及有妨碍之人,比照类推给予赏赐。未曾进呈书稿者减半支给,选人则依条例施行。」
政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太师、鲁国公、提举修史蔡京等上奏:「重修完成《哲宗皇帝玉牒》,已一并进呈。恳请降付本院,依照《神宗皇帝玉牒》的先例,从宗正寺取来旧玉牒和匣子,另外重新书写、封装进呈请宝完毕后,选择吉日迎引至玉牒殿奉安。」皇帝下诏依所奏办理。
九月十二日,奉安玉牒。
政和八年九月二十日,太仆卿闾丘吁上奏:「祖宗以来子孙繁衍昌盛,玉牒簿册仅有二十一秩,不能全部记载,如今以宣祖之后太祖、太宗、魏王三支分别编纂。至政和六年,太祖之下有九十九秩,太宗之下有二百六十九秩,魏王之下有一百四十八秩,恳请交付宗正寺。」皇帝依从了。(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宗正寺丞邓大受上奏:「臣曾探究宗正寺旧日所掌管的典籍,其名目有四种:一是皇帝玉牒,二是仙源积庆图,三是宗藩庆系录,四是宗枝属籍。此前因建炎年间南渡,寺中官员失职,这四种典籍全都在江边散失遗漏。如今重新加以修撰,书成之后,赐名为《仙源庆系属籍总要》,将图、录、属籍三者合而为一,确实无愧于往昔了。唯独玉牒一书尚未经过修撰,应当向民间下令悬赏搜访散失遗漏的典籍,使先朝的秘册重新获得尊崇奉安。并请下诏有司讨论旧有制度,修纂陛下即位以来的玉牒,以端正九族关系,以壮大宗室本支,用以完备中兴的盛大典章,建立万世的宏大规制。」皇帝依从了。
十一月二日,宗正少卿江公亮等上言:「已经奉到圣旨指挥,命有司讨论旧制,修纂皇帝玉牒。恳望朝廷明确降下指挥,交付典礼有司讨论施行。」皇帝下诏命吏部、宗正寺共同讨论,申报尚书省。
绍兴十二年五月九日,吏部条列以下事项:「一、本所应当使用的印记,恳请就使用宗正寺的印记行使。一、本所是修撰当今皇帝的玉牒,事体极为重大,凡行文往来的文字,除三省、枢密院用状申报外,其余都用牒文。若因事须取索查核事项,请依照现今惯例,由本所押发贴子,并暂时换派相关人员前往办理查核文字,凡有关官司都应限期当日回报。一、京城玉牒所是借用宗正寺设置办公之所,如今屋宇狭窄,恳请命临安府在本寺添建扩展或另行择地。一、祖宗以来编修皇帝玉牒,差派设置官员,除就地差用宗正寺官员外,也曾选差侍从官兼领此事。一、如今查访到的玉牒所旧人王亨,是政和年间曾经参与修书之人,如今寄理承节郎、新差任温、台州沿海巡检,正在临安府待阙候差,恳请暂时差派此人暂
一、在京玉牒所人吏系就差宗正寺人吏,乞依旧例。一、今来编修皇帝玉牒,缘本寺止有少卿、丞、簿,即今共三员为额。依祖宗故事,合从朝廷选差官施行。一、乞差三省人充供检等文字,依见今史馆、寔录院体例施行。一、已申乞先次辟差本寺人吏外,更乞就所隶曹部量差当行人职级手分四五人相兼祗应。一、乞差直殿官一员充本所承受官,请降皇帝诞圣后来授官、冠礼、出合、出宫、节次转官、除拜、差遣,并皇后生年月日、纳夫人年月日、封册皇后制诰,并皇子赐名、授官、冠礼、出合、出宫、节次转官,及皇女年月日、下降年月日事迹,并主管进呈玉牒排办奉安一行事务。一、乞差通引官,专一投下取会诸官司等文字。今欲招收三两人,所有身分请给等并乞依见今敕令所通引官体例施行。」从之。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宰臣秦桧提举编修玉牒所,就差宗正少卿、丞、簿三员为额,同修书官编修玉牒文字,始开局也。
十二年六月四日,试起居舍人、兼充修玉牒官杨愿等言:「契勘玉牒所见遵依圣旨指挥编修今上皇帝玉牒,所有合书注皇族宗枝昭穆数内所有宗正寺取会到事迹全未圆备,及恐后来别有转官、生亡,理宜别行取会。欲乞从本所立式,下大宗正司及西、南两京外宗正司及主管亲贤宅并吴王、益王府应所管宗室,并日下依式疾速取索,并逐路转运司下诸州军及管下县镇,将应见任寄居待阙宗室并仰依此施行。仍令逐处各勘验,委无伪冒差漏不
寔,保明回报。行在官司、两外宗正司限五日,转运司限半月。若当行官吏不点检回滞去处,及供报不依式漏落不圆,欲乞将当职官申取朝廷指挥施行,其人吏送所属杖一百科罪,所贵有以考实。」从之。
七月十二日,试起居舍人、兼充修玉牒官杨愿等札子:「勘会玉牒所事干国体,最为机密。今检准御宝令,漏泄玉牒宗枝,并依军法。本所依史馆例「本」字上原衍「无」字,已删。,诸处投下文字及纳贴子整会事节人,并于所门外计会,把门人转入系整会文字。如呼叫听入,辄入者流三千里。凡所见闻因而漏泄,并当军令。欲乞朝廷依史馆例给降黄榜一道,付本所张挂,约束施行。」从之。
二十六年八月二日,诏玉牒所点检文字候吕滋满日,依旧例差宗正寺胥长吴握充填。今后遇阙依此。胥长吴握状:「本所开局之初,依已降指挥差玉牒所旧人王亨,元系宗正寺胥长,充点检文字,因本人自陈解罢。续承绍兴十四年五月三日指挥,正差宗正寺胥长刘侁充点检文字。本人身故,本所节次差过本寺胥长徐士明、康升承权。方欲申明朝廷正行差填间,逐人并皆身故,有进义校尉谢彦文、吕滋陈乞,一时创行差充点检文字,作二年一次名阙。
译代本所点检文字之职。所应支给的俸禄,请依照宗正寺胥长现行俸禄则例支给外,仍请每月加给特支钱二十贯文,一并在本寺的大历账内批支,等候此人有官阙可补时再发遣其赴任。一、京城玉牒所的人吏,是就近差用宗正寺人吏,请依旧例办理。一、如今编修皇帝玉牒,因本寺只有少卿、丞、主簿,如今共三员为定额。依照祖宗旧例,应当由朝廷选差官员施行。一、请差三省人员充任供检等文字之职,依照现今史馆、实录院的体例施行。一、已经申请先行辟差本寺人吏外,还请就所隶属的曹部酌量差派当行人、职级手分四五人相互配合供职。一、请差直殿官一员充任本所承受官,负责请降皇帝诞生以来的授官、冠礼、出合、出宫,历次转官、除拜、差遣,以及皇后生年月日、纳为夫人年月日、封册皇后制诰,还有皇子赐名、授官、冠礼、出合、出宫,历次转官,以及皇女的生年月日、出嫁年月日等事迹,并主管进呈玉牒、排办奉安的一切事务。一、请差通引官,专门负责投递、取索各官司等文字。如今打算招收两三人,所应有的身份、俸禄等,都请依照现今敕令所通引官的体例施行。」皇帝依从了。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诏命宰臣秦桧提举编修玉牒所,就地差用宗正少卿、丞、主簿三员为定额,与同修书官一起编修玉牒文字,这是本所开局办公的开端。
绍兴十二年六月四日,试起居舍人、兼充修玉牒官杨愿等上言:「查得玉牒所现遵照圣旨指挥编修当今皇帝的玉牒,所应记载的皇族宗枝昭穆事项中,宗正寺已经查核取得的事迹尚未齐备,又恐怕日后另有转官、生亡等变动,理应另行查核取索。恳请由本所拟定格式,下发大宗正司以及西京、南京两处外宗正司,以及主管亲贤宅并吴王、益王府所管辖的宗室,各处即日依照格式迅速查核取索;并令各路转运司下发各州军及所辖县镇,命现任、寄居、待阙的宗室,都依此施行。并命各处逐一核实,务必查明有无假冒遗漏不实之处,出具保证回报。京城内官司、两处外宗正司限五日内回报,转运司限半月内回报。若当行官吏不认真点检而拖延不办,以及所报事项不依格式、遗漏不齐全,恳请将当职官员申报朝廷请示处理,其人吏则交付所属杖责一百,以示惩戒,以求核查务必真实。」皇帝依从了。
七月十二日,试起居舍人、兼充修玉牒官杨愿等上札子:「查得玉牒所之事关系国体,最为机密。如今按照御宝所颁的命令,泄漏玉牒宗枝事项的,一律依照军法论处。本所依照史馆的先例,各处投递文字及呈纳贴子查核事项之人,都在所门之外接洽办理,由把门人转交入内经办文字之人。若有呼叫要求进入而擅自进入者,处以流放三千里之刑。凡本所人员所见所闻因而泄漏机密的,也一律依照军令处置。恳请朝廷依照史馆的先例,颁发黄榜一道,交付本所张挂,以此约束施行。」皇帝依从了。
绍兴二十六年八月二日,下诏命玉牒所点检文字一职,待吕滋任满之日,依照旧例差派宗正寺胥长吴握补充。今后遇有空缺都依此办理。胥长吴握呈状说:「本所开局之初,依照已降的指挥,差派玉牒所旧人王亨,此人原是宗正寺胥长,充任点检文字。因本人自请辞职而解任。此后承绍兴十四年五月三日的指挥,正式差派宗正寺胥长刘侁充任点检文字。此人身故后,
」故有是命。
闰十月二十七日,玉牒所言:「契勘本所已建造玉牒殿,并殿门外祖宗属籍堂,合用金书牌额,乞以『玉牒之殿』、『玉牒殿门』各四字为名,其属籍堂乞以『祖宗属籍之堂』六字为名,依在京例合请降御书,乞委自本所都大诸司并承受官取降制造施行。」从之。
二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诏《中兴圣统》移就玉牒殿奉安。先是,未建玉牒所,权于景灵宫天兴殿奉安。至是宰臣有请,从之。
四月十五日,诏仙源积庆图加修纂,以旧制三年一进也。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诏玉牒所过局给食,楷书添支等食钱并罢,从史官贺允中等请也。
八月二十三日,诏玉牒所并入宗正寺,更不置修玉牒官、检讨官,以本寺少卿及丞同领编修事,本寺主簿更不干预。见今玉牒所手分存留两名外,余司封差到人及玉牒所额外吏人、三省枢密院堂后官兼供检讨点检主管文字之类并罢,以给舍、台谏议减冗费也。
同日,诏玉牒所宰臣提举,依旧修书官一员,同宗正卿、丞修纂,更不置检讨官。
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宗正寺胥长、玉牒所点检文字吴握年满,依例时暂存留祗应,不妨以次人承替,候将来进书安奉毕日罢,从本所请也。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六月二十一日,诏尚书左仆射陈康伯提举编修玉牒。
八月八日,玉牒所言:「恭遇今上皇帝登宝位,本所合自皇帝诞圣之后编修玉牒,正要有司关报被受指挥,(诏)[照]应修纂。近来六曹寺监等处每遇承受续降指挥及改更诏条,并限
日下关报赴所,月终各赍本处承受圣旨簿赴所点对。如有隐漏,乞将当行人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从之。
、丞徐人杰言:「本所见编修今上皇帝玉牒,附修皇后事迹,合要安穆皇后始生年月日时、行第及应干德行、祥瑞、三代名衔、乡贯、纳夫人、初封、节次加封,并降生皇子、皇女各人生年月日时,及追册皇后、崩年月日、追上谥号、祔庙等照用编修,乞降指挥下本所移文取会。」诏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十一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唐文若、宗正少卿何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胡铨、丞林邵言:「玉牒所、宗正寺恭遇今上皇帝登极,并三皇子、大王授封册,事体至重,并合于祖宗仙源积庆图内修注。并太祖下伯、师字行,太宗下善、汝(事)[字]行,魏王下彦、夫字行,昭穆世系,委寔蕃衍,亦合接续修入。候书成,缮写图本进呈。」从之。
闰十一月十六日,诏:「玉牒所提举官、左仆射陈康伯将来过所,为拜跪有妨,特免朝拜。」
干道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尚书右仆射汤思退提领编修玉牒。
译本所先后差派本寺胥长徐士明、康升暂代此职。正打算申明朝廷正式差派补缺之际,二人相继身故,有进义校尉谢彦文、吕滋陈请求任此职,于是临时差派充任点检文字,定为两年一任的名额。」因此有此命令。
闰十月二十七日,玉牒所上言:「查得本所已建造玉牒殿,以及殿门外祖宗属籍堂,应当使用金书牌额,恳请以『玉牒之殿』、『玉牒殿门』各四字为名,属籍堂恳请以『祖宗属籍之堂』六字为名,依照京城惯例应当请降御书,恳请委托本所都大及各司,并承受官取降制造施行。」皇帝依从了。
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下诏命《中兴圣统》移至玉牒殿奉安。此前,尚未建成玉牒所时,暂时在景灵宫天兴殿奉安。到此时宰臣有此请求,皇帝依从了。
四月十五日,下诏增修仙源积庆图,因旧制规定每三年进呈一次。
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下诏玉牒所办公期间供给饮食、楷书人员加给食钱等一律罢除,这是依从了史官贺允中等人的请求。
八月二十三日,下诏玉牒所并入宗正寺,不再设修玉牒官、检讨官,由本寺少卿及丞共同主管编修之事,本寺主簿不再参与。玉牒所现存的手分留用两名之外,其余司封差来之人以及玉牒所额外的吏人、三省枢密院堂后官兼任供检、点检、主管文字等职务的一并罢除,这是为了通过给事中、中书舍人、台谏官的建议来削减冗费。
同日,下诏玉牒所由宰臣提举,仍旧设修书官一员,与宗正卿、丞共同修纂,不再设检讨官。
绍兴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诏宗正寺胥长、玉牒所点检文字吴握任满,依例暂时留用供职,不妨碍按次序由下一人接替,等到将来进书安奉完毕后再罢免,这是依从了本所的请求。(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尚未改元)六月二十一日,下诏命尚书左仆射陈康伯提举编修玉牒。
八月八日,玉牒所上言:「恭逢当今皇帝登上宝位,本所应当自皇帝诞生之后开始编修玉牒,正需要有关部门通报所接受的指挥,以便相应修纂。近来六部、寺监等处每逢承接续降的指挥以及改动更正的诏条,都应限期当日通报本所,月终各自携带本处承受圣旨的簿册赴本所核对。如有隐瞒遗漏,恳请将当行人申报朝廷请示处理。」皇帝依从了。
……丞徐人杰上言:「本所现正编修当今皇帝的玉牒,附带修撰皇后的事迹,应当查明安穆皇后最初出生的年月日时、排行以及有关德行、祥瑞、三代官衔姓名、籍贯,纳为夫人、初次封号、历次加封,以及所生皇子、皇女各人的出生年月日时,还有追册皇后、去世年月日、追上谥号、祔庙等事项,用以编修参照,恳请降下指挥,命本所行文查核。」皇帝下诏依从了。 隆兴元年正月十一日,中书舍人兼修玉牒官唐文若、宗正少卿何……
隆兴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胡铨、丞林邵上言:「玉牒所、宗正寺恭逢当今皇帝登极,以及三位皇子、大王受封册命,事体极为重大,都应当在祖宗仙源积庆图内加以修注。并且太祖之下伯、师字辈,太宗之下善、汝字辈,魏王之下彦、夫字辈,昭穆世系确实繁衍众多,也应当接续修入图籍。等到书稿修成,缮写图本进呈。」皇帝依从了。
闰十一月十六日,下诏
思退以父名「举」,辞免,故改为提领。
三年三月二十日,权工部侍郎兼修玉牒官薛良朋、宗正少卿胡沂、丞刘大辩、主簿刘季裴言:「本所编修三祖下仙源积庆图,旧例三年一次进呈。昨自绍兴二十八年进呈之后,至今九年。今来本所再自宣祖皇帝恭修至今上皇帝,洎皇太子、皇子、皇孙世裔,三祖下共一十八大轴,得旨许与《真宗皇帝玉牒》同《太上皇帝圣政》择日进呈。今来圣政已进呈讫,兼《真宗皇帝玉牒》已用销金纸修写,梵版装背讫,又恭修到太宗皇帝一朝玉牒成书,欲乞敷奏,一就择日进呈。」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合门状依已降指挥修定。
五月六日,进呈三祖下《仙源积庆图》、《太宗皇帝玉牒》、《真宗皇帝玉牒》、《哲宗皇帝宝训》,节次合门条具进御,如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进《三朝帝纪》之仪。内皇太子并提举官、礼仪使、亲王、执政起居讫,皇太子先退,与二年不同。
五月二十四日,修玉牒官薛良朋等言:「本所见修纂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并今上皇帝玉牒及类谱等文字外,合依元降指挥接续修纂仁宗皇帝一朝并真宗皇帝十年已后一朝玉牒,欲乞依自来体例,开局修纂。」从之。
六月十四日,玉牒所言:「已进呈三祖下仙源积庆图、太宗皇帝、真宗皇帝玉牒了毕,其修书官吏各合该推恩。得旨依干道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已裁减进书推恩体例,今参酌拟定:修书官吏各转一官,更减一年磨勘,及经修不经进见在供职官并各与转一官,在外官减二年磨勘,两该赏人止从一处推恩,余人等第支赐。」从之。
五年十二月九日,吏部侍郎兼修玉牒官陈弥作、宗正少卿胡襄、丞陆之望、主簿林同言:「本所依已降指挥,供修到《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
系自绍兴三年接续起修,至绍兴十二年并已成书。窃缘本所昨自绍兴二十七年首进之后,今已及一十二年,未经再进,欲望敷奏,许令进呈。」从之。
二十三日,修玉牒官陈弥作等言:「昨进呈安奉《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系自诞圣修至绍兴二年,并用销金白罗纸书写,金镀银梵板装背。今来进呈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十年玉牒,合依样制造。」从之。
六年五月四日,玉牒所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人吏一十人,并通引官二人,今减罢点检文字一人,并通引官二人,以一十人为额,其逐人欲乞权候进呈《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毕日罢。」诏依,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
六月,诏以八日御殿进呈《四朝会要》、《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仪注见《四朝会要》秘书省门。
九月,诏:玉牒所上《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修书官吏各转一官,减磨勘一年,余人等第转官、减磨勘、支赐有差。
译:「玉牒所提举官、左仆射陈康伯将来经过本所时,因跪拜礼节有所不便,特免除朝拜之礼。」
乾道二年正月二十四日,下诏命尚书右仆射汤思退提领编修玉牒。汤思退因父名中有「举」字,辞免提举一职,因此改称为提领。
乾道三年三月二十日,权工部侍郎兼修玉牒官薛良朋、宗正少卿胡沂、丞刘大辩、主簿刘季裴上言:「本所编修三祖之下的仙源积庆图,按旧例每三年进呈一次。自绍兴二十八年进呈之后,至今已九年。如今本所再次自宣祖皇帝起恭修至当今皇帝,以及皇太子、皇子、皇孙的世系传承,三祖之下共计十八大轴,已获旨准许与《真宗皇帝玉牒》一同随《太上皇帝圣政》择日进呈。如今圣政已进呈完毕,且《真宗皇帝玉牒》已用销金纸缮写,用梵文版式装订完毕,又恭修完成太宗皇帝一朝的玉牒成书,恳请上奏,一并择日进呈。」皇帝依从了。
四月二十六日,合门呈状依照已降的指挥修订完成。
五月六日,进呈三祖之下的《仙源积庆图》、《太宗皇帝玉牒》、《真宗皇帝玉牒》、《哲宗皇帝宝训》,各项事宜依照合门条例进呈御览,如同乾道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进呈《三朝帝纪》的仪制。其中皇太子及提举官、礼仪使、亲王、执政官行起居礼完毕后,皇太子先行退下,这一点与乾道二年不同。
五月二十四日,修玉牒官薛良朋等上言:「本所正在修纂光尧寿圣太上皇帝以及当今皇帝的玉牒和类谱等文字之外,应当依照原降的指挥,接续修纂仁宗皇帝一朝以及真宗皇帝十年以后一朝的玉牒,恳请依照历来的体例,开局修纂。」皇帝依从了。
六月十四日,玉牒所上言:「已经进呈三祖之下的仙源积庆图、太宗皇帝、真宗皇帝玉牒完毕,其修书官吏各应给予推恩奖励。已获旨依照乾道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已经裁减进书推恩的体例,如今参酌拟定:修书官吏各转官一级,另外减磨勘一年,以及曾参与修撰而未及进呈、现仍在职供职的官员,都各给予转官一级,在外地任职的官员减磨勘二年,两次应得赏赐者只从一处给予推恩,其余人员按等第给予赏赐。」皇帝依从了。
乾道五年十二月九日,吏部侍郎兼修玉牒官陈弥作、宗正少卿胡襄、丞陆之望、主簿林同上言:「本所依照已降的指挥,修撰完成《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是自绍兴三年接续起修,至绍兴十二年全部修成。此前本所自绍兴二十七年首次进呈之后,如今已过十二年,未曾再次进呈,恳望上奏,许令进呈。」皇帝依从了。
十二月二十三日,修玉牒官陈弥作等上言:「此前进呈奉安《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是自诞生修撰至绍兴二年,都用销金白罗纸书写,金镀银梵文版式装订。如今进呈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十年玉牒,应当依照原样制造。」皇帝依从了。
乾道六年五月四日,玉牒所呈状:「依照指挥条列,并裁减吏员定额,现有人吏十人,以及通引官二人,如今减去点检文字一人及通引官二人,以十人为定额,各人恳请暂时等到进呈《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完毕之日再予罢免。」皇帝下诏依照办理,各按次序裁减。将来出现空缺时,依名次拨补填充。
六月,下诏定于初八日御殿进呈《四朝会要》、《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仪注见《四朝会要》秘书省门。
九月,下诏:玉牒所进呈《光尧寿圣太上皇帝玉牒》,修
十一月十七日,诏自今后玉牒所火禁,并依秘书省条法指挥。
七年三月八日,诏玉牒所于主管文字内从下减一人,却从上存留通引官一人。其减罢人候有阙日,依旧拨填。以本所通引官诉六年四月裁减指挥隐庇,故有是命。
八年六月十六日,诏玉牒所玉牒殿主管香火官差内侍三员,武臣一员,并改作干办玉牒所玉牒殿。继差内侍高品玉牒所主管诸司高思聪、入内内侍省内侍殿头张咏。干办玉牒所玉牒殿思聪等据文意「等」字后当有「奏」或「言」字,未补。:「今参酌条具合行事件下项:一、乞以玉牒所玉牒殿为名,所有行移合用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造,以『干办玉牒所印』六字为文。一、玉牒殿内见今安奉祖宗玉牒并仙源积庆图,应干官物乞令本所见管人逐一抄札交割,付思聪等差人专一掌管。每遇旦望等,乞令思聪等烧香朝拜,开殿点检官物。事毕,令本殿干办官一面臣名封 ,并掌管匙钥。一、玉牒殿内应干官物自来未曾专一差人掌管,今来创行干办,欲乞差专、副二人。内专知官一名,(从)[乞]于校副尉内踏逐,报所属差取,三年为界,满日发遣,后遇阙依此。内副知一名,乞就差玉牒所诸司手分相兼。如无有名目人,止(专)[差]充专知官,却差白身人吏一名充代副知祗应。一、欲乞仝差到武臣,每日专轮一员,在所宿直。所有直舍,乞就用诸司官直舍,移文两浙运司,差人赴所计置擗截。一、思聪等昨来充玉牒殿香火官,获旨令本处支月给钱一十五贯。缘本所别无所管官钱,今欲乞于见请历内按月依数帮给。所差专副或白身人吏别无立定请给,乞依玉牒所诸司手分见批勘则例支破。内相兼祗应手分,委是职事重迭,乞添支钱五贯,令本所支给。所有行移纸札,乞依见今玉牒所诸司例,令杂买务支供。一、所有合用背印投送文字,欲乞令皇城司
乞拨亲事官三人祗应,并年替,遇阙报本所差填。所有逐人合带宫门号,乞于皇城司支请。一、契勘本所见今差破库子、仪鸾司、翰林司巘火军兵,欲乞并令分番
译书官吏各转官一级,减磨勘一年,其余人员按等第转官、减磨勘、给予赏赐,各有差等。
十一月十七日,下诏自今以后玉牒所的防火制度,一律依照秘书省的条法指挥执行。
乾道七年三月八日,下诏玉牒所在主管文字人员中从下裁减一人,却从上留用通引官一人。所裁减之人等有空缺时,依旧拨补填充。因本所通引官申诉乾道六年四月的裁减指挥有隐瞒回避情弊,所以有此命令。
乾道八年六月十六日,下诏玉牒所玉牒殿主管香火的官员,差内侍三员、武臣一员,一并改称为干办玉牒所玉牒殿。随后差派内侍高品玉牒所主管诸司高思聪、入内内侍省内侍殿头张咏。干办玉牒所玉牒殿高思聪等(上言):「如今参酌条列应当施行的事项如下:一、恳请以『玉牒所玉牒殿』为名,凡行移所用的印记,恳请下发文思院铸造,以『干办玉牒所印』六字为文。一、玉牒殿内现今奉安祖宗玉牒以及仙源积庆图,凡有关官物,恳请命本所现有人员逐一抄录清单交割,交付高思聪等差人专门掌管。每逢初一、十五等日,恳请命高思聪等烧香朝拜,开殿点检官物。事毕之后,命本殿干办官亲自封记,并掌管钥匙。一、玉牒殿内的有关官物历来未曾专门差人掌管,如今新设干办之职,恳请差正、副二人。其中专知官一名,请从校副尉中挑选,报请所属差取,以三年为一任,任满发遣,此后遇有空缺依此办理。副知一名,请就近差派玉牒所诸司手分兼任。若无相应名目之人,则只差充任专知官,另差白身人吏一名充任代理副知供职。一、恳请一并差派到的武臣,每日专门轮值一员,在本所住宿值班。所需的值班居所,恳请就借用诸司官员的值班居所,行文两浙运司,差人赴本所安排隔建。一、高思聪等此前充任玉牒殿香火官,获旨命本处每月支给俸钱十五贯。因本所另无自管的官钱,如今恳请在现有俸禄账册内按月依数补给。所差派的正副或白身人吏,另无固定的俸禄标准,恳请依照玉牒所诸司手分现行批支的则例给予支给。其中相互兼任供职的手分,因确实职事繁重,恳请加给俸钱五贯,由本所支给。所需的行文纸札,恳请依照现今玉牒所诸司的惯例,命杂买务供给。一、所需用于封印投送文字的印章,恳请命皇城司……
恳请拨给亲事官三人供职,并按年更替,遇有空缺报本所差补填用。所有各人应佩带的宫门号牌,恳请在皇城司领取。一、查得本所现今差用的库子、仪鸾司、翰林司的巡逻火军兵,恳请一并命其分番……
值宿。一、本所见管本殿官物等,乞今后令本所守门亲事官将出入之人并行搜检。」从之。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权礼部尚书兼修玉牒官胡沂等言:「本所见恭修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一朝玉牒并今上皇帝玉牒,自诞圣后起修已及五年,自来并用镀金银梵版、销金罗纸匣袱等,乞下文思院制办。」从之。
译值宿。一、本所所管的本殿官家物品等,请求今后命本所守门的亲事官对出入之人一并进行搜检。」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权礼部尚书兼修玉牒官胡沂等人上奏说:「本所正在恭修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一朝的玉牒以及当今皇帝的玉牒,自皇帝诞生后开始编修已经五年了,历来都使用镀金银梵版、销金罗纸做的匣子和包袱等物,请求下令文思院制办。」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十五日,修玉牒官胡沂等言:「本所见修玉牒,今已恭修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一朝成书。今上皇帝自诞圣即位起修,近已得旨制造罗纸等,见上缮写「上」字疑误。,欲乞取旨择日进呈。」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玉牒所进呈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今上皇帝玉牒用九月六日,进书礼仪并依干道六年已得指挥。
二十八日,臣僚札子:「检照元丰五年进书推赏,惟是〔提〕领官各迁一官,其余检讨、检详官及一年已上者减磨勘三年,未满一年者减磨勘二年,离局者递减一等。参酌前后,此为中制。今次玉牒、会要书成,所有合推赏典比之异时事体稍重,欲乞除提举官合得恩数外,余官吏乞从有司考其供职先后月日,及一年以上者与转一官,未及一年者减三年磨勘,稍塞侥幸之门,庶知名器之重。」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诏:「已修进会要、玉牒系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中兴盛典,可特依下项推恩:修书官各特与转行一官,内选人与改入官,经修不经进官并内侍官各特与减三年磨勘,内选人比类施行。都大提举诸司并承受主管诸司官各特与转行一官,碍止法人依条回授。本所点检文字、检书等各特与转行一官,愿换支赐者依例施行。三省吏礼房提点、点检、都录事至书令史、守当官、守阙各特与减二年磨勘,内守当官、守阙减半,点检诸驱印房依条施行,愿换支赐者依例施行。天文官特与减二年磨勘。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人吏各特与减一年磨勘,守门亲事官、库子、兵级等各特与犒设一次,经修不经进使臣人吏特与犒设,减三分之一。应该今来转官减年内未有官、未有名目及未合收使人,并候有官、有名目日依今来指挥特作转官资、减年数目收使。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内减年碍止法人愿依条回授者听。」
十月四日,修玉牒官胡沂言:「本(作)[所](作)[昨]恭修《真宗皇帝玉牒》,已进呈自诞圣至景德四年,并今来修进今上皇帝玉牒,自诞圣至干道三年,已行安奉了毕。见修纂真宗皇帝玉牒外,所有今上皇帝玉牒亦合自干道四年以后再行接续修纂,欲依自来体例开局施行。」从之。
十一月八日,礼部尚书兼修玉
牒官胡沂等言:「本所依已降指挥,接续修纂《真宗皇帝玉牒》,今上皇帝玉牒系自干道四年起修。近来官司应报节略,乞札下六曹关报应干合属去处,依应回申,仍月终赍承受圣旨簿赴所点对。其回慢及所报差漏去处,即乞依绍兴元年四月指挥施行。」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光禄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光禄寺
【宋会要】
光禄寺:元丰以后,太官令、法酒库、内酒坊、御厨、太官物料库太:原作「大」,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
译七月十五日,修玉牒官胡沂等人上言:「本所现在编修玉牒,如今已恭敬地修成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一朝的成书。今上皇帝自诞生登基起开始修撰,近来已得旨制造罗纸等物,现见缮写「上」字疑有讹误。,想请求取旨择日进呈。」皇帝依从了这个请求。
八月二十五日,诏令玉牒所进呈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今上皇帝的玉牒定在九月六日,进书的礼仪一并依照乾道六年已经得到的指挥办理。
二十八日,臣僚上札子说:「查考元丰五年进书推赏的旧例,只有提领官各升迁一官,其余检讨、检详官任职满一年以上的减磨勘三年,未满一年的减磨勘二年,已离职的依次递减一等。参酌前后旧例,这算是折中的制度。这次玉牒、会要修书完成,所应给予的推赏典礼比起以往情形略重,请求除提举官应得的恩赐数额外,其余官吏请交由有司考核他们供职的先后月日,任职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升转一官,未满一年的减三年磨勘,以稍稍堵塞侥幸求进的门路,使人们知道官爵名器的贵重。」皇帝依从了。
九月二十三日,诏令说:「已经修撰进呈的会要、玉牒,是光尧寿圣宪天体道太上皇帝中兴的盛典,可特别依照下列各项给予推恩:修书官各特升转一官,其中选人改任正官,参与编修但未参与进呈的官员以及内侍官各特减三年磨勘,其中选人比照类推施行。都大提举诸司以及承受主管诸司的官员各特升转一官,若碍于止法规定的人依条例回授。本所点检文字、检书等各特升转一官,愿意换取赏赐的依例施行。三省吏礼房提点、点检、都录事至书令史、守当官、守阙各特减二年磨勘,其中守当官、守阙减半,点检诸驱印房的依条例施行,愿意换取赏赐的依例施行。天文官特减二年磨勘。提举诸司、承受诸司下属人吏各特减一年磨勘,守门亲事官、库子、兵级等各特赐犒设一次,参与编修但未参与进呈的使臣人吏特赐犒设,减三分之一。凡是这次应当升转官、减年而尚未有官职、未有名目以及尚未合乎收使条件的人,都等到有官职、有名目之日,依照这次的指挥特别给予升转官资、减年数目并加以收使。磨勘年限不同的人,依照四年之法折算比照,其中减年碍于止法规定而愿意依条例回授的听任其便。」
十月四日,修玉牒官胡沂上言:「本所先前恭敬地修撰《真宗皇帝玉牒》,已经进呈自诞圣至景德四年的部分,并且这次修撰进呈今上皇帝的玉牒,自诞生至乾道三年的部分,也已经安放奉藏完毕。目前正在修纂真宗皇帝玉牒以外的部分,另外今上皇帝的玉牒也应该自乾道四年以后再继续修纂,请求依照历来的体例开局施行。」皇帝依从了。
十一月八日,礼部尚书兼修玉牒官胡沂等人上言:「本所依照已经下达的指挥,继续修纂《真宗皇帝玉牒》,今上皇帝的玉牒自乾道四年起开始修撰。近来官府机构应当上报的事项简略不全,请下札给六部关照转达应当涉及的各处,依照要求回复申报,并且每月月底携带承受圣旨的簿册到本所核对。其中回复迟缓以及所报有差错遗漏的地方,就请依照绍兴元年四月的指挥处置。」皇帝依从了。以上出自《乾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光禄寺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一
光禄寺
【宋会要】
光禄寺:元丰以后,太官令、法酒库、内酒坊、御厨、太官物料库(太:原作「大」,据《宋史》卷
、翰林司、牛羊司、牛羊供应所、奶酪院、油醋库、外物料库并(此入)[入此]门。余见诸司库务。
掌供祠祭酒醴、果实、脯醢、酰菹、薪炭及点馔进胙,以朝官一员判寺。《两朝国史志》:「古者其属有(大)[太]官、珍羞、良酝、掌醢四局,今分隶御厨、法酒库。古者祭祀百神,则省牲镬濯溉,三公摄祭为终献。今并以他官摄,本寺但掌供祠祭酒(祭)醴、果实、脯醢、酰菹、薪炭及点馔进胙之事。府史四人,驱使官二人,供官一十五人。」元丰改制,具载《职官志》。
太祖开宝六年十二月,诏:「祠祭礼料香币等,委诸司官躬亲检点,置库封掌。祠日交付使臣,不得令职掌将置本舍。」
真宗景德二年十一月,诏:「宗庙祭飨神食礼料,令光禄寺 牒诸司,须严洁拣选上好物供应。其神食于御厨选差馔造,委本寺点检。」
(太)[大]中祥符元年三月,诏:「光禄寺祠祭家事,令逐处于神厨泥饰编整,不得逐旋般赴。其斋宫神厨置钥收掌。」
二年二月,诏步军司余剩员军士三、五人看管公宇,台舁礼料。凡祭祀果子料物于诸库务请领,其判寺官不得寄家于寺宇内。
三年五月,诏光禄寺:应祠祀合用脯醢、瓜虀、豆酱,逐旋于御厨请领。
四年正月,内出银沙罗十五枚,付光禄寺置库收掌,备天地宗庙奠酒之用。
十月,
诏:「光禄寺廨所藏祠祭礼料法物,令置库收贮,务要严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光禄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太官令,正九品。各一人。太官令掌供膳,主簿掌(钓)[钩]考簿书。凡供进之物,颁其禁令而检察之。祭祀牲牢、酒齐、郁鬯及榛栗、脯修、鱼盐、菱茨之名数,率前期戒有司办具。若奉牲告充告备,及赏牲镬、濯溉,取明水、明火,割牲实樽彝、笾豆、簠簋,皆太官令白卿,以时 其事。朝会、宴享,则察视而纠其阙失。应给赐酒食多寡以式。
分案五,设吏十,总局八。《哲宗正史 职官志》:「总局十,内有(大)[太]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凡供进膳羞,则辨其名物,视 食之宜,而谨其水火之齐。祭祀则供明水、火,取毛血牲体,以为鼎俎之实。朝会、宴享,则供其酒 。凡给赐,视其品秩,以为之等。元佑元年罢,二年复置。又有太官物料库,掌预备 食、荐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数,而会其出入。」造法酒以待进御,祠祭给赐,则归法酒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掌以式法授酒材,视其厚薄之齐,而谨其出纳之政。凡祭祀,供五齐、三酒,以寔 罍。」造常酒以待余用,则归内酒坊。《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译一六四《职官志》四改。)、翰林司、牛羊司、牛羊供应所、奶酪院、油醋库、外物料库都并入此门。其余的记载见诸司库务。
掌管供应祭祀所用的酒醴、果实、脯醢、酰菹、薪炭以及点馔进胙之事,以朝官一员判理本寺事务。《两朝国史志》说:「古时候其下属机构有太官、珍羞、良酝、掌醢四局,如今分别隶属御厨、法酒库。古时祭祀百神,就要省视牲畜、洗涤锅镬,由三公摄祭担任终献。如今都由其他官员代理,本寺只掌管供应祭祀所用的酒醴、果实、脯醢、酰菹、薪炭以及点馔进胙之事。设有府史四人,驱使官二人,供官一十五人。」元丰改制之事,详细记载在《职官志》中。
太祖开宝六年十二月,诏令说:「祭祀用的礼料香币等物,委派各司官员亲自检点,设置库房加以封存看管。祭祀当日交付使臣,不得让职掌人员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
真宗景德二年十一月,诏令说:「宗庙祭祀所用的神食礼料,命光禄寺行文各司,必须严格挑选上好的物品供应。神食由御厨选派人手制作,委托本寺负责点检。」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诏令说:「光禄寺祭祀所用之物,命各处在神厨中用泥抹好、整理妥当,不得临时零散运送。斋宫、神厨设置锁钥加以收藏保管。」
二年二月,诏令步军司派遣余剩员军士三、五人看管公家房舍,抬运礼料。凡祭祀所用的果子料物都到各库务领取,判寺的官员不得把家眷寄住在寺内官舍中。
三年五月,诏令光禄寺:凡祭祀应当使用的脯醢、瓜虀、豆酱,都随时到御厨领取。
四年正月,内廷发出银沙罗十五枚,交付光禄寺设库收藏保管,以备天地宗庙祭奠酒时使用。
十月,诏令说:「光禄寺官署所收藏的祭祀礼料法物,命设库贮藏,务必做到严密洁净。」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光禄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太官令,正九品。各设一人。太官令掌管供膳事务,主簿掌管稽核簿书。凡是供进的物品,颁布禁令加以检查督察。祭祀所用的牲牢、酒齐、郁鬯以及榛栗、脯修、鱼盐、菱茨的名目数量,都要提前告知有关部门筹办齐备。若是禀奏牲畜已经充备,以及省视牲畜、洗涤锅镬,汲取明水、取用明火,宰割牲畜盛入樽彝、笾豆、簠簋,都要由太官令禀告寺卿,按时处理这些事务。朝会、宴享时,则加以视察并纠正其中的缺失。应当赏赐的酒食多少,都依照定式办理。
设有分案五个,设吏十人,总局八个。《哲宗正史·职官志》说:「共有总局十个,其中有太官令,掌管膳羞割烹之事。凡是供进膳羞,就要辨明其名目品类,视察所供膳食是否得宜,并谨慎掌握水火的调配。祭祀时则供应明水、明火,取用牲畜的毛血和体躯,用作鼎俎中盛放之物。朝会、宴享时,则供应酒醴。凡是给赐之物,依照品秩等级来确定其数量等第。元佑元年废罢,二年又恢复设置。此外还有太官物料库,掌管预备膳食、荐羞所用之物,以供太官使用。辨明其名目数量,并核算其出入。」造法酒以备进献御用,祭祀时的赐给,则归属法酒库。《哲宗正史·职官志》说:「掌管依照法式规定供给酿酒的材料,视察酒质的厚薄程度,并谨慎掌管其出纳事务。
供 羞及内外饔饩,则归御厨。《哲宗正史 职官志》不载御厨。供酒及茶果实,则归翰林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系饲牛羊,则归牛羊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牛羊司、牛羊供应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飨
膳羞之用。」供造酥酪,则归奶酪院。《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供造油酰巾▯登,则归油醋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颁给油盐米面,则归外物料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掌收储米盐杂物,以待膳食之须。凡百司颁给者,取具焉。」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科:原作「料」,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一二改。羊:原无,据本条补。,而民间劳费不细。河北榷场买契丹羊数万,至牛羊司则死损及半,屡更法不能止,一岁公私之费,共四十余万。仍令牛羊司栈养羊常满三千口为额「仍令牛羊司」: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一二补。,省其费用十之四十: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一二补。。」从之。
六月二十三日,三司言:「勾当法酒库陈世卿等状:『每年宫观道场设醮,合用法酒等,管勾使臣申三司下本库支供,每处差人逐旋津般往彼祗应,多作弊幸,偷减移易,勾收空瓶,动经月余,破却功役。乞下逐宫观开坐一年中常定斋醮及非泛道场合使酒色额数目申省,下本库给历。令彼处上历,以瓶赴库请领,依臣僚俸酒醴例支给。如合用瓶,亦具数预申省,下库支拨,本处附帐。』省司看详,欲除非泛道场,即令本库依旧例供送外,一年中常定道场等,乞如所请。」从之。奉慈观、万寿观、后苑、天章阁、延福宫、广圣宫、景灵宫、崇先观、醴泉观、集禧观、延祥观、建隆观、东太一宫、西太一宫、庆宁宫。
五年正月九日,废内物料库入御厨「废内」二字原倒,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九乙。,从编修三司敕孙亶请也。
八年三月六日,三司言:「勘会都茶盐院久为支纳事丛,将茶盐各立逐界典例分管。今盐界支罢京东西
府界蚕盐,并减出卖盐货,移陕西盐钞入市易务下界管勾,但给请军马盐而已,别无事务,虚占人吏。欲乞将茶界复为茶库,盐界废罢。其支纳煎造,并令外物料库管勾。」从之。
十年二月,以内侍押班(右)[石]得一管勾翰林司。
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太常寺言:「奉诏,祠祭以法酒库、内酒坊酒实诸樽罍,以代五齐、三酒。今法酒库酒曰供御,曰祠祭,曰常供;内酒坊酒曰法糯,曰糯,曰常料,各三等。糯酒、常料酒,止给诸军吏史工技人,以奉天地宗庙社稷,恐非致恭尽物之义。乞止以三法酒及法糯酒奉祠祭。
译凡祭祀时,供应五齐、三酒,用来盛满罍器。」造常酒以备其余用途,则归属内酒坊。《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供应羞馔以及宫内外的饔饩,则归属御厨。《哲宗正史·职官志》未记载御厨。供应酒及茶果实,则归属翰林司。《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管理饲养牛羊,则归属牛羊司。《哲宗正史·职官志》说:「牛羊司、牛羊供应所,掌管供应大中小祀所用的牲牷,以及太官宴飨膳羞所需之用。」供应制造酥酪,则归属奶酪院。《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供应制造油醋等物,则归属油醋库。《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颁给油盐米面,则归属外物料库。《哲宗正史·职官志》说:「掌管收储米盐杂物,以备膳食所需。凡各司需要领取的,都从这里取用。」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各路科买供上用的羊,民间为此劳苦耗费不小。河北榷场买契丹羊数万只,运到牛羊司便死损过半,屡次更改法令也无法制止,一年公私耗费,共达四十余万。仍命牛羊司栈养羊常保持三千口为定额,以节省其中十分之四的费用。」皇帝依从了。
六月二十三日,三司上言:「勾当法酒库陈世卿等呈状说:『每年宫观道场设醮,应当使用的法酒等物,管勾使臣申报三司,令本库供应,每处都派人临时运送前往应付,多生弊端,偷工减料、移易挪用,收取空瓶时,往往拖延一月有余,耗损了不少人力。请命各宫观开列一年中固定举行的斋醮以及非固定的道场应使用的酒色品类数目上报省部,下达本库据以立册。令彼处登记入册,用瓶到库领取,依照臣僚俸酒醴的旧例支给。若需要用瓶,也一并列明数目预先申报省部,下达本库拨给,本处附入账册。』省司审核后认为,除了非固定的道场,仍命本库依旧例供应递送外,一年中固定举行的道场等,请依照所请办理。」皇帝依从了。(涉及奉慈观、万寿观、后苑、天章阁、延福宫、广圣宫、景灵宫、崇先观、醴泉观、集禧观、延祥观、建隆观、东太一宫、西太一宫、庆宁宫。)
五年正月九日,废除内物料库并入御厨,是听从编修三司敕孙亶的请求。
八年三月六日,三司上言:「查勘得知都茶盐院长期以来因支纳事务繁杂,将茶、盐各自设立分界典例分别管理。如今盐界已经停止支办京东、京西府界的蚕盐,并且减少了出卖的盐货,把陕西盐钞转移到市易务下界管勾,只是供给请领军马所用的盐而已,此外再无其他事务,白白占用了人吏。请把茶界恢复为茶库,盐界予以废罢。其支纳、煎造事务,一并交由外物料库管勾。」皇帝依从了。
十年二月,任命内侍押班石得一管勾翰林司。
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太常寺上言:「奉诏令,祭祀时用法酒库、内酒坊所酿的酒盛满各种樽罍,以代替五齐、三酒。如今法酒库的酒分为供御、祠祭、常供三等;内酒坊的酒分为法糯、糯、常料三等,各分三等。糯酒、常料酒,只用来供给各军吏史工技之人,若用来奉献天地宗庙社稷,恐怕不合乎竭尽恭敬之礼的道理。请只用三种法酒以及法糯酒来奉献祭祀。」皇帝依从了。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详定官制所上言:「牛羊司隶属光禄
」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详定官制所言:「牛羊司隶光禄寺,其养牛乳牛兵匠人入牛羊司。」从之。
六年十月十二日,光禄卿吕嘉问言:「光禄掌酒醴,祠祭寔尊(垒)[罍],相承用法酒库三色法酒,以代《周礼》所谓五齐、三酒,恐不足以上称陛下崇祀之意上:原作「土」,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改。。近于法酒库、内酒坊以酝酒法式考之,《礼经》五齐、三酒,今醅酒,其齐,冬以二十五日,春秋十五日,夏十日,拨醅瓮而浮蚁涌于面,今谓之拨醅,岂其所谓泛齐邪 既接取拨醅,其下齐汁与滓相将,今谓之醅芽,岂其所谓醴齐邪醴齐:原作「齐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乙。 既取醅芽,置 其中,其齐葱白色入焉,今谓之带醅酒,岂其所谓盎齐邪 冬一月,春秋二十日,夏十日,醅色变而微赤,岂其所谓缇齐邪 冬三十五日,春秋二十五日,夏十五日外,拨开醅面观之观之:原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补。,上清下沉,岂其所谓沉齐邪 今朝廷因
事而酝造者,盖事酒也。今踰岁成熟蒸酝者,盖昔酒也。同天节上寿燕所供腊醅酒者,皆冬酝夏成,盖清酒也。此皆酒,非所谓齐也。是知齐者,因自然之齐,故称名;酒者,成就而人功为多,故称物。故享神以齐,养人以酒,窃恐典礼如此。又《司尊彝》曰:醴齐缩酌,盎齐涗酌。依经传,则泛齐、醴齐以事酒和之,用茅缩酌;其盎齐、缇齐、沈齐,则以清酒和之,不用茅缩酌。如此,则所用五齐不多,而供具亦甚易。盖酝酒料次不一盖:原作「盎」,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改。,此五种者成而皆自然。伏望圣断,以今之所造酒与典礼相参审,或不至差谬,乞自今年郊庙供奉。」上批:「嘉问论证自有理处。今宗庙所实尊彝,酒齐未备,就且如其说用之,于理无害。」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十二日,诏罢太官令官:原作「宫」,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从礼部请也。
六月九日,光禄少卿赵令铄言:「自来宫闱令当出神主,参毕升殿。其光禄阅视之官,亦合先行参神之礼。欲下礼部,凡祠事,光禄卿豫升坛殿,点视实设礼料,依宫闱令先行致恭再拜,然后升坛陈设。」从之。
二年正月十五日,诏复置太官令一员,从光禄卿赵令铄请也。
三年,诏长、贰互置。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令牛羊司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绍圣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翰林司武臣令三省选差。
五月二十三日,诏:「御赐差添监官,并令入内省差。使臣管勾常膳等,辄开合见御膳者,
并加役流。
译寺,其中养牛、乳牛的兵匠人一并归入牛羊司。」皇帝依从了。
六年十月十二日,光禄卿吕嘉问上言:「光禄寺掌管酒醴,祭祀时盛满樽罍,历来沿用法酒库的三色法酒,以此代替《周礼》所说的五齐、三酒,恐怕不足以充分体现陛下崇尚祭祀的心意。近来根据法酒库、内酒坊酿酒的方法考察,《礼经》所说的五齐、三酒,如今的醅酒,其酿造周期,冬季二十五日,春秋十五日,夏季十日,拨开醅面上的酒糟,浮起的蚁沫涌到表面,如今称之为拨醅,这难道就是所说的泛齐吗?既然舀取拨醅之后,其下面的酒汁与酒滓混在一起,如今称之为醅芽,这难道就是所说的醴齐吗?既取出醅芽后,放置于其中,酒色变得葱白,如今称之为带醅酒,这难道就是所说的盎齐吗?冬季一个月,春秋二十日,夏季十日后,醅酒的颜色转变而略微发红,这难道就是所说的缇齐吗?冬季三十五日,春秋二十五日,夏季十五日之外,拨开醅面观察,上面清澈下面沉淀,这难道就是所说的沉齐吗?如今朝廷因某事而酿造的酒,大概就是所谓的事酒。如今经过一年以上蒸煮酝酿成熟的,大概就是所谓的昔酒。同天节上寿宴会所供应的腊醅酒,都是冬季酿造、夏季酿成,大概就是所谓的清酒。这些都是酒,并非所谓的齐。由此可知齐是顺应自然而形成的,所以称为齐;酒则是经过酿造而人力加工较多,所以称为物。所以祭祀神灵用齐,供养人用酒,我私下认为典礼应当如此。又《司尊彝》说:醴齐要缩酌,盎齐要涗酌。依照经传所说,则泛齐、醴齐用事酒来调和,用茅草缩酌;其盎齐、缇齐、沈齐,则用清酒来调和,不用茅草缩酌。如此一来,所用的五齐数量不多,而供备起来也十分容易。大概酿酒的工序各不相同,这五种酒都是自然形成的。恳请陛下圣断,将如今所酿造的酒与典礼参照审定,或许不至于有差错谬误,请求自今年起用于郊庙祭祀供奉。」皇上批示说:「吕嘉问所论证的自有道理之处。如今宗庙所盛入樽彝的酒,酒齐尚未齐备,姑且依照他所说的方法使用,在道理上并无妨害。」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十二日,诏令废罢太官令一职,是听从礼部的请求。
六月九日,光禄少卿赵令铄上言:「历来宫闱令应当迎出神主,参拜完毕后升殿。光禄寺负责检视的官员,也应当先行参神之礼。请下令礼部,凡是祭祀之事,光禄卿先行升坛升殿,点检察看实际陈设的礼料,依照宫闱令先行行致敬再拜之礼,然后升坛陈设。」皇帝依从了。
二年正月十五日,诏令恢复设置太官令一员,是听从光禄卿赵令铄的请求。
三年,诏令长官、副职互相设置。
十一月四日,三省上言:「在京堂除的差遣,屡次有所增改,而吏部官员不足、职缺很多。如今命牛羊司的吏员由吏部支给俸钱,依照在京官员的分数标准。」皇帝依从了。
绍圣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翰林司的武臣由三省选派差遣。
五月二十三日,诏令说:「凡是御赐差遣添设的监官,都命由入内内侍省差派。使臣管勾常膳等事,若擅自打开合子窥见御膳的,都加处役流之刑。各局工匠所制造的御膳,若滋味不调和以及各种不合法度的,三次犯罪的判决替换。」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七日,诏令设置六尚局
其诸局工匠所造御膳,滋味不和及诸不如法,三犯决替。」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内尚酝局掌供御酒酝之事。详见殿中省。
五月十四日,诏:「已置尚食局,其御厨、翰林司并入太官局。太官令五员,见勾当御厨官夏倜、王遵、张太忠并改充勾当太官局;黄滂改充太官令;其见今光禄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翰林司供御事已并入尚食局,余事合存留翰林司,并见任官依旧。」
同日,诏见今光禄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
五年二月四日,诏法酒外库并归法酒库,官吏并罢。
同日,诏:「勾当翰林司使臣一员、法酒库小使臣一员、勾当太官局兼内物料库小使臣二员,系创置去处,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发)[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罢者罢。其增添到员数者并罢。」
大观三年十二月五日,诏罢法酒外库官物并归内库。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日,诏牛羊司监门今后朝廷选差文武官充。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史王桓言:「祭祀牢礼之具,皆掌于光禄,而寺官未尝临视,失事神之恭。乞大祠以光禄卿、少卿,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监视宰割,礼毕颁胙。有故及小祠,听宫闱令或太祝奉礼摄。」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六尚局并依祖宗法。卫尉寺尚舍局同此诏尚: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七补。。
五月十六日,诏:「御膳早晚尚进百余件,方今府库殚竭,朕不身先,何以率天下
今后可供进六十件。」
十八日,诏太官令并替成资阙。
八月十九日,诏:「六尚局既罢,其格内岁贡品物万数极多,尚为民害,非祖宗旧法,可并除之。」卫尉寺尚舍局同此诏。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十九日,诏光禄寺并归礼部,以并罢寺监也。
六月二十六日,诏光禄寺旧行祠祭排办供应事务并归太常寺。
绍兴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诏置光禄寺丞一员。以臣僚言祠祭礼料并归市司,杂扰不虔故也。
六月十日,诏:「工部铸造光禄寺印一面行使,并差胥佐一名,贴司二名。其光禄寺丞请给人从,并依太府寺寺丞人吏见今请给则例支破。」从光禄寺丞徐琏之请也。已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光禄寺并归太常寺,兼领丞一员罢。从右谏议大夫王太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光禄寺状:「见管吏人三员,胥佐一名,见行批换副尉,候了日离寺。贴司二人,合并归太常寺。」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翰林司
翰林司
【宋会要】
翰林司在大宁门内,掌供御酒茗、汤果及游幸宴会、内外筵设,兼掌翰林院执役者之名籍,而奏其番宿。勾当官四员,以诸司使、副使及内侍充。
译。其中尚酝局掌管供应御用酒酝之事。详见殿中省相关记载。
五月十四日,诏令说:「已经设置尚食局,其中御厨、翰林司都并入太官局。太官令设五员,现任勾当御厨官夏倜、王遵、张太忠都改任勾当太官局;黄滂改任太官令;如今光禄寺的太官令也依此改入本局,只掌管祭祀之事。翰林司供应御用的事务已经并入尚食局,其余应当保留的事务仍归翰林司,见任官员依旧任职。」
同日,诏令如今光禄寺的太官令也依此改入本局,只掌管祭祀之事。
五年二月四日,诏令法酒外库一并归入法酒库,官吏都予以罢废。
同日,诏令说:「勾当翰林司使臣一员、法酒库小使臣一员、勾当太官局兼内物料库小使臣二员,这些都是新设置的职位,命本管辖官司斟酌考量,将其职事加以合并。如果不缺乏人手办事,可以裁减的就予以裁减。其中增设的员额一律罢废。」
大观三年十二月五日,诏令废罢法酒外库,其官物一并归入内库。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日,诏令牛羊司监门今后由朝廷选派文武官员充任。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史王桓上言:「祭祀所用的牲牢礼器等物,都归光禄寺掌管,但寺官从未亲临察看,有失事奉神灵应有的恭敬。请求大祀由光禄卿、少卿亲临,朔祭以及中祀由丞、簿亲临监视宰割,礼毕之后颁发祭肉。若有故不能亲临以及小祀,听任宫闱令或太祝奉礼代为主持。」皇帝依从了。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诏令六尚局一并依照祖宗旧法办理。(卫尉寺尚舍局也适用这道诏令。)
五月十六日,诏令说:「御膳早晚呈进上百余件,如今府库财力枯竭,朕若不以身作则率先节俭,又如何能率领天下呢?今后可供进六十件。」
十八日,诏令太官令一并替换充实资历合格者补任。
八月十九日,诏令说:「六尚局既已废罢,其中格例内规定每年进贡的物品数量种类极多,仍是百姓的负担,并非祖宗旧法,都应当一并废除。」(卫尉寺尚舍局也适用这道诏令。)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十九日,诏令光禄寺一并归入礼部,因为这次一并废罢了各寺监。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光禄寺原来举行祭祀排办供应的事务一并归入太常寺。
绍兴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诏令设置光禄寺丞一员。因为有臣僚上言说祭祀礼料都归市司办理,办理杂乱不严整,所以有此诏令。
六月十日,诏令说:「命工部铸造光禄寺印一面启用,并派遣胥佐一名,贴司二名。光禄寺丞的请给以及所配随从人员,都依照太府寺寺丞人吏现今请给的标准支给。」这是听从光禄寺丞徐琏的请求。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令光禄寺一并归入太常寺,兼领的寺丞一员予以罢废。这是听从右谏议大夫王太宝等人的建议。
八月三日,光禄寺呈状说:「现管辖吏人三员,胥佐一名,现在正代理换补副尉,等到任满之日就离开本寺。贴司二人,应当一并归入太常寺。」皇帝依从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翰林司
翰林司
【宋会要】
翰林司设在大宁门内,掌管供应御用酒茗、汤果以及游幸宴会、内外筵席的设置,兼管翰林院执役人员的名籍,并奏报他们轮值宿卫的情况。设勾当官四员,由诸司使、副使以及内侍担任
兵校三百人,药童十一人。
淳熙元年九月四日,翰林司言:「见排办将来车驾幸玉津园文武臣宴射,检照本司省记条册内,无上件排办事节。乞依绍兴十九年指挥,车驾诣诸宫观等处对御筵宴施行。」从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诏翰林司每遇祀祭,供设神食,支冰雪一千五百斤。从太常少卿颜度请也。
四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司:「今来车驾幸茅滩,所有排办事件,并依宴射对御筵宴排办。」
五年五月十日,诏翰林司:「自今专知官遇阙,令本司副知界满日,各特与留充专知官立界一次。」
九月十日,诏翰林司:「车驾幸秘书省,对御赐酒五盏,并依恭谢排办。今后准此。」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翰林司减人兵三十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翰林司状:「已降指挥,正旦使人到阙,就殿东朵殿设素幄引见辞,赐茶。所有本司合排办事件:一、御前进茶金棱搯汤醆,并宰臣赐茶金棱搯汤醆,已降指挥,并改用白成银棱。一、御燎子内有朱红漆卓杌等,并使人入见拆书朱红漆卓子,并乞改用
黄素衣子遮围。一、诸色祇应人并合服着紫衫,系黄带子。」诏见辞进茶不用托子,余依。
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诏翰林司将见阙人兵二十二人,特令招(牧)[收]本司子弟刺填敷额。
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诏翰林司每日轮差监官一员,人吏二人,供御人一十人,赴重华宫直应奉。
绍熙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承信郎、翰林司专知官徐稹界满,在司应奉有劳,发遣归部日,特与占差遣一次。今后准此。」
十二月十四日,臣僚言:「欲乞今后使人赐宴燕之际,殿上仍旧郎官检视。其三节人从果食,差翰林司使臣一员检点。」从之。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进呈翰林司何闰等养老。葛邲奏曰:「检照指挥,年及七十,方令养老。何闰等年皆未及,又给以全分。」上曰:「年虽未及七十,却有疾病,不任役使,亦当听其养老,但请给与减半。今后准此。」
绍熙五年十一月九日,诏:「翰林司人兵等每月见请月粮口食米,可与于御辇院人兵残敖内支。自今后按月依此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牛羊司〕
〔牛羊司〕
【宋会要】
牛羊司在普宁坊,掌畜牧羔羊栈饲,以给烹宰之用。景德中,牛羊之孳乳者,诏无得宰杀。又以每岁冬首蕃杀为赐,伤生颇甚,令代以八节羊。又河东旧有孳生羊务,而市羊于民,死者令民偿之。咸平六年,真宗以其烦扰罢之。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及三班三人监广牧二指挥千一百二十六人。
真宗咸平五年十二月,帝谓宰臣曰:「御厨岁费羊数万口,市于陕西,颇为烦扰。
译。设兵校三百人,药童十一人。
淳熙元年九月四日,翰林司上言:「现在正在排办将来车驾巡幸玉津园文武大臣宴射之事,查考本司省记条册之中,并无这项排办的先例记载。请依照绍兴十九年的指挥,比照车驾前往各宫观等处对御筵宴的做法施行。」皇帝依从了。
二年正月十二日,诏令翰林司每逢祭祀,供应陈设神食时,支给冰雪一千五百斤。这是听从太常少卿颜度的请求。
四年十二月九日,诏令翰林司说:「这次车驾巡幸茅滩,所有排办的事项,都依照宴射对御筵宴的方式排办。」
五年五月十日,诏令翰林司说:「自今以后专知官若遇缺员,命本司副知在任期满之日,各特别予以留任充任专知官立界一次。」
九月十日,诏令翰林司说:「车驾巡幸秘书省,对御赐酒五盏,都依照恭谢礼仪的排办方式办理。今后照此办理。」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令翰林司裁减人兵三十人。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冗食,下达敕令所裁定,所以有此命令。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翰林司呈状说:「已经接到下达的指挥,正旦使人到达朝廷,就在殿东朵殿设置素幄接见辞行,赐予茶饮。本司应当排办的事项如下:一、御前进茶的金棱搯汤醆,以及宰臣赐茶的金棱搯汤醆,已经下达指挥,一并改用白成银棱。一、御用燎子内有朱红漆卓杌等,以及使人入见拆书用的朱红漆卓子,都请求改用黄素衣子加以遮围。一、各色供应人员都应当穿着紫衫,系黄带子。」诏令接见进茶时不用托子,其余的依照所请办理。
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诏令翰林司将现有的空缺人兵二十二人,特别命招收本司子弟刺填以充实名额。
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诏令翰林司每日轮流派差监官一员,人吏二人,供御人一十人,前往重华宫值班应奉。
绍熙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令:「承信郎、翰林司专知官徐稹任期届满,在本司应奉有功劳,发遣归吏部之日,特别给予占用差遣一次的待遇。今后照此办理。」
十二月十四日,臣僚上言说:「请求今后使人参加赐宴之时,殿上仍旧由郎官检视。三节人从的果食,派翰林司使臣一员负责检点。」皇帝依从了。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进呈翰林司何闰等人养老之事。葛邲上奏说:「查考先前的指挥,年满七十岁,才能令其养老。何闰等人年纪都未到七十岁,却给予全俸。」皇上说:「年纪虽未满七十,但既有疾病,不能胜任役使,也应当听任他们养老,只是请给应当减半发放。今后照此办理。」
绍熙五年十一月九日,诏令说:「翰林司人兵等每月现领的月粮口食米,可以从御辇院人兵的剩余部分中支给。今后按月依此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牛羊司〕
〔牛羊司〕
【宋会要】
牛羊司设在普宁坊,掌管畜牧羔羊、栈养饲喂,以供烹宰之用。景德年间,凡是繁衍孳生的牛羊,诏令不得宰杀。又因为每年冬季初期大量宰杀蕃羊用于赏赐,颇为伤害生灵,命改用八节羊代替。此外河东旧时设有孳生羊务,向百姓购买羊只,若羊死亡则令百姓赔偿。咸平六年,真宗认为此事烦扰百姓而将其废罢。设京朝官、诸司使副以及三班共三人监管广牧二指挥,共一千一百二十六人。
真宗咸平五年十二月,皇帝对宰相说:「御厨每
近年北面榷场贸易颇多,尚虑失于豢牧。」吕蒙正言:「洛阳南境有广成川,地旷远而水草美,可为牧地。」命遣使视之。
六年五月,诏:「牛羊司招置军士,但年二十已上,无疾少壮、堪牧放者,不拘人材,即与招收。」
十一月,诏废河东孳生羊务。先是,转运司请于民处配市,有死亡者令民偿之,颇有劳扰。乃选使乘传,取所偿数,体量停废。
景德元年三月,诏:「牛羊司广牧指挥如阙员僚,即于本指挥拣年劳能部辖十将补副都头,即不差殿侍权管。节级军士月给麻屦,合与月粮同历勘支。」
二年六月,诏:「牛羊司外 送納死羊及諸處取索羊肉、羊 ,並須每口實定斤重,出抄申破,不得止憑估羊節級懸估。」
十月,诏:「外 死羊,委側近縣尉監造 送官。其头、肚五月至七月埋窖,三月至九月量估价出卖。」
三年十二月,诏:「牛羊
司畜孳乳者,并放牧之,无得宰杀。」
四年六月,诏:「牛羊司牧羊,少失羊决罚之数:一口至三口, 头笞四十,牧子加一等;四口至六口, 头杖六十;七口至十口, 头杖七十,巡羊十将笞三十;十口至十五口, 头杖八十已上,牧子递加一等,巡羊十将杖六十,员僚笞三十;十五口至二十口,牧子徒一年,配外州牢城, 头杖一百,降充牧子;巡羊十将杖八十,降一资,员僚杖六十;二十口已上,牧子徒一年半, 头徒一年,并配远恶州府,十将杖一百,降二资,员僚杖八十,降一资,巡羊使臣奏勘替,与降等差遣。」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诏:「牛羊司每年栈羊三万三千口,委监官拣少嫩者栈圈,均兼供应。四月至十一月,每支百口给栈羊五十口;十二月至三月,每支百口给七十口。」
五月,诏:「每秋栈羊入圈,每圈给三司印历抄上,候宰杀时,每日轮一圈供杀。每年比较,栈羊须二十三斤已上,草羊四月至十一月肥月十五斤已上,十二月至三月瘦月十二斤已上,即杀。」
五年九月,诏:「中牟牧羊 头、牧子所请月粮,如全带外 者,只支米豆二色,月给酱菜钱二百,麻履钱一百。十一月至二月,借皮裘一,至三月一日纳官。牧羊使臣给军士五人当直。」
十二月,诏:「中牟縣牧羊造 ,九月一日至正月終,令津般赴京,自餘送皮剝所賣錢入官。」
天禧四年六月,诏:「牛羊司三栈圈自今只差三班使臣,不令内侍
省差人勾当。」
仁宗天圣八年,提举司言:「牛羊司每月宣赐臣僚添厨月俸节料草栈羊多不一并请领,却令本司出给寄羊历,逐旋请领,仍破官中草豆养喂。欲望自今每月支赐并限十日依色额请领出圈,出限不请。今本司将元支文字缴送三司毁抹,更不支给。
译年耗费羊数万口,都在陕西购买,颇为烦扰百姓。近年来北面榷场贸易颇多,还担心疏于饲养放牧。」吕蒙正说:「洛阳南境有广成川,地势宽广辽远而且水草丰美,可以作为牧地。」于是命令派遣使者前往视察。
六年五月,诏令说:「牛羊司招募军士,只要年满二十岁以上,没有疾病、年轻力壮、能够放牧的,不拘限人材条件,即可招收。」
十一月,诏令废除河东孳生羊务。此前,转运司请求向百姓摊派购买,若有死亡的令百姓赔偿,颇为劳苦扰民。于是选派使者乘驿传前往,收取所应赔偿的数目,酌情停废此制。
景德元年三月,诏令说:「牛羊司广牧指挥若有员额空缺,就从本指挥中挑选年资劳绩多、能胜任部辖之职的十将补任副都头,不再差派殿侍暂时管理。节级军士每月发给麻屦,一并与月粮同时核历支给。」
二年六月,诏令:「牛羊司外栏送纳死羊以及各处索取的羊肉、羊等,都必须每口据实核定斤重,出具凭据申报核销,不得只凭估计的方式让节级悬估定数。」
十月,诏令:「外栏死羊,委托附近县尉监督制造送交官府。其中头、肚在五月至七月要埋入窖中,三月至九月则酌情估价出卖。」
三年十二月,诏令:「牛羊司中繁衍孳生的牲畜,都要加以放牧,不得宰杀。」
四年六月,诏令:「牛羊司牧养羊只,若丢失羊数则依照以下数目决罚:一口至三口,头目笞四十,牧子加一等;四口至六口,头目杖六十;七口至十口,头目杖七十,巡羊十将笞三十;十口至十五口,头目杖八十以上,牧子依次递加一等,巡羊十将杖六十,员僚笞三十;十五口至二十口,牧子徒刑一年,发配外州牢城,头目杖一百,降职充任牧子;巡羊十将杖八十,降一资,员僚杖六十;二十口以上,牧子徒刑一年半,头目徒刑一年,都发配偏远恶劣州府,十将杖一百,降二资,员僚杖八十,降一资,巡羊使臣奏请勘验后予以替换,改任降等差遣。」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诏令:「牛羊司每年栈养羊三万三千口,委托监官挑选幼嫩者进行栈圈饲养,均匀兼顾供应。四月至十一月,每支出百口给栈羊五十口;十二月至三月,每支出百口给七十口。」
五月,诏令:「每年秋季栈羊入圈时,每圈都要给予三司印制的簿历登记,等到宰杀时,每日轮流一圈供应宰杀。每年加以比较,栈羊须达到二十三斤以上,草羊在四月至十一月肥月时须达十五斤以上,十二月至三月瘦月时须达十二斤以上,才可宰杀。」
五年九月,诏令:「中牟牧羊头目、牧子所请领的月粮,如果全带外栏的,只支给米豆两色,每月给酱菜钱二百文,麻履钱一百文。十一月至二月,借给皮裘一件,到第二年三月一日归还官府。牧羊使臣给派军士五人当值。」
十二月,诏令:「中牟县牧羊制造的皮革等物,九月一日至次年正月末,命运送到京城,其余的送交皮剥所出卖,钱款归入官府。」
天禧四年六月,诏令:「牛羊司三栈圈今后只派差三班使臣,不再命入内内侍省派人负责。」
仁宗天圣八年,提举司上言:「牛羊司每月宣赐臣僚添厨月俸节料草栈羊等,大多不能一并请领,只能命本司出具寄羊簿历,随时请领,仍旧耗费官家的草豆用来饲养。希望今后每月支赐
」从之。
嘉佑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诏省牛羊司西北栈圈官四员。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民间劳费不细。河北榷场买契丹羊数万,至牛羊司则死损及半,屡更法不能止屡更法不能止:原作「屡更不从止」,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三补改。。一岁公私之费,共四十余万贯。乞募屠户,官预给约,以时日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年(许)[计]。仍令牛羊司栈养羊常满三千口为额,省其费十之四费:原作「实」,据同书职官二一之三改。。」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奶酪院并入牛羊司。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诏牛羊司兵级权以七十人为额。以本司见管兵级四十六人,见阙二十四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牛羊司见阙军兵,许招收一十人填阙一次。其请给依无旧历人兵则例,及招军例物,止支钱五贯文,于本司收到碎肉头肚等钱内支给。」
同日,牛羊司言:「本司省记条法,头副指挥使、都头、副都头、节级为资级。今来本司上有都头、副都头,其副指挥使并未曾迁补。欲副指挥使依见行条法迁补施行,各与支破本等请给。」从之。
绍兴四年二月七日,诏临安府修盖涤宫,遇祀昊天上帝,合用牛犊
入涤养餧。
八年七月十八日,诏:「今后牛羊司遇有攒剩羊口数目,令本司具的确数目,(本)[申]省部审验诣实,即行拨充别项使用。及遇有讲筵并非泛等合用羊口,数内有剩数,亦令本司申明省部,改拨充数使用。」礼部言:「见今牛羊司宰供御膳羊,每日宰羊一口供应,每月依已降指挥,收四十口为额,内一十口充泛索使用;天章阁祖宗神御,每月酌献羊以一十七口为额。缘泛索羊往往不曾赴牛羊司取索宰供,及神御羊亦有剩数。缘不住据牛羊司申,乞将上件攒剩羊口数目以后充御膳并神御羊使用,令所买州军权住收买。候将欲支供尽绝,即却依已降指挥行下元买州军收买,应副使用。申部申明朝廷,等降指挥,显见紊烦。」故有是命。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诏:「供进皇太后每日常膳并生料,每月
译都限定十日内依照色额请领出圈,超过期限不得请领。现在本司将原先支领的文字缴送三司销毁。」皇帝依从了。
嘉佑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令裁减牛羊司西北栈圈官四员。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各路科买供上用的羊,民间劳苦耗费不小。河北榷场购买契丹羊数万只,运到牛羊司便死损过半,屡次更改法令也无法制止。一年公私耗费,共达四十余万贯。请招募屠户,由官府预先支付约定的价钱,按时供应羊只,人们大多乐于依从,能够充分满足年度所需数量。仍命牛羊司栈养羊常保持三千口为定额,以节省其中十分之四的费用。」皇帝依从了。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令奶酪院并入牛羊司。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令牛羊司兵级暂以七十人为定额。因为本司现管兵级四十六人,空缺二十四人,所以有此命令。
同日,诏令:「牛羊司现今空缺的军兵,允许招收十人补足一次空缺。他们的请给依照无旧历的人兵标准,招军所用的物品,只支给钱五贯文,从本司收到的碎肉头肚等钱款中支给。」
同日,牛羊司上言说:「本司省记条法规定,头副指挥使、都头、副都头、节级作为资级晋升的等次。如今本司上有都头、副都头,但副指挥使一职一直未曾迁补。请依照现行条法迁补副指挥使,各自支给本等的请给。」皇帝依从了。
绍兴四年二月七日,诏令临安府修建涤宫,遇上祭祀昊天上帝时,应当用牛犊入涤宫养喂。
八年七月十八日,诏令:「今后牛羊司遇有攒剩的羊口数目,命本司列出确切数目,申报省部审核验证属实,才可拨作其他用途使用。以及遇有讲筵和非固定祭祀等需要用羊,其中若有剩余数目,也命牛羊司申明省部,改拨充作使用。」礼部上言说:「如今牛羊司宰杀供应御膳所用的羊,每日宰羊一口供应,每月依照已下达的指挥,收取四十口为定额,其中十口充作非固定索取时使用;天章阁祖宗神御所用羊,每月酌献以十七口为定额。然而非固定索取的羊往往并未到牛羊司领取宰供,而且神御用羊也有剩余数目。因为牛羊司一直未据实申报,请将上述攒剩的羊口数目此后充作御膳以及神御用羊之用,命所购买的州军暂停购买。等到将要供应的羊只快用尽时,再依照已下达的指挥令原购买州军恢复购买,以应付使用需要。此事申报省部,申明朝廷,再等候颁降指挥,显然十分繁琐紊乱。」所以有此命令。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诏令:「供进皇太后每日日常膳食以及生料,每月……」
实计用羊九十口,及节料节序添供,每年实计用羊一十八口。令两浙转运司收买赴司,交纳宰供。所有阙少事件等,依例下临安府市(令)[易]司取索。」从本司请也。
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牛羊司权以元减定七十人额内,将见阙人数许行招收一次。合得请给,并依本司禄格则例支破。内月粮料钱与口食钱米,从一多给。」
译实际计算用羊九十口,加上节料、节序增添供应的部分,每年实际计算用羊一十八口。命令两浙转运司收买送到本司,交纳宰杀供应。所有欠缺的物件等,依照惯例下达临安府市易司取索。这是依从本司的请求。
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诏令:「牛羊司暂且按照原先减定的七十人名额内,将现在缺额的人数允许招收一次。应得的请给,都依照本司俸禄的规格则例支付。其中每月的粮料钱和口食钱米,按从优多给的一项支给。」
十二月九日,诏:「临安府限一日收买羊一百口,猪三十口,赴牛羊司养餧,准备使用。其供使过猪羊,从本司报临安府,限次日收买,补发数足。」从本司请也。
十五年三月
二十九日,诏:「牛羊司许令招收兵级二十人,通以九十人为额。副知、贴司各与添置一名,内副知仍将目今头名手分递迁。其退下手分名阙,于无违碍诸司官踏逐抽差一次。日后遇阙,召募贴司拣试充填,依条递迁。副知如界满,自到司入仕及十年以上,别无赃私罪犯及无官物绾系,许依解发出职「许依」下原衍一「依」字,据文意删。。」从本司请也。
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诏:「牛羊司有不堪宰杀,及有宰杀下不堪供奉羊口,令监官躬亲验实,牒送临安府,依市价三分减一分出卖。收到钱令本府赴左藏库送纳,守取朱钞,牒送本司照会。」
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牛羊司减手分一人,节(给)[级]一人,曹司一人,宰手四人, 头二人,兵士七人。」先是,牛羊司副知一人,手分二人,贴司一人,副指挥使一人,正都头一人,副都头一人,节级四人,揣子二人,曹司二人,秤子二人,宰手一十五人,承局一人,门子一人,牛羊承 头七人,兵士五十三人。于是司农少卿吴燠请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而有是命。
嘉定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礼部言:「牛羊司申,人员张椿等日常宰供御膳及酌献神御食料祗应,委是事务繁重,乞照御厨、翰林、仪鸾司等处支给雪寒钱。」诏依嘉定三年四月十六日指挥,照诸州军例减半支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一 奶酪院
奶酪院
奶酪院隶左骐骥院,掌供御厨乳饼酪酥。旧有南北两院,差监官。景德二年合为一,以骐骥院监官专副兼充。乳匠七人。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五月,诏:「北奶酪院节级工匠并养喂长行,依南院例,支端午紫平绢衫,十月皁绵袍各一领。」七年正月,诏:「自今奶酪院应管乳饼酥酪等,置计帐上三司点勾。所有监收乳汁、变造乳饼酥酪,每月轮教骏员僚一名勾当。」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卫尉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卫尉寺
【宋会要】
卫尉寺令无所掌,以朝官一员判寺事。《两朝国史志》:卫尉寺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库、武器并归内库及军器库以它官及内寺典领,守宫归仪鸾司,本寺无所掌。府史二人。元丰改制,事具《职官志》。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一日,诏:「卫尉寺行事京官并大礼押当祗应,并拨审官东院。」
《神宗正史 职官志》:卫尉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甲械仪物之事。
译十二月九日,诏令:「临安府限一日内收购羊一百口,猪三十口,送到牛羊司饲养,以备使用。凡供应使者所需的猪羊,由本司报知临安府,限次日收购,补足数额。」这是依从本司的请求。
十五年三月
二十九日,诏令:「牛羊司准许招收兵级二十人,与原有人员合计以九十人为定额。副知、贴司各增添一名,其中副知仍按目前头名手分依次升迁。空缺出来的退职手分名额,向无妨碍的各司官员中挑选抽调一次。日后如再出缺,招募贴司经考核选拔补充,依规定依次升迁。副知如任期届满,自到司任职以来满十年以上,又没有贪赃徇私等罪行、也没有拖欠官物未清的,准许依例发放文书出职。(「许依」二字之下原衍一「依」字,据文意删去。)」这是依从本司的请求。
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诏令:「牛羊司凡有不堪宰杀的,以及已经宰杀但不堪供奉的羊口,令监官亲自查验核实,行文送交临安府,按市价打七折出卖。收到的钱令临安府送交左藏库入库,取得收据后,行文送本司备查。」
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令:「牛羊司裁减手分一人,节级一人,曹司一人,宰手四人,(牛羊)头二人,兵士七人。」此前,牛羊司有副知一人,手分二人,贴司一人,副指挥使一人,正都头一人,副都头一人,节级四人,揣子二人,曹司二人,秤子二人,宰手十五人,承局一人,门子一人,牛羊承头七人,兵士五十三人。当时司农少卿吴燠请求裁减冗员冗食,交由敕令所裁定,于是有此诏命。
嘉定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礼部上言:「牛羊司申报,人员张椿等人日常宰杀供应御膳,以及祭祀酌献神御所用食料,差事委实繁重,请求比照御厨、翰林院、仪鸾司等处的先例,支给雪寒钱。」诏令依照嘉定三年四月十六日的旨意,比照各州军的先例减半支给。
奶酪院
奶酪院隶属左骐骥院,掌管供应御厨所用的乳饼酪酥。原先设有南北两院,各派监官。景德二年合并为一院,由骐骥院监官兼任专副负责。有乳匠七人。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五月,诏令:「北奶酪院的节级、工匠以及饲养长行人员,依照南院的先例,支给端午节紫平绢衫、十月皁绵袍各一件。」七年正月,诏令:「自今以后,奶酪院所掌管的乳饼酥酪等物,须设立计帐,报送三司核查。凡收取乳汁、加工制造乳饼酥酪之事,每月轮派一名管勾骏员僚负责经办。」
卫尉寺
【宋会要】
卫尉寺令一职无实际职掌,由朝官一员判理寺事。《两朝国史志》记载:卫尉寺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官员充任。凡武库、武器都归内库及军器库,另由其他官员及内侍主管,守宫事务归仪鸾司,本寺无实际职掌。设府史二人。元丰改制之事,详见《职官志》。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一日,诏令:「卫尉寺行事京官以及大礼押当祗应人员,一并拨归审官东院。」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卫尉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设一人。掌管甲械仪物之事。凡内外作坊运送来的兵器,须辨明名目数量,检验其优劣,挑选合格的收纳归入七库安置,按规定进行曝晒通风。如需进呈御前或颁发给人,则按册籍发放。供帐器物,也照此办理验察。举行大礼时则设置帷宫、帐
凡内外作坊输兵器,则辨其名数,验其良窳,选纳以归七库安置,曝凉有法。若进御颁给,则按籍而出之。供帐什物,率视(比)[此]验察焉。大礼则设帷宫、帐次,陈卤簿;宴享宾客,供幕帟、茵席;而祭祀朝会,则及其羽仪、节钺、金 ,必具以时。阅视有敝,则修于少府、军器监。岁终上计帐于兵部。分案四,设吏十,总局十有三。储甲械则归内弓箭库、南外库、军器五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内弓箭库、南外库、军器衣甲库、军器弓枪库、军器弩剑箭库。」掌弓帐则归仪鸾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贮什物则归军器什物库、宣德门什物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军器什物库、宣德门什物库,掌收贮什物,给用则按籍而领之。」大礼板木库。《哲宗正史 职官志》不载大礼板木库。选(幕)[募]吏卒以给用,则归左右金吾街仗司、六军仪仗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称左右金吾街仗司、左右金吾仗司,掌
清道、徼巡、排列奉引仪仗,以肃禁卫仗:原作「伏」,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凡仪物以时修饬饬:原作「饰」,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选募人兵而校其迁补之事。
治平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未:原无,据《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纪》一补。。正月八日,诏都大提点军器库所:「今年所支诸处添差巡检下衣甲器械等,内除衣甲更不支给外,其余械器据合支分数,依例支给。」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诏减罢都大提举内军器库文臣一员。
二十六日,诏入内副都知张若水提点内弓箭、军器等库。
是月,枢密院言:「监内弓枪库承制杨安道、入内供奉官李孝基等,近以不职降黜。令提举内军器库所别举官。」诏:「今后令枢密院差内供奉官,仍委入内内侍省选定。」续诏枢密院于前班内臣中选差一员。
十月九日,诏:「仪鸾司多不整齐,令提举司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却替使臣具员。」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都大提点内弓箭库拣到系修衣甲枪刀器械等,重行编排。内多少名件制造精巧,可以添修使用;若干名件怯弱,不堪添修,合行变转,各立库眼排垛,件析以闻。
十一月十七日,驾部郎中宋仲容等言:「奉诏点检仪鸾司见在陈设,理合具申请事件。欲乞下内东门司先置内中取借官物簿,今后每有取借之物,更不得令工匠以白状请〔领〕,务在须门司官吏印押关牒,本司方得分付。限五日内具公文给还,抽取关牒,毁抹入案,勾销文簿。其经久占使什物去处,每至故旧,仍仰分明送还,正行取借新鲜什物充使。仍委
本司别置门司供借官物文簿,凡有取借官物,分明抄上,每遇新界交割,仰将上件文簿及所借关牒与门司文簿一处照会交割。
译幕,陈列卤簿;宴请宾客时,供应帐幕、茵席;祭祀朝会时,则供应羽仪、节钺、金属器物等,都须按时备齐。检查发现损坏的,交由少府、军器监修理。年终将账目呈报兵部。分设四案,设吏十人,共设局十三处。储藏甲械之事归内弓箭库、南外库、军器五库掌管。(《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内弓箭库、南外库、军器衣甲库、军器弓枪库、军器弩剑箭库。」)掌管弓帐之事归仪鸾司。(《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贮存器物之事归军器什物库、宣德门什物库(《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军器什物库、宣德门什物库,掌管收贮什物,需要使用时按册籍发放。」)、大礼板木库掌管。(《哲宗正史·职官志》未记载大礼板木库。)选募吏卒供役使之事,归左右金吾街仗司、六军仪仗司掌管。(《哲宗正史·职官志》称为左右金吾街仗司、左右金吾仗司,掌管清道、巡逻、排列奉引仪仗,以整肃宫廷警卫(「仗」原作「伏」,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正)。凡仪物按时修整(「饬」原作「饰」,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正),选募兵员并考核其升迁补授之事。)
治平四年(神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未」字原缺,据《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纪》一补上),正月八日,诏令都大提点军器库所:「今年所支给各处添差巡检所用的衣甲器械等物,除衣甲不再支给外,其余器械按应支的数额,依例支给。」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诏令裁撤都大提举内军器库文臣一员。
二十六日,诏令入内副都知张若水提点内弓箭、军器等库。
当月,枢密院上言:「监管内弓枪库的承制杨安道、入内供奉官李孝基等人,近来因不称职而被降职罢黜。命提举内军器库所另行推举官员。」诏令:「今后由枢密院差派内供奉官担任,仍须委托入内内侍省选定人选。」后又诏令枢密院从前班内臣中选派一员。
十月九日,诏令:「仪鸾司多处不整齐,命提举司推举一名文臣,共同负责管理,用以替换使臣的定额人数。」
熙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都大提点内弓箭库将挑拣出的需修理的衣甲枪刀器械等物,重新登记编排。其中若干名件制造精巧、可以修理后继续使用的,若干名件已破损脆弱、不堪修理的,应予以变卖处理,各自设立库位分类堆放,逐项列明上报。
十一月十七日,驾部郎中宋仲容等人上言:「奉诏检查仪鸾司现有的陈设器物,理应将相关事项一并申报。请求下令内东门司先设立内中取借官物的登记簿,今后每有借取物品,不得再由工匠以白状申请领取,须由门司官吏加盖印章、开具关牒,本司方可发放。限五日内出具公文归还,收回关牒,注销归档,勾销登记簿。至于长期占用的器物,每遇新旧交替之时,仍须清楚归还,另行正式借取新的器物使用。同时委托本司另设门司借用官物登记簿,凡有借取官物,都要清楚登记,每逢新一界交接,须将上述登记簿及所借关牒与门司登记簿一并核对交割。本司每月将门司当月及以前所借未还的陈设器物列明上报,交由门司核对催还。」诏令依此办理,并命仪鸾司每半年一次将借出未还的物品项目上报。宋仲容等人核查两界账目中所欠缺的官物,都予以免除追偿,对相关监官则分别予以责罚。
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司上言:「仪鸾司缺少条毡三千条,请求下令
本司每月具门司月内及自前取借未还陈设什物,件析以闻,降付门司照会给还。」诏从之,仍令仪鸾司每半年一次具取借未还名件以闻。仲容等磨勘到两界所少官物,皆蠲除之,其监官等第责罚。
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司言:「仪鸾司阙条毡三千,乞下河东制造。」上批:「前日提举司言,物料库牛羊司所畜毡毛,旧以给宗室嫁娶,昨一例折支钱,今已委积数万斤,皆同粪壤。三司不以见在物料为之,而远勤民力于河东。可令据见在并自今所收白羊毛 造。其褥骨之类,即许用黑毛代之。」
四年十二月一日,诏卫尉寺行事京官并大礼押当祗应,并拨属审官东院。
六年正月一日,中书言:「欲以市易务上下界商税院、翰林图画院、杂买务杂买场、诸宫观真仪法从、南郊太庙家事府司检校等库、都亭怀远驿、三粮料院、内军器五库隶都大提举诸司库务。」上批「市易务」至「上批」一段原脱,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补。:「内军器五库官物贮积多在宫禁,及收内降物,兼自有提举官点检,可不隶提举诸司库务诸:原作「语」,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改。。」
二月十六日,诏:「人使缘程到阙,应馆驿顿宿位次,令仪鸾帐设司不得以诸处地图供应。」
七月十三日,诏置内弓箭南库,储御前所修制军器,仍别差官提举。
八年五月十二日,都大提举内弓箭军器等库所张茂则言:「辖下四库军器不堪。缘逐库监专只以二年为界,方欲整齐,各又交替。乞今后军器四库监官以三年为界,任满日如出纳整齐,排垛物色与帐籍差
互「差」上疑脱「无」字。,并专副界满,并许当所保明,等第酬奖。」从之。
元丰五年九月十七日,诏:「内弓箭、南内外两库军器什物止供御宝帐及本库帐,毋以帐供兵部、卫尉寺。」
哲宗绍圣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仪鸾司武臣令三省选差。
元符二年五月十六日,兵、刑部乞立仪鸾司系公人盗本司官物若知情藏买及为隐寄典买者编配告赏法。应官司差借仪鸾司人物者,权同监临。事毕,令人赍还。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尚舍局,掌供御幄帟、张设之事。详见殿中省殿中省:原作「殿省中」,据同书职官二一之六乙。。
政和五年十月九日,诏:「仪鸾司兵匠即今阙人役使,可将原系本司工匠缘事降配及投换之人,令兵部 刷,并行拘收赴司,依旧职名收管。仍自到司日,权免对历,先次勘给逐等请给。」
七年六月八日,诏:「金吾街仗司依格差大使臣系武翼大夫以上街:原作「卫」,据同书职官二二之一三改。,不许差小使臣。已差者罢。」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卫尉寺并归兵部。
译河东地区制造。」皇帝批示:「前日提举司报告,物料库和牛羊司所积存的毡毛,原先用于供给宗室嫁娶所需,近来已一律折价支付现钱,现已积压数万斤,都如同粪土一般。三司不用现有的物料来制作,却要远远地在河东劳烦民力。可令依照现有存料,并将今后所收的白羊毛一并制造。其中褥骨之类的物件,可用黑毛代替。」
四年十二月一日,诏令卫尉寺行事京官及大礼押当祗应人员,一并拨归审官东院管辖。
六年正月一日,中书省上言:「拟将市易务上下界商税院、翰林图画院、杂买务杂买场、诸宫观真仪法从、南郊太庙家事府司检校等库、都亭怀远驿、三粮料院、内军器五库,一并隶属都大提举诸司库务管辖。」(「市易务」至「上批」一段原缺,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补上。)皇帝批示:「内军器五库的官物大多储藏在宫禁之内,又收纳内降物品,且自有提举官负责检查,可以不隶属提举诸司库务。」(「诸」原作「语」,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改正。)
二月十六日,诏令:「使者按行程到达京城,凡馆驿留宿住处的安排,命仪鸾帐设司不得以各地地图作为依据供应。」
七月十三日,诏令设置内弓箭南库,储藏御前所修造的军器,并另派官员提举。
八年五月十二日,都大提举内弓箭军器等库所张茂则上言:「所辖四库的军器已不堪使用。因各库监专只以两年为一任期,刚要整顿好,各自又已交接更替。请求今后军器四库的监官以三年为任期,任满之日若出纳整齐、堆放物品与账籍相符(「差」字上疑脱一「无」字),以及专副任期届满,都准许由本所出具证明,分等第予以奖励。」诏令依此办理。
元丰五年九月十七日,诏令:「内弓箭库、南内外两库军器什物,只供御用宝帐及本库账目所需,不得以此账目呈报兵部、卫尉寺。」
哲宗绍圣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仪鸾司武臣改由三省选派差遣。
元符二年五月十六日,兵部、刑部请求订立法令:凡仪鸾司所管的公人盗窃本司官物,或明知情由而藏匿购买、或为其隐匿寄存代为买卖者,处以编配之刑并给予告发奖赏。凡官府差遣借用仪鸾司的人员物品者,权且视同监临关系。事情办完,须令人携带归还。诏令依此办理。
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七日,诏令设置六尚局中的尚舍局,掌管供应御用帷幄帐幕、陈设布置之事。详见殿中省条(「殿中省」原作「殿省中」,据同书职官二一之六校正)。
政和五年十月九日,诏令:「仪鸾司的兵匠,如今缺人役使,可将原属本司、因事被降职调配或转到别处的工匠,命兵部查检,一并拘收送回本司,仍按原来的职名收编管理。自到司之日起,暂免对历核查,先行按各等级发放应得的请给。」
七年六月八日,诏令:「金吾街仗司依照规定差派大使臣,须为武翼大夫以上官阶(「街」原作「卫」,据同书职官二二之一三改正),不得差派小使臣。已经差派的一律罢免。」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令卫尉寺一并归并入兵部。
〔仪鸾司〕
【宋会要】
仪鸾司位于拱宸门外嘉平坊,掌管侍奉皇帝车驾亲祭郊庙、朝会巡幸、宴飨以及宫内供帐等事务。大中祥符九年,将仪鸾司库分为三处:一是金银器皿、帟幕什物中第一第二等的物品;二是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仪鸾司〕
〔仪鸾司〕
【宋会要】
仪鸾司在拱宸门外嘉平坊,掌奉乘舆亲祠郊庙、朝会巡幸、宴(响)[飨]及内庭供帐之事。大中祥符九年,分仪司库为三,一曰金银器皿、帟幕什物之第一第二等者,二曰香烛、帟幕什物之第三第四等者,三曰毡油床椅铁器杂物。勾当官五员,以京朝官诸司副使及内侍充。兵校及匠二百九十一人,官小一百一十四人。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诏:「诸州所上闰年图,自今每两闰一造。每三次纳仪鸾司,即一次纳职方,换职方旧图,却付仪鸾司。其诸路转运司即十年一造。」
大中祥符七年二月,诏仪鸾司:「今后应系诸处排当取索什物合供应者,须具数上簿,方得供应。用讫,勾收入库,凿簿收掌。」
七月,臣僚言:「仪鸾司遗火之时,屋舍连属,毁拆不逮。复内庭库务至甚拥隘,如仪鸾司帘幕、 榻之类,不须逼近宫殿。乞速命使臣相度以闻。」从之。
八年正月,三司言:「不堪什物万五百七十八,欲差使臣一员,专副二人,于左右掖门西廊下置库立界,受纳拣选。内有止是颜色故暗及有破损,堪任缝补者,即蹙并收管。遇 葬并闲慢处排当,所须什物及修造处要遮围青布等使用,并令仪鸾司于拣什物库请借供使。」从之。
十一月,诏:「仪鸾司库屋移出拱宸门外,自今本司人员、工匠、官小并杂役兵士等,每遇崇德、长春、天安、会庆、崇政殿等及延福宫、后
苑并内中非时宴会,或遇驾出,将擎随驾物色,入内祗应,并许就便入拱宸门供应。仍令本司供数,与本门人员点检出入。若中书、枢密、宣徽、学士院、秘阁、三馆筵设供应,及左藏、内藏、皇城司、军器库、旧酒坊等处或非时祗应,并于东华门左右掖门出入。其本司监官逐日出入,内侍使臣等即依旧例,于拱宸门出入。诸司使、副使等于朝门出入。」
九年二月,三司言:「仪鸾司管锦绣银泥青素帐设什物,名件浩瀚,供应不少,自来只一司置库收管,色额库分交杂,不得整齐。今欲委本司判官与提举库务朝臣使臣同计会监官,将帐管什物相度,分擘各库收掌。」事下盐铁判官严国祥,与提举库务、仪鸾司相度,分作三库,别立专副、曹司、库子。其监官、工匠依前通同管勾,排当去处,同共祗应。从之。
凡金银器物,及第一第二等帐设什物、房卧物、地衣、舞筵作一库;契丹三番什物及第三第四等什物、蜡烛、衙香、乳香作一库。所有三番使到(关)[阙]什物,非时不得别用。铁器、木植家事、木椅、丁索、毡帐、亭殿竹木胎骨头手窠木、营房屋库油凉笠作一库。初,林特议分作四库,监官监称分库,而监主通管之稍便。
译烛、帟幕什物中第三第四等的物品;三是毡油床椅铁器等杂物。设勾当官五员,由京朝官诸司副使及内侍担任。兵校及工匠共二百九十一人,官员小校共一百一十四人。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诏令:「各州所呈报的闰年地图,自今以后每两个闰年制造一次。每三次进呈仪鸾司,即有一次进呈职方司,用以更换职方司的旧图,旧图再交付仪鸾司收存。各路转运司则十年制造一次。」
大中祥符七年二月,诏令仪鸾司:「今后凡各处排办活动所需索取的器物,须先开列数目登记造册,方可供应。用完之后,须清点收回入库,在册上勾销注明保管。」
七月,有臣僚上言:「仪鸾司发生火灾时,因屋舍连成一片,拆除不及,损失惨重。而宫内库务又极为拥挤逼仄,如仪鸾司的帘幕、床榻之类物品,不应存放得离宫殿太近。请求速命使臣勘察后上报。」诏令依此办理。
八年正月,三司上言:「不堪使用的器物共一万零五百七十八件,请求差派使臣一员、专副二人,在左右掖门西廊下设库、划定界限,接受这些物品并加以挑选。其中有的只是颜色陈旧暗淡、或有些破损但仍可缝补使用的,即予以拼合收管。遇有丧葬事宜及不忙碌场合的排办活动所需器物,以及修造工程所需的遮围青布等物,都令仪鸾司到该拣选库中借取供用。」诏令依此办理。
十一月,诏令:「仪鸾司的库屋迁移到拱宸门外,自今以后,本司的人员、工匠、官员小校及各类杂役兵士,每逢崇德殿、长春殿、天安殿、会庆殿、崇政殿等处以及延福宫、后苑,还有宫内非例行的宴会,或遇皇帝出行、随驾携带各类物品入内祗应,都准许就近从拱宸门出入。并令本司报明人数,由本门人员核查出入情况。若是中书省、枢密院、宣徽院、学士院、秘阁、三馆的宴席供应,以及左藏库、内藏库、皇城司、军器库、旧酒坊等处的非例行祗应,则一律从东华门及左右掖门出入。本司监官每日出入,与内侍使臣一样,依照旧例从拱宸门出入。诸司使、副使等则从朝门出入。」
九年二月,三司上言:「仪鸾司所掌管的锦绣银泥青素帐设器物,名目繁多,供应量也不小,从来只设一处库房收藏管理,各色物品混杂存放,难以整齐有序。现拟委托本司判官与提举库务的朝臣使臣共同会同监官,将帐设器物加以清理,分拨到各库分别收藏管理。」此事交由盐铁判官严国祥,与提举库务、仪鸾司共同商议,分设三库,另设专副、曹司、库子分别管理。至于监官、工匠仍照旧统一管理,排办活动时共同前往供应。诏令依此办理。
凡金银器物,以及第一第二等的帐设器物、卧具物品、地毯、舞筵等,归为一库;契丹三番所用器物及第三第四等器物、蜡烛、衙香、乳香等,归为一库。凡三番使者所用未领的器物,非例行时不得挪作他用。铁器、木料家具、木椅、丁索、毡帐、亭殿竹木骨架、营房屋库用油、凉笠等,归为一库。当初,林特建议分为四库,由监官分别负责,认为由一人统管更为方便。真宗命丁谓转告林特再作商议,以便长久实行,并说:「不如约束条例,爱惜官物。比如道场中,凡是用锦绣供养的物品,负责的使臣先自取用铺设,往往被踩踏损坏。因此想起卫绍钦负责此事时,一夜之间听到宦官喧闹,原来是卫绍钦夺取了锦褥,全部换成
真宗令丁谓谕特更议悠久行之,因言:「不如条约爱惜官物。且如道场中,凡用锦绣供养,勾当使臣先自取用铺设,往往践履。因思卫绍钦勾当时,(一)一夕闻黄门喧闹,乃绍钦夺取锦褥,尽以紫絁者代
之。至如魏昭裔监厨,内中小底数移换食品,昭裔告之曰:『食味不嘉,即可为笞责当局者;若食品即素定,不敢辄易也。』当官如此,执守亦是不易。」
天禧元年六月,三司言:「仪鸾司送到副知任信为受工匠吴斌钱,将所欠钉索子虚作入库,其监官各有不躬亲点检之罪,亦合取勘缘由举送官,显是点检彰露。欲令本司今后每出纳官物,委监官躬亲于库门点检给纳。见支纳讫,方得书字。」诏自今令三司勘会,如是因监官点检发觉,即与免勘。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定夺所言:「腊烛旧例并系仪鸾司掌管,自大中祥符七年三司奏,除内中取索依旧令供外,余于三司开拆司置库收支,就差监门检法官勾当,及差专知官、库子,费用不少。又仪鸾司拣出故旧什物,亦止本司收管。自大中祥符七年后,三司起请,专差使臣、专副、库子、兵士于左掖门东占射行廊,为拣什物库受纳,十年止及百十事件,枉费不少。欲乞依旧拨归本司,附帐收管,只今准例支遣。」从之。
五年七月,三司言:「将来南郊,请差仪鸾司兵士五千人,望依旧例差三千二百四十七人。」从之。
八年五月,开封府言:「昨勘仪鸾司工匠戴用盗货官物,乃因工匠少欠官物,以请受 折填纳,故致偷盗。缘本司最处重难,工匠三百余人,不分都分,更(牙)[互]差拨,多不整齐。乞下本司拣选,分都分。」事下三司与提举司同定夺闻奏。遂请:「将南北两
营分四都,均人员部辖。若供应差使,一依旧例,衮同部辖。北营为第一第二都,南营为第三第四都。兼勘会本司元额都虞候一人,正、副指挥使一人。今定每营用指挥使、副指挥使各一人,都虞候更不添填,却添正指挥使一人。其员僚十将已下,并据元额分管。今后请跋官物跋:疑误。、筵宴供应侵盗官物工匠、官小,乞杖配远处。或同情盗物反告官者,并免罪,量支赏钱。其告捉者,长行转节级,人员节级于本职上迁转。其支赏钱,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仪鸾司头子钱充。所盗官物估直钱五千至十千,长行转节级,赏钱五千;人员捉获工匠,只赏钱五千。所盗一千至五千,告捉者不以人员长行,只赏钱五千。一千以下,赏钱三千。应窠坐久占帐设什物,自来只凭工匠请往祗应。今后欲具数目,牒与逐处交领。如要回换,亦须牒赴仪鸾司。」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九日,诏:「仪鸾司多不整齐,令提举司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却替使臣一员。
译紫色绢布代替。又如魏昭裔监管厨房时,宫内小侍从屡次要求更换食品,魏昭裔告诫说:『若是食物味道不好,可以责罚有关人员;但若食品本是既定的,不能随意更换。』官员在职守上能如此坚持,这种操守也是不容易的。」
天禧元年六月,三司上言:「仪鸾司呈报副知任信收受工匠吴斌的钱财,将本已拖欠的钉索之类虚报作已入库,负责监官都有失于亲自查验之责,也应当按情由取供审问并呈报,此事显然已经查验暴露无遗。请求今后本司每次出纳官物,都要委派监官亲自在库门查验发放。当场支付入库完毕后,方可签字确认。」诏令自今以后交三司核查,如果是因监官亲自查验而发觉的过失,即予以免予追究。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定夺所上言:「蜡烛旧例都由仪鸾司掌管,自大中祥符七年三司奏请后,除宫内取用仍旧供应外,其余的在三司开拆司设库收支,另派监门检法官负责,并差派专知官、库子,耗费不少。此外仪鸾司拣选出的旧器物,也只由本司收管。自大中祥符七年后,三司提议,另派使臣、专副、库子、兵士在左掖门东占用房廊,设立拣选器物库接受这些物品,十年间只处理了一百一十件,白白耗费不少。请求依旧拨归本司,登记造册收管,只依旧例支给费用。」诏令依此办理。
五年七月,三司上言:「将来举行南郊大礼,请求差派仪鸾司兵士五千人,请依旧例只差派三千二百四十七人。」诏令依此办理。
八年五月,开封府上言:「近日查处仪鸾司工匠戴用盗卖官物一案,是因工匠所领请受微薄不足,用来折算补纳所欠,才导致偷盗。因本司事务最为繁重艰难,工匠有三百余人,未分都分,屡屡互相调派差遣,因而多不整齐。请求下令本司挑选整顿,划分都分。」此事交由三司与提举司共同定夺后上奏。于是奏请:「将南北两营分为四都,均衡由人员统辖分管。如有供应差遣,一律依旧例统一调度。北营设为第一第二都,南营设为第三第四都。同时查明本司原定额有都虞候一人,正、副指挥使各一人。现定每营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一人,都虞候不再增补,改增正指挥使一人。其下的员僚十将以下,仍依原有定额分别管理。今后凡请领官物(「跋」字疑有误)、宴席供应中侵吞盗窃官物的工匠、官员小校,请予杖刑发配远处。若有同伙作案而反过来揭发的,一并免罪,酌情给予赏钱。凡告发擒获者,长行转任节级,人员节级则在本职上升迁。所需赏钱,以犯事人的家财充抵,不足部分,用仪鸾司的头子钱补充。所盗官物估价在五千至一万钱之间的,长行转任节级,赏钱五千;人员擒获工匠的,只给赏钱五千。所盗一千至五千钱的,告发擒获者不论是人员还是长行,只给赏钱五千。一千钱以下的,给赏钱三千。凡长期占用的帐设器物,历来只凭工匠自行请领应用。今后应开列明细数目,行文与相关各处交割领用。如需调换,也必须行文报送仪鸾司。」诏令依此办理。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九日,诏令:「仪鸾司多处不整齐,命提举司推举文臣一员共同管理,用来替代使臣一员定额。」
熙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驾部郎中宋仲容等人上言:「奉诏检查仪鸾司现有的陈设物品,并将应当申请的事项一并列明。请求下令内东门司先设立内中取借官物的登记簿,今后每有
」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驾部郎中宋仲容等言:「奉诏点检仪鸾司见在陈设,并具合申请事件。欲乞下内东门司先置内中取借官物簿,今后每有取借之物,更不得令工匠以白状请领,须门司官吏印押关牒,本司方得分付。限五日内具公文给还,抽取关牒,毁抹入案,勾销文簿。其经久占使什物去处,每至故旧,仍仰分明送还,正行取借新鲜什物充使。仍委本司
别置门司供借官物文簿,凡有取借官物,分明抄上。每遇新界交割,仰将上件文簿及所借关牒与门司文簿一处照会交割。本司每月具门司月内及自前取借未还陈设什物,件析以闻,降付门司,照会给还。」诏从之,仍令仪鸾司每半年一次具取借未还名件以闻。仲容等磨勘到两界所少官物,皆蠲除之,其监官等第责罚。
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人使缘程到阙,应馆驿顿宿位次,令仪鸾司帐设司不得以诸处地图供应。」
高宗绍兴三年七月二十日,诏仪鸾司将本司惯熟手高工匠先行籍定五十人,充专一应奉御前排办。如有事故之人,于以次工匠内差填。今后诸官司于籍定工匠数内指名抽差,并不发遣,止从本司差拨前去。虽承降到特旨,及冲改本司一切条禁,具令发遣,更不许执奏占留一切指挥,并从本司未得发遣,申取朝廷指挥。」本司言籍旧管人匠七百人,近蒙裁减九十人为额,差拨不足,故特有是命。
二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诏:「仪鸾司干办官今后差武臣,其请给、理任、酬赏并依本司省记条法。」
三十一年二月三日,诏:「仪鸾司陈设凡有破损,并申尚书省。俟札下运司及临安府,方许以新易旧。」先是,一年有至五易者,故有是命。
孝宗干道元年三月五日,仪鸾司言:「本司所管工匠,旧额七百人,权以三百五十人为额。今阙八十余人,常日排办及差赴德寿宫应奉国信
所阙人分布,乞依条填额。」从之。
五(年)[月]二十七日,诏:「仪鸾司官使臣满二年替,与减一年半磨勘;内侍官满三年,减二年半磨勘。」从吏部检坐绍兴格也。
十月四日,诏:「会庆圣节使人朝见,若二十一日值雨,拆去山楼,难以绞缚装彩,趁次日上寿。所有逐殿山楼并不拆去,内垂拱殿山楼照应隔门高下,随宜将山楼下厦向高绞缚,以显笼门作乐,两不相妨。」
二年七月七日,仪鸾司言:「本(所)[司]所管人匠见阙三十余人,将来大礼,窃虑阙人。乞除崇奉所在并内中龊门供内仪鸾外,其余应合破仪鸾司工匠去处,权住发遣,候本司招填日依旧。」从之。
十月十七日,诏会庆节及日后使人见辞筵宴等,所设炉火并免供设。
六年七月十九日,诏:「仪鸾司所管人匠昨系三百五十人为额,令招收敷额,自后遇阙日招填。
译借取的物品,不得再由工匠以白状申请领取,须经门司官吏加盖印章、开具关牒,本司方可发放。限五日内出具公文归还,收回关牒,注销归档,勾销登记簿。至于长期占用的器物,每逢新旧交替时,仍须清楚归还,另行正式借取新的器物使用。同时委托本司另设门司借用官物登记簿,凡有借取官物,都清楚登记。每逢新一界交接,须将上述登记簿及所借关牒与门司登记簿一并核对交割。本司每月将门司当月及以前所借未还的陈设器物列明上报,交由门司核对催还。」诏令依此办理,并命仪鸾司每半年一次将借出未还的物品项目上报。宋仲容等人核查两界账目中所欠缺的官物,都予以免除追偿,对相关监官则分别予以责罚。
熙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令:「使者按行程到达京城,凡馆驿留宿住处的安排,命仪鸾司帐设司不得以各地地图作为依据供应。」
高宗绍兴三年七月二十日,诏令仪鸾司将本司熟练技艺高超的工匠先挑选登记五十人,专门负责应奉御前的排办事务。如有人事故不能任事,从其次一等的工匠中挑选补充。今后各官司如需从登记的工匠中指名抽调,一概不予发遣,只能由本司安排调派前往。即使有特旨降下,以及冲破本司一切条例禁令,命令一律发遣的,也不许执意奏请留下,一切指挥,都要由本司暂不发遣,申报朝廷请示后再定。(本司报告原有登记的人匠七百人,近来蒙裁减九十人为定额,差遣调派已经人手不足,因此特有此诏命。)
绍兴二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诏令:「仪鸾司干办官今后改由武臣充任,其请给、理任、酬赏等事,一律依照本司现行的条法规定。」
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三日,诏令:「仪鸾司的陈设物品凡有破损,一律申报尚书省。等到札子下达运司及临安府后,方准许以新换旧。」此前,有一年之内多达更换五次的情况,因此有此诏命。
孝宗干道元年三月五日,仪鸾司上言:「本司所管的工匠,原定额七百人,权且以三百五十人为定额。如今缺员八十余人,平日排办事务以及差往德寿宫应奉、国信所所需分布人员,都有欠缺,请求依规定招募补足定额。」诏令依此办理。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令:「仪鸾司官使臣任满两年即行更替,比照减磨勘一年半;内侍官任满三年,比照减磨勘二年半。」这是依照吏部查检的绍兴年间条例办理。
十月四日,诏令:「会庆圣节使者朝见时,如果二十一日恰逢下雨,须拆除山楼,难以及时绞缚装饰彩带,则依次改到次日上寿。所有各殿的山楼一律不拆除,其中垂拱殿的山楼要按照隔门的高低情况,酌情将山楼下部厦檐向高处绞缚,既能显示笼门装饰又能作乐庆贺,两不相妨。」
干道二年七月七日,仪鸾司上言:「本司所管人匠现缺员三十余人,将来举行大礼,恐怕更加缺人。请求除崇奉场所以及宫内窄小门户供应内仪鸾所需人手外,其余应当支用仪鸾司工匠的地方,暂时停止发遣,等本司招募补足后再依旧供应。」诏令依此办理。
十月十七日,诏令会庆节及以后使者朝见辞行时的筵宴等活动,所设置的炉火供应一律免除。
干道六年七月十九日,诏令:「仪鸾司所管人匠原以三百五十人为定额,命招募补足此额,此后如有缺员,随时招募补足。」
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令:「仪鸾司未将新油
」
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仪鸾司不般新油幕出外,因致失火,看管等人已行断配,其本司干办官林恕特降两官。」
十四年七月七日,诏仪鸾司〔减〕工匠三十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庆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仪鸾司言:「本司所管排办应奉慈福宫、重华宫、寿康宫并御前及使人到阙并崇奉去处,应干排办事务最为繁剧,所管支遣官物浩瀚,其专副名阙系踏逐他处之人到司,并皆生疏,深恐误事。今窃见本司押司官王汝翼谙练排办事务,乞
候专知官邵良辅界满日,更不踏逐填阙,止令王汝翼先次兼权。却候押司官年满日,出职补受名目了日,正行差填名阙,兼点检文字祗应。所有立界,谓给酬赏等,并依今来专副见行条法施行,庶得应奉排办支遣各无稽误。」诏从之。
三年六月二十日,仪鸾司言:「本司旧管人匠并拨到尚舍局人匠共以七百人为额,缘节次承降指挥裁减,至今权以二百七十人为额,即目见管二百一十五人。于内见有皇城司、御辇院等处差取到司充填额内工匠,并本司工匠见宣借到寿康宫并御前合子库、荣观堂、南廊库等处共六十二人,实占祗应,并不趁赴本司工役外,止有一百五十三人,充日逐应奉朝殿供掇坐杌,张打御伞凉笠,及入冬供设御炉炭火、四孟朝献,及圣节并正旦使人到(关)[阙]绞缚山楼、钉设祗应、郊祀大礼排办事务,比之递年,工役倍增,委是人力不胜,至期难以办集。今来工匠,于二百七十人额内,见阙五十五人。若行招刺敷额,必至生疏,卒难教习,有误役使,兼又升降支破例物。欲乞将前项见阙人数依绍兴十三年所降指挥体例,止于两浙转运司限半月下本路诸州军,保明选差谙练绞缚、订设、结造、彩帛,手高少壮,有行止、家累,无过犯军兵五十五人,发遣赴司,并依见今职名收管。仍分擘请给文历前来,比照本司合请名色,从一多给施行。如有一切条禁,特依今来指
挥发遣赴司(工)[供]役,不许占留,庶得排办不致阙误。」诏特于两浙转运司依数选差,限半月发遣,不许执奏。
嘉定五年八月六日,仪鸾司言:「本司拘押官物使臣、专知官、副知名阙,并是外处人差到司供职,不谙事务。乞自今后遇有名阙,止就差本司见在专副今来界满转授使臣之人充填。如在该职未该转授使臣,且令先次兼权,候授告了日,正行填阙。内有专副界满遇阙,未该转补使臣人,更与存留,接续一次,候补授使臣了日,差充拘押官物使臣。所有以后退下专副名阙,却差本司押司官兼权,亦候年满补授名目,正行差填。或值专副两名前后界满,以次差前行相兼掌管,候正差充专副。
译幕搬运出外存放,因而导致失火,负责看管等人已经予以处罚发配,本司干办官林恕特降职两级。」
淳熙十四年七月七日,诏令仪鸾司裁减工匠三十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冗食,交由敕令所裁定,因此有此诏命。
庆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仪鸾司上言:「本司所掌管的排办事务,应奉慈福宫、重华宫、寿康宫以及御前,还有使者到京以及崇奉等场所,所涉排办事务最为繁重,所支用的官物数额浩大,其专副名额出缺时须从别处挑选调来的人接任,都对本司事务生疏,深恐因此贻误事务。现查得本司押司官王汝翼熟悉排办事务,请求等专知官邵良辅任期届满时,不再从别处挑选调补空缺,只令王汝翼先行兼理代管此职。等押司官任期届满,出职补受相应名目之后,再正式差派补足名额,同时兼管点检文书、随时应奉。所有立界、给予酬赏等事宜,一律依照现行专副的条法规定办理,以便使应奉排办、支用等事务都不致贻误。」诏令依此办理。
庆元三年六月二十日,仪鸾司上言:「本司原有人匠加上拨自尚舍局的人匠,共以七百人为定额,因历次奉旨裁减,至今权且以二百七十人为定额,目前实有二百一十五人。其中有皇城司、御辇院等处差调到本司充实定额之内的工匠,以及本司工匠被借调到寿康宫及御前合子库、荣观堂、南廊库等处的,共六十二人,都是实际占用应差,并不在本司服役,除此之外只剩一百五十三人,用来担负日常应奉朝殿供设座椅坐杌、张挂御伞凉笠,以及入冬供设御炉炭火、四孟朝献,以及圣节和正旦使者到京时绞缚山楼、订设各类祗应事务,还有郊祀大礼的排办事务,与往年相比,工役任务成倍增加,实在人力难以承担,届时恐难以完成筹办。如今工匠在二百七十人的定额之内,现缺五十五人。若临时招募刺配补足定额,必然生疏不熟练,短期内难以训练熟习,会耽误役使,而且还要增添发放各类支给费用。请求将前述所缺人数,依照绍兴十三年所颁诏令的体例,只令两浙转运司限半月内行文本路各州军,保荐挑选熟练绞缚、订设、结造、彩帛等技艺,身手矫健、年轻力壮,有品行、有家眷牵挂、没有过犯的军兵五十五人,发遣送到本司,一律依照现有职名收编管理。同时另行划拨请给文历前来支给,比照本司应发放的名目,从优多给。如遇一切条例禁令有妨碍,特准依照现今指挥发遣送司供役,不许占留,才能使排办事务不致耽误。」诏令特命两浙转运司按数目挑选差派,限半月内发遣,不许执意奏请更改。
嘉定五年八月六日,仪鸾司上言:「本司负责拘押官物的使臣、专知官、副知等名额出缺时,都是从外处调派人员到司任职,不熟悉本司事务。请求自今以后遇有名额空缺,只从本司现有的专副中挑选任期届满、即将转授使臣者补充担任。如果在职未到转授使臣资格的,暂且令其先行兼理代管,等到授职文书下达之日,再正式补足空缺。其中有专副任期届满出缺、尚未达到转补使臣资格的人,可再留任一届,等到补授使臣之后,再差派其充任拘押官物使臣。此后再出现退职专副的空缺,则改由本司押司官兼理代管,也等到任期届满补授相应名目后,再正式差派补足。或遇有两名专副先后任期届满的情况,依次由次一等的人相互兼
遇有拘押官物使臣阙,亦乞先次兼权,候补授使臣了日,正行差充。拘押官物使臣满日离司,其兼权职事,亦不添破请给。如日后外人欲来承填上件名阙,许令本司执奏不行。逐项名阙,正行差填了日,所有理任、请给、酬赏等,并依本司见行条法施行。」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金吾街仗司
金吾街仗司
【宋会要】
金吾街仗司有左右金吾引驾仗,掌殿内宿卫、车驾巡幸勘箭喝探之事,及送诸道旌节度使迎受此句疑误。。又有左右街司,掌街 、警场清道、请纳 契、巡徼衢肆、纠视违犯。判街仗司官各一人,并以将军以上充。其属有左右仗孔目、勾押、引驾官、都押衙、勾画、都知、节级、四色 ▯官、知箭门仗官、探头等,又有兵士,左右仗各五十三人。左右街司有孔目、表奏官,兵士各百二十人。
太宗淳化五年八月,左神武大将军、权判左右金吾街仗魏丕以新募街司从人千余人引对崇政殿,太宗亲选得五百七十人。其中取身品优者二人为等,分四营,营设五都,都有员僚、节级,一如禁兵之制。军头四,黥面,给例物。命六宅使田守信权知右街事。帝以京师浩穰,街司巡警先用禁军非旧制,特命左右街各置千人,优以廪给,使传呼备盗。至是始分营部,仍令魏丕更召募,以充入其数焉。至道元年八月,以西京作坊副使阎承翰、内殿崇班刘承蕴为左右金吾都监,勾当本街事。帝以京邑浩穰,奸豪所萃,复新(慕)[募]公人二千,以四营处之,资于总辖;仍以郊禋洎皇太子仗卫至繁,时赵延进、魏丕皆耆年,恐不办集,故特命之。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七月,右金吾街仗言:「请以顺天门官宅充本司公廨。」从之。
七年六月,左右金吾引驾仗言:「文德殿 ▯堂自来衙日
祭飨,今缘禁止燃火。」诏令依旧祭飨。
仁宗天圣六年六月,诏充右金吾街仗司孔目、勾押、表奏官自补正名,并三周年后与勒留燃燃:疑误。。
嘉佑二年二月十五日,御史台言:「勾当左右金吾街仗、六军仪仗司宋郁多请病假,每起居横行,旋请官充摄,多有失仪。」诏:「今后于未有差遣诸司使副、承制、崇班内,差诸司使摄
译理,等到正式差补专副为止。遇有拘押官物使臣出缺,也请求先行兼理代管,等到补授使臣之后,再正式差派充任。拘押官物使臣任满离职后,其兼理的职事,也不再增加发放请给。如果日后有外人打算来接任上述空缺,准许本司执意上奏不予批准。各项名额空缺,正式差派补足之后,其中理任、请给、酬赏等事宜,都依照本司现行条法办理。」诏令依此办理。
金吾街仗司
【宋会要】
金吾街仗司设有左右金吾引驾仗,掌管殿内宿卫、车驾巡幸时勘验兵符、喝令查探之事,以及送迎各道旌节度使等(此句疑有讹误)。此外又设左右街司,掌管街道警戒、警场清道、收纳请纳符契、巡查街市、纠察违法之事。判街仗司官各设一人,都由将军以上官员充任。其属官有左右仗孔目、勾押、引驾官、都押衙、勾画、都知、节级、四色〇官、知箭门仗官、探头等,还有兵士,左右仗各五十三人。左右街司设有孔目、表奏官,兵士各一百二十人。
太宗淳化五年八月,左神武大将军、权判左右金吾街仗魏丕率领新招募的街司从人一千余人到崇政殿引见,太宗亲自挑选出五百七十人。其中身材品貌优秀者列为二等,分设四营,每营设五都,每都设员僚、节级,完全依照禁兵的编制。设军头四人,脸上刺字,发给例定物品。命六宅使田守信权知右街事务。皇帝认为京城地域广大人口众多,街司的巡逻警戒此前用禁军负责并非旧制,特命左右街各设一千人,优厚发给薪俸,用以传呼防备盗贼。到此时才开始分设营部,仍命魏丕另行招募,以补足其人数。至道元年八月,命西京作坊副使阎承翰、内殿崇班刘承蕴担任左右金吾都监,负责本街事务。皇帝认为京城地区广大,是奸猾豪强聚集之地,又重新招募公人二千人,分成四营安置,资助其总管协调;又因郊祀大礼以及皇太子仪仗侍卫事务极为繁重,当时赵延进、魏丕都已年高,恐怕难以承担办理,因此特命二人负责此事。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七月,右金吾街仗上言:「请求以顺天门的官宅作为本司的公廨。」诏令依此办理。
七年六月,左右金吾引驾仗上言:「文德殿〇堂历来在衙日举行祭飨活动,如今因禁止燃火(而受影响)。」诏令仍依旧例举行祭飨。
仁宗天圣六年六月,诏令右金吾街仗司孔目、勾押、表奏官自行补授正名后,满三周年再予以留任(「燃」字疑有误)。
嘉祐二年二月十五日,御史台上言:「勾当左右金吾街仗、六军仪仗司的宋郁多次请病假,每逢起居横行的场合,都临时请他官代为摄理,屡屡失仪。」诏令:「今后从尚未有差遣的诸司使副、承制、崇班中,差派诸司使摄理……」
大将军,副使、承制、崇班摄将军,共不得过二十人。每月大将军支食钱七千,将军五千。差六军兵士四人当直,候有差遣,别差人充摄。」
高宗绍兴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左右金吾街仗司共通立二百人为额,衮同差使。如遇额管不足,许令招刺补填。」先是,干办左右金吾街仗司、武略大夫赵▯等言,「乞左右金吾街仗司元额各八百人,权各裁定作一百五十人为额。内有管额不足人数,许从逐司招刺补填。」兵部寻取到左右金吾街仗司状:「逐司人兵元额:左右街司各五百五十人,左右仗司二百五十人,应副内宿唱和更筹并差赴宰执、侍从官等处当直从使,除累年逃亡及昨缘渡江不到人外,即目左街司有七十三人,仗司有三十人,右街司有四十八人,仗司有二十九人。比之元额十分内,左街仗司共有一分,右街仗司共不及一分。兼即目应副窠差去处,合用三百八十五人。见今所管人兵,逐(同)[司]共止有一百八十人。今相度,欲乞将左右街司元额各五百五十人权各裁减作一
译大将军、副使、承制、崇班摄将军,总共不得超过二十人。每月大将军领食钱七千,将军领五千。差派六军兵士四人当值,遇有差遣,另派人充任摄职。
高宗绍兴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诏:「左右金吾街仗司总共通定为二百人的名额,一并同等差使。如遇在编人数不足,允许招募补足。」此前,负责左右金吾街仗司事务的武略大夫赵〇等人上言,「请求将左右金吾街仗司原有名额各八百人,暂各裁定为一百五十人为额。其中在编人数不足者,允许由各司招募补足。」兵部随后取得左右金吾街仗司的呈状:「各司兵员原额:左右街司各五百五十人,左右仗司各二百五十人,负责宫内值宿、唱和、更筹并差往宰执、侍从官等处当值随从使用,除历年逃亡及去年渡江未到者外,目前左街司有七十三人,仗司有三十人,右街司有四十八人,仗司有二十九人。较之原额十分之中,左街仗司总共只有一分,右街仗司总共不到一分。加上目前应付各差遣岗位,合计需用三百八十五人。现今所管兵员,各司总共只有一百八十人。现今商议,欲请将左右街司原额各五百五十人暂各裁减为一
百人,左右仗司元额各二百五十人,权各裁减作五十人为额。」故有是命。
三年八月十八日,诏金吾街仗左右两司各以一百五十人为额。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左右街仗两司人兵各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
淳熙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左金吾街仗司见阙人数,令招刺补填祗应。以本司言:「奉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指挥奉:原误在上句「以」字下,据文意移。,权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见今阙四十五人,乞行招填。」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诏金吾街仗司减人兵九十八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绍熙三年七月八日,兵部言:「左右金吾街仗司申,准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指挥,裁减左街仗司以一百三十一人、右街仗司以一百二十一人为额。缘节次有逃亡事故,见阙二十四人。逐司所管人兵并系差充应奉内宿唱和更筹及宰执、侍从、台谏、给舍等官下当直,合行招刺补填。」从之。
庆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左右金吾街仗司昨在京日,各以八百人为额,从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指挥,权各以一百七十五人为额。准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指挥,敕令所将逐司见管人兵立为定额,左司以一百三十一人为额,右司以一百二十一人为额。目今左司见阙九人,右司见阙一十人,两司共实阙一十九人,乞行招刺。以招刺到日为始,依例支破口食钱米。
其招军例物〔依〕自来体例,更不支降。」〔诏〕招填一十九人。
六年,阙二十九人,复请招刺,亦许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常寺
太常寺
【宋会要】
太常寺掌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判寺官一人或二人,以诸司三品以上充。又有太祝、奉礼郎、掌奉祭祀郊社令、掌坐斋郎、协律郎。领大乐局、鼓吹等院。
【宋会要】
太常寺皆以禁林之长主判,皆以两制(统)[充]。而礼院自有判院、同判院礼院:原作「花院」,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祥符中,符瑞繁缛,别建礼仪院,辅臣主判,而知制诰为知院。天禧末,罢知院。天圣中,省礼仪院,而寺与礼院事旧不相兼相:原作「用」,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礼仪事。元丰正名,始专其职焉。职略。卿掌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寝之事。元佑,诏太常寺置长贰,余寺监长贰并互置。中兴,并省寺监,独存太常。又命太常兼(中)[宗]正。绍兴复。隆兴元年,诏光禄寺并归(大)[太]常寺兼领,丞二员罢,掌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元佑元年,吕纯礼为少卿,御史论门荫得官不可任奉常,于是外补。
译百人,左右仗司元额各二百五十人,权将各裁减作五十人为额。"因此有这道命令。
三年八月十八日,下诏金吾街仗左右两司各以一百五十人为定额。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下诏左右街仗两司的兵员各以一百七十五人为定额。
淳熙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诏左金吾街仗司现有缺员人数,命令招募补充,以供差遣。因本司上言:"奉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指挥,暂以一百七十五人为定额,现今缺四十五人,请求予以招补。"因此有这道命令。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下诏金吾街仗司裁减兵员九十八人。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的供养人员,交下敕令所裁定,因此有这道命令。
绍熙三年七月八日,兵部上言:"左右金吾街仗司申报,依据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的指挥,裁减左街仗司以一百三十一人、右街仗司以一百二十一人为定额。因陆续有人逃亡等事故,现缺二十四人。各司所管兵员都要差遣充任内宫值宿唱和更筹以及宰执、侍从、台谏、给事中、中书舍人等官员下的当值,应当予以招募补充。"皇帝准奏。
庆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上言:"左右金吾街仗司过去在京时,各以八百人为定额,依从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指挥,暂各以一百七十五人为定额。依据淳熙十四年十月四日的指挥,敕令所将各司现管兵员定为固定名额,左司以一百三十一人为定额,右司以一百二十一人为定额。目前左司现缺九人,右司现缺十人,两司共实缺十九人,请求予以招募补充。从招募到人之日起,依例支给口粮钱米。
其招兵所需的例物,依照以往惯例,不再另行支给。"下诏招补十九人。
六年,缺二十九人,又请求招募补充,也获准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常寺
太常寺
【宋会要】
太常寺掌管社稷以及武成王庙、各祭坛斋宫演习礼乐之事。判寺官一人或二人,由各司三品以上官员充任。又设有太祝、奉礼郎、掌管祭祀郊社令、掌坐斋郎、协律郎。统领大乐局、鼓吹等院。
【宋会要】
太常寺都由禁林出身的长官主持判事,都由两制官员充任。而礼院自设有判院、同判院礼院。祥符年间,祥瑞繁多,另设礼仪院,由辅臣主持判事,知制诰任知院。天禧末年,罢除知院一职。天圣年间,裁省礼仪院,而太常寺与礼院之事原本互不兼管。康定元年,设置判寺、同判寺,一并兼管礼仪之事。元丰改革官制正名后,才专设此职。设官大略如此。卿掌管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寝之事。元佑年间,下诏太常寺设置长官、副长官,其余寺监的长官、副长官也一并互相设置。中兴以后,裁并寺监,唯独保留太常寺。又命太常寺兼管宗正寺事务。绍兴年间恢复旧制。隆兴元年,下诏光禄寺一并归并入太常寺兼领,丞的职位裁去二员,掌管社稷以及武成王庙、各祭坛斋宫演习礼乐之事。元佑元年,吕纯礼任少卿,御史弹劾其凭门荫得官不适宜担任奉常之职,于是外调。中兴建炎三年,下诏太常少卿一员兼任宗正少卿。皇佑年间,下诏特派资历较深、熟悉礼仪的官员一员兼管丞的事务,这是采纳了御史李泌之的建议。设官大略如此。建炎三年裁去丞的职位,绍兴三年恢复设置。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斋郎
斋郎
【宋会要】
太祖建隆四年六月,下诏
中兴建炎三年,诏太常少卿一员兼(中)宗〔正〕少卿。皇佑中,诏特差近上知礼官一员兼丞事,御史李泌之请也。职略。建炎三年省丞,绍兴三年复置三年:原作「二年」,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斋郎
斋郎
【宋会要】
太祖建隆四年六月,诏:「尚书礼部所补太庙郊社斋郎,自今每岁以十五人为额。其荫补人并须年貌合格,试念书精熟。如经覆试引验,不合元 ,其本司官并当贬降。」
干德五年九月,虞部郎中赵元拱、国子监丞高延绪坐试斋郎念经不实,覆试差互,元拱责授仓部员外郎,延绪国子监主簿。
雍熙二年,诏:「尚书礼部自今补到斋郎,皆旋(其)[具]姓名,关报宗正寺。」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诏:「郊社斋郎经三次行事,方得投状注拟。如欲随父兄出外,并须奏听朝旨。」十二月,诏:「新补斋郎候礼部给牒,即赴太常寺公参。」事具太常寺。
七年八月,权判宗正寺赵世长言:「自今斋郎、室长每年预太庙五大享无遗阙者,特放一选;如一年内全不到行事者,殿一选;只一两次行事者,勒守本出身选。仍遇郊禋,不在减放之限。」从之。
天禧元年九月,诏太庙斋郎令铨司依大中祥符六年七月条贯郊社斋郎指挥施行。
五年十一月,诏:「自今斋郎乞改补充室长、掌坐者,令(部)[礼]部于奏状内具投状月日。如内有丁忧者即除服制外,据投状月日已前,将两头零月日合为一周年,通计实理年限,申奏改补。并铨曹磨勘时,内有丁忧者,亦依此例,通将服制前后零月日如及一周年,与作一选施行。」
干兴元年五月,仁宗
已即位,未改元。吏部铨言:「准格,郊社斋郎补奏后五年,转掌坐;改补后五年,附奏,年满 下,复一选集。欲望自今年满不曾改补者,此类选并依诸色违碍选人体例施行。」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闰五月,诏:「自今后所补室长、斋郎,并依例赴宗正寺公参。」
九月,尚书礼部言:「太庙斋郎乞改补,多违《长定格》年限,当部即从选人施行。看详多不知格文立年限改补。欲望每年终录格文下都进奏院,牒诸路转运司,令告示:有随父兄在官,或乡寄居住者,如补授后及《长定格》内年限,并仰赴当部投状改补。如年及格,遇恩放选,赴南曹投状,更不在改补之限。若未欲参选,亦须依格改补,庶免时有殿选。其在京居止者,即礼部告示。」从之。
八年九月,尚书礼部言:「臣僚奏荐骨肉补斋郎者,近年多有增添年几,以就合格。欲望自今并于奏状内明言所奏人诣实年几,其进纳斛▯人亦于元陈状内声说。」从之。
译:"尚书礼部所补授的太庙郊社斋郎,从今以后每年以十五人为定额。凭恩荫补授之人必须年龄相貌合格,考试念诵经书要精熟。如经复试查验,不符合原来的标准,本司官员也要一并受到贬降处分。"
干德五年九月,虞部郎中赵元拱、国子监丞高延绪因主持斋郎念经考试不实、复试有差错而获罪,赵元拱被贬授为仓部员外郎,高延绪贬为国子监主簿。
雍熙二年,下诏:"尚书礼部从今以后补授的斋郎,都要随即列出姓名,通报宗正寺。"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下诏:"郊社斋郎经历三次参与祭祀活动之后,才可以投递状文注册候选官职。如果想跟随父兄外出任职,都必须上奏听候朝廷旨意。"十二月,下诏:"新补授的斋郎等候礼部发给文牒后,即赴太常寺公参报到。"此事详载于太常寺条下。
七年八月,权判宗正寺赵世长上言:"从今以后斋郎、室长凡每年参与太庙五次大祭祀活动而没有缺失的,特准免除一次差选;如果一年之内完全没有到场行事的,扣除一次差选;只有一两次行事的,按照原出身留任,不予升迁差选。仍旧遇到郊祀大典,不在减免差选之限。"皇帝准奏。
天禧元年九月,下诏太庙斋郎依照吏部铨司大中祥符六年七月的条例文书,比照郊社斋郎的指挥施行。
五年十一月,下诏:"从今以后斋郎请求改补充任室长、掌坐的,命令礼部在奏状内写明投递状文的月日。如其中有遭逢父母丧事的,即除去服丧期限之外,按照投状月日以前,将两头的零星月日合并为一整年,通计实际任职年限,申奏改补。并且在吏部考核核算资历时,其中有遭逢丧事的,也依照此例,将服丧前后的零星月日如满一整年的,作为一次差选资历施行。"
干兴元年五月,仁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吏部铨司上言:"依照规定,郊社斋郎补授奏报后五年,转任掌坐;改补后五年,附带上奏,年限期满以后,再经过一次差选。希望从今以后年限已满而未曾改补的,这类人选都依照各类有违碍的候选人的体例施行。"皇帝准奏。
仁宗天圣四年闰五月,下诏:"从今以后所补授的室长、斋郎,都要依例赴宗正寺公参报到。"
九月,尚书礼部上言:"太庙斋郎请求改补,大多违反《长定格》所定年限,本部即依候选人的规定施行。查看详情,多是不了解条格文书所定的年限而请求改补。希望每年年终将条格文书抄录下发都进奏院,转发各路转运司,命令告示:有跟随父兄在官任所,或寄居乡里的,如补授之后达到《长定格》所定年限的,都应赴本部投递状文请求改补。如年限已到而遇到恩例放选的,赴南曹投递状文,不再受改补年限的限制。若尚不想参加铨选的,也必须依照条格改补,以免时常出现遗失差选的情况。其在京城居住的,就由礼部予以告示。"皇帝准奏。
八年九月,尚书礼部上言:"大臣官员们奏请荫补自家子弟担任斋郎的,近年多有虚报增添年龄,以求凑够合格年限。希望从今以后都要在奏状内如实说明所奏之人的实际年龄,其中通过进纳粮米等方式补授的人也要在原来陈报的状文内一并说明。"皇帝准奏。
庆历四年四月,下诏:"致仕官员的子孙被授予试衔斋郎的,年龄达到规定年限的,免除差选,授予附近便
庆历四年四月,诏:「致仕官之子孙授试衔斋郎,年及格者,与免选,除近便官。」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室长、斋郎年及二十已上,即令公参行事。以上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挽郎
挽郎
【宋会要】
干兴元年八月,仁宗已即位,未改元。翰林学士承旨利瓦伊、学士晏殊等言:「至道中,太宗皇帝山陵时,宋白、梁周翰各奏侄男补充永熙陵挽郎。臣维有外甥之子王竦,臣殊有堂弟之孙询,欲各补充永定陵挽郎。」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正月,流内铨言:「据永定陵挽郎王竦称,蒙恩补授,赴山陵行事,别无遗阙,系是放选。乞比斋郎例注官。铨司检详《长定格》,斋郎、挽郎并是一类出身人,欲令王竦依斋郎例,许于南曹投状。」从之。《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礼仪院
礼仪院
【宋会要】
唐制有知礼仪院、礼仪使之目,自建中后,惟郊祀权置礼仪使,事毕即停。国初,止以礼院掌其事。雍熙初封禅,别命学士常参官七人同详定仪注,事毕即罢。大中(详)[祥]符元年东封,又命学士待制五人与判礼院利瓦伊、孙爽、姜屿详定仪注,事毕,遂不废局。汾阴圣祖降奉祀并然。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八月,诏以起居院详定所为礼仪院,命兵部侍郎赵安仁、翰林学士陈彭年同知院。初置详定所,即命彭年领其事,以彭年修《起居注》,故命就起居院为官局。《长编》注:详定所自元年四月置,至六年八月庚午改名礼仪
院,徙起居院于三馆。七年二月,以参知政事丁谓判礼仪院,而陈彭年知院如故。先是,赵安仁与彭年同知院,至是安仁罢领事,止命谓与彭年领之。自是多以参知政事一员判院,以学士、丞郎诸三品以上一员知院,揭榜刻印,移文他局,悉以银台司为准。若中书、枢密院判院,则移文诸司,自宣徽院、御史台以下,皆用札子。其后别置院于右掖门外。凡行礼皆用仪仗法物。有不合典礼者,悉裁定制度。内外书奏中书礼房所主者,悉付之。择三司、京百司胥史以充其令史,又令礼部礼直官分番祗应,诸司轮番赴院祗应。急速公事,皆填印纸札子,实时行遣。时朝廷奉祠祭尤谨,凡作一事件,纤微委曲,多所规创。六月,诏:「礼仪院应行遣仪式:于宣徽院行头子,御史(头)[台]行牒处,礼仪院并札送。如不是中书、密院大臣判,即并行公牒,库务依旧行札子。于三司行帖处,并札付。于行牒处,亦牒。系祗应礼仪仪仗祠祭司分,亦札送。于诸路转运司,并两京、诸州府,或行牒,或行札子。应干议请事,于中书、枢密院,即申状。如传圣旨或常程小事,即依合门例写札子,用印送所属房分。
译利之地的官职。"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室长、斋郎年满二十岁以上的,即命令公参报到、参与行事。以上出自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挽郎
挽郎
【宋会要】
干兴元年八月,仁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翰林学士承旨利瓦伊、学士晏殊等上言:"至道年间,太宗皇帝安葬山陵时,宋白、梁周翰各自奏请自家侄男补充永熙陵挽郎。臣利瓦伊有外甥之子王竦,臣晏殊有堂弟之孙晏询,希望各自补充永定陵挽郎。"皇帝准奏。
仁宗天圣元年正月,流内铨上言:"据永定陵挽郎王竦称,蒙受恩典补授,赴山陵参与行事,没有任何遗漏缺失,应当予以放选。请求比照斋郎的先例注授官职。铨司查检详审《长定格》,斋郎、挽郎都属于同一类出身之人,希望令王竦依照斋郎的先例,允许在南曹投递状文。"皇帝准奏。《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礼仪院
礼仪院
【宋会要】
唐代制度中有知礼仪院、礼仪使的名目,自建中年间以后,只在郊祀时暂设礼仪使,事毕即予撤销。本朝初年,只由礼院掌管此事。雍熙初年封禅之时,另外任命学士、常参官七人共同详定仪注,事毕即行撤销。大中祥符元年东封泰山,又任命学士、待制五人与判礼院利瓦伊、孙奭、姜屿一同详定仪注,事毕之后,就没有撤销这个机构。汾阴祭祀圣祖降临之时也是这样。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八月,下诏将起居院所属详定所改为礼仪院,任命兵部侍郎赵安仁、翰林学士陈彭年一同担任知院。当初设置详定所时,即命陈彭年主管其事,因陈彭年负责修撰《起居注》,所以命他就在起居院设立官署。《长编》注:详定所自元年四月设置,至六年八月庚午日改名为礼仪院,将起居院迁往三馆。七年二月,任命参知政事丁谓判礼仪院,陈彭年仍旧知院如前。此前,赵安仁与陈彭年一同知院,到此时赵安仁罢去所领之事,只命丁谓与陈彭年一同主持。此后大多由参知政事一员判院,由学士、丞郎等诸三品以上官员一员知院,揭示榜文、刻制印信,移文其他部门时,全都以银台司为准。若是中书、枢密院判院,则移文各司,从宣徽院、御史台以下,都使用札子。此后另在右掖门外设置官署。凡是举行礼仪都要使用仪仗法物。凡有不符合典礼规定的,都予以裁定制度。宫内外的奏章文书凡属中书礼房所主管的,都一并交付礼仪院。挑选三司、京城各司的胥吏史员来充任礼仪院的令史,又命礼部礼直官分批轮番供职,各司也轮番前来礼仪院供职。遇有紧急公事,都填写印纸札子,随即办理施行。当时朝廷奉行祭祀之事特别谨慎,凡是办理一件事情,即使细微曲折之处,也多有创新规划。六月,下诏:"礼仪院所应施行的仪式:在宣徽院行头子文书之处,在御史台行牒文之处,礼仪院一并札送。如果不是中书、枢密院大臣判院的,就一并行用公牒,库务仍旧依例行用札子。在三司行帖文之处,一并札付。在行牒之处,也行牒。属于供职礼仪仪仗祠祭的司分,也一并札送。在诸路转运司,以及两京、各州府,或行牒文,或行札子。凡涉及议请之事,向中书、枢密院,即用申状。如传达圣旨或日常小事,即依照合门的先例书写札子,用印发送所属房分。凡涉及详定仪注仗卫祀祭的公事
应干详定仪注仗卫祀祭公事,合写到进呈者,如属中书,即具札子次第商量,附中书进呈。如系抽差执仪兵士鞍马,属密院,亦依此附进。应每遇行礼逼促,即逐急施行。令告报逐处,依合门札子例,用印发遣。如行下文字后,逐处报应未备者,批送逐处,重行供析。及诸处有所申禀,亦实时翻录。行遣不及者,批与指挥。应自东封后,凡行大礼,系太常礼院及详定所逐时文字,今来礼仪院并 索,一处编录收掌,准备检阅。其诸司礼仪条制事件,亦合分明编录。应干礼仪仪仗祠祭及缘行礼事,委逐处看详见今祗应仪式,如有未便事件,从本司擘划起请,申礼仪院参议改更。应仪仗礼服缘行礼所用放逐处,各取一事件看验。如有故闇不任整饰者,送三司,令本案判官管勾修整。内未合典礼事件,即别定制度。应遇皇帝升坛行礼,其升坛殿诸司祗应人衣服冠帻,令别遣一番,封(舂)[桩]管系。如有制度不如法者,即便参定。应帐设什物缘行礼及坛殿所用,令仪鸾司造撰一番,别库封桩,常时不得杂用。应诸司各祗应手分,每日常轮一人,祗俟缓急勾唤指挥公事。应每遇行礼合升坛殿祗应诸司职掌等,令于习仪前五日,各具逐处差定人数、姓名,赴礼仪院。合要公用钱,依礼院例,月给十千。应礼仪院主押人,月特支钱三千,前后行二千。其押到守阙人,须入仕及三周年,即依例给食直笔墨钱。后三周年,曾经祗应大礼无过阙,即牒御史台试书札,补逐处正名,叙理劳考。如功过杖已下一次,殿一年;如遇文字并多,听于馆阁楷书诸司守阙内选差抄
写。」
天禧元年三月,枢密使王钦若言:「礼仪院实司容典,以奉禋祀。创置已来,皆参知政事兼判。昨者宣读天书之际,臣受诏权令管勾,方当大礼,不敢固辞。今请别选官以总其事。」诏钦若兼领之。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枢密副使张士逊等言:「礼仪院占公人二十二人,岁费钱千七百余贯,非泛行礼支给在外,日逐行遣祗应不多。详定仪制,久来属太常礼院管勾,今请停罢。所有承受宣 、行遣公案诸般文字,并付礼院。」乃诏罢礼仪院,以知礼仪院、翰林学士晏殊,龙图阁直学士冯元为判太常礼院,同判太常礼院官为同知院。太常礼院,典礼所自出,大中祥符中中:原无,据《长编》卷一○○补。,又增置礼仪院,以辅臣领其事。至是始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大晟府
大晟府
国朝礼乐掌于奉常。崇宁初,置局议大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府在宣德门外天街之东,隶礼部,序列与寺监同在太常寺之次。以大司乐、典乐为长、贰;次曰大乐令,秩比丞;其次曰主簿,曰协律郎。
译,应当书写呈进的,如属于中书所管,就用札子按次序商量,附于中书一并进呈。如属于枢密院所管,抽调差遣执仪兵士鞍马之事,也依此附带进呈。凡遇举行礼仪紧迫急促之时,即从急施行。命令告报各处,依照合门札子的先例,用印发遣。如行下文书之后,各处报称尚未齐备的,批转送各处,责令重新详细供报。以及各处有所申报请示的,也随即翻检记录。办理不及之事,批示予以指挥。凡自东封泰山以后,凡举行大礼,属太常礼院及详定所历时办理的文字,如今礼仪院一并索取,统一编录收藏,以备检阅。其他各司有关礼仪的条制事项,也应当清楚编录。凡涉及礼仪仪仗祠祭以及举行礼仪相关之事,委托各处审查目前所遵行的仪式,如有不便之处,由本司规划提出建议,申报礼仪院商议改动更正。凡仪仗礼服等用于举行礼仪各处所用之物,各取一件加以查验。如有陈旧破损不堪修饰整理的,送交三司,命本案判官负责整修。其中不合乎典礼规定之事,就另外制定制度。凡遇皇帝登坛行礼,登坛殿各司供职人员的衣服冠帻,令另外派遣一批人,封存收藏管理。如有制度不合法度的,即予以斟酌确定。凡帐设器物用于举行礼仪以及坛殿所用之物,命仪鸾司制作一批,另外收藏于库中,平时不得挪作他用。凡各司供职的经办人员,每日常安排轮流一人,随时候命传唤,供指挥公事之用。凡每遇举行礼仪需登坛殿供职的各司职事人员等,令在习仪之前五日,各自开列所差定的人数、姓名,送交礼仪院。所需的公用钱,依照礼院先例,每月支给十千。凡礼仪院主押人员,每月特支钱三千,前行、后行各二千。其中委派的守阙人员,必须入仕满三周年,即依例给予食直笔墨钱。此后再满三周年,曾经供职大礼没有过失遗漏的,即行文御史台考试书札,补授各处正式名额,叙列计算劳绩考核。如有功过相抵、受杖责以下处分一次的,扣除一年考绩;如遇公文文字繁多,允许在馆阁楷书诸司守阙人员中选派抄写。"
天禧元年三月,枢密使王钦若上言:"礼仪院实际掌管礼仪典章,以奉行祭祀之事。自设置以来,都由参知政事兼任判院。此前宣读天书之时,臣受诏暂令管勾此事,正当举行大礼,不敢坚决推辞。现在请求另选官员总管此事。"皇帝下诏命王钦若兼领此事。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枢密副使张士逊等上言:"礼仪院占用公职人员二十二人,每年耗费钱一千七百余贯,除去非常规举行礼仪支出的部分之外,平日办理供职的事务并不多。详定仪制之事,历来隶属太常礼院管理,现请求予以停罢。所有承受宣旨、办理的公案各类文书,一并交付礼院。"于是下诏撤销礼仪院,任命知礼仪院、翰林学士晏殊,龙图阁直学士冯元担任判太常礼院,同判太常礼院官担任同知院。太常礼院,是典礼制度的本源所出之处,大中祥符年间,又增设礼仪院,由辅臣主管其事。到这时才予以撤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大晟府
大晟府
本朝礼乐一向掌管于太常寺。崇宁初年,设立机构商议制定大乐,乐制制成之后,设置官府建立官职来主管此事,礼、乐由此开始分为两个部门。官署设在宣德门外天街的东侧,隶属礼部,序位排列与寺监相同,在太常寺之后。以大司乐、典乐为长官、副长官;
又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以京朝官、选人或白衣士人通乐律者为之。又差武臣监府门及大乐法物库。又有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所典六案:曰大乐,曰 吹,曰宴乐,曰法物,曰知杂,曰掌法。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吏属则有胥长、胥史、胥佐、贴书,掌官物者则有专知、副知、库子,工属则有乐正、乐师、色长、上工、中工、下工、舞师云。
徽宗崇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曰:「 者得隐逸之士于草茅之贱,获《英》《茎》之器于受命之邦,适时之宜,以身为度,铸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协于廷,八音克谐。新乐宜赐名曰《大晟》,其旧(药)[乐]勿用。」
五年九月二十日,诏曰:「乐不作久矣。朕承先志,述而作之,建官分属,设府庀徒,以成一代之制。而近者省废,并之礼官。夫舜命夔典乐,命伯夷典礼,各分所守,其大晟府名可复
旧。」是年二月,尝省内外冗官,大晟府省废恐亦在是月,至此有复旧之诏。
大观四年八月十一日,诏:「大晟官徒廪给繁厚,未适其中。自今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禄并视(大)[太]常格。」
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诏:「大晟府近岁添置按协声律及制撰,殊为冗滥,白身满岁,即补迪功郎,侥幸为甚,可并罢。在任者依省罢法。」
八月十五日,诏罢大晟府制造所。
十八日,尚书省言:「奉诏,在所及诸路乐工,旧制上系免行,后来增破请给,必为冗滥,可并依旧制。内在京乐工,遇朝会祠事日,特与支给食钱,仍立定人额。本府检会旧来祠祭共四十三次,今来年中祠祭及明堂颁朔布政通计八十一次,并非泛应奉在外教习食钱,见依本府格令外,今措置到朝会祠事日,特支食钱下项:上、中、下乐工、舞师各一百文,色长二百文,副乐正、乐师共六人,各三百文,乐正共二人,各五百文。本府见管乐正六百三十五人,舞师一百五十人,共计七百八十五人。今欲用见管七百八十五人立为定额,今后便不添人。其不足人,乞依例借教坊乐人并守阙舞师。契勘破教习食钱,每年都计支六千四百六十一贯五百八十文。乐正年终每名共支钱四十贯文,副乐正年终每名共支钱一十贯二百文,乐师年终每名共支钱三贯九百文,运谱年终每名共支钱三贯九百文。乐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钱十贯文,米麦各一硕,春冬衣绢
共一十疋,绵一十两,单罗公服一领,夹罗公服共二领。副乐正二人,每名每月料钱八贯文,米麦各一硕,春冬衣绢共七疋,绵八两,单公服一领,夹公服共二领。乐师四人,每名每月料钱六贯文料:原作「粮」,据上文改。,米一硕,麦五斗,春冬衣绢共六疋,单公服一领,夹公服共二领。
译其次是大乐令,品秩比同丞;再次是主簿,是协律郎。又设有按协声律、制撰文字、运谱等官职,由京朝官、候选人或通晓乐律的平民士人担任。又差遣武臣监管官署大门及大乐法物库。又设有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其事。所掌管的六个案房是:大乐、鼓吹、宴乐、法物、知杂、掌法。其所统辖的是钤辖教坊所及教坊,吏属则有胥长、胥史、胥佐、贴书,掌管官府物品的则有专知、副知、库子,工属则有乐正、乐师、色长、上工、中工、下工、舞师等。
徽宗崇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下诏说:"遣使者从草野之中寻得隐逸之士,从受命之邦获得《英》《茎》之类的乐器,顺应时宜,以自身为标准,铸鼎以确定音律,依据音律来制作乐器,按协于朝廷之上,八音因而谐和。新乐应当赐名为《大晟》,其旧乐不再使用。"
五年九月二十日,下诏说:"乐制未曾修撰已经很久了。朕继承先帝的志向,加以阐述创作,建立官职、分派职属,设置官署、备置徒众,以成就一代的制度。而近来因裁省而废除,并入礼部官员之中。舜命夔掌管音乐,命伯夷掌管礼仪,各自分掌所职,大晟府的名称可以恢复旧制。"这一年二月,曾经裁省内外冗余官员,大晟府的裁撤大概也在这个月,到此时才有恢复旧制的诏令。
大观四年八月十一日,下诏:"大晟府官员随从人员的俸禄给养过于丰厚,尚未达到适中标准。从今以后裁省乐令一员,监官二员,吏员俸禄一律比照太常寺的标准。"
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下诏:"大晟府近年来添设按协声律及制撰等职,实在是过于冗滥,出身白衣满一年,即补授迪功郎,侥幸得官情况实在严重,应当一并裁撤。在任的官员依照裁省之法处理。"
八月十五日,下诏撤销大晟府制造所。
十八日,尚书省上言:"奉诏,在京及各路的乐工,按照旧制原本免除行役,后来增加给养待遇,必定造成冗滥,应当一律依照旧制处理。其中在京城的乐工,遇到朝会祭祀之日,特别给予支付食钱,仍要制定固定的人员名额。本府查核会计历来祭祀活动共四十三次,如今一年之中祭祀活动以及明堂颁行朔历布政通计八十一次,并非临时非常规应奉之外,在府内依照本府旧有规格供给的以外,现在筹划确定的朝会祭祀之日,特别支给的食钱如下:上工、中工、下工、舞师各一百文,色长二百文,副乐正、乐师共六人,各三百文,乐正共二人,各五百文。本府现有乐正六百三十五人,舞师一百五十人,共计七百八十五人。现在打算以现有七百八十五人定为固定名额,今后便不再增添人员。若有不足人员,请求依例借调教坊乐人及候补舞师。查核支付教习食钱情况,每年总计支给六千四百六十一贯五百八十文。乐正每年年终每人共支给钱四十贯文,副乐正每年年终每人共支给钱十贯二百文,乐师每年年终每人共支给钱三贯九百文,运谱每年年终每人共支给钱三贯九百文。乐正二人,每人每月料钱十贯文,米麦各一石,春冬衣绢共十匹,绵十两,单罗公服一领,夹罗公服共二领。副乐正二人,每人每月料钱八贯文,米麦各一石,春冬衣绢共七匹,绵八两,单公服一领,夹公服共二领。乐师四人,每人每月料钱六贯文,米一石,麦五斗,春冬衣绢共六匹,单公服一领,夹公服共二领。运谱及
运谱并色长共四十四人,每名每月料钱五贯文,米一硕,麦五斗,春冬衣绢共四疋,单罗公服一领,夹罗公服共二领。上工一百六十人,每名每月料钱四贯文,米一硕,春冬衣绢二疋。中工一百五十八人,每名每月料钱三贯文,米一硕,春冬衣绢共二疋。下工并舞师共四百十九人,每名每月料钱二贯文,米一硕,春冬衣绢共二疋。已上都计钱五万四千二百八贯三百二十文。检承崇宁五年十一月 令,诸乐工教习日支食钱。后稍精熟,免日教。遇大礼、大朝会前一月,大祠前半月,中祠前十日,小祠前五日教习。各前期在家习学,止赴大寺协律厅草按一日,并台官按乐一日。」诏:「教习草按乐日分,并依未置府以前旧制。遇依旧制合破按乐日分,并特依崇宁五年十一月条支破食钱。」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罢大晟府并教乐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教坊
教坊
【宋会要】
国朝凡大宴、曲宴,应奉车驾游幸,则皆引从。及赐大臣宗室筵设,并用之。置使一人,副使二人,都色长四人,色长三人,高班都知二人,都知四人。第一部十一人,第二部二十四人,第三部六人,第四部五十四人,贴部九十八人。旧使至贴部止二百四人,复增高班都知已下,皆执色。杂剧二十四人,版二十人,歌二人,琵琶二十一人,箜篌二人,笙十一人,筝十八人,筚篥十二人,笛十二人,方响十一人,羯鼓三人,杖鼓二十九人,大鼓七人,五弦四人。别有排乐三十九人,掌諲文字一人。
太祖开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坊使卫得仁年老乞外官,引后唐故事,希领郡。帝谓宰相曰:「用伶人为刺史,此乱世事焉,可法耶 此辈止宜于乐部中选授。」乃以为太常寺太乐
局令。(太常)
太平兴国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诏:「两浙所进淮海王伶人马国安等百余人,俾教坊肄习之,马迎恩等四十五人,赐钱俶。」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府传送伶官五人,令教坊肄习之。
七年五月二日,以秦府伶官二十人肄教坊,余纵之。
雍熙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教坊使郭守忠上言求外任,帝赐以束帛,因谓宰相曰:「朕承累朝丧乱之后,所以励精为治,祈寒暑雨,未尝自便,盖恐政事壅滞。今天下安治,自谓劳苦有效矣,若以酒乐自娱,则万务将壅,百姓何所诉哉!然守忠之情,亦可念也。」宋琪等对曰:「陛下求理切至,未尝游心宴乐,俳优之徒,无所施其技,故守忠求外任以自效。」
端拱元年八月,出教坊伶官二十六人,补诸州镇将。
真宗咸平六年正月八日,以教坊使郭守忠为郑州团练副使,以其请老,遂授散秩。
景德三年九月六日,御含元殿,阅视翌日大宴百戏,有竿木戏,妇人立身如戏槊。
译色长共四十四人,每人每月料钱五贯文,米一石,麦五斗,春冬衣绢共四匹,单罗公服一领,夹罗公服共二领。上工一百六十人,每人每月料钱四贯文,米一石,春冬衣绢二匹。中工一百五十八人,每人每月料钱三贯文,米一石,春冬衣绢共二匹。下工及舞师共四百一十九人,每人每月料钱二贯文,米一石,春冬衣绢共二匹。以上共计钱五万四千二百八贯三百二十文。查核崇宁五年十一月的敕令,各乐工教习之日支给食钱。此后逐渐精熟,免除每日教习。遇大礼、大朝会前一个月,大祠前半个月,中祠前十天,小祠前五天进行教习。各自提前在家中练习学习,只在赴大寺协律厅进行草按一日,以及台官按乐一日。"皇帝下诏:"教习草按乐的日期分派,一并依照设置官府以前的旧制。遇到依旧制应当支给按乐日期分派俸给的,一并特别依照崇宁五年十一月的条例支给食钱。"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诏撤销大晟府并教乐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教坊
教坊
【宋会要】
本朝凡遇大宴、曲宴,以及应奉皇帝车驾出行巡游,都要随行导引。以及赐宴大臣、宗室,都要使用教坊乐工。设置使一人,副使二人,都色长四人,色长三人,高班都知二人,都知四人。第一部十一人,第二部二十四人,第三部六人,第四部五十四人,贴部九十八人。旧时从使至贴部共二百四人,后来增加高班、都知以下人员,都执掌色目。杂剧二十四人,板二十人,歌二人,琵琶二十一人,箜篌二人,笙十一人,筝十八人,觱篥十二人,笛十二人,方响十一人,羯鼓三人,杖鼓二十九人,大鼓七人,五弦四人。另有排乐三十九人,掌諲文字一人。
太祖开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教坊使卫得仁年老请求外放为官,援引后唐旧例,希望能够领一郡之职。皇帝对宰相说:"任用伶人为刺史,这是乱世时的做法,怎能效法呢 这类人只应当在乐部之中选授官职。"于是任命他为太常寺太乐局令。
太平兴国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诏:"两浙进献的原淮海王的伶人马国安等一百余人,命教坊教习演练,马迎恩等四十五人,赐还钱俶。"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府传送伶官五人,命令教坊教习演练。
七年五月二日,将秦王府的伶官二十人交由教坊教习,其余的人放归。
雍熙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教坊使郭守忠上言请求外任,皇帝赐给他束帛,于是对宰相说:"朕自继承累朝丧乱之后的国事以来,因此励精图治,即使祈求寒暑雨顺,也未曾贪图自身的安逸,都是担心政事有所壅塞滞留。如今天下安定太平,我自认为辛劳已经见到成效了,如果沉溺于酒乐自娱,那么各种政务将会壅塞,百姓又能向谁诉说呢 然而郭守忠的心情,也是值得体谅的。"宋琪等人回答说:"陛下追求治理天下极为恳切,从未纵情宴乐,那些俳优艺人之辈,无处施展他们的技艺,所以郭守忠请求外任以自效力。"
端拱元年八月,遣出教坊伶官二十六人,补授为各州镇将。
真宗咸平六年正月八日,任命教坊使郭守忠为郑州团练副使,因他自请告老,于是授予闲散官职。
景德三年九月六日,皇帝亲临含元殿,检视次日大宴的百戏,其中有爬竿之戏,有妇人如同表演槊技一般直立起身。皇帝说:"这岂是妇人应当做的事 "立即命令她退去。
大
帝曰:「岂妇人所宜为 」遽令退去。
大中祥符三年十二月,诏教坊优词,令使副与掌撰文字人修定。
六年正月,诏:「教坊入内祗应,委副候提辖,不得妄有陈乞。例进儿男,许于使副处陈状,具所习曲调按试。精通及好人材,即开析体例实封,于内东门以通。覆验不同,使副并同严断。今后祗应及十五年已上,艺事精通,即许经使副陈状按试,责同色人连名委保闻奏。候同入内祗应,即别具闻奏。当议改转,
或加服色,使副不为行遣,许于登闻鼓院投状。凡祗应毕,赐茶酒,谢恩便退。非唤名宣问,不得近前。」
天禧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赐契丹及高丽使御筵,其乐人语词,教坊令舍人院撰,开封府衙前令直馆撰。」以承前乐工致语未合程序也。以上《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二十日,诏:「自来以内侍官二员兼钤辖教坊,盖太平无事时故事。近缘内侍官更代,失于检察,仍带前项兼领,实虽废而名尚存。所有内侍钤辖教坊名阙,可减罢,更不差置。」
绍兴十四年二月十日,钤辖钧容直所言:「被旨,条具祖宗以来置教坊典故。旧有钤辖教坊所官,钤辖二员,系入内内侍省奏差本省供奉官以下充。吏额点检文字前行各一名,后行三人,贴司二人,教坊手分、贴司各二人。旧额乐人四百一十六人,使副三人,管干教坊公事人员一十三人。内都色长二人,兼管辖排乐色长、都部头各二人,部头三人,副部头一人,长行四百人。乐艺色目人:琵琶一十五人,双韵子、五弦各二人,筝一十二人,箜篌三人,箫二十人,笙一十二人,觱篥八十人,笛七十人,方响一十五人,头板二人,拍板参军各一十二人,杂剧八十人,杖头七十人,大鼓一十五人,羯鼓三人,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各一人,排乐六十人,内节级二人。籍定应奉诸色人:左右蹴球等军各五十四人,左右百戏军遇燕差一百人。队舞小儿、队舞女童,如集英
殿大宴,天申节尚书省斋筵,上元节宣德门露台上队舞,并前期点集拣选合用人数入教坊。」从之。
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诏教坊日下罢,并令逐便。以上《中兴会要》。
云韶部
云韶部者,黄门乐也。开宝中,平岭表,择广州内臣之聪警者,得八十人,令于教坊习乐艺,赐名曰箫韶部。雍熙初,改曰云韶部。有主乐内品三十人,歌三人,杂剧二十四人,琵琶四人,笙四人,筝四人,板四人,方响三人,觱篥八人,笛七人,杖鼓七人,羯鼓二人,大鼓二人,傀儡八人。每上元观灯、上巳端午观水戏,皆命作乐于宫中。遇南至、元正、清明、春秋观社之节,亲王内中宴射,则亦用之。奏大曲十三,一曰中吕宫《万年欢》,二曰黄锺宫《中和乐》,三曰南吕宫《普天献寿》。
译中祥符三年十二月,下诏教坊的优伶唱词,命使、副使与掌撰文字的人一同修定。
六年正月,下诏:"教坊入宫供职之事,委托副使督察管理,不得随意有所陈请。凡例进献子弟的,允许在使、副使处呈递状文,具体所学的曲调按次试演。技艺精通及资质出众的人,即行开列详情并密封上奏,通过内东门传达。若复核查验不符的,使、副使一并同样受到严厉处罚。此后供职满十五年以上,技艺精通的,才允许经使、副使呈递状文按试,责令同行色目的人连名担保后上奏。等到一并进入宫内供职,再另行详奏。应当议定改转官阶,或加授服色的,使、副使不予办理的,允许在登闻鼓院投递状文。凡供职完毕,赐予茶酒,谢恩之后便退下。若非被点名宣召问话,不得靠近上前。"
天禧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诏:"从今以后赐给契丹及高丽使者的御筵,其中乐人所唱的歌词,由教坊令舍人院撰写,开封府衙前的由令直馆撰写。"这是因为此前乐工所作的致语言辞不合规范程式。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二十日,下诏:"向来以内侍官二员兼任钤辖教坊,这本是太平无事时期的旧例。近来因内侍官员更替,疏于检查督察,仍旧兼带前述职务,实际上此职虽已废弃而名义仍然存在。所有内侍钤辖教坊的空缺名目,可以裁减撤销,不再另行差派。"
绍兴十四年二月十日,钤辖钧容直所上言:"奉旨,详细开列祖宗以来设置教坊的典章旧例。旧时设有钤辖教坊所官,钤辖二员,由入内内侍省奏请差遣本省供奉官以下的人充任。吏员名额有点检文字前行各一名,后行三人,贴司二人,教坊手分、贴司各二人。旧有乐人名额四百一十六人,使副三人,管干教坊公事的人员一十三人。其中都色长二人,兼管辖排乐色长、都部头各二人,部头三人,副部头一人,长行四百人。乐艺色目分类:琵琶十五人,双韵子、五弦各二人,筝十二人,箜篌三人,箫二十人,笙十二人,觱篥八十人,笛七十人,方响十五人,头板二人,拍板、参军各十二人,杂剧八十人,杖头七十人,大鼓十五人,羯鼓三人,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各一人,排乐六十人,其中节级二人。籍定应奉的各色人员:左右蹴球等军各五十四人,左右百戏军遇宴会时差派一百人。队舞小儿、队舞女童,若逢集英殿大宴、天申节尚书省设筵、上元节宣德门露台上表演队舞,都须提前点集拣选合乎使用条件的人数,编入教坊。"皇帝准奏。
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下诏教坊即日撤销,并命令各自听便安置。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云韶部
云韶部,是黄门宦官所奏之乐。开宝年间,平定岭南之后,从广州内侍宦官中挑选机敏聪慧的,得到八十人,命令在教坊学习乐艺,赐名为箫韶部。雍熙初年,改名为云韶部。设有主乐内品三十人,歌三人,杂剧二十四人,琵琶四人,笙四人,筝四人,板四人,方响三人,觱篥八人,笛七人,杖鼓七人,羯鼓二人,大鼓二人,傀儡八人。每逢上元节观灯、上巳节端午节观赏水戏,都命令在宫中奏乐。遇到冬至、元旦、清明、春秋社日观赏社祭之时,亲王在宫中设宴射猎,也使用此乐部。演奏大曲十三首:一是中吕宫《万年欢》,二是黄锺宫《中和乐》,三是南吕宫《普天献寿》。这几首曲子都是太宗皇帝所制作。四是正宫《梁州》,五是
此曲并太宗所制。四曰正宫《梁州》,五曰林锺商《泛清波》,六曰双调《大定乐》,七曰小石调《喜新春》,八曰越调《胡渭州》,九曰大石调《清平乐》,十曰般涉调《长寿仙》,十一曰高平调《罢金钲》,十二曰中吕调《绿腰》,十三曰仙吕调《彩云归》。乐用琵琶、觱篥、笛、方响、杖鼓、羯鼓、大鼓、拍板,杂剧用傀儡。以上《国朝会要》。
钧容
钧容直者,军乐也。有内侍一人,或二人监领。有押班二人,执乐二百三十二人。旧有百三十六人,景德三年加歌二人,杂剧四十人,板十人,琵琶七人,笙九人,筝九人,觱篥四十五人,笛三十五人,方响十一人,杖鼓三十四人,大鼓八人,羯鼓三人,喝诞十人,小乐器一人,排乐四十人,掌撰词一人。太平兴国三年,诏籍军中之善乐者,命曰引龙直,每巡省、游幸、亲征,则骑导车驾而奏乐。若御楼观灯、赐酺,或赏花、习射、观稼,则亦与
教坊同应奉。赐酺,则载第一山车。端拱二年,又选捧日、天武、拱圣军晓畅音律者,增多其数,以中使监视,藩臣以乐工上贡者亦隶之。淳化三年,改名钧容直,取钧天之义。初用乐工同云韶部。大中祥符五年,因鼓工温用之请,增龟兹部如教坊。其奉天书及四宫观,皆用之。又有东西班乐,亦太平兴国中选东西班习乐者。乐器独用银字觱篥、小笛、小笙,每骑从车驾而奏乐或巡方,则夜奏于宫殿庭。又诸军皆有善乐者,每车驾亲祀回,则衣绯绿衣,自青城至朱雀门,列于御道之左右,奏乐迎奉。其声相属,闻十数里。或军中宴设,亦奏之。复有掉刀、枪牌、蕃歌等,不常其数。及置清卫军,选习乐者,令钧容直教之,内侍主其事。其园苑赐会及馆待契丹使,有亲从亲事乐及开封府衙前乐。园苑又分用诸军乐。诸州皆有衙前乐营。以上《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谓辅臣曰:「闻殿司召募钧容直乐工,颇属搔扰。除军中旧人存留外,可更不添募。」先是,杨存中以钧容班旧管四百人,今止有六十九人,乞进逐收补,权以二百人为额。虽已得指挥添募,后闻搔扰,遂降诏止之。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宰执进呈钧容直乞推赏,上曰:「只可与支赐,仍作第一次祗应
译林锺商《泛清波》,六是双调《大定乐》,七是小石调《喜新春》,八是越调《胡渭州》,九是大石调《清平乐》,十是般涉调《长寿仙》,十一是高平调《罢金钲》,十二是中吕调《绿腰》,十三是仙吕调《彩云归》。乐器使用琵琶、觱篥、笛、方响、杖鼓、羯鼓、大鼓、拍板,杂剧则使用傀儡。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钧容
钧容直,是军中之乐。设有内侍一人,或二人监领。设押班二人,执掌演奏乐器的二百三十二人。旧有一百三十六人,景德三年增加歌者二人,杂剧四十人,板十人,琵琶七人,笙九人,筝九人,觱篥四十五人,笛三十五人,方响十一人,杖鼓三十四人,大鼓八人,羯鼓三人,喝诞十人,小乐器一人,排乐四十人,掌撰词一人。太平兴国三年,下诏在军中登记擅长音乐的人,命名为引龙直,每逢巡视省视、出行巡游、亲征之时,就骑马导引车驾并演奏音乐。若是皇帝登楼观灯、赐宴聚饮,或赏花、习射、观察农事,也与教坊一同应奉。赐宴聚饮之时,就乘坐第一山车。端拱二年,又挑选捧日、天武、拱圣各军中通晓音律的人,增加其人数,用宦官加以监督察看,各藩镇进献乐工的也一并隶属于此。淳化三年,改名为钧容直,取意于钧天之乐。起初所用乐工与云韶部相同。大中祥符五年,因鼓工温用之的请求,增设龟兹部如同教坊一般。奉迎天书以及四座宫观之事,都使用此乐部。又设有东西班乐,也是太平兴国年间从东西班中选拔学习音乐的人组成。乐器专用银字觱篥、小笛、小笙,每逢骑马随从车驾演奏音乐或巡视地方之时,就在夜晚于宫殿庭院中演奏。又各军都有擅长音乐之人,每逢皇帝亲自祭祀返回之时,就穿着绯绿色衣服,从青城至朱雀门,排列于御道左右,奏乐迎接。乐声相互接续,可听闻十数里之远。或军中宴会设席,也演奏此乐。此外还有掉刀、枪牌、蕃歌等表演,人数不固定。到设置清卫军时,挑选熟习音乐之人,命钧容直加以教导,由内侍主管其事。其中园苑赐宴聚会以及馆待契丹使者,设有亲从亲事乐以及开封府衙前乐。园苑又分别使用各军乐队。各州都设有衙前乐营。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高宗绍兴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皇帝对辅臣说:"听闻殿前司招募钧容直乐工,颇有骚扰百姓之事。除军中原有人员予以保留外,不可再添加招募。"此前,杨存中因钧容直乐班原有四百人的名额,如今只剩六十九人,请求进一步收补人员,暂以二百人为定额。虽然已经得到批准添募的指挥,后来听闻招募造成骚扰,便下诏予以停止。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宰相执政大臣呈进关于钧容直请求奖赏之事,皇帝说:"只可以给予赏赐,仍然作为第一次供职看待。"
有劳。今后并依此体例,庶绝后来希望。」
三十年正月十八日,诏钧容班可罢,令殿前司比拟一般班直安排。元系诸处差到,发归元来去处。内老弱病患人,给据放停。
罢二百一十六人,并给据逐便。依拣汰 用例,并行勘支两月请给。上以《中兴会要》。《续会要》、《干道会要》无此门。
译辛苦了。今后一律依照这个先例办理,以此杜绝日后再有非分的指望。」
绍兴三十年正月十八日,下诏将钧容班予以裁撤,命殿前司比照一般班直的待遇加以安置。原本是从各处调拨而来的,发回原来的去处。其中年老体弱、患病的人,发给凭证予以遣散。
裁减二百一十六人,一并发给凭证任其自便。依照裁汰的惯例,一并核发两个月的钱粮。以上出自《中兴会要》。《续会要》、《干道会要》没有这一门类。
四夷乐
太祖干德四年七月,镇州进伶官二十八人,善习高丽部乐,赐衣物银带,遣归本道。
太宗雍熙四年,帝以北戎侵轶,恶军中习蕃歌,以杂华乐,诏诸道禁止之。
至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定州言:「新罗没蕃人二人,自契丹亡归,传送阙下。」帝召见便殿,皆手持大螺,如五升器,称在契丹十一年,教令学吹此者凡五十辈。帝令吹之,重浊奋厉,大率如角。问其曲,云《单于》。并赐衣服、缗钱,隶军籍。
九月三日,西南蕃王龙汉▯遣使龙光进奉西南牂牁诸蛮来贡方物。帝召其使,询以地理风俗,因令作本国歌舞。一人吹瓢笙如蚊蚋,良久,数十辈连袂宛转,而以足顿地为节。问其曲,译者对曰《水曲》。诏加汉▯等官,原赐使者遣还。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元丰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召见米脂寨所降蕃乐人四十二人,奏乐于崇政殿。以三班借职王恩等六人差监在京闲慢库务门,及旧城门蕃敢勇三十六人,与茶酒新班殿侍。以上《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干道会要》无此门此下编者补注三条:《会要》:教坊乐工两厢设龟兹部,帝上马进球,乐作。球飞道门,立绣旗以记其筹,系鼓三声而止。乃驻马廷中, 臣立,下马再拜,称万岁。 臣打球,止忞大鼓,诸王酌酒,于帝马前进奉。帝为饮酒,奏乐。打球三筹乃罢。余回宴、赏花、习射、观稼,凡所游幸,但奏乐行酒杂剧。
《会要》:乐器有琵琶、五经、筝、箜篌、笙、箫、筚篥、笛、方响、打鼓、羯鼓、大鼓、拍板。
按《续会要》:元丰以后郊社令、太庙令、籍田令、宫闱令、提点管句郊庙祭器所、南郊太庙祭器库、提点朝服法物库所、朝服法物库、南郊什物库、钤辖教坊所、诸陵祠坟所并入此门。余见诸司库务。大典卷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七。。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郊社局
郊社局
嘉佑元年十二月五日,置郊社局,令一员,命将作监主簿石祖元为之。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太常寺言:「郊社局令张伯世言,局有郊社之名,而不主四郊之事。按《唐六典》,两京郊社局令各一人,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然则郊社令通掌五郊之事,寔存典据。乞自今郊社令勾当四郊坛壝之事,使得巡视提举官正其名,郊兆完洁」。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社局
太社局
熙宁三年五月,诏以太常礼院为审官西院,其礼院归太常寺。置籍田司、太社局。
附:太常卿一人,秩正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从七品;博士一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籍田令一人,秩正九品;太社令一人,秩正九品。分案有九,曰礼仪,掌讨论大庆典礼、神祠道释加封、臣僚袭封定谥、检举忌辰。
译四夷乐
太祖干德四年七月,镇州进献伶官二十八人,他们擅长学习高丽的乐部音乐,朝廷赐给他们衣物、银带,遣送回本道。
太宗雍熙四年,皇帝因为北方戎狄侵扰,厌恶军中学习蕃族歌曲、掺杂华乐的做法,下诏命令各道禁止此事。
至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定州上奏说:"有两名新罗人曾陷落在蕃地,从契丹逃亡归来,被传送到京城。"皇帝在便殿召见他们,两人都手持大螺号,形状如同五升容器大小,自称在契丹十一年,教习吹奏这种螺号的共有五十人。皇帝命他们吹奏,声音重浊而激越,大体上像号角一样。询问所奏是什么曲子,回答说是《单于》曲。皇帝一并赐给他们衣服、钱财,编入军籍。
九月三日,西南蕃王龙汉〇派遣使者龙光,进献西南牂牁诸蛮的方物贡品。皇帝召见来使,询问当地的地理风俗,并命他们表演本国的歌舞。一人吹奏瓢笙,声音细微如蚊虫鸣叫,过了许久,数十人手挽着手连绵起舞,以脚跺地打节拍。询问所奏曲名,译者回答说是《水曲》。皇帝下诏加封龙汉〇等人官职,并赐给使者礼物后遣送回国。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神宗元丰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皇帝召见米脂寨归降的蕃族乐人四十二人,在崇政殿演奏音乐。命三班借职王恩等六人分别监管在京的闲慢库务门,以及旧城门的蕃族敢勇三十六人,并给予他们茶酒新班殿侍的待遇。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干道会要》没有此门类,此处下方为编者补注的三条:
《会要》记载:教坊乐工在两厢设置龟兹部,皇帝上马打马球时,奏乐。球飞到球门,立起绣旗记录得分,敲三声鼓后停止。于是皇帝驻马于庭中,群臣站立,下马再拜,高呼万岁。群臣打球时,先停止敲大鼓,诸王斟酒,在皇帝马前进奉。皇帝为此饮酒,奏乐。打球三筹后便结束。其余像回宴、赏花、习射、观稼等各种游幸活动,都只是奏乐、行酒、演杂剧。
《会要》记载:乐器有琵琶、五经、筝、箜篌、笙、箫、筚篥、笛、方响、打鼓、羯鼓、大鼓、拍板。
按《续会要》记载:元丰以后,郊社令、太庙令、籍田令、宫闱令、提点管句郊庙祭器所、南郊太庙祭器库、提点朝服法物库所、朝服法物库、南郊什物库、钤辖教坊所、诸陵祠坟所都并入此门类。其余内容参见诸司库务。大典卷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七。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郊社局
郊社局
嘉佑元年十二月五日,设置郊社局,令一员,任命将作监主簿石祖元担任。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二十二日,太常寺上奏说:"郊社局令张伯世说,本局虽有郊社之名,却不主管四郊之事。按《唐六典》记载,两京郊社局各设令一人,掌管五郊社稷、明堂的位次。既然如此,郊社令应当通管五郊之事,这实有典籍依据。请自今以后,郊社令负责办理四郊坛壝之事,使巡视提举官能够名正言顺,郊坛地界得以完整清洁。"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社局
太社局
熙宁三年五月,下诏将太常礼院改为审官西院,礼院的职责归入太常寺。设置籍田司、太社局。
附:太常卿一人,品秩正四品;少卿一人,品秩从五品;丞一人,品秩从七品;博士一人,品秩正八品;主簿一人,品秩从八品;籍田令一人,品秩正九品
曰(祀)[祠]祭,掌大中小祠祀祭差行事官,并酒齐、币帛、蜡烛、礼料。曰坛庙坛:原作「坦」,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下句同。,掌行室坛、庙域、陵寝。曰〔大〕乐,掌〔大〕乐、教习乐舞、鼓吹、警场习:原作「齐」,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曰法物,掌给纳朝、祭服。曰廪牺,掌岁中祠祭牲牢羊豕涤室。曰太医,掌臣僚陈乞医人,补充太医助教等。曰掌法,曰知杂,并掌本寺条制杂务。裁减吏额「裁减」二字原脱,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赞引使臣四人,礼直官二人,副礼直官二人,正名赞者八人正名:原无,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八」:右引作「七」。下句同。,守阙赞者八人,私名赞者七人,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四人,贴司一人司:原作「书」,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改。,书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五人局:原无,据《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补。十五人:右引作「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二人十二人:《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作「十人」。,大乐礼器库专知官二人,乐正三人。太庙奉安所、太社局、牛羊司、祗候库、诸攒宫司并隶焉。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大乐局
大乐局
大乐局令、丞至守阙乐工凡三百四十一人。干兴元年十二月,诏大乐、鼓吹两局乐工、祠祭院供官及通引官,自今凡系额外守阙投(各)[名]人并末得牒,逐处放免行户色役,候额内有阙,拨填名次后,方得放免行户及县前色役。仍定乐工等名额,以为久制。时仁宗即位,未改元。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鼓吹局
鼓吹局
鼓吹局令、丞至守阙乐工凡百二十七人,祠祭院府史、郊社直官至守阙供官凡五十二人,通引官六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医院
太医院
【宋会要】
太医局,秦、汉属少府,有令、丞。晋以属宗正,过江以给门下省。北齐时统于太常。唐太宗八局,此隶其一。有令、丞各二人,府二人,史四人,主药八人,药童二十四人,医监四人,医正八人,药园师二人,药园生八人,掌固四人。太医令掌诸药疗之法,丞为之(二)[贰]。其属有四,曰医师、针师、按摩师、 禁师,皆有博士以教之。其考试登用,如国子监之法。凡医正、医工疗人病疾,以其全多少而书之,以为考课。药园师以待种莳收采诸药。医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医师二十人,工三百人,生四十人,典学二人。针博士、助教各一人,针师十人,针工二十人,引生二十人。按摩博士一人,师四人,工十六人,生十五人。
译;太社令一人,品秩正九品。分设九案:一是礼仪案,掌管讨论重大庆典礼仪、神祠道释加封、臣僚承袭封爵定谥号、检举忌辰等事。二是祠祭案,掌管大中小祠祀祭祀差派执行事务的官员,以及酒齐、币帛、蜡烛、礼料等物品。三是坛庙案,掌管祭祀用室坛、庙域、陵寝等事。四是大乐案,掌管大乐、教习乐舞、鼓吹、警场等事。五是法物案,掌管朝服、祭服的发放收纳。六是廪牺案,掌管一年中祠祭所用的牲畜羊猪的洗涤斋室。七是太医案,掌管臣僚陈请医人、补充太医助教等事。八是掌法案,九是知杂案,都掌管本寺条制杂务。裁减吏员编额:赞引使臣四人,礼直官二人,副礼直官二人,正名赞者八人,守阙赞者八人,私名赞者七人,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四人,贴司一人,书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五人,祭器司供官十二人,大乐礼器库专知官二人,乐正三人。太庙奉安所、太社局、牛羊司、祗候库、诸攒宫司都隶属于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大乐局
大乐局
大乐局从令、丞到守阙乐工共三百四十一人。干兴元年十二月,下诏说大乐、鼓吹两局的乐工、祠祭院供官及通引官,从今以后凡是额外守阙投名之人尚未得到官牒的,各处一律免除行户色役,等到编额内出现空缺,依次拨补名额后,才能免除行户及县前色役。并确定乐工等的名额,作为长久之制。当时是仁宗刚即位,尚未改元。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鼓吹局
鼓吹局
鼓吹局从令、丞到守阙乐工共一百二十七人,祠祭院府史、郊社直官到守阙供官共五十二人,通引官六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二 太医院
太医院
【宋会要】
太医局,秦、汉时隶属少府,设有令、丞。晋代改隶宗正,过江以后归门下省管辖。北齐时统属于太常。唐太宗时设八局,太医局是其中之一,设令、丞各二人,府二人,史四人,主药八人,药童二十四人,医监四人,医正八人,药园师二人,药园生八人,掌固四人。太医令掌管各种药物治疗之法,丞作为其副手。其属下有四科,即医师、针师、按摩师、禁师,各科都设有博士来教授。其考试录用之法,如同国子监的考试制度。凡是医正、医工治疗病人疾病,根据其痊愈的多少来记录,作为考核依据。药园师负责各种药物的种植、收采。设医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医师二十人,医工三百人,医生四十人,典学二人。针博士、助教各一人,针师十人,针工二十人,针引生二十人。按摩博士一人,按摩师四人,按摩工十六人,按摩生十五人。禁博士一人,禁师二人,禁工八人。宋朝在嘉佑年间对古制有所增减,确定了名额。
太宗淳化三年五月,下诏因百姓多患疾疫,命太医局选拔良医十人,给予钱五十千,用作购买药材之用,分派到京城要害之处,听候都城百姓陈述病情,供给汤药。凡是扶病前来求医者,即时诊视,并派遣内侍一人巡查此事。
仁宗庆历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诏命国子监在翰林院选拔擅长讲说医书者三、五人担任医师,在武成王庙讲授《素问》、《难经》等文字,招收京城学习医术的生徒来听讲。国子监上奏说:"国子监是儒者讲学
禁博士一人,师二人,工八人。宋朝于嘉佑中损益古制,而定名额。
太宗淳化三年五月,诏以民多疾疫,令太医局选良医十人,给钱五十千,为市药之宜,分遣于京城要害处,听都人之言病者,给以汤药。扶疾而至者,即(珍)[诊]视,仍遣内侍一人按行之。
仁宗庆历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国子监于翰林院选能讲说医书三、五人为医师,于武成王庙讲说《素问》、《难经》等文字。召京城习学生徒听学。本监奏:「以儒者讲学之地,不宜令医官讲说对列。窃见唐制,太常寺有八局,太医隶焉,有博士以教之。其考试登用,如国子监之法。乞令太常寺管勾施行。所有合借经书,即令本寺移文,于当监取索应付。」诏付太常寺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太常寺言:「近置太医局,领属本寺。昨令权就 吹局讲说,今招到诸科生徒已八十余人,其 吹局三间窄隘,兼逼南郊,每日教乐,讲说不便。欲乞移就武成王庙。」从之。
至和三年四月十七日,同知太常礼院兼寺丞王起言:「乞下诸路州军提刑、转运司,各令博访有艺医人委可保用者,约道里远近,与盘缠,发令赴阙,送本局,校其艺能。或显有学术,堪任录用者,即优与安排,以广医道。或类聚一书,上辅圣朝忧人爱物之心。窃虑其间安于乡闾,规避赴阙者,其所属处亦不得盖庇。如无,即具结罪供报。」从之。《职官分纪》:宋熙宁八年熙宁:原作「庆历」,据《职官分纪》卷一八改。,以提举太医局所为额。九年,以秀州华亭县主簿陈应之管勾太医局华:原作「军」,据《职官分纪》卷一八改。。五月,诏中书礼局修太医局式,候修定,即移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太医局今更不隶太常寺,别置提举一员判局,选差知医事者充。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举太医局,改差提举太医局单骧充管勾。仍令修葺旧司农寺,充医学公宇宇:原作「事」,据本书职官二二之三八改。。有司相度,寺屋兴修浩大,乞将旧朝集院修盖。从之。八月,改差前秀州华亭县主簿、管勾太医局陈应之知太医丞公事知:原脱,据《职官分纪》卷一八补。,仍今后以朝官充管勾。选人知丞事,通不得过三员。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发遣。元佑《官品令》:太医丞
从七品。
嘉佑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太常寺言:「准诏,详定太医局学生人数永额。勘会先试中学生新旧人共一百六十一人,请以百二十人为额。数外有四十一人,又以经中试见在人数,今具额内及守阙人数以闻。仍乞今后年十五以上,方许投名充医生。虽在局听读及一周年,须候额内本科有阙,即选试收补。又自来考试,唯问《难经》、《素问》、《巢氏》、《圣惠方》大义十道,今详《神农本草》于医经中最为切用,自来多不习读。
译之地,不宜让医官在此讲说列席。私下考察,唐代制度中,太常寺设有八局,太医局隶属其中,设有博士教授。其考试录用之法,如同国子监的制度。请命太常寺管理主办此事。所需借用的经书,即令太常寺行文,到本监取用支应。"朝廷下诏交由太常寺办理。
八月二十二日,太常寺上奏说:"近来设置了太医局,隶属本寺。此前曾暂令其在鼓吹局讲学,如今招收到各科生徒已有八十余人,鼓吹局房舍只有三间,十分狭窄,加上临近南郊,每日都要教习乐舞,讲学诸多不便。请求迁移到武成王庙。"朝廷同意此请。
至和三年四月十七日,同知太常礼院兼寺丞王起上奏说:"请求下令各路州军的提刑、转运司,各自广泛访求确有医术可堪保用之人,按路程远近给予盘缠,派遣其赴京,送至太医局,考核其技艺。如果确有学术专长、堪当录用者,就予以优厚安排,以此推广医道。或者将其经验汇编成书,以助益朝廷体恤百姓、爱护民生之心。私下担忧其中有人安于乡里、逃避赴京之责,其所属地方官府也不得包庇纵容。如有此类情况,须据实申报治罪。"朝廷同意此请。
《职官分纪》记载:宋熙宁八年,设立提举太医局所作为编制名额。九年,任命秀州华亭县主簿陈应之管勾太医局。五月,下诏命中书礼房修订太医局的规制,等修订完成后,即令市易务卖药所前往查看详审。太医局此后不再隶属太常寺,另设提举一员判局,选派熟知医事的人担任。当月,任命知制诰熊本提举太医局,改派提举太医局单骧担任管勾,并令修葺旧司农寺,作为医学官署之用。有司勘察后认为,此处房屋修建工程浩大,请求改用旧朝集院修建,朝廷同意此请。八月,改派前秀州华亭县主簿、管勾太医局陈应之知太医丞公事,并规定此后须以朝官担任管勾一职。选人担任知丞事者,总数不得超过三员。如果都是丞,则以官阶较高者派遣。元佑《官品令》规定:太医丞为从七品。
嘉佑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太常寺上奏说:"奉诏,详定太医局学生的永久定额人数。查核先前考试合格的新旧学生共一百六十一人,请以一百二十人为定额。超出定额的四十一人,再依照考中的现有人数,如今一并列出定额内及守阙人数上报。并请求今后年满十五岁以上,方许投名充当医生。即便在局中听读满一年,也须等到定额内本科出现空缺,才可选拔考试补入。此外,历来考试,只考问《难经》、《素问》、《巢氏》、《圣惠方》的大义十道题,如今详审《神农本草》在医经中最为切要实用,历来却大多不加研习。请求自今以后每逢考试,在十道问义题中兼问《本草》大义两三道。如果虽然通晓其他经书,但对《本草》全然不通,也不得预先收补录用。并令太医局经常认真讲习此书。此外,眼、疮肿、口齿、针、书禁五科,学习医术的人数太少,相比大方脉、小方脉等科而言,颇为侥幸容易。请求今后应对经义达到七通以上方为合格。金镞、书禁、伤折三科合并为一科。"朝廷都同意了这些请求。大方脉科以四十人为定额,现有三十五人,缺七人;风科以三十人为定额,现有六十六人,多余的三十六人补充为守阙;小方脉科以三十人为定额,现有三十八人,多余的八人补充为守阙;产科以四人为定额,现有一人,缺三人;眼科以
欲乞自今后每遇考试,于问义十道中兼问《本草》大义三两道。如虽通他经,于《本草》全不通者,亦不预收补。仍令本局常切讲习。又眼、疮肿、口齿、针、书禁五科,所习医全少,比之大小方脉医书,颇为侥幸。欲乞今后对义及七通已上方为合格。其金镞、书禁、伤折并为一科。」并从之。大方脉以四十人为额,有三十五人,阙七人;风科以三十人为额,有六十六人,余三十六人补充守阙;小方脉三十人为额,有三十八人,余八人补充守阙;产科以四人为额,有一人,缺三人;眼科以六人为额,有五人,缺一人;疮肿科以四人为额,有八人,余四人补充守缺;口齿、咽喉科以四人为额,有六人,余二人补充守缺;金镞兼书禁科以一名为额,见有一名;金镞兼伤折以一名为额,有三人,余二人补充守缺。
六年二月一日,太常寺言:「知亳州李徽之乞下外州军选试医学,救疗军民疾病事。检会太医局 ,应在京习医人欲本局听(局)[读]者,许于本寺投家状,召命官使臣或翰林医官、医学一员保明,仍令三人已上结为一保保:原作「条」,据下文改。,候听读及一年,试问经义十道,内得五道者,即本寺给牒,补充本局学生。兼准近条,以一百二十人为额。今看详,欲乞诸道州府比副太医局例,召习医生徒,以本州岛军投纳家状,召命官或医学博士、助教一员保明,亦三人已上结为保。逐处选官管勾,令医学博士教习医书。后及一年,委官比试经义,及五道者,本州岛给贴,补充学生,与免州县医行祗应。大郡以十(年)[人]为额,内小方脉三人。小郡七人,内小方脉三人。仍与官屋五七间,充讲习学。候本州岛医学博士、助教有缺,即选医业精熟、累有功效者差补。如不经官学试中者,更不得充医学博士、助教。如此,(只)[足]激劝外郡习学之人稍知方学,医疗生民。」从之。试格令于逐科所习医书内共问义十道,以五道已上为合格。其试医生大方脉:《难经》一部,《素问》一部,二十四卷。小方脉:《难经》一部,《巢氏》六卷,《太平圣惠方》一宗,共一十二卷。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太常寺言:「太医局申,隰州进士申及甫授试国子四门助教,兼太医局丞;晋州医学博士武泰、荆门军医助教(候)[侯]昱并授试国子四门助教,太医局祗应。所有申及甫系太医局丞,欲要本局书押。寺司体量武泰
医术精深,欲乞兼太医局丞,与申及甫同签押兼讲说。其(候)[侯]昱亦乞授太医正祗应。」诏申及甫依所请,武泰、(候)[侯]昱差太医局正。
七月五日,诏以国子四门助教、太医局祗应郑叔熊改试将作监主簿,不理选限,仍支赐钱五十千,(遗)[遣]令自便。
译六人为定额,现有五人,缺一人;疮肿科以四人为定额,现有八人,多余的四人补充为守缺;口齿咽喉科以四人为定额,现有六人,多余的二人补充为守缺;金镞兼书禁科以一名为定额,现有一名;金镞兼伤折科以一名为定额,现有三人,多余的二人补充为守缺。
六年二月一日,太常寺上奏说:"知亳州李徽之请求下令外州军选拔考试医学人才,救治军民疾病。查核太医局条例,凡在京学习医术、想要在本局听读者,须向太常寺投递家状,由命官使臣或翰林医官、医学一员保明担保,并须三人以上共同结为一保。等到听读满一年,考问经义十道,能答对五道以上者,太常寺发给凭证,补充为本局学生。同时依照近来的条例,以一百二十人为定额。如今看来,请求各道州府比照太医局的成例,招收习医学生,以本州岛军投递家状,由命官或医学博士、助教一员保明担保,也须三人以上共同结为保。各地选派官员管理,令医学博士教习医书。等满一年后,委派官员比试经义,答对五道以上者,本州岛发给凭证,补充为学生,并免除州县医行的差役职责。大郡以十人为定额,其中小方脉三人;小郡七人,其中小方脉三人。并拨给官屋五七间,作为讲习学舍。等到本州岛医学博士、助教出现空缺,即选拔医术精熟、屡有功效者补任。如果没有经过官学考试合格者,不得担任医学博士、助教。这样,才足以激励外郡习医之人稍知医方之学,用来救治百姓。"朝廷同意此请。考试规格是在各科所学医书内共问义十道,答对五道以上为合格。考试医生所用书目:大方脉科考《难经》一部,《素问》一部,共二十四卷;小方脉科考《难经》一部,《巢氏》六卷,《太平圣惠方》一宗,共十二卷。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太常寺上奏说:"太医局申报,隰州进士申及甫被授予试国子四门助教,兼太医局丞;晋州医学博士武泰、荆门军医助教侯昱都被授予试国子四门助教,太医局祗应。其中申及甫既担任太医局丞,请求由本局签署认可。太常寺经过考察认为,武泰医术精深,请求也兼任太医局丞,与申及甫共同签押并讲授学问。侯昱也请求授予太医正祗应之职。"朝廷下诏,同意申及甫的请求,武泰、侯昱则被差任为太医局正。
七月五日,下诏将国子四门助教、太医局祗应郑叔熊改试将作监主簿,不受理选限规定,并赐给钱五十千,遣其自便离去。此前有近臣举荐郑叔熊擅长医术,于是被召入太医局。郑叔熊以母亲年老为由推辞,不愿留在太医局,因此皇帝恩赐遣送他离去。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太医局,熙宁九年设置,由熊本提举,大理寺丞单骧管勾。此后下诏不再隶属太常寺,设提举一员,判局二员,判局须选拔熟知医事者担任。各科设教授一员,选拔翰林医官以下与上等学生以及在外良医担任。学生通常在春天考试,取合格者三百人为定额。太学、律学、武学生以及诸营将士患病,轮流前往治疗。各自发给印纸,记录病情,年终考核其成效,分为三等依次补录奖赏。上等每月给钱十五千,不超过二十人;中等十千,不超过三十人;下等五千,不超过五十人。医治失误过多者受罚黜退,接受兵校钱物贿赂者,按监临强行索取财
近臣荐其善医,遂召入太医局。叔熊辞以母老,不愿在局,故恩赐遣之。以上《国朝(为)[会]要》。《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医局,熙宁九年置,以熊本提举,大理寺丞单骧管勾。后诏勿隶太常寺,置提举一,判局二,判局选知医事者为之。科置教授一,选翰林医官以下与上等学生及在外良医为之。学生常以春试,取合格者三百人为额。太学、律学、武学生、诸营将士疾病,轮往治之。各给印纸,书其状,岁终稽其功绪,为三等第补之。上等月给钱十五千,毋过二十人;中等十千,毋过三十人;下等五千,毋过五十人。失多者罚黜之,受兵校钱物者,论如监临强乞取法。三学生愿与者听受,而禁邀求者。及官制行,隶太常礼部。《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已见太常寺叙篇。
神宗熙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置太医丞,请给、佩鱼视殿中省尚药奉御,叙班其下。以处医官之产科、小方脉者,不使为尚药奉御也。
五年七月,太常寺言:「太医局以武成王庙建武学,合徙置他处。遂相城西扁鹊庙,可就置局。」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妃生,臣僚等不得奏乞太医局医生并百姓医人等,送医官院上簿,收姓名后试验。」
八年十二月,提举(大)[太]医局、大理寺丞单骧言:「本局系朝廷创置,所有合申请事件,乞许申中书。」而太常寺言,乞立提举太医局所为额,并从之。
九年三月五日,以秀州华亭县主簿陈应之管勾太医局。
五月,诏中书礼房修太医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务卖药所往彼看详。太医局更不隶太常寺,别置提举一员,判局二员。其判局选差知医事者充句末原衍「从之」二字,据本书职官二二之三六删。。
十四日,诏罢熟药库合药所,其应御前诸处取索俵散药等,及所减人吏,并隶合卖药所。本所仍改入太医局,以光禄寺丞程公孙、三班奉职朱道济管勾合卖太医局药。
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举太医局、改差提举太医局单骧充管勾。仍令修葺旧司农寺,充医学公宇。有司相度,寺屋兴修浩大,乞将旧朝集院修盖。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知制诰熊本言:「乞改差前秀州华亭县主簿、管勾太医局陈应之知太医丞公事,仍乞今后以朝官充判,京官充管勾。选人知丞事,通不得过二员。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发遣。」从之。
九月,诏太医局合治瘴药三十种,遣使臣赍付安南行营总管司。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太医局选医生十人,给官局熟药,乘驿诣曹村决河,医治见役兵夫。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判太医局。除放欠负,以领察事
也。同日,起居舍人、史馆修撰陈睦提举太医局。
译物之法论处。三学学生自愿求医者听任其就医,但禁止强行邀求。等到官制施行后,太医局改隶太常礼部。《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相同,此事已见于太常寺篇目中。
神宗熙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设置太医丞,其请给、佩鱼待遇比照殿中省尚药奉御,位次排在其下。这是为了安置医官中从事产科、小方脉科的人员,不使他们担任尚药奉御之职。
熙宁五年七月,太常寺上奏说:"太医局设在武成王庙,因要在此处建立武学,须迁往别处。查看城西的扁鹊庙,可就此设置太医局。"朝廷同意此请。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下诏:"妃嫔生产之时,臣僚等不得奏请太医局医生以及百姓医人等,须送医官院登记造册,考核后方可录用。"
八年十二月,提举太医局、大理寺丞单骧上奏说:"本局是朝廷新设置的机构,凡有需要申请之事,请允许直接申报中书省。"太常寺也上奏,请求设立提举太医局所作为编制,朝廷都同意了。
九年三月五日,任命秀州华亭县主簿陈应之管勾太医局。
五月,下诏命中书礼房修订太医局的规制,等修订完成后,即令市易务卖药所前往查看详审。太医局此后不再隶属太常寺,另设提举一员,判局二员,判局须选派熟知医事的人担任。
十四日,下诏撤销熟药库合药所,凡是御前各处需要取索散发药物之事,以及所裁减的吏员,都归属合卖药所。合卖药所此后改并入太医局,由光禄寺丞程公孙、三班奉职朱道济管理太医局的合卖药事务。
当月,任命知制诰熊本提举太医局,改派提举太医局单骧担任管勾,并令修葺旧司农寺,作为医学官署之用。有司勘察后认为,此处房屋修建工程浩大,请求改用旧朝集院修建,朝廷同意此请。
八月二十五日,知制诰熊本上奏说:"请求改派前秀州华亭县主簿、管勾太医局陈应之知太医丞公事,并请求此后以朝官担任判局,京官担任管勾。选人担任知丞事者,总数不得超过二员。如果都是丞,则以官阶较高者派遣。"朝廷同意此请。
九月,下诏命太医局配制治疗瘴疠的药物三十种,派遣使臣送交安南行营总管司。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一日,下诏命太医局选拔医生十人,配给官局熟药,乘驿马前往曹村决河之处,为在此服役的兵夫治病。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诏罢免权御史中丞李定判太医局之职,免除他所欠的公务,因其职责本在于纠察监督政事。同日,任命起居舍人、史馆修撰陈睦提举太医局。
五年,施行官制改革,将太医局隶属太常礼部。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下诏命太医局选拔医生八人,令四厢使臣各自统辖二人,凡是商旅及孤苦无依的患病者,登记姓名后加以医治。核算其全部治愈失误的情况,制定赏罚办法,每人每月支给合药钱二千。这是采纳了两浙转运副使许懋的请求。
哲宗元佑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下诏说:"访察得知近日京城军民难以获得医药,令开封府查访。如果确实是患病者众多,可安排太医局选派医人,前往各班直军营、坊巷,分别认定辖区,进行诊治。开封府应调派官员提举合药事宜,并每日支给食钱,从御前寄收的封桩钱内支付。等到患病者稀少时,即可停止。"
绍圣元年四月九
五年,行官制,以太医局隶太常礼部。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太医局选医生八人,令四厢使臣各辖二人,凡商旅与穷独被病者,录名医治。会其全失,为赏罚法,人月支合药钱二千。从两浙(展)[转]运副使许懋请也。
哲宗元佑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曰:「访闻近日在京军民难得医药,令开封府体访。如委是人多病患,可措置于太医局选差医人,就班直军营、坊巷,分认地分诊治。本府那官提举合药并日支食钱,于御前寄收封桩钱内等支破。候患人稀少,即罢。」
绍圣元年四月九日,诏:「访闻在京军民疾病者众,令开封府关太医局取熟药疗治。逐厢使臣、学生并给钱有差。」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二十一日,诏以太医局生差医生,分诣闾巷医治。
徽宗崇宁三年六月二十日,讲议司奏:「熙宁九年诏旨,兴置太医局,教养生员,分治三学、诸军疾病,岁尽比较,等第给钱。今来除别置医学教养上医外,其本局并合兴复。」从之。
大观元年二月六日,臣僚言:「伏见开封府参军曹照虽是门荫,止有医治,尝以罪改官,无因自进,遂假方伎,交结权要,为进取之谋。行术京师,以药笥自随,裒取遗谢,非士人之比,不可责以廉隅。今预缙绅之列,名寔未正,士论耻之。参军以议法律、治狱讼为职,而照见兼太医局丞,条禁与官不同。(望伏)[伏望]还(诏)[照]太医而罢其府官,庶几巫医卜相之徒,亦安分守。」诏曹照罢前件差遣,依旧太医局丞。
政和元年五月十二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太医局状,奉议郎、太医局正程容(程)[陈]乞请给、序位、人从比附寺监丞体例施行。户部勘当,已得朝旨,依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则例支破。所有立班序位,欲比拟在都水监丞之下。」从之。
八月十八日,中书省言:「太医局令、正、丞系创置,旧法并朝廷差选士人,即非吏部员阙。除令已降指挥,今后并朝廷差人外,丞未有指挥。」诏太医局丞今后朝廷差人。
三年闰四月一日,尚书省言:「检会太医令裴宗元乞就太医局复置太医学,并依大观已行条例施行。奉圣旨依。外方难得医药,在京医学等员数甚多,并令尚书省措置。契勘翰林院见今医官至祇候七百余员,并无职事,诸路驻泊额止百余员,令立较试之法,随所试中高下分遣。诸路州军有大小远近之殊。而医有大、小方脉、产、眼、口齿、针、(产)[疮]、金镞之别。今以州郡分为八等,以医分为八科下项:三京七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眼、针、疮各一人;帅府六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眼各一人;上州四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各一人;中州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下州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次远二人,大、小方脉一人,小方脉一人;远二人,大小方脉
各一人。
译日,下诏:"访察得知京城军民患病者众多,令开封府向太医局索取熟药进行救治。各厢使臣、学生并按等级发给钱财。"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尚未改元。三月二十一日,下诏命太医局派遣医生,分别前往各处闾巷诊治百姓。
徽宗崇宁三年六月二十日,讲议司上奏说:"熙宁九年的诏旨,兴建设置太医局,教养学生,分别治疗三学、诸军的疾病,年终加以比较考核,按等级给予钱财。如今除另外设置医学教养上等医生外,太医局本身也应当一并恢复兴办。"朝廷同意此请。
大观元年二月六日,有臣僚上奏说:"据了解,开封府参军曹照虽出身门荫,只擅长医术,曾因罪过降职,无从自我晋升,于是假借医术方技,交结权贵要人,谋求进身之阶。他在京城行医时,随身携带药箱,收取病人所赠的谢礼,其行径不像士人所为,不能以士大夫的清廉自守标准来要求他。如今他位列士大夫之中,名实不符,士人议论都以此为耻。参军本应以议定法律、审理狱讼为职责,而曹照却兼任太医局丞,这与朝廷条例中所禁止的官职兼任不同类别相悖。恳请让曹照仍旧担任太医之职,罢免他参军府官之职,这样巫医卜相之类的人,也能各安其分。"朝廷下诏罢免曹照此前的差遣职务,令他仍旧担任太医局丞。
政和元年五月十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上奏说:"太医局申报,奉议郎、太医局正程陈请求其请给、序位、随从人员等比照寺监丞的体例办理。户部审核后,已获得朝廷旨意,依照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的先例支给。至于站班列位的次序,请求比照排在都水监丞之下。"朝廷同意此请。
八月十八日,中书省上奏说:"太医局令、正、丞都是新设的职位,此前一直由朝廷选派士人担任,并非吏部所管的官员空缺。除令一职已经下达指挥外,此后一并由朝廷差人担任,唯独丞一职尚未有明确指挥。"朝廷下诏,太医局丞此后也由朝廷差派人员担任。
政和三年闰四月一日,尚书省上奏说:"查核太医令裴宗元请求在太医局中恢复设置太医学,并依照大观年间已施行的条例办理。已获圣旨同意。由于外地难以获得医药,而京城医学等人员数量众多,一并令尚书省加以措置。查核翰林院现有医官到祇候一级共七百余员,都没有具体职事,各路驻泊的定额只有一百余员,应订立考试办法,根据考试成绩高低分别派遣。各路州军有大小远近的差别,医术又分大方脉、小方脉、产科、眼科、口齿科、针科、疮科、金镞科的区别。如今将州郡分为八等,医术分为八科,下列如下:三京设七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科、眼科、针科、疮科各一人;帅府设六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科、眼科各一人;上州设四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科各一人;中州设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下州设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次远州设二人,大小方脉各一人;远州设二人,大小方脉各一人。医职、医工负责医治吏、军、民疾病,任期届满后加以比较考核,痊愈率达八分以上者,以下按医治人数十分之比例计算:达千人以上、或起死回生达十人以上者,虽然不到八分,也免于考试,并减少三年的磨勘期限,愿意用磨勘年限换取改换服色者,听凭其愿。达五百人以上者免于考试,并升迁注官一等;达三百人以上者,升迁注官一等,愿意换取免试待遇者,听凭其愿。医治死失率达三分以上者,以
医职医工医治吏军民,任满比较,痊安八分以上,以下项医过人数十分为率:千人以上,或起死得生十人以上,虽不及八分免试,仍减三年磨勘。愿以磨勘改换服色者听。五百人以〔上〕免试,仍升注官一等;三百人以上,升注官一等,愿换免试者听。死失三分以上,以下项医治过人数十分为率:千人以上,展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展二年磨勘;不满五百人,展三年磨勘。一、应见在翰林院自祗候以上,许就试注官,于翰林院投状,牒送医学,类聚阙,贡院较试,出榜申奏,于礼部注授。一、诸州书医职医工历不验寔,冒妄虚伪者杖一百,吏人勒停;有情弊者加二等,吏人编管五百里。乞取者以自盗论。」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先帝董正治官,太医局丞教授学生员额成宪具存。今医局之外复建医学,既违元丰旧制。舍选之法,本示教养,今又医学生赐第之后,尽官州县,不复(贵)[责]以医术,平昔考选,遂成虚文。在京医学可并罢。应医学三舍生,旧系内外学籍,愿入学者,上内舍并特令于见医学舍额上降一舍。外舍许通理医学,校定入学。令礼部国子监限五日条具闻奏,官吏依(旨)[省]罢法,合当除者,别与差遣。文籍、田产、应干钱物,并并归国子监。」
八月二十五日,礼部翰林医官局言:「奉诏,立医官额。使、副,元丰旧额共肆员,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医官凡十四阶,额外总一百十有七人。直局至祗候,元丰旧额共一百四十二人,今自医 至祗候,凡八阶,并不立额,见在职者总九百七十九人,冗滥莫此之甚。应额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员,大夫以二十员,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余〕并为额外人,依已降待诏等指挥例施行。见带遥郡人请给等,并应医官入品及依官户,并依元丰法。比附元丰法不该入品、依官户者,并改正。医 以下,分立员额,令礼部同翰林医官局条画闻奏。今条画到下项;一,今准指挥,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为额。一,拟立下项人额,医 :元丰额四人,今以七人为额;医痊,元丰额六人,今定以十人为额;医愈、医证、医诊系创立阶,今并入医候至祗候额内,通作二百八十三人为额。以上通医效、医痊八 共立三百人为额。医效七人,医痊十人,大方脉兼风科一百五十三人,小方脉二十四人,针科一十四人,眼科一十六人,产科一十六人,疮肿科一十四人,金镞科三十二人,口齿兼咽喉科共一十二人。」从之。
宣和二年九月十八日,诏:「医职初官,两迁便至升朝,因依侥幸,遂添医证、医愈三阶。然请给恩数一同朝官,显为太优。自今请给并依医候条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外州军奏补医职无立定人数,随场试补医学祗候,未审合与不合依今年八月十三日指挥,依待诏等指挥例,候销及额,方得收
补。
译下同样按医治人数十分之比例计算:达千人以上,展延一年磨勘期限;达五百人以上,展延二年磨勘期限;不满五百人,展延三年磨勘期限。一是凡现任翰林院自祗候以上者,允许直接参加注官考试,向翰林院投递申请,转交医学,汇集空缺,由贡院进行考核,公布名单上报,由礼部注授官职。一是各州登记医职、医工的履历如有不实、假冒虚伪者,处以杖刑一百,吏人则勒令停职;如有徇私舞弊情节者加重二等处罚,吏人编管发配五百里外。索取贿赂者按自盗论处。"朝廷同意此请。
七月二十一日,下诏说:"先帝整顿治理官制,太医局丞、教授、学生的编制名额都有明确的成文规定。如今在太医局之外又另建医学,既已违背了元丰旧制。舍选之法本来是用来教育培养人才的,如今医学生获得功名后,都到州县任官,不再要求他们具备医术,往日的考核选拔,就成了一纸空文。京城的医学可以一并罢除。凡是医学三舍的学生,原本都登记在内外学籍中,如愿意入学者,上舍、内舍并特命降一舍安排在现有的医学名额中;外舍生可以通算医学的学习经历,经过考核合格后允许入学。命礼部、国子监在五日内拟定详细条例上报,官吏依照省罢之法办理,应当罢免的,另行安排差遣。相关文书档案、田产、所有钱物等,一并归入国子监。"
八月二十五日,礼部、翰林医官局上奏说:"奉诏订立医官定额。使、副之职,元丰旧制定额共四员,如今从和安大夫到翰林医官共十四阶,定额之外总计一百一十七人。直局到祗候之职,元丰旧制定额共一百四十二人,如今从医…到祗候共八阶,都未订立定额,现任职者共九百七十九人,冗员泛滥之严重莫过于此。凡是额外人员可特别予以免除更正,郎以三十员为额,大夫以二十员为额,医…至祗候以三百人为额,其余的都作为额外人员,依照已经下达的对待诏等指挥办理。他们的遥郡请给等待遇,以及应当入品和依照官户待遇的人员,都依照元丰旧法办理。凡是按元丰旧法不应入品、不应依照官户待遇的人员,都加以改正。医…以下人员,另外拟定编制名额,命礼部会同翰林医官局拟出具体方案上报。"如今拟定方案如下:一是如今依照指挥,医…至祗候以三百人为定额。一是拟定各等级人员名额如下:医…,元丰旧额四人,如今以七人为定额;医痊,元丰旧额六人,如今定以十人为定额;医愈、医证、医诊都是新设立的等级,如今一并归入医候至祗候的定额之中,通共作为二百八十三人为定额。以上通合医效、医痊八阶共立三百人为定额。医效七人,医痊十人,大方脉兼风科一百五十三人,小方脉二十四人,针科十四人,眼科十六人,产科十六人,疮肿科十四人,金镞科三十二人,口齿兼咽喉科共十二人。"朝廷同意此请。
宣和二年九月十八日,下诏说:"医职之人刚入仕时,经过两次迁转便可升至朝官之列,凭借这种侥幸机会,于是增添了医证、医愈三个等级。然而其请给恩数与朝官相同,这显然太过优厚了。此后请给待遇一律依照医候等级的条例办理。"
十一月四日,中书省、尚书省上奏说:"外州军奏请补充医职,没有确定的人数,随差随试补充为医学祗应,未知是否应当依照今年八月十三日的指挥,比照对待诏等指挥的成例,等到消化超编人数达到定额后,方才允许收补。"朝廷下诏,外州军奏补医职之事一律罢除。
」诏外州军奏补医职罢。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曰:「昨日医官已指挥令罢内宿,以为妄乱干请之戒。」先是,医官童从善乞作诊御脉祗应,翰林院具到从善系疮肿科,不应格法,得旨更不施行。
绍兴元年十一月十二日,诊御脉判太医局樊彦端言:「近东京差到太医局生九人,欲乞收管在局,依祖宗旧法,专一医治殿前马步军、三司诸军班直。遇有缓急病患,依本局自来立定条法,差拨逐处医治。」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医官局近收试到新补医官,及续到局人未经差遣,可令本局将先会到合破驻泊去处,不以轻重远近,理到局次序,与差注一次。」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医官局生员额并依旧制。内局生请给,令户部措置,量行增添,申尚书省。」户部寻取到粮料院状,具到太医局局生见勘在京请给则例,并依应措置,量行增添钱数。大方脉科、风科每月各请食钱二贯文,内有职事五人充堂长、斋长、司书、司门、斋谕,各添月俸钱一贯文。月内经差医治殿前马步、三司、禁卫、诸班直等,局生添破合药钱三贯文,不经差人勿给。今欲量增添食钱二贯文,通共食钱四贯文。产科、疮肿科兼伤折科、小方脉科、针科、灸科、眼科、口齿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每月各食钱一贯二百文。内产科、疮肿科、伤折科每月内经差医治局生添破合药钱三贯,并小方脉科、针科兼灸科、眼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月内经差医治局生添破合药钱二贯文。今欲量行增添食钱一贯八百文,通共食钱三贯文。」并从之。
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将来臣僚言试医人并太医局生附试,可令就本局专一 试,务要严革弊幸。应合行事件,令条具申尚书省。」
三十一年,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差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破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贯合:原作「四」
译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皇帝说:"昨日已经指挥医官罢除内宿之制,以此作为对妄乱干求请托行为的惩戒。"此前,医官童从善曾请求担任诊御脉祗应之职,翰林院查核得知童从善本属疮肿科,不符合相关格法规定,因此得旨不予施行。
绍兴元年十一月十二日,诊御脉判太医局樊彦端上奏说:"近来从东京差调到太医局的学生九人,请求收编管理在局中,依照祖宗旧法,专门负责医治殿前马步军、三司诸军班直。如遇有紧急病患,依照本局历来订立的条例,差派前往各处诊治。"朝廷同意此请。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诏说:"医官局近来收试补入的新医官,以及陆续到局尚未经过差遣安排的人员,可命本局将先前已核定应当支付的驻泊去处,不论轻重远近,按到局的先后次序,给予一次差注安排。"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诏说:"医官局生员的名额一律依照旧制。局内学生的请给待遇,命户部加以措置,酌量增加,上报尚书省。"户部随即调取粮料院的申状,查核太医局学生现在京城请给的标准,按照措置增加钱数。大方脉科、风科每月各请食钱二贯文,其中担任堂长、斋长、司书、司门、斋谕等职事的五人,各增加月俸钱一贯文。当月若曾差派医治殿前马步、三司、禁卫、诸班直等,学生增给合药钱三贯文,未经差派者不给。如今拟酌量增添食钱二贯文,合计共食钱四贯文。产科、疮肿科兼伤折科、小方脉科、针科、灸科、眼科、口齿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每月各食钱一贯二百文。其中产科、疮肿科、伤折科当月若曾差派医治,学生增给合药钱三贯,小方脉科、针科兼灸科、眼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当月若曾差派医治,学生增给合药钱二贯文。如今拟酌量增添食钱一贯八百文,合计共食钱三贯文。"朝廷都同意了这些请求。
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诏说:"将来若有臣僚建言考试医人以及太医局学生一并附试之事,可命就本局专门加以考试,务必要严格革除各种弊端与侥幸行为。凡是应当施行的相关事项,命拟定具体条例上报尚书省。"
三十一年,下诏说:"太医局选拔考试医生,派遣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共同出题考核,支给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规定,分科派官及应支给的公使钱共三百六十贯……"(后文缺)
,据下文「干道元年诏」条改。,至是省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四日,太医局状:「依指挥,条具并省本局医官八十八人,医生一百一人,并欲减半。据本局稍稍:疑误。,除无医官外,止有诸科局生,大方脉科一百二十人,见管三十四人;风科八十人,见管四十七人;小方脉科二十人,见管六人;眼科二十人,见管五人;疮肿兼伤折科二十人,见管一人;产科十人,见管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十人,见管三人;针灸科一十人,全阙;金镞兼书禁科一十人,见管一人。乞将大方脉科见管人为额,小方脉已下科目元额并减半。」从之。
译根据下文"干道元年诏"条改正。到这时才裁减它。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四日,太医局上奏说:"遵照指示,逐条列出并裁减本局医官八十八人、医生一百零一人,都要减去一半。据本局(原文)'稍稍':疑为讹误。,除去没有医官的科目外,只剩下各科局生:大方脉科(原额)一百二十人,现管三十四人;风科(原额)八十人,现管四十七人;小方脉科(原额)二十人,现管六人;眼科(原额)二十人,现管五人;疮肿兼伤折科(原额)二十人,现管一人;产科(原额)十人,现管一人;口齿兼咽喉科(原额)十人,现管三人;针灸科(原额)十人,全部空缺;金镞兼书禁科(原额)十人,现管一人。请求将大方脉科现管人数定为定额,小方脉科以下各科目的原定额都减去一半。"皇帝准奏。
干道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并臣僚奏试医补医官名目,差大方脉科、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破公使钱二百五十贯。」按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贯,至是省之。
三年三月十九日,
诏:「除十四日已降指挥立额诸医官存留外,余人并在局祗应直日太医局(及生)[生及]局医生并罢,今后更不试补。」先是,宰执进呈国用事,数内一项,医官请钱甚多。上曰:「此辈最无用,亦可省减。」故有是命。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太医局生乞附省试试补,虞允文等奏曰:「医人入仕之路三,有试补,有荫补,有荐补。今独试补之法废,恐庶民习医者无进取之望,不复读医书。且局生请给,岁不过四千缗;国用司省之过矣。」上曰然,于是诏更不置局,依旧存留医学科,可令逐举附试。
八年正月二日,诏:「太医局更不置局,依旧存留医学科。逐举许行赴试逐举:原作「遂学」,据上条改。,权令太常寺掌行。其试补约束等,依已降指挥。」
九年,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差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大:原作「太」,据上文改。,支破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钱三百六十贯,元年指挥已省作二百五十贯二:原作「三」,据上文「干道元年诏」条改。,至是又省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五年正月七日,礼部言:「据太常寺申,医生并〔局〕生并臣僚奏试医人附省试别试所解发。所有出题考校试官,每科虽合差二员;缘就试人数不多,乞依淳熙四年指挥,通差大方脉或风科共四员,中书、门下省行下翰林医官局,取索有出身郎及大夫以上姓名,于引试前二日点差,降敕令宣押入院。合用经书,下国子监、临安府医院关借。附试所公使钱系临安府报点检所,下所属应副。」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二年七月十九日,诏复置太医局。九月三日,诏:封桩库地一段空闲,令(展)[转]运使修盖,充太医局。
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太常寺检照太医局旧法下项:本局官二员,朝官充判,京官为主管,选人为丞。未罢局之前,止差一员,教授四员,于翰林医官内差权。吏额四人,未罢局之前,系前行一人,手分一人。后来权令(大)[太]常寺掌行,存留一人行遣。局生以三百人为额,裁减作一百三十一人。未罢局之前,八十五人,铜印壹颗。乞以『绍熙太医局记』六字为文。」诏:「和安大夫、诊御脉周昭判太医局,太医丞可于选人内选差。教授、翰林良医、诊御脉能蒙,翰林医证李九龄、高永年提举翰林院,李宗回差主管太医局。吏额依未罢局前人数,局生以一百人为额。
译干道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令:「太医局选试医生,以及臣僚奏请考试补授医官名目一事,差大方脉科、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给公使钱二百五十贯。」按照旧制,分科差官以及应支公使钱共三百六十贯,到这时加以裁减。
三年三月十九日,诏令:「除十四日已下达指挥确立名额的诸医官予以存留外,其余在太医局祗应直日的(及生)〔生及〕局医生一律罢去,今后不再考试补选。」在此之前,宰执进呈国用事宜,其中一项,医官请领的俸钱很多。皇上说:「这些人最无用处,也可以省减。」所以有此诏命。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太医局学生请求附于省试考试补选一事,虞允文等人奏报说:「医人入仕的途径有三种,有试补,有荫补,有荐补。如今唯独试补之法被废除,恐怕民间习医之人没有进取的希望,不再研读医书。况且局生所领请给,一年不过四千缗;国用司省减此项实在过分了。」皇上说是这样,于是下诏不再另设局,依旧存留医学科,可令每次科举附带考试。
八年正月二日,诏令:「太医局不再设局,依旧存留医学科。每次科举允许前往应试(原作「遂学」,据上条改),暂且命令太常寺掌管此事。其试补的约束等规定,依照已下达的指挥办理。」
九年,诏令:「太医局选试医生,差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给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分科差官以及应支公使钱三百六十贯,元年的指挥已省减为二百五十贯,到这时又加以裁减。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淳熙五年正月七日,礼部上言:「据太常寺申报,医生以及〔局〕生以及臣僚奏请考试医人附于省试另设的试所发解。所有出题考校的试官,每科虽应差二员;但因为应试人数不多,请依照淳熙四年的指挥,通差大方脉或风科共四员,由中书、门下省下达翰林医官局,索取有出身郎官及大夫以上人员的姓名,在引试前二日点差,降敕令宣召押送入院。所需用的经书,向国子监、临安府医院借取。附试所的公使钱由临安府报点检所,下达所属机构应付。」皇上准奏。以上出自《孝宗会要》。
绍熙二年七月十九日,诏令恢复设置太医局。九月三日,诏令:封桩库有一段空地,命(展)〔转〕运使修建,充作太医局。
八月二十三日,礼部上言:「太常寺检核查照太医局旧有法规如下:本局设官二员,朝官充任判局官,京官为主管,选人为丞。局未罢废之前,只差一员,教授四员,从翰林医官内差充暂代。吏额四人,局未罢废之前,为前行一人、手分一人。后来暂令(大)〔太〕常寺掌管,存留一人办理事务。局生以三百人为定额,裁减为一百三十一人。局未罢废之前,为八十五人,铜印一颗。请以『绍熙太医局记』六字为印文。」诏令:「和安大夫、诊御脉周昭判太医局,太医丞可从选人内选差。教授、翰林良医、诊御脉能蒙,翰林医证李九龄、高永年提举翰林院,李宗回差为主管太医局。吏额依局未罢废前的人数,局生以一百人为定额。」其余均依所请。
三十日,诏令:「入内侍省东头供奉官、主管太医局邓〇可改任提点太医局。」
十月十四
」余并依。
三十日,诏:「入内侍省东头供奉官、主管太医局邓▯可改作提点太医局。」
十月十四日,礼部言:「太常寺看详到太医局申请下项:一,乞以提点太医局为名,铸造印记。今欲止令就用目今所领本职印(许)[记],不必别行铸造。一,乞差人吏三人,点检文字一名。今欲令提点官遇有行移文字,就用所领本职人吏兼行。或止用本局人吏,亦不致阙事。一,乞差破赍擎案牍兵士四人,乞止令于步军司差破兵士二人。一,乞将太医局应有行移申请事节,并申提点官取旨施
行。一,乞将提点官月给职钱等,依太医局主管局官则例,帮勘支破。不隶省、台、曹、部、寺、监等处,今乞依国朝典故,太医局隶太常礼部。遇有申请合行事件及取索供报,并照应未罢局前体例施行。」从之。既而御史台言:「近降指挥,提点太医局申请事节,并申提点官取旨施行,与不隶省、台、曹、部、寺、监等处,取索簿籍供报。今若不隶三省,则将来试选医官、补授太医、助教等事,亦可不由朝省,径自施行。独以不隶省、台、曹、部、寺、监一事,有碍成法,诚不可行。」从之。
三年二月十九日,礼部言:「今指定到太医局申,淳熙十六年铨试待补习学医生,今来复置太医局,本局参照旧法,申明朝廷,乞将上件名色改作铨试中太医局习医生。已赴绍熙元年省试。内有不中之人,每乞省试年分径赴省试,更不再赴铨试。」从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铨试中待补习学医生,今来已改作铨试中太医局习学生,不限人数取放。盖将尽取合格,以足所立员额之数。缘所差试官除假故避亲外,诸科共不过十人,可以揣度,阴相计会。今欲候会题之时,每道令出题官多供二三十件,从监试官对众抽摘,依格给与。且倍严怀挟、传义、代笔之禁。其将来试三场,亦合以第一场定去留。所供墨义大义等题目,仿此施行。其第二、第三场,每题亦合多供三五件,抽摘出题,庶几少革冒滥之弊。」从之。
四月十二日,诏:「今已复置太医局,从旧格法试补医人,其淳熙十五年九月十日试补医人指挥更不施行。判局以下三年为任,教授以下二年为任。如教授数内教导有方,可令太医局保明,存留再任。余并依未罢局前已降指挥。」
二十八日,礼部言:「太医局申,提点官不应干涉本局事务。照得提点太医局系属承受,所有每遇勘当申请并出给收使太医助教等应干事务,自来系朝廷批送礼部,行下太常寺,勘当行移。其提点太医局即不合干预。今欲从所乞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太医局缺少什物,令取会本局数目,差人计料制造。
译日,礼部上言:「太常寺审看详核太医局所申报的事项如下:一、请以提点太医局为名,铸造印记。现在拟只令就用目前所领本职的印(许)〔记〕,不必另行铸造。一、请差人吏三人,点检文字一名。现在拟令提点官遇有公文行移,就用所领本职人吏兼办。或者只用本局人吏,也不致耽误事务。一、请差配担负文书案牍的兵士四人,请只令由步军司差配兵士二人。一、请将太医局所有行移申报事项,都申报提点官取旨施行。一、请将提点官每月所给职钱等,依照太医局主管局官的旧例,一并核发支给。不隶属省、台、曹、部、寺、监等处,现在请依照国朝旧例,太医局隶属太常礼部。遇有申报事宜以及索取供报,都照应局未罢废前的成例施行。」皇上准奏。不久御史台上言:「近来下达的指挥,提点太医局申报事项,都申报提点官取旨施行,与不隶属省、台、曹、部、寺、监等处,索取簿籍供报。如今若不隶属三省,那么将来考试选拔医官、补授太医、助教等事,也可以不经由朝省,径直施行。仅仅是不隶属省、台、曹、部、寺、监这一项,有碍于既成法度,实在不可行。」皇上准奏。
三年二月十九日,礼部上言:「现指出太医局所申报,淳熙十六年铨试待补习学医生,如今恢复设置太医局,本局参照旧法,申明朝廷,请将上述名目改作铨试中太医局习医生。已经赴考绍熙元年省试。其中有未考中之人,每逢省试之年,请径直赴省试,不再重新参加铨试。」皇上准奏。
二十四日,臣僚上言:「铨试中的待补习学医生,如今已改作铨试中太医局习学生,不限定人数录取。这是打算尽数录取合格之人,以补足所定的员额之数。因为所差试官除有事请假、回避亲属之外,各科合计不过十人,可以推测,暗中互相勾结商议。现在拟等到会题之时,每道题令出题官多提供二三十份,由监试官当众抽取,依照规格给与。并且加倍严禁夹带、传递答案、代笔等弊端。将来考试三场,也应以第一场决定去留。所提供的墨义、大义等题目,照此办理。第二、第三场,每道题也应多提供三五份,抽取出题,庶几可以稍稍革除冒滥的弊病。」皇上准奏。
四月十二日,诏令:「如今已经恢复设置太医局,依照旧有的规格法度试补医人,淳熙十五年九月十日关于试补医人的指挥不再施行。判局官以下以三年为一任,教授以下以二年为一任。如教授之中教导有方者,可令太医局保荐证明,予以存留再任一届。其余均依局未罢废前已下达的指挥办理。」
二十八日,礼部上言:「太医局申报,提点官不应干涉本局事务。查得提点太医局属于承受一职,凡遇每次审核申报,以及发放收用太医、助教等相关事务,历来都是由朝廷批交礼部,下达太常寺,审核办理行移文书。提点太医局便不应干预此事。现在拟依所请施行。」皇上准奏。
十一月二十日,诏令:「太医局缺少器物,令查明本局所需数目,差人计算材料予以制造。」
四年九月二日,诏令:「太医局供奉安放神应王善济公,每逢春秋二祭,由太常寺差官主持行礼。并在九月九
」
四年九月二日,诏:「太医局奉安神应王善济公,每遇春秋二祭,太常寺差官行事。并九月九日神应王生日,令临安府支钱二百贯文,充祠祭、斋醮使用,逐年准此。」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太医局教导生员、试选医官,性命所系,岂宜苟简 见行试法,带入经方数部,许就试所捡阅,因此诸生都不记念,其弊寖久。今后并不许携带经书入试。」以太常寺有请故也。
九月二十九日,翰林医候管震言:「医官补授有四色,曰特补,曰奏荐,曰臣僚奏试,曰局生锁试。自局生出官者,系经三场试中,号为广场人,许充试官。其特补、奏荐、奏试,绍兴初间止就医官局答(默)[墨]义数篇而已,故不为广场人。比年以来,
既将臣僚奏试之人与局生并附贡院,一(休)[体]出题,赴试三场合格,方许出官,此谓广场可也。本局循习旧例,每差试官,止以局生补授为广场人,其余不得预差。殊不知向来以局生补授者,历年既久,事故死亡,目今止有十数辈,往往可以(偏)[遍]嘱,殊非公道。今乞将比年奏试曾与局生一例三场赴试合格出官之人,通为广场人数,如遇有试,令医官局尽其员数,备申朝廷点差,以绝私弊。」从之。
四年二月八日,太常寺言:「庆元三年六月十九日指挥,究见渗漏登耗,合行撙节。数内翰林医官、太医局人吏、学生委是数多,若不量行裁减,显是虚费钱物。今看详,将太医局元立局生一百人为额,今欲十分为率,减去四分,以六十人立为定额。」从之。
既而本局开具:「未罢局以前局生以三百人为额。至绍熙二年九月内,复置局生,以一百人为额:大方脉科以三十人,风科以三十人,小方脉科以十人,产科、眼科、口齿兼咽喉科、疮肿兼伤折科、〔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各以五人为额。目今本局见管(生)[额]内局生,大方脉科二十六人,风科三十人。请给三分减去一分,每人三贯六百六十六文。风科二十三人,即无请给。小方脉科三人,产科二人,眼科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人,疮肿兼伤折科二人。请给三分减去一分,每人二贯文。已上并系额内局生之数,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额内局生见阙。今承指挥,将太医局元立局生一百人为额减去四分,以六十人立为定额。本局今欲分拨大方脉科、风科各以二十人,小方脉科以五人,产科、眼科、口齿兼咽喉科各以三人,疮肿兼伤折科,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各以二人,已上计六十人为额。」从之。
嘉泰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诏:「医生试中日,即理为给帖月日,寔及三年,方(试)[许]就省试。」先是,礼部奏:「太医局局生陈天麟等状,『伏 在法,诸习医生试中局生,理为给帖日,寔及三年,方令附省试。
译日神应王生日,令临安府支给钱二百贯文,充作祠祭、斋醮之用,此后每年照此办理。」以上出自《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诏令:「太医局教导生员、选试医官,关系性命,岂可草率苟简。现行试法,允许携带经方数部入场,让考生就试所翻检查阅,因此各生都不用心记诵,此弊已久。今后一律不许携带经书入场应试。」这是因为太常寺有此请求的缘故。
九月二十九日,翰林医候管震上言:「医官补授有四种途径,叫特补,叫奏荐,叫臣僚奏试,叫局生锁试。凡从局生出任官职的,都是经过三场考试考中,号称广场人,允许充任试官。而特补、奏荐、奏试出身的人,绍兴初年只是在医官局答(默)〔墨〕义数篇而已,所以不算广场人。近年以来,既然将臣僚奏试之人与局生一并附于贡院,一(休)〔体〕出题,参加三场考试合格,才许出任官职,这样称他们为广场人也是可以的。本局沿袭旧例,每次差派试官,只以局生补授出身者为广场人,其余人不得参与差派。殊不知过去以局生补授出身的人,年代已久,故去亡故,如今只剩十数人,往往可以被人普遍请托嘱托,实在有失公道。现在请将近年奏试曾与局生一样经三场应试合格出任官职的人,一并算作广场人数,如遇有考试,令医官局尽用这些人数,备文申报朝廷点差,以杜绝私弊。」皇上准奏。
四年二月八日,太常寺上言:「庆元三年六月十九日的指挥,是要查明各项渗漏耗损,加以节制裁减。其中一项,翰林医官、太医局人吏、学生确实人数过多,若不酌情裁减,显然是虚耗钱物。现今审看详核,拟将太医局原定局生一百人的定额,按十分之数计算,减去四分,以六十人定为定额。」皇上准奏。
不久本局开列陈报:「局未罢废以前局生以三百人为定额。到绍熙二年九月,恢复设置局生,以一百人为定额:大方脉科三十人,风科三十人,小方脉科十人,产科、眼科、口齿兼咽喉科、疮肿兼伤折科、〔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各以五人为定额。如今本局现管(生)〔额〕内局生,大方脉科二十六人,风科三十人。请给三分减去一分,每人三贯六百六十六文。风科二十三人,即无请给。小方脉科三人,产科二人,眼科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人,疮肿兼伤折科二人。请给三分减去一分,每人二贯文。以上都是额内局生之数,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额内局生现缺。如今承接指挥,将太医局原定局生一百人的定额减去四分,以六十人定为定额。本局现拟分拨大方脉科、风科各以二十人,小方脉科以五人,产科、眼科、口齿兼咽喉科各以三人,疮肿兼伤折科、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各以二人,以上合计六十人为定额。」皇上准奏。
嘉泰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诏令:「医生考试考中之日,即算作发给凭帖的月日,确实满三年,方(试)〔许〕参加省试。」在此之前,礼部上奏:「太医局局生陈天麟等人状告,『按照法令,凡习医生考试考中局生,算作发给凭帖之日,确实满三年,方令附于省试。』因本局以前的执政官吏一时疏于稽考核查,误将发给凭帖之日当作确实的履历起算日。局生的文帖须经省、部奏报画押核准,依次办理行移文书完备,才发给凭帖。如有经过官司
』缘本局前政官吏一时失于稽考,误以给帖之日方拟寔历。局生文帖系属省、部奏钞画闻,次第行移圆备,方与给帖。其或经由官司滞留,或遇假故,致受贴月日有不及三年之限,是无罪而殿举也。」至是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绍熙元年正月七日,翰林院言:「医官局申,该遇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覃恩。今措置下项:一,今来医官该遇覃恩展官,若该赦日如是解官持服并停废,或不得到局,及曾用上件赦恩序复官资之人,欲乞并不在今来展官之限。一,医官该遇覃恩展官,如是未曾依条赴局试验供给之人,欲乞先次出给展官公据。候公职参局了日改展。其已降指挥放行合该展官之人,如该赦日别无前顷事故,并具申所属,改展施行。一,照得绍兴三十二年医官能蒙等该遇覃恩展官蒙:原作「说」,据「二月一日」条改。,与不隔
磨勘。今来医官所得覃恩展官,未审合与不合隔磨勘。」诏与不隔磨勘,余依。
二月一日,诏医官能蒙、李九龄每日御前医药祗应,特与免今春点试官一次。以上《光宗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车辂院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车辂院
【宋会要】
车辂院旧不载,御辇院掌乘舆步辇供奉及宫闱车乘之事。神宗正名,废群牧司,供乘舆法物,则归车辂院。有监官三员。一员内侍,一员文臣京朝官,一员武臣。
建炎三年罢,绍兴十二年,因前东京车辂院人吏王道陈(迄)[乞],遂诏车辂院官吏依旧例减半差。
淳熙六年五月七日,诏:「今岁明堂大礼,添修五辂,差内侍官一员提点。」
八月十日,诏:「车辂院见教习五辂大平车,除玉辂教车见入丽正门里教习,其余金、象、革、木四辂并驾士军兵等,可自十一日以后,并令入丽正门里阅习三日。」
嘉泰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乞将兵部长贰如每岁车辂院有所辖(迁)[选]人三员以上,许各荐举二员,与监官监门官通行荐举。」从之。先是,监车辂院门王琳言:「窃见淳熙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举员指挥,该载在京六曹寺监长贰如所辖选人三员以上,许各举改官二员。缘当来集议之时,本院监官、监门官俱系使臣,未曾堂除,通差选人,是致于指挥内止称,若兵部长贰各举车辂院官一员,送部勘当。」故有是命。
开禧二年正月十七日,都省言:「前监门行车
辂院门王琳状,车辂院官依在京日例,任满无遗阙,减三年磨勘。数内监内官一员,后来方始通差选人。上件赏格,监官每次替移,并已陈乞收使,独监门官前后多是使臣,注授因循,有失检照前后指挥,任满陈乞一例推赏。琳昨在任日,乞照前后已降指挥,与减磨勘,以举考及格离任半年。
译延搁滞留,或遇请假事故,导致领受凭帖的月日不足三年之限的,这是无罪而受停止参考之罚。」到此皇上准奏。以上出自《宁宗会要》。
绍熙元年正月七日,翰林院上言:「医官局申报,恰逢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大赦施恩。现在按以下几项办理:一、如今医官遇此大赦恩典展延官阶,若逢赦日恰在解官守丧或被停废,或不能到局任职,以及曾用此前赦恩序次恢复官资的人,请一律不在此次展官之列。一、医官遇大赦展延官阶,若是尚未依规定到局考试验证核发俸给之人,请先行发给展官凭据。等到到局供职后再改期展延。已下达的指挥中准予展延官阶之人,如逢赦日别无前述事故,一并具文申报所属,改期展延施行。一、查得绍兴三十二年医官能蒙等人遇大赦展延官阶(蒙:原作「说」,据「二月一日」条改),与不隔磨勘。如今医官所得的大赦展官,尚未明确应否隔磨勘。」诏令不隔磨勘,其余均依所请。
二月一日,诏令医官能蒙、李九龄每日在御前供奉医药,特别免去今春一次点试官职务。以上出自《光宗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车辂院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车辂院
【宋会要】
车辂院旧无记载,御辇院掌管乘舆步辇的供奉以及宫闱车乘之事。神宗厘正名称,废除群牧司,供应乘舆法物之事,就归属车辂院。设监官三员。一员为内侍,一员为文臣京朝官,一员为武臣。
建炎三年被罢废,绍兴十二年,因前东京车辂院人吏王道陈(迄)〔乞〕上奏,于是诏令车辂院官吏依旧例减半差派。
淳熙六年五月七日,诏令:「今年举行明堂大礼,添修五辂,差内侍官一员提点管理。」
八月十日,诏令:「车辂院正在教习五辂大平车,除玉辂教车现在丽正门内教习外,其余金、象、革、木四辂以及驾士军兵等,可自十一日以后,一并令入丽正门内演习三日。」
嘉泰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上言:「请将兵部正副长官,每年车辂院所辖若有(迁)〔选〕人三员以上,允许各自荐举二员,与监官、监门官一并进行荐举。」皇上准奏。在此之前,监车辂院门王琳上言:「窃见淳熙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举员的指挥,其中载有在京六曹寺监长贰如所辖选人三员以上者,允许各自举荐改官二员。因当时集议之时,本院监官、监门官都是使臣出身,未曾经堂除任命,一并差派选人,因此在指挥中只说,若兵部正副长官各自举荐车辂院官一员,送部审核办理。」所以有此诏命。
开禧二年正月十七日,都省上言:「前任监门行车辂院门王琳状告,车辂院官依照在京任职之例,任满没有过失遗漏的,减三年磨勘。其中监内官一员,后来才开始一并差派选人。上述奖赏规格,监官每次任满调离,都已陈请给予,唯独监门官前后大多是使臣出身,任命沿袭旧例,未能检查照应前后的指挥,任满陈请一律援例给予奖赏。王琳先前在任期间,请照前后已下达的指挥,给予减磨勘,以考核合格离任已半年。希望指挥比照在京局务门官的先例给予微薄的奖赏。」皇上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骐骥院
骐骥院
元丰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欲望指挥同在京局务门官例沾微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骐骥院
骐骥院
元丰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左骐骥院地狭,马多病死。其以旧养牛院、击鞠院、左骐骥院营、御厨营地为左骐骥院,仍取昨废左右天▯坊屋材增修。徙左骐骥院营、御厨营于废营。」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左右骐骥院监官依旧堂除。」
七月二日,诏:「左右骐骥院自今将御前马院割移名粮教骏内或有阙额,不得便行招剌。候御前马院保明到人剌讫,发遣着役。」
六年五月七日,枢密院奏:「左右骐骥院申,本直以一百三十一人为额,见阙三十七人。乞下殿前司,于供圣骁骑指挥内将虞候至长行年四十已下,以过犯少人内差拨。」诏兵部行下所属,与拣填十人。既而十五年八月五日,本院又言:「近降指挥,裁减作一十一人为额。今来除出职事故及放停及拣充班直,见阙四十人。」诏许拣填二十人。
十四年四月九日,诏:「左骐骥院减骑御马一十人,教骏四十三人,右骐骥院减马直一十人,教骏三十七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绍熙二年五月九日,骑御马左右直言:「本直人兵元额管一百三十一人,近裁减作一百一十一人。今来除出补、事故、年及、停放并拣充班直养老外,止见管六十四人,见阙四十七人。乞下殿前司,照所阙人数,于拱圣骁骑指挥内拨填赴直。」诏拣填二十人。
庆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兵部言:「左右骐骥院骑御马左右其直元额管一百三十一人,淳熙十四年,敕令所裁减作一百一十一人为额,系应奉常朝殿及车驾行幸等事。今两直止有管四十四人,见阙六十七人。元丰令:诸本直长行遇阙,合于殿前司拱圣骁骑指挥内将虞候至长行非三路人拣选配填。」诏令拣填三十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养象所
养象所
【宋会要】
养象所在玉津园东北,掌豢养驯象,每四月送象于应天府宁陵县西汴北陂放牧,九月复归。岁令玉津园布种象食茭草十五顷。
太祖干德五年八月,有大象一自南来,至京十余日。命差许州奉化兵五百人执之,置养象所。其后有吴越、交趾、广韶诸州所进四十五(顷)[头]。
真宗天禧五年正月,玉津园养象所言:「旧管象四十六,今止三头,望下交州,取以足数。」诏知广州段晔规度,如有,即以进来,勿须宣索。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诏颁《南郊教象仪制》,凡七驯象,御札降关应天府宁陵县,九月旦发赴京。所用转光旗十五,铜沙罗一,鼓十,乘骑人七,簇引旗鼓人三十一。排引日,选驯象六,在六引之前六:原脱,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一○补。
译,诏令:「左骐骥院地方狭窄,马匹多病死。可将旧养牛院、击鞠院、左骐骥院营地、御厨营地划作左骐骥院用地,仍取先前废弃的左右天〇坊屋材料加以增修。将左骐骥院营、御厨营迁到废营处。」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令:「左右骐骥院监官依旧由朝廷直接任命。」
七月二日,诏令:「左右骐骥院自今将御前马院割拨移交的名粮教骏之中若有缺额,不得随意招募补充。等御前马院保荐核实的人选招募完毕,才发遣任职。」
六年五月七日,枢密院上奏:「左右骐骥院申报,本院以一百三十一人为定额,现缺三十七人。请下达殿前司,从供圣骁骑指挥中挑选虞候至长行年龄四十岁以下、过犯较少之人予以差拨。」诏令兵部下达所属,予以挑选补充十人。不久到十五年八月五日,本院又上言:「近来下达的指挥,裁减为一百一十一人为定额。如今除去因职事故、被放停以及拣选充任班直之外,现缺四十人。」诏令允许拣选补充二十人。
十四年四月九日,诏令:「左骐骥院减骑御马十人,教骏四十三人,右骐骥院减马直十人,教骏三十七人。」这是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冗食,交敕令所裁定,所以有此诏命。
绍熙二年五月九日,骑御马左右直上言:「本直人兵原额管一百三十一人,近来裁减为一百一十一人。如今除去出职补选、事故、年满、停放以及拣选充任班直养老者外,只现管六十四人,现缺四十七人。请下达殿前司,照现缺人数,从拱圣骁骑指挥中拨补赴任值守。」诏令拣选补充二十人。
庆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兵部上言:「左右骐骥院骑御马左右两直原额管一百三十一人,淳熙十四年,敕令所裁减为一百一十一人为定额,负责应奉常朝殿以及车驾出行等事。如今两直只管四十四人,现缺六十七人。按元丰令:凡本直长行有缺额,应从殿前司拱圣骁骑指挥中挑选虞候至长行、非三路籍贯之人拣选补充。」诏令拣选补充三十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养象所
养象所
【宋会要】
养象所设在玉津园东北,掌管豢养驯象,每年四月将象送到应天府宁陵县西汴北陂放牧,九月再运回。每年命令玉津园种植象食用的茭草十五顷。
太祖干德五年八月,有一只大象从南方而来,到达京城十余天。命令差派许州奉化兵五百人捕捉它,设置养象所。此后有吴越、交趾、广韶诸州所进献的大象共四十五(顷)〔头〕。
真宗天禧五年正月,玉津园养象所上言:「原本管养大象四十六头,如今只剩三头,希望下令交州,取象补足数目。」诏令知广州段晔规划安排,如有大象,即行进献前来,不必特意宣召索取。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诏令颁布《南郊教象仪制》,凡七头驯象,御札下达应天府宁陵县,九月初一出发赴京。所用转光旗十五面,铜沙罗一件,鼓十面,乘骑之人七名,簇拥引导旗鼓之人三十一名。排列引导之日,挑选驯象六头(六:原脱,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一○补),排在六引之前,行走中道,分列左右,各自配备鞍具、莲花座、紫罗绣饰、蕉盘、钤王〇笔、杏叶络头(络:原作「六」,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一○改)。一人骑乘,四人簇
,行中道,分左右,各备鞍、莲花座、紫罗绣 、蕉盘、钤王▯笔、杏叶络头络:原作「六」,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一○改。。一人骑,四人簇引,并花脚乌巾、绯絁、青樱桃锦络缝四 ▯(曰▯夕)衣,涂金双麻带。一内侍押象,绣衣执挝。
淳熙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宰执进呈兵部申乞收买驯象,上曰:「见设象所,经从骚扰不可言,不如且已。将来郊祀,不用亦可。」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群牧司
群牧司
【宋会要】
旧有群牧制置使,以枢密使领之。嘉佑五年八月,以权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专领本路监牧及买马公事,相度原州德顺军置买马场。其同州沙苑监并凤翔府牧地勾当使臣,更不下 牧司举官,并令薛向保荐。
【宋会要】
旧制:国马之政,皆骐骥二院监官专之。咸平三年,置 牧司,领内外▯牧之政,自骐骥院而下皆听焉。 牧制置使:景德四年八月,以兵部侍郎、知枢密院事陈尧叟兼 牧制置使。时内侍省副都知阎承翰为都监,(直)[真]宗议以尧叟充使。尧叟自陈:「居近密之职,而与承翰联事,合选舆议。」帝曰:「国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总领,不可辞也。」自是常以枢臣领之。同 牧制置使:不常置,曾历中书枢密院及使相、宣徽、节度使为之。 牧使:咸平三年九月,以枢密直学士、主客郎中陈尧叟为制置 牧使。凡内外▯牧之事,皆领焉。四年,尧叟同知枢密院事,以礼部郎中、知制诰薛映充使。景德四年,复命尧叟为 牧制置使,因以制置 牧使为 牧使。大中祥符四年,知制诰朱巽带使职出知江陵府。五年,巽以擅牒给驿马被劾,解使职,自是不复有外任兼领者。同 牧使:不常置,以待制以上为之。 牧副使:景德三年七月,以内侍省左班副都知阎承翰为之。天禧元年十月,以枢密都承旨杨崇勋为之。 牧
都监: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以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张继能为之。 牧判官:景德二年,以著作郎王晓为之。四年九月,增置一员,以太子中允田谷充。后每岁更出诸州巡防,监点鞍马。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制置 牧使陈尧叟请令诸有监牧处,知州、知军、通判兼管内 牧事,从之。
六年四月,令河北转运使兼 牧事。
景德二年七月, 牧判官、著作佐郎王晓上《 牧故事》六卷,乞藏于本司,以备详阅。真宗览之,嘉其详博,特允所请,仍诏奖之。
四年十月, 牧制置使陈尧叟言:「本司事多,其常程文字,请止书检。其帖牒令 牧使、副、判官印书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 牧制置使请易河北诸军牝马三千余匹,送诸监。从之。
大中祥符三年六月,诏:「 牧司更不置本司提点院务坊监公事所名目,其本行公人并行遣过文案,并委 牧司指挥。
译拥引导,都穿戴花脚乌巾、绯絁、青樱桃锦络缝制的四(〇曰〇夕)衣,佩戴涂金双麻带。一名内侍押象,穿绣衣持仪仗。
淳熙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宰执进呈兵部申报请求购买驯象一事,皇上说:「现今设置养象所,象只经过之处骚扰百姓,难以言表,不如就此作罢。将来郊祀大典,不用大象也可以。」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群牧司
群牧司
【宋会要】
旧设有群牧制置使,由枢密使兼领此职。嘉佑五年八月,以权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专门负责本路监牧以及买马公事,酌情在原州德顺军设置买马场。同州沙苑监以及凤翔府牧地负责的使臣,不再下达群牧司举荐官员,一并令薛向保荐。
【宋会要】
旧制:国家马政,都由骐骥两院监官专门负责。咸平三年,设置群牧司,统领内外群牧之政,自骐骥院以下都听其管辖。群牧制置使:景德四年八月,以兵部侍郎、知枢密院事陈尧叟兼任群牧制置使。当时内侍省副都知阎承翰任都监,(直)〔真〕宗议定让陈尧叟充任正使。陈尧叟自陈说:「本人身居机要密近之职,而与阎承翰共事联署,理应选择公论。」皇帝说:「国马之政,是军事的根本,应当由大臣总领此事,不可推辞。」从此常由枢密大臣兼领此职。同群牧制置使:不常设置,曾由历任中书、枢密院以及使相、宣徽使、节度使的人担任。群牧使:咸平三年九月,以枢密直学士、主客郎中陈尧叟为制置群牧使。凡内外群牧之事,都由他统领。四年,陈尧叟同知枢密院事,改以礼部郎中、知制诰薛映充任。景德四年,又命陈尧叟为群牧制置使,于是将制置群牧使之名改为群牧使。大中祥符四年,知制诰朱巽带此使职出任知江陵府。五年,朱巽因擅自发文提供驿马被弹劾,解除使职,从此不再有外任兼领此职的人。同群牧使:不常设置,以待制以上官员担任。群牧副使:景德三年七月,以内侍省左班副都知阎承翰担任。天禧元年十月,以枢密都承旨杨崇勋担任。群牧都监: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以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张继能担任。群牧判官:景德二年,以著作郎王晓担任。四年九月,增设一员,以太子中允田谷充任。此后每年轮流出巡诸州巡查防务,监督检点鞍马。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制置群牧使陈尧叟请令各有监牧之处,知州、知军、通判兼管辖内的群牧事务,皇上准奏。
六年四月,令河北转运使兼管群牧事务。
景德二年七月,群牧判官、著作佐郎王晓进献《群牧故事》六卷,请求收藏于本司,以备详加查阅。真宗阅览此书,嘉许其详实广博,特别允准所请,并下诏嘉奖他。
四年十月,群牧制置使陈尧叟上言:「本司事务繁多,其中日常公文,请只作简要批示。所有帖牒公文令由群牧使、副使、判官签署施行。」皇上准奏。
十一月二十二日,群牧制置使请求调换河北诸军牝马三千余匹,送到各监。皇上准奏。
大中祥符三年六月,诏令:「群牧司不再设置本司提点院务坊监公事所的名目,其本行公人以及所办理的文案,都交由群牧司指挥办理。」
五年二月,群牧制置(使)〔司〕上言:「本司事务颇为繁忙,希望令群牧使以下官员,每日巳时之前,到本司共同商议。其中有兼任其他职务的,允许巳时后
」
五年二月, 牧制置(使)[司]言:「本司事务颇繁,望令 牧使已下,每日巳时前,就本司同商议。其有兼职者,许巳时后赴他局。」从之。仍每月赐钱五十千,充公用。
是月, 牧制置司言:「自来凡制置改更事,并先下两骐骥院监官或坊监使臣定夺久远便宜,方与 牧司官员商量,连书申奏。今养马务移于 家庄充牧养,监坊连书,奏可施行。寻闻官吏使臣翻有异论,深属未便。乞自今应有同共商量、连书擘画改革事状,于签书时许立异议,从
长施行。即不得于申奏后,却称事理未当。如违,乞科违制之罪。」从之。
仁宗天圣七年二月七日,诏:「 牧制置使今后不得自举判官,只候朝廷差人。」
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诏以奉国军留后、检校太保、同知枢密院事王德用兼 牧制置使。今后只差同知枢密院、枢密副使以下充制置使。制置使屡罢而复置,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尝罢而复置。宝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罢而复置。
庆历七年二月七日,制置使王贻永言:「本司先因详定所减罢副使二员,都监二员,判官一员,比来颇阙官分管职事。请自今以使、副各一员,都监、判官各二员为定制。」从之。
皇佑元年六月,以翰林侍读学士梁适为同 牧使。 牧使旧止一员,学士彭乘已为使,此特置之。
三年八月,诏:「 牧判官自今以朝臣历一任知州,馆职一任通判者为之,即不得干托保荐及有陈乞。」
至和元年七月十七日,差龙图阁直学士吕公弼同 牧使。权添此一员,后不得为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枢密使张升言:「以疾在假日久,其 牧制置使印在同制置使孙抃处,今抃已致仕。」诏差枢密副使胡宿权领,候升参假日还之。
二年三月十七日,权三司使吕公弼言,乞于前任 牧使合破兵给内权留十人,以其三任 牧使,特与教骏兵士七人,不得为例。六月,以枢密副使陈升之权 牧制置使。
治平四
年六月十七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同(川)[州]沙苑监令隶陕西提举监牧司,本监使臣亦合选举,更不属左厢提点。」
十九日, 牧司言:「欲令河北、河东、陕西有都总管处,各于本路就近摽拨系官草地,置监一所。令陕西监牧司将买到马约定年额,牵送上京外,据余数逐旋分拨与诸路马监。久远既成伦序,即本路马军可以自办。」诏遣官同逐路帅臣度地置监, 牧司判官刘航河北,屯田郎中孙珪河东,监牧司判官李师锡陕西。
八月,诏:「 牧官判官自来多是到任一年,迁三司、开封府判官、推官。今后并令满三年,如职事修举,即与此等差遣。」
同日,上宣谕枢密院使文彦博曰:「马政未尽善, 牧使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无以成效。
译前往其他机构办公。」皇上准奏。并每月赏赐钱五十千,充作公用。
同月,群牧制置司上言:「历来凡制置改动事宜,都先下达左右骐骥两院监官或坊监使臣拟定长远的便宜之策,才与群牧司官员商议,联署申奏。如今养马务迁移到家庄充作牧养,监坊联署,奏请获准施行。不久听闻官吏使臣又有异议,实在深感不妥。请自今以后凡有共同商议、联署规划改革的事项,在签署之时允许提出异议,从长计议施行。即不得在申奏之后,又说事理不妥当。如有违反,请以违制之罪论处。」皇上准奏。
仁宗天圣七年二月七日,诏令:「群牧制置使今后不得自行举荐判官,只等朝廷差派人员。」
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诏令以奉国军留后、检校太保、同知枢密院事王德用兼任群牧制置使。今后只差派同知枢密院、枢密副使以下的官员充任制置使。制置使屡次被罢又复设,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曾经被罢又复设。宝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被罢又复设。
庆历七年二月七日,制置使王贻永上言:「本司先前因详定所裁减罢去副使二员、都监二员、判官一员,近来颇缺官员分管职事。请自今以使、副各一员,都监、判官各二员定为定制。」皇上准奏。
皇佑元年六月,以翰林侍读学士梁适为同群牧使。群牧使原来只设一员,学士彭乘已经担任正使,这次特别增设此职。
三年八月,诏令:「群牧判官自今须以朝臣历任一任知州、馆职历任一任通判者担任,且不得请托保荐或有所陈请。」
至和元年七月十七日,差龙图阁直学士吕公弼为同群牧使。暂时增添此一员,此后不得作为惯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枢密使张升上言:「因病请假日久,其群牧制置使的印章在同制置使孙抃处,如今孙抃已经致仕。」诏令差枢密副使胡宿暂时代领,等张升请假期满再归还。
二年三月十七日,权三司使吕公弼上言,请求从前任群牧使应支的兵额之内特留十人,因他三次任群牧使,特别赐给教骏兵士七人,不得作为惯例。六月,以枢密副使陈升之暂领群牧制置使。
治平四年六月十七日,神宗即位,尚未改元。诏令:「同(川)〔州〕沙苑监令隶属陕西提举监牧司,本监使臣也应一并选举差派,不再属左厢提点。」
十九日,群牧司上言:「拟令河北、河东、陕西设有都总管的地方,各自在本路就近划拨归官所有的草地,设置监牧一所。令陕西监牧司将购得的马匹按约定的年度数额,牵送到京城之外,其余数额依次分拨给各路马监。长久之后既已形成体制次序,本路马军便可自行经办。」诏令派官员会同各路帅臣勘察地形设置监牧,群牧司判官刘航负责河北,屯田郎中孙珪负责河东,监牧司判官李师锡负责陕西。
八月,诏令:「群牧判官历来大多是到任一年,便升迁至三司、开封府判官、推官。今后一律须满三年,如职事办理得当,才给予此类升迁差遣。」
同日,皇上向枢密院使文彦博宣谕说:「马政尚未办理妥善,群牧使、判官用人不当,而且任期不久,无法见到成效。」令中书择人充任正使。文彦博举荐判官使其能长久任职,希望国马能繁衍增多,以供给骑兵所需。《神宗职官志》记载:群牧司设有制置
」令中书择人充使。彦博举判官俾之久任,冀国马蕃息,以给骑兵。《神宗职官志》: 牧司有制置使,枢密院使领之。
二十七日,诏 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 牧司条贯》,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详,如有合行增损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诏:「今后 牧使、副各置一员,都监两员,并专管勾本司,更不兼厘他务。仍并久任。」
八月, 牧司言:「请兼监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马死数定其课。即能在任与诸监使臣协心,干集有劳,满日应赏者,委 牧司保明,听再任。兼监牧司知州诛赏准此。」从之。
九月十六日,司封郎中刘航为河南监牧使,比部员外郎崔台符为
河北监牧使。先是,枢密院言:「本朝初,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 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牧之政。使领虽重,不闻躬自巡察,有所更制,马不蕃息。今欲专任责成,分置官局。」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各一员,都监各一员,并以三年为任,将河南、河北马监并为孳生监,仍量度宜畜牧之地放牧。在外诸监马分属两使,各令久任,以责成效。所有合行更制利害,并令所差官参酌例,以条具闻奏。其官廨,河北于大名府,河南于河中府修建,后徙西京。诸监官吏,委监牧使奏举按劾,仍不隶 牧司,专属制置使总领。以司封郎中刘航充河南监牧使,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权河北监牧使。(复)〔后〕又诏隶枢密院,不领于制置使,仍省 牧都监一员。《神宗实录》及朱墨本止省都监一员,而五年八月, 牧司言,熙宁元年九月,省副使及判官都监各一员,与此不同。
二年五月, 牧判官王诲上《马政条贯》行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 牧司言:「熙宁元年九月内,省本司副使及判官、都监各一员,后刊本司编敕,更不载副使。今复差起居舍人、充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曾孝宽兼充 牧副使。检会旧敕,使、副共为一条。欲乞于见行新编敕条每『使』字下并添入『副』字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起居舍人、史馆修撰、兼枢密都
译使,由枢密院使兼领。
二十七日,诏令群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群牧司条贯》,并将唐代法令以及本朝旧有典故加以查考详审,如有应当增删删改之处,随即奏请皇上定夺。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诏令:「今后群牧使、副使各设一员,都监两员,一并专门负责本司事务,不再兼管其他事务。并一并令长久任职。」
八月,群牧司上言:「请令兼任监牧的通判每三年轮换一次,以马匹死亡的数目来核定政绩。即能在任期间与各监使臣同心协力,办事勤勉有功劳、任满应受奖赏的,交由群牧司保荐证明,允许再任一届。兼任监牧司的知州诛赏同此办理。」皇上准奏。
九月十六日,以司封郎中刘航为河南监牧使,比部员外郎崔台符为河北监牧使。在此之前,枢密院上言:「本朝初年,以左右骐骥院总管国马,景德年间才增设群牧使、副使、都监、判官,负责统领群牧政务。虽然使职权重,却不曾亲自巡察,有所更改制度,马匹却未能繁衍增多。如今拟专门委派责成官员,分设官署。」于是诏令:河北、河南分设监牧使各一员,都监各一员,都以三年为一任,将河南、河北的马监一并改为孳生监,仍酌情选择适宜畜牧的地方放牧。在外诸监的马匹分属两位正使统辖,各令长久任职,以求责成成效。凡应当更改制度利害的事项,都令所差派的官员参酌旧例,逐条陈述奏闻。至于官署,河北设于大名府,河南设于河中府修建,后来迁往西京。各监官吏,委托监牧使奏请举荐或弹劾,此后不再隶属群牧司,专属制置使总领。以司封郎中刘航充任河南监牧使,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暂领河北监牧使。(复)〔后〕又下诏隶属枢密院,不再统属于制置使,并裁减群牧都监一员。(《神宗实录》以及朱墨本都只说裁减都监一员,而五年八月,群牧司上言,熙宁元年九月,裁减副使以及判官、都监各一员,与此记载不同。)
二年五月,群牧判官王诲进献《马政条贯》施行。
五年八月十三日,群牧司上言:「熙宁元年九月内,裁减本司副使以及判官、都监各一员,此后刊定本司编敕,不再记载副使一职。如今又差派起居舍人、充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曾孝宽兼任群牧副使。检核查照旧有敕令,正使、副使共为一条。请求在现行新编敕文的每一个『使』字之下,一并加入『副』字施行。」皇上准奏。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令起居舍人、史馆修撰、兼枢密都……(原文至此中断)
承旨、 牧副使曾孝宽为龙图阁待制,同 牧使。
六年七月,诏颁《南郊教象仪制》,凡七驯象,御札降关应天府宁陵县札:原作「礼」,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三改。本条应入「养象所」类。,九月旦发赴京。所用转光旗十五,铜沙罗一, 十,来骑人七,簇引旗 人三十一。排引日,选驯象六,在六引之前,
译承旨、牧副使曾孝宽担任龙图阁待制,兼任牧使。
六年七月,下诏颁布《南郊教象仪制》,凡是七头驯象,御札下达给应天府宁陵县的札文(原文作"礼",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三改正。本条应归入"养象所"类),九月初一从当地出发赶赴京城。所用转光旗十五面,铜沙罗一件,十,护送骑兵七人,簇引旗手三十一人。排列引导之日,挑选驯象六头,排在六引之前,
行中道,分左右,各备鞍、花座、紫罗绣 、蕉盘、钤王▯笔、杏叶、络头。一人骑,四人簇,并花脚乌巾、绯袍、青缨桃锦络缝四 ▯(曰▯夕)衣、涂金双鹿带。一内侍押象,绣衣执挝。
八年闰四月五日,诏沙苑监今复属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监并废罢之。时废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故有是诏。
七月十七日,诏权 牧判官、祠部员外郎韩宗师改屯田员外郎。初,御史蔡承禧言:「宗师自提举常平入为 牧判官,故事,不改右曹。恐中书官吏以宗师宰相子,故私徇取悦。」诏御史台定夺,而御史台以正 牧判官改左曹,而宗师乃权也,止当改右曹,为转运判官。旧例,依常调但转右曹。今宗师以第二任通判资序权 牧判官,与转运判官为一等,而本房乃引正 牧判官例,改左曹非是,故命改正。
八月三日,诏:「牧养监裁减兵员,其将校委步军司比类军分移隶,兵士依废左右天▯坊例施行。」从 牧司所请也。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今后枢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 牧副使,更不兼别差遣。」
十年正月十九日,诏:「 牧都监自今与副使互置。近已除张诚一副使,宋有志宜罢,其阙更不差人。」
九月二十四日, 牧司言:「欲乞今后辖下院监使臣,并自到任月日,实理三期,每一期一次比较。其公人等比较亦令随监官月日,则自齐一。如非时替移,即将一年以十分为率,计零考月日,纽计分数比较。」从之。
元丰二年
三月二十二日,诏权发遣 牧判官、太子中允王钦臣坐违法擅所部官,罚铜十斤。
九月四日,上批:「三司认还 牧司旧支券马糜费钱,昨虽裁折绢为七万缗,而迁延固吝,未肯备偿。盖未经他官会校,故彼此时有争辨。可差太常丞吴安持限一月,根磨未罢以前五年诸费用,纽见钱画一,与三司当职官连书以闻。」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 牧司言:「收废监租课等钱共一百一十六万缗有奇。」诏 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两疋,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密院均给官吏。
二十八日,诏 牧废监及诸军班收地租课积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依乡原例定租课,据岁输之物,酌三年中价为准。及合纳见钱,付逐司为年额。若催趣违滞,以擅支封桩钱法论。
二月十四日,三司使李承之等言:「三司负 牧司券马糜费钱百二十八万二千七百缗,自熙宁五年至元丰二年,费三司刍粟钱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缗外,合偿钱七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缗。奉诏蠲其半,犹负钱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六十缗。」诏三司限三年拨还。自元丰三年后,三司岁当〔偿〕 牧司券马糜费钱二十一万三千七百八十缗,除刍粟钱六万四千六百九十缗外,都计钱十四万九千八十缗。
译行进途中的道路分左右两边,各自备有鞍具、花座、紫罗绣衣、蕉盘、镶王〇笔、杏叶、络头。一人骑乘,四人簇拥,都戴花脚乌巾、穿绯袍、系青缨桃锦络缝四〇(曰〇夕)衣,束涂金双鹿带。一名内侍押送大象,穿绣衣、执仪仗。
八年闰四月五日,下诏沙苑监如今重新隶属牧司,其余北京、元城等八个监一并废罢。当时废除了河南、河北两个监牧司,所以有此诏令。
七月十七日,下诏暂管牧判官、祠部员外郎韩宗师改任屯田员外郎。当初,御史蔡承禧上言:「韩宗师从提举常平任上入朝担任牧判官,按旧例,不应改任右曹。恐怕中书官吏因宗师是宰相之子,故意徇私讨好他。」诏令御史台裁定,御史台认为正牧判官改左曹,而宗师只是暂任,只应改右曹,任转运判官。按旧例,依常规调动只能转任右曹。如今宗师以第二任通判的资历权任牧判官,与转运判官同一等级,而本房却援引正牧判官的先例,改任左曹是不对的,所以命令改正。
八月三日,下诏:「牧养监裁减兵员,其中的将校委托步军司按类别移隶,兵士依照废除的左右天〇坊旧例施行。」这是依从牧司的请求。
九年九月十七日,下诏:「今后枢密都承旨兼任牧使,副都承旨兼任牧副使,不再兼任其他差遣。」
十年正月十九日,下诏:「牧都监从今起与副使互相设置。近来已任命张诚一为副使,宋有志应当罢免,其空缺不再另派人。」
九月二十四日,牧司上言:「请求今后所辖各院监的使臣,都从到任的月日算起,实际考核满三期,每一期考核比较一次。其中的公人等比较也让随监官的月日一致,这样就能齐一。如果非按时更替调动,就把一年以十分为标准,计算零头考核月日,折算比例进行比较。」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元丰二年
三月二十二日,下诏权发遣牧判官、太子中允王钦臣因违法擅自处置所辖官员而获罪,罚铜十斤。
九月四日,皇帝批示:「三司认还牧司过去支付券马耗费的钱款,昨日虽已裁减折合为绢七万缗,但仍拖延吝啬,不肯备齐偿还。这是因为没有经过其他官员会同核校,所以彼此常常发生争辩。可以派太常丞吴安持限期一个月,彻查未罢废之前五年间的各项费用,折算成现钱汇总,与三司当值官员联名上报。」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牧司上言:「收缴废监的租课等钱共一百一十六万余缗。」下诏赐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各银绢三百两匹,共赐钱五千缗,命枢密院平均分给官吏。
二十八日,下诏牧废监及各军班收取地租课税历年拖欠的部分,派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各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照租地依照当地原有惯例核定租课,根据每年所应缴纳的物品,斟酌三年间的中等价格作为标准。凡是应当缴纳现钱的,交给各司作为每年的定额。如果催缴拖延,按擅自支用封桩钱的法律论处。
二月十四日,三司使李承之等上言:「三司欠牧司券马耗费钱一百二十八万二千七百缗,从熙宁五年到元丰二年,扣除花费三司刍粟钱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缗外,应偿还钱七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缗。奉诏减免一半,仍欠钱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六十缗。」下诏命三司限期三年拨还。从元丰三年以后,三司每年应偿还牧司券马
诏岁以十万缗偿 牧司,余特除之。初,自熙宁五年后,岁四月至八
月,京师诸班直、诸军马不出牧,岁费三司刍粟,自五年至元丰二年,为钱五十一万余缗。三司请取于 牧司,既命官校定,而 牧司岁罢券马,以嘉佑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宁五年、七年、八年,凡九年通计之,岁省三司钱二百万缗,亦命官校定。至是计所费刍粟钱物外,定三司当偿 牧之数。
三月二十五日,诏增置 牧都监一员。
四月二十一日,罢 牧行司,复置提举买马监牧司。
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五年五月一日,官制行,废 牧〔制〕置使,以职事归太仆寺。
〔治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此段天头原批:「添在『以给骑兵』下,在本卷第八叶后半第二行。」按即本门前文治平四年八月「同日」条,则本条亦为治平四年事。,环庆路经略使李肃之、鄜延路经略使路诜、陕西制置解盐判官李师锡言:「本路无系官草地,又密通西界,难以兴置马监。其同州沙苑监近割属陕西监牧司,可以增添牧马。」诏:「陕西四路都总管司更不兴置马,仰陕西监牧司广布善马,务令蕃息,以备逐路诸军(关)[阙]马。」又诏河东路都总管司于太原府交城县置马监。先是,遣比部员外郎崔台符往河东路按官田,将以牧马。汾州旧牧地
三千二百顷,其中有民先佃者,给以刍豆,仍候来年春于沙苑监移牝(壮)[牡]五百疋,往本监牧养。
〔熙宁元年九月〕十九日天头原批云:「『权河北监牧使』宜接此条。」意即此条当接于本门前文熙宁元年九月十六日条之后。按《辑稿》本门前半抄自《大典》卷一一一九,此下则抄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八,两部分侧重点不同,年月不相衔接,不可径合,今仍其旧。,诏河北、河南监牧使统领外监,更不隶 牧制置使,隶枢密院。
十月四日,枢密院先奉圣旨:「河南、河北诸监分属监牧使按劾,更不隶 牧司及制置使。」诏今后并申枢密院。
八日,河南、河北监牧使刘航、崔台符言:「奉诏置廨宇,河南于河中府,河北于大名府。本司都监乞就使廨同修。」诏都监河南于西京,河北于北京,占空闲廨宇居止。如阙少,量行添修。仍令刘航、崔台符于京官以上各举二人,供奉官以上各举二名,充本司勾当公事。于是上旨:「刘航、崔台符所管地分广大,相去辽远,若非许令举一二属官与之协,则独力往
来,恐难办事。可令于文臣京官已上、武臣供奉官已上举二三人,充本司勾当公事,并理合入资序,使之身亲监牧。十数年后,岁考渐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授以本司都监,委之以事权,责之以功 ,庶几共济,早见成绩。
译耗费钱二十一万三千七百八十缗,扣除刍粟钱六万四千六百九十缗外,共计钱十四万九千八十缗。下诏每年以十万缗偿还牧司,其余特予免除。当初,从熙宁五年以后,每年四月到八月,京师各班直、各军的马匹不出去放牧,每年耗费三司的刍粟,从五年到元丰二年,共为钱五十一万余缗。三司请求向牧司索取,已命官员核定,而牧司每年停发券马,以嘉佑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宁五年、七年、八年,共九年合计,每年为三司节省钱二百万缗,也命官员核定。到这时计算除去所耗费的刍粟钱物外,核定三司应偿还牧司的数目。
三月二十五日,下诏增设牧都监一员。
四月二十一日,废罢牧行司,重新设置提举买马监牧司。
六月二十四日,下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空缺名额的粮米归牧司封存积储。
五年五月一日,官制施行,废除牧制置使,其职事归属太仆寺。
〔治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环庆路经略使李肃之、鄜延路经略使路诜、陕西制置解盐判官李师锡上言:「本路没有官府所属的草地,又紧邻西夏边界,难以兴办设置马监。同州沙苑监近来已划归陕西监牧司,可以借此增添牧马。」下诏:「陕西四路都总管司不再兴办设置马监,令陕西监牧司广泛招募良马,务必使其繁殖增多,以备各路各军所缺少的马匹。」又下诏河东路都总管司在太原府交城县设置马监。此前,曾派遣比部员外郎崔台符前往河东路查核官田,准备用来牧马。汾州原有牧地三千二百顷,其中有百姓先前已租种的,给予草料豆料,仍等候来年春天从沙苑监迁移母马、公马五百匹,前往本监牧养。
〔熙宁元年九月〕十九日,下诏河北、河南监牧使统领外监,不再隶属牧制置使,改隶枢密院。
十月四日,枢密院先前奉圣旨:「河南、河北各监分别由监牧使按劾管理,不再隶属牧司及制置使。」下诏今后一律申报枢密院。
八日,河南、河北监牧使刘航、崔台符上言:「奉诏设置官署,河南设在河中府,河北设在大名府。本司都监请求在使署一并修建。」下诏都监河南设在西京,河北设在北京,占用空闲的官署居住。如有不足,酌量添建修缮。仍命刘航、崔台符在京官以上各推举二人,供奉官以上各推举二名,充任本司勾当公事。于是皇帝旨意:「刘航、崔台符所管辖的地域广大,相距遥远,如果不许他们推举一二属官协助,仅凭个人独力往来,恐怕难以办理事务。可命他们在文臣京官以上、武臣供奉官以上推举二三人,充任本司勾当公事,并按理计入应得的资序,让他们亲自监管牧养事务。十几年后,考核资历渐深,或授予各州通判之职,或授予本司都监之职,委以事权,责成他们建立功绩,也许可以共同成事,早日见到成效。」于是有此诏令。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下诏选派馆阁校勘王存、顾临到牧司检索查寻旧有账册,原先管辖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所统辖的各监牧马草地,令他们详细列明各监四至的确实顷亩数目上奏。
五月十六日,河北监牧使崔台符上言:「各马监中牧养官具有特殊技艺的工匠,以及擅长音乐技艺的人不少,请求全部挑选送往本州,
」乃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选差馆阁校勘王存、顾临于 牧司检寻祖帐旧管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所总诸监牧马草地,令详具逐监四至的寔顷亩闻奏。
五月十六日,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诸马监牧各有奇功工匠,及有会乐艺者不少,欲乞尽拣送本州岛,换厢军。」从之。
十月十六日,河南监牧使刘航言:「自治平四年正月差粟子岭提举采石回,差河北计会四帅创置坊监,又陕西经略使司勾当公事,往来鄜延,与西人议事,并赴行在,封册在京押伴。窃缘河南监牧一司已成伦理,伏望详酌,今后特免差也。」诏押伴以驾部郎中李直躬代之。
四年六月一日, 牧制置使文彦博言:「 牧之官,近制不许兼领他职。今权河北监牧使周革兼本路提点刑狱,详谳一路刑名,加之按察事务繁委,必妨马政,乞罢兼领。」从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起居舍人、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 牧副使曾孝宽为龙图阁待制、同 牧使。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沙苑监、 牧司余八监及河南、北两监牧司并废。以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自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千六百四
十匹匹:原作「匠」,据《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止堪给马铺。两监牧岁费及所占牧地约收租钱总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八缗,计所得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得不补失。」故废之,以其马配军,及以次支马(餔)[铺]。病患驹子,就便出货,价钱及租收地利为市易司递年茶本,余籍常平帐出息,以充售马之直。
闰四月五日,诏沙苑监牧复属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监并废罢之。时废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故有是诏。
十六日,诏罢太原等监,依罢河南、河北监牧指挥,应河东、河南监牧令提举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蔡确,河北监牧令都大提举黄御河、同主管外都水监丞程昉专切勾当。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自今后枢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副使,更不兼别遣差。
十年正月十九日,诏 牧都监自今与副使互置。
元丰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岷州 川 ▯川:原作「床川」,据《元丰九域志》卷三改。、荔川、闾川寨、通远军熟羊寨,乞置牧养十监,募兵为监牧指挥为:原脱,据《长编》卷二九六补。。其营田乞依官庄例,募永济卒二百人。其永济卒通千人为额,以给十六官庄、四营田工役。其请给并从本司自办。」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罢 牧行司,复置提举买马监牧司。 牧行司未详元置。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命凤翔府(軨)[钤]辖王君万专主管熙河路新置监牧,及给散蕃部马种。
译换充厢军。」朝廷依从了。
十月十六日,河南监牧使刘航上言:「自治平四年正月被派往粟子岭提举采石回来后,又被派往河北会同四位统帅创置坊监,又被陕西经略使司派去勾当公事,往来于鄜延,与西夏人商议事务,还要赴行在,又要在京城押送封册。窃以为河南监牧一司已经建立起条理制度,恳请详加斟酌,今后特免我再被差遣。」下诏改由驾部郎中李直躬代替他押伴。
四年六月一日,牧制置使文彦博上言:「担任牧官的人,按近来的制度不许兼领其他职务。如今暂管河北监牧使的周革兼任本路提点刑狱,详审判定一路的刑名案件,加上按察事务繁多委杂,必定妨碍马政,请求罢除兼领之职。」朝廷依从了。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诏任命起居舍人、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牧副使曾孝宽为龙图阁待制、同牧使。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诏沙苑监、牧司其余八监以及河南、北两监牧司一并废除。因中书、枢密院上言:「河南、北十二监,从熙宁二年到五年,每年产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供骑兵使用的只有二百六十四匹,其余的只够充作马铺用马。两处监牧每年的耗费以及所占用牧地约计收取的租钱总共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八缗,而计算所得马匹折算成钱只有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所得抵不上所失。」所以废除了这些监,把马匹分配给军队,并依次支给马铺。有病的马驹,就便宜出售,所得价钱以及租收的地利作为市易司往年的茶本,其余的记入常平账目生息,用来充作购买马匹的价钱。
闰四月五日,下诏沙苑监牧重新隶属牧司,其余北京、元城等八监一并废罢。当时废除了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所以有此诏令。
十六日,下诏罢废太原等监,依照罢废河南、河北监牧的指挥办理,凡是河东、河南监牧命令提举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蔡确,河北监牧命令都大提举黄御河、同主管外都水监丞程昉专门负责勾当。
九年九月十七日,下诏:从今以后枢密都承旨兼任牧使、副都承旨兼任副使,不再兼任其他差遣。
十年正月十九日,下诏牧都监从今起与副使互相设置。
元丰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上言:「岷州〇川、荔川、闾川寨、通远军熟羊寨,请求设置牧养十监,招募士兵担任监牧指挥。其中的营田请求依照官庄的旧例,招募永济卒二百人。永济卒总共以一千人为定额,供十六处官庄、四处营田的工役使用。所需的请给都由本司自行筹办。」朝廷依从了。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废罢牧行司,重新设置提举买马监牧司。牧行司最初设置的时间不详。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命令凤翔府钤辖王君万专门负责主管熙河路新设置的监牧事务,以及发放蕃部马种。
六年六月一日,皇帝批示:「牧马是重要的事情,在开始筹办之际,如果不是由左右近臣专门总领其政务,随事奏禀,交付有关部门,就不容易办成。如今雾泽陂牧马场所制定的方法,姑且在京畿之内设置十个监。等到办理有成效,再推广到各路施行。可派枢密都承旨张诚一、副都承旨张山甫专门提举经度制置牧马事务,拟定条画上奏施行。依照五
六年六月一日,上批:「牧马重事,经始之际,非左右近
臣专总其政,随事奏禀,付之有司,未易营办。今日雾泽陂牧马所造法,且于畿内置十监。俟其就绪,推广诸路施行。可差枢密都承旨张诚一、副都承旨张山甫专提举经度制置牧马,条画奏禀施行。依五路保甲例,权不隶尚书驾部及太仆寺。有当自朝廷处分者,枢密院施行。」
八月十一日,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言:「已遣官往诸路选买牝马上京,乞逐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从之。诸路差提点刑狱官,开封府界差提点官。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罢府界新置牧马监,提举经度制置牧司、崇仪副使温从吉降一官,提举牧马司、枢密都承旨张诚一罚铜二十斤。初,枢密副都承旨曹诵言:「朝廷用从吉法,置孳生马监,得驹少而死损多,请委比较。」至是稽考如诵言,故罢之,仍有是责。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应缘内外马事,旧系 牧司管勾者,专隶太仆寺,直隶枢密院,更不经由尚书省及驾部。余并依官制。」
六年六月九日,枢密院言:「新复司监,其所生驹数,不足以补死损之马,又多低小,不应军格。令选差知马政大使臣二员,分诣左右厢诸监,询访利害,与提举官详究事状,同赴太仆寺讲议闻奏。」从之。
绍圣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商英言:「先朝废河北、京西等处马,募民租佃,而议养马于泾渭汧陇之间,未及施行。元佑初,收已租之田,复置监牧,行之九年,死生(嬴)[羸]壮,不足相
补。而又买马官本失陷本:原作「兵」,据同书兵二一之二八改。,殆无文书可考。太仆少卿牵制恩旧,谬悠行遣。望选官会计亏赢,熟讲马政,以修武备。」诏送太仆寺。元佑事未□。
七月二十七日,太仆寺言:「先朝元丰六年,于畿内置十监。缘初置监日,马多地少,又功力不足,故难孳畜,首尾方及二年废罢。今府界牧地除占佃外,尚三千余顷,草苗滋茂。乞依元丰指挥,于府界置孳生监。」从之。以庄宅副使麦文 、内殿崇班王景俭充提举,踏逐置监去处,约度将来马数,选差殿侍,分定匹数,专一管勾。其比较赏罚合行事,令逐官条画,申太仆寺。候及三年比较,见得蕃息,推之外监施行。
元符二年闰九月二十三日,诏:「同州沙苑监依旧拨属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司,仍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司为名。」
徽宗大观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内外祠庙献马,往往骨格越常,皮毛异众。可立法拘收,不得支遣,专充京畿孳生马监司。」
四年三月六日,枢密都承旨郭天信等奏:「准朝旨,诸州纳到祠庙献马,送孳生监养。访闻诸州见有献到马数不少,缘等候差人,多致稽留。
译路保甲的旧例,暂时不隶属尚书驾部及太仆寺。有应当由朝廷处理决定的事项,由枢密院施行。」
八月十一日,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上言:「已派遣官员前往各路选购母马运送京城,请求让各路专门责成一名监司提举此事。」朝廷依从了。各路差遣提点刑狱官负责,开封府界差遣提点官负责。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罢废开封府界新设置的牧马监,提举经度制置牧司、崇仪副使温从吉降官一级,提举牧马司、枢密都承旨张诚一罚铜二十斤。当初,枢密副都承旨曹诵上言:「朝廷采用温从吉的办法,设置孳生马监,结果得到的马驹少而死损的多,请求委派人核查比较。」到这时核查结果确如曹诵所言,所以罢废了此监,并有此处罚。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四日,下诏:「凡是有关内外马政事务,过去由牧司管理的,专门隶属太仆寺,直接隶属枢密院,不再经由尚书省及驾部。其余的都依照官制办理。」
六年六月九日,枢密院上言:「新恢复的司监,其所产马驹的数目,不足以补偿死损的马匹,而且大多矮小,不符合军中规格。请命令选派熟悉马政事务的大使臣二员,分别前往左右厢各监,询问考察利弊,与提举官详细查究情况,一同前往太仆寺讲议后上奏。」朝廷依从了。
绍圣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商英上言:「先朝废除了河北、京西等处的马监,招募百姓租种佃地,而商议在泾渭汧陇一带养马,却未能施行。元佑初年,收回已出租的田地,重新设置监牧,实行了九年,马匹死伤衰弱的多,肥壮的少,不足以互相弥补。而且购买马匹的官方本钱又有亏损,几乎没有文书可以查考。太仆少卿受旧日恩情牵制,行事荒谬糊涂。希望选派官员核算盈亏,认真讲求马政,以修整武备。」下诏交太仆寺处理。元佑年间的事情未曾……
七月二十七日,太仆寺上言:「先朝元丰六年,在京畿之内设置十个监。因为刚设置监的时候,马多地少,人力又不足,所以难以繁殖畜养,才刚过两年就废罢了。如今京畿的牧地除去被占用租种的以外,还有三千余顷,草苗长得茂盛。请求依照元丰年间的指挥办法,在京畿设置孳生监。」朝廷依从了。任命庄宅副使麦文、内殿崇班王景俭充任提举,勘察选定设监的地点,估计将来的马匹数目,选派殿侍,划定各自负责的匹数,专门管理。有关比较考核奖惩应当施行的事宜,命各位官员拟定条画,上报太仆寺。等到满三年进行比较,看到繁殖的成效后,再推广到其他各监施行。
元符二年闰九月二十三日,下诏:「同州沙苑监依旧划拨隶属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司,仍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司为名称。」
徽宗大观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下诏:「内外祠庙所献的马匹,往往骨架超出寻常,皮毛与众不同。可以立法予以拘留收纳,不得随意支用调遣,专门充作京畿孳生马监司之用。」
四年三月六日,枢密都承旨郭天信等上奏:「依照朝廷旨意,各州进献到的祠庙献马,送往孳生监饲养。听闻各州现存已进献的马匹数目不少,因为等候派人前来,多有延误滞留。请求今后立法规定,凡收到的献马,只限
乞今后立法,应收到献马,(正)[止]限三日内起发。」诏送兵部立法,申枢密院。本部拟修下条;诸祠庙献马,限一日申所属州,本州岛三日内具毛色齿岁,差人依程牵赴提举京畿监牧司送纳。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淇水二监
淇水二监
【宋会要】
元佑六年闰八月十八日,太仆寺言:「卫州淇水监乞改为第一监,牧养孳生群马。复置第二监,牧养调习杂犬马二千疋」。并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四 大理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四
大理寺
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以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权少卿事。国初,置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其后择常参官兼正,京官兼丞,谓之详断官。详断旧六人,后加至十二人至: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咸平二年又省去兼正、丞之名,别取幕职州县官为法直官二人,改京官即为检法官。自余互见审刑院及见法官门。
《两朝国史志》:大理寺判寺事一人,少卿一人,并以朝官以上充。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讯:原作「计」,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书以上于朝书:《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署」。。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府史承阙三十五人。元丰二年改制,及官制行因之。左断刑: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正一人,从七品;丞二人,秩正八品;司直一人,秩正八品;评事八人,秩正八品;内卿、司直兼管右治狱事。绍兴三十一年减(平)[评]事三人。右治狱:少卿一人,正一人,丞二人,监门二人。内一人系内侍,一人武臣充。检法使臣一人,都辖使臣一人,并武臣小使臣充。
左断刑分案有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宣单应干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摧)[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掌收接应干投下文字;曰知杂,掌本司诸杂务事;曰法司,掌诸处批下参详文字。又有详断
案八房,专掌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 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二十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掌应干杂物之类。又有开拆司、表奏司、左右推,其左右推主鞠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及:原作「又」,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译三日之内起程发送。」下诏交兵部立法,上报枢密院。兵部拟定修改下达条例:凡祠庙献马,限一日内申报所属州,本州三日内详细列明毛色年齿,派人依照规定行程牵送前往提举京畿监牧司送纳。朝廷依从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淇水二监
淇水二监
【宋会要】
元佑六年闰八月十八日,太仆寺上言:「卫州淇水监请求改为第一监,牧养孳生马群。重新设置第二监,牧养调教训练犬马二千匹」。都依从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四 大理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四
大理寺
大理寺掌管审断天下上奏的案件,由朝官一员或二员判理寺事,一员暂代少卿事务。国朝初年,设置正、丞、评事,都有固定名额。后来选择常参官兼任正职,京官兼任丞职,称为详断官。详断官起初六人,后来增加到十二人。咸平二年又省去兼正、兼丞的名称,另外选取幕职州县官担任法直官二人,改为京官则称为检法官。其余的详见审刑院及见法官门。
《两朝国史志》记载:大理寺判寺事一人,少卿一人,都以朝官以上充任。凡是狱讼之事,随各官司审决弹劾,本寺不再重新审讯,只掌管审断天下上奏的案件,送交审刑院详细审理完毕后,一同署名上报朝廷。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任。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任,改为京官则任检法官。府史缺额三十五人。元丰二年改革官制,官制施行后沿袭此制。左断刑:卿一人,官秩从四品;少卿一人,官秩正六品;正一人,官秩从七品;丞二人,官秩正八品;司直一人,官秩正八品;评事八人,官秩正八品;其中卿、司直兼管右治狱事务。绍兴三十一年减少评事三人。右治狱:少卿一人,正一人,丞二人,监门二人。其中一人由内侍担任,一人由武臣充任。检法使臣一人,都辖使臣一人,都由武臣小使臣充任。
左断刑分设三案:一是磨勘案,掌管批复会同吏部等处改官事务;二是宣黄案,掌管宣布单子告知应当施行的断结命官指挥;三是分簿案,掌管分办各案的文字。设有四司:一是表奏议司,掌管催促详断案八房断议的狱案,兼旬报月奏;二是开拆司,掌管收接应当办理的投下文字;三是知杂司,掌管本司各项杂务事宜;四是法司,掌管各处批下的参详文字。又有详断案八房,专门掌管断决各路申奏的狱案等事务。又有架阁库,掌管收存管理的架阁文书。吏员定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右治狱分设四案:一是左右寺案,掌管断结公事完毕后收理追缴赃物等事务;二是驱磨案,掌管核查两推官钱、官物、文书;三是检法案,掌管检核断决左右推的狱案并提供检索应用的条法;四是知杂案,掌管应办的各项杂物之类事务。又设有开拆司、表奏司、左右推,其中左右推主要负责审讯各处送下的公事以及定夺等事务。吏员定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宋太祖建隆二年八月,任命工部尚书窦仪兼任判大理寺事。按旧例,台省长官兼任其他官署公事,可以称为判某官事。例如后晋时尚书左丞崔杞兼判太常寺事就
。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宋太祖建隆二年八月,以工部尚书窦仪兼判大理寺事。故事,台省长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晋朝尚书左丞(催)[崔]杞兼判太常寺事是也。若止言寺事,则其属丞、正并可行之。翰林学士窦仪兼判太常寺事,仪又兼判大理寺事,并新例也。
太宗雍熙四年三月,诏:大理寺官本寺祗应公事者,自今月俸并给见钱。
淳化元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法直官,自今十月一日及端午,并给时服。」
二年八月,诏:「大理寺自今点检公案内(楷)[揩]改字涉要害,实时闻奏。」
三年五月,诏:「大理寺依旧轮府史二人宿直,同判寺以上至法直官轮一人押宿。归司勒留官,亦准府史例。」
七月,诏大理寺职掌内日差二人于中书审刑院承案。
十月,诏:「大理寺断官有周亲已下服者,依令给假,积滞公案。自今如在家者,攒葬讫公参,
闻哀者给假三日,婚姻亦假三日。小可疾病不妨看案者,于所居发遣。」
五年四月,诏:「南曹会问选人犯过者,委大理寺疾速回报。」
至道三年十一月,大理寺请增置写宣黄吏十七人,从之。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大理寺断官每二人连签,如失错,一等科罪。」
八月,诏大理寺详断官以八人为额。
五年四月,诏:「近日大理寺每有详议,连书奏上,不能执正,多所依违。自今并须尽公结奏。」
六月,诏:「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遗阙,即引对转官。」
是月,以兵部尚书查陶为秘书少监、判大理寺,代朱搏。初,中书以搏议法不当,请用陶。真宗曰:「比闻陶亦深文。」宰相言:「熟习法令,如陶之比者甚鲜。」遂可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大理寺应官员诸色人不得放入。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大理寺应御史台、开封府案牓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
八月,诏:「住给大理寺逐月充〔均〕定公用茶,自今逐月特给公用钱二百三十千。二百六十二千均定给本寺官吏,三千四百充公用钱。」俄又令:「于本寺阁住钱内,更支十千充公用。」
十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三年四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如供职年满,须替人到,即得出寺。」
五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人差剩员一人当直。
天禧二年九月,诏:「大理寺自今后应系宣黄草检并元案及写录未成文字等,
或值至晚,纸数稍多,抄写未毕,只(今)[令]逐手分纳在本寺断官处收掌。
译是这样。如果只说判寺事,那么该衙署的丞、正都可以行使职权。翰林学士窦仪兼判太常寺事,窦仪又兼判大理寺事,都是新的先例。
太宗雍熙四年三月,下诏:大理寺官员本寺应差办公事的,从今起月俸都发给现钱。
淳化元年九月,下诏:「大理寺详断、检法、法直官,从今起十月一日以及端午节,都发给时令衣服。」
二年八月,下诏:「大理寺从今起点检公案中涂改字迹涉及要害之处的,要立即上奏。」
三年五月,下诏:「大理寺依旧轮派府史二人值宿,从同判寺以上到法直官轮派一人押宿。归司勒留官,也依照府史的先例办理。」
七月,下诏大理寺职掌内每日派二人到中书审刑院承办案件。
十月,下诏:「大理寺断官中有为期一年以下服丧的,依照法令给假,导致积压案件。从今以后,如果在家守丧的,办完丧葬事宜后须公开参见;接到丧讯的给假三日,婚姻之事也给假三日。轻微的疾病不妨碍看案的,就在其所住处发遣办理。」
五年四月,下诏:「南曹询问选人犯有过错的情况,委托大理寺迅速回复。」
至道三年十一月,大理寺请求增设书写宣黄的吏员十七人,朝廷依从了。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下诏:「大理寺断官每两人联名签署,如有失误错断,同等治罪。」
八月,下诏大理寺详断官以八人为定额。
五年四月,下诏:「近来大理寺每次详议案件,联名署奏,却不能坚持己见,多有依违迁就之处。从今以后必须一律秉公论定上奏。」
六月,下诏:「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从今起不限任职月日,只要本官任满三年没有过失,就予以引见转官。」
这个月,任命兵部尚书查陶为秘书少监、判大理寺,代替朱搏。当初,中书认为朱搏议法不当,请求改用查陶。真宗说:「近来听说查陶也苛刻严酷。」宰相说:「精通熟悉法令,像查陶这样的人很少。」于是就同意了。
景德二年七月,下诏大理寺不得放入官员以外的各色人等。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下诏大理寺凡是御史台、开封府移交的案件应当迅速审断上奏。因为正值春天,担心积压滞留案件。
八月,下诏:「停发大理寺每月核定的公用茶,从今起每月特别发给公用钱二百三十千。其中二百六十二千均分给本寺官吏,三千四百用作公用钱。」不久又下令:「从本寺阁存钱内,再支拨十千充作公用。」
十月,下诏核定大理寺官员的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各十千,法直官二人各六千。
三年四月,下诏:「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如果任期届满,须等接替的人到任后,才能离开本寺。」
五年九月,下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人派剩员一人当值。
天禧二年九月,下诏:「大理寺从今以后凡是宣黄草检以及原案和抄录尚未完成的文字等,如果遇到到了傍晚,纸张数量较多,抄写还未完毕的,只令各手分把文字留存在本寺断官处收管。必须核查文字数目是否齐全,以及点检有无滞留未完的文书检核,催促本寺手分迅速抄写,不要造成迟误。」
五年六月,下诏核定大理寺的餐钱:每月二百六十千,均分给各位官员
须见文字道数足与不足,及点检得住滞未了文检,催促本寺手分疾速写录,无致稽迟。」
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钱:月二百六十千,均给众官。其员缺在假者,留充公用。从本司之请也。
仁宗天圣七(月)[年]九月十九日,司封员外郎赵廓言:「臣尝判大理寺,每有急案,并众官看详,上书本断及连签官二员施行。 遽之际,颇虑漏落。它官既不书位,亦恐因循。欲望自今应集众官详断者,悉令著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从之。
嘉佑六年三月,诏:「大理寺命官有不当书罪而捃拾文致者,本处官吏并鞫罪以闻。」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大理寺详断官再任五年,满日与理为两任。所有许再任三年,满日与□□年□□□□更不施行。《神宗正史 职官志》: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刑狱、断谳、推鞫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隶:原作「者」,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而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特:原作「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禀议者禀: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审」。。,请尚书省请尚书省:《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上刑部」。;即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上殿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刑部验实以闻刑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御史」。。凡分案十有一,设吏六十有九。《哲
宗正史 职官志》分案十一,余同。
神宗熙宁五年五月十四日,大理寺(官)[言]:「旧条,详断官八员为定制,每二人连签同看详。如有失错,本断官与连签官一等科罪。勘会旧来定断公案,或不详审,及有积滞,盖是文案稍多,断官员少。今来新法试中八人,欲乞增置断官二员,以为定制。所(有)[贵]久远不致淹留差失。兼自来连签官虽有条约,并承例不同看详文案,只候本断官断,草检书字后,虽主判与审刑院改动刑名,以至奏上,更不经由连签官,深属不便。乞依条,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状上系衔,仍同点检。所贵二人协(立)[力],递相照管文字。」从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李承之言:「检会刑部大理寺断覆官元额十二员,熙宁五年增置二员,今又置习学公事九员。三、二年间,皆改京官。乞裁定诸司合置员数。」诏:「大理寺详断及习学官自今无过十四员,刑部详覆及习学官无过六员。
译。其中职位空缺、在假的官员,所余部分留作公用。这是依从本司的请求。
仁宗天圣七年九月十九日,司封员外郎赵廓上言:「臣曾经判理大理寺,每逢紧急案件,都要众官一同看详,只由本断官及联签官二员出面署理施行。仓促之际,颇担心有所遗漏。其他官员既然不署名,也恐怕会因循懈怠。希望从今以后凡是集众官详断的案件,都要一一署名。如果刑名有失误错断,一律一同勘问治罪。」朝廷依从了。
嘉佑六年三月,下诏:「大理寺任职的官员有不该定罪却故意曲解罗织入罪的,该处的官吏一并审问治罪并上报朝廷。」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诏大理寺详断官再任满五年,期满之日按两任计算。原先允许再任三年,期满之日应给予……的规定不再施行。《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大理寺设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主簿二人。卿掌管刑狱、断案审理、推问审讯等事务。凡职务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以及判处死刑以下而存有疑义请求审议的案件,隶属左断刑,由司直、评事详细审断,丞议定后由正审核。如果是在京各官署事务应当推问治理的,或者特旨委托审问以及应当官府追究的财物,隶属右治狱,由丞专门负责推问审讯。少卿分别管理这些事务,而由卿总领。凡是刑狱应当审议禀报的,申报尚书省;如果是奉旨推问审讯以及案情严重的,卿会同所属官员上殿奏请裁决。如果监狱空虚或案件断绝,由御史核实上报。凡分设十一案,设置吏员六十九人。《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分设十一案,其余相同。
神宗熙宁五年五月十四日,大理寺上言:「按旧条例,详断官以八员为定制,每两人联名共同看详案件。如有失误错断,本断官与联签官同等治罪。查核旧来断定的公案,有的审理不够详细周全,又有积压滞留的情况,这是因为文案较多而断官人数少。如今新法试行时是八人,请求增设断官二员,作为定制。这样才可以长久不致于淹滞失误。而且历来联签官虽然有条约规定,但依照惯例并不共同看详文案,只等本断官断定,撰写草检、签署字迹之后,即便主判与审刑院改动了刑名,一直到奏报皇上,都不再经由联签官过目,这非常不便。请求依照条例,详断官每两人共同看详,判定文案之外,还要在奏状上一并署名,并共同点检。这样两人协力,可以互相照应文字。」朝廷依从了。
七年十一月四日,检正中书五房公事李承之上言:「查核刑部大理寺断覆官原来的定额十二员,熙宁五年增设二员,如今又设置习学公事九员。这两三年间,都改任京官。请求裁定各司应设的员数。」下诏:「大理寺详断及习学官从今以后不超过十四员,刑部详覆及习学官不超过六员。超出定额的人数满则不再补充。」《职官志》记载:七年,设置详断官十四人,详覆习学官六人,与《实录》的数目不同。现在两种说法都予以保留。
元丰元年闰正月九日,下诏:「大理寺从今起奏请举荐习学公事的人,都要举荐曾经试用于刑法、并已循资升迁两资以上的人。」
四月三日,下诏大理寺施行铨院案吏
额外人数满不补。」《职官志》云:七年,置详断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与《实录》数目不同。今两存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四月三日,诏大理寺行铨院案吏与增禄,仍行仓法。
八月二十五日,诏:「大理寺习学公事厅分半分文字,未满半年,勿令断入官赃案。候成考,委官审察,如任断官等,即保明,依正断官例,候有阙与
差。选人通理习学满二年以上,仍通计历任成四考,有举主二人,与依两任四考条转合入京朝官,并令别理资任。如未尝有历任考第,即候通理习学并详断等官共四年,亦准此。已系京朝官充习学者,并依详断等官理任条行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奏诏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院刑狱皆本府公事,而三司诸寺监等凡有禁系,并送三院,系囚猥多,难以隔讯。又盛暑疾气熏染,多死亡。官司各执所见,吏属苦于谘禀,因缘留滞,动涉岁时,深为未便。参稽故事,宜属理官。今请复置大理狱,应三司及寺监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非追究者随处裁决,余并送大理狱结断。其应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主推鞫;检法官二人。余悉罢。应合行事,委本寺详具以闻。」从之。以权知审刑院、尚书度支郎中崔台符为右谏议大夫、知大理卿事,屯田郎中、直史馆、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蹇周辅,太常博士、权判都水监杨汲为少卿。丞及检法官,令举官以闻。初,上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台符等作大理寺,工万七千,十七日而成。作于元年十二月之戊辰,讫于二年正月之甲申。以楹计凡三百六十有三,度地于驰道之西。宋用臣经其制,秦士禹司其役,史臣李清臣为记。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官吏并公案等,并
归刑部。其当送大理狱结断事,自来年正月后,依十八日诏施行。」
二年正月九日,诏:「旧隶三司寺监承受断遣或送府司军巡院禁勘公事,非提点仓场司、四排岸司徒以上罪及
译增加俸禄的规定,仍旧施行仓法。
八月二十五日,下诏:「大理寺习学公事厅分管一半文字的,如果任职未满半年,不要让他们断理牵涉入官的赃案。等到考核期满,委派官员审察,如果表现如同正断官一样,就予以保举证明,依照正断官的先例,等有空缺时予以补授。选人经历任职并习学满两年以上的,仍旧合并计算历任成绩满四考,且有举主二人的,依照两任四考的条例转任应得的京朝官,并另外计算资历任期。如果没有历任的考核成绩,就等到通计习学并详断等官职共满四年,也按此办理。已经是京朝官充任习学的,一并依照详断等官计算任期的条例施行。」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上言:「原先诏令开封府司录司以及左右军巡院的刑狱案件都是本府的公事,而三司诸寺监等凡有关押囚禁的案件,都送到三院处理,导致囚犯拘押数量过多,难以分别隔离审讯。加上盛夏暑热疾疫熏染,多有死亡。各官司各执己见,属吏苦于请示禀报,因此拖延滞留,动辄经年累月,实在很不方便。参照旧有的先例,应当归属理官管理。现在请求恢复设置大理狱,凡三司及寺监等公事案件,除本司公人杖笞而不须追究的可就地裁决外,其余一并送交大理狱审理断决。凡应当上奏的案件以及天下的上奏案件,都令刑部、审刑院详细审断。大理寺设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门负责推问审讯;检法官二人。其余全部罢去。凡应当施行的事宜,委托本寺详细拟定后上报。」朝廷依从了。任命权知审刑院、尚书度支郎中崔台符为右谏议大夫、知大理卿事,屯田郎中、直史馆、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蹇周辅,太常博士、权判都水监杨汲为少卿。丞及检法官,命令举荐官员后上报。当初,皇上认为国朝初年废除大理狱是不对的,就此询问孙洙,孙洙的回答符合圣意。到这时,命崔台符等人营建大理寺,用工一万七千个,十七天就建成了。开工于元年十二月的戊辰日,完工于二年正月的甲申日。以楹柱计算共三百六十三间,选址在驰道的西边。宋用臣主持营建的规制,秦士禹管理这项工程,史臣李清臣撰写了记文。
二十二日,下诏:「大理寺官吏以及公案等,一并归属刑部。凡应当送大理狱审断的案件,从来年正月以后,依照十八日诏令施行。」
二年正月九日,下诏:「原来隶属三司寺监承办断决或送府司军巡院拘押审问的公事,除提点仓场司、四排岸司徒以上的罪行以及……
合追究公事旧送三司者,并送大理寺。」从本寺请也。
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十八日,诏大理寺:「日者修举坠典,厘正职业,俾治官府狱事。前代章程湮灭,岁久不可复知。今所图画,皆以义起。推论规模,不少宽假,必难称办。苟官吏各怀顾忌,于驱遣之际,或致逡巡,则稽留弊害,无易前者。本寺承事勘鞠,可且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断讫供:原作「从」,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并以上司具犯由申中书、枢密院、刑房,候置司及一年别取旨。」其后及一年,乃(役)[复]诏依开封府例,供报纠察司。《职官志》云:崔台符等言,寺囚待报者多,诏京师具狱有系囚者,断奏先下。
译凡是需要追查、原本应送三司处理的公事,一并送大理寺处理。这是依照大理寺的请求办理的。
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说:「请求从今以后,大理寺审理案件时,如遇情理与法律不相称的情况,允许依照三司的条例断案奏报。案情如果重大机密,仍依照审刑院、三司、开封府的先例,上殿面奏裁决。」皇帝批准了这一请求。
十八日,下诏给大理寺:「近来整顿修复已废弛的典章制度,厘清职责分工,使各官府能够处理狱讼事务。前代的章程已经湮没,年代久远无法再知晓其详情。如今所拟定的规章制度,都是依据道理新订立的。推究其规模体制,若不稍加宽容,必定难以办成。如果官吏各自心怀顾忌,在处理事务时或有所迟疑观望,那么就会造成拖延积压的弊害,与从前没有区别。大理寺承办审理案件,可暂且依照推制院及御史台的先例,不必向纠察司呈报,案件审断完毕后即予呈报(原作「从」,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并将上级官司审理的案由呈报中书、枢密院、刑房,等到设置专门机构满一年后另行请旨定夺。」此后到满一年时,才又下诏依照开封府的先例,向纠察司呈报案情。《职官志》记载:崔台符等人说,大理寺在押等待判决的囚犯很多,皇帝下诏,京城审理案件中有在押囚犯的,判决奏报要优先处理下达。
二十七日,诏大理少卿资任视三司判官,丞视转运判官,又诏大理寺置干当公事官二员,以大小使臣充。《职官志》云:崔台符言:「请增置主簿一员。」其年月检未见,今附此。
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属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十六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流以下罪,长贰亲录问决遣。其大辟罪,乞牒御史台,选差曾任亲民常差官一员审问,即特旨推
勘。罪至大辟或命官,即临时取旨差官。」诏大辟罪牒御史台差官,赴纠察司审覆,余如所请。后又诏报御史台差官,同纠察司就寺审覆。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月具见禁及已决罪人数,申中书省。
三月八日,诏:「大理寺长、贰、丞、簿家属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轮一员在寺,余归休沐,庶可经久,人无惮倦。」着为令。
九月十七日,诏:「翰林学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记》,凡朝廷修废官事之本末小大,无不该载。惟台符等首被选抡,考举坠典,能剸遣滞讼,狱无淹囚,独不得挂名其间,尚为阙漏,宜送清臣增入。」
三年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开封府例,报纠察司。后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报纠察司,许之。开封府准此,仍照纠察司,如察访得虽非徒以上而出入不当,许索文案点检。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听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四月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职官志》云:其后狱屡空,令御史按实,降 奖谕焉。
五月一日,〔诏〕大理寺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受法。
七日,诏以朝奉郎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宣德郎张仲颖等十二人为评事,朝奉郎程嗣先等四人为司直。先是,复置大理狱,有诏已差卿少,自余丞及检
法官,令举官以闻。至是始差官也。
七月三日,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就本寺以见在案尽数断绝,上中书取旨。
二十一日,大理寺绝断公案官吏共赐四百千,次第均给之。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狱空,吏人量与支赐。自今大理卿免假日入,止令治狱少卿、推丞更直。」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刑部〔言〕:「旧刑官、详断官分公案断讫,主判官论议改正注日,方过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并于检尾批书,送断官具(讫)[记]改正,上注判官审定,然后判成录奏。自三司并归大理,断官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日者断案,类多差忒。欲乞分(平)[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复议。
译二十七日,诏令大理少卿比照三司判官的待遇,大理丞比照转运判官的待遇,又诏令大理寺设置干当公事官二员,由大使臣、小使臣充任。《职官志》记载:崔台符说:"请增设主簿一员。"具体年月已无从查考,现附记于此。
二月十五日,诏令大理寺官属可依照御史台的旧例,禁止外出拜谒和会见宾客。
十六日,知大理卿崔台符上言:"流罪以下的案件,由大理寺长官、次官亲自提审判决。至于死罪案件,请求行文御史台,选派曾任亲民官、经常派遣的官员一人负责审问,若遇特旨则另行推勘。罪至死罪或涉及命官的,届时再临时请旨派官。"诏令死罪案件行文御史台派官,赴纠察司审核复核,其余按所请办理。后来又诏令通知御史台派官,会同纠察司到大理寺审核复核。
二十二日,诏令大理寺每月开列在押及已判决罪犯人数,上报中书省。
三月八日,诏令:"大理寺长官、次官、丞、主簿的家属既不在任所,遇到休假时,应当只留一人轮流在寺当值,其余人回家休息,这样才能长久坚持,人们也不会感到厌倦。"并将此定为法令。
九月十七日,诏令:"翰林学士李清臣所撰写的《大理寺记》,凡是朝廷设置、废除官职之事的本末大小,无不记载在内。只是崔台符等人最先被选拔任用,考核举荐已经废弛的典章制度,能够迅速处理积压的诉讼,使监狱没有滞留的囚犯,唯独没有把他们的名字列入其中,仍算是遗漏,应当送交李清臣补充载入。"
三年正月七日,诏令大理寺审讯罪犯,依照开封府的旧例,报告纠察司。后来大理寺请求每十天将徒刑以上案件汇总上报纠察司,得到批准。开封府也照此办理,仍需接受纠察司监督,如察访发现即使不是徒刑以上但判决不当的,也允许调取案卷检查核实。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令大理寺左断刑已经画旨的公案,批转送门下省。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令从今以后不得让大理寺官员担任考试官。
四月七日,大理卿崔台符上言本寺监狱空虚,诏令将此事记载送交史馆。崔台符减磨勘二年,少卿韩晋卿、杨汲各减一年。《职官志》记载:此后监狱屡次空虚,命令御史核实,颁降诏书褒奖。
五月一日,诏令大理寺官员由承务郎以上的人充任。如果没有合适人选,就选派资格未及的人充任正官,另订立试用期满转正的领受俸禄办法。
七日,诏令任命朝奉郎莫君陈等九人为大理寺丞,宣德郎张仲颖等十二人为评事,朝奉郎程嗣先等四人为司直。此前,恢复设置大理狱,已有诏令任命卿、少卿,其余丞及检法官,命令举荐官员上报朝廷。到这时才开始正式委派官员。
七月三日,诏令罢除大理寺官员赴中书省审议案件的做法。从今以后每年一次,就在本寺将现存案件全部审断完结,然后上报中书省请旨。
二十一日,赏赐大理寺办理完结公案的官吏共四百千钱,按等次分给。
十月六日,诏令:"大理寺监狱空虚,吏人酌情给予赏赐。从今以后大理卿免除假日入值,只让治狱少卿、推丞轮流值班。"
六年三月六日,尚书刑部上言:"过去刑官、详断官各自负责审断公案完毕后,主判官讨论修改并注明日期,然后送交详议官复议。如有差错疑难之处,都在检验尾部批注,送交断案官具文改正,报送判官审定,然后判决完成上报。自从三司职权并归大理寺后,断案官改为评事、司直,议官改为丞,所断案件草稿不再经过长官、次官,近日断案,多有出现差错。想请求把评事、司直另立为断司,丞与长官、次官另立为议司。凡审断公案,先送正官看详是否妥当,讨论疑难加以
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大理寺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奏裁公案,送定断官看详。如非疑虑,情法不称,并免收坐。」从本寺请也。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祠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已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
通判以上资序者。以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以上罪已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毋得:原阙,据《长编》卷三三八补。。
七年六月三日,御史蹇序辰言:「去年五月,举行大理寺长贰亲讯狱及十日虑囚格。闻长贰并不亲虑问,望更按实。」诏大理寺分析。
六日,御史刘拯乞大理寺、开封府左右厢、军巡抚院皆置门簿,凡追送人,具人数事目知在断放,并朱书结绝。从之。
八年六月十一日,尚书省言:「乞自今大理寺事干推断应奏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言:「刑司检法官覆州县官、小使臣等公罪杖以下,按申吏部大理寺注籍,则法官可以专于谳狱。」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近勘断公事全少,其见管官属吏人狱级名额依旧,虚糜廪禄。欲左右两推并为一推,并减官吏冗员。」从之。
四月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架阁库专委主簿主管,其余台寺监有架阁处依此。」
十八日,诏:「大理寺除左断刑丞外,其余寺监簿并中书省差。」
五月十二日,诏:「大理寺公案日限,大事减十日,中事、小事各减五日。」
二年五月十六日,刑部言:「大理少卿杜纯请省断官,且仍旧额省评事二员,以十二员为额。」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请依三司旧例,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从之。
十
六日,诏寺监省员,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刑部言:「大理寺官,旧条惟曾任外处官失入徒以上已决或失入死罪,方不预选。新条又添入任大理官(又)[失]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亦不在选限。窃以大理日断天下疑案,案牍既繁,不无错误。又况容有疑于轻重之间,若因问难改断,亦为差失,则人数太窄。窃虑精强谙习之人,偶以碍格,不得预选。欲乞于条内改三人作五人,改一人作二人。
译改正,签字盖印注明日期,然后送议司复议。如有批驳疑难之处,具文记录改正,长官次官再加以审定,然后判决完成上报。"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六月十三日,诏令:"大理寺遇到刑名有疑虑或情理与法律不相称、需要奏请裁决的公案,送交定断官审看详议。如果不属于疑虑、情法不称的情况,一律免除追究责任。"这是依照本寺的请求办理的。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省礼部上言:"请求凡是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时,先与刑部、大理寺长官次官共同商议是否可行,然后再注拟任命。仍需选取经过考试合格且资历达到循资以上的人充任,正官出缺以丞递补,丞出缺以评事递补。"诏令刑部、吏部共同将此定为法令。此后又立法:司直、评事出缺,从尚书省及侍郎左选的候选人中选取;丞出缺,只从尚书左选的候选人中选取,且须曾任司直或评事、担任过亲民官职的。以上两类,其中最初改换文官资格应当担任知县的人,也可以入选。正官出缺,从担任丞或司直、评事且已达到通判以上资历的人中选取。以上所选之人,不限于现任官员或已授职尚未到任的人。凡曾经错判导致徒刑以上罪已经执行或死罪,或者所犯私罪情节严重以及贪赃罪,或者被停职、替换后尚未任满一届的,都不得入选。
七年六月三日,御史蹇序辰上言:"去年五月,推行大理寺长官、次官亲自审讯案件以及十日审录囚犯的规定。听说长官、次官都没有亲自审讯问案,希望进一步核实。"诏令大理寺作出说明。
六日,御史刘拯请求大理寺、开封府左右厢、军巡院都设置门簿,凡是追捕押送的人犯,都要详细记载人数事由及在押或已判决释放的情况,并用朱笔登记结案。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八年六月十一日,尚书省上言:"请求从今以后大理寺涉及需要奏报及呈交尚书省的推断事务,不再事先申报本曹(刑部)。"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上言:"刑部检法官复核州县官员、小使臣等所犯公罪杖刑以下案件,报请吏部、大理寺登记备案,这样法官就可以专心审理案件。"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哲宗元祐元年正月十日,三省上言:"大理寺右治狱近来审断的公事已经很少,其现有的官属、吏人、狱吏名额仍旧未变,白白耗费俸禄。想把左右两个推勘部门合并为一个,同时裁减冗余的官吏。"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四月四日,诏令:"大理寺左断刑的架阁库专门委托主簿负责管理,其余台、寺、监设有架阁库的地方也照此办理。"
十八日,诏令:"大理寺除左断刑丞之外,其余寺监主簿一律由中书省委派。"
五月十二日,诏令:"大理寺公案审理期限,大案减少十天,中案、小案各减少五天。"
二年五月十六日,刑部上言:"大理少卿杜纯请求裁减断案官,暂且仍按旧额裁减评事二员,以十二员为定额。"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上言:"大理寺右治狱全部裁撤,请求依照三司旧例,在户部设置推勘检法官,负责治理在京官司应当处理的钱谷公事。"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六日,诏令寺监裁减人员,大理寺仍并设长官、次官。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刑部上言:"大理寺官员,按旧条规定只有曾任外地官员时错判导致徒刑以上已经执行或错判死罪的人,才不得入选。新条又增加规定:曾任大理寺官员时错判徒刑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的,也不在入选之列。私下认为大理寺每日审断天下疑难案件,案卷既然繁多,难免出现差错。又何况有
」从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大理寺言:「丞有阙,乞于司直内通行差权。」从之,仍于承务郎以上选差。
六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并从之。
闰八月十五日,大理寺评事梁子奇言:「官员犯罪,应坐举者。乞今后会问到合断人,依旧取勘定断。又犯罪者与大理寺官曾荐举之人,乞本寺丞、司直、评事依元佑编 被差检法,有嫌听回避法,许自陈,别差官定断。」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大理寺人吏并许依旧法断(法)案,次第推恩。」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大理天下之平,而断刑之官,选任尤重。先皇帝振修百度,初立选试之法,第一等取数常艰,最为精密。惟中等得入大理为断刑官,自是文士始有预试中选者。以故奏案之上,皆理官躬阅断案,多所雪活,舞文之吏,不能移夺。元佑中,以大理断刑官恩典常重,故责考
任举主,而增以尝历刑法官与县令优课为奏举法。其试入优等者,不得预焉。欲自今专用先朝选试之法,删去尝历刑法官、县令优课条。自非试预上选者,不得为断刑官。庶乎官得其人,而职事举矣。」监察御史郭知章亦乞用熙宁、元丰试法。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丰选试推恩法立条。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仍具元丰旧例添置官属员数。
二十八日,诏大理寺复置右治狱官。内置司直一员,于左断刑部差部:疑误。,余依元丰年员数差置。
八月十三日,试大理卿路昌衡言:「欲令本寺丞据数员分左右推,有翻异即左移右推,右移左推,亦如开封府三院翻变公事改送别院。若再有翻异,即乞申朝廷差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推究,更不与开封府互勘。庶事得其实,可革互送挟雠之弊。应勘鞫公事,乞不许地分探报,适足生事。」从之。
三年六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监察御史蔡蹈言:「近诏以大理寺申请,自今御史台弹察诸司违法稽滞等人,候朝廷批降大理寺,从本寺牒元举发处,令责限取索,送寺书断。缘本台纲纪之地,岂可代有司区区应报 请应弹察诸司违慢等事,依元丰旧例,止从大理寺取索约法,官司各安分守。」从之。
十月十三日,大理寺权少卿李延宁言:「司直、评事乞复用元丰选差之法。」从之。
元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大理寺言:「乞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
公事,并依旨勘断,各不得奏请移送。」从之。
四月十四日,大理寺言:「应奏断公事,乞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五年六月七日,诏大理寺狱空,大理卿李孝称、大理少卿马防各特转一官。
译些案件本来就疑虑于轻重之间,如果因为质疑改判,也算作差错,那么符合条件的人数就太少了。担心那些精明干练、熟悉法律的人,偶然因为触犯这条限制,就不能入选。请求将条文中的'三人'改为'五人','一人'改为'二人'。"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五年八月十三日,大理寺上言:"丞如有空缺,请求从司直中通融选派代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仍从承务郎以上的人中选派。
六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寺上言:"审断案件如遇到需要定夺之事,卿、少卿、正官都应当回避的,免于签署文书;如果都应当回避,就移交开封府处理。"都得到批准。
闰八月十五日,大理寺评事梁子奇上言:"官员犯罪,应当连坐举荐人的。请求今后遇到会审到应当判决之人,依旧按规定审理判决。此外,犯罪者如果是大理寺官员曾经举荐过的人,请求本寺丞、司直、评事依照元祐年间编定的规定,如果被派去检法而有嫌疑应当回避的,允许自己申明,另派官员判决。"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三日,诏令:"大理寺人吏一律允许依照旧法审断案件,依次序给予恩赏。"
绍圣元年七月九日,御史中丞黄履上言:"大理寺是天下公平的象征,而审断刑案的官员,选任尤其重要。先皇帝振兴各项制度,最初订立选拔考试的办法,第一等录取名额一向很少,最为精密。只有中等的人才能进入大理寺担任断刑官,从此文人士子才开始有考试中选的。因此奏案呈上后,都是大理寺官员亲自审阅断案,多有平反昭雪之举,舞文弄墨的胥吏不能改变判决。元祐年间,因为大理寺断刑官的恩典待遇一贯优厚,所以在考核任期时要求举荐人担保,并增加曾经担任刑法官及县令考核优等的人作为奏举的条件。那些通过考试进入优等的人,反而不能参与其中。希望从今以后专门采用先朝选拔考试的办法,删去曾任刑法官、县令考核优等的条文。凡不是通过考试进入优选的人,不得担任断刑官。这样才能使官得其人,职事得以顺利推行。"监察御史郭知章也请求采用熙宁、元丰年间的考试方法。诏令刑部、大理寺依照元丰年间选拔考试推恩的办法订立条例。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大理寺恢复设置右治狱,并按照元丰年间的旧例增设官属人数。
二十八日,诏令大理寺恢复设置右治狱官。其中设置司直一员,从左断刑部(原文有疑误)调任,其余按元丰年间的员额设置。
八月十三日,试大理卿路昌衡上言:"想让本寺丞根据人数分左右两推,如果有翻供的情况,就左推移交右推,右推移交左推审理,也像开封府三院翻案改送别院一样处理。如果再有翻供,就请求上奏朝廷另派官员审问,或者送御史台推究,不再与开封府互相勘验。这样才能使案情得到实情,可以革除互相移送、挟私报复的弊端。凡是审理案件,请求不允许当地官府探听通报消息,这样只会滋生事端。"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年六月一日,御史中丞黄履、监察御史蔡蹈上言:"近来诏令根据大理寺的申请,从今以后御史台弹劾察访各司违法拖延等事,等朝廷批复交大理寺处理后,由本寺行文原来举发的地方,责令限期取证,送交大理寺审断。但是御史台是掌管纲纪的地方,怎么可以代替有关部门去处理这些琐碎的事务呢?请求今后凡弹劾察访各司怠慢等事,依照元丰年间旧例,只从大理寺取证核实,各官司各自安守本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月十三日,大理寺权少卿李延宁上言:"司直、评事请求恢复采用元丰年间选派的办法。"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元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大理寺言:「见禁公事,并已勘断了当,即日狱空。」诏依崇宁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马防、崔直躬特与转行。
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大理寺决狱,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嘉)[加]迁陟,庶合中道。」诏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政和二年七月四日,诏大理卿曹调提举南京鸿庆宫,少卿任良弼知密州。以言者论「比来大理任用非人,迎合曲法用情」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刑部侍郎马防等言:「熙宁有法官再任酬奖,至于许其三四者,岂非为官得其人 则正可久任,而赏或在所不吝。今虽有再任法,而(酌)[酬]奖与初任无异,而又奏举之制,以高其选,所愿留者,十无一二,而(承)[丞]、评事益难其人矣。欲乞申诏有司,讲明前后条制,刑部大理事候法官任满,共择其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增其酬奖,理为堂除。大约常留一半旧人,使后来者有所谘承。」诏依奏,仍许就任(阙)[关]升,理本资序。
三年十月二十一
日,尚书省言:「大理寺断洋州宗永案,元断该赦外杖六十,因问难改断处死,系评事刘元长。又断德州张道案,元断杖八十,因问难改断杖一百,系评事康公裕。」诏各降一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大理寺言:「乞今后本寺应抽差人吏在外,委提刑司下本处,限一日发遣。如敢以事占留,及违限不遣计程,从本寺具因依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如已支破递马仓券前来,若在路托疾,令所在州县差人监押赴寺,仍不许他司截留抽差。若他司申请到(例)[例]特行截差指挥,亦乞从本寺执奏,却行拘栏,归寺祗应。」从之。
六月五日,大理寺奏:「乞应诸司库务缘公事合行追究之人,并许本寺直行勾追,本处限日下发遣。如官司辄敢容庇不发遣,并科杖一百,从本寺申尚书省取旨,先次勘断。庶几百司稍知刑狱官司有所畏。」诏依,所至官司辄敢不即发遣,以违制论。
五年四月三十日,大理卿侍其传言:「熙、丰间,本寺尝置习学公事四员。乞复置长、贰,立课桯,正、丞同指教。」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大理寺断配军聂青等九人逃走劫盗,徒罪不赦,因问难改断该全原,所断委是不当。」诏无断官,评事李平仲特降一官。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五月二十二日 ,梁俊公事,大理寺引用条法不当,丞、评各降两官,长、贰各降一官。续奉指挥,连签丞、评各降一官。又九月十八日 ,董弼公事,
大理寺违慢长、贰、元断丞、评各罚铜十斤。
译符元年三月十九日,大理寺上言:"请求凡是大理寺、开封府承接皇帝内降的案件,都依照旨意审断,各自不得奏请移送。"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四月十四日,大理寺上言:"凡是应当奏报审断的公事,请求依照开封府的专门条例办理,不允许各处调取证据。"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徽宗崇宁四年,诏令大理寺官员如果被各司擅自奏请征调的,以违反制度论处。
五年六月七日,诏令大理寺监狱空虚,大理卿李孝称、大理少卿马防各特别升迁一官。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大理寺上言:"现有在押案件,都已审断完结,即日起监狱空虚。"诏令依照崇宁五年六月三日的先例给予恩赏,马防、崔直躬特别予以升迁。
七月九日,臣僚上言:"私下见大理寺审断案件,把职责范围内本应完成之事累计起来,当作功劳。一年之内,往往应当升迁五六次,人们都对此侧目而视,认为是侥幸得来,实在不能长久这样做下去。应当加以斟酌,制定为固定制度,等到任期届满,考核其功绩实效,酌情予以升迁,这样才符合适中之道。"诏令今后赐予束帛或颁降诏书褒奖。
政和二年七月四日,诏令大理卿曹调提举南京鸿庆宫,少卿任良弼任知密州。这是因为有进言者议论"近来大理寺任用非人,迎合旨意曲解法律、徇私枉法"的缘故。
八月二十九日,刑部侍郎马防等上言:"熙宁年间有法官连任的酬奖制度,甚至允许连任三四次,这难道不是因为官得其人就应当可以长期留任,而奖赏也不必吝惜吗?如今虽然有连任的规定,但酬奖与初任并无差别,而且奏举的制度又提高了选拔标准,因此愿意留任的人,十个里面难有一二个,丞、评事就更难找到合适人选了。请求申明诏令有关部门,讲明前后的条例制度,刑部、大理寺待法官任期届满,共同选拔那些职事办理得好、才能可取的人奏请连任,增加其酬奖,按照堂除对待。大体上常留一半旧人,使后来者有所请教承继。"诏令依所奏施行,并允许其在任内升迁,按原有资历对待。
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尚书省上言:"大理寺审断洋州宗永一案,原判该按赦令减免以外杖六十,因质疑而改判为死刑,这是评事刘元长所为。又审断德州张道一案,原判杖八十,因质疑而改判杖一百,这是评事康公裕所为。"诏令二人各降一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大理寺上言:"请求今后本寺凡是抽调派遣在外的人吏,委托提刑司命令所在之处,限一天内予以发遣。如果敢借故拖延占用,以及超过限期未按期发遣的,由本寺具文说明原因申报尚书省,请旨施行。如果已经支取了驿马、仓券前来赴任,若在路上假称生病,命令所在州县派人监押送到大理寺,仍不允许其他官司截留抽调。如果其他官司请求依照先例特别截留抽调的指令,也请允许本寺执意上奏,将人拘留,归还大理寺听候差遣。"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六月五日,大理寺上奏:"请求凡是各司库务因公事应当追究的人,都允许本寺直接下令追捕,所在之处限当天予以发遣。如果官司胆敢包庇不予发遣,一并科以杖一百,由本寺申报尚书省请旨,先行审断。这样才能使各部门稍微知道刑狱官司有所畏惧。"诏令依所请,凡所到之处官司胆敢不立即发遣,以违反制度论处。
五年四月三十日,大理卿侍其传上言:"熙宁、元丰年间,本寺曾经设置习学公事四员。请求恢复设置,由长官、次官制定课业标准,正官、丞共同指导教习。"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宣和元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上言:"大理寺审断流配军人聂青等九人
昨来吏部为指挥内止及长、贰、丞、评,而不及正,于是大理正尉迟绍先者独不与降罚之坐,臣窃疑焉。在《刑统》名例,有四等坐罪之法,其说谓: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理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掌典。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又官制格目:评事、司直、检法详断,丞议,正审,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第恐坐罪之法,前日 文偶失该载耳。其大理正尉迟绍先当时实与签书,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依前降指挥,一例降一官、罚铜施行,庶尽法意,而于公议为允。」诏大理正尉迟绍先特降一官。
六年二月三日,大理寺言:「应今后断不隶寺监合行理纳官钱物之人,内都下人送诸厢,外路人送元来处监理。」从之。
七年四月七日,诏:「大理寺奉公不挠,狱无淹留。大理卿陈迪可视待制官,令中书省取索,量度轻重,特与推恩。」
十八日,诏:「大理寺官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见任人并罢。」以言者论「比岁选任非人,议法不中」,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文字,自今后依令送朝廷,守旧法施行,不得乞降特旨遣断。」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大理正并替成(次)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大理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减〕一员,断刑寺正六员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
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寺簿并治狱司直并罢。吏人并三分减一。」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大理评事赵公爟随逐行在,虽非试中刑法,缘本寺断刑官独有本人,候到任及一年,通历任成五考,有举官三员,从长贰保明,特与改合入官。」以寺官改法官,止系试刑法中等第二等,有不改官法,因本寺请,特有是命。
三月七日,诏:「评事阙,委本寺长贰依旧制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应格人不足,即踏逐实谙练刑法人权充。」从刑部尚书胡直孺请也。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依已得指挥,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令检举设狱,今乞从本寺就狱粮历内作料次,经粮审院批勘,下左藏库,每料支钱二十贯,收买设物使用。」从之。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言:「大理寺官属,其堂除选人任大理(寺)[司]直、评事,除试法官中等第二等下已有改官法外,余人未有立定改官之法。今乞堂除选(一)人任大理司直、评事,到寺供职二年,通理三考,有举改官人三员,与改合入官。」诏令吏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窠阙,依旧堂除差人。先是,寺监丞及法寺官堂除差人,以吕颐浩言,依旧法,归吏部注拟,已而无应格之人。
译逃走行劫抢劫一案,其徒刑罪不在赦免之列,因质疑而改判全部原谅,此判决实属不当。"诏令因为没有断案官,评事李平仲特别降一官。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五月二十二日,梁俊一案,大理寺引用法律条文不当,丞、评事各降两官,长官、次官各降一官。随后又奉到指令,凡连署签字的丞、评事各降一官。又九月十八日,董弼一案,大理寺处理怠慢,长官、次官、原审断的丞、评事各罚铜十斤。此前吏部因为指令中只提到长官、次官、丞、评事,而没有提到正官,因此大理正尉迟绍先独独没有受到降职处罚,臣私下对此感到疑惑。按《刑统》名例篇,有四等连坐治罪的法律规定,其中说:假如大理寺审断案件有失误,那么大理卿是长官,少卿及正官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掌典。据此,则大理正也不应当独自免于处罚。又按官制格目:评事、司直负责检法详断,丞负责议决,正官负责审核,少卿分别管理其事,而卿总揽全局。据此,则大理正也不应当独自免于处罚。恐怕只是治罪的法条,前日的文书偶然遗漏了这一条罢了。大理正尉迟绍先当时确实参与了签署,恳请陛下特降圣旨,依照先前颁降的指令,一律降一官、罚铜施行,这样才能穷尽法理本意,也符合公众的评议。"诏令大理正尉迟绍先特别降一官。
六年二月三日,大理寺上言:"凡是今后审断的不隶属寺监、应当收纳官钱物的人,京城之内的人送交各厢,京城以外的人送回原籍所在地监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七年四月七日,诏令:"大理寺奉公守法、不徇私情,监狱没有拖延滞留的案件。大理卿陈迪可以按照待制官对待,命令中书省调查核实,酌情予以特别奖赏。"
十八日,诏令:"大理寺官员评事以上,一律派遣考试合格的刑法人员担任,现任人员一律罢免。"这是因为有进言者议论"近年来选任非人,议定法律不当",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令:"大理寺、开封府所承接的文书,从今以后依照法令送交朝廷,遵照旧法施行,不得请求特旨遣断。"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令大理正一律由资历次于正官的人替补。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令:"大理寺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减一员,断刑寺正原六员减为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断刑司直兼任治狱司直,其寺簿及治狱司直一并罢除。吏人一律裁减三分之一。"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令:"大理评事赵公爟随驾行在,虽然不是考试合格的刑法官,但因本寺断刑官只有他一人,等到任满一年,通算历任达到五考,有三名举荐官员,经长官、次官保明属实,特别予以改换合适的官职。"因为寺官改任法官,只属于考试合格刑法第二等的人,本没有改官的规定,因大理寺请求,特别有此任命。
三月七日,诏令:"评事出缺,委托本寺长官、次官依照旧制选择符合资格的人赴刑部议定,申报朝廷委派补缺。如果符合资格的人不够,就寻访确实精通熟练刑法的人暂时充任。"这是采纳了刑部尚书胡直孺的请求。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上言:"依照已得到的指令,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之日设立祭祀,如今请求本寺就狱粮账册内列作专项支出,经粮审院批准核实后,下达左藏库,每次支钱二十贯,用于购买祭祀物品使用。"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上言:"大理寺官属,其中通过堂除选任担任大理司直、评事的人,除了考试合格刑法第二等下的已有改官规定外,其余人尚无确立的改官办法。如今请求堂除选任担任大理司直、评
至是吏部建请:「大理正、丞资望甚高,异时除授郎官、卿少之选,欲望仍旧堂除。故有是诏。详见吏部。
九月二十六日,诏令
大理寺选差使臣一员,充监门官,具姓名申尚书省。仍令内侍省专差内侍官一员,常切在门检察。以本寺言:「本寺合差监门内侍官二员,专一在门守宿,检察出入。今止差到一员,又趁赴朝殿祗应及(专)[传]宣出入。自来备礼到寺,委是虚文。望于枢密院见管使臣内选差有行止谨愿官一员,充监门官,一年一替。」故有是命。
十月五日,诏:「大理寺使臣公吏,应官司及奉使官辄指差者,并从杖一百科罪。仍仰本寺执奏,更不发遣。」从本寺请也。
十一月十七日,大理寺言:「踏逐到承信郎冯熙积充监门官,与内侍官互轮当日宿直几察。乞于本寺赃罚钱内支钱七贯充茶汤钱外,每月别给食钱一十五贯,于本寺公吏请给历内批勘。」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大理寺监门使臣与内侍官一员,并仰每日常切在门检察。遇夜,许分番宿直。其内侍官与免趁赴朝殿祗应及傅宣出入之类。」从大理请也。
七月九日,诏:「大理寺手分狱子,令本寺于外州军差拨,不得更于临安府抽差。其已差过本府手分狱子,候外州军差到日,对替发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见破狱子,每人特令户部每月各添支米六▯。」
十一月十五日,诏:「大理寺职级张昭亮、顾琦、使臣王庆并许依例,不妨参部注授差遣。」昭亮以成忠郎任大理寺左推职级,琦以保义郎任大理寺右推职级,庆以成忠郎为捉事使臣,共有陈乞故也。
四年正月八日,诏:「大理寺务要严密,虑有听探语言,漏泄狱情,其本寺许用元丰六年二月右治狱指挥,系公人漏泄狱情,杖一百。及许用大观开封府六曹通用 ,诸左右狱内祗应人谓狱子、行入、座婆、医人之类,但可传达漏泄者皆是。并三人为一保,如通言语漏泄者,情重者杖罪,五百里编管;徒罪配千里牢城,同保人失觉察,各杖八十勒停,永不收叙。即经停而别投名者,许人告条法。仍有告获似此之人,赏钱五十贯。」先因渡江散失,后省记到前项节文,经尚书左右司看详,以上件指挥无元降年月日,全文贴说不行,至是寺官有请,故有是命。其后视为虚文,无复畏惮。至五月二十九日,本寺措置,如请求行用、传达狱情申乞,又立一百贯,以赃罚钱先次充赏。亦从之。
四月十日,刑部言:「大理寺丞刘抡等状,『本寺丞、评事议断刑名有差失者,岁立比较法。去年责罚差失寺丞孙光庭降一官,评事张仲奭送远小监当。切详祖宗以来自有比较法,差失死罪,至满其数,乃该比较。
译事的人,到大理寺任职满二年,通算历任三考,有举荐改官的人三员,就可以改换合适的官职。"诏令命吏部限三天内订立法规,申报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令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的空缺职位,依旧由堂除委派人员。此前,寺监丞及法官寺官由堂除委派人员,因吕颐浩的进言,依照旧法,归吏部注拟任命,但后来没有符合资格的人。到这时吏部建议:"大理正、丞资历声望很高,日后可作为任命郎官、卿少的人选储备,希望仍旧由堂除委派。"因此有这道诏令。详情见吏部。
九月二十六日,诏令大理寺选派使臣一员,充任监门官,将姓名申报尚书省。仍命内侍省专门派遣内侍官一员,经常在门口检查督察。这是因为本寺上言:"本寺应当派遣监门内侍官二员,专门在门口守夜,检查出入人员。如今只派来一员,又要赶赴朝廷殿廷值班以及传宣出入。历来备置礼仪到大理寺,实为虚设。希望在枢密院现有使臣中选派一名品行谨慎的官员,充任监门官,一年一轮换。"因此有这道命令。
十月五日,诏令:"大理寺使臣、公吏,凡有官司及奉命出使的官员擅自征调的,一律以杖一百治罪。仍命本寺执意上奏,不再发遣。"这是采纳了本寺的请求。
十一月十七日,大理寺上言:"已寻访到承信郎冯熙积充任监门官,与内侍官轮流值夜巡察。请求从本寺的赃罚钱中支取七贯充作茶汤钱之外,每月另外发给伙食钱十五贯,在本寺公吏俸禄账册内批核发放。"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令:"大理寺监门使臣与内侍官一员,都应经常在门口检查督察。遇到夜晚,允许分班值夜。其中内侍官免除赶赴朝廷殿廷值班以及传宣出入之类的事务。"这是采纳了大理寺的请求。
七月九日,诏令:"大理寺的手分、狱子,命令本寺从外地州军调拨,不得再从临安府抽调。已经抽调过的临安府手分、狱子,等外地州军调派人员到位后,予以对换发遣。"
二十二日,诏令:"大理寺现有的狱子,每人特别命令户部每月各增发米六斗。"
十一月十五日,诏令:"大理寺职级张昭亮、顾琦,使臣王庆都允许依照惯例,不妨碍参加吏部铨选注授差遣。"张昭亮以成忠郎的身份担任大理寺左推职级,顾琦以保义郎的身份担任大理寺右推职级,王庆以成忠郎的身份担任捉事使臣,三人都有陈情请求,因此有此诏令。
四年正月八日,诏令:"大理寺办事务必严密,担心有人窃听刺探消息,泄露案情,本寺可以援用元丰六年二月右治狱的指令,凡是公人泄露案情的,杖一百。以及援用大观年间开封府六曹通用的规定,凡左右狱内服侍人员——指狱子、行人、座婆、医人之类,只要可能传达泄露案情的都在此列。都以三人为一保,如果互相传话泄露的,情节严重的处以杖罪,五百里编管;属于徒罪的,配役千里牢城,同保之人未能察觉的,各杖八十并革除公职,永不录用。即使已经服刑期满而又改换姓名重新投效的,也允许他人依法告发。凡有告发查获类似情况的人,赏钱五十贯。"此前因渡江时散失了相关文书,后来省记起前项条文,经尚书左右司审查详议,认为以上这道指令没有原来颁降的年月日期,全文说明未曾施行,到这时大理寺官员有所请求,因此有此命令。此后这项规定被视为虚文,人们不再有所畏惧。到五月二十九日,本寺又制定措施,规定如有请托说情、传达案情而请求关照的,另立罚款一百贯,用赃罚钱先行充作赏金。朝廷也采纳
仍须因朝廷问难改正者,方理为数。或因刑部改正,则以名件比折。及所差失死罪徒杖刑名,各以其数多少,递相比折以计,差失死罪,各有差等。及在赦降前者,不理为数。所有比较法:重者止于选人展年改官,京官不得当年对减磨勘,或断绝赏给。若一岁丞、评事差失死罪皆满其数,不以人数,尽行责罚;若皆
无差失,即尽无责罚。今来比较法不以(多)[其]数多寡、刑名轻重,又赦降前后,每岁须要丞、评事两员被罚,其罚又比旧日至重。若一岁皆无差失,而偶失出入笞杖刑者,依近法亦须责罚丞、评事两员。若皆失出入数多,亦止责罚丞、评事两员。以三岁论之,(承)[丞]三员尽当降官,评事八员,被罚者几半。况本寺职事繁重,使一岁所断,皆无分毫差失,止得减一年或半年磨勘。依今来比较法,则四岁之劳不足以赏一日之责,委于人情法意未尽。』都省送下刑部,本部看详,昨立到比较法,每岁具两员最多者取旨责罚,不以差失多寡为限。显与比较旧格法意不同,理合别行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状:「看详先拟立到比较差失最多者,具官职姓名上省,取旨责罚等条法,缘所立条内别无立定每岁差失多寡,该比较之数明文。谓如评事八员为额,内七员别无差失不当,一员稍有差失,责罚亦不能逃。兼(等)[寺]丞四员,分议八员评事案状,即是寺丞所议,比之评事所断,案状倍多,其差失刑名,理宜分别立文。今欲拟立下条:诸大理寺丞、评事断议刑名,每岁于次年正月行下,取会差失名件比较。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建:原作「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具官职、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右入刑部。今系于本刑条内『比较』字下删去『最多者』字并注文,计一十
八字,却添入『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流徒罪六人,刺配同。寺丞八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以上执议不同建白者非执、建:原作「干」、「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计三十九字,冲改元修不行。」诏从之。
十六日,大理卿元衮言左断刑等处乞破纸札,户部供在京元破纸数:池表纸九千七百九十八张,大表纸一万二千张,小纸一万三千五百张,黄纸五千四十九张。诏依东京所破纸数减半支给,仍令所属作两次申户部勘支。
七月六日,诏:「大理寺评事今后依格差试中刑法(等)[第]一等上人外,其第二等下人,令刑寺议,申朝廷除授。」旧法:差试中刑法(等)[第]二等上人充,第二等下人系刑寺选议保明,关吏部差注。
译了这个建议。
四月十日,刑部上言:"大理寺丞刘抡等人上状说:'本寺丞、评事审议判决刑名如有差错的,每年设立比较考核的法规。去年责罚差错的寺丞孙光庭降一官,评事张仲奭发配到边远小地方监当。仔细想来祖宗以来自有比较考核之法,差错死罪,达到规定数目,才予以比较考核。而且必须是因朝廷质疑而改正的,才算入差错次数。或者因刑部改正的,则按名件比照折算。以及所差错的死罪、徒杖刑名,各按数目多少,递相比照折算计算,差错死罪,各有不同等级。以及在赦免颁降之前的,不计入次数。至于比较考核的办法:情节较重的最多不过是候选人延展年限、改官延后,京官不得当年对减磨勘,或者停止赏赐。如果一年内丞、评事差错死罪都达到规定数目,不论人数多少,全部予以责罚;如果都没有差错,就全部不予责罚。如今这项比较考核之法不按其数目多寡、刑名轻重,也不管是否在赦免颁降前后,每年都要有丞、评事两员受到处罚,而且处罚比过去还要重。如果一年内都没有差错,而偶然出入笞杖轻罪的,依照近来的法规也必须责罚丞、评事两员。如果都出入案件数量很多,也只责罚丞、评事两员。以三年而论,丞三员应当全部降官,评事八员,被处罚的接近一半。况且本寺职事繁重,假使一年所审断的案件都毫无差错,也只能减一年或半年磨勘。依照如今这项比较考核之法,那么四年的辛劳还抵不上一天的责罚,对人情法理都有所不周。'都省将此事发下刑部,刑部审查详议,此前订立的比较考核之法,是每年选出差错最多的两员上报请旨责罚,不以差错多寡为限度。这明显与旧有的比较格式法意不同,理应另行修订订立。"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状文:"审查详议此前拟订的比较差错最多者,需具官职姓名上报尚书省,请旨责罚等条文,因为所订立的条文内并没有确定每年差错多寡该当比较考核的明确数目。譬如评事八员为定额,其中七员并无差错不当,一员稍有差错,也难逃责罚。加之寺丞四员,分别审议八员评事所办的案卷,也就是说寺丞所审议的,比评事所审断的,案卷数量多出一倍,其中差错的刑名,理应分别订立条文。如今拟订下列条文:凡大理寺丞、评事审议判决刑名,每年在次年正月上报,取证核实差错的具体名件加以比较。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者流徒罪六人,刺配同论。寺丞八人。判处过轻的以二人折算一人,以上执行、建议意见不同的除外。将官职、姓名上报都省,请旨责罚。以上归入刑部。如今在本刑法条文内'比较'二字下删去'最多者'三字及注文,共十八字,改添入'死罪二人,寺丞三人。或者流徒罪六人,刺配同论。寺丞八人。判处过轻的以二人折算一人,以上执行、建议意见不同的除外。'共三十九字,其余修改不再施行。"诏令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六日,大理卿元衮上言左断刑等处请求发给纸札,户部提供在京原发纸张数目:池表纸九千七百九十八张,大表纸一万二千张,小纸一万三千五百张,黄纸五千四十九张。诏令依照东京原发纸数减半发给,仍命所属部门分两次申报户部核准支给。
七月六日,诏令:"大理寺评事今后依照旧制派遣考试合格刑法第一等以上的人担任,其中第二等以下的人,命令刑部、大理寺共同商议,申报朝廷授予官职。"旧法规定:派遣考试合格刑法第二等以上的人充任,第二等以下的人由刑部、大理寺选议保举,关送吏部委派注授。近年来很少
近年少有试中及格之人,遂试中第三等以下人,亦蒙除授。故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人吏,依右治狱已得绍兴二年十月五日指挥施行,不许诸处指差。虽画降指挥,亦令执奏。」
十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沈与求言:「亲兄薨求昨任湖州归安县主簿「薨」字疑误,「□求」应为沈与求兄之名。,为本州岛按发不合循旧例令乡书手家人当直等事「等事」下原衍一「等事」,据文义删。,送常州根勘,已结断讫。窃虑奏案上,臣忝执政,恐有司观望。望付刑寺,依公约法施行。」从之。
九月八日,诏:「大理寺推司如遇省台点检,若止系行遣稽违失错,别无取受情弊及出入人罪,所犯情轻,许与赎罚上簿。若杖以下罪,非情轻合行断决,依临安府例,将当行正领人断决外,其余连书人行下本寺,
依条施行。」从本寺请也。
十月五日,著作佐郎张九成言:「理官欲计若干人立为定数,凡天下狱案来上,序其先后,轮次看详。凡活几人,并减磨勘。」诏令刑部勘当,申尚书省。
七年五月五日,诏:「大理寺丞勘吏部人吏种永和等公事,行遣迂枉,故作(注)[住]滞,其当行官吏理合惩戒。少卿张汇、正赵公权各特罚铜十斤,丞林悫、都辖张昭亮各降一官,职级推司并令临安府从杖一百科断。」
十五日,诏刑寺:「今后应议刑不同,限次日禀白刑部。若所断未定,则刑部长贰限两日率法寺官赴堂禀决。」中书门下省勘会元丰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尚书省批下大理寺正杜纯奏:「(讫)[乞]今后本寺断狱,凡有可疑欲禀白者,先委所议及连签官,事大者众官断议官各述己见,共为一状,须要的确指定,不得疑设两端。然后自正以上,尽凿『欲从某议』,后不可从,即各注所见,从长定断。终不能同,先以众议纳刑部,约日禀白;(人)[仍]未可断,则纳尚书省,约日禀决。」十一月二十一日送刑部十一月:按前文言「十二月」,此处不当反为十一月,两处当有一误。,依所申施行。今来刑寺凡有疑案,情法未相当者,不曾遵依上项指挥,次第禀白与决,只行问难,遂致淹延刑禁,故有是命。
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大理寺狱空,已降诏奖谕。大理寺近缘住(满)[滞]公事,官吏降官罚铜,并与改正。
译有考试合格达标的人,于是考试合格第三等以下的人,也蒙受任命。因此有此命令。
八月十四日,诏令:"大理寺左断刑的人吏,依照右治狱已得到的绍兴二年十月五日的指令施行,不许各处指定抽调。即使有已颁降的指令,也应当执意上奏。"
十月二十一日,参知政事沈与求上言:"亲兄薨求此前担任湖州归安县主簿,因本州岛揭发不应按照旧例让乡书手、家人当值等事,被送到常州审理,已经审理判决完毕。担心奏案上报后,臣忝任执政大臣,恐怕有关部门有所顾忌观望。希望交付刑部、大理寺,依法公正处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九月八日,诏令:"大理寺推司如遇到省台检查,如果只是行文办事有拖延失误,另外没有受贿情弊以及出入人罪的情况,所犯情节轻微的,允许按赎罚记录在案。如果杖刑以下的罪行,不属于情节轻微应当断决的,依照临安府旧例,把当行、正领之人依法断决之外,其余连署签字的人下发本寺,依条文施行。"这是采纳了本寺的请求。
十月五日,著作佐郎张九成上言:"断案官员想根据若干人数订立固定名额,凡是天下的案件上报,按先后次序,轮流审看详议。凡是救活了几人的,一并减磨勘。"诏令命刑部审核,申报尚书省。
七年五月五日,诏令:"大理寺丞审理吏部人吏种永和等公事,办理拖延迂回,故意造成停滞,负责经办的官吏理应受到惩戒。少卿张汇、正官赵公权各特别罚铜十斤,丞林悫、都辖张昭亮各降一官,职级、推司一并命令临安府依杖一百科断。"
十五日,诏令刑部、大理寺:"今后凡遇到议定刑罚意见不一致的,限次日禀报刑部。如果所断案件未能定案,那么刑部长官、次官限两天率领刑部、大理寺官员到堂上禀报决定。"中书门下省查核元丰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尚书省批下大理寺正杜纯的奏疏:"请求今后本寺审断案件,凡有可疑需要禀报的,先委托参与审议以及连署签字的官员,事情重大的,各位断议官各自陈述己见,共同写成一份状文,务必要明确肯定,不得模棱两可。然后从正官以上,都写明'愿意听从某种意见',之后不能听从的,各自注明自己的意见,从长计议定断。始终不能统一意见的,先把众人意见汇报刑部,约定日期禀报;仍不能定断的,就上报尚书省,约定日期禀报决定。"十一月二十一日送交刑部,依照所申报的施行。如今刑部、大理寺凡有疑难案件,情理法律不相称的,不曾遵照上述指令,依次禀报决定,只是互相质疑辩驳,以致拖延了刑狱案件,所以有此命令。
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上奏:"查核大理寺监狱空虚,已经颁降诏书褒奖。大理寺近来因为拖延停滞公事,官吏被降官罚铜,一并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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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篇为宋代典章制度文献(宋会要·职官类,涉大理寺沿革),内容为北宋至南宋初大理寺官制、职权、断案程序等一系列诏令、奏议的编年汇录,共约一百二十条,逐条按年月记事。以上已按原文分句、逐条对应译出全文。
」
八年四月二日,宰执进呈□□议郎周三畏阙处《要录》作「尚书比部员外郎」,按《职官分纪》卷一一,元丰改制后为正七品,则周三畏当为从七品右承议郎或正八品右奉议郎。、右宣教郎周聿除大理寺卿。上曰:「须仁恕老成者为之。宣、
译」
(绍兴)八年四月二日,宰执进呈奏请,任命□□议郎周三畏(此处原文缺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作"尚书比部员外郎";按《职官分纪》卷十一,元丰改制之后此官为正七品,则周三畏应为从七品右承议郎或正八品右奉议郎)、右宣教郎周聿,任命他们为大理寺卿。皇上说:"必须用仁厚宽恕、老成持重的人来担任这个职位。宣、
政间,作此官者皆观望以成狱事,深可戒也。」
【宋会要】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近 关报,大理寺丞叶庭珪除大理正。庭珪前日为丞,乃治狱之丞,今日为正,实断刑之正。断刑职事与治狱异,祖宗旧制,必以试中人为之。庭珪资历颇深,初无他过,徒以不闲三尺,于格有碍。」诏别与差遣。
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词诉公事,上曰:「此皆官吏 慢所致,可委长贰据所诉亲加审察。如非其人,可与沙汰。又闻狱吏多非旧人,只以诸州人吏充,逐时更替,漏泄狱情,极为不便。盖理寺非州县之比,尤在详察。可密令长贰措置,应人吏须久于执役,不得非时更替。」
十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刑部侍郎周三畏措置大理寺人吏抽差约束、增添请给等事,上因宣谕曰:「断刑评事,须是尽公,人命所系,岂可容心于其间 可令刑部长贰常切觉察闻奏。」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右承议郎、行大理寺丞陈良(韩)[翰]候今任满日再任,从之,仍诏法寺断刑官自今愿再任者听。
二十年八月五日,诏:「大理寺刑狱所在,与景灵宫、太一宫相近,令临安府择空地移置,如法修盖。旧基拨入景灵宫。」监察御史汤允恭言:「今百司一新,独大理狱湫隘非便,望 有司量加修葺。」乃有是命。
九月一日,诏:「起造大理寺,可一就于所移地段内,量行盖造吏院。
自治狱都辖至推司家属,并令就院内居住,严其出入之禁。」从寺丞石邦哲请也。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曰:「廷尉为天下平,而年来法寺惟事旬白,探大臣旨意,轻重其罪,致民无所措手足,玩文弄法,莫此为甚。比恐尚尔任情,(函)[亟]罢旧吏。所冀端方之士详核审复,一切以法而不以心,俾无 滥,副朕丁宁之谕。」二十六年十月二日,少卿杨揆请刊手诏,置于本寺,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执政进呈刘嵘、何泾、杨邦弼拟除大理寺官。上曰:「理寺都无出身官,正宜参用士人。」于是嵘除大理正,泾、邦弼除大理寺丞。
九月二十七日,上谕宰臣沈该等曰:「大理寺人命所系,近闻吏人多计嘱受赇,深为不便。旧来京师最是棘寺知法,不敢作过。不知今日请给比京师如何 若禄薄,须量增其数,然后可以责其守法。」盖缘重禄有犯,其罪不轻。该等奏:「今日吏禄比京师曾增添。」上曰:「不然。此间物贵,虽已增俸,未必足用。可更令有司相度量增。」已而户部言:「欲据见请十分为率,量增二分。」从之。
十月一日,大理少卿杨揆奏:「检准一司 ,诸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乞自今后,遇本司有重密公事,许依前件条制,上殿陈奏。
译政局之间,担任这个官职的人都是观望风向来判决案件,这是很值得警戒的。」
【宋会要】
绍兴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有大臣上奏说:「近来接到公文报告,大理寺丞叶庭珪被任命为大理正。庭珪先前担任丞,是负责审理案件的丞;如今担任正,是真正负责判决刑罚的正。判决刑罚的职责与审理案件不同,按照祖宗旧制,必须由考试合格的人来担任。叶庭珪资历相当深,起初也没有其他过失,只是因为不熟悉法律条文,在制度上有所妨碍。」皇帝下诏另外给他安排差遣。
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宰相执政大臣进呈大理寺诉讼案件的公文,皇上说:「这都是官吏怠慢所造成的,可以委派长官、副长官根据所诉之事亲自审察。如果用人不当,可以予以裁汰。又听说狱吏大多不是老资格的人,只是用各州的吏员充任,经常轮换,泄漏案情,非常不方便。大理寺不同于州县,尤其应当详加审察。可以秘密命令长官、副长官安排处置,凡是吏员必须长期任职,不得随意更换。」
十月十一日,宰相执政大臣进呈刑部侍郎周三畏关于安排大理寺吏员抽调差遣约束、增加薪俸等事宜,皇上因此宣谕说:「判决刑罚、评议案件,必须完全公正,这关系到人命,怎么可以在其中掺杂私心?可以命令刑部长官、副长官经常严密察访并上奏。」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右承议郎、代理大理寺丞陈良翰,等到这一任期满之后再连任一届,皇上准许了,并下诏规定法寺判决刑罚的官员从今以后愿意连任的都准许。
二十年八月五日,皇上下诏:「大理寺关押囚犯的地方,与景灵宫、太一宫相邻近,命令临安府选择空地迁移设置,按规制修建。旧址划归景灵宫。」监察御史汤允恭进言说:「如今各官署都已焕然一新,唯独大理寺的牢狱低洼狭窄不方便,希望有关部门酌情加以修缮。」于是才有了这道命令。
九月一日,皇上下诏:「营建大理寺,可以一并在迁移的地段内,酌情建造吏员的办事院。从治狱都辖到推司的家属,都命令在院内居住,严格出入的禁令。」这是听从了寺丞石邦哲的请求。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宫内颁下亲笔诏书说:「廷尉是为天下人主持公平的官职,可是近年来法寺只是每旬上报案情,探察大臣的意旨,来判定罪行的轻重,致使百姓不知所措,玩弄文法、舞弊枉法,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近来恐怕仍旧如此徇私任性,赶紧罢黜了旧有的吏员。希望正直方正之士详细核查审理复核,一切依法而不凭个人好恶,使案件没有冤滥,以不辜负朕再三的告诫。」二十六年十月二日,大理少卿杨揆请求将这道亲笔诏书刻印,安置在本寺,皇上准许了。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执政大臣进呈刘嵘、何泾、杨邦弼拟任命为大理寺官员的名单。皇上说:「大理寺完全没有科举出身的官员,正应当参用士人。」于是任命刘嵘为大理正,何泾、杨邦弼为大理寺丞。
九月二十七日,皇上告谕宰相沈该等人说:「大理寺关系到人命,近来听说吏员大多算计索贿受贿,很不方便。过去京师最讲究懂法的老吏,不敢胡作非为。不知道如今的薪俸待遇比起京师如何?如果俸禄微薄,就必须酌量增加数额,然后才可以要求他们守法。」这是因为俸禄优厚而犯法,其罪责就不轻。沈该等人上奏说:「如今吏员的俸禄比京师已经有所增加。」皇上说:「不然。这里物价昂贵,虽然已经增加了俸禄,未必够用。可以再命令有关部门斟酌再增加。」不久户部上奏说:「打算依照目前所领俸禄的十分之数为标准,酌量增加二分。」皇上准许了。
」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六曹寺监正名贴司、大理寺右治狱抽差正名贴司到寺,及补正并及七年,许比换副尉。其应攀引
六曹寺监批换去处依此。」先是及三年比换,至是以为太优,故改之。
十月四日,诏:「近累有官员雪诉冤抑,多是元系大理寺勘断。其本寺官观望挟情,已行罢黜,所有旧吏显有妨碍。将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当出职人日下解罢日:原作「目」,据《要录》卷一七八改。,与注授差遣。其已有差遣人,并限十日前去外州县待阙外,有原系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已出职而在行在其它官司充役者准此。」从刑部侍郎徐林等请也。
二十九年四月六日,诏:「大理评事贾选等四人未更外任,并与补外。仍自今虽系试中,必须历任,方得除授。」从侍御史朱倬请也。
三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大理寺般押推司请(授)[受]比承勘推司减三分之一,仍展二年,方补副尉。」少卿张运言:「本寺推司系承勘重密公事,所以优支请受,到寺三年,即补副尉。内有般押推司六名,止是抄写文字及赍已勘就案款呈押,难以一例。」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合置检法使臣一员,许本寺踏逐外路州军曾充法司、出职补摄诸州助教名目人充。候到寺满二年,依推法司人吏体例,通理入仕迁补以来至年劳补摄助教及八年以上,与补进武副尉酬赏。」从少卿张运之请也。
五月一日,诏:「刑部进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狱法司(守)[手]分今后遇阙,许刑部并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贴司以上,各令所属保明无过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
衙人吏条法,春秋附试。候试到合格人姓名,关送所属收补。内进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试到人依名次递迁。」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长贰临期差官,量试收补,或抽差填阙。至是臣僚有请,从之。
七月十一日,诏:「大理寺官拘催赃罚钱,比附诸州知通拘收无额钱例例:原阙,据《要录》卷一八五补。,每年催到一万贯以上,少卿减一年磨勘,至四年止。干预管库文簿官减半年磨勘,至二年止。不及一万贯,更不推赏。日后措置拘收,并拨纳激赏库,别项桩管。」先是大理寺赃罚钱准绍兴六年指挥,令每旬赴左藏库送纳,而积年所入无几,率皆失陷。大理少卿张运到任,不〔及〕半年间,拘催赃罚钱二十万缗,于是少卿减四年磨勘,干预管库文簿官减二年磨勘,非首尾干预官以钱数纽计推赏,因有是命。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大理寺职掌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大理寺系刑狱之地,可依今来所置员数。
译
十月一日,大理少卿杨揆上奏:「查照本司专门法规,凡是刑名有疑虑以及情理与法律不相称,都要一并奏请裁决。如果事情重大机密,仍许可上殿奏对。请求从今以后,遇到本司有重大机密公事,允许依照前项条例规定,上殿陈奏。」皇上准许了。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皇上下诏:「六曹寺监正名贴司、大理寺右治狱抽差正名贴司到本寺任职,以及补授正职并满七年的,准许比照换授副尉。凡是应当攀引的六曹寺监批换事宜依此办理。」在此之前满三年就可以比照换授,到这时因为认为太过优厚,所以加以更改。
十月四日,皇上下诏:「近来屡次有官员为冤案申诉平反,大多是原本由大理寺审理判决的案件。本寺官员观望风色、徇私偏袒,已经予以罢黜,所有旧吏也显然有妨碍。将大理寺右治狱的吏员中应当出职(转为正官)的人当日罢免,安排注授差遣。其中已经有差遣的,都限十日内前往外州县等候空缺;此外原属大理寺右治狱吏员、已经出职而仍在行在其他官司任职的人也依此办理。」这是听从了刑部侍郎徐林等人的请求。
二十九年四月六日,皇上下诏:「大理评事贾选等四人未曾经历外任,一并补授外任官职。并且从今以后,即使是考试合格的人,也必须历任地方官,才能授予官职。」这是听从了侍御史朱倬的请求。
三十年四月十八日,皇上下诏:「大理寺般押推司所领的俸禄,比照承勘推司减少三分之一,并且延长两年,才能补授副尉。」大理少卿张运进言说:「本寺的承勘推司承办重大机密案件,所以优厚支给俸禄,到寺任职三年,就补授副尉。其中有般押推司六名,只是抄写文书以及携带已经审理完毕的案卷呈报画押,难以按同一标准对待。」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二十四日,皇上下诏:「大理寺审理案件应当设置检法使臣一员,允许本寺在外地州军中选择曾经担任过法司、出职补授诸州助教名目的人充任。等到寺任职满两年,依照推法司吏员的惯例,通计入仕以来到年资补授助教满八年以上,就给予补授进武副尉的酬赏。」这是听从了大理少卿张运的请求。
五月一日,皇上下诏:「刑部进拟案以及大理寺右治狱法司手分今后遇到空缺,允许刑部以及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贴司以上,各自命令所属官员保证品行无过失操守端正的人,一并依照三衙吏员的条例法规,春秋两季附试。等到考中合格人的姓名,转报所属收补录用。其中进拟案主事一职遇到空缺,就将本案考试合格的人依名次依次递补。」在此之前,刑部大理寺的吏员出现空缺,惯例都是长官、副长官临时差派官员,酌量考试后收补,或者抽调填补空缺。到这时因为有大臣提出请求,皇上准许了。
七月十一日,皇上下诏:「大理寺官员催缴罚没赃款,比照各州知州、通判催缴无定额钱款的惯例:每年催缴到一万贯以上,少卿减一年磨勘,最多减到四年为止;参与管理仓库文簿的官员减半年磨勘,最多减到两年为止。不满一万贯的,就不再推恩奖赏。日后所催缴的罚没款,一并拨入激赏库,另立项目储存管理。」在此之前,大理寺的罚没赃款按照绍兴六年的指令,命令每旬送交左藏库,可是多年来所收入的钱款很少,大都被侵吞挪用。大理少卿张运到任后,不到半年时间,就催缴到罚没赃款二十万缗,于是给予少卿减四年磨勘,参与管理仓库文簿的官员减二年磨勘,非直接参与经办的官员按钱数折算推恩奖赏,因此有了这道命令。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还未改年
」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大理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左断刑见管人吏:胥长一名,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贴书六人,楷书一十三人。今乞减胥佐三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已上共减七人。右治狱见管吏额:前司胥史一名,胥佐并正贴书共十六名。今减胥佐二人,贴书一名。左右推胥史二人,并胥佐、贴书共十八人。今减
贴书二人。已上共减五人。乞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廷尉,天下之平,国朝以来,知审刑院、判大理寺各以儒臣为之,所以重其选。逮熙宁中,始定刑法六场格式,仍许进士就试。元丰官制行,而大理之官备,自非更历州县,谙练人情,洞晓法意者,未易居此。窃见方今大理之官,初官试中刑法,多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即除寺丞,继而迁正,迁郎,虽卿少,亦可以循次而进。问以法意,揆以民事,或未两尽。由是推之,虽试中刑法,必待历任,然后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再历外任,然后除丞,方为允当。望诏大臣参酌,立为成法,使才格相当,便于除授,庶几隶棘寺者,法意、人情无不通贯,天下之狱举得其平矣。」从之。
闰十一月九日,诏大理评事八员为额八:原作「八八」,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删。。先是,大理评事巩衍等言:「伏见评事之职,检断天下狱案,并系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与其它差遣不同。旧额评事十四员,后来节次减作五员;断刑寺丞旧额六员,又减作两员。虽各竭力尽心,昼夜看详书断,实以官数累减,奏案益多,检断不办。今来冬至诏书之后,在寺合断案状二百余道,切虑有稽违之限。乞行量复员数。」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寺申:「今年郊祀大礼,依条合于受誓戒前一月,除假故,减元限之半起首,排日断绝。本寺已申降指挥,将合趁办狱案
于今年十一月内尽行断决了当。今来郊祀大礼,用献岁上辛。缘受誓戒日分在近,兼见在刑寺公案已入住断条限,即难以再行排日断绝。今欲将应见在寺并已断上朝省未得指挥狱案住断。候赦,依条限定断施行。」从之。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大理寺引见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大字出榜晓谕。」
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近日臣僚奏请,『近年所用法吏,多是一时偶中科目,于法意初非明习,于人情又不通晓。
译号。十一月二十四日,皇上下诏大理寺职员减一年出官任期。这是因为遇上皇帝登上帝位的恩典。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皇上下诏:「大理寺是审理刑狱的地方,可以依照如今所设置的人员编制。」这是听从了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人的建议。
八月三日,大理寺上状说:「依照指令,逐条列出精简的官署吏员定额。左断刑现有吏员:胥长一名,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三人。现在请求减去胥佐三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以上共减去七人。右治狱现有吏员定额:前司胥史一名,胥佐连同正贴书共十六名。现在减去胥佐二人,贴书一名。左右推胥史二人,连同胥佐、贴书共十八人,现在减去贴书二人。以上共减去五人。请求等到有空缺时,依照名次递补填充。」皇上下诏批准。现有人员暂且依旧留任,将来遇到空缺,不再递补。
二年二月八日,有大臣上奏说:「廷尉是为天下主持公平的官职,本朝以来,知审刑院、判大理寺都以儒臣担任,用来重视这一职位的选任。到了熙宁年间,才制定刑法六场的考试格式,并且允许进士参加考试。元丰年间实行新官制后,大理寺的官员配备齐全,如果不是历经州县任职、熟悉人情世故、通晓法律意旨的人,就很不容易担任此职。臣私下见如今大理寺的官员,最初任职时考中刑法科,大多授予评事,从评事改换官阶后就授予寺丞,接着晋升为正,再晋升为郎,即便到了卿、少卿,也可以按次序晋升。但若以法律意旨来考察询问,以民事情理来衡量,有时也未必都能兼顾周全。由此推论,即使考中刑法科,也必须等到历任地方官之后,才授予评事;从评事改换官阶后,再历任外地官职,然后才授予寺丞,这样才算恰当。希望皇上下诏命大臣斟酌,制定为定制,使才能与资格相称,便于授官,或许能使隶属大理寺的官员,法律意旨与人情世故都能贯通,天下的案件也都能得到公平的处理。」皇上准许了。
闰十一月九日,皇上下诏大理评事定额为八员。在此之前,大理评事巩衍等人上言说:「臣等私下见评事这一职务,审核判决天下的案件,都要亲自审阅案卷,亲笔书写判词,最为劳苦,与其他差遣不同。以前的定额评事有十四员,后来陆续减为五员;断刑寺丞原定额六员,也减为两员。虽然各自竭尽心力,昼夜审阅书写判决,实在是因为官员人数屡次削减,而案件却越来越多,审核判决忙不过来。如今冬至颁布诏书之后,本寺应当判决的案卷有二百多件,恐怕会有延误期限的情况。请求酌量恢复人员编制。」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寺上呈说:「今年举行郊祀大礼,按照规定应当在受誓戒之前一个月,除去假期,从原定期限的一半开始,逐日限期断案完结。本寺已经上呈请示指令,将应当赶办的案件在今年十一月内全部审断完结。如今郊祀大礼,采用来年正月上辛日举行。因为受誓戒的日子已经临近,加上目前刑部、大理寺的公案已进入停止断案的期限,就难以再逐日限期断案。现在打算将现存于本寺以及已判决但尚未得到朝廷指令的案件暂停审断。等到大赦之后,再依照规定的期限断案施行。」皇上准许了。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皇上下诏:「法令禁止奸邪,道理上应当统一标准。近年以来,往往依傍援引其他案例出入定罪,造成很多弊端,很失去了刑罚政令中正的本意。凡是从今以后犯罪的人,有关部门一律根据情理,直接依据条文法规定罪判决,不必再奏请裁决。其中刑名有疑虑的,命令刑部、大理寺详加审核,明确后上奏,永远作为常法。并且下发到各
欲乞遇评事有阙,许刑部长贰将铨试断案曾中高等,或曾任外任检法官、州郡刑狱官,申朝廷通行除授。』五月十一日,奉旨依。臣仰惟祖宗立法,垂之万世,试中刑法人方许踏逐入寺,所以公天下之选。以故大理寺左断刑官虽有员阙,不曾试中刑法之人,终莫得而觊也。今若将曾任州郡刑狱官便许申朝廷除授,臣见怙权者或以势得,高资者或以货取,私昵亲党,容受请求,纷纷籍籍,莫之能遏,甚非祖宗立法之意。」诏五月十一日所降指挥更不施行。
十九日,诏刑部、大理寺:「应有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亦
依监司所按命官事体,并免约法施行。」
十一月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贴书充推司一年,通理正贴书年月日共七年比换。断刑胥长满一年八个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许依条解发,更不用下名约理。」从少卿刘敏求请也。
十二月二日,诏大理寺:「今后狱案到寺,满一百五十张为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为中案,不满二十张为小案。断议限并依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指挥三:原作「二」,据本书职官二四之三○改。,(主)[立]定日限。内外路并右治狱,大案断议限三十日,中案断议限二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临安府大案断议限二十五日,中案断议限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以刑部状:「都省白札子,理会断案日限等,送部看详,申尚书省。本部下大理寺看详,据本寺专法,一、寺正领评事、司直为详断司,少卿领寺丞为详议司,卿总之。一、诸路奏到狱案,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限三十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断限二十日,议司各减半;不满十张为小案,断限七日,议司三日。并开封府、御史台申奏案状,如系大案,断限二十日,议司减半;如系中案断,限十日「如系中案断限」:原作「如议中断案限」,据上文改。,议司五日;若小案,断限七日,议司三日。如断上刑部等处再退下,各减元限之半。绍兴三十年十月四日,尚书省札子:临安府案状,权依开封府日限施行。奉圣旨依。绍兴八年五月二日都省札子:大理寺狱案二百张以上为大案,限四十五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限三十日;
不满十张为小案,限十日。欲大案权减十日,并中案权减五日外,其余日限并减三分之一。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刑部状,欲将大理寺大案更权减五日,中案各权减三日。奉圣旨依。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 二:原作「三」,据下文改。:刑部侍郎方滋札子,大理寺左断刑丞受狱案,检准程限尚宽。今欲拟定下项:外路及右治狱大案,元限三十日,今减作二十日,二百张以上;中案,元限二十二日,今减作十四日,二百张以下;小案,元限七日,今减作三日,十张以下。
译路,遵照施行。刑部、大理寺过去引用的案例典册,一律封存归入档案架阁库,不再引用。命令刑部普遍通告各州,用大字张贴布告使百姓知晓。」
二年六月十六日,有大臣上言说:「近日有大臣奏请,『近年任用的法官吏员,大多是一时偶然考中科目,对于法律的意旨最初并不熟习,对于人情世故又不通晓。请求遇到评事出现空缺时,允许刑部长官、副长官选取铨选考试中判案考评成绩优异的人,或者曾经担任过外地检法官、州郡刑狱官的人,申报朝廷通盘授予官职。』五月十一日,奉旨批准。臣恭想祖宗制定法规,垂范于万世,规定考中刑法科的人才允许递补进入大理寺任职,用以使天下的选任公正。因此大理寺左断刑官即使有职位空缺,不是考中刑法科的人,终究不能觊觎此位。如今如果将曾经担任州郡刑狱官的人便允许申报朝廷授官,臣担心有权势的人或许凭借权势得到官位,资财丰厚的人或许凭借财货取得官位,徇私偏袒亲近党羽,容许接受请托,纷乱杂乱,无法遏止,很不符合祖宗立法的本意。」皇上下诏五月十一日颁布的指令不再施行。
十九日,皇上下诏刑部、大理寺:「凡是有各州军举报弹劾的命官,未曾经过有关部门审讯查究的人,也依照监司弹劾命官的规定体例,一并免于约法施行。」
十一月十四日,皇上下诏:「大理寺审理案件的贴书充任推司满一年,通计正贴书任职年月共满七年可以换授官职。断刑胥长任满一年八个月,通计入仕满二十五年,允许依照规定解职,不再按下等名次约束核算。」这是听从了大理少卿刘敏求的请求。
十二月二日,皇上下诏大理寺:「今后案卷送到本寺,满一百五十张的为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下的为中案,不满二十张的为小案。断案审议的期限,一律依照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的指令,确定日限。外路以及右治狱,大案审断议决期限三十天,中案二十二天,小案七天。临安府大案审断议决期限二十五天,中案十二天,小案七天。」这是根据刑部的呈文:「尚书省白札子,商议断案期限等事宜,送本部详加审核,申报尚书省。本部下发大理寺详加审核,依据本寺专门法规,一、寺正统领评事、司直组成详断司,少卿统领寺丞组成详议司,卿总管其事。一、各路奏报到的案卷,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案期限三十天;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断案期限二十天,议司各减一半;不满十张为小案,断案期限七天,议司三天。并且开封府、御史台申奏的案状,如果是大案,断案期限二十天,议司减半;如果是中案,断案期限十天,议司五天;如果是小案,断案期限七天,议司三天。如果案件断到刑部等处又退回重审,各自减去原期限的一半。绍兴三十年十月四日,尚书省札子:临安府的案状,暂时依照开封府的期限施行,皇上批准同意。绍兴八年五月二日尚书省札子:大理寺案卷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期限四十五天;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期限三十天;不满十张为小案,期限十天。打算大案暂时减去十天,中案暂时减去五天,其余期限一律减去三分之一。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刑部呈文,打算将大理寺大案再暂时减去五天,中案各暂时减去三天,皇上批准同意。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刑部侍郎方滋呈札子说,大理寺左断刑丞审理案卷,核查原定期限尚宽裕。如今打算拟定以下条款:外路及右治狱大案,原限三十天,现在减为二十天,指二百张以上;中案,原限二十二天,现在减为十四天,指二百张以下;小案,原限七天,现在减为三天,指十张以下。临安府大案,原限二十五天,现在减为十
临安府大案,元限二十五日,今减作十六日,二百张以上;中案,元限十二日,今减作八日,二百张以下;小案,元限十日,今减作三日,十张以上。奉圣旨依。寺官参详白札子陈请事理,契勘本寺专发诸路奏到狱案,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议限四十五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断议限三十日;不满十张为(十)[小]案,断议限十日。临安府、御史台申奏案状,大案断议限三十日,中案断议限十五日,小案断议限十日。续承绍兴八年五月二日并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指挥,节次裁减外,见今外路及右治狱大案断议限二十日,中案断议限十四日,小案断议限三日。临安府大案断议限十六日,中案断议限八日,小案断议限三日。缘本寺承受诸路并临安府右治狱申奏到案状,并系断议官躬亲书断,若依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指挥,
所减日限,委是(大)[太]窄,切虑趁办不前,却致迟延。今看详,欲依白札子所乞事理。」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四日,大理寺卿陈弥作言:「臣供职之日,临安府厢界解到犯私盐二十斤,次日推司解到欠粮纲钱人,五日一限,并无送纳。又解到殿前司军人争 公事,臣为之惊骇。夫天子之狱,尊严如天,乃今使投牒押到,有同县道,亏损国威,莫此为甚。欲乞日后有涉情理巨蠹及经州县推勘翻异者,方许取旨送下,其余并照祖宗条法施行。」上曰:「极好。军人相争送寺,此是杨存中私意。必是当时军人犯罪,临安府不得理者,遂为此例。今除去甚善。」上云:「天狱须是严肃,卿所奏颇得体,可依所奏。」
十七日,陈弥作言:「检准本寺 ,诸流以下罪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本寺虽已准前件指挥,自来例须申省,乞行敷奏,恐致稽缓。欲望遇有重密公事,许依本寺专法,径乞上殿,免致缓不及事。」从之。
四年五月二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右治狱有都辖一名,通管两推,元系本寺踏逐指差。今来都辖胥介年满,见行发遣赴部。照对本寺两推共管推司八名,专行推鞫,又有职级二名,专一总辖。所有都辖一名,委实无用,欲行减罢。」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看详臣僚所乞:「自今后如监司郡守委官体究公事,如申勘到案状到寺,若见得体究不实,即(今)[令]刑寺将元体究官于案后收
坐施行。如得允当,即乞行下刑寺,遵守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大理寺复置主簿一员,以起居舍人胡元质请也。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考功员外郎兼权大理少卿韩彦古言:「本寺专法:推吏被差到寺三年,通入仕及八年,不曾犯赃私罪及无出入人罪,与补进武副尉进武:原作「武进」,据《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乙。
译六天,指二百张以上;中案,原限十二天,现在减为八天,指二百张以下;小案,原限十天,现在减为三天,指十张以上。皇上批准同意。本寺官员详审白札子所陈述的请求事宜,查考本寺专门规定发送各路奏报到的案卷,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案议决期限四十五天;二百张以下为中案,断案议决期限三十天;不满十张为小案,断案议决期限十天。临安府、御史台申奏的案状,大案断案议决期限三十天,中案十五天,小案十天。此后遵照绍兴八年五月二日以及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的指令,逐次裁减后,如今外路及右治狱大案断案议决期限二十天,中案十四天,小案三天。临安府大案断案议决期限十六天,中案八天,小案三天。因为本寺承接受理各路及临安府右治狱申奏到的案状,都是由断案议决的官员亲自审阅书写判决,如果依照干道二年五月十一日的指令,所减少的期限,实在是太紧迫,恐怕难以及时办结,反而导致延误。现在详加审核,打算依照白札子所请求的事宜办理。」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干道三年二月四日,大理寺卿陈弥作进言说:「臣任职期间,临安府厢界解送来犯有贩卖私盐二十斤的案犯,第二天推司又解送来拖欠粮纲钱粮的人,本应五天一期限,却并未按期送纳。又解送来殿前司军人相争斗殴的案件,臣为此感到惊骇。天子的监狱,应当尊严如天,可如今竟然让人投递诉状押送到这里,如同普通县衙一般,损害国家威严,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求以后凡是涉及情节重大恶劣以及经过州县审讯后又翻供不服的案件,才允许取旨送到本寺,其余的一律按照祖宗条例法规办理。」皇上说:「很好。军人相争送到大理寺,这是杨存中出于私心的做法。一定是当时有军人犯罪,临安府无权审理,于是就形成了这个惯例。如今废除掉很好。」皇上又说:「天子的监狱必须严肃,你所上奏的很得体,可以依照所奏施行。」
十七日,陈弥作进言说:「查照本寺专门法规,凡是流刑以下的罪名,刑名有疑虑以及情理与法律不相称的,一并奏请裁决。事情如果重大机密,仍许可上殿奏对。本寺虽然已经依照前项指令,历来惯例都必须申报尚书省,请求准予直接上奏,恐怕导致延误。希望遇到有重大机密公事,允许依照本寺专门法规,径直请求上殿,免得延误耽误事情。」皇上准许了。
四年五月二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进言说:「右治狱设有都辖一名,统管两推,原本是由本寺自行选择差派。如今都辖胥介任期已满,正在发送吏部安排。查照本寺两推共管理推司八名,专门负责审讯,又有职级二名,专门负责总管辖制。至于都辖一名,实在没有用处,请求予以裁撤。」皇上准许了。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详审大臣所请求的事项:「从今以后如果监司、郡守委派官员查究公事,如果申报审理到本寺的案状,如果查得所查究情况不实,就命令刑部、大理寺将原来查究的官员在案卷之后连带处置。如果查得恰当,就下达刑部、大理寺,遵照施行。」皇上准许了。
四月二十七日,皇上下诏大理寺恢复设置主簿一员,这是因为起居舍人胡元质的请求。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考功员外郎兼代理大理少卿韩彦古进言说:「本寺专门法规规定:推吏被派到本寺任职满三年,通计入仕满八年,不曾犯有贪赃徇私罪以及没有失出失入的判案错误,就给予补授进武副尉。如果审讯熟练,谨慎办事出力得力,允许选留再任一届三年,并给予减六年磨勘。如果本身已有官职,就应当计入资历任期。臣私下体会立法的本意,是想让吏员有希望获得酬赏
。如推鞫惯熟,谨畏得力,许选留再一任三年,与减六(半)[年]磨勘。及有官人,即理合入资任。窃详立法之意,欲令胥吏希觊酬赏,人知顾藉。今来损减酬赏,并三年一替,不许再留,不惟有失祖宗立法之意,深恐天狱推吏更易频并,不知事体,愈无顾藉。与其损赏,不若严罚。今后大理寺推吏酬赏理任,欲乞并依祖宗旧法。如于狱事受财,不以赦降原减。自首官当及不得用已断罪名并计此句疑有误。。如犯枉法,仍籍没家财。并乞立为本寺专法,庶几狱吏祗肃,民以不冤。」从之。
同日,韩彦古言:「大理寺捉事使臣下家人院长,多是违法存留负犯之人,并出榜放散外,乞依旧来画降指挥,下临安府,每季轮差使臣一员,赴寺祗应。所贵缓急不致阙误。」从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今后大理寺将应承受到断案(降)[除]旬休外,余并不理假故,通作元限行遣。仍令 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七日,诏令刑部将右治狱、临安府比元立案限并减半。刑部侍郎王柜等札子:「契勘大理寺案限,右治狱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上,三十日;中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二
十二日;小案二十张以下,七日。临安府案限依开封府法,大案二十五日,中案十二日,小案七日。近者准刑部间或批下急限约法,或三两日,或半月,或只今临安府案又作急限案。实缘刑部案状下寺,在路已经隔半日,及付当断评事看阅一两遍,方见犯情节,付楷书节草,再纳评事,评事草出刑名,铺引条贯,却纳寺丞、正、卿、少逐处,次第往回批难,议定刑名,却再付楷书誊录净本节案法状申部。缘有节次经由,自非数日不能了办。如系大案,纸数、项目既多,又非中案之比,大则事干性命,小则刑名差(玄)[互],利害非轻。今来右治狱、临安府案不敢依元限,欲□于元来案限减三分之一。如此,已是紧促。□乞将省部约法除事干急速,不可稽留者取朝廷指挥外,其余急约法、急看详,乞量宽日限,庶几日力不至太促,得以详细,免致差误。」故有是命。
四月七日,诏:「今后诸处有合送大理寺公事,并申取朝廷指挥。其本寺见勘公事内有不应送寺者,并移送临安府。」大理少卿崔绂札子:「契勘大理寺右治狱合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六曹寺监所辖库务,及内外诸司侵欺盗用官物,及民间有冤抑事,诉申朝廷,许送本寺推治外,其余不应前项条法,并乞免行送寺,庶几囹圄肃清,事体严重。」故有是命。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姚宪言:「伏以大理号为天狱,虽隶于刑部,昨绍
兴二十七年,因臣僚有请,乞刑部月轮长贰一员,赴大理寺录囚徒。
译,使人知道有所顾惜。如今减损了酬赏,并规定三年一换,不许再留任,不仅有失祖宗立法的本意,也很担心天子监狱的推吏更换过于频繁,不熟悉事务体制,更加没有顾惜之心。与其减损奖赏,不如严格处罚。今后大理寺推吏的酬赏及计算任期,请求一律依照祖宗旧法办理。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收受财物,不因赦免降罪而原谅减免。自首的官员应当以及不得使用已经定罪的罪名并计算此句疑有讹误。如果犯有枉法之罪,仍要没收家产。并请求订立为本寺专门法规,或许能使狱吏严肃谨慎,百姓不受冤屈。」皇上准许了。
同一天,韩彦古进言说:「大理寺捉拿案犯的使臣手下家人院长,大多是违法留用有过犯的人,除了一并张榜遣散外,请求依照过去的旧例指令,下发临安府,每季轮派使臣一员,到本寺听候差遣。这样才能保证紧急情况下不致缺人耽误。」皇上准许了。
七年二月三日,皇上下诏:「今后大理寺凡是承接受理到的断案,除去休假日之外,其余的都不计入假期,一律按原定期限执行。并且命令详定所制定成为法规。」
三月七日,皇上下诏命刑部将右治狱、临安府比照原定的案卷期限一并减半。刑部侍郎王柜等人的札子说:「查考大理寺案卷期限,右治狱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上,期限三十天;中案一百五十张以下,期限二十二天;小案二十张以下,期限七天。临安府案卷期限依照开封府的法规,大案二十五天,中案十二天,小案七天。近来依照刑部间或批下的紧急期限约法,有的三两天,有的半个月,有的只是当下临安府的案子也当作紧急期限案办理。实在是因为刑部的案状下发到本寺,在路上已经耽搁了半天,等到交付负责断案的评事审阅一两遍,才能看清案情,交付楷书誊写草稿,再送回评事,评事拟出刑名判词,援引条文法规,再送交寺丞、大理正、卿、少卿等各处,依次往返批驳商议,议定刑名后,再交付楷书誊录成正本连同案卷法状申报刑部。因为有这么多环节经过,若不是几天时间,根本无法办完。如果是大案,纸张数目、项目既多,又不是中案能相比的,大的关系到人命性命,小的刑名也有差错疏漏,利害关系非轻。如今右治狱、临安府的案卷不敢照原定期限办理,请求在原定案卷期限内减去三分之一。这样一来,已经是相当紧迫了。请求将尚书省、刑部的紧急约法,除了事关紧急、不可拖延的事项要取得朝廷指令外,其余紧急约法、紧急审核,请求酌量放宽期限,或许可以使办案时间不至于太过紧迫,能够详细审核,免得出现差错。」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四月七日,皇上下诏:「今后各处如果有应当移送大理寺的公事,都要申请朝廷的指令。本寺目前审理的公事中有不应当送到本寺的,一并移送临安府。」大理少卿崔绂的札子说:「查考大理寺右治狱专门负责承接受理宫内下降的朝廷旨意重大机密公事,以及推究六曹寺监所辖库务,以及内外各司侵吞盗用官物,以及民间有冤屈之事申诉朝廷,才允许送本寺审理,除此以外,其余不符合前项条例法规的,一并请求不予送到本寺,或许能使监狱肃清,体制严明。」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姚宪进言说:「臣认为大理寺号称是天子的监狱,虽然隶属于刑部,前些年绍兴二十七年,因为有大臣提出请求,请求刑部每月轮派长官、副长官一员,到大理寺录问囚徒。后来经详定所详加审核,如今只是取索案卷进行核查。臣认为凡是审理完毕上呈的案卷
后来 令所看详,只今取(嗉)[索]公案点检。臣以谓凡具狱来上,刑部长贰但视其长案而已,不曾亲临虑问,亦何繇知其委有冤滥,狱囚果有冤抑,亦何繇而伸诉 是审问一节,徒为文具。欲望特降指挥,凡大理寺禁囚,每月令刑部长贰一员下寺,亲录囚徒。」诏令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
六月三日,臣僚札子言:「廷尉乃天下持平之府也,议法定令,莫不由之。苟有缺失,则奸吏得以舞文矣。今内外有司、州郡各有专降条法,虽绍兴二十三年间曾经取会,因循磨灭散失,见存无几。况取会之后,经隔二十余年,逐处又有冲改续降不一,自今遇有狱事,施行取会,或为讹隐,文移往覆,动涉旬月,不无稽弊。乞令刑部遍下诸路,责令近日编类申发,不许仍前灭裂。候到,于刑部、大理寺各存一本,以备拟断。」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臣僚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除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雠怨者许避外,余更不避,非所以别嫌远疑。欲将上项申请指挥更不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大理寺捉事两使臣下,量各存留守阙捉事人五人,准备追捕使唤。遇捉事人有阙,依名次填补入额。」
从本寺请也。
三年五月七日,大理正李端友言:「本寺左断刑人吏未有禁入酒肆之文,乞依右治狱禁止。」诏令 令所立法。
十一月八日,刑部言:「乞自今大理寺丞、评事等断议刑名,遇有差失,令本部置簿籍定,每岁正月比较,开具职位、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如无差失,依条推赏。若该责罚,其当年减年磨勘更不推赏。」从之。
五年十一月九日,诏:「自今军民相争公事,除殿前马步军司依已降旨送大理寺外,其余诸司并将兵并令临安府理断。」十年三月,复诏:「步军司宣 与百姓相争,更不送大理寺,令临安府依条理断。」
六年四月九日,诏:「般押诸司改充承勘推司,并依分踏逐,即不得用职级以下亲戚充应。内贴书三名,依旧存留,更不裁减。推司各人月添料钱三贯,米一石。」大理卿贾选言:「本寺推司一十二名,内占四名,充般押推司。其承勘推司两推各止四名,趁办不及。乞将般押推司四名依旧改作承勘推司,所有见役般押推司听其终满,不许更行差人。又前司人吏系胥史一名,胥佐六名,贴书四名,守阙贴书四名,次第试补至胥史年满,补授出职。绍兴二十六年指挥,将正贴书一名,无请给守阙贴书四名减罢,合以胥史一名,胥佐六名,贴书三名为额。
译,刑部长官、副长官只是查看案卷的大致内容而已,不曾亲自到场审问查核,又怎么能知道其中确实有没有冤屈滥判?囚犯果真有冤屈,又怎么能有机会申诉?这样一来审问这个环节,就只是徒有形式。希望特别颁降指令,凡是大理寺关押的囚犯,每月命令刑部长官、副长官一员到本寺,亲自录问囚徒。」皇上下诏命刑部长官、副长官、郎官以及监察御史每月共同轮派一员,分作两天,前往大理寺、临安府亲自录问囚徒,并且具列姓名事项上奏。
六月三日,有大臣札子说:「廷尉是天下主持公平的官署,议定法律、制定法令,没有不依照它的。如果有缺失,那么奸猾的吏员就能够舞弊弄法了。如今内外有关部门、各州郡各自有专门颁降的条例法规,虽然绍兴二十三年间曾经汇集核查过,但因循守旧渐渐磨灭散失,如今现存的没有多少。况且汇集核查之后,又已相隔二十多年,各处又有冲改和陆续颁降的法令不尽相同,从今以后遇到有案件,施行汇集核查,有的地方可能出现讹误隐瞒的情况,文书往来反复,动辄经历数十天,不无延误积弊。请求命令刑部普遍下发各路,责令在近日内编纂分类申报,不许再像以前那样疏漏懈怠。等汇集到后,在刑部、大理寺各存一份,以备拟定判决时参考。」皇上准许了。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有大臣进言说:「按照法规:审理案件、录问、检法的官员如果与罪犯或有关联的人有亲属嫌疑应当回避的,自行陈报请求改派。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规定,除了有服丧亲属关系以及曾经受其举荐,或者有仇怨的人允许回避外,其余的一概不再回避,这不是用来区别嫌疑、远避疑虑的做法。请求将以上申请的指令不再施行。」皇上准许了。
十二月二日,皇上下诏:「大理寺捉拿案犯的两名使臣手下,酌量各自留存守阙捉事人五人,准备用来追捕差遣使用。遇到捉事人出现空缺,依照名次递补填入定额。」这是听从了本寺的请求。
三年五月七日,大理正李端友进言说:「本寺左断刑吏员还没有禁止出入酒馆的规定,请求依照右治狱的规定加以禁止。」皇上下诏命详定所制定法规。
十一月八日,刑部进言说:「请求从今以后大理寺丞、评事等在判决议定刑名时,如果有差错失误,命令本部设立簿册记录,每年正月加以比较核查,开列职位、姓名上报尚书省请求裁决处罚。如果没有差错失误,依照规定给予推恩奖赏。如果应当受到处罚的,其当年减年磨勘的恩典也不再给予推赏。」皇上准许了。
五年十一月九日,皇上下诏:「从今以后军民相争的公事,除了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依照已经颁降的旨意送交大理寺外,其余各司以及士兵的案件一并命令临安府审理判决。」十年三月,又下诏:「步军司的士兵宣与百姓相争的案件,不再送交大理寺,命令临安府依照规定审理判决。」
六年四月九日,皇上下诏:「般押诸司改任承勘推司,一并依照分工选任,不得用职级以下的亲戚充任。其中贴书三名,依旧留存,不再裁减。推司每人每月增加薪金三贯,米一石。」大理卿贾选进言说:「本寺推司十二名,其中占用四名充任般押推司。承勘推司两推各只有四名,办案人手不足。请求将般押推司四名依旧改作承勘推司,目前在任的般押推司听任其任满,不再另行差派他人。此外前司吏员是胥史一名,胥佐六名,贴书四名,守阙贴书四名,依次试补递升到胥史任满后,补授出职。绍兴二十六年指令,将正贴书一名、无俸
目今止有胥史一名,胥佐三名,见阙胥佐三名,正贴书三名。缘无正贴书试胥佐,又无守阙人试正贴书,止系逐急差人承权。将
来胥佐递趱为胥史,年满出职之后,既无胥史系书点检,又无正名胥佐掌行文案,若一切差人承权,难以倚伏。乞于胥佐六名内减二名,正贴书三名内减一名,共减有请给胥佐、贴书三名。却置无请给守阙贴书二名,遇胥史阙,胥佐试补;胥佐阙,正贴书试补;正贴书阙,守阙贴书试补。又推狱皆行重禄法,而月给止一十一贯五百文,米六▯,春冬并无绵绢。今乞月添钱四贯,米四▯,春冬衣绢二(胥)[疋]、绵五两。」故有是命。
九年二月十五日,大理卿潘谨珪言:「本寺胥佐阙,则贴司试补;职级阙,则胥佐试补。近年多缘请托,徒有引试之名,曾无较艺之实。乞(今)[令]本寺合就试补之人,每岁附类试所收试,出题考校,将合格姓名关报本寺,遇有阙日,依取中名次迁补。」诏依见行条试补,严加几察,务革前弊。既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令所删定(宏)[官]程宏图言:「刑部大理寺胥史,比来初无就试人,只自私名入役,及别司抽差,递趱以至出职,未尝晓法,而部中进拟案(入)[人]吏多于寺中抽差。乞应刑部、大理寺在役与投名人吏而遇铨试,并令附试刑法,取合格者,与超一等迁补,以劝习法。仍乞禁止刑部不得于大理寺抽差人吏行案。」上曰:「诸司人吏皆试,大理寺如何不试 可令刑部看详措置。」
十二月十三日,诏吏部将承节郎杜文俊实历月日内与展二年磨勘,更有似此之人依此。自今大理寺差到
推司、法司胥佐满三年,无格内过犯,通入仕须实及六年,与补守阙进武副尉。以中书、门下省言:「《政和都官格》:大理寺右治狱推司、法司胥佐并为内外差到有出职人吏充者,满三年不曾犯私罪情重及赃罪,无失出入徒以上罪,通元差处入仕未及八年,补守阙进武副尉;及八年,补进武副尉。今来吏部奏钞承节郎杜文俊磨勘事,照得杜文俊初补及借称元系排岸司私名习学,于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内,大理寺抽差充本寺贴书。后及一年,差充推司,满三年,通入仕实
译禄的守阙贴书四名裁减,应当以胥史一名、胥佐六名、贴书三名为定额。如今只有胥史一名,胥佐三名,尚缺胥佐三名、正贴书三名。因为没有正贴书可以试补胥佐,又没有守阙人可以试补正贴书,只能临时紧急差人代理。将来胥佐依次递升为胥史,任满出职之后,既没有胥史签署案卷进行点检,又没有正名胥佐负责办理文案,如果一切都临时差人代理,就难以有所依托。请求在胥佐六名内减去二名,正贴书三名内减去一名,共减去有俸禄的胥佐、贴书三名,却增设无俸禄的守阙贴书二名,遇到胥史空缺,由胥佐试补;胥佐空缺,由正贴书试补;正贴书空缺,由守阙贴书试补。另外推理审狱都实行重禄法,而每月支给只有十一贯五百文,米六斗,春冬两季也没有绵绢。现在请求每月增加薪金四贯,米四斗,春冬衣绢二疋、绵五两。」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九年二月十五日,大理卿潘谨珪进言说:「本寺胥佐出现空缺,就由贴司试补;职级出现空缺,就由胥佐试补。近年来大多因为请托关系,只是徒有考试选拔的名义,却从未真正比较过才艺实绩。请求命令本寺应当参加试补的人,每年随同类别在试所参加考试,出题考核,将合格人的姓名转报本寺,遇到有空缺时,依照录取名次递补。」皇上下诏依照现行条例试补,严加考察,务必革除以前的弊端。不久,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详定所删定官程宏图进言说:「刑部、大理寺的胥史,向来起初没有经过考试录用的人,只是靠私人名义入役,以及从其他司抽调,逐渐递升以至出职,从未真正通晓法律,而刑部进拟案的吏员大多是从大理寺抽调来的。请求凡是在刑部、大理寺任职以及登记候补的吏员而遇到铨选考试的,一并命令附试刑法科,选取合格的人,给予超升一等递补,以此鼓励习学法律。并请求禁止刑部不得从大理寺抽调吏员办理案件。」皇上说:「各司的吏员都要考试,大理寺为什么不考试?可以命令刑部详加审核安排处理。」
十二月十三日,皇上下诏吏部将承节郎杜文俊实际任职月日内给予展延两年磨勘,以后类似情况依此办理。从今以后大理寺差派到的推司、法司胥佐任满三年,没有在规定范围内的过犯,通计入仕必须实满六年,才给予补授守阙进武副尉。这是根据中书门下省所说:「《政和都官格》规定:大理寺右治狱推司、法司胥佐都是由内外差派到已经出职的吏员充任,任满三年不曾犯有私罪情节严重的以及贪赃罪,没有失出失入徒刑以上的判案错误,通计从原差派处入仕未满八年的,补授守阙进武副尉;满八年的,补授进武副尉。如今吏部奏报承节郎杜文俊磨勘事宜,查照杜文俊最初补授时借称原本是排岸司私人名义习学吏事,在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内,被大理寺抽调充任本寺贴书。后来满一年,差派充任推司,满三年,通计入仕实……
及四年。今来引用本寺推司法,满三年,通入仕未及八年,补守阙(武进)[进武]副尉,实为侥幸,难以便行磨勘。」故有是命。
十年五月十九日,诏自今评事差除,并依旧法。先是,刑部尚书谢廓然言:「欲自今试中大法人,先令经诸路宪司检法官,然后授以评事。」上曰:「试法人便除评事,太为侥冒。」从之。已而大理少卿吴宗旦等言:「久阙评事两员,缘朝廷既按资格,又选才望,难乎其人。今有儒林郎、南安军教授钱宇,以进士擢第,又应刑法,已应资格。虽未作检法,缘上件指挥乃是近日臣僚建请,即非旧制。」上曰:「旧法如何 」王淮等对曰:「旧法:试中刑法人未经外任,不得除大理评事。改除再历外任,方得除授。」遂除宇评事。
译及四年满,如今又引用本寺推司法官的资历,任满三年,通算入仕年限还不到八年,就补授守阙进武副尉,实在是侥幸得来的,难以就此进行磨勘考核。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十年五月十九日,下诏从今以后评事一职的差除任命,一律依照旧法执行。此前,刑部尚书谢廓然进言说:「希望从今以后凡是考试中选大法科的人,先让他们经历各路提点刑狱司担任检法官,然后再授予评事之职。」皇上说:「刚考中法科的人就授予评事,未免太过侥幸冒进了。」于是听从了谢廓然的建议。不久,大理少卿吴宗旦等人进言说:「评事一职长期空缺两员,因为朝廷既要按资格选用,又要挑选才能声望,很难找到合适的人。现在有儒林郎、南安军教授钱宇,以进士出身及第,又应试中选刑法科,已经符合资格。虽然还没有担任过检法官,但上述那道指挥命令乃是近日臣僚建议提出的,并非原来的旧制。」皇上问:「旧法是怎样规定的?」王淮等人回答说:「旧法规定:考试中选刑法科的人,如果没有经历过外任官职,不得授予大理评事之职。要改任的话,须再经历一次外任,才能够被授予此职。」于是便授予钱宇评事之职。
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丞沈枢言:「今日省、台、寺、监百司局务各有专法,昨因绍兴十九年臣僚申请,委刑部关会行在,应于官司前后被受立到专法,抄录全文,编类成册,付之法寺,以
凭(尊)[遵]用。自此至今,几四十年,岁月寖久,湮没无传。本寺凡遇各司公吏等人有犯罪戾,不过取会各司有无专一断罪条法,类多隐匿,淹延不报,致使有罪或得漏网。乞下刑部关会省、台、寺、监诸百官司抄录各(法)[司]专法,委官对读,取无隐漏,申纳刑部,付下大理寺左断刑,庶几凡遇送下勘到各司公事,便可据法检断。」从之。
九月四日,诏大理寺左断刑减胥佐一人,楷书三人,私名二人;右治狱减贴书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月二日,臣僚言:「伏 淳熙五年指挥,凡军民因争致讼,径送大理寺者。每见军民 讼,率因醉酒或赌博聚戏,至厢巡收领,即解棘寺,有司略加对证,曲直便可立判。所谓齐民者随所抵罪,受杖而去。若军人,则多有名目。在法:下班祗(罪)[候]以上犯罪,不论轻重,必具案闻奏,遂致拘系动辄踰月,方得结绝。比之百姓实时释放,似于人情为甚偏。乞今后每遇厢解公事,有官资军人所犯杖一百以下罪,止令大理寺具事因申枢密院,径行决遣。若徒罪以上,方许依条奏案。」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今后得旨推勘公事,内有干连人,合先摘断,仰逐旋申取朝廷指挥。」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朝散郎、守大理少卿王渥言:「乞将治狱法司手分许从本寺久来专法,于内外诸处踏逐(暗)[谙]晓刑法人充应,理赏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祖宗成
法,大理寺右治狱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近日六曹寺监事无巨细,杂然送寺,多不取旨。起于干道七年五月曾怀札子称:『六曹所行文字,最关利害,其间有情弊,合行根究事件,若候申取朝廷指挥,窃虑事致彰露,犯人东西。乞先次送大理寺,申朝廷照会。』自此百司主以婚田末事主:疑误。,驱磨细务,数十为(郡)[ ],关留旬日,更不取旨。乞今后令百司遵用祖宗成法,六曹所行有关利害犯人,且送州县寄禁,候得旨续取上。」从之。
十六年三月四日,诏:「廷尉天下之平,日来官吏出入无时,宾客日有请嘱,泄漏之弊,无以隔绝。日后不得接见宾客,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如有堂白公事,止申朝廷。司直、寺簿亦令就寺居止。」十月五日,诏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
十二月三日,监察御史林文中言:「干道七年四月,圣旨指挥:『今后诸处有合送大理寺公事,并取朝旨指挥。
译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丞沈枢说:「如今尚书省、御史台、大理寺、国子监等各衙门局务各自都有专门的法令。此前因绍兴十九年臣僚申请,委托刑部关会行在,凡各官司先后奉命订立的专门法令,都抄录全文,编类成册,交付法寺,以便遵照施行。从那时到现在,将近四十年,年深日久,都湮没失传了。本寺凡遇各司公吏等人有犯罪行为,不过是去查会各司有没有专门断罪的条法,大多隐匿不报,拖延不报,致使有罪的人有的得以漏网。请求下令刑部关会尚书省、御史台、大理寺、国子监各衙门抄录各司的专门法令,委派官员对读核实,确保没有隐漏,申报刑部,转交大理寺左断刑,这样凡遇到发下审理的各司公事,便可依据法令查核判断。」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四日,下诏大理寺左断刑裁减胥佐一人、楷书三人、私名二人;右治狱裁减贴书一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提议裁减冗余的俸食人员,交由裁减机构定夺,所以有这道命令。
十月二日,臣僚说:「遵照淳熙五年的指挥,凡是军人百姓因争执而涉讼、径直送到大理寺的案件。常见军民诉讼,大多是因醉酒或赌博聚戏引起,一旦被厢巡收押,就解送到大理寺,有司稍加对证,是非曲直便可立即判定。所谓普通百姓,就按所犯罪行处置,受杖刑后释放。但如果是军人,则往往名目繁多。按法令:下班祗候以上的人犯罪,不论轻重,都必须具案上奏,以致拘押动辄超过一个月,才能了结。相比百姓当即释放,似乎对军人过于偏苛。请求今后每逢厢巡解送的公事,凡有官职的军人所犯杖一百以下的罪,只令大理寺具明事由申报枢密院,径直判决处理。若是徒罪以上,才允许依条上奏立案。」朝廷听从了。
十二月三日,下诏:「今后凡奉旨审理的案件,其中有牵连人员的,应当先行摘发裁断,都要随时申报请示朝廷的指挥。」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朝散郎、守大理少卿王渥说:「请求让治狱法司的书吏许从本寺长久以来的专门法令,在内外各处访求熟悉刑法的人来充任,依例奖赏施行。」朝廷听从了。
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说:「祖宗定下的成法,大理寺右治狱专门负责承接皇帝亲自下达的重要机密公事。近来六部及寺监的事务不分大小,杂乱地都送到大理寺,大多不请示皇上的旨意。这起源于干道七年五月曾怀的札子,称:『六部所办理的文书,最关系利害,其中若有情弊,应当加以究查的事件,如果等候申报请示朝廷的指挥,恐怕事情会因此泄露,让犯人逃脱。请求先送交大理寺,再申报朝廷知照。』从此各官司大多以婚姻、田产等琐事("主"字疑为衍文或有误:疑误。),清查细务,数以十计,滞留旬日,都不再请示旨意。请求今后命令各官司遵照祖宗成法,六部所办理的关系利害、涉及犯人的事,姑且送交州县寄押监禁,等候得到旨意后再上报处理。」朝廷听从了。
十六年三月四日,下诏:「大理寺是天下公平的象征,近来官吏出入没有定时,宾客每日都有请托嘱托,泄露机密的弊端,无法杜绝。今后不得接见宾客,即使是假日也不得外出会客。如有须当面禀报的公事,只准申报朝廷。司直、寺簿也命令在寺内居住。」十月五日,下诏允许大理寺官员在休假日外出会客。
十二月三日,监察御史林文中说:「干道七年四月,圣旨指挥:『今后各处凡有应当送交大理寺的公事,都须先请示朝廷的指挥。』以及淳熙十四年四月臣僚的札子
』及淳熙十四年四月臣僚札子:『婚田末事,驱磨细务,不当渎扰天狱。其六曹所行有关利害,欲令取旨送寺。』其说未为不当。然去年有南药局库子张谨偷盗本局汤药,太府寺牒解临安府究治,府司检准《在京通用令》,诸官司事应推断者送大理寺,或于官物有犯者准此,遂将张瑾押还。近时六曹寺监库务情弊稍多,所辖之官重于取旨,欲送大理寺,则碍指挥而不敢;欲送临安府及两属县,则执《通用令》而不受。臣以谓:六曹寺监所辖如
有情弊,各禀白其长贰,酌量事理轻重。其轻者姑送府县,其稍重者径送大理寺,其最重者取旨送寺,重作施行,庶几百司知惧,奸弊戢此句疑脱一字。。」诏遵依干道七年四月七日指挥,其情理轻者送临安府并两属县施行。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书舍人倪思等言:「臣僚奏,凡今天下之狱谳决论,竟至大理寺而止,宜于除用之制小有更易。谓如评事八员,其四员既用试中刑法人,则其四员宜择用改官历知县一任、有政绩人。又臣僚奏,大理寺官宜参用儒者。所差评事八员,内以四员选有出身、曾任检法、满三考、有举主、无过犯人,其四员仍旧差试中刑法人。并须实历评事两任,断狱委无失错,然后序迁。丞正奉旨,(今)[令]后省都司同共看详。臣等窃见四方狱案来上,聚于棘寺甚多。若止用四员试刑法评事拟断,却虑力有不给。照得寺官内有司直、主簿各一员,皆无职事,而断绝例亦推赏。今欲依旧存试刑法评事八员外,其司直、主簿自今后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以兼评事系(御)[衔],将见今评事八人已拟断文字分作两厅,与之点检。如所见无疑,则于拟案内同(御)[衔]具申;所属或有情谊未安,则许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庶得情法两尽。至若迁转太速,今欲非曾任司法若检法官、成资任人,虽曾试中刑法,未得除授评事。其已为评事者,改官后必有四考,在内方许迁丞,在外方许授通判。如此则资
历稍深,不致大段超躐。」从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大理寺簿及司直既已令兼评事,参访公案,欲乞今后除授大理寺簿,须有出身、曾作知县之人;所有司直,亦必有出身、曾作县令,或司法、检法及狱官一任,或试断案魁而经任人,或通差改官已作邑人,庶几事体相称,不失更法之意。」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见阙长贰,留正奏:「断刑卿少,极难得人。欲令侍从各荐举一二人。」上曰:「他辈号为晓法,反有失错。大抵用刑须要原情,情通法亦通。法家多拘,更采公论择人极是。」诏:「大理寺左断刑见阙长贰,缘系掌断诸路狱案去处,事务繁重,不可时暂阙官。
译说:『婚姻、田产等琐事,清查细务,不应当搅扰烦渎天子的监狱。六部所办理的关系利害的事,应当命令请示旨意后再送交大理寺。』这些说法本不算不当。但是去年有南药局库子张谨偷盗本局的汤药,太府寺行文解送临安府究治,府司依据《在京通用令》检核,认为诸官司事务应当审断的都送交大理寺,或是涉及官物犯罪的也依此办理,于是又把张瑾押解回来。近来六部寺监库务的情弊稍多,主管的官员觉得事事请旨太重,想送交大理寺,又因有指挥限制而不敢;想送交临安府及两个属县,府县又依据《通用令》而不肯接受。臣以为:六部寺监所辖范围内如有情弊,应各自禀报其长官、副长官,酌量事理的轻重。情节轻的姑且送交府县,情节稍重的径直送交大理寺,情节最重的请示旨意后送交大理寺,从重处理,这样各官司才能知道畏惧,奸邪弊端才能收敛(此句疑脱一字)。」朝廷下诏遵照干道七年四月七日的指挥办理,情节轻的送交临安府及两个属县处理。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书舍人倪思等人说:「臣僚上奏,如今天下的案件审理判决,最终都要到大理寺才算了结,应当对选任任用的制度稍加更改。比如评事八员,其中四员已经用考试合格的刑法人才充任,那么另外四员应当选用改官后曾任知县一任、有政绩的人。又有臣僚上奏,大理寺官员应当兼用儒者。所差遣的评事八员,其中四员选用有出身、曾任检法官、任满三考、有举荐人、没有过失罪犯的人,另外四员仍旧差遣考试合格的刑法人才。都必须切实历任评事两任,断案确实没有失误,然后才依次升迁。丞、正官奉旨,命令后省都司一同审议核定。臣等私下认为四方上报的案件送到大理寺的很多。如果只用四名考试合格的刑法评事拟定判决,恐怕人力不够。查得寺官中有司直、主簿各一员,都没有实际职事,而断案的例行奖赏也照样授予。现在打算依旧保留考试合格的刑法评事八员之外,其司直、主簿从今以后选用有出身、曾任检法官、评事的人,各自兼评事的官衔,把现有评事八人已拟定判决的文书分作两厅,让他们审核检点。如果所见没有疑问,就在拟定的案卷中一并署名申报;如果所属官员觉得有情理未妥当之处,就允许陈述自己的意见,与长官、副长官商量,以便情理与法律两方面都能周全。至于升迁太快的问题,现在打算凡不是曾任司法官或检法官、任满一届的人,即使曾经考试合格通过刑法考试,也不得授予评事之职。已经担任评事的人,改官之后必须满四考,在朝内的方许升迁为丞,在朝外的方许授予通判。这样一来资历才会稍深,不至于大幅度地越级提拔。」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说:「大理寺簿和司直既然已经命令兼任评事,参与审阅案卷,请求今后授予大理寺簿一职,必须是有出身、曾任知县的人;至于司直,也必须是有出身、曾任县令,或曾任司法、检法及狱官一任,或考试断案得魁首而历任过的人,或经通判改官后已任县令的人,这样才能与职责相称,不失更改法令的本意。」朝廷听从了。
九月二十三日,宰相执政上奏大理寺现今空缺的正副长官,留正上奏说:「断刑卿、少卿的人选,极难得到合适的人。请让侍从官员各自推荐一二人。」皇上说:「这些人号称精通法律,反而常有失误差错。大抵用刑必须要原本人情,人情通达则法律也通达。法家之人大多拘泥,还是多采纳公众议论来择人最为恰当。」下诏:「大理
令侍从于曾任卿、监、郎官内选差可为断刑长贰一二人,限两日闻奏。」
十月十六日,诏:「大理寺长贰遵依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以监察御史何异论奏,故有是命。光宗绍熙五年七月十日,诏:「大理寺官遇有奉使职事,许令出入。」以大理少卿郑湜言:「被旨充登宝位报金国使,合赴都亭择闲习仪范等事」,故有是命。
闰十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推司抽差到寺,不以在寺曾无推勘或贴勘看定公事,并展作到寺五年推赏。法司同。其再任人,与依旧法。」旧法:大理寺右治狱推司于内外抽差到寺,满三年,不曾犯私罪情重及赃罪,无出入人徒以上罪,通入仕八年,补进武副尉;未及八年,通入仕
须及六年,补守阙进武副尉。以臣僚有请:「近日狱事稀少,若与旧法一概推赏,委是太滥。」下刑部看详,已得允当,故有是命。
宁宗庆元元年十二月四日,诏:「大理评事举主改官,自依旧制。绍熙三年马大同奏请指挥内,刑部长贰通举在外狱官一节,更不施行。」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大理寺左断刑,天下奏案之所聚,人命死生,刑名出入,皆于此决。一失其平,是非讹舛,生死倒置,冤滥可胜言哉!窃见州郡勘鞫大辟公事,除正犯人外,知证干连者又不知几人。自初勘以至圆结,有经涉一二年者。比至奏案到寺,定断行下,又须数月。若系川、广,即往反动涉年岁。每勘一大辟公事,自始至末,不下二三年,方得断遣。今闻大理寺遇有发下狱案,数目壅并,详断不及。吏辈虑恐省部催促问难,多是搜寻些少不圆情节,申乞取会,便将名件销豁,作已结绝之类。殊不知一经取会,远地往反又是一二年,是致州郡刑狱多有淹延,盛夏隆冬,饥寒疾疫,囚系者(瘦)[瘐]死,监留者失业,召民怨而伤和气,莫此为甚。窃见法寺断狱自有条限明降指挥,今后大理寺遇有承受到狱案,须管照应条限定断。若大情未圆,亦须指定申部,委自郎官躬亲审究得委碍大情,即立限取会。若(正)[止]系小节不圆,于大情别无相妨,即下本寺,限在三日内定断回报。其未圆小节,从本寺一面取会,续次行遣外,有本寺断上刑
部狱案,其间有问难不完情节,合退下寺,重别看详者,并限一日回申。仍委御史台不测取索本寺文簿点检,若所断狱案出违条限,及不应取会,而辄以小节不圆申乞照会者,并将当行人吏重断。甚者降名停勒,随所犯轻重,勘酌施行。」从之。
四年十月三日,大理司直富管言:「大理寺狱案,乞今后从本寺于逐季仲月定日断绝。
译寺左断刑现今空缺的正副长官,因为这个职位掌管审断各路的案件,事务繁重,不可以长期空缺官员。命令侍从官员在曾任卿、监、郎官之中选拔一二名可以担任断刑正副长官的人,限两日内上奏。」
十月十六日,下诏:「大理寺正副长官遵照已经颁布的指挥,申明严禁官属人员非休假日不得外出会客。外面的人无故擅自进入的,依法处理。委托御史台经常严加察访。」这是因为监察御史何异上奏议论,所以有这道命令。光宗绍熙五年七月十日,下诏:「大理寺官员遇有出使的职事,允许出入。」这是因为大理少卿郑湜说:「被旨担任登宝位报金国使,应当赴都亭择日演习礼仪规范等事」,所以有这道命令。
闰十月二十二日,下诏:「大理寺推司被抽调差遣到大理寺的人,不论在寺期间是否曾经审理或帮助审理过案件,一律按满五年在寺任职推恩奖赏。法司也是如此。至于再任的人,仍依照旧法办理。」旧法规定:大理寺右治狱推司从内外抽调差遣到寺,满三年,不曾犯有私罪情节严重及贪赃罪,也没有判决出入人罪徒刑以上的失误,通计入仕年限满八年,补授进武副尉;不满八年的,通计入仕年限须满六年,补授守阙进武副尉。因为有臣僚请求:「近来案件稀少,如果仍按旧法一概推恩奖赏,实在太过滥授。」交由刑部审议核定,已经得到妥当的处理,所以有这道命令。
宁宗庆元元年十二月四日,下诏:「大理评事的举荐人改官一事,仍旧依照旧制。绍熙三年马大同奏请指挥中,刑部正副长官通同举荐外地狱官一事,不再施行。」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说:「大理寺左断刑,是天下上奏案件聚集之处,人命生死、刑罚出入,都在此决断。一旦失去公平,是非讹误颠倒,生死颠倒错置,冤屈滥判之事说不胜说!我看到州郡审理死刑案件,除正犯之外,涉及知证牵连的人又不知有多少。从初审到最终定案,有的经历一两年。等到奏案送到大理寺,定案判决下达,又需要几个月。如果是四川、广南地区的案件,往返又要历经一年半载。每审理一件死刑案件,从头到尾,不下两三年,才能断决完毕。现在听说大理寺遇到发下的案件,数量壅积,审理不过来。属吏们担心尚书省、部里催促责问,多是搜寻一些无关紧要、情节不够周全的地方,上报请求查核,就把案件名目销去,当作已经了结的案件之类处理。殊不知一经查核,路途遥远往返又要一两年,以致州郡的刑狱案件多有拖延,盛夏隆冬,饥寒疾病流行,被囚禁的人因病瘦弱而死,被监禁的人失去生业,招致民怨、伤害和气,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我看到法寺断案本来就有条例限定明确的指挥,请求今后大理寺遇到承接审理的案件,必须按照条例限定的期限断决。如果重大情节尚未查明,也必须指明申报刑部,委派郎官亲自审查确认涉及重大情节,立即限期查核。如果只是次要情节不够周全,对重大情节并无妨碍,就发下本寺,限三日内定案回报。那些尚未查明的次要情节,由本寺自行查核,随后再行处理,此外有本寺已判决报送刑部的案件,其中有难以回答不完备的情节,应当退回大理寺重新审查的,都限一日内回复申报。仍委托御史台不定期地取阅本寺文书簿册进行检点,若所断案件超出条例期限,以及不应当查核而擅自以次要情节不周全为由申报请示的,一并将当值经办的吏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降级、除名、勒停,按所犯罪行轻
」从之。初,管有请,下刑寺看详云:「每岁分上、下半年两次断绝狱案,并吏部旧来系春秋两试锁院前,本寺定日断绝,岁计四次。后因吏部不曾秋试,本寺亦不曾断绝。目今每岁只系三次。今管奏请于逐季仲月立为断绝之制,即系每岁仍旧四次断决,委得允当。」故从其请。
五年五月六日,诏:「大理评事改官人愿作邑者,与堂除知县。如改官后已满考、愿再留者,虽至寺丞、正,亦须满考后方许授添差通判。若改官未及考、不曾任知县,已任通判人,须再历差遣两考。及丞、正已任知县或通判人,方许差州郡。」以臣僚言:「乞评事改官之后,必使亲民,更迭注授知县一次。」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国家文武二科之外,曰制科,曰宏词,曰教官,应者不常,间亦阙而不取。至若科目,有可为速化之资,争趋竞进,初不深责其实,已而倏入(函)[亟]去。又若甚略其用,而未免于取以空名者,今之试刑法是也。左右平之置,自汉以来号为紧官,所以议狱而详刑,责任至不轻
也。以是待文学、法理之士而精其选焉。今而岁必有试,虽立为通粗否之五等,以定考校,而通多粗少者取之,粗多否多者亦取之,焉在其为选之精也 既而入寺,一阅狱案,茫如烟海,始(徒)[从]寺官之先进者而问津焉。迨其习熟,汲汲外补,视棘寺如传舍,以法律为假涂,今日易秩,则明日请邑以行矣。旧制:任是官者率六七年,官宿其业,则知所尽心矣。欲乞将试中刑法人入为评事,已用举主改秩,必实历二考,方许注县。及作县,满三考,又入为评事。更出迭入,略亦相当。评事之员不至取具临时,在位者亦安于所职,而无苟且之心。循名责实,不为无补。」从之。
七月五日,大理卿周珌言:「右治狱专以鞫治不法为职,左右两狱所管推级十有四名,专一承勘朝廷送下重密公事,全藉谙练谨信、可以倚仗之人,庶免交通漏泄之弊。在职五年或八年,则计其岁月推赏,小者副尉,大则补官。立法之意,盖以责之者重,故待之者优,是岂可以轻付不根之人,以为侥幸之地哉 旧法:皆内外官司踏逐曾经推勘之人,指名抽差。比年以来,妄意希赏之人宛转营求,其间多是平时奔走使令之人,又有曾经罪罢,亦复窜身其中,其于推鞫,全不谙习,遇有公事,束手无能,仰成他人,侥幸岁满,推赏而去,此何理哉!欲今后推司有阙,从本寺踏逐外路州军吏人年四十以上、谙晓推勘、无过犯之人,从本州岛及提刑司次第保明,解发前来执役。其行在百司胥佐以上、年及四十、曾经被差推勘
公事、无过犯人勘下原衍一「勘」字,据文义删。
译重,酌情处理。」朝廷听从了。
四年十月三日,大理司直富管说:「大理寺的案件,请求今后由本寺在每季的仲月择定日期断决完毕。」朝廷听从了。当初,富管有此请求后,交由刑部大理寺审议核定,回复说:「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断决完毕案件,并且吏部旧来是在春秋两次锁院考试之前,本寺择定日期断决,一年合计四次。后来因为吏部不再举行秋试,本寺也不再断决。目前每年只有三次。现在富管奏请在每季的仲月定为断决之制,那么每年仍旧是四次断决,认为是妥当的。」所以听从了他的请求。
五年五月六日,下诏:「大理评事改官后愿意到地方任职的人,给予堂除知县。如果改官后已满一考、愿意再留任的,即使已至寺丞、寺正,也必须满考之后才允许授予添差通判。如果改官未满一考、不曾担任知县,已经担任通判的人,须再历任差遣两考。至于丞、正官已经担任过知县或通判的人,才允许差遣到州郡任职。」这是因为臣僚说:「请求评事改官之后,必定使其亲自治理百姓,轮流授任知县一次。」所以有这道命令。
嘉泰三年五月二日,臣僚说:「国家在文武二科之外,还有制科、宏词科、教官考试,应试的人不固定,有时也空缺而不取人。至于科目考试中,有可以作为快速升迁资本的,人们争相趋附竞进,起初并不深究其真才实学,随后很快就升入而又很快离去。又有很轻视其职能作用、而不免于取用空有虚名之人的,如今考试刑法就是这样。左右平这一官职的设置,自汉代以来号称重要的官职,因为要议决案件、详审刑罚,责任极其重大。所以要选用擅长文学、法理的人士,精心挑选。如今每年都必须考试,虽然设立通、粗、否三等以上共五个等级来评定考核,但是通多粗少的人被录取,粗多否多的人也被录取,这怎么能算是精心选拔呢?入寺之后,一看案卷,茫然如烟海一般,才开始向寺中资历较老的官员请教门径。等到熟悉之后,急于谋求外调,把大理寺看作是暂住的旅舍,把法律当作借路的跳板,今天换了官阶,明天就请求外调到地方去了。旧制:担任这个官职的人大致要六七年,官员长期从事这项事务,才能懂得如何尽心尽力。请求把考试合格的刑法人才任命为评事,已经用举荐人改官的人,必须切实历任两考,才允许注授县职。等到任职县官,满三考后,再入朝任评事。这样交替出入,大致相当。评事的名额不至于临时凑数,在职的人也能安心于本职,而没有苟且敷衍之心。这样循名责实,不是没有益处。」朝廷听从了。
七月五日,大理卿周珌说:「右治狱专门以审理不法之事为职责,左右两狱所管辖的推司共有十四名,专门承接审理朝廷发下的重要机密公事,全都依赖熟悉练达、谨慎诚信、值得倚重的人,才能免于泄露串通的弊端。任职五年或八年,就按照年月推恩奖赏,小的授予副尉,大的补授官职。立法的用意,是因为责任重大,所以待遇优厚,这怎么可以轻易交给来路不明的人,让他们侥幸得利呢?旧法:都是由内外官司访求曾经参与审理案件的人,指名抽调差遣。近年以来,妄想侥幸获得奖赏的人辗转钻营请托,其中大多是平时供人差使奔走的人,又有曾经因罪被罢免的人,也混杂窜入其中,他们对于审案,全然不熟悉,遇到公事,束手无策,仰仗别人办理,侥幸任期满后,得到推恩奖赏就离去,这是什么道理啊!请求今后推司有空缺,由本寺访求外地州军中年
,亦许踏逐指差外,其余并不许抽差。庶几少革前弊,不至虚费禄赏,以养无用之人。其有一界五年内不曾承过公事五件以上,界满更不推赏。」从之。既而户部侍郎兼同详定 令官李 言:「治狱推史,旧法三年无过,与补副尉。绍熙间展作五年,续又要每名承过公事五件,方得推赏。缘棘寺有管推司一十二名,似此,则棘寺五年之内共有公事六十件,方将应格。比年以来,刑清讼简,公事稀少,吏辈为见难该推赏,往往多以私计不便陈乞回州,更换不一,(过)[遇]被抽差,又多避免。窃虑因此阙误,有所未便。昨尝据左右推司楼栱民等陈乞,于五年上更添一二年,通作六年或七年为满,不拘公事件数推赏,使人有所希慕出职,不至徒劳而无成也。乞特从所乞施行。」诏:「今后推司到寺曾作六年,理为界满。不拘承过公事件数,照应旧法推赏。内有在寺满五年,如本名下断过公事五件,即照绍熙五年十一月已降指挥推赏施行。」
八月十四日,大理少卿张孝曾言:「窃见荐举之弊,亦已至矣。独棘寺选人改官之制尚存,仕者以序相推,至于逊避;举者知所当举,无所怵迫。故凡为评廷者,惟知尽心职业,而荐举一事,曾不以累其心。近者臣僚有请,欲通举外路检法官,盖为荐员有余而然。」吏部勘当,偶(遣)[遗]「有余」二字,宗正寺改正,故有是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鸿胪寺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四夷朝贡、宴享、送迎之事,分隶于往来国信所、都亭、怀远驿、礼宾院。本寺但掌祭祀、朝会前资致仕、蕃客进奉官、僧道耆寿陪位,享拜周六庙三陵,公主妃主以下丧葬,差官监护,给其所用卤簿,文武官薨卒赙赠之事。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事具载《职官志》。
真宗景德四年闰五月,命内殿崇班、合门祗候林文摄鸿胪卿,馆伴大食、占城国进奉使。
九月,诏定诏葬赙赠体例。事具诏葬赙赠。
十月,诏鸿胪寺凡有奏报,并于通进司投下。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命供奉官、合门祗候史佑之摄鸿胪少卿,接伴注辇国进奉人使。
九月,判鸿胪寺张复言:「请纂集大中祥符八年已后朝贡诸国,绘画其冠服,采录其风俗,为《大宋四夷述职图》,上以表圣主之怀柔,下以备史官之广记。」从之。及复撰成,止注辇一国而已。真宗曰:「国朝以来,四夷入贡久矣,今此纂述太为漏略。」遂令本寺别加编录,而卒不及成。
仁宗天圣九年正月十二日,资政殿学士晏殊上言:「伏见占城、龟兹、沙州、邛部川蛮入贡,或(玹)[挈]家而至,瞻望舆驾,纵游宫观。
译满四十以上、熟悉审理案件、没有过失罪犯的吏人,由本州及提刑司依次保举证明,遣发前来任职。至于在京各衙门的胥佐以上、年满四十、曾经被差遣参与审理案件、没有过失罪犯的人(原文"勘"字疑为衍字,按文义删去),也允许访求指派差遣之外,其余的一概不许抽调差遣。这样才能稍微革除以前的弊端,不至于白白浪费俸禄奖赏,去供养无用之人。凡是一届五年之内不曾承办过五件以上案件的,任期届满不再推恩奖赏。」朝廷听从了。随后户部侍郎兼同详定令官李(原文缺名)说:「治狱推司,旧法规定三年没有过失,就补授副尉。绍熙年间延长为五年,接着又要求每人承办过五件案件,才能推恩奖赏。因为大理寺共管辖推司十二名,照这样算,那么大理寺五年之内共需要有六十件案件,才能达到标准。近年以来,刑罚清简、诉讼稀少,公事很少,吏人们因为难以达到推恩奖赏的标准,往往多以私人打算为由不便,请求调回本州,更换不定,遇到被抽调差遣,又多方逃避。我担心因此造成缺失误事,有所不便。此前曾根据左右推司楼栱民等人的陈请,在五年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两年,共作六年或七年为期满,不拘泥于案件件数进行推恩奖赏,使人们有所盼望而愿意任职,不至于徒劳而无所成就。请求特别按照所请求的施行。」下诏:「今后推司到大理寺任职满六年的,认定为任期届满。不拘泥于承办案件的件数,按照旧法推恩奖赏。其中有在寺任职满五年、如果该人名下断过五件案件的,就按照绍熙五年十一月已经颁布的指挥推恩奖赏施行。」
八月十四日,大理少卿张孝曾说:「我私下看到荐举的弊端,也已经到了极点。唯独大理寺选人改官的制度还保存着,任职的人依次序相互推让,以至于互相谦让不争;举荐的人知道应当举荐谁,不受外界胁迫。所以凡是担任评事、正官的人,只知道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而荐举这一件事,从不因此而分心。近来有臣僚提出请求,想要通同举荐外地的检法官,是因为荐举的名额有富余的缘故。」吏部审议核定,偶然遗漏了「有余」二字,宗正寺加以改正,所以有这道诏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鸿胪寺判寺事一人,由朝官以上的人担任。凡是四方外族的朝贡、宴请款待、迎来送往之事,分别隶属于往来国信所、都亭、怀远驿、礼宾院。本寺只掌管祭祀、朝会前致仕的官员、蕃客进奉的官员、僧道年高德劭者的陪位,祭享朝拜六座宗庙及三处帝陵,公主、妃嫔以下人员的丧葬,差派官员监督护送,供给所需的仪仗,文武官员去世时赙赠财物之事。设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元丰年间改革官制,事情详细记载于《职官志》。
真宗景德四年闰五月,任命内殿崇班、合门祗候林文暂代鸿胪卿,馆伴接待大食、占城国的进奉使者。
九月,下诏确定诏葬赙赠的体例。事情详见诏葬赙赠条。
十月,下诏鸿胪寺凡有奏报,都通过通进司转呈。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任命供奉官、合门祗候史佑之暂代鸿胪少卿,接伴注辇国的进奉使者。
九月,判鸿胪寺张复说:「请求编纂汇集大中祥符八年以后前来朝贡的各国资料,绘画他们的服饰冠冕,采集记录他们的风俗,编成《大宋四夷述职图》,对上可以彰显圣主的怀柔之德,对下可以备史官详尽记载之用。」朝廷听从了。等到张复编撰完成,却只记录了注辇一国而已。真宗说:「本朝以来
臣闻先朝曾有诏书,凡四夷朝贡至京,委馆伴官询其风俗,别为图录。兹诏废格,因循未举。望下有司按先朝故事施行。」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鸿胪寺卿,从
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宾客及凶仪之事。凡诸蕃国使至,则视其礼命之等,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宴设、给赐之式于主典之官,戒有司办具。有贡物,则前期具数报四方馆,预备押当吏卒以进。定崇义公封袭。嵩、庆、懿陵庙,则命官以时致享。凡凶仪之节,宗室以服,大臣以品,率辨其丧纪以诏奠临葬送赙赠之制。应中都道释祠庙及籍帐除附之禁令,皆隶属焉。分案三,设吏九。总都亭西驿,同文馆及管勾所,《哲宗正史 职官志》:都亭西驿,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贡奉之事」: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同文馆,掌高丽使命掌:原作「堂」,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各有管勾所。礼宾院,《哲宗正史 职官志》: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哲宗正史 职官志》: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石、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贡奉之事」: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提点寺务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殿宇、庙庑葺治之事。及建隆、醴泉、万寿、奉慈、中太一、集禧观、崇真、资圣宫院提点所,《哲宗正史 职官志》:中太一、建隆等宫观,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凡拾有三。《哲宗正史 职官志》所隶官司十二,别出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文。余并同前志。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都亭西驿所言:「夏国告哀人至,奉诏,延州及引伴使臣比常多差人编拦至驿,常切觉察,不得诸色人通接言语。今差到巡宿人,欲令尽日不
归营,只在驿外坐铺照管。遇夜巡警,及令使臣长上在彼提举。今后准此。」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应僧尼道士女冠等合纳官衣钵钱物等,并拨充寺务司送纳,相兼支用。今后不许诸处陈乞侵夺。」从之。
是月,诏在京寺务司今后隶属开封府,只令使院判官管辖。
二年正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相国寺依旧许百姓出立课额,入寺务司相兼支用,委寔公私之利。」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新作来远驿,以旧马军都虞候公廨增葺,为待蕃客之所。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废印经院,其经板付杭州,令僧了然主持。
译,四方外族前来朝贡已经很久了,如今这部编纂之作太过疏漏简略。」于是命令本寺另行加以编录,但最终未能完成。
仁宗天圣九年正月十二日,资政殿学士晏殊上奏说:「我看到占城、龟兹、沙州、邛部川蛮前来朝贡,有的携家带口而来,瞻仰皇帝车驾,放纵游览宫观。臣听说先朝曾有诏书,凡四方外族朝贡到达京城,委托馆伴官询问他们的风俗,另外编绘图录。如今这道诏令被搁置废弃,因循而未曾实行。希望命令有关部门按照先朝的旧例施行。」朝廷听从了。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鸿胪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设一人,掌管宾客接待及丧葬礼仪之事。凡是各蕃国使者到来,就依照他们礼仪等级的高低,分配给馆舍,并把接见辞行、宴请设宴、赏赐给予的规格颁给主管的官员,告诫有关部门办理准备。若有贡物,就提前将数目报给四方馆,预先安排押解值当的吏卒来进献。裁定崇义公的封爵承袭。嵩陵、庆陵、懿陵的庙宇,命令官员按时前往致祭。凡是丧葬礼仪的规格,宗室按照服制,大臣按照品级,都要分辨丧礼的规格,来决定吊唁哭临、送葬赙赠的制度。凡是京城内外道观佛寺以及户籍登记除名附籍的禁令,都隶属于此。分设三个案房,设吏九人。总管都亭西驿,同文馆及管勾所,《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都亭西驿,掌管河西蕃部进贡朝奉之事。同文馆,掌管高丽的使命往来,各设有管勾所。礼宾院,《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掌管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的馆舍安排,以及互市翻译之事。怀远驿,《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掌管南方蕃族交州、西蕃龟兹、大石、于阗、甘州、沙州、宗哥等国进贡朝奉之事。提点寺务司,《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京城内的寺务司及提点所,掌管各寺庙殿宇、屋舍走廊修葺整治之事。以及建隆、醴泉、万寿、奉慈、中太一、集禧观、崇真、资圣宫院的提点所,《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中太一、建隆等宫观,各设置提点所,掌管殿宇斋宫、器用仪仗物品、陈设钱币之事。总共十三处。《哲宗正史·职官志》所记载隶属的官司为十二处,另外还有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的户籍名册及僧官的补任授职之事;传法院,掌管翻译佛经文字。其余都与前面的《职官志》记载相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都亭西驿所上言:「夏国来告丧的使者到达时,奉旨,延州及引导陪伴的使臣比平常多派遣人员严密看管到驿站,经常严加察访,不得让各类人等私自接近传递话语。现在派来的巡逻宿卫的人,希望命令他们整日不回营地,只在驿站外面搭铺看管照顾。遇到夜间巡逻警戒,以及命令使臣长期在此驻守提举。今后都照此办理。」朝廷听从了。
十二月十七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说:「凡是僧尼道士女冠等人应当缴纳的官方衣钵钱物等,一并拨交寺务司收纳,相互兼并使用。今后不许各处随意陈情请求侵占夺取。」朝廷听从了。
这个月,下诏在京的寺务司今后隶属开封府,只命令使院判官管辖。
二年正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说:「相国寺依旧允许百姓设立课税额度,纳入寺务司相兼支用,确实有利于公私两便。」朝廷听从了。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新建来远驿,是利用旧马军都虞候的官署加以增修扩建,作为接待蕃客的场所。
四年三月十九日,下诏
了然复固辞。明年八月,乃以付京显圣寺圣寿禅院,令主僧怀谨认印造流行。十二月十一日,诏:「鸿胪寺所管式假、护葬赙赠、朝拜仲享,并令太常礼院行遣。其押当即令四方馆差人。其寺差有职事,臣僚兼判,更不别置人吏。」
六年正月一日,中书言,欲以都亭驿隶都大提举诸司库务,诏从之。
八月三日,详定库务利害所言:「礼宾院事务全少,亦无支纳,每诸蕃进奉人至,自专差官置局主领,(遂)[逐]时贩马,自押赴群牧司。本院司纵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缘取赂,以困远人。今令本院量度合用公人,立为定额,以增其请〔给〕。因事受钱者,以近降河仓法坐之,庶绝其弊绝:原作「明」,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七同条改。。」诏下三司施行。
七年正月,差入内
内侍省内东头供奉官张士良兼勾当同文馆。
三月,差资善堂后行苏士安相兼同文馆主管官物、行遣文字祗应。
十一月十二日,客省言:「怀远驿有提举汴河(提)[堤]岸霍翔在驿寓止,续有溪洞蛮人向仕旋等至,以一翔在,即离驿。窃谓朝廷馆待四夷,不止于怀远一驿,他处率无许容臣僚休舍之例。欲乞应本省所辖诸驿,并不令臣僚安下。」从之。先是,嘉佑中有余良肱安泊,后以为例,至是罢之。
八年闰四月十八日,诏:「诸处不许指占都亭西驿三位舍屋,在驿官吏不得于见祗应行人处收买物色,占役工匠。」
七月二日,诏:「寺务司差入内供奉官梁从政提点,今后更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以一司不须隶两处,从梁从政所请也。
二十三日,提点寺务司梁从政言:「本司既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即隶与不隶开封府 及尼非寺务司所管,出凭例经由本司,止合从逐处主首三纲申开封府施行。」诏寺务司依提举十禅院体例施行,余并从之。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罢礼宾院,监官与依并废州县条施行。
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等言:「奉诏,每五日一往同文馆,教阅招箭班殿侍。如有诸国进奉人在馆,即权赴琼林苑。本馆言,近制不许指占。然时暂往就射垛教阅,即非指占置局。乞自朝廷指挥。」诏只于同文馆教阅。
元丰元年十月三日,参知政事元绛参定传法
院新编《法宝录》。先是,译经僧日称死,同译僧惠询等皆不能继,乞罢译场。仍诏令在院习学,续修宝元以后《法宝录》,候有通达义理梵僧,依旧翻(谭)[译]。
二年六月十一日十一:原作「十十」据《长编》卷二九八改。,参知政事蔡确参定编修传法院《法宝录》。
三年十月九日,详定官制所言:「译经僧官有授试光禄、鸿胪卿、少卿者,今除散阶已罢外,其带试卿者改赐译经三藏大法师,试少卿者改赐译经三藏法师。
译:废除印经院,其经版交付杭州,命令僧人了然主持管理。了然又坚决推辞。第二年八月,于是把经版交付京城显圣寺圣寿禅院,命令主持僧人怀谨负责认领印刷流传。十二月十一日,下诏:「鸿胪寺所管辖的式假、护送丧葬赙赠、朝拜及祭祀仲享等事务,一律命令太常礼院办理。押送值当的事务则命令四方馆差派人员。本寺若有官员承担实际职事,另委派臣僚兼管,不再另外设置吏员。」
六年正月一日,中书省上言,想把都亭驿隶属于都大提举诸司库务,下诏听从了。
八月三日,详定库务利害所说:「礼宾院的事务全都很少,也没有收支往来,每次各蕃国进奉的人到达时,就自行专门差派官员设置局子主持管理,随时贩卖马匹,自行押送到群牧司。本院即使有所办理的事务,实际上也只是形式而已,因此招致收受贿赂,用来困扰远方来的人。现在命令本院酌量核定应当使用的公人,设立固定的名额,以此增加他们的俸给。因办事而收受钱财的人,按照最近颁布的河仓法治罪,以此杜绝弊端。」下诏交由三司施行。
七年正月,差派入内内侍省内东头供奉官张士良兼任勾当同文馆。
三月,差派资善堂后行苏士安相兼同文馆主管官物、办理文书应对之事。
十一月十二日,客省说:「怀远驿有提举汴河堤岸的霍翔在驿站中寓居,接着又有溪洞蛮人向仕旋等人到达,因为霍翔在场,就离开了驿站。窃以为朝廷馆待四方外族,不止怀远一处驿站,其他地方大多没有允许容纳臣僚居住休息的先例。请求今后凡是本省所辖各驿站,一律不许安排臣僚在此居住。」朝廷听从了。此前,嘉佑年间曾有余良肱在此安顿住宿,后来就以此为先例,到这时才废止了这个做法。
八年闰四月十八日,下诏:「各处不许擅自占用都亭西驿三处房舍,驿站的官吏不得在正在接待应对的蕃客住处收买物品,役使占用工匠。」
七月二日,下诏:「寺务司差派入内供奉官梁从政担任提点,今后不再隶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这是因为一个机构不须隶属两处,听从了梁从政的请求。
二十三日,提点寺务司梁从政说:「本司既然不隶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那么僧尼隶属还是不隶属开封府,以及是否属于寺务司所管辖,凡是出行凭证依照旧例应当经由本司办理,就只应从各处主首三纲申报开封府施行。」下诏寺务司依照提举十禅院的体例施行,其余的都听从了这个请求。
九年四月四日,下诏撤销礼宾院,监官依照并入撤废的州县条例处理。
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等人说:「奉诏,每五日一次前往同文馆,教习检阅招箭班殿侍。如果有各国进奉人在馆内,就权且改到琼林苑教习。本馆说,近来的规定不许擅自占用。但是暂时前往射垛教习检阅,并不算是擅自占用设置局子。请求由朝廷下达指挥。」下诏只在同文馆教习检阅。
元丰元年十月三日,参知政事元绛参与核定传法院新编的《法宝录》。此前,翻译佛经的僧人日称去世,同样翻译佛经的僧人惠询等人都不能继续这项工作,请求废止译场。仍旧下诏命令留在院内学习,接着编修宝元年间以后的《法宝录》,等待有通晓佛理的梵僧出现,再依旧翻译。
二年六月十一日,参知政事蔡确参与核定编修传法院《法宝录》。
三年十月九日,详定官制所说:「翻译佛经的僧官中有被授予试光禄卿、鸿胪卿、少卿的,现在废除散阶之后,其中带有试卿头衔的改赐为译经三藏大法师,试少卿头衔的改赐为译经三藏法师。」详细内容见僧官门。
五
」详见僧官门。
五年七月八日,诏译经润文并罢,自今令礼部尚书领之,废译经使司印。
哲宗元佑二年,诏提举提点集禧、醴泉等宫观除检校官物月押簿书外,余并鸿胪寺专行。寻以遇行幸,一司应奉不能办,罢之。
徽宗崇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讲议司言:「高丽贡举方物,自过界沿路及应沿内外差官接引管押仪制、供须赐与及但干排办事节,皆从管勾所检勘,依条格申所辖鸿胪寺。其本寺不以事体大小,只声说别无条例,皆不与夺,只誊申主客而已。欲乞今后高丽、夏国凡遇入贡过界,应干排备所须之事,并令管勾同文馆所、都亭西驿所属曹部施行,更不经申鸿胪寺。」诏依元丰官制改正。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鸿胪寺并归礼部。
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六日,诏左朝散郎朱敦儒除鸿胪少卿。是月二十三日,敦儒以臣僚言章依旧致仕,后不复置。以上《中兴会要》。《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礼宾院
礼宾院
礼宾院在归德坊,掌蕃夷朝贡、互市,以合门祗候已上及三班内侍二人监。旧有蕃驿院,景德三年并入。又有监生料内侍二人,复省领回鹘、吐蕃、党项、女真、南蛮、蕃客通事各二人。
真宗咸平元年十一月,诏:「蕃部进卖马,请价钱外,所给马绢茶每匹二斤,老弱骒马一斤。令礼宾院每二千斤请赴院置库收管,当面给散。」
十二月,诏礼宾院:卖马蕃部朝辞茶酒钱等于祗候库支赐。
景德二年十月,诏礼宾院,蕃部蛮人欲请生料者,折券则例计数支与取便馔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礼宾院:「每蕃戎酋长忿争,本
院官多不在彼条理,自今留官一员止宿。」
十一月,礼宾院言:「回纥僧花藏贡奉赴阙,乞赴五台山(赡)[瞻]礼。」真宗曰:「戎羯之人崇尚释教,亦中国之利也。可给资粮,听其请。」
十二月,礼宾院言:「西州进奉回纥李顺与西南蕃(人)[入]贡从人 死,欲押赴开封府,依蕃部例和断,收偿命价。」从之。
三年九月,诏礼宾院:「进卖马蕃部引到日,令翰林司赐茶酒。」
九年正月,集贤校理张师德言:「近奉诏馆伴高丽使,所差伴宴及管勾皆近上臣僚,未有定式。欲乞起今外国人使到阙,先令有司详酌仪式。」从之。
天禧三年三月,诏礼宾院今后不得以外国人充通事。时有开封府民讼通事辛荣本夏州子弟,投礼宾院充小蕃通事「
译年七月八日,下诏译经润文一职一并废除,从今以后命令礼部尚书兼管此事,废除译经使司的印信。
哲宗元佑二年,下诏提举提点集禧、醴泉等宫观除了检校官物、按月呈递文书之外,其余的事务一并由鸿胪寺专门办理。不久因为遇到皇帝出行,一个机构应付不了这些事务,就废止了这项规定。
徽宗崇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讲议司说:「高丽进贡土产方物,从入境沿路以及国内应当派遣官员接引押送的仪仗规格、供应需求及各种应当办理的具体事项,都由管勾所检查核定,依照条例格式申报给所属的鸿胪寺。但本寺不论事情大小,只是说没有别的相关条例,都不加以裁决,只是转报给主客司而已。请求今后高丽、夏国凡遇入境朝贡,凡应当办理准备的各项事务,一律命令由管勾同文馆所、都亭西驿所属的部门办理,不再申报鸿胪寺。」下诏依照元丰年间的官制改正。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下诏鸿胪寺一并并入礼部。
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六日,下诏左朝散郎朱敦儒授任鸿胪少卿。这个月的二十三日,朱敦儒因臣僚上奏章而依旧致仕,此后不再设置这个官职。以上内容出自《中兴会要》。《干道会要》没有这个门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礼宾院
礼宾院
礼宾院设在归德坊,掌管蕃夷朝贡、互市贸易,由合门祗候以上及三班内侍二人监管。原来还有蕃驿院,景德三年并入礼宾院。又设有监生料内侍二人,恢复设置领管回鹘、吐蕃、党项、女真、南蛮、蕃客的通事各二人。
真宗咸平元年十一月,下诏:「蕃部前来出卖马匹,除了给付价钱之外,所给的马绢茶每匹按两斤计算,老弱骒马按一斤计算。命令礼宾院每凑够两千斤,就请赴院设置库房收管,当面点交发放。」
十二月,下诏礼宾院:卖马的蕃部朝拜辞别时的茶酒钱等,从祗候库支给赏赐。
景德二年十月,下诏礼宾院,蕃部蛮人想要请领生活物资的,按折算的凭券依照惯例计算数目发给,任由他们自行取用饭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下诏礼宾院:「每逢蕃族戎人的酋长发生争执,本院官员大多不在场调解,从今以后留一名官员在此留宿值守。」
十一月,礼宾院说:「回纥僧人花藏前来进贡朝见,请求前往五台山瞻礼。」真宗说:「戎羯之人崇尚佛教,这对中国来说也是有利的。可以供给他们路费粮食,答应他们的请求。」
十二月,礼宾院说:「西州进奉使回纥人李顺与西南蕃入贡的随从人员发生死亡事件,想要押送到开封府,依照蕃部的惯例调解判断,收取偿命的赔偿金。」朝廷听从了。
三年九月,下诏礼宾院:「进贡出卖马匹的蕃部人员被引导到达当天,命令翰林司赏赐茶酒。」
九年正月,集贤校理张师德说:「近来奉诏馆伴高丽的使者,所差派的陪宴及管勾官员都是级别较高的臣僚,还没有固定的规制。请求从今以后外国使者到达京城,先命令有关部门详细斟酌接待的仪式规格。」朝廷听从了。
天禧三年三月,下诏礼宾院今后不得任用外国人充当通事。当时有开封府百姓状告通事辛荣本是夏州人的后代,投靠礼宾院充当小蕃通事……
院」字原脱,据《长编》卷九三补。,虚称在京人府,移礼宾院,称无条约。诏以荣累该赦宥,免杖黥面配海州牢城「杖黥面」三字原缺,据《长编》卷九三补。。因有是诏。
五年三月,诏礼宾院,自来引诸州军蕃部原缺见并上殿,进呈奉目札子,自今并令原缺门原缺。
译"院"字原本缺失,据《长编》卷九十三补上。——谎称是在京城人的官府,转到礼宾院,称没有条例可依。皇帝下诏,因为荣多次遇到大赦宽免,免去杖刑和脸上刺字,改判发配海州牢城看管。"杖黥面"三字原本缺失,据《长编》卷九十三补上。——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五年三月,下诏礼宾院:以往带领各州军的蕃部(此处原缺一字)觐见并上殿,呈递奏事的札子,从今以后都命令(此处原缺)门(此处原缺)。
仁宗天圣八年十月,诏礼宾院,自今引见蕃部,止近上百人入见,余于本院依例赐食酒。」
神宗熙宁六年八月三日,详定库务利害所言:「礼宾院事务全少,亦无支纳,每诸蕃进奉人至,自专差官置局主领,逐时贩马,自押马赴群牧司「自」下原衍「有」字,又脱「赴」字,并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三改。。本院司属纵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缘取赂,以困远人。今令本院量合用公人立为定额,增其请给。因事受钱者,以近降河仓法坐之,庶绝其弊。」诏下三司施行。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罢礼宾院,监官与依并废州县条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寺务司
寺务司
【宋会要】
寺务司掌京城大寺、殿宇、廊舍补葺,听命于开封府,以内侍一人提点,三班一人监。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课利司
课利司
【宋会要】
课利司,雍熙四年置,掌京城诸寺、邸店、庄园课利之物。听命于三司,以寺务司官兼掌。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月,诏:「寺务课利司掠房钱,三司亲事官自今后每一年一替。若亲事官辄敢请求占留,其寺务司及三司并各劾罪严断。」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四日,勾当府司检校库及点检所许章上寺务司收支钱物,并有裁损及更张事节,诏开封府指挥寺务司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应僧尼道士女冠等合纳官衣钵钱物等,并拨充寺务司充:原作「元」,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三改。。今后隶属开封府,只令使院判官管辖。」
二年正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相国寺依旧许百姓出立课额,入寺务司相兼支用,委实公私之利。」从之。
八年七月二日,诏:「寺务司差入内供奉官梁从政提点,今后更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以一司不须隶两处,从梁从政所请也。
七月二十三日,提点寺务司梁从政言:「本司既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即隶与不隶开封府 及尼非寺务司所管,出公凭例经由本司,(正)[止]合从逐处主首三纲申开封府施行。」诏寺务司依提举十禅院体例施行,余并从之。
九年五月十四日,提举在京寺务司言:「大相
国寺泗州院近火发,虽即行扑灭,缘僧院与寺庭阎闾相接,深为未便。乞拆僧院逼近之屋,遶寺庭高筑遮火墙。」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同文馆
同文馆
【中兴会要】
同文馆在延秋坊,熙宁中创置,以待高丽国进奉人使。舍宇二百七十八间,看馆执役者二十二人,后减十二人。神宗熙宁七年正月,差入内内侍省内东头供奉官张士良兼勾当同文馆。
译仁宗天圣八年十月,下诏礼宾院:从今以后引见蕃部使者,只让为首的一百人入内觐见,其余的人在本院按照惯例赐给饮食酒水。
神宗熙宁六年八月三日,详定库务利害所上言:「礼宾院的事务本来很少,也没有钱物出纳,每次各蕃属国进贡的人到来,都要专门差派官员设局主管,随时买卖马匹,亲自押送马匹送到群牧司。本院所属官吏即便有所办理,其实也不过是敷衍公事,趁机索取贿赂,以此为难远方来的人。现在请命令本院酌量所需用的公人,定出固定名额,增加他们的俸给。凡借办事之机收受钱财的人,按照近来颁布的河仓法治罪,以求杜绝这种弊病。」诏令下达三司执行。
熙宁九年四月四日,诏令裁撤礼宾院,监官按照合并废止的州县条例办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寺务司
寺务司
【宋会要】
寺务司掌管京城内大寺院、殿宇、廊舍的修葺补缮,听命于开封府,由内侍一人提点,三班一人监管。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课利司
课利司
【宋会要】
课利司,雍熙四年设置,掌管京城各寺院、邸店、庄园所收课利钱物。听命于三司,由寺务司官员兼管。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月,下诏:「寺务、课利二司收取房屋租钱,三司所派亲事官从今以后每一年轮换一次。若亲事官胆敢请托占留,寺务司及三司都要各自弹劾治罪,严加惩处。」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四日,勾当府司检校库及点检所许章上奏寺务司收支钱物之事,其中有裁减损益及更改变动的事项,诏令开封府指挥寺务司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上言:「凡是僧尼道士女冠等应缴纳给官府的衣钵钱物等,一并拨归寺务司经管。今后隶属开封府,只由使院判官管辖。」
熙宁二年正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上言:「相国寺依旧允许百姓设立课额出资,收入归寺务司一并支用,实在于公于私都有利。」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熙宁八年七月二日,下诏:「寺务司改派入内供奉官梁从政提点,今后不再归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这是因为一个衙门不必隶属两处,听从了梁从政的请求。
七月二十三日,提点寺务司梁从政上言:「本司既然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那么无论隶属还是不隶属开封府,凡是僧尼所出具的证明文书,照例应经由本司,只应由各处主首三纲呈报开封府施行。」诏令寺务司依照提举十禅院的成例办理,其余都听从所请。
熙宁九年五月十四日,提举在京寺务司上言:「大相国寺泗州院近日失火,虽然已经扑灭,但因僧院与寺庭、街巷民居相连接,实在不便。请求拆除靠近僧院的房屋,绕寺庭修筑高墙以防火。」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同文馆
同文馆
【中兴会要】
同文馆位于延秋坊,熙宁年间创建设置,用来接待高丽国来朝进贡的使节。馆舍共二百七十八间,看守馆舍、供役使的人员二十二人,后来减为十二人。神宗熙宁七年正月,委派入内内侍省内东头供奉官张士良兼任勾当同文馆。三月,委派资善堂后行苏士安一同兼任本馆主管官物、处理文书事务。熙宁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上言:「臣
三月,差资善堂后行苏士安相兼本馆主管官物物:原脱,据本书职官二五之四补。、行遣文字祇应。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言:「奉诏,每五日一次往同文馆教阅招箭班殿侍。如有诸国进奉人在馆,即权赴琼林苑。本馆言近制不许指占,然时暂往彼就射垛教阅,即非指占置局。乞自朝廷指挥。」诏只于同文馆教阅。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主管同文馆并罢。绍兴三年二月四日,诏:「行在同文馆改用法慧寺,令卢知原与本路漕臣同共疾速计置,应副修葺。」
四月十五日,诏同文馆依旧存留。先是,高丽奏遣使进奉,遂差官取接。至是国信所申:「高丽进奉,所牒一行到洪州洋内,猛风打破舟船,风信已祸,恐日久不便。抽差人兵官吏等,并发遣归元来去处。即(去)[未],审同文馆所合与不合结罢。」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司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司农寺
【宋会要】
司农寺掌供籍田九种,及诸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之事,止以常参官二人判寺事。熙宁三年,上以常平新法付寺,始重其任焉。《两朝国史志》:司农寺判寺事二人,以两制或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选人充。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制悉归户部右曹,府史一人,驱使官四人,常平案前行一人,后行八人。但掌籍田九种、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利农之事。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正八品;簿一人,秩从八品。设案有五,并掌上中下界户户和籴场收籴米斛户户:疑误。、拘催诸州军籴本钱银并(入)[人]粮马料、拘催粮草纲运及排岸司事务。内第五案仍兼知杂案。开拆司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五人,贴司三人。
真宗咸平四年五月,诏司农寺:「每岁祠祭,用猪口肫胉生肉,令牛羊司别圈豢养。须纯黑无群、计重三十斤以下、二十斤以上者充。」
景德三年正月,诏御史知杂王济兼权判司农寺,比部员外郎孙崇谏同权判。崇谏本官料钱支见钱,每月赐添支钱七千。时言事者以为:「古有常平仓,今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各留上供钱,专付司农寺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司每州举幕职州县官一人专主之。价贱则加粜,价贵则
减籴。候及十年,数有增,即以元价还三司,足以广惠民、防备灾沴。」诏三司集议,请依所奏。其河北、河东、陕西缘边州府,更令转运司详可否以闻。从之。
仁宗嘉佑四年二月,诏以天下广惠仓隶司农寺。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诏司农寺置主簿一员。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
译奉诏,每五日一次前往同文馆教习检阅招箭班殿侍。如有各国进贡使节在馆,就临时改到琼林苑。本馆说依照近来的规定不许指占场地,然而只是临时前往那里就着射垛教习检阅,并非指占设局。请朝廷下旨指示。」诏令只在同文馆教习检阅。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下诏罢去主管同文馆一职。绍兴三年二月四日,下诏:「行在的同文馆改用法慧寺,命卢知原与本路漕臣共同尽快筹划安排,接应修缮。」
四月十五日,下诏同文馆依旧保留。此前,高丽奏报派遣使节前来进贡,于是委派官员接待。到这时国信所上奏说:「高丽的进贡使团,所乘船只行至洪州洋面,遇上猛烈风浪打破舟船,风灾已经发生,恐怕拖延日久不便。请抽调派出的兵士官吏等人,一并遣送回原来的地方。目前尚未明确同文馆应当保留还是应当撤销。」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司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司农寺
【宋会要】
司农寺掌管供应籍田所需的九种谷种,以及各类祭祀所用的猪及蔬菜果品、明房用油、平籴等事务,只用常参官二人判理寺事。熙宁三年,皇上把新颁行的常平新法交付本寺,才开始看重这个职任。《两朝国史志》记载:司农寺判寺事二人,由两制官或朝官以上充任;主簿一人,由选人充任。官制施行后,寺监不再兼理寺外事务。司农寺旧制的事务全部归属户部右曹,设府史一人,驱使官四人,常平案前行一人、后行八人。只掌管籍田九种谷种、大中小祀所用猪及蔬菜果品、明房用油、平籴、利农等事务。设卿一人,官阶从四品;少卿一人,官阶从五品;丞一人,官阶正八品;主簿一人,官阶从八品。共设五案,分别掌管上中下三界户籍和籴场收籴米粮、催征各州军籴本钱银及人粮马料、催征粮草纲运及排岸司事务。其中第五案兼管知杂案。开拆司吏员定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五人,贴司三人。
真宗咸平四年五月,下诏司农寺:「每年祭祀所用整猪,命牛羊司另圈专门喂养。必须是纯黑色、无杂群、重量在二十斤以上三十斤以下的猪才可充用。」
景德三年正月,下诏御史知杂王济兼权判司农寺,比部员外郎孙崇谏一同权判。孙崇谏本官俸料钱按现钱支给,每月再赐给添支钱七千。当时有进言者认为:「古代设有常平仓,如今请求在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各自留下上供钱,专门交付司农寺登记入账,三司不过问其收支,委托转运司在每州举荐幕职州县官一人专门主管此事。米价便宜时就增加出粜,价贵时就减少籴买。等到满十年,若数额有所增长,就把原来的本金归还三司,这样足以广泛惠及百姓、防备灾荒。」诏令三司集议,请求依照所奏施行。至于河北、河东、陕西沿边州府,另外命转运司审察是否可行后上奏。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仁宗嘉佑四年二月,下诏把天下的广惠仓划归司农寺管辖。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下诏司农寺增设主簿一员。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司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设一人。掌管仓储积蓄、苑囿等事务。唯有主簿专门掌管簿籍文书,其他寺监也是如此。每年运粮到京城,派遣官员检视名目品类,一同接收后分别纳入各仓廪,输纳槁秸的就命令所属的场地检验后收纳,每年
掌仓储委积、苑囿之事掌仓储:原作「赏仓」,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补。。惟主簿专典簿书,寺监亦如之。岁运粮至京都,遣官检视名色,同前受而分纳于仓廪同前:疑误。,输槁秸则戒所隶场阅而纳之,岁具封桩、月具见存数以闻。给兵食则具样进呈。若因出纳而受贿盗欺刻取,揭其禁令揭:《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严」,当是。,听人告,虽会赦不宥。有负失,则计其亏数以报仓部。凡苑囿游幸排比及荐享进御、颁赐植藏之物,与造曲 、给薪炭,皆戒有司以时办具。总仓二十有四。《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总仓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给官吏、军兵禄食之用。凡纲运、受纳、及封桩支用,月具数以报司农月: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场十,《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草场十有二,掌京畿刍秸,以给内外饲秣。四排岸司,掌水运、舟船送纳雇直之事。园苑四。玉津、瑞圣、宜春、琼林,掌种菹蔬莳,以待供进,修饰亭宇,以备游幸宴设设:原作「说」,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旧以常平、广惠仓隶司农寺,而置提点仓场司领中都储积。及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遂修唐典,正其职秩。分案六,设吏十有八,而下卸司、掌受纳纲运。水磨务、掌水硙磨麦。都曲院都: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掌造曲,以供酒(澧)[醴]之用。内柴炭库、掌储薪炭,以给宫城及宿卫直班之赐予。炭场掌储炭,以供百司之用之用: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隶焉。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四园苑近已选差官提举,更不隶三司并提举司,仍
差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张道宗同提举。」
三月二十六日,诏:「今后诸处奏请擘画常平、广惠仓钱斛,并直〔申〕司农寺。」从本寺之请也。时有下三司关牒司农,故寺司以为言,而有是旨。
闰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诸处逐旬降雨雪,更不闻奏,并只于次旬内发状申司农寺。如内有迟违者,亦仰本寺催促,常令齐足,类聚收附,准备朝廷取索。」从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三司言:「提点仓场所勘会城南新置抽税炭场、城南京西税炭场共三场,给纳柴炭万数浩瀚。其监官多差初参班未曾历任,并高年昏昧,有过犯或军班并押纲军大将吏人等出职使臣,致事不整齐。欲乞逐场添差文官各一员,与使臣同管。自来每场合差使臣二员,乞减其一,仍下审官院选差合入知县或第二任资序人,其有举主、历任无过犯。若是军班等出职,不至年高昏昧,有举主、无过犯者,亦听。
译编具封桩数目、每月编具见存数目上报。供给军粮时,须先呈样样品。若因出纳而收受贿赂、盗窃欺蒙、克扣截留,就要严明禁令,听任他人告发,即便遇到大赦也不予宽宥。若有亏欠遗失,就核计其亏空数目上报仓部。凡苑囿游幸时的排列布置以及进献供奉、颁赐种植储藏之物,以及酿造酒曲、供给薪炭,都要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办理齐备。总共管辖粮仓二十四所。《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总共粮仓二十五所,掌管九谷储藏之事,用以供给官吏、军兵的俸禄粮食之用。凡是纲运、受纳以及封桩支用,每月要编具数目上报司农寺。粮场十处,《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草场十二处,掌管京畿地区的柴草,用以供给内外牲畜饲料。四处排岸司,掌管水运、船只运送及雇佣费用等事务。园苑四处,即玉津、瑞圣、宜春、琼林,掌管种植蔬菜,以备供奉进献,并修缮亭台屋宇,以备游幸宴设之用。旧例把常平仓、广惠仓划归司农寺管辖,另设提点仓场司统领京城的储备积蓄。等到官制施行后,寺监不再兼理寺外事务,于是依照唐代典制,厘正其职责品秩。分设六案,设吏员十八人,另有下卸司,掌管接受纳入的纲运;水磨务,掌管用水碾磨磨麦;都曲院,掌管酿造酒曲,以供酿酒之用;内柴炭库,掌管储存薪炭,以供给宫城及值宿护卫的赏赐;炭场,掌管储炭,以供各官署之用。这些都隶属于司农寺。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十六日,下诏:「四处园苑近来已经选派官员提举管理,不再隶属三司及提举司,仍委派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张道宗一同提举。」
三月二十六日,下诏:「今后各处凡奏请筹划常平、广惠仓钱物粮谷之事,都直接申报司农寺。」这是听从了本寺的请求。当时有把公文下发三司再转牒司农寺的情况,因此司农寺提出意见,于是有此旨意。
闰十一月十四日,下诏:「今后各处每逢旬报雨雪情况,不必再上奏,一律只在下一旬内发文申报司农寺。如有拖延违期的,也应由本寺督促,让报告经常完整齐备,分类汇集归档,以备朝廷查阅提取。」这是听从了看详银台司文字所的请求。
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三司上言:「提点仓场所核实城南新设的抽税炭场、城南京西税炭场共三处炭场,收纳发放的柴炭数目浩大繁多。这些场所的监官大多是初次参选、尚未任职历练之人,还有年老昏聩、有过失罪犯的,或是军班、押送纲运的军将、大将、吏人等出身补授的使臣,以致管理不够整齐规范。请求为每处炭场各增派文官一员,与使臣共同管理。原来每场应差使臣二员,请求减为一员,另下审官院选派应当补任知县或第二任资序的人,要求有举荐人、历任无过失犯罪。若是军班等出身补职的人,只要不是年老昏聩、有举荐人、无过失犯罪的,也允许任用。同时截定任期年月,立界交接。并比照现今各仓分界监官的条例,计算资历任期,支给添支俸给。」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三月,下诏:「从这个月以后,四处排岸司直接隶属三司管辖,不再向提点仓场所申报公事。」这是听从了三司的请求。
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常平新法应当交付司农寺,请选派官员主管,并兼管田役水利事务。」于是任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一同判司
仍截定年月,立界交割。及比类见今诸仓界监官条例,与理资任,支破添给。」从之。
三月,诏:「今月后四排岸司直属三司管辖,更不申送公事赴提点仓场所。」从三司所请也。
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乞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乃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改秘书丞、集贤校理、先同判寺胡宗愈为兼判。仍候两制有官可差,即改差一员。
六月,诏司农寺具五
月中诸路所降雨泽闻奏,自今后常切点检察访,如有旱涝特甚州军,具状申奏。
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开封府百姓纳草兵士五千人,所差数常不足。盖止以逐年科纳草数多少差拨,缘输纳拥并,全藉众力挑拨积迭,方免住滞,及不损坏官物。欲乞 刷装卸兵士、仓草场剩员 :原作「刻」,据《长编》卷二一二改。,常以四千人为额。如不足,许差在京府界厢禁军。候纳及分数,以次减放。又请每正草场增朝臣使臣各一员,并旧为八员。左右骐骥、天驷监、天▯等三草场及应坊监便草场各增京朝官一员同受纳。」从之。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举勾当东西排岸监官任满得替,并与家便差遣。」诏:「东岸与先次指射家便差遣,旧与堂除例更不施行。其东岸右职满,举合入亲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奖。」
八月三日,诏:「司农寺置丞一人,与主簿通为二员。仰本寺举通判已下、不系入川广人充。」以同判司农寺吕惠卿奏「司农寺新法兼领农田水利,差役举行,应接条目已多,乞赐增置丞、簿」故也。
二十七日,诏:「近令司农寺专主天下常平、广惠仓、农田水利、差役事,今后每岁终,具下项事节闻奏。如有未尽事理,更增损指挥。天下常平、广惠仓见在钱斛若干数目,夏秋青苗钱散过若干数目,合收若干斛斗,已纳若干,未纳若干,倚阁若干。籴到诸色斛斗若干,斗直若干,出粜过若干,都收息钱若干,赈贷过若干。天下水利兴修过若干处所,
役过若干人功,若干兵功,若干民功。淤溉到田若干顷亩,增到税赋若干数目。天下农田开辟到若干生荒地土,增到若干税赋。天下差役更改过若干事件,宽减得若干民力。」
九月二十五日,三司详定在京船般仓专副、所由、斗子、书司、守门人等,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应在京诸司系公之人,因仓事取受专典斗级并因纲运事取受粮纲钱物,并许赃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所有共受分赃入己者,并计所受坐罪,仍分首从。其引领、过度并行用钱者,于首罪下减二等。已上决讫,徒罪皆刺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刺配千里外牢城。
译农寺,改任秘书丞、集贤校理,原先同判本寺的胡宗愈改为兼判。仍等待两制官员中有可差遣的,再改派一员。
六月,下诏司农寺,将五月中各路所报雨泽情况上奏,从今以后要经常留意查察访问,若有旱涝特别严重的州军,要具状申报奏闻。
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开封府百姓缴纳草料的兵士五千人,所差派的人数经常不够。这是因为只按每年应缴纳草料数目的多少来差拨人手,由于输纳时人多拥挤,全靠众人合力挑拨堆积,才能免于滞留,也才不损坏官家物资。请求把负责装卸的兵士、仓草场的剩员,经常以四千人为定额。如果不够,允许调用在京府界厢军禁军。等到纳草数量达到一定分数后,依次减少派遣人数。又请求在每个正草场增设朝臣、使臣各一员,连同原有的共为八员。左右骐骥、天驷监、天〇等三处草场以及各坊监便草场,各增设京朝官一员共同负责受纳。」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七月十三日,三司上言:「请求准许奏举勾当东西排岸监官任满得替之人,一并给予家便差遣。」诏令:「东排岸司给予优先指定的家便差遣,旧例与堂除的先例不再施行。其中东岸右职任满的,若举荐应补授亲民大使臣,依照文臣的先例给予酬奖。」
八月三日,下诏:「司农寺增设丞一员,与主簿合共二员。命本寺举荐通判以下、不属于入川广籍贯的人充任。」这是因为同判司农寺吕惠卿上奏说「司农寺推行新法兼管农田水利,役使调度事务已经繁多,请求增设丞、主簿」的缘故。
二十七日,下诏:「近来命司农寺专门主管天下常平、广惠仓、农田水利、差役等事务,今后每年年终,要具列以下各项事务上奏。如有未尽周全之处,再增删指示。天下常平、广惠仓现存钱谷若干数目,夏秋青苗钱已散发若干数目,应收若干斛斗,已缴纳若干,未缴纳若干,宽缓延期若干。籴入的各色斛斗若干,每斗价钱若干,出粜若干,共收利息钱若干,赈贷若干。天下兴修水利若干处,动用民工若干人工,兵工若干,民工若干。淤灌到田地若干顷亩,增加税赋若干数目。天下开垦荒地若干,增加税赋若干。天下差役更改事项若干件,减轻民力负担若干。」
九月二十五日,三司审定在京船般仓专副、所由、斗子、书司、守门人等,若因仓储事务收受纳粮纲运人员及有关人员的钱物,以及在京各官署有公职身份之人,因仓储事务收受专典、斗级的钱物,或因纲运事务收受运粮纲运人员的钱物,一律按照赃物不满一百文杖一年、每加一百文加一等治罪,赃满一千文流放二千里、每加一千文加一等,最高流放三千里的标准论处。凡共同受贿、瓜分入己的,一并计算所受赃款定罪,并分首犯从犯。其中居中引领、经手转送以及行贿之人,在首犯罪名基础上减二等治罪。以上判决完毕后,判徒刑的都要刺配五百里外的牢城,判流刑的都要刺配千里外的牢城。满十千钱即属受赃,为首者刺配沙门岛。以上若只是约定受贿而尚未实际收受的,其中给予、收受、引领、经手转送之人,各在本罪基础上减一等治罪。为首的依照上条刺配,其中应当刺配沙门岛的改配广南牢城。并允许各色人等前来陈告,被告发之人犯徒刑的赏钱一百千,犯流刑的二百千,配沙门岛的三百千;若是有公职身份的人告发,除给赏外还再
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刺配沙门岛。已上若计赃未受,其取与、引领、过度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刺配,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诸色人陈告,犯人该徒赏钱百千,流罪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之人,给赏外更转一资。其赏钱并先以官钱代支,一面拘收受赃及元引领、过度并行用钱人家财充填,不足即与除破。其元〔引〕领、过度及行用并受赃人亦许陈首,依条免罪给赏。」从之。
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都官员外郎刘昭远等言:窃见在京诸仓立界以来,有百万界与五大界两法,虽各有所便,亦各不无所害。其百万界所便者,(木)[米]麦马料各别立界,无杂色分占廒
屋与虚增界数;其不便者,逐界斛斗散在诸仓,官吏疲于奔走,致给受不精。其五大界所便者,逐界仓廒附近,官吏易为管勾;其所不便者,兼纳杂色,分占廒屋,并虚增起界数。今欲于百万界去官吏之疲劳,而取其人粮马料之各异,于五大界取仓分之附近,而去其占廒增数之未便,改立新五界法,并旧条约束。」并诏三司依所定施行。
十九日,诏见任仓界官除朝廷擢用外,不许诸处奏举差遣。
二十三日,三司条例司言:「诸军班所请月粮,先已坐仓收籴。近降指挥并支十斗,虑元定价小,欲自龙神卫及诸司,每石等第增钱收籴。」从之。
十二月六日,诏:「支给军粮,并依近降指挥,十斗足数卸纳,纲运亦仰两平交量。如违元量斗级,并行科决。每仓各置一石斛,遇盘量官物,倾于其中比较,免致高下。其守诸仓斗子三百九十人,今并是正身祗应,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仓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斗数目,多索斗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本所勘断干系人等。仍告示诸军船及诸司,如遇请粮,并须隔日令逐指挥抱历曹司赴合支仓分,投下所请粮仓数目单子,以凭约度抽索。今后斗子人数,其逐界更不得差斗子隔宿往逐营告报开仓,只令合支界分预先关申殿前马步军司合支军次,令逐司一面差人告报开仓请领
日分。」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邓绾判司农寺绾: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三月四日,诏罢三司奏举诸仓监门使臣,止令三班院选未满六十岁、无赃罪使臣充。其酬奖如奏举例施行。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天下上雨雪状,逐月进缴以闻。」
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曲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曲数过多,酒数亦因而多。
译升一资。赏钱一律先用官钱代为支付,再一律没收受贿人及原引领、经手转送、行贿人的家财补足,不足的部分予以豁免。原来的引领、经手转送以及行贿、受贿之人,也允许自首,依条免罪并给予赏赐。」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都官员外郎刘昭远等人说:私下见到在京各仓设立仓界以来,有百万界与五大界两种办法,虽各有便利之处,也各有弊害。百万界的便利之处在于,米、麦、马料分别单独立界,不至于杂色混占仓廒,也不会虚增界数;其不便之处在于,各界斛斗分散在各个仓库,官吏为此疲于奔走,导致给受收发不够精细。五大界的便利之处在于,各界仓廒相邻靠近,官吏容易管理;其不便之处在于,兼纳各种杂色物资,占用仓廒,同时虚增设立的界数。现在打算取百万界中免去官吏奔波劳累的好处,同时保留其粮米、马料各自分类的做法,又取五大界中仓分相邻的便利,去除其占用仓廒、虚增界数的弊端,重新制订新的五界法,一并附上旧有条约。」朝廷都下诏三司依照所定办法施行。
十九日,下诏现任仓界官员,除朝廷特别提拔任用的以外,不允许各处奏请举荐差遣。
二十三日,三司条例司上言:「各军营所领取的月粮,先前已经坐仓籴买。近来朝廷指示一律按十斗支给,恐怕原定的价格偏低,请求从龙神卫及各司起,每石按等第增加钱数籴买。」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六日,下诏:「支给军粮,一律依照近来的指示,按十斗足数卸纳,纲运也要两方公平校量。如有违反原定量斗规定的斗级,一并加以惩处。每仓各设置一个石斛,遇到盘点官家物资时,倾倒其中加以比较,以免高低不一。守护各仓的斗子三百九十人,如今都是由本人亲自应役,每月不再赴提举所抽差,只委托下卸司依照名次差拨。这样既避免了虚占人数、拖延纲运,又能使支付仓钱各得其平。若仓分胆敢虚报斛斗数目,多索取斗子,就交由下卸司查核,申报本所勘问处置相关人员。并要告示各军船及各官署,凡遇请领粮食,都须提前一日让本部队抱历文书的曹司前往应支的仓分,投送应领粮仓数目的单子,以便据以核实抽验索取。今后斗子人数,各界不得再差斗子提前一夜前往各营通报开仓,只令应支的仓界预先申报殿前马步军司应支的军次,由该司自行差人通报开仓请领的日期。」
熙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邓绾判司农寺。
三月四日,下诏罢去三司奏举各仓监门使臣的做法,只命令三班院选派未满六十岁、没有贪赃罪行的使臣充任。其酬奖仍按奏举先例施行。
四月十九日,下诏:「从今以后天下各地上报雨雪情况,按月上缴汇报。」
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所上言:「删定官周直孺呈状说:『私下见到在京曲院向来酒户购销不稳定,难以达到原定的额度,屡经变更调整,都未能真正探明其中的利害。推究其根源,在于酒曲数量过多,酒的数量也因此过多。数量多则价格便宜,价格便宜则百姓折损其利。为今之计,应当减少数量,提高价格,使酒有限量供应而必定能卖出去,这样百姓就没有亏损之苦,而官府的定额也不会亏欠了。请把一百八十万斤定为足额,遇到闰年则增加十五万斤。旧
多则价贱多则价贱:原作「则价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补改。下句「价贱」同。,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足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细)[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又减小麦万余石及人工,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曲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酒户:原作「户酒」;借:原作「任」,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改。,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至十文。今用曲无余,官物无积。况国初曲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令)[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曲院,并依所定施行。
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岸司权令京西排岸司就便兼行管勾,所贵主辖得杂般舟船,催驱卸纳纲梢梢:原作「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二九改。,不敢(注)[住]滞。」从之。
十一月
二十八日,司农寺言:「乞将诸处卖到户绝田土钱,从本司移助诸路常平籴。」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添置主簿一员,令本寺举官。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言:「户房今欲立定应三炭场逐界监官文资使臣各一员,今后并委审官东院、三班院选差亲民资序人充。如无亲民资序人,许于第二任监当人内选差。使臣每月添支钱十千,当直剩员,交(侯)[候]本界纳足日,(今)[令]提点仓场所探减一员,只留守支。并三年理为一任,五年以上理为两任。其减罢人如及二年以上,理一任京朝官,仍与先次使臣免短使,并近地差遣。不及二年,并与近地差遣,仍理元到院月日。」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西、京南事务甚简,只差文臣一员勾当。唯东排岸司岁管粮纲、般上供斛斗四百万石,及杂般纲运,比之两司,最为烦要。自来举差文武官各一员,沿河勾当诸般公事,尚轮一员出入。近兼委断押粮纲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七月十八日,诏司农寺增置丞、主簿四员,仍自今轮出入,按察逐州保甲。
六年,以司农寺所总事众,间遣属官出(视)使诸路,力有不给,乃置勾当公事官,以叶康直、江衍、时孝孙、袁默为之。
七年,司农寺言:「所主行农田水利、免役、保
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违法意,及法措置未尽。
译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求增加到二百文足。旧法以八十五文为一百文计算,请求改为按整数折算省钱,便于出入核算。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贯,如今定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钱三万贯,又减省小麦一万余石以及人工,都不会亏损原定额度的钱数。何况又免去了赊购酒曲的酒户所纳的少量官钱及借贷契约的负担,加上公私各项费用,每斤所增加的价钱不过十文而已。如今用曲没有剩余,官府的物资也不会积压。况且国朝初年曲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才开始减价五十文。』并一并呈上了酒户情愿的相关事项。」如今本所审察周直孺所请,以后再制定应行的条例上奏。诏令交付曲院,一并依照所定办法施行。
八月四日,三司上言:「打算把京北排岸司暂时交由京西排岸司就便兼行管理,以便更好地统辖调度各类船只,催促驱使卸纳纲运梢工,不敢有所滞留。」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二十八日,司农寺上言:「请求把各处出卖户绝田土所得的钱,从本司调拨补助各路常平仓籴买粮食。」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十六日,下诏增设主簿一员,命本寺举荐官员充任。
熙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上言:「户房现今打算规定应设的三处炭场,各界监官的文资使臣各设一员,今后一并委托审官东院、三班院选派有亲民资序的人充任。如果没有具备亲民资序的人,允许在第二任监当官中选派。使臣每月增加支给钱十千,值班的剩员,等到该界纳足之日,命提点仓场所查核减去一员,只留守支应。三年计为一任,五年以上计为两任。被裁减罢免的人若任职满二年以上,计为一任京朝官,仍给予优先补授使臣、免除短使、并靠近地方的差遣。不满二年的,也给予靠近地方的差遣,仍按原到院的月日计算。」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上言:「在京三个排岸司中,京西、京南事务很简单,只需差派文臣一员管理。唯独东排岸司每年管理粮纲、运送上供斛斗四百万石,以及各类运输纲运,比起另外两司,事务最为繁重紧要。历来都是差派文武官各一员,沿汴河处理各项公事,尚且要轮流出入一员。近来又兼管断决押运粮纲的军将、殿侍等杖罪以下的案件,因而经常有审讯、拘押关押的事,须要依靠熟悉法律条文的人。请求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的武臣,应奏举文臣一员共同管理。」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七月十八日,下诏司农寺增设丞、主簿共四员,同时命他们从今以后轮流出入,巡查各州保甲事务。
熙宁六年,因为司农寺所统辖的事务众多,间或派遣属官出使各路,人力不足以应付,于是设置勾当公事官,任命叶康直、江衍、时孝孙、袁默担任。
熙宁七年,司农寺上言:「本寺所主管推行的农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而官吏在推行时多有违反法令本意的情况,以及法令措施还有未尽完善之处。请求张榜晓谕官民,让人陈述意见。若是官府有违法情事,由本寺按察查办。」
二月,勾当更置水碾磨事梅宰上言:「所需的工匠、材料、地基等,若每次都要逐一举报申请,恐怕会耽误延误,难以完成事务。请求允许在将作监暂时指名抽调工匠,并请求拨给材料。」诏令将作监派人应付,其余依照所请办
欲牓谕官私,使人陈述使: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官司违法,从寺按察。」
二月,勾当更置水碾磨事梅宰言:「所有工匠、材料、地步等,若逐次举申,窃恐稽延,难以集事。乞许于将作监权指名抽差工匠,并请拨材料。」诏将作监差人应副,余依所请。
四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寺罢赊粜粳米,令三司尽数转输河北路常平司,以备赈济。
五月十五日,诏:「司农寺主簿、勾当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无得差出。仍减四员,令本寺具各存减员数以闻。」
九月一日,诏:「应已兴修水利,宜令寺司置籍拘管。如朝廷差官出外,即仰申中书相度,指挥所差官取索,因便体访。如有不当,即按验以闻。」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后在京仓场所管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三月,诏:「在京仓库立界满,如勾当及二十个月,与理为一任。若不及,印与新界□副别立界勾当。」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举□□□司言:「城南并新置炭场,自来受纳石塘河纲□□□遣抽税,系提点仓场所管辖。石塘河纲运□□废罢,年计炭数纳税,又从本司管认抽税客炭,与商税事体一般,合隶本司。别无干系提点仓场所事节,欲乞拨隶本司管辖,监官仍令奏举。」从之。
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
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奏举。
二十九日,诏:「诸在京府界仓库所供月季年帐,并于合满后,依限申省。月季帐二十五日,半年帐四十日,年帐五十日。如违限编敕仓库申州法此句疑有脱误。。」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就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熊本提举。
八月九日,诏中书门下:「访闻司农寺见出卖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遍指挥,更不施行。其司农寺官吏下开封府问状,仍令自今司农寺市易司应改更条法、创请事件,可并进呈,取进(旨)[止],不得一面拟进行下。」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司农寺置丞四员,内丞一员通管三局,余三员并增主簿三员分管三局。其勾当公事官并罢。」
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及提举常平仓官,并选尝历知县令、考课优等人。」
四月十六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译理。
四月二十五日,下诏司农寺停止赊粜粳米,命三司把全部数目转运到河北路常平司,以备赈济之用。
五月十五日,下诏:「司农寺主簿、勾当公事官,从今以后若无朝廷旨意,不得随意差遣外出。同时减去四员,命本寺开列各处存留、裁减的人员数目上奏。」
九月一日,下诏:「凡已经兴修的水利工程,应命寺司设立簿籍加以拘管登记。若朝廷差派官员出外查察,就应申报中书酌情安排,指示所差官员前去核查,并借机加以查访。如有不妥之处,随即查验后上奏。」
熙宁八年三月五日,下诏:「今后在京仓场所管辖的人员任期届满,凡是已经考核合格、应予批注印纸历子的,只委托提点仓场所一并查核,依照条例格式批注。」
三月,下诏:「在京仓库设立仓界期满,如果勾当任职已满二十个月的,计为一任。如果不满,就在新界设立时另外配备副手继续勾当。」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举某某司上言:「城南以及新设炭场,历来受纳石塘河纲运所征收的税额,都由提点仓场所管辖。石塘河纲运既已废止,每年计算炭的数目纳税,改由本司管理认领抽收客商炭税,与商税的性质大致相同,应当隶属本司。此外并无与提点仓场所相干的事项,请求划归本司管辖,监官仍由本司奏举。」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熙宁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书门下上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报,依照朝廷旨意,命恢复原来的运行。请求重新设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管理。」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仍命本司自行奏举。
二十九日,下诏:「在京府界各仓库所上报的月帐、季帐、年帐,都应在期满后依限申报尚书省。月帐限二十五日,半年帐限四十日,年帐限五十日。若违反期限,按照编敕关于仓库申报州府的规定处理。」(此句疑有脱漏错误)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上言:「请求取来本寺一司的敕令格式,选派官员重新加以审查修订。」诏令只在本寺内选派属官一员负责编修,命熊本提举此事。
八月九日,下诏中书门下:「访察得知司农寺正在出卖天下的祠庙,有辱国体、亵渎神明,这是最为严重的行为。可立即遍下指示,一律不再施行此事。司农寺相关官吏交开封府问明情况,并命令今后司农寺、市易司凡有改动条法、新增请示的事项,一律进呈朝廷,请旨定夺,不得擅自拟定后径行下发施行。」
十二月四日,下诏:「今后司农寺设丞四员,其中一员通管三局,其余三员并增设主簿三员分管三局。原来的勾当公事官一律罢去。」
二十六日,下诏:「历来每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报卸纳到汴河的粮斛数目上奏,到运输结束时才停止上奏,从今以后废止这一做法。」
熙宁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诏:「司农寺丞及提举常平仓官,都应选用曾经任职知县、知令且考核优等的人。」
四月十六日,司农寺上言:「勾当公事王觉与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共同商议,兴国军永兴县百姓每缴税钱一,出役钱一,现在减去十分之二。」诏令减去十分之五。
元丰元年正月十五日,下诏:「各路州军若缺雨雪,或者雨雪过多,命提举司每月一次申报中书呈奏,命司农寺登记入册。」
二十二日,下诏司农寺:「凡常平仓存留一半钱谷粜籴的数目,每年年
元丰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阙雨雪,或雨雪过多,委提举司月一申中书呈,令司农寺注籍。」
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应常平存留一半钱谷粜籴数目,每岁终类聚,于次年春季点检,仍开具逐路以闻。」
二月二十五日,诏「诸城、寨、
堡、镇常平钱谷已给十日,具数申司农寺,岁终上都数。」
三月二十二日,判司农寺蔡确言:「本寺典领新法,事务繁重,非诸寺监之比。官属虽以才选,而并不别理资任。欲乞丞、主簿并二年理一任。别除差遣者,须(侯)[候]成任,遇有员阙,除朝廷特差外,丞选于主簿,比转运判官;都丞选于诸局丞,比提点刑狱。其资浅者,差与权发遣。」诏候理正运判以上资序,三年为一任。仍令中书立法。
五月二日,司农寺言:「诸路蚕麦丰熟,乞下提举司以积欠钱谷量直折纳。」从之。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主簿不妨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二十五日,提点在京仓场所言:「在京诸仓有名额重迭者,乞改易。其延丰、永济、广积、广济各第一仓依旧名外,欲以延丰第二为元丰仓,永济第二为永丰仓,广积南仓为大盈仓,广济仓为广阜仓。」从之。
九月七日,诏:「自今常平、免役、坊场等钱物,诸处申奏,得旨移用,并送司农寺。」
十一日,司农寺请:「诸秋熟处,民户积欠常平、免役等钱谷三分以上,听重增钱折纳。」从之。
十四日,司农寺请:「自今以存留一半钱所籴粮斛别为一项,更不与常平旧管同沽价。」从之。
十月三日,司农寺请:「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因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寺拨还。」从之。
九日,诏司农寺令诸路提举司:「应常平金帛并许变易。如变
易不行丝绵,促令依条变转。如市价贱,即以本州岛逐色元价,以贵贱衮同纽计。所亏不及一分,并许出卖,不得抑配。如出卖不售,即具如何经画,申寺相度,或兑充上供钱数。其余物准此。」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案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自今司农寺除本寺官请受及吏人衣粮食盐依旧三司支给,余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头子、蹙零等钱
译终汇总,在次年春季核查,同时按各路分别列明上奏。」
二月二十五日,下诏「各城、寨、堡、镇的常平钱谷若已发放满十日,须具数申报司农寺,年终上报总数。」
三月二十二日,判司农寺蔡确上言:「本寺主管推行新法,事务繁重,不是其他各寺监能相比的。属官虽然是经过挑选任用的人才,但都不曾另外核算其资历任期。请求丞、主簿都以二年计为一任。另外调任差遣的,须等到任满,遇有空缺,除朝廷特别差派外,丞由主簿选补,比照转运判官的资序;都丞由各局丞选补,比照提点刑狱的资序。资历较浅的,先授以权发遣之职。」诏令等到资历达到正式判官以上的资序,以三年为一任。同时命中书订立相关法令。
五月二日,司农寺上言:「各路蚕麦丰收,请求命提举司把百姓所欠的钱谷酌量折算实物缴纳。」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求命三局丞、主簿在不妨碍本职事务的情况下,兼管删修本寺的条例。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五日,提点在京仓场所上言:「在京各仓中有名额重复的,请求加以更改。其中延丰、永济、广积、广济各第一仓依旧沿用旧名,此外请把延丰第二仓改为元丰仓,永济第二仓改为永丰仓,广积南仓改为大盈仓,广济仓改为广阜仓。」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九月七日,下诏:「从今以后常平、免役、坊场等钱物,各处若有申奏,获得旨意准许调用的,一律移送司农寺。」
十一日,司农寺请求:「各处秋收之处,如有百姓拖欠常平、免役等钱谷达十分之三以上的,允许加倍收取折价缴纳。」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四日,司农寺请求:「从今以后把用存留一半钱籴买的粮斛另立一项,不再与常平旧管的粮斛按同一价格出售。」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月三日,司农寺请求:「从今年八月降旨以后,各路因为推行役法,实际动用军人的俸给,与所替代的原役人雇食等钱相比较,年终统计数目,申报本寺拨还。」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九日,下诏司农寺命各路提举司:「凡常平仓的金帛,都允许变卖流通。如果变卖不是丝绵一类的,就督促依照条例变卖折转。若市价偏低,就按照本州原来的价钱,以贵贱相抵折算。若亏损不到十分之一,都允许出卖,不得强行摊派。若出卖不成,就具报如何处理,申报本寺酌情安排,或折抵充作上供的钱数。其余物品也照此办理。」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上言:「常平仓的旧敕令,大多已经修改,免役等法的条文尚未编定完成。如今除应删修为敕令的部分外,所定的较小规定作为令,其中的名目数额格式之类作为式。请求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作为名称。」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十九日,下诏:「从今以后司农寺除本寺官员的俸给以及吏人的衣粮食盐仍按旧例由三司支给外,其余支出由本寺所管的常平、免役、头子、蹙零等钱……
。」从判寺蔡确请也。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桩粮斛,并兑换与河北籴便司,更不许置。」
八月六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运)[连]岁丰稔谷贱,乞借逐路积剩免役、坊场钱,就并河州县镇增籴 米,常与别司仓储兑换。如向去价稍高,兑充上供。」下司农寺,请如雍议,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下不尽钱充籴本,次以坊场、免役余钱,坊场留半,免役钱留二分。从之。
译是采纳判寺蔡确的请求。
二年正月十四日,下诏:「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存积存的粮斛,一并兑换给河北籴便司,此后不再另行设置。」
八月六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上言:「淮浙连年丰收谷价低廉,请求借用各路积余的免役钱、坊场钱,就近在沿河各州县镇增加籴买米粮,常常与其他官司的仓储进行兑换。如果日后价格稍有上涨,就将其兑充上供之用。」此事下交司农寺讨论,请求依照吴雍的建议施行,先用常平仓所留存的一半,以及发放剩余不尽的钱款充作籴本,其次动用坊场、免役的余钱,坊场钱留一半,免役钱留十分之二。皇帝准奏。
十九日,上批:「局中见积司农钱,可选官经制,运至陕西塞要郡,封桩籴本。」(逐)[遂]命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仍令立耗折分数以闻。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诏行之」之下原有「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数句,与本条及下条重,今删。。
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时三司言:「人
户买扑官监及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盐)[监]、场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兼岁入百万缗,于市易务封桩,若失此钱,恐不能继。」争辨久之,乃从司农寺之请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二月一日,编《司农寺敕》成。
四月三日,诏:「两浙路减罢耆、户长、壮丁、坊正,并拨还支酬衙前、度牒等钱百二十余万缗,其变市金帛,输司农寺封桩。」从都丞吴雍请也。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场等事,有干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六月五日,诏:「司农寺移边远镇、城、寨常平钱输本州岛者,听民除步乘钱,着为法。」
七月二十八日,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乞置局,会天下役书,删除烦复,支酬庸直,比较轻重,拟成式样,下逐路讲求报应,再加删定。」从之。又言:「差官考存留耆壮雇直等支酬衙前钱物,计置聚之京师,或移转沿边,变易金谷。」诏提举司限一季,具数以闻。
八月一日,太常博士、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议定淮、浙两路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会定岁用有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诸路役书多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诸路依仿报应。」从之,令吴雍与司农寺主判详定。
九月二十八日,诏都大提
举淤田并官庄并隶司农寺。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遣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蜀中,经制见在司农钱,变运出关,至陕西沿边要郡桩管。其有起发物帛,并于凤翔府、秦州等处桩管,令本路提举司拘收。内有合行迁徙变转,即具措置事件,及契勘折耗数目以闻。
四月十八日,都大提点在京仓场司言:「汴河粮纲,岁运六百余万石,及司农寺起发淮、浙米四十余万石,并于沿汴仓分纳,乞于万盈、广衍两仓增廒屋四百间。」诏遣开封府推官曾孝廉按视,具图以闻。
同日,诏:「权发遣三司度支副使、兼措置河北籴便蹇周辅兼提举江南西路、广南东路盐事,体量主行盐事监司之不胜任者,置两局于司农寺。
译十九日,皇帝批示:「局中现存积存的司农寺钱款,可选派官员经办筹划,运往陕西边境要害州郡,封存作为籴买粮食的本钱。」于是命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前往,仍令订立耗折的分数上报。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呈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下诏施行。
同日,下诏:「买官监、场务名钱,仍旧归入司农寺。」当时三司说:「百姓买扑官监及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增收的钱都应当归入三司账簿。」而司农寺则认为:「官监、场务之外,都是新法拘收的钱,不应归入三司,请求留下以助募役之用。而且每年收入百万缗,在市易务封存桩管,如果失去这笔钱,恐怕难以为继。」争论了很久,最终依从了司农寺的请求。
十二月二十三日,下诏:「各路应发的坊场钱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别定出各路年额,限期在内藏库寄存。」
三年二月一日,编成《司农寺敕》。
四月三日,下诏:「两浙路裁减耆长、户长、壮丁、坊正,并拨还支酬衙前、度牒等钱一百二十余万缗,将其变卖所得的金帛,缴入司农寺封存。」这是依从都丞吴雍的请求。
二十三日,下诏:「司农寺改动常平、免役、坊场等事务,凡涉及重大法令的,不得擅自下令相度处理,都要先奏请皇帝旨意。」
六月五日,下诏:「司农寺将边远镇、城、寨的常平钱转输本州的,允许百姓免除步乘钱,并将此定为法令。」
七月二十八日,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上言:「请求设置局所,汇集天下役书,删除烦琐重复的内容,支付酬劳雇直,比较轻重,拟定成式样,下发各路研究讨论并上报,再加以删定。」朝廷依从了。他又说:「差派官员考察存留耆长、壮丁雇直等支酬衙前钱物,统一聚集于京师,或转运至沿边,兑换金谷。」诏令提举司限期一季,具数上报。
八月一日,太常博士、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上言:「议定淮南、两浙路的役书,裁减冗余占用人数一千三百余人,节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会计得每年可有宽剩钱一百零四万余缗。各路的役书大多存在类似问题。请先从靠近京城的两三路修定,再下发各路依照仿行、上报。」朝廷依从,令吴雍与司农寺主判官详定此事。
九月二十八日,下诏都大提举淤田事务并官庄一并隶属司农寺。
四年正月十八日,下诏派遣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前往蜀中,经办筹划现存的司农寺钱款,转运出关,运至陕西沿边要害州郡桩管。凡有起运的物帛,都在凤翔府、秦州等地桩管,令本路提举司拘收。内中有应当迁移变卖的,即具报处置事项,及查核折耗数目上报。
四月十八日,都大提点在京仓场司上言:「汴河粮运,每年运送六百余万石,加上司农寺起发的淮南、两浙米四十余万石,都在沿汴各仓分别交纳,请求在万盈、广衍两仓增建仓房四百间。」下诏派遣开封府推官曾孝廉前去查看,画图上报。
同日,下诏:「权发遣三司度支副使、兼措置河北籴便蹇周辅兼提举江南西路、广南东路盐事,体察查明主管盐事的监司中不胜任者,在司农寺设置两个局所。」
五月十九日,下诏:「成都府、梓州、利州路自今年起,常平积存的剩余钱款及坊场司农寺应起发
」
五月十九日,诏:「成都府、梓州、利州路自今年常平积剩并坊场司农寺合起发钱,截自李元辅回日,每季委提举司易物帛,赴陕西两路提举司重变转,于边要州郡桩管。」
六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舒亶言:「司农寺前后积滞文字,不惟本寺失于催举,兼诸路提举司多是因循。其提举官已有条,岁终分三等考校。乞自今以提举司承受本寺文字,岁终以十分为率,会计结绝件数。」从之。
十五日,又言:「伏见本寺除帐司外,三局总十二案,系丞四员,主簿六员。其逐局事有烦简,则官属亦当裁减。欲乞止置丞一员,三局各置主簿一员,余并减罢。」诏从之,令本寺主判官于见任官内选留,或别举
官。
五年,行官制,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职务悉归户部右曹。
七月二十八日,诏进呈粮样旧属仓界,自今归司农寺。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都提举汴河堤岸司言:「丁字河水磨近为浚蔡河开断水口,妨阙茶磨。本司相度,通津门外汴河去自盟河咫尺,自盟河下流入淮,于公私无害。欲置水磨百般,放退水入自盟河。」从之。
七年三月五日,司农少卿廉正臣、董诜自言:「先提点在京仓场,首尾六年,收出剩粮三十四万石,草二百五十九万束。」诏并赐紫章服。
十月十一日,尚书吏部言:「经制变运川陕路常平积剩钱,所增息钱二百三十二万缗,乞推恩。」诏李元辅迁两官,及史君俞、张茂先(侯)[候]改官日,各迁一官,减二年磨勘。刘何、虞仲荀减磨勘年有差。
哲宗元佑二年三月六日,诏:「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诸界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二月七日,诏罢修金明池桥殿。以时寒,恤(二)[工]徒也。
五月十六日,诏司农寺置长贰。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令裁定排岸司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司农寺言:「请依太府寺,令官司不许抽差本寺人吏。虽(奏)[奉]特旨及不许执奏留,亦听执奏不发遣。」从之。
八月,复置提辖修仓所。至绍圣元年,三省言:「自复修仓所,所修屋宇较未置以前
不甚相远。」诏罢所置官属,事归将作监。
九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准敕,复置水磨。今踏逐到京索天源河,措置修立。」从之,仍差右通直郎孙迥提举。
绍圣四年二月九日,司农寺言:「本寺事务繁多,止有丞一员,管勾不给。其主簿一员,专管簿书检法外,别无分治事务。欲乞减罢主簿,添差丞一员,通管寺事。令一员兼主簿职事,一员兼本寺给纳。」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言:「发运司乞,真、扬、楚、泗州排岸司今后依资次,定差准备人管押纲运。
译的钱款,自李元辅返回之日起截算,每季委托提举司兑换成物帛,运送陕西两路提举司再次转换,在边要州郡桩管。」
六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舒亶上言:「司农寺前后积压滞留的文书,不仅是本寺失于催办,而且各路提举司大多因循怠慢。提举官已有条例,年终分三等考核。请求自今起以提举司承受本寺文书的情况,年终以十分为标准,会计核算结清的件数。」朝廷依从了。
十五日,又上言:「臣看到本寺除账司外,三局共十二案,丞四员,主簿六员。各局事务有繁有简,官属也应当相应裁减。想请求只设丞一员,三局各设主簿一员,其余全部裁减。」下诏依从,令本寺主判官在现任官员中选留,或另行推举官员。
五年,实行官制改革,各寺监不再管理外事,司农寺原有的职务全部归入户部右曹。
七月二十八日,下诏进呈粮样原属仓界事务,自今归司农寺管辖。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都提举汴河堤岸司上言:「丁字河水磨近因疏浚蔡河、开挖断水口,妨碍缺乏茶磨。本司相度察看,通津门外汴河与自盟河相距很近,自盟河下流入淮河,对公私都无妨害。想设置水磨若干,放退水流入自盟河。」朝廷依从了。
七年三月五日,司农少卿廉正臣、董诜自陈:「先前提点在京仓场,前后六年,收出剩余粮食三十四万石,草二百五十九万束。」下诏均赐紫章服。
十月十一日,尚书吏部上言:「经办筹划转运川陕路常平积存剩余钱款,所增息钱二百三十二万缗,请求给予恩赏。」下诏李元辅升迁两官,史君俞、张茂先候改官之日,各升迁一官,减磨勘二年。刘何、虞仲荀各按等差减磨勘年限。
哲宗元祐二年三月六日,下诏:「粳米上中下等、麦料上下等各界原属三司举荐官员,今令户部奏请辟用,作为法令。」
三年二月七日,下诏停止修建金明池桥殿。因为天气寒冷,体恤役工。
五月十六日,下诏司农寺设置长官、副官。
十一月四日,三省上言:「在京堂差遣多次增改,而吏部官员短缺人多。令裁定排岸司吏部差遣俸钱,依照在京的分数标准。」朝廷依从了。
五年,令本寺主簿兼任检法。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司农寺上言:「请依照太府寺的做法,令官司不得抽调差使本寺人吏。即使奉有特旨及不许执奏留用的,也允许执奏不予发遣。」朝廷依从了。
八月,恢复设置提辖修仓所。到绍圣元年,三省上言:「自恢复设置修仓所以来,所修的屋宇与未设置之前相比,差别不大。」下诏罢除所设官属,事务归将作监。
九月二十七日,户部上言:「依照敕令,恢复设置水磨。现已查勘选定京索天源河,措置修建。」朝廷依从了,仍差右通直郎孙迥提举此事。
绍圣四年二月九日,司农寺上言:「本寺事务繁多,只有丞一员,管理不周。主簿一员,专管簿书检法之外,别无分管其他事务。请求裁减主簿,添差丞一员,统管寺事。令一员兼任主簿职事,一员兼管本寺的给纳事务。」朝廷依从了。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十二日,户部上言:「发运司请求,真、扬、楚、泗州排岸司今后依照资序次第,指定差遣具备资格的人管押纲运。若称有病,所属官司查验属实的,即另行差人暂代管押。病人则令其随原本应得的纲分继续
若称病患,所属官司看验得实,即一面别差人权押。其病患之人,令随元合得纲分将治。候痊安日,即行交割管押。所贵今后不敢推免,杜绝弊幸。本部今相度,欲依所申事理施行。」从之。
崇宁五年二月四日,诏:「京西都水磨务监门小使臣一员,系创置去处。(今)[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
大观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委官于富国仓接字廒取到小麦样共十四贴,参比六月七日拱圣第四旨挥已请出小麦色额,大段不同。盖是合千人失于预行(揽伴)[搅拌],并不持平支遣,理当惩戒。司农寺官各特降一官。」
政和五年八月十四日,臣僚言:「切见诸仓米麦一十八界,合差正官三十六员。今止有一十三员,而二十三员率皆权摄。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今一十七仓,正官止有三员,余皆权摄官,
尽是得替待次之人,缘干请而得,为时暂(切)[窃]禄之计,其于职事,必不尽心。若自今即除正官,使人人尽心竭力以本职,则事可举而弊可去矣。」诏:「米麦监官令司农寺长贰疾速奏举。内监仓官九处,令吏部速行差注。」
六年闰正月二十二日,权发遣两浙路转运副使应安道言:「本路浙西诸州除杭州、镇江府已有专排岸兼管船场公事外,有常、秀、湖州、平江府,自来只是兵官兼管。切缘今来奉行直达法之初,每年不下起发斛斗三十二纲,唯藉排岸官专一管干,津遣纲运,并整葺舟船,应副装发御前物色至多。若令兵官兼管,委是不得专一。欲乞逐州各专置排岸一员,兼管船场公事。仍从本司于文武臣内踏逐奏辟。」从之。
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撷芳、撷景园所并罢归龙德太一宫专治所。撷景东园官吏人物并罢,地归京城。西园拨属京城所,地赐郑绅。琼林、宜春苑并罢,并依元丰官制归所属。」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六日,诏:「比年以来,京城拘收拆毁居民屋室甚众,至今无所安居。应苑囿宫观有可废与民者,三省、枢密院速条具以闻。」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司农寺,内本寺掌行诸仓支纳、诸路起到上供粮斛、诸草场交纳税草,行下所属仓界草场,交纳支遣事物拨隶仓部。
绍兴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复置司农寺丞二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司农寺丞印,仍乞以「某
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申状,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辖库务如点捡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大理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
译调理。等病愈之日,即予办理交接管押。这样做可望使今后不敢推卸躲避,杜绝弊端和侥幸行为。本部现相度审议,想依照所申的事理施行。」朝廷依从了。
崇宁五年二月四日,下诏:「京西都水磨务监门小使臣一员,是新设的职位。令本辖官司相度审议,将其职事拨并他处。若无缺事,可以裁减的,就裁去其中增添的员数。」
大观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下诏:「委派官员到富国仓接取字廒取来小麦样共十四贴,与六月七日拱圣第四所领取出的小麦色额相比对,大有不同。这是因为承办人员疏忽,未预先搅拌均匀,又不能公平支付发放,理应予以惩戒。司农寺官员各特别降官一级。」
政和五年八月十四日,臣僚上言:「臣看到各仓米麦十八界,应差正官三十六员。现在只有十三员,而二十三员大多是权摄代理。去年每仓又添差监官一员,到现在十七个仓,正官只有三员,其余都是权摄代理官,全是等待补缺的人,因为暂时求得职位而干请到手,只作为暂时窃取禄位的打算,对于职事必定不会尽心。若从今起即任命正官,使人人都能对本职尽心竭力,那么事情就能办好,弊端也能除去了。」下诏:「米麦监官令司农寺长官、副官迅速上奏推举。其中监仓官九处,令吏部速行差遣补任。」
六年闰正月二十二日,权发遣两浙路转运副使应安道上言:「本路浙西各州除杭州、镇江府已有专门排岸兼管船场公事外,常州、秀州、湖州、平江府向来只是由武官兼管。现在正是奉行直达法之初,每年不下起运斛斗三十二纲,全靠排岸官专门管理,转运纲运,并整修船只,应付装运发送御前物品甚多。若令武官兼管,实在不能专一负责。请求各州各设专门排岸官一员,兼管船场公事,仍由本司在文武官员中选拔并奏请辟用。」朝廷依从了。
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诏:「撷芳、撷景园所都停罢,归入龙德太一宫专治所。撷景东园官吏人员一并罢去,土地归入京城。西园拨归属京城所,土地赐给郑绅。琼林、宜春苑一并停罢,都依照元丰官制归入所属官署。」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六日,下诏:「近年来,京城拘收拆毁百姓房屋很多,至今无处安居。凡是苑囿宫观中可以废除还给百姓的,三省、枢密院速速开列条目上报。」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下诏罢除司农寺,原本寺所掌管的各仓支纳、各路运到的上供粮斛、各草场交纳税草,以及下发所属仓界草场交纳支遣的事务,都拨归仓部管辖。
绍兴三年十二月九日,下诏恢复设置司农寺丞二员。户部拟定条陈,下发礼部铸造司农寺丞印,仍请以「某寺丞之印」六字为印文。一、行文文书往来于本部用申状,往来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辖库务如查得有违慢事项,申报本部处理。一、请给随从人员,依照大理寺、宗正寺丞的惯例支给。其中亲事官招募一名。一、每季取索所管库务的账历,核查有无侵欺失陷的情形,具报本部。一、每位丞下招募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文书写、请给等,都依照宗正寺人吏的标准支给。一、南北省仓、草料、和籴场隶属司农寺。下诏都依从了。
同日,下诏:「
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南北省仓、草料、和籴场隶司农寺。诏并从之。
同日,诏:「司农寺丞每月将诸仓见在斛斗,约度色额高下,品定合支自宰执已下至厢军诸色人等月粮口食定样供呈,行下粮料院。并应办禁中月俸、节季粳米,及申乞支给折麦钱数。仓场给纳、和籴场收籴,并行亲诣,检掣点检。及检察稽滞违法粮斛、草料、纲运入门▯按此字不见于字书,疑误。,随事报寺丞,催督排岸司日下看步拘辖卸纳,捡察搜空,覆验湿润,估剥亏欠。」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卿、少各特复置一员。
七月二十七日,诏复置司农寺仓部。昨并到司农寺所行支纳粮斛、草料等事务,并拨到手分等,并依旧归本寺掌行祗应。其余应干合行事件,令本寺遵依旧制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尚书省勘会:「司农寺旧额,职级手分共一十八人,至头名满三年出官。缘即今裁减,止一十人,比旧少八人。若依旧额人数年限出职,显属侥幸。」诏出职年限令敕令所重别看详,申尚书省。敕令所看详:「本寺旧额依政和五年二月六日指
挥,主管官满三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补承信郎。昨因复置本寺,见今人吏止有一十一人,不及原额之数。今来胥长虽已依旧年限出职,理留添展年限。今欲将司农寺人吏迁补至胥长满五年,无遗阙,通入仕及二十五年,与补承信郎。候将来事务依旧,敷足吏额日,与依旧年限出职。」从之。
十年十月,诏司农寺复置主簿一员。
二十三年六月五日,诏:「江东西、湖南北、淮南路诸州军今后起发米料无运至下卸处,差募文武官校副尉并未出官选人及不应差出官,依见行酬赏指挥,止各与三分内减一分。」先是,诸路依节次所降指挥,押人已有等第推赏。内除两浙已是适中,余路分旧立赏典稍优,故有是命。
十八日,诏:「应仓库交卸纲运折欠,并实时具名色数目,申解所属。见得有侵盗贸易之弊,即送大理寺,推治其过误损失,并押下元起纲处,依法施行。」先是,止送排岸司监系,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司农寺胥长一名,胥史二名,并依旧。胥佐六人减一人,贴司六人减二人,私名二人并减罢。以裁定百司使额也。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三日,司农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吏二人,胥佐五人,贴司四人。今减贴司一人,将年老胥佐焦通开落,却令以次人依条试补。」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制,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并省主簿
一员。见任人计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译司农寺丞每月将各仓现存斛斗,按其色额高低予以约度,评定应支给自宰执以下至厢军各色人等的月粮口食标准式样呈报,下发粮料院。并负责办理禁中月俸、节季粳米,以及申请支给折麦钱数。仓场给纳、和籴场收籴,都要亲自前往,检查点验。以及检察稽延违法的粮斛、草料、纲运入门事项,随事上报寺丞,催督排岸司当日巡视拘管,检查搜空仓廒,复验湿润情况,估计短缺亏损。」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诏司农寺卿、少卿各特别恢复设置一员。
七月二十七日,下诏恢复设置司农寺仓部。此前并入司农寺所办理的支纳粮斛、草料等事务,以及拨入的手分等人员,一并依旧归本寺掌管办理。其余应当办理的事项,令本寺遵照旧制施行。
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尚书省核查:「司农寺原有的编制,职级手分共十八人,到头名满三年出职任官。现今因裁减只有十人,比原来少八人。若依照原编制人数的年限出职,显然属于侥幸。」下诏出职年限令敕令所重新审议,申报尚书省。敕令所审议后说:「本寺原编制依照政和五年二月六日的指挥,主管官满三年无过失,通计入仕已及二十五年的,补授承信郎。此前因恢复设置本寺,现今人吏只有十一人,未达到原额之数。现今胥长虽已依照旧年限出职,理应留下并延长年限。现今想将司农寺人吏迁补到胥长,满五年无过失,通计入仕已及二十五年的,给予补授承信郎。等到将来事务恢复常态,编制人数足够时,再依照旧年限出职。」朝廷依从了。
十年十月,下诏司农寺恢复设置主簿一员。
二十三年六月五日,下诏:「江东西、湖南北、淮南路各州军今后起运米料若无运到目的地卸货的情况,差募文武官校副尉以及未出职任官的选人及不应差出官者,依照现行酬赏的指挥,各只按三分之内减一分给予。」此前,各路依据先后所下达的指挥,押运人已有等级推赏。其中除两浙已是适中外,其余各路原立的赏格偏优,所以有此命令。
十八日,下诏:「凡仓库交卸纲运出现折欠,都要立即具报名色数目,申报所属官署。若查明有侵盗贸易的弊端,即送大理寺,追究其过误损失,并押送原发纲运的地方,依法施行处置。」此前,只送交排岸司监禁看管,所以有此命令。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诏司农寺胥长一名、胥史二名仍依旧留任。胥佐六人减去一人,贴司六人减去二人,私名二人一并裁去。这是因为要裁定各官署人员编制的原因。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三日,司农寺上状:「依照指挥,条陈裁减官吏编制。现管胥长一名,胥吏二人,胥佐五人,贴司四人。现减去贴司一人,将年老的胥佐焦通开列除名,改由依次的人依条试补。」下诏现在职人员且令依旧制留任,将来遇有空缺,不再迁补新人。
二十三日,下诏司农寺一并裁减主簿一员。现任人员任期满后,已差下的人依照裁省法处理。这是依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人的议论。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司农寺丞、簿今后都依照旧制。
乾道三年二月十三日,下诏:「今后粮纲若有欠缺,都由司农寺一面裁决处置负责监纳的人。若情节严重犯罪,需要追究审理的,送大理
干道三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后粮纲有欠,并从司农寺一面断遣监纳。如情犯深重,事须推勘,送大理寺。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祖宗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
三月八日,司农少卿莫济言:「行在省仓上中下界见管(撞)[桩]积支遣米一百三十余万石,廒屋并各盈满,见有两浙、江东起发纲运及收籴米斛,别无廒眼盛贮。窃见近降指挥,罢太医局。契勘上件屋宇,缘与省仓中界相邻,兼通河步。欲望拨副司农寺,安顿米斛。」从之。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日下差▯子五十人,并合用斛斗,于今月二十三日绝早赴丰储仓,伺候差官前去盘量。」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司农寺言:「本寺吏额一十八名,今止一十一名,内胥长一名,胥吏二名,胥佐五名,贴司三名,乞于本寺见管贴司内升二名权胥佐,退下名阙,许差人承权。」从之。
淳熙九年七月十九日,诏差右司员外郎王公衮提领丰储仓桩管米。既而八月三日,公衮条具合行事件:「一,事干财赋,难以就用左右司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铜印一颗,以『(题)[提]领丰储仓所印』七字为文。一,本所桩管米散(左)[在]诸仓,乞抽摘盘量的实数目,令监官认数,别廒封桩锁闭。提领官不时点检,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
别置赤历,提领官结押,不许衮同司农寺收支经常米数一历收系。一,外州军起到桩管米及籴到米,合从司农寺差官盘量,交收讫,据纳到数目报本所桩管。一,诸仓有桩管米处,其监官、监门官等遇考任满,所属批书外,亦合于本所批书有无少欠。一,委官盘量米斛,本所别无所辖官属。欲于诸仓监官内差委,隔仓盘量。所有盘量脚费,于诸仓见管百陌钱内支破。一,临安府诸门并长安闸,遇有州军起发纲运米(解)[斛],合具的实米数色额、押人姓名,前来关报。一,本所行遣人吏,欲于六曹寺监等处踏逐指差职级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贴司一人。于两浙转运司差拨能书算手分一人,专一攒筭驱磨。并与理为在司在职月日,仍各依元差来(元)[去]处名次迁补,解发出官。候事毕日,发遣元来去处。每日添破食钱并行遣纸札等,并依提领封桩库已得指挥施行。」并从之。
庆元四年十月三日,新权发遣泰州陈希点言:「窃惟中外无事,为国虑者,当有从容暇豫之谋,不当徇目前迫切之计。臣昨负丞农寺,窃见一岁合用斛斗,其数不少。除两浙七州、江东四州岁运米外,其余全仰两浙籴降本钱,收籴军人回粜及客人中粜米斛,以为岁计。当淳熙初元,州郡岁额钱共计一百六十八万缗,是时年丰米(钱)[贱],楮(弊)[币]方重,钱无他用,故不闻有迫蹙之患。
译寺处理。押运纲运的有官职之人,按照祖宗条法,送大理寺审理施行。」
三月八日,司农少卿莫济上言:「行在省仓上中下三界现管桩积支遣米一百三十余万石,仓廒都已盈满,还有两浙、江东起运的纲运及收籴的米斛,别无空仓存放。近见到下达的指挥,罢除太医局。查得该处屋宇,因与省仓中界相邻,又通河步。希望拨归司农寺,以安顿米斛。」朝廷依从了。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下诏:「司农寺当日差遣人夫五十人,及所需用的斛斗器具,于本月二十三日一早赶赴丰储仓,等候差官前去盘量。」
淳熙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司农寺上言:「本寺吏员编制十八名,现今只有十一名,其中胥长一名,胥吏二名,胥佐五名,贴司三名,请求在本寺现有贴司内提升二名暂代胥佐,空出的名额,允许差人暂代。」朝廷依从了。
淳熙九年七月十九日,下诏差右司员外郎王公衮提领丰储仓桩管米。随后八月三日,公衮条陈应当办理的事项:「一、事务关系财赋,难以沿用左右司的印记。请求下令文思院铸造铜印一颗,以『提领丰储仓所印』七字为印文。一、本所桩管米分散在各仓,请求抽取盘量确实的数目,令监官认定数额,另设仓廒封存锁闭。提领官随时检查,若无朝廷指挥,不许支取拨用。另设赤历账簿,由提领官签押,不许与司农寺收支的日常米数合并记入一册。一、外州军起运到的桩管米及籴买到的米,应从司农寺差官盘量,交收完毕后,根据入库数目报告本所桩管。一、各仓有桩管米的地方,其监官、监门官等遇考核任满,除所属官署批注外,也应在本所批注有无短缺。一、委派官员盘量米斛,本所别无所属官员。想在各仓监官中差委,交叉隔仓盘量。所需盘量的费用,从各仓现有的百陌钱内支出。一、临安府各城门及长安闸,遇有州军起运纲运米斛,应具报确实的米数、色额、押运人姓名,前来通报。一、本所办理文书的人吏,想从六曹寺监等处选调职级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贴司一人。从两浙转运司差调擅长书算的手分一人,专门负责核算勾稽。都按在本司、在职的月日计算年资,仍各依原差遣去处的名次迁补,解发出职任官。等事务办完之日,发遣回原来的去处。每日增支的伙食钱及行文纸札等费用,都依照提领封桩库已得的指挥办理。」朝廷都依从了。
庆元四年十月三日,新任权发遣泰州陈希点上言:「臣以为中外无事之时,为国家考虑深远的人,应当从容不迫地有长远谋划,不应只顾眼前迫切的打算。臣先前曾任司农寺丞,见到一年应用的斛斗,数量不少。除两浙七州、江东四州每年运来的米外,其余全靠两浙籴买本钱,收籴军人回粜及客商中粜的米斛,作为全年的计算。当淳熙初年,州郡每年的钱额共计一百六十八万缗,那时年丰米贱,纸币价值尚重,钱没有别的用途,所以没有听说有紧迫困窘之患。自淳熙末年集议减免,以宽减州郡负担,降为一百五十三万。庆元初年,又减去衢州的定额,降为一百五十一万,其中又有虚额无钱及收籴马料等数目,实际籴米只有一百四十万余缗。若年年都能中等丰收,州郡没有欠额,还可以勉强支
自淳熙末年集议减免,以宽州郡,降为一百五十三万。庆
元初年,复减衢州之额为一百五十一万,其间又有虚额无钱及收(粜)[籴]马料等数,其实(粜)[籴]米止一百四十万余缗。使岁得中熟,州郡无欠,犹可支吾。近年以来,乃日有不足之虑,诸仓约支不能兼月,官吏惶惶,每惧乏兴。至于借拨桩积,以救期限,使穷匮阙乏之声日闻于朝廷,是岂中外无事之时所宜有哉 臣尝迹其故,致此者,州郡发钱,虽号钱会中半,而温、处、台三郡水运不通,尽用楮(弊)[币],通计诸郡三分中仅得一分见钱。而见钱出门有禁,所籴客米并用官会支发。年来(弊)[币]轻,折阅已甚。浙西出米之地,仅得六百二三十文。商旅以此(细)[纽]筭,暗增米价,是一百万缗仅得八十万缗之用。自绍熙二年户部岁于农寺借拨十万缗,前后通借已七十万缗。自庆元改元,每岁又拨二万四千缗充赵开府供给,共计七万二千缗。虽公家之财皆为公家之用,然指定之数不可复削。今乞札下户部,应农寺钱物除籴米外,今后岁借钱十万缗,并请给钱二万四千缗,并不(计)[许]借拨。诸州每岁发钱有欠及分数者,乞至岁终仿户部申明朝廷议罚,使州郡略知警畏,以救失陷之弊,庶几国计稍可支吾,官吏得以任责。」从之。
嘉定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太府寺承受使臣,只从各寺踏逐,户部给帖,放行请受,不理资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提点仓草场所
提点仓草场所
在汴阳坊,以合门祗候以上二人充。大中祥符中,尝别置都大〔提〕举官二员,以朝官、诸司使充。九年省。
真宗咸平五年二月,诏提点草仓场官于本辖修仓指挥内,差十人随行指挥使。
景德四年五月,诏:「在京头子钱库令提点司兼管,以勾押官充专知,不须别差三司军大将。」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提点仓场,如诸仓场送到公事罪人,值夜权寄禁府司,次日送三司。」
六年三月二日,诏:「提点仓场所每年候东河起运一齐,立粳米两
界,依例具合立仓分名额,乞差京朝官使臣二人、专副二人。专知官即从省司下衙司定差,副知令开封府依例差遣。随从监官分头受纳,直至守给支遣漏底。
十六日,诏提点仓场所:「若纲运到岸,诸仓验斛▯湿恶,实时监 纲官、梢工摊晒干,比元样受纳。若有少欠欺弊,即委本所勘罪科断。」
五月,诏:「仓草场监官押宿,如的疾患,不任事,即预具公文,报提点所勘会,下次监官押宿。如违,科违制之罪。若轮当押宿官,遇起居日,权免朝参,须平明方得开门。所在粉壁晓示。」
八月六日,诏:「诸仓斛▯,每月委三司取样,定三等给粮。
译撑。近年以来,却日益有不足之虑,各仓约计可支用的不能维持一月,官吏惶惶不安,常常担心不够用度。以至于借拨积存的桩管钱款,来救急期限,使得穷困匮乏的呼声天天传到朝廷,这难道是中外无事之时应有的现象吗?臣曾追寻其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是因为州郡发放钱款,虽说钱会各半,但温州、处州、台州三郡水运不通,全用纸币,通计各郡钱款中只有三分之一是现钱。而现钱出境有禁令,所籴的客米都用官会支付。近年来纸币贬值,折损已很严重。浙西是产米之地,每石也只能得六百二三十文。商人因此暗中折算,暗自提高米价,于是一百万缗仅能起到八十万缗的作用。自绍熙二年起,户部每年向司农寺借拨十万缗,前后共已借去七十万缗。自庆元改元以来,每年又拨二万四千缗充作赵开府的供给,共计七万二千缗。虽说公家的钱财都是用于公家的用途,但既定的数目不能再削减。现请求下文给户部,凡司农寺的钱物除籴米外,今后每年借钱十万缗、以及供给钱二万四千缗,都不许再借拨。各州每年发钱若有欠缺及未达分数的,请求到年终仿照户部体例申明朝廷议罚,使州郡稍知警惕畏惧,以救治失陷的弊端,希望国家的财政计算能稍微有所支撑,官吏也能有所任责。」朝廷依从了。
嘉定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下诏:「司农寺、太府寺承受使臣的差遣,只从各寺自行选调,户部发给文帖,准予支给俸禄,不计入资序年限。」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提点仓草场所
提点仓草场所
设在汴阳坊,以合门祗候以上官员二人充任。大中祥符年间,曾另设都大提举官二员,以朝官、诸司使充任。九年裁撤。
真宗咸平五年二月,下诏提点草仓场官在本辖修仓的指挥内,差调十人随行听候使用。
景德四年五月,下诏:「在京头子钱库令提点司兼管,以勾押官充当专知,不须另差三司军大将。」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下诏:「提点仓场,若各仓场送来的犯罪人员,暂时在夜间寄押府司,第二天送三司。」
六年三月二日,下诏:「提点仓场所每年等到东河运输一齐到达,设立粳米两界,依例列出应设立的仓分名额,请求差派京朝官、使臣二人、专知副知二人。专知官即由省司下发衙司指定差遣,副知则令开封府依例差遣。随从的监官分头负责收纳,直到守候支给漏底为止。」
十六日,下诏提点仓场所:「若纲运到达码头,各仓验查斛斗有无潮湿损坏,立即命令监纳官、梢工摊晒晾干,比对原样受纳。若有短缺欺瞒弊端,即委托本所依法审理定罪。」
五月,下诏:「仓草场监官押宿,若确实患病,不能任事,即预先备具公文,报告提点所核查,改由下一位监官押宿。若违反,按违制之罪论处。若轮到押宿的官员遇朝会日期,暂免朝参,须等到天明才能开门。所在处以粉壁公示。」
八月六日,下诏:「各仓斛斗,每月委托三司取样,评定三等标准供给粮食。每次出纳时,不得让胥吏、家人、经纪商贩进入仓内帮助量取,都必须公平量取,一律不得亏损官私利益。仍令提点使臣加以觉察,抽查点检。若敢有克扣,送三司治罪。常令进入仓内巡视,须使
每出纳之时,不得令▯子家人、经纪百姓入仓贴量,并须两平量,率不得亏损官私。仍令提点使臣觉察,抽拔点检。如敢减克,送三司治罪。常令入仓按视,须饱敖收贮支给者,须逐敖漏底,不得接便多开敖眼。如点检见有畸零斛▯占敖妨卸,即送三司追勘情罪。诸色人不得于仓内籴市军粮,许人纠告酬奖。仰三司、殿前马步军司晓示,不得于仓内卖筹,科违制之罪。」
十八日,诏:「京诸仓占▯子一人,草场差剩员一人,于提点所祗候取索文字,催驱司勾当,不得差承局节级。」
十二月,诏:「太府寺给▯四百府:原作「守」,据本书职官二七之二改。,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附帐收管,监官置历收贮。每支纳,旋给▯子,事毕后收。」
七年五月,诏:「监仓朝臣使臣,自起纳守支漏底日,委提点官具有无功过
报三司及奏,方得发遣归审官三班院。」
七月,诏京常平仓令提点官依诸仓例钤辖。
八月,诏京草场令监场使臣每日部领专副往还巡觑,仍于监门置历书押,每五日一赴提点官通佥押。
八年正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都大提点仓草场。先是,守(▯)[赟]以崇仪使与合门祗候刘承渥、李居中同提点仓场,至是迁秩,故命差降之。仍令承渥等每公事腾申,守(▯)[赟]不得连签。
十一月,诏:「在京仓草场,如宣旨并三司使取索都管见在数目,即得实封供报;自余官员及提辖使臣取索,不得供报。如违,当行极断。」
九年六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都大提举诸司库务,罢都大提点在京仓草场官,止命使臣二员提点。
天禧元年七月,诏:「今后仓草场支遣官物漏底,先具月日申三司,于沿河诸仓未当支给界分监官内权差一员,及于京东下卸司抽差兵级,计会监门使臣子细搜检。如有隐藏未支官物,即具数目申报,劾本界监、专、所由之罪。若搜检得别无隐藏官物,即具保明申报。如搜检卤莽,亦当初罪。」先是,左天▯舍既申漏底,而主吏潜匿官物,分而有之。寻捕得区断,三司乞赐条约,故有是命。
仁宗天圣六年五月,审刑院、大理寺言:「权三司使范雍等言,勘会近日诸界监官两夜或四夜一次本场仓押宿,至日多称不安,乞请宿假,逐旋施行讫。今来专副仿效,亦多不宿。其监官无故不
宿,自有违制之罪。其专副不宿,未有正条。切缘仓场所管物浩瀚,全藉监专押宿。切虑今后专副转更顽慢,无故不宿。乞下法司,降下合断刑名条贯。寺司众官参详,欲乞今后诸仓场专副不赴守宿,亦依诸司库务专副不宿,于违制杖一百上定断。」从之。
七年三月,三司言:「提点仓场所状,所管仓场库务去处少,日有给纳粮草、钱谷官物,万数浩瀚,及四河卸纳纲船(乞)[讫]日,将领手分行遣,自早至暮,分头往来点检,催驱发遣,方免住滞,全藉惯熟得力手分行遣。
译装满仓廒才收贮支给,须逐一查验仓廒是否漏底,不得图方便而多开仓廒眼。若查检发现有零散斛斗占据仓廒妨碍卸货的,即送三司追究情节罪责。各色人不得在仓内私自买卖军粮,允许人告发并给予奖励。命令三司、殿前马步军司公示,不得在仓内买卖筹码,按违制之罪论处。」
十八日,下诏:「京城各仓占用差役一人,草场差剩员一人,在提点所听候取索文书,由催驱司管理,不得差用承局节级。」
十二月,下诏:「太府寺发给的斛斗量器四百个,交提点仓场官火印之后,交各仓附上账簿收管,由监官设立账历收贮。每次支纳,随时发给量器,事毕后收回。」
七年五月,下诏:「监仓的朝臣、使臣,自开始起纳、守候支给漏底之日起,由提点官具报有无功过,报三司并上奏,才能得以发遣回审官三班院。」
七月,下诏令京城常平仓由提点官依照各仓惯例统一管辖。
八月,下诏令京城草场由监场使臣每日率领专知、副知往返巡查,仍在监门处设立账历记录签押,每五天呈报提点官统一签押一次。
八年正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为都大提点仓草场。此前,夏守赟以崇仪使身份与合门祗候刘承渥、李居中一同提点仓场,到此时升迁官阶,所以命令降低他人的地位以配合。仍令刘承渥等人每逢公事上报时,夏守赟不得联署签字。
十一月,下诏:「京城仓草场,若是宣旨及三司使取索总管现存的数目,即可据实密封上报;此外其他官员及提辖使臣取索,不得供报。若违反,按极刑处断。」
九年六月,以西上合门使夏守赟都大提举诸司库务,撤销都大提点在京仓草场官,只命使臣二员提点。
天禧元年七月,下诏:「今后仓草场支遣官物出现漏底的,先具报月日申报三司,在沿河各仓未当值支给期间的监官内抽调一人,及在京东下卸司抽调兵级,会同监门使臣仔细搜检。若有隐藏未支的官物,即具报数目上报,追究本界监官、专知、所由的罪责。若搜检后确无隐藏官物,即具报担保上报。若搜检草率马虎,也应先追究其罪。」此前,左天〇舍已经申报漏底,而主管吏员却私自隐藏官物,瓜分占有。不久被查获处理,三司请求赐予条约,所以有此命令。
仁宗天圣六年五月,审刑院、大理寺上言:「权三司使范雍等人上言,查勘近日各界监官两夜或四夜一次在本场仓押宿,到时多称身体不适,请求告假免宿,屡屡照准施行。现今专知、副知也仿效此风,多不押宿。监官若无故不宿,本有违制之罪。而专知、副知若不宿,还没有明确条文。因为仓场所管的物资极其浩繁,全靠监官、专知押宿看守。恐怕今后专知、副知更加怠惰,无故不宿。请求下法司,颁下应当断处的刑名条例。寺司众官详议后,请求今后各仓场专知、副知不到场守宿的,也依照各司库务专知、副知不宿的惯例,按违制杖一百来定罪断处。」朝廷依从了。
七年三月,三司上言:「提点仓场所呈状,所管仓场库务不多,每日都有支纳粮草钱谷的官物,数量浩繁,加上四河卸纳纲船完毕之日,需带领手分人员办理,从早到晚,分头往来点检,催促发遣,才能避免延误滞留,全靠熟练得力的手分人员办理。本司勾押官任期满,原本按条例递迁归省之外,所有守阙的候补人员向来只能从排岸司船般各仓额定人数内抽调,或招募百姓来补充缺额。而抽调走的又是原额定编制
本司勾押官年满,元准条贯递迁归省外,所有守阙后行自来承例,只于排岸司船般诸仓额定人内抽取,或招收百姓充填阙额。兼抽取却上件额内,曹司逐处又须致重别招填名阙,各是生 人,二年内方始稍谙行遣。本所元额后行五人,欲乞依三粮料院例,于本司守仕人数内,令逐手分委保在司年深、谙会行遣、无过犯者各一名,给帖收充正名贴司。如有后行名阙,即于其中拣试,充填阙额祗应,今后更不于外处抽差者。省司欲依本所擘画,据额定后行人数,每人收补贴司一(帖)名。候有后行名阙,依省司体例,拣试书筭公事。」从之。
嘉佑八年八月十二日,仓场所言:「乞下三司等处,将杂犯合配本城人配填装卸指挥阙额人数。」诏:三司、开封府并京东京、西、陕西、河东、河北、淮南转运司,将辖下杂犯合配本城罪人配填在京装
卸指挥,才候数足即止。
九月,诏:「自今提点仓草场臣寮每月诣仓点检,令依样洁净。如稍违,监官及提点臣寮坐罪。诸军班妄有退嫌,不时请领,及于仓场喧争,管押人从军法。」从权御史中丞王畴之奏也。畴奏:「殿前左右番长行等请粮,以米与进样不同,乃不肯请。自余班直见此,亦皆散去。至翌日蒙诏,三司支讫,而朝廷两不穷问。臣以谓宜为将来之防,使仓场戒惧,军众齐一,以全威爱而销骄慢,不可盖掩而已。」乃有是诏。
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十七日,三司言:「提点仓场薛仲孺等隔蓦界分,支诸班直月粮,有违条制。」诏罢仲孺等,以提举河北便籴李希逸代之。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三司言:「都大提点仓场所言,准条,诸司库务、坊监、场院、仓场、园苑如无杖印去处,即申解赴省及合属管辖去处。内仓草场、四排岸司、蔡河上下等申送本所。缘元不系管(处辖)[辖处],逐处排岸司各自有杖印,欲乞令直属省庭。本所自来凡有公事,遇在东排司寄禁一节事理,具合仍旧。所乞差拨兵士功役,申取省司指挥施行。欲依所请。」从之。
八年三月五日,诏
译内的人员,官署又须重新招填名额,各是新招之人,两年内才能稍微熟悉办理事务。本所原编制后行五人,请求依照三粮料院的惯例,在本司当值的人数内,令各手分委托保荐在本司任职年久、熟悉办理事务、无过犯者各一名,发给文帖收充正名贴司。若有后行的名额空缺,就在其中挑选考试,补充缺额听差办事,今后不再向外处抽调差人。」省司请求依照本所的方案,根据额定的后行人数,每人收补贴司一名。等到后行有名额空缺时,依照省司的体例,挑选考试书写筹算的公事能力。」朝廷依从了。
嘉祐八年八月十二日,仓场所上言:「请求下令三司等处,将犯有杖罪应配发的犯人配填本城装卸指挥的空缺人数。」下诏:三司、开封府以及京东京、西、陕西、河东、河北、淮南转运司,将所辖犯有杖罪应配发的犯人配填在京装卸指挥,等人数一凑齐就停止。
九月,下诏:「自今提点仓草场的臣僚每月到仓查看点检,令其保持洁净整洁如样。若稍有违反,监官及提点臣僚一并获罪。若诸军班次无故有意见退让,不按时领取粮饷,以及在仓场喧闹争执,管押的人从军法论处。」这是依从了权御史中丞王畴的奏议。王畴上奏说:「殿前左右番长行等人领粮,因为米与进呈的样品不同,就不肯领取。其余的班直看到这种情况,也都散去了。到第二天蒙诏令,三司发放完毕,而朝廷对这两方面都未加以追究。臣认为应当为将来预作防备,使仓场有所戒惧,军众整齐一致,以此保全威严爱护并消除骄纵怠慢的风气,不能只是遮盖掩饰而已。」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十七日,三司上言:「提点仓场薛仲孺等人跨越界分,支给各班直的月粮,有违条例制度。」下诏罢免薛仲孺等人,以提举河北便籴李希逸代替。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三司上言:「都大提点仓场所呈言,依照条例,各司库务、坊监、场院、仓场、园苑若没有专用印信的地方,即应申报解送到省及所属管辖处。其中仓草场、四排岸司、蔡河上下等应申送本所。因为这些原本不属于其他官署管辖,各处排岸司各自有专用印信,请求令其直属省庭。本所自来凡有公事,遇到在东排司寄押禁囚的一节事项,理应仍照旧办理。所请求差调的兵士服役事务,申请省司指挥施行。」请求依照所申请的办理。朝廷依从了。
八年三月五日,下诏
:「今后在京仓场所官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四排岸司
四排岸司
【宋会要】
东司在广济坊,掌汴河东运江淮等路纲 输纳,及粮运至京师,分定诸仓交卸。领广济装卸役卒五指挥,以备卸纲牵驾。以京朝官二人勾当。西司在顺城坊,领汴河上 ,以京朝官一人勾当,装卸指挥五佰二人。南司在建宁坊,领惠民河、蔡河,以京朝官一人勾当,广济两指挥一千人为额。北司在崇庆坊,建隆三年置,领广济河,以京朝官一人勾当。广济一十五指挥,元额七千五百人,并在曹、郓、济等州并广济军住营。每年春初,准催纲司差配,上纲执役。
译现在起,在京仓场所的官员任期届满并且完成考核,应当批书、加盖印纸历子,只委派提点仓场所单独负责核实,依照条例格式批书。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四排岸司
四排岸司
【宋会要】
东司设在广济坊,掌管汴河向东运输江淮等路的纲运物资、缴纳事宜,以及粮运抵达京师后,分别交由各仓卸货。统领广济装卸役卒五个指挥,以备卸载纲运、牵引驾运。由京朝官二人主管。西司设在顺城坊,统领汴河上游,由京朝官一人主管,装卸指挥五百二人。南司设在建宁坊,统领惠民河、蔡河,由京朝官一人主管,以广济两个指挥共一千人为定额。北司设在崇庆坊,建隆三年设置,统领广济河,由京朝官一人主管。广济共十五个指挥,原定额七千五百人,都驻扎在曹州、郓州、济州等州以及广济军营地。每年春初,依照惯例由催纲司调配,上纲执行任务。
真宗景德四年五月,诏京东排岸司:「自今粮纲到京下卸,若梢工少欠应禁勘者,实时点检逐船家事,交管在岸。如该替者,差人对历交数,仍具牒报泗州排岸。」
仁宗皇佑四年七月,诏排岸司兵士日支三十文,其罢五日特支。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诏:「今后四排岸司直属三司管辖,更不申送公事赴提点仓场所。」从三司所奏也。事具提点仓场所门。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举勾当东西排岸司监官任满得替,并与家便差遣。」诏:「东岸与先次指射家便差遣,西岸与先次家便差遣,旧与堂除例更不施行。其东岸右职满,举合入亲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奖。」
四年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案)[岸]司权令京西排岸司就便
兼行管勾,所贵主辖得杂般舟船,催驱卸纳纲梢纳:原脱,据本书职官二六之七补。,不敢住滞。」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南、京西事务甚简,只差文臣一员勾当。唯东排岸司岁管粮纲、般上供斛▯四百万石,及杂般纲运,比之两司,最为烦要。自来举差文武官各一员,缘河勾当诸般公事,常轮一员出入。近兼委断押粮纲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九年四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奉)[奏]举。
高宗建炎二年八月二日,诏:「扬州排岸司人吏非所辖官司等,辄行追呼,杖一百。沿流在京排岸司依此。」以司农卿黄锷言「车驾驻驆扬州,诸路起发赴行在下卸纲运不少,全藉排岸司官吏协力干办。访闻他司及权势之家,以差船打河道为名,妄乱追呼监系,致败阙一司职事。乞立定断罪刑名」故也。
绍兴三年十一月五日,诏:「临安府排岸司添文官一员,手分一名。其阙从朝廷差人。纲运少欠,本府拨散从官监追。所有本司见管军兵内,有诸处占碍,并仰日下拘收招填。事干禁勘,只就本府刑狱施行。」以知府梁汝嘉请专置行在排岸司故也。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诏:「今后纲运如作弊供申,虚冒
不实,用情盗粜博易,以他物或入水拌和损湿,及纳外少欠籴填,限外有碍所立分厘,令排岸司并将犯人并押纲申解大理寺根究,依法施行。如纲运所给日限未满,未合申解大理寺间,若有事干刑禁,或杖罪以下,并依绍兴三年已降指挥,就临安府施行。」从本司请也。本司言:「昨在京日,诸路纳到粮斛纲运少欠填纳,所欠一分五厘以下,并批发往元装发州军拆会补发。
译真宗景德四年五月,下诏给京东排岸司:「从今以后粮纲运到京城卸货,如果梢工中有该拘押审讯而短缺(逃跑)的,要立即查点各船的具体情况,交由留在岸边的人管理。如果遇到该轮换的,派人核对交接的账目数目,并且要写文书报告泗州排岸司。」
仁宗皇佑四年七月,下诏排岸司的兵士每日支给三十文钱,遇到停歇五天的,特别支给。
神宗熙宁三年三月,下诏:「从今以后四个排岸司直接归三司管辖,不再把公事申报呈送提点仓场所。」这是听从了三司的奏请。此事详见提点仓场所门。
七月十三日,三司上奏说:「请允许由奏请举荐掌管东西排岸司的监官,任满得到替换后,一并给予方便其家乡的差遣。」诏令:「东岸的给予按先前次序指定方便家乡的差遣,西岸的给予按先前次序方便家乡的差遣,以往由堂除任命的旧例不再施行。其中东岸右职任满的,举荐补入亲民大使臣充任,按文臣的先例给予酬奖。」
熙宁四年八月四日,三司上奏说:「打算暂且命令京西排岸司就便兼管京北排岸司的事务,以便主管好调度各类船只,催促驱使卸下、缴纳纲运的梢工纳(原缺此字,据本书职官二六之七补),不敢滞留。」皇帝听从了。
熙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上奏说:「京城的三个排岸司中,京南、京西两司事务很简单,只派一名文臣掌管即可。唯独东排岸司每年管理粮纲、运送上供斛〇四百万石,以及各类杂运纲运,比起另外两司,最为繁忙紧要。历来是举荐差派文武官各一员,沿河掌管各种公事,常常轮流由一人出入负责。近来又兼委托审断押送粮纲的军中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的公事,那么每天都有审讯拘押的事,必须依靠熟悉法律的人。请求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的武臣,另奏举一名文臣一同共同掌管事务。」皇帝听从了。
熙宁九年四月十三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广济河催促遣发运粮的张士澄申报,按照朝廷旨意,命令依旧运行。请求恢复设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来管理。」皇帝听从了,仍命令本司自行奏请举荐(人选)。
高宗建炎二年八月二日,下诏:「扬州排岸司的吏人,如果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官司,擅自加以追捕传唤的,杖打一百。沿流各处及在京城的排岸司都依此办理。」这是因为司农卿黄锷上奏说「皇帝车驾驻扎扬州,各路发来赴行在卸货的纲运不少,全靠排岸司的官吏合力办理。访查得知其他官司以及权贵之家,借口要差派船只清理河道,胡乱追捕拘系,以致耽误败坏了本司的职责事务。请求订立明确的治罪刑名」的缘故。
绍兴三年十一月五日,下诏:「临安府排岸司增设文官一员,手分一名。所缺的名额由朝廷差派人选。纲运短缺的,由本府拨派散从官监督追缴。所有本司现管辖的军兵中,如有被其他各处占用妨碍的,都命令即日拘收招回补足。事情涉及禁押审讯的,只在本府刑狱衙门处理施行。」这是因为知府梁汝嘉请求专门设置行在排岸司的缘故。
绍兴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诏:「今后纲运如果作弊申报,虚报冒领,不合实情,故意盗卖变卖、贸易,用其他物品或掺水拌和造成损耗湿损,以及缴纳时以外的短缺以籴买来填补,超出限额而妨碍所定的分厘的,命令排岸司连同押纲人一并将犯人押送大理寺追究,依法处置施行。如果纲运所给的期限尚未满,还不适合押送大理寺的,若涉及刑事拘押事宜,或是杖罪以下的,都依照绍兴三年已经颁下的指挥,就在临安府处置施行。」
如少欠一分五厘以上,即排岸司依直达条法,限十日监填纳。如限满填纳所欠尚碍分厘,申解大理寺,根究致欠情弊,依本寺专法及海行条法断罪。」故有是命。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行在建康府置文臣排岸司监官一员,以行在排岸司为名,依本府排岸司请给,从行在勘给,二年为任。仍许招置手分二人,依行在省仓手分请给推行仓法。」从户部侍郎梁汝嘉之请也。
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诏:「行在排岸司比附在京日,添置前行一名书押文字,依条迁补。其请给依本司手分,每月添钱三贯文,米贰▯五胜。仍招置贴司二名,依南北仓攒司请给。遇职级手分有阙,次第试补。从监官、右承务郎陈鼎之请也。
二十九年七月八日,诏:「行在排岸司见监系米纲管押人并纲梢等,见欠十石以下人,日下蠲放。三十石以下,令司农寺各责保知在,出外填纳。」
孝宗干道六年三月五日,臣寮言:「行在排岸司有管下卸兵士一
百七十余人,专以诸仓卸纳纲运为名,应纲运并系诸仓脚子自行卸纳。所谓下卸兵士,(正)[止]是借使诸处。每遇诸仓支遣,即来搀筹争斛,乘势作弊。欲乞尽行废罢。」诏令步军司拘收充填厢军使唤。如内有老疾不堪之人,仰从本司开具姓名,申尚书省。
淳熙四年正月一日,诏排岸司官依旧堂除。详见侍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排岸司减军斗一十五人,广济兵士五人。以司农少卿吴(焕)[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宁宗开禧三年七月四日,臣僚言:「狱者人命所系,不可以私置也。今农寺之排岸司,亦有狱焉。大率皆诸州县之欠纲运而不纳者,亦有所欠甚微而禁至数月者。且州县之狱,饮食、季点、虑囚、濯荡、医药各有其法。今排岸司无狱之规法,而有狱之桎梏。况寻丈之地,而聚百人之众,春夏之交,人气熏蒸,必有死于非命者矣。乞严禁不得擅置私狱。凡有纲欠至多,将合干人照条施行,仍下元州县补发。其少欠者,与责保立限监纳;如更抵顽,则寄禁于赤县,照条惩戒。或更擅置私狱,仰农寺常切觉察以闻,将排岸官吏重寘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下卸司
下卸司
【宋会要】
领装卸五指挥,以供其役。京朝官一员监,或仓界守给官兼管勾。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六日,诏:「诸仓▯子三百九十人,并正身祇候,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食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数目,多索▯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举。」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译这是听从了本司的请求。本司说:「先前在京城的时候,各路缴纳到的粮斛纲运短缺需要补纳的,所缺不足一分五厘的,都批转发回原发运的州军拆分核算补发。如果短缺一分五厘以上的,即由排岸司依照直达条法,限十日之内监督补纳。如果限满补纳后所欠仍有妨碍分厘的,就押送大理寺,追究造成短缺的情弊,依照本寺专门的法令及海行条法定罪。」所以有这道命令。
绍兴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诏:「在行在建康府设置文臣排岸司监官一员,以行在排岸司为名,按照本府排岸司的标准请给俸禄,从行在拨给,两年为一任。仍允许招募设置手分二人,按照行在省仓手分的标准请给,推行仓法。」这是听从了户部侍郎梁汝嘉的请求。
绍兴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下诏:「行在排岸司比照在京城时的旧例,增设前行一名负责书押文字,按条例升迁补授。他的请给待遇按照本司手分的标准,每月增添钱三贯文,米二石五斗。仍招募设置贴司二名,按照南北仓攒司的标准请给。遇到职级手分有空缺时,依次序考试补授。」这是听从了监官、右承务郎陈鼎的请求。
绍兴二十九年七月八日,下诏:「行在排岸司现拘押的运米纲运管押人以及纲梢等,现今短缺十石以下的人,即日免除。三十石以下的,命令司农寺各自责令有担保、知道下落的,出外补纳。」
孝宗干道六年三月五日,臣僚上奏说:「行在排岸司有管辖下的卸货兵士一百七十余人,专门以各仓卸纳纲运为名义,实际上纲运都是由各仓的脚夫自行卸纳。所谓下卸兵士,只是被借调到各处使用。每逢各仓支发粮食时,他们就来抢先争夺份额,趁机作弊。请求全部废除撤销。」下诏命令步军司拘收充入厢军差使。如果其中有年老患病不堪使用的人,命令本司开列姓名,申报尚书省。
淳熙四年正月一日,下诏排岸司官仍旧由堂除任命。详见侍左门。
淳熙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诏排岸司减少军斗十五人,广济兵士五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冗食,交给敕令所裁定,所以有这道命令。
宁宗开禧三年七月四日,臣僚上奏说:「监狱关系到人的性命,不可以私自设置。如今司农寺属下的排岸司,也设有监狱。所关押的大多是各州县拖欠纲运而未缴纳的人,也有拖欠数额很少却被拘禁数月的。况且州县的监狱,饮食、按季探视、录囚、清扫、医药各有相应的法度。如今排岸司没有监狱应有的规章法度,却有监狱的枷锁刑具。何况在方寸之地,聚集上百人,春夏之交,人的气息熏蒸,必定会有人非正常死亡。请求严禁不得擅自设立私狱。凡是拖欠纲运数额很大的,交由相关人员按条例处置,仍旧发回原属州县补发。其中拖欠较少的,责令担保限期监督缴纳;如果再顽抗抵赖的,就寄押在赤县监狱,按条例惩戒。如果还有擅自设立私狱的,命令司农寺时时留意察觉并上报,将排岸司的官吏严加治罪。」皇帝听从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下卸司
下卸司
【宋会要】
统领装卸五个指挥(的士兵),来供他们役使。由京朝官一员监管,或由仓界守给官兼管勾当。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六日,下诏:「各仓的〇子(斛斗搬运工)三百九十人,都以本人亲自应差,每月不再前往提举所应差探差,只委托下卸司按名次差派调用。这样既免得虚占人数,滞留纲运,又能使支付的食钱得到均衡。如果仓分擅自虚报斛〇的数目,多要〇子的,就委托下卸司查点举报。」
熙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诏:「历来每
」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都 院
都 院
都 院在敦义坊,掌造粗细一等 ,给内酒坊及出鬻收直。以京朝官、诸司使、副使或内侍二人充。
太宗至道三年三月,诏:「 院每▯麦收 六斤四两正数,如有出剩,亦须收附。」
七月,诏:「左右军酒户如户下小博士脚店欠酒钱,许 院催理,仍旧于诸厢寄留。」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诏:「开封、祥符两县去京五十里外村坊道店酒务,并令依旧各随县分界至管属,不得一例停闭。其郭桥道(士)[市]镇酒务勾当人等,更敢放卖交引,许人户于京城五十里内酝酒开沽,侵占 院课利,其勾当人等并科违制之罪。」
四年十月,诏 院 踏部役员僚,依旧例不给食钱。
景德元年三月,诏:「每年踏 ,委 院预奏,别差高品一员,与监官先将麦十石踏造贮充样,候踏 之时比验。如不紧寔,专副人匠决停,监官抵罪。每踏 时,于逐敖置牌,书踏造年月,新旧别贮。差皇城亲事官二人把门。其卖 官、监官两秤平卖,不得亏损官私。如受情欠出官 ,许人陈告严断。若赊秤者,至年终具酒户姓名若干,价钱若干,夹细帐申三司纽定。每旬收历、每日申三司状、每月秤 帐,或付 院。」
八月,诏:「 院自今据赊秤 价会勘,须将家业抵当,三五户连保,与限本年内赊次年春 。须旧钱足,方秤新 。每年炒焦作专差三司军将一人监,以给到本札与监官同点检,书料供烧。须匀赤色,不得以生麦拌和,以致 不堪酝酿。如柴数有剩,收充回数,无得侵欺。仍令三司、本判官至时巡觑,如见弛慢,勘逐施行。应闭敖库,须监官躬亲,如不躬亲,许人陈告。秤卖 须依公均配整碎。每请 ,先分推,以牌子抽探,以次支寔,不得亏压斤两。仍于排岸司差杂职一人,公吏小可罪犯,量情决罚。」
三年四月,诏:「 院兑敖屋四十间,充每年贮麦仓。别差监官二人,掌纳才毕,交与本院管系。」
四年六月,诏:「踏造 样,委监官看字呈三司,令使副
判官看字 上,给收充样。」
八月,诏定磨焦麦料例功限功钱,令 院永为定制。凡磨小麦四万石,用驴六百头,步磨三十盘,每料磨五百硕。四更动磨,未时磨绝。役兵士四百二十八人,十二日毕。磨麦四万硕,收面三百二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二斤,踏 九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斤半。又佣雇百姓匠三人充作头,二十三人充拌和板头,脱蘸炒焦,六人充踏匠。每年踏内酒坊法糯 七万四千三百四十二片,计用小麦二千一百六十五硕,磨十盘,三十一作,收面十四万三百四十八斤。合须锻磨匠于八作司抽差。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 院踏 干日,奏差内臣一人赴院秤取千斤,别库收掌制扑,寔收出剩之数。
译年粮纲起运,每五天一次,将卸纳到汴河的粮斛数目申报奏闻,到停运之日停止申报,从今以后废除这个做法。」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都𥷮院
都𥷮院
都𥷮院在敦义坊,掌管制造粗细各一等的𥷮(酒曲),供给内酒坊并对外出卖收取价钱。由京朝官、诸司使、副使或内侍二人充任。
太宗至道三年三月,下诏:「𥷮院每𥷮麦收取𥷮六斤四两为正数,如有超出的部分,也必须收附登记。」
七月,下诏:「左右军酒户如果手下的小博士脚店拖欠酒钱的,允许𥷮院催促清理,仍旧寄留在各厢。」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下诏:「开封、祥符两县距京城五十里以外的村坊道店酒务,都命令依旧各自随所属县分界管辖,不得一律停闭。那些郊外桥梁、道路、集市、市镇酒务的经办人等,如果还敢私自贩卖交引,允许百姓在京城五十里以内酿酒开卖,侵占𥷮院的课利,那么这些经办人等一并按违制罪论处。」
咸平四年十月,下诏𥷮院踏𥷮的役员僚属,依旧例不供给食钱。
景德元年三月,下诏:「每年踏𥷮,委托𥷮院预先奏报,另外差派高品官一员,与监官先取麦十石踏造留存作为样本,等到踏𥷮的时候用来比对检验。如果不结实,专副和工匠要撤职,监官治罪。每次踏𥷮时,在各个粮敖设立木牌,写明踏造的年月,新旧分别存放。差派皇城亲事官二人把守门口。负责卖𥷮的官员、监官两方用秤公平出卖,不得亏损官家或私人的利益。如有徇私舞弊导致官𥷮短缺出卖的,允许百姓陈告严加惩处。若是赊欠称量的,到年终要开列酒户姓名多少、价钱多少的详细账目申报三司核算。每旬收登记账簿、每日申报三司文状、每月称𥷮账簿,或交付𥷮院。」
八月,下诏:「𥷮院从今以后按照赊欠称量的𥷮价核算,必须以家产作抵押,三五户联保,允许限定在本年内赊欠到次年春天的𥷮。必须旧欠的钱缴足了,才能称量新𥷮。每年炒焦麦的作坊,专门差派三司军将一人监督,用发给的本钱与监官一同点检,登记造料供烧。麦料必须均匀成赤色,不得用生麦拌和,以致𥷮不堪用来酿酒。如果柴薪数目有剩余,收充作日后的用度,不得侵占私吞。仍命令三司、本判官时时前往巡视,如发现松弛怠慢的,查究治罪。凡是要关闭粮敖库房,必须监官亲自到场,如不亲自到场,允许人陈告。称卖𥷮时须依公道均匀搭配整块碎块。每次请领𥷮时,先行分派,用牌子抽取查验,依次支给实数,不得亏欠斤两。仍在排岸司差派杂职一人,公吏若有小的罪犯,酌情决罚。」
咸平三年(此处疑为景德三年)四月,下诏:「𥷮院拨出粮敖屋四十间,充作每年储存麦子的仓库。另外差派监官二人,掌管刚交纳完毕的(麦子),交与本院管理。」
景德四年六月,下诏:「踏造𥷮样,委托监官看验字号呈报三司,命三司使副判官看验字号后,发给收作样本。」
八月,下诏订定磨焦麦料的定例、功限、功钱,命𥷮院永远作为定制。凡是磨小麦四万石,用驴六百头,步磨三十盘,每次料磨五百石。四更起磨,未时磨完。役使兵士四百二十八人,十二天完毕。磨麦四万石,收面粉三百二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二斤,踏𥷮九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斤半。又雇佣百姓工匠三人充当作头,二十三人充当拌和板头,负责脱模、蘸粉、炒焦,六人充当踏匠。每年踏造供内酒坊用的法糯𥷮七万四千三百四十二片,共用小麦二千一百六十五石,磨十盘,共三十一作,收面十四万零三百四十八斤。所需的锻磨匠须从八作司抽调差派。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下诏:「𥷮院踏𥷮完毕
」
三年七月,诏:「 院每年给(兰)[蔺]席百领充铺衬,不得于酒户借搔扰。」
天圣七年五月,提举诸司库务言:「点检 院每年造细 ,使麦四万硕。本院不尽收 数入官,止以二百五十万斤为额。逐年虽收出剩,又数目不等。寻下本院监官监辖秤量,变磨麦三硕,收到麸面,酌中取收少数比附,显见大有亏失 额。今欲别差官,与 院监官依当司擘画事理,同共监榷,收变 额。」从之。
十二月,提举司言:「欲将 院见使 模样造大小薄厚一等三百三枚,用火印记号,以三枚分送三司提举司,付本院收掌充样外,三百枚赴作供使。候造 时,先取麦三硕,依例令人匠对官炒变踏造。各以一硕送三司提举司,留本院收附。如此立定程序,至 成日,即见得都大寔收斤重万数,不致走缩侵欺,易为点检。」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式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 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 数过多数:原作「院」,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纳)[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文,又减小麦万余硕及人功,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 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支十文。今用 无余今:原作「令」,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官物无积。况国初 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 院,并依所定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
太府寺,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祠位席、造斗秤升尺。以常参官一员判寺,别置同判寺或同管勾当官一员,领斗秤务监官二人,以三班或内侍充。《两朝国史志》: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财货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秩,今皆隶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斗秤升尺而已。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后行二人,监斗秤务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法物都知二人。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丞三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
译之日,奏请差派内臣一人前往院内称取千斤,另设仓库收存掌管作为标准样本,切实收登超出的数目。」
大中祥符三年七月,下诏:「𥷮院每年供给蔺席一百领充作垫铺之用,不得向酒户借取骚扰。」
天圣七年五月,提举诸司库务上奏说:「查点𥷮院每年造细𥷮,用麦四万石。本院并未把全部的𥷮数收归官府,只以二百五十万斤为定额。历年虽然也有收到超出的数额,但数目又各不相同。曾经命令本院监官监督核算,磨麦三石所收得的麸面,取其居中的最少数目作比照,明显发现大大亏损了𥷮的定额。现在打算另外差派官员,与𥷮院监官依照本司的安排,共同监督核算,收取𥷮的定额。」皇帝听从了。
十二月,提举司上奏说:「打算用𥷮院现有的𥷮模样式,造大小、厚薄划一的三百三枚,用火印做记号,把其中三枚分送三司提举司,交本院收存作为样本外,另外三百枚发赴本作使用。等到造𥷮时,先取麦三石,依例命人和工匠对面炒变踏造。各取一石送三司提举司,其余留本院收附登记。这样订立程序,等到𥷮造成之日,就能核实总数,实收斤重多少,不致有走失缩水侵吞欺诈,也容易点检核查。」皇帝听从了。
神宗熙宁四年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式所上奏说:「删定官周直孺上状说:『我私下看到京城𥷮院历来酒户购买𥷮不稳定,难以达到原定的额度,多次调整变革,仍未查明其中利害所在。推究其原因,在于𥷮的数量过多(原作「院」,据本书职官二六之七改),酒的数量也因此增多。数量多则价格便宜,价格便宜就使百姓的酒户折损其利润。为今之计,应当减少𥷮的数量,提高其价格,使𥷮的供应有限而必定能卖出,那么百姓就没有折损耗费之苦,而官府的定额也不会亏损了。请求把一百八十万斤定为定额,遇到闰年,则增添踏𥷮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求增加为二百文足陌钱。旧法以八十五文作为一百文(陌),请求一并折算为足陌钱,以便于收支出入。旧的定额是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贯。如今的定额是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文,又减少了小麦万余石以及人工,都不会亏损原来的定额钱数。况且免除了赊欠𥷮的酒户交纳给官府很少的钱、借贷契约文书,以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只增添支出十文而已。如今用𥷮没有余量(原作「令」,据本书职官二六之七改),官府的物资也不会积压。况且开国之初𥷮的价格是二百文,按八十五陌计算,太平兴国六年才开始减为五十(文)。』并附具了酒户情愿的各项事宜。现在本所详细审阅了周直孺所请求的内容,日后另行订立应当施行的条例后再上奏。」下诏交付𥷮院,一并依照所订定的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
太府寺,掌管供应祭祀用的香、币帛、佩巾、祠位所用的席子,以及制造斗、秤、升、尺。由常参官一员判管本寺,另设同判寺或同管勾当官一员,统领斗秤务监官二人,由三班官或内侍充任。《两朝国史志》:太府寺判寺事一人,由两制官或带职朝官充任;同判寺一人,由京朝官充任。凡是财货储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禄之事,如今都隶属三司,本寺只掌管供应祭祀用的香币、佩巾、神位所用的席子以及制造斗秤升尺而已。设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后行二人,监斗秤务官二人,由三班使臣充任。法物都知二人。
设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给官员请受文历、宗室孤遗钱米,及诸司局所请给,四粮审院隶焉。第三、第四案掌支买三省、枢密院、六部等处所须钱物,杂买务、杂卖场、编估局、打套局、交引库、祗候库隶焉。第五、第六案掌拘催左(蒇)[藏]库交纳浙东等处起发入临安府门纲运钱物,逐路押纲官酬赏。左藏东、西库隶焉。药案掌催促点检杂买务、收买药材所、和剂局修和汤药,应副诸局给卖。和剂局、杂买务、药材所隶焉。又有监交案,掌随逐丞、簿赴左藏库监交看验纲运钱物。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贴司四人,书状司一人。
太宗至道元年二月,诏太府寺:「凡给诸色秤量,并须监
官次第精致较定,明勒都料专监姓名。或有轻重失中不合法,则其本寺官员并使臣等并劾以闻,当重寘朝典。」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请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以便市肆所用。从之。
六年十月,诏太府寺:「今祠祭合用香,并于内侍省请付行礼官。」
十二月,诏:「祠祭合用香,令太府寺主之。前一月具数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与监修官修合。仍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是月,又诏太府寺给▯四百,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各一人。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二人。掌财货给纳、贸易之事。凡货贿输京都者,至则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边费,则归于内藏;供国之用及待经费,则归于左藏。应禄赐皆按法给历,令以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供奉之物,则承旨以进,审奏得画,乃听除之。若颁畿内军衣,则前期定日,遣将校部其营兵请跋,月具支费之数以闻。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货有不售,则平其价鬻于平准,乘时赊贷,以济民用。若质取于官,则给用多寡,各从其抵。岁则以香、茶、盐钞募人入豆谷于边州。即京都用物有阙,预报度支。凡课入,以盈亏定殿最,行赏罚。大祀,晨祼则卿置币,奠玉则入陈玉帛。太府旧领祠祭香币、帨巾、位席、造▯秤升尺而已,及官名正职事。此句疑有误,似当作「及官制行,始正职事」。
《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所隶官司二十有四,内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分四局。又有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受财赋之入,则归左藏、内藏库。左藏库,受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供官吏、军兵廪禄、赐予。内藏库,掌受岁计之余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金玉、良货贿,则归奉宸库。掌供奉内庭,凡金玉、珠宝「珠」字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
译卿一人,品秩从四品;少卿一人,品秩正六品;丞三人,品秩正八品;主簿一人,品秩从八品。设七个案,第一、第二案掌管批给官员领取俸禄的文历、宗室孤遗的钱米,以及各司局的请给,四粮审院隶属于此。第三、第四案掌管支买三省、枢密院、六部等处所需的钱物,杂买务、杂卖场、编估局、打套局、交引库、祗候库隶属于此。第五、第六案掌管拘催左藏库交纳浙东等处起发到临安府门的纲运钱物,以及各路押纲官的酬赏。左藏东、西库隶属于此。药案掌管催促点检杂买务、收买药材所、和剂局修合汤药,供应各局出售。和剂局、杂买务、药材所隶属于此。又设有监交案,掌管随同丞、主簿前往左藏库监督交接查验纲运钱物。吏员编额:胥长一人,胥史二人,胥佐十七人,贴司四人,书状司一人。
太宗至道元年二月,下诏太府寺:「凡是发放各种称量器具,都必须由监官依次精心制作核定,明确记载都料的专门监造人姓名。若有轻重不准确、不合法度的,那么本寺的官员以及使臣等一并弹劾上奏,应当从重治以国法。」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请求下令太府寺制造一斤及五斤的秤,以便于市场店铺使用。皇帝听从了。
大中祥符六年十月,下诏太府寺:「今后祭祀所用的香,都在内侍省申请交付行礼官。」
十二月,下诏:「祭祀所用的香,命令太府寺主管此事。提前一个月开列数目行文告知翰林院,差派内侍一人,与监修官一同修合。仍勾取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到本寺,封存掌管供用。」
同月,又下诏太府寺发给𥷮四百(斤/石),交给提点仓场官盖上火印后,交付各仓。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太府寺卿,品秩从四品;少卿,品秩正六品,各设一人。丞,品秩正八品;主簿,品秩从八品,各设二人。掌管财货的收支、贸易之事。凡是外地输送到京城的货物,到达后就分别加以接收。供皇帝使用以及应付边防费用的,就归入内藏库;供国家使用以及应付经常费用的,就归入左藏库。凡是应给的俸禄赏赐都按法规发给凭历,命令按历由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登录其名数,勾对核查后才发给。供奉皇帝之物,则承皇帝旨意进献,经审核奏准画押后,才准许发出。若是颁发京畿地区的军衣,就提前定好日期,派遣将校统率各营的兵士领取,每月开列支付费用的数目上奏。凡是商贾所征的赋税,小商贩就在城门征收,大商贾则在务所缴纳。货物有卖不出去的,就由平准平抑其价格出售,趁时机赊贷,以济民用。若是拿物品作抵押向官府借贷,就依据抵押物的多少给予相应的借贷。每年用香、茶、盐钞招募人到边境州郡缴纳豆谷。若京城所用物资有短缺,就预先申报度支。凡是收入所得,以盈亏来评定考绩优劣,施行赏罚。大祀之时,晨祼礼由太府卿摆置币帛,奠玉时进献陈列玉帛。太府寺原来只掌管祭祀香币、佩巾、神位所用席子、制造斗秤升尺而已,等到官制推行,才开始各司其职(此句疑有误,似应作「等到官制推行,才正式确立职事」)。
《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所统属的官司共二十四个,其中汴河上下𨫙、蔡河上下𨫙分设四局。又设有交引库,掌管发给、印制、出纳交引钱钞之事。接受财赋收入的,就归入左藏库、内藏库。左藏库,接受财赋的收入,以备国家的经常费用,供给官吏、军兵的俸禄、赏赐。内藏库,掌管接受每年结算后的盈余积蓄,以备国家非常之需。金玉、良货珍宝,就归入奉宸库。掌管供奉宫廷之用
、良货贿藏焉。御在赐予,则归祇候库。掌受钱帛、器皿、衣服,以备传诏颁给及殿庭赐予。蕃贡、市舶香药、宝石,则归香药库。诸道所输布,则归布库。掌受诸道输纳之布,辨其名器名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名物」。,以待给用。江、湖、淮、浙、建、剑茶,则归茶库。以给翰林诸司及赏赉出鬻。杂输之物,则归杂物库。考其名数,以给禄赐,则归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掌:原作「宰」,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俸料,以券准给。复以法式钩磨,则归专句司。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钩磨。商贾之赋,则归都商税务。掌京城商旅之算,以输于左藏。船筏之征,则归汴、蔡河 。时其贵贱,以平百货,则归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价。飞钱给券,以通边籴,则归市易下界。听民质取,以济缓急,则归抵当所。散其积滞,以药拯病,则归熟药所。民居官(卢)[庐],裁其僦直,则归店宅务。掌官屋及邸店计直出僦及修造缮完之事邸:原作「抵」,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因众所利,资其不给,则归石炭场。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则归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须宫: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以待供纳。斥其余币,以利公私,则归杂卖场。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凡官吏籍帐及出纳刑赏之事,皆隶焉。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正月十七日,三司言「乞内藏库钱三十万缗助山陵支费」,从之。
二月,三司言:「乞
银三十万两,准备支赐。」(今)[令]内藏库除依嘉佑八年所支银外,更支与银五万两。
九月,三司言:「左右厢店宅务见管席屋子合尽拆去,今后更不令修盖。乞令街道司常切觉察两厢店宅务,今后不得将街坊白地出赁,及复令人搭盖席棚屋子,妨碍车马过往。如稍违犯,申乞根勘。」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三司言:「祗候库近遗失官物,官吏劾罪。缘本库每日支出物色,赴军头司、合门等处,准备对御取索支赐,全藉监官得力。乞减罢内臣一员,后提举司、三司轮举京朝官使臣,及令入内内侍省选差曾经库务勾当内臣各一员。其监门透漏,亦乞下三班院差人冲替。」从之。
七月十三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等言:「左藏库自来匹帛与金银钱等分库,各有专副人员等。惟是监官四员通管,日轮一员在金银钱帛库支纳。既更(至)[互]不定,则容公人等乘间生弊。乞将南、北两库添差文资一员,各令监官。内南库文资一,使臣二,北库文资、使臣各一。
译,凡是金玉、珠宝(「珠」字原缺,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良货珍宝都收藏在此。皇帝在朝所赐予的,就归入祗候库。掌管接受钱帛、器皿、衣服,以备传诏颁给以及殿庭赐予之用。蕃邦进贡、市舶所来的香药、宝石,就归入香药库。各道所输纳的布匹,就归入布库。掌管接受各道输纳的布匹,辨别其名称器类(「名器」,《宋史》作「名物」),以备支给使用。江、湖、淮、浙、建、剑等地的茶,就归入茶库。用来供给翰林院、各司以及赏赐、出卖。各类杂物的输纳,就归入杂物库。核查其名目数量,用来发放俸禄赏赐的,就归入粮料院。掌管依照法式颁发俸禄(「掌」,原作「宰」,据《宋史》改),凡是文武百官、诸司、诸军的俸禄薪饷,都凭券依准发给。再依法式核对勾销的,就归入专句司。掌管审核其发给收受的数目,依法勾对核实。商贾的赋税,就归入都商税务。掌管京城商旅的税算,把税收送交左藏库。船筏的征税,就归入汴、蔡河𨫙。平衡物价的贵贱,以平定百货价格的,就归入市易上界。掌管收敛卖不出去、滞留于民间无用的货物,趁时机贸易,以平抑各种物价。发行飞钱给予凭券,以通融边境籴粮的,就归入市易下界。听任百姓抵押借取,以应付急难的,就归入抵当所。分散积压滞留的货物,用来救助患病之人的,就归入熟药所。百姓居住官府的房屋,裁定其租金的,就归入店宅务。掌管官府房屋以及邸店计算租金出租及修造完缮之事(「邸」原作「抵」,据《宋史》改)。凭借众人的便利,弥补其不足的,就归入石炭场。免除百姓的力役,由官府自行采购的,就归入杂买务。掌管采购各种物品(「宫」原作「官」,据《宋史》改),凡是宫禁、官府所需要的,以备供应。处理多余财物的余额,以谋公私之利的,就归入杂卖场。掌管接受内外多余的财物,估计价值以备出售,或者折价抵充支用。凡是官吏的名籍账簿以及出纳刑赏之事,都隶属于此。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尚未改年号)正月十七日,三司上奏说「请求从内藏库拨钱三十万缗资助山陵的支出费用」,皇帝听从了。
二月,三司上奏说:「请求拨银三十万两,准备作为支赐之用。」(皇帝)命令内藏库除了依照嘉佑八年所支的银两外,再另外多支给银五万两。
九月,三司上奏说:「左右厢的店宅务所管辖的席屋应该全部拆去,从今以后不再命令修盖。请命令街道司常常留意察看两厢的店宅务,从今以后不得把街坊的空地出租,以及再命人搭盖席棚屋子,妨碍车马的往来通行。如有稍微违犯的,申报究办治罪。」皇帝听从了。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三司上奏说:「祗候库近来遗失官物,官吏已被治罪。因为本库每天要支出物品,送往军头司、合门等处,准备供皇帝取用赏赐,全靠监官尽力办事。请求裁减内臣一员,此后由提举司、三司轮流举荐京朝官使臣,以及命令入内内侍省选派曾经在库务任职的内臣各一员。至于监门失职致使货物遗漏,也请求命三班院差人替换。」皇帝听从了。
七月十三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等上奏说:「左藏库历来匹帛与金银钱等分开设库,各有专门的专副人员。只是监官四员一同管理,每天轮流一员在金银钱帛库负责支纳。既然轮换不固定,就容易让办事人员趁机作弊。请求给南、北两库各增派文资官一员,各自担任监官。其中南库设文资一员、使臣二员,北库设文资、使臣各一员。这新增设的官员仍请由
其新添官仍乞下三司、提举司轮举。其请给酬奖,并依本库旧例施行。自今年十月立界,所(遗)[贵]逐库各得监官专一管勾,息绝欺弊。监门即仍通管。」诏减一小使臣,添文资朝臣,余并从之。
十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司,自今三司支移上供钱币,并以闻。以上批「诸路岁输内藏库钱帛常不足,咎在三司暗移用,而转运司不敢违。虽已旨挥,以庆历中上供
为永额,可更严约束」故也。
十六日,入内内侍省言:「奉宸库珠子已钻串结裹,都一十五等样,计二千三百四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九颗。」诏入内内侍省:「候有因便勾当内臣,附带与河北沿边安抚、都监王临,就彼估价,分擘与四榷场出卖。或折博银,其钱银别封桩,准备买马。」
十二月十三日,诏:「内香药库监官、专、副得替,收到出剩,更不理为劳绩。但界内别无欠少,及损恶官物,帐籍凭由齐整,未帐入省,监官与先次指射合入差遣。若有诸色人偷侵官物,及点检不得整齐,或帐籍凭由积滞,并差人交替,候官物、帐籍齐足,监官方得与注监程差遣,专、副别与勾当。其监门使臣两次搜获偷盗官物,与家便差遣。三次以上,与先次家便差遣。如两次透漏官物,估价不及十千,差人冲替。若出入官物不画时抄上,及差互透漏估价十千以上,不以度数,并根勘以闻,与降等远地差遣。又如系两次透漏者,候归班日,委三班院将冲替与降等地远差遣比较,从一重差使。」
二年正月十九日,上宣谕曰:「近见内藏库帐文具而已,其财物出入,全无关防。先支龙脑珠子付榷货务出卖,经数年不纳价钱,亦无拘收。尝闻太宗朝,内藏财货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每物所用钱异其色,他人莫晓也。贮于匣中,置之御阁,以参验文帐中数。晚年,尝出其钱以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藏内臣皆不晓帐籍关防之
法,当择人领之。」即命勾当御药院李舜举代其不职者。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九月三日,诏令在京榷货务封桩折斛钱内借支与在京府界县分等收籴斛▯。据籴到数,充来年淮南发运司上供年额。所借过钱,即令发运司却据钱数收买金银绢帛,送还本务,以免岁计般辇不足也。
六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乞令江淮等路发运司于六路诸杂上供钱内截留三二百万贯,令籴买上供之物。其借过内藏库钱,及变转过合系内藏库年额物帛,却令发运司认数,逐旋送纳。」从之。
二十六日,上批:「内库近年诸路所纳金银甚耗减,盖岁无入额,故三司得以时有移易。
译三司、提举司轮流举荐。他们所领的请给酬奖,都依照本库旧例施行。从今年十月立界起,使各库都能各自专一管理,杜绝欺诈弊端。监门的职责仍旧一并管理。」下诏减少一名小使臣,增添文资朝臣,其余都听从了。
十月十三日,下诏各路转运司,从今以后三司要移用上供的钱币,都须上奏。皇帝在奏疏上批示说是因为「各路每年输送内藏库的钱帛常常不足,问题出在三司暗中挪用,而转运司又不敢违抗。虽然已经下达指挥,把庆历年间的数额定为永久定额,还应更加严格约束」的缘故。
十六日,入内内侍省上奏说:「奉宸库的珠子已经钻孔穿串、包裹完毕,共有一十五等样式,共计二千三百四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九颗。」下诏入内内侍省:「等到有便利的机会派内臣,随带交给河北沿边安抚、都监王临,就地估价,分拨给四处榷场出卖。或者折价换取白银,其钱银另外封存,准备用来买马。」
十二月十三日,下诏:「内香药库监官、专、副人员任满替换,收到的超额剩余物资,不再计为功劳政绩。只要界限内没有其他短缺,以及损坏低劣的官物,账籍凭据齐整,尚未申报入省的,监官可以按先前的次序补入合适的差遣。若是有各色人等偷盗侵占官物,以及查点不齐整,或是账籍凭据积压滞留的,就一并差人替换,等到官物、账籍齐备充足后,监官才能补入监程差遣,专、副另外给予任用。至于监门使臣两次抓获偷盗官物的,给予方便家乡的差遣。三次以上的,按先前次序给予方便家乡的差遣。如有两次因失职导致官物遗漏,估计价值不足十千的,差人替换。若是出入官物没有及时登记造册,以及因失职渎职导致遗漏、估价十千以上的,不论次数多少,一并追查治罪并上奏,降等发往远地任职。又如属于两次失职遗漏的,等到轮值归班之日,命三班院把冲替与降等远地差遣加以比较,从重的处理任用。」
熙宁二年正月十九日,皇帝宣谕说:「近来看到内藏库的账簿只是形式而已,其中财物的出纳,完全没有防范措施。以前支出龙脑珠子交给榷货务出卖,过了数年也没缴纳价钱,也没有拘收核查。曾听说太宗朝时,内藏库的财货每千计,都用一个牙钱来标记。每种物品所用的钱各异其颜色,别人无从知晓其中缘故。存放在匣子里,放置在御阁中,用来核对文簿账目中的数目。晚年时,曾拿出这些钱给真宗看说:『好好保存这个就够了。』如今守藏的内臣都不懂账籍防范的方法,应当选择合适的人来主管此事。」于是命令勾当御药院李舜举取代那些不称职的人。
三月十一日,皇帝说:「近来看内藏库的奏报,外州有派遣牙前一人专门缴纳七钱金子的情形。」于是谈到牙前之役有害于农事,命令制置三司条例司研究其中利害,订立法规。
九月三日,下诏命令在京城的榷货务用封桩折斛钱借支给京城开封府界各县分等籴买斛〇。依照籴买到的数目,充作来年淮南发运司上供的年额。所借出的钱,就命令发运司再依据钱数收买金银绢帛,送还本务,以免年终计算搬运的钱粮不足。
六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奏说:「请求命令江淮等路发运司从六路各种上供钱内截留二三百万贯,用来籴买上供的物品。至于所借用的内藏库钱,以及变卖折算过应属内藏库年额的物帛,就命令发运司认领数目,随时逐次缴纳。」皇帝听从了。
二十六日,皇帝批示:「内藏库近年来各路所纳的金银大为减少,是因为每年
今若以诸路岁上供内库金银拨赴三司,朝廷酌一中数,令三司岁认送纳,内库封桩,如此为便。」其后复诏依旧悉输内藏库,仍岁具一帐申三司拘催内库钱帛案。
二十七日,诏三司旨挥诸路金银数并纳左藏库;逐年支金三百两,银五十万两,赴内藏库,永为年额。
十月一日,诏江淮发运司:「今后应截留内藏库物移用,实时具数,关牒本库照会。」
是月,诏:「江南等路提点银坑冶司所辖金银场冶收到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入内藏库。委所属州军至次年春季起发,赴库交纳。及仰提点坑冶司每年据场冶申到所
收金银细数,攒写为一帐,申三司拘催内藏库钱帛案。其拘催案据帐照勘讫,翻录下内库库薄抄上。候年终纳绝勾销讫,具状以闻。及申拘催案,如过期纲运未至,即申举催促。其它路分场冶不系江南等路提点坑冶司所辖者,即仰本路提点刑狱司准此施行。」
三年三月十四日,诏并在京瓷器、药蜜两库入杂物库,留药蜜库官一员管勾,杂物库官别与合入差遣。
十月二十五日,三司言:「近乞举榷货务监官文臣两员,使臣一员。奉诏举小使臣一员,缘旧条举大使臣勾当。」诏今后于大小使臣内通选奏举。
四年正月十二日,出榷货务钱五十万贯,助籴陕西军粮。复以京东支与河北封桩紬绢三十万疋、钱十万贯还榷货务。
五月四日,同勾当司录司检校库吴安持言:「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非朝廷爱民本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诏千贯已下,并如所请施行。
六月,诏:「尚衣库官物等并入内衣物库,仍改内衣物库为尚衣库。更据本库所管御衣、驾头、扇筤,并应管诸般官物,立便般赴内衣物库。」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杂供库支费浩大,约九千余贯,已裁减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库借钱为本,依古公廨钱及今检校库召人借钱出息,却候攒剩拨还。」诏左藏库支钱
七万贯为本。
十二月十一日,诏太府寺所管神币归太常寺,▯秤归文思院。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司奏:「准诏,与内藏库议,自今拨盐税钱及岁别出钱六十万赴左藏库给用。」从之。
同日,内藏库言
译没有固定的进纳额度,所以三司才能随时挪移变通。如今如果把各路每年上供内藏库的金银拨给三司,由朝廷酌定一个居中的数目,命三司每年认额缴纳,内藏库封存,这样才为妥当。」此后又下诏仍旧依照旧例全部输送内藏库,仍旧每年开列一份账簿申报三司拘催内库钱帛案。
二十七日,下诏三司指挥各路的金银数目一并缴纳左藏库;每年支出金三百两、银五十万两,送赴内藏库,永远作为定额。
十月一日,下诏江淮发运司:「今后凡是截留内藏库的物资挪用的,要立即开列数目,行文告知本库知会。」
同月,下诏:「江南等路提点银坑冶司所辖的金银场冶收到的金银课利,从今以后都依照旧例,全数交入内藏库。委托所属州军到次年春季起运,赴库交纳。并且命令提点坑冶司每年依照场冶申报到的所收金银细数,汇集写成一份账簿,申报三司拘催内藏库钱帛案。该拘催案依照账簿查核勘验完毕后,翻录记入内库的库簿登录。等到年终缴纳完毕核销之后,写成状文上奏。以及申报拘催案,如果过了期限纲运还未到,就申报催促。至于其他路分场冶不属江南等路提点坑冶司所辖的,就命令本路提点刑狱司照此办理施行。」
熙宁三年三月十四日,下诏合并京城瓷器、药蜜两库归入杂物库,留药蜜库官一员管理,杂物库官另外给予适合的差遣。
十月二十五日,三司上奏说:「近来请求举荐榷货务监官文臣两员,使臣一员。奉诏举荐小使臣一员,因为旧条例要求举荐大使臣管理。」下诏从今以后于大小使臣内一并选拔举荐。
熙宁四年正月十二日,拨出榷货务钱五十万贯,资助籴买陕西军粮。又用京东所支付的钱补偿给河北封桩绸绢三十万匹、钱十万贯,还给榷货务。
五月四日,同勾当司录司检校库吴安持上奏说:「本库检校收存的孤儿财物,每月支给钱,每年发给衣物,等到长大成人,有的财产或已耗尽,这不是朝廷爱护百姓的本意。请求把现存的金银见钱依照常平等仓的先例,招人先行抵押借贷,收取利息,用来供给原本被检校收存的人户。」下诏一千贯以下的,都依照所请施行。
六月,下诏:「尚衣库的官物等一并并入内衣物库,仍旧把内衣物库改名为尚衣库。再依据本库所管的御衣、驾头、扇筤,以及所管辖的各种官物,立即全部搬运送到内衣物库。」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上奏说:「杂供库支出费用浩大,约九千余贯,已经裁减了三分之一。请求命左藏库借出钱作为本钱,依照古时公廨钱以及如今检校库招人借钱取息的做法,等到积攒盈余后再拨还。」下诏由左藏库支钱七万贯作为本钱。
十二月十一日,下诏太府寺所管辖的神帛归入太常寺,斗秤归入文思院。
熙宁五年二月十七日,三司上奏:「依照诏令,与内藏库商议,从今以后拨出盐税钱以及每年另外拨出钱六十万送赴左藏库支用。」皇帝听从了。
同日,内藏库上奏说……
:「勘会饶、池、江、建等州递年额铸钱一百五万贯,并额外增剩钱,久来并系内藏库送纳。每年支拨年退钱六十万贯,并三年一次支南郊钱一百万贯,赴三司支用,显见往复。欲乞下三司,今后年额铸钱一百五万贯内,支拨一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贯六百六十七文,并饶、池、江、建州钱监铸到额外剩钱,并赴本库送纳外,余钱并令左藏库受纳,更不令本库逐年退钱六十万贯,并每次南郊拨赏钱一百万贯与三司。仍乞减放兵库搯子、节级共二十人归左藏库,每日只轮差库搯子三人赴库祗应。如遇诸处支纳钱,实据合使人数,逐旋于左藏库计会勾唤。」从之。
译查核后回禀:饶州、池州、江州、建州等州每年额定铸钱一百零五万贯,加上额外增铸的剩余钱,长期以来都是送交内藏库入账。每年支拨年退钱六十万贯,加上三年一次拨付南郊祭祀用钱一百万贯,都送到三司支用,来回周转十分明显。恳请下令三司,从今以后,每年额定铸钱一百零五万贯之中,拨出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贯六百六十七文,以及饶、池、江、建各州钱监铸造的额外剩余钱,都送交本库入账,其余的钱一律交由左藏库收纳,不再让本库每年退钱六十万贯,以及每次南郊拨给三司赏钱一百万贯。同时恳请裁减兵库搯子、节级共二十人归入左藏库,每天只轮流派三名库搯子到库中当值。如遇各处需要支取或送纳钱款,按实际所需人数,随时到左藏库联络调用。皇帝准奏。
四月三日,抵当所言:「在京人户系属司录司,乞令司录司同共管勾,催促本所钱。」从之。
七月五日,诏并榷货务入市易务,将市易务作上界,以榷货务作下界,仍以东西务为名。所有公人,即将榷货务旧额并市易务新添人户量行均定。从提举市易务所请也。
二十三日,诏给武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五年七月,武学请收还本钱,遂罢。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
给律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并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六日,军器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九千余贯依武学例,送府司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钱量留支用外,十万贯并送抵当所出息,准备支充吏禄。其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统辖,罢勾当曹官一员,却置勾当公事二员专切检校。」
七年正月七日,知大名府韩绛言:「本路安抚司累岁封桩紬绢或致陈腐,乞下转运司,用新紬绢或钱银对易,或依市易法,令民入抵出息。其余经略、安抚司封桩物,亦乞依此。」从之。
七月十八日,上批:「惠州阜民钱监,治平四年置,所铸钱内藏库岁额,止自前年以内藏库岁额移拨与转运司买铜。今既有羡余,宜复归内藏库。」
十月二十六日,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库钱五百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请盐引及乘贱计置籴买。诏借二百万缗。
十一月十一日,诏:「诸河 盐官年满无违阙,使臣升一季名次,选人免试,家便差遣。若课利增过祖额一分,使臣仍减一年磨勘,选人先次指射差遣;过二分者,使臣仍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其有亏欠者,依诸州课利场务法。」
十七日,诏:「诸河 监官并举三班使臣及选人,不限资序,已替在任人充。如无可举人,即关所属,准此选差有举主。」
十二月八日,内藏库乞令三司分二年偿借过买钞钱帛三百万,从之。
八年二月十四日,三司言:「前勾当在京杂卖场王颐乞废罢本场,及将内香药西库并归杂卖场。看详内香药西库难以并罢外,缘近准朝旨,三司与市易务上界相通物货,上界已迁过永丰仓,廒屋倍多,可以盛贮。凡卖官物,皆合拨入本务。两界诸处闲杂物色专有编估官员,其合充官用者,自今可令诸处请拨。合充折支者,亦合依茶、布之类,各就本库务请领。岂须更般赴杂卖场,然后支给 既置编估官,即今后无复更似日前广有积滞物色即今:原注「原本缺」,据同书食货五四之一八补。,其杂卖场委实可以废罢。
译四月三日,抵当所报告说:"在京的人户隶属于司录司,请让司录司一同协助管理,催促本所的欠钱。"朝廷同意了。
七月五日,下诏将榷货务并入市易务,以市易务作为上界,以榷货务作为下界,仍以东西务命名。所有办事人员,就将榷货务原来的编制与市易务新增的人户酌情均匀调配。这是依从提举市易务所的请求。
二十三日,下诏拨给武学钱一万贯,送交检校库放贷生息,以供公用。五年七月,武学请求收回本钱,于是停止。
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拨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交检校库放贷生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下诏拨给律学钱一万贯,送交检校库放贷生息,以供公用。这些都是依从他们的请求。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报告说:"请求将本监的钱一万五千贯送交抵当所,放贷生息以供使用。"朝廷同意了。
二十六日,军器监报告说:"请求将本监一万九千余贯钱依照武学的先例,送交府司放贷生息以供使用。"朝廷同意了。
二十七日,下诏:"市易司的市利钱酌情留下一部分支用外,十万贯一并送交抵当所放贷生息,准备用来支付吏禄。抵当所命都提举市易统辖,撤销勾当曹官一员,改设勾当公事二员专门负责检校。"
七年正月七日,知大名府韩绛说:"本路安抚司多年封存的绸绢有的已经陈旧腐坏,请下令转运司,用新的绸绢或钱银对换,或者依照市易法,让百姓抵押物品借款生息。其余经略司、安抚司封存的物资,也请照此办理。"朝廷同意了。
七月十八日,皇上批示:"惠州阜民钱监,是治平四年设置的,所铸的钱作为内藏库每年的定额,只从前年以内内藏库的年额调拨给转运司买铜。现在既然有了盈余,应当重新归还内藏库。"
十月二十六日,三司使章惇请求借内藏库钱五百万缗,让市易司选派能干的人,分头前往四路入中,请领盐引以及趁物价便宜采购囤积。朝廷下诏借二百万缗。
十一月十一日,下诏:"各河盐官任满没有违犯过错的,使臣升迁一季名次,选人免试,就便安排差遣。如果课利超过原定数额一成,使臣仍减一年磨勘,选人优先指定差遣;超过两成的,使臣仍减二年磨勘,选人升一资。有亏欠的,依照各州课利场务的法令处理。"
十七日,下诏:"各河盐监官以及推举的三班使臣和选人,不限资历次序,用已经卸任在职的人担任。如果没有可推举的人,就上报所属机构,按此规定选派有举主保荐的人。"
十二月八日,内藏库请求命三司分两年偿还所借用的买钞钱帛三百万,朝廷同意了。
八年二月十四日,三司说:"前任勾当在京杂卖场的王颐请求废除本场,并将内香药西库一并归入杂卖场。经审察,内香药西库难以一并撤销,因近来奉朝廷旨意,三司与市易务上界相通的物货,上界已迁到永丰仓,仓房增加了一倍,可以用来盛贮。凡是出卖的官物,都应拨入本务。两界各处的闲杂物品自有专门编估的官员,其中应当充作官用的,从今可命各处申请拨用。应当充作折支的,也应依照茶、布之类,各自到本库务申领。何必再运送到杂卖场,然后再支给?既然设置了编估官,今后就不会再像以往那样长期积压滞留物品——即
」从之。
二十四日,诏布库自常乐坊移置阊阖门外顺城坊。五月,省司契勘:「京东路、淮阳军、徐州每年起发布共七万疋上京,除三千匹充军装外,有六万七千匹充折府界诸县上三等人户体量和买草。兼勘会近准朝旨,白马、管城、韦城、(昨)[胙]城、新郑五县隶府界,其添买草数所用布帛数多,布库自来将已前积留布数相添支使。今来本库别无准备布数,年额、数目支用不足。乞行计度省司,(今)[令]将熙宁六年分支折过布数约度,每年除旧数外,更令要布五万匹,相添支俵人户。欲乞下京东东、西路转运司,分认所辖下出产布帛州军科买,每年依数起发上京,应副支用。」从之。
二十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言:「乞借奉宸库象牙、犀角、真珠,直总二十万缗,于榷
场交易。至明年终偿见钱。」从之。
三月六日,诏茶界复为茶库。
六月一日,内藏库言:「楚、濠州运绢三千匹,实本库岁纳之数,三司乃令寄纳于左藏库。乞诏三司遵守条制,毋下诸军寄纳。」上批:「系内库路上供钱帛,三司毋得别作名目移寄,致亏年额。」
九月十九日,内藏库言:「池、江州钱监自熙宁六年增铸钱额,多借给诸司,岁输不及额。乞不许诸司借支,逐州预具所铸数关报。」从之。
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岁支坊场钱二十万缗,都提举市易司岁支息钱二十万缗,偿内藏库。」以内藏库具元年以来诸司直借钱物以闻故也。
十月十八日,三司请自今广南东路除留买铜、铅、锡上供内藏库钱外,更于所铸钱内发折二钱十万缗,赴内藏库。从之。
二十三日,复置杂卖场。初,三司请废杂卖场,中书户房以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议与前异,乃复置。诏三司(宫)[官]上簿。中书请出钱二百万缗,散在江、淮等七路,遇谷贱籴充年计外,遇价贵,亦许量减价籴。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专勾司言:「乞下殿前马步军司管辖诸库内,踏逐抽差军曹司一十人,分番赴司,相兼行遣抄写文字。」诏令专勾司踏逐抽差军曹司六人,给与本营纸笔钱。
三月八日,诏:「自来布库每日将铁牌请钥,及本库收钥,却将铁牌于垂拱殿前窗子内进。今后依在外诸库官收掌,更不于钥匙库请纳。」京师在外库务 钥,并
监官监门收掌。惟布库相承,于大内钥匙库请纳。至是编修内诸司 文所以为请而罢之。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言:「(大)[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计倍息。」诏监官、光禄寺丞程公孙、殿直朱道济减磨勘三年,依条给赏。自今二年一比较。
二年六月九日,权发遣三司使李承之等言:「文武官、诸司人请受及外县诸军衣赐赏给,先经专审司,直批勘于粮料院。
译今:原注"原本缺",据同书食货五四之一八补。因此,杂卖场确实可以废除。"朝廷同意了。
二十四日,下诏将布库从常乐坊迁移到阊阖门外的顺城坊。五月,省司查核:"京东路、淮阳军、徐州每年起运布共七万匹送京,除三千匹充作军装外,有六万七千匹用来折抵府界各县上三等人户按摊派购买的草料。又查核近来奉朝廷旨意,白马、管城、韦城、胙城、新郑五县隶属府界,其添购草料所需布帛数量很多,布库历来将以前积存的布匹数量相应支用。如今本库另无准备布匹的数量,年额、数目支用不足。请交省司计算筹划,将熙宁六年折支过的布匹数目约略估算,每年除旧有数目外,再需要布五万匹,相应支付给百姓。请求下令京东东、西路转运司,分别认领所辖出产布帛的州军采购,每年按数起运送京,以供应支用。"朝廷同意了。
二十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说:"请求借用奉宸库象牙、犀角、真珠,共值二十万缗,在榷场交易。到明年年底偿还现钱。"朝廷同意了。
三月六日,下诏将茶界重新改为茶库。
六月一日,内藏库说:"楚州、濠州所运的绢三千匹,实际上是本库每年应纳的数目,三司却命寄放在左藏库。请下诏命三司遵守条制,不要下拨给各军寄纳。"皇上批示:"这是内库路上供的钱帛,三司不得另立名目移寄,以致亏损年额。"
九月十九日,内藏库说:"池州、江州的钱监自熙宁六年增加铸钱额度以来,多次借给其他司衙,每年上缴不足定额。请不许诸司借支,各州预先具报所铸数目上报。"朝廷同意了。
二十六日,下诏:"司农寺每年支付坊场钱二十万缗,都提举市易司每年支付息钱二十万缗,偿还内藏库。"这是因为内藏库列举了元年以来各司直接借用钱物的情况上报的缘故。
十月十八日,三司请求从今以后广南东路除留下购买铜、铅、锡以及上供内藏库的钱以外,再从所铸的钱中拨出折二钱十万缗,送交内藏库。朝廷同意了。
二十三日,重新设置杂卖场。当初,三司请求废除杂卖场,中书户房认为不妥,下发给三司,而三司的意见与之前不同,于是又重新设置。下诏命三司官员登记造册。中书请求拨出二百万缗钱,分散到江、淮等七路,遇到谷价低贱时籴买充作年度所需外,遇到价格昂贵时,也允许酌情减价籴买。朝廷同意了。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专勾司说:"请求下令殿前马步军司管辖的各库中,挑选抽调军曹司十人,分批到本司,共同帮助处理抄写文书事务。"朝廷下诏命专勾司挑选抽调军曹司六人,发给本营纸笔钱。
三月八日,下诏:"向来布库每日拿铁牌领取钥匙,以及本库收存钥匙,却要把铁牌送到垂拱殿前的窗子里进呈。今后依照外面各库由官员自行收存管理,不再到钥匙库领取交纳。"京师外面各库务的钥匙,都由监官、监门收存管理。唯独布库沿袭旧例,到大内钥匙库领取交纳。到这时编修内诸司条文的机构认为不合适,因而废止了这一做法。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说:"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到十年六月收取利息钱二万五千余缗,算来是本钱的一倍。"下诏命监官、光禄寺丞程公孙、殿直朱道济减磨勘三年,依照条例给予奖赏。从今以后两年比较一次。
二年六月九日,权发遣三司使李承之等说
(令)[今]欲并令先赴粮料院批勘,次送专审司驱磨。」从之。合马步军两院为一,置两专审司,分领百官诸军请受。
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举(道)[导]洛通汴司宋用臣言:「近泗州置场,堆垛商货,本司船承揽般载,将欲至京。乞以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堆垛场。」从之。是岁五月二十二日,诏改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为汴河堤岸司。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茶场司条令中书别立抵当法。先是,特旨令市易司罢除请官钱,令民用金帛抵当,公私便之,故欲推广其法也。
八月七日,后苑房廓所言:「取蔡河(房)房廊屋并旧在骐骥院地修盖,寄囤蔡河贾人谷及堆垛六路百货。」从之。
十五日,都大提举汴河堤岸宋用臣言:「本
司沿汴及京城所房廊地,并召人僦,纳官课,纸、红花、麻布、酵行皆隶本所,为堆垛场。(令)[今]冯景拘栏卖纸及走纸行班文昌于开封府,侵夺课额。欲乞据本司以立逐行外,余令冯景拘栏,所贵课额各办。」诏:八月已前,已赁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堆垛物在地者,更不起遣。余毋得委拘栏搔扰行市。
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言:「市易既革去结保赊请之弊,专以平准物价及金银之类抵当,诚为良法。乞推抵当法行之畿县。」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诸门(今)[令]商税院统辖。
二十八日,诏:「进呈衣样,旧属左藏库,自今归(大)[太]府寺。」
十月二十六日,诏给内藏库钱百万缗,与熙河路;尚书户部右曹钱百万缗,与鄜延路。及令吴雍发陕西诸司及封桩钱三百万缗,分与环庆、泾原、秦凤三路,计置粮草。
十一月十五日,新知湖州闾丘孝直言:「伏见在京置四抵当所,(计)[许]以金帛质当见钱,月息一分。欲望推行于诸路州县。其无市易官处,就委场务官兼监,以岁终得息多寡为赏格。」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当之法,纔行于畿邑,外邑殊未施行。今欲乞许将诸路常平司市易赊借钱及宽剩钱,五路各借十万缗,余路各借五万缗,充抵当本钱。」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应输内藏库金钱钱帛,如出违本年,或转移他用,论如擅支封桩钱法。」
十月三日,诏:「自今干当内藏库内臣大使臣,非朝廷差命,不〔许〕
奏辟差遣。」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言:「据司录司抵当免行所言司录司:原脱下「司」字,据《长编》卷三四一补。,熙宁十年始立年额,其赏罚条约依三万缗以上场务法。
译:"文武官员、各司人员应受俸禄以及外县诸军的衣物赏赐,先经过专审司,直接呈批交给粮料院办理。如今打算一并先送到粮料院批勘,再送交专审司核查。"朝廷同意了。合并马步军两院为一,设置两个专审司,分别管辖百官和诸军的俸禄。
七月二十一日,下诏:"在京开封府界现存封存的缺额、诸军应受的俸禄,可一并送交内藏库另行封存。"
十二月二十三日,下诏:"各路应上缴的坊场钱一百万缗,命司农寺分别核定各路的年度定额,限期到内藏库寄存。"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宋用臣说:"近来泗州设置了货场,堆放商货,本司的船只承揽运载,将要运到京城。请求以通津水门外的顺成仓作为堆垛场。"朝廷同意了。这年五月二十二日,下诏将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改为汴河堤岸司。
四年四月十九日,下诏命茶场司条例交给中书另立抵当法。此前,特旨命市易司废除拨请官钱的做法,让百姓用金帛作抵押借款,公私都感到方便,所以想推广这一做法。
八月七日,后苑房廓所说:"占用蔡河的房廊屋以及原来在骐骥院的土地修建,用来寄存囤积蔡河商人的谷物以及堆放六路的各种货物。"朝廷同意了。
十五日,都大提举汴河堤岸宋用臣说:"本司沿汴河及京城所的房廊土地,都招人租赁,缴纳官税,纸行、红花行、麻布行、酵行都隶属本所,作为堆垛场。如今冯景拘管卖纸以及走纸的行会,班文昌向开封府申报,侵占了税额。请求依照本司已设立的各行以外,其余的命冯景拘管,以便税额各得其所。"下诏:八月以前,已经租赁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并堆放货物在地的,不再迁移。其余的不得让人拘管骚扰市场。
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说:"市易既已革除了结保赊请的弊端,专门以平抑物价以及用金银之类作抵押为主,确实是良好的办法。请求推广抵当法在畿县施行。"朝廷同意了。
七月二十三日,下诏各城门税收命商税院统一管辖。
二十八日,下诏:"进呈的衣样,过去隶属左藏库,从今归入太府寺。"
十月二十六日,下诏拨给内藏库钱一百万缗,给熙河路;尚书户部右曹钱一百万缗,给鄜延路。并命吴雍调发陕西各司及封存钱三百万缗,分给环庆、泾原、秦凤三路,用来筹办粮草。
十一月十五日,新任知湖州闾丘孝直说:"伏见在京设置了四个抵当所,用金帛作抵押来借取现钱,月息一分。希望在各路州县推行这一做法。那些没有市易官的地方,就委托场务官兼任监管,以年终所得利息多少作为奖赏标准。"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说:"抵当法,才在京畿地区施行,外地州县还未推行。现在打算请求允许将各路常平司市易赊借钱以及宽剩钱,五路各借十万缗,其余各路各借五万缗,充作抵当的本钱。"朝廷同意了。
九月十九日,下诏:"凡应输送内藏库的金钱钱帛,如果超过本年期限,或者转移他用,按擅自支用封存钱的法令论处。"
十月三日,下诏:"从今以后经管内藏库的内臣、大使臣,如果不是朝廷任命的,不许上奏征辟差遣。"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说:"据司录司抵当免行所报告,司录司熙宁十年才设立年度定额,其奖惩条例依照三万缗以上
自元丰元年至五年并增,当立新额。」户部详度,欲酌中用元丰二年三万九千七百缗为新额。从之。
七年正月十九日,诏奉宸库选玉造磬。从协律郎荣咨道请也。
四月十二日,户部乞改市易下界依旧为榷货务,其上界为市易务。从之。
二十二日,诏给鄜延路功赏,左藏库绢六万,元丰库四万。
六月九日,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给本路,鄜延路以永兴军等路,环庆路以秦凤等路。其少数即以开封府界户马。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户马。所发马官买者给元价;私买者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以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副市易钱先借支。开封府界以左藏库钱,余以本路钱。专管勾官,开封府界委范峋、河东范纯粹、秦凤等路李察、永兴军等路叶康直。其买过户马限三年。」
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存留一半见钱,以二分为市易抵当。」
八年七月二日,诏:「诸镇寨市易抵当并罢,仍立法。」
哲宗元(佑)[佑]二年三月六日,诏:「商税院,左藏南、北库,中书省差官;粮料院,诸司、诸军专计司,左右厢店宅务,香药库,北抵当所,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四月二日,诏:「仓部审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
钞引事,归比部、太府寺。」
五月十六日,诏太府寺置长贰,余寺监长贰互置。
六月二十四日,诏:「在京都商税院,以天圣年所收藏课为额。」元佑初,户部用五年并增法立新额,至是言者论之,而有是诏。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左藏库、商税院中书省差。」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点检簿历官物,具有无举法改正事件申省,即不得豫定时日。所点检事却有奸弊发露者,点检官本部奏劾。」诏左藏南北库、榷货务、商税院依此。
九月二日,户部言:「请令大宗正司具合请生日支赐宗室及宗室女职位名称,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给支赐条例,关(大)[太]府寺。」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言:「勘会请给,粮料院、审计司只得拖历批勘,余并听太府寺旨挥。仍令本寺指定,依某年月日条(试)[式]合支名目则例、月分、姓名、贯伯石斗钱数,下所属粮审院勘验批放。如系无法式,或虽有法式而事理疑惑,不能决者,即申度支取决。不得泛言依条施行,逐处亦不得承受。已上违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原减。」从之。
六年九月十二日,诏:「自元佑六年,每岁于内藏库支缗钱五十万,或以紬绢金银相度支兑,赴元丰库桩管,补助沿边军须等支费。
译场务的法令。自元丰元年至五年数额都有增加,应当设立新的定额。"户部详细核定,打算折中采用元丰二年三万九千七百缗作为新定额。朝廷同意了。
七年正月十九日,下诏命奉宸库选玉制造磬。这是依从协律郎荣咨道的请求。
四月十二日,户部请求将市易下界依旧改为榷货务,其上界改为市易务。朝廷同意了。
二十二日,下诏拨给鄜延路功赏,左藏库绢六万匹,元丰库四万匹。
六月九日,下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调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地在本路调拨,鄜延路用永兴军等路的,环庆路用秦凤等路的。数量不足的部分即用开封府界的户马。如果还不够,鄜延路仍用京西路坊郭的户马。所调发的马,官方购买的按原价支付;私人购买的分三等:上等三十千,中等二十五千,下等二十千。用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付市易的钱先借支。开封府界用左藏库的钱,其余用本路的钱。专门负责管辖的官员,开封府界委派范峋、河东路委派范纯粹、秦凤等路委派李察、永兴军等路委派叶康直。所购买的户马限期三年内完成。"
八月二十四日,下诏:"各路提举常平司留存一半现钱,以其中两成作为市易抵当之用。"
八年七月二日,下诏:"各镇寨的市易抵当一并废除,仍旧另立法令。"
哲宗元佑二年三月六日,下诏:"商税院,左藏南、北库,由中书省委派官员;粮料院,各司、各军专计司,左右厢店宅务,香药库,北抵当所,过去隶属三司推举官员,如今命户部上奏征辟。作为定例。"
三年四月二日,下诏:"仓部审核理欠凭由案,以及印发钞引之事,归入比部、太府寺。"
五月十六日,下诏太府寺设置正副长官,其余寺监的正副长官相互调配设置。
六月二十四日,下诏:"在京都商税院,以天圣年间所收的税额为定额。"元佑初年,户部采用五年一并增加的办法设立新额,到这时有人提出异议,因而有此诏令。
十一月四日,三省说:"在京堂除的差遣,屡次有所增改,而吏部缺官多于所需,现在裁定左藏库、商税院由中书省委派。"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说:"请求太府寺正副长官每月各自分别巡视所辖库务一两处,检查簿册和官物,如有应当依法改正的事项据实上报省里,不得预先定好日期。所检查的事项若发现有奸弊暴露的,检查官由本部上奏弹劾。"下诏左藏南北库、榷货务、商税院依此办理。
九月二日,户部说:"请命大宗正司开列应当在生日领取赏赐的宗室以及宗室女的职位名称,以及所属出生月日和应给赏赐的条例,转交太府寺。"朝廷同意了。
二十五日,户部说:"查核请给之事,粮料院、审计司只能拖延批勘,其余的都听凭太府寺处置。仍命本寺指明,依照某年月日条式应支的名目则例、月份、姓名、贯伯石斗钱数,下发给所属粮审院核验批放。如果没有法式依据,或者虽有法式而事理有疑惑,不能决断的,即上报度支裁定。不得笼统说依条施行,各处也不得擅自承受办理。以上违反的人处徒刑两年,也不因赦免而减轻。"朝廷同意了。
六年九月十二日,下诏:"自元佑六年起,每年从内藏库支出缗钱五十万,或者用绸绢金银折算支付,送交元丰库储存管理,
」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京师疾疫,诏太医局熟药所即其家诊视,给散
汤药。
五月十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左藏南北库、元丰库系元佑后来收入中书省差人,欲复归吏部差注。」诏左藏南北库、元丰〔库〕仍旧中书省差人。
七月二十七日,侍御史来之邵、监察御史刘拯等乞复免行钱法。章惇等奏曰:「行人多诣尚书省陈状,愿出钱免行,则民间固便之。愿下开封府问行人之欲复者。」上曰:「须从民便,不愿免行者勿强也。」又曰:「如宽剩钱,亦何须取之 朝廷安待此以佐用邪!」诏差开封府司录参军陈厚取问行人,愿纳钱免行,即具旧条措置闻奏,不得抑勒。及收宽剩毋过一分。
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开封府措置到免行钱。从之,仍自明年正月一日为始。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指射诸司库务吏人,虽有特旨,不许指射粮勾院名阙。」
三年四月十七日,户部尚书蔡京言:「香药库等处应出卖之物甚多,久卖不售,请给公据,募商人沿边入中粮草,赴户部等请。」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五日,户部言:「左右厢店宅务监官赏罚,乞着为令。」从之。
三月九日,户部言:「乞令吏部选差熟药所监官一员。」从之。
七月九日,诏增置太府丞一员。
二年二月二日,户部言:「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乞将本路诸州管下外镇并依元丰旧法,兴置抵当。」从之。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五月十七日,太府少卿贾种民言:「乞将户部右曹、太府寺市易案并改为平准案,所有市易务名,亦合
依案名改为平准。」从之。详见市易上下界、都提举市易司。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府少卿郑仅言:「窃见朝廷岁用金不少,每下诸路和买,不免搔扰。欲乞应内外抵当库出限不赎金,更不估卖,并赴元丰库送纳,以备朝廷支用。所有抵当本钱如有阙少,却于内外户部右曹所隶封桩钱内应副。候金稍有余,即依旧估卖。」从之。
十月六日,户部员外郎周彦质言:「熟药所买诸色生药,今相度,乞从本所计度合要逐州军所买药,申本部,下逐处桩留上供钱收买计置,上京交纳讫,却于本所钱内拨还。仍委提举司常切催促。其逐州军递年所收买熟药,若计置本州岛土产药材附押前来,合本州岛计定元买价直,并所费钱数,具状解发到所,依数支还熟药前去。」从之。
二年三月三日,监榷货务钱升等言:「创添新法茶盐文字,窃虑只用见使印一颗,别有相妨,转见留滞。今相度,欲乞下合属去处,添铸印一颗,以『榷货务茶盐记』六字为名。」从之。
五月九日,吏部尚书何执中言:「太医熟药所,其惠甚大,当(摧)[推]之天下凡有市易务置处。
译用来补助沿边军需等开支。"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二日,三省说京师发生瘟疫,下诏命太医局熟药所到病人家中诊治,发放汤药。
五月十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说:"左藏南北库、元丰库自元佑以来改由中书省委派人员,希望重新归吏部委派任命。"下诏左藏南北库、元丰库仍旧由中书省委派人员。
七月二十七日,侍御史来之邵、监察御史刘拯等请求恢复免行钱法。章惇等上奏说:"行商大多到尚书省陈诉,愿意出钱免除行役,那么民间原本认为方便。希望下令开封府询问想要恢复免行的商人。"皇上说:"必须依从百姓的方便,不愿免行的不要勉强。"又说:"像宽剩钱,又何必征收呢?朝廷难道要靠这个来充作费用吗!"下诏命开封府司录参军陈厚查询商人,愿意纳钱免行的,就依照旧条制拟定办法上奏,不得勉强逼迫。而且收取宽剩钱不得超过一成。
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报告开封府所拟定的免行钱办法。朝廷同意了,并从明年正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下诏:"今后指名要调用各司库务的吏人,即使有特旨,也不许指名调用粮料院的名额。"
三年四月十七日,户部尚书蔡京说:"香药库等处应当出卖的物品很多,长期卖不出去,请发给公据,招募商人到沿边入纳粮草,到户部等处领取。"朝廷同意了。
元符元年二月五日,户部说:"左右厢店宅务监官的奖惩,请求订为定令。"朝廷同意了。
三月九日,户部说:"请命吏部选派熟药所监官一员。"朝廷同意了。
七月九日,下诏增设太府丞一员。
二年二月二日,户部说:"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上奏,请求将本路诸州所辖的外镇一并依照元丰旧法,设立抵当。"朝廷同意了。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尚未改年号。五月十七日,太府少卿贾种民说:"请求将户部右曹、太府寺市易案一并改为平准案,所有市易务的名称,也应当依照案名改为平准。"朝廷同意了。详见市易上下界、都提举市易司条。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府少卿郑仅说:"窃见朝廷每年用金不少,每次下令各路和买,难免造成骚扰。请求各内外抵当库过期不赎的金子,不再估价出卖,一并送交元丰库入库,以备朝廷支用。抵当的本钱如有缺少,就在内外户部右曹所属的封存钱内应付。等金子稍有盈余,再依旧估价出卖。"朝廷同意了。
十月六日,户部员外郎周彦质说:"熟药所购买各色生药,现在酌情,请求由本所计算所需各州军应购药材数量,申报本部,下达各处拨出上供钱收购筹备,运到京城交纳完毕,再从本所的钱内拨还。仍委托提举司经常督促。各州军历年所收购的熟药,如果计算购置本州出产的药材附带押运前来,应当核算本州所定购买的原价,以及所耗费的钱数,列具情况解送到本所,按数支还熟药前来的费用。"朝廷同意了。
二年三月三日,监榷货务的钱升等说:"新创立的茶盐文书,我担心只使用一枚现行印章,会有相互妨碍之处,转而造成延误滞留。现在斟酌,请求下令有关部门,加铸印章一枚,以'榷货务茶盐记'六字为名。"朝廷同意了。
五月九日,吏部尚书何执中说:"太医熟药所,效益很大,应当推广到天下凡是设有市易务的地方。外地局所由监官
外局以监官兼领。」从之。
十四日,诏尚衣局合并尚衣库入祗候库,见任官并入祇候库。是岁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以尚衣库所主事分厘为尚衣局,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日,讲(义)[议]司言:「解池未坏以前,官给解盐钞,募客人入纳粮草,还以钞盐。今解盐未复,其钞尚循旧法,给解盐文
钞,客人赍赴京。解池既无解盐支还,并河北文钞卖与在京交引,铺户乘时邀利,贱价收买,致缘边入纳艰阻,客人亏折财本,浸坏钞法,合行措置。乞依熙宁、元丰置买钞所,别以他物折博。乞于榷货务置买钞所,差榷货务监官二员,别选差使臣或选人三员,同共专一管勾,换易客人文钞。应客人赍到钞,并以末盐钞并东北一分盐钞及度牒官告杂物等支换。其合要吏人、手分、库子等,令榷货物那移差拨。」从之。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尚书省言:「榷货务买钞所自崇宁二年十二月四日奉行新法后来,至今年四月十九日终,客人铺户投下到陕西、河北文钞,换易过东南末盐等,共计钱五百一万一千三百八十三贯四百一十五文。」诏监官并转一官,内选人循两资。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摧)[榷]货务买钱所言:「奉旨:交子并依旧法路分兼诸路通行,其在京及京畿行用等旨挥,更不施行。钱引依此印造。诸路用钱引,四川依旧施行。其已行交子,渐次以钱引兑换。官吏等并归买钞所,共为一局,合用『榷货务买钞所』朱记。所有旧交子务铜朱记一面,乞下少府监毁弃。所有『在京提举交子官印』铸印一十面,今合改作『提举钱引之印』六字为文。『在京交子务交子记』八字铜朱记一十面,今改作『榷货务买钞所钱引记』九字为文。乞下本监改铸降下。」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左藏库支收官物浩瀚,非
诸库务可比,其专典专禄廪差厚下「专」字疑衍。。从初置吏,缘职役稍重,故优立递迁、出职酬赏。近日人吏等避见给纳繁重,寅缘求属,带行本库诸般请给,及理为在司月日并满界终递迁、出职酬奖,却于营造处添给食钱、犒设恩泽等,充代小分军司轻简职役,巧避繁难。可速降旨挥,(恩)[应]在京纳给官司,有系额内重禄专典、秤搯、库给见权抽差在诸处占使,未经落籍者,限旨挥到,直行勾栏归本库务。如官司辄敢占走▯参,不即发遣,及今后更有抽取,并仰御史台弹奏以闻。」
五年二月四日,诏罢炭场,添置受纳软炭小使臣,杂买物置交易官。
同日,诏:「监都茶库选人一员,监外香药库门小使臣一员,南抵当所卖木炭小使臣一员,系创置本处。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罪)[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者(罢)。
译兼任管理。"朝廷同意了。
十四日,下诏将尚衣局并入尚衣库,归入祗候库,现任官员一并归入祗候库。这年正月七日,下诏设置六尚局,将尚衣库所掌管的事务分出归入尚衣局,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二月二日,讲议司说:"解池未被毁坏以前,官方发给解盐钞,招募商人入纳粮草,用解盐钞偿还。现在解盐还未恢复,那钞法仍旧沿用旧例,发给解盐文钞,商人携带到京城。解池既然没有解盐可以偿还,加上河北的文钞卖给在京交引铺户,趁机牟利,压低价格收购,导致沿边入纳困难,商人亏损本钱,逐渐破坏了钞法,应当加以整顿。请求依照熙宁、元丰时的做法设置买钞所,另外用其他物品折算兑换。请求在榷货务设置买钞所,派遣榷货务监官二员,另外选派使臣或选人三员,共同专门管理,兑换商人的文钞。凡是商人携带来的钞,都用末盐钞以及东北一分盐钞和度牒官告等杂物兑换支付。所需要的吏人、手分、库子等,命榷货务调拨差遣。"朝廷同意了。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尚书省说:"榷货务买钞所自崇宁二年十二月四日开始施行新法以来,到今年四月十九日为止,商人铺户投交的陕西、河北文钞,换成的东南末盐等,共计钱五百零一万一千三百八十三贯四百一十五文。"下诏监官都升一官,其中选人升两资。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榷货务买钞所说:"奉旨:交子仍依旧法在原路分兼各路通行,其在京及京畿行用的旨令,不再施行。钱引依此印造。各路使用钱引,四川依旧施行。已经发行的交子,逐渐用钱引兑换。官吏等一并归入买钞所,合为一局,共用'榷货务买钞所'的朱记。原有的交子务铜朱记一面,请下令少府监销毁。原有'在京提举交子官印'铸印十面,现应改作'提举钱引之印'六字为文。'在京交子务交子记'八字铜朱记十面,现改作'榷货务买钞所钱引记'九字为文。请下本监改铸颁发。"朝廷同意了。
十二月十九日,下诏:"左藏库收支官物繁重浩大,不是其他库务可比,其中专门管事人员的俸禄应当从优。自当初设置以来,因职责较重,所以优先给予升迁、出职的奖赏。近来吏人等害怕见到收纳繁重的工作,暗中攀附求情,兼带本库各种俸禄,以及在本司任职的时日计算年满,一并按满期递迁、出职给予奖励,却又在营造处添给食钱、犒赏恩泽等,充当年轻力壮的军司人员轻简的职役,巧妙地躲避繁重艰难的工作。应当立即下旨,凡在京收纳的官司,有属于额内重禄专管人员、秤搯、库子等被暂时抽调到别处占用,尚未正式除籍的,限令旨到之日,立即勾销归还本库务。如果有关官司胆敢占留不放,不立即遣返,以及今后再有抽调的,都命御史台弹劾上奏。"
五年二月四日,下诏撤销炭场,添设接受纳入软炭的小使臣,杂买物设置交易官。
同日,下诏:"监都茶库设选人一员,监外香药库门设小使臣一员,南抵当所卖木炭设小使臣一员,这些都是新设的岗位。命本管辖官司酌情,将职事调整合并。如果没有妨碍,可以裁减撤销的,就撤销;属于增添的员数的,就撤除。"
同日,下诏:"在京增设的抵当所有四处,现共有八处,依旧合并为四个抵当所,多余的官吏撤销。"
同日,下
」
同日,诏:「在京增添抵当四所,见系八所,依旧并作四抵当所,官吏罢。」
同日,诏:「诸路抵当所,可令提刑司相度,户口繁庶、职事多处即存留。余令监当官兼管勾,仍具状闻奏。」
大观二年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榷货务筭钞,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加迁涉,庶合中道。」诏(令)[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诸路会府依旧复置熟药所,仍差抵当库监官兼管
药材。有阙,即(开)[关]和剂局修合应副。」
四年六月三十日,江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抵当库出限不赎银等,承朝旨,依抵当金法,更不估卖,赴大观库送纳。缘检拣起发金银等更不分别高下色额,窃虑因此致官吏等别有抵换。乞告赏立法禁约。」户部看详:「今后所起发及团并处,当职官吏躬亲封押,即当声说系几分金若干,银当具述山泽或杂白之类各若干,匹帛即言州土长阔丈尺斤重,如此颇有关防。欲下京畿诸路提举常平司依此。」诏依户部所申。
政和元年二月三日,诏:「朝奉大夫苗仲淑管勾在京卖钞场,就榷货务置局。承议郎张伸英管勾永兴军卖钞场。各以三年为任,不许辞避。如任满推行有方,别无遗阙,即依榷货务元丰旧条推赏。见任人别有差遣。」
三月一日,诏:「诸路抵当出限不赎金银珠子并有匹绫罗紬绢,令起发赴大观西库送纳。其元当本钱,却于本路诸司封桩钱内拨还。」
五月二日诏四川羡余钱物,依旧归左藏库。
十一月二十日,内藏库言:「近年以来,钱宝数少,欲乞除河北、川路匹帛并进奉绢依旧起发外,其余路分州军合起年额紬绢,自政和二年为始,权行折变见钱起发,赴库桩管,专一应奉取索。」从之。
二年七月八日,诏:「今后和剂局岁用药材,并先于在京官库据见在数取拨。如无及不足,即前一年春季计度一岁所用之数,招诱客人,以出产堪
好材料,令兴贩前来申卖。至年终买不足,即据所阙数,令户部下出产处,以封桩钱和买。限当年冬季以前附纲起发,到大观库送纳,听本局据合用数取拨。」
二十三日,太仆寺丞李孝昌言:「窃见抵当所所当金银,自来只是约秤分两,珠子亦不暇细数,谓如当银五十两只作四十八九两之类。出限入官,赴他库送纳,亦只以当时近重数为定,更不收系出剩之数,却虑因缘偷盗。欲乞今后抵当所出限金银珠子,并仰当官重别点检,秤盘分两数目。其珠子仍分大小色额,收上文历,方得赴他处送纳。庶得关防,不致偷盗。
译诏:"各路抵当所,可以命提刑司酌情,户口繁多的地方就保留。其余的命由监当官兼管,仍须列状上奏。"
大观二年七月九日,臣僚上言:"我看到榷货务计算钞额,把本应做的职分内的事情累积计算,当作功劳,一年之内,往往要升迁五六次,人人都指点议论,认为是侥幸得来的,实在不能长久这样施行。应当参酌斟酌,制定为固定制度,等到任满考核功绩确实,酌情加以升迁,才符合中道。"下诏今后赐予束帛或降诏奖谕。
三年三月十九日,下诏:"各路会府依旧重新设置熟药所,仍命抵当库监官兼管药材。有缺额的,就关照和剂局修合应付。"
四年六月三十日,江南东路提举常平司上奏:"抵当库过期不赎的银子等,奉朝廷旨意,依照抵当金的办法,不再估价出卖,送交大观库入库。因检点起运的金银等没有分别高下成色等级,我担心因此导致官吏等另有调换作弊的情况。请求订立奖惩法令加以禁约。"户部详细审察:"今后所起运以及归并整理的地方,当职官吏亲自封存押送,就应当说明是几成的金子多少,银子应当说明是山泽银还是杂白银之类各多少,绸缎布帛应当说明是哪州出产、长宽尺寸、重量斤两,这样才比较有防范。请求下令京畿各路提举常平司依此办理。"下诏依户部所奏施行。
政和元年二月三日,下诏:"朝奉大夫苗仲淑管勾在京卖钞场,就在榷货务设立局所。承议郎张伸英管勾永兴军卖钞场。各以三年为一任,不许推辞回避。如果任满施行有方,没有别的遗漏缺失,就依照榷货务元丰旧条给予奖赏。现任的人另有差遣安排。"
三月一日,下诏:"各路抵当过期不赎的金银珠子以及匹绫罗绸绢,命起运送交大观西库入库。原来抵当的本钱,就从本路各司封存的钱内拨还。"
五月二日,下诏四川的盈余钱物,依旧归入左藏库。
十一月二十日,内藏库说:"近年以来,钱财数量减少,请求除河北、四川路的匹帛以及进奉的绢依旧起运外,其余各路州军应起运的年度定额绸绢,从政和二年开始,暂且折算成现钱起运,送交本库储存管理,专门用于应奉取索。"朝廷同意了。
二年七月八日,下诏:"今后和剂局每年所用的药材,都先在京城的官库根据现存数量拨用。如果没有或者不足,就在前一年春季估计一年所需要的数量,招募商人,用出产精良的材料,前来申报出卖。到年终购买仍不足的,就根据所缺数目,命户部下令出产地区,用封存的钱和买。限当年冬季以前编入运输队起运,到大观库送纳,听凭本局根据所需数量领取。"
二十三日,太仆寺丞李孝昌说:"我看到抵当所抵押收当的金银,向来只是约略称量重量,珠子也来不及细数,比如抵押的银子五十两只当作四十八九两之类。过期入官,送到其他库交纳时,也只以当时约略估计的重量为准,不再登记多出来的数目,我担心因此产生偷盗的情形。请求今后抵当所过期的金银珠子,都由当值官员重新分别检查,用秤称量分两数目。珠子仍要分大小成色,登记入册,才能送到其他地方交纳。这样才有所防范,不至于被偷盗。"朝廷同意了。
三年二月十六日,户部尚书刘炳说:"左藏库每年所用
」从之。
三年二月十六日,户部尚书刘炳言:「左藏库岁用罗数多,两浙路系出罗路分,乞令本路将合发夏税细数计价,比折堪好罗帛,依上供条限起发,即无增亏。」从之。
七月十五日,陕西运判陈建言:「窃见利州路文、龙二州系缘边州郡,所管外镇寨不少,相去州县三、二百里,各有民居寨户及商旅往还。并他州县有外镇,相去州县地远。设遇有疾病之人,本处无医药,往往损失者众。乞应州县外镇寨有置官处,并许于本州岛县取买熟药出卖。」从之。
四年四月十一日,尚书省言:「两修合药所,五出卖药所,盖本《周官》医官,救万民之疾苦。今只以都城东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所名之,甚非元创局惠民之意。矧今局事不隶太医所,欲乞更两修合药所曰医药和剂局,五出
卖药所曰医药惠民局。」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内藏库每岁起诸路坊场钱一百万贯文送纳。不如期到库,可差左司郎官一员,专一催促勾销。月具揭贴进呈,仍自今来为始。」
六年,户部言:「旧左藏库分南北两库,今来依图样修建新库,系是面南,东西修盖两库。仍乞候了毕,以东西库为名。」从之。
闰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言:「京邑之大,生齿繁众;薪炭之用,民所甚急。朝廷置场出卖,本以抑兼并而惠平民。然畿内与京西北路岁入之数,以折计之者纔七十万,严冬祈寒,有足虑者。令淮南与京东路提举常平司岁用上供钱各售十五万,以满百万之数。」从之。
十月十八日,开封尹王革言:「都下石炭私场之家,并无停积,窃虑下流官司阻节。欲望下提举措置炭事所司,今后沿流官司,不得阻节邀拦,及抑勒炭船,多行搔扰。许客人经尚书省陈诉。」诏依,敢有阻节,以违御笔论。
宣和二年八月十七日,诏:「比遣官点检榷货务,自重和元年十一月至宣和二年六月,一年之间,珠子、金银、匹帛、钱物收支不明,及违御笔支用过见钱共踰千万。有司核实来上,殊骇闻听。可特免推治,监官李遹、宋经臣、钱瑗、陈次收并除名勒停,李遹展三期叙,仍送千里外州军编管。差魏伯刍监榷货务,日下供职。」
九月十八日,左右司奏:「 刷抄折官物并编估局系管勾结绝榷货务残零诸色旧钞,支筭
译的罗数量很多,两浙路是出产罗的地方,请命本路将应征收的夏税细数计算价值,折抵成质地精良的罗帛,依照上供的期限起运,就不会出现增加亏损的情况。"朝廷同意了。
七月十五日,陕西转运判官陈建说:"我看到利州路的文州、龙州是沿边州郡,所辖的外镇寨不少,距离州县有二三百里,各有百姓居住的寨户以及来往的商旅。还有其他州县所辖的外镇,距离州县也很远。如果遇到生病的人,本处没有医药,往往因此死伤的人很多。请求凡是州县外镇寨设有官员的地方,都允许在本州县购买熟药出售。"朝廷同意了。
四年四月十一日,尚书省说:"两处修合药所,五处出卖药所,本是效法《周官》医官,救治百姓疾苦的用意。现在只以都城东壁、西壁、南壁、北壁以及商税院东出卖熟药所来命名,很不符合当初创立局所惠民的本意。况且现在局所之事不隶属于太医所,请求把两处修合药所改名为医药和剂局,五处出卖药所改名为医药惠民局。"朝廷同意了。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下诏:"内藏库每年应征收各路坊场钱一百万贯文送纳入库。如果不能如期到库,可派遣左司郎官一员,专门负责催促勾销核算。每月开列清单进呈,从今以后照此施行。"
六年,户部说:"原来左藏库分南北两库,现在依照图样修建新库,是坐北朝南,东西修建两库。请等到修建完毕后,以东西库来命名。"朝廷同意了。
闰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说:"京城之大,人口繁多;柴炭的使用,是百姓最急需的。朝廷设立场所出卖,本意是抑制豪强兼并而惠及平民。然而京畿地区与京西北路每年的收入数额,折算起来才七十万,严冬酷寒之时,令人担忧。命淮南与京东路提举常平司每年各用上供钱十五万购买,以凑足一百万之数。"朝廷同意了。
十月十八日,开封尹王革说:"京城石炭私营场所的商家,并没有积压滞留的情况,我担心下游官司加以阻拦。希望下令提举措置炭事所属的司衙,今后沿流的官司,不得阻拦邀截,以及勒索炭船,多方加以骚扰。允许商人向尚书省申诉。"下诏依此办理,如有胆敢阻拦的,以违背御笔论处。
宣和二年八月十七日,下诏:"近来派官员检查榷货务,从重和元年十一月到宣和二年六月,一年之间,珠子、金银、匹帛、钱物收支不明,以及违背御笔支用的现钱共超过一千万。有关部门核实上报,实在令人惊骇。可以特别免于追究治罪,监官李遹、宋经臣、钱瑗、陈次收一并革职除名,李遹展延三期叙用,并送到千里之外的州军编管。派魏伯刍监管榷货务,即日到任任职。"
九月十八日,左右司上奏:"刷抄折官物以及编估局所管辖结算榷货务残余零星的各种旧钞,支付计算……"
杂物
套事,自宣和元年五月上旬算请五百贯,计五套,后来并无客人算请。」诏:「 刷折钞官物并编估局官吏并罢,并归榷货务管勾。差文武官各一员管勾打套新法香药并编估折钞。」
三年三月三日,提点内藏库奏:「契勘诸路州军应起务内藏钱物,多不依条先具纲解递报,致妨注籍拘催。若其管押人沿路或致 虞,本库无由检察。乞今后诸路州军应起发本库钱帛宝货,并须依条先具纲解姓名、数物、支发月日入递,转报提点所并本库照合注籍,庶可关防,革去情弊。兼恐沿路转递文移,或致沉坠,欲自支发纲运后,于一月内节次三具纲解供报。」从之。
译杂物
套事,从宣和元年五月上旬起计算请领五百贯钱,共计五套,后来就再没有客商前来计算请领了。」皇帝下诏:「负责核查折钞官物的官员和编估局的官吏一律罢免,相关事务全部归并到榷货务管理。另委派文官、武官各一员,专门管理打套新法香药以及编估折钞事宜。」
宣和三年三月三日,提点内藏库上奏说:「经查核,各路州军应当起运送交内藏库的钱物,大多不按规定事先备齐纲运解送的文书提前申报,以致妨碍了登记入账和催促查办。倘若押运的人在途中遇到什么闪失,本库也无从查察。恳请今后各路州军凡应起运送交本库的钱帛、宝货,都必须依照规定先备齐纲运解送文书,写明押运人姓名、货物数目、起运月日,交付驿递传送,转报提点所和本库,以便核对登记入账,这样才可以加以防范,革除其中的弊端。同时又担心沿途转递文书公文,或许会出现延误沉滞的情况,因此希望自纲运起运发送之后,在一个月之内分三次陆续将纲运解送文书呈报。」朝廷准奏依从。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太府寺丞,顷在元丰止有三员,后至崇宁,因太府少卿吴黯申明,称是添置出药局,凡有七所,非有专一往来点检之官,恐无以几察情弊,置专行点检七局寺丞一员。中间朝廷尝患冗员,徒费廪禄,遂行减罢。继而楼升再申吴黯之请,乃复添置如初。今局废已久,其添置之官欲望减罢,只令太府丞依仿熙、丰差官分隶点检。」诏减罢依元丰法。
七年四月十日,中书省、尚书省言:「京畿诸路抵当出限银,自来逐处一面 销净银,起发上京,后色 销,只令来纳库务, 销净银桩管。如此则抵当人户不许计嘱,合干人将有铜锡银尽赴官中抵当,却致亏损官本,并未有约束关防。」诏令京畿并诸路常平司过所部
州军,有抵当库,官吏将限银对元抵当钱本,看验 销铤银,依条起发。如有亏损官中本息,将元受抵当合干人除依条均陪外,并断杖八十。今后人户□到抵当银,并仰子细辨认色额高下定价。(取)敢非理阻节、不令典当者杖一百。
十九日,都省言:「讲议司奏,内降臣僚札子及杭州里外市户吴禧等状,乞纳钱免行事。看详州县行户立价,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下行买物,盖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贪暴之(利)[吏]冒法倚势,非理搔扰,诸州公使库尤甚。至有少欠行人物价数千缗,(缗)[经]隔岁月,不曾支还。如金、银、匹帛等行,往往停闭店肆,逃窜改业。开封府自绍圣间复行元丰法,令人户纳免行钱,公私便之。今相度,欲依所乞,今两浙路依杭州已降免行指挥,立为永法。诸路州县依此。其立定合纳钱数,务要轻于当行日陪费之数,体仿开封府见行条法,立定拘催。」从之。其后讲议司条画到下项:一,州县行户自来多是备见官中搔扰,无钱陪备,致将铺席停闭,致有见阙行户。今既罢供应,合候逐行人户归业,依旧开张日,依元降指挥酌中立定。即不得先次审量,立定行户名目、出纳钱数。其四方商旅、村户时暂将物色入市货卖,许与买人从便交易,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一,所立免行钱,如日后复有增添户数,或有销折钱本,改业不行开张人户,若不随元立定钱数纽计,随户增减,恐
未得均当。欲立以逐行元出钱随户增减。如金行系十户,每户出钱一贯,十户出钱十贯,减二户,出钱八贯。若增一户,出钱九贯。若增及十一户,共出钱十一贯之类。一,州县行户定时旬价直,盖欲令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及折纳折变破帐估赃之类,自合依旧供申。其岁计抛科和买之物,合本州岛置场,比市价量添钱和买,亦合遵依见行条法。一,在京所收免行钱,依法许收一分宽剩钱支使。
译situation.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令都提举市易司,自今以后不得将钱物货物赊借给皇亲以及官员公人。此前皇帝手诏说:"近来禁止赊借之法,是行文下达到哪几处,从何月何日开始施行,违犯的定何种刑罚,可以详细奏报。"到此时中书省奏请,才有这道旨意。
四月五日,都提举市易司上奏说:"奉诏拨支黄金六千两,供应安南道用价值五十万的物货交给淤田水利
今来外路系令封桩,即合更收宽剩钱数。一,今来所纳免行钱,亦合依系省常平给纳法,每贯收头子钱五文足。既未有支用窠名,合随正钱封桩。一,今来行遣拘催免行钱,令州县市(令)[易]司户案掌行,量支食钱。候推行就绪,令提刑司随所收钱数多寡,量行立定,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一,见任官员买饮食、衣着之类,不免于本处行市收买。虽名为不使时估,只用市价,然所买之物,或暗增斤两,或大量丈尺,或纯要上等之物。行市即系所部,不无畏惧,恐行户依前受弊。仰诸路监司、廉访使臣常切觉察按治,如违,许人户(经)[径]诣尚书省越诉,取旨重行黜责。一,诸路除帅府及监司置司所在军州已推行外,其余州县,欲令提刑司一体推行。仍依元降指挥,委官同本州岛县知通令佐立定合纳钱数保奏。」诏并依。内和买岁计上供等物,如以贡余及准备为名,数外收买者,所剩坐赃论。
五月十九日,诏:「讲议司近措置免行钱,更不起发上京,令逐路提点刑狱司拘收封桩,每季
具数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已降处分,州县行户止令纳免行钱。其见任官合买物色,令依在市实直收买,以宽民力。访闻州县奉行弗虔,尚用时估收买,显见违戾。可令诸路提刑司约束,如违戾,按劾以闻,并计赃以自盗论。」
同日,诏在京官私房钱并减二分。
同日,罢都茶场,依旧归朝廷。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诏:「方今军兴,应内外官司局所,除存留后苑(纸)[祗]备道君皇帝外,其余一切依熙、丰法,钱物并纳左藏库。」令三省枢密院条具,凡一百五处,皆罢之。
十八日,诏罢诸郡免行钱。
三月二十三日,内藏库言:「本库自太平兴国三年肇建,至大中祥符四年,御制御书立铭。其贮积经费外,余财所以募士戍边,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年诸路岁入坑冶金银至为稀少。检准熙宁二年圣旨,应江南等路提点(刑)[银]铜坑冶司所收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上供入本库。其它路场冶不系坑冶司所辖者,仰本路提点刑狱司依此施行。元佑中,户部尚书李常乞留三分充转运司支费,余七分纳内库,以此岁入渐致亏减。本库曩曾具奏,得旨依祖宗法。后来有司不能体置内府之意,将合纳诸路金银作新旧坑冶分擘,于(木)[大]观东库送纳,因此侵渔蠹耗,及将应管金银尽充金国犒军使用,更无见在。仅二百年,收积一旦费竭,诚恐缓急有误支用。欲乞复依旧例,将诸路坑冶金银不分新
旧兴废,并遵祖宗旧法,赴内库送纳。」从之。
四月十四日,诏:「都城物价未平,来者尚少,入门猪、羊及应干合税物色,并权更免税一季。
译司作为籴买本钱。由于所支的钱物数额多达贯万之巨,另外又没有拨还的指挥。如今上界短缺本钱,请求拨给末盐钞五十万贯,转变充作本钱。"照准。
十一月三日,诏令都提举市易司:"凡在今日以前赊借过钱物、逾期已足额缴纳本息的,所欠的罚钱一律予以免除。本息尚未缴足的,再展限半年,缴足之日照此办理。各路在此日期以前现欠罚钱的人户,也照此办理。"
二十八日,
」
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户部、太府寺长贰当职官并本库官吏俸钱,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吏支:原作「支吏」,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方得支散。」从户部尚书梅执礼之请也。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太府寺,拨隶金部。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承奉郎章亿守太府寺丞亿:原作「德」,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四四改。,措置印给茶盐钞引。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府寺丞措置印给茶盐钞引,每月支破钞纸三二百张,令交引库以料次收买应副。」
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后使臣、校、副尉等元在诸军下使唤,遇拣退发归部,并须申取朝廷发遣,方许出给请受文历。」令吏部于本人付身上分明批凿系某军拣放,不堪披带。给历已后,仍令诸军不得再行收管。先是,使臣等身在军中,为系已有差遣,参部不合给历,往往告求统制、统领等官,一面出给公据,发遣参部,陈乞出给请受历头。给历之后,本军却行拘收,依旧祗应,故有是命。
十一月一日,诏添置太府(丞)[寺]丞一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太府寺丞印,仍乞以『某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状申,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管库务如点检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本寺丞及大理寺、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
审验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左藏东西库、诸军诸司粮审院、杂买务、祗候库隶太府寺丞。」并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太府寺复添置丞一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卿、少各特复置一员少: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七六补。。
同日,太府寺言:「本寺旧额,副尉三人,系掌架阁什物库,及遇有不下司密切急速取索利害文字,并监催官物。今来比旧稍简,欲乞止差破一名,许从本寺踏逐有心力、惯熟副尉充。候差讫,申部官照会。所有请给,乞依户部承受副尉见请则例支破,附历批勘。」从之。
同日,太府寺言:「旧额,准备差使使臣五员,系吏部差小使臣充。准备差使所隶库务阙官,逐急承权。缘今来所管库务比旧数少,难以依旧差破。今欲乞量差一员,从本寺踏逐有心力、可以倚仗之人,以备缓急委使。与支破本寺券钱,附历批勘。」从之。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太府寺「将审会吏部公文,依审覆钱法,用匣实封,赴郎官厅投下。审讫,限次日回报,实封下寺。如公据内开说不圆,本寺未得收使」。
译都提举市易司上奏说:"自设置市易务上界以来,所用的本钱都是新法末盐等项收入的钱,以及从内藏库借拨到的五百万贯作为本钱。其中五十万贯用于河北收购粮食斛斗及封存桩管外,三百五十万贯已经归还,只有一百万贯尚未拨还。又依照朝廷旨意,自第十年起为首年,每年从息钱内拨出二十万贯,缴入内藏库。如今现存的本钱,除官员将物货变卖流转的部分外,只有四百一十六
从太府少卿沈昭远之请也。
七年六月三日,诏太府寺卿、少(厅)[听]荐举本局官充京官。先是,户部侍郎王俣言:「刑部长贰,大理卿、少,已依元丰旧法,许举本部官充京官。所有户部长贰,司农卿、少,合依例荐举。」诏依。至是监熟药南所孙敞、熊叔阮各以隶属
太府,未有荐举明文有请,从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太府少卿施(▯)[垌]等言:「本寺节次申陈,承降旨挥,差置胥佐一十七人。缘所掌事务尽干出纳,及勘支官中钱物,事属永久。目今本寺见役正名胥佐止及元额一半,其余逐急差人权管,系是交引库并到印造钞引帖司,并近新到寺之人,例各不晓条法,未谙行遣,试补不行。见今所役人虽穷日力,不胜其事,多是因而逃窜。今相度,欲将前项开具昨添置并事故差出见(闻)[阙]胥佐,从本寺于无违碍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本等请给。内填正人阙,候及一年,量试补正填差出阙人。候正人到日罢。日后有阙,依条试补。所(责)[贵]可以责办,不致旷阙。」诏将事故人名阙依所乞施行。
十月五日,太府寺言:「契勘六曹寺监,依旧法许募私(司)[名]年十六已上人,选试书札习学,不许支破请给。遇正贴司阙,差权及依条试补。伏 六曹并司农寺等处,近各已承降旨挥,立定人数,许行召募。本寺吏额合置私名三十人,自复置后来,未曾立额召募。伏望朝廷许本寺依法司、农寺等处已降旨挥,于旧额内召募私名一十人。」诏从之。
十年十一月,诏:「左宣教郎郑昌龄除太府寺主簿,填复置阙。所有本官请给人从白直,并依太常寺已得指挥。」
十一年正月十日,诏交引库书押钞引寺丞两员,遇合推赏,各与减磨勘二年。先是,每岁收茶盐钱一千三百万贯,
本库监官及书押钞引寺丞一员各减二年磨勘。复置太府寺,添置寺丞一员,合行分受,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九日,诏:「太府寺丞三员既衮同分押钞引,合一体推赏。」先是,寺丞二员已降旨挥,遇推赏,各减二年磨勘。复差右承事郎王循友一员,在旨挥之后,故有是命。
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太府少卿林大声等言:「本寺手分内见阙四人,并差出一名阙。为见管贴书例各新入,未谙行遣次第,并无可以试补之人。乞行拘收旧人填阙。若见在官司之人,候本寺公文到,并限日下发遣,充下名收管,不许影占。如尚不足,即于内外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见请请给。内填差出名阙人,候正人归寺日,发遣归元来去处。余人候及一年,试入正额。」诏:「除不许拘差本寺曾经作过、开落停罢及所辖库务人外,依所乞拘收踏逐一次。
译万余贯,深恐朝廷额外征调拨用。请求除每年已认定拨缴内藏库的二十万贯外,恳请到年终另外核办积存钱数,届时由本司另行专奏请示旨意。"照准。
熙宁三年二月十一日,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上奏说:"打算在本路设置市易司,借用官府的钱作为本钱,稍微笼括商贾的利润,那么一年的收入,也不下一二十万贯。"诏令:"将本司现管的西川交子,派人拿到那里转
仍令本寺职级、手分委保不系曾经本寺作过停罢之人,方得拘收填阙。」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诏:「太府寺胥长依格应出职,权降一等出官。谓如承信郎降一等,补进武校尉。自余依绍兴出职条法施行。若将来本寺吏额依旧,即合照应旧法施行。」先是,尚书省据太府寺申:本寺胥长宋亮年满,乞出职。后批:「勘会太府寺见管吏额与昔日不同,送详定一司 令所参酌立法。寻行取索到本寺状,称昨在京日,本寺吏额胥长等九十人,绍兴四年间复置,本寺见管四
十一人为额,系与昔日不同。本所契勘太府寺胥长出职年限合补名目,《大观寺监通用厘正侍郎右选格》,系是印本,旧法已载,不须修立外,所有今来见管吏额比旧例减半,即与昔日不同。」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太府寺胥长年满,如无遗阙,依司农寺胥长已得旨挥出职补官;若有遗阙,即降等补进武校尉。所是入仕年限,自依本条。」从刑部请也。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应罢任使臣、校副尉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开说在任所请给名色数目、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已缴旧历拘收毁抹入官之文圆备之人,依本官所乞,召在部有姓名本等保官二员委保实系缴纳在官,即自行隐匿,诈冒不实,甘依建炎三年六月八日去失已降旨挥,批书保官印纸,照应先次给历,继续移文罢任州军。如会到不曾缴纳,或有侵欠不该钱物,即依见行条法。如公据内开说不圆,虽批书印纸,亦有不圆,更无给到公据,即依节次已降旨挥,并候勘会到旧历归着,方许给历。及有批书印纸,开说所请名件则例、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无拘收券历入官之文,却有给到公据,见得券历归着之人照应给历外,所是州军不批书印纸,从本寺行下究治。」从户部请也。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太府寺人吏职掌减一年出官。
孝宗隆
兴元年正月十九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出料钱文历,近来并是具状,直经朝廷,显属紊烦,兼恐无以稽考。」诏令户部晓示,应给历之人,并经户部陈理。本部日下取索真本付身照验,诣实指定,申尚书省,行下所属出给施行。
五月四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给料钱文历,已降旨挥,并经户部陈理,日下取索付身,照验出给。今来本部执用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旨挥,将付身内无首先二字之人不行出给。」诏令户部并行出给。仍依已降旨挥,分明晓示,具状经本部陈理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寺并省主簿一员,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译换交易物货,运到沿边设置的场所,与西蕃进行交易。如果需要选派官员,由王韶一同管勾。以及一切应当筹划安排的事项,都命令转运司从长计议、酌情办理,并逐条开列上报。"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任命赞善大夫、三司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
七月十四日,诏令: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卖务一并隶属提举市易务管辖。
六年十月二日,诏令将提举在京市易务改称都
八月三日,太府寺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正贴书四人,书状司一名。今减胥佐二人,正贴司二人,书状司一名。」(照)[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三十日,太府少卿冯方言:「选人罢任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内称说选人旧请在任有无侵欠,其文历已行拘收毁抹入官圆备之人,许召京朝官一员,依前项已降旨挥结罪,批书保官印纸讫,先次给历,继续取会罢任州军。如报到却与原给公据异同,其保官从太府寺具因依申省部,行下大理寺,依前项旨挥断罪施行。其出给过文历却行改正。元给公
据不实,州军当行官吏行下提刑司根究,依条施行。其不曾批书到拘收毁抹文历之人,亦无给到公据,见得旧历归着,并依见行条法旨挥施行。」从之。
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太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三月一日,太府少卿鲁木▯养言:「左藏库逐时申解州军发到钱物内,有侵移少欠等,乞依司农寺已降旨挥,将衙校纲梢等无官少欠之人从本寺一面断遣,行下所属库分监纳。如情犯深重,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门下言:「臣僚白札子,访闻榷货务见在诸色物件,往往与历数目不同,乞行差官从头点数秤盘,据正数收入文历。」诏差太府寺主簿马希言。
淳熙四年七月十七日,诏临安府于和剂局西本府醋库地段修盖太府寺。以旧太府寺为封桩库故也。
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诏敕令所官屋改充太府寺,从本寺请也。按《续会要》:元丰以后,左藏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香药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专句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榷货务、交引库、抵当所、和剂局、惠民局、石炭场、杂买务、杂卖场诸司库务,并入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并以京朝(京)[官]、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
太宗至道元年十月,诏都商税院:「每客旅
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者税二十钱者,原无,据下句补。,无引者税七十五钱,仍毁引随帐送勾。」
二年二月,诏:「商税院收税头子钱五百已上一文,一贯二文,月终随帐申三司。」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官给折钱物买卖并不收税。」
三年十一月,诏:「应以银寄蕃部首领,听人纠告。犯者家财尽底没官,以所犯物赏告者。」
六年八月,诏:「臣僚随行银器行李,悉免税。
译提举市易司,各州市易务都隶属于它。
十二月十三日,诏令:"在京免行钱如果有人申诉不便之处的,由都提举市易司受理后上报。"
七年九月九日,诏令详定行户利害所:"各行如有应当合并者,一律划定合并为一行承担供输差役,仍隶属都提举市易司管辖。"
十月十六日,诏令提举市易司每年荐举京官五员。
十二月二十四日,都提举市易司上奏说:"市易上界所积存的货
即不得夹带客旅银器。如违,三分以一分给告者,二分没官。」
景德三年二月,诏:「以银出入,并每两税四十钱,出引放行。若卖马蕃部,带银向西者,券内具数,验认施行。」
四月,诏:「商税院捉到漏税物,三分抽罚一分。内以半没官,半充赏。」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商税院每于太府寺请▯秤升尺出卖,具帐申三司,十日一转文历。」
六月,诏:「禁城门每收税钱,仰次日将历及钱送商税院,委本监官将门历点数,批历赴门。」
八月,诏:「京城买卖牛、驴、骡、马、骆驼,须当日商税院上簿,限三日纳税印契。如不申官,准漏税条抽罚。」
十二月,诏商税院:「每告筑新城外偷税私宰猪、羊屠户,依偷税例断遣,追毁宰杀什物。仍委厢巡罗察。」
三年五月,诏:「商税院并依版榜例收税,仍取脚地引看验。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簏物,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检,就门收税。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官员出入随行衣服,非贩鬻者,不须收税。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
六年四月,诏:「回纥卖马价钱,依旧令铺户将券照证,批凿所卖价钱,报商税院,不得通同谩税。违者,委本院觉察捉搦,许牙人告论勘罪。若偷税物,只于铺户处设官。若有市物,亦铺户一面认税,引券外物色铺户具数赴院纳税,出印(纳)[约]付蕃部收执。其进卖鞍马,请到券钱例物,礼宾院实时具免税状报。仍令本院取(间)[问]有无券外物钱名件,报商税院。」
七年四月,诏商税院:「应知情、同情偷税公人拦头,并许经官陈首,原其罪。」
仁宗嘉佑四年十一月,减罢在京商税院见管人数。内有续添并创添额外人数,下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在太平坊,总辖内外市易务。初置提举官一员,亦置同提举。后多以三司、户部副使兼领。
神宗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在京市易务选差监官二员,
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事具市易务。
熙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在京免行所人户,许令本司受理陈诉搔扰词状,点检官司违犯新法。」从本司所乞也。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都提举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皇亲及官员公人。先是手诏:「近禁止赊法,系行下几处,及从是何月日施行,违者有何刑名,可具奏闻。」至是中书奏请,有是旨。
四月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奉诏支拨金六千两,应副安南道将物货五十万与淤田水利司作籴本。缘所支钱物贯万数多,别无拨还指挥「别」上原衍一「别」字,据文义删。
译物逼近民居,有火灾隐患,请求迁移到永丰仓。已经获得旨意前去查勘仓屋,位于两河之间,最为适宜便利,只是距离税务稍远。如今丽景门外沿城面河的官府柴场隶属都水监,请求将其改设为河税务场,调派监官一员轮流值守。如果商人的货物愿意卖给官府的,由监官就在新场点验检查,所收的关税钱送交商税院。"照准。
八年三月三日,都提举市易司上奏说:"请求将各路市易务隶属
。今上界少阙钱本,欲乞支给末盐(抄)[钞]五十万贯,转变作本。」从之。
十一月三日,诏都提举市易司:「今日以前赊请过钱物限外送纳本息已足,其罚钱并与免放。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准此。诸路到日以前见欠罚钱人户,亦准此。」
二十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言:「自置市易务上界,所用本钱并是新法末盐等钱,及于内藏库借拨到五百万贯作本。内五十万贯与河北收籴斛▯封桩外,三百五十万贯已还,止有一百万贯系未拨还。及准朝旨,自十年为头年,每年于息钱内拨二十万贯,赴内藏库送纳。今见在本钱除官员将物货变转外,只有四百一十六万余贯,深虑朝廷非泛取拨。乞除每年已认钱二十万入内藏库外,乞岁终更办积钱数,即从本司别具取旨。」从之。
熙宁三年二月十一日,
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言:「欲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诏令「将本司见管西川交子差人往彼转易物货,赴沿边置场,与西蕃市易。如合选差官,王韶同管勾。及应有经画事件,并仰转运司从长相度施行,仍件具以闻。」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赞善大夫、三司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
七月十四日,诏: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卖务并隶提举市易务。
六年十月二日,诏改提举在京市易务为都提举市易司,应诸州市易务隶焉。
十二月十三日,诏:「在京免行钱如有诉未便者,都提举市易司受理以闻。」
七年九月九日,诏详定行户利害所「户」下原衍「部」字,据《长编》卷二五六删。:「诸行应有不同者,定归一行供输,仍隶都提举市易司。」
十月十六日,诏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十二月二十四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市易上界积货逼近民居烟火,乞移于永丰仓。已得旨按行仓屋,两河之间,最为要便,唯去税务少远。今丽景门外沿城面河官柴场隶都水监,乞以为河税务场,那监官一员轮直。如商人货愿中官者,监官就新场点检,关税钱送商税院。」从之。
八年三月三日,都提举市易司言:「乞以诸路市易务隶本司。许本司移用钱物,度人物要会处,分诸路监官置局,随土地所产、商旅所聚,与货之滞于民者,得收敛。」从之。
二十四日,诏:「(诏)[诸]路市易委转运司提举,仍置同
提举官。从提举市易司请也。
二十五日,诏:诸路同
译本司管辖。允许本司调用钱物,衡量人力物力所在的关键要地,分派各路监官设置局所,根据当地土地所产、商旅聚集的情况,以及货物滞留于百姓手中未能流通的情形,予以收购。"照准。
二十四日,诏令:"各路市易委托转运司提举管理,仍设置同提举官。"这是依从提举市易司的请求。
二十五日,诏令:各路同……(原文至此中断)
提举市易官任满更不差人,并令转运司官提举。
九年正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都提举市易司申,杭州市易务课息比较立定酬奖,第一等:同提举官孙迪转一官,赐钱百千;第二等:兼提举权转运司王庭老,减二年磨勘,勾当公事曹彦候及三考日循一资;第三等以下官吏,在京市易务次第支赏。」从之。
译提举市易官任满以后不再另派人接任,一律命转运司的官员兼管提举之职。
九年正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上奏说:「都提举市易司申报,杭州市易务的课息经过比较核算,制定了奖赏标准,第一等:同提举官孙迪升转一官,赐钱一百千;第二等:兼提举权转运司王庭老,减免两年磨勘年限,勾当公事曹彦候等到满三考之日依次升进一资;第三等以下的官吏,按在京市易务的等次依序支给赏赐。」皇帝准奏。
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较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差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其事关开封府,即依旧隶府。其余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从之。
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尚书司勋员外郎、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为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知江宁府,赐钱三百千。以嘉问领市易,自熙宁九年十月,凡收息钱百四十一万余缗故也。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诸路提举市易官二年一比较取裁。
八月十三日,诏诸路提举市易官并依前逐年比较酬奖。
九月,赐刑部郎中、都提举市易王居卿紫章服。
十一月二十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遣官以物货往诸路变转,乞十万缗以上,限二年;二十万缗以上,限三年。内索及三分,依递年比较推恩。限满索及八分以上,与理为任。过限不及立定分数者,不在酬奖理任之限,仍先停支官吏请给。」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镇南军节度推官彭持为秘书省着
作佐郎「镇」原作「正」,「持」原作「特」,并据《长编》卷二九六改。。以特提举两淛市易司岁余,收息钱十九万缗,特赏之。
四年十二月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乞于新旧城内外置四抵当所,委官专主管,罢市易上界等处抵当,以便内外民户,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宋会要】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以朝臣、诸司使副二员提举。自天圣后,亦有二员或五员,不常其数,今止二员。凡京城诸司库务、场院、坊作共七十四所,隶提举司。内太庙家事库、官告绫纸库、太府▯秤务、少府祭器法物库、国学卖书库、皇城水井务、军器什物库、府司点检所,事在本属,各有总统。今录提举司为首,所领者列于次。后置都提举市易司库务,事干者改隶焉。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命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都大提举诸司库务。言者以库务百三十余所,出纳多不整齐,又三司事丛,无由按视,故置此职。凡三司计度、染练造作、配买修补、变转物色,委朝官使臣往库务与本监官取文帐点检,仍不住经略巡辖。如三司失照管,又积弊公事,并委所司制置以闻。三年内如大有更改利益事,特与酬奖。
三年五月,诏:「应库务等官非公事,不得到提举司;若有公事,合与本辖官商议者勿拘。」
四年四月,诏:「上封者言,京师库务出纳淹留,官物不得整齐,盖监临 慢,致人受弊。宜令三司与提举库务官司议条约,量库务繁简,以置监官,永为定式。有不堪其任者,具状以闻,并与改易。自此考秩未满,不得差出。」
五月,又令定夺诸司库务公人数及请受则例,自今着为定额。
译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说:「本司统辖抵当官钱,但检较库隶属于开封府,如果本库有拖延差错,无从检举。请求划归本司管辖,其中涉及开封府的事务,仍旧隶属开封府。其余相关事务,一并归本司统辖。」朝廷同意了。
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尚书司勋员外郎、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改任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知江宁府,赐钱三百千。因为吕嘉问主管市易,自熙宁九年十月以来,共收利息钱一百四十一万余缗的缘故。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下诏各路提举市易官每两年比较一次以决定升黜。
八月十三日,下诏各路提举市易官都依照往年惯例逐年比较论功行赏。
九月,赐刑部郎中、都提举市易王居卿紫色官服。
十一月二十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说:「本司派遣官员携带货物前往各路转卖,请求索取十万缗以上的,限期二年;索取二十万缗以上的,限期三年。凡在限期内已索得三分之二的,依照往年惯例比较推恩。限期满时已索得十分之八以上的,视为完成任期。超过限期而未达到规定分数的,不在酬奖计任之列,并先停发官吏的俸给。」朝廷同意了。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下诏镇南军节度推官彭持为秘书省著作佐郎(「镇」原作「正」,「持」原作「特」,均据《长编》卷二九六改)。因为彭持提举两浙市易司一年多,收利息钱十九万缗,特别予以奖赏。
四年十二月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请求在新旧城内外设置四处抵当所,委派官员专门主管,撤销市易上界等处的抵当,以方便内外民户,朝廷同意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宋会要】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由朝臣、诸司使副共二员担任提举。自天圣以后,也曾有二员或五员,人数不固定,如今只设二员。凡京城各司库务、场院、坊作共七十四处,都隶属提举司。其中太庙家事库、官告绫纸库、太府寺秤务、少府祭器法物库、国学卖书库、皇城水井务、军器什物库、府司点检所,事务自有其所属,各有总管。现将提举司列在首位,所辖各处列于其后。此后设立都提举市易司库务,凡与之相关的事务改归其管辖。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命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都大提举诸司库务。有进言者认为库务多达一百三十余处,出纳多不整齐,加上三司事务繁杂,无从一一查看,因此设立此职。凡三司所计度、染练造作、配买修补、变卖转运物资,委派朝官使臣前往库务与本监官员调取账簿点检,并须经常巡视稽查。如果三司失于照管,又有积压弊病的事务,一并委托本司拟定办法上报。三年之内如有重大改革且有利之事,特别予以奖赏。
三年五月,下诏:「凡库务等官员如非公事,不得前往提举司;如有公事需与本辖官商议的,不受此限。」
四年四月,下诏:「有上书言事者说,京师库务出纳拖延,官物不能整齐,是因为监临官员怠慢,导致他人受害。应命三司与提举库务官司商议条约,衡量库务事务的繁简程度以配置监官,永远作为定制。如有不能胜任者,写明情况上报,并予以更换。自此以后,任期未满者,不得调离外任。」
五月,又命令核定各司库务的办事人员数额及俸禄标准,自今以后作为定额。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下诏:「各司库务监官在两员以上的地方,命一员
大中
祥符元年二月,诏:「诸司库务监官两员已上处,并令一员押宿,一员处令与监门使臣轮宿。如无监门,只监官一员,并虽有两员而一员当内直或假故者,即与专副轮宿。若监官廨宇在库务内居住,亦须每夜抄记宿历。其同监外居者,更不轮宿。」
五年四月,诏:「诸司库务监官如当守宿,的有事故不赴者,具状以闻。提举诸司库务司、皇城司常切觉察,如有同监在本廨宇居住者,即依元年二月诏命指挥。」
七月,诏:「内外诸司库务见有差使臣权勾当处,以其所任非正,皆不用心,兼有未合入者权假名目,动踰年岁,未满替者。不唯潜启幸门,兼库务因兹不得整肃。宜令枢密院遍取索及半年已上者,严降条约。」
七年二月,诏令皇城司及在京诸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烛。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坐斩刑,番休者减一等。庙社亦如之。遇祭告,则委监祭约束。又诏提举朝臣使臣自今逐日分往库务提点体量。内监官及监门官通方干办或慢公不亲事者,密具名闻。专典公人欺官扰人、住滞文字者,实时决杖。应合条约,更与三司商议奏裁。」
六月三日,诏:「诸司库务监官颇有畏懦不才者,令三司具名以闻。」先是,言事者以库务监官多未历事者,致有侵弊,故命选任,仍别定条约。
七日,诏诸司库务委监官躬亲点检本处帐管官物,如有累界交割到并见在数多,若无支用陈损不堪供须诸般闲
物或畸零事件,并令件析供报。提举司相度,依元诏施行。仍令今后常切点检,旋具申报。
八年二月,诏:「在京诸司库务仓场,委逐处监官简选公人有累作过犯不逞之人,籍名以闻。其巡护兵士数少处益之。」
闰六月,诏:「诸司库务金帛缗钱,如有使臣传宣取索,仰依例画时应副,即不得将见在都数及将不系取索之物妄有比类供报。如有违犯,专副手分处死,监官除名决配。」旧制,库务司物虽三司使不得知其总数。因丁谓在三司日言,「凡干计度,须见实数」,遂可其奏,仍令亲书取索,实封收掌,副使以下不得预闻。今凡使臣取索支赐,监专尽数供报,仍罗列色类,比方多少,颇失条约,故申戒之。
七月,提举库务官蓝继宗言:「准诏,每到库务点检不便事件,合行条约改更,并与三司同议以闻,自后皆依诏施行。切缘有至不便事,及三司元规画不当,失于拘检官物者,更难与三司议。望许臣等上殿敷奏。若常程不便事,即与三司同议。」从之。
是月,蓝继宗等言:「都监院见系提举库务都大提点仓场所提辖,欲乞就归一处。」诏只令提举库务司提辖。
九年正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诸司库务公人,先准宣属本司管,每有阙额,逐旋填。
译留守值宿,另一员则与监门使臣轮流值宿。如没有监门官,只有一名监官,以及虽有两员但其中一员当值内直或因故请假的,则与专副官轮流值宿。如监官的官舍在库务之内,也须每夜登记值宿记录。至于同监但住在库务外的,则不必轮流值宿。」
五年四月,下诏:「各司库务监官如当值守夜,确因事故未能到场的,须写明情况上报。提举诸司库务司、皇城司要经常严加察查,如发现有同监官住在本官舍的,即依照元年二月的诏令处理。」
七月,下诏:「内外各司库务现有差遣使臣暂时代理主管的,因其所任非正式职务,多不用心尽职,加之有些未合规定资格的人暂借官衔,动辄经年,未满即替换。这样不仅暗启徇私之门,也使库务因此不能整肃。应命枢密院普遍清查任职半年以上的这类人员,严格订立条约。」
七年二月,下诏命皇城司及京城各司库务、仓库草场不得留有火烛隐患。如因此引发火灾,所犯之人及相关官吏一律处以斩刑,值班轮休者减罪一等。宗庙社稷之处也照此办理。遇有祭祀告祭之事,则委派监祭官约束。又下诏命提举朝臣使臣自今以后每日分头前往各库务巡视督察。凡监官及监门官通融办事或怠慢公务、不亲自处理事务的,秘密写明姓名上报。专知官、办事人员如有欺瞒官府、扰害他人、拖延文书的,立即予以杖责。凡应订立的条约,再与三司商议奏请裁定。」
六月三日,下诏:「各司库务监官中颇有胆小怯懦、才能不足的人,命三司写明姓名上报。」此前,有进言者认为库务监官多是未经历练之人,导致出现侵吞弊病,因此命令挑选任用,并另订条约。
七日,下诏各司库务委派监官亲自点检本处账簿所管官物,凡有连年交割累积以及现存数量较多者,如有不堪支用、陈旧损坏的各类闲置物品或零星物件,都命一一详细列明上报。提举司审核裁定,依照原诏施行。此后仍须经常严加点检,随时详细申报。
八年二月,下诏:「京城各司库务仓场,委派各处监官挑选办事人员中有多次犯过、行为不端的人,登记姓名上报。巡护兵士人数不足的地方予以增补。」
闰六月,下诏:「各司库务金帛钱财,如有使臣奉旨传宣索取,应依照惯例按时供应,不得将现存总数及不属于所索取的物品胡乱比照上报。如有违反,专知官、办事人员处死,监官则革职流放。」按旧制,库务司的物资总数即便三司使也不得知晓。因丁谓在三司任职时说「凡涉及计度事务,须知实数」,皇帝便同意了他的奏请,命他亲自写明所需索取的内容,密封保存,副使以下官员不得与闻。如今凡使臣索取支用赏赐,监官、专知官须将数目全部上报,并一一列明种类,比较多少,这已颇有失原来的条约本意,因此特下诏加以告诫。
七月,提举库务官蓝继宗说:「遵照诏令,每次到库务点检发现不便之处,应加以订立条约更改,都要与三司共同商议后上报,此后一律依诏施行。但其中确有极为不便之事,以及三司原先规划不当、疏于约束官物的情形,更难与三司商议。希望允许臣等直接上殿奏报。若是一般不便之事,则仍与三司共同商议。」朝廷同意了。
同月,蓝继宗等人说:「都监院目前由提举库务都大提点仓场所提辖管理,希望能归为一处管理。」下诏只命提举库务司提辖管理。
九
其所招公人,自来各有元等身等尺寸,数内诸色工匠须及五尺一寸已上。今相度,匠人止要手艺造作,不须拘身等尺寸。欲望所招填阙工匠,不拘等样,但无残患,(诸)[谙]
会造作,少壮得力者,并许招收。」从之。
天禧元年六月,提举诸司库务夏守赟言:「先准宣,诸司库务系经拣占留人,内犯赃者,更不得转补。今详从初起请,比要戒励公人。然或有(目)[日]前犯赃经断,存留收管,后来改过,祗应得力者,若以曾犯赃罪,永不转迁,不惟无以激劝,兼且久占职名,压却转补。又有办及场务,各恋优轻,避见年满,收充三司军将,却入重难差使。如此,则是犯赃负罪之人翻为侥幸,守分检身之吏永不转迁。匪惟事理相殊,抑亦未得均济。欲乞应曾犯赃罪、得力曹司公人等,如元犯只杖罪已下,存留后来及三年,能改过自新,并与依本处年限递迁。如三年内再作赃私过犯,改配重难去处。」从之。
二年四月六日,提举诸司库务蓝继宗言:「拣选诸司军人库子等,本额四万七千九百六十六人,见管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八人管:原作「旧」,据《长编》卷九一改。。今简选得三万三千九百二十一人仍旧充役二十一:原作「二十二」,据《长编》卷九一改。按作「二十二」则总数不符。,一千九百五十四人放停,五百一十三人减衣粮之半。」从之。
三年六月,诏:「应在内诸司库务见管公人,并令五人为保。委得守慎行止,不作过非,连坐缴奏;若自来凶恶累犯者,分析以闻。今后同保人常切觉察,如有凶恶难钤辖之人,许人员同保告官断罪。若递相隐庇,因事罥罣,重寘之法。」
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提举诸司库务刘晔等言:「本司总辖钱帛,日有急速公事,并干条制,须藉知次第人主行。刘承珪
提举之日,曾于额外差殿直周锐签书点检。后只额定前行一人,后行四人,手分十人。旧于三司定名抽差,近来三司依名牒送赴司,不经拣选,须至到司才及三年,又乞转资出职,诸事因循,不能专一。(有所)[所有]手分又系守阙后行,才知次第,却为在省阙人,依次合当转补。亦有书札低次、公事生疏者,不免抽换,不任祗应。今欲乞依旧额,将见管人体量拣留外,别定姓名抽取,割属提举司立额祗应,并与即目请受。只令勾押官候及五年、无赃私过犯,与奉职,余人等依例转补,更不三年一度转资。所是手分缘未有请受,候三年执行公事精熟,别无赃私罪,特与 料后行请受。」事下三司,请如晔奏,从之。
七年六月,诏:「三司使、副使子弟多乞监在京诸库务,虽部分不同,其如文字相干,上下难为点检。
译年正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说:「各司库务的办事人员,此前遵旨属本司管理,每有空缺,随即递补。所招募的人员,历来各有原定的身高等级和尺寸,其中各类工匠须身高五尺一寸以上。现审核认为,工匠只要求有手艺能造作即可,不须拘泥于身高等级尺寸。希望今后所招募补缺的工匠,不拘身高样式,只要没有残疾病患、熟悉造作、年轻力壮能干活的,都允许招收。」朝廷同意了。
天禧元年六月,提举诸司库务夏守赟说:「此前遵旨,各司库务经过挑选留用的人,其中犯有贪赃罪的,不得再予转补。如今详审最初的规定,本是为了警戒勉励办事人员。但有的人以前犯赃被判罪、留用管理,后来已改过自新,办事得力,如果因曾犯赃罪就永远不得升迁,不仅无从激励,而且长期占据职位,压制了他人的转补机会。又有些人办事到了场务任职,各自贪恋轻松优待,逃避任满,改充三司军将,反而免除了繁重艰难的差使。如此一来,犯赃有罪之人反而侥幸得利,安分守己的官吏却永远得不到升迁。这不仅事理相反,也未能公平对待。请求今后凡曾犯赃罪、但办事得力的办事人员,如果原犯只是杖罪以下,留用之后满三年,能改过自新的,都依照本处的年限予以依次升迁。如果三年内再次犯贪赃私罪,则改派到艰难去处任职。」朝廷同意了。
二年四月六日,提举诸司库务蓝继宗说:「挑选各司军人、库子等,原定额四万七千九百六十六人,现在实有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八人(「管」原作「旧」,据《长编》卷九一改)。如今挑选后得三万三千九百二十一人仍旧留用(「二十一」原作「二十二」,据《长编》卷九一改,按作「二十二」则总数不符),一千九百五十四人予以裁减停用,五百一十三人减发一半衣粮。」朝廷同意了。
三年六月,下诏:「凡京城各司库务现有的办事人员,都命五人互相担保。凡确认谨慎守规、不作违法之事的,连坐互保并申报朝廷;若历来有凶恶多次犯过之人,也要写明情况上报。今后同保之人须经常严加察查,如发现有凶恶难以管束的人,允许人员同保者向官府告发治罪。若互相隐瞒包庇,因此牵连获罪,从重治罪。」
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提举诸司库务刘晔等人说:「本司总管钱帛,每日都有紧急事务,加之涉及各种条例制度,须依靠熟悉办事程序的人主持处理。刘承珪任提举之时,曾在定额之外增派殿直周锐负责签署点检。后来只定额前行一人,后行四人,办事员十人。以前由三司定名抽调,近来三司按名单送到本司,未经挑选,往往到本司才满三年,又要求转资升迁出职,各种事务因循敷衍,不能专心尽力。而所有的办事人员又都是守阙的后行,才刚熟悉办事程序,却因省里有空缺,依次序应当转补出去。也有的书写字迹拙劣、办事生疏,不免要抽调更换,无法胜任差使。如今请求依照旧定额,将现有人员经过审核挑选留用之外,另外指定姓名抽调,划归本司设立定额供职,并给予即时的俸禄待遇。只须命勾押官等到任满五年、并无贪赃私罪,才授予奉职之衔,其余人等依旧例转补,不再三年一次转资。至于办事人员因尚无俸禄待遇,等到三年后执掌公事熟练、又无贪赃罪行的,特别给予后行的俸禄待遇。
自今更不令勾当在京钱谷场务。如不管钱谷处,即许差遣。」
十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每往逐处点检公事,将带勾押官已下随行祗应。欲乞依入内内侍省等处例,支借官马。勾押官、前、后行五人各一匹,仍破草料。」诏许前行已上支与。
八年六月,提举诸司库务马季良言:「京茶库,东西窑务、抽税竹木箔场、三炭场、牛羊司栈圈、供庖务、三水磨,旧不系提举,欲乞依诸司例,拨属提举司点检。」从之。
十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每车驾行幸、筵宴大礼,及契丹使到阙,并是库务祗应,却无提举。勘会法酒库
近供秋宴酒千七百瓶,止收空瓶四百二十,见行根逐。请自后从本司举察祗应。」从之。
十一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南郊,欲下三班院权差使臣才人赴司才人:疑是「十人」。,准备库务阙官处权监。」从之。
庆历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提举诸司库务司宋祁言:「检会编敕,委本司体量辖下监官、监门使臣有通方干办及慢公违越人等,密具能否以闻。缘所辖库务官员数多,兼常有库务行人点检制朴驱磨等事务,除本司并勾当公事张仲庸分治外,其余覆检舍屋、抄札倒榻材植、监金银斤两物件等,纲运责勒攒造绝界分文帐等,就便或拣选本辖官员,不妨本职勾当,即不见得逐人出身、历任功过劳绩,虑差管勾事务未诚尽理诚:疑误。。欲乞应今后审官三班院、入内内侍两省等处差到本辖库务监官、监门等,候见赴职,委本司行遣,取索逐人出身、历任,赴司管系。或有差遣公事,详酌选差。」从之。
皇佑五年九月,罢提举勾当公事官。
嘉佑二年十月,诏提举诸司库务司汰诸司人老疾不堪执役者,仍自今三年一汰之。
五年八月五日,诏提举司:「今后内侍凡有差遣于诸司库务取索及借官物,并须躬亲投下文字,其逐库务亦候见使臣,方得差人供赴,仍于使臣当面送纳。违者,罪在取借官物使臣,及合属库务监官、干系专副库级。」
英宗治平二年,提举诸司库务王珪言:「本司与三司所部凡一百二处,其额例
自嘉佑七年秋差都官郎中许遵重修,迄今三年始成,三司诸案看详别无抵牾。所编提举司并三司额例,计一百五册,及都册二十五册上进,仍乞赐别立新名。」诏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
二十六日,以尚书刑部郎中张师颜同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初,两浙转运使、司封员外郎韩缜上言:「景德中,朝廷置提举诸司库务司,以朝臣及诸司副使二员领之。近年此局常用显官,词禁清华,固非奔走之任;武臣内侍,多是职位已高,虽欲躬亲,体亦未便。臣伏望检寻景德中始置提举司之意,及当时所定条约,俾复其旧,则众务毕举。
译」此事交由三司处理,请求如刘晔所奏,朝廷同意了。
七年六月,下诏:「三司使、副使的子弟多请求担任京城各库务的监官,虽然所任部门不同,但因文书往来相互关联,上下难以互相监督点检。自今以后不再让他们管理京城钱谷场务。如是不管钱谷的地方,则可以差遣。」
十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说:「每次前往各处点检事务,带领勾押官以下随行供职人员。请求依照入内内侍省等处的先例,借支官马。勾押官、前行、后行各五人每人一匹,并支给草料。」下诏允许前行以上的官员支给。
八年六月,提举诸司库务马季良说:「京城茶库,东西窑务、抽税竹木箔场、三炭场、牛羊司栈圈、供庖务、三水磨,以前不属提举司管辖,请求依照各司先例,划归提举司点检。」朝廷同意了。
十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说:「每逢车驾出行、筵宴大礼,以及契丹使者到京,都由库务供职,却无人提举监管。查核法酒库近日供应秋宴酒一千七百瓶,只收回空瓶四百二十个,正在追查。请求此后由本司负责监督考察供职情况。」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说:「南郊大礼时,请求下令三班院暂时差派使臣、才人前往本司(「才人」疑是「十人」之误),以备库务缺官之处暂时代理监管。」朝廷同意了。
庆历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提举诸司库务司宋祁说:「查核敕令,委托本司审核辖下监官、监门使臣中有通融办事以及怠慢公务、违反规定的人,秘密写明能否胜任上报。因所辖库务官员数目众多,加上经常有库务人员需要点检制作、清理驱磨等事务,除本司及勾当公事张仲庸分别负责办理外,其余如复查房屋、登记盘点仓储材料植物、监督金银斤两物件等,以及押运纲运、责令督造账目结算等,往往是就近或临时挑选本辖官员办理,不影响本职工作,但因此无法了解每个人的出身、历任经历及功过劳绩,恐怕差派管理事务未能尽善尽美。请求今后审官三班院、入内内侍两省等处差派到本辖库务的监官、监门等人员,等到他们到任后,委托本司安排,调取每人的出身、历任经历,纳入本司登记管理。如有差遣公事,再详加斟酌选派。」朝廷同意了。
皇佑五年九月,撤销提举勾当公事官一职。
嘉佑二年十月,下诏提举诸司库务司裁汰各司中年老患病不能任职的人员,此后每三年裁汰一次。
五年八月五日,下诏提举司:「今后内侍凡有差遣前往各司库务索取或借用官物的,都必须亲自投递文书,各库务也须等确认使臣身份后,才可派人前去供应,并须当面交给使臣。违反者,罪责在于领取借用官物的使臣,以及所属库务监官、相关的专知官、库子。」
英宗治平二年,提举诸司库务王珪说:「本司与三司所辖共计一百零二处,其中的定额条例自嘉佑七年秋派都官郎中许遵重新修订以来,至今三年才修成,三司各案审核也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所编成的提举司及三司定额条例,共计一百零五册,连同总册二十五册一并上呈,请求另赐新的名称。」下诏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
二十六日,命尚书刑部郎中张师颜同提举在京诸司库务。此前,两浙转运使、司封员外郎韩缜上奏说:「景德年间,朝廷设立提举诸司库务司,由朝臣及诸司副使二员统领。近年来此职常由显要官员担任,因其职
」诏添差合入职司朝臣一员同提举,故有是命。
治平四年四月十八日,同提举张师颜言:「辖下库务,各有库眼库经,收贮抄上在库官物。自来库务为见上件库经开说,作过不得,遇有给纳,不于日下抄转,意欲常令在库官物不知见在实数,致官司缓急无由点检,监官因循,其弊最甚,盖自来未有指定库经条约。检会条制,应收支官物画时抄上省印收支文历,如违,其干系官吏并从违制,分公私故失定断外,虽该赦书、德音疏决及去官不原。乞今后诸司监务所管库经,如本库有支收不画时抄上者,并用此条。内有一般官物在数库内收贮,置都库经拘辖去处,亦乞准此。」诏三司施行。时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熙宁二年十一月,新差知定州李肃之言:「臣近提举诸司库务,所
管七十三处,官物浩瀚,出纳繁拥。自张师颜同提举,方稍畏惧。缘师颜独力,无暇频到逐处点检,欲乞选差强干朝臣、曾任通判已上人两员充提举司勾当,各分定库务,每季遍到逐处点检。候季终具别无欺弊官物、季得整齐,及体量监官能否,与本司同以闻。兼在京诸库务监官自来审官院并差亲民以上资序人,近来多有臣寮陈乞初任监当人。乞今后虽以恩例陈乞,须是曾经一任以上,方许。」诏从之,仍差都官郎中沈衡、著作佐郎张端各理本资序,充提举司勾当公事。
六月八日,提举诸司库务司言:「奉诏勘会诸司工匠,分为三等,仍于逐等分上、中、下。其第九等七百余人,悉皆无艺。」诏并放停。
三年六月八日,三司言:「勘会提举诸司库务所管七十二处,所差勾当公事官只是每季点检官物整齐,其有积压、陈损官物及未便事理,合系三司变转擘画。乞指挥提举司勾当公事官,今后库务官物有积压、陈损及公私未便事理,因季点检,可以询究,除申本司外,其一般事状申三司,以凭相度施行。」诏三司「将在京诸司库务分作四窠,令三司并提举司勾当公事官员每半年一次轮转,各点检一窠,余依所请施行。」
七月十七日,诏:「提举司勾当公事官今后不得擅诣诸司库务点检,及取索文字,勾追公人。如违,仰提举司取勘以闻。」先是,中旨:「近因李肃之擘画提举司置局,勾当公事官二
人,令本司指使勾当。是为属吏,诸事须当一禀提举官处分。访闻日近极不守职任,兹大事体,擅行公牒,越蓦申报,紊乱职守,有失等威,可与条约」。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四辖〕
〔四辖〕
《朝野类要》:「提辖左藏库、文思院、榷货务、杂卖场,谓之『四辖』,亦为储财之地。」
〔权货务都茶场〕
建置沿革:榷货务都茶场,《四朝志》:榷货务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属。
译务清要,本非奔走操劳之职;武臣、内侍中,多有职位已高的人,虽想亲自处理事务,也多有不便。臣恳请追溯景德年间初设提举司的本意,以及当时订立的条约,恢复旧制,那么各项事务都能顺利推行。」朝廷下诏增派应入职司的朝臣一员同提举,因此有此任命。
治平四年四月十八日,同提举张师颜说:「所辖库务,各有库眼、库经,登记存放在库的官物。历来库务因担心库经一旦公开记录,便无法作弊,因此遇有支付缴纳,不在当日登录,意图使在库官物的实际数目无从查考,导致官府紧急时无从点检,监官因循怠惰,这一弊病最为严重,都是因为历来没有专门订立库经的条约。查核条例规定,凡收支官物应当日登记省印收支账簿,如有违反,相关官吏一并按违制罪论处,分别以公罪、私罪、故意或过失定罪处罚外,即便遇到大赦、恩诏疏理宽宥,以及离任,也不予原宥。请求今后各司监务所管的库经,如本库有支收未按当日登记的,一并按此条例处理。其中如有同一种官物存放于多个库内,另设都库经统一管辖的地方,也请照此办理。」朝廷下诏交三司施行。当时神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
熙宁二年十一月,新任知定州李肃之说:「臣近来提举诸司库务,所管辖七十三处,官物浩繁,出纳事务繁重。自张师颜同提举以来,才稍有所畏惧收敛。但因张师颜独力难支,没有余暇频繁前往各处点检,请求挑选差派能力强干的朝臣、曾任通判以上资历的人员二员,充任提举司勾当公事,各自分管固定的库务,每季轮流前往各处点检。等到季末时,将有无欺瞒作弊、官物是否整齐清点完毕,以及考察监官办事能力如何,与本司一并上报。此外,京城各库务监官历来由审官院差派曾任亲民官以上资历的人担任,近来多有臣僚陈情请求以初任者充任监当官。请求今后即便是凭恩例陈请,也须是曾经历一任以上资历的人,方可任用。」朝廷下诏同意,并派都官郎中沈衡、著作佐郎张端各自按本人资序,充任提举司勾当公事。
六月八日,提举诸司库务司说:「奉诏核查各司工匠,分为三等,并在各等中再分上、中、下三级。其中第九等共七百余人,全都没有技艺。」下诏一并裁汰停用。
三年六月八日,三司说:「查核提举诸司库务所辖七十二处,所派勾当公事官只负责每季点检官物是否整齐,至于其中有积压、陈旧损坏的官物及有不便处理之事,应由三司变卖转运、统筹规划。请求命提举司勾当公事官,今后库务官物有积压、陈损以及公私不便之事,借季度点检之机加以查究,除申报本司外,其余情况一并申报三司,以便斟酌施行。」下诏命三司「将京城各司库务分为四组,命三司与提举司勾当公事官员每半年轮换一次,各点检一组,其余依照所请施行。」
七月十七日,下诏:「提举司勾当公事官今后不得擅自前往各司库务点检,以及调取文书、勾追办事人员。如有违反,命提举司查明后上报。」此前有旨意说:「近因李肃之筹划设立提举司机构,设置勾当公事官二人,命本司指挥使唤。他们本属下属官吏,各项事务都应一律禀报提举官处置。近来听闻他们极不守本职,事关重大体制,竟擅自发布公文,越级申报,扰乱职守,有失上下尊卑之别,应加以约束条例」。因此有此诏令。
职官 宋会要
《会要》:以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二人监。太平兴国中,以先平岭南及交趾,诸国入贡,通关市,议于京师置榷易院。大中祥符中,并入榷货务。中兴、孝宗《会要》:建炎中兴,又创都茶场,给卖茶引。随行在所于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而提辖、监官并通衔管干。建炎四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旧例左右司,其提领措置并罢。其都茶场,仍令提辖司货务官兼行提辖。寻徙越州一务场于建康,又并真州一务场归建康。绍兴五年,诏建康、镇江两务场只是给卖钞引。三十二年,诏三省今后选差文臣充监官,更不差武臣。干道六年,诏依旧通差武臣。《题名》:先是,课入不立额,惟视旧岁为等差。是岁,始昈分,有定数,岁总为钱二百四十万万,行都受藏之所为数八十万万,于建康者一百二十万万,于镇江者四十万万。
杂买务杂卖场《会要》:杂买务旧曰市买司,太平兴国四年改。至道中废,咸平中复置。以京朝及三班内侍三人监,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物所需,以时供纳。杂卖务景德四年置,掌受内外弊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以内侍及三班
二人监,后亦差文武朝官。《中兴会要》:(诏)[绍]兴六年,诏杂买务杂卖场提辖官一员。
左藏库《题名》:掌受四方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其原盖起于周,职内主赋入,职岁主赋出,而邦布之入出,则外府又主之,皆其职也。晋始置左右藏令,唐于左右藏分建东西库,以太府少卿知出纳于左长庆门之东。国初,左藏止一库。《会要》及《续会要》:太平兴国二年,分为二库。淳化三年,分置左右藏,各二库。四年,废右并入左。政和六年,修新库,以东西为名。
中兴、孝宗《会要》:中兴,因仍东西库,各以文臣监,武臣同监,其(束)[东]币帛绝细之属在焉,其西金银泉券丝纩之属在焉。绍兴二十七年,诏户部于辖下丞簿内选一员兼充左藏库提辖,所由始。孝宗即位,诏将御前桩管激赏库拨归左藏库,以左藏南库为名,专一桩管,应副军期支遣。于是有东西南三库。自后寻罗南库罗:疑当作「罢」。。大抵国家用度,多靡于赡兵。西蜀、湖广、江淮之赋,类归四总领所,以均诸屯,其送京者殆亡几,唯闽、淛悉输焉。东西库岁入,以端计者率百四十万,以缗计者率二千万,给遣称是,而大军居十之七。宫禁、百司禄赐,裁予之间,有非泛浩繁之(贵)[费],则请于朝,往往出内帑封桩以补所缺。监官凡五人,分帑而治。旧以京朝为之,而今则唯才是用,故四选通得入。
文思院《四朝志》及《会要》:太平兴国三年置,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铂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隶少府监。
译辑稿 职官二七 〔四辖〕
〔四辖〕
《朝野类要》记载:「提辖左藏库、文思院、榷货务、杂卖场,称为『四辖』,也是储藏财物之地。」
〔榷货务都茶场〕
建置沿革:榷货务都茶场,《四朝志》记载:榷货务掌管折博斛斗金帛一类的事务。《会要》记载:以朝官、诸司使副、内侍共二人监管。太平兴国年间,因先前平定岭南及交趾,各国前来朝贡,为疏通关市贸易,议定在京师设立榷易院。大中祥符年间,并入榷货务。《中兴会要》《孝宗会要》记载:建炎中兴,又新设都茶场,负责出售茶引。随行在所在榷货务设立场地,虽分两个官司,但提辖、监官都通用一职兼管。建炎四年,下诏:榷货务都茶场依照旧例分左右司,其提领措置一职一并撤销。至于都茶场,仍命提辖司货务官兼任提辖。不久将一处务场从越州迁至建康,又将真州的一处务场并归建康。绍兴五年,下诏建康、镇江两处务场只负责出售钞引。三十二年,下诏三省今后挑选差派文臣充任监官,不再差派武臣。乾道六年,下诏依旧例通融差派武臣。《题名》记载:此前,收入不设定额,只按往年情况作为参照标准。这一年,才开始加以区分,订立定数,全年总计为钱二百四十万万,行在所收藏的部分为八十万万,在建康的为一百二十万万,在镇江的为四十万万。
杂买务、杂卖场:《会要》记载:杂买务原名市买司,太平兴国四年改名。至道年间废止,咸平年间复置。以京朝官及三班内侍三人监管,掌管和市各类物品,凡宫禁官府所需物资,按时供应缴纳。杂卖务于景德四年设立,掌管接收内外废弃剩余之物,估算价值以备出售,或折价抵充支用。以内侍及三班二人监管,后来也差派文武朝官。《中兴会要》记载:绍兴六年,下诏杂买务、杂卖场设提辖官一员。
左藏库:《题名》记载:掌管接收四方财赋的收入,以供国家日常经费开支之用。其源起于周代,职内官掌管赋税收入,职岁官掌管赋税支出,而邦布的收支,则由外府另外掌管,都是其职责所在。晋朝始设左右藏令,唐代在左右藏分设东西库,由太府少卿在左长庆门之东负责出纳。本朝初年,左藏只设一库。《会要》及《续会要》记载:太平兴国二年,分为两库。淳化三年,分设左右藏,各设两库。淳化四年,撤销右藏并入左藏。政和六年,修建新库,以东、西命名。
《中兴会要》《孝宗会要》记载:中兴以后,沿用东西库之制,各由文臣任监官,武臣任同监,东库收藏币帛等极为精细的物品,西库收藏金银钱币丝织品等物。绍兴二十七年,下诏户部从所辖官吏中挑选一员兼任左藏库提辖,此制由此开始。孝宗即位后,下诏将御前桩管激赏库拨归左藏库,命名为左藏南库,专门用于储备,以应付军事需要支出。于是有东、西、南三库之分。此后不久便撤销了南库(「罗」疑当作「罢」)。大抵国家的经费开支,多耗费在供养军队上。西蜀、湖广、江淮的赋税,大多归属四总领所,用以均衡供给各屯驻部队,送到京城的所剩无几,只有福建、浙江的赋税全部运送到京师。东西库每年的收入,以匹计算约为一百四十万,以缗计算约为二千万,支出大致相当,而大军所耗占其中十分之七。宫禁、百官俸禄赏赐,在酌情裁定之间,如遇非常规、耗费浩大的开支,则要奏请朝廷,往往动用内帑
熙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一员,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勾当官并罢。中兴、孝宗《会要》:绍兴三年,诏少府监并归,其文思院上、下界监官,从工部辟差。工部言:「所辖文思院,旧分上、下界监官三员,内文臣一员,系京朝官。上界造作金银珠玉,下界造作铜铁竹木杂料,欲依旧分为上、下界。」从之。隆兴二年,诏并礼物局入文思院此条之后原录有类书之文数百字,多与宋朝无关。天头原批:「以下删存不钞」,据删。。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供奉
供奉
【宋会要】
干道二年八月十四日干道:原作「雍熙」。按左藏南库为孝宗始置,德寿宫为高宗退居之宫,知此条乃孝宗事;又本条注云「九年」,知必为干道。据改。,诏:「提领左藏南库供进金一万两,银五万两,绢一万疋,度牒五十道,充将来德寿宫册宝支使。」十月八日,诏:「将来诣德寿宫行庆寿礼,可令提领南库排办金一万两,银五万两,钱一十万贯,绢一万疋,度牒五十道,前期于本宫交纳。」九年庆寿同。
淳熙五年七月九日,诏左藏封桩库取金二千两,供奉德寿宫。六年正月同。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自淳熙六年,每年添置生白大花川绫一百五十疋,限八月内进纳德寿宫。」
五月七日,诏左藏南库取钱五万贯,供奉德寿宫。七年四月同。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左藏南库取金七千两,银三万两,钱一十万贯,绢一万匹,度牒五十道,供奉德寿宫。
八年闰三月二十八日,诏左藏南库自四月为始,每月以会子一万七百六十九贯五百八十文供奉德寿宫。
九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桩库取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六月九日,诏礼部取度牒二十道,供奉太上皇后。八月二十一日,诏左藏南库以会子一十万贯供奉德寿宫。为明堂大礼故也。九月十六日,诏封桩库取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
十年正月二十六日、九月十七日,自后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同。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万贯,供奉太上皇帝使用。
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
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为郊礼故也。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为郊礼毕恭谢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二十九日,诏:「封桩库支银六万两,赴内藏库供纳,充五月一日恭请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十二月四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
译封桩以补充所缺。监官共五人,分别管理各自的库藏。以前用京朝官担任,如今则唯才是用,因此四选之人都可以任用。
文思院:《四朝志》及《会要》记载:太平兴国三年设立,掌管制造金银犀玉等工巧物品,以及金彩绘画、装饰镶嵌之类,以供应舆驾车辇、册宝法物及各种器物服饰之用,隶属少府监。熙宁三年,下诏文思院上下两界监官各定文臣一员、武臣一员,都由朝廷选派差遣,其内侍勾当官一并撤销。《中兴会要》《孝宗会要》记载:绍兴三年,下诏少府监并入,其文思院上、下界监官,由工部选辟差派。工部说:「所辖文思院,原分上、下两界监官三员,其中文臣一员,属京朝官。上界制造金银珠玉,下界制造铜铁竹木等杂料,请求依旧分为上、下两界。」朝廷同意了。隆兴二年,下诏将礼物局并入文思院(此条之后原有类书文字数百字,多与宋朝无关。原批「以下删存不钞」,故予删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供奉
供奉
【宋会要】
乾道二年八月十四日(「乾道」原作「雍熙」,按左藏南库是孝宗始设,德寿宫是高宗退居之宫,可知此条为孝宗时事;又本条注文有「九年」字样,可知必为乾道年间事,据此改正),下诏:「命提领左藏南库供进黄金一万两,白银五万两,绢一万匹,度牒五十道,充作将来德寿宫册立宝典的支用开支。」十月八日,下诏:「将来前往德寿宫举行庆寿典礼,可命提领南库备办黄金一万两,白银五万两,钱十万贯,绢一万匹,度牒五十道,提前送到德寿宫交纳。」乾道九年的庆寿典礼相同。
淳熙五年七月九日,下诏左藏封桩库取黄金二千两,供奉德寿宫。淳熙六年正月同样如此。
六年正月十七日,下诏:「自淳熙六年起,每年增添置办生白大花川绫一百五十匹,限八月内进献德寿宫。」
五月七日,下诏左藏南库取钱五万贯,供奉德寿宫。淳熙七年四月同样如此。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诏左藏南库取黄金七千两,白银三万两,钱十万贯,绢一万匹,度牒五十道,供奉德寿宫。
八年闰三月二十八日,下诏左藏南库自四月开始,每月以会子一万七百六十九贯五百八十文供奉德寿宫。
九年正月二十一日,下诏封桩库取白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六月九日,下诏礼部取度牒二十道,供奉太上皇后。八月二十一日,下诏左藏南库以会子十万贯供奉德寿宫,是因为要举行明堂大礼的缘故。九月十六日,下诏封桩库取白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
十年正月二十六日、九月十七日皆有相同供奉,此后十一年至十四年也都相同。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万贯,供奉太上皇帝使用。
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是因为要举行郊祀大礼的缘故。十一月二十三日,下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是因为郊祀礼毕、恭行谢礼的缘故。
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下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二十九日,下诏:「封桩库支出白银六万两,送内藏库存纳,充作五月一日恭请太上皇帝、太上皇后所用。」十二月四日,下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十一月十四日,诏:「冬至旧例供奉钱四万贯,可日下进纳德寿宫。恭奉皇太后圣旨,昨来有司供纳大行太上皇帝生料,并令住供。」十九日,诏:「除依显仁皇后例,供奉皇太后外,仍依太上皇后例,供奉生辰金银。遇冬、年、寒食节例供奉外,更供奉德寿宫钱一万二千贯,充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月给支用。」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每遇冬、年、寒食节,各供送德寿宫钱一万五千贯,充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节料使用。」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以明堂大礼故也。九月十九日,诏封桩库支银三万两,赴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使用。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桩库支银三万两,赴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使用。
雍熙三年,置入内供奉官。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宣入内内侍省供奉官改为入内内侍省内东西头供奉官,亦同此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粮料院
粮料院「粮料院」下:原批:「寄案:《宋志》三司使、太府寺两出粮料院,盖以元丰后罢三司并户部,而粮料院并入太府寺也。徐辑不分,非是,今析中兴以后事隶太府,从《宋志》互见之例。」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四日,诏:「行在诸军粮料院人吏,依诸司粮料院例,每日添破食钱二百文。如今后逃亡,从杖一百科罪。因事逃亡,仍勒停,并许(入)[人]告,赏钱五十贯,首身减三等。」从监官宋辉之请也。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诸路差随行在军兵,各许借衣。内禁军春、冬绢二匹,厢军等绢一匹。旧有衣粮文历人,合依元请则例;新给历之人,春、冬衣赐依出军例,并支一半。如一年不及元借数,即依所借则例。」
七月二十三日,诏:「行在厢军、禁军绵并一等借支一十两,新给历
人绵亦支一半。其《令》内元不载支绵去处,更不支给。」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请)[诸]军粮料院申:「调弓箭手、民义兵系《禄令》并不该载衣赐,年例借支绵绢之人,合依例批勘。」从之。
九月七日,诏:「今后在外积并请给,不得积留于行在并请。虽有专降指挥,亦令户部执奏。」
十日,诏:「诸司粮料院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一(人十)[十人]贴司四
译下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十一月十四日,下诏:「冬至按旧例供奉钱四万贯,应即日进纳德寿宫。恭奉皇太后圣旨,说此前有司供纳大行太上皇帝的生活用品,一并命暂停供应。」十九日,下诏:「除依照显仁皇后先例,供奉皇太后之外,仍依照太上皇后的先例,供奉生辰所用金银。遇冬至、年节、寒食节按例供奉之外,再供奉德寿宫钱一万二千贯,充作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每月俸给支用。」十二月二十一日,下诏:「每逢冬至、年节、寒食节,各供送德寿宫钱一万五千贯,充作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节令费用。」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下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是因为要举行明堂大礼的缘故。九月十九日,下诏封桩库支出白银三万两,送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十二月二十六日,下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使用。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下诏封桩库支出白银三万两,送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使用。
雍熙三年,设立入内供奉官。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宣布将入内内侍省供奉官改为入内内侍省内东西头供奉官,也照此例办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粮料院
粮料院(「粮料院」标题下原有小字按语:「寄案:《宋史》记载三司使、太府寺两处都设有粮料院,是因为元丰改制后撤销三司并入户部,而粮料院也并入太府寺。徐氏辑录未加区分,是不对的,现将中兴以后的事迹划归太府寺,依照《宋史》互见的体例处理。」)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四日,下诏:「行在各军粮料院的办事人员,依照各司粮料院的先例,每日增给食钱二百文。此后如有逃亡的,按杖刑一百论罪。若因事逃亡,仍要勒令停职,并允许他人举报,赏钱五十贯,若自首则减罪三等。」这是依从监官宋辉的请求。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下诏:「各路调派随行在的军兵,各允许借领衣物。其中禁军春、冬季各给绢两匹,厢军等给绢一匹。原有衣粮文历记录的人,应依照原先请领的标准;新发文历的人,春冬衣物赏赐依照出征先例,只支给一半。如一年内所借数目不及原定数额,即依照所借标准办理。」
七月二十三日,下诏:「行在厢军、禁军的丝绵按一等标准借支十两,新发文历的人丝绵也只支给一半。凡《令》内原本没有记载支给丝绵的地方,一律不再支给。」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各军粮料院上报:「征调的弓箭手、民义兵按《禄令》规定本不应记载衣物赏赐,历年按例借支丝绵绢帛的人,应依例批准核查。」朝廷同意了。
九月七日,下诏:「今后在外地积欠尚未领取的俸禄给养,不得积留待到行在再一并领取。即便有专门下达的指挥,也须由户部执行审核驳正。」
十日,下诏:「各司粮料院设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一十人、贴司四……
人,诸军粮料院都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十人、贴司三人为额。今来减罢及已后罢役之人,仍不得在外点缝写历,充诸处抱历过勘。如违,从徒一年科罪,每名赏钱一百贯,以犯人家财充。」
十月十六日,诏:「诸司、诸军粮料院、审计司监官,每遇阙官,逐急权差,每月支钱三十贯文。权不满月,计日支给。见支食钱三百文罢。」
译人:诸军粮料院设都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十人、贴司三人为定额。如今裁减罢免以及此后被罢免差役的人,一律不得在外私自拼凑填写文历,充当各处抱历过勘之用。如有违反,按徒刑一年治罪,每人罚钱一百贯,以犯人的家产充抵。
十月十六日,诏令:「诸司、诸军粮料院、审计司的监官,每遇官员缺员,随即临时差人代理,每月支给钱三十贯文。代理不满一月的,按日计算支给。原来支给的伙食钱三百文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