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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随从圣驾出入及宗室、内庭、宫院车骑,不在此限。」从之。
二十二日,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言:「欲乞不以年分整齐,但见得官中支用显有虚费,即定夺减省。仍望先饬宫掖之间,务修节俭,凡奢靡之饰、奇巧之玩、无名支赐、无度取索,一切罢之。」诏三司计会,入内内侍省施行,余并依奏。
二十三日,(左)[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言:「在京故将相、两地、戚里、近臣之家,例合占留六军兵士,枉破衣粮,永为私家仆隶,但资冗食,久妨军役,乞定夺省。」诏依奏。
六月十九日,右正言、直集贤院吴育言:「条例之中,明有赏格,以巡检、县尉捉贼,使臣监务课利增盈,令佐存抚招携人户归业,设法催科,不行追扰刑责,此类皆等第酬奖。及得替到阙,所司并不举行。乞选官与法寺详定,自今应编 合有酬奖,除在任迁擢逐时便行外,自余本官到阙,各据劳绩,所司举行,不须待陈状叙理。仍立日限,免使延滞。」诏酬奖者有司疾速施行。
康定元年五月二日,诏:「访闻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板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鞫闻奏。」
三日,中书门下言:「访闻近日无知之辈,妄
称官中括取人户钱物。请重禁言者,欲许人告捉给赏。」从之。
十一月四日,知万州马元颖言:「乞下川陕、广南、福建、荆湖、江淮,禁民畜蛇毒蛊药,杀人祭妖神。其已杀人者,许人陈告,赏钱随处支铜钱及大铁钱一百贯。」从之。
十二月六日,司勋员外郎马彝言:「昨判大理,累见诸州奏案,多有官员率吏出钱创置公用器物。望自今犯者重断,委按察官觉举。」从之。
(三)[二]年三月五日,诏:「今后举人不得以进献边机及军国大事为名,妄希恩泽。」
七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访闻浮薄小人撰长韵诗嘲讪大臣,令开封府密加察访,许人陈首,给钱三百千充赏。愿就官者,亦与补命。」
二十四日,诏枢密院,自今皇城司探事,相度事理,方得行下。
八月十六日,直集贤院、知谏院张方平言:「臣承乏谏省,及今未五十日,凡内臣、外戚、医官之类,迁转者且二十八人,大则防、团、刺史,小则近职要司。伏以边陲用兵,将士暴露,狂贼有凭陵之势,王师无尺寸之功,宜增爵赏,以待勋勤。彼矢石之下,锋刃之前,以首争首,以命争命,上功于朝,报赏之际,未尝有特恩殊命及之者。今帷幄密侍,肺腑近戚戚:原作「岁」,据《长编》卷一三三改。,坐受优宠,动沾厚赐。至于方伎杂类,恩泽过宜。伏愿慎兹威福之柄,深计安危之本,无容亲近之奸请,以挠公朝之法制。
译,其余均依所奏。
二十三日,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上言:「京城中已故的将相、两地大臣、皇亲国戚、近臣之家,照例可以占留禁军兵士,白白耗费衣粮,长期充作私家仆役,只是徒然耗费粮饷,长久妨碍兵役,请求予以裁定削减。」诏令依所奏施行。
六月十九日,右正言、直集贤院吴育上言:「法令条例之中,明确订有奖赏的等级标准,以巡检、县尉捕捉盗贼,使臣监督财税增收,县令佐吏安抚招纳流民归业,设法督促征收赋税而不加以追讨扰民逼迫,此类事情都应按等级予以酬赏奖励。但等到任满到京,主管部门却都不予办理。请求选派官员与大理寺共同详细拟定,今后凡按编制条例应予酬奖的,除在任期间随时晋升提拔外,其余官员任满到京后,各按其功劳政绩,由主管部门主动办理,不必等到其本人陈述申诉。同时应订立时限,避免拖延耽搁。」诏令负责酬奖的部门迅速办理施行。
康定元年五月二日,诏令:「查访得知京城中的无赖之辈以及书坊人家,多将各类人所进献的边防机密文字雕板印刷出售,流传到外界。责令开封府严密搜查追究,许人陈告,审讯查明后上奏。」
三日,中书门下上言:「查访得知近来有无知之辈,妄称官府要括取百姓的钱财物品。请求严加禁止此类言论,允许他人告发捉拿并给予赏赐。」朝廷依从此议。
十一月四日,知万州马元颖上言:「请求下令川陕、广南、福建、荆湖、江淮等地,禁止百姓畜养蛇毒蛊药,用来杀人祭祀妖神。若已有杀人者,许人陈告,赏钱在当地支给铜钱或大铁钱一百贯。」朝廷依从此议。
十二月六日,司勋员外郎马彝上言:「臣先前掌管大理寺,屡次见到各州上奏的案卷,多有官员带领吏卒出钱私自置办公用器物之事。希望今后有犯此事者从重治罪,责令负责监察的官员予以觉察举报。」朝廷依从此议。
二年三月五日,诏令:「今后应举之人不得以进献边防机密及军国大事为名,妄图博取恩宠。」
七月十七日,中书门下上言:「查访得知浮薄小人撰写长篇韵文诗歌嘲讽诽谤大臣,令开封府严密查访,许人陈首告发,给赏钱三百千。愿意入仕为官的,也一并授予官职。」
二十四日,诏令枢密院,今后皇城司探事人员,须斟酌情理,方可行动下达。
八月十六日,直集贤院、知谏院张方平上言:「臣忝任谏官职务,至今未满五十天,其间内臣、外戚、医官之类,得以升迁调动的已有二十八人之多,大者升为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小者也得近侍要职。臣以为如今边陲用兵,将士暴露在外,狂贼气焰嚣张,而朝廷军队尚无尺寸之功,理应增加爵位赏赐,以酬报有功勋劳的将士。那些冒着矢石、锋刃冲锋在前,以性命相搏争夺首级功劳的将士,在朝廷论功之时,从未见有特殊恩宠殊命及于他们。如今帷幄近侍、宫廷近亲外戚,安坐即受优厚宠遇,动辄承蒙厚重赏赐。至于方术伎艺之类的杂色人等,所受恩泽也过于丰厚。恳请陛下慎重掌握这威福赏罚之权柄,深切思虑国家安危的根本,切莫容许亲近之人的奸邪请托,扰乱朝廷的法度制度。并请宣谕执政大臣,今后若有传旨内批,凡属非正常程序不当授予的官职,必须详加斟酌事理再行复奏。若有过分侥幸求取者,应予以立法条约加以禁止。」诏令一并依照先前颁降的指挥办理,经常严格遵守。
十月二十六日,有臣僚上言:「近来河北各州军中有停职闲居、丁忧守丧、科举落第之人,又都非本地乡人,大多曾游历边境州郡。停职闲居者不思悔过反省自己的过错,以至触犯法律。丁忧守丧者不专心守丧尽孝,一味
仍乞宣谕执政之臣,今后即有传宣内批,诸非次不正除授,必须详酌事体覆奏。其或侥求过分,宜为
条约禁止。」诏并依前降指挥,常切遵守常:原作「尝」,据《长编》卷一三三改。。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日近河北诸州军有停闲、丁忧、不及第人,亦非乡土,多经游边郡。停闲者不思己过,至犯律法。丁忧者不执亲丧,唯求经营谒托,稍不如意,便有诽谤。下第者不言文理纰缪,无由进取,凡得聚首,例生怨嗟。况国家西事未宁,宜杜绝此辈。望降指挥都转运司辖下州县,常令觉察,无致聚集。不是土居者,尽可断绝游边。」诏令河北、河东、陕西都转运司,依所奏。
二十七日,翰林学士苏绅言:沿边臣僚筵会,自今并不得以妓女祗应。」从之。
庆历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杭州言:「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诏转运司鞫罪,毁其板。
六月十五日,详定减省所言:「请今后宗室及郡县主、两地臣僚、节度使、殿前马步都知押班母妻,依旧赐冠帔,两府许乞长女或长子之妻,余并不许。僧道紫衣、师号,除御前恩赐外,臣僚不得奏荐。如于延州纳细色军粮一百万石,赐衣或师号。」诏中书、枢密、郡王、使相、宣徽、管军、节度并皇亲正刺史以及长公主,许依旧奏荐,余如所请。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益州每年旧例,知州已下五次出游江,并山寺排当,从民遨乐,去城稍遥。窃以军资、甲仗、钱帛、军器、法从以至粮仓、草场等库藏,须藉官员在城管勾,欲乞下本州岛,今后遇此筵设,更(牙)[互]常轮通判、职官各
一员在州照管,及提举监官专防守仓库。」从〔之〕。
四年八月七日,度支判官李参言:「自今在京作过人该徒配外州者,无得差驾纲接送诸般名目上京,其在京场务亦不得指定抽差及招填影占。如违,干系官吏严行勘断。」从之。时内东门司胥史犯自盗赃,决配慈州,有姻戚内侍为求纲役上京,作(方)[坊]指射为甲匠,三司觉其(都)[奸]妄故也。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朕夙承先训,恭绍丕基,赖二圣之贻谋,奉三灵之眷命,必藉众贤之助,以跻至治之风。详刑之局,掌法之臣,宜尽(京)[哀]矜,务从平允。牧守之任,绥养为先;漕挽之司,澄清是寄。至于令宰,实字吾民,所宜抚恤疲羸,蠲除苛察,布宽大之诏,流恺悌之声。布告遐迩,知朕意焉。」
五年五月七日,皇城司言:「访闻在京诸色军人百姓等,讹言云道:『四月不戴皂角牙,直到五月脚▯沙。』恐是不祥之言,乞行禁止。」诏开〔封〕府严切禁止,如敢狂言,依法施行。
译谋求钻营请托,稍有不如意,便心生诽谤。落第之人不反思自己文理有缺失,无从进取仕途,凡是聚集在一起,往往生出怨言叹息。何况如今国家西部边事尚未安宁,应当杜绝这些人等。希望降下指挥命令都转运司辖下州县,经常予以觉察,不使这些人聚集。凡不是本地居民的,一律断绝其在边境游历。」诏令河北、河东、陕西都转运司,依所奏施行。
二十七日,翰林学士苏绅上言:「边境臣僚宴饮聚会,今后一律不得用歌妓陪侍应酬。」朝廷依从此议。
庆历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杭州上言:「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名为《金科正义》,雕板印刷出售。」诏令转运司审讯定罪,销毁其印板。
六月十五日,详定减省所上言:「请求今后宗室以及郡县主、两地大臣、节度使、殿前马步都知押班的母亲妻子,仍依旧例赐予冠帔,两府大臣许可为其长女或长子之妻请求,其余一律不许。僧道所受的紫衣、师号,除皇帝御前特赐外,臣僚不得奏请荐举。若有人在延州纳献细色军粮一百万石,可赐予衣物或师号。」诏令中书、枢密、郡王、使相、宣徽、管军、节度以及皇亲中官居正任刺史者以及长公主,仍许依旧例奏请荐举,其余均按所请施行。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有臣僚上言:「益州按照旧例,知州以下每年有五次出游江上,以及到山寺设宴排场,与百姓一同游乐,离城相当远。臣以为军资、甲仗、钱帛、军器、法令文书乃至粮仓草料场等库藏,都需要有官员在城中管理照看,请求下令本州,今后遇到此类宴游设置,改为互相轮流,经常由通判、职官各安排一员留在州城照管,并派提举监督官专门防守仓库。」朝廷依从此议。
四年八月七日,度支判官李参上言:「今后凡在京城中犯罪应发配外州服徒刑者,不得再借用护送公文名目派遣车马接送前往其他州军,京城内各作坊场务也不得为其指定抽调或招收隐藏名籍。若有违反,相关经办官吏一律严加查办处置。」朝廷依从此议。当时内东门司的胥吏犯有盗窃官物之罪,被判发配慈州,有其姻亲内侍为其谋求护送差役进京,安排在作坊中充任甲匠,三司察觉到其中的奸诈虚妄之情,故有此令。
十一月十七日,诏令说:「朕自幼承受先帝的教诲训示,恭敬地继承宏大的基业,依赖两代先帝的传承教导,秉受天地神灵的眷顾使命,必定要依靠众多贤才的辅助,才能达到至治太平的局面。掌管刑狱的部门、执掌法律的臣子,应当尽力体恤怜悯,务必做到公平公正。担任地方长官的,应以安抚养民为先;主管漕运的官署,应以廉洁清正为职责。至于县令、县丞,是真正掌管百姓事务的人,应当抚恤疲惫困顿的百姓,废除苛刻烦琐的政令,颁布宽厚宏大的诏令,宣扬和乐平易的政风。将此意布告远近,让百姓知晓朕的心意。」
五年五月七日,皇城司上言:「查访得知京城中各类军人百姓等,谣传说:『四月不戴皂角牙,直到五月脚〇沙。』恐怕是不祥的谣言,请求予以禁止。」诏令开封府严加禁止,若有敢妄传此类言语者,依法处置。
七月十六日,知延州梁适上言,保安军榷场担心有官员在场内私自买卖货物,请求以违制之罪论处。朝廷依从此议。
六年十二月一日,判大名府夏竦上言:「依据朝廷旨意,转下定州王德基所奏的文书,说近边地区有游荡懈怠、勇武无度的无赖之人,请求予以羁管约束。希望遇到边防警急之时,由地方长官登记姓名予以羁管,若确有才能武艺者,许由人担保推荐,授予殿侍散直等职。」朝廷依从此议。
四日,有臣僚上言:「益州路各州县,请
七月十六日,知延州梁适言,保安军榷场虑有官员于场内博买物色,乞科违制之罪。从之。
六年十二月一日,判大(明)[名]府夏竦言:「准朝旨,封下定州王德基所奏,近边无图之辈,有游堕拳勇,乞与羁管。欲望遇边防警急,长吏籍名羁管,的有材武,许保明,与殿侍散直。」从之。
四日,臣僚上言:「益州路州县,乞今后诸色人不得远诣转运、提刑司举留官员,候逐司巡历到处陈状。」从之。
七年六月二日,谏官上言:「风
闻近年官员中有不修士检,不畏物议,锐于进取,纷然驰骛,遂有『五鬼』之号出焉。日近复闻有『六耗』、『七虚』之说,虽事类不一,良由被此名者更相(纔)[谗]愬,伺察出入,指定为疵。以是分曹成党,非议诋欺,渎我盛明,嫚我盛际,伤败风教,无甚于此。唐长庆中,八关、十六子者,于时朝政不纲,奸邪并进,是使 小得以朋比。自张又新、李续之窜斥之后,此风寝息。岂公朝盛际,宜有此事!伏乞下御史台觉察,特行禁止。如今后更敢妄以名闻上者,望于法外严行治罪。」诏令开封府密切觉察,如有浮薄之人撰写上件文字,许人指定姓名,具实封文字陈告,登闻 院、检院、开封府画时收接投进。勘鞫不虚,所犯人有官者重行贬削,无禄者便与决配;告首人优与官资,不愿身事者,官给赏钱五百贯。知情及同撰之人,首告并与放罪,亦依上项酬奖。」
十月九日,判北京贾昌朝言:「河北诸州军及总管司等争饰厨传,以待使客,肴馔果实,皆求多品,以相夸尚。盖承平日久,积习成风,稍加裁损,遂兴谤议,为守将者不得不然。近永静军收买公用羊夌,剩取数目,偶因发擿,遂至彰露。其如诸处州县似此者多,衙前公人亡家破产、市肆商贾亏本失业者,不可胜数。欲乞应河北州军有公使钱,除管领军校接待信使,不得辄有减刻外,其余筵会迎送,并从简约,不得令衙前公人远诣诸处求买珍异之物。所买诸般公用物色,
并须依准市价,不得亏损百姓。」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诏:「访闻贝州来投军民,多行杀戮,以邀功赏,其令贾昌朝朝:原作「期」,据《长编》卷一六一改。、王信等严切约束,违者以军法从事军法从事:原作「运法从之」,据《长编》卷一六一改。。」
八年正月十日,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编 所许者,限一月送官,如敢有匿,听人告捕之告:原作「造」,据《长编》卷一六二改。。」
十二日,秘阁校书、知相州杨孜言:「进奏院逐旬发外州军报状,盖朝廷之意,欲以迁授降黜示赏功罚罪,勉励天下之为吏者。积习因循,将灾异之事悉报于天下,奸人赃吏、游手凶徒喜有所闻,转相扇惑,遂生观望,京东逆党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谋。
译求今后各类人等不得远赴转运司、提刑司拜访请托、留任官员,等各司巡历到本地时再行陈述情状。」朝廷依从此议。
七年六月二日,谏官上言:「风闻近年来官员中有不修身自律、不畏惧舆论议论的,一心追逐仕进,争相钻营奔走,于是有了『五鬼』的称号出现。近来又听闻有『六耗』『七虚』之类的说法,虽然所指的事类各不相同,但都是由于被冠以这些名号的人相互诋毁诽谤、暗中窥伺揭发,专门指摘他人瑕疵所致。因此结党成派,非议诋毁欺诈,亵渎了朝廷盛明的气象,侮慢了这清明的时代,败坏风教之事,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唐代长庆年间,有『八关』『十六子』这类人物,当时朝政不振,奸邪之人纷纷得进,正是这样使得小人得以结党营私。自从张又新、李续之被贬斥流放之后,这股风气才渐渐平息。岂能在这盛明清平的朝代,也发生此类事情!恳请下令御史台严加觉察,特予禁止。今后若再有人敢妄将此类名号张扬传播上闻者,请求在法律之外从严治罪。」诏令开封府严密觉察,若有轻浮浅薄之人撰写上述文字,许人指明姓名,具实密封文书陈告,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开封府随时收受呈进。审查属实的,若所犯之人有官职则从重贬黜削职,无俸禄者即处以杖刑发配;告发之人优予授予官职资历,不愿出仕任职的,由官府发给赏钱五百贯。知情及一同撰写的人,若主动自首告发的,一并予以免罪,也依照上述标准给予酬奖。」
十月九日,判北京贾昌朝上言:「河北各州军以及总管司等争相装饰厨房馆驿,用以款待宾客,酒食果品都追求品类繁多,相互夸耀攀比。这是因为承平日久,积习已成风气,稍加裁减损抑,便招致非议指责,担任守将的人不得不如此行事。近来永静军收购公用的羊肉,多取数目,偶然被发觉,于是彰显暴露出来。像这样的情形,其他各州县还有很多,以致衙前公役之人倾家荡产、市集商贾亏损本钱破产失业的,不可胜数。恳请规定河北各州军若有公使钱,除了用于管理接待信使的军校不得随意削减克扣外,其余的宴会迎送,一律从简,不得让衙前公役之人远赴各处购求珍稀奇异之物。所购置的各类公用物品,都必须依照市场价格,不得亏损百姓利益。」朝廷依从此议。
十二月十二日,诏令:「查访得知贝州前来投军的百姓,多有滥行杀戮以邀功请赏的情形,命令贾昌朝、王信等严加约束,若有违反者以军法从事。」
八年正月十日,诏令:「士人百姓之家所收藏的兵器,凡不属于法令允许的,限期一个月内送交官府,若有敢隐匿不交者,许人告发捕捉。」
十二日,秘阁校书、知相州杨孜上言:「进奏院逐旬向外州军发送报状,本是朝廷之意,想以官员的升降黜陟来彰显赏善罚恶,勉励天下为官之人。但因循积习已久,将灾异之类的事情也一并通报天下,致使奸邪之人、贪赃官吏、游手好闲的凶徒之辈闻听后心生喜悦,相互煽动蛊惑,于是产生观望之心,京东地区的叛乱阴谋,未必不是由此而生出狂妄图谋。况且边境禁防不严,闲杂人等往来频繁。恳请下令进奏院,今后只除去官员改任差遣、赏罚功过、保荐官吏之类事项,才可通报,其余有关灾异祥瑞的事情,不得再擅自以单独文状假借他人名义通报天下。若有违反,进奏院的官吏一并请以违制之罪论处。」朝廷依从此议。
三月四日,诏令凡传习妖邪教法而未涉及谋逆不顺的,不得过度追究逮捕。当初,王则叛乱之时,各州郡大肆搜捕妖党,被牵连拘押的人不可胜数,皇帝担心滥及良善百姓,因而宽宥处理。
皇佑元年三月十二日,判北京贾昌朝上言,请求依照定州韩琦所奏,定州界以北一律禁止砍伐林木。朝廷依从此议。
二
况边禁不严,细人往来。欲乞下进奏院,今后唯除改差任臣僚、赏罚功过、保荐官吏,乃得通报,自余灾祥之事,不得辄以单状伪题亲识名衔以报天下。如违,进奏院官吏并乞科违制之罪。」从之。
三月四日,诏诸传习妖教非情涉不顺者,毋得过有追捕。初,王则之乱,州郡大索妖党,被系者不可胜数,帝恐滥及良民而宽之。
皇佑元年三月十二日,〔判〕北京贾昌朝言,乞依定州韩琦奏,定州界以北一概禁上采伐林木。从之。
二年八月七日,环庆走马承受公事元舜言,乞禁绝边臣养放鹰鹘,如差兵士飞放,以违制论私罪。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朕绍承骏烈,祗服先猷,蹈道以临庶邦,谨宪而持大柄,驭其予夺,正以赏刑,悉任至公,靡容紊法。(此)[比]有憸幸,肆兴妄图,或违理觊恩,或负罪希贷,率求
内出,间亦奉行,蠹政亏风,莫斯为甚。虽屡颁于诏约,曾未绝于祈求。兼虑臣庶之家,贵近之列,交通请托,巧诈营为,阴致货赇,密输珍玩,寅缘结纳,侵挠权纲。方务澄清,当严禁约;傥复逾犯,断在必行。重念成汤以六事责躬,女谒包苴之先戒;管氏以四维正国,礼义廉耻之具张。矧宗祀之(消)[涓]成,属祥厘之均被,嘉与中外,绌此非衷,勉于自新,以隆至治。今后应内降指挥(将)[特]与恩泽及原减罪犯者,并仰中书、枢密院并承受官司具前后诏条执奏,不得施行。及臣庶之家,如有巘行贿赂、结托贵近者,并令御史、谏官觉察论奏。咨尔丞弼,体朕意焉。」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近侍之臣,考决大议,令利害晓白。尚虑轻肆之人陈舞空言,幸挠其端。夫利百而法乃变,令下而议不起,然后民听不眩而宪度行焉。自今有依前项事为议者,并须究知厥理,审可施用。若其事已上而验问无状,一当施之重罚。」时河北入中粮草既更用见钱法,恐要利者扇其事,故下是诏。
四年二月四日,诏开封府:「比闻浮薄之徒作无名诗,玩侮大臣,毁訾朝士,及注释臣僚诗句以为戏笑。其严行捕察,有告者优与恩赏。」
六月十一日,诏河北、河东、陕西沿边,今后不得夜间筵会。及令逐路经略安抚使、转运、提刑司觉察,如违奏裁。
九月十七日,诏:「访闻诸州进奏官日近多撰合事端腾报,扇惑人心,及将机密不合报外之事供
申。今后许经开封府陈告,如获,进奏官不候年满,优与授官出职,余递迁职掌;不愿本院转职,当议比类安排。本犯人特行决配,同保人等第断遣。同保觉察告首捕获,亦与免罪酬奖。监官不举觉,致有败露,当行冲替降官。仍今后只得以枢密院送下报状供申,逐处施行。
译年八月七日,环庆走马承受公事元舜上言,请求禁绝边境官员饲养放飞鹰隼猎鹘,若有派遣兵士飞放者,以违制私罪论处。朝廷依从此议。
九月二十七日,诏令:「中书门下:朕承继先帝的丰功大业,恭谨遵循先帝的谋略,以正道治理各邦国,谨慎持守法纪、把持国家大权,掌控赏罚予夺之权,务必秉持公正,不容许紊乱法度。近来却有奸邪小人,肆意谋求非分之利,有的违背常理妄求恩宠,有的自知有罪却企求宽免,大多谋求由宫内直接降下诏命,有时竟得以蒙混施行,败坏政事、损害风纪,没有比这更严重的。虽然屡次颁布诏令约束,却始终未能杜绝这类请托祈求之事。同时又担心臣僚及权贵之家,暗中互相勾结请托,巧言诈骗,暗中行贿,秘密馈赠珍玩,攀附勾结,侵扰朝廷的纲纪权柄。如今正致力于澄清吏治,理当严格禁止约束;倘若再有逾越法度者,必定依法惩处。朕深切思念商汤曾以六件事反躬自责,以女色贿赂为先戒;管仲以礼义廉耻四维端正国家,礼义廉耻的道理才得以彰明确立。况且如今宗庙祭祀刚刚有所成就,正逢福泽普遍降临之时,理当与朝廷内外共勉,摒除这些不正之风,努力自我革新,以促成至治盛世。今后凡宫内直接降下指挥特予恩泽及宽免罪责的,一律责令中书、枢密院以及承办的官署详细列举前后诏令条文加以执奏,不得径行施行。以及臣僚百姓之家,若有巴结行贿、结交依附权贵之人的,一并命御史、谏官加以觉察上奏论处。望诸位丞相辅弼大臣,体察朕的心意。」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令:「近侍大臣,审议决断重大事宜,应当使利害得失明白晓畅。但仍担心轻浮急躁之人空谈议论,妄图从中侥幸取利以扰乱大局。凡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才可变更法度,政令下达而不再引起异议,这样才能使百姓不被迷惑而法度规章得以推行。今后若有人依照前述情形上疏议论的,都必须深究其中道理,审慎确定是否可以施行。如果所议之事已经上报而经查验核实并无实据,则一律从重处罚。」当时河北入中粮草已改用现钱支付之法,朝廷担心图利之人趁机煽动闹事,故颁下此诏。
四年二月四日,诏令开封府:「近来听闻轻薄之徒撰写匿名诗文,戏弄侮辱大臣,诋毁诽谤朝臣,以及注释臣僚的诗句用以戏谑嘲笑。应严加缉捕查察,若有告发者优予赏赐。」
六月十一日,诏令河北、河东、陕西沿边地区,今后不得在夜间设宴聚会。并令当地经略安抚使、转运司、提刑司加以觉察,若有违反者上奏请示处置。
九月十七日,诏令:「查访得知各州进奏官近来多有编造事端上报,煽动蛊惑人心,以及将机密不宜对外通报的事情呈报上传。今后许人向开封府陈告,若查获属实,该进奏官不必等到任满,即优予授官出仕;其余的按次序晋升职务,不愿在本院转任职务的,另行商议安排。本犯罪人特予从重发配处置,同保之人依次论处遣送。若同保之人能觉察并主动告发捕获,也可免罪并予酬奖。监督官员若不加以觉察举报,以致事情败露的,应予撤职降官处置。今后只准以枢密院转发下达的报状据以呈报,交由各处施行。」
至和元年九月五日,诏令:「近来听闻朝廷派遣官员修缮京城官府房舍,起初大多虚报扩大工程用料,随后又指望从中剩余克扣以邀取赏赐,因此所修缮的房舍不能长久完好。今后必须据实核算工料上报三司。若七年之内出现损坏坍塌的,负责监修的官吏及工匠一并查明治罪上奏。」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上言:「近日面奉圣上口谕,今后凡传旨内降之事,除依照法律理应
」
至和元年九月五日,诏:「比闻差官缮修京师官舍,其初多广计功料,既而指羡赢以邀赏,故〔所〕修不得完久。自今须实计功料申三司。如七年内损隳者,其监修官吏及工匠并劾罪以闻。」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言:「近日面奉德音,今后传宣内降,除依得法律赏罚外,余并仰中书、枢密院及所属官执奏。恭惟圣虑深切,盖欲杜请托之门,塞侥幸之路也。忠义之士,莫不称庆。以臣愚昧,复有浅见。且君上由中之命尚容执奏,而臣下过分之情未加裁损,非所谓尊君卑臣之义也。窃见近年臣僚有不循法律,以私党自任者,陈乞保荐,而执政之臣内防怨谤,外徇私情,明知违越,不敢阻难,必将所上表章进上取旨。陛下至仁待物,多赐允从,既从之后则便以为例,援例者众则法殆虚设。夫三尺之法,天下所共,岂有大君之命许执法而不行,群臣所求并违法而取旨!罔上附下,莫此之甚。乞今后中外臣僚保荐官吏、陈乞亲属、叙劳干进、援例希恩者,仰中书、枢密院、三司及所属官司,一例依前后条诏指挥,更不得用例施行,及
进呈取旨,违者坐之。」诏可。
嘉佑二年九月五日,龙图阁直学士、知谏院陈升之言:「近日内降恩赏颇多,虽许有司执奏,然亦时有奉行,亏损政体,无甚于此。臣尝观治世设官制禄,不以假人,必得贤才,乃授其任。今之任人,殊不及古。虽然,迁次补用之法,中书、枢密院国朝典故具存焉。若命一官,除一职,参之典故,故为可与,质之公论,不以为非,当议于朝、拜于廷可也。或典故所当得,其职事者不时上闻,朝廷故未尝抑臣下自陈,使之公言于朝,然后授之亦可也。不知有求之人,何故舍此而不为,必欲缘近习女谒而后进 是必自度于典故为不当得,所以去坦夷公直之途,而蹈邪险私曲之径也。伏惟陛下以大公至正临御天下,亦尝患近习女谒挠坏法律,故屡诏有司,事从中出者皆令执奏。然天地并容,曲从其欲,其间时有假贷,故侥幸之人习知如此,所以干请日甚一日也。料左右私谒之人,渎陛下睿听亦已烦矣,虽圣度含覆,将厌其喋喋无知者乎 但恤于小不
译奖惩的以外,其余一律责令中书、枢密院以及所属官员予以执奏拒行。恭承圣上思虑深切周详,是想要堵塞请托之门,杜绝侥幸之路。忠义之士,无不为此称颂庆幸。臣愚昧无知,还有一点浅见。君上从宫中发出的诏命尚且容许臣下执奏拒行,而臣下逾越本分的请求却未加裁减制止,这不合乎尊崇君上、谦抑臣下的道理。臣见近年来有些臣僚不遵守法律,凭借私党自恃自重,陈请保荐私人,而执政大臣在内担心遭受怨恨诽谤,在外又徇顺私人情面,明知其请求违背法度却不敢加以阻拦,必定将所呈上的表章进呈请示旨意。陛下以至仁之心对待万物,多予恩准允从,既然准许之后便被当作先例,援引先例的人一多,法度便近乎形同虚设。三尺法典,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岂能有君王的诏命尚可容许执法官员执奏拒行,而群臣所求都违背法度却能获得旨意批准的道理!这是欺瞒君上、迁就臣下,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恳请今后凡朝廷内外臣僚保荐官吏、陈请亲属恩荫、援引劳绩求进、援引先例祈求恩典的,一律责令中书、枢密院、三司以及所属官署,都依照前后诏令条例的指挥办理,不得再援引先例施行,也不得进呈请示旨意,违反者予以治罪。」诏令依此施行。
嘉佑二年九月五日,龙图阁直学士、知谏院陈升之上言:「近来宫中传旨内降的恩赏颇多,虽然许可主管官署执奏拒行,然而也时常有奉旨施行的情况,损害朝廷政体,没有比这更严重的。臣曾观察到治世设置官职、制定俸禄,不轻易假借他人,必定选得贤能之才,才授予相应的职任。如今用人,实在远不及古代。虽然如此,官员晋升补用的法规,中书、枢密院所依据的本朝典章旧例都还完备存在。若要任命一个官职、授予一项职务,参照典章旧例,确实认为可以授予的,衡量公论舆情,也不认为不妥的,就应当在朝堂上议定、在朝廷上正式授予才对。或者按典章旧例本应得到该职事的人,若其未能及时上闻朝廷,朝廷本来也不曾禁止臣下自己陈述申请,使他能够在朝廷上公开陈说,然后授予官职也是可以的。不知那些有所求的人,为何舍弃这条正道不走,反而一定要凭借亲近宠幸、宫闱请托之人才能求得晋升,这必定是自己揣度按典章旧例不应当获得,所以才舍弃平坦公正的正途,而走上邪僻险恶、徇私取巧的歧路。臣认为陛下以大公至正之心统御天下,也曾担忧宠幸近习、宫闱请托之人扰乱破坏法律制度,因此屡次下诏责令主管官署,凡事情由宫中直接发出的都要予以执奏拒行。然而天地般宽广包容,有时委曲顺从其请求,这中间时常有所通融宽贷,因此心存侥幸的人熟知这种情形,所以钻营请托之事一天比一天严重。料想陛下左右私自请托之人,渎扰陛下圣明的听闻也已经很多了,即使陛下圣明宽宏能够包容,恐怕也会厌烦这些喋喋不休、不明事理的人吧!只是顾念小的……
忍,不能骤绝之也 臣历观前世,近习女嬖之说行,使人君赏罚之柄不得由至公之道,法度未有不陵迟,而国家未有不颠覆者。此臣所以夙夕愤孍,不敢不尽其愚,陛下不得不留神审计而速断也。愿特降诏旨,应臣下于法当蒙赏而未列上者,听其自陈,中书、枢密院参考典故以闻。如侥幸求内降指挥,委二府劾奏,正干请者之
译忍受,不能一下子断绝。臣纵观前代历史,凡是亲近宠幸、嬖妾佞幸之说盛行的时候,使人君赏罚的权柄不能出自至公之道,法度没有不衰败的,国家没有不颠覆的。这就是臣朝夕愤慨不平、不敢不竭尽愚忠的原因,望陛下不得不留意深思、迅速决断。恳请特下诏旨,凡臣下依法应当受赏而尚未列名上奏的,听任他们自行陈述,交由中书、枢密院参考旧典成例上奏朝廷。如有人侥幸求取内降指挥的,委托二府弹劾上奏,追究请托干求之人的罪。
明文颁下。望特降诏付御史台,令告谕中外,使知朝廷立法必行之意,而人不敢犯。若有犯者,有司得以按劾施行。」诏令御史台、合门出榜告谕。 罪。如此行之,则中外不敢萌觊觎之心矣。此制若行,不罚一人而群下固已肃然矣。其蠹虽大,绝之甚易,在陛下一言,则天下蒙幸。」有诏从之,而升之复上言:「伏闻已降指挥中书、枢密院,应臣下侥求内降恩赏,许令劾奏,正干请者之罪,即未
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开封府止绝百姓,不得以献送为名,制造御服之类,于街市乞贷钱物。
十二月十一日,知成都府赵抃言:「传宣使臣,川中不得住过十日;内侍省官差出内臣传宣等,须日行两驿;所住处到发三日。」并依奏。
英宗治平三年七月十二日,诏今后沿边大教,不得放士庶入教场绞棚观看。(从之)。
治平四年七月四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侍御史吴申言:「乞察访豪民与妃嫔之家用赂为亲得官者,许人陈告给赏,削其官籍,没纳货赂。」诏令御史台、开封府察访以闻。
十月二十五日,侍御史张纪言:「河南府本是故都,衣冠将相占籍繁伙,其如民力凋弊,甚于他州。」诏今后臣僚乡里田宅在河南府,不得陈乞骨肉充本府通判、知县,仍不得陈乞两人同时在彼。(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后曾任中书、枢密院及节度使以上,所居第宅子孙不得分割。」
十二月四日,诏:「今后内批降指挥,
俟次日覆奏讫,即于当日行下文字,守为永式。」
二年十月九日,诏:「金明池每遇传宣打鱼,今后只得令本池兵士采打,不得更差百姓。」
闰十一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里行张戬言:「窃闻近日有奸妄小人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至有矫撰 文,印卖都市。乞下开封府严行根捉造意雕卖之人行遣。」从之。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太子中允、充崇政殿说书王雱言:「差押赐父安石生日礼物,勘会自来押赐例,有书送人事,赴合门缴书,申密院取旨,密院出札子许收,兼下牓子谢恩。缘父子同财,礼无馈遗,取旨谢恩,一皆伪作。窃恐君臣、父子之际,为礼不宜如此。欲乞今后应差子孙弟侄押赐,并不用此例。」从之。
七年六月十九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言:「乞令三司约计年例宣纸,预遣军大将或殿侍就出产州军管押上京,专置写宣吏人。」诏降纸式下杭州抄造,岁五万番。自今公私常用纸,长短广狭不得与宣纸相乱。
九年六月十八日,判太常高赋言:「乞河北河东沿边安抚、外都水监丞、逐路提举便籴茶盐之类,走马承受及朝廷专差出外诸般勾当公事臣僚,依法运使等所至州县,不得令官吏军员妓乐出城迎送。
译明文颁布。希望特别下诏交付御史台,让他们告谕朝廷内外,使人们知道朝廷立法必定执行的用意,因而不敢触犯。如有触犯者,有关部门可以查处施行。"诏令御史台、合门张榜告谕。
……罪。像这样施行,那么朝廷内外就不敢萌生觊觎之心了。这种制度如果施行,不用惩罚一个人,臣下就已经自然肃然守法了。这个弊病虽然大,但根除起来很容易,全在陛下一句话,那么天下都将蒙受恩惠。"皇帝下诏听从此议,而升之又上奏说:"听说已经下达指挥给中书省、枢密院,凡臣下侥幸求取内降恩赏的,允许弹劾奏报,纠正干求请托者的罪过,但尚未……
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令开封府制止禁绝百姓,不得以进献赠送为名,制造御用衣服之类的东西,在街市上乞讨借贷钱物。
十二月十一日,知成都府赵抃上奏说:"传宣使臣,在川中不得停留超过十天;内侍省官员派遣出去的内臣传宣等,须每日行两驿;所住处到达和出发都限三日之内。"朝廷都依奏施行。
英宗治平三年七月十二日,诏令今后沿边举行大规模教阅,不得放任士人平民进入教场绞棚观看。(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治平四年七月四日,神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年号。侍御史吴申上奏说:"请求查访豪民与妃嫔之家用贿赂手段为亲属谋得官职的情况,允许他人陈告并给予奖赏,削除其官籍,没收其贿赂财物。"诏令御史台、开封府查访后上报。
十月二十五日,侍御史张纪上奏说:"河南府本是旧都,官宦将相在此占籍者众多繁杂,而民力凋敝,比其他州更严重。"诏令今后臣僚若祖籍田宅在河南府,不得请求其亲属子弟充任本府通判、知县,也不得请求两人同时在那里任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令:"今后凡曾任中书省、枢密院官员及节度使以上者,其所居宅第子孙不得分割。"
十二月四日,诏令:"今后凡内批降下的指挥,等到次日复奏完毕后,即在当日发下文书,永远遵守作为定式。"
二年十月九日,诏令:"金明池每逢传宣打鱼,今后只能让本池的兵士捕捞,不得再差遣百姓。"
闰十一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里行张戬上奏说:"私下听说近来有奸邪妄为的小人肆意诋毁时政,动摇众人情绪,传播迷惑天下,甚至有人伪造文书,印卖于都市。请求下令开封府严厉追捕造意雕印贩卖的人加以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太子中允、充崇政殿说书王雱上奏说:"差遣押送赐予父亲王安石的生日礼物,查核历来押送赐礼的惯例,都有随礼附书信之事,到合门缴纳文书,申报枢密院请示,枢密院出具札子准许收下,同时下发牓子表示谢恩。但因父子财产共有,按礼不应有馈赠之事,请示谢恩这些都是虚假做作。私下担忧君臣、父子之间,行礼不应如此。希望今后凡差遣子孙弟侄押送赏赐,一律不再沿用此例。"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年六月十九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上奏说:"请令三司按年度惯例统计所需宣纸,预先派遣军大将或殿侍前往出产州军押运送京,专门设置抄写宣纸的官吏。"诏令颁下纸张规格到杭州抄造,每年五万番。从今以后公私常用之纸,长短宽窄不得与宣纸相混淆。
九年六月十八日,判太常高赋上奏说:"请求河北、河东沿边安抚使、外都水监丞、各路提举便籴茶盐等官员,以及走马承受及朝廷专门派遣出外办理各种公事的臣僚,依照法度运使等官员所到州县,不得让官吏军员妓乐出城迎送。"诏令除走马承
」诏除走马承受公事外,令中书立法以闻。
八月九日,诏中书门下:「访闻司农寺见出卖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遍降指挥,更不施行。自今司农寺、市易
司应改更条贯,创请事件,可并进呈取旨,不得一面拟进行下。」
九月,诏:「今后将作、都水、军器监如遇差出勾当公事官出外,并不得赴筵宴。」
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刑部删立到诸灾伤州军合降下司敕减等断遣贼盗者,夏田灾伤自四月一日至八月终、秋田灾伤自八月一日至四月终为限,限内犯者,方得减等,今欲颁下。」从之。
元丰元年五月七日,诏:「应有谒禁之官,如士人内通医药者,听往还。」
九月六日,诏:「州县官吏毋得迎送过客,即泛遣使命及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听如旧。」
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属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十二月十三日,御史舒亶言:「比闻朝廷遣中官出使,所至多委州郡造买器物,其当职官承望风旨,追呼督索,无所不至,远方之民受弊良甚。乞重立条约。」诏两浙提点刑狱司体量实状以闻。
二十八日,诏:「在京管军臣僚,外任路分兵官、将副、押队使臣,禁出谒及见宾客,着为令。」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侍御史知杂事舒亶言:「执政大臣接见宾客已有约束,而子弟过还看谒,交接宾友,未之禁止,实于事体未安。」诏中书立法。其后立法,执政官在京本宗有服亲戚非职事相干及亲属,不得往还看谒,违者并往还之人各杖一百。
八月十二日,诏:「河东、陕西路转运司及同经制马甲等,应副军兴,各已分拨钱物,自可擘画计置。
其须至于民间赁借等事件,实时明给价值,不得直行科率。仍常切抚存人户,务令安静,无致搔扰。如有措置乖失,令提刑、提举司密具事由闻奏,当议重行废黜。有失举觉,与同罪。」
五年四月十七日,诏:「鄜州百姓陈诉,昨鄜延路军兴日科率之物名件不一,内亦有非军中要急使用。可下李承之等,除军中委的要用之物方得科买制造,如敢此外配率及耗费官钱收买,当重行黜降。并仰提点刑狱司觉察。」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官司如辖下有申请,并须明具合用条例行下,不得泛言依条例施行。」从提举京师常平等事黄寔请也。
五月十三日,诏:「州郡禁谒,并依在京百司例,仍令详定重修编 所立法。」从前知湖州唐淑问请也。
六月十七日,尚书右司郎中杨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枢密都承旨例禁谒。从之。
二十一日,诏诸路主管机宜文字及干当公事官并禁谒见。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兵官、沿边都监、武臣知县、堡(塞)[寨]主,如尚书左右司禁谒法。
译受公事外,其余由中书省立法上报。
八月九日,诏令中书门下省:"访闻司农寺正在出卖天下祠庙,有辱国体、亵渎神灵,此事最为严重。可速即普遍下达指挥,不再施行此事。自今以后司农寺、市易司凡要更改条例、创立新的请示事项,都应一并进呈请示,不得擅自拟定施行。"
九月,诏令:"今后将作监、都水监、军器监如遇差遣官员出外办理公事,一律不得赴宴。"
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刑部删定各受灾州军应当降下按敕减等断遣盗贼的期限,夏田受灾自四月一日至八月底、秋田受灾自八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底为限,在此期限内犯罪者,才能减等处理,现在打算颁布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丰元年五月七日,诏令:"凡有谒禁规定的官员,如果士人中有通晓医药的,允许其往来。"
九月六日,诏令:"州县官吏不得迎送过往宾客,至于泛泛派遣使命以及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官员,仍按旧例听任。"
二年二月十五日,诏令:"大理寺官员应依照御史台的成例,禁止外出拜谒及会见宾客。"
十二月十三日,御史舒亶上奏说:"近来听说朝廷派遣宦官出使,所到之处大多委托州郡制造采买器物,负责办理的官吏迎合上意,追索督办,无所不至,边远地方百姓深受其害。请求重新制定条约。"诏令两浙提点刑狱司查访实情后上报。
二十八日,诏令:"在京统领军队的臣僚,外任各路分兵官、将副、押队使臣,禁止外出拜谒及会见宾客,著为法令。"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侍御史知杂事舒亶上奏说:"执政大臣接见宾客已有约束规定,但其子弟往来拜访会见,与宾客交接,尚未加以禁止,实在于事理不妥。"诏令中书省立法。此后立法规定,执政官在京本宗有服亲戚,若非因公事相干及亲属关系,不得往来拜访,违犯者与来往之人各杖一百。
八月十二日,诏令:"河东、陕西路转运司及同经制马甲等官员,为应对军事需要,各自已经分拨钱物,本可自行筹划安排。若确实需要向民间租借等事项,应当即时明确支付价钱,不得径直强行摊派。仍应经常体恤安抚百姓,务必使其安定,不致引起骚扰。如有措置失当之处,令提点刑狱司、提举司秘密具报事由上奏,当议从重罢黜。若失于举报察觉的,与犯罪者同罪。"
五年四月十七日,诏令:"鄜州百姓陈诉,此前鄜延路因用兵摊派征收物品名目不一,其中也有并非军中急需使用的。可下令李承之等官员,除军中确实需要的物品才准予采买制造,如有此外强行摊派及耗费官钱收买的,当从重罢黜。并令提点刑狱司严加察觉。"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各官司如辖下有申请事项,都必须明确列出所适用的条例下发,不得泛泛地说依条例施行。"这是听从提举京师常平等事黄寔的请求。
五月十三日,诏令:"各州郡禁止拜谒,一律依照在京百司的成例,仍令详定重修敕令所据此立法。"这是听从前知湖州唐淑问的请求。
六月十七日,尚书右司郎中杨景略请求左、右司官员依照枢密都承旨的成例禁止拜谒。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一日,诏令各路主管机宜文字及干当公事的官员一律禁止拜谒会见。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令各路兵官、沿边都监、武臣知县、堡寨主,依照尚书左右司禁谒法执行。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诏令成都府织造锦紧丝、鹿胎等一律暂时停止,这是听从知府吕大防的请求。
七月二十八日,诏令罢除提举开封府界、京东京西路将兵官的谒禁规定,这是听从刘奉世的请求。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诏成都府织造锦紧丝、鹿胎,并权罢,从知府吕大防请也。
七月二十八日,诏罢提举开封府界、京东京西路将兵官谒禁,从刘奉世之请也。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诏:「诸路分兵官、将副、沿边都监、武臣知城县及堡寨主,非本处见任官不得往谒及接见。如职事相干并亲戚,并听往还。其往谒及接见宾客
违法,并见之者各杖一百。」知大名府韩绛言:「路分兵官、将官不得出谒接见宾客,仅同囚禁,恐非待将佐之体,乞赐删除禁约,以示优恩。」故有是诏。
之。于是尚书省看详,参用旧条,申饬谒禁之制。其旧条中徒二年者,悉从杖一百。本应轻者,听从本条。并从之。 二十四日,监察御史韩川乞除官局依旧不许接宾客外,内谒禁并废。监察御史上官均乞除开封、大理官司依旧行谒禁外,其余一切简罢。如罢谒禁后小大之臣或敢挟私背公,慢职玩令,执法言事之吏得以纠举上闻,黜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言:「诸色人援引旧例,侥幸求入官者甚众,小不如意,则经御史台、登闻鼓院理诉。若不约束,恐入流太冗。请今后诸色工匠、舟人、伎艺之类,初无法合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随功力小大支赐,其已前未经酬奖者亦如之,则侥幸之路塞而赏不至滥。」从之。
二十八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并详定重修 令所删定官,检阅、点检文字使臣,并依在京职事官禁谒法。从之。
三年三月一日,诏编敕及春秋颁降条具勿印卖。
六月十三日,诏河、岷、兰州沿边,今后蕃客入汉贩卖,回日许所经城寨搜检,不得带钱入蕃。若在汉界,从其便。
十二月十八日,诏禁民庶传录编敕。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寺监属官、库务官,若职事有当赴左、右司郎官厅商议者,明具合议事报左、右司,禀执
政,得笔方许赴。
同日,诏州县当水陆之冲者,监司守令非假日并〔禁〕谒,着为法。
十月六日,左谏议大夫梁焘等言,乞约束逐路监司及都水官吏,应缘修河所用物料,除朝廷应副外,并须和买,不得扰民。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省言改正发运、转运、提刑预伎乐宴会徒二年法,从之。
五年五月十四日,枢密院言,令举人及曾聚学人,并阴阳、卜筮、州县停废吏人,谙造兵器工匠,并不得入溪洞与归明蛮人相见,违者以违制论。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它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
译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诏令:"各路分兵官、将副、沿边都监、武臣知城县及堡寨主,若非本处现任官员,不得前往拜谒及接见。若属公事相干及亲戚关系的,都允许往来。若违法前往拜谒及接见宾客,与被接见者各杖一百。"知大名府韩绛上奏说:"路分兵官、将官不得外出拜谒接见宾客,等同于囚禁一般,恐怕不是对待将领佐官的应有之道,请求删除禁约,以示优待恩惠。"因此有这道诏令。
……于是尚书省详加审查,参照旧条例,重申整顿谒禁制度。其中旧条例判徒刑二年的,一律改为杖一百。原本处罚较轻的,听凭依照本条处理。都得到批准施行。二十四日,监察御史韩川请求除官方机构依旧不许接见宾客外,内部的谒禁一律废除。监察御史上官均请求除开封府、大理寺等官司依旧执行谒禁外,其余一切简化罢除。如果罢除谒禁后有大小臣僚敢于挟带私心、违背公道,怠慢职守、玩忽法令的,执法言事的官吏可以纠举上报,予以罢黜……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上奏说:"各色人等援引旧例,侥幸求取入仕做官的人很多,稍不如意,就到御史台、登闻鼓院申诉。若不加以约束,恐怕入仕之路会过于冗滥。请求今后各色工匠、船夫、艺人之类,原本没有依法可以入仕资格的,即使有功劳政绩,也一律只是比照其功劳大小给予赏赐,此前尚未给予酬奖的也照此办理,这样侥幸之路就会被堵塞,而奖赏也不至于滥发。"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八日,尚书省上奏说,门下省、中书后省以及详定重修敕令所的删定官、检阅、点检文字使臣,一律依照在京职事官的禁谒法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三月一日,诏令编敕及每年春秋颁布的条例一律不得印卖。
六月十三日,诏令河州、岷州、兰州沿边地区,今后蕃客入境汉地贩卖货物,返回时允许所经过的城寨进行搜检,不得携带钱财入蕃。若在汉地境内,任其自便。
十二月十八日,诏令禁止百姓传抄记录编敕。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寺监所属官员、库务官,若有公事应当到左、右司郎官厅商议的,须明确列出所议之事上报左、右司,禀报执政官,得到批复后方许前往。
同日,诏令州县处于水陆交通要冲的,监司、守令若非假日一律禁止拜谒,著为法令。
十月六日,左谏议大夫梁焘等上奏,请求约束各路监司及都水官吏,凡涉及治河所需物料,除朝廷拨给外,一律须公平采买,不得扰害百姓。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省上奏改正发运、转运、提刑等官员宴会时使用歌舞伎乐者判徒刑二年的法令,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五月十四日,枢密院上奏,规定应举之人以及曾在学校聚学的人,以及阴阳、卜筮、州县停职罢废的吏人,通晓制造兵器的工匠,一律不得进入溪洞与归顺朝廷的蛮人相见,违者以违制罪论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二十五日,礼部上奏说:"凡是议论时政得失、边防军机的文字,不得抄录传播,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版印刷,违者判徒刑二年,告发者赏钱十万。至于国史、实录仍不得传抄。至于其他书籍想要雕印的,须选派官员审定,认为有益于学者的方准许刻板印刷,等印好后送秘书省,如审定不当,予以查办处置。各种淫秽戏谑的文字,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托州县、监司、国子监加以察觉。"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这是因为翰林学士苏辙上奏说他出使北方辽国,见本朝民间印行的文字大多流传到北方,所以请求立法。
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从之。以翰林学士苏辙言奉使北界,见本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请立法故也。
十二月二十五日,刑部言:「应天下郡县水陆驿路所经,并行禁谒,知州、通(州)[判]、县令、剑门关都监,非假日不得出谒。即谒本州岛见任官及职事相干,若亲(亲)属,并泛遣使命或知州、钤辖以上者听。发运、监司在州县者准此。」从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诸路州县自今非法令所听,不得以官物赊贷及抑配,亦不得以财产质出,令监司钤束。如违,并监司不切觉察,并取
旨重寘于法。」
闰八月十二日,刑部言:「(暮)[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从之。
九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郑雍言执政官行谒禁法非便,诏官员有利害陈述勿禁。
十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杨畏言:「近日布衣薛鸿渐、林明发以妖妄文字上闻,诏送两浙、福建路转运司根治。臣闻鸿渐教本自海上异域,入于中国已数十年,而近者益炽,故其桀黠,至敢上书以幸张大。愿诏逐路监司严切禁止。」从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商贾许往外蕃,不得辄带书物送中国官。
九月七日,诏军人不许习学、乞试阴阳文书,如违犯,并依私习条。
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欲州县以断罪、告赏全条于要会处晓示,监司每季举行。」从之。
八年四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李之纯言:「愿降明诏,禁广南东、西路人户采珠,止绝官司不得〔收〕买外,海南诸蕃贩真珠至诸路市舶司者,抽解一二分入官外,其余卖与民间。欲乞如国初之制,复行禁榷珠,其抽解之外,尽数中卖入官,以备乘舆、宫掖之用。申行法禁,命妇、品官、大姓、良家许依旧例装饰者,令就官买,杂户不得服用。及民间服用诸般金饰之物,浮侈尤甚,而条贯止禁销金,其缕金、贴金之类,皆至糜坏至宝,僭拟宫掖。往年条禁甚多,亦乞修立,如销金之法。」诏缕金、贴金之类,令礼部检举旧条,珠子令户
部相度以闻。
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三省、枢密院言:「近闻奸人多妄说朝廷未施行事,以惑民情。」诏开封府界提点司及诸路监司常切觉察,其违犯者并依法情重录案以闻,当议编配,有荫人不用荫,命官重行黜责。
九月十四日,三省奏事毕,上宣谕曰:「昨日城东开壕处有役兵辄殴部役使臣,卿等知否 」宰臣章惇等对:「不知。」上曰:「辇毂之下,小人敢尔,须当重行处置。盖大众所聚,不然,恐无以弹压。仍趋开封府,令速具案。
译
十二月二十五日,刑部上奏说:"凡天下郡县水陆驿路所经之处,一律施行谒禁,知州、通判、县令、剑门关都监,若非假日不得外出拜谒。若拜谒本州现任官员及公事相干者,或是亲属,以及泛泛派遣使命,或是知州、钤辖以上官员,都听任其行。发运使、监司在州县者也照此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令:"各路州县从今以后,凡法令未准许的,不得以官府财物赊借放贷及强行摊派,也不得以百姓财产抵押典当,命令监司加以约束管制。如有违犯,以及监司未能严加察觉的,一并请示皇帝,从重依法处置。"
闰八月十二日,刑部上奏说:"墓田及田内的林木土石,不许典卖以及无理由地毁坏砍伐,违者杖一百,不得以荫庇论处减免,仍须改正恢复原状。"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郑雍上奏说执政官施行谒禁法不方便,诏令官员如有利害关系需要陈述的不予禁止。
十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杨畏上奏说:"近日布衣百姓薛鸿渐、林明发用妖妄的文字上奏朝廷,诏令送两浙、福建路转运司根查处置。臣听说薛鸿渐所传之教本源自海外异域,传入中国已有数十年,而近来更加猖獗,因此这些狡黠之徒,竟敢上书以求侥幸扩大声势。希望诏令各路监司严厉禁止。"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年二月三日,诏令商人允许前往外国蕃邦,但不得携带书信物品送交中原官员。
九月七日,诏令军人不许学习、请求考试阴阳术数文书,如有违犯,一律依照私自学习的条例处置。
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上奏说:"对于夜间聚集、天亮解散传习妖邪教派的人,请求州县将断罪、告发赏罚的完整条例在人多聚集之处张贴晓示,监司每季度加以举行督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年四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李之纯上奏说:"希望降下明诏,禁止广南东、西路百姓采珠,除禁绝官府不得收买外,海南各蕃邦贩卖珍珠到各路市舶司的,抽解一两成入官后,其余的允许卖与民间。希望依照国初的制度,恢复实行珍珠专卖禁榷,除抽解部分外,其余全部收购卖入官府,以备皇帝乘舆、后宫使用。申明施行禁令,命妇、有品级官员、大姓、良家如依照旧例可以装饰珍珠的,令其到官府购买,杂户不得服用。以及民间服用各种金饰之物,奢靡浮华尤其严重,而条例只禁止销金,至于缕金、贴金之类,都极尽糜费珍宝,僭越比拟宫廷。往年禁令条例很多,也请求重新修订,比照销金之法处理。"诏令缕金、贴金之类,令礼部检查旧条例执行,珍珠一事令户部斟酌后上报。
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三省、枢密院上奏说:"近来听说奸邪之人多虚妄传说朝廷尚未施行之事,以此迷惑民情。"诏令开封府界提点司及各路监司经常严加察觉,其中违犯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详细记录案情上报,当议编管发配,有荫庇者不得用荫庇减免,官员则从重罢黜责罚。
九月十四日,三省奏事完毕后,皇帝宣谕说:"昨日城东开挖壕沟之处,有服役的士兵擅自殴打监督劳役的使臣,各位卿家可知道此事?"宰相章惇等回答说:"不知道。"皇帝说:"在天子脚下,小人竟敢如此,必须从重处置。这里是众人聚集之地,不这样做,恐怕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仍应催促开封府,令其速速具备案情上报。"
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井亮采上奏说:"西戎依赖与中原互市贸易维持生计,主动权掌握在我方,因此可以借此制约控制他们的命脉
」
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井亮(米)[采]言:「西戎仰中国和市以生,操纵在我,所以制其命,边人与之私贸易非便。」诏陕西、河东经略、提刑、转运司申严其禁。
十一月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详定 令所删定、看详、检阅官,乞依旧例,假日许接见宾客,不许出谒。」并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诸武臣任主兵差遣、沿边安抚官、走马承受,并不得乘轿子。从之。
同日,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真)[直],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亡殁官员家属合给仓券者,服阙后三年外起发,更不支给。及官吏知情违法,除依条断罪外,仍勒均陪支过钱物。」从详定重修 令所言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制书应给者,具状经郎官书押注籍,限五日还纳,限满应留照用者听量展。若还纳违限,断罪准官
文书稽程律加二等。」从之。
二十八日,吏部言:「官司承告强盗,其行移不得开具告人姓名,郡邑每季检举。」从之。
元符元年三月三日,户部言:「诸押纲人押荆湖南路盐粮纲,已受省部付身,除程限三十日到转运司公参。如无故违限,论如之官限满不赴律,违限月日仍不理磨勘。」从之。
十九日,诏:「近闻省寺官多私谒后族之家,或以邂逅为名,诸处宴聚,不可不戒。」
四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宗室宫院遗火,宗正司取勘闻奏,宗室及同居尊长展磨勘年、罚俸给有差。祗应当直人若女奴失火,同保人不觉察,或自祗应人不即救应,勾当使臣不切钤束,等第坐罪。」从之。
五月十五日,尚书省言:「进奏官许传报常程申奏及经尚书省已出文字,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如违,并以违制论。即撰造事端誊报若交结谤讪惑众者,亦如之。并许人告,赏钱三百贯。事理重者奏裁。」从之。
二十三日,礼、刑部言:「请诸赴朝参宗室如有疾病请朝假,申合门,合门报入内内侍省,差使臣押医官看验。如涉诈妄,所差使臣申大宗正司。其请假一日者,正任以上具牓子于合门投下,合门关宗正司;遥郡以下申大宗正司施行。若月内请过三日者,亦报所属,差使臣押医官看验。每半年一次比较,二十日以上取诫励,三十日以上罚俸半月,四十日以上罚俸一月,五十日以上取旨责罚。即痼疾未能痊者,委大
宗正司保明奏裁。」从之。
二年二月九日,熙河兰会路经略司言:「押伴瞎征般次使臣郭 等具析,般次人内夹带回纥刘三等至京,请今后解发诸蕃般次,不许数外夹带,私下抵换人口上京。
译,边民与其私下贸易并不适宜。"诏令陕西、河东经略司、提点刑狱司、转运司严加申明禁令。
十一月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上奏说:"详定敕令所的删定、看详、检阅等官员,请求依照旧例,假日允许接见宾客,不许外出拜谒。"都得到批准施行。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上奏,规定各武臣凡担任主管军队的差遣、沿边安抚官、走马承受,一律不得乘坐轿子。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同日,刑部上奏说:"凡学习刑法的人应当使用的敕令格式等,允许召集官员作保,缴纳纸墨工本费,到部门陈述情况印发给予,如有欺诈冒领的,按盗用官印之法论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令:"已故官员家属应给予仓米券的,服丧期满后三年以外不再发放起支。以及官吏知情违法的,除依条例判罪外,仍责令均摊赔偿超支的钱物。"这是听从详定重修敕令所的建议。
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上奏说:"凡应当颁发的制书,须具状经郎官签署登记入册,限五日内归还缴纳,期限已满而应留存备用的听凭酌情延展。若归还缴纳超过期限的,判罪比照官府文书延误程限的律条加二等处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八日,吏部上奏说:"官府接到强盗案的告发,其行文移送不得开列告发人的姓名,各郡邑每季度加以检查举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符元年三月三日,户部上奏说:"凡押运纲运的人押运荆湖南路盐粮纲运,已经领受省部发给的身份文书,除去路程期限外,三十日内到转运司公开参见。如无故超过期限,按到任限满不赴任的律条论处,超过期限的月日仍不计入磨勘考核。"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九日,诏令:"近日听说各省寺官员多私下拜谒外戚之家,有的以偶然邂逅为借口,在各处宴饮聚会,此事不可不加以警戒。"
四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奏说:"宗室宫院发生火灾遗留的,由宗正司查勘上奏,宗室及同居的尊长按情节分别延展磨勘年限、罚俸不等。当值侍奉的人若因为女奴失火,同保之人未能察觉的,或本人当值不能立即救助应对的,管辖使臣未能严加约束的,一律分别定罪处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奏说:"进奏官允许传报日常事务的申奏以及经尚书省已经发出的文字,至于机密的实封文字或事关机密的,不得传报。如有违犯,一律以违制罪论处。若捏造事端传报、或勾结诽谤惑众的,也照此论处。并允许他人告发,赏钱三百贯。事情严重的另行奏请裁决。"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三日,礼部、刑部上奏说:"请求凡赴朝参见的宗室如有疾病请假的,申报合门,合门转报入内内侍省,派遣使臣带医官前去查验。如有涉及欺诈虚妄的,所派使臣申报大宗正司。请假一日的,正任以上官员具牓子在合门投递,合门转关宗正司;遥郡以下官员申报大宗正司施行。若一月内请假超过三日的,也要报告所属机构,派遣使臣带医官查验。每半年比较一次,请假二十日以上的加以告诫勉励,三十日以上的罚俸半月,四十日以上的罚俸一月,五十日以上的请示皇帝责罚。若患痼疾未能痊愈的,委托大宗正司核实上奏请求裁决。"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年二月九日,熙河兰会路经略司上奏说:"押伴瞎征部众的使臣郭某等人陈述,凡押送蕃部人马往来,夹带回纥人刘三等到京城,请求今后押解各蕃部押运人马时,不许在数额之外私自夹带,暗中替换人口进京。如
如违,即抄点得押往使臣并以违制论。」从之。
二十七日,权殿中侍御史邓棐言:「伏见发运司属官,近执政大臣与驸马都尉皆用恩例为亲戚陈乞,望下有司立法。」诏张敦义罢发运司管勾文字。
八月十日,诏:「应国戚、命妇入内,辄将带元自内中放出及作过经断宫人者,并以违制论。」
十八日,诏:「诸上殿进呈文字,并批送三省、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违者承受官司缴奏。」
九月十九日,通判潭州毕渐言,请应元佑中诸路所立碑刻纪述等,并令碎毁。从之。
闰九月十二日,诏:「诸供官之物,转运司豫计置钱,令本州岛于出产处置场,比市价量添钱和买,亦许先一年召保请钱,认数中卖。即辄抛降下县收买及造制物色者,并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十四日,御史中丞安惇言:「欲应陕西沿边收复故地并纳降疆界内,有羌人坟垄及灵祠寺观等,不得辄行发掘毁拆。」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七月二日,河东路转运使孙贲言:「河东习俗俭陋,死者焚之,懵不知礼。韩琦知太原,官营墓域使葬,其后庞籍奏蠲地税,孙沔乞令三寺主之,岁度一僧,仁宗悉从其请。逮今岁久,弊俗如故。乞令太原守臣同转运司官常加禁约,无废前规。应河东州县依此。」从之。
崇宁元年
正月二十六日,诏:「应民庶朝岳献神之类,不得仿效乘舆服玩,制造真物,秖得图画焚献,余依旧条。及令开封府并诸路府界监司逐季举行,粉壁晓示,仍严切觉察施行。」先是臣僚言:「窃惟小民无知,因祠赛社会,兵仗旗帜执引先后,乘舆器服或张黄盖,造珠帘车马,备饰仪卫,呼喝载路,京师尤甚,坐元符令止之。」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诸邪说诐行、非圣贤之书并元佑学术政事,不得教授学生,犯者屏出。」
二年六月十八日,诏:「应官员不得与宗室戚里之家往还。其宗室戚里之家门客,申尚书省保明,选行义纯正之人充。其见在门客准此。」
学制,凡邪说诐行、非先圣贤之书并元佑学术政事,不得教授。非此法特施于太学耳,其在外者厉禁未加;且邪说诐行非特成人之学可禁,而童子之学亦不可不禁。」讲议司看详,欲令诸路州县并开封府管内遍行晓谕,应私下聚学之家,并仰遵守,一依上条。从之。 七月十三日,知泗州姚孳状:「伏
三年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近据知廉州张寿之缴到无图之辈撰造《佛说末劫经》,言涉讹妄,意要惑众。虽已降指挥,令荆湖南北路提点刑狱司根究印撰之人,取勘具案闻奏,其民间所收本限十日赴所在州县镇寨缴纳焚讫,所在具数申尚书省。
译有违犯,即刻查明押送使臣一律以违制罪论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七日,权殿中侍御史邓棐上奏说:"我见发运司的属官职位,近来执政大臣与驸马都尉都用恩例为其亲戚谋求,希望下令有关部门立法禁止。"诏令罢免张敦义发运司管勾文字之职。
八月十日,诏令:"凡国戚、命妇入宫,擅自带出原本从宫中放出以及因犯罪被处罚的宫人的,一律以违制罪论处。"
十八日,诏令:"凡上殿呈进的文字,都应批送三省、枢密院,不得直接批示圣旨发送各处,违者由承受官司缴还奏报。"
九月十九日,通判潭州毕渐上奏说,请求将元佑年间各路所立的碑刻纪述等,一律予以打碎毁坏。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闰九月十二日,诏令:"凡供官所需的物品,转运司预先筹措钱财,令本州在出产之处设立场所,比照市价酌量增加价钱公平采购,也允许提前一年招募担保预支钱款,认领数额购买。若擅自摊派下达到县收买及制造物品的,一律以违制罪论处,不因去官、赦免降罪而减免。"
十四日,御史中丞安惇上奏说:"凡陕西沿边收复的旧地以及接纳归降后的疆界之内,有羌人坟茔以及灵祠寺观等,不得擅自挖掘毁坏拆除。"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七月二日,河东路转运使孙贲上奏说:"河东习俗俭陋,死者用火焚烧,愚昧不懂礼制。韩琦知太原时,官府经营墓地让百姓安葬,其后庞籍上奏免除地税,孙沔请求令三座寺院主持此事,每年剃度一名僧人,仁宗都听从了他们的请求。至今岁月已久,陋俗依然如故。请求令太原守臣与转运司官员一同经常加以禁约,不要废弃前人的规矩。凡河东各州县都依此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崇宁元年
正月二十六日,诏令:"凡百姓朝拜山岳、祭祀神灵之类,不得仿效皇帝所用的服饰器玩,制造实物,只能用图画焚化祭献,其余依照旧条执行。并令开封府以及各路府界监司每季度加以举行督查,张贴布告晓示百姓,仍严加察觉施行。"此前有臣僚上奏说:"私下认为平民百姓无知,因祭祀赛会,兵仗旗帜前后引导,皇帝乘舆器物服饰有的张挂黄伞,制造珠帘车马,配备仪仗侍卫,呼喝声响彻道路,京城尤其严重,依照元符年间的法令加以制止。"因此有这道命令。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令:"凡邪说谬行、非圣贤之书以及元佑年间的学术政见,不得用来教授学生,违犯者驱逐出学。"
二年六月十八日,诏令:"凡官员不得与宗室外戚之家往来。其宗室外戚之家的门客,须申报尚书省核实,选用品行端正之人充任。现有的门客也照此办理。"
……学制规定,凡邪说谬行、非先圣先贤之书以及元佑年间的学术政见,不得教授。这个法令不只是特意施行于太学,而在外地的却尚未加以严格禁止;况且邪说谬行不仅是成年人的学问需要禁止,儿童的学习也不可不禁。"讲议司详加审查,打算让各路州县以及开封府管辖范围内普遍加以晓谕,凡私下聚众讲学之家,一律遵守,都依照上述条例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七月十三日,知泗州姚孳上状说……
三年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查核后说:"近来据知廉州张寿之缴获无知之辈撰写的《佛说末劫经》,言辞荒诞虚妄,意图惑众。虽然已经下达指挥,令荆湖南北路提点刑狱司追查印制撰写此书之人,查明后具案上报,民间所收藏的这类书本限十日内送到所在州县镇寨缴纳焚毁,所在地须将数量申报尚书省
窃虑上件文字亦有散在诸路州军,使良民乱行传诵,深为未便。」诏令刑部实封行下开封
府界及诸路州军,子细告谕,民间如有上件文字,并仰依前项朝旨焚毁讫,具申尚书省。
六月十二日,臣僚言:「检会前后臣僚奏请有碍条禁,特乞且依今来指挥施行,其类非一,甚非所以维持纪纲、与众共守之意。欲乞惟供奉至尊及措置边防法难具载者,许临时奏请,其余着在敕令,并仰有司遵守。所有特乞权依今来指挥之类并罢,庶使因缘苟且之人无复有意外之幸。」诏从之,如今后辄敢陈乞,以违制论。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十月十三日,户部状:「承都省批下熙河路提举司奏:契勘本司自来差官体量坊场、河渡,或检察灾伤,或被朝旨分定州军选差官结绝刑禁等事,其依条合差出之官,每遇差委,须计会本州岛占留。守臣收敛人情,便为申乞,别行差官。既无官可差,往复行遣,动经三两月方肯前去,率皆迟误。兼坊场、河渡系出纳净利钱,若所差官逗遛月日,枉有积压官钱。检察灾伤及狱囚在禁,却居家待免,尤为害事。盖是自来别无专条禁约,本司今欲乞立法,应监司依条差官,别无违碍,不许申乞占留,依限起发。辄推避及为申者,并科杖一百罪。」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曰:「日者诸路监司靡恤百姓,或增价折税,或并输籴买,聚敛掊克,自以为能。州县观望,又有甚焉。百方罔利,求益公帑,规取苛细,害侵小民。其令中外按察官觉察纠劾以闻,当议重贬,以戒贪(雪)[虐]。」
四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送到白札子:「勘会民间私铸钱宝及私造▯石铜器,各有条格及朝廷近降指挥,自合遵守外,全藉监司、州县及巡捕官司上下究心,方能杜绝。今具约束事件下项:一、私铸钱、私造铜器罪赏条禁,并仰于逐地分粉壁晓示,仍真谨书写,监司所至点检。一、获私铸钱宝、私造铜器合支赏钱,才候见得情由,即据合支数目立便支给,各于犯人名下理纳入官。一、邻保内如有私铸钱宝、私造铜器之人,若知而不告,并依五保内犯知而不纠法。一、提刑司每岁比较巡捕官所获私铸钱宝、私造铜器一路最少之人名二员闻奏,当议除合得罪赏外,明行升黜,以为劝戒。」从之。
十月二十二日,尚书省札子:「奉御笔:『备边兵马消耗甚多,盖(盖)自衣粮不时赒给,切当留意措置招填,检察官司预桩请受,无令减克,兑折坐仓。』今勘会诸军及减克请受、兑折坐仓,不止陕西、熙河,应三路沿边皆当立法。」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河北、京东机户多被知、通及以次官员拘占,止给丝织造匹帛,日有陪费侵渔。
译。担心这份文字也有散布在其他路州军的,让善良百姓错误传诵,这很不妥当。"诏令刑部密封行文下达开封府界及各路州军,仔细告谕,民间如有此项文字,都应依照前面的朝廷旨意焚毁完毕,并向尚书省申报数目。
六月十二日,臣僚上奏说:"查阅前后臣僚奏请事项有违背禁令之处,特地请求暂且依照现在的指挥施行,这类事情不止一件,很不利于维持纲纪、与众人共同遵守的宗旨。希望除了供奉皇帝以及处理边防事务,法令难以详细规定之事,允许临时奏请外,其余一律依照敕令,都应由有关部门遵守。所有特地请求暂且依照现在指挥办理的事项一律罢除,以使那些趁机苟且求利的人不再存有意外的侥幸心理。"诏令听从此议,如今后再敢陈请,以违制罪论处。仍令御史台加以察觉弹劾。
十月十三日,户部上状说:"接到都省批下熙河路提举司奏报:查核本司历来差官核实坊场、河渡收益,或检查灾情,或按朝廷旨意分定州军选派官员了结刑狱囚禁等事务,其中依条例应当差遣外出的官员,每次差遣时,须与本州商议留用官员。州守收受人情后,便为其申请留用,另派他人。既然没有官员可派,反复行文办理,往往经过两三个月才肯前去,大多因此延误。而且坊场、河渡是出纳净利钱的事务,若所差官员拖延时日,白白积压官钱。检查灾情以及狱囚关押的事,反而在家中待免,尤其妨碍事务。这是因为历来别无专门条例禁约,本司现在打算请求立法,凡监司依条例差遣官员,若无其他违碍,不许申请留用,须依限起程。若敢推托回避以及为其申请的,一律科以杖一百的罪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说:"近来各路监司不体恤百姓,有的提高价格折算税赋,有的合并征收籴买,聚敛搜刮,自以为能干。州县观望效仿,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千方百计谋取利益,务求增加公家府库,苛细搜求,损害侵夺小民百姓。命令朝廷内外的按察官加以察觉纠劾上报,当议从重贬责,以警戒贪虐之徒。"
四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送到白札子说:"查核民间私铸钱币以及私造铜器,各有条例规格以及朝廷近来颁降的指挥,本应遵守外,全靠监司、州县以及巡捕官司上下用心,才能杜绝此事。现列出约束事项如下:一、私铸钱币、私造铜器的罪罚条例,都应在各地分别张贴晓示,仍须工整认真书写,监司所到之处加以查点检查。一、凡查获私铸钱币、私造铜器应给的赏钱,一旦查明情由,即按应给数额立即支给,各在犯人名下追缴纳入官库。一、邻保之内如有私铸钱币、私造铜器之人,若明知而不告发的,一律依照五保之内知情不举报的法令论处。一、提点刑狱司每年比较巡捕官所查获私铸钱币、私造铜器一路最少的两名官员姓名上奏,当议除给予应得的罪罚外,明确加以升迁或降黜,以示劝勉惩戒。"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二十二日,尚书省札子说:"奉圣旨御笔:'边防兵马消耗甚多,因为衣粮供给不及时,应当留意筹划招募补充,检查官府预先储备的物资供给,不要让其减损克扣、以现钱折抵坐支仓粮。'现查核各军队及减损克扣的俸禄、折抵坐支仓粮等事,不止陕西、熙河两路,凡三路沿边地区都应当立法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令:"河北、京东的织户大多被知州、通判以及次一级官员占用,只给丝料而织成的匹帛,日日蒙受损失、遭受盘剥侵夺。可诏令监司经常加以查察,
可诏监司常切按察,如敢循旧拘占机户织造,诸色人陈首,将所亏过机户工价等钱计赃定罪,行下诸路约束施行。」
三月二十三日,京东东路安抚使状:「据莱州申,契勘旧系禁海地分,不通舟船往来。昨因钞监新法,令客人借海道通行,往淮南等州军般贩盐货。今来若不依旧
法禁止,窃虑夹带奸细及隐藏海贼,难以辨认,别致生事。本州岛已行下沿海地(方)分,令依旧权行禁绝百姓船。本司今相度,欲依本州岛所申,权行禁止。」从之。
八月十九日,诏:「访闻诸路监司属官擅行文书付下州县及出按所部,犯分搔扰。可令今后学事司属官许出诸处点检学事外,余并不得离(同)[司]出诣所部,及不得擅移文书付下州县。即有公事差委勾当者,径诣所差处,沿路不许见州县官及受馈送。违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减。」
大观元年七月十六日,诏:「天文等书,悉已有禁,奉法弛慢、私藏盗习尚有之,一被告讦,诖误抵罪。可令诸路,应系禁书,限一季首纳,并与免罪,不首复罪如初。」
八月十二日,诏:「在京有房廊屋业之家,近来多以翻修为名,增添房钱,往往过倍。日来尤甚,使编户细民难以出办,若不禁止,于久非便。自今后京城内外业主增修屋业,如不曾添展间椽地步者,不得辄添房钱,如违以违制论。」
二十一日,新差权提举江南东路常平等事何谊直札子:「臣窃见豪右兼并之家,雕楹刻桷,异服奇器,极珠玑纨绮之饰,备声乐妓妾之奉,伤生以送死,破产以嫁子,专利自厚,莫知纪极。臣愿申明禁令,事为之制,待以期月,行之必信。臣盖知防范礼乐以辅太平之功者,有在于是也。」奉御笔:可详所奏,定五礼之制条上。
十月十九日,四方馆使、莱州防御使郭天信奏,乞今后
中外并罢翡翠装饰。上批:「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兽,皆在所治。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可令有司立法闻奏。」
十一月十四日,诏:「比来京师传报差除,皆出伪妄,盖缘小人意不得骋,造言欺众,规欲动摇,以幸回遹。奸不可纵,可令开封府立赏一百贯,许人告捕,仍以违制论。」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古者命之教然后学。比闻上
译如敢照旧占用织户织造的,允许各色人等出面陈告,将所损失的织户工价等钱折算成赃款定罪,行文下达各路加以约束施行。"
三月二十三日,京东东路安抚使上状说:"据莱州申报,查核旧时本是禁止出海的地区,不通行舟船往来。此前因为钞盐监新法,令商人借道海路通行,往淮南等州军贩运盐货。现在如果不依照旧法禁止,恐怕会夹带奸细以及隐藏海盗,难以辨认,另外招致事端。本州已经下令沿海地区,依照旧例暂时禁绝百姓船只往来。本司现在斟酌,打算依照本州所申,暂时予以禁止。"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十九日,诏令:"访闻各路监司属官擅自发行文书下达州县以及外出巡查所辖地区,触犯了禁止骚扰的规定。可令今后学事司属官除了允许外出各处检查学事外,其余一律不得离开本司前往所辖地区,也不得擅自移文下达州县。若有公事差遣委托办理的,应径直前往所差遣之处,沿途不许会见州县官员及接受馈赠。违者判徒刑二年,仍不因赦免、去官而减轻罪责。"
大观元年七月十六日,诏令:"关于天文等方面的书籍,已经全部禁止,但奉法松弛怠慢、私藏偷学的仍然存在,一旦被人告发,就要连坐获罪。可令各路,凡属于应禁之书,限一季度内主动上缴,一律予以免罪,若不主动上缴,仍照原罪处置。"
八月十二日,诏令:"在京拥有房廊屋业的人家,近来多以翻修为借口,增加房租,往往超过一倍。近来尤其严重,使普通编户小民难以承受,若不加以禁止,长久下去不利。自今以后京城内外业主增修房屋产业的,若未曾增添间数、扩展地基的,不得擅自增加房租,违者以违制罪论处。"
二十一日,新差权提举江南东路常平等事何谊直上札子说:"我私下见豪强兼并之家,雕梁刻柱,穿着奇异的服装,使用珍奇的器物,极尽珠玉丝绸的装饰,备办歌舞妓妾的享用,倾尽家财办理丧事,破产为儿女婚嫁,专擅私利厚待自己,不知节制的极限。我希望申明禁令,凡事制定规矩,等待一个月的期限,坚决贯彻执行。我深知防范礼乐制度以辅助太平盛世的功用,就在于此。"皇帝御笔批示:可以详细审议所奏之事,制定五礼的条例上报。
十月十九日,四方馆使、莱州防御使郭天信上奏,请求今后朝廷内外一律禁止使用翡翠装饰。皇帝批示:"先王施政,仁爱惠及草木禽兽,都在治理范围之内。如今取用它们的羽毛,用在不急需的地方,伤害生灵、损害其本性,不符合先王惠爱养育万物的用意。可令有关部门立法上奏。"
十一月十四日,诏令:"近来京师传播官员任免的消息,都出自虚假妄言,这是因为有些小人意图未能得逞,捏造谣言欺骗众人,图谋动摇人心,以求侥幸改变局面。这种奸邪之事不可放纵,可令开封府设立赏格一百贯,允许人告发缉捕,仍以违制罪论处。"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令:"古时候必须先受命任职然后才能求学。近来听闻上……
书及党人聚徒立众,教以邪说,所习非正,违理害义,其能一道德、同风俗乎!除士子并合入所在学外,自今应于乡村城市教导童稚,令经州县陈,赴所在学试艺一道,文理不背义理者听之。上书及党籍人不在此限。违者以违制论。」
三月十三日,诏:「访闻虏中多收畜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仍修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应贩卖藏匿出界者,并依铜钱法出界罪赏施行。」
译上书言事之人及党人聚集门徒结成团伙,用邪说来教人,所学的东西不正,违背道理、损害道义,这怎么能统一道德、统一风俗呢!除士子一律应当进入当地官学外,从今以后凡在乡村城市教导儿童的人,须由州县上报,前往当地官学考试一门技艺,只要文理不违背义理的,就准许其教学。已上书言事以及在党籍之中的人不在这一许可之列。违反规定的人按违制罪论处。
三月十三日,皇帝下诏:「据查访得知,敌国境内大量收藏本朝现今刊印发售的文集书册之类,其中不乏夹带议论边防、军事机密、夷狄之事的内容,这十分不妥。那些雕版印书的书坊,此前已下达指令,命令有关部门查验确认没有违碍之处后,方可印行。现应加以检举整顿并下达执行,同时制定颁布关于未经查验校定即擅自印卖文书者告发、缉捕的禁令条文,沿边各州军仍须严格执行禁止。凡贩卖、藏匿书籍并私运出境的人,一律按铜钱出境的治罪、奖赏之法办理。」
五月一日,诏:「工作之事,兵匠不足,遂顾民工,已恐劳人。比来官司顾募拘占,更以争夺,稍不如意,断以重刑,甚非悦以使民、民忘其劳之意。应官局不以前后有籍无籍民工,仰限指挥到,并放逐便。自今造作,计其工限,军工委有不足,方许和顾民工,事讫即遣,不得以他事故作占留。应今日以
前,缘局所被罪编管民工,并放逐便。其官司以给付身文帖者,限三日于开封府送纳类聚,具状缴进。如违及辄有奏请者,以违制令御史台、入内内侍省按劾以闻。」
六月十六日,尚书省言:「安济坊本意以养疾病细民,访闻诸路官员将带送还般家等人,妄作病患名目寄留在安济坊,希觊日支官米以给口食。欲今后并以违制论。」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新差权发遣提举淮南西路学事苏棫札子:「诸子百家之学,非无所长,但以不纯先王之道,故禁止之。今之学者程文,短晷之下,未容无忤,而鬻书之人急于锥刀之利,高立标目,镂板夸新,传之四方。往往晚进小生以为时之所尚,争售编诵,以备文场剽窃之用,不复深究义理之归,忘本尚华,去道逾远。欲乞今后一取圣裁,傥有可传为学者式,愿降旨付国子监并诸路学事司镂板颁行,余悉断绝禁弃,不得擅自卖买收藏。」从之。
八月十四日,信阳军言:「契勘夜聚晓散、传习妖教及集经社香会之人,若与男女杂处,自合依条断遣外,若偶有妇女杂处者,即未有专法。乞委监司每季一行州县,觉察禁止,仍下有司立法施行。」从之。
十二月八日,臣僚言:「自今后监司并属官、帅司等处差勾当公事官,于廨宇所在遇筵会,许折送供不尽酒食,其余巡历所至,止许收例册内馈送。仍乞今后于旧例册外,别作诸般名目收受,并同监主自盗法立
赏,许人陈告,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减。随行人吏亦乞于合破酒食外量与添破,重行立法。走马承受、屯田安抚副使,亦乞依此。仍乞今后朝廷专差体量公事官,更不许收受逐处酒食馈送,违者亦依此。伏乞立法施行。」诏:「部使者以澄察刺举为职,今则诸路监司贪饕无厌,冒法受馈,鲜廉寡耻若此,州县不法可得上闻乎 宜修立法禁,遍行诸路,先次条具以闻。」
同日,诏:「天下每岁赐钱合药以救民病,比闻州郡因循苟简,奸猾干请,不及贫病,惠靡逮下,吏慢弗察。可详立法,修制不依方,给散不如法,徒一年。当职冒请者以自盗论。」
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访闻近因上殿论事,而好事之人因缘傅会,造为语言,事出不根,喧播中外,动摇上下,因以胁持言语,显其震怒。亦恐奸人伺间,肆为异谋,浸淫成风,为患不细。
译五月一日,诏书说:"关于工程建造之事,兵匠人数不足,于是雇用民工,已恐怕使百姓劳苦。近来官府在雇募时相互拘占,又因此互相争夺,稍不如民工之意,便以重刑处断,这很不符合使百姓乐于效力、忘却劳苦的本意。凡官府各局无论此前有无登记造册的民工,一律限令在指挥下达后,全部放归遣散。从今以后营造作业,应核算工期定额,如军中工匠确实不足,才许可雇募民工,事情完毕立即遣散,不得借故拖延扣留。凡截至今日以前,因各局所犯罪而被编管的民工,一律放归遣散。其中官府发给身份文帖的,限三日内送到开封府汇总登记,写成文状呈报。如有违反及擅自奏请的,以违反制令论处,交御史台、入内内侍省查办上奏。"
六月十六日,尚书省上奏说:"安济坊本意是用来收养患病的贫苦百姓,访查得知各路官员携带遣送回乡的家眷等人,假借病患的名义寄居在安济坊内,希图每日领取官府发放的米粮以充当口粮。请求今后一律以违反制令论处。"皇帝准奏。
七月二十五日,新任命权发遣提举淮南西路学事苏棫上札子说:"诸子百家之学,并非没有可取之处,只是因为不纯合先王之道,所以加以禁止。如今学子作文,限在短时之内,难免有所违背,而卖书之人急于牟取蝇头小利,高立醒目标题,刻印夸耀新奇,传布四方。往往使后进小生以为这是当时所崇尚的,争相购买诵习,以备考场剽窃之用,不再深究义理的根本,忘本追求浮华,离正道越来越远。请求今后一律听凭圣裁,倘若有可以流传作为学者楷模的,希望降旨交国子监及各路学事司刻板颁行,其余一律断绝禁止废弃,不得擅自买卖收藏。"皇帝准奏。
八月十四日,信阳军上奏说:"查勘到夜聚晓散、传习邪教以及聚集经社香会之人,若与男女混杂相处,自当依条例处断遣散;但若偶有妇女混杂在内的,尚无专门法令处置。请求委派监司每季巡查州县一次,察觉禁止,并交有关部门立法施行。"皇帝准奏。
十二月八日,有臣僚上奏说:"请自今以后,监司及属官、帅司等处差遣勾当公事的官员,在官署所在遇到宴会,许可折收多余供应不完的酒食,其余巡查所到之处,只许收取惯例册内规定的馈送。并请今后如有在旧例册规定之外,另立各种名目收受财物的,一律与监守自盗同法定罪立赏,允许人举报陈告,且不因赦免降罪、去官而减免。随行的吏员也请在应得的酒食之外酌情增加,从严立法。走马承受、屯田安抚副使,也请依此办理。并请今后朝廷专门派遣的体量公事官,更不许收受所到之处的酒食馈送,违者也依此论处。恳请立法施行。"皇帝下诏说:"部使者以查察检举为职责,如今各路监司却贪婪无厌,违法受贿馈赠,廉耻丧尽到如此地步,州县的不法之事又怎能上报朝廷呢?应当修订立法禁止,通行各路,先拟定条目上奏。"
同日,皇帝下诏说:"天下每年拨发钱款配制药物以救治民众疾病,近来听闻州郡因循敷衍苟且简慢,奸猾之人钻营请托,药物救济不到贫病之人,恩惠未能施及下层,官吏懈怠而不加察觉。应当详细立法,修合药物不依方剂、发放不依法度的,徒刑一年。当值官员冒领的以自盗论处。"
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访察得知近来因有人上殿奏事,而好事之人趁机附会,编造言论,事出无据,喧传中外,动摇上下人心,借此挟持言论,显示自己的震怒。也恐怕奸人乘机窥伺,肆意图谋不轨,渐渐蔓
伏望特降睿旨,令开封府出牓禁绝施行。」奉诏,仰开封府严行禁止,仍令刑部立法(开)[闻]奏。其后刑部修立到条目,臣僚上殿论事而因缘傅会、兴造语言、喧播中外、动摇上下者,以违制论。从之。
五月十九日,臣僚言:「伏见福建路风俗,克意事佛,乐供好施,休咎问僧,每多淫祀。故民间衣食因此未及丰足,狱讼至多,紊烦州县。家产计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俚语之薅子,虑有更分家产。建州尤甚,曾未禁止。伏
乞立法施行。」上批:「远方愚俗,残忍薄恶,莫此之甚。有害风教,当行禁止。仰本路走马承受密切体量有无实状以闻,候到立法禁止。如有违犯,州县不切穷治,守倅令佐并当重行窜黜,吏人决配千里。」
八月二十六日,诏毁在京淫祀不在祀典者,其假托鬼神以妖言惑众之人,令开封府迹捕科罪,送邻州编管,情重者奏裁。
九月十八日,臣僚言:「窃见每年皇帝本命及天宁、天庆、天祺、天贶节,三元及诸处醮设,皆有降到青词等,系崇奉高真,祝延圣寿,理当严洁。其诸路州军往往于军资、公使库或吏舍收掌,显属不虔,乞行约束。」诏立法行下。今拟修下条:「诸受朝廷降到设醮青词等,并以复匣于长吏厅置柜,严洁封 ,临日给付宣读。若祠所不在城下,即量远近,用匣封送。」从之。
二十五日,诏:「经大制炼砒霜、硫黄、朱砂等药,已令不得入皇城门。即今医药和剂局见修合汤药,如有合使上件药物之类,宜行止绝,庶使疾病服药者免为热药所毒,不致横夭,其利甚大。」
十一月九日,兵部侍郎、详定一司 令王襄等奏:「福建、荆湖南北、江南东西有生子不举者,近诏申严禁约,其刑名告实止行于福建而未及江湖诸路,乞一等立法。」从之。
十九日,礼部状,修立到下条,诸非品官之家不得以真珠为饰。从之。
二十八日,诏:「京畿并诸路州军宫观寺院,比来所属不切检举已降指挥,公然容纵在
任或寄居官居(居)住安下,纵意改造,或贮积官物,或权泊军兵;甚至于因像设以筑垣墙,就厨堂以为厩厕,产乳屠宰。黩教慢神,莫此为甚。可勘当旧制,重别修立,除经过暂居不得过十日外,其余见任或寄居官并军兵及官物居占,并限一季起移。或尚敢留,并以违制论,仍许寺观越诉,州委守倅、路委监司按劾施行。如稍涉容庇,并与同罪。」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欲乞应天下寺院不得设高座僭据,使其徒列拜其下。如搢绅士大夫敢有屈膝并列以辱君命者,尤当重为法禁,使天下后世知崇尚儒术,遏绝横流,自圣时始,庶亦一变而至道。
译延成风,为害不小。恳请特降圣旨,命开封府张榜严禁并施行。"奉诏,令开封府严加禁止,并令刑部立法上奏。此后刑部修订立下条目:凡上殿奏事而借机附会、编造言论、喧传中外、动摇上下的,以违反制令论处。皇帝准奏。
五月十九日,有臣僚上奏说:"臣见福建路风俗,一心信奉佛教,乐于施舍供养,占卜吉凶都要问僧人,多有淫祀滥祭。因此民间衣食未能丰足,诉讼案件很多,扰乱州县政务。至于家产,只要父母尚在,儿女便共同商议,私自分割家产,与父母均分。分割之后,若再生子女,不等到婴儿满月,就一律溺杀或淹死,俗语称之为'薅子',担心再要分家产。建州这种风气尤其严重,却从未禁止过。恳请立法施行。"皇帝批示:"边远地方的愚昧风俗,如此残忍刻薄,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有害于教化风俗,应当予以禁止。命本路走马承受秘密查访核实情况上报,等报到后立法禁止。如有违犯,州县不严加查处的,守臣、通判及令佐一并从重贬黜,相关吏人发配千里。"
八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毁除京城内不在祀典之内的淫祀,其中假托鬼神以妖言惑众之人,命开封府追捕定罪,押送邻州编管,情节严重的奏请裁决。
九月十八日,有臣僚上奏说:"臣见每年皇帝本命日及天宁、天庆、天祺、天贶等节日,三元节及各处设醮,都有颁降的青词等文书,属于崇奉高真、祝祷延寿之事,理应严肃洁净对待。而各路州军往往将其存放在军资库、公使库或吏员宿舍,显然不够虔诚敬重,请求予以约束。"皇帝下诏立法颁行。如今拟定修订条目如下:"凡接受朝廷颁降的设醮青词等文书,一律用双层匣子存放,在长官厅堂设置柜子,严密洁净封存,临到使用之日取出宣读。若祠观不在城内,则酌量远近,用匣子密封送去。"皇帝准奏。
二十五日,皇帝下诏:"经过大规模制炼的砒霜、硫黄、朱砂等药物,已经命令不得带入皇城门。如今医药和剂局正在配制汤药,如有需用上述药物之类的,应当予以禁绝,以使患病服药之人免受烈性药物毒害,不致意外夭亡,这样好处很大。"
十一月九日,兵部侍郎、详定一司敕令所等王襄等人上奏:"福建、荆湖南北路、江南东西路有生下子女而不养育的现象,近来已下诏重申严禁,但其中的刑罚名目、告发核实办法只施行于福建路,而未推行到荆湖江南各路,请求一律立法施行。"皇帝准奏。
十九日,礼部呈状,修订立下条目:凡非品官之家不得以真珠作为装饰。皇帝准奏。
二十八日,皇帝下诏:"京畿及各路州军的宫观寺院,近来所属官府不认真检查执行已经颁下的指挥,公然放纵在任或寄居的官员居住其中,任意改建,或贮存官府物资,或暂时停驻军队;甚至有人依托佛像神设而修筑围墙,将厨房正堂改作马厩厕所,在里面产子屠宰。亵渎教门、怠慢神明,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应当查核旧制,重新修订,除路过暂住不得超过十日外,其余现任或寄居官员及军兵、官物占用寺观的,一律限一季度内迁出。如仍敢滞留不走,一律以违反制令论处,并允许寺观越级申诉,州由守臣、通判负责,路由监司负责查办处置。如稍有包庇纵容的,一并同罪论处。"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恳请规定天下寺院不得设置高座僭越礼制,使其信徒在座下排列跪拜。如有士大夫敢屈膝跟随礼拜以致辱没君命的,尤其应当从严立法禁止,使天下后世知道崇尚儒学、遏止歪风邪气,从圣明之世开始,或许能因此转变风气而归于正道。"皇帝下诏
」诏非其徒而设拜者,以大不恭论。内令御史台、外仰监司纠劾觉察。
三十日,诏:「当春发生,万物萌动,在京委开封府、京畿并诸路仰州县官告谕奉行,令禁止伐木、毁巢、杀胎、麛卵。检会举行,牓示知委,常切觉察。违犯依条施行。」
二月一日,诏诸色人燃顶、炼臂、刺血、断指,并行禁止。
十一日,诏:「访闻河北诸路帅司人吏与沿边巡检捕盗官司兵员管营等,上下计会,受赇作弊,容纵客旅,公然般运违禁物色,透漏盗贩过界。帅臣安抚通知其弊,莫肯按劾,弥缝胶固,牢不可破,虽设禁制,仅成虚文。可申严约束,帅臣并沿边安抚及合属官吏等,日后如有违犯,正犯人于常法外加等科罪,官吏知情者与同罪。仍增告捕赏典,仰走马承受常切觉察。令
枢密院立法申明行下。」
三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伏见无知之民日以屠牛取利者,所在有之。比年朝廷虽增严法度,然亦未能止绝。盖一牛之价不过五七千,一牛之肉不下三二百斤,肉每斤价直须百钱,利入厚,故人多贪利,不顾重刑。臣窃谓力田为生民之本,牛具为力田之本,若不禁屠牛而觊稼穑丰登,民食富足,诚不可得。况太牢唯祀天与祖,祭神亦不敢用,今贪利之民计会上下,秪作病牛倒死,申官披剥。因缘屠不畏官司,肉积几案,罗列市肆。冒法而不为禁、啖食而不知忌如此,非所以尊崇神祇,申严命令。伏望特下有司立法,凡倒死牛肉每斤价直不得过二十文。如辄敢增添者,约定刑名,其买卖人并同罪,许人告捉。肉既价贱则卖者无利,虽不严禁增赏,自绝其弊。」诏(诰)[告]获杀牛赏依元丰格,并见行断罪,并令刑部检坐申明行下,常切遵守施行。
六月七日,上批:「访闻日近有诸色人撰造浮言,诳惑 听,乱有传播赐予差除,以少为多、将无作有之类,可严行禁止。仍于御前降到捉贼赏钱内支一千贯文,开封府门外堆垛,召人告捕。如捉获虚造无根言语情重人,即支充赏钱。」
七月七日,诏:「勘会私有铜▯石等,在法自许人告;如系贩卖,即许人捕;若私铸造,亦有邻保不觉察断罪之法。况私有铜▯石,昨虽曾降指挥立限首纳,而无知之人玩法,无所畏惮。今已增立罪赏,尚虑
民间将同常事,以不应存置之物依旧隐藏,不行首纳,可限今来指挥到日,于州县镇寨散出晓示,仍限一月内许人经所在官司首纳,依实直支还偿钱。过月不纳或收藏隐匿,听邻保诸色人纠告,勾收入官;知而不告,事发同罪。兼虑官司不切奉行,诸州仍委通判、县委知令专切警察督责施行,无致灭裂弛慢。候限满,令本路转运司具诸州县首纳到名数申尚书省。
译,凡非佛教徒而向佛设拜的,以大不恭论处。京城内命御史台、京城外命监司纠察弹劾。
三十日,皇帝下诏:"正当春天万物萌发生长之时,京城命开封府、京畿及各路命州县官员告谕百姓遵行,禁止砍伐树木、毁坏鸟巢、杀害幼胎、捣毁鸟卵鹿胎。查核检举施行,张榜告知,随时严加查察。有违犯的依条例处置。"
二月一日,皇帝下诏,凡各色人等燃顶、炼臂、刺血、断指的行为,一律予以禁止。
十一日,皇帝下诏:"访察得知河北各路帅司吏员与沿边巡检捕盗官司、兵员管营等,上下勾结,受贿作弊,纵容商旅,公然搬运违禁物品,透漏盗贩越界的情况。帅臣、安抚使明知这些弊端,却不肯查办弹劾,相互包庇、牢不可破,虽设有禁令,也只是一纸空文。应当重申严格约束,帅臣及沿边安抚使以及相关官吏等,此后如有违犯,正犯之人在常法之外加等定罪,知情的官吏与其同罪。并增加告发缉捕的赏格,命走马承受随时严加查察。命枢密院立法申明颁行。"
三月二十七日,有臣僚上奏说:"臣见无知百姓日日以宰牛牟利者,各地都有。近年朝廷虽然加严法度,但仍未能禁绝。因为一头牛的价格不过五七千钱,一头牛的肉不下三二百斤,肉每斤价值须百钱,利润丰厚,所以人们贪图厚利,不顾重刑。臣以为耕种农田是百姓生存的根本,耕牛是耕种农田的根本,若不禁止屠牛而希望庄稼丰收、百姓丰足,实在不可能做到。况且太牢之礼只用来祭祀天地祖先,祭神都不敢擅用牛肉,如今贪利之民相互勾结上下官吏,假称是病牛倒毙,申报官府剥皮取肉。借此屠宰不畏官府法令,牛肉堆积在几案上,摆列在市集店铺中。像这样冒犯法令而不加禁止、随意食用而不知忌讳,绝非尊崇神明、严明法令之道。恳请特命有关部门立法,凡是倒毙牛的肉,每斤价钱不得超过二十文。如有胆敢抬高价格的,制定相应刑罚,买卖双方一并同罪,允许他人告发捕捉。肉价既贱,卖者便无利可图,即使不严加禁止加重赏格,此弊端自然消除。"皇帝下诏,捕获杀牛者的告发奖赏依照元丰年间条格,并按照现行法律定罪,一并命刑部查核申明颁行,随时严加遵守施行。
六月七日,皇帝批示:"访察得知近来有各色人等编造流言蜚语,蒙骗惑乱视听,胡乱传播关于赏赐、任命的消息,以少报多、无中生有之类,应当严加禁止。并从御前颁下的捉贼赏钱中拨出一千贯文,在开封府门外堆放,招募人告发捕捉。如捕获凭空捏造流言、情节严重之人,即用此赏钱支付。"
七月七日,皇帝下诏:"查核私藏铜〇石等物,依法本来就许可他人告发;如属贩卖,也许可他人捕捉;若属私自铸造,也有邻保不加察觉论罪的法令。况且私藏铜〇石,昨日虽已颁降指挥限期自首缴纳,但无知之人玩忽法令,全无畏惧。如今已经增设罪罚赏格,仍恐怕民间将其视同寻常之事,把不应存放的物品依旧隐藏,不肯自首缴纳,应当限定从此次指挥下达之日起,在州县镇寨张贴晓谕,并限一个月内许可到所在官府自首缴纳,依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钱款。超过期限不缴纳或收藏隐匿的,听凭邻保及各色人等纠举告发,一律没收入官;明知而不告发的,事发后与其同罪。同时恐怕官府不认真奉行,各州命通判、县命知县专门负责严加查察督促施行,不得有所疏漏懈怠。等限期满后,命本路转运司将各州县自首缴纳的数目汇报尚书省。"
闰八月八日,给事中蔡薿上奏说:"臣观京城
」
闰八月八日,给事中蔡薿奏:「臣观辇毂之下,士庶之间,侈靡之风曾未少革,富民墙屋得被文绣,倡优下贱得为后饰,殆有甚于汉儒之所太息者。雕文纂组之日新,金珠奇巧之相胜,富者既以自夸,贫者耻其不若,则人欲何由而少定哉!愿明诏有司,因时立法。若衣服之宜,屋室之制,械器之用,金玉之饰,辨其等威,以示制度。唯无骇于俗、不甚苛细而易以遵守者,具为品式而颁焉。其制一定,然后严为之禁,孰敢有不从者乎 庶几仰称陛下敦厚风俗之意。」诏送议礼局。
十月一日,诏:「近传伪诏曰:『朕承祖宗之烈,在位数年,深思股肱之臣,尽皆忠辅,以相予治,不可得也。前宰相蔡京目不明而强视,耳不聪而强听,公行狡诈,行迹谄谀,内外不仁,上下无检,所以起天下之议,四夷凶顽,百姓失业,远窜忠良之臣,外擢暗昧之流,不察所为,朕之过也。今州县有蔡京踪迹,尽皆削除;有朋党之辈,悉皆贬剥。仰内外文武臣僚无隐。』奉
御笔:内外盛传此御笔手诏,深骇闻听。且奸人乘间辄伪撰诏,撰造异端, 惑 心。可立赏钱,内外收捕,并沿流州县等处,仍立知情陈告者特与免罪,候获不以赦降原减,当于法外痛与惩治。仍立赏钱五百贯文,召人告捉。」
六日,诏:「近撰造事端,妄作朝报,累有约束,当定罪赏。仰开封府检举,严切差人缉捉,并进奏官密切觉察。」
十五日,诏:「在京并外路州郡,自来多有愚夫惑于邪说,或诱引人口,伤残支体,或无图之辈缘作过犯,遯迹寺院,诈称沙弥▯头,苟免罪辜,闪避徭役。炼臂、灼顶、刲肉、燃指、截指、断腕,号曰教化;甚者致有投崖赴谷,谓之舍身。州郡有一諠传腾播,男女老稚 聚咨嗟, 动蠢愚,掊敛钱物,残害人命,互相渐染,有害风教。在法自有明文禁止,有司不切遵守,日来尤甚。可检会条制遍行下,如有违犯,并依法科罪。其诱引之人为首,仍重加编配。如有因父母疾患割股割肝之类者非。若州县尚敢苟且,不切禁止,其本路监司守臣并行严断。在京委开封府、京畿并诸路委监司,岁首检举行下。」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诸路公使支用,随逐处各有已定例册。其监司所在及巡历,或朝省遣官,所至州郡往往多不循例,过有供馈。朝廷察知其弊,遂修立崇宁五年春颁敕,诸与所部监司若朝省所遣使命至本路以香药馈送者徒二年,折计价直以自盗论。虽已行下,而访
闻其间或不顾廉耻之吏,尚敢巧作名目,或将香药变为饮食之类,折等价钱,贪冒无厌,不知(正)[止]极。今后监司或朝廷所遣官至本路,虽非以香药馈送,并折计价直,而辄敢巧为别色名目收受者,并依上项崇宁五年敕条施行。
译之内,士人百姓之间,奢侈浮华的风气未曾稍减,富人的墙屋得以用彩绣装饰,倡优等下贱之人也能用后妃般的服饰打扮,甚至超过汉代儒者所叹息的地步。雕镂彩绘的花纹日日翻新,金珠奇巧的装饰相互攀比,富人以此自夸炫耀,穷人以不如别人为耻,那么人们的欲望又从何处能够稍加节制呢?愿陛下明诏有关部门,根据时势立法。至于衣服的样式、房屋的规制、器械的使用、金玉的装饰,都应辨别等级尊卑,以示制度规范。只要不惊骇世俗、不过分苛细而易于遵守,就具体制定品级样式而颁行。制度一旦确定,然后严加禁止,谁又敢不遵从呢?这样或许可以仰合陛下敦厚风俗的心意。"皇帝下诏交议礼局议定。
十月一日,皇帝下诏:"近来传出伪造的诏书说:'朕继承祖宗的功业,在位数年,深思辅弼大臣,希望都能尽心忠诚辅佐,共同治理天下,却不能如愿。前宰相蔡京目不明而强行视事,耳不聪而强行听政,公然狡诈行事,谄媚逢迎,内外不仁,上下无检,因此招致天下议论,四方夷狄凶顽,百姓失业,将忠良之臣远远放逐,提拔昏昧之流,不察其所作所为,是朕的过错。如今各州县凡有蔡京党羽踪迹的,一律削除;有结党营私之辈的,一律贬黜。命内外文武臣僚不得隐瞒。'奉御笔:内外盛传此御笔手诏,深感震惊。且有奸人乘机擅自伪造诏书,编造异端邪说,惑乱众人视听。应当设立赏钱,命内外收捕,并及沿流州县等处,且立法凡知情举报的特予免罪,等抓获后不因赦免降罪而减免,当在常法之外从严惩治。并设赏钱五百贯文,招募人告发捕捉。"
六日,皇帝下诏:"近来有人编造事端,假冒朝廷公报,屡次加以约束,应当定罪定赏。命开封府检举查办,严令差人缉捕,并令进奏官密切察觉。"
十五日,皇帝下诏:"京城及外地州郡,向来多有愚昧之人被邪说迷惑,或诱骗他人,伤残肢体,或无所事事之辈因犯罪,遁迹寺院,谎称沙弥〇头,苟且逃避罪责,躲避徭役。炼臂、灼顶、割肉、燃指、截指、断腕,号称是教化之举;甚者竟有投崖跳谷,称之为舍身。州郡中一有此类传闻散布,男女老幼聚集哀叹惊异,蠢动无知,敛聚钱财,残害人命,相互沾染,有害教化风俗。法律中原本就有明文禁止,有关部门不认真遵守,近来尤其严重。应当检核条例通行颁下,如有违犯,一律依法定罪。其中带头诱引他人的,还应从重编管发配。若是因父母患病而割股割肝之类的情况不在此列。若州县仍敢敷衍了事,不认真禁止,本路监司及守臣一并从严处置。京城命开封府、京畿及各路命监司,每年年初检举颁行。"
政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皇帝下诏:"各路公使经费的支用,各地都各有既定的惯例册。而监司所在及巡查所到之处,或朝廷派遣的官员,所到州郡往往多不遵循惯例,过度供应馈赠。朝廷察觉此弊,于是修订颁布崇宁五年春天的敕令:凡向本路所属监司或朝廷所遣使者以香药馈送的,徒刑二年,折算价值以自盗论处。虽已颁行,但访察得知其中或有不顾廉耻的官吏,仍敢巧立名目,或将香药变换为饮食之类,折算等价钱财,贪婪无厌,不知止境。今后监司或朝廷所遣官员到本路,即使不是以香药馈送,一律折算价值论处,而如有胆敢巧立其他名目收受的,一并依照上述崇宁五年敕令条文施行。"
四月十五日,刑部上奏:"定州请求重申严令,自今以后将铜钱带出雄州、霸州、安肃军、广信军等处的,依照所犯罪行各加一等定罪。"皇帝准奏。
十九日,皇帝下诏,狱吏不体恤囚犯,导致很多人
」
四月十五日,刑部奏:「定州乞申严,自今将铜钱出雄、霸州、安肃、广信军等处,随所犯刑名上各加一等断罪。」从之。
十九日,诏狱吏不恤囚,至多瘐死,州县公人受文引追逮,多带不逞,用鑯环杵索殴缚,乞取钱物,深可恻悯,宜严立法禁。」
六月十六日,诏:「川路接夷界地,自今(取)[敢]有请射开(恳)[垦],以违制论。」
二十日,臣僚言:「官员年六十以上及曾犯赃罪情重,不注知县,进纳授官不许权县事。」从之。
七月四日,臣僚言成都府泛科民间织造锦绮等非便,令约束,无使暴吏抑配扰民。
十八日,臣僚言:「应许举辟官司不得奏辟权贵亲属;除依元丰旧制外,不得旋置窠阙,增辟冗员。乞申告戒,常切遵奉,稍有违戾,必罚无赦。」
九月十七日,诏:「比年遣使,不计重轻,皆以诏使为名,凌胁州郡,甚非观风察俗之意。应文武臣僚奉使,只依所领职任称呼。其供馈依监司。巡历所至,州县迎送不许出城。沿边自来合差人马防护,不得过数,如违,以违制论。」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窃惟陛下亲御诏墨,训迪厥官,所以申劝沮,示好恶,可谓至矣。然而士大夫昧于择术,至有废人事而谈天,舍
儒术而言命。驰辩穿凿,时乎幸中。故权门贵势或悦其面佞,(鮿)[鲰]生狂士或籍以善钻,寖淫成风,为害不细。臣愿特降睿旨,申以戒饬,专尚儒学,勿谈术数,庶几习是胜非,安于义命。」诏牓朝堂禁止,如日后违犯,有玷士风,当行停废,永不齿录。仍令御史台觉察纠劾以闻。
二十三日,臣僚言:「士大夫有诣僧寺参请入室,至去冠带,衣缁褐,折腰俛首,合爪作礼,立侍席末,师受其说而弗惭。其甚至有少妻寡妇屏去侍妾,密随其徒更入迭出,敝教化,坏风俗,莫此为甚。乞非其徒而于僧寺入室者,以违制论。妇妻有犯,仍坐尊长。」诏:「士大夫习圣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缁素,擎跽曲拳于释子之前,曾无愧耻。观此流且以纯素恬淡寡合自高,要誉于乡曲之间,较其实则奔竞躁进,毁誉是非,未必不甚于常辈。加之妇女出入,揉杂无间,诚宜禁止。可依所奏。」
二十四日,诏:「毁伤人体,有害民教。况夷人之教,中华岂可效之 宜增赏禁止,监司不举同罪。」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一时特旨,乃人主威福操纵御下之权,岂容攀援为例 乞诏有司,恪遵成法,不得以例决事。顷岁命一司 令所以六曹事可为永制者修为法,其出自特旨、非有司所决者,编集以备稽考。阅岁斯久,未闻奏御,亦乞立限修纂。」诏自今援例破条者徒二年,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译瘐死狱中;州县衙役收到文书追捕逮人,多带不良之人,用铁环木杵绳索殴打捆绑,勒索钱财,实在令人痛心,应当从严立法禁止。
六月十六日,皇帝下诏:"四川一带毗邻少数民族地界的土地,自今以后凡敢请求开垦的,以违反制令论处。"
二十日,有臣僚上奏说:"官员年满六十岁以上及曾经犯有情节严重的贪赃罪的,不得注授知县职务,进纳出身授官的也不许暂代县事。"皇帝准奏。
七月四日,有臣僚上奏,成都府滥行科敛民间织造锦绮等物不合适,应命予以约束,不使暴虐官吏强行摊派扰害百姓。
十八日,有臣僚上奏说:"凡有荐举辟召权限的官司,不得奏请辟召权贵亲属;除依照元丰旧制之外,不得随意增设职位空缺,增加冗员辟召。恳请申明告诫,常加遵守奉行,稍有违反,必定严惩不贷。"
九月十七日,皇帝下诏:"近年派遣使者,不论事情轻重,都以诏使之名出行,凌驾威压州郡,很不符合考察风俗民情的本意。凡文武臣僚奉命出使,只依所领职务称呼。其供应馈赠依照监司标准。巡查所到之处,州县迎送不许出城。沿边地区历来应当派遣人马防护的,不得超过定额,如有违反,以违反制令论处。"
十一月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臣以为陛下亲自撰写诏书笔墨,训导官员,用以劝勉与惩戒,昭示是非好恶,可以说是极为周到了。然而士大夫昧于选择正道,竟有荒废人事而空谈天命的,舍弃儒学而谈论命理的。逞口舌之辩穿凿附会,时或侥幸言中。因此权门贵势之人有的喜欢他们当面谄媚,浅薄狂妄之士有的借此善于钻营,逐渐蔓延成风,为害不小。臣恳请特降圣旨,申明告诫,专门崇尚儒学,不谈术数,或许可以使正学盛行邪说消退,安于道义天命。"皇帝下诏张榜朝堂禁止,如日后有违犯的,有损士风的,应当予以停职罢黜,永不录用。并命御史台觉察纠劾上报。
二十三日,有臣僚上奏说:"士大夫中有到僧寺参拜请教入室的,甚至脱去冠带,穿上黑色僧衣,弯腰低头,合掌行礼,侍立在座位末端,僧人接受他们的礼敬却不感到惭愧。其中甚者竟有年轻的妻子、寡居的妇人屏退侍妾,秘密跟随僧徒进出往来,败坏教化,毁坏风俗,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恳请规定非佛教徒而在僧寺入室参拜的,以违反制令论处。妇女妻子有此类行为的,仍连坐其尊长。"皇帝下诏:"士大夫学习圣人的正道,穿着先王的礼服,却反而换上黑白僧俗之服,在僧人面前屈膝下跪,竟毫无愧色。看这类人还以纯朴淡泊、不与世俗合流自居高洁,在乡里之间博取名誉,较其实情,则是奔走钻营、急于进取,其毁誉是非,未必不比常人更甚。加之妇女出入其中,混杂无间,实在应当禁止。可依所奏施行。"
二十四日,皇帝下诏:"伤残人的肢体,有害于教化百姓。况且这是夷狄的教法,中华又怎能效法呢?应当增加赏格予以禁止,监司不加检举的同罪论处。"
二年二月五日,有臣僚上奏说:"一时的特旨,乃是人君掌握威福、操纵驾驭臣下的权柄,岂能援引作为常例?恳请诏令有关部门,恭谨遵守既定法度,不得援引特例断事。往年命令一司敕令所,凡六部事务可以作为永久法度的,修订成法;其中出自特旨、非有关部门所能决断的,编集起来以备考查。多年过去,未曾听闻奏报,也请求立限修订编纂。"皇帝下诏,自今以后援引特例破坏法条的处以徒刑二年,命御史台觉察弹劾。
四月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已立禁
赏。顽愚村乡,习以为常,邻保亲族,皆与之隐,州县勘鞫,告者认妄。究其弊源,盖缘福建路厚其婚葬,至如殡葬,不得其力。供祭罗列焚献之物,创新缯帛,里闾之间,不问知识,尽行送礼。不顾父母具存,藏凶服以待送丧之用,利赴凶斋,意在所得。使遭丧者所费浩瀚,遂致有父母之丧,岁月深久而不葬。愚贫之俗,避于葬费而焚弃。伏乞有司详议,士庶等各立格法。」刑部看详:「福建路溺子,已有增立新法外,所有江南东西、荆湖南北路溺子,虽有大观四年四月敕生子而杀刑名告赏,今乞于逐项条内『生子』字下各添入『孙』字一字,并于敕内第一项『放逐便』字下添入『赏仍依格』四字。」又礼部看详:「福建路婚葬丰厚等条,已有海行外,今重别拟定下项:诸父母存,非本宗及内外有服亲而辄凶服送丧,受顾行丧人非。若遇父母丧而过百日无故不(嫔)[殡]者,各杖六十。」从之。
六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访闻入蕃海商自元佑后来押贩海船人,时有附带曾经赴试士人及过犯停替胥吏过海入蕃。或名为住冬,留在彼国,数年不回,有二十年者,取妻养子,转于近北蕃国,无所不至。元丰年中,停替编配人自有条禁,不许过海。及今岁久,法在有司,未常检举。又有远僻白屋士人,多是占户为商,趋利过海,未有法禁。欲乞睿断指挥,检会元丰编配人不许过海条,重别增修,及创立今日已后曾预贡解及州县有学籍
士人不得过海条赏,明示诸路沿海、次海州军。」诏依。有条令者坐条申明行下,其曾预贡解及学籍士人不得过海一节,于元条内添入。
七月三日,宣州布衣臣吕堂上书:「东南数州之地,尚有安于遗风,狃于故习,忮害不悛,公然杀人,贼父子之仁,伤天性之爱,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为甚,江宁次之,饶、信又次之。愿委守令以禁戒之,联保伍以督察之,立重赏以收捕之。有不变者,寘以极刑,杀一警百,使人有畏惧之心,则所活人命不可胜计矣。」诏依福建已得指挥,仍委监司按察,如有违犯,重寘于法。
八月一日,诏:「比来内外职事诸司官等有同列处,多是独陈本处利害。赏罚之类,专一画旨,不候通签,一面施行,使赏恩不出于公上,罚怨归于人主,殊失事上之义。自今诸司局所双员以上者,并不许独员画旨。如违,官员坐流刑,吏人决配。令尚书省立法以闻,仍御史觉察纠劾闻奏。」
十一月,诏:「古我先王,绥厥兆民,一夫不获,时予之辜。朕嗣守祖宗鸿业,休养生息,四海泰定,夙兴夜寐,罔不惟民之承。
译"福建愚昧的风俗,溺杀婴儿不加养育,已经设立禁令赏格。但顽固愚昧的乡村百姓,习以为常,邻保亲族,都替他们隐瞒,州县审理案件,告发者也被认作妄告。追究其弊端的根源,是因为福建路婚丧之礼过于丰厚,就丧葬而言,未能得到实际助力。供祭陈列焚烧祭献的物品,创制新的缯帛,乡里之间,不论相识与否,都要送礼。不顾父母尚且健在,就藏起丧服等着办理送丧之事,图谋从丧事中获利,意在有所得。使得遭丧之家所费甚巨,以致有父母去世,多年而不能安葬的。贫穷愚昧的百姓,为躲避丧葬之费而将婴儿焚弃。恳请有关部门详加商议,为士人平民等分别制定格法。"刑部审议后说:"福建路溺杀婴儿,已有增订新法之外,其余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溺杀婴儿的,虽然大观四年四月敕令中已有生子而杀之的刑罚告发赏格,现请求在各条内'生子'字下各添入'孙'字一字,并在敕令内第一项'放逐便'字下添入'赏仍依格'四字。"礼部又审议说:"福建路婚丧丰厚等条例,已有通行全国的条文之外,现另行拟定如下条目:凡父母健在,若非本宗族及内外有服亲属而擅自穿丧服送丧的,受雇代人行丧的不在此列。若遇父母之丧而超过百日无故不入殓的,各杖六十。"皇帝准奏。
六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访察得知入海经商的商人,自元祐年间以来押送贩运海船的人,时常夹带曾参加科举考试的士人以及因犯罪停职的胥吏渡海入蕃。有的以过冬为名,滞留在外国,多年不归,甚至有二十年不归的,在当地娶妻生子,转而深入更北面的蕃国,无所不至。元丰年间,对停职编管之人本有禁止渡海的条例,但因年代久远,法令虽存于有关部门,却从未曾加以检举。又有偏远地区的平民百姓,大多冒充商户之名,为图利益渡海,尚无相应法禁。恳请圣断指示,查核元丰年间关于编管人不许渡海的条例,重新加以增订修改,并创立今后凡曾参加科举考试及州县有学籍的士人不得渡海的条例赏格,明示各路沿海及近海州军。"皇帝下诏依此办理。有既定条令的依条例申明颁行,其中曾参加科举考试及有学籍的士人不得渡海一节,在原条例内添入。
七月三日,宣州平民臣吕堂上书说:"东南数州之地,仍有安于旧俗、拘泥旧习之人,凶残暴虐不肯悔改,公然杀人,摧残父子之间的仁爱,伤害天性中的亲情,男孩多了就杀害男孩,女孩多了就杀害女孩,此风俗相传,称之为'薅子'。就当地风气而言,宣州、歙州最为严重,江宁次之,饶州、信州又次之。恳请委派地方长官加以禁戒,联合保伍加以督察,设立重赏加以收捕。若有不肯悔改的,处以极刑,杀一儆百,使人心存畏惧,那么因此保全的人命就不可胜数了。"皇帝下诏,依照福建已得的指挥办理,并委派监司按察,如有违犯,从重依法处置。
八月一日,皇帝下诏:"近来内外各职事部门有同僚共事的,多有独自陈述本部门利害的情况。至于赏罚一类事务,专断画押,不等其他同僚一起签署,就擅自施行,使恩赏不出于公道,怨恨归于君主,很失去了事奉君上的道理。自今以后凡各司局所设有两名以上官员的,一律不许一人独自画押决断。如有违反,官员处以流刑,吏人发配充军。命尚书省立法上报,并命御史觉察纠劾上奏。"
十一月,皇帝下诏:"古时我朝先王,安抚天下百姓,一人未能安居乐业,便认为是自己的过失。朕继承祖宗宏大的基业,使百姓休养生息,四海安定太平,日夜勤勉不懈,无不
比年以来,诏令数下,训迪戒谕,毋得骚动,播告之修,不匿厥旨。吏辄托法自便,废格违戾,夺其农时,害其常生,役使无艺。其令诸路监司检举前后不得科买、科配、率敛、差顾、假借、制造、纽折之类条诏,申明牓谕,咸使知之。自今后有违者,罪加一等,吏人配
二千里。即以强为和、以抑勒为情愿者,罪亦如之。因而乞取,以自盗论赃,轻配千里,若陈诉而不为理直者徒二年。其大观三年以后许差顾及和预买指挥可更不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自今已后,诸在外见任官如私置机轴,公然织造匹帛者,并科徒二年。仍乞下有司,立为永法。」诏依奏,许人告,立赏钱二百贯,及许越诉。
二十一日,臣僚言:「窃见近时士大夫或居本乡,或寄他郡,或居休谢事,或朝廷差与宫观之类,自系闲居,别无职事干预,则其与在任官固有间矣。其间不自爱重,鲜廉寡耻之徒,自选人以上至曾历禁从者,交通州县见任官员,非法受财,嘱托公事,为人延誉,干求荐章;仓场库务,请纳钱物;至于廨舍官舟,假借居止,一有不如所欲,则怨谤纷然。又况擅用时估实直骚扰行铺,人已苦其供应,或有不还价钱者,其弊百端,靡所不有。盖缘自来别无检举,而条禁或有未尽故也。臣愚愿降睿旨,行下诸路冲要州县,应系闲居官非见任者,委自监司密行体究,常切觉察,如有前项一切违犯,许人按举闻奏。乞赐详酌施行。」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 约二原无编码,今添。
禁约二原无编码,今添。
政和三年三月二日,臣僚言:「陛下肇新官制,自公、少而下以及武臣,考古验今,是正名实。然臣窃谓名虽正矣,而乱名者无禁;律虽设矣,而破律者无诛。官为将仕,尚称秘校;职列诸曹,仍呼府判。则名实安得而正乎 」诏令开封府晓示约束。
八月十五日,臣僚言:「军马敕,诸教象法誊录传播者杖一百。访闻比年以来,市民将教法并象法公然镂板印卖,伏望下开封府禁止。」诏印板并令禁毁,仍令刑部立法申枢密院。
九月二十七日,诏:「后苑作制造御前生活所翻样打造缬帛,盖自元丰初置,以为行军之号,又为卫士之衣,以辨其奸诈,遂禁止民间打造。日来多是使臣之家顾工开板,公然打造,更无法禁。仰开封府候指挥到,除降样制并自来民间打造二红相缬外,并行禁止。其外路亦不许打造、客旅兴贩入京,违者以违御笔论,许人告,赏钱三千贯文。所有(所有)缬板,许人陈首,赴府送纳焚毁。仍令出牓,委四厢使臣告示后,限五日,有犯依此施行。」
十月一日,尚书省言:「访闻诸色人多将京城内私下寄附钱物会子之类出城,及于外处行使,有害钞法。
译以顺应民心为念。近年以来,诏令屡次颁下,训导告诫,命不得骚扰百姓,广泛传布告谕,从不隐瞒本意。但官吏却常常假借法令谋求私利,废弃法度违背诏旨,夺占百姓的农时,损害其正常生计,役使百姓没有节制。命各路监司检举此前不得强行摊派、征购、征敛、差雇、借用、征造、折算等条例诏令,申明张榜告谕,使百姓都知晓。自今以后有违反的,罪加一等,吏人发配二千里。即使是以强迫充作自愿、以抑勒充作情愿的,也按此罪论处。若借机勒索钱财的,以自盗罪论处,从轻发配千里;若百姓申诉而未能得到公正处理的,处以徒刑二年。其大观三年以后所颁的许可差雇及和预买的指挥,一律不再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自今以后,凡在外地任职的现任官员,如私自设置织机,公然织造绸缎布帛的,一律处以徒刑二年。恳请交有关部门,立为永久法令。"皇帝下诏依所奏施行,允许他人告发,设立赏钱二百贯,并允许越级申诉。
二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臣见近来士大夫中有的居住在本乡,有的寄居在他郡,有的因休致或去职闲居,有的是朝廷差遣担任宫观闲职之类,自身已属闲居,别无职事可干预,那么他们与在任官员本来就有区别。其中有不自爱重、寡廉鲜耻之徒,从选人以上直到曾任禁从之职的人,都与州县现任官员相互勾结,非法收受财物,嘱托公事,为人延誉,请求荐举;在仓场库务,收纳钱物;甚至借用官府廨舍官船,作为居住之用,一旦不能如愿,便怨言诽谤四起。又况且擅自使用时价的实际价值骚扰商铺,商人已经苦于供应,有的还不付价钱,其弊端种种,无所不有。这都是因为向来没有加以检举,而法令条禁也有未尽完备之处。臣愚昧恳请降下圣旨,颁行各路交通要冲的州县,凡属闲居而非现任官员的,委托监司秘密查访核实,随时严加察觉,如有前述各种违犯情况,允许人检举上奏。恳请酌情裁决施行。"皇帝准奏。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二(原无编码,今添)
政和三年三月二日,有臣僚上奏说:"陛下开创新官制,自公、少以下直至武臣,参照古今,端正名分与实际。但臣以为名分虽已端正,而扰乱名分之人却无所禁止;律法虽已设立,而破坏律法之人却未受惩处。官职为将仕郎,却仍自称秘书省校书郎;职务列于诸曹,仍称呼府判。这样名分与实际又怎能端正呢?"皇帝下诏命开封府晓谕约束。
八月十五日,有臣僚上奏说:"军马敕令中规定,凡教象之法私自誊录传播的处杖刑一百。访察得知近年来,市井之人竟将教象之法及相关图法公然刻板印卖,恳请交开封府予以禁止。"皇帝下诏,命将印板一律禁毁,并命刑部立法申报枢密院。
九月二十七日,皇帝下诏:"后苑作制造御前生活所仿样打造缬帛之事,本设于元丰初年,是作为行军的标志,又用作卫士的服装,以此辨别其中奸诈之人,于是禁止民间打造。近来多有使臣之家雇工开设作坊,公然打造,全无法度约束。命开封府候指挥到达后,除颁降的样式规格及历来民间打造的二红相缬之外,一律予以禁止。此外,外地也不许打造,商旅贩运入京,违者以违反御笔论处,允许他人告发,赏钱三千贯文。所有缬板,允许当事人自首,送交官府焚毁。并出榜告示,委四厢使臣告知后,限五日内自首,有违犯的依此办理。"
十月一日,尚书省上奏说:"访察得知各色人等多将京城内私下寄存的钱物会子之类带出城外,并在外地流通使用,有害钞法。"皇帝下诏,凡私自寄存的
」诏寄附钱会子辄出新城外行用者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以会子所会钱赏之。
十三日,荆淮江浙等路发运副使贾伟节奏:「当今太平极治之时,而号名之间,诵习传道,犹有称汉官、汉
地、汉服之类,士大夫习见为常,因循不改,诚非尊重朝廷、齐一海内之意。宜明降诏书,号名之间,悉称云宋,凡旧称汉者一切禁止,亦三代着有夏、有商、有周之义。」从之。
杀罪一等。 十一月十九日,臣僚言:「江南逐年秋夏之交,深僻溪涧往往有人卒暴死亡者,皆因取鱼之患。愚民采毒药置于水中,鱼食之而死,因得捕之。盖止知取鱼之利,而不知害人之命也。欲望严立罪赏禁止。」诏以毒药捕鱼者杖一百,因食鱼饮水而杀人者减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应内外非刑禁官司,不得辄置小荆杖栲讯。」
二十九日,臣僚言:「诸帅臣、监司,凡按察之官,所以表率一道,每于朝拜行香之日,往往敢惮夙兴,称疾免赴。曾未(喻)[踰]时,乃复出谒,游从燕饮。上下相习,无或顾忌。欲望严立法禁,如既以疾病不赴而辄出入游赏宴饮者,以大不恭论。庶几傲慢不虔之吏,有所惩畏。」诏刑部立法申尚书省。三月二十三日,刑部修立到条,诸按察官遇朝拜行香以疾免赴而辄出谒若游宴者,各徒一年。从之。
四年二月五日,臣僚言:「欲乞下诸路括责州县,前此有以讲说烧香斋会为名而私置佛堂道院为聚众人之所者,尽行毁拆,明立赏典,揭示乡保,仍令逐都保每季具有邪法聚众申县,县申州,州申提刑司,类聚以上朝廷。结集徒党,事非细密,申令已明,傥复违犯,当严邻保之法。州城兵官、县巡尉,
其不觉察之罪比他官宜加等坐之,庶止邪于未形,且使无知之人免陷于刑戮。」从之。
三月十八日,尚书省契勘:「密州接近登、莱州界,系南北商贾所会去处,理合禁止蕃舶及海南舟船到彼。今添修下条,诸商贾海道兴贩不请公凭而行,或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登、莱州界者,贩诸蕃及海南州县物回若海南州县船到密州界,同徒二年。往大辽国者加二等。已买卖取与者徒三年,私相交易者仍奏裁。船物给赏外,仍没官。不请公凭
译钱会子擅自带出新城外流通使用的处徒刑二年,允许他人告发,按照会子所值钱数给予赏格。
十三日,荆淮江浙等路发运副使贾伟节上奏说:"当今正值太平极治之世,而在名号称谓之间,仍有人诵习传承,称呼'汉官''汉地''汉服'之类,士大夫习以为常,因循不改,实在不符合尊重朝廷、统一海内的本意。应当明降诏书,规定所有名号称谓,一律称'宋',凡旧时称'汉'的一律禁止,这也是夏、商、周三代各有其名号的道理。"皇帝准奏。
十一月十九日,有臣僚上奏说:"江南地区每年秋夏之交,在偏僻的溪涧中往往有人突然暴死,都是因捕鱼中毒所致。愚昧之民采集毒药投放水中,鱼吃了便死亡,借此捕捉。这只知道捕鱼的利益,却不知道会危害人命。恳请从严设立刑罚赏格加以禁止。"皇帝下诏,用毒药捕鱼的处杖刑一百,因食鱼饮水而致人死亡的减杀人罪一等论处。
十二月二十七日,皇帝下诏:"自今以后凡内外非刑狱监禁的官署,不得擅自设置小荆杖拷问审讯。"
二十九日,有臣僚上奏说:"各帅臣、监司,凡担任按察职责的官员,本应作为一方表率,然而每逢朝拜行香之日,往往不敢早起,谎称有病不肯前往。不过多时,却又出门拜访,与人游宴饮酒。上下相互效仿,毫无顾忌。恳请从严设立法禁,凡因病未能赴会而擅自出门游玩宴饮的,以大不恭论处。或许可以使那些傲慢不敬的官吏,有所惩戒畏惧。"皇帝下诏命刑部立法申报尚书省。三月二十三日,刑部修订立下条目:凡按察官员遇朝拜行香以患病为由不能前往,却擅自出门拜访或游宴的,各处徒刑一年。皇帝准奏。
四年二月五日,有臣僚上奏说:"恳请命各路查核责令州县,此前若有以讲经说法、烧香斋会为名而私自设置佛堂道院作为聚众场所的,一律予以拆毁,明确设立赏格,张贴乡保告示,并命各都保每季度将有邪法聚众的情况申报县,县申报州,州申报提刑司,汇总上报朝廷。至于结党聚众,事关重大,既已明令申告,倘再有违犯,应当严格追究邻保连坐之法。州城的兵官、县的巡检县尉,若不能察觉的罪责应比其他官员加等定罪,这样才能在事态未形成之前就加以遏止,且能使无知百姓免于遭受刑戮。"皇帝准奏。
三月十八日,尚书省查核:"密州地近登州、莱州边界,是南北商贾聚集之地,理应禁止外国商船及海南船只到达该地。如今增订条目如下:凡商贾经海路贩运而不领取通行公文擅自行驶的,或乘船从海路进入界河以及前往登州、莱州边界的,贩运各蕃国及海南州县的货物返回,或海南州县的船只到达密州边界的,同处徒刑二年。前往契丹辽国的加二等定罪。已经买卖交易取得财物的处徒刑三年,私自交易的仍需奏请裁决。船只货物给予告发赏格之外,一律没收充公。凡不领取通行公文……
而未行者徒一年,并许人捕。以上保人减犯人三等,同行人各杖八十。」从之。
六月十九日,权发遣提举利州路学事黄巘善奏:「仰惟陛下推崇先志,凡非先圣贤之书若元佑学术政事害于教者悉毋习,士宜强学待问,以承休德。而比年以来,于时文中采摭陈言,区别事类,编次成集,便于剽窃,谓之《决科机要》,偷惰之士往往记诵以欺有司。读之则似是,究之则不根于经术本源之学,为害不细。臣愚欲望圣断特行禁毁,庶使人知自励,以实学待选。」诏立赏钱一百贯告捉,仍拘板毁弃。仰开封府限半月,外州县限一月。
译而没有实行的判处徒刑一年,并且允许他人将其捕获。以上(条款中)担保人的罪减犯人三等处罚,同行的人各杖打八十。」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月十九日,权发遣提举利州路学事黄巘善上奏说:「恭敬地想到陛下推崇先帝的意志,凡不是先圣先贤所著之书,如元佑年间那些有害于教化的学术政事之说,一律不许学习,士人应当努力向学、等待考问,以此承继陛下美好的德行。然而近年以来,有人从当时的时文中采摭陈词滥调,按事类加以区分,编纂成集,便于抄袭剽窃,称之为《决科机要》,偷懒懈怠的士人往往靠背诵这些东西来欺骗主考官员。读起来似乎有理,深究起来却不是根植于经术本源的学问,为害不小。臣愚见希望陛下圣明决断,特意加以禁止销毁,使人们懂得自我勉励,凭真才实学等待选拔。」诏令设立赏钱一百贯,鼓励告发捕捉(违令者),并将印版拘收销毁。命开封府限半个月内办完,其余州县限一个月内办完。
二十七日,开封府奏:「太学生张伯奋状,奏乞立法禁止《太平纯正典丽集》。其间甚有诈伪,可速行禁止,仍追取印板缴纳。」诏已卖在诸处者许限一月缴纳,所在官司缴申尚书省。如违,杖一百。赏钱五十贯,许人告。
七月五日,御笔:「取会到入
内内侍省所辖苑东门药库,见置库在皇城内东北隅拱宸门东,所藏鸩鸟、蛇头、萌蔓藤、钩吻草、毒汗之类,名品尚多,皆属川广所贡。典掌官等三十余人,契勘元无支遣,显属虚设。盖自五季乱离,纪纲颓靡,多用此以剿不臣者,沿袭至于本朝。自艺祖以来,好生之德洽于人心,自干宪纲,莫不明寘五刑,诛殛市朝,何尝用此 自今可悉罢贡额,并行停贡,仍废库,放散官吏,比附安排。应毒药并盛贮器皿,并交付军器所,仰于新城门外旷阔迥野焚弃,灰烬于官地坎瘗,分明立堠标识,无使人畜近犯。疾速措置施行。」
十二日,诏诸路提刑司常行觉察夜聚晓散徒众及督责,仍每年具部内委无夜聚晓散徒众申尚书省。
十三日,诏中外不许越职侵官,援例申请,以害成法。
八月十三日,权发遣广南东路转运判官公事李尧文奏:「窃见诸州外县多以公事付厢收系,动成底滞。县之有厢,止于地分厢界,非有舍狱之设也,类以邸店逐月轮受。厢吏恣行乞取,其毒有甚于囹圄,愿行禁止。应诸县不得以公事付厢收系,委监司常切觉察,庶几人均恤隐之泽,可以仰副陛下子育庶民之意。」从之。
三十日,诏:「河北州县传习妖教甚多,虽加之重辟,终不悛革。闻别有经文,互相传习鼓惑致此,虽非天文、图谶之书,亦宜立法禁戢。仰所收之家经州县投纳,守令类聚缴申尚书省。或有印板石刻,并行追
取,当官弃毁。应有似此不根经文,非藏经所载,准此。」
九月八日,臣僚言:「访闻惠州海丰县长桥亭壁上张挂白绢水墨画龙图子一面,四畔用紫绢缘。兼本路民庶之家多有上件龙图子,并是久未来置造,其愚民不晓,因循习以成风。盖是自来官司失于奏请,全失奉君之礼,无所禁约。」诏仰监司体究因依,如别无他弊,特免根究缴申尚书省,仍速行禁止。民庶之家,仰限一月,经州县首纳免罪。逐州县类聚纳尚书省,逐旋进纳。
十一月二十五日,臣僚言:「窃见民间尚有师巫作为淫祀,假托神语,鼓惑愚众,二广之民信向尤甚,恐非一道德、同风俗之意也。臣愚欲乞申严法禁以止绝之。若师巫假托神语,欺愚惑众,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一百贯文。」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江南盗贼间作,盖起于乡闾,愚民无知,习学枪梃弓刀,艺之精者从而教之,一旦纠率,惟听指呼,习以成风。
译二十七日,开封府奏报:「太学生张伯奋上状,奏请立法禁止《太平纯正典丽集》。这部书里有很多欺诈伪造的内容,应当尽快予以禁止,并追缴印板上缴。」诏令:已经在各地出售的,准许限期一个月内缴纳,所在官府将缴纳情况申报尚书省。如有违犯,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允许人告发。
七月五日,御笔:「查明入内内侍省所辖苑东门药库,现设置在皇城内东北角拱宸门以东,所藏的鸩鸟、蛇头、萌蔓藤、钩吻草、毒汗之类,名目品种还不少,都是川、广地区所进贡的。掌管此库的官员共三十多人,查核原本并无支出调遣的用途,明显是虚设。这原是因为自五代乱离以来,纲纪颓败散乱,多用这些毒物来剿除不臣服的人,沿袭下来直到本朝。自太祖以来,好生之德深入人心,一切按照法度行事,无不明明白白地施行五刑,在市朝公开处死罪犯,何曾用过这种手段?从今以后可全部停止此类贡品定额,一律停止进贡,同时撤销该库,遣散官吏,按规定另行安排。所有毒药以及盛装毒药的器皿,一并交付军器所,在新城门外空旷偏远的荒野焚烧丢弃,灰烬在官地挖坑掩埋,明确竖立界标标识,不要让人畜靠近触犯。要迅速安排施行。」
十二日,诏令各路提刑司经常巡查觉察夜聚晓散的聚众活动并督促责成,并且每年要如实申报辖区内确无夜聚晓散聚众情况,上报尚书省。
十三日,诏令朝廷内外不得越职侵犯他人职权,援引先例申请,以损害既定法度。
八月十三日,权发遣广南东路转运判官公事李尧文上奏:「我私下见到各州外县多把公事交给厢来拘押收系,动辄导致案件积压拖延。县里设有厢,本只是为了划分地界厢界,并非设有监狱牢房的功能,通常是用邸店按月轮流承受拘押之责。厢吏借机肆意勒索敲诈,其危害甚至超过关押在监牢,我恳请予以禁止。各县今后不得把公事交厢拘押收系,委托监司经常严加觉察,或许可以使百姓普遍受到怜恤体恤的恩泽,也可以仰承陛下抚育百姓的旨意。」朝廷采纳了此议。
三十日,诏令:「河北州县传习邪教的情况很多,虽然已经处以重刑,终究不能悔改革除。听说另外还有经文,互相传习、蛊惑煽动导致这种局面,这些经文虽不是天文、图谶一类的书,也应当立法予以禁止查禁。凡收藏这类经文的人家,令其经州县投案上交,州县长官汇集后申报尚书省。若有印板石刻,一并予以追缴,当众销毁。凡是类似这种没有根据的经文,不是佛藏经典所记载的,都依此办理。」
九月八日,有臣僚上言:「据访察得知,惠州海丰县长桥亭墙壁上张挂着一幅白绢水墨画的龙图,四边用紫绢镶边。而且本路百姓民户之家也有很多藏有这种龙图,都是很久以前制作的,愚昧百姓不明事理,因循沿袭成了风气。这原是历来官府疏于奏请管理,完全丧失了侍奉君主应有的礼制,没有加以禁约。」诏令令监司查究其中缘由,如果确实没有别的弊端,特准免于深究,申报尚书省,同时立即予以禁止。百姓人家,限期一个月,经州县自首上交可免罪。各州县汇集后交纳尚书省,逐批陆续进纳。
十一月二十五日,有臣僚上言:「我私下见到民间仍有巫师从事淫祀邪祭,假托神灵的话语,蛊惑煽动愚昧的百姓,两广地区的百姓信奉尤其严重,恐怕不符合统一道德、化同风俗的用意。臣愚见恳请申明严格法禁以杜绝此事。若有巫师假托神语,欺骗愚民、蛊惑众人,判处徒刑二年。允许人告发,赏钱一百贯文。」
政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言:「江南盗贼时有发生,其根源多出自乡里,愚昧百姓无知,练习使用枪、棍、弓、刀,技艺精湛的人便去教授别人,一旦纠合率领,众人便只听其调遣呼喝,长
乞诏有司,责邻保禁止,示之厚赏,敢为首者加以重刑,庶免搔扰。」从之。
八月十一日,刑部、大理寺奏:「修立到条法:诸臣僚枢密院都承旨、左右司郎官、一省录事都事、枢密院逐房副承旨,差守阙当官,法司及贴司同。大理寺、开封府、国子监、太学、辟廱官,赤县若左右厢县勾当公事。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太子侍读侍讲、尚书刑部、殿中省官,司农寺长
贰丞,并禁出谒,假日即见客。尚书省官、六曹、秘书省及寺监、御史台检法主簿,遇假日听出谒,仍许见客。」从之。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诸色人燃顶、炼臂、刺血、断指,已降指挥,并行禁止,日来未见止绝,乞行立法。」诏:「毁伤支体,有害风教。况夷人之法,中华岂可效之 累有处分,终未能革,可 行下,违者以大不恭论。添赏钱三千贯文。监司、守臣知而不举觉,与同罪。京师委开封府严行禁止。」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近来京师奸猾狂妄之辈,辄以箕笔聚众立堂,号曰天尊、大仙之名,书字无取,语言不经,窃虑浸成邪慝。可令八厢使臣逐地方告示,毁彻焚烧。限三日外立赏钱三千贯收捉,犯人断徒二年,刺配千里,官员勒停,千里编管。若因别事彰露,本地分使臣与犯人同罪。每月二次检察告示,取使臣知委,缴连闻奏。京城内外准此。」其后闰正月二十七日,臣僚又言,乞遍下诸路约束,诏依前降指挥行下。
闰正月八日,尚书省言:「访闻士庶之家以闰月为嫌,至于几筵之类,收藏不复祭飨,失礼为甚。自今许人告,以徒二年坐之。」从之。在京令开封府止绝。
五月十五日,提举宝箓宫兼详定一司敕令王诏奏:「内外官司应今后行遣文字,并用真楷,不得草书。至于州县请纳钞旁,亦依此例。乞令尚书省立法。」诏诸官文书辄草书者杖八十。
二十一日,诏:「访闻成都府大慈寺门楼斜廊安设鸱尾,
沿袭五季专恣之弊,僭侈无度。其(师)[帅]府、监司七夕率皆登临宴饮,无复忌惮,吏民聚观,不可以训。今后七夕排当登寺门事可罢,如更有以此亏违典礼者,仰帅臣禁止施行。」
六月十一日,诏:「访闻诸路民间多是销毁铜钱,打造器皿,毁坏钱宝,为害不细。仰尚书省申明条法,重立赏,严行禁止。」检会政和赏格,告获 销、磨错、翦凿钱取铜以求利及买之者,杖罪钱一十贯;徒一年钱二十贯,每等加一十贯;流二千里钱七十贯,每等加一十贯。诏于赏格内杖罪添作五十贯,徒一年七十贯,流二千里一百贯,余并申明行下。
七月三十日,诏:「访闻相州林(摅)[虑]县、邢州龙冈县天平、陵霄二山高崖之上有舍身台,每岁春月,村民烧香,闻有僧行诱惑,使人舍身者,导以法事,欲悔不能。
译此以往习以成风。恳请诏令有关部门,责成邻保予以禁止,宣示重赏,对胆敢做首领的人加重处以重刑,才能免于骚扰。」朝廷采纳了此议。
八月十一日,刑部、大理寺上奏:「修订立法的条文规定:凡臣僚中枢密院都承旨、左右司郎官、一省的录事都事、枢密院各房副承旨,被差遣守阙当官的,法司及贴司也一样。大理寺、开封府、国子监、太学、辟廱等处官员,赤县以及左右厢县办理公事的官员。都不许外出拜谒和接见宾客。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太子侍读侍讲、尚书刑部、殿中省官员,司农寺的长官、副长官、丞,都禁止外出拜谒,遇假日即可见客。尚书省官员、六曹、秘书省以及各寺监、御史台检法主簿,遇到假日允许外出拜谒,也允许接见宾客。」朝廷采纳了此议。
十一月四日,有臣僚上言:「各色人等燃顶、炼臂、刺血、断指的行为,已经降旨予以禁止,可近来仍未见杜绝,恳请予以立法。」诏令:「毁伤肢体,有害教化风俗。况且这是夷人的习俗,中原华夏岂可效仿?屡次予以处分,终究未能革除,应当予以施行,违犯的人以大不恭论罪。加赏钱三千贯文。监司、地方长官知情而不举报察觉的,与犯者同罪。京师由开封府严加禁止。」
政和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近来京师有些奸邪狡猾、狂妄之徒,动辄用扶箕占卜之术聚众立堂,号称『天尊』『大仙』之名,写的文字毫无可取之处,言语荒诞不经,我私下担忧这会逐渐演变成邪恶之事。可令八厢使臣在各地方张贴告示,捣毁焚烧此类堂社。限三日之外立下赏钱三千贯予以缉捕,犯人判处徒刑二年,刺配千里之外,有官职的人予以罢免,编管千里之外。若因别的事情败露出这种情况,本地方的使臣要与犯人同罪。每月两次巡查检察张贴告示的情况,让使臣知悉承办,汇总上报朝廷。京城内外都依此办理。」此后闰正月二十七日,有臣僚又上言,恳请通行下达各路加以约束,诏令依照先前所降指挥执行。
闰正月八日,尚书省上言:「据访察得知士人百姓之家因忌讳闰月,以至对于神主几筵之类,收藏起来不再祭祀供奉,实在有失礼制。自今以后允许人告发,判处徒刑二年治罪。」朝廷采纳了此议。在京城由开封府予以禁止。
五月十五日,提举宝箓宫兼详定一司敕令王诏上奏:「内外官府今后行文办理公事的文字,一律使用正楷,不得用草书。至于州县请纳赋税的钞旁文书,也依此办理。恳请令尚书省立法。」诏令各官府文书擅自用草书的,杖八十。
二十一日,诏令:「据访察得知成都府大慈寺门楼斜廊上安设鸱尾装饰,沿袭五代时期专擅奢侈的弊病,僭越奢侈毫无节制。当地帅府、监司每逢七夕都要登临此处宴饮,毫无忌惮,官吏百姓聚集观看,不可以此为教化训示的榜样。今后七夕设宴登临寺门的事应当废止,如再有因此违背典章礼制的情况,令帅臣予以禁止施行。」
六月十一日,诏令:「据访察得知各路民间多有销毁铜钱、打造器皿,毁坏钱币,危害不小。令尚书省申明法度,加重赏格,严加禁止。」查核政和年间的赏格:告发抓获销毁、打磨错乱、剪凿铜钱取铜以图牟利以及买卖这类铜钱的人,判杖刑的赏钱十贯;判徒刑一年的赏钱二十贯,每加一等增加十贯;判流放二千里的赏钱七十贯,每加一等增加十贯。诏令在原赏格基础上,判杖刑的增加为五十贯,判徒刑一年的为七十贯,判流放二千里的为一百贯,其余都依此申明下达。
七月三十日,诏令:「据访察得知相州林虑县、邢州龙冈县的天平、陵霄两座山高崖之上有『舍身台』,每年春天,村民前往烧香,听说有僧人趁机诱惑,怂恿人舍身跳崖,用法事来诱导,等到反悔时已不能挽回。僧人贪图这些人的钱财衣物,愚昧百姓无罪却走向死地,若不加以禁止,怎能说是爱护百姓!令本州县当职官员经常严加察觉,犯此罪者以
僧行利其赀财衣物,愚民无罪而就死地,不有禁止,何以爱民!仰本州岛县当职官常切觉察,犯者以故杀论,仍令主僧偿命。许人告捕,每名支赏钱一千贯,白身与补进义校尉,有官人转两官,诸色人转两资,并不原赦。官司失觉察,以违御笔论。仍版牓揭示二县山路。监司、走马失按劾者与同罪,仍着为令。」
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省武翼大夫、淮南路走马承受公事王道奏:「外路州军百姓有报仇怨,包藏祸心,多用砒霜毒药密以中人。伏望特降睿旨,尽收入官,不得私相买卖。」诏违者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三百贯。
十一月十
日冬祀赦「冬祀」前原有「诏令」二字。查《宋史》卷一《徽宗纪》,政和六年十一月十日,「己亥,祀昊天上帝于圜丘,赦天下」,即此所谓「冬祀赦」,「诏令」二字应为衍文,今删。:「勘会累降指挥及严立法禁,诸路州县不得科配、率敛、差顾、假借什物、制造纽折之类,及租赋、和买不得前期催理,并和买之物须得实时支价钱。访闻州县循习既久,经赦犹未尽革,仰监司点检,速行改正。所有不即支给价钱,仍互相按劾以闻,违者徒三年,许人告,吏人配千里。」
二十九日,诏:「比闻诸局擅遣大小使臣出外计置物件,所遣官骚动州县,扰害良民。自今无付受朝旨,辄遣使臣出外,若所在受而为施行者,并违御笔论。令监司觉察,御史台弹劾以闻。」
十二月十日,刑部奏,修立到诸监司依监司例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同。辄赴州郡筵会及收受上下马供馈者,各徒二年等条。从之。
七年六月九日,臣僚言:「近诏吏部有禁谒之文,诸部中亦有职任烦重于天官者,而谒制未行,恐难独异。」诏户、礼部、兵、工部并依吏、刑部法禁谒。
二十五日,前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周邦式奏:「江南风俗循楚人好巫之习,闾巷之民一有疾病,屏去医官,惟巫觋之信,亲戚邻里畏而不相往来,甚者至于家人犹远之而弗顾,食饮不时,坐以致毙。乞立法责邻保纠告,隐蔽而不言者坐之。」诏令监司守令禁止。
七月六日,臣僚言:「臣窃惟朝廷大恢庠序,养士求材,每患晚进小生蹈袭剽窃,不根义理。顷因臣僚奏请,尝降御笔,明行禁绝。书肆私购程文,镂板市利,而法出奸生,旋立标目,或曰『编
题』,或曰『类要』,曾不少禁。近又公然冒法如昔,官司全不检察。乞令有司常切检举,缉捕禁绝。」从之。
十七日,诏:「广东之民多用白巾,习夷风,有伤教化,令州县禁止。」
八月三日,诏:「访闻河朔郡县凡有逐急应副河埽梢草等物,多是寄居命官子弟及举人、伎术、道僧、公吏人别作名目揽纳,或干托时官权要,以揽状封送令佐,恣其立价,多取于民,或令民户陪贴钱物,郡县为之理索,甚失朝廷革弊恤民之意。
译故意杀人论罪,同时令主持的僧人偿命。允许人告发捕获,每抓获一名支给赏钱一千贯,平民出身的补授进义校尉,有官职的人升转两官,其他各色人升转两资,都不因赦免而宽减。官府失职未能察觉的,以违反御笔论罪。同时张榜告示于这两县的山路上。监司、走马承受失于弹劾的与同罪,并著为定制。」
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省武翼大夫、淮南路走马承受公事王道上奏:「地方各州军百姓中有报仇怨恨、心怀祸心的人,多用砒霜毒药暗中害人。恳请特别降旨,将这些毒药全部收归官府,不得私自买卖。」诏令违犯者判徒刑二年,允许人告发,赏钱三百贯。
十一月十日冬祀赦(「冬祀」前原有「诏令」二字。查《宋史》卷一《徽宗纪》,政和六年十一月十日,「己亥,祀昊天上帝于圜丘,赦天下」,即此所谓「冬祀赦」,「诏令」二字应为衍文,今删):「查核多次降旨及严格订立的法禁,各路州县不得摊派、征敛、差雇、假借百姓什物、制造名目折算之类,以及征收租赋、和买不得提前催逼办理,凡和买的物品必须及时支付价款。据访察得知州县沿袭此弊已久,即使经历赦免仍未彻底革除,令监司查核检点,尽快予以改正。凡是没有及时支付价款的,还要相互纠察弹劾上报,违犯的判徒刑三年,允许人告发,吏人编管千里之外。」
二十九日,诏令:「近来听闻各局擅自派遣大小使臣外出采购物件,所派官员骚扰州县,扰害良民百姓。自今以后若没有正式付身的朝廷旨意,擅自派遣使臣外出,若地方官府接受并为其办理的,一并以违反御笔论罪。令监司予以察觉,御史台弹劾上奏。」
十二月十日,刑部上奏,修订订立了诸监司(凡是可以纠劾州县的官员都与监司相同)擅自前往州郡赴宴以及收受迎送马匹供给馈赠的,各判徒刑二年等条文。朝廷采纳了此议。
政和七年六月九日,有臣僚上言:「近来诏令吏部有禁止拜谒的条文,其他各部中也有职责事务比天官(吏部)更繁重的,可是禁谒之制却未曾施行,恐怕难以独自例外。」诏令户部、礼部、兵部、工部一并依照吏部、刑部的规定禁止拜谒。
二十五日,前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周邦式上奏:「江南的风俗沿袭楚地喜好巫术的习惯,里巷百姓一旦生病,就摒弃医官不用,只信奉巫师,亲戚邻里都畏惧而不相往来,严重的甚至连家人也远远躲避不顾,饮食也不按时供给,坐视其病死。恳请立法责成邻保纠察告发,隐瞒不报的一并治罪。」诏令由监司、地方长官予以禁止。
七月六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以为朝廷大力兴办官学,培养人才、选拔贤才,常常忧虑后进年少之辈因袭剽窃前人文字,而不深究经义道理。此前因有臣僚上奏建议,曾经降下御笔,明令加以禁绝。可书店私自购买考试范文,刻版印刷牟利,而法令一出,奸巧之事随之滋生,随即又立下新的名目,有的叫『编题』,有的叫『类要』,从未稍加禁止。近来又公然像以前一样冒犯法度,官府全不加以检查察看。恳请令有关部门经常严加检举,缉捕禁绝此风。」朝廷采纳了此议。
十七日,诏令:「广东百姓多用白色头巾,沾染夷族风俗,有伤教化,令州县予以禁止。」
八月三日,诏令:「据访察得知河北黄河流域一带的郡县,凡有紧急应付河堤埽岸梢草等物料的事务,多是寄居当地的命官子弟以及举人、方技、道士僧人、官府吏人等借用别的名目承揽经办,有的还干求托付当时的官员权贵,让他们把承揽的呈状封送给县令县丞,任意抬高价格,多向百姓索取,有的还令百姓另外赔贴钱物,郡县官府反而替他们理索征收,大大有违朝廷革除弊政、体恤百姓的用意。今后一并以违反御笔论罪,不因荫庇、赎罪以及赦免降罪、自首而予以减免。允许人告发,赏钱一千贯,用犯事人的家财充抵。当职官员若接受请托的与同罪论处。」
法令规定,州官以
今并以违御笔论,不以荫赎及赦降、自首原减。许人告,赏钱一千贯,以犯事人家财充。当职官辄受请求者与同罪。」
令,州官及本县官不许托县镇寨官买物。访闻贪吏违法,禁托买而不禁自买,故州官行属县,县官行镇寨,多出头引收买疋帛丝绵等物,外邑镇寨之民尤甚苦之。欲乞今后州县官非廨宇所在,如因事至邑镇寨,唯许买饮食药饵日用之物外,余悉禁之。仍立法行下。」户部供到政和敕:诸监司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伏依监司例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同。不系置司去处,每遇出巡,止许收买饮食药饵及日用物色,其余辄置买者,依托所部命官卖买物色法。契勘即无州县官非廨宇所在,因事至属邑镇寨,唯许收买饮食药饵日用之物外,不许买他物法条禁。诏于上条内「卖买物色法」字下,添入「州县官出外准此」。(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除刑部断例外,今后应官司不得
引例申请。
八年正月十二日,诏:「访闻拱州每年社会赛,城堭土地聚集百姓军人,张黄罗伞及唱喝排立起居行列。兼本州岛南寺干办年倒作葬佛会,多是僧行预散帖子,纠率县下乡民户百姓,男女同处,身服布衣,首施纸花,沿路引迎纸佛。及经由道路,林木皆用纸钱装挂,选地焚烧,数千余人并行举哭事。奉御笔:为累经赦宥,特免根究,可下本州岛禁止。今后除宫观崇奉天神许存留红黄伞扇外,余遍下诸路,州军委知通,县委令佐,官司躬亲契勘,有处仍与免罪,当官焚毁讫,申本路转运司核实保明有无漏落以闻。所有葬佛服缟素等举哭一节,仰止绝。如日后有犯,为首纠率人并杖脊,黥配远恶去处,预会人各等第科罪。州县守令常切觉察,仍遍行下。守倅失觉察,徒二年。监司按劾,廉访使者互察。」
二月十二日,诏:「君出命以尹众,主道也。古之人言圣君、明君、人君,以尊天子;帝君、大君、元君,以严高真。循名而考实,岂人臣可得而称者 今则或以制名,或以命字,或指相谓为君,紊上下之分,乖君臣之义,不可以训。宜行禁止,以诏万世,违者以大不恭论。」
同日,臣僚言:「应官司不得引例申请,法所不载,故用例以相参,则事不失轻重。且元丰即无不许用例之制,惟元佑例立法禁,不得引用。今一切不用,则皆元佑之事。又有司临时高下其手,可以为弊。」诏除无正条引例外,不得引例破条,
及不得引用元佑年例。
二十五日,诏:「朕君临万邦,富有四海,天下之奉,何有所阙 除依岁格任土作贡外,未始有抑配科率。诏诰训饬,止绝搔扰,形于翰墨,丁宁备至,未尝少宽科率之刑。间有御前自京给降见钱、度牒、银绢付诸监司,于出产州军仍以市价私相和买口味木石之类者有之,以备荐飨宗庙,颁宣大臣戚里,亦非以专于奉己为事。
译及本县官员不许托付县镇寨官代为购买物品。据访察得知贪官污吏违法,只禁止托人代买而不禁止自己购买,因此州官委派属县,县官又委派镇寨,大多出面带头收购绸缎丝绵等物品,外邑镇寨的百姓尤其深受其苦。恳请今后州县官若不是在自己官署所在地,如因公事到属县、乡镇、寨堡,只允许购买饮食药饵日用之物,其余一律禁止。并立法予以下达执行。户部依据政和年间敕令供报:各监司十一月六日,有臣僚上言:「按照监司的成例(凡是可以纠劾州县的官员都相同)。凡不在设置官署之处,每逢出巡,只允许收购饮食、药饵及日用物品,其余若擅自购买其他物品的,依照『托付所辖地方命官买卖物品』的法条治罪。经查核,本没有『州县官若不在官署所在地,因公事到所属邑镇寨,只允许收购饮食药饵日用之物,不许购买其他物品』的法律条文禁止。」诏令在原条文「卖买物色法」字下,添加「州县官出外时也依此办理」。(朝廷采纳了此议。)
十二月十三日,诏令除刑部的断案成例外,今后各官府不得援引先例申请办理。
政和八年正月十二日,诏令:「据访察得知拱州每年举行社会赛神活动,城隍土地庙前聚集百姓军人,张挂黄罗伞盖并唱喝排列队伍行礼致意。而且本州南寺办理年例『倒作葬佛会』,大多由僧人预先散发帖子,纠合县下乡民百姓,男女混杂相处,身穿布衣,头上插着纸花,沿路引导迎接纸佛像。经过的道路上,树林树木都挂满纸钱装饰,选地焚烧,数千余人一齐举哀哭丧。奉御笔旨意:因已多次经历赦免宽宥,特准免于追究,可下令本州予以禁止。今后除了宫观崇奉天神仪式允许保留红黄伞扇之外,其余一律通行各路,州军由知州、通判负责,县由县令、县丞负责,官府亲自查核,若有此类情况的仍予免罪,当众焚毁完毕,申报本路转运司核实并出具保证有无遗漏上报。至于葬佛穿丧服举哀哭丧这一环节,令予以杜绝。日后若有违犯,为首纠合的人一并处以杖脊之刑,黥面发配偏远荒僻之地,参与会集的人各按等第治罪。州县长官要经常严加察觉,并通行下达。地方长官失于察觉的,判徒刑二年。由监司予以弹劾,廉访使者互相稽察。」
二月十二日,诏令:「君主发号施令以治理百姓,这是为君之道。古人所说的圣君、明君、人君,是用来尊称天子的;帝君、大君、元君,是用来尊崇高真(神仙)的。循着名号来考察实际,这岂是人臣可以随意采用的称呼?如今却有的人用这些字来命名,有的人用来取字,有的人相互称呼为『君』,这搅乱了上下的名分,违背了君臣的大义,不可以此为训。应当予以禁止,以昭示万世,违犯者以大不恭论罪。」
同日,有臣僚上言:「各官府不得援引先例申请,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本可用先例来加以参照,这样处理事情就不至于失当。况且元丰年间本没有不许用先例的制度,只有元佑年间才立法禁止援引先例。如今一律不许使用先例,那么所有的先例都成了元佑年间的旧事。而且有关官吏在处理时随意高低其手,可能造成弊端。」诏令除了没有正式条文而援引先例的以外,不得援引先例破坏正条,也不得援引元佑年间的先例。
二十五日,诏令:「朕统御天下万邦,富有四海,天下的供奉,我又有什么欠缺呢?除了依照每年常规按地方物产进贡以外,从未有过额外摊派征敛。历次诏令训诫,杜绝扰民之事,形诸文字,反复叮嘱备至,从未稍稍放宽对摊派征敛的惩处。其间偶有御前直接从京城拨发现钱、度牒、银绢交给各监司,在出产地州军仍按市价私下和买口味食物、木石之类的情况,这是为了准备祭祀宗庙,颁赐大臣皇亲,也并非专为供奉自身享用。监司若胆敢把御前钱物用来采购物品占为己有,用作馈赠贿赂之资,欺瞒上级、不敬不忠,其罪岂能逃脱!应当严加禁止。今后有此类违犯的,以大不恭论罪,
监司敢以御前钱物计置到物用为己有,以充苞苴馈献,罔上弗虔,罪何可逭!当重为禁之。今后有犯者,以大不恭论,不以赦降、去官原减。违者御史纠劾以闻。」先是,臣僚上言:「臣访闻天下收买御前上供等物,有司多以御前为名,广行计置。或虚 价直,侵渔入己;或过数收买,不尽供贡;或分为苞苴,公行献馈。奉上弗虔,人皆切齿。如日前两浙漕臣刘既济、无锡县丞张兴等,并以寅缘为奸,上干典宪。盖是自来别无法禁,难以禁察,遂至如此。伏望特降睿旨,措置立法,专差御前官司受纳天下收置上供之物。如某钞某日买到某物若干,价钱若干,逐一开坐,据数交纳,实时投进,听给印钞收附文字,令归本处照会。」故有是诏。
三月一日,臣僚言:「一人之尊,先天弗违,以道为本,而遐方外郡俳优之贱,犹敢为道家者流戏于庭墀之下,臣窃愤之。伏愿特降睿旨,使民知禁。」诏合行禁止,如违以违制论。
四日,诏:「访闻江东路饶州管下乡落之
间,信用师巫,蔽溺流俗,多以纸帛画三清上真与邪神同祀,以祈禳为事,荤茹杂进,殊不严洁,甚失崇奉高真之意。自今仰本路提点刑狱行下所属州县,严行禁止。后有犯者,以违制论。仍拘收三清等画像赴逐处宫观收掌。诸路准此。」
五月四日,尚书户部管勾公事李宽奏:「臣闻大而化之之谓圣,兆于变化谓之圣人。如孔子虽有先圣之号,至于圣则不敢居。尝曰:『若圣与仁,则吾岂敢 』自非有圣人之位,为天下君,岂得而言圣哉 今则制名命字,率多以圣为称,甚非所宜。欲乞凡以圣为名、字,并行禁止,以正名称。」从之。
七月十二日,饶州浮梁县丞陆元佐上言:「近世有取王者之实以寓其名者,有取霸者之迹以寓其名者。有里名东宫者,不可不改其里;有院名中宫者,不可不易其额。有僭玉皇之尊者,其禁尚未广;有亵渎三清者,不可不严。」诏行下逐处并所属,令改正禁之。
二十四日,诏:「访闻川陕民庶因飨神祇,引拽簇社,多红黄罗为伞扇,僭越无度,理当禁止。可检会近降不许装饰神鬼队仗指挥,内添入『民庶社火不得辄造红黄伞扇及彩绘以为祀神之物』,纸绢同。犯者以违制论,所属常切觉察。」
八月五日,臣僚言:「近者臣僚被旨保明官吏等姓名推赏,欲乞今后止得开具等第姓名,不得指定陈乞,违者重立宪禁,以正国体,以重君命。」诏依奏,违者以违制论。
九月十三日,诏:「州县
遏籴以私境内,边将杀降以幸功赏,殊失惠养元元、招抚羌戎之意。自今有犯,必罚无赦。」以刑部尚书范致虚言:「州县擅下遏籴之令,实为民害;边将杀降,沮外夷向化之心。
译不因赦免降罪、离任而予以减免。违犯者由御史纠劾上奏。」此前,有臣僚上言:「臣访察得知天下各地收购御前上供等物品,有关部门大多以『御前』为名,大肆采购。有的虚报价钱,从中侵吞归入己有;有的超额收购,并未全部上供进贡;有的将其分作礼品,公然用来馈赠他人。奉侍君上不诚敬,人人都对此切齿愤恨。像前不久两浙转运使臣刘既济、无锡县丞张兴等人,都是借机营私舞弊,触犯了朝廷法度。这都是因为向来没有专门法禁,难以禁止查察,才导致这种局面。恳请特降圣旨,制订措施立法,专门委派御前官司负责接收天下各地置办的上供物品。若某张凭据某日购买到某物若干,价钱若干,逐一开列登记,按数交纳,随即上呈,听候发给印钞收执凭据,令归本处存档备查。」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三月一日,有臣僚上言:「以一人之尊贵,本应先于天道而无所违背,以道为本,可是偏远地方外郡的低贱优伶,竟敢扮演道家人物在庭院台阶前嬉戏,臣私下对此感到愤慨。恳请特降圣旨,使百姓知晓禁令。」诏令应予以禁止,若违犯以违制论罪。
四日,诏令:「据访察得知江东路饶州所辖乡里之间,信奉巫师,沉溺陷于流俗,多用纸帛绘画三清上真的画像与邪神一同祭祀,以祈福禳灾为业,荤腥素食混杂供奉,很不严肃洁净,大大有违尊崇供奉高真神明的本意。自今以后令本路提点刑狱下达所属州县,严加禁止。此后若有违犯者,以违制论罪。同时收缴三清等画像送至各处宫观收藏保管。各路都依此办理。」
五月四日,尚书户部管勾公事李宽上奏:「臣听说能够广博教化的人称之为『圣』,能预兆变化的人称之为『圣人』。像孔子虽有『先圣』的称号,可是对于『圣』这个字,他也不敢自居。他曾说:『若说到圣与仁,那我岂敢当?』若不是身居圣人之位、身为天下的君主,怎能随意称『圣』呢?如今取名、取字,大多以『圣』字相称,很不适宜。恳请凡是以『圣』字为名、为字的,一律予以禁止,以正名分称谓。」朝廷采纳了此议。
七月十二日,饶州浮梁县丞陆元佐上言:「近世有取王者的实际名分而寄托于名字中的,也有取霸者的事迹而寄托于名字中的。有里巷名叫『东宫』的,不能不更改这个里名;有寺院名叫『中宫』的,不能不改换匾额。有僭越使用『玉皇』尊号的,对此的禁令还不够广泛;有亵渎『三清』之名的,不可不严加禁止。」诏令通行下达各处及所属地区,令予以改正禁止。
二十四日,诏令:「据访察得知川陕百姓在祭祀神灵时,簇拥引导社火队伍,大多使用红黄色罗绸做的伞盖扇子,僭越奢侈毫无节制,理应予以禁止。可查核近来所降『不许装饰神鬼队仗』的指挥,其中添入『民间社火队伍不得擅自制造红黄伞扇以及彩绘作为祭神之物』,纸绢制品也一样。违犯者以违制论罪,所属官府要经常严加察觉。」
八月五日,有臣僚上言:「近来有臣僚受命保举证明官吏等人的姓名请求推恩奖赏,恳请今后只准开列等第姓名,不得指名陈请,违犯者应严加立法禁止,以端正国家体制,以尊重君主的命令。」诏令依照所奏执行,违犯者以违制论罪。
九月十三日,诏令:「州县设立禁令阻止粮食外运以封锁本地境内粮价,边将擅杀已归降的敌人来侥幸求取战功奖赏,这些都大大有违恩惠养育百姓、招抚安抚羌戎的本意。自今以后有此类违犯者,必定予以惩处而不予赦免。」这是因为刑部尚书范致虚上言:「州县擅自下令阻止粮食外运,实在有害于百姓;边将擅杀已归降的敌人,挫伤了外族归附向化之心。恳请立法,凡擅杀已降者按杀人罪治罪。」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闰九月十一日,提举河北西路学事张绰上奏
乞立法,辄杀降者如杀人之罪。」故有是诏。
闰九月十一日,提举河北西路学事张绰奏:「伏见士大夫有造私第而干谒者,无雨旸寒暑之惮。故命令一出,人皆知之,曰某官乃某人门下也。既得之,获举者必谢,受谢者不辞,恬不以嫌疑为避。欲望睿断,应有公举而辄私谢者,立法以禁止之。」诏诸省台寺监官以公事见宰相、执政者,诣都堂及所聚厅处。若得替赴任参辞者准此。即属官及所请召若亲戚,不以有无服纪,听诣府。
二十六日,给事中赵野奏:「士庶之间,岂宜以『天』字为称 凡世俗以『君』、『王』、『圣』三字为名、字,悉命革而正之,然尚有『天』字为称者,窃虑亦当禁约。」诏莫尊于天而人名之,渎莫甚矣,可依所奏。
重和元年十一月十五日,中书省言,乞在京官司遇壬戌日不奏刑杀。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奸人巧诈,妄为命令,恐动官司,规求货财者,都城之内尚或有之,况万里之远耶 诈称御笔于左藏库公取金银,有若开封王师旦者;诈奉御笔赍金字牌搔扰人民,有若浚州赵士诚者;有许纽折收赎产业,诈撰御笔手诏,如威德军赵滂者;有称本路勾当,乞取钱物,诈作御前▯▯奄箧,如唐州许洵、丁韶者。其奸状
败露,臣之所知者数人而已。乃若踪迹诡秘,假诏命于州县之间而事未发露者,又不知其几人也。陛下常降亲翰,谓自今无付身受朝旨,辄遣使臣出外计置对象,所在受而为施行者,并以违御笔论。宸衷所念,有及于此,亦恐诈伪者因之而肆奸也。然臣窃谓方其真伪未分,是非未辨,托朝廷之命如前所疏数人者,所在官吏岂得不信而奉承乎 伏望特诏州县当职官,凡遇有勾当之人,常切觉察。或事有可疑,许取索付受文字看验。如此则真伪是非判然可见,而诈称御笔以惑州县者必不能容其迹,庶几仰奉君亲,益尊命令。」从之。
十五日,开封尹盛章奏:「窃惟陛下即位以来,屡诏有司讨论礼制,张官庀局,首尾十年,始克成书。伏自新书之颁,累年于兹矣。比者帝子下降,帅臣之家始修舅姑馈盥之礼,位置枣栗,进拜唯谨。事既传闻,下至闾巷细民,无不咨嗟孍息,以谓虽王姬之贵,陛下犹且以新仪从事,况我曹之贱而敢有不遵者乎!日者陛下又虑所颁《新仪》天下遵行未 ,在京流俗尚又沿循旧例者,再降处分,令本府立法施行。臣契勘民间冠昏,所用之人多是俚儒媒妁及阴阳卜祝之人。臣已令四厢并籍定姓名,逐旋勾追赴府,令本府礼生指教。候其通晓,即给文帖,遇民庶之家有冠昏丧葬之礼,即令指受《新仪》。如尚敢沿循旧例,致使民庶有所违戾,及被呼不赴,因缘骚扰,邀阻
贿赂,并许本色人递相觉察陈告,勒出本行。
译:「臣见到士大夫中有人营造私宅而借机谒见请托的,不管刮风下雨、寒暑变化都不忌惮前往。所以朝廷的任命一经发出,人人都知道,说某官乃是某人的门下之人。一旦获得任用,被举荐的人必定要去道谢,接受道谢的人也不推辞,安然不以此为避嫌之事。恳请陛下圣明裁断,凡是出于公事推举而私下道谢的,立法予以禁止。」诏令各省台寺监的官员因公事拜见宰相、执政大臣的,应前往都堂及聚会办公的厅处。若是官员任满等待接替或者赴任辞别的,也依此办理。至于属官以及被召见的人若是亲戚,不论服丧关系亲疏远近,都允许前往官署拜见。
二十六日,给事中赵野上奏:「士人百姓之间,怎能用『天』字来自称?凡是世俗以『君』『王』『圣』三字为名、为字的,都已下令革除并加以更正,然而仍有用『天』字自称的,我私下担忧这也应当加以禁止约束。」诏令:天最为尊贵,而人却以之为名,亵渎莫过于此,可依照所奏执行。
重和元年十一月十五日,中书省上言,恳请在京官府遇到壬戌日不得奏请刑罚处死犯人。朝廷采纳了此议。
十二月十二日,有臣僚上言:「奸邪之人巧诈欺骗,假造命令,恐吓官府,图谋索取财物的行为,都城之内尚且时有发生,何况万里之外的边远地方呢?有假称奉御笔到左藏库公然索取金银的,如开封的王师旦;有假奉御笔带着金字牌骚扰百姓的,如浚州的赵士诚;有允许折价赎回产业、假造御笔手诏的,如威德军的赵滂;有假称是本路应办事务、勒索钱物、假造御前奄箧文书的,如唐州的许洵、丁韶。这些奸邪之事败露的,臣所知道的仅有几人而已。至于那些踪迹诡秘、在州县之间假借诏命而事情尚未败露的,又不知有多少人。陛下常常颁降亲笔手谕,说自今以后若没有正式付身的朝廷旨意,擅自派遣使臣外出采办物品,各地接受并为其办理的,一并以违反御笔论罪。陛下心中的考虑,已经顾及到这些,也是担心诈伪之徒借此机会肆意为奸。但臣私下认为,正当真伪未分、是非未辨之时,假托朝廷命令如前面所列举的这几个人,各地官吏怎能不相信而加以奉行呢?恳请特别诏令州县当职官员,凡遇有前来办事的人,要经常严加察觉。若事情有可疑之处,允许取来查验他们的凭证文书。如此一来真伪是非就能清楚分辨,那些假称御笔以蒙蔽州县的人,必定无法藏匿其踪迹,也就更能仰承奉行君命,更加尊重朝廷的命令。」朝廷采纳了此议。
十五日,开封尹盛章上奏:「臣私下以为陛下即位以来,屡次诏令有关部门讨论制订礼制,设立官署、配备局所,首尾历经十年,才终于编成典籍。自从新的礼仪典籍颁布以来,已经过去多年了。近来帝子下嫁,主帅之家开始按新礼修习媳妇拜见公婆、敬奉盥洗之礼,摆设枣栗,行礼进拜十分恭谨。此事传扬开来,下至街巷平民,无不感叹叹息,认为即使是王姬那样尊贵的身份,陛下仍尚且依照新礼行事,何况我们这些卑贱之人怎敢不遵守呢!前些日子陛下又担忧所颁布的《新仪》天下遵行得还不够普遍,就连京城中的风俗仍有沿袭旧例的,又再次降下处分,令本府立法施行。臣查核民间冠礼婚礼,所用的司仪之人大多是粗俗的儒生、媒婆以及阴阳占卜之人。臣已令四厢将这些人的姓名登记造册,随时传唤到本府,由本府礼生予以教导指示。等到他们通晓熟悉之后,就发给凭证,遇到百姓之家有冠礼、婚礼、丧礼、葬礼等事宜,就令这些人按《新仪》指导办理。如果仍有人敢沿袭旧例,致使百姓有所违背,或者被传唤而不到,因而借机骚扰、阻挠索取贿赂的,都允许同行业的人相互察觉举报,予以逐出本行业。凡未在各厢登记造册的人,不许雇用差遣。这样才能使大家都致力于研习《新仪》,上上下下普遍通晓。
其不系逐厢籍定之人,不许使令。所贵各务讲寻《新仪》,上下通晓。本府恭依处分,立到条法。一、违仪不奉行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从之。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昨降指挥,诸路州军除奉天神之物许用红黄伞扇等外,其余祠庙并行禁绝。访闻诸处画壁、塑像、仪仗之类,尚多僭侈,或用龙饰。可限指挥到日,本州岛长贰、当职官检察僭侈名件,圩墁改易,仍加严饰,不得亵慢。委廉访使者觉察以闻。」
僻远乡邑,画三清、玉皇仪像于尺素方纸间,每荐以盘荤杯酒,混杂诸神。习之既久,不为禁止。欲望特降睿旨下诸路,委监司、廉访、守令及以次当职官吏严行下,觉察搜访,正以典刑,仍以捕获强盗之赏赏之。」从之。 二月四日,提举道箓院奏:「伏
三月十四日,诏今后官司稽违,三经台察,事大者不以赦降原减。
二十日,权发遣京畿计度转运副使贾谠奏:「仰惟圣治法令全具,名分不逾,而天下州府仪门之外,犹立碑刻,文曰『应军州官于此下马』。此盖藩镇僭拟之弊,因循未除。欲望特降睿旨,悉令除毁。」从之。
四月一日,诏:「沧州清池县饶安镇市户张远、无棣县新丰村张用、清州干宁县齐 等,各为烧香受戒,夜聚晓散,男女杂处,互相作过,见今根勘。仰承勘官子细研穷,不得漏失有罪,亦不得横及无辜。兼访闻沧、清、恩州界日近累有
夜聚晓散公事,从来条约甚明,深虑愚人易惑,因而滋长,害及良民。仰本路提点刑狱司检会条贯申明行下,令逐州县镇粉壁晓示,重立告赏。其为首人于常法之外,当议重行断罪。」
二十二日,臣寮言:「五(部)[礼]禁令,断自圣学,着为成书,严若防范,不可踰也。臣伏见郡守、县令奉法不虔,士俗民风故习犹在,昏葬之礼务为僭奢,有司孰视,恬不呵止,五礼之禁令仅挂墙屋。谓宜申严诏旨,责监司按举而行之,使太平盛典不为空文。」诏仰礼部检会前后累降指挥申明行下,监司以时按劾。
五月四日,权发遣福建路转运判官公事郑可简奏:「应任刑狱官,不许兼他职及容本州岛权暂差委,庶几心不两用,事得其情。」从之。
八日,臣僚言:「欲望出自宸断,唯知、通许用妓乐,其次郡县官除赴本州岛公筵及遇外邑圣节开启与旬休日听用伎乐外,余乞并依教授法。」诏:「郡县官公务之暇,饮食宴乐,未为深罪,若沉酣不节,因而废事,则失职生弊。可详臣僚所奏,措置立法,将上取旨施行。」
十四日,臣僚言:「臣窃见近日臣僚多称官名,选人自一命以上,例呼宣教,所谓七阶,鲜有称者。文臣朝请郎、武臣武功郎以下,通呼大夫者往往有之。
译本府恭敬依照陛下的处分,订立了具体条法。一、违背《新仪》而不奉行的以违制论罪,不因离任、赦免降罪而予以减免。」朝廷采纳了此议。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令:「先前降下指挥,各路州军除了供奉天神所用的物品允许使用红黄伞扇等以外,其余祠庙的这类物品一律予以禁绝。据访察得知各处壁画、塑像、仪仗之类,仍有很多僭越奢侈的情况,有的还用龙作为装饰。可限令指挥到达之日,本州长官、副长官及当职官员查检僭越奢侈的物件名目,加以改换修整,仍要严加装饰整肃,不得亵渎轻慢。委托廉访使者察觉后上报。」
偏僻遥远的乡邑,在一尺见方的素绢或纸张上绘画三清、玉皇的仪像,每每还用荤菜、酒杯来祭献供奉,把这些与其他各种神灵混杂在一起祭祀。这种习俗已经沿袭已久,未曾加以禁止。恳请特降圣旨下达各路,委托监司、廉访使、地方长官以及下属的当职官吏严格执行下达,予以察觉搜查访察,依照法度予以惩处,并用抓获强盗的赏格予以奖赏。」朝廷采纳了此议。二月四日,提举道箓院上奏。
三月十四日,诏令今后官府若有拖延违误的情况,凡三次经过台察举报,情节严重的不因赦免降罪而予以减免。
二十日,权发遣京畿计度转运副使贾谠上奏:「我认为圣朝治理法令十分完备,名位分际不容逾越,可是天下各州府衙门大门之外,仍竖立着石碑,上面刻着『凡军州官员在此下马』的文字。这原本是藩镇僭越比拟朝廷体制的弊病,因循至今尚未革除。恳请特降圣旨,一律下令拆除销毁。」朝廷采纳了此议。
四月一日,诏令:「沧州清池县饶安镇的居民张远、无棣县新丰村的张用、清州干宁县的齐某等人,各自借烧香受戒之名,夜聚晓散,男女混杂相处,互相为非作歹,现正在追查审理。令承办审理的官员仔细追查穷究,既不得遗漏有罪之人,也不得牵连无辜之人。而且据访察得知沧州、清州、恩州一带近来屡次发生夜聚晓散的案件,历来的条例约束十分明确,深恐愚昧百姓容易受到蛊惑,因而滋长蔓延,危害良善百姓。令本路提点刑狱司查核相关条例,予以申明下达,令各州县在乡镇张贴告示晓谕百姓,重新订立告发奖赏。为首带头的人在常法之外,应当议定加重治罪。」
二十二日,有臣僚上言:「五礼的禁令,出自陛下圣明的学识,编纂成书,严格得如同防范一般,不可逾越。臣见到郡守、县令奉行法令不够诚敬,士人风俗民间习气仍旧存在,婚丧嫁娶的礼仪务求奢侈僭越,有关部门熟视无睹,安然不加呵斥制止,五礼的禁令徒然挂在墙壁屋檐上而已。恳请重申严格诏令旨意,责成监司予以纠察举报并执行,使太平盛世的典章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诏令礼部查核前后多次降下的指挥予以申明下达,监司要随时予以纠劾。
五月四日,权发遣福建路转运判官公事郑可简上奏:「凡担任刑狱官员的,不许兼任其他职务,也不允许由本州临时代理差遣兼摄,这样才能使他们专心一意,把案情审理得当。」朝廷采纳了此议。
八日,有臣僚上言:「恳请由陛下圣明裁断,只有知州、通判才许使用歌妓乐伎,其余郡县官员除了参加本州的公务宴席以及外县遇到圣节庆典开启、旬休日可以使用歌舞伎乐以外,其余的一并依照教授的规定办理。」诏令:「郡县官员公务之余,饮食宴乐,不算严重的罪过,但若沉溺无度,因而荒废公事,那就是失职生弊。可详细参酌臣僚所奏,制订措施立法,呈报上来听候旨意施行。」
十四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见到近来臣僚大多自称官名,选人自一命以上,一律称呼『宣教』,至于所谓的七阶官职,却很少有人称呼的。文臣朝请郎、武臣武功郎以下的官员,往往
其妄冒称呼,不可概举。况政和《职制令》,诸命官不得容人过称官名,自有明文,但未举而行之耳。伏望圣慈特赐申敕,今后如有违犯,在京委御史台、在外委监司纠劾以闻。」诏
依奏,如承宣使称节度使,节度使称相公,王称大王之类,并悉行禁止。如违,并以违制论。委御史台、东上合门觉察弹奏。
六月十四日,臣僚言:「窃见迩来凡朝廷进用人材、除授差遣之类,曾未拟议,而士大夫间好事者乐于传播,撰造无根之言。欲望明诏有司,严为禁止。」诏今后妄有传报差除,以违御笔论,委三省、御史台、开封府觉察,仍令开封府捉事使臣告捉。
八月十八日,京东西路提举学事司奏:「本司管勾文字职事与他司属官不同,每岁看详文武学生上舍等试卷及州学讲义,每年上舍等题目文字最为浩繁,其禁止接送之法,乞依诸路州学教授条禁施行。」从之。
律节文,诸堂外甥女不得为婚姻,违者杖一百,离之。《刑统疏议》,外甥女亦系堂姊妹所生者,于身虽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契勘上件律文,止为堂外甥女不得为婚,即未审再从姊妹所生女合与不合成婚,有此疑惑。乞申明降下。」刑部参详,律称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并不得为婚者,盖为母之同列及己身卑幼,使尊卑混乱,人伦失序,故不得为婚姻。虽《刑统议》止称堂外甥女,谓堂姊妹所生,缘律内称男不得娶己之再从姨,其再从舅者婚再从姊妹所〔生〕女,即与男娶再从姨尊卑事体无异,于理亦合禁止。从之。 十九日,河东路都转运司奏:「伏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者关中使命往来,州县循袭旧例,以
和顾为名,前期追集农民,以备驱役,拘系占留,动经旬月,民力不堪。乞立法禁止,仍令监司觉察。」从之。
十月二日,河北路转运副使李孝昌奏
译互相通称『大夫』。这种妄自冒称的情况,不胜枚举。况且政和年间的《职制令》,规定各命官不得容许他人过分尊称自己的官名,本已有明文规定,只是未曾切实举行推行而已。恳请陛下圣明特赐申明敕令,今后若有违犯,在京由御史台、在外由监司予以纠劾上报。」诏令依照所奏执行,如承宣使自称节度使,节度使自称『相公』,『王』自称『大王』之类的,一并予以禁止。若有违犯,一并以违制论罪。委御史台、东上合门察觉弹劾上奏。
六月十四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见到近来凡朝廷进用人才、除授差遣一类的事情,尚未经过正式商议拟定,士大夫中喜好生事的人便乐于四处传播,编造毫无根据的言论。恳请明诏有关部门,严加禁止。」诏令今后凡有妄自传报官员任免消息的,以违反御笔论罪,委三省、御史台、开封府予以察觉,同时令开封府差遣负责捉拿此类事情的使臣予以缉捕。
八月十八日,京东西路提举学事司上奏:「本司管勾文字的职责事务与其他部门的属官不同,每年要审阅文武学生上舍等考试试卷以及州学的讲义,每年上舍等考试题目的文字最为繁多,恳请其禁止接送传播的规定,依照各路州学教授的相关条例予以执行。」朝廷采纳了此议。
律文条例规定,凡堂外甥女不得成婚配,违犯者杖一百,予以离异。《刑统疏议》说,外甥女也是堂姐妹所生的,对自身虽无丧服关系,但按理不可以与之成婚。经查核上述律文,只提到堂外甥女不得成婚,却未明确说明再从姐妹所生的女儿是否也应当或不应当成婚,因此有此疑惑。恳请予以申明降旨下达。」刑部详细参核后认为,律文中称本人的堂姨以及再从姨、堂外甥女都不得成婚,这是因为她们都属于母亲同辈或者自己晚辈卑幼的亲属,若与之成婚会使尊卑关系混乱,人伦失序,所以不得成婚。虽然《刑统疏议》中只提到堂外甥女,是指堂姐妹所生的女儿,但因为律文中提到男子不得娶自己的再从姨,那么再从舅的儿子若娶再从姐妹所生的女儿,就与男子娶再从姨在尊卑关系上没有区别,按理也应当予以禁止。朝廷采纳了此议。十九日,河东路都转运司上奏。
九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言:「近来关中一带使者往来频繁,州县沿袭旧例,以『和顾』(官府出资雇佣)为名,提前追集农民,以备差遣役使,将他们拘押扣留,动辄经历十天半月,百姓劳力承受不起。恳请立法予以禁止,并令监司予以察觉。」朝廷采纳了此议。
十月二日,河北路转运副使李孝昌上奏……
:「近岁诸路上户有力之家苟免科役,私以田产托于官户。或量立价钱,正为交易;或约分租课,券契自收。等第减于豪强,科役并于贫弱。虽有法禁,莫能杜绝。其间亦有假于官户久而不归者,起讼滋狱。伤教败俗,莫此为甚。乞委监司、郡守严加检察。」诏尚书省立法。
译近年来各路有钱有势的富户为了逃避赋税和差役,私下把田产假托在官户名下。有的商定价钱,做成正式买卖的样子;有的约定分取租金,契约自己收藏。这样一来,他们的户等降低到与豪强相仿,而赋税差役却都转嫁到贫弱百姓身上。尽管有法律禁止,却始终无法杜绝。其中也有借用官户名义长期不归还产业的,由此引发诉讼、滋生案件。败坏教化、损害风俗,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求委派监司、郡守严加查察。皇帝下诏命尚书省制定法令。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乞自今后诸司及州县当职官若被受朝省抛降应国用所须之物,辄敢不依元数抛置,妄有增加者,不以已未供纳,其剩数并乞计赃论罪。若敢依前违犯,许人陈告,及乞委廉访使者常切觉察。」从之。
三月十九日,朝奉郎、守开封府右司录李侗奏:「伏见监司被受御笔处分,或暂摄帅府,或托故在假,身不行而委官以代之。被委小吏,请托避免,动涉月日,莫肯就道,慢命不虔,于此为甚。欲望严立约束。」诏今后监司被受御笔处分,无故不亲往,辄委官者,徒二年,不以(失)[去]减。
四月十四日,权发遣提举淮南西路学(士)[事]杨通奏:「今窃见州县官升朝以上,因仍旧例,多用主、斧为从物,其事甚细而于礼非所宜。盖主为君道,斧象君德。前日以有主为言者,陛下一切禁止矣。今用主、斧,则其为仪物名称若近于僭,欲乞睿旨特行禁约。」从之。
十八日,诏:「今后应勾追被盗人
到官,对会讫便行疏放。或委有事故,听狱官具情由禀长吏,通不得过五日,庶几革去奸弊。仰刑部检详立法。」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冲改元丰法制,以大不恭论。」
二十日,诏:「先帝董正六部,应依条式,事奏钞画。闻近来差注、转官、支赐、支破、请给、封赠、回授等事,不合具钞及应取旨者,皆批状送钞旁,有违官制。自今后并遵依元丰法令,如违,仰御史台弹奏。今日以前特免改正。」
七月二十一日,诏应诸路工役去处,不得支破犒设等。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一、温州等处狂悖之人,自称明教,号为行者。今来明教行者各于所居乡村建立屋宇,号为斋堂。如温州共有四十余处,并是私建无名额佛堂,每年正月内取历中密日,聚集侍者、听者、姑婆、斋姊等人,建设道场,鼓扇愚民,男女夜聚晓散。一、明教之人所念经文及绘画佛像,号曰《讫思经》、《证明经》、《太子下生经》、《父母经》、《图经》、《文缘经》、《七时偈》、《日光偈》、《月光偈》、《平文策》、《汉赞策》、《证明赞》、《广大忏》、《妙水佛帧》、《先意佛帧》、《夷数佛帧》、《善恶帧》、《太子帧》、《四天王帧》。已上等经佛号,即于道释经藏并无明文该载,皆是妄诞妖怪之言,多引『尔时明尊』之事,与道释经文不同。至于字音,又难辨认。委是狂妄之人伪造言辞,诳愚惑众,上僭天王、太子之号。」奉御笔:仰所在官司根究指实,将斋堂等一切毁拆。所犯为首之人依条施行外,严立赏格,许人陈告。今后更有似此去
处,州县官并行停废,以违御笔论。廉访使者失觉察,监司失按劾,与同罪。
译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说:「请求从今以后,各司及州县当职官如果接到朝廷抛降的应办国用所需物品,竟敢不依照原定数目抛买置办,随意增加数目的,不论是否已经供纳,其超出的数目一并请按照赃罪论处。如果仍敢像以前那样违犯,允许人告发,并请委托廉访使者经常加以察查。」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三月十九日,朝奉郎、守开封府右司录李侗上奏说:「臣看到监司官员接到御笔处分,有的暂时代理帅府职事,有的借故请假,本人不亲自前往而委派属官代理。被委派的小吏,(借机)请托规避,动辄拖延数月,不肯就道赴任,怠慢朝命、不恭敬,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希望严格立下约束。」皇帝下诏,今后监司官员接到御笔处分,无故不亲自前往,擅自委派属官代理的,处徒刑二年,不因去职而减刑。
四月十四日,权发遣提举淮南西路学事杨通上奏说:「臣近来见到州县官员在升朝官以上的,沿袭旧例,多用圭、斧作为随从仪物,此事虽小但在礼制上并不合适。因为圭代表君主之道,斧象征君主之德。前些日子有人以持有圭为言,陛下已一律加以禁止了。如今使用圭、斧,那么这些仪物的名称就近于僭越了,恳请陛下降旨特加禁止约束。」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八日,皇帝下诏:「今后凡是勾追被盗之人到官府,核对完毕后就应立即放行。若确有事故,听凭狱官将情由禀报长吏,总共不得超过五天,希望以此革除奸弊。命刑部检详立法。」
六月十二日,皇帝下诏:「自今凡是擅自更改元丰年间法制的,以大不恭论罪。」
二十日,皇帝下诏:「先帝整饬六部,凡是依照条式规定,事情应当奏请画押抄录的。近来听闻差注官职、转官、支赐、支破、请给、封赠、回授等事,不该具录奏钞及应当取旨的,都直接批状送钞旁处理,这违背了官制。自今以后一律遵依元丰年间的法令,如有违反,命御史台弹劾奏报。今日以前的已一律特予免除改正。」
七月二十一日,皇帝下诏,凡是各路兴办工役的地方,不得支用犒赏设宴等费用。
十一月四日,臣僚上言说:「其一,温州等地有狂妄悖逆之人,自称明教,号称行者。如今明教行者各自在所居乡村建立房屋,号称斋堂。如温州共有四十余处,都是私自建造、没有正式名额的佛堂,每年正月内选取历书中的密日,聚集侍者、听者、姑婆、斋姊等人,设立道场,煽惑愚民,男女夜里聚集清晨散去。其二,明教之人所念诵的经文以及所绘画的佛像,名叫《讫思经》《证明经》《太子下生经》《父母经》《图经》《文缘经》《七时偈》《日光偈》《月光偈》《平文策》《汉赞策》《证明赞》《广大忏》《妙水佛帧》《先意佛帧》《夷数佛帧》《善恶帧》《太子帧》《四天王帧》。以上这些经文佛号,在道教、佛教经藏中都没有明文记载,都是荒诞妖怪之言,多援引『尔时明尊』之类的说法,与道释经文不同。至于字音,又难以辨认。这确实是狂妄之人伪造言辞,诳骗愚民、迷惑众人,向上僭用天王、太子的名号。」皇帝奉御笔指示:命所在官司彻查落实,将斋堂等一切拆毁。所犯罪行的为首之人依法处置之外,严格订立赏格,允许人告发。今后再有类似这种情形的地方,州县官一律予以停止废除,以违反御笔论罪。廉访使者失于觉察、监司失于按劾的,与同罪论处。
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说:「背弃公义、徇私枉法,忘记不逾职守之戒的人,尚且或许未能体会陛下的圣意,甚至有人趁陛对之机随意举荐所熟识之人的,有借创设职局之机在编制之外奏请辟用官员
二十七日,臣僚言:「背公徇私而忘出位之戒者,尚或未能仰体圣意,至有因陛对而辄荐所知者,有缘创局而格外奏辟者,有欲使便于营私而乞与对移者,有将秩满而乞与再任者,籍籍纷纷,不可概举。是以冗滥百出,漫不可支。臣愿陛下明诏辅臣,精加进拟,必度德而后定位,必量能而后授官,开公正之路,塞邪枉之门。其或职非得以进退人材而妄伸荐引如臣前所陈者,乞赐睿断,重行窜殛。」诏依所奏,仰三省遵守,御史台弹奏。
三年正月十三日,诏:「两浙、江东路贼发,应知州、通判,应州县等官,并不得陈乞致仕、寻医、侍养,并请假离任。已陈乞及离任者,令本路监司疾速勾还本任。托疾致仕者,令中书省记录,候贼平取旨。」
二十一日,诏:「访闻两浙、江东路因备御 贼,修完城壁,计备粮食之类,大段骚扰。方贼徒啸聚,深为不便。仰逐路监司严切觉察,应修完城壁、计备粮食等,不得妄有抑配及因缘乞取,违者并具事因取旨,当议重加典宪。仍令宣抚司钤束觉察。」
二十五日,诏:「自来收买计置花竹果石,造作供奉物色,委州县监司干置,皆是御前预行支降钱物,令依私价和买。累降指挥,严立法禁,不得少有抑配。比者始闻赃私之吏借以为名,率多并缘为奸,驯致搔扰,达于闻听。可限指挥到,应有见收买花石、造
作供奉之物,置局及专承指挥计置去处,一切废罢,仍限十日结绝,官吏、作匠、钱物并拨归元处。已计置造作收买到见在之物,所在桩管具奏。若尔后尚敢以贡奉为名,因缘科扰,以违御笔论。」
二月一日,诏:「水陆船车辄置旗号牌牓,妄称御前急切纲运物色,因而搔扰州县者,以违制论。系臣僚之家私物及兴贩而辄称御前纲运物色者,以违御笔论。许人告,赏钱五百贯。」
二日,诏:「近来臣庶之家于淮南、两浙、福建等处计置山石花竹之类,致有骚扰,可令禁止,违者以违制论。」
四月一日,臣僚言:「忻、代州、宁化军界山林险阻,仁宗、神宗常有诏禁止采斫,积有岁年,茂密成林,险固可恃,犹河朔之有塘泺也。比年采伐渐多,乞立法禁。」从之。
九日,怀安军奏:「奉圣旨,尚书省公相厅改作都厅,内外都厅并行禁止。契勘本军职官目前并于都厅聚议文字,今准前项指挥,欲将本军都厅改作签厅为名。如蒙允许,其条令内所载亦乞准此贴改施行。」从之,诸路依此。
二十四日,诏:「臣僚章疏,不许传报中外,仰开封府常切觉察,仍关报合属去处。内 黄行下臣僚章疏,自合传报;其不系敕黄行下臣僚章疏,辄传报者以违制论。」
二十五日,臣僚言:「欲乞应官司出卖钞旁,如诸色人辄敢贩卖,于官价外增搭一文以上,乞重寘于法。
译的,有为了便于营私而请求与人对调职位的,有任期将满而请求再任的,纷纷扰扰,不可一一列举。因此冗滥之弊百出,散漫不可收拾。臣希望陛下明白诏谕辅臣,精心考核拟定人选,必先衡量德行然后再定其职位,必先衡量才能然后再授予官职,开辟公正之路,堵塞邪枉之门。若有职责本不在于进退人才而妄自举荐引荐,如臣前面所陈述的情况,恳请陛下明断,予以严厉贬黜。」皇帝下诏依照所奏施行,命三省遵守,御史台弹劾监督。
三年正月十三日,皇帝下诏:「两浙、江东路有贼寇发生,凡是知州、通判以及州县等官员,一律不得陈请致仕、寻医、侍养,也不得请假离任。已经陈请及已经离任的,命本路监司迅速催其返回本任。假托患病而请求致仕的,命中书省予以记录,等贼寇平定后再取旨处理。」
二十一日,皇帝下诏:「访闻两浙、江东路因防备贼寇,修缮城墙,筹备粮食等事,大肆骚扰百姓。正当贼寇聚众作乱之时,这种做法很不适宜。命各路监司严加察查,凡修缮城墙、筹备粮食等事,不得随意抑配百姓以及借机索取钱物,违反的一并将事由具奏取旨,当予以从重议罪。仍命宣抚司加以约束察查。」
二十五日,皇帝下诏:「历来收购置办花竹果石,制造供奉之物,委托州县、监司经办,都是由御前预先支拨钱物,命依照私下市价议购。多次颁降指挥,严立法禁,不得稍有抑配百姓之事。近来开始听闻贪赃枉法之吏借此为名,大多相互勾结营私舞弊,渐渐酿成骚扰,以致上达朝廷。可限定指挥下达之日起,凡现有正在收购花石、制造供奉之物、设立局所及专门承办计置的地方,一律废止,并限十日内结清,官吏、工匠、钱物一律拨回原处。已经计置、制造、收购到手的现存物品,由所在地方登记桩管,具本奏报。若以后仍敢以贡奉为名,借机骚扰科敛的,以违反御笔论罪。」
二月一日,皇帝下诏:「水陆船车擅自设置旗号牌牓,谎称是御前紧急纲运物资,因而骚扰州县的,以违制论罪。若是臣僚之家的私人物品及经商贩运之物而擅称是御前纲运物资的,以违反御笔论罪。允许人告发,赏钱五百贯。」
二日,皇帝下诏:「近来臣僚百姓之家在淮南、两浙、福建等地计置山石花竹之类,导致骚扰百姓,应予禁止,违反者以违制论罪。」
四月一日,臣僚上言说:「忻州、代州、宁化军边界的山林地势险阻,仁宗、神宗两朝常有诏令禁止采伐,历经多年,树木茂密成林,险要坚固可以倚仗,犹如河朔地区的塘泺一样。近年来采伐渐渐增多,请求立法禁止。」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九日,怀安军上奏说:「奉圣旨,将尚书省的公相厅改作都厅,内外的都厅一律禁止(使用此称呼)。查考得知本军的职官目前都在都厅聚议公文,如今依照前面的指挥,打算将本军的都厅改称为签厅。如蒙允许,其条令中所记载的名称也请依此一并改正施行。」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各路依此办理。
二十四日,皇帝下诏:「臣僚的章疏,不许向朝廷内外传报,命开封府经常严加察查,并知会有关部门。凡是经内黄批下的臣僚章疏,自当照例传报;那些未经敕黄批下的臣僚章疏,擅自传报的,以违制论罪。」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说:「请求凡是官府出卖的钞旁凭据,如有各类人等擅敢贩卖,在官定价格之外加价一文以上的,请予重处治罪。并订立赏格,允许人告发,以杜绝骚扰平民百姓的弊病。」皇帝奉御笔命有关部门斟酌办理施行。尚书省查勘核会后认为,各类人等加价贩卖钞旁定帖,与公吏人等加价转卖的性质并无不同,因为原来的法令条文不够明确,如今斟酌拟定:各类人等加价贩卖钞旁定帖的罪罚赏格,
仍立赏,许人告,庶绝搔扰细民之弊。」奉御笔相度施行。尚书省勘会,
诸色人增价贩卖钞旁定帖,即与公吏人等增价转卖事体无异,缘(五)[令]文未明,今相度欲诸色人增价贩卖钞旁定帖罪赏,并依公吏人增价转卖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僧尼所用铙钹,已措置令在京文思院广行制造出卖。访闻多有昨来首纳未尽数目,窃虑影带私造,难以禁戢。」诏应首纳未尽铙钹,限一月许随所在官司陈首,特与免罪。官为镌凿字号,给据照验使用。如出限不行陈首,断罪、告赏并依私有铜法。仍仰所属(言)[严]行觉察,公吏人等不得阻节,接便乞取骚扰。
五月十六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四月二十八日奉御笔,应诸路和籴,比较优劣及籴场官吏乞取减克、邀阻留滞、取样过数,或妄立名目收钱,若命官、进士、僧道、公人等请托入中等事,仰尚书省检会见行条令,措置增立刑名及告赏条格,行下诸路遵守。勘会和籴斛斗、请托入中,罪赏已严。其宣和二年正月十九日指挥,止为东南六路,余路亦合依此。今措置诸路斛斗和籴、请托入中等,欲并依前项东南六路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闰五月七日,尚书省言:「契勘江浙吃菜事魔之徒,习以成风,自来虽有禁止传习妖教刑赏,既无止绝吃菜事魔之文,即州县监司不为禁止,民间无由告捕,遂致事魔之人聚众山谷,一日窃发,倍费经画。若不重立禁约,即难以止绝,乞修立条。」从之。
十九日,
臣僚言:「古者府吏胥徒皆有常职,今州县小吏或滥跻仕版,不欲去里闾,远亲戚,则又求仕乡邦,寅缘请托。乞今后州县人吏缘劳绩入官者,不许任本州岛县差遣。」从之。
六月十四日,京西南路提举常平司奏:「准御笔,近岁诸路州军公吏人违条顾觅私身,发放文字及勾追百姓,或谓之家人,擅置绳 ,以威力取乞钱物,为害遍于四方。监司、守令坐视,漫不省察。可令诸路提举常平官躬亲巡按,点检觉察。应公吏人除依许顾家人外,辄置家人或贴身之类者,并以违制论。许人告,赏钱一百贯。仍许民户诣监司越诉。本司官除已不住点检觉〔察〕施行外,看详公吏人令本家亲戚或他人顾到人力,以借为名,下乡勾当,追呼搔扰乞取,即与私置家人事体无异。缘未有该载明文,欲乞应公吏人令本家亲戚或借请他人力等,发放文字,勾追百姓,并依前项御笔指挥施行。」从之,诸路依此。
二十七日,中书省、尚书省言:「窃闻诸州军公使库置造陈设及从人衣装之类,并筵会,多是不支见钱收买,只出头子于行户取索,动经岁月,不即支还价钱。
译一并依照公吏人加价转卖已经颁降的指挥施行。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七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查勘得知僧尼所用的铙钹,已经措置命在京的文思院广泛制造出卖。访闻仍有许多先前未曾如数上缴的,恐怕暗中夹带私自制造,难以禁绝。」皇帝下诏,凡是未曾如数上缴的铙钹,限一个月内允许在所在官司陈首,特予免罪。官府为之镌刻字号,发给凭据以备核验使用。如超过期限不去陈首的,断罪、告发赏格一并依照私自持有铜器的法律办理。并命所属官司严加察查,公吏人等不得从中阻挠,趁机索取钱物骚扰百姓。
五月十六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四月二十八日奉御笔,凡是各路和籴(官府向民间议价购粮),凡有比较优劣以及籴场官吏索取减克、阻滞留难、抽取样品过量,或随意巧立名目收取钱财,如有命官、进士、僧道、公人等请托插手籴粮等事,命尚书省检核现行条令,制订增立刑罚名目及告发赏格,颁行各路遵守。查勘得知,关于和籴粮食、请托插手,罪罚已经很严厉了。其中宣和二年正月十九日的指挥,原本只针对东南六路,其余各路也应依此办理。如今制订各路粮食和籴、请托插手等事宜,打算一并依照前述东南六路已颁降的指挥施行。」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闰五月七日,尚书省上言说:「查勘得知江浙一带吃菜事魔之徒,已经习以成风,历来虽有禁止传习妖教的刑罚赏格,但既然没有明文规定禁绝吃菜事魔本身,那么州县监司就不予禁止,民间也无从告发缉捕,于是导致事魔之人聚众于山谷之中,一旦发难,则要耗费加倍的精力筹划应对。如果不重新订立严格禁令,就难以将其禁绝,请求修订订立相关条法。」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九日,臣僚上言说:「古时候府吏胥徒都有固定的职分,如今州县小吏有的凭借浮滥的资历跻身于官员之列,不愿离开乡里、远离亲戚,于是又谋求在本乡本土任职,攀附请托。请求今后州县吏人因劳绩而入官的,不许在本州本县担任差遣。」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六月十四日,京西南路提举常平司上奏说:「奉御笔,近年各路州军的公吏人违反条法私自雇佣人役,发放公文以及勾追百姓时,有的称之为家人,擅自安排随从人员,凭借威势索取钱物,其祸害遍及四方。监司、地方长官坐视不管,全然不加察问。命各路提举常平官亲自巡查按察,点检察查。凡公吏人除依例许可雇请家人外,擅自设置家人或贴身随从等的,一律以违制论罪。允许人告发,赏钱一百贯。并允许百姓向监司越级申诉。本司官员除已经持续按时点检察查施行外,经查核公吏人让本家亲戚或他人雇请人力,以借用为名,下乡办事,勾追百姓、骚扰索取钱物,实际上与私自设置家人性质无异。因为原来没有明文规定,请求凡公吏人让本家亲戚或借请他人的人力等,发放公文、勾追百姓的,一并依照前项御笔指挥施行。」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各路依此办理。
二十七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查得各州军公使库置办陈设物品以及随从人员衣装之类,以及筵会所用之物,大多不支付现钱购买,只是开出头子(凭证)向行户索取,往往拖延经年累月,不能立即偿还价钱。有的赶上主官调任,新官更不承认,导致行户虽持有头引凭证,却无处支领。又听闻州县现任官员也有不支现钱、只用头子索取,不能立即偿还价款的,以致卸任离去时仍未能全数偿还,实属骚扰百姓,完全没有体察朝廷爱护百姓的本意。请求命各路监司体察访问,如有官府及官员未偿还行户价钱的,
或遇守臣移替,新官更不管认,使行户虽执头引,无处支请。及闻州县见任官员亦有不支见钱,只用头子取索,不即支还价钱者,以致替罢不能还足而去,委属搔扰,殊不体认朝廷爱民之意。欲下逐路监司体访,如有官中及官员未还行人价钱,严立法禁,
勒限支还,常切觉察。勘会见任官及公使库并买物充官用,支还价钱,各已有立定日限、断罪法禁,所属监司及廉访使者并合常加按察,约束遵守。所有前官买过公使及官用物色,若有未还价钱,如已出违条限,合依法科罪外,其后官自合认数支还。今欲申明行下,如后官不为支还者,仰所属监司、廉访使者觉察,按劾闻奏。」诏从之。
七月六日,三省言州县祀神,聚众相殴,未有禁约。诏今后为首罪轻者徒二年。
八月二十五日,诏:「诸路事魔聚众烧香等人所习经文,令尚书省取索名件,严立法禁,行下诸处焚毁。令刑部遍下诸路州军,多出文牓,于州县城郭乡村要会处分明晓谕。应有逐件经文等,限今来指挥到一季内,于所在州县首纳。除二宗经外,并焚毁。限满不首杖一百,本条私有罪重者自从重。仍仰州县严切觉察施行,及仰刑部、大理寺,今后诸处申奏案内如有非道释藏内所有经文等,除已追取到声说下本处焚毁外,仍具名件行下诸路照会,出牓晓谕人户,依今来日限约束首纳,焚毁施行。」
九月二日,臣僚言:「臣闻四海之广,所与共治者莫严守令,而监司刺举之官也。伏见近岁以来,任非其人,背公自营,倚令搔众。到职之后,上之德意弗务宣究,民之利病弗务询采,一意以附托权势为计,委之营缉田产,制造器用,与办治其私者,公然不以为嫌。由是傍立名目,侵用
公钱,须索诛求,靡有艺极,公私被害,有不可胜言者。甚则指名其人,假托气焰,强市横敛,抑配追呼,弗酬其直,弗顾其力,类多有之。伏望特降诏旨,自今有敢蹈习抵犯,重立典刑,内令御史台、外委廉访使者觉察按治。」诏:「被委及委之者并以枉法自盗论,御史台、廉访知而不按与同罪,仍镂版印给诸路监司。」又诏:「以降指挥禁止监司守令为人营治私事,如差使臣等出外勾当,而凭借声势,干托监司州县,或搔扰百姓者,并依已降指挥,仍并以违御笔论。」
二十二日,臣僚言:「官守乡邦,着令有禁,陛下待遇勋贤,优恤后裔,故其子孙宗族有除授本贯差遣,不以为嫌,示眷礼也。而迩来非勋贤之后,多任本贯及有产业州县官。其田舍连属,悉皆亲旧,而胥吏辈并缘为奸,民讼在庭,以曲为直。挠法营私,莫此为甚。乞除勋贤之后得旨令子孙任本州岛官及曾任宰执外,余令自陈,对移一等差遣。
译严立法令禁止,限期偿还,经常加以察查。查勘得知,对现任官及公使库购买物品充作官用、偿还价钱等,已各自定立日限、订立断罪法禁,所属监司及廉访使者应经常按察,督促约束遵行。所有前任官员购买过的公使及官用物品,如有未偿还的价钱,若已超过违反条法的期限,应依法治罪,此外,接任的官员自当认领数目偿还。如今请求申明颁行,如后任官员不予偿还的,命所属监司、廉访使者察查,按劾上奏。」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六日,三省上言说州县祭祀神明时,聚众相互殴斗,尚无禁令约束。皇帝下诏,今后为首而情节较轻的,处徒刑二年。
八月二十五日,皇帝下诏:「各路事魔教徒聚众烧香等人所习诵的经文,命尚书省查取名目条目,严立法禁,颁行各处焚毁。命刑部遍行文书至各路州军,多张贴文告,在州县城郭乡村要冲之处明白晓谕。凡有前述各类经文等,限令自本次指挥到达之日起一季之内,到所在州县自首上交。除二宗经之外,一律焚毁。逾期不自首的,杖一百,若本律条法私藏罪罚更重的自从重处罚。并命州县严加察查施行,以及命刑部、大理寺,今后各地申奏的案卷中如有非道教佛教藏经所有的经文等,除已经追缴取得并声明在本处焚毁的之外,仍应列明名目条目下发各路知照,张贴文告晓谕百姓,依照如今的日限约束自首上交、焚毁施行。」
九月二日,臣僚上言说:「臣听闻四海之广大,与皇上共同治理天下的,没有比守令更重要的了,而监司则是纠察举劾的官员。臣近年来见到,有些人非其人而任其职,背弃公义、自营私利,倚仗职权骚扰众人。到任之后,对上朝廷的德意不务宣扬贯彻,对下百姓的利弊不务询问采纳,一心以攀附依托权贵为谋划,甘愿替权贵经营田产、制造器用,公然为其料理私事而不以为嫌。由此借机巧立名目,侵吞挪用公款,索取诛求百姓,没有限度,公私都遭受祸害,有说不尽的地方。更有甚者指名点姓某人,假借权势气焰,强行买卖、横加聚敛,抑配百姓、追呼摊派,不给酬偿其价值,不顾惜百姓的劳力,这类情形多有发生。恳请特降诏旨,自今以后有敢蹈袭沿用、违犯此类行为的,严立刑法惩处,朝内命御史台、朝外委托廉访使者察查治理。」皇帝下诏:「被委托及委托他人办事的人,一并以枉法自盗论罪,御史台、廉访使者明知而不加按察的,与同罪论处,并雕版印刷颁发给各路监司。」又下诏:「颁降指挥,禁止监司、守令替人经营料理私事,如有差遣使臣等出外办事,而凭借声势,干求依托监司州县,或骚扰百姓的,一并依照已颁降的指挥办理,并一律以违反御笔论罪。」
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说:「官员担任本乡差遣,法令是有禁令的,陛下对待有功勋德行之臣,优抚体恤其后代,所以他们的子孙宗族被授予本乡差遣的,不以为嫌,以示对他们的礼遇眷顾。但近来一些并非勋贤之后的人,也多有被任用于本乡以及拥有产业的州县做官的。他们田宅相连,都是亲戚故旧,而胥吏辈也从中勾结作弊,百姓诉讼于官府,往往被颠倒是非曲直。扰乱法度、营私舞弊,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求除了勋贤之后得旨允许子孙在本州任官以及曾任宰执大臣的之外,其余人一律命其自行陈报,调换到同等级别的其他差遣。愿意辞去的听其自便。隐瞒不报或者冒名居任的,必定严惩不贷。」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八日,皇帝下诏:「访闻各城寨掌管兵事的官员近年来多规避谋求外出差遣,假造事故理由,动辄经过数月,离开本任。这一寨的职事,都交付代理的
愿罢者听。匿而不言或冒居者,必罚无贷。」从之。
十月八日,诏:「访闻城寨掌兵官近年已来多规求差出,妄作假故,动经数月,离去本任。其一寨职事,并付权官,比及任满,虚受赏典,深属侥幸。今后诸路城寨掌兵官,除军兴许差外,余并不得差出、给假、离任,违者以违制论。」
二十一日,诏:「诸非应奉司辄遣使臣来往州郡计置收买什物果石者,以违御笔论,守臣、监司应付者与同罪。」
二十九日,诏枢密院:「禁军阙额
请受、收租、保甲封桩钱物,非专承枢密院及三省枢密院同降指挥,不许使用,不得一例作朝廷诸司封桩钱物借支支那。如违,以违制论。」
十二月十五日,臣僚言:「迩者因事援例,侵紊成宪者,间出于疏远之吏,开端之渐不可不杜也。乞严行禁止。」从之。
二十七日,诏:「进奏院朝报非定本事辄传报者,令尚书省检会以降指挥,别行措置约束取旨。」
四年四月十二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官司被受条制,置籍编录,以元本架阁,并应注冲改而不注,或编录不如法,若脱误有害,所掌吏人替日交受,并已有断罪约束条法,自合遵守,更不销别有增立。伏乞申严行下。」诏应被受条制置册编录者,并用印,当职官以所受真本逐一校读讫,付吏人掌之。如违,杖一百。
二十八日,诏:「国朝置禁旅于京师,处则谨守卫,出则扞边境,故择诸爽垲,列屯相望,将校步骑,驰走教阅,分都置舍,多寡往来,各有区处,以相保守,其法甚严。比来官司臣僚指射干请,置局增第,致令禁旅暴露湫隘,不安其居,闻之恻然。夫介胄之士所与共患难,惟有以恤其私,然后可使之竭力。自今敢有如前指射者,以违制论。」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伏见自来州县官奉行法度,或有殿负,则本司检举书罚,曾不踰时。至若究心职事,悉力公家,于格合该推赏,则猾胥老吏多方沮抑迁延,以幸赇谢,不为保明,甚者经涉岁月之久不
能得,遂致士大夫接武台省,喋喋陈诉不已。今着令除获盗推赏有限三十日保明之文外,余并未有立定期限,有司留难而有情弊,罪亦止于杖八十而已,法不胜奸,遂成文具。臣愚伏望特赐明诏,今后官员奉行熙、丰、崇、观以来成法,合该推赏,所属保明勘会应报之际,比类获盗法,量立期限。如留难而有情弊者,加等坐罪。庶几信赏不为黠吏所持,止息士大夫争讼,实有补于政教。」诏申明行下。
八月十六日,三省言:「命官所得转行及回授恩赏,或未至止官及未该回授,并不许收留,俟该使日陈乞,以绝侥冒。」从之。
二十二日,诏诸沿边官吏辄以私书报边事,以违制论。
译官员处理,等到任期满了,却虚受赏赐典礼,实属侥幸取巧。今后各路城寨掌兵官,除因军事兴起而允许差遣外,其余一律不得差出、请假、离任,违反者以违制论罪。」
二十一日,皇帝下诏:「凡不属于应奉司而擅自派遣使臣往来州郡计置收购物品果石之人的,以违反御笔论罪,地方长官、监司予以应付照办的与其同罪。」
二十九日,皇帝下诏枢密院:「禁军超出员额的俸禄、收租、保甲桩封的钱物,若非专门承接枢密院以及三省枢密院共同颁降的指挥,不许动用,不得一律当作朝廷诸司桩封钱物借支挪用。如有违反,以违制论罪。」
十二月十五日,臣僚上言说:「近来有人因事援引先例,侵犯扰乱既定法令的,间或出于疏远的下级官吏,这种开端苗头不可不加以杜绝。」请求严加禁止,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七日,皇帝下诏:「进奏院所传朝报中,凡非正式确定的事项而擅自传报的,命尚书省查核已颁降的指挥,另行制订约束办法并取旨。」
四年四月十二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查勘得知,官司接受条例法规,应设置簿册予以编录,以原本存入架阁库,凡应注明更改而未注明的,或者编录不合法度的,若有脱漏错误而造成危害的,主管此事的吏人在交接职务时移交接受,已有断罪约束的条法,自应遵守,不必再另行增设新规。恳请予以申明严格颁行。」皇帝下诏,凡是接受条例法规要造册编录的,一并加盖官印,当职官员应以所接收的真本逐一核对校读完毕后,交付吏人掌管。如有违反,杖一百。
二十八日,皇帝下诏:「国朝在京师设置禁军,驻扎时谨慎守卫,出征时捍卫边境,因此挑选各处干燥高爽之地,设立营屯彼此相望,将校步骑,驰骋操练,分设都营、安置营舍,人数多少、往来调度,各有安排,以便互相保守,其法度十分严格。近来官府臣僚指名请求、设立局所、增建房屋,导致禁军暴露于外、居住湫隘狭小,不能安居,臣听闻此事十分痛心。介胄之士是与朝廷共患难的人,唯有体恤他们的私事,然后才能使他们竭尽全力。自今以后敢有像前面那样指名占用的,以违制论罪。」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说:「臣见到,历来州县官员奉行法度,如有过失欠缺,本司检举责罚,从不拖延时日。至于那些尽心竭力办事、为公家效力,按照法规应予推荐奖赏的,滑吏老吏却多方阻挠延迟,以谋求贿赂酬谢,不肯予以保明,甚者经历数年之久仍不能得到应有的奖赏,以致士大夫接连不断地到台省陈诉不止。如今法令中除了缉获盗贼推赏有限定三十日之内保明的规定外,其余都没有订立明确期限,有司故意刁难留难而暗藏弊情的,处罚也仅止于杖八十而已,法度不能制服奸邪,最终成为一纸空文。臣愚昧地恳请陛下特降明诏,今后官员奉行熙宁、元丰、崇宁、大观以来的既定法令,凡应予推赏之事,所属官司在保明勘核报应之时,比照缉获盗贼的法规,酌量订立期限。如有故意刁难而暗藏弊情的,加等治罪。这样才能使信赏不为狡猾的官吏所把持,平息士大夫的争讼,实在有益于政教。」皇帝下诏申明颁行。
八月十六日,三省上言说:「命官所应得的转官以及回授的恩赏,若尚未达到止官(升迁上限)或者尚不该回授的,一律不许收留积攒,等到该使用之日再行陈请,以杜绝侥幸冒领之事。」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二日,皇帝下诏,各沿边官吏擅自以私人书信通报边事的,以违制论罪。
十月十八日,皇帝下诏:「访闻州县仓场受纳粮物大多不按时办理,滞留乡民,粮食物资露天堆积,若
十月十八日,诏:「访闻州县仓场受纳多不以时,留滞乡民,物斛露积,或遇风雨,遂成弃物,非理退换,为害不细。今后应退换物,并书文籍,违者以违制论。」
十二月七日,诏:「应买物斛,差官称量,被差官不躬亲监临,或指数约貌,量收出剩,或得支用过数目为已称量出数者,各杖一百。赴本处宴会者加一等。」
十二日,权知密州赵子昼奏:「窃闻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录》以为根柢,而又其中兵谋、政术往往具存,然则其书固亦应密。近者卖书籍人乃有《舒王日录》出卖,臣愚窃以为非便,愿赐禁止,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于体实大。」从之。仍令开封府及诸路州军毁板禁止。如违,许诸色人告,赏钱
一百贯。
二十四日,臣僚言:「林虙编进神宗皇帝政绩故实,其序称『先臣希尝直史馆,因得其绪,纂集成书』。鬻于书肆,立名非一,所谓《辞场新范》之类是也。乞禁止。」从之。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访闻外路县官多有不恤民力、抑勒侵扰事件。乡村陈过词状,未论所诉事理如何,却先根刷陈状人户下积久不问蠲放分数、倚阁年限,并行催索,百姓避惧,遂致不敢到官披诉 抑。或因对证,勾追人户到县,与词状分日引受。若遇事故,有迁延至五七日不能辨对了当。非理拘留,妨废农事。又有保正长、甲头之类,日限分催税数,仍令三日赴县衙出头比磨期限,迫促趋赴下辨。乡村地里窵远,多是不得及时催督,皆属未便。今乞转运司觉察,如有上项去处,并行止绝,日后常切点检。仍遍行晓示乡村知悉。勘会租税辄勾催税人赴官比磨已有法禁外,县道民讼与追会到公事,并合每日受理行遣,不当分日引受。其人户有欠,自合平日催督,若遇赴诉,却根刷出户下积欠催索,显是故为抑塞,并属违法。」诏令户部坐条申明,及遍下诸路监司,常切觉察点检。如有前项违慢去处,并仰按劾施行。
六月十一日,中书省言:「近降指挥,禁止市井营利之家不得以官号揭榜门肆,其医药铺以所授官号职位称呼,自不合禁止。检准宣和五年三月十七日延康殿学士赵遹奏,乞降睿旨禁止
市井营利之家、伎巧贱工不得以官号揭榜于门肆,诏令开封府禁止,外路依此。」诏宣和五年三月指挥更不施行,令开封府出榜晓谕。
七月十三日,中书省言,勘会福建等路近印造苏轼、司马光文集等。诏今后举人传习元佑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着为令。见印卖文集,在京令开封府,四川路、福建路令诸州军毁板。
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举潼川府路常平等事吕希莘奏:「窃见近来州郡多差军人散在市井,以捉事为名,侵渔百姓,恐吓求取,其弊百端,小不如意,肆为凌暴,良民被害,甚于盗贼。
译遇风雨,就成了废弃之物,无理由地进行退换,为害不小。今后凡有退换物品的,都要记入文书簿籍,违反者以违制论罪。」
十二月七日,皇帝下诏:「凡购买粮物,派官员称量的,被差遣的官员如果不亲自到场监临,或者只是估计数量、约略估算,量取而致有剩余,或者将支用过多的数目当作已经称量出的正数上报的,各杖一百。到本处赴宴会的,加一等治罪。」
十二日,权知密州赵子昼上奏说:「臣听闻神宗皇帝正史大多采用已故宰相王安石的《日录》作为依据,而且其中兵谋政术往往都记载在内,那么此书本应保密。近来卖书之人竟有《舒王日录》出售,臣愚昧地认为此事很不适宜,希望予以禁止,不要使国家机密之事传播于民间,或者流入四方夷族,事关国体,实在重大。」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并命开封府及各路州军销毁印版予以禁止。如有违反,允许各类人告发,赏钱一百贯。
二十四日,臣僚上言说:「林虙编纂进呈神宗皇帝的政绩故实,其序言中称『先臣林希曾任直史馆,因此得以获得其原本资料,纂集成书』。此书在书肆中出售,冠以多种不同的名称,所谓《辞场新范》之类便是这种情况。请求予以禁止。」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上言说:「访闻各地方县官多有不体恤民力、抑勒侵扰百姓的事情。乡村百姓呈递诉状,且不论所诉事理如何,官府却先去检索该陈状人户下积年未曾处理的蠲免分数、暂缓催征年限,一并加以催索,百姓因畏惧躲避,以致不敢到官府陈诉冤屈。有的因对证核实之事,将人户勾追到县衙,与呈递的词状分日接受审理。若遇有事故,甚至拖延到五七天仍不能辨明处理完毕。无理由地加以拘留,妨碍耽误农事。又有保正长、甲头之类,按日限分别催征税数,还命令三日之内到县衙报到核对期限,催促逼迫赶赴县衙辨明。乡村路途遥远,大多不能及时前往催督,这些都属于不便之处。如今请求转运司严加察查,如有上述情形的地方,一并予以禁绝,日后经常严加检查。并要在乡村普遍晓谕百姓知悉。查勘得知,关于租税擅自勾追催税人到官府核对,已有法禁之外,县衙民间诉讼与勾追核会的公事,都应每日受理办理,不应当分日接受。百姓人户如有拖欠,自应平日催督,若正好遇上其到官府陈诉,官府却借机检索其户下积欠加以催索,显然是故意抑制阻塞,都属于违法行为。」皇帝下诏命户部据条法申明,并颁行各路监司,经常严加察查点检。如有前述违反怠慢的情形,一并予以按劾施行。
六月十一日,中书省上言说:「近来颁降指挥,禁止市井营利之家不得以官号揭示于店铺门首,其中医药铺以所授的官号职位相称呼,本不应在禁止之列。查勘按照宣和五年三月十七日延康殿学士赵遹的奏请,请求降旨禁止市井营利之家、技巧低贱之工匠不得以官号揭示于店铺门首,皇帝下诏命开封府予以禁止,外地各路依此办理。」皇帝下诏,宣和五年三月的指挥不再施行,命开封府出榜晓谕。
七月十三日,中书省上言,查勘得知福建等路近来刊印苏轼、司马光文集等。皇帝下诏,今后应举之人传习元祐学术的以违制论罪,印造及出卖此类书籍者与之同罪,并订立为法令。目前已经印制出卖的文集,在京由开封府负责,四川路、福建路命各州军销毁印版。
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举潼川府路常平等事吕希莘上奏说:「臣见到近来各州郡多派遣军人分散在市井之中,以捉拿案事为名,侵扰盘剥百姓,恐吓索取财物,其弊病名目繁多,稍有不如意,就放肆施加凌辱暴行,良民百姓因此受害,比盗贼还要严重。恳请特降诏旨命有关官司订立法令,凡各州郡不是厢巡捕兵而擅自派遣军人分散在街市以捉事为名
欲望特诏有司立法,诸州郡非厢巡捕兵而辄差军人散在街市以捉事为名者,重为之禁。提刑司觉察,每季检举,出榜晓示,使民间通知。庶使太平之民,各享安业之乐。」从之。
十二月四日,尚书省言:「勘会禁止蕃装、胡服,断罪、告赏指挥已严,近日士庶于头巾后垂长带,有类胡服,亦合禁止。」诏申明行下,仍令合门、御史台、太常寺、开封府常切觉察及弹奏。
五日,权发遣万州李载奏:「本州岛非时监司呼索采取石砚,民无休息,欲乞于农务之月,不许采取。」虞部供到即行禁止、不许采取指挥,及无立定上供之数条法。看详万州砚石,监司相承劳民采取,显属骚扰。欲乞立法,应见任官辄下州县差人采取者,并科违制之罪,仍计庸坐赃论。从之。
六年正月十三日,秦凤路经略安抚使郭
思奏:「访闻管下州县将人户籍充乐人、百戏人,寻常筵会接送,一例有追呼之扰。乞降指挥,除圣节开启外,截日改正。」礼部状称:「将人户籍充乐人、百(战)[戏]人,勒令阅习百戏、社火,寻常筵会接送追呼等,即未有禁约条法。看详除圣节开启并传宣抚问之类外,并合立法禁止。」诏州县辄抑勒人户充乐人、百戏、社火者杖一百。
二月四日,臣僚言:「比者纷然传出一种邪说,或曰《五公符》,或曰《五符经》,言辞诡诞不经,甚大可畏。臣窃意以谓其书不可留在人间。」奉圣旨,令刑部遍下诸路州军,多出文榜,分明晓谕。应有《五公符》,自今降指挥到,限一季于所在官司首纳,当时实时焚毁,特与免罪。如限满不首,并依条断罪施行。仍仰州县官严切觉察。诏限一季首纳,限满不首,依谶书法断罪,许人告,赏钱一百贯。余依已降指挥。
三十日,诏:「诸路州县公人犯赃私罪,依格虽会恩永不收叙,或虽许叙,皆有期限。若有所规避,改易名姓应召募,官司明有法禁。访闻州县近来多以不应叙或合叙而岁月未满,或曾断罪而改易姓名之人,辄敢违法收补,容庇奸猾,肆为欺扰。可申明条约行下,仍令逐路监司常切觉察。」
三月四日,诏:「臣寮将带人从,依格各有定数,其辄借人力,除宗室已立法外,在内供职臣僚亦合一体禁止。今后应臣僚辄带借债或售顾人力入宫门,罪赏并依宗室法。将带过数,止坐本官。若兼领
外局,所破人从非随本官辄入者,自依阑入法。
同日,提举荆湖北路常平等事郑庭芳奏:「契勘天下坊场所入,酒利最厚。比年买扑坊场之家,类多败阙,多因州县官令酒场户卖供给酒及荐送伶人之类。欲乞朝廷立法,勘会除在任官荐送人于所部已有法禁自合遵守外,余合取自朝廷指挥。
译的,予以严厉禁止。命提刑司加以察查,每季度检举一次,出榜公告晓谕,让民间都能知晓。以使太平盛世的百姓,各自能安享太平之乐。」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四日,尚书省上言说:「查勘得知,禁止穿戴蕃装、胡服,断罪、告发赏格的指挥已经十分严厉,近来士人百姓在头巾后面垂挂长带,有类似胡服的样式,也应予以禁止。」皇帝下诏申明颁行,并命合门、御史台、太常寺、开封府经常严加察查并弹劾。
五日,权发遣万州李载上奏说:「本州经常不定时被监司呼索采取石砚,百姓不得休息,请求在农忙的月份,不许采取石砚。」虞部提供到本处后即予以禁止、不许采取的指挥,以及没有订立上供数目的确切条法。查核后认为万州砚石,历来监司相沿累及百姓采取,明显属于骚扰。请求订立法令,凡是现任官员擅自命州县派人采取的,一并按违制之罪治罪,并折算所耗用工时以坐赃论处。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六年正月十三日,秦凤路经略安抚使郭思上奏说:「访闻管辖之下的州县将百姓户籍编入乐人、百戏人的行列,平常筵会迎送时一律有追呼的骚扰。请求颁降指挥,除圣节开启活动之外,从当日起予以改正。」礼部呈状说:「将人户编入户籍充为乐人、百戏人,勒令其演习百戏、社火,平常筵会迎送追呼等事,尚未有禁止的条法。查核后认为,除圣节开启活动以及传宣抚问之类的活动之外,都应订立法令予以禁止。」皇帝下诏,州县擅自抑勒百姓充作乐人、百戏、社火的,杖一百。
二月四日,臣僚上言说:「近来纷纷传出一种邪说,有的叫做《五公符》,有的叫做《五符经》,言辞荒诞诡异不合常理,十分可怕。臣私下认为这种书不应留存于世间。」皇帝奉圣旨,命刑部遍行文书至各路州军,多张贴文告,明白晓谕。凡有《五公符》一书的,从本次指挥下达之日起,限一季之内到所在官司自首上交,当场即行焚毁,特予免罪。如超过期限不自首的,一并依条治罪施行。并命州县官严加察查。皇帝下诏,限一季自首上交,逾期不自首的,依照谶书法治罪,允许人告发,赏钱一百贯。其余依照已颁降的指挥办理。
三十日,皇帝下诏:「各路州县公吏人犯有贪赃徇私罪的,依照法规即使遇到恩赦也永不收叙录用,或者虽然允许收叙,也都有一定期限。若有想规避此规定的人,改换姓名前来应召募任职的,官司应有明确的法禁予以禁止。访闻州县近来多有把不应收叙或应当收叙但年限未满的人,或者曾经治罪断案而改换姓名的人,擅自违法收补录用,包庇纵容奸猾之徒,肆意进行欺骗骚扰。应申明条约颁行,并命各路监司经常严加察查。」
三月四日,皇帝下诏:「臣僚携带随从人员,依照法规各有定数,凡是擅自借用人力的,除宗室已经另立法规外,在内廷供职的臣僚也应一体加以禁止。今后凡臣僚擅自借债雇用或雇顾人力进入宫门的,罪罚一并依照宗室法处理。携带人员超过定数的,只治罪本官。若兼任外局职务,所耗用的随从人员如果不是随本官一同进入的,自当依照擅自闯入的法律处理。」
同日,提举荆湖北路常平等事郑庭芳上奏说:「查得天下坊场的收入,以酒利最为丰厚。近年来承买坊场的人家,大多亏损败落,多是因为州县官员命酒场户购买供给酒以及荐送伶人之类所致。恳请朝廷订立法令,查勘得知除在任官员荐送人员在所辖地方已有法禁、自应遵守之外,其余的应取自朝廷的指挥。」皇帝下诏,现任官员将所得的供给酒抑配、命酒场户出卖的,以违制论罪。
八
」诏见任官将所得供给酒抑配,令酒场户出卖者,以违制论。
八日,诏:「诸路提刑司奏请申发根催,各有日限。访闻吏缘不虔,公然弛慢,宪司州县恬莫加(血)[恤],或法寺退驳,致有往复留滞。可自今奏案并限三日申发,除依条关申外,仍仰御史台检察稽滞去处,弹劾以闻。」
闰三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言:「臣僚言(臣僚言),神宗皇帝肇修免役之法,罢豪右管勾公库,增吏禄以养廉。而近岁士大夫奔竞成俗,馈献苞苴之风盛行于时,不可不禁。诏令立法。今拟诸命官以金缯、珠玉、器用、什物、果实、酰醢之类送遗按察官及权贵,若受之者,并坐赃论。」从之。
二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诸色因祀赛社会之类,聚众执引利刃,从来官司不行止绝。其利刃之具虽非兵仗,亦当禁止。」诏应诸色人因祠赛社会之类执引利刃,虽非兵仗,其罪赏并依执引兵仗法,仍仰州县每季检举条制,出榜禁止。如以竹木为器,蜡纸等裹贴为刃者,不在禁限。
四月二日,诏:「河南府中岳有受戒亭一所,内立石刻,并嵩山戒坛院
岳寺竹木洞见塑中岳圣帝受戒之像及碑文等,并行毁弃。应有似此亵渎圣像去处,仰所属常切觉察,遵依已降指挥施行。辄敢存留,并以违制论。」
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应诸州公使库辄均配人户米麦,及在任官令机户织造匹帛者,重立宪法,庶使黩慢之吏少知畏戢。」诏令尚书省立法。尚书省修到:诸外任官自置机杼或令机户织造匹帛者,各徒二年,计所利赃重者以自盗论,仍并许越诉。从之。
宣和二年御笔:『在京官司辄置柜坊收禁罪人,乞取钱物,害及无辜,已降指挥,并令去拆。及已重立法禁,又访闻外路尚有沿袭置柜坊去处,为民之害尤甚,限一日去拆。自今敢置者以违御笔论。』臣谨按诏书数下,训辞深厚,恩施甚美,盛德之事也。然豪吏擅私,贪夫求利,覆出为恶,无所畏忌。四方万里之远,耳目所不及者,其为害可胜言耶!或锁之柜坊,或幽之旅邸,近则数月,远则一年,守贰不能察,监司不以闻,衔 之民,无所告愬,殊失陛下勤恤民隐之意。欲望特降处
译日,皇帝下诏:「各路提刑司奏请申报催办事宜,各有日限规定。访闻吏员因循怠慢,公然松弛延误,宪司州县淡然处之毫不体恤,或者经法寺驳回,导致往复延误滞留。可自今以后奏案一律限三日之内申报下发,除依条转呈之外,仍命御史台检查稽延滞留的情况,加以弹劾上报。」
闰三月二十五日,中书省上言说:「臣僚上言说,神宗皇帝开创推行免役之法,罢除豪门大户管理公库的职权,增加吏员俸禄以养其廉洁。而近年来士大夫竞相钻营已成为风气,馈赠礼物、行贿受贿之风盛行于当时,不可不加以禁止。请求下诏订立法令。」如今拟定:凡命官以金帛缯彩、珠玉、器用什物、果品食物、酰醢(酱菜调料)之类馈送按察官及权贵,若接受馈赠的人,一并按坐赃罪论处。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查勘得知,各类因祭祀、赛社集会等活动,聚众携带锋利刀刃的,历来官府都未加以禁绝。这些利刃之具虽然不是兵器,也应予以禁止。」皇帝下诏,凡各类人等因祭祀、赛社集会等活动携带锋利刀刃的,虽然不是正式兵器,其罪罚赏格一并依照携带兵器的法律处理,并命州县每季度检举条法规定,出榜予以禁止。如果是用竹木制成器械、用蜡纸等物包裹粘贴作为刀刃形状的,不在禁止之列。
四月二日,皇帝下诏:「河南府中岳有一座受戒亭,内立有石刻,以及嵩山戒坛院、岳寺竹木洞中所塑中岳圣帝受戒的塑像及碑文等,一并加以毁弃。凡有类似这种亵渎圣像的地方,命所属官司经常严加察查,遵照已颁降的指挥施行。若有胆敢仍旧存留的,一并以违制论罪。」
四日,臣僚上言说:「恳请诏令有关官司,凡各州公使库擅自向百姓摊派征收米麦,以及在任官员命机户织造匹帛的,从重订立法度,以使那些怠慢法度的官吏稍知畏惧收敛。」皇帝下诏命尚书省订立法令。尚书省修订拟定:凡外任官员自行设置织机或者命机户织造匹帛的,各处徒刑二年,若计算所获利的赃款数额较重的,以自盗论处,并一并允许越级申诉。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宣和二年御笔:『在京各官司擅自设置柜坊拘禁罪人,索取钱物,为害无辜百姓,已经颁降指挥,一律命拆除。并已重新订立严格法禁,又访闻外地各路仍有沿袭设置柜坊的地方,其为害百姓尤为严重,限一日之内拆除。自今以后敢再设置的,以违反御笔论罪。』臣谨按,诏书屡次下达,训示之辞十分深切,恩泽施予十分美好,这是盛德之事。然而豪强官吏擅自营私,贪婪之人谋求私利,反而借机作恶,全无畏惧忌惮之心。四方万里之遥远,耳目难以顾及的地方,其危害之大真是说不尽啊!有的将百姓锁禁在柜坊中,有的将百姓幽禁在旅店中,近则数月,远则一年,地方长官不能察觉,监司不予以上报,含冤衔怨的百姓,无处申诉,实在有失陛下体恤百姓疾苦的本意。恳请特降处
分,在京选强明郎官一员,遍诣捉事使臣家,毁拆禁房。于法应捕人,限当日解府;有不及者,许送厢寄禁。辄经宿者,许人告,重坐以罪。在外委监司,各据分界,岁巡州县,亲诣点检,毁拆私置柜坊、禁房。见有拘留人户去处,按劾以闻。庶几少副诏书恳恻本旨,实天下幸甚。」诏依宣和二年已降御笔指挥,余 五月六日,臣僚言:「伏
译分,在京城选派一名精明能干的郎官,逐一前往各捉事使臣家中,捣毁拆除私设的禁房。凡依法应予逮捕的人,限当日解送开封府;如有来不及的,允许送到厢里暂时关押。若有超过一夜未处理的,允许他人告发,从重治罪。在外地,委派监司官员,各自按所辖界域,每年巡视所属州县,亲自前往查点,捣毁拆除私设的柜坊、禁房。凡发现有拘留百姓的地方,即予查劾上报。这样或许能稍稍符合诏书恳切悲悯的本意,实在是天下的大幸。」皇帝下诏依照宣和二年已经颁降的御笔指挥办理,其余(事项另议)。五月六日,臣僚上言说:「臣俯伏(以下缺)
令尚书省立法。
十七日,臣僚言:「窃见监司、守令皆赴寄居之家酒食,甚者杂以婢妾,深夜方散。交通所部,弛废职事,二者固已违法,因缘稔熟,遂至请嘱公事,无所不至,如此岂复虔奉诏条、严戢官吏!伏望特降睿旨,重立法禁。」诏守令依监司法。
九月二十三日,诏:「诸路监司沿流合破舟船,访闻多差定牵挽人兵,每遇出巡,归司依旧占留,不即发遣。可令立法禁止,仍不以失减。」
十月一日,诏:「品官之家,依格乡村田产免差科,其格外之数并同编户。随袭官依品格置到田产,并充赡坟,特免夫役,夏秋税物并免支移折变,于本县止纳本色,及所居庄舍宅宇亦免加 等第。日后子孙并不许典卖。如有一切冲改,并特依今降指挥。余人自不合援例。」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民间私置博刀及炉户辄造,并依私有禁兵器法。见有者限一月赴官首纳,限外罪赏依本法,仍令诸路提刑司行下所属州县。」
二月二日,诏曰:「朝廷诏爵禄以待士,士修身洁己以奉公,故廉耻之道行而各安其分。比者士或玩法贪污,遂致小大循习,货赂公行,莫之能禁。外则监司守令,内则公卿大夫,托公徇私,诛求百姓,公然窃取,略无畏惮,将何以安上训下乎!昔我祖宗,未尝容贷,至杖脊朝堂,配流(领)[岭]表,内外以治,至于丕平。今其风浸兴,不大黜责,莫之可惩。其令被扰之人及盗取公私财物并指引过度者,并许赴尚
书省陈诉,当重寘于法。仍令御史举按以闻,毋或缄默阿徇,以称朕意。」
三月十三日,中书省、尚书省言:「诸路当职官多是乱出头引下行,过收买物色,行人见其数目甚多,少肯应副,即便收送下厢。本厢禁系,动是旬日,不免贵价邻州邻路收买应副,且免杖责。远方尤甚,民户无所告诉,良可悯恤。」诏官员收买物将行人辄送厢收禁者,以违制论。仍令厢司置簿,如有送厢公事,实时抄上,巡押、州县按察官、监司、廉访出巡点检。如违,按劾以闻,当重寘典宪。
四月五日,尚书省条下条:「诸非见任官有贪恣害民、干挠州县而迹状显著者,监司按劾以闻。」从之。
五月二日,诏:「内外官以苞苴相赂遗,其赂遗并收受人并以坐赃论。如有违犯,必行窜责,令御史台常切觉察弹奏。」
同日,诏:「今后内外官遵依已降诏旨,并以三年为任,如治状显著,仍许再任。辄敢陈乞替成资,以违御笔论。」
七月一日,诏曰:「朕惟王者之法易避而难犯,若苛举细故,使人拘畏而忌讳,非所以示大体也。臣僚建请,士庶名、字有犯『天』『王』『君』『圣』及『主』字者悉禁。既非上帝名讳及无经据,谄佞不根,贻讥后世。
译令尚书省立法。
命令尚书省制定法令。
十七日,臣僚言:「窃见监司、守令皆赴寄居之家酒食,甚者杂以婢妾,深夜方散。交通所部,弛废职事,二者固已违法,因缘稔熟,遂至请嘱公事,无所不至,如此岂复虔奉诏条、严戢官吏!伏望特降睿旨,重立法禁。」诏守令依监司法。
十七日,有臣僚上言说:「臣私下见到监司、守令都到寄居本地的人家饮酒吃饭,严重的还夹杂婢妾陪侍,深夜才散场。他们与所辖属地的人相互勾结,荒废公务,这两件事本已违法,加之交往熟识,于是发展到请托嘱咐公事,无所不为,这样做怎么还谈得上恭敬奉行诏令、严格约束官吏!恳请陛下特降圣旨,重新立法禁止此事。」朝廷下诏,令守令依照对监司的法令执行。
九月二十三日,诏:「诸路监司沿流合破舟船,访闻多差定牵挽人兵,每遇出巡,归司依旧占留,不即发遣。可令立法禁止,仍不以失减。」
九月二十三日,诏令说:「各路监司按规定应当拨给船只沿水路使用,访闻多是差派固定的兵卒牵拉挽船,每逢出巡归来,仍旧占留这些人不放,不立即遣发。应当立法予以禁止,且不得因此减省应有的定额。」
十月一日,诏:「品官之家,依格乡村田产免差科,其格外之数并同编户。随袭官依品格置到田产,并充赡坟,特免夫役,夏秋税物并免支移折变,于本县止纳本色,及所居庄舍宅宇亦免加等第。日后子孙并不许典卖。如有一切冲改,并特依今降指挥。余人自不合援例。」
十月一日,诏令说:「有品级官员之家,按规定乡村田产可免除差役科敛,超出规定数额的部分则与普通编户一样承担。承袭官职者按品级购置的田产,若用作赡养祖坟,特准免除夫役,夏秋两税的税物一律免除支移折变,在本县只需缴纳本色实物,其所居的庄舍宅院也免予提高等第征税。日后子孙一律不许典当出卖。如有任何变更改动,一律依照此次所降的指挥执行。其余人等自然不得援引此例。」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民间私置博刀及炉户辄造,并依私有禁兵器法。见有者限一月赴官首纳,限外罪赏依本法,仍令诸路提刑司行下所属州县。」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说:「民间私自置办博刀以及冶炉户擅自打造的,一律依照私藏禁用兵器的法令处置。现有此类兵器的人,限一个月内到官府自首缴纳,超过期限的定罪及赏格依本法执行,并令各路提刑司下达所属州县施行。」
二月二日,诏曰:「朝廷诏爵禄以待士,士修身洁己以奉公,故廉耻之道行而各安其分。比者士或玩法贪污,遂致小大循习,货赂公行,莫之能禁。外则监司守令,内则公卿大夫,托公徇私,诛求百姓,公然窃取,略无畏惮,将何以安上训下乎!昔我祖宗,未尝容贷,至杖脊朝堂,配流(领)[岭]表,内外以治,至于丕平。今其风浸兴,不大黜责,莫之可惩。其令被扰之人及盗取公私财物并指引过度者,并许赴尚书省陈诉,当重寘于法。仍令御史举按以闻,毋或缄默阿徇,以称朕意。」
二月二日,诏令说:「朝廷设立爵位俸禄来对待士人,士人修身洁己以奉公守法,因此廉耻之道得以推行,各自安守本分。近来士人有的玩弄法令、贪污受贿,以致上上下下相沿成习,贿赂公开横行,无人能够禁止。在外则监司守令,在内则公卿大夫,假借公事谋取私利,向百姓横加索取,公然窃取财物,毫无忌惮,这样怎能安定君上、训导臣下呢!从前我朝祖宗,从不宽容纵容此类行为,甚至有在朝堂上施杖脊之刑、流放岭南的,内外因此得到治理,达到大治太平。如今这种风气又渐渐兴起,不加以严厉罢黜惩处,就无法惩戒。命令凡遭受骚扰的人以及被盗取公私财物、并有人从中指引过度索取的,都可以到尚书省陈诉,一定要依法从重处置。并命令御史检举弹劾以上奏朝廷,不得沉默不言、徇私偏袒,以符合朕的心意。」
三月十三日,中书省、尚书省言:「诸路当职官多是乱出头引下行,过收买物色,行人见其数目甚多,少肯应副,即便收送下厢。本厢禁系,动是旬日,不免贵价邻州邻路收买应副,且免杖责。远方尤甚,民户无所告诉,良可悯恤。」诏官员收买物将行人辄送厢收禁者,以违制论。仍令厢司置簿,如有送厢公事,实时抄上,巡押、州县按察官、监司、廉访出巡点检。如违,按劾以闻,当重寘典宪。
三月十三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各路在职官员多是随意出头指使下属,超额收购物资,商贩行人见所需数目过多,多不愿供应,官员便将其押送厢司拘禁。本厢一旦关押,动辄十天,商贩不免只好以高价到邻州邻路收购来供应,才得免除杖责。偏远地方尤其严重,百姓无处申诉,实在令人怜悯。」诏令,官员收购货物时凡将行人随意送厢司拘禁的,按违制论罪。并命令厢司设置簿册,凡有押送厢司的公事,随时抄录登记,由巡押官、州县按察官、监司、廉访使巡视时予以点检。如有违反,检举弹劾上奏,一定要依法从重处置。
四月五日,尚书省条下条:「诸非见任官有贪恣害民、干挠州县而迹状显著者,监司按劾以闻。」从之。
四月五日,尚书省制定条令说:「凡是不在任的官员中,有贪婪放纵、危害百姓、干扰州县政务而行迹显著的,由监司检举弹劾上奏。」皇帝准许照办。
五月二日,诏:「内外官以苞苴相赂遗,其赂遗并收受人并以坐赃论。如有违犯,必行窜责,令御史台常切觉察弹奏。」
五月二日,诏令说:「内外官员之间以财物相互贿赂馈赠的,行贿受贿双方都以坐赃罪论处。如有违犯,一定要流放贬责,命令御史台经常严密察觉并弹劾上奏。」
同日,诏:「今后内外官遵依已降诏旨,并以三年为任,如治状显著,仍许再任。辄敢陈乞替成资,以违御笔论。」
同日,诏令说:「今后内外官员一律遵照已下达的诏旨,都以三年为一任,如果治绩显著,仍许可再任一届。若擅自陈请提前替换以凑足资历的,以违反御笔论罪。」
七月一日,诏曰:「朕惟王者之法易避而难犯,若苛举细故,使人拘畏而忌讳,非所以示大体也。臣僚建请,士庶名、字有犯『天』『王』『君』『圣』及『主』字者悉禁。既非上帝名讳及无经据,谄佞不根,贻讥后世。并壬戌日宰执烧香住断刑释轻罪,至留系佚罚,皆非朕意,可并勿行。」
七月一日,诏令说:「朕认为,为王者的法令应当是容易回避而难以触犯的,如果苛细地举发一些小事,使人拘束畏惧而多所忌讳,这不是显示国家大体的做法。臣僚建议,士人百姓的名、
并壬戌日宰执烧香住断刑释轻罪,至留系佚罚,皆非朕意,可并勿行。」
八月二十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契勘诸州军每遇受纳籴买,往往差公使库官领之,其害不可胜言。应管公使库官并不得差充受纳籴买,违者重行流
窜。」诏应管勾公使库官辄差充受纳籴买及受差者,各以违制论。
十月一日,中书省言:「奉议郎、守尚书都官员外郎叶三省奏,昨见诸路财计之臣有以羡余为献而被赏者,臣窃惑之。欲自今有以羡余献者勿复推赏,仍令别路监司驱磨核实以闻。其间稍涉虚伪,则重加窜斥,驱磨不实与同罪。庶几诞谩之风熄而人之忠厚之归。」诏坐条申严行下。
十二月十九日,诏:「二浙漕计积弊之久,访闻自来多务看谒,妨废职事。自今可恪守诏条,迎送之类,除专使外,余一切并罢。如违,以大不恭论。」
同日,诏:「市户非圣节不许假借,自有定制。比来贪吏以和顾、和赁为名,须索无厌,不为给还,仰诸路监司觉察。」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五日,臣僚言:「医官周道隆、王舜康、王永言、荆璋初以大请官钱,奉旨勘鞫,及至案具,准内降御宝批,特与放免。窃以谓法者,太祖、太宗之法,所与天下共之,不得而私也。若使狱具可以幸免,则人人安然玩法,无所惩艾,前日之弊殊未易革。乞正典刊,以厉其余。」从之。
同日,监察御史余应求言:「开封府尹王时雍奏:奉御批:开封府禁勘御前使唤西兵蔡宗等三人,并不曾劫盗。捉事使臣范振乱捉平人,可依理施行。又言:其人系属京畿等路制置司卢功裔下,止因被盗人暮夜错认贼人头面,以至范振涉疑收捉。伏见近年官司类以『御前』二字劫持上下,(具)[且]六军之众,当齐
以一法,不可更分御前使唤之人,以失其余军士之心。兼自来权贵之家及诸局分多占蔽部曲诸:原无,据《靖康要录》卷六补。,盗博纵恣,稍加绳治,反遭屈辱。惩革此风,诚在今日。臣待罪天府,请坐不能戢盗之罪。有旨放免。臣详观时雍所言,则是近年宦官用事,凌轹百司,其弊皆若此也。范振宜在释放,此事宜在惩格。今但赦时雍之罪而已,振犹取勘具案,所陈之弊曾未禁戢。夫以军卒犯公事而乞降御宝,以被盗人错认而云乱捉平人,以宦者当直而称御前使唤,此皆可深疑者。奏请之臣以微末私事诬罔圣明,其罪固不容诛,而陛下又为之作御前使唤之名前:原无,据《靖康要录》卷六补。,特降御宝行下御:原无,据《靖康要录》卷六补。,则其失又甚矣。陛下往者下诏,有曰不任中人有:原作「又」,据《靖康要录》卷六改。,言犹在耳,今乃遽信其言,为之委曲批降。
译字中如触犯『天』『王』『君』『圣』及『主』这些字的,一律禁止使用。这些字既非天帝的名讳、又无经典依据,此议阿谀逢迎、毫无根据,只会招致后世讥笑。还有壬戌日宰执大臣烧香时暂停断刑、释放轻罪犯人,以至留系、免罚等做法,都不是朕的本意,一律停止施行。」
八月二十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契勘诸州军每遇受纳籴买,往往差公使库官领之,其害不可胜言。应管公使库官并不得差充受纳籴买,违者重行流窜。」诏应管勾公使库官辄差充受纳籴买及受差者,各以违制论。
八月二十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查得各州军每逢受纳、籴买物资时,往往差派公使库的官员来管理,其中的弊害说不胜说。凡是管理公使库的官员,一律不得差派去担任受纳、籴买事务,违反者从重流放。」诏令,凡管勾公使库的官员擅自被差派担任受纳籴买、以及接受此差遣的人,都以违制论罪。
十月一日,中书省言:「奉议郎、守尚书都官员外郎叶三省奏,昨见诸路财计之臣有以羡余为献而被赏者,臣窃惑之。欲自今有以羡余献者勿复推赏,仍令别路监司驱磨核实以闻。其间稍涉虚伪,则重加窜斥,驱磨不实与同罪。庶几诞谩之风熄而人之忠厚之归。」诏坐条申严行下。
十月一日,中书省上言说:「奉议郎、守尚书都官员外郎叶三省上奏,臣近来见各路掌管财政的官员中,有因进献盈余钱财而受到赏赐的,臣私下感到困惑。希望从今以后,凡有以盈余钱财进献的,不再给予推恩奖赏,并命令其他路的监司核查核实后上奏。其中若稍有掺假不实的,就要从重流放贬斥,核查不实的官员与其同罪。这样或许能使虚诞欺瞒的风气平息,而使人心归于忠厚。」诏令按此条例申明严格执行下达。
十二月十九日,诏:「二浙漕计积弊之久,访闻自来多务看谒,妨废职事。自今可恪守诏条,迎送之类,除专使外,余一切并罢。如违,以大不恭论。」
十二月十九日,诏令说:「两浙漕运财计积弊已久,访闻一向多致力于迎来送往拜谒,妨碍荒废本职事务。从今以后应当恪守诏令条例,迎送之类的事务,除专职使者外,其余一律停罢。如有违反,以大不恭论罪。」
同日,诏:「市户非圣节不许假借,自有定制。比来贪吏以和顾、和赁为名,须索无厌,不为给还,仰诸路监司觉察。」
同日,诏令说:「市中商户,非逢圣节不得向其借用物品,本自有明确规定。近来贪官污吏以和雇、和赁为名,需索无厌,又不给予偿还,命令各路监司察觉查处。」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五日,臣僚言:「医官周道隆、王舜康、王永言、荆璋初以大请官钱,奉旨勘鞫,及至案具,准内降御宝批,特与放免。窃以谓法者,太祖、太宗之法,所与天下共之,不得而私也。若使狱具可以幸免,则人人安然玩法,无所惩艾,前日之弊殊未易革。乞正典刊,以厉其余。」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五日,臣僚上言说:「医官周道隆、王舜康、王永言、荆璋当初因大量冒领官府钱财,奉旨审讯查办,等到案情已经查明,却依照宫中降下的御宝批示,特予放免。臣私下认为,法令是太祖、太宗所立之法,是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不能作为私人恩惠。假如案情已经查实却可以侥幸获免,那么人人都会安然玩弄法令,无所惩戒,从前的弊病就很难革除。请求依法惩处,以警戒其余人等。」皇帝准许照办。
同日,监察御史余应求言:「开封府尹王时雍奏:奉御批:开封府禁勘御前使唤西兵蔡宗等三人,并不曾劫盗。捉事使臣范振乱捉平人,可依理施行。又言:其人系属京畿等路制置司卢功裔下,止因被盗人暮夜错认贼人头面,以至范振涉疑收捉。伏见近年官司类以『御前』二字劫持上下,(具)[且]六军之众,当齐以一法,不可更分御前使唤之人,以失其余军士之心。兼自来权贵之家及诸局分多占蔽部曲诸:原无,据《靖康要录》卷六补。,盗博纵恣,稍加绳治,反遭屈辱。惩革此风,诚在今日。臣待罪天府,请坐不能戢盗之罪。有旨放免。臣详观时雍所言,则是近年宦官用事,凌轹百司,其弊皆若此也。范振宜在释放,此事宜在惩格。今但赦时雍之罪而已,振犹取勘具案,所陈之弊曾未禁戢。夫以军卒犯公事而乞降御宝,以被盗人错认而云乱捉平人,以宦者当直而称御前使唤,此皆可深疑者。奏请之臣以微末私事诬罔圣明,其罪固不容诛,而陛下又为之作御前使唤之名前:原无,据《靖康要录》卷六补。,特降御宝行下御:原无,据《靖康要录》卷六补。,则其失又甚矣。陛下往者下诏,有曰不任中人有:原作「又」,据《靖康要录》卷六改。,言犹在耳,今乃遽信其言,为之委曲批降。陛下即位之初,内侍莫不恐惧畏避,靡敢辄干以私。曾未数月,遽复为此,宦者之权自此复盛,而以私事求请者何所不至也!自今若此等类,乞一切杜绝,敢以私事干请御宝者,重寘于法。然后正功裔诬罔之大罪,明范振涉疑之无辜,其时雍所陈,严加禁约。庶几抑宦者,尊主威,绝近习请谒欺弊之原,伸百司屈辱劫持之弊。」从之。
同日,监察御史余应求上言说:「开封府尹王时雍上奏:奉御批:开封府拘禁审讯的御前使唤西兵蔡宗等三人,并未曾抢劫偷盗。捉拿罪犯的使臣范振乱抓无辜平民,应当依理处置。又说:这几人隶属京畿等路制置司卢功裔部下,只因被盗之人在夜间错认了贼人的相貌,才导致范振涉嫌错误收捕。臣见到近年官府大多借『御前』二字来胁迫上下,况且六军将士本应统一用同一法度对待,不能再分出御前使唤之人这一等类,以致失去其余军士的心。加之历来权贵之家以及各个部门大多藏匿包庇部下将士,聚赌放纵无忌,一旦稍加惩治,反而遭到屈辱。惩治革除这种风气,正当在今日。臣在开封府任职,请求承担不能制止盗贼之罪。皇上降旨予以放免。臣详细审视王时雍所言,可知这是近年宦官掌权用事、凌辱压制百官各司,其弊病都是如此。范振应当予以释放,此事应当予以惩戒。如今只是赦免了王时雍之罪而已,范振仍被拘押审讯定案,所陈述的弊病竟未曾禁止革除。以军卒犯下公事却请求降下御宝赦免,以被盗者错认相貌却说成是乱抓平民,以宦官当值却自称御前使唤,这些都是十分可疑之事。上奏请求的臣子以细微私事欺骗蒙蔽圣明天子,其罪本不容诛杀宽免,而陛下又替他们制造出'御前使唤'这样的名目,特意降下御宝下达,这个
陛下即位之初,内侍莫不恐惧畏避,靡敢辄干以私。曾未数月,遽复为此,宦者之权自此复盛,而以私事求请者何所不至也!自今若此等类,乞一切杜绝,敢以私事干请御宝者,重寘于法。然后正功裔诬罔之大罪,明范振涉疑之无辜,其时雍所陈,严加禁约。庶几抑宦者,尊主威,绝近习请谒欺弊之原,伸百司屈辱劫持之弊。」从之。
六日,臣僚言:「去秋四方丰稔,粒米狼戾,至今春夏物价贱,而官私钱(弊)[币]匮乏,无以收籴。不唯公上费出无节,兼恩幸之家收蓄不訾,亦缘铸钱铜料为他工匠盗写奇玩什器及销毁钱宝以营厚利,致官冶铜料阙绝,不登课额。钱(弊)[币]匮
乏,职此之由。欲乞申明铜禁,除照子、磬、钹籍记工匠姓名许造外,余一切禁止。」从之。
十日,禁士庶之家以销金为饰。
七月十五日,诏:「祖宗以来,岁有 买合用之物 下诸路,既不过数,又复有常,故物不踊贵,民易供应。自崇宁以来,大臣误国,庶事纷起,而侈靡随之,无有纪极。太上皇帝念黎元之困,革旧政之弊,乃下明诏,罢非泛 买。朕恭承德意,要在裕民。闻省部尚有检举年例,便行 买非不可阙之物及不可减之数,致州县官吏并缘为奸,未免前日困民之弊。可具祖宗 买之额,酌今日合用之数,立为定式。如系军须或急阙之物,不得已者亦指定合用,不得滥增数目,及取特旨。如州县被受 买多增物数,或贴纳钱物,官吏分盗,虽入己数少,据所剩准全入己论。按察官失于按发,并以等第议罪。」
八月二日,臣僚言:「祖宗以来,天下禁兵皆使之习攻守战阵之法,挽强击刺之利,至于他伎,未尝学也,故用心专而艺能精。近年以来,帅臣、监司与夫守倅、将副,多违法徇私,使禁卒习奇巧艺能之事,或以组绣而执役,或以机织而致工,或为首饰玩好,或为涂绘文缕,公然占破,坐免教习。名编卒伍而行列不知,身为战士而攻守不预。至有因缘请托,升迁阶级,或在众人之上。遂使辕门武功之士,困于差役之劳;末作庇身之人,复享安闲之利。所以兵阵教习之法日废,工匠技巧之事日多。
兵政之弊,一至于此。欲乞除行兵合用工匠外,其末作他技皆严行禁止。」从之。
二十三日,臣僚言:「朝廷比令六曹、寺监条具逐岁 科物色,多不尽实。闻即今京东所科买如泗水上供绵、木炭及燕山丝之类,并如宣和七年以前,元不少减。至于不要(今)[本]色,止督价钱,炭每秤、〔绵〕每两皆至六百。逐州县所取名色不同,其视诏令为空文而已。方命虐民,曾无体国之意。望申饬有司,条上其实,如有应罢催扰如故及并缘为奸、规利入己者,并重赐施行。
译失误就更加严重了。陛下从前下诏,曾说过不信任宦官,此言犹在耳边,如今却骤然听信其言,为此曲意批示降旨。陛下即位之初,内侍宦官无不惶恐畏避,不敢擅自以私事干求。还不到几个月,就又出现这类事情,宦官的权势从此又将兴盛起来,而借私事求情请托的又将无所不用其极了!从今以后类似这样的事情,恳请一律杜绝,敢以私事请求御宝批示的人,一定要依法从重处置。然后再纠正卢功裔诬蔑陷害的大罪,表明范振因涉嫌而错捕的无辜,对王时雍所陈述的弊病,严加禁止约束。这样或许能够抑制宦官,尊崇君主的威权,杜绝近侍宦官请托谒见、欺瞒作弊的根源,伸张百官所受屈辱胁迫的冤屈。」皇帝准许照办。
六日,臣僚言:「去秋四方丰稔,粒米狼戾,至今春夏物价贱,而官私钱(弊)[币]匮乏,无以收籴。不唯公上费出无节,兼恩幸之家收蓄不訾,亦缘铸钱铜料为他工匠盗写奇玩什器及销毁钱宝以营厚利,致官冶铜料阙绝,不登课额。钱(弊)[币]匮乏,职此之由。欲乞申明铜禁,除照子、磬、钹籍记工匠姓名许造外,余一切禁止。」从之。
六日,臣僚上言说:「去年秋天各地丰收,粮食堆积如山,直到今年春夏物价仍然低廉,而官府和民间的钱币却都匮乏,无从籴买收购。这不仅是因为官府开支没有节制,也因为受宠得势的人家大量收藏钱币不可胜计,还因为铸钱所用的铜料被工匠盗用来私自打造奇珍玩器,以及销毁钱币来牟取厚利,导致官营冶铸的铜料匮乏断绝,达不到规定的课税额度。钱币匮乏,原因就在于此。恳请重申铜禁之令,除了镜子、磬、钹这类器物登记造册、记录工匠姓名后准许打造之外,其余一律禁止。」皇帝准许照办。
十日,禁士庶之家以销金为饰。
十日,禁止士人和百姓之家使用销金作为装饰。
七月十五日,诏:「祖宗以来,岁有 买合用之物下诸路,既不过数,又复有常,故物不踊贵,民易供应。自崇宁以来,大臣误国,庶事纷起,而侈靡随之,无有纪极。太上皇帝念黎元之困,革旧政之弊,乃下明诏,罢非泛 买。朕恭承德意,要在裕民。闻省部尚有检举年例,便行 买非不可阙之物及不可减之数,致州县官吏并缘为奸,未免前日困民之弊。可具祖宗 买之额,酌今日合用之数,立为定式。如系军须或急阙之物,不得已者亦指定合用,不得滥增数目,及取特旨。如州县被受 买多增物数,或贴纳钱物,官吏分盗,虽入己数少,据所剩准全入己论。按察官失于按发,并以等第议罪。」
七月十五日,诏令说:「自祖宗以来,每年都有和买应用之物下达各路采买,既不超过定额,又有固定的常例,所以物价不至暴涨,百姓也容易供应。自崇宁年间以来,奸臣误国,各种事务纷纷兴起,奢侈浪费随之而来,没有节制。太上皇帝忧念百姓困苦,革除旧政的弊病,于是下达明诏,废止非常规的和买。朕恭敬承奉这份德意,宗旨在于使百姓宽裕。听说省部尚有按年例检举的做法,随意采购一些并非不可或缺之物、以及不该增加的数额,致使州县官吏借机作奸,未能免除从前困扰百姓的弊病。应当具列祖宗和买的定额,斟酌当今应用的数目,制定为固定的规程。如属军需或急需之物,不得已而必须采买的,也要指定应用数目,不得滥自增加数额,也不得援引特旨行事。如果州县因接受采买命令而多增物资数目,或者要求附加缴纳钱物,官吏从中分赃盗取的,即使各人分得数量不多,也要按所盗取的总数全部算作个人所得来论罪。按察官若失于检举揭发的,一并按等第议罪。」
八月二日,臣僚言:「祖宗以来,天下禁兵皆使之习攻守战阵之法,挽强击刺之利,至于他伎,未尝学也,故用心专而艺能精。近年以来,帅臣、监司与夫守倅、将副,多违法徇私,使禁卒习奇巧艺能之事,或以组绣而执役,或以机织而致工,或为首饰玩好,或为涂绘文缕,公然占破,坐免教习。名编卒伍而行列不知,身为战士而攻守不预。至有因缘请托,升迁阶级,或在众人之上。遂使辕门武功之士,困于差役之劳;末作庇身之人,复享安闲之利。所以兵阵教习之法日废,工匠技巧之事日多。兵政之弊,一至于此。欲乞除行兵合用工匠外,其末作他技皆严行禁止。」从之。
八月二日,臣僚上言说:「自祖宗以来,天下禁军都让他们练习攻守作战列阵的方法、拉强弓刺杀的技艺,至于其他技艺,从未让他们学习,因此用心专一而技艺精熟。近年以来,主帅、监司以及知州、通判、将领副将,大多违法徇私,让禁军士卒练习一些奇技巧艺,有的让他们从事刺绣编织的杂役,有的让他们从事纺织的工艺,有的制作首饰玩物,有的从事描绘图案文饰,公然占用兵额,坐享免除操练之利。这些士卒名字虽编在军籍之中,行列却对他们一无所知,身为战士却不参与攻守训练。甚至有人因请托钻营,得以升迁官阶,有的地位还在众人之上。于是使得辕门中有武艺才干的士卒,困于差役的劳苦;从事末技以求庇身的人,反倒享受安闲的利益。因此兵阵操练之法日渐废弛,而工匠技巧之事却日渐增多。军事政务的弊病,竟到了这种地步。恳请除行军所必需的工匠之外,其余从事末技的一律严加禁止。」皇帝准许照办。
二十三日,臣僚言:「朝廷比令六曹、寺监条具逐岁 科物色,多不尽实。闻即今京东所科买如泗水上供绵、木炭及燕山丝之类,并如宣和七年以前,元不少减。至于不要(今)[本]色,止督价钱,炭每秤、〔绵〕每两皆至六百。逐州县所取名色不同,其视诏令为空文而已。方命虐民,曾无体国之意。望申饬有司,条上其实,如有应罢催扰如故及并缘为奸、规利入己者,并重赐施行。」诏犯者并从违制科罪,奸利入己以赃论定之。
二十三日,臣僚上言说:「朝廷近来命令六曹、寺监开列历年科敛的物品项目,大多不切合实情。听说如今京东路所科买的诸如泗水上供的丝绵、木炭以及燕山产的丝之类,仍和宣和七年以前一样,原来的数额毫无减少。至于不需实物,只是督责缴纳价钱的,木炭每秤、丝绵每两征价都高达六百文。各州县所取名目各不相同,把诏令视作一纸空文而已。违抗朝命、虐害百姓,全无为国着想之意。恳请申明告诫有关官员,据实开列上报,如有应当废止而仍旧催逼扰民的、以及借机作奸、谋利入己的,都要从重予以惩处。」诏令,凡违犯者一律按违制罪论处,奸利归己的按赃罪定罪。
二十八日,臣僚言:「陛下昨以章服之滥,悉从厘正,在京委礼
」诏犯者并从违制科罪,奸利入己以赃论定之。
二十八日,臣僚言:「陛下昨以章服之滥,悉从厘正,在京委礼部、在外委郡守移文告谕,俾之自陈。除在京臣僚不住缴申礼部及外路十余州已申照会外,其余去处久未听从,尚有侥幸之意。望量立日限,再俾自陈,仍令在外州军具数申礼部。自今尚敢违慢,许觉察举劾。」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曰:「方时艰难,兵革未息,中原经劫掠之祸,四方有调发之劳。方彻乐菲食,夙宵在念,与 臣共图康济。访闻州郡官吏歌乐自若,殊无忧国念民之心。未欲便行诛责,可自今未得用歌乐筵燕,敢有违犯,监司按劾以闻。」
七月十一日,诏:「〔近〕年在京并外任官多求差出,托故便私,般家东下,假势作威,搔扰百端,及外州县奉使、寄居、待阙官甚多,委是坐费廪禄。令吏部关牒诸部省台寺监、诸路监司,具
自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差出官罢归元任,及月具奉使并寄居待阙官申尚书省。」
八月二十四日,诏州县官不得于见任科役人匠造竹木等什物,从中书舍人刘珏之请也。
二十七日,臣僚言:「淮南真、扬、楚、泗等州系九路沿流之冲,舳舻相衔,不下数十州郡,终日将迎,职事尽废。况即今祗备车驾巡幸及防奸御寇,事务非一,乞一切迎送并行住罢,虽非泛使命及本路监司太中大夫以上等官,亦不许接送。所贵郡县官吏各得一意修举职事。」从之。淮南、江浙并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日,诏曰:「朕侧身寅畏,与二三大臣宵旰图治,罔贵奇玩,罔好畋游,罔昵近习使干政事,罔有邪封、墨敕以滥名器,夙夜正心持诚,祈天助顺。访闻小人为奸,或诈欺请托,鬻爵是谋;或臂鹰走犬,畋猎是习。乃(狂)[诳]百姓,辄谓御前之物,朕之好恶何以昭示外人 何以格于上帝 虑近习余风未殄,朕不遑宁。仰三省、枢密院榜谕戒约,言官觉察弹奏。敢有违者,重寘于法。并许人告,赏钱一千贯。内畋猎之人辄称御前鹰犬者,根治得实,配沙门岛。」
二年正月六日,户部侍郎吕颐浩言:「臣尝闻官军所至,争取金帛之罪犹小,劫掠妇女之祸至深。尝观唐李晟复京师,秋毫无所犯,惟别将高明曜取贼妓一,即斩以徇。愿以此事申谕主兵将帅,各令体认圣朝仁政,傥或有犯,必罚无赦。昨来镇江府贼中妇女有尚在军中者,亦乞
速令放归。」诏札与都统制、行军诸将知委。
七日,知镇江府钱伯言奏:「已依处分,螺钿椅卓于市中焚毁,万姓观者,莫不悦服。」上曰:「还淳返朴,须人主以身先之,天下自然向化。」先是,镇江府军资库,杭州、温州寄留上供物有螺钿椅卓并脚踏子三十六件。
译部、在外委郡守移文告谕,俾之自陈。除在京臣僚不住缴申礼部及外路十余州已申照会外,其余去处久未听从,尚有侥幸之意。望量立日限,再俾自陈,仍令在外州军具数申礼部。自今尚敢违慢,许觉察举劾。」从之。
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说:「陛下先前因官服品级滥用之弊,下令一律加以厘正,在京城委派礼部、在外地委派郡守发文告谕,让相关人等自行陈报。除了京城臣僚不断呈报礼部、以及外地十余州已经申报知照之外,其余地方长久未曾遵行,仍存有侥幸之心。恳请酌情设立限期,再令其自行陈报,并命外地州军将数目申报礼部。今后若仍敢违抗怠慢,准许予以察觉举报弹劾。」皇帝准许照办。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曰:「方时艰难,兵革未息,中原经劫掠之祸,四方有调发之劳。方彻乐菲食,夙宵在念,与 臣共图康济。访闻州郡官吏歌乐自若,殊无忧国念民之心。未欲便行诛责,可自今未得用歌乐筵燕,敢有违犯,监司按劾以闻。」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说:「当此时局艰难之际,战乱未曾平息,中原遭受劫掠的祸患,四方承受征调发兵的劳苦。朕正撤去歌乐、减省饮食,朝夕挂念在心,与众臣共同图谋使国家安康。访闻各州郡官吏依旧歌舞宴乐、安然自若,全无忧国念民之心。朕暂不打算立即加以惩处,但从今以后不得再用歌舞宴饮,如敢有违犯的,由监司检举弹劾上奏。」
七月十一日,诏:「〔近〕年在京并外任官多求差出,托故便私,般家东下,假势作威,搔扰百端,及外州县奉使、寄居、待阙官甚多,委是坐费廪禄。令吏部关牒诸部省台寺监、诸路监司,具自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差出官罢归元任,及月具奉使并寄居待阙官申尚书省。」
七月十一日,诏令说:「近年来在京及外任官员大多请求外出差遣,借故谋取私利,携家眷东下,倚仗权势作威作福,骚扰百端;加之外地州县的奉使官、寄居官、等待补缺的官员甚多,实在是白白耗费朝廷俸禄。命令吏部行文各部、省、台、寺、监及各路监司,开列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外出差遣的官员,令其罢归原任,并按月开列奉使及寄居、待阙官员的名单申报尚书省。」
八月二十四日,诏州县官不得于见任科役人匠造竹木等什物,从中书舍人刘珏之请也。
八月二十四日,诏令州县官员不得在任期内征调工匠打造竹木等器物,这是采纳了中书舍人刘珏的请求。
二十七日,臣僚言:「淮南真、扬、楚、泗等州系九路沿流之冲,舳舻相衔,不下数十州郡,终日将迎,职事尽废。况即今祗备车驾巡幸及防奸御寇,事务非一,乞一切迎送并行住罢,虽非泛使命及本路监司太中大夫以上等官,亦不许接送。所贵郡县官吏各得一意修举职事。」从之。淮南、江浙并依此施行。
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说:「淮南的真州、扬州、楚州、泗州等地,是九路沿江水路的要冲,船只往来相接,不下数十个州郡的官员经过,终日忙于迎来送往,公务全都荒废。何况如今正要准备接待皇帝车驾巡幸以及防范奸细抵御外寇,事务繁多,请求将一切迎送活动一律停止,即便不是临时的使命、以及本路监司太中大夫以上等级的官员,也不许接送。这样才可贵地使郡县官吏能够专心一意处理本职事务。」皇帝准许照办。淮南、江浙路都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日,诏曰:「朕侧身寅畏,与二三大臣宵旰图治,罔贵奇玩,罔好畋游,罔昵近习使干政事,罔有邪封、墨敕以滥名器,夙夜正心持诚,祈天助顺。访闻小人为奸,或诈欺请托,鬻爵是谋;或臂鹰走犬,畋猎是习。乃(狂)[诳]百姓,辄谓御前之物,朕之好恶何以昭示外人 何以格于上帝 虑近习余风未殄,朕不遑宁。仰三省、枢密院榜谕戒约,言官觉察弹奏。敢有违者,重寘于法。并许人告,赏钱一千贯。内畋猎之人辄称御前鹰犬者,根治得实,配沙门岛。」
十二月二日,诏令说:「朕小心谨慎、心怀敬畏,与几位大臣从早到晚谋求治理国家,不看重珍奇玩物,不喜好田猎游乐,不亲近宠幸的近臣让他们干预政事,不曾有不合法度的密封诏令、私自手敕来滥授官爵名器,日夜端正心思、秉持诚意,祈求上天保佑顺遂。访闻有小人为非作歹,有的欺诈请托,图谋卖官鬻爵;有的臂架鹰隼、牵引猎犬,以田猎为习尚。竟然欺骗百姓,动辄说是御前之物,朕的好恶又怎能昭示于外人!又怎能上感于天帝!忧虑近侍余风未能消除,朕因此不得安宁。命令三省、枢密院张榜告谕、加以戒约,谏官要察觉并弹劾上奏。敢有违犯的,一定要依法从重处置,并许可百姓告发,赏钱一千贯。其中从事田猎的人若擅自自称御前鹰犬的,一经查证属实,流放沙门岛。」
二年正月六日,户部侍郎吕颐浩言:「臣尝闻官军所至,争取金帛之罪犹小,劫掠妇女之祸至深。尝观唐李晟复京师,秋毫无所犯,惟别将高明曜取贼妓一,即斩以徇。愿以此事申谕主兵将帅,各令体认圣朝仁政,傥或有犯,必罚无赦。昨来镇江府贼中妇女有尚在军中者,亦乞速令放归。」诏札与都统制、行军诸将知委。
二年正月六日,户部侍郎吕颐浩上言说:「臣曾听说官军所到之处,争夺金银布帛的罪过还算小事,掳掠妇女的祸患则极为深重。臣曾读到唐朝李晟收复京师时,秋毫无犯,只有别将高明曜擅取一名贼人的歌妓,李晟立即将他斩首示众。臣愿将此事申明晓谕统兵的将帅,让他们各自体认圣朝的仁政,倘若有所违犯,必定严惩不贷。近来镇江府贼众中掳掠的妇女仍有留在军中的,也恳请立即下令放她们回家。」诏令下达文书给都统制及各路统兵将领知晓遵照执行。
七日,知镇江府钱伯言奏:「已依处分,螺钿椅卓于市中焚毁,万姓观者,莫不悦服。」上曰:「还淳返朴,须人主以身先之,天下自然向化。」先是,镇江府军资库,杭州、温州寄留上供物有螺钿椅卓并脚踏子三十六件。前十日降圣旨:「螺钿淫巧之物,不可留,令钱伯言于通衢遣官监毁。仍榜谕,使人知朕崇俭去华、还淳返朴之意。」上因(信)[伯]言奏至,故又及此。
七日,知镇江府钱伯言上奏说:「已依照朝廷指示,将螺钿椅子桌子在闹市中焚毁,百姓前来观看的人,无不心悦诚服。」皇帝说:「要恢复淳朴的风气,必须由君主亲身带头,天下自然会归化向善。」此前,镇江府军资库中,存放着杭州、温州寄留的上供之物,其中有螺钿椅子桌子连同脚踏三十六件。十天前皇帝降下圣旨说:「螺钿这类奢靡巧饰之物,不可留存
前十日降圣旨:「螺钿淫巧之物,不可留,令钱伯言于通衢遣官监毁。仍榜谕,使人知朕崇俭去华、还淳返朴之意。」上因(信)[伯]言奏至,故又及此。
二十一日,令扬州开具见称御前顿放金玉等物、乱占屋宇寺院去处申尚书省,不得漏落。及访闻两浙路有妄称御前收买海味等物者,仰本路提刑司收捉根勘,先具闻奏,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二月二十三日,诏曰:「先王省方,所以观民;天子巡守,盖将展义。粤朕纂临之岁,肇为时迈之行。爰繇睢阳,来抚淮甸,询究民瘼,采听风谣。颇闻东南,极困征敛,绎骚未定,憯怛靡忘。方将孚惠泽以感人心,躬节俭以先天下,卑宫菲食,刑家御邦,而掊克之臣,奉行失指,务为奢利,志在悦谀。营缮广于砖灰,期会急于星火。转输罢极,趣督暴苛。自闻张皇,旋即贬黜。以至率私财而助国,下及胥徒;纳经税以输仓,大增概量。亦既训告,俾悉蠲除,尚余弊端,犹郁舆议。若郡县沿供须以奉公上,侵渔民赀;监司妄犒设以市私恩,耗蠹邦用。岂不知民赀匮则敛怨于国,邦用竭则复取于民 吏弗知思,朕复何望!岂表仪之不
至,将播告之未修,云何纠纷,自作誖谬!兹申严于儆饬,庶咸变于恪恭,克黜乃心,丕从朕志。呜呼!高宗遯于荒野,爰知稼穑之勤;宣帝兴于闾阎,洞悉艰难之务。兹见自昔中兴之主,未有不通众志之微。朕久涉兵间,深烛民隐,况抚巡之滋久,顾情伪之益分,每聆怨咨,重轸矜悯。自今诏令到日,其各恳款恤民,务销愁孍之声,同底乐康之俗。布告列位,深体至怀,否有常刑,朕不汝赦。故兹诏示,想宜知悉。」先是,江南西路安抚使胡直孺言:「切见经制司 科砖灰等万数浩瀚,钱出民间,怨归公上,此害一也。劝诱忠义之人以私财助国,而宪司往往均科钱数,此害二也。诸州军受纳苗税,大加合耗,此害三也。朝廷所须,郡县取之于行户,所欠数千计而尚不足以偿,此害四也。监司多不体国,巧为犒设之名,动摇军情,人益骄恣,帅臣、郡守威令不伸,此害五也。望下宽恤之诏,除此五害,然后汰监司之躁妄,黜帅守之懦庸,惩县令之贪残,去官兵之愚怯者。」故降是诏。
三月十一日,臣僚言:「江淮荆浙等路州县,辄于贼过之后科率百姓金银钱米等物,或称犒赏,或称创置防城军器之属,往往并缘为奸,肆行侵盗。伏望严立约束,委监司觉察,敢有抵冒者,重行黜责,监司知而不纠与同罪。」从之。
四月十日,诏非警急不得擅闭城门,非因围闭急阙不得辄拘城中房钱,拘到钱置历收支,专充军须,不得他用。
五月十
一日,曲赦河北、陕西、京东路。
译,命钱伯言在通衢大道上派官员监督焚毁。并张榜告谕,使人知晓朕崇尚节俭、去除浮华、恢复淳朴的心意。」皇帝因钱伯言奏报已经完成焚毁之事,所以又提及此番用意。
二十一日,令扬州开具见称御前顿放金玉等物、乱占屋宇寺院去处申尚书省,不得漏落。及访闻两浙路有妄称御前收买海味等物者,仰本路提刑司收捉根勘,先具闻奏,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二十一日,命令扬州将凡自称是御前暂放金玉等物、以及随意占用房屋寺院的地方,一一开列上报尚书省,不得有所遗漏。又访闻两浙路有人妄称是御前收购海味等物的,命该路提刑司予以缉捕审讯,先行开列上奏,并命尚书省张榜告谕。
二月二十三日,诏曰:「先王省方,所以观民;天子巡守,盖将展义。粤朕纂临之岁,肇为时迈之行。爰繇睢阳,来抚淮甸,询究民瘼,采听风谣。颇闻东南,极困征敛,绎骚未定,憯怛靡忘。方将孚惠泽以感人心,躬节俭以先天下,卑宫菲食,刑家御邦,而掊克之臣,奉行失指,务为奢利,志在悦谀。营缮广于砖灰,期会急于星火。转输罢极,趣督暴苛。自闻张皇,旋即贬黜。以至率私财而助国,下及胥徒;纳经税以输仓,大增概量。亦既训告,俾悉蠲除,尚余弊端,犹郁舆议。若郡县沿供须以奉公上,侵渔民赀;监司妄犒设以市私恩,耗蠹邦用。岂不知民赀匮则敛怨于国,邦用竭则复取于民 吏弗知思,朕复何望!岂表仪之不至,将播告之未修,云何纠纷,自作誖谬!兹申严于儆饬,庶咸变于恪恭,克黜乃心,丕从朕志。呜呼!高宗遯于荒野,爰知稼穑之勤;宣帝兴于闾阎,洞悉艰难之务。兹见自昔中兴之主,未有不通众志之微。朕久涉兵间,深烛民隐,况抚巡之滋久,顾情伪之益分,每聆怨咨,重轸矜悯。自今诏令到日,其各恳款恤民,务销愁孍之声,同底乐康之俗。布告列位,深体至怀,否有常刑,朕不汝赦。故兹诏示,想宜知悉。」先是,江南西路安抚使胡直孺言:「切见经制司 科砖灰等万数浩瀚,钱出民间,怨归公上,此害一也。劝诱忠义之人以私财助国,而宪司往往均科钱数,此害二也。诸州军受纳苗税,大加合耗,此害三也。朝廷所须,郡县取之于行户,所欠数千计而尚不足以偿,此害四也。监司多不体国,巧为犒设之名,动摇军情,人益骄恣,帅臣、郡守威令不伸,此害五也。望下宽恤之诏,除此五害,然后汰监司之躁妄,黜帅守之懦庸,惩县令之贪残,去官兵之愚怯者。」故降是诏。
二月二十三日,诏令说:「先代帝王巡视地方,是用来观察民情;天子巡狩,也是要伸张教化道义。当朕即位之年,开始有了这次巡行。从睢阳出发,前来安抚淮南一带,探询民间疾苦,采集听取风谣民情。颇听说东南一带百姓极为困苦于征敛之害,骚扰纷乱尚未平定,朕对此忧伤悲悯、不敢忘怀。朕正要施以恩泽来感召民心,亲身节俭以为天下表率,居处简陋、饮食清淡,以刑法约束家人来治理国家,而搜刮盘剥的臣子却奉行时违背朕的本意,一味谋取奢靡之利,一心只求逢迎讨好。营造修缮所需的砖灰征收数额浩大,会期限令急如星火。转运输送使民力耗尽,督责催逼暴虐苛刻。朕一听闻这些情况便惶恐不安,立即予以贬黜。以致有人带头拿出私财资助国家,下及胥吏差役也被迫如此;缴纳正税以充实仓廪,量器计数又大幅增加。虽已训示告诫,命令一律免除,但仍遗留一些弊端,民间舆论仍在议论纷纷。譬如郡县沿例供给以奉承上级官府,因而侵夺盘剥百姓资财;监司随意设宴犒劳以博取私人恩情,从而损耗蠹蚀国家财用。难道不知道百姓资财匮乏就会招致对国家的怨恨、国家财用枯竭就要再向百姓索取吗?官吏若不知反省,朕又还能指望什么呢!难道是朕的表率做得不够,还是教化告谕未能周到,以致纷乱如此,自己造成这般悖谬!因此再次申明严加告诫,希望大家都能改过、恭谨守职,克制私心,顺从朕的心意。唉!夏禹之孙少康曾隐遁于荒野,因而深知农事稼穑的艰辛;汉宣帝兴起于民间,深切了解民间的艰难困苦。由此可见自古以来中兴之主,没有不通晓民众心意隐微之处的。朕久历兵戎之间,深知民间疾苦,何况巡视安抚的时日已久,愈加能分辨真情与虚伪,每每听闻百姓怨诉,都深感忧虑怜悯。自今诏令到达之日起,各地官员务必恳切体恤百姓,务求消除百姓的愁苦怨叹之声,共同达到安乐康宁的风俗。布告各位官员,深切体会朕的心意,若有违反,必依常法惩处,朕决不宽恕。特此下诏晓谕,希望大家都能知晓。」此前,江南西路安抚使胡直孺上言说:「臣见经制司征收砖灰等物数额浩大,钱财出自百姓,怨恨却归于朝廷,这是第一项害处。劝诱忠义之人以私财资助国家,而宪司却往往按此均摊征收钱数,这是第二项害处。各州军受纳田赋,大幅增加折耗损耗数额,这是第三项害处。朝廷所需之物,郡县向行商坐贾征取,所欠数额动辄数千,仍不足以偿还,这是第四项害处。监司大多不体谅国家,巧立名目设宴犒劳,动摇军心士气,使人愈加骄纵放肆,主帅、郡守的威令因此不能伸张,这是第五项害处。恳请下达宽恤百姓的诏令,革除这五项害处,然后淘汰急躁妄为的监司,罢黜怯懦庸碌的主帅郡守,惩处贪婪残暴的县令,去除愚昧怯懦的官兵。」因此下达了这道诏令。
三月十一日,臣僚言:「江淮荆浙等路州县,辄于贼过之后科率百姓金银钱米等物,或称犒赏,或称创置防城军器之属,往往并缘为奸,肆行侵盗。伏望严立约束,委监司觉察,敢有抵冒者,重行黜责,监司知而不纠与同罪。」从之。
三月十一日,臣僚上言说:「江淮、荆湖、两浙等路州县,常常在贼寇经过之后向百姓摊派金银钱米等物,有的名为犒赏军队,有的名为置办防城的兵器军械,往往借机为奸,肆意侵吞盗取。恳请严格制定约束条例,委托监司予以察觉查处,敢有触犯冒充的,从重予以罢黜惩处,监司若知情而不予纠察,与之同罪。」皇帝准许照办。
四月十日,诏非警急不得擅闭城门,非因围闭急阙不得辄拘城中房钱,拘到钱置历收支,专充军须,不得他用。
四月十日,诏令说,若非紧急警报,不得擅自关闭城门;若非因围城紧急缺乏用度,不得擅自征收城中房屋租钱,若已征收的钱物须登记账簿记录收支,专门用作军需,不得挪作他用。
五月十一日,曲赦河北、陕西、京东路。昨降诏曰:「今后如闻见任官有涉疑异志者,止
昨降诏曰:「今后如闻见任官有涉疑异志者,止许经不干碍官陈告,如迹状明白,委非诬罔,即收捕付狱以闻。如辄一面擅行杀戮,事虽有实,亦坐擅杀官吏之罪。仍仰上下觉察,为贼反间、妄乱语言奸细,许诸色人捕捉赴官,比常格倍赏推恩。」又诏:「闻军旅及小民内有顽恶凶悍之人,辄敢凌犯官吏,欺压良民,苟不如意,诬以奸细之名,反中贼计,遂使被诬者枉遭刑戮。令帅司 下所部,出榜约束,立赏钱三百贯,许人捕捉,并从军法处断。」建炎四年十月十四日,通判临安府郑作肃言:「去冬贼马过江,州县惊扰,乡分辄因把隘结社,率众劫夺财物,甚者指平人为奸细,杀戮良善。乞令逐州行下诸路,令本保内每十家结为一甲,递相委保,不得劫夺财物及妄以奸细为名杀戮平人。如有违犯,听甲内人诣保陈首,赏钱一百贯省。如本保内不即陈首,却致因自败露,并一等科罪。仍乞限十日结甲了当。其乡村把隘处如遇实有奸细,亦须解送本保,解县施行。」从之。绍兴四年四月十二日,大理寺丞韩仲通言通:原作「绮」,据《建炎要录》卷七五改。:「近因泗州申请,获伪齐奸细依化外奸细推赏转官,或恐远方凶悍之徒贪赏,妄杀良善,为害滋大。乞应知有奸细,并告官司收捕,依条结赏。若擅收捕致杀伤,不经官司勘证者,为首人坐以故杀伤人罪。契勘江、湖、闽、广之远,西北士民流寓者众,若被诬执,因而遇
害,其(其)必不能远赴行在伸诉。仍乞镂板遍行。」诏刑部限三日勘当。
七月十六日,诏:「自来入川陕之人,依法经官司投状,给公凭听行。今多事之际,尤宜几密,若诈冒入川杖一百,已度关者加一等,所犯重者从重,候事息日即依常法。」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江浙等州军应客旅般贩米斛,并从便往来,其经由官司如敢非理骚扰阻节,许客人经尚书省越诉,官员停替,人吏决配。仰提刑司觉察。」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禁米谷铺户停米邀勒高价,如违杖一百。绍兴元年三月十九日,诏:「比来行在米价腾踊,或重税以困其兴贩,或遏籴以扼其流通,或夺舡以害其往来。今后仰州县特蠲收税,严止遏籴,及不得夺装载米斛舟船。如违,并以违制论。」六月十九日,诏:「浙西州县米价翔贵,虽有南船载到濒海诸州,多被米牙人邀阻,用大斗低价量籴私停,高价出粜。仍令温、台、明、越州严行约束。」
同日,诏:「监司州县有擅立军期司为名,讽谕迫胁,掊刻民财,自今尽令止罢。违者委御史台专切纠察,当重寘典宪。」从尚书右丞叶梦得之请也。
九月十日,诏:「监司、守臣,今后不得并缘军兴,妄有横敛。
译许经不干碍官陈告,如迹状明白,委非诬罔,即收捕付狱以闻。如辄一面擅行杀戮,事虽有实,亦坐擅杀官吏之罪。仍仰上下觉察,为贼反间、妄乱语言奸细,许诸色人捕捉赴官,比常格倍赏推恩。」又诏:「闻军旅及小民内有顽恶凶悍之人,辄敢凌犯官吏,欺压良民,苟不如意,诬以奸细之名,反中贼计,遂使被诬者枉遭刑戮。令帅司下所部,出榜约束,立赏钱三百贯,许人捕捉,并从军法处断。」建炎四年十月十四日,通判临安府郑作肃言:「去冬贼马过江,州县惊扰,乡分辄因把隘结社,率众劫夺财物,甚者指平人为奸细,杀戮良善。乞令逐州行下诸路,令本保内每十家结为一甲,递相委保,不得劫夺财物及妄以奸细为名杀戮平人。如有违犯,听甲内人诣保陈首,赏钱一百贯省。如本保内不即陈首,却致因自败露,并一等科罪。仍乞限十日结甲了当。其乡村把隘处如遇实有奸细,亦须解送本保,解县施行。」从之。绍兴四年四月十二日,大理寺丞韩仲通言通:原作「绮」,据《建炎要录》卷七五改。:「近因泗州申请,获伪齐奸细依化外奸细推赏转官,或恐远方凶悍之徒贪赏,妄杀良善,为害滋大。乞应知有奸细,并告官司收捕,依条结赏。若擅收捕致杀伤,不经官司勘证者,为首人坐以故杀伤人罪。契勘江、湖、闽、广之远,西北士民流寓者众,若被诬执,因而遇害,其(其)必不能远赴行在伸诉。仍乞镂板遍行。」诏刑部限三日勘当。
五月十一日,特赦河北、陕西、京东路。此前曾下诏说:「今后如听闻在任官员中有涉嫌图谋异心者,只许由无相干牵连的官员出面陈告,若行迹罪状明确,确认并非诬陷妄告,才可收捕交付监狱、并上奏朝廷。如有擅自一面之词就擅自加以杀戮的,即使事情属实,也要论处擅杀官吏之罪。并命令上下官员严密察觉,凡为贼寇作反间、妄言惑众的奸细,许各色人等予以捕捉送官,按常规加倍给予赏赐、推恩奖励。」又下诏说:「听闻军中及百姓中有顽劣凶悍之人,竟敢凌辱冒犯官吏、欺压良善百姓,一旦不称心意,便诬陷对方是奸细,反而正中贼人的奸计,致使被诬陷者枉遭刑戮。命令统帅司下达所属部队,张榜加以约束,设立赏钱三百贯,允许人捕捉举报,并一律按军法处置。」建炎四年十月十四日,临安府通判郑作肃上言说:「去年冬天贼寇渡江,州县惊扰不安,乡里百姓便借口把守关隘而结社聚众,率众抢夺财物,严重的甚至指认无辜平民为奸细,杀害善良百姓。恳请命令各州向所属各地下达指令,令每保之内每十户结为一甲,互相担保连坐,不得抢夺财物以及妄以奸细之名杀害平民。如有违犯,允许甲内之人到保内陈报自首,赏钱一百贯(省陌)。如本保内不立即陈报自首,以致因他事败露的,一并按同等罪名论处。并请限十日内完成结甲。乡村把守关隘之处如遇到确有奸细的,也须解送本保、再解送县衙处置。」皇帝准许照办。绍兴四年四月十二日,大理寺丞韩仲通上言说:「近因泗州申请,捕获伪齐(刘豫伪政权)的奸细,依照对化外奸细的赏格予以推恩转官,恐怕远方凶悍之徒贪图赏赐,胡乱杀害善良百姓,造成的祸害更大。恳请规定凡得知有奸细的,都应告知官府予以收捕,依条例给予奖赏。若擅自收捕以致造成杀伤、且未经官府勘验查证的,为首之人以故意杀伤人罪论处。查得江、湖、闽、广等路地处偏远,西北士人百姓流寓于此的很多,若被诬陷捕捉,因而遭害,他们必定无法远赴行在申诉冤情。恳请将此条例刻板印刷、遍行颁布。」诏令刑部限三日内审议处置此事。
七月十六日,诏:「自来入川陕之人,依法经官司投状,给公凭听行。今多事之际,尤宜几密,若诈冒入川杖一百,已度关者加一等,所犯重者从重,候事息日即依常法。」
七月十六日,诏令说:「历来进入川陕地区的人,依法要经官府呈递状纸,领取公凭方可通行。如今正值多事之秋,尤应加强稽查保密,若有诈骗冒充进入四川的,杖打一百,已经通过关卡的加重一等处罚,所犯情节严重的从重论处,等到事态平息之日再依常法执行。」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江浙等州军应客旅般贩米斛,并从便往来,其经由官司如敢非理骚扰阻节,许客人经尚书省越诉,官员停替,人吏决配。仰提刑司觉察。」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禁米谷铺户停米邀勒高价,如违杖一百。绍兴元年三月十九日,诏:「比来行在米价腾踊,或重税以困其兴贩,或遏籴以扼其流通,或夺舡以害其往来。今后仰州县特蠲收税,严止遏籴,及不得夺装载米斛舟船。如违,并以违制论。」六月十九日,诏:「浙西州县米价翔贵,虽有南船载到濒海诸州,多被米牙人邀阻,用大斗低价量籴私停,高价出粜。仍令温、台、明、越州严行约束。」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令说:「江浙等地州军凡客商贩运米粮的,都应任其自由往来,沿途经过的官府如敢无理骚扰阻拦,允许客商越级向尚书省申诉,涉事官员予以停职罢免,吏人予以刺配。命令提刑司加以察觉查处。」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皇帝恩诏)规定:禁止米谷铺户囤积米粮、强索高价,违反者杖打一百。绍兴元年三月十九日,诏令说:「近来行在(临安)米价飞涨,有的地方加重征税以困扰米商贩运,有的地方阻止籴买以阻塞米粮流通,有的地方强夺船只以妨害米商往来。今后命令州县特别免除相关征税,严格禁止阻挠籴买,以及不得强夺装载米粮的船只。如有违犯,一律按违制罪论处。」六月十九日,诏令说:「浙西州县米价昂贵,虽有南方船只运米到达沿海各州,却大多被米行牙人拦截阻挠,用大斗低价私下囤积收购,再以高价售出。命令温州、台州、明州、越州严加约束禁止。」
同日,诏:「监司州县有擅立军期司为名,讽谕迫胁,掊刻民财,自今尽令止罢。违者委御史台专切纠察,当重寘典宪。」从尚书右丞叶梦得之请也。
同日,诏令说:「监司州县中有擅自设立所谓『军期司』的,借此暗示胁迫,搜刮盘剥民财,从今以后一律命令停止废除。违反者委托御史台专门加以纠察,一定要依法从重处置。」这是采纳了尚书右丞叶梦得的请求。
九月十日,诏:「监司、守臣,今后不得并缘军兴,妄有横敛。如违,命官窜海外,吏人决配。」
九月十日,诏令说:「监司、守臣,今后不得借战事之机,胡乱横征暴敛。如有违犯,命官流放海外,吏人予以刺配。」
十二日,诏:「江东西、湖南北两浙
如违,命官窜海外,吏人决配。」
十二日,诏:「江东西、湖南北两浙、福建守倅,今后并不许出谒及受谒、接送,违者徒三年,虽监司亦不许接送。如系休务假日准此。官属非实缘干办事,妄作名目,辄求差出,与
差者各徒二年。」十一月九日,都省言:「近以军兴之际,州郡将迎送谒,妨废日力,遂降指挥,立守倅受谒、出谒之文。访闻缘此却有端坐廨宇一两日不出厅者。」诏自今及有职事及急速利害并许接见外,受谒、出谒依已降指挥。如依前废事,仰监司按劾以闻。
十一月三日德音:「访闻州县近因军兴,并缘为奸,非理科率,如修城科买砖石,采斫材木,及沿江州郡科造木筏,致费四五十千,大困民力。并令日下住罢,如依旧科率,许人户越诉,及探访得知,其当职官并窜岭表。」
敌,因兹成事。」诏逐州县长贰常切觉察,如违,重行黜责。 十五日,衢州盈川县进士吕南翼言:「近来场务私置巡子四五十人,常持杖乡村往来,及夜半举火,以捉私酒为名,破毁人家什器,挟势劫掠财物。窃恐夜深,民间不知,或相
二十五日,诏:「今后舡户辄敢揽载无券引军人,不以曾与不曾作过,许诸人告捉,每名支赏钱五十贯。其犯人并依军法施行,及舡户名下船没官,或给告捕人充赏。如军人散往私小路乡村僻静处作过,其经从官司失觉察,致透漏去处,并科违制之罪。」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访闻士大夫避难入福建者,所至守隘之人以搜检为名,拘留行李,又不听去,稍自辨明,至有被害者,不免复还温、台,而逐州不许入城,至今县镇有不得安泊之禁。老幼流离,进退无所,甚非朕存恤衣冠之意。可行下
戒饬逐州,令约束所在防托官辩验,如来历分明,不得辄有邀阻。」
二月一日,诏:「巡幸所至,令御营使司严切觉察,如有官员、将兵、人吏强占民间舍屋,辄夺商旅舟船,买物不还价直,及诸般骚扰等事,将上取旨,犯人重作施行。应干官司取索等事,不经三省、枢密院取旨行下事件,州县不得回报,亦不得应副。三省、六曹不得发白帖子勾唤人吏,须经官长印押勾追方许发。如违,官员勒停,吏人决配。仍出牓晓示。」
四月三十日,诏:「比年以来,爵赏失实,名器寖轻,人不加劝。盖自童贯、谭稹之流统兵,乘时射利,预乞空名告 、宣札,任意书填,驯致今日,未能遽革,深属冒滥。可自今后应将帅、监司、守臣等,并不得陈乞空名告 、宣札。如系实有功人,即仰保明申奏,以凭推赏。虽大臣出使,亦当遵守。如违,重寘典宪。」
五月二十三日,诏:「访闻行在诸军及越州内外,多有宰杀耕牛之人,可令御营使司出榜禁止,诸色人告捉,赏钱三百贯。
译、福建守倅,今后并不许出谒及受谒、接送,违者徒三年,虽监司亦不许接送。如系休务假日准此。官属非实缘干办事,妄作名目,辄求差出,与差者各徒二年。」十一月九日,都省言:「近以军兴之际,州郡将迎送谒,妨废日力,遂降指挥,立守倅受谒、出谒之文。访闻缘此却有端坐廨宇一两日不出厅者。」诏自今及有职事及急速利害并许接见外,受谒、出谒依已降指挥。如依前废事,仰监司按劾以闻。
十二日,诏令说:「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浙、福建的知州、通判,今后一律不许外出拜谒以及接受他人拜谒、以及相互接送,违犯者判处徒刑三年,即便是监司也不许接送。若是逢休假日也照此执行。属官若非确因办理公事,妄立名目,随意请求外出差遣的,请求差遣者与批准差遣的官员各判徒刑二年。」十一月九日,都省上言说:「近来因战事兴起之际,州郡官员忙于迎来送往、拜谒应酬,妨碍荒废办公时日,于是下达指挥,制定了知州、通判接受拜谒、外出拜谒的相关规定。访闻由此却出现了有官员端坐官署一两天都不出厅办公的情况。」诏令,今后除有本职公务及紧急重要事务准许接见之外,接受拜谒、外出拜谒都依照已下达的指挥执行。如仍像从前一样荒废政务的,命令监司检举弹劾上奏。
十一月三日德音:「访闻州县近因军兴,并缘为奸,非理科率,如修城科买砖石,采斫材木,及沿江州郡科造木筏,致费四五十千,大困民力。并令日下住罢,如依旧科率,许人户越诉,及探访得知,其当职官并窜岭表。」
十一月三日德音(皇帝恩诏)说:「访闻州县近来借战事之机、趁机作奸,无理科敛派征,比如修筑城池科买砖石、砍伐木材,以及沿江各州郡科征打造木筏,致使百姓耗费四五十千钱,大大困扰民力。一律命令即日停止废除,如仍照旧科敛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一经查访得实,相关在任官员一律流放岭南。」
(因原文此处提及"因兹成事"前后文字残缺不全,无法完整对应翻译,现续译后文。)
十五日,衢州盈川县进士吕南翼言:「近来场务私置巡子四五十人,常持杖乡村往来,及夜半举火,以捉私酒为名,破毁人家什器,挟势劫掠财物。窃恐夜深,民间不知,或相敌,因兹成事。」诏逐州县长贰常切觉察,如违,重行黜责。
十五日,衢州盈川县进士吕南翼上言说:「近来各场务私自设置巡查的差役四五十人,常常手持棍棒往来乡村,甚至半夜举火,以缉捕私酒为名,砸毁百姓家中的器物,倚仗势力抢掠财物。臣担忧夜深之时,民间百姓不明就里,可能会与之发生冲突对抗,因而酿成事端。」诏令各州县正副长官经常严密察觉查处,如有违犯,从重予以罢黜惩处。
二十五日,诏:「今后舡户辄敢揽载无券引军人,不以曾与不曾作过,许诸人告捉,每名支赏钱五十贯。其犯人并依军法施行,及舡户名下船没官,或给告捕人充赏。如军人散往私小路乡村僻静处作过,其经从官司失觉察,致透漏去处,并科违制之罪。」
二十五日,诏令说:「今后船户如竟敢擅自招揽运载没有凭证的军人,不论其是否曾经作过案,都许各色人等告发捕捉,每捕一名支给赏钱五十贯。所犯之人一律依军法处置,船户名下的船只没收充公,或发给告发捕捉之人充作奖赏。如军人擅自流散到偏僻小路、乡村僻静之处作案的,其经过的官府若失于察觉,以致漏网,一并按违制之罪论处。」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访闻士大夫避难入福建者,所至守隘之人以搜检为名,拘留行李,又不听去,稍自辨明,至有被害者,不免复还温、台,而逐州不许入城,至今县镇有不得安泊之禁。老幼流离,进退无所,甚非朕存恤衣冠之意。可行下戒饬逐州,令约束所在防托官辩验,如来历分明,不得辄有邀阻。」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令说:「访闻士大夫为避战乱进入福建的,所到之处把守关隘的人以搜查检验为名,拘留他们的行李,又不放他们通行,稍加辩解说明,甚至有遭到伤害的,不得已只好返回温州、台州,而各州又不许他们入城,以致到现在县镇仍有不许其安身停留的禁令。这些士大夫老幼流离失所,进退无所依托,十分有违朕体恤爱护士大夫的本意。应当下达命令告诫各州,令其约束当地把守防卫的官员予以辨明核验,如来历清楚明白,不得随意加以阻拦。」
二月一日,诏:「巡幸所至,令御营使司严切觉察,如有官员、将兵、人吏强占民间舍屋,辄夺商旅舟船,买物不还价直,及诸般骚扰等事,将上取旨,犯人重作施行。应干官司取索等事,不经三省、枢密院取旨行下事件,州县不得回报,亦不得应副。三省、六曹不得发白帖子勾唤人吏,须经官长印押勾追方许发。如违,官员勒停,吏人决配。仍出牓晓示。」
二月一日,诏令说:「车驾巡幸所到之处,命令御营使司严密察觉查处,如有官员、将士、吏人强占民间房屋、擅自夺取商旅的船只、购买货物不给价钱,以及其他各种骚扰百姓之事,一律上奏请示,犯人从重处置。凡有关官司索取物资等事,若非经三省、枢密院请旨下达的事项,州县不得回复受理,也不得供应给付。三省、六曹不得擅发白帖子勾唤吏人,必须经过长官盖印批押勾追才准发出。如有违犯,官员予以勒令停职,吏人予以刺配。并张榜晓谕。」
四月三十日,诏:「比年以来,爵赏失实,名器寖轻,人不加劝。盖自童贯、谭稹之流统兵,乘时射利,预乞空名告 、宣札,任意书填,驯致今日,未能遽革,深属冒滥。可自今后应将帅、监司、守臣等,并不得陈乞空名告 、宣札。如系实有功人,即仰保明申奏,以凭推赏。虽大臣出使,亦当遵守。如违,重寘典宪。」
四月三十日,诏令说:「近年以来,爵位赏赐名不副实,官爵名器日渐轻贱,起不到激励人心的作用。这都是从童贯、谭稹之流统领军队时开始,乘机谋取私利,预先请领空白告身、宣札,任意填写授予,以致沿袭到今日,未能立即革除,实属冒滥严重。从今以后凡将帅、监司、守臣等,一律不得陈请空白告身、宣札。如确系有功之人,应当保荐查明后申报朝廷,以此作为推恩奖赏的依据。即便是大臣出使在外,也应当遵守此令。如有违犯,一定要依法从重处置。」
五月二十三日,诏:「访闻行在诸军及越州内外,多有宰杀耕牛之人,可令御营使司出榜禁止,诸色人告捉,赏钱三百贯。犯人依军法,如系军兵,其本军统领官取旨施行。」十月十四日,诏知情买肉兴贩者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五十贯。绍兴元年九月二十九日,诏越州内外杀牛、知情买肉人并徒二年,配千
犯人依军法,如系军兵,其本军统领官取旨施行。」十月十四日,诏知情买肉兴贩者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五十贯。绍兴元年九月二十九日,诏越州内外杀牛、知情买肉人并徒二年,配千里,立赏钱一百贯。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左藏库支钱三百贯,于尚书省都门桩垛充赏,许诸色人告捉。如绍兴府内外捕盗兵官不切用心缉捕,并先勒停。仍令尚书省检坐指挥,出
榜晓示。二年九月四日赦,五家结为一保,邻保知而不纠及主兵官失觉与同罪。三年二月六日,禁影带宰杀,妄以毙死投报,其赏格并如上条。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应杀官私牛罪一等,官司断罪不如法杖一百,其告获杀官私牛及私自杀者,每头赏钱三百贯。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军器监丞黄然言,复申严条法禁止。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赦,禁农生牛犊创使纳钱者。
六月八日,诏:「行在受纳米斛、钱帛仓库,今后须管两平交纳,不得大量升合,非理退剥,阻节骚扰。如违,许纳人经尚书省越诉,其合干官吏并科二年之罪。及许人告捉,每名支赏钱二百贯。仍令尚书省出榜晓示。」
九日,尚书省言:「勘会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自军兴以来,全无忌惮,请托受赇,弊端不可概举。除已差人密行觉察,如有漏泄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类,又受请托贿赂,私相看谒,六曹、百司等处因公事受乞钱物等事,即具姓名密报,送所司根勘,即依法施行。窃虑未知上件措置尚有抵犯,理合检会条法,申严晓告。」诏三省、枢密院、六曹令尚书省出榜,百司等处令六曹随所隶出牓,并于门首晓谕。是日进呈,令海巡八厢密行视(密)[察],兼出榜晓谕。上曰:「人吏请托受赇,不可不革。然此风已久,须三令五申,使上下通知而不敢犯。恐一旦付之八厢,犯法者必众。」范宗尹曰:「更望训谕八厢,止
为人吏,不可使及百姓。若行在百姓因此恐惧不安,则亦非便。」上曰:「不惟不及百姓,公人受赇固有可阔略者,如大程官送 告、宣札之类,各有所得,岂人吏受赇之比 朕当一一谕之。」
十七日,合门言:「奉旨,近来臣僚为患在朝假,往往赴局治事及看谒,并无约束。自今后如在假辄赴局治事及看谒,令合门觉察弹
译里,立赏钱一百贯。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左藏库支钱三百贯,于尚书省都门桩垛充赏,许诸色人告捉。如绍兴府内外捕盗兵官不切用心缉捕,并先勒停。仍令尚书省检坐指挥,出榜晓示。二年九月四日赦,五家结为一保,邻保知而不纠及主兵官失觉与同罪。三年二月六日,禁影带宰杀,妄以毙死投报,其赏格并如上条。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应杀官私牛罪一等,官司断罪不如法杖一百,其告获杀官私牛及私自杀者,每头赏钱三百贯。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军器监丞黄然言,复申严条法禁止。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赦,禁农生牛犊创使纳钱者。
五月二十三日,诏令说:「访闻行在(临安)各军以及越州内外,多有宰杀耕牛之人,命令御营使司张榜禁止,各色人等可以告发捕捉,赏钱三百贯。犯人依军法论处,如系军中士兵,由其所属部队统领官奏请皇帝旨意后施行。」十月十四日,诏令规定,明知是私宰之肉却仍购买贩卖的人,判处徒刑二年,允许人告发,赏钱五十贯。绍兴元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令规定,越州内外宰杀耕牛以及明知情况仍购买肉食的人,一律判处徒刑二年,流放千里,设立赏钱一百贯。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令左藏库支拨钱三百贯,存放于尚书省都门作为悬赏,允许各色人等告发捕捉。如绍兴府内外负责捕盗的军官不切实用心缉捕,一律先予以勒令停职。并命令尚书省查核此项指挥,张榜晓谕。二年九月四日赦令规定,五户结为一保,邻保若知情而不检举、以及统兵官失于察觉的,都与罪犯同罪。三年二月六日,禁止假借其他名义掩盖宰杀事实、谎称牛只病死而报官的行为,其赏罚规格都依照上述条例执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规定,凡宰杀公私耕牛的罪减一等论处,官司若断罪不依法定,杖打一百,凡告发查获宰杀公私耕牛及私自宰杀者,每头赏钱三百贯。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因军器监丞黄然的进言,再度申明严格法令予以禁止。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赦令,禁止对农家新生的牛犊征收使用税钱。
六月八日,诏:「行在受纳米斛、钱帛仓库,今后须管两平交纳,不得大量升合,非理退剥,阻节骚扰。如违,许纳人经尚书省越诉,其合干官吏并科二年之罪。及许人告捉,每名支赏钱二百贯。仍令尚书省出榜晓示。」
六月八日,诏令说:「行在(临安)负责受纳米粮、钱帛的仓库,今后必须公平交纳,不得任意增加升合的数量,无理刁难、克扣,阻挠骚扰纳户。如有违犯,允许纳户向尚书省越级申诉,相关涉事官吏一律判处二年徒刑,并允许人告发捕捉,每捕获一名支给赏钱二百贯。并命令尚书省张榜晓谕。」
九日,尚书省言:「勘会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自军兴以来,全无忌惮,请托受赇,弊端不可概举。除已差人密行觉察,如有漏泄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类,又受请托贿赂,私相看谒,六曹、百司等处因公事受乞钱物等事,即具姓名密报,送所司根勘,即依法施行。窃虑未知上件措置尚有抵犯,理合检会条法,申严晓告。」诏三省、枢密院、六曹令尚书省出榜,百司等处令六曹随所隶出牓,并于门首晓谕。是日进呈,令海巡八厢密行视(密)[察],兼出榜晓谕。上曰:「人吏请托受赇,不可不革。然此风已久,须三令五申,使上下通知而不敢犯。恐一旦付之八厢,犯法者必众。」范宗尹曰:「更望训谕八厢,止为人吏,不可使及百姓。若行在百姓因此恐惧不安,则亦非便。」上曰:「不惟不及百姓,公人受赇固有可阔略者,如大程官送 告、宣札之类,各有所得,岂人吏受赇之比 朕当一一谕之。」
九日,尚书省上言说:「查得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的吏员,自战事兴起以来,全然无所忌惮,请托受贿的弊端说不胜说。除已派人秘密加以察觉外,如有泄露朝廷尚未下达的有司政务人事任免之类的,以及接受请托贿赂、私下相互拜访会面,六曹、百司等处因公务而索取财物等事,一经查明便记下姓名秘密上报,送交有关部门审讯查处,随即依法处置。臣等私下担忧,不知上述措施是否还有触犯的情形,理应检核相关法令条文,重加申明告诫。」诏令三省、枢密院、六曹由尚书省张榜,百司等处则由六曹依各自所辖分别张榜,都要在门首张贴晓谕。当日进呈此事,命令巡视八厢的官吏秘密进行察访,并同时张榜晓谕。皇帝说:「吏员请托受贿之事,不能不予革除。但这种风气已经很久了,必须三令五申,使上上下下都知晓而不敢触犯。恐怕一旦交给八厢巡查,触犯法令的人必定众多。」范宗尹说:「更希望能训示晓谕八厢巡查人员,只针对吏员,不可牵连到百姓。如果行在(临安)百姓因此感到恐惧不安,那也不是妥当的做法。」皇帝说:「不仅不能牵连百姓,就是官府中人受贿之事,本也有可以从宽处置的情形,比如大程官(传递文书的官员)传送告身、宣札之类,从中各有所得,这怎能与吏员受贿相提并论呢!朕会一一晓谕明白的。」
十七日,合门言:「奉旨,近来臣僚为患在朝假,往往赴局治事及看谒,并无约束。自今后如在假辄赴局治事及看谒,令合门觉察弹(劾……后文缺)」
十七日,合门(负责朝仪礼制的官署)上言说:「奉旨,近来臣僚趁着在朝廷放假期间,往往前往官署处理公务以及外出拜谒,全无约束。自今以后,若在休假期间擅自前往官署处理公务及外出拜谒的,命令合门察觉,予以弹劾……」(后文缺失)
奏取旨。内文臣令御史觉察弹奏。」诏臣僚为患在朝假,若不妨本职自合赴局治事外,余依已降指挥。
二十三日,诏:「诸军统制官常切钤束,不得容纵军兵等带领无图百姓,挟持兵势,采打鱼蚌、莲荷、菱草,践踏苗稻及拆去笆篱、斫伐墓园桑竹等。如有违犯之人,并依强刈田苗已降指挥,立赏钱五百贯,许诸色人告捉。犯人并申解枢密院,重作施行。其统制官不切觉察,亦当重寘典宪。仍出牓禁约。」
译奏请皇帝旨意。宫内的文臣命御史察访并弹劾奏报。」下诏命令臣僚,若有人假托患病在家、并非妨碍本职者,均应到官署办理公务,其余依照已经下达的指挥办理。
二十三日,下诏:「各军统制官要经常严加约束所部,不得放纵军兵等人带领无籍百姓,倚仗兵势,采捕鱼蚌、莲荷、菱草,践踏禾苗稻谷以及拆毁篱笆、砍伐墓园桑竹等。如有违犯之人,一律依照强行割取田中禾苗已经下达的指挥办理,立赏钱五百贯,许各色人等告发捉拿。犯人一律申报押解枢密院,从重处置。统制官若不严加察访,也应从重依法治罪。仍旧张榜晓谕禁止约束。」
七月六日,诏闽粤商贾常载重货往山东,令广南、福建、两浙沿海守臣措置禁止。四年七月十九日,禁明越州、山东游民来〔往〕贩籴。绍兴二年三月九日,禁江浙之民贩米入京东,及贩易缣帛者,濒海巡捕官觉察止绝,告捕人赏钱三千贯,白身补承信郎,有官人取旨推恩,犯人并依军法。三年二月一日,禁贩箭簳往山东,其有透漏并元装发州县,当职官吏并流三千里,各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三年八月七日,诏应水陆兴贩出界,其知情负载及随舡售顾火儿,并徒二年罪。三年十月
二日,禁客人以箬叶重龙及于茶篰中藏( )[筋]鳔漆货过淮,前往外界货卖,许人告捉,并行军法。所贩物充赏外,其当职官吏等并依客舡泛海往山东法,并流三千里,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每旬具申以闻。京西等路州县界首并依此。四年二月十九日,禁客人收买诸军春衣绢往伪界货卖,罪赏并依透漏( )[筋]鳔条法。五年五月十九日,以沿海人户五家结为一保,不许透漏舟舡出北界。如违,将所贩物货尽给充赏外,仍将应有家财田产并籍没入官,同保人减一等。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禁贩海金沙往伪界。十二年八月三日,禁客旅私贩茶货,私渡淮河,与北客私相博易。若纠合火伴,连财合本,或非连财合本而纠集同行之人数内自相告发者,与免本罪,其物货给告人。若同伴客人令本家人告发者,亦与免罪,减半给赏。仍比附获私茶盐法,令户部立定赏格。二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禁泉州商人泛海私贩。上宣谕曰:「累有约束禁止私泛海商人,闻泉州界尚多有之,宜令沿海守臣常切禁止,无致生事。」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近年州县之吏赃贪颇众,望应官员犯入己赃,许人越诉。其监司守倅不即究治,并行黜责。」从之。
十八日,进(皇)[呈]越州勘到岢岚军狂人王师昊怪妄惑众事,上曰:「必是狂荡,可只送邻州编管。朕大开言路, 、检院进状日关听览。言有可采,至命以官;言或不当,虽斥朕躬,朕
亦置而不问。至于狂诞惑众,不免略须禁止。卿等可以此意晓谕士民。」
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诏:「诸州军依已降指挥,免行钱并罢,见系行人户更不作行户供应。见任官买卖并依市价,违者计赃,以自盗论,许人户越诉。监司所部州军,分明出榜晓谕,如有违戾,按(刻)[劾]闻奏。候边事宁息日,令户部取旨依旧法。」
四月四日,诏令枢密院札下诸军统制,今后遇军兵出城打草,须差使臣部押,不得将人户田苗收刈。如或违犯,许人告捉,赏钱一百贯。其统兵将佐不切觉察,亦当重黜责。
五月十四日,诏曰:「朕遭时艰难,盗贼蜂起,比分遣将帅,招来平荡,而民力久困,不可枝梧。
译七月六日,下诏:闽、粤商人常常载运重货前往山东,命令广南、福建、两浙沿海地方长官采取措施予以禁止。
绍兴四年七月十九日,禁止明州、越州、山东的游民前往贩卖购买粮食。
绍兴二年三月九日,禁止江浙百姓贩运米粮进入京东路,以及贩卖丝织品的人,沿海巡捕官发觉后予以制止,告发捕获的人赏钱三千贯,平民出身的补授承信郎,已有官职的人由朝廷取旨给予恩赏,犯人一律按军法处置。
绍兴三年二月一日,禁止贩运箭杆前往山东,如有走私漏运,连同原装发的州县,主管官吏一并流放三千里,各不因去职、遇赦降罪而得以减免。
绍兴三年八月七日,下诏:凡是水陆兴贩越出边界的,其中知情装载货物以及随船受雇的船工,一并判处徒刑二年。
绍兴三年十月二日,禁止商人用箬叶包裹龙脑、以及在茶篰中夹带筋鳔漆货越过淮河,运往界外贩卖,允许人告发捉拿,一律按军法处置。所贩运的货物除充作赏钱外,主管官吏等一律依照商船泛海前往山东的法条处置,一并流放三千里,不因去职、遇赦降罪而得以减免。每十日要将查处情况呈报朝廷。京西等路州县边界地区也一律照此办理。
绍兴四年二月十九日,禁止商人收买各军的春衣绢运往敌方地界贩卖,罪责与赏格都依照走私筋鳔的条法处置。
绍兴五年五月十九日,规定沿海人户五家结为一保,不许放走船只出境到北方边界。如有违犯,将所贩运的货物全部没收充作赏钱外,其家中所有家财田产也一并籍没入官,同保的人减一等治罪。
绍兴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禁止商人贩运海金沙前往敌方地界。
绍兴十二年八月三日,禁止商旅私自贩运茶叶,私自渡过淮河,与北方商客私下交易。如果纠集同伙、合股经营的人,或者不是合股经营而是纠集同行的人当中有人自行告发的,可以免去本人的罪责,货物赏给告发的人。如果同伙商人让自家人告发的,也可免罪,减半给予奖赏。仍按照缉获私贩茶盐的法条办理,命户部制定具体赏格。
绍兴二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禁止泉州商人出海私自贩运。皇上宣谕说:「屡次约束禁止私自出海经商的人,听说泉州一带仍有很多这种情况,应命沿海地方长官经常切实禁止,不要让事情闹大。」
九月十五日,臣僚上奏说:「近年来州县官吏贪赃枉法的相当多,希望规定凡是官员犯有贪污入己的赃罪,允许人越级申诉。对不立即查处的监司、知州、通判,一并予以罢黜责罚。」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八日,进呈越州审理的岢岚军疯癫之人王师昊怪诞妄言、蛊惑众人一案,皇上说:「此人必定是疯癫荒唐,只需送邻州编管即可。朕大开言路,、检院进呈奏状的日子都亲自听取。所言若有可取之处,甚至授予官职;所言若有不当,即便指斥朕本人,朕也置之不问。至于狂妄荒诞、蛊惑众人的行为,还是不免要略加禁止的。你们可以把这个意思晓谕士人百姓。」
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下诏:「各州军按照已经下达的指挥,免行钱一并罢除,现在担任行户的人家不再作为行户供应官府所需。现任官员买卖货物一律按照市价,违反的按赃论罪,以监守自盗论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各监司所辖州军,要明确张榜晓谕,如有违反,弹劾上奏。等边境事务平息之日,令户部取旨恢复旧法。」
四月四日,下诏命令枢密院行文各军统制:今后遇到军兵出城打草,必须派使臣带队,不得踩踏收割百姓田里的庄稼。如有违犯,允许人告发捉拿,赏钱一百贯。带兵将领若不切实觉察,也要重加责罚。
五月十四日,下诏说:「朕遭逢艰
访闻县令寅缘为奸,廉者取羡余,悦权贵,为进身之术;贪者充家,民无所聊,朕甚悯恻。虽累降指挥,州县不得非理科率,缘其间实因军期急切,有不得已合须索之物,窃虑州县假此声势,过数率敛,为害不细。仰自今后州县如有似此合科物色,须管明以印榜开坐实数于前,次具乡村户口若干,依等第每户合出若干,仍具一般印榜申监司,因出巡亲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数,然后轻重出没。如违,官窜岭表,人吏决配。仍许民户越诉。」
九月二十五日,诏福建路转运司不得赍牒下所部州县抑勒士民出备助军钱物,如违,仰提刑司觉察闻奏。以福州寄居陈义夫愿以人户一钱之产均出十钱以助军资,于是
本路运司遣官赍牒谕下四州,知漳州綦崇礼言其事,故有是命。
十月四日,诏:「已降指挥,令逐军自二月十三日后权住采斫。若阙少柴薪,申取指挥,给限于买到山内采斫。如擅出城斫柴,当依军法。将佐不钤束,重寘典宪外,今后诸军并三衙遇得朝廷指挥,许打柴军兵并令长官给号,差官部押。如无押号及虽有而采斫坟茔林木作过,许巡尉、乡保收捉,赴枢密院取旨,部押官重作行遣。」从臣僚请也。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访闻日近有诸军使臣军兵等赶逐居民,强占屋宇,致人户不得安居。」诏令枢密院出榜禁止,如违犯之人,仰临安府收捉,申解赴枢密院,重作行遣。
二月十一日,诏:「临安府居民多不畏谨火烛,虽已差殿前马步军司人兵救护,缘措置未严,致多攘夺财物,民甚苦之。可更令本府差定救护人兵,仍令逐司并临安府依东京例,各置新号并救火器具,俟扑灭实时点龊搜捡讫,方得放散。及仰临安府差缉捕使臣,立赏钱收捉遗火去处作贼之人。犯人并依前项指挥,其寄赃隐匿之家,许依已立日限陈首,仍与免罪给赏。」二年三月四日,诏:「临安府城内犯强盗及放火烧有人居止之室,并依开封府条法断罪。告捕人除依条推赏外,令所属具诣实闻奏,当复与推恩,仍令尚书省出榜。」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知临安府宋辉言:「日近有遗火去处,其犯人多是避
罪走闪,根捉不获。乞每五家结为一保,互相觉察。逃亡军人及奸细盗贼停藏之家,仰同保人赴官陈告,特与免罪。仍今后人户有遗火去处,本保人先次收捉正犯人赴府,如正犯人走失,其同保人并一例科罪。」从之。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尚书省言:「临安府近来累经遗火,至焚烧官司舍屋,间有存在,皆是瓦屋。今措置朝天门以南除诸军营寨外,应官司舍屋旧用茅草搭盖者,限十日改造瓦屋,限满差官点检。」诏依,尚书省出榜晓谕。
译难之时局,盗贼蜂拥而起,因而多次分派将帅,招抚平定,但百姓的财力已经长期困乏,难以支撑。听闻县令攀附权贵、营私舞弊,廉洁的收取羡余以讨好权贵,作为晋升的手段;贪婪的中饱私囊,百姓无以为生,朕深感痛心怜悯。虽然屡次下令州县不得无理摊派征收,但因其中确实有军情紧急、不得已须索取的物资,朕担心州县借此虚张声势,过度摊派征敛,为害不小。命令从今以后州县如有此类应当摊派的物资,必须明确用张贴的告示写清实际数目在前,其次列明乡村户口若干,按等第每户应出若干,同样用张贴的告示申报监司,趁出巡时亲自查访,不得再像以前那样先多摊派数目,然后再随意增减。如有违反,官员发配岭南,吏人处以刺配之刑。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
九月二十五日,下诏福建路转运司不得发公文到所辖州县强迫士人百姓拿出钱物助军,如有违反,命提刑司觉察后上奏。这是因为寄居福州的陈义夫愿意让百姓按每一钱的家产均摊出十钱来资助军费,于是该路转运司派官员带公文晓谕下达四州,知漳州綦崇礼上奏此事,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十月四日,下诏:「已经下达指挥,命令各军自二月十三日以后暂停砍伐树木。如果柴薪短缺,申报请示,限定在购买到的山地内砍伐。如擅自出城砍柴的,按军法论处。带兵将领若不加约束,除重加惩处外,今后各军以及三衙如遇朝廷指挥,允许打柴的军兵须由长官发给号牌,派官带队。如无带队押号,或虽有号牌却在坟茔林木处砍伐犯法的,允许巡尉、乡保捉拿,送交枢密院取旨,带队官也重加处置。」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绍兴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上奏说:「访闻近来有各军使臣、军兵等驱赶居民、强占房屋,致使百姓不得安居。」下诏命枢密院张榜禁止,如有违犯的人,命临安府捉拿,押送枢密院,从重处置。
二月十一日,下诏:「临安府居民大多不谨慎防范火烛,虽已派殿前马步军司的兵士救护,但因措置不严,导致多有趁乱抢夺财物的情况,百姓深受其苦。可再命本府调派专门的救护兵士,并命令各司以及临安府依照东京旧例,各自设置新的号衣以及救火器具,等到扑灭之后立即点验搜查完毕,才允许解散。并命临安府派遣缉捕使臣,设立赏钱捉拿在失火之处趁机作案的贼人。犯人一律依照前项指挥处置,寄藏赃物的人家,允许按已定的期限自首,可免罪并给予奖赏。」
绍兴二年三月四日,下诏:「临安府城内犯强盗以及放火焚烧有人居住的房屋的,一律依照开封府的条法定罪。告发捉拿的人除依条给予奖赏外,命所属官司据实上奏,还应再加恩赏,并命尚书省张榜公告。」
绍兴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知临安府宋辉上奏说:「近来发生失火的地方,作案的人大多是趁乱逃避罪责,无法追捕到案。请求每五家结为一保,互相监督察觉。逃亡的军人以及奸细、盗贼藏匿的人家,命同保的人向官府陈告,特予免罪。并规定今后百姓失火的地方,由本保先行捉拿真正的肇事人送交官府,如真正的肇事人逃走,同保的人一并同样论罪。」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尚书省上奏说:「临安府近来屡次发生失火,甚至焚烧了官府的房舍,间或有保存下来的,都是瓦房。现在拟定措施:朝天门以南除各军营寨外,凡官府房舍原来用茅草搭建的,限十日内改建为瓦房,期限到后派官检查。」皇上下诏依从,命尚书省张榜晓谕。
绍兴二年十二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诏行在榷货务火禁并行在省仓、草料场火禁,并依皇城法。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临安府官司已改造瓦屋,开通瓦巷,各有专降指挥。今后如有违犯之人,依条根治,命官降一官,民户徒一年,当职官奉行灭裂,亦从降官行遣。」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乞委临安府守臣多方措置,于紧切地分专置防火司,立望火梯楼,多差人兵,广置器用,明立赏罚。」从之。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今后火发去处,委官及临安府当职官监辖军民,约度火势,远近拆截,不得乘时作过。其救火之兵,并不得带刀剑军器出寨,因而邀夺物色。又乘火之际,于相去远处寻求有力之家,用铁猫钩索于屋上钩定,商量乞觅钱物,稍不满意,即便拆拽。令临安府觉察犯人,计赃断罪,重者取旨。又因火发,有良民妻女人口迷路,为人诱引,知下落不肯收赎者,许
赴尚书省陈诉。」七年十一月九日,进呈临安府火禁条约,放火者行军法,失火延烧数多者亦如之。上曰:「放火、失火,岂可同罪 大凡立法太重,往往不能行。」赵鼎曰:「失火延烧多者,止可将上取旨断遣。」上曰:「止于徒亦足矣,庶几可以必行。兼刑罚太重,非朝廷美事。」
八月二十七日,诏:「访闻行在渐赏花木窠株,或一二珍禽,此风不可长。及有舟船兴贩,多以旗帜妄作御前物色,可严行禁止。如或官司合行收买者,须明坐所属去处。其花木窠株、珍禽,可札下临安府门晓示,不得放入。」
九月二十五日,诏令三省、枢密院常切戒饬检察,将兵不得妄有 拽舟船、开发箧笥及因而攘夺物色。如违,军兵重行断配,将官取旨施行。从殿中侍御史黄龟年请也。
十月二十九日,枢密院言:「宣和间,温、台村民多学妖法,号吃菜事魔,鼓惑众听,劫持州县。朝廷遣兵荡平之后,专立法禁,非不严切。访闻日近又有奸猾改易名称,结集社会,或名白衣礼佛会,及假天兵,号迎神会。千百成 ,夜聚晓散,传习妖教。州县坐视,全不觉察。」诏令浙东帅宪司、温台州守臣疾速措置收捉,为首 众之人依条断遣。今后遵依见行条法,各先具已措置事状以闻。三年四月十五日,申严收捕徽、严、衢州传受魔法人。四年五月四日,诏令诸路措置禁止吃菜事魔。六年六月八日,诏结集(五)[立]愿、断绝饮酒,为首人徒二年,邻州编
管,从者减二等。并许人告,赏钱三百贯。巡尉、厢耆、巡察人并邻保失觉察,杖一百。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禁东南民吃菜,有妄立名称之人,罪赏并依事魔条法。九年七月八日,以臣僚言吃菜事魔立法太重,刑部遂立非传习妖教,除为首者依条处断,其非徒侣而被诳诱、不曾传受他人者,各杖一百断罪。
译月三十日,下诏行在的榷货务防火规定以及行在省仓、草料场的防火规定,一律依照皇城的法规办理。
绍兴三年十二月九日,下诏:「临安府的官府房舍已经改建为瓦房,开通了瓦巷,各自有专门下达的指挥。今后如有违犯的人,依条追究治罪,命官降一官,百姓判处徒刑一年,主管官吏若奉行不力,也要一并降官处置。」
绍兴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常同上奏说:「请求委托临安府长官多方设法,在紧要地段专门设置防火机构,建造望火楼梯,多派人兵,多置办器具,明确制定赏罚规定。」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诏:「今后发生火灾的地方,命官员以及临安府主管官吏统辖军民,估量火势,酌情远近拆截房屋,不得趁机作乱。参与救火的兵士,一律不得携带刀剑军器出营寨,借机抢夺财物。又有人趁失火之际,到相距较远的地方寻找富有的人家,用铁猫钩索钩住其屋顶,借机索要钱财,稍不如意,就立即拆毁。命临安府查察这类犯人,按赃论罪,情节严重的取旨处置。又因失火之故,有良民妻女走失,被人诱骗,知道下落却不肯赎回的,允许向尚书省陈诉。」
绍兴七年十一月九日,进呈临安府防火禁令条约,规定放火的人按军法论处,因失火而延烧甚广的也一样处置。皇上说:「放火与失火,怎么可以同罪 大凡立法过重,往往难以施行。」赵鼎说:「失火延烧甚广的,只能将情况上报取旨断罪处置。」皇上说:「只判到徒刑也就够了,这样才有可能确实施行。况且刑罚过重,也不是朝廷的美事。」
八月二十七日,下诏:「听闻行在近来渐渐流行赏玩花木盆栽,或一两只珍禽,这种风气不可助长。以及有商船贩运货物,多以旗帜假冒御前用品,应严加禁止。如有官府确实需要收买的,须明确注明所属去处。至于花木盆栽、珍禽,可行文临安府城门晓示,不许放入城内。」
九月二十五日,下诏命三省、枢密院经常切实告诫检查,将官兵士不得随意拖拽船只、打开箱笼,趁机抢夺财物。如有违反,军兵重加断罪发配,带兵将领由朝廷取旨处置。这是依从殿中侍御史黄龟年的请求。
十月二十九日,枢密院上奏说:「宣和年间,温州、台州的乡民多学习邪教之法,号称吃菜事魔,鼓惑众人听信,胁迫州县。朝廷派兵平定之后,专门制定了禁止的法令,不能说不严格。近来听闻又有奸猾之人改换名目,聚众结社,有的叫白衣礼佛会,还有的假借天兵之名,号称迎神会。成百上千的人聚集,夜里聚集清晨散去,传习邪教。州县坐视不理,全然不加察觉。」皇上下诏命浙东帅司、宪司以及温州、台州长官迅速设法捉拿,为首聚众的人依条断罪发配。今后一律遵照现行条法执行,各自先将已采取的措施情况上奏。
绍兴三年四月十五日,重申严令收捕徽州、严州、衢州传授邪法的人。
绍兴四年五月四日,下诏命各路设法禁止吃菜事魔。
绍兴六年六月八日,下诏聚众立誓、断绝饮酒的,首犯判处徒刑二年,发配邻州编管,从犯减二等治罪。并允许人告发,赏钱三百贯。巡尉、厢耆、巡察人以及邻保若未能觉察,杖一百。
绍兴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禁止东南地区百姓吃菜,凡妄立名目的人,罪责与赏格都依照事魔的条法处置。
绍兴九年七月八日,因臣僚上奏说吃菜事魔的法条定得过重,刑部于是规定:不是传习邪教的,除首犯依条处断外,那些不是同伙而是被蒙骗诱惑、未曾传授他人的,各杖一百论罪。
绍兴十一年正月九日,臣僚请求罢黜责罚婺州东阳县的官吏,因为他们不能擒捕事魔的人。皇上下诏:
十一年正月九日,臣僚乞黜责婺州东阳县官吏,以不能擒捕事魔之人。诏自今州县守令能悉心措置,许本路监司审核以闻,除推赏外,量加奖擢。十一年正月十七日,尚书省检会绍兴敕,诸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妇人千里编管。托幻变术者减一等,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编管,情涉不顺者绞。以上不以赦降原减。情理重者奏裁,非传习妖教流三千里。许人捕至,(死)[以]财产备赏,有余没官。其本非徒侣而被诳诱,不曾传授他人者,各减二等。又绍兴九年七月八日,刑部看详臣僚札子,吃菜事魔本非徒侣而被诳诱、不曾传授他人者各从徒二年半,委是立法太重,请各杖一百断罪。诏依绍兴 断罪,其绍兴九年七月八日指挥更不施行。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诏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传习妖教、情涉不顺者,及非传习妖教止吃菜事魔,并许诸色人或徒中告首,获者依诸色人推赏,其本罪并同原首。自今指挥下日,令州县多出印榜晓谕,限两月出首,依法原罪。限
满不首,许诸色人告如前。及令州县每季检举,于要会处置立粉壁,大字书写,仍令提刑司责据州县有无吃菜事魔人,月具奏闻。十五年二月四日,上曰:「近传闻军中亦时有吃菜者,若此辈多食素则俸给有余,却恐骄怠之心易生。可谕与诸处统兵官,严行禁戢。」于是降旨行下。二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诏申严吃菜事魔罪赏,仰提刑司督切检察,须管每月申奏,务在恪意奉行。三十年七月二十日,知太平州周葵言,乞禁师公劝人食素。刑部看详:吃菜事魔,皆有断罪、告赏,前后详备。准绍兴六年六月八日,系结集立愿、断绝饮酒。今来所申为师公劝人食素,未有夜聚晓散之事。除为首师公立愿断酒依上条断罪追赏外,欲今后若有似此违犯,同时捕获之人,将为首人从徒二年断罪,邻州编管,仍许人告,赏钱三百贯。其被劝诱为从之人,并从杖一百。如徒中自告,免罪追赏。
十二月三日,诏大理寺官自卿、少至司直、评事,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令本寺长贰常切觉察,仍令尚书省出榜于本寺门晓示。七年七月十五日,三省言:「谒禁之制,皆有专条,比缘多事,因循废弛。昨因臣僚论列,已降指挥申严。访闻近来依前不遵法禁,非唯以杜绝请求,亦恐妨废职事。」诏令刑部再检坐条法申严,委御史台常切觉察,仍出榜晓谕。如有违犯之人,具名闻奏。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国家
着令,台谏不许出谒,而宾客之造请者许见不以时。给舍不许出谒既与之同,而受谒乃特在于假日,使论思献纳者例壅于见闻而不得尽知是非利害之实。
译从今以后州县长官若能悉心设法,允许本路监司核实上奏,除给予推恩奖赏外,酌量加以提拔。
绍兴十一年正月十七日,尚书省查核绍兴年间的敕令:凡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邪教的人处以绞刑,从犯发配三千里,妇女发配千里编管。假托幻术变化之术的减一等治罪,都发配千里,妇女五百里编管,情节涉及叛逆不顺的处以绞刑。以上都不因遇赦降罪而得以减免。情节严重的上奏裁决,不属传习邪教的流放三千里。允许人捉拿到案,以其财产充作赏钱,有剩余的没收入官。那些本不是同伙而是被蒙骗诱惑、未曾传授他人的,各减二等治罪。
又,绍兴九年七月八日,刑部审议臣僚的札子,认为吃菜事魔中本不是同伙而是被蒙骗诱惑、未曾传授他人的各判处徒刑二年半,确实是立法过重,请求各杖一百论罪。皇上下诏依照绍兴年间的规定断罪,绍兴九年七月八日的指挥不再施行。
绍兴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下诏: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传习邪教、情节涉及叛逆不顺的人,以及不属传习邪教只是吃菜事魔的人,都允许各色人等或从伙伴中告发出首,捉获的按各色人等给予推赏,其本人的罪责一律与自首相同处理。自今指挥下达之日起,命州县多张贴告示晓谕,限期两个月内自首,依法原谅其罪。期限已满仍不自首的,允许各色人等照前告发。并命州县每季度检举,在要害处设立粉壁,用大字书写,仍命提刑司责令州县上报有无吃菜事魔的人,每月据实上奏。
绍兴十五年二月四日,皇上说:「近来传闻军中也时常有吃菜的人,若这些人大量吃素,那么俸禄开支就会有富余,却恐怕会滋生骄纵懈怠之心。可以晓谕各处统兵官,严加禁止。」于是下旨施行。
绍兴二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下诏重申严格吃菜事魔的罪责与赏格,命提刑司督促切实检查,必须每月上奏,务必恪尽职守地奉行。
绍兴三十年七月二十日,知太平州周葵上奏,请求禁止师公劝人吃素。刑部审议:吃菜事魔一事,都已有断罪、告发奖赏的规定,前后已经详尽完备。按照绍兴六年六月八日的规定,是针对聚众立誓、断绝饮酒的情况。如今所奏的是师公劝人吃素之事,尚未有夜聚晓散的情形。除首犯师公立誓断酒的依照上述条法断罪追赏外,希望今后如有类似违犯情形、同时被捕获的人,将首犯依徒刑二年论罪,发配邻州编管,并允许人告发,赏钱三百贯。被劝诱的从犯,一律杖一百论处。如果从伙伴中自行出首告发的,免罪并追加奖赏。
十二月三日,下诏大理寺官员自卿、少卿以至司直、评事,即便是假日也不得外出拜谒或接见宾客,命本寺长官经常切实觉察,仍命尚书省在本寺门口张榜晓示。
绍兴七年七月十五日,三省上奏说:「禁止拜谒的制度,都有专门的条文,因近来事务繁多,因循松懈。前次因臣僚上奏论列,已经下达指挥重申严令。听闻近来仍旧不遵守法禁,这不仅不能杜绝请托求情,也恐怕妨碍公务。」皇上下诏命刑部再检核相关条法,重申严令,委托御史台经常切实觉察,仍张榜晓谕。如有违犯的人,具名上奏。
绍兴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上奏说:「国家的法令规定,台谏官不许外出拜谒,但来求见的宾客却允许随时接见。给事中、中书舍人不许外出拜谒本与台谏相同,而接受拜谒却特别限定在假日,使得进言献策的人往往被阻隔在见闻之外,不能尽知是非利害的实情。请求下诏命有关部门重新制定给事中、中书舍人接受拜谒的法令,与台谏一
乞诏有司更定给舍受谒之令,一视台谏。」诏依。九年七月十六日,诏申严谒禁之制,仍今后御史台每季检举。九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乞申严谒禁,及在外新任待阙官吏,寄居于新部,与吏民私相往还者,并乞禁绝。」从之。十年八月四日,诏:「谒禁之制,具有成法,仰御史台觉察弹劾。」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奏:「契勘绍兴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言,乞更定给舍受谒之令,一视台谏。今来颁降新书,修立台谏、两省官不许出谒,虽非假日,亦许见客。切缘台谏许风闻言事,欲广耳目,故虽非假日亦许见客。其两省官所掌书牍、缴驳、制诰、记注等事,尽是朝廷机密利害,即与台谏事体不同,兼有紊祖宗旧制。」诏依崇宁旧法,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舍人并禁出谒,假日许见客。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御史台主簿陈夔、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子监主簿史才、二十二年七月十三日祠部员外郎李 老,并乞申严内外谒禁之制。二十六年九月四日,尚书省札子,申严检正都司官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之令。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诏除台谏、两省依令虽非假日亦许见客外,余官非旬假日并不许出谒、受谒。如违,御史台弹奏。二十
七年五月五日,诏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并依绍兴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已得指挥禁出谒,假日许见客。从两省请也。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左正言何溥言,乞推行外官谒禁之令,大要监司视台谏,典狱视大理,自余官概同在京百司,而职事相干者勿坐。
八日,上谕辅臣曰:「昨日因看《韩琦家传》,论戚里多用销金衣服,严行禁止。朕闻近来行在销金颇多,若日销不已,可惜废于无用。朕观《春秋正义》,谓质则用物贵,淫则侈物贵,盖淫侈不可不革。」越二日,复有旨:「古者商旅于市以视时所贵尚而为低昂,故淫则侈物贵也。访闻(此)[比]来民间销金服饰甚盛,可检举旧制,严行禁绝。」都省勘会,民间以销金为服饰,绍兴 内虽有立定断罪,其小儿妇人自合一体禁止。诏申明行下,如有违犯之人,并依 条断罪。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后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复谓辅臣曰:「销金翠羽为妇人服饰之类,不惟麇损货宝,残杀物命,而侈靡之习实关风化,朕甚矜之。已戒宫中内人不得用此等服饰,及下令不得放入宫门,无一人犯者。尚恐士民之家未能尽革,可申严止之,仍下广南、福建禁采捕者。」十二月七日,诸王宫大小学教授钱观复乞检会祥符、天圣、景佑以来 条,申严约束。诏今后销金为服,增赏钱三百贯。其采捕翡翠及贩卖并为服饰,并依销金为服罪赏。
译视同仁。」皇上下诏依从。
绍兴九年七月十六日,下诏重申严格拜谒禁令,仍命今后御史台每季检举。
绍兴九年八月十七日,臣僚上奏说:「请求重申严格拜谒禁令,以及在外地新任、等候差遣的官吏,寄居在新的辖区,与吏人百姓私下往来的,也一并请求禁绝。」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十年八月四日,下诏:「拜谒的禁令,已经有成文法规,命御史台觉察弹劾。」
绍兴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上奏:「查核绍兴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臣僚所言,请求重新制定给事中、中书舍人接受拜谒的法令,与台谏一视同仁。如今颁布新法,规定台谏、两省官不许外出拜谒,即便不是假日,也允许接见宾客。这是因为台谏官可以风闻言事,为了广开耳目,所以即便不是假日也允许接见宾客。而两省官所掌管的是文书、缴驳、制诰、记注等事务,都是朝廷的机密利害之事,与台谏的职责性质不同,况且这也有违祖宗的旧制。」皇上下诏依照崇宁年间的旧法: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一律禁止外出拜谒,假日允许接见宾客。
绍兴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御史台主簿陈夔;绍兴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子监主簿史才;绍兴二十二年七月十三日,祠部员外郎李 老,都请求重申严格朝廷内外的拜谒禁令。
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四日,尚书省下发札子,重申严格检正、都司官不许外出拜谒及接见宾客的法令。
绍兴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下诏:除台谏、两省官依照法令即便不是假日也允许接见宾客外,其余官员非旬假之日一律不许外出拜谒、接受拜谒。如有违反,御史台弹劾上奏。
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五日,下诏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一律依照绍兴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已经得到的指挥,禁止外出拜谒,假日允许接见宾客。这是依从两省官的请求。
绍兴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左正言何溥上奏,请求推行外地官员拜谒禁令,大致是监司比照台谏,掌管刑狱的官员比照大理寺,其余官员大体等同于在京百司,但职事相关的人不受此限制。
某日,皇上告谕辅臣说:「昨天因为看《韩琦家传》,其中谈到外戚家族多穿用销金衣服,严令加以禁止。朕听闻近来行在地区销金之风颇盛,如果每日不停地耗用,实在可惜,白白浪费而无实用。朕看《春秋正义》,说朴质则重视器物之贵重,奢靡则重视侈靡之物的贵重,可见奢侈淫靡之风不能不加以革除。」过了两天,又降旨说:「古时商旅在市场上依照当时所崇尚的东西来定价格的高低,所以风气奢靡就会使侈靡之物价格昂贵。听闻近来民间销金服饰的风气很盛,可查核旧有的制度,严加禁绝。」都省查核后认为:民间以销金作为服饰,绍兴年间的法令虽已有明确定罪的规定,但对妇女儿童也理应一体加以禁止。皇上下诏申明施行,如有违犯的人,一律依照条法断罪。仍命尚书省张榜晓谕。
此后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皇上又对辅臣说:「销金、翠羽这类妇女服饰,不仅浪费财货珍宝、残害生灵性命,而且奢靡的风气实在关系到风俗教化,朕深以为忧。朕已经告诫宫中内人不得使用这类服饰,并下令不许带入宫门,至今没有一人违犯。只是恐怕士人百姓之家未能全部革除此风,应重申严令加以禁止,并下达广南、福建禁止采捕翡翠。」
十二月七日,诸王宫大小学教授钱观复请求查核祥符、天圣、景祐以来的法条,重申严格约束。皇上下诏:今后以销金制作服饰的,增加赏钱至三百
其以金打箔
并以金箔妆饰神佛像、图画、供具之类,及工匠并徒三年,赏钱三百贯。邻里不觉察,杖一百,赏钱一百贯,许人告。其见存神佛像、图画、供具,诸军捻金锦战袍,并许存留。所有翠羽、销金服饰,限三日毁弃。九年五月十七日,申严金、翠。十年五月四日,诏其犯金、翠人并当职官,除依条坐罪外,更取旨重作行遣。二十六年九月二日,沈该等奏:「安南人使欲买捻金线段,此服华侈,非所以示四方。」上曰:「华侈之服如销金之类,不可不禁。近时金绝少,缘小人贪利,销而为泥,不复可用,甚可惜。盖天下产金处极难得,计其所生不足以供销毁之费。朝廷屡降指挥,而奢侈成风,终未能禁绝,须申严行下。」该等曰:「谨奉圣训,便当严立法禁。」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内降诏曰:「朕惟崇尚俭素,实帝王之先务,祖宗之盛德。比年以来,中外服饰过为侈靡,虽累行禁止,终未尽革。朕躬行敦朴以先天下,近外国所贡翠羽六百余只,可令焚之通衢,以示百姓。行法当自近始,自今后宫中首饰衣服并不许铺翠销金,仰干办内东门司(当)[常]切觉察。如违,以违制论。」次日,复诏:「自今后宫中如有违犯之人,令会通门捉获,先于犯人名下追取赏钱一千贯充赏。如不及数,令内东门司官钱内贴支,将犯人取旨。其元经手转入院子仪鸾等从徒三年罪。」于是有司条具:「乞自今降指挥,应士庶贵戚之家,限三日毁弃。如违,并徒二年,
赏钱三百贯。今后不得采捕翡翠并造作铺翠销金为首饰、衣服,及造贴金、缕金、间金、圈金、剔金、陷金、解金、明金、泥金、楞金、背金、影金、盘金、织金、线金、铺蒙金、描金、捻金线、真金纸。应以金泥为妆饰之类,若令人制造及为人造作,并买卖及服用之人,并徒二年,赏钱三百贯,许诸色人告。妇人并夫同坐,无夫者坐家长,命官妇申奏取旨。仍并下诸路州军严行禁止,每季检举,巡捕官、当职官常切觉察。如违,仰监司按劾。」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 约三
禁约三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诸非僧结集经社及聚众行道者,并依绍兴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旨,仍令 令所修立条法。
六月十三日,诏已授差遣人朝辞讫,限半月出门。如元在临安府住居之人及现任行在官,同居有服亲与免出门,不许出谒。若有违戾,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十二月十五日,盱眙军守臣言:「乞自今有荫应赎之人,并不许通放过淮博易,如有违犯,透漏钱银,事发到官,并不许引用荫赎,止依无荫人例断遣。」从之。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里图籍兴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及将举人程文令礼部委太学官点勘讫,申取指挥刊行。
译贯。凡采捕翡翠以及贩卖并用来制作服饰的,一律依照销金制作服饰的罪责和赏格处置。用金打制成金箔以及用金箔装饰神佛像、图画、供具之类的,连同工匠一并判处徒刑三年,赏钱三百贯。邻里若不予觉察,杖一百,赏钱一百贯,允许人告发。现存的神佛像、图画、供具,以及各军的捻金锦战袍,一律允许保留。至于翠羽、销金服饰,限三日内销毁弃除。
绍兴九年五月十七日,重申严格金、翠禁令。
绍兴十年五月四日,下诏:凡犯金、翠禁令的人以及主管官吏,除依条论罪外,再取旨从重处置。
绍兴二十六年九月二日,沈该等人上奏说:「安南使者想要购买捻金线织成的绸缎,这种服饰过于奢华,不宜用来展示给四方。」皇上说:「奢华的服饰,比如销金之类,不能不加以禁止。近来黄金非常稀少,是因为小人贪图利益,把金子熔成金泥,不再能够使用,实在可惜。天下产金之地极为难得,所产的黄金根本不够供应销毁的耗费。朝廷屡次下达指挥,但奢侈之风已成,始终未能禁绝,必须重申严令施行。」沈该等人说:「谨遵圣训,立即严格制定禁止的法令。」
绍兴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宫中降下诏书说:「朕以为崇尚俭朴,实在是帝王应当优先做的事,也是祖宗的盛大德行。近年以来,朝廷内外的服饰过于奢靡,虽屡次加以禁止,但始终未能全部革除。朕亲身践行敦厚朴素,为天下作出表率,最近外国进贡的翠羽有六百多只,可以命人在大街上焚烧,以昭示百姓。执行法令应当从近处开始,从今以后宫中的首饰、衣服一律不许铺翠、销金,命干办内东门司经常切实觉察。如有违反,以违反制度论处。」
第二天,又下诏说:「从今以后宫中如有违犯的人,命会通门捉拿到案,先从犯人名下追取赏钱一千贯充作奖赏。如数目不够,命内东门司用官钱补足支付,将犯人交由朝廷取旨处置。经手转交入宫的院子、仪鸾等人一并判处徒刑三年。」
于是有关部门开列具体条款:「请求从今以后下达指挥:凡士人、百姓、贵戚之家,限三日内销毁弃除现有的销金、铺翠服饰。如有违反,一律判处徒刑二年,赏钱三百贯。今后不得采捕翡翠,也不得制作铺翠、销金的首饰、衣服,以及制造贴金、缕金、间金、圈金、剔金、陷金、解金、明金、泥金、楞金、背金、影金、盘金、织金、线金、铺蒙金、描金、捻金线、真金纸。凡以金泥作为装饰之类的物品,无论是自己制造还是为他人制造,以及买卖和使用的人,一律判处徒刑二年,赏钱三百贯,允许各色人等告发。妇女与其丈夫一同治罪,没有丈夫的由家长承担罪责,命妇的情况上奏取旨处置。仍一并行文各路州军严加禁止,每季度检举,巡捕官、主管官吏须经常切实觉察。如有违反,命监司弹劾。」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三
禁约三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下诏:凡不是僧人却聚集结成经社以及聚众修行的,一律依照绍兴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的诏旨处置,仍命 令所(有关衙署)制定相关条法。
六月十三日,下诏:已经受任差遣的人在朝辞之后,限半个月内离京出门。原本就居住在临安府的人以及现任行在官员,与其同居有服的亲属可免于离京,但不许外出拜谒。如有违反,命御史台觉察弹劾上奏。
十二月十五日,盱眙军长官上奏说:「请求从今以后凡是享有荫补而可以赎罪的人,一律不许放行过淮河进行贸易,如有违反,走私漏运钱银,事发到官后,一律不许援引荫补赎罪的规定,只依照没有荫补的人一样论罪处置。」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淳熙二年二月十二日,下诏:「从今以后凡是将举人的文章以及记载
」
五月十四日,诏湖北转运司约束州县,应有科敷军器物料钱或招军去处,截日住罢。(过)〔遇〕合支招军例物,止令逐州省司公库通融支遣。以监察御史刘藩言:「湖北州县收买分抛军器物料,科扰于民,多不支钱。近年以来,帅司札下免行起解,止令出备招军例物,民始受弊。近降指挥招人虽减分数,比之送纳物料犹为烦费。盖皮筋、铁叶,屠夫、冶户容或有之,若转而为钱,则私家所无,必致贸易谷帛以备输纳,甚为民害。」故有是诏。
六月一日,诏:「诸路监司遇巡历到州县,检照有无科罚民户钱物。如敢违戾,即令给还,官吏重寘典宪。」从司谏汤邦(孝)[彦]请也。
七月十日,诏六曹等处人吏不得与诸路作承受,规图厚利,探报利害入斥堠转送。如违,计赃坐罪。及诸司递发筒牌,令当官入递印押发(于)[放],不得私带移文字传递。从度支郎中王松老请也。
十月十五日,诏两淮州军及帅臣、监司并驻札御前诸军,应有事干边防军机文字、紧切事宜,许具奏并申三省、枢密院,不得泛滥申发或作札子具报他处。如敢违戾,具职位姓名,取旨重作施行(切)。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湖南北路每岁贩茶,除官司差拨军兵戍守弹压,访闻所差官以巡绰为名,将过往客旅兴贩物货不问有无文引,拦截搜检骚扰。」诏湖南北帅、宪司戒约部辖兵将官,各严行钤束所部官兵,务要镇静,毋令非理骚扰生事。如有违犯,重作施行。
三年五月七日三年:原作「二年」,据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同诏改。彼处文字与此小有不同,「七日」作「八日」。,诏:「民间采捕虾蟆,杀害生命,访闻多是临安府缉捕使臣所管火下买贩,及主张百姓出卖主张: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作「纵容」。。令本府日下先次出榜晓谕,三日外别差人收捉赴府惩治。如捉获火下货卖,即将所管使臣一例坐罪。」
八月十七日,臣僚言:「临安府前有人户私置牢房,与公人通同作弊,专一锁闭理对知在公事之人,号曰关留店,每夜不下一二十人,虽无脚匣,亦有门锁。」诏本府常切觉察,不得依前违戾。
二十
六日,中书门下省言:「累降指挥约束州县,不(辄得)[得辄]因公事科罚百姓钱物,许人越诉,坐以私罪,非不严切。近来尚有人户经台省陈诉不绝。」诏自今有经台省陈状事实干己者,仰户开具科罚官职位姓名申尚书省。
十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禁约奢侈踰制事件,缘辇毂之下,四方取则,奉法行令,当自近始。若临安府不切遵守,则外路必将仿效,视同文具。」诏行在专委临安府守臣严切禁止,断在必行。
译江河路程、地理的图籍贩运到境外贩卖或用来交易的,依照与化外之人私自交易的条法处置,并命礼部委托太学官加以核查校勘完毕后,申报请示刊行。」
五月十四日,下诏湖北转运司约束州县:凡有摊派征收军器物料钱或招募士兵的做法,从下诏之日起一律停止。遇有应当支付的招兵所需的物资,只命各州省司公库通融支付。这是因为监察御史刘藩上奏说:「湖北州县收买、摊派军器物料,扰害百姓,大多不支付钱款。近年以来,帅司下发公文免除行户的摊派,只命出资购买招兵所需的物资,百姓才开始受害。近来下达的指挥虽然减少了招兵人数,但比起送纳物料来说仍然十分繁重耗费。因为皮筋、铁叶这些东西,屠户、冶炼户或许还有,但如果要折算成钱,那就是普通人家所没有的,必定要靠贸易谷物布帛来凑足上缴的数目,对百姓危害极大。」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六月一日,下诏:「各路监司凡巡视到州县,要检查是否有摊派科罚百姓钱物的情况。如有违犯,立即命归还,官吏从重治罪。」这是依从司谏汤邦彦的请求。
七月十日,下诏:六曹等处的吏人不得与各路结成承受关系,图谋厚利,探听消息、上报利害而传送到烽火台。如有违反,按赃论罪。以及各司传递公文,须命当值官员亲自加盖印信发出,不得私自夹带其他文书传递。这是依从度支郎中王松老的请求。
十月十五日,下诏两淮州军以及帅臣、监司并驻扎在御前的各支军队:凡有涉及边防军机的文书、紧要事宜,允许直接上奏并申报三省、枢密院,不得随意申报发送或以札子形式呈报其他部门。如有违反,须开列职位姓名,取旨从重处置。
淳熙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湖南、湖北两路每年贩运茶叶,除官府派拨军兵戍守弹压外,听闻所派的官员以巡查为名,对过往的商旅贩运货物不问是否有文引,一律拦截搜查骚扰。」皇上下诏命湖南、湖北帅司、宪司告诫约束所辖的带兵将领,各自严加约束所属官兵,务必要保持安定,不许无理骚扰滋生事端。如有违犯,从重处置。
淳熙三年五月七日(原作「二年」,据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同一诏令改正。彼处文字与此处略有不同,「七日」作「八日」),下诏:「民间捕捉蟾蜍,残杀生命,听闻大多是临安府缉捕使臣所管辖的差役从中买卖,以及纵容百姓贩卖。命本府即日先行张榜晓谕,三天以后另派人捉拿送交本府惩治。若捕获这类差役贩卖,将其所属的使臣一并同罪论处。」
八月十七日,臣僚上奏说:「临安府先前有百姓私自设置牢房,与差役串通作弊,专门用来锁押正在候审知情的公事之人,号称『关留店』,每夜关押不下一二十人,虽没有脚镣手铐,也有门锁看守。」皇上下诏命本府经常切实觉察,不得再像以前那样违法。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屡次下达指挥约束州县,不得随意借办理公事之名摊派科罚百姓钱物,允许人越级申诉,以私罪论处,不能说不严格。近来仍有百姓不断向台省申诉。」皇上下诏:从今以后凡有经台省陈诉、事情确与自己有关的,命有关部门开列摊派科罚的官员职位姓名,申报尚书省。
十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已下达指挥禁止奢侈逾越规制的事项,但因京城之下,是四方效法的榜样,遵守法令,应当从近处开始。若临安府不切实遵守,那么外地必将仿效,把禁令当作一纸空文。」皇上下诏命行在专门委托临安府长官严切禁止,务必坚决执行。
如有违戾,令御史台觉察弹奏,先次将守臣重行责罚,其犯人依条断罪追赏,有官人取旨施行。外路州军依此,仍委监司觉察按劾,多出文榜晓谕。
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访闻乡民岁时赛愿迎神,虽系土俗,然皆执持真仗,立社相夸,一有忿争,互起杀伤,往往致兴大狱,理宜措置。」诏诸路提刑司行下所部州县,严行禁戢。如有违戾,重作施行。
十二月七日,诏临安府城外占据江岸之家收掠撞岸钱等,日下住罢,仍于沿江一带出榜晓谕。臣僚言:「自六和塔至黑楼子沿岸沙地为形势之家所占,析而为八,或收撞岸钱,或收赁地钱,虽柴薪果实之属,无有免者。税场既已取之于公,形势之家又取之于私,咫尺之间而有公(税)[私]两税,民何以堪 乞行住罢。」故有是命。
四年二月七日,监察御史齐庆胄言:「沿海诸处屯驻水军,多因土地所产,辄置军团。遇有民旅将到物货,虽已经商税,未许货卖,必令赴团上历给牌解牙息,方得自便。客贩由此妨滞,物价因而腾踊。乞令住罢。」从之。
四月二十八日,诏:「曾经编配吏人及见役吏人,并不许充官民户干人。如违,许人陈告,依冒役法断罪追赏。」先是,前知常州晋陵县叶元凯言:「州县形势官户及豪右之家,多蓄停罢公吏以为干人,恃其奸恶,持吏短长,官物抵顽不输,词讼则变白为黑,小民被害。乞立条制行下禁止。」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七日,诏:「累降指挥,立法禁止私贩耕牛过界。如闻近来边界多有客旅依前私贩,显是沿边州军奉行灭裂。自今如有一头透漏过界,因事发觉,其守臣以下取旨重作施行,帅臣、监司亦坐以失觉察之罪。」
十一月十二日,诏:「已降指挥,江上、四川驻札诸军兵官不许接见宾客,恐妨军务及干求骚扰。如有违戾,将受谒及看谒之人一例重作施行。干求乞觅若借舟船人马之类,并计赃论。」
五年六月二十日,诏:「湖北、京西路沿边州县,自今客人辄以耕牛并战马负茶过北界者,并依军法。其知情、引领、停藏、乘载之人及透漏州县官吏、公人、兵级,并依兴贩军须物断罪。许诸色
译如有违反,命御史台觉察弹劾,先将长官从重责罚,犯人依条断罪追赏,若是有官职的人则取旨处置。外地州军也照此办理,仍委托监司觉察弹劾,多张贴告示晓谕。
十七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听闻乡民每逢岁时祭祀还愿、迎神赛会,虽然是当地习俗,但都手持真刀真枪的仪仗,结社互相夸耀,一旦发生争执,便相互杀伤,往往酿成大案,理应加以措置。」皇上下诏命各路提刑司行文所辖州县,严加禁止。如有违反,从重处置。
十二月七日,下诏临安府城外占据江岸的人家收取撞岸钱等费用,即日起一律停止,仍在沿江一带张榜晓谕。臣僚上奏说:「自六和塔至黑楼子沿岸的沙地,被有权势的人家所占据,分割成八处,有的收取撞岸钱,有的收取赁地钱,即便是柴薪、果实之类,也没有能够免除的。税场既然已经向公家征收了税,有权势的人家又向百姓私自征收,咫尺之间既有公税又有私税,百姓怎能承受 请求予以停止。」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淳熙四年二月七日,监察御史齐庆胄上奏说:「沿海各处屯驻的水军,大多因当地物产,擅自设立军团。遇有百姓运来货物,即便已经缴纳了商税,也不允许出售,一定要到军团登记发给凭证、抽取牙钱利息,才能自由处置。商贩因此受到阻碍延误,物价也因而上涨。请求下令予以停止。」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
四月二十八日,下诏:「凡曾经受过编配处罚的吏人以及现在担任吏职的人,一律不许充当官员、百姓的干仆。如有违反,允许人陈告,依照冒充职役的法条断罪追赏。」此前,前知常州晋陵县叶元凯上奏说:「州县有权势的官宦人家以及豪强大户,大多蓄养已被罢黜的差役担任干仆,倚仗他们的奸恶,把持吏人的把柄,官府的物资抵赖不缴纳,打官司则颠倒黑白,小民百姓深受其害。请求制定条例予以禁止。」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八月二十七日,下诏:「屡次下达指挥,立法禁止私自贩运耕牛越境。听闻近来边境地区仍有商旅照旧私自贩运,显然是沿边州军奉行不力。从今以后如有一头耕牛走私漏运越境,一旦事发,该地长官以下取旨从重处置,帅臣、监司也要以未能觉察之罪论处。」
十一月十二日,下诏:「已经下达指挥,江上、四川驻扎的各军将领不许接见宾客,恐怕会妨碍军务以及被人借机谋求私利、骚扰滋事。如有违反,将接受拜谒以及前来拜谒的人一并从重处置。凡是借机谋求钱财或者借用船只马匹之类的,一并按赃论罪。」
淳熙五年六月二十日,下诏:「湖北、京西路沿边州县,从今以后凡商人用耕牛或战马驮载茶叶越过北方边界的,一律按军法处置。其中知情、带路、藏匿、运载的人以及走私漏运的州县官吏、差役、兵士,一律依照贩运军需物资的法条论罪。允许各色……」
人告捕,赏钱二千贯,仍补进义校尉,命官转两官。其知情、停藏同船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与依诸色人告捕支
译有人告发并捕获(贩卖私盐者),赏钱二千贯,仍授予进义校尉之职,若是命官则升转两级官阶。凡是知情窝藏、同船同行的梢工、水手能够告发捕获,以及雇工、婢女前来告首的,一并免罪,并按照各类人告发捕获的规定给予赏赐。
赏。知、通任内能捕获,与转两官。」从知兴隆府辛弃疾请也。
七月十二日,濠州言:「隆兴元年二月十三日敕兴贩耕牛过界罪赏,与干道编类指挥不同。缘本州岛乃是极边,虑奉行抵牾不便。」诏自今兴贩过淮,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之人并透漏去处,赏罚并依隆兴元年五月九日膘胶过淮已得指挥,令户部遍牒两淮州军遵守。
九月九日,诏沿江船户五家结为一甲,如有透漏奸细、盗贼及违禁之物,甲内人一等科罪。仍立赏钱二百贯,许告。如甲内人能自首,获与免罪,亦支赏钱。沿江州军依此。
十二月十一日,诏:「访闻兴元府大军有总领所发到红漆牌子金书圣旨,每过打请日分,挂于仓中厅上。监仓先着公裳拜讫,次令统领将官以下着公裳拜毕,方令军中打请。可札下四川总领所,日下禁止。」
十八日,臣僚言:「沿淮州军多有透漏钱银茶货及违禁等物,其最甚者莫若正阳之水寨。盖水寨每发一船,其管事将官各有常例。乞严行禁止。」诏本路帅、宪、守臣常切觉察,犯人依条断罪追赏。仍约束水寨首领,违者重作施行。
七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已降指挥放免行钱,继罢市令司,非不严切。诸路州军间有别作名色如行头之类,收买物色,未免科扰。乞令所属申严行下,不得循习前弊。」从之。
五月二十日,诏:「自今诸路监司并州郡吏卒,除依条差出勘旁借请外,辄用白状借请,并计赃断罪。」
二十八日,诏:「自今应诸司属官止令置司州军依格支破,当直人不得下外州取拨及收受钱粮衣赐等入己。如有违戾,令诸司互察,重寘典宪。」
六月十六日,诏:「监司、郡守毋得以宽剩为名, 刷州县非正额钱物。其巡历处,到任之初亦不得抑勒州县,辄取献纳。如有违戾,在外许监司互相觉察,在内令台谏按劾以闻。」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戒饬州县,非帅臣、监司不许用紫帟幕,列郡不许用牙旗及轿前列扇,通判、知县不得用紫轿衣,州郡远接不得发遣旗帜、围子、槌剑之属,止于所部界内随宜迎迓。」从之。
八月十九日,诏旱伤去处,如客旅兴贩米斛过税场,实时免税通放,不得妄作杂税及船力胜收钱。
十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广南诸郡创鬻沙弥、师巫二帖以滋财用,缘此乡民怠惰者为僧,奸猾者则因是为妖术。」除出给沙弥文帖已立限收毁外,诏广东西路帅司行下所部州军,将给过师巫文帖并传习妖教文书,委官限一月根刷拘收毁抹,严行禁止,毋致违犯。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臣僚言:「愚民吃菜事魔,夜聚晓散,非僧道而辄置庵寮,非亲戚而男女杂处。所在庙宇之盛,辄以社会为名,百十为群,张旗鸣锣,或执器刃横行郊野间。
译赏赐。知府、通判任内能够抓获的,加转两官。」这是依从知兴隆府辛弃疾的请求。
七月十二日,濠州上奏说:「隆兴元年二月十三日敕令中关于贩运耕牛越界的罪罚,与乾道编类指挥不同。因为本州是极边之地,担心执行时相互抵牾,多有不便。」诏令从今以后贩运耕牛过淮,知情、引路、窝藏、运载的人以及泄露消息的地方,赏罚都依照隆兴元年五月九日关于耕牛过淮已颁布的指挥办理,命户部遍行牒文晓谕两淮州军遵守。
九月九日,诏令沿江船户五家结为一甲,如有泄露给奸细、盗贼以及违禁物品的,甲内之人一同治罪。并设赏钱二百贯,允许告发。如果甲内有人能自首,可获准免罪,也发给赏钱。沿江州军依此办理。
十二月十一日,诏令:「访察得知兴元府大军有总领所发放的红漆牌子金书圣旨,每逢过关打请(领取钱粮)之日,都悬挂在仓库正厅上。监仓官先穿公服跪拜完毕,再命统领将官以下穿公服跪拜完毕,才让军中打请。可下发札文给四川总领所,即日起予以禁止。」
十八日,有臣僚上奏说:「沿淮州军多有走私泄露钱银茶货以及违禁等物的,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正阳的水寨。因为水寨每放行一船,管事将官各自都有惯例(收取的好处)。请求严加禁止。」诏令本路帅臣、宪臣、守臣经常留意察访,犯人依条例治罪并追缴、给赏。同时约束水寨首领,违犯的从重处置。
七年四月十五日,有臣僚上奏说:「已经下达指挥免除行钱,接着废除了市令司,不能说不严格周密。但各路州军之间还有人另立名目,比如行头之类,收买货物,难免仍有敲诈骚扰。请命令所属官司申明法令严格执行,不得沿袭以前的弊端。」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五月二十日,诏令:「从今以后各路监司以及州郡吏卒,除依照条例出差借支请给外,擅自用白状(无凭证)借支请领的,一并按照贪赃论罪。」
二十八日,诏令:「从今以后各司所属官员,只准在设置司署的州军按规定支给,当值人员不得下到外州索取调拨,以及收受钱粮衣物赏赐归为己有。如有违犯,命令各司互相稽查,从重依法处置。」
六月十六日,诏令:「监司、郡守不得以宽剩钱为名义,搜刮州县非正额的钱物。其巡视经过之处,到任之初也不得强迫勒索州县,随意索取进献。如有违犯,在外由监司互相稽察,在内由台谏弹劾上奏。」
七月九日,有臣僚上奏说:「请求告诫州县,除帅臣、监司外不许用紫色帷幕,各郡不许使用牙旗以及轿前排列仪扇,通判、知县不得使用紫色轿衣,州郡远道迎接不得派遣旗帜、围子、槌剑之类仪仗,只应在本部辖境之内酌情迎接。」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十九日,诏令遭受旱灾的地方,凡商旅贩运米粮经过税场的,立即免税放行,不得妄自增设杂税以及船力胜收钱(附加税)。
十月二十四日,有臣僚上奏说:「广南各郡新创设出卖沙弥、师巫二种度牒以增加财用,因此乡间懒惰之人便去做和尚,奸猾之人则借此从事妖术。」除已下令对发给的沙弥文帖限期收缴销毁外,诏令广东西路帅司下达所属州军,将发过的师巫文帖以及传授妖教的文书,委派官员限一个月内搜查收缴销毁,严加禁止,不得再有违犯。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愚民吃菜事魔,夜聚晓散,不是僧道却擅自设立庵寮,不是亲戚却男女混杂共处。各地庙宇兴盛之处,动辄以社会活动为名,百十人聚成一群
此几于假鬼神以疑众,皆王制所当禁。」诏诸路提刑司严行禁
戢,州县巡尉失于觉察,并寘典宪。
五月一日,上谓辅臣曰:「近日都下销金铺翠复行于市,不必降指挥,只谕王佐严加禁戢。若有败露,京尹亦(能安)[安能]逃责耶 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记事板,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七月十一日,诏四川制置生日庆贺之礼,如有循袭违戾,馈者受者并寘典宪。
十二月五日,诏:「自今州县学校仓库有大颓弊者,许随宜修葺,不得别假名色以扰民。内则台谏,外则监司,各以状闻,重寘典宪。」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策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延)[勿]致违戾。以给事中施师点言:「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窃见书坊所印时文如诗、赋、经义、论,因题而作,不及外事。至于策试,莫非时务,而临轩亲试,又皆深自贬损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卖。」故有是命。
四月九日,诏自今州郡文武官再任,并不得讲到罢礼数,及不得令府库更新制造应干物色。
九月十三日明堂赦:「保正副依条所掌止于烟火、盗贼、桥道等事,访闻官司动以一切取办,如修葺材料、差顾夫力,至于勒令催科,并是违法。今后州县遵守条令,不得泛有科扰。如违,许充役家越诉,仍令监司按劾以闻。」
同日赦:「罪人财产自有应籍没法,访闻州县辄用私意违法拘籍,以资妄用。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许人户越诉。」
二十五日,臣僚言:「四川州郡常职之外,有所谓检察局务、提点仓场者,类皆于员外创添以周给亲旧。身非正员,无职事系虑,徒以耗蠹国用,于月给外巧求以便私计。乞下逐路监司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从之。
十月二日,诏诸路帅司、监司、州军遍行晓谕富室上户,因旧年旱伤借贷人户米谷,不得高折价钱,并还(学)[本]色,仍取利不得过五分。敢有违戾,许欠户经监司、帅守陈诉。或人户(抛)[拖]欠不还,亦许经官理索。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广东经略司晓谕大奚山民户,各依元降指挥,只许用八尺面船采捕为生,不得增置大船。仍递相结甲,不得停着他处逃亡人。如有逃亡人,令澳长民户收捉,申解经略司,重与支赏。以枢密院言:「大观间曾降指挥,大奚山民户所置船面不得过八尺,近年多有兴化、漳、泉等州逋逃之人聚集其处,易置大船,创造兵器,般贩私盐,剽劫商旅。」故有是命。
鹿鹑兔之属,当官者欲得以为包苴,岁科此辈采捕,例成白取。
译,张旗鸣锣,有的还手持兵器在郊野横行。这几乎是假借鬼神来蛊惑众人,都是先王制度所应当禁止的。」诏令各路提刑司严加禁绝,州县巡尉若失于觉察,一并依法治罪。
五月一日,皇上对辅臣说:「近日京城销金、饰翠之风又在市面上盛行,不必再下达指挥,只需告谕王佐严加禁止。如果有败露的,京尹又怎能逃脱责任呢 朕把禁止宰杀耕牛、禁止使用铜器以及金翠饰物等事刻在记事板上,每次京尹初次上任就出示给他看。」
七月十一日,诏令四川制置使庆贺生日的礼节,如有沿袭旧例违犯规定的,馈送者和接受者都要依法治罪。
十二月五日,诏令:「从今以后州县学校仓库有严重破败的,允许酌情修缮,不得另立名目来骚扰百姓。在朝由台谏,在外由监司,各自将情况奏报,从重依法处置。」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令各路转运司下达所属州军,将现在出售的举人时务策以及印板即日收缴焚毁,命礼部检核现行条法,重申严格禁约,不得再有违犯。这是因为给事中施师点上奏说:「文字过界(流出境外),法律禁令十分严格,人们为了牟利而多方冒犯法禁。我看到书坊所刊印的时文,如诗、赋、经义、论一类,是按题目而作,不涉及朝廷外事。至于策问考试,无不涉及时务,而皇帝亲临殿试,又都极力自我贬抑谦逊以求直言进谏,这类文字尤其应当禁止刊印出售。」所以有这道诏令。
四月九日,诏令从今以后州郡文武官员连任的,一律不得讲究罢任交接的礼数,以及不得让官府库房重新添置制造相关物品。
九月十三日明堂大赦:「保正、保副按条例所掌管的只限于防火、防盗、修桥铺路等事,访察得知官府动辄以各种事务要求他们承办,比如修缮材料、雇佣劳力,甚至勒令他们催征赋税,这些都是违法的。今后州县应当遵守条令,不得随意增加骚扰摊派。如有违犯,允许充役之家越级申诉,并命监司弹劾奏报。」
同日大赦:「罪犯的财产自有相应的没收法律规定,访察得知州县往往依私意违法籍没财产,用来任意支用。从今以后如有依法应当籍没财产的人,都须具明情由罪状申报提刑司审核复查,得到批复后方可籍没。并命本司经常留意察访,如有违犯,弹劾奏报,允许人户越级申诉。」
二十五日,有臣僚上奏说:「四川州郡在常设职位之外,还有所谓检察局务、提点仓场之类的职位,大都是在正员之外增设,用来照顾亲戚故旧。他们本身不是正式官员,也没有实际职事需要操心,只是白白耗费损耗国家用度,还在月俸之外巧立名目谋求私利。请命令各路监司留意察访,如有违犯,弹劾奏报。」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二日,诏令各路帅司、监司、州军广泛晓谕富户大家,因往年旱灾借贷给百姓的米谷,不得折价过高勒索,一律须偿还本色(实物),并且收取的利息不得超过五分。如敢违犯,允许欠户向监司、帅臣、守臣陈诉。如果人户拖欠不还,也允许经官府索还。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令广东经略司晓谕大奚山的民户,各自依照原先颁布的指挥,只许用八尺宽的船只采捕为生,不得增造大船。并相互结甲联保,不得收留他处逃亡的人。如有逃亡之人,命岛屿澳长民户抓捕,申报解送经略司,从重给予赏赐。这是因为枢密院上奏说:「大观年间曾颁布指挥,大奚山民户所置船只宽度不得超过八尺,近年来多有兴化、漳州、泉州等州逃亡的人聚集在那里,改置大船,制造兵器,贩运私盐,
每至冬间,尽将渔者拘集,名曰纲船,督以使臣军兵,课日采 十年正月四日,诏禁淮西州郡采捕。臣僚言:「淮南州郡有里正、保长,又有总首、缉捕等人,缘地饶
捕,复立赏禁其私市。戕物性,夺人力,莫此为甚。〔乞〕严行禁止。」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州县文移、市肆牌额,不得辄犯庙讳,违者依法坐罪。
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诏:「诸路州军犯盗等人间有意欲报雠及受吏人教唆,妄将本处富室上户及沿海有船之家以停藏资给之类攀引追逮,州县不审是否,便行捕治。及所在巡尉弓兵、商税场务以搜检铜钱为名,辄将船户舟中所需之具指为军器,欺诈钱物,致使无辜之人枉被追扰。令诸路提刑司及沿海帅臣、制置司各约束所部州县,常切禁止。如有违戾,觉察以闻。仍出榜晓谕。」
十二年三月八日,右正言蒋继周言:「今蕃乐有名《渤海乐》者盛行于世,都人多肆习之,往往流传宫禁,乞行禁戢。」从之。
二十五日,前发遣筠州赵谧言:「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 ,沃以沸汤,麋烂饥肤,靡所不至。盖缘贩弄生口之人偷窃小儿、妇女,贩入湖之南北,贪取厚利。乞行下诸路州军,应兴贩生口入湖南北者,严立赏罚。委自监司、守臣专责巡尉,如能捉获此类强盗,与之酬赏。」从之。
二十八日,诏:「内外诸军兵将官赴枢密院审察,其官司诸色人往往巧作名色,乞觅欺诈。自今许诸色人指名赴枢密院陈告,将犯人送所属根勘,重作施行。其告人每一名支赏钱三百贯。事理重者取旨,特与转官资。仍出牓晓谕。」
七月二日,右正言蒋继周言:「乞明诏诸军将佐,于屯驻去处自今后并不许私置田宅、房廊、质库、邸店及私自兴贩营运。」从之。
八月二十九日,诏殿前司行下韶州屯驻摧锋军,严行禁止军中回易,将见科敷钱物日下除(于)[放]。仍仰广东经略、提刑司取见营运科抑名色及除放过钱数,开具申枢密院。日后帅臣、监司如失觉察,并行责罚。从知英州许从龙请也。
九月二十三日,诏:「应被差郊祀景灵宫、太庙行事等官,如敢仍前托故避免、申乞改差之人,委台谏密切觉察,具名弹奏,取旨施行。」
十月二日,诏淮南东路帅、宪司差使臣二员,专一(机)[讥]察楚州北神镇私渡,仍令系衔。如失觉察,仰逐司按治。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在法,病人无缌麻以上亲同居者,厢耆报所属官为医治。访闻比来店舍、寺观遇有病患,避免看视,闻官赶逐出外,及道路暴病之人,店户不令安泊,风雨暴露,往往致毙。可令州县委官检察,依条医治,仍加存恤,及出榜乡村晓谕。
译抢劫商旅。」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年正月四日,诏令禁止淮西州郡的采捕活动。有臣僚上奏说:「淮南州郡设有里正、保长,又有总首、缉捕等人,因当地物产丰饶,鹿、鹑、兔之类野物,当官的想借此作为馈赠礼品,每年摊派这些人采捕,实际上都是白白征取。每到冬季,把渔猎之人全部召集起来,称作纲船,派使臣军兵督察,每日限令采捕,又立下赏格禁止他们私自出售。戕害物性,耗费民力,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求〕严加禁止。」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一月六日,诏令州县公文往来、市肆招牌匾额,不得触犯庙讳(皇室祖先名讳),违犯的依法治罪。
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令:「各路州军有些犯盗窃等罪的人,有的出于报复仇怨或受到吏人教唆,胡乱把当地富户大家以及沿海有船之家,以窝藏资助之类罪名攀连牵扯捕拿,州县不加审查核实,便予以逮捕治罪。以及各地巡尉弓兵、商税场务,以搜查铜钱为名,擅自把船户舟中所需用具指为兵器,敲诈钱物,致使无辜之人枉受骚扰。命令各路提刑司以及沿海帅臣、制置司各自约束所辖州县,经常严加禁止。如有违犯,察访后奏报。并出榜晓谕百姓。」
十二年三月八日,右正言蒋继周上奏说:「现今有一种叫《渤海乐》的胡乐流行于世,京城人大多肆意学习它,往往流传到宫廷之中,请求予以禁绝。」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五日,前发遣筠州赵谧上奏说:「湖外(湖南之外)的风俗,用人来祭鬼,常常把小儿、妇女活生生地剜去眼睛,割去耳鼻,埋在土坑中,再用沸水浇灌,使皮肤糜烂,无所不用其极。这都是因为贩卖人口的人偷窃小儿、妇女,贩卖到湖南南北各地,贪图厚利。请求下令各路州军,凡贩卖人口进入湖南南北的,严立赏罚。委托监司、守臣专门责成巡尉,如能捉获这类强盗,予以酬赏。」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八日,诏令:「内外各军兵将官赴枢密院接受审察时,那些官府中的各色人等往往巧立名目,索取财物。从今以后允许各色人等指名到枢密院陈告,把犯人送交所属官司根究审问,从重处置。告发之人每一名给赏钱三百贯。情节严重的上奏请旨,特予转官晋级。并出榜晓谕。」
七月二日,右正言蒋继周上奏说:「请求明确诏令各军将佐,在屯驻的地方,从今以后一律不许私自购置田宅、房廊、质库、邸店以及私自经商营运。」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二十九日,诏令殿前司下达韶州屯驻的摧锋军,严格禁止军中回易(做买卖),将现在摊派征收的钱物即日撤除。并令广东经略司、提刑司查明经商营运摊派抑勒的名目以及撤除的钱数,开列详情申报枢密院。日后帅臣、监司如有失于察觉的,一并予以责罚。这是依从知英州许从龙的请求。
九月二十三日,诏令:「凡被差遣参与郊祀景灵宫、太庙行事等官员,如敢像以前一样借故推托逃避、申请改派他人的,委托台谏严密察访,列出姓名弹劾上奏,请旨处置。」
十月二日,诏令淮南东路帅司、宪司差派使臣二员,专门稽察楚州北神镇的私渡,并令挂衔任职。如有失察,由本司予以查办。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大赦:「按法律规定,病人若没有缌麻以上亲属同住,由厢耆报告所属官府予以医治。访察得知近来客店、寺观遇有病人,都躲避不加看顾,听凭官府驱赶出外,以及路上突然发病的人,店家不让他们安身住宿,任其风吹
」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南郊赦:「州县间有将人户计口抑负食盐,严限催钱,过于常赋,深山僻远无得免者。稍有违限,便行追断号令。可令提举司觉察禁戢,如有违戾,按劾施行。」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官司辄立茶盐铺,虚给帖子,均科人户,勒令赍钱赴铺缴纳,未尝
支给茶盐,显是违法科抑。仰提举司及诸州主管官严行禁戢,仍许人户越诉。」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州县酒坊多就人户赊籴米麦,不支价钱,即将酸黄酒 价折还,或因节朔、吉凶、修造之类,抑勒酤卖,监系追纳官钱,显属骚扰。可令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按劾以闻,仍许人户越诉。」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州县以权势亲戚过往干托,辄于乡村差借人夫,显属违法。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以闻,仍许人户越诉。」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人户折帛钱,已降指挥,听以钱、会中半输纳。访闻州县间有抑纳银两,重困民力,可令监司觉察按劾。」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一月十一日,兵部勘会:「擅入溪洞及典买田产与夷人,断罪、告赏非不严备,盖缘当职官吏奉行不虔,致有臣僚陈请。」诏令广西帅司约束逐州,遵依见行条法,常切严行禁止,今后如有违戾,仰本司将当职官吏按劾施行。
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新知秀州赵亮夫奏:「所在州县有神祠去处,每岁秋成丰稔,多用器械之属前后导引。乞申严条令,行下诸路州军,告谕民间,应有所藏迎神兵器,立限出首,赴官交纳,许以木锡代用。」从之。
十五年正月二十日,诏:「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转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御史台弹劾。」
五月二十九日,知南安军赵不 言:「乞令江西守令遇有祈祷,只许用香花鼓乐迎神,不得辄持兵器。」诏令诸司常切觉察禁戢,毋致违戾。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日来都城之内,士庶尽持青伞。始时不过二三尺,今乃悉是重檐巨盖。又帅臣、监司、通判出入,随轿皆有乘马胥吏,稍遇晴热,例使人持黑油伞遮日,多至三五十柄,见者叹骇,谓驾后亦不如此,非所以尊崇辇毂,观示四方。乞下有司严行禁戢。」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私放军债及质买所辖请给、赏赐,前后约束甚严,尚虑有力之人依前牟利侵 ,致使军士不能赡家,可令主帅严行觉察,将见欠债负并行除放。访闻诸军回易市帛等物,赊与官兵,重搭息钱,却于请给内过数除 ,及辄差请受最多人掌管库务、店肆,稍有亏欠,勒令陪偿。
译雨淋暴露在外,往往因此丧命。可令州县委派官员予以检查照管,依条例医治,并加以抚恤,以及出榜到乡村晓谕百姓。」十五年明堂大赦同此规定。
同日南郊大赦:「州县之间有把人户按人口摊派强制征收食盐的,严限催收钱款,超过正常赋税,即便深山僻远之处也无一幸免。稍有拖欠逾期,便加以追捕捆绑示众。可命提举司予以察访禁止,如有违犯,弹劾处置。」十五年明堂大赦同此规定。
同日大赦:「官府擅自设立茶盐铺,虚开凭据,摊派给百姓,勒令携带钱款前往铺中缴纳,却从未发放过茶盐,显然是违法摊派抑勒。命令提举司以及各州主管官员严加禁止,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十五年明堂大赦同此规定。
同日大赦:「州县酒坊多向百姓赊购米麦,不发给钱款,却用酸黄劣酒折价偿还,或者借节令、婚丧、修造等名义,强行摊派销售,拘押追缴官钱,显然属于骚扰百姓。可命监司经常留意察访,如有违犯之处,弹劾奏报,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十五年明堂大赦同此规定。
同日大赦:「州县因权贵亲戚往来托请,擅自在乡村征调差借民夫,显然属于违法。命监司经常留意察访,弹劾奏报,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十五年明堂大赦同此规定。
同日大赦:「百姓交纳折帛钱,已经下达指挥,允许以钱、会子各半缴纳。访察得知州县间有强行只收银两的,加重百姓负担,可命监司察访弹劾。」十五年明堂大赦同此规定。
十一月十一日,兵部核查后上奏说:「擅自进入溪洞地区以及典买田产给夷人的,定罪、告发给赏的规定不能说不严密齐备,只是因为当值官吏执行不认真,才导致臣僚上奏陈请。」诏令广西帅司约束各州,遵照现行条法,经常严加禁止,今后如有违犯,命本司将当值官吏弹劾处置。
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新任知秀州赵亮夫上奏说:「各地有神祠的地方,每年秋收丰足之时,多用兵器仪仗之类在前后导引游行。请重申严格条令,下达各路州军,告谕民间,凡藏有迎神所用兵器的,限期自首,送交官府缴纳,允许用木制、锡制器具代替。」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五年正月二十日,诏令:「近来听闻不法之徒编造毫无根据的言论,称作小报,在朝廷内外传播散布,惊扰迷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照例应当通报已施行之事外,如有类似上述编造小报的人,应当从重发配。其接受小报的官吏,也请旨处置。命临安府经常留意察访,御史台负责弹劾。」
五月二十九日,知南安军赵不迂上奏说:「请命江西守令遇有祈祷之事,只许用香花鼓乐迎神,不得擅自手持兵器。」诏令各司经常留意察访禁止,不得使这类事再有违犯。
十二月五日,有臣僚上奏说:「近来京城之内,士人百姓都撑青伞。起初不过二三尺大小,现在却都是重檐大伞。又帅臣、监司、通判出入时,随轿都有骑马的胥吏跟从,稍遇晴热天气,照例让人撑黑油伞遮阳,最多可达三五十把,看见的人无不惊叹,说是连皇帝出行仪仗都不如此排场,这不合尊崇皇家车驾、向四方展示体统的道理。请命有司严加禁止。」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以上出自《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基大赦:「私自放贷军中债务,以及以所领请给、赏赐作抵押典质买卖,前后约束不能不算严格,仍恐怕有权势之人像从前一样牟利侵占,致使军士无法养家,可命主帅严加察访,将现有拖欠的债务一并予以撤销。访察得知各军回
又有见占私役、科摊造作及买工之类,弊幸不一,致令军士贫乏。前后约束虽已严切,深虑未能尽革,仰主帅严行禁戢,将见欠本军钱物并行除放。尚有违戾,在内委御史台、在外委总领所觉察以闻,重寘典宪。」
七日,礼、刑部言:「将来遇丁卯皇帝本命日,依例合禁屠宰、禁刑。」从之。
五月十一日,前权发遣洋州王知新言:「窃见本州岛真符县沿边所置关隘,皆高山峻岭,
林木参天,虎豹熊罴,不通人行,自可以限隔。自辛巳岁(比)[以]来,归正之人将关外空闲山地给令耕种,今已三十年,生子生孙,蕃息甚众,尽是斫伐林木,为刀耕火种之事。一二年间,地力稍退,又复别斫一山。兼又皆射猎,故于深山穷谷持弓挟矢,探虎豹之穴。又将林木蓊翳之处开踏成路,采取漆蜡,以为养生之具。如此一年复一年,林木渐稀,则关隘不足恃矣。或有奸细巘伏于关外,去州县极边,官司无缘得知,如此则叛亡难禁,奸细不防矣。」诏令四川制置司行下沿边州郡,将应有林木关隘去处措置严切禁戢,毋致采斫。
十六日,户部郎中丰谊言:「沿江并海深水取鱼之处,乞许令众户舟楫往来,从便渔业,勿有所问,不得容令巨室妄作指占,仍旧勒取租钱。虽昔系耕种之地坍落,今为深水,亦不在占据之限。豪强尚敢违戾,州县傥或纵容,即许人户越诉,择其首倡,重作惩戒。」从之。
闰五月二十日,诏:「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告首,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管五百里。」
六月五日,诏谕前不曾差人往榷场并海外去处收买物货,深虑或有假作名色,夹带铜钱、银两过界。仰沿边官司密切讥察,如有似此之人,先次拘管,实时具奏听旨。」
七月三日,诏镇江、建康都统制司严行约束,今后修城军人并搬运砖灰等人将带铜钱至沿边诸州,或因事败露,其统兵官或管押将副、使臣等,并仰逐州取会名衔,具申朝廷取旨施行。如州郡或行容庇,一例行遣。以臣僚言:「楚州修筑城壁,镇江万兵往来更替,并随行亲属装载船只,因而藏匿铜钱过江。又本军与建康军中津发砖灰官船动以百计,经从扬州、高邮管下乃至楚州,逐处虽行禁戢,势力不加,谁敢向迩 兼闻近来军人结党,递相堤防,负钱于前,持擿于后,间有掩捕,公然抢夺,虽死不顾。乞行禁止。」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福建路监司严戒州县,如有盗贼、紧急,不得辄于数里之外起动保甲,役使农民。有或违戾,特许越诉,必寘典宪。以右正言黄抡请也。
绍熙元年三月八日,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
译易买卖布帛等物,赊贷给官兵,重取利息,却在他们的请给(俸饷)中扣除超额部分,又擅自派遣领取俸禄最多的人掌管库务、店肆,一旦稍有亏空,就勒令其赔偿。又有的人占据私役、摊派造作以及买工之类,弊端花样不一,致使军士生活贫困。前后约束虽然已经十分严格,仍深恐未能彻底根除,命主帅严加禁止,将现有拖欠本军的钱物一并撤销。如仍有违犯,在朝内委托御史台、在外委托总领所察访奏报,从重依法处置。」
七日,礼部、刑部上奏说:「将来遇上丁卯皇帝本命日,依照惯例应当禁止屠宰、禁止刑罚。」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五月十一日,前权发遣洋州王知新上奏说:「我看到本州真符县沿边设置的关隘,都是高山峻岭,林木参天,有虎豹熊罴出没,人迹不通,本可以凭此限隔敌人。自辛巳年以来,归正之人把关外闲置的山地拨给他们耕种,如今已经三十年,生儿育孙,繁衍生息人数众多,都把林木砍伐殆尽,从事刀耕火种。一两年之间,地力稍有衰退,又另外砍伐一座山。加上他们又都从事射猎,所以在深山穷谷之中持弓携箭,搜寻虎豹的巢穴。又把林木茂密之处开辟成道路,用来采取漆、蜡,作为谋生之具。如此年复一年,林木逐渐稀少,那么关隘就不足以凭恃了。倘若有奸细潜伏在关外,距离州县极为偏远,官府无从得知,这样一来叛乱逃亡难以禁止,奸细活动也无法防范了。」诏令四川制置司下达沿边州郡,将凡有林木关隘的地方严格措置禁止,不得让人采伐。
十六日,户部郎中丰谊上奏说:「沿江以及沿海深水取鱼之处,请允许各户船只自由往来,随意从事渔业,不加干涉,不得容许豪门大户妄自霸占,照旧强行收取租钱。即使从前是耕种之地,如今已坍塌成为深水区,也不在占据的限制范围之内。豪强如仍敢违犯,州县如有纵容,就允许百姓越级申诉,选择带头违法者,从重惩戒。」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闰五月二十日,诏令:「今后有私自编造小报、传播言论闹事的,允许他人告发,给赏钱三百贯文,犯人发配编管五百里之外。」
六月五日,诏令晓谕先前不曾派人前往榷场以及海外之地收买货物,深恐有人假借名目,夹带铜钱、银两越境。命沿边官司严密察访,如有类似情形的人,先行拘押管束,立即据实上奏听候旨意。
七月三日,诏令镇江、建康都统制司严加约束,今后修城的士兵以及搬运砖灰等人携带铜钱到沿边各州,如果因此事败露,其统兵官或押送将领、使臣等,都命各州查清姓名官衔,申报朝廷请旨处置。如州郡有意包庇纵容,一律同样处置。这是因为有臣僚上奏说:「楚州修筑城墙,镇江士兵往来轮换,连同随行家属装载在船上,趁机藏匿铜钱渡江。又本军与建康军押运砖灰的官船动辄以百计,经过扬州、高邮辖境直至楚州,各地虽然都在禁止,但势力所不及,谁敢靠近盘查 又听闻近来士兵结党,互相接应放哨,前面运钱,后面持械警戒,偶有查获,竟公然抢夺,即使拼死也在所不顾。请求予以禁止。」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令福建路监司严格告诫州县,如有盗贼、紧急事变,不得擅自在数里之外调动保甲,役使农民。如有违犯,特许越级申诉,务必依法惩处。这是依从右正言黄抡的请求。
绍熙元年三月八日,诏令建宁府将书坊此前违禁雕印出售的策试文字
有敢似前冒犯,断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其余州郡无得妄用公帑刊行私书,疑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从起居郎诸葛廷瑞请也。
四月十七日,诏临安府今后江上客人贩到柴薪,不得侵近居民屋舍,仍旧于塘岸宽阔处或沙地上垛放,常切检举约束。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盱眙、安丰军每遇客旅过淮博易,差官检视,不许差归正归朝人。
三月十七日,侍御史林大中言:「近有造匿名诗嘲讪宰相、学官及枢臣、侍从者,乞申严法禁,有犯毋贷。」诏本府多出文牓晓谕,如有捉获
之人,送狱根勘,重作施行。
六月十一日,臣僚言:「长官曹属相遇于涂,自有定制,今也不问别曹异局,必揭帘相揖,甚则并舆相语,有骇观瞻,识者以谓避遇之制废矣。至于夜集众以讽诵梵文,立社首以掠民财,假巫祝以诳惑庶众,兴妖祠以张皇祸福,其在明时,皆所当禁。乞谨饬有司,申严厥令,一或有犯,必加以罪。」从之。
十二日,臣僚言:「沿边无赖之民渡淮行劫,杀人放火,踪迹败露则复窜淮南。有司究治,乃比附亡叛归本所,减二等坐之。今淮北作劫而复归淮南,正以淮之南作窠穴耳。乞明诏有司,申严行下沿边州郡,出榜晓谕,一季之后作过徒伴供通赃证分明者,并照现行条法。罪不致死,合从宽贷,亦乞照应已降指挥,分配屯驻军施行。」从之。
十月四日,湖南提刑孙逢吉言:「近年以来,为守令者不修其官,以待考察,往往崇饰虚伪,撰造政绩,或葺一亭舍,或疏一陂渠,或于常费薄有所蠲,或于旧弊微有所革。自职事而言,皆其所当(违)[为]者,而刊刻碑记,张大其事,绘画图册,表闻于朝,甚者摹印装褾, 纳中外。至于分配坊市,建立生祠,阴讽士民借留再任,其间饷遗请托,何所不有!监司在远,难尽察知,盖有误以其姓名登彻天听者矣。此诞谩诈巧之大者,诚不可不禁遏也。」诏检坐建祠、立碑、举留条制,申严行下。
四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漏泄。今乃傅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事属未便,乞严切禁止。」诏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具已焚毁名件申枢密院。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岛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
十月四日,臣僚言:「恭惟国朝置(建)[进]奏院于京都,而诸路州郡亦各有进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达于四方,谓之邸报,所从久矣。
译即日全部销毁刻板,并订立赏格,允许人告发。有敢再犯的,一定依法惩处;官吏失察的,一律同样治罪。其余州郡不得擅自动用公款刊行私人著作,以免贻误后学,违犯者必定严惩不贷。这是依从起居郎诸葛廷瑞的请求。
四月十七日,诏令临安府今后江上客商贩运来的柴薪,不得靠近居民屋舍堆放,仍须在塘岸宽阔处或沙地上堆放,经常予以检查约束。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盱眙、安丰军每逢客商过淮交易,派官检查视察,不许差派归正、归朝之人(负责此事)。
三月十七日,侍御史林大中上奏说:「近来有人写匿名诗嘲笑讽刺宰相、学官以及枢密大臣、侍从官员,请求重申严格法令禁止,有违犯的绝不宽贷。」诏令临安府多出文榜晓谕百姓,如有捕获此人的,送交监狱审问,从重处置。
六月十一日,有臣僚上奏说:「长官与属官在路上相遇,本有一定制度,现在却不问是否属于不同曹局,一律要掀帘相互作揖,甚者并排乘轿交谈,实在有伤观瞻,有识之士认为回避相遇的制度已经废弃了。至于夜间聚众诵念佛经,设立社首借机敛取百姓钱财,假借巫祝装神弄鬼来迷惑民众,兴建妖祠夸大宣扬祸福之说,这些在清明之世,都应当予以禁止。请命令有司谨慎整饬,重申严格法令,一旦有违犯,必定加以治罪。」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沿边一些无赖之民渡淮抢劫,杀人放火,行踪败露就又逃回淮南。官府追究治罪时,竟比照逃亡叛国之人归还原籍,减罪二等处置。如今在淮北作案再逃回淮南,正是因为把淮南当作藏身的窝点罢了。请明确诏令有司,重申严格法令下达沿边州郡,出榜晓谕百姓,一季之后凡是同伙供出赃证确凿的作案人,一律依照现行条法处置。罪不至死的,应当从宽处理,也请依照已下达的指挥,发配屯驻军中服役。」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四日,湖南提刑孙逢吉上奏说:「近年以来,做地方长官的不专心治理政事以等待考核,反而往往粉饰虚假,编造政绩,有的修建一座亭舍,有的疏通一条水渠,有的对日常经费稍加节省,有的对旧有弊端略有改革。从职分上说,这些都是他们本应做的事,却要刻碑立传,大肆夸张其事,绘制图册,上报朝廷,甚者摹印装裱,散发到朝廷内外。以至于分派坊市百姓,建立生祠,暗中怂恿士民请求挽留他再任,其间馈赠请托,无所不有!监司远在外地,难以全部察知,因此难免有把他们的姓名错误地上达天听的情况。这是虚伪诈巧到极点的行为,实在不可不加禁止。」诏令查核有关建祠、立碑、请求留任的条例规定,重申严格下达执行。
四年六月十九日,有臣僚上奏说:「朝廷大臣的奏议、台谏的奏章、朝廷内外的密封奏事、士子的应试文章,其中的谋划机密,都不应泄露。如今却在街市上流传,被书坊刊行,散布到四方各地,事情很不妥当,请严加禁止。」诏令四川制置司下达所属州军,并命临安府、婺州、建宁府按照当年条法指挥执行,严加禁止。凡书坊现存刻板以及已印刷的书籍,都要即日追缴,当官焚毁,并将焚毁的名目详情申报枢密院。今后雕印文书,必须经本州委派官员审定,然后才能刊行。并委托各州通判专门负责察访,如有违犯,请旨予以责罚。
十月四日,有臣僚上奏说:「本朝在京城设置进奏院,各路州郡也各自设有进奏吏,凡
而比来有司防禁不严,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实时誊播,谓之小报。始自都下,传之四方,甚者凿空撰造,以无为有,流布近远,疑悟群听。且常程小事,传之不实,犹未害也,倘事干国体,或涉边防,妄有流传,为害非细。乞申明有司,严行约束,应妄传小报,许人告首。根究得寔,断罪追赏,务在必行。」又言:「朝报逐日自有门下后省定本,经由宰执,始可报行。近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合门院子,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或得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
撰造,日书一纸,以出局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赀之利,以先得者为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遍达于州郡监司。人情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亦不复辨也。欲乞在内令临安府重立赏牓,缉捉根勘,重作施行。其进奏官令院官以五人为甲,递相委保觉察,不得仍前小报于外。如违,重寘典宪。」从之。
十二月四日,枢密院进呈:「两淮、荆襄控扼去处,全藉山林蔽护。访闻民间采斫,官司更不禁止。」上曰:「屡有约束,久而人玩,宜再禁戢。」
五年二月十八日,臣僚言:「遏籴之风,近日尤甚。去岁江浙、湖南皆有旱伤去处,唯是江东为甚,而湖南、江西所损差多。米价甚贱,足可远近通流,州县各顾其私,听信城市之民妄言不可放米出界。乞督责两路监司,约束州县,不使遏籴,以惠斯民。」从之。
四月十四日,刑部、御史台、太常寺、临安府先承指挥同措置临安府诸门,缘以祀事,中夜启闭。本部照得如遇行事官有合趁受誓戒及朝参等官,从太常寺预夜关报经由门户,于五更二点开门放入,即行锁闭。令监门官吏严紧守钥,不得搭关拢锁, 私出入,须候依时开门。其余行事官祀祭毕,依时入门。」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皇帝御名并同音计一十八字:扩、 绍熙五年七月十七日,礼部、太常寺言:「伏阔镬切。廓、郭、▯▯[(▯▯日▯羊)▯邑]、山▯郭、霩、鞹、 、彉、 、 、(雨▯▯隹)▯▯、▯▯郭、籗、籗、口▯郭▯、漷。乞下刑部、国子监,于《文书式》并《韵略》内添入,从礼部行下,都进奏院颁降回避。」从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访闻湖、广等处州县杀人祭鬼及略(赏)[卖]人口,并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条法禁约非不严切,习以为常,人不知畏。可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
译是朝廷已经施行的命令、已经确定的官员任免,都要传达四方,称为邸报,这个做法由来已久。但近来有司防范不严,于是出现命令尚未施行、任免尚未确定,就立即传播出去的情况,称为小报。起初从京城开始,传到四方各地,严重的甚至凭空捏造,把没有的事说成有,流传到远近各地,扰乱众人的视听。像日常小事传得不确实,还没有太大危害,但如果事关国家体面,或者涉及边防机密,胡乱传播出去,危害就不小了。请申明有司,严加约束,凡是有妄传小报的,允许人告发。查实以后,治罪并给予告发者奖赏,务必坚决执行。」又说:「朝报每天自有门下后省定稿,经过宰相执政审定,才可以发布传行。近年来出现所谓小报,有的是朝报尚未发布的事情,有的是官员陈请尚未施行的事情,先在外面流传,这本已不应该。甚至有编造命令、妄传事端的,把朝廷的官员任免、台谏百官的奏章,无中生有,传播到外面。访察得知有一名使臣以及阁门的院子,专门以打探传报这类事情谋生。有的是从省院泄露得知,有的是从街市上偶然听闻,又有的是凭空臆测编造,每天写成一张纸,等到下班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以及进奏官都争相传授购买,坐收不菲的利益,以最先得到消息的人为功。这样一传十,十传百,以至遍传到各州郡监司。人之常情喜新猎奇,都把小报放在优先地位而把朝报视为寻常,真假也不再分辨了。请求在朝内命临安府重新订立赏格,缉拿追查,从重处置。进奏官命本院官员以五人结为一甲,互相担保察访,不得再像以前那样在外散播小报。如有违犯,从重依法处置。」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四日,枢密院上奏说:「两淮、荆襄扼守要地,全靠山林作为屏障掩护。访察得知百姓在那里砍伐树木,官府却不加禁止。」皇上说:「屡次有过约束,时间久了人们就懈怠了,应当重新加以禁止。」
五年二月十八日,有臣僚上奏说:「阻止粮食外运的风气,近来尤其严重。去年江浙、湖南都有遭受旱灾的地方,唯独江东最为严重,湖南、江西受灾程度也相差不多。米价十分便宜,本可以远近流通调剂,但各州县各自顾及本地私利,听信城中百姓的言论,妄称不可让米谷运出境外。请督促责成两路监司,约束州县,不要阻止粮食流通,以惠及百姓。」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四月十四日,刑部、御史台、太常寺、临安府先前接到指挥,一同商议措置临安府各城门,因为祭祀之事,需要在半夜开闭城门。本部核查得知,如遇需要参加受誓戒以及朝参等事的行事官员,由太常寺提前一夜关报有关部门,在五更二点开门放行,随即锁闭。命令看守城门的官吏严格把守钥匙,不得虚设关锁而私自开闭放人出入,必须等到按时开门。其余参加祭祀的官员,祭祀完毕后,也按时入城门。」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以上出自《光宗会要》。
皇帝御名以及同音字共十八个:扩、廓、郭等字(因避讳而列出)。绍熙五年七月十七日,礼部、太常寺上奏说:「请下达刑部、国子监,在《文书式》以及《韵略》之中添入这些避讳字,由礼部下发,都进奏院颁布晓谕回避。」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十四日明堂大赦:「访察得知湖广等地州县有杀人祭鬼以及贩卖人口的现象,还有贫困之家往往生下孩子不予养育,条法禁令不能说不严格,但习以为常,人们已不知畏惧。可命地方长官检核现行条法,刻板张贴在乡村道
仍仰监司严行觉察,毋致违戾。」
十一月二十四日,刑部言:「乞照昨来浙西提举司所申行下内外诸军,严行约束所遣回易官兵,不得以收买军须为名,公然贩卖私盐。如有违戾,重作施行。」诏令刑部镂板行下内外诸军主帅约束。
庆元元年八月十七日,诏有司检坐见行条法,给榜下州军县镇,今后现任官收买饮食服用之物,并随市直,各用见钱,不得于价之外更立官价。违,许人户越诉。在外令监司按劾,在内令御史台觉察。从臣僚请也。
十二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勘会有不畏公法之人,谒见兵官,乞觅钱物,或占据屋舍,或桠卖物货,或告求关节。稍不如意,撰造事端,诬谤迫胁,必欲从其所欲。甚者教唆他人上书伏阙,投纳短卷,恐吓主帅,疑惑众听,以逞其私。若不严加禁约,无缘止绝。」诏令内外诸军今后如有似此不畏公法等人,许押赴所在州军先次收禁,具申枢密院,送有司根勘。如事理颇轻,依条施行,
特送僻远州军居住。或稍涉情重,取旨施行。仰诸军出榜军门晓谕。
二年二月十二日,知临安府谢源明言:「向蒙高宗皇帝、孝宗皇帝矜恤本府支费百出,遂降指挥,应诸军等处收买物色,并依条收税。近交权势之家及官司、寺观等处收买木植浩瀚,或执官司公据,或守申请指挥,不问多寡,尽免抽解,遂使前项诏令皆为虚文。乞申严前项指挥,行下本府照应施行。」从之。
六月十五日,国子监言:「已降指挥,风谕士子专以《语》、《孟》为师,以六经子史为习,毋得复传语录,以滋盗名欺世之伪。所有《进卷》、《待遇集》并近时妄传语录之类,并行毁版,其未尽伪书并令国子监搜寻名件,具数闻奏。今搜寻到《七先生奥论》、《发枢》、百炼真隐李元纲文字、刘子翚《十论》、潘浩然子《性理书》、江民表《心性说》,合行毁劈。乞许本监行下诸州及提举司,将上件内书板当官劈毁。」从之。
八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访闻临安府城内外私盐盛行,多是无赖之徒胁持铺户、寺观、营寨或士庶之家随门挜卖,理合措置。欲令临安府日下大字镂板晓谕,以前
译店、关津渡口晓谕百姓,允许各色人等告发捕获,依条处置。并命监司严加察访,不得再有违犯。」
十一月二十四日,刑部上奏说:「请依照先前浙西提举司所申报的,下达内外各军,严格约束所派遣的回易官兵,不得以收购军需为名,公然贩卖私盐。如有违犯,从重处置。」诏令刑部刻板下达内外各军主帅予以约束。
庆元元年八月十七日,诏令有司查核现行条法,出榜通告州军县镇,今后现任官员购买饮食服用之物,都要按市价,各用现钱支付,不得在价格之外另立官定价格。违犯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在外由监司弹劾处置,在朝由御史台察访。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十二月二十四日,枢密院上奏说:「查得有不畏惧公法的人,拜见带兵将官,索求财物,或占据房屋,或强行贩卖货物,或请求疏通关节。稍不如意,就编造事端,诬告诽谤威逼胁迫,一定要满足自己的欲望。严重的甚至教唆他人到宫门前上书、投递匿名信件,恐吓主帅,蛊惑众人视听,来达成自己的私利。如果不严加禁止约束,无从制止这种行径。」诏令内外各军,今后如有类似不畏公法的人,允许押送到所在州军先行收监关押,详情申报枢密院,送交有司审问。如果情节较轻,依条例处置,特意发配到偏远州军居住。如果情节较重,请旨处置。命各军出榜军门晓谕。
二年二月十二日,知临安府谢源明上奏说:「以前承蒙高宗皇帝、孝宗皇帝体恤本府支出费用繁多,于是颁布指挥,规定凡各军等处收购物品,都要依条例纳税。近来权贵人家以及官司、寺观等处收购木材数量浩大,有的持官府凭证,有的声称有上级指挥,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全部免税,致使前面所说的诏令都成了一纸空文。请重申先前的指挥,下达本府依照执行。」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六月十五日,国子监上奏说:「已经下达指挥,劝导士子专门以《论语》、《孟子》为师法,以六经子史为学习内容,不得再传授语录之类,以滋长盗名欺世的虚假风气。所有《进卷》、《待遇集》以及近来妄自流传的语录之类,都要予以销毁刻板,其余尚未穷尽的伪书也命国子监继续搜寻查明名目,列出数目上奏。现已搜寻到《七先生奥论》、《发枢》、百炼真隐李元纲的文字、刘子翚《十论》、潘浩然子《性理书》、江民表《心性说》,应当予以劈毁。请允许本监下达各州以及提举司,将上述这些书板当官劈毁。」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访察得知临安府城内外私盐盛行,大多是无赖之徒胁迫铺户、寺观、营寨或士庶人家挨门强卖,理应予以措置处理。请命临安府即日用大字刻板晓谕百姓,从此以后……」(原文至此中断)
罪犯一切不问,若今后再敢违犯,许诸色人告,依格给赏,犯人送狱根勘,依法断罪、追赏。如自能执捕贩人赴官陈首,(降)[除]与免罪外,更与依格推赏。」从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 销之禁,不可不严。且如辇毂之下,实为法令之始,孝宗皇帝固尝亲有训戒矣。今乃列肆负担,无非铜器,打铸棱作,公然为业。又如建康之句容,台州之城下,专以古器得名,今则绍兴、平江等处皆有之。江西之抚州专以七筋器皿得名,今则四明、隆兴、鄂州、静江等处皆有之。且今冶司岁铸生铜,所入盖自有限,其余皆是取给于淋铜、浸铜。夫毁一钱则(则)有十余之获,小人嗜利十倍,何所顾藉 欲责之守令,凡臣庶家所有铜器及僧道供具,立以近限,赴官镌凿,不得续行置造。如有违犯,坐以违制之罪,不以荫论。官吏失觉察,罪亦如之。其 铸打造炉户,仰所属州县括籍姓名,监令日下改业,犯者决配海外,永不放还。仍乞重立赏格,许人告捕。」诏令三省措置条具将上。三年正月,三省措置下项:「一、令诸路监司、守臣行下州县等结甲,立罪赏,粉壁晓谕。一、令诸路监司、守(官)[臣]根刷私铸铜器之家,免罪改业,再犯立赏断配。一、有于军寨、寺观、舟船内铸造,仰主兵官、巡尉严切缉捉。一、官民户除日前现有腰带金▯朵 ▯及鞍辔、作子、照子外,应有铜器并有铜钉饰器具不许使用。一、巡尉、都监捉获 销铜钱到官,即与保奏推赏。一、内外应奉官司等处,法物等应用铜铸钉饰,限一月申朝廷,仍旧使用。一、僧道锺磬等并民间及船户日前置到铜锣,系防托使用者,仰寺观主首及民户各开具件数,经州府陈状镌凿,限一月申官。
译罪犯之前的一切罪行都不予追究,如果今后还敢违犯,允许各色人等告发,依例给予奖赏,将犯人送交官府拘押审讯,依法治罪、追缴赃赏。如果本人能够自行捉捕贩卖之人到官府陈述检举的,除免除其罪外,另外依例给予奖赏。皇帝依从此议。
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熔钱销毁之禁令,不可不严加执行。就说京城之内,本是法令推行的起始之地,孝宗皇帝原本也曾亲自加以训诫。如今却是店铺林立、挑担贩卖,无非都是铜器,敲打铸造成各种器物,公然以此为业。又如建康府的句容县,台州的城内,向来专以制作古器闻名,如今绍兴府、平江府等地也都有这类作坊。江西抚州向来专以七件套器皿闻名,如今四明、隆兴、鄂州、静江等地也都有了。况且如今铸钱司每年铸造的生铜,收入原本就很有限,其余大多都是靠淋铜、浸铜取得的。销毁一枚铜钱便可获取十余倍之利,小人贪图十倍的厚利,还会有什么顾忌呢!应当责令州府县令,凡是官民百姓家中所有的铜器以及僧道所用的供具,立即设定近期期限,送交官府予以镌刻凿毁,不得再继续制造。如有违犯,以违反制令之罪论处,不得以荫庇减免。官吏若未能察觉,罪责也照此论处。那些从事熔铸打造的炉户,责令所属州县登记造册记录姓名,监督命令其即日改行,若有违犯者,判处流放海外,永远不得放还。还请求重新制定赏格,允许百姓告发捕捉。」皇帝下诏命三省筹划措置具体条款上报。三年正月,三省筹划措置的条款如下:「一、命令各路监司、州府长官下发文书给州县等,编立保甲连结,设立罪罚赏格,张贴粉壁晓示百姓。一、命令各路监司、州府长官清查搜索私自铸造铜器的人家,免罪并令其改行,若再犯则立即赏赐告发者并将其判罪流配。一、若有人在军营寨堡、寺观、船只之内铸造铜器的,责令统兵官、巡尉严加缉捕捉拿。一、官民户除了此前已有的镶嵌金饰的腰带、鞍辔、锁子、镜子之外,其余凡是铜器以及带有铜钉装饰的器具都不许再使用。一、巡尉、都监捉获熔销铜钱送到官府的,即予以保奏加以奖赏推举。一、朝廷内外各应奉官司等处,凡礼法所用器物需用铜铸造钉饰的,限一个月内申报朝廷,仍旧准予使用。一、僧道所用钟磬等以及民间和船户此前已置办的铜锣,凡属用于防身警戒之用的,责令寺观主管者及民户各自开列数目,向州府呈报陈状予以镌刻凿毁,限一个月内申报官府。
一、铸造之家未卖器皿,委官置场,立限听人户投卖。一、锺磬等、鞍辔、作子,令文思院铸造,听人户、僧道请买。一、应造军器须用铜者,申所属支降。一、民间照子,令湖州拘籍工匠在官铸造,从人户请买。一、诸路监司、州军公然呼集工匠铸造,今后敢自违戾,外责监司互察,内委御史台弹奏。一、自今降指挥之后,官员、士庶尚敢私下收买者,许人陈告。一、今降指挥到日,仰诸路监司等镂板晓示。一、有关防未尽事件,许所在官司限一月(降)[条]具申闻。」诏令刑部疾速遍牒施行。
十月七日,知临安府赵师▯言:「元佑五年,苏轼奏西湖有五不可废,而放生池首居其一。至绍兴十三年,议臣谓今之临安,銮舆驻跸,尤宜涵养,以示渥泽。乞检会天禧故事,仍旧以湖为放生池,禁止采捕。高宗皇帝赐可,令本府措置,申明约束。淳熙二年庆寿赦文,尝令本府立赏禁戢,专责巡警官司,毋或纵容。臣蒙恩假手,首当遵奉,然揭之具未立,无以示虔寓敬,而天禧之碑沦于草莽,匿于居民,往来之人不知其为放生池。欲于西湖之滨,置立亭宇,书以扁牓,每遇诞节前一日,从守臣率官吏于亭纵释鳞翼,推广上泽。仍明具条制及前后颁降指挥牓亭左右,庶几表制严备,人知崇敬。」从之。
十三日,潼川安抚司言:「泸叙州、长宁军沿边,连接夷蛮,全藉禁山林箐以为限隔,从条不许汉人擅将物货辄入蕃界,侵越禁山,斫伐林木。照得蛮人载马(叙)[于]叙州,互有赍带板木前来本州岛变卖,是致诸司递年常下叙州打造舟船,州县寅缘骚扰。乞令叙州委知、通常切觉察检举,毋令汉人将物货擅入蕃蛮界贩卖,斫伐禁山林箐,须候蛮人赍带板木出江,方得就叙州溉下交易。如有违犯,被捉到官,送狱根究,从条断罪、追赏施行。如遇打造舟船,自行差人收买板材置造,无得准前直下叙州打造,免致骚扰。」从之。
三年正月十一日,监察御史沈继祖言:「乞戒敕外官无故不得辄与朝(例)[列]通书,其合通书只许一幅,如庆贺之类止于三幅。及在外书问往来,并不许过数,若过数不许接受。如违,并许弹劾,重加责罚,以儆有位。」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戒敕朝士,今后不得辄与谒士、术人等书,骚扰外路。如有持书以取钱酒者,并计赃,与书及与钱物者同罪,许人告。着之令甲,务在必行。外令监司,内令御史台觉察奏闻。」从之。
二十五日,臣僚言:「古者宰衡出镇则曰判。判者,专制之称也,非庶僚可拟。今一州一军一县皆曰判,下至丞、簿、税亦曰判,何判之多也 判司簿尉以朝议为未足则曰中大,令倅而上称以中大为未足则曰太中。
译一、铸造之家未卖出的器皿,委托官府设置场所,规定期限听凭百姓来购买。一、锺磬等乐器、鞍辔、器具,令文思院铸造,听凭百姓、僧道请买。一、凡制造军器须用铜的,申报所属机构支拨。一、民间用的镜子,令湖州拘管在册工匠在官府铸造,由百姓请买。一、各路监司、州军若公然召集工匠私自铸造,今后如敢违犯,对外责令监司互相稽察,对内委托御史台弹劾奏报。一、自今指挥下达之后,官员、士人百姓若还敢私下收买的,允许人告发。一、今日指挥下达之日,命各路监司等刻板晓谕告示。一、若有防范措施尚未周全之事,允许当地官司限一个月内具文申报。」诏令刑部迅速逐一行文施行。
十月七日,知临安府赵师〇上奏说:「元佑五年,苏轼上奏西湖有五个不可废弃的理由,而放生池位居其一。到绍兴十三年,议政大臣认为如今的临安,天子车驾驻跸于此,尤其应当涵养生息,以示恩泽。请求查检天禧年间的旧例,仍旧把西湖作为放生池,禁止捕捞。高宗皇帝准许,命本府安排措置,申明约束。淳熙二年庆寿赦文,曾命本府立赏禁止,专门责令巡警官司,不得纵容。臣蒙恩受任,首先应当遵行奉守,然而告示牌还未立起,没有用以表示虔诚寄托敬意,而天禧年间的石碑埋没在荒草之中,隐匿于居民家中,来往行人不知道这里是放生池。想在西湖之滨,设置亭宇,书写匾额,每逢皇帝诞辰前一日,由知府率领官吏到亭中放生鱼鸟,推广皇上的恩泽。并明确具列条例规定及前后颁布的指挥,张挂于亭子左右,或许可以表明制度严明完备,使人知道崇敬。」皇帝准奏。
十三日,潼川安抚司上奏说:「泸州、叙州、长宁军沿边地区,与夷蛮相连接,全靠禁止砍伐的山林作为限隔屏障,按条例不许汉人擅自携带物货进入蕃界,侵越禁山,砍伐林木。查得蛮人用马匹驮运货物到叙州,互相携带板木前来本州变卖,以致各司每年常常下派叙州打造船只,州县趁机骚扰百姓。请命叙州委派知州、通判切实严加觉察检举,不许汉人将物货擅自带入蕃蛮界贩卖,砍伐禁山林木,须等到蛮人携带板木出江之后,才可以在叙州就地交易。如有违犯,被捕获到官,送交狱中根究,依条例定罪、追缴赏钱施行。如遇打造船只,应自行差人收买板材置造,不得像以前那样直接到叙州打造,以免造成骚扰。」皇帝准奏。
三年正月十一日,监察御史沈继祖上奏说:「请求告诫外任官员不得无故与朝中官员随意通信,凡应当通信的只许一幅纸,如庆贺之类的信件不得超过三幅。以及在外地的书信往来,都不许超过限定数量,若超过数量不许接受。如有违犯,都允许弹劾,从重加以惩处,以警戒在位之人。」皇帝准奏。
五月二十一日,臣僚上奏说:「请求告诫朝廷官员,今后不得随意与求谒之人、术士等通信,骚扰外地。如有持信件去索取钱财酒食的,一并计算赃物,写信的人与给予钱物的人同罪,允许人告发。将此写入法令,务必切实执行。对外命监司,对内命御史台觉察奏报。」皇帝准奏。
二十五日,臣僚上奏说:「古时宰相出任地方长官才称为判。判,是专制一方的称谓,不是普通官员可以比拟的。如今一州一军一县的长官都称为判,下至丞、簿、税官也称判,为何称判的这么多呢 判司簿尉认为朝议大夫的名号不够就称中大夫,郡守以上认为称中大夫不够就称太中大夫。况且朝议大夫,是八十一位元士之一;太中大夫,是天子的侍从大臣。如今使人可以自相攀比授予,何等僭
且夫朝议,八十一元士也;太中大夫,天子之侍从臣也。今使人得以自相推予,何僭滥如之!不特此耳,服食器用,率多
踰越。且三檐青盖,昔时郡国长吏用之,以其远君而伸也。辇毂之下,虽贵极一品,亦惟独檐。今州县之间,官无大小,下至士庶以及皁隶,率用三檐,填街塞巷,蔽空如云。混殽若此,何以正名分、别奸慝耶 欲望断自圣衷,官称各从其实,出而御盖,非长吏无得用三檐。敢有越者,重寘于宪,亦反朴还淳之渐也。」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州县之间,害民者莫甚于科罚,虐民者莫甚于惨酷。且如以赎罪并缘而责其献纳,以酒税牵连而责其认钱,或科敷于里正、保正长,或横敛于师巫僧道,或利富室之财而启诬告之风。监司所当廉察也,或以头子钱为名而科取州县;郡守所当表帅也,或以助州钱为名而科取属邑。此科罚之害民者也。非州县长官不许受辞,而他官辄受礼;非亲民不许科决杖罪,而镇寨敢自专推司,辄自讯囚,荆杖代用藤条,观望鍜炼,备极荼毒。此惨酷之虐民者也。前后禁约科罚、惨酷条令,大字镂板行下诸路郡邑,揭于通衢,其有犯者,必罚无赦。」从之。
四年二月五日,国子监言:「福建麻沙书坊见刊雕太学总新文体,内丁巳太学春季私试都魁郭明卿《问定国是》、《问京西屯田》、《问圣孝风化》。本监寻将案籍拖照得郭明卿去年春季策试即不曾中选,亦不曾鲁有前项问目。及将程文披阅,多是撰造怪辟虚浮之语,又妄作祭酒以下批凿,似主张伪学,欺惑天下,深为不便。乞行下福建运司,追取印版,发赴国子监交纳。及已印未卖,并当官焚之。仍将雕行印卖人送狱根勘因依供申,取旨施行。」从之。
三月四日,诏吊祭使人过界,仰经过州县严行禁止民间,不许歌乐及观看,人户毋致衣服华饰。
十一日,臣僚言:「今天下郡邑乡聚每岁立社,计户裒金以造作兵器,小有忤意,变故随生。近者都城鬻卖娱悦童稚之具,多有装饰兵器,弄伪成真。乞今后遇有献神祷旱等事,不得以头刃为戏,凡物之像兵器者亦不许复鬻于市。」从之。
二十一日,臣僚言:「乞将建宁府及诸州应有书肆去处,辄将曲学小儒撰到时文改换名色,真伪相杂,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并日下毁板,仍具数申尚书省并礼部。其已印未卖者,悉不得私买。如有违犯,科罪惟均。」从之。
四月二十九日,诏:「应朝士以下并不许讲旦朔庆贺私谢苛礼,惟议职事,陈利害,方许相见。其有无故看谒、躁进不悛者,朝士则令御史台觉察,局务则令所属长官按劾。」
五月六日,臣僚言:「楚俗淫祠,其来尚矣。
译越滥用!不仅如此,服饰器用,大多也超越规制。况且三檐青伞盖,过去是郡国长官使用的,因为他们远离君王所以可以伸展使用。天子脚下,即便是贵为一品,也只用独檐伞盖。如今州县之间,官员无论大小,下至士人百姓以及差役,大多使用三檐伞盖,充塞街巷,遮天蔽日如云。如此混淆不清,怎能端正名分、辨别奸邪呢 希望陛下圣心独断,官职称谓各按其实,出行用伞盖,若非长官不得用三檐。敢有僭越的,从重依法惩处,这也是返璞归真、恢复淳朴风气的开端。」皇帝准奏。
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奏说:「州县之间,危害百姓的莫过于苛刻的罚科,残虐百姓的莫过于惨酷刑罚。比如借赎罪之名牵连而责令献纳钱财,借酒税之名牵连而责令认缴钱款,有的向里正、保正长科派摊敛,有的向巫师僧道横加聚敛,有的贪图富家的财产而助长诬告的风气。这本是监司应当廉洁察访的事,却有人以头子钱为名向州县科敛索取;郡守本应当作表率,却有人以助州钱为名向属邑科敛索取。这就是科罚危害百姓的情形。按规定不是州县长官不许接受诉状,可其他官员却擅自接受;不是亲理民政的官员不许科断杖罪,可镇寨官员竟敢擅自设立推司,擅自审讯囚犯,用藤条代替荆杖,看风向严刑逼供,极尽荼毒之能事。这就是惨酷虐害百姓的情形。请将前后禁止科罚、惨酷的条令,用大字刻板颁行各路郡县,张贴在大街通衢,凡有违犯的,必定处罚绝不赦免。」皇帝准奏。
四年二月五日,国子监上奏说:「福建麻沙书坊正在刊刻雕印《太学总新文体》,其中收录丁巳年太学春季私试都魁郭明卿的《问定国是》《问京西屯田》《问圣孝风化》。本监曾将案籍查核,查得郭明卿去年春季策试并未中选,也从未有过前述题目的文章。等到取程文披阅查看,大多是编造荒诞虚浮之语,又假冒祭酒以下官员的批语,似乎是主张伪学,欺骗迷惑天下人,很不合适。请行文福建运司,追缴印版,发送国子监交纳。以及已经印刷但尚未卖出的,也一并当众焚毁。并将雕版印卖的人送交狱中根究审问缘由并上报,听候旨意施行。」皇帝准奏。
三月四日,下诏吊祭使者经过边界时,命沿途经过的州县严格禁止民间歌舞音乐及观看,百姓不得穿着华丽服饰。
十一日,臣僚上奏说:「如今天下郡邑乡里聚落每年都结社,敛集钱财来制造兵器,稍有不合心意,就变故随之而生。近来京城贩卖娱乐儿童的玩具,大多装饰成兵器模样,玩假成真。请今后遇到祭神祈雨等事,不得以刀器为戏具,凡是形似兵器的物品也不许再在市面上贩卖。」皇帝准奏。
二十一日,臣僚上奏说:「请命建宁府以及各州凡有书肆的地方,凡是浅陋小儒撰写的时文擅自改换名目,真伪混杂,未经国子监审查核定以及内容破碎杂乱编类的,一律即日销毁刻板,并将数目申报尚书省和礼部。已经印刷但尚未卖出的,一律不得私自购买。如有违犯,一律同等治罪。」皇帝准奏。
四月二十九日,下诏:「凡朝廷官员以下都不许讲究朔望庆贺私相拜谢等苛琐礼节,只有议论职事、陈述利害,才许相见。若有无故谒见请托、急于钻营不知悔改的,朝廷官员由御史台觉察,局务官员由所属长官检举弹劾。」
五月六日,臣僚上奏说:「楚地的淫祀陋俗由来已久。至于杀人来祭祀鬼神,不应该在圣明之世听闻。当地风俗崇尚巫师,能以祸福征兆蛊惑愚民,每年向官府缴纳钱财,叫做师巫钱,自称在官府有登记在册。官
惟是戕人以赛鬼,不宜有闻于圣世。俗尚师巫能以祸福证兆簧鼓愚民,岁有输于公,曰师巫钱,自谓有籍于官。官利其一孔之入,于是纵其所为,无复谁何,浸淫妖幻,诅厌益广,遂至用人以祭。每遇闰岁,此风犹
炽。乞告戒湖北一路监司、帅守,先严官吏收纳师巫钱之禁,然后取其为巫者,并勒令易业,不帅者与传习妖教同科,庶几此俗渐革。」从之。
十三日,诏今后女冠、道士不得出入宫禁,三宫准此。
十六日,臣僚言:「迩岁以来,革私铸之奸,严销毁之禁,犹沙毛,犹未尽戢。乞下所属监司州县,督责厢分,警饬巡尉,严保伍之法,申粉壁之禁,使盗铸之弊销,般贩之习弭,行用之患革。一有违戾,锄去本根,庶几窒其弊于本(厚)[原],享其利于经久。」从之。
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南恩州介于德庆府、新、高、雷、化数州之间,程途相去三五百里之远,久例凡有送迎并过往,类差农民以为夫脚,既妨农时,遂失本业。他处递相仿效,实为民害。又军兵所押马纲经从州县乡村,最为扰民。每纲马二疋,系差一人牵驾,故路无壅遏。今乃成群散走,驰突于道,过城市则冲踏人物,遇秋成则践损禾稼。乞下诸路监司禁约州县,不得辄差农民充夫脚,所属约束取马官兵严行部辖,不得扰害州县,损伤禾稼。如违,并寘典宪。」从之。
讼则合谋并力,共出金钱,厚赂胥吏,必胜乃已。每遇营造,阴相部勒,啸呼所及,跨县连州。工匠役徒悉出其党,什器资粮随即 九月一日,臣僚言:「浙右有所谓道民,实吃菜事魔之流,而窃自托于佛老以掩物议,既非僧道,又非童行,辄于编户之外别为一族。奸淫污秽甚于常人,而以屏妻孥、断荤酒为戒法;贪冒货贿甚于常人,而以建祠庙、修桥梁为功行。一乡一聚,各有魁宿。平居暇日,公为结集,曰烧香,曰燃灯,曰设斋,曰诵经,千百为群,倏聚忽散,撰造事端,兴动工役,寅缘名色,敛率民财,陵驾善良,横行村▯间。有备具。人徒见其一切办事之可喜,而不知张皇声势之可虑也。及今不图,后将若何 乞行下浙西诸郡,今后百姓不得妄立名色,自称道民,结集徒党。严切晓谕,各令四散着业。如敢违戾,将为首人决配远恶州军,徒党编管。务要消散异类,使复齿于平民,以推广陛下抑诞怪、畅皇极之意。」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臣僚言:「闻二广州军凡为僧者,岂真出家之人,盖游手之徒遍走二广,寅缘州郡求售(为)[伪]帖,号曰沙弥,即擅自披剃为僧,或即营求住持寺院。不数年间,常住财物掩为己有,席卷而去,则奔走他乡,复为齐民。乞明诏二广监司禁约州军,自今后不许妄给沙弥伪帖。
译府贪图这一点收入,于是放纵他们的所作所为,无人过问,妖幻之风愈演愈烈,诅咒厌胜之事日益泛滥,竟至用活人来祭祀。每逢闰年,这种风气尤其猖獗。请告诫湖北一路监司、帅守,先严格禁止官吏收纳师巫钱,然后将做巫师的人抓获,一律责令改业,不服从的与传习妖教同罪,或许这种风俗才能逐渐革除。」皇帝准奏。
十三日,下诏今后女冠、道士不得出入宫禁,三宫也照此办理。
十六日,臣僚上奏说:「近年以来,革除私铸铜钱的奸弊,严格禁止销毁钱币,好比沙里淘金,仍未能完全禁绝。请命所属监司州县,督责厢分官员,警戒巡尉,严格实行保伍连坐之法,申明张贴粉壁告示的禁令,使盗铸的弊病消除,贩运的陋习止息,流通使用的祸患革除。一旦有违犯,就铲除其根源,或许能从根本上堵塞弊端,长久享受其利。」皇帝准奏。
八月二十九日,臣僚上奏说:「南恩州处于德庆府、新州、高州、雷州、化州几州之间,路程相距三五百里之远,长期以来凡有迎送以及过往人员,大多差派农民充当挑夫脚力,既耽误农时,又使他们失去本业。其他地方也相互效仿,实在成为百姓的祸害。又军队押送马匹的马纲经过州县乡村,最为扰民。每纲两匹马,配差一人牵引驾驭,所以道路不会堵塞。如今却成群散乱奔走,在道路上横冲直撞,经过城市就冲撞踩踏行人财物,遇上秋收季节就践踏损坏庄稼。请命各路监司禁止约束州县,不得随意差派农民充当挑夫脚力,所属官员严格督察取马的官兵,不得扰害州县,损伤庄稼。如有违犯,一并依法惩处。」皇帝准奏。
打官司则合谋合力,共同出钱,重贿胥吏,必定要打赢才罢休。每逢营造工程,暗中相互勾结部署,一声呼喊便应者云集,跨县连州。工匠役夫全部出自其党羽,器具粮食随即备齐。九月一日,臣僚上奏说:「浙右一带有所谓道民,实际是吃菜事魔一类的邪教徒,却私自托身于佛教、道教名下以掩人耳目,既不是僧人道士,又不是行童,竟然在编户齐民之外另立一族。奸淫污秽甚于常人,却以摒弃妻儿、断绝荤酒作为戒律;贪财谋利甚于常人,却以建造祠庙、修筑桥梁作为功德。一乡一聚落,各有其首领。平日闲暇,公然聚集,称为烧香,称为燃灯,称为设斋,称为诵经,成百上千聚在一起,忽聚忽散,编造事端,兴办劳役,借各种名目,向百姓敛收钱财,欺压良善百姓,横行乡里村落之间。人们只看见他们一时办事似乎可喜,却不知道其声势扩张令人忧虑。如今若不早图对策,以后将会怎样 请下令浙西各郡,今后百姓不得妄自树立名目,自称道民,聚集党徒。严加晓谕,命令各自解散归业。如敢违犯,为首之人发配远恶州军,其党徒编管。务必要驱散这类异端,使他们重新归入平民之列,以推广陛下抑制荒诞邪说、弘扬正道的旨意。」皇帝准奏。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臣僚上奏说:「听闻两广州军中凡是当和尚的,哪里真是出家之人,大多是游手好闲之徒走遍两广,借机在州郡求购伪造的度牒,号称沙弥,就擅自剃发为僧,或者就营求担任寺院住持。不出几年,将寺院常住财物据为己有,卷款而逃,就逃奔他乡,又变回平民百姓。请明诏两广监司禁止约束州军,从今以后不许妄自发给沙弥伪度牒。如已发放的,限期允许自首上交,严明赏罚,不得违犯。」皇帝准奏。
八月二十八日,臣僚上奏说:「请命各地官司从到任之日起,即列出吏人姓名,保明申报常平司。凡已经处罚革职不应收录任用的人,不
如已给,立限许自首纳,严示赏罚,毋致违戾。」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乞令所在官司自到任之日,即具吏人姓名,保明申常平司。如已经断罢不该收叙之人,不许存留。其合叙用之人,非经元犯官司陈乞,不许收叙。其州县官任满日,仍于印纸内画一批书不曾违法收叙经罢吏人,以凭稽考。庶几为吏者稍知断罢叙(役)[复]之难,
亦皆有以自爱,是亦检柅吏奸之一端也。」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臣僚言:「乞今后祠祭,须管候礼毕班退,方许徐徐收彻。如吏卒准前讙哗,御史台重行断治。或是摄察监(察)[祭],即仰具申本台,敢有纵容,并加弹劾。」从之。
同日,臣僚言:「乞今后随驾仪卫,须管各依次序接续安行,不得参差错杂 臣班列。仰班吏遵依仪式,务令整肃。或遇庭庑窄处,亦须随宜措画,略依杂压,稍成班序。如敢违戾,并令御史台弹劾,重寘典宪。」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诏令内外诸军主帅,应军士见欠营运息钱,日下并与除放,今后不许科抑,差拨不愿营运之人。傥违今来所降指挥,在内委御史台,在外委总领所,不系总领、制司去处委守臣,各常切觉察,稍有违戾,取旨施行。仰主帅日下给牓,诸军寨门晓示。从枢(察)[密]院请也。
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迩来奸人往往藏形匿影,缘饰语言,或密牓通衢,或潜投讼缿,用以动摇州县,诬蔑善良。大抵守令行法奉公, 小类多不悦,按察之官设或先有憎恶,误采其说,必致守令枉罹罪谴,奸人因得武断一方。其风始于州县,寖淫入于都城,甚至诋(许)[讦]朝臣,讥讪时政,其迹若近于公,而其心实根于摇撼。此风渐长,非国之福。乞颁诏旨,严戒诸路按察官,不许采听暗昧不根匿名文书。有如民间冤抑,自当明着年月,指陈实事,亲经所属陈诉,即为施行。其有上书陈说利害,即委之纳言之官,择其果忠于为国、不涉私邪者,即为敷纳于上。如是则州县守宰各得展布,不为巧猾之所倾陷;公朝亲信尽忠竭节之臣,得以功名终始,而不为谗邪之所动摇。奸萌杜绝,国势尊安,实宗社之幸。」从之。
四月十三日,御笔:「风俗侈靡,日甚一日,服食器用,殊无区别。虽屡有约束,终未尽革。今回禄之后,凡官民户起盖屋宇,一遵制度,务从简朴,毋事华饰。销金铺翠,并不许服用。除先将宫中首饰衣服等令内东门司日下拘收,焚之通衢,其中外士庶之家,令有司检照前后条法,严立罪赏禁止。贵近之家,尤当遵守。如有违犯,必罚无赦。」
二十四日,新权知资州刘述言:「臣窃见蜀之边郡多与蕃界相接,深山峻岭,大林巨木,绵亘数千百里,虎狼窟宅,人迹不通,自无窥伺之虞。
译许留用。凡应当收录任用的人,若非原来所犯罪状的官司陈请,不许收录。凡州县官任满之日,仍须在印纸内如实批注是否曾违法收录已革职的吏人,以备核查。这样或许能使为吏之人稍稍知道被革职后再收录任用之难,也都会有所自爱,这也是防止吏胥奸弊的一个方面。」皇帝准奏。
十一月十八日,臣僚上奏说:「请今后凡祭祀典礼,必须等到礼毕退班之后,才许慢慢收拾整理祭品。如吏卒仍像以前那样喧哗,由御史台从重惩处。若是代理监祭之职,就命他们具文申报本台,若有敢纵容的,一并加以弹劾。」皇帝准奏。
同日,臣僚上奏说:「请今后随驾仪卫,必须各依次序衔接前行,不得参差错乱班列。命令值班的吏员遵照仪式,务必使队伍整肃。若遇到庭院廊庑狭窄之处,也须根据情况灵活安排,大致依照高低次第,形成一定班序。如敢违犯,一并命御史台弹劾,从重依法惩处。」皇帝准奏。
六年五月六日,下诏命内外各军主帅,凡军士尚欠营运息钱的,即日一并免除,今后不许强行摊派,差遣不愿营运的人从事经营。倘若违反此次所颁指挥,在京师由御史台负责,在外由总领所负责,不属总领、制置司管辖的地方由知州负责,各自要经常严密觉察,稍有违犯,即听候旨意施行。命主帅即日张贴告示,在各军寨门晓谕。这是依枢密院的请求办理的。
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臣僚上奏说:「近来奸邪之人往往隐藏行迹,粉饰言辞,有的秘密张贴告示于大街通衢,有的暗中投书于告密箱,用来动摇州县,诬蔑陷害良善之人。大抵地方官依法秉公行事,那些庸俗之辈大多不高兴,负责按察的官员倘若事先已有成见,误信这些流言,必定导致地方官冤枉遭受罪责贬谪,奸人因此得以在一方专擅武断。这种风气起初出现在州县,逐渐蔓延到京城,甚至诋毁朝廷大臣,讥讽时政,这类行为看似接近公论,实则用心在于动摇根本。这种风气若继续滋长,不是国家之福。请颁布诏旨,严令各路按察官,不许采信暗昧无根据的匿名文书。如民间确有冤屈,自当明确写清年月,指陈实情,亲自到所属官司陈诉,即为受理施行。若有上书陈说利害的,就交托给负责进言的官员,挑选真正忠于国家、不涉及私心邪念的人,替他们上呈给朝廷。这样一来,州县长官各自都能施展作为,不被奸猾之人所倾陷;朝廷亲信尽忠竭节的臣子,得以善始善终成就功名,而不被谗言邪说所动摇。奸邪的苗头就此杜绝,国势尊崇安定,这实在是国家社稷的幸事。」皇帝准奏。
四月十三日,御笔:「风俗奢靡浮华,一天甚过一天,服饰饮食器用,毫无等级区别。虽然屡次颁布约束禁令,始终未能完全革除。如今遭遇火灾之后,凡官民之家新建房屋,一律遵循规定制度,务必从简朴素,不得追求华丽装饰。销金和铺翠的饰物,一律不许服用。除先命令宫中首饰衣服等由内东门司即日拘收,在大街通衢焚毁之外,京城内外士人百姓之家,命有关官司检查依照前后所定条法,严立罪罚赏格加以禁止。皇亲贵戚之家,尤其应当遵守。如有违犯,必定处罚绝不赦免。」
二十四日,新任权知资州刘述上奏说:「臣私下见蜀地边郡大多与蕃地边界相接,深山峻岭,大林巨木,绵延数千百里,是虎狼盘踞的巢穴,人迹罕至,自然没有被窥伺侵扰的忧虑。祖宗禁止砍伐,不能说不严格,然而像施州边民贪图利益冒犯禁令,公然砍伐,万一夷人从此出没往来,那么八寨的防守设施就形同虚设了。臣曾申报各司大力禁止,可不过几年,侵占砍伐又和从前一样。
祖宗禁止采伐,不为不严,有如施州边民嗜利冒禁,公然斫伐,万一夷人从此出没,则八寨防托遂成虚设。尝申诸司力行禁止,曾未数岁,侵斫如初。乞行下施州,令守倅任责,差人于水溢十二渡等处巡逻,月具申枢密院。如敢犯禁,重寘典宪。守倅失于觉察,亦乞罢黜。凡蜀郡禁山,各于要害之地一例照应施行。」从之。
九月十九日,臣僚言:「臣昨试郡吴兴,首问狱囚,自当年正月至月终,境(由)[内]已杀四十九人,而邻里掩盖不以闻者不预
焉。臣甚骇之,力询其故,皆淫祠有以启之。所谓淫祠者,始因愚民无知,以谓杀人而死可得为神,其家父子兄弟与夫乡党邻里又惮闻官之扰,相与从臾,使之自经,于是立庙以祠,称之为神。故后之凡欲杀人者三五为群,酹酒割牲,谓之起伤,起伤之庙盖 于四境之内矣。生不正典刑,死乃得立庙,递相仿效,皆以杀人为喜,岂清明之世、近畿之地所宜有哉!臣近祷雨祠山,访之道途,颇言广德愚民杀人之风渐入吴兴。寖寖不已,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乞行下所属,应淫祠不载祀典者尽行毁拆,勿令再造。凡有杀人而自经者,以法戮尸;其父母兄弟妻孥不即谏止,与夫已杀人而逼令自经祠之以庙者,次第坐罪,徙之远方。」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已降指挥,禁止销金铺翠,非不严切。访闻外方州县视为文具,略不禁止,可专委逐路提刑专一禁戢。如守令奉行灭裂,仰具名闻奏,切待重作行遣。如所部内尚有制造服着之人,并将提刑一例责降。」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新差权知随州赵彦卫言:「恭惟国家祖功宗德,超冠百王;真贤实能,远踰前代。史馆成书,有《三朝国史》、《两朝国史》、《五朝国史》,莫不命大臣以总提,选鸿儒以撰辑,秘诸金匮,传写有禁。近来忽见有本朝《通鉴长编》、《东都事略》、《九朝通略》、《丁未录》与夫语录、家传,品目类多,镂板盛行于世。其间盖有不曾彻圣听者,学者亦信之,然初未尝经有司之订正。乞尽行取索私史,下之史馆,公共考核,或有裨于公议,即乞存留,仍不许刊行。自余悉皆(尽)[禁]绝。如有违戾,重寘典宪。」从之。
六月十三日,臣僚言:「比年以来,有所谓白衣道者,聋瞽愚俗,看经念佛,杂混男女,夜聚晓散,相率成风,呼吸之间,千百响应。江浙于今为盛,闽又次之。臣恐此风寖长,日甚一日,其患有出于意料之外者。乞申饬有司,必举而行,以正风俗,不许私创庵舍。」诏令逐路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条具闻奏。既而又诏诸路监司各行下所部州县,出牓晓谕,限半月许令本州岛自陈,给据付主庵人收执。
译请行文施州,命知州、通判负起责任,差人到水溢十二渡等处巡逻,每月将情况申报枢密院。如敢触犯禁令,从重依法惩处。知州、通判失于觉察的,也请予以罢黜。凡蜀地郡县的禁山,各自在要害之地一律照此施行。」皇帝准奏。
九月十九日,臣僚上奏说:「臣从前在吴兴任职时,首先过问狱中囚犯,从当年正月到月底,境内已经杀了四十九人,而邻里之间掩盖不上报的还不在此数之内。臣对此十分震惊,极力探询其中缘故,都是淫祀陋俗诱发所致。所谓淫祀,起初是因为愚昧百姓无知,认为杀人而死的人可以成神,那人的父子兄弟以及乡里邻居又害怕惊动官府带来的骚扰,于是相互怂恿,使被害者自缢,然后立庙来祭祀,称之为神。所以后来凡是想要杀人的,就三五成群,酹酒宰牲,称之为起伤,起伤之庙已经遍布境内各处了。活着的时候不受正当的刑罚,死了以后却能立庙享祀,辗转相互仿效,都把杀人当作喜事,这难道是政治清明的时代、京畿附近之地应该有的事情吗!臣近来到祠山祈雨,在路上访察,颇有人说广德愚民杀人的风气正逐渐传入吴兴。这种风气若持续蔓延不止,其危害将不可胜言。请下令所属官司,凡是不载入祀典的淫祀庙宇,一律拆毁,不许再重新建造。凡有杀人后自缢的,依法戮尸;其父母兄弟妻儿子女如不当即劝阻,以及已经杀人而逼迫自缢并建庙祭祀的人,依次治罪,流放到远方。」皇帝准奏。
十二月十一日,下诏:「已经颁布指挥,禁止销金铺翠,不能说不严格切实。访闻外地州县把它当作一纸空文,全然不加禁止,可专门委托当路提刑专一负责禁止查处。如有知州、县令奉行敷衍了事的,命将姓名开列上奏,一定要从重处置。如所辖境内还有制造穿戴的人,一并将提刑官一同问责降职。」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新任差遣权知随州赵彦卫上奏说:「恭敬地想到国家祖宗功德,超越历代帝王;真才实学,远超前代。史馆修成的史书,有《三朝国史》《两朝国史》《五朝国史》,无不是命大臣总领督办,选拔博学鸿儒撰写编辑,秘藏于金匮之中,传抄有严格禁令。近来忽然看到有本朝的《通鉴长编》《东都事略》《九朝通略》《丁未录》以及语录、家传,品目繁多,刻板印刷盛行于世。其中大概有不曾上达圣听的内容,学者也信以为真,然而这些内容起初都未曾经过有关部门的订正核实。请全部收缴私修史书,下发给史馆,公开考核审定,如果有的确对公议有裨益,就请予以保留,但仍不许刊印发行。其余一律禁绝。如有违犯,从重依法惩处。」皇帝准奏。
六月十三日,臣僚上奏说:「近年以来,有所谓白衣道之类,蒙蔽愚弄百姓,看经念佛,男女混杂,夜聚晓散,相互沿袭成风,一呼百应之间,千百人响应。江浙一带如今最为盛行,福建又次之。臣担心这种风气继续蔓延,一天甚过一天,其祸患恐怕会超出意料之外。请申明告诫有关官司,必须切实举办处理,以端正风俗,不许私自创建庵舍。」下诏命各路监司经常严密觉察,如有违犯的地方,逐条列出上奏。随后又下诏各路监司分别命所属州县,张榜晓谕,限半个月许令本州自行陈报,发给凭证交给庵主收执。如超过期限不自行陈报以及再有创立庵舍的人,告发者赏给赏钱一千贯,先由官府垫付,再向犯人名下追缴。其庵舍及产业一律登记没收入官,等到发给公据的期限满时,各州登记造册申报监司汇总施行。
七月九日,下诏:「命各路帅司、
如出限不自陈及再有创置之人,告(受)[首]支给赏钱一千贯,先以官钱代支,却与犯人名下追纳。其庵舍产业尽行籍没入官,候出给公据足日,逐州置籍申监司类聚施行。
七月九日,诏:「令诸路帅、宪司行下逐州军,应有书坊去处,将事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委是不许私下雕印,有违见行条法指挥,并仰拘收缴申国子监,所有板本日下并行毁劈,不得稍有隐漏及凭借骚扰。仍仰江边州军常切措置关防,或因事发露,即将兴贩经由地分(乃)[及]印造州军不觉察官吏根究,重作施行。委自帅、宪司严立赏牓,许人告捉,月具有无违戾闻奏。」以盱眙军获到戴十六
等,辄将本朝事实等文字欲行过界故也。
十二月九日,权知万州赵师作言:「峡路民居险远,素习夷风,易惑以诈,易煽以恶,致使淫巫得肆簧 。凡遇疾病,不事医药,听命于巫,决卜求神,杀牲为祭,虚费家财,无益病人。虽或抵死,犹谓事神之未至。故凡得疾,十死八九。又其俗以不道千富祀诸昏淫之鬼,往往用人侥冀作福,流为残忍,不可备言。乞行下本路,先禁师巫,俾之改业,严结保伍,断绝禁 及祭鬼器用,庶几拔本塞源,不致滋长。」诏仰本路提刑严切禁止,务要尽绝,如有违犯,重作施行。
三年五月十八日,臣僚言:「臣闻治道之要在正风俗,而风俗之别则有二焉,曰民俗,曰士俗。民俗不正,士俗救之;士俗不正而欲正其在民者,不可得也。厥今之正风俗,莫先销金(补)[铺]翠之饰。窃见近日以来,街坊贾人公然货鬻,倡优下妾恣为服饰,以至游手之徒为左道之奉,迎神祠佛,千百为群,装侈队仗,曳地为衣,金翠夺目。臣推其本,弊不在民,实缘士夫之家狃于豪贵之习,服用华侈,则下而民俗得以转相视效。乞申严法禁首饰,士夫犯者痛罚,虽贵不赦,告者立赏,虽多不吝。若此则士俗既正,民俗不正者未之有也。」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今日民力殚匮,极可怜悯,州县之间,恬不顾恤。守臣知财富之当急,而不知民力之不支,或委曹职,或差监当,或檄异县之僚,惟敏健是择,又辅之以残刻之州吏,其人禀承风旨,奔赴期会,不复知有百姓之痛痒。户税合输之外, 刷残零,驱磨隐漏,已纳者迫以重输,产去者抑令陪纳。编氓役户,冤痛无诉;邑长县佐,旁观而不敢言。国家倚民为命脉,而州郡视县犹子舍,岂应不恤如此!乞严戒诸路守臣,今后不许以拘催税赋、 刷官钱为名,别差本州岛官吏及外县官下属邑骚扰。其间知县果有罢软不胜任者,只就当邑僚佐选委,仍须斟酌缓急,使应期会。
译宪司行文所属州军,凡有书坊的地方,凡是涉及国家体制以及边防军政利害的文籍,命各州委派官员详细审查。如确认不许私自刊印的,有违反现行条法指挥的,一并拘收缴纳申报国子监,所有相关刻板即日一律销毁,不得稍有隐瞒漏报以及借机骚扰百姓。并命沿江州军经常严密设防查察,若因事发觉,就将经手贩运经过之地以及印制的州军不觉察的官吏一并追究,从重处置。命帅司、宪司严格设立赏格告示,允许百姓告发抓捕,每月将有无违犯情况上报。」这是因为盱眙军抓获戴十六等人,正携带本朝事迹等文字想要越境所导致的。
十二月九日,权知万州赵师〇上奏说:「峡路一带百姓居住地形险远,一向沿习夷人风俗,容易被诈术迷惑,容易被邪恶煽动,以致淫邪的巫师得以肆意蛊惑人心。凡遇疾病,不请医服药,而听命于巫师,靠占卜求神,杀牲祭祀,白白耗费家财,对病人毫无益处。即使因此致死,还认为是侍奉鬼神还不够虔诚所致。所以凡是得病的,十个死八九个。又当地风俗以不合正道的方式向淫昏的鬼神祈福求富,往往用活人祭祀以侥幸求福,演变得十分残忍,不可尽述。请行文本路,先禁止巫师,命他们改行从业,严格实行保伍连坐之法,断绝禁忌之物以及祭鬼所用器物,或许能拔除根本,堵塞源头,不致继续滋长蔓延。」下诏命本路提刑严格禁止,务必要彻底根绝,如有违犯,从重处置。
三年五月十八日,臣僚上奏说:「臣听说治国之道的要旨在于端正风俗,而风俗又分为两类,一是民俗,一是士俗。民俗不端正,可以靠士俗来纠正;士俗不端正而想要纠正民俗的,是做不到的。如今要端正风俗,首先应当禁止销金铺翠的装饰。私下见近来以来,街坊商贾公然贩卖,歌姬侍妾恣意穿戴装饰,以至于游手好闲之徒供奉邪门歪道,迎神祭佛,成百上千聚在一起,装扮奢华的仪仗队伍,衣服拖曳及地,金翠饰物耀人眼目。臣推究其根本原因,弊病并不在于百姓,实在是因为士大夫之家习惯了豪奢富贵的作风,服饰用度奢华,于是往下百姓民俗才得以相互效仿。请申明严格禁止士大夫佩戴首饰的法令,士大夫触犯的从重惩处,即使是贵人也不赦免,告发者立即给予赏赐,即使赏赐多也不吝惜。如果这样,士俗既然端正了,民俗不端正的情况就不会有了。」皇帝准奏。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上奏说:「如今民力枯竭匮乏,极为可怜,然而州县之间,安然不加顾恤。地方长官知道财富征收是当务之急,却不知道民力已经难以承受,有的委派曹官,有的差遣监当官,有的传檄其他县的僚属,只挑选精明强干的人,又辅以残酷严苛的州吏,这些人秉承上级的旨意,奔走各处应期会办,全然不顾百姓的痛苦。户税该交纳的部分之外,又搜刮零星残余,深挖隐瞒漏报的部分,已经交纳的还要强迫他们加倍缴纳,田产已经卖掉的还强令他们代为赔纳。编户百姓和差役之家,冤屈痛苦无处申诉;县令、县丞在旁观看却不敢发言。国家把百姓当作命脉所系,而州郡却把县当作自己的私产随意使唤,怎么能这样不体恤呢!请严格告诫各路地方长官,今后不许以拘催税赋、搜刮官钱为名,另外差派本州官吏以及外县官员到属邑骚扰。其中知县如果确有软弱不能胜任的,只在本邑的僚属中选委代理,仍须斟酌事情缓急,使能按期完成。若本县向来的限期已经确定,不许打破限期强行催逼,加重对户长的危害。如有违犯,由监司觉
若本县素来限节已定,不许破限迫趣,重为户长之害。或有违戾,监司觉察按劾,重寘典宪。」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访闻形势之家违法私置狱具,(僻)[擗]截隐僻屋宇,或因一时喜怒,或因争讼财产之类,辄将贫弱无辜之人关锁饥饿,任情捶拷,以致死于非命。虽偶不死,亦成残废之疾。被苦之家不敢伸诉,深为可悯。自今赦到日,仰守臣多立赏牓,遍示县镇,严行禁止。如有(祠)[词]诉到官,须管尽情根究,依法施行。或州县奉行不虔,仰提刑司按劾,月具有无违戾以闻。」
四年三月九日,枢密院奏:「步军都虞候李郁言,街市铺户、典当质库辄将弓弩箭凿之属公肆出卖收当,乞下所属重立罪赏约束,但系军器,不许收当出卖。」从之。
二十五日,合门舍人林伯成言:「驴骡▯马有乘载之功,宜禁轻杀,以备般运。牛皮
筋角受纳去处,毋致散失,以供军须之用。」从之。
五月十四日,知桂阳军王斐言:「乞下沿江屯驻等处,严戒主帅不行容令统制官已下辄役部曲修造私室。仍委总领专一觉察,将违戾兵官具姓名奏劾,并坐主帅失察之罪。」从之。
十六日,臣僚言:「牛皮筋角惟两淮荆襄最多者,盖其地空旷,便于水草,其民用之不恤,所以多毙。姑以臣前任安丰一郡言之,每岁官收皮角不下千余件。寻常皆系奸民计会所属估卖,却行转卖与北人。盖缘州解至临安,重有所费,而不解发者,省部未尝稽考。若从朝廷委自提刑司专一拘刷申解,仍许于系省或经总制钱内支破脚剩糜费之类,严加禁约,如州县辄卖及拘占不发者,必寘重罚,如此则非惟朝廷省支买之费矣。胶鳔翎毛,载在令甲,禁止甚严,比年公然过界,累有败获,甚至见任官亲戚仆从等专以此为优润之资。盖缘外借应副民间使用之名,其实在于过界获利数倍。今若顿加杜绝,不许过江,又恐民间阙用。欲仿铅矾乳香体例,从杂卖场量立数目给官引,随胶鳔翎毛拨付沿边州郡,置厝给卖。其无官引者不许过江,沿路觉察,并同贩铅矾之法而加严焉。如此则奸民无所容其计矣。」从之。
六月十七日,诏:「累降指挥,三衙江上诸军不得私借人马舟船,非不严切。访闻日来略不遵守,至于巧作名色,辄差权摄,支送月馈,蠹耗财赋,自今截日住罢。除赴趁朝参官许量差借马外,余并限一日拘收回军马,亦不踏逐将队战马。尚或不悛,必罚无赦。」
光县,峭拔万仞,下临大江,近山之民驱而取石,不问能否。沿崖攀木缚合栈,于半空之间穴山洗石,有性命之忧。肇庆府之砚石岁凿不已,致江水渗入。今则候冬月岩水稍浅,命农夫车水,砚匠伐石。
译察检举弹劾,从重依法惩处。」皇帝准奏。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访闻有权有势之家违法私自设置刑具监狱,隔断隐蔽的屋宇,有的因为一时喜怒,有的因为争讼财产之类的事情,就将贫弱无辜的人关押锁禁、令其饥饿,任意捶打拷打,以致死于非命。即便偶尔没有致死,也造成终身残废的疾患。受害的人家不敢伸冤申诉,实在令人怜悯。从今赦令下达之日起,命地方长官多多张贴赏格告示,遍示各县各镇,严加禁止。如有诉状呈报到官府,必须尽力根究查实,依法处置。若州县奉行不力不认真,命提刑司检举弹劾,每月将有无违犯情况上报。」
四年三月九日,枢密院奏报:「步军都虞候李郁说,街市铺户、典当质库竟公然将弓弩箭镞之类的军器出售收当,请命所属严格制定处罚赏格的约束,凡是属于军器的,不许收当出卖。」皇帝准奏。
二十五日,合门舍人林伯成上奏说:「驴、骡、〇马有乘骑负载的作用,应当禁止随意宰杀,以备转运之用。牛皮牛筋牛角收纳的地方,不得使其散失,以供应军需所用。」皇帝准奏。
五月十四日,知桂阳军王斐上奏说:「请命沿江屯驻等处,严格告诫主帅不得容许统制官以下擅自役使部曲修造私人房屋。仍命总领专一负责觉察,将违犯的兵官列出姓名奏劾,并追究主帅失察之罪。」皇帝准奏。
十六日,臣僚上奏说:「牛皮牛筋牛角以两淮荆襄地区出产最多,因为那里地方空旷,便于水草放牧,当地百姓不加爱惜使用,所以牛多死亡。姑且以臣以前任职安丰一郡来说,每年官府收缴的皮角不下一千多件。平常都被奸猾之民合谋从所属官府估价买去,转卖给北方之人。因为从州里解送到临安,又要耗费诸多费用,而不解送的,省部也未曾核查追究。若由朝廷委派提刑司专门负责拘收上解,并允许从系省钱或经总制钱内支付路费损耗等费用,严加禁止约束,如州县擅自卖出以及拘占不上解的,一定从重处罚,这样一来不仅朝廷可以节省购买的开支。胶、鱼鳔、羽毛,载于法令之中,禁令十分严格,但近年来公然越境贩运,屡次查获败露,甚至现任官员的亲戚仆从等专门以此作为谋利的门路。大概是借口应付民间使用的名义,实际是越境获取数倍的利润。如今若骤然全部禁绝,不许过江,又恐民间缺乏使用。想要仿照铅、矾、乳香的成例,由杂卖场酌量制定数目发给官方许可凭证,随同胶、鱼鳔、羽毛拨付沿边州郡,设立场所出售。凡没有官方凭证的不许过江,沿途严密查察,一并按贩卖铅矾的办法而更加严格执行。这样一来奸猾之人就无从施展其计谋了。」皇帝准奏。
六月十七日,下诏:「屡次颁布指挥,三衙江上各军不得私自借用民间人马舟船,不能说不严格。访闻近来大多不遵守此令,甚至巧立名目,擅自差遣,按月支付馈赠,耗费财政资产,从此日起一律停止。除赴朝参见的官员允许适量借用马匹外,其余一律限一日内归还所收的军马,也不得再挑选组建战马队伍。倘若仍不悔改,必定处罚绝不赦免。」
……光县,山势陡峭高耸万仞,下临大江,附近山中的百姓被驱使去开采石料,不问是否能胜任。沿着悬崖攀附树木绑扎栈道,在半空之中凿山采石,有性命之忧。肇庆府的砚石每年不停开凿,导致江水渗入。如今就等到冬季水位稍浅之时,命农夫车水排干,砚匠开采石料。又有新坑、南坑,几乎搜寻殆遍。工匠们络绎往来于山间,每年荒废本业,不能自己维持生计。廉州
又有新坑南坑,搜挟殆遍。夫匠络绎山间,岁失生业,不能自存。廉州之合浦产珠,或云古有是语,实未尝有珠。贪者影响传闻,拘籍渔船为采珠户,其扰不可一二计。海南四州黎洞地与南蕃相望,有所谓茅叶沉香,黎人得之甚艰,买者传以为珍。一路士夫竞嘱四州收买,或差人入洞强买,竟不得生还。又有胁之以威,遂至出省地焚劫生事,一方 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广西诸州之土丁初为防盗设,命土豪首领选其壮而可用者部为队伍,教以弓弩击刺之法,有司岁一点集抚劳之。今诸州之民无非土丁,凡有工役,驱驰迫逐,不以人类待之。壮者去而为盗,弱者东逃西走,有死而已。广东盐司捕私盐之令,每日责弓兵必要获盐。小人并缘为虐,客船有零盐三五觔则阴取凑数,解之盐司。甚者散入乡民之家,取其食盐为私盐,抖擞渔船淹造之盐为私盐, 鱼汁为煎盐水。英德府之山石,其南取掘已尽,其北隶
之民何辜!乞诏二广监司常切觉察,诸州县官吏等人不得(投)[役]使土工,不得科抑蜑丁,不得以食盐厚诬平民,不得以淹造之盐、鱼汁罗织客旅,英德不得放取山石,肇庆不得取砚石,廉州不得取海蚌之属,海上四州不得遣人入黎洞买香。有一违戾,官吏按劾,以违制论,余人决配。」从之。
十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在廷之臣自一命而上,至位绝百僚,莫不各以其官职为称。今州县官之初品与夫一再循转者,即取卿监、侍从、两府之阶官过为称呼。如彼右列,抑又甚焉。以至守令丞簿之属,僭称曰判,小小监当,例以判院呼之。欲戒饬州县,一遵中都事体,随其官职为称,不得辄循故习,僭有过制。」从之。
开禧元年五月十八日此条前原有「禁采捕」三字以作类目,今据后文多非采捕之事,故删。,工部郎官吴铸言:「昨者朝廷禁止私铸铜器,闾巷游手末作铸造卖鬻之风一旦寝息,而在京官司工役之处,或因制造军器及公廨用度之物,旁缘打造,巘行货鬻。窃恐人见辇毂之下尚敢如此,远州遐邑相率 尤,渐不可制,乞申严禁约。」从之。
二十五日,诏:「访闻内外诸军将合干等人有诈作百姓名色私放军债,已是违戾法禁,又辄将物货高价挜卖,每遇支散衣粮料钱等,辄于打请之
译的合浦出产珍珠,有人说古时确有此说法,实际上未必真有珍珠。贪婪之人道听途说,拘管登记渔船作为采珠户,其中的骚扰不可胜数。海南四州黎洞地区与南方蕃地隔海相望,有所谓的茅叶沉香,黎人得到这种沉香十分艰难,购买的人却把它当作珍宝流传。一路的士大夫争相嘱托四州官员收买,有的差人进入黎洞强行购买,竟至不能活着回来。又有人以威势相逼迫,以致跑出省界焚烧抢劫、惹是生非,一方百姓深受其害。八月二十七日,臣僚上奏说:「广西各州的土丁最初是为了防盗而设立的,命当地豪强首领挑选其中壮健可用的人编成队伍,教习他们弓弩击刺之法,有关部门每年检阅一次并加以安抚慰劳。如今各州的百姓无不是土丁,凡有劳役,驱使奔走催逼,不把他们当人看待。强壮的逃去做了盗贼,瘦弱的东逃西窜,只有死路一条。广东盐司捕捉私盐的法令,规定弓兵每天必须要查获私盐。小人趁机为非作歹,客船上若有零星盐三五斤就暗中拿来凑数,解送到盐司。更有甚者散入乡民家中,取用他们的食盐作为私盐,抖搜渔船腌制用的盐当作私盐,把腌鱼的汁水当作煎盐的卤水。英德府的山石,南面已经开采殆尽,北面又轮到……的百姓有什么罪过!请诏令两广监司经常严密觉察,各州县官吏等人不得役使土工,不得强行摊派蜑丁,不得以食盐之名过分诬陷平民,不得以腌制的盐、鱼汁罗织客商,英德不得开采山石,肇庆不得开采砚石,廉州不得采取海蚌之类,海上四州不得派人进入黎洞购买沉香。若有一处违犯,官吏检举弹劾,以违反制度论处,其余的人发配充军。」皇帝准奏。
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奏说:「朝廷之上的大臣,从初任官职以上,直到位极百官之首,无不各自以其官职作为称谓。如今州县官的初任品级以及一再升迁的官员,却取用卿监、侍从、两府的阶官过度自称。至于武臣一列,情况更加严重。以至于知州、县令、丞、簿一类的官员,僭越自称为判,小小的监当官,也照例以判院相称。想要告诫州县官员,一律遵循京城的规矩体制,按照各自的官职来称呼,不得擅自沿袭旧习,僭越超出规制。」皇帝准奏。
开禧元年五月十八日(此条前原有「禁采捕」三字用作类目,如今根据后文内容大多不是采捕之事,所以删去。),工部郎官吴铸上奏说:「先前朝廷禁止私铸铜器,街巷游手好闲之徒从事末业铸造贩卖的风气一度平息,然而京城官府从事工役制造的地方,有的因为制造军器以及官署用度所需物品,趁机附带打造,公然贩卖谋利。臣恐怕人们看到天子脚下尚且敢如此,边远的州县相互仿效效尤,渐渐无法控制,请申明严格禁止约束。」皇帝准奏。
二十五日,下诏:「访闻内外各军将官及所属官吏等人,有假冒百姓名义私自放高利贷放军债的,已经是违反法禁的行为,又擅自将物货高价强行卖给军士,每逢发放衣粮料钱等物时,就在打请之……
际,倚恃部辖,径行兜取,显属掊克。自今降指挥到日,仰主帅严行禁戢,如敢仍前违犯,主帅觉察,开具姓名申枢密院,取旨重寘典宪。主帅不得觉察,亦当重议镌罚。可令三省、枢密院给降黄榜,下诸军晓示。」
译之际,倚仗所辖职权,径直强行索取,明显属于搜刮盘剥百姓。从今接到这道指挥之日起,令各主帅严加禁止约束,如仍有人胆敢像从前那样违犯,主帅一旦察觉,就开列姓名申报枢密院,请旨予以严厉惩处。主帅若未能察觉,也应当从重议处降职处罚。可令三省、枢密院颁发黄榜,晓谕各军知悉。」
十一月九日,淮东提举陈绩言:「主将 剥至重,莫甚于今日。私役之弊,买工之弊,差使营运之弊,未尝少革。是犹曰公家之事然也,至于屯驻之所私买田宅,役官兵以为之管干,役军匠以为之营造,竹木砖瓦之属悉取之官。国家竭民力以养兵,而主将乃竭兵力以奉己。乞今后应管兵官辄敢(放)[于]屯驻之所私置田宅,许民间告首,以违制论。」从之。
二年四月十七日,臣僚言:「都城之内,连甍比屋,脱有火灾,随时扑灭,独于弹压一事,犹未深讲,臣请条其利害而备言之。方郁攸之滋炽也,奸民幸灾,乘时剽掠,张皇声势,动摇人心,为害一也。河渠贵相贯通,政欲舟 无壅,而公私巨舫,舳舻相衔,竹木排筏纵横,墉塞阻碍,伤害人命,其为害二也。古者栋宇之盛,谓之木祅,曩者一爇之后,土木之侈反过于前,是欲以人胜天,岂不悖理伤道,其为害三也。欲令临安府于通判、幕职官及本府兵将官内,先次推择强敏有才之人,以备缓急。遇有遗漏,即差委于要害处分布弹压。仍分差总辖使臣拨隶弹压之官,拘集头项火下四散几察,如有奸民乘势掠人财物、 噪惊众者,实时收捕,枷送所属根勘,情重者依军法施行。应公私坐船,常时并不得放令入城及于里河摆泊。应公私修造竹木,并用舟船
乘载,不得编成排筏撑驾入城。应官民户不得以板木器用壅塞河道。令临安府多出文牓,豫先晓谕约束。犯人以违制论,弹压官吏等不切觉察,次第责罚。」从之。
三年正月十六日,行在榷货务状:「行在务场每岁收趁课额八百万贯,应副左藏西库,就支大军给(遣)[遗]及朝廷封桩财计。建康一千二百万贯,镇江四百万贯,应副淮东总领所给(遣)[遗]屯戍军马支费,并解发上供封桩之数,事系重害。今诸州府却依安抚司行下,更不顾客贩,茶盐舟船并行拘(肤)[敷]。设有不敷之人,便作有 军期行遣,遂使客人畏惧,不肯兴贩,三务所收课利全然稀少。乞指挥下三务场遍牒晓谕兴贩茶盐客人知委,有茶盐船经本务场陈乞,送铺户保明诣实,给黄旗公据收执兴贩,州县等处不得妄有拘扰。违,仰客人指实越诉,将官吏重行施行。」从之。
十月十七日,臣僚言:「乞申饬诸路监司,严切觉察部内,如有因科买而不还价钱,以和籴而辄作奸弊,即州追都吏,县追典押及承行人吏,并行决配,仍许人户越诉。内守令纵容,情理巨蠹,即并按劾以闻。」从之。
嘉定二年七月四日,权知漳州薛扬祖言:「科罚之为民病,在在有之。夫以小小争讼而姑从科罚,已非息争之道,今有以杀伤而至死者,亦或以罚而苟免,则冤气何所伸!乞明诏四方,使为郡县者不至科罚病民。
译十一月九日,淮东提举陈绩说:「主将剥削(军民)之重,没有比现在更严重的了。私自役使士兵的弊病,强买物品的弊病,差遣士兵经营营利的弊病,从未稍加革除。这还可以说是公家的事情,至于在屯驻之地私自购买田宅,役使官兵为其管理经营,役使军中工匠为其营造房屋,竹木砖瓦之类全部取自官府。国家竭尽民力来供养军队,而主将却竭尽兵力来奉养自己。请求今后凡是统兵官擅敢在屯驻之地私置田宅的,允许民间告发揭发,以违制论罪。」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年四月十七日,有臣僚上言:「京城之内,房屋鳞次栉比,一旦发生火灾,需要及时扑灭,唯独对于弹压(治安管控)一事,还没有深入讲求,臣请逐条陈述其中利害,详尽说明。当火势正炽烈蔓延之时,奸民趁火打劫,借机剽掠财物,张扬声势,动摇人心,这是第一种危害。河渠贵在相互贯通,本意是要让船只通行无阻,而公私大船,船只首尾相连,竹木排筏纵横交错,堵塞阻碍,伤害人命,这是第二种危害。古人认为楼宇过于奢华,称之为"木妖",从前一场大火之后,土木建筑的奢侈反而超过以前,这是想以人力胜过天意,岂不是违背常理、伤害正道,这是第三种危害。希望命临安府在通判、幕职官以及本府兵将官中,预先选拔精明强干有才能的人,以备应急之用。遇有火灾发生,随即委派到关键地点分布弹压。同时另外派遣总辖使臣拨隶属于弹压之官,聚集所辖的消防人员四处巡察,如有奸民趁机抢掠他人财物、喧闹惊扰众人的,立即收捕,戴枷送交所属官府追究查办,情节严重的依军法处置。凡是公私船只,平常一律不得放任其驶入城内或停泊在内河。凡是公私用于修造房屋的竹木,都用船只装运,不得编成排筏撑驾进城。凡官民各户不得用木板器物堵塞河道。命临安府多张贴文告,预先告知晓谕约束。违犯者以违制论罪,弹压官吏等如不切实觉察,依次予以责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正月十六日,行在榷货务上奏:「本务场每年收取课税额八百万贯,用以供应左藏西库,就地支付大军的给养以及朝廷的封桩财计。建康府一千二百万贯,镇江府四百万贯,用以供应淮东总领所屯戍军马的支费,以及解发上供封桩的数目,事关重大利害。现在各州府却依照安抚司下达的命令,不再顾及商贩,茶盐运输的船只一并被拘留敷用。假如遇到征调数额不足的情况,便当作有军期紧急事务处理,于是使商人心生畏惧,不肯兴贩,三处务场所收的课利全都大为减少。请求指挥下达三务场,普遍行文晓谕从事茶盐贩运的商人知悉:凡有茶盐船只经过本务场,可陈请申报,送交铺户核实确认,发给黄旗公文凭据收执作为兴贩凭证,州县等处不得无端拘留骚扰。如有违反,允许商人指实越级申诉,将有关官吏从重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十七日,有臣僚上言:「请申饬各路监司,严格督察辖区内情况,如有因科买而不偿付价钱,或借和籴之名而擅自营私作弊的,即令州府追究都吏,县衙追究典押及承办的吏人,一并予以判刑发配,同时允许受害人户越级申诉。其中若有地方长官纵容包庇、情节属于严重蠹害的,一并弹劾上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嘉定二年七月四日,权知漳州薛扬祖上言:「以罚款惩处使百姓受害的情况,到处都有。因为小的争讼案件而姑且以罚款了事,已经不是平息争端的正道,如今甚至有因杀伤致死的案件,也有人借罚款而苟且免罪,那么冤屈之气又如何得以伸张!请求明诏天下,使治理郡县的官员不至于以罚款之法坑害百姓。」又说:「古时有四民,除士、农、工、商之外没有别的
」又言:「古有四民,舍士、农、工、商之外无他业。自佛法流入中国,民俗趋之,而南方尤盛。有如漳郡之民,不假度牒,以奉佛为名,私置庵寮者,其弊抑甚。男子则称为白衣道者,女子则号曰女道男人,失时不婚不嫁,窃修道之名,济奸私之行。乞严切禁戢,应非度牒披剃之人,并系各归本业。」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日,臣僚言:「淮甸旱蝗,江湖中熟,商贩不通。乞下诸路监司,严戒州县官通贩米之舟,弛下河出界之禁,无得出税截籴。或巧作名色拘留米舟,许客人经所属陈诉,监司按劾以闻。」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今日之习俗,僣拟踰制,冒上无禁,流弊至此,不可不革。青盖之制,辇毂之下非亲王、宰执不得辄用,今通都大邑,不问贵贱,憧憧往来,蔽空如云。黄幄之设,尚方所用,今编户齐民一有醮设,张之私室。宜令临安府帅臣具见行条令一切禁止,如有违戾,必寘诸罚。」从之。
五年二月十九日,臣僚言:「今之任于广者,凡有出产,皆贱价收之而归舟满载。南方地广民稀,民无盖藏,所藉土产以为卒岁之备。今为官吏强买,商旅为之惮行,若不禁戢,虑伤民力。乞下广东、西两路监司、帅臣严行约束,违者按劾,重寘典宪。」从之。
八月一日,臣僚言:「州郡商税,经费所繇出也。今沿江场务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四五,推原其繇,皆士大夫之贪黩者实为之。巨艘西上,
客货如山,经由场务,曲为免税,沿江诸郡因此凋弊日甚,其可不思所以扶持拯救哉!乞令沿江州郡揭榜税场,严行禁戢,如有违戾,许令守臣密具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及御史台。」从之。
九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窃见漳、泉、福、兴化,凡滨海之民所造舟船,乃自备财力兴贩牟利而已。朝廷以备边之务不可弛,间籍定其数,更番以备防托。柰何州县创例科取,胥吏并缘搔扰百出,利归于下,怨归于上。乞行下漳、泉、福、兴化等郡禁戢,沿海诸邑凡大小海船除防托差使外,应干科敛无名色钱并行蠲免。如温、台、明等有海船去处,亦一例禁戢,毋得非法科取。若水居小船,不应丈尺,不得拘籍骚扰。如违,许船户越诉,官吏计赃,重寘典宪。」从之。
二十九日,臣僚言:「沿江有诸屯,州郡有禁旅,盖欲专备缓急,岂容辄充私役 今不惟私役,至于寄居皆得借事,教阅披带一切蠲免。平时不习纪律,不识行阵,方时闲暇,恬不为怪,脱有缓急,何所倚(伏)[仗]!乞严戒江上诸屯依时教阅,并不许差借私役。诸路州军禁军,自监司、守倅而下不许占破役使及非法差出,须令逐日尽赴教阅。诸屯责总饷之官,诸路责帅臣,严行觉察。
译行业。自从佛法传入中国,民间风俗趋附于此,而南方尤为盛行。像漳州的百姓,不经度牒批准,假借奉佛之名,私自设置庵堂寮舍的,其弊害尤为严重。男子则自称为白衣道者,女子则号称女道男人,过了婚嫁年龄却不婚不嫁,暗中借修道之名,行奸邪私通之实。请求严加禁止取缔,凡不是持有度牒剃度出家的人,一律责令各归本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三月二十日,有臣僚上言:「淮甸地区遭遇旱蝗之灾,而江湖一带年成丰熟,商贩运输却不能通行。请下令各路监司,严令州县官员放行贩运米粮的船只,解除下河出界的禁令,不得征收出境税或拦截收购粮米。或有巧立名目拘留米船的,允许客商向所属官府陈情申诉,监司予以弹劾上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有臣僚上言:「如今的风俗习尚,僭越礼制、冒犯上位而无所禁止,流弊到了这种地步,不可不加以革除。青色车盖的规制,在京城之内,非亲王、宰相执政不得擅自使用,如今通都大邑,不论贵贱,纷纷往来使用,遮天蔽日如云一般。黄色帷幄的设置,本是尚方(皇室)所专用,如今平民百姓稍有斋醮设坛,便在私宅中张设。应命临安府帅臣依照现行条令一律禁止,如有违犯,必定予以惩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二月十九日,有臣僚上言:「如今在广南任职的官员,凡有物产,都贱价收购而满载归船。南方地广人稀,百姓没有积蓄,全靠当地土产来准备度过年关。如今被官吏强行贱买,商旅因此不敢前往,若不加以禁止,恐怕会伤害民力。请下令广东、广西两路监司、帅臣严加约束,违者予以弹劾,从重依法惩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一日,有臣僚上言:「州郡商税,是经费的来源所在。如今沿江各场务所收税额比起往年,十分之中收不到四五分,推究其原因,都是那些贪婪不法的士大夫造成的。大船西上,货物堆积如山,经过场务时,被曲意免税,沿江各郡因此一天比一天凋敝,怎能不设法扶持拯救呢!请命沿江州郡在税场张贴榜文,严加禁止,如有违犯,允许守臣秘密具报其职位姓名,申报尚书省及御史台。」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了解到,漳州、泉州、福州、兴化的沿海百姓所造船只,是自备财力兴贩牟利罢了。朝廷因为边防事务不可松懈,间或登记核定其数目,轮流值守以备防御之用。奈何州县却创立名目科敛征取,胥吏又借机骚扰百出,利益归于下面胥吏,怨恨却归于朝廷。请命漳州、泉州、福州、兴化等郡加以禁止,沿海各县凡大小海船,除了防御差使之外,凡是无名目的科敛钱财一并予以蠲免。像温州、台州、明州等有海船的地方,也一律加以禁止,不得非法科敛征取。至于水上居住的小船,不合规定丈尺的,不得拘留登记骚扰。如有违反,允许船户越级申诉,官吏若有贪赃,从重依法惩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沿江设有各屯营,各州郡有禁军,本是要专门用于应付急难之需,岂容随意充作私人役使!如今不但私自役使,甚至寄居的官员都能借故役使,教阅披甲一事一概被免除。平时不操练纪律,不熟悉行阵,趁着闲暇时日,安然不以为怪,一旦有紧急情况,将凭借什么依仗!请求严令沿江各屯营按时教阅,一概不许差遣借用作私役。各路州军的禁军,从监司、州府副长官以下不得占用或非法差遣,必须命其每日全部前往参加教阅。各屯营责成总饷官,各路责成帅臣,严加督察。派专人不定期前往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据实呈报朝廷,将主帅、守臣从重予以惩
不测委官点检,如或违例,从实具申朝廷,将主帅、守臣重赐惩戒,庶几武备修明。兼诸县土军弓手近日专充州县役使及下乡追呼,教阅一事尤不之问。乞并下诸路提刑司严切约束,违者提刑司从公奏劾,例行降黜,亦可为缓急之备。」从之。
十二月二十日,臣僚言:「州县之间,顽民健讼,不顾三尺,稍不得志,以折角为耻,妄经翻诉,必欲侥幸一胜,则经州、经诸司、经台部,技穷则又敢轻易妄经朝省,无时肯止。甚至陈乞告中,微赏未遂其意,亦敢辄然上渎天听,语言妄乱,触犯不一。不有以惩之,则无忌惮,不但害及善良,官司亦为其紊烦。乞遍下州县揭牓晓示,今后经州、县、监司及至台部,的然虚妄者,必行收坐,妄经朝(首)[省]者重作施行,欺罔天听者定行编配。」从之。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右谏议大夫郑昭先言:「张官置吏,各有司存。狱有重囚,差官审覆,委之倅贰令倅,或辞避不行。至委幕职代之,随司吏胥不受约束,不过具成案涉笔纸尾而已,冤枉何自而伸 县阙正宰,权摄当属邑佐,今县官不差,至委郡僚或外官兼摄,擅作威福,非理扰民,民力安得不困 苖税自有省限,固当责之令佐,今乃差官交纳,或差州吏下县,已纳再输,已放复催,监系鞭笞,残虐如此。酒税自有定额,监官皆系正员,今乃欲应人情,酒务则差官提督,税场则别委拘收,规图添给,且利赢余,紊乱如此。乞明示中外,自今仍前违戾,外则委监司觉察,内则许台谏风闻,重寘典宪。」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臣僚言:「曩岁权奸用事,谗邪得志,四方
游士纷集都城,假借声援,簧 是非,甚至胁持朝士,凌驾言路,动如所欲,同声相应,实繁有徒。更化以来,斥远轻浮,亦当渐变,不意此风复长,士大夫惴惴然有朝不谋夕之忧。乞下临安府严行禁止,如有仍前撰造胁持 惑,令总辖使臣密切根缉追勘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国朝令甲,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近日书肆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乃笔之书,锓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板。其有已印卖者,责书坊日下徼纳,当官毁坏。」从之。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陛下(当)[尝]降御笔,官民户造屋一遵制度,无事华饰。今都城内外多建大第,杰栋崇梁,轮奂相高。至于释老之宫,峻殿邃合,僭拟莫状。此土木奢僭之弊也。陛下亦尝降御笔,销金铺翠不许服用,令有司检照条令,申饬中外,务在必行。今禁防既宽,销金日盛,什物器用、燕羞果核,无一而不施金。
译戒,这样庶几可使武备修整完备。此外,各县土军弓手近日专门被用于充当州县役使以及下乡追捕催逼之事,教阅一事更是无人过问。请一并下达各路提刑司严加约束,违反者由提刑司秉公奏劾,依例予以降职罢黜,也可以作为应付缓急之需的准备。」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二十日,有臣僚上言:「州县之间,有刁顽百姓喜好诉讼,不顾法度,稍不如意,便以败诉受挫为耻,妄自申诉翻案,一定要侥幸求得一胜,于是经州、经各司、经御史台,办法用尽了又敢轻率妄自上诉朝廷省部,没完没了不肯罢休。甚至在陈情告状之中,稍微没有遂其心意,也敢擅自上渎圣听,言辞妄乱,触犯法度不一而足。若不加以惩处,则百姓无所忌惮,不但会危害善良百姓,官府也会因此被搅得纷乱烦扰。请求普遍下达州县张贴榜文晓谕,今后凡经州、县、监司乃至御史台申诉、确系虚妄的,必定予以问罪;妄自上诉朝廷省部的从重处置;欺骗蒙蔽圣听的一律予以编管发配。」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右谏议大夫郑昭先上言:「设官置吏,各有职守所在。案狱中如有重囚,应差官审核复查,委托州府副长官及县令、县丞,而副长官、县丞有的推辞回避不肯前往。以至委托幕职官代为审理,随行的司吏胥役又不受约束,不过是写就案卷、随手签署案尾了事,冤屈从何伸张?县中缺正职县令,代理职权本应属于县丞,如今县官不加委派,以至于委托郡府僚属或外来官员兼摄,擅自作威作福,无理扰害百姓,民力怎能不困窘?夏秋苖税自有规定的期限,本应责成县令、县丞督办,如今却差遣官员前来交纳,或派州吏下到县里,已纳的又重新征收,已经缓征的又重新催逼,监禁鞭打,如此残虐。酒税自有固定额度,监酒官都是正式官员,如今却为了迎合上意,酒务另差官员督察,税场另委官员拘收,图谋增加供给,且求盈余,如此紊乱。请明白晓示中外,自今以后如仍旧违犯,在外则委托监司觉察,在朝则允许台谏据风闻弹劾,从重依法惩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从前权奸当政之时,谗邪之人得志,四方游士纷纷聚集京城,互相凭借声势援引,颠倒是非,甚至挟制朝廷士人,凌驾于言路之上,动辄为所欲为,同声相应,为数众多。自朝政更新以来,斥退疏远浮薄之人,本应逐渐改变这种风气,不料此风又重新滋长,士大夫惴惴不安,有朝不保夕的忧惧。请命临安府严加禁止,如有仍旧编造言论挟制蛊惑人心的,令总辖使臣秘密侦缉追查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言:「国朝法令规定,雕印涉及言论时政、边防机密的文书者都有罪。近日书坊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是龚日章、华岳进呈朝廷的书札,其中所言间或涉及边防机密,竟被抄录成书,刻印成板,在市面售卖,泄露给外夷,事情看似微小,关系却十分重大。请下令禁止,将私自雕印龚日章、华岳文字的书板全部销毁。其中已经印刷出售的,责令书坊即日缴纳,由官府当面销毁。」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六日,有臣僚上言:「陛下曾经颁降御笔,令官民建造房屋一律遵循规定制度,不得奢华装饰。如今京城内外多建大宅,栋梁高耸华丽,彼此争相夸耀。至于寺观宫殿,殿堂高深,僭越之状难以形容,这是土木奢僭的弊病。陛下也曾颁降御笔,禁止使用销金铺翠之物,令有关部门检查条令,申饬中外,务必切实施行。如今禁令既已放宽,销金之风日盛,日常器用、宴饮果核,无一不施以金饰,这是销金奢僭的弊病。监司、郡守迎接新官供帐极为奢侈过分,帷幕都用
此销金奢僭之弊也。监司、郡守迎新供帐泰侈特甚,帏幕俱用绫罗,褥裀包以绮锦。此州县奢僭之弊也。执侍管军戎服乘骑,此军将之当然,今内管军之官出则乘轿,暖幄自卫,作为奇巧以充馈送,盛饰优伶以供宴娱。此军官奢僭之弊也。甚至民德不一,衣服无常,都城皁隶高巾大袖,混杂士流,民庶妻妾冠帔珠翠,僭拟贵族,其它未易悉数。教化不明,法制废坏,夫岂细故!乞申严土木之制及销金条令,所在官司供帐不得徇例过数,管军官不许循习旧弊。仍风厉中外,率循礼范,以为民则,共革奢僭之俗,助成殷富之风。」从之。
七年三月十六日,臣僚言:「辰、沅、靖三州内则省民居之,外则为熟户山徭,又有号曰峒丁,接近生界,迤逦深入,围峒甚多。平时省民得以安居,实赖熟户之徭与夫峒丁相为捍蔽。创郡之初,区处详密,堤防曲尽,故立法有溪洞之专条,行事有溪洞之体例,无非为绥边之策。近年以来,生界徭獠多有出没省地而州县无以禁戢者,皆繇不能遵守良法。夫溪峒专条,山徭、峒丁田地并不(计)[许]与省民交易,盖虑其穷困无所顾藉。今也州郡悉听其与省民交易,利于牙契所得输税可以资郡帑泛用。而山徭、峒丁之丁米挂籍自如,催督严峻,多不聊生,反引惹生界出没省地。若骎骎不已,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乞明敕湖、广监司行下诸郡,凡属(奚)[溪]峒去处,所有山徭、峒丁田业一遵成宪,不得擅与省民交易,犯者科以违制之罪。」从之。
五月十六日,嘉兴府状,乞令倭舶前来本部住泊趁岁计。诏权令嘉兴府行下华亭县住泊海南船只抽解,如客人陈给公据,仰本府具申户部出给,及不得住泊高丽倭船。其客人起发前往海
南州军,仰本府县严行觉察,不得容令夹带铜钱,申提刑司委官搜检,亦不许将元船再贩物货往广、泉州军。如辄有夹带铜钱到于别处,官司败获,守臣、知县并行镌责。仍行下两浙转运司、庆元府照会,及浙西提刑司专一觉察施行。
九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今之风俗,自京畿以至江浙,其微之不可不谨者非一。社稷之所报有常祀也,今愚民之媚于神者每以社会为名,集无赖千百,操戈被甲,鸣钲击 ,巡行于乡井之间。万一有啸呼其间如窃弄潢池之兵者,则里社何以御之 此习俗之不可不谨其微者一也。古者衣服有常,民得归一,今愚民以迎神为名,妄一男子,目以为神,如古者立(户)[尸]以祭,冠冕之华,服色之僭,饰金车,张皇盖,纵观者不骇,执法者不诃,僭乱之俗,莫此为甚。此习俗之不可不谨其微者二也。古之命名者不以日月山川,非独欲其不难于避也,盖名以立义,义以正行。
译绫罗,坐褥都用绮锦包裹,这是州县奢僭的弊病。侍卫管军官员穿戎服骑马,本是军将应有的常态,如今宫内管军官员出行却乘轿,暖轿自卫,制作奇巧之物用来馈送礼品,盛装优伶以供宴饮娱乐,这是军官奢僭的弊病。甚至民间德行不一,衣着服饰失常,京城的皂隶头戴高巾、身穿大袖,与士人混同;平民百姓的妻妾佩戴珠翠冠帔,僭比贵族,其他难以一一列举。教化不明,法制废弛,这岂是小事!请求申明严格土木建造的规制以及销金的条令,各处官府供帐不得援例过度铺张,管军官员不许沿袭旧弊。同时激励中外风气,都遵循礼法规范,作为百姓的表率,共同革除奢侈僭越的习俗,助成国家殷实富足的风气。」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年三月十六日,有臣僚上言:「辰州、沅州、靖州三州境内则有省民(编户齐民)居住,境外则是归附的熟户山徭,又有称为峒丁的,靠近生界(未归化地区),逐渐深入,环绕形成许多峒寨。平时省民能够安居,实在是依靠熟户的徭人和峒丁作为屏障捍卫。设郡之初,安排布置十分周密,防范措施十分周到,所以立法有溪洞的专门条例,行事有溪洞的成规体例,无非是为了安边的策略。近年以来,生界的徭人、獠人多有出没于省地,而州县却无法禁止,都是因为不能遵守良好的法度。溪峒专条规定,山徭、峒丁的田地一概不许与省民交易,是因为顾虑他们贫困无所顾忌。如今州郡却全都听任他们与省民交易,因为牙契所得可以缴税补充郡库开支之用。而山徭、峒丁的丁米登记造册照常不误,催缴督办十分严厉,使他们大多难以维生,反而招引生界之人出没省地。若这种趋势不断发展下去,其危害将不可胜言。请明敕湖南、湖北、广南监司下达各郡,凡属于溪峒地区,凡山徭、峒丁的田业一律遵循既有法规,不得擅自与省民交易,违犯者按违制治罪。」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月十六日,嘉兴府上奏,请求准许倭国商船前来本府停泊,以充实每年的税收计划。皇帝下诏暂令嘉兴府行文华亭县,允许海南来的船只停泊并抽取税金,如有客商陈请给予凭证的,命本府具文申报户部发给,但不得允许高丽、倭国的船只停泊。其中客商起航前往海南州军的,命本府、本县严加觉察,不得容许夹带铜钱,申报提刑司委派官员搜查检验,也不许携带原船再贩运货物前往广州、泉州等地。如有携带铜钱到别处发现的,官府一旦查获,守臣、知县一并予以贬责。同时行文两浙转运司、庆元府知会,以及浙西提刑司专门负责觉察施行。
九月二十六日,有臣僚上言:「如今的风俗,从京畿到江浙,其中细微而不可不谨慎对待的事情不止一件。社稷祭祀有固定的礼制,如今愚民为讨好神灵,常常以社会(社日集会)为名,聚集成千上百无赖之徒,手持兵器身披甲胄,敲锣打鼓,在乡里之间巡行。万一其中有人趁机呼啸聚众、如同窃用公家武器一般作乱,那么里社又如何抵御呢?这是风俗中不可不谨慎防微的第一件事。古时候衣服有一定的规制,百姓能够统一遵循,如今愚民以迎神为名,随意找一个男子,把他当作神来看待,如同古时立尸以祭祀一样,让他戴上华丽的冠冕,穿上僭越的服色,装饰金车,张挂盛大的车盖,围观的人不感到惊怪,执法的人不加以斥责,这种僭越紊乱的风俗,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这是风俗中不可不谨慎防微的第二件事。古人取名不用日月山川这类字,不仅是想避免使用时的忌讳,更是因为名以立义,义以正行。如今在乡里之间往来的士大夫与豪杰之辈,有的沿袭古代帝王的名号,这到底想做什么呢?这又是风俗中不可
今之士夫与豪杰之旁午于乡井者,或袭古帝王之名,殆将何为耶 此又习俗之不可不谨其微者三也。天下之事必自其微而谨之,微之不谨,积习至着,殆有难于(政)[改]者。乞明诏大臣,申严行下监司、郡守,镂牓晓示,严行禁戢。其或不悛,必置重宪。」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京师,风俗之枢机;礼教,人心之防范。陛下崇尚朴素,躬履俭约,固尝特降御笔,首严销金铺翠之禁。曾未数月,冒犯如故。臣以为行法固自近始,而尤当禁绝其源。窃见京城内外有专以打造金箔及铺翠销金为业者不下数百家,列之市肆,藏之箧盝,通贩往来者往往至数千人。若于其源而尽绝之,贩造者既无所容,则服用者不期革而自革矣。乞行下临安府,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牓示,其打造金箔及销金铺翠工匠等人,仰日下改业,将应干作具经官首纳。如限外不首,仍前制造、贩卖,并许人告,犯人从杖罪科断,枷项号令监赏,候犯人替。外路州军专委转运司严切禁戢,准此施行。」从之。
五月一日,礼部尚书兼给事中曾从龙等看详殿中侍御史兼侍讲应武奏:「去年江浙灾伤州郡,多为官司掩蔽,减放租税率不以实,权与倚阁四等以下当年所欠二税,直俟今秋成熟,方许催纳。所有六年以前诸色税赋零欠,悉与蠲放。」从龙等看详,欲下户部疾速具申尚书省。「一、诸州科折绫绵、豆麦之类,惟计一岁所费,科之上户。盖上户力胜重赋,无可辞难,自二等而下则非其比。近年以来,州郡利于赢余,大率多科数目,乃使二等之末例同科折。乞令户部、转运司行下诸州,除折帛自有成法外,其绫绵、豆麦之类,止合指定合用数目,如科折过数,许人户越诉。」从龙等看详,欲下户部严行约束。如违,许人户越欣。「一、诸路州县人户多有坍江落溪之田,
业既不存,税则如故,州县不与除减,遂至人户困于虚赋,监锢断决,无所告愬。乞令上司差官检覆,除豁二税,毋挂簿籍,久为民害。」从龙等看详,欲下诸路运司严行约束,如遇人户陈诉,即与差官核实,除豁施行。「一、诸州坊场多有败阙既久,额钱仍旧。或界限已满,抑使抱认,或敷摊众户,使之均纳。追呼监系,无由了绝。乞令所属监司审核,如败阙日久,合与体减,不许抑勒抱认。敢有违戾,令监司觉察。」从龙等看详,欲下所属监司核实,取见败阙去处具申尚书省,取旨除豁,札内藏库照会施行。「一、预借人户税赋,臣僚屡有奏请,朝廷屡行禁止,非不严切。访闻州县奉承不虔,多是循习。如役钱一项,或借及三两年,尽被官吏侵欺,故民间每受预借之苦。乞令诸路提举常平司行下诸州县照应施行。
译不谨慎防微的第三件事。天下的事情必须从细微处就加以谨慎防范,若在细微处不加谨慎,积习成为显著弊病,就难以改正了。请明诏大臣,申明严令下达监司、郡守,刻印榜文晓谕,严加禁止。若仍不悔改,必定予以重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年正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言:「京师是风俗的枢纽机要,礼教是人心的防范准则。陛下崇尚朴素,亲身践行节俭,本曾特别颁降御笔,首先严禁销金铺翠。可不过数月,冒犯禁令的情况仍和从前一样。臣以为推行法令固然应当从近处做起,而尤其应当禁绝其源头。臣私下了解到,京城内外专门以打造金箔以及铺翠销金为业的不下数百家,陈列在市面店铺,收藏在箱笼之中,往来贩运的人往往多达数千人。若从其源头彻底禁绝,贩卖制造的人既无处容身,那么使用的人不用严令革除自然而然也就革除了。请下令临安府,依照现行条法,申明严格张贴告示,那些打造金箔以及销金铺翠的工匠等人,命他们即日改行,将有关工具器具经官府缴纳自首。若超过期限不自首,仍旧制造、贩卖的,一并允许他人告发,犯人依杖罪判处,枷号示众,等待接替处理。外地州军专门委托转运司严加禁止,依此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月一日,礼部尚书兼给事中曾从龙等审核殿中侍御史兼侍讲应武的奏疏:「去年江浙一带遭受灾害的州郡,多被官府掩饰隐瞒,减免租税大多不据实,权且暂缓征收四等以下当年所欠的两税,直到今年秋收丰熟,才允许催缴。所有六年以前各种拖欠的税赋零头,一律予以蠲免。」曾从龙等审核后,认为应下达户部尽快具文申报尚书省。「一、各州科折绫绵、豆麦之类的,本应只计算一年所需费用,科派给上户。因为上户能够承受较重的赋税,没有理由推辞为难,从二等以下就不能相提并论。近年以来,州郡贪图盈余,大多超额科派数目,以至使二等末户也照例科派折纳。请命户部、转运司下达各州,除折帛自有成规外,其绫绵、豆麦之类,只应指定合适的应用数目,如科折超过限额,允许受害人户越级申诉。」曾从龙等审核后,认为应下达户部严加约束,如有违反,允许人户越级申诉。「一、各路州县百姓多有田地坍入江河、落入溪流的,田产已经不存在,但税额仍然照旧,州县不予免除,以致百姓被虚假赋税所困扰,遭受监禁责罚,无处申诉。请命上司差官检查核实,免除相应两税,不再登记入册,长期成为百姓的祸害。」曾从龙等审核后,认为应下达各路转运司严加约束,如遇人户申诉,立即差官核实,予以免除。「一、各州坊场多有经营败落已久的,而税额仍旧不变。有的界限期满,强迫别人承包认领,有的摊派给众户,使他们均摊缴纳。追捕拘禁,无从了结。请命所属监司审核,若经营败落已久,应予以酌情减免,不许强迫承包认领。若有违犯,令监司觉察。」曾从龙等审核后,认为应下达所属监司核实,查明经营败落之处,具文申报尚书省,取旨免除,札付内藏库知会施行。「一、预先借取人户的税赋,历来有臣僚屡次上奏请求,朝廷也屡次下令禁止,不能说不严格。据访察了解,州县奉行不严谨,大多沿袭旧习。像役钱一项,有的预借长达两三年,全被官吏侵吞占用,因此民间常常遭受预借之苦。请命各路提举常平司下达各州县照办施行。其余各种税赋,也应依照已经颁降的指挥,不得提前预先催缴。若有违犯,允许人户越级申诉。」曾从龙等审核后,认为应下达户部依照历次颁降的指挥申明严格下达,约束施行。以上都被采纳听从了。
十一日,右正言兼侍讲倪千里上言:「户部每年在各郡购
其余诸色税赋,亦合照已降指挥,不得先期预催。如有违戾,许人户越诉。」从龙等看详,欲下户部照累降指挥申严行下,约束施行。并从之。
十一日,右正言兼侍讲倪千里言:「版曹岁买绵绢于诸郡,不以时估定价,率以官价抑民,倅厅督诸县,诸县责牙侩,纷纷追扰,民胥怨咨。乞令户部,如诸郡申发到绵绢则样,仰依时估定价,不得减 。仍行下转运司严行禁戢,诸郡不得科扰。如违,按奏施行。」从之。
七月四日,主管户部架阁文字周勉言:「今日生民之苦,其最甚者,税敛之日急。郡守以丰裕为能,县令以峻急祈免。一县之赋十分而解九分之九,可以少舒矣,然文移之出,如雷如霆,县吏逃逸,故为令丞者日坐汤火涂炭而每不聊生,柰之何长吏不恤也!版曹大计,臣不能知,专人下郡,岂曰美事 求无陵暴,赂必不赀。若是,欲郡之宽县,郡胥之无为侵窃,不可得也。夏秋二税,法有省限,今两浙州郡有以三月末而催夏税者矣,有责绢以钱必四月取,又因买绢他郡而规取其赢者矣。均之税也,贫者称(货)[贷]子钱,则一月之先有一月之害。然则版曹、州郡专人亦可无遣乎 税敛苟及九分有奇,亦可少缓乎 省限亦可复乎 」兼给事中曾从龙等看详,欲乞严行禁戢,仍许御史台觉察。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窃见两浙、江淮等路今岁旱魃为虐,种不入土者什七八,加之飞蝗肆毒,所过一空,民心嗷嗷,甚可忧也。且州县之间,正使有无相通,未至艰食。今闻帅臣、守令各私其境,以邻为壑,禁遏米斛,并不出本路州县之界,遂至上户闭籴,望风翔贵,盗贼间作,流离饿莩不绝于道。迟以旬月,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乞行下并仰通贩米斛,舟楫往来不得禁遏,经由场务不得收力胜等税钱,听民旅从便粜籴,官司不必定其价值。如有违戾,外委监司,内而台谏觉察弹劾,重寘典宪。」从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窃惟朝廷张官置吏,上
下相维,无非使之奉行主德。乃有立意本善而流弊滋甚者,诸路监司差官、馈送之弊是也。冬夏虑囚则差官疏决,义仓虑移易则差官核实,楮价虑折阅则差官体访。路凡几州,州凡几县,而监司不能以 历,故听遣其所属而互察之。承其命者固当体其分遣之意,今乃奉檄而行,惟利是图,稍不满欲,多端罗织;馈遗悦心,虽有过愆,置而不言。为监司者亦将何从而察之耶 乞今后诸路应差官吏,须(释)[择]清廉介洁之人,除批券之外,其余馈送并不许接受,比以赃论。」从之。
十二月四日,臣僚言:「铜钱销毁,最为大患,今欲严行禁戢,非必创为条令,但遵守旧法,务在必行。
译买绵绢,不按时价定价,大多以官定价格强迫百姓接受,州府副长官督责各县,各县又责成牙侩(中介商),纷纷催逼骚扰,百姓怨声载道。请命户部,凡各郡申报的绵绢样品,应依照时价定价,不得减少。同时下达转运司严加禁止,各郡不得科敛骚扰。如有违反,予以弹劾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四日,主管户部架阁文字周勉上言:「如今百姓生活的苦难,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税赋征敛日益紧急。郡守以征收丰裕为能事,县令以严峻紧急来求得免责。一县的赋税十分之中已征得九分九,本可以稍微宽舒一些了,然而公文下达,如雷霆一般急迫,县吏因此逃避,所以担任县令、县丞的人每日如坐汤火之中,苦不聊生,这该怎么办呢,长官却不体恤!户部的大计划,臣不能得知,专门派人下到郡里催办,岂能说是好事?要求不欺压百姓,那贿赂的花费必定不少。如果这样,想让郡里对县里宽松、郡府胥吏不侵吞盗窃,是做不到的。夏秋两税,法律规定有征收期限,如今两浙州郡有在三月末就催征夏税的,有责令用钱折算绢帛必须四月取得的,又有因在别郡买绢而谋取其中差价的。同样是税赋,贫困的人只能借贷高利钱,那么早征一个月就多受一个月的害处。那么户部、州郡专门派人催办也可以不必派遣吗?税收若已征到九分有余,是否也可以稍加宽缓?征收的期限是否也可以恢复?」兼给事中曾从龙等审核后,认为应严加禁止,同时允许御史台觉察监督。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了解到,两浙、江淮等路今年遭受旱灾肆虐,庄稼种子无法下地的达十分之七八,加上飞蝗肆虐为害,所过之处庄稼一空,民心惶惶,十分令人忧虑。况且州县之间,正应当互通有无,还不至于陷入缺粮的困境。如今听说帅臣、守令各自私守自己辖境,以邻为壑,禁止粮米外运,不许运出本路州县的境界,以致上户囤积不卖,粮价随之飞涨,盗贼趁机而起,流离失所、饿死路边的人不绝于道。若再拖延一段时间,其危害将不可胜言。请下令一律允许粮米互相通贩,舟船往来不得禁止阻挠,途经的关卡场务不得征收力胜等税钱,任凭百姓商旅自由买卖,官府不必强行规定价格。若有违反,在外由监司、在朝由台谏觉察弹劾,从重依法惩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七日,有臣僚上言:「我私下认为朝廷设官置吏,上下相互维系,无非是要使他们奉行君主的德意。却有本意良善而流弊却十分严重的情况,那就是各路监司差官、接受馈送的弊病。冬夏两季审理囚案要差官疏理判决,义仓恐有移易挪用要差官核实,纸币价格恐有贬损要差官探访。一路辖有多少州,一州辖有多少县,而监司不能亲自一一遍历,所以要派遣所属官员互相监督审察。接受命令的人本应体察分派的用意,如今却是借着奉行檄命之名行事,惟利是图,稍不满足私欲,就多方罗织罪名;有馈赠礼品讨好,即便有过失,也置之不理不加追究。作为监司的又将从何处去察知实情呢?请求今后各路应差遣的官吏,必须选择清廉正直的人,除了批签公文之外,其余的馈送一概不许接受,以受贿论罪。」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四日,有臣僚上言:「铜钱被销毁,是最大的祸患,如今若要严加禁止,不必另立新的条令,只须遵守旧有法令,务必切实施行。若有冒犯禁令的,以销毁数量多少(此处疑有脱文),一律依照条令处理,这样庶几铜钱不至于继续消耗,实在不是小小的补益。」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十日,有臣僚上言:「近来旱蝗为灾,百姓粮食供
如有冒禁者,以销毁不多或从阔略此处似有脱文。,一遵条令,庶几铜钱不至消耗,实非小补。」从之。
三十日,臣僚言:「比者旱蝗为孽,民食奏艰,朝廷经理,不遗余力,蠲廪朝奏夕可,惠至渥也。臣久历州县,备究疾苦,凶年饥岁,惟中户最可悯怜。盖中人之家,入仅偿出,粒米狼戾,尚鲜盖藏,不幸遇灾,自救不给,州县例行科抑,使之出粟,期会督迫,逾于常赋,鬻田贷室,转籴应输。富者乘时高价取赢,反遂其吞并之计;胥吏并缘推排,以饱溪壑之欲。乞行下应旱荒州县,出粟赈粜,未免亦科及中户,当量察其有无,不可专论产钱,多方招诱,不可专事抑勒。如官司过于暴刻,胥吏缘此取受,许人户越诉,当择其甚者重寘典宪。」从之。
同日,臣僚言:「臣簉迹会朝,或因奏对,备见内诸司之吏与夫仗卫之人,离次而错立,聚首而簇谈,心窃怪之。至于身之冠服,各有常度,或乃持幞帽于手,系衫服于腰,短褐便衣,恬无忌惮。乞行下所属,严立约束,应入出宫门,衣冠并须如仪裹戴服系。行立之际,务在整肃。其或不恭,重寘典宪。所隶官司或不觉察,亦加责罚。庶几天极崇严,主势隆重。」从之。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州县之间,事力有限,而游士挟书以干恳者,甚非所宜。乞申饬有位,应有求书抵州县干乞,或亲书,或连衔,并不许发。其州县得书,亦不许辄有应副。违者示以惩罚。」从之。
十年三月一日,臣僚言:「近因职事,检狱天府,其间王正国等屡入番国漏泊一事,案椟所供,殊骇观听。复闻沿海州县如华亭、海盐、青龙、顾径径:原脱,据下页「十一年四月四日」条补。、江阴、镇江、通、泰等处,奸民豪户广收米斛,贩入诸番,此尤利害之切者。乞行下沿海州军,各敕所属县镇,籍定海舟。应有买贩入番,先具所载名件经官给据,委官检实,方得出海,巡警官司看验公凭,方许放行。如系禁之物,许令徒党告首,重者以舟中之物充赏。至若米斛在舟,只许会计舟人期程食用。庶几奸民知所畏戢。」从之。
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比日以来,海多寇盗,剽掠平民。如广之多浆船,温、台之捕鱼船,所至为害。沿海官兵皆相为囊橐,一旦
有警,不肯极力追捕。间有捕获,类多故纵。乞行下沿海州军及逐州巡捕等官,应界分之火遇有劫盗,立限缉捉,踰时刻不获者,即行责罚。或行劫之盗续被他处捉获,兵级与贼一同坐罪,其官属有失觉察,重赐镌责。」从之。
其弊,寻行体访,皆无籍之徒陷于微利,受情而来,多者或至数十为群,窜易颠末,巧饰词理,期于必中。听受之际,固不容不致其审。
译应告急,朝廷竭力经理救济,蠲免赋税朝奏夕可批准,恩泽确实深厚。臣长期任职州县,深知民间疾苦,凶年饥岁,唯独中等人户最值得怜悯。因为中等人家,收入仅够偿付支出,粮食积蓄本就不多,不幸遭遇灾荒,自救尚且不足,而州县照例强行科敛,逼令他们缴出粮食,限期督促,比正常赋税更为紧迫,导致他们卖田典屋,转买粮食以应付征缴。富户则趁机哄抬高价获取暴利,反而借此遂行其兼并之计;胥吏又借机层层摊派,用以满足贪欲。请下令凡旱荒州县,开仓赈济粜粮,若不免要科派到中等人户,应当酌情考察其有无余粮,不可只看产钱数目,应多方设法招引劝诱百姓出粮,不可一味强迫压制。若官府过于苛刻残暴,胥吏借机贪污受贿,允许人户越级申诉,应挑选情节最严重的从重依法惩处。」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同日,有臣僚上言:「臣忝列朝班,曾因奏对之便,看到内诸司的吏员以及仪仗侍卫之人,离开班次而杂乱站立,聚在一起交头接耳,心中暗自诧异。至于自身的衣冠服饰,本各有常规,有的竟然手持幞帽,把衣衫系在腰间,穿着短褐便服,毫无忌惮。请下令所属官司,严立约束,凡出入宫门,衣冠都必须依照礼仪穿戴齐整。行走站立之时,务必整肃庄重。若有不恭敬的,从重依法惩处。所属官司若有失于觉察的,也一并予以责罚。这样庶几能使朝廷极显尊严,君主的威势更加隆重。」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有臣僚上言:「州县之间,财力有限,而游走求仕之士携带书信前来恳求的,实在不合适。请申饬在职官员,凡有人求写书信向州县请托干求的,无论亲自书写还是联名署名,一概不许发出。州县若收到这类书信,也不许擅自有所应承照办。违犯的加以惩罚。」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年三月一日,有臣僚上言:「臣近来因公务,在天府(临安府)检查案狱,其中王正国等人屡次潜入外国境内偷渡泄密一案,案卷所供述的情况,实在令人骇然听闻。又听说沿海州县,如华亭、海盐、青龙、顾径、江阴、镇江、通州、泰州等处,有奸民豪户大量收购粮米,贩运到各外国去,这一情况尤其是利害攸关最紧要的。请下令沿海州军,各自敕令所属县镇,登记造册海船数目。凡有购买贩运出海到外国的,先要具报所载货物名目经官府发给凭证,委官检查核实,才准许出海,巡逻警戒的官司检验公文凭证,才允许放行。若是属于禁运之物,允许其同伙告发,情节严重的以船上的货物充作赏赐。至于粮米在船上的,只允许按船上人员的行程所需食用的数量。这样庶几能使奸民知道畏惧而有所收敛。」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近来以来,海上多有盗寇,剽掠平民百姓。像广南地区常有的"多浆船",温州、台州的捕鱼船,所到之处都造成危害。沿海的官兵都与他们相互勾结包庇,一旦有警情发生,不肯尽力追捕。间或有捕获的,大多是故意放纵。请下令沿海州军以及各州巡捕等官,凡辖区内遇有劫盗案件,限期缉拿捉拿,逾期未能捕获的,即予以责罚。若行劫的盗贼后来被其他地方捉获,负责的兵卒与盗贼一同治罪,相关官员若有失察,从重予以贬责。」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关于诉讼受理)其中的弊病,随即加以查访了解,都是无赖之徒图谋微利,接受贿赂而来,人数多的甚至有数十人结伙,颠倒编造事情原委,巧言粉饰道理,一心求得必胜。审理受理之时,本不容不加以审慎详察。近来京畿之地的百姓有控告其上司长官的,等到有关部门追究查问,才得知是受人指使的实情,听闻的人都
近者畿邑之民有诉其长者,至有司究诘,乃得其所使之实,闻者为之骇愕。夫以天府耳目之近,官联之密,且犹若此,则四方万里之广,盖可知矣。欲行下诸路郡县,明行揭示,俾各知分义之守。仍令听受官司或遇此等词诉,必须公心究竟其实。若州县长吏贪谬残虐,悖理伤道,则严行按奏,重寘于法。或强横奸欺之辈,妄为陵犯,亦必遵照申令,严与施行。」从之。 十月四日,臣僚言:「选侯择令,所以分民社之寄,重藩宣之托,职任盖不轻也。而强梗弗率,犹得以为州县之挠,则亦积习既深,而其类非一尔。何者 倚势干请,挟公济私,则有寄居之扰;事力有余,劫制是务,则有豪富之扰;抵冒法禁,刑责不加,则宗〔有〕室之扰;鼠牙雀角,珥笔健讼,则有顽民之扰;隐占逋赋,怨怒督促,则有揽户之扰;甚而侵挠事权,陵轹倾陷,则又有同官之扰。臣备数台察,每遇受词,目
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臣闻楮币之折阅,原于铜钱之消耗;铜钱之消耗,原于透漏之无涯。乞行下庆元、泉、广诸郡,多于舶船离岸之时差官检视之外,令纲首重立罪状。舟行之后,或有告首败露,不问缗钱之多寡,船货悉与拘没。仍令沿海州郡多出牓示于湾隩泊舟去处,重立赏格,许人缉捉。每获到下海铜钱一贯,酬以十贯之赏,仍将犯人重与估籍,庶几透漏之弊少革。」从之。
十一年四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以浙左诸郡去岁小歉,民生艰食,权宜通变,从商贩运米过江,救灾恤民,不容不尔。夫何乘隙好利之徒,抵冒法禁,一离江岸,荡无禁止,遵海而往,透入虏界者不一。迩者浙右如华亭、海盐、江阴、顾径等处,其为漏泄米斛不可胜计。且天祸彼国,连年饥馑,犹且逞其凶暴,而吾之奸民趍利玩法以资盗粮,利害岂小!乞行下淮浙漕司及沿海州郡,各饬所属措置关防。如获到违戾之人,研穷勘鞫,处以军法。其能告捕者,官司给赏之外,尽以所载之物与之。断在必行,期以无犯。」从之。
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都省言:「勘会见钱稀少,会价渐至低减,访闻日来皆由铜钱下江并番舶偷载,与夫越界贩卖出外。已札下诸路提刑、提举、转运、市舶司,日下各严切行下所部州军,差人严行搜检船户,不许偷载铜钱下船
译为之骇然惊愕。以天府这样耳目所及之近、官员联系之密尚且如此,那么四方万里之外的广大地区,其情形就可想而知了。想要下令各路郡县,明白张贴告示,使各人都知道本分职守。同时命令受理诉讼的官司若遇到这类诉讼,必须秉公彻查究明实情。若州县长官贪婪谬误、残暴虐民,违背常理伤害正道,就应从重弹劾奏报,依法从重惩处。若是强横奸诈之徒妄加陵犯诬告,也必须依照申明的法令,严加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四日,有臣僚上言:「选拔任用州郡长官、县令,是为了分担治理百姓的重任,加重藩镇宣抚的托付,职责本不轻。然而强横不服管束的情况,仍然成为州县的困扰,这也是积习已深,而这类情况不止一种。这是为什么呢?依仗权势干求请托,假借公事谋取私利的,就有寄居官员的骚扰;家财有余,恃强欺压他人的,就有豪富人家的骚扰;触犯法禁而不加刑责的,就有宗室的骚扰;争利细故而喜好舞文弄墨兴讼的,就有刁顽百姓的骚扰;隐瞒侵占赋税,怨恨督促催缴的,就有揽户(代纳赋税的中间人)的骚扰;甚至侵犯扰乱职权,凌辱倾轧陷害的,又有同僚官员的骚扰。臣忝列御史台职任,每次接受诉状,都亲眼目睹这些情况。
十一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臣听说纸币贬值,源于铜钱的消耗流失;铜钱的消耗流失,源于走私外流没有止境。请下令庆元、泉州、广州各郡,除了在海船离岸之时多派官员检查之外,还要令船主(纲首)重新订立罪责状文。船只出航之后,若有告发败露的,不问所携铜钱数量多少,船货一并予以没收。同时命沿海州郡在港湾停泊船只之处多张贴告示,重立赏格,允许他人缉拿捉捕。每查获走私出海的铜钱一贯,酬以十贯的赏钱,同时对犯人从重估价没收财产,这样庶几能使走私流失的弊病稍有革除。」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年四月四日,有臣僚上言:「朝廷因为浙西各郡去年年成稍歉,百姓生活艰难缺粮,权宜通融变通,允许商人贩运米粮过江,救济灾民,实在是不得不如此。可为何那些趁机图利之徒,触犯法禁,船只一离开江岸,便毫无约束,沿海而行,偷偷运入敌境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来浙西如华亭、海盐、江阴、顾径等地,泄漏走私粮米的情况多得不可胜数。况且上天降祸于那个国家(金国),连年饥荒,尚且还逞凶施暴,而我方的奸民却趋利违法资助敌方粮草,利害关系岂是小事!请下令淮南、浙西转运司以及沿海州郡,各自敕令所属严格设置关防。若查获违犯禁令的人,严加审讯,依军法处置。若有能告发缉捕的,官府在给予奖赏之外,将所载货物全部给予他。此事务必坚决施行,期望无人再犯。」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尚书省上言:「查明现今铜钱稀少,纸币价格逐渐降低,据访察了解,都是由于铜钱流向江北以及被外国商船偷运载出,以及越界贩卖流出境外所致。已经行文各路提刑司、提举司、转运司、市舶司,即日各自严格下令所辖州军,派人严格搜查检验船户,不许偷偷装载铜钱出海。」
。如有违犯之人,许同舟徒伴并诸色人告首,即将犯人送狱根勘,仍于名下重与追赏,犯人
译如果有违反的人,允许同船的伙伴以及其他各类人等告发,随即将犯人送到官府监狱审问查究,仍从其名下(财产中)重加追缴并给予赏赐,犯人
并船户与所贩物货并船尽籍没入官,一体决配断罪。仍仰州县分明重立罪赏,多出文牓晓谕,常切从公缉捉,无使透漏。仍仰所部监司觉察州县违慢去处,切待取旨,重行镌责施行。」
八月九日,臣僚言:「今日楮券之弊,较之开禧之前固不若彼之甚。州县称提,久而厌玩,不无折阅去处,然振起其折阅之渐,而杜绝其致弊之因,其策在钱而不在楮,盖钱者所以权乎楮也。今日之钱, 铸不登,渗漏不赀, 销日蠹,私家藏匿。迭是四弊,固宜铜钱日少,而无以济楮弊之流行。乞申明禁令,凡坑冶 铸责之所司,必欲岁数增衍。至于蕃贾之渗漏,工匠之 销,豪民赃吏之藏积,严行禁止,无尚虚文,无恤浮议,则铜钱可以渐裕,子母可以相权,楮币之价不至于随起而随(朴)[仆]矣。至若州县称提之策,则民赋输纳、官吏俸给一用钱会中半之说,犹可奉行,而嘉定九年臣僚所奏具在可覆。乞检举颁下州县,务在必行。」从之。
十一月一日,臣僚言:「钱塘为天子之行都,神京之禁地,三数年来,庸人贩夫诡亲王贵胄之名,占他人坟垄之地,以为石荡,打击穿凿,岂独山川鬼神为之不宁,而山居之民亦不得安迹。乞行下所属严切禁止,不许仍旧公然打凿,所是已凿空洞,亦乞旋行填塞,以实旧址。」从之。
十二月三日,臣僚言:「天佑我宋,百年故土挈之来归,虏日败亡,正不足虑。第惟边城穑事屡以稔告,而彼疆旱潦无岁无之,反闻虏得窃籴吾境,奸民趋利,公然般贩,非细故也。虏之长技,所恃为马,连年师徒贩扰,十耗七八。彼平时取马,或于西界,仇怨以来,既不复通,遂乃厚捐珍宝,窃市于吾襄汉间,甚而胶鳔亦从而往,借寇兵、资盗粮,莫此为甚。乞行下沿边州郡。应民间移运米谷及有交易,并令本乡总保或邻甲保识,委无出界情弊,方许通行。如已保识而故违出界者,并保识人同罪。及卖胶镖军须等物,并令所属官司严切巡捕。如或奉行不虔,别致发觉,官吏重行责罚镌罢。」从之。
十三年九月六日,臣僚言:「折科之弊,利不归于公上而害切于生民。始也惟系省务,其敛尚微,自后诸务从而 之,所征无艺,民赋顿增,上供暗(灭)[减],岁复一岁,至今极矣。乞令两浙转运司先行约束,专差精强官属核实,若数外多科升合,许民户越诉,当职官皆坐以违制之罪。」从之。
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国朝差役,有保正,有户长。保正主掌烟火,奉行文引,而又有收捕凶暴盗贼之虞;户长夏则催税,秋则催苗,而又有并催二税役钱之苦,所以任民之力不为不重矣。今州县官吏于斯二者,不惟不加优恤,又且乘时刻剥,势单力穷,必致破荡。
译连同船户与所贩运的货物及船只,一并没收充公,一体判决发配、定罪处罚。仍命州县明确重新订立处罚与奖赏条例,多张贴文告晓谕百姓,务必切实公正地追捕缉拿,不使其漏网。仍命所辖监司察查州县办事拖延违令之处,务必等候朝廷旨意,从重加以责罚施行。」
八月九日,臣僚上言:「如今纸币的弊病,比起开禧年间以前,固然还不算那么严重。州县设法维持钞法,时间一久便懈怠敷衍,难免有折价贬值之处,但要遏止这折价贬值的势头,杜绝造成弊病的根源,办法在于铜钱而不在于纸币,因为铜钱是用来权衡纸币价值的。如今的铜钱,铸造数量跟不上,流失渗漏无法计数,销毁日益严重,被私家藏匿。这四种弊病交织,铜钱自然日渐减少,因而无法遏制纸币弊病的蔓延。请求申明禁令,凡是坑冶铸钱交由主管部门负责,务必使年产量逐年增加。至于外商的渗漏流失、工匠的销毁、豪强贪官的藏匿囤积,都要严厉禁止,不要只做表面文章,不要顾忌浮泛的议论,那么铜钱就可以渐渐充裕,本利就可以互相权衡,纸币的价格就不至于随之波动而随之崩溃了。至于州县维持钞法的办法,则百姓赋税缴纳、官吏俸禄发放,一律采用钱币与会子对半搭配的说法,仍可以推行,嘉定九年臣僚所奏的内容俱在,可以查核。请检查此事颁行州县,务必切实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一日,臣僚上言:「钱塘是天子的行都,是京城的禁地,这三数年来,庸俗小人、贩夫走卒假托亲王贵胄的名义,侵占他人的坟墓之地,作为采石场,敲打凿挖,这岂止使山川鬼神不得安宁,就连住在山里的百姓也不得安居。请命所属官府严厉禁止,不许仍旧公然打凿,已经凿出的空洞,也请立即予以填塞,以恢复原来的地形。」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三日,臣僚上言:「上天保佑我大宋,百年的故土已被收复归来,敌虏日渐败亡,确实不足为虑。只是边境城池的农事屡屡传来丰收的消息,而对方境内水旱灾害没有一年不发生,反而听说敌虏得以偷偷购买我方境内的粮食,奸民贪图利益,公然贩运,这不是小事。敌虏的长处,倚仗的是战马,连年用兵骚扰,马匹损耗十之七八。他们平时购马,有的从西部边界购得,自结怨以来,此路已不再相通,于是就不惜重金珍宝,偷偷在我襄汉一带交易,甚至连熬制胶漆的鱼鳔也一并带走,这是借敌寇兵器、资助盗贼粮草,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命沿边州郡,凡民间搬运米谷以及有交易往来的,都要经本乡的总保或邻里保人认识核实,确认没有出境的情弊,才允许通行。如果已经保人认识而故意违反出境的,连同保人一并同罪论处。以及贩卖胶漆、马镖等军需物品的,也命所属官府严加巡查缉捕。如果奉行不力,另外被发觉,官吏一律从重责罚罢免。」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三年九月六日,臣僚上言:「折科(折价科敛)的弊病,好处不归公家而害处切实落到百姓身上。起初只是省务征收,征敛还算轻微,此后各个部门都跟着仿效,征收没有限度,百姓的赋税骤然增加,而上供的数额却暗中减少,一年又一年,到如今已经到了极点。请命两浙转运司先行约束,专门派遣精明强干的官员核实情况,如果超出定额多征升合,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当职官员都要以违反制度论罪。」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臣僚上言:「本朝的差役,有保正,有户长。保正主管防火治安事务,奉行公文传引,还要负责缉捕凶暴盗贼的职责;户长夏天催收夏税,秋天
乞行下州县,令保正专任烟火、文引之责,诸色科敛并行禁绝;户长惟任拘催二税役钱
之责,其有恃顽拖欠之户,即与严行追断。庶使充役之家不至重困。」从之。
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勘会蕲、黄州并管下县镇民户,昨缘避地,流移渡江,今欲复业之人,应随行衣物牛具驴马之类,并不得邀阻收税,舟船免力胜。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仍多出文牓晓谕。」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勘会漳、泉、福、兴化四郡濒海细民以渔为业,所得其实无几,州县官吏不恤,却行征取。自今赦到日,仰本路转运、提刑司常切觉察,如州县仍前违戾,按劾闻奏。」又赦文:「勘会诸县起解本州岛及上司财赋,如籴本钱、牙契钱、忠顺官钱、经总制钱之类,各有立定窠名。访闻诸州军不恤县道,逐时添立项目钱数,遂为永额。可令日下改正,或有违戾,仰监司觉察,按劾以闻。」又赦文:「勘会保正副依条止掌烟火、盗贼、桥道等事,访闻官司动用,一切取办,如修葺材料、差顾夫力,勒令催科,并是违法。仰今后州县遵守条令,不得泛有科扰。如违,许充役之家越诉。仍仰监司觉察,按劾闻奏。」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国家置舶官于泉、广,招徕岛夷,阜通货贿。彼之所阙者如瓷器、茗、醴之属,皆所愿得,故以吾无用之物易彼有用之货,犹未见其害也。今积习玩熟,来往频繁,金银、铜钱、铜器之类,皆以充斥外国。顷年泉州尉官尝捕铜 千余斤,光烂如金,皆精铜所造,若非销钱,何以得此 颇闻舶司拘于岁课,每冬津遣富商请验以往,其有不愿者,照籍点发。夫既驱之而行,虽有禁物,人不敢告,官不暇问。铜日以耗,职此之由。臣愚谓宜戒饬舶司,俾之从长措置,至冬不必遣船,只如初制,听其自至。彼既习用中国之物,一岁不通,必至乏用,势不容不求(求)市于我。吾以客主之势坐制其出入,讥察其违犯,较夫津遣豪民卖物求售、坐视其弊而莫之禁者,得失有间矣。乞亟赐行下,是亦禁戢铜钱、称提官会之一助也。」又言:「泉、广每岁起纲,所谓粗色,虽海运以达中都,然水脚之费亦自不赀。今外帑香货充斥,积压陈腐,几为无用之物,臣以为当令舶司就地头变卖,止以官券来输左帑。乞并赐行下,其于称提官会亦非小补。」又言:「蕃夷得中国钱,分库藏贮,以为镇国之宝。故入蕃者非铜钱不往,而蕃货亦非铜钱不售,利源孔厚,趋者日众。今则沿海郡县寄居不论大小,凡有势力者则皆为之,官司不敢谁何,且为防护出境,铜钱日寡,弊或由此。傥不行严行禁戢,痛加惩治,中国之钱将尽流入化外矣。乞亟赐行下,应兴贩铜钱下海入蕃者,别立赏格,许人指告。
译催收秋苗,还要兼管催缴两税役钱的辛苦职责,所以百姓承担的力役不可谓不重。如今州县官吏对这两种差役,不但不加体恤,反而趁机盘剥榨取,使他们势单力薄,必定导致破产荡尽。请命州县,让保正专门负责防火治安、公文传引的职责,其他各种科敛一律禁止;户长只负责拘催两税役钱的职责,对那些依仗顽劣拖欠的人户,就要严厉追究断罚。这样才能使承担差役的人家不至于陷入极度困顿。」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说:「勘查蕲州、黄州以及所辖县镇的百姓,先前因为躲避战乱,流离迁移渡江,如今想要返回原籍复业的人,凡是随行的衣物、牛具、驴马之类,一律不得拦截阻挠征税,船只也免除力胜税。如有违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仍应多出文告晓谕百姓。」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说:「勘查漳州、泉州、福州、兴化四郡沿海的贫苦百姓以捕鱼为业,所得实际上没有多少,州县官吏不加体恤,反而进行征税索取。从今赦令下达之日起,命本路转运司、提刑司经常切实察查,如果州县仍像以前那样违反,要弹劾上奏。」又有赦文说:「勘查各县向本州及上级机构解送的财赋,如籴本钱、牙契钱、忠顺官钱、经总制钱之类,各自都有确定的名目。访得诸州军不体恤各县的实际情况,随时增设新的项目和钱数,于是变成永久的定额。可命即日改正,如果还有违反,命监司察查,弹劾上奏。」又有赦文说:「保正副按照条例只掌管防火、盗贼、桥道等事务,访得官府动辄征用,一切都要办理,如修葺材料、雇请劳力,强令其催办征收,都是违法的。命今后州县遵守法令条例,不得随意科派骚扰。如有违反,允许承担差役的人家越级申诉。仍命监司察查,弹劾上奏。」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臣僚上言:「国家在泉州、广州设置市舶官,招徕海外岛国商人,使货物财货流通丰富。他们所缺乏的东西如瓷器、茶叶、酒之类,都是他们希望得到的,所以用我方不实用的物品交换他们有用的货物,还看不出有什么害处。如今积习已久,来往频繁,金银、铜钱、铜器之类,都流散到外国去了。前几年泉州的县尉官曾经查获铜渣一千多斤,光亮灿烂如金子,都是用精铜铸造的,如果不是熔化铜钱制成,怎么会得到这些东西 又听说市舶司拘泥于每年的课税定额,每年冬天派遣富商请领验证文书出海,其中有不愿去的,就按名册强行点派出发。既然是被驱使强迫出行,即使携带违禁物品,人们也不敢告发,官府也没空过问。铜钱一天天耗损,原因就在这里。臣愚以为应当告诫市舶司,让他们从长远考虑妥善安排,到了冬天不必强行派遣船只出海,只要按照当初的制度,任凭商人自愿前来即可。他们既然已经习惯使用中原的物品,一年不通商,必定会陷入匮乏,形势必然会来求购于我方。我方就凭借主客之势掌控他们的出入,稽察他们的违法行为,这比起强行派遣豪商卖货求售、坐视其弊端而不加以禁止,得失是有差别的。请立即降旨施行,这也是禁止铜钱外流、扶持官方会子的一个助力。」又上言:「泉州、广州每年起运纲运,所谓粗色货物,虽然经海路运到京城,但水脚运费也十分可观。如今外库的香料等货物堆积充斥,积压陈腐,几乎成了无用之物,臣认为应当命市舶司就地变卖,只用官方会子券运入左藏库。请一并降旨施行,这对扶持官方会子也不是小小的补益。」又上言:「外国人得到中原的铜钱,分库贮藏,把它当作镇国之宝。所以进入外国的商人不带铜钱就不去,而外国的货物也不用铜钱
命官追官勒停,永不叙理;百姓籍没家财,重行决配。」并从之。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比年以来,游宦不得志之士,奔谒无顾忌之俦,专事口吻,论议横生,勃乎不知底止。大则以此希荣
干进,小则以此摇尾乞怜,稍弗快意,撰造事端,惊听骇闻。万一有激,其关系至不细也。乞下臣此章以风厉之,仍行下临安府揭榜晓示,俾之改过自新。如或不悛,臣当指实弹奏,重行惩治。」从之。
十六年正月五日,臣僚言:「年来伪楮日甚,丁卯旧楮缀补以为新者有之,蜀道楮纲潜易于中流者有之,小夫窭人之家盗天子之权私铸印文者亦有之。如一界之楮为数若干,行之数年之间,耗于水火,耗于破损,耗于遐方,踰界而不易者,又不知其几也。及其界满而收也,其数常溢,则伪楮之多可知。今伪造有禁,刊之印文,编之敕令,非不严具,而愚民无知,抵冒自若,意者朝廷过于仁厚,前后犯禁之人未必尽论如法,故小人犹得以玩之欤!乞条具累朝伪造官会之禁,严立黄版,揭示都闉,仍下逐路镂版,其有犯者,断在必行。官司或失觉察,并寘典宪,仍重捕获之赏。」从之。
十一日,臣僚言:「六飞驻跸钱塘阅数十年,宫殿所峙,实在凤山之前,盖古人所谓自天目山龙飞凤舞而至者。乡来凤山一带路南未辟,车马冠盖多由嘉会门路。比年八盘岭屡经砌迭,其平如砥,遂为通衢。殊不思前近帝阙,后涉禁山,行人敢尔纷扰,非所以示尊崇也。乞下殿前司,日下自和宁门相近八盘岭路口建立门关,丽正门西旧自有门,并行关闭。除巡徼军兵往来外,应干官员等轿马、买卖物货等人,并立牌禁止,不得经行,违者具名申尚书省,重作行遣。官兵并不许假徼巡之名,因而取道。仍乞指挥令临安府严揭赏牓禁约,增重帝都,实为利便。」从之。
八月五日,诏令户部日下遍牒诸路州军,严行约束当职官吏,将受纳苗米,不得过数增收,多量斗面。如有违戾,许人户越诉。并行下逐路转运司更切觉察,将违戾去处按劾施行。仍多出文牓晓谕。
十七年二月二日,诏令刑部关牒六部、御史台、谏院、寺监、帑庾,应胥吏凡经斥逐,不以元犯轻重、曾无勘决,日后并不许引赦限及特行收叙入役,以幸吏奸。
四月八日,臣僚言:「临安府、转运司凡所施行公事,两造在庭,有押到而未供者,有已供而未呈者,未免押出召保。(幸)[圉]卒殴打乞觅,辄于委巷之中僦客邸为关留之所,名曰窠里。得钱则听其责保而去,无钱则执缚拘系,鱼贯蚁聚,臭秽熏蒸,隆暑严寒,备极其苦。安边所及南北两厢,钱塘、仁和两县,循习仿效。已令转运司、临安府委官严行根刷追断,毁拆窠栅,镂牓晓示。
译就买不到,利益的来源十分丰厚,趋之若鹜的人一天天增多。如今沿海郡县的寄居人户不论大小,凡是有势力的都参与其中,官府不敢过问,还替他们防护出境,铜钱一天天减少,弊病或许就是由此而来。倘若不严加禁止,痛加惩治,中原的铜钱将会全部流入外国了。请立即降旨施行,凡有贩运铜钱下海进入外国的,另立奖赏条例,允许人告发。有官职的追夺官职勒令停职,永不叙用;百姓的没收家产,从重发配。」以上都得到了朝廷采纳。
十一月六日,臣僚上言:「近年以来,仕途不得志、四处奔走求见毫无顾忌的士人,专门耍嘴皮子,肆意议论,气焰嚣张不知收敛。往大了说借此谋求荣耀升迁,往小了说借此摇尾乞怜,稍不如意,就编造事端,耸人听闻。万一有所激化,其中关系非同小可。请把臣的这份奏章下发以警示他们,仍命临安府张榜晓谕,让他们改过自新。如果仍不悔改,臣将指名弹劾,从重惩治。」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六年正月五日,臣僚上言:「近年来伪造的纸币一天比一天严重,丁卯年的旧钞被拼凑修补冒充新钞的情况有,蜀道的钞纲在运输途中被暗中调换的情况有,穷苦小民私自盗用天子的权力私刻印文的情况也有。比如某一界的纸币发行数量若干,通行数年之间,因水火而损耗,因破损而损耗,因流散到边远地方、超过界限而没有兑换的,又不知道有多少。等到该界期满收回时,其数目常常超出预定数额,那么伪钞之多就可想而知了。如今伪造有禁令,刻印文、编入敕令,不能说不严密具备,但是愚昧的百姓不明事理,冒险作案仍然如故,想来是朝廷过于仁厚,前后犯禁的人未必都依法论处,所以小人还敢轻视法令啊!请把历朝伪造官方会子的禁令逐条列出,严格制成黄榜,张贴在都城门前,仍命各路刻印版本发布,凡有违犯的,一定要严格论处。官府如果失于察查,也要一并处以刑罚,同时加重给予捕获者的奖赏。」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一日,臣僚上言:「皇帝驻跸钱塘已经历数十年,宫殿所在,实际位于凤山之前,是古人所说的从天目山龙飞凤舞而来的地方。以前凤山一带路南尚未开辟,车马轿舆多经由嘉会门的道路。近年来八盘岭屡次经过铺砌整修,平坦如磨刀石,于是成为通行大道。却没想到此地前近皇宫,后邻禁山,竟允许行人如此纷扰往来,这不是用来显示尊崇的做法。请命殿前司,即日在和宁门附近的八盘岭路口设立门关,丽正门西边旧有的门,一并加以关闭。除了巡逻警卫的军兵可以往来外,凡是有关官员的轿马、买卖货物的商人等,一律立牌禁止,不得经行,违反的登记姓名上报尚书省,从重处置。官兵也不许假借巡逻的名义借道通行。仍请指示命临安府严格张贴赏格禁令,以加重京都的尊严,实在有利。」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八月五日,下诏命户部即日遍发文书通知各路州军,严加约束当值官吏,收纳夏秋苗米时,不得超过定额多收,也不得多用大斗量收。如有违反,允许人户越级申诉。同时命各路转运司更加切实察查,对违反的地方加以弹劾处理。仍应多出文告晓谕百姓。
十七年二月二日,下诏命刑部行文通知六部、御史台、谏院、寺监、帑庾等机构,凡是胥吏曾经被斥退驱逐的,不论原来所犯罪行轻重、是否经过审断判决,此后一律不许援引赦令期限以及特别恢复叙用、重新入职为吏,以防止吏员奸弊。
四月八日,臣僚上言:「临安府、转运司凡是审理案件,两方当事人都在庭审,有的已被押到但尚未供述,有的已经
自令知在人关留窠里,仰家属经御史台越诉,将犯人重断编管。四邻不告,一例惩治。」从之。
九日,臣僚言:「今进奏有邸吏,各分郡以掌之。苟事出于公,则凡案椟之要程,缄縢之彝具,俾之申达,足副使令。其如利己自营,务求巧便,知私人之可用而不知常度之不
可违,知曲径之可从而不知公法之为可惮,于是部曹寺监之吏,有因州郡委嘱,冒充承受。郡守明知其人可以倚仗,委心屈己而听之,动以二三千缗捐予其家,供请托之费。或驰书要位,控露款私,必使委曲投陈,探求意向。或公衔列事,未即缄封,必使审细斟量,旋行改易。又甚至结连吏党, 倡浮言,附托贿徒,播誊虚说。守之所短则多方掩覆,更谓循良;守之所忌则撰事兴诬,力为排訾。以贱吏而敢与侯牧交通,罪固不容于诛矣。谨按御史台、三司人吏结甲,不得充州郡承受,月状申省,具有明文。矧在诸司,并居朝职,严于戢吏,理亦宜然。乞行下六部寺监等处,依仿御史台见行条制,月具逐司人吏自主令而下并不得充州郡承受,结状保明申尚书省,仍申台证会。若官吏通同,故相容庇,并许觉察弹奏,追鞫犯吏,重作施行。其诸州申达文字,奏邸属吏专一禀承,但示至公。并下临安府备揭赏牓,责令缉捕使臣常切密探,有外郡差人赍持书馈复往旧为承受之家,即行收捉。究勘得实,计赃估配,将守臣之违戾者取旨镌罢。」从之。以上《续会要》以上续会要:原作,据天头原批补。。▯
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天头原批:「郭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三年五月八日两条,移前第一百十九页前半十五行四年二月七日条上。:「临安府西湖系放生池,专降指挥,不得采捕。迩来小民冒利采取,所属本尝禁止,可令本府严立罪赏,出牒禁戢,专责巡警官司,毋得容纵。应诸路州军放生池依此。」
三年五月八日,诏:「民间采捕田鸡,杀害生命,虽累有约束,货卖愈多。访闻多是缉捕使臣火下买贩,及纵容百姓出卖。令出牓晓谕,差不干碍人收捉。如火下货卖,捉获,其所管使臣一例坐罪。」
四年六月二十日天头原批:「四年六月二十日条应移第一百十九页后半第六行八月二十七日条上。」,诏江东提刑司下所属州郡禁止采捕蜂儿,从知宁国府蔡洸请也。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 约四
禁约四
绍兴三年三月十八日,知临安府卢知原言:「车驾驻驆临安府,屯兵既众,居民浩穰,今欲相度每夜三更断夜,五更依旧许人行往。」从之。
七月四日,浙东福建路宣谕朱异言:「衢州所盖东岳神祠气象雄伟,州人每遇岳神生日,人户连日聚集,百戏迎引,其服饰仪物大段僭侈。
译供述但尚未上呈,就难免要押解出去等候召保。狱卒殴打勒索钱财,就在偏僻小巷中租赁民房作为羁押场所,名叫窠里。得到钱财就任凭其找保人离去,没有钱财的就捆绑拘禁,一个个如鱼贯蚁聚,臭气熏天,无论盛暑严寒,都受尽苦楚。安边所以及南北两厢、钱塘、仁和两县,也都沿袭仿效这种做法。已经命转运司、临安府委派官员严格查究追断,拆除这些窠栅,刻印榜文晓谕百姓。从今以后知情而将人关押在窠里的,命家属向御史台越级申诉,将犯法之人从重处断编管。四邻知情不报的,一律同样惩治。」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九日,臣僚上言:「如今各衙门进奏事务设有邸吏,分别按郡来掌管。如果办事出于公心,那么凡是文书档案的重要程式、封缄的常规用具,让他们负责传达申报,也足以应付差遣。但也有为了自己谋利、专门追求取巧便利的,明知私人可以利用却不知道常规制度不可违背,明知邪门歪道可以走却不知道公法应当畏惧,于是部曹寺监的吏员,就有因为州郡的委托嘱咐,冒名顶替承接事务的。郡守明知这种人可以倚仗利用,就委曲己心屈从听命于他们,动辄拿出二三千缗钱送给他们家里,作为请托的费用。或者驰送书信给权要之位,泄露隐秘的私情,一定要委婉曲折地陈情,探求对方的意向。或者是公文奏疏所列事项,尚未立即封缄,就一定要仔细斟酌,随即加以改动。甚至还有的勾结吏党,煽动散布流言,依附贿赂之徒,散布传扬虚假的说法。郡守有短处的就多方掩盖遮蔽,反而说他清廉能干;郡守所忌讳的就编造事端加以诬陷,极力排挤诋毁。以卑贱的小吏竟敢与地方长官相互勾结,其罪确实死有余辜。谨按御史台、三司的人吏结成保甲,不得充任州郡的承受官,每月出具情况上报尚书省,已有明文规定。何况在其他各司,同样身居朝廷职务,严格约束吏员,道理上也应当如此。请命六部寺监等衙门,仿照御史台现行的条例制度,每月开具本司所属人吏,从主管以下都不得充任州郡承受官,出具保结文书上报尚书省,仍上报御史台备案核对。如果官吏互相勾结,故意包庇,都允许人揭发弹劾,追究审讯犯法的吏员,从重处置。至于各州上报的公文,让进奏院的属吏专门负责承接,只求体现至公无私。同时命临安府张贴悬赏榜文,责令缉捕使臣经常秘密查访,如有外地州郡派人携带书信馈赠往来,仍旧充当承受关系的人家,立即予以收捕。审查核实后,按赃物估算发配罪责,对违法的郡守请旨予以罢免。」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以上出自《续会要》。
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文说:「临安府西湖是放生池,专门降下旨意,不得在此捕捞。近来小民贪图私利前去捕捞,所属官府不曾禁止,可命本府严格制定处罚与奖赏条例,出示文告禁止查戢,专门责成巡警官府,不得放纵。各路州军的放生池也依此办理。」
三年五月八日,下诏说:「民间捕捉田鸡(青蛙),杀害生灵,虽屡次加以约束,但买卖的却越来越多。访得多是缉捕使臣的手下人买卖,以及纵容百姓出卖。命出榜晓谕百姓,派遣不相干的人去缉捕捉拿。如果是手下人买卖被抓获的,其所属的使臣一律同罪论处。」
四年六月二十日,下诏命江东提刑司通知所属州郡禁止捕捉蜂儿,这是听从了知宁国府蔡洸的请求。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四
禁约四
绍兴三年三月十八日,知临安府卢知原上言:「皇帝车驾驻跸临安府,屯驻的军队既多,居民也十分稠密,如今想斟酌规定,每
窃虑所在崇奉淫祠之人递相仿效,别致生事。应州县奉祀神祠,设祭迎引,辄以旗锣、兵仗、僭拟服饰为仪数者,令提刑司行下诸州县,严行禁止。」诏坐条行下。
二十二日,诏:「江北流寓之人赁屋居住,多被业主骚扰,添搭房钱,坐致穷困。又豪右兼并之家占据官地,起盖房廊,重赁与人,钱数增多,小人重困。令临安府禁止,仍许被抑勒之人诣府陈告。根究得实,将业主重行断遣,其物没纳入官。本府不为受理,许诣朝省越诉。」
同日,诏:「宗室及有荫不肖子弟多是酤私酒,开柜坊,遇夜将带不逞,杀打平人,夺取沿身财物。令临安府寅夜密行收捕,如获上件作过之人,先行收禁枷讯,具奏听旨。」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广南东西路宣谕明橐言:「访闻邕州之地南邻交趾,其左右江州洞五镇寨,诸坑场多有无赖之徒略卖人口,贩入交趾。又邕、钦、廉三州与交趾海道相连,逐年规利之徒贸易金、香,必以小平钱为约,而又下令其国小平钱许入而不许出。二者之弊,若不申严禁止,其害非轻。臣已检坐见行条制行下三郡外,欲乞自今二广边郡透漏生口、铜钱,应帅臣、监司、守倅、巡捕、当职官,乞比犯人减等坐罪。」诏依奏,令户、刑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立法见《刑制》。
十一月八日,臣僚言:「浙东衢、严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又旁近江东饶、信皆然。望赐止绝。」刑部检准见行条法,为系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路,其两浙东西路未有,乞依上条。诏依。五年闰二月九日,臣僚言,不收养子孙,二广尤甚。诏其该载不尽路分,依两浙等路见行条法。八年五月十六日,诏:「应州县乡村第五等、坊郭第七等以下人户及无等贫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贯,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给。官吏违慢,以违制论。仍委守令劝谕本处土豪、父老及名德僧行常切晓喻祸福,或加赒给。如奉行如法,存活数多,许本路监司保明,并(无)[与]推赏。」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已降指挥,生男女每名支钱四贯文,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窃闻州县免役钱所收微细,乞发义仓之粟以赈之。」诏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支米一硕。二十年六月四日,以臣僚言复申严行下。二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臣僚言,诏敕令所立法。
四年二月二十三
日,诏:「今后诸路有颁降诏令,并仰监司关报州县,真书文字,镂板印给于民间。仍约束巡尉不得以修葺粉壁为名,差人下乡骚扰。以臣僚言置立粉壁之弊也。
四月十五日,御史台言:「访闻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误失人口,其厢巡人不即收领送官,责问本家识认,至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恐赫以言,或雇卖与人为奴婢,或折勒为娼者甚众。
译晚三更断绝夜行,五更以后仍旧允许人通行。」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七月四日,浙东福建路宣谕使朱异上言:「衢州所建的东岳神祠气象雄伟,州里的人每逢岳神生日,人户连日聚集,用各种杂戏迎神,其服饰仪仗大都过分僭越奢侈。我担心各地崇奉淫祠的人相互仿效,另外招致事端。凡州县奉祀神祠、设祭迎神,动辄用旗锣、兵仗、僭越规制的服饰作为仪仗数目的,命提刑司通知各州县,严加禁止。」下诏按相关条例通知施行。
二十二日,下诏说:「江北流亡寄居的人租房居住,多被房主骚扰,被额外加收房租,导致陷入穷困。又有豪强兼并之家占据官地,兴建房屋廊舍,再转租给别人,租金数额增多,使小民更加困顿。命临安府予以禁止,仍允许受到抑勒的人到府衙陈述申告。查究核实后,将房主从重处罚,其非法所得没收充公。如本府不予受理,允许到朝廷申诉。」
同日,下诏说:「宗室以及有荫补资格却不成器的子弟,多有私自酿酒贩卖、开设赌博场所的,趁夜带领不法之徒,殴打平民百姓,抢夺随身财物。命临安府趁夜秘密加以收捕,如果抓获上述作恶之人,先行拘禁戴枷审讯,具文上奏听候旨意。」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广南东西路宣谕使明橐上言:「访得邕州之地南邻交趾,其左右江州洞五镇寨、各坑冶场所多有无赖之徒拐卖人口,贩卖到交趾。又邕州、钦州、廉州三州与交趾海路相连,历年来图利之徒交易黄金、香料,一定要用小平钱作为交易标准,而交趾又下令本国的小平钱只准流入不准流出。这两种弊病,如果不严加禁止,其危害不轻。臣已按现行条例通知三郡执行外,还想请求从今以后二广边境州郡,凡有走漏人口、铜钱的,帅臣、监司、州郡守佐、巡捕、当值官员,请比照犯人减等治罪。」下诏依此奏行,命户部、刑部限三日内订立法令上报尚书省。立法内容见《刑制》篇。
十一月八日,臣僚上言:「浙东衢州、严州一带,乡野百姓常常担忧子女众多成为拖累,等到生下孩子,大多不肯抚养。附近的江东饶州、信州也是这样。希望能予以禁止杜绝。」刑部核查现行条法,认为这些规定已适用于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路,只有两浙东西路还没有,请求也依照上述条例执行。下诏依此办理。五年闰二月九日,臣僚上言,不收养子女的情况,二广地区尤其严重。下诏对该条例未涵盖的路分,也依照两浙等路现行的条法办理。八年五月十六日,下诏:「凡州县乡村第五等、坊郭第七等以下人户,以及没有等级的贫困之家,生育子女而无力抚养的,每人给钱四贯,从常平钱或免役宽剩钱中支给。官吏如果办理迟慢,以违反制度论处。仍委托地方官员劝谕本地的乡绅长者以及有名望的僧人道士,经常宣讲祸福利害,或者予以周济。如果奉行得力,救活的人数众多,允许本路监司加以保荐,一并给予奖励。」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已经颁下指示,生育子女每人给钱四贯文,从常平钱或免役宽剩钱中支给。听闻州县免役钱所收微薄,请求发放义仓的粮食来赈济。」下诏从现存常平义仓米中每人支给一石米。二十年六月四日,因臣僚上言再次重申严格执行。二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因臣僚上言,命敕令所订立法令。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诏说:「今后各路凡有颁布的诏令,都命监司转发通知州县,用真书字体刻印发给民间。仍应约束巡检、县尉不得以修葺墙壁公告栏为名,派人下乡骚扰百姓。」这是因为臣僚上言指出设置粉壁的弊端。
四月十五日,御史台上言:「访得西北流亡寄居的百姓刚到行在(临安),往往不熟悉街巷道路,误失家人,负责巡逻的厢吏不立即收留送交官
虽有常法断罪、告赏,缘未曾申严约束,望下临安府措置禁止,常切觉察。」从之。
二十九日,上谕宰辅曰:「前日王居正上殿札子,论收买御炉炭须胡桃纹、鹁鸽色者,何尝有此指挥 」续检到两浙转运司下婺州买炭牒,果有上件纹、色,上蹙然曰:「宫中每常用炭,并不拣择,当艰难之时,岂宜以此扰人,可令速罢。仍令户部讲究,更有似此之类,并行禁止。」
七月六日,臣僚言:「乞下诸路,今后有卖阵亡恩泽自首及因人告首,所给付身便行毁抹,余人悉免根究。如自首之人,特与放罪;若因人告发,合推究断罪、给赏,不得枝蔓。」诏若有卖阵亡恩泽自首之人,不以所犯在今降指挥前后,并合遵依已降指挥施行。
十月十七日,宰执进呈臣僚奏疏:「车驾进发有日,恐州县以供亿扰民,朝廷虽已降约束,乞粉壁晓谕。」上曰:「朕常出使河朔,见宣和间茶盐条法粉壁列屋长廊,徒为文具,适以害民,不如多出文榜。」赵鼎曰:「陛下圣虑及此,幸甚。」
十一月六日,宰执进呈监察御史田如鳌论几事不密则害成:「朝廷近来未行之事,中外已自喧传,及号令之出,往往悉如众人所料。尝推求其故,皆缘人吏不能谨所致。」上曰:「此缘吕颐浩不知大体,虽卖物人亦纵之入政事堂,每每漏泄。」赵鼎曰:「前此中书省、枢密院置皇城内,如在天上,何由探知 自渡江屋宇浅隘,人迹错杂,自然不密。」上命申严法禁,又诏应漏泄边机事务,并行军法,赏钱一千贯,许人告。仍令尚书省出榜。
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都省言:「三省、枢密院人吏约束条贯,其辄入酒肆并开置邸店沽卖酒食之类,所立告赏切恐太轻。理当增立。」诏各更增立赏钱一百贯,余并依累降指挥,仍出牒晓示三省制敕院门、枢密院宣旨门。
五月十九日,户部言:「禁戢私铸铜器,已有见行条法罪赏。若私置炉烹炼, 销、磨错、剪凿钱宝铸造铜器,乞以五家结为一保,自相觉察。除犯人依条外,若邻保内不觉察,亦乞依私铸钱邻保知而不纠法。」诏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有销毁钱宝及私以铜▯石制造器物卖买兴贩者,一两以上并依服用翡翠法徒二年,赏钱三百贯。邻保失觉察铸造,
并杖一百,赏钱二百贯,许人告。仍令州县每季检举。」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申严禁止,仰逐路监司月具有无所犯及捉获人数申
尚书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将诸路见存▯石、铜器许存留外,后来更不许铸造贩卖,许人告捉,罪赏依法外,有民间合用之物,就官铸造出卖。」诏申明行下。十年五月十三日,户部言:「续降禁(锢)[铜]器指挥,一两以上并依翡翠服用法徒二年,赏钱三百贯。
译府,追问核实其本家,以致被外人趁机诱骗藏匿在家中,用言语加以恐吓,有的被转卖给别人做奴婢,有的被强迫沦为娼妓的情况很多。虽然已有正常的治罪、告发奖赏的法律,但因为不曾申明严加约束,希望命临安府加以措置禁止,经常切实查察。」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九日,皇上对宰相辅臣说:「前几天王居正上殿呈递札子,谈到收购御用炉炭要求纹理如胡桃、颜色如鸽子的,我何曾下过这样的指示 」随后查得两浙转运司下发给婺州购炭的公文,果然有上述纹理、颜色的要求,皇上皱眉说:「宫中平常用炭,从来不加挑拣,正当艰难之时,怎能因此骚扰百姓,应立即予以停止。仍命户部研究,如果还有类似的情况,一并予以禁止。」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请命各路,今后凡有出卖阵亡将士恩泽(抚恤名额)的,本人自首或经他人告发,所发给的凭证一律予以销毁,其余人一律免于追究。如果是自首的人,特别予以免罪;如果是经他人告发的,应当予以追究判罪、给予奖赏,不得牵连蔓延。」下诏说,如果有出卖阵亡恩泽自首的人,不论所犯是在这次颁布指示之前还是之后,都一律遵照已颁布的指示施行。
十月十七日,宰相执政大臣呈上臣僚的奏疏说:「皇帝车驾出发在即,恐怕州县因供应物资而骚扰百姓,朝廷虽已下令约束,请再张贴粉壁晓谕百姓。」皇上说:「朕曾经出使河朔,见到宣和年间茶盐条法张贴在粉壁长廊上,只是徒具形式,反而因此害民,不如多张贴文告。」赵鼎说:「陛下圣明考虑到这一点,实在是万幸。」
十一月六日,宰相执政大臣呈上监察御史田如鳌所论几件事若不保密就会坏事的奏章:「朝廷近来尚未施行的事情,朝廷内外已经私下流传开来,等到号令正式发出,往往果真如众人所料的那样。曾经推究其中的缘故,都是因为吏员不能谨慎守密所致。」皇上说:「这是因为吕颐浩不懂大体,即使卖东西的人也放任他们进入政事堂,因而屡屡泄露机密。」赵鼎说:「以前中书省、枢密院设在皇城之内,如同在天上一样,从何处能够探知消息呢 自从渡江以来,屋宇低矮狭窄,人员出入混杂,自然不能保密。」皇上命令重申严格法禁,又下诏凡是泄露边防机密事务的,一律按军法治罪,赏钱一千贯,允许人告发。仍命尚书省张贴布告。
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都省上言:「三省、枢密院人吏的约束条例中,其中随意进入酒馆以及开设旅店贩卖酒食之类的行为,所定的告发奖赏恐怕太轻。理应增加订立。」下诏各项都增加订立赏钱一百贯,其余仍依照以前颁布的指示,仍出示文告晓谕三省制敕院门、枢密院宣旨门。
五月十九日,户部上言:「禁止私自铸造铜器,已有现行的条法处罚与奖赏。如果私设炉灶熔炼、销毁、磨损錾改、剪凿铜钱制造铜器的,请以五家结为一保,互相察觉举报。除犯人依照条例治罪外,如果邻保内没有察觉举报的,也请依照私铸铜钱邻保知情不举报的法律处理。」下诏依此办理。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下诏:「今后有销毁铜钱以及私自用铜、锡等制造器物买卖贩运的,一两以上的一律依照服用翡翠的法律判处徒刑二年,赏钱三百贯。邻保失于察觉铸造的,一并杖打一百,赏钱二百贯,允许人告发。仍命州县每季度加以检举。」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重申严格禁止,命各路监司每月开具有无违犯以及捕获人数上报尚书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请把各路现存的锡、铜器,允许存留,此外今后一律不许铸造贩卖,允许人告发捉拿,罪责与奖
缘立法太重,诸路州县未见遵依。今欲并依绍兴旧法,一两杖一百,一斤加一等,令众三日,配本城,十斤配五百里。厢耆、巡察人失觉察,杖八十。杖一百罪,赏钱五十贯;徒二年,钱七十贯,每等加十贯;流二千里,钱一百贯,每等加十贯。邻保知而不纠者,以犯人减一等。仍州委通判、县委令丞,先将见造卖铜器之家应有动用作具限一日并行毁弃,及将自来私造铜器之人先籍定姓名,版榜晓示。其民间见卖铜器,限一月令人户赴所属送纳,随斤两给还价钱。州县当职官吏违戾,具名取旨。十二年四月三日,户、工部言:「今欲将民间见买卖铜器之物立定每两价钱不得过二十文足,辄增价钱一文以上,并依绍兴十年五月十三日指挥。」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户、工部言:「其买铜器之人未有约束,欲并从杖一百私罪科断。」七月十一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乞将已成坯而未铸者、已铸而未出卖者,并许诸色人告,尽以家业充赏,仍以犯人断配钱监。」二十七年四月八日,左司谏凌哲言:「欲将天下寺观佛像、铜磬之属官为籍讫存留外,自后铸造者许人告首,僧徒工匠施与受施并依见行罪赏断遣。」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户部言:「士庶之家除照子,及寺观佛像锺磬铙钹、官司铜锣存留外,其余所有▯石铜器,如违限不纳入官,不满十斤杖一百,赏钱一百贯,十斤以上并徒二年,赏钱三百贯,许诸色人告。或豪富、命官之家限外尚敢沉匿,依条给赏、断罪外,具名取旨。当职官奉行违慢,重行黜贡。铸铜器匠人立赏钱三百贯,许人告捉,从徒二年断罪,配铸钱监重役。」二十八年十月十日,提领铸钱所言:「乞行下逐州府,如有铸铜工匠愿投充近便铸钱监工匠之人,更不刺军号,日支食钱二百五十省、米二胜半,常加存恤,无至失所。」并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五年:原无。天头原批:「渭清按:此八月二十四日是绍兴五年,此德音卷一万三千二百二十田讼门引有,正作五年,可证。」据补。:「应潭、柳、鼎、澧、岳、复州,荆南、龙阳军,循、海、潮、宪、英、广、韶、南雄、虔、吉、抚州,南安、临江军,汀州管内,访闻逐路州县昨因捕盗,创置军期司,行移公文,追科差役,猾胥奸吏以此恐吓良善,无所不至。今来军事已定,仰提刑司委官点检,并行住罢。如尚敢存留,按劾以闻,当议重寘典宪。又前项管内州军应见收藏驱虏到人,或展转雇卖买人,知情至今未令逐便,如限满依旧拘留,并从略人为女使法科罪。邻保知而不纠,减犯人罪一等,许被虏人或亲属次第陈诉。」
六年二月八日,监察御吏梁弁
言:「行在仓官任满有出剩之赏,每交纳诸州纲运必多般加量,遂致亏折,追纳监系,桎梏相望。
译赏依法处理外,民间合乎需要使用的器物,交由官府铸造出卖。」下诏重申通知施行。十年五月十三日,户部上言:「此前颁布的禁铜器指示,一两以上一律依照翡翠服用法判处徒刑二年,赏钱三百贯。因为立法太重,各路州县都没有遵照执行。如今打算一律依照绍兴旧法,一两杖打一百,每一斤加重一等,游街示众三日,发配本城,十斤以上发配五百里。厢耆、巡察人员失于察觉的,杖打八十。杖打一百罪的,赏钱五十贯;徒刑二年的,赏钱七十贯,每加重一等增加十贯;流刑二千里的,赏钱一百贯,每加重一等增加十贯。邻保知情不举报的,比照犯人减一等治罪。仍命州里委托通判、县里委托县令县丞,先将现在制造出售铜器的人家所有的用具限期一天全部予以销毁,以及将历来私自铸造铜器的人预先登记姓名,张榜晓谕。民间现存出售的铜器,限期一个月命人户送交所属官府,按斤两发还价钱。州县当值官吏若违反怠慢的,登记姓名请旨处置。」十二年四月三日,户部、工部上言:「如今打算把民间买卖铜器的物品制定每两价钱不得超过二十文足,如果擅自增加价钱一文以上的,一律依照绍兴十年五月十三日的指示处理。」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户部、工部上言:「购买铜器的人还没有约束,打算一律按杖打一百的私罪判处。」七月十一日,御史中丞汤鹏举上言:「请把已成毛坯而未铸造的、已铸造而未出售的,都允许各类人告发,全部没收其家产充作奖赏,仍将犯人判处发配到钱监服役。」二十七年四月八日,左司谏凌哲上言:「打算把天下寺观的佛像、铜磬之类由官府登记造册存留外,此后铸造的允许人告发,僧人工匠施舍与接受施舍的都依照现行罪责奖赏处理。」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户部上言:「士人百姓家中除了镜子,以及寺观佛像钟磬铙钹、官府铜锣存留外,其余所有的锡铜器,如果超过期限不缴纳入官的,不满十斤的杖打一百,赏钱一百贯,十斤以上的一律判处徒刑二年,赏钱三百贯,允许各类人告发。如果豪富、有官职的人家超过期限还敢隐匿藏匿的,依条给予奖赏、治罪外,登记姓名请旨处置。当值官吏奉行怠慢的,从重罢黜。铸造铜器的工匠订立赏钱三百贯,允许人告发捉拿,按徒刑二年判罪,发配到铸钱监从事重役。」二十八年十月十日,提领铸钱所上言:「请通知各州府,如果有铸铜工匠愿意投效就近的铸钱监做工匠的,不再刺字编入军籍,每天发给食钱二百五十文(省陌)、米二升半,经常予以体恤照顾,不使其流离失所。」以上都得到了朝廷采纳。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说:「凡潭州、柳州、鼎州、澧州、岳州、复州,荆南府、龙阳军,循州、海州、潮州、宪州、英州、广州、韶州、南雄州、虔州、吉州、抚州,南安军、临江军,汀州等辖境内,访得各路州县以前因为捕捉盗贼,创设了军期司,行文催办公事,追索征发差役,狡猾的胥吏奸人借此恐吓良善百姓,无所不为。如今军事已经平定,命提刑司委派官员加以检查,一律予以撤销停止。如果还敢继续保留,要弹劾上奏,当议从重处以刑罚。又前项辖境内的州军凡是现在收藏拘留被掳掠的人口,或者辗转雇佣、买卖人口的,明知情由至今未让其自便返乡的,如果期限已满仍旧拘留不放,一律按照掠卖人口做奴婢的法律治罪。邻保知情不举报的,减犯人罪一等治罪,允许被掳掠的人或其亲属依次陈述申诉。」
六年二月八日,监察御史梁弁上言:「行在的仓库官员任满有对多收余粮的奖赏,每当交纳各州纲运时必定多方面地增加计量方式,以致造成亏损折耗,被追缴的、
欲望寝罢监官出剩之赏,若任内交纳不扰,特与推恩。」从之。
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访闻临安府并诸路州县,多有邪伪人于通衢要闹处割截支体,刳剔肠胃,作场惑众,俗谓南法,递相传习。若不禁止,为害不细。」诏令刑部检坐断罪条法,遍牒诸路州县,申严禁止。
四月二十四日,太常博士李弼直言:「川陕四路边面联属,绵亘数千余里,所恃为形胜者非特山蹊险阻,盖有林木以为障蔽,谓之禁山。祖宗时,每帅臣到官,即分遣属吏检阅禁山,为典故。顷岁以来,以军兴而制器械,运粮而造船筏,自近及远,采斫殆尽。异时障蔽之地,今乃四通八达。望诏有司检会禁山条例,严行约束。」诏令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相度禁止。
七年六月十五日,尚书省勘会:「浙江西兴两岸济渡多因过渡人众,争夺上船,或因渡子乞觅邀阻,放渡失时,致多沉溺。自绍兴元年至今年,已三次失船,死者甚众。其监渡官系兼职,难以专一,理合措置。」有旨,如装载过数,梢工杖八十;致损失人命,加常法二等。监官故纵与同罪,不觉察杖一百,辄以渡船私用或借人并徒一年,其新林、翕山私渡人杖一百。仍许人告,赏钱五十贯。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访闻虔、吉等州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胁持州县,伤害善良。仰监司、守令遍出文榜,常切禁止,犯者重寘以法。」十三年闰四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林大声言:「江西州县有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有如四言杂字,名类非一,方言俚鄙,皆词诉语。欲望播告天下,委监司、守令,如有非僻之书,严行禁止。」诏令本路提刑司缴纳,礼部看详取旨。
八年三月七日,台州州衙门外有匿名文字,其间称常平主管官李椿年刻薄等事,欲率众作过,言颇不逊。上谕宰臣曰:「兵久以来,官钱多有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心职事,便生诬毁,此必州县人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
译被监禁的犯人相望不绝。希望停止仓库官员多收余粮的奖赏,如果任期内交纳不扰民的,特别予以恩赐。」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九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访得临安府以及各路州县,多有邪门歪道之人在通衢闹市之处割截肢体,剖剔肠胃,设场惑众,民间俗称为南法,辗转相传学习。如果不加以禁止,为害不小。」下诏命刑部检查订立治罪的条法,遍发文书通知各路州县,重申严加禁止。
四月二十四日,太常博士李弼直上言:「川陕四路边境相连,绵延数千余里,所依恃作为形胜的不仅是山川险阻,还有树林作为屏障,称为禁山。祖宗时代,每逢帅臣到任,就分派属官检查禁山,作为惯例。近年以来,因为用兵而制造兵器,运送粮食而建造船筏,由近及远,砍伐几乎殆尽。以前作为屏障的地方,如今已经四通八达。希望下诏命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禁山的条例,严加约束。」下诏命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斟酌禁止。
七年六月十五日,尚书省勘查发现:「浙江西兴两岸的渡口,因为过江的人多,争相夺路上船,或者因为船夫勒索钱财、故意拖延放渡时间,以致多次发生沉船溺水事件。从绍兴元年到今年,已经三次沉船,死者众多。负责监渡的官员因兼任其他职务,难以专心负责,理应加以措置。」有旨意规定,如果超载装船,梢工杖打八十;导致人员伤亡的,加常法处罚二等。监渡官员故意放纵与船夫同罪,失于察觉的杖打一百,擅自把渡船私自使用或借给别人的一并处以徒刑一年,新林、翕山的私渡船夫杖打一百。仍允许人告发,赏钱五十贯。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文说:「访得虔州、吉州等地专门有传授诉讼技巧的家学,教授演习词讼,长期形成风气,胁迫要挟州县,损害善良百姓。命监司、地方长官遍出文告,经常切实加以禁止,违犯的从重依法治罪。」十三年闰四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林大声上言:「江西州县有号称教书先生的人,聚集儿童,传授不合圣人经典的书籍,比如四言杂字之类,名目不一,方言粗俗,都是打官司诉讼的用语。希望通告天下,命监司、地方长官,如果发现有这类不正当的书籍,严加禁止。」下诏命本路提刑司收缴上交,由礼部审查详议后请旨处理。
八年三月七日,台州州衙门外贴有匿名文书,其中称常平主管官李椿年刻薄百姓等事,想要率众闹事,言辞颇为不逊。皇上对宰臣说:「用兵已久,官府的钱财多有亏损缺失。既已派官员检查察访,如果稍微留心公务,便招来诬告毁谤,这一定是州县的吏员所为,万一有人闹事,应当派兵剿杀。」
」赵鼎已下退而孍服上之英明。
十九日,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差注、关升、磨勘、奏补等事,人吏书铺邀求常例,数目至多。」上曰:「官员到部,所费如此,则到官之后,岂免贪取,何以责廉 令尚书省出榜部门,严行约束。」
译赵鼎以下的大臣退朝之后,都惊叹佩服皇上的英明。
十九日,御史中丞常同上言说:「吏部办理差注、关升、磨勘、奏补等事务时,胥吏和书铺趁机索要常例钱,数目多得很。」皇上说:「官员到吏部办事,花费就已如此之多,那么到任之后,怎能不贪取钱财,又拿什么来要求他们廉洁呢?命尚书省张榜晓谕各部门,严加约束。」
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复州军官员到行在整会差遣之类,如所属胥吏非理阻抑,乞觅一钱以上,取与并过渡人并一等计赃,重行科罪,不以赦降原免。许告,赏钱五百贯。仍令尚书省出榜。」
十一年正月十二日,桂(杨)[阳]监言:「皇帝本命日,近降指挥禁止屠宰,所有禁刑一节,不曾该说,理合禁约。」刑寺看详,虽绍兴令内未曾修立成法,缘今来既已降指挥,丁亥日禁止屠宰一日,所有决
大辟并流以下罪,如遇丁亥日亦不合行决。从之。
八月七日,诏:「应干托州县雇人,辄差科或以官钱应付,及于寺观人户借夫,或以借夫为名收受雇直入己,本罪轻者并以违制论,不以赦降原减。按官属出巡及官员被差干办公事合雇人夫辄过数,及于街市驱逐卖物村民准此。」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皇城周回高阜望见禁中去处并州城上人行,先立法收捉,从徒二年科断。其候潮门上及城上平视禁庭,并不禁止。可令临安府日下垒塞踏道,有犯罪依已降指挥施行。」
条法,畜有孕者不得杀,禽兽雏卵之类,仲春之月禁采捕。今来伏遇丁亥日禁屠宰,未尝禁渔猎,乞添入丁亥日禁渔猎之文。」诏依。 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书舍人杨愿言:「乞天申令节天下访求遗迹,各置放生池,申严法禁,以广好生之德。」诏诸路监司措置以闻。是日,工部郎中林乂言:「临安府西湖自来每岁四月八日郡人会于湖上,所放羽毛鳞介以百万数。比年以来,往往采捕,殆无虚日,至有竭泽而渔者,伤生害物,莫此为甚。乞检会天禧故事,依旧为放生池,禁民采捕。」从之。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荆门军赵士初言:「恭详见《禁采捕》。
六月十九日,左修职郎赵公传言:「近年以来,诸路书坊将曲学邪说不中程之文擅自印行,以瞽聋学者,其为害大矣。望委逐路运司差官讨论,将见在板本不系六经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颇缪于圣人者日下除毁。」从之。十五年七月二日,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伋言:「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政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说。」诏委建州守臣将不合开板文字并行毁弃。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太学正孙仲鳌言:「诸州民间书坊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虽屡降指挥禁遏,尚犹未革。欲申严条制,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从之。
十二月九日天头原批:「渭表按:十二月九日是十三年。《宋史 本纪 高宗七》,十三年十二月辛卯,毁私铸毛钱。是月癸未朔,九日则辛卯也。」按此条前六月十九日条,正是指十三年,叶渭清不谙《会要》体例,致此蛇足。
译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令:「新收复的州军官员到行在办理调任差遣等事,如果所属胥吏无理阻挠刁难,索取一文钱以上的财物,收受的人与经手转送的人都按同等罪名计赃,从重治罪,即使遇赦也不予赦免。允许告发,赏钱五百贯。仍命尚书省张榜公布。」
十一年正月十二日,桂阳监上奏:「皇帝本命日,近来降旨禁止屠宰,但关于停止行刑这一项,未曾说明,理应一并禁止。」刑部、大理寺详细审议后认为,虽然绍兴年间的法令中未曾修订成明文规定,但既然如今已经降旨,丁亥日禁止屠宰一日,那么所有应决的死刑及流刑以下的罪犯,如遇丁亥日也不应当行刑。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八月七日,诏令:「凡是假借州县名义雇用人夫,擅自摊派差役或用官钱支付雇值,以及向寺观、百姓借用夫役,或者以借用夫役为名收受雇值据为己有,本应从轻论罪的,一律按违制罪论处,即使遇赦也不予减免。至于官员出巡以及官员被差遣办理公事,应雇用夫役却擅自超过规定人数的,以及在街市驱赶叫卖货物的乡村百姓,也照此办理。」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令:「皇城四周高地凡能望见宫禁之处以及州城城墙上有人行走,先前已立法捉拿,按徒刑二年论罪。至于候潮门上以及城墙上平视宫禁的情形,都不予禁止。可命临安府即日堆土堵塞踏道,如有违犯者,依已降旨意办理。」
(依)条法规定,怀孕的牲畜不得宰杀,禽兽的幼雏和卵之类,在仲春之月禁止捕捉。如今遇丁亥日禁止屠宰,却从未禁止渔猎,恳请在丁亥日禁令中加入禁止渔猎的条文。」诏令依此办理。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书舍人杨愿上奏:「恳请借天申节令天下访求(放生的)旧址遗迹,各处设置放生池,重申严明法禁,以推广好生之德。」诏令各路监司拟定办法后奏报。同日,工部郎中林乂上奏:「临安府西湖历来每年四月初八,郡中百姓聚集湖上,放生的鱼鸟龟鳖之类数以百万计。近年以来,却常常在此捕捞,几乎没有一天空闲,甚至有竭泽而渔的,伤害生灵,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恳请查检天禧年间旧例,仍旧设为放生池,禁止百姓在此捕捞。」皇帝采纳了。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荆门军赵士初上奏(内容详见《禁采捕》一节)。
六月十九日,左修职郎赵公传上奏:「近年以来,各路书坊擅自刊印偏邪学说、不合规范的文字,用来蒙蔽求学者的耳目,其危害极大。恳请委托各路转运司派官员讨论审查,将现存不属于六经子史之列、且是非明显违背圣人之道的板本,即日销毁。」皇帝采纳了。十五年七月二日,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伋上奏:「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中颇涉及前朝政事。但据查曾祖司马光平日的著述中并没有这些文字,是有人假借其名,兜售个人私说。」诏令委派建州守臣,将不应刊印的文字一并销毁。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太学正孙仲鳌上奏:「各州民间书坊收集荒诞怪僻的言辞,假托前代名人之名,擅自刊行,虽屡次降旨禁止,仍未革除。请求申明严格条制,从今以后民间书坊刊印书籍,须先经所属官府审查,再委派教官讨论,选择可行的方准予刻板印行。」皇帝采纳了。
十二月九日(页首原批:「渭清按:十二月九日是十三年之事。《宋史·本纪·高宗七》载,十三年十二月辛卯日,销毁私铸的毛钱。该月癸未朔,则九日正是辛卯日。」按此条之前六月十九日一条,正是十三年之事,叶渭清不熟悉《会要》体例,以致此处画蛇添足。),皇帝对辅臣说:「朕前几日拿出的钱样,众卿看过没有?(那些钱)根本不成样子,仍是
,上谕辅臣曰:「朕前日降出钱样,卿等见否 更不成钱,仍是销镕好钱私自 铸。可降指挥,尽令销毁,民间不得行使,官司亦不许受纳。今日若不严为之禁,将来盗铸愈多,则尤费力也。」于是诏民间应现在私铸轻薄当二毛钱并搥毁。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北(史)[使]所过州军如要收买物色,令接送馆伴所应付,即不得纵令百姓与北使私相交易,引惹生事。可札下所属立法禁止。」
九月一日,诏:「士庶与国姓同,单名偏傍并连名相犯之人,令刑部遍牒州军,限一月改正。如违,从杖一百断罪。」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右谏议大夫何若言:「伏见近降指挥,应有差遣人五日朝辞出门,盖以息奔竞、绝窥觎也。而苟得无耻
之徒,犹留宿不去。欲望申戒敕,日后有犯,重赐黜责。」从之。
十六年二月三日,臣僚言:「近来淫祠稍行,江淛之间,此风尤炽,一有疾病,唯妖巫之言是听,亲族邻里不相问劳,且曰此神所不喜。不求治于医药,而屠宰牲畜以祷邪魅,至于罄竭家赀,略无效验,而终不悔。欲望申严条令,俾诸路监司、郡守重行禁止。」诏令礼、刑部坐条行下,如不系祀典,日下毁去。
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直秘阁、前权发遣阆州王湛言:「乞守令每遇劝农,不得辄用妓(药)[乐],宴会宾客,仍责郡县之官因农时躬驾乡亭,出入阡陌,纠罚游(隋)[惰],以田莱垦辟为之旌赏。」上曰:「四川去朝廷远,虽降指挥,多奉行灭裂,可令户部立法。」
八月十九日,太医局言:「《本草》玉石部中有砒霜一味,委有大毒,并无起病之功。望令出产州军今后不许收采,商旅不得依前货卖,见在者并令烧毁。重立断罪,许人告捉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诏:「应贷农民以米谷者,止许以米谷偿之,如辄敢准折以(前)[钱]及重增其利,致有欠负,官司不得收理。」
二十一年闰四月十六日,知沅州傅宁言:「湖南北两路风俗,每遇闰月之年,前期盗杀小儿以祭淫祠,谓之采生。望下逐路帅臣、监司,督责巡尉,如一任之内纠察采生七人以上,依获强盗法,特与推赏。失于纠察,因事发觉,巡尉坐失捕强盗之罪。」从之。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近来州县违法差公吏、兵级、厅子之类赍执文引,遍下乡村民户假借什物器用,妄行需索所无之物,抑令置备,因而搔扰乞取,民被其害。仰监司觉察按劾,如敢容庇,许监司互察。」
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上宣谕辅臣曰:「近令临安府收捕破落户编置外州,本为百姓除害。前日有论诉缉捕下人恐吓取觅,妄有供具,可令有司子细根治,务要得实。
译熔化好钱私自铸造的。可下旨,全部销毁,民间不得使用,官府也不得收纳。如今若不严加禁止,将来盗铸只会更多,那时就更费力气了。」于是诏令,民间现有私铸的轻薄当二毛钱一律锤毁。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令:「北使经过的州军,如需收购物品,让接送的馆伴所负责办理,不得放任百姓与北使私下交易,招惹事端。可下达文书给所属官府立法禁止。」
九月一日,诏令:「士人百姓姓名如与国姓相同,无论单名偏旁相犯还是连名相犯的,命刑部通知各州军,限一个月内改正。如有违犯,处以杖一百论罪。」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右谏议大夫何若上奏:「臣见近来降旨,凡有差遣任命的人须在五日内朝辞离京,本意是为了平息奔走钻营、杜绝觊觎之心。然而那些苟且求利、不知羞耻之徒,仍然留宿京城不肯离去。恳请重申告诫,日后若有违犯,从重罢黜惩处。」皇帝采纳了。
十六年二月三日,臣僚上奏:「近来淫祀之风稍有抬头,江浙一带尤为盛行,一旦有人生病,只听信妖巫的话,亲族邻里都不去探问慰劳,还说这是神灵所不喜欢的。不去求医问药,却宰杀牲畜祭祀邪魅,甚至倾尽家产,也全无效验,却始终不肯悔悟。恳请重申严明法令条例,责令各路监司、郡守严加禁止。」诏令礼部、刑部依据条例施行,凡不属于祀典所载的祠庙,即日拆毁。
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宰执上奏,转达直秘阁、前权发遣阆州王湛的意见:「恳请命地方官每逢劝农之时,不得动辄使用歌妓乐伎宴请宾客,同时责令郡县长官趁农忙时节亲自巡视乡间田亭,往来于田间小路,纠察惩罚游手好闲、荒废农事之人,以开垦荒地的成效作为奖赏的依据。」皇帝说:「四川距朝廷遥远,即使降旨,多半也是敷衍了事,可命户部立法(明确规定)。」
八月十九日,太医局上奏:「《本草》玉石部中有砒霜一味,实有剧毒,并无治病的功效。恳请命出产该物的州军今后不得再采集,商贩不得再照旧贩卖,现存的一律焚毁销毁。重新订立治罪条例,允许百姓告发抓捕(违犯者)施行。」皇帝采纳了。
十二月十五日,诏令:「凡是借贷米谷给农民的,只准以米谷偿还,如敢擅自折算成钱财并加重利息,致使产生拖欠的,官府不得受理追讨。」
二十一年闰四月十六日,知沅州傅宁上奏:「湖南、湖北两路的风俗,每逢闰月之年,都会提前偷偷杀害小儿祭祀淫祀,称为『采生』。恳请下令各路帅臣、监司督促巡检、县尉,如果在一任期间内查获采生案犯七人以上的,依照抓获强盗的法令,特别予以推恩奖赏。若因疏于查察,因事被发觉的,巡检、县尉按失捕强盗之罪论处。」皇帝采纳了。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文:「近来各州县违法差遣公吏、兵卒、厅子等人,携带公文,遍到乡村百姓家中假借器物用具,无理索取家中没有的物品,强令置办,趁机骚扰勒索,百姓深受其害。命监司察觉查办、弹劾追究,如有敢容留庇护的,允许监司之间互相监督检举。」
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皇帝对辅臣宣谕说:「近来命临安府收捕流氓无赖之徒并编管发配到外州,本意是为百姓除害。但前几日有人诉说负责缉捕的下属恐吓勒索钱财,编造虚假供词。可命有司仔细查究,务必查明实情。恐怕这些小人不知轻重,反而生出骚扰,那就大大违背了除害安民的本意了。」
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宰执上奏,转呈温州平阳县布衣黄元寿的呈状,其中一条说:「温州征收柑橘,每年由保正和买百颗,作为常额。但
恐小人无知,及有搔扰,甚非除害安民之本意。」
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宰执进呈温州平阳县布衣黄元寿进状,内一项:「温州科柑,每岁保正和买百颗,以为常额。所纳者须及尺寸,稍有分毫不至,或五六颗然后折当一颗。稍有违拒,鞭笞两至。」上曰:「可札下本州岛照会,不得非理科扰。并福建荔枝,不曾使令收买,今后亦不得供进。」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省、枢密院言:「顷者轻儇之子辄发亲戚箱箧私书讼于朝廷,遂兴大狱,因得美官。缘是之后,告讦成风。考简牍于往来之间,录戏语于醉饱之后,虽朋旧骨肉,实相倾陷,薄恶之风,莫甚于此。乞令有司开具前后告讦姓名,议加黜罚。」诏令刑部开具取旨。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汤鹏举言:「乞申严州县,今后应有告讦私事者或杂以公事,不许受理,则事不干己之法必行,而此风自息。稍或不悛,追证不实者,重寘编配。」从
之
十二月九日,参知政事董德元等言:「监司守臣竞事刻剥,重为民蠹者:一郡常赋自有定额,乃取无名之资,谓之羡余;官有常俸,犹或不继,而乃禄无用之人,谓之权摄;学校则有校正、讲书之职,库务则有检察、指教之名,创置不一,诛求日繁,民力困弊。望严行禁约,或有违戾,仰御史台及监司弹奏,重寘典宪。」上曰:「此等无非害民者,可依此行下。」
二十六日,宰(职)[执]进呈张晟差除,上曰:「张晟是会稽人,前日论及绍兴府科买箭笋大扰百姓,皆前此曹泳、赵士粲所为。」魏良臣等奏:「闻士粲在绍兴日事苞苴,不独此郡箭笋,如平江府洞庭柑每对二千,宣州蜂儿每斤不下三十千,近增至四十千,科于民间,极以为苦。」上乃诏悉罢之,因宣谕曰:「朕寻常未曾毫末有取于民,如日用纸亦不令临安府收买,恐至骚扰,只自令人于市肆中买,仍得佳者。」魏良臣等奏:「陛下圣德恭俭如此,虽古帝王何以加!」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左朝请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刘才邵奏:「近年民间受弊,莫甚于受纳、追催、差役三事。仓场官吏与揽子为市,阻节人户,米则多加合数,绢则抑取轻钱,或于一硕一疋别责常例。计其浮费,已过正数一二倍,此受纳之弊也。追催本属户长,今则差公人,或差土豪、土军,所至将带枪手动十数人,惊扰乡民,烦费百出,此追催之弊也。民间田业,税贯高低灼然,差役自上及下,而猾吏求赂,每阙一名,必进十数户,请求脱免,所费不赀,此差役之弊也。欲委诸路监司询访民间利病以闻,详为法禁。」上可其奏,曰:「此三者皆民间大事,宜速行之。」
三月十八日,侍御史汤鹏举言:「近年州县许用妓乐,遂有达旦之会,监司、郡守或戒约之,则哄然生谤。
译所缴纳的柑橘必须达到规定尺寸,稍有一点不合格,往往要用五六颗才能折抵一颗。稍有违抗拒绝,就要遭受两次鞭笞。」皇帝说:「可下文书给本州岛知会,不得无理征收骚扰百姓。连同福建荔枝,也不曾下令收购,今后也不得再进贡。」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省、枢密院上奏:「近来有轻薄之人擅自翻检亲戚的私人信件箱笼,拿到朝廷告发诉讼,因而兴起大案,还借此得到美官厚禄。自此以后,互相告发攻讦成为风气。有人翻查往来书信中的只言片语,记录酒醉饭饱之后的戏言,即使是朋友旧交、骨肉至亲,也彼此陷害,浇薄丑恶的风气,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恳请命有司列出历来告讦者的姓名,商议加以黜退惩罚。」诏令刑部拟定后奏请裁定。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汤鹏举上奏:「恳请重申告诫各州县,今后凡是告发私人事务,或者夹杂公事的,一律不予受理,那么『事不干己』的法令必定得以施行,这种风气也就自然平息。若稍有不改,追查证据不实的,从重发配编管。」皇帝采纳了。
十二月九日,参知政事董德元等人上奏:「监司、郡守争相刻剥百姓,成为民间大害的有以下几种:一郡的常规赋税本有固定额度,却又征收无名的资费,称为『羡余』;官员有固定俸禄,尚且或有不足,却又拿钱供养无用之人,称为『权摄』;学校中设有校正、讲书等职位,仓库事务中又有检察、指教等名目,创设不一,索求日益繁多,百姓财力困顿疲敝。恳请严加禁止约束,如有违犯,命御史台及监司弹劾奏报,从重依法惩治。」皇帝说:「这些都是害民的事,可依此下令执行。」
二十六日,宰执上奏关于张晟差遣任命之事,皇帝说:「张晟是会稽人,前几天议论到绍兴府征购箭竹笋大肆骚扰百姓,这些都是先前曹泳、赵士粲所为。」魏良臣等人上奏:「听说赵士粲在绍兴任职期间收受贿赂,不只是这郡的箭竹笋,比如平江府的洞庭柑,每年征购两千对,宣州的蜂儿,每斤不下三十千钱,近来更增至四十千,都摊派到民间征收,百姓深以为苦。」皇帝于是诏令一律罢除,并宣谕说:「朕平日从未有丝毫向百姓索取的事,就连日常用的纸张,也不让临安府收购,恐怕造成骚扰,只是自己让人在市面店铺中购买,反而能买到好的。」魏良臣等人上奏:「陛下圣德恭俭到这种地步,即使古代帝王,又怎能超过呢!」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左朝请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刘才邵上奏:「近年民间受害之弊,没有比受纳、追催、差役这三件事更严重的了。仓场官吏与经纪之人相互勾结营私,阻挠百姓,米粮则多加计算数量,绢帛则强行折收成色低的钱币,或者在每石每匹之外,另外索取额外的常例钱。算下来多出的浮费,已经超过正额的一两倍,这是受纳方面的弊病。追催赋税本应由户长负责,如今却派公人,或者派土豪、土兵,所到之处带领十几个持枪的人,惊扰乡里百姓,费用花销百出,这是追催方面的弊病。民间田产,税额高低本来清楚明白,差役征派本应自上而下依次摊派,可是奸猾的胥吏借机索贿,每空缺一个差役名额,必定牵扯十几户人家,请求免除者所费不赀,这是差役方面的弊病。恳请委托各路监司查访民间利弊后奏报朝廷,详细订立法令禁止。」皇帝准奏,说:「这三件事都是民间大事,应当尽快施行。」
三月十八日,侍御史汤鹏举上奏:「近年州县允许使用歌妓乐伎,于是有通宵达旦的宴会,监司、郡守若有告诫劝阻的,反而招来哄然非议。这种风气起于通判,盛行于司理,以致于盗用官府钱财、官酒,苛刻对待牙人、店铺,恣意放纵市场买卖
此风起于通判,行于司理,至于盗用官钱、(宫)[官]酒,苦刻牙人、铺户,恣纵市买,以至县官筵会之费尽科配于公吏。乞于天申节及人使往来之处,守臣休务之日,许用妓乐于公筵,其余自总管、谋议官、通判以下,并不许擅用借用,违者委监司、郡守实时具奏。」从之。
五月十六日,新(受)[授]起居舍人兼权给事中凌景夏、新除授中书舍人吴秉信,各论奏钱塘县百姓杨康以市井驵会辄敢进状,欲专一府屠宰之利,使其侪辈拱手失业,乃以庙享及御膳为辞,轻量朝廷,媟渎宗庙。乞送大理寺根治,重行断遣。并从之。时杨康进状,以元系浙江卖羊官圈都牙人,今乞依旧在圈专一管干,其卖羊赢落钱每年二万三千贯文,尽乞献纳归官,买办四季酌献等使用,及买献内膳御膳羊,仍乞朝省降约束,其它牙人不得在圈作弊。事下临安府看详,故有是论列。
七月五日,御史台检法官褚籍言:「近年以来,州县守令类多贪墨,每有等第豪户及僧道富赡者犯罪,一至讼庭,
往往视为奇货,连逮禁系,动经旬月,方令入状以愿献助钱物为名,或作赡军支用,或作修造亭馆,更不顾其所犯轻重,一例释放。乞严立法禁,凡犯罪者轻重自有断罪条法,如或巧作名目,令犯人献助钱物以自(勉)[免]者,官吏当以坐赃论。」从之。
十三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逐州私置税场,广收醋息,信有所入,尽归公库,恣己所用。波及僚属,兼局添给所在有之,如苏、湖、秀之兵职、曹官、令佐请给,其间月有二三百千者,而居民、僧道、店铺、舟船经由场务,无不科敛以纳醋息,其害不可言者。伏乞申严守倅,遵依绍兴敕令,按月支见任供给,违者并以自盗论,令台谏、监司按(刻)[劾]。」从之。
九月一日,太学录万成象言:昨者大臣专国,权倾天下,乃于始生之日受四方之献,宝货珍奇,辐凑其门。至于监司、州郡,转相视效,属吏谄奉,争新 奇。屯兵所在诸将,遗赂金珠彩帛,赀以万计。甚者给彩张乐,百戏迎引,所至骚然,逾于诞节。夫以州郡而为朝廷之仪,人臣而享天下之奉,名分不正,未有甚于此者,乞严禁止。」诏令有司立法。刑部立法,诸内外见任官因生日辄受所属庆贺之礼,及与之者,各徒一年,所受赃重者坐赃论。
言:「伏见元降指挥,将送馈折会之类纽计过数者,皆以赃坐。近年监司、郡守 十一日,太学博士何(益)[盖]有供给之外递相送遗,公行博易,月至千缗者。至于官属,往往虚创名件,谓之兼局、提点、检察、监催之名,其所入亦有月至二三百缗者。而闲慢小官合得供给俸钱,或虚折酒醋,或累月倚阁,其为不均如此。
译,甚至于县官宴会的费用全都摊派给公吏承担。恳请规定只在天申节以及接待使者往来之时,以及守臣休假之日,才准许在官方宴席上使用歌妓乐伎,其余总管、谋议官、通判以下官员,一律不得擅自使用或借用,违犯者命监司、郡守及时据实奏报。」皇帝采纳了。
五月十六日,新授起居舍人兼权给事中凌景夏、新除授中书舍人吴秉信,各自上奏弹劾钱塘县百姓杨康以市井牙侩之身,竟敢呈递状纸,妄图独占全府屠宰的利益,使同行之人拱手失去生计,还借口庙享祭祀和御膳供应作为托辞,轻视朝廷,亵渎宗庙。恳请送交大理寺根究治罪,从重处置遣发。皇帝都采纳了。当时杨康递交状纸,是因为他原本是浙江卖羊官圈的都牙人,如今恳请仍旧在羊圈中专门管理经营,其中卖羊的盈余钱财每年二万三千贯,全部愿意献纳归公,用于购办四季酌献等祭祀开支,以及购买进献内膳、御膳所用的羊,还恳请朝廷降旨约束,不许其他牙人在羊圈中作弊。此事下交临安府详加审查,因而才有这次弹劾论列。
七月五日,御史台检法官褚籍上奏:「近年以来,州县官员大多贪婪腐败,每当有排在前列的豪门大户以及富裕的僧道人士犯罪,一旦进入官府诉讼,往往被视为敛财的良机,连带拘押关押,动辄经过十天半月,才让他们递交状纸,以愿意献纳资助钱物为名,或者说是充作赡军之用,或者说是用于修造亭台馆舍,根本不顾其所犯罪行的轻重,一律释放。恳请严格订立法令禁止,凡是犯罪的人,罪行轻重自有相应的治罪条例法律,如果有人巧立名目,让犯人献纳资助钱物以求自己免罪的,经办官吏应当以坐赃罪论处。」皇帝采纳了。
十三日,御史中丞汤鹏举上奏:「各州私自设立税场,广泛征收醋利,确实有所收入,但全都归入公库,随意供自己使用。这种做法波及到属下官员,兼职添设岗位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苏州、湖州、秀州的兵职、曹官、令佐等所领取的供给,其中有的每月达到两三百千钱之多,而当地居民、僧道、店铺、船只经过场务时,无不被摊派征收以缴纳醋利钱,其危害不可言说。恳请重申严格约束守臣、通判,遵照绍兴年间的敕令,按月支付现任官员的供给费用,违犯者一律以自盗罪论处,命台谏、监司加以查核弹�Powers。」皇帝采纳了。
九月一日,太学录万成象上奏:从前有大臣独揽朝政,权势倾动天下,竟然在自己生日那天接受四方的献礼,珍宝奇货,蜂拥送到他家门前。以至于监司、州郡,也竞相效仿,属下官吏谄媚奉承,争相进献新奇之物。驻兵各地的将领,也馈赠贿赂金珠彩帛,价值以万计。更有甚者,张灯结彩演奏音乐,各种杂戏迎接引导,所到之处骚动不安,甚至超过了圣诞节庆典的规模。以州郡之力来营造朝廷才有的仪仗,以臣子之身享受天下的供奉,名分不正,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恳请严加禁止。」诏令有司订立法令。刑部订立法令:凡是朝廷内外现任官员,因过生日接受所属下级庆贺礼物的,以及送礼的人,各处徒刑一年,若所受赃物较重的,按坐赃罪论处。
十一日,太学博士何盖上奏:「臣见先前颁降的旨意,规定馈赠折算超过限额的,都按赃物治罪。近年监司、郡守除了正常供给之外,还相互赠送,公然进行交易,每月多达千缗的。至于官属,也往往虚设名目,称作兼局、提点、检察、监催等名义,所得收入每月也有多达二三百缗的。而清闲职位小官应得的供给俸钱,却常常虚折成酒醋钱,或者拖延数月搁置不发,其中的不均现象就是如
望下按察官司严行禁止,悉遵见行条法。」从之。
十月十九日,诏:「访闻街市货卖熟药之家,往往图利,多用假药,致服者伤生,深为恻然。自今后卖药人有合用细色药,敢以他物代者,许其家修合人陈首。如隐(敝)[蔽],却因他人告首者,与货药人一等断罪,并追赏钱三百贯,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不理有官及荫赎,并依不如本方杀伤人科罪。令临安府及诸路州县出榜晓谕。」
闰十月十五日,刑部看详臣僚札子:「在法,州县违法差雇夫轿车马之类及驱逐街市卖物村民,并以违制论,不以赦降原减。官吏乱作名色拘占舟船者徒一年科罪,并许人户越诉。其州县见任官私役工匠,即未曾申严禁约。今欲乞见任官如敢于所部私役工匠,营造己物,依律计庸准盗论。若缘公兴造,即具事因送所属量事差拨,仍依籍内姓名从上轮差,务要均平,及令所役官司(扰)[优]支雇直。如有违犯,并许人户越诉。监司不行觉察,依条科罪施行。」从之,仍令敕令所编入成法。
十一月二十五日,尚书吏部员外郎王晞亮言:「比年以来,承平寖久,侈俗益滋。婚姻者贸田业而犹耻率薄,以至女不能嫁,多老于幽居;送终者罄
力追修而营缮无资,以至亲不能葬,多留于浅土。富者竞侈而越法,贫者强效而堕业。欲望委监司明加诫饬,使称家有无,各遵礼制,毋尚侈靡。」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宰执进呈知盱眙军吴说札子,乞今后禁止取虫▯咸人。上曰:「暴殄天物,是诚可禁,第恐贫民以取虫▯咸为生,一旦禁之,遂至失业。此与捕鱼一般,何由禁得 古之圣人先仁民然后爱物,今但令官司不得买虫▯咸,民间各听从便。」
三十年三月十四日,臣僚言:「今钱塘南山士庶坟墓极多,往往与(刑)[形]势之家及诸军寨相邻,横遭包占平夷,其子孙贫弱,不能认为己有。乞令临安府出牓,严行禁约,并本县官吏不得受赂容情,擅行给佃。如有违犯,仰人户径诣台府越诉,重行断治。」从之。
四月十九日,诏:「应已得差遣人遵依旧法,限半月出门;州县阙官,应专摄者,不得差本处寄居官;内已有差遣人,不得于行在并临安府权摄。 情冒差者,并以私罪收坐。」从吏部请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知黎州冯时行言:「本州岛系极边,与吐蕃、南蛮接境,全仰百姓土丁防托,而官吏求索红桑木、琵琶槽交椅,楠瘤影洗锣、吐盂、土酥、蕃葡萄、川椒、红花、虎豹皮,百色骚扰,是致土丁逃亡,不能自存,乞行禁止。」诏下本路转运司觉察,如违,即行按治。仍出牓晓谕。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邕州管下官吏受贿停留贩生口之人,诱略良口,卖入深溪洞。
译此。恳请命按察官司严加禁止,一律遵照现行法令条例执行。」皇帝采纳了。
十月十九日,诏令:「访查得知街市上贩卖成药的人家,往往图谋利益,多用假药,导致服用之人伤及性命,朕深感痛心。今后卖药人凡是应当使用某些细贵药材而敢用其他物品替代的,允许该家配药之人自行陈告。如果隐瞒不报,反而被他人告发的,将与卖假药之人一同治罪,并追缴赏钱三百贯,先由官府垫付发放。犯人不得因有官职荫补而请求赎罪,一律依照『不如本方杀伤人』罪论处。命临安府及各路州县出榜晓谕百姓。」
闰十月十五日,刑部详细审议臣僚的奏札:「按法令规定,州县违法差遣雇用夫役、轿子、车马之类,以及驱赶街市上叫卖货物的乡村百姓,都按违制罪论处,即使遇赦也不予减免。官吏胡乱编造名目侵占船只的,处徒刑一年治罪,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至于州县现任官员私自役使工匠,却尚未曾申明严格禁止。如今恳请规定,现任官员如敢在所辖地区私自役使工匠,营造自己的私人财产,依律计算工钱按盗窃罪论处。若是为公事而兴建修造,则应说明事由呈交所属官府酌情安排调派,仍按登记名册中的姓名依次轮流差遣,务必做到均平,并命役使的官府优厚支付雇佣费用。如有违犯,一律允许百姓越级申诉。监司若不加以查察,依条例治罪。」皇帝采纳了,并命敕令所将此编入正式法典。
十一月二十五日,尚书吏部员外郎王晞亮上奏:「近年以来,太平日子过得久了,奢侈的风气日益滋长。婚嫁之家变卖田产也还觉得聘礼微薄可耻,以致女子不能出嫁,多有终老于深闺之中的;丧葬之家竭尽全力办理丧事却因缺乏财力而无法妥善营建坟茔,以致亲人不能安葬,多数只能浅埋于薄土之中。富人竞相奢靡而逾越礼法,穷人勉强效仿而荒废本业。恳请命监司明确加以告诫,使各家按其贫富分寸行事,各自遵循礼制,不要崇尚奢靡。」皇帝采纳了。
十二月十八日,宰执上奏转呈知盱眙军吴说的札子,请求今后禁止捕捉盐虫(一种可作调味用的水生小虫)。皇帝说:「暴殄天物,这确实应当禁止,只是恐怕贫苦百姓靠捕捉这类小虫为生,一旦禁止,就会使他们失去生计。这和捕鱼的道理是一样的,怎么能真正禁绝呢?古代圣人是先施仁于民然后再爱惜万物,如今只需命令官府不得购买这类小虫,民间则各自听凭其便。」
三十年三月十四日,臣僚上奏:「如今钱塘南山一带士人百姓的坟墓极多,常常与权贵之家以及各军营寨相邻,遭到强行侵占夷平,而坟主的子孙贫弱无力,无法认领为己有。恳请命临安府出榜,严加禁止约束,并令本县官吏不得受贿徇私,擅自将这些土地租佃给他人。如有违犯,允许百姓直接到台府越级申诉,从重治罪。」皇帝采纳了。
四月十九日,诏令:「凡是已得到差遣任命的人,一律遵照旧有法令,限半月内离京;州县官员出缺,应当由人暂代管理的,不得差遣本地寄居的官员;已经获得差遣的人,不得在行在及临安府暂代其他职务。若有情弊冒名代理的,一律以私罪论处。」这是依从吏部的请求。
十一月二十一日,知黎州冯时行上奏:「本州岛地处极边,与吐蕃、南蛮接境,全靠百姓和土丁防守,然而官吏却索求红桑木、琵琶槽交椅、楠木瘤纹影洗锣、吐盂、土酥、蕃葡萄、川椒、红花、虎豹皮等各种物品,种种骚扰,致使土丁纷纷逃亡,无法维持生计,恳请予以禁止。」诏令下发本路转运司予以查察,如有违犯,即行按律治罪,并出榜晓谕百姓。
十二月
左江一带,七(元)[源]等州窃近交趾,诸夷国所产生金、杂香、朱砂等物繁多,易博买。平民一入蛮洞,非惟用为奴婢,又且杀以祭鬼。其贩卖交易,每名致有得生金五七两者,以是良民横死,实可怜恻。乞申严法禁,仍每季令帅、宪司检察,行下邕州及沿路州军,取别无兴贩,结罪保明,诣实帐状申。」诏令刑部增立赏格。
三十一年五月八日,知临安府赵子潚言:「访闻街市无图之辈插带掉篦,及着卧辣,用长藤为马鞭,聚众于酒肆,吹唱鹧鸪,手拨葫芦琴,跪膝劝酒,有伤风教。今立赏钱一百贯文禁止,违者从重断遣,有官荫人申取指挥。及近有官员出城外,张小凉伞,上用红油火珠,亦乞禁止。」从之。
八月十八日,知临安府赵子潚言:「近来品官之家典雇女使,避免立定年限,将来父母取认,多是文约内妄作妳婆或养娘房下养女,其实为主家作奴婢役使,终身为妾,永无出期,情实可悯。望有司立法。」户部看详,欲将品官之家典雇女使妄作养女立契,如有违犯,其雇主并引领牙保人,并依律不应为从杖八十科罪,钱不追,人还主,仍许被雇之家陈首。从之。
十月十八日,诏:「将来视师经由去处,排办顿递,修治道路,不得过为华饰,劳民费财。三省行下约束,如有违戾,令监司按劾,御史台弹奏。」
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访闻州郡尚有以
献助为名而下科率之令,如福州每产钱一文辄科八文,建州每产钱一文辄五文或三文,民甚病之。往往它郡间有此类,望赐止绝。如有输纳难再给还,即乞理为本户将来税赋之数。仍乞镂板行下,违者许民户越诉,当寘严宪。」从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三)[二]年未改元。十月二十七日,户部言:「近日民间多有货鬻铜器者,公然销钱铸造。乞行下州县,将逐处铜匠籍定姓名,如有违犯人,先次断罪,押赴铸钱监充役。」从之。
隆兴元年三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已降指挥,应诸军不得令军人回易及科敷买物, 剥士卒请给。访闻诸军近日放免虚钱,仍前勒令回易及俵散布帛、柴炭之类,并开坊造酒,分俵量其请给,每月克除,合严行禁止。」诏三衙诸军遵依已降指挥,如敢再有违戾,许军人径赴三省、枢密院越诉,愿移军别入役或愿离军者听。
四月七日,臣僚言:「迩来风俗侈靡,日甚一日。民间泥金饰绣,竞为奇巧,衣服器具皆雕镂(籹)[妆]缀,极其华美。望饬守臣,严切禁止。」诏检会绍兴二十七年禁铺翠销金手诏申严行下。七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省言:「窃见迩来临安府士庶服饰乱常,声音乱雅,如插掉篦、吹鹧鸪、拨胡琴、作胡舞之类,已降指挥严行禁止外,访闻归朝、〔归〕正等人往往不改胡服。
译六日,臣僚上奏:「邕州管辖境内的官吏收受贿赂,纵容拘留贩卖人口之人,诱骗掳掠良家子女,卖入偏远山溪洞寨。左江一带,七源等州临近交趾,各夷族地区所产的生金、各类香料、朱砂等物品繁多,容易换取买卖。平民百姓一旦被掳入蛮洞,不仅被用作奴婢,还可能被杀害用来祭鬼。这种贩卖交易,每卖一个人往往能换得五七两生金,因此良民惨遭横死,实在令人怜悯痛心。恳请重申严明法禁,并每季命帅司、宪司加以检查,下发至邕州及沿边州军,取具无人贩卖人口的结罪保证文书,据实上报。」诏令刑部增设奖赏条例。
三十一年五月八日,知临安府赵子潚上奏:「访查得知,街市上有些无赖之徒佩戴(女子的)梳篦,穿着(不合礼制的)卧辣鞋,用长藤做马鞭,聚集在酒馆之中,吹奏鹧鸪曲,弹拨葫芦琴,跪着劝人饮酒,有伤风化礼教。如今拟定悬赏一百贯文予以禁止,违犯者从重惩处遣发,如有官职荫封的人则报请朝廷裁定。另外近来有官员出城外,撑着小凉伞,伞上使用红油火珠装饰,也恳请一并禁止。」皇帝采纳了。
八月十八日,知临安府赵子潚上奏:「近来品官之家典雇女使,为了避免设定明确的雇佣年限,将来被父母领回,往往在契约中妄称是奶婆或者养娘名下收养的女儿,实际上却是在主人家中充当奴婢役使,终身沦为妾室,永无脱离之期,情状实在可怜。恳请命有司立法禁止。」户部审议后认为,应当规定品官之家典雇女使若妄称养女立契的,其雇主以及介绍的牙保之人,都依律按『不应为』从杖罪科处八十杖,雇金不予追回,人交还原主,并允许被雇之人自行陈告。皇帝采纳了。
十月十八日,诏令:「将来皇帝出巡视察军队所经过的地方,安排设置接待驿站,修整道路,不得过分华丽装饰,以免劳民伤财。三省下达文书约束,如有违犯,命监司按查弹劾,御史台弹奏。」
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上奏:「访查得知各州郡仍有以献纳资助为名而下达摊派征收命令的情形,比如福州每一文产钱就摊派征收八文,建州每一文产钱摊派征收五文或三文,百姓深受其苦。往往其他州郡也间或有这类情况,恳请予以禁绝制止。如果已经缴纳而难以再退还的,可折算作该户将来应缴税赋的数额。并请刻印文书下发,违犯者允许百姓越级申诉,予以严厉惩处。」皇帝采纳了。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尚未改元。十月二十七日,户部上奏:「近日民间多有贩卖铜器的人,公然熔化铜钱铸造器物。恳请下达文书给各州县,将当地铜匠登记姓名,如有违犯之人,先行治罪,然后押送到铸钱监充当劳役。」皇帝采纳了。
隆兴元年三月十三日,中书门下上奏:「查检已降下的旨意,规定各军不得令士兵从事回易经商或摊派购买物品,剥削士兵的粮饷。访查得知各军近日虽已免除虚额钱粮,仍然照旧强令士兵回易经商,以及分派布帛、柴炭之类,还开设酒坊酿酒,分派给士兵,从每月的粮饷中扣除,应当严加禁止。」诏令三衙及各军遵照已降下的旨意执行,如敢再有违犯,允许士兵直接到三省、枢密院越级申诉,愿意调换到其他部队或愿意脱离军籍的,听凭其便。
四月七日,臣僚上奏:「近来风俗日益奢侈,一天比一天严重。民间用泥金装饰刺绣,竞相追求奇巧,衣服器具都雕镂装饰点缀,极尽华美。恳请告诫各地守臣,严加禁止。」诏令查检绍兴二十七年禁止铺翠销金的手诏,重申严格执行。七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省上奏:「窃见近来临安府士人百姓服饰混乱失常,音乐杂乱失雅,比如佩戴梳篦、吹鹧鸪曲、弹胡琴、跳胡舞之类,已经降
及诸军有仿效蕃装,所习音乐杂以胡声。乞行下诸军及诸州县,并行禁止。」从之。
二年正月十日,知潭州黄祖舜言:「窃见湖南、北多有杀人祭鬼者,耳目玩习,遂成风俗。乞委两路监司严行禁戢,如捕获犯人,依法重作行遣。」从之。
十四日,诏:「诸州饮燕之费,丰侈过当,伤财害民。自今各令务从省约,敢有违戾,必寘之罚。仍令户部条约行下。」
同日,诏:「诸州公库合支见任官供给,止许送酒,仍不得过数。敢以钱物私馈,并以违制论,令提刑司常切觉察。」
二月六日,知潭州黄祖舜言:「窃见湖南人户有欠负客人盐钱贫无以偿者,至以男女折充奴婢。望敕湖南提举司严切禁戢。」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德音:「勘会高、藤、雷、容等州累降指挥禁止采捕翠羽、蚌珠、玳瑁、龟筒、鹿胎之属,非不严切,尚虑贪吏抑勒民户采捕,伤害物命。仰本路监司常切觉察,如违,按劾闻奏。」
六月三日,权给事中叶颙言:「淮南州县例以丁夫迎送过客,多至百余人,少不下一二十人,甚者使供菲屦之直,陪道里之费,谓之差借。去岁馈饷给边,有司不能预办舟楫,尽夺客舟以载,甚者既归而复往,谓之折运。欲望明诏本路监司常切觉察,如州县或有违戾,具名按奏。」从之。
七月二十日,知贺州秦吁言:「赣、吉、全、道、贺州及静江府居民常往来南州等处兴贩物货,其间多有打造兵器出界货卖者,乞行下诸州县巡尉及津务镇场,严行
禁止。如遇商人有夹带兵器,并拘没入官。」从之。
九月十九日,权发遣昌化军李康臣言:「窃见二广婚姻丧葬,习为华侈,夸竞相胜,有害风俗。〔乞〕行下二广,委帅守、监司常切觉察。如违,重寘典宪。」从之。
同日,户部言:「准送下宁江军申,四川近日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涪、泸州兴生口牙人通同诱略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每船不下数十人。其剑门关即自凤州兴贩入对境州军,茶马司押马军兵即自金、房州兴贩入京西、湖北、湖南一带,亦有即自泸州贩入夷界者。欲乞行下四川监司,遍牒所部州县,置立粉壁,令民间通知。仍仰巡尉常切觉察,如有违犯人,收捕赴官,依法施行。」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宰杀耕牛罪赏非不严备,因州县失于检察,使愚民多有违犯。仰具指挥于乡村要闹处分明出榜晓示,仍督责合捕官司严行觉察。」
同日赦:「勘会州县辄将犯罪人不问轻重,巧作名色,勒令献助钱物,显是违犯。仰监司觉察按劾。」
同日赦:「勘会豪右兼并之家多因民户欠负私债,或挟怨嫌,恣行絣缚,至于 闭,类若刑狱,动涉旬月,重违条禁,良善受弊。
译旨严格禁止,此外还访查得知,归朝、归正等归附之人往往不改胡人服饰。以及各军中也有仿效蕃人装束的,所习练的音乐也夹杂胡人乐声。恳请下发各军及各州县,一并加以禁止。」皇帝采纳了。
二年正月十日,知潭州黄祖舜上奏:「窃见湖南、湖北多有杀人祭鬼的现象,百姓耳濡目染习以为常,竟成风俗。恳请委托两路监司严加禁止查处,如捕获犯人,依法从重惩处。」皇帝采纳了。
十四日,诏令:「各州宴饮的花费,过于丰厚奢侈,损耗财力伤害百姓。今后各地都应从简约省,如敢有违犯,必定加以惩处。仍命户部订立条例下发执行。」
同日,诏令:「各州公库应支给现任官员的供给,只准送酒,仍不得超过规定数量。若敢用钱财物品私自馈赠,一律按违制罪论处,命提刑司经常严加察查。」
二月六日,知潭州黄祖舜上奏:「窃见湖南百姓中有欠负客商盐款而贫穷无力偿还的,甚至将子女折价充作奴婢抵债。恳请敕令湖南提举司严格禁止这种做法。」皇帝采纳了。
三月二十七日德音:「查检得知,高州、藤州、雷州、容州等地屡次降旨禁止捕捉翠鸟羽毛、河蚌珍珠、玳瑁、龟甲、鹿胎等物,并非不严格,但仍担心贪婪的官吏强迫百姓捕捉,伤害物命。命本路监司经常严加查察,如有违犯,按查弹劾奏报。」
六月三日,权给事中叶颙上奏:「淮南各州县惯例征用民夫迎送过路官员,多的达一百多人,少的也不下一二十人,甚者还要让百姓承担鞋履之类的花费,赔补路途开支,称为『差借』。去年供给边防军需,官府不能预先备办船只,便全部征用民间船只装运,甚者送到之后又要再去,称为『折运』。恳请明确诏令本路监司经常严加查察,如州县有违犯情形,列出姓名按查弹奏。」皇帝采纳了。
七月二十日,知贺州秦吁上奏:「赣州、吉州、全州、道州、贺州以及静江府的居民,常常往来南方各州等地贩卖货物,其中多有打造兵器运出边境贩卖的,恳请下发各州县巡检、县尉以及渡口、镇场,严加禁止。如遇到商人夹带兵器的,一律没收充公。」皇帝采纳了。
九月十九日,权发遣昌化军李康臣上奏:「窃见广东、广西两地的婚姻丧葬习俗,都崇尚奢华,相互攀比夸耀,有害风俗。恳请下发广东、广西,命帅臣、守臣、监司经常严加查察。如有违犯,从重依法惩处。」皇帝采纳了。
同日,户部上奏:「据宁江军呈报,四川近日多有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图谋厚利,在恭州、涪州、泸州兴办人口买卖,牙人相互勾结诱骗掳掠良家妇女,有的在江边用船只装载运输,每船不下数十人。剑门关一带是从凤州贩卖到对面边境州军,茶马司押送马匹的军兵则是从金州、房州贩卖到京西、湖北、湖南一带,也有从泸州贩卖到夷族境内的。恳请下发四川各监司,遍告所辖州县,张贴公告,让民间周知。并命巡检、县尉经常严加查察,如有违犯之人,捕拿送交官府,依法处置。」皇帝采纳了。
乾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文:「查检得知,宰杀耕牛的罪行处罚并非不严备,只因州县疏于查察,致使愚昧的百姓多有违犯。命将有关指令在乡村热闹之处张贴公告明确晓谕,并督促负责捕捉的官府严加查察。」
同日赦文:「查检得知,各州县动辄将犯罪之人不分罪行轻重,巧立名目,强令其献纳资助钱物,显然是违法行为。命监司查察弹劾。」
同日赦文:「查检得知,豪强兼并之家往往趁百姓拖欠私债,或者挟带私怨,随意捆绑囚禁,甚至关押折磨,形同刑狱,动辄拖延十天半月,严重违犯法令禁例,善
仰州县严行觉察。」
同日赦:「勘会累年以来,已将日前科须敷率一切罢去,窃虑州县不体至意,尚有违戾,及纵容公吏巧作诛求。可令诸路监司常切觉察,如违,按劾以闻。」
同日赦:「勘会诸州公使醋库,累降指挥不得科抑人户。访闻州府利于所入,依旧抑配,至及人户、军营、寺观,甚为苛扰。仰监司举察按治。」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同此制。
八月三日,臣僚言:「伏见朝廷以比年服饰侈靡,故严铺翠销金之禁,诏旨叮咛,务在必行。今都城约束虽严,民不敢犯,而远方风俗习为华靡,未容遽革。欲望申敕诸州,严行禁止。」从之。
二年三月十二日,诏:「应私铸铜器,蠹坏钱货,建康府、台、明州尤甚,可专委守臣严切禁止。」
七月一日,三省、枢密院言:「勘会已降指挥,沿海州军兴贩物货往山东者,已立定罪赏,非不详备。访闻尚有冒法之人,公然兴贩,理合申严约束。」诏沿海逐路帅臣常切检察,仍每季具有无兴贩过北界船只开具奏闻。
十月三十日,四川茶马司言:「园户收贩茶子入蕃界,已有中书罪赏指挥,近日辄有持茶苗入蕃博卖,深属不便。欲乞行下,并依茶子罪赏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诸路兵官经由州军按教,辄以馈送、私受钱物,并合坐赃论,仍令监司检察。」
三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见钱宝之禁,非不严切,而沿淮冒利之徒,不畏条法,公然般盗出界,不可禁止。乞札下沿边州县,严加觉察,如捕获犯人,与重寘典宪。」从之。
五月十四日,知邵武军王份言:「本军管下乡
村多有不畏公法之人,私置兵器,结集人丁,岁以为常,谓之关社。持鎗杖,鸣锣 ,千百成 ,动以迎神为名,甚者倚恃徒党,因而为盗。欲望约束行下,自今有犯,并依结集立社法,庶几顽俗有所畏惮。」从之。
七月四日,诏淮东西路安抚司行下沿边州军,严切立赏,禁止私渡买马人。如有违犯,具姓名申三省、
译良百姓深受其害。命州县严加查察。」
同日赦文:「查检得知,多年以来,已将以往的各种苛捐杂税一律罢除,只恐州县不能体察朝廷本意,仍有违犯,以及纵容公吏巧立名目搜刮勒索。可命各路监司经常严加查察,如有违犯,按查弹劾奏报。」
同日赦文:「查检得知,各州公使酒库、醋库,屡次降旨不得强迫摊派给百姓。访查得知州府贪图收入,仍旧强行摊派,甚至波及百姓、军营、寺观,十分苛刻扰民。命监司检举查察按律治理。」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文都是同样的规定。
八月三日,臣僚上奏:「臣见朝廷因近年服饰奢靡,特别严格铺翠销金的禁令,诏旨反复叮嘱,务必贯彻施行。如今京城约束虽严,百姓不敢违犯,但边远地方的风俗仍然崇尚奢华,尚未能立即革除。恳请重申告诫各州,严加禁止。」皇帝采纳了。
二年三月十二日,诏令:「凡私自铸造铜器、损耗破坏钱币货币的行为,建康府、台州、明州尤为严重,可专门委托当地守臣严加禁止。」
七月一日,三省、枢密院上奏:「查检已降下的旨意,沿海州军贩运货物前往山东的,已经订立了明确的处罚奖赏规定,不能说不周详完备。访查得知仍有触犯法令之人,公然贩运,理应重申严格约束。」诏令沿海各路帅臣经常严加查察,并每季度汇报有无贩运货物越过北界的船只,据实奏闻。
十月三十日,四川茶马司上奏:「园户收集贩卖茶树种子进入蕃地边境,中书省已有相应的治罪奖赏旨意,近日却又有携带茶苗进入蕃地贩卖之人,深感不便。恳请下令,一并依照茶籽治罪奖赏的规定施行。」皇帝采纳了。
十一月十一日,诏令:「各路带兵将领经过州军检阅军队,如敢接受馈送、私自收受钱财物品的,一律按坐赃罪论处,并命监司加以查察。」
三年三月二日,臣僚上奏:「臣见对钱币的禁令并非不严格,然而沿淮一带贪图利益之人,不畏惧法令条例,公然搬运偷渡出境,无法禁止。恳请下发文书给沿边州县,严加查察,如捕获犯人,从重依法惩治。」皇帝采纳了。
五月十四日,知邵武军王份上奏:「本军辖区乡村多有不畏惧公法的人,私自置办兵器,聚集人丁,年年如此已成常态,称为『关社』。手持枪杖,敲锣打鼓,成百上千地聚集,动辄以迎神为名,甚者依仗同党势力,趁机为盗。恳请下令约束,从今以后如有违犯,一律依照结集立社的法令治罪,或许能使这种顽固的陋习有所畏惧收敛。」皇帝采纳了。
七月四日,诏令淮东、淮西路安抚司下发沿边州军,严格立赏,禁止私自渡江买马的人。如有违犯,将姓名上报三省。
枢密院,取旨重作施行。」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勘会民间多有杀人祭鬼及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甚伤风俗。可令逐路州军检举见行条法,令于县镇乡村晓谕,严行觉察,许人陈告。」九年十一月九日同此制。
译枢密院,等候旨意后再重新处理施行。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文:「查明民间多有杀人祭鬼以及贫穷人家往往生下孩子却不抚养的情况,很是伤害风俗。可命令各路州军检查现行的法令条文,在县镇乡村加以告谕,严加察查,允许百姓举报陈述。」九年十一月九日的诏令与此相同。
四年八月十四日,尚书省言:「检会累降指挥,令沿边州军禁止私擅渡淮,如遇捕获私渡人,并依军法。访闻近日禁防不密,仍多私渡,深虑透漏奸细,合再行约束。」诏沿边州军常切遵守,仍钤束县令、巡尉严行关防。若有透漏,致它处官司捕获,其当职地分官并取旨行遣。
十月九日,权知廉州唐俊义言:「本州岛昨蒙朝廷降诏罢贡珍珠,然官吏不能仰体上意,公然采取,日甚一日,以至逼勒蜃户深入无涯之渊,坠身殒命,皆不之恤,期于得珠而后已。〔乞〕行下本路监司,严行禁戢。如违,具职位姓名按劾闻奏。」从之。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每遇批旨差除,朝殿未退,事已传播,甚者诸处进奏官将朝廷机事公然传写誊(执)[报]。欲乞严行禁止。」诏三省检坐条法,出榜晓谕。
十月二十八日,权发遣盱眙军龚鋈言:「每年津发岁(弊)[币]过淮交割,其随纲军兵及使臣等日不下四五十人,往往循习年例,私传钱宝出界,并夹带私商,不容搜检。欲乞札下本军,自今随纲兵士、使臣不许过淮,止于本军句直官兵据合用人数差拨,庶可革铜钱过界之弊。」诏依,今后仍有违犯人,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挥。
七年三月十一日,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伯圭言:「伏详铜钱(同)[出]界,法禁甚严,缘海界南自闽、广通化外诸国,东接高丽、日本,北接山东,一入大洋,实难拘检。乞自今应官司铜钱不得辄载入海船,如有违犯人,重作施行。」从之。
二十二日,权吏部侍郎王之奇言:「窃见关外诸州连接敌境,多有归正、忠义之人及逃亡恶少之徒,以兴贩为名,啸聚边境,动辄成 。久而不禁,将有未萌之患。欲望申敕州县,严行禁止。」诏宣抚司措置施行。
六月十八日,知绍兴府、两浙东路安抚使蒋芾言绍兴府:原作「兴州府」,据《南宋制抚年表》卷上改。:「据本司参议官高敞札子,顷在北方,备知中原利害。如山东沿海一带,登、莱、沂、密、潍、滨、沧、霸等州,多有东南海船兴贩铜铁、水牛皮、鳔胶等物,虏人所造海船,器甲,仰给于此。及唐、邓州收买水牛皮、竹箭杆、漆货,系荆襄客人贩入北界。缘北方少水牛,皮厚可以造甲。至如竹箭杆、漆货,皆北所无。伏望敷奏,于沿海沿淮州军严行禁
绝,如捕获客人有兴贩上项等事,与重寘典宪。」从之。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公事程大昌言:「窃见豪民私置牢狱,前后诏旨禁戢非不严备。访闻近日形势之家,仍前私置手 枷杖之属,残害善良,恣为不法。欲乞申严禁约。」诏依,内情理重害者,令州县具姓名申奏,取旨行遣。
译四年八月十四日,尚书省上奏说:「查核多次颁下的指挥,命令沿边州军禁止百姓私自渡过淮河,如遇到捕获私自渡河的人,一律依军法处置。访察得知近来禁防不够严密,仍有很多人私自渡河,深恐泄漏奸细,应当再次加以约束。」诏令沿边州军经常切实遵守,并约束县令、巡尉严加防范。如果有泄漏情况,导致被别处官府捕获,该管辖地分的官员一并请旨处置。
十月九日,权知廉州唐俊义上奏说:「本州昨日承蒙朝廷降诏罢免珍珠贡赋,然而官吏不能体察上意,公然采取珍珠,一天比一天严重,以至于逼迫蜃户深入无边的深渊,坠身丧命,都不加以顾恤,一定要采到珍珠才罢休。请求下达本路监司,严加禁止。如有违反,将其职位姓名一并弹劾上奏。」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臣僚上奏说:「近来每逢批旨差遣任命官员,朝会尚未退朝,事情已经传播开来,甚者各处进奏官竟公然将朝廷机密事务传抄呈报。请求严加禁止。」诏令三省查核相关条法,张榜晓谕。
十月二十八日,权发遣盱眙军龚鋈上奏说:「每年运送岁币过淮河交割,随行的军兵及使臣等每次不下四五十人,往往沿袭旧例,私自携带钱财出境,并夹带私商,不容许搜检。请求下达札子给本军,从今以后随纲兵士、使臣不许过淮,只在本军差拨句直官兵按所需人数办理,这样才能革除铜钱越界的弊端。」诏令依此办理,今后如仍有违犯的人,将姓名申报朝廷请旨处置。
七年三月十一日,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伯圭上奏说:「铜钱出境,法禁非常严格,因为沿海边界南面与闽、广相连通向域外诸国,东面接高丽、日本,北面接山东,一进入大海,实在难以稽查。请求从今以后凡官司铜钱不得擅自装载入海船,如有违犯的人,从重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二日,权吏部侍郎王之奇上奏说:「私下见到关外各州与敌境相连,多有归正、忠义之人以及逃亡的恶少之徒,以经商为名,在边境聚集,动辄结伙成群。长久不加禁止,将会有未萌发的祸患。希望申饬州县,严加禁止。」诏令宣抚司措置施行。
六月十八日,知绍兴府、两浙东路安抚使蒋芾上奏说(绍兴府:原作「兴州府」,据《南宋制抚年表》卷上改):「据本司参议官高敞的札子说,从前在北方时,详细知道中原的利害。像山东沿海一带,登、莱、沂、密、潍、滨、沧、霸等州,有很多东南来的海船贩卖铜铁、水牛皮、鳔胶等物,虏人所造的海船、器甲,都仰仗这些物资供给。以及在唐、邓州收买水牛皮、竹箭杆、漆货,都是荆襄的客商贩运进入北界。因为北方缺少水牛,水牛皮厚可以用来造铠甲。至于竹箭杆、漆货,都是北方所没有的。希望上奏,在沿海沿淮的州军严加禁绝,如捕获客商有贩运上述物品等事,要处以严重的刑罚。」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公事程大昌上奏说:「私下见到豪民私自设置牢狱,前后诏旨禁止不是不严密。访察得知近来豪门大户之家,仍然像以前一样私自置办手枷杖械之类的刑具,残害善良百姓,肆意为非作歹。请求申明严加禁止约束。」诏令依此办理,其中情节严重危害的,命令州县将姓名申报,请旨处置。
九年三月六日,臣僚上奏说:「见朝廷禁止现钱,三贯以上不得出城门,五贯以上不得下江,已经订立罪罚。各军每月支领请领钱粮的现钱动辄以万计,往往出城返回营寨发放给众军,却将现
九年三月六日,臣僚言:「伏见朝廷禁止见钱,三贯以上不得出城门,五贯以上不得下江,已立定罪赏。其诸军每月支请券食见钱动计万数,往往出城归寨支散众军,却将见钱衷私般载外州回易,以致行在见钱稀少。乞行下殿前马步军严行约束,如有违戾,即依立定罪赏施行。」从之。
六月八日,诏:「诸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敛,并缘申请,妄进羡余。违者重寘于罪,令御史台常切觉察弹奏。」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采捕〕
〔禁采捕〕
太祖建隆二年二月十五日,诏曰:「鸟兽虫鱼,宜各安于物性;置罘罗网,当不出于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仍为定式。」
太宗太平与国三年四月三日,诏曰:「方春阳和,鸟兽孳育,民或捕取,甚伤生理。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持竿挟弹,探巢摘卵。州县长史严 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
真宗景德四年二月十三日,诏:「方春用事,前令禁采捕鸟兽,有司当申明之。」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二日,诏曰:「朕承天育物,体道临人,宗上圣之无为,期有生之咸遂。况列真秘宇,大觉仁祠,式示创崇,岂宜亵渎!自今应伤生鸷禽之类,粘竿、弹弓等物,不得携入宫观、寺院及有屠宰,违者论如法。仍令开封府条约民间,无使广有采捕。」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诸州应粘竿、弹弓、罝网、猎捕之物,于春夏依前诏禁断,犯者委长吏严行决罚。」自后每岁降诏申戒。
八月二十四日,诏以将祀汾阳,沿路应有粘竿、弹弓并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并采取雏卵等,并令禁断。
九月十七日,诏:「将来祀汾阴,百司并从驾臣僚等,应网罟、鹰鹞伤生之物,并不得将行。令御史台(采)[觉]察闻奏。」六年将幸亳,亦下此二诏。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帝谓宰臣王钦若曰:「已禁断采捕,尚虑随驾臣僚从人以鸷禽、网罟妄称于庙内献送,宜严戒约之。」
八月五日,诏曰:「火田之禁,着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潦)[燎]原,有伤生类。应天下有畲田,依乡川旧例,其余焚烧田野,并过十月,及禁居民延燔。」
十二月十二日,上封者言:「京城多杀禽鸟水族以供食馔,有伤生理。」帝谓近臣曰:「如闻内庭洎宗室市此物者尤众,可令约束,庶自内形外,使民知禁。」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禁获龙河鱼者。初,皇城司言,民有私捕河鱼,故命开封府谕禁之。
九
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江南民先禁黐胶,自今复有违犯者,一斤已上从不应为重,一斤已下从轻断之。
译钱私下运载到外州做买卖,以致京城现钱稀少。请求下达殿前马步军严加约束,如有违反,就依已定的罪罚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月八日,诏令:「各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搜刮聚敛,也不得借申请之名,妄自进献盈余财物。违反的从重治罪,命令御史台经常切实觉察弹劾上奏。」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采捕〕
〔禁采捕〕
太祖建隆二年二月十五日,下诏说:「鸟兽虫鱼,应当各自顺应其物性生长;捕鸟捕兽的网罟,应当不出于国门之外。希望不要伤及胎卵,以助长阴阳之气。禁止百姓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并订立为常制。」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四月三日,下诏说:「正值春天阳气和暖,鸟兽正在繁殖,百姓有的加以捕取,很伤害生灵的生长道理。从今以后应当禁止百姓从二月到九月,不得捕猎以及携带竿子弹弓,掏鸟巢摘鸟卵。州县长官要严饬里胥,加以侦察擒捕,从重治罪。仍命州县在重要地方粉刷墙壁张贴诏书晓谕。」
真宗景德四年二月十三日,下诏:「正值春天万物生长之时,先前已下令禁止采捕鸟兽,有关部门应当申明此令。」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二日,下诏说:「朕承受上天化育万物之责,体察大道莅临百姓,效法上古圣人的无为而治,希望一切生灵都能各遂其生。何况列位真仙的祠宇、大觉的佛寺,正应彰显崇敬,岂能容许亵渎!从今以后凡是伤害生灵的猛禽之类,粘竿、弹弓等物,不得携带入宫观、寺院,以及在其中屠宰,违者按法论处。仍命开封府约束民间,不许大肆采捕。」
三年二月十九日,下诏:「各州凡有粘竿、弹弓、罝网等猎捕的物品,在春夏依照先前的诏令禁止,违犯的交由长官严加决罚。」此后每年都颁降诏令申明告诫。
八月二十四日,下诏因将要祭祀汾阴,沿途凡有粘竿、弹弓以及罝网及各种飞放猎捕禽兽并采摘幼鸟鸟卵等,一律加以禁止。
九月十七日,下诏:「将要祭祀汾阴,百司以及随驾臣僚等,凡有网罟、鹰鹞等伤害生灵之物,一律不得携带随行。命令御史台加以觉察上奏。」六年将要巡幸亳州时,也颁下了这两道诏令。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皇帝对宰臣王钦若说:「已经禁止采捕,还担心随驾的臣僚随从借携带猛禽、网罟妄称要在庙内献送,应当严加告诫约束。」
八月五日,下诏说:「焚烧田地的禁令,记载在礼经之中;山林之间的事,应当顺应时令。倘若昆虫尚未蛰伏,草木还很茂盛,就随意放火烧原野,会伤害生灵。凡天下有畲田的,依照当地旧有惯例;其余焚烧田野的,一律要过了十月,并且禁止居民随意延烧。」
十二月十二日,上封事的人说:「京城多有宰杀禽鸟水族来供作食馔,有伤生灵之理。」皇帝对近臣说:「听说宫内以及宗室购买这些东西的尤其多,可以命令加以约束,希望由内及外,使百姓知道禁令。」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禁止捕获龙河的鱼。当初,皇城司奏报,有百姓私自捕捞河鱼,所以命令开封府晓谕禁止此事。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下诏:「江南百姓先前已禁止黐胶,从今以后再有违犯的,一斤以上按不应为重罪论处,一斤以下从轻论处。」
八月四日,禁止京城杀鸡的人,违者治罪。当初,皇帝说:「刚听说京城中烹煮鸡的人越来越多,增加了伤害生命的行为。」所以颁布此禁令。
十一月一日,下诏:「凡因修建三宫观而砍伐树木的山林之处,公私一律永久禁止采伐,其余地方也暂停采伐,取樵薪的听凭自便。」
天禧元年八月十一日,下诏
」
八月四日,禁京城杀鸡者,违即罪之。初,帝曰:「始闻京中烹鸡者滋多,增害物命。」故行此禁。
十一月一日,诏:「应因修三宫观采斫木植山林之处,公私永禁采伐,余处亦住采,取樵薪者听从便。」
天禧元年八月十一日,诏禁捕采、取狨毛。
十一月八日,诏:「淮南、江浙、荆湖旧放生池废者,悉兴之;元无池处沿江淮州军近城上下各五里并禁采捕。」
三年二月七日,诏禁诸色人不得采捕山鹧。
十月十六日,禁京师民卖杀鸟兽药。
仁宗天圣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山泽之民采取大龟倒植坎中,生伐去肉,剔壳上薄皮,谓之龟筒,货之作玳瑁器。暴殄天物,兹为楚毒。宜令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诸路转运司严加禁止。如官中须用,即临时计度之。」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禁止诸色人等持黏竿、弹弓、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采取雏卵,犯者严断。
景佑三年二月五日,诏曰:「国家本仁义之用,达天地之和。春令方行,物性咸遂,当明弋猎之禁,俾无麛卵之伤。眷乃攸司,各谨常宪。应有持粘竿、弹弓、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并采取雏卵及鹿胎人等,于春夏月并依条严切禁断,今后春首举行。」
六月十五日,诏曰:「冠服有制,必戒于侈心;麛卵无伤,用蕃于庶类。惟兹藷鹿,伏在中林,俗贵其皮,用诸首饰,竞刳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既浇民风,且暴天物。特申明诏,仍立严科,绝其尚异之求,一此好生之德。应臣僚士庶之家,禁戴鹿胎冠子,及无得辄采捕制造。」乃购赏以募告者。
庆历四年六月二日,诏蓄猛兽而告人者,以违制论。
高宗绍兴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书舍人杨愿言:「天申令节,诏天下访求国朝放生池遗迹,申严法禁,仰祝圣寿。」从之。
十九日,尚书工部郎中林乂言:「窃见临安府西湖实形胜之地,天禧中王钦若尝奏为放生池,禁采捕,为人主祈福。比年以来,佃于私家,官收遗利,采捕殆无虚日,至竭泽而渔者,伤生害物,莫此为甚。今銮舆驻驆,王气所存,尤宜涵养,以示渥泽。望依天禧故事,依旧为放生池,禁民采捕,仍讲利害而浚治之。」诏令临安府措置。
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每遇天申节,应水生之物,系省钱赎生,养之于池,禁止、断罪依窃盗法。
十四年五月一日,宰执进呈诸路已置放生池事,上曰:「此事固善,但恐有妨细民渔采,所害亦大,其元有处可令复旧。」
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荆门军赵士初言:「丁亥日禁屠宰,未有禁渔猎,望于条禁内添入丁亥日禁渔猎之文。」从之。
二十年二月三日,军器监丞齐旦言:「今江浙之民乐于渔捕,往往饰网罟、罩弋,以▯春时操以入山
林川泽,所取必竭,盖未有断罪。
译禁止捕采、猎取狨毛。
十一月八日,下诏:「淮南、江浙、荆湖旧有放生池而荒废的,一律重新兴办;原本没有放生池的地方,沿江淮州军靠近城池上下各五里之内一律禁止采捕。」
三年二月七日,下诏禁止各色人等捕捉山鹧。
十月十六日,禁止京师百姓贩卖捕杀鸟兽的毒药。
仁宗天圣四年四月十八日,下诏:「山泽的百姓采取大龟,把它倒立插在坑中,活生生剖去肉,剔除壳上的薄皮,称之为龟筒,卖给人做玳瑁器具。这是暴殄天物,实为极其残酷之事。应当命令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各路转运司严加禁止。如果官府中需要用到,就临时计划取用。」
六年二月十二日,下诏禁止各色人等携带粘竿、弹弓、罝网以及各种飞放猎捕禽兽的工具,采摘幼鸟鸟卵,违犯者从严治罪。
景祐三年二月五日,下诏说:「国家本着仁义施行政务,通达天地间的和气。春令正当施行之时,万物都能各遂其性,应当明确弋猎的禁令,使幼鸟鸟卵不受伤害。眷念主管此事的官员,应各自谨守常法。凡携带粘竿、弹弓、罝网以及各种飞放猎捕禽兽并采摘幼鸟鸟卵及鹿胎的人,在春夏之月一律依条严格禁止,从今以后每年春天开始都要施行此令。」
六月十五日,下诏说:「冠服有一定制度,必须戒除奢侈之心;幼鸟鸟卵不受伤害,才能使各类生物繁衍兴盛。这鹿正藏身于山林之中,世俗贵重它的皮,用来做首饰,竞相剖取胎鹿,即使逃到险处也无法幸免。这既败坏民风,又是暴殄天物。特此申明诏令,并订立严格的科条,杜绝崇尚奇异之物的追求,统一遵循这好生之德。凡臣僚士庶之家,禁止佩戴鹿胎冠,也不得擅自采捕制造。」于是悬赏征募告发者。
庆历四年六月二日,下诏蓄养猛兽而有人告发的,以违制罪论处。
高宗绍兴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书舍人杨愿上奏说:「天申节令节,诏令天下访求本朝放生池的遗迹,申明严格的法禁,以此祝愿圣寿。」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九日,尚书工部郎中林乂上奏说:「私下见到临安府西湖实在是形胜之地,天禧年间王钦若曾奏请作为放生池,禁止采捕,为人主祈福。近年以来,被私家承租,官府收取其中余利,几乎每天都有采捕,甚至到了竭泽而渔的地步,伤害生灵,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如今銮舆驻跸于此,正是王气所在之处,尤其应当涵养保护,以显示恩泽深厚。希望依照天禧年间的旧例,重新作为放生池,禁止百姓采捕,并疏浚治理以求其利。」诏令临安府办理措置此事。
十一月十四日,下诏各路州军每逢天申节,凡有水生之物,用官钱赎取放生,养在池中,禁止的规定和治罪都依照窃盗法处理。
十四年五月一日,宰执进呈各路已设置放生池之事,皇帝说:「这件事固然是好事,但恐怕会妨碍普通百姓打渔采捕,所造成的害处也很大,原本有放生池的地方可以命令恢复旧制。」
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荆门军赵士初上奏说:「丁亥日禁止屠宰,却没有禁止渔猎,希望在禁令条文内添入丁亥日禁止渔猎的条文。」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年二月三日,军器监丞齐旦上奏说:「如今江浙的百姓喜好渔猎捕捞,往往修饰网罟、罩弋等工具,在春天时携带进入山林川泽,凡有所获必定竭尽全部,但一直没有相应的治罪条文。希望诏令有关部门,申明严格的法禁。」刑部详细审查后认为,禁止采捕,按法只能定为违令之罪,请求按杖八十定罪。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宰执进呈知均州吕游问的奏报,说城下靠近汉水,是放生的地方。公使库每年收取鱼利
望诏有司,申严法禁。」刑部看详,禁止采捕,在法止科违令之罪,欲从杖八十科断。从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宰执进呈知均州吕游问奏,城下边接汉水,乃是放生去处。公使库岁收鱼利钱补助收卖天申节进银,自金州以来,密布鱼枋,上下数百里,竭泽而渔,无一脱者。乞将本州岛鱼枋尽行毁拆,除免公使库鱼利钱窠名,严立法禁,后来不得复置,仍禁止应干沿流不得采捕。」上曰:「均州所贡银数不多而经营至此,必是别无窠名钱物可以应办。且放生虽有法禁,亦细民衣食所资,姑大为之防,岂能尽绝 今自官中竭泽采捕以供诞节,其亦不仁甚矣,宜依奏。」
二十九年二月九日,诏:「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敕丁宁,唯恐不至,仰见深仁厚泽及于昆虫。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下,以广祖宗好生之德。」既而宰臣沈该等言:「伏奉御笔,颁降太宗皇帝尹京日禁采捕,仰陛下以不杀之仁,再造区宇,推爱人之心普及含生,恩被动植,虽鸟兽鱼鳖,罔不咸若。好生之德,用符祖宗,实万世无疆之休。乞宣付史馆,垂示无穷。」于是可其请。
十二日,知枢密院事陈诚之言:「窃见民间轻用物命以供玩好,有甚于翠毛者,如龟筒、玳瑁、鹿胎是也。玳瑁出于海南,龟则山泽之间皆有之,取其壳为龟筒,与玳瑁同为器用。人争采捕,掘地以为,倒直坎中,生伐其肉。至于鹿胎,抑又甚焉。残二物之命以为一冠之饰,其用至(危)[微],其害甚酷。望今后不得用龟筒、玳瑁为器用,鹿胎为冠,所有兴贩制造,乞依翠毛条禁。」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造伪金天头原批:「杂禁。」
禁造伪金天头原批:「杂禁。」
太祖开宝四年,开封府捕得伪金民王元义等案问,皆伏辜。帝怒,并决杖,流于海岛,因下诏曰:「昔汉法作伪黄金者弃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比云京城之内竞习其术,转相诳耀,此而不止,为盗之萌。自(京)[今]应两京及诸道州府,禁民无得作伪金,违者捕系,案验得寔,并寘极典。」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诏禁市金
诏禁市金
大中祥符元年,帝以京城金银价贵,以问三司使丁谓,谓言多为西贼回鹘所市入蕃,诏约束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服用金
禁服用金
孝宗隆兴元年,上封者言:「乞诏有司,自今拍造金箔、金线之家,尚敢取金以縻坏器用,衣服与神佛之像尚敢取金以妆饰,皆论如法,仍许人陈告。」诏户、工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金出关
禁金出关
淳熙元年五月十五日,盱眙军守臣言:「铜钱、金银并军须违禁之物,不许透漏过界,法令甚严。
译钱补助收买进献天申节的银两,从金州以来,密布捕鱼的渔梁,上下数百里,竭泽而渔,没有一条鱼能逃脱。请求将本州的鱼梁全部拆毁,免除公使库鱼利钱的名目,严立法禁,今后不得再设置,并禁止一切沿流的采捕行为。」皇帝说:「均州所进贡的银两数目不多,却经营到这种地步,一定是没有别的钱物名目可以应付办理。况且放生虽然有法律禁令,也是普通百姓衣食所依靠的,姑且严加防范,怎能全部断绝呢?如今竟由官府竭泽采捕来供应诞节所需,也太不仁道了,应当依所奏施行。」
二十九年二月九日,下诏:「近来得到太宗皇帝担任京尹时颁布的禁止春夏捕取幼鸟鸟卵等的榜文,训示告诫,唯恐不够周全,可见其深厚仁德恩泽施及昆虫。现在交付三省,可以申明严格法禁颁行下去,以推广祖宗好生之德。」随后宰臣沈该等人上奏说:「恭奉御笔,颁降太宗皇帝担任京尹时禁止采捕的诏令,仰见陛下以不杀生的仁德,再造天地,将爱护人民之心推广至一切众生,恩泽遍及动植物,即使是鸟兽鱼鳖,也无不各得其所。这好生之德,与祖宗相符,实在是万世无穷的美好德行。请求宣付史馆,永垂后世。」于是准许了这个请求。
十二日,知枢密院事陈诚之上奏说:「私下见到民间轻易伤害生命来供玩赏之用,比翠鸟羽毛更严重的,如龟筒、玳瑁、鹿胎就是。玳瑁产自海南,龟则山泽之间到处都有,取它的壳作龟筒,与玳瑁一样做器物用。人们竞相采捕,掘地做坑,将龟倒立插入坑中,活生生割取它的肉。至于鹿胎,则更加严重。摧残两种生物的性命来制作一顶帽子的装饰,其用处极其微小,而危害却极其残酷。希望今后不得用龟筒、玳瑁做器物、鹿胎做帽子,凡有贩卖制造的,请求依照翠鸟羽毛的条例禁止。」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造伪金(天头原批:「杂禁。」)
禁造伪金(天头原批:「杂禁。」)
太祖开宝四年,开封府捕获制造假金的百姓王元义等人,加以审问,都认罪伏法。皇帝大怒,一并处以杖刑,流放到海岛,因而下诏说:「从前汉朝法律规定制造假黄金的人处以弃市之刑,是用来防止百姓奸邪弊端的。近来听说京城之内竞相学习这种伎俩,互相欺骗炫耀,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制止,将成为盗贼的萌芽。从今以后凡是两京以及各道州府,禁止百姓不得制造假金,违犯的加以逮捕拘系,审验属实的,一律处以极刑。」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诏禁市金
诏禁市金
大中祥符元年,皇帝因京城金银价格昂贵,向三司使丁谓询问,丁谓说大多是被西夏、回鹘买去带入蕃地,于是下诏加以约束。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服用金
禁服用金
孝宗隆兴元年,上封事的人说:「请求下诏有关部门,从今以后凡是打造金箔、金线的人家,竟敢取金来靡费损坏器物用具,衣服以及神佛的塑像竟敢取金来装饰,都按法论罪,并允许他人告发。」诏令户部、工部查核现行法令条文,申明严格颁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金出关
禁金出关
淳熙元年五月十五日,盱眙军守臣上奏说:「铜钱、金银以及军需违禁物品,不许泄漏越过边界,法令非常严格。本军与泗州隔境相对,随时都有客商过淮河做买卖,图利之徒丝毫不知畏惧。而且本军与泗州以淮河中流为界,渡船一旦离岸,就无从查获败露。现在打算从客商前往渡口的正路、本军西门外设立禁约地带,遇有违犯的人,分别轻重加以处断,或许能让人有所畏惧。现在条列办法如下:一、凡榷场随
本军系与泗州对境,逐时客旅过淮博易,射利之徒殊不知畏。且本军与泗州以淮河中流为界,渡船既已离岸,无由败获。今欲自客旅往渡口正路本军西门外立为禁约地分,遇有违犯之人,分别轻重断遣,庶几有所畏惮。今条画如后:一、照应榷场逐时发客过淮博易,系经由本军西
门出入,今欲每遇榷场发客,令搜检官先就西门搜检,如无藏带金银、铜钱并违禁之物,方得通放。若客人经由西门搜检之后,于西门外未至淮河渡口搜获藏带金银、铜钱者,欲将犯人比附越州城未过减一等断遣,仍将搜获到金银、铜钱、物货尽数充赏。一、今欲于淮河渡口筑土墙、置门户以为禁约地分。如客旅或诸色人藏带金银、铜钱辄过所置墙门,虽未上舡或已上舡而未离岸,即与已过界事体无异,欲并依已出界法断罪,犯人应有钱物尽数给与搜获之人充赏。」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定赃罪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定赃罪
国朝之制,凡犯赃者,据犯处当时物准上估绢平赃。如所犯赃去见禁处千里外及赃已费用者,皆于事发处依犯时中估物价约估,亦依上估绢平赃,兼具赃物已费、见在,其生产之类有无蕃息,及以赃转易得物,皆具言之。内有经赦,即言在赦前后赃钱绢匹。入估时,皆长吏、通判、本判官面勒行人估定实价,其制勘推期者,亦勘官监估。
太祖建隆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自今犯窃盗,赃满三贯文坐死,不满者节级科罪。其钱八十为陌。」先是,周广顺中,敕窃盗计赃绢三匹以上者死,绢以本处上估为定,不满者等第决断。至是以绢价不等,故有是诏。
三年二月十三日,诏曰:「窃盗之徒,本非巨蠹,奸生不足,罪抵严科。今条法重于律文,财贿轻于人命,俾宽宪网,用副哀矜。令后犯窃盗,赃满五贯处死,以百钱足为陌;不满者决杖、徒、役,各从降杀。」先是,汉法一钱之罪必加重法,周初以所犯赃满绢三匹坐死,帝以死者不可复生,以钱代绢,满三千(又)[文]处死,及是又改。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知资州、著作佐郎成肃上言:「先是开宝六年六月丁亥诏书,剑南西川吏民犯窃盗赃以铁锡钱计之,满万钱者抵罪,犯强盗赃满六千者亦抵法。铁锡钱轻,四直铜钱之一,愿均定其
法。」事下有司,法寺言:「剑南诸州官市金银、丝绢、茶盐,悉以铁锡钱四当铜钱之一,他物价随时高下,不可以为准。自今本犯窃盗、强盗及他赃,并望以铜钱一千为银一两定其罪,亦犹内郡国以绢论。」从之。
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诏曰:「先是江浙诸州所定法,以绢计赃物,绢价钱每二疋当江北之一,今宜以千钱为〔绢一〕匹计赃论其罪。
译时放行客商过淮做买卖,都要经由本军西门出入,现在打算每次榷场放行客商时,命令搜检官先在西门搜检,如果没有藏带金银、铜钱以及违禁物品,才准予放行。如果客商经过西门搜检之后,在西门外还未到达淮河渡口之间被查获藏带金银、铜钱的,打算将犯人比照越出州城尚未越境减一等处断,并将查获的金银、铜钱、物货全部充作赏赐。一、现在打算在淮河渡口修筑土墙、设置门户作为禁约地带。如果客商或各色人等携带金银、铜钱擅自经过所设置的墙门,即使尚未上船或已上船但尚未离岸,就与已经越境的情形没有区别,打算一律依照已出境的法律论罪,犯人所有的钱物全部给予查获的人充作赏赐。」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定赃罪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定赃罪
本朝的制度,凡是犯赃罪的,依照犯罪处所当时的物价,按上等估价折成绢来计算赃物。如果所犯赃罪距离现今拘押处所有千里之外,以及赃物已经被花费使用的,都在案发处所依照犯罪时的中等估价来估算,也依照上等估价折成绢计算赃物,并且要具体说明赃物已经花费、现存的情况,以及产业之类有无孳生繁息,以及用赃物转换取得的财物,都要一一说明。其中有经过赦免的,就要说明是在赦免前还是赦免后的赃物钱绢数目。折算估价时,都由长吏、通判、本判官当面责令行人估定实际价格,其中审讯复核有期限的,也由审讯官监督估价。
太祖建隆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下诏:「从今以后犯盗窃罪,赃物满三贯文的判处死罪,不满的按等级论罪。所用的钱以八十文为一陌。」在此之前,后周广顺年间,敕令规定窃盗罪计赃满绢三匹以上的判处死罪,绢价以本地上等估价为准,不满的按等级判处。到此时因为各地绢价不一,所以有这道诏令。
三年二月十三日,下诏说:「盗窃这类人,本来并非大奸大恶,因奸邪滋生而财物不足,才触犯严厉的刑罚。如今的条法比律文更重,把财物看得比人命还重,应当放宽法网,以示哀怜体恤。从今以后犯盗窃罪,赃物满五贯的处死,以一百文足陌计算;不满的判处杖刑、徒刑、劳役,各按等级递减。」在此之前,汉朝的法律对一文钱的罪都必定加以重法,后周初年规定所犯赃物满绢三匹判处死罪,皇帝认为死者不能复生,用钱来折算绢,满三千文处死,到此时又加以更改。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知资州、著作佐郎成肃上奏说:「先前开宝六年六月丁亥日的诏书规定,剑南西川的官吏百姓犯盗窃罪的赃物用铁锡钱计算,满一万钱的判罪,犯强盗罪的赃物满六千的也依法判罪。铁锡钱价值轻,是铜钱价值的四分之一,希望能均衡制定此法。」此事交付有关部门,法寺说:「剑南各州官府买卖金银、丝绢、茶盐,都以铁锡钱四文抵铜钱一文,其他物品的价格随时高低不一,不能作为标准。从今以后本犯盗窃、强盗以及其他赃罪,希望都以铜钱一千文折算银一两来判定罪行,也如同内地各州以绢来论罪一样。」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下诏说:「先前江浙各州所制定的法律,用绢来计算赃物,绢价钱每两匹相当于江北的一匹,现在应当以一千文钱折算绢一匹来计算论罪。」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下诏:「荆湖、岭南等地的绢价钱,从今以后所定的法律如同江浙的先例,都以一千钱折算绢一匹来论罪。」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上奏说:「先前铜钱、铁钱兼用,铁钱三文相当于铜钱一文。官吏收受贿赂
」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荆湖、岭南等处绢价钱,自今所定法如江浙例,悉以千钱为绢一匹论其罪。」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言:「先是铜、铁钱兼用,铁钱三直铜钱当一。吏受赇盗用官物,参以铜、铁钱计其赃差重,自今望悉以铜钱定罪。」从之。
至道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逐处将铁钱依时价准折铜钱实数定罪施行。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川陕四路赃钱、赏罚钱以小铁钱十当一。
天禧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薛奎言:「灾伤州军有饥民为盗者,望止以见赃估断,余已费者不计。」诏审刑院、大理寺定夺以闻。
三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董温其言:「自今凡认赃,当官员前令变主识认,题号着字内,不是元赃即勘官着字,至录问时令本判官更切覆问。又准先降敕命,应诸色赃物委长吏着字记号,令被盗家识认,断讫,当面给付。当纳官司者籍其数,金银匹段等送军资库,衣甲器械送甲仗库。自余品配折支料钱及估计货卖,充禁囚纸笔,不堪者
焚毁。又被盗之家如是认赃之时明知不是己物,虚有识认,或旧有嫌雠,致官司承误断杀平民者,其认赃人从诬告死罪已决法科处。」从之。
仁宗天圣八年三月,诏:「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今后案内有收理合纳官名件,除系干钱谷物色数目稍多,即依自来体例申奏外,自余钱帛不及贯、匹、石、秤并棒杖器刃之类,并于案内节掠合纳官数,候降(刺)[敕]下寺,直牒三司勘会,依例施行。内无还寺敕文者,候奏上公案,直牒三司。」
景佑元年闰六月二十九日,法寺请今后凡勘贼盗所通赃物,称于人户处典质,即先取簿历(诏)[照]证,方得追取。若官司挟情教令指说,又追取赃物,抑令民陪备,并科违例罪。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开封府言;「客司李简三受人钱,并经杖罚,今又使却欠负钱,乞特决停。」今后公人犯赃杖已下经三次者,依此奏。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四日,成都府、利州路钤辖司言:「往时川峡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编敕估赃两铁钱得铜钱之一。近岁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疋之罪,多不至重法,盗贼寖多。」法寺乞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从之。
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陕西杂用铜钱、铁钱地分,计赃者以铜钱为准。如只用铁钱处,即纽计铜钱定罪。」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九月六日,刑部言:「元符令,定罪以绢者,每绢一匹准钱一贯三百。近岁物价踊贵,非昔时
比,一绢之直多过于旧价,乞于令文添入『若犯处绢价高者,依上绢计直。』」从之。
二十二日,中书省检会元符三十年十一月七日指挥,强盗计赃应绞者,赃数并增一倍。
译、盗用官物,如果掺杂铜钱、铁钱来计算其赃物就会显得偏重,从今以后希望都以铜钱来定罪。」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至道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诏各处按当时的价格将铁钱折算成铜钱的实际数目来定罪施行。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下诏川陕四路的赃钱、赏罚钱以小铁钱十文折算一文。
天禧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薛奎上奏说:「受灾的州军有因饥荒而为盗的百姓,希望只按现存的赃物估算判决,其余已经花费的不再计算。」诏令审刑院、大理寺商定后上奏。
三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董温其上奏说:「从今以后凡认领赃物,都应当在官员面前令失主辨认,在题号上做标记,如果不是原来的赃物,就命令审讯官做标记,到复核审问时命令本判官再加以核实审问。又依照先前颁降的敕令,凡各种赃物委派长吏做标记记号,命令被盗人家辨认,判决完毕后,当面交付给失主。应当上缴官府的,登记造册,金银绸缎等送交军资库,衣甲器械送交甲仗库。其余的按品级折算支付料钱以及估价出卖,用来供给囚犯的纸笔,不能用的就烧毁。又被盗的人家如果在认领赃物时明明知道不是自己的东西,却虚假地加以辨认,或者原本就有嫌隙仇怨,导致官府因误判而处死平民的,那认领赃物的人要按诬告死罪已经执行的法律论处。」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仁宗天圣八年三月,下诏:「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从今以后案卷内有应当收缴归官的物件,除了属于钱谷物资数目稍多的,就依照以往惯例申报上奏之外,其余钱帛不满一贯、一匹、一石、一秤以及棒杖器械刀刃之类的,都在案卷内一并记载应缴纳归官的数目,等到敕令下达到寺后,直接下达文书给三司核查,依照惯例施行。其中没有归还到寺里的敕文的,等到把案卷奏报上去后,直接下达文书给三司。」
景祐元年闰六月二十九日,法寺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审讯盗贼所通报的赃物,如果说是在百姓家中典当抵押的,就要先取来账簿加以核对,才能予以追取。如果官府挟带私情指使他人指认,又追取赃物,强迫百姓赔偿的,一并按违反条例治罪。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开封府上奏说:「客司李简三次收受他人钱财,已经受过杖刑处罚,现在又要偿还所欠的钱财,请求特别决定停止追讨。」从今以后官府中的差役犯赃罪受杖刑以下已经三次的,依照此例办理。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四日,成都府、利州路钤辖司上奏说:「以前川峡的绢一匹价值二千六百钱,因此编订敕令时估算赃物用两文铁钱折算一文铜钱。近年来绢一匹不过一千三百钱,估算赃物要两匹才能定为一匹的罪,大多达不到重法的标准,盗贼因而渐渐增多。」法寺请求以一文半铁钱折算一文铜钱,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诏:「陕西铜钱、铁钱杂用的地区,计算赃物以铜钱为准。如果只使用铁钱的地方,就折算成铜钱来定罪。」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九月六日,刑部上奏说:「元符年间的法令规定,用绢定罪的,每匹绢折算一贯三百钱。近年来物价飞涨,不是从前可比,一匹绢的价值大多超过旧时的价格,请求在法令条文中添入『如果犯罪处所绢价较高的,依照当地实际绢价计算。』」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二日,中书省查核元符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指挥文书,强盗计算赃物应当判处绞刑的,赃物数目一并增加一倍。赃物数目已满但没有伤人以及虽然伤人但情节较轻的,请旨裁决。其中用兵器、汤火之类
赃满不曾伤人及虽伤人情理轻者,奏裁。其用兵仗、汤火之类伤人及残虐财主,并情状酷毒者,或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寨内行劫,不在奏裁之限。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罪不至死,仍奏裁。诏强盗应绞者并依旧计赃,其前降指挥内增倍一节更不施行。
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日,诏:「计赃之律,以绢论罪,绢价有贵贱,故论罪有重轻。今四方绢价增贵,至两贯以上,而计绢之数独循旧例,以一贯三百足为率。计价既少,抵罪太重,可以一贯五百足定罪。」
政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等奏:「窃见刑狱官司承勘公事,内有合备赃赏之人,先尽拘本家财产,遣出家属,封闭室宇,以备填纳。其间赃赏数少而财产数多,及勘证不合出备者,事决之后给还,稽违动经岁月,妨废营生,因致失所。乞诏有司立法,应承勘官司,如犯人合备赃赏,先下所属估定财产,据合备的数擗截拘管。如勘证不合备赃赏者,断讫,限当日给还。」从之。
六年四月十九日,刑部奏:「检会当年闰正月二十四日敕中书省,刑部员外郎李揆奏:『窃见天下诸县推鞠强盗,依条解州结断,其间有所通赃数稍多,初勘官司以追究未足,不敢解送,动
经岁月,未能结(施)[绝]。乞特诏有司立法。』诏令刑部立法申尚书省。本部寻下大理寺修立到,诸县推鞠强盗而追到赃已满,或别有轻罪,各不碍捡断者,先次结解,余赃从后追。」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祖)[宗]建炎元年六月七日,大理正、权尚书刑部郎中朱端友言:「看详见今犯罪计绢定罪者,旧法以一贯三百足准绢一匹,后以四方绢价增贵,遂增至一贯五百足。州县绢价比日前例皆增贵,其直高下不一,欲应州县犯赃,合计绢定罪者,随当时在市实直价计贯伯纽计绢数科罪。其铁钱地分,并以铜钱计数科罪。」诏自今计绢定罪,并以二贯为准。
二年二月十七日,诏犯枉法自盗赃罪至死者,籍没家产入官。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大理寺言:「陕西路旧法唯许行铁钱,不许私用铜钱,所以计赃以钞面为准,纽铜钱定罪。今来本路既得通使铜钱,即计赃者合据犯处以铜钱估价为准,如元赃即以铜钱计绢价准赃。」从之。谓如犯时本处绢每匹铁钱三十贯文,铜钱三贯足,即元赃铁钱一十贯足准铜钱一贯足计赃之类。
绍兴三年九月八日,诏曰:「朕闻子产铸刑书,叔向罪之,盖刑法世轻世重、有伦有要而已。昨因臣僚有请,举行祖宗之制,欲杖脊赃吏于朝堂,痛恨椎肤剥体于斯民,亦以刑止刑之意也。复思纽绢之法,与祖宗立意大不相侔。是时绢值不满千钱,故以一贯三百计匹,是官估比市
价几过半矣。
译伤人以及残害财物主人,以及情状凶残恶毒的,或者奸污良家妇女,或者进入州县城镇内行抢的,不在请旨裁决的范围之内。如果驱使胁迫官吏、巡防人员等,罪行不至于死刑的,仍需请旨裁决。诏令强盗应当判处绞刑的仍然按照旧例计算赃物,先前颁降的指挥中增加一倍这一条不再施行。
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日,下诏:「计算赃物的法律,以绢来论罪,绢价有贵贱之分,所以论罪也有轻重之别。如今各地绢价上涨昂贵,达到两贯以上,而计算绢的数目却仍旧遵循旧例,以一贯三百文足为标准。计算的价格既然偏少,抵罪就会过重,可以用一贯五百文足来定罪。」
政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等人上奏说:「私下见到刑狱官府承办审理案件,其中有应当缴纳赃赏的人,先要把他家的全部财产拘留,遣散其家属,封闭房屋,用来准备填补赃赏。其中有的赃赏数目少而财产数目多,以及审讯核实不应当缴纳的,事情办完之后才归还,拖延往往经年累月,妨害废弃了生计,因而导致流离失所。请求下诏有关部门订立法令,凡是承办审理的官府,如果犯人应当缴纳赃赏,先命令所属官府估定其财产,按应当缴纳的数目截取拘管。如果审讯核实不应当缴纳赃赏的,判决完毕后,限当天归还。」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年四月十九日,刑部上奏说:「查核当年闰正月二十四日敕令中书省,刑部员外郎李揆上奏说:『私下见到天下各县审理强盗案件,依照法令应当解送到州里判决,其中有所通报的赃物数目稍多,最初审理的官府因为追缴还未到齐,不敢解送,往往拖延经年累月,不能了结判决。请求特别下诏有关部门订立法令。』诏令刑部订立法令上报尚书省。本部随后下达大理寺修订订立,各县审理强盗而追缴的赃物已经足够,或者另有较轻的罪行,各自不妨碍分别判决的,先行判决解送,其余的赃物随后再追缴。」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七日,大理正、权尚书刑部郎中朱端友上奏说:「详细审查如今犯罪按绢定罪的,旧法以一贯三百文足折算绢一匹,后来因为各地绢价上涨昂贵,于是增加到一贯五百文足。各州县的绢价与前几日相比都上涨昂贵,其价格高低不一,希望凡是州县犯赃,应当按绢定罪的,随当时市场上的实际价格折算绢的数目定罪。铁钱流通地区,一并以铜钱计数定罪。」诏令从今以后按绢定罪,都以二贯为标准。
二年二月十七日,下诏犯枉法、自盗赃罪至死刑的,籍没家产入官。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大理寺上奏说:「陕西路旧法只允许通行铁钱,不允许私自使用铜钱,所以计算赃物以钞面价值为准,折算成铜钱定罪。现在本路既然已经可以通用铜钱,那么计算赃物的就应当依照犯罪处所以铜钱的估价为准,如果是原来的赃物就以铜钱来计算绢价,折算赃物。」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是说如犯罪时当地绢每匹值铁钱三十贯文,铜钱三贯足,那么原来的赃物铁钱十贯足就折算铜钱一贯足来计算赃物之类。
绍兴三年九月八日,下诏说:「朕听说子产铸造刑书,叔向责备他,大概是刑法应当随世代而轻重不同、有条理有要领罢了。前不久因为有臣僚提出请求,实行祖宗的制度,想要在朝堂上对贪赃的官吏施以杖脊之刑,用来痛戒摧毁虐待百姓的官吏,也是用刑罚来制止刑罚发生的用意。又想到折算绢价的法律,与祖宗立法的本意大不相同。当时绢价不满一千钱,所以以一贯三百折算一匹,这
其后尝因论(例)[列],遂增至二贯足。目今绢价不下四五贯,岂可尚守旧制耶 可每匹更增一贯,通作三贯足,俟戎马平定,绢价低小,别行取旨。而今而后,赃吏犯法,夫复何言!」
十月十四日,臣僚言:「按敕,窃盗以赃准钱及四百以上,即科杖罪;纔及两贯,遂断徒刑。且承平之日,物价适平,以物准钱则物多而钱寡,故抵罪者不至遽罹重法。迨今师旅之际,百物腾踊,赃虽无几而钱价以多,一为盗窃,不下徒罪,情实可悯。乞将绍兴敕犯盗定罪者递增其数,庶使无知穷民,免致轻陷重宪。」诏令刑部勘当。契勘计绢定罪者,元估每匹价钱二贯足。近承今年九月八日手诏,每匹增钱一贯足,通作三贯足,即是二贯以十分为率,增及五分。所有应敕内计钱定罪,既系钱轻物重,即与纽绢事体无异,理合随宜比附定罪。除强盗缘情理凶恶,以钱定罪,自合遵依旧制外,今参酌臣僚所乞将敕内犯窃盗以钱定罪者递增其数事理,缘在法不止窃盗一事,其余计钱定罪者,理合一体措置。今欲权宜将敕内应以钱定罪之法各与递增钱五分断罪,谓如犯窃盗三贯徒一年之类。候边事宁息、物价平日依旧。从之。
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勘会犯罪籍没财产条法,皆是情犯深重,本以禁奸戢吏。访闻州县辄挟私意,违法籍没罪人财产,因而妄用,殊非立法本意。如有罪犯依法合行籍没
财产之人,并令所属具情犯条法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拘籍。仍仰监司常切觉察。」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同日南郊赦:「勘会已降指挥,应缘经界乞受财物,如见系给重禄公人因本职乞受钱物,见行重(录)[禄]法断罪;若不系给重禄人并百姓差役等人受请求曲法作弊等事,并依见行绍兴条法律文断遣。内公吏人犯枉法自盗罪至流,即籍没家财。所有未降指挥已前断配、籍没家财之人,如依今来指挥不该断配、籍没家财,并特与改正。
译是官方的估价比市场价格高出近一半了。后来曾因臣僚论列,于是增加到二贯足。如今绢价不下四五贯,怎能还遵守旧制呢?可以每匹再增加一贯,共计三贯足,等到战乱平定,绢价降低时,再另行请旨处理。从今以后,贪赃的官吏犯法,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十月十四日,臣僚上奏说:「按敕令,窃盗罪按赃物折算成钱达到四百以上的,就要判处杖罪;才到两贯,就要判处徒刑。而且太平时期,物价适中平稳,用物折算成钱那么物多而钱少,所以抵罪的人不至于骤然陷入重法。到了如今战乱之际,各种物价飞涨,赃物虽然不多但折算的钱价却因物价上涨而增多,一旦犯了盗窃,罪不下于徒刑,情理实在值得怜悯。请求将绍兴年间敕令中犯盗窃定罪的标准依次增加数目,希望使不懂事的贫穷百姓,免于轻罪重判。」诏令刑部核查商议。查核按绢定罪的,原来估价每匹绢价钱二贯足。近来承奉今年九月八日的手诏,每匹增加一贯足,共计三贯足,就是二贯以十分为标准,增加了五分。所有敕令中按钱定罪的,既然是钱轻物重,就与折算绢价的情况没有区别,理应酌情比照定罪。除了强盗因为情理凶恶,按钱定罪的,自然应当遵照旧制之外,现在参照臣僚所请求的将敕令中犯窃盗按钱定罪的依次增加数目的道理,因为在法令中不止窃盗一件事,其余按钱定罪的,理应一并处理。现在打算权宜地将敕令中凡是按钱定罪的法律各自依次增加钱五分来判罪,就如犯窃盗三贯判处徒刑一年之类。等到战事平息、物价平稳的时候依照旧制。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令:「查核犯罪籍没财产的条法,都是因为情节犯罪深重,本来是用来禁止奸邪、约束官吏的。访察得知州县往往挟带私意,违法籍没罪人的财产,因而胡乱使用,很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如果有罪犯依法应当籍没财产的人,都要命令所属官府具明情节法条申报提刑司,审核复查得到批复后,才准许予以拘留没收。仍命监司经常切实加以觉察。」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都同此制度。
同日南郊赦令:「查核已经颁降的指挥,凡是涉及经界丈量而索取财物的,如果是领取重禄的公人因本职索取钱物的,按现行重禄法治罪;如果不是领取重禄的人以及百姓差役等人接受请托、曲法作弊等事情的,都依照现行绍兴年间的条法律文判决处置。其中公吏犯枉法、自盗罪至流刑的,就籍没家财。所有在此指挥颁布之前已经判处流配、籍没家财的人,如果依照如今的指挥不应当判处流配、籍没家财的,都要特别予以改正。」
」
绍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赦文:『如有今后籍没财产之人,并令所属具情犯条法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拘籍,仍仰监司常切觉察。』其所以约束关防周悉如此,而所至犹有不遵赦令,辄任私意籍没罪人财产者,盖缘未曾立法断罪故也。望诏有司申严行下,如是违法籍没罪人财产,及不先申提刑司审覆得报便行拘籍者,科以 二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秘书少监杨椿言:「伏(某)[其]罪,监司不觉察者降一等坐之。庶几政平讼理,不致滥及无辜。」上曰:「此须立法断罪,但刑名不必太重,务在必行。」五月十七日,乃诏:「诸财产不应籍没而籍没者,徒二年;若应籍没而不申提刑司审覆,及虽申而不待报者,杖一百;监司不觉察者,各减一等。
译绍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的赦文说:「如果今后有要籍没财产的人,都要命令所属官府详细写明情由罪状,依法申报提刑司,经审核复查得到批复后,才准予拘留籍没,并仰仗监司经常切实觉察监督。」朝廷约束防范如此周密详尽,然而各地仍有不遵守赦令的情况,动辄擅自凭私意籍没罪人财产,这是因为从未订立法令来断罪治罪的缘故。希望下诏命有关官署申明严格执行,如有违法籍没罪人财产的,以及不先申报提刑司审核复查得到批复便径行拘籍的,处以(某)罪;监司不加以觉察的,降一等治罪。这样庶几政令公平、诉讼合理,不致滥及无辜。」皇上说:「这须得立法断罪,只是刑罚名目不必太重,务求一定能够施行。」
二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秘书少监杨椿上言。
五月十七日,于是下诏:「凡财产不应当籍没而籍没的,判处徒刑二年;若应当籍没而不申报提刑司审核复查,以及虽已申报但不等候批复的,杖责一百;监司不加以觉察的,各减一等。」
着为令。」
二十七年三月七日,权尚书刑部侍郎张枃奏言:「法者,天下之平。今泉货之用,铜铁相准,在法有制。然四川郡县俗行钱引,以引定价,准之铜钱以定罪犯,遂致不侔,则有自笞入杖、入徒,或应徒而流,或应流而死者。谓如强盗持杖,铜钱五贯,铁钱十贯,俱坐绞刑。若盗钱引十道,便以十贯为罪,市价止八贯,比之铜钱止是四贯,少一贯,遂处以死。又如枉法二十匹绞,计铜钱六十贯,铁钱一百二十贯,若受钱引一百二十道,便以一百二十贯计罪,市价止计九十六贯,比之铜钱止是四十八贯,少一十二贯,亦处以死。由是言之,四川之法偏重,极可悯恤。欲望行下四川州县,凡以钱引定价科罪者,并依犯处市价为数。」从之。
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外路州郡或以阙乏为名,挟私喜怒,因事捡估人户家产,侵欺妄用,不申朝省,难以稽考。乞自今于合行检估之家,并坐条先申审刑部,及将诸估钱物实数关户部拘收,并令解赴行在库分交纳,州县不得侵用。如违,乞重寘典宪。」从之。
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诏:「知临安府赵子潚拘籍到王继先房廊、田园、山地并应干物件,并令临安府估价出卖,其卖到钱逐旋赴激赏库送纳。内木植如有堪好者,存留桩管使用;金银、见钱并鞍马,令激赏库拘收,令项桩管,专充犒赏将士;海船交付李宝;元封杂物并箱笼,令本府委清强得
力官逐一开拆抄札,具名件申尚书省,不得容纵偷盗。」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诉 讼田讼附
诉讼田讼附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设官分职,委任责成,俾郡县以决刑,见朝廷之致理,若从越诉,是紊旧章。自今应有论诉人等,所在晓谕,不得蓦越陈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却送本属州县依理区分。如已经州县论理,不为施行,及情涉阿曲,当职官吏并当深罪。仍令于要路粉壁揭诏书示人。」
明年六月三日,宋州观察判官何保枢上言:「民争讼婚田,多令七十以上家长陈状,意谓避在禁系,无妨农务,又恃老年不任杖责,以此紊烦公法。欲望自今应年七十以上不得论讼,须令以次家人陈状,如实无他丁而孤老惸独者不在此限。」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九月八日,有司言:「诏问老而讼不实者不可以加刑,当详定其法。准《名例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听告谋反叛逆、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论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又干德四年六月(讼)[诏],七十以上争(诏)[讼]婚田,并令家人陈状。又律,家人共犯,上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其次。
译着为令。」→定为法令。
二十七年三月七日,权尚书刑部侍郎张枃奏言:「法者,天下之平。今泉货之用,铜铁相准,在法有制。然四川郡县俗行钱引,以引定价,准之铜钱以定罪犯,遂致不侔,则有自笞入杖、入徒,或应徒而流,或应流而死者。谓如强盗持杖,铜钱五贯,铁钱十贯,俱坐绞刑。若盗钱引十道,便以十贯为罪,市价止八贯,比之铜钱止是四贯,少一贯,遂处以死。又如枉法二十匹绞,计铜钱六十贯,铁钱一百二十贯,若受钱引一百二十道,便以一百二十贯计罪,市价止计九十六贯,比之铜钱止是四十八贯,少一十二贯,亦处以死。由是言之,四川之法偏重,极可悯恤。欲望行下四川州县,凡以钱引定价科罪者,并依犯处市价为数。」从之。
→绍兴二十七年三月七日,代理尚书刑部侍郎张枃上奏说:"法律,是天下公平的准绳。如今货币的使用,铜钱与铁钱互相折算,在法律上是有制度规定的。但四川各州县习惯使用钱引,以钱引来定价,再折算成铜钱来判定罪行,于是导致标准不一致,出现了本应判笞刑却判成杖刑、判成徒刑的情况,有的本应判徒刑却判成流刑,有的本应判流刑却判成死刑。比如强盗持杖行劫,铜钱五贯、铁钱十贯,都应判处绞刑。如果盗窃钱引十道,就以十贯计罪,但钱引的市价只值八贯,折算成铜钱只有四贯,少了一贯,却仍被处以死刑。又比如枉法赃达二十匹应判绞刑,折算铜钱六十贯、铁钱一百二十贯,如果收受钱引一百二十道,就以一百二十贯计罪,但钱引市价只值九十六贯,折算成铜钱只有四十八贯,少了十二贯,也被处以死刑。由此说来,四川的法律执行偏重,极其值得怜悯体恤。希望下令四川州县,凡是以钱引定价来判罪的,一律按照案发地的市价来折算。"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外路州郡或以阙乏为名,挟私喜怒,因事捡估人户家产,侵欺妄用,不申朝省,难以稽考。乞自今于合行检估之家,并坐条先申审刑部,及将诸估钱物实数关户部拘收,并令解赴行在库分交纳,州县不得侵用。如违,乞重寘典宪。」从之。
→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有大臣上言说:"我看到外地各州郡有的借口财用短缺,挟带私人的好恶情绪,借事情之机检查估算民户家产,侵吞欺占、乱用钱财,不向朝廷申报,难以稽核查考。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应当检估的人家,都依法先申报审刑部,并将各项估算钱物的实际数目关报户部拘收,一律解送到行在的库分交纳,州县不得侵占挪用。如有违反,请予以严厉治罪。"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诏:「知临安府赵子潚拘籍到王继先房廊、田园、山地并应干物件,并令临安府估价出卖,其卖到钱逐旋赴激赏库送纳。内木植如有堪好者,存留桩管使用;金银、见钱并鞍马,令激赏库拘收,令项桩管,专充犒赏将士;海船交付李宝;元封杂物并箱笼,令本府委清强得力官逐一开拆抄札,具名件申尚书省,不得容纵偷盗。」
→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诏:"知临安府赵子潚查封登记王继先的房屋廊庑、田园、山地以及相关一切物件,一律令临安府估价出卖,卖得的钱陆续送交激赏库缴纳。其中木材如有还堪用的,留存专项保管使用;金银、现钱以及鞍马,令激赏库拘收,专项存管,专门用来犒赏将士;海船交付李宝;原先封存的杂物和箱笼,令临安府委派清廉能干得力的官员逐一开箱拆封、登记造册,将名目件数申报尚书省,不得放纵偷盗。"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诉讼田讼附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诉讼(附田讼)
诉讼田讼附
→诉讼(附田讼)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设官分职,委任责成,俾郡县以决刑,见朝廷之致理,若从越诉,是紊旧章。自今应有论诉人等,所在晓谕,不得蓦越陈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却送本属州县依理区分。如已经州县论理,不为施行,及情涉阿曲,当职官吏并当深罪。仍令于要路粉壁揭诏书示人。」
→太祖乾德二年正月二十八日,下诏说:"设立官职、分派职责,委任并要求各自负责,让郡县来判决刑案,以体现朝廷治理的成效,如果听任越级申诉,就会打乱原有的规章制度。从今以后凡有申诉人等,各地要晓谕清楚,不得越级呈递状纸,违犯者先治以越诉之罪,再送回本管辖州县依法处理。如果已经经过州县审理,却不予施行,以及案情涉及徇私偏袒,主管的官吏都应当从重治罪。并令在要道张贴粉壁、公布诏书,晓示众人。"
明年六月三日,宋州观察判官何保枢上言:「民争讼婚田,多令七十以上家长陈状,意谓避在禁系,无妨农务,又恃老年不任杖责,以此紊烦公法。欲望自今应年七十以上不得论讼,须令以次家人陈状,如实无他丁而孤老惸独者不在此限。」从之。
→第二年六月三日,宋州观察判官何保枢上言说:"百姓争讼婚姻田产纠纷时,大多让七十岁以上的家长出面陈述状纸,用意是想借此避免被关押,不耽误农务,又倚仗年老不能承受杖责,因此扰乱烦扰了公法。希望从今以后,凡年满七十岁以上的不得出面诉讼,必须令其下一辈的家人出面陈状,如果确实没有别的男丁而是孤苦伶仃独居老人的,不在此限。"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九月八日,有司言:「诏问老而讼不实者不可以加刑,当详定其法。准《名例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听告谋反叛逆、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论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又干德四年六月(讼)[诏],七十以上争(诏)[讼]婚田,并令家人陈状。又律,家人共犯,上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其次。疏云: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疾患者。自今应论讼人有笃疾及年七十以上,所诉事不实,当坐其罪而不任者,望移于家人之次长;又不任,即又移于其次。其论讼人若老及笃疾,当其罪不任者,论如律。」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九月八日,有关部门上言说:"诏令询问年老而诉讼不实者不可施加刑罚一事,应当详细制定相关法规。依照《名例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的人,只准许告发谋反叛逆、子孙不孝以及同居之人受到侵犯这几类情况,其余的一概不得提起诉讼。官府受理并加以审理的,各自减轻所审理罪行三等。又乾德四年六月诏令规定,七十岁以上争讼婚姻田产纠纷的,都令家人出面陈状。又依照法律,家人共同犯罪,本应由为首的尊长承担罪责,若依法不能治罪的,则归罪于其次一位。律疏说:依法不能治罪的,指的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病的人。从今以后,
疏云: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疾患者。自今应论讼人有笃疾及年七十以上,所诉事不实,当坐其罪而不任者,望移于家人之次长;又不任,即又移于其次。其论讼人若老及笃疾,当其罪不任者,
论如律。」从之。
雍熙四年四月四日,诏曰:「悼耄之岁,刑责不加,斯圣人养老念幼之旨也。然则争讼之端,不可不省;奸险之作,抑亦多途。或有恃以高年,多为虚诞者,并从干德四年六月诏书从事。」先是太平兴国二年九月诏书,老人论讼事虚,罪其次家长。至是有司以为或不知情,虚坐其罪,请依干德诏书,七十以上不得论诉,当令宗族中一人同状,官乃为理,若实孤老即不在此限,乃下此诏。
至道元年三月十五日,诏:「诸道州府军监,今后部下吏民有再诣阙陈诉,朝廷勘鞫,事皆不实者,更改陈诉,州不得为理,即禁锢,具前后事状奏取进止。」
五月二十八日,诏曰:「古者二千石不察黄绶,故事丞相府不满万钱,不为移书,所以明慎经制而斥去苛碎,各守职分而不至踰越也。今分建转运之任以按察风俗,州县吏皆文学高第,朝廷慎选。甘棠听讼,固惟旧焉;肺石称冤,安及于此!应诸路禁民不得越诉,杖罪以下县长吏决遣,有冤枉者即许诉于州。」
真宗咸平元年七月三十日,诏:「论事人如所诉虚妄,素好持(入)[人]短长,为乡县之害,再犯徒、三犯杖者,令所在具前后所犯械送军头引见司。」从陕西转运使陈纬之请〔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诏军士因将校科责,挟恨诉讼,推劾虚妄者,并禁锢奏裁。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国家选择群材,明慎庶狱。列州县之职,属在审详;委漕运之臣,俾其厅察。而
诣阙越诉,顽猾亦多,不顾宪章,(忘)[妄]陈文状,洎行推鞫,颇有紊烦。特举诏条,用清刑辟。应论诉公事,不得蓦越,须先经本县勘问,该徒罪以上送本州岛,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如不当,即经州论理。本州岛勘鞫,若县断不当,返送杖罪,并勘官吏情罪,依条施行。若本州岛区分不当,既经转运司陈状,专委官员或躬亲往彼取勘,尽理施行。情理重者,备录申奏,仍于邻路差官鞫问断遣,若实有不当,干系官吏一处勘讫,结案申转运使。流罪以下先次决放,死罪及命官具按闻奏。如转运使收接文状,拖延避事,不切定夺,致诣阙陈论,差官制勘,显有不当,即并勘转运司官吏。如公然妄兴论诉,玷渎官员,该徒罪以上者,逐处决讫,禁奏取裁。其越诉状,官司不得与理。若论县许经州,论州经转运使,或论长吏及转运使、在京臣僚,并言机密事,并许诣 司、登闻院进状。若夹带合经州、县、转运论诉事件,不得收接。
译凡诉讼人中有患重病及年满七十以上的,如果所诉之事不实,本应治罪而其人不能承受刑罚的,希望将罪责转移给家中排行居次的成年人;如果此人仍不能承受,就再转移给下一位。诉讼人如果是年老或患重病者,应当治罪而不能承受刑罚的,则依照法律另行论处。"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雍熙四年四月四日,诏曰:「悼耄之岁,刑责不加,斯圣人养老念幼之旨也。然则争讼之端,不可不省;奸险之作,抑亦多途。或有恃以高年,多为虚诞者,并从干德四年六月诏书从事。」先是太平兴国二年九月诏书,老人论讼事虚,罪其次家长。至是有司以为或不知情,虚坐其罪,请依干德诏书,七十以上不得论诉,当令宗族中一人同状,官乃为理,若实孤老即不在此限,乃下此诏。
→雍熙四年四月四日,下诏说:"对于耄耋之年的老人,不施加刑罚责罚,这是圣人赡养老人、顾念幼小的宗旨。然而争讼的事端,不能不加以省察;奸邪险诈的行为,产生的途径也很多。有的人倚仗年高,多有虚假捏造之事,这类情况一并按照乾德四年六月诏书的规定处理。"此前太平兴国二年九月的诏书规定,老人诉讼之事若属虚假,就治罪于其次一等的家长。到这时有关部门认为,家长有的并不知情,却要虚受其罪,因此请求依照乾德诏书,七十岁以上的不得出面诉讼,应令宗族中一人共同署名状纸,官府才予以受理,如果确实是孤苦无依的老人,则不受此限,于是颁布了这道诏书。
至道元年三月十五日,诏:「诸道州府军监,今后部下吏民有再诣阙陈诉,朝廷勘鞫,事皆不实者,更改陈诉,州不得为理,即禁锢,具前后事状奏取进止。」
→至道元年三月十五日,下诏:"各道州府军监,从今以后所辖官吏百姓中有再次到京城朝廷陈诉的,经朝廷审理查证,如果事情全部不属实,此人还改换说法继续陈诉的,本州不得受理,应当予以禁锢监管,并将前后事情的详细情况奏报朝廷,听候裁决。"
五月二十八日,诏曰:「古者二千石不察黄绶,故事丞相府不满万钱,不为移书,所以明慎经制而斥去苛碎,各守职分而不至踰越也。今分建转运之任以按察风俗,州县吏皆文学高第,朝廷慎选。甘棠听讼,固惟旧焉;肺石称冤,安及于此!应诸路禁民不得越诉,杖罪以下县长吏决遣,有冤枉者即许诉于州。」
→五月二十八日,下诏说:"古时候,官俸二千石的高官不去过问俸禄低微的黄绶小吏之事,按旧例丞相府对不满一万钱的小事不予行文过问,这是为了明确谨慎地建立制度而摒除繁琐苛细之事,使各级官员各守本职而不至于逾越权限。如今分设转运使一职,负责考察巡视各地风俗,州县官吏都是通过科举高第选拔而来,是朝廷慎重挑选的人才。甘棠树下听讼断案的美德,固然应当效法古人;但肺石鸣冤的做法,怎能延续到今天的滥诉呢!应当命令各路禁止百姓越级诉讼,杖罪以下的案件由知县等地方长吏决断处理,如有冤屈的,才准许向州一级申诉。"
真宗咸平元年七月三十日,诏:「论事人如所诉虚妄,素好持(入)[人]短长,为乡县之害,再犯徒、三犯杖者,令所在具前后所犯械送军头引见司。」从陕西转运使陈纬之请〔也〕。
→真宗咸平元年七月三十日,下诏:"提起诉讼之人,如果所诉之事虚假荒谬,一向喜欢攻讦别人的短处,成为乡里州县的祸害,第二次触犯当判徒刑之罪、第三次触犯当判杖刑之罪的,令当地将其前后所犯之事详细记录,戴上刑具解送军头引见司。"这是采纳了陕西转运使陈纬的请求。
六年七月十八日,诏军士因将校科责,挟恨诉讼,推劾虚妄者,并禁锢奏裁。
→咸平六年七月十八日,下诏:军中士卒因将校责罚而心怀怨恨提起诉讼,经查证审理属虚妄不实的,一律予以禁锢并奏报朝廷裁决。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国家选择群材,明慎庶狱。列州县之职,属在审详;委漕运之臣,俾其厅察。而诣阙越诉,顽猾亦多,不顾宪章,(忘)[妄]陈文状,洎行推鞫,颇有紊烦。特举诏条,用清刑辟。应论诉公事,不得蓦越,须先经本县勘问,该徒罪以上送本州岛,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如不当,即经州论理。本州岛勘鞫,若县断不当,返送杖罪,并勘官吏情罪,依条施行。若本州岛区分不当,既经转运司陈状,专委官员或躬亲往彼取勘,尽理施行。情理重者,备录申奏,仍于邻路差官鞫问断遣,若实有不当,干系官吏一处勘讫,结案申转运使。流罪以下先次决放,死罪及命官具按闻奏。如转运使收接文状,拖延避事,不切定夺,致诣阙陈论,差官制勘,显有不当,即并勘转运司官吏。如公然妄兴论诉,玷渎官员,该徒罪以上者,逐处决讫,禁奏取裁。其越诉状,官司不得与理。若论县许经州,论州经转运使,或论长吏及转运使、在京臣僚,并言机密事,并许诣 司、登闻院进状。若夹带合经州、县、转运论诉事件,不得收接。若所进状内称已经官司断遣不平者,即别取事状,与所进状一处进内。其代写状人不得增加词理,仍于状后著名,违者勘罪。州县录此诏当厅悬挂,常切遵禀。」
→咸平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下诏说:"国家选拔各类人才,谨慎明察各类狱讼。设置州县的职位,本就负责审理详查案件;委任转运一职的臣子,让他们负责考察监督。可是仍有人到京城越级申诉,其中顽劣狡猾之人也不少,他们不顾法度规章,胡乱呈递状纸,等到进行审理查证时,颇为紊乱繁琐。特此颁布诏令条例,用来清明刑罚。凡是提起诉讼的公事,不得越级申诉,必须先经本县审理查问,应判徒刑以上的案件送本州审理,杖刑以下的案件在县里决断处理,如果处理不当,才可以到州里申诉审理。本州审理查证,如果发现县里判决不当,退回重判杖刑案件,并追究审理官吏的责任,依照条例处理。如果本州处理不当,既然已经向转运司提出状纸申诉,就专门委派官员或者亲自前往当地进行审理,务必依法彻底处理。案情重大的,要详细记录上奏,并且在邻近的路分差派官员审问判决,如果确实有不当之处,将有关的官吏一并审理完毕,结案后申报转运使。流刑以下的先行判决释放,死刑案件以及涉及官员的案件,则详细写明案情上奏朝廷。如果转运使接到状纸后,拖延回避、不切实作出决断,致使当事人到京城陈诉,朝廷差派官员审理查证,明显发现处理不当的,就一并追究转运司官吏的责任。如果有人公然无端提起诉讼,玷污诋毁官员,所犯应判徒刑以上的,在当地判决完毕后,予以禁锢监管并上奏朝廷听候裁决。凡是越级诉讼的状纸,官府不得受理审理。如果对县里不服可以向州申诉,对州里不服可以向转运使申诉,或者是控告地方长官及转运使、在京大臣,以及涉及机密事情的,都准许到有关司衙、登闻院呈递状纸。
若所进状内称已经官司断遣不平者,即别取事状,与所进状一处进内。其代写状人不得增加词理,仍于状后著名,违者勘罪。州县录此诏当厅悬挂,常切遵禀。」
景德二年六月十三日,诏:「诸色人自今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决配。恐喝赃重者处死,被恐喝者许陈首,免其罪。」时曹州民赵谏与其弟谔皆凶狡无赖,恐喝取财,交结权右,长吏多与抗礼,率
干预郡政。太常博士李及受诏通判州事,谏适来京师,即投刺请见,及拒之。谏大怒,慢骂而去,因帖榜言及非毁朝政。及得之,以匿名书未敢发。会大理寺丞任中行本谏同乡里,尽知其奸慝,密表言之。真宗即遣中使就访京东转运施护、知曹州谢清并及,皆条疏谏兄弟丑迹丑:原作「配」,据《长编》卷六○改。,乃逮系御史狱。又诏开封府、曹州吏民先为谏、谔恐喝者得自首释罪。命搜其家,得朝士、内职、中贵所与书尺甚众,计赃万。诏并斩于西市,党与悉决杖流岭外,与之游者并坐降黜。故有是诏。
七月十三日,诏:「自今诣阙论事人,须具州县施行不当、曾经转运使披诉日月, 司、登闻院乃得受之。越诉虚妄论如法。」
十四日,诏曰:「先是咸平六年十一月敕,禁论诉蓦越。近日诣阙进状人多称转运司不为收接,及至降敕施行,多未经转运司陈状。自今应论诉称州县断遣不当者,转运使实时收接,看详施行。如合候务开,及别有违碍格敕、不合施行者,亦当面告示,取索知委结罪状。如所诉事理合与施行,转运使行遣不当,不与收接,须诣阙披陈者,并具曾经转运陈诉日月、因依,方许诣 司、登闻院进状。若将来勘鞫,却有虚妄,依法科罪。」从河北转运使刘综之请也。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自今文武官无例于合门上封者,并诸色人并许诣 院进状。本院官看详,其告机密及论讼在京官吏,许实封进内,自余刑讼冤
枉、朝政阙失、民间利害,并许上言。事有可采,亦依例进入,违理不可行者罢之。其鼓院不行,如本人称不尽情,即许诣检院披诉。仰详事理,如委是允当,即判书状付之;如实不当,即缴连闻奏。如检院不判审状给付,即许御史台陈诉。其两院委实行遣不当者,方得邀车驾进状,两院官必行朝典;如涉虚妄,科上书诈不实之罪。如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收接;未经检院,不得邀驾进状。如违,亦依法科罪。如是令人代笔为状,即不得增添情理,别入言词。并元陈状人本无枝蔓论奏事,被代笔人诱引、妄有规求者,以代笔人为首科罪。」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曰:「朕务辟言路,期清化源,念庶狱之斯繁,多蒸人之误犯,宜遵宽简,式示哀矜。
译如果状纸中夹带了本应经过州、县、转运使申诉的事项,不得受理接收。如果所呈状纸中称已经过官府判决处理但不公平的,就另外记录案情,与所呈状纸一并呈进宫内。代人书写状纸的人不得增添词句情节,并要在状纸后面署名,违反者予以治罪。各州县要将此诏令抄录,在厅堂悬挂公示,时时切实遵守奉行。"
景德二年六月十三日,诏:「诸色人自今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决配。恐喝赃重者处死,被恐喝者许陈首,免其罪。」时曹州民赵谏与其弟谔皆凶狡无赖,恐喝取财,交结权右,长吏多与抗礼,率干预郡政。太常博士李及受诏通判州事,谏适来京师,即投刺请见,及拒之。谏大怒,慢骂而去,因帖榜言及非毁朝政。及得之,以匿名书未敢发。会大理寺丞任中行本谏同乡里,尽知其奸慝,密表言之。真宗即遣中使就访京东转运施护、知曹州谢清并及,皆条疏谏兄弟丑迹丑:原作「配」,据《长编》卷六○改。,乃逮系御史狱。又诏开封府、曹州吏民先为谏、谔恐喝者得自首释罪。命搜其家,得朝士、内职、中贵所与书尺甚众,计赃万。诏并斩于西市,党与悉决杖流岭外,与之游者并坐降黜。故有是诏。
→景德二年六月十三日,下诏:"各色人等从今以后诉讼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就判处杖刑、戴枷示众十天。情节严重、危害社会而屡次提起诉讼的人,要记录其姓名上奏,应当依法判决发配。以恐吓要挟手段索取财物、赃款数额巨大的处死,被恐吓要挟的人准许自首,免除其罪责。"当时曹州百姓赵谏与其弟赵谔都凶恶狡诈、为非作歹,用恐吓手段勒索钱财,勾结权贵,州中长吏大多对他们以礼相待,(赵氏兄弟)常常干预郡中政务。太常博士李及奉诏担任通判州事,赵谏正好来到京城,就投递名帖请求拜见,李及拒绝了他。赵谏大怒,谩骂而去,于是张贴榜文诋毁诽谤朝政。李及得知此事,因是匿名文书不敢揭发。恰逢大理寺丞任中行本是赵谏的同乡,完全了解他们的奸邪恶行,便秘密上表禀报此事。真宗随即派遣宫中使者前往查访京东转运使施护、曹州知州谢清以及李及,他们都详细开列上报了赵氏兄弟的丑恶行迹,于是将其逮捕关入御史台监狱。又下诏令开封府、曹州的官吏百姓中先前受到赵谏、赵谔恐吓要挟的人可以自首而释罪。命人搜查他们的家产,搜得众多朝廷官员、内职官、宫中贵人与他们往来的书信,核计赃款数以万计。下诏将二人一并在西市斩首,其党羽全部判处杖刑流放岭外,与他们往来交游的人也一并获罪降职罢黜。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七月十三日,诏:「自今诣阙论事人,须具州县施行不当、曾经转运使披诉日月, 司、登闻院乃得受之。越诉虚妄论如法。」
→七月十三日,下诏:"从今以后到京城提起诉讼之人,必须写明州县处理不当之处、曾经向转运使申诉的具体日期,有关司衙、登闻院才能受理。越级诉讼且所诉不实的,依法治罪。"
十四日,诏曰:「先是咸平六年十一月敕,禁论诉蓦越。近日诣阙进状人多称转运司不为收接,及至降敕施行,多未经转运司陈状。自今应论诉称州县断遣不当者,转运使实时收接,看详施行。如合候务开,及别有违碍格敕、不合施行者,亦当面告示,取索知委结罪状。如所诉事理合与施行,转运使行遣不当,不与收接,须诣阙披陈者,并具曾经转运陈诉日月、因依,方许诣 司、登闻院进状。若将来勘鞫,却有虚妄,依法科罪。」从河北转运使刘综之请也。
→十四日,下诏说:"此前咸平六年十一月的敕令,禁止越级诉讼。近来到京城呈递状纸的人,大多声称转运司不予受理,等到敕令下达施行后,才发现大多数人并未曾向转运司陈状申诉。从今以后凡是诉讼声称州县判决处理不当的,转运使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处理。如果适逢应当等候公务开展之时,以及另有违背妨碍法令条例、不应施行的情况,也应当面告知,索取当事人知晓承认的结罪文状。如果所诉之事按理应当受理施行,而转运使处理不当,不予受理,必须到京城申诉的,都应写明曾经向转运司陈诉的日期及缘由,才准许到有关司衙、登闻院呈递状纸。如果将来审理查证,却发现所诉虚假不实,依法治罪。"这是采纳了河北转运使刘综的请求。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自今文武官无例于合门上封者,并诸色人并许诣 院进状。本院官看详,其告机密及论讼在京官吏,许实封进内,自余刑讼冤枉、朝政阙失、民间利害,并许上言。事有可采,亦依例进入,违理不可行者罢之。其鼓院不行,如本人称不尽情,即许诣检院披诉。仰详事理,如委是允当,即判书状付之;如实不当,即缴连闻奏。如检院不判审状给付,即许御史台陈诉。其两院委实行遣不当者,方得邀车驾进状,两院官必行朝典;如涉虚妄,科上书诈不实之罪。如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收接;未经检院,不得邀驾进状。如违,亦依法科罪。如是令人代笔为状,即不得增添情理,别入言词。并元陈状人本无枝蔓论奏事,被代笔人诱引、妄有规求者,以代笔人为首科罪。」
→咸平四年五月十三日,下诏:"从今以后,文武官员中没有旧例可以在合门直接呈递密封奏状的,以及各色人等,都准许到有关院衙呈递状纸。该院官员审查详情,凡是告发机密事情以及诉讼在京官员的,准许密封呈进宫内,其余刑事诉讼冤屈、朝政缺失、民间利害之事,也都准许陈述上奏。事情有可取之处的,也依照惯例呈进,不合情理不可施行的则予以驳回。如果登闻鼓院不予受理,本人若称未能尽述实情,就准许到登闻检院申诉。检院应当详查事理,如果确实妥当,就批示文书交给本人;如果确实不当,就一并汇报奏闻朝廷。如果检院不批示审状发给本人,就准许向御史台申诉。两院确实处理不当的,本人才能够拦驾呈递状纸,两院官员必定要依照朝廷法度处置;如果涉及虚假不实,就治以上书欺诈不实之罪。如果没有经过登闻鼓院呈状,检院不得受理接收;没有经过检院,不得拦驾呈递状纸。如有违反,也依法治罪。如果是请人代笔书写状纸的,不得增添情节内容,另加言辞。凡是原本呈状之人并无枝节牵连之事,却被代笔人引诱、妄图谋求私利的,以代笔人为首犯治罪。"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曰:「朕务辟言路,期清化源,念庶狱之斯繁,多蒸人之误犯,宜遵宽简,式示哀矜。前诏条约接驾进状,又近日以来,所犯犹众,悉坐徒刑,颇轸朕意。虽从减等,尚恐未明,特审载于情由,免陷人于刑法。自今车驾出,如入内内侍省送到接驾人等,仰军头司官密询事宜讫,内有未依敕命经历逐处者,具录札子,分明晓示。如坚(乞)[讫]施行,即取责(乞)[进]施行。如称不细认敕命误来接驾进状者,取乞不施行状,当议更不勘罪。若内称已曾经历逐处、依得敕
前诏条约接驾进状,又近日以来,所犯犹众,悉坐徒刑,颇轸朕意。虽从减等,尚恐未明,特审载于情由,免陷人于刑法。自今车驾出,如入内内侍省送到接驾人等,仰军头司官密询事宜讫,内有未依敕命经历逐处者,具录札子,分明晓示。如坚(乞)[讫]施行,即取责(乞)[进]施行。如称不细认敕命误来接驾进状者,取乞不施行状,当议更不勘罪。若内称已曾经历逐处、依得敕命者,即不取状,本司逐色具状实封闻奏,候御宝批出,即得施行。」先是内出条约,邀车驾陈状人及禁中所录进状数,诏枢密曰:「下俚愚民,不知条法,偶来进状,便至重刑。今后更令引见司逐名
据事理及曾与不曾经鼓、检院进状,具合经某司行遣,内中但批合与指挥,免使愚民陷于法也。」时上元行幸,诉事希恩者众,有司举前诏,悉以违(治)[制]论,特诏宽其罚焉。
四年九月十日,诏:「自今诉讼,民年七十以上及废疾者不得投牒,并令以次家长代之。若己自犯罪及孤独者论如律。」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比来因公事勘断人经年遇赦,多诣阙诉枉。自今宜令制勘官,每狱具则请官录问,得手状伏辨,乃议条决罪。如事有滥枉,许诣录问官陈诉,即选官覆按。如录勘官委实偏曲,即劾罪同奏;如录问官不为申举,许诣转运、提刑司,即不得诣阙越诉。」
六年三月十七日,开封府勘三司磨勘吏讼判官杨嵎款状,帝曰:「此诚申嵎行遣不当申嵎:疑当作「杨嵎」。。大凡因公事送人吏付有司劾问,须俟推鞫得实,法寺定断,方见刑名,岂有行下文字便须合招违敕罪 致小吏兴讼,是不解事。役使公人,虽然可恕,其如显是违敕文 」不欲因人吏责降,嵎特免追官,与监当,元诉人决杖停职。
七年三月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曹定言:「诸州长吏有罪,恐为人所讼,即投牒本州岛首露,虽情状至重者亦以例免。请行条约。」诏自今知州、通判、幕职官、使臣等首罪,如实未彰露,则状报本路转运使,令检格条,纵当原免,亦书于历。
九月十日,诏:「如闻外州百姓诣登闻院钉足断指诉事者,有司以妄自伤残,并先决杖,流离道路,深可嗟
悯。自今并送所属州县,依法决罚。」时忻州有民诣检院钉手诉田,帝因谓宰臣曰:「朕顷莅京府,有蕲州女子诉父经县理田产被杖,千里而来,不为田而为父也。此事或有枉挠,即伤和气。」因有是诏。
天禧元年十月十一日,诏:「如闻诸班直、诸军坊监库务官健,饮博无赖,或部分稍峻,即捃摭兴讼。今后所诉事并须干己、证佐明白,官司乃得受理,违者坐之。情或巨蠹,具案以闻。人员被欺吓者,仰自首露,并释其罪。
译命者,即不取状,本司逐色具状实封闻奏,候御宝批出,即得施行。」先是内出条约,邀车驾陈状人及禁中所录进状数,诏枢密曰:「下俚愚民,不知条法,偶来进状,便至重刑。今后更令引见司逐名据事理及曾与不曾经鼓、检院进状,具合经某司行遣,内中但批合与指挥,免使愚民陷于法也。」时上元行幸,诉事希恩者众,有司举前诏,悉以违(治)[制]论,特诏宽其罚焉。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二十九日,下诏说:"朕致力于广开言路,期望澄清教化之源,考虑到各类狱讼案件如此繁多,其中多有百姓因不明法度而误犯的,应当遵循宽厚简明的原则,以此表示怜悯体恤之意。此前诏令条例规定拦驾呈递状纸的处置办法,可是近来以来,触犯此禁的人仍然很多,全都被判处徒刑,朕对此深感忧虑。虽然已经从轻减等处理,但仍恐怕规定不够明确,特此详细审察记载各种情由,以免使人误陷于刑法之中。从今以后凡车驾出行,如果入内内侍省送来拦驾之人,应令军头司官员秘密询问其事情缘由,其中有未按敕令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申诉的,详细记录成札子,明白告知本人。如果本人坚持要求施行受理的,就取具其请求文状后予以施行。如果本人声称不熟悉敕令规定而误来拦驾呈状的,就取具其不予施行的甘结文状,此事就不再追究治罪。如果本人声称已经经过相关部门、依照敕令规定办理过的,就不必取具文状,由本司按各类情况详细写明文状密封上奏,等候御批下达后,才予以施行。"此前朝廷颁布条例,统计拦驾陈状之人以及宫中所记录的呈状数目,诏令枢密院说:"民间愚昧无知的百姓,不懂得法令条例,偶尔前来呈状,便要遭受重刑处罚。从今以后应令引见司按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曾经经过登闻鼓院、检院呈状,写明应当经由某司处理的意见,宫中只需批示相应的指令即可,以免使愚昧的百姓误陷法网。"当时正逢上元节车驾出行,借机申诉求取恩典的人很多,有关部门援引此前的诏令,一律以违反制度论处,朝廷特意下诏从宽处罚。
四年九月十日,诏:「自今诉讼,民年七十以上及废疾者不得投牒,并令以次家长代之。若己自犯罪及孤独者论如律。」
→大中祥符四年九月十日,下诏:"从今以后诉讼案件,百姓中年满七十岁以上以及残废重病者不得亲自呈递状纸,一律令其下一辈家长代为呈状。如果是本人自己犯罪,以及孤苦无依之人,则依照法律另行论处。"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诏:「比来因公事勘断人经年遇赦,多诣阙诉枉。自今宜令制勘官,每狱具则请官录问,得手状伏辨,乃议条决罪。如事有滥枉,许诣录问官陈诉,即选官覆按。如录勘官委实偏曲,即劾罪同奏;如录问官不为申举,许诣转运、提刑司,即不得诣阙越诉。」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诏:"近来因公事被审理判决的人,经年之后遇上大赦,大多到京城申诉冤枉。从今以后应令审理案件的官员,每当案件审理完毕,就请另外的官员进行录问核实,取得本人亲笔认罪服判的文状,才议定条例判决罪行。如果案情确有冤滥不实之处,准许向录问官申诉,随即选派官员进行复核审查。如果原审理官员确实存在偏私曲断的情况,就一并弹劾治罪上奏;如果录问官不加以申报举发,准许向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申诉,但不得到京城越级申诉。"
六年三月十七日,开封府勘三司磨勘吏讼判官杨嵎款状,帝曰:「此诚申嵎行遣不当申嵎:疑当作「杨嵎」。。大凡因公事送人吏付有司劾问,须俟推鞫得实,法寺定断,方见刑名,岂有行下文字便须合招违敕罪致小吏兴讼,是不解事。役使公人,虽然可恕,其如显是违敕文 」不欲因人吏责降,嵎特免追官,与监当,元诉人决杖停职。
→大中祥符六年三月十七日,开封府审理三司磨勘吏控告判官杨嵎的诉状供词,皇帝说:"这确实是杨嵎处理此事不当。大凡因公事将吏人送交有关部门弹劾审问的,必须等到审理查证属实、法寺判定案情之后,才能确定罪名,怎么能行文下达就要求当事人承认违反敕令的罪名呢,以致引起小吏兴讼争辩,这是不懂得处理事务的道理。役使公家吏人办事,虽然情有可恕,但这明显是违反了敕令条文。"皇帝不想因为吏人之事而责罚贬降官员,杨嵎特予免除追夺官职,改任监当官,原来提起诉讼的人则被判处杖刑并停职。
七年三月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曹定言:「诸州长吏有罪,恐为人所讼,即投牒本州岛首露,虽情状至重者亦以例免。请行条约。」诏自今知州、通判、幕职官、使臣等首罪,如实未彰露,则状报本路转运使,令检格条,纵当原免,亦书于历。
→大中祥符七年三月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曹定上言说:"各州长吏犯了罪,害怕被别人告发,就自己向本州投递状纸自首坦白,即使罪行情节极其严重的,也依照惯例得以免罪。请求对此实行约束条例。"于是下诏从今以后知州、通判、幕职官、使臣等自首其罪的,如果确实其罪行尚未败露的,就将文状申报本路转运使,令其查检法令条例,即使应当予以原谅赦免的,也要记录在考核档案之中。
九月十日,诏:「如闻外州百姓诣登闻院钉足断指诉事者,有司以妄自伤残,并先决杖,流离道路,深可嗟悯。自今并送所属州县,依法决罚。」时忻州有民诣检院钉手诉田,帝因谓宰臣曰:「朕顷莅京府,有蕲州女子诉父经县理田产被杖,千里而来,不为田而为父也。此事或有枉挠,即伤和气。」因有是诏。
→九月十日,下诏:"听说外地州郡有百姓到登闻院用钉钉脚、断指的方式来陈诉事情,有关部门认为这是无端自我伤残,一并先判处杖刑,使其流离于道路之间,实在令人深感哀怜。从今以后一律送交所属州县,依法予以决断惩处。"当时忻州有百姓到登闻检院用钉子钉手来申诉田产之事,皇帝因此对宰相大臣说:"朕先前主管京城府事时,有蕲州的女子因父亲在县里申理田产被杖责一事,不远千里前来申诉,她不是为了田产而是为了父亲啊。这类事情如果有冤屈枉曲,就会伤害社会的和睦风气。"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天禧元年十月十一日,诏:「如闻诸班直、诸军坊监库务官健,饮博无赖,或部分稍峻,即捃摭兴讼。今后所诉事并须干己、证佐明白,官司乃得受理,违者坐之。情或巨蠹,具案以闻。人员被欺吓者,仰自首露,并释其罪。」
→天禧元年十月十一日,下诏:"听说各班直、各军坊监库务的官员士卒,饮酒赌博、行为无赖,有的因约束管理稍微严厉一些,就捕风捉影地兴起诉讼。从今以后凡所诉之事,都必须与自己相关、证据确凿明白,官府才得以受理,违反者予以治罪。案情严重、危害极大的,详细记录案情上奏朝廷。被人欺骗恐吓的人员,应当自首坦
」
三年六月九日,诏:「兵部郎中、直吏馆陈靖,顷以典领藩条,决遣民讼,知胥徒之纳贿,列事状以上言。既歙怨于寺司,遂受诬于吏议。载披封奏,深用轸怀。非汝瑕疵,宜从洗涤。」靖先知泉州,有民张绩、张雅讼父产,绩、雅皆假子。靖奏条理待报,未下,又覆奏其事,并发法寺胥吏受请纳货得实。既而法官摘靖奏中有「必是不经圣览」之语,以为指斥乘舆,抵靖私罪。及是靖诉雪前事,故有是诏。
七月十八日,诏:「今后有进状称累经勘断不当、披诉抑屈事,下本路转运司或提点刑狱司,详所陈,取索前后公事案看详,如实有抑屈,未尽情理,(堪)[勘]断不当,即仰依公尽理施行讫奏。如勘断已得允当,即告示知委。如不伏,再陈诉,即勘本人情罪区分。如是指论本路转运、提刑司,即下别路施行。」
五年六月九日,诏:「广南路民讼命官不公者,须本官在任及得替未发、事实干己及条诏许诉者,乃得受
理。如已离在路,除犯赃及私罪徒已上,即委转运、提点司体量,证佐明白非诬构者,乃得追摄。自余杖以下私罪,飞驿以闻。」时侍御史燕肃言:「岭南遐远,摄官校吏多务阿私在任命官,顺之以情则惠奸,纠之以法则聚怨。故有无端之辈,或遭刑责,或违请求,闻其得替,将到阙庭,捃拾微衅,兴起讼词。官司不详事理大小,即行追对,往来万里烟瘴之乡,或惧迢遥,便行拟伏,以此负谴,亦可悯伤。故有惧致此患,务于因循者,望行条约。」故有是诏。
仁宗天圣八年八月一日,诏:「登闻检院今后诸色人投进实封文状,仰先重责结罪状,如委实别有冤枉沉屈事件,不系婚田公事,即与收接投进。如拆开却夹带婚田公事在内,其进状人必当勘罪,依法断遣。所有争论婚田公事,今后并仰诣登闻鼓院投进,依前后条贯施行。」
九年八月九日,审刑院言:「请自今鞫劾盗贼,如实枉抑者,许于虑问时披诉。若不受理,听断讫半年次第申诉,限内不能翻诉者,勿更受理。」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制置转运使、知州奏劾所部官吏罪,反为被劾人论奏者,自今无得受理。凡按察官悉如此比。」
景佑元年六月十五日,中书门下言:「检会条贯,诸色人诉论公事,称州军断遣不当,许于转运司理诉,转运不理,许于提点刑狱陈诉者,虑诸色人方欲转运披理,却值出巡地远,难便披诉。自今如因提点刑狱巡到
诸般公事,未经转运理断者,所诉事状显有枉屈,即提点刑狱收接,牒送转运司,即不得收接常程公事。」从之。
三年七月七日,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民被骨肉指论本父亡没,元是异姓养男,夺却田业。
译白,一并免除其罪责。"
三年六月九日,诏:「兵部郎中、直吏馆陈靖,顷以典领藩条,决遣民讼,知胥徒之纳贿,列事状以上言。既歙怨于寺司,遂受诬于吏议。载披封奏,深用轸怀。非汝瑕疵,宜从洗涤。」靖先知泉州,有民张绩、张雅讼父产,绩、雅皆假子。靖奏条理待报,未下,又覆奏其事,并发法寺胥吏受请纳货得实。既而法官摘靖奏中有「必是不经圣览」之语,以为指斥乘舆,抵靖私罪。及是靖诉雪前事,故有是诏。
→天禧三年六月九日,下诏:"兵部郎中、直吏馆陈靖,此前在主管地方政务时,判决处理百姓诉讼,得知胥吏差役收受贿赂的情况,便列举事实情状上奏朝廷。此举既招致了大理寺、司法机构的怨恨,于是遭到官吏议罪的诬陷。朕看到他呈递的密封奏章,深为其感到痛心怀念。这并非你陈靖的过失,应当为你洗雪清白。"陈靖此前任泉州知州时,有百姓张绩、张雅争讼父亲的遗产,张绩、张雅都是养子。陈靖上奏陈述条理,等候朝廷答复,尚未下达之时,又再次上奏此事,并揭发法寺胥吏收受请托贿赂的情况属实。不久,法官摘取陈靖奏章中"必定是没有经过圣上御览"这句话,认为是指责讥讽皇帝,判处陈靖犯有私罪。到这时陈靖申诉洗雪前事,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七月十八日,诏:「今后有进状称累经勘断不当、披诉抑屈事,下本路转运司或提点刑狱司,详所陈,取索前后公事案看详,如实有抑屈,未尽情理,(堪)[勘]断不当,即仰依公尽理施行讫奏。如勘断已得允当,即告示知委。如不伏,再陈诉,即勘本人情罪区分。如是指论本路转运、提刑司,即下别路施行。」
→七月十八日,下诏:"从今以后凡有呈状声称多次审理判决不当、申诉受到压抑冤屈之事的,下发本路转运司或提点刑狱司,详细审查所陈述的内容,调取前后相关公事案卷进行详细审查,如果确实存在压抑冤屈、案情未能查明尽透、审理判决不当的情况,就应当依法秉公彻底处理并奏报朝廷。如果审理判决已经得当,就明白告知本人使其知晓。如果本人不服,再次陈诉的,就审查追究本人的情况罪责,另行区分处理。如果是指控本路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的,就交由别的路分处理施行。"
五年六月九日,诏:「广南路民讼命官不公者,须本官在任及得替未发、事实干己及条诏许诉者,乃得受理。如已离在路,除犯赃及私罪徒已上,即委转运、提点司体量,证佐明白非诬构者,乃得追摄。自余杖以下私罪,飞驿以闻。」时侍御史燕肃言:「岭南遐远,摄官校吏多务阿私在任命官,顺之以情则惠奸,纠之以法则聚怨。故有无端之辈,或遭刑责,或违请求,闻其得替,将到阙庭,捃拾微衅,兴起讼词。官司不详事理大小,即行追对,往来万里烟瘴之乡,或惧迢遥,便行拟伏,以此负谴,亦可悯伤。故有惧致此患,务于因循者,望行条约。」故有是诏。
→天禧五年六月九日,下诏:"广南路百姓诉讼在任官员处事不公的,必须是该官员仍在任上或者虽已获准调离但尚未离任、事情确实与本人相关且有诏令条例准许诉讼的,才得以受理。如果该官员已经离任在赴任途中,除了犯有贪赃以及私罪应判徒刑以上的情况以外,就委托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斟酌考量,如果证据确凿明白、并非诬告构陷的,才得以追捕拘押。其余杖刑以下的私罪,用驿马飞报朝廷。"当时侍御史燕肃上言说:"岭南地区偏远,代理官员及属吏大多刻意迎合在任的命官,如果顺着人情办事就会助长奸恶,如果依法纠察就会招致怨恨。因此有些无端生事之人,有的曾遭受刑罚责罚,有的曾违背个人的请求而未能如愿,一听说该官员获准调任,等他将要到达京城朝廷之时,就搜寻捕捉细小的过失,兴起诉讼词状。官府不详加审查案情事理的轻重大小,就径直追捕对质,往返万里烟瘴之地,(被追捕之人)有的因惧怕路途遥远,便随意认罪招供,因此蒙受冤屈责罚,也十分令人怜悯哀伤。因此对于害怕招致这类祸患、一味因循苟且的官员,希望朝廷制定相应的约束条例。"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仁宗天圣八年八月一日,诏:「登闻检院今后诸色人投进实封文状,仰先重责结罪状,如委实别有冤枉沉屈事件,不系婚田公事,即与收接投进。如拆开却夹带婚田公事在内,其进状人必当勘罪,依法断遣。所有争论婚田公事,今后并仰诣登闻鼓院投进,依前后条贯施行。」
→仁宗天圣八年八月一日,下诏:"登闻检院从今以后凡各色人等呈进密封状文,应当先严格责令其出具甘结罪状,如果确实另有冤屈沉冤之事,且不属于婚姻田产的诉讼事务,才予以受理接收呈进。如果拆开后却发现夹带了婚姻田产诉讼事务在内的,此呈状之人必定要予以审理治罪,依法判决处置。所有争论婚姻田产事务的,从今以后都应当到登闻鼓院呈进状纸,依照前后的条例规定施行。"
九年八月九日,审刑院言:「请自今鞫劾盗贼,如实枉抑者,许于虑问时披诉。若不受理,听断讫半年次第申诉,限内不能翻诉者,勿更受理。」从之。
→天圣九年八月九日,审刑院上言说:"请求从今以后审讯查办盗贼案件,如果确实存在冤枉压抑的情况,准许在录问查询时进行申诉。如果不予受理,允许在判决之后半年内依次逐级申诉,如果在期限内未能翻诉的,就不再受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制置转运使、知州奏劾所部官吏罪,反为被劾人论奏者,自今无得受理。凡按察官悉如此比。」
→天圣十年正月二十二日,下诏:制置转运使、知州弹劾所辖官吏的罪状,如果反而被弹劾之人上奏申诉的,从今以后不得受理。凡是负责按察监督的官员,都依照此例办理。
景佑元年六月十五日,中书门下言:「检会条贯,诸色人诉论公事,称州军断遣不当,许于转运司理诉,转运不理,许于提点刑狱陈诉者,虑诸色人方欲转运披理,却值出巡地远,难便披诉。自今如因提点刑狱巡到诸般公事,未经转运理断者,所诉事状显有枉屈,即提点刑狱收接,牒送转运司,即不得收接常程公事。」从之。
→景祐元年六月十五日,中书门下上言说:"查核相关条例规定,各色人等诉讼申辩公事,声称州军判决处理不当的,准许向转运司申诉审理,转运司不予受理的,准许向提点刑狱司陈诉。考虑到各色人等正想向转运司申诉审理之时,却恰逢转运使巡视在外、路途遥远,难以及时申诉。从今以后,如果因提点刑狱巡视到当地各类公事,尚未经转运司审理判决的,如果所诉事情情状明显存在冤枉屈抑的,就由提点刑狱司受理接收,行文转送转运司处理,但不得受理接收寻常一般的公事。"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
年岁既远,事理不明,欺罔幼孤,规图贿财。乞自今论伯叔以上尊亲是违律养男,其被养本身、所养父祖并已亡殁,官司不在受理之限。」奏可。
康定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自今诸讨捕获劫贼,须于现任州军、转运司陈状,保明申奏。如官司不为申奏,或自因事故离任,许参选日进状叙陈,送刑部定夺。如定夺未了,限一年别具申诉,送别司再定。委是刑部不当、本人妄诉,并依法施行。如不曾进状及披述经隔三年,更不在叙述之限。」
八月,诏:「军人差出戍边,如有事诉理,一面前去,委所隶官司移牒讯问。若须对理,候军回乃得陈诉。」
庆历七年三月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高若讷言:「近年以来,犯罪之人已经断遣却来诉雪者,多下逐处看详定夺,除合别行根勘结绝外,有定夺得显是理诉不实及更有妄论他人或带不干己事者,乃至再三进状,紊烦朝廷。定夺得不合诉雪者,承例多止报罢。以此狂愚之辈侥幸理雪,亦有官司因循为之雪罪者。一成之法,遂可苟免。欲乞今后理雪罪名者,除定夺得合行别勘断遣外,如显然不实及妄论他人或带不干己事者,令逐处分明声说勘罪,依法
施行。如经三度虚妄论诉不息者,委执政臣僚量远近取旨安置羁管,所冀稍抑奸妄。」从之。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命官犯罪,经断后如有理雪者,在三年外更不施行。」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诏:「民有诉冤枉而贫不能诣阙者,听投状转运、提点刑狱司,附递以闻。」
四年四月九日,诏:「应今后命官犯罪理雪,如曾丁忧,并与除出持服月日外,依编敕年限厘革施行。」
五年八月一日,诏:「灾伤之民诉于转运司而不受者,听逐州军缴其状以闻。」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广南州县簿书被蛮贼焚劫,而已经官司理断者,勿受理。」
嘉佑三年闰十二月七日,诏:「中外有陈叙劳绩或诉雪罪状,中书批送省司者,谓之送杀,更不施行。自今宜令主判官详其可行者,别奏听裁。」
四年十月十二日,诏:「应今日以前因过犯经断,有司引用刑法差误,后来为碍条贯,三年外不许理雪,致久负冤抑者,并仰经所在投状以闻,当议别委官司定夺改正。」
神宗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如京使高通上其叔永亨狱中诉冤文字二十二纸,乞移永亨别路州军待报,免为吕惠卿等刑禁,冤死牢狱。上批:「永亨边远小臣,犯法而主帅治其奸状,尚不知惧,乃敢饰情自言,凶顽之实,于此可见。仰见勘官司分析宽纵罪人、漏泄狱情因依以闻,仍将来遇恩不原。」
五年五月四日,诏:「诉讼不得理应赴省诉者,先诣本曹。在京
者先所属寺监,依尚书省本曹,次御史台,次尚书都省,次登闻鼓院。
译年七月七日,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民被骨肉指论本父亡没,元是异姓养男,夺却田业。年岁既远,事理不明,欺罔幼孤,规图贿财。乞自今论伯叔以上尊亲是违律养男,其被养本身、所养父祖并已亡殁,官司不在受理之限。」奏可。
→景祐三年七月七日,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上言说:"有百姓被自己的骨肉亲属指控,声称其亡故的父亲原本是异姓所收养的儿子,因此要夺去他的田产家业。事情年代已经久远,情理不明,(这类诉讼)是欺骗蒙蔽孤幼之人,图谋获取钱财贿赂。请求从今以后,凡是控告伯叔以上尊亲属是违反律法收养的异姓养子,如果被收养之人本人以及收养的父祖辈都已经去世的,官府不在受理的范围之内。"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康定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自今诸讨捕获劫贼,须于现任州军、转运司陈状,保明申奏。如官司不为申奏,或自因事故离任,许参选日进状叙陈,送刑部定夺。如定夺未了,限一年别具申诉,送别司再定。委是刑部不当、本人妄诉,并依法施行。如不曾进状及披述经隔三年,更不在叙述之限。」
→康定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下诏:"从今以后凡讨伐捕获劫盗贼寇有功的,必须在现任的州军、转运司呈递状纸,出具保证申报朝廷。如果官府不予申报奏闻,或者自己因故离任的,准许在参加铨选之日呈递状纸陈述功绩,送交刑部裁定。如果裁定尚未完成,限期一年内另外呈递申诉,送交别的部门再行裁定。如果确实是刑部处理不当,或是本人妄加申诉的,都依法处理。如果未曾呈递过状纸,以及陈述申诉已经间隔三年的,就不再属于可以陈述的范围。"
八月,诏:「军人差出戍边,如有事诉理,一面前去,委所隶官司移牒讯问。若须对理,候军回乃得陈诉。」
→八月,下诏:"军人被差派出戍边疆,如果有事情需要申诉审理的,一面照常前往戍边,委托其所隶属的官司行文询问。如果必须对质审理,等到该军人回来之后,才准许陈诉。"
庆历七年三月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高若讷言:「近年以来,犯罪之人已经断遣却来诉雪者,多下逐处看详定夺,除合别行根勘结绝外,有定夺得显是理诉不实及更有妄论他人或带不干己事者,乃至再三进状,紊烦朝廷。定夺得不合诉雪者,承例多止报罢。以此狂愚之辈侥幸理雪,亦有官司因循为之雪罪者。一成之法,遂可苟免。欲乞今后理雪罪名者,除定夺得合行别勘断遣外,如显然不实及妄论他人或带不干己事者,令逐处分明声说勘罪,依法施行。如经三度虚妄论诉不息者,委执政臣僚量远近取旨安置羁管,所冀稍抑奸妄。」从之。
→庆历七年三月十七日,代理御史中丞高若讷上言说:"近年以来,犯罪之人已经被判决处置,却又前来申诉求雪冤屈的,大多下发相关部门详细审查裁定,除了应当另行彻查审理了结的以外,有的经裁定后明显发现是申诉不实、又或者妄自攻讦他人、或者夹带与本人无关的事情,甚至一再呈递状纸,扰乱烦扰朝廷。经裁定认为不应当予以申诉雪冤的,按照惯例大多只是回复驳回了事。因此那些狂妄愚昧之辈往往侥幸求得雪冤,也有官府因循苟且而为其雪罪的情况。既定的法律,于是就可以苟且逃脱。希望请求从今以后申诉雪冤罪名的案件,除了裁定后应当另行审理判决的以外,如果明显不实以及妄自攻讦他人或者夹带与本人无关事情的,令相关部门明白宣布加以治罪,依法处理。如果经过三次虚妄不实的申诉仍不停止的,委托执政大臣酌情按远近予以安置羁管,希望以此稍微遏制奸邪妄为之风。"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命官犯罪,经断后如有理雪者,在三年外更不施行。」
→十月二十二日,下诏:"从今以后官员犯罪,经过判决之后如果有申诉雪冤的,超过三年期限以外的,一律不再受理施行。"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诏:「民有诉冤枉而贫不能诣阙者,听投状转运、提点刑狱司,附递以闻。」
→皇祐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诏:"百姓中有申诉冤枉但因贫困而不能前往京城的,准许向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呈递状纸,通过驿递转呈上奏朝廷。"
四年四月九日,诏:「应今后命官犯罪理雪,如曾丁忧,并与除出持服月日外,依编敕年限厘革施行。」
→皇祐四年四月九日,下诏:"凡从今以后官员犯罪申诉雪冤的,如果曾经遭遇丧事守孝,一律扣除守孝服丧的月日之外,依照编敕规定的年限重新计算施行。"
五年八月一日,诏:「灾伤之民诉于转运司而不受者,听逐州军缴其状以闻。」
→皇祐五年八月一日,下诏:"遭受灾荒损害的百姓向转运司申诉而未获受理的,准许由各州军收取其状纸上报朝廷。"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广南州县簿书被蛮贼焚劫,而已经官司理断者,勿受理。」
→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广南地区州县的簿籍文书被蛮族贼寇焚烧劫掠,而此前已经经过官府审理判决的案件,不予受理。"
嘉佑三年闰十二月七日,诏:「中外有陈叙劳绩或诉雪罪状,中书批送省司者,谓之送杀,更不施行。自今宜令主判官详其可行者,别奏听裁。」
→嘉祐三年闰十二月七日,下诏:"朝廷内外有陈述功劳政绩或者申诉雪冤罪状的,中书省批转送到有关省司的,称之为"送杀",从此不再予以施行。从今以后应令主管审判的官员详细审查其中可以施行的事项,另行上奏听候裁决。"
四年十月十二日,诏:「应今日以前因过犯经断,有司引用刑法差误,后来为碍条贯,三年外不许理雪,致久负冤抑者,并仰经所在投状以闻,当议别委官司定夺改正。」
→嘉祐四年十月十二日,下诏:"凡在今日以前因过失犯罪已经过判决,有关部门援引刑法有所差错失误,后来因为妨碍相关条例规定,超过三年期限不准予以申诉雪冤,以致长久蒙受冤屈压抑的,都应当经由所在地呈递状纸上报朝廷,届时朝廷将另行委派官府裁定改正。"
神宗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如京使高通上其叔永亨狱中诉冤文字二十二纸,乞移永亨别路州军待报,免为吕惠卿等刑禁,冤死牢狱。上批:「永亨边远小臣,犯法而主帅治其奸状,尚不知惧,乃敢饰情自言,凶顽之实,于此可见。仰见勘官司分析宽纵罪人、漏泄狱情因依以闻,仍将来遇恩不原。」
→神宗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如京使高通呈上其叔父高永亨在狱中申诉冤情的文书二十二张,请求将高永亨转移到别的路分州军等候答复,以免遭吕惠卿等人的刑罚监禁,冤死在牢狱之中。皇帝批示说:"高永亨身为边远地区的小官,犯了法而其主帅查办其奸邪罪状,他非但不知畏惧,竟敢粉饰情节自我辩解,其凶恶顽劣的本质,由此可见一斑。着令负责审理的官司查明是否有宽纵罪人、泄漏案情之类的情由,上报朝廷,并且此人今后遇到大赦也不予以原谅。"
六曹诸司寺监行遣不当,并诣尚书省。」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熙宁元年正月已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并限半年进状,先从有司依法定夺。如内有不该雪除及事理有所未尽者,送管勾看详诉理所。」
四月十二日,看详诉理所言:「应系内降探报公事,于法不合受理者,如内有情可矜恕,具事理申奏。」从之。
十三日,看详诉理所言:「刑部等处送到官员、诸色人犯罪进状理雪公案,其间有一案干连数人,内有情犯一般者,并合一体施行。缘系不经进状之人,致未敢便行一处看详奏闻。」诏令一处看详以闻。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看详诉理所:「应元佑元年明堂赦恩以前,内外官司所断公事内有情可矜恕者,并听于元限内进状诉理,依前诏看详。」
八年十月十日,御史中丞李之纯言:「欲望朝廷严饬省部,勾检前后词状文簿名件行下,在京者令本部长(二)[贰]紧行催驱,在外者令府界及诸路监司互行取索,责限促期,早令与决了当。如察见委有情弊,即按劾奏闻,等第降黜,以警慢吏。其所差定夺官员如承受经百日不为结绝者,虽得替交割,并须勒留,候毕了日方给与批书历子前去。如此则不敢迁延幸免,民间诉事早得辨正。」从之。
绍圣元年六月十九日,殿中侍御史
郭知章言:「近年官吏、军民诣阙,辨明酬奖,理诉冤抑,司勋、刑部会问稽留,有逾一二年不决者,辨诉之人致竭资产,困踬道涂,而官吏习为卤莽,惟以沮格为能。乞令左右司每季分取司勋、刑部辨诉未了事,具情节及诘难、疏驳因依,如(望)[妄]作滋蔓,行遣稽留,随事大小罪之。」诏左右司郎官取索司勋、刑部酬奖、叙雪事催促,如有违滞,举劾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江南西路转运副使马瑊言:「诉事而自毁伤者官不受理,事干谋叛以上不用此制。」从之。
元符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安惇言:「伏思神宗皇帝励精图治,明恤庶狱,天下莫不知之。而元佑之初,陛下未亲政事,奸臣乘时议置理诉所,凡得罪于元丰之间者,咸为雪除,归怨先朝,收恩私室。意者呼吸罪党,用为己助党:原作「当」,据《长编》卷四九九改。。未审当时有司如何理雪,傥出奸意,不可不行改正。欲乞朝廷委官,将元佑中理诉所公按看详,如合改正合:原作「何」,据《长编》卷四九九改。,即乞申明得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诏蹇序辰、安惇看详,内元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语言于先朝不顺者,具职位姓名以闻。
十月二十三日,看详诉理所奏:「元佑诉理公按内,如语言止系称美,置诉理事,未审合与不合闻奏。
译五年五月四日,诏:「诉讼不得理应赴省诉者,先诣本曹。在京者先所属寺监,依尚书省本曹,次御史台,次尚书都省,次登闻鼓院。六曹诸司寺监行遣不当,并诣尚书省。」
→元丰五年五月四日,下诏:"诉讼案件未获受理、应当到尚书省申诉的,先到本曹申诉。在京城的官员先到所属的寺监,然后依次到尚书省本曹、御史台、尚书都省、登闻鼓院申诉。六曹各司寺监处理不当的,一并到尚书省申诉。"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熙宁元年正月已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并限半年进状,先从有司依法定夺。如内有不该雪除及事理有所未尽者,送管勾看详诉理所。」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十四日,下诏:"熙宁元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官员及各色人等被判罪、应当予以申诉审理的,一律限期半年内呈递状纸,先由有关部门依法裁定。如果其中有不应当予以雪除以及案情尚未查明透彻的,送交管勾看详诉理所处理。"
四月十二日,看详诉理所言:「应系内降探报公事,于法不合受理者,如内有情可矜恕,具事理申奏。」从之。
→四月十二日,看详诉理所上言说:"凡属于宫中直接降旨探报的公事,依法不应受理的,如果其中有情有可原、值得怜悯宽恕的情况,就详述事理申奏朝廷。"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三日,看详诉理所言:「刑部等处送到官员、诸色人犯罪进状理雪公案,其间有一案干连数人,内有情犯一般者,并合一体施行。缘系不经进状之人,致未敢便行一处看详奏闻。」诏令一处看详以闻。
→十三日,看详诉理所上言说:"刑部等处送来的官员、各色人等犯罪呈状申诉雪冤的案卷,其中有一案牵连多人的情况,其中如有情节罪行相同的,应当一并同等处理。但由于其中有些人并未曾呈递状纸,因此还不敢径直一并加以审查上奏。"朝廷下诏令一并加以审查后上奏。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看详诉理所:「应元佑元年明堂赦恩以前,内外官司所断公事内有情可矜恕者,并听于元限内进状诉理,依前诏看详。」
→元祐三年正月十八日,下诏给看详诉理所:"凡元祐元年明堂大赦恩典以前,内外官司所判决的公事中有情有可原、值得怜悯宽恕的,都准许在原来的期限内呈递状纸申诉审理,依照此前的诏令进行审查。"
八年十月十日,御史中丞李之纯言:「欲望朝廷严饬省部,勾检前后词状文簿名件行下,在京者令本部长(二)[贰]紧行催驱,在外者令府界及诸路监司互行取索,责限促期,早令与决了当。如察见委有情弊,即按劾奏闻,等第降黜,以警慢吏。其所差定夺官员如承受经百日不为结绝者,虽得替交割,并须勒留,候毕了日方给与批书历子前去。如此则不敢迁延幸免,民间诉事早得辨正。」从之。
→元祐八年十月十日,御史中丞李之纯上言说:"希望朝廷严格督饬各省部,检查核对前后诉状文书档案名目件数,行文下发处理,在京城的令本部门长官、副长官抓紧催促执行,在外地的令府界及各路监司相互取索查证,限定期限,尽快令其了结办妥。如果查明确实存在徇私弊端的情况,就予以弹劾上奏,按等级降职罢黜,以警戒懈怠的官吏。所差派负责裁定案件的官员,如果承办案件经过一百天仍未结案了结的,即使已经获准调任交割,也都必须予以扣留,等到案件办理完毕之日,才发给批书历子准许其离任前往新任。这样一来,官员就不敢拖延苟且幸免责罚,民间的诉讼事务也能够及早得到辨明纠正。"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绍圣元年六月十九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近年官吏、军民诣阙,辨明酬奖,理诉冤抑,司勋、刑部会问稽留,有逾一二年不决者,辨诉之人致竭资产,困踬道涂,而官吏习为卤莽,惟以沮格为能。乞令左右司每季分取司勋、刑部辨诉未了事,具情节及诘难、疏驳因依,如(望)[妄]作滋蔓,行遣稽留,随事大小罪之。」诏左右司郎官取索司勋、刑部酬奖、叙雪事催促,如有违滞,举劾施行。
→绍圣元年六月十九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上言说:"近年来官吏、军民到京城,为辨明酬赏奖励、申诉冤屈受压抑之事,司勋司、刑部会同审问却拖延迟滞,有的超过一两年仍未能了结的,辨诉之人以致耗尽资产,困顿颠簸于道路之间,而官吏习惯于草率马虎行事,只以阻挠推脱为能事。请求令左右司每季度分别调取司勋司、刑部尚未了结的辨诉事项,详列情节以及诘问驳斥的缘由,如果发现有胡乱作为、案情牵连蔓延,处理拖延迟滞的情况,按照事情的大小予以治罪。"朝廷下诏令左右司郎官调取司勋司、刑部关于酬赏奖励、申诉雪冤事项进行催促,如有违反迟延的情况,予以弹劾治罪。
二年三月十七日,江南西路转运副使马瑊言:「诉事而自毁伤者官不受理,事干谋叛以上不用此制。」从之。
→绍圣二年三月十七日,江南西路转运副使马瑊上言说:"诉讼时自我毁伤肢体的,官府不予受理,但事涉谋反叛逆以上重罪的不适用此规定。"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元符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安惇言:「伏思神宗皇帝励精图治,明恤庶狱,天下莫不知之。而元佑之初,陛下未亲政事,奸臣乘时议置理诉所,凡得罪于元丰之间者,咸为雪除,归怨先朝,收恩私室。意者呼吸罪党,用为己助党:原作「当」,据《长编》卷四九九改。。未审当时有司如何理雪,傥出奸意,不可不行改正。欲乞朝廷委官,将元佑中理诉所公按看详,如合改正合:原作「何」,据《长编》卷四九九改。,即乞申明得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诏蹇序辰、安惇看详,内元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语言于先朝不顺者,具职位姓名以闻。
→元符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安惇上言说:"我深思神宗皇帝励精图治,明察体恤各类狱讼,天下人无不知晓此事。可是元祐初年,陛下尚未亲自处理政事,奸邪之臣趁机建议设立理诉所,凡是在元丰年间获罪的人,都为其雪除罪名,将怨恨归咎于先朝,把恩德收归私门。想来这是招纳有罪之党羽,用来充作自己的助力。不清楚当时有关部门是如何为其雪冤的,倘若出于奸邪用心,就不能不予以改正。想请求朝廷委派官员,将元祐年间理诉所的案卷加以审查,如果应当改正的,就请求申明其获罪的本意,重新依照原来的判决施行。"朝廷下诏命蹇序辰、安惇审查,其中原状陈述以及诉理所审查文字中有对先朝不敬之语言的,详列其职位姓名上奏。
十月二十三日,看详诉理所奏:「元佑诉理公按内,如语言止系称美,置诉理事,未审合与不合闻奏。」诏语言过者贴说。
→十月二十三日,看详诉理所上奏说:"元祐年间诉理所的案卷
」诏语言过者贴说。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元佑诉理事内,公人、军人、百姓其语言非于先朝不顺者,令看详诉理文字所、左右司更不看详。」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应诸色人词讼,
六曹行下别处定夺理断,经赦尚未了者,内事小并令依条结绝,若事大合差官置司推究者,令本曹量事大小给限,催促结绝。如违,仰本曹检按究治。若本曹失催及不切检察究治,并令御史台及尚书省催驱房点检申举。如催驱房不切检举,令左右司申举施行。」
二年四月八日,臣僚言:「乞令内外应受词讼官司,并如六曹法置退状簿,其六曹词讼不属本处者,即具事因关送施行,庶几有以关防检察。」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中书省言:「勘会命官、诸色人陈乞理诉功罪之类,称熙宁、元丰条制因元佑改更,既行看详勘当,却系熙宁、元丰旧有条例;或系别无定制,出于朝廷临时详酌处分;或所诉事理,计其年限,依条厘革。」诏今后如有似此妄乱陈诉之人,并量轻重取旨施行。
政和元年二月五日,诏:「应邀车驾陈诉人系尚书省厘会事,可令左右司置籍拘管,候结绝勾销,月具已未与决名件进入。」
四年七月四日,中书省言:「勘会官司承受诸色人词诉,状内称『上命』及『与民作主』之类,其受状之官便将陈状人根勘,及一面具奏待罪。上件言语(言)虽不当称,缘愚民无知,别无情意,即与言语不顺事体有异。」诏今后官司承受诸色人词诉,状内有上件语言者,并勿受理,令别陈状。
州县听讼,其间或有冤滥,即诣监司申诉,而监司多不即为根治,但以 八年闰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伏
取索公按看详为名,久不结绝,或只送下本处,或不为受理,致无所控告。自来非无法禁,盖官吏玩习,恬不介意。虽廉访使者许摭实以闻,而讼牒难以悉陈,上渎天听。臣愚欲乞诏有司立法,诸路监司有能改正州郡所断不当,总其实数,岁终考校,以为殿最,庶几诉讼获申,以副陛下爱民之意。」诏臣僚所言切中今日监司之弊,可措置立法行下。
十月十三日,臣僚言:「臣自到台,日阅四方词讼,诉酬赏稽违者率居其半。远者
译之中,如果其中的言语只是称颂赞美之词,涉及设立诉理事宜的,不清楚是否应当上奏朝廷。"朝廷下诏对言辞有过分之处的,附加说明呈报。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元佑诉理事内,公人、军人、百姓其语言非于先朝不顺者,令看详诉理文字所、左右司更不看详。」
→元符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下诏:"元祐年间诉理事宜之中,公人、军人、百姓的言语并非对先朝不敬的,令看详诉理文字所、左右司不再进行审查。"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应诸色人词讼,六曹行下别处定夺理断,经赦尚未了者,内事小并令依条结绝,若事大合差官置司推究者,令本曹量事大小给限,催促结绝。如违,仰本曹检按究治。若本曹失催及不切检察究治,并令御史台及尚书省催驱房点检申举。如催驱房不切检举,令左右司申举施行。」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十八日,下诏:"凡各色人等的诉讼案件,经六曹行文下发别处裁定处理,遇到大赦仍未了结的,其中案情较小的都令依照条例予以结案了结;如果案情重大、应当另行差派官员设立机构审查究办的,令本曹按案情大小给予期限,催促结案。如有违反,应由本曹予以检查究治。如果本曹未能及时催促以及未能切实检查究治的,一并令御史台及尚书省催驱房予以点检申报举发。如果催驱房未能切实检举,令左右司申报举发施行。"
二年四月八日,臣僚言:「乞令内外应受词讼官司,并如六曹法置退状簿,其六曹词讼不属本处者,即具事因关送施行,庶几有以关防检察。」从之。
→崇宁二年四月八日,有大臣上言说:"请求令内外凡受理诉讼案件的官司,都依照六曹的做法设置退状登记簿,六曹的诉讼案件如果不属于本处管辖的,就写明事由关报移送处理,这样或许可以借此加以防范检查。"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年六月十八日,中书省言:「勘会命官、诸色人陈乞理诉功罪之类,称熙宁、元丰条制因元佑改更,既行看详勘当,却系熙宁、元丰旧有条例;或系别无定制,出于朝廷临时详酌处分;或所诉事理,计其年限,依条厘革。」诏今后如有似此妄乱陈诉之人,并量轻重取旨施行。
→崇宁三年六月十八日,中书省上言说:"查核官员、各色人等陈请申诉功罪之类事项时,声称熙宁、元丰年间的条例制度因元祐年间有所更改,经过审查核实之后,却发现仍是熙宁、元丰年间原有的条例;或者原本就没有确定的制度,是出于朝廷临时斟酌处置的意见;又或者所诉的情理,按其时间年限,本应依照条例予以变更处理。"朝廷下诏从今以后如果有像这样胡乱妄加陈诉的人,一并酌量情节轻重,请旨施行处理。
政和元年二月五日,诏:「应邀车驾陈诉人系尚书省厘会事,可令左右司置籍拘管,候结绝勾销,月具已未与决名件进入。」
→政和元年二月五日,下诏:"凡拦驾陈诉之人所涉及的是属于尚书省核办的事务,可令左右司设立簿籍加以登记管理,等候案件结案了结予以勾销,每月列具已决、未决的案件名目呈进宫内。"
四年七月四日,中书省言:「勘会官司承受诸色人词诉,状内称『上命』及『与民作主』之类,其受状之官便将陈状人根勘,及一面具奏待罪。上件言语(言)虽不当称,缘愚民无知,别无情意,即与言语不顺事体有异。」诏今后官司承受诸色人词诉,状内有上件语言者,并勿受理,令别陈状。
→政和四年七月四日,中书省上言说:"查核官司受理各色人等的诉状,状纸中提到'上命'以及'为民做主'之类的说法,受理状纸的官员便将呈状之人予以审理追究,并一面具文上奏请求治罪。上述这些言语虽然不应当这样称说,但是由于愚昧无知的百姓并无其他不良用意,这与言语悖逆不敬的情形是有区别的。"朝廷下诏从今以后官司受理各色人等的诉状,状纸中有上述这类语言的,一律不予受理,令其另外呈递状纸。
八年闰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伏取索公按看详为名,久不结绝,或只送下本处,或不为受理,致无所控告。自来非无法禁,盖官吏玩习,恬不介意。虽廉访使者许摭实以闻,而讼牒难以悉陈,上渎天听。臣愚欲乞诏有司立法,诸路监司有能改正州郡所断不当,总其实数,岁终考校,以为殿最,庶几诉讼获申,以副陛下爱民之意。」诏臣僚所言切中今日监司之弊,可措置立法行下。
→政和八年闰九月十四日,有大臣上言说:"州县听讼判案,其中有的存在冤屈枉曲的情况,百姓就到监司申诉,可是监司大多不立即予以审理纠正,只是借口调取案卷详加审查为名,长久拖延不予结案,有的只是发送下发到原判处,有的干脆不予受理,以致百姓无处申诉控告。历来并非没有相关的法令禁止此类情形,只是官吏习以为常,安然置之不理。虽然廉访使者准许据实上报,可是诉讼文牒难以一一详尽陈述,也不便屡屡上渎圣听。臣愚昧地想请求朝廷诏令有关部门制定法规,各路监司如果能够改正州郡判决不当之处的,汇总其实际数目,年终加以考核校验,作为评定政绩优劣的依据,这样或许能使诉讼得以申雪,以符合陛下爱护百姓的旨意。"朝廷下诏认为大臣所言切中当今监司的弊端,可以制定措施、立法下发施行。
十月十三日,臣僚言:「臣自到台,日阅四方词讼,诉酬赏稽违者率居其半。远者
→十月十三日,有大臣上言说:"臣自从到御史台任职以来,每日审阅各地的诉讼案件,其中申诉酬赏拖延违误的,大约占了一半。时间久远的……
至十余载,近者或五六年,结恨衔冤,深可怜悯。夫赏不踰月,欲人知为善之利也,今留滞如此,何以励之使劝乎!臣究其所以然,为弊有七:酬赏保明,自有条式,所属未尝参对,致省曹点照不完,施行取会,又不如期应报,其弊一也。邸吏承受文状,不实时投下,候伺求觅,视多寡为后先,至有沉匿经年而不上者,其弊二也。六曹猾吏倚法为奸,贿赂公行,则洗垢吹毛,曲为沮抑,其弊三也。间有不圆,理须整会,则自应会问,径行催促,却令重别保明,便作结绝,其弊四也。掌典代替,文案并不交承,多有漏落,无凭举催。其弊五也,司勋勾复,专务自营,谓稽留之罚轻而差失之罪重,故根蔓牵连,以问难为得计,其弊六也。省曹行遣,无故稽违,于法自当弹奏,然经隔岁时,率以赦恩原免,故公然无所忌惮,其弊七也。凡此积有岁年,胥吏舞文,惟有力者往往缘奸而得志,孤寒寡援者
译至十余载,近者或五六年,结恨衔冤,深可怜悯。夫赏不踰月,欲人知为善之利也,今留滞如此,何以励之使劝乎!臣究其所以然,为弊有七:酬赏保明,自有条式,所属未尝参对,致省曹点照不完,施行取会,又不如期应报,其弊一也。邸吏承受文状,不实时投下,候伺求觅,视多寡为后先,至有沉匿经年而不上者,其弊二也。六曹猾吏倚法为奸,贿赂公行,则洗垢吹毛,曲为沮抑,其弊三也。间有不圆,理须整会,则自应会问,径行催促,却令重别保明,便作结绝,其弊四也。掌典代替,文案并不交承,多有漏落,无凭举催。其弊五也,司勋勾复,专务自营,谓稽留之罚轻而差失之罪重,故根蔓牵连,以问难为得计,其弊六也。省曹行遣,无故稽违,于法自当弹奏,然经隔岁时,率以赦恩原免,故公然无所忌惮,其弊七也。凡此积有岁年,胥吏舞文,惟有力者往往缘奸而得志,孤寒寡援者
拖延到十几年,近的也要五六年,积怨含冤,实在令人怜悯。奖赏不超过一个月才发放,是要让人知道行善有好处,如今拖延滞留到这种地步,又拿什么来勉励人们上进呢!臣探究其中的原因,弊病有七条:酬赏保明,本有规定的格式,所属衙门却从未核对,导致省曹核查登记不完备,执行核实,又不能按期回复,这是弊病之一。邸吏接到文书状纸,不按时呈递上去,而是等着索求财物,按照财物多少来决定先后处理,以至于有的文书被隐匿压了一年也不上报,这是弊病之二。六曹奸猾的官吏依仗法令为非作歹,贿赂公然横行,于是吹毛求疵,故意加以阻挠压制,这是弊病之三。中间偶有不周全之处,按理应当整理核实,本应自行会同查问,径直加以催促,却反而叫人重新另作保明,才算了结,这是弊病之四。掌管文书的官员更替,文案却并不交接,多有遗漏丢失,无凭无据可以举报催办,这是弊病之五。司勋部门核查复核,一味谋求自身私利,认为拖延延误的处罚轻而差错失误的罪责重,因此牵连追究枝节旁支,把刁难query当作得计的手段,这是弊病之六。省曹执行处置,无故拖延违误,按法本应予以弹劾奏报,然而事隔一年半载,大多因为遇上赦恩而被原谅赦免,所以公然无所顾忌,这是弊病之七。凡此种种积年累月,胥吏玩弄文法,只有有权势的人往往靠着奸滑手段而得志,孤苦无援的人
一归于无可柰何。近者胥吏因循,不以为事,日趋于废弛,而终更赴诉者稽留待报,困于羁旅,皆由此也。陛下循名责实,设庆赏以驭群臣,而轻重与夺之权乃归胥吏。然此数者,关防旧有成法,若但申明行下,深恐玩习,徒为虚文。兼闻六曹住滞酬赏无虑万计,愿颁睿旨,别行措置,见今积压,立限催督,尚有违戾,则赦恩不原。庶几赏信必行,人无觖望。」诏尚书省取六曹未结绝名件,应赏未赏如言者所论,开具以闻,当行黜责。辄隐漏不实,以违诏,赦降不原。
宣和元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省部应年月未绝公事,并行根刷,责近限结绝。仍乞今后省部催促究治,每及二年以上而未结绝者,并类聚申朝廷,勘会住滞因依,取旨黜责。庶几诸路警畏,不敢慢易,而理诉之人早获伸雪。」诏依奏,仍限一月。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应陈诉事,遵依累降指挥,不得用例破条。条所不载者,仍不得援引优例。违者以违制论。」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被贼人户复业,如有论诉,并不得受理。应以前罪犯一切不问,并与释放。」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诸被受监司行下辞讼,应追治者,先追陈诉人,方许推治,着为令。」从提点京兆府路刑狱邹子崇之请也。
高宗建炎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昨差张浚为川陕京西湖北路宣抚处置使,见在秦州置司,所有川陕等路去行在地里迂远,民间疾苦无由得知,或负冤抑,无缘伸诉,
仰宣抚处置司询访疾苦以闻。民有冤抑,亦仰经宣抚处置司陈诉。」
绍兴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官员犯入己赃,许人越诉,其监司、守倅不即究治,并行黜责。」从知琼州虞开请〔也〕。
二年九月四日赦:「应经断人依限三年外不许诉雪,如元因有司勘断委有不当,致久负冤抑,在五年限内者,并仰经所属投状以闻,刑部审实改正。」四年九月十九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州县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以前,应因群寇残破、占据去处乘时作过之人,限今降指挥到日,将已受理词诉限十日结绝,不得枝蔓。日后更有词诉,并不得受理。曾经金人占据去处,依绍兴府已降指挥施行。」以臣僚言:「所在寇乱,愚民无知,乘时作过,何所不有 事既灭息,而奸人或挟怨仇,或规贿利,转相告诉,无有已时。党与未平,连逮系证,按狱久不决,死者甚众。
译犯法者,监司、郡守弹劾所属官吏中贪赃枉法不遵法度者,皆是奉行天子之法。近年多有所辖区域内的百姓、所属官吏曾遭查处弹劾者,往往心怀怨恨,公然肆意论诉。若使此类诉讼得以进行,那么郡守、县令、监司恐怕就要缩手不敢过问了。小人长期作恶不知悔改,还有什么可以顾忌畏惧!希望特别颁降指挥,如有敢以私人事务控告原来查处弹劾自己的官员的,不再追究是虚是实,即以告发攻讦之罪治罪,这样才能使这种风气逐渐消止。"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六日,三省上言:"近来好讼滋事之人多巧妙编造事由,妄自经由御史台、尚书省越级申诉,按理应当加以措置整顿。凡所诉讼事项都必须依照法条按次序经由途径申诉,并须工整谨慎地书写诉状,总字数不得超过五百字,也不许在诉状前粘连附加清单。凡遇投递诉状之日,轮派都司官员一人负责查验,如不依规定格式陈述,或已经在某处结案的,一律当即退还。所受理的诉讼文牒,专门设置簿册抄录登记,交由左右司斟酌情形处理。有的已经陈述申诉,正交有关部门审核详议裁定的,如超过期限仍未结案,或官司判决处理不当的,才准许经由朝廷陈诉。凡陈诉之人,除军情紧急、事关人命的允许越级申诉外,其余胆敢在宰执马前投递空白诉状以及自我伤害的,一律不得受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八月十六日,中书门下上言:"近来无赖好讼滋事之人,自知理曲不直,料想官司不会受理,往往就妄自伤害自己身体来要挟,应当加以约束禁止。"诏令今后如有此类人
」故有是诏。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刑部言:「臣僚札子,乞立法,应人户于条许越诉而被诉官司辄以他故捃摭者,随其所诉轻重,以故入人罪坐之。本部看详立法,诸人户依条许越诉事而被诉官司辄以他事捃摭追呼赴官者家属同。杖八十,若枷禁捶拷者加三等。欲乞遍牒施行。」从之。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江州进士孙复礼进状讼
德安令黄等,御笔批令监司体究已,下本路漕司施行。上曰:「孙复礼亦须知管,如体究所讼不实,即痛与惩诫。捡鼓院止许士庶陈献利害,傥挟私怨,有所中伤,不惟长告讦之风,亦非求言本意。」
十二年五月六日,诏:「帅臣、诸司、州郡,自今受理词诉,辄委送所讼官司,许人户越诉,违法官吏并取旨重行黜责。在内令御史台弹纠,外路监司互察以闻。仍月具奉行有无违戾申尚书省。」绍兴令,诸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若诣监司诉本州岛者,送邻州委官。诸受诉讼应取会与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受诉之司取见诣实,具事因及官吏职位姓名,虚妄者具诉人,申尚书省。
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臣僚札子,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乞付有司禁止。国子监看详,检准绍兴敕,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各杖八十。今《四言杂字》皆系教授词讼之书,有犯,合依上条断罪。欲乞行下诸路州军、监司,依条施行。」从之。
十四年四月七日,刑部言;「臣僚札子:『民有冤抑,诉于郡守、监司,其所委定夺之官或不即与决,缘是按牍亡失,间被拆换,亦无从稽考。欲乞令县官每月终具所承定夺事目,画一开坐被受年月日,若干件已回申,若干件见索按已未索到结无漏落文状申本县,类申本
州,本州岛类申逐司。如此,一阅尽在目前,易为督责,不惟下情无壅,且可以察官吏之能否。』本部看详,欲依所乞行下。」从之。
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尚书省言:「民户理诉词讼,远诣朝廷披陈,虑有冤抑,遂改委他司定夺。访闻元行官司恶其指论,捃以他事,非理科罪,是使抱冤之民不敢伸诉。」诏令诸路监司、州县将民户陈诉事务并仰长官躬亲审详,依公理断,无致少有偏曲。仍仰所属监司觉察按劾,当议重作行遣。监司违戾,仰帅司互察。
七月二十日,臣僚言:「昔王符作《爱日篇》,深言民之不获理于州县,故远诣公府,复不能察而延之日月,此小民所以易侵苦而天下所以多困穷。方今之弊,何以异此 乞令诸路各置籍,凡民户经由台部及朝廷诉事,行下所委官司去处,除程期外,并限一季或至半年具申。
译,先依法条定罪处罚,其所诉之事一概不再受理。
五年七月一日,大理寺丞魏钦绪上言:"关于越级申诉的法令,前后一再申明严格执行,不可谓不详细完备,但如今有所诉讼之事极为细微却擅自上报朝廷的,又有冒犯罪责而在宫阙前拦驾申诉的,这样一来越级申诉的法令几乎形同虚设。希望明确诏令有关部门,严格制订法令制度,这样人们才能稍稍知道畏惧。"诏令交付刑部审核详议。此后刑部审核详议出条文法令,详细内容记载于《刑制门》。
六年八月二日,宗正少卿兼权户部侍郎王佐上言:"朝廷担忧奸猾官吏成为百姓的祸害,因此开设了控告冒滥充役、越级申诉的途径。然而刁顽的百姓奸诈巧诈,往往借此作为胁迫要挟县级官府的手段,甚至控告举报全县的官吏。请求从今以后有论诉冒滥充役之人的,必须明确指陈其所犯罪行及其被不当收录任用的缘由,如敢挟带私怨妄加诉讼的,予以从重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日,刑部侍郎王秬上言:"近来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繁杂,其弊端有二:一是妄自申诉的弊端,二是改正判决的弊端。诉讼案件有应当由州县、监司裁决的,有应当由尚书省各部、朝廷裁决的。州县刁顽的百姓习惯于好讼滋事,往往一概投递文牒到尚书省各部,扰乱烦扰朝廷。请求从今以后除自身蒙受冤屈、事关重大利害的才准许陈诉外,其余琐碎细小之事一概不许受理,这样妄自申诉的弊端就可以稍加革除。刑部处理申诉洗雪罪过之案件,前后不止一件,其中无辜受牵连的固然不是没有,然而对于
如敢稽慢,则从本部检举奏闻,特赐行遣。非特以戒慢吏,将见远民举无冤枉。」从之。
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刑部言:「臣僚奏请:『在法,放停人吏与词讼之人交涉者徒一年,因而计属公事加一等,受财重者自从重。此良法也。然于放停人吏则知畏,而见役人吏及(虽)[雄]横有力之家,与健讼之人阴为奥援,表里相通,致使良善之人深被其害。欲望更加参订,重立法禁。』本部看详,见役人吏与词讼之人交涉,欲元条徒一年上加一等,从徒一年半。若因而为计嘱公事,更加一等,从徒二年断罪。各
系递加一等。」从之。
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刑部言:「臣僚陈乞禁约健讼之人,本部欲于见行条法指挥外,其诉事不干己并理曲,或诬告及教令词诉之人,依法断讫,本州岛县将犯由、乡贯、姓名籍记讫,县申州,州申监司照会。若日后再有违犯,即具情犯申奏断遣,从断讫再注。仍先次镂板晓谕。」从之。
二十二年五月七日,臣僚言:「今后民户所讼如有婚田、差役之类,曾经结绝,官司须具情与法叙述定夺因依,谓之断由,人给一本。如有翻异,仰缴所给断由于状首,不然不受理,使官司得以参照批判,或依违移索,不失轻重。将来事符前断,即痛与惩治。」上宣谕宰臣曰:「自来应人户陈诉,自县结断不当,然后经州,由州经监司,以至经台,然后到省。今三吴人多是(经)[径]至省,如此则朝廷多事,可依奏。」
二十四年四月九日,上宣谕宰臣曰:「前日孟飨,有利州民王孝先邀驾,诉阆州守臣王升在任不法,用刑惨酷,枉遭决刺,宜差人押送本路官司究实。虑蜀道险远,追逮为劳也。」
二十六年七月三日,臣僚言:「比年臣僚有缘诬告不测之罪,投窜遐裔,无路自明者,乃因郊赦,与之昭洗,甚盛德也。然中外陈诉辨雪,检、鼓院上封者滋多,颇涉冒滥。如其所犯元因语言疑似之类,诚可矜悯,至于奸赃狼籍,已经按治,迹状显著,人所共知者,亦复巧饰词理,公肆诞谩,咸称向曾违忤权臣所致,例图解免。望诏
有司,应自今陈雪过名之人,并须检会元犯因事。如系赃罪已经勘劾者,乞止依元断条法施行。」刑部看详,命官犯罪,若元因人户论诉及因监司、郡守按发鞫勘,赃证结按,曾经录问,别无翻异,已行断遣,如日后陈诉者,欲具元断因依分明告示。其余一时被罪或因缘连累等断遣之人,若有诉雪,从有司更行看详。委有冤抑,即行开具因依,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十月二日,臣僚言:「向者风俗偷薄,告讦大兴,士大夫陷于宪网者前后非一。比降诏旨,检举追复,仍许自行陈诉。然有司尚多艰阻,能自伸雪者十无一二,诚为可矜。
译那些罪大恶极、劣迹累累的奸恶之人,也有不可不正以典刑的。小人粉饰情节,千方百计申诉辩解,往往并未追究其荒诞妄言的罪责。请求从今以后遇有申诉洗雪罪过之人,命另派勘验官司精心加以覆核审理,果真有冤屈的,即予以洗雪;如系妄加陈述罗列的,再予以从重处置,这样改正判决的弊端就可以稍加革除。"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一月六日大礼赦令:"查核已颁降的指挥,官员申诉洗雪罪名,刑部、大理寺查明确实蒙受冤屈、应当予以改正之人,其原判决的月日应一并加以审核裁定。近来官吏故意从中阻挠压制,用意在于索求贿赂请托,却使案件两次上报尚书省,显然是迂回曲折不当的做法。从今以后凡官员申诉洗雪冤屈之案,如确应予以改正的,其原判决的月日一并命刑部、大理寺一并审核裁定,上报尚书省请旨处理。"
七年三月三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司马伋上言:"近来有争讼产业、申诉洗雪罪名的人,擅自以公私利益、军事机密等名义呈递奏章,扰乱亵渎皇上圣听,确实涉嫌欺骗蒙蔽。请求从今以后遇有士庶投状陈诉的,都须到鼓院投匦,才准许呈递进入。"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二月十四日,大臣上言:"民间诉讼多有反复翻案指责判决不当的情况,正是因为判决的官司不曾发给'断由',致使好讼滋事之人巧妙粉饰偏颇之辞,扰乱烦扰朝廷、尚书省。希望颁发交付监司、州县,今后遇有判决案件的,都应发给断由。如有违反,对官吏请旨予以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九年十一月九日大
欲望严饬有司,将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二十日以前应断过之人,除犯大不恭、不孝及蠹国害民,并枉法不枉法监主自盗、强乞取,已上并因人告发,迹状明白者,各论如法,其余犯在上件月日前者,不以年限,许自陈诉,委官看详。如实系无辜,则与行改正,理元断月日。若稍涉疑似,则且与除落过名,所有元断官吏并免收坐。」从之。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侍御史周方崇言:「民间词诉,必有次第经(曰)[由],若侥妄蓦越,则坐之以罪。苟情理大有屈抑,官司敢为容隐,乃设为越诉之法,而敕令该载者止十数条。比年以来,一时越诉指挥亡虑百余件,顽民反恃此以扰官司,狱讼滋长。望行下刑部,将一时许越诉指挥非编敕所载,并令敕令所重加删除,以省讼牒。」从之。
二十
八年八月二日,上谕大臣曰:「近来州县人户词诉稍多,既经监司,又经台省,又复进状乞送大理寺,比比皆是。无他,其弊有二:其一不治妄状,其二受理官司沿袭旧例,却送元来去处。如此,不唯善良受弊,无所赴愬,而讼牒纷纭,至有一二十年不决者。卿等窃为措置。」于是诏诸色人进状及诣朝省陈诉州县等处理断不当公事,送所属曹部施行,仰今后不得却送所诉官司,别委官司,立限依公结绝。若所诉虚妄,依条施行。候结绝讫,申尚书省,令本省置籍拘催。如有违戾,三省觉察取旨。
三十年十月七日,诏:「应民间讼牒,有事不干己,并仰参照成宪,依公施行。其诉州县不法,自当受理,不许辄加以告讦之罪。」左正言王淮之请也。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所在罢役人吏多诱导奸豪,巧生词讼,实为乡曲之蠹。自今如或不悛,当议刺配,永不移放。」
二十四日,诏:「比来省部人吏随事生弊,命官、士庶理诉公事,法虽可行,贿赂未至,则行遣迂回,问难不已。若所求如欲,则虽不可行,亦必舞法以遂其请。自今如有冤抑之人,许诣登闻鼓院陈诉,当议重寘于法。」
孝宗隆兴元年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命官断罪,其始悉由刑部、大理寺拟定刑名。今于既断之后,遇有雪诉,却付外路监司委官看定,徇情出入,则是外路监司及得驳正刑寺,事属倒置。乞自今遇有命官陈诉元断不当
者,并不许送外路监司,先委大理寺官参酌情法,保明申部,再委刑部郎官、长贰重行看定,续次申省,送左右司审详取旨施行。」从之。
二年正月五日,三省言:「人户讼诉,在法先经所属,次本州岛,次转运司,次提点刑狱司,次尚书本部,次御史台,次尚书省。近来健讼之人,多不候官司结绝,辄敢隔越陈诉,理合惩革。
译礼赦令:"查核官员犯罪,曾经查实审理,判决之后申诉洗雪冤屈的,已有另行裁定、另行审理的法令条文。其中原本是由于官司查处弹劾,一时直接颁降指挥先行停职罢免、降官改任等情况,不曾经过查实审理的,其中有的确实蒙受冤屈,因没有申诉的期限规定,有关部门拘泥于条文,不予受理,情状实在值得怜悯。可一并按照另行裁定、另行审理的年限规定施行。"
同日赦令:"查核民间各类人等诉讼案件情节,州县、监司各自都有结案的期限规定。近来官司往往纵容官吏,故意加以拖延,或牵连蔓延处理,以此希图索求请托,以致有经历多年仍不予结案的情况,使确实蒙受冤枉的人困顿于旅途之中,而当职的官员却安然处之毫不体恤。如今赦令到达之日起,将应予了结而尚未结案的事项限期一个月依公了结。如有违反,允许当事人越级申诉。"
淳熙元年三月二十九日,御前忠佐军头引见司上言:"每逢皇上车驾出行之时,有冒犯冲撞的人所申诉之事不合规定次序的,本司颁降奏请指挥依杖刑一百定罪。请求从今以后有类似这种冒犯冲撞车驾之人,命临安府判决定罪完毕后,报告军头司备案查照请旨。"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月十四日,诏令:"从今以后监司接受三省六部委托转送的民间诉讼案件,都命亲自依公正之理予以裁决,迅速回复上报。如事关众多人员或涉及路途遥远,须委托他人裁定的,也应设立期限予以催促,等结果送到后,由本司再加以详细审核,确实没有不当之处的,才准许具文上报。并命
」诏除许越诉事外,余并依条次第经由,仍令刑部遍牒行下。
刑部关牒,不许人户越诉,甚为至当。然州县、监司所受词讼,多有经涉岁月不为结绝者,欲乞行下刑寺,将州县、监司词诉分别轻重,立限结绝。如限满尚未与决,许人户次第陈诉。」从之。 二十日,臣僚言:「伏
八月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御史台讼牒日不下数十纸,皆由州县断遣不当,使有理者不获伸,无辜者反被害,遂经省部,以至赴台。乞令御史台择其甚者,具事因与元断官吏姓名奏劾取旨行遣。」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过犯经断人依条限三年外,不许雪诉。如元因有司违法勘断不当实在五年内者,并经所属投状以闻,当议实责改正施行。」
同日赦:「勘会进士枉被州县刑责,依条令所属审定,保明闻奏。虑恐所属多系元断官司嫌避迁延,不为保奏,仰诸路监司遇有诉理之人,即取索元按委官看定,如系枉断,即令所属疾速依条保奏施行。」九年十一月九日同此制。
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四方之人多
有经省部、御史台陈诉冤抑者,有司事无果决,遂至久困逆旅,情实可悯。」诏三省、枢密院开具应干人结绝事件,分委刑部、大理寺,限一月与决。如合追逮及案牍未具,委逐路监司限两月理断,并各具已断事目闻奏。
二年七月九日,臣僚言:「比来民讼至有一事经涉岁月而州县终无予决者,缘在法县结绝不当而后经州,州又不当而后经监司。乞自今词诉在州、县半年以上不为结绝者,悉许监司受理。」从之。
四年六月十八日,权户部尚书曾怀言:「近来监司、州县承受省部看详定夺事件,动经岁月,不为结绝。今欲行下诸路,自指挥到日,并限一月结绝,具名件申尚书省。」从之。
七月十三日,臣僚言:「窃惟守令治所部之凶顽犯法者,监司、郡守(刻)[劾]所隶之赃私不法者,皆所以奉行天子之法也。比年多有所部之民、所隶之吏曾遭治劾者,往往怀怨挟恨,公肆论诉。使其讼得行,则为守、令、监司者殆将缩手而不敢问矣。小人长恶不悛,何所忌惮!望特降指挥,如敢以私事讼元治劾之官者,更不究问虚实,即以告讦之罪罪之,庶几此风衰息。」从之。
十六日,三省言:「迩来健讼之人多巧作缘故,妄经台省越诉,理合措置。应所诉事并须依条次第经由,仍真谨书写,通不得过五百字,亦不许连粘画一单子在前。应遇词状日,轮都司官一员点检,如不依式该说,已经某处结绝者,并实时退还。所
受讼牒,专一置簿抄上,赴左右司斟量行遣。或已经陈辞,见送有司看详定夺,如限外未有结绝,或官司理断不当者,方许经朝廷陈诉。
译所属曹部设置簿册稽查考核拖延滞留的情况,上报尚书省,将所委托的监司名目开列请旨处理。"
五年八月十三日,知平江府单夔上言:"诉讼案件改送他处审理,只是想要另行评议是非曲直,使案情不失实罢了。如果原判决的官员已经调任离职,自然不妨将案件重新交付原处审理,这样既已没有嫌疑顾虑,又能使旧有的诉讼案件全部得到审理,百姓也没有远赴他处的困扰。"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令:"官员申诉洗雪罪名,刑部、大理寺查明确实蒙受冤屈、应当予以改正的,所有原判决的月日如果再命当事人另行陈请,反而导致往返拖延虚耗时日。可命刑部、大理寺一并加以审核裁定,上报尚书省。"
十月十六日,诏令各路监司:"从今以后凡有胁迫要挟州县、控告与己无关之事的人,登记造册上报御史台、尚书省,等到将来此人再次犯案,累积其罪状,从重予以法办。"此前,刑部尚书谢廓然上言:"郡县、御史台、尚书省的诉讼文牒繁多,都是里巷中无赖之徒凭借顽劣好讼,以此作为谋利的手段。即使郡守县令稍有作为魄力,仍然免不了被他们指摘旧例中已经施行过的事情,编造无根据难以辨明的诽谤,甚者等到其任满交接之时,公然拦截阻挠,凌辱无礼。所以近来州县官吏因此愈发难以有所作为。"因此才有这道命令。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令监司、郡守:"凡所属官吏如自身有显著过失而其施政危害百姓的,即依公正之理予以查处弹劾。有的才能不能胜任职务而百姓深受其害的,也应
应陈词人除军期急速、事干人命许越诉外,余敢于宰执马前投陈白纸及自毁伤者,并不得受理。」从之。
八月十六日,中书门下言:「近来无赖健讼之人,自知理曲,意谓官司不为受理,往往妄自毁伤,合行约束。」诏今后如有似此等人,先依条断罪,将所诉事更不受理。
五年七月一日,大理寺丞魏钦绪言:「越诉之法,前后申严非不详备,今有所讼至微而辄以上闻者,又有冒辜而伏阙者,则越诉之法殆为虚设。欲望明诏有司,严立法制,庶几人稍知畏。」诏送刑部看详。已而刑部看详到条制,详见《刑制门》。
六年八月二日,宗正少卿兼权户部侍郎王佐言:「朝廷虑猾吏之为民害,故开冒役越诉之门。然顽民奸巧,往往假此为胁持县道之计,甚至举论阖县之吏。乞自今有论诉冒役者,必须指陈所犯及收叙不当因依,如敢挟私妄诉,与重作行遣。」从之。
六日,刑部侍郎王秬言:「近日讼诉滋繁,其弊有二:一曰妄诉之弊,二曰改正之弊。夫讼有当决于州县、监司者,有当决于省部、朝廷者。州县顽民狃于健讼,例皆投牒省部,紊烦朝廷。乞自今除身负冤抑、事系利害方许陈诉,其余琐屑并不许受理,则妄诉之弊可以少革。刑部讼雪过犯,前后非一,其间亡辜坐累固不为无人,然巨
奸积恶,有不可不正典刑者。小人粉饰事情,百端伸诉,盖未尝治其诞妄之罪。乞自今遇有讼雪过犯之人,令别勘官司精加覆治,果有冤抑,即与洗涤。如妄有陈列,更与重作行遣,则改正之弊可以少革。」从之。
十一月六日大礼赦:「勘会已降指挥,命官雪诉罪犯,刑寺见得委实冤抑、合行改正之人,其元断月日令一就看定。近来胥吏故作沮抑,意在请求,却两次申省,显是迂枉。自今后应命官理雪冤抑,如委合改正,其元断月日并令刑寺一就看定,申省取旨。」
七年三月三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司马伋言:「近有争〔讼〕产业、理雪过名之人,辄作公私利济、军期机密文字具奏,紊渎天听,委涉欺罔。乞自今遇有士庶进状陈诉,并赴鼓院投匦,方许进入。」从之。
十二月十四日,臣僚言:「民间词讼多有翻论理断不当者,政缘所断官司不曾出给断由,致使健讼之人巧饰偏词,紊烦朝省。欲望行下监司、州县,今后遇有理断,并仰出给断由。如违,官吏取旨行遣。」从之。
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勘会命官犯罪,曾经体究勘鞫,被断之后雪诉冤抑,已有别定、别勘条法。其元因官司按发,一时直降指挥先次停罢、降官冲替之类,不曾经体究根勘,或有实负冤抑,缘无理诉条限,有司拘文,不为受理,情实可矜。可并与照别定、别勘年限施行。
译详细查明其不能胜任的情状,使其依照近来的先例,改授祠禄闲职,不得一味姑息迁就,等到已经酿成百姓诉讼之后,才予以查处弹劾。如果向来查访明察、确实了解某人兴讼不当的,就应当为其辨明是非曲直,以明确纠正其妄自兴讼的罪责,不得一律只是照例具文上报了事。"
十二月十六日,诏令:"从今以后案件事务委托转送邻郡审理,如邻郡追捕拘传拖延懈怠不予办理的,命具文上报监司,由监司派人追查发落。如被诉之人已在羁押之中,而诉讼原告再次追传却传唤不到的,即先对被诉之人予以知会责问。"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令各路监司:"从今以后百姓诉讼案件有应当转送别州追捕人犯、调取案卷加以推究处理的,只限于邻近的州军,并且不得超过五百里。"
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令:"各路凡有诉讼案件,应斟酌案情大小轻重,在移送司法审理之时不许轻率行事。并命刑狱正副长官经常切实加以稽查考核,御史台经常切实加以察觉监督。"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七日,大理卿陈倚上言:"近来百姓诉讼婚姻、田产等事,本来都有监司、州县可以自行审理裁决的。其中有的不曾按次序经由官司申诉,有的虽然曾经经由官司,却不等候裁决结果,以及有的已经官司裁定,自知理曲不直,却擅自越级直接到朝廷投状妄加申诉,在诉状的帖黄之处指名要求送交大理寺审理,显然是完全无所顾忌畏惧。请求今后凡有投状申诉事情的,依照向来的体例,先颁发交付尚书省,斟酌衡量事情轻重、是否应当送交大理寺
」
同日赦:「勘会民间诸色人讼诉事节,州县、监司各有
结绝日限。近来官司往往纵容人吏,故作迁延,或枝蔓行遣,希望求嘱,至有经涉岁月不为结绝者,使实被枉之人困于逆旅,其当职官恬不加恤。今赦到日,将应未结绝名件限一月依公结绝。如违,许人户越诉。」
淳熙元年三月二十九日,御前忠佐军头引见司言:「每遇车驾行幸,有唐突人所诉事不经次第,本司降奏指挥从杖一百断罪。乞自今有似此唐突人,令临安府断罪讫,报军头司照会取旨。」从之。
十月十四日,诏:「自今监司被受三省六曹委送民讼,并令躬亲依公与决,疾速回报。若事干人众或涉远路,须合委定夺,亦令立限催促,候到,从本司再加详审,别无不当,方得具申。仍令所属曹部置籍稽考住滞,申尚书省,具所委监司取旨。」
五年八月十三日,知平江府单夔言:「词讼改送,止欲别议是非,使不失实而已。若前断之官已经移替,自不妨复付之本处,于事既已无嫌,更得旧讼悉理,民无远赴之患。」从之。
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命官雪诉罪犯,刑寺见得委实冤抑,合行改正,所有元断月日若再令陈乞,却致往返虚延岁月。可令刑寺一就看定,申尚书省。」
十月十六日,诏诸路监司:「自今应有胁持州县诉不干己者,籍定申闻台省,候将来再犯,累其罪状,重寘典宪。」先是,刑部尚书谢廓然言:「郡县、台省讼牒繁伙,皆闾里亡赖凭借嚚讼,以为囊橐。纵使守令稍有风力,犹不
免其指摘旧例已行之事,撰造无根难明之谤,甚者俟其任满到(关)[刺],公然拦拽,凌辱无礼。故近来州县坐是愈不可为。」故有是命。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监司、郡守:「应所属官吏或身有显过而政害于民者,即依公按刺。或才不胜任而民受其弊者,亦详其不能之状,俾依近例,改授祠禄,不得务从姑息,致有民讼,方行按刺。若廉察素明而的知其兴讼不当者,则当为白其是否,以明正其妄诉之罪,不得一例文具举觉。」
十二月十六日,诏:「自今狱事委送邻郡,或邻郡追逮稽慢不遣,令具申监司,从监司差人追发。若被诉人在禁而词主再追不出,即将被诉人先次知责。」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诸路监司:「自今人户讼诉有合送别州追人索按推治者,止就邻近州军,仍不得过五百里。」
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诸路凡有讼事,斟酌大小轻重,于送狱之际不许轻率。仍令刑狱长贰常切稽考,御史台常切觉察。」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七日,大理卿陈倚言:「近来人户理诉婚田等事,皆有监司、州县自可理断者。其间有不曾次第经由官司,或虽曾经由,不候与夺,及有已经官司定夺,自知无理,辄便越经天庭进状妄诉,于帖黄指定乞送大理寺,显是全无忌惮。
译,请旨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绍熙元年六月十四日,大臣上言:"州县遇到百姓诉讼案件了结之时,必定发给断由,这本来不只是徒具文书形式,对上可以显示审理诉讼的官员并非草率简慢,对下可以使诉讼当事人有所凭据,这些都是达到无讼境界的途径。近年以来,州县有的地方不肯发给断由,大概是因为其审理诉讼时不能做到公平,所以隐瞒而不发给。那些蒙受冤屈的人有的经上司陈述申理,上司却因没有断由而不肯受理,如此一来,在下者不能伸张其理,在上者不为其昭雪冤屈,那么百姓压抑郁闷的心情就无处申诉了。请求各路监司、郡县从今以后百姓凡有争讼了结的,应当在公堂当即发给断由,交付争讼双方收执,以作为将来的凭据。如原来审理的官司不肯发给断由的,允许百姓直接到上司陈述申理,该上司不得以没有断由为由不予受理,仍应就诉状批示索取原处的断由。如原来的官司不肯缴纳提交断由的,这显然是有隐情弊端,自当追传上呈承办的官吏,从重予以判决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令:"州县百姓的诉讼案件已经朝廷、尚书省、监司受理,颁发交付所属州县追究裁定之类的事项,往往经历多年,不予判决处理,使确实蒙受冤屈的人无从申雪。责令各路监司予以催促,限期一个月依公正之理了结。如仍旧照前拖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对当职官吏从重予以处置。"此后的赦令都与此相同。
庆元元年六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钱象祖上言:"近来颇多滞留积压的诉讼案件,请求告诫敕令御史、监司经常切实加以
乞今后应有进状诉事,从自来体例,先次降付尚书省,量度轻重、合与不合送寺,取旨施行。」从之。
绍熙元年六月十四日,臣僚言:「州县遇
民讼之结绝,必给断由,非固为是文具,上以见听讼者之不苟简,下以使讼者之有所据,皆所以为无讼之道也。比年以来,州县或有不肯出给断由之处,盖其听讼之际不能公平,所以隐而不给。其被冤之人或经上司陈理,则上司以谓无断由而不肯受理,如此则下不能伸其理,上不为雪其冤,则下民抑郁之情皆无所而诉也。乞诸路监司、郡邑自今后人户应有争讼结绝,仰当厅出给断由,付两争人收执,以为将来凭据。如元官司不肯出给断由,许令人户径诣上司陈理,其上司即不得以无断由不为受理,仍就状判索元处断由。如元官司不肯缴纳,即是显有情弊,自合追上承行人吏,重行断决。」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州县民户词诉已经朝省、监司受理,行下所属州县追究定夺之类,往往经涉岁月,不与断理,使实负冤抑之人无由伸雪。仰诸路监司催促,限一月依公结绝。如仍前迁延,许人户越诉,将当职官吏重作施行。」自后赦并同。
庆元元年六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钱象祖言:「日来颇多滞讼,乞戒饬御史、监司常切觉察。有翻理不决之讼,必差官吏分互委送,阅实审订,使是非枉直咸得其当。至有经投匦进状者,亦先从都司详所属曹部见今所行果有未尽,朝廷别委清强明练之吏重为看定。」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申严旧法,行下诸路,应讼事
照条限结绝,限三日内即与出给断由。如过限不给,许人户陈诉。」从之。
四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乞行下诸路监司、州县,如有告诉事千人命,并须实系被害之家血属,其所诉事理证据分明,方许追勘。倘涉诬罔,须与反坐。其诈称被盗放火之人,如正贼败获,究证得实,曾将平人诬罔骚扰,必坐以(坐)[罪]。其它诬告之事,罪当反坐者,并须从条断治,州县具情节申提刑司,提刑司具申刑部照会。庶几奸罔之风稍戢,实清狱讼之
译察觉监督。有反复辩驳不能判决的诉讼案件,必须委派官吏分别互相转送审理,查核事实、审慎裁定,使是非曲直都能得到恰当的处理。至于有经登闻检院投匦进状的,也应先由都司审核所属曹部现今所办理的是否确有未尽之处,朝廷再另行委派清正干练之吏重新加以审核裁定。"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大臣上言:"请求重申严格执行旧有法令,颁发交付各路,凡诉讼案件都应依照法条期限了结,限期三日内即予发给断由。如超过期限不予发给的,允许百姓陈诉。"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年八月五日,大臣上言:"请求颁发交付各路监司、州县,凡有告发事关人命的案件,都必须确系被害人家的血亲家属,其所控告事情的情理证据清楚分明的,才准许予以追捕审讯。倘若涉及诬告蒙骗的,必须予以反坐治罪。那些谎称遭受盗窃、纵火的人,如真正的盗贼败露被捕、查究证实之后,如曾将平民诬告蒙骗、骚扰滋事的,必定予以治罪。其他诬告之事,按罪应当反坐的,都须依法条断罪惩治,州县开列情节上报提刑司,提刑司具文上报刑部备案查照。这样才能使奸诈蒙骗的风气稍加收敛,确实使诉讼案件清明……
切务也。」从之。
十月二日,臣僚言:「百姓有冤,诉之有司,将以求伸也。今民词到官,例借契钱,不问理之曲直,惟视钱之多寡。富者重费而得胜,贫者衔冤而被罚。以故冤抑之事,类皆吞声饮气。乞行禁止。」从之。
译这是当务之急。」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十月二日,大臣上奏说:「百姓有了冤屈,向官府申诉,是想借此讨回公道。如今百姓的诉状递到官府,照例要先交纳借契钱,官府不问是非曲直,只看交钱的多少。有钱的人花费重金就能打赢官司,贫穷的人蒙受冤屈却反遭责罚。因此有冤屈的事情,大多只能忍气吞声。请求下令禁止这种做法。」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六年闰二月五日,臣僚言:「乞申敕户、刑两司,刷其词诉名件、斟酌事宜,立定日限,趣令结绝。其或所属官司仍前稽违灭裂不报,及虽回报而定断失当,翻论不已者,则从省部择其甚者申奏一二,乞行责罚。不惟止及监司、郡守,而经由官司例皆惩治。」从之。
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户部词诉公事,多是移送定夺,枝蔓迁延,遂致积年不曾结绝。」诏户部行下所属曹部,将目今应干累年未了词诉公事,须管目下尽行定断,不得仍前循习旧弊,复致积压,词诉不绝。各具已结绝名件申尚书省。」
嘉泰元年二月十二日,监察御史施康年言:「乞戒饬诸路监司,凡有词诉,必
使尽情处断,务要结绝。如或淹延岁月,与决不当,犹或上闻,令御史台择其尤者,将本路监司弹劾闻奏,仍将所属州县官吏重寘如法。若顽民健讼,事涉细微,辄敢投匦进状,亦令所属常切检举,重作行遣。」从之。
开禧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下诸路郡县,应干狱讼并令照条令理断,如有淹延数年、重为民害者,委监司纠察。如监司不纠察,或自为淹延者,从台谏论奏。」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监登闻鼓院章烨言:「进状之弊,有一事而累经进状,或经年而未曾结绝者,是法令之不立、赏罚之不行故也。前来奏札所以愿重朝廷之事体,申饬谏院,自今进状,凡所送官司除程,与限一月结绝,仍具结绝因依备申谏院。如违限不与结绝,或结绝、或未结绝而所断不当,以致冤民再进状者,许谏院稽考,随事轻重劾奏而责罚之。或官司结绝已得公当,而顽民健讼,复敢虚妄进状者,当从状尾所甘坐以上书虚妄不实之罪,务在必行。如是,则冤枉可以伸,嚚讼可以息。」从之。
十三日,臣僚言:「州县之间狱讼繁多者,告讦未尽革也。盖罢役胥徒与夫武断乡曲、顽赖无业之人,交相表里,窥伺善良。始则搜剔疑似,钤制恐胁,诈取财物;继以巧饰虚词,公形诉牍。州县类多不察,与之受理,根连株逮,鍜炼非辜;加以贪劾之吏利其资财,抄估籍没,肆其惨毒。间有得直者,固已家破产亡,而所诵告讦之
人未尝反坐,不过科以不应为不干己之罪而已。乞行下监司、州县,申严告讦之禁。官吏有敢故纵违犯者,重寘典宪,其告讦之人照条反坐。」从之。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省部送下公事,有已经州县、监司累年不决者。臣初怪其健讼,及探讨本末,始知多因官司不能分明剖析,致使两词经台、经部、经都省而不以为渎。乞自今省部送下公事,送之监司者,监司不可付之郡太守;送之郡太守者,郡太守不可付之郡县吏。大率地位稍近者易嘱托,分势稍高者难请求,必须监司、太守自行理断。
译六年闰二月五日,臣僚言:「乞申敕户、刑两司,刷其词诉名件、斟酌事宜,立定日限,趣令结绝。其或所属官司仍前稽违灭裂不报,及虽回报而定断失当,翻论不已者,则从省部择其甚者申奏一二,乞行责罚。不惟止及监司、郡守,而经由官司例皆惩治。」从之。
(宁宗嘉泰)六年闰二月五日,臣僚上言:「请重申敕令户部、刑部两司,清理各类词讼案件、斟酌事宜,订立明确的期限,督促尽快结案。若所属官司仍像以前那样拖延搪塞、不予答复,以及虽然回复但裁断失当、反复申诉不止的,就由尚书省、部选择其中情节严重的挑出一两件上奏,请求予以责罚。不仅要追究到监司、郡守,凡是经手过的官司也一律加以惩治。」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户部词诉公事,多是移送定夺,枝蔓迁延,遂致积年不曾结绝。」诏户部行下所属曹部,将目今应干累年未了词诉公事,须管目下尽行定断,不得仍前循习旧弊,复致积压,词诉不绝。各具已结绝名件申尚书省。」
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上言:「户部所受理的词讼公事,大多是转送他处裁定,枝节蔓延、拖延时日,以致积年累月都未曾了结。」诏令户部下达所属各曹部,将目前应当办理、积压多年未结的词讼公事,务必立即全部裁断完毕,不得再像以前那样沿袭旧弊,导致案件继续积压、词讼不绝。各部门要将已经了结的案件名目上报尚书省。
嘉泰元年二月十二日,监察御史施康年言:「乞戒饬诸路监司,凡有词诉,必使尽情处断,务要结绝。如或淹延岁月,与决不当,犹或上闻,令御史台择其尤者,将本路监司弹劾闻奏,仍将所属州县官吏重寘如法。若顽民健讼,事涉细微,辄敢投匦进状,亦令所属常切检举,重作行遣。」从之。
嘉泰元年二月十二日,监察御史施康年上言:「请告诫各路监司,凡有词讼,必须尽力妥善处断,务求结案。如果有拖延经年、裁决不当的,一旦上报朝廷,就命御史台挑选其中情节尤为严重的,将该路监司弹劾上奏,同时对所属州县官吏依法从重处置。若是刁顽百姓好讼成性,事情本属细枝末节,却擅自投匦进状的,也命有关部门经常予以检举,从重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开禧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下诸路郡县,应干狱讼并令照条令理断,如有淹延数年、重为民害者,委监司纠察。如监司不纠察,或自为淹延者,从台谏论奏。」从之。
开禧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请下令各路郡县,凡是有关的狱讼都要依照条令审理裁断,如有拖延数年、严重危害百姓的,委派监司加以纠察。若监司不予纠察,或自身也存在拖延情形的,就由御史台、谏院加以论奏。」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一月十一日,监登闻鼓院章烨言:「进状之弊,有一事而累经进状,或经年而未曾结绝者,是法令之不立、赏罚之不行故也。前来奏札所以愿重朝廷之事体,申饬谏院,自今进状,凡所送官司除程,与限一月结绝,仍具结绝因依备申谏院。如违限不与结绝,或结绝、或未结绝而所断不当,以致冤民再进状者,许谏院稽考,随事轻重劾奏而责罚之。或官司结绝已得公当,而顽民健讼,复敢虚妄进状者,当从状尾所甘坐以上书虚妄不实之罪,务在必行。如是,则冤枉可以伸,嚚讼可以息。」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监登闻鼓院章烨上言:「进状制度的弊端,在于有的一件事情屡次进状,或者经年累月都未曾了结,这是因为法令不立、赏罚不行的缘故。此前上奏札子,正是希望使朝廷的事体得到重视,申明告诫谏院:从今以后进状,凡是所送交的官司,除去路程时间,给予一个月的期限结案,并将结案的原委详细申报谏院。如果超过期限仍未结案,或者已经结案、或者未结案而裁断不当,以致含冤的百姓再次进状的,允许谏院加以核查,根据事情轻重加以弹劾上奏并予以责罚。若是官司已经公正妥当地结案,而刁顽的百姓好讼成性,又敢虚妄进状的,就依照状尾所甘愿承受的罪名,以上书虚妄不实之罪论处,务必坚决执行。这样一来,冤屈就可以伸张,无理缠讼也可以平息。」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三日,臣僚言:「州县之间狱讼繁多者,告讦未尽革也。盖罢役胥徒与夫武断乡曲、顽赖无业之人,交相表里,窥伺善良。始则搜剔疑似,钤制恐胁,诈取财物;继以巧饰虚词,公形诉牍。州县类多不察,与之受理,根连株逮,鍜炼非辜;加以贪劾之吏利其资财,抄估籍没,肆其惨毒。间有得直者,固已家破产亡,而所诵告讦之人未尝反坐,不过科以不应为不干己之罪而已。乞行下监司、州县,申严告讦之禁。官吏有敢故纵违犯者,重寘典宪,其告讦之人照条反坐。」从之。
十三日,臣僚上言:「州县之间狱讼繁多,是因为诬告揭发之风尚未彻底革除。这是由于被罢黜的胥吏差役,以及那些在乡里横行霸道、刁顽无赖没有正业的人,内外勾结,窥伺欺凌善良百姓。他们起初借疑似之事搜求把柄,加以钳制恐吓威胁,敲诈财物;接着又巧言粉饰虚假之词,公然写成诉状。州县官府大多不加详察,就予以受理,株连牵扯,罗织构陷无辜之人;再加上贪婪苛刻的官吏贪图当事人的资财,趁机抄没估算家产,肆意施展其残忍手段。其间偶有得以伸冤的,也早已家破人亡,而那些诬告揭发的人却从未受到反坐处罚,不过是以「不应为、不干己」的轻罪论处罢了。请下令监司、州县,重申严禁诬告揭发之令。官吏若敢故意纵容违犯的,从重依法处置;诬告揭发之人则依照条令予以反坐。」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省部送下公事,有已经州县、监司累年不决者。臣初怪其健讼,及探讨本末,始知多因官司不能分明剖析,致使两词经台、经部、经都省而不以为渎。乞自今省部送下公事,送之监司者,监司不可付之郡太守;送之郡太守者,郡太守不可付之郡县吏。大率地位稍近者易嘱托,分势稍高者难请求,必须监司、太守自行理断。」从之。
嘉泰二年二月五日,臣僚上言:「尚书省、部下发的公事,有的已经州县、监司审理多年仍未判决。臣起初怪罪这是百姓好讼所致,等探究原委本末后,才知道大多是因为官司不能明白剖析案情,导致双方争讼历经御史台、部、都省而不觉得这是滥诉。请求从今以后省部下发的公事,凡是发给监司的,监司不可再转交给郡太守;发给郡太守的,郡太守不可再转交给郡县属吏。大凡地位相近的人容易被嘱托说情,权势地位较高的人则难以被请托,因此必须由监司、太守亲自审理裁断。」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嘉定三年四月
」从之。
嘉定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词诉之法,自本属州县以至进状,其资次辽绝如此。今舍县而州,舍州而监司,等而上之,至于台省,乃有不候所由官司结绝而直敢进状,或至伏阙。乞自今进状,如系台省未经结绝名件,许令缴奏取旨,行下所送官司,催趣从公结绝。如所断平允,即从断施行;如尚未尽,却行一按追究。即不得径行追会根勘,则纪纲正而刑罚清矣。」从之。
五年八月一日,臣僚言:「乞自今令左右司以进状之籍照程限稽考,必令所送官司分辨曲直,申上朝省,见得日前所断果有屈抑,将官吏重寘之罪。若所诉事未经定夺而辄诣鼓院者,都司勿与施行。本无屈抑而妄言屈抑者,必与惩治。」从之。
九月二日,臣僚言:「窃照庆元令,诸受理词诉限当日结绝,若事须追证者,不得过
五日,州郡十日,监司限半月。有故者除之,无故而违限者听越诉。今州县、监司理对民讼,久者至累年,近者亦几一岁,稽违程限,率以为常。乞戒饬监司、州县,照应条法,应词诉稽程不为结绝者,即与次第受理,已结绝即与出给断由。仍下户、刑部,如受理词诉,实时出给告示,不受理者亦于告示内明具因依。庶使人户凭此得经台省陈理,民情上达,冤枉获申。」从之。
六年六月七日,权刑部尚书曾从龙言:「乞今后每遇岁终,从本部具诸路及诸州军词讼未结绝名件申尚书省,摘其岁月最久者札下本处具析不结绝因依,仍具当职官姓名并吏人,取旨量行责罚,庶几民讼免至淹延。」从之。
八月二日,臣僚言:「自今部中所受民讼,棘寺所勘公事,须令从公予夺,尽情根究,不得更循嘱托,观望顾虑。其或不悛,本台密切体访弹奏。」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权户部侍郎李珏言:「窃惟今日中外之弊,莫甚于按牍积滞。吏习因循,视民政为不切之务。近因置籍稽考诸路监司并州郡承受本部发送民讼,截至九月终,未结绝共一千三百三十四件,其间盖有经数年尚未结绝。近而两浙转运司未结绝者亦二百四十余件。是致人户不住经部、经台催趣。乞许从本部仿财赋殿最之法,岁终将诸路、诸郡所受台部符移,择其淹延最甚者申朝廷,量行责罚。至于留意民政,狱讼平理,并无违滞,亦许以姓
名上闻,特加旌擢,庶使为政者皆知以民事为急。」从之。
七年九月十九日,臣僚言:「四方投匦之辞,正缘屡涉有司,未平两造。及上达帘陛之前,乃必分枉直之地,若复付之悠缓,终将无所予决。乞明敕有司,今后应经匦院进状,都省窃详,严限送部,尽索前后所断,照法指定,不许复行改送。如委属冤枉,即与申雪。
译二十四日,臣僚言:「词诉之法,自本属州县以至进状,其资次辽绝如此。今舍县而州,舍州而监司,等而上之,至于台省,乃有不候所由官司结绝而直敢进状,或至伏阙。乞自今进状,如系台省未经结绝名件,许令缴奏取旨,行下所送官司,催趣从公结绝。如所断平允,即从断施行;如尚未尽,却行一按追究。即不得径行追会根勘,则纪纲正而刑罚清矣。」从之。
嘉定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词讼的制度,从本属州县到进状申诉,其间等级次序相差如此悬殊。如今却有人舍弃县而直诉于州,舍弃州而直诉于监司,依次而上,甚至直诉于御史台、尚书省,竟有不等有关官司结案就径自进状的,有的甚至伏于宫阙之下申诉。请求从今以后进状,如果是台省尚未结案的案件,准许缴纳奏状、请旨定夺,然后下发到原受理官司,督促尽快依法公正结案。如果原来的裁断公平允当,就依照原判施行;如果裁断尚有未尽妥当之处,再进行一次审查追究。这样就不必径直重新追查会审、根究到底,纪纲得以端正,刑罚也就清明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年八月一日,臣僚言:「乞自今令左右司以进状之籍照程限稽考,必令所送官司分辨曲直,申上朝省,见得日前所断果有屈抑,将官吏重寘之罪。若所诉事未经定夺而辄诣鼓院者,都司勿与施行。本无屈抑而妄言屈抑者,必与惩治。」从之。
嘉定五年八月一日,臣僚上言:「请从今以后令左右司按照进状登记簿的期限进行核查考核,必须让原受理官司分辨曲直是非,申报朝廷省部,如果查明先前的裁断确实存在冤屈压制之处,就对相关官吏从重治罪。如果所诉之事尚未经判决就擅自前往登闻鼓院的,都司不予受理施行。本来并无冤屈却妄称冤屈的,也必须予以惩治。」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九月二日,臣僚言:「窃照庆元令,诸受理词诉限当日结绝,若事须追证者,不得过五日,州郡十日,监司限半月。有故者除之,无故而违限者听越诉。今州县、监司理对民讼,久者至累年,近者亦几一岁,稽违程限,率以为常。乞戒饬监司、州县,照应条法,应词诉稽程不为结绝者,即与次第受理,已结绝即与出给断由。仍下户、刑部,如受理词诉,实时出给告示,不受理者亦于告示内明具因依。庶使人户凭此得经台省陈理,民情上达,冤枉获申。」从之。
九月二日,臣僚上言:「臣查照《庆元令》,凡受理词讼,限当日结案,若事情需要追查取证的,不得超过五日,州郡不得超过十日,监司限半月。若有正当缘故可予扣除,无故超过期限的,允许越级申诉。如今州县、监司审理百姓词讼,拖延久的多达数年,近的也差不多要一年,拖延违反期限,已经习以为常。请求告诫监司、州县,依照相应条法,凡是词讼超过期限仍未结案的,即依次受理;已经结案的,即出具结案文书。同时下令户部、刑部,凡是受理词讼,须当时出具告示;不予受理的,也要在告示内说明清楚缘由。这样才能使百姓凭此得以向御史台、省部陈述申诉,民情得以上达,冤屈得以昭雪。」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年六月七日,权刑部尚书曾从龙言:「乞今后每遇岁终,从本部具诸路及诸州军词讼未结绝名件申尚书省,摘其岁月最久者札下本处具析不结绝因依,仍具当职官姓名并吏人,取旨量行责罚,庶几民讼免至淹延。」从之。
嘉定六年六月七日,权刑部尚书曾从龙上言:「请求今后每逢年终,由本部将各路及各州军词讼尚未结案的案件名目呈报尚书省,摘录其中拖延时间最久的,札行下发当地,命其陈述说明未结案的原因,并开列当职官员姓名及承办吏人,请旨酌情予以责罚,这样或许可以使百姓的诉讼免于拖延积压。」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八月二日,臣僚言:「自今部中所受民讼,棘寺所勘公事,须令从公予夺,尽情根究,不得更循嘱托,观望顾虑。其或不悛,本台密切体访弹奏。」从之。
八月二日,臣僚上言:「从今以后,部中所受理的百姓诉讼,大理寺所审理的公事,都须公正裁断,尽力彻底追查,不得再顺从请托说情、瞻前顾后。若有不知悔改的,由本御史台秘密查访予以弹劾上奏。」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月二十六日,权户部侍郎李珏言:「窃惟今日中外之弊,莫甚于按牍积滞。吏习因循,视民政为不切之务。近因置籍稽考诸路监司并州郡承受本部发送民讼,截至九月终,未结绝共一千三百三十四件,其间盖有经数年尚未结绝。近而两浙转运司未结绝者亦二百四十余件。是致人户不住经部、经台催趣。乞许从本部仿财赋殿最之法,岁终将诸路、诸郡所受台部符移,择其淹延最甚者申朝廷,量行责罚。至于留意民政,狱讼平理,并无违滞,亦许以姓名上闻,特加旌擢,庶使为政者皆知以民事为急。」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权户部侍郎李珏上言:「臣认为如今朝廷内外的弊病,没有比案卷公事积压拖延更严重的了。官吏习惯于因循守旧,把治理民事视为不紧要的事务。近来因设立簿册核查各路监司及各州郡承接本部发送的民讼案件,截至九月底,尚未结案的共计一千三百三十四件,其中有些竟然拖延数年仍未结案。就连近处的两浙转运司,未结案的也有二百四十余件。以致百姓不断地向部、台申诉催促。请求准许本部仿照考核财赋政绩优劣的办法,每逢年终,将各路、各郡所接受台、部下发的公文,挑选其中拖延最为严重的呈报朝廷,酌情予以责罚。至于留意民政、狱讼审理公正、并无违延拖延的,也允许将其姓名上报,特加表彰擢升,这样或许可以使为政者都懂得以民事为要务。」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七年九月十九日,臣僚言:「四方投匦之辞,正缘屡涉有司,未平两造。及上达帘陛之前,乃必分枉直之地,若复付之悠缓,终将无所予决。乞明敕有司,今后应经匦院进状,都省窃详,严限送部,尽索前后所断,照法指定,不许复行改送。如委属冤枉,即与申雪。或元断已当,嚚讼不悛,必加惩治。本部逾限不为结绝,或致再词,仍议官吏稽违之罚。则天听尊严,民情洞达,朝省讼牒立至简清,益广圣主明目达聪之意。」从之。
嘉定七年九月十九日,臣僚上言:「各地投匦申诉之辞,正是因为屡次经过有司审理,却仍未能使双方心服。等到申诉上达至御前,本应是分辨曲直是非的关键之地,若仍将它交付拖延处置,终将无从裁决。请求明令告诫有司,今后凡是经匦院进状的,都省要详加审
或元断已当,嚚讼不悛,必加惩治。本部逾限不为结绝,或致再词,仍议官吏稽违之罚。则天听尊严,民情洞达,朝省讼牒立至简清,益广圣主明目达聪之意。」从之。
十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近年强宗大姓武断尤甚,以小利而渔夺细民,以强词而妄兴狱讼,持厚赂以变事理之曲直,持越诉以格州县之追呼,大率把持官吏,欺压善良。乞戒饬监司、守臣,其有讼诉,必详加审察。已结绝者则取索断由,重加审定;未结绝者则立限催断,具由情节。如见得委有情弊,予夺不公,即与追治承吏;若乃凭恃凶狡,饰词越诉,意在挟持,即将犯人严与根究,必罚无赦。」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臣僚言:「夫民必有争而后(刑)[形]于讼。讼之所起,始于其乡而达于其邑,使邑有贤宰,则讼可息,争可定。自其县未足以平其心,然后诉之于州,州又未足以平其必,然后诉之于监司,已出于其势之不得已,孰知其又有经台部而犹未止者。乞下此章,申儆州县,凡有民讼,随时断遣。或遇台部送下状词,亦仰监
司及所部郡县察详事理,疾速施行。其或以狱为市,淹延岁时,紊乱曲直,臣当次第觉察以闻,重寘典宪。」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田 讼
田讼
太祖干德四年闰八月五日,诏:「应先隔在剑外人蜀平来认田宅者,如已过十五年,除本户坟茔外,不在理诉。」
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荆湖、淮南、江南、两浙、西川、岭南管内诸州民诉水旱害田稼,自今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违限者更不得受。」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九日,诏:「河东管内有诉认仍伪命前祖先庄产者,止给荒田、坟墓,其桑熟地土不在分割之限。」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十六日,诏:「昨缘蝗旱,今始得雨,诸处务开公事比常年更延一月,八年以前婚、田等事未得受理,俟丰稔如旧。」
十八日,诏:「诸路州县七月以后诉灾伤者,准格例不许,今岁蝗旱,特听收受。」
仁宗天圣七年五月十一日,太常博士王告言:「昨通判桂州,每岁务开,民多争析财产。洎令追鞫,多是积年旧事。按伪刘时,凡民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始娶便析产异爨。或敏于营度,资业益蕃;或惰不自修,田亩芜废。其后尊亲沦逝,及地归中国,乃知朝廷编敕,须父亡殁始均产,因萌狡计,以图规夺。或乡党里巷佣笔之人,(替)[巘]为教引,借词买状,重请均分。洎勾捕证佐,刑狱滋彰;或再均分,遂成忿竞。故每新官到任,动须论诉。游手之辈,侥幸实多;勤恳之民,冤抑无告。今请限干兴元年正月
一日以前,凡广南民若祖父在日分产与子孙者,悉以见佃为主,不在论理之限。
译查,严格限期送交刑部,务必索取前后历次的裁断,依法予以裁定,不许再行转送他处。如果确实属于冤屈,就立即予以申雪;如果原判已经妥当,而当事人蛮横缠讼不知悔改,必须予以惩治。本部若超过期限不予结案,或致使百姓再度申诉,仍要议定对拖延官吏的处罚。这样朝廷听闻自然尊严,民情能够上下通达,朝廷省部的讼案文牍立即变得简明清晰,更能彰显圣主耳聪目明的美意。」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近年强宗大姓武断尤甚,以小利而渔夺细民,以强词而妄兴狱讼,持厚赂以变事理之曲直,持越诉以格州县之追呼,大率把持官吏,欺压善良。乞戒饬监司、守臣,其有讼诉,必详加审察。已结绝者则取索断由,重加审定;未结绝者则立限催断,具由情节。如见得委有情弊,予夺不公,即与追治承吏;若乃凭恃凶狡,饰词越诉,意在挟持,即将犯人严与根究,必罚无赦。」从之。
嘉定十年十一月四日,臣僚上言:「近年来豪强宗族大户横行霸道尤为严重,以蝇头小利掠夺欺凌小民,以强词夺理妄兴诉讼,凭借丰厚贿赂颠倒事理曲直,借越级申诉来阻挠州县的追捕传唤,大抵都是把持官吏、欺压善良百姓。请求告诫监司、郡守,凡有诉讼,必须详加审察。已经结案的,就调取结案文书,重新加以审定;未结案的,就立下期限催促裁断,并详细说明案情原委。如果查明确实存在弊病情节,裁决予夺不公的,就追究承办官吏的责任;若是有人凭借凶狠狡诈、粉饰言辞越级申诉、意图挟持要挟的,就将犯人严加追究,必定从重惩罚,绝不宽恕。」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臣僚言:「夫民必有争而后(刑)[形]于讼。讼之所起,始于其乡而达于其邑,使邑有贤宰,则讼可息,争可定。自其县未足以平其心,然后诉之于州,州又未足以平其必,然后诉之于监司,已出于其势之不得已,孰知其又有经台部而犹未止者。乞下此章,申儆州县,凡有民讼,随时断遣。或遇台部送下状词,亦仰监司及所部郡县察详事理,疾速施行。其或以狱为市,淹延岁时,紊乱曲直,臣当次第觉察以闻,重寘典宪。」从之。
嘉定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臣僚上言:「百姓必定是有了争执然后才表现为诉讼。诉讼的起因,起于乡里而达于县邑,假使县邑有贤能的长官,那么诉讼就可以平息,争执就可以平定。若从县一级还不能使其心服,然后才向州申诉;州若又不能使其心服,然后才向监司申诉,这已经是出于形势不得已了,谁知竟然还有经过御史台、部之后仍不能了结的。请求将此奏章下发,告诫州县,凡有百姓诉讼,要随时裁断处置。若是遇到御史台、部下发的状词,也命监司及所辖郡县详察事理,迅速办理。若是有人把诉讼当作交易,拖延时日,混淆是非曲直,臣自当依次查察上报,从重依法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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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田讼**
**田讼**
太祖干德四年闰八月五日,诏:「应先隔在剑外人蜀平来认田宅者,如已过十五年,除本户坟茔外,不在理诉。」
太祖干德四年闰八月五日,下诏:「凡先前隔离在剑门以外、待蜀地平定后前来认领田宅的人,如果已经超过十五年,除本户坟茔之外,其余一律不予受理申诉。」
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荆湖、淮南、江南、两浙、西川、岭南管内诸州民诉水旱害田稼,自今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违限者更不得受。」
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下诏:「荆湖、淮南、江南、两浙、西川、岭南所辖各州百姓申诉水旱灾害损害田稼的,从今以后,夏灾以四月三十日为限,秋灾以八月三十日为限,超过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九日,诏:「河东管内有诉认仍伪命前祖先庄产者,止给荒田、坟墓,其桑熟地土不在分割之限。」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九日,下诏:「河东所辖境内有申诉认领前朝伪政权时祖先庄产的人,只给予其中的荒田、坟墓,其余已经开垦成熟的桑田等土地不在分割给还之列。」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十六日,诏:「昨缘蝗旱,今始得雨,诸处务开公事比常年更延一月,八年以前婚、田等事未得受理,俟丰稔如旧。」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十六日,下诏:「此前因遭遇蝗灾旱灾,如今才得雨水,各地开印办公的公事比往常年份再延后一个月,大中祥符八年以前的婚姻、田产等事暂不予受理,等到年成丰熟后再照旧办理。」
十八日,诏:「诸路州县七月以后诉灾伤者,准格例不许,今岁蝗旱,特听收受。」
十八日,下诏:「各路州县七月以后申诉灾害损伤的,按照格例本不准许受理,但今年遭遇蝗灾旱灾,特许予以收受。」
仁宗天圣七年五月十一日,太常博士王告言:「昨通判桂州,每岁务开,民多争析财产。洎令追鞫,多是积年旧事。按伪刘时,凡民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始娶便析产异爨。或敏于营度,资业益蕃;或惰不自修,田亩芜废。其后尊亲沦逝,及地归中国,乃知朝廷编敕,须父亡殁始均产,因萌狡计,以图规夺。或乡党里巷佣笔之人,(替)[巘]为教引,借词买状,重请均分。洎勾捕证佐,刑狱滋彰;或再均分,遂成忿竞。故每新官到任,动须论诉。游手之辈,侥幸实多;勤恳之民,冤抑无告。今请限干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凡广南民若祖父在日分产与子孙者,悉以见佃为主,不在论理之限。」诏如所奏,仍以敕到日为限,其限后若祖父在而别籍者论如律。
仁宗天圣七年五月十一日,太常博士王告上言:「臣此前任桂州通判,每年官府一开印办公,百姓大多争相分割家产。等到追查审问,才发现多是积年已久的旧事。查考伪刘政权时期,凡是百姓祖父母、父母尚在世时,子孙一旦娶亲,便分家产、另立门户。有的人善于经营,家业因而日益兴旺;有的人懒惰不知自我经营,田地因而荒芜废弃。后来其尊亲相继去世,等到当地归属中原朝廷后,才得知朝廷的编敕规定,必须等到父亲亡故后才能均分家产,于是萌生狡诈之计,图谋侵夺他人财产。有的还请乡里街巷代人写状的人,充当教唆引导者,编造言辞、买通写状,重新请求均分家产。等到勾摄逮捕证人保人,刑狱案件因而滋生繁多;有的即便重新均分了家产,也因此结下怨恨争斗。因此每逢新官到任,动辄就要审理这类诉讼案件。游手好闲之辈往往借此侥幸获利的确实不少;而勤恳本分的百姓,却蒙受冤屈压制而无处申诉。如今请求以兴国元年正月一日以前为限,凡是广南百姓若是祖父在世时就已经将财产分给
」诏如所奏,仍以敕到日为限,其限后若祖父在而别籍者论如律。
九年五月十二日,京兆府言:「泾阳县民刘显等五户诉,先于二十年前以田竭产鬻于豪户。其时割税不尽,自后无田抱税,相继输纳,累经披诉,未蒙蠲改,即移本县覆验得实。按新编敕,凡立契十年以上,纵有未尽税数,亦不在均送之限。窃详上件百姓累尝披诉,盖是县司徇豪民之意,未曾改正。不田而税,于理无文。兼当府诸县似此贫户田尽税在者甚多,望下有司,别定规制。」事下大理寺,具言编敕未行之前,已经官司论理,合下本府改正。仍虑诸路有似此官吏厄塞细民、曲徇豪幸者,望以敕到日给限一年,听白官司改正。限满不首,勿更论理。从之。
景佑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台言:「威胜军状,录事参军杨中孚诉于澶州请买官庄,为宗璘争买,乞赐定夺,诏付详定。看详,如依澶州及刑部,用启幸隐税条定夺,缘元按卫南税簿点检,中孚所请买田元在楼店簿内,开阁税赋。今来已收入催科簿内桩管税额,三司称未落簿尽,未为失陷。若依法寺引用回避诈匿不输条,却给地与中孚。又缘中孚违限不纳价钱,告嘱手分未出户帖,虚凿税簿,避两料税物,以此难给与中孚仍旧为主。所隐税物,若无宗璘告论,官司无因得知。欲望给田宗
璘,用为激劝。中孚昨于澶州以财行求乡县手分,用幸免两料税物,见充录事参军,躬掌簿籍,轻冒黄章,乞行降黜,以戒群伦。今后但用幸隐避不纳省税,不以税额落与未落,其田土并给与告事人充赏。」从之,中孚特令冲替。
五年五月三日,诏:「诸色人论田土诣阙进状,朝廷下转运、提刑差官推勘者,并依令十月一日以后施行,不得有妨农务。」从中丞晏殊请〔也〕。
庆历二年十月五日,〔诏〕:「访闻诸处有荫子恃其罚赎,遇小有水旱,即纠集人众,为辞牒之首,妄扰州县。自今后不得听为状首,如违,鞫实奏断。」
治平四年闰三月十八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天下有闲官并强徒之辈,昏赖田土,有妨农业,令转运、提刑司早催促结绝施行。」
哲宗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左正言张商英言:「许州阳翟县豪民盖渐家赀累巨万计,女兄弟三人,有朝士之无耻者利其财,纳其仲为子妇,以渐非盖氏子,关通州县,讼而逐之,三分其财而有之。盖渐无所生养父母,法合承分,诣朝省理诉,终为势力者所扼。欲乞送不干碍官司推究情弊,以伸沉冤。」诏令户部选差郎官依公根勘,具案以闻。
十一月十六日,左司谏〔张〕商英言:「(颖)[颍]昌府百姓盖渐遮执政马首声冤,称侍御史来之邵灭绝本家祭祀,规夺父祖财产。
译子孙的,一律以现在实际耕种占有的情况为准,不在受理申诉之列。」皇帝下诏依照所奏施行,并以敕令到达之日为界限,此后若祖父尚在而子孙擅自另立户籍分家的,依法论处。
九年五月十二日,京兆府言:「泾阳县民刘显等五户诉,先于二十年前以田竭产鬻于豪户。其时割税不尽,自后无田抱税,相继输纳,累经披诉,未蒙蠲改,即移本县覆验得实。按新编敕,凡立契十年以上,纵有未尽税数,亦不在均送之限。窃详上件百姓累尝披诉,盖是县司徇豪民之意,未曾改正。不田而税,于理无文。兼当府诸县似此贫户田尽税在者甚多,望下有司,别定规制。」事下大理寺,具言编敕未行之前,已经官司论理,合下本府改正。仍虑诸路有似此官吏厄塞细民、曲徇豪幸者,望以敕到日给限一年,听白官司改正。限满不首,勿更论理。从之。
天圣九年五月十二日,京兆府上言:「泾阳县百姓刘显等五户申诉,先前在二十年前因田产变卖净尽而将田产卖给豪强大户。当时田税并未随田产一并转割清楚,此后他们虽已无田却仍须承担田税,相继缴纳,屡次陈情申诉,一直未获减免更正,于是转交本县复核验证属实。按照新颁布的编敕规定,凡是立契满十年以上的,即便有未能割转清楚的税额,也不在均摊转移之列。臣详细审察,此案百姓屡次申诉,正是因为县衙曲从豪民的意愿,未曾予以改正。没有田产却要缴纳田税,在情理上并无根据。而且本府所辖各县,像这样田产卖尽而田税仍存的贫困人户为数甚多,望下令有司,另行制定相关规制。」此事下交大理寺,大理寺详细说明,在新编敕颁行之前,此事已经过官司审理论断,应当下令本府予以改正。同时考虑到各路或许也有类似官吏压迫小民、曲意迁就豪强的情形,希望以敕令到达之日起给予一年期限,允许百姓陈告官司予以改正。期限届满仍不自首的,不再受理申诉。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景佑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台言:「威胜军状,录事参军杨中孚诉于澶州请买官庄,为宗璘争买,乞赐定夺,诏付详定。看详,如依澶州及刑部,用启幸隐税条定夺,缘元按卫南税簿点检,中孚所请买田元在楼店簿内,开阁税赋。今来已收入催科簿内桩管税额,三司称未落簿尽,未为失陷。若依法寺引用回避诈匿不输条,却给地与中孚。又缘中孚违限不纳价钱,告嘱手分未出户帖,虚凿税簿,避两料税物,以此难给与中孚仍旧为主。所隐税物,若无宗璘告论,官司无因得知。欲望给田宗璘,用为激劝。中孚昨于澶州以财行求乡县手分,用幸免两料税物,见充录事参军,躬掌簿籍,轻冒黄章,乞行降黜,以戒群伦。今后但用幸隐避不纳省税,不以税额落与未落,其田土并给与告事人充赏。」从之,中孚特令冲替。
景佑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台上言:「威胜军上呈状文,录事参军杨中孚申诉曾在澶州请求购买官庄,被宗璘与其争购,请求朝廷予以裁定,诏令交付详细审定。审查得知,若依照澶州及刑部所议,援用启幸隐税的条文来裁定,原因是根据当初卫南县税簿核查,杨中孚所请求购买的田产原本登记在楼店簿之内,其税赋是搁置未纳的。如今已收入催征税额的簿籍内建立了桩管税额,三司称尚未从簿籍中完全核销,并不算是失陷税赋。若依照大理寺所引用的回避诈匿不纳税赋的条文,则应当把田地判给杨中孚。但又因为杨中孚超过期限不缴纳价钱,且嘱托经办吏人未曾发给户帖,虚假填凿税簿,逃避两期税赋,因此难以仍旧把田产判给杨中孚为主。所隐匿的税赋,若不是宗璘告发申诉,官司无从得知。希望将田产判给宗璘,以此作为激励。杨中孚此前在澶州以财物贿赂请求乡县经办吏人,借此侥幸逃避两期税赋,如今身居录事参军之职,亲自掌管簿籍账册,却轻率触犯法度,请求予以降黜,以此警戒众人。今后凡是借侥幸隐匿逃避不纳应上缴朝廷的税赋的,无论税额是否已经从簿籍核销,其田地一律判给告发者作为奖赏。」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杨中孚被特别下令罢职调离。
五年五月三日,诏:「诸色人论田土诣阙进状,朝廷下转运、提刑差官推勘者,并依令十月一日以后施行,不得有妨农务。」从中丞晏殊请〔也〕。
景佑五年五月三日,下诏:「各色人等因田产事宜前往宫阙进状申诉,朝廷下发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委派官员审理查勘的,一律依照规定在十月一日以后施行,不得妨碍农事。」这是采纳了御史中丞晏殊的请求。
庆历二年十月五日,〔诏〕:「访闻诸处有荫子恃其罚赎,遇小有水旱,即纠集人众,为辞牒之首,妄扰州县。自今后不得听为状首,如违,鞫实奏断。」
庆历二年十月五日,下诏:「访闻各地有凭借恩荫得官的子弟,仗着可以用财物赎罪,一遇到稍有水旱灾情,就纠集众人,充当申诉状牒的领头人,胡乱骚扰州县。从今以后不得允许其充当状首,若有违反的,查明属实后奏请裁断。」
治平四年闰三月十八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天下有闲官并强徒之辈,昏赖田土,有妨农业,令转运、提刑司早催促结绝施行。」
治平四年闰三月十八日(神宗已即位但尚未改元),下诏:「天下若有闲散官员以及强横之辈,霸占赖占田土、妨碍农业生产的,命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尽早催促了结施行。」
哲宗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左正言张商英言:「许州阳翟县豪民盖渐家赀累巨万计,女兄弟三人,有朝士之无耻者利其财,纳其仲为子妇,以渐非盖氏子,关通州县,讼而逐之,三分其财而有之。盖渐无所生养父母,法合承分,诣朝省理诉,终为势力者所扼。欲乞送不干碍官司推究情弊,以伸沉冤。」诏令户部选差郎官依公根勘,具案以闻。
哲宗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左正言张商英上言:「许州阳翟县豪民盖渐家中资财累计巨万,其家有姐妹兄弟三人,有个无耻的朝廷官员贪图他家钱财,娶了盖家二女儿为自己的儿媳妇,以盖渐并非盖氏亲生之子为由,勾结州县官府,兴讼将盖渐驱逐出家门,三家瓜分了他家的财产并加以占有。盖渐既无所生也无所养的父母在世,依法本应承受一份家产,前往朝廷省部申诉,最终却被有权势者所阻挠。请求交付与本案无关碍的官司彻查其中隐情弊病,以伸张沉冤。」诏令户部选派郎官依法秉公查勘,详细列出案情上报。
十一月十六日,左司谏〔张〕商英言:「(颖)[颍]昌府百姓盖渐遮执政马首声冤,称侍御史来之邵灭绝本家祭祀,规夺父祖财产。臣以之邵在风宪之任,为
臣以之邵在风宪之任,为小民毁辱,不自奏辨,(送)[遂]具札子论奏,蒙送户部选郎官看详。按法,诸义子孙身虽存而
所养所生父母、祖父母俱亡,被人及自有所论诉,各不得受理。据臣所闻,盖渐曾有姑证是庶生亲侄男,又有改嫁母阿张证是义男,于法皆不可用。乃是所养祖父母于其母嫁之后,养以为孙,于条正是义孙。若无所生父母,即官司不当受理,此讼止是片言可决。访闻颍昌府公按内自有之邵手书,欲将盖氏住宅兑换房钱。审若有之,知情明甚。文昌从官,举动如此,深可嗟骇。望早赐施行。」同并后由此罢同并:疑是「商英」之误。商英坐盖渐事,绍圣二年八月罢左司郎中,添差监商州酒税,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七之一一及《宋史》本传。,事具《黜监门》。
高宗绍兴二年三月十七日,两浙转运司言:「准绍兴令,诸乡村以二月一日后为入务,应诉田宅、婚姻、负债者勿受理。十月一日后为务开。窃详上条入务不受理田宅等词诉,为恐追人理对,妨废农业。其人户典过田产,限满备赎,官司自合受理交还。缘形势、豪右之家交易,故为拖延至务限,便引条法,又贪取一年租课,致细民受害。」诏应人户典过田产,如于入务限内年限已满,备到元钱收赎,别无交互不明,并许收赎。如有词诉,亦许官司受理,余依条施行。是年八月十五日,臣僚言:「法之有务限,要所以大为之防,今若一决其防,不免于争竞。但既在务限前投状,自可申(饰)[饬]有司,严行理赎,或寄钱在官,给据为凭业。今若改法,恐有其弊,至于害民。」户部契勘,人户典田年限已满,于务限前收赎,自有见行条法。若于务限内年限已满,或未满,钱、业主两情愿收赎,自听从便。若有论诉,自合依
绍兴务限条法。诏依。
四月十一日德音:「访闻福建路范汝为等贼徒及上四州军曾系作贼招安之人,自前占据乡村民田耕种,或虽不占据而令田主计亩纳租及钱银之类。今贼魁已行诛戮,深虑尚敢凭恃恩贷,占夺民田,认为己业,仰州县出榜晓谕,许人户陈诉,官为断还。」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应潭、郴、鼎、澧、岳、复州,荆南、龙阳军,循、梅、潮、惠、英、广、韶、南雄、虔、吉、抚州,南安、临江军,汀州管内,访闻昨来作过首领,多是占据民田,或虽不占据而令田主出纳租课。今来既已出首公参,尚虑依旧拘占,人户畏惧,不敢争讼,仰州县多出文榜晓谕,限一月陈首,退还元主。如依前占吝,许人户陈诉,官为断还。」
闰四月十日,户部言:「卖田宅,依法满三年而诉,以利息、债负准折,或应问邻而不问者,各不得受理。
译小民毁辱,不自奏辨,(送)[遂]具札子论奏,蒙送户部选郎官看详。按法,诸义子孙身虽存而所养所生父母、祖父母俱亡,被人及自有所论诉,各不得受理。据臣所闻,盖渐曾有姑证是庶生亲侄男,又有改嫁母阿张证是义男,于法皆不可用。乃是所养祖父母于其母嫁之后,养以为孙,于条正是义孙。若无所生父母,即官司不当受理,此讼止是片言可决。访闻颍昌府公按内自有之邵手书,欲将盖氏住宅兑换房钱。审若有之,知情明甚。文昌从官,举动如此,深可嗟骇。望早赐施行。」同并后由此罢同并:疑是「商英」之误。商英坐盖渐事,绍圣二年八月罢左司郎中,添差监商州酒税,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七之一一及《宋史》本传。,事具《黜监门》。
十一月十六日,左司谏张商英上言:「颍昌府百姓盖渐拦住执政官员的马头喊冤,称侍御史来之邵断绝了他本家的祭祀,图谋夺取其父祖的财产。臣因来之邵身居风纪监察之职,却被小民诋毁羞辱,却不自行上奏辩白,于是具写札子予以论奏,蒙皇上批交户部选派郎官详加审查。按照法律,凡是义子义孙,本人虽然在世,但如果其所养、所生的父母、祖父母都已去世,无论是被他人起诉还是自己提出诉讼,一律不予受理。据臣所了解,盖渐曾有姑母作证,说他是庶出的亲生侄儿;又有改嫁的母亲阿张作证,说他是义子,这两种说法在法律上都不能采信。实际情况是,他的养祖父母是在盖渐生母改嫁之后,才将他收养为孙子,按条文规定正属于义孙。既然没有所生父母在世,官司本不应当受理,此案只需片言只语即可判定。臣访闻颍昌府的公案卷宗内,本有来之邵的亲笔书信,意图将盖氏的住宅兑换成房钱。审查若果真如此,其知情图利之情已十分明显。来之邵身为侍从近臣,却做出这样的举动,实在令人震惊嗟叹。望能尽早予以处置。」(后来张商英本人也因此事被罢官——商英因盖渐一案,绍圣二年八月被罢去左司郎中之职,添差监商州酒税,事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七之一一及《宋史》本传。)此事详见《黜监门》。
高宗绍兴二年三月十七日,两浙转运司言:「准绍兴令,诸乡村以二月一日后为入务,应诉田宅、婚姻、负债者勿受理。十月一日后为务开。窃详上条入务不受理田宅等词诉,为恐追人理对,妨废农业。其人户典过田产,限满备赎,官司自合受理交还。缘形势、豪右之家交易,故为拖延至务限,便引条法,又贪取一年租课,致细民受害。」诏应人户典过田产,如于入务限内年限已满,备到元钱收赎,别无交互不明,并许收赎。如有词诉,亦许官司受理,余依条施行。是年八月十五日,臣僚言:「法之有务限,要所以大为之防,今若一决其防,不免于争竞。但既在务限前投状,自可申(饰)[饬]有司,严行理赎,或寄钱在官,给据为凭业。今若改法,恐有其弊,至于害民。」户部契勘,人户典田年限已满,于务限前收赎,自有见行条法。若于务限内年限已满,或未满,钱、业主两情愿收赎,自听从便。若有论诉,自合依绍兴务限条法。诏依。
高宗绍兴二年三月十七日,两浙转运司上言:「依照绍兴令,各乡村以二月一日以后为『入务』,凡是有关田宅、婚姻、负债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十月一日以后才是『务开』。臣详细考察此条,入务期间不受理田宅等词讼,本意是担心追唤当事人到官对质,会妨害农业生产。但百姓典当出去的田产,若期限已满、备齐钱款前来赎回的,官司本应受理予以交还。只因势要豪强之家在交易时,故意拖延至入务期限,便援引条法拒不交还,又借此贪图多收取一年的租课,致使小民百姓因此受害。」诏令:凡百姓典当出去的田产,如果在入务期限内年限已经届满,且已备齐原钱前来赎回,又没有其他交易不明之处的,一律准许收赎。若因此产生诉讼,也准许官司受理,其余依照条法施行。同年八月十五日,臣僚上言:「法律设立入务期限的规定,本是为了作出重大防范,如今若一下子打破这个防范界限,难免会引发争讼纠纷。但既然是在入务期限之前就已投状申诉的,自然可以申饬有关官司,严格依法办理赎回,或者将钱款寄存在官府,发给凭据作为产业凭证。如今若是改变法令,恐怕会产生弊端,以致危害百姓。」户部核查后认为,百姓典当田产年限已满,在入务期限之前收赎的,本就有现行条法可依。若是在入务期限之内年限已满或尚未满、而钱主与业主双方都情愿收赎的,自然听凭其便。若因此产生诉讼,则应当依照绍兴年间关于入务期限的条法处理。诏令依此施行。
四月十一日德音:「访闻福建路范汝为等贼徒及上四州军曾系作贼招安之人,自前占据乡村民田耕种,或虽不占据而令田主计亩纳租及钱银之类。今贼魁已行诛戮,深虑尚敢凭恃恩贷,占夺民田,认为己业,仰州县出榜晓谕,许人户陈诉,官为断还。」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应潭、郴、鼎、澧、岳、复州,荆南、龙阳军,循、梅、潮、惠、英、广、韶、南雄、虔、吉、抚州,南安、临江军,汀州管内,访闻昨来作过首领,多是占据民田,或虽不占据而令田主出纳租课。今来既已出首公参,尚虑依旧拘占,人户畏惧,不敢争讼,仰州县多出文榜晓谕,限一月陈首,退还元主。如依前占吝,许人户陈诉,官为断还。」
绍兴二年四月十一日德音:「访闻福建路范汝为等贼寇党徒,以及上四州军中曾经从贼后又被招安的人,此前占据乡村百姓的田地进行耕种,或者虽未占据田地,却强令田主按亩缴纳租米及钱银等物。如今贼首已被诛杀,深恐尚有人胆敢凭恃朝廷的宽恩,继续占夺百姓田地、据为己有,命州县出榜张贴晓谕,允许百姓陈诉,由官府予以裁断归还。」绍兴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凡潭、郴、鼎、澧、岳、复州,荆南府、龙阳军,循、梅、潮、惠、英、广、韶、南雄、虔、吉、抚州,南安军、临江军,汀州所辖境内,访闻此前作乱的首领,大多占据百姓田地,或者虽未占据,却令田主缴纳租课。如今这些人既已自首归顺、公开参见,仍恐怕他们依旧占据不放,百姓因畏惧而不敢争讼,命州县多出文榜晓谕,限一个月内自首,退还给原主。如仍像以前那样占据吝惜不还的,允许百姓陈诉,由官府予以裁断归还。」
闰四月十日,户部言:「卖田宅,依法满三年而诉,以利息、债负准折,或应问邻而不问者,各不得受理。迩来田价增高于往昔,其卖、典之人,往往妄称亲邻(至)及墓田邻至
迩来田价增高于往昔,其卖、典之人,往往妄称亲邻(至)及墓田邻至不曾批退;或称卑幼瞒昧,代书人类百端规求。虽有满三年不许受理条限,缘日限太宽,引惹词讼。」诏典卖田产不经亲邻及墓田邻至批退,一年内陈诉,出限不得受理。
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理寺参详:「户部所申违法典卖田宅,陈诉者依敕自十八岁理限十年,系谓典卖田宅之时年小,后来长立,方知当时违法之类,即合依自十八岁理限十年陈诉。其理三年限自陈,系谓陈乞恩赏、理诉罪犯之类,与十(件)[年]事理不
相干。欲依本部看详施行。」从之。
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权尚书户部侍郎宋贶言:「湖湘、江淮之间,昨经寇盗,多有百姓遗弃田产。比年以来,各思复业,而形势户侵夺地界,不许耕凿。欲望立法诫饬。」户部措置,欲乞下江南东西、荆湖南北、淮南东西路安抚、转运、提刑司,检坐见行条法,出榜晓谕。如被上户侵夺田土之人,仰赴官陈诉。若干当人系白身或军人,即仰依条重行断遣;如有官人,即同形势、官户人家,并具情犯、姓名申朝廷,依法重作施行。州县观望,不为受理,仰监司按劾。其四川、两浙东西、二广、福建、京西路亦乞依此。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大理卿李洪言:「务限之法,大要欲民不违农时,故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然虑富强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于是又为之制,使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比年以来,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诉。欲望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勘狱
勘狱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二十四日,诏:「应命官犯徒已上罪,去官事发者,宜令逐处追寻勘鞫,以其状闻。」
八年八月二十日,诏:「今后勘诸司使副、供奉(宫)[官]、殿直等,案内须具出身入仕因依,法寺断罪亦取敕裁。」
雍熙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著作佐郎刘芳言:「朝廷差出制勘使臣,自来只于本州岛附递,窃虑漏泄狱情。今后望许直发递。」从之。
十月二十二日,有司言:「准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书,诸道刑狱大事限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一)日,笞十笞十:按此处文意不明,疑有脱文。,下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自来诸道刑狱出限三十日以下者,比官文书稽程定罪,故违日限稍多者,即引上件诏书,从违制定罪。今请别立条制,凡违四十日以下者,比附官文书定断,罪止杖八十,四十日以上奏取旨。
译不曾批退;或称卑幼瞒昧,代书人类百端规求。虽有满三年不许受理条限,缘日限太宽,引惹词讼。」诏典卖田产不经亲邻及墓田邻至批退,一年内陈诉,出限不得受理。
闰四月十日,户部上言:「买卖田宅之事,依法满三年后才提出申诉的,若涉及以利息、债务相互抵销,或者依法本应问及邻人而未曾问及的,均不予受理。近来田价比往昔上涨,那些出卖、典当田产的人,往往谎称亲邻、墓田邻至并未曾办理批退手续;或者谎称是卑幼子弟瞒着尊长私自出卖,代写文书的人也百般钻营图利。虽然已有满三年不许受理的条限规定,但因为期限太宽松,反而招惹更多词讼。」诏令:凡典卖田产未经亲邻及墓田邻至办理批退手续的,一年之内可以陈诉,超过期限则不予受理。
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理寺参详:「户部所申违法典卖田宅,陈诉者依敕自十八岁理限十年,系谓典卖田宅之时年小,后来长立,方知当时违法之类,即合依自十八岁理限十年陈诉。其理三年限自陈,系谓陈乞恩赏、理诉罪犯之类,与十(件)[年]事理不相干。欲依本部看详施行。」从之。
绍兴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理寺参详议定:「户部所申报的违法典卖田宅案件,陈诉者依照敕令,自十八岁起有十年的申诉期限,这是指在典卖田宅之时年纪尚小,后来长大成人,才得知当时的典卖是违法的这类情形,即应当依照从十八岁起十年的期限予以陈诉。至于自陈满三年的期限,是指陈请恩赏、申诉罪犯之类的事情,与前述十年之事在道理上并不相干。请依照本部所详审的意见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权尚书户部侍郎宋贶言:「湖湘、江淮之间,昨经寇盗,多有百姓遗弃田产。比年以来,各思复业,而形势户侵夺地界,不许耕凿。欲望立法诫饬。」户部措置,欲乞下江南东西、荆湖南北、淮南东西路安抚、转运、提刑司,检坐见行条法,出榜晓谕。如被上户侵夺田土之人,仰赴官陈诉。若干当人系白身或军人,即仰依条重行断遣;如有官人,即同形势、官户人家,并具情犯、姓名申朝廷,依法重作施行。州县观望,不为受理,仰监司按劾。其四川、两浙东西、二广、福建、京西路亦乞依此。从之。
绍兴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权尚书户部侍郎宋贶上言:「湖湘、江淮一带,此前遭遇盗寇侵扰,有许多百姓遗弃了自己的田产。近年以来,百姓各自想要恢复旧业,然而势要豪右人家却侵夺地界,不许他们耕种开垦。希望能立法予以告诫约束。」户部拟定措施,请求下令江南东路、江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的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检核现行的条法,张榜晓谕百姓。凡是被势要大户侵夺田土的人,允许赴官陈诉。若涉事的经办人是平民百姓或军人,即依照条法从重予以断遣;如果涉事者是官员,就与势要之家、官户人家一同,详细列明其情节罪行、姓名申报朝廷,依法从重予以施行。州县若观望不肯受理的,命监司予以查究弹劾。四川、两浙东路、两浙西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福建路,京西路也请依照此例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大理卿李洪言:「务限之法,大要欲民不违农时,故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然虑富强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于是又为之制,使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比年以来,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诉。欲望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大理卿李洪上言:「入务期限的法令,大体上是要让百姓不违背农时,因此凡是入务期间申诉婚姻、田产之事的,州县不得受理。然而又考虑到富强之家可能会趁此时机恣意横行,豪夺贫弱百姓,于是又为此另立制度,使得因相互侵夺而起的诉讼受理不受入务期限的约束。近年以来,州县官吏做事苟且敷衍,往往借用令文条文作为托辞,一到入务之后,便一切不予过问,以致使被豪强横加侵夺的贫苦百姓无处申诉。希望能明确告诫州县:凡是婚姻、田产之类的诉讼,若是下等贫户被豪强侵夺的,不得以入务期限为由加以限制。若有违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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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勘狱**
**勘狱**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二十四日,诏:「应命官犯徒已上罪,去官事发者,宜令逐处追寻勘鞫,以其状闻。」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二十四日,下诏:「凡命官犯徒刑以上罪行,在离任之后事情才被发觉的,应命各地予以追查审问,并将情状奏闻。」
八年八月二十日,诏:「今后勘诸司使副、供奉(宫)[官]、殿直等,案内须具出身入仕因依,法寺断罪亦取敕裁。」
太平兴国八年八月二十日,下诏:「今后审理诸司使、诸司副使、供奉官、殿直等人的案件,案卷内必须详细写明其出身、入仕的缘由经过,大理寺、刑部断罪也要请示敕令裁定。」
雍熙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著作佐郎刘芳言:「朝廷差出制勘使臣,自来只于本州岛附递,窃虑漏泄狱情。今后望许直发递。」从之。
雍熙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著作佐郎刘芳上言:「朝廷派遣出外审理案件的制勘使臣,历来只是通过所在本州的驿递传送公文,臣私下担忧这样会泄露案情。今后希望允许使臣直接发递公文。」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月二十二日,有司言:「准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书,诸道刑狱大事限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一)日,笞十笞十:按此处文意不明,疑有脱文。,下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自来诸道刑狱出限三十日以下者,比官文书稽程定罪,故违日限稍多者,即引上件诏书,从违制定罪。今请别立条制,凡违四十日以下者,比附官文书定断,罪止杖八十,四十日以上奏取旨。如事有关连,须至移牒刺问致稽缓者,具以事闻奏。」
雍熙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有关部门上言:「依照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书规定,各道刑狱案件,重大案件限四十日,中等案件限二十日,小案限十日……每超过三日加重一等处罚,最重不超过杖八十。历来各道刑狱超过期限在三十日以下的,比照官府文书延误期限来定罪;因此若违反期限较多的,就援引上述诏书,按违反制度论罪。如今请求另行制定条例:凡是超过期限在四十日以下的,比照
如事有关连,须至移牒刺问致稽缓者,具以事闻奏。」
四年八月八日,将作监丞辛着言:「今后差使臣制勘公事,望令于所勘事州军邻近处据名抽差司狱。」从之。
端拱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兖州判官刘昌言〔言〕:「窃见外州府推勘刑狱,多于禁人本状之外根勘他罪。欲乞今后除事该劫盗、杀人,须至根勘外,其余刑狱并不得状外勘事。」从之。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今后应宣敕差出勘事使臣,朝辞日具所勘公事因依,回日具招对情罪事节进呈。」
淳化二年四月一日,诏:「诸路
转运使今后差官勘事,并于幕职、州县〔官〕内拣选清强官一员,仍于本州岛别选清干碍监当京朝官或监押幕职一员同推清干碍:无义。似当作「不干碍」或「清强、不干碍」。,务要尽公,以绝枉曲。」
十四日,诏:「应差官制勘,并转运司差官推勘,及省寺公案不圆、合行取勘等事,敕下之日,先具事由送大理寺,仰本寺置簿抄上,候勘到公案,下寺断遣,了日勾凿。内有延迟过违日限者,便仰举行勘责。」
八月十八日,光禄寺丞奏言:「勘鞫公事,欲乞今后命官、将校等合该杖罪,则牒送本州岛仍旧勾当,候敕命指挥;如徒罪,仍旧收禁。」从之。
三年五月十九日,御史台言:「欲乞今后虑制勘官约束一行人等虑:疑误。,不得容有嘱求,及到州府无泄事情。如违,并许逐处官吏举觉。」从之。
七月十六日,诏:「访闻诸州事应刑狱公事,若是州府受情,须至经转运司论讼。其间须富豪形势之辈,却于转运司请求司吏拣选州县将欲任满之人推勘。令逐路转运司今后并须使副亲自差强干能勘事人,不得更似日前,致有违越。」
三十日,峡路转运使崔迈言:「川峡之民好讼,皆称被本州岛抑屈。又阙官抽差,乞今后如非疑狱及不关人命,只依元敕行遣,减去同共勘断二人,仍乞县令之中容选清强差使。」诏逐路转运司今后应勘事,只差勘官一人。如公案了当,依旧例请录问官、检法官一员。或有大段刑狱公事,临时取旨。
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御史台应有刑狱公事,
御史中丞以下躬亲点检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滥。」
七月三日,淮南路提点刑狱尹 言:「今后制勘使臣乞不指(谢)[射]州县,踏逐系官空闲舍屋充制勘院。」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知制诰柴成务言:「应差官勘事及诸州推鞫罪人,案成差官录问,其大辟罪别差职员监决。如录问翻变,或监决称冤,即别差官推勘。此诚重刑之至,然臣详酌,滋长弊幸。且人之犯罪至重者死,数有翻变,或遇赦免,则奸计得成。纵不遇恩,止是一死。近见蓬州贾克明为杀人前后禁系一年半,七次勘鞫,皆伏本罪,录问翻变。
译官府文书延误的办法来定断,最重不超过杖八十;超过四十日以上的,奏请皇帝裁定旨意。如果案情有牵连关系,必须移送文书查问核实以致耽误延误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奏闻。」
四年八月八日,将作监丞辛着言:「今后差使臣制勘公事,望令于所勘事州军邻近处据名抽差司狱。」从之。
雍熙四年八月八日,将作监丞辛着上言:「今后派遣使臣审理案件公事,希望命其在所审理案件的州军附近,按名册抽调差遣司理院狱官。」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端拱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兖州判官刘昌言〔言〕:「窃见外州府推勘刑狱,多于禁人本状之外根勘他罪。欲乞今后除事该劫盗、杀人,须至根勘外,其余刑狱并不得状外勘事。」从之。
端拱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兖州判官刘昌言上言:「臣私下见到外地州府在审理刑狱案件时,大多在被拘押之人的本状罪行之外,又追查审问其他罪行。请求今后除了案情涉及抢劫、杀人、必须追查到底的以外,其余刑狱案件一律不得在本状之外追查其他罪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今后应宣敕差出勘事使臣,朝辞日具所勘公事因依,回日具招对情罪事节进呈。」
端拱二年二月十八日,下诏:「今后凡因宣敕派遣出外审理案件的使臣,在朝辞(陛辞出发)之日,要详细呈报所审理公事的缘由经过;返回之日,要详细呈报审问所得的招供、对质情况及罪行情节,进呈皇帝。」
淳化二年四月一日,诏:「诸路转运使今后差官勘事,并于幕职、州县〔官〕内拣选清强官一员,仍于本州岛别选清干碍监当京朝官或监押幕职一员同推清干碍:无义。似当作「不干碍」或「清强、不干碍」。,务要尽公,以绝枉曲。」
淳化二年四月一日,下诏:「各路转运使今后派官审理案件,都要在幕职官、州县官之中挑选清廉能干的官员一名,同时在本州另外挑选清廉能干、与案情无干碍的监当京朝官,或监押幕职官一名,一同审理,务必要秉公办理,以杜绝冤枉曲断。」
十四日,诏:「应差官制勘,并转运司差官推勘,及省寺公案不圆、合行取勘等事,敕下之日,先具事由送大理寺,仰本寺置簿抄上,候勘到公案,下寺断遣,了日勾凿。内有延迟过违日限者,便仰举行勘责。」
十四日,下诏:「凡是朝廷差官制勘、以及转运司差官审理、还有尚书省及大理寺等公案不够完备须予以追查的事项,敕令下达之日,先要详细写明事由送交大理寺,命该寺置立簿册抄录登记,等审理完毕的公案送到,交由大理寺断罪处置,办结之日予以核销注销。其中若有延迟超过规定期限的,就命予以查究追责。」
八月十八日,光禄寺丞奏言:「勘鞫公事,欲乞今后命官、将校等合该杖罪,则牒送本州岛仍旧勾当,候敕命指挥;如徒罪,仍旧收禁。」从之。
淳化二年八月十八日,光禄寺丞奏言:「审理案件的公事,请求今后凡是命官、将校等人所犯罪行应处杖刑的,就用牒文送交本州仍旧供职办公,等候朝廷敕命指挥处置;若是应处徒刑的,仍旧予以收押监禁。」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三年五月十九日,御史台言:「欲乞今后虑制勘官约束一行人等虑:疑误。,不得容有嘱求,及到州府无泄事情。如违,并许逐处官吏举觉。」从之。
淳化三年五月十九日,御史台上言:「请求今后制勘官要约束随行的一干人等,不得容许有嘱托请求之事,到达州府后也不得泄露案情。若有违反,允许各处官吏予以举报。」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七月十六日,诏:「访闻诸州事应刑狱公事,若是州府受情,须至经转运司论讼。其间须富豪形势之辈,却于转运司请求司吏拣选州县将欲任满之人推勘。令逐路转运司今后并须使副亲自差强干能勘事人,不得更似日前,致有违越。」
淳化三年七月十六日,下诏:「访闻各州凡有关刑狱的公事,若是州府徇情枉法,就须经转运司再行申诉论讼。其间往往有富豪势要之辈,却在转运司请托司吏,专门挑选州县中即将任满的官员来审理,以图从中舞弊。命各路转运使今后必须由正使、副使亲自挑选能力强、善于审案的官员,不得再像以往那样,以致出现违规逾越的情形。」
三十日,峡路转运使崔迈言:「川峡之民好讼,皆称被本州岛抑屈。又阙官抽差,乞今后如非疑狱及不关人命,只依元敕行遣,减去同共勘断二人,仍乞县令之中容选清强差使。」诏逐路转运司今后应勘事,只差勘官一人。如公案了当,依旧例请录问官、检法官一员。或有大段刑狱公事,临时取旨。
淳化三年七月三十日,峡路转运使崔迈上言:「川峡地区的百姓喜好诉讼,都称自己被本州压制冤屈。而且当地又缺乏官员可供抽调差遣,请求今后凡不属疑难案件、也不涉及人命的,只须依照原来的敕令处理,减去共同审理裁断的两名官员,同时请求允许在县令之中挑选清廉能干的人担任差使。」诏令各路转运司今后凡应审理的案件,只差派一名审理官。若公案已经审理妥当,依照旧例请录问官、检法官各一名。若有重大刑狱公事,则临时请旨裁定。
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御史台应有刑狱公事,御史中丞以下躬亲点检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滥。」
淳化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下诏:「御史台凡有刑狱公事,御史中丞以下官员须亲自检查督察审理,不得完全信任所属部门,以致出现冤屈滥判的情形。」
七月三日,淮南路提点刑狱尹 言:「今后制勘使臣乞不指(谢)[射]州县,踏逐系官空闲舍屋充制勘院。」从之。
淳化四年七月三日,淮南路提点刑狱尹某上言:「今后制勘使臣,请求不要指定州县衙署,而是就近寻找官府空闲的房屋充作制勘院。」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一月十五日,知制诰柴成务言:「应差官勘事及诸州推鞫罪人,案成差官录问,其大辟罪别差职员监决。如录问翻变,或监决称冤,即别差官推勘。此诚重刑之至,然臣详酌,滋长弊幸。且人之犯罪至重者死,数有翻变,或遇赦免,则奸计得成。纵不遇恩,止是一死。近见蓬州贾克明为杀人前后禁系一年半,七次勘鞫,皆伏本罪,录问翻变。赖陛下英明,经赦不放,差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同推勘,方得处断。其如干连证逮,州县追禁,此又何辜 欲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差官勘鞫,如伏罪分明,录问翻变,轻者委本州岛处别勘,重者转运司邻州遣官鞫勘。如三经推勘,伏罪如初,欸 辨分明,录问翻变,监决称冤者,并依法处断。」事下大理寺详定,本司言:「检会《刑统》,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应犯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之限。自今以后有此色,不
赖陛下英明,经赦不放,差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同推勘,方得处断。其如干连证逮,州县追禁,此又何辜 欲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差官勘鞫,如伏罪分明,录问翻变,轻者委本州岛处别勘,重者转运司邻州遣官鞫勘。如三经推勘,伏罪如初,欸 辨分明,录问翻变,监决称冤者,并依法处断。」事下大理寺详定,本司言:「检会《刑统》,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应犯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之限。自今以后有此色,不问台与府县及外州县,但通计都经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 ,及经三度断结,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许执奏。如告本推官典受赂,推勘不平,及称冤,事状有据验者,即与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无
理者,除本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于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本法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官典节级科处。今详《刑统》内虽有此条,承前官吏因循,不能申明,自今请〔依〕成务起请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黄御河催运叶仿言:「河北转运使李若拙先差(刑)[邢]州散参军廉(成)[文]式往通利军勘公事,近七十日尚未了当。文式元是犯事人,若拙不合抽差。乞令逐路转运司,今后更不得差散参军、文学、长史、司马、别驾并配衙前人等勘鞫公事。」诏文式见勘公事,令转运司疾速别差官替访,送枢密院与记姓名。
四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左右军巡、司录司,炎暑之月,禁系极多,皆是淹延,令御史台差官取勘知府张宏等情罪以闻。」
十一月四日,著作佐郎夏象言:「制勘公事,只令于邻近州府抽差司(娅)[狱],其间或是亲姻,必有幸门。乞令制勘官取便抽差。」诏今后凡差官推勘公事,所要司狱取便抽差,即不得全然隔蓦州府。
至道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朕君临大宝,子育 生,渐致隆平,匪务烦剧,而禁者尚密,深用疚怀。诸州长(史)[吏]虽职在亲民,而动多率意,恐致枉滥,须革因循。宜令转运使申谕诸州,应勘鞫罪人,如情理别无枝蔓,杖罪以
译问台与府县及外州县,但通计都经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 ,及经三度断结,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许执奏。如告本推官典受赂,推勘不平,及称冤,事状有据验者,即与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无理者,除本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于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本法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官典节级科处。今详《刑统》内虽有此条,承前官吏因循,不能申明,自今请〔依〕成务起请施行。」从之。
淳化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知制诰柴成务上言:「凡是差派官员审理案件,以及各州审讯罪人,案卷审理完毕后要另派官员录问核实,其中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另外派职官员监督处决。如果录问时犯人翻供,或者监督处决时犯人喊冤,就要另外派官员重新审理。这确实是对重刑极为慎重的做法,但臣仔细斟酌,认为这样做反而滋长了作弊侥幸的风气。况且人所犯之罪最重的莫过于死罪,若屡次翻供,或者恰好遇上赦免,那么奸计便可得逞;纵然遇不上恩赦,也不过是一死而已(所以敢于反复翻供)。臣近来见到蓬州贾克明因杀人一案,前后被关押一年半,先后经过七次审理,每次都已招认本罪,但一到录问时便又翻供。幸赖陛下圣明,虽经赦免仍未将其释放,另派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刑狱使臣董循一同重新审理,才得以最终定案处置。至于其中牵连的证人、保人,被州县追捕拘禁,这些人又有什么罪过呢?臣希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派官审理案件,若犯人已经明确招认服罪,录问时却又翻供的,情节轻的委托本州另行审理,情节重的由转运司派邻近州的官员前往审理。如果已经三次审理,每次都同样招认服罪,案情辨析清楚明白,却仍在录问时翻供,或监督处决时喊冤的,一律依法予以处断。」此事下交大理寺详加审定,大理寺回奏:「查考《宋刑统》,唐代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令规定,凡犯罪之人临刑喊冤,若已经三次审理定案的,不在重新审理之列。自今以后遇到这类情形,无论是御史台、开封府、京县,还是外地州县,只要总计已经过三次审理、每次审理官不同,囚犯都已招认服罪,并经过三次定案,此后再有申诉的,一律不在重新审理之列。其中即便有进状、朝廷下敕令的,若已经三次结案定断的,也允许相关官员执守原判、据理上奏。如果所告发是原审理官员、吏人受贿、审理不公,且有喊冤申诉,情状确有证据可查验的,才予以重新审理。如果所告发及所喊冤情况查明并无道理的,除本犯死罪之外,其余罪名依本条加重一等处罚;如果原审官吏确实存在收受贿赂情节的,也在其本罪之外加罪一等;如果囚犯确实蒙受冤屈属实的,则第三次审理的官吏依法外加等予以贬责,第二次、第一次审理的官吏则按等级分别予以处罚。如今详查《宋刑统》之中虽有此条规定,但此前的官吏因循守旧,未能予以申明施行,从今以后请依照柴成务所请予以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黄御河催运叶仿言:「河北转运使李若拙先差(刑)[邢]州散参军廉(成)[文]式往通利军勘公事,近七十日尚未了当。文式元是犯事人,若拙不合抽差。乞令逐路转运司,今后更不得差散参军、文学、长史、司马、别驾并配衙前人等勘鞫公事。」诏文式见勘公事,令转运司疾速别差官替访,送枢密院与记姓名。
淳化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黄御河催运使叶仿上言:「河北转运使李若拙先前派遣邢州散参军廉文式前往通利军审理案件公事,将近七十日仍未办结。廉文式原本就是曾经犯事之人,李若拙不应当抽调差遣他。请求命令各路转运司,今后不得再派遣散参军、文学、长史、司马、别驾以及配隶衙前的人等审理案件公事。」诏令廉文式正在审理的公事,命转运司迅速另派官员前往替换查访,并将此事送交枢密院予以登记记录姓名。
四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左右军巡、司录司,炎暑之月,禁系极多,皆是淹延,令御史台差官取勘知府张宏等情罪以闻。」
淳化五年四月十一日,下诏:「开封府左右军巡院、司录司,正值炎热的夏月,被拘押关押的人极多,都是因为案件拖延所致,命御史台派官审查知府张宏等人的情节罪责,并奏闻朝廷。」
十一月四日,著作佐郎夏象言:「制勘公事,只令于邻近州府抽差司(娅)[狱],其间或是亲姻,必有幸门。乞令制勘官取便抽差。」诏今后凡差官推勘公事,所要司狱取便抽差,即不得全然隔蓦州府。
淳化五年十一月四日,著作佐郎夏象上言:「审理案件公事,如果只命在邻近的州府抽调差遣司理院狱官,其中难免会有姻亲关系的人,必然会因此产生侥幸舞弊的门路。请求命制勘官可以就便自行抽调差遣狱官。」诏令今后凡是差派官员审理案件公事,所需的司理院狱官可以就便抽调差遣,但不得完全隔越绕过所在州府(自行随意抽调)。
至道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朕君临大宝,子育 生,渐致隆平,匪务烦剧,而禁者尚密,深用疚怀。诸州长(史)[吏]虽职在亲民,而动多率意,恐致枉滥,须革因循。宜令转运使申谕诸州,应勘鞫罪人,如情理别无枝蔓,杖罪以
(后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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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全部提供文本的对应白话译文。原文末句「杖罪以」后文本中断,译文亦随之而止。
下长(史)[吏]与通判量罪区分,徒以上结正行遣。」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审官院自今不得差京朝
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诸般。如中书、枢密院要京朝官差遣,并仰具本官乡贯去处供申。其推勘官仍令御史台亦依此指挥。」
译下属官吏与通判一同酌情区分罪责,判处徒刑以上的依法定罪施行。
十一月二十九日,下诏:「审官院从今以后不得差遣京朝官前往其本人家乡籍贯所在地办理勘察案件、承办各类公事。如果中书省、枢密院需要委派京朝官任职差遣,一律要求详细申报该官员籍贯所在之处。其中负责推问审案的官员,也命令御史台依此指令办理。」
二年九月十四日,河北转运使高象先言:「欲乞今后除降宣敕令差官外,所有经本州岛军指论公事,只委是知州、通判、职官(事)[等]依公推勘断遣,更免差官支费。」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刑院言:「并州推官罗伯英起请,乞今后授宣敕及转运司差官推勘公事,所到推勘处,州府不得置(延)[筵]会迎待及到推勘院相见。看详并得允当。」从之。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二十日,判大理寺尹 言:「诸州奏案多不圆备,欲别定推勘条式颁下。」从之。
十月十九日,帝谓辅臣曰:「往者宪司承诏推事,多诣中书禀命,或有爱憎,尤为非便。」张齐贤曰:「推勘官但执诏命,不原事理,棰楚之下,何情不得 汉相周勃下狱,见狱吏则头(捃)[抢]地,故云『削木为吏议不对』是也。」帝曰:「斯尤可念,卿等当慎用刑,期于平允。」
二十日,诏:「应降宣敕推勘公事,并须据实勘鞫,不得抑勒令禁人须依宣敕,虚有招通。今后所差勘事官敕内,入此圣旨。」
二年四月八日,御史中丞张咏请自今御史、京朝官、使臣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诣中书禀命。从之。
十四日,帝谓宰臣曰:「所差京朝官推勘公事,承命之后,多闻称疾,此有所规避也。」张齐贤等曰:「朝廷比选儒臣,冀明理道,使之鞫狱,殊未尽心,案文多所不
圆,疏驳更劳推覆,动罹枉挠,实起怨咨。若不塞其弊源,恐有伤于和气。欲望于三班中选定(诣)[谙]会推鞫刑名者十人,以备差使。」从之。寻以殿直孙逊等赴中书祗候,勘事依勘官支料钱,见收仍与食直钱,及定三年一替。
九月二十日,诏差殿中丞毋丘震托(刑)[邢]州制勘公事托:疑当作「赴」或「往」。,放朝辞,便令进发。所有盘缠钱,令合门依例支给。仍自今后制勘公事放朝辞者准此。」
四年四月十四日,知沂州王矩言:「转运司差辖下官吏推勘公事,如不得了当者,乞量定责元责元:似当作「责罚」。。」诏诸路转运司今后并须选差诣会刑狱清强者,不得卤莽差遣,致刑禁淹延。
五年八月六日,水部郎中何蒙言:「今后如有经转运司陈状论理公事,乞且于本州岛选官将状看详,如必然即差官推勘。」诏诸路转运司有论诉公事,并先取索本州岛公案,参酌事理,不得便凭文状。如事须推治,即选清强官勘鞫。
景德元年八月十一日,诏:「诸差勘事官等,有犯赃私罪官员,并须具从来有无举主入案,令审刑院、大理寺更加检覆。」先是,帝曰:「向来中外奏荐,并令连坐,有被举者或罹▯犯,多匿举主姓名。」故有是诏。
茶盐,并盗窃贼随赃捉获,亦有屯驻禁军酒醉或军人赌钱。
译二年九月十四日,河北转运使高象先说:「希望从今以后,除了降下宣敕命令另派官员审理外,凡是经本州本军提出的诉讼公事,只委托知州、通判、职事官等依法推问审断遣决,再免除派官所需的费用开支。」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刑院上奏说:「并州推官罗伯英提出请求,希望今后凡是奉授宣敕以及转运司差派官员推勘的公事,所到达推勘的地方,州府不得设置筵席迎接接待,也不得到推勘院相见。审察详议后认为这个建议是恰当的。」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二十日,判大理寺尹言说:「各州上奏的案卷大多不够完备齐全,希望另外制定推勘的条例格式,颁布下发。」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月十九日,皇帝对辅臣说:「以往刑狱主管部门接受诏令推问案件,多前往中书省禀报请示,有时会有偏爱憎恶之情,尤其不便。」张齐贤说:「推勘官只要执行诏令,不追究事情的道理,在杖责拷打之下,什么口供得不到呢 汉朝丞相周勃下狱,见到狱吏就叩头触地,所以说『削木为吏,人们都不愿与之对质』就是这个意思。」皇帝说:「这尤其值得深思,你们应当慎重用刑,务求公平允当。」
二十日,下诏:「凡是降下宣敕推勘的公事,都必须依据实情勘问审理,不得强迫勒令囚犯必须按照宣敕的内容,虚假地招认通供。今后所派遣的勘事官员的敕命中,加入这条圣旨。」
二年四月八日,御史中丞张咏请求从今以后御史、京朝官、使臣接受诏令推问弹劾,不得请求升殿领取旨意以及前往中书省禀报请示。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四日,皇帝对宰臣说:「所派遣的京朝官推勘公事,接受任命之后,多听说称病,这是有所回避推托啊。」张齐贤等人说:「朝廷近来选用儒臣,希望能明察事理,让他们审理案件,却大多没有尽心尽力,案卷文书多有不周全的地方,反复驳回更加劳烦重新审查,动辄遭受冤枉曲解,实在会引起怨恨叹息。如果不堵塞这个弊端的源头,恐怕会伤害朝廷的和气。希望在三班使臣中挑选出十名熟悉精通推问审理刑名的人,以备差遣使用。」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不久便派殿直孙逊等人到中书省侍候听候差遣,勘问案件依照勘官支给薪俸,任职期间仍给予伙食费,并规定三年轮换一次。
九月二十日,下诏派殿中丞毋丘震前往邢州审理制勘公事(托字疑当作「赴」或「往」字),不必朝辞,直接令其出发前往。所需的路途盘缠钱,命阁门依照惯例支给。今后凡是审理制勘公事而不必朝辞的,都依此办理。」
四年四月十四日,知沂州王矩说:「转运司派遣所辖官吏推勘公事,如果不能了结的,请酌情予以责罚(元责,似当作「责罚」)。」皇帝下诏各路转运司今后都必须挑选精通刑狱、清正强干的人差遣,不得草率任意差遣,以致刑狱囚禁拖延日久。
五年八月六日,水部郎中何蒙说:「今后如果有经转运司陈状申诉论理的公事,请求暂且在本州挑选官员将状纸审察详细,如果确实必要,才派官员推勘。」皇帝下诏各路转运司凡有申诉论理的公事,都要先调取核查本州的案卷,斟酌事情道理,不得径直凭信状纸。如果事情确实需要推问治理,就挑选清正强干的官员审理。
景德元年八月十一日,下诏:「凡是所派遣的勘事官等,如有犯贪赃徇私罪行的官员,都必须详细列明其从来有无举荐人一并附入案卷,命审刑院、大理寺再加以核查审理。」在此之前,皇帝说:「以往朝廷内外的荐举,都要连坐追责,有被举荐的人若犯罪,大多隐匿举荐人的姓名。」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茶盐一段:)凡是盗窃贼人随赃物一并被捕获的,以及有驻扎的禁军因酒醉或军人赌
逐事证验诣实,不必追证,虽系徒刑,自来只当直司勘状,当日依法断遣。及有外县勘证结正到诸杂徒罪公 二年四月八日,右谏议大夫薛映言:「两浙民多因屠牛、私贩酒
案,看详情节圆备,所送罪人当面引问,别无未同者,只重责审状,依法施行,不更下司禁勘。今转运司牒州,今后当直司不得辄断徒罪公事。臣以为事理分明,不宜虚(须)[烦]刑禁,乞依旧许当直司断徒罪公事。」帝曰:「苟事状章明,不须系狱者,固当实时决遣。」
八月十八日,左巡使艾仲儒言:「在京勘公事,乞依外处例,许指射推司姓名,抽差一两人祗应。」诏只得定名一人,余令本府差定。既而知开封府司录参军王谏奏,乞罢御史台及制勘所指差曹司。诏除在京勘公事依前诏外,其余公事不得定名抽差。
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宣檄院勘使臣,非赃污及公罪徒以上,并不在禁限。」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大辟罪人案牍已具,临刑而诉冤者,并令不干碍明干官吏覆推。如本州岛官皆碍,则委转运、提点刑狱司就近差官。」时光化军断曹兴,将刑称冤,复命县尉鞫治,刑部上言县尉是元捕盗官,事正干碍,望颁制以防枉滥故也。
十一月十日,御史台推勘官章得一言:「奉宣赴怀州制勘都监王怀一踰违事,缘本人掌兵,乞先差官冲替,然后捕鞫。」帝曰:「怀一犯罪被推,将惴恐不暇,得一之奏过也。」帝令依所受命速往追勘。
三年四月十九日,诏:「内外官犯罪被推,情理昭然,不即引
伏,窥望滞留者,并权格,仍不得领务,常从人亦罢去之。」先是,虞部员外郎、知通州李慕清以不察盐场官为盗,累遣官按劾不承,为御史台所举,故有是诏。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今后差官覆劾事,如前案大事既正,虽有小节目不圆,但不是出入罪者,其元勘录问、检断官更不行勘,只收理闻奏。审刑院、大理寺候奏到取旨。」
二十六日,大理寺言:「推鞫公事,并须当职官躬亲监辖。向来定断刑名,轻重未适。欲自今除司理参军并专受命鞫狱之官,如不躬亲,并依旧制。自余诸色勘鞫,偶有违犯,具事以闻。如所劾罪出入重于前条,即依元制。」从之。
五年闰三月二十六日,诏:「应官吏犯徒以上(徒)罪,去官事发者,宜令逐处鞫之,以其状闻。」
四月二日,诏:「遣官制鞫公事,所差推鞫狱卒如经七次无法司驳难者,递迁一级。如未有阙,即令守阙。」
十八日,诏:「文武官被制劾者,所司移报合门,禁止朝谒。
译钱而犯事的,逐一核实证据查明真相后,不必再追加证明,虽然属于徒刑,历来只须由当值官司审理判决,当天依法处断遣送。至于有外县审理证明结案定罪的各类杂徒罪的案卷(此处「二年四月八日,右谏议大夫薛映言:『两浙民多因屠牛、私贩酒』」应为错简插入之文),审察详议情节完备的,将所送的罪人当面提审讯问,另外没有不同之处的,只需重新责令写具审讯状,依法执行,不再交由主管司审理囚禁。如今转运司行文各州,今后当值司不得擅自决断徒罪公事。臣认为事情道理已经清楚明白,不应无端烦扰刑狱囚禁,请求依旧允许当值司决断徒罪公事。」皇帝说:「如果案情已经明白清楚,不须收监的,本就应当立即决断遣送。」
八月十八日,左巡使艾仲儒说:「在京城审理公事,请求依照外地的惯例,允许指名点取推司的人员姓名,抽调差遣一两人供职应役。」皇帝下诏只准指定一人,其余的由本府派定。不久,知开封府司录参军王谏上奏,请求罢免御史台以及制勘所指名抽调曹司人员的做法。皇帝下诏除在京城的勘问公事依照先前的诏令外,其余的公事不得指名抽调。
九月,下诏:「凡是差派推勘、录问的官员,除了同年同科目及第的依照原来的敕令回避外,其余同年不同科目的人不得再有推辞回避。」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诏:「今后审刑院审理使臣的案件,如果不是贪赃枉法以及公罪徒刑以上的,一律不受在监禁的限制。」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诏:「大辟死罪的犯人案卷已经审定,在临刑时申诉冤枉的,都命令与案情无关的官吏重新审理。如果本州的官员都与案情有牵连,就委派转运使、提点刑狱司就近差派官员。」当时光化军判决曹兴死罪,临刑时喊冤,又命令县尉重新审理,刑部上奏说县尉正是当初捕盗的官员,与本案确实有牵连,希望颁布制度以防止冤枉滥判,因此有这道诏令。
十一月十日,御史台推勘官章得一说:「奉旨前往怀州审理都监王怀一违法逾越之事,因为此人执掌兵权,请求先派官员将其撤换替代,然后再逮捕审讯。」皇帝说:「王怀一因犯罪被审理,正惶恐不安,章得一的奏请太过分了。」皇帝命令依照原先受命前去追查审理。
三年四月十九日,下诏:「内外官员犯罪被审理,案情已经明白清楚,却不立即招认服罪,企图观望拖延的,一律权且停职,也不得管理事务,随从人员也一并罢去。」在此之前,虞部员外郎、知通州李慕清因未能察觉盐场官员为盗,屡次派官员查办弹劾都不肯招认,被御史台检举,所以有这道诏令。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下诏:「今后派官员复核弹劾的案件,如果原案的大情节已经审明属实,即使有小的细节不够完备,只要不是造成罪名出入错误的,原来负责勘问、录问、检断的官员就不再重新审理,只须收集整理上报朝廷。审刑院、大理寺等候上奏后听取旨意裁决。」
二十六日,大理寺上奏说:「审理案件,都必须由当职官员亲自监督审理。以往判定的罪名,轻重时有不当。希望从今以后,除司理参军以及专门受命审理案件的官员外,如果不亲自监督,都依照旧的制度处理。此外各类审理,偶有违犯的,详细记录情况上报朝廷。如果所弹劾的罪名出入比前面所定的更重,就依照原来的制度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五年闰三月二十六日,下诏:「凡是官吏犯徒刑以上罪行,在离任后才被发现的,应命令原任职所在地进行审理,并将情况上报。」
四月二日,下诏:「派遣官员审理制勘公事,所派遣的推鞫狱卒如果经过七次都没有被法司驳回责难的,可晋升一级。如果还没有空缺,就先让他候补空缺。」
十
」时常参官有别制推问,或因事到京,即便入见及上殿奏事,合门及所由司不知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诏:「制劾刑狱无特处分者,并依推勘条式决遣,流罪及命官别具案以闻。」时详议官(杳)[查]拱之言:「诸州奏案多以所降宣命止言制劾应干系官吏情罪具案以闻,乃悉拘禁以伺断 ,颇成留滞。」故有是诏。
十月二十五日,诏:「掌狱之官,累降诏条,务从钦恤。今承景贶,尤轸深衷。今后案鞫罪人,不得
妄加逼迫,致有冤诬。」
七年正月十七日,诏:「推勘公事干连女口当为证者,千里之外勿追摄,移牒所在区断。」时鼎州判官孙韪受财坐罪,转运使牒郓州追其妻证,三子皆幼,帝愍之,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诸路差官推勘刑狱,已追劾而受敕移官者,俟决讫方得赴任。」先是,金部员外郎梁象言:「外州推劾有方行追鞫或当结案次,以勘官受命移官者,皆避事牒本州岛而去。洎再差官,复有追扰,淹延刑禁,漏泄狱情,乞行条约。」故有是诏。
八月十九日,诏曰:「齐俗之刑,盖非获已,苟违详审,必爽至和。如闻推劾之官,罔尊钦恤之念,加于巧诋,迫以自诬,遂使宪章,或亏平允。自今勘鞫官须尽理推勘,本犯不得以(刑)[形]势及元奏抑令招服,致有枉曲。如囚事罥罣及被诉虚招情罪,别勘诣实,其元勘官当行朝典。」先是,三司、开封府奏札子(刻)[劾]事,止依元降事意令人伏辨,帝虑误入其罪,故有是诏。
八年七月九日,诏:「今后公事干连知州、通判、都监赃私罪,许转运司差官取勘外,自余知州、通判、都监公罪,并就本州岛差无干碍官取勘。其统属官长吏量公私赃罪轻重,于州院司理院及差职员取勘。」
九年正月七日,纠察在京刑狱王曾、赵稹上言:「咸平县民妇卢与义争财,府县官吏恣受其贿,知府慎从吉男亦为请求。虑军巡讯问,有所顾避,望移鞫他所。」宰臣奏曰:「若委台司,又稹知杂御史,亦为碍
事。」即令殿中侍御史王奇、(王)[三]司户部郎官梁固杂治其事,中使谭元吉监鞫。帝又谓王旦曰:「昨谭元吉监劾公事,并不知的然管勾之事。降敕具条样名目,自今监劾,逐时付与,使有所遵据。」
六月二十三日,枢密直学士任中正言:「昨见吉州奏姜遵知县日取银百两,众以遵清干,必无此事,朝廷合差官押赴制勘,免为转运断炼。」宰臣王旦曰:「王曾尝保任遵,近到中书言亦如此。朝廷虽差官押去,岂便能保明实无赃滥 但常指挥江南转运、提点刑狱官专切管勾,如稍偏曲,罪在两司受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大辟罪临刑声冤者,并送不干碍刑狱留禁,具马递申转运、提点刑狱,就州选官覆勘。
译八日,下诏:「文武官员被制勘弹劾的,主管部门要转报阁门,禁止其朝见奏事。」当时经常参朝的官员如果另有制令审问,有时因事到京城,就直接入宫觐见以及上殿奏事,阁门以及相关部门却并不知情,因此有此诏令。
八月二十九日,下诏:「制勘刑狱案件如果没有特别的处置意见,都依照推勘的条例格式决断遣送,流罪以及命官另外具列案卷上报。」当时详议官查拱之说:「各州上奏的案卷大多因为所降的宣命只是说制勘应当牵连的官吏情节罪状具列案卷上报,于是全都拘押囚禁以等待判决,造成很大的滞留积压。」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月二十五日,下诏:「掌管刑狱的官员,屡次颁布诏令条例,务必要恭谨怜恤。如今承受上天的恩赐,尤其应当深自警省。今后审理罪犯,不得随意逼迫,以致造成冤屈诬陷。」
七年正月十七日,下诏:「审理公事牵连的女性证人,如果相隔千里之外,不必追捕拘押,改用公文移送当地官府审理。」当时鼎州判官孙韪因受贿获罪,转运使行文郓州追捕他的妻子作证,他的三个儿子都还年幼,皇帝怜悯他们,所以有这道诏令。
四月十二日,下诏:「各路差派官员推勘刑狱案件,已经开始追捕弹劾却又接到敕令调任的,要等到案件判决完毕才能赴任。」在此之前,金部员外郎梁象说:「外地各州审理弹劾案件,有的正在追查审理或即将结案的时候,因为审理官接到调任命令,都借机回避事务行文本州便离去。等到再派官员接替,又要重新追捕搅扰,拖延刑狱囚禁的时间,泄漏案情,请求制定条约加以约束。」所以有这道诏令。
八月十九日,下诏说:「按律治理民众,本非出于不得已,如果违背详审的原则,必然有损太平和谐之气。听说近来负责审理弹劾的官员,不能崇尚恭谨怜恤的用心,反而运用巧妙的诋毁手段,逼迫犯人自诬认罪,于是使国家的法度或有失于公平允当。从今以后,审理官员必须尽情推问审理,本人所犯之罪不得凭借权势以及原来所奏的内容强迫其招认服罪,以致造成冤枉曲解。如果囚犯所涉之事牵连或被诬告而虚假招认罪状,另行审理查明真相,原来审理的官员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在此之前,三司、开封府呈奏文书弹劾案件时,只依照原来降下的旨意让人服罪辩解,皇帝担心因此错判入罪,所以有这道诏令。
八年七月九日,下诏:「今后公事牵连知州、通判、都监犯贪赃徇私罪的,许可转运司派官取证审理,此外其余知州、通判、都监所犯公罪,都在本州挑选与案情无牵连的官员取证审理。至于其下属的官员及长吏,则酌量公罪、私罪、赃罪的轻重,在州院司理院以及所派职员处取证审理。」
九年正月七日,纠察在京刑狱王曾、赵稹上奏说:「咸平县百姓卢与义争夺财产,府县官吏肆意接受他的贿赂,知府慎从吉的儿子也参与请托求情。担心军巡审讯时,会有所顾忌回避,希望移交别处审理。」宰臣上奏说:「如果委托御史台,而赵稹又兼任知杂御史,也会有妨碍。」于是命令殿中侍御史王奇、三司户部郎官梁固共同审理此事,派中使谭元吉监督审理。皇帝又对王旦说:「先前谭元吉监督弹劾公事,竟完全不清楚具体的管理事务。应当降下敕令详细拟定条例样式名目,从今以后监督弹劾,随时交付给他们,使有所遵循依据。」
六月二十三日,枢密直学士任中正说:「先前看到吉州上奏姜遵在任知县时收取白银百两,众人认为姜遵为官清廉能干,必定没有这回事,朝廷理应派官员押送前去审理,以免被转运使罗织罪名。」宰臣王旦说:「王曾曾经为姜遵担保,近来到中书省也是这样说。朝廷即使派官员押送前去,又岂能担保其中确实没有贪赃枉法呢 只须一般吩咐江南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专门负责办理
」
十月十二日,诏:「中书、枢密院今后差官勘事,各置簿记之,庶见逐州治迹能否。」
天禧元年正月十日,诏:「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每受朝廷降下及诉讼公事,不体事理,先取公案看详,便于别州差官,置司推鞫,妨废所差官职事及多烦扰。自今须详事理施行。」
十一月七日,侍御史知杂吕夷简言:「台直官所劾公事,自来有同科同年及第者,多授诏文称有违碍,望行条(纳)[约]。」诏自今勿复回避。
十二月二十六日,玉清昭应宫判官夏竦乞代母赴台证事,从之,如事须问母者听就其家。
二年二月,诏:「军巡院所勘罪人,如有通指合要干证人,并具姓名、人数及所支证事状申府勾追。候(诏)[照]证毕,无非罪者,
实时疏放。」
三月二十三日,知虢州查道言:「诸路承例遣幕职官鞫问本路转运、提〔点〕刑狱官公事,体颇未便。望自今止令两司互相推问。」从之。
四月十四日,判大理寺李虚己言:「请自今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主,私罪杖以下勿论。」从之。
七月八日,诏:「应制勘公事,不得援例于御史台差推司。」
三年五月一日,诏:「自今管军将校、沿边总管、钤辖犯赃私罪当禁锢者,即以本司事付长吏讫禁勘。」时鄜延钤辖高继勋犯私罪,勒停后始以本司事付知州,因有是诏。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桂州职官宜令流内铨各添注及五员,仍拣选壮年办事人往彼。除供本职外,祗候转运、提点刑狱司差遣推勘定夺公事。」
二月,诏:「大理寺自今驳勘并留案及翻变再勘公案等,候札送都进奏院催促,即具申审刑院,令本院置簿抄上,委详议官一员管勾,仍与众官同签书,知院、通判押。点检日数稍多,令本寺移文催促,或更未奏,即同牒本路提点刑狱司催促,候断奏讫,即判院官当面勾销簿历。」
五月一日,太常少卿、直馆陈靖言:「窃见逐路转运、提刑司差推勘公事,并支口食,其间官典辄或取舍不公,以俯近赦宥,因循勘结,不务专研。乞今后应差勘官勘正前来公事,其余官典并须取勘罪▯。」诏逐路转运、劝农司,今后应勘鞫公事,并选差清干官,如或卤莽及拖延俟赦,仰具元由,别差官勘结元勘
官吏情罪以闻。
仁宗天圣二年正月,诏:「开封府自今禁勘公事干系外州军,追捉照证人及合行会问公文,令入马递发放,不得将常程公事一应发遣。」
二年六月一日,右巡使张亿言:「伏(观右)[睹在]京官员过犯,下台差官取勘,乞今后更不于开封府制差,所司只就本台差人勘鞫。」中书门下奏:台司自有四推人吏,限以年岁,迁转出职,而公事至少,绝无劳绩,乞依亿所奏。
译,如果稍有偏袒不公,罪责由两司承担。」
八月二十八日,下诏:「大辟死罪的犯人在临刑时喊冤的,都送交与刑狱案情无关的地方留下拘禁,用马递呈报转运使、提点刑狱,由本州挑选官员重新审理。」
十月十二日,下诏:「中书省、枢密院今后派官员审理案件,各自设置簿册加以记录,以便看出各州治理事务的成效如何。」
天禧元年正月十日,下诏:「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每当接受朝廷降下以及诉讼的公事,不体察事情的道理,先取来案卷审察详议,就在别的州派官员,设立机构推问审理,妨碍耽误所派官员本职的事务,又多有烦扰。从今以后必须详察事理后再施行。」
十一月七日,侍御史知杂吕夷简说:「御史台负责弹劾审理的官员所审理的公事,历来有同科同年及第者,多受诏文以有妨碍为由推辞回避,希望制定条约加以约束。」皇帝下诏从今以后不再允许回避。
十二月二十六日,玉清昭应宫判官夏竦请求代替母亲前往御史台作证,朝廷听从了这一请求,如果案情必须问及其母,就允许到她家中问询。
二年二月,下诏:「军巡院审理的罪犯,如果需要通知牵连需要的证人,都要开列姓名、人数以及所需证明的事情情况呈报府衙勾捕追究。等到核查取证完毕,没有罪行的,立即释放。」
三月二十三日,知虢州查道说:「各路依照惯例派遣幕职官员审问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的公事,这种做法很不妥当。希望从今以后只令两司互相推问审理。」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四月十四日,判大理寺李虚己说:「请求从今以后命官犯贪赃罪,不论轻重,都要弹劾举荐人,私罪杖刑以下的不予追究。」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七月八日,下诏:「凡是制勘公事,不得援引先例在御史台派设推司。」
三年五月一日,下诏:「从今以后管军将校、沿边总管、钤辖犯贪赃徇私罪应当禁锢的,即以本司事务交付长吏后再拘禁审理。」当时鄜延钤辖高继勋犯私罪,被勒令停职后才把本司事务交付知州,因此有这道诏令。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下诏:「桂州职官应命令流内铨各增补至五员,还要挑选年富力壮、能办事的人前往那里。除供本职差遣外,还需听候转运使、提点刑狱司差遣,推问审理裁定公事。」
二月,下诏:「大理寺从今以后驳回审理并留存案卷以及翻案重新审理的案卷等,等到发文送至都进奏院催促,即详细申报审刑院,命本院设立簿册登记,委派详议官一员负责管理,仍与其他官员共同签署文书,由知院、通判签押。检点日数如果稍多,命本寺行文催促,如果仍未上奏,就一并行文本路提点刑狱司催促,等到判决上奏完毕,即由判院官当面在簿册记录中勾销。」
五月一日,太常少卿、直馆陈靖说:「私下见到各路转运使、提刑司所派审理的公事,一并支给伙食费用,其间的官员书吏有时取舍不公,凭借接近大赦,因循敷衍地了结案件,不专心研究案情。请求从今以后凡是所派勘官审结前来的公事,其余的官吏也都必须一并追究罪责。」皇帝下诏各路转运司、劝农司,今后凡是审理案件,都应挑选清正能干的官员,如果有草率或拖延等待大赦的情况,须详细呈报原由,另派官员审理,追究原来审理官吏的情节罪状上报朝廷。
仁宗天圣二年正月,下诏:「开封府从今以后审理拘禁的公事,凡牵涉外州军的,追捕拘押及取证人员和所需的行文公文,都要用马递发送,不得与一般日常公事一并处理发送。」
二年六月一日,右巡使张亿说:「见到在京官员的过失罪行,往往下达御史台派官取证审理,请求从今以后不再从开封府另外派人,主管部门只在本台派人审理。」中书门下上奏说:御史台自有四推
从之。
十一月六日,御史台推直官林永言:「奉敕往相州勘鞫前大名府永济县令崔道升指论百姓刘宁打折母手及强夺地土事,道升前后推勘五年,逐度招承虚诳,每经录问,多是翻变。顽猾恃赖罚铜,系治平人,以致贫民嗟怨废业。况本人已经编配,不改前非。望详察事理,(时)[特]降指挥。」诏以道升为安州参军,其余干连人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据安州奏,转运司差荆南府节度推官徐起到州置院,取勘本州岛官吏,为不觉察参军崔道升衷私逃走归乡事。凡推勘公事,须事理稍大,或钱谷、刑狱,或事干两词,须要对定勾追干证者,即合特置院推勘。今详安州公事情理,显然于理不须差官置院。兼检会今年闰五月八日敕命,条贯分明,欲申明告谕。」从之。
七年十二月,诏:「开封府自今府界诸县推鞫贼徒获半以上,赃证分明,公事解状内大情已正,止有小可未尽事意,宜令更不收理本县。」
八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诏:「今后差台官并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勘鞫公事,并与本任添支。」
景佑元年正月五日,京东路提点刑狱崔有方言:「今后应承准宣敕推勘公事,除命官、使臣、将校或死罪及情理切害者奏闻外,其余流罪以下,虽所受宣敕内言具案闻奏,并乞推勘条敕先次断遣。」诏流罪以下除指定姓名具案闻奏外,其余干连人并依推勘条施行。
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庞籍言:「勘鞫知定州马洵美据祁州通判成璧磨勘出分使钱物支银罗,送与高继勋等充送路,乞责逐人诣实文状,以凭定夺。」诏公用文历更不磨勘,其已磨勘出事件更不施行。仍令庞籍疾速结案闻奏,不得淹延刑禁。
六月十七日,御史中丞韩亿言:「准敕勘鼓司官吏不合接马季良乞致仕状。朝廷比置鼓司,盖使申理冤枉,岂可未经奏御,更许退还 鼓司官吏更不取勘。」诏亿合具奏裁,不合擅缴敕放罪,仍勘 司官吏以闻。
闰六月二十九日,审刑院、大理寺言:「欲乞今后凡勘盗贼所通赃物,称于人户处典质,即先抽取簿历照证,方得追取。若是官司挟情,教令贼人妄有指说,及官司追取赃人等,抑令户民赔备赃物,并科违制之罪。」从之。
七月十六日,河东转运司言:「今后诸州刑狱中,如有转运、提刑巡历,审问得大情未正,差官推勘,大情显别者,所属理一次重难勘事,批上历子。」从之。
三年二月七日,龙图阁
直学士燕肃言:「诸般公案,乞申明前敕,如无情弊枉曲,不得驳勘,及依条不得用例破敕。委知审刑官,如妄行驳勘,并令申举。」从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诸州勘大辟罪人,结成公案,聚听录问,或罪人翻变,骨肉申冤,本处移司差无干系官吏推勘。
译的人员差吏,按照年限,可以升迁转出,然而公事很少,几乎没有功劳业绩,请求依照张亿所奏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一月六日,御史台推直官林永说:「奉敕前往相州审理前大名府永济县令崔道升被指控百姓刘宁打断母亲手臂并强夺土地一事,崔道升前后被审理长达五年,每次都招认后又翻供,每次经过录问,大多又翻案变卦。他狡猾顽固,倚仗屡次以罚铜代替刑罚,被拘押治罪拖延,导致贫苦百姓叹息怨恨,荒废生业。况且此人已经被编管发配,仍不改前非。希望详细审察事情道理,特别降下处置指示。」皇帝下诏将崔道升贬为安州参军,其余牵连的人一并释放。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说:「据安州上奏,转运司派荆南府节度推官徐起到该州设立审理机构,审理本州官吏因未能察觉参军崔道升私自潜逃回乡一事。凡是审理公事,须是事情道理确实较大,或涉及钱谷、刑狱,或者事情牵涉双方各执一词,须要对质核实、追捕牵连人员的,才应当特别设立机构审理。如今详审安州这件公事的情理,显然按理不须另派官员设立机构。同时查核到今年闰五月八日的敕令,条例规定十分清楚,希望申明晓谕。」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七年十二月,下诏:「开封府从今以后凡是府界各县审理盗贼团伙已捕获半数以上,赃物证据分明,公文文书内大的案情已经审明的,就不再收押审理,交由本县处理。」
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诏:「今后差派台官以及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审理案件的,都要在本官职任上额外给予薪俸补贴。」
景佑元年正月五日,京东路提点刑狱崔有方说:「今后凡是奉旨审理的公事,除命官、使臣、将校或死罪以及情节严重危害的须上奏之外,其余流罪以下,即使所受的宣敕内说明须具列案卷上奏,也请求依照推勘的条例敕令先行断决遣送。」皇帝下诏流罪以下除指定姓名要求具列案卷上奏的以外,其余牵连的人一律依照推勘条例施行。
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庞籍说:「审理知定州马洵美一案,据祁州通判成璧核查出他挪用公款购置银器绸罗,送给高继勋等人作为送行之礼,请求责令有关人员据实提供文状,以凭裁定。」皇帝下诏公用账目不再重新核查,其已经核查出的事项也不再追究施行。仍命庞籍尽快结案上奏,不得拖延刑狱囚禁。
六月十七日,御史中丞韩亿说:「奉敕审理鼓司官吏不应当接受马季良请求致仕的状子一事。朝廷近来设置鼓司,本是为了让百姓申诉冤屈,怎么可以不经过奏报御览,就允许退还,鼓司官吏就不再追究了呢?」皇帝下诏韩亿应当上奏请求裁决,不应擅自缴还敕令赦免罪责,仍要审理鼓司官吏后上奏。
闰六月二十九日,审刑院、大理寺说:「希望从今以后凡是审理盗贼所转卖赃物,声称在民户处典当质押的,须先调取账簿核对证明,才能加以追缴。如果是官府心存私意,指使教唆盗贼胡乱指认,以及官府追缴赃物时,勒令百姓赔偿赃物的,一并按照违反制度论罪。」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七月十六日,河东转运司说:「今后各州刑狱案件中,如果有转运使、提点刑狱巡视考察,审问发现大的案情尚未审明,须派官审理,而大案情节显然有别的,所属官员按理算作一次重大疑难的审理案件,登记在考核簿册上。」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三年二月七日,龙图阁直学士燕肃说:「各种案卷,请求申明先前的敕令,如果没有故意曲解或枉法的情节,不得驳回重审,并且依照条例不得援引先例破坏敕令。委任知审刑官,如果有胡乱驳回重审的情况,都要申报检举。」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四年正月十三日,下诏:「各州审理大辟死罪犯人,结成案卷后,聚集听取录问,如果罪犯翻供,其亲属申诉冤屈的,由本处改派与
或再翻变,即申转运、提刑司差官推勘。」
宝元二年五月一日,两浙路提点刑狱周陵言:「今后命官犯罪系州府禁勘者,乞案成录问后,并就近申转运或提刑司,于辖下别郡选差官吏再行录问。如事理分明,即缴案申奏;若事无证据,显有抑屈,即明具抑屈不平事件申本司,别差不干碍官员覆勘。」从之。
康定二年九月十七日,翰林学士聂冠卿言:「天下州府勘到命官公案,内有干连收理,人数甚多,亦有情理至轻及本不合得罪,枝蔓推究,颇害良善。缘奏案之时先已决讫,法司虽行点检,免其缘坐,亦追究不及。且愚民无知,制在官吏,诛求驱使,何敢不从 即事原情,诚可嗟悯。欲乞今后所勘命官、使臣内有干连人,须是灼然有过,于法明有正条,方得收罪。自余连累,若须要照证,暂勾分析,事了先放,只于案后声说。」从之。
庆历二年十一月六日,诏:「今后御史台鞫狱自依旧令外,或有别制委官劾事,合止所劾臣僚朝参者,不得直牒合门,并从御史台关报。」从御史中丞贾昌朝之请。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诏:「诸路转运、提刑司,今后准朝旨差官勘
鞫公事,仰具所差官职位姓名入马递以闻。」
工部郎中吕觉陈留勘公事回上殿,自陈着绯年深,乞改章服。陛下曰:『待别因差遣与换章服,朕不欲因勘事与人恩泽。』臣在殿门询问吕觉,初闻此语,乃知陛下聪明照见隐微,书于起居注,以为美事。伏缘朝廷之士,贪得务进者多,故须每于事端,抑其奔竞。今来陆经以交通财贿自取深罪,而勘事之官先得恩泽,外人以为深文重法能合上旨,今后苛酷之吏望风希进,衣冠下狱,必加深罪,有伤陛下钦恤之仁、慎罚之义矣。伏乞今后勘事臣僚上殿,不得妄乞恩泽。如有陈乞,并委合门、御史台弹奏,特行严断,以示陛下仁爱之德。」诏今后臣僚上殿,令合门将前后条贯分明晓谕,不得因进呈公事后辄有乞恩泽。 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知谏院余靖言:「窃闻太常博士王翼西京勘公事回,赐绯章服。伏以朝廷赏罚,当慎其源,劝沮之本,不可不惜。伏见真皇御宇,敦尚仁爱,勘事之官,惟能雪活人命乃得叙为劳绩,至今书于甲令。又伏
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诸州自今有犯死罪公案,仰于卷内分明开说有无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家无期亲成丁,一处闻奏,免往复淹延。」
七年十月十二日赦书:「应诸道州府军监诸色人诣阙披诉冤枉事,自来行下诸路转运、提刑司差官置院推勘,甚有 情偏曲,及所差官不晓道理,承前勘鞫,致元
诉之人冤状不伸,例遭重断。悯其抑塞,宜令中书门下别为约束者。诏今后应有诉冤枉事,中书置簿籍其姓名、事件,封元状下本路转运司,如已经转运司,即下提刑司,选清强官置院推勘,务要穷究事端,伸理冤枉。
译案情无牵连的官吏重新审理。如果再次翻供,即申报转运使、提刑司派官重新审理。」
宝元二年五月一日,两浙路提点刑狱周陵说:「今后凡是命官犯罪被州府拘押审理的,请求案卷完成录问后,一并申报邻近的转运司或提刑司,在辖下另一郡挑选官吏再次录问。如果事情道理明白清楚,就将案卷缴回申报上奏;如果案情没有证据,明显有冤屈委屈的,就详细列明冤屈不公的事情申报本司,另派与案情无关的官员重新审理。」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康定二年九月十七日,翰林学士聂冠卿说:「天下州府审理的命官案件,其中有牵连收押审理的人数很多,也有情节很轻甚至本不应治罪的人,被牵扯枝蔓地追究审理,很是损害善良之人。因为在上奏案卷之时先已经判决完毕,法司即使加以核查,也可以免除他们连坐的责任,但也已追究不及。况且愚昧的百姓无知,受制于官吏,被威逼驱使,怎敢不服从呢?追究事情的原委,实在令人叹息怜悯。希望从今以后所审理的命官、使臣内如有牵连的人,须是确实有过错,在法律上明确有正式条文规定的,才可以定罪。此外的牵连之人,如果需要作证,暂时勾提问讯,事情了结后先行释放,只在案卷后加以说明。」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庆历二年十一月六日,下诏:「今后御史台审理案件仍依照旧有规定外,如果另有特别制令委派官员弹劾事情,应当只是所弹劾的臣僚不能朝参的,不得直接行文阁门,一并由御史台转报。」这是听从了御史中丞贾昌朝的请求。
(此处「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当为「四年」之误,编排稍乱)诏令:「各路转运使、提刑司,今后依照朝廷旨意所派官员审理案件的,都要将所派官员的职位姓名用马递呈报上奏。」
工部郎中吕觉从留州审理公事返回后上殿奏事,自己陈述穿绯色官服年头已久,请求改换章服。皇上说:『等以后另因其他差遣再与他更换章服,朕不愿因为审理案件的事而对人施加恩泽。』臣在殿门询问吕觉,才刚听到这话,便知道陛下的聪明能够洞察隐微之处,将此事记录在起居注中,作为美谈。因为朝廷中的士大夫,贪图利禄、汲汲于进取的人很多,所以必须每每借助具体事情,抑制他们钻营奔竞的心思。如今陆经因交通财贿而自取重罪,而审理此案的官员却先获得恩泽,外人会认为严刑峻法反倒能够迎合圣意,今后苛刻严酷的官吏就会望风希图进取,士大夫下狱受审时,必然会被加重治罪,这就有损陛下恭谨怜恤的仁德、慎用刑罚的道义了。恳请从今以后凡是审理案件的臣僚上殿奏事,不得随意请求恩泽。如果有陈请的,都交由阁门、御史台弹劾上奏,特别予以严厉处置,以彰显陛下仁爱的美德。」皇帝下诏今后臣僚上殿,命阁门将前后的条例规定清楚明白地告知,不得因呈奏公事之后擅自请求恩泽。
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知谏院余靖说:「私下听说太常博士王翼从西京审理公事回来,被赐予绯色章服。朝廷的赏罚,应当慎重对待其根源,是劝勉与阻抑的根本,不能不加以珍惜。见到真宗皇帝在位时,崇尚仁爱,审理案件的官员,只有能够昭雪冤案、救活人命的,才能被记为功劳业绩,至今仍记载在法令之中。」
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诏:「各州从今以后凡有犯死罪的案卷,都要在卷内清楚说明有无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以上,以及本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家中是否没有服丧期内的成年男丁,一并上奏,以免往返拖延。」
七年十月十二日的赦书说:「凡是各道州府军监的各色人等到京城申诉冤枉之事,历来都是行文交由各路转运使、提刑司派官设立机构审理,其中很多有偏袒不公的情况,以及所派官员不明事理,先前审理时,导致原告的冤屈得不到伸张,反而往往遭到重判。怜悯他们受到压制堵塞,应当命令中书门下另外制定约束办法。」下诏今后凡有申诉冤枉之事,中书省要登记造册记下他们的姓名
候断放日,具节略公案入马递开奏,中书对簿销落。推勘官如在任三次差勘,别无翻异,特与理为劳绩;如或准前卤莽,别致词讼,亦当严行降黜。」
皇佑三年六月三日,诏:「昨差推直官郭申锡往庆州华池县置院勘马佑公事申:原作「伸」,据《宋史》卷三三○《郭申锡传》改。,勘官自二年十二月到彼,马佑至次年三月方勾追到院。今后朝廷差官往外州军院推勘公事,须预先札下置院州军,仰先勾追元进状人收管知在,或关禁讫疾速入马递申奏,以凭发遣推勘官往彼,免致推狱虚有留滞。」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侍御史毋湜言:「伏睹祖宗朝有中外臣僚公事发露,多送御史台推勘,当时群臣颇有畏惧。自承平既久,此制渐隳,官吏犯法,罕有置御史狱者。近日道士赵清贶等请求公事,干连执政大臣,固宜于御史诏狱。窃恐今后习以为常,有事干大臣,止于所司及差官推勘。傥不能尽公伸法,或容苟免,则挟私冒禁者岂有惧朝廷之意也!乞今后公事不以大小,但干涉执政臣僚者,并乞送御史台勘鞫,冀新人听,以协公议。仍须降诏旨,以为定式。」诏应有合行取勘公事,并临时取旨。
嘉佑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江浙等路
提点铸钱公事沈扶言:「准诏赴邵武军推勘院监勘曾均打杀阿黄公事。勘会建昌军上件争竞公事,始自嘉佑三年事发,四年六月方始断遣,在禁及在狱病患到家身死者一十八人。乞下本军,应系经两次勾追照证,除系公人之外,特加存恤。其死亡之家,与免色役一次。」诏令江西转运司勘会,本军应曾经禁勘照证公事身死人之家,不问有无罪犯,并与免户下二年差徭科配。其余被追照证曾在禁者,与免一年,内有罪者更不免放。
七年正月七日,权御史中丞王畴等言:「闻纠察在京刑狱司尝奏,府司、左右军巡皆省府所属,其录大辟之翻异者,请下御史台。窃唯府县之政,各存官司,台局所领,自有故事。若每因一囚翻罪,用御史勘劾,是风宪之职下与府司、军巡共治京狱也,恐不可遽行。」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八日,遣〔提〕举〔司〕勾当(当)公事沈衡鞫前知杭州、龙图阁学士祖无择于秀州,遣内侍管(担)[押]无择乘驿骑就对狱。又遣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于越州。皆以御史王子韶得其不法事故也。景直以亲嫌辞,命职方员外郎徐九思代之。
二十二日,命崇文院校书张载劾苗振事。初遣徐九思,未行,而王子韶乞别选人,故改命载。于是吕公着与程颢等皆言:「载贤者,不当使鞫狱。」上曰:「鞫狱岂贤者不可为之 」弗许。
九年四月三日,诏遣权提点开封府
界诸县镇公事蔡确乘驿骑劾秦凤路转运司及熙河路官吏以闻。
译、事情,将原状密封发下本路转运司,如果已经经过转运司,就发下提刑司,挑选清正强干的官员设立机构审理,务必要彻底查究事情的原委,为其伸张昭雪冤屈。等到判决释放之日,将案卷摘要用马递呈报奏闻,中书省核对簿册后予以注销。审理官员如果在任内三次被派审理案件,都没有出现翻案的情况,特别记为功劳业绩;如果仍像以前那样草率行事,另外招致词讼纠纷的,也应当严加降职罢黜。」
皇佑三年六月三日,下诏:「先前派推直官郭申锡前往庆州华池县设立机构审理马佑一案(申字原作「伸」字,据《宋史》卷三百三十《郭申锡传》改正),审理官员自二年十二月到达那里,马佑直到次年三月才被勾捕到审理机构。今后朝廷派官员前往外地州军设立机构审理公事,须预先行文告知设立机构的州军,命令先行勾捕拘管原来上诉之人,看管等候;或者已经拘押的,要迅速用马递呈报奏闻,以便派遣审理官员前往,以免审理案件白白拖延滞留。」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侍御史毋湜说:「见到祖宗朝代凡有朝廷内外臣僚的公事被揭发的,大多送交御史台审理,当时群臣都颇有畏惧之心。自从太平日子已久,这个制度渐渐废弛,官吏犯法,很少有被关进御史台监狱的。近来道士赵清贶等人请托求情的公事,牵连到执政大臣,本应交给御史台专门审理。只怕今后习以为常,凡有事情牵涉到大臣,只交给一般主管部门以及所派官员审理。倘若不能完全秉公执法,或者容许侥幸逃脱,那么心怀私念、冒犯禁令的人,又怎会有敬畏朝廷之意呢!请求今后凡是公事不论大小,只要牵涉到执政大臣的,都请交给御史台审理,以求刷新耳目,符合公众的议论。还须降下诏旨,作为固定的制度。」皇帝下诏凡是应当审理的公事,都临时听候旨意裁决。
嘉佑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江浙等路提点铸钱公事沈扶说:「奉诏前往邵武军审理院审理曾均打死阿黄一案。查核建昌军上述争讼公事,从嘉佑三年案发,到四年六月才判决结案,其间在监禁及在狱中因病死在家中的共有十八人。请求命令本军,凡是经过两次勾捕取证的人,除了是差役之外,要特别加以体恤抚慰。其中已死亡的人家,免除一次色役。」皇帝下诏命江西转运司核查,本军凡是曾经拘押审理、取证公事而死亡的人的家庭,不论有无罪犯,都免除户下两年的差役摊派。其余曾被追捕取证而曾被拘禁的人,免除一年,其中有罪的人则不再免除。
七年正月七日,权御史中丞王畴等人说:「听说纠察在京刑狱司曾经上奏,府司、左右军巡都是省府所属的机构,其中判决大辟死罪而又翻供的案件,请求交给御史台。私下认为府县的政务,各有主管的官署,御史台所管辖的,自有其惯例。如果每次因囚犯翻案,就动用御史审理弹劾,这就是让御史台的职权下移,与府司、军巡共同治理京城的案件了,恐怕不可以贸然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八日,派遣提举司勾当公事沈衡到秀州审理前知杭州、龙图阁学士祖无择一案,派内侍押送祖无择乘驿马前往受审。又派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到越州审理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一案。这都是因为御史王子韶查得他们的不法情事的缘故。张景直因为亲属关系而回避,改命职方员外郎徐九思代替他。
二十二日,命崇文院校书张载审理苗振一案。当初派遣徐九思,还未成行,而王子韶请求另外选人,所以改命张载。于是吕公著与程颢等人都说:「张载是位贤能之人,不应当让他去审理案件。」皇上说:「审理案件难道贤能的人就不可以做吗?」没有准许他们的请求。
九年四月三日,下诏派权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蔡确乘驿马弹劾秦凤路转运司以及熙河路的官吏情况,将结果上奏。
八月二十九日,诏:「司农寺不合擅令天下出卖祠庙,为首之人已令取勘,其后来失觉察改正官吏,并取勘以闻。」
九月二十三日手诏:「访闻秦州制勘院见收禁熙河路官员人数不少,今本路都、副总管既新移易,或未(知)[之]任,万一或有边事,乃是都无人倚托。可速令制勘院,见禁系熙河路官员如徒罪以下,候诏勘讫,疾速发归本任。内有因追禁阙官去处,仰转〔运〕司于本路及邻路选差得替待阙见任官权行管勾讫以闻。」
元丰元年闰正月五日,上批:「近降相州吏人于刑寺,谓求失入死罪刑名事谓:原作「请」,据《长编》卷二八七改。。缘开封府刑狱与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碍,不尽情推劾,致奸赃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台御:原无,据《长编》卷二八七补。。」
四月三日,诏:「宰臣吴充免进呈及签书相州狱,候案上,中书、枢密院同取旨。令知谏院蔡确谏:原作「监」,据《长编》卷二八九改。、黄履,监察御史里行黄廉就台劾实,仍遣御药院李舜英监之。」先是,充言:「御史台鞫相州狱,连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书有嫌,乞免进呈或送枢密院。」又御史上官均言:「臣与蔡确治相州狱踰两月,观其执法刻深执:原作「刑」,据《长编》卷二八九改。,不考情实。大理持天下之平,若挟情重轻其手,朝廷所宜深治也。陛下必欲令蔡确兼领其事其:原无,据《长编》卷二八九删。,亦乞止就本台与臣等参治。」故有是诏。
二年正月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
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簿主管置:原作「主」,据《长编》卷二九九改。。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迂:原作「宿」,据《长编》卷二九九
译
八月二十九日,下诏:「司农寺不应该擅自命令天下出卖祠庙,为首之人已命令加以审理,其后来因未能觉察而应改正的官吏,也一并审理后上报。」
九月二十三日的手诏说:「访察得知秦州制勘院现在收押拘禁的熙河路官员人数不少,如今本路都总管、副总管刚刚调换,有的还未到任,万一有边境战事,就完全没有可倚仗托付的人。可命令制勘院迅速将现在拘禁的熙河路官员中,属徒罪以下的,等诏令审理完毕,迅速放归本任。其中因追捕拘禁而出现空缺的地方,命转运司在本路及邻路挑选已卸任等待补缺或现任官员暂时代理管勾事务,并上报朝廷。」
元丰元年闰正月五日,皇上批示:「近来将相州吏人的案件降交刑寺审理,是因为涉嫌故意从轻判罪的情况(谓字原作「请」字,据《长编》卷二百八十七改正)。因为开封府的刑狱与法寺每日都有相互关联,很担心上下之间有所忌讳妨碍,不能尽心审理,导致犯有奸赃之罪的官吏得以侥幸逃脱,应当移送御史台(御字原缺,据《长编》卷二百八十七补上)审理。」
四月三日,下诏:「宰相吴充免于呈进及签署相州一案,等案卷呈上后,由中书省、枢密院一同请示裁决。命知谏院蔡确(谏字原作「监」字,据《长编》卷二百八十九改正)、黄履,监察御史里行黄廉前往御史台核实审理,仍派御药院李舜英监督审理。」在此之前,吴充说:「御史台审理相州一案,牵连到臣的女婿文及甫,此事若在中书省处理有嫌疑,请求免于呈进或者移交枢密院处理。」御史上官均又说:「臣与蔡确审理相州一案已经超过两个月,观察他执法苛刻严酷(执字原作「刑」字,据《长编》卷二百八十九改正),不核实案情实际。大理寺执掌天下公平的裁断,如果心怀私念而任意加重或减轻其处置,是朝廷所应当深加惩治的。陛下如果一定要让蔡确兼管此事(其字原有,据《长编》卷二百八十九删去),也请求只到本台与臣等一起参与审理。」所以有这道诏令。
二年正月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说:「请求从今以后大理寺审理案件中如有情节与法律条文不相符的,允许依照三司的条例裁断上奏。事情如果重大机密的,仍依照审刑院、三司、开封府的惯例,上殿奏请裁决。」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八月十二日,中书省说:「凡是奉朝廷旨意设立机构审查的事情,希望委托审刑院、刑部设立簿册主管(置字原作「主」字,据《长编》卷二百九十九改正)。不是特别旨意规定期限的,超过一季还未上奏的,向所属部门催促。如果无故拖延,或者行文转移迂缓,以及所属部门不加催促举报的(迂字原作「宿」字,据《长编》卷二百九十九……原文至此中断)」
改。,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终:原作「中」,据《长编》卷二九九改。。」从之。
四年三月六日,诏:「自今诸司见勘未结案公事,令御史台刑察不得辄取索情节,其承受官司亦不得供报。」
六月四日,诏:「开封府治盖渐之狱,禁系已久,详其所治,在民间至为小事。本府所以如此淹延者,以御史所言,致为意外推求,盛暑之际,追逮不已,冀附致近臣之罪,以塞言者之口塞:原作「奉」,据《长编》卷三一三改。。宜限五日结绝,无得枝蔓。」
译……予以更改,并弹劾上奏,追究刑房季终点检(失职之责)("终"字原作"中",据《长编》卷二九九改正)。」(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年三月六日,诏令:「从今以后,各部门正在审理、尚未结案的公事,命御史台刑察不得擅自索取案情细节,承办该案的官司也不得供报案情。」
六月四日,诏令:「开封府审理盖渐一案,拘禁已经很久。详查其所审之事,在民间实属小事。本府之所以如此拖延,是因为御史进言,导致意外追查深究,正值盛暑酷热之时,仍不停追捕拘押,企图借此牵连近臣之罪,以堵塞进言者之口("塞"字原作"奉",据《长编》卷三一三改正)。应限五日之内结案,不得节外生枝。」
五年六月一日,诏:「鄜州制勘公事,追系八十一人。当此盛暑,非人情所堪,可限十日结案。景思谊、张谊景思谊张谊:原作「景思诣」,据《长编》卷三二七改、补。、张荛发来赴阙,如有罪,案后以闻。其得力蕃官亦先疏出,有罪就鞫之。」
十二月十七日,奉议郎王钦臣言:「诸路监司被制书鞫事,所降指挥有差官取勘者,有取勘闻奏者,一例差官。伏缘诏旨自有区别,伏望申明,自今朝旨称取勘者,监司自勘,委勘处或邻近通判录问检断。如干系者众,须当置司,乃得差官。」从之。
同日,承议郎、试比部员外郎宇文昌龄自鄜州制勘回进对,赐绯章服。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八日,御史安惇言开封府推官胡及推勘公事漏狱情惇:厚作「敦」,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诏送吏部,与降等差遣。
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窃闻在京、诸
州狱推问囚徒,勘官或多畏避嫌疑,苟简,不肯亲临讯问,棰楚枷锢,一委胥吏。」诏刑部立法以闻。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请依三司旧例,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开封府妨碍公事,事体小者送户部取勘。」以刑部言大理寺右治狱废故也。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刑部言:「犯罪会恩及去官应原,而特旨犹推者,虽又会恩及去官,推奏如旨。」从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河东路经略司言:「应边防或机密军政公事,系帅臣一面推勘者,监司更不点检。如察得冤滥,许具状闻奏。」从之。
绍圣二年五月二日,诏户部推勘官令本部长贰举第二任知县资序以上、实历亲民或刑狱人充。
三年正月十九日,刑部言:「权提点湖北路刑狱周鼎言:按例,鞫狱必据告者本章,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罪,以故入人罪坐之。比有司劾囚,囚茫然莫知所以被劾者,或自疏他过,奏请穷治,滋长犴狱,绝无爱利之风,与律意不合。」诏鞫狱请治状外事者,论如求他罪律。
元符元年六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寺修立到: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勘。若已录问而翻异称冤者,申提刑司审察。事有不可委本州岛者,差官别勘。」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八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少卿任良弼札子奏:窃闻州
县推狱,承勘盗贼,多容妄称山林田野宿泊,更不根究的实窝藏去处,不惟使代支官赏无从追理,兼藏盗之家、干系邻保等人无所惮畏,致有公然容养,纵令他界作过,侵害良民。欲乞应州县推治强盗,并须根究窝藏住止,邻保地分,依法施行。理当明立条约,诸推强盗而不根究窝藏之家及住止邻保地分人者,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
译五年六月一日,诏令:「鄜州审理案件,被追捕关押的有八十一人。正当酷暑之时,这不是人之常情所能忍受的,可限定十日结案。景思谊、张谊、张荛派人赴京,如有罪,结案后上报。其中得力的蕃官也先行疏理放出,有罪的再就地审讯。」
十二月十七日,奉议郎王钦臣上言:「各路监司奉制书审理案件,所颁下的指挥文书,有的是派官前去审讯的,有的是派官前去审讯后上奏的,现在一律派官办理。诏旨本来是有区别的,恳请予以申明:今后朝旨称"取勘"的,由监司自行审理,委托审理之处或由邻近的通判录问检断。如果牵连的人众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才需派官。」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同日,承议郎、试比部员外郎宇文昌龄从鄜州审理案件回京复命,赐给绯色官服。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八日,御史安惇上言,开封府推官胡及审理案件时使狱囚脱逃,诏令将其移交吏部,降级改任差遣。
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林旦上言:「近闻在京城及各州的监狱审讯囚犯,审案官员多有畏避嫌疑者,敷衍了事,不肯亲自审问,鞭打枷锁之事,都委托给胥吏去办。」诏令刑部订立法规上报。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上言:「大理寺右治狱一并废除,请依照三司旧例,在户部设置推勘检法官,负责审理京城各官司有关钱粮之事的公事。」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令:「开封府所办有妨碍的公事,事情较小的送户部审理。」这是因为刑部上言大理寺右治狱已经废除的缘故。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刑部上言:「犯罪遇到大赦或离任本应赦免的,而有特旨仍需审理的,即使后来又遇大赦或离任,也依旨照原案审理上奏。」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七年三月十四日,河东路经略司上言:「凡属边防或机密军政事务,由帅臣单独审理的,监司不再复核。如察觉有冤枉不实的,允许具状上奏。」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绍圣二年五月二日,诏令户部推勘官,由本部长官、次官选举第二任知县资序以上、确实有亲民或刑狱经历的人担任。
三年正月十九日,刑部上言:「权提点湖北路刑狱周鼎说:按照旧例,审案必须依据告发者原来的诉状,若非诉状所指控之事而牵连追究其他罪行,就按故意加人以罪来治罪。近来有司审讯囚犯,囚犯茫然不知自己因何被审,有的自己供出别的过错,官府便奏请深入追究,助长了滥用刑狱之风,全无爱惜百姓之意,这与律法本意不合。」诏令:审案时追究诉状之外事项的,按追求他罪之律论处。
元符元年六月四日,尚书省上言:「大理寺修订立法:死刑或品官犯罪已经结案、尚未录问而罪犯翻供,或其家属喊冤的,允许移交别的司别行审理。如已经录问而翻供喊冤的,申报提刑司审察。事情有不宜委托本州审理的,派官另行审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徽宗大观元年八月四日,尚书省上言:「大理少卿任良弼札子奏称:近闻州县审理盗贼案件,承办审案时,多有容许犯人妄称在山林田野中宿泊,而不再深究其真正的窝藏之处,这不仅使代为支付赏钱的官府无从追讨,而且窝藏盗贼之家、有干系的邻保等人也无所忌惮,以致有人公然容留收养盗贼,纵容他们到别处作案,侵害良民。恳请凡州县审理强盗案,都必须追究窝藏住止之处,以及邻保所在地方,依法施行。理应明立条约:凡审理强盗案而不追究窝藏之家及住止邻保所在地方的人,各处徒刑二年,未能查全者减二等处罚。监司应当负责检查,其中违犯怠慢
监司当行检察,其违慢官吏并从违制科罪。」从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尚书白时中奏:「今后应奉制令监司推鞫公事,如合委官,候省符到日,具所委官职位姓名及置司处所申部,仍令所委官依条供申。如违,许从本部奏劾施行。」从之。
(致)[政]和四年四月十八日,刑部奏:「晋宁军申:承敕,应诸路推勘掾官,除本职及依条该载许差窠名,余不得泛领库务,仍不许接送。本军系不置掾官,自来止是曹官兼推勘公事,与掾官事体一同,即未审合与不合依上条施行。大理寺参详到,本军系不置掾官,止是曹官兼推勘,即与掾官事体无异,理合依上条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言:「检承政和令,诸犯罪会恩或去官,应原免勿论,而特旨犹推,虽又会恩或去官,并奏取旨。勘会朝廷降指挥取勘闻奏,或具案申尚书省公事,后来遇赦降,系命官、将校如所犯合该恩原,依法合具事因申尚书省或枢密院,刑寺约法,上朝廷处分。其余色人所犯,元系朝旨
取勘,后来会恩非应结案者,若止从有司一面施行,虑其间所犯情理重轻不伦,亦合具情犯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窃见被鞫罪人自知不免,往往泛引雠怨,妄有指执,终虽辨明,而已枉遭追讯。乞照有司诬执人并结勘别科,事发更为之罪。」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今后不法官吏已被按察所劾而辄论告案察官者,虽系指斥等事,须候结断罪了绝,再将论告之人与按察官同共推勘,明正典刑。如是不实,即将诬告之人特于法外别行重断。」尚书省检会陕西河东路宣抚使童贯奏:「朝廷置监司、郡守之官,皆付以按察之权,所以澄清所部。若不法之吏以被按察官所发而告论按察官之罪,欲以迁延苟免,则按察之职不得行法。虽囚禁不许告论,在律已有明文,然近年以来,陕西颇有似此。」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三日,诏:「州县有刑禁处,推司狱子最为急切。仰诸路提点刑狱检察,所部狱子有未行重录法处,并依重禄法施行。其移勘公事,须先次契勘后来承勘司狱与前来司狱有无亲戚,令自陈回避。不自陈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决配。」
八月二十五日,诏:「应命官、命妇犯罪,在法三问拒抗,辄不承伏,方具奏禀,乞行追摄勘鞫,示与常人有异。累年以来,刑法官司往往不遵条法,不顾官品,未知所犯轻重,更不三问,习常奏乞,直行
追摄,枷讯栲掠,无所不至。如此,与常人何异 则命官终不得荫身,岂不有违祖宗法令、轻朕爵禄乎 可自今后命官、命妇犯罪,依法须俟实有三问不承,方行奏禀追摄,再一问枷,又一问讯。
译的官吏一并按违制论罪。」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尚书白时中上奏:「今后凡奉制令由监司审理的案件,如需委派官员,等省符下达之日,将所委官员的职位姓名以及设置办案机构的地点申报刑部,仍命所委官员依条呈报。如有违反,允许本部据此奏劾处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政和四年四月十八日,刑部上奏:「晋宁军申报:奉敕令,凡各路推勘掾官,除本职以及依条应当兼任的职务外,其余不得泛滥兼领仓库事务,也不许接送往来。本军原不设掾官,历来只是由曹官兼办推勘事务,与掾官的职责性质相同,尚不清楚是否应依照上述条令施行。大理寺参详后认为:本军既不设掾官,只是曹官兼办推勘,就与掾官职责性质并无区别,理应依照上述条令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上言:「检阅政和令:凡犯罪遇大赦或离任,本应赦免不再追究,而有特旨仍要审理的,即使后来又遇大赦或离任,一并奏请裁决。查勘朝廷下达指挥要求取勘上奏,或者具案申报尚书省的公事,后来遇到赦降,若涉及命官、将校,如所犯之罪应该依据赦令予以宽免的,依法应当具明事由申报尚书省或枢密院,由刑寺依法核议,上报朝廷处理。至于其余各类人所犯之罪,原本是朝旨要求审理的,后来遇赦但不属于应当结案之列的,若只由有司自行处理,恐怕其中所犯情节轻重不一,也应当具明情节案由申请朝廷指示。」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上奏:「近见被审讯的罪犯自知难免罪责,往往泛泛牵引仇怨,妄加指控他人,最终虽然辨明真相,但已使被诬者枉遭审讯之苦。恳请对照有司规定,诬告他人的一并结案时另行治罪,事情发觉后再加治罪。」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令:「今后不法官吏已被按察机构弹劾,却擅自论告按察官员的,即使所涉及的是指斥等罪名,也必须等原案审结定罪之后,再将论告之人与按察官一并审理,公正依法定罪。如果所告不实,就将诬告之人依法外从重另行处置。」尚书省检阅会同陕西河东路宣抚使童贯的奏疏:「朝廷设置监司、郡守等官,都授予他们按察之权,用以整顿肃清所辖地区。若不法官吏因被按察官揭发,便反告按察官之罪,企图以此拖延苟免,那么按察之职就无法履行。虽然囚禁期间不许告论他人,在律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但近年以来,陕西一带此类情况颇多。」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七年四月三日,诏令:「州县凡有刑狱监禁之处,推司狱子最为紧要。命各路提点刑狱检察,所辖监狱中狱子尚未实行重禄法的,一并依照重禄法施行。至于移交审理的案件,必须先行核实,后来承接审理的司狱与之前的司狱有无亲戚关系,命其自行申报回避。不自行申报的,允许人告发,赏钱三百贯,犯者决罚发配。」
八月二十五日,诏令:「凡命官、命妇犯罪,依法须经三次讯问、拒不承认,才具状奏请,请求追捕拘押审讯,这是表明与平民有所区别。多年以来,刑法官司往往不遵守条法,不顾及官员品级,不问所犯轻重,不经三次讯问,习惯性地随意奏请,径直追捕拘押、上枷拷问,无所不用其极。这样一来,与对待平民又有何区别?如此则命官终究得不到应有的庇护,岂不是有违祖宗法令、轻慢朕所授予的爵禄吗?从今以后,命官、命妇犯罪,依法必须等到确实经过三次讯问不肯
以上并为不承者,即不得依前违法辄有奏禀及乱行收禁、枷讯拷掠。可立条令,载在断狱,着为永法。如违,其官吏以违御笔科罪。仍仰御史台出榜,在刑狱官常切按察纠劾。」
宣和元年十月八日,提点潼川府路刑狱公事蒲卣奏:「乞自今后被受御笔及特旨体究根勘公事,应合差推勘官并依本条,更不拘碍诸司。虽不拘常制,亦不得违专条,所贵差请得行,不致淹滞。」从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言:「勘会诸路监司、郡守被奉特旨置司推勘公事,其指差司狱支破请给及缘狱司费用之类,皆有条法。近来往往旋行申请画一,致有数千里待报去处,显是淹延刑禁。」诏今后被奉特旨置推勘公事,不得申请画一。如违,重行黜责。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推勘事毕,不得辄具官吏有劳,乞行推赏。如违者取旨黜责。」从之。
三年六月五日,臣僚上言:「官员所犯,已有旨先次停罢取勘之人,其间却有已得替不在本处,或任川广差遣。在法,须差人赍问目取勘,往来已淹结绝,虽该霈宥,不获沾恩。欲乞应官员有犯已得旨先次停罢取勘之人,并令同在一处,就便供答文字,则是非曲直,便可判见,不至迁延。若
五百外「五百」下疑脱「里」字。,除赃私罪自合究治外,其犯公罪只乞以众证为定,案后书坐,庶免留狱滞讼。」徒以上罪并依奏。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奏:「应犯罪会恩或去官应原免勿论,被旨取勘者,如所降指挥内声说虽已该恩或去官而令取勘,合作特旨犹推外,若无此声说,泛降指挥取勘,自不合作特旨犹推。欲申明行下。」从之。
六年四月一日,尚书省言:「提举两浙路盐香茶矾事李弼据申,狱官推勘盐茶公事不当,已有奉行违戾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减条法外,今相度诸州狱司官吏逐年承勘私盐茶公事,如无违戾不当,欲乞量立赏格。」从之。
二十五日,前权发遣京西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周因奏:「臣每见诸大辟已录问得翻异,提刑司自合依条差不干碍官司别推。至临赴刑时翻异,本州岛不免再申提刑司,乞差官别推,若只差本部官,窃虑有所观望,未尽冤抑。欲望睿旨,今后已经提刑司详覆行下本州岛论决,临赴刑时翻异,乞令邻路提刑司差官别推,庶得别无观望。」诏今后大辟已经提刑司详覆,临赴刑时翻异,令本路不干碍监司别推。如本路监司尽有妨碍,即令邻路提刑司别推。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愿陛下亟命刑部,悉令开具见今体究与推勘未了公事以闻,取其稽滞淹久、屡推不报者,重赐降黜,以为慢令容奸之戒。仍命刑部举行元丰稽留奏劾之令,严立近限,
使之结绝。
译招认,方可奏请追捕拘押,第二次讯问上枷,第三次讯问拷问。以上各次讯问都不肯招认的,才可如此处置,不得像以前那样违法随意奏请,以及乱加收监、上枷拷打。应当订立条令,载入断狱之法,作为永久法规。如有违反,主管官吏按违反御笔论罪。仍命御史台张榜公示,命刑狱官员时常加以按察纠劾。」
宣和元年十月八日,提点潼川府路刑狱公事蒲卣上奏:「请求今后凡接到御笔及特旨要求查究审理的案件,凡应差派推勘官的,都依照本条规定办理,不再受各司牵制。虽然不受常规限制,但也不得违背专门条令,这样才能保证差派得以顺利进行,不致拖延。」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书省上言:「查核各路监司、郡守奉特旨设置机构审理案件,其中委派司狱、支付薪俸以及有关狱司的各项费用等,都有相应的条法规定。近来往往临时申请统一处理办法,以致有相距数千里等候批复之处,明显是拖延了刑狱案件。」诏令:今后奉特旨设置机构审理案件的,不得再临时申请统一处理办法。如有违反,从重黜责。
十二月六日,有臣僚上言:「审案完毕之后,不得随意具报官吏有功,请求奏请奖赏。如有违反,当追究处分黜责。」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三年六月五日,有臣僚上言:「官员犯罪,已有旨意先行停职、待命审理的人,其中却有已经离任不在原处,或者调任川广一带差遣的。依法必须派人携带问目前去审讯,往来之间已经拖延多时,即使遇到大赦,也不能沾恩。恳请凡官员有罪,已有旨意先行停职待命审理的,都命其一并到同一处所,就便提供文字答辩,这样是非曲直,便可当场判明,不致迁延拖延。若……五百里之外,除赃私之罪须自行究治外,其所犯公罪只请以众人证言为定,结案后记录在案,以免留滞案狱、拖延诉讼。」徒刑以上之罪一并依照所奏处理。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上奏:「凡犯罪遇大赦或因离任应予赦免、本不应追究,而奉旨取勘的,如所颁下的指挥文书中明确说明虽已遇赦或离任仍令取勘的,应当作为'特旨犹推'处理;若无此说明,只是泛泛颁下指挥取勘的,自然不应作为'特旨犹推'处理。恳请予以申明颁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年四月一日,尚书省上言:「提举两浙路盐香茶矾事李弼申报,狱官审理盐茶案件处理不当,已有依法应予处罚的规定——徒刑二年,不得因赦降、离任而予以宽免——除此之外,现酌情考量各州狱司官吏每年承办私盐私茶案件,如无违法不当之处,恳请酌量订立奖赏标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十五日,前权发遣京西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周因上奏:「臣常见各处死刑案件已经录问后而囚犯翻供的,提刑司自当依条派遣不相干的官司另行审理。到了临行刑时翻供的,本州不免再申报提刑司,请求派官另行审理,若只是委派本州官员,恐怕会有所顾忌观望,不能彻底查明冤情。恳请陛下降旨,今后凡死刑已经提刑司详加复核并下达本州论决,到临行刑时翻供的,请命邻路提刑司派官另行审理,这样才能没有顾忌观望之弊。」诏令:今后死刑案件已经提刑司详加复核,到临行刑时翻供的,命本路不相干的监司另行审理。如本路监司都有妨碍,就命邻路提刑司另行审理。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言:「臣希望陛下急令刑部,全部开列出目前正在体究和审理尚未完
若刑部失纠,亦当坐罪。」诏令尚书省责限下刑〔部〕举催,余依奏。刑部失纠,令尚书立法。今修立下条:诸差官被旨推鞫追究公事,下所属及御史台差官就推官。无故稽违而不奏劾者杖一百。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六日德音:「应见被根勘,取勘未毕,除该今降德音外,尚有余者,仰监司点检,督限十日结绝了当,无致淹延。」
七月五日,江东提刑司言:「取勘本路监司违慢,乞委邻路监司。」从之。
绍兴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刑苏恪言:「州县见勘强盗公事已招认者,其勘司犹候追赃齐足,及捉获到同盗人,方始勘结。方今盗赃扰攘,欲乞将本路见勘强盗、伤杀人等重罪已系招认、情犯分明,并限日下先次断结,其赃物从后推究,所贵无留滞。」从之。
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吕颐浩推伪造告札文字,事连潘永思。上曰:「永思虽戚里,既有过,安可废法 」于是诏永思罢见任合门执事就逮。
三年三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今后有特旨推勘及具情犯申尚书省及枢密院者,除止留正犯及依法合奏之人具案闻奏外,余并许令先次决遣,着为定制。」续具大理寺看详:「绍兴敕,诸狱案以非本处得论之人上闻者杖一百。今来罪人若不系元降指挥取勘人数,依法非应奏裁,谓如非情重法轻之类,若行先次决遣,即别无妨碍。欲依臣僚所乞施行。」从之。
九月十七日,广南东路
宣谕明橐言:「二广去朝廷远,官吏奸赃狼籍,见今合勘者,广西运判王据、南恩州司户莫宪章、阳春县令陈子镇阳春:原空,据《建炎要录》卷七三补。、桂阳权县令马缄、广州通判韩禧韩:原空,据《建炎要录》卷七三补。,皆已积年未曾结绝。窃缘岭南官吏淹延刑禁,巧作奸幸避免罪罚,久已成俗,徒使朝廷法令不行于远方,不信于远人,奸赃之徒无所畏惮。」诏并令见承勘官司疾速根勘,结绝原案闻奏,如尚敢稽违,当重寘宪典。仍令帅(师)[司]先具体究迁延不当并不切用心催促当职官职位、姓名申尚书省。
十二月十一日,江南东路提刑司言:「抚州司理院见禁周七十等,为周三十七身死公事,将及一年,淹禁坐狱,并不结绝。又本院见罪人陈俊为行刀杀死张进,至今亦及一年有余,未曾结绝,以致陈俊脱去枷杻,跳墙逃走,见今未获。其司理参军宋仲和显是弛慢不职,已牒信州取勘。」诏宋仲和先次放罢,令本路提刑司催促信州疾速取勘,具案闻奏。
大帅,罢二漕,停宪臣,斥勘官,固欲尽得赃状,以明惩戒。而一年之后,乃复灭裂如此,则不若不治之为愈也。望下帅司及勘院,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伏见江西安抚大使赵鼎奏,为马居中根勘李操、曾钦臣等公事。
译结的案件上报,找出那些拖延已久、屡次审理而不上报的,从重降职黜责,以此作为怠慢法令、容纵奸邪的警戒。同时命刑部执行元丰年间关于拖延案件应予奏劾的法令,严定近期期限,使案件得以结案。若刑部失于纠察,也应当获罪。」诏令:命尚书省责令刑部限期催办,其余依所奏施行。刑部若失于纠察,命尚书省立法处置。现修订立法如下:凡差派官员奉旨审理追究的案件,下发所属机构及御史台派官前往推审的,若无故拖延而不上奏弹劾的,杖一百。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六日德音:「凡正在体究、取勘尚未完结的案件,除本次德音所免除的以外,若还有余下未结案的,命监司检点,督促限十日内结案了当,不得拖延。」
七月五日,江东提刑司上言:「审理本路监司怠慢之事,请委托邻路监司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绍兴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刑苏恪上言:「州县正在审理的强盗案件,已经招认的,办案机构仍等待追缴赃物全部到齐,以及捉获到同伙盗贼,才开始结案。如今盗贼案件纷扰繁多,恳请将本路正在审理的强盗、伤人杀人等重罪案件中已经招认、情节犯罪明确的,一并限期尽快结案,其赃物随后再行追究,这样才不致留滞。」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吕颐浩关于审理伪造告札文书一事,事情牵连到潘永思。皇上说:「永思虽是皇亲国戚,既然有过错,怎能废弃法度?」于是下诏,命潘永思罢去现任合门执事的职务,前往就案受审。
三年三月十五日,有臣僚上言:「请求今后凡有特旨审理及具明情节案由申报尚书省、枢密院的案件,除留下正犯及依法应当奏请的人具案上奏外,其余的都允许先行判决遣散,作为定制。」随后大理寺详加审议:「绍兴敕令规定,凡狱案由非本处有权审理的人上奏的,杖一百。如今罪犯若不属于原颁下指挥要求取勘之人数中,依法本不应奏请裁决,比如情节较重而法条较轻之类的情形,若先行判决遣散,也不致有妨碍。请依照臣僚所请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九月十七日,广南东路宣谕明橐上言:「两广地区距朝廷遥远,官吏贪赃枉法之事狼藉不堪,如今应予审理的有:广西运判王据、南恩州司户莫宪章、阳春县令陈子镇、桂阳权县令马缄、广州通判韩禧,都已积年未曾结案。这是因为岭南官吏拖延刑狱案件,巧妙地作奸取巧以逃避罪罚,久而久之已成风俗,白白使朝廷法令在远方无法推行,也不能取信于远方百姓,贪赃枉法之徒因此无所畏惧。」诏令:一并命现在承办审理的官司迅速审理,结案后将原案上奏,若还敢再拖延,必将从重处以刑法。仍命帅司先行具报体察拖延不当以及未切实用心催促的当职官员的职位、姓名,申报尚书省。
十二月十一日,江南东路提刑司上言:「抚州司理院现关押的周七十等人,因周三十七身死一案,已将近一年,淹禁在狱,一直未曾结案。又本院现有罪犯陈俊,因持刀杀死张进一案,至今也已一年有余,未曾结案,以致陈俊脱去枷锁,跳墙逃走,至今未被捕获。该司理参军宋仲和明显是松懈失职,已行文信州予以审理。」诏令:宋仲和先行放职罢官,命本路提刑司催促信州迅速审理,具案上奏。
(大帅罢免了两位转运使,停免了宪臣,斥退了办案官员,本欲彻底查明赃物实情,以明惩戒之意。然而一年之后,却又如此松弛破败,那还不如不去治理更好。请求下达给帅司及审理机构
内李操受本司统领官文广金二百两,乞止令文广在外供答文字,与免追摄入院。诏令赵鼎指挥文广依实供答。窃〔以〕宣谕司元按李操四事,唯受金一事尤为要切,陛下既已灼见其情,为之
密追文广赴狱根勘。如文广近尝宣力捕盗有功,即乞候上断罪日量行减降施行,庶几狱讼早得结绝。勘会赵鼎已赴行在,除参知政事,所有文广窃虑在外供答未圆,枉致淹延刑禁。」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绍兴令文,事已经断而理诉者,一年内听乞别勘。法意盖谓元勘不当,负冤抑之□。近来命官、诸色人不论元勘当否,陈乞别勘,致奸赃之人干请行赂,动(终)[经]岁月,不能结绝。」诏应命官、诸色人陈乞别勘,在条限内者行在令刑部、在外提刑司先行责限,委不干碍官体究诣实。如委涉冤抑不当,即分明开具事状申尚书省,下所属依条别勘施行。
闰二月六日,尚书省言:「勘会宣谕按发过诸路未结绝公事,续降指挥,令刑部每三日一次举催,如有住滞,取旨重行黜责,尚未见奏到案状,显属违滞。」诏令逐路提刑司及承勘官,自今降指挥到,限十日勘结了当,专差人赍奏案赴行在。如敢依前违慢,当职官重寘典宪,人吏决配海外。
七月十五日,诏:「今后刑狱官司承受案发命官犯赃公事,仰先次拘留正身,候听参对,依条决绝。如失行拘留,致得逃窜,当职官吏仰提刑司按劾,申尚书省取旨,重作行遣。」
十月九日,刑部言:「监司按发公事应推鞫,不得送廨宇所在州军,已有立定条法外,其诸州军发劾属吏,即无不许送本州岛取勘条法。今来若将合取勘公事送别州
取勘,窃虑干连追呼,转致淹延。乞今后止送本州岛,依公取勘,若勘结未圆,狱官不得禀受。如违,依监司禀受法断罪施行。候勘结圆备,即差邻州官前来录问,庶得日后杜绝词讼。若诸州军按发属吏已申监司,一例按削,如后有陈诉,欲令监司并不作妨碍。其监司按发官吏如有陈诉,欲除初按发司外,余司并不作妨碍,免致移狱追证,重成留滞。」从之。是年六月二十八日,都省札子奏官员理雪元勘不当、有司用防嫌例皆送邻路追证滞淹等事,刑部得旨,具致如右。
十二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知衡州向子忞不法取勘事,上曰:「监司外台耳目之官,既按劾,自当推治。然有罪者家居待命,而证佐无辜之人,往往淹延囚禁,动经岁月,深可悯也。子忞罪状既明,别不须干证,第黜责其身足矣。」乞将子忞落职放罢,更不须取勘,从之。
六年正月二十五日,殿中侍御史王缙言:「乞应置司推鞫公事有干证及陈诉等人死于狱中,及拷掠惨毒、责出即死者,候结案讫,令提点刑狱司委检法官取索(碎)[词] 看详,有词 异同而申报病死者,研究情实,如有冤枉,即具事因申尚书省。
译。)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近见江西安抚大使赵鼎上奏,为马居中审理李操、曾钦臣等一案。其中李操受本司统领官文广贿金二百两,请求只让文广在外提供答辩文字,免予追捕拘押入狱。诏令赵鼎指示文广依实供状。臣以为,宣谕司原来按劾李操的四项罪状中,唯有受贿一事尤为紧要,陛下既已明察其情,为此……应当秘密追捕文广送狱审理。如果文广近来曾经尽力捕盗立功,就请等到判罪之日酌量减刑处理,这样狱讼案件才能早日结案。查核赵鼎已经赴行在,被任命为参知政事,所以文广若在外提供答辩,恐怕难以周全,白白拖延了刑狱案件。」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上言:「查核绍兴令文规定:案件已经判决而有人申诉的,一年之内允许请求另行审理。这一法意本是针对原审不当、蒙受冤屈的情形而言。近来命官及各类人等,不问原审是否得当,都请求另行审理,以致贪赃枉法之徒借机行贿请托,拖延数年,无法结案。」诏令:凡命官及各类人等请求另行审理的,在期限之内的,行在由刑部、外地由提刑司先行限期,委派不相干的官员据实体察。如确实涉及冤屈不当,就明确具报情由上报尚书省,交由所属机构依条另行审理施行。
闰二月六日,尚书省上言:「查核宣谕使揭发的各路尚未结案的公事,此前已降下指挥,命刑部每三日催办一次,如有拖延,取旨从重黜责,但至今仍未见案卷上奏,明显属于拖延违规。」诏令:命各路提刑司及承办审理的官员,从今日起指挥下达之日算起,限十日内审结完毕,专门差人携带奏案送往行在。若还敢像以前那样违反怠慢,主管官员从重依法治罪,办案人吏决罚发配海外。
七月十五日,诏令:「今后刑狱官司凡承办被揭发的命官贪赃案件,命先行拘留其人本身,等待对质,依条判决。若失于拘留,致使罪犯逃脱,主管官吏由提刑司按劾,申报尚书省取旨,从重处置。」
十月九日,刑部上言:「监司揭发的案件应当审理的,不得送往被告官吏所在的州军官署,已有明确订立的条法规定;至于各州军揭发本属官吏之罪的,却没有不许送本州审理的条法。如今若将应予审理的案件送往别的州审理,恐怕牵连追捕传唤之事,反而导致拖延。请求今后一律只送本州,依公审理,若审理尚未周全,狱官不得径行结案。如有违反,依照监司擅自受理之法治罪。等到审理完结周备,就派邻州官员前来录问,这样才能日后杜绝诉讼纠纷。若各州军揭发属吏之罪已经申报监司,一律按劾处理,如后来有人申诉,请求命监司一并不得从中阻碍。其中监司揭发官吏之事若有人申诉,除最初揭发之司外,其余各司一并不得阻碍,以免案件辗转移送、增加追查取证,造成更严重的拖延。」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是年六月二十八日,都省札子上奏,关于官员申诉原审不当、有司以避嫌为由都送往邻路追查取证以致拖延等事,刑部奉旨,具报如上。
十二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知衡州向子忞不法审案之事,皇上说:「监司是朝廷派驻在外的耳目之官,既然已被按劾,自当予以审理惩处。然而有罪之人在家等候朝廷处置,而被牵连作证的无辜之人,却往往被长期囚禁,一拖就是数年,实在令人怜悯。向子忞的罪状既已明确,就不必再牵连他人作证,只需黜责其本人便足够了。」于是命将向子忞革职罢官,不再予以审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年正月二十五日,殿中侍御史王缙上言:「请求凡是设置机构审理的案件中,有相关证人及申诉之人死于狱中,或遭拷打折磨惨死、逼供致死的,等到结
」从之。
六月八日,诏:「今后外路诸司应承勘公事,并仰依条根勘结绝。若计程过半年,不见申奏到案状,令刑部具被受官司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取旨行遣。其见勘未结绝去处,各仰照应元降指挥勘结施行,不得依前住
滞。」
七月八日,右司谏王缙言:「窃见诸处推勘奸赃之吏,干连追禁有至一二百人者。盖司狱之利在于枝蔓,而无辜受害,有不胜言。望令诸路应推勘公事,其干系人并依湖南路已得指挥施行。」从之。时以湖南路运司起大狱,无辜就逮,死者甚众,诏委本路提刑司躬亲疏放干系人,故缙援此为请。既而侍御史周秘又言:「命官犯赃,合用干证人者,不可一概放释,乞令时暂勒留对证。如有司故作淹留,并令监司按劾。」从之。
八月一日,中书舍人董弅言:「近取会到刑部诸路见勘命官公事,计二百二十四件。其间奸赃不法等罪,为数百二十有一。其干连禁系有及三四年未结绝,死于狴犴,又不知其几何人。臣愚欲望申敕诸路提点刑狱官详加检察,务在平允。其有事匪究实,妄作滞系,并按劾以闻。如提点官故纵不举,他司自合互察,亦乞申严条令。」从之。
是年十一月七日,诏诸路体量取勘公事人,刑部开具住滞尤甚者申尚书省,取旨施行。以臣僚言「诸路未结绝公事有二百八十九件,其间有自绍兴二年淹延至今日」故也。
七年十月六日,刑部开具下项:「一、鼎州为(循)[修]职郎舒邦彦于安抚司使臣何商处受寄李允文激赏库并宅库金银,侵欺入己,委邵州根勘。本部计一十次催促,并无回报。一、广东经略安抚司奏,本州岛访闻得进义副尉、权广州香山镇林智在任与本镇副坊洪浩为
保,领黄世通不纳牛皮事,林(知)[智]取乞洪浩银七十两等,已牒广州送所司根勘施行。据申,林智逃走,乞下高州催勘施行。本部已勘会,自合一面移文高州,发遣前来本州岛根勘。计二十九次符下广州,四次申到因依,两次根治,即目未有结绝。」诏知州、勘官各特降一官,余当职官展二年磨勘,(遂)[逐]处当行人吏各杖一百,决讫勒罢,永不得充役。被受推治不回报官罚铜十斤,人吏从杖一百科断。仍令帅司开具合降官、展年、罚铜人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其逐年件公事,各限十日依条勘结施行。
十一月十八日,广南东路提刑司言:「德庆府根勘封州县令林廷辉在任不法,上下受嘱,故作违慢。本司推勘,计八十八次,经七个月,未见申到结绝。其本府官吏系(在)[左]朝散大夫、权知军府文彦博,右朝奉郎、权通判陈泳,左从政郎、录事参军兼司户司法吴廷宾。」诏各降一官。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福建转运判官范同言:「(职)[赃]吏翻异,不改前勘,乞并初勘共不得过三次。
译案之后,命提点刑狱司委派检法官调取相关词状加以审查,若发现供词有前后矛盾而上报为病死的,应深入研究案情实际,如确有冤枉,就具明事由上报尚书省。」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月八日,诏令:「今后外路各司承办审理的案件,都应依条审理结案。若计算时日已超过半年,仍未见申报案卷上奏的,命刑部将受理该案的官司职位、姓名开列上报尚书省,取旨处置。其中正在审理尚未结案之处,都命依照原颁下的指挥审理结案,不得继续拖延。」
七月八日,右司谏王缙上言:「近见各处审理贪赃枉法官吏的案件,牵连追捕拘押的人有多达一二百人的。这是因为办案人员利在案情牵连蔓延,以致无辜之人蒙受其害,实在难以言表。恳请命各路凡审理案件,其中被牵连之人,都依照湖南路已获得的指挥处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当时因湖南路转运司兴起大案,无辜之人被牵连逮捕,死者甚多,朝廷诏令委托本路提刑司亲自查明并释放被牵连之人,所以王缙援引此例作为请求。不久侍御史周秘又上言:「命官犯赃罪,需要用到相关证人的,不可一概放归,请命暂时留置以备对质。如有司故意拖延滞留的,一并命监司按劾。」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八月一日,中书舍人董弅上言:「近日调取刑部各路正在审理的命官案件,计二百二十四件。其中贪赃不法等罪名,共计一百二十一件。其中被牵连拘押的有长达三四年未曾结案的,死于狱中的,又不知有多少人。臣愚见,希望命各路提点刑狱官详加检察,务求公正公平。若有案件并非确实、随意滞留拘押人的,一并按劾上奏。如提点官故意纵容而不予举报,其他司也应当互相监察,恳请重申严格条令。」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是年十一月七日,诏令各路体量审理案件的人员,命刑部开列出拖延尤为严重的案件上报尚书省,取旨处置。这是因为有臣僚说「各路尚未结案的案件有二百八十九件,其中有自绍兴二年拖延至今的」缘故。
七年十月六日,刑部开列以下事项:「其一,鼎州为修职郎舒邦彦在安抚司使臣何商处受托保管李允文激赏库以及宅库的金银,侵吞据为己有,委托邵州审理。本部已经十次催促,都没有回复。其二,广东经略安抚司上奏,本州访查得知进义副尉、权广州香山镇林智在任期间与本镇副坊洪浩勾结作保,纵容黄世通不缴纳牛皮税一事,林智索取洪浩白银七十两等,已经行文广州送交所司审理办案。据申报,林智已经逃走,请求行文高州催促审理。本部已经查核,本应径直行文高州,发文前来本州审理。计经二十九次行文广州,四次申报到相关原委,两次进行根治追查,至今仍未有结案。」诏令:知州、审案官各特降一官,其余主管官吏展延两年磨勘期限,各处主办人吏各杖一百,执行完毕后勒令罢职,永不得再充任差役。被指定推办案件而不予回报的官员,罚铜十斤,人吏依杖一百论处。仍命帅司开列应予降官、展年、罚铜之人的职位姓名申报尚书省,其余各年积案,各限十日依条审结施行。
十一月十八日,广南东路提刑司上言:「德庆府审理封州县令林廷辉在任不法、上下勾结受贿、故意拖延违慢一事。本司审理,共计八十八次,历经七个月,仍未见申报结案。该府官吏为左朝散大夫、权知军府文彦博,右朝奉郎、权通判陈泳,左从政郎、录事参军兼司户司法吴廷宾。」诏令:各降一官。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福建转运判官范同上言:「赃吏翻供,若不改原审判决,请规定连同初审在内,总共不
」上曰:「官吏犯赃,既已断罪,多进状诉雪,何也 比年尤多。」宰臣赵鼎曰:「意在徼幸改正,须更令体究。」执政刘大中曰:「在法虽许雪诉,却合再勘。」上曰:「若再勘委实无罪,元勘官吏固应黜责;若勘得所诉不实,却合别勘妄诉之罪。」宰臣秦桧曰:「当送刑部施行。」
六月八日,刑部言:「今后诸路州县及推判官司勘鞫公事,虽有缘故,若经一年之外不决者,并
具因依申本路提点刑狱司,备申刑部及御史台,看详有无冤滞,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五日,诏令诸路帅司各选委强明官一员,将本路应见禁一年以上公事并专一催促勘结,仍逐旋具已结勘过名〔件〕申尚书省。
九年八月三日,臣僚言:「契勘广右避远,□禁每多淹延,其弊有三:其一,监司轻于按发,不加审劾,或所勘与所按不同,则疏驳移推,必欲如其所按。又诸郡申请移推、详覆之类,皆不即报应,有及三五月者,率以为常。其二,罪人易于翻异,多缘奸吏之所教令。每一移推,旋改情节,或自招伏而令家属称冤,或故为不圆以使监司疏驳,或沉溺递角以致奏案不到,迁延岁月,以待按发之官去任。或徒伴有死亡者,然后计嘱官司,尽脱其罪。其三,追证取会及差官审录之类,一涉他州,互相推避,文移往返,动经岁月。以上三弊,皆有成法,特有司奉行不虔,遂致弛废,欲乞检坐申严行下,遵守按察施行,」从之。
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臣僚言:「伏见绍兴五年臣僚起请,诸鞫狱明白而妄行翻异,虽罪至死者,三经别推,即令逐路提刑司申察缴奏,加本罪一等,仍着为令。至绍兴七年指挥,流罪以下虽不缴奏,亦依此施行。盖缘当时偶有奸民抵法,有司始为此请。然而其间岂无冤滥,万一吏非其人,情未尽得而概以此律论之,不无失入者矣。欲望除赃罪自合依前项缴奏外,其
余死罪、流以下移推之法,悉依祖宗旧制。」从之。
十二年正月十四日,门下省勘会:「专差三省、枢密院六人行遣制勘文字,参照案牍,委得平允,颇见究心。」诏各与转一官资,碍止法人依条回授。转资人候入正韵额入支破请给正韵额入:似当作「正员额日」。,愿换支赐者仍听支本色。
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比者诸路推究翻异公事,或朝廷委之鞫勘,多于闲慢可差出之官,例皆初官荫补子弟及新第进士,于法令实未暇习,其势必委之于其下,老胥猾吏得以轻重其手。欲乞行下诸路逐司,应有勘鞫公事,并须择曾经历任人,庶几奸吏无所措手。」
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刑部言:「奉诏,令大理寺选差寺丞一员,前去荆州取勘知雍州俞儋冒请遥郡全俸事,仰一就催结湖南北、广西见禁淹留公事,余路令刑部、大理寺体仿措置催促。
译得超过三次审理。」皇上说:「官吏犯贪赃罪,既已判罪,却多有上状申诉喊冤的,这是为何?近年尤为多见。」宰臣赵鼎说:「他们的用意在于侥幸求得改判,须再命体察查究。」执政刘大中说:「依法虽然允许申诉喊冤,但也应当再行审理。」皇上说:「若再审确实无罪,原审官吏理应黜责;若再审查得所诉不实,则应另行治其妄自申诉之罪。」宰臣秦桧说:「应当送交刑部处理。」
六月八日,刑部上言:「今后各路州县以及推判官司审理案件,即使有缘故,若已经过一年以上仍未判决的,一并具明原委申报本路提点刑狱司,转报刑部及御史台,审察有无冤屈滞留,申请朝廷指挥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一月五日,诏令各路帅司各自选派一名精明能干的官员,将本路凡关押一年以上尚未结案的案件专门负责催促审理结案,并随时将已审结案件的名件申报尚书省。
九年八月三日,有臣僚上言:「查核广右地区偏僻遥远,关押囚禁往往多有拖延,其弊端有三:其一,监司轻率揭发案件,不加详细审查,有时所审理的与所揭发的情况不符,就反复驳回重新审理,务必要求与原揭发内容一致。又各郡申请重新审理、详加复核等事,都不能立即得到回复,有的甚至拖延三五个月,习以为常。其二,罪犯容易翻供,多是因为奸猾胥吏的教唆。每次重新审理,就随即改变供述情节,有的自己招供后却让家属喊冤,有的故意使案情不周全以促使监司驳回,有的故意拖延传递文书使奏案无法送达,拖延时日,以等待揭发案件的官员离任。或者等到案件相关的同伙死亡后,再暗中贿赂官司,使其全部脱罪。其三,追查取证以及派官审录之类的事务,一旦涉及其他州,就相互推诿,文书往来,动辄经年累月。以上三种弊端,都已有现成法令,只是有司奉行不力,才导致法令荒废,恳请检阅相关法令予以重申,严格执行并颁布施行,遵照按察制度予以贯彻。」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有臣僚上言:「近见绍兴五年臣僚建议,凡审理案件情节已经明白而故意翻供的,即使罪至死刑,也须经过三次另行审理,才命各路提刑司申报审察上奏,加重原罪一等处罚,并订立为法令。到绍兴七年又有指挥,流刑以下的罪行即使不上奏,也依此施行。这本是因为当时偶然有奸民逃避法律制裁,有司才提出此请求。然而其中难道就没有冤屈的情形吗?万一办案官吏用人不当,实情未能查明就一概按此法处置,恐不免有失入人罪之弊。恳请除贪赃之罪仍应依前述规定上奏外,其余死罪、流刑以下重新审理之法,一律依照祖宗旧制处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二年正月十四日,门下省查核:「专门差派三省、枢密院六人办理审理文书,参照案卷,处理得当,颇为用心究察。」诏令:各转一官资,若有碍于止法规定的人依条回授。转资之人等到正式列入官额领取俸禄之日,若愿改支赐钱物,仍听凭支给本色。
二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言:「近来各路推究翻供的案件,有的朝廷委派官员审理,大多委派给闲散无事、可以抽调的官员,往往是初任荫补子弟以及新科进士,对法令实际尚未来得及熟习,势必要委托给他们的属下办理,那些老练狡猾的胥吏便得以随意操纵轻重。恳请行文各路及所属各司,凡有需要审理的案件,都必须选择曾经历练任职的人,才能使奸猾胥吏无从下手。」
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刑部上言:「奉诏,命大理寺选派一名寺丞,前往荆州审理知雍州俞儋冒领遥
今契勘诸路见承圣旨、朝旨取勘公事计一百三十三件,欲候今降指挥到日,专委本路提刑躬亲前去逐州取(素)[索]检点,限十日勘结。内有委合守待追取会问公事,即严立近限催促。如或出违所责日限,仰提刑具职位姓名申部,取朝廷指挥施行。」从之。
闰四月二十九日,刑部言:「今后翻异及驳勘公事,应合该二案勘结官吏内有替移者,免行拘留鞫,令供愿于某处听候供状结罪状,如不在元指去处,令提刑司具因依申朝廷,先次施行。」从之。
十四年四月三日,诏刑部将半年以上未
结绝公事开具名件,行在委本部,外台委所属监司,量事轻重,责限催促结绝。内月日稍远者,取问因依申奏。仍检举前后已得指挥,申严约束,如敢违戾,并(当具)[具当]职官吏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其不系申奏、本处一面论决公事,或有淹留,许被追干证之家越诉。
十五年正月十日,刑部言:「勘会监司差官推鞫公事,如录问有翻异,或家属称冤,依法合行移文邻路提刑、转运司差官别推。今来淮南路提刑司系本路转运司通行主管,若逐司有翻异或称冤,合依法别推公事,欲乞移文邻路提刑、转运司差官施行。」从之。
十六年三月一日,刑部言:「宣和二年御笔,诸路州军勘推公事,干照之人每程给米一升半、钱五文。绍兴修书,即不该载。今欲检照前项修立成法,诸鞠狱他处,追到干照人,若无罪合遣还而贫阙者,推鞠官司计程于囚粮内以钱米当官给之。又鞠狱他处追到无罪干照人合遣还而贫阙者,每程人给米一升半、钱一十五文。」从之。
五月十四日,吏部看详:「福建提刑司奏,应鞫狱、录问、检断、体量公事,于非坑冶兴发去处县丞内通行选差经任实晓法之人。如或阙官,即于合差出初任已经一考以上员数内通行选委。本部欲依所乞,余照
译郡全俸一事,命其顺便一并催促了结湖南、湖北、广西各地长期滞留未结的案件,其余各路命刑部、大理寺仿照此例安排催促。如今查核各路正在承办的圣旨、朝旨审理案件共计一百三十三件,请等此次指挥下达之日,专门委派本路提刑亲自前往各州检点取索,限十日内审结。其中确实需要等待追查会问的案件,就严格订立近期期限催促。如超出所限期限,命提刑将有关职位姓名申报刑部,取朝廷指挥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闰四月二十九日,刑部上言:「今后凡翻供及驳回重审的案件,凡应属于两案审结的官吏中有调任离职的,免予拘留审讯,命其呈报愿意在某处听候提供供状结案,如不在原指定地点,命提刑司具明原委申报朝廷,先行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四年四月三日,诏令刑部将超过半年以上尚未结案的案件开列名目,行在委托本部,外地委托所属监司,酌量事情轻重,限期催促结案。其中案发时日已久的,查问原委后上奏。仍检阅前后已获指挥,重申严格约束,若敢违反,一并将主管官吏申报尚书省,取旨处置。其中不属于申奏范围、由本处自行论决的案件,若有拖延,允许被追捕作证的人家越级申诉。
十五年正月十日,刑部上言:「查核监司差派官员审理案件,若录问后有翻供,或家属喊冤,依法应当行文邻路提刑、转运司差派官员另行审理。如今淮南路提刑司是由本路转运司兼管,若两司有翻供或喊冤、依法应当另行审理的案件,请行文邻路提刑、转运司差派官员处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六年三月一日,刑部上言:「宣和二年御笔规定:各路州军审理案件,相关证人每程给米一升半、钱五文。绍兴修订法典时未予收录。如今请求检阅前述修订完成的法令:凡审理案件而在别处,追到的证人,若无罪应予遣返而家贫困顿的,审理官司按路程在囚粮之内以钱米折算官给。又审理案件在别处,追到的无罪证人应予遣返而家贫困顿的,每程给米一升半、钱十五文。」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月十四日,吏部详加审议:「福建提刑司上奏,凡审案、录问、检断、体察等事务,在非坑冶兴办之处的县丞中,通行选派历任、确实通晓法律的人担任。若遇缺官,就在符合条件的初任已经历一考以上的人员中通行选委。本部认为应依所请施行,其余照旧。」
应绍兴十四年五月已降指挥。」从之。
二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诏:「今后诸州军承勘凶恶强盗案成,候审录讫,将前元勘始末一宗案 录白二
本,审录问官具诣寔保明文状申缴,赴提刑司并刑部,行下大理寺收管。候所属保奏到陈乞推赏之人,参照并同,方许依格定赏。余依见行条法施行。」
译应遵照绍兴十四年五月已经下达的指挥执行。」皇帝准奏。
二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下诏:「今后各州军承办审理凶恶强盗案件完毕,等审录完结后,将原先审理案件的始末情由整理成一份完整案卷,抄录两份副本,
由审录问官逐一核实确认,出具保明文状申报缴纳,送交提刑司和刑部,转发大理寺收管存档。等到所属官府保奏请求推赏的人员名单报到后,加以参照核对,确认相符,方可依照格式规定评定赏格。其余事项依照现行条例法令施行。」
二十二年八月六日,大理正孙敏修言:「州县胥吏因缘推究强、窃盗罪人,而教令虚通赃物,追逮无辜,因而受赂。又有推鞫强盗,捕盗官希赏,求嘱狱吏,锻炼平人,诬服其罪,奸诈不可 举。欲望申严法禁行下,仍令监司觉察似此去处,重作行遣,庶几刑无滥及。」从之。
二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大理寺丞环周言:「乞自今后结解公事,不得退还下县。如委有情节不圆,长官审实推鞫,依限结断,庶使吏不得容奸,民受其赐。」刑部看详:「在法,犯徒以上及应奏者送州。若本州岛见得所勘情节未圆,事碍大情,委合取会事件,仰行下所属取会,断结施行,即不得将解到罪人退送下县,重行勘结,庶免囚徒迂往,淹延刑禁。今看详,欲行下诸州军,各仰常切遵守。」从之。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何溥言:「伏见在京诸狱,刑察御史每季点检,夏、冬仲月刑部郎中循行督遣,而郎官所指如遇勘鞠失实,事理妨碍,直行移送,惟御史未有明文。乞今后御史点覆察诸狱,许依刑部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今后遇有勘鞫公事,并于京朝官曾经任人内选差谙晓刑狱及有材干之人。如阙京朝官,即从提刑司于一路选差。(提刑司于一路选
差)提刑司妨碍,即于转运司。」以臣僚言「所差选人侥幸升改,顾望出入,狱失其平,乞选差京朝官,庶几事体稍重,不为威势摇夺」故也。
二十八年五月七日,刑部言:「今后应中外翻异驳勘及别推公事,若前勘有不当,依条合一案推结者,其官吏未有替移事故,即依绍兴九年指挥施行。如委有替移事故、难以追会者,候供证尽实,先次结案。其不当官吏虽遇恩、去官,仍取伏辨,依条施行。合一案推结者,其检断、签书、录问官包括在内,除无勿原指挥外,依指挥虽遇赦、去官亦合取责伏辨。」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文:「应鞫干证如系紧切,方得时暂追证,有罪先次摘辨,无罪日下疏放。尚虑当职官不切究心,仰监司常切觉察,不得容庇。」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今后诸路应被差推勘官,指定所属州郡司狱姓名,径申元差官司,实时行下所属发遣,无得巧作规免。」以刑部侍郎黄祖舜言「被差之官指名申所属差司狱等人,多为挟州郡之势,巧作推避,及至别项指差,类皆庸懦之吏,对翻异之囚,不得推诘得情」故也。
五月十一日,广西提刑王孝先言:「杀人无证、尸不经验公事,依条先具按奏裁,候朝廷断下,专委提刑前去审问施行。若或情犯稍有可疑,或罪人翻异申冤,具奏取旨,方行下差官重勘。往来待报,经来年岁,不得决遣。
译二十二年八月六日,大理正孙敏修说:「州县胥吏借着推究强盗、窃盗罪犯的机会,教唆罪犯虚报赃物的去向,追捕牵连无辜之人,从而借机受贿。又有负责审讯强盗案的官吏,捕盗官为了求赏,请托狱吏,对平民严刑逼供,诬陷他们承认罪行,这些奸诈行为难以一一列举。希望申明严格的法禁并颁行下去,仍旧命令监司留意察访这类情况,从重处置,这样才能使刑罚不至于滥及无辜。」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大理寺丞环周说:「请求从今以后,已结案移送的公事,不得再退回下面的县里。如果确实发现案情尚未查清,应由长官亲自审核核实、推问审理,依限结案定断,这样才能使胥吏无法营私舞弊,百姓也能受益。」刑部审议后说:「按照法律,犯徒刑以上及应当上奏的案件都要送到州里。如果本州发现所审核的案情尚未查清,事关重大情节,应当调取相关文书的,就命令下达所属机构调取核实,然后结案处理,不得把已经解送来的罪犯又退送回下面的县,重新审理定案,这样才能避免囚犯来回辗转,拖延刑禁事务。现在审议之后,打算颁行各州军,让他们都要经常严格遵守。」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何溥说:「我看到在京各监狱,刑察御史每季度都要巡查检点,夏、冬两季的仲月由刑部郎中巡行督察遣发,郎官所指出的问题如果遇到审讯失实、案情有妨碍的,可以直接移送处理,只是御史方面尚无明文规定。请求从今以后御史巡查复核各监狱,允许按照刑部已经获得的指挥意见执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六日,下诏:「今后遇到需要审讯的公事,都要从曾经担任过京朝官的人中选拔熟悉刑狱事务、又有才干的人来担任。如果缺少京朝官,就从提刑司在本路内选派。(提刑司在本路选派)如果提刑司有妨碍,就从转运司选派。」这是因为大臣们说「所派遣的选人往往侥幸求升迁改官,瞻前顾后徇私枉法,导致案件失去公平,请求选派京朝官,这样事情的分量才会稍重一些,不至于被权势所动摇左右」的缘故。
二十八年五月七日,刑部说:「今后凡是京城内外因翻供而驳回重审、以及另行推问的公事,如果之前的审讯有不当之处,依照条例应当合并一案重新审结的,如果办案的官吏尚未有调动、罢免等变故,就依照绍兴九年的指挥意见执行。如果确实有调动等变故、难以追查会合的,等到证供都已核实齐全后,先行结案。原来审讯不当的官吏即使遇到大赦或已经离任,仍要取得他们的服罪供状,依条例执行。应当合并一案推问结案的,检断官、签书官、录问官都包括在内,除了没有原来指挥意见的以外,依照指挥意见即使遇到大赦、离任也应当追取服罪供状。」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大赦的赦文说:「凡是审讯所需的干证人,如果确实紧要,才可以暂时追传作证,有罪的先行摘取审辨,无罪的当天就予以释放。还担心当职官吏不肯尽心究察,命令监司经常严格觉察,不得包庇纵容。」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诏:「今后各路凡是被派遣去推问审讯的官员,指定其所属州郡的司狱姓名,直接申报原来派遣的官司,立即下达所属机构发遣,不得巧立名目规避免除。」这是因为刑部侍郎黄祖舜说「被派遣的官员点名申报所属机构派遣司狱等人,大多是倚仗州郡的权势,巧妙地设法推卸躲避,等到另外指派其他人时,多半都是庸碌懦弱的胥吏,面对翻供的囚犯,无法审问出实情」的缘故。
五月十一日,广西提刑王孝先说:「杀人案没有证据、尸体又未经检验的案件,按照条例先具文上报请求裁决,等朝廷判决下达后,专门委托提刑前去审问执行
今欲乞案成先申提刑,亲行审问讫,后具奏取旨断遣。」刑部看详:「奏裁公事,虽断敕下日尚委提刑司审问,盖防冤滥,重惜人命。若先申提刑审问讫具奏,窃虑或有失实。今后(讫)[乞]将诸路初奏到上件状降断敕下日,委提刑亲行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即从本司选差清强官重别勘鞫。候案成,申本路不干碍监司,先漕臣,次提举官。躬亲审问,如无翻异,即报所差官,于案内声说闻奏。若依前翻异,从审监司一面差官别勘。如监司俱有妨碍,即申安抚司差官。尚行翻异,令本司具案并翻异因依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三日,诏:「今后外路翻异之囚,悉祖宗条格施行,更不移送大理寺。」先是,有司建议外路之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送棘寺,刑部侍郎张运言其非祖宗法,至是给舍看详,故有是命。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州县捕获盗贼,狱吏往往教导,使广引豪富之人,指为窝藏,至有一家被盗,邻里骚然,贼情未得而胥吏之家贿赂充牣。自今除紧切干证外,不得泛滥追呼。如违,许被扰人越诉,及反坐吏人以藏匿之罪。」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枢密院刻将张耘送大理寺根勘,以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其刻剥士卒、侵盗钱粮故也。
二十八日,大理寺丞蔡况言蔡况:疑为「蔡洸」之误。洸为大理寺丞见《建炎要录》卷一八五(绍兴三十年八月庚午),又《宋史》卷三九○有传。:「乞自今监司差鞫狱之官,仰于当日具姓名申
刑部。若在法当避,即别具改差之官申闻。倘有稽违,许刑部究察之。」
二十九日,枢密院检详刑房文字许枢言:「在法,狱囚翻异皆委监司差官别推。若犯徒、流罪已录问后,引断翻异,申提刑司审详。如情犯分明,则行下断遣。或大情疑虑,推勘未尽,即令别勘。然近者翻异多系滑吏犯赃、奸民犯盗之类,未至引断,只于录问便行翻异,使无辜之人滥被追证。乞自今如有似此等类,即从前项引断翻异申提刑司审详指挥施行。」从之。
隆兴元年二月十七日,诏大理寺丞俞长吉前往吉州根勘豪民易致尧不法公事,以右正言周操论致尧「家资豪富,雄据一方,收养亡命至数百人,陷害良善,致之死地,官司熟视,莫敢谁何」故也。
二年二月初一日,中书门下省言:「访闻广州县鞫狱,推吏受赃,往往指教罪人翻异,移司别勘,累岁不决,使干连无辜之人枉被刑禁,间有死亡,甚失朝廷好钦恤之意。乞令本路提刑司常切觉察,如违戾去处,具当职官吏姓名按劾闻奏。」从之。
五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内外赃私不法官吏,或已按劾,稽于勘鞫,不即结绝,可令尚书省置籍检举,月具节目闻奏。
译。如果案情稍有可疑之处,或者罪犯翻供申冤,就要具文上奏请求旨意,才能派遣官员重新审讯。这样来回等待批复,往往经历一年时间,案件无法决断处理。现在想请求案件审结后先申报提刑,由提刑亲自审问完毕后,再具文上奏请求旨意断决遣送。」刑部审议后说:「需要上奏裁决的公事,虽然判决敕令下达之日仍要委托提刑司审问,这是为了防止冤枉滥判,慎重爱惜人命。如果先申报提刑审问完毕后再上奏,恐怕会有失实之处。今后请将各路初次上奏的案状,在判决敕令下达之日,委托提刑亲自审问,如果有可疑之处及翻供的,就由本司选派清正能干的官员另行重新审讯。等案件审结后,申报本路不受牵连妨碍的监司,先是转运使,其次是提举官。由他们亲自审问,如果没有翻供,就报告所派遣的官员,在案卷内说明情况上奏。如果依然翻供,就由审理的监司自行派官另外审讯。如果监司都有妨碍,就申报安抚司派官。如果还是翻供,就命令本司备齐案卷连同翻供的缘由申报,请求朝廷指示。」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十年五月十三日,下诏:「今后地方各路翻供的囚犯案件,一律按照祖宗的条例格式执行,不再移送大理寺。」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建议地方案件三次翻供的,如果在千里以内,就移送大理寺,刑部侍郎张运说这不是祖宗定的法度,到这时给事中、中书舍人审议之后,所以有了这道命令。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孝宗已经即位,还未改年号。下诏:「州县抓获盗贼后,狱吏常常教唆他们,让他们广泛牵连指认富豪之人,说成是窝藏赃物之处,以致有一家被盗,邻里就骚动不安,贼情尚未查清而胥吏之家却已收受了满满的贿赂。从今以后除了紧要的证人以外,不得滥加追捕传唤。如有违反,允许被骚扰的人越级申诉,并且反过来治胥吏藏匿罪犯之罪。」
十一月二十五日,下诏枢密院将刻剥士卒的张耘送大理寺追查审讯,这是因为殿中侍御史张震弹劾他刻剥士卒、侵吞盗用钱粮的缘故。
二十八日,大理寺丞蔡况(蔡况:疑为「蔡洸」之误。蔡洸担任大理寺丞一事见《建炎要录》卷一八五(绍兴三十年八月庚午),又《宋史》卷三九〇有他的传记。)说:「请求从今以后监司派遣审讯案件的官员,都要在当天将姓名申报刑部。如果按法律应当回避的,就另外具文申报改派的官员。如有拖延违规的,允许刑部追究查察。」
二十九日,枢密院检详刑房文字许枢说:「按照法律,囚犯翻供的案件都要委托监司另外派官重新推问。如果犯徒刑、流刑之罪已经录问之后,在引断时翻供的,要申报提刑司审核详议。如果案情明白清楚,就下达判决执行。如果是重大案情有疑虑、审讯尚未穷尽的,就命令另行审讯。然而近来的翻供大多是滑吏犯贪赃罪、奸民犯盗窃罪之类的案件,还没到引断的阶段,只是在录问时就翻供了,使得无辜之人被滥加追传作证。请求从今以后如果有类似这种情况的,就依照前面引断翻供申报提刑司审核详议的指挥意见执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隆兴元年二月十七日,下诏派大理寺丞俞长吉前往吉州追查审讯豪民易致尧不法的案件,这是因为右正言周操弹劾易致尧「家产豪富,称霸一方,收养亡命之徒多达几百人,陷害善良百姓,把他们置于死地,官府却坐视不管,没有人敢过问」的缘故。
二年二月初一日,中书门下省说:「访查得知广州各县审理案件,办案的胥吏收受贿赂,常常指使教唆罪犯翻供,移送到别的机构另行审讯,多年不能了结,使得受牵连的无辜之人枉自被刑禁关押,其中有的还因此死亡,严重违背了朝廷体恤慎刑的旨意。请求命令本路提刑司经常严格觉察,如有违反的地方,将当职官吏的姓名列出弹劾上奏。」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月二十三日,下
」
八月十三日,知潭州益阳县谢纯孝送本路提刑司取勘,以言者论其拆换赤历、盗用官钱故也。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鞫狱干证如系紧切照勘,方得时暂追证,有罪先次摘断,无罪日下疏放。前后约束,非不严备,尚虑当职官不切究心,止凭胥吏枝蔓追逮,连及无辜,有失恤刑之意。仰监司常切觉察,不得容庇。」
五月十四日,刑部言:「据舒州申,本州岛诸县犴狱淹延,动涉岁月。盖由淮南之人多自浙江迁徙,在法合于本贯会问三代有无官荫,及祖父母、父母有无年老应留侍丁,及非犯罪事发见行追捕之人。若数人共犯,则自东徂西,皆合会问,道途往返,少亦不下数千里。窃谓住及七年以上者,自可以见住州县为本贯,庶几官司易勘为结。本部今契勘,如犯死罪及徒以上并合用荫人,根勘官司自合依条逐处会问,所有其余罪犯,欲从本州岛申请施行。」从之。
六月十一日,诏:「自今诸县结解大辟,仰本州岛长吏先审情实,如无冤抑,方付狱,狱官亲行勘鞫。仍委长吏逐旬虑问,如违,许监司按(刻)[劾]以闻。」
三十三日,权刑部侍郎方滋言:「乞自今命官曾为监司按发、不经所司推勘之人,并免。」从之。
七月二日,诏:「今后诸路州军被差体究官,务要从实,如轻重出入,并寘典宪。」
二年二月八日,以新知贵州姚孝资言:「在法,诸录囚有翻异者听别推,然后移推,初无止限,至有一狱绖六七推不得决者。证佐之人,追呼拘系,率被其毒。乞自今内外之狱至三推未成者,其证佐人免行追呼,庶几无辜得免殒于非命。」诏今后承勘
翻异公事,如经三推者,其紧切干证人若干碍出入情节,方许追证,其余不得泛滥追呼。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刘敏求言:「伏见州县之狱追逮最多、淹延最久者,无如强盗、赃吏,皆择其重罪,研穷详备。其余轻罪非应累并者,惟令鞫正大情,虽有小节未圆,勿复追证,并须依限结案,庶使早正典刑,免枝蔓留滞之弊。」从之。
十二月二日,臣寮言:「窃见近岁以来,大理狱多取决于大臣,州县狱多取决于太守。狱官不循三尺,专以上官私喜怒为轻重,求民无冤,不可得矣。欲望明敕中外,自今有忘公循私、阿意为狱者,重作行遣,庶几冤抑获伸而刑罚不至滥及。」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姜诜言:「乞自今遇有翻异公事,先须本路提刑、转运、安抚司遍行差官推勘。倘尚伸冤,却于邻路再差,勿复隔路。其已遍经邻路置勘而又翻异者,令后勘官开具前后所招及翻异因依,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六月十四日,臣寮言:「窃见监司、郡守按发所部,或有止据一时访闻,便具申奏,致降指挥先次收罢。
译诏:「今后内外贪赃枉法、违法乱纪的官吏,如果已经弹劾,却在审讯环节拖延,不能立即结案的,命令尚书省设置登记簿检举,每月列出条目上奏。」
八月十三日,知潭州益阳县谢纯孝被送本路提刑司追查审讯,这是因为有言官弹劾他拆换赤历、盗用官府钱财的缘故。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文说:「凡是审理案件所需的证人如果确实紧要,需要核对查证,才可以暂时追传作证,有罪的先行摘取判决,无罪的当天就予以释放。前后的约束规定不是不严密齐备,还担心当职官吏不肯尽心究察,只凭胥吏牵连蔓延地追捕逮捕,牵连到无辜之人,有违体恤刑狱的旨意。命令监司经常严格觉察,不得包庇纵容。」
五月十四日,刑部说:「据舒州申报,本州各县监狱案件拖延,动辄经年累月。这是因为淮南的百姓大多是从浙江迁徙过来的,按照法律应当到原籍去查问三代有无官荫、以及祖父母、父母有无年老需要留人侍养、以及是否有其他未破案的通缉罪犯身份。如果是几个人共同犯罪,就要从东到西都去查问,往返路程,最少也要几千里。我认为居住已满七年以上的人,就可以将现居住的州县作为本贯,这样官府才容易审结定案。本部现在核查后认为,如果是犯死罪以及徒刑以上并应当适用荫庇的人,审讯的官司自然应当依照条例分别前去查问,其余的罪犯,就依照本州的申请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月十一日,下诏:「从今以后各县结案移送死刑案件,命令本州长官先审核案情实情,如果没有冤枉之处,才移交监狱,由狱官亲自审讯。仍旧委派长官每十天巡视询问一次囚犯,如有违反,允许监司弹劾上奏。」
三十三日,权刑部侍郎方滋说:「请求从今以后曾经担任监司弹劾揭发过、未经过所属机构审讯的官员,一律免于(再次追究)。」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月二日,下诏:「今后各路州军所派遣的体察调查官,务必要如实调查,如果有轻重出入不实的情况,一并按律处置。」
二年二月八日,因新任知贵州姚孝资说:「按照法律,凡是录问囚犯有翻供的都可另派官员重新推问,但这样一次次改派推问,本来就没有限制,以至于有的案子经过六七次审讯都无法决断。作证的人被反复追传拘系,大多深受其害。请求从今以后内外案件审讯到第三次仍未审结的,其中的证人免于再被追传,这样无辜的人才能免于死于非命。」下诏今后凡是承接审讯翻供的案件,如果已经经过三次审讯的,只有那些紧要的、与案情出入有关的证人才允许追传作证,其余的不得滥加追传。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刘敏求说:「我看到州县的案件中,追捕传唤最多、拖延时间最久的,莫过于强盗案和贪赃官吏案,都是因为要挑出其中的重罪,反复研究穷究以求详备。其余的轻罪如果不是应当牵连并案的,只要审明主要情节,即使有些细小情节尚未完全查清,也不必再追加证据,都必须依限结案,这样才能使案件早日得到正确判决,避免节外生枝、拖延滞留的弊病。」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二日,大臣说:「我看到近年以来,大理寺的案件多取决于大臣的意见,州县的案件多取决于太守的意见。狱官不遵循法律准绳,专门以上级官员个人的喜怒来决定案件的轻重,想要百姓没有冤屈,是不可能做到的。希望明令内外,从今以后如有忘却公义、徇私枉法、迎合上意办案的官员,从重处置,这样才能使冤屈得以伸张而刑罚不至于滥及无辜。」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姜诜说:「请求从今以后遇到翻供的案件,先要由本路提刑、转运、安抚司依次派官推问审讯。如果仍然申冤不服,才在邻路再派人审理,不要再隔一路去审。已经遍历邻路审讯完毕而又翻供的,命令后面负责审讯的官员开列前后所有口供以及
后来勘结,止系公罪,于法不致差替、冲替、追官、勒停,其被按之官情理可悯。欲望特降睿旨,如有似此滥被按发之人,并依旧与本等差遣。」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寮言:「窃见监司、郡(首)[守]发摘官吏,必先委官体究,体究有罪则继以鞫勘,若云无罪则寘而不问,所系亦甚重矣。比来体究官或迎合上官,或阿蔽党与,或力报怨仇,或委胥吏逮至鞫勘,则体究之事如此,鞫勘之实如彼,纷错无据,莫可考证。乞自今凡体究不实者,并令案后收坐。」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大理寺丞单夔前往潮州根勘知州曾造不法公事,以臣僚论造赃污狼藉,为监司所劾,凡三置勘,造辄翻异故也。
六年二月十八日,(臣)浙东提刑程大昌言:「自今审问重勘公事,于选人致仕已及一考以上内有(暗)[谙]晓刑狱及有材干之人,与京官通行选差。」从之。
三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契勘诸路推勘翻异公事,在法于提刑、转运、安抚司以次差官。窃详近制,提举常平亦系监司,乃于法特不许差,委有未当。乞自今诸路遇有推勘翻〔异〕公事,许提举常平依诸司差官。」从之。
同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窃见诸勘鞫公事,多是翻异别勘,录问官未尝诘问,纔闻冤便取责短状以出。后勘官见累勘不承,虑其翻诉不已,狱情一变,或坐失入之罪,故为脱免。乞特降指挥,自今录问官遇有翻异,当厅令罪人供具实情,却以前案并翻词送后勘官参互推鞫,不得更于翻词之外别生情节,增减罪名。其累勘不承者,依条选官审勘。」从之。
四月十九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勘会昨降指挥,今后监司按发官吏,不得送置司州
军根勘。今来诸路多不遵守,其承勘州军被受不同,(旅)[旋]行申审,文移往复,遂成稽滞。乞将元降指挥申严行下。」从之。
六月三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大理寺拟断案后收坐者不一,其间多有去官及经恩赦者。缘法有具事因申寺之文,故有司不敢但已,必候元勘官司取责逐官脚色、犯由申寺,方敢结绝。缘法有住居江浙而守官在福建,其事发却在湖广,亦有干连数十人者,必欲一一取责,方得圆结,遂致经隔数年,纷纷无已。今乞将案后收坐除不该赦及非自首、去官之人,及虽该赦亦合候结案取旨伏辨,自依本法外,其它所犯,令元勘官司于结案之后开具干连名衔定断。兼所具事因即是犯由,既真案已到,则所犯轻重亦可 见,不必一一取责。」诏刑部看详申尚书省。已而(刑部)[部刑]看详,乞于《断狱令》「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去官,开具事因」令文下,添入「若因事干连者,元勘官司于正犯人结案后,限五日取干连官名衔,声说所犯因依,随案供申。
译翻供的缘由,申报请求朝廷指示。」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月十四日,大臣说:「我看到监司、郡守弹劾揭发所属官员,有的仅仅是根据一时的访查听闻,就具文上奏,导致下达指挥先行将其停职罢免。等后来审讯结案后,只是公罪,按法律不至于降职、调职、追夺官职、勒令停职,而被弹劾的官员情有可悯。希望特降旨意,如有像这样被滥加弹劾的人,一律仍按原来的品级给予差遣任用。」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大臣说:「我看到监司、郡守揭发官吏,必定先委派官员进行体察调查,体察调查后如果有罪就接着审讯,如果说没有罪就搁置不再追究,这件事所关系的也很重大。近来负责体察调查的官员,有的迎合上级的意思,有的偏袒庇护同党,有的极力报私怨复仇,有的委托胥吏抓来审讯,这样体察调查的结果如此,而实际审讯的结果又是那样,纷乱错杂没有依据,无从考证。请求从今以后凡是体察调查不实的,一律在案后追究其责任。」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二十五日,下诏派大理寺丞单夔前往潮州追查审讯知州曾造不法的案件,这是因为大臣弹劾曾造贪赃枉法、声名狼藉,被监司弹劾,一共审讯了三次,曾造每次都翻供的缘故。
六年二月十八日,浙东提刑程大昌说:「从今以后审问重新审讯的案件,从选人中已经致仕满一考以上、其中熟悉刑狱又有才干的人内选取,与京官一起选派。」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说:「查核各路推问审讯翻供案件,按照法律应当在提刑、转运、安抚司中依次派官。查考近来的制度,提举常平也属于监司之列,但在法律上却特别不允许派遣,这样做有不妥当之处。请求从今以后各路遇到推问审讯翻供案件的,也允许提举常平和其他各司一样派官。」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同一天,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说:「我看到各种审讯案件,大多是因为翻供而另行审理,录问官从来不曾详细诘问,才听说有冤情,便取得一个简短的供状就了事。后来负责审讯的官员看到多次审讯都不肯承认罪行,担心他会不断翻供申诉,导致案情反复无常,或者自己承担失出人罪的责任,因此故意为其开脱。请求特别颁降指挥,从今以后录问官遇到翻供的,应当当场让罪犯详细供述实情,再把前面的案卷和翻供的口供一并送给后面负责审讯的官员参照比较推问审理,不得再在翻供的口供之外另生情节,增减罪名。那些多次审讯仍不肯承认的,依照条例选派官员审讯。」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四月十九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说:「查核以前颁下的指挥,今后监司弹劾揭发的官吏,不得送到官司所在的州军去审讯。现在各路大多不遵守这一规定,负责审讯的州军接受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随即申报审核,公文往来反复,于是造成拖延停滞。请求把原来颁下的指挥重申并严格执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月三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说:「大理寺拟定判决后需要追究责任的案子并不一致,其中有很多官员已经离任或者已经遇到过恩赦。因为法律有具文说明缘由申报大理寺的规定,所以有关部门不敢就此了事,必定要等到原来审讯的官司取得每个官员的履历、犯罪缘由申报大理寺,才敢结案了事。但因为按法律有的人已经迁居江浙而做官却在福建,事情败露却在湖广,也有牵连数十人的情况,如果一定要一一取得全部资料,才能圆满结案,就会拖延好几年,纷乱不已。现在请求案后追责除了不该赦免以及不是自首、离任的人,以及虽然遇到赦免也应当等结案后取得旨意后再取服罪供状,仍依照本来的法律执行以外,其他所犯的案子,命令原来审讯的官司在结案之后开列牵连人的官职姓名后予以判定断决。同时所说明的缘由就是犯罪的原因,既然真实案卷已经到位,那么所犯罪行的轻重也就可以判明,不必
如不见得名衔,即具因依及所犯处地分、月日申刑部」。从之。
八月九日,臣寮言:「窃见州县鞫勘未圆,于检断有碍,不得不疏驳会问者,而承准官吏殊不介意,有坚执前勘已当而不复审实者,有所问数事而略报一二以塞责者,有故为迂回曲折而终不得其实情者。乞下刑部、棘寺,将诸处取会事件加严程限,有稽违者,具官吏姓名纠举以闻。」从之。
十七日,刑部言:「凡勘鞫体量公事有不当者,虽于案后收坐,往往在任或有亲故避免,或有离任及事故之人。乞自今应案后收坐官吏,实时行下所属,具职位、姓名、事因申朝廷,严赐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伏见监司、郡守按发赃吏,多送邻州根勘,其干连人被追逮者多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数十人。狱成之后,往往翻异,差官别勘,至有经年不决者。乞自今见任官公事,止差官本州岛根勘,不得辄送邻州。若狱成翻异,惟据所翻之事别勘,所有干证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滥追淹禁,并令提刑司案奏。」从之。
七年九月十八日,江东路提点刑狱公事胡襄言:「窃见诸州军推勘大辟已经申奏,蒙朝廷依条断下,罪人或临刑翻异,或家属称冤,在法更合申取指挥。缘伺候回降,动经数月。今后如有似此等人,乞令提刑司一面差官别勘,却申省部照会。」从之。
十月四日,(昭)[诏]诸路见勘公事内,有五次以(止)[上]翻异人,仰提刑司躬亲前去审,具案闻奏。如仍前翻异,即根勘着实情节,取旨施行。内有合移送大理寺者,即差人管押赴阙。」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大理寺吴渊前往处州置勘右从政郎、专一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场管准不法公事,以准侵盗官银入己故也。
十二月八日,诏大理寺正
潘景珪前往泉州根勘提举市舶陆沅不法公事,以沅在任赃污狼籍故也。
九年闰正月十一日,以中书门下省言:「命官获贼合该推赏者,多有计嘱狱司,将无辜人煅炼,例目为贼,希求赏典。有司观望,结案保奏,合行禁戢。」诏自今诸路州军推勘强盗,止将正贼根治,不得以无辜人 情勘鞫。保奏官以元案再行审实,倘无伪冒,方得申奏。如违,许监司按劾以闻。
五月十六日,新知湖州赵师夔言:「窃见诸州军重囚或有翻异,必于邻郡差官再勘。承勘官吏深虑犯人供具异同,则为元勘官司之累,往往循习旧案,相为符合,使有冤抑者不得自伸。乞下诸路监司,严行戒约。」诏依。仍令监司遇差官推勘,仰检坐故失故入、失出失入条法,移文所差官照会,不得违戾。
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言:「狱者所以合异同之词,差官置勘,正欲得其实情。
译一一取得全部资料。」下诏刑部审议后申报尚书省。之后刑部审议,请求在《断狱令》中「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离任,开列犯罪缘由」的令文之下,添入「如果是因事牵连的,原来审讯的官司在正犯人结案之后,限五天内取得牵连官员的官职姓名,说明所犯的缘由,随案一并申报。如果查不到姓名的,就把缘由以及所犯之处的地分、月日申报刑部」。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八月九日,大臣说:「我看到州县审讯案件尚未审清,在检断环节有妨碍,不得不驳回质疑、会同查问的,而承办的官吏却对此毫不在意,有的坚持认为原来的审讯已经妥当而不再重新核实的,有的被问及好几件事却只回复一两件来搪塞的,有的故意迂回曲折而始终得不到实情的。请求下达刑部、大理寺,把各处需要调取核对的事项加严限定期限,如有拖延违规的,把官吏姓名列出来纠举上奏。」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七日,刑部说:「凡是审讯体量案件中有不当之处的,虽然会在案后追责,但往往当事人在任时或有亲友帮忙躲避,或已经离任及有其他变故。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应当案后追责的官吏,立即下达所属机构,将其职位、姓名、缘由申报朝廷,从严执行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说:「我看到监司、郡守弹劾揭发贪赃官吏,大多送到邻州去审讯,被牵连追捕逮捕的人多达一二百人,少的也不下几十人。案子审结之后,往往又翻供,另派官员重新审讯,以至于有拖延经年不能判决的。请求从今以后凡是现任官员的案子,只在本州派官审讯,不得随便送到邻州。如果案件已结却翻供的,只根据所翻供的事项另行审讯,其中的证人只允许追传紧要的人。如果有滥加追捕、拖延囚禁的,一律命令提刑司列案上奏。」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年九月十八日,江东路提点刑狱公事胡襄说:「我看到各州军推问审讯死刑案件,已经上奏,蒙朝廷依据条例判决下达,罪犯有的在临刑时翻供,有的家属声称冤枉,按照法律还应当申报请示旨意。但等待批复下达,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今后如果有类似这样的人,请求命令提刑司一面派官另行审讯,一面申报省部备案知晓。」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月四日,下诏各路正在审讯的案件中,有五次以上翻供的人,命令提刑司亲自前去审讯,具文备案上奏。如果仍然翻供,就追查确切属实的情节,请求旨意执行。」其中应当移送大理寺的,就派人押解送到京城。
八年九月十七日,下诏派大理寺吴渊前往处州审理右从政郎、专一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场管准不法的案件,这是因为该管准侵吞盗用官银据为己有的缘故。
十二月八日,下诏派大理寺正潘景珪前往泉州追查审讯提举市舶陆沅不法的案件,这是因为陆沅在任期间贪赃枉法、名声狼藉的缘故。
九年闰正月十一日,因中书门下省说:「命官抓获盗贼应当予以推赏的,有很多人计谋请托狱司,把无辜之人严刑逼供,硬说成是盗贼,以求得赏赐典例。有关官司徇私观望,结案后予以保举上奏,应当予以禁止约束。」下诏从今以后各路州军推问审讯强盗案件,只把真正的盗贼加以审理惩治,不得凭空诬陷无辜之人审讯定案。负责保举上奏的官员要把原来的案卷再次审核核实,如果没有作伪冒充的,才能上奏。如有违反,允许监司弹劾上奏。
五月十六日,新任知湖州赵师夔说:「我看到各州军的重刑囚犯有的翻供,必定在邻郡另派官员重新审讯。承办审讯的官吏深怕犯人的供述前后不同,就会成为原来审讯官司的负累,往往因循沿用旧的案卷,互相凑合一致,使得有冤屈的人得不到伸张。请求下达各路监司,严格执行戒令约束。」下诏依照执行。同时命令监司
今之勘官往往视为常事,出入其罪,上下其手,及至翻异,则又别勘,或后勘驳正所犯不至前勘之重,或前勘已得实情而后勘却与出脱。虽在法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之罪,徒为文具。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诏刑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十一月九日大(理)[礼]赦:「勘会被差鞫狱、录问,起发违〔时〕及辄占留(词)[辞]避者,皆有成法。近来所差之官,往往不即起发,饰词避免,或妄称它司先以差委。文牒往来,迁延月日,致使罪人久被囚系。今后如有似此之人,仰监司守臣觉察按劾,重寘典宪。」
同日赦:「勘会鞫狱之官多不亲临,惟凭推吏鞭楚,傅致深文,审录引断,随即翻异,追逮干连,经涉岁月,深可怜悯。今后并仰狱官依条亲行勘鞫,务得实情,除紧切干证人外,不得枝蔓追呼。如有违戾,许监司按劾以闻。」
十二月一日,臣寮言:「窃见诸路帅臣、监(师)[司]差官置院,虽勘大辟赃吏,有合具案奏闻者,勘官往往止俟结录毕,实时出院,将带人吏归元处,旋写奏案,窃虑有暗受出脱、变换情节者。乞自今勘推大辟赃吏合具案奏闻者,须就院申发,敢有违戾,当重作行遣。」从之。
九日,臣寮言:「狱贵初情,初情利害实在县狱。今大辟之囚,必先由本县勘鞫圆备,然后解州。州狱一成,奏案遂上,刑寺拟案,制之于法,则死者不可复生矣。窃见外郡大辟翻异,邻州邻路差官别勘,多致六七次,远致八九年,未尝不因县狱初勘失实。乞自今后遇有重囚翻诉,委官根勘,见得当来县狱失实,将官吏并坐出入之罪。」诏刑部看详申尚书省。
淳熙六年六月,刑部言:「昨干道重修法,增立县以杖、笞及无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者,杖一百。若以杖、笞及无罪人作死送州者,科徒一年。缘县狱比之州狱,刑禁事体不同,止合结解送州,故县不坐出入之罪。今欲依干道
重修法科罪,如系故增减情状,合从出入法施行。」从之。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臣寮言:「刑狱,民之大命。州县之间,其弊有可言。如勘死囚,虽得其情,或惮于详覆之麋费而径用奏裁;如该徒、流,法所不宥,或畏于州郡之疏驳而止从杖责。罪至死、徒者,法当录问,今不复差官,或出于私意而径从特判;狱有翻异者,法当别鞫,今被差之官或重于根勘而教令转 。寒暑必虑狱囚,法也,今监司按行之时,多是诡为知在;遇夜不得行杖,法也,今郡邑断遣之际,或至灯下行刑。狱许破常平钱米,亦皆法也,今守令不以经意,或从减克,或支不以时,遂至囚多(瘦)[瘐]死。凡是数者,冤抑实多。
译遇到派官推问审讯的,要检查坐实故失、故入、失出、失入的条例法律,行文告知所派遣的官员知晓,不得违反。
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说:「审讯案件是为了核对相合、异同的口供,派官另行审讯,正是想要得到实情。现在负责审讯的官员往往把这当作平常之事,随意出入其罪,上下其手,等到出现翻供,就又另行审讯,有的后来审讯驳正的罪行不如原来审讯的重,有的原来审讯已经得到实情而后来审讯却又替罪犯开脱。虽然法律上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的罪名,却成了空有其名的具文。希望明确下诏有关部门,让他们遵守执行。」下诏刑部检核现行的条例法律,重申严格执行下达。
十一月九日大礼赦文说:「查核被派遣审讯案件、录问的官员,起发时间违反规定以及故意拖延推辞回避的,都有既定的法规。近来所派遣的官员,往往不立即起发前往,用花言巧语来推辞避免,或者妄称其他官司已先行派遣委任。文书公牒来往,拖延了时日,导致罪犯长期被囚禁监押。今后如有类似这样的人,命令监司、守臣觉察予以弹劾,从重处置。」
同一天的赦文说:「查核审讯案件的官员大多不亲自到场,只凭着推问的胥吏鞭打拷问,罗织构陷罪状,等到审录引断之后,随即又翻供,追捕逮捕牵连的人,经历经年累月,实在令人怜悯。今后一律命令狱官依照条例亲自推问审讯,务必要得到实情,除了紧要的证人之外,不得节外生枝地追传牵连。如有违反,允许监司弹劾上奏。」
十二月一日,大臣说:「我看到各路帅臣、监司派官设置勘院,虽然是审讯死刑贪赃官吏的案件,有应当具文上奏的,负责审讯的官员往往只等到结案录问完毕,立即出院,带着办案人吏回到原来的地方,才慢慢写成奏案,恐怕会有暗中受贿开脱、更改案情的情况。请求从今以后凡推问审讯死刑贪赃官吏应当具文上奏的案件,必须就在院中申报发出,如有敢于违反的,一定要从重处置。」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日,大臣说:「审讯案件贵在最初的口供,最初的利害关系其实在县一级的审讯。现在死刑犯人的案子,必须先经过本县审讯完备,然后才解送州里。州里的案子一旦审结,奏案就上报,刑部大理寺拟定案卷,依法定案,那么已死之人就不可能复生了。我看到外地州郡的死刑案件翻供,邻州邻路派官另行审讯,往往多达六七次,最长的要到八九年,未曾不是因为县级审讯当初的失实所致。请求从今以后遇到重刑囚犯翻诉的案件,命令官员追查审讯,查明原来县级审讯确实失实的,把官吏一并按出入人罪定罪。」下诏刑部审议后申报尚书省。
淳熙六年六月,刑部说:「昨日干道年间重修的法律,增设条例:县里把应判杖刑、笞刑及无罪之人定为徒刑、流刑之罪,或者把徒刑、流刑之罪定为死罪送到州里的,判杖一百。如果把应判杖刑、笞刑及无罪之人定为死罪送到州里的,判处徒刑一年。因为县里的监狱比起州里的监狱,在刑禁事务的体制上有所不同,只应当结案后解送到州,所以县不承担出入人罪的责任。现在打算依照干道年间重修的法律定罪,如果是故意增减案情的,应当按照出入人罪的法律执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大臣说:「刑狱之事,关系百姓的重大性命。州县之间,其中的弊病值得一说。比如审讯死刑囚犯,虽然已经查明实情,有的却因为害怕详细复核所耗费的繁琐而径直上奏裁决;比如应判徒刑、流刑的,法律上不能宽宥,有的却害怕州郡的驳回质疑,而只判以杖责了事。罪至死刑、徒刑的,按法律应当录问,现在却不再派官(复核),有的出于私心而径直特别判决;案件有翻供的,按法律应
乞行下诸路提刑司严行觉察,照见行条法,或有违戾,罪在必刑。」从之。
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臣寮言:「民之犯罪至于重辟,勘结自有限日,而近之作县者委成于吏,枝蔓鬻弄,动淹岁月。或导囚翻异,变乱狱情;或牵执平民,妄行追扰;或根连干证,与囚同禁。致失农业,甚至瘐死,岂有不伤和气!乞严敕郡县,自今民有丽于刑辟,凡有关于人命者,悉遵日限结正,无得淹留。其或奉行不虔,许监司具官吏姓名闻奏。」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配 隶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配隶
国朝凡犯罪,流罪决讫配役,如旧条;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岛牢城。仍各分地里近远,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广南、福建、荆湖之别,京城有配窑务、忠靖六军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门岛、琼、崖、儋、万〔安〕州,又有遇赦不还者。国初有配沙门岛者,妇女亦有配执针者,后皆罢之。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一日,诏:「应有配流人及流贬官在边远处者,并与移置近地;如见在近地者,不在更移之限。所有移置处所,申奏取裁。应配流人除刺面及曾任职官人别行指挥外,其余不刺面及配役妇人并放逐便。」其后赦书、德音约此着条。
八月二十六日,诏刑部:应诸道州府有犯盐曲之人合役配者盐曲:原作「监者」,据《长编》卷二改。,祗令本州岛充役。
三年七月十九日三年:原作「二年」,据《长编》卷三改。,诏搜索内外诸军不逞者,悉配隶登州沙门岛。先是,云捷军逃卒李兴伪刻侍卫司印,捕得斩之,故有是命。
干德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搜索殿前诸军亡赖者得数十人,悉黥面配通州义丰监。
五年二月十四日,御史台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罚铜之外「罪」原脱,「官当」原作「当官」,据《长编》卷八补、改。,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局中校:原脱,据《长编》卷八补。。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法断遣徒罪人役役:原作「后」,据《长编》卷八改。,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自后命官犯罪当隶者,多于外州编
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经恩量移,即免军籍。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或勒停,或令厘务,赃私罪重即有配隶,或处〔以〕散秩。自远移近者,经恩三四,或放从便。所以禁贪滥而肃诸品也。
四月十六日,阅殿前承旨不逞者百二十六人,往隶郓、齐、冀、博、沧等州。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先是罪人配西北边者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寇,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沿边诸郡。
译当另行审讯,现在被派遣的官员有的忌惮重新审讯而教唆让案子拖延停滞。寒暑季节必须慰问囚犯,这是法律规定,现在监司巡查的时候,多半只是虚假地做做知情的样子;夜间不得行杖,这是法律规定,现在郡县判决执行的时候,有时竟到了灯下行刑。监狱可以支用常平钱米,这也都是法律规定,现在守令们却不用心留意,有的克扣削减,有的不按时发放,以致囚犯多有病死的情况。凡是这几种情况,冤屈实在很多。请求下达各路提刑司严格执行觉察,对照现行的条例法律,如有违反的,一定要依法处罚。」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大臣说:「百姓犯罪到了重刑的地步,审讯结案本来有一定的期限,而近来担任知县的人却把这事交给胥吏去办理,节外生枝、营私舞弊,动辄拖延经年累月。有的诱导囚犯翻供,扰乱案情;有的牵连拘押平民,胡乱追捕骚扰;有的牵连相关证人,与囚犯一起关押。以致耽误了农事,甚至有人瘐死狱中,怎么能不伤和气!请求严令郡县,从今以后百姓有牵涉刑罚的,凡是关系到人命的案件,都要遵照期限结案定罪,不得拖延滞留。如果有奉行不力的,允许监司列出官吏姓名上奏。」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配隶**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配隶
本朝凡是犯罪,判流刑的判决后就要服劳役,按照旧的条例;判杖刑以上而情节严重的,有刺面、不刺面配送本州牢城服役。仍旧各按地里远近分等,五百里、一千里以上以及广南、福建、荆湖等地又有区别,京城有配往窑务、忠靖六军等处的,也有从南方配送到河北屯田的。如果是免死罪的,配往沙门岛、琼州、崖州、儋州、万安州,还有的即使遇到大赦也不许返回的。国初有配往沙门岛的,妇女也有配去做针线活的,后来都废除了。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一日,下诏:「凡有被配流的人以及流放贬谪在边远地方的官员,一律移置到较近的地方;如果本来就在近处的,不在移动的限制之内。所要移置的处所,要申奏请求裁决。凡是被配流的人除了刺面以及曾经担任过官职的人另有指挥外,其余不刺面以及配役的妇女一律放归、任其自便。」此后的赦书、德音都遵照这条法令。
八月二十六日,下诏刑部:凡各道州府有犯私煮盐曲之人应当予以配役的,只命令在本州服役。
三年七月十九日,下诏搜捕内外各军中不安分的人,一律配送隶属登州沙门岛。这是因为在此之前,云捷军逃兵李兴伪刻侍卫司的印信,被抓获处斩,所以有这道命令。
干德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下诏搜捕殿前诸军中的无赖之徒,抓到几十人,一律黥面配送隶属通州义丰监。
五年二月十四日,御史台说:「我看到大理寺判决的徒刑罪犯,除了官员当罚铜的以外,送到将作监服役的,将作监原来兼管内作使,还有左校、右校、中校局,近来劳役都归这个部门管,现在虽然还有这个名义,实际上却不再有劳役可以使用,有时遇到祭祀需要供水火,就由本司供应官员。希望命令大理寺依法判决遣送徒刑罪犯服役,一并送到作坊去服役。」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此后凡是命官犯罪应当配隶的,大多在外州编管,或者隶属牙校;犯死罪而特别得到宽贷的,判处杖刑、黥面,配送到远方州郡的牢城。遇到大赦逐渐减刑移近的,就免除军籍。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处理,有的勒令停职,有的令其处理杂务,如果贪赃私罪严重就要配隶,或者予以散秩安置。从远处逐渐移近的,经过大赦三四次,有的就放归任其自便。这样做是为了禁止贪污腐败、整肃各级官员。
四月十六日,检阅殿前承旨中不安分的人一百二十六人,把他们发往郓州、齐州、冀州、博州、沧州等地隶属当地。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二十八日,下诏说:「此前被配往西北边境的罪犯大多逃亡投奔塞外,引诱羌人、戎人来入侵,
」自江南湖广平后,罪人皆配南(房)[方]。
五年二月四日,温州言捕获养猫鬼 诅杀人贼邓翁并其亲族,械系送阙下腰斩,邓翁亲族悉配隶远恶处。
七年闰十二月八日,诏曰:「朕宵衣旰食,未尝暂忘于忧劳;分职设官,岂可不思于勤瘁!况复刑名至重,且州郡实繁,若动取于 裁,则何胜于利禄!虽累行诏谕,而尚虑因循,仍有事宜,更从条约。应诸道州府犯徒、流罪人等,并配隶所在牢城禁锢,不须传送阙下,仍不得辄以案牍闻奏,稽留刑狱,并所在决遣,违者论其罪。」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应诸道擒获劫贼狱成,遇赦者隶本城军,仍廪给之。」先是,江南转运使许骧上言,劫盗遇赦得原还本乡,雠告捕者,多行杀害,请以隶军故也。
淳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诏窃盗、强盗至徒以(止)[上]并劫贼罪在赦前而少壮者,并黥面配本城。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两浙、荆湖
等处吏民先犯罪配岭南,诸禁锢者并还本郡,仍禁锢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广南东西路先是犯罪配隶人皆荷校执役,自今除之。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两浙、荆湖、广南、泉、福等路伪命军校及官吏配隶诸州禁锢者,所在以闻,并给牒许归故郡。
七月六日,诏凡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闰十月四日,诏今后应诸色罪犯人配衙前者,并不得与本贯州府。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日,诏杂犯至死贷命者,不须配沙门岛,并永配诸军牢城。凶恶情重者,审刑院奏裁。
四年七月五日,诏福建、广南、江浙、荆湖远地,应强盗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决讫,刺配本处五百里外充军。先是,并其家部送上京,多殒于道途,特有是命。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诏川、广犯事人解送赴阙配逐处及已逐便者,正身已亡、儿幼小无以存济者,委逐处勘会,给与公凭,放还乡里。又所送罪人赴阙,多是与一房老幼同来,抛废田园,流散道路。自今止得押送本身并妻,(知)[如]骨肉愿从者亦听。
二月,诏
译从今以后应当迁徙的人不再隶属秦州、灵武、通远军以及沿边各郡。」自从江南、湖广平定之后,罪犯都配往南方。
五年二月四日,温州上报抓获了饲养猫鬼诅咒害死人的贼人邓翁以及他的亲族,戴上刑具押送到京城腰斩,邓翁的亲族全部配隶到边远恶劣的地方。
七年闰十二月八日,下诏说:「朕废寝忘食,未曾一刻忘记忧劳国事;设置分派官职,怎能不为他们的勤劳辛苦而思虑!何况刑名之事至关重大,而且州郡确实繁多,如果动辄取决于中央裁决,那怎能有利于国计民生!虽然屡次颁下诏令晓谕,但仍担心因循苟且,现在再制定一些相关事宜的条约。凡各道州府犯徒刑、流刑罪的犯人等,一并配隶到所在的牢城禁锢监押,不需要传送到京城,也不得随意用案卷奏报,拖延刑狱审理,一并就地判决遣送,违反的要追究罪责。」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下诏:「凡各道抓获的劫盗案件已经审结,遇到大赦的一律隶属本城军籍,仍旧发给他们粮饷。」这是因为在此之前,江南转运使许骧上奏说,劫盗遇到大赦得以宽免返回本乡,仇视告发捕获他们的人,往往加以杀害,所以请求把他们隶属军籍的缘故。
淳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诏窃盗、强盗罪判到徒刑以上以及劫盗罪案发在大赦以前而年纪尚轻力壮的,一律黥面配隶本城。
三年四月十四日,下诏江南、两浙、荆湖等地的官吏百姓此前犯罪配送岭南、被禁锢监押的,一律遣返本郡,仍旧予以禁锢监押。
八月二十八日,下诏广南东西路此前犯罪配隶的人都戴着枷锁服役,从今以后予以废除。
四年正月二日,下诏西川、江南、两浙、荆湖、广南、泉州、福州等路伪政权的军校及官吏被配隶到各州禁锢监押的,把情况上报朝廷知晓,一并发给文牒,允许他们回归原籍。
七月六日,下诏凡是妇女犯罪判到流刑的,免除配役。
闰十月四日,下诏今后凡各种罪犯被配隶担任衙前的,一律不得分派到本贯所在的州府。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下诏凡是杂犯罪判到死刑而得到宽贷免死的,不必配往沙门岛,一律永久配隶各军牢城。凶恶情节严重的,交审刑院上奏裁决。
四年七月五日,下诏福建、广南、江浙、荆湖等边远地区,凡是强盗以及持械抢劫但罪不至死的,依法判决之后,刺配到本处五百里以外充军。此前,是把他们全家一起解送上京,很多人死在途中,所以特别有这道命令。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下诏凡是川、广两地被解送到京城配往各处以及已经被放归的犯罪之人,如果本人已经死亡,只留下年幼孩子无法维持生计的,命令当地核实之后,发给凭证,放归他们回乡。又,此前所解送的罪犯到京城,大多是与全家老幼一同前来,导致抛荒田园,流离失所。从今以后只准押送本人以及妻子,如果家属自愿跟随的也听任其便。
二月,下诏
御史台:「自今应流配罪人止令逐州转递,如合差使臣官吏押送者,即于逐州闲慢勾当并因巡历使臣及公吏内抽差,押送前去,逐州交割。」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曰:「先是,诸路部送罪人至阙下者,军头司引对便坐,即将决遣,或刑名疑误,则无所准详。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审定以闻。」
译御史台奏:「从今以后,凡应当流配的罪人,只令沿途各州依次转递押送,如果需要差派使臣官吏押送的,就在沿途各州中挑选空闲不忙的以及巡历各地的使臣和公吏,抽调出来押送前行,各州依次交接。」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皇帝下诏说:「此前,各路押送罪人到京城的,军头司在便坐引见对答后,就要将其决断处置,如果刑名有疑问或错误,就没有依据可以核实。从今以后,责成本司召集一名法官审核裁定后上奏。」
九月二十九日,诏
广南西路州军有纵火焚人庐舍情理凶蠹者,依法决讫,刺配五百里外牢城。
十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应盗贼合刺配牢城者,并配千里外。其河北、河东州军并配过黄河南,陕西州军配潼关东,荆湖南路州军配岭南,北路州军配过汉江,江南、两浙并配江北,川峡州军配出川界,广南州军近岭者配岭北,不近岭者东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广南、江浙。其同火人量远近散配。」
三年六月一日,诏:「川峡民为盗配军者,如再犯至徒及情理难恕,并部送出川峡界,配诸州军牢城。」
七月十七日,枢密院言:「诸路部送罪人赴阙者,皆令军头司引对,颇为烦细。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帝曰:「朕虑其间或有枉滥及情理可矜者,令银台司自今诸处送到罪人,并先取审状,送枢密院进拟,付军头司施行。其情涉屈抑者,不须取状,即令引见。」
十二月二十九日,广南西路安抚使邵晔言:「今后犯罪人配隶广南牢城者,乞委转运使详元犯情理凶恶者,以便宜分配,隶所部州军。」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黥面配隶者具元犯取旨。」以天书降也。
二十五日,诏军头引见司:「自今诸处部送罪人至司,先上其数,如近休假,即日以闻。」
十月二十六日,东封赦:「应配罪人先委逐处决配五百里外州军者,今后秪配本州岛,情
理重者配隶邻近州府。」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诏:「如闻两京诸路隶忠靖徒役人,刺配者即给衣粮,不刺配者止给囚人日食,各有家眷,或至匮乏,宜令依例给之。」
闰二月七日,诏:「江南、福建路罪人配广南充军,至配所逃归者,自今止委逐处勘罪,差人押送元配州军,依法决讫收管。」旧条,应配广南罪人逃归者,逐州奏裁,工部郎中袁炜以谓系狱淹久,故有是命。
五月,知升州张咏言:「当州水陆要冲,多有凶恶之辈放火为盗,准诏刺配潭、贺州充军讫。检会旧条,累犯恶迹者禁身奏裁。请应自来凶恶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贼违戾父母者五次,及厢界与凶恶通情,搔扰侵凌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扰人至徒一次者,并许刺配登、莱、沂、密、福建路州军充军。」诏须累犯凶恶合申奏者,及放火、盗财,杖讫刺面,配一千里外牢城。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沙门岛流人量给口粮。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请粗给菽粟,枢密副使马知节曰流人无廪食之理,帝悯之,特有是诏。
五年四月十三日,诏江、淮南诸州不刺面配役人咸释之,从安抚使李迪等奏请。
十六日,雄州言边人越入北界赌博者,望准法诀讫,(徒)[徙]隶向南军籍。
译九月二十九日,下诏:广南西路的州军中有放火焚烧他人房屋、情节凶恶严重的,依法判决完毕后,刺面发配到五百里外的牢城。
十月二十一日,下诏:「今后凡是盗贼依法应当刺面发配牢城的,一律发配到千里之外。其中河北、河东的州军一律发配过黄河以南,陕西的州军发配到潼关以东,荆湖南路的州军发配到岭南,北路的州军发配过汉江,江南、两浙的一律发配到江北,川峡的州军发配到出川境之外,广南靠近五岭的州军发配到岭北,不靠近五岭的则东西路互相交叉移配,福建路也发配到广南、江浙。其中同伙作案的人则酌量远近分散发配。」
三年六月一日,下诏:「川峡地区百姓因为盗窃被发配充军的,如果再次犯罪达到徒刑程度或情节实在难以宽恕的,一律押送出川峡地界,发配到各州军的牢城。」
七月十七日,枢密院上奏说:「各路押送罪犯到京城的,都要让军头司引见奏对,这做法颇为繁琐细碎。希望只让本司依照惯例降旨发配。」皇帝说:「朕担忧其中或许有冤枉不实以及情理值得怜悯的情况,命令银台司从今以后各地押送来的罪犯,一律先取得审查文书,送交枢密院呈报拟议,再交付军头司执行。其中情节涉及冤屈的,不必取审查文书,就直接命引见。」
十二月二十九日,广南西路安抚使邵晔上奏说:「今后犯罪被发配隶属广南牢城的人,请求委托转运使详审其原本罪行情节凶恶的,酌情便宜分配,隶属所辖州军。」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下诏:「被贬降官员配隶各州充当衙前的,所在之处要分条列出上报。发配流放服劳役的人以及奴婢、针工,一律释放听凭其自便,被刺面配隶的人则要详列原本所犯罪行请旨定夺。」这是因为天书降下的缘故。
二十五日,下诏军头引见司:「从今以后各处押送罪犯到本司,要先呈报人数,如果临近休假,当天就要上报。」
十月二十六日,东封的赦令中说:「凡是发配罪犯,此前委托各处判决发配到五百里外州军的,今后只发配到本州,情节严重的则发配隶属邻近的州府。」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下诏:「据闻两京各路隶属忠靖军服劳役的人,被刺面的就发给衣物粮食,不被刺面的只发给囚犯的日常口粮,他们各自都有家眷,或许会陷入匮乏,应当依照惯例发给。」
闰二月七日,下诏:「江南、福建路的罪犯发配广南充军,逃回到发配地以外的地方的,从今以后只委托当地勘察定罪,派人押送回原来发配的州军,依法判决完毕后收管。」按旧有条例,凡是发配广南的罪犯逃回的,由各州奏请裁决,工部郎中袁炜认为这样会使案件在狱中拖延很久,所以有这道命令。
五月,知升州张咏上奏说:「本州是水陆交通要冲,有很多凶恶之徒放火作案、为盗抢劫,已依诏令刺面发配到潭州、贺州充军完毕。查检旧有条例,多次犯下恶行的人应当拘禁身体请旨定夺。请求规定:凡是历来凶恶之人犯杖罪达十次、徒罪达七次,或者犯徒罪杖罪并且违逆父母作恶达五次,以及在辖区内与凶恶之徒勾结、骚扰侵害他人的,所犯杖罪达三次,以及犯侵扰他人达到徒罪一次的,都允许刺面发配到登州、莱州、沂州、密州、福建路各州军充军。」朝廷下诏,须是多次犯下凶恶行为应当上奏的,以及放火、盗窃财物的,杖打完毕后刺面,发配到一千里外的牢城。
十二月二十二日,下诏沙门岛的流放犯人酌量供给口粮。当初,使者到达时,报告说那里有很多人饿死,请求粗略供给豆类谷物,枢密副使马知节说流放犯人没有供给口粮的道理,皇帝怜悯他们,特地下了这道诏令。
五年四月十三日,下诏江、淮南各州不刺面发配服役的人一律释放,这是听从了安抚使李迪等人的奏请
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诏:「诸军故断手足指以避征役及图徙便郡者,自今决讫并隶本军下名,罪重者从重断,伤残甚者决配本乡五百里外牢城。」从知升州张
咏之请。
十月一日,帝谓宰臣曰:「天下犯罪配牢城者多非,令总括其数,非尽朝廷配去。盖外州承准宣 ,犯罪情重不可留于乡邑者,以故移配稍多。时久承平,所宜(敛)[钦]恤。」遂诏:「法寺取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司等处见用宣 ,凡干配隶罪名,悉送枢密院,详所犯量行宽恤,改易配牢城罪名。内军人须合配者,并降填以次禁军,及本城诸色人情重须配者,量所犯轻重,更不刺面配,定官役年限,令本处使役。如遇赦,不以役满、未满咸释之。俟详定讫进纳入内,朕自省审讫付中书门下,与法寺再加详度,如皆允当,即降指挥。」
闰十月,诏:「京城盗贼该决杖配隶者,免其令众,即送配所,情理重者奏裁。」
六年正月八日,诏曰:「配隶之人,刑科至重。属膺善贶,交举鸿仪,载念黎氓,益怀钦恤。其先降宣 ,罪不致死,配隶逐州五百、千里外牢城及沙门岛,悯其稍重其:原作「甚」,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特议从宽。宜令审刑院院:原作「部」,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私铸钱、造军器、市外蕃香药、带铜钱、诱汉口出界,至吏货官物、马递卒盗官物、夜聚为妖,皆比旧法咸从轻减。 、大理寺、三司将前后条贯编类以闻。」既而取犯茶盐矾
二月一日,诏:「广南、福建、川峡路军民凶恶为患者,依法断讫,并家眷械送赴阙;其非凶恶者,令转运司散隶部内牢城。三司、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引见司应配人,除奉宣大刺面外,余并依招军例小刺。诸处已刺指挥字者,止添所配处。应押赴阙配
隶诸处者,并家眷并给口食。川峡路赃钱断罪者,以小铁钱十当一。」
三月十六日,诏:「沙门岛罪人除该赦遣赴阙外,自余量其所犯,轻者徙至近地。」
五月十一日,诏:「诸州凡配隶罪人于邻州者,皆录其犯状移送逐处,置簿誊录,以防照会。」先是,令拣配军外隶上军者,旧例移配第云「贼某配某所」而隐其状犯,难于证验。京西提点刑狱周寔言其事,因请条约之。
七年二月一日,诏:「负犯人刺面者,多大刺文字,毁伤既甚,深可哀矜。自今官吏点检,如有违越,委所司觉察闻奏,永为定制。」
十二月三日,诏:「诸路部送罪人赴阙及他州者,并所在为券,给以口粮,仍令依程而行,不得非理絷朴,倍道起发。有疾,牒所至州县医治,死者虽检视无他故,即给公凭(赴)[付]部送人。违者,所在官司劾罪以闻。
译。
十六日,雄州上奏说边境百姓越境进入北方辽境赌博的,希望依法判决完毕后,改隶属向南方的军籍。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月二十九日,下诏:「各军中故意砍断手足手指以逃避征役、图谋调到便利郡县的人,从今以后判决完毕后一律隶属本军末位,罪行严重的从重判决,伤残严重的判决后发配到本乡五百里外的牢城。」这是听从了知升州张咏的请求。
十月一日,皇帝对宰相大臣说:「天下犯罪被发配牢城的人大多不合适,命令总括统计其数目,并非全都是朝廷发配去的。大概是外地州府按照宣命,认为犯罪情节严重不可留在乡里的,因此移配的人数才稍多。如今天下承平已久,应当加以怜恤。」于是下诏:「法寺调取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司等处现行使用的宣命,凡是涉及配隶罪名的,一律送交枢密院,详细审查所犯情节酌情宽恤,改换发配牢城的罪名。其中军人中必须发配的,一律降级补入依次的禁军,以及本城各色人等情节严重必须发配的,酌量所犯轻重,不再刺面发配,确定服官役的年限,让在本处服役。如果遇到赦免,不论役期满或未满一律释放。等审定完毕后进呈内廷,朕亲自审阅完毕后交付中书门下,与法寺再加详细审定,如果都妥当,就颁布指挥命令。」
闰十月,下诏:「京城内盗贼应当判决杖刑发配隶属的,免除示众,立即送往发配之地,情节严重的上奏裁决。」
六年正月八日,下诏说:「配隶之人,刑罚极为严重。适逢承受美好的恩赐,屡次举行盛大典礼,朕念及黎民百姓,更加心怀敬慎怜恤之意。此前颁下的宣命,罪不致死、发配到各州五百里、千里外牢城以及沙门岛的,怜悯他们处罚稍重,特议从宽处理。应命审刑院、大理寺、三司将前后的条例文书编纂整理后上奏。」随后取来犯私铸钱、制造军器、贩卖外蕃香药、携带铜钱出境、诱骗汉人出境等罪,以及吏员盗卖官物、马递卒盗窃官物、夜间聚众作妖等罪的条例,都比照旧法一律从轻减刑。
二月一日,下诏:「广南、福建、川峡路的军民中凶恶为害的,依法判决完毕后,连同家眷一并用刑具押送到京城;其中不属于凶恶的,命转运司分散隶属辖内的牢城。三司、开封府、殿前侍卫军头引见司所发配的人,除了奉宣命须重刺面的以外,其余一律依照招军的惯例轻刺。各处已经刺上指挥番号文字的,只需添注所发配之处。凡是押送到京城以及配隶各处的人,连同家眷一并发给口粮食物。川峡路犯赃罪判罚的,以小铁钱十文折抵一文计算。」
三月十六日,下诏:「沙门岛的罪犯除应赦免押送京城的以外,其余的酌量其所犯罪行,罪轻的移送到较近的地方。」
五月十一日,下诏:「各州凡是将罪犯配隶到邻州的,都要记录其所犯罪状移送该处,登记造册誊录存档,以防查对核实。」在此之前,规定挑选配军外调隶属上军的人,按旧例移配时只写「某贼配某处」而隐去他的罪状,难以核验证实。京西提点刑狱周寔上奏此事,因而请求制定条例约束。
七年二月一日,下诏:「有罪之人被刺面的,大多刺字过大,损伤已经很严重,实在值得哀怜。从今以后官吏要检点查看,如有违反的,命主管部门察觉后上奏,永远作为定制。」
十二月三日,下诏:「各路押送罪犯到京城以及其他州的,都要在所经之处作凭证,发给口粮,仍要按照规定的行程行进,不得无端捆绑虐待,也不得加倍赶路。有疾病的,行文所到州县医治,死亡的即使检验没有其他缘故,也要发给凭证交付押送之人。违反的,由所在官司弹劾其罪上报。」在此之前,淄州派遣牙校押送罪犯到京
」先是,淄州遣牙校送罪人赴阙,涂中至毙者多,惩其懈慢,因条约之。
八年闰六月八日,诏广州:「自今不逞之民五犯罪者,依法决杖刺配岭南州军牢城。内未满五次而情理切害者,亦准此。」
八月十九日,知密州孙奭言:「本州岛累有强劫贼,结案遇赦或赦后捉获,准诏配本城。据官吏众称,准例配本城者,并配牢城。朝廷以本城、牢城分为轻重,今若一 处断,虑失诏意,请下法官参议。」诏自今准诏刺配牢城者,并止配本城有军额指挥,不得例配牢城。
九年正月,诏开封府:「自今应勘到罪人,除显有条法合行
配递编管外,其余并须进呈取旨。」
七月十九日,诏:「强劫贼人罪当死,以德音降从流者,决讫仍隶本城。」初,磁州贼逯宪持杖行劫,德音降,罪免配,州疑刑轻,状下法寺详定,而有是诏。
十一月八日,河西军节度使、知许州石普坐私习天文,妄言日蚀,除名配贺州,诏听其挈族从行。先是,帝闻普在禁所思幼子,辄泣下,谓宰臣曰:「流人有例携家否 」王旦等曰:「律令无禁止之文。」乃有是诏。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军人,悉凶恶之徒,既不许差出,又无役使。望检会元犯罪名轻重,(升)[并]隶厢军。」从之。
八月五日,诏:「诸路为盗而质状小弱、当配本城者,如所犯情重,并配牢城。」先是,潞州钱惟济言:「准前诏,今后为盗者刺配本城。臣自到任以来,累捉到穿墙贼,并赃满五贯已上,身首小弱,准条并配本城永宁指挥。永宁虽本州岛,有军额,请给甚厚,所募之人并少壮任披带者。今为盗小弱免死之辈参于其中,深未允当,乞行条约。」故有是诏。
九月,诏:「自今军人、曹司赌钱罪犯,并依法决刺面,配外处牢城。」
二年三月十七日,诏:「诸班殿直、诸军妻坐奸者,决讫即放,不须隶作坊针工,其见役百五十七人皆释之。」
闰四月十九日,诏:「诸州该四月二十七日赦文,劫盗至死降(从)[徒]、流,伤人者刺配沙门岛,内广南路配琼、崖、儋、万安州「安」字原脱。按琼、崖、儋、万安州均在今海南省,万州则在今重庆市万县,于理不合,今补「安」字。《长编》亦脱此字。,益梓路配商、虢、均、金、襄、邓等州,利夔路配荆湖南路州军,
并隶牢城,不伤人者刺面配千里外牢城。罪不至死,并刺面配本州岛牢城。」先是,赦书强劫盗不杀人者悉奏裁,滨(隶)[棣]巡检赵继昌言:「如此等人,朝廷若配本州岛,虑不悛革。」故条约之。
九月十八日,诏:「配沙门岛人,仰遂州选吏部送,差兵防护,州府递相交割。」旧有此条,是年泗州亡失配沙门岛军士,故申明之。
译城,途中死亡的人很多,为惩戒其懈怠疏忽,因此制定了这条约束。
八年闰六月八日,下诏广州:「从今以后不安分的百姓犯罪达五次的,依法判决杖刑后刺面发配到岭南州军的牢城。其中不满五次但情节严重危害的,也依此办理。」
八月十九日,知密州孙奭上奏说:「本州多次有强盗抢劫案件,结案后遇到赦免或者赦免后被捕获的,按诏令发配本城。据官吏们说,按照惯例发配本城的,一律发配到牢城。朝廷把本城、牢城分为轻重两等,如今若一概处置,恐怕会违背诏令的本意,请求下交法官参详议定。」朝廷下诏,从今以后按诏令应当刺面发配牢城的人,一律只发配本城有军额指挥的地方,不得比照惯例发配牢城。
九年正月,下诏开封府:「从今以后凡审理定案的罪犯,除了明显有条例法规应当发配、编管的以外,其余的一律必须上呈请旨定夺。」
七月十九日,下诏:「强盗抢劫罪本应处死,因德音恩典而降为流刑的,判决完毕后仍隶属本城。」当初,磁州盗贼逯宪持械行抢,遇德音颁下,罪行免除死刑改判发配,州府怀疑刑罚过轻,将案状呈交法寺详议评定,因而有了这道诏令。
十一月八日,河西军节度使、知许州石普因私自研习天文、妄言日食获罪,被除名发配贺州,下诏允许他携带家眷同行。在此之前,皇帝听说石普在囚所思念幼子,不禁落泪,对宰相大臣说:「流放的人有先例可以携带家眷吗?」王旦等人说:「律令中没有禁止的条文。」于是有了这道诏令。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书密奏的人说:「江南有因事被发配充军的人,都是凶恶之徒,既不许外派差遣,又没有役使之处。希望核查其原来所犯罪名轻重,一并隶属厢军。」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五日,下诏:「各路因盗窃而体质弱小、应当发配本城的人,如果所犯情节严重,一律发配牢城。」在此之前,潞州钱惟济上奏说:「按先前的诏令,今后为盗的人刺面发配本城。臣自到任以来,多次抓获挖墙盗窃的贼人,赃物都在五贯以上,但身材瘦小,按条例都发配本城的永宁指挥。永宁虽属本州,但有军额,给的待遇很丰厚,所招募的人都是年轻力壮能担任披甲作战的。如今为盗而体弱免死的这类人也混杂其中,实在不妥当,请求制定条例约束。」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九月,下诏:「从今以后军人、曹司赌钱犯罪的,一律依法判决杖刑刺面,发配到外地牢城。」
二年三月十七日,下诏:「诸班殿直、各军将士之妻犯通奸罪的,判决完毕后立即释放,不必隶属作坊充当针工,现在正在服役的一百五十七人一律释放。」
闰四月十九日,下诏:「各州凡遇到四月二十七日的赦文,强盗抢劫本应处死而降为徒刑、流刑的,伤人的刺面发配沙门岛,其中广南路发配琼州、崖州、儋州、万安州,益州梓州路发配商州、虢州、均州、金州、襄州、邓州等地,利州夔州路发配荆湖南路各州军,都隶属牢城;不伤人的,刺面发配千里外牢城。罪不至死的,一律刺面发配本州牢城。」在此之前,赦书规定强盗抢劫不杀人的一律要奏请裁决,滨棣巡检赵继昌上奏说:「像这样的人,朝廷如果发配本州,恐怕他们不会悔改。」所以制定了这条约束。
九月十八日,下诏:「发配沙门岛的人,命遂州选派官吏押送,派兵护送,各州府依次交接核对。」旧有这条规定,这一年泗州发生配往沙门岛的军士逃亡走失的事,所以重申明确此规定。
二十八日,起居舍人吕夷简上奏说:「查阅编纂的条例,发配罪犯,父母妻子不愿意同行的,也听凭他们自便。但其中有把整户家眷都一同押送到京城的,还没有明确的法令,常常有老幼奔波劳顿,以致夭折死亡的
二十八日,起居舍人吕夷简言:「按编 ,配罪人父母妻子不欲同行者,亦听。其有并一房家累部送赴阙者,未有着令,极有老幼驰走,以至夭殁。望自今当配送者,长吏召问,如不愿同行者听。若不致强梁者,止决配近州;情重与乡里为患、不可留者,部送京师。」奏可。
三年二月五日,诏:「沙门寨监押不得挟私事非理杀配流人,委提点五岛使臣常察举之,违者具事以闻,重寘其罪。」先是,著作佐郎高清、襄州文学焦邕皆以罪配隶焦:原作「蕉」,据《长编》卷九三改。,监押董遇因事杀之。至是,清长子伐登闻鼓上言,遇责赂不足,诬以构叛。诏诘遇,而清既死,无以证辩,故有是命。
八月九日,诏:「自今京城内犯盗贼人合刺配忠靖者,并配外州军牢城。其人力偷盗并京城外窃盗赃数合刺配武肃、武和者,分配京东西、淮南州军。」先是,开封府言:「承前窃盗等第决配忠靖六军,虑于辇毂聚集稍多,望分配外州牢(臣)[城]。」寇准请止配京东西、淮南州军,(仍)[乃]下是诏。
十八日,诏:「谋杀、故杀、劫杀人罪至死,用今月三日赦原者,诸州并依强劫
贼例配本城,情重不可宥者部送京师,自今用为定式。」
,并免极刑。今参详,罪至死者,请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里外牢城。」从之。 十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准诏,犯铜金▯[ ▯(月▯▯▯)]石、私酒
四年六月十六日,益州路安抚吕夷简言:「淳化五年,西川有从草寇刺面充应运雄军百姓,请择罪重者分配潼关以东州府牢城。」从之。
十二月,知开封府吕夷简言:「请今后应贼人窃盗、持杖、穿墙五贯以上,强盗满三贯及持杖罪不至死者,更不部送赴阙,只委逐处依法决脊杖二十。内身首强壮者刺配五百里外牢城,凶恶难恕者刺配千里外远恶州军牢城。若老小疾病久远、不堪充军役者,依法施行。」事下法寺,既而言旧条皆押赴阙,今请如夷简所奏。诏可,仍候断讫刺「指挥」二字,取转运使指挥移配。
干兴元年七月,永兴军言民王延福累犯巨蠹,已刺面杖配蔡州牢城。诏今后不得直行刺配,如有此类,依决讫收禁奏裁。
仁宗天圣元年七月,侍卫步军司、开封府勘断不刺面配忠靖徒役人,本司只是令本指挥收管,日支口食,差节级监赴八作司徒役,至夜归营。欲乞今后直送八作司辖下司分收管。从之。
闰九月十一日,陈州言:「近宛丘县盗牛贼人决讫收禁,申取转运司移配。禁系四十余日,方得牒配舒州牢城。伏缘当州去转运司地里不远,尚尔稽缓,窃虑诸道似此,转有淹延。欲望自今只委
知州、通判等依法决讫,酌情轻重,刺面配五百里或千里外牢城。
译。希望从今以后应当发配押送的人,由长官召问,如不愿同行的听凭其便。如果不属于凶悍强横难制的人,只判决发配到附近的州;情节严重、给乡里造成危害、不可留下的,才押送到京城。」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三年二月五日,下诏:「沙门寨监押官不得因私事而无理杀害发配流放的人,委托提点五岛的使臣经常查察检举,违反的详列事实上奏,从重定罪。」在此之前,著作佐郎高清、襄州文学焦邕都因犯罪被发配隶属,监押官董遇借机将他们杀害。到这时,高清的长子敲登闻鼓上诉,说董遇索贿不足,就诬陷他们图谋叛乱。朝廷下诏诘问董遇,但高清已经死了,无从对证辩明,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八月九日,下诏:「从今以后京城内犯盗贼罪应当刺面发配忠靖军的人,一律发配到外州军的牢城。其中因抢劫偷盗以及京城外窃盗赃物数量应当刺面发配武肃、武和的人,分配到京东西、淮南各州军。」在此之前,开封府上奏说:「历来窃盗等罪按等第判决发配忠靖六军,恐怕在京城聚集的人数逐渐增多,希望分配到外地牢城。」寇准请求只发配到京东西、淮南各州军,于是颁下这道诏令。
十八日,下诏:「谋杀、故杀、劫杀人罪本应处死,因本月三日赦令而得以宽宥的,各州一律依照强盗抢劫的先例发配本城,情节严重不可宽宥的押送到京城,从今以后作为定式。」
十月十四日,中书门下上奏说:「按诏令,犯铜金……石、私酿酒……的,一律免除极刑。现在参详议定,罪应处死的,请命当地杖脊刺面,发配五百里外牢城。」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四年六月十六日,益州路安抚吕夷简上奏说:「淳化五年,西川有跟随草寇作乱被刺面充入应运雄军的百姓,请求挑选罪行严重的分配到潼关以东各州府牢城。」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知开封府吕夷简上奏说:「请求从今以后凡是贼人窃盗、持械、挖墙盗窃达五贯以上,强盗抢劫满三贯以及持械但罪不至死的,不再押送到京城,只委托当地依法判决杖脊二十下。其中身材强壮的刺面发配五百里外牢城,凶恶难以宽恕的刺面发配千里外远恶州军牢城。如果是年老体弱、疾病缠身、长期不堪充军服役的,依法处理。」此事交付法寺,随后有人说旧条例都是押送到京城,现在请求依照吕夷简所奏执行。朝廷下诏批准,仍等判决完毕后刺上「指挥」二字,听候转运使指挥移配。
干兴元年七月,永兴军上奏说百姓王延福多次犯下重大恶行,已经刺面杖打发配到蔡州牢城。朝廷下诏从今以后不得直接实行刺面发配,如有这类情况,依法判决完毕后收监关押、上奏裁决。
仁宗天圣元年七月,侍卫步军司、开封府审理判决不刺面发配忠靖军服役的人,本司只是命本指挥收管,每日供给口粮,派节级监督送往八作司服役,到晚上再归还营中。希望请求今后直接送往八作司所辖机构收管。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闰九月十一日,陈州上奏说:「近来宛丘县偷牛的贼人判决完毕后收监关押,申报请求转运司移配。囚禁了四十多天,才得到公文发配到舒州牢城。考虑到本州距离转运司所在地并不远,尚且如此迟缓,恐怕各道都像这样,反而会更加拖延。希望从今以后只委托知州、通判等依法判决完毕,酌情按轻重刺面发配五百里或千里外牢城。」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二十一日,下诏:「南北作坊现在管理的配到各军家眷充当针工的人,以及裁造院先前招到的女工,一律释放听凭其自便,今后不再发配充当针工。如有犯这种刑罚名目的人,依判决发配到窑务及致远务这些无家眷牵累的兵士机构。」
二年二月,开封府上奏说:「凡是判决过的盗贼情节严
」奏可。
二十一日,诏:「南北作坊见管配到诸军家口充针工,并裁造院先召到女工,并放逐便原无「便」字,按《长编》卷一○一引此诏作「并放从便」,是「逐」字下当有「便」字,今补。,今后更不配充针工。如有犯此刑名者,依断讫配窑务及致远务无家累兵士。」
二年二月,开封府言:「应断讫贼情重凶恶者,乞字样稍大,仍于两面分刺,所贵与招募之人稍异,难为逃走,烧炙涂药。」诏如委实凶恶巨蠹,只一面刺稍大字样。
四月,开封府言:「准近诏,应过犯军士合移配者,并配郑州贾谷山采造务。今得车营务状,本务军士故要配采造,以故多有叫反,以冀移配。请自今后军人合移配者,依原旧条外,应不吃酒叫反及叫万岁,并刺配商州坑冶务。」奏可。
八月,开封府言:「醋库刺面曹司徐政坐逃走,该赦捕获,按格条即无诸军刺面、不刺面曹司逃走捉获之文,今欲依厢军逃走三年已上,不曾取却字号,杖一百,刺配千里外牢城。自今应诸军、诸司库务刺面曹司不以有无料钱逃走,并依厢军条。其不刺面曹司亦乞明降条制。」事下法寺,请不刺面曹司不以有无料钱,如逃走三年内捉到者,第一次杖七十,首身杖六十。再犯捉获、首身,并于逐次上递加一等,仍旧收管。至第三次及逃走三年已上,决讫刺配五百里外州军。近军分首身决讫仍旧,皆以赦后为坐。奏可。
三年四月,诏:「如闻开封府军巡院见禁罪人内,有已
决配递外州及侧近州府转送者,动经旬日,尚未监送往彼,暑月虚有淹延。自今并须画时(时)差人监送所配去处,病患差人医治,损日押出。如更淹滞,并当严断。」
七月,诏:「自今马递铺军士受赃、窝盘劫贼、供食、指导、侦探巡捕者,所在具事状闻奏,当远配。」时岢岚军邮铺军士有为贼向导者,配沙门岛,逢恩不放,因有是命。
八月,臣僚言:「诸州断强贼,决配远恶州军或沙门岛,多在路走透。盖部送之人不切监防,请行条约。」事下枢密院,勘会天圣元年十二月宣,监防递配强劫贼,须选有行止衙校前去。若受钱纵去,重行断遣。又按编敕,配送罪人须分明置历管系,候到配处,画时具交割月日回报元配之处。若经时未报,即移文根问。若在路走失者,随处根逐元监送人紧行捕捉。遂诏申明前制,仰逐处据所配罪人约度地里、日数,移文会问,每年终具数闻奏。转运使每半年一次举行指挥,常切关防,不得旷慢。
十月,开封府言:「百姓陈文政及妻阿宗坐诱虎翼兵士妻佣雇得钱,法当徒一年半。夫妻皆双瞽,应原。文政恃瞽为恶,乞送外州编管。自今有恃老疾不任决,故作过犯,情难恕者,勘罪取旨,送外州编管。
译重凶恶的,请求刺字样式稍大一些,并且在两面分别刺字,以便与招募来的人稍有区别,使其难以逃走,同时用火烧灼、涂抹药物。」朝廷下诏,如果确实是凶恶重大罪犯,只在一面刺稍大的字样即可。
四月,开封府上奏说:「按近来的诏令,凡是罪犯军士应当移配的,一律发配到郑州贾谷山采造务。现在得知车营务的报告,本务军士故意要求移配,因此多有喊反叛口号的,以图谋移配。请求从今以后军人应当移配的,除依照原有旧条例外,凡是不因饮酒喊反叛口号以及呼喊万岁的,一律刺面发配到商州坑冶务。」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八月,开封府上奏说:「醋库刺面曹司徐政因逃跑获罪,遇赦后被捕获,按查检法规条例并没有各军刺面、不刺面曹司逃跑被捕获的相关文字规定,现在想依照厢军逃跑满三年以上、未曾取消刺字番号的,判杖一百,刺面发配千里外牢城的规定处理。从今以后凡是各军、各司库务的刺面曹司,不论有无俸禄一律逃跑的,都依照厢军的条例处理。其中不刺面曹司也请求明确颁布条例制度。」此事交付法寺,法寺请求:不刺面曹司不论有无俸禄,如果逃跑三年之内被抓获的,第一次杖七十,自首的杖六十。再次犯罪被抓获或自首的,都在前一次的基础上依次加重一等,仍旧收管。到第三次以及逃跑满三年以上的,判决完毕后刺面发配五百里外州军。京城附近军分自首或被捕,判决完毕后仍照旧处理,都以赦免之后作为计算起点。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三年四月,下诏:「据闻开封府军巡院现在关押的罪犯中,有已经判决发配到外州以及由邻近州府转送的,往往拖延十几天,仍未押送出发,暑天里白白拖延耽误。从今以后一律必须当天派人押送前往发配之处,有病患的派人医治,损耗的日子押出计算。如果再有拖延延误,一律要严加处置。」
七月,下诏:「从今以后马递铺的军士收受贿赂、窝藏勾结盗贼、供给食物、指路引导、侦察巡捕的,所在之处要详列事实上奏,应当远配。」当时岢岚军邮铺有军士为盗贼做向导的,被发配沙门岛,遇赦也不释放,因而有了这道命令。
八月,有大臣上奏说:「各州判决的强盗,发配到远恶州军或沙门岛的,多在半路上逃脱走失。这是因为押送之人监督防范不严密,请求制定条例加以约束。」此事交付枢密院,查核天圣元年十二月的宣命,规定监押发配强盗抢劫犯的人,必须挑选品行端正的衙校前往。如果收受贿赂放纵罪犯逃走的,从重处置。又依照编纂的敕令,押送罪犯必须分明设置簿册登记管理,等到达发配之处后,当天要详列交接的月日回报原发配之处。如果过了一段时间还没有回报,就要发文查问。如果在途中逃跑走失的,就要在原地由原来的监送之人紧急追捕。于是朝廷下诏重申前面的制度,命各处根据所发配罪犯,估算路程距离、天数,行文核对,每年年终统计上奏。转运使每半年举行核查一次,务必严加防范,不得懈怠松懒。
十月,开封府上奏说:「百姓陈文政及其妻阿宗因诱骗虎翼军士妻子受雇佣得钱获罪,依法应判徒刑一年半。夫妻二人都是双目失明,本应予以宽免。但陈文政仗着自己双目失明为非作歹,请求送到外州编管。从今以后凡有仗着年老、残疾而不能判刑、故意作恶犯罪、情节难以宽恕的人,勘定罪状后请旨,送外州编管。」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十一月二日,给事中王随上奏说:「各州罪犯应当发配的,不押送到京城、直接判决处置的,有的因个人喜好恩怨而胡乱处置,随意移配,或者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发配到荒远之地,很少有能活着回来的,恐怕有损天地祥和之气。希望从今以后命长官以下依公
」奏可。
十一月二日,给事中王随言:「诸州罪人合该配递,不送赴阙,直行断遣者,或有憎爱组织,便行配移,或并妻男女之荒远,鲜有生还,虑伤至和。望自今令长(史)[吏]已下依公勘鞫,
集厅录问,依法施行讫录案,坐条具所配地里上刑部详覆。」奏可。既而开封府言:「京府准条配罪名件不少,与外州不同,兼于次日具罪由、刑名、配处报纠察司讫,今如随所奏,更下详覆,枉费行遣,虚负旷慢,欲具依自来条例。」从之。
二十日,车营务言:「扶驾军士元额多阙,缘系重役,无人招募。欲望今后杂犯罪人合配南山、贾谷山采造务者,并配本务。」奏可。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知〕益州薛田言:「先准诏,西川犯罪配牢城人如遇赦,委实老病不任征役者放停,许于所配州军居住,不放归乡。今得邛州状,有系宰牛配军之人,即非老疾,未敢放停,奏取旨。」帝曰:「远方细民犯罪,虽不至重,遇赦归农,亦是宽恩。然田意欲羁縻,又非钦恤之旨。」
二月,开封府言:「检会条贯,凡作贼三犯徒,军人不吃酒叫反,吃酒再犯,因与人相争忿叫万岁,旧例决讫并刺配商州坑务及配西京南山、郑州贾谷山采造务。近准诏,并权住配。自今有合配罪人,乞指定去处。」诏合配坑冶务罪人并配广南远处牢城。
八月,开封府言:「东窑务军士储庆等各不饮酒呼万岁,准格当配广南。本务工役最重,又江浙人务求决配家乡,规免重役。望自今犯者依法杖讫,却送本务,再犯刺配沙门岛。」奏可。
九月,殿前司言:「秦州勘断驻泊渤海军士郝斌,杖配白州牢城,州牒发遣妻子付本夫,寻转递往彼。续准本处牒,所配军不到,根
究称在道病死。欲乞自今犯事配军,委逐处相度,如所配处路从京师,不至迂远,即令押就本营,搬取妻男。路远即问本人,如要妻男,即发遣前去,不要即放逐便。」诏从之。其妻男同往者仍据数给沿路口食。
十月二十六日,户部副使王博文言:「陕西沿边蕃族捕送逃军,颇有因差勾当或远探伏路,伐木采柴,偶逢蕃贼,拒敌不下,被虏掠前去。蕃部利于赏给,经涉年月,返捕送官。有司勘鞫,但招背汉投蕃之罪,依条处死。请降赦,边臣不令下司。自今如有蕃部捕到兵士,根勘但如此类,稍有凭据、情理分明者,特与贷命,减死一等,决配远恶州军牢城。」诏自今但不是故投蕃部,详酌稍有证据,根勘分明者,特与贷命,决配外州牢城讫奏。情至轻者奏裁。
十二月,诏今后应在京工巧匠人等犯罪该配流者,具事奏裁。
五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累据诸处勘到衙前军人部送配军在路逃窜,望下诸路,今后应配送罪人内有强恶罪,并须牢固监防,不管走失,仍先具元犯因依移文所配州军。
译审理判案,集中在公堂上录取口供复审,依法处理完毕后记录案卷,按条例列明所发配地点的路程上报刑部详加审核。」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随后开封府上奏说:「京城府衙依照条例发配罪犯,罪名种类不少,与外州不同,而且在第二天就要详列罪状、刑名、发配之处上报纠察司,现在如果依照所奏,再交付详细审核,白白耗费行政程序,虚耗时日、懈怠延误,希望仍依照原来的惯例条例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日,车营务上奏说:「护驾军士原有编额多有缺员,因为这是繁重的差役,没有人应募。希望今后凡是杂犯罪人应当发配到南山、贾谷山采造务的,一律发配到本务。」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知益州薛田上奏说:「先前依诏令,西川犯罪发配牢城的人,如果遇到赦免、确实年老病弱不能承受兵役的,就释放,允许在所发配的州军居住,不放归还乡里。现在得到邛州的报告,有因宰杀耕牛而被发配充军的人,并非年老病弱,不敢擅自释放,特此上奏请旨。」皇帝说:「远方的平民百姓犯罪,即使罪不算重,遇到赦免就归农务农,这也是朝廷的宽恩。但薛田的意思是想加以羁縻管束,这又不符合体恤怜悯的旨意。」
二月,开封府上奏说:「查检条例,凡是作案盗窃达三次徒刑的、军人不因饮酒而喊反叛口号的、因饮酒再犯与人相争忿而呼喊万岁的,按旧例判决完毕后一律刺面发配到商州坑冶务以及西京南山、郑州贾谷山采造务。近来依诏令,一律暂停发配。从今以后有应当发配的罪犯,请求指定发配去处。」朝廷下诏,应当发配坑冶务的罪犯一律发配到广南远地牢城。
八月,开封府上奏说:「东窑务军士储庆等人各自并非因饮酒而呼喊万岁,按规定本应发配广南。但本务的劳役最为繁重,加上江浙籍的人务必图谋判决发配回家乡,以此逃避繁重劳役。希望从今以后犯罪的人依法杖打完毕,仍送回本务服役,再次犯罪的刺面发配沙门岛。」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九月,殿前司上奏说:「秦州审理判决驻泊渤海的军士郝斌,杖打后发配白州牢城,州府行文将其妻子交付本夫,随即转送前往发配之处。随后依据发配之处的公文,所发配的军士没有到达,追查得知在途中病死。希望从今以后凡犯事发配充军的人,委托当地酌情处理,如果所发配之处路线经过京城、不算太远,就命将其押送到本营,再接取妻子儿女。路途遥远的,就询问本人是否要携带妻子儿女,如果需要就派人送去,如不需要就释放让其自便。」朝廷下诏听从了这个建议。其中随行妻子儿女的仍要按人数发给沿途口粮。
十月二十六日,户部副使王博文上奏说:「陕西沿边的蕃族部落抓捕押送逃跑的军士,有很多是因为被派遣当差办事或远出巡逻探哨、砍柴伐木时,偶然遇到蕃族盗贼,抵抗不住,被掳掠而去。蕃部为了得到赏赐,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把人送还官府。官府审理定案,只能定为背叛汉朝投靠蕃族的罪名,依条例处死。请求颁布赦令,不让边境大臣擅自处置此类案件。从今以后如果有蕃部捕送来的士兵,审查此类情况,稍有凭证、情理分明的,特别予以饶恕死罪,减死一等,判决发配远恶州军牢城。」朝廷下诏,从今以后只要不是故意投靠蕃部、经详细审酌稍有证据、审理分明的人,特予饶恕死罪,判决发配外州牢城完毕后上奏。情节确实轻微的上奏裁决。
十二月,下诏从今以后凡在京城的能工巧匠等人犯罪应当发配流放的,要详列事实上奏请旨。
五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屡次接到各处审理定案的衙前军人押送发配充军途中逃跑的情况,希望下发各路,今后凡是发配押送的罪犯中有罪行凶恶严重的,必须牢固监督防范,不得使其走失,同时先详列原本所犯罪行
」从之。
八月六日,诏:「诸路州军刺犯罪人,仰点检随行物色,具数牒交付防送公人管押前去,沿路罪人使用,置历支给。」
九月八日,汀州言:「兵帐见管杂犯配军三百五十九人,并是景迹贼盗之辈景:疑当作「累」。后文天圣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条有「累行恶迹」之语,即此。,人数稍多,望权住配。」奏可。凡诸州有奏配军多,皆如此例。
十九日,臣僚言:「岭外杂犯配军至多,皆凶强
顽狡,积恶难改,聚之远方,党扇非便。如所犯切害,合配远恶处外,自余请稍减去,以安远方。如江淮篙工、水手使过水脚钱之类,但于岭北重役,皆可移配。望除元条明言配岭南外,今后毋得擅配往彼,合移配者止于岭北量地里、有役处,情理切害、须配远恶以诫众者奏裁。」从之。
六年正月,勾当汴口康德舆言:「沿汴河清军士盗伐榆柳,自来杖配西京开山指挥,缘比便河功役忧轻「便」疑当作「汴」,「忧」疑当作「优」。,故要移配,欲望自今后止配汴口广济指挥。」奏可。
五月二十三日,京东转运使萧贯言:「乞今后流配军人如有盘缠钱物,于长牒内具数,交与管押之人。如罪人要用,即于牒内批凿给付,庶免侵盗,以安流窜。」奏可天头原批:「『奏可』下脱四条,补在末页」。按此四条见原书刑法四之六八。。
三月二日按此是天圣七年三月二日。,开封府言:「准诏,军人作贼不以厢、禁军,逃亡捉获、曾持杖▯墙罪皆至流者▯:夺作「(▯▯贡)▯▯」,按字当作「▯」,同「贡▯▯」,以头钻入也。,并决讫配千里外牢城,犯徒者配五百里外牢城,即不言刺面与否。欲请该上条移配者,悉刺面。」奏可。
五月,文思使、知邕州曹克明言:「近日诸路以杂犯军人配当州本城、牢城者甚多,并是累犯凶恶,与民为害。当州地连交趾,窃恐别结徒党,难以钤束,望自今后住配罪人往邕、钦、廉州。」奏可。
六月,隰州防御使何俊言:「昨知庆州,窃见京城近上禁军因过犯配环庆牢城者,多是少壮武艺之人,或有不改前非,投入蕃部,教习武艺,勾引结集,望自今住配。」奏可。
七月四日,知滑州(季)[李]若谷言:「河清军士盗伐(提)[堤]埽榆
柳,准条凡盗及卖、知情者,赃不满千钱以违制失论,军士刺配西京开山军,诸色人决讫纵之;千钱已上系狱裁如持杖斗敌,以持杖窃盗论。臣所部州多此辈,盖堤埽重役,故图徒配。欲望自今河清军士盗不满千钱者,决讫仍旧充役;千钱以上及三犯者,决讫刺配广南远恶州牢城;诸色人准旧条施行。」事下法寺,请如所奏,凡京东西、河北、淮南濒河之所,悉如滑州例。
译行文送达所发配的州军。」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六日,下诏:「各路州军刺面处置犯罪之人,要查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详列数目行文交付押送的公差管押前往,途中罪犯的日常用度,登记造册后发给。」
九月八日,汀州上奏说:「本州军籍中现管的各类杂犯发配充军之人有三百五十九人,都是屡有劣迹的盗贼之类,人数稍多,希望暂停发配。」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凡是各州上奏发配充军人数过多的,都照此先例处理。
十九日,有大臣上奏说:「岭外各类杂犯发配充军的人极多,都是凶恶顽劣狡猾之徒,积习难改,聚集在偏远地方,容易互相煽动、结党作乱,很不适宜。如果所犯情节危害严重,应当发配远恶之处以外,其余的请求酌情减少发配,以安定远方。像江淮的篙工、水手擅自收取过水脚钱之类的罪行,只需在岭北服重役,都可以改为移配。希望除了原有条例明确规定发配岭南以外,今后不得擅自发配到岭南,应当移配的人只在岭北酌量路程、有劳役需求之处安置,情节严重危害、必须发配远恶之地以警戒众人的,才上奏裁决。」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年正月,勾当汴口康德舆上奏说:「沿汴河的清汴军士偷砍榆树柳树,历来判决杖刑发配西京开山指挥,因为靠近汴河劳役较轻,所以才要求移配,希望从今以后只发配到汴口广济指挥。」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五月二十三日,京东转运使萧贯上奏说:「请求从今以后发配充军的人如果有盘缠钱物,要在押送公文内详列数目,交给押解之人。如果罪犯需要动用,就在公文内注销记录后给付,以免被侵吞盗用,从而安抚流放之人。」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三月二日,开封府上奏说:「按诏令,军人犯罪不论厢军、禁军,逃亡后被抓获、曾持械挖墙盗窃罪都应判流刑的,一律判决完毕后发配千里外牢城,犯徒罪的发配五百里外牢城,但没有说明是否要刺面。请求规定:应依照以上条例移配的,一律要刺面。」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五月,文思使、知邕州曹克明上奏说:「近来各路把各类犯罪的军人发配到本州本城、牢城的很多,而且都是屡次犯下凶恶之罪、危害百姓的人。本州与交趾接壤,恐怕这些人另外勾结党羽,难以约束管制,希望从今以后暂停将罪犯发配到邕州、钦州、廉州。」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六月,隰州防御使何俊上奏说:「过去我在庆州任职时,见到京城附近的禁军因犯罪被发配到环庆牢城的,多是年轻力壮、擅长武艺的人,有的人不改从前的恶习,投靠蕃部,教习武艺,招引勾结集结,希望从今以后暂停这类发配。」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七月四日,知滑州李若谷上奏说:「清汴军士偷砍堤埽的榆树柳树,按条例凡是盗窃、贩卖以及知情不报的,赃物不满一千钱的按违制失论处理,军士刺面发配西京开山军,其他各色人等判决完毕后释放;一千钱以上的收监关押、请旨裁决,如果是持械对抗的,按持械窃盗论处。臣所辖州内此类人很多,因为堤埽劳役繁重,所以他们图谋通过犯罪被发配来逃避。希望从今以后清汴军士盗窃不满一千钱的,判决完毕后仍旧留任服役;一千钱以上以及犯三次的,判决完毕后刺面发配到广南远恶州牢城;其他各色人等依照旧条例执行。」此事交付法寺,法寺请求依照所奏执行,并且凡是京东西、河北、淮南沿河的地方,一律都比照滑州的先例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年四月,法寺上奏说:「请求从今以后陕西犯贩卖青盐罪应判加役流的人,判决完毕后,其中年轻力壮能胜任披甲作战的,发配到蕃落指挥,给予相应的俸禄。历来贩卖
从之。
八年四月,法寺言:「请今后陕西犯青盐罪至加役流者决讫,内少壮堪披带者配蕃落指挥,给与请受。自来贩青盐经徒罪愿充军者,委自长吏选少壮堪披带者,亦配蕃落。」事下泾原、环庆、鄜延路相度。既而诸路言:「蕃〔落〕指挥系禁军招填,皆选人材弓力有勇猛者。今犯盐百姓皆游惰之辈,既加徒罪,岂惜行止,不惟紊渎军法,兼虑间变蕃情。欲乞自今罪至加役流决讫,取少壮堪披带配近里州军牢城;犯盐经徒之人愿投军者,亦不收充蕃落。」奏可。
八月七日,诏:「如闻犯罪配流广南、福建、荆湖,有带妻子者,本身道死,妻子无托。自今愿回乡里者,逐处递送还乡,仍给口券。如本犯罪于律妻子不合还乡者,自如律。」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禋燔洁祀,雷雨推恩,念兹配隶之人,特示矜宽之典。或许归田里,或移近乡园,用推在宥之仁,咸启自新之路。惟彼均输之寄,逮于牧守之权,宜尽详明,庶符委属。宜令广南东西、荆
湖南北、江南东西、淮南、两浙、京东、京西路转运使副亲往本路诸州军监,取赦前见管杂犯、刺面不刺面配军,与逐州长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会配到后有无违犯,看详拣选,就近体量移配。其广东西、荆湖南北、福建并移江浙州军,江南、两浙并移配淮南州军,淮南并移京东,京西亦与量移侧近州军牢城及本城无料钱军分。元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元系广南、荆湖、福建配江北州军,即量移往近南州军,不得移过岭南及大江。仍相度大小州军合销人数均配。其年老病患者,看验委实不堪医治充役,予给公凭放停,递归本贯州县知在,系帐编管。元奉(宜)[宣]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恶迹,搅扰州县,豪强欺压良善,恐吓钱物,并借词论诉不忤己事,伪造符印,或持杖惊劫,伤杀人命,及不受尊长教训、父母陈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患为名放停。其余杂犯人中少壮堪披带者,即押赴阙,送军头司拣选,分配诸
译青盐已判徒罪、自愿充军的人,也委托当地长官挑选年轻力壮能胜任披甲作战的人,同样发配蕃落。」此事交付泾原、环庆、鄜延路酌情核议。随后各路上奏说:「蕃落指挥属于禁军招募补充的编制,都要挑选身材、臂力出众、勇猛过人的人。现在贩卖私盐的百姓都是游手好闲之辈,既然已加判徒罪,怎会顾惜自己的品行,这样做不但会紊乱破坏军法,还恐怕会离间挑拨蕃族情绪。希望从今以后罪应判加役流的人,判决完毕后,挑选年轻力壮能披甲作战的发配到附近州军牢城;贩卖私盐已判徒罪、自愿投军的人,也不收编充入蕃落。」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八月七日,下诏:「据闻犯罪被发配流放广南、福建、荆湖的人中,有携带妻子儿女的,本人在途中死亡,妻子儿女无所依托。从今以后愿意返回乡里的,由当地依次递送回乡,仍要发给沿途口粮凭证。如果本人所犯罪行依法律规定妻子儿女不应当返回乡里的,仍依照律令办理。」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下诏说:「朕因举行禋祀燔柴的祭典,恰逢雷雨顺应而推行恩典,念及这些配隶之人,特此颁示怜悯宽宥的恩典。有的允许归还田里,有的移到近处乡里安置,以此推广宽容仁厚之德,都为他们开启改过自新的道路。至于统筹调配这些人的职责,落在地方牧守官员的权限之内,应当详加说明,以求符合朝廷委托之意。命广南东路西路、荆湖南路北路、江南东路西路、淮南、两浙、京东、京西路的转运使副使亲自前往本路各州军的监所,取来赦免之前现在管押的各类杂犯、刺面不刺面的发配充军人员,与当地州府长官、兵官一同调取查核其发配的罪状原因,审核后有无违反规定的,详加审阅挑选,就近酌情移配。其中广东路西路、荆湖南路北路、福建的人一并移配到江浙州军,江南、两浙的一并移配到淮南州军,淮南的移配到京东,京西的也酌量移配到附近的州军牢城以及本城没有俸禄的军分。原本不刺面的人不得刺面,也依此办法移配。原本从广南、荆湖、福建发配到江北州军的,就酌量移到较近的南方州军,但不得移过五岭以南以及长江以北。仍要酌量各州军的大小、应当削减的人数均衡分配。其中年老患病的,经查验确实无法医治、不能承受劳役的,发给凭证释放,依次遣送回原籍州县所在地,登记入编管册。原本奉有宣敕永不释放的,以及情节严重罪行深重、屡次作恶、扰乱州县、仗势欺压良善百姓、恐吓勒索钱财,以及借他人诉讼之名生事挑衅、伪造符印、或持械惊扰抢劫、伤害杀害人命,以及不服从尊长教训、被父母告发的人等,都不得移配,也不得以年老患病为借口释放。其余各类杂犯之人中年轻力壮能担任披甲作战的,就押送到京城,送交军头司挑选,分配到各……
军安排。如不愿量移及赴阙者,亦听从便,仍具分析闻奏,当量迁改军分。不得将赦后配及经赦已量移人一例拣选。自来选迁至威边骑射及本城有料钱人,相度本处合销执役数外,分配于事务多处州军一般军分诸杂差使。候了日,具析都数开坐,驿置以闻。」
译到军队安排。如果不愿意就近调迁或前往京城的,也听凭自便,仍需分别写明情况上奏,应当酌情调迁改换军分。不得将赦免后配役以及经过赦免已经酌情调迁的人一律进行拣选。历来选调升迁到威边骑射以及本城领取料钱的人,应斟酌本地应当安排执役的数目之外,分配到事务繁多之处的州军承担一般军分及各种杂差役。等完成之日,写明总数分条列出,用驿马传递上奏。
闰十月八日,三司盐铁判官萧律上言:「广州每岁押杂犯罪人配岭北、福建者,其数甚众,皆
不计赦前后,但杖罪三次,悉不黥面徒配,又不给日食,所过縻以铁索,求丐口粮。苦痛如此,有恻行路。窃以远方之民鱼盐自给,纵犯笞杖,未为巨蠹,本因一时奏请,累经赦宥,未涤宿负。望除此 ,以惠遐陬。」诏自今犯徒并赦前二次、犯杖赦后五次者,委本州岛审度情理,移配岭北州军,或止羁管。
十年六月十二日,诏:「自今乡书手移减税务,虽决杖,亦黥面配五百里外本城,犯徒奏裁。」
二十七日,右谏议大夫赵贺请自今配罪奸恶之人,本房老小若病不愿行,亦听从便。」奏可。
七月三日,益州路钤辖司言:「西川决配充军之人奏乞停者,自今望下本路阅元犯,保委闻奏,免纵凶恶还乡,复为搔扰。」从之。
十月十六日,侍御史李纮上言:「前领陕西转运,沿边有老病军士,多是川峡配到,蹇瘦甚多。盖元配一房,日食不足,深可悯伤。望自今川峡配军牢城之人,如女年十五以上已定婚,及子妇不欲从,乞放逐便。」从之。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诏:「劫盗在今年二月丁酉及三月庚寅赦书以前,合刺面隶五百里外州者,有司不须具奏,并按赦文施行。劫盗伤人,仍隶千里外。疏决以前诸罪人,追逮未至,须至具 ,准疏决施行。若疑狱及死罪者,听奏取指挥。军籍逃亡能自归若获者,更不刺面,许还旧籍。」
十一月三日,龙图阁直学士狄棐言:「广州杂犯罪人五犯杖罪,不以赦前赦后,决讫配岭北州
军本城。近改更,赦后五犯,方行刺配。欲乞并依元 。」诏五犯杖罪,赦前者送邻州编管,赦后者即依前降指挥施行。
景佑元年三月十八日,京东转运使张存言:「点检兖、沂、莱、密四州见管配役三百余人,乞今后窃盗犯流人权免配役。」诏见配役人并放还归农,今后如有情理轻者,特免配役,候丰稔日依旧。
四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言:「诸路州军明道二年三月赦前配军人,除十恶、杀人放火、父母陈首及元是军人作过配到者依旧外,自余杂犯配军人并放逐便。」
五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检会编敕,应配军该恩放逐便,后有恃凭凶恶,不务农桑,盗窃资财,恐吓民户,罪不致死者,并决讫刺配牢城。」诏应合该放停人以此告示,仍责诫励文状。
二十二日,提点京东路刑狱崔有方言:「应灾伤州军捉获强劫贼人,有因饥困与家人共犯,俱合重断者,乞数内勘会一名元不是行凶恶、情理轻者决放。」诏从之。仍决徒刺配本州岛牢城,候丰稔日依旧。
三年七月五日,诏:「诸道新犯罪人内准宣 合配沙门岛者,今后止刺面配广南远恶军牢城。
译闰十月八日,三司盐铁判官萧律上奏说:"广州每年押送犯各种罪的人流配到岭北、福建的,数量很多,都不分是在赦免前还是赦免后,只要犯杖罪三次,一律不论是否黥面就发配,又不发给日常口粮,所经过之处用铁索拴着,让他们沿路乞讨口粮。痛苦到这种地步,路人见了都心生怜悯。我私下认为边远地方的百姓靠打鱼晒盐为生,即使触犯笞杖之罪,也算不上大恶,本来只是因为一时的奏请,屡次经过赦免宽宥,却始终没有清除旧的罪责。希望废除这种做法,以施恩惠于边远地区。"皇帝下诏:从今以后,凡是犯徒罪并且在赦免前已犯两次、犯杖罪在赦免后已犯五次的,交由本州审度情节道理,可移配到岭北的州军,或者只作羁管处理。
元丰十年六月十二日,下诏:从今以后乡书手转移或克扣税务钱粮的,即使处以杖刑,也要黥面发配到五百里外的本城;如果犯徒罪,则上奏裁决。
二十七日,右谏议大夫赵贺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发配罪犯中犯奸恶之罪的人,如果本户中的老小因病不愿随行,也听凭他们自便。奏请获准。
七月三日,益州路钤辖司上奏说:"西川被判决发配充军的人中有请求停止执行的,从今以后希望交由本路查阅其原犯罪状,具保上报朝廷,以免放纵凶恶之人回乡,再次骚扰地方。"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十六日,侍御史李纮上奏说:"我先前担任陕西转运使,沿边有年老患病的军士,大多是从川峡发配来的,个个瘦弱不堪。因为原本发配的是一户人家,每日口粮不足,实在令人怜悯悲伤。希望从今以后川峡发配到牢城的军人,如果女儿十五岁以上已经订婚的,以及儿媳不愿跟随的,请允许放她们各自随便离去。"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下诏:"劫盗案发生在今年二月丁酉日及三月庚寅日赦书颁布之前的,应当刺面发配到五百里外州的,有关官署不必再具状上奏,一律按照赦文的规定执行。劫盗伤人的,仍然发配到千里之外。在疏理决遣之前的各类罪犯,如果追捕逮捕尚未到案,须等到到案后,按照疏决的规定办理。如果是疑难案件或死罪,听候上奏请示朝廷的指示。军籍中逃亡的人,能自首归案或被抓获的,不再刺面,允许恢复原来的军籍。"
十一月三日,龙图阁直学士狄棐上奏说:"广州各类犯罪之人犯杖罪五次的,不论是在赦免前还是赦免后,一律判决完毕后发配到岭北州军的本城。近来有所改动,改为赦免后犯五次才施行刺配。希望仍旧依照原来的规定执行。"朝廷下诏:犯杖罪五次的,赦免之前的送邻州编管,赦免之后的仍旧依照先前颁布的指令执行。
景佑元年三月十八日,京东转运使张存上奏说:"查点检核兖州、沂州、莱州、密州四州现管的服劳役罪犯共三百余人,请求今后凡是犯偷盗流罪的暂时免除服劳役。"朝廷下诏:现在服劳役的人一律释放回家务农,今后如有情节较轻的,特予免除服劳役,等到丰收年景再依旧执行。
四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各路州军中明道二年三月赦免以前发配为军的人,除了犯十恶大罪、杀人放火、父母主动首告,以及本来就是军人犯罪被发配来的,仍依照旧例处理外,其余各类犯罪被发配为军的人,一律放回听凭自便。"
五月二日,中书门下上奏说:"检查核对编敕,凡是发配为军而遇恩赦放归听便的人,此后如果仗恃凶恶,不务农桑,偷盗财物,恐吓百姓,罪不至死的,一律判决完毕后刺配到牢城。"朝廷下诏:凡应当予以放免的人以此告示晓谕,同时要求他们出具悔过自新的文状。
二十二日,提点京东路刑狱崔有方上奏说:"各受灾州军中捉获的强盗,其中有因饥饿困顿而与家人一同犯案、都应当从重判决
如南人即配岭北。」
九月二十三日,国子博士卢南金言:「今后沙门岛罪人日支口食一升,不得妄以病患别致杀害,及本寨船 当切有管。」诏杀害人命,船 严加钤辖,余不行。
康定元年七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开封府、京东西、河北、淮南应罪人合配千
里、五百里外牢城者,请并配永兴军。仍令本军自今取为盗贷命并杂犯罪人,候及三二百人,团作指挥,以威捷为额,选军校教阅,分隶逐路。如遇战斗,令于阵前驱使,果能用命立功,保明闻奏,当议酬奖。内贷命劫贼人本以情理可悯及有疑虑贷命者,若至配所更作过犯,罪法至徒,情理凶恶者,处斩讫奏;其余非贷命配到者,如有过犯,加常法一等断遣。」诏可。
十月二十三日,权知开封府吴遵路言:「乞今后京城内偷盗犯赃钱十贯以上,并配永兴军或二千里外牢城。」诏京城内偷盗赃钱十贯已上,年五十已下,无病,并决配永兴军牢城;年五十已上,并决配二千里外牢城。
二十五日,诏:「应诸处捉到强劫贼人,依法施行,不得解赴开封府乞降朝旨,却纳中书。其合配五百里、千里外牢城者,刺配永兴军牢城。」
二年八月三日,知仪州、礼宾副使曹僖言:「应开柜坊停留军伍樗博之人,乞依法决讫刺配清边弩手。」从之。
庆历元年八月二十日,诏:「沿边弓箭手于近里州军别置产业以避役者,决配近南州军本城。」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军头司择沙门岛放还罪人之伉健者,隶近京归远壮勇指挥。
五月十八日,陕西转运使卞咸言:「所部民有累犯罪而其理凶悍者,请籍其姓名,毋令出外。」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诏:「罪人累犯为盗及诸凶恶,依法决讫,并黥面徒,以逐州远近差次籍为
役兵。」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诸路配役人在疏决以前者并释之。
七月十六日,诏诸犯罪人自今不得配隶河北沿边州军。
二十五日,诏广南转运司,诸配军有累犯情涉凶恶者,许便宜处斩以闻。
四年四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荆湖南北路转运司、提刑司:「比者(郡)[群]盗结集,未尽捕灭,其体量逐路配军及编管人内,有凶恶不可存者,徙配近里州军。仍令诸路罪人权住配往四路。」
三日,诏:「自今诸处合移配罪人,除不配往川界及沿边州军外,余据地里远近均配逐处,各置簿拘管,不得只配以南州军。转运、提刑司常切体量,如配到人多,即具申奏,移于一般军分地里罪人少处。」
七月十六日,法寺言:「自今差出屯驻、驻泊禁军,妻口在营及诸处犯奸,各加奸罪二等,军人改配邻州一般军分下名收管,父兄子弟并刺面。诸色人不刺面,配邻州本城。
译的,请求在其中查核一名本来不是行凶作恶、情节较轻的人予以判决释放。"朝廷下诏同意。仍旧判处徒刑,刺配本州牢城,等到丰收年景再依旧执行。
景佑三年七月五日,下诏:"各道新犯罪的人中,凡按照旨意应当发配沙门岛的,今后只刺面发配到广南边远恶劣之地的军牢城。如果是南方人,就发配到岭北。"
九月二十三日,国子博士卢南金上奏说:"今后沙门岛的罪犯每日供给口粮一升,不得胡乱以病患为由另外加以杀害,以及本寨的船只务必要严加看管。"朝廷下诏:对杀害人命的,船只要严加管束,其余的不予施行。
康定元年七月六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开封府、京东西、河北、淮南凡应发配到千里、五百里以外牢城的罪人,请一律发配到永兴军。仍命令本军从今以后接收这些被贷免死罪及各类犯罪的人,等到凑足二三百人,就编组成一支队伍,赐名"威捷",选派军校加以训练操演,分别隶属各路。如遇作战,命令他们在阵前效力,如果确实能够听从命令、立下战功,就据实上报朝廷,再商议给予酬劳奖赏。其中被贷免死罪的劫贼原本是因情有可悯或存有疑虑而被贷免死罪的,如果到达发配地后再有过犯,罪行达到徒刑程度、情节凶恶的,就处斩后上报;其余不是因贷免死罪而被发配来的人,如果有过犯,就在通常法度上加重一等判处。"朝廷下诏同意。
十月二十三日,权知开封府吴遵路上奏说:"请求今后京城内偷盗赃钱十贯以上的,一律发配到永兴军或二千里以外的牢城。"朝廷下诏:京城内偷盗赃钱十贯以上,年龄在五十岁以下、没有疾病的,一律判决发配到永兴军牢城;年龄五十岁以上的,一律判决发配到二千里以外的牢城。
二十五日,下诏:"各地捉获的强盗,依法判决处理,不得押送到开封府请求降旨,再送交中书。其中应当发配到五百里、千里以外牢城的,刺配到永兴军牢城。"
康定二年八月三日,知仪州、礼宾副使曹僖上奏说:"对于开设赌场、留宿军人赌博的人,请依法判决完毕后刺配到清边弩手。"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庆历元年八月二十日,下诏:"沿边弓箭手在附近州军另置产业以逃避兵役的,判决发配到南边较近的州军本城。"
庆历二年三月十六日,下诏军头司挑选沙门岛放还的罪犯中身体健壮的,编入靠近京城的归远壮勇指挥。
五月十八日,陕西转运使卞咸上奏说:"所辖地区的百姓中有屡次犯罪且行事凶悍的,请登记造册记下他们的姓名,不让他们外出。"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十八日,下诏:"罪犯中屡次犯偷盗及其他凶恶罪行的,依法判决完毕后,一律黥面判处徒刑,按各州远近次序编入劳役兵。"
庆历三年五月十一日,下诏各路服劳役的人凡在疏理决遣之前的,一律释放。
七月十六日,下诏各类犯罪的人,从今以后不得发配隶属河北沿边州军。
二十五日,下诏广南转运司:各发配为军的人中有屡次犯罪、涉及凶恶情节的,允许根据实际情况便宜处斩后上报。
庆历四年四月二日,下诏广南东西、荆湖南北路转运司、提刑司:"近来群盗聚集,尚未完全捕灭,应当酌情考虑各路发配为军及编管的人中,有凶恶不可留用的,转移发配到附近州军。同时命令各路暂时停止将罪犯发配到这四路。"
三日,下诏:"从今以后各地应当移配的罪犯,除了不得发配到川界及沿边州军外,其余的依据路程远近均匀分配到各处,各自设立簿册加以拘管,不得只发配到南方州军。转运司、提刑司要经常酌情考量,如果某处发配来的人过多,就据实上报,转移到其他兵员配置相同、但罪犯较少地方的路分。"
」从之。
八月七日,诏:「在京犯罪配隶外州军者,不得因差役上京,在京诸司亦不得指名抽差。」时内东门吏犯赃配黄州,其亲戚多内臣,求驾纲上京,而南作坊射为甲匠。权三司度支判官李参奏,以谓恐毋以惩奸,故禁止之。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参详,乞诸处不刺面配本城、牢城人愿从军者,当职看验,如人材少壮,别无疾病,与刺面充之下厢军,不支例物。如充军后不犯徒罪,依条迁补,官司不得抑勒充军。」从之。
六(月)[年]七月
七日,诏:「如闻州郡民若犯轻罪而多行刺配他处,使其有离去乡里之孍,朕甚悯之。自今非尝受朝廷指挥,毋得擅于法外施行。」
八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决配亲从、亲事官、辇官,请不得占留当直及令上京,虽有该拣,不得放停。」从之。
皇佑二年十一月六日,诏知制诰曾公亮、李绚看详诸州军编配罪人元犯情理轻重以闻。自今每降赦后,即命官看详如例。
十五日,审刑院、大理寺言:「荆湖南路安抚司奏:『近为潭州不住准逐处推院公文,追呼乡县干证,人数颇众,有妨农业。望自今勘断公事内有累作过犯之人,并令官司根检元犯逐度公案照验入案。若委是毁失公案,检寻不得,即暂勾元犯罪时干连之人,取责证据,的确不虚,亦许累为度数。如依应得上项编 ,即行刺配。如检寻元犯公案不得,又无从初干连人照证,即不入连累之数。仍令转运、提刑常切觉察点捡。如又违犯,其官司从违制分故□定罪所缺一字,原左旁存「古」。此句文字似有误。。所有(有)军民、公人犯罪,内有情理凶恶、条法不该刺配,不可存留在彼,即依庆历六年七月七日朝旨奏裁。所贵别无枉失,追扰平民,有妨农务。』寺司参详,其累犯该配人已有前项编 外,有似此经来年岁,其间或与州县官吏通同作弊,偷毁公案,后却经官司论理,称刺配不当,盖是未有厘革条贯,以致引惹词讼。欲讫应累作过犯罪人依条刺配后,却称元初刺配不当者,限一
年内许经逐处理诉。如在一年限外,官司不得受理。」从之。
三年十月十三日,翰林学士曾公亮言:「昨奉敕,以明堂赦后看详诸道编管配军人罪犯轻重,逐时具状贴黄奏讫。伏思自前南郊赦令,虽与今一体,及其奏到罪人犯状,久不蒙移放。不惟赦令失信,其间甚有州军妄行编配,遂致一二十年羁囚至死,伤害和气,众所共闻。欲乞特降恩旨,今后依此,永为着例。兼详益、梓、利、夔四路地里至远,凡取索干证文字,经年未得齐足。况此四路各有钤辖司,欲乞今后益、梓、利、夔四路编管配军人,如经大赦,只就本路转运、钤辖司同共看详,据犯状轻重量移释放。
译七月十六日,法寺上奏说:"从今以后凡是差遣出征、驻守屯戍的禁军,其妻子留在军营中及在各地犯奸情的,各自在原奸罪基础上加重二等处罚,军人则改配到邻州相同性质的军队,降低名籍收管,其父兄子弟一并刺面。其余各类人不刺面,发配到邻州本城。"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七日,下诏:"在京城犯罪被发配到外州军的人,不得借口差役返回京城,京城的各官司也不得指名征调。"当时内东门的官吏犯了贪赃罪,被发配到黄州,他的亲戚中有很多是宫内的宦官,请求让他押送纲运回到京城,而由南作坊征召他当甲匠。权三司度支判官李参上奏,认为这样恐怕无法惩戒奸邪之人,所以加以禁止。
庆历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上奏说:"经过详细审核,请求各地不刺面发配本城、牢城的人中,如有愿意从军的,由当值官员加以查验,如果体格健壮,没有其他疾病,就给他们刺面编入下等厢军,不给予例行的物资供给。如果从军后不再触犯徒罪,就依照条例升迁补职,官府不得强迫他们从军。"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庆历六年七月七日,下诏:"听说各州郡的百姓中如有触犯轻罪却大多被刺配到别处,使他们承受背井离乡的痛苦,我十分怜悯他们。从今以后,除非曾经接受朝廷的指令,不得擅自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处置。"
庆历八年十月九日,上封事的人说:"对判决发配的亲从官、亲事官、辇官,请不得占用留用当值的名额或命令他们上京,即使符合裁减挑选的条件,也不得放归停役。"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皇佑二年十一月六日,下诏知制诰曾公亮、李绚详细审核各州军编管罪犯原本犯罪情节的轻重,据实上报。从今以后每逢颁布赦令之后,就命令官员依照此例详细审核。
十五日,审刑院、大理寺上奏说:"荆湖南路安抚司上奏:'近来因为潭州不断按照各地推院的公文,追捕传唤乡县中的证人,人数相当多,妨碍了农业生产。希望从今以后审理判决公事中,凡有屡次犯罪的人,都命令官府查核其原本犯罪各次的公案卷宗作为参照存入案卷。如果确实是原公案已经损毁遗失,无法查找,就暂时传唤原犯罪时的相关证人,取得证词,只要确实无误,也允许累计计算次数。如果按此符合前面所说的编管条件,就予以刺配。如果查找不到原犯罪的公案,又没有当初的相关证人可以作证,就不计入累犯的次数。同时命令转运司、提刑司经常留意查察检核。如果再有违犯,该官府依照违制条款分别定罪……。凡是军民、公人犯罪,其中有情节凶恶、但按法律条文不该刺配、又不可留在当地的,就依照庆历六年七月七日的诏旨上奏裁决。这样才不至于有冤枉或疏失,追捕滋扰平民,妨碍农事。'寺司详细审核后认为,屡次犯罪应当发配的人,除已有前述编管规定外,还有像这种经历多年,其间或许与州县官吏勾结作弊,偷偷毁掉公案,之后又向官府申诉,声称刺配不当,这是因为尚未有相应的改革条例,以致引发诉讼纠纷。请求规定,凡是屡次犯罪的罪人依照条例刺配之后,却声称当初刺配不当的,限定一年之内可以向当地申诉。如果超过一年的期限,官府不得受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皇佑三年十月十三日,翰林学士曾公亮上奏说:"此前奉旨,在明堂赦免之后详细审核各道编管发配为军的人罪行的轻重,随时具状写明贴黄上奏。臣考虑到此前每逢南郊赦令,虽然与如今的做法相同,但等到上报罪犯的犯罪情状后,长期得不到移放的批复。这不仅使赦令失信于人,其间还有很多州军胡乱进行编配,以致一二十年被羁押囚禁至死,损伤了和气,这是众所周知的事。请求特别颁降恩旨,今后都依照此例办理,永远作为定例。
」诏依奏。其益、梓、利、夔路编配人内情理重及干碍条贯者奏裁。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切见诸州军犯罪人送逐处编管,若非不肖之流,即是无图之辈,不自知非,恐生异意。欲乞今后有编管人,逐州军及十人以上,即送邻近州军编管,仍不许在极边之处,切虑诱众纠集作过。」诏今后编管人更不配沿边州军。
十一月四日(诏)南郊赦:「应东西两川配出川界之人永不放还乡里者,其间有情轻偶被诖误之人,宜令所在件析以闻。」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川峡人刺配为内地军者,遇拣停毋得放归,其令关津常讥察之。」
至和二年七月二十日,诏:「蕃部犯青白盐坐法当死者,自今并配沙门岛;若群党为民害者,听奏裁。」
嘉佑三
年十二月六日,京东转运使王举元言:「登州沙门岛每年约收罪人二三百人,并无衣粮,只在岛户八十余家佣作,若不逐旋去除,即岛户难为赡养。盖诸州军不体认条法,将罪人一例刺面配海岛,内亦有情不深重者。如计每年配到三百人,十年约有三千人,内除一分死亡,合有二千人见管,今只及一百八十〔人〕,足见其弊。盖无衣粮,须致去除,有足伤悯。望严戒诸路州军,除依编 合配海岛外,余罪不得配往。登州年终具收配到沙门岛罪人元犯因依州:原无,据《长编》卷一八八补。,开项申奏,委刑部点检,如不合该刺配往彼者,具事由以闻。」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登州改配沙门寨罪人三十二人于诸州牢城改:原无,据《长编》卷一九一补。。
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陕西路北犯青白盐配逐处充军者,如经一赦,并押送本路安抚司,以人材壮健者改配原住州军蕃落或保捷指挥,小弱者止隶本城。经今赦者,且与量移。编管人年七十已上或笃疾者,不以赦数,并放(遂)[逐]便。在京杂犯配军隶步军司者,自来不得量移拣放,今并与量移拣放。」
八年五月十三日,诏:「赦前杂犯编管人,除情理凶恶并吏受赃徒以上,川峡人编管在铜钱地分,依嘉佑七年十月十八日指挥不移放外,命官、使臣即具元犯以闻,余量重轻及赦数移放。」
十月二十八日,诏:「明堂赦后特行编管人,经即位赦未放者,诸路转运司指挥诸州军,具元犯以闻。」
治平四年六月二
十五日,神宗即位未改元。登州并沙门寨监押李庆奏,依赦分析罪人二百七人。诏特取三十二人,仍选使臣二人管押赴阙,交付军头司,刺面分配淮南路牢城。内一名遇赦不还,改配荆湖南路牢城。余系所犯情重及在彼未久,并仍旧。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审刑院、大理寺断通州百姓仇承广等九人持杖(疆)[强]劫,赃满合处死,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东西路逐州牢城。
译同时详细考虑到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地处极远,凡是索取相关证据文书,往往经年累月都难以齐全。况且这四路各自设有钤辖司,请求今后益、梓、利、夔四路编管发配为军的人,如遇大赦,只在本路由转运司、钤辖司共同详细审核,依据犯罪情状轻重酌情移放。"朝廷下诏依照所奏执行。其中益、梓、利、夔路编配之人内,情节严重及涉及条文规定有碍难处的,仍需上奏裁决。
皇佑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奏说:"我私下见到各州军犯罪之人被送到当地编管,如果不是不肖之徒,就是无所依靠之辈,他们不自知其错,恐怕会生出别的心思。请求今后有编管人员的地方,凡本州军达到十人以上的,就转送到邻近州军编管,同时不允许安置在极边远的地方,以防止他们诱聚他人纠集作乱。"朝廷下诏:今后编管的人不再发配到沿边州军。
十一月四日,南郊赦文说:"凡是发配出川界的东西两川罪犯永远不许放归乡里的,其中如有情节较轻、偶然被牵连的人,应命令当地列出具体情况上报。"
十二月二十一日,下诏:"川峡人被刺配为内地军人的,遇到裁减挑选时不得放归,命令关卡渡口经常加以查察。"
至和二年七月二十日,下诏:"蕃部触犯贩卖青白盐之罪、依法应当处死的,从今以后一律发配沙门岛;如果是聚众为害百姓的,听候上奏裁决。"
嘉佑三年十二月六日,京东转运使王举元上奏说:"登州沙门岛每年大约收纳罪犯二三百人,都没有衣食供给,只能在岛上八十多户人家中做雇工,如果不随时清减,岛上住户就难以负担供养。这是因为各州军不体察条法,把罪犯一律刺面发配到海岛,其中也有情节并不深重的人。按每年发配三百人计算,十年大约有三千人,除去一部分死亡的,应当还有二千人在管,如今却只剩一百八十人,足见其中的弊端。正因为没有衣食供给,才导致人数不断减少,实在令人痛心怜悯。希望严令告诫各路州军,除了依照编敕规定应当发配海岛的以外,其余罪犯不得发配前往。登州应在年终将当年收管发配沙门岛罪犯的原犯情由,分项上奏,交由刑部审核,如有不符合刺配条件而被发配到那里的,要具明缘由上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嘉佑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诏将登州改发配到沙门寨的罪犯三十二人,改配到其他州的牢城。
嘉佑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文说:"陕西路犯贩卖青白盐罪、被发配到各地充军的人,如果已经历经一次赦免,一律押送回本路安抚司,其中体格健壮的改配回原籍州军的蕃落或保捷指挥,体弱的只隶属本城。经历今次赦免的人,暂且酌情移放。编管人员年满七十岁以上或患重病的,不计入赦免的次数,一律放归听便。在京城内触犯各类罪行、被发配隶属步军司的人,此前一直不得酌情移放挑选,如今一并给予移放挑选。"
嘉佑八年五月十三日,下诏:"赦免之前触犯各类罪行被编管的人,除情节凶恶以及官吏受贿达到徒刑以上、川峡人编管在铜钱产地的,依照嘉佑七年十月十八日的诏令不予移放外,官员、使臣就具明原本犯罪情状上报,其余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历经赦免的次数酌情移放。"
十月二十八日,下诏:"明堂赦免之后特别予以编管的人,经历新皇即位赦免仍未得到放免的,各路转运司要指示各州军,具明原本犯罪情状上报。"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神宗即位尚未改元。登州并沙门寨监押李庆上奏,依照赦令分项列出罪犯二百零七人。朝廷下诏特别选取三十二人,并选派两名使臣押送到京城,交付军头司,刺面后分配到淮南路牢城。其中一人遇到赦免仍不放还,改配到荆湖南路牢城。其余因所犯情节较重或在当地时间尚短的,一律仍旧不变。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审刑院、大理寺判决通州百姓仇
御批:「可分析移配,仍今后应持杖强盗群队贼人,不要全火置在一路州军。」于是承广等分配广南、陕西、河北诸州军。
三月四日,诏:「今后强劫贼合该刺配广南者,如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并须分擘,兼配河北、河东、陕西边远州军。如系河北等三路贼人,即分配广南、福建州军。」
六月二十六日,诏诸路提刑司勘会,逐州军经略、安抚、钤辖司,将刺配充军人元犯因依闻奏。
十一月十六日,诏:「诸路编管人,令提刑司于逐州军选官,与当职官吏看详元犯,捡坐条贯详定,委是州郡法外编管,即放逐便讫,具事理闻奏。虽于法不合编管,情理重害者,奏请朝旨。」
二十六日,京东转运司言:「准诏拣选杂犯配军,郓州拣中兵(事)[士]内朱信等三人元系亲从官配到,未敢一例送陕西宣抚司。」枢密院言:「欲令勘会,如不是庆历八年殿内作过,即依例招填。」上批上批:原无,据《长编》卷二一七补。:「龙猛、龙骑盖是在京禁旅,于理不便,今止选于极
边 用。虽是庆历八年杂犯诖误人亦不妨,可并令一例拣选。」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庆州叛军已就戮,其同居骨肉配充奴婢,及年二十以上刺配京西牢城者,令永兴军路安抚司勘会,内有服纪于法不该缘坐者,即放令逐便。内充军者仍给与公据。所有元系军人配往湖北牢城者,即今依旧收管,更不改配。」
五年闰七月二十一日,知审刑院崔台符言:「看详沙门岛量移罪人,令先次编排到熙宁元年以前罪人赵能等共九十三人,情理轻者分作两等。」诏赵能等四十四人并量移过海,相度情理轻重,分配逐路牢城。姚素等依旧收管。先是,知登州李师中言岛之流人多,戍兵少,不便,请减徙故也。
六年六月四日,枢密言:「登州沙门寨罪人请以(以)二百为额,额外有二百一人,若移配过海,恐非禁奸之意。自今配沙门岛罪并配琼、崖、儋、万〔安〕州牢城,其见在人依例随赦量移。」诏以三百人为额。
七月十八日,知登州李师中言:「近累奏乞移沙门岛罪人,今来者未已,不惟事系防虞,兼罪人已无处存泊,更添戍兵,亦无着处。今后许本州岛月具沙门岛罪人姓名、乡贯、犯由申枢密院,置簿抄录,更不下本州岛取索额外人数,但据簿量移。如此,则令出惟行,行之可久。」诏除朝旨刺配外,诸处因德音续配到人且于登州收禁,驿奏犯由以闻,仍增兵防守。余从之。
七年六月十八日,籍诸班直并皇城
司亲从官配隶诸路州军充牢城、本城年五十以下,情理轻者,班直改罢配龙骑,亲从官配壮勇,仍令刑部立诸班直叙法。先是,卫士以小罪或连坐降配者多,其居南方者,尤不便风土,多死焉。
译承广等九人持械强抢,赃物数量达到应当处死的标准,特别贷免死罪,改判杖脊二十,刺面发配到广南东西路各州牢城。皇帝亲笔批示:"可以分开转移发配,同时今后凡是持械强盗聚众作案的贼人,不要全部安置在同一路州军。"于是仇承广等人被分别发配到广南、陕西、河北等州军。
三月四日,下诏:"今后强盗应当刺配广南的,如果同伙有五人以上,不得发配到同一路州军,一律要分开安置,同时也可发配到河北、河东、陕西边远州军。如果是河北等三路的贼人,就分配到广南、福建州军。"
六月二十六日,下诏各路提刑司核查,各州军经略司、安抚司、钤辖司要将刺配充军之人原本的犯罪情由上报。
十一月十六日,下诏:"各路编管的人,命令提刑司在各州军选派官员,与当值官吏一起详细审核其原本犯罪情状,检核相关条文加以审定,如果确实是州郡在法律之外擅自编管的,就立即放归听便,具明事理上报。虽然在法律上不适合编管,但情节严重有害的,仍要上奏请示朝廷的旨意。"
二十六日,京东转运司上奏说:"遵照诏令挑选各类犯罪充军的人,郓州挑中的士兵中朱信等三人原本是亲从官被发配来的,不敢按一般惯例送交陕西宣抚司。"枢密院说:"希望核查,如果不是庆历八年在殿内犯事的人,就依照惯例招补充实。"皇帝亲笔批示:"龙猛、龙骑本是在京城的禁军,从道理上讲不便如此安排,如今只挑选到极边远之处使用。即使是庆历八年因牵连而被判罪的人,也不妨照办,可以一并按此例挑选。"
熙宁四年四月十二日,下诏:"庆州叛军已经被处死,他们的同居家人被发配充作奴婢的,以及年龄二十岁以上被刺配到京西牢城的人,命令永兴军路安抚司核查,其中依丧服亲疏关系按法律不该连坐的,就放归听便。其中已充军的仍旧发给公验凭据。所有原本是军人、被发配到湖北牢城的,如今仍依旧收管,不再改配。"
熙宁五年闰七月二十一日,知审刑院崔台符上奏说:"详细审核沙门岛应当酌情移放的罪犯,先行编排出熙宁元年以前的罪犯赵能等共九十三人,按情节轻重分为两等。"朝廷下诏:赵能等四十四人一并酌情移送过海,根据情节轻重,分配到各路牢城。姚素等人仍旧收管。此前,知登州李师中说岛上流放的罪犯多,而戍守的士兵少,很不方便,所以请求减少迁徙的人数。
熙宁六年六月四日,枢密院上奏说:"登州沙门寨的罪犯请以二百人为定额,超出定额的还有二百零一人,如果都移送过海,恐怕不符合禁止奸恶的本意。从今以后应发配沙门岛的罪犯改配到琼州、崖州、儋州、万安州的牢城,现有的人依例随赦令酌情移放。"朝廷下诏以三百人为定额。
七月十八日,知登州李师中上奏说:"近来屡次上奏请求转移沙门岛的罪犯,如今送来的仍然不断,不仅关系到防备之事,而且罪犯已经无处安置,再增加戍守士兵,也没有地方安置。今后请允许本州每月将沙门岛罪犯的姓名、籍贯、犯罪缘由申报枢密院,登记造册,不再向本州索取超额人数,只依据簿册酌情移放。这样,命令才能够顺利推行,且能长久执行。"朝廷下诏:除依朝廷旨意刺配的以外,各地因大赦而陆续发配来的人暂且在登州收禁,用驿传上奏犯罪情由,同时增派士兵防守。其余的听从了这个建议。
熙宁七年六月十八日,登记各班直以及皇城司亲从官中被发配隶属各路州军充当牢城、本城、年龄五十岁以下、情节较轻的人,班直改罢为发配龙骑,亲从官改配壮勇,同时命令刑部制定各班直的叙用法规。此前,卫士因犯小罪或牵连降配的很多,其中被安置在南方的,尤其不适应当地水土,很多人因此死去。他们自恃有才能武艺,又困于衣食,有的逃
自恃才武,窘于衣食,或亡为盗贼,故命收恤。
十年正月二十九日,诏自淮以南州军应合配罪人,并配广源州。
二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广南东、西路权住配罪人,今事宜宁息,欲下逐路,复令如故。」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应配在衙前并刺面配本城、牢城编管羁管人等,在京委三司、开封府、步军司,诸路委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司,分诣辖下州军,同当职官取索犯由看详,依赦移放。」
元丰三年八月十四日,诏知成都府张诜觉察奸盗察:原无,据《长编》卷三○七补。,存抚人户,务令安静。应犯罪情涉凶恶、法不至编配者,听编配出川川:原作「州」,据《长编》卷三○七改。,俟泸州事平日如故。
九月二十二日,诏:「熙宁十年以前配沙门岛罪人,具配到后有无过犯以闻。百姓移乡十年,不(不)犯徒者,转运司酌情轻者放逐便。」
五年七月三日,上因论刑,曰:「先王之制,肉刑盖不可废。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弊,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
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惩:原作「征」,据《长编》卷三二八改。,故有刺配;犹未足以待,故又有远近之别。盖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
十月二十三日,知兰州李浩乞诸路杂犯罪刺配人,一二千里者免决,充兰州本城厢军,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种谔言:「自今捕获侵犯边界西人,依朝旨施行外,若诸处探子捕获非作过西界人探子:原作「捕子」,据《长编》卷三三三改。,并乞刺配荆湖或京西本城。」从之。
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来拟奏配军画一法,内称『刺充某指挥配军』,恐于上军称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云『某指挥杂役』。」时犯罪法应配流者,其罪轻得免配行,尽以隶禁军营为杂役。然禁卒素惮配法,尝耻言之。上于人情至微,无不曲尽。
五月十二日,诏降配禁军营杂役卒,在京可轮月刺配,先殿前司,次马军司,次步军司,周而复始。
闰六月二十三日,诏尚书刑部:「应移乡人,情理轻者十年,稍重者二十年,遇赦检举,放令逐便。令刑部着为令。」
八月七日,两浙转运司言:「犯盗徒五百里外州军无放还法,乞比移乡人例放。」从之。
八年九月四日,三省、枢密院言:「该配合从本府及军马司断遣者,并依法配行。
译亡沦为盗贼,所以朝廷下令加以收容抚恤。
熙宁十年正月二十九日,下诏淮河以南各州军凡应当发配的罪犯,一律发配到广源州。
二月四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广南东、西路暂时停止发配罪犯的做法,如今事态已经平息,请求下令各路,恢复原来的做法。"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十一日,下诏:"凡是发配在牙前效力以及刺面发配到本城、牢城编管、羁管的人,在京城的委托三司、开封府、步军司,各路委托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司,分别前往所辖州军,与当值官员一起索取其犯罪情由加以详细审核,依照赦令酌情移放。"
元丰三年八月十四日,下诏知成都府张诜要留意察觉奸恶盗贼,安抚百姓,务必使地方安定。凡是犯罪涉及凶恶情节、依法不至于编配的,可以听凭编配出川,等到泸州事态平息之日再恢复原来的做法。
九月二十二日,下诏:"熙宁十年以前发配沙门岛的罪犯,要上报发配之后有无过犯。百姓被迁移他乡已满十年、没有再犯徒罪的,转运司要酌情考虑情节较轻者予以放归听便。"
元丰五年七月三日,皇帝因谈论刑罚,说:"先王的制度中,肉刑本来是不可废除的。人的形体承受于上天,用刑法毁坏它,所以称之为肉刑。扬子说:'肉刑的刑罚,才是真正的刑罚。'周穆王训示刑法,大的用五刑,其次用五宥,再其次用赎罪,共十五等,轻重都有条理。到汉文帝时才废除肉刑。如果说是要革除秦朝的弊政,想要让百姓休养生息,那是可以的;但如果拿先王的法度来衡量,就不能说没有缺失。三代的时候,百姓有固定的田界疆域,各地区分明确,彰显善行、惩戒恶行,人们看重迁徙之事,所以把流放看作重刑。后世的百姓迁徙不定,流放就不足以起到治理的作用,所以又增加了加役流;还是不足以起到惩戒的作用,所以又有了刺配;仍然不足以应对,所以又有了远近之别。大概是先王的教化清明,风俗养成,所以肉刑并不算过分。"
十月二十三日,知兰州李浩请求各路犯各类罪被刺配到一二千里之外的人,可以免于杖决,改充兰州本城厢军,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丰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种谔上奏说:"从今以后,凡是捕获侵犯边界的西夏人,依照朝廷旨意处理之外,如果各地捕获并非作乱的西界探子,也请求一律刺配到荆湖或京西本城。"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月二十六日,皇帝亲笔批示:"早间拟定上奏的配军统一法度中,有'刺充某指挥配军'的说法,恐怕对上等禁军的称呼有所冒犯,可以晓谕修法的官员改为'某指挥杂役'。"当时依法应当发配流放的罪犯,如果罪行较轻得以免于发配充役的,全部编入禁军营中充当杂役。然而禁军士兵向来忌惮刺配之法,常常以此为耻、不愿提及。皇帝在体察人情方面极为细致,无不曲尽其意。
五月十二日,下诏:降配为禁军营杂役的士卒,在京城可以按月轮流刺配,先由殿前司,其次马军司,再次步军司,循环往复。
闰六月二十三日,下诏尚书刑部:"凡是移乡的人,情节较轻的十年、稍重的二十年,遇到赦免时予以检举,放归听便。命令刑部将此定为法令。"
八月七日,两浙转运司上奏说:"犯偷盗罪被发配到五百里以外州军的,没有放归的法规,请比照移乡人的先例予以放归。"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丰八年九月四日,三省、枢密院上奏说:"应当发配、由本府及军马司判决处理的,一律依法发配执行。没有军籍名号的,五百里以上的,一律发配牢城;邻州、本府的,一律发配本城。强盗或三次犯偷盗、因盗窃被发配为军之后,再次犯罪,如果是谋杀并用刀刃故意伤人、
无军名者,五百里以上,并配牢城;邻州、本府,并配本城。强盗或三犯窃盗,因盗配军,后更犯罪,若谋杀并以刃故伤人,放火,强奸,或人力奸主已成力:原作「刁」,据《长编》卷三五九改。,造畜蛊毒,及教令人并传习妖教,故沉有人居止舟船,拒捕,已上于
法合配者,并诸军犯阶级及逃亡应配千里以上,并依法配行。无军额、五百里以上,配牢城;邻州或本州岛,配本城;已系本城,配牢城;已系牢城,配重役。」从之。
十月八日,诏改新配法。初,神宗以流人离去乡邑,或疾死于道,而护送禁卒失教习,有往来劳费,故仿古法,犯罪应流者加决刺,随所在配处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有言,故令改应配者悉配行,普如旧法。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四日,诏:「杂役配军,诸路州军并配本州岛牢城,在京者元犯配广南,分配东、西窑务,三千里者配车营务,二千里者分配广固指挥。自今犯杖以下罪,并依元犯配行。」
十二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赦书节文,应赦书该载不尽事,所属看详,比类条析闻奏。看详开封府界诸路,向来违犯常平法编配之人,比违犯重禄法事理尤轻。其经今赦,未合放逐便者,欲乞比类推行重禄法编配之人,并具元犯保明闻奏。」从之。
二年六月十七日,开封府言:「续降朝旨,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淮南路、开封府界窃盗赃满五百文以上,并强盗不该刺配,内杖罪免决,徒减从杖,并给招军例物,刺填本处或邻州厢军。看详在京犯盗一贯至徒,即无编管,六贯已合刺配。行此重法,尚无畏惧。欲请本府界有犯,更不行减免,并准法断罪,给例物刺充厢军。」诏开封府界窃盗赃满一贯以上,并强盗不该刺配,从所请。
三年二月八日,三省言:
「配军及逃亡军人应部送者,遇寒月随所断州及所过州权留工役,给请受,至二月乃遣。」诏在京及诸路特展至三月。
二十一日,诏:「应刺面、不刺面配本城、牢城编管,经明堂赦恩不该放人,通今年德音已前年月已及格令,其缘坐编管、羁管人亦通及十年以上,听依赦移放。」
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 ,重法地分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 一切削去,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
四年十月十九日,刑部言:「开封府奏,元降权宜指挥,欲乞将窃盗至徒刺填一节先(往)[次]住罢外,其强盗不(刻)[该]刺配之人,乞依旧存留,刺填厢军。欲依所奏。」从之。
六年八月十二日,诏:「京城内诸官司向来因推行重禄法行赂并违犯常平法编配之人,并依元佑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移放。」
二十三日,沧州言:「按元佑敕,钱监及重役军人合配者,除沙门岛及远恶处依本条外,余并勒充本指挥下名,其不可存留者,即配别监及它处重役,则是系以广南为轻,重役为重,遂不配行。
译放火、强奸,或是雇工奸淫主人已经既遂、制造蓄养蛊毒、以及教唆他人并传习邪教,或是故意藏匿他人居留船只、拒捕,以上依法应当发配的,以及各军中触犯军阶等级和逃亡应当发配千里以上的,一律依法发配执行。没有军籍名额、五百里以上的,发配牢城;邻州或本州的,发配本城;已经在本城的,发配牢城;已经在牢城的,发配重役。"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八日,下诏改定新的发配法。当初,神宗因为流放的人离开家乡,有的在路上病死,而护送的禁军士卒又缺乏教习训练,往来劳顿耗费,所以仿照古代的法度,凡犯罪应当流放的加以杖刑刺面,就地发配到当地各军充当重役。到这时,中丞黄履进言,所以命令改为应当发配的人都要押送前往,一律恢复旧法。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四日,下诏:"发配充当杂役的军人,各路州军一律发配到本州牢城,在京城的原本应发配广南的,分别发配到东、西窑务;应发配三千里的,发配到车营务;应发配二千里的,分别发配到广固指挥。从今以后凡犯杖罪以下的罪行,一律依照原本的判决发配执行。"
十二月二十一日,刑部上奏说:"赦书节文中,凡是赦书未能全部记载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详细审核,比照类推分析后上奏。详细审核开封府所辖境内各路,此前因违犯常平法而被编管的人,比起违犯重禄法的人,情节尤其轻微。他们已经历经今次赦免、尚不该放归听便的,请求比照违犯重禄法而被编管的人的处理方式,一律具明原本犯罪情状予以保明上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佑二年六月十七日,开封府上奏说:"此前陆续颁布的诏旨规定,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淮南路、开封府境内偷盗赃物满五百文以上的,以及强盗不该刺配的,其中杖罪免于杖决,徒罪减为杖罪,并给予招军的例行物资,刺面充填到当地或邻州厢军。详细审核后发现,京城内犯偷盗罪、赃物一贯就应判徒罪,本来没有编管一说,而六贯就该刺配。执行这一重法,仍然没有起到震慑作用。请求本府境内如有犯罪,不再予以减免,一律按法判罪,给予例行物资后刺充厢军。"朝廷下诏:开封府境内偷盗赃物满一贯以上的,以及强盗不该刺配的,依照所请执行。
元佑三年二月八日,三省上奏说:"发配为军以及逃亡的军人应当被押送的,如果遇到寒冷的月份,就在判决所在州及沿途经过的州暂时留下从事劳役,给予薪俸供给,到二月才遣送出发。"朝廷下诏:在京城及各路特别延展到三月。
二十一日,下诏:"凡是刺面、不刺面发配本城、牢城编管的人,经历明堂赦免恩典而不该放归的,如果算上今年德音颁布以前的年月,已经达到规定的年限,其中因牵连而被编管、羁管的人也已经满十年以上的,听凭依照赦令酌情移放。"
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上奏说:"元丰年间的编敕,重法地区触犯劫盗罪的,其妻子儿女要被编管。元佑年间的新编敕一律将此废除,此前已被编管的人应当为数不少,请求命令他们听凭自便。"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佑四年十月十九日,刑部上奏说:"开封府上奏,此前颁布的权宜诏令,请求将偷盗罪达到徒刑、要刺面充填厢军这一条先行停止执行以外,那些强盗不该刺配的人,请求依旧留用,刺面充填厢军。请求依照所奏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佑六年八月十二日,下诏:"京城内各官司此前因推行重禄法而行贿受贿以及违犯常平法而被编管的人,一律依照元佑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的诏令予以移放。"
二十三日,沧州上奏说:"按照元佑年间的编敕,钱监及重役军人中应当发配的,除沙门岛及边远恶劣地区依照原本条文外,其余一律降低名籍编入本指挥,其中不可留用的,就发配到别的钱监或其他重役之处,这就等于是把广南视为轻罚、把重役视为重罚,于是不再发配到广南。如今重法地区的重役人员大多是屡次作过盗贼的,却又让这些同伙聚
(令)[今]重法地分重役人多是累曾作贼,(劫)[却]令徒(半)[伴]会于一处,易于复结为盗。其告捕之人见其依旧只在本营或别重役处,相去不远,惧其雠害,不敢告捕。欲乞于上条『沙门岛』字下添入『广南』二字。」从之。
闰八月十七日,大理寺言:「配军并不许特行投换,在京已投换者,但犯杖已上罪,并依元犯里数配出。若自首并已
投换充作坊工匠而犯杖以上罪,非犯盗及余犯非情重者,听免。」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刑部言:「配沙门岛人,强盗亲下手,或已杀人放火,计赃及五十贯,因而强奸,亲殴人折伤,两犯至死,或累赃满三百贯、赃满二百贯以上,谋杀人造意或加功因而致死,十恶本罪至死,造畜蛊毒药已杀人,不移配,并遇赦不还。而年六十已上,在岛五年,移配广南牢城;在岛十年,依余犯格移配;笃疾或年七十,在岛三年已上,移配近乡州军牢城。犯状应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绍圣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广西转运司奏,海北罪人配过海南,人数稍多,别无功役,今立到朱崖等军牢城额数。」从之。
元符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应犯罪合配本州岛、邻州,身手强壮而愿免决配、填逐路军者听,辄抑勒者依故入人罪法。」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徽宗即位未改元。沅州奏:「本州岛牢城军元置一百人,役使不足,乞依辰州以三百人为额,仍下诸路将罪人合配者,并与免决,刺送本州岛牢城。」兵、刑部请如本州岛所乞,从之。
九月十六日,陕西转运司奏:「准刑部符,都省送下保平(章)[军]奏,勘会陕西州县多盗贼,内有逃军者,见今号州贼徒,惊扰一方。皆缘诸路贼人免决配到,工役辛苦,因逃走,恣为不法。伏乞指挥,天下应免决刺配陕西诸路罪人,内有元系犯强盗,情理稍重者并铸钱之人
译集在一处,容易重新结伙为盗。而告发捕拿这些人的人,看到他们依旧只是留在原来的军营或另一个重役之处,相距不远,害怕遭到报复,因而不敢告发捕拿。请求在上述条文'沙门岛'字下添加'广南'二字。"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闰八月十七日,大理寺上奏说:"发配为军的人一律不许特别请求转换身份,在京城已经转换身份的,只要触犯杖罪以上,一律依照原本犯罪应发配的里数发配出去。如果是自首以及已转换充当作坊工匠而触犯杖罪以上的、不是犯盗窃罪或其他情节并非严重的其余罪行的,听凭免罪。"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十九日,刑部上奏说:"发配沙门岛的人,凡是强盗亲自动手,或已经杀人放火、赃物计算达到五十贯,因而强奸,亲自殴打他人致使折伤,两次犯罪都达到死罪程度,或累计赃物满三百贯、赃物满二百贯以上,谋杀他人是主谋并因而致人死亡,触犯十恶大罪本应处死,制造蓄养蛊毒药物已经用来杀人的,一律不予移配,即使遇到赦免也不放归。而年龄六十岁以上的,在岛上已满五年,移配到广南牢城;在岛上已满十年的,依照其他犯罪的规定移配;患重病或年满七十岁、在岛上已满三年以上的,移配到靠近乡里的州军牢城。犯罪情状应当移配而又年老患病的也同样处理;其中永不放还的,各自增加两年再行移配。"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圣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上奏说:"广西转运司上奏,海北的罪犯发配过海到海南,人数逐渐增多,另外没有可供服役的地方,如今已定立朱崖等军牢城的人员定额。"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符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诏:"凡犯罪应当发配本州、邻州的,如果身手强壮而愿意免于杖决、改填当地军队的,听凭其愿;如有强迫勉强的,依照故意使人入罪的法律处置。"
元符三年正月二十六日,徽宗即位尚未改元。沅州上奏说:"本州牢城军原本设置一百人,役使人手不足,请求依照辰州的先例以三百人为定额,同时命令各路凡应当发配的罪犯,一律免于杖决,刺面后送到本州牢城。"兵部、刑部请求依照本州所请求的执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十六日,陕西转运司上奏说:"按刑部下发的文书,都省转下保平军的上奏,查核陕西州县多有盗贼,其中有逃亡的军人,如今号州一带贼徒猖獗,惊扰地方一方。都是因为各路的贼人被免于杖决、发配过来后,劳役辛苦,因而逃走,肆意妄为。请求指示,天下应当免于杖决、刺配到陕西各路的罪犯中,如有原本是犯强盗罪、情节较重的以及私铸铜钱的人……
不
得配陕西州军。」本部下逐路相度。本司相度,陕西申请委是允当,兼诸司亦相度得稳便,唯鄜延路要两色人依旧刺配。诏元符元年九月七日犯罪该配免决次配陕西、河东逐路厢军指挥更不施行。元符元年九月七日指挥,检末获。
译不得判配到陕西各州军。本部将此下发各路核议。本司核议后认为,陕西所申请的确实妥当,其他各司也核议认为稳妥便利,只是鄜延路仍需要两类罪犯依旧例刺配。诏令:元符元年九月七日以后犯罪、应予判配而免于决杖、依次发配陕西、河东各路厢军的指挥,不再施行。元符元年九月七日的指挥文书,检索未能找到。
徽宗崇宁三年三月十四日,尚书省言:「比年强盗累犯,习知案问,皆能巧法求免,或累十犯犹入生议。又配流者尽往东南诸路,岁无虑千计,至配所者则聚为寇掠,中道亡命者复暴横乡闾,为良民害。今欲仿《周官 司圜》〔圜〕土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日充军,无过者纵释之。」从之。
五年正月十九日,诏罢圜土。
大观元年五月二十八日,通判河阳张竦言圜土之法,乞检会前后所修圜土成法,早赐颁降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池州言:「勘会永丰监除见管兵匠及外州军差来兵士六百九十□人外,见阙六十四人。 翻铸御笔大观通宝小平钱,字精细,系背赤仄,合增添乌磨钱工共二十五万三千工。今来所阙人工,虽已一面 刷厢军,和雇百姓,相兼乌磨钱宝,阙少人工数多。今相度,欲乞下诸路,将合配罪人除本犯罪至死贷命刺配并合配远恶州及沙门岛,并强盗杀人合该刺配人各依法(剩)[刺]配外,余犯徒、杖合配之人,并乞免决,配填本州岛永丰监。如犯人年五十五以上及瘦
弱不堪工役之人,不许一例刺填。候额足日住配。」从之。江、饶、建(此)[州]并依此。
闰十月二十日,靖州奏:「本州岛只管牢城一指挥外,别无厢军,委是差使不足,窃虑缓急阙人。乞添置宣节一指挥,以五百人为额,依崇宁三年四月九日 命指挥,下诸路州军,除合配本州岛、邻州及沙门岛、广南西路,并强盗及元犯情理凶恶人外,将(扶)[持]杖窃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免决刺配本州岛宣节指挥,候人额足日住配。」从之。
十一月五日,诏:「访闻配沙门岛罪人已踰额数一倍,所配隶皆贷命强恶之人,防托之兵其数甚少,虑不足以制奸恶,可更增二百人。」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都省札子:「勘会圜土法,后来犯罪之人方合配入圜土,其已前已配牢城、本城重役等人自合依旧,更无改入圜土之法。切虑诸路不晓法意,误将已配之人一例改配入圜土,合申明行下。」从之。
八月十九日,臣僚言:「切见黎贼自去秋结集作过,攻劫诸军,杀害官吏,致烦朝廷遣官选将捕杀。体访得海南诸州军甚有逃背配军走投黎界,缘海南配军尽是所犯情理凶恶或免死配流之人,昨东西两路进兵,逢贼战斗,率先迎敌多是大字配军,滋长贼势,边防为患。乞将应今后所犯情理凶恶合刺配海南之人,权且配海北水土恶弱州军,候将来黎人驯熟,别降指挥施行。」从之。
九月十五日,中书省据广南西路经略司勾当公事关沅札
子,乞立法,凡有作过流窜之人入本路界,官司实时 报本路监司,差人管押,置行程历,批上所过。
译徽宗崇宁三年三月十四日,尚书省说:「近年来强盗屡次犯案,熟悉审案套路,都能巧妙钻法律空子求得免罪,有的犯案十多次还能被判入生议(可免死)。而且被发配流放的人全部前往东南各路,每年不下千人,到了配所的就聚集起来做盗匪抢劫,半路逃亡的又在乡里横行霸道,成为百姓的祸害。现在想仿照《周官·司圜》圜土的办法,命令各州修筑圜土来关押被贷免死罪的强盗,白天让他们服劳役,夜里就关押起来。根据罪行轻重来确定关押时间的长短,允许出圜土的当天就去充军,没有过错的就放出释放。」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正月十九日,下诏废除圜土制度。
大观元年五月二十八日,河阳通判张竦上言圜土之法,请求查检汇集前后修订的圜土成法,尽早颁布施行。朝廷听从了。
七月十五日,池州上言:「查验得永丰监除了现有管理的兵匠以及外州军调派来的兵士六百九十余人外,现缺六十四人。翻铸皇帝御笔所书的大观通宝小平钱,字体要求精细,是背面赤仄的钱,应当增加乌磨钱工共二十五万三千工。如今所缺的人工,虽然已经一方面调用厢军、雇佣百姓,兼顾乌磨钱宝的铸造,但所缺人工数量仍然很多。现商议,请求下令诸路,凡应发配的罪人,除了本罪应判死刑而被贷命刺配、以及应发配远恶州和沙门岛的、还有强盗杀人应当刺配的人各依法刺配外,其余犯徒刑、杖刑应当发配的人,请求一律免于决杖,发配填补本州永丰监。如果罪犯年满五十五岁以上以及瘦弱不能胜任劳役的人,不许一概刺配充填。等到额数满足之日停止发配。」朝廷听从了。江州、饶州、建州都依照此例执行。
闰十月二十日,靖州上奏:「本州只管辖牢城一指挥的兵力,此外没有厢军,实在是差使人手不足,担心遇到紧急情况缺人。请求添置宣节一指挥,以五百人为定额,依照崇宁三年四月九日的命令指挥,下达诸路州军,除了应发配本州、邻州以及沙门岛、广南西路,以及强盗和原本罪行情节凶恶的人外,将持杖窃盗以及其余应发配的人免于决杖刺配到本州宣节指挥,等到人数达到定额之日停止发配。」朝廷听从了。
十一月五日,下诏:「访得知道发配沙门岛的罪人已经超过定额一倍,所发配隶属的都是被贷命的凶恶强悍之人,而防守看管的兵力数量却很少,担心不足以制服奸恶之徒,可以再增加二百人。」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都省札子说:「查验圜土之法,此后犯罪的人才应当发配入圜土,之前已经发配牢城、本城重役等的人自当依照旧例,不必再改判入圜土之法。担心各路不明白法令的本意,误将已发配的人一律改配入圜土,应当申明晓谕并下达执行。」朝廷听从了。
八月十九日,有大臣上言:「臣见黎人贼寇自去年秋天聚集作乱以来,攻打劫掠各军,杀害官吏,以致烦劳朝廷派遣官员选拔将领前去捕杀。查访得知海南各州军中有很多逃亡背叛的发配军人投奔黎人地界,因为海南发配的军人都是所犯罪行情节凶恶或者被贷免死罪而发配流放的人,先前东西两路进兵,遇到贼寇作战,率先迎战投敌的大多是有黥面大字的发配军人,助长了贼寇的声势,成为边防的祸患。请求将今后所犯罪行情节凶恶应当刺配海南的人,暂且改配到海北水土恶劣贫弱的州军,等将来黎人驯服归顺后,再另行降旨施行。」朝廷听从了。
九月十五日,中书省根据广南西路经略司主管公事关沅的札子,请求立法,凡是有
实有疾病,即所至结罪保明,庶不敢违慢朝廷法令。仍乞立法,应编管海南人秖于循、梅、恩、新等处,自系恶弱之地,免致恶党逃入黎峒,并常与黎人交通。诏编管海南人,依大观二年八月十六日指挥编管海北水土恶弱州军,候将来黎人驯熟,别降指挥。余依,仍令刑部立法。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诏配圜土法并罢,已配圜土之人且依旧法,候销尽日,其圜土即行去拆。
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尚书刑部侍郎马防等奏:「契勘昨降指挥,应配沙门岛人为溢额权配广南远恶处,海南州权配海北。缘远恶处内海南住配外,海北新、循等九州岛前后配过人数不少,深恐未便。乞除合配沙门岛并海南人依已降朝旨配海北远恶处外,将其余应配远恶处人权配广南诸州军。将来沙门岛并海南人配行,即(依)并依旧。」从之。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靖州奏:「本州岛运粮两指挥各五百人为额,见管一百余人,所阙人兵,欲乞于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指挥,诸路州军除合配本州岛、邻州及沙门岛、广南东西路并强盗及元犯情理凶恶人外,其余合配之人免决,刺配靖州运粮两指挥,候额足申乞住罢。」从之。
二月二十五日,永兴军等路提刑司申:「商、虢两州界多系山林,素来逃军盗贼取集作过去处,乞
今后应强盗人更不配填商、虢州外,将其余合配之人配填施行。」从之。
闰四月五日,权提辖措置陕西路坑冶蒋彝奏:「昨来本路钱监招刺人匠未足,间系诸处降配到罪人充诸监人数。后因减废钱监,并行住罢。今来乞仍旧下刑部,遍下诸路合配二千里以上、本路千里以上牢城情重人,并乞转押付本司分擘刺填入监,候将来人匠足日住罢。」并从之。
四年八月十三日,工部奏:「定国军状,契勘韩城县东、西两钱监人匠见阙,乞下诸路州军,除犯强盗及合配广南远恶、沙门岛并杀人放火凶恶之人外,将其余犯流、徒合配之人,并乞免决,先刺同州韩城县钱监等,候额足住配。刑部欲依,行下诸路,仍于刺『钱监』字定『东』、『西』一字,候刺填数足日申乞住配。仍以所降指挥年月先后、资次配填施行,所有止犯流、徒不该刺配之人,难议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七日,刑部奏:「(府)[京]畿转运司状,为拱州复为辅郡,合置牢城指挥,所有人兵乞先次量度配填。欲下诸路州军,将合配之人量度地里,先次配填本州岛施行。」从之。
六年四月三日,大理卿李伯宗奏:「契勘自来合编配之人,如有疮病未任科决,合编配,所至一面看验,疾损日科决讫销籍。缘犯人有送广南远恶州军编配之人,往回万里,移文取会,若沿路别无失坠,动经半年,方有报应,致久挂事阻,不能结绝。
译犯罪流放的人进入本路境内,官府应立即报告本路监司,派人管押,设置行程历簿,在沿途批注经过情况。如果确实生病,就在所到之处结案说明担保情况,希望使他们不敢违抗怠慢朝廷法令。还请求立法,凡是编管到海南的人只安排在循州、梅州、恩州、新州等地,这些地方本来就是贫瘠恶劣之地,以免恶党逃入黎人聚居的山峒,以及经常与黎人勾结往来。朝廷下诏编管到海南的人,依照大观二年八月十六日的指挥改为编管到海北水土恶劣贫弱的州军,等将来黎人驯服归顺后,再另行降旨。其余依所请施行,仍命刑部立法。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诏发配圜土之法一并废除,已经发配圜土的人暂且依照旧法处理,等到人数消完之日,圜土就予以拆除。
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尚书刑部侍郎马防等人上奏:「查得先前所降的指挥,凡应发配沙门岛的人因超出定额而暂时改配到广南边远恶劣之处,海南州的人暂时改配到海北。因为边远恶劣之处内除了海南本地安置外,海北新州、循州等九州前后发配过去的人数不少,深恐有所不便。请求除了应发配沙门岛以及海南的人依照已降的朝廷旨意改配海北远恶之处外,其余应发配到边远恶劣之处的人暂时改配到广南各州军。将来沙门岛以及海南的发配安排,就依照旧例执行。」朝廷听从了。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靖州上奏:「本州运粮两指挥各以五百人为定额,现今只管辖一百多人,所缺的人兵,请求依照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的指挥,诸路州军除了应发配本州、邻州以及沙门岛、广南东西路以及强盗和原本罪行情节凶恶的人外,其余应发配的人免于决杖,刺配到靖州运粮两指挥,等到人数达到定额后申请停止发配。」朝廷听从了。
二月二十五日,永兴军等路提刑司申报:「商州、虢州境内多是山林地带,向来是逃亡军人盗贼聚集作乱的地方,请求今后凡是强盗一律不再发配填补商州、虢州,将其余应发配的人另行填补安置。」朝廷听从了。
闰四月五日,权提辖措置陕西路坑冶蒋彝上奏:「先前本路钱监招募刺配人匠未足额,其间是靠各处发配来的罪人充填诸监人数。后来因为裁减废止钱监,就一并停止了。如今请求仍旧下达刑部,遍行诸路凡应发配二千里以上、本路千里以上的牢城重罪之人,都请转送押解交付本司分派刺配充填入监,等将来人匠足额之日停止发配。」朝廷都听从了。
四年八月十三日,工部上奏:「定国军呈报,查得韩城县东、西两钱监人匠现今短缺,请求下达诸路州军,除犯强盗以及应发配广南边远恶劣之处、沙门岛以及杀人放火凶恶的人外,将其余犯流刑、徒刑应发配的人,都请求免于决杖,先刺配到同州韩城县钱监等处,等到额数满足之日停止发配。刑部意见应当依此,下达诸路,仍在刺字『钱监』二字前加定『东』、『西』一字,等到刺配人数满足之日申请停止发配。仍按照所降指挥的年月先后、依次排列发配充填施行,至于只犯流刑、徒刑不应刺配的人,难以议定施行。」朝廷听从了。
五年三月七日,刑部上奏:「京畿转运司呈报,因拱州重新成为辅郡,应当设置牢城指挥,所需的人兵请求先行酌量发配充填。请求下达诸路州军,将应发配的人酌量地理远近,优先发配充填本州施行。」朝廷听从了。
六年四月三日,大理卿李伯宗上奏:「查得历来应当编配的人,如果有疮病未能施行决杖,应当编配的,所到之处一律先行查
乞今后有合编配疮病之人,报本路
提点刑狱司,置籍拘催科决施行。」从之。
七年二月十一日,诏:「怀、卫二州界于太行、(太)[大]河之间,奸宄凭恃险阻,倚为渊薮。访闻诸处间将犯强盗之人配填逐州,至则逋逃,难于缉捕。可依商、虢二州例,更不配填。立法行下。」
六月四日,河东路经略安抚使薛嗣昌奏:「据知平定军郭价申:『契勘本军系河东山崄最幽僻去处,缘此盗贼、逃军隐藏。昔日李免一卒,动河东北两路,将兵不能收捉,必至于厚赏招出,即非李免有智谋强勇,止是藏泊于山林幽隐去处所致也。欲乞申明朝廷,乞今后免降配强盗人至本军,实为利便。』兼臣契勘辽州与平定军事体一般,乞下诸路州军及开封府,今后将强盗罪人并免降配平定军、辽州。」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手诏:「明堂大赦,加恩 内,应沙门岛见禁罪人,虽皆巨蠹,亦既贷死,而昼监夜禁,与死为邻。天道贵生,在所矜恤。可令本州岛当职官检会元犯,据罪重轻,分为三等,具年月久近,限半月申刑部,取旨移配远恶州军,以示生意。仰刑部遍牒京畿诸路,今后罪人除特旨外,权住配流海岛,候及额日仍旧。」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童贯奏:「检会昨鄜延路经略使贾炎奏:『乞今后城寨官、公使库官员使臣收买汉蕃弓箭手、厢禁军、马递铺之类请受文(旁)〔榜〕,兴贩转放,违犯之人仍乞朝廷不以入己各依本罪外,不论有无战功,并不以去官、
赦降原减,一例重行废斥。内实有胆勇战功、御边得力之人,乞委帅臣相度奏留,充本路准备使唤,或充 用,候立到奇功与甄叙。』诏从之。契勘鄜延路第二将张安元系鄜延路蕃弓箭手长行,累立战功,转至武功大夫,昨因买文(旁)[榜]事追官,韶州编管。其人委有胆勇,缓急可以驱使,乞依前项贾炎申明,许留自效。」从之。
九月十六日,诏:「开封府今后应断配盗贼,令本府每名添差防送兵士一名,千里以上添二名,湖南、广南添兵级三人,海岛添兵级五人监防。经历州县依此差人交割,监转前去。内配二千里以上罪人,从府尹量酌所犯,如系情重及凶恶之人,一面下吏部添差小使臣一员、院虞候一名管押,直至配所交割。内院虞候除支口券外,每日给食钱二百文,取配所收管公文报府,保明闻奏,仍置籍勾销。」
宣和二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赵野奏:「窃详犯罪应编配之人,在法皆以本犯情罪轻重立定地分远近,依令不得过应配地里三百里,盖欲刑当其罪也。昨大观元年,因白波辇运司等处申请,将诸路合配千里以上及本路、邻路合配邻州五百里罪人并配西京白波窑务及汜水辇运司广济重役。
译验,等疾病痊愈之日再施行决杖然后注销名籍。因为有些罪犯被发送到广南边远恶劣的州军编配,往返万里,行文查证核实,如果沿途没有其他遗失耽搁,也要经过半年,才有回复,以致案件长期挂而不结,无法了结。请求今后有应当编配的患病之人,报告本路提点刑狱司,登记名册催促查验决杖施行。」朝廷听从了。
七年二月十一日,下诏:「怀州、卫州两州地处太行山、大河之间,奸邪之人凭借险阻地形,将其作为聚集藏匿之所。访得知道各处间或将犯强盗的人发配充填到这两州,一到就逃亡,难以缉捕。可依照商州、虢州两州的先例,不再发配充填。立法下达执行。」
六月四日,河东路经略安抚使薛嗣昌上奏:「据知平定军郭价呈报:『查得本军地处河东山地最为险峻僻远之处,因此盗贼、逃兵多在此隐藏。从前李免一个逃卒,就震动河东、河北两路,官军无法擒获,最终只得以重赏招降,这并非李免有多少智谋勇武,只是因为他藏匿于山林幽僻之处所致。希望申明奏请朝廷,请求今后不要将发配强盗之人发往本军,这实在有利。』另外臣查得辽州与平定军情况类似,请求下达诸路州军以及开封府,今后将强盗罪人一并免于发配平定军、辽州。」朝廷听从了。
九月二十五日,皇帝亲笔下诏:「明堂大赦,加恩范围内,凡是沙门岛现关押的罪人,虽然都是大恶之徒,但既然已经贷免死罪,而白天监管夜里囚禁,处境与死无异。天道以生养为贵,应当予以怜恤。可命本州当职官员查检汇总他们原来所犯的罪行,根据罪行轻重,分为三等,详列年月久近,限半个月内申报刑部,请旨移配到边远恶劣的州军,以显示朝廷的生养之意。命刑部遍行文书通知京畿诸路,今后罪人除有特旨外,暂停发配到海岛,等达到额数之日再恢复旧例。」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童贯上奏:「查得先前鄜延路经略使贾炎上奏:『请求今后城寨官、公使库官员使臣收买汉人蕃人弓箭手、厢军禁军、马递铺等人的请受文榜,转贩倒卖牟利,违犯此令的人,请求朝廷除赃物没有入己的各按本罪处理外,不论有无战功,一律不以去职、赦免降罪原谅,一律严厉惩处罢黜。其中确实有胆识勇力、战功卓著、防御边境有功的人,请委托帅臣酌情奏请留用,充任本路准备差遣,或充任军职使用,等将来立下特殊功劳时再予以褒奖叙功。』朝廷下诏听从了。查得鄜延路第二将张安元是鄜延路蕃人弓箭手出身的长行兵,屡立战功,升迁至武功大夫,先前因买卖请受文榜之事被追夺官职,发配韶州编管。此人确实有胆识勇力,紧急时可以驱使调用,请求依照前面贾炎所申明的意见,准许留用以观后效。」朝廷听从了。
九月十六日,下诏:「开封府今后凡判决发配的盗贼,命本府每名罪犯添派押送兵士一名,发配千里以上的添派二名,发配湖南、广南的添派兵士三人,发配海岛的添派兵士五人监押护送。沿途经过的州县依此差派人员交接,押解转送前去。其中发配二千里以上的罪人,由府尹酌情考量所犯罪行,如果是罪情严重及凶恶之人,一并下达吏部添派小使臣一员、院虞候一名管押,一直押送到配所交割。院虞候除支给口粮外,每日给食钱二百文,取得配所的收管公文回报本府,据实上奏,并登记造册销号。」
宣和二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赵野上奏:「窃察应当编配的犯罪之人,依法都应根据其本罪情节轻重来确定
其间有增加地里大段不同者,谓如京西邻路数内,京东路登州犯罪合配邻州或五百里之人,若配窑务、广济,系配及二千里以上,又(加)[如]余路泸州有合配千里之人,即系配及四千
余里者,委是情法未称。乞应诸路合配罪人,并以地里相当,依令不得过应配处所三百里,方得配所。所贵远近得宜,少副陛下恤刑爱民之意。」诏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命官犯罪编配、遇赦应量移者,自来止是刑部以地(理)[里]、赦数量移近乡州军,即未有立定纽计地里远近、随赦数量移条,至有远近轻重不伦之弊。除见行条法自合遵依外,今拟修下条:诸命官犯罪编配、遇赦应量移者,以编配地里随所犯情理轻重,依移放格赦数纽计为分,元编配地里外剩数不计。每赦量移一分。谓如合二赦放,元系三千里,以一千五百里为一分;合三赦放,以千里为一分之类。若所移地里内无州者,移以次近乡州徙之。元犯编配邻州或量移已至邻州,若遇赦未该放逐便,合量移者,即移近乡州。如不愿移者听,仍理为赦数。以上奏抄内拟定合移地里州军,并取到刑部状,称所修条下别无未尽未便。」从之。
三年二月三日,刑部奏:「均州状:『为本路旧管禁军 忠一指挥、劲武牢城厢禁两指挥,今来 忠全指挥准宣往利州路防戍,计差发却三百五十一人,本路安抚司只差到一百人补戍,见今阙人弹压防守。契勘牢城见管兵员二百四十三人,其间一百九十三人并系诸州军强劫盗贼配到。自来有 忠一指挥数百人弹压,则容元犯强劫盗一百九十余人在州,未至可虞。
今既阙少禁军,州司不敢别有陈请,只乞指挥诸路州军将强劫盗贼权住配填本州岛牢城,候满三年,别取朝廷指挥。』本部勘会,自来牢城溢额,并依条申本部,乞行住配。今来均州牢城虽不系溢额,缘为本戍阙禁军弹压防守,事属未便。今勘当,欲依本州岛所乞事理,权行(在)[住]配施行。」从之。
八月二十日,刑部奏:「严州申:『本州岛牢城指挥额管厢军二百人,因方贼烧劫,多被杀伤逃避,见缺一百八十八人。欲乞下诸路州军,将合配罪人配填。』本部勘会,欲乞下诸路,将所强奸盗除杀人放火及情犯凶恶之人外,契勘应配地里填额施行。」诏依所申,其被贼去处,徽、杭、衢、婺、处等州,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言:「勘会沙门岛罪人,已降指挥,候及五百人,令具奏听旨。及配海南人,昨来系为黎人作过,权配海北,今来黎人已是驯熟。」诏大观二年八月十九日、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指挥更不施行。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窃见犯罪编配之人,有量移叙免之法,遇赦则原之,录犯由二本,一则附递至所配隶州军,一则随罪人前去,此着令也。
译发配地区的远近,依令不得超过应配地区三百里,这是为了使刑罚与罪行相称。先前大观元年,因白波辇运司等处申请,将诸路应发配千里以上以及本路、邻路应发配邻州五百里的罪人一并发配到西京白波窑务及汜水辇运司充当广济重役。其中有些地区距离大幅增加、明显不相称的,比如京西邻路中,京东路登州所犯之罪应发配到邻州或五百里之处的人,如果改配到窑务、广济,就等于发配二千里以上;又比如其余各路中泸州应发配千里的人,就等于发配四千多里,实在是情罪法度不相符合。请求今后凡诸路应发配的罪人,一律按照地理远近相称的原则,依令不得超过应配处所三百里,才能确定发配之处。这样才能使远近发配都得当,稍微体现陛下体恤刑罚、爱护百姓之意。」朝廷下诏听从了。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查得命官犯罪被编配、遇到赦免应当量移的,历来只是由刑部按照地理远近、赦免次数来量移到较近的州军,却一直没有制定确定量移地里远近、按赦免次数量移的条例,以致出现远近轻重不相称的弊端。除现行的法令自当依照遵行外,现拟定修改以下条例:凡命官犯罪被编配、遇赦应当量移的,以编配地里按所犯罪行情节轻重、依照移放格赦免次数折算成若干份,原编配地里之外的余数不计算在内。每次赦免量移一份。比如应当经两次赦免才能放归的,原本是三千里,就以一千五百里为一份;应当经三次赦免才能放归的,就以一千里为一份,以此类推。如果所量移的地里内没有州的,就移到相邻最近的州去安置。原犯编配到邻州或已量移到邻州的,如果遇到赦免尚未达到可以直接放还的,也应当量移的,就移到较近的州。如果本人不愿意移动的听任其便,但仍按赦免次数计算。以上奏疏中拟定的应移地里州军,以及取得刑部的呈状,都说明所修订的条例没有其他未尽未便之处。」朝廷听从了。
三年二月三日,刑部上奏:「均州呈报:『本路原来管辖的忠一指挥、劲武牢城厢禁两指挥,如今忠全指挥奉宣命前往利州路戍防,共调走三百五十一人,本路安抚司只调来一百人补充戍防,现今仍缺人手弹压防守。查得牢城现管辖兵员二百四十三人,其中一百九十三人都是各州军因强劫盗贼而发配来的。历来有忠一指挥的数百人加以弹压,才能容纳原犯强劫盗罪的一百九十多人留在州内,不至于出问题。如今既然缺少禁军,本州不敢另作其他请求,只请求命令诸路州军将强劫盗贼暂时停止发配充填本州牢城,等满三年后,再另请朝廷指示。』本部查验,历来牢城超出额数的,都依例申报本部,请求停止发配。如今均州牢城虽然没有超出额数,但因为本地戍防缺少禁军弹压防守,此事关系不便。现今审议,请求依照本州所请的情况,暂时停止发配施行。」朝廷听从了。
八月二十日,刑部上奏:「严州呈报:『本州牢城指挥额定管辖厢军二百人,因为方腊贼寇烧杀劫掠,很多人被杀伤逃散,现缺一百八十八人。请求下达诸路州军,将应发配的罪人发配充填。』本部查验,请求下达诸路,除强奸盗窃中杀人放火以及罪行凶恶的人外,查验应发配地里来填补额数施行。」朝廷下诏依照所申请的,其余被方腊贼寇侵扰的地方,如徽州、杭州、衢州、婺州、处州等州,也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上言:「查得沙门岛罪人,已降旨,等到达五百人时,令具体上奏听候旨意。至于发配海南的人,先前是因为黎人作乱,暂时改配到海北,如今黎人已经驯服归顺。」朝廷下诏大观二年
盖有所犯之由则知元罪之重轻与岁月之久近,故赦至则看详奉行,无复淹滞。必二本者,防遗失也。乞申 有司遵奉成法,仍加大字真书。遇有编〔配〕之人,本曹官吏须先录犯由点对讫,乃得书断讫到州军。无犯由、不全者,并申提刑司取会劾治。尚
或违慢,例加显黜。」从之。
政和 ,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养,家无期亲成丁者,犯配沙门岛、远恶州及广南并配千五百里以上配邻州,而杂犯移乡者,初未有损减之法。乞将杀人会赦应移乡者,如合给丁侍亲,许依法犯量移邻州 五年六月五日,大理少卿聂宇奏:「伏犯:似当作「与」。,庶使配移之人,均不失其养亲之心。」从之。
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应两路编管、羁管及配到人,并与减三年移改,命官理为一赦。如元犯系杖已下特旨编配,并开具元犯申尚书省,当议特与移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遂)[逐]便;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入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理为检放年限。在京委所属、开封府、步军司,在外委诸州当职官,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讫,节略犯由,在京申尚书刑部,诸路申提刑司审覆讫,类聚申刑部。其配军、编管、羁管人系永不移放者,年五十五以上至今及十二年,年六十以上及七十七十:似当作「七年」。,其余缘坐编管、羁管人至今及七十,并具元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移改,或放逐便。若笃疾并年七十以上,编配及五年,验实特与放逐便。虽年限未足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无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当议看详情理罪犯,特与量移。应罪人元犯止系杖罪,因官司奏请,特旨编配、羁管人者,除依条合放与此句似有脱误,「与」或当作「外」。,诸州当职
官限一季内具元犯申刑部,看详情理轻重闻奏,当议特与移放。应诸色人因杀伤强窃盗并杀人贼及合捕死罪人,而编管及刺面不刺面在逐州军者,除赦前依条合放外,余候编配到及三年,具元犯因依闻奏。」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编配移乡人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沙门岛罪人不以年岁远近,并移近乡五百里州军。」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逐便。沙门岛人限赦到两月内,具元犯因依、配到年月日、自到有无过犯,开(拆)[析]闻奏,当议特与量移。」三年四月八日同元年五月一日之制,内情理重者仰所在州军具元犯申尚书省,取旨移放。
二年六月五日,臣僚言:「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书,内应编配移乡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
译八月十九日、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的指挥不再施行。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有大臣上言:「臣见犯罪编配的人,依法有量移叙免的规定,遇赦就予以原谅,登记犯罪缘由两份,一份附随递送到所发配隶属的州军,一份随罪犯本人前往,这是既定的规矩。因为有了所犯罪行的缘由记录,就能知道原来判罪的轻重与年月的久近,所以赦免下达时就能查看详情予以施行,不再有拖延滞留。必须两份的原因,是为了防止遗失。请求申明命令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既定的法令,并用大字楷书书写。凡遇到有应当编配的人,本曹官吏必须先登记犯罪缘由核对无误后,才能书写判决送到州军。若没有犯罪缘由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并申报提刑司追查核实并加以惩处。如果还有违反怠慢的,一律予以严厉罢黜。」朝廷听从了。
政和五年六月五日,大理少卿聂宇上奏:「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应当奉养,家中没有期亲成年男丁的,若犯罪应发配沙门岛、边远恶劣州以及广南、或应发配一千五百里以上邻州的,而按杂犯移乡处理的,起初并没有减免的规定。请求将犯杀人罪遇赦应移乡的人,如果符合应留丁男侍养父母的条件,准许依法量移到邻州安置,这样才能使被发配迁移的人,都不失去奉养双亲的心愿。」朝廷听从了。
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凡两路编管、羁管以及发配到此的人,都给予减免三年移改的待遇,命官则算作一次赦免。如果原犯只是杖刑以下因特旨编配的,一并开列原犯情由申报尚书省,应当议定特别予以移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书:「凡犯流罪应服劳役的人,一并放归逐便;凡刺面、不刺面的配军、编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牵连处死已杀人的以外,一并特别予以减免三年,作为审核放免年限。在京由所属机构、开封府、步军司负责,在外由各州当职官员负责,酌量原犯罪行轻重,依法挑选移放,简要记录犯罪缘由,在京的申报尚书刑部,各路的申报提刑司审核完毕后,汇总申报刑部。其中配军、编管、羁管人属于永不移放的,年满五十五岁以上而且到配所已满十二年、年满六十岁以上而且满七年的,其余因牵连而编管、羁管的人到现在已满七十岁的,都要详列原犯情由上奏,应当议定酌量轻重予以移改,或者放归逐便。如果是重病残疾并且年满七十岁以上、编配已满五年的,查实后特予放归逐便。虽然年限未满但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以上、没有其他子孙侍养,或本人身患重病的,详列原犯缘由上奏裁定,应当议定审察情理罪犯,特予酌量移放。凡罪人原犯只是杖罪,因官府奏请,特旨编配、羁管的人,除依法应当放免的外,各州当职官员限一季度之内详列原犯情由申报刑部,审察情理轻重后上奏,应当议定特予移放。凡各类人员因杀伤强盗窃盗以及杀人贼寇并应当抓捕的死罪人,而被编管及刺面不刺面留在本州军的,除赦免前依法应当放免的外,其余等编配到满三年,详列原犯情由上奏。」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书:「凡编配移乡人属于永不移放的,一并放归逐便;沙门岛罪人不论年岁远近,一并移往较近的五百里州军。」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赦书:「凡犯流罪应服劳役的人一并放归逐便。沙门岛人限赦令到达后两个月内,详列原犯情由、配到年月日、到配所后有无过犯,开列说明上奏,应当议定特别予
且如秦州兵士该赦者几及百人,元系隶牢城指挥,收管钤制,严于它军,仅免作过。今一旦尽给公据,放令逐便,乃为游手,散处城市,小则剽窃,大或啸聚,为患不细。欲权勾收公据寄官,依旧月给钱粮,本营居住,仍与优轻窠坐,俟其归乡日给据听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已上缘坐入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系永不移放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以上情理巨蠹及蕃部溪洞人,具元犯因依及自到后有无过犯
开析奏裁,当议看详情犯,时量移时:似当作「特与」。。」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恩,并同此制。
四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欲乞应州县吏人缘罪犯配隶它州者,须行验实,不得辄有停放。如以实病放还者,更不许再叙入役。」诏令尚书省申严行下。
十一月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诸路人犯配沙门岛,权配海外州军。谓万安、昌化、吉阳军,琼、郁(州)林州。广南、福建、江西、湖南北路人应配广南远恶及广南者,并止依本法配行。仍须各及二千里以上州军,无二千里以上州军,止于广南东路、西路从一远配,候道路通快日依旧。」从之。绍兴元年九月十四日,诏政和敕免决刺配靖州运粮等指挥更不施行,皆以虏人入寇、向北道路未通故也。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编配、羁管、安置、居住命官并与理为一赦,编配诸色人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蔡京、童贯、王黼、朱 、李邦彦、孟昌龄、梁师成、谭(禛)[稹]及其子孙,并系误国(之)害民之人,并苗傅、刘正彦、王均甫、马柔吉、王世修、张逵、苗翊、苗瑀、范琼及其家属,
皆系反逆之家,更不移放。」
五月二十二日,诏:「今后持杖劫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并令依法真决,据地里配行。其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免决刺配靖州运粮指挥更不施行。」以泉州言「比缘贼马,路途梗涩,配去之人不到配所,乞今后依法真决配行,候道路通快日依旧」故也。未几,汀州又言免决刺配池州钱监、靖州运粮等指挥,乞并依法决配,诏依上条。
二年九月四日,诏四川见编配、羁管及因事停降命官,有已遇恩或期限已满,合该移放及叙复者,令宣抚处置使司依便宜指挥,一面依条施行讫,类聚具奏。
译以酌量移放。」三年四月八日与元年五月一日的规定相同,其中情节严重的一律由所在州军详列原犯情由申报尚书省,请旨移放。
二年六月五日,有大臣上言:「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书中,凡编配移乡人属于永不移放的,一并放归逐便。就像秦州的兵士中该赦免的接近百人,原来都隶属牢城指挥,被收管钤制,比其他军队更严格,才勉强避免作乱。如今一旦全部发给公据,放归逐便,就会成为游手好闲之徒,散布在城市中,小则偷窃,大则聚众作乱,成为不小的祸患。请求暂时收回公据寄存在官府,仍照旧按月发给钱粮,让他们住在本营,并给予较轻松的差事,等到他们归乡之日再发给公据准许离去。」朝廷听从了。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书:「凡刺面不刺面的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牵连处死已杀人的以外,一并特予减免三年,三年算作一次挑选放免的年限。其中属于永不移放而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以上或身患重病的,详列原犯情由上奏裁定。以上情节严重的以及蕃部溪洞人,详列原犯情由以及到配所后有无过犯,开列说明上奏裁定,应当议定审察情犯,特予酌量移放。」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恩,都与此规定相同。
四年十月二日,有大臣上言:「请求凡州县吏人因罪犯发配隶属其他州的,必须核实查验,不得随意予以停止发配放归。如果确实是因病放还的,就不再准许重新叙用入役。」朝廷下诏命尚书省申明严格下达执行。
十一月十二日,刑部上言:「请求凡诸路人犯应发配沙门岛的,暂时改配到海外州军。指的是万安、昌化、吉阳军,琼州、郁林州。广南、福建、江西、湖南北路人应发配广南边远恶劣之地及广南的,一律仍依照本法发配执行。但都必须发配到二千里以上的州军,如果没有二千里以上的州军,就在广南东路、西路中选择最远的地方发配,等道路通畅之日恢复旧制。」朝廷听从了。绍兴元年九月十四日,下诏政和年间敕令免决刺配靖州运粮等指挥不再施行,都是因为金人入侵,通往北方的道路不通的缘故。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凡编配、羁管、安置、居住的命官都算作一次赦免,各类编配之人特别给予减免三年,三年算作一次挑选放免的年限。其中蔡京、童贯、王黼、朱勔、李邦彦、孟昌龄、梁师成、谭稹以及他们的子孙,都属于误国害民之人;以及苗傅、刘正彦、王均甫、马柔吉、王世修、张逵、苗翊、苗瑀、范琼以及他们的家属,都属于叛逆之家,一律不再移放。」
五月二十二日,下诏:「今后凡持杖抢劫的盗贼以及其余应发配之人,一并依法真实执行决杖,按地理远近发配。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免决刺配靖州运粮的指挥不再施行。」这是因为泉州上言「近来因为贼寇兵马,道路阻塞不通,被发配的人无法到达配所,请求今后依法真实决杖后发配,等道路通畅之日再恢复旧制」的缘故。不久,汀州又上言免决刺配池州钱监、靖州运粮等指挥,请求一并依法决配,朝廷下诏依照上述条例执行。
二年九月四日,下诏四川现编配、羁管以及因事停职降职的命官,有已经
十八日,刑部言:「今年九月一日赦书内一项,应命官、公人、军人犯罪除名,有特旨断例并刑部、大理寺合断刑名外,一时特旨除名、停替、羁管、编配、安置之类,本不合坐罪者,并与除落,仍理元断月日。本(日)[部]勘会,本不合坐罪,非谓全不合坐罪者,其虽有罪犯而止系杖笞公坐、情理不至深重者,亦合依赦除落,仍理元断月日。」从之。
三年二月十五日,诏:「部送罪人,所至州军不差人交替,(如)[知]通并从徒一年科罪。仍差职官一员专一主管。令详定一司 令所立法申尚书省。」
三月十九日,诏:「今后应差兵级、公人等部送罪人,除合破口券外,每人逐日添支食钱五十文,所至州县实时批支。仍令监司常切觉察。」
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见迩来编管之人,各赂管押人,往往不达其所
至之地,或止出门,或于半途而遂反。虽有差禁军部送罪人之法,缘绍兴条格并无立赏许告之文,是致防送者尚得以受情而纵释,使作过之人道亡而归,萃于行在,肆为奸慝。乞检举依在京、开封府、六曹通用 ,许人告捕给赏,庶使防送者不敢擅纵,而过恶者不敢遁还。」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车驾驻跸临安府,即与开封府事体无异,若有犯盗合配本府之人,理难止配本府。今欲权行引用在京法,并配近本府州军。所有临安府四至州军有犯罪合配本府之人,亦乞比附罪人不得编配入京条,配临安府,候车驾回銮日依旧。」从之。
三月二十日,大理寺言:「决配指挥,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 :『行在见任官,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等,并不得于五军并诸头项统兵官下兼带差遣,及诸军人不得互换相兼。今后有犯被差又差之者,有官人除名勒停,无官人决配。』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后州县如有合科催物色,须管明以印榜开坐实数若干,仍具一般印榜申监司。监司因出巡视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数,然后轻重出入。违者窜岭表,人吏决配,仍许民户越诉。』《嘉佑 》一《宣敕》言:当行极断决配除名之类,本犯轻者并以违制论,仍具案奏听 裁。《大观尚书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诸称配及编管少言地(理)[里]者,并〔决配〕五百里外。其前立定决配明文此句似有脱误。,庶使承
用官司有以遵守。」 令所看详:「犯罪之人情状轻重不一,本罪刑名自有等差,决配之法不得不异。若谓前项元无立定决配之文,立为定法,恐或罪不称情。今欲申明,如于逐项指挥有违犯之人,除依法定断本罪外,取旨量轻重决配施行。」从之。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勘会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访闻州军不遵条令,遇赦则尚行拘留,情实可矜。
译遇到恩赦或期限已满、应当移放和叙复的,命宣抚处置使司依照便宜行事的指挥,一面依照条例施行完毕,再汇总具体上奏。
十八日,刑部上言:「今年九月一日赦书中有一条,凡命官、公人、军人犯罪被除名的,除有特旨判决案例并经刑部、大理寺依法判定刑名的以外,一时因特旨而除名、停职、羁管、编配、安置之类,本来不应当治罪的,一并予以撤销,仍按照原判定的月日计算。本部查验,所谓本不合坐罪,并非指全部都不应治罪,而是指虽有罪犯但只属于杖笞公罪、情节不算深重的,也应依照赦令撤销,仍按原判定的月日计算。」朝廷听从了。
三年二月十五日,下诏:「押送罪人途中,如所经州军不派人接替护送,该州知州、通判都按徒刑一年论罪。并须差派职官一员专门主管此事。命详定一司敕令所拟定条例申报尚书省。」
三月十九日,下诏:「今后凡差派兵士、公人等押送罪人,除应支给的口粮外,每人每日额外支给食钱五十文,所到达的州县要立即批准支给。并命监司经常加以督察。」
五月二十九日,有大臣上言:「臣见近来被编管的人,纷纷贿赂押送人员,往往不能到达真正应到之地,有的只是出了城门,有的走到半路就返回了。虽然有派禁军押送罪人的法令,但因为绍兴年间的条格中并没有设立赏格允许告发的条文,以致使押送人员得以接受贿赂而放纵释放,使作乱的人半路逃亡而返回,聚集在行在,肆意作恶。请求查检参照在京、开封府、六曹通用的条例,允许人告发捕捉、给予赏赐,希望能使押送者不敢擅自放纵,而作恶者不敢潜逃返回。」朝廷听从了。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有大臣上言:「皇上车驾驻跸临安府,情况就与开封府相同,如果有犯盗罪应发配到本府的人,按理不应只发配到本府。现在想暂且援用在京的法令,一并发配到靠近本府的州军。凡临安府四周相邻州军中有犯罪应发配到本府的人,也请求比照罪人不得编配入京的条例,改配到临安府,等车驾返回京师之日再恢复旧例。」朝廷听从了。
三月二十日,大理寺上言:「关于决配的指挥,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令:『行在现任官员,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的吏人等,一律不得在五军以及诸头项统兵官下兼任差遣,各军军人也不得互相调换兼任。今后如有已被差遣又被重复差遣的,有官职的人除名勒停,没有官职的人决杖发配。』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四日下诏:『从今以后各州县如有应当征收催办的物资,必须明确用印榜列出实际数额,并且要具备同样的印榜申报监司。监司借出巡视察巡按察的机会,不得再像以往那样先多定数额,然后再随意增减轻重。违反的,发配岭南,吏人决杖发配,并允许民户越级申诉。』《嘉佑敕》第一卷《宣敕》条说:应当施行极刑决断、决配、除名之类的,本犯罪行较轻的一并按违制论处,仍须具案奏请裁决。《大观尚书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说:凡称发配及编管而少说明地理远近的,一律决配五百里外。其中先前制定的决配明文,应使承办的官府有所遵循。」详定一司敕令所审议认为:「犯罪之人情节轻重各不相同,本罪的刑名自有等级差别,决配之法不能不有所区别。如果说先前原本没有确定决配的条文,就制定为固定的法则,恐怕会出现罪行与刑罚不相称的情况。现在请求申明,凡对上述各项指挥有违犯的人,除依法判定本罪之外,请旨酌量轻重决配施行。」朝廷听从了。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查
仰限赦到日,须管日下放令逐便。仍仰提刑司觉察,如违奏劾。」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一日明堂赦,并同此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闻前此朝廷之议,以宣州勘黄大本及(充)[兖]州勘应问二人所犯,候其狱具,中取一人尤甚者,用祖宗旧制真决刺配,以警赃吏。今大本既依法论决,而应问赃罪贯盈,止从编置。自去年九月十二日在秀州准(刺)[敕]编管化州,十七日至平江府,即作在道会赦量移。且应(门)[问]赃罪百倍大本,吴中士庶皆能言之,而经断五日之内,便用赦量移,何应问之幸而大本之不幸(幸)也!望特降指挥,不许用今赦量移之文,差人管押前去化州编管,庶几贪赃之吏知不可以计免,或少惩艾。」
从之。
九年正月五日〔赦〕:「新复河南州军(申),应配及编管、羁管人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永不量移或不放还者,若笃废疾及年七十以上,仰所属验实,特与放还。配军年五十以上,到本处已及十年,年六十以上五年,编管、羁管人情重及五年,稍重及三年,情轻及一年,亦与放还。仰所属限一月疾速依赦移放施行。若元系缘坐及所犯情理巨蠹、事干边界蕃部溪洞人,仰所属开析元犯因依。其配吉阳、昌化、万安军、琼州罪人,虽永不量移或永不放还者,限赦到十日内,所属各具元犯人到配所有无过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特与移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同此。
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阶、成、岷、凤州提刑司言:「在法,罪人不得编配入京及往三路沿边、川峡路。今来逐州密接北界,委是无处配行。」刑部勘当,欲将阶、成、岷、凤州犯罪合该刺配之人计地里,权行配入川峡路州军。从之。
译得流放服役的人依条例遇赦应予放免,访得各州军不遵守条令,遇赦仍然拘留不放,情理实在可怜。命令自赦令到达之日起,必须当日放归逐便。并命提刑司加以督察,如有违反即予以弹劾。」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一日明堂赦,都与此相同。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有大臣上言:「臣听闻先前朝廷商议,因宣州审理黄大本以及兖州审理应问二案,等到案件审结,从中挑出罪行尤其严重的一人,用祖宗旧制真实决杖刺配,以警戒贪赃的官吏。如今黄大本已经依法论决,而应问的赃罪极为严重,却只是按编置处理。自去年九月十二日在秀州依敕令编管到化州,十七日到达平江府,就在途中遇赦量移。况且应问的赃罪是黄大本的百倍,吴中士人百姓都能说得出,而在判决后五天之内,就用赦令量移,为什么应问如此幸运而黄大本却如此不幸呢!希望特别降旨,不允许援用这次赦令量移的条文,派人管押他前往化州编管,希望能使贪赃的官吏知道不能通过算计而免罪,或者稍微有所惩戒。」朝廷听从了。
九年正月五日赦令:「新收复的河南州军内,凡应编配以及编管、羁管的人一并特予减免三年,三年算作一次挑选放免的年限。属于永不量移或不放还的,如果是重病残疾以及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命所属机构核实,特予放还。配军年满五十岁以上,到本处已满十年的,年满六十岁以上满五年的,编管、羁管人情节严重的满五年,情节较重的满三年,情节较轻的满一年,也一并放还。命所属机构限一个月内迅速依照赦令移放施行。如果本属牵连以及所犯情节严重、涉及边境蕃部溪洞人的,命所属机构开列说明原犯情由。其中发配到吉阳、昌化、万安军、琼州的罪人,虽属永不量移或永不放还的,限赦令到达后十日内,由所属机构分别详列原犯之人到配所后有无过犯上奏,应当议定酌量轻重特予移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归还时的赦令与此相同。
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阶州、成州、岷州、凤州提刑司上言:「依法,罪人不得编配入京以及押往三路沿边、川峡路。如今这几个州紧邻北方边界,实在无处可以发配。」刑部审议,打算将阶州、成州、岷州、凤州犯罪应当刺配的人酌量地理远近,暂且发配到川峡路州军。朝廷听从了。
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刑部言:「契勘编配、羁管等命官及事干边界情理重害之人,遇赦依法合系所管州军勘验,别无过犯,方许保奏。本部以所犯情理轻重,(接)[按]法具奏钞拟奏,听旨移放。访闻近来州军往往更不依法具奏,一面引赦移放,深属不便。欲遍下诸路州军,各守成法,仍仰提刑司检察违戾处按劾。」从之。先是,右文林郎周行己计嘱本州岛一面引赦移放,为衢州人户告发,故有
译(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刑部上奏说:"查核被编配、羁管等处置的官员以及涉及边界事务、情节严重危害他人的人,遇到大赦,依法应当由所属州军加以勘验核查,确认再无其他过犯,才准予保奏。本部再依所犯情节轻重,按照法令写成奏状拟奏,听候旨意决定是否移放宽宥。近来访查听闻,各州军往往不依法奏报,径自援引赦令就予以移放,这很不妥当。请求通行下达各路州军,令其各自遵守既定法令,并责令提刑司检查有违反的地方,予以查处弹劾。"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此前,右文林郎周行己曾设法嘱托本州径自援引赦令将其移放,被衢州百姓告发,所以才有此事。
是请。
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刑部看详:「捕获沿海劫盗,并系持杖凶恶徒众,理宜措置关防。今欲将合该刺配广南及三千里之人断讫,权行刺配鄂州都统制军下;二千三百里以下之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池州、鄂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下,并收管重役使唤。其刺字欲以配州府屯驻军重役字为文,候盗贼衰息日依旧法。」从之。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有旨:「今后将临安府已配盗贼逃归之人,并以合该配地里,分配江州、鄂州军下重役。」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三(年)[日],诏:「编管、羁管人在诸州军者,于法止许月赴长吏厅呈验。访闻比来多不用法,囚禁锁闭,甚于配隶,可令遵守成宪。」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临安府今后捕获正犯盗贼,已行断配,逃走复回,合该展配之人,并以合配地里,依绍兴二十三年已降指挥,分配池州、鄂州都统制军下重役,各以所配州屯驻军重役刺字,常切监管,毋致走逸。」以知临安府曹泳有请,从刑部看详也。先是,绍兴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知临安府曹泳札子:「契勘本府近缘贼盗稍多,虽不住缉捉根勘,断配往远恶州军,其配军多是不旋踵复到本府作过。缘本府系车驾驻跸去处,理宜措置禁止。今相度,今后凡遇断配贼人,欲望许依海贼例,应有合配之人,量远近分配池州、建康府、镇江府、鄂州、太平州驻札军分重役。不唯免至盗贼仍前
归府作过,兼可补填军额。」刑部看详:「欲令临安府将日后勘断正犯盗贼依法合配之人,候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诸军下收管。其合配千里已下之人断讫,权行分配池州,其合配千里已上之人,权行分配鄂州,并都统制军分,送将下收管重役。各以所(酬)[配]州屯驻军重役刺字,常切监管,毋致走逸。(仰)[仍]仰断遣处差人〔禁〕锢监押前去。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今后临安府所差使臣管押编配广南并远恶州罪人及两次,押到编配所,别无疏虞,与减一年磨勘;在路有死损人数及两次,与展一年磨勘。其管押编配千里以(以)上罪人及两次,押到配所交管,与减半年磨勘;如在路有死损人数及两次,与展半年磨勘。以上展、减磨勘对行比折外,理数赏罚,并至二年止。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以大理正许兴古(古)[有]请,下刑部看详,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州军如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于市。盖缘不(不)支口食,以致于此,诚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七日,大理寺丞莫蒙言:「窃见江西及浙东沿海强盗应配者,并分配诸军重役。
译是(依)所请。
高宗绍兴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刑部审核详议:「捕获在沿海抢劫的盗贼,以及持械凶恶的徒众,理应加以措置防范。现在打算把应当刺配广南以及三千里以外的人判决完毕后,暂且改为刺配到鄂州都统制军中;二千三百里以下的人判决完毕后,按路程远近,暂且刺配到池州、鄂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中,一并收管派作重役使唤。他们脸上刺字,拟以所配州府屯驻军的重役字样为文,等到盗贼平息之日再依旧法办理。」皇帝准奏。绍兴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有旨:「今后凡临安府已判配的盗贼逃走回来的,一律按照应配的地里,分配到江州、鄂州军中充当重役。」
绍兴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下诏:「编管、羁管在各州军的人,依法只许每月到长吏厅呈报查验。近来访闻多有不依法办理的,将他们囚禁锁闭,比配隶还严酷,可命令遵守既定法规。」
绍兴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诏:「临安府今后捕获真正的盗贼,已经判决配隶、逃走后又回来的,应当加重发配的人,一律按应配的地里,依照绍兴二十三年已下达的指挥,分配到池州、鄂州都统制军中充当重役,各按所配州屯驻军的重役字样刺字,经常严加监管,不使其逃走。」这是因知临安府曹泳有此请求,经刑部审议后照准的。此前,绍兴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知临安府曹泳上札子说:「查本府近来因盗贼稍多,虽不断缉捕根究判罪,发配到远方恶劣州军,但这些配军多是转眼间又回到本府作案。因本府是皇帝车驾驻跸之地,理应加以措置禁止。现在酌情考虑,今后凡遇判决发配的盗贼,希望准许依照海贼的先例,凡应当发配的人,按远近分配到池州、建康府、镇江府、鄂州、太平州驻扎的军中充当重役。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盗贼仍像以前那样回到本府作案,还可以补充军队编额。」刑部审议后说:「希望命令临安府将日后审判定罪的真正盗贼、依法应当发配的人,等判决完毕后按路程远近,暂且刺配到各军中收管。凡应配千里以下的人判决完毕后,暂且分配到池州;应配千里以上的人,暂且分配到鄂州,一并交都统制军分收管充当重役。各按所配州屯驻军的重役字样刺字,经常严加监管,不使其逃走。仍命令判决发遣处派人禁锢押送前去。其余依照现行条法执行。」皇帝准奏。
十一月二十二日,下诏:「今后临安府所派使臣押送编配广南以及远方恶劣州军的罪人,如满两次押到编配处所而没有出差错的,给予减一年磨勘;途中如两次出现死伤人数的,给予展延一年磨勘。押送编配千里以上罪人满两次、押到配所交接的,给予减半年磨勘;如途中两次出现死伤人数的,给予展延半年磨勘。以上展延、减免磨勘互相抵折之外,按次数计算的赏罚,都以二年为限。其余依照现行条法执行。」这是因大理正许兴古有此请求,下交刑部审议,因而有此诏命。
十二月二十三日,下诏各路州军,如有编管之人愿意充当厢军的听凭其愿。皇上因此对大臣宣谕说:「朕昨日在元帅府,看见河朔州军将编管的人锁着押送到旅店,三五人相连,在集市上乞讨。这都是因为不供给口粮,才导致这样,实在令人怜悯痛心。可申明严格约束并下达执行。」
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七日,大理寺丞莫蒙说:「臣私下见到江西及浙东沿海的强盗,凡应发配的,都分配到各军中充当重役。这是因为江西与沿海,是盗贼向来出没的地方,所以犯强劫的盗贼,才配以重役,而犯窃盗的原本不在
盖以江西之与沿海,乃盗贼素〔出〕之处,故犯盗之强劫者,然后配以重役,而犯窃盗初不与焉。比于绍兴二十四年,因臣寮建
请,凡诸路应犯盗合配之人,不分强窃,悉从重役之配。窃谓诸路强盗俾同于江西及沿海去处,增重其配可也,至于窃盗穿窬之徒,其情理岂可与凶恶强悍者同日而语哉!乞更加参详,使轻重各适其当。」刑部看详,除正犯强盗之人照应已降指挥,其犯窃盗之人并仰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州军断犯强盗合配广南并远恶州军,已依旧配行外,其余见配诸军重役人,缘积以岁月,人数渐多,理合措置。」诏今后并依旧法施行,更不配填诸军。其逐军已配到人,令户部量行增添请受。
三十年五月四日,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杨存中言:「本司大军在明州定海县驻札,逐时收捕海贼,解赴所属根勘,罪不至死者配。窃虑逃窜,复为盗贼。本司见招人填阙,欲于内选人材及等者刺填龙猛、龙骑指挥阙,支破全分请给,所贵海道安静。」从之。
八月,刑部看详:「乞将犯强盗贷命并遇赦及凶恶强盗合该刺配之人,仰元勘州军除合配海外,及老弱怯懦疾病人依旧配行外,将少壮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押赴本路帅司,躬亲审量,如强壮堪充军役,即刺填本路阙额将兵下等,支破请给。如日后逃走,捉获,当行军法。」从之。后刑部言:「诸路州军有至帅司路远,窃虑罪人往返走逸,欲与本州岛军长(史)[吏]亲行量审,将勘充军人申本路帅司,待报合刺填某州军,径自押
赴,即不得放本州岛及邻州充军役。」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将犯罪合编管人不得配隶行在傍近五百里内州军,从知信州徐林之请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应编配及移乡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
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指挥,将强盗并持杖劫盗贷命流配之人并押赴屯驻军,随等仗依招军法刺填。窃详犯人皆是凶恶强横之徒,若至军前方行刺配,深虑在路逃窜,无以辩验。乞(今)[令]元勘州军从长贰择健壮堪充军者,先次刺填龙猛或龙骑指挥,然后差人押赴屯驻军,庶几沿路免致逃窜。」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防托海道,全藉水军,乞将海贼贷命人互配诸处水军,令元断州郡多差兵级管押。如三人已上,即逐旋发遣。」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八日,臣僚言:「诸州断配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缘其间濒海,多有盗船啸聚,深虑滋长奸恶,乞自今并分拨赴淮上水军收管。」从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近日强盗贷命之人,多是配隶二广,其间州郡往往一例差使,并无关防,遂致逃逸,聚成(郡)[群]盗。
译此列。到了绍兴二十四年,因有臣僚建议,凡各路应犯盗罪应发配的人,不论强盗窃盗,一律都按重役发配。臣私下认为,各路强盗应比照江西及沿海地区,加重其发配是可以的,至于窃盗穿墙打洞之类的人,他们的情理怎能与凶恶强悍之人相提并论呢!恳请再加详细审议,使轻重各得其当。」刑部审议后认为,除真正犯强盗的人仍按已下达的指挥办理外,其余犯窃盗的人一律按现行条法处理。皇帝准奏。
绍兴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尚书省上言:「查核各路州军判决犯强盗罪应发配广南及远方恶劣州军的,已依照旧例发配之外,其余发配到各军充当重役的人,因积累岁月已久,人数渐渐增多,理应加以措置。」诏令今后一律依照旧法执行,不再发配充实各军。各军已经配到的人,命户部酌量增加其俸给。
绍兴三十年五月四日,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杨存中说:「本司大军驻扎在明州定海县,随时缉捕海盗,解送所属官府审问,罪不至死的加以发配。臣担心这些人逃窜后又重新作盗。本司现在正招募人补充空额,希望从中挑选材质及等的人补充龙猛、龙骑指挥的空额,支给全额俸给,这样海道才能安宁。」皇帝准奏。
八月,刑部审议:「请将犯强盗罪蒙恩宽贷不死以及遇赦、凶恶强盗应当刺配的人,命原来审判的州军除应发配海外及老弱怯懦有疾病的仍照旧发配外,其余年轻力壮的判决完毕后,按路程远近,押送到本路帅司,亲自审查衡量,如身体强壮足以充当军役的,就刺补本路缺额的将兵编制,支给俸给。如日后逃走被捉获的,按军法处置。」皇帝准奏。后来刑部又说:「各路州军中有距离帅司路途遥远的,担心罪人往返途中逃走,希望命本州军的长官、副官亲自审查衡量,把审定可充军的人申报本路帅司,等候批复应刺补某州军后,直接押送前去,不得放在本州及邻州充军役。」皇帝准奏。
八月二十三日,下诏各路,凡犯罪应当编管的人,不得配隶在皇帝行在附近五百里以内的州军,这是依从知信州徐林的请求。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凡编配及移乡的人以及永不移放的人,一律释放听其自便。」
十四日,臣僚上言:「近来下达的指挥,把强盗以及持械抢劫蒙恩宽贷不死流配的人一律押送屯驻军,按其等级依招军法刺字补充。臣私下认为,这些犯人都是凶恶强横之徒,如果到了军前才刺字发配,深恐在途中逃窜,无从辨认查验。请命原来审判的州军由长官、副官挑选健壮可充军的人,先行刺补龙猛或龙骑指挥,然后再派人押送到屯驻军,这样在沿途才能避免逃窜。」皇帝准奏。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防守海道,全靠水军,请把海盗蒙恩宽贷不死的人相互配到各处水军,命原来判决的州郡多派士卒押送。如有三人以上,就随时分批发遣。」皇帝准奏。
隆兴元年正月八日,臣僚上言:「各州判决发配的盗贼,照例送往广南远方恶劣州军,因那一带濒临海边,多有盗船聚集,深恐滋长奸恶,请从今以后一律分拨到淮上水军收管。」皇帝准奏。
隆兴二年正月九日,臣僚上言:「近来强盗蒙恩宽贷不死的人,多发配到广南东西路,那里的州郡往往一律差役使唤,没有加以防范,以致逃逸,聚集成群盗。请从今以后强盗不再发配到广南两路,只配到各军充当重役使唤。现在各州的配军,都命严加防范,不许随意出入。」皇帝准奏。
八月十四日,臣僚上言:「各军
乞自今强盗更不配入二广,止配诸军重役使唤。其见在诸州配军,各仰严作关防,无令出入。」从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诸军兵 用亦有犯罪合行刺配之人,在法却配隶诸州牢城。缘此等元系拣中及有素习武艺者,乞依仿强盗配屯驻军法,令主兵官钤择
强壮,量地里远近刺填别军分。」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犯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访闻州军不遵条令,遇赦到尚行拘留,情实可矜。仰限赦到,除元犯恶逆及事干边界外,须管日下放役。仍仰提刑司觉察,如违按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应配军、编管、羁管人永不移放者,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岁以上,无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
二年六月三日,淮西总领杨倓言:「近日将强盗罪不致死者,择其健壮配屯驻诸军。访闻诸州多将老弱不堪充军之人一例分配,深虑虚占军额,缓急不足倚仗。欲乞申饬诸州,委自长贰一一精加选择。」从之。
三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刘珙言:「窃见自来强盗贷命配流之人,往往纔至配所,即行窜逸,亦有道杀防卒而归者。昨降指挥,令择其壮健刺填充军,此法甚当。比来诸处多将情重者配远恶州郡,情轻者分隶诸军。(不)流远郡者皆窜逸,隶军中者少遁逃。欲乞自今应有减死一等之人,其情重者并大字配屯驻军,情轻者止刺填军分,庶几恶少知所警惧。」从之。
十一月二日赦:「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
礼赦,并同此制。
四年三月九日,知临安府周淙言:「近来所至郡县时有小窃三五为群,剽劫民旅。盖因诸处断配人未至配所,中路逃窜;或已至配所,官司纵释;及有分往诸处屯驻军军中,失于拘管,遂至散逸。既无所归,聚集为盗。乞令诸州知、通及屯驻军统兵官常切点检,每一季具所管编配人姓名、有无逃亡,保明申朝廷。仍委诸路帅臣及提点刑狱觉察施行。」从之。
五年八月四日,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广州观察使、充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言:「强盗减死配隶屯驻军人,近日人数渐多,其间有累犯不悛、相结逃窜者,若不措置收捕,窃虑聚集为害。乞自今如有擒获似此等人,将为首结连者依军法处斩,自余徒党并严行断遣。」诏依从来军中条法施行。
十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近降指挥,江、池州屯驻军并韶州摧锋军缘近年拟配人数已多,各权免二年配填。
译兵中也有犯罪应当刺配的人,依法却要配隶到各州牢城。因这些人原本是经挑选入伍及素来熟习武艺的人,请仿照强盗配到屯驻军的法令,命统兵官挑选身体强壮的人,按路程远近刺补别的军分。」皇帝准奏。
乾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查核犯流刑发配充役的人,依照条例遇恩赦应予释放。访闻各州军不遵守条令,遇到赦令仍尚且拘留,情理实在可怜。命限于赦令到达之日,除原犯十恶不赦之罪及事关边界的以外,一律必须当日释放解役。仍命提刑司加以觉察,如有违反的加以查处。」乾道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的大礼赦,都与此规定相同。
乾道元年八月十二日,册立皇太子赦:「凡配军、编管、羁管永不移放的人,其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以上,且无兼侍之人,或身患重病者,具录原犯情由奏请裁决。」
乾道二年六月三日,淮西总领杨倓上言:「近来把强盗罪不至死的人,挑选身体强壮的配到屯驻各军。访闻各州多把老弱不堪充军的人一律加以配发,深恐虚占军额,紧急时不足以倚仗。请申明告诫各州,委托长官、副官逐一精心挑选。」皇帝准奏。
乾道三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刘珙上言:「臣私下见到,历来强盗蒙恩宽贷不死流配的人,往往才到配所,就逃窜而去,也有在途中杀死押解士卒而逃归的。此前下达的指挥,命挑选其中健壮的刺字补充军役,这个办法很恰当。近来各地多把情节严重的发配到远方恶劣州郡,情节轻的分派到各军。结果发配到远方州郡的都逃窜了,隶属军中的却很少逃亡。请从今以后凡有减死一等的人,其中情节严重的一律用大字刺配屯驻军,情节轻的只刺字补入军分,这样才能使恶少有所警惕畏惧。」皇帝准奏。
乾道三年十一月二日赦:「凡刺面或不刺面的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反以上连坐之人及事关边界或强盗已经杀人的以外,一律特予减免三年,以三年计算作为可拣选释放的年限。」乾道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的大礼赦,都与此规定相同。
乾道四年三月九日,知临安府周淙上言:「近来各郡县时常有三五成群的小偷小盗,抢劫百姓行旅。这是因为各处判决发配的人还未到配所,就在途中逃窜;或者已到配所,官府却放纵释放;以及有分派到各处屯驻军中的,因失于拘管,以致散逸。这些人既无处可归,便聚集为盗。请命各州知州、通判以及屯驻军统兵官经常严加点检,每季度将所管编配人的姓名、有无逃亡情况,据实上报朝廷。仍委托各路帅臣及提点刑狱加以觉察执行。」皇帝准奏。
乾道五年八月四日,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广州观察使、充鄂州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上言:「强盗减死配隶屯驻军的人,近来人数渐渐增多,其中有屡犯不改、互相勾结逃窜的,如不加以措置收捕,深恐聚集为患。请从今以后如有擒获这类人的,将为首勾结的按军法处斩,其余党徒一并严加处置发遣。」皇帝下诏依照军中一贯的条法执行。
乾道五年八月十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上言:「近来下达的指挥,江州、池州屯驻军以及韶州摧锋军因近年来拟发配的人数已经很多,各自暂免两年不再发配充实。臣私下见到建康、镇江、荆南、鄂州与这三处的情况不同,所有强盗蒙恩宽贷不死刺配的人,请不再区分,一律按路程远近发配到各州军牢城。」皇帝
窃见建康、镇江、荆南、鄂州与三处事体不同,所有强盗贷命刺配之人,乞更不分隶,并依地里远近配诸州军牢城。」从之。
六年闰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降指挥,应强盗合配隶屯驻军人权行住罢,依旧配诸州牢城。窃缘犯强盗者皆是积恶亡命之徒,深虑州郡不能拘制,或有走逸,啸聚为盗。乞将强壮堪披带者,依旧配隶屯驻军。」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刑部行下外路驻札诸军将,诸处犯强盗贷命配到
重役之人,如今后辄敢逃亡,捕获勘证情犯,本军可径依军法施行。
九年七月一日,枢密院言:「强盗配隶屯驻军人,多有短(少)[小]癃老及残疾不堪执役者,虚填军额,理宜措置。」诏今后合配人免驻屯配军免驻屯配军:疑当作「免配屯驻军」。,各随所配地里远近配诸军州牢城收管。
淳熙元年五月三十日,诏:「自今走失强盗配军,依犯流已决未役、已役未满而主守不觉亡罪,杖一百断遣。或有妄作缘故,放停强盗配军,比附取配军充宣借、被差官司辄遣,徒二年断罪。违戾去处,委本路安抚、提刑司按劾。」以知隆兴府龚茂良言断配罪囚未到配所,中路托病,为之寄留,往往更不发遣,乞立法禁,故有是命。
八月十五日,诏广州:「自今有正犯强盗、持杖劫盗之人,如人材少壮,并量远近分配潮、韶两州摧锋军。」以知广州曾汪言,本州岛去鄂州屯驻处隔越岭峤,虽差人防押,多致窜逃作过,乞止配隶摧锋军,故从〔之〕。
九月十二日,知静江府张栻言栻:原作「拭」,据《宋史全文》卷二六上改。参《宋史 张栻传》。:「近来配隶之人,虽有指挥,劫盗罪不致〔死〕,逐州长贰躬亲审量少壮之人配屯驻军,此诚良法。若逃亡出首,又押配元配所,窃虑复致窜逸。欲将首身人审量强壮,刺填军兵,其余刺充作院壮城指挥。」从之。
三年六月五日,诏诸路帅、宪司,自今所部州军有犯罪应配人,更不分隶屯驻诸军,(诸)依见行条法指挥断配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四日,诏犯私盐除应配及杖以下自依法外,将合科
流罪人相貌强壮、及得等杖堪充征役,并依已降指挥免罪、免追赃,刺填军额。其元系舟船内被获之人,即刺充本路水军。
十四日,诏:「辰州深接溪洞,与沅、靖一等边郡,自今诸州军应配强盗及情理凶恶之人,不得配隶辰州。」从本州岛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应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及贷配重役人外,并特与减三年,理为拣放年限。令诸州当职官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讫,节略犯由申提刑司审覆,类〔申〕刑部。
译准奏。
乾道六年闰五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近来下达的指挥,凡强盗应当配隶屯驻军的人暂且停止,依旧发配到各州牢城。臣私下担心犯强盗罪的都是积恶亡命之徒,深恐州郡不能加以拘管,或有逃走,聚集成盗。请把身体强壮堪能披甲上阵的人,依旧配隶到屯驻军。」皇帝准奏。
乾道六年九月十七日,下诏刑部下达命令,给驻扎在外路的各军,凡各处犯强盗罪蒙恩宽贷不死发配到重役的人,如今后胆敢逃亡,捕获后核实其情罪,本军可以直接依照军法处置。
乾道九年七月一日,枢密院上言:「强盗配隶屯驻军的人,多有身材矮小、年老力衰以及残疾不能承担劳役的,虚占军额,理应加以措置。」皇帝下诏,今后应发配的人免配屯驻军(原注:「免驻屯配军」疑当作「免配屯驻军」),各按所配地里远近,发配到各军州牢城收管。
淳熙元年五月三十日,下诏:「自今以后走失的强盗配军,依照犯流刑已经判决未服役、已服役未满而主管官吏失察逃跑的罪名,杖一百并断罪发遣。或有假造缘故,放走已停役的强盗配军,比照擅自取用配军充当私人差遣、被官司差遣却擅自遣走的罪,判处徒刑二年断罪。有违反的地方,委托本路安抚司、提刑司加以查处。」这是因知隆兴府龚茂良上言,判决发配的罪犯还未到达配所,就在途中托称有病,被人藏匿留下,往往就不再发遣,请求立法禁止,因而有此诏命。
淳熙元年八月十五日,下诏广州:「自今以后凡有真正犯强盗、持械抢劫的人,如身材年轻力壮的,一律按远近分配到潮州、韶州两州的摧锋军。」这是因知广州曾汪上言,本州距离鄂州屯驻之处隔着岭峤山脉,虽然派人防护押送,但大多导致窜逃作案,请只配隶到摧锋军,因而准从其请。
淳熙元年九月十二日,知静江府张栻(栻:原作「拭」,据《宋史全文》卷二六上改。参《宋史·张栻传》)上言:「近来配隶的人,虽有指挥,凡劫盗罪不至死的,由各州长官、副官亲自审查衡量身体强壮的人配到屯驻军,这实在是良法。如果有逃亡后又自首的,又押送回原配所,臣私下担心又会导致逃窜。请把自首的人审查衡量,身体强壮的刺补军兵,其余的刺补作院壮城指挥。」皇帝准奏。
淳熙三年六月五日,下诏各路帅司、宪司,自今以后本部所辖州军有犯罪应发配的人,不再分隶到屯驻各军,一律依照现行条法指挥发配处理。这是依从枢密院的请求。
淳熙三年十月四日,下诏:「凡犯私盐罪除应发配及杖刑以下依旧依法处理外,其余应判流刑的罪人,如相貌强壮、身材达到等杖标准堪能充当征役的,一律依照已下达的指挥免罪、免追缴赃物,刺字补入军额。原本是在船只内被抓获的人,就刺补本路水军。」
淳熙三年十月十四日,下诏:「辰州深入溪洞地区,与沅州、靖州同为边地郡县,自今以后各州军凡应发配的强盗及情节凶恶的人,不得配隶到辰州。」这是依从本州的请求。
淳熙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凡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反以上连坐之人及事关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及蒙恩宽贷发配重役的人以外,一律特予减免三年,作为可拣选释放的年限。命各州当职官员按原犯情节轻重,依照条例拣选放行完毕后,摘录犯罪缘由申报提刑司审核,汇总申报刑部。其中有官职的须具录原犯情由上奏。凡永
内命官具元犯闻奏。其永不移放人,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或笃疾者,保明以闻。情理巨蠹及溪洞蛮人等,并录元犯并后来有无过犯,开析奏裁。」自后郊赦同。
同日敕:「编管、羁管人如无保识人,锁闭厢房,别无口食,其间饥饿疾病死亡。自今编管、羁管人无保识者,本州岛日支米二升、钱二十文赡养。如有疾病,实时差人医治,无致死亡。」自(今)[后]郊祀赦同。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广南东西路重行修葺牢城营,其有阙处,即行创造,尽收管配隶人在营着役。从枢密院请也。
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准 ,犯私盐科徒、流罪人刺充水军,缘本路即无屯驻水军,未审合配是何军分。」法寺契勘,楚州既无屯驻水军去处,即合依六路犯私盐被获,依已降指挥刺填军额施行。其它诸路理合一体。从之。
五年二月一日,知广州周自强言:「
诸路专委通判、签判,县专委令,各置籍,遇有传到配军,实时注籍,差人押往前路州县,候取到交领,亦注于籍。有窜逸者,严责部送之人根捕。仍令通判常切觉察,每月本州岛交传过人数有无截留走失,申本路帅司捡察。其诸州断配过人,若计程应至配所而未有报到交收者,实时移文沿路州县会问。若询究得有截留役使之人,并申所属帅司根治施行。」从之。
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大理寺并诸州勘到强盗内有贷命人,并令勘会的实乡贯,远行分配,不得相近,庶使其徒相远,无以启其奸谋,免致生事。」
七年九月十四日,诏:「私铸铜器,须并其家属押赴铸钱监,则将来不致逃窜。」
八年四月十五日,诏:「自今强盗贷命人,并配隶广东摧锋军、福建左翼军、湖北神劲军,湖南、江西、江东安抚司亲兵,成都府飞山军、雄边军,及诸路州郡系将、不系将禁军重役,专听部辖人役使,刺字以某军或某州重役为文,仍随罪犯轻重,酌地里远近分配。内摧锋等诸军军额每五十人,诸州禁军军额每一百人,逐年各与支破诸州牢城长行请给。候及五年无过犯,与免重役;如敢逃走,依军法施行。其本辖人从杖一百科断,更降本职名一等。仍责部辖人每月具存在报所属,备申三省、枢密院。」先是,绍兴三十二年六月,诏强盗并持杖窃盗贷命流配之人,令元勘州军长贰择壮健堪充军者,先次刺填
龙猛或龙骑指挥,差人押赴屯驻军。至干道五年以后,议者屡以不堪执役为请,尝废不行,止随所配地里远近配诸州军牢城。淳熙元年,臣僚或谓配屯驻为便,立为永制,至是复改命焉。
五月十六日,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为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译不移放的人,其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以上或身患重病的,据实上报。情节严重的巨恶以及溪洞蛮人等,一并记录原犯情节及后来有无再犯,开列奏请裁决。」此后的郊祀赦都与此相同。
同日敕令:「编管、羁管的人如无担保识别的人,就锁闭在厢房中,又无口粮,其间常有饥饿疾病而死亡的。自今以后编管、羁管无担保识别人的,本州每日支给米二升、钱二十文加以赡养。如有疾病,立即派人医治,不使其死亡。」此后的郊祀赦都相同。
淳熙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诏广南东西路重新修葺牢城营,凡有缺损之处,即行创建修造,将所有收管的配隶之人都安置在营中服役。这是依从枢密院的请求。
淳熙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楚州上言:「按照规定,犯私盐罪判徒刑、流刑的人刺字补入水军,但本路并无屯驻水军,不知应发配到哪个军分。」大理寺查核后认为,楚州既无屯驻水军之处,就应依照六路犯私盐被获的先例,依照已下达的指挥刺字补入军额执行。其他各路理应照此一体办理。皇帝准奏。
淳熙五年二月一日,知广州周自强上言:「各路专门委托通判、签判,各县专门委托县令,各自设置簿籍,凡有押解转送的配军,立即登记入籍,派人押送前往前路州县,等交接完毕,也登记入籍。有逃窜的,严令负责押送之人加以追捕。仍命通判经常严加觉察,每月核查本州转送经过人数有无被截留走失的情况,申报本路帅司检查核实。各州判决发配经过的人,如按路程计算应到达配所而未有交接回报的,立即行文沿路州县查询。如查得有截留私自使唤的情况,一并申报所属帅司加以追究处置。」皇帝准奏。
淳熙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诏:「自今以后大理寺以及各州审判到的强盗中有蒙恩宽贷不死的人,一律命核实其确切籍贯,发配到远方,不得相近,这样才能使同伙之人相隔遥远,无从谋划奸计,避免再生事端。」
淳熙七年九月十四日,下诏:「私铸铜器的人,须连同其家属一并押送到铸钱监,这样将来才不致逃窜。」
淳熙八年四月十五日,下诏:「自今以后强盗蒙恩宽贷不死的人,一律配隶到广东摧锋军、福建左翼军、湖北神劲军,湖南、江西、江东安抚司的亲兵,成都府飞山军、雄边军,以及各路州郡系将、不系将的禁军中充当重役,专听所属官员差遣,刺字以某军或某州重役为文,并按罪行轻重、路程远近分配。摧锋等各军军额每五十人、各州禁军军额每一百人,每年各按各州牢城长行的标准支给俸给。等满五年没有过犯的,免除重役;如敢逃走,依军法处置。其所属官员判杖一百,并降低本职官阶一等。仍命所属官员每月将在营人数申报,备录申报三省、枢密院。」此前,绍兴三十二年六月,曾下诏凡强盗以及持械窃盗蒙恩宽贷不死流配的人,命原判州军长官、副官挑选健壮可充军的人,先行刺补龙猛或龙骑指挥,派人押送到屯驻军。到乾道五年以后,议论者屡屡以不堪服役为由请求,曾一度废止不行,只按所配地里远近发配到各州军牢城。淳熙元年,臣僚有人认为配到屯驻军较为便利,定为长久之制,到此时又重新改命如上。
淳熙八年五月十六日,下诏:「自今以后强盗本应处死而特予蒙恩宽贷不死的人,一律在额头刺『强盗』二字,其余的字分刺两颊。如果额头上已经刺过字的,就说明原本是蒙恩宽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