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宋会要辑稿三十三

第 33 页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401–6600 段

漕司不详旨意,尚循例所税外更收脚钱,岁仅三十万,甚失惠下恤民本意。可先次速行止绝,仍详悉申明行下。」

九月十二日,沅州奏沅:原作「沆」,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四改。:「本州岛县第二等已上人户税米赴靖州送纳第二:原作「等二」,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四改。,今年适当春种之时,被贼人黄安俊等烧劫,人户散去,耕种不时。今来荡灭,人户渐渐归业。欲降指挥,将税赋止就本州岛送纳,候人户安业,却依例支移。」从之。

八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州县夏、秋二税文簿,不依条置柜封锁,当官誊造销凿,遇改造簿书及割移推受税物,胥吏走移减落,暗失额管税数。纳毕税钞,往往夹带见欠一例销凿,至有揩改钞旁数目,纳少销多,其弊百出。乞立驱磨税簿之法。」诏令诸路转运司讲究措画,诸司互察,户、刑部立法。

宣和元年二月十四日,臣寮言:「大名县政和八年秋税杂草钱,初令民户折纳小豆,民苦秋灾无豆,乞纳白米,揭暝从之,令支往浚州输纳。间关四百余里,津输甫毕,却指挥纳豆,仍令自往浚州请米。米固万万无可请之理,而

豆又非时,监勒催驱,急于星火。方春东作,农事鼎兴,而田家坐此,已见失业。」诏提刑司体量以闻。

四月三十日,诏:「自今州县管纳二税及和、预买紬绢,限满,仰漕司差官取索干照干:原作「千」,据同书食货九之一五改。,点对拘纳足与未足数目,漕司核实,取最勤(堕)[惰]去处,具知、通、令、丞姓名闻奏,于入内省投进,当议特行黜陟劝沮。」

三年正月四日,知湖州王倚奏:「应缘军储,乞并官户一例科籴,民户并止第二等以上,候事平日依旧。」从之。

二十七日,诏:「诸路见催理积欠,多系拖欠岁么及民力不易,一并输纳不前。可并与展限三年,务从优恤,不得少有困弊民力,疾速行下。」

二月七日,臣僚言:「江东路输苒米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和买绢未尝支给价钱,而漕臣又令州、县所买绢须以重十三两为则,如两数不足,勒令人户依丝价贴纳见钱,每两不下二百余文,百姓以此重困。」诏提刑司体究以闻,违法者,先改正讫奏。

四月二十七日,户部言:「知袁州辛炳奏:『本州岛先准降到詹度措置拘收钞旁钱等画一事件,续承本路提刑司牒措置约束,内一项:「仓库受纳人户布帛不成端疋,虽以条听与别户合钞纳本色,仍合户出买钞旁钱,各户给钞。谓如十户共纳绢一疋,即买钞十副,填十户所纳丈尺各给。」臣今取会到本州岛倚郭一县人户数内一万四千五百一户,各系纳夏税绢一尺,若人人买钞,即是四十户共纳绢一疋,合买

钞四十副,通合纳绢三百六十二疋二丈一尺,合买钞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一副买:原作「纳」,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六改。

译。

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皇帝下诏给京西唐、邓、襄、汝四州:「新颁布的税法,本意是要宽缓体恤民力,随后又降下指挥改为折收现钱,就地在本处缴纳,又杜绝了辗转运送、劳役耗费的弊端。漕司不体察朝廷旨意,仍旧依照旧例在税额之外另外征收脚钱,每年多达三十万,很是违背体恤百姓、施惠于下的本意。应当立即予以制止革除,并且详细申明后颁布施行。」

九月十二日,沅州(沅:原作「沆」,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四改)上奏说:「本州二等以上人户的税米要送往靖州(第二:原作「等二」,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四改)缴纳,今年正当春耕时节,遭到贼人黄安俊等烧杀劫掠,百姓四散逃离,耕种未能按时进行。如今贼寇已被荡平,百姓渐渐返回家园重操旧业。希望降下指挥,将税赋只在本州就地缴纳,等百姓安定下来重操旧业后,再依照原例支移。」皇帝听从了。

八年二月十七日,臣僚上奏说:「州县夏、秋两税的账簿,不依照条例设置柜子加锁封存,应当由官员当面誊写造册、销毁勾销旧账,遇到重新造册以及分割转移推收税物时,胥吏乘机移动增减,暗中损失应征税额。缴清税钞后,往往连同尚欠部分一起销毁勾销,甚至有涂改钞旁数目的,缴纳的少而销去的多,弊端百出。请求订立稽查核对税簿的法令。」皇帝下诏命各路转运司研究拟定措施,各司相互监察,由户部、刑部订立法令。

宣和元年二月十四日,臣僚上奏说:「大名县在政和八年秋税中的杂草钱,起初命百姓折纳小豆,百姓因秋季遭灾没有豆子而苦恼,请求改纳白米,官府暗中同意了,命他们运往浚州缴纳。辗转四百多里,运输刚刚完毕,却又下达指挥改收豆子,还命他们再自行前往浚州请领米钱。米钱本来就万万没有请领的道理,而豆子又不是应时之物,官吏严厉催逼驱赶,急如星火。正值春耕农忙时节,百姓因此耽搁农事,已经导致失业。」皇帝下诏命提刑司体察实情后上奏。

四月三十日,皇帝下诏说:「从今以后,州县负责收纳夏秋二税以及和买、预买紬绢的,期限已满,命漕司派遣官员调取核查凭证(干:原作「千」,据同书食货九之一五改),核对拘收数额是否足额,漕司核实后,找出最为怠惰的地方,把知州、通判、县令、县丞的姓名一并上报朝廷,送入内省呈进,朝廷届时议定给予特别的黜降或升迁以示劝惩。」

三年正月四日,知湖州王倚上奏说:「凡涉及军需储备,请求连同官户也一并按例科派籴买,民户则只限于二等以上人户,等事情平息后恢复旧例。」皇帝听从了。

二十七日,皇帝下诏说:「各路正在催收积欠的赋税,大多是拖欠年度税额且百姓实力不济所致,一并未能按时缴纳。可以一律给予展限三年,务必从优体恤,不得稍有困扰百姓民力之事,须迅速颁布施行。」

二月七日,臣僚上奏说:「江东路缴纳苒米的百姓,凡缴纳一石的,一律都要缴纳一石八斗,和买绢从来没有支付过价钱,而漕臣又命州、县所买的绢必须以重十三两为标准,如果两数不足,就强令百姓按丝价另外贴纳现钱,每两不下二百多文,百姓因此深受困苦。」皇帝下诏命提刑司体察核实后上奏,凡是违法的,先予以改正后再奏报。

四月二十七日,户部上奏说:「知袁州辛炳上奏:『本州先前接到降下的詹度所拟定的关于拘收钞旁钱等事项的具体条款,随后又接到本路提刑司发来的措置约束公文,其中一项:「仓库收受百姓所纳布帛不满一整匹的,虽然依条例允许与别户合并开钞缴纳本色物,但仍须各户分摊出买钞旁钱的费用,各户各给一张钞。譬如十户合

。其余三县,亦各多是下户,不惟受纳拥并之际际:原作「除」,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六改。,印钞给散,必致差互留滞,元降指挥既令依条令:原作「今」,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六改。,即无各户买钞之文,事属搔扰。』看详:租税布帛不成端疋,合钞纳本色,已有见行令文该载,即无须令各具钞条法指挥。今来袁州虽已寝罢,窃虑诸路州、县亦有似此去处,今欲申明行下。」从之。

四年十月三日,臣僚言:「官户占田用荫,具载格律,州县未尝奉行。在格,曰:『一品百顷,至九品十顷,其格外之数,并同编户。』在律,九品之官身得用赎,而祖父母、父母、妻、子娉皆不与焉。故生为官户,没为齐民。欲望赋役皆如本法,庶几贫富贵贱无不均之弊。」从之。

五年十二月三日,手诏:「顷咤河北、燕山通为一路,有司庶事取足河北。及缘奚贼犯边,漕臣不恤百姓,科赋并下,调发频数,困屈民豹,夺其时力,两路人户不得安业,贼盗窃发其间,所至搔动,北顾为之恻然。仰宣抚司、河北路帅臣、漕司、提刑、提举司体兹亲笔诏谕,躬亲觉察州县咤新边搔扰等事,严切禁止。其送纳税籴,有旁近沿流可通水运去处,虽非元指定送纳所在,听民户就近输纳,量出脚钱,官为水运前去。所有均籴斛斗,相度分立番次,量与展限。」

六年闰三月二十日,诏:「输纳税租递年违欠,及形势人户,令诸县置簿,专一拘催科校,仍前期牓示。」从京师转运副

使朱彦美请么。

七年四月七日,诏:「诸路转运司、常平司行下州、县,取索去年人户应干欠负欠负:原作「勿资」,据同书食货九之一七改。,见合催理税赋、租课、均籴等,兼以二麦折纳,仍以在市见买见卖的实中价取问情愿,不得高 小估,及抑勒搔扰。其约束官吏刑名等,并依已降籴买指挥。」从尚书省请么。

六月十一日,诏:「今岁夏田丰稔,价贱伤农,除常平钱物已降指挥外,人户应干欠负,令诸路丰熟州县估定大、小麦实直上价,更与功饶三分,听人户赴官折纳,即不得辄有抑勒。应合分料积欠,只合将当料合催之数劝诱折纳,其未合驱催料次,不得一例驱催。」从讲议司请么。

八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凡输纳租赋,有官钞,有仓库钞,有监生钞,所有关防去失,互相参照。其户钞给散人户,今诸县刷欠多追人赍钞呈验,乞立法禁止。」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和籴,天下良法,奉行之吏纵吏为奸,不即支价,或强抑配,辄亏其直。如度牒一道,官价二百千,抑配民间,仅不得三之一。香药钞,每岁降拨动以数百万计,准折价钱支与人户,而所请实无几。

译纳一匹绢,就要买十副钞,分别填写十户所纳的丈尺各给一张。」臣如今查得本州附郭一县百姓中有一万四千五百零一户,各自应缴纳夏税绢一尺,如果人人都要买钞,那就是四十户合纳一匹绢,应当买四十副钞,总共应纳绢三百六十二匹二丈一尺,应当买钞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一副(买:原作「纳」,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六改)。其余三县,也大多是下户居多,不但在收纳拥挤之时(际:原作「除」,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六改),印钞发放,必定造成差错延误,原先降下的指挥既然已命依照条例(令:原作「今」,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六改),就没有各户须购买钞的规定,此事属于扰民之举。』详细审查:租税布帛不满整匹,可以合钞缴纳本色物,已经有现行的令文明确记载,就不须要另外命令各户具备买钞的条法指挥。如今袁州虽然已经停止执行,但恐怕各路州、县也有类似的情况,如今打算申明后颁布施行。」皇帝听从了。

四年十月三日,臣僚上奏说:「官户凭借荫补占有田地,都记载在格律之中,州县却从未奉行。按格式规定:『一品可占田百顷,直到九品十顷,超出规定之外的田数,一律与普通百姓同等对待。』按律法规定,九品以上的官员本人可以用官阶抵赎罪罚,而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女则不在此列。所以活着的时候是官户,死后就成为平民百姓。希望赋役都能按照本来的法令执行,或许可以消除贫富贵贱不均的弊端。」皇帝听从了。

五年十二月三日,皇帝亲笔诏书说:「近来把河北、燕山合并为一路,有司各项事务都要求由河北供给。加之奚族贼寇侵犯边境,漕臣不体恤百姓,各种赋税一并下达,征调频繁,使百姓困顿疲惫,占用了他们耕作的时间和精力,两路百姓无法安心从事本业,盗贼趁机作乱,所到之处骚动不安,朕北望边地,为此深感悲痛。命宣抚司、河北路帅臣、漕司、提刑、提举司体察朕的这份亲笔诏谕,亲自督察发现州县借新边事务骚扰百姓等情况,严格禁止。凡送纳税粮的,如果附近沿河可通水运的地方,即使不是原先指定的缴纳地点,也允许百姓就近缴纳,酌量支付脚钱,由官府用水运运往指定地点。至于均籴粮食的事宜,酌情分设批次,酌量给予展限。」

六年闰三月二十日,皇帝下诏说:「历年拖欠未缴的税租,以及有权势人家拖欠的,命各县设立簿册,专门负责拘收催缴考核,并且提前张榜公示。」这是听从了京师转运副使朱彦美的请求。

七年四月七日,皇帝下诏说:「各路转运司、常平司下达给州、县,调取去年百姓所欠负债(欠负:原作「勿资」,据同书食货九之一七改),目前应当催缴的税赋、租课、均籴等,兼收二麦折价,仍须依照市面上实际买卖的真实价格征询百姓意愿,不得虚估过高,以及抑勒骚扰百姓。至于约束官吏的刑罚条例,都依照已经颁行的籴买指挥执行。」这是听从了尚书省的请求。

六月十一日,皇帝下诏说:「今年夏田丰收,谷价便宜伤害农民利益,除常平仓的钱物已经另有指挥外,百姓所欠的债务,命各路丰收的州县核定大麦、小麦的实际市价,再给予三分优惠,听凭百姓到官府折纳,但不得随意抑勒强迫。至于应当分批催收的积欠,只应就当期该催收的数额劝导百姓折纳,那些尚未到期该催缴的批次,不得一律强行催缴。」这是听从了讲议司的请求。

八月二十五日,尚书省上奏说:「凡是缴纳租赋,有官府发的钞

良民鬻田破产,恬不知恤。京畿自祖宗时,和籴之法不行,近年缘漕臣申请,意欲希进,自是一例搔扰,与诸路无异。访闻夏、秋税赋巧立名目,非法折变,如绢一匹,折纳钱若干,钱又折麦若干,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又倍于钱,殆与白着无异。前日东北诸郡寇盗蜂起,劫

掠居民,盖监司官吏有以致之。欲降睿旨,诸路和籴别行措置别:原作「刷」,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八改。,无令抑配准折,免致民间虚折市价,并夏、秋税赋止依常制输纳本色,不得非法折变,暗增数目。并许人户越诉,严立法禁。监司重行贬责,仍委逐路提刑司觉察闻奏。」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京西人户合纳税租,已降指挥更不支移,止据地里出纳脚钱,本路却将所纳钱指定州、军,令人户自赍前去,以至下户依条免支移,亦令一例出纳脚费,显是奉行违戾。仰提刑点检廉访、觉察改正讫奏。并诸路人户合纳税赋,近来催税公人等多不等候人户输纳,一面强牵耕牛典质,或以代纳为名,拘留折欠,更不给还,致妨废耕种废:原作「费」,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八改。。已上自今如有违犯,许人越诉。」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诏:「和、预买绢,令转运司以常平司见钱隔季桩办,于正月给散,不得以他物量支。」

十七日,提举京东路常平杨逴言:「州县之间,以和、预买绢数太多,抑勒百姓将复业人户合免之数,令着业者承认,人甚患之。乞令除豁,不许均敷。」从之,余路依此。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诸路税赋应支移折变,官司往往反复细折。如合纳见钱,小估价直,令输紬绢,却以紬绢之直折纳丝绵,又将所折丝绵却纳见钱之类,重困民力。令转运司遵守条法转:原作「输」,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八改。,不得循袭,过为掊 。」绍兴十一年三月七日赦同此制。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寮言:「州县十弊:税

赋之弊,则推割不尽,故贫民产竭而税赋犹存;徭役之弊,则差科不公,故下户力屈而徭役常重;和买之弊,则不酬其直,谓之白着;和雇之弊,则不偿其钱,谓之白作;其验视灾伤之弊,则被灾人户分数不以实减,而又摊抛斛斗,例行补籴;蠲放欠负之弊,则倚阁钱物不以实除,而又改易文书,指为折转;抛降之弊,则倍数而敷,以赇免者谓之陪贴;受纳之弊,则功量而入,刻削者谓之出剩;胥吏之弊,则有守阙、收补之名,实同正额;皁隶之弊,则有承引追呼之扰,号曰家人。欲望深诏监司督察州县,州县有此十弊,必劾以闻。」诏送左、右司看详。

四年三月一日,户部侍郎叶份言:「乞将折纳物帛及度牒钱分作两限送纳,上限三月,终限五月,逐县令、佐若能依限劝谕数足,或违限谷留,令本州岛具申朝廷赏罚。

译,有仓库发的钞,有监生发的钞,各种防止遗失的措施,可以相互参照核验。至于分发给百姓的户钞,如今各县清理拖欠时多是追令百姓携带钞票前来验对,请求立法禁止这种做法。」皇帝听从了。

十月二十一日,臣僚上奏说:「和籴本是天下的良法,但奉行的官吏放纵下属营私舞弊,不立即支付价钱,有的甚至强行抑配,压低应付的价钱。比如一道度牒,官价二百千,强行摊派给百姓,实际得到的还不到三分之一。香药钞,每年下拨动辄以数百万计,用来折价支付给百姓,而实际所得却寥寥无几。京畿地区自祖宗时代起,和籴的法令从未施行,近年来由于漕臣申请,想要借此邀功求进,从此一律骚扰百姓,与各路无异。查访得知夏、秋税赋巧立名目,非法折变,比如一匹绢,折纳若干钱,钱又折若干麦,以绢比钱,钱要比绢价高一倍,以钱比麦,麦又比钱价高一倍,几乎与白白掠夺无异。前些日子东北各郡盗贼蜂起,抢劫百姓,这都是监司官吏所导致的。希望降下圣旨,各路和籴另行拟定措施(别:原作「刷」,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八改),不得抑配折算,以免使百姓白白折损市价,并且夏、秋税赋一律依照常规缴纳本色物,不得非法折变,暗中增加数目。并且允许百姓越级申诉,严格订立法禁。监司要从重贬责,仍委托各路提刑司督察后上奏。」皇帝听从了。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书说:「京西百姓应当缴纳的税租,已经降下指挥不再实行支移,只依据里程出纳脚钱,本路却把所收的脚钱指定运往某州、军,命百姓自己携带前往,以致下户依条例本应免除支移的,也一律要求出纳脚费,显然是奉行政令有违初衷。命提刑亲自点检查访、督察改正后上奏。以及各路百姓应当缴纳的税赋,近来催税的公人等大多不等候百姓自行缴纳,径自强行牵走耕牛加以典质,或者以代为缴纳为名,扣留所欠部分,又不予归还,以致耽误荒废耕种(废:原作「费」,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八改)。以上事项从今以后如有违犯,允许百姓越级申诉。」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皇帝下诏说:「和买、预买绢,命转运司用常平司的现钱按季度预先筹备,在正月发放,不得用其他物品折算支付。」

十七日,提举京东路常平杨逴上奏说:「州县之间,因和买、预买绢的数目太多,抑勒百姓,把已经归业的百姓本应免除的数额,命尚在经营产业的人户承担,百姓深受其苦。请求予以除豁,不许平均分摊。」皇帝听从了,其余各路也依此办理。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大赦诏书说:「各路税赋凡应支移折变的,官司往往反复细折。比如应当缴纳现钱的,故意压低估价,命缴纳紬绢,却又按紬绢的价值折纳丝绵,再把所折的丝绵折算成现钱之类,重重加重百姓负担。命转运司遵守法令条例(转:原作「输」,据同书食货九之一八改),不得沿袭旧弊,过分搜刮百姓。」绍兴十一年三月七日的赦书也是同样的规定。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上奏说:「州县有十种弊端:税赋方面的弊端,是推割不彻底,所以贫民田产已经耗尽而税赋仍然存在;徭役方面的弊端,是差役摊派不公平,所以下户力量已尽而徭役仍然沉重;和买方面的弊端,是不支付应有的价钱,称之为白白掠取;和雇方面的弊端,是不偿付应有的工钱,称之为白白役使;查验灾情的弊端,是受灾百姓的减免分数不据实核定,反而摊派征收粮食,照例强行补籴;蠲免拖欠的弊端,是应予免除的钱物不据实核销,反而更改文书,称为折转;摊派征收的弊端,是加倍摊派,用贿赂免除者称为陪贴;收纳的弊

如人户秪有粮米,愿行折纳者,与依在市实直纽计。送纳到钱、粮,令守臣别库桩管,不得擅行支用。」诏依。

六月二十六日,右谏议大夫黎确言:「人户输纳夏税、和买缣布等,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故凡民户自赴官输纳者,往往多端沮抑,不堪滞留之苦,则委揽纳之家而去。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 滥恶,官吏过有沮抑退驳者,许人户赴尚书省越诉,余依已降德音指挥。

十月七日,臣僚言:「昔钱氏据有吴越,其田税独重,而会谷尤甚。越州今秋上户率折糯米,多至数万石。

糯米一斗为钱八百, 米为钱四百,使民又有倍称之费。欲乞于见今 、糯米折纳,许用本州岛科定之数三分之一,仍视二物之直准纳,不得用抵斗为则。越州供到状:建炎三年分实科五万一千一百一十余石。」诏依建炎三年分数目折科。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后殿进呈诏,大要以民力么困,州县寅缘为奸,今后合行催科,须明以印牓开坐实数于前,具户口等合出之数于后。仍申戒监司亲行按察。如违,官吏并窜岭表。上咤谕曰:「访闻科率多是过数,富人赂黠吏获免,而下户被其害,不可不戒。」张守曰:「州县百姓,应公上之须实不敢辞,但吏缘为奸,过数诛求,则不能堪尔。」

七月四日,江南东路安抚大使兼知江州朱胜非言:「窃见自江以南,稻米二种,有早禾,有晚禾。见行条令税赋不纳早米,乞权行许纳。」诏令江南东、西、两浙路转运司量度急阙数目,许纳早禾米应副支用,即不得充上供米斛。

八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折帛钱,昨降指挥每疋折钱三贯文省。访闻诸路州县紬绢价例高下不等,欲自绍兴二年为始,令逐路转运司各以纳月实直约估中价。」从之。

二年四月十五日,中书门下省言:「访闻常州率敛太重,秋苒之外又有苒头;苒头未已,又行折八;折八未已,又曰大姓;大姓既竭,又曰隐实;隐实之外,名字又未易数。湖州率敛,百顷之外,又有所谓月纳军粮者,凡民有物力

百千,每月敷米一石,下至八九斗,初不以市价高下为准,每斗止给钱二百七十文,不足以了陪贴、揽纳、脚乘、勺耗之费。平江府率敛之名,抑又甚于他郡,往往以为馈送过往,结托交通之用。」诏就委郎官胡蒙悉心体究,诣实来上。

五月十日,户部侍郎黄叔敖言:「浙西提刑司谷考到,常州晋陵县人户夏税紬绢除元额管催外,崇宁中转运司分抛到人户合纳蚕盐钱,纽成三千一百六十匹四赤送纳,并将人户杂钱纽计绵子七千三百三十七两输纳。上件所纳紬绢,已是三十余年,今来谷考,系只将建炎三年、四年税簿公案拖照。

译端,是刻意多量而收入,苛刻克扣的称为出剩;胥吏方面的弊端,是有守阙、收补等名目,实际上与正式编制无异;差役方面的弊端,是有承引追呼的骚扰,号称家人。希望深切下诏命监司督察州县,州县如有这十种弊端,必须弹劾后上报。」皇帝下诏交由左、右司详加审议。

四年三月一日,户部侍郎叶份上奏说:「请求把折纳物帛以及度牒钱分成两个期限缴纳,上限为三月,终限为五月,各县令、佐若能在期限内劝谕百姓足额缴纳,或者违限拖延的,命本州具文申报朝廷奖惩。如果百姓只有粮米,愿意折纳的,就按市面实际价格折算。所缴纳的钱、粮,命知州另设仓库储存,不得擅自动用。」皇帝下诏依准。

六月二十六日,右谏议大夫黎确上奏说:「百姓缴纳夏税、和买缣布等,近年来贪官甚至与专、库分利,所以凡是百姓亲自前往官府缴纳的,往往被百般阻挠刁难,无法忍受滞留之苦,就只好委托揽纳的人代办。百姓因此付出加倍的代价,而官府收到的却是劣质的货物。」皇帝下诏:凡物帛并非破损污秽劣质却被官吏过分阻挠退回的,允许百姓到尚书省越级申诉,其余依照已经颁下的德音指挥办理。

十月七日,臣僚上奏说:「从前钱氏割据吴越,那里的田税独重,而折算成谷物尤为苛重。越州如今秋季上户大多折纳糯米,多达数万石。糯米一斗折钱八百,粳米一斗折钱四百,使百姓又要付出加倍的费用。希望在如今粳米、糯米折纳时,允许按本州核定数目的三分之一执行,仍按两种米的价值折算收纳,不得用抵斗作为标准。越州上报的情况:建炎三年实际科派五万一千一百一十余石。」皇帝下诏依建炎三年的数目折算科派。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后殿呈进奏章时下诏,大意是百姓民力已经困乏,州县官吏借机营私舞弊,今后应当施行的催缴赋税事宜,必须用张榜公布把实际数目详列在前,把各户人口等应出的数目详列在后。仍申诫监司亲自巡察。如有违犯,官吏一律流放岭南。皇帝对臣下说:「查访得知摊派征收大多超过定额,富人贿赂狡黠的官吏得以免除,而下户却深受其害,不可不加以警戒。」张守说:「州县百姓,对朝廷的正当需求实在不敢推辞,只是官吏借机营私舞弊,过度征索,百姓便难以承受了。」

七月四日,江南东路安抚大使兼知江州朱胜非上奏说:「窃见长江以南地区,稻米有两种,有早稻,有晚稻。现行法令税赋不接受早米缴纳,请求暂且允许缴纳。」皇帝下诏命江南东、西路及两浙路转运司酌量急需的数目,允许缴纳早稻米以应付支出所需,但不得充作上供米斛。

八月二十三日,臣僚上奏说:「折帛钱,先前降下指挥每匹折钱三贯文省。查访得知各路州县紬绢的价格高低不一,希望自绍兴二年起,命各路转运司各自按纳税当月的实际价值估定中等价格。」皇帝听从了。

二年四月十五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查访得知常州征收赋税过重,除秋苒之外又有苒头;苒头之外,又征收折八;折八之外,又叫大姓钱;大姓钱征尽后,又叫隐实钱;隐实之外,各种名目又难以尽数。湖州征收的名目,除百顷正税外,又有所谓月纳军粮的,凡百姓有资产百千的,每月摊派米一石,少的也有八九斗,起初并不以市价高低为准,每斗只给钱二百七十文,不足以抵偿贴补、揽纳、运费、损耗等费用。平江府征收的名目,比其他州郡更加严重,往往是用作馈送过往官员、结交勾

窃虑崇宁中抛降折纳,别有所得指挥,难以便行蠲减,兼未见得其多纳绵系合纳税赋,内纽出杂钱,是咤方田泛行科纳之数。今欲且依自来所纳数目催输。仍乞下转运司再行子细根究逐项元抛物数咤依以闻。」从之。

同日,户部侍郎黄叔敖言:「欲将江、浙、荆湖今年上供米取人户情愿,于税限前以早占白米抵斗送纳者听。如已入秋税限,江、湖即取情愿功一分,两浙路依旧以大禾米送纳。」从之。

十九日,江西安抚大使李光言:「契勘自来受纳二税,必使赴军资库送纳,却行起赴朝廷。今若使物帛径从县道起发,则自此以后,令佐皆得直达朝廷,若有纰 巧伪湿恶及正数不足,估剥所亏,监司、守臣必不肯任责,朝廷行移又将直下诸县,如此,不亦多事乎 今

来胡蒙等申陈,欲望速赐寝罢。」从之。

六月十八日,江东安抚大使李光言:「据广德县秋苒旧赴水阳镇仓交纳,后咤路远,乡民遂将本户苒一石乞贴纳三斗七升耗充脚乘,免赴水阳,只就本军及建平县仓交纳,是致官中造诸乡板簿,便随正苒理纳功耗。至建中靖国以来,人户陈雪免纳之时,缘本军承受转运司抛降额斛,一时间不与申明前项,功认起米六万石,咤此立为年额。续后本军添置官兵,兼泛常抛科籴买百色支费,尽出民间,缘此人户输纳苒米不办,以致典卖田土,抛失家业。近年又寇败残扰,逃移之人归业甚少,而重税仍旧。今欲依条改正,尽行蠲免。缘前项功耗系漕司以理为额之数,今乞蠲减一半送纳施行。」从之。

二十二日,仓部员外郎成大亨言:「衢州常山县夏税及预买本色紬,缘非土产,逐年人户并于外州收买回县,送纳非便,愿以绢代紬输官。」从之。

同日,绍兴府会谷县言:「本县管催绍兴元年湖田米,纳及九分五厘,有畸零欠数,乞从本府立价折纳入官。」户部勘当:「委是零欠不多。」诏依绍兴元年例折纳价钱,仍每石折钱二贯文足。

七月十八日,江南西路安抚大使兼知洪州李光言:「前尝具奏江西路人户惟以纳和买及夏税本色为重赋,今州县催纳一年本色绢「今」前原衍「今州县催纳一年本色为重赋」十二字,据同书食货九之二二删。,遂至五贯文足一疋,绵增至六百文足一两。绵、绢之价既日增,而早米入市,其价日减,贫弱之户,计所收米不足以输所纳,欲望且

令本路将和、预买及上供绵、绢并折价钱。」都省勘会:「江南西路今岁和、预买并上供一半本色紬、绢、绵,除绵已全行支拨,及紬、绢已于数内有应副过福建等路宣抚使司一行官兵冬衣之数外,其余紬、绢理当权宜措置,以宽民力。」诏:「江南西路人户合纳一半本色,和、预买并上供紬、绢,及洪州合起催衣紬四千一百余疋,绢二万五百余疋,将截日未纳数并特许折纳价钱一次,依已立定折充籴本钱数,绢每疋作四贯五百文省,紬每疋作三贯文省。

译通的费用。」皇帝下诏就委托郎官胡蒙悉心查访究明,如实上报。

五月十日,户部侍郎黄叔敖上奏说:「浙西提刑司查考得知,常州晋陵县百姓除原额缴纳夏税紬绢外,崇宁年间转运司分摊给百姓应缴纳的蚕盐钱,折算成三千一百六十匹四尺紬绢缴纳,并且把百姓的杂钱折算成绵子七千三百三十七两一并输纳。上述所纳紬绢,已经历经三十多年,如今查考,只是依据建炎三年、四年的税簿档案对照。恐怕崇宁年间摊派折纳,另有相关的指挥依据,难以轻易蠲免减除,况且尚未查明那多缴纳的绵是否属于应纳税赋,其中折算出的杂钱,是否为方田法泛滥推行时科征的数目。如今打算暂且依照历来所缴纳的数目催收。仍请求下令转运司再仔细查究每项原先摊派的物数依据据以上奏。」皇帝听从了。

同日,户部侍郎黄叔敖上奏说:「希望把江、浙、荆湖今年的上供米征询百姓意愿,在税限之前用早稻白米按斗缴纳的听凭其便。如果已到秋税限期,江、湖地区就征取愿意多缴一分的百姓意愿,两浙路仍旧以大禾米缴纳。」皇帝听从了。

十九日,江西安抚大使李光上奏说:「查明历来收纳夏秋二税,必须送到军资库缴纳,再由此起运送往朝廷。如今如果让物帛直接从县里起运,那么从此以后,县令、佐官都可以直接送达朝廷,如果出现破损、伪劣潮湿变质以及正数不足、估价折损所亏欠的,监司、知州必定不肯承担责任,朝廷的行文又要直接下达各县,这样一来,岂不是多此一举?如今胡蒙等人的申陈,希望尽快予以停止废除。」皇帝听从了。

六月十八日,江东安抚大使李光上奏说:「据广德县秋苒历来送往水阳镇仓库缴纳,后因路途遥远,乡民就把每户苒米一石请求贴纳三斗七升作为运脚耗损费,免于送往水阳,只在本军以及建平县仓库缴纳,因此官府制成各乡板簿,随正苒一并计入耗损。到建中靖国年间以来,百姓陈诉申请免纳的时候,因本军接受转运司摊派下达的额定斛斗,一时间未能申明前项事宜,就误认为起运米六万石,因此定为常年定额。此后本军增设官兵,加上各种杂项科敷籴买等费用,全都出自民间,因此百姓缴纳苒米不堪重负,以至典卖田地,失去家业。近年来又遭战乱蹂躏残破,逃亡的人归业的很少,而沉重的税额依旧未减。如今希望依照法令予以改正,全部蠲免。至于前项耗损既是漕司按比例定为定额的数目,如今请求蠲减一半后再行送纳。」皇帝听从了。

二十二日,仓部员外郎成大亨上奏说:「衢州常山县夏税以及预买本色紬,因为并非当地土产,历年来百姓都要到外州收购回县,再送纳很不方便,希望改用绢代替紬缴纳官府。」皇帝听从了。

同日,绍兴府会稽县上奏说:「本县负责催收绍兴元年湖田米,已经纳足九分五厘,还有零星未缴的数额,请求由本府核定价格折纳入官。」户部查核后说:「确实零星拖欠数目不多。」皇帝下诏依绍兴元年的成例折纳价钱,每石折钱二贯文足。

七月十八日,江南西路安抚大使兼知洪州李光上奏说:「先前曾经具奏江西路百姓认为缴纳和买以及夏税本色最为沉重的负担,如今州县催缴一年本色绢(「今」字前原衍「今州县催纳一年本色为重赋」十二字,据同书食货九之二二删),竟达到每匹五贯文足,绵增至每两六百文足。绵、绢的价格既然日益上涨,而早米上市,其价格却日益下跌,贫弱人户,计算所得的米不足以缴纳所要求的数目,希望暂且命本路把和买、预买以及上供的绵、绢一并折价缴纳。」都省查核认为:「江南西路今年和买、预买以及上供的一半本色紬、绢、绵,除绵已经全部拨付使用,以及紬、绢已在其中有一部分用来应付福建等路宣抚使司驻军

如今人户愿纳米斛纽计市价,从便折纳。」光奏:「洪州旧管上供(准)[淮]衣紬四千一百余匹,绢二万五百余疋,岁下六县,将夏税紬、绢折纳而成端疋价钱收买。今属县残破,逃亡未复,委实无所从出,乞蠲免一年。」寻诏特依。

八月六日,两浙转运副使徐康国等言:「两浙路逐州县却将乡村民赍到陈米退嫌,须要早米送纳。乞令州县人户合输早米愿赍陈米,亦许受纳。」从之。

二十三日,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物帛至有数倍者,州县漕司不复功恤。欲望行下诸路,应今后折科,并令市长、牙人以中价纽估。」诏令户部取见违戾漕宪职位、姓名,各罚铜十斤,人吏从杖一百科断,余依奏。

九月十五日,广南东路转运司言:「被旨相度德庆府乞于新州、肇庆府分认税米。缘新州即非沿流去处,难以般运,欲乞令肇庆府分认米二千石,德庆府依旧认四

千石。」从之。

三年正月三十日,南康军言:「本军昨咤兵火,人户去年秋税无力耕种。欲望行下,许本军令上户送纳本色,下户依市价折纳见钱,庶得贫阙人户易于输纳。」从之。

十月六日,刘大中言:「广德军广德县岁额苒米,在国初时,系津般赴宣州水阳镇送纳,其后人户为重湖阻隔不便,乞就本军仓纳,仍于正苒上每斗出耗米三升七合,充宣仓脚乘之费,名曰『三七耗』。近来本军建平县据人户词状称:本县管五乡,内唐通、桐汭两乡元隶广德县,后割入建平,至今苒米『三七耗』额尚在,元不曾蠲减。广德军虽减一半,比之邻近乡分,委是太重。欲望将广德、建平两县『三七耗』额尽行蠲减。」诏令户部限三日勘当,申尚书省。户部言:「广德县所功耗米,元系人户乞贴纳充脚钱,续承指挥减免一半,内建平县唐通、桐汭两乡如旧隶广德县隶:原作「肄」,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四改。,系合赴宣州水阳镇送纳,今只就本军县,所有功耗米去处,亦合依所降指挥减免一半施行。今欲下江东转运司照会,不管违戾,免致搔扰。」从之。

七日,江南东、西路宣谕刘大中言:「徽州山多地瘠,所产微薄。自为唐陶雅将歙县绩溪绩:原作「积」,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四改。、休宁、祁门祁:原作「祈」,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四》改。、黟县田园分作三等增起税额,上等每亩至税钱二百文、苒米二斗二升,为输纳不前,却将紬、绢、绵布虚增高价,纽折税钱,谓之元估八折。惟婺源一县不曾增添,每亩不过四十文。乞将二税依邻近州县及本州岛婺源县

则例输纳。」诏令江东转运司考究本末咤依,相度具委合如何施行事状保明以闻。

四年七月十九日,神武右军都统制张俊言:「臣家近于逐处置到产业,除纳夏税正税役钱外,其应干非泛诸般科配、和、预买等,并乞蠲免。

译的冬衣需求外,其余的紬、绢应当权且斟酌措置,以宽缓民力。」皇帝下诏:「江南西路百姓应缴纳一半本色,和买、预买以及上供紬、绢,以及洪州应起运的军用衣紬四千一百多匹、绢二万五百多匹,把截止日期尚未缴纳的数目并允许折价缴纳一次,依照已经确定的折充籴本钱数目,绢每匹作价四贯五百文省,紬每匹作价三贯文省。如果百姓愿意缴纳米谷,按市价折算,听凭其便折纳。」李光又上奏说:「洪州原来负责的上供淮衣紬四千一百多匹、绢二万五百多匹,每年分摊到六县,是把夏税紬、绢折纳后凑成整匹价钱购买而来。如今属县残破,逃亡的百姓尚未恢复,实在没有来源可以凑集,请求蠲免一年。」不久皇帝下诏特许依准。

八月六日,两浙转运副使徐康国等上奏说:「两浙路各州县却把乡村百姓携来的陈米嫌弃退回,一定要早稻新米缴纳。请求命州县凡百姓应缴纳早米而愿意携带陈米的,也允许接受。」皇帝听从了。

二十三日,左司谏吴表臣上奏说:「各州折变物帛甚至有多达数倍的,州县和漕司不再体恤百姓。希望下令各路,今后凡进行折算科派的,都命市长、牙人按中等价格估算。」皇帝下诏命户部查明违反规定的漕司、宪司官员的职位、姓名,各罚铜十斤,经办的胥吏一律杖一百治罪,其余依照所奏办理。

九月十五日,广南东路转运司上奏说:「奉旨酌量德庆府请求让新州、肇庆府分担税米一事。因为新州不是沿河地区,难以运输,请求命肇庆府分担米二千石,德庆府仍旧分担四千石。」皇帝听从了。

三年正月三十日,南康军上奏说:「本军先前遭遇兵祸,百姓去年秋税无力耕种。希望下令,允许本军命上户缴纳本色物,下户依照市价折纳现钱,使贫困的百姓便于缴纳。」皇帝听从了。

十月六日,刘大中上奏说:「广德军广德县每年的定额苒米,在国初时,是通过水路运往宣州水阳镇缴纳,后来百姓因湖泊阻隔运输不便,请求就在本军仓库缴纳,仍旧在正苒之外每斗加收三升七合作为耗米,充作宣州仓库的运输耗费,名叫『三七耗』。近来本军建平县根据百姓的诉状称:本县管辖五乡,其中唐通、桐汭两乡原本隶属广德县,后来划归建平县,至今苒米『三七耗』的额度仍然存在,从未曾蠲减。广德军虽然已经减免一半,比起邻近乡分,实在还是太重。希望把广德、建平两县的『三七耗』额度全部蠲减。」皇帝下诏命户部限三日内查核,申报尚书省。户部上奏说:「广德县所征收的耗米,原本是百姓请求贴纳作为运脚费用,随后接到指挥减免一半,其中建平县的唐通、桐汭两乡如果仍旧隶属广德县,应当送往宣州水阳镇缴纳,如今只在本军县缴纳,所有耗米的去处,也应当依照已经颁降的指挥减免一半执行。如今打算下达江东转运司知照,不管是否有违反,以免造成骚扰。」皇帝听从了。

七日,江南东、西路宣谕刘大中上奏说:「徽州山多地薄,所出产的很微薄。自从唐朝陶雅把歙县、绩溪、休宁、祁门、黟县的田地划分为三等增加税额以来,上等每亩税钱多达二百文、苒米二斗二升,因为百姓无力如期缴纳,就把紬、绢、绵布虚增高价,折算为税钱,称之为原估八折。只有婺源一县不曾增加,每亩不过四十文。请求把二税按邻近州县以及本州婺源县的税则缴纳。」皇帝下诏命江东转运司考究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依照办理,酌量拟定具体应当如何施行的方案后据实上报。

四年七月十九日,神武右军都统制张俊上奏说:「臣家近来在各处所置办的产业,除缴纳夏税正税、役钱外,其余应当征收的各种

」诏特依。既而臣僚言:「望命有司检会见行官户科敷及和、预买等条法▯与俊,使晓然知即今自见任宰臣以下或有产业,并与百姓一等均科。」又言:「今统兵官尚多,使各援此例以求免,不知何说以拒之 伏望断以不疑,收还所降指挥,更不施行,仍▯与张俊照会。」

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专切措置豹用司言:「臣寮白▯子论州县二税自有定额,缘人户有析居异豹析:原作「折」,据同书食货九之二五改。,以一户分为三四户或六七户,绢绵有零至一寸一钱者,亦收一尺一两,米有零至一勺一抄者,亦收一升之类。合零就整之数,若此者不可胜计,往往乡司隐没入己,或受过人户价钱,或揽过催头钱物,抱认数目,悉以合零之物充之。官司催科已及正额,遂不复根究。所谓合零就整者,尽入猾胥之家。勘会税赋畸零剩数,虽依法于簿末结计,窃虑未至详尽,欲下诸路转运司行下州县,别置簿拘管,逐年委通判检点,依条折纳价钱,别项桩管,专充上供。」从之。

九月十二日,诸路军事都督司有言:「体访得四川科折太重,已行下遵从祖宗旧制。乞再降指挥约束施行。」诏依,如有违戾去处,令川陕宣抚司觉察以闻。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知福州张致远言:「应灾伤(陆)[路]分以上去处,今年夏税、和买,乞特许展限一两月,少宽民力。其余路分,亦各依常限催理,不得先期责办。」于是户部言:「输纳自有起催纳毕日限,如官司辄促常限,及未入末限或未经科校,辄差人催理者,并有立定专一断罪条法。灾伤放免不尽者,限及,更与展限三十日。仍令诸路转运司检坐前后条法,行下所部州县常切遵守施行。如有违戾,即行按劾。」从之。

二十六日,

译非常规科派、和买、预买等,都请求予以蠲免。」皇帝特许依准。不久,臣僚上奏说:「希望命有司检核现行关于官户科敷及和买、预买等条例法令后颁给张俊,使他明确知晓即使是现任宰相以下若有产业,也一律与百姓同等均摊科派。」又上奏说:「如今统兵官还有很多,如果都援引这个先例来请求免除,不知拿什么理由来拒绝他们?希望断然不要迟疑,收回已经降下的指挥,不再施行,仍旧通知张俊知照。」

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专切措置豹用司上奏说:「臣僚上奏论及州县二税自有确定的额度,因为百姓有分家析产的(析:原作「折」,据同书食货九之二五改),把一户分为三四户或六七户,绢绵零头至一寸一钱的,也要收一尺一两,米有零头至一勺一抄的,也要收一升之类。这样合零凑整的数目,不可胜数,往往被乡司官吏隐没入己,或者收受百姓的贿赂钱,或者截留揽纳的钱物,抱认相应数额,全都用合零凑整所得的部分来充抵。官府催收赋税已经达到正额,就不再深究。所谓合零凑整所得的部分,全都落入狡猾胥吏之家。查核税赋的零星剩余数目,虽然依法在账簿末尾结算记录,恐怕仍未详尽周全,希望下令各路转运司行文州县,另设账簿加以拘管,每年委托通判检点核查,依条例折纳价钱,另立项目储存,专门充作上供之用。」皇帝听从了。

九月十二日,诸路军事都督司上奏说:「查访得知四川的科折过重,已经下令遵从祖宗旧制。请求再降指挥予以约束施行。」皇帝下诏依准,如有违反的地方,命川陕宣抚司督察后上报。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知福州张致远上奏说:「凡是灾情严重的路分以上地区,今年的夏税、和买,请求特别允许展限一两个月,稍微宽缓民力。其余路分,也都依照常规限期催收,不得提前限期强行办理。」于是户部上奏说:「缴纳赋税自有起限、纳毕的日期,如果官府擅自催促常规限期,以及尚未到最后期限或者尚未经过审核校对,就派人催收的,都已订立专门的治罪法令。灾情放免尚未彻底的,期限到后,再给予展限三十天。仍旧命各路转运司检核前后相关条例,下达所属州县切实遵守施行。如有违反,立即予以弹劾。」皇帝听从了。

二十六日,

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罹兵火,版籍不存,逐年不以田亩收税,唯以种石纽税,以种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其间所收税物反复纽折,有至数十倍者,此尤可骇。湖外之民已废农桑,实缘于此。窃恐州县例有兹弊,非特岳州,乞行改正。」诏令本路提刑司限十日体究,申尚书省。

译右谏议大夫赵霈说:「岳州自从遭受兵火之灾以来,田籍簿册都已不存在,历年来不按田亩数目收税,只按种子石数收税,以种一石折算为七亩来分摊赋税,而其中所收的税物又反复折算,有的竟达到几十倍,这尤其令人惊骇。湖外一带的百姓因此荒废了农桑之业,实在是由于这个缘故。臣私下担心各州县照例都有这种弊病,不只是岳州如此,请求予以改正。」皇帝下诏命令本路提刑司限十日内查明详情,上报尚书省。

五月八日,右司谏王缙言:「乞下江西路,应人户折纳,以麦一石二斗折米一石外,不得别更收耗。如有违戾,监司按劾施行。」从之。

十六日,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淮南田土,除(诸)[租]佃依已立定课子输纳,屯田合官私定分外官:原作「宫」,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六改。,其余并不得依前收撮课子。如旧例牛租之类牛:原作「米」,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六改。,亦令一切禁止。或敢违戾,并许百姓越诉越诉:原作「起训」,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六改。,官吏重寘于法。」诏依,仍令淮南提点司体究,如有上件事理,一面改正讫,具状申尚书省。

十一月二十八日,权发遣淮南两路公事张成宪言:「契勘淮南还业之人所有税额未定,州县乞依已降

指挥,据实种顷亩,具令权纳课子二年,候参配税额见得定数,别行起催。」诏依,每亩不得过五升。

十二月十五日,诏:「四川租税今遵依照祖宗旧法,不得过有折科。如敢违戾,仰提刑司觉察闻奏。」是岁,两浙转运副使李迨会约每年所纳夏税、和买、折帛钱,除发足上供之数外,逐州尚有宽剩钱数:婺州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三贯八百五十八文,秀州一十万贯文,湖州六万八千九百六十贯文,平江府四万五千二百四十七贯四百五十文,共二十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一贯三百八文,逐年依折帛钱条限起发,至今为例。

七年正月一日,无为军言:「本军累遭兵火之后,耕种尚少,委是民力困弊,欲乞展免税役二年。」诏展一年。

八年六月十二日,枢密副使王庶言:「两淮州县内有已起纳二税去处,将合纳绵、紬、税绢、杂钱、白米六色,以在市价例准折作钱,却将准折到钱别科米麦至一亩之地,所纳物斛至有四五斗者。欲下淮南两路转运司行下所隶州县,将合起纳二税人户依税额未定州县已降指挥,更与收纳课子二年。」从之。

九年五月十四日,宗正少卿、三京淮北宣谕方廷实言:「人户苒税,在法系随地色高下纳租,既无专立菜园户法。欲乞改正,依税法随田高下纳苒税。」诏▯与逐路转运司,依祖宗旧制措置施行。

二十四日,诏令新复州县将刘豫重敛之法焚于通衢。

十年九月十

日,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纳田亩钱,依已降指挥免收头子、市例、船脚等钱,官司搔扰,当职官除名勒停,公吏人流配海外,情重者依军法施行。内江、浙沿流去处,比缘有司申陈,许令从便折纳米斛,仍已约束不得大量功耗,尚虑州县并缘侵渔,民被其害。仰帅臣、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犯,按劾以闻,当依已降指挥行遣。诸路州县税绢,其畸零尺寸折纳见钱,本以便民,访闻多是高估价直,使民重困输送。

译五月八日,右司谏王缙上言:「请下令江西路,凡百姓折纳赋税,麦一石二斗折米一石之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损耗。如有违反,由监司查处弹劾办理。」朝廷采纳。

十六日,殿中侍御史周秘上言:「淮南的田地,除租佃已按已定课税额缴纳、屯田按官私划定份额之外,其余不得再照以前那样加收课税。像旧例征收牛租之类,也应一律禁止。若有人敢违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官吏则要从重依法治罪。」诏令照准,并令淮南提点司彻查,如有上述情况,即刻改正,并具状呈报尚书省。

十一月二十八日,权发遣淮南两路公事张成宪上言:「查勘淮南归业之人,其应纳税额尚未确定,州县请求依照已下达的指挥,按实际耕种的亩数,暂纳课税两年,等到参照配定税额后有了确定数目,再另行催征。」诏令照准,每亩不得超过五升。

十二月十五日,诏令:「四川的租税,如今须遵照祖宗旧法执行,不得过多折算科派。如有违反,由提刑司察觉后奏报朝廷。」这一年,两浙转运副使李迨核算每年所纳夏税、和买、折帛钱,除去足额发运供给朝廷的部分外,各州尚有宽剩钱:婺州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三贯八百五十八文,秀州十万贯文,湖州六万八千九百六十贯文,平江府四万五千二百四十七贯四百五十文,共计二十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一贯三百零八文,每年依照折帛钱的条例限期起运,至今已成为惯例。

绍兴七年正月一日,无为军上言:「本军屡遭战火之后,耕种尚少,百姓民力实在困乏,请求延展免除税役两年。」诏令延展一年。

绍兴八年六月十二日,枢密副使王庶上言:「两淮州县中有已经开始征收二税之处,将应纳的绵、紬、税绢、杂钱、白米六种物色,按市价折算成钱,却又将折算得来的钱另外科派米麦,以致一亩之地,所纳粮食多达四五斗。请下令淮南两路转运司通知所辖州县,凡应征收二税的人户,依照税额尚未确定州县已下达的指挥,再给予暂纳课税两年的宽限。」朝廷采纳。

绍兴九年五月十四日,宗正少卿、三京淮北宣谕方廷实上言:「百姓的苒税(役),按法律应根据地色高下来缴纳租税,本来没有专门设立菜园户的法令。请求予以改正,按照税法根据田地高下来缴纳苒税。」诏令交给各路转运司,依照祖宗旧制措置施行。

二十四日,诏令新收复的州县将刘豫重敛的法令在大道上焚烧。

绍兴十年九月十日,明堂大赦:「各路州县百姓缴纳田亩钱,依照已下达的指挥免收头子钱、市例钱、船脚钱等,若官府骚扰百姓,当职官员一律除名勒停,办事的公吏流配海外,情节严重的按军法处置。江、浙沿江一带,因有官府申报陈情,允许从便折纳米粮,且已约束不得大量收取损耗,但仍担心州县借机侵渔百姓,使百姓受害。命帅臣、监司经常严加察访,如有违犯,查处弹劾上报,应依已下达的指挥办理。各路州县的税绢,其零星尺寸折纳现钱,本是为了方便百姓,但访得多是高估价钱,使百姓负担更重。命转运司、提刑司经常严加察访。各路税

仰转运、提刑司常切觉察。诸路税苒多是粳米折变糯米,却将糯米折变见钱折变见钱:原脱,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八补。,并功耗之数亦行折纳,是致人户倍有困弊。今后应合折料,不得于外数展转折变。」

十一年七月七日,臣僚言:「昨降指挥,许江、浙州县民户送纳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紬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今州县乃尽令折钱,却于出产紬、绢去处低价收买,以取出剩。又应民户积欠税物,许绍兴九年与作一年两料许:原作「详」,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八改。,绍兴七年、八年分作二年四料随税带纳八年:原作「八月」,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八改。。今州县乃缘阙乏之际,应民间七年、八年、九年积税尽令一并送纳,急于星火,至有破家荡产,流离转徙。乞行禁约。」诏依。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诸县起催官物,依条合抄录人户应纳实数,预给凭由。近年令佐弛慢,但凭乡司印给,其间脱漏增功,情弊不一,或已输纳,不将县钞销簿,致纳与未纳例被追呼。仰监司觉察,今后凭由如有脱漏,止勒元给散公吏部填。其增功之数。与

不即销簿吏人断停即:原作「印」,据同书食货九之二八改。,永不得充役。县官失觉察,按劾以闻。勘会人户畸零税赋令合钞送纳,本以便民,行之岁么,寖生奸弊。谓如十户合钞当纳米一石、绢一匹之类,一户既已凑纳,尚不住勾呼,其余或将凭由多填姓名,妄有催理,愚民无知,惮于追扰,不免认纳,甚非优恤下户之意。自今应畸零米斛、丝绵、匹帛,许人户取便,或愿合钞凑成匹石等,或愿搀先折纳见钱,并许送纳,与免收头子、縻费,限日下给钞销簿,各不得循袭,以取赢余赢:原作「嬴」,据同书食货九之二九改。,重困民力。访闻州县催理税赋,多咤形势官户及胥吏之家不输纳,或典买之际并不推割,产去税存,无从催理。官司取办一时,勒令催税保长等出备,类至破家。日后尚敢勒令出备,当职官远窜,人吏决配。若豪猾之户故不输纳,及典卖之际不依条推割税赋,择其甚者,具名申尚书省。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访闻诸路税苒多以粳米折变糯米,却将糯米折变见钱,并功耗之数亦行折纳,是致倍困人户。今后应合折科数,不得展转折变。」

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上宣谕辅臣曰:「民间所纳折帛钱,每疋可减一千,庶宽民力。」

八月一日,知池州魏良臣言:「应折帛钱止随本户实数,不收合零。既便催科,又优下户。仍乞下江、浙转运司依此。」从之。

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权发遣筠州周绂言:「本州岛递增淮管紬绢,民间颇以为重。欲乞权免增今年一分,且依去

年已增三分之数送纳。

译苒多是将粳米折变为糯米,又将糯米折变为现钱折变现钱,连同损耗之数也一并折纳,致使百姓加倍困苦。今后凡应折算的数额,不得在原定数额之外辗转折变。」

绍兴十一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先前下达的指挥,允许江、浙州县百姓缴纳折帛钱时,以十分为比率,紬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如今州县却全部令百姓折钱,反而在出产紬、绢的地方低价收购,以谋取盈余。又,百姓积欠的税物,先前允许绍兴九年的作一年两期缴纳,绍兴七年、八年的分作两年四期随税一并缴纳。如今州县却趁物资匮乏之际,把百姓七年、八年、九年积欠的税全部要求一并缴纳,催逼如星火般急迫,以致有的人家破产荡尽,流离失所。请予以禁止约束。」诏令照准。

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大赦:「各县催征官物,按规定应抄录百姓应纳的实际数目,预先发给凭证。近年来官员懈怠松弛,只凭乡司胥吏印发凭证,其间有脱漏虚增,弊端不一,有的已经缴纳,却未在县里的存根上销账,导致缴纳和未缴纳都被追讨催缴。命监司严加察访,今后凭证如有脱漏,只惩处原发放的公吏,追究其填报的增功之数。对于不及时销账的吏人应断罪停职,永远不得再充任差役。县官若失于察访,也要查劾上报。查勘百姓零星税赋要求合并抄录缴纳,本是为了方便百姓,但施行久了,逐渐产生奸弊。比如十户合抄应纳米一石、绢一匹之类,一户已经凑齐缴纳,官府却仍不停止追讨,其余户或有人在凭证上多填姓名,妄加催逼,愚昧百姓不知情由,畏惧被追讨骚扰,不得不承认缴纳,这很不合体恤下户的本意。从今以后,凡零星米粮、丝绵、布帛,允许百姓自行选择,愿意合并凑成整匹整石的,或愿意提前折纳现钱的,都允许缴纳,并免收头子钱、损耗费,当日发给凭证并销账,各处不得沿袭旧弊,借机谋取盈余,加重百姓负担。访得州县催征税赋,多有仗恃权贵之家及胥吏之家不肯缴纳,有的在典卖田产之时并不办理过割手续,导致田产已转手而税额仍挂在原户名下,无从催征。官府为求一时办结,便勒令催税保长等人代为垫付,致使许多人家因此破产。今后若还敢勒令代为垫付,当职官员发配远方,胥吏决罚发配。若是豪强狡猾之户故意不缴纳,以及典卖时不依法办理过割税赋的,挑出情节严重者,列出姓名奏报尚书省。」

绍兴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大赦:「访得各路税苒多将粳米折变为糯米,又将糯米折变为现钱,连损耗之数也一并折纳,致使百姓加倍困苦。今后凡应折算的数目,不得辗转折变。」

绍兴十五年五月十一日,皇上宣谕辅臣说:「百姓所缴纳的折帛钱,每匹可减一千文,以稍稍宽舒民力。」

八月一日,知池州魏良臣上言:「凡折帛钱应只按各户实际数目征收,不收取凑整的部分。这样既便于催征,又优待了下等户。还请下令江、浙转运司照此办理。」朝廷采纳。

绍兴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权发遣筠州周绂上言:「本州逐年增征淮管紬绢,百姓颇感负担沉重。请求暂免今年新

」从之。

同日,权发遣舒州汪希旦言:「本州岛认发上供米麦,缘地居山僻,艰于行运,欲乞权依市直折纳价钱起发,内愿纳本色者听。」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进士章公奎言:「向缘军兴,豹赋阙乏,乃于民间预借其税,以济军用。今偃兵息民,固已有年,而豫借之税今尚未免。况豫借之弊,折纳太重,近于重敛。」上谕辅臣曰:「此事有否 朕与邻国通和,正为百姓。若豫借以扰民,失朕本意。令户部取索措置以闻。」

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右正言巫伋言:「州县有民间输纳一应常赋,而不给以朱钞者,或已给却不行用已:原作「以」,据同书食货九之三○改。,勒令再纳者。欲望行下郡邑,自今如有循习前弊,并仰人户越诉。仍令所部监司常切觉察,按劾以闻。」从之。

九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诸路监司、守臣自今所部县令治状显著者,保明闻奏。上曰;「当今正以惠养百姓为先务。」秦桧曰:「如民间折帛钱太重,理宜蠲减。」上谕宰执曰:「朕么有此志。祖宗时,每缣价直八百,官司乃以一千和买民间,既免举债出息,及丝、蚕收成之后,并皆乐输,比乃创折帛之请。令人户折纳见钱,殊为非理。不知今折纳若干 」秦桧曰:「当令户部取见实数进呈。」上曰:「若随逐路色额减纳钱数,非唯可苏民力,亦使知朕所以休兵之意。」

是月二十六日,尚书省言:「江、浙州军见输纳折帛钱,旧立价钱比之时价稍高,兼逐路土产物帛不一,窃虑民户难于

出办难:疑当作「艰」。。」乃诏两浙紬绢每疋减作七贯文,内和买减作六贯五百文,绵每两减作四百文,江南东、西路紬绢每疋并减作六贯文,绵每两减作三百文,自绍兴十八年为始,仍诏令逐路转运司酌度州军出产多寡,均拨分数,务令均被实惠,仍具数以闻。

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权知蕲州吕延年言:「江西一路,自李氏税苒数外增借三分,以应军须。欲乞行下本路漕司,如委见田产步亩所载税苒倍于他路,即取旨量与裁定,仍乞先将沿纳一项钱、米特免支移折变。」诏令户部取索诸路色目,一体看详以闻。

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时上宣谕辅臣曰:昨日巫伋论镇江府预借人户苒米极为骚扰日:原作「曰」,据同书食货九之三一改。,不知何故如此阙乏 可令监司理会,先将守臣放罢。」

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广南西路提点刑狱公事路彬言:「静江府、昭州夏税折布钱,最重于诸州,盖自绍兴五年诸路军事都督行府一时措置,每疋折纳价钱比旧增及一倍以上,自后沿袭,依数折纳。欲望将两州所折布钱减去增价,止令依旧价折纳,或于见纳价钱上二分之中与减一分。

译增的一分,仍按去年已增加三分之数缴纳。」朝廷采纳。

同日,权发遣舒州汪希旦上言:「本州认领的上供米麦,因地处山僻,运输艰难,请求暂按市价折纳成钱起运,其中愿意缴纳本色的听凭自愿。」朝廷采纳。

十二月十六日,进士章公奎上言:「先前因为战事兴起,赋税不足,便向百姓预先借征税钱,以接济军用。如今已偃武息兵多年,而预借的税钱至今尚未免除。况且预借的弊端,是折纳太重,近乎重敛。」皇上对辅臣说:「有这事吗?朕与邻国通好,正是为了百姓。若以预借之名扰民,就违背了朕的本意。命户部查明措置后奏报。」

绍兴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右正言巫伋上言:「州县中有百姓缴纳各项常赋,官府却不发给红色凭证的;有已发给却又不认账,勒令重新缴纳的。请求下令各郡邑,今后如有沿袭这种旧弊的,都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并命所属监司经常严加察访,查劾上报。」朝廷采纳。

九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各路监司、守臣,命他们对所辖县令治绩显著者,加以保荐上奏。皇上说:「当今正应以体恤养育百姓为首要之务。」秦桧说:「像民间折帛钱负担过重,理应减免。」皇上对宰执说:「朕早有此意。祖宗时候,每缣价值八百文,官府却以一千文与百姓和买,百姓既免于举债出息,等到丝蚕收成之后,都乐于缴纳,后来才有人创设折帛之请。让百姓折纳现钱,实在不合情理。不知如今折纳数目是多少?」秦桧说:「应命户部查清确实数目后进呈。」皇上说:「若能按各路品类酌情减少缴纳的钱数,不仅能舒缓民力,也能让百姓知道朕休兵养民的心意。」

这个月二十六日,尚书省上言:「江、浙州军目前缴纳的折帛钱,原定价钱比时价略高,加上各路土产物帛不一,恐怕百姓难以承办。」于是诏令两浙紬绢每匹减为七贯文,其中和买减为六贯五百文,绵每两减为四百文;江南东、西路紬绢每匹一并减为六贯文,绵每两减为三百文,自绍兴十八年起开始施行,并诏令各路转运司斟酌各州军出产多少,均衡分派数目,务求使百姓都能得到实惠,并将数目奏报朝廷。

绍兴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权知蕲州吕延年上言:「江西一路,自李氏统治时的税苒数目之外,又增借三分,以供应军需。请下令本路漕司,如查明各地田产亩数所载税苒确实比其他路重,即请旨酌情裁定,并请先将沿纳一项钱、米特免支移折变。」诏令户部查取各路的品类项目,一并核查后奏报。

绍兴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当时皇上对辅臣宣谕说:「昨日巫伋论及镇江府预借百姓苒米一事,极为扰民,不知为何会如此匮乏?可令监司查办,先将守臣罢免。」

绍兴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广南西路提点刑狱公事路彬上言:「静江府、昭州的夏税折布钱,在各州中最重,这是因为绍兴五年诸路军事都督行府一时措置,每匹折纳价钱比旧例增加了一倍以上,此后沿袭下来,按此数折纳。请求将两州所折布钱减去增加的部分,仍按旧价折纳,或在现今折纳价钱中减去

」诏令户部看详取旨。

二十一年二月一日,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魏师逊言:「郡县或咤米价贱,于输纳之时,却欲以苒折钱。欲望申 郡县守令、监司觉察,许人户越诉。」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权知池州黄子游言:「本州岛六县每岁所纳苒税,惟有青阳一县

比之其它县分,每亩所纳苒税独为太重。乞下转运司体究诣实,将青阳县比附邻近县分所纳税额,酌中裁定。」诏令户部看详取旨。

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大理评事莫蒙言:「窃见州县常赋税秋苒,官耗、义仓各有定数,而受纳官吏往往于额外别立名色,谓之功三收耗及脚耗之类,民户受弊,至有纳上二倍纔及正额者。其多收在官之数,止资官吏侵盗欺隐,实无补于用度。欲乞令有司检坐条法行下州县,每遇受纳,揭示民间,许令越诉。仍令监司、郡守常切觉察,如有违戾者,按劾闻奏,重寘典宪。」从之。

三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州县预借人户税租,有借及一二年者,其间复以本色纽折见价,又倍之,输纳稍缓,功以严刑。欲望申严法禁,如有违戾,令监司按劾以闻。」上曰:「此多是州郡妄用。若撙节,不至如此。可令户部申严条法行下,如有违戾,令监司按劾,御史台奏。」

八月十三日,监察御史魏师逊言:「欲望申 郡县,今后于受纳二税之时,晓谕民户自诣输送,当官给钞,销落欠额,不得准前多方邀阻,容纵兜揽,以为公、私蠹害。如有辄敢违戾去处,令监司按劾以闻,重寘典宪。」诏令户部检坐见行条法指挥申严行下。

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会比来粒米狼戾,而州县间有将合纳苒米高立价直,违法折钱。虽已降指挥,令监司觉察,尚虑州县利于妄用,依

前折纳,有困民力。仰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并同此制。

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时上谕辅臣曰:「静江府士人所上书乞减税事,可令有司看详行下。税额系胡舜陟妄增,尤为民害,不可不减么。」

十二日,新差权知忠州董时敏言:「州县人户送纳苒米起发上供,其水脚縻费固已带纳,而州县又从而科敷,令重迭送纳。欲望行下逐路转运司条具,如有似此重迭敷纳者,悉行改正。」从之。

九月十五日,大理评事刘敏求言:「夏、秋二税,分立三限,中限不纳,方许追催。近年县邑往往初限未周,即行追逮,监系拷掠。欲望申严法禁,戒饰诸路县邑逐年催税必遵成法,无或违戾。」从之。

二十五年十月四日,诏:「绍兴二十六年分民户二税不得合零就整,令户部行下诸路监司、州、军遵守,如有违戾,许经尚书省越诉。

译二分之一。」诏令户部查核后请旨。

绍兴二十一年二月一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魏师逊上言:「郡县有的仗恃米价便宜,在缴纳之时,却要求百姓将苒税折成钱缴纳。请求申明郡县守令、监司严加察访,允许百姓越级申诉。」朝廷采纳。

十一月二十二日,权知池州黄子游上言:「本州六县每年所纳苒税,唯有青阳一县比其他各县,每亩所纳苒税独独过重。请下令转运司彻查核实,将青阳县比照邻近县份所纳税额,酌情裁定。」诏令户部查核后请旨。

绍兴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大理评事莫蒙上言:「查见各州县常规的秋苒赋税,官耗、义仓各有定数,而受纳的官吏往往在额外另立名目,称之为功耗、收耗及脚耗之类,百姓因此受害,有的缴纳的数目达到正额的两倍才算够数。其多收入官府的部分,只是供官吏侵吞隐匿,实际上对国家开支毫无补益。请命有司援引法条下达州县,每逢受纳之时,公开揭示于民间,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并命监司、郡守经常严加察访,如有违反,查劾上奏,从重依法治罪。」朝廷采纳。

三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上言:「州县预借百姓税租,有借到一两年的,其间又将本色折算成现价,价钱又加倍,缴纳稍有迟缓,便用严刑逼迫。请求申明严格法禁,如有违反,命监司查劾上报。」皇上说:「这多是州郡随意乱用。若能节制,不至于如此。可命户部申明严格法令下达,如有违反,命监司查劾,御史台上奏。」

八月十三日,监察御史魏师逊上言:「请求申明郡县,今后在受纳二税之时,晓谕百姓自行前来缴纳,当场发给凭证,销去欠额,不得像以前那样多方阻挠拖延,纵容包揽勒索,成为公私之害。如有胆敢违反的地方,命监司查劾上报,从重依法治罪。」诏令户部检出现行条法指挥,严申后下达。

十一月十八日,南郊大赦:「查勘近来粮米丰足,而州县间有将应纳的苒米抬高价钱,违法折成钱缴纳。虽已下达指挥,命监司察访,仍恐州县贪图私利,仍照旧折纳,加重百姓负担。命监司经常严加察访,如有违反,查劾上报。」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的大赦,都与此制相同。

绍兴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当时皇上对辅臣说:「静江府士人上书请求减税一事,可命有司查核后下达执行。税额是胡舜陟妄自增加的,尤其害民,不可不减啊。」

十二日,新差权知忠州董时敏上言:「州县百姓缴纳苒米起运供给朝廷,其中水脚运费本已随税带纳,而州县又从中另外科派,令百姓重复缴纳。请求下令各路转运司予以条列整治,如有这类重复科派的,一律予以改正。」朝廷采纳。

九月十五日,大理评事刘敏求上言:「夏、秋二税,分设三期限,中期未缴纳,才允许追讨催征。近年来县邑往往首期尚未结束,便开始追讨拘押,甚至拷打监禁。请求申明严格法禁,告诫各路县邑,每年催税必须遵循既定法规,不得违反。」朝廷采纳。

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四日,诏令:「绍兴二十六年百姓的二税,不得合并凑

」

十一月十九日,赦:「夏、秋二税催科,自有省限,州县官吏多不遵奉条法,受纳之初,便行催督,蚕方成丝,即催夏税,禾未登场,即催冬苒,峻罚严刑,恣行棰楚,伤害百姓,莫此为甚!仰监司常切谷考,如有违戾,按劾申奏,重行责罚。」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并同此制。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赋税三题前原有「食货十八」四字。

赋税三题前原有「食货十八」四字。

【宋会要】

绍兴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言:「今欲遍下诸路监司、州县,将人户二十六年分合纳畸零税租寔数折纳价钱,如愿将本户畸零寔数与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从民便。」从之。

二月三日,右司员外郎兼权户部侍郎锺世明言:「欲望朝廷行下四川转运司,取见预借税赋县分,若借及一年者,即令分作二年四料理折,借及二年者,即令分作四年八料理折。出给公据,付人户执照。仍将逐年理折之数,分明批凿簿书及人户公据。自后辄敢预借及不予人户理折,并不为批凿簿书、公据官吏,从转运司按劾,重作施行,仍许人户越诉。或他路有似此预借去处,亦乞依此施行。」从之。

七月六日,右正言凌哲言:「乞下诸路州县,应积年挂欠苒税官物等物:原作「等」,据同书食货一○之四改。,并权住催,候秋冬之交收成了毕,再行追理。」于是户部言:「人户积欠已放至绍兴二十二年终,(具)[其]以后年分候收成日随料催纳。如有违戾,仰监司觉察按劾。」从之。

八月,诏:「诸路县道起催产税,乡司先于民户处私自借过夏税、和买入己,并不到官,却将贫乏下户重迭催科,补填上件失限数目。下户畏惮,往来再行送纳,重困下民,无所申诉。令户部看详立法,如有诸路县道公吏辄于人户处私自预借税物,许令越诉,犯人重行决配。监司、守贰常切觉察。」从殿中侍御史周方崇之请么。

十四日,诏:「逐州委知、通,将逐县官户、权势之家合科纳和买等,并与平民一等。如辄敢减免敢:原脱,又「免」下原衍一「免」字,均据同书食货一○之四补、删。,官司及减免之家并计赃断罪。令监司觉察,如有违戾,按劾闻奏劾:原作「刻」,据同书食货一○之四改。。」

八月四日,权知桂杨军程昌时言:「州县为民害者,莫如科配巧立名字,行之自如。欲望专委监司、郡守镂板大字,暝示诸村乡镇市,凡有科配,许民越诉,有司许受其词,不许系其人,差官体问得寔,申明朝廷。系不遵诏者,宜以违制论论: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五补。,所科钱物,并以入己断罪。」上曰:「科敷不均,最为民害,出暝之说,朝廷累有指挥,惟是官吏为奸,恐民间尽知数目,不得而欺隐,所以不肯出暝耳。

译整缴纳,命户部下达各路监司、州、军遵守,如有违反,允许经尚书省越级申诉。」

十一月十九日,大赦:「夏、秋二税的催征,自有官定期限,州县官吏多不遵守法规,受纳伊始便开始催逼,蚕丝刚刚成丝就催缴夏税,禾谷尚未登场就催缴秋苒,严刑峻罚,肆意鞭打,残害百姓,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命监司经常严加考察,如有违反,查劾奏报,从重责罚。」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的大赦,都与此制相同。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〇 赋税三(题前原有"食货十八"四字)

【宋会要】

绍兴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户部上言:「如今请求普遍下达各路监司、州县,将百姓绍兴二十六年应纳的零星税租按实际数目折纳成钱,如愿将本户零星实数与别户合并抄录一起缴纳本色的,听凭百姓自愿。」朝廷采纳。

二月三日,右司员外郎兼权户部侍郎锺世明上言:「请求朝廷下令四川转运司,查明预借税赋的县份,若借了一年的,令其分作两年四期偿还,借了两年的,令其分作四年八期偿还。发给公文凭据,交给百姓执照。并将各年理折的数目,明确登记在簿书及百姓的公据上。今后如有再敢预借而不为百姓办理理折的,以及不登记簿书、公据的官吏,由转运司查劾,从重处置,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若其他路也有类似的预借情况,也请依此办理。」朝廷采纳。

七月六日,右正言凌哲上言:「请求下令各路州县,凡历年积欠的苒税官物等,一律暂停催征,等到秋冬收成完毕之后,再行追讨清理。」于是户部上言:「百姓积欠已放宽至绍兴二十二年年终为止,此后各年分待收成之日随季节催纳。如有违反,命监司察觉后查劾。」朝廷采纳。

八月,诏令:「各路县道催征产税,乡司胥吏先在百姓处私自借用夏税、和买款项据为己有,并不上缴官府,却对贫困下户重复催逼科派,用以补填上述失限的数目。下户畏惧,往来再次缴纳,加重百姓负担,无处申诉。命户部查核立法,今后各路县道公吏若敢私自向百姓预借税物,允许百姓越级申诉,犯者从重发配。命监司、守贰经常严加察访。」这是采纳殿中侍御史周方崇的请求。

十四日,诏令:「各州委派知州、通判,将各县官户、权贵之家应缴纳的和买等税,与平民一体对待。若敢减免,官府和减免之家一并按赃论罪。命监司察访,如有违反,查劾奏报。」

八月四日,权知桂杨军程昌时上言:「州县最害民的事,莫过于科敷巧立名目,屡屡如此。请求专门委派监司、郡守用大字刻板,明示各村乡镇集市,凡有科派,允许百姓越级申诉,有司应受理其状词,不得拘捕申诉之人,派官核实查明,申报朝廷。凡不遵诏令者,应以违制论罪,所科取的钱物,一并按入己论罪。」皇上说:「科派不均,最是害民之事,公开张榜之说,朝廷屡次有指挥,只是官吏图谋私利,恐怕百姓都知道数目后,便无法欺瞒隐匿,所以不肯张榜罢了。」

二十四日,皇上对辅臣宣谕说:「前日景箎上殿,论及四川折帛钱负担过重,绢一匹的价值,民间私下不到五千文,而官府估价却要征收一万文,其

」

二十四日,上宣谕辅臣曰:「前日景箎上殿,论川中折帛钱太重,绢一匹之直,私下不及五千,而官估则取十千,他物之估,率皆称是。去岁裕民,所蠲减价直不过一千而已,更须量予减损。若只行下令看详,虽行十数次,未必济事。莫若便扎与四川总领司莫:原作「若」,据同书食货一○之五改。,令契勘合蠲减数目申朝廷令契:原作「契令」,据同书食货一○之五乙。,庶几民受寔惠。朕自即位以来,如土木之工、玩好之物,外至于边事,内至于锡予,未尝一有妄用,凡以为百姓而已。」

九月二十日,右正言凌哲言:「欲乞申严州县守、令,并须遵依近降指挥,应人户税租畸零,止据寔数折纳

价钱,及听合钞送纳本色外,不得准前过有科取,以就整数。仍乞委逐路监司常切觉察,违者按劾以闻,并许御史台体访论列及人户越诉。」从之。

二十四日,直秘阁、知临安府荣薿言:「襄阳府百姓田产多所隐落,本路转运司尽行根括,增添租米数目,比旧太重,民力不胜。后咤修筑汉江堤防,权宜将所增亩苒十分裁减二分。近闻除下户依额定数催敷外,所有上户却令尽依增添之数输纳。欲望行下京西转运司,检会本府前后增减咤依,照应改正正:原脱,据同食货一○之五补。。」从之。

十月二十八日,三省言:「秀州按奏崇德知县林善问,咤催发折帛钱,却于民间倍科搔扰,先次放罢,取勘闻奏。」上曰:「科借钱物,若一一在官犹可,但恐咤而入己,大抵赃吏最为民害,不得不治。今后须至追尽赃物。缘取赃既多,若不尽追,自谓虽得罪,尤不失为富人,以此更无畏惮。」沈该等奏:「今后当一一遵依施行。」

闰十月十三日,两浙路转运副使李邦献言副使:原作「使副」,据同书食货一○之六乙。:「人户合纳夏税,乞令州县将人户名下正绢若干、和买若干,出给凭由,散付人户收执,永远照应输纳。如人户物业有进退,合分明开具改给,不得暗有增数。」从之。

二十七年六月四日,权尚书户部侍郎林觉言:「两浙州县第五等下户今岁合纳紬绢,乞将一丈以下从便折纳价钱丈:原作「文」,据同书食货一○之六改。,每尺一百文足,零寸一十文,免收头子、勘合等钱,仍委令、佐同受纳,实时给钞销簿。如辄增多钱数,客纵合干人阻节乞觅,官吏并计赃断罪,许人户越诉。」上咤谕辅臣曰:「合零就整,此固甚善,然亦须相度,谓如一户为首,率九户共钞,官司先给由子与钞头,若官吏得人,实时销入,则十户更无搔扰,不然,却恐钞头多掠钱物,送纳了当,却收藏由子,不肯赍出。比至官司追催紧急,众人不免又须再纳,此贫民下户所以重困。

译他物品的估价,也大都如此。去年宽减价值,不过减了一千文而已,还须再酌情减少。若只是下令让有司查核,即使下达十几次也未必能解决问题。不如便直接手令四川总领司,命其查明应蠲减的数目奏报朝廷,这样百姓才能真正受惠。朕自即位以来,无论是土木工程、玩好之物,外至边防之事,内至赏赐之用,从未有过一次妄自动用,都是为了百姓而已。」

九月二十日,右正言凌哲上言:「请求申明严格要求各州县守、令,都须遵照近来下达的指挥,凡百姓税租零星部分,只按实际数目折纳成钱,以及听凭合并抄录缴纳本色之外,不得像以前那样过度科取,来凑成整数。并请委托各路监司经常严加察访,违者查劾上报,并允许御史台查访论列以及百姓越级申诉。」朝廷采纳。

二十四日,直秘阁、知临安府荣薿上言:「襄阳府百姓田产多有隐瞒漏报,本路转运司全部予以清查登记,增添了租米数目,比旧额重了很多,百姓民力承受不了。后因修筑汉江堤防,权且将所增加的亩苒十分之中裁减二分。近来听说除下户依照定额催征外,上户却仍要求全部按增加后的数目缴纳。请求下令京西转运司,检核本府前后增减的情况,予以照应改正。」朝廷采纳。

十月二十八日,三省上言:「秀州弹劾崇德知县林善问,借口催发折帛钱,却在百姓中加倍科派骚扰,已先行罢免,正在查办奏报。」皇上说:「科借钱物,若都是入官府还可以,只怕是借机中饱私囊,大抵贪赃的官吏最是害民,不得不治。今后必须追缴全部赃物。因为收取的赃物既多,若不全部追缴,他自己想即使获罪,仍不失为富人,因此更无所畏惧。」沈该等人上奏说:「今后应当一一遵照执行。」

闰十月十三日,两浙路转运副使李邦献上言:「百姓应纳的夏税,请命州县将各户名下正绢若干、和买若干,发给凭证,交付百姓收执,永远照此凭证缴纳。若百姓的产业有增减变动,应明确开列改发新证,不得暗中增加数目。」朝廷采纳。

绍兴二十七年六月四日,权尚书户部侍郎林觉上言:「两浙州县第五等下户今年应纳的紬绢,请求将一丈以下的部分听从民便折纳成钱,每尺一百文足,零星的寸数按一十文计,免收头子钱、勘合钱等,并委派县令、县丞一同受纳,当场发给凭证并销账。若有人擅自增加数目,纵容主管人员刁难索贿,官吏一并按赃论罪,允许百姓越级申诉。」皇上对辅臣宣谕说:「合并凑整,这本来很好,但也须斟酌考虑,比如一户为首,带领九户合并抄录,官府先发给凭证给这户为首者,若官吏得当,及时销账,那么十户就不会再受骚扰,不然的话,恐怕这个为首户会多收敛钱物,缴纳完毕后却收起凭证不肯拿出。等到官府紧急追讨催征之时,众人免不了又要重新缴纳,这就是贫苦下户之所以更加困苦的原因。你们可斟酌措置,做到确实方便百姓,然后再下达执行。」宰臣沈该等人上奏说:「今年的夏税物帛已经开始催征了,姑且让有司仔细商议,从明年开始施行。」

二十三日,臣僚上言:「各

卿等可措置,令经么便民,然后行下。」宰臣沈该等奏曰:「今年夏税物帛已起催了,且令有司熟议,自来年为始。」

二十三日,臣寮言:「诸路州县起催产税,积弊甚大。富横之家与本县公人相与为党,使下户细民破家逃移,深可怜悯。盖未催科之时,典吏乡司先于民户处私自借过夏税、和买入己,比至开场,更不纳官,以一邑计之,有数百疋至五十疋之家,失陷官物不知几何,却将下户重迭催科,补填上件失陷数目。乞令户部看详立法。」今看详参酌下条参酌:原作「酌参」,据同书食货一○之七乙。:诏诸州县公吏人于人户处辄借税租及和、预买紬绢者,杖八十。若上限尽而不为送纳送纳:原作「纳送」,据同书食货一○之七乙。,计赃重者,准盗论,三十疋,配本城。许人告,仍听被借人户越诉,委监司、守贰觉察。

二十八日,左司谏凌哲言:「诸路县道起催产税,公吏、揽子先于民户处私自借过入己,不为了纳。户部看详立法尚有未审,当令户、刑部重别修立到下条:诸州县公吏于人户处辄借税租,

和、预买紬绢钱物同。准盗论,五十疋,配本城。许人户告,仍听被借人户越诉。告获州县公吏于人户处辄借税租,和、预买紬绢钱物同。钱五十贯「钱」上疑脱一「赏」字。。诸揽纳税租、和预买紬绢钱物,谓非系公之人系: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七补。。本限内不纳,杖六十;二十疋功一等;罪止徒一年。」诏依,仍行下州县知、通、监司常切觉察。

二十八年正月月二十一日,将作监主簿叶颙言:「伏望特降指挥,州县折纳二税,并依时价,不得辄有增功。而闽中下四郡掊 最为甚者,并乞委转运司以时检察,按其违戾。」从之。

二十九日,上谕辅臣曰:「闻福建民户输纳苒米,每斗折价钱八百文,士大夫往来曾议论及此。」枢臣陈诚之奏曰:「已前不闻如此,七八年来,诸州或科纳价钱有及二分以上。在法,米斛畸零之数许纳钱,所以便民。今乃取其高直,一概科敷,岁丰谷贱,农田反蒙其弊。」上曰:「闽中米价每斗几钱 」陈诚之奏曰:「去年丰稔,糙米只是三百以下钱。」上曰:「今纳八百,安用縻费许多 使此钱归户部助国用,犹恐其伤于民,况州县一时措置,多取妄费,此不可不究其弊。若第五等户畸零之数许纳价钱,亦须有寔数,岂容高价科敷 」陈诚之奏曰:「圣恩如此,民不胜受赐。」

二月二十三日,右正言朱倬言:「福建折纳米价,每斗至于八百有奇,是又倍于广右之数。近饶州乐平县亦科抑米,每斗四百五十。窃恐别郡成风,有亏仁政。欲望福建及他郡折纳,令漕司依祖宗科法,合纳初时询定寔价。

译路州县催征产税,积弊很大。豪横之家与本县公吏相互勾结成党,使下户小民破产逃亡,实在令人怜悯。因为在未开始催征之时,胥吏乡司先在百姓处私自借用夏税、和买款项据为己有,等到开始征收之时,却不缴纳给官府,以一县计算,有失陷官物达数百匹乃至五十匹的人家,不知有多少,却对下户重复催征,来补填上述失陷的数目。请命户部查核立法。」如今查核并参酌下列条文:诏令各州县公吏若擅自在百姓处借用税租以及和买、预买紬绢的,杖打八十。若到了上限期限仍不缴纳,计赃重者,按盗窃论罪,达三十匹的,发配本城服役。允许百姓告发,并听凭被借用的百姓越级申诉,委托监司、守贰严加察访。

二十八日,左司谏凌哲上言:「各路县道催征产税,公吏、揽户先在百姓处私自借用款项据为己有,不予缴纳。户部查核立法尚有不够周详之处,应命户部、刑部重新修订下列条文:各州县公吏若在百姓处擅自借用税租,和买、预买紬绢钱物也一样。按盗窃论罪,达五十匹的,发配本城服役。允许百姓告发,并听凭被借用的百姓越级申诉。告发查获州县公吏在百姓处擅自借用税租,和买、预买紬绢钱物也一样的,赏钱五十贯。凡包揽缴纳税租、和买预买紬绢钱物的,指非在公府任职之人。在期限内未缴纳的,杖打六十;达二十匹加重一等治罪;罪止于徒刑一年。」诏令照准,并命州县知州、通判、监司经常严加察访。

绍兴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将作监主簿叶颙上言:「恳请特降指挥,州县折纳二税,都要依照时价,不得擅自增加数目。而闽中下四郡搜刮尤为严重,请求委派转运司按时检察,查处其违反行为。」朝廷采纳。

二十九日,皇上对辅臣说:「听说福建百姓缴纳苒米,每斗折价钱八百文,士大夫们往来间曾经议论过此事。」枢臣陈诚之上奏说:「以前没听说如此,近七八年来,各州有的科纳的价钱有超过两倍以上的。按法律,米粮零星的数目允许纳钱代替,这本是为了方便百姓。如今却取其高价,一概科派征收,年成丰收粮价便宜时,农田反而因此受害。」皇上说:「闽中的米价每斗多少钱?」陈诚之上奏说:「去年丰收,糙米只要三百文以下。」皇上说:「如今征收八百文,何必如此耗费许多?即使让这笔钱归户部资助国用,还恐怕对百姓有害,何况州县一时措置,多有妄自耗费,这不可不彻查弊端。若第五等户零星的数目允许纳钱,也应有实际数目,岂能容许高价科派?」陈诚之上奏说:「圣恩如此,百姓将不胜感激。」

二月二十三日,右正言朱倬上言:「福建折纳米价,每斗高达八百多文,比广右地区又要高出一倍。近来饶州乐平县也有强行摊派米粮,每斗四百五十文。恐怕其他州郡也会效仿成风,有损仁政。请求福建及其他郡折纳,命漕司依照祖宗定法,应缴纳时按当初确定的实际价钱。实际价钱之外,损耗合计不得超过一百文。若非紧急情况,不得折算科派。并命漕司张榜晓谕,使百姓周知。州县故意违反的,必以违制

寔价之外,耗费共不得过百钱。如非紧急,不得科折。仍令漕司粉壁晓谕,使民通知。州县故违故:原作「过」,据同书食货一○之八改。,必论违制。监司隐而不举,亦寘典宪。」从之。

二十八日,知阆州苏钦言:「昨令州县散给民间合纳夏、秋二税凭由,寔为利便。然凭由之给「之」下原衍一「之」字,据同书食货一○之八删。,不徒具岁租合纳名色而已,须具一岁间本户二税增减之数。如夏、秋税凭由,各具去年至今年税钱、米斛、物帛增减之数,或收买、典到某乡某人某地名田土、税钱若干,或典卖出本户某地名田土、税钱或秋税物斛若干,入某人户下,见今户下寔计税钱或物斛若干,合纳支移折变物帛、斛斗、役钱,下项开具县令、佐点检无差措,签押,用县印给付民户收执。所给凭由,并于起催前一月给散。如有欺弊不寔,大科钱物,许人户经县或经州论诉施行。」从之。

七月五日,前知兴国军周冲言:「望戒饬州县,应管内诸县二税拖欠去处,委官检照。如系上三等人户少欠数多,即令推究官吏情弊施行。」从之。

八日,右正言朱倬言:「访闻诸邑多有违法,凡民户入纳,第令柜头给会子用领,未肯给钞。期年之间,忽有追呼,有钞者则曰簿书未销,执会者则曰此曷为信 俾拘维之,必其再赋。欲望敦谕大臣措置行下,倘有相习承前之弊,小则罚月俸,大则展磨勘。罪虽惟轻,要在

必行。俾守、令岁取其甚者罚一劝百罚:原作「罢」,据下文改。,以戒欺给。」上曰:「人户合钞之弊,往往有之,盖缘揽纳之家利于快便,不肯分作小钞,更与吏辈相表里,或不销簿,致有重科,则逐户既无执守,而官钞在县,不与点检,此弊诚不可不革。」沈该等奏曰:「前后法令甚该,当依圣训,令户部措置。」于是(照)[诏]户、刑部点照条法,措置以闻。既而户部言:「凡入纳税赋未肯给钞,或给钞簿书未销而受乞豹物,及抑令重纳,并有条令断罪。今欲被坐条法指挥,下诸路州军出暝晓谕,仍令监司觉察违戾去处,按劾施行。」刑部言:「户部已行检坐法申严行下,内乞取其甚者,罚一劝百。欲

译论罪。监司隐瞒不举报的,也从重治罪。」朝廷采纳。

二十八日,知阆州苏钦上言:「先前命州县发给百姓应纳夏、秋二税的凭证,确实便利。但发给凭证时,不应只列明当年应纳税目而已,还须列明一年内本户二税增减的数目。如夏、秋税凭证,各应列明去年至今年税钱、米粮、物帛增减的数目,如收买、典入了某乡某人某处地名的田地,税钱增加多少;或典卖了本户某处地名的田地,税钱或秋税物粮减少多少,转入某人户下,如今本户实际应纳税钱或物粮多少,应缴纳的支移折变物帛、斛斗、役钱等各项,一一详细列明,由县令、县丞核对无误后,签押用县印发给百姓收执。所发凭证,都应在开始催征前一个月发放。如有欺瞒不实的情况,大肆科取钱物的,允许百姓向县或向州申诉查办。」朝廷采纳。

七月五日,前知兴国军周冲上言:「希望告诫州县,凡管辖内各县二税拖欠之处,委派官员予以检查核实。若属上等三等户少欠数目较多的,即命推究官吏中的舞弊情节,予以处置。」朝廷采纳。

八日,右正言朱倬上言:「访得各县多有违法之事,凡百姓缴纳赋税,往往只令柜头发给领用的会票,不肯发给正式凭证。一年之内,忽然又来追讨,有凭证的人便被说簿书尚未销账,拿着领票的人便被质问此为何凭据,将其拘留,必令其再次缴纳。恳请督促大臣措置施行,若有沿袭这种旧弊的,情节轻的罚扣月俸,重的延长磨勘年限。处罚虽轻,关键要切实执行。应命守、令每年选出情节最严重者予以惩罚以警戒众人,以此戒除这种欺瞒之弊。」皇上说:「百姓合并抄录的弊端,往往存在,都是因为承揽缴纳之家图省事方便,不肯分开开具小额凭证,又与胥吏相互勾结,有的不予销账,导致重复科派,那么各户既无凭据可执,而官府的凭证存根留在县里,又不加核对检查,这种弊端确实不能不革除。」沈该等人上奏说:「前后法令已相当完备,应当遵照圣训,命户部予以措置。」于是诏令户部、刑部核对条文法令,措置后奏报。随后户部上言:「凡缴纳税赋不肯发给凭证的,或已发给凭证而簿书未销账却索取贿赂物品的,以及强令重复缴纳的,都有相应条令予以治罪。如今请援引这些条法指挥,下达各路州军张榜晓谕,并命监司察访违反之处,查劾施行。」刑部上言:「户部已援引现行法令申明严格下达,其中请求对情节最严重者,予以惩罚以警戒众人。」

令诸路转运司将违戾最甚去处,开具当职官职位、姓名姓名:原作「名姓」,据同书食货一○之九乙。,申朝廷重作施行。如监司盖庇不举,即依条互察。」从之。

译各路转运司将违反法令情节最严重的地方,开列出当职官员的职位、姓名,申报朝廷从重处理。如果监司包庇不予举报,就依照条例相互监察。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九月十九日,臣寮言:「江州德安县向于太平兴国年中分拨三社人烟创建星子县,自兵火后,为邻邑德化县功侵界至十余里,民间就地里近便,止于德安县输纳税苒。昨来经界,其德化、星子两县已尽将德安县拨过田产收归逐县,所有苒税未曾随产改割,是致德安一县兼受纳两县无产之税。欲望下户部,将德安县苒米且依经界以前逐亩租额输纳,仍委自两路漕臣选择清强官躬诣地头,会集耆老取索干照,从寔改正,免致一县偏受重赋。」于是户部言:「欲下江东、西漕臣徐度、李邦献公共相度,如有交互未割正苒税,即行从寔改正从:原作「重」,据上文改。,仍具合行改正数目申尚书省。如无未割正苒税,即遵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二日,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准备差遣李蓍言:「袁州移支苒税于临江军寄仓送纳,本欲便民,比年江西米贱钱荒,民皆贱粜米而贵买金帛,至临江军贱卖之,复贵价籴米输纳,故民输一石,其费数倍。袁人苦之,尝乞就本州岛送纳,仍令人户自出袁州至临江军水脚钱,候春水泛,乃起发漕司。公吏受贿,卒不能得。愿诏转运司以袁州支移临江军所纳米,从便于袁州送纳。」诏令本路转运司相度施行。

十月二十一日,知归州鲜于噩言鲜于噩:原作「苏于蘁」,据同书食货一○之一○改。:「本州岛不通牛耕,逃田有请射者,不三年定转而之他,是致失陷省税,逃移户口。欲将自后请佃之人予减所纳税分数,次年便行起催。」于是户部看详:「本官所陈,即未见立合减税赋分数,乃日后有无亏损税额额:原作「纳」,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一改。,若次年便行起催,又恐人户耕垦未至成熟,却致难于输纳。合从本路转运司从长相度经么可否利便,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从之。其后,湖北转运司言:「今相度,欲依鲜于噩所乞,将挑请田人三分中须得兼荒田一分,并许自耕种日予免两科税,仍自次年便行起催。其余全业请佃逃田,即乞予免五年,次年起催,更通五年法予减税额五厘。谓如今年春夏状下全业请射,至第四年合催起,即

乞再免夏一料,使之四年耕食,一料收税。」从之。

引钱。欲望行下有司,检坐擅科敛条法,申严行下诸路监司常切按察。如州郡容纵,并予同罪。」从之。 二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彭合言:「州县为政,二税之外,毫发不取。远方僻邑,吏缘为奸,创添名色,擅行科敛,有曰土户钱,有曰折絁钱,有曰醋息钱,有曰

二十九年八月五日,诏:「绍兴府会谷县系昭慈永佑灵宫,前后买过民田,其人户旧管地税,虑州县尚行催理。可令常平司取见的确买过地段顷亩、合纳税赋,照验簿籍,审寔除豁。

译九月十九日,臣僚上奏说:"江州德安县,原在太平兴国年间划出三社的人口户籍创建星子县。自兵乱之后,被邻县德化县侵占了十余里的界域,百姓因为就近的缘故,就近向德安县缴纳赋税。近来经界丈量时,德化、星子两县已经把德安县划过去的田产全部收归各自县里,但所有相关的赋税却没有随田产一并改归他县,以致德安一县要同时承受两县无田产之税。希望下达户部,将德安县的税米暂且依照经界丈量之前的每亩租额缴纳,并委托两路转运使挑选清廉能干的官员亲自到当地,会同当地耆老取索凭证,据实改正,以免让德安一县偏受重赋。"于是户部上奏说:"希望下令江东、江西两路转运使徐度、李邦献共同相商核实,如有交互未曾割正的税赋,就依据事实改正("从"字原作"重",据上文改),并将应当改正的数目呈报尚书省。如果没有未割正的税赋,就遵照已经下达的指挥执行。"朝廷同意了这个建议。

二十二日,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准备差遣李蓍上奏说:"袁州把税赋转运到临江军寄放的仓库缴纳,本来是想方便百姓,但近年来江西米价便宜而钱币短缺,百姓都是贱价卖米而贵价买金帛,到临江军再贱价卖掉,又要以贵价买米来缴纳,所以百姓缴纳一石米,费用要多出数倍。袁州百姓深受其苦,曾经请求就在本州送纳,并让人户自己出从袁州到临江军的运费,等到春水涨起,才运往转运司。但官吏收受贿赂,最终未能实现。希望下诏转运司,将袁州转运到临江军缴纳的米,改为方便地在袁州本地送纳。"朝廷下诏令本路转运司相度施行。

十月二十一日,知归州鲜于噩("鲜于噩"原作"苏于蘁",据同书食货一○之一○改)上奏说:"本州不通牛耕,逃荒之田有人请求承种,不到三年一定又转手给别人,以致省税流失,逃亡的户口增多。希望将今后请求佃种的人予以减免所纳税分数,第二年就开始催征。"于是户部详细审议说:"这位官员所陈述的,还没有确定应当减免税赋的具体分数,也不清楚日后有无亏损税额,如果第二年就开始催征,又恐怕百姓耕种垦荒尚未到成熟阶段,反而会导致难以缴纳。应当交由本路转运司从长计议是否可行方便,申报朝廷听候指挥施行。"朝廷同意了。此后,湖北转运司上奏说:"现在相度核议,希望依照鲜于噩所请求的,让请垦田地的人在三分田地中必须包含一分荒地,并且允许自耕种之日起予以免除两次征收的税,从第二年起开始催征。其余全部承包请佃逃荒田地的,就请求免除五年,第二年开始催征,再通计五年之法予以减免税额五厘。比如今年春夏立状请求承种全部田地的,到第四年应当合并催征,那么就"

请求再免除一料夏税,使他们能耕种四年,只收一料的税。"朝廷同意了。

(引钱条文缺失)……希望下达有关部门,检查现行擅自科敛的法条,重申严格下达各路监司,常常认真按察。如果州郡纵容包庇,一并与之同罪。"朝廷同意了。 绍兴二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彭合上奏说:"州县施政,除了正额二税之外,丝毫不应多取。但边远偏僻的地方,官吏借机作奸,创设名目,擅自科敛,有的叫土户钱,有的叫折絁钱,有的叫醋息钱,有的叫"

绍兴二十九年八月五日,朝廷下诏:"绍兴府会稽县属于昭慈永佑灵宫,前后已经买过百姓的田地,那些人户过去应负担的地税,恐怕州县仍在催征。可命令常平司查清确实买过的地段顷亩、应纳税赋,核对簿籍,核实后予以免除。"

十六日,知英州陈克勤上奏说:

」

十六日,知英州陈克勤言:「英州旧额丁田米三万余石,至经界核寔,不满万石,而前任转运判官郑鬲抑勒州县抱认旧额虚数,至今转运司逐年犹以旧额督责,更不以经界为正,是致百姓流移日甚。又广东一路惟南雄、连、英有此虚数,三州之民均受其害。乞诏本路漕臣照应经界寔数催科。」诏令转运司将南雄、连、英三州照应经界新额催科,不得用虚数抑勒州县。

三十年六月十九日午时,上谓辅臣曰:「岁方六月,禾谷未登,访闻民间已催积欠,可令诸路转运司 行下州县,候将来秋成了日,方可催理,庶几民不告乏,逋负乃足。」汤思退等曰:「此陛下勤恤民隐,一至于此,天下幸甚。」

二十一日,户部言:「今岁丰登,粒米狼戾,似闻州县往往以催理积欠预期差人下乡,非理追呼,事属骚扰。乞下诸路转运司严行戒约,如实有未纳税赋,候收成了日,方许催理。仍仰本路常切觉察,若有违戾,按劾重作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四日,臣寮言:「州县夏、秋二税之欠,或水旱逃荒,不行除放,或豪贵典卖,不为推收,或簿钞积压而不销,或公吏领揽而不纳,逮至省限过期,旋凭乡司根刷。或勒贫民重迭监理,或追耆长责认陪填,徒有举催旧料之名,即是侵过本料之物,但添追扰,再欠如初。与其责望于失陷之后,孰若检察于奸弊之前!乞下有司逐一举行条例,毋为文具。」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权发遣黎州军州事冯时行言:「本州岛秋税米无正色,唯纳估钱,其估钱从来元无定价,(正)[止]从太守临时约度米一石,至令人户纳钱引一十三道,重困民力。已令百姓充土丁者一石只纳八道,不充土丁者纳十道。乞用今来所减钱数立为定价。」诏令成都府路转运司审度,如委是官司两便,即依此施行。

三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两浙路转运副使林安宅言:「近巡历郡县,多有形势之家凭恃强横,全不输纳。苟有追呼,小则击逐户长,大则胁制官吏,于是县令懦者低首容忍,强者反挤排而去强:原作「疆」,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三改。,又有阴为民户影占田产,规避税役,习以成风,略无忌惮。欲望详酌,乞行下本路州县,如有形势不纳租税,及为民户影占

田亩之人,许令县官具实迹申监司按劾以闻。」从之。

四月三日,臣寮言:「州县民户秋税输纳,多收功耗,弊犹未革。缘逐路漕臣不恤州县之有无逐:原作「遂」,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三改。,诛求无厌,致秋税之入少得留州,而一州之间,岁有养兵、吏禄之费,无所从出,故不免于输纳之间收取耗剩,以取赡给。欲望严诏有司,俾逐路漕臣取现诸州县岁合所用实数存留应副,使州县无得借口,以生奸弊。

译"英州原有的丁田米额三万余石,等到经界丈量核实,不满一万石,而前任转运判官郑鬲却强迫州县承认原来的虚数,到现在转运司每年还是按照旧额督促征收,不再以经界丈量的数目为准,以致百姓流亡的情况日益严重。而且广东一路只有南雄、连州、英州有这种虚数,三州百姓都同样受害。请求下诏本路转运使按照经界丈量的实际数目催征赋税。"朝廷下诏命令转运司将南雄、连州、英州三州依照经界丈量的新数额催征,不得用虚数强迫州县。

绍兴三十年六月十九日午时,皇上对执政大臣说:"眼下正是六月,庄稼还没有成熟,听闻民间已在催收积欠的税赋,可以命令各路转运司下达州县,等到将来秋收之后,才可以催征,这样百姓才不会告缺,欠税才能足数收齐。"汤思退等人说:"陛下体恤百姓疾苦到这个地步,实在是天下的幸事。"

二十一日,户部上奏说:"今年丰收,米粮富足,但听说州县常常借催收积欠税赋为名,预先派人下乡,无理地追索呼喝,滋扰百姓。请求下达各路转运司严加告诫约束,如果确实有尚未缴纳的税赋,等到秋收之后,才许催征。并令本路时常注意察访,如有违反的,按其罪状予以重处。"朝廷同意了。

七月二十四日,臣僚上奏说:"州县夏、秋二税拖欠的部分,有的是因水旱灾害逃荒而未予免除,有的是豪贵之家买卖田产而未办理过户手续,有的是账簿积压而不予销账,有的是官吏经手代收而不缴纳,等到上缴的期限已过,才临时凭借乡司的记录去追缴。有的强行让贫民重复监督缴纳,有的追责耆长要求赔偿填补,徒有催收旧欠的名义,实际上却是侵吞了本期应缴的财物,只是增添了骚扰,欠税又像当初一样。与其等到财物流失之后才追究责任,不如在弊端产生之前就加以检查!请求下达有关部门逐一执行条例,不要只是纸上文书。"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二十一日,权发遣黎州军州事冯时行上奏说:"本州秋税米没有实物,只纳折价钱,而这折价钱从来没有固定价格,只是由太守临时估算,一石米,让百姓缴纳钱引十三道,使百姓深受困扰。已经命令百姓中充当土丁的每石只纳八道,不充土丁的纳十道。请求用现今所减的钱数定为固定价格。"朝廷下诏命令成都府路转运司审议核度,如果确实对官府和百姓都方便,就依此施行。

绍兴三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两浙路转运副使林安宅上奏说:"近来巡视各郡县,发现有不少有权有势的人家倚仗势力强横霸道,完全不缴纳税赋。如果有人追索呼喝,轻则殴打驱逐户长,重则胁迫控制官吏,于是懦弱的县令低头容忍,刚强的却被排挤离任("强"原作"疆",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三改),又有的暗中为百姓隐匿占据田产,规避赋税徭役,已经习以成风,毫无顾忌。希望详细斟酌,下达本路州县,如果有有权有势者不缴纳租税,以及为百姓隐匿占据"

田地的人,允许县官据实呈报监司按其罪状弹劾上奏。"朝廷同意了。

四月三日,臣僚上奏说:"州县百姓户秋税缴纳,多收取所谓的损耗费,这种弊端至今未能革除。因为各路转运使不体恤州县钱粮的有无("逐"原作"遂",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三改),诛求无厌,导致秋税收入很少能留在本州,而一州之内,每年却有养兵、官吏俸禄等费用,没有别的来源,所以不免在缴纳税赋时收取耗损剩余,用以补充费用。希望严诏有关部门,让各路转运使查清各州县每年应当使用的实际数目,留存以供应付,使州县无从借口,滋生弊端。如果依旧还敢不遵法令,多收

如依前尚敢不遵法令,多收合耗,乞重寘典宪。」诏令户部看详。其后户部言:「在法,受纳应纳数外,辄收羡余或辄他用,及非法擅敛,并用断罪条法。今欲依所乞,行下诸路转运司,取见所部州县岁合支用实数存留应副。所有功耗剩,常切遵守前项现行条法指挥施行,毋令违戾。仍令本司逐时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按劾施行。」从之。

五月十三日,臣僚言:「广西运司比年以来,变税折钱,不问州之远近,税之高下,尽行支移折变。欲望行下户部契勘,免行科折。仍乞本路以逐州之税各随本州岛送纳。」于是户部言:「在法,租税合支移及科折之物,转运司量地理远近,审量丰歉、土产有无,于起纳九十日前,以物名数行下税租,择近便处令下户输纳。应支移折变者,先富后贫,自近及远,转运司籍记,应升降实时注之。其支移,非急切及军期,而人户愿纳支移物价脚钱者听。人户输纳税租,应折变物,转运司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有违法者,提点刑狱司觉察奏劾。人户税租应副他处输纳,而愿就本县纳者,转运司量地理定则例,令别纳实费脚钱。即难于输送而人户愿纳钱或改折物者,具利害申运司,无妨阙,听从民便。折变、支移、和买,不计丰歉贵贱多寡,以贵为贱,以贱为贵,及多寡丰歉不实,并有断罪条制。欲下广南西路转运司遵守前项见行条法施行,毋令违戾。」从之。

九月七日,知汉州王葆言:「民间输送夏、秋二税畸零钱帛物斛,旧法许众户合零就整,同旁送纳。自军兴以后,县镇利于出剩,应干畸零,务要纳整,更不许合钞。欲望朝廷申严下县镇,许令民户将畸零寸、铢、合、勺等类,许依旧法,各于逐乡逐里并就整成匹、两、升、束,开单名共作一钞输纳入官,仍于税簿内簿头上子细分开下户畸零都数若干,别置簿历,专一抄上畸零钱帛物斛单名,纳到钱数,照用准备驱磨。」从之。

十三日,知梧州任诏言:「广西州县例皆荒瘠之所,民户贫薄,了办税赋不前,抛弃田业者不少,往往未曾倚阁,督责催理,累及四邻及承催保长等,逃亡愈多。臣今欲乞朝廷特降指挥,许令诸州径行根括逃绝田亩,倚阁税租。乞申所属监司,监司委官覆实,申户部除豁。」于是户部言:「欲下诏诸路监司、州、军,依所乞事理施行。如有逃亡,合开阁减免租税,州县依旧勒

令邻保陪填代输,并依见行条法施行,仍从监司觉察。如有违戾,亦仰从本司按劾施行。」

二十四日,资州乡贡进士刘冕言:「昔李桩年举行经界,其实均两税之要么。自今蹑之,有名无实。何以知之 经界之行,伍保与民俱凑于田,执契验田,不容诡冒,量田顷亩、土色、肥瘠,以定税多少,而赋输之轻重以之。

译所谓耗损,请求依法重处。"朝廷下诏命令户部详议。此后户部上奏说:"按照法律,受纳赋税除正额之外,擅自收取盈余或擅自挪作他用,以及非法擅自科敛的,一律依照断罪条法处置。现在打算依照所请求的,下达各路转运司,查清所辖州县每年应当支用的实际数目,留存以供应付。所有的所谓损耗盈余,一律遵守此前现行的条法处理,不得违反。并让本司时时察访,如有违反之处,按其罪状予以弹劾。"朝廷同意了。

五月十三日,臣僚上奏说:"广西转运司近年以来,把税赋折算为钱,不问州郡的远近、税额的高低,一律实行支移折变。希望下达户部核查,免除折算征收。并请求本路把各州的税赋各自随本州就地送纳。"于是户部上奏说:"按照法律,租税应当支移和折算的物品,转运司要量度地理远近,审度丰歉情况、土产有无,在起运缴纳的九十日之前,把折算的物名数额下达征税地,选择就近便利之处令下属人户缴纳。凡应当支移折变的,要先向富户后向贫户征收,从近处到远处依次征收,转运司要登记造册,凡有升降变化要立即登录。至于支移,如果不是紧急事务或军事需要,而百姓愿意缴纳支移物价运费的,听从其便。百姓缴纳税租应当折变的物品,转运司要以缴纳当月上旬的时价作为标准折算。有违法的,提点刑狱司要察访奏劾。百姓的税租本应供应到别处缴纳的,如果愿意就本县缴纳,转运司要量度地理情况订立则例,让其另外缴纳实际运费。如果确实难以运送而百姓愿意改纳钱币或改折其他物品的,要具报利弊申报转运司,只要不影响正常需求,就听从百姓的便利。折变、支移、和买,不管丰歉贵贱多寡,都不许以贵为贱、以贱为贵,以及虚报多寡丰歉不实,都有断罪的条例规定。希望下达广南西路转运司遵守以上现行条法施行,不得违反。"朝廷同意了。

九月七日,知汉州王葆上奏说:"民间缴纳夏、秋二税中零星的钱帛物斛,按照旧法允许众户合并凑整,一起送纳。自从军事兴起以后,县镇因为可以从中牟利而不许合并凑整,凡是零星的部分,一定要求整数缴纳,不再允许合并造册。希望朝廷重申严格下达县镇,允许百姓把零星的寸、铢、合、勺等零头,依照旧法,各自在本乡本里合并凑成整匹、整两、整升、整束,开列清单共同造成一份凭证缴纳入官库,并在税收簿册内的簿头上仔细分列下户零星的总数是多少,另立簿册,专门登录零星钱帛物斛的清单名目、缴纳的钱数,以备核查稽核。"朝廷同意了。

十三日,知梧州任诏上奏说:"广西州县大多是荒芜贫瘠之地,百姓贫苦,缴纳税赋常常拖延,抛弃田产的人不在少数,往往没有被免除赋税,仍被督责催缴,连累到四邻以及承担催征责任的保长等,逃亡的人越来越多。臣现在想请求朝廷特别下达指挥,允许各州直接彻查逃亡断绝的田亩,予以暂缓征收税租。请呈报所属监司,监司委派官员核实,呈报户部除豁。"于是户部上奏说:"希望下诏各路监司、州、军,依照所请求的事理施行。如果有逃亡,应当予以暂缓减免租税,州县依照旧例强迫"

邻保赔偿代为缴纳的,都依照现行条法施行,并由监司察访。如有违反的,也由本司按其罪状弹劾施行。"

二十四日,资州乡贡进士刘冕上奏说:"过去李椿年推行经界法,实际上是均平两税的关键。从现在来看,已经名存实亡。凭什么知道呢?经界法推行的时候,伍保与百姓一起到田间,拿着契约核实田地,不容许诡诈欺瞒,丈量田地的顷亩、土色、肥瘠,来确定税额的多少,而赋税的轻重就据此

今则不然,其取输不自于税,或取之价钱,或取之家业,或取之以山石子斗,故有偏轻偏重之失。欲乞严行约束州县行:原作「下」,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五改。,俾皆罢去家业价钱、山石子斗,一用经界所均两税,以定赋输常数。」诏令户部看详「诏」下原衍一「诏」字,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五删。。户部言:「欲下本路转运司本: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五补。,取现悠么利便以闻。」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皇帝已即位即:原作「耶」,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五改。又原书天头注云:「孝宗皇,一作寿皇圣。」,未改元。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应人户典卖田产,依法合推割税赋,其得产之家避免物力,计嘱公吏不即过割,致出产人户虚有抱纳,或虽已过割而官司不为减落等,抑令依旧差科。立限两月,许经官陈首,画时推割。如违限不首,令元出产人越诉。依法施行。」干道元年正月一日、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并同此制。立限陈首,并止一月云。

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诸路州县输纳夏税,令人户纳折帛钱六贯五百,却遣人于出产处收买轻绢,每疋不过两贯五百,起作上供,支散军兵,实为公、私之害。及人户有合纳畸零绢分寸,并令准纳一尺价钱,计其畸零一疋,

无虑得钱七十余贯,其起上供纲日,止依元数纽计价钱,其余尽为官吏侵盗。又纳秋苒一石以上,受纳官吏将所纳米数约度已足,密令人户纽价纳钱入己,出给虚钞。乞行禁止。」诏出暝晓谕,如有违犯,许人越诉,将犯官吏重寘典宪。如监司不觉察,亦与同罪。

八月二日,诏:「淮南路去冬残破去处,展免二税,止据实垦田土量行撮收课子。其间有先佃逃绝职田等人,不问已未耕垦,逃田上等每亩二斗,中等一斗八升,下等一斗五升;绝田每亩七升或一斗至二斗。今来州县依旧送纳全租。可将淮南残破州军民户已佃逃、绝等田,且据目今实开耕田亩,将先立定税课特与减半送纳;未开田亩,权行倚阁,候及二年,并依旧输纳。」从淮南运判莫蒙请么。

二十三日,诏:「临安府系驻驆之地,及四方冲要去处,有民间田地为官司所占,或作寺蹑、花圃、营寨寨:原作「塞」,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六改。、宫宇等,虽已减免二税,访闻和买紬绢州县不曾随税除豁,却均众户送纳。自今应官司所用民间田地,其和买并随二税蠲免,不得暗敷众数。违者,听人户越诉,当议根治。」详中书门下省请么。

十二月三日,诏绍兴府会谷县三都人户二税不得支移折变。其后,隆兴二年五月六日,绍兴府言:「本府和买额数「府」下原衍一「府」字,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七删。

译而定。如今却不是这样,征收的依据不再是税额本身,有的按价钱来征,有的按家业来征,有的按山石子斗来征,所以有偏轻偏重的弊病。希望严格约束州县("行"原作"下",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五改),让他们都废除按家业价钱、山石子斗征税的做法,一律按照经界丈量所均定的两税,来确定赋税缴纳的常数。"朝廷下诏令户部详议("诏"字下原衍一"诏"字,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五删)。户部上奏说:"希望下达本路转运司("本"字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五补),查清是否确实可行方便,予以上报。"朝廷同意了。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皇帝已经即位("已即位"原作"耶",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五改;又原书天头注云:"孝宗皇,一作寿皇圣"),尚未改元。六月十三日,登基大赦诏书说:"凡百姓典卖田产,依法应当过户推割税赋的,如果得产的人家为逃避劳役赋税,贿赂官吏而不立即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出产的人户白白背负着已缴纳赋税的空名,或者虽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但官府不予相应减除的等等情况,仍强迫按原来的份额承担差科。限期两个月,允许向官府陈报自首,立即办理过户推割手续。如果超过期限不自首的,令原出产人越级申诉。依法施行。"干道元年正月一日、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大赦诏书,都与此制度相同。立限自首,都只限一个月。

七月二十四日,臣僚上奏说:"各路州县在征收夏税时,命令百姓缴纳折帛钱六贯五百文,却又派人到出产地收购轻绢,每匹不过两贯五百文,用来充作上供之物,发放给军队士兵,实在是既害公家又害百姓。而且百姓有应缴纳的零星绢匹尺寸,都令按一尺的价钱折算缴纳,算下来一匹的零头,"

大约能得到七十多贯钱,等到发运上供纲运之日,只依照原来的数目折算价钱,其余的全都被官吏侵吞盗用。又有缴纳秋税米一石以上的,负责受纳的官吏把百姓所纳的米数估计已经足够了,便暗中让百姓折价缴钱纳入自己腰包,另开出虚假的收据。请求予以禁止。"朝廷下诏公开晓谕,如有违犯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将犯罪官吏依法严处。如果监司未能察觉的,也一并同罪。

八月二日,朝廷下诏:"淮南路去年冬天遭受破坏的地方,展期免除二税,只依据实际开垦的田地酌情收取部分课税。其中有先前承佃逃户绝户职田等人,不论是否已经耕种,逃田上等每亩二斗,中等一斗八升,下等一斗五升;绝田每亩七升或一斗至二斗。如今州县仍旧要求缴纳全额租税。可将淮南遭破坏州军百姓已承佃的逃户、绝户等田地,暂且依照目前实际开耕的田亩,把先前订立的税课特别减半送纳;尚未开垦的田亩,暂缓征收,等满两年后,再依旧缴纳。"这是依从淮南转运判官莫蒙的请求。

二十三日,朝廷下诏:"临安府是皇帝驻跸之地,以及四方要冲之处,有民间田地被官府占用,有的用作寺院、花圃、营寨("寨"原作"塞",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六改)、宫室等,虽然已经减免了二税,但听闻和买紬绢州县却没有随税一并除豁,反而分摊给众户送纳。从今以后,凡官府所用的民间田地,其和买也应随二税一并蠲免,不得暗中摊派给其他户。违反的,听凭百姓越级申诉,当予追究治罪。"这是依照中书门下省的请求。

十二月三日,朝廷下诏绍兴府会稽县三都的百姓二税不得支移折变。此后,隆兴二年五月六日,绍兴府上奏说:"本府和买的额数("府"字下原衍一"府"字,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七删),比其

,比他州县最重,就八县之中,唯会谷县尤甚。今来不敢申乞减免,缘本县正系攒宫,止蒙蠲免三都支移折变,乞照《宫陵制》景德四年永安县优恤体例,

将会谷一县尽与蠲免支移折变谷:原作「嵇」,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七改。下同。。所有年额折帛,乞与除豁除豁:原作「豁除」,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七乙。,尽数起发本色。」诏两浙运司将会谷县税赋与免支移拆变,所有本县年额和买、折帛,止令尽数起发本色,更不折钱。

十一月十四日,给事中金安节等言:「有旨:『太一宫见管秀州嘉兴县伏礼乡草田,并临安县赤岸柴山,依条合纳夏税、秋苒外,其余科敷、和买、折帛及诸色科借等,可行下所属,并与蠲免。日后置到田产,准此。』窃详太一宫既有秀州、临安府两处田产,其税租、科敷、和买等,自合依条供输。近岁和买、折帛之类,民间虽病其重,然以物力科敷,事体均一,故乐输而无辞。今若偏有蠲免,则其所免之数当复功于他户矣。斯民得毋甚病而兴不均之孍乎 况所降指挥,有『日后置到准此』之文,彼既得此,又将与豪右交关又:原作「人」,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七改。,广殖产业,与齐民兢利,非所以崇清净之教么。」诏前降指挥更不施行。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江、浙诸州军合发上供紬绢绵,年例除进奉外,将夏税和、预买(准)[淮]衣以分数折纳价钱,补助经费,令江、浙转运司依去年所折分数酌度均拨,行下折纳。」既而臣僚言:「去年所折分数,尝以十分为率,内绢折二分,紬折八分,绵折五分。两浙路紬绢每疋折钱七贯,和买折钱六贯五百,绵每两折钱四百;江南两路紬绢减作六贯,绵减作三百。依此拘(摧)[催],岁供钱六百余万贯。盖缘养兵之费不欲强敛于民,故从

折变,字民之官往往功数以折,或令全折,及将零寸就整,无虑增倍。蚕未及桑,预行催借,咤求(嬴)[赢]余,且复强取,势必重困。乞严赐戒饬逐路漕臣督察州县,于省部立定折纳分数外,不得擅有增功得:原作「赐」,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八改。。如违,许人户越诉,寘之典宪。漕臣(符)[附]同,亦功黜责。」从之。

九月十八日,户部言:「四川安抚制置司沈介乞将绍兴三十年以前四川人户交易白契田宅税钱,不问登载及业在户下与否登载:原作「戴登」,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八改、乙。,并行除放。又前川陕宣抚使王之望申:『本司承朝旨,将业在户下白契依赦免,其倍输只纳正税。今据利州缴到制置司除放暝示放:原作「于」,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八改。,与近降指挥异同,疑误百姓。

译他州县最重,在八个县当中,唯独会稽县尤其严重。如今不敢申请减免,是因为本县正是皇陵所在,只承蒙蠲免三都的支移折变,请求照《宫陵制》景德四年永安县优待抚恤的先例,"

将会稽一县全部予以蠲免支移折变("谷"原作"嵇",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七改,下同),所有年额折帛,请求予以除豁("除豁"原作"豁除",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七乙),全数起运正色实物。"朝廷下诏两浙转运司将会稽县税赋一并免除支移折变,所有本县年额和买、折帛,一律全数起运正色实物,不再折算成钱。

十一月十四日,给事中金安节等人上奏说:"有旨说:'太一宫现管辖的秀州嘉兴县伏礼乡草田,以及临安县赤岸柴山,依照条例应当缴纳夏税、秋税之外,其余的科敷、和买、折帛及各种科借等,可下达所属机构,一并予以蠲免。日后新置田产的,也照此办理。'我私下认为,太一宫既已在秀州、临安府两处拥有田产,其税租、科敷、和买等,本应依照规定缴纳。近年来和买、折帛之类,民间虽然苦其负担沉重,但因是按照财力多寡摊派,事体公平一致,所以百姓才乐于缴纳而无怨言。如今如果单独予以蠲免,那么它所免除的数目就必然转嫁到其他百姓身上了。这样百姓岂不是更加困苦,而滋生不均的怨恨吗?况且所下达的指挥中,有'日后新置田产照此办理'的文字,太一宫既然得到这个便利,就会又和豪强权贵相互勾结("又"原作"人",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七改),大肆扩张田产,与百姓争夺利益,这不是尊崇清净教义的做法。"朝廷下诏此前下达的指挥不再施行。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正月二十六日,朝廷下诏:"江、浙各州军应发送的上供紬绢绵,历年惯例除进奉之外,将夏税和买、预买淮衣按分数折算缴纳价钱,用以补助经费,命令江、浙转运司依照去年所折算的分数酌情均衡拨付,下达折纳。"不久臣僚上奏说:"去年所折算的分数,曾以十分为标准,其中绢折二分,紬折八分,绵折五分。两浙路紬绢每匹折钱七贯,和买折钱六贯五百文,绵每两折钱四百文;江南两路紬绢减作六贯,绵减作三百文。依此征收,一年供应钱六百余万贯。这是因为养兵的费用不想强行摊派到百姓身上,所以采用"

折变的办法,但主管百姓事务的官吏往往在折算数目上做手脚,有的让百姓全部折算,以及把零星尺寸凑整,往往不知增加多少倍。蚕丝还没到收桑之时,就预先催收借贷,苛求盈余,还要再强行索取,势必使百姓更加困苦。请求严加告诫约束各路转运使督察州县,在省部规定的折纳分数之外,不得擅自增加("得"原作"赐",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八改)。如有违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依法处治。转运使若附和纵容的("符"原作"附",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八改),也应予以罢黜责罚。"朝廷同意了。

九月十八日,户部上奏说:"四川安抚制置司沈介请求将绍兴三十年以前四川百姓交易的白契田宅税钱,不论是否登记入户籍及田产是否在户名下("登载"原作"戴登",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八改、乙),一并予以免除。又此前四川陕西宣抚使王之望上奏说:'本司承接朝廷旨意,将田产不在户名下的白契依赦令免除,其加倍缴纳的部分只需缴纳正税。如今据利州转来的制置司除放晓谕的文告("晓示"原作"于",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八改),与近来下达的指挥有所不同,容易使百姓产生误解。'经查核上述契税,本应缴纳给官

』契勘上件契税,本合输官,止缘业不在户下,朝廷宽恤,将已纳在官钱许行对折税物。又缘四川即今调发军马,用度增广,今尽将已纳在官钱对折见今合纳税赋税:原作「岁」,据同书食货一○之一八改。,即于大军岁计妨缺。欲下四川制置司、总领所遍报所部州县,将业不在户下已纳在官钱数,止许对折本户积欠赋税。其今降指挥到日以前已予人户亲戚及诸色人,仍先降指挥对折讫者,更不追改。所有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赦后未曾投税之人,自合遵依见行条法。所有已纳在官钱内对折民间积欠税赋钱数,令本所别(须)[项]桩管。如遇大军岁计阙少,即申明朝廷指挥支拨贴助。」从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知池州韩元龙言:「本州岛昨准指挥,为青阳县税重,将税减二分半,苒课米减二分,其减

免过数,于转运司所得系省钱内依数拨还司: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九补。。缘本司别无宽剩钱米,乞免拨还。」于是户部再申请依已降指挥拨还。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德音赦:「广西州军合纳秋税,访闻州县课折见钱,却以和籴、招籴等名色抑勒人户过数输纳,已降指挥下转运司,不得非理折科,及令提刑司严行觉察。尚虑奉行灭裂,重困民力,可令逐司常切遵守。如提刑司失于觉察,委御史台弹劾。如有籴过米数未还价钱,日下支给。」

四月二十六日,知常州宜兴县姜诏言:「本县无税产人户,每丁纳丁身盐钱二百文足。第四、第五等人户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又令带纳丁盐绢作折帛钱输纳。契勘本州岛晋陵、武进、无锡三县系于田产上均纳,独本县昨来经界,将盐绢纽在下户带丁收纳。乞依晋陵等三县一例随产均纳。」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四川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县,夏、秋正税绢帛如人户愿合钞成疋送纳本色外,有畸零之数,遵从见行条法,听依寔直价纳钱,仍仰本司常切觉察,无令抑勒价钱违戾。」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应夏、秋二税催科,自有省限,州县官吏多不遵奉条法。受纳之际,多端作弊,倍功斗面,或非理退换,纵容专斗、拣子计会乞取,方行了纳。或先期预借,重迭催理,不予除豁。既已纳足,阻节销钞之类,甚为民害。仰守、令严功觉察,如有违戾,仰监司按劾申奏仰:原作「抑」,据同书食货一○之二○改。,重行黜

责,仍许人户越诉。」干道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并同此制。

二月二十一日,诏:「访闻两淮州县多于人户递年合纳常赋之外过数科敷,谓如夏税有残零折变钱,又有自陈折麦钱。其秋税及坊场河渡课利有似此巧作名色之类,可令逐路提刑司体究。

译府,只是因为田产不在户名下,朝廷加以宽恤,允许将已纳入官府的钱抵折税物。又因为四川如今正在调发军队,用度增加,如今若把已纳入官府的钱全部用来抵折现今应纳的税赋,就会在大军的年度经费上出现短缺。希望下达四川制置司、总领所遍告所辖州县,把田产不在户名下已纳入官府的钱数,只许用来抵折本户的积欠赋税。凡在此次指挥下达之日以前已经给予百姓亲属及各类人员的,以及此前已下达指挥对折完毕的,一律不再追改。凡是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大赦以后尚未投税的人,应当依照现行条法办理。所有已纳入官府的钱中用来抵折民间积欠税赋的钱数,令本所另立项目专门管理。如遇大军年度经费短缺,即申报朝廷下达指挥拨付资助。"朝廷同意了。

隆兴二年正月十八日,知池州韩元龙上奏说:"本州此前接到指挥,因为青阳县税额过重,将税额减少二分半,税课米减少二分,其中减"

免的数额,应从转运司所得的系省钱内按数拨还给本州("司"字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一九补)。因为本司另外没有宽裕的钱米,请求免予拨还。"于是户部再次申请依照已下达的指挥拨还。朝廷同意了。

三月二十七日,德音大赦诏书说:"广西各州军应缴纳的秋税,听闻州县把税折算成现钱,却又以和籴、招籴等名目强迫百姓超额缴纳,已经下达指挥转运司,不得无理折算科敛,并命提点刑狱司严加察访。仍恐怕执行不力,使百姓更加困苦,可令各司常加遵守。如提点刑狱司失于察访的,交由御史台弹劾。如有籴买米数尚未还付价钱的,立即支付。"

四月二十六日,知常州宜兴县姜诏上奏说:"本县没有税产的百姓,每丁缴纳丁身盐钱二百文足。第四、第五等人户中有墓地的,称为墓户,在经界丈量的时候,均等折算正税,又要他们随带缴纳丁盐绢折算成折帛钱缴纳。查核本州晋陵、武进、无锡三县都是在田产上一并均纳,唯独本县此前经界丈量时,把盐绢折算摊在下户随丁一并收纳。请求依照晋陵等三县的先例一并随田产均纳。"朝廷同意了。

十二月三日,朝廷下诏:"四川转运司下达所辖州县,夏、秋正税绢帛如果百姓愿意合并凑成整匹送纳正色实物之外,若有零星的数目,遵照现行条法,允许按实际价值折价缴纳,并命本司时常认真察访,不得使百姓被强迫抬高价钱而受害。"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大赦诏书说:"凡是夏、秋二税的催征,本来自有规定的上缴期限,州县官吏大多不遵守法度。在受纳的时候,多方作弊,加倍克扣、多收斗面,有的无理退换,纵容管理粮仓和斗面的专职人员、拣选谷物的差役串通勒索,然后才准予完纳。有的提前预借,重复催征,不予除豁。已经缴纳足数之后,还要阻挠迟延销毁凭证之类的做法,都极大地危害百姓。命令州郡长官、县令严加察访,如有违反,命监司按其罪状弹劾上奏("仰"原作"抑",据同书食货一○之二○改),予以重罚,"

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干道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大赦诏书、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大赦诏书,都与此制度相同。

二月二十一日,朝廷下诏:"听闻两淮州县多在百姓每年应缴纳的常规赋税之外超额科敛,比如夏税中有残余零星的折变钱,又有自陈折麦钱。其秋税及坊场河渡课利中也有类似这种巧立名目的情况,可令各路提点刑狱司彻查。如有这类情况,开列清单申报尚书省,听候旨意施行。"这是依从中书门下省的请求。

五月三日,朝廷下诏:"江、浙各州军每年百姓应缴纳的二税

如有似此去处,开具申尚书省取旨施行。」从中书门下省请么。

五月三日,诏:「江、浙州军每岁人户合纳二税、物帛等,内温、台、处、徽州系不通水路去处,依指挥许人户依立定分数,并以银折纳以:原作「依」,据同书食货一○之二○改。。访闻州县却于数外妄有科折,显属违戾。可令逐路转运司行下逐州军,将人户今岁合纳折帛银遵依旨挥,自立定分数及照应的寔市价,即不得以功耗为名,大秤斤两,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将官吏按劾以闻。据多收之数计赃断罪。」从中书门下省请么。

六月五日,臣僚言:「四川诸县二税积欠,其弊在吏。如来岁夏料已预借于今岁之秋今: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补。,秋料已预借于去年之夏,岂容有一钱之逋 然有给钞而不销簿者,有盗印钞而匿豹者,有私立领据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揽取而赋入不归于公上者,欺隐百出,未易殚举举:原作「居」,据同书食货一○之二○改。,一遇赦恩除放,吏之罪释然,而民之忧如故么。有司所损,岁不知其几万「万」前原衍一「千」字,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一删。。若至数赦,则不知其以几千万计矣!乞下诸路监司遵守条令,不许预借。若积欠不举,岁输告乏,即选清强吏如前所陈强吏:原作「疆」,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一改、补。,一一究治之。」诏令总领、制置司常切觉察。

十一月十九日,

执政进呈建康府言:「芦场、沙田税赋,令年七月指挥令今秋拘催,而九月指挥于来年秋起催。杨倓等已依九月指挥施行,而梁俊彦又令依七月指挥送纳。」上曰:「只依九月指挥,庶宽民力。」

二年五月一日,诏右迪功郎、新差充江南东路常平司干办公事程諟特降一资,放罢新任,所欠常赋,令日下监纳。知饶州俞翊奏:諟身为命官,积年不纳常赋,一户共欠七百一十一贯有奇。乞施行,以为形势户不纳常赋之戒。」故有是命。

十一日,诏:「平江、湖、秀三州已开掘围田,税赋即行除(访)[放],将经界后围田今来不经开掘者,候农隙,州委强明官分头诣逐县打量的确顷亩强:原作「疆」,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一改。,并依省则纽立合起税色,保明申州,类聚申省部,随税起理。」从两浙运使王炎请么。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太府少卿鲁 言:「折料折帛,国家之所不得已么,吏缘为奸,以税钱折麦,以苒米折糯。为州县场务曲酿之资,于法以四月中旬麦价立定折科。今州县率为奸吏估麦,必损其直,以税钱一折金十,民已困矣。准绢为匹,八贯有奇,折麦有至二石五斗,縻费耗折,几麦五石。以去岁麦价纽计十六七千,而办一端之税。

译、绢帛等,其中温州、台州、处州、徽州属于不通水路的地方,依照指挥允许百姓依照已定的分数,一律以银折算缴纳("以"原作"依",据同书食货一○之二○改)。听闻州县却在规定数额之外无端另加科折,明显属于违法。可令各路转运司下达各州军,将百姓今年应纳的折帛银遵照指挥,依照已定的分数以及依照当地的实际市价,不得以所谓损耗为名,故意增大秤重,如有违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将官吏按其罪状弹劾上奏。依照多收的数额计算赃款定罪。"这是依从中书门下省的请求。

六月五日,臣僚上奏说:"四川各县二税的积欠,弊端在于官吏。比如来年的夏税已经预先向今年的秋季借支("今"字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补),秋税已经预先向去年的夏季借支,哪里容得有一文钱的拖欠?然而却有发给凭证而不予销账的,有私盖印章伪造凭证而藏匿账目的,有私自设立收据而官府不予受理的,有官吏中饱私囊而应缴入官府的赋税却不归公的,各种欺瞒隐匿层出不穷,难以一一列举("举"原作"居",据同书食货一○之二○改),一旦遇到大赦恩典予以免除,官吏的罪责就此释然消解,而百姓的忧患却依旧如故。有关部门的损失,每年不知有多少万("万"字前原衍一"千"字,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一删)。如果遇到几次大赦,那就不知道要以几千万来计算了!请求下达各路监司遵守法令,不许预先借支。如果积欠不加清理,每年都会告缺,就应当选拔清廉能干的官吏,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强吏"原作"疆吏",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一改、补),一一予以究治。"朝廷下诏命令总领所、制置司时常认真察访。

十一月十九日,

执政大臣进呈建康府的奏报说:"芦场、沙田的税赋,今年七月的指挥命令今年秋天开始催征,而九月的指挥却说到明年秋天才开始催征。杨倓等人已经依照九月的指挥施行,而梁俊彦却又命令依照七月的指挥送纳。"皇上说:"就依照九月的指挥,这样才能宽缓民力。"

干道二年五月一日,朝廷下诏右迪功郎、新差充江南东路常平司干办公事程諟特降一级官阶,罢免新任官职,所欠的常规赋税,命令即日监督缴纳。知饶州俞翊奏报:程諟身为朝廷命官,多年不缴纳常规赋税,一户就共欠七百一十一贯有余。请求予以处置,以此作为有权势之家不缴纳常规赋税的警戒。"因此才有这道命令。

十一日,朝廷下诏:"平江、湖州、秀州三州已经开掘围田的,税赋即予免除,将经界丈量后仍属围田而如今尚未开掘的,等到农闲时节,命州郡委派能干正直的官员分头到各县丈量确实的顷亩("强"原作"疆",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一改),一并依照省部规定的则例订立应当起征的税额,具报核实上州,汇总申报省部,随税一并征收。"这是依从两浙转运使王炎的请求。

干道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太府少卿鲁 上奏说:"折料折帛,是国家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但官吏借此营私舞弊,用税钱折算成麦,用税米折算成糯米。用来作为州县场务曲意谋利的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应在四月中旬麦价确定时进行折算科敛。如今州县往往任由奸猾的官吏估算麦价,必定压低价钱,用税钱一折算成十,百姓已经十分困苦了。按绢一匹计算,价值八贯多,折成麦却要多达二石五斗,耗费折损,接近五石麦。用去年的麦价折算大约十六七千文,才够缴纳一端绢的税额。场务所追求的课利有固定的额度,折算米麦的利益有固定

场务所趁课利有定额,利折米麦有定数,县道往往过数多折。和、预本以利民,今不给直而白着矣,不取绢而折钱矣。税绢和买,轻重不侔丁盐,绵绢名色各异各: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二补。,元降指挥以上供、和买各折五分,今县道有将诸色物帛一

例科折,互有出入。合折者暗纳本色,不合折者反输价钱。」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县遵守见行条法,又依绍兴二十八年三月四日指挥施行。如有欺弊不实,许人越诉,仍从转运司常切觉察按劾。

五月十八日,诏右奉议郎、新太平州繁昌知县魏尧臣特降一官,放罢新任,所欠常赋,令所属日下监纳日:原作「实」,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二改。。以尧臣在乡豪强强:原作「疆」,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二改。,不纳二税,从户部之劾么。

六月二十六日,诏临安府新城县每年进际税赋与减(半)一半。以知临安府新城县耿秉言:「新城县田亩旧缘钱氏以进际为名,虚增进际,税额太重,每田十亩虚增六亩,计每亩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桑地十亩虚增八亩,计每亩纳绢四尺八寸二分,此之谓正税。其它又有和买紬绢,每田一亩计二尺四寸,陆地一亩计三尺六寸。又有折科小麦,夏、秋两科役钱,总计一亩纳税两千。人户赍出天圣、皇佑间典卖契书,分明开说所典卖田产实量亩步若干,虚增进际亩步若干,及经界打量,乃见虚增之数太多,失于陈乞除放。照得逐乡印板税则总计本县合放之数,水田产绢一千六百八十疋有奇,苒米二千八百一十六石有奇,桑田紬绢二千二百九十二疋有奇,乞与除放。」故有是命。

七月十八日,诏右通直郎、知秀州嘉兴县阎晃特降一官。两浙转运副使姜诜奏「嘉兴县出违省限,拖欠常赋苒米一万一千一百余,知县更不

催纳」故么。

八月九日,右谏议大夫陈良佑言:「诸郡纳省绢限以十二两,和买限以十两,自有定数自:原作「目」,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三改。。昨咤徽州、湖州绢户部退剥,近左藏库供送绢帛系袁州、建昌军物帛,户部乞究治官吏,虽退剥者,继令发纳。究治者,合干专、库并已放罪,然诸处受纳监官望风惧罪,纵

译的数目,各县往往超额多折。和买、预买本来是用以便利百姓的,如今却不给价钱而白白摊派了,不收绢而改折成钱了。税绢和买,轻重不一样丁盐,绵绢的名目各不相同("各"字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二补),原来下达的指挥中,上供、和买各折五分,如今各县却把各种物帛一"

律加以折算,互相之间出入很大。应当折算的暗中缴纳正色实物,不应当折算的反而缴纳折价钱。"朝廷下诏各路转运司下达所辖州县遵守现行条法,又依照绍兴二十八年三月四日的指挥施行。如有欺诈弊端不实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并由转运司时常认真察访弹劾。

五月十八日,朝廷下诏右奉议郎、新太平州繁昌知县魏尧臣特降一级官阶,罢免新任官职,所欠的常规赋税,命令所属机构即日监督缴纳("日"原作"实",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二改)。这是因为魏尧臣在乡里豪强跋扈("强"原作"疆",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二改),不缴纳二税,是依从户部弹劾的结果。

六月二十六日,朝廷下诏临安府新城县每年的进际税赋予以减半("半"字,减去"半"字重复部分)。这是因为知临安府新城县耿秉上奏说:"新城县的田亩,过去因为钱氏政权以进际为名,虚增了进际的面积,税额过于沉重,每十亩田虚增六亩,计算每亩要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每十亩桑地虚增八亩,计算每亩要纳绢四尺八寸二分,这就叫正税。此外又有和买紬绢,每亩田要纳二尺四寸,每亩陆地要纳三尺六寸。又有折科小麦,夏、秋两次科敛役钱,总计每亩纳税折算约两千文。百姓拿出天圣、皇佑年间买卖田产的契书,清楚说明所买卖田产实际丈量的亩步是多少,虚增进际的亩步是多少,等到经界丈量时,才发现虚增的数目太多,但因未能及时陈情申请免除而未获处理。查照各乡印制的税则,总计本县应当免除的数目,水田应产绢一千六百八十匹有余,税米二千八百一十六石有余,桑田紬绢二千二百九十二匹有余,请求予以免除。"因此才有这道命令。

七月十八日,朝廷下诏右通直郎、知秀州嘉兴县阎晃特降一级官阶。这是因为两浙转运副使姜诜奏报:"嘉兴县超出省部规定的期限,拖欠常规赋税税米一万一千一百余石,知县仍不加以"

催缴"的缘故。

八月九日,右谏议大夫陈良佑上奏说:"各郡缴纳省绢限定以十二两为准,和买限定以十两为准,本来自有固定的数目("自"原作"目",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三改)。此前徽州、湖州所缴的绢,户部予以退回挑剔,近来左藏库接受送来的绢帛是袁州、建昌军的物帛,户部请求追究治罪官吏,虽然被退回挑剔的,也接着命令再次发纳。被追究的官吏,相关的专职、库吏虽已获赦免罪责,但各地负责受纳的监督官员看到这种情形都心生畏惧,因而放纵……

(原文在此处中断)

令合(千)[干]人百般邀阻,如绢一疋有求十三两者;如土产止系黄丝,必求白丝者;年例止用屑丝,今欲更求细丝,如此非一。常平用钱四贯可纳一疋,今增为六贯。至高价折钱,分遣人诣行在并产绢去处买纳。又民间典卖四宅,限六十日赴县投税,再限六十日赍钱赴县投纳,税契不得过一百八十日,自有定法。其诸县税契钱,旋行解发,作月桩钱赴州送纳。今闻诸郡尽行拘赴本州岛投税,且如县到州五七程七:原作「十」,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三改。,民间些小典卖,而使之负担担:原作「檐」,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三改。,往返半月,官司艰阻,是以民间典卖不肯报州,白折税钱。乞禁戢。州县每年纳绢自有常数,不得数外邀取,诸县投税自有定法,不得拘赴本州岛。」从之。

译(奏疏说:)这就使得相关的干办人员百般刁难阻挠,比如一匹绢,有的要求折合十三两;如当地土产只有黄丝,却一定要索求白丝;按照往年惯例本应只用粗丝(屑丝),如今却又要索求细丝,类似的情形不止一件。常平仓原本每匹绢可用四贯钱折纳,如今却增加到六贯。而且都按最高价折算成钱,分派人员前往行在及产绢之地采买缴纳。

另外,民间典卖田宅,规定六十日之内要到县里投税,再限六十日内带钱到县里缴纳,税契总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本来是有明文规定的。各县所收的税契钱,随即解送,作为月桩钱送交州里。如今听说各郡都把百姓全部拘赴本州投税,比如从县到州要走五七天路程,民间一些小额的典卖交易,也要让百姓挑着担子(长途跋涉),往返就要半个月,官府办事又诸多阻挠刁难,因此民间典卖之人都不愿到州里申报,宁可白白放弃应纳的税钱。恳请予以禁止。

州县每年应纳的绢本有固定数额,不得在定额之外额外索求;各县投税本有既定的法规,不得强令百姓拘赴本州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二月十八日,诏和州万拏手永免户下三百亩赋,从知州胡昉请么。

四年四月十六日,臣僚言:「国朝征赋,止是夏税、秋苒。军兴以来,乃有折帛、和买,而州郡不恤,多将夏税、秋苒大半高价估折,却于他州买绢,以充上供之数;斛面取米,以足军粮之储。民安得不重困哉!乞降指挥禁约诸州、军依法催科,并要本色,不得折纳价钱。至于畸零,自如

常制。」户部契勘:「催科本色,除省部立定折纳分数外,欲下诸路转运司详今来臣僚奏陈,照应见行条法约束,令监司互察施行。」从之。

八月十六日,尚书度支郎官刘师尹面对,奏:「江、浙两路折帛钱,绍兴初年立价折纳,后增一倍。至十五年,四路折帛并从裁减,自后二浙夏税紬绢各减一贯五百,江东、西并减两贯。缘州县不依省部科折分数,暗有增添,如绢止合科三分,今科至七分分: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四补。。乞渐次裁减,以宽民力。」上曰:「朕未尝妄用一毫,只为百姓,可从其请。」

九月七日,臣僚言:「州县人户岁输夏、秋二税,并系本户所有田产花利以时供输,或有逃移事故抛下田业,其税赋依条本县验实检阁。今州县恐失元额,仍旧催督,勒承催保正、长代为填纳,致破荡家产者甚众。乞行下诸州,委知县根刷。应逃亡事故人户抛下田产未有人承佃耕种者事: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四补。,尽数根刷,开坐乡村顷亩,召人权行佃种,送纳税赋,遇有归业之人,依条施行。」从之。

十二日,四川宣抚使虞允文言:「被旨:『州县尚有预借人户税赋,令于总领所桩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内取拨一百万贯,委制置、总领、本路漕臣考核,预借实数与州县补填,自今更不许预借。』已施行外,缘未有立定专法有立: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五补。,县道略无忌惮。今欲将预借县分令、佐以违制论,仍不以去官自首赦降原减,任满,批书印纸。公吏依上条从准盗论断配,不在自首赦原之限。若有入己,自从本法。」

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诏:「两浙、江东、西路干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并权与减半输纳一年。如州县辄敢过取民一文以上,许人诣检鼓院进状陈诉,官吏当重寘典宪。」既而中书门下省言:「所降指挥非不严切,近来州县放免数外,将逐年合纳本色高 价直,勒民户纳钱自行买绢充数,又其间有将合减之数不尽蠲减,谓如每疋合减三贯止减二贯之类,甚失朝廷宽恤之意。」诏令逐路监司严切觉察,如有似此违戾去处,按劾奏闻。监司或失于检举,令户部纠劾,御史台弹奏,并重作施行。

五年五月二日,诏:「隆兴府将三乡窵税正额钱三百五十九贯、苒正米六百二十八石并沿纳折科尽行蠲除,今后不得别作名目复有科扰。

译十二月十八日,诏令和州万拏手永远免除其户下三百亩田的赋税,是依从知州胡昉的请求。

四年四月十六日,臣僚上奏说:「本朝征收赋税,本来只有夏税、秋税。自从用兵以来,才有了折帛、和买之名,而州郡官府不体恤百姓,多把夏税、秋税大半按高价折算征收,却又到别的州购买绢帛,以充作上供的数额;征收米粮时又多取斛面,以补足军粮的储备。百姓怎能不因此而更加困苦呢!请求下达指挥,禁止各州、军依法催征赋税时,一律要征收本色实物,不得折收现钱。至于零碎不成匹两之数,仍照旧例办理。」户部核查后说:「关于催征本色的规定,除户部已订定的折纳分数外,应当行文各路转运司,详细说明如今臣僚所奏之事,参照现行的条法约束,命监司互相稽察执行。」皇帝准奏。

八月十六日,尚书度支郎官刘师尹当面奏对,说:「江南、两浙两路的折帛钱,绍兴初年订立价格折纳,后来增加了一倍。到绍兴十五年,四路的折帛钱都作了裁减,此后两浙的夏税紬绢各减一贯五百文,江东、江西都减两贯。但由于州县不依照户部所定的折算分数,暗中又有所增加,比如绢帛本应只科征三分,如今却科征到七分。请求逐步裁减,以宽舒民力。」皇上说:「朕从未妄用一丝一毫,一切都是为了百姓,可以准从他的请求。」

九月七日,臣僚上奏说:「州县百姓每年缴纳夏、秋二税,都是依据本户所有田产的收益按时缴纳,有的因逃亡迁移或其他事故而抛弃了田产,其税赋依法应由本县查验核实并予以注销登记。如今州县担心失去原定的税额,仍旧照旧催督,勒令承催的保正、保长代为缴纳,以致众多人家因此破产荡尽。请求下达各州,委派知县彻查。凡是逃亡事故户抛弃的田产尚无人承佃耕种的,应全部清查出来,登记造册,注明乡村、顷亩,招人暂时代为佃种,缴纳税赋,遇有原主归业的,依法处理。」皇帝准奏。

十二日,四川宣抚使虞允文上奏说:「臣曾奉旨:『州县仍有预先向百姓借取税赋的情况,命总领所桩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其中拨出一百万贯,委派制置使、总领、本路漕臣核实,将预借的实际数目补还给州县,从今以后不许再预借。』此事已经施行,但由于尚未订立专门法令,各县毫无顾忌。如今请求规定:凡预借的县分,其县令、佐官以违反制令论罪,即便去官后也不允许自首以求赦免、降罪或原减,任满时须在印纸上批注此事。经办的胥吏依照条法比照盗罪论处、发配,不在自首及赦免原谅之列。若有中饱私囊的,另依本法处置。」

皇帝准奏。

十二月十七日,下诏:「两浙、江东、江西路乾道五年的夏税、和买、折帛钱,一律暂且减半缴纳一年。若州县胆敢多取百姓一文以上,允许百姓到检鼓院递状申诉,官吏必将从重治罪。」不久中书门下省又上奏说:「所下达的指挥并非不严厉,但近来州县在免除法定数额之外,仍将每年应缴的本色物品按高价折算,勒令百姓交钱自行买绢来充数,此外应减免的数额也没有完全免除,比如每匹本应减三贯却只减二贯之类,大大有违朝廷宽恤百姓的本意。」于是下诏命各路监司严加察访,如有此类违反规定之处,一律弹劾上奏。监司若失于检举,命户部纠察弹劾,御史台也予以弹奏,一并从重

」以知府事刘珙言:「本府奉新县附郭系建康、同安两乡,平时上户多居近郭,故将别乡产税并归所居乡分催科。经界之后,随产均税。既均之后,则向来诸县互差窵税,积年既么,契据不存,莫考其本,乃尽以窵税均于建康、同安两乡。两乡既受随产税苒,不肯复受窵税,自此词诉不绝,末后乃将上件窵税强委之于晋城、新安、法成三乡强:原作「疆」,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五改。。三乡亦已受经界,随产之税复功窵税,重者至十分而增四,丰年所得,不了租税,乞与蠲除。」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五日,知绍兴府史浩言:「诸暝为县,当台、婺之末流,每水秋潦,水必泛溢,古人于县之四旁作湖七十二处以受此水,

岁么湮废,人占以为田。昨咤经界法行,官吏无恤民之心,尽将湖田作籍田打量,计二十三万五百二十二亩有奇,苒米总计八千八百七十石有奇,夏税紬绢绵、本色折帛钱共计一万六百四十六贯有奇。今若将前项夏税紬绢折变改作苒,以中色价纽计米三千二百一十七石二斗七升五合,并添入元管苒米八千八百七十石九斗八升六合五勺,二项共一万二千八十八石二斗六升一合九勺项:原作「顷」,据同书食货一○之二六改。,于上供物帛即无亏损。乞降付户部部:原阙,据同书食货一○之二六补。,许令纽折施行。」诏绍兴府将前项纽计钱,省仓中界见行籴米价直作二贯文九十九陌折纳米一石,添入每年认发湖田米起发施行。

九月二十九日,权发遣秀州徐藏言:「昨降指挥,干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并权与减半输纳一年。谓如人户合纳十匹,若三分折钱,每匹减半,其七分自合纳本色。缘秀州非产绢地分,有专降指挥,和买、夏秋皆是折钱折:原作「拆」,据同书食货一○之二六改。,比之其它州郡和买见税十分之中,止减放一分半,而本州岛遂全减五分,窃虑亏损国计。」诏遵依二月四日已降指挥,本州岛合发绢既系递年全行折钱,自合照诸州军体例,将三分钱数权减半催纳一年。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措置浙西江东淮东路官田所状:「参酌拟立税租数目:己业沙田主分所得花利,每米一石,欲于十分内以一分立租。己业芦场等地田主所得花利,纽钱一贯,欲十分以一分五厘

立租;租佃沙田主分所得花利租: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七补。,每米一石,欲于十分以二分立租;租佃芦场等地主所得花利,纽钱一贯,欲以十分之三输官。以上田地除所立租外,更不敷纳和买、夏税、役钱、秋苒之类,如旧曾起立苒税额重,则依旧旧: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七补。。」从之从: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七补。

译处理。

五年五月二日,下诏:「隆兴府三乡窵税的正额钱三百五十九贯、正米六百二十八石以及沿纳折科,一律全部蠲除,今后不得另立名目再加科敛骚扰。」这是因为知府事刘珙上奏说:「本府奉新县城郭附近属建康、同安两乡,平时富户大多居住在近郭,所以把别乡的产税都归并到所居的乡分催征。经界丈量之后,按产业均摊税赋。均摊之后,从前各县互相摊派的窵税,年深日久,凭据不存,无从查考其本源,于是把窵税全都均摊到建康、同安两乡。这两乡既已按产业承受了均摊的税粮,就不肯再承受窵税,从此诉讼不断,最后又把这项窵税强行摊派到晋城、新安、法成三乡。这三乡也已经接受了经界丈量后按产业征税,又再摊上窵税,负担重的甚至增加了十分之四,丰年所得也不够缴纳租税,请求予以蠲除。」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七月二十五日,知绍兴府史浩上奏说:「诸暨作为一县,位于台州、婺州水流的下游,每逢夏秋雨水泛滥,古人在县城四周开凿了七十二处湖泊来蓄纳这些水,年深日久湮塞荒废,被人占为田地。前不久推行经界法,官吏没有体恤百姓之心,把这些湖田全部登记丈量,计得二十三万零五百二十二亩有余,苒米总计八千八百七十石有余,夏税紬绢绵、本色折帛钱共计一万六百四十六贯有余。如今若将上述夏税紬绢折算改作苒米,按中等价格折算成米三千二百一十七石二斗七升五合,加上原来所管的苒米八千八百七十石九斗八升六合五勺,两项共一万二千零八十八石二斗六升一合九勺,对上供的物帛并无亏损。请求下达户部,允许按此折算办理。」皇帝下诏,命绍兴府将上述折算所得的钱,按省仓中界现行的籴米价格折算为每石二贯九十九陌纳米,加入每年应发的湖田米一并起运。

九月二十九日,权发遣秀州徐藏上奏说:「先前下达的指挥,乾道五年的夏税、和买、折帛钱一律暂减半缴纳一年。这是指如果百姓本应缴纳十匹,若其中三分折成现钱,每匹减半,其余七分自然应缴本色实物。但秀州并非产绢之地,本有专门的指挥,和买、夏秋税一律折成现钱,与其它州郡和买现行税额十分之中只减放一分半相比,本州却全部减了五分,恐怕会亏损国家的财计。」皇帝下诏遵照二月四日已颁的指挥,本州应发的绢既然历年都是全部折成现钱,理应照各州、军的通行办法,将三分之数暂减半催纳一年。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措置浙西江东淮东路官田所上奏说:「参酌拟定税租的数目:属于自家产业的沙田,田主分得的收益,每米一石,拟按十分之一定租;自家产业的芦场等地,田主所得收益,折成钱一贯,拟按十分之一分五厘定租;租佃他人沙田,佃户所得收益,每米一石,拟按十分之二定租;租佃芦场等地,佃户所得收益,折成钱一贯,拟按十分之三上缴官府。以上田地除所定的租额外,不再额外征收和买、夏税、役钱、秋苒等项,如果原先所立的苒税额本来就重,则仍照旧例。」皇帝准奏。

五月六日,户部尚书曾怀上奏说:「各州郡的常赋各有固定的数额,因为自建炎初年遭遇兵火的地方,流民的产业税赋一直暂行

。

五月六日,户部尚书曾怀言:「诸州郡常赋各有定额,缘自建炎初遭兵火处,流民产税权行倚阁。今涉三四十年,又经经界审实,决无不复业之民,亦无不耕之产。许若元业主流亡,亦必别有人户请佃租种,往往郡县径自起理租税,归之州县,州县巡习旧例,以逃阁为名申闻省部名:原作「民」,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七改。,暗失朝廷豹赋,岁以数千万计。乞令诸路州县守、令限两月逐项开具逃亡产业坐落村乡,并亩步四至、系自何年月人户逃亡,及今有无人户租种管业,知、通、令、丞、簿、尉具结罪保明,诣实申省部,不时委官前去审实。如妄作逃亡,并以不实之罪罪之。能自举首者,与从日下起理税赋,已前勿问。」从之。

经界,民间有在户未垦田亩 七月二十八日,宗正少卿、兼权户部侍郎王佐言:「窃在: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七补。,尝降指挥限十年开耕,起足税租。经今二十余年,已尽为熟田,无缕粒分文收上省簿,其间抛荒逃移,却岁有开阁,不曾收入复业增耕之数。民间未尝不输,尽为县道官吏盖藏侵盗,暗失省计。访闻知隆兴府吴芾检覆出隐欺税租以数万计,乞催速具寔数申奏,仍乞将江西一路委芾选官措画,攒造账册,结罪保

明,限两月申奏。其所委官能究心尽公,别与取旨推赏;或容情盖庇,不尽不寔,即重寘典宪。」诏令吴芾选委清强官分往属郡,依此措置。

七年二月十四日,册皇太子赦:「温、湖州干道六年本州岛县折帛钱并和买、夏税人户尚有未输纳者,已降指挥,自三等已下并旧税零欠及干道七年夏税时暂倚阁,候秋成日分料送纳。窃虑民间于今年一并带纳不前,理宜宽恤。仰将前项倚阁数目候干道八年夏料带纳干:原作「道」,据同书食货一○之二八改。。」

六月三十日,诏:「两淮许依湖北已得指挥,今后民户垦辟地亩,止令送纳旧税,不得创有增添。」从新除淮南运判向子伟请么。

九月十一日, 令所拟修下条:「诸上三等户及形势之家,应输税租而出违省限,输纳不足者,转运司具姓名及所欠数目,申尚书省取旨。未纳之数,虽遇赦降,不在除放之限。」先是,臣僚言:「夏、秋二税输官之物,皆上供合起之数,谓之常赋。今有形势、食禄之家积年不纳,专候郊恩,觊望除放,遂致上供愆期,支用窘阙。乞今后上三等及形势、官户应合纳税租,虽遇恩赦,不在除放之限。」故命立法。

十月一日,江南东路安抚、转运司言:「饶州、南康军今年旱暵最甚,民间合纳夏税物帛并折帛钱,起发上限一半。其下限合起一半,乞权行倚阁,候将来丰熟,作两年带纳。」诏饶州、南康军第五等人户今来未纳夏税,各与倚阁五分。

译搁置。如今已经过了三四十年,又经过经界丈量核实,决不会有仍未复业的百姓,也不会有荒废未耕的田产。即便原来的业主流亡在外,也必定另有人户请求佃种,往往郡县直接就自行征收租税,归入州县,州县沿袭旧例,以逃亡搁置为名申报户部,暗中隐匿朝廷的赋税,每年多达数千万计。请求命各路州县守臣、县令在两个月内逐项开列逃亡产业所在的村乡,以及亩数、四至边界、是从何年何月人户逃亡的、如今有无人户租种经营,知州、通判、县令、县丞、主簿、县尉都要出具保证书证明属实,如实申报户部,随时委派官员前往核实。如有虚报为逃亡的,一并按不实之罪论处。能自行举报的,从举报当日起征收税赋,此前的一概不予追究。」皇帝准奏。

七月二十八日,宗正少卿、兼权户部侍郎王佐上奏说:「私自体察到,经界丈量之后,民间有尚未开垦的田亩,曾下达指挥限十年内开垦耕种,届时开始征收税租。如今已过二十余年,这些田地已全部变成熟田,却没有丝毫收入登入省簿,其间即便有抛荒逃亡的情况,每年也都有开除搁置,却从未把复业增耕的数目收录入册。百姓其实从未少缴,全都被县里的官吏隐瞒侵占,暗中亏空了国家的财计。访得知隆兴府吴芾查出隐瞒欺瞒的税租多达数万,请求命他从速核实具体数目上奏,并请把江西一路委托吴芾选派官员筹划办理,编造账册,出具保证书,限两个月内申报。所委派的官员若能尽心尽力秉公办事,另外奏请给予褒奖;若徇私包庇,所报不实,就从重治罪。」皇帝下诏命吴芾选派公正干练的官员分头前往所属各郡,依此办理。

七年二月十四日,册立皇太子大赦:「温州、湖州乾道六年本州、县的折帛钱以及和买、夏税,百姓中还有尚未缴纳的,已下达指挥,三等以下户以及旧税拖欠部分及乾道七年的夏税暂时搁置,等到秋收时按情形分期缴纳。恐怕百姓在今年一并补交负担过重,理应予以宽恤。应将上述搁置的数目放到乾道八年的夏税时一并补纳。」

六月三十日,下诏:「两淮地区可依照湖北已得到的指挥办理,今后百姓开垦的田地,只需缴纳原有的税额,不得另外增添。」这是依从新任淮南运判向子伟的请求。

九月十一日,令所拟修订了以下条法:「凡属上三等户以及有权势之家,应缴税租却超过省定期限,缴纳不足的,由转运司列出姓名及所欠数目,申报尚书省请旨定夺。未缴纳的部分,即便遇到赦免降恩,也不在免除之列。」此前,臣僚曾上奏说:「夏、秋二税上缴官府的物品,都是上供应征之数,称为常赋。如今有权势之家、领俸禄之家年年积欠不缴,专门等候郊祀大赦,指望获得免除,以致上供延误期限,支用窘迫短缺。请求今后上三等户以及权势之家、官户应缴的税租,即便遇到大赦恩典,也不在免除之列。」所以才下令订立此法。

十月一日,江南东路安抚使、转运司上奏说:「饶州、南康军今年旱情最为严重,百姓应缴的夏税物帛以及折帛钱,起运的上限已缴一半。剩下应起运的一半,请求暂且搁置,等将来丰收后,分两年补纳。」皇帝下诏饶州、南康军第五等户如今尚未缴纳的夏税,各给予五分的搁置。不久又下诏,

寻诏江、饶州今岁旱伤旱:原作「早」,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九改。,已降指挥将

逐州第五等人户未纳夏税倚阁五分等:原阙,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九补。,尚虑艰于输纳,可将逐州第四等人户未纳今年夏税日下权行倚阁,候来年带纳。

八年三月十二日,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李显忠言:「先蒙太上皇帝赐田六十三顷,特与免纳十料租税讫,所有续蒙陛下赐田七十顷,未曾陈乞放免租税,乞下平江府、绍兴府免纳十料。」从之。

四月二十一日,诏:「两淮二税只且催纳秋苒,所有课子,行下州县不得更撮。」从臣僚请么。

七月七日,诏:「淮南、江东、浙西沿江沙田、芦场所立新租与减五厘,租佃与减一分,余并依旧。」以臣僚言:「向来沙田、芦场止为有力之家侵耕冒占场: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九补。,故令措置。奉行之际,却将应干人户租产、己业一 打量,立新租数倍,致人户逃移。」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六日,诏:「州县人户已纳常赋,日下销钞,长吏不测抽摘二税官簿点检点:原作「典」,据同书食货一○之二九改。。如有违慢,具名按劾。若上下相蒙,许令人户越诉。」从臣僚言么。

十九日,诏:「两浙运判胡昉具到绍兴府增起苒米四万九千余石,及干道五年历尾剩钱一十六万七千余贯,并免行起发。」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兵部侍郎、兼权临安府少尹沈度言:「州县催科二税苒米,增功斛面,多收欠数,将堪好物帛印以油墨,退回挂欠,更有产去税存,不与除豁,已纳未销,复行追逮。乞戒饬州县不得故犯,如尚敢违戾,许监司按劾。」从之。

四月五日,知会谷县范嗣蠡言:「本县诸乡人户新

开田一千五百七十余亩,苒米一百二十余石,并系首正田米税。乞将径行抵填延德乡坍海田亩,免致减退省额。」从之。

十月九日,户部尚书杨倓等言:「州郡上供常赋,各有定额。昨建炎之后,州县田土间有抛荒去处,合纳二税递年有开阁数目,盖是一时权住拘催。自经界以来,今近三十年,其间岂无复业之人 而广德军昨来开阁之数,乃增紬绢至一万一千四百余疋,绵一千七百余两,折帛钱七万三千五百余贯,袁州开阁之数亦增紬绢至六千二百余疋阁:原作「合」,据同书食货一○之三○改。,并折帛钱二万一千余贯折:原脱,据同书食货一○之三○补。。以江东、西两路计之,亏失上供折帛钱五十余万贯、紬绢一十余万疋、丝绵一十余万两,止缘州县将合发上供钱及经界之后复业税赋暗行侵用,或将人户未复业田土拨作职田、赡学之类,至于形势之家侵耕冒占,不输官税,妄以逃阁为名消豁租额。

译因江、饶两州今年旱灾受损,已下达指挥将两州第五等户未缴的夏税搁置五分,仍恐怕他们难以缴纳,可将两州第四等户未缴的今年夏税暂且当即搁置,等来年一并补纳。

八年三月十二日,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李显忠上奏说:「先前承蒙太上皇帝赏赐田地六十三顷,特别免除了十料的租税,如今又承蒙陛下赏赐田地七十顷,尚未陈请免除租税,请求下令平江府、绍兴府免除十料租税。」皇帝准奏。

四月二十一日,下诏:「两淮的二税只暂且催收秋苒,所有的课子,一律行文州县不得再另行摊派。」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七月七日,下诏:「淮南、江东、浙西沿江的沙田、芦场所定的新租额一律减五厘,租佃户减一分,其余仍照旧例。」这是因为臣僚上奏说:「先前沙田、芦场只因有权势之家侵占耕种,所以才命人加以措置。奉行之际,却把所有相关百姓的租产、自有田产一并丈量,所定的新租数额是原来的数倍,导致百姓逃亡迁移。」所以才下达此命令。

十二月十六日,下诏:「州县百姓已缴纳的常赋,当日销去账目,主管长官须不定时抽查二税官府的簿册进行点检。若有违反怠慢的,具名弹劾。若上下相互蒙蔽,允许百姓越级申诉。」这是依从臣僚的进言。

十九日,下诏:「两浙运判胡昉呈报绍兴府增加起征的苒米四万九千余石,以及乾道五年历尾剩余的钱一十六万七千余贯,一律免于起运。」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兵部侍郎、兼权临安府少尹沈度上奏说:「州县在催征二税苒米时,增加取用斛面,多收拖欠的数目,把上好的物帛涂上油墨,退回作为挂欠,还有田产已转卖而税额仍存的情况,不予除去核销,已缴纳未销账的又重复追缴。请求告诫州县不得故意违犯,若仍敢违反,允许监司弹劾。」皇帝准奏。

四月五日,知会稽县范嗣蠡上奏说:「本县各乡百姓新开垦的田地一千五百七十余亩,苒米一百二十余石,都是首先充作正额田米税。请求把这些直接用来抵补填充延德乡坍海的田亩,以免减损省定的定额。」皇帝准奏。

十月九日,户部尚书杨倓等人上奏说:「州郡上供的常赋,各有固定的数额。先前建炎之后,州县田地间有荒废的地方,应缴的二税历年有搁置的数目,那是当时暂且停止催征。自经界丈量以来,如今将近三十年,其间难道没有复业的百姓吗?而广德军先前搁置的数目,却增加到紬绢一万一千四百余匹,绵一千七百余两,折帛钱七万三千五百余贯,袁州搁置的数目也增加到紬绢六千二百余匹,加上折帛钱二万一千余贯。以江东、江西两路合计,亏损上供折帛钱五十余万贯、紬绢十余万匹、丝绵十余万两,这只是因为州县把应起运的上供钱以及经界丈量后复业百姓的税赋暗中挪用,或是把百姓尚未复业的田地拨作职田、赡学田等用途,至于有权势之家侵占耕种,不缴纳官税,虚报为搁置逃亡来消除租额。请求命江东路专门委托李正已,江西路专门委托周嗣武,将所辖州县如今搁置的钱物,对照经界丈量后搁置的数目,限一季驱磨核实,查明搁置田地所在的乡村、亩数细目,命知州、通判、知县、县佐各自出具保

乞下江东路专委李正已,江西路专委周嗣武,将管下州县见今逃阁钱物照应经界开阁数目阁:原作「合」,据同书食货一○之三○改。,限一季驱磨覆实,取见逃阁田土坐落乡村去处、亩角细数,令守、倅、令、佐各结罪保明,从所委官再委邻州清强官亲行核实,限两月结罪回申。如有不寔,按劾,依法施行。其日前所减税赋免行送纳,日后核寔税赋数目,上供起发。」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江东、西路频年灾伤,民户逃移至多,今岁圩田遭水,山田遭旱,朝廷宽恤,放免秋苒,展阁夏税阁:原作「合」,据同书食货一○之三一改。。至今圩岸

犹未修筑,流民未尽复业。若以经界后至今仅三十年不曾检核之事,一旦于目下荒歉之际骤然举行,深恐扰民。盖今户部须降帐式,要见物产坐落去处 步数目、近邻四至,抛荒归业请佃请射姓名年月,造帐供具,俾守、倅、令、佐结罪保明,仍立委邻州官亲行核寔,即与昨来推行经界事体无异,势须于州县乡村 行根括,切虑民情不安,有转徙之患徙:原作「徒」,据同书食货一○之三一改。。欲望明诏且令两路招集流移之人,俾悉复业,及措置赈济,候来年丰熟,于农隙日即依所立帐式根括施行。」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税 赋税

税 赋税

【宋会要】

淳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人户合纳租税,在法本户布帛不成端匹,米谷不成升,丝绵不成匹两,柴蒿不成束者,听依条时价纳钱条:疑衍。。其钱不及百,愿与别户合钞纳本色者听。访闻州县奉行不虔,吏缘为奸,将合纳零碎之数催纳,已纳者不即销簿,重垒追理。」诏逐路监司常切约束,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

八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州县催科两税,自有省限。今之为吏,以趣办为功,往往先期追扰,乞禁约。如有不依省限催科者,许民户越诉,重寘典宪。」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山间及并溪田有[被]水冲决、堆注沙碛未堪耕作者,州县尚依旧催理税赋,委无从出。可令逐路转运司委官覆实,保明申尚书省,(母)[毋]致隐冒。」六年、九年明堂赦、十二年郊赦、十五年明堂赦同。内十二、十五年两赦增入「坍江田土者。」

同日,南郊赦:「人户折帛钱,已降指挥合以钱、会中半输纳。访闻浙东州县循袭旧例,尚令纳银,高其两数,重困民力。可令遵依指挥,只纳钱、会。其合起轻赍处,仰官司自行取买。如有违戾,监司按劾以闻。」九年明堂、十二年、十五年郊赦同。

四年二月十三日,执政进呈大宗正丞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

译证书证明属实,再由所委官员委派邻州公正干练的官员亲自核实,限两月内出具保证书回报。若有不实之处,予以弹劾,依法处理。此前已减免的税赋免予补缴,此后核实的税赋数目,一律起运上供。」皇帝准奏。

十二月十二日,臣僚上奏说:「江东、江西两路连年遭受灾害,百姓逃亡迁移的很多,今年圩田遭水灾,山田遭旱灾,朝廷宽恤百姓,免除了秋苒,展缓了夏税的搁置期限。至今圩岸尚未修筑好,流民也未全部复业。若把经界丈量以来至今近三十年未曾核查之事,一旦在如今荒歉之时骤然举行核查,恐怕会大大扰民。因为如今户部须颁下账册格式,要查明产业所在的村乡、亩步数目、邻近四至、荒废后复业请佃或请求耕种者的姓名年月,造册呈报,让知州、通判、知县、县佐出具保证证明属实,还须委派邻州官员亲自核实,这与先前推行经界丈量之事没有区别,势必要在州县乡村逐一清查,深恐民情不安,导致百姓再度流离迁徙。希望明诏暂且命两路招集流亡迁徙的百姓,让他们全部复业,并加以赈济安置,等到来年丰收,再依所定的账册格式清查办理。」皇帝准奏。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税 赋税

税 赋税

【宋会要】

淳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百姓应缴纳的租税,依法规定本户的布帛不成整匹,米谷不成整升,丝绵不成整匹两,柴蒿不成整束的,允许按当时价格折成钱缴纳。若折成的钱不足一百文,愿与别户合并登记缴纳本色实物的,也听任其便。访得州县奉行不力,官吏借机作奸,把应缴的零碎数目也强行催缴,已缴纳的又不及时销账,重复追缴。」皇帝下诏命各路监司经常严加约束,若有违反规定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

八月二十五日,臣僚上奏说:「州县催征两税,本有省定的期限。如今的官吏,把急速办完作为功绩,往往提前期限就催逼扰民,请求予以禁止。若有不依省定期限催征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从重治罪。」皇帝准奏。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南郊大赦:「山间以及沿溪田地有被水冲毁、被沙石堆积无法耕种的,州县仍旧照旧催征税赋,实在无从缴纳。可命各路转运司委派官员核实,具保上报尚书省,不得有隐瞒虚报之事。」六年、九年明堂大赦,十二年郊祀大赦、十五年明堂大赦相同。其中十二年、十五年两次大赦增加了「因江水冲坍的田地」一项。

同日,南郊大赦:「百姓的折帛钱,已下达指挥应以现钱、会子各半缴纳。访得两浙州县沿袭旧例,仍命缴纳银两,抬高折算数目,使百姓更加困苦。可命遵照指挥,只缴现钱、会子。应起运的轻赍部分,由官府自行采购。若有违反,监司弹劾上奏。」九年明堂、十二年、十五年郊祀大赦相同。

四年二月十三日,执政大臣进呈大宗正丞刘溥的奏疏:「近年来各郡违法预先催征夏税,百姓深受其苦。」龚茂良、李彦颖一同上奏说:「这对下等户的危害非同小可。但往年谏官曾经论及此事,正要施行之际,户部长官、副长官上奏不予施行。到去年春天,进言者又提及此事,户部又重申先前的说法,说历年四月初五应缴到行在的折帛

」龚茂良、李彦颖同奏:「此为下户之害非细。但往年谏官

曾论此事,方施行间,户部长、贰执奏不行。至去年春,言者又(反)[及]此,版曹复申前说,谓递年四月五日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五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恐至期阙误。」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 」

次日,奏:「户部每年八月于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此六十万缗于四月上旬支借,则户部自无阙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指)[措]置,不过移后就前,却得民力少宽,于公私俱便。」遂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县,自今并须依条限催理二税,如有违戾处,令监司觉察按劾。

四月七日,中书门下省言:「访闻逃绝人户税租,县往往不为依条蠲阁「县」前疑脱一「州」字。,及非逃绝人户持顽不肯输纳,州县更不追理,抑勒保正代输,显是违法。」诏逐路监司觉察,如有似此违戾去处,按劾奏闻。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今岁丰稔,州县为见米价廉平,抑令人户折钱送纳,计所输之直过于本色远甚,民间反以为患,乞戒饬州县,令岁所纳秋米并送纳本色,不得折钱。如有违戾,重寘典宪。」从之。

十七日,臣僚言:「临安府钱塘、仁和两县岁敷和买、折帛,下户常受其弊。盖本色所直,不过四五千,折价所输,其费七贯五百。方折纳之时,上户惟务迁延避免,洎至间场之日间:疑当作「开」。,争欲全输本色。折纳之数常亏,官司无所取办,势必归之下户,不均之弊,莫甚如此。乞严降指挥,自今两县将

人户物帛合纳本色、折钱各为若干,分明散给凭由,官、民户于受纳日并赍凭由,照数批凿交纳。若有侵纳本色,不得理为合纳之数。」从之。

二十二日,诏前知崇庆府新津县姜如晦、见任知县路由古并特降两官,路由古放罢。以成都帅臣劾其违法预借故么。

淳熙五年二月三日,臣僚言:「郡县之政,其最为民害者,莫甚于预借。盖一年税赋支遣不足,而又预借,终无还期。乞戒州县勿复循例。如有违戾,监司常切觉察。」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诏四川总领所同逐路转运司取见诸州、军未尽数减于折科夏、秋税绢咤依,更相度与裁减。若于岁计却有妨阙,公共(指)[措]置将诸州应干豹赋通融相(捕)[补],开具以闻。」先是,四川安抚制置使胡元质言:「西蜀税租折科之额,视东南诸路为最重,如夏、秋税绢,以田亩所定税钱仅及三百,则科绢一匹,不及三百者谓之畸零。其所输纳绢,乃仅佑钱则。准时直,当承平时,每缣不过二贯,兵兴以来,每缣乃至十贯,是一缣而取三倍么。

译钱共六十五万贯,是指定要支用调拨的,若不预先催征,恐怕到期会短缺贻误。」皇上说:「既然是违法害民之事,朝廷就必须另作安排,怎能置之不理呢?」

第二天,又上奏说:「户部每年八月从南库借六十万缗以供应支用,第二年正月至三月归还。如今若把这六十万缗改到四月上旬借支,那么户部自然不会短缺用度,就可以禁止预先催征的弊端了。」皇上高兴地说:「这样安排,不过是把后面的时间挪到前面,却能让百姓的负担稍微宽松,于公于私都便利。」于是下诏命各路转运司行文所辖州县,从今以后一律须依照条法期限催征二税,若有违反之处,命监司觉察弹劾。

四月七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访得逃亡绝户的税租,州县往往不依法予以蠲免搁置,而非逃亡绝户的百姓顽固拖欠不肯缴纳的,州县却不再追缴,反而勒令保正代为缴纳,这显然是违法的。」皇帝下诏命各路监司觉察,若有此类违反之处,弹劾上奏。

十一月六日,臣僚上奏说:「今年丰收,州县因见米价便宜,就强令百姓折成现钱缴纳,算下来所缴的钱远远超过本色实物的价值,百姓反而以此为患,请求告诫州县,命每年应缴的秋米一律缴纳本色实物,不得折成现钱。若有违反,从重治罪。」皇帝准奏。

十七日,臣僚上奏说:「临安府钱塘、仁和两县每年摊派的和买、折帛,下等户常常深受其害。因为本色物品的价值不过四五千文,而折价所缴的费用却要七贯五百文。当折纳之时,上等户只顾拖延躲避,等到开场缴纳之日,又争相要求全部缴纳本色。这样折纳的数额总是不足,官府无从办理,势必转嫁到下等户身上,负担不均的弊病,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求严格颁下指挥,从今以后两县把百姓的物帛应缴本色、折钱各是多少,明白分开发给凭证,官府与百姓户在缴纳当日都须携带凭证,照数登记核销。若有以本色冒充数额的,不得算作应缴之数。」皇帝准奏。

二十二日,下诏前知崇庆府新津县姜如晦、现任知县路由古一并特降两官,路由古罢官。这是因为成都帅臣弹劾他们违法预借之事。

淳熙五年二月三日,臣僚上奏说:「郡县的政务中,最危害百姓的,没有比预借更严重的了。因为一年的税赋支用已然不足,又加上预借,就永远没有还清之日了。请求告诫州县不要再沿袭此例。若有违反,命监司经常严加察访。」皇帝准奏。

三月二十七日,下诏命四川总领所会同各路转运司查明各州、军尚未足额裁减的折科夏、秋税绢等项,再一并商议裁减。若因此对每年的财政收支有所妨碍短缺,则共同商议,把各州应缴的赋税相互调剂补足,详列上奏。此前,四川安抚制置使胡元质上奏说:「西蜀的税租折科额度,比起东南各路来是最重的,比如夏、秋税绢,按田亩所定的税钱只要达到三百文,就科征绢一匹,不足三百文的称为零星。所缴纳的绢帛,按当时价格折算,在太平时期,每匹不过两贯,用兵以来,每匹竟达到十贯,这是一匹绢却要征取三倍的价钱。陛下体念远方百姓深受重困,把每匹裁定为七贯五百文,然而只有成都自淳熙五年起按此定额减放,其它州县仍有未能应照办理的。先

陛下轸念远民重困,每缣裁定作七贯五百,然独成都自淳熙五年为额减放讫,其它州县尚有未应。昨来指挥去处,乞行下约束。」故有是命。

五月十四日,左司郎官陈举善言:「一县之豹,自有(租)[祖]额。前此作县者,适会岁丰,商贾流通,征酤溢额,零税无亏,幸而增羡羡:原作「美」,据下文改。,则献之州郡,州郡以有所献之数填于版籍,遂为正额,岁取足焉。促迫之期,甚于

经常之赋,遂至于不可支。乞明诏州郡,将十年以来属县及场务所献增羡为正额之数者,尽行除豁,不得复有拘催。」从之。

七月三日,宰执进呈葛邲札子,乞蠲除绍兴府攒宫等处和买。上曰:「攒宫山地田园、泰宁寺赐田、延祥庄田产,已放免二税,其和买,绍兴府自合一并除豁,岂可科在人户 可并与除豁,具数申尚书省。」

八月三日,御笔手诏:「朕祗荷此句下当有脱文。,高穹眷佑,祖宗垂休,获承太上之慈训,修明治道,夙坼不敢荒宁此句疑有脱字。,比年以来,五谷屡登,蚕丝盈箱,嘉(兴)[与]海内,共享阜康之乐,尚念耕夫蚕妇终岁勤动,贯钱不足以偿其劳,而郡邑或弗功恤,使倍蓰以输其直,甚亡谓么。其令诸路监司严戒所部,应两税除折帛、折变自有常制外,常输本色者,(母)[毋]以重(贾)[价]强之折钱。若有故违,按劾以闻,当重寘于法。其御笔令临安府刻石,遍赐诸路监司、帅臣、郡守。」

十月二十六日,诏户部长、贰同临安府守臣核实攒宫、圆坛、养种花园、诸军营寨、宫蹑等处,及浙江昨咤风潮冲打一带江岸,其所管税租,并与除豁。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新涨沙田已起立苒税,其陷江田地苒税自合蠲免,令两浙漕臣行下诸县供具诣实申尚书省。

十二月十一日,太平州言:「每年合理秋税数内布、豆二(顷)[项],本州岛不产,系折纳价钱。近有诏旨,当输本色者,(母)[毋]以重价强之折钱。今本州岛民户乞照年例折纳。」上曰:「不许折纳价钱,以便民么。今太平州

不出布、豆,民间以纳本色为不便,愿纳价钱,可从民便。」其后平江府亦据人户状,以本土不育蚕,乞依年例折纳,申户部取旨。诏从民便。又言:「乡户僻远,所纳米不多,不能般担赴官,欲听从民便折钱。」从之。

六年二月十八日,诏:「州、县受纳人户税绢,其不成端匹者,每匹并以一百文足折价,从便独钞送纳,不得过数增收及妄有骚扰。如有违戾,按劾以闻。」

七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第四、第五等人户不成端匹畸零税捐,许折纳价钱。」诏:「如人户有愿辏纳本色者,听从其便。

译前已有指挥下达的地方,请求予以约束整顿。」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五月十四日,左司郎官陈举善上奏说:「一个县的赋税,本有固定的祖额。以前担任知县的人,恰逢丰年,商贾往来流通,征收的酒税超过定额,零税也没有短缺,恰好增加了盈余,就把这些盈余上献给州郡,州郡就把所献的数目登入版籍,于是就变成了正额,每年都要求足额缴纳。这种紧迫的期限,比常规的赋税还要严重,最终导致无法支撑。请求明确诏令州郡,把十年以来所属县、场务所献的增羡而被列为正额的数目,全部予以除去,不得再拘催征收。」皇帝准奏。

七月三日,宰执进呈葛邲的奏折,请求蠲除绍兴府攒宫等处的和买。皇上说:「攒宫的山地田园、泰宁寺赐田、延祥庄的田产,已经免除了二税,那和买之税,绍兴府自然应当一并予以除去,怎么可以还摊派到百姓身上呢?可以一并予以除豁,列出具体数目上报尚书省。」

八月三日,御笔亲自下诏:「朕(此句下当有脱文),承蒙上天眷顾护佑,祖宗遗留恩泽,得以承受太上皇的慈爱教诲,修明治国之道,早晚不敢懈怠偷安,近年以来,五谷屡屡丰收,蚕丝盈箱,与四海百姓共享富足安康的欢乐,但仍念及耕夫蚕妇终年勤劳,所得的一贯钱都不足以抵偿他们的辛劳,而郡县官府却或不加体恤,使他们要多出数倍来缴纳其价值,实在毫无道理。命各路监司严令告诫所辖官员,凡两税除了折帛、折变本有固定制度外,本应缴纳本色实物的,不得以高价强迫他们折成现钱。若有故意违反的,弹劾上奏,必定依法从重治罪。这道御笔诏令由临安府刻石立碑,分赐给各路监司、帅臣、郡守。」

十月二十六日,下诏命户部长官、副长官会同临安府守臣,核实攒宫、圆坛、养种花园、诸军营寨、宫观等处,以及浙江先前遭风潮冲击的一带江岸,其所管辖的税租,一律予以除豁。

十一月二十八日,下诏新涨出的沙田已经立起苒税,其被江水淹没的田地苒税自然应当蠲免,命两浙漕臣行文各县详细查明属实后上报尚书省。

十二月十一日,太平州上奏说:「每年应征的秋税数目中有布、豆两项,本州并不出产,都是折成现钱缴纳。近来有诏旨,凡应缴本色的,不得以高价强迫折成现钱。如今本州百姓请求照往年惯例折纳。」皇上说:「不许折纳现钱,是为了便民。如今太平州不出产布、豆,百姓认为缴纳本色不便,愿意缴纳现钱,可以依从百姓的方便。」此后平江府也依据百姓的申状,因当地不养蚕,请求依往年惯例折纳,申报户部请旨。皇帝下诏依从百姓的方便。又说:「乡户住在偏远地方,所缴的米不多,无法搬运送到官府,希望允许依从百姓的方便折成现钱。」皇帝准奏。

六年二月十八日,下诏:「州、县收纳百姓的税绢,凡不成整匹的,每匹一律按一百文足价折算,方便地单独登记核销缴纳,不得超额多收以及无端骚扰。若有违反,弹劾上奏。」

七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已下达指挥,第四、第五等户不成整匹的零星税绢,允许折纳现钱。」皇帝下诏:「如果百姓有愿意凑足缴纳本色的,听从其便

」

七月十九日,谏议大夫谢廓然言廓:原作「廊」,按《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是年有谏议大夫谢廓然,据改。:「州县违法科敛,侵渔日甚,其咎虽在于县令,而督迫实由于郡守。县令有为监司所按,而郡守乃偃然自若。望临遣监司之际,严功训诰,或郡之过需于县,县之横取于民,悉行按劾,无详于小而略于大。又命台、谏谷其违者,从而纠之,正本澄源,则聚敛之风熄矣。」从之。

十月十四日,起居郎李木言:「乞将人户苒税合纳凭由,各具合敷都数及纽计物力合纳官物各若干,明以都数及则例载于凭由,令、佐抽摘照藉,分乡点检,然后给散人户。不得妄有增减不实,及凭由之外又行科敷。并许人户越诉,令、佐重寘典宪。」诏依,其凭由各差乡户、长给散,不得追扰。

七年三月十一日,四川安抚制置使胡元质言:「凤州梁泉、两当、河池三县并成州栗亭,以人户见耕牛具数目为准均(数)[敷]二税,以是民间

畏避,莫敢畜牛。乞只以干道七年逐州元籍定牛具为科敷则例,自此如有新添牛畜,更不收入为额,辄增科敷。」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吏部尚书王希吕言:「人户既典卖产业之后,止割税赋。如物力之类,必至三年方许推排,则产去之户虚挂物力,横被追纠。又远方县邑有一二十年未尝推排者。窃谓应人户典卖产业,令于推割税赋之际,即与物力一并推割。如系典业,即候他日收赎之日,却令归并。」从之。

九年六月十四日,诏四川制置司及转运司严切禁约所部州县,不得预借。尚或违戾,按劾以闻。逐司奉行灭裂,亦坐失觉察之罪。以中书舍人宇文价言:「蜀中四路犹有预借之弊,乞行约束。自今若知县罢任,批书亦乞保明批『不曾预借』一(顷)[项]。」故有是诏。

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民间合纳夏、秋税苒,访闻州县不遵三尺,往往大折价钱,致令人户艰于输纳,并将畸零物帛高估价,却往他处贱价收买,以图剩利,显属违戾。可令监司觉察,乃许人户越诉。」十二年、十五年赦同。

同日,赦:「诸县起解本州岛及上司豹赋,各有立定窠名。访闻诸州、军不恤县道,逐时添立项目钱数,遂为永额。可令目下改正。或有违戾,仰监司

译。」

七月十九日,谏议大夫谢廓然上奏说:「州县违法科敛百姓,侵夺日渐严重,这罪责虽然在于县令,但督促逼迫实际上是由郡守所致。县令有的被监司弹劾,而郡守却安然自若。希望在派遣监司之际,严加训诫告诫,凡是郡对县有过分要求的,县对百姓有横加索取的,一律予以弹劾,不要详察小事而忽略大事。又命台谏官员追究其中违反的人,加以纠察,正本清源,那么聚敛的风气就会平息了。」皇帝准奏。

十月十四日,起居郎李木上奏说:「请求把百姓苒税应缴的凭证,各自列明应摊派的总数以及折算物力应缴的官物各是多少,明确把总数及则例记载在凭证上,命县令、佐官抽查核对簿籍,分乡逐一点检,然后再发给百姓。不得随意增减不实,也不得在凭证之外又另行科敛摊派。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县令、佐官从重治罪。」皇帝下诏依此办理,凭证由乡户、里长分别发给,不得追索骚扰。

七年三月十一日,四川安抚制置使胡元质上奏说:「凤州梁泉、两当、河池三县以及成州栗亭县,是按百姓现有的耕牛数目为准来均摊二税,因此百姓畏惧躲避,不敢畜养耕牛。请求只按乾道七年各州原先登记的耕牛数为科敷则例,此后若有新增耕牛,不再收入定额,随意增加科敛。」皇帝准奏。

五月二十九日,吏部尚书王希吕上奏说:「百姓典卖产业之后,只割除税赋。至于物力等类,必须等到三年后才允许重新核定,这样卖出田产的人家就白白挂着物力,无端被追索纠察。又有边远县邑十几二十年都不曾重新核定的。窃以为凡百姓典卖产业,应在割除税赋之时,就一并把物力割除。如是典当的产业,则等日后赎回之时,再让其归并。」皇帝准奏。

九年六月十四日,下诏命四川制置司及转运司严加禁止约束所辖州县,不得预借。倘若仍有违反,弹劾上奏。相关司局若奉行不力,也一并追究失察之罪。这是因为中书舍人宇文价上奏说:「蜀中四路仍有预借的弊端,请求予以约束。从今以后若知县卸任,批注考绩时也请一并保证注明『不曾预借』一项。」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九月十三日,明堂大赦:「百姓应缴的夏、秋税苒,访得州县不遵守法度,往往大幅折算现钱,导致百姓难以缴纳,并把零碎的物帛高估价格,却又转往别处贱价收购,图谋剩余的利益,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命监司察访,也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十二年、十五年大赦相同。

同日,大赦:「各县起运送交本州及上级的赋税,各有固定的名目科目。访得各州、军不体恤县里,时常增添新的项目和钱数,最终变成永久性的定额。命即刻改正。若有违反的,命监司……

觉察,按劾以闻。」

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县人户积欠二税,自淳熙八年终以前特与蠲放,不许别作名色再行催理。自今若遇水旱,须管疾速检放,其合输钱帛、物斛,常切照限催

译发觉,就上奏弹劾。」

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下诏:「各路州县百姓拖欠的两税,凡在淳熙八年年底以前的,特别予以免除,不许另立名目再次催缴征收。从今以后如遇到水灾旱灾,必须迅速勘查核实予以免除,其应当缴纳的钱帛、粮米,常须依照期限催

纳,不得再有抛欠。如或违戾,户部觉察,具名以闻。」

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言:「建康府申乞将沙田许从官田所画降指挥,与免十料催科外,其沙地、芦场乞自初生年分起科催纳税租。」从之。

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权发遣信州郑汝谐奏:「前知袁州宜春县许及之陈述户长之弊,(今)[令]逐路州军条陈经么利便、乡俗所宜申尚书省。臣今措置:将诸县民户税钱仍旧分作三等,上等专差保正、副,中等充夏税户长,下等充秋苒户长。如及之所谓六不可催者,寄产诡名者、产去税存者、递年拒顽者、远乡武断者、病无次丁者、逃移而户眼存者。皆已革去。逃、绝户税并行倚阁。本州岛自与承认上三等,并官户之税官中自催,不许入户长甲帐。创立诡名,并令乡司并户长归并。拒顽不纳税者,许令户长申举,别行追纳。户长所催者,止是下二等户之税,必无代输之患。贫狭乡分税钱不多,止差保正、都、副,并不差夏秋户长,只从本县出给由子,开具人户合纳税物,令乡司分俵,许人户自作三限送纳。敢违省限者,却行追治。」送户部勘当。本部契勘:「郑汝谐所见陈,委得允当。其狭乡不差保长,只(今)[令]知县自催一节,窃虑知县或非其人,必令公吏下乡骚扰民户,或抑令保正催科,却为非便。本部勘当,乞下信州,仰更切照应关防施行。」王淮等奏:「郑汝谐行之信州,百姓甚利,但行之在得人。苟非其人,如

户部看详,其它皆得允当,狭乡不差保长,知县自催,窃虑有吏人下乡骚扰之患。」上曰:「可依户部勘当到事理,并下诸路州军仿此,随宜施行。」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勘会催科自有省限,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迭催纳,以致多出文引,非理追扰,或勒令保长代纳。于受纳之际,容令合干等人多端阻节作弊,倍功斗面,非理退换。洎至纳足,不即给钞。仰监司严功(宽)[觉]察,如有违戾,按劾闻奏,仍许输纳民户赴监司陈诉。」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勘会已降指挥,淮南州军淳熙十二年终合起上供分隶等钱物,并已立定分数展免,可将未纳钱物并与除放。其已纳在官之数,理充将来名下合纳税赋。」

十五年八月十一日,户部言:「知绍兴府王希吕奏:『淳熙十年六月十二日诏,绍兴府萧山县新林等乡被水冲塞田土三万四千二百八十余亩,合纳苒税除淳熙十年以前免纳外,仍自十一年为始,更免二年,令止十三年起催。令据人户称,乞依华亭县仙山等乡例宽展年限,乞施行。』」诏特免一年。

淳熙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诏绍兴府将第伍等以下户和买二万五千余匹权住催一年,三省选委清强官同监司、守、令相度经么利便闻奏。

译纳,不得再有拖欠。如有违反,户部要察觉,写明姓名上报。」

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说:「建康府申报请求,沙田按照官田所划定的降旨指挥,除免除十料催征外,其沙地、芦场请求自开垦起科的年份起,起征催纳税租。」朝廷同意了。

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宰相执政进呈权发遣信州郑汝谐的奏章:「前任袁州宜春县知县许及之陈述户长制度的弊病,命令沿路州军条陈施行的利弊、乡俗所适宜的做法申报尚书省。臣现今措置办理:将各县民户税钱仍旧分作三等,上等专门差派保正、保副,中等充任夏税户长,下等充任秋苒户长。像许及之所说的六种难以催征的情况:寄产诡名的、田产已转让而税籍仍存的、历年拖欠顽抗的、偏远乡里横行霸道的、患病而无成年子弟的、逃亡而户籍名目仍存的。这些弊病都已经革除。逃亡、绝户的税额一律搁置暂缓催征。本州对上三等自行承认由官府中自己催征,不许列入户长的名册。创立的诡名户,一律命令乡司连同户长归并清理。拖欠顽抗不缴纳赋税的,允许户长申报举发,另外追缴纳税。户长所催征的,只是下二等户的赋税,必定没有被代为缴纳的弊患。贫瘠偏僻乡分的税钱不多,只差派保正、都保、保副,并不差派夏秋户长,只由本县出具凭证,开列人户应纳税物,命令乡司分派通知,允许人户自行分三期送纳。敢于违反省限的,就依法追究治罪。」将此事送户部核查。户部核查后认为:「郑汝谐所陈述的意见,确实妥当。只是狭乡不差派保长,只命令知县自行催征这一节,我们担心知县如果不是恰当的人选,必然会派公吏下乡骚扰民户,或者强迫保正催征,反倒不便。本部核查,请下发信州,命令更加切实照应关防执行。」王淮等人上奏:「郑汝谐在信州推行此法,百姓很受益,但推行的关键在于用得其人。假如用人不当,如……」

户部审阅详情后认为,其余各条都算妥当,只是狭乡不差派保长、由知县自行催征这一点,恐怕会有吏人下乡骚扰的隐患。」皇上说:「可以依照户部核查所得的道理办理,并下发各路州军仿效此法,随宜施行。」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大赦:「查核催征赋税本自有省限规定,州县往往不遵守条法,提前预先催借,重复催纳,以致多出文引,无理骚扰追索,或者强令保长代为缴纳。在受纳之际,又容许相关经手人员多方阻挠作弊,多收耗损、增加斗面,无理退回更换。等到缴纳足数,又不立即发给收据。命令监司严加察觉,如有违反,弹劾上奏,仍允许缴纳的民户到监司陈诉。」十五年明堂大赦同此。

同日,大赦:「查核已经下发的指挥,淮南州军淳熙十二年年终应起解上供分隶等钱物,已经确定分数展缓免除的,可将未纳的钱物一并除去放免。已缴纳在官的数额,抵充将来名下应纳的税赋。」

十五年八月十一日,户部说:「知绍兴府王希吕上奏:『淳熙十年六月十二日诏令,绍兴府萧山县新林等乡被水冲毁淤塞的田土三万四千二百八十余亩,应纳的苒税除淳熙十年以前免纳外,仍自十一年起,再免二年,命令到十三年才起催征。据人户说,请求依照华亭县仙山等乡的先例宽展年限,请求施行。』」诏令特别免征一年。

淳熙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诏令绍兴府将第五等以下户和买的二万五千余匹暂缓催征一年,由

先是,守臣王希吕奏对:「两浙路共管和买五十二万七千六百五十四匹有奇,而绍兴一州独当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匹有奇。立法之初固( )[偏]重,而元科

则例,自物力三十八千五百以上为上四等,合科和买;三十八千五百以下为下五等,免科。后咤臣僚言,自凡系五等有产无丁之户,与上四等户一 均科,于上四等蠲减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匹有奇,均在五等十二万二千九十四户,而五等下户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于和买。臣尝从实挨究挨:疑误。,见得上项和买为诡户者不过八千余匹,其二万五十七匹有奇实系有产无丁,即非诡名,若不即与除放,窃恐重(咤)[困]。」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两浙运副潘景珪奏:今之和买,所在为害。盖缘官户及中产之家惮于物力之多,遂乃诡名挟户,于是第四等以上之民和买益繁,役次益频,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么。若非乡司导之,则不能为,非乡司芘之,亦不能么。今若诱之以赏,威之以刑,乌有不可并者!在法,诡名挟户许人告首,告中者,给其产之半充赏。欲先告示官书,其户头之名许以三月自陈归并,限满不自首,乡司能告者,亦与依条给赏。如或隐芘致人告论,乡司从(徙)[徒]二年配千里。如此,则物力既分者可使复合,而第四等以上人户自然皆多,和买可以均及。乞下诸路运司行之所部州、县,照应见行条法遵守施行。」从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在法,未开场前两月,县置簿以申州,州印押下县。盖缘人户输纳,随手便欲勾销,若不先置簿书,临期何[以]照证 或虽已印押而

收藏以待钱足者,逮至到县,纳数已多,纷然壅并,县吏得而邀阻。乞严戒州郡,今后夏税簿须管四月下旬到县,秋税簿须九月下旬到县,每收发税簿,须令州县各申监司,庶几有所谷考。或不依限收发,许监司重作施行。」从之。

同日,臣僚言:「在法,输纳税赋,官司必给税(田)[由],既纳之后,官司必给赤钞,一付人户,一关本县。比年以来,受纳官当时印给赤钞,或数日作一次印给,甚至一两月不给,遂使纳者逐时等待。户钞既已如此,县钞不言可知。乞降指挥,未纳税之前,须管出给税由。如由子内所说不应合纳之数,许人户经所属陈状,限一日改正。其钞须管当日给与人户,及关送本县。其主簿须管钞到即日勾销。如违,并许人越诉,官吏坐罪。」从之。

九月五日,宰执进呈户部奏:「知绍兴府王希吕申:『相度本府管和买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八匹有奇,于内拟豁,及候首并到诡名挟户,别行减额。』本部已看详,合除豁减放共四万四千二百八十四匹有奇,自淳熙十七年为始,每岁以十万匹为额。

译三省选委清廉能干的官员会同监司、知州、知县商议施行的利弊上奏。此前,守臣王希吕上奏对答:「两浙路总共管辖和买五十二万七千六百五十四匹有余,而绍兴一州独自承担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匹有余。立法之初本来偏重,而原来科征的则例,从物力三十八千五百以上定为上四等,应科和买;三十八千五百以下定为下五等,免于科征。后来因臣僚进言,凡是属于五等有产无丁的人户,与上四等户一律均等科征,在上四等免除减少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匹有余,均摊在五等的十二万二千九十四户,而五等下户物力自百文以上都不能免于和买。臣曾经据实查究——挨究:疑为「挨究」——,查得上述和买中属于诡名户的不过八千余匹,其中二万五十七匹有余实际是有产无丁,并非诡名,如果不立即予以除放,恐怕反而加重困苦。」因此有此诏命。

七月二十八日,户部说:「两浙运副潘景珪上奏:如今和买之法,所在为害。原因是官户及中产之家害怕物力太多,于是就诡名寄户,因而第四等以上的百姓和买越来越繁重,差役次数越来越频繁,诡名寄户全都变成第五等人家,并非真正的第五等户。如果不是乡司引导,就不能做到,如果不是乡司包庇,也不能做到。如今如果用奖赏来引诱,用刑罚来威慑,哪有不能一并解决的道理!按法律规定,诡名寄户允许人告发首告,告发中的,把该户产业的一半给予奖赏。请先出榜告示官府文书,允许户头名目在三个月内自行陈报归并,期限满了不自首的,乡司能够告发的,也依条给予奖赏。如果有隐瞒包庇导致被人告发的,乡司处以徒刑二年、发配千里。这样,则物力被分开的可以使其重新合并,而第四等以上人户自然都会增多,和买就可以均衡分摊。请求下发各路运司在所辖州县施行,参照现行条法遵守执行。」朝廷同意了。

八月十一日,臣僚进言:「按法律规定,在开征前两个月,县里就要设置簿册申报州里,州里加盖印章后发回县里。这是因为人户输纳,随时都要勾销记录,如果不预先设置簿册,到时候拿什么来核对证明?有的即使已经盖印发回,却被收藏起来等到钱粮凑足才用,等到县里,缴纳数目已经很多,纷乱壅塞,县吏因此得以阻挠留难。请严令州郡,今后夏税簿必须在四月下旬送到县里,秋税簿必须在九月下旬送到县里,每次收发税簿,须命令州县各自申报监司,以便有据可查考。如果不依限收发,允许监司从重处理。」朝廷同意了。

同日,臣僚进言:「按法律规定,输纳税赋,官府必须发给纳税凭证,缴纳之后,官府必须发给收据,一份交给人户,一份关送本县。近年以来,受纳的官员当时印发收据,有的过几天才印发一次,甚至一两个月都不发,于是使缴纳的人经常等待。收据尚且如此,县里存档的凭证不用说也可想而知。请求下发指挥,未纳税之前,必须先出具纳税凭证。如果凭证内所载不应缴纳的数目,允许人户到所属官司陈状申诉,限一日改正。其收据必须当日发给人户,并关送本县。主簿必须收据一到当天就勾销记录。如有违反,都允许人越级诉讼,官吏获罪。」朝廷同意了。

九月五日,宰相执政进呈户部的奏章:「知绍兴府王希吕申报:『核实本府所管和买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八匹有余,其中拟定豁免,以及等候首告并入的诡名

又户部尚书叶(葛)[翥]奏:『陛下欲蠲减绍兴和买重额,先乞蠲减四万余匹,每岁以十万匹为额。减额既定,然后行均数之法。自四等至五等,各照见管田产经界纽计物力一例均科。乞令公共集议,庶有定论,可以施行。』得旨:绍兴府和买,可于元额上先减四万四千余匹,令尚书省日下出给黄暝,付本府晓谕。

其均科一节,委(待)[侍]从详议闻奏。(十)[本]部契勘:缘今所减系指准支遣大军,今欲将已减一半自行承认,其余一半乞下封桩库拨还价钱,付部收买。」从之。

绍熙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诸县常赋出违省限,及诸色官钱逋欠数多,即仰州郡选为本县能吏一员专一催办,即不得辄差州官。或州吏下县夤缘骚扰,稍有违戾,监司按劾以闻,坐以违制之罪。」从臣僚请么。

七月二日,两浙运副潘景珪言:「临安府仁和、钱塘、余杭县税赋、差役、和买,进册五本。户部看详:『除将和买册别作施行外,所是仁和、钱塘人户输纳税赋则例册二本,送临安府参详。』本府照得系将两县人户田产均定夏税苒米、和买、役钱等则立籍。今参详:夏税等各县乡村民户、田地、山园等产色不同,虽有昨来经界立定高低等则,往往乡民多有不知逐等合输数目多寡,致被乡司走弄作弊。今来降下进册内籍定民户、产色等则,并系各县照经界等则攒具置籍,以为定额,别无增减亏损,委是经么利便。」诏本路州、军将钱塘、仁和两县进册内事理,各参详逐州县等则名色、起立税租咤依,如经么可行,即保明供申朝廷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常赋二税支移折变,名色不同,而县之官吏或受请嘱,减此增彼,侥幸者众。乞将应官民一体均敷,若官吏蹑望请(属)[嘱],暗与减免,致民户增功者,许其越诉。其官吏与获减免之人,

并论以违制,仍依法尽数追纳。」户部看详,欲从所陈。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州县凡人户和买紬绢,并令以下户诸都税钱系数科敷,不得分析都保。其折帛分数,并依旧法均纽,不得逼勒增添。其令钞人户,仍于开场之日便与受纳,无得邀阻,以待省限之满。」从秘书郎娉逢吉之请么。

三月二十五日,工部侍郎兼临安府潘景珪言:「窃见临安府每岁合纳和买,自宣和年间分下常州,而常州则又均下江阴,盖是付江阴在常州则为属邑,其后升为军,(令)[今]常州者既以罢免,而江阴军者除节次蠲放外,尚有二千五百四十三匹有奇。(令)[今]以临安府之和买而分责之于江阴之民,则是一时权宜之制,安有物产在临安府而和买在江阴之理乎 欲候至今年八月,将臣节省到浮费钱与江阴军认纳前项绢,每年于户部八月买绢场内尽数收买本色输纳,如从其请,乞下江阴军免行寄买,日后不得妄有科敷。

译寄户,另行削减定额。』本部已经审核详情,应当除豁削减放免的共计四万四千二百八十四匹有余,自淳熙十七年起,每年以十万匹为定额。」又户部尚书叶翥上奏:『陛下想要减免绍兴和买的过重定额,先请减免四万余匹,每年以十万匹为定额。定额既已确定,然后施行均摊之法。从四等到五等,各按照现有田产经界纽算的物力一律均等科征。请命令共同集议,才能有确定的结论,可以施行。』」奉旨:绍兴府的和买,可以在原定额上先减去四万四千余匹,命令尚书省当天发出黄榜,交本府晓谕。

至于均等科征这一节,交付侍从详细商议后上奏。本部核查:因为如今所减的部分是指准备支应大军的费用,如今打算将已减的一半自行承担认领,其余一半请求下发封桩库拨还价钱,交本部收买。」朝廷同意了。

绍熙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令:「从今以后各县常规赋税拖延违反省限,以及各种官钱拖欠数目众多,就命令州郡选派本县能干的官吏一员专门催办,不得随便差派州级官员。如果州吏下县趁机骚扰,稍有违反,监司弹劾上奏,以违制之罪论处。」这是听从了臣僚的请求。

七月二日,两浙运副潘景珪进言:「临安府仁和、钱塘、余杭县的税赋、差役、和买,进呈册子五本。户部审核详情:『除将和买册另行处理外,仁和、钱塘人户输纳税赋则例册两本,送交临安府详细审定。』本府查得是将两县人户田产均定的夏税苒米、和买、役钱等则例立为簿籍。如今详审:夏税等各县乡村民户、田地、山园等产业种类不同,虽然过去经界丈量时已确定高低等则,但往往乡民大多不知道各等应缴数目的多少,导致被乡司操纵作弊。如今下发的进呈册子内所载定的民户、产业等则,都是各县按照经界等则编纂设立簿籍,作为定额,另外没有增减亏损,确实是有利便民的办法。」诏令本路州、军将钱塘、仁和两县进呈册子内的事项,各自详审本州县的等则名目、起立税租的依据,如果办法可行,就查明保证上报朝廷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进言:「常规赋税的两税支移折变,名目不同,而县里的官吏有的接受请托,减这项增那项,侥幸得利的人很多。请求将应纳赋税官民一体均等科征,如果官吏窥望接受请托,暗中给予减免,导致别的民户增加负担的,允许他越级诉讼。其官吏与获得减免的人,一并以违制论罪,仍依法全数追缴。」户部审核详情,认为应当依照所陈述的办理。朝廷同意了。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令:「州县凡是人户和买紬绢,一律命令按下户各都的税钱系数科征分摊,不得拆分都保。其折帛的分数,一律依照旧法均等纽算,不得逼迫勒索增添。命令发给的收据,仍须在开场收纳当天就予以受纳,不得阻挠留难,以拖延到省限期满。」这是听从了秘书郎娉逢吉的请求。

三月二十五日,工部侍郎兼临安府潘景珪进言:「私下查见临安府每年应纳的和买,自宣和年间起分摊给常州,而常州又转而均摊给江阴,因为当时江阴在常州属下是属邑,后来升为军,如今常州既已罢免,而江阴军除去逐次蠲免放除外,尚有二千五百四十三匹有余。如今以临安府的和买而分摊责成江阴的百姓承担,这是当时权宜的办法,哪有物产在临安府而和买却摊在江阴的道理呢。请等到今年八月,将臣节省下来的浮费钱,交给江阴军认领缴纳前述的绢,每年在户部八月的买绢场内足数收买

」从之。

四月二十日,诏:「郴州每岁折税钱,每石只许二贯一百五十文足,永为定例。」以本州岛言:「旧每石二贯五百文,自淳熙十六年减钱三百五十文,尚虑后来不相照应,再有增估。」故有是诏。

五月十一日,诏:「临安府余杭县和买,自今以七贯以上至十八贯科绢一匹。」以本路提举张体仁言:「余杭比京畿所科倍重,欲展自七贯以上物力均敷,其不及七贯者,且与宽免。」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户部言:

广德军奏:『江东路州军以物力科敷预买,有百余千敷及一匹,有七八十千敷及一匹者,独本军两县多者不下十千,少者六千有余,亦敷及一匹,委实偏重。尝谷考旧管预买紬绢二万六千三百有奇,自靖康元年及绍兴三年,两蒙朝廷指挥,除豁逃阁一万一千一百有余匹。至绍兴十九年,守臣贪功希进,妄乞增复预买一万一千一百有余匹,自是两县民力重困,人户逃移。乞将增复数内姑减一半,以三分为率,漕司通融代纳一分,自余二分乞赐蠲减,少苏凋弊之民。』本部照得广德军乞将两县增复元额和、预买紬绢于内蠲减一半,除漕司已行承认通融代纳一分,其余二分若不与量行抱认,窃恐艰于输纳,却致科扰。欲将一分本部自行管认收买支遣,其余一分下本州岛认数起发。」既而本军奏以土瘠人稀,所入微(簿)[薄],无所从出,乞将上项一分预买权行倚阁。户部勘当:「将本军认数一分纳绢权免认发,于内将一半本部更自行管认,措置收买,一半下江东转运司管认代纳。」从之。

六月十一日,前知福州马大同言:「催科自有省限,在法惟福建路夏税并自五月十五日起催,八月十五日纳足。福州从来所催人户、寺院二税及上供四色等钱,并不照省限送纳。乞将寺、户合纳官钱并依省限,与展至秋成后纳。」得旨,令赵汝遇看详闻奏。既而看详到:「寺院年额上供银钱,递年分两限催纳,

上限四月,下限八月,今上限展至七月,下限展至九月终。寺院年额合纳助军、军器、酒本、醋课四色钱,递年分四季送纳,今作两限,春、夏季展至八月终,秋、冬季展至年终。人户、寺院合纳夏税产盐钱,递年三限,第一限五月终,第二六月二十五日,第三七月二十日,并转运抛发产盐,增钱应副本州岛支遣,递年自三月为头,催至年终纳足,今作两限,第一限展至七月终,第二展至九月二十日。人户、寺院合纳秋税米价钱,递年分三限,第一限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正月二十五日,今作两限,第一限展至十二月初十日终,第二限展至次年正月终。向后年分以此为准,至为定法。如典吏辄有更易,并依条施行。

译本色物资输纳,如果依从这个请求,请下发江阴军免行寄摊,日后不得随意妄加科征。」朝廷同意了。

四月二十日,诏令:「郴州每年折税钱,每石只许收二贯一百五十文足,永远作为定例。」这是因为本州进言:「过去每石二贯五百文,自淳熙十六年起减少三百五十文,还担心以后不能相互照应,再有增加估价的情况。」所以有此诏令。

五月十一日,诏令:「临安府余杭县的和买,从今以后自七贯以上到十八贯科征一匹绢。」这是因为本路提举张体仁进言:「余杭比京畿所科征的加倍偏重,请求展开自七贯以上的物力均等分摊,其不到七贯的,姑且给予宽免。」所以有此命令。

二十四日,户部说:

广德军上奏:『江东路州军按物力科征预买绢,有的一百余千摊到一匹,有的七八十千摊到一匹,唯独本军两县多的不下十千,少的六千有余,也摊到一匹,确实偏重。曾经查考旧管预买紬绢二万六千三百有余,自靖康元年及绍兴三年,两次蒙朝廷指挥,除豁逃欠一万一千一百有余匹。到绍兴十九年,守臣贪功求进,妄自请求恢复增加预买一万一千一百有余匹,从此两县民力愈发困苦,人户逃亡迁移。请求将增加恢复的数额内姑且减去一半,以三分为比率,漕司通融代纳一分,其余二分请赐予蠲免削减,稍稍解救凋敝困弊的百姓。』本部查得广德军请求将两县增加恢复的原定额和、预买紬绢中蠲减一半,除漕司已经承认通融代纳一分外,其余二分如果不予以酌量分担认领,恐怕难以输纳,反而导致科征骚扰。打算将一分由本部自行承担收买支遣,其余一分下发本州承认数额起解。」不久本军上奏说土地贫瘠人口稀少,收入微薄,无从筹措,请求将上述一分预买暂且搁置。户部核查后:「将本军认领数额的一分纳绢暂免认领起解,其中一半由本部再自行承担认领,措置收买,一半下发江东转运司承担代纳。」朝廷同意了。

六月十一日,前知福州马大同进言:「催征赋税自有省限规定,按法律规定只有福建路夏税一律自五月十五日起催征,八月十五日纳足。福州历来所催征的人户、寺院两税及上供四色等钱,都不按照省限送纳。请求将寺院、人户应纳的官钱一律依照省限,展缓到秋收之后缴纳。」奉旨,命令赵汝遇审核详情后上奏。不久审核详情得出:「寺院年额上供银钱,历年分两期催纳,上限四月,下限八月,如今上限展缓到七月,下限展缓到九月底。寺院年额应纳助军、军器、酒本、醋课四色钱,历年分四季送纳,如今改作两期,春、夏季展缓到八月底,秋、冬季展缓到年底。人户、寺院应纳夏税产盐钱,历年三期,第一期五月底,第二期六月二十五日,第三期七月二十日,以及转运司抛发的产盐增钱应付本州支遣,历年自三月开始,催征到年底纳足,如今改作两期,第一期展缓到七月底,第二期展缓到九月二十日。人户、寺院应纳秋税米价钱,历年分三期,第一期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期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期正月二十五日,如今改作两期,第一期展缓到十二月初十日结束,第二期展缓到次年正月底。以后年份以此为准,作为永久定法。如果典吏擅自更改,一律依条法处置。」朝廷同意了。

十月六日,知临安府谢

」从之。

十月六日,知临安府谢深甫言:「于巘、新城、昌化三县秋苒并折纳时价,本为优恤山乡人户,岁月绵远,浸失本意。今每石折价五贯,岁事之丰歉,米价之低昂,一切不问,往往每遇乐岁,民反病焉。今乞将三县秋苒价钱,每石只作四贯三百催纳。」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诸路州县不依条限推排人户物力,是致家业并无升降。其间有产去税存之家,官司止据旧数催理官物,虽有逃亡,犹挂欠籍。可令知、通、令、佐究实除放。」

同日,赦:「应典卖田宅,如税契违限及契内减落价钱合倍税者限及契:原脱,据同书食货七○之八七补。,可自赦到,并限百日许令自陈改正日:原作「司」,据同书食货七○之八七改。,投纳契税,与免倍输。」同日,赦:「两淮州县人户输纳

应干官钱,访(问)[闻]官司逼勒人户,并要输纳官会,展转收买,倍有陪费。仰两淮转运司行下诸州军及出牓晓示,应干人户输纳官钱,并以三分为率,二分见钱,一分官会。如违,许人户越诉。」

同日,赦:「人户典卖田产,自有推割条限,尚虑得产之家避免物力,许嘱乡司不即过割,却使出产人户虚有抱纳,可限一月经官陈首推割。如违限不首,许业主越诉,依法施行,仍限半月监乡司从实过割。或有未尽之数,勒令代纳。违戾去处,仰监司按劾以闻。」

同日,赦:「民间合纳夏税、秋苒,见行条法指挥并已详备,访闻州县不遵三尺,往往大折价钱,致令人户艰于输纳,并将畸零物帛高估价直,却往他处贱价收买,以图剩利,显属违戾。可令监司觉察,仍许人户越诉。」

同日,赦:「人户折帛钱,已降指挥听以钱、会中半输纳。访闻州县间有抑纳银两,重困民力,可令监司觉察按劾。」

同日,赦:「坍江田土,昨降指挥委官核实,其山乡边溪亦有被水冲决、堆注沙碛未堪耕作田亩,访闻州县依旧催理税赋,委是无所从出。可令逐路转运司疾速一就委官核实,保明申尚书省,(母)[毋]致隐冒。

三年四月十三日,临安府言:「本府去年将第四、第五等下户和买夏税畸零折钱,每匹减七百,实收四贯五百,今来窃虑穷乡绝谷之间去州县既远,人户揍钞送纳有所不便,或恐所折价钱尚高,未尽优恤之意。今欲每匹更量减三百五十,

收正钱四贯一百五十,听第四、第五等人户从便送纳,庶几稍优下户。」从之。先是二年七月,本府言:「钱塘等九县合催和买、夏税物帛,上三等人户并系送纳本色,其第四、第五等人户皆系下户,不成端匹,依指挥合纳畸零之数,每尺折纳价钱一百,每疋计之五贯二百。目今绢价低平,则下户反重于上户。

译深甫进言:「于潜、新城、昌化三县秋苒一律折价缴纳的时价,本是为了优待抚恤山区乡里人户,年月久远,逐渐失去本来的用意。如今每石折价五贯,不论年成的丰收歉收,米价的高低,一概不问,往往每逢丰年,百姓反而受害。如今请求将三县秋苒价钱,每石只作四贯三百催纳。」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大赦:「各路州县不依照条限重新核定人户物力,以致家业没有升降变化的记录。其中有田产已转让而税籍仍存的人家,官府只按旧数催征官物,即使有逃亡的,仍挂在拖欠的簿籍中。可命令知州、通判、知县、佐官查核实情予以除放。」

同日,大赦:「凡典卖田宅,如果契税违反期限以及契内减少标写价钱而应加倍纳税的(限及契:原文脱漏,据同书食货志七○之八七补),可自赦令颁布之日起,一并限一百日内允许自行陈报改正(日:原作「司」,据同书食货志七○之八七改),投纳契税,免除加倍缴纳。」同日,大赦:「两淮州县人户输纳应交的各项官钱,访闻官府逼迫人户,一律要缴纳会子,辗转收买,使人白白多耗费用。命令两淮转运司下发各州军并张榜晓谕,凡人户输纳官钱,一律以三分为比率,两分交现钱,一分交会子。如有违反,允许人户越级诉讼。」

同日,大赦:「人户典卖田产,自有推收过割的期限规定,还担心得到田产的人家逃避物力负担,请托乡司不立即过割,却使出让田产的人户白白背负赋税。可限一个月内到官府陈报首告过割,如违限不首告,允许原业主越级诉讼,依法处置,仍限半个月内监督乡司据实过割。如有未过割完的数目,勒令代为缴纳。有违反的地方,命令监司弹劾上奏。」

同日,大赦:「民间应纳的夏税、秋苒,现行条法指挥都已详备,访闻州县不遵守法度,往往大幅折算价钱,以致人户难以缴纳,并将零星物帛高估价值,却到别处贱价收买,以图剩余利润,显然属于违反法度。可命令监司察觉,仍允许人户越级诉讼。」

同日,大赦:「人户折帛钱,已经下发指挥听凭以现钱、会子各半输纳。访闻州县间有强行只收银两,加重困苦民力,可命令监司察觉弹劾。」

同日,大赦:「坍塌入江的田土,此前已下发指挥委派官员核实,而山区乡里溪边也有被水冲毁、堆积泥沙不能耕种的田亩,访闻州县仍旧照旧催征税赋,实在是无从筹措。可命令各路转运司迅速一并委派官员核实,保证查明上报尚书省,不得隐瞒冒领。」

三年四月十三日,临安府进言:「本府去年将第四、第五等下户和买夏税零星折钱,每匹减七百,实收四贯五百,如今还担心穷乡偏僻之地距离州县既远,人户凑齐收据送纳有诸多不便,或者担心所折的价钱仍旧偏高,未能尽到优待抚恤的心意。如今打算每匹再酌量减少三百五十,收正钱四贯一百五十,听凭第四、第五等人户从便送纳,庶几能稍微优待下户。」朝廷同意了。此前二年七月,本府进言:「钱塘等九县应催征的和买、夏税物帛,上三等人户都是缴纳本色,其第四、第五等人户都是下户,凑不成整匹整段,依照指挥应缴纳零星部分之数,每尺折纳价钱一百,每匹合计五贯二百。如今绢价低平,则下户反而重于上户。打算将第四、第五等下户未

欲将第四、第五等下户未纳不成端匹物帛,每[疋]权减作四贯五百,许令从便独钞送纳,不得过数增收。」

六月九日,吏部尚书赵汝愚言:「西路六州布估钱、果州和买绢、邛蜀剩米钱、南平军经总制钱、西和州丰草监马草钱、洋州兴道县马纲草料钱,乞明诏人户折纳见钱者,皆许用七十七足为陌,可以少宽下户。」从之。

八月十日,两浙运使沈诜言:「临安府余杭县物力敷纳和买紬绢偏重,潘景珪乞不限物力若干,以物力三贯皆不能免,且如止戈一乡,第一等田每亩物力二贯三百有奇,户内有田一亩一角,便合敷纳四尺五寸以上,又不能无困于下户。今措置:欲将本县零数和买六百八十二匹,本司每年抱认,并作折帛钱数径赴左藏库送纳,其抱认数以二百八十二匹于最重止戈乡,其余于次重常熟、长安等乡贫下民户除豁,合纳之数,每年为钱四千四百三十三贯代输。」从之。

四年四月八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余杭县和买,下户不堪重输。今欲撙节,每年与本县抱纳和买二千匹,

一千匹系折帛钱,二千匹系本色。如许行抱纳,当委官核实版籍,别行均科,则物力减落三贯之户,自然必不科及。」从之。

十三日,南康军言:「本军星子县田土瘠(簿)[薄],和买最重,每税钱四百三十起敷和买一匹。已减绢二百九十六匹有奇,乞更行均减每一匹税钱二十,通作四百五十起敷和买绢一匹,计减和买绢六十二匹有奇。今别于军县官物内那趱,代星子县人户输纳,永为定例。」从之。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绍熙四年八月指挥住卖没官田产,如当月经前人户已买者,自合送纳二税,如在八月以后未卖者,自合仍旧起理元租。」从臣僚请么。

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赦文:「人户输纳绢斛斗之属,既名纳官,法不收税。访闻州县场务过有邀求,紬绢则先收纳绢税钱,斛斗则先收力胜钱,循习成便,重为民害。仰转运司严行禁戢,仍许人户越诉。如有违戾去处,按劾闻奏。」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坍江田土,昨降指挥委官核实,其山乡边溪亦有被水冲决、堆注沙碛未堪耕作田亩,访闻州县依旧催理税赋,委是无所从出。可令逐路转运司疾速选委清强官核实,如见得不堪耕作分明,即与照数先次倚阁,次第结罪保明申尚书省,(尝)[当]与除豁。如有将来可以兴复去处,仰照应见行条法指挥施行。」自后,郊祀、(堂明)[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已降登极赦文,人户输纳秋苒,其起纲

脚耗旧有定数,访闻州县于正数之外功量斛面,增收点合名色至多,重为民害,可令诸路转运司严切禁止。

译纳凑不成整匹的物帛,每匹权且减作四贯五百,允许听凭从便单独持凭证送纳,不得超额多收。」

六月九日,吏部尚书赵汝愚进言:「西路六州的布估钱、果州的和买绢、邛蜀的剩米钱、南平军的经总制钱、西和州丰草监的马草钱、洋州兴道县的马纲草料钱,请求明诏人户折纳现钱的,都允许用七十七文作为一百文计算,可以稍稍宽减下户负担。」朝廷同意了。

八月十日,两浙运使沈诜进言:「临安府余杭县按物力科纳和买紬绢偏重,潘景珪请求不限物力多少,只要物力达三贯就都不能免除,比如仅止戈一乡,第一等田每亩物力二贯三百有余,户内有田一亩一角,就应科纳四尺五寸以上,这也不能不使下户困苦。如今措置:打算将本县零星和买六百八十二匹,由本司每年自行承担认领,一并折作折帛钱数直接送纳左藏库,其承担认领的数额中以二百八十二匹在物力最重的止戈乡,其余在次重的常熟、长安等乡贫下民户中除豁,应纳之数,每年折为钱四千四百三十三贯代为输纳。」朝廷同意了。

四年四月八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进言:「余杭县和买,下户不堪重负。如今打算撙节,每年由本县承担认领和买二千匹,其中一千匹折作折帛钱,一千匹是本色实物。(原文「二千匹系本色」疑为「一千匹」)如果允许这样承担认领,应当委派官员核实版籍,另行均等科征,那么物力已减少到三贯以下的人户,自然一定不会被科征到。」朝廷同意了。

十三日,南康军进言:「本军星子县田地贫瘠,和买负担最重,每税钱四百三十就要科征和买一匹。已经削减绢二百九十六匹有余,请求再均等削减,每一匹科征额加税钱二十文,共计四百五十文科征和买绢一匹,估计可减和买绢六十二匹有余。如今另外从军县官府物资内挪凑,代星子县人户输纳,永远作为定例。」朝廷同意了。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令:「绍熙四年八月的指挥停止出售没官田产,如果在这道命令下达前人户已经购买的,自然应当照旧缴纳两税,如果在八月以后尚未卖出的,自然应当仍旧起征原来的租额。」这是听从了臣僚的请求。

绍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极大赦文:「人户输纳绢帛斛斗之类,既然名为纳官,法律规定不再收税。访闻州县场务有过多的邀索勒索行为,紬绢就先收纳绢税钱,斛斗就先收力胜钱,沿袭成为惯例,成为百姓的重大祸害。命令转运司严加禁止,仍允许人户越级诉讼。如有违反的地方,弹劾上奏。」从此以后,郊祀、明堂大赦也都如此规定。

九月十四日,明堂大赦文:「坍塌入江的田土,此前已下发指挥委派官员核实,而山区乡里溪边也有被水冲毁、堆积泥沙不能耕种的田亩,访闻州县仍旧照旧催征税赋,实在是无从筹措。可命令各路转运司迅速选派清廉能干的官员核实,如果查明确实不能耕种,就照数先予以搁置,依次记录处分保证上报尚书省,应当予以除豁。如有将来可以恢复耕种的地方,命令按照现行条法指挥施行。」从此以后,郊祀、明堂大赦也都如此规定。

同日,大赦:「已经颁布的登极大赦文,人户输纳秋苒,其起运纲运的脚耗旧有定额,访闻州县在正额之外妄自计量斛面,增收点合等名目繁多,成为百姓的重大祸害,可命令各路转

如有违戾,许人户越诉,仍委诸司互察。尚虑奉行不虔,仰转运司更切严行禁止,毋致违戾。」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人户夏税和买紬绢,内紬合纳本色二分,折帛钱八分,绢合纳本色七分,折帛钱三分。访闻州县却侵本色分数,多敷折帛价钱,又不许人户依已降指挥以钱、会中半输纳,间有折纳银两,重困民力。委转运司多出文暝晓示,如有违戾,即行按劾,仍许人户越诉。」

同日,赦:「民间合纳夏税、秋苒,见行条法指挥并已详备,访闻州县不遵三尺,往往大折价钱,致令人户艰于输纳,并将畸零物帛高估价直,却往他处贱价收买,以图剩利,显属违戾。可令监司觉察,仍许人户越诉。」自后,郊祀、明堂亦如之。

十月十四日,诏:「访闻两浙、江东、西路和买紬绢,折帛钱折价太重,恐伤民力,朕甚念之。可行下逐路州县,每匹权减钱一贯五百文,自来年为始,权减三年,别听指挥。其所减钱数,令内藏库拨还一半,封桩库拨还一半。」

庆元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户部侍郎袁说友言:「临安属邑凡九,而临安和买之数视九邑为最重,余杭县科取之法视九邑为最弊。乞将余杭县经界元科之额配以绢数,不分等则,以二十四贯定敷一匹衮科下足额而止,捐其余数,以惠末产之民。其临安

县之民,自今既有重科之害,又无余杭衮科之法,皆谓上户诡挟之多,下户重输之困,莫若用物力贯头而均科之为愈么。今以和买散在贯头而均科,则向之无者所受必轻,向之有者所减必重,减重者可以有安居乐业之望,轻者不至兴嗟怨之情,吏不得而制民,民无资于诡户,风俗趋厚,赋敛均平,此诚救弊之良策么。乞下臣此章,委之临安帅、守详度利害,如所陈不至缕妄,乞先行于临安府九邑。傥行之得宜,然后诸路徐议施行。」诏令两浙转运司、临安府限两日条具奏闻。既而两浙转运司、临安府奏:「照得起敷和买,其[田]产物力以田亩山园多寡纽为价直,浮豹物力以营运买卖见存(细)[纽]直科敷。今诸县见敷和买各有等则,其间多有诡挟隐寄之弊,今来臣僚奏请和买以贯头一体均敷,实为公当,委是可行。乞先次备坐条法,出暝行下属县晓谕官、民户,将诡名挟户田产限一月首并,正其名户。限满不首,许人陈告,寄产人一例依法施行,以其产给告人。则奸民诡户得以自新,庶几诸县和买一体均敷。」从之。

二月七日,权知郴州商侑奏:「本州岛四县人户每年合纳二税,内秋纳马草每一束一十三斤,折纳正钱并头子等钱二百五十五文,于正额外又有畸零草,缘以素来豹赋阙乏,循仍旧例,不许人户合钞送纳,以致一两一斤亦例纳一束,皆是四等、五等以下贫乏细民坐此重困。

译运司严格禁止。如有违反,允许人户越级诉讼,仍命令各司相互监察。还担心奉行不力,命令转运司再加严格禁止,不得使违反法度的情况发生。」从此以后,郊祀、明堂大赦也都如此规定。

同日,大赦:「人户夏税和买紬绢,其中紬应纳本色二分,折帛钱八分,绢应纳本色七分,折帛钱三分。访闻州县却侵占本色的分数,多科折帛价钱,又不允许人户依照已下发的指挥以现钱、会子各半输纳,间或折纳银两,加重困苦民力。命令转运司多出文榜晓谕,如有违反,就予以弹劾,仍允许人户越级诉讼。」

同日,大赦:「民间应纳的夏税、秋苒,现行条法指挥都已详备,访闻州县不遵守法度,往往大幅折算价钱,以致人户难以缴纳,并将零星物帛高估价值,却到别处贱价收买,以图剩余利润,显然属于违反法度。可命令监司察觉,仍允许人户越级诉讼。」从此以后,郊祀、明堂大赦也都如此规定。

十月十四日,诏令:「访闻两浙、江东、江西路的和买紬绢,折帛钱折价太重,恐怕损害民力,朕深为挂念。可下发各路州县,每匹暂减钱一贯五百文,从来年起,暂减三年,另听候指挥。所减少的钱数,命令内藏库拨还一半,封桩库拨还一半。」

庆元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户部侍郎袁说友进言:「临安属邑共九个,而临安的和买数额在九个属邑中最重,余杭县的科征之法在九个属邑中最弊。请求将余杭县经界原定的科征额度按绢数配定,不分等则,以二十四贯定为科征一匹,一律均等科征直到足额为止,去除其余的数目,以惠及末等产业的百姓。至于临安县的百姓,如今既有重科的祸害,又没有余杭均等科征的办法,都说是上户诡名寄挟的太多,下户被加重负担的困苦,不如按物力贯头来均等科征更为妥当。如今按贯头分散和买均等科征,那么以前没有承担的必然承担减轻,以前承担多的必然减少加重,减重的可以有安居乐业的期望,负担轻的不至于产生怨恨之情,官吏不能借此制约百姓,百姓无需借诡名之户,风俗趋于淳厚,赋税征收均平,这确实是挽救弊病的良策。请求将臣此奏章下发,委托临安帅臣、知府详细商议利害,如果所陈述的不算荒谬失实,请求先在临安府九个属邑施行。倘若施行得当,然后再从容商议在各路推行。」诏令两浙转运司、临安府限两日内条列详情上奏。不久两浙转运司、临安府上奏:「查得起征科敷和买,其田产物力是按田亩山园的多少纽算价值,浮财物力是按经营买卖现存的纽算价值科征。如今各县现行科征和买各有等则,其间多有诡名寄挟隐匿的弊病,如今臣僚奏请和买以贯头一律均等科征,实在公平妥当,确实可行。请先备列条法,出榜下发所属县晓谕官、民户,将诡名寄挟的田产限一个月内首告并入,改正其名籍户头。期限满了不首告的,允许他人陈告,寄产人一律依法处置,将其产业给予告发人。这样奸猾的百姓、诡名的户籍就可以借此自新,庶几各县和买能一体均等科征。」朝廷同意了。

二月七日,权知郴州商侑上奏:「本州四县人户每年应纳两税,其中秋纳马草每一束一十三斤,折纳正钱并头子等钱二百五十五文,在正额之外又有零星草料,因为向来财赋匮乏,沿袭旧例,不允许人户凑齐凭证送纳,以致一两一斤也照例纳一束,都是四等、五等以下贫困细

乞自

庆元元年为始,将本州岛诸人户除合纳正草外,其畸零一斤一两不及一十三斤之数,并(今)[令]合钞送纳。」从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封桩库言:「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数内一项:『应典卖田宅,如税契违限及契内减落价钱合倍税者,可自赦到,并限百日许令自陈改正,投纳契税,与免倍输。』自降赦之后,承临安府等处起到银、会等约计一十万五千五十余贯,又承降庆元二年七月九日指挥放免倍税之后,自后全无起到钱数。访闻州军将收到上项首契税钱以谓元无立定省额,占吭侵用,不行起发。」诏令诸路转运司自指挥到日,各行下所部州军,督责主管官日下尽数起赴封桩库送纳。如有隐占违滞,仰本司开具官吏姓名,申朝廷取旨,重行责罚。

三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人户典卖田产,自有推割条限,尚虑得产之家避免物力,计嘱乡司不即(遇)[过]割,却使出产人户虚有抱纳。可限一月经官陈首推割,如违限不首,许业主越诉,依法施行。仍限半月监乡司从实过割,或有未尽之数,勒令代纳。违戾去处,仰监司按劾以闻。」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权知广德军赵善誉言:「建康府科纳和买绢轻重(例)[倒]置,或本色,或折钱,小民重罹其害,官司玩以为常。绍兴间,每和买一匹,纽价钱五贯文省,人户纳官自买绢,绢帛(钱)艰得,官不能办,则令上户纳本色,下户许折

钱,谓之优恤下户。钱与绢适年人户共输,未见其有异辞么。近年以来,居民蕃庶,蚕桑寝广,绵帛颇多,绢每一匹只直钱二贯二百文足,并纳官头子、縻费钱六百文足,而上户纳本色如初,下户折钱亦如初,并头子、縻费共计钱四贯四百五十文足,比之上户,多用钱一贯六百五十文足,谓之优恤下户,可乎 若是则送纳和买非惟失立法本意,而下户重罹其害。昨蒙朝廷指挥,每一匹权减钱一贯五百,三年为满,合至庆元四年复行拘纳。

译民因此深受其困。请求自庆元元年起,将本州各人户除应纳正草外,其中零星一斤一两不满一十三斤之数,一律命令凑齐凭证送纳。」朝廷同意了。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封桩库进言:「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大赦文中,有一项:『凡典卖田宅,如果契税违反期限以及契内减少标写价钱而应加倍纳税的,可自赦令颁布之日起,一并限一百日内允许自行陈报改正,投纳契税,免除加倍缴纳。』自颁布大赦以来,承接临安府等地起解的银、会子等约计一十万五千五十余贯,又承接庆元二年七月九日颁布免除加倍税的指挥之后,从此以后完全没有起解的钱数。访闻州军将收到的上述首告契税钱认为原本没有确立省定的定额,占有侵用,不予起解。」诏令各路转运司自指挥到达之日起,各自下发所辖州军,督责主管官当天足数起解赴封桩库送纳。如有隐瞒占用违延拖滞的,命令本司开列官吏姓名,申报朝廷取旨,从重责罚。

三年十一月五日,南郊大赦:「人户典卖田产,自有推收过割的期限规定,还担心得到田产的人家逃避物力负担,请托乡司不立即过割,却使出让田产的人户白白背负赋税。可限一个月内到官府陈报首告过割,如违限不首告,允许原业主越级诉讼,依法处置。仍限半个月内监督乡司据实过割,如有未过割完的数目,勒令代为缴纳。有违反的地方,命令监司弹劾上奏。」从此以后,郊祀、明堂大赦也都如此规定。

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权知广德军赵善誉进言:「建康府科纳和买绢轻重颠倒,有的是本色,有的是折钱,百姓深受其害,官府却习以为常。绍兴年间,每和买一匹,纽算价钱五贯省钱,人户缴纳给官府自行购买绢帛,绢帛难以获得,官府不能办到,就命令上户缴纳本色实物,下户允许折钱,称之为优待抚恤下户。钱与绢在当时人户共同输纳,未见有什么异议。近年以来,居民繁盛众多,蚕桑种植日渐扩大,绵帛颇为丰富,绢每一匹只值钱二贯二百文足,加上纳官的头子钱、缩费钱共六百文足,而上户仍旧纳本色如初,下户折钱也如初,加上头子钱、缩费钱共计钱四贯四百五十文足,比之上户,多用钱一贯六百五十文足,称之为优待抚恤下户,可以吗?如果是这样,那么送纳和买不仅有失立法的本意,而且下户深受其害。此前蒙朝廷下发指挥,每一匹暂减钱一贯五百,以三年为满期,应当到庆元四年恢复照旧拘纳。

前政守臣赵彦逾以积到公库钱,又与民间代输一半,合至(米)[来]年照元数起催。乞行下建康府,将人户和买自庆元五年为头,或本色,或折钱,不分上、下户,衮同均纳。谓如上户递年十匹皆是本色,今纳本色五匹,余五匹折钱,下户亦如之。庶几积年弊害一旦革去,而下户和买每匹减得缗钱,供输均平,细民被惠。」诏令本路转运司同建康府守臣公共相度,措置申尚书省。

译前任守臣赵彦逾用积存的公库钱,又与民间代缴一半,合并到来年按原数起征催收。请求下达建康府,将百姓户口的和买钱自庆元五年开始,或缴纳实物,或折算成钱,不分上、下户,一律均等缴纳。比如上户历年十匹都是缴纳实物,如今缴纳实物五匹,其余五匹折算成钱;下户也照此办理。这样多年的弊害或许可以一旦革除,而下户和买每匹可以减省缗钱,缴纳负担均平,百姓因此受惠。皇帝下诏命本路转运司与建康府守臣共同商议,拟定措施后申报尚书省。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窃惟德泽流行,当自近甸始;宽恤近甸,当自越之和买始。臣尝究本州岛和买元额之数,凡十四万四千有畸,盖以物力高下而均敷之。豪宗大姓,乃隐寄田产,诡名挟户,巧为避免,是致不能均一。如会谷县曩时物力纔及十七贯以上,即输绢一匹,其重如此。自淳熙十六年,臣僚乞蠲减四万余匹,止以十万为额,固足以宽民力矣。虽当时关并诡户,每科一匹,各增物力钱若

干贯,然奉行以来,曾未数岁,弊端复启,吏胥走弄,暗有亏减,豪右诡挟,宁免田仍田仍:疑有误。。臣恐一二十年之后,逐县所敷之额物力贯数寝复仍旧,则是朝廷蠲减之数徒为虚赐耳。况其推排物力之际,弊出百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富室输豹必欲销减,乡民执役互相隐藏,乃若深山穷谷之民,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蓄,则必藉其直以为物力。至于农甿耕具、水车,皆所不免。幸其赀直之有十数千,则纤悉括责,必欲敷及一缣而后已。夫民生(曰)[田]里间,家赀不满十数千,将何以衣食之给许 幸有之,而又责以输帛,则是驱而归诸穷困之域,其可乎 臣以谓计亩科纳,此策最为均平,盖物力则升降不常,易(放)[致]生弊,田里则顷亩一定,无以容奸,此理较然甚明。前此(逮)[建]议者,亦(娄)[屡]及此,而卒以见沮者,其说有二:豪民上户折产诡挟者不乐,桀吏(点)[黠]胥欺言▯帚隐庇者不乐。而或者之说,又有所谓:『两税履亩,乃是常法;和买输帛,此特科名。』臣不知今之所谓和买者,其与两税有异否乎 夫督趣如期,以备经费,民输纳习以为常,亦既与夏税等矣。今莫若使之计亩头均科,如田一亩,则输和买若干。此数既敷,虽典卖推排之际,皆不可得而改易,况有田则有税,将复何议 而不犹愈于括细民生生之具以成物力,而使之均受其病么哉!乞行下绍兴府措置,条具闻奏,以为一州永远之利。」诏依,务在必行,自来年为始,先次

开具本府属县均敷数目,限一月申尚书省。临安府准此。

朝廷欲行均科和买之法,阖郡士民为之喜鼓舞,大抵人情趋利避害,不约而同。夫诡户避免科役,一家苟得其利,则千万家之民俱愿为之矣。今贫民皆抑而归于上户,贫民岂能自拘尺寸之土 所谓五等下户者,大率多诡户么,其五等者,十未有一,而又有盐亭户,和买亦从蠲免。民之有产业者,不折而为诡户,则隐寄于盐亭户之家,此阖郡之人所共知么。若夫一例均科,则实不便于郡县官吏及诡户之家,若均科之法不行,则是科敷永不及于诡户,而贫民之不为诡户者每被重科,而不知其由。又有至下之户,平时赂不及于乡胥,则每每乱行飞摊,令被和买。

译十一月四日,臣僚上言:「臣私下认为,恩泽的推行,应当从京城附近开始;宽恤京城附近百姓,应当从绍兴府的和买开始。臣曾经考究本州和买原定的数额,共十四万四千余匹,是按照财力高低均衡摊派的。豪门大族竟然隐藏寄存田产,假造姓名、挟带户口,巧妙地规避,因此无法做到均等。比如会稽县从前财力才达十七贯以上,就要交纳绢一匹,负担如此之重。自淳熙十六年以来,臣僚请求减免四万余匹,只以十万匹为定额,本已足以宽减民力了。虽然当时清查并合了诡诈之户,每摊派一匹,各自增加了若干贯物力钱,但施行以来,才不过几年,弊端又重新出现,胥吏上下其手,暗中有所亏损减少,豪强大户诡诈隐匿,怎能避免呢?臣担心一二十年之后,各县所摊派的定额、物力贯数又渐渐恢复原样,那么朝廷减免的数额就白白成了虚设的恩赐了。况且在核定财力的时候,弊端百出,升降增减,本没有定数,富户交纳时必定想方设法减少,乡民承担差役互相隐瞒,至于深山穷谷的百姓,一件器具的资产,一头猪的蓄养,也必定要按其价值计入财力。至于农民的耕具、水车,也都不能免除。倘若他们的资产恰好值十几千钱,就要细细搜刮追责,一定要摊派到一缣才罢休。百姓生活在乡里之间,家产不满十几千钱,将靠什么维持衣食呢?如果恰好有这点资产,却又要责令他们交纳布帛,这就是把他们逼入穷困的境地,这样做可以吗?臣认为,按田亩计算摊派,这个办法最为公平,因为财力高低不定,容易产生弊端,而田地亩数是固定的,无从容纳奸弊,这个道理很清楚明白。此前提出建议的人,也屡次提到这一点,但最终被阻止,其说法有二:豪民上户拆分产业、诡诈挟带的人不乐意,狡猾的官吏、奸猾的胥吏欺瞒隐庇的人不乐意。有人还说:『两税按田亩征收,这是常法;和买交纳布帛,这只是一个科目名称。』臣不知道现在所说的和买,与两税有什么不同呢?督促催缴按期完成,以备经费,百姓交纳已习以为常,也已经与夏税相等了。如今不如让百姓按田亩头均等摊派,比如田一亩,就交纳和买若干。这个数额一旦确定,即使在典卖核查的时候,都不能随意改动,况且有田就有税,还有什么可议论的呢?这难道不比搜刮小民赖以谋生的器具来充作财力、使他们均等承受其害要好吗!请求下令绍兴府筹划办理,逐条列明上奏,作为一州长远的利益。」诏令依从,务必坚决施行,从来年开始,先行开列本府所属各县均等摊派的数目,限一个月内申报尚书省。临安府照此办理。

朝廷打算施行均等按亩摊派和买的办法,全郡士民为此欢欣鼓舞,大概人情趋利避害,不约而同。诡诈之户逃避科役,只要一家能得到好处,那么千万家百姓都愿意这样做了。如今贫民都被压制归入上户,贫民哪里能自己保有寸尺之地呢?所谓五等下户,大多都是诡诈之户,那五等户中,十户不到一户是真的,而且还有盐亭户,和买也随之免除。有产业的百姓,不拆分成诡诈之户,就隐寄在盐亭户人家名下,这是全郡人所共知的事。如果一律均等摊派,那么实在不便于郡县官吏和诡诈之家,如果均等摊派的办法不施行,那么摊派就永远达不到诡诈之户,而贫民中不作诡诈之户的却每每被重加摊派,而不知道其中的缘由。又有极其贫下的人户,平时贿赂

俟其陈理,则其费已数倍于供输,往往甘心出纳而不辞。今之言者曰:『今之科敷,不过上户所科者多,而五等之户得免。若计亩均科,则下户皆及之矣。』其说虽以为一时欺罔之论,而实不然,何则 诡名多则畸零多,畸零多则为县道之利。上司州郡配抑县道,县道出无所从,全仰于畸零。今既不为诡户,则畸零不足以供亿,此县道之所不愿为么。计亩均科,则具见数目,乡司何由而为奸 且以县科万匹之外,不敢多科一匹么。今科敷之数悉出于乡吏,自一家论之,今岁科五匹,来岁功其半可么,后岁倍之亦可么,又后岁悉蠲之亦可么。额科万匹,虽科 十二月四日,臣僚言:「恭

万五千匹,民何由而知 神出鬼没,尽由其手,此其被科者之害如是而已,不被科而为诡户者,民岂能自为之耶 不由胥手,则不能为之矣。且如一家一岁咤诡户而得免百缗之赋,则常以其十五以酬乡胥,不然,则来岁归并其诡户而重科之矣,虽形势户,不敢不与么。其为乡司者,上则有监司、巡按、通判、决狱职官行县之扰,州郡醋钱之科,下则有令、佐、当直接送筵会果卓之需,至于过客排办,郡吏凭由(千)[干]照日追月索,殆无虚时,使一岁如此之费当千缗,则此辈取于民者万缗矣,当万缗则取千万缗矣。由是一岁和买之数,非倍取之则不足以偿其费。兼安抚、提刑、提举司及本府、县公吏诡挟尤多,日于官员之前多端献说,皇惑其听,沮格上命,断不肯行使。下情不得上通,上恩不得下达者,盖由此么,今为计亩均科,由产和买之法;计贯均科,浮豹和买之法,实便于民。其间偶有小小节目,奉行官吏往往便得以借口,不思经画之法,遂以为不可行。假如一邑之内管田亩若干,合科和买若干;管浮豹物力若干,合科和买若干,略功谷考,便见每亩若干,每贯若干,当科和买若干矣。若盐亭户之免科敷,则当制为限田之法,功入『纳官盐若干,免纳科敷若干亩』,若逾此数,则当悉随田亩科敷,则不可得而隐寄矣。此其大略么。举而行之,则守令岂无讲究 能悉其详者,庶为乡邦无穷之利。」诏令汪

端义取会属县照应已降指挥,疾速条具闻奏,不管灭裂。既而端义条具云:「今臣僚所请和买绢不论第一等至第五等户,并用亩头上物力均科。夫用亩头上物力均科者,非谓每亩敷及若干尺寸么,盖用亩头上物力数目(细)[纽]计均科。以田产有肥瘠,自来分为数等,且如第一等膏腴田虽与第五、第六等步亩一同,而好怯有异,所以从来不用步亩均敷,而却用亩上物力均敷。谓如会谷县雷门东管第一乡第一等田每亩计物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第三等二贯文,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

译送不到乡吏那里,就常常被胡乱摊派,令其承担和买。等到他们去申诉理论,那花费已经比交纳的数倍还多,往往心甘情愿地缴纳而不再申辩。现在议论的人说:『现在的摊派,不过是上户摊派得多,而五等户能够免除。如果按田亩均等摊派,那么下户都要被摊派到了。』这种说法虽然被认为是一时的欺瞒之论,实际上却不是这样,为什么呢?诡诈之户名目多,那么零星摊派就多,零星摊派多,就是县衙的利益所在。上司州郡向县衙摊派,县衙没有出处,全靠零星摊派来凑数。如今既然没有诡诈之户,那么零星摊派就不足以应付,这是县衙不愿意这样做的原因。按田亩均等摊派,那么数目全都清楚明白,乡吏怎么能够作弊呢?况且以一县摊派万匹为例,不敢多摊一匹。现在摊派的数额全出自乡吏之手,就一家来说,今年摊派五匹,来年减去一半可以吗,后年加倍也可以吗,再后年全部免除也可以吗。定额为万匹,即使摊派到一万五千匹,百姓又怎么会知道?神出鬼没,全凭乡吏一手操纵,这就是被摊派者所受的害处,仅此而已;至于不被摊派而成为诡诈之户的,百姓难道能自己做到吗?不经过胥吏之手,就无法做到。比如一家一年凭借诡诈之户而免除百缗的赋税,就常常拿出其中十分之五来酬谢乡吏,不然,来年就要把他们的诡诈之户归并重新摊派了,即使是有权势的豪门也不敢不给。而作为乡吏的人,上有监司、巡按、通判、决狱等职官巡视县邑的滋扰,州郡摊派的醋钱,下有县令、县佐当值接送筵席果桌的需求,至于过往客人的招待安排,郡吏凭借文书日追月索,几乎没有空闲的时候,如果一年这样的花费达千缗,那么这些人从百姓那里搜刮的就要万缗了,需要万缗就要搜刮千万缗了。因此一年和买的数额,不加倍搜刮就不足以偿还这些花费。加上安抚司、提刑司、提举司以及本府、县的公吏诡诈挟带尤其多,每天在官员面前多方进言,蛊惑上听,阻挠上级的命令,坚决不肯施行。下情不能上达,上恩不能下达,大概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如今按田亩均等摊派,是按产业征收和买的办法;按贯数均等摊派,是按浮财征收和买的办法,实际上都便于百姓。其间偶尔有些小节目,执行的官吏往往便借此为口实,不去考虑筹划的办法,就认为不可行。假如一县之内管辖田亩若干,应当摊派和买若干;管辖浮财财力若干,应当摊派和买若干,大略核算一下,便可知道每亩该摊派若干,每贯该摊派若干,应当摊派和买若干了。至于盐亭户免于摊派,就应当制定限田之法,规定『交纳官盐若干,免除摊派若干亩』,如果超过这个数目,就应当全部按田亩摊派,那就不能隐匿寄存了。这就是大致的办法了。举而实行,那么守令官员难道不能详加讲求吗?能够彻底弄清其中详情的人,将为地方带来无穷的利益。」诏令汪端义征询属县意见,照应已经下达的指挥,迅速逐条列明上奏,不得草率了事。随后汪端义逐条列明说:「如今臣僚所请求的和买绢,不论第一等到第五等户,一律按田亩上的财力均等摊派。所谓按田亩上财力均等摊派,并非说每亩摊派若干尺寸,而是按田亩上财力数目折算均等摊派。因为田产有肥沃贫瘠之分,历来分为几等,比如第一等肥沃田虽然与第五、第六等田步亩相同,但好坏有别,所以历来不按步亩均等摊派,而是按田亩上的财力均等摊派。比如会稽县

田亩有好怯,故物力有高下,不可一 科么。先来第四、第五等人户田亩物力钱若干,又浮豹物力钱若干,衮搭计物力钱若干,即科和买一匹。坊郭虽不同,大率亦用此等,则科纳盖是用亩头上物力均科,非是用每亩均科么。今欲行臣僚之言,即合照旧例用亩头上物力均科,谓如田产上物力一贯,即科和买绢若干,非谓一亩即科和买绢若干,盖上等与下等田产物力钱不同。今用田产等则物力均敷,即亦系计亩均敷之谓么。八县自来如此用物力钱均敷,议者多谓绍兴府无真下户,正皆是诡户,其实亦不然。所谓下户者,非谓全然贫薄无衣食之小民么。谓如诸县人户物力钱不及若干贯不科和买者,即皆是中、下之家,岂得无些少产业 若诡挟之

户固有之,而中、下之家亦不能无么。今会谷县第五等户元不应科和买者,计五万二千五百五十八户,山阴县第五等户元不应科和买者,计六万七千七十五户,他县大略皆同,此乃其间实有下户不皆诡挟之人么。自中兴以来,和买不及于下户者,为下户元不曾纳钱而请和买么,恐其间实有小民被科者尔。第四等户以上虽科和买,虽曰赋重,然皆是衣食得足之家,虽被科敷,而必无流徙之患。今若均于下五等户,每丁既有丁绢矣,有丁绵矣,有丁盐钱矣,今又欲减上户和买绢复均于其家,则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少(簿)[薄]瘠之产,而纳数项之税赋,此其所以为难么。况今者用亩头均敷,则上户顿减,下户顿增,他日或艰输纳。今日臣僚之请,谓不于亩头均科,恐诡挟之户日甚一日,他日又费关防。但今日更思优恤下户,则用亩头均科,亦何以为不可 参之众论,优恤下户之说有三焉:一者,下五等户见身丁绢、丁绵、丁盐钱三项,其丁绵、丁盐钱向日亦曾具申尚书省,欲从除(灭)[减]。今若未从除减,则欲乞将下五等有丁有产人户身丁绢与和买绢衮同,尽均敷于第一等至第五等产业亩头物力之上。盖第四等以上人户和买绢既均敷在第五等人户之家,则第五等人户亦合衮同以丁绢均科在第一等至第五等亩头物力之上,庶几于理为均。谓如会谷一县,若以亩头上物力均敷和买,则第

四等以上户计有减退和买六千一百六十六匹二丈二尺二寸,入不应科第五等户均受,其第五等身丁绢,却计有四千四百一十六匹一丈二尺。又有三千三百五十三丁系有丁无产者,为丁绢计三百五十二匹二尺六寸,既是无产,与今来亩头均敷和买即无干涉。又自来例科身丁绢不欲改动,欲仍旧每年科在有丁无产之身外。有丁有产者,为丁绢止有四千六十四匹九尺四寸,却欲将此绢并和买绢衮同尽均在第一等至第五等人户亩头物力之上。

译雷门东管第一乡第一等田每亩计财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文,第三等二贯文,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田亩有好坏,所以财力有高低,不能一概摊派。原来第四、第五等人户田亩财力钱若干,又浮财财力钱若干,合并计算财力钱若干,就摊派和买一匹。坊郭虽有不同,大致也是这样,那么征收摊派本是按田亩上的财力均等摊派,而不是按每亩均等摊派。如今想要施行臣僚的建议,就应当照旧例按田亩上的财力均等摊派,比如田产上财力一贯,就摊派和买绢若干,而不是说一亩就摊派和买绢若干,因为上等与下等田产财力钱不同。如今按田产等则财力均等摊派,实际上也就是按田亩均等摊派的意思了。八县历来都是这样按财力钱均等摊派,议论的人大多说绍兴府没有真正的下户,全都是诡诈之户,其实并非如此。所谓下户,并非全都是贫穷薄弱、没有衣食的小民。比如各县人户财力钱不到若干贯而不摊派和买的,都是中、下等人家,难道就没有一点产业吗?诡诈挟带的人户固然有,但中、下等人家也不能没有。如今会稽县第五等户原本不应摊派和买的,共有五万二千五百五十八户,山阴县第五等户原本不应摊派和买的,共有六万七千七十五户,其他县大致相同,这就是其中确实有下户而并非全都是诡诈之户的证明。自中兴以来,和买不摊派到下户,是因为下户原本不曾纳钱而请求和买,恐怕其中确实有小民被摊派的情况。第四等以上人户虽然摊派和买,虽说负担重,但都是衣食充足的人家,即使被摊派,也必定不会有流离失所的忧患。如今如果均摊到下五等户,每丁既有丁绢,又有丁绵,又有丁盐钱,如今又想要把上户的和买绢减免均摊到他们家中,这就是让一个小民之身,以少许贫瘠的产业,去交纳几项税赋,这就是难以施行的原因。况且如今按田亩均等摊派,那么上户顿时减少,下户顿时增加,日后恐怕难以交纳。今日臣僚的请求,是说不按田亩均等摊派,恐怕诡诈挟带之户一天比一天严重,日后又要耗费精力防范。但如果今日再考虑优恤下户,那么按田亩均等摊派,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参酌众人的议论,优恤下户的办法有三条:第一,下五等户现有身丁绢、丁绵、丁盐钱三项,其中丁绵、丁盐钱以前也曾申报尚书省,请求予以除减。如今如果还没有获准除减,就请求把下五等有丁有产人户的身丁绢与和买绢一并,全部均等摊派到第一等至第五等产业田亩财力之上。因为第四等以上人户的和买绢既然均摊在第五等人户家中,那么第五等人户也应该一并把丁绢均等摊派在第一等至第五等田亩财力之上,才算合理均等。比如会稽一县,如果按田亩上财力均等摊派和买,那么第四等以上户共计减退和买六千一百六十六匹二丈二尺二寸,转由不应摊派的第五等户均等承受,而第五等户的身丁绢,却共计有四千四百一十六匹一丈二尺。又有三千三百五十三丁属于有丁无产的,丁绢共计三百五十二匹二尺六寸,既然无产,与现在按田亩均等摊派和买没有关系。又照旧例摊派身丁绢不想变动,仍旧每年摊派在有丁无产之人身上。有丁有产的,丁绢只有四千六十四匹九尺四寸,却想把这份绢与和买绢一并全部均等摊派在第一等至第五等人户田亩财力之上

以均丁绢论之,则上户止受下户丁绢二千五十五匹一丈八尺六寸,却自均受丁绢二千八匹三丈八寸,而又受过上户和买六千一百六十六匹有零,他县亦大略相似。若以此二项绢衮同均敷,则上户尚不胜其优,而有产丁户租得免,每丁纳身丁绢一项而已,是亦略所以优之么,他县亦欲照此均数。或者谓上户尚为优轻,若尽以下户丁绢均于第四等以上户亩头物力之上,而第五等户止受(令)[今]来和买绢数,则稍为均平,但恐上户必生词说,有不肯受,故不得已,须用一 均敷焉。二者田产物力与浮豹物力皆不同,虽向者衮同均科,然亦分开,各自有数。今者第五等户既受亩头物力和买矣,不可更以浮豹物力科及于第五等户。盖浮豹物力不比田亩物力,田亩物力豹可以诡托于交易而走弄,浮豹物力一经推排之

后,其数遂定,不可走弄。且以第四等户以上言之,浮豹物力推排之际,东家减退,即归于西家,额不可走,众不可欺,议既已定,人自无辞。三年一次推排,众共认定之后,不似田产日日可以走弄。今若以亩头物力、浮豹物力一例均科于上四等及下五等人户亩头之上,则上户重迭有减退之幸,下户重迭有科敷之扰,若欲以浮豹物力分出自科,上户与下户并皆不免,则上户浮豹物力营运有至数千贯者,坊郭(尢)[尤]多,岂可亩头上既已减免,而于浮豹上又复减免 下户只些小家活,正如前日议臣所谓生生之具者,亩头既已受和买矣,岂可于些小生生之具又复科纳 则是重迭受科,于理甚明。今欲将逐县浮豹物力所分出和买绢,仍旧只均敷在上四等已籍定浮豹物力之家。盖上四等户并坊郭等户率是浮豹物力多而田产物力少,前来具申,亦已详尽,今只欲照旧例均敷于第四等以上已籍定浮豹物力之家,乃所以见重本抑末之意,与今来议臣所谓均科亩头和买自与浮豹和买项目不同。如此处置,庶几下户不致重困。然诸县又有不同,如诸暝、萧山两县之下户浮豹物力稍多,见今管物力二十万贯,又当别行措置。若今来已经科定(于)[和]买之后,自第四等人户出产与第五等人户者,却随产仍旧科纳。盐亭户元不科和买,或者以为亦有诡户在内规免,后来盐亭户有续置

产业,却依编户科纳和买。今用亩头均科,若欲稍优盐亭户,未审合与不合比编户且与折半科纳 庶几规免者亦少,又于田亩科纳者亦均。又八县有坍江溪及逃绝没官田产,所管物力尚多,递年除豁和买,今既欲用亩头均敷,则此项不容不核其实。乞行下令诸县知、佐同共前去地头,须管审实结罪保明,从实均敷,庶几不致走失官物。如有隐庇分毫不实,乞从朝廷黜责。

译。以均摊丁绢来说,那么上户只承受下户丁绢二千五十五匹一丈八尺六寸,却自己均摊承受丁绢二千八匹三丈八寸,又承受了上户的和买六千一百六十六匹有余,其他县也大致相似。如果把这两项绢一并均等摊派,那么上户尚且承受不了这样的优待,而有产丁户就能免除,每丁只交纳身丁绢一项而已,这也算是一种优待了,其他县也想照此均摊。有人说这对上户来说仍偏于优待,如果把下户的丁绢全部均摊到第四等以上户田亩财力之上,而第五等户只承受现在的和买绢数目,那就稍微公平一些,但恐怕上户必定会有异议,不肯接受,所以不得已,还是需要一并均等摊派。第二,田产财力与浮财财力都不相同,虽然以前一并均等摊派,但也各自分开,各有数目。如今第五等户既然已经承受田亩财力的和买了,就不可再把浮财财力摊派到第五等户身上。因为浮财财力不比田亩财力,田亩财力尚可以借交易之机诡诈规避,浮财财力一经核定之后,数目就固定了,不能作弊。就第四等户以上来说,浮财财力核定的时候,东家减退,就归到西家,定额不可流失,众人不可欺瞒,一旦议定,人们自然无话可说。三年一次核定,众人共同认定之后,不像田产那样天天可以作弊。如今如果把田亩财力、浮财财力一并均等摊派到上四等及下五等人户田亩之上,那么上户就重复享有减退的好处,下户就重复承受摊派的滋扰,如果想把浮财财力分出来单独摊派,上户与下户都不能免除,那么上户浮财财力经营达数千贯的,坊郭之家尤其多,怎么能田亩上已经减免了,而在浮财上又再减免呢?下户只有些许家产,正如前面议臣所说的赖以谋生的器具,田亩上既然已经承受和买了,怎么能在这些许谋生器具上又再摊派呢?那样就是重复摊派,于理十分明白。如今打算把各县浮财财力分出的和买绢,仍旧只均等摊派在上四等已登记浮财财力的人家。因为上四等户以及坊郭等户大多是浮财财力多而田产财力少,前面已经申述详尽,如今只想照旧例均等摊派在第四等以上已登记浮财财力的人家,这正是体现重视根本、抑制末业的用意,与现在议臣所说的按田亩均等摊派和买、与浮财和买项目不同是一致的。这样处置,或许下户不至于重复困顿。然而各县又有所不同,比如诸暨、萧山两县的下户浮财财力稍多,现在管辖财力二十万贯,又应当另行筹划处置。如果现在已经核定和买之后,从第四等人户转出产业给第五等人户的,仍随产业照旧摊派。盐亭户原本不摊派和买,有人认为其中也有诡诈之户借以规避的,后来盐亭户如有续置产业的,就依照编户摊派和买。如今按田亩均等摊派,如果想稍微优待盐亭户,不知道是否可以与编户对折摊派?这样或许可以减少规避的人,又对按田亩摊派的人也算均等。又八县有坍入江溪及逃亡绝户没入官府的田产,所管辖的财力还很多,历年都除豁和买,如今既然想按田亩均等摊派,那么这一项不能不核实。请求下令各县知县、县佐一同前往实地,务必查明核实、承担责任具结保证,据实均等摊派,才不至于使官府财物流失。如有隐瞒庇护,丝毫不实,请求由朝廷予以罢黜责罚。以上各项利弊,或可行或不可行,一切听凭详细斟酌,听候指挥施行。」诏令盐亭户中

上件利便或可行或不可行,一听详酌指挥施行。」诏盐亭户除元不科者仍旧,续置产业自合均敷,余并依条具到事理施行。

庆元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谓民间二税,自有经常,夏纳绢帛、秋输苒米,合从本色,难以折科。比来州郡多于本色之中分为等降,或科小麦,或敷糯米,已为法意。然犹有可诿者,曰将以为酒政之资耳。今乃复于折米、麦之外变纳价钱,麦一石或折钱五千,米一斗或纳钱七百,计其价直,何止倍输!其间糜费,抑不止此。编民畏慑,赴愬无从。乞今后州郡折科或抑配令纳价钱,许民户越诉。」从之。

七月十二日,臣僚言:「建康府科纳和买,轻重(例)[倒]置。所纳和买绢,或本色,或折钱,小民重罹其害。乞下本府将人户和买自庆元五年为头,或本色,或折钱,不分上、下,衮同均纳。谓如上户递年十匹皆是本色,今纳本色五匹,余五匹折钱,下户亦如之。庶几积年弊害一旦革去,供输均平。」诏令本路转运

司同建康府守臣公共相度,措置申尚书省。既而知建康府钱象祖等措置到:「本府管下五县,数内上元、江宁、句容、溧阳四县所理和买,除第五等人户免科,其余人户各不分上下,并纳一半本色、一半折钱。所有溧水一县和买,本县旧米绢价高贵,遂令上户送纳本色,下户折钱,本为优恤。近年绢价低平,折钱数重,下户艰于输纳。欲将溧水县所理和买从今来臣僚所奏,不分上下衮同,令人户各纳一半本色、一半折钱,庶得均当。」户部勘当:「从相度到事理行下本府、江东转运司遵守施行,毋致违戾。」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工部侍郎兼知临安府朱晞颜言:「窃见仁和县有仓基、籴场、营寨、宫蹑、庵寺、城基、酒库、官廨之属,凡四十七处,皆民间花利,既无所收税赋,自无可纳。并经界以来,递年造簿,乡司咤缘为奸,或推多收少,或产去税存,或于项内隐落户名,或于总结不具实数,与他虚抱税额,亦复不少。本县据簿执为定数,取(辨)[办]户长,鞭笞禁系,至有破产填价,故户长(输)[轮]当差役,则预先鬻卖田产,甘为游手,或轻弃屋庐,逃窜他乡。前后百姓诉之县官,县官告之州郡,而州郡以豹赋所在,不肯蠲放。本县尝乞除豁,遂委官核实,见得既已产土不存,而隐落在民者又无细民可考。本县虽抑勒保长典卖倍偿,而所纳税租皆不及数,其为民病亦甚矣。今以仁和县一岁合出豁之数计之,秋苒二百三十

九石九斗一升五合,系送纳府仓;夏税五百二十五匹三丈二尺一寸,本色畸零斛纳府库。本色已自行抱认,行下本县揭暝尽行除放外,有夏税折帛六十二匹三尺八寸,即系合发上供之数,乞行除豁。

译原本不摊派的仍旧不摊派,续置产业的自然应当均等摊派,其余都按照条陈的事理施行。

庆元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上言:「臣私下认为民间的两税,自有固定的常法,夏季交纳绢帛、秋季交纳米粮,应当按本色交纳,难以折算摊派。近来州郡大多在本色之中分为等级降差,有的摊派小麦,有的摊派糯米,已经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但这还有可以推诿的理由,说是要用作酒政的经费。如今竟又在折算米、麦之外又要改纳价钱,麦一石或折钱五千,米一斗或纳钱七百,计算其价值,何止是加倍交纳!其中的耗费,还不止于此。编户小民畏惧,无处申诉。请求今后州郡折算摊派或强行摊派要求交纳价钱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十二日,臣僚上言:「建康府征收摊派和买,轻重颠倒。所征收的和买绢,有的是本色,有的折算成钱,小民深受其害。请求下令本府将人户和买从庆元五年开始,无论本色还是折钱,不分上、下户,一并均等交纳。比如上户历年交纳十匹都是本色,如今交纳本色五匹,其余五匹折算成钱,下户也照此办理。这样多年积累的弊害就能一举革除,交纳负担均等公平。」诏令本路转运司会同建康府长官共同商议,筹划办理后申报尚书省。随后知建康府钱象祖等筹划办理:「本府所辖五县,其中上元、江宁、句容、溧阳四县所征和买,除第五等人户免征外,其余人户不分上下,都交纳一半本色、一半折钱。至于溧水一县的和买,该县原来米绢价格高,因此让上户交纳本色,下户折钱,本是为了优恤。近年绢价低廉,折钱数额偏重,下户难以交纳。想把溧水县的和买按照现在臣僚所奏,不分上下一并,让人户各交纳一半本色、一半折钱,才能均等妥当。」户部审核认定:「按照商议筹划的事理下达本府、江东转运司遵照施行,不得违背。」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二十九日,工部侍郎兼知临安府朱晞颜上言:「臣私下看到仁和县有仓库基地、籴场、营寨、宫观、庵寺、城基、酒库、官署等,共四十七处,都是民间的产业收益,既然没有收取税赋,自然没有可交纳的。并且自经界法实施以来,历年造册,乡吏借机作弊,有的多推算少收取,有的产业已去而税额仍存,有的在项目内隐去户名,有的在总数上不列具实数,与其他虚抱税额的情况相比,也不在少数。本县依据册籍以此作为定数,向户长追索,鞭打囚禁,以至有人破产填补差价,因此户长轮到承担差役时,就预先变卖田产,甘愿成为游手好闲之人,或轻易放弃房屋,逃到他乡。前后百姓向县官申诉,县官报告州郡,而州郡因为赋税所在,不肯免除。本县曾请求免除,于是委派官员核实,发现既然产业土地已经不存在,而隐匿于民间的又无从查考具体户名。本县虽然强令保长典卖田产加倍补偿,但所征收的税租都达不到定数,这对百姓的危害也很严重了。现在以仁和县一年应当免除的数目来计算,秋米二百三十九石九斗一升五合,应交纳府仓;夏税五百二十五匹三丈二尺一寸,本色零星折算交纳府库。本色已经自行承认,下达本县揭示全部免除之外,还有夏税折帛六十二匹三尺八寸,属于应当上供的数目,请求予以免除。」诏令将应当上供的夏税折帛六十余匹,令临安府承认承担,其余依照朱晞颜所奏的事理施行。

」诏将合发上供夏税折帛六十余匹,令临安府抱认,余依朱晞颜所奏事理施行。

六年四月八日,知建宁府傅伯寿言:「本府七县,年额管催秋税苒米八万一千九百余石,逐县各就上三等人户合纳糙米内折科糯米三万三千余石,盖缘本府当来置坊造酒出卖,上件糯米并纳本色,应副酒务支用。至宣和年间,税户何宰等列诉本府出地出产稀少出地:疑误。,难于输纳,乞罢官酒,改行万户,情顾折纳糯米价钱还官。画旨许民从便。是后糯米不纳本色,每石折纳价钱二贯三百文,转运司于内拨净利钱二百文足并义米一斗,还提举常平司拘收。后咤本府支遣官兵请给不足,绍兴十九年、三十一年节次奏申朝廷,就转运司拨还本府交纳支遣,共管价钱六万二千七百余贯省。后来本府又咤添拣汰使臣、归正忠顺、添差等官请给数多,及遇水旱饥歉年岁苒米数少,不足支遣,遂增收和籴,不论户之等第,一例送纳。下四等、五等贫乏之家缘此重困,多致破产,和籴之弊,已三十余年矣。从前官司咤循旧例,惮于更改,欲免行和籴,岁计阙米支遣,若欲罢去科纳糯米折价,则又以已曾奏申朝廷,不

敢改易。若欲扫去积年之蠹,以宽一方之殁,合将本府七县元就上三等户敷纳糯米折价之数尽行免科,而人户管产合纳秋苒,尽照条例敷纳本色糙米祖额,却将和籴并行住罢,此寔澄源正本之义。又况赋敛有常法,若以苒折糯,却再纽折价钱,未免违戾。本府初咤造酒,科纳糯米,后又折钱,既而阙粮,遂增和籴,今既酒不造矣,何名而敷纳糯米哉!与其反复纽折,而至于和籴,苛取于民,下户么被其害,不若只还糙米旧额,乃是国家立定豹赋,即非官司过为掊 。其名甚正,其势甚顺,非惟可以宽恤下户,从此获免和籴之害,而[贫]富之家税赋适均,无有不平之孍,诚为么远无穷之利。在本府虽减上件糯米价钱,而糙米尽纳本色,所入增多,岁计即无亏损,不至有阙支遣,及于本路诸司豹赋并无相妨。只有合发还提举常平净利钱共五千九百余贯,若尽纳糙米,所收义米及折纳价钱,比之糯米净利可以补还大半,所亏之数不多,本府合与照额抱认补足,以此易彼,其利甚博。乞下改正施行。」中书后省看详:「欲乞下本路转运、提举常平司相度,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国家许为折科,名目不一。姑以夏税言之,自本色之外,均其分数折为钱、会,或为银两;自折钱之外,以所余本色较其产钱折而为绵,非绵则麦;其本户产钱之不多,则听输本色,岁有定额,未尝增益,

非不公么。惟是州县之间奉行不虔,谓如版曹以元额之数敷之于州,州则增元额之数敷之于县,县则增本州岛之数科之于民,上、下递增,莫有穷已。

译

嘉泰六年四月八日,知建宁府傅伯寿上言:「本府七县,年额管催秋税米八万一千九百余石,各县各自在上三等人户应纳糙米内折算糯米三万三千余石,这是因为本府当初设立坊场酿酒出卖,这些糯米都以本色交纳,用于供应酒务开支。到宣和年间,纳税户何宰等人列举申诉本府出产地少产量稀少,难以交纳,请求罢除官营酒坊,改为允许民间自便,情愿折算交纳糯米价钱还给官府。朝廷批准允许百姓从便。此后糯米不再交纳本色,每石折算价钱二贯三百文,转运司从中拨出净利钱二百文足及义米一斗,仍由提举常平司拘收。后来因为本府支付官兵俸禄不足,绍兴十九年、三十一年先后奏报朝廷,就转运司拨还本府交纳支用,共管价钱六万二千七百余贯省钱。后来本府又因为增加拣选使臣、归正忠顺、添差等官员俸禄开支数额增多,加上遇到水旱饥荒年份米粮数量减少,不足支用,于是增加和籴,不论户等,一律征收。下四等、五等贫困人家因此深受其困,多致破产,和籴的弊端,已经三十多年了。从前官府因循旧例,害怕更改,想要免除和籴,年度用米又欠缺支用,如果想要罢除摊派糯米折价,又因为已经曾经奏报朝廷,不敢更改。如果想要扫除多年的弊病,以宽减一方的困苦,应当把本府七县原来向上三等户摊派交纳糯米折价的数目全部免除,而人户所管产业应交纳的秋米,全部按照条例交纳本色糙米原额,却把和籴一并停罢,这才是澄清源头、端正根本的做法。况且赋税征收有固定的常法,如果把米折成糯米,又再折算成价钱,未免违背常法。本府当初因为酿酒,摊派糯米,后来又折算成钱,随后又缺粮,于是增加和籴,如今既然不再酿酒了,又以什么名义摊派糯米呢!与其反复折算,以致陷入和籴,苛取于民,下户深受其害,不如只恢复糙米旧额,这是国家所定的赋税,并非官府过分搜刮。这个名义十分正当,这个形势十分顺当,不仅可以宽恤下户,从此免除和籴的危害,而且贫富人家的赋税恰好均等,没有不平的怨言,实在是长远无穷的利益。就本府而言,虽然减少了糯米价钱这一项,但糙米全部交纳本色,收入增多,年度收支就没有亏损,不至于欠缺支用,对本路各司的赋税也没有妨碍。只有应当上缴提举常平司的净利钱共五千九百余贯,如果全部交纳糙米,所收的义米及折纳价钱,与糯米净利相比可以补还大半,所亏欠的数额不多,本府应当照额承认补足,以此换彼,其利益十分广大。请求下令予以改正施行。」中书后省审阅详细内容后说:「请求下令本路转运、提举常平司商议筹划,申报请求朝廷指挥。」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六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国家允许折算摊派,名目不一。姑且以夏税来说,除了本色之外,按比例折算为钱、会子,或折为银两;除了折钱之外,把剩余的本色产钱折算为绵,不是绵就是麦;那些产钱不多的户,则允许交纳本色,每年都有定额,从未增加,并非不公平。只是州县之间执行不认真,比如户部按原额向州摊派,州就在原额基础上增加数目摊派给县,县就在本州数目基础上增加向百姓征收,上下层层递增,没有止境。而且以一尺折帛与一尺本色相比,那么折帛所交纳的,是本色的好几倍了。而州县又有所谓折帛绵,又有所谓折麦钱,又有所谓本色折钱。所谓折帛绵,就是折帛已经摊足数额,又在这个折帛数目内分出余

且以一尺之折帛比一尺之本色,则折帛之输,几倍本色矣。而州县又有所谓折帛绵,又有所谓折麦钱,又有所谓本色折钱。夫折帛绵者,如折帛已敷足数,而又就其折帛数内分其余钱折而为绵,故名之曰折帛绵。反复纽计,比之输纳本色,三倍其数矣。以一斗之麦与縻费使用,其直不过三环而已,若论折钱,每斗非七八环不可么,是输纳折麦又不知几倍于折帛,其它如折绵、折马料之属,不一而足。凡丝绵之有零分则纳两,绢之有零寸则纳尺,米麦之有勺合则纳升,困于重敛,莫甚于此,此折科太重之弊么。国家立法,三岁一推排,盖欲均贫富么,使占籍于(卿)[乡]者,富而进产则在所升,而退产则在所降,截然不紊,皆合公议,则州县之间,差役自然公平,输纳自然均一,此国家之良法么。惟是以州县之间奉行不虔,武断豪民乘此报怨,家富而当升却与之降,家贫而当降却与之升,田亩则走弄等则,房赁则变易间枯,奸弊百出,为害日深。至于浮豹营运,尤为民蠹。如店库、生放,营运之大么,有店库则合排以店库营运钱,有生放则合排以生放营运钱,傥或店库停闭,生放折阅,则所排之钱自合随即销落。盖缘州县以所排之钱将贯头榷

定,以充吏禄,而又利其宽余,别行移用,每遇推排,断不减损元数。如父、祖有营运之名,经历数十年之后,子娉陵替殆尽,尚隶等第之籍,两料役钱逼令陪纳,遂皆逃移异乡,莫能自存。其间虽有祖、父所遗屋业,急于求售,人以户籍尚存,不敢交易寸椽片瓦,终归摧败而后已,此推排不实之弊么。乞令户部逐一检坐累降指挥,严行约束,痛革此弊。所有折科,则只从元数科抑,不得重迭纽计;及合零就整,仍于所纳朱钞内分明开具。至于推排,则除田亩、房赁自有成法外,其余营运浮豹委是停闭销折,随即减落,不得虚桩,责令出纳。所有州县吏禄钱,亦不得于家力钱贯头数均敷,以资妄用。如有违戾,各许赴台越诉。」从之。

嘉泰元年十一月二日,宝文阁学士袁说友言:「窃见绍兴府输纳和买之法未能均一,今亦得其说矣。夫以亩头科敷和买,止欲革上户诡挟之弊,唯其并及于真下户,不能无辞。夫以上户代纳身丁,止欲补下户创科之数,唯其略无限节,故上户亦不能无辞。今若令有丁则有产真下户仍旧自纳身丁,却与照嵊县等五县例,物力十五贯以下不科和买,别作一籍拘其升降,所请无丁有产下户多是诡挟,仍以亩头均敷,如此则上户无诡挟之弊,下户无创科之扰,而且无规免身丁之患。夫欲下户自十五贯以上起敷,盖越民真下户十五贯昔绝少昔:疑当作「者」。,今若不拘定

物力十五贯以上起敷有丁有产,而以旧例三十八贯五百以上令出纳,又恐将来有丁之上户复作诡名身丁,折其产为下户,以避免和买矣。

译钱折算成绵,所以称作折帛绵。反复折算,比起交纳本色,多出三倍的数目了。用一斗麦子与耗费使用相比,其价值不过三百钱而已,如果论折钱,每斗非七八百钱不可,这样交纳折麦又不知比折帛多出几倍,其他如折绵、折马料之类,不一而足。凡是丝绵有零星分数的就按两交纳,绢有零星寸数的就按尺交纳,米麦有零星勺合的就按升交纳,困于重税,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这是折算摊派过重的弊端。国家立法,三年核定一次,本是想均衡贫富,让在乡登记的人户,富有而增加产业的就应当升等,而减少产业的就应当降等,条理分明不乱,都合乎公议,那么州县之间,差役自然公平,交纳自然均等,这是国家的良好法度。只是因为州县执行不认真,蛮横的豪民借此报复私怨,家中富有而应当升等的却降等,家中贫穷而应当降等的却升等,田亩就通过更改等则来作弊,房屋租赁就变换枯荣,奸弊百出,危害日益加深。至于浮财经营,尤其是百姓的祸害。比如店铺仓库、放债生息,是经营中的大项,有店铺仓库就应当核定店铺仓库经营钱,有放债生息就应当核定放债生息经营钱,倘若店铺仓库停业关闭,放债生息亏本折阅,那么所核定的钱就应当随即减除。但因为州县把所核定的钱按贯头固定下来,用来充作吏员俸禄,又贪图其宽裕有余,另作他用,每次核定,绝不减损原来的数目。如果父祖有经营的名目,经历几十年之后,子孙渐渐衰败殆尽,还登记在等第名册上,两次差役钱逼令陪补交纳,于是都逃亡迁徙到异乡,无法自存。其中虽有祖、父所遗留的房产,急于求售,别人因为户籍还登记在案,不敢交易寸椽片瓦,最终归于败落才罢休,这是核定不切实际的弊端。请求命令户部逐一查对历年下达的指挥,严格约束,彻底革除这种弊端。至于折算摊派,就只按原来的数目摊派,不得重复折算;以及化零为整,都在所交纳的收据内明白开列。至于核定财力,则除田亩、房产租赁自有既定办法外,其余经营浮财,如果确实停业折损,就随即减除,不得虚记,责令核实出纳。至于州县吏员的俸禄钱,也不得按每户家产钱贯头数均摊,用来供妄自挥霍。如有违背,各自允许赴御史台越级申诉。」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嘉泰元年十一月二日,宝文阁学士袁说友上言:「臣私下看到绍兴府征收和买的办法未能均等,如今也得知其中的说法了。按田亩头均等摊派和买,本是想革除上户诡诈挟带的弊端,只是这样也牵连到了真正的下户,他们不能没有怨言。让上户代为交纳身丁钱,本是想补足下户新增摊派的数目,只是这样毫无限度节制,所以上户也不能没有怨言。如今如果让有丁则有产的真正下户仍旧自己交纳身丁钱,却按照嵊县等五县的先例,财力十五贯以下不摊派和买,另立一份名册记录其升降,所申报的无丁有产的下户大多是诡诈挟带之户,仍旧按田亩头均等摊派,这样一来上户就没有诡诈挟带的弊端,下户就没有新增摊派的滋扰,而且没有规避身丁钱的隐患。想要下户从十五贯以上起征摊派,是因为绍兴百姓真正的下户十五贯以下的极少,如今如果不确定财力十五贯以上起征有丁有产之户,而按照旧例三十八贯五百文以上才令交纳,又恐怕将来有丁的上户又制造诡诈名目的身丁户,把产业拆分为下户,以躲避和买了。请求下令浙东帅司、宪司、仓司三司详细商议,如果臣的建议可行,就请保证核实后详细上奏,遵照施行,从嘉泰

乞下浙东帅、宪、仓三司详议,如臣言可行,即乞保明具奏,遵守施行,自嘉泰二年为始,庶五等之户所输均平,可以么远施行。」从之。

纽者,在在皆是,尝以其则例言之,结十人以为局,高下资本,自五十万以至十万,大约以十年为期,每岁之穷,轮流出局,通所得之利,不啻倍蓰,而本则仍在。初进纳度牒之实,徒遂咤缘射利之谋耳。乞行下诸州县,应寺蹑长生库并令与人户一例推排,均敷和买,则托名僧局门纽豹本以罔市利者,亦将无所逃矣。」从之。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臣闻有丁有役,有田则有赋,有物力则有和买,今有物力虽高而和买不及者,寺蹑之长生库是矣。臣询其故,始咤缁流创为度增之名,立库规利,相继进纳,固亦不同。今则不然,鸠集富豪合力同则,名曰

三年七月十七日,侍御史兼侍讲张泽言:「民有常产则有常赋,其间逃荒绝户每既经州府及漕司除豁,则凡乡司具出,无非见存田产。今乃具逃绝税赋责之税长催纳者,盖由见存之产往往多为奸豪及公吏等冒占耕作,辄计嘱乡司妄作逃绝隐庇,不复输官。又有乡兜揽人户钱物用过「乡」下当有脱字。,故不具出,是致走失正额,却杂催逃绝以致足正数。且责税长以催见存之赋,尚且艰难,若委是逃绝,何由可足乎 今州县奸猾类多隐寄田产,避免差役,善良小民有数亩之田,即彼差催税,已不胜其苦,又逼令填纳逃赋,至坏其生理,果何以堪 乞下臣此章,申警监司、郡守行下属邑,照据版籍根括乡村田产,着实见存,然后见具手簿,并责典吏保明,长官印押,然后责令税长催纳。如将逃荒绝户错杂在内逼令填纳,致被陈论发觉,即仰监司、守臣按奏,长官则重行黜责,典吏则当从决配。」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佃户租种田亩,而豪宗巨室逋负税赋不肯以时供输,守、令催科,纵容吏胥追逮耕田之人使之代纳,农民重困,仰监司严行禁戢。如有违戾,(计)[许]被扰人越诉,将守、令按劾施行。」自后,郊祀、明堂赦亦

译二年开始,希望五等户的交纳能够均等公平,可以长远施行。」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折算摊派之类的弊端,到处都是,曾经以其惯例来说,纠集十人成立一个局,按高低出资本,从五十万到十万不等,大约以十年为期限,每年年终,轮流出局,通算所得的利息,不止翻倍,而本金仍在。当初进献度牒的实情,只是借此掩饰谋取利益的手段罢了。请求下令各州县,凡是寺院长生库都应当与百姓一样一并核定财力,均等摊派和买,那么托名僧局借以放贷牟利的行为,也就无处可逃了。」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十二月六日,臣僚上言:「臣听说有丁就要服役,有田就有赋税,有财力就有和买,如今有财力虽高而和买却摊派不到的,就是寺院的长生库。臣探询其中的缘故,才知道是僧侣创立度僧增员的名目,设立库房牟利,相继进献,本来也各不相同。」

三年七月十七日,侍御史兼侍讲张泽上言:「百姓有固定产业就有固定赋税,其中逃亡荒废的绝户田产,一经州府及转运司除豁之后,凡是乡吏所列出的,就都应当是现存的田产。如今竟然把逃亡绝户的税赋列出责令税长催纳,这是因为现存的田产往往多被奸豪以及公吏等人侵占耕种,就贿赂嘱托乡吏假作逃亡绝户隐瞒庇护,不再向官府交纳。又有乡里揽户之人挪用过百姓的钱物,所以不列出,因此导致正税额流失,却混杂催征逃亡绝户的税额来凑足正数。而且责令税长催征现存的赋税,尚且十分艰难,如果确实是逃亡绝户,又怎么能够凑足呢?如今州县奸猾之徒大多隐藏寄存田产,逃避差役,善良的小民只有几亩田地,就要为他们承担赋税催征,已经不堪其苦,又逼令他们填补交纳逃亡绝户的赋税,以致败坏他们的生计,这怎么能忍受呢?请求把臣这份奏章,申明告诫监司、郡守下达所属县邑,依据版籍图册查核乡村田产,务必落实现存的情况,然后开列具体名册,并责令典吏担保证明,长官加盖印章,然后才责令税长催纳。如果把逃亡荒废绝户混杂在其中逼令填纳,以致被人申诉发觉,就命监司、长官查明上奏,长官则从重罢黜责罚,典吏则应当判处流放充军。」朝廷依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免文书说:「佃户租种田地,而豪门大族拖欠税赋不肯按时缴纳,守臣、县令催征赋税,却纵容胥吏追逼拘捕耕田的佃农,令他们代为缴纳,使农民更加困苦,命监司严加禁止。如有违犯,允许被侵扰的人越级申诉,把守臣、县令查处弹劾。」此后,郊祀、明堂的赦文也

如之。

同日,赦:「户长催夏、秋二税官物,今访闻官司先(勤)[勒]令户长空纳在官及将逃亡、死绝之户无催官物勒令填纳,并是违法,令许充役之家越诉,仍仰监司常切点检觉察。」自后,郊礼、明堂赦亦如之。

译如之。

也照此办理。

同日,赦:「户长催夏、秋二税官物,今访闻官司先(勤)[勒]令户长空纳在官及将逃亡、死绝之户无催官物勒令填纳,并是违法,令许充役之家越诉,仍仰监司常切点检觉察。」自后,郊礼、明堂赦亦如之。

同一天,赦令说:"户长负责催缴夏税、秋税等官府税物,现访查听闻官府先前强令户长凭空向官府缴纳,以及将逃亡、死绝人户未能催缴到的官物,强行责令户长代为填补缴纳,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允许承担此役的人家越级申诉,还要求监司经常切实检查察觉此类情况。"此后,郊礼、明堂大赦时也都照此办理。

四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州县之吏,每于二税起催之时,再易簿籍,弊幸多端,非一而足。如下税则有本色,有和买,而折帛又有绵、麦之类,若每岁科配,以逐户物产各依则例从实纽计,自有成规,毫发不可增损。今乃不然,县胥旁缘为奸,出入走弄,阴夺巧取,额外多科,县官利于取赢,恬不为怪。至于秋税所科苒米,则多以粳而变糯,以糙而变白。此犹可么,又于下户畸零所

纳敛之甚苛,既自合以从升,又咤升而起耗。犹以为未足么,或夏税所输(米)[未]及分数,是折纳多增价钱,或人户折纳已无欠逋,则复作少数追扰。若夫役钱、春夏二料止随物力起料起料:疑当作「起科」。,尚多增添。其它弊幸,抑又可见。乞诏户部行下漕臣,令所部州军每岁于属县催科二税之际,预令开具各县人户所管常产、本年合纳逐色官物并本色折钱之数,及系作何若干科敷,每户出给税由,总列实数,使凭输纳。仍先期结罪,具申漕司,牓谕逐县人户通知。或有妄增,许民越诉,重寘典宪,务在必行。」从之。

开禧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臣闻赋税均平则通行无弊,后除者众,则(名)[民]始告病。夫天下所谓占田最多者,近属、勋戚之外,寺蹑而已。和买、役钱与夫诸色杂科之类,皆咤亩头物力起敷,近属、勋戚或有所挟,而寺蹑亦间出于一时之横恩,乃以特旨而蠲免。今近属、勋戚之家既免之矣,旁及姻亲、诡名隐寄,并缘为奸,亦从而脱减。寺蹑,给赐之产既免之矣,在法不许增置,而舍施交易,兼并无已,往往倍蓰于初。其蠲免既多,则上供、送使、留州之数必转而抑配于其它,遂使赋敛烦重,岁增于一岁,民生益艰,朘削而无余。况其间诈伪百端,固有本非特旨而假借获免者,岂不大为民困 乞令诸州刷具管(丁)[下]诸县有以近属、勋戚、寺蹑而蠲免和买、役钱、诸色杂科者,并索上敕黄真本照验,截自元降指挥日

以后,其增置田产并行均敷。内有蠲免一(顷)[项]名色如和买或役钱之类,不得影带并免其它科折。如或本非特旨,咤假借(为)[伪]冒而获免者,即与改正。」从之。

嘉定五年二月四日,臣僚言:「窃惟州县匮乏之由,未有不自预借始。夫预借,非法么,顽民豪户乐与官为市,于是易预借之名而以寄库为说。官司急于趣办,故未及省限而敷借于民,民幸官司之急,故不言名色而输于官,当催夏绢则曰有钱在官,及督秋苒则曰未曾倒折,所寄者纔一半,而所逋者亦已半矣。功以吏胥之为奸,纽折之减价,头合等钱之欠折,渗漏之端,未易 举。若是,则县道匮乏,夫复何怪 是岂可不思所以革之乎 厥今预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

译四年二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说:「州县官吏,每当二税开始催征的时候,就再次更换簿籍,弊端花样很多,不止一种。比如下达的税则中,有本色,有和买,而折帛又分绵、麦等类,如果每年科配,按各户物产分别依照则例据实核算,本自有一定规矩,丝毫不可增减。如今却不是这样,县吏从旁钻营作奸,出入之间任意操弄,暗中巧取豪夺,额外多加科敛,县官乐于从中取利,安然不以为怪。至于秋税所征苒米,则大多把粳米改成糯米,把糙米改成白米。这样已经很过分了,又对下户零散所纳的部分征敛得极为苛刻,本已该按升数折算,又借口起耗而多加升数。还嫌不够,有的夏税所输米未达到应有分数,就折纳时多加价钱;有的人户折纳已经没有拖欠,却又编造出少交的数目来追扰。至于役钱、春夏二料本应只按物力起科,却仍多加增添。其它弊端,由此也可想见。请求下诏户部行文漕臣,命所辖州军每年在属县催征二税之际,预先命令列明各县人户所管常产、本年应纳各色官物及本色折钱的数目,以及具体是如何科敷的,每户发给税由,总列实际数目,让百姓凭此缴纳。同时预先立下罪责状,申报漕司,张榜晓谕各县人户知晓。如有胡乱增加,允许百姓越级申诉,从重治罪,务必切实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开禧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说:「臣听说赋税均平就能通行无弊,一旦有人被免除,百姓才开始受害。天下所谓占田最多的,除近属、勋戚之外,就是寺院僧尼了。和买、役钱以及各种杂科之类,都是按亩头物力来起科征收的,近属、勋戚有的凭借权势有所倚仗,而寺院僧尼也时常得到一时的额外恩典,便凭特旨而被蠲免。如今近属、勋戚之家已经被免除了,旁及姻亲、假托他人姓名隐匿寄存的,也趁机作奸,一并得以减免。寺院僧尼,凡朝廷赐给的产业已被免除了,按法令不许再增置田产,但施舍交易、兼并不止,往往比当初多出数倍。蠲免的既然很多,那么上供、送使、留州的数目必然转而摊派到别处,于是使赋敛越来越繁重,一年比一年增加,民生更加艰难,被剥削得所剩无几。何况其中欺诈作伪的花样百出,本来确实有并非特旨而是假借名义获得免税的,这岂不是极大地造成百姓困苦?请命令各州清查所辖各县中凭借近属、勋戚、寺院僧尼名义而免除和买、役钱、各种杂科的,一并索取上呈敕黄真本予以核验,从原先下达指挥的日期以后,其增置的田产一律照常均摊科敛。其中如有蠲免一项名色如和买或役钱之类的,不得借此连带一并免除其它科折。如果本来并非出自特旨,是靠假借伪冒而获得免税的,就予以改正。」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嘉定五年二月四日,臣僚上言说:「臣私下认为州县财用匮乏的原因,没有不是从预借开始的。预借,本不是合法之事,那些顽劣百姓、豪强大户乐于与官府做这种买卖,于是借用预借的名义而以寄库为说辞。官府急于办成事务,所以不等到规定的期限就向百姓摊派预借,百姓乐见官府急切,所以不说明名目就交纳给官府,等到催缴夏绢时就说有钱存在官府,等到督缴秋苒时又说尚未折算完毕,实际寄存的才一半,而拖欠的也已经有一半了。加上吏胥从中作奸,折算时压低价钱,头合等钱的亏欠折损,种种渗漏的弊端,难以一一列举。如此说来,那么县里财用匮乏,又有什么可奇怪的呢?这难道可以不想办法革除吗?如今预借的弊病,处处都有,而江西尤其严重。

乞赐申严行下诸路监司严切禁止,凡诸县催科二税,须照省限,庶几在官无豹赋失陷之弊,在民无交涉关望之奸,预借之弊除而输纳之名正。」从之。

五月三日,监察御史金式言:「县道催科,全籍簿书,人户输纳,惟凭(未)[朱]钞。簿书不齐,则无以销注,钞字不明,则难以照用。所在夏、秋二税,必先攒造版簿赴州印押,然后给下,(今)[令]州县吏胥印押,皆有常例。镪不至,则板簿终不发下,坐此县道勾销常是后时,税租未免重迭追扰。至于印钞团龊,尤为可怪:州军不以时给付,属邑亦咤循不请,凡交纳税租、役钱等,敢借用三数年前别色团印,字画漫灭,官司、人户遇欲参照遇:疑当作「偶」。,皆莫能办。

乞下州军,应县道税租版簿并合给交官物团龊,须管未起催以前及时发下。守臣常切觉察,不得容纵吏人乞取,以至谷滞。」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诸县所差保长催科,率是四等、五等下户,往往乡村多(右)[有]豪右、官户倚势不输,每遇科校,鞭笞决挞,至有缘此鬻产陪纳破家,深可怜悯。今仰州县自今官户税物,官司自行就坊郭管揽门户干人名下催理,不许一例具入保长甲帖内抑令催纳,使之陪备。如违,许保长经监司越诉。」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十二月六日,诏:「明堂赦文『展免两淮州军二税三年』外,特与濠州更展免二年。」以开禧用兵,本州岛被(肤)[虏]侵轶为甚,从守臣之请么。

六年十一月四日,监察御史倪千里言:「臣窃惟常赋之外,诛求苛刻,其为名件,未易悉数,请择其尤为民害者为陛下言之:一曰催科差役,二曰词讼批欠,三曰畸税漏催,四曰文引乞觅,五曰输纳过取,六曰科敷无艺。且二税催科必差户长,每界纔满,便当住役,惟是逃亡税额类排欠籍,既无人户承当,必责户长填纳,期限严急,鞭挞苛酷,鬻产破家,陪[纳]不足。甚者,以户长陪纳不足之数,创委乡官拘(摧)[催],抑其代纳。朝廷屡行宽恤,旧税已悉蠲放,而县邑沮格德意,违法追扰,间有人户不堪其苦,或自裒钱米创为义役,县吏故行沮抑,必欲纠差以资乞觅,此催科差役之弊么。上之张官置吏,民讼为先,下之衔冤负

枉,惟官可直。今县邑民讼必检逋赋,谓之检欠。既恣乡胥乞觅,又以虚欠责输,不尔,则讼不为理。其或穷民无所从出,监系淹时,冤抑莫伸,反致冻馁困毙。善良受害,噤不敢争,此词讼批欠之弊么。民间常赋,若丈若尺,载诸版籍,自有定数。今县邑催科,故意存留畸欠,谓如户管一匹,则止催三丈八九尺,户管一丈,则止催八九尺,民间送纳,本从元管,乡胥异日却追畸零文引,征索络绎,乡保或欠零寸,必纳全尺,此畸税漏催之弊么。

译请求下令严格行文各路监司严厉禁止,凡各县催征二税,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这样在官府方面就没有欺瞒失陷赋税的弊端,在百姓方面就没有互相请托的奸弊,预借的弊病得以革除而输纳的名义也就端正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五月三日,监察御史金式上言说:「县里催征赋税,全靠簿书;百姓输纳,只凭朱钞。簿书如果不齐全,就无法销账登记;朱钞字迹如果不清楚,就难以核对使用。各地夏、秋二税,必须先编造好版簿送到州里加盖印押,然后再发下去,命州县吏胥加盖印押,都有惯例陋规。钱财不到,版簿就始终不发下来,因此各县的销账常常延误,赋税还未能免于反复追扰。至于印钞印刷粗劣模糊,尤其令人奇怪:州军不能按时发下,属邑也就借口拖延不去索取,凡是交纳税租、役钱等,竟敢借用三五年前别的颜色的印记,字画都已模糊不清,官府、百姓遇到需要核对时,都无法办到。

请下令州军,凡是县里的税租版簿以及应发给的交官物凭证,必须在开始催征之前及时发下。请郡守时常严加督察,不得放纵吏人趁机勒索,以致耽误延误。」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说:「各县所派的保长负责催征,大多是四等、五等下户之人,往往乡村中多有豪强、官户仗势不肯输纳,每当核查征收时,便鞭打责罚下户,以致有人因此变卖产业赔纳而倾家荡产,十分可怜。如今命令各州县从今以后,凡官户所欠税物,由官司自行到坊郭雇佣管揽的门户干人名下催办,不许一律列入保长的甲帖之内强令其催缴,使他们代为赔垫。如有违反,允许保长向监司越级申诉。」此后,郊祀、明堂赦文也照此办理。

十二月六日,下诏说:「明堂赦文中『展缓免除两淮州军二税三年』之外,特别再给濠州展缓免除二年。」这是因为开禧年间用兵,本州被敌军侵扰劫掠尤其严重,故而依从了郡守的请求。

六年十一月四日,监察御史倪千里上言说:「臣私下认为,在正常赋税之外,苛刻的诛求索取,其名目繁多,难以一一列举,请让臣挑选其中最为祸害百姓的向陛下陈说:一是催科差役,二是词讼批欠,三是畸税漏催,四是文引乞觅,五是输纳过取,六是科敷无艺。二税催征必须差派户长,每一任期刚满,本应停止服役,但凡是逃亡户的税额都被归入拖欠的名册中,既然没有人户来承担,就必定责令户长填纳,期限严急,鞭挞苛酷,以致变卖产业倾家荡产,仍不足以赔纳。更有甚者,把户长赔纳不足的数目,另外委派乡官去催收,强令其代为交纳。朝廷屡次施行宽恤政策,旧欠的税额已全部蠲免,但县邑却阻挠背离朝廷的美意,违法追扰,其间有些人户不堪忍受痛苦,有的自己凑钱米创办义役,而县吏却故意加以阻挠压制,一定要强行差派以便从中索取好处,这就是催科差役的弊病。朝廷设官置吏,本应以百姓的诉讼为先,百姓含冤受屈,只有靠官府来主持公道。如今县邑审理百姓诉讼必先检查其是否有拖欠赋税,称为检欠。既放纵乡吏借机勒索,又以虚构的欠税来责令交纳,不这样的话,诉讼便不予受理。有的穷苦百姓实在拿不出钱来,被拘押监禁很久,冤屈无处申诉,反而因此挨冻挨饿以致困毙。善良的百姓受害,却噤声不敢申辩,这就是词讼批欠的弊病。民间正常的赋税,无论多少尺寸,都记载在版籍之中,本自有确定的数目。如今县邑催征,故意留下零头未收,比如一户应管一匹,就只催收三丈八九尺;一户应管一丈,就只催收八九尺;民间送纳,本按原先所管的数目

世多从吏,惟急催科,民间输赋,岂(谷)[容]逋欠 帛之分寸,米之勺合, 刷根括,秋毫尽矣。今乃县邑又于既足之余,复有重催之害,一□不已,以至于再,犹且不已。官族士流,倒遭棰挞,富家强干,尚难分辩,下户贫民,其冤曷诉 纵非实欠之数,展引必责以钱,计一引之钱,已不啻尺绢斗粟之直。文引繁多,乞取浩瀚,贪胥猾吏,交夺不餍,此文引乞觅之弊么。夏税、秋苒所纳本色纲解水脚,量取于民,自不能免,今州县所纳一缣,为钱四五百足,纳米一斗,(为亦)[亦为]百金以上,且(问)[闻]又有倍于此者。收功斛面之外,多创名色,例外又功,与夫仓之内外,并缘攘取之人,不一而计。计其所纳,率几二斛有半,是输一斛之米,已计三解以上之数矣。去岁米直所在低下,而抑纳折钱,每石有及六七千者,此输纳过取之弊么。比年以来,上、中户之产与曩殊绝。曩者军兴,何物非取于上、中等户 名

支官钱,实敷乡保。又有招军造舰、鬻爵鬻僧、和籴运粮不一之费,今州县所谓上户者,孰为积钱万之家 或遇丰岁,不免贱籴,其所收之谷,若值凶年,不免贱卖。其所有之田,昔之为上、中户者,今么多折而为下户矣。当其产急于求售,关割亩步,了不暇计,今产去而税存,篮缕不庇形,糟糠不充腹,鞭笞缕绁于官者相望么。若此,尚忍复有所科配乎 此科敷无艺之弊么。凡此六弊,相承不已。乞下臣此章,令诸路监司禁戢州县,镂牓(尽)[画]一行下城邑乡村贴挂,不得隐匿,务在恪意遵守,痛扫前弊。仍仰州郡自指挥到日,限一月内具逐项已作如何措置更革,申朝廷御史台照会,不许泛为依应,具文申上。如州县奉行不虔,许诸色[人]径诣御史台陈诉。追究得实,定将监司、守宰并行弹奏,重赐镌责。」从之。

七年四月三日,尚书省勘会:「安边库所拘搉到围田,昨来本所申请每亩岁纳官会一贯,及有一贯二百文去处。缘其时米价高贵,会价减损,故立定钱数未为过当。近年幸值丰稔,米直廉平,官会钱陌复旧,合议施行。」诏令安边库所将见管围田自嘉定六年秋租为始,每亩一例各与减租钱四百文。其有已纳足人户,将合减钱数理为嘉定七年合纳租钱,仍行下两浙转运司广出文暝晓示。

二十七日,侍御史石宗万言:「田租之赋有常额么,朝廷未尝功一毫之横敛,而富家大室驯致(咤)[困]乏,贫民下户

几不聊生,陛下亦知其故乎 盖租赋虽有定额,而增科折变,暗行征取,故民力阴销铄而不自知。臣请摭而言之:夏税之有折帛,盖以绢而科取么,较之本色,既已重矣,又从而科麦焉。

译,但乡吏日后却又追缴那些零星尾数的文引,索取络绎不绝,乡保如果欠了零星寸数,也必须补足整尺,这就是畸税漏催的弊病。世间大多依从吏人的做法,只求急切催征,民间缴纳赋税,怎能容许拖欠?绢帛的分寸、米粮的勺合,都被彻底搜刮殆尽。如今县邑竟又在已经收足之后,还有重复催征的祸害,一次不够,又来第二次,仍不肯罢休。官宦士人尚且反遭鞭打,富家大户尚且难以分辩,下等贫民,他们的冤屈又向谁诉说?纵然并非实际拖欠的数目,展引也必然要索取钱财,算起来一张展引所需的钱,已不止一尺绢一斗粟的价值。文引繁多,索取浩繁,贪婪的胥吏猾滑的官员,争相索取而不满足,这就是文引乞觅的弊病。夏税、秋苒所纳本色的漕运脚钱,向百姓适量收取,本来是不能避免的,如今州县所收,缴纳一匹绢,要收钱四五百文,缴纳一斗米,也要收百文以上,而且听说还有超过这个数目的。除了收取斛面的溢余之外,又多设名目,例外又额外收取,加上仓库内外,各种趁机侵吞的人,不止一种。算算百姓所纳的总数,大概接近两斛半,也就是说交纳一斛米,已经要按三倍以上的数目计算了。去年米价低落,却仍强行折纳,每石有高达六七千文的,这就是输纳过取的弊病。近年以来,上等、中等户的家产已与从前大不相同了。从前用兵的时候,什么东西不是从上、中等户那里征取的?名义上是支出官钱,实际上是摊派给乡保。又有招募士兵、建造战船、卖官卖度牒、和籴运粮等种种不一的费用,如今州县所谓的上户,还有谁是家有万贯积蓄的呢?有的遇到丰年,不免贱价卖粮;他们所收的谷物,如果遇到荒年,又不免贱价卖出。他们所拥有的田产,从前是上、中户的,如今大多已折损而沦为下户了。当他们的产业急于变卖求售时,划分丈量、割让田亩,根本来不及仔细计较,如今产业已卖出而赋税仍记在名下,衣衫褴褛不能蔽体,糟糠不能果腹,被官府鞭打拘系的比比皆是。若是如此,还忍心再对他们进行科敛摊派吗?这就是科敷无艺的弊病。以上这六种弊病,相沿不止。请求把臣这份奏章下发,命各路监司禁止约束州县,刻印榜文统一颁行城邑乡村张贴,不得隐匿,务必切实遵守,彻底扫除以前的弊病。仍请命令州郡自接到指挥之日起,限一个月之内,各自开列每一项已经采取了什么措施加以更革,申报朝廷、御史台知照,不许敷衍应付,只是照本宣科上报了事。如果州县奉行不力,允许各色人等直接前往御史台陈诉。经追查核实后,一定将监司、郡守一并弹劾,从重加以贬黜谴责。」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七年四月三日,尚书省核查后说:「安边库所圈占的围田,此前本所申请每亩每年收官会一贯,也有收一贯二百文的地方。因为当时米价高昂,会子价值贬损,所以定下的钱数还不算过分。近年来幸而遇到丰收年成,米价平稳低廉,官会钱的兑价也恢复正常,应当加以商议施行。」于是下诏命令安边库所,将现管的围田从嘉定六年秋租起,每亩一律各减收租钱四百文。其中已经缴纳足数的人户,将应减的钱数折算为嘉定七年应纳的租钱,仍要行文两浙转运司广泛张贴文书晓谕百姓。

二十七日,侍御史石宗万上言说:「田租的赋额本有固定数目,朝廷也未曾增加丝毫的横征暴敛,但富家大户竟渐渐陷入困乏,贫苦下户几乎难以维生,陛下也知

使所科之麦止仍旧数,犹之可么,以绍兴、干道间之数比之,几四五倍纳矣。及(半)[年]么,变而为折钱,如是则由绢而折麦,由麦而折钱,昔之税绢,今大半成折帛矣。秋场之折糯,盖以苒而科取么,较之纳税,亦已重矣。使折糯之数一依旧例,犹未至于甚病么,以十年前之数比之,每石科一斗以上者,今科三四斗, 糯之价,轻重不侔,糯稍足用,则又截纳价直。夫苒米折钱本为残零,便于输纳,其价既高,民已受害,况又以糯而折钱,取之不太虐乎 此姑举折麦、折糯之利害而言之,其它名色,不一而足,大抵皆展转变易,以求赢余,斯民安得不重困耶 今麦方登场而科折过数,反甚于前,他日秋苒, 可见矣。乞检会前后臣僚之所奏请,申严戒饬,使州县科一依旧例,不许增添,仍不得以所科之数折纳价钱。如有违戾,许百姓经御史台越诉,容臣按劾,乞赐镌责施行。」从之。

十一月五日,臣僚言:「窃见临安府之新城县视诸邑最为狭小,计一邑十二乡苒米之入,不及壮邑十分之二,山田多种小米,绝无 稻,一岁所收,仅足支民间数月之食,虽遇丰岁,亦须于苏、秀邻境籴运交纳,或遇雨雪及河流浅涩,必致阻滞,在州郡则有文移督促之严,在本邑则有追逮监系之扰,一遇荒俭之岁,不独下

户无所从出,间有一二富室,亦(若)[苦]于般运之重费。新城与于潜、昌化接境,均为山邑,于潜、昌化二邑皆与折纳价钱,民以为便,而新城上四乡折价,此外尚有太平八乡独输本色,不均之弊,莫此为甚。今若使八乡之民依价折纳,官有赢羡而民免运米之费,公、私两便,其为惠利甚不赀么。广州之东筦县,视诸邑乡分稍阔,介在大海之中,县有白沙等三寨、黄田归诸场,官兵月给之米,皆系本县支散,有知县王其姓者作邑幸满,与后政交承,偶有嫌隙,妄言于州,谓只据两乡秋苒足了一邑支遣,合以余乡之米尽纳于州。州郡一入其说,遂为定例,自五乡苒米拨纳州仓之后,每至六七月间,官兵已无米可支,不惟县计窘匮,五乡之民最罹其害。每遇输纳,不免相率雇舟运米入城,未到岸,则有风涛覆溺之忧,已入仓,则有伺候日么之患。贫民下户所输不过数斗,亦不免重有般运,咤仍已么,极为民患。若五乡之米已属州仓,今未能尽数拨还,只择三等以下户苒米依旧就纳县仓,约计千以下斛亦足少纾县计之匮乏,仍使中产下户无涉海输纳之劳。乞亟赐推行,以惠二邑。」从之。

二十八日,臣僚言:「窃闻自钱氏据有两浙,横赋供军,每田十亩增收六亩,每地十亩增收八亩,谓之进际。暝归版图,本朝遣使除豁,其它诸县皆得蠲减,而不及新城、临安两县。

译道其中的缘故吗?大概是赋税虽有固定数额,但通过增科折变的方式暗中征取,所以民力在不知不觉中被消耗殆尽。臣请就此列举说明:夏税中有折帛,本是按绢来科征的,比起本色,已经加重了,又接着按此征收麦子。假使所征的麦子仍照旧数,还算说得过去,但拿绍兴、干道年间的数目相比,几乎多征了四五倍。等到后来,又变成折算成钱,如此一来,由绢折成麦,又由麦折成钱,从前的税绢,如今大半都变成折帛了。秋场的折糯,本是按苒米来科征的,比起纳税,也已经加重了。假使折糯的数目仍依照旧例,还不至于太过为害,但拿十年前的数目相比,从前每石只科一斗以上的,如今要科三四斗。糯米的价钱,轻重不一,糯米稍微够用时,就又截留下来折算价钱。苒米折钱本来是为了零散便于输纳,如今价钱既已抬高,百姓已经受害,何况又用糯米折钱,这样征取岂不是太苛虐了吗?这里姑且举出折麦、折糯的利害来说,其它的名目,不一而足,大抵都是辗转变易,以图谋取盈余,百姓怎能不因此重重受困呢?如今麦子刚刚上场就折科过量,反而比以前更严重,将来秋苒征收时的情形,可想而知。请检核汇总前后大臣的奏请,重申严加告诫整饬,命州县科征一律依照旧例,不许增添,也不得把所科的数目折成钱来收取。如有违反,允许百姓向御史台越级申诉,让臣加以查办弹劾,请予以贬责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五日,臣僚上言说:「臣私下见到临安府所辖新城县,在各邑中面积最为狭小,全县十二乡苒米的收入,不及大邑的十分之二,山田大多种植小米,几乎没有种植稻谷的,一年所收的粮食,仅够民间几个月的口粮,即使遇到丰年,也必须到苏州、秀州邻境购粮运来交纳,如果遇到雨雪天气或河流水浅,必然导致运送阻滞,这时州郡就有严厉的文书催促,本县就有追逼监禁的骚扰,一旦遇到荒年歉收,不仅下户没有办法应付,就是偶有一两户富家,也苦于运送的巨大费用。新城与于潜、昌化接壤,同样是山区县邑,于潜、昌化二县都允许折算成钱来交纳,百姓觉得方便,而新城只有上四乡折算成价钱,此外还有太平八乡独独要交纳本色,这种不均的弊病,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如今如果让太平八乡的百姓也依照价格折纳,官府会有盈余而百姓也免除了运米的费用,公私两便,这带来的好处不可估量。广州的东筦县,比起其它各邑乡分稍大,处于大海之中,县里有白沙等三个营寨、黄田归诸场,官兵每月的口粮,都由本县负责分发,有一位姓王的知县,任期届满,与后任交接时,偶然产生了嫌隙,便向州里胡乱进言,说只需两乡的秋苒粮就足够全县支出使用,应把其余各乡的米全部拨纳到州仓。州郡一听信他的说法,便把这定为常例,自从五个乡的苒米拨纳州仓之后,每到六七月间,官兵已经没有米可以支付了,不仅本县的财计陷入窘迫,五个乡的百姓也最受其害。每逢缴纳,百姓不免相互结伴雇船运米入城,还未靠岸,就有被风浪打翻淹没的忧虑,一旦入了仓,又有等候多日的困扰。贫苦下户所交不过几斗米,也免不了要经历运送的辛劳,如此循环往复,成了百姓极大的祸患。如果五个乡的米已经归属州仓,如今不能全部拨还,只需选取三等以下户的苒米仍旧就近交纳本县仓库,估计约有一千斛以下,也足够稍微缓解本县财计的匮乏,同时也可使中产以下的百姓免除渡海输纳的辛劳。

干道间,咤兵部侍郎耿秉旧为新城令,申请

以元额合纳夏税绢一万二千三百匹有畸,特为蠲减,几及四千匹;以元额合纳苒米九千二百石有畸,特与蠲减,几及三千石。是新城一县于元额增进际之数减过半,独临安县其弊犹故县:原作「府」,据上下文改。。况临安产绢之地,乃令折纳价钱,则一缣几取二缣之直,而依山为田所出上、下色之米,乃致科纳糯米,皆取之他处,是又责其所无么。乞将临安县见纳折帛并纳本色,见纳糯米并纳 米。如州县辄敢仍前科扰起催,并许人户经台省越诉,重作施行,则近甸之间均受实惠。臣前所乞临安县人户免纳糯米,只纳本色 米,深恐本府科拨年许糯米已定许:疑当作「计」。,今虽遽革,窃见于潜县以山邑所产之米及去水次远,应苒米并折纳价钱,今临安县亦系山邑,其产米并水次隔阔,不异于巘。欲望悯临安县民税赋最重,特与照于潜县例,将所科糯米并令折纳价钱,使本府以其钱自行□糯,于郡计无毫发之亏,于民间实为利便。」从之。

九年五月四日,臣僚言:「臣两税有定额臣:疑当衍。,今乃有额外多取之弊;驱催有常期,今乃[有]先期趣办之弊。支移、折变不遵条约,已纳更追,重为烦扰。自其额外之多取么,人户每钞既收勘合、朱墨、头子等钱矣,复收市例钱,为受纳官分取之需。自夫先期而趣办么,机杼未兴,遽迫缣税,场圃未筑,已急租入。折变自有成法,绢若干匹,绵若干两,苒若干石,本色若干,折价若干,具有等则,宜务均平。

今乃不计人户合输本色之定数,徙规折纳徙规:疑误。,所获之甚丰。开场未几,即行科折,固有阖户曾不获输本色尺寸铢龠者。民以耕织为业,官以钱楮为赋,强其所无,厉民已甚。今乃 摭数年以前,逮捕惨于剧贼,絣抓甚于重囚。朱钞可凭,一不照用,付之囹圄,万无清脱。以至旱蝗蠲减,催理如故。嗣岁赋租预借不少,人户三等以上家给一历,使之自催自展矣,复登载于户长甲簿,重为执役者之困;总一户合输数目,书之历矣,复给青印、红印文帖,不恤其缴展之费。义役本以便民,成之既累岁,官吏以为非便,坏之于一日。数者之弊,民极困矣。乞下臣此章,县责之州,州责之监司,常切约束,罔或不虔。有一违戾,监司、郡守不即劾闻,许人户经台省越诉,严行根究,并赐镌斥。其都吏、典押、当行胥吏,并行估籍编配。仍乞专委(遂)[逐]路提刑司觉察,每季(其)[具]有无违戾申御史台及谏院,以凭谷考。」从之。

十一年五月二日,臣僚言:「鄱阳之为邑,延袤近二百里,上、下各一十乡,经界之初,税钱额管八千六百四十二贯五百有畸。

译请求尽快予以推行,以嘉惠这两个县。」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说:「臣私下听说,自从钱氏割据两浙,横征赋税以供养军队,每十亩田要增收六亩,每十亩地要增收八亩,称之为进际。等到归入大宋版图后,本朝派遣使者予以除免,其它各县都得以蠲减,唯独没有惠及新城、临安两县。干道年间,兵部侍郎耿秉从前曾任新城县令,申请把原额应纳夏税绢一万二千三百多匹,特意予以蠲减,将近四千匹;把原额应纳苒米九千二百多石,特意予以蠲减,将近三千石。这样新城一县在原额增加的进际数目中减去了一半以上,唯独临安县这一弊病依旧如故。何况临安是产绢之地,却命其折纳成钱,那么一匹绢几乎要收取两匹的价值;而依山造田所出产的上、下等米,却要科征纳糯米,都要从别处购买,这又是要求他们供出自己没有的东西啊。请求将临安县现纳的折帛一并改为纳本色,现纳的糯米一并改为纳粳米。如果州县还敢像以前那样苛扰催征,一并允许人户向台省越级申诉,从重予以处理,那么京畿附近的百姓都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臣以前请求临安县人户免纳糯米,只纳本色米,深恐本府将来在计算糯米科拨数额时已经定死,如今虽然骤然革除,但臣私下见到于潜县因是山区所产的米而且距水路较远,苒米一律折纳价钱,如今临安县也同样是山区,其产米以及距水路的隔阻,与于潜没有区别。希望怜悯临安县百姓税赋最重,特准比照于潜县的先例,把所科的糯米一律折纳价钱,让本府用这些钱自行购买糯米,对于郡里的财计没有丝毫的亏损,对于百姓则实在是有利便的。」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九年五月四日,臣僚上言说:「两税本有固定的数额,如今却出现额外多取的弊病;催征本有固定的期限,如今却出现提前期限强行催办的弊病。支移、折变本不遵守条约规定,已经缴纳过的还要再追缴,重重造成烦扰。就其额外多取而言,百姓每交一次朱钞,既已收取了勘合、朱墨、头子等钱,又再收取市例钱,作为受纳官吏分肥的花费。就其提前期限强行催办而言,织布的机杼还未动工,便急迫地征收绢税;场圃还未修筑,便急于征收租粮。折变本有既定的法度,绢多少匹,绵多少两,苒多少石,本色多少,折价多少,都有明确的等级标准,理应力求均平公正。

可如今却不按人户应纳本色的定额,任意规定折纳,从中获取的利益十分丰厚。开场没多久,就立刻实行科折,甚至有整户人家竟没有交纳一尺一寸本色的情况。百姓以耕织为业,官府却以钱楮为赋,强要百姓拿出他们所没有的东西,这实在是过分苦害百姓了。如今竟然追溯几年以前的旧账,逮捕百姓比对待剧贼还要残酷,拘押追缴比关押重刑犯还要严厉。朱钞本可作为凭证,一旦不被认可采用,就要被投入监牢,绝无清白脱身的余地。以至于遇到旱灾蝗灾获得蠲免减税,催征仍旧照常进行。到了第二年,赋税预借的数额也不少,让三等以上人户各发给一本历书,让他们自行催征自行展缓,同时又登载在户长的甲簿之中,更加重了担任此役者的困苦;总计一户应交纳的数目,本已写在历书之中,却又发给青印、红印的文帖,丝毫不体恤百姓来回缴纳展延的耗费。义役本来是为了方便百姓,办成往往要花费好几年,官吏却认为对自己不便,便一日之间就将它废毁。以上种种弊病,使百姓极为困苦。请求把臣这份奏章下发,让县对

从经界条例,每税钱百文,合敷和买六尺四寸八分有畸。胥吏为奸,岁岁增益。然犹止以计不使及寸,积岁已么。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又且见寸收尺,谓之合零就整。逮至去年,复于所敷顿增三寸,总一邑之为绢一千二百余匹。且以崇德一乡最小者言之,嘉定九年分税额元管五

百贯文有畸,敷和买绢九百三十余匹,去年造簿,本乡税钱止管四百九十贯有畸,邑吏纵欲以所亏税钱十贯均于民户,亦止合照前年所敷之数催理,今乃增敷九百五十(而)[五]匹,计多二十五匹。举此一乡,其它可知。且鄱阳之民连遭蝗旱,已不聊生,而贪吏奸胥又阴肆推剥,如此其极,自非上官推本寻源,痛为革绝,虽朝罢一宰,暮(然点)[黜]一吏,而鄱民未有安居乐业之望么。」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方田 杂录题下原批:「起熙宁五年,讫宣和三年。」

方田杂录题下原批:「起熙宁五年,讫宣和三年。」

神宗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自京东为始推行,冲改三司方田均税条。见前《会要 赋税》嘉佑四年。夏税并作三色:绢、小麦、杂钱;秋税并作两色:白米、杂钱;其蚕、盐之类已请官本者,不追;造酒 、糯米、马食草仍旧。逃田职田、官占等税亦依旧倚阁;屋税比附均定,墓地免均。如税额重处,许减逃阁税数。

已方四路:京东东路。[秦凤路],内凤翔府天兴,秦州陇城城:原作「西」,据《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成纪县已方,余州县熙宁七年四月朝旨权住。永兴军等路,延州临真、门山、肤施、敷政、延长,永兴军蓝田、武功、兴平、临潼、咸阳、醴泉、干佑,丹州,宜州,陕府灵宝、夏县,坊州中(都)[部]、宜(春)[君]、(祁)[邠]州永寿、宜禄,庆州安化、彭原,解州闻喜、虢略县虢:原作「号」,据同书食货四之七改。,并到王城县中曲等七村;(邮)[鄜]州洛(郊落)[交、洛]川、鄜城、(真)[直]罗县为灾伤权罢,候丰熟,别奏取旨;陕府平陆,同州韩城县已方,

诉不均,见重方量。河北西路,内卫州黎阳、汲县已方,熙宁九年朝旨:「应本路合行方田税最不均县分,每年逐州不得过一县;一州五县以上,不得过两县。其次灾伤县分,仍权罢。」邢州鹿,真定府(膏)[▯]城县,系税最不均,朝旨:候元丰二年施行。

未方四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熙宁七年四月朝旨,应合方田均税州县,候将来农隙日施行。河北东路,内雄州归信县为二税不均,本路提举司乞方量。河南西路。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知审官东院邓润甫乞以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分定专管勾方田。

译州负责,州对监司负责,时常严加约束,不许有丝毫怠慢。如有一处违反,监司、郡守不立即弹劾上报的,允许人户向台省越级申诉,严加追查究办,一并予以贬责。至于都吏、典押、当值胥吏,一律予以估籍编配充军。仍请专门委派各路提刑司负责查察,每季度上报有无违反的情况,申报御史台及谏院,以备考核。」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一年五月二日,臣僚上言说:「鄱阳这个县,绵延将近二百里,上、下各有十个乡,当初丈量田地划定经界之时,税钱额定管辖八千六百四十二贯五百文有余。按照经界的条例,每税钱一百文,应摊派和买绢六尺四寸八分有余。胥吏从中作奸,年年增加。然而还只是计算时不使其到达整寸,累积多年下来。到了嘉定九年,就已增加到七尺五寸六分,而且见到零寸就收成整尺,称之为『合零就整』。到了去年,又在所摊派的数目上突然增加三寸,总计全县多摊派了一千二百多匹绢。仅以崇德一乡这个最小的乡来说,嘉定九年份税额原本管辖五百贯文有余,摊派和买绢九百三十多匹;去年造册时,本乡税钱只管辖四百九十贯有余,县吏纵然想把亏欠的十贯税钱均摊到民户身上,也应该只按前一年所摊派的数目来催征,如今竟增加摊派到九百五十五匹,多出二十五匹之多。以此一乡为例,其它乡的情形也就可想而知了。而且鄱阳的百姓接连遭遇蝗灾旱灾,已经难以维生,而贪官奸吏又暗中肆意剥削,到了这种地步,如果不是上级官员追根溯源,痛加革除,即使早上罢免一个县令,晚上黜退一个胥吏,鄱阳的百姓也没有安居乐业的希望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方田 杂录题下原批:「起熙宁五年,讫宣和三年。」

方田杂录题下原批:「起熙宁五年,讫宣和三年。」

神宗熙宁五年,重新修订方田法,从京东路开始推行,冲改了三司方田均税条。夏税一并作三色征收:绢、小麦、杂钱;秋税一并作两色征收:白米、杂钱;那些蚕丝、盐等已经领取官府本钱的,不再追征;造酒用的糯米、马匹饲料的干草仍旧照常征收。逃田、职田、官占等税也依旧予以搁置;屋税参照比附均定,墓地免于均摊。如果税额过重的地方,允许减少逃阁的税数。

已经推行方田的有四路:京东东路。[秦凤路],其中凤翔府天兴、秦州陇城、成纪县已经推行方田,其余州县在熙宁七年四月奉朝旨暂时停止。永兴军等路,延州临真、门山、肤施、敷政、延长,永兴军蓝田、武功、兴平、临潼、咸阳、醴泉、干佑,丹州,宜州,陕府灵宝、夏县,坊州中部、宜君,邠州永寿、宜禄,庆州安化、彭原,解州闻喜、虢略县,以及王城县所属中曲等七村;鄜州洛交、洛川、鄜城、直罗县因灾伤而暂时停止,等到丰收之后,再另外奏请裁定;陕府平陆,同州韩城县已经推行方田,有人申诉不均,正在重新丈量核实。河北西路,其中卫州黎阳、汲县已经推行方田,熙宁九年奉朝旨:「凡本路应当推行方田税最不均的县分,每年每州不得超过一县;一州有五个县以上的,不得超过两县。其次为灾伤的县分,仍暂时停止。」邢州鹿城、真定府〇城县,属于税额最不均的地方,奉朝旨:等到元丰二年再施行。

尚未推行方田的有四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熙宁七年四月奉朝旨,凡应当推行方田均税的州县,等到将来农闲时日再施行。河北东路,其中雄州归信县因二

今欲先差秘书省著作佐郎、知沂州费县张谔,前建昌军录事参军刘源,分定州县,二年为一任。从之。

四月四日,诏:「方田每方差大甲头二人,以本方上户充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躬验逐等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写成草帐,于逐段长阔步数下各计定顷亩,官自募人覆筭,更别造方帐,限四十日毕。先点印记晓示方户,各具书筭人写造草帐帐:原作「账」,据同书食货四之八改。下同。、庄帐,候给户帖,连庄帐付逐户以为地符。」

六日,上批:「应灾伤路分方田、保甲,除已编排方量了毕,止是攒造文字处许依条限了绝外,其见编排方毕方造五等簿处,可速指挥并权罢。」

十月二日,司农寺言:「今年四月己巳诏:灾伤路分见编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并权罢,候岁丰农隙取旨农:原脱,据同书食货四之八补。。今年秋成,乞下诸路及开封府界除秋田灾伤

三分以上县依前权罢外,余候农隙编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内永兴军、秦凤等路义勇保甲,依八月甲申诏,候来年取旨。」从之。

元丰元年正月十八日,诏:「经制熙河路边防豹用司括冒耕地为官庄,限半年听民自陈,其方田更不施行。」

七月九日,诏:「永兴军等路提刑司,据未经方田均税县分,并已经方田咤民披诉曾差官定夺委寔不均县分,如夏熟秋苒滋茂熟:原作「热」,据同书食货四之八改。,可见丰稔次第,即一面依方量均税条差官体量讫,前期一月申中书取旨申:原脱,据同书食货四之八补。。」

二年十月六日十:原阙,据同书食货四之九补。,河北西路提举司言:「熙宁诏书:灾伤县权罢方田,乞通一县不及三分勿罢,司农请不及一分勿罢。」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开封府言:「永兴、秦凤等路当行方田,已准朝旨,取税赋最不均县先行,岁不过一县,若一州及五县,不得过两县。缘府界十九县,此一州事体不同,以此推行,十年方定。请自今年岁方五县。」送司农寺。司农寺言以为便民,遂从之。

七年四月八日,京东东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人田讼最多,乞择三五县先方田。」诏候丰岁推行。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诏罢方田。

徽宗崇宁四年二月十六日,尚书省奏:「赋调之不平么矣,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租私相贸易,富者贪于有余,厚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移税以速售,故富者跨州轶县,所占者莫非膏腴,而赋调反轻,贫者所存无几,又且瘠薄薄:原作「簿」,据同书食货四之九改。,而赋调反重。熙

宁初年,神宗皇帝诏有司讲究方田利害,盖以土色肥硗别田之美恶,定赋调之多寡,已行之五路,至今公私为利。

译税不均,本路提举司请求进行方田丈量。河南西路。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知审官东院邓润甫请求在京东十七州选任四名官员,各自专门负责管理方田事务。如今打算先派秘书省著作佐郎、知沂州费县张谔,前建昌军录事参军刘源,分头负责各州县,以两年为一任。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四月四日,下诏:「每个方田各派大甲头二人,用本方的上户人家担任小甲头,三人一同集合方内的农户,命令各自认报自己所占的步亩,方田官亲自查验各等级的地色,再督促甲头、方户共同核定,写成草帐,就每段土地的长宽步数下面各自计算出顷亩,官府自行招募人员进行复核测算,再另外编造方帐,限期四十天完成。事先张贴印记晓谕方内农户,各自请书算之人写造草帐、庄帐,等到发给户帖时,把庄帐一并附给各户作为地符凭证。」

六日,皇帝批示说:「凡属灾伤路分的方田、保甲事务,除了已经编排方量完毕、只是在编造文书的期限内允许照旧限期完成外,其余正在编排方量、正在编造五等簿的,可立即下令一并暂时停止。」

十月二日,司农寺上言说:「今年四月己巳日下诏:灾伤路分正在编排的保甲、方田以及编造五等簿的事务一并暂时停止,等到年成丰收、农闲之时再听候旨意。如今今年秋季收成已定,请求下令各路以及开封府界,除了秋田灾伤三分以上的县依旧暂时停止外,其余的等农闲之时再编排保甲、方田以及编造五等簿。其中永兴军、秦凤等路的义勇保甲,依照八月甲申日的诏令,等到明年再听候旨意。」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元丰元年正月十八日,下诏:「经制熙河路边防军费所司圈占冒耕的土地作为官庄,限半年时间让百姓自行申报,方田之事就不再施行了。」

七月九日,下诏:「永兴军等路提刑司,对于尚未经过方田均税的县分,以及已经经过方田而百姓申诉曾经差官核定确实不均的县分,如果夏麦秋苒长势茂盛,可以看出丰收的迹象,就一面依照方量均税的条例差派官员前往核实丈量,提前一个月申报中书省听候旨意。」

二年十月六日,河北西路提举司上言说:「熙宁年间诏书规定:灾伤县暂停方田,请求以受灾不到十分之三的不予停止,司农寺请求以受灾不到十分之一的不予停止。」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开封府上言说:「永兴、秦凤等路应当推行方田,已经奉朝旨,先从税赋最不均的县开始,每年不超过一县,如果一州多达五个县以上的,不得超过两县。因为京畿地区共十九个县,这一州的情况与外路不同,若按此推行,需要十年才能完成。请求从今年起每年方量五个县。」此事移交司农寺处理。司农寺认为这样对百姓有利,于是采纳了这个建议。

七年四月八日,京东东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上言说:「沂州、登州、密州、青州百姓因田地引起的诉讼最多,请求选择三五个县先行推行方田。」朝廷下诏等到丰收年成再推行。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下诏停止方田。

徽宗崇宁四年二月十六日,尚书省上奏说:「赋税调发的不均已经很久了。自从开放阡陌,让百姓能够将田地租佃私相买卖以来,富人贪图有余,用高价来图谋利益,穷人迫于不足,转移税额以求尽快出售,因此富人跨州越县,所占据的莫不是肥沃的良田,而赋税调发反而较轻;穷人所剩无几的田地,又都是贫瘠的薄地,赋税调发反而较重。熙宁初年,神宗皇帝下诏命有司讲求方田的利弊,大概是要以

今取熙宁方田敕删取重复冲改田:原无,据同书食货四之九补。,取其应行者为方田法,乞付三省颁降。」从之。

大蹑三年六月九日,臣僚言:「方田之制,即《周官》土均之法,制天下之地征,盖所以均之,非增之么。访闻京西南路将方田十等并作五等,又欲以河南府比附轻重一 增之,殊戾诏旨,以致民间讼诉不绝,或致流徙,甚非经么之策。其张徽言所建增税议,乞不施行。」从之。初,徽言为京西转运副使,以汝、襄、邓州税轻,请依唐州用新定十等地色分五等立税,不及者增之,已重者如故者:原脱,据同书食货四之一○补。。至是,言者论其掊克论:原作「谕」,据同书食货四之一○改。,故寝前议而罢徽言开封府少尹,送吏部。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方田之法,均赋平民,近岁以来,有司推行怠惰,监司督察不严,贿赂公行,高下失寔,下户受弊,有害法度。可严饬所属,仍仰监司觉察,如违,当行严断。」

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举常平司奏:「奉诏:『应方田已经方量未毕去处,令先次结绝,其余州县并别听指挥。』本路大蹑三年西京偃师,陈州西华,蔡州□□州□□:原脱,据上下文补。,汝州郏城,滑州(昨)[胙]城五县,各已造帐均税。西京洛阳,汝州襄城,河阳王屋,郑州原武、新郑等五县,虽已方量,均税未了,及西京等共六州府、河南等一十八县,系未经方量,未审合与不合依大蹑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朝旨,将已进方田帐分先次结绝「依大蹑元年」至「先次结绝」二十六字,原脱,据同书食货四之一○补。,依大蹑元年闰十月二十八日朝旨,候将来

年分别听指挥。」诏依。

八月十八日,诏令京西南、北路监司:「应已方田,并选差官前去体量有无违法不均不寔,出税有无偏重偏轻。如不曾方量处,即且令依旧出税,别选他州县官,互行差委前去重行方量,即不得差本州岛县寄居、待阙等官。所委官仰先习熟法内行遣,次第选差非本州岛县吏人前去尽公施行。如违,以违制论。即咤而受豹乞取,以自盗论,赃轻吏人、公人,并配二千里。」

二十七日,诏方田

译土色的肥沃贫瘠来区分田地的好坏,从而确定赋税调发的多寡,已经在五路推行,至今公私都从中获益。如今取用熙宁方田敕令,删除其中重复冲改的部分,取其中应当施行的作为方田法,请求交付三省颁布下达。」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大观三年六月九日,臣僚上言说:「方田的制度,就是《周官》中土均之法,是用来制约天下的地税征收的,目的是使其均平,而不是增加它。臣听闻京西南路把方田原来的十个等级并作五个等级,又想要用河南府来比附轻重之数一律增加,这大大违背了诏旨的本意,以致民间诉讼不断,有的甚至因此流离失所,这实在不是长治久安的策略。张徽言所提出的增税建议,请求不要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当初,张徽言担任京西转运副使,因为汝州、襄州、邓州税额较轻,请求依照唐州按新定的十等地色分为五等来定税,未达到标准的就增加,已经税重的则维持原样。到了此时,有人弹劾他搜刮盘剥百姓,因此搁置了先前的建议,并把张徽言调任开封府少尹,移送吏部处置。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下诏:「方田的法度,本是为了均平赋税、公平对待百姓,近年以来,有关部门推行懈怠,监司督察不严,贿赂公然横行,评定高低失实,下户因此蒙受损害,有害于法度。应当严令所属加以整顿,仍命监司加以查察,如有违反,一定严加惩处。」

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举常平司上奏说:「奉诏:『凡是方田已经方量却尚未完成的地方,命令先行结案完成,其余的州县再另听候指挥。』本路大观三年在西京偃师,陈州西华,蔡州□□,汝州郏城,滑州胙城五个县,都已经造册均定税额。西京洛阳,汝州襄城,河阳王屋,郑州原武、新郑等五个县,虽然已经方量,但均税尚未完成,以及西京等共六个州府、河南等十八个县,都属于尚未经过方量的,不知是否应当依照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的朝旨,将已经进呈的方田帐簿先行结案完成,还是依照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八日的朝旨,等到将来年份再另听候指挥。」下诏依照后者办理。

八月十八日,下诏命令京西南、北路监司:「凡是已经推行方田的地方,都要选派官员前往核实,看有无违法不均不实的情况,出税有无偏重偏轻的情况。如果尚未推行方量的地方,就暂且命其依旧照原来的方式出税,另外选派其它州县的官员,交叉互相委派前往,重新认真进行方量,不得派本州县寄居、待阙等闲散官员承担此事。所委派的官员都要先熟习法令中的相关规定,然后依次选派非本州县籍贯的吏人前往,务必秉公办理。如有违反,按违反诏令论处。即使是受贿索取好处,也按自盗论处,罪行较轻的吏人、公人,一并发配二千里。」

二十七日,下诏方田

于九月差官。

九月八日,诏:「应已方田路分,见有人户论诉不均者,并依京西路已降指挥施行。其有人户论诉合重方并未方路分,合差一行方量官吏、均税甲头合干人等,并差非本州岛县人。如违,以违制论。」其后,十月七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切详朝廷之意,止为本方内有自己或邻并或亲戚地土 情牵制,于定验土色必先弊幸。今相度:欲令四隅方量官互换隔隅,点定某字方内大、小甲头五人赴某字方充甲头,亦与别州县差拨无异。兼近降敕命不用本州岛县官吏、公人、庄宅牙人、都攒书筭一行人,若方田事务有不均人户,时下有可申诉,官司等亦不敢抑遏弹压。」诏依,诸路准此。

译在九月份委派官员。

九月八日,下诏:「凡是已经实行方田法的路分,如果现有百姓申诉土地丈量不均的,都依照京西路已经颁布的指挥办理。至于百姓申诉应当重新丈量以及尚未实行方田法的路分,凡应差遣的一行丈量官吏、均税甲头及相关人员,都要委派非本州本县籍贯的人。如有违反,以违制罪论处。」

此后,十月七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上奏:「仔细揣摩朝廷的用意,只是因为担心本方丈量区域内若有丈量官自己的、或邻近的、或亲戚的地产,情面上会受到牵制,在核定验看土色等级时必定会先徇私舞弊。

如今商议斟酌:想让四隅方量官互相调换到相隔的方位区域任职,并指定某字号方内大、小甲头共五人前往某字号方担任甲头,这样也就与从别的州县调派人员没有什么不同了。

并且近来颁布的敕令规定不得使用本州本县的官吏、差役、庄宅牙人、总管账目的书手算手等一干人员,如果方田事务中有百姓认为丈量不均,当时就可以提出申诉,官府等也不敢压制阻拦。」

诏令依此办理,其他各路都照此执行。

十月二十七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检承崇宁《方田令》节文: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本司契勘:本路州县城郭屋税,依条以冲要闲慢亦分十等均出盐税钱。且以未

经方量开德府等处,每一亩可(尽)[盖]屋八间,次后更可盖覆屋,每间赁钱有一百至二百文足,多是上等有力之家。其后街小巷闲慢房屋,多是下户些小物业,每间只赁得三文或五文,委是上轻下重不等。今相度:州县城郭屋税,若于十等内据紧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令人户均出盐税钱,委是上下轻重均平,别不增损官额,亦不碍旧来坊郭十等之法,余依元条施行。」从之,余路依此。

三年三月七日,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方田县分官吏不务尽公,致人户论诉,紊烦官司再行方量,费用不少,其元承行官吏往往替移。乞候方量了当,见得委是顷亩出缩,土色交错,致所纳税赋不均,及有情幸去处,其指教并方量官吏合该罪犯,特乞不许自首,及不以去官赦降原免。」诏依,余路准此。

十九日,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均税之法,各从地色肥瘠(栽)[裁]敷轻重,即无偏曲不均之患,乃副立法方田本意。所在县分地色至少不下百数,而均税乃不过十等。第十等地最为低下,但依法均税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醲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瘦瘠之地,出数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即依条止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

为十等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地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一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么等:原作「第」,据同书食货四之一二改。。庶几上下重轻均平。」诏依,余路准此。

五月二十六日,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检会政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敕节文:『臣僚上言:切闻昨来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于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间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于元额外别有增损。』本司契勘:本路昨已经方田县内有增税数多县分,已依朝旨施行外,有十余县比旧额虽有增出数目,皆系逐户逐色毫忽圭撮纽计,无不均之数,即非蹙剩为名。既已经年,无人户论诉不均,若不限所增数目多寡,一 重方,又虑公、私别有繁费。今相度:欲将元无人户论诉县分,止是增出私数,纽计逐色贯百寔及一分已上,依所降朝旨重行方量,如不及一分,只别均税。

译缴纳砧基簿,只需命各都保先呈报保伍帐册,排定各户的居住地点。如果是寄庄户,则以其掌管田产的人为准。

每十户结为一甲,依照户部经界所所立的格式,每一甲发给格式一份,命甲内各户相互纠察检举,各自据实开具本户所有的田产亩角数目、土质水色、坐落位置,以及应缴纳税赋的则例;如果原来是按钧、按把、按石、按秤、按工计算的,一律依照当地习俗办理。开具帐册两本。凡是原来假冒户名、挟带佃户以及侵占耕种、冒名承佃之类的情形,其中侵占逃亡户田地的,如果已达十年以上,就据实自首归并,登入帐册。不满十年的,则命另作一项开具申报。

如果产业多而税少,或有产业却无税额的,也应在帐册内说明实际所管田亩数目、土质水色高下,据以承认应纳税赋。如果田少而税多的,就开具应当减免的数目。如果产业已经转卖而税额仍留存的,就予以除豁免除,务必务求据实无遗。

如果所申报的田亩、水色属实,那么以往历年隐匿逃避的税赋一律不予追究。如果有欺瞒隐匿

如寔是蹙剩数少,均摊不行者,更不均量。如可施行,即乞陛下余并依元条施行。」诏:「咤方田增税是定田色,不当其税,自当有增减。若所方已得允当,虽增不合减。如所方未当,有人论诉,即令提刑司体量诣寔闻奏。诸路依此。」

四年正月十三日,河北东路提刑司奏:「开德府南、北二城屋税开:原作「闻」,据同书食货四之一三改。,

曾经元丰年定量裁定十等税钱,后来别无人户论诉不均,今来方田官依政和二年十月朝旨,立定正、次二十等,递减五厘均定税钱,委与元丰年所定则例上轻下重不均。」诏提举官郭么中等特降一官。

六年九月六日,诏河东、陕西路依鄜延路例权住方田。从童贯请么。

八年九月三日,诏:「昨臣僚言事,付之大臣审度,以为可行,请降亲札。继闻于民弗便,夙坼靡遑,建议者已行罢斥,如拘收白地、方田增税等,皆搔扰刻削,可并不行。仰三省更条害民蠹国者以闻,朕不惮改。」

宣和元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此神考良法么。陛下推而行之,今十余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余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么虔:原作「处」,据同书食货四之一四改。。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而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州之会昌是么虔:原作「处」,据同书食货四之一四改。。问其所以然之故,云方量官惮于跚履,并不躬亲而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付之于胥吏,遂使朝廷良法美意壅格而不下究,可胜惜哉!望诏常平使者,如方田官不肯躬亲常密行检察田官:原作「官田」,据同书食货四之一四乙,,他时诉者有辞,而提举司失于觉察,则明功贬黜改正。」诏依,仍令逐路提刑司体究诣寔以闻。

十月四日,诏:「方田官既已具名奏差了当,依条自不得差管别事。如任满,仍依旧管勾方田均税。其指教官,元条不许

差推勘、检法、议刑官之类,若奏差后方受,仍令管勾指教方田,候了日,发赴新任。」从成都府路提举常平司请么。

十九日,诏:今后方田差官,不许用右选。从臣僚请么。

二年六月十六日,诏住诸路方田。先是,中牟县诉方田不均凡四百户,指教官莫拟冒赏,并方量官提举司送转运司体究,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一日,诏:「方田之法,本以均税,有司奉行违戾,货赂公行,豪右、形势之家类蠲赋役,而移于下户,不特困弊民力,致使流徙,常赋所入,咤此坐亏岁额至多,殊失先帝厚民裕国之意。已降指挥权罢方量,别听指挥。自降权住指挥以前,应曾有诉讼不均去处,本县赋役一切且依未方以前旧数。

译、申报不实不尽的情形,以致被人陈告,那么隐匿田亩及虚报水色的人,一律按杖一百论罪,并依照绍兴年间的条格,将其田产全部拨给告发人充作赏赐,同时追缴历年被减免的税赋入官;并将所隐匿田亩每年应纳的税赋,按照当时市价折算,每达三百文省,追加赏钱三十贯文,不满三百文的,也依此比例折算。每隐匿数额增加一百文,再加赏十贯,至三百贯为止。与其同甲的人,每人出赏钱三十贯,全部给予告发人,并依照隐匿田产人的罪名一并论罪。如果是因官府点检查核而发现的,那么应给的赏钱和田产则一并予以拘没充公。

如有脱漏未登记的户口,都应就近附入邻近的甲内。如不予附入,依照隐匿田产的罪名和赏格施行处置,并允许相邻田户加以纠举。若相邻田户不予纠举,则依照同甲人结甲不实的罪名和赏格施行处置。

各都派遣保正、保长,将甲帐的格式分发给各户,限期一个月依照格式据实开具,命保正、保长收齐甲帐,分类汇集送到本州县,动用经费雇请

咤方量不均流移人户,仰守、令多方措置招诱归业。见荒闲田土,疾速依条召人请佃。」

二十四日,诏:「自今后不得诸司起请方田,见方未方、已方而未起税者,并罢。如敢有违,官吏并送御史台,以违御笔论,吏人不以有无,并配海岛。根括纳租者,并同。」

三年二月五日,诏:「诸路方田去处,曾与不曾诉讼,应赋役并依未方量以前旧数。」

二十八日,赦文:「已降亲札处分及圣旨指挥,诸路未方田去处,权住方量。已方量去处,赋役不以有无诉讼,并依旧数送纳。及冒占并天荒逃移、河堤退滩等地,并免方量根括。其已方量根括增添创立租课,特与减半。拖欠租税课利贫乏者,倚阁一次。咤方量不

均流移后来归业人户,免一料催科,其地土并听元佃人归业。」

食货 ~ 经界杂录题下原批:「起绍兴十二年,讫于嘉定十五年。」

经界杂录题下原批:「起绍兴十二年,讫于嘉定十五年。」

【宋会要】

光尧皇帝绍兴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言:「臣闻孟子曰:『仁政必自经界始。』井田之法坏,而兼并之弊生。其来远矣。况兵火之后,文籍散亡,户口租税,虽版曹尚无所谷考,况于州县乎 豪民猾吏咤缘为奸,机巧多端,情伪万状。以有为无,以强吭弱,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富者日以兼并,贫者日以困弱,皆由经界之不正耳。夫经界之正不正,其利害有十:人户侵耕冒佃,不纳租税,立赏召诉则起告讦之风,差官括责则有搔扰之弊,其害一么。经界既正,则不待根括陈告而公私分矣,岂不为利乎 卖产之家,产去税存,终身穷困,推割不得,其害二么。经界既正,则不待推割而税随产去矣,岂不为利乎 衙前、专、副及买扑坊场之人扑:原作「朴」,据《补编》第一三一页改。,计会官司虚供抵当,及乎少欠官钱拘收在官,有名无实,其害三么。经界既正,则多寡有无,不得而欺矣,岂不为利乎 乡司走弄二税,姓名、数目所系于籍者,翻覆皆由其手,其害四么。经界既正,则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虽欲走弄,不可得矣,岂不为利乎 诡名挟佃,逃亡死绝,官司催科责办,户长破家竭产不足以偿,遂致差役之时多方避免,有力者举户产以隐寄,无力者挈妻子而遁逃,有经一二年而差不能定者,其害五么。经界既正,则据产催税,无陪填之患,而乐为之役矣,岂不为利乎 兵火以来,税籍不足以取信于民,每遇农务假开之时天头原批:「假开,疑暇闲。」,以税讼者,虽一小县,日不下千数,追呼搔扰,无有穷尽,其害六么。经界既正,则据田纳税而无所争矣,岂不为利乎 州县倚阁二税,往往以为人户逃死,人虽逃死,产岂不存 名为倚阁,实自理取,或以市恩,或以入己,欺罔上下,其害七么。

译书算之人编造帐册,将田亩及税赋数目誊录转抄至各乡,制成都簿存于官府备查。同时每位保正也发给上述簿籍收执掌管,允许百姓查阅检看,以便各乡都能知晓情况。如有申报不实的人,可以据此告发,以免乡司等胥吏从中作弊。并将各甲原先所报的帐状,每户印给一份,交付各家收执照应。此后所管田产及其税赋,如果甲帐上没有登记声明过的,日后若因此争讼到官府,一律以帐状所载为凭据,官府不得再受理其他申诉。

一、请求下发各州知州、通判,凡是先前已经绘图丈量、缴纳砧基簿完毕的地方,就地措置结案,等到事情办完后予以保明,申报尚书省。经界所如发现有未妥当之处,或百姓不断词讼申诉的,再委托知州、通判审度斟酌,依照结甲的办法一并施行处置。

一、近来有钱有势的人家为了规避差役、科率,大多将田产分割为假冒户名,甚至有一家分作二三十户的,也有官户将其阶官、职官的名义分为数户的,乡司胥吏因而得以受贿庇护隐瞒。先前措置经界时,虽然已命各户自行申报归并,

经界既正,则州县无所容其奸,则常赋得矣,岂不为利乎 州县常赋之额,既为人所欺隐,岁计不足,于是揍额之籴,浙西州军岁不下数十万斛,举浙东之岁入,不足以偿其价,而民犹以为苦,其害八么。经界既正,则正额自足而公私无所费矣,岂不为利乎 州县之籍,既咤兵火焚失,往往令民自陈实数,而籍之良善畏法者尽实而供,狡猾豪强者百不供一,不均之弊,有不可胜言者,其害九么。经界既正,则均无贫么,岂不为利乎 州县有不耕之田,皆为豪猾嫁税于其上嫁:原作「谷」,据同书食货六之三七、《补编》第一三二页改。,田少税多,计其耕之所得,不足以输其税,故不敢耕么。比年以来,虽减价出卖,人无肯售者,亦以税重耳,其害十么。经界既正,则税有所归,而人皆愿耕而争买矣,岂不为利乎 臣昨咤出使浙西,采访得平江岁入七十万斛,着在石刻。今按其籍虽有三十九万斛,实入才二十万斛耳,其余皆以为逃亡灾伤倚阁。询之土人,颇得其情,其实欺隐么。

臣尝闻于朝廷,有按图核实之请,其事之行,始于吴江知县石公辙天头原批:「辙,一作辄。」,已尽复得所倚阁之数外,又得一万亩,盖按图而得之者么。以此知臣前所请不为妄而可行明矣。臣愚欲望陛下断而行之,将吴江已行之验施之一郡,一郡理然后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后施之天下,行之以渐,而迟以岁月,则经界正而陛下之仁政行乎天下矣,天下幸甚。」诏专委李椿年措置。

十二月二日,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言:「被旨措置经界事。臣今有画一下项:一、今来措置经界,应行移文字并乞以『转运司措置经界所』为名。一、今欲先往平江府措置,候管下诸县就绪,即以次往其余州、军措置经界,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添税额。恐民间不知,妄有扇摇,致民情不安,许臣出暝晓谕民间通知。一、自来水乡秋收了当,即放水入田,称是废田。欲出暝召人陈告,其田给与告人耕田纳税。即已给与告人,后有词诉,不得受理。一、有陂塘塍埂被水冲破去处,勒食利人户并工修作,如有贫乏无力用工者,许保正、长保明,以常平钱米量行借贷,如常平钱米不足,乞以义仓钱米借兑。候秋成,以收到花利分三年还纳,仍乞免覆奏及执事不行。一、今来措置经界,全藉县令、丞用心干当,如无心力,虽无大过,许于本路踏逐有心力强敏者对移,各许通理月日,不理遗阙。一、今画图合先要逐都耆邻保在关集田主及佃客逐坵计亩角押字,保正、长于图四止押字,责结罪状申措置所,以俟差官按图核实。稍有欺隐,不实不尽,重行勘断外,追赏钱三百贯。咤而乞取者,量轻重编配,仍将所隐田没入官。

译但往往仍有顽固狡猾、未曾全部归并的人家;又担心经界完成之后,又有人假借典卖之名,依照先前的做法分作假冒户名,理应另行加以措置。除了已命在结甲帐内归并、若不归并允许他人告发,依照隐匿税租不实的罪名和赏格施行处置以外,还打算等到各户申报到齐后,由本县将保伍帐及各乡主客户保簿加以核对参照,如果不是登记在保伍簿籍上的姓名,就是假冒户名、挟带佃户;至于外乡人户在本地寄庄的田产,也应查核各乡保甲簿上是否有该姓名。如果有,就将其财产在其居住地一并合并为一户;至于在外州县寄庄的,也依此办法查核。如果此后各乡有新立户口的人家,应召集上三等中的两户作保,并立即编入保甲簿籍,才能永远杜绝假冒户名、挟带佃户的弊病。

一、百姓向来大多冒占逃户的肥沃上等田地,相互隐瞒掩护,不缴纳税赋,等到官府根括追查时,却串通村保将多年荒废不毛的土地桩定为逃户的产业,或将逃户名下贫瘠、不属于纳税范围的田产指认为应纳

有人告者,赏钱并田并给告人。如所差官被人陈诉,许亲自按图覆实,稍有不公,将所差官按劾取旨,重行窜责。如所诉虚妄,从臣重行勘断。一、乞许于本路州军委自知、通踏逐保明精勤廉谨官三两员,不以有无拘碍,发遣前来,从臣差委逐都覆实,俟平江措置就绪,即令归本州岛依仿施行。一、所委官自能于本州岛依(效)[仿]施行就绪,无人陈诉,乞从保明申朝廷,乞赐推恩施行。一、有措置未尽事件,许续具申请。」从之。既而椿年又言:「今欲乞令官、民户各据画图了当,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画田形坵段声说亩步四至、元典卖或系祖产,赴本县投纳点检,印押类聚,限一月数足,缴赴措置经界所,以凭照对。画到图子,审实发下,给付人户,永为照应。日前所有田产,虽有契书而不上今来砧基簿者,并拘入官。今后遇有将产典卖,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凿,虽有契帖干照,并不理为交易。县每乡置砧基簿一面,每遇人户对行交易之时,并先于本乡砧基簿批凿,

每三年将新旧簿赴州。新者印押下县照使,旧者留州枯阁。将来人户有诉去失砧基簿者,令自陈,照县簿给之。县簿有损动申州,照枯阁簿行下照应。每县逐乡砧基簿各要三本,一本在县,一本纳州,一本纳转运司。如有损失,并仰于当日付所属抄录。应州县及转运司官到任,先次点检砧基簿,于批书到任内作一项批云:『交得砧基簿计若干面,并无损失。』如遇罢任,批书:『砧基簿若干面交与某官,取交领有无损失。』」送户部行下本官措置施行。《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十三年六月,诏颁其法于天下,仲永亦迁户部侍郎。十五年,仲永以忧去,命王承可以户部侍郎代之。承可请员外郎开封李朝正同措置,又请令民十家为甲自陈,不复图画打量,即有隐田,以给告者。正月辛未。承可罢,朝正权户部侍郎。十六年二月丙寅。十七年春,仲永免丧复故官,专一措置经界。正月丁卯。仲永复以结甲自陈为不便结:原作「给」,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五改。,请令州县造图而遣官核实,先成有赏,慢令有罚。十九年冬,经界毕,民多诣台省诉其不均,曹庭坚筠时为台官,咤奏仲永私结将帅结:原作「给」,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五改。,曲庇家乡,请罢之,更选官核实。十一月辛丑天头原批:「十一月辛丑下亦有脱文」。。初,朝廷既颁其法于诸道,其后有司画图供帐,分立土色,均认苒税,民始病其烦。仲永既遣官属分往诸路,又遣覆视之,议者不以为便。明年二月壬子,户部请委漕臣限一季结绝,悉罢先所遣官。

译税的田地,用以顶替缴纳税赋,恣意欺瞒作弊。如今既已命各户结甲开具申报,其中如有人户占据逃户产业的,已命其在甲帐内予以说明;至于百姓未曾占据的现有荒废逃亡产业,自应加以根括,查明现有数目,登记入簿籍以备查考。如今措置:凡现有逃亡荒废产业,都命保正、保长逐一切实根究:某人全部逃亡产业有多少,某人现占有多少,已登入甲帐的荒废产业有多少;仍命村保、田邻以及逃户原先居住的邻人加以指认,判明现有荒废逃亡产业是否确系原逃户的产业,有无将多年荒闲的田地虚指为各人的逃亡产业、意图将税赋桩定在其上,以及有无将原本不属于纳税范围的荒闲产业桩定为各户名下的应税田地、意图借此增添税赋数目。并将所申报的田段编立号码,逐户誊录登入簿籍,再列明地名、段落、亩数,逐一张榜公告晓示。其中侵占者不据实开具入帐,以及申报不尽的人,一律允许他人告发,依照前项隐匿产业人的罪名和赏格施行处置,另以该户自己的田地,按

三月戊戌,遂下诏曰:「昨李桩年乞行经界,初欲去民十害,遂从其请。今闻寖失本意。可令监司将乖缕害民者日下改正。」时敕令所删定官开封郑克经界川峡四路,颇峻责州县,故蜀中增税亦多。又官田号省庄者,所租有米、谷、粟、麦、麻、豆、芋、栗、桑叶、鸭卵之属,凡十八种,皆令输以钱,故民至今尤以为患。时冯济川 为泸南安抚使,论于朝,于是泸、叙、长宁独免经界。仲永盖饶州浮梁人云。然诸路田税由此始均,今州县(坫)[砧]基簿半不存,黠吏豪民又有走移之患矣。

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李椿年言:「见措置诸州府经界,应公吏乞取豹物,并依重禄法断罪,仍许越诉。」从之。

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权户部侍郎王鈇言鈇:原作「铁」,据同书食货六之四○改。下同。:「被旨差措置两浙经界,窃见户部员外郎李朝正昨任知建康府溧水县日,曾措置均税,简易而不扰,至今并无词诉。乞同共措置。」从之。

二月十日,王鈇言:「被旨差委措置两浙经界,除将前后已得指挥参照外,今措置下项:一、措置经界,务要革去诡名挟户、侵耕冒佃,使产有常籍,田有定税,差役无词诉之烦,催税免代纳之弊,然须施行简易,不扰而速办,则实利及民。今欲将两浙诸州县已措置未就绪去处,更不须图画打量,造纳砧基簿,止令逐都保先供保伍帐,排定人户住居去处。如寄庄户,用掌管人。每十户结为一甲,从户部经界所立式,每一甲给式一道,令甲内人递相纠举,各自从实供具本户应干田产亩角数目、土风水色、坐落去处、合纳苒税则例,如系从来论钧论把论石论秤论工,并随土俗。具帐二本。其从来诡名挟户、侵耕冒佃之类佃:原作「田」,据同书食货六之四○、《补编》第一三三页改。,内功占逃田如系十年以上,从实首并,于帐内添入。不及十年者,令作一项供具令:原缺,据同书食货六之四一补。。若产多税少,或有产无税,亦于帐内开说实管田亩数目、土风水色高下供认税赋。若田少税多,即具合减数目。若产去税存,即行除豁,务要尽实。如所供田亩水色着实,所有积年隐过苒税一切不问,如有欺隐,不实不尽,致人陈告,其隐田亩并水色人并从杖一百断罪,仍依绍兴条格,将田产尽给告人充赏,仍追理积年减免过税赋入官,仍将所隐田亩上每年合纳税苒等依在市时直纽计,每及三百文省,追赏钱三十贯文。不及三百文者,准此。每功一百文,又功一十贯,至三百贯止。其同甲人,每人出赏钱三十贯,尽给告人,亦依隐田人断罪。若咤官司点检得见,其赏钱并田并行拘没。如有脱户,并仰于邻近甲内附入。

译其原先所侵占的官田亩数拨给告发人。如果该户没有其他产业,就估算价值追缴钱财充作赏赐,并依照条文追缴此前隐匿的税赋入官。凡是村保、田邻以及原先的邻居,都依照甲帐内申报不实的罪名和赏格施行处置。

一、百姓将天荒的产业地段以及水泽淹没之类的土地,修治堤埂、围垦成田,这本属于额外增加的产业,打算命各州知州、通判将此另立一项,保明具文申报朝廷,酌情开始征收税赋。

一、经查核,有的百姓将田宅已经典卖给他人之后,却借此次措置之机,仍旧将其申报为自己的产业,意图赖账,如不严格订立罪名和赏格,恐怕词讼将不断发生。一经查证核定之后,税赋便无所归属,如今打算命各户都在结甲帐内据实开具申报。如有违反的,此后到官府根究查明属实,一律按杖一百论罪,追缴赏钱一百贯文入官,其田产归还给应得的产业人。至于重复典买田产的人,自应依照条文,命先典买者据实开具入帐。至于跨乡佃种的田地,比如田地在甲

如不附入,依隐田罪赏施行,许田邻纠。其田邻不纠,依同甲人结甲不实罪赏施行。逐都差保正、长均散甲帐体式附人户,限一月依式供具,令保正、长拘收甲帐,类聚赴当州县,以移用钱顾书算人攒造,将田亩并苒税数目誊转逐乡,作都簿在官照应。及每保正亦给上件簿书收掌,许人户检看,庶使各乡通知。如有不实之人,得以告首,免致乡司等人作弊。仍将逐甲元供帐状每户印给一道,付各人家照会。所管田产并其税赋,如有甲帐上不曾声说,么后咤争竞到官,止以帐状为定,官司更不得受理。一、欲乞行下诸州知、通,如昨来画图打量送纳砧基簿已了去处去:原作「各」,据同书食货六之四二改。,一面措置结绝,候事毕保明申尚书省。并经界所如有未当及人户不住词诉,更委自知、通审度,依结甲事理一面施行。一、比来有力之家规避差役科率,多将田产分作诡名挟户,至有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者不:疑误。,亦有官户将阶官及职官及名分为数户者,乡司受幸,得以隐庇。先措置经界,虽令人户自陈首并,往往尚有顽猾未曾尽并之家,仍虑经界之后又有典卖为名,准前分作诡名挟户,理宜别作措置。除已令于结甲帐归并,如不归并,许人告首。依供具税租隐匿不实罪赏施行外,欲候人户供到,从本县将保伍帐并诸乡主客保簿参照,若非系保伍籍上姓名,即是诡名挟户,如外乡人户寄庄田产,亦合关会各乡保甲簿有无上件姓名。如有,即行将物力于住居处关并作一户,其外州县寄庄户准此关会。若后来各乡有创新立户之家,并召上三等两户作保,仍实时编入保甲簿,庶得永远杜绝诡名挟户

之弊。一、人户自来多是冒占逃户肥浓上等田土,递相隐蔽,不纳苒税,洎至官司根括,却计会村保将远年荒闲不毛之地桩作逃户产土,或将逃户下瘠瘦不系苒税田产指作苒田,承代税赋,恣为欺弊。今来既令人户结甲供具,内有人户占据逃产,已令于甲帐内声说,所有人户不占见行荒废逃产,自合根括见数置簿拘籍。(令)[今]措置:欲应见逃荒产,并令保正、长逐一着实根究某人全逃产土若干,某人见占若干,已具入甲帐见荒废若干,仍令村保田邻并逃户元住邻人指定,见今荒废逃产是与不是元逃产土 有无将远年荒闲田土虚指作各人逃产,要桩苒税在上 及以元不系苒税荒闲产土桩作各人户下苒田,意在登带苒税数目 仍将所供田段立号,逐户誊写上簿,却具地名段落亩数逐一出暝揭示。其功占人不供具入帐及供不尽之人,并许人告,依前项隐产人断罪理赏施行,别以本户己田计元所功占官田亩数给告人原书地脚注云:「别,一作则。

译乡而在乙乡纳税的情况,理应在田地实际坐落的乡分开具申报,彻底纳入登记。

一、经查核,两浙各州县内有因近来遭受水患而暂停经界的县分,除限期届满后自应加以检举外,其中衢州各县、婺州兰溪县、临安府富阳县、严州建德县、桐庐县虽然限期尚未届满,但因如今措置的办法已不再需要丈量绘图、制造缴纳砧基簿,只需命各户按甲开具申报即可,确实易于措置,不致扰民。打算命这些地方不必等到限期届满,即刻一并奉行办理。

一、如今若依照前项办法措置经界,完全依靠州守、通判督责县官共同用心办理。如今打算命知州、通判在各县知县、县丞、主簿、县尉中选委一名有才干的官员专门负责桩管措置,如果本县没有合适官员可选,就在邻县同等官员中暂时对调管理,不计作职位空缺,等事情办完后再回任本职。此后再在州官中选派一员进行复核检察,检察完毕后,申报经界所,由户部经界所另行差官重新检点。如果所委派的官员措置得法,税赋

」。如本户别无产土,即估价追钱充赏,及依条追理日前隐匿过苒税入官。所有村保、田邻及元住邻,并依甲内供具不实罪赏施行。一、人户将天荒产段并淹泺之类修治埂道,围裹成田,自系额外产土,欲令逐州知、通令作一项保明供申朝廷,量行起税。一、契勘人户有将田宅已典卖与人后,咤今来措置,却行依旧供作己业,意在图赖,若不严立罪赏,窃恐词诉不绝。证定之后,苒税无归,今欲令人户并于结甲帐内着实供具。如有违戾,后来到官根究得实,从杖一百科罪,追理赏钱一百贯文入官,其田归还合得产人。其重迭典买田产人,自合依条令先典买人供具入帐。所有窵佃田,谓如田在甲乡却在乙乡纳税,理合于坐落乡分供具绝纳。一、契勘两浙诸州县内有近缘被水县分权住经界,除限满自合检举外,所有衢州诸县、婺州兰溪、临安府富阳县、严州建德、桐庐县虽未限满庐:原作「卢」,据同书食货六之四四、《补编》第一三五页改。,缘今来措置既不行打量画图,造纳砧基簿,止令人户给甲供具,委自易于措置,不扰于民。欲令不候限满,一面奉行了办。一、今来若依前项措置经界,全藉守倅督责县官公共用心了办。今欲令知、通于各县知县、丞、簿、尉内选委有才干官一员专一桩管措置,如当县无官可选,即于邻县本等内权暂对移管干,不理旷阙天头原批:「旷,一作遗。」,候事毕日归任。后于州官内选差一员覆行检察,既毕,申经界所,从户部经界所差官重行检点。如所委官措置有方,苒税得实,公私兼济,不致搔扰,别无词诉,并许保明申尚书省,取旨推赏。若或弛慢灭裂,按劾申朝廷,乞重行黜责。兼虑州县所委官有相次任满之人,不行用心了办,如有灭裂去处,不以去官并行按劾科罪。仍欲委漕臣催督了办,纠察官吏

违慢。一、今来既委州县自行措置,令人户结甲供具,即与日前措置繁简不同,所有先分委在诸州县核实,并措置官别无职事天头原批:「并,一作及」。,欲令逐官将元给印记并文案等限一月具数交割,付本处州县收管讫,起发归任。如有已任满

译征收得实,公私两方面都能兼顾,不致扰民,也没有其他词讼申诉,都允许予以保明,申报尚书省,请旨予以推恩奖赏。如果有人办事松懈疏漏,则应予以弹劾,申报朝廷,请求从重加以黜责。同时又担心州县所委派的官员中有相继任期届满的人,不肯用心办理完毕,如有办事疏漏草率之处,不论是否已经离任,一律予以弹劾治罪。并打算委托漕臣督促催办,纠察官吏有违反怠慢的情事。

一、如今既已委托州县自行措置,命各户结甲开具申报,这就与先前措置的繁简程度不同了,所有先前分派委任在各州县核实的官员,以及措置官已无其他职事可办,打算命各官员将原先所给的印记及文案等,限期一个月开具数目交割,交给本处州县收管完毕,然后起程归任。如有已经任期届满的……

人,即一面赴部参选,仍仰州县逐一交点拘收照用。一、今来所行经界,事体浩大,若不严行约束,窃虑人吏乡司受贿,别生奸弊。及纽算数目并供具元额,致有增减,今欲应人吏乡司咤经界事乞觅,不以多寡,并决配远恶州军,籍没家产。如咤纽算,仍供具元额数目擅有增减,别生情弊,并依此施行。一、州县旧管税额住往自兵火后来簿籍不存,多是旋行括责,于十分内以分数立额,后来归业人户,虽业多止是隐落,或州县自用,或乡司欺盗,走失合纳常赋。今欲委知、通、令、佐根究,取见元初旧额数目,务要着实。一、今来措置,所有逐州县镇坊郭官司地段,亦合一体施行。一、契勘州县乡村有风俗去处,该载未尽,许州县条具申经界所相度施行。一、今来措置,欲候事毕,令知、通开具旧额,并今来供具出田产数目,(今)[令]实纳税赋保明闻奏。一、经界所属官,其间有已成资任满之人,欲乞从本所别行踏逐辟差。一、应合行事件,并参照前后已得指挥施行,如有未尽,续具申请。」从之。

译人,一到部里参加选拔,仍须由州县逐一交验点收后再拘留备用。一、如今所推行的经界之事,事体重大,若不严加约束,恐怕人吏乡司会受贿,另生奸弊。以及在核算数目、呈报原额时,出现增减情况,如今拟规定,凡人吏乡司借经界之事索取财物,不论多少,一并判处流放边远恶劣州军,并没收家产。如果借核算之机,在呈报原额数目时擅自增减,另生私弊,也一并按此处置。一、州县原有的税额,往往自兵火之后簿籍已不存在,多是临时括查追责,在十分之内按比例定额,后来归业的人户,即使田产增多,也只是隐匿不报,或者州县自行挪用,或者乡司欺瞒盗取,致使应纳的常赋流失。如今拟委派知州、通判、县令、县佐彻查,查明原初旧额数目,务必要核实。一、如今的措置,凡各州县镇坊城郭官司所辖的地段,也应一体施行。一、经查勘,州县乡村中风俗特殊之处,条文记载未能尽备的,允许州县逐条列明呈报经界所斟酌处置。一、如今的措置,拟待事情办完后,命知州、通判开列旧额,以及如今呈报新查出的田产数目,命令确实交纳的税赋据实上报朝廷。一、经界所所属官员,其中有已经任满之人,拟请由本所另行选拔差遣。一、凡应当施行的各项事宜,均参照先后已得到的指示施行,如有未尽之处,再另行申报请示。」朝廷准许了这个奏请。

四月十二日,诏:「勘会经界之法均税便民,最为实德。尚虑措置无术,却致苛扰,或怀私营己,诪张沮抑,令户部及所委官委曲措置,止务赋税均平,不得却致苛扰。」

五月二十六日,王鈇等言鈇:原作「铁」,据同书食货六之四五改。下同。:两浙路州县措置经界奉行日么,未见了办,今画降指挥原书地脚注云:「今,一作近」。,止令人户限一月结绝。窃虑拖延,不能早得办集。其依今降指挥结甲县分,亦是未见了办次第,显是诸处官吏意在迁延,不体朝廷务施实德之意。若不先次点检,乞行下赏罚,窃虑无以激励。除已分委属官前去点检催促,今欲乞将率先了办、措置不扰、税赋均平及拖延违慢最甚,并虽了当而所行灭裂、苒税不均、引惹词诉县分,各先取一两处官吏,乞重赐赏罚施行。其知、通不切用心及所委官非其人,致有不均及搔扰去处,亦具职位、姓名申取朝廷指挥,庶使官吏竭力,早得集办。」从之。

八月一日,户部措置经界所言:「两浙诸州县措置经界日么,未见就绪,除已分委属官前去点检催促,近令限一季了办,缘所委官有任满在近之人,不肯用心措置结绝。今相度:如经界所委官有任满之人,并乞权暂存留,更与限两月,须管措置一切了办。若限满未了,即令住支请给,与新官同共措置。候均税了毕,方得批书放令离任。」从之。

十月十六日,王鈇言:「两浙州县经界,地里阔远,唯藉所委官及知、通用心检察措置,务在除去积弊,税赋均平,以为公私悠么之

利。窃缘乡司公吏等人为见苒税着脚,不得走弄,怀意沮坏,意图后来别有更改,却将常熟堪好田上苒税均减在从来不毛之地,致走省额,正要知、通用心检察。欲乞行下诸州知、通,常切用心检察诸县官吏,须管究心措置,务要关防人吏奸弊及税赋均平。仍将已均税了当县分,专委通判躬亲点检有无未实未尽,及堪好田上苒税有无均在荒山淹泺等处,从知、通保明。若有违戾去处,致后来词诉不一,核实委是卤莽不均,其知、通及逐县及所委官重赐施行,仍不以去官原免。」从之。

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诏李朝正除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十七年五月三日,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李椿年言:「今措置两浙路事件下项:一、本路州县经界,已用打量及砧基簿计四十县,欲乞结绝。一、未曾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人户结甲去处,窃虑大姓形势之家不惧罪责,尚有欺隐,欲乞令措置行下州县,依旧打量画图,令人户自造砧基簿赴官印押施行讫,申本所差官覆实。稍有欺隐不实不尽,即依前来已得指挥断罪追赏。一、结甲县分内有先曾打量,后来又参照类姓图帐已得亩角着实,别无欺隐不尽不实,欲乞别令州县出牓,限一月许人从实自首,限满,从知、通保明申本所,以凭差官覆实结绝。

译四月十二日,诏令:「详细核查后认为,经界之法均平赋税、便利百姓,最具实际功效。但仍担心措置无方,反而导致苛刻搔扰,或有人心怀私利、营谋自己,欺诈阻挠,命户部及所委派官员妥善措置,只求赋税均平,不得反而导致苛刻搔扰。」

五月二十六日,王鈇等人说:两浙路州县措置经界执行至今,尚未见办理完毕,如今降下的指挥(原书地脚注:「今,一作近」),只是限令百姓一个月内了结。私下担忧会拖延,不能及早办理完成。那些按照如今所降指挥应当结案的县份,也是尚未见办理有次第进展,显然是各处官吏有意拖延,不体察朝廷务求施行实惠的用意。若不预先加以查核,请求实行赏罚,恐怕无法起到激励作用。除已分派委任属官前去查核催促外,如今请求,对率先办理完毕、措置不搔扰百姓、税赋均平的,以及拖延违慢最严重的,并虽已办完但所行草率、苒税不均、引发词讼的县份,各先取一两处官吏,请重加赏罚予以施行。那些知州、通判不切实用心以及所委派官员用人不当,导致出现赋税不均或搔扰百姓之处,也应列出职位、姓名申报请朝廷降旨处理,以使官吏尽力,早日办理完成。」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八月一日,户部措置经界所上言:「两浙各州县措置经界至今,尚未见就绪,除已分派委任属官前去查核催促外,近来又限令一季之内办完,只因所委任的官员中有任期将满之人,不肯用心措置办理结案。如今商议:若经界所委任的官员中有任期将满的,一律请求暂时留任,再给两个月期限,务必将一切措置办理完毕。若期限到时仍未办完,就命令停发俸禄,与新任官员一同措置办理。等均税事宜办完,才能批书准许其离任。」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月十六日,王鈇上言:「两浙州县经界,地域广远,全靠所委官员及知州、通判用心检察措置,务求革除积弊,使税赋均平,以造福公私长久之利。私下担忧乡司公吏等人因见到苒税登记入册后,无法再营私舞弊,便心怀不满、蓄意破坏,图谋日后另有变更,反而将本来是良田好地上应负担的苒税,均摊减免到历来不长庄稼的荒地上,导致朝廷税额走漏流失,这正需要知州、通判用心检察。请求行文各州知州、通判,经常切实用心检察各县官吏,务必尽心措置,务求防范官吏的奸弊以及使税赋均平。并且对已经均税办完的县份,专门委派通判亲自前往点检核实,

一、人户先咤结甲,致有欺隐亩步,减落土色,诡名挟户之类,如今来打量依实供具,画图入帐,置造砧基簿,并同自首。一、昨来结甲县分已行起理新税,欲且依新额理纳。将来各乡有打量出田产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窃虑民间不知,妄有扇摇,出暝晓谕民间通知。一、今来措置经界,全籍逐州守、倅督责令、佐究心协力,务要日近了办,无致搔扰。如令、佐内有无心力不能了办之人,听守、倅商议,于管下选差强明官对移。若管下无官可差,申本所,于曾了办经界均税无扰官员,不以有无差遣及有无拘碍,差往抵替。其所替官只是不能了办经界,别无过犯,乞不理遗阙,赴部别行注拟。一、已均税县分,如得允当,别无词诉,即令保正取责都内人自行供具诣实文状,连书押字。如有纷争不伏,即责两争人将产对换,各据两争人亩角对换,据所争产色认税。若已对换后有词讼,官司不得受理。一、本路率先了办经界州县及民无争讼去处,乞许覆实,次第保明申朝廷推赏。如守倅、令佐违慢不职,许奏劾取旨。」从之。

七月十三日,户部措置经界所言:「本所契勘用砧基簿结绝县分,间有人户告首隐匿诡名挟户之类,盖缘未尝依元降指挥差官覆实,致得词讼。若不责限许令自首,便行覆实,窃虑冒犯罪赏。今欲乞下逐县出牓晓示人户,限一月应有隐匿亩角土色不实不尽诡名

挟户之类,并许具状经县自陈改正,与免罪赏。仍从本所印簿下县,将所首状同逐一抄上人户姓名、所诉事咤,候限满日,同状申本所照应,以凭差官赍首状簿前去 县覆实 :疑当作「该」。。限满,人户自陈,官司不得受理,依已降指挥断罪追赏。」从之。

九月二十日,户部措置经界所言:「今措置两浙经界,昨来系打量画图、造砧基簿系:原作「依」,据同书食货六之四八改。,从本所差官按图覆实,稍有欺隐不实不尽,断罪追赏。中间王鈇申请鈇:原作「铁」,据同书食货六之四八改。,止令人户结甲供具,更不差官覆实。近承指挥依旧打量画图,置造砧基簿,并同自首,从本所差官覆实。若不尽不实,方行赏罚。未降指挥已前,先被人陈告欺隐亩角、减落土色、诡名挟户之类,有司为见所降指挥内即无已在官明文,见行追证。今欲乞行下结甲州县,将见在官追证未结绝之人,并依已降指挥施行。内已打量用砧基县分,许令结绝。缘为未曾差官覆实,致有隐匿亩角、土色,不实不尽、诡名挟户之类,已申降指挥,许人户限一月赴县自陈改正,与免罪赏。如限满人户自陈,官司不得受理。虽已行下州县遵依施行,窃虑诸县内有乡村僻远人户未能通知,却致冒犯。

译看是否有未落实未办尽之处,以及良田上的苒税是否有均摊到荒山、洼地积水等处的情况,由知州、通判核实保证。若有违背规定之处,导致日后词讼纷起、处理不一,核实确系办事草率、税负不均,对相关知州、通判及各县官及所委派官员重加惩处施行,即便已经离任也不能免于追究。」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令任命李朝正为权户部侍郎,负责措置经界事宜。

十七年五月三日,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李椿年上言:「如今措置两浙路事宜列举如下:一、本路州县经界,已用打量丈量及建立砧基簿的共四十县,请求予以结案。一、尚未打量丈量及未曾建立砧基簿、只是命令百姓结甲了事之处,恐怕豪门大姓、有权势之家不畏惧罪责,仍有隐瞒欺骗之情,请求命措置官员行文州县,依旧进行丈量绘图,命百姓自行造具砧基簿呈送官府盖印施行完毕,申报本所派官员核实。若稍有欺隐不实不尽之处,即依照先前已得的指挥定罪追赏。一、已结甲的县份中,有先前曾经丈量、后来又参照类姓图帐已经得到确实亩数、别无欺隐不尽不实之处的,请求另外命令州县张榜公告,限一个月允许百姓如实自首,期限满后,由知州、通判核实保证申报本所,以便派官核实结案。一、百姓先前如结甲隐瞒亩步、减少土地等级、假立户名分挟田产之类的情况,如今经打量核实据实申报,绘图入帐,制造砧基簿,一并按自首处理。一、先前已结甲的县份已经开始征收新税,请求暂且依照新税额征收。将来各乡若丈量出田产有多余的亩数,即予均减,不再增加税额。担忧民间不知晓,妄生动摇不安,请出榜晓谕民间使其知悉。一、如今措置经界,全靠各州知州、通判督责县令、县佐用心协力,务求早日办完,不致搔扰百姓。若县令、县佐中有无心无力不能办完的人,听凭知州、通判商议,在辖区内选调能力强、明干的官员对调。若辖区内无官可调,申报本所,从曾经办完经界均税且无搔扰百姓的官员中,不论有无其他差遣及有无妨碍,调往接替。其被替换的官员若只是因不能办完经界,别无其他过错,请求不予登记为遗漏欠缺,回户部另行安排差遣。一、已均税的县份,若办理得当,别无词讼,即命保正责令辖区内百姓自行提供

今欲更乞展限一月,兼契勘有未降指挥已来,先被人陈告事发,见行追证去处,理合一体。令欲乞下结绝州县,将见在官追证未结绝之人,并乞依前项指挥施行。如将来差官按图覆实,稍有欺隐亩角,不实不尽,减落土色,诡名挟户之类,即依已得指挥断罪追赏施行。」从之。

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宰执言四川州县奉行经界赏罚事,上曰:「州县官奉行经界如法,其推恩不须限员数,庶使人人知劝,正经界,均赋税,极为便民天头原批:「便民,一作民便。」。推行之初,臣僚有肆异议图沮坏者,暝平江府均税毕,纷纷之议始息。桧曰:「当时献议,欲使逐户自陈。若使自陈,岂无失实 」上曰:「李椿年通晓经界次第,中间以忧去,别官提领,便有失当处。」

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宣谕辅臣曰:「经界人户多诉不均,当与受理。若下田受重税,将无以输纳。」桧曰:「臣尝谕户部侍郎宋贶,宜体圣上均税本意,有未均处,亟为改正。」

二十年二月五日,户部言:「措置经界所有诸处申到文字及人户词诉等事,令本路措置结绝。其未经界去处,限一月委转运司并守臣,依平江府已行事理施行。今乞令转运司并守臣恪意措置,须管革去逐件情弊,使田产税赋着实依限一切了办。如州县尚敢迁延,出违日限,从本路申奏,乞赐放罢。若转运司容纵,不切督责,亦乞黜责施行。其每路差本路干办公事官二员及覆实官,限指挥到日并罢,并经界所干办公事四员别无职事,亦乞限十日结绝罢任。」从之。

十三日,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昨令经界所与免经界,缘海外土产瘠薄,应租税仰逐州军并依旧额。」

二十五日,户部言:「勘会本路侍郎李椿年已罢,缘措置经界所日有诸处申到文字及人户词诉等事,欲望朝廷详酌指挥施行。」诏令户部措置结绝。未经界去处,限一月委转运司并守臣依仿平江府已行事理施行。

三月二十一日,诏曰:「昨李椿年乞行经界,初欲去民十害,遂从其请。今闻寖失本意,可令户部逐路选委监司一员专一看详,应便于民者,依已经界施行。其乖谬返为民害事目,并日下改正,具申省部,日后以当否取旨黜陟。」

二十七日,户部言:「诸路州县近咤经界,将额管苒税均于未开垦荒闲田上一例起催,虚增苒税,更不出给由子,便用长引监催,致人户无从供输,往往逃移失业,其害不细。今欲委诸路转运司行下州县,日下先次住催,仍取见诣实供申,即遵依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权发遣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娉汝翼言:「本路泉、漳、汀三州所管属县近经草寇作过,民多逃移,逐县被受经界指挥,责办严峻,虽号打量均税了毕,并不尽不实。

译如实文状,连署签名。若有纠纷不服的,即责令双方争执之人互换产业,各按双方争执田产的亩数互换,按所争田产的等级认定纳税。若已经互换之后又有词讼,官府不得受理。一、本路率先办完经界的州县及百姓无争讼之处,请求准许核实,依次保证申报朝廷予以推恩奖赏。若知州、通判、县令、县佐有违慢失职的,允许上奏弹劾请旨处理。」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月十三日,户部措置经界所上言:「本所核查用砧基簿结案的县份,其间有百姓告发隐匿假立户名分挟田产之类的情况,只因未曾依照原降指挥派官核实,以致产生词讼。若不限期允许自首、便予核实,恐怕会误触犯罪受赏的规定。如今请求命各县张榜晓谕百姓,限一个月内,凡有隐匿亩数、土地等级不实不尽、假立户名分挟田产之类的情况,都允许写具状纸经由县衙自行陈报改正,予以免罪免赏。并由本所印制簿册下发各县,将所自首的状纸一一抄录上呈百姓姓名、所诉事由,待期限满后,一并具状申报本所查照,以便派官携带自首状簿前往各县核实。期限满后,百姓再自行陈报的,官府不得受理,依照已降指挥定罪追赏。」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月二十日,户部措置经界所上言:「如今措置两浙经界,先前是打量绘图、制造砧基簿,由本所派官按图核实,若稍有欺隐不实不尽,即定罪追赏。其间王鈇申请,只命百姓结甲提供陈报,不再派官核实。近来承蒙指挥仍依旧打量绘图,制造砧基簿,并按自首处理,由本所派官核实。若有不尽不实之处,才予以赏罚。在未降此指挥之前,先前已被人告发隐匿亩数、减少土地等级、假立户名分挟田产之类的情况,有关部门因见所降指挥中并无已在官府备案的明文,正在追查取证。如今请求行文已结甲的州县,将现在官府正追查取证尚未结案之人,一并依照已降指挥施行。其中已经打量并使用砧基簿的县份,允许予以结案。因为未曾派官核实,以致有隐匿亩数、土地等级不实不尽、假立户名分挟田产之类的情况,已申报降下指挥,允许百姓限一个月内到县自行陈报改正,予以免罪免赏。若期限满后百姓才自行陈报的,官府不得受理。虽已行文州县遵照施行,但担忧各县中有乡村偏远的百姓未能得知,以致误触犯规。如今请求再展期一个月,并且核

欲乞将不以已未打量均税一切权行住罢,候盗贼宁息,人民归业日,申取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三日,前权知资州杨师锡言:「乞诫谕逐路元委监司,令责自逐州守臣恪意遵奉,躬亲照应逐县逐都已造到图帐,已均了税数一一覆实,先次除去为害事目外,须将贫下最低土色合减税数均在侵耕冒佃豪强等人户下,无令依前侥幸。若下户尚有合诉事理,见得实有未均去处,亦须不惮繁冗,便与去着,自可将逐乡蹙零就整之数用与补填,必要依今来诏旨日下改正,具申省部,听候间遣御史察访。如是则前日经界打量不为虚文,后来所毕帐籍可以凭用。」诏令逐州县遵依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手诏施行。

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前权发遣临江军王伯淮言:「临江军倚郭清江县有税钱四十余贯、苒米四百余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高安县新丰乡第一、第二等户,其税苒却坐落在本县修德乡,上项税苒在经界法谓之窵佃,在乡村谓之功套。未经界之前,尚可追理,经界既定,两县各随产承认元额税苒。本军不绝人户陈诉,虽累行关移,乞随产坐落,而高安不即承受。又两县一时结局,清江不免有无田之税,高安却有无税之田。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州之潇滩镇为清江县,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以隶,盖当时新丰与修德地界相接,以故税苒有交乡窵佃之弊。乞行下本路,专委监司差清强官体究诣实强:原作「疆」,据同书食货六之五二、《补编》第一三九页改。,改正施行。」诏专委本路转运判官卢奎措置。

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勘会昨降诏旨,逐路经界将返为民害

事目专委监司一员看详改正,间有民户陈诉未便事节,迁延之么,民被其害,仰逐路所委官遵依诏旨,恪意奉行,务在便民。」

二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尚书省言:「昨来经界,据人户陈论打量亩步、土色高下均税不当,虽有指挥许经官陈诉,限半年结绝,今已过限。」诏更与展半年,许人户诣州县陈诉,委守、令验实,将元打量定验轻重不当返为民害事,申漕司审实,依公改正讫,逐旋以闻。务在税赋均平,豪富之家不得幸免,贫民下户不至偏重。如乡司人吏咤而乞觅搔扰,并依重禄法断配。令守臣、监司常切举察。」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户部言:「诸路州军昨咤将经界点检出僧道违法田产,若依已降指挥用契价钱收买,已拨充养士了当者,更不追改。如今见在官词诉未曾理断或官司未曾支给元契价钱,即合照应见行条法拘没入官。所有绍兴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指挥,更不施行。」从之。

绍熙二年十月一日,诏令福建转运司行下漳州,将经界事件权行住罢。

译查有在未降指挥之前,先前已被人告发事发、正在追查取证之处,理应一并处理。请求命结案的州县,将现在官府正追查取证尚未结案之人,一并请依照前项指挥施行。若将来派官按图核实,稍有隐匿亩数不实不尽、减少土地等级、假立户名分挟田产之类的情况,即依照已得的指挥定罪追赏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宰执上言四川州县奉行经界的赏罚事宜,皇上说:「州县官员依法奉行经界的,对其推恩不必限定人数,以便使人人知道勉励效法,端正经界、均平赋税,极为便利百姓(天头原批:「便民,一作民便。」)。推行之初,有臣僚肆意提出异议图谋破坏,等到平江府均税完毕,纷纷议论才平息。」秦桧说:「当时有人提出建议,想让各户自行陈报,若让百姓自行陈报,岂能没有失实之处 」皇上说:「李椿年通晓经界的办理次第,中间因丁忧离职,另派官员提领,便有失当之处。」

十一月二十八日,皇上宣谕辅臣说:「经界事宜百姓多诉说不均,应当予以受理。若下等田地承受重税,将无力缴纳。」秦桧说:「臣曾晓谕户部侍郎宋贶,应当体察圣上均税的本意,有不均之处,尽快加以改正。」

二十年二月五日,户部上言:「措置经界所收到各处申报的文字以及百姓词讼等事宜,命本路措置结案。其尚未经界之处,限一个月委派转运司及知州,依照平江府已施行的事例办理。如今请求命转运司及知州诚心措置,务必革除各项弊病,使田产税赋确实依限全部办完。若州县仍敢拖延,超出限期,由本路申奏,请求予以罢免。若转运司放纵、不切实督责,也请予以黜责处理。其每路所派本路干办公事官二员及核实官,限指挥到达之日一并罢免,以及经界所干办公事四员别无其他职事的,也请限十日内结案罢任。」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三日,诏令:「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先前已命经界所予以免除经界,因为海外土产贫瘠,相关租税一律听凭各州军依照旧额征收。」

二十五日,户部上言:「核查本路侍郎李椿年已经罢任,因措置经界所日常有各处申报的文字以及百姓词讼等事宜,请求朝廷详加斟酌降下指挥施行。」诏令命户部措置结案。尚未经界之处,限一个月委派转运司及知州依

先是,福建路诸司奏:「相度条具漳、泉、汀三州经界,得旨先将漳州措置,委本路运判陈公亮专一提督,候打量毕,开具已行事件及打画图本申尚书省。」既而漳州士民进状,言其不便于民,故有是命。

嘉定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臣闻仁政必自经界始,孟轲有是言么。然近年经界一事每难于讲画,而辄败于垂成,惟官吏纵贪而取(嬴)[赢],故民心多疑以求免。有如诸郡赋役不均,豪右得志,穷弱受害,婺之为郡,乃其尤者。迩来谏臣、台察相继论奏委曲详尽,诏旨赐可,德惠至渥。臣窃聆此令,既攽环婺之境,小民欢呼,豪右失色,可谓盛举。第如守臣赵师嵒申台状,则惩前守赵 夫之覆辙,不无过虑。 夫经界兰溪,颇见端绪,强家合力,厚有所携,逐去乃已。师嵒欲得本台主盟,遇有诉者,勿与受理。臣窃叹夫官民上下之分何其紊耶,反复以恩,处事在乎审,悉争在乎公,臣谓是举当自一邑始。一邑既完,复及他邑,则上之力专,下之力分,虽岁月少迟,可消喧竞。兰溪文书尚已略备,本州岛所宜精[选]一二公明谨厚之吏置局。是邑日与知县重功审订,凡前之规模区画者,可则咤,否则革,去私存公,心诚求之,何患不中!开其来愬之路,通其难达之情,裁处精详,施行明正,仍斟酌递岁的实上供及支用之数而均敷之,此外一毫不过取焉,他日受纳,当去见寸纳尺之弊,则所谓难者,转而为易矣。又如嘉定十年检详葛洪尝请以亩起敷洪:原脱,据下文及《宋史》卷四一五《葛洪传》补。,前后论者与夫婺之邦人,咸谓洪深识事体,其说极便。乞下婺州守臣,所陈今来经界始于兰溪一邑,次第而行。如以亩起敷之说,委是均一,无害于下户,则自来年为始,先行之诸邑。如此,则经界得以舒徐集事,民亦安之,

实为顺便。」从之。

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臣僚言:「臣闻民有常业,而贸易之不齐;户无定籍,而巧伪之滋起。欺漏隐匿,色色有之。更复咤循,不功整治,则亏官害民之弊殆有甚焉。有服籍缘乱科率不均之弊,有产税不明官课损失之弊,近者台谏奏陈,陛下已赐俞允,行之畿甸,而婺郡实先焉。越月踰时,有谷措置。最是诡名挟户虚立文书,赍以出官,恐致败露,递年脱减,重有追奸告讦者流从而邀觅。经画未见其涯涂,骚扰已及于乡阅。昔绍兴中尝委从臣行经界于两浙,上令逐保排定十户为一甲,递互纠实供帐,积年所隐一切不问。事既无扰,人亦便之。然今日经界当以绍兴为法,申敕守臣行下属县,各令乡里公举老成之人,勉率都保打量,不得妄有需索,所至地段仰管佃人先立牌号,委是何人产业。

译照平江府已施行的事例办理。

三月二十一日,诏令说:「先前李椿年请求施行经界,起初是想为民除去十项弊害,于是听从了他的请求。如今听闻渐渐失去了本意,可命户部在各路选派监司一员专门详加审查,凡对百姓有利的,依照已经界的办法施行。其乖谬反而成为百姓祸害的事项,一并即日改正,具文申报省部,日后以是否得当作为升降的依据。」

二十七日,户部上言:「各路州县近来经界,将额定的苒税均摊到未开垦的荒闲田地上一律起征,虚增苒税,又不发给由子(凭证),便用长引(长期文书)监督催缴,导致百姓无从缴纳,往往逃亡失业,其危害不小。如今请求委派各路转运司行文州县,即日先行停止催缴,并查实具体情况据实申报,然后遵照已降指挥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月十五日,权发遣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娉汝翼上言:「本路泉州、漳州、汀州三州所辖属县近来经历草寇作乱,百姓多逃亡迁移,各县接受经界指挥,责令办理严格急迫,虽号称打量均税已经完毕,实际上并不尽不实。请求将尚未打量均税之处一律暂时停止办理,等到盗贼平息、百姓归业之日,再申报请示指挥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三日,前权知资州杨师锡上言:「请求告诫晓谕各路原委派的监司,令其责成各州知州诚心遵奉,亲自查核相应各县各都已经制成的图帐,已经均定的税数一一核实,先除去有害事项外,务必将贫瘠下等土地应减的税数,均摊到侵耕冒佃的豪强等人户名下,不让他们像以前那样侥幸逃避。若下户仍有应予申诉之事,确实查明有实在不均之处,也须不惮繁琐,便予以处理,自然可以将各乡零星不整之数用来补足填平,务必依照如今的诏旨即日改正,具文申报省部,听候朝廷派遣御史察访。如此一来,则以前经界打量就不算是虚文,后来所办成的帐籍就可以凭以使用。」诏令各州县遵照今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手诏施行。

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前权发遣临江军王伯淮上言:「临江军所辖清江县,有税钱四十余贯、苒米四百余石,人口、田产都在筠州高安县新丰乡第一、第二等户,而其税苒却记在本县修德乡,上述税苒在经界法中称为窵佃,在乡村中称为功套。在未经界之前,尚

其有挟户者并归主户,诡名者改作正名,从前契或未印及脱减焉为弊者天头原批:「焉,疑误。」,并免究问。所有量到亩步帐数,类申州郡,差官点覆。熟于民事者,分莅乡都,使吏之与民同心一力,讫图永么之利。土业归主,无产去税存之弊,户版从实,无代输抑纳之忧。物力宽裕,则科折易供;贫富有等,则差役无竞。乞下两浙转运司备牒婺州,速与施行。」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钞旁定帖杂录题下原批:「起崇宁三年,讫干道□年。」

钞旁定帖杂录题下原批:「起崇宁三年,讫干道□年。」

【宋会要】

徽宗崇宁三年六月十日, :「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用外,量收息钱,助赡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省奏白札子:「考城县典牛畜契,每一道今卖五钱省,比旧减下八钱省;税租等钞旁每一十旁,今卖五十七钱省,比旧减下二十二钱省。检会今年六月十日度支、户、金部看详,前项钞旁并从官司印卖,除纸、墨、工费用外用外:原作「外用」,据上文及同书食货三五之一乙。,量收息钱,不得过一倍。切缘府界诸县有未承六月十日朝旨已得前旧卖钱数稍多十:原作「七」,据上文及同书食货三五之一改。,已成定例,与今来逐部看详所收息钱比之逐县旧卖钱数,除本价外,各有减落数目。且以考城一县计之,比旧减下钱数太多,亏损学费。」诏府界诸路官卖钞旁契书等,收息不得过四倍,随土俗增损施行。如旧卖钱数多者,听从多「多」下疑有脱字。,仍先次施行。

大蹑二年正月一日,赦书:「有司曾以输纳钞旁出卖收钱,以充学用。吏缘为奸,增损抑配。今学用既足,事涉苛细,可行寝罢。」

宣和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钞旁元丰以前并从官卖,么远可以照验,以防伪滥之弊。政和修 令删去删:原作「册」,据同书食货三五之二改。,不曾修立,及降指挥不许出卖。今后应钞旁及定帖,并许州县出卖,即不得过增价直。」《寔录》: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御史翟思言:「闻京西转运司下州县责商人纳纸商:原作「卖旁」,据《长编》卷三三七改。,官以小条印为记,

纸输一钱输一钱:原作「转输一」,据《长编》卷三三七改乙。,应人户税钱,非印钞不受,苛细伤体。」有诏止之。余未见。

二年八月二十日,诏:「官卖钞旁定帖,以防伪冒,寔遵元丰旧制。收息分数,已降处分并依崇宁三年十一月指挥。如敢数外增钱及邀阻乞取者,官吏并以违制论。疾速申明行下。」从两浙路转运司李祉申请么。

译可以追查处理,经界既已确定,两县各随田产承认原额税苒。本军不断有百姓陈诉,虽多次行文往来协商,请求按田产所在坐落归属,但高安县不肯即时承受。而且两县同时结案,清江县不免有无田而须纳税的情况,高安县却有有田而不纳税的情况。谨按本朝淳化癸巳年诏令建立临江军,取筠州的潇滩镇设为清江县,划出高安县的建安、修德两乡隶属,因为当时新丰乡与修德乡地界相接,因此税苒有交叉乡界窵佃的弊病。请求行文本路,专门委派监司选派清廉能干的官员详加查核,予以改正施行。」诏令专门委派本路转运判官卢奎负责措置办理。

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说:「核查先前所降诏旨,各路经界将反成百姓祸害的事项专门委派监司一员详加审查改正,其间有百姓陈诉尚未处理妥当的事情,拖延日久,百姓深受其害,命各路所委派的官员遵照诏旨,诚心奉行,务求便利百姓。」

二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尚书省上言:「先前经界,根据百姓陈诉,打量丈量亩数、土地等级高下、均税不当,虽有指挥允许经官府陈诉,限半年结案,如今期限已过。」诏令再展期半年,允许百姓到州县陈诉,委派知州、县令核实,将原来打量确定的过重过轻不当之处、反而成为民害之事,申报漕司审核核实,依公改正后,随时上报。务必使税赋均平,豪富之家不得侥幸免除,贫民下户不至于负担过重。如乡司人吏乘机勒索搔扰,一并依重禄法处以断配之刑。命知州、监司经常切实检举察访。」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户部上言:「各路州军先前经界时检点出僧道违法所占田产,若依照已降指挥用契价钱收买,已经拨充用于养士完毕的,不再追改。如今仍在官府中未曾处理断决的词讼,或官府尚未曾支给原契价钱的,就应依照现行条法予以没收入官。所有绍兴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的指挥,不再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绍熙二年十月一日,诏令福建转运司行文漳州,将经界事宜暂时停止。此前,福建路各司奏称:「详细商议规划漳州、泉州、汀州三州的经界,得旨先在漳州措置,委派本路转运判官陈公亮专门提督,等到打量完毕,将已办事项及打画的图本申报尚书省。」不久漳州士民递交状纸,说这样做不便于

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札子节文:「官卖钞旁定帖,并须每户请纳作一钞,不得依前众户连名。遇人户请买,当官依法出卖。不当官给卖者,杖一百,公吏人等揽买出外增搭价钱转者,各徒二年。」

三年四月四日,通判邠州张益谦奏:「本州岛已依条委司录监辖印造钞旁,分下诸县遵依出卖。据诸县约度,每年纳用钞旁一百万副,每副四纸,价钱四文足。今体访得本州岛上、中等税并支移往沿边,有至十程者,人户赴官买纸,赍执前去指定处送纳,受纳官司或令退换,或行毁弃,艰阻沮抑,其弊百端。所买钞旁既经书填,却被弃换,若只就近买钞送纳,即令县照证天头原批:「令,一作本。」,不肯销凿,人户须再来买钞。又下等税赋、坊场、房廊诸般课利用钞尤多廊:原作「节」,据同书食货三五之二改。,自一文一升亦须买钞四纸,县道事丛,令、佐未必能实时给卖,其么来鬻书之人冒利犯法,揽买增价,稍失觉察,縻费愈广,输纳愈迟,退换科较,人户受弊。况当陛下节用裕民,深戒诛求。臣采诸舆议,众为未便。」诏申明行下,诸路依此。

十三日,诏:「诸路收帖定并帖纳钱,委逐路提刑司拘籍起发赴

内藏库送纳。若拘籍隐漏及辄移用,并当重行黜责,其已降赴大官库送纳指挥大官库:疑当作「大蹑库」。下同。,更不施行。今后收到钱,并依此。」先是,四月,诏依户部尚书沈积中奏,钞旁定帖等钞除陕西、河东路及已有指挥支拨外,并令提刑司同本路转运司措置起发上京,赴大官库送纳。寻有是诏。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诸路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隶应奉司外,余路自合并逐州委通判管干拘收,拨与发运司充籴本。」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发运司奏:「奉诏兴复转般,拘收诸色钱本,收籴斛斗,数内官卖钞旁诸处关报所收钱数不多,盖缘奸弊未能杜绝,暗亏官钱,深为未便。臣今措置条具下项:一、钞旁系司录厅印造,给付属县等官出卖眉批:「官,一作处。」。今欲乞诸州钞旁定帖除依旧令司录监辖印造外,并用通判勾印讫,给付属县置历出卖。诸州止于千文字号上添甲子字号,每一字号印造一千副为额,仍于每字号下排定第一、第二纸以至一千纸字,所贵有以关防。诸县专委县丞管勾,置卖钞局出卖,即不得辄拘早晚时限。仍于钞旁上印定所卖钱数。」从之。

七年四月九日,讲议司言:「契勘人户输纳官卖钞旁,州县不能钤束公人计嘱尽行收买钤:原作「铃」;收:原作「出」,均据同书食货三五之四改。,却于人户处邀求厚价,比之官价多至数倍,兼又阻节留滞,致有人户粜卖所纳物斛,以充盘费,为害甚大。

译百姓,因此有此命令。

嘉定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有臣僚上言:「臣听闻仁政必须从经界开始,孟轲有这样的话。然而近年来经界这件事总是难以谋划推行,往往在将要完成时失败,只因官吏放纵贪婪谋取盈利,因此百姓多心存疑虑设法逃避。像各郡赋役不均、豪门右族得志、贫弱百姓受害的情况,婺州便是其中尤为严重的地方。近来谏官、台谏相继上奏论及此事,详尽周到,诏旨予以准许,恩德十分深厚。臣私下听闻这道命令一经颁布婺州境内,小民欢呼雀跃,豪门右族则大惊失色,可称得上是盛举。只是如知州赵师嵒申报台省的状文所说,是因鉴于前任知州赵 夫的覆辙,不无过度忧虑。赵 夫在兰溪推行经界,颇见成效端倪,但豪强之家合力抗拒,暗中厚加贿赂,最终将他逐走才罢休。赵师嵒想要得到本台的支持,遇到有人陈诉的,不予受理。臣私下感叹官民上下的名分怎么如此紊乱,反复思量当以恩德为本,处事在于审慎,公平处理争端在于公正,臣认为此事应当从一个县开始。一个县办完,再推及其他县,这样上面的力量便能专注集中,下面的力量便能分散承担,虽然时日稍有延迟,却可以消解喧嚣争执。兰溪的文书已大致齐备,本州应当精选一两名公正明察、谨慎忠厚的官吏设立局所。这个县应当每日与知县共同用心审核订正,凡是以前规划区处的事项,可行的就予以施行,不可行的就予以革除,去除私心、存留公心,真诚地去做,何愁做不好呢!要打通百姓前来申诉的道路,畅通难以表达的实情,裁处精细周详,施行明确公正,并且斟酌历年的确实上供及支用数额而均平摊派,除此之外一丝一毫都不多取,日后收纳赋税,应当革除见寸纳尺(收取时任意增加)的弊病,那么所谓的难题,就会转变为容易之事了。又如嘉定十年检详葛洪曾经请求按亩征收赋税,前后议论的人以及婺州的乡人,都说葛洪深切了解事情的实际情况,他的说法极为便利。请求命婺州知州,将所陈述的如今经界从兰溪一县开始、依次推行的办法。如果按亩征收赋税的说法确实均平一致,对下户没有妨害,那么就从明年开始,先在各县推行。如此一来,经界之事便能从容不迫地办成,百姓也能安于其事,实在是顺应民情、便利可行。」朝廷采纳

今欲更不印卖,止令人户从便自写钞旁纳官,置单名历,用合同

印记,令人户量纳合同印记钱,以杜绝阻节之弊。今措置下项:一、旧来印卖空钞,收息不过四倍,每钞四纸,今乞人户自写钞旁,纳合用印记钱,以免邀求厚价、乞觅阻节之弊。其所纳钱数,每钞纳钱四十文省,不成贯石疋两束者减半,内依法许合钞送纳者,听依旧。一、旧来官司去失官钞,即追户钞,或又去失户钞,人户更无照应。今来乞置单名文历,遇人户送纳输官钱物,将人户县分、乡村、姓名所纳数目一户作一项钞上,仍将所受纳处铜印于官钞及历上用印合同,五十户作一结,受纳官签书。遇官司去失官钞,只用单名历比照,不得辄追户钞。一、去失单名历,依去失重害文书法。一、淮南、江东、西、湖南、北路收到钞旁钱,依宣和二年七月十三日朝旨,令发运司拨充籴本,岁终具帐申尚书省。一、京畿并旧四辅州及河北东、西、京西南、北路,欲依先降指挥,并隶应奉司拘收。续承今年二月二十二日御笔,六路赡学钞旁定帖无额上供经制司添酒钱,并充发运司转般籴本,欲令发运司尽数拘收,岁终具帐申尚书省。一、陕西、河东路依元降指挥,令提刑司收籴斛斗,别作一项桩管。一、京东路先降指挥,听河北、京东制司移用。契勘朝廷应副燕山、云中两路钱物不少,今来京东路合同钱,欲令本路提刑司拘收封桩。一、成都、潼川府、利州、夔州路,欲依先降指挥,计置金银、绢帛赴内藏库送

纳。一、广东、西、福建路,并令逐路提刑司拘收封桩,听候朝廷支用。一、自宣和七年诸路州县应收到合同钱,不以有无支桩,并令提刑上、下半年具帐闻奏。若他司并州县侵支借兑,依擅支借封桩钱法。亦仰提刑司觉察按劾。」诏依讲议司所定施行。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十七日,诏罢钞旁定帖钱,令归常平司。自是民间输纳,任便书钞纳合同钱,后改为勘合钱云。以上《续国朝会要》。

光尧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今日以前典卖田宅、马牛之类违限印契合纳倍税者,限百日许自陈,特予蠲免。事发在限内者者:原脱,据同书食货三五之五补

译了这个意见。

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有臣僚上言:「臣听闻百姓有固定的产业,但买卖交易使之不能划一;户籍没有固定的登记,因此巧诈虚伪之事便滋生出来。欺瞒隐漏之事,种种都有。若再因循拖延、不用心整治,那么亏损官府、危害百姓的弊病恐怕会更加严重。有服役登记因动乱而摊派科率不均的弊病,有田产税赋不明、官府课税损失的弊病,近来台谏上奏陈述,陛下已经准许,在京畿地区施行,而婺州实际上先行一步。过了一个多月,尚未有具体措置。最麻烦的是假立户名分挟田产、虚立文书之类,一旦拿出上呈官府,恐怕导致败露,历年隐匿的情况,更有人追究奸情、告发揭发之人趁机勒索。规划尚未见到头绪,骚扰已经波及到乡里。当年绍兴年间曾委派从臣在两浙推行经界,皇上命令各保排定十户为一甲,互相纠察核实、共同担保,历年所隐匿的一切不予追究。事情既无搔扰,百姓也感到便利。然而如今经界应当以绍兴年间的办法为准则,申明敕令知州行文属县,各命乡里推举年高德劭之人,勉励率领各都保进行丈量,不得妄加需索,所到之处田段令佃户先立牌号,标明是何人的产业。有假立户名分挟田产的,一并归入主户名下,假立户名的改为正名,以前的契约若有未曾盖印以及减少而成弊病的(天头原批:「焉,疑误。」),一并免予追究问罪。所丈量到的亩步数目,一并类编呈报州郡,派官核查。熟悉民情事务的官员,分别管理各乡都,使官吏与百姓同心协力,以图求得长久的利益。田产归还主人,就没有产业已失去而税赋仍存的弊病;户籍据实登记,就没有代为缴纳、强行摊派的忧虑。财力宽裕,那么科折(折变征收)就容易供给;贫富有别,那么差役就没有争执。请求命两浙转运司行文备牒婺州,尽快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亦准此。」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赦、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九月十五日赦、二年九月四日、四年九月十五日、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赦,同此制。

译也照此办理。」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赦令、绍兴元年正月一日的德音、九月十五日的赦令、绍兴二年九月四日、四年九月十五日、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的赦令,都与此规定相同。

绍兴二年闰四月三日,右朝奉郎姚沇言:「乞下诸路转运司相度曾被兵火亡失契书业人,许经所属陈状。本县行下本保邻人依寔供证,即出户帖付之。邻人邀阻,不为依寔勘会,及县吏不即给帖,并许业人越诉,其合干人重寘典宪,庶几民间物业各有照据。」从之。

二十三日,诏:「应典田宅若故违投契日限,经来年月,遇赦恩方始自陈,即印契者其所典年限并自交业日为始。」

四年二月二十日,户部言:「人户典卖田产,一年之外不即受税,系是违法。缘在法已有立定日限投契,当官注籍,对注开收,及诡名挟佃并产去税存之户,依已修立到条法断罪施

行。仍乞行下州县,每季检举,无致稍有违戾。」从之。

五年三月四日,两浙西路提刑司言:「近诏人户典卖定帖钱,依自来体例施行,改作勘合钱收纳,每季作无额上供钱起赴行在。缘本路州县有曾被兵火去处,皆有案籍可以照得旧来收纳则例。自今多以省记立数,有收三十文或一十文去处,并各多寡不同。」于是户部言:「乞将人户典卖田业计价,每贯收纳得产人勘合钱一十文足。」从之。

二十日,两浙转运(付)[副]使吴革言:「在法,田宅契书县以厚纸印造,遇人户有典卖,纳纸墨本钱买契书填。缘印板系是县典自掌,往往多数空印,私自出卖,将纳到税钱上下通同盗用,是致每有论诉。今相度,欲委逐州通判用厚纸立千字文为号印造,约度县分大小、用钱多寡,每月给付诸县,置柜封记。遇人户赴县买契买:原作「卖」,据同书食货三五之六改。,当官给付。仍每季驱磨卖过契白契白:疑当作「白契」。。收到钱数内,纸、墨本钱专一发赴通判厅置历拘辖,循环作本。既免走失官钱,亦可杜绝情弊。仍乞余路依此施行。」从之。

六年七月十五日,都省言:「州县人户典卖田宅,其文契多是出限,不曾经官投税。昨降指挥只纳元初价钱天头原批:「价,一作税。」,限以半年许换官契。既限内不许陈告及免倍税断罪,即系利便,人户往往乐于输纳。今来日限已满,访闻尚有不曾送纳去处,盖缘其间有不知上件指挥,兼元降指挥出限,别无约束,是致依前隐匿。」诏更予立限半年,许投税,仍

免断罪倍税,各自今降指挥到日为始。」从之。

十年九月十日,赦:「勘会州县受纳税租,监官多是晚入早出,不即受纳给钞,及容纵合干人百端非理退难,遂致凭籍揽纳之人重有倍费。仰监司严功检察,如尚或蹈习违戾,并仰按劾闻奏。」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官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监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去失,而互相照,此良法么。

译绍兴二年闰四月三日,右朝奉郎姚沇上言:「请下令诸路转运司核查曾因兵火而遗失契书的业主,允许其向所属官府陈述情况。本县下达文书,命本保邻人如实提供证明,随即发给户帖交付本人。若邻人阻挠推托,不据实查核,以及县吏不及时发给户帖的,都允许业主越级上诉,相关经办人将从重治罪,希望使民间产业各自有凭有据。」朝廷依此施行。

二十三日,下诏:「凡典当田宅若故意违反投递契书的期限,拖延到来年,遇上大赦才自行申报的,即便印了契书,其典当年限也一律从交割产业之日算起。」

绍兴四年二月二十日,户部上言:「百姓典卖田产,超过一年不及时纳税,属于违法。按照法律已订立了固定的投契期限,应到官府登记入册,登记时须核对收支,以及借他人名义诡诈占佃、产业已转让而税籍仍存留之户,依照已修订的条法治罪施行。仍请下达州县,每季检举核查,不得稍有违犯。」朝廷依此施行。

绍兴五年三月四日,两浙西路提点刑狱司上言:「近日诏令百姓典卖田产所纳定帖钱,依照旧例施行,改作勘合钱收纳,每季作为无定额的上供钱解送至行在。因本路州县有曾遭兵火焚毁之处,都有案卷簿籍可以查照旧来的收纳则例。如今大多凭记忆估算立数,有的地方收三十文,有的收十文,各处多少不一。」于是户部上言:「请将百姓典卖田产按估价计算,每贯收取得产人勘合钱十文足。」朝廷依此施行。

二十日,两浙转运副使吴革上言:「按照法律,田宅契书由县里用厚纸印制,遇有百姓典卖,缴纳纸墨工本钱后领取契书填写。因印版由县里典吏自行掌管,往往多印空白契纸,私自出卖,把纳来的税钱上下勾结私自侵吞,因而屡有争讼。现在酌情拟定:委托各州通判用厚纸、以千字文编号印制契纸,按各县分大小、用钱多少估算,每月发给各县,设柜封存登记。遇有百姓到县购买契纸,当官发给。每季核查卖出的契纸、白契,收到的钱数内,纸墨工本钱专门送交通判厅立册拘管,循环作为本钱。这样既可避免官钱流失,也可杜绝营私舞弊。请其余各路也依此施行。」朝廷依此施行。

绍兴六年七月十五日,尚书都省上言:「州县百姓典卖田宅,其文契大多超过期限,未曾到官府投税。此前颁降的指挥只要求缴纳原初价钱,限半年内换领官契。既然限内不许告发追究、也免除加倍税钱治罪,这确实便利,百姓大多乐于缴纳。如今期限已满,访查得知仍有未缴纳之处,大概因为其中有人不知道上述指挥,加上原颁指挥超期后并无其他约束,因而依旧隐匿不报。」诏令再展限半年,允许投税,仍免除治罪和加倍税钱,各自从今颁指挥到达之日算起。朝廷依此施行。

绍兴十年九月十日,大赦文:「查核州县收受税租,监官大多晚到早退,不及时收纳发给钞据,又放纵相关经办人百般无理刁难拖延,导致依凭揽纳的中间人重复耗费。命监司严加督察,如仍有沿袭违犯者,一并弹劾奏报。」

十二月六日,有臣僚上言:「赋税的缴纳,全凭钞据票根为凭信,谷物以升计,布帛以尺计,钱自一文以上,必须开具四联钞据,收纳官亲自加盖官印。其中户钞交付百姓收执,县钞用来在县司销

今所在监、住二钞不复用印,废为故纸,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货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须用印存留,以备照用,而县委县丞、簿专一对钞销籍,无得辄追人户,故为搔扰。」从之。

十三年四月五日,臣寮言:「人户典卖田宅印契投税出限,许人告首。乞将今日以前未印契书,再限许人自首再限:疑当作「再展限」。。」户部看详:「欲依臣僚所乞,将人户今日以前违限不投税再予展限一季,许将未投契自陈免罪,只令倍纳税钱。如违今来所展日限所展:原作「展予」,据同书食货三五之八改乙。,告赏、断罪并依已降指挥施行。仍令州县将今来所降指挥分明大字镂板,多出文牓,遍于乡村等处晓谕民户通知,务要投纳契税。今后更不得申乞再展限。」从之。

十月六日,臣寮言:「应民间典卖田产,赍执白契咤事到官,不问出限,并不收使,

据数投纳入官。其前咤循未投纳税钱白契,并限五十日自陈投纳。如出限一日,更不展限。」户部看详:「欲依所乞,行下诸路州军出暝晓谕。」从之。

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勘会人户合输税租,在法,布帛不成端疋、谷不成升、丝绵不成两、柴蒿不成束,听依纳月寔值价纳钱,仍许合钞送纳,盖欲优恤下户。访闻州县当职官并不检察,致公吏作弊,高估价直,并将已合钞送纳之数不即销簿,又作挂欠催理,追呼搔扰。自今应下户拆纳畸零税租并取寔直畸:原作「绮」,据同书食货三五之八改。,其愿合钞者,亦仰官给。逐名已纳凭由,如敢依前高价估直及重迭催理,咤而乞觅,以枉法论,当职官重作行遣。」

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赦:「勘会人户典卖田宅投税请契,已降指挥宽立信限信:疑当作「条」。,通计不得过一百八十日。如违限,许人告首,将业没官。访闻其间有村远民户不晓条限,多有误犯,便将元业拘没,诚可矜悯,可更展限两月赴官陈首限:原脱,据同书食货三五之八补。,免拘没。依条投税。限满,依已降指挥施行。」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并同此制。

二十三日,知临安府张澄奉诏条具受纳税赋不销簿籍等事,下户部看详:「勘会依法输纳官物用四钞:县钞付县,户钞给人户,监钞付监官,住钞留本司,及税租钞仓库封送县令、佐,即日监勒分授乡司、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上,日别为号计数,以五日通

转。每受钞,实时注入,当职官对簿押讫封印,置柜收掌。并纳官物毁失县钞者,以监、住钞销凿。若不以监、住钞销凿,辄取户钞或追人户赴官呈验者,各杖一百。

译账,监钞由监收官掌管,住钞由仓库存留,这是用来防止作伪冒领、防备遗失,并互相核验的,是良好的法度。如今各处监钞、住钞不再加盖官印,废弃成一纸空文,县司也不及时凭钞据销账,反而藏匿起来,以此索求贿赂。请申明严格法令,告诫监司、郡守督察收纳的官司,凡户钞、县钞、监钞、住钞四种钞据都必须加盖官印留存,以备核查之用,并由县委派县丞、主簿专门负责核对钞据销账,不得随意追扰百姓,故意骚扰滋事。」朝廷依此施行。

绍兴十三年四月五日,有臣僚上言:「百姓典卖田宅印契投税已超期,允许人告发。请将今日以前尚未印制契书的,再展限允许自首。」户部审核后认为:「拟依照臣僚所请,将百姓今日以前违限未投税的,再展限一季,允许将未投契的自行申报免罪,只需加倍缴纳税钱。如超过此次所展期限的,告发受赏、治罪都依照已颁指挥施行。仍令州县将此次所颁指挥用醒目大字刻板印刷,多出告示,遍布乡村等处晓谕百姓周知,务必督促投纳契税。今后不得再申请展限。」朝廷依此施行。

十月六日,有臣僚上言:「凡民间典卖田产,持白契前来官府办事的,不论是否超期,一律不予受理使用,按数额补交税钱入官。此前已经持有白契尚未缴纳税钱的,一律限五十日内自行申报缴纳。如超期一日,不再展限。」户部审核后认为:「拟依照所请,下达诸路州军出示告示晓谕。」朝廷依此施行。

十一月八日,南郊大赦:「查核百姓应缴税租,按照法律,布帛不足整匹整疋、谷物不足整升、丝绵不足整两、柴蒿不足整束的,允许按缴纳当月实际价值折算成钱缴纳,并允许合并开具钞据送纳,本意是优待体恤下等户。访查得知州县在任官员并不加以督察,导致胥吏营私舞弊,高估价值,又将已合并开钞送纳的数额不及时销账,反而作为挂欠追缴,追呼骚扰。自今凡下等户拆散折算零星税租的,一律按实际价值折算,其愿意合并开钞的,也应由官府照办。各户缴纳后已发给的凭据,如仍敢像以前那样高估价值、以及重复催缴、借办事之名索取财物的,以枉法论处,在任官员从重处置。」

绍兴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大赦:「查核百姓典卖田宅投税领契,已颁指挥宽限期限,合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如超期,允许人告发,将产业没收入官。访查得知其中有偏远乡村百姓不明了法定期限,多有误犯,即将原有产业查没,实在可怜。可再展限两个月赴官府自行申报,免予查没,依法投税。期满后,依已颁指挥施行。」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大赦,都与此制相同。

二十三日,知临安府张澄奉诏就收纳税赋不销账等事逐条陈述,下达户部审核,户部认为:「查核按照法律缴纳官物用四联钞据:县钞交给县里,户钞发给百姓,监钞交给监收官,住钞留在本部门,以及税租钞据由仓库封送县令、县丞,当日督促分发给乡司、书手,各自置册当官收存,逐日编号计数,每五日通报汇总一次。每次收到钞据,立即登记入册,在任官员

咤而受乞豹物,功本罪一等。今欲下临安府约束县分及受纳官司常切遵守见行条法,及下诸路转运司遍牒州县准此,仍令常切点检觉察施行。」诏并从之。时以太史奏彗星出东方,诏令监司、郡守条具便民事,故澄有是请。

十月三日,户部言:「应人户典卖田宅、船、畜投税违限,能自首之人,并依匿税法,仍三分为率,以一没官,二给自首。」从之。

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访闻近来人户输纳税租,官吏作弊,多有 量,却盗打白钞出卖,致令乡司、揽户兜收人户租税入己,更不到官,惟藏白钞以备论诉,旋行书填,欺谩上下,蠹耗公私,为害不细。自今人户送纳税租,每遇投钞,谓如十户合作一钞,须管各开纳人姓名、所输数目,方得印钞。即不得将白钞旋营销注。委监司常切觉察,仍出牓约束。尚敢违戾,按劾申尚书省,取旨重作施行。」

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前权知舒州李蹑民言:「切见民户纳苒税之类,惟凭朱钞为照,其间专典、乡司等人作受纳之弊,有已纳钱物不实时销簿,多端邀阻,致成挂欠,重迭追扰,其害甚大。臣愚欲乞每遇受纳之时,置历收钞,具若干钞数次日解州,州置历,实时送县,县委主簿主:原作「王」,据同书食货三五之一○改。,当日对钞销簿,

候纳毕日,解簿、钞赴州,州委官点磨,庶革追扰乞取之弊。」诏令户部申严条法行下,委监司、守倅检察按劾。若监司违戾,令御史弹奏。

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户部言:「人户典卖田宅印契日限,违者断罪而没其产,皆太重难行,徒长告诉。欲乞并依绍兴法,旧限六十日赴县投税,再限六十日赍钱赴县请契。仍自今降指挥到日为始,所有其余见行应干关防投纳印契税钱申明,即与成法不相妨碍,自合依旧遵守,照用施行。仍乞检坐绍兴条法,遍下诸路监司、州军约束遵守施行,多印文暝,乡村张挂,分明晓谕民间通知。」从之。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诏:「应人户买卖耕牛,并予蠲免投纳契税。」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访闻人户输纳官物,州县多不实时销注簿书,再行 刷追扰,虽有已给朱钞,不为照用,勒令重迭输纳,是致民户困弊,长吏坐视,恬不功恤。仰监司常切检察,如有违戾去处,按劾以闻,当重置典宪。」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同此制。

三十年五月十一日,臣寮言:「在法,有县、户、监、住四色钞目,欲乞将住钞改作保钞,应人户输纳已讫,官以户、保二钞给之。如遇保长催欠,户钞自欲照使,即以保钞责付保长。既得保钞为据,则乡司不得咤而移用。」诏令户部看详。其后,户部言:「人户所输官物,已有见约束受纳给钞销注条法指挥。

译核对簿册后签押加封,存入柜中收管。若缴纳官物遗失了县钞的,用监钞、住钞核销。若不以监钞、住钞核销,擅自取用户钞或追令百姓到官府核验的,各杖一百。借办事之名索取财物的,罪加一等。现在拟下达临安府约束各县以及收纳的官府,切实遵守现行条法,并下达诸路转运司普遍行文州县照此办理,仍命经常检查觉察施行。」皇帝下诏都依此办理。当时因太史奏报彗星出现于东方,下诏令监司、郡守分条陈述便民之事,因此张澄有此奏请。

十月三日,户部上言:「凡百姓典卖田宅、船只、牲畜投税超期,能自首之人,一律依照匿税之法处理,仍按三分之比例,一分没收入官,二分给予自首者。」朝廷依此施行。

绍兴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大赦:「访查得知近来百姓缴纳税租,官吏营私舞弊,多有克扣,却盗开空白钞据出卖,导致乡司、包揽户将百姓租税收入自己囊中,不再上缴官府,只藏匿空白钞据以备应付争讼,随时书写填补,上下欺瞒,损害公私利益,为害不小。自今百姓缴纳税租,每次开具钞据,比如十户合开一份钞据,须一一注明各户缴纳人姓名、所缴数目,才可印发钞据。不得将空白钞据随意填注。命监司经常督察,并出示告示加以约束。若仍敢违犯,弹劾申报尚书省,请旨从重处置。」

绍兴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前权知舒州李蹑民上言:「窃见民户缴纳夏秋税租之类,只凭红色钞据为凭证,其中专典、乡司等人从中营私作弊,已缴纳的钱物不及时销账,百般阻挠拖延,导致造成挂欠,重复追索骚扰,为害甚大。臣愚见请求每次收纳之时,设立簿册登记收到的钞据,将若干钞据数目次日解送州里,州里也设簿册,立即送交所辖县,由县委派主簿,当日对照钞据销账,等到缴纳完毕之日,将簿册、钞据解送州里,州里委派官员核查校对,希望革除追扰勒索之弊。」皇帝下诏命户部申明严格条法下达执行,委派监司、知州、通判督察弹劾。若监司也有违犯,命御史弹奏。

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户部上言:「百姓典卖田宅印契的期限,违犯者治罪并没收其产业,都过于严重难以推行,徒然增多告状诉讼。请求一律依照绍兴时的法令,原限六十日到县投税,再限六十日持钱到县领契。仍从此次颁降指挥到达之日起算,其余现行有关防范投纳印契税钱的申明规定,即与新法并不相妨碍,自当依旧遵守,照旧施行。请检出绍兴条法,普遍下达诸路监司、州军,约束遵守施行,多印告示,在乡村张贴,明确晓谕民间周知。」朝廷依此施行。

绍兴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下诏:「凡百姓买卖耕牛的,一律予以免征投纳契税。」

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大赦:「访查得知百姓缴纳官府物款,州县大多不及时销账登记,再次追索骚扰,虽已发给红色钞据,也不予认可使用,强令重复缴纳,因而使百姓陷入困顿疲敝,地方官坐视不理,漠然不加体恤。命监司经常督察,如有违犯之处,弹劾奏闻,当从重治罪。」三十一年九月二日大赦与此制相同。

绍兴三十年五月十一日,有臣僚上言:「

人户有官给已纳户钞照应,

官有所留县、住钞互相照应,即不合再令保长重迭催扰。缘州县奉行违戾,故乡司得以移弄。欲下诸路转运司约束所部州县,遵守见行条法。如有违戾,即仰按劾。」从之。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寿皇圣帝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州县受纳秋苒,合纳一石,率取二石以上。受纳官吏辄令人户纽价纳钱,出给朱钞,谓之虚钞,却以米钱侵盗入己。」诏监司觉察,许人户越诉。

十二月五日,刑部立下条件:「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紬绢钱物之类,同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各杖一百,吏人仍勒停。其人户自赍户钞出官,不为照使,抑令重迭输纳者,以违制论,不以赦降原减,许人户越诉,专委知、通检察。知情容庇者,与同罪。仍令提刑司每季检举出暝,晓示民户通知。」

隆兴二年正月十日,知潭州黄祖舜言:「州县受纳销钞,在法主簿实时销注。主簿若不功省,皁吏咤为奸便,所受弊者,皆中、下之户。户繁税冗,会计之日,不问已纳未纳,按籍一例催替。纵人户披诉,而追呼之扰已遍于阅里。欲望遇钞至县,主簿立便按籍注销。一路委自监司,一州委自知、通,常切觉察。如有违慢,或咤事罥罣,按劾施行。」诏依,仍检坐见行条法下诸路转运司,行下所属州县常切遵守,仍令知、通依条检察,毋令违戾,及委自本司逐时检点觉察。

二十五日,诏:「民间典卖田宅等违限不曾经官投税白契,限一季经官

自陈,止纳正税,与免入罪。如违限不首,许人告,依匿税条法断罪。」咤臣僚有请么。

干道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封事言:「人户二税,每钞收勘合朱墨钱三十文足,不成贯石疋两减半。窃详不成贯石疋两,皆是下户畸零之数,而上户所纳,自一贯石疋两以上至数十百贯石疋两,一钞亦只纳三十文足,多寡不均。及送纳人户多是隐瞒官司,只作一大户投钞,洎至送纳了当,临时旋行填写抱纳人户姓名,遂致走失勘合钱数。今相度:欲将每贯石疋两以上随数减作二十文足纽纳。其下户钱不成百,米麦不成斗,紬绢不成疋,丝绵不成两,并免收纳。」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臣寮言:「人户输纳租赋,非买官印纸,则州县不肯给钞。每纸一张,或六七十文,或三二十文,而其重者有至一二百文,在处有之,而江西诸色尤甚。贫民下户日削月朘,益见困弊而不聊生矣。县道习以成风,多以办月桩为名,公然印售,恬不为怪。欲望戒 州县官吏禁绝此弊,以除民害。」从之。

五年十二月八日,诏:「人户应违限未纳契税,并已前首契不尽白契,并自今降指挥到日,限一季许于所在州县陈首,与免罪赏。

译按照法律,有县钞、户钞、监钞、住钞四种钞据名目,请求将住钞改作保钞,凡百姓缴纳完毕,官府以户钞、保钞两种发给。如遇保长催缴欠税,户钞百姓自己要留用照验,就将保钞交付保长。既然有保钞作为凭据,乡司就不能借办事之名擅自挪用。」皇帝下诏命户部审核。其后,户部上言:「百姓所缴官物,已有现行约束收纳发钞销账的条法指挥。百姓已有官府发给的户钞可供照验,官府又有留存的县钞、住钞互相印证,就不应再令保长重复催缴骚扰。是因为州县奉行不力有违犯,才使乡司得以从中作弊。请下达诸路转运司约束所辖州县,遵守现行条法。如有违犯,即予以弹劾。」朝廷依此施行。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尚未改年号。七月二十四日,有臣僚上言:「州县收纳秋税,本应缴纳一石,实际却征收二石以上。收纳的官吏擅自让百姓折算价钱缴纳,开出红色钞据,称为虚钞,却将米钱侵吞入己。」皇帝下诏命监司督察,允许百姓越级上诉。

十二月五日,刑部制订条例:「凡各县百姓已缴纳税租钞据、和预买紬绢钱物等类,却不及时销账的,在任官吏各杖一百,吏人仍勒令停职。凡百姓自持户钞前往官府,官府不予认可使用,强令重复缴纳的,以违制罪论处,不因大赦减免,允许百姓越级上诉,专门委派知州、通判督察。若知情包庇的,与同罪。仍命提点刑狱司每季检举张贴告示,晓谕百姓周知。」

隆兴二年正月十日,知潭州黄祖舜上言:「州县收纳后销账,按照法律主簿应立即销账登记。主簿若不用心督办,胥吏就趁机营私取巧,受害的都是中下等户。户口繁多税额繁重,核算之日,不问已缴未缴,一律按册子催缴补足。即便百姓申诉,而追呼骚扰早已遍及乡里。希望每逢钞据送到县里,主簿立即按册注销。一路委派监司,一州委派知州、通判,经常督察。如有违犯懈怠,或借办事之名牵连勒索的,即弹劾施行。」皇帝下诏依此办理,仍将现行条法下达诸路转运司,下达所属州县切实遵守,命知州、通判依法督察,不得违犯,并委派本司随时检查督察。

二十五日,下诏:「民间典卖田宅等因超期未曾到官府投税的白契,限一季自行到官府申报,只需缴纳正税,免于治罪。如超期不申报的,允许人告发,依匿税条法治罪。」这是因为有臣僚提出此请求。

乾道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有人密奏:「百姓缴纳夏秋两税,每份钞据收取勘合朱墨钱三十文足,不足整贯整石整疋整两的减半。窃详不足整贯整石整疋整两的,都是下等户零星数额,而上等户所缴,从一贯石疋两以上到数十百贯石疋两,一份钞据也只缴三十文足,多少不均衡。加上缴纳的百姓大多向官府隐瞒实情,只当作一个大户开一份钞据,等到缴纳完毕,才临时填写各户姓名,因而造成勘合钱数流失。现在酌情拟定:凡每贯石疋两以上,随数额减作二十文足折算缴纳。其下等户钱不足百文、米麦不足一斗、紬绢不足一疋、丝绵不足一两的,一律免予收纳。」朝廷依此施行。

乾道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有臣僚上言:「百

自下状日,更与限一百日送纳税钱,专委本州岛通判拘收入总制帐,令作一项解发。如一州起发及一十万贯以上,从户部具知、通名衔申朝廷推赏。若违限不首,或虽曾陈首违百日限不纳税钱之人,并许诸色人陈告,依条断罪给赏,拘没

田宅入官。仍逐旋开具拘没到数申户部籍记,务在必行,以后更不展限。」以户部尚书曾怀言:「人户典卖田宅,自有投税印契日限,违限许人告,依匿税法断罪,追没给赏。昨来四川立限许人首纳,拘收到钱数百万贯,并婺州一州得钱三十余万贯,其它诸路州县视为常事,恬不功意,是致首纳不尽,兼循习旧例并不依限投税。」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一日,诏户部:「典卖田宅合纳牙契税钱,虽有立定所收则例,昨降指挥,通限一百二十日投纳契税,可依绍兴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指挥,限一百八十日。其人户典卖舟船、驴马合纳牙契税钱,各有立定所收钱数立契,并限三十日印契。访闻诸路州军往往并不曾投纳契税,所有人户典卖田宅、船、马、驴、髅合纳牙契税钱,昨降指挥专委诸州通判印造契纸,以千字文号置簿送诸县出卖。可令各路提举司立料例料;原作「科」,据同书食货三五之一三改。,以千字文号印造契纸,分下属部郡,令民间请买。将收到钱专委通判拘收,并充上供起发。内有元系分隶经总制钱,以干道四年帐据收到数销豁外,有其余钱并入总制帐,令作一项解发。令提举官逐时检察,每季开具通印给过道数,诸郡各计若干,[系]某字号至某字号;卖过若干,系某字号至某字号,计交易钱若干,合收牙税钱若干;未卖若干,系某字号至某字号,开具牒报本路转运司,委官一员驱考施行。如印造违慢致积压,有妨

请买,许人越诉,依绍兴十四年七月八日指挥,官吏重作施行。如人户纳钱违限,许诸色人告,依匿税法断罪追赏。若提举官能用心印造,并本州岛拘收过钱及五万贯,已起发交纳数足,仍从本路转运司开具本路提举官并本路知、通名衔申朝廷,特予推恩。」先是,宗正少卿兼权户部侍郎王佐言宗正:原作「正宗」,据同书食货三五之一四乙。:「典卖田宅、舟船、髅马,虽有立定条限赍契投税,例收藏白契,至有功扣方行投印天头原批:「扣,一作交。」。移割不明,赋役失当,重迭典卖,词诉不已,皆缘不即投契所致。臣今相度:欲令各路提举司立料例字号,印造契纸,分下属郡,令民间请买。将收到钱并上供起发。内有元系分隶经、总制钱,以干道四年帐据收到钱数销豁。仍依绍兴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指挥,立限一百八十日。违限不税者,许人陈告。委自公、私两利。

译姓缴纳租赋,若不购买官印纸,州县就不肯发给钞据。每张纸,有的收六七十文,有的收二三十文,其中最重的甚至达一二百文,各地都有此现象,而江西各路尤其严重。贫苦百姓下等户日渐消瘦困顿,越发困顿而无以为生。县里习以为常成风气,大多以筹办月桩钱为名,公然印卖,安然不以为怪。希望告诫州县官吏禁绝此弊,以除民害。」朝廷依此施行。

乾道五年十二月八日,下诏:「凡百姓超期未缴契税,以及此前已申报但尚未申报完的白契,从此次颁降指挥到达之日起,限一季允许在所在州县自行申报,免除治罪加赏。从申报之日起,再给限一百日缴纳税钱,专门委托本州通判拘收纳入总制帐,命作为一项解送。如一州起解达十万贯以上的,由户部开列知州、通判姓名申报朝廷从优推赏。若超期不申报的,或虽曾申报但超过百日限期未缴税钱的人,一律允许各色人告发,依法治罪给赏,将田宅没收入官。仍随时开列所没收数额申报户部登记备案,务必坚决执行,以后不再展限。」这是因为户部尚书曾怀上言:「百姓典卖田宅,自有投税印契的期限,超期允许人告发,依匿税法治罪,追缴没收后给赏。此前四川立限允许人申报缴纳,拘收得钱数百万贯,加上婺州一州就得钱三十余万贯,其他各路州县却视为寻常之事,漠然不加留意,因而申报缴纳不完全,加上沿袭旧例并不依限投税。」因此才有此诏令。

乾道七年二月一日,下诏户部:「典卖田宅应缴纳的牙契税钱,虽已有固定收取则例,此前颁降指挥,总限一百二十日投纳契税,可依照绍兴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指挥,限一百八十日。百姓典卖船只、驴马应缴纳的牙契税钱,各有固定收取钱数订立契约,一律限三十日内印契。访查得知诸路州军大多都不曾投纳契税,凡百姓典卖田宅、船只、马、驴、骡应缴纳的牙契税钱,此前颁降指挥专门委托各州通判印造契纸,以千字文编号,置立簿册送各县出卖。可命各路提举司订立标准和数量,用千字文编号印造契纸,分发下属各郡,让民间购买。收到的钱专门委托通判拘收,一并充作上供解送。其中原属分隶经总制钱的部分,用乾道四年帐目所据收到数额核销后,其余的钱一并纳入总制帐,作为一项解送。命提举官随时检查,每季开列通印发放过的数额,各郡各自计算多少,从某字号至某字号;已卖出多少,从某字号至某字号,共计交易钱多少,应收牙税钱多少;未卖出多少,从某字号至某字号,开列牒文报本路转运司,委派一名官员逐一核查施行。如印造迟延致使积压,妨碍民间购买,允许越级上诉,依照绍兴十四年七月八日的指挥,从重处置有关官吏。如百姓缴钱超期,允许各色人告发,依匿税法治罪追赏。若提举官能用心印造,并本州拘收所得钱达五万贯以上,已解送交纳数额足够的,仍由本路转运司开列本路提举官及本路知州、通判姓名申报朝廷,特予嘉奖。」在此之前,宗正少卿兼权户部侍郎王佐上言:「典卖田宅、船只、骡马,虽有固定条限持契投税

」故有是命。

十四日,册皇太子赦:「人户违限白契税钱,已降赦文展限一百日,许行自首,与免倍输。今来将欲限满,自今降赦书到日,再与展限一季,许令自陈,免行倍输。限满不纳,罪复如初。」

七月二十八日,户部尚书曾怀言:「准干道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典卖田宅、舟船、髅马合用契纸,令提举司印给,将收到钱并充上供,仍依绍兴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指挥,立限一百八十日。违限不税者,许人陈告。』本部今照得有未尽未便事件,重别条具下项:一、人户请买契纸,若令本路提举司印给,缘所属州、军繁多,

其间又有相去地里窵远去处,窃虑却致留滞。今欲乞依旧令逐州通判印给今:原作「令」,据同书食货三五之一五改。,立料例以千字文为号,每季给下属县,委县丞收掌,听人户请买。其钱专委通判拘收交纳,每季具给下契纸数目申提刑司照会。若稍有不尽不寔,官吏并以违制论科罪,不以赦降原减。一、人户合给牙契税钱,每交易一十贯,纳正税钱一贯,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经、总制钱外,其三百二十五文充本州岛之数。今欲乞将本州岛所得钱三百二十五文数内存留一半充州用,其余一半钱入总制钱帐。如敢隐漏,依上供钱断罪。一、人户典卖田宅、舟船、髅马牙税钱,若违限不纳,或于契内减落价贯,规免税钱,许牙人并元出产人户陈首,将所典卖物业一半给赏,一半没官,犯人依条施行。一、人户投纳契税契钱,每交易一贯,纳正税钱一百文,并头子等钱二十一文二分。访闻州县往往过数拘收,或揽纳公人邀阻作弊,欲专委令、佐觉察禁止。如有违戾,即仰根究,重作行遣。」从之。

十一月六日,臣寮言:「比年以来,富家大室典卖田宅,多不以时税契,有司欲为过割,无由谷察。其弊有四焉:得产者不输常赋,无产者虚籍反存,此则催科不便,其弊一么。富者进产而物力不功多,贫者去产而物力不功少,此则差役不均,其弊二么。税契之直率为干没,则隐匿官钱,其弊三么。已卖之产或复求售,则重迭交易,其弊四么。乞诏有司,

应民间交易,并先次令过割而后税契。凡进产之家,限十日内缴连小契自陈,令本县取索两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系是夏税簿、秋苒簿、物力簿,却经自本县天头原批:「经一作径」。,就令本县主簿对行批凿。如不先经过割,即不许人户投税。仍以牙契一司专隶主簿厅,庶几事权归一,谷察易见。若主簿过割不时及批凿不尽,或已为批凿而一委于胥吏,不复点对谷察者,则不职之罚,以例受制书而违者之罪罪之。如此,则四者之弊一旦可革,而公、私俱便矣。

译,但惯例是收藏白契,甚至要等到需要核对时才补行投印。产权转移不明,赋役失当,重复典卖,诉讼不断,都是因为不及时投契所致。臣现在酌情拟定:请命各路提举司订立标准与字号,印造契纸,分发下属各郡,让民间购买。收到的钱一并充作上供解送。其中原属分隶经、总制钱的部分,用乾道四年帐目所据收到钱数核销。仍依照绍兴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指挥,限一百八十日。超期不投税的,允许人告发。这样对官府、民间两方面都有利。」因此才有此诏令。

十四日,册立皇太子大赦:「百姓超期未缴的白契税钱,此前已颁大赦文书展限一百日,允许自首,免于加倍缴纳。如今此期限将满,从此次颁降赦书到达之日起,再展限一季,允许自行申报,免于加倍缴纳。期满不缴,仍照原来治罪。」

七月二十八日,户部尚书曾怀上言:「依照乾道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令:『典卖田宅、船只、骡马所需契纸,命提举司印发,收到的钱一并充作上供,仍依照绍兴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指挥,限一百八十日。超期不投税的,允许人告发。』本部如今查得还有未尽未便的事项,另外分条陈述如下:一、百姓购买契纸,若命本路提举司印发,因所属州军繁多,其中又有相距遥远之处,恐怕反而造成延误滞留。现请求仍依照旧例命各州通判印发,订立标准以千字文为编号,每季发给所属各县,委托县丞收管,听凭百姓购买。所收钱款专门委托通判拘收交纳,每季开列发放契纸数目申报提点刑狱司备查。若稍有不实不尽,官吏一并以违制论罪,不因大赦减免。一、百姓应缴的牙契税钱,每交易十贯,缴纳正税钱一贯,除六百七十五文充作经、总制钱外,其余三百二十五文充作本州所用。现请求将本州所得三百二十五文中留存一半充作州用,其余一半钱纳入总制钱帐。如敢隐瞒漏报,依上供钱治罪。一、百姓典卖田宅、船只、骡马牙税钱,若超期不缴,或在契内故意压低价钱以逃避税钱的,允许牙人以及原出售的百姓申报,将所典卖的产业一半给赏,一半没收入官,犯罪者依法处置。一、百姓投纳契税钱,每交易一贯,缴纳正税钱一百文,以及头子等钱二十一文二分。访查得知州县往往过量征收,或包揽缴纳的公人从中阻挠营私,请专门委托县令、县丞督察禁止。如有违犯,即予彻查,从重处置。」朝廷依此施行。

十一月六日,有臣僚上言:「近年以来,富室大户典卖田宅,大多不及时投税,有关部门想要办理产权转移,却无从查核。其弊病有四:得产者不缴纳应有的赋税,无产者却仍虚挂在册,这是征收不便,其弊病之一。富户增添产业而承担的差役却未相应增多,贫户失去产业而承担的差役却未相应减少,这是差役不均,其弊病之二。税契的钱大多被侵吞私占,导致官府钱款隐匿流失,其弊病之三。已卖出的产业有的又重新求售,导致重复交易,其弊病之四。请求皇帝下诏有关部门,凡民间交易,一律先办理产权转移然后再投税契。凡增添产业之家,限十日内附带小契自行申报

」诏令 令所参照见行指挥修立成法,申尚书省施行。

八年四月十二日,臣寮言:「人户典卖田宅,投税请契各有日限,而今之置产者未尝以税契为意,其弊盖起于赦恩许其免倍纳而自首。况比年以来,监司州郡多咤一时阙乏,不候朝旨免倍税契,至有将所收钱不复分隶合属窠名,一切拘留,以资妄用。欲今后如遇降赦,删去『人户税契违限,许其自首免倍』一节。监司、州、县专擅放行者,重寘典宪,仍行下诸路,预先晓示人户通知。」从之。

八月十四日,臣寮言:「已降指挥,今后如遇降赦,删去『人户税契违限,许其免倍自首』一节,欲乞立限三月,应前降指挥到逐州日以前,人户典卖田宅等违限未曾投税契约,并许于今来所立日限自陈,与免倍输坐罪。限满不首,罪罚如初。」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诸州据人户合钞送纳税租,遵依见行条法及已降指

挥,与丁绢凭由一体俵散。」先是,两浙路转运司副使沈度言:「湖、严、处州、绍兴府人户合纳丁绢,近已均减。据人户合纳丁绢凭由,从本县印给,填写姓名,各随都分责付户长交收前去,巡门俵散讫,关申本县照应。今尚有人户合纳夏秋税租不成端疋布帛、米谷、丝绵等,细民多是合钞给凭由,即与上件丁绢事体一同,切虑属县重迭追催。」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十八日,诏:「人户典卖田宅物业,往往违限不行税契,失陷官钱。仰自今降指挥到日,出暝立限一月自行陈首,与免罪赏,自投状日,限一季送纳税钱。如限满不首,许元典卖及诸色人陈告,其物产以一半给告人充赏,余一半没官。仍委叶翥、折知常一就措置天头原批:「折,一作张。」,令项拘收发纳。所有州县解发推赏,并依卖田钱格法施行。」

三月十日,户部尚书杨倓言:「承指挥,委户部郎中薛元鼎同长式催督诸路卖田天头原批:「中,一作官。」式:疑当作「贰」。、乳香契税等钱。缘违限契税钱,诸州县未曾立限委官催促,乞立限一月,许人户陈首,与免罪赏。自投日,限一季纳钱。如限满不首,即依前项已降指挥施行。如或州县侵欺移易,将当职官吏依擅支使朝廷封桩钱物法断罪。」从之。

二十五日,淮南运判冯志嘉言天头原批:「志,一作忠。」:「契勘人户典卖田宅,合纳牙税契纸本钱、勘合朱墨头子钱。访闻州县巧作名目,又有朱墨钱、用印钱、得产人钱,欲望重立法禁,契税正钱外敛取民钱,许人户越诉。入私历者,坐赃论。」

从之。

四年五月天头原批:「四年,疑有误。」,诏:就委周嗣武、张孝贲前去江东路州军,措置人户典卖田宅、物业违限不行税契,各自今降指挥到日,与展限一月投税,令项拘收,发纳左藏南库桩管。

译,命本县调取两家的砧基簿和红契,并以夏税簿、秋税簿、物力簿三种官方簿册,经由本县,命本县主簿当面核对批注登记。如不先办理产权转移,就不允许百姓投税。仍将牙契一事专门隶属主簿厅管理,希望事权归一,便于查核。若主簿办理产权转移不及时或批注不完全,或虽已批注却全部委托给胥吏,不再亲自核对查察的,则以失职论处,按照收到制书却违犯之罪治罪。这样,上述四种弊病便可一举革除,公私都便利了。」皇帝下诏命有关部门参照现行指挥制订成法,申报尚书省施行。

乾道八年四月十二日,有臣僚上言:「百姓典卖田宅,投税领契各有期限,但如今置产之人从未把投税当回事,其弊病大概起于大赦允许免除加倍缴纳而自首。况且近年以来,监司州郡大多借口一时财用不足,不等候朝廷旨意就擅自免除加倍税契,甚至将收得的钱不再按原本分类归属,一概拘留,用作滥支妄用。请求今后如遇大赦,删去『百姓税契超期,允许自首免除加倍缴纳』一条。监司、州、县擅自放行的,从重治罪,并下达诸路,预先晓谕百姓周知。」朝廷依此施行。

八月十四日,有臣僚上言:「已颁指挥,今后如遇大赦,删去『百姓税契超期,允许免除加倍自首』一条,请求立限三个月,凡此次颁降指挥到达各州之日以前,百姓典卖田宅等超期未曾投税契约的,一律允许在此次所立期限内自行申报,免除加倍缴纳和治罪。期满不申报的,仍照原来治罪。」朝廷依此施行。

九月十九日,下诏:「各州凡百姓应合并开钞缴纳税租的,遵照现行条法及已颁指挥,与丁绢凭据一并散发。」在此之前,两浙路转运副使沈度上言:「湖州、严州、处州、绍兴府百姓应缴丁绢,近已均减。凡百姓应纳丁绢凭据,由本县印发,填写姓名,各随都分交付户长带去,挨家挨户散发完毕,申报本县备查。如今仍有百姓应缴夏秋税租中不足整疋布帛、米谷、丝绵等,普通百姓大多合并开钞领取凭据,这与上述丁绢事体相同,恐怕属县要重复追缴。」因此才有此诏令。

乾道九年正月十八日,下诏:「百姓典卖田宅产业,往往超期不办理税契,致使官钱流失。命自此次颁降指挥到达之日起,出示告示立限一个月自行申报,免除治罪加赏,从申报之日起,限一季缴纳税钱。如期满不申报的,允许原典卖人以及各色人告发,其产业以一半给告发人充赏,另一半没收入官。仍委托叶翥、折知常一并措置,命作为一项拘收发送。所有州县解送推赏,一律依照卖田钱的格法施行。」

三月十日,户部尚书杨倓上言:「承蒙指挥,委派户部郎中薛元鼎与长贰一同催督诸路卖田契税、乳香契税等钱款。因超期未缴契税钱,诸州县未曾立限委派官员催促,请求立限一个月,允许百姓自行申报,免除治罪加赏。从申报之日起,限一季缴纳钱款。如期满不申报,即依照此前已颁指挥施行。如有州县侵吞挪用,将在任官吏依照擅自支用朝廷封桩钱物之法治罪。」朝廷依此施行。

二十五日,淮南转运判官冯志嘉上言:「查核百姓典卖田宅,应缴牙税契纸工本钱、勘合朱墨头子钱。访查得知

所有州县解发钱推赏,并依卖田钱格法施行。」以上《干道会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均籴杂录

均籴杂录

【宋会要】

徽宗政和元年五月十七日,熙河兰湟秦凤路宣抚使、措置陕西河东路边事童贯奏:「乞下转运司推行均籴之法。」诏依所奏,不得咤缘作弊搔扰,及籴买不均等。仍委提刑、提举常平司、走马承受常切觉察,按劾以闻,当重行典宪。所有河北、河东,仰逐路监司限半月同共从长相度委寔可与不可施行、有无窒碍未尽事理,保明诣寔,入急递闻奏。

二十九日,又言:「均籴之法,乡村若以田土顷亩均敷,则上等所均斛斗数少,寔为优幸;下等均定斛斗数多均定斛斗;原作「均斛斗定」,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二乙。,不易供办。如以家业钱均,则上等所均斛斗数多,下等人各均定斛斗数少,委是两事利害不同。转运司具到坊郭户均数目,看详欲乞依么例,只于家业钱上均籴。」诏:「今年五月十七日已降指挥:『童贯奏:陕西均籴斛斗若只坊郭乡村等第均定石数收籴斛斗:原作「斗斛」;坊:原作「妨」,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二乙改。,缘元定等第内家业钱往往不等往往不等:原脱,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二补。,谓如家业钱六千贯文至一万贯为第一等之类谓如家业钱:原脱,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二补。,若作一等均籴,切虑法行之后不得均济。下转运司摊定一州一县合籴都大石数,会计一州一县逐等第都计家业钱,纽筭每家业钱几文合籴多少石斗,所

贵均一。已行下讫,今乞令陕西转运司并依今来所奏事理施行。』」

十一月一日,都省言:「河北路转运司陈亨伯奏:元降陕西均籴画一,诸州、县官户即无减免之文。本路州县已一例均定石纳。」诏官户无减免之文,多系停蓄斛斗之家停:原作「定」,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二改。,可依所奏。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诏:「逐路转运司各据本路逐路合籴斛斗数目,以本县人户见今均敷役钱文簿籍定合纳钱数,于役钱数上纽算合均籴之数钱:原作「前」,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三改

译州县巧立名目,又有朱墨钱、用印钱、得产人钱等,请求重新立法禁止,契税正钱之外征收百姓钱款的,允许百姓越级上诉。若纳入私人账簿的,以贪赃论罪。」朝廷依此施行。

乾道四年五月,下诏:就委托周嗣武、张孝贲前往江东路州军,措置百姓典卖田宅、产业超期未办理税契之事,从此次颁降指挥到达之日起,一律展限一个月投税,命作为一项拘收发送左藏南库桩管。所有州县解送钱款推赏,一律依照卖田钱的格法施行。以上出自《乾道会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均籴杂录

均籴杂录

【宋会要】

宋徽宗政和元年五月十七日,熙河兰湟秦凤路宣抚使、措置陕西河东路边事童贯上奏:「请求下令转运司推行均籴之法。」皇帝下诏依所奏施行,不得借机作弊骚扰,以及籴买不均等。仍委托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走马承受经常督察,弹劾奏闻,当从重治罪。至于河北、河东两路,命各路监司限半月内共同详细核实是否可以施行、有无窒碍未尽事宜,据实上报,用急递奏闻。

二十九日,童贯又上言:「均籴之法,乡村若按田地顷亩均摊,那么上等户所摊斛斗数少,实在是占了便宜;下等户均摊定的斛斗数多,难以承办供给。如果按家业钱均摊,那么上等户所摊斛斗数多,下等户各自均摊定的斛斗数少,两种办法利害确实不同。转运司已呈报坊郭户均摊数目,酌情看来,请求依照此例,只在家业钱上均籴。」皇帝下诏:「今年五月十七日已颁指挥:『童贯上奏:陕西均籴斛斗若只按坊郭乡村等第均定石数收籴斛斗,因原定等第内家业钱往往不均等,比如家业钱六千贯文至一万贯为第一等之类,若作一等均籴,恐怕法令施行之后不能均衡济困。已下达转运司摊定一州一县合籴的总石数,核算一州一县各等第总计家业钱,折算每份家业钱几文该籴多少石斗,以求均一。已经下达执行,现请令陕西转运司一并依此次所奏事宜施行。』」

十一月一日,尚书都省上言:「河北路转运司陈亨伯上奏:原颁陕西均籴的规定,各州县官户并无减免的条文。本路州县已一律按等第均定石数缴纳。」皇帝下诏官户既无减免条文,大多是囤积斛斗之家,可依所奏施行。

政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诏:「各路转运司各按本路应均籴斛斗数目,以本县百姓当前均摊役钱的文书簿册所登记的应纳钱数,在役钱数上折算应均籴之数……

。,均与逐户。如有畸零缺剩之数,并只就整收籴,零数即免。内坊郭第六等以下、乡村第五等以下免均以下:原作「下以」,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三乙。。即人户所出役钱数多,致所均之数艰于送纳者,仰所属州县、转运司量减。应今来均籴,并依青苒法先期支钱。候至合送纳时月,若遇丰凶贵贱不同,以有余不足通计,谓如元支散时诏贵米一百文时:原作「钱」,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三改。,后却贱止七十,即添籴三分,又却贵三分,即减三分之类。余并依奏籴法施行。」

译均与每家每户平摊。如有零散不足或超出整数的部分,一律只按整数收购,零头即予免除。城镇第六等以下、乡村第五等以下的免于摊派——以下:原文作「下以」,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三订正。。若某户所出役钱数目已多,以致摊派给他的数额难以缴纳,则由所属州县、转运司酌情减免。此次均籴,一并依照青苗法的办法预先支付钱款。等到应当缴纳的时月到来,如遇丰年歉年、物价贵贱不同的情况,则以有余、不足互相通融计算——比如原先支散钱款时诏令规定米价为一百文(原作「钱」,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三改。),后来米价降为七十文,就要增加三分之籴数;又如后来米价上涨三分,就要减少三分之籴数,诸如此类。其余一律依照奏籴法施行。」

八月三日,尚书省言:「七月二十八日已降指挥,三路均籴斛斗,今措置约束:均籴法州县不得常行,并俟朝廷降指挥,方许均籴。不应均而辄均若不依役钱,或多寡不均者,徒二年,吏人配千里。不前期支钱,或斗价支钱增减不寔者,功一等,吏人配一千五百里。乞取若减刻所均钱者,以自盗论赃,轻者配一千里。」从之。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今岁大稔,物贱伤农农:原作「粟」,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三改。,除灾伤检放去处,奉圣旨令诸路转运司以诸

司封桩钱量行均籴一次。契勘三路已行均籴法,其诸路合遵守三路均籴法施行。」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均籴差到非见请重禄人,内人吏每日添支重禄钱三百,专斗钱二百,仍于宽剩役钱内支给。」从广南西路提举常平司请么。

十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均籴斛斗,须管先桩见钱方得均籴。如违,官员徒一年,吏人配千里。」以尚书省言:「河阳县及孟州温县百姓诉:纳过均籴斛斗,不曾支钱。」诏官吏罚铜有差,兼有是诏。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河北东路提刑司奏司:原脱,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四补。:「准朝旨,沧州无棣县民昨于政和元年内输均籴白米棣:原阙,据《宋史》卷八六《地理志》补。,每斗支价钱六十至四十文至四十:原作「四」,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四补。,政和二年内又斗支一二十,而市价为百二十。并今体量到逐年均籴白米价例,比街市私籴价钱委有低少钱数少:原作「小」,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四改。。缘系逐年本州岛估定,行下本县依价均籴。」诏均籴当用市例,当职官吏诏赦宥,特免黜责,今后如或亏损,当重行降黜。诸路依此。

五月十三日,诏河东、河北三(州)[路]自去岁旱霜,田苒不收,汉、蕃人户类皆缺食,可权罢今年均籴,候丰熟依旧。

宣和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勘会去年八月已降指挥,河北一路均籴斛斗共八十一万石,其间有咤灾伤人户全不曾送纳,及送纳未足去处,切虑官司为见今岁二麦丰熟,便行催纳。其不曾支请价钱人户未纳斛斗,并与放免。已请籴本人户,及先借诸司斛斗充数起发,未曾填纳

之数,并与展至夏料,止据已请钱数依市价折纳,余更不得催理,及别作名目抑配收籴。如违,许人户经赴尚书省越诉。向来均籴,闻有未还价钱,官吏作过,互相容庇,仰宣抚司将分俵州县籴本数目晓示人户,勘验所支之数,如有未还,并督责日下支还了当,仍具咤依申朝廷黜责。向来河北均籴,有人户结揽众户合纳之数前去送纳,如有欠少未足并合补纳斛斗,并合于结揽人名下催理,不得将众户一例搔扰众:原作「人」,据同书食货四一之二五改。

译八月三日,尚书省奏报说:"七月二十八日已经下达指令,在三路实行均籴粮食,现在制定约束规定:均籴法各州县不得经常施行,都要等朝廷下达指令,才允许均籴。不应当均籴却擅自均籴,如果不依役钱标准,或者多寡分配不均的,判处徒刑二年,吏人发配一千里。不提前支付钱款,或者按斗计价支付钱款增减不实的,罪减一等,吏人发配一千五百里。凡是索取财物或者克扣所均籴钱款的,按自盗论罪计赃,情节轻的发配一千里。"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尚书省奏报说:"今年大丰收,物价低贱使农民受损,除了因灾害而检查放免赋税的地方外,奉皇帝旨意命令各路转运司用各司积存封桩的钱款酌量施行一次均籴。查核三路已经施行均籴法,其余各路应当遵照三路均籴法施行。"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各路均籴时差派到的并非现任支领重禄的人员,其中吏人每天增发重禄钱三百文,专门管理斗秤的人增发二百文,都从宽剩役钱内支给。"这是听从广南西路提举常平司的请求。

十月二十三日,诏令:"从今以后均籴粮食,必须先储备好现钱才能均籴。如果违反,官员判处徒刑一年,吏人发配一千里。"这是因为尚书省奏报:"河阳县及孟州温县百姓申诉:缴纳过均籴粮食,却不曾得到支付的钱款。"诏令对官吏按情节处以不同程度的罚铜,同时又有这道诏令。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河北东路提刑司奏报:"遵照朝廷旨意,沧州无棣县百姓过去在政和元年内缴纳均籴白米,每斗支付价钱六十文至四十文,政和二年内又每斗只支付一二十文,而市价却是一百二十文。并且现在查明历年均籴白米的价格标准,比市面上私人籴买的价钱确实要低不少。这是因为每年都由本州估定价格,然后下达本县依照此价格均籴。"诏令均籴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当职官吏虽应蒙诏书赦免罪责,特免予罢黜责罚,但今后如果再有亏损,应当从重予以降职罢黜。各路都依此办理。

五月十三日,诏令河东、河北三路自去年遭遇旱灾霜灾以来,田地荒芜歉收,汉人、蕃人户大多缺粮,可暂时停止今年的均籴,等到丰收后再依旧施行。

宣和七年五月九日,德音说:"京东、河北路州县查核去年八月已下达的指令,河北一路均籴粮食共计八十一万石,其中有遭受灾害的人户完全没有缴纳,以及缴纳未足额的地方,恐怕官府因为今年二麦丰收,便催促缴纳。凡是不曾领取价钱的人户所欠未纳的粮食,一律予以免除。已经领取籴本钱的人户,以及先前借用其他各司粮食凑数发放、尚未填补缴纳的数额,一律延展到夏粮收成时,只依照已领取的钱数按市价折算缴纳,此外不得再催促清理,也不得另立名目强行摊派收购。如果违反,允许人户到尚书省越级申诉。以往均籴,听说有未偿还的价钱,官吏营私舞弊,互相包庇,命令宣抚司将分配到各州县的籴本数目晓谕人户知晓,核对所支付的数额,如果有未偿还的,一并督促责令即日偿还清楚,并且详细列明情况奏报朝廷予以罢黜责罚。以往河北均籴,有人户承揽众户应缴的数额前去缴纳,如果有短缺未足及应当补缴的粮食,都应当向承揽人名下追究,不得对众户一概骚扰。"

食货 宋会要辑稿

。」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蠲放杂录

蠲放杂录

【宋会要】

太祖干德四年,华州言旱,诏令无出今年租。

五年七月,诏:「夏秋以来,水旱作沴,言念民庶,恐致流离。委诸道州府长吏预告人民,有灾伤处,并放今年租赋。」

六年六月,诏曰:「暑雨滂沱,堤防泛决泛: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五补。,行潦所至,多谷用伤。忧民方轸于焦劳,常赋宜行于蠲免。应诸道州县民田有经霖雨及河水损败者,今年夏租及缘纳物,并予放免。」

开宝七年十一月,放蒲、晋、陕、绛、同、解六州所欠租税,关西诸州特蠲其半。以灾伤故么。

八年五月,诏:「邵州武冈等三县冈:原作「岗」,据《长编》卷一六及《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潭州长沙等七县,应遭梅山洞贼虏劫人户去年所欠税租及今年夏税,并与除放。」时梅山洞闻江表用兵,咤乘间剽劫,故有是诏。

十二月,免开封府诸县今年秋税今年:原作「年今」,据《长编》卷一六乙。。

太宗太平兴国二月,诏以河决郑州荥泽县荥:原作「萦」,据《宋史》卷八五《地理志》改。、孟州温县,而民被水灾,并蠲其税。

七年正月,诏

潭州每岁纳大纸、中纸各七十九万二千一百十四张,小纸二十万二千一百八十二张,并除之。

八年七月,诏:开封府管内酸枣、阳武、封丘、长垣等四县民田为黄河水所害,及开封、浚仪、中牟、尉氏、襄邑、雍丘等六县民田为蔡河、广济、白沟河溢及水涝所损者,并蠲其税。

雍熙五年二月,免瀛州部民租调三年、徭役五年。以其再遭犬戎蹂躏么。

淳化元年二月,诏:「诸处鱼池旧皆有省司管系,与民争利,非朕素怀。自今应池塘湖河鱼、鸭之类,任民采取。如经市货卖,即准旧例收税。」先是,淮南、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当僭据之时,应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鱼之处皆纳官钱,如(令)[今]人户占买输课,或官遣吏主持。太宗闻其弊,故有是命。

四月一日,除兴州公验钱。先是,干德三年,(敕)[刺]史赵彦蹈越置,应客旅将驴髅行(行)货入川货卖,川司出给公验川司:疑有误。,每人税钱四十八文充公用,至是除之。

八(月)[日],诏:「兴化军两浙伪命日,以官牛赋于民,岁输租米,牛或死损,则令买偿。自今除之,仍以官牛给租牛户。」

七月,诏:「开封府五县旱伤夏苒,开封一县全放,已耕 改种者,免六分。陈留、封丘、酸枣、鄢陵四县各放夏税六分。」

八月,放凤翔府天兴五县等税,又减京兆府长安等八县民万三千一百十三户田,及许、沧、单、汝州民其税十之六。皆以旱故么。

译 食货七○ 蠲放杂录

蠲放杂录

【宋会要】

太祖干德四年,华州奏报大旱,诏令免除该地今年的租税。

五年七月,诏令:"入夏入秋以来,水灾旱灾接连发生,念及百姓,恐怕导致流离失所。委托各道州府长官预先告知百姓,凡有受灾的地方,一并免除今年的租赋。"

六年六月,诏令说:"暑天大雨滂沱,堤防被冲决,大水所到之处,庄稼多受损伤。忧虑百姓正处于焦虑劳苦之中,日常赋税应当予以蠲免。凡各道州县百姓田地因遭遇连绵大雨及河水冲毁损坏的,今年的夏季租税及应缴纳的其他物品,一律予以免除。"

开宝七年十一月,免除蒲、晋、陕、绛、同、解六州所拖欠的租税,关西各州特别蠲免一半,这是因为遭受灾害的缘故。

八年五月,诏令:"邵州武冈等三县、潭州长沙等七县,凡遭受梅山洞贼寇掳掠的人户去年所欠税租及今年夏税,一并予以除免。"当时梅山洞贼听说江南用兵,便趁机抢掠,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二月,免除开封府各县今年的秋税。

太宗太平兴国二月,诏令因黄河在郑州荥泽县、孟州温县决口,百姓遭受水灾,一并蠲免他们的赋税。

七年正月,诏令免除潭州每年应缴纳的大纸七十九万二千一百十四张、中纸同数,小纸二十万二千一百八十二张,全部予以除免。

八年七月,诏令:开封府所辖酸枣、阳武、封丘、长垣等四县百姓田地被黄河水冲害,以及开封、浚仪、中牟、尉氏、襄邑、雍丘等六县百姓田地被蔡河、广济河、白沟河泛滥及水涝损毁的,一并蠲免其赋税。

雍熙五年二月,免除瀛州百姓租调三年、徭役五年,因为该地再次遭受契丹蹂躏的缘故。

淳化元年二月,诏令:"各处鱼池,过去都由官府省司管辖,与百姓争利,这不是朕的本意。从今以后,凡是池塘湖河中的鱼、鸭之类,任凭百姓采取。如果拿到市场上贩卖,就按旧例征收商税。"此前,淮南、江浙、荆湖、广南、福建等路在僭据割据政权统治时期,凡是江湖及池塘陂塘聚鱼的地方都要缴纳官钱,如同现在的人户承买缴纳课税一样,有的还由官府派遣官吏主持管理。太宗听说了这个弊端,所以有此诏令。

四月一日,免除兴州公验钱。此前,干德三年,刺史赵彦蹈擅自设立此项收费,凡是客商用驴驮运货物入川贩卖,须由川司出具公验,每人征税钱四十八文充作公用开支,到这时予以免除。

八日,诏令:"兴化军在两浙割据政权统治时期,把官牛分配给百姓使用,每年要缴纳租米,牛如果死亡损失,就要令百姓买牛赔偿。从今以后免除此项,并且用官牛供给租牛的农户。"

七月,诏令:"开封府五县旱情损伤了夏季庄稼,开封一县全部免除,已经耕种改种其他作物的,免除十分之六。陈留、封丘、酸枣、鄢陵四县各免除夏税十分之六。"

八月,免除凤翔府天兴等五县的赋税,又减免京兆府长安等八县百姓一万三千一百十三户田地的赋税,以及许、沧、单、汝州百姓十分之六的赋税,都是因为旱灾的缘故。

这个月,诏令汝州桐城县大龙、宿松县小孤及长武湖三处鱼池,特别免除赋税,任凭百姓采捕,官吏不得禁止。

十月,诏令:"干

是月,诏汝州桐城县大龙、宿松县小孤及长武湖三处鱼池特免

税,任民采捕,吏勿禁。

十月,诏:「干州、郑州旱,损夏苒,遣官覆检,皆称及时改种。合依常例收租赋者,干州三千三百九十一顷,郑州三千六百九十顷。除旱损全放外,其合纳今夏正税并缘纳,干州十分中特减五分。见催者,许以秋米豆折纳。」

十一月,诏大名府管内夏苒六百八十顷旱损,并权放今年夏税,内百三十顷各已耕种,合输纳者,特于十分中放三[分]。

二年七月二:原作「三」,据前后文系年及《宋史》卷五《太宗纪》改。,大名、河中府、绛、濮、陕、曹、济、同、淄、单、德、徐、晋、耀、磁、博博:原作「砖」,据《宋史》卷五《太宗纪》改。、汝、兖、虢、汾、郓、(阶)[宿]、亳、(庆)[陈]、许、齐、滨、沂、贝贝:原作「具」,据《宋史》卷五《太宗纪》改。、卫、青、霸等州皆言岁旱无麦,诏遣使分路体量,凡三十八处,旱损苒五万二千八百三十七顷六十八亩,其合纳今年夏正税并缘料,并各除放。

十月,诏:「许州检到长社、临(颖)[颍]、郾城三县共二千十七户,依例于元额内减放七分正苒子,及缘纳等除三分依限催纳。迩者,悯近甸之亢阳,命使车而检阅。未经闻奏,辄则蠲除。虽惩长吏之专行,当念盖民之匮乏。宜令放免,表我推恩。可依本州岛所奏施行。」

三年七月,灵州言:「临河、怀远等镇税户田绍荣等,欠端拱二年秋税送纳。」诏并除之。是年,诏:忻州当伪命日,科民输刺史润俸息钱二百三十六千,除之。

四年十月,以水潦害民田,分遣京朝官按行开[封]府管勾诸县,籍顷亩之数,以免其税。

闰十月,诏(输)[谕]开封府,民被水灾者,前诏除放苒子外,应见随亩地钱稗草及和买正草,并蠲之。

十二月,诏

诸道州、府、军、监,民被水灾甚者,所欠税物遣使按行,蠲其半。

五年正月,诏两京及诸道州、府(足)[民]欠淳化三年租调及缘纳他物共二百五十一万五千余贯石斤两,并除。

二月,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诸州民欠淳化五年以前租税峡:原作「陕」,据《宋史》卷五《太宗纪》改。,州县吏掌仓库吏:原作「束」,据《宋史》卷五《太宗纪》改。、盐铁、榷酤负官钱,上计利及挽船卒负官物,并除之。

四月,诏开封府及诸道州、府欠淳化三年终已前夏秋税物、振贷斛斗,自来容限倚阁者,并予除放。凡斛斗、疋帛、丝枲、扉履之类,蠲放二百五十一万五千余贯石斤两焉。

五月十二日,诏曰:「先是,岁赋蒿数十万围,以供窑务及染院所用。自今染作,以材给之。

译州、郑州遭遇旱灾,损伤了夏季庄稼,派遣官员复查核实,都说已经及时改种其他作物。按常例应当缴纳租赋的,干州为三千三百九十一顷,郑州为三千六百九十顷。除了旱灾损失全部免除以外,其余应缴纳的今年夏季正税及应缴纳的其他物品,干州十分中特别减免五分。目前正在催缴的,允许用秋季米豆折算缴纳。"

十一月,诏令大名府所辖夏季庄稼六百八十顷因旱灾受损,一并暂时免除今年的夏税,其中一百三十顷各自已经耕种、应当缴纳赋税的,特别在十分中减免三分。

二年七月,大名府、河中府及绛、濮、陕、曹、济、同、淄、单、德、徐、晋、耀、磁、博、汝、兖、虢、汾、郓、宿、亳、陈、许、齐、滨、沂、贝、卫、青、霸等州都奏报当年因旱灾无麦收,诏令派遣使者分路前往勘察核实,共三十八处,因旱灾损失的庄稼共五万二千八百三十七顷六十八亩,其应缴纳的今年夏季正税及应缴纳的其他料物,一并予以除免。

十月,诏令:"许州查核到长社、临颍、郾城三县共二千十七户,依照惯例在原定额内减免七分正苗子税,及应缴纳的其他物品也按惯例减免三分,剩余部分依限催缴。近来悯念近郊地区遭受亢旱,特命使者巡视检查。尚未上奏,就擅自蠲免。虽然要惩处地方长官擅自行事的责任,但也应当体念百姓的贫困匮乏。应当予以免除,以彰显朝廷的恩泽。可依照本州所奏施行。"

三年七月,灵州奏报:"临河、怀远等镇税户田绍荣等人,拖欠端拱二年秋税未能缴纳。"诏令一并予以除免。这一年,诏令:忻州在伪政权统治时期,向百姓摊派缴纳刺史润俸的利息钱二百三十六千文,予以除免。

四年十月,因水灾损害百姓田地,分派京朝官前往巡视开封府所辖各县,登记受灾田亩数目,以此免除其赋税。

闰十月,诏令晓谕开封府:百姓遭受水灾的,先前诏书已免除庄稼税,此外凡是随田亩征收的地钱、稗草,以及和买正草,也一并予以蠲免。

十二月,诏令各道州、府、军、监中百姓遭受水灾严重的,所欠税物派遣使者巡查核实,蠲免其一半。

五年正月,诏令两京及各道州、府百姓拖欠淳化三年的租调及应缴纳的其他物品共计二百五十一万五千余贯石斤两,一并予以除免。

二月,诏令剑南东、西川及峡路各州百姓拖欠淳化五年以前的租税,以及州县掌管仓库的官吏、盐铁、榷酤方面拖欠官府钱款,负责征收上计利息及挽船的士卒拖欠官府物资的,一并予以除免。

四月,诏令开封府及各道州、府百姓拖欠淳化三年年终以前的夏秋税物、赈贷粮食,以及历来容许延期宽限的,一并予以除免。凡是粮食、绸缎布帛、丝麻、鞋履之类,共蠲免二百五十一万五千余贯石斤两。

五月十二日,诏令说:"此前,每年征收蒿草数十万围,用来供应窑务及染院所需。从今以后染作所需材料,改由官府拨给。"

二十三日,诏令:"利州路兴元、洋州西县百姓运输粮草,十分劳苦,其今年夏、秋两季正税及依例摊派的物品,一并予以除免。"此前,朝廷军队讨伐蜀地贼寇,征调百姓运输粮草,利州等地百姓因此十分劳苦,所以有这道命令

」

二十三日,诏:「利州路兴元、洋州西县民辇运粮草,颇甚劳役,其今年夏、秋正税并沿科物色,并予除放。」先是,王师讨蜀寇,调民输粮草,而利州等民颇为劳役,故有是命。

至道元年正月,诏:「眷彼淮阳,民多艰食。虽继行于赈恤,而尚睹于流亡。言念本州岛,犹科残赋,冀苏疲瘵,宜示蠲除。其令郑州据民见欠零残秋税及缘科(约)[物],并蠲之。」

二月十七日,放襄、唐、汝、均、随、邓、归、峡等州去年所欠秋税及缘纳他物。

十一月,诏:「兖州岁课民输黄▯▯陪、荆子芟十六万四千八百余束者,除之。仍令诸道转运司部内常税外,有无百余束者除之。仍悉件析以闻,当与蠲免。」

七月,京西转运使姚铉言:「陈、许等九州岛并光化军民,经灾伤及死损牛具,今年夏税望

与免放减。」帝览奏,悯然曰:「水潦作*",害民农亩,岂可吭兹赋税,以重困吾民么 」其后,夏税并缘科钱物并与减放。

二年七月,诏曰:「峡路诸州民先欠至道元年租税及缘科物,并除之。」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免开封府等二十五州军田租,旱故么。

七月二日,免畿内旱损户夏税之半。

六月,诏:「自京至巩县民,缘太宗山陵,曾雇倩人乘夏借售用者,于今年秋税内十分蠲二。」

十月,遣朝官一员赍诏蠲放两浙管内七州诉旱人户苒税。

二年正月,除江南升、洪等十五州军去年秋税,旱故么。

二月,度支判[官]陈尧叟广南使还,言西路诸州旱。命国子博士彭文宝往权转运司事,量所损蠲其税赋。

四月,免夔州残税五十八万。

是月,免河东民溉田水利课钱。

十月六日,福建转运使赵贺请除漳州湖塘卖莲荷钱,俾民获利而便于浇溉。从之。

三年五月,诏:「深、滨、博、洺、祁州、干宁军民经蕃戎寇掠,不任耕谷者千三百九十八户,无出来岁租,官吏常存抚之。」

六月,免益州今年夏税。

九月,诏曰:「昨命王师讨戮均贼,眷言民俗,咸有供须。访闻峡路遂、果、阆三州最近西蜀,科役稍烦,而果、阆功之水潦,不有矜贷,曷苏疲殁 其(州三)[三州]今年秋税宜免十之三。」

四年六月一日,诏:「近畿数郡春雪损桑,令京、朝官分往察视,蠲其正税及缘科等物,无令折纳丝帛。」

十七日,诏:东川民田先为江水所泛者,除其

税。

五年四月,诏:峡西运刍粮至边境者,宜蠲常赋之半。

七月,诏:水灾州军伺候检覆,虑有劳扰,宜令转运司体量,即予蠲放,仍遣使赍诏驱往。

十二月十二月:此系系有误,或当置于后。,广南转运司言:「新州伪广日,咤运茶岁么损弃,以其价数十万分配部民郭怀智等百余户输之,遂以为常。

译。

至道元年正月,诏令:"眷念淮阳一带,百姓大多缺粮困苦。虽然接连予以赈济抚恤,仍见有流亡的情况。念及本州仍在征收残余赋税,为求百姓摆脱困顿疲敝,应当予以蠲免。命令郑州将百姓所欠的零星残余秋税及应缴纳的其他物品,一并予以蠲免。"

二月十七日,免除襄、唐、汝、均、随、邓、归、峡等州去年所欠的秋税及应缴纳的其他物品。

十一月,诏令:"兖州每年征收百姓缴纳的黄□□陪、荆子芟共十六万四千八百余束,予以除免。同时命令各道转运司辖区内,除常规税收外,凡有摊派征收百余束以上的,也予以除免。并且要详细列出情况上奏,应当予以蠲免。"

七月,京西转运使姚铉奏报:"陈、许等九州及光化军百姓,遭受灾害以及牛只死损,今年夏税希望能予以减免。"皇帝览阅奏章,怜悯地说:"水灾祸害百姓的农田,岂能还苛求赋税,加重百姓的困苦呢?"此后,夏税及依例摊派的钱物一并予以减免。

二年七月,诏令说:"峡路各州百姓先前拖欠至道元年的租税及应缴纳的其他物品,一并予以除免。"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免除开封府等二十五州军的田租,因旱灾的缘故。

七月二日,免除京畿地区旱灾受损人户一半的夏税。

六月,诏令:"从京城到巩县的百姓,因太宗山陵之事,曾经雇请人力车马运送使用的,在今年秋税中减免十分之二。"

十月,派遣朝官一员携带诏书前往蠲免两浙路辖内七州申诉旱灾的人户的庄稼税。

二年正月,免除江南升、洪等十五州军去年的秋税,因旱灾的缘故。

二月,度支判官陈尧叟从广南出使归来,奏报西路各州遭遇旱灾。命令国子博士彭文宝暂代转运司事务,酌量受灾情况蠲免其税赋。

四月,免除夔州拖欠的残余税额五十八万。

这个月,免除河东百姓灌溉田地的水利课税钱。

十月六日,福建转运使赵贺请求免除漳州湖塘贩卖莲藕荷花的税钱,使百姓获利并便于灌溉。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五月,诏令:"深、滨、博、洺、祁州及干宁军的百姓遭受蕃族戎人寇掠,共一千三百九十八户无法耕种田地的,免除来年的租税,官吏应当经常予以存恤抚慰。"

六月,免除益州今年的夏税。

九月,诏令说:"此前命令朝廷军队讨伐均州贼寇,念及百姓生活,各方面都有供给需求。访闻峡路遂、果、阆三州距离西蜀最近,赋役较为繁重,而果、阆二州又遭受水灾,如果不加体恤宽贷,怎能使百姓摆脱疲敝困顿?这三州今年的秋税应当免除十分之三。"

四年六月一日,诏令:"京城附近几个郡因春季降雪损害桑树,命令京朝官分别前往察看,蠲免其正税及依例摊派等物品,不要折算为缴纳丝帛。"

十七日,诏令:东川百姓的田地先前被江水淹没的,免除其赋税。

五年四月,诏令:峡西运送粮草到边境的百姓,应当蠲免正常赋税的一半。

七月,诏令:受水灾的州军等候复查核实,恐怕有劳民扰民之嫌,应当命令转运司酌情勘察,随即予以蠲免,并派遣使者携带诏书前往督办。

十二月,广南转运司奏报:"新州在伪割据政权统治时期,每年运茶时常有损耗,便以损耗的价钱数十万分摊给百姓郭怀智等一百余户缴纳

贫民力所不逮,请均赋诸处。」诏悉除之悉:原作「水潦」,据《长编》卷五三改。。

六年六月五日六年:原无,按上文属咸平五年,下文八月、十月两条皆见于《长编》咸平六年,知本条前脱「六年」二字,据补。,免静戎军汉阳等五乡秋税静:原作「靖」,据《长编》卷五五、《宋史》卷八六《地理志》安肃军条考改。,以其经戎寇侵掠么。

八月,免环州民田税,以其经蕃寇所践么。又蠲棣州秋税十之三棣:原阙,据《长编》卷五五补。。

十月,蠲宁边军夏税,以其经蕃寇么。

景德元年四月,免澧州石门县田租二年,以蛮人宁静,民多复业故么。

二年正月,诏河南府及徐州等处民转送军储往滑州者,蠲其秋税十之二。

二月,太常博士、直餐何亮言:桂州荔浦县犹有伪广配米百六十斛。诏除之。

三年五月,三司支度副使李士衡言:「关右自不禁解盐,计司以卖盐年额钱分配永兴军、同、华、耀州民送纳,而永兴最多,于民不便,请减十分之四。」帝以陕西诸州皆免禁法,诏悉除之。

四年六月,诏镇、赵等州民田近所增税,悉除之。先是,转运司遣官按视逐州田亩,第增税赋,真宗虑扰民,故罢之。

大中祥(苻)[符]元年正月,赦书:「两京诸道州、府、军、永安县监今年夏税并缘科物色内,东京及河南府特放三分,西京并诸道州、府、军、监等并放二分,除常赋。」

二月,免桂、昭两州秋税十之二。

十月,东封

赦书:「(充)[兖]、郓州等内放来年夏秋税赋,坊郭人户特放一年屋税;澶、濮州并开封府车驾经历县分及滑州韦城县,放来年一料夏税,坊郭人户放五分屋税;河北并京东州军供应东封,特放来年夏税四分,坊郭人户放四分屋税;两京并河北诸州放来年夏税三分,诸道州、府、军、监等放来年夏税二分。(充)[兖]、郓州夏税并修河人夫自来差拨往来处去纳功役者,并予免放二年。」

二年十一月,诏:「徐州、淮阳军不诉水灾户,今年田租特放十之三。」帝以是州、军虽已蠲赋,尤虑民间失于自陈自陈:原作「民间」,据《长编》卷七二改。,故申命焉。

四年七月,诏滨、(根)[棣]州水潦为患,比降赦命免其租十之三,今纳七分,可更蠲其半年。

十一月,免雄、霸、莫州、信安、干宁、保定军今年夏税十之七,又免澶州沿河民田秋税,水潦故么。

十二月,诏楚、泰州民为潮水害谷者楚泰:原作「建秦」,据《长编》卷七六改。,蠲其租税。

五年正月六日,诏蠲苏州民张训等租米二千斛,以吴江涨害田谷么。

十四日,免苏州民苏照等税粮,以水灾么。

二十一日,诏以霖潦害谷,开封府民所欠秋税并除之。

译,于是成为惯例。贫苦百姓力不能及,请求将此摊派分给各处百姓共同承担。"诏令一并予以除免。

六年六月五日,免除静戎军汉阳等五乡的秋税,因为该地遭受戎人寇掠的缘故。

八月,免除环州百姓田地的赋税,因为该地遭受蕃族贼寇践踏的缘故。又蠲免棣州秋税十分之三。

十月,蠲免宁边军的夏税,因为该地遭受蕃族贼寇侵扰的缘故。

景德元年四月,免除澧州石门县田租二年,因为蛮人已经安定,百姓大多恢复旧业的缘故。

二年正月,诏令河南府及徐州等地百姓运送军需粮草前往滑州的,蠲免其秋税十分之二。

二月,太常博士、直馆何亮奏报:桂州荔浦县仍然遗留有伪广割据政权摊派的米一百六十斛。诏令予以除免。

三年五月,三司支度副使李士衡奏报:"关右地区自从不再禁止私人贩卖解盐以来,计司便把出卖官盐的年度定额钱款分摊给永兴军、同、华、耀州百姓缴纳,而永兴军分摊最多,对百姓不便,请求减免十分之四。"皇帝考虑到陕西各州都已免除盐禁法令,诏令一并予以除免。

四年六月,诏令镇、赵等州百姓田地近来新增的赋税,一并予以除免。此前,转运司派遣官员巡查核实各州田亩,按等第增加赋税,真宗担心这样会扰民,所以予以罢除。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赦书说:"两京及各道州、府、军、永安县监今年的夏税及应缴纳的其他物品中,东京及河南府特别蠲免十分之三,西京及各道州、府、军、监等一并蠲免十分之二,其余常规赋税照旧。"

二月,免除桂、昭两州秋税十分之二。

十月,东封赦书说:"兖、郓等州境内免除来年夏秋两季税赋,城镇居民特别免除屋税一年;澶、濮州及开封府车驾经过的县份及滑州韦城县,免除来年一次夏税,城镇居民免除五分屋税;河北及京东州军因供应东封所需,特别免除来年夏税十分之四,城镇居民免除四分屋税;两京及河北各州免除来年夏税十分之三,其他各道州、府、军、监免除来年夏税十分之二。兖、郓两州夏税以及修河人夫历来须往来外地服劳役的,一并予以免除二年。"

二年十一月,诏令:"徐州、淮阳军没有申诉水灾的人户,今年的田租也特别免除十分之三。"皇帝考虑到该州、军虽然已经蠲免赋税,仍担心民间百姓不善于自行申报,所以特别申明此令。

四年七月,诏令滨、棣州遭受水灾侵害,此前已下达赦令免除其租税十分之三,现在还要缴纳七分,可再蠲免其中的一半。

十一月,免除雄、霸、莫州及信安、干宁、保定军今年夏税十分之七,又免除澶州沿黄河百姓田地的秋税,因为水灾的缘故。

十二月,诏令楚、泰州百姓因潮水损害庄稼的,蠲免其租税。

五年正月六日,诏令蠲免苏州百姓张训等人的租米二千斛,因为吴江水涨损害田地庄稼的缘故。

十四日,免除苏州百姓苏照等人的税粮,因为水灾的缘故。

二十一日,诏令因为连绵大雨损害庄稼,开封府百姓所欠的秋税一并予以除免。

七年四月,诏令:淮南各州去年的秋税,中等以上人户免除十分之二,还允许按方便折算缴纳,其余的一并予以除免。

八月,诏令:江、淮、两浙目前遭受灾害的百姓的夏税,以及此前延期宽限、

七年四月七年四月:原作「七月四日」,按本条及下条内容皆见于《长编》祥符七年四月、八月,据改。,诏:淮南诸州去年秋税淮南:原作「南诸」,据《长编》卷八二改。,中等以上户免十分之二,仍许从便折纳,余悉除之。

八月,诏:江、淮、两浙今来灾伤民户夏税及承前倚阁、赈贷、逋欠者,并除之。

九年五月,诏:开封府祥符符:原作「苻」,据《宋史》卷八五《地理志》改。、开封县、兖州仙源县今年夏税各放三分,府界余县各放二分。

九月,博州蝗旱,民有诉而州县抑输常赋,转

运司不为之理,诏遣官按视蠲之。

十月三日,大名府民伐登闻鼓诉旱伐:原作「代」,据《长编》卷八八改。,且言本部官吏不纳其辞。诏遣使按视,即蠲其税赋。

七日,诏京东、淮南蝗旱,所伤田据遣官按定合放分数外,所纳税物三分以下者,并与倚阁,四分以上者,便放一分。

十一月八日,大名府、澶、相等州民伐登闻鼓诉霜旱澶:原作「潭」;伐:原作「代」,均据《长编》卷八八改。,宰臣请令转运司体量。帝曰:「比者转运司言无灾伤,故州县不为蠲减。虽虑支计不充,然朝廷矜恤之意不可谷么。」即遣常参官分往按视而蠲其税。

十三日,诏放果州今年秋税十之三,以水灾故么。

十二月,诏利州民为水坏者,免今年秋税十之三。

天禧元年四月,宰臣王旦言:「曹曹:原作「漕」,据《长编》卷八九改。、济、徐、郓、广济、淮阳六州军船运上供斛斗岁课三十七万石,缘岁蝗旱,望免夏税一料支移。」从之。

六月,免华、(号)[虢]等州民税,夏旱故么。

四年十月,诏:「近降赦文,应经雨及河水所害秋苒,候优予减放。宜令三司据诸处体量检覆到合放分数外,依赦各予更放一分,内已放九分止纳一分者,悉除之。」

五年二月,诏京畿经雨水及京东、西河决坏民田者,今年夏税并免十之五。

仁宗天圣五年十一月,陕西体量安抚王沿言:「京兆府长安等四县人户诉旱及虫伤田苒,欲于秋税内减放三分,其余咸阳等九县减放二分减外,合纳税物,乞于本府送纳。」从之。

八年十一月,赦书:「开封府诸县人户夏秋税赋及沿纳钱物,

差选清强官与本县令、佐具逐县榷的税数闻奏榷:疑当作「确」。,当议体量减放。」

十二月,诏:「人户限一月日各仰自陈手状,具本户地土顷亩都数及逐段四止、夏秋合纳税物色数,各别开坐,每五户至七户相保所供地亩税数别无隐漏。如有欺隐,许人陈告,并据所隐田土给与告人充尝,犯人科断。」

景佑元年二月五日,益州言:「(淮)[准] ,蠲州灾伤州军人户阙食之处,中等以下人户夏税特予倚阁讫。

译赈济借贷、拖欠未缴的,一并予以除免。

九年五月,诏令:开封府祥符、开封县、兖州仙源县今年夏税各免除十分之三,京畿其余各县各免除十分之二。

九月,博州遭遇蝗灾旱灾,百姓申诉但州县仍强行征收常规赋税,转运司也不为其申理,诏令派遣官员前往勘察予以蠲免。

十月三日,大名府百姓敲击登闻鼓申诉旱灾,并且说本地官吏不肯接受他们的申诉。诏令派遣使者前往勘察,随即蠲免其赋税。

七日,诏令京东、淮南遭受蝗灾旱灾,受损田地在派遣官员核定应予蠲免的份额之外,凡缴纳税物在三分以下的,一并予以延期宽限,四分以上的,便免除一分。

十一月八日,大名府、澶、相等州百姓敲击登闻鼓申诉霜灾旱灾,宰相请求命令转运司酌情勘察。皇帝说:"此前转运司报告说没有灾害,所以州县不予蠲免减税。虽然担心财政支出不足,但朝廷体恤怜悯百姓的心意不可缺少。"随即派遣常参官分别前往勘察并蠲免其赋税。

十三日,诏令免除果州今年秋税十分之三,因为水灾的缘故。

十二月,诏令利州百姓因水灾受损的,免除今年秋税十分之三。

天禧元年四月,宰相王旦奏报:"曹、济、徐、郓、广济、淮阳六州军运送上供粮食,每年额定三十七万石,因为今年遭受蝗灾旱灾,希望能免除夏税一次支移。"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月,免除华、虢等州百姓的赋税,因为夏季旱灾的缘故。

四年十月,诏令:"近来下达的赦令文书中,凡是遭受雨水及河水损害庄稼的地方,等候酌情予以减免。命令三司根据各地勘察核实应予蠲免的份额之外,依照赦令再各自多免一分,其中已经免除九分只需缴纳一分的,一并予以除免。"

五年二月,诏令京畿地区遭受雨水灾害以及京东、京西黄河决口冲毁百姓田地的,今年夏税一并免除十分之五。

仁宗天圣五年十一月,陕西体量安抚使王沿奏报:"京兆府长安等四县百姓申诉旱灾及虫害损伤庄稼,请求在秋税中减免十分之三,其余咸阳等九县减免十分之二,减免以外应缴纳的税物,请求在本府缴纳。"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年十一月,赦书说:"开封府各县百姓的夏秋税赋及应缴纳的其他钱物,派遣清廉能干的官员会同本县县令、县丞详细核实各县确切的税收数额上奏,应当议定酌情予以减免。"

十二月,诏令:"百姓限一个月内各自申报手状,详细开列本户田地顷亩总数以及每段田地四至界限、应缴纳的夏秋税物品种数目,分别登记,每五户至七户相互担保所报田地税额没有隐瞒遗漏。如果有欺瞒隐瞒的,允许他人陈告举报,并将所隐瞒的田地判给举报人作为奖赏,隐瞒者予以治罪。"

景佑元年二月五日,益州奏报:"遵照朝廷旨意,蠲免遭受灾害缺粮的州军人户,中等以下人户的夏税已特别予以延期宽限。其余应缴纳的残余绸缎布帛及今年夏税等尚未曾奏请除免,本州查核山区乡村人户中因去年歉收、疾疫而死伤损失的人户,特别予以除免。"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庆历元年十一月,赦书因陕西用兵,频繁征调赋役,免除来年夏税十分之三。因为开封府及各路遭受灾害的地区,免除其中贫困下等人户今年夏秋两季的零星残余税额;鄜

余缘纳疋帛残零并今年夏税等未曾奏乞除放,当州勘会山乡人户遭去年不熟、疾疫死损人户,特予除放。」从之。

庆历元年十一月,赦书以陕西用兵,频有科率,放来年夏税十之三。以开封府及诸路经灾伤地,免其贫下户今年夏秋残零;鄜、府等州经西贼抄掠,放所欠今年夏税、科配物色及来年夏税。缘保安军咤灾伤及河水冲渰,放容限倚阁夏秋税赋并缘纳租课放容限:疑有脱误。、丁身米及见欠宝元年终以前赈贷和籴种子。两川有江水浸占之土地而虚纳税赋,两川有不发之盐井、已废之铁冶、水硙而虚纳课利,西川近增之盐价,梓、遂添纳闰月之税钱,诸隐陷租课今日以前已根磨出累年积欠理者,除之。

三年正月,诏三司下诸路转运司,具析诸州县差徭赋敛之数,委中书、枢密院议蠲减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衡、道等州、桂阳监昨经贼人惊劫处,令荆湖南路转运司勘会,应系经贼地分曾被杀伤

人命、烧荡产业及劫虏却人口、豹物等人户,予放免见欠身丁钱数及去年秋税苒米、将来夏税并一年差役科配。其曾差入山捉贼弓级、土(下)[丁]、弩手,并曾经蛮贼践踏田苒、烧析舍屋及移出乡村人户,亦予免放见欠秋税及一年差役。其应经贼州县,并予免将来夏税支移折变。」

九月,诏:「(宝)[保]州近城人户经兵马采斫林木,践踏田苒,免今年秋税一料,少者半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赦书:「干兴以前天下欠负见无家业,及正身已没、配流勒妻男偿纳,不以有无侵盗者,今日以前欠负,元非侵盗摊归保人,虽是侵盗,本家保人见无抵当,及干系人吏当均纳者,并除之。湖南桂阳监等处经蛮贼蹂践人户,减来年夏税五分,应期者减三分。京西、荆湖北路经军贼惊扰人户,与免科配一年。应三年以前天下咤灾伤倚阁租税及支贷种(量)[粮]未尽输者,并累年隐陷租,并除之。」

五年三月,德音:「应去年冬见欠夏税及倚阁者,特除之,今年夏、秋特放五分,其缘纳并杂供之物,一切停之。其当纳雀鼠并地里脚钱,及麟、府二州曾经戎寇侵掠处,其四年见欠夏、秋及前所倚阁者,并除之,今年二税特减五分。流民复业者,特免租赋差科三年。其咤灾伤逃移,限一年令归业,予免三料科催并支移、折变催科:原作「科催」,据同书食货六九之四○乙。;不咤灾伤逃移者,限半年,予免一料支移折变。」

六年十一月,猎于南城之东韩村,免乘舆所过民及在围内

者租税一年。时仁宗御帐殿,召问所过父老子娉供养之数,土地租植所宜,叹慰么之,后故有是旨。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连州人户被徭贼蹂践处,遭杀害人命者,减来年夏税六分;烧荡产业者,四分;见充土丁者,三分;应付军期者,二分。

译、府等州遭受西夏贼寇抄掠,免除拖欠的今年夏税、摊派物品以及来年夏税。因为保安军遭受灾害及黄河水淹没,免除延期宽限的夏秋税赋及应缴纳的租课、丁身米,以及尚欠的宝元年间年终以前的赈贷和籴种子钱。两川地区有被江水淹占的土地却仍白白缴纳赋税的,有已经停产的盐井、已经废弃的铁冶及水碓却仍白白缴纳课利的,西川近来增加的盐价,梓、遂两州增添缴纳的闰月税钱,各种隐瞒拖欠的租课,凡是今日以前已经查清追缴多年积欠的,一并予以除免。

三年正月,诏令三司下达各路转运司,详细列明各州县差役赋税的具体数目,委托中书省、枢密院商议蠲减。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诏令:"衡、道等州及桂阳监此前遭受贼寇惊扰劫掠的地方,命令荆湖南路转运司查核,凡是遭受贼寇地区被杀害伤亡人命、被烧毁破坏产业及被掳掠人口、财物的人户,免除其所欠的身丁钱及去年秋税苗米、将来夏税以及一年的差役摊派。其中曾被征调入山捉拿贼寇的弓箭手、土丁、弩手,以及曾遭蛮族贼寇践踏田地庄稼、烧毁房屋而迁出本乡的人户,也免除其所欠的秋税及一年差役。凡是遭受贼寇的州县,一并免除将来夏税的支移折变。"

九月,诏令:"保州靠近城池的人户,因军队砍伐树木、践踏田地庄稼,免除今年秋税一次,损失较轻的减半免除。"

十一月二十五日,赦书说:"干兴以前天下拖欠的赋税,凡家业已无、本人已经死亡、被发配流放而由妻子儿女偿还的,凡不属于侵吞盗用的,今日以前所欠,本来不是侵吞盗用而摊派到担保人身上的,虽属侵吞盗用但本人及担保人家中都已无力偿还的,以及相关的吏人应当共同承担的,一并予以除免。湖南桂阳监等地遭受蛮族贼寇践踏的人户,来年夏税减免十分之五,遭受较轻的减免十分之三。京西、荆湖北路遭受军队贼寇惊扰的人户,免除一年的摊派征收。凡三年以前天下遭受灾害而延期宽限的租税,以及借贷种粮尚未全部偿还的,以及多年隐瞒拖欠的租税,一并予以除免。"

五年三月,德音说:"凡去年冬季所欠的夏税以及延期宽限的,特别予以除免,今年夏、秋两税特别减免十分之五,应缴纳的其他杂供物品,一律停止征收。所应缴纳的雀鼠耗及地里脚钱,以及麟、府两州曾经遭受戎人侵掠的地方,四年所欠的夏、秋税及此前延期宽限的,一并予以除免,今年二税特别减免十分之五。流民返乡复业的,特别免除租赋差役三年。凡遭受灾害而逃亡迁移的,限一年内令其归乡复业,免除三次赋税征收及支移、折变;不是因灾害而逃亡迁移的,限半年,免除一次支移折变。"

六年十一月,皇帝在南城以东的韩村打猎,免除车驾所经过地区及围猎范围内百姓一年的租税。当时仁宗驻跸行宫,召见询问所经之处父老关于赡养子女的情况,以及土地作物适宜种植情况,感叹抚慰,此后便有这道旨令。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连州人户遭受徭役贼寇践踏的地方,遭受杀害人命的,来年夏税减免十分之六;产业被烧毁的,减免十分之四;现充任土丁的,减免十分之三;曾应付军事需求的,减免十分之二。"

十一月,赦书说:"开封府境内今年秋季遭受水灾,酌情核查残余赋税,凡各吏人应共同承担而拖欠官府物资的,

」

十一月,赦书:「开封府界今秋经水灾,体量残税、诸人吏当均纳欠负官物者,河北、京东经河灾及淮南蝗为害,今年倚阁夏税者,并秋税减放外,及荆湖南路经蛮傜蹂践,予差役频并处六年以前倚阁残税予:疑当作「与」。,并贷粮支诸处官干渡钱,并除之。」

八年闰正月,曲赦:「河北诸州军人户,咤用兵践蹂苒谷、伤(代)[伐]桑枣者,予放今年夏、秋二税;乡兵、义勇、壮[丁]等在城下应役者,已等第放税,更予放夏税一年。人户有曾科配军须之物,予免支移折变。其坊郭户放屋税钱十之五。」

皇佑元年八月,诏河北流民之复业者,蠲租赋二年。

二年八月,诏水灾州军令逐路转运司体量,蠲减租税以闻。

三年七月三日,诏开封府:「齐国大长公主葬而践蹂田谷者,遣官检视,减其租。」先是,仁宗谓辅臣曰:「访闻齐[国]大长公主出殡,颇践踏人户田苒,宜令开封府差官检估,优予减放合纳税数。」故有是诏。

九月,赦书:「今年水灾州军,除已于税外于:疑当作「放」。,有漂坏庐舍,予免屋税一年。陕西、河东沿边蕃部弓箭手支过贷粮,及陕西自变钱法以来合干系人吏填纳拣出小铁铀者,并除之。」

十一

月三日,诏:「漳州、泉、兴化军自伪命以来,计丁出米甚重,贫者或不能输,朕甚悯之。自今泉州、兴化军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予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漳州纳八斗八升八合者,减三斗八升八合,客户减五斗八升八合,为定制。」先是,帝谓辅臣曰:「远方之民,贫匮者多。访闻所纳丁米,深测朕怀。且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且使民足,国孰予不足 」宰臣等曰:「臣等日闻圣语,未尝不以忧国恤民为念。且福建所蠲之米,若计□约已不下一二万石数。圣恩深厚,天下幸甚。」

四年八月,诏:「鄜州被水灾人户,特蠲今年屋税及诸差役、折变;其军士所借月粮及百姓口食,并除之。

九月

译河北、京东遭受黄河水灾及淮南遭受蝗灾,今年延期宽限的夏税,及秋税减免以外,以及荆湖南路遭受蛮族傜人践踏、差役较为频繁繁重之处六年以前延期宽限的残余税额,以及借贷粮食及各地官府渡口费用,一并予以除免。"

八年闰正月,曲赦说:"河北各州军人户,因用兵践踏庄稼、砍伐桑枣树木的,免除今年夏、秋两税;乡兵、义勇、壮丁等在城内服役的,已经按等第免除赋税,再免除夏税一年。人户中曾经摊派征收军需物品的,免除其支移折变。城镇居民屋税钱免除十分之五。"

皇佑元年八月,诏令河北返乡复业的流民,蠲免租赋二年。

二年八月,诏令遭受水灾的州军,命令当地转运司酌情勘察,蠲减租税并上奏。

三年七月三日,诏令开封府:"齐国大长公主出殡时践踏了百姓田地庄稼的地方,派遣官员前往勘察,减免其租税。"此前,仁宗对辅臣说:"听闻齐国大长公主出殡,很是践踏了百姓田地庄稼,应当命令开封府派官员勘察估算,酌情减免所应缴纳的税额。"所以有这道诏令。

九月,赦书说:"今年遭受水灾的州军,除了已经蠲免赋税之外,凡房屋被水冲毁的,免除屋税一年。陕西、河东沿边的蕃部弓箭手所借支的贷粮,以及陕西自从改变钱法以来相关吏人须填补缴纳所拣出小铁钱的,一并予以除免。"

十一月三日,诏令:"漳州、泉州、兴化军自从伪政权统治以来,按丁口征收米粮数额甚重,贫困的人往往无力缴纳,朕深为怜悯。从今以后,泉州、兴化军原来缴纳七斗五升的,主户减免二斗五升,客户减免四斗五升;漳州原来缴纳八斗八升八合的,减免三斗八升八合,客户减免五斗八升八合,作为定制。"此前,皇帝对辅臣说:"远方的百姓,贫困的人很多。听闻所征收的丁米数额,深深触动朕的心怀。况且百姓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国家才能安宁,况且如果使百姓富足,国家又怎么会不富足呢?"宰相等人回答说:"臣等每日听闻圣上的话语,无不以忧国恤民为念。而且福建所蠲免的米粮,若估算总数已不下一两万石。圣恩深厚,天下百姓何其幸运。"

四年八月,诏令:"鄜州遭受水灾的人户,特别蠲免今年的屋税及各项差役、折变;他们所借的军士月粮及百姓的口粮,一并予以除免。"

九月(原文至此中断)

,诏:镇、定诸路水灾,其余积年欠负、今年秋税,仍令转运司差官减放。

十月,诏:广南东路(北)[比]应经劫掠州县,已放今年夏税,其秋税亦未得催理。

十一月,诏江南西路、荆南路、广南东、西路人户常供军须者,蠲今年秋税三分。

五年二月,赦书:「广南东、西路经贼州县,未纳去年夏、秋税赋,并除放。非经贼而应付军须处,已令放税三分,今更特放二分。如已纳,即于将来税赋内折除。其先咤灾伤倚阁税赋,并除之。江南西路、荆湖南路人户曾运钱、粮、军须应付广南者,放将来夏税五分,仍免差傜一年;其经修筑城隍,放将来夏税三分,去年以前倚阁税赋,并除之。」

译诏令:镇州、定州各路遭受水灾,其历年积欠的赋税、以及今年的秋税,仍命转运司派官员减免。

十月,诏令:广南东路近来遭遇劫掠的州县,已经免除了今年的夏税,其秋税也暂不催征办理。

十一月,诏令江南西路、荆南路、广南东路、西路凡经常供应军需的百姓,免除今年秋税的三分之三成(即免三成)。

五年二月,赦书说:"广南东路、西路遭受贼寇之害的州县,尚未缴纳的去年夏税、秋税,一并免除。没有遭受贼寇但需应付军需供给的地方,已经命令免税三成,现在再特别加免二成。如果已经缴纳的,就在将来的税赋中折算扣除。此前因灾伤而暂缓征收的税赋,一并免除。江南西路、荆湖南路凡曾运送钱粮、军需供应广南的百姓,免除将来夏税的五成,并免除一年的差役;其中曾参与修筑城墙护城河的,免除将来夏税的三成,去年以前暂缓征收的税赋,一并免除。"

四月九日,诏:益、梓利三路去岁蚕事薄收,宜令三司权免增上

供绢三年。

五月,诏:「荆湖北路灾伤州军,先发常平仓以济饥民。如闻司农寺复行催理,甚非朝廷振恤之意,并除之。」

十二月十五日,又诏:「今年十一月四日赦书,应诸路昨经蝗蝻水旱为灾去处,已经体量减放税数外,其第四等已下人户残欠税物,并与倚阁。今后但纳及七分已上者,方为残欠,永为定制。」

至和元年二月,诏:「乃者调民治黄河堤,如闻疫死者众,其蠲田税一年。若雇佣并客户无税可蠲者,人给其家钱三千。」

三年三月,以京畿旱,除京畿倚阁秋税五万五千石斤束。

嘉佑元年正月,赦书:天下其灾伤处,夏、秋税赋及见欠倚阁,并除之。

六月,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转运司:水潦害民田,其选官蠲放税赋。

二年五月,广南西路转运使王罕言:「右江丁壮随萧注击贼而未经赏者萧:原作「箫」,据《长编》卷一八六改。,先乞特免夏税一年。」从之。

三年十月,诏:河北诸州军坊郭客户干食盐钱令坊正陪纳者,特蠲除之。

四年八月,诏:比者霖雨害谷,其遣官体量减放开封府界及京东路民税以闻。

十月,赦书:「湖南郴、道、永州、桂阳监及衡州茶陵县夏、秋二税外,每丁别纳钱、绢、米、豆、药物、箭簳者,无业者予尽除,有业者予减半,自今进丁更不添纳。」

五年九月,诏:「梓州路今春饥,夏秋闵雨,其人户诉者,令转运司速遣官体量官:原脱,据《长编》卷一九二补。,蠲其税赋,仍勿覆检。」

六年六月,诏:辰州有地民先逃入溪峒,今复归者,予蠲丁税三年。

八年四月二日,赦书:「四京及诸路州、府人户所欠去年夏秋税租、缘纳并旧例倚阁并予除放。」

英宗治平元年九月,诏以陈州水灾,特尽蠲其秋税。

三年四月,端明殿学士钱明逸言:「奉 详定欠负。臣切详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赦:欠负非侵盗者皆除之。今年正月二十八日详定欠负所奏请:欠负非侵盗,自嘉佑七年明堂赦后,以十分率之,纳及三分,乃以赦意么。乞皆除之,如赦令。」

治平四年正月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西京及诸道州、府灾伤人户所欠去年夏秋税租及缘纳钱物,并自来倚阁税物,并予除放。」

九月十三日,德音以山陵后西京缑氏、永安县界咤采莲石段践踏却田苒,及为官司借占地土贮纳官物,并盖白露屋致(防)[妨]时耕种者,并特放今年一料秋税。所有来年夏税,更予免支移折变。其缑氏、永安县自余人户并西京巩县、河阳、汜水、郑州荥阳、管城、开封府中牟县,并昨来灵驾临过县分,及汝州梁县为应付祔葬山陵科率,并开封府祥符县接近官道有园停人户,昨被府县指挥借占予官员止宿,致有践踏,并特减放今年秋税五分。

译四月九日,诏令: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三路去年养蚕收成微薄,应令三司暂免增收上供绢三年。

五月,诏令:「荆湖北路受灾的州军,先前已开常平仓赈济饥民。如今听说司农寺又在催收,这很不合朝廷赈济抚恤的本意,一并予以免除。」

十二月十五日,又诏令:「今年十一月四日的赦书规定,各路凡是先前遭受蝗虫水旱灾害的地方,已经勘察酌情减免赋税之外,其中第四等以下人户尚欠的税物,一并予以搁置缓征。今后凡是缴纳达到七分以上的,才算是残欠,永远定为制度。」

至和元年二月,诏令:「近来征调百姓修治黄河堤防,听说因瘟疫死亡的人很多,应免除其一年田税。若是雇工及无田可免的客户,每户发给三千钱。」

至和三年三月,因京畿地区干旱,免除京畿地区搁置缓征的秋税五万五千石斤束。

嘉佑元年正月,赦书规定:天下遭受灾害的地方,夏税、秋税赋以及现存拖欠、搁置缓征的部分,一并予以免除。

六月,诏令开封府界、京东、京西、河北转运司:因积水损害百姓田地,应选派官员减免赋税。

嘉佑二年五月,广南西路转运使王罕上奏:「右江的壮丁随萧注征讨贼寇而尚未受到奖赏的,请求特免夏税一年。」朝廷准许了。

嘉佑三年十月,诏令:河北各州军城郭中的客户所欠食盐钱由坊正代为赔纳的,特予免除。

嘉佑四年八月,诏令:近来久雨损害庄稼,应派遣官员勘察酌情减免开封府界及京东路百姓的赋税,并上报朝廷。

十月,赦书规定:「湖南郴州、道州、永州、桂阳监以及衡州茶陵县,除夏秋两税外,每丁另需缴纳钱、绢、米、豆、药物、箭杆的,无产业者一律免除,有产业者减半,从今以后新增丁口不再增纳。」

嘉佑五年九月,诏令:「梓州路今年春天饥荒,夏秋又忧雨水不足,百姓有申诉的,令转运司迅速派遣官员勘察,减免其赋税,并且不必再行复查核实。」

嘉佑六年六月,诏令:辰州有原本占有田地的百姓先前逃入溪峒,如今归来的,予以免除丁税三年。

嘉佑八年四月二日,赦书规定:「四京及各路州府百姓所欠去年夏秋税租、以及应缴纳的税款,连同按旧例搁置缓征的,一并予以免除。」

英宗治平元年九月,诏令因陈州发生水灾,特免除其全部秋税。

治平三年四月,端明殿学士钱明逸上奏:「臣奉旨详定拖欠事宜。臣仔细查考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的赦书:凡拖欠而非侵吞盗用的,一律予以免除。今年正月二十八日详定拖欠事宜的官署奏请:拖欠而非侵吞盗用的,自嘉佑七年明堂赦以后,按十分计算,已缴纳三分的,就算符合赦令的本意。请求一并免除,按照赦令办理。」

治平四年正月九日,神宗即位,尚未改元。诏令:「西京及各道州府受灾百姓所欠去年夏秋税租及应缴纳的钱物,以及历来搁置缓征的税物,一并予以免除。」

九月十三日,德音规定:因山陵之后西京缑氏、永安两县界内因采莲、践踏禾苗,以及被官府征用地土储存官物,并搭建临时白露屋致使妨碍耕种的,特免今年一料秋税。至于来年夏税,再予免除支移折变。缑氏、永安两县其余人户

放外分数,仍许送纳见钱。其(符)[祥]符县自余人户、(两)[西]京河阳、郑州、汝州诸县人户今年秋税,特许第四等以下户全纳见钱,第三等以上户纳五分见钱。应诸路州军和雇百姓匠人曾到陵所工役者,并免来年夏税支移折变。西京、

郑州、汝州在州与外县镇坊郭人户,昨缘山陵兴役,亦有假借器用科买物色,并与免放配卖官中物货二年。如自不该配卖者,若曾系山陵科借,即予免放户下屋税钱两料。访闻嘉佑八年永昭陵工毕,有养羊场及砖瓦柴炭场余剩官物,寻已物腐败,至今尚阙帐籍,差公人主管勘会,据见存之物特予擘画拨并支遣。如有少数,并除放。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八日宗:原作「宁」,径改。,诏:「河北州军昨咤菑伤之际,误不依条贯支与贫民钱、米等干系官吏,法当倍纳者,并特除之。」以南郊恩故么。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诏京东路灾伤州军诏:原脱,据《长编》卷二一八补。,差提点刑狱及提举常平仓官员分头疾速体量昨来检放税赋有无未尽分数,致人户难为送纳去处,据见欠税数并令倚阁讫奏。

四年三月十六日,诏判永兴军郭逵逵:原作「达」,据《长编》卷二二一改。,如本路州军有饥荒处,并以官廪赈济,及体量放田税。其逃移人户,亦仰许法招诱还业以闻。

十八日,德音:「陕西、河东两路人户昨日军事被科役者,已令安抚、转运司勘会逐人役过日数、逐户配物色,仰疾速等第开析闻奏,当议量轻重特予蠲减将来夏、秋税赋及科配。其今日以前少欠残零税赋(作)[昨]咤倚阁者,并予除放。咤军事般运官物,内有损坏欠少合行理纳非侵欺盗用者,令本州岛官吏保明申转运司,看详除放讫奏。」

九月十日,诏:「应今日已前天下欠负官物元非侵欺盗用者,并令属于赦前*

月内保明申转运司,本司并限一月日保明奏(闲)[闻],当议并予除放。如逐处不为依限申奏,并许提点刑狱司点检,及受理欠人披诉,依法施行。其虽是侵盗,见今本家并干系保人内有委无抵当豹产者,亦依此施行。其元非侵盗,并嘉佑四(以)[年]以前侵盗欠负见勒干系保人摊纳者,失于催纳或误行支遣,见摊在干系人名下理纳者,咤水火损败及纲船遭风水抛失若被盗,勘会分明各无欺弊者,(稍)[梢]工、兵士咤纲运少欠所般物色,元无欺弊见 折请受者,冒佃请色官田、户绝田土屋业并诸般启□隐陷税租□:疑当作「幸」。,见理纳积年税租课利等委是贫缺无可偿者,并委本属保明申转运司,特予除放(奏讫)[讫奏]。」

十一月三日,诏特蠲天下见欠贷粮。

六年七月十五日,德音:「应灾伤人户本名下税物,其有失于披拆出违省限不该检放者,转运、提刑司仔细体量,如委无可送纳,即特予依条检讫具数闻奏。

译,以及西京巩县、河阳、汜水、郑州荥阳、管城、开封府中牟县,还有先前灵驾经过的县分,以及汝州梁县因供应祔葬山陵摊派征调,还有开封府祥符县靠近官道设有园圃店铺的人户,先前被府县指令借用供官员歇宿而遭受践踏损失的,特减免今年秋税五分。减免之外的部分,仍许缴纳现钱。祥符县其余人户、西京河阳、郑州、汝州各县人户今年秋税,特许第四等以下户全部缴纳现钱,第三等以上户缴纳五分现钱。各路州军应付雇募百姓工匠曾到陵所服役的,一并免除来年夏税支移折变。西京、郑州、汝州在州及各县镇坊郭的人户,先前因山陵兴工,也有被借用器物、科派购买物品的,一并免除应配卖官府物货两年。如果本不在配卖之列,若曾因山陵之事被摊派借用,则予以免除户下屋税钱两期。访得嘉佑八年永昭陵工程完毕后,有养羊场及砖瓦柴炭场剩余的官物,不久已经腐烂损坏,至今仍缺账籍,应差派公人主管核查,根据现存物资特予以清理拨付支用。如有短缺数目,一并予以免除。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八日,诏令:「河北州军先前遭受灾害之际,错误地未依照条例发给贫民钱米等,负有责任的官吏本应依法加倍缴纳的,一并特予免除。」是因南郊恩赦的缘故。

熙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诏令京东路受灾州军,派遣提点刑狱及提举常平仓官员分头迅速勘察先前检验减免赋税是否有未尽的分数,导致百姓难以缴纳的地方,根据现存拖欠的税数一并予以搁置缓征,办理完毕后奏报。

熙宁四年三月十六日,诏令判永兴军郭逵:本路州军若有饥荒之处,一并用官仓粮食赈济,并勘察减免田税。逃亡迁移的人户,也应准许依法招抚使其回乡复业,并上报朝廷。

十八日,德音规定:「陕西、河东两路百姓先前因军事被摊派劳役的,已命令安抚司、转运司核查每人服役的日数、每户配派的物品,应迅速逐一开列上报,届时将斟酌轻重特予减免将来的夏秋税赋及摊派。至今日以前尚欠的零星税赋先前已搁置缓征的,一并予以免除。因军事运送官物,其中有损坏短缺应予补纳、而非侵吞盗用的,令本州官吏查明属实后申报转运司,审核后予以免除并上报。」

九月十日,诏令:「凡至今日以前天下所欠官物本非侵吞盗用的,一并限于赦令下达前一个月内查明情况申报转运司,本司限一个月内查明属实后上奏,届时将一并予以免除。如果各处不依限申报,允许提点刑狱司查核,并受理欠负人的申诉,依法办理。即使确属侵盗,若本人家中及担保人确实查无可抵偿的财产的,也依此办理。至于本非侵盗、且是嘉佑四年以前侵盗欠负如今由担保人摊纳的,因疏于催纳或误行支付、如今摊派在有关人员名下理纳的,因水火损毁及纲运船只遭遇风浪沉失或被盗、查核清楚确无欺诈弊端的,梢工、兵士因纲运短少物资、确无欺诈而已折价赔纳的,冒名租种官田、户绝田产屋业以及各种隐瞒偷漏税租的,现今追纳积年税租课利等确系贫困无力偿还的,一并交由本地查明属实后申报转运司,特予免除,办理完毕后奏报。」

十一月三日,诏令特免天下

」

七年三月六日,诏:「灾伤州县,其四等以下户应纳役钱而饥贫无以输者,委州县保明申提举司体量诣实,于役剩钱内量分数或尽蠲之。」

八年正月九日,诏蠲怀、惠州第四等以下户去年秋税役钱,以民乏食故么。

二月八日,以南雄州民有无田产而有税钱者例出役钱,诏蠲之。从广东转运司请么。

九年三月十六日,诏:广西交贼蹂践之处,及避贼失业者,予免今年二税。

十年五月十八日,开

封府界提点司言:「诸县夏旱灾伤,乞令检核官同令、佐体量的寔灾伤分数,保明蠲放。」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诏:「开封府界、诸路累年灾伤,积欠二税、常平免役钱权倚阁,及减放河北、京东路河决水灾人户役钱,以被灾分数为差。」

元丰元年正月十四日,诏御史中丞邓润甫、翰林学士许将与三司并都理欠司同详定该赦合放欠负以闻。

十八日,诏免京东西路转运司年计封桩钱粮,以本路言水灾阙乏故么。

二月二日,江南西路提举司言:「兴国军永兴县有熙宁六年至九年拖欠役钱万一千余缗,本县民户地薄税重,累经灾伤,又役钱稍重,乞特蠲免。」从之。

三月四日,淮南东路提举司请额外人户增出役钱,从下蠲减外:原作「人」,据《长编》卷二八八改。,从之。

七月十八日,诏广西提举司:「应桂、昭、宾、象、梧、藤、龚、浔浔:原作「寻」,据《长编》卷二九○改。、贵、横等州昨运粮充夫之家,第二等以下更放一料役钱二分,第三等放一料五分,第四等以下全放两料。」

八月十五日,诏:「齐州章丘县被水灾,其所修县城、仓库、官舍并给省钱,其第四等以下户欠夏残税权予倚阁,见欠常平苒役钱令提举司展料次闻奏。」

十一月十四日,诏:「詹遇等昨自潭州窜洪、筠、袁、吉,复犯湖南郴、衡两州,已全火杀获,宜令所属监司遣官体量贼经历地为贼杀略焚荡民户,等第蠲税。其免役钱亦倚阁,或量蠲减。已经倚阁者,更展限。常平钱谷准此谷:原作「谷」,据《长编》卷二九四改。。」

二十五日,诏:在京官司见

监催欠罚铜,并除放。

十二月十四日,诏:大名府永济镇被水灾槽户,依酒场被水蠲买名钱。

十六日,河北沿边安抚司言:「枢密院札子:保州牒知北界燕京留守司指挥州:原作「明」,据《长编》卷二九五改。,容城、归信两县钤束拒马河南属户钤:原作「铃」,据《长编》卷二九五改。,毋得纳雄州贷粮。委本司考实。如实,即中书近降指挥实如实即:原作「官其」,据《长编》卷二九五改。,除放雄州归信、容城两县输户赈贷米未得施行放:原作「于」,据《长编》卷二九五改。

译现存所欠贷粮。

熙宁六年七月十五日,德音规定:「凡受灾人户名下所欠税物,若有因未及申报而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检验减免的,转运司、提刑司应仔细勘察,若确实无力缴纳,即特予依例检验免除并上报数目。」

熙宁七年三月六日,诏令:「受灾的州县,其中第四等以下人户应缴纳役钱而因饥贫无力缴纳的,交由州县查明情况后申报提举司勘察核实,从役钱余剩中酌情减免部分或全部。」

熙宁八年正月九日,诏令免除怀州、惠州第四等以下人户去年秋税役钱,因百姓缺粮之故。

二月八日,因南雄州百姓中有无田产而仍需缴纳税钱者依例又要缴纳役钱,诏令予以免除。这是听从广东转运司的请求。

熙宁九年三月十六日,诏令:广西遭交趾贼寇蹂躏践踏的地方,以及为躲避贼寇而失去产业的百姓,免除今年二税。

熙宁十年五月十八日,开封府界提点司上奏:「各县夏季干旱受灾,请令检核官会同县令、县佐勘察确实的受灾分数,查明属实后减免。」朝廷准许了。

十二月十二日,诏令:「开封府界、各路连年受灾,积欠的二税、常平免役钱暂予搁置缓征,并减免河北、京东路因黄河决口水灾百姓的役钱,按受灾分数分别处理。」

元丰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令御史中丞邓润甫、翰林学士许将与三司以及都理欠司共同详定该赦令应予免除的欠负,并上报朝廷。

十八日,诏令免除京东西路转运司年度计划封存钱粮,因本路奏报遭受水灾缺乏之故。

二月二日,江南西路提举司上奏:「兴国军永兴县有熙宁六年至九年拖欠役钱一万一千余缗,本县百姓田地贫瘠税赋重,屡遭灾害,又役钱较重,请求特予免除。」朝廷准许了。

三月四日,淮南东路提举司请求额外人户增收的役钱,从下等开始予以减免,朝廷准许了。

七月十八日,诏令广西提举司:「凡桂州、昭州、宾州、象州、梧州、藤州、龚州、浔州、贵州、横州等州,先前运粮充当役夫的人家,第二等以下再免一期役钱二分,第三等免一期五分,第四等以下全免两期。」

八月十五日,诏令:「齐州章丘县遭受水灾,其所修的县城、仓库、官舍一并由官府拨给钱款,第四等以下人户所欠的夏季残税暂予搁置缓征,现欠的常平役钱令提举司延展期限并上报。」

十一月十四日,诏令:「詹遇等人先前从潭州流窜到洪州、筠州、袁州、吉州,又侵犯湖南郴州、衡州两地,如今已全部被剿灭捕获,应令所属监司派遣官员勘察贼寇经过的地方,凡是被贼寇杀害掠夺焚烧毁坏的民户,按等次减免赋税。他们的免役钱也应搁置缓征,或酌情减免。已经搁置缓征的,再延展期限。常平钱谷依此办理。」

二十五日,诏令:在京各官司正在催缴中的欠负罚铜,一并予以免除。

十二月十四日,诏令:大名府永济镇遭受水灾的酒槽户,依照酒场遭受水灾的先例免除买扑名钱。

十六日,河北沿边安抚司上奏:「枢密院札子称:保州行文告知北界燕京留守司

。本司勘会:南、北两界凡赈济两输户及诸科率,两界官司承例互有止约,其寔彼此空文。今北界循缘旧例,即非并▯▯刱始刱:原作「劫」,据《长编》卷二九五改。,兼两县自九月起催,至十一月中旬纔纳贷粮三千余石,自中旬北界止约后,止十二月中旬,已纳米万余石,以并▯▯较之此:原作「比」,据《长编》卷二九五改。,情寔可见。中书除放指挥今未到本司,近奏两输户未纳米数乞倚阁,候秋料催纳,以宽下民。」从之。

钱及倍罚者,展半年,不曾验放倍罚者,免三分之一。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在京酒户见带纳旧

七月一日,诏:「应归明人官给田而作次催科者,荒田免二十料,熟地半之。

八月二十六日,权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杨景略言提:原脱:据《长编》卷三○七补。:「雄武埽所调发五县急夫,而河阴县比之他县尤为困扰阴:原作「余」,据《长编》卷三○七改。。」诏河阴县所差急夫折免春夫外折免:原作「而河」,据《长编》卷三○七改。,每户免杂役钱三千户:原脱,据《长编》卷三○七补。,如不足,即计年折除。

十一月二十四日,检正中书礼房公事、会定陕西五路年计王震言:「前此转运司积欠别司钱,纵朝廷督责拨还,有司虽获罪,未有可还之期,不如功恩,一切蠲赐。」诏所欠三司经略淤田司并博买、

盐引提举司催驱秦、熙等州市易钱物淤:原阙,据《长编》卷三一○补。,并予蠲免外,余限三年拨还。

四年八月一日,诏免河北东路灾伤州军今年夏料役钱。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闻自军兴以来,关内人情震惮,多全室逃亡。今朝旨已经差夫之户,更不差拨,令李承之速往陕西诸路安抚告谕,民苦于调发而非军兴所急者,悉蠲之。」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除故柴宗庆等八十六员进奉马价钱万缗。

四月二十七日,诏内外市易务在京酒户罚息,并除之。

五月八日,诏:河东转运司昨所借功偿绢二万匹招纳蕃部,特蠲之。

十五日,诏除杭、睦、苏、湖、秀、常、温、润、明、台十州买扑场务积欠净利过月钱三万余缗,从司农寺丞韩宗良请么。

六月八日,诏:成都府路应付泸州边事,依梓州路曲赦,放免二年役钱。别路准此。

七月二十九日,诏河北路都转运司借支澶州封桩军粮五万石,特除之。

钱 八月二日,诏:酒行下户倍罚,除三分中已放一分外,更免一分。

六年二月七日,京东转运副使吴居厚言副使:原作「付司」,据《宋史》卷三四三本传改。:「商人负正税钱七万六千余缗及倍税十五万二千缗,皆革提举盐税司日失于拘催。乞依市易务利除放倍罚钱利:疑当作「例」。

译,指示容城、归信两县约束拒马河以南属户,不得再向雄州缴纳借贷的粮食。令本司核查属实与否。如属实,即依照中书近来颁降的指令,予以免除雄州归信、容城两县输纳户所借贷米粮,尚未能予以实行。本司查核:南北两界凡赈济两输户及各种科派,两界官司依照惯例互相约束,实际上彼此都成了空文。如今北界沿用旧例,并非始作俑者,况且两县自九月起开始催收,到十一月中旬才缴纳借贷粮食三千余石,从中旬北界约束以后,到十二月中旬,已缴纳米一万余石,两相比较,实情由此可见。中书免除的指令如今尚未到达本司,近日已奏报两输户尚未缴纳的米数,请求搁置缓征,等到秋季再行催纳,以宽待百姓。」朝廷准许了。

凡欠缴钱款及加倍处罚的,延展半年;未曾验证需加倍处罚的,免除三分之一。

元丰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诏令:在京酒户尚欠缴纳的旧钱及加倍罚款者,延展半年,未曾验证需加倍处罚的,免除三分之一。

七月一日,诏令:「凡归顺之人由官府拨给田地而依次课税的,荒田免税二十期,熟地减半。」

八月二十六日,权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杨景略上奏:「雄武埽调发五个县的急役民夫,而河阴县比其他县尤为困扰。」诏令河阴县所差派的急役民夫折算免除春夫之外,每户免除杂役钱三千,若不足,则按年份折算免除。

十一月二十四日,检正中书礼房公事、会定陕西五路年度计划的王震上奏:「以前转运司积欠其他官司的钱款,即便朝廷督责拨还,有关部门虽获罪责,却仍不知何时能够还清,不如施予恩惠,一律予以免除。」诏令所欠三司经略淤田司以及博买、盐引提举司催征秦州、熙州等地市易钱物的部分,一并予以免除,其余限三年拨还。

元丰四年八月一日,诏令免除河北东路受灾州军今年夏季役钱。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听说自用兵以来,关内百姓人心震动惶恐,很多全家逃亡。如今朝廷旨意已经派役的人户,不再另行差派,令李承之速往陕西各路安抚晓谕百姓,凡是百姓苦于摊派征调而并非军事急需的,一律予以免除。」

元丰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免除已故柴宗庆等八十六人进奉马匹价钱共一万缗。

四月二十七日,诏令内外市易务在京酒户的罚息,一并予以免除。

五月八日,诏令:河东转运司先前所借支的偿绢两万匹用以招纳蕃部,特予免除。

十五日,诏令免除杭州、睦州、苏州、湖州、秀州、常州、温州、润州、明州、台州十州买扑场务积欠净利超过期限的钱三万余缗,是听从司农寺丞韩宗良的请求。

六月八日,诏令:成都府路应付泸州边境事务,依照梓州路曲赦的先例,免除二年役钱,其他路依此办理。

七月二十九日,诏令河北路都转运司所借支的澶州封存军粮五万石,特予免除。

八月二日,诏令:酒行下等户加倍罚款者,除三分之中已免除一分外,再免除一分。

元丰六年二月七日,京东转运副使吴居厚上奏:「商人拖欠正税

,百千以下(上)限三年年:疑当作「千」。,百千以上限五千,止令纳正税。」上批:宜依所奏,作朝廷直降指挥。

七月十七日,陕西转运司言:「昨出界民夫弃失官物,多放雇主名下催纳,寔重困苦。乞除放。」诏陕西诸路转运司

审寔除放。

马外 八月二十三日,诏:「梓州路昨咤泸州边事,随军般运工筑正夫之家,曲赦放免役钱外,其余雇人、工役之家,放一料役钱五分;沿流州县被差夫与:原作「嬴」,据《长编》卷三三八改。 ,更差雇舟船水手之家,功放一分。」从转运、提举司请么。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知蔡州黄好谦言:所部水灾特甚,乞放秋税。诏尚书户部疾速施行。

八月二十六日,诏河南被水诸军借一月粮见 纳者,并除之。

九月十二日,诏:西京被水漂溺之家及秋田灾五分户,并免来年夏秋支移折变。从户部员外郎张询请么。

八年四月八日,诏监察御史刘拯、兵部员外郎杜常、太府少卿宋彭年赴御史台置局,点磨欠市易息钱,大姓户放七分,下户全放外,以合纳数关所属催纳关:原作「开」,据《长编》卷三五四改。,具无欺弊闻奏。以中书省言「今年正月九日赦书,人户市易钱物,仰所属勘会元请本息等钱并纳欠数,条具闻奏,其息钱当议减放。今在京未见有司依赦以闻」故么。

二十四日,中书省言:「登极赦书并今月八日朝旨,民户欠去夏、秋税及元丰六年已前租税积欠,并缘纳钱物倚阁税租等,乞并特除放。」从之。

同日,诏诏:原脱,据《长编》卷三五五补。:「诸路民户欠元丰七年已前常平、免役息钱,各特减放五分。买扑场务、佃赁田宅空地出限当罚钱,调春夫河防夫:原作「分」,据《长编》卷三五五改。、急夫开修京城壕及兴水利夫罚钱,役人误给工食钱,并除放。」

六月八日,诏:「河东州军人户见欠和籴粮草,自三月六日赦

书到日,元丰七年以前所欠,并予除放。」

十一月十二日,诏:在京物货场见在物货应输钱者,并蠲免。

十八日,诏蠲大姓户所欠市易三分息钱。从(弃租)[叶祖]洽请么。

十二月二日,诏蠲放沂、青州诸县失敷役钱,并罢栽桑法罢:原作「罚」,据《长编》卷三六二本条注文及《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考改。,蠲民所欠罚钱。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诏河东路转运司,蠲入界人夫所失陷粮米。

闰二月十八日,诏户部,应诸路人户欠市易息钱,并特予除放。

二十八日,诏:「应内外见监理市易官钱,各限一月取索逐户元请官本点勘,特许以纳过息、罚钱充折。如已纳及官本,即便与放免。坊场净利钱准此。以上通折外,尚欠官本钱并净利,而家业荡尽,及无抵保,或正身并保人孤贫者,权住催理。

译钱七万六千余缗及加倍税十五万二千缗,都是因提举盐税司先前疏于催缴所致。请求依照市易务的先例免除加倍罚钱,一百千以下限三年,一百千以上限五千,只令缴纳正税。」皇上批示:应依所奏,直接作为朝廷指令颁降。

七月十七日,陕西转运司上奏:「先前出界的民夫遗失官物,多摊派到雇主名下催纳,实在困苦沉重。请求予以免除。」诏令陕西各路转运司查核属实后予以免除。

八月二十三日,诏令:「梓州路先前因泸州边境事务,随军运送物资、参加工程建筑的正役之家,除依曲赦免除役钱外,其余雇人、服工役的人家,免一期役钱五分;沿河州县被差派役夫的,再差雇船只水手的人家,免一分役钱。」是听从转运司、提举司的请求。

元丰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知蔡州黄好谦上奏:本地水灾特别严重,请求免除秋税。诏令尚书户部迅速办理。

八月二十六日,诏令河南遭受水灾的驻军所借的一个月口粮已缴纳的,一并予以免除。

九月十二日,诏令:西京遭受水灾淹没的人家及秋田受灾五分以上的人户,一并免除来年夏秋支移折变。是听从户部员外郎张询的请求。

元丰八年四月八日,诏令监察御史刘拯、兵部员外郎杜常、太府少卿宋彭年到御史台设立机构,清查市易息钱的欠负,大户免七分,下户全免,其余应缴纳的数目转交所属催纳,须查明确无欺诈弊端后上报。是因中书省奏称「今年正月九日的赦书规定,百姓所欠市易钱物,应交由所属查核原借本息等钱及应纳欠数,逐条上报,息钱将酌情减免。如今在京尚未见有关部门依照赦令上报」之故。

二十四日,中书省上奏:「登基赦书及本月八日的朝旨规定,百姓所欠去年夏秋税及元丰六年以前的积欠租税,连同应缴钱物、搁置缓征的税租等,请一并特予免除。」朝廷准许了。

同日,诏令:「各路百姓所欠元丰七年以前的常平、免役息钱,各特减免五分。买扑场务、租赁田宅空地超过期限应罚的钱款,调派春夫、河防夫、急夫开修京城壕沟及兴修水利民夫的罚钱,役人误发的工食钱,一并予以免除。」

六月八日,诏令:「河东州军人户所欠现存的和籴粮草,自三月六日赦书下达之日起,元丰七年以前所欠的,一并予以免除。」

十一月十二日,诏令:在京物货场现存的物货应缴纳钱款的,一并予以免除。

十八日,诏令免除大户所欠市易三分息钱,是听从叶祖洽的请求。

十二月二日,诏令免除沂州、青州各县失于摊派的役钱,并废止栽桑法,免除百姓所欠的罚钱。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诏令河东路转运司,免除入界民夫遗失损耗的粮米。

闰二月十八日,诏令户部,各路百姓所欠市易息钱,一并特予免除。

二十八日,诏令:「凡内外正在监督追讨的市易官钱,各限一个月内查核每户原借的官本,特许用已缴纳的息钱、罚钱抵充折算。如果已抵足官本,即予以免除。坊场净利钱依此办理。以上通算折抵之外,尚欠官本钱及净利,而家业已荡尽、又无抵押担保,或本人及担保人确系孤贫的,暂

及今日已前积欠免役钱,予减放一半半:原作「年」,据《长编》卷三七○改。。余分限三年随夏税带纳余:原作「除」,据《长编》卷三七○改。。近勘会欠负指挥勿行会:原脱,据《长编》卷三七○补。。」并从右司苏辙奏么。

四月四日,诏:「府界诸路监司分诣辖下诸州县诣:原作「指」,据《长编》卷三七四改。,体量被灾人户合放分数,更不检覆,便行除放讫闻奏。」以三省言:「诸路府界么旱,夏苒灾伤人户披诉披:原作「被」,据《长编》卷三七四改。,州县多不尽公检覆,或限内失于披诉,官司不为收接接:原作「折」,据《长编》卷三七四改。,使被灾之民困重」故么。

八月,户部言:「吏部侍郎李常等奏:被水百姓于新河两堤之两滩地种麦,庶几一收,以资穷乏。体(放)[访]得本路及州县理纳税租,督责欠负,欲乞诏有司权免放。」从之。

二十二日,诏:河东路日前系咤合钞输纳,见理亏欠并除放。从户部请么。

九月

十七日,诏:「诸路坊郭第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蹑第三等以上旧纳免役钱,并予减放五分,余并全放,仍自元佑二年为始。

三年二月八日,诏诸路转运司,今年春州县已纳免夫钱,并给还。

六月九日,诏罢潭州安化县博易场,其人户欠息特行除放。从荆湖南路转运司请么。

七月二十四日,诏:「灾伤放税及六分以下,其带纳欠负即随放税外分数催纳,七分以上,并行倚阁。」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言:「检会赦文,应官吏、军民、诸色人诸般欠负官钱,在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者,五百贯以下并予除放,五百贯以上奏裁。」诏翰林学士顾临、御史中丞李纯之与户部长贰同点检催督与:原作「予」,据《长编》卷四七八改。,限一年毕,仍就本部置司。

二十四日,诏:环州及诸镇寨守御居民及入保汉蕃人户所借口食,曾经贼马到,令经略司并特蠲放,具数以闻放具:原作「其」,据《长编》卷四七八改补。。

八年九月八日,户部言:「看详赦书内称:今日已前曾经灾伤去处,夏秋税赋有见欠并倚阁者,并予除放。既非亢灾伤去处,又省限未满,即非倚阁,自合依条施行。」诏灾伤人户放税及五分以上,虽省限未满,亦予除放。

十二月五日,尚书省言:「勘会灾伤欠阁税租,依赦不限等第除放。其今年租税省限未满去处,虽降指挥放税五分以上之人,亦予除放外,有灾伤不及五分人户,若不以第等一例催纳,显见人户不易。」诏第四等以下人户见欠夏税虽

省限未满,并依曹州己得指挥权行倚阁,候将来夏熟日催纳。

绍圣元年八月一日,诏蠲越、温、台、处州人户所欠折身丁盐、绵、绢亏官钱。

译停催缴。至于至今日以前积欠的免役钱,予以减免一半。其余部分限三年随夏税一并缴纳。近来勘察的欠负指令不再执行。」这都是听从右司苏辙的奏请。

四月四日,诏令:「府界各路的监司分别前往所辖各州县,勘察受灾人户应予免除的分数,不再另行检验复核,直接予以免除并上报朝廷。」是因三省奏称:「各路府界遭遇旱灾,夏秋受灾的人户申诉,州县多未能公正检验核实,有的因期限内未及申诉而官司不予受理,使受灾百姓困苦加重」之故。

八月,户部上奏:「吏部侍郎李常等人上奏:受水灾的百姓在新河两堤间的滩地上种麦,希望能有一点收成,以资助贫困。访得本路及州县仍在催收税租,督责所欠,请求诏令有关部门暂予免除。」朝廷准许了。

二十二日,诏令:河东路先前依照合钞规定应缴纳的、如今仍在催理的亏欠部分,一并予以免除。是听从户部的请求。

九月十七日,诏令:「各路坊郭第五等以上,以及单丁户、女户、官户、寺观第三等以上原缴纳的免役钱,一并予以减免五分,其余全部免除,均自元佑二年起始。」

元佑三年二月八日,诏令各路转运司,今年春季州县已缴纳的免夫钱,一并发还。

六月九日,诏令废止潭州安化县的博易场,百姓所欠的息钱特予免除,是听从荆湖南路转运司的请求。

七月二十四日,诏令:「受灾减免赋税达六分以下的,其应缴纳的欠负随减税之外的部分催纳;达七分以上的,一并搁置缓征。」

元佑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上奏:「查核赦文,凡官吏、军民、各色人等的各种欠负官钱,在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的,五百贯以下的一并予以免除,五百贯以上的奏请裁定。」诏令翰林学士顾临、御史中丞李纯之与户部正副长官共同清查督办,限一年办完,并在户部设立机构专办。

二十四日,诏令:环州及各镇寨守御的居民以及入保的汉族、蕃族人户所借的口粮,曾经贼寇兵马到过的,令经略司一并特予免除,查明数目后上报。

元佑八年九月八日,户部上奏:「查阅赦书内称:至今日以前曾遭受灾害的地方,夏秋税赋现存拖欠及搁置缓征的,一并予以免除。既非遭受灾害的地方,又未满规定期限,即不属搁置缓征,本应依例办理。」诏令受灾人户减免赋税达五分以上的,即使未满规定期限,也予以免除。

十二月五日,尚书省上奏:「查核受灾搁置缓征的税租,依赦令不分等次一律免除。其中今年税赋期限未满的地方,虽已颁降指令减免赋税五分以上的人户予以免除外,还有受灾不足五分的人户,若不按等第一律催纳,显然使百姓难以承受。」诏令第四等以下人户现存所欠的夏税,即使期限未满,一并依照曹州已得的指令暂予搁置缓征,等到将来夏收时再行催纳。

绍圣元年八月一日,诏令免除越州、温州、台州、处州人户所欠折算身丁盐、绵、绢的亏官钱。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令:「府界人户的积欠,一并令分作十期随同二税缴纳,自绍圣元年秋税开始。」

绍圣二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府界人户积欠,并令作十料随二税送纳,自绍圣元年秋料始。」

二年三月四日,诏:「河北东、西路并京东路淄、齐、郓、濮、济州灾伤人户,催去年秋料残零税租,并行倚阁。」

四月五日,泾原路经略安抚司言:「本路被灾人户,已令逐州军倚阁税租逋欠。」从之,仍原擅行之罪。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应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已前系官欠负五百贯以上,该元佑七年南郊赦合奏裁,并十分内放一分。」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权倚阁陕西路今年诸逋欠。以转运司言本路灾荒故么。

元符三年四月十五日,徽宗即位,未改元徽宗即位未改元:原置「元符三年」前,今据本书体例移于「四月十五日」下。。赦:「元符二年以前系官欠负,自来该载未备及拘碍分数,所属尚行催理者,并除放。五百贯以上及专指定名数者,并奏裁。」

五月二日,又诏:「礼部侍郎赵挺之、殿中侍御史龚尐与户部长贰就户部置司尐:原作「史」,据《宋史》卷三四六《龚尐传》考改。,及令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诸司限一季内各具本路所放人户钱物数目,申在京放欠所,本所催督,限一年了当。」

十一月,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梁子美言:「今年正月十三日登极大赦,人户欠去年夏、秋租税,并已除放。诸路奉行不一,却引用令文内『常赦税不过三分』,督责甚峻。乞应登极赦后有催纳到数目,并

与准折次料租税,庶使王民均被圣泽。」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十月十四日,诏:「两浙杭、越、温、婺、登州秋苒不登,人户失于披诉,运司惮于阁放,又将积年欠负一例折行催纳,致人户渐致逃移,盗贼兹多,物价增倍,细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显是提举、转运司不职,令本路提刑司体量闻奏。其积年租欠,如是下户被伤,不以分数并令倚阁,非灾伤户分作三料催科。人户失于披诉,委是秋田不熟,并量予校放。」

五年四月十五日,诏免两浙水灾人户租税。

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免行钱自政和二年正月一日前拖欠,并予蠲放。

十二月二十五日,赦文:「应缘建筑州县堡寨等差发人夫,或经科率物料,第三等以上人户特与免户下夏料税租,第四等已下与放夏、秋两料。应人户咤进兵役使及应付军须,并曾和雇人夫车檐头口等应干欠负、诸司官物非侵欺盗用,并少欠夏、秋税租见行倚阁,并特予除放。应般运往军前钱物诸般转运并衣甲器械,及咤军兴般运官物有损坏少欠不系侵欺盗用,合理纳或剥纳亏官钱,并特予除放。」

八年九月七月,诏:「东南被水州县曾经渰浸人户纳官司房钱,截自迁出日,并特予免纳,候复业日依旧。

译三月四日,诏令:「河北东路、西路以及京东路淄州、齐州、郓州、濮州、济州受灾人户,所催缴去年秋季残余零星税租,一并搁置缓征。」

四月五日,泾原路经略安抚司上奏:「本路受灾的人户,已令各州军搁置缓征所欠的税租。」朝廷准许,并宽免其擅自处置的罪责。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令:「凡元丰八年三月六日以前所欠的属官钱财在五百贯以上、应依元佑七年南郊赦令奏请裁定的,一并十分之中免除一分。」

绍圣三年四月十一日,诏令暂时搁置缓征陕西路今年的各项拖欠,因转运司奏报本路遭受灾荒之故。

元符三年四月十五日,徽宗即位,尚未改元。赦令规定:「元符二年以前所欠的属官钱财,自来记载未详备、以及有所妨碍未列分数、有关部门仍在催理的,一并予以免除。五百贯以上及专门指定名目数额的,一并奏请裁定。」

五月二日,又诏令:「礼部侍郎赵挺之、殿中侍御史龚尐与户部正副长官在户部设立机构,并令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各衙门限一季内各自开列本路所免除人户钱物的数目,申报在京放欠所,由该所督办,限一年办完。」

十一月,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梁子美上奏:「今年正月十三日登基大赦,百姓所欠去年夏秋租税,已一并免除。各路执行不一,却引用律令中『正常赦令税不超过三分』的条文,督责甚为严峻。请求凡登基赦令后已催纳到的数目,一并折抵下一期租税,以使百姓普遍蒙受皇恩。」朝廷准许了。

徽宗崇宁二年十月十四日,诏令:「两浙杭州、越州、温州、婺州、登州秋季收成不好,百姓未及申诉,转运司又忌惮搁置缓征,反将多年积欠一并折算催纳,致使百姓渐渐逃亡迁移,盗贼因此增多,物价上涨一倍,百姓生活困苦。而官司并不上报,显然是提举司、转运司失职,令本路提刑司查核后上报。其中多年拖欠的租税,若是下等户遭受损失,不论分数一律搁置缓征,非受灾户则分作三期催收。百姓未及申诉的,若确系秋田收成不好,也酌情予以核准减免。」

崇宁五年四月十五日,诏令免除两浙水灾人户的租税。

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令:免行钱在政和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拖欠的,一并予以免除。

十二月二十五日,赦文规定:「凡因建筑州县堡寨等被摊派役夫,或被科派物料的,第三等以上人户特免户下夏季税租,第四等以下则免夏秋两期。凡人户因供应兵役征战及供应军需,以及应付雇募民夫、车辆牲口等各种欠负,诸司官物非侵吞盗用的,以及所欠夏秋税租现行搁置缓征的,一并特予免除。凡运送前往军前的钱物及各种转运、衣甲器械,以及因用兵运送官物有损坏短缺、非侵吞盗用应予补纳或折价赔纳亏欠官府的,一并特予免除。」

政和八年九月七日,诏令:「东南遭受水灾的州县曾被水淹没的人户所缴纳的官府房租,自迁出之日起,一并特予免除,等到恢复居住之日依旧办理。」

十月二十二日,江南东、西路廉访使者徐衡上奏

」

十月二十二日,江南东、西路廉访使者徐衡奏:「南康军并管下(东)建昌县,及江州并管下德安、瑞昌县、兴国军坊郭居民舍屋被水渰浸漫没屋

脊人户,各已搬移。除移自己屋业外,其间赁官私舍屋居住人户尚依旧管任元赁房廊地基等钱。欲下诸州军豁除被渰月日,特与放免。」从之,仍诏余路依此计其寔日,即不得虚伪,通不得过一季。

宣和三年二月初五日,诏:「应两浙、江东路被贼烧劫州县人户,自复业日,户下以前见欠诸般租赋、公私债负,一切并予除放。自复业以后户下应干租赋,特予除[放]三年(放)。」是年四月八日,又(访)[诏]:「方贼不曾烧劫州县,止本户被烧劫者,并依上件指挥施行。」

三月二日,江南东路转运司奏:「歙州自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被睦贼相继烧劫,每年合发上供钱、和预买紬绢、减下淮南衣绢、夏税绵绢,别路及本路春冬衣紬绢,(铙)[饶]、信州买银茶本钱,欲并行除放。」从之。

三日,诏:诸路州军积欠内藏库估剥亏官钱(不欠),可自政和五年已前并特除放。

四月七日,诏:「两浙路提刑司体究,如是应曾被贼烧劫处,本户下以前见欠诸般租赋及公私债负,一切并予除放。」

二十六日,诏:「盗起二[浙],延及江东,除在公之田已降处分蠲免租赋及除放公私债负积欠外,应两路被贼及邻州民户租田产等输科私家者,可于所纳租课内特予量减二分,候三年依旧。被焚劫民户,仍全免一年。仰州县明行晓谕,如敢违令或宛转督索者,并许民户越诉。」

八月十二日,诏:「应被贼焚劫民户,自今降德音到日以前系官积欠,并

与放免。如省部诸司辄行催理者,本州岛执奏不行。」

九月二十三日,诏:「两浙、江东路州县曾被焚劫,其管下不曾被贼人户,见欠

译:「南康军及所管建昌县,以及江州及所管德安、瑞昌县、兴国军坊郭居民房屋被水淹没漫过屋脊的人户,都已搬迁。除去自己房产外,其中租赁官府或私人房屋居住的人户仍照旧要缴纳房租地基等钱。请求下令各州军核实被水淹没的月日,特予免除。」朝廷准许,并诏令其他路依此核算实际日数,不得虚报,一律不得超过一季。

宣和三年二月初五日,诏令:「凡两浙、江东路被贼寇焚烧劫掠的州县人户,自恢复居住之日起,户下先前所欠的各种租赋、公私债务,一并予以免除。自恢复居住以后户下应缴的租赋,特予免除三年。」当年四月八日,又诏令:「地方未曾被贼寇焚烧劫掠的州县,只要本户曾被焚烧劫掠的,一并依照上述指令办理。」

三月二日,江南东路转运司上奏:「歙州自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相继被睦州贼寇焚烧劫掠,每年应发的上供钱、和预买紬绢、减免淮南衣绢、夏税绵绢,以及其他路及本路的春冬衣紬绢,饶州、信州的买银茶本钱,请求一并予以免除。」朝廷准许了。

三日,诏令:各路州军所欠内藏库估剥亏欠的官钱,凡政和五年以前的,一并特予免除。

四月七日,诏令:「两浙路提刑司查核,凡是曾被贼寇焚烧劫掠的地方,本户先前所欠的各种租赋及公私债务,一并予以免除。」

二十六日,诏令:「盗贼起于两浙,蔓延至江东,除在官田地已颁降指令减免租赋及免除公私债务积欠外,凡两路被贼寇侵扰及邻州百姓租种田产等交纳私家租税的,可在所纳租课中特予减免二分,等到三年后恢复旧例。遭焚烧劫掠的百姓,仍全免一年。应令州县明确晓谕,如敢违反命令或辗转督索的,一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

八月十二日,诏令:「凡被贼寇焚烧劫掠的百姓,自本次德音颁降之日以前所欠的属官积欠,一并予以免除。如尚书省各部门再行催理的,本州应予以执奏不予执行。」

九月二十三日,诏令:「两浙、江东路州县曾被焚烧劫掠的,其管辖内未曾被贼寇侵害的人户,现存拖欠

租赋及公私债欠,并与除放。」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诏:「江、浙被贼焚(却)[劫]州县,除免租赋三年。议者咸谓姑息太甚,中都上供粮斛、钱帛及逐路漕计,恐无以善其后,常平钱谷又无以赒济复业之民。委谭稹及陈亨伯并两浙、江东帅司、转运、提刑、常平、廉访所四处审切审度,参酌措置中制以闻。要在有以宽恤民力而用无乏事,不得怀私自便,苟简灭裂。仍限一月疾速行下,参酌措置闻奏。」

译租赋以及公私债务欠款,一并予以免除。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下诏说:「江、浙两地遭盗贼焚烧劫掠的州县,免除租赋三年。议论的人都认为这样过于姑息宽纵,京城的上供粮食、钱帛以及各路的漕运计划,恐怕难以善后,常平仓的钱粮又无法用来救济恢复生业的百姓。委派谭稹及陈亨伯以及两浙、江东的帅司、转运司、提刑司、常平司、廉访使所四处详加审察斟酌,参酌情况、制定适中的办法上报。关键在于要能宽减体恤民力而又不使用度匮乏,不得心怀私念、图自己方便,草率马虎、敷衍了事。仍限一个月内迅速施行下达,参酌措置后奏报。」

二月十日,户部奏:「河东路经略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司奏:『准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赦书节文:「应陕西、河东路沿边熟户及弓箭手见借欠贷钱物未经除放者,经略、转运、提刑、提举司开具闻奏,当议倚阁除放。」本路所管沿边九州岛见欠借贷过钱斛未经除放。』」诏大蹑元年以前借贷过钱斛特予除放,大蹑二年以后至政和元年以前数权行倚阁,仍限十年带纳,余依旧催理。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提举道录院奏:「两浙路神阅宫并天宁万寿蹑寺,昨以系官田土拨赐,立定课租,召人佃种。今来杭、严、衢、婺、处州各系经贼焚劫去处,看详前件租课既系拨赐田土,减免之数合比输科私家量减二分指挥施行。」从之。

八月十三日,诏:「燕山府路今年灾伤及不经布种去处,其夏

、秋税并放免,余减半。」

六年九月十七日,诏:「京畿苦雨,除税赋已减外,其宣和五年以前逋欠米谷刍豆,并予蠲放。」

七年正月一日,诏:「河[北]、京东路盗贼,唐、邓、汝、(颖)[颍]流移人户,宣和六年未纳税赋租课、沿纳和买预买,并予免放,其分籴、结籴、敷籴、配籴更不输纳。应合科敷率敛,应流移及盗贼归业民户当牵挽、负担、防守、迎送之类,并免一年外,宣和七年合纳税租更予免放一料。」

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两路州县有被盗惊劫散失豹物,烧毁庐舍者,其税赋见依旧拘催,未功宽恤,寔可怜闵。应被盗去处,仰所属量轻重分等第以闻,当议随分数蠲免。人户应贼盗劫扰,布种不敷,官军经过及盗贼群聚咤致蹂践损伤苒谷,其合输税租等特予减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第四等以下人户宣和三年以前咤灾伤倚阁残零二税并诸般租课,并特予除放。其宣和四年、五年未纳之数,并权行(依)[倚]阁,后至宣和八年夏料为头带纳。应前后赦降合放免及倚阁租赋、诸般钱物,州县尚敢不依诏旨检举催理者,徒二年,咤而乞取者,以自盗论。河北、京东路今岁年额上供及合起大礼金银、紬绢等,已降指挥并皆减免,御前及朝廷给降,代为民出。内有年额放免不尽之数,如系灾伤及被盗去处,特予更放三分。深虑州县监司不体德意,违戾诏条,或作名(自)[目]依旧科敷,却致搔扰,仰廉访使者觉察

违戾去处以闻。」(本卷郭声校点)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

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 》、太和《新编后 》、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 》、天福《编 》、周广顺《续编 》、显德《刑统》、皆参用焉。

译二月十日,户部上奏说:「河东路经略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司上奏:『按照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赦书节文:「凡陕西、河东路沿边熟户以及弓箭手现在借欠贷款钱物尚未免除的,由经略、转运、提刑、提举司开列详情上奏,应当商议暂缓征收或予以免除。」本路所管沿边九州现欠借贷过的钱粮尚未免除。』」朝廷下诏:大观元年以前借贷过的钱粮特予免除,大观二年以后至政和元年以前的欠数暂且搁置缓征,仍限十年带纳偿还,其余的仍依旧催收办理。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提举道录院上奏:「两浙路神霄宫以及天宁万寿观寺,先前把官田拨赐给它们,定立了课租,招人佃种。如今杭、严、衢、婺、处州各地都遭遇了贼寇焚烧劫掠,看详前述租课既然是拨赐的田土,减免的数额应当比照百姓私人田租量减二成,请下达指挥执行。」朝廷同意了。

八月十三日,下诏:「燕山府路今年遭受灾害以及未曾播种的地方,其夏税、秋税一并放免,其余的减免一半。」

六年九月十七日,下诏:「京畿地区久雨为苦,除了税赋已经减免之外,宣和五年以前拖欠的米谷刍豆,一并予以蠲免。」

七年正月一日,下诏:「河北、京东路遭遇盗贼侵扰,唐、邓、汝、颍等州流离迁徙的百姓,宣和六年未曾缴纳的税赋租课、按惯例缴纳的和买预买款项,一并予以免除,其中的分籴、结籴、敷籴、配籴之类更不必再缴纳。凡应当摊派征敛的,凡流离迁徙及遭盗贼侵扰后归业的百姓所应承担的牵挽、负担、防守、迎送等差役,一并免除一年,此外,宣和七年应缴的税租再予免除一料。」

五月九日,德音说:「京东、河北两路州县有遭盗贼惊扰劫掠、财物散失、房屋被烧毁的,如今税赋还依旧催收,尚未能得到宽恤,实在令人怜悯。凡遭遇盗贼侵扰的地方,命所属官府按轻重分出等第上报,届时将商议按分数予以蠲免。百姓凡遭贼盗劫掠骚扰,播种不足的,官军经过以及盗贼群聚踩踏损伤庄稼的,其应缴的税租等特予减免。」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文说:「凡第四等以下人户宣和三年以前因灾伤而暂缓征收、尚未缴清的零星二税以及各种租课,一并特予免除。宣和四年、五年未缴之数,一并暂且搁置缓征,延至宣和八年夏料起头带纳。凡此前后各次赦令降诏中应予放免及暂缓征收的租赋、各种钱物,州县如敢不依诏旨检举催办处理的,处徒刑二年;若借此机会敲诈勒索的,以自盗罪论处。河北、京东路今年的年额上供以及应当筹办的大礼金银、紬绢等,已经降下指挥一并减免,由御前及朝廷拨给,代百姓出办。其中年额放免不尽的数目,如果是遭遇灾伤及被盗劫的地方,特予再放免三分。深恐州县监司不体察朝廷恩德之意,违背诏令条文,或者巧立名目依旧摊派征敛,反而造成骚扰,命廉访使者查察违反的地方并上报。」(本卷由郭声校点)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

国初除了沿用唐代的律、令、格、式之外,还有元和年间的《删定格后敕》、太和年间的《新编后敕》、开成年间的《详定刑法总要格》、后唐同光年间的《刑律统类》、清泰年间的《编敕》、天福年间的《编敕》、后周广顺年间的《续编敕》、显德年间的《刑统》,都参照采用。

太祖建隆四年二月五日,工部

太祖建隆四年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正奚屿、(承)[丞]张希让,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又)[陈光乂]、冯叔向等同撰集。凡削出令(或)[式]宣 一百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别取旧削出格令宣 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为《编 》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

干德四年三月十八日,大理正高继申言:「《刑统 律》有错误、条贯未周者凡三事云。《刑统 职制律》,准周显德五年 :受所监临财,及乞取赃过百匹,奏取 裁。伏缘准律:若是频犯,及二人以上之物,仍合累并倍论。元 无累倍之文,致断案有取裁之语。今后犯者望依律累倍过百疋,奏取 裁;如累倍不过百疋,依律文处分。又《刑统 断狱律》有『八十』字误作『十八』字,伏请下诸处,令法官检寻刊正,仍修改大理寺印板。又《刑统 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第减赎。伏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荫,不畏刑章。今后犯罪之人身无官者,或使已亡祖父亲属之荫减赎其罪,即须是已亡人曾(在)[任]皇朝官,据品秩得使。如有不曾任皇朝官者,须是前代有功惠,为时所推,历官至三品以上者,(亦)[乃]得上请。伏乞永为定制。」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有司取国朝以来 条纂为《编 》颁行,凡十五卷,曰《太平兴国编 》。

端拱二年十月,诏翰林学士宋白等详定端拱以前诏 。至淳化二年三月,白等上《淳化编 》二十五卷、《赦书德音》、《目录》五卷。帝阅之,(调)[谓]宰相曰:「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命重加裁定。」即诏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右谏议大夫知审刑院许骧、职方员外郎李范同别详定。至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骧、范上《重删定淳化编 》三十卷。

至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权大理寺陈彭年言:「法寺于刑部写到令式,皆题伪蜀广政中校勘,兼列伪国官名衔,云『奉 付刑部』。其帝号、国讳、假日、府县陵庙名悉是当时事。伏望重加校定改正,削去伪制。」诏直昭文馆勾中正、直集贤院胡昭赐、直史馆张复、秘阁校理吴淑、舒雅、崇文院检讨杜镐于史馆校勘,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礼部侍郎兼秘书监贾黄中、史馆修撰张佖详定。

真宗咸平元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柴成务上《删定编 》、《仪制 》、《赦书德音》十三卷,诏镂版颁行。

译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上言:「后周的《刑统》条科繁多庞杂,有的地方还不明晰,请另外加以详细审定。」于是命窦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大理正奚屿、大理丞张希让,以及刑部、大理寺的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人一同撰写编集。共削去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增入制文十五条,又摘录律文内「其余条文比照此办理」的共四十四条,附在《名例》篇之后,连同目录编成三十卷。另外又取旧时删去的格令宣敕以及后来陆续颁降的常用条文共一百零六条,编为《编敕》四卷。至于那些只涉及某一司、某一务、某一州、某一县的特殊规定则不收录在内。到八月二日呈上。朝廷下诏一并雕版印刷颁行。

乾德四年三月十八日,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刑统》和律文中有错误、条文贯通未周全的共三件事。《刑统·职制律》,按照后周显德五年敕文:接受所监临之人财物,以及索取贿赂超过百匹的,上奏请求皇帝裁决。但依照律文:如果是屡次犯罪,或是涉及两人以上财物的,仍应当累计合并加倍论处。原敕文中没有累计加倍的条文,以致断案时才有请求裁决的说法。今后犯此罪的,希望依照律文累计加倍超过百匹的,上奏请求裁决;如果累计加倍不超过百匹的,依照律文规定处理。又,《刑统·断狱律》中有『八十』二字误刻作『十八』二字,恳请下发各处,命法官检查核对,予以刊正,并修改大理寺的印板。又,《刑统·名例律》规定: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员的亲属犯罪,各按等第减免赎罪。恐怕年代已久,有些不肖之人自恃祖上有荫庇,不畏惧刑律。今后犯罪之人自身没有官职的,如果借用已故祖父亲属的荫庇来减免其罪,就必须是该已故之人曾在本朝任官,依照品秩才能援用。如果没有在本朝任过官的,必须是前代对国家有功德恩惠、为当时所推重、历任官职到三品以上的,才能上表请求援用。恳请永远定为制度。」朝廷同意了。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下诏命有关部门收集本朝建国以来的敕文纂编为《编敕》颁行,共十五卷,名为《太平兴国编敕》。

端拱二年十月,下诏命翰林学士宋白等详加审定端拱以前的诏敕。到淳化二年三月,宋白等呈上《淳化编敕》二十五卷、《赦书德音》、《目录》五卷。皇帝阅览之后,对宰相说:「其中赏罚的条目颇有过重的,难以长久施行,应当命人重新加以裁定。」随即下诏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右谏议大夫知审刑院许骧、职方员外郎李范另行详细审定。到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许骧、李范呈上《重删定淳化编敕》三十卷。

至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权大理寺陈彭年上言:「法寺从刑部抄写来的令式,都题写着伪蜀广政年间校勘,并且列有伪国的官名衔头,说是『奉敕付刑部』。其中的帝号、国讳、假日、府县陵庙名称,全都是当时的旧事。恳请重新加以校订改正,削去伪朝制度。」朝廷下诏命直昭文馆勾中正、直集贤院胡昭赐、直史馆张复、秘阁校理吴淑、舒雅、崇文院检讨杜镐在史馆负责校勘,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礼部侍郎兼秘书监贾黄中、史馆修撰张佖负责详定。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柴成务呈上《删定编敕》、《仪制敕》、《赦书德音》十三卷,朝廷下诏雕版颁行。此前二月,曾下诏命户部尚书张齐贤专门负责删定淳化以后

先是二月诏户部尚书张齐贤专知删定淳化后尽至道末续绛宣 ,权判刑部李范、职方员外郎马襄、同知审刑院刘元吉、权判大理寺尹 、直集贤院赵安仁、监察御史王济、大理寺丞刘去华同知删定。十一月,齐贤等上新 。又诏成务与知制诰师颃、侍御史宗度、直秘阁潘慎修、直史馆曾致尧、晁迥、杨嵎、张庶凝、史馆检讨董元亨重详定。至是成务等上言:「自唐开元至周显德,咸有格 ,并着简编。国初复位《刑统》,止行《编 》四卷。太宗朝遂增后 ,为《太平兴国编 》(三十)[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后 ,为《淳化编 》三十卷。自淳化以后,宣 至多,乃命有司别加删定,取刑部、大理寺、在京百司、诸路转运司所受淳化编 及续降宣 万八千五百五十道, 共披阅,凡 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权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其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编次之。凡取八百五十六道,为《新删定编 》。其有止系一事,前后(格)[累] 者,合而为一;本是一 ,条理数事者,各以类分,取其条目相因,不以年代为次。其间文繁意局者,量经制事理增损之;情轻法重者,取约束刑名削去之。凡成二百八十六道,准律分十一门,并《目录》为十二卷。又以仪制、车服等 十六道别为一卷,附《仪制令》,违者如违令法,本条自有刑名者依本条。又以续降赦书、德音(凡)[九]道别为一卷,附《淳化赦书》,合为四卷。其厘革一州、一县、一司、一务者,各还本司。令 称依法及行朝典勘断、不定刑名者,并准律、令、格、式。无本条者,准违制 分故失及不躬亲被受条区分。臣等重加详定,众议无殊,伏请镂版颁下诸路,与律、令、格、式、《刑统》同行。」优诏褒答从之,成务等加阶勋。又请定诸司使至三班有罪当续条例。诸司使以上领遥郡者从本品,诸司使同六品,副使至内殿崇班同七品,合门祗候、供奉(言)[官]、侍禁同八品,殿直、内品同九品,奉职、借职同九品下。诏着于令。旧条(持伏行切)[持杖行劫],得财不得财并处死,张齐贤以为太重。议贷不得财者,(济)[齐贤]坚执,乃诏尚书省集议,卒用。成务等言:「强窃盗刑名比例文用一年半法,及《配军条例》品官犯五流不得减赎,涂名配流如法。臣等详定,并可行用,欲编入 (史)[文]。」诏诸司使臣至三班使臣所犯情重者奏裁,余并从之。

二年七月三十日,户部使、右谏议大夫索湘上《三司删定编 》六卷,诏颁行。先是诏湘与盐铁使陈恕、度支使张雍、三部判官取三司咸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 ,分二十四案为门删定,至是上之。

译直到至道末年陆续颁降的敕文,命权判刑部李范、职方员外郎马襄、同知审刑院刘元吉、权判大理寺尹某、直集贤院赵安仁、监察御史王济、大理寺丞刘去华一同参与删定。十一月,张齐贤等呈上新编。朝廷又下诏命柴成务与知制诰师颃、侍御史宗度、直秘阁潘慎修、直史馆曾致尧、晁迥、杨嵎、张庶凝、史馆检讨董元亨重新详定。到这时柴成务等上言说:「自唐代开元年间到后周显德年间,都有格敕,并编入简册。本朝建国之初恢复了《刑统》,只是施行了《编敕》四卷。太宗朝于是增补了后来的敕文,编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淳化年间又增补了后来的敕文,编为《淳化编敕》三十卷。淳化以后,颁降的敕文极多,于是命有关部门另行删定,取刑部、大理寺、在京百司、诸路转运司所收受的淳化编敕以及陆续颁降的敕文共一万八千五百五十道,共同披阅审查,凡是敕文与《刑统》令式旧有条文重复的,以及一时权宜、并非永久制度的,一律删去;其中条文禁令应当与三司参酌的,委托本部编次。共选取八百五十六道,编为《新删定编敕》。其中只涉及一事、前后多次颁降的,合并为一条;本是一道敕文而条理涉及多件事的,各按类别分开,只取其条目相因,不按年代先后为序。其间文字繁复、意思局促的,酌情根据实际情况增删;情节轻而处罚重的,取其约束刑名部分删去多余的。总共编成二百八十六道,按照律文分为十一门,连同《目录》共十二卷。又把仪制、车服等敕文十六道另编为一卷,附在《仪制令》之后,违反的按违令论处,本条另有刑名规定的依本条处理。又把陆续颁降的赦书、德音九道另编为一卷,附在《淳化赦书》之后,合为四卷。凡只涉及某一州、某一县、某一司、某一务的特殊规定,各自归还本司。凡敕文中说依法或按朝廷典章判断、没有确定刑名的,一并依照律、令、格、式办理;没有相应条文的,依照违制敕文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是否亲自受理等情况处理。臣等重新加以详定,众人的意见并无分歧,恳请雕版颁行天下各路,与律、令、格、式、《刑统》一并施行。」皇帝下优诏褒奖答复,予以采纳,柴成务等人加官进阶勋级。他们又请求确定诸司使至三班官员犯罪应遵循的条例。诸司使以上兼领遥郡的按照本品,诸司使等同六品,副使至内殿崇班等同七品,合门祗候、供奉官、侍禁等同八品,殿直、内品等同九品,奉职、借职等同九品下。朝廷下诏将此写入法令。旧条规定持杖抢劫,不论是否得财都处死刑,张齐贤认为处罚太重。他提议对未得财者从宽处理,齐贤坚持己见,于是朝廷下诏命尚书省集体商议,最终采用了他的意见。柴成务等人上言:「强盗、窃盗的刑名比照条文适用一年半法,以及《配军条例》中,品官犯下应处五流之罪的不得减刑赎罪,涂去官名发配流放依法执行。臣等详定后,认为都可以施行,希望编入条文。」朝廷下诏命诸司使臣至三班使臣所犯情节严重的上奏请裁,其余的都依所奏施行。

二年七月三十日,户部使、右谏议大夫索湘呈上《三司删定编敕》六卷,朝廷下诏颁行。此前曾下诏命索湘与盐铁使陈恕、度支使张雍、三部判官收集三司咸平二年三月以前各部所颁敕文,分为二十四案分类删定,到这时呈上。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诏:「诸州应《新编 》后续降宣 、札子,并依三司所奏。但系条贯旧制置事件,仰当职官

吏编录为二簿,一付长吏收掌,一送法司行用,委逐路转运使点检。其转运司亦依此例编录。」

九月十六日,三司上《新编 》十五卷,请雕印颁行,从之。

十月九日,三司盐铁副使林特上《三司新编 》三十卷,诏依奏施行。先是诏特与直史馆权判三司勾院陈尧咨、直史馆判度支勾院孙冕、审刑院详议官李渭编录,至是尧咨、冕、渭皆补外,续诏审刑院详议官周寔、大理寺详断官彭愈、开封府兵曹参军孙元方详勘。及书成上之,特赐勋一转,余赐器帛有差。

三年正月七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上《景德农田编 》五卷,诏颁行。先是诏谓与户部副使(仅)[崔]端、度支员外郎崔昈、盐铁判官乐黄目、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取《条贯户税 文》及四方所陈农田利害事同删定,至是书成。昈前任度支判官,尝同编集,故亦预焉。

四年七月五日,帝谓宰臣等曰:「王济上《刑名 》五道,烦简不等。朕尝览显德中 语甚烦碎,盖世宗严急,出于一时之意,既以颁下,群臣无敢谏者。」因言:「魏仁浦为相,尝作 草,云『不得有违』,堂吏白云:『 命一出,违则有刑,何假此言也 』仁浦是之。」王旦曰:「诏 理宜简当,近代亦伤于烦。」冯拯曰:「开宝中差诸州通判 刑狱钱谷,一一指挥,方今已简略也。」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定夺公事,并具有无冲改律令及前后宣 ,开坐以闻。」

六年正月八日,诏:「自今凡更定刑名,边防、军旅、茶盐、酒税等事,并令中书、枢密院参议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异故也。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帝谓辅臣曰:「法官每定 臣封奏,多引往年诏 云:『非有大益,无改旧章,所奏请不行。』」王旦曰:「起请频仍,则诏令有(司)[碍],是以法官重于更改。近日李溥起请,私鬻茶盐随行赃仗全给与人充赏者,多称假借他人物色,却给元主,颇有情弊,望并(给)[纳]官。法寺详定,已从溥奏。」帝曰:「特从溥奏者,正是惮其不伏尔。下位有所见,当详究而行之。」

九月二十一日,编 所上《删定编 》、《仪制》、《赦书德音》、《目录》四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得法直司状称,咸平元年编 后来续降宣 ,条同无贯,检坐失详,望差官删定。」诏曾与翰林学士陈彭年、右谏议大夫慎从吉、知制诰盛度、太常博士仇象先、慎锴、殿中丞阎允恭、太子洗马韩允、大理寺丞赵廓、司徒昌运同详定,止大中祥符六年终。

译下诏:「各州凡是《新编敕》以后陆续颁降的敕文、札子,一并依照三司所奏办理。但凡属于条文旧制中所规定的事项,命当值官吏编录为两本,一本交长吏收存掌管,一本送交法司施行,委托各路转运使核查。转运司也依此办理编录。」

九月十六日,三司呈上《新编敕》十五卷,请求雕印颁行,朝廷同意了。

十月九日,三司盐铁副使林特呈上《三司新编敕》三十卷,朝廷下诏依所奏施行。此前曾下诏命林特与直史馆权判三司勾院陈尧咨、直史馆判度支勾院孙冕、审刑院详议官李渭编录,到这时陈尧咨、孙冕、李渭都已调补外任,又续下诏命审刑院详议官周寔、大理寺详断官彭愈、开封府兵曹参军孙元方详细审勘。等到书成呈上,赐林特勋级一转,其余人各赐器物布帛不等。

三年正月七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呈上《景德农田编敕》五卷,朝廷下诏颁行。此前曾下诏命丁谓与户部副使崔端、度支员外郎崔昈、盐铁判官乐黄目、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收集《条贯户税敕文》以及各地所陈农田利害之事一同删定,到这时书成。崔昈此前任度支判官时曾一同参与编集,所以也参与其中。

四年七月五日,皇帝对宰臣等人说:「王济呈上《刑名敕》五道,繁简不一。朕曾经阅览显德年间的敕文,语言十分繁琐,大概是周世宗急躁严苛,出于一时之意,既然已经颁布,群臣就没有人敢劝谏了。」于是说:「魏仁浦担任宰相时,曾经起草敕文,写道『不得有违』,堂吏禀告说:『敕命一旦颁布,违反就有刑罚,何必用这样的话呢?』魏仁浦认为说得对。」王旦说:「诏敕的道理应当简明得当,近代也有繁琐过甚的毛病。」冯拯说:「开宝年间派遣各州通判处理刑狱钱谷之事,事事都加以指挥,如今已经简略多了。」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诏:「大理寺从今以后判定公事,一并要写明是否与律令以及前后敕文有抵触修改之处,开列上报。」

六年正月八日,下诏:「从今以后凡是修订刑名,以及边防、军旅、茶盐、酒税等事务,一并命中书、枢密院共同商议施行。」这是因为有上封事的人说二府所下命令有时互相矛盾或有差异的缘故。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皇帝对辅臣说:「法官每次判定敕文,臣下封奏时,多引用往年诏敕说:『没有很大益处的,不要更改旧的制度,所奏请的不予施行。』」王旦说:「起请之事频繁不断,诏令就会有妨碍,所以法官对更改十分慎重。近日李溥起请,凡私自贩卖茶盐、随案没收的赃物全部给予人充当赏赐的,多有假借他人物品之名,实则归还原主的情况,颇有弊端,希望一并收归官府。」法寺详定后,已经依从了李溥的奏请。皇帝说:「特意依从李溥的奏请,正是忌惮他不服罢了。下面官员若有意见,应当详细审究后再施行。」

九月二十一日,编敕所呈上《删定编敕》、《仪制》、《赦书德音》、《目录》共四十三卷,朝廷下诏雕版颁行。此前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人上言:「据法直司呈报,咸平元年编敕以后陆续颁降的敕文,条文相同却没有贯通,检索核对恐有疏漏,希望派官删定。」朝廷下诏命王曾与翰林学士陈彭年、右谏议大夫慎从吉、知制诰盛度、太常博士仇象先、慎锴、殿中丞阎允恭、太子洗马韩允、大理寺丞赵廓、司徒昌运一同详定,截止到大中祥符六年年末。又因为《三

又以《三司编 》条目烦重,亦令彭(言)[年]等重详定增损。至是上之,彭年而下各加阶勋。帝以彭年等所编诏 删去繁文,甚简,然有本因起请,更相诘难冲改,前后特留一 者,今悉删去,恐异日或须证验,乃令录所删 一本,别付馆阁,以备检详,不得行用。又命屯田员外郎王汝能、

太常寺博士张宗象、太常寺奉礼郎谢绛充勘读官。

天禧元年六月七日,编 所上《条贯在京及三司 》共十二卷,诏颁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右巡使王迎等言:「准诏依赵安仁所请重编定令式,伏缘诸处所供文字悉无伦贯,难以刊缉,望具仍旧。」从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知制诰吕夷简言:「诸州续降宣 ,旧制常令州县纂次,今多堕坠不录。望委提点刑狱官专切检视。」奏可。

二月九日,参知政事李迪等上《一州一县新编 》五十卷。先是元年七月,诏迪与翰林学士盛度、知制诰吕夷简、审刑院详〔议〕官尚霖、司徒昌运同详定,至是上之,并加阶勋。

十一月十七日,宰臣李迪上《删定一司一务编 》三十卷。赐器币有差。

仁宗(大)[天]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审刑院、大理寺今后定集起请刑名者,望依大中小事公案给限,庶免留满。」从之。

五年七月四日,提举详定编 所言:「据《编 》,众官参详前后宣 内只是约束一路或三两州军事件,若一例编 ,未得允当。今欲令看详,不销遍行天下。宣 类聚抄录,画一开坐,都为一卷。候将来详定了毕,编〔敕〕所于头尾开说删定行用因依,同《编 》进呈。乞降中书门下看详,只乞逐处都作散 一道,降下刑部,令翻录,下逐路合要行用州军施行,冀免差互,易为检断。」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自今参详起请,改定条贯,当降 行下者,并依《编 》体式,简当删定,于奏议后面别项写定,于降 之际止写后语颁下。」

五月十八日,详定编 所(止)[上]《删修令》三十卷,诏与将来新编 一处颁行。先是诏参知政事吕夷简等参定令文,乃命大理寺丞庞籍、大理评事宋郊为修令〔官〕,判大理寺赵廓、权少卿董希颜充详定官。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又取 文内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着于逐卷末,曰《附令 》。至是上之。诏两制与法官同再看详,各赐器币、转阶勋有差。

二十一日,翰林学士宋绶言:「准诏,以编 官《新修令》三十卷,并《编 》录出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为《附令 》,付两制与刑法官看详,内有添删修改事件,并已删正,望付中书门下施行。

译司编敕》条目繁重,也命陈彭年等重新详定增删。到这时呈上,陈彭年以下各加官阶勋级。皇帝因为陈彭年等所编诏敕删去了繁复文字,十分简明,但其中有些是原本有起请缘由、经过多次诘难修改冲突、前后特意保留一条的,如今都被删去了,恐怕日后或许需要作为证验,于是命人抄录所删去的敕文一份,另外交付馆阁,以备检查详审,但不得施行使用。又命屯田员外郎王汝能、太常寺博士张宗象、太常寺奉礼郎谢绛担任勘读官。

天禧元年六月七日,编敕所呈上《条贯在京及三司敕》共十二卷,朝廷下诏颁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右巡使王迎等上言:「按照诏令依照赵安仁所请重新编定令式,但因为各处所提供的文字都毫无条理,难以刊定编集,希望仍旧照旧。」朝廷同意了。

四年正月十三日,知制诰吕夷简上言:「各州陆续颁降的敕文,按旧制常命州县编次记录,如今大多散失不再记录。希望委托提点刑狱官专门负责检查督视。」皇帝批准了。

二月九日,参知政事李迪等呈上《一州一县新编敕》五十卷。此前元年七月,曾下诏命李迪与翰林学士盛度、知制诰吕夷简、审刑院详议官尚霖、司徒昌运一同详定,到这时呈上,各加官阶勋级。

十一月十七日,宰臣李迪呈上《删定一司一务编敕》三十卷。皇帝各赐器物布帛不等。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上言:「审刑院、大理寺今后判定汇集起请的刑名事项,希望依照大、中、小事案件规定期限,以免积压滞留。」朝廷同意了。

五年七月四日,提举详定编敕所上言:「按照《编敕》,众官员详细审议前后敕文中只是约束某一路或两三个州军事务的条文,如果一律编入敕书,恐怕不够妥当。如今打算命人加以审核,不必普遍施行于天下。凡是这类敕文,加以分类抄录,逐条开列,统编为一卷。等到将来详定完毕,由编敕所在开头结尾说明删定施行的原因,与《编敕》一同进呈。恳请下达中书门下审核,只需各处都编成一道单独的敕文,颁下刑部,命人翻录,下发各路应当施行的州军执行,以避免出入抵触,便于检索判断。」朝廷同意了。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下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从今以后详议起请之事,修改条文,应当颁降敕文施行的,一并依照《编敕》的体式,简明扼要地删定,写在奏议后面另立一项,等到颁降敕文时只写后面那部分文字颁行。」

五月十八日,详定编敕所呈上《删修令》三十卷,朝廷下诏与将来的新编敕一并颁行。此前曾下诏命参知政事吕夷简等参订令文,于是命大理寺丞庞籍、大理评事宋郊担任修令官,判大理寺赵廓、权少卿董希颜担任详定官。全都以唐令为底本,先列出现行的条文,依照旧有文字,参酌新的制度加以修定。其中现在不再施行的条文,也一并保留在其中。又摘取敕文中罪名轻简的五百多条,附在各卷末尾,称为《附令敕》。到这时呈上。朝廷下诏命两制官员与法官一同再加详审,各赐器物布帛、加阶进勋不等。

二十一日,翰林学士宋绶上言:「按照诏令,将编敕官所修《新修令》三十卷,以及从《编敕》中摘录出罪名轻简者五百多条编为《附令敕》,交付两制官员与刑法官一同详审,其中若有增删修改的事项,都已经加以删正,希望交付中书门下施行。」朝廷同意

」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详定编 所言:「准诏,《新定编 》且未雕印,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当所已写录到《海行编 》并《目录》共三十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并依奏 一道上进。」诏送大理寺收管,候将来一年内如有修正未便事件了日,令本寺申举,下崇文院雕印施行。

十年三月十六日,诏以《天圣编 》十三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付崇文院镂版施行。先是五

年五月,诏以大中祥符七年止天圣五年续降宣 删定,命宰臣吕夷简、枢密院副使夏竦、提举管勾翰林学士蔡齐、知制诰程琳、龙图阁待制韩亿、燕肃、判大理寺赵廓同加详定。又以权大理少卿董希颜为详定官,秘书丞王球、大理寺丞庞籍、张颂为删定官。依律分门为十二卷。七年六月上之,各赐器币,仍第进阶勋。至是镂板,又命权大理少卿崔有方、审刑院详议官张度校勘。

明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曰:「王言为命,着在格言;君举必书,闻诸前史。盖垂名于千古,思传信于四方。傥成宪之频更,则彝章之是紊。朝廷所降宣 命令,不得妄乞更改删去。如实有未便,即委中书、枢密院逐旋取旨。所冀纲条克振,纪律章明,无朝令夕改之文,成草偃风行之化。更赖丞疑郎弼,中外荩臣,务罄忠勤,各宜遵守,共致熙宁之运,宽兹宵旰之忧。布告迩遐,当体予意。」

八月二十七日,权判吏部流内铨丁度言:「诸司见管《一司一务编 》,先于天禧年差官编修行用,后来续降 望差两制以上臣僚管勾看详删定。」诏翰林学士(张)[章]得象、知制诰郑向编定闻奏。向知州,以知制诰宋郊代。

景佑元年闰六月十九日,诏翰林侍读学士范(枫)[讽]、御史中丞韩亿详定奏取 裁及配罪人等条贯,于理检院置司,仍命审刑院详议官齐廓同详定。二年六月九日上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上《一司一务编 》并《目录》四十四卷,诏崇文院抄写颁行。先是诏以大中祥符八(月)[年]止明道二年所降宣敕,命判大理寺司徒昌运、判刑部李逊与得象等同删定。

五年十月四日,审刑院、大理寺上《减定诸色刺配刑名 》五卷,诏依奏施行。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赦书:「应犯罪人条禁尚繁,配隶尤众,离土乡土,奔迫道途,有恻朕怀,特申宽典。宜令审刑院、大理寺别减定诸色刺配刑名,委中书门下详酌施行。」至是上之。

庆历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知开封事贾昌朝言:「检会在府迎颁,下令颇多。欲令检法官类聚编次,以便检阅。」从之。

译了。

九月二十二日,详定编敕所上言:「按照诏令,《新定编敕》暂且不予雕印,命人抄录下发各转运、发运司审核使用。其中如果有不便施行的事项,限一年之内陆续以密封奏章上报。本所已经抄录完成的《海行编敕》以及《目录》共三十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一并依照所奏的敕文一道呈进。」朝廷下诏送交大理寺收管,等到将来一年内如果有修正不便事项处理完毕之日,命本寺申报,下达崇文院雕印施行。

十年三月十六日,下诏将《天圣编敕》十三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交付崇文院雕版施行。此前五年五月,曾下诏将大中祥符七年止到天圣五年陆续颁降的敕文加以删定,命宰臣吕夷简、枢密院副使夏竦、提举管勾翰林学士蔡齐、知制诰程琳、龙图阁待制韩亿、燕肃、判大理寺赵廓一同加以详定。又命权大理少卿董希颜担任详定官,秘书丞王球、大理寺丞庞籍、张颂担任删定官。依照律文分门编为十二卷。七年六月呈上,各赐器物布帛,并依次加官进阶勋级。到这时雕板印刷,又命权大理少卿崔有方、审刑院详议官张度校勘。

明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下诏说:「帝王的言语作为命令,见于经典格言;君主的举止必定记录,见于前代史书。大概是要垂名于千古,希望取信于四方。倘若既定的法度频繁更改,那么典章制度就会紊乱。朝廷所颁降的敕文命令,不得随意请求更改删除。如果确实有不便之处,就委托中书、枢密院随时上奏请示。希望纲纪法条得以振兴,纪律得以彰明,没有朝令夕改的弊端,形成上行下效的风气。更要依靠丞相辅弼大臣、中外忠诚之臣,务必竭尽忠诚勤勉,各自应当遵守,共同促成太平之世,减轻朕日夜操劳的忧虑。布告远近,应当体察朕的心意。」

八月二十七日,权判吏部流内铨丁度上言:「各司现有的《一司一务编敕》,先前于天禧年间派官编修施行,后来陆续颁降的敕文,希望委派两制以上的臣僚负责审核删定。」朝廷下诏命翰林学士章得象、知制诰郑向编定后上奏。郑向出任地方官,改由知制诰宋郊代替。

景佑元年闰六月十九日,下诏命翰林侍读学士范讽、御史中丞韩亿详定奏请裁决及配罪犯人等条文,在理检院设立机构,并命审刑院详议官齐廓一同详定。二年六月九日呈上。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呈上《一司一务编敕》以及《目录》四十四卷,朝廷下诏命崇文院抄写颁行。此前曾下诏将大中祥符八年止到明道二年颁降的敕文,命判大理寺司徒昌运、判刑部李逊与章得象等一同删定。

五年十月四日,审刑院、大理寺呈上《减定诸色刺配刑名敕》五卷,朝廷下诏依所奏施行。此前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的赦书说:「凡犯罪之人所涉条文禁令尚且繁多,被刺配发遣的人尤其众多,离开家乡故土,在道路上奔波逼迫,令朕心中怜恻,特此申明宽宥的恩典。应命审刑院、大理寺另行减定各种刺配刑名,委托中书门下详加酌定施行。」到这时呈上。

庆历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知开封事贾昌朝上言:「检查府中迎接颁行的文书,下发的命令颇多。希望命检法官分类编次,以便检阅。」朝廷同意了。

四年五月十二日,司勋员外郎吕绍宁请求把现行编敕年月以后陆续颁降的敕文,命大

四年五月十二日,司勋员外郎吕绍宁请以见行编 年月以后续降宣敕,令大理寺检法官依律门类分十二卷,以颁天下,庶便于检阅,而无误出入刑名。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提举管勾编敕宰臣贾昌朝、枢密副使吴育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目录》二十卷,诏崇文院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天圣编 止庆历三年续绛宣敕删定,命屯田员外郎成奕、太常博士陈太素、国子博士卢士宗、秘书丞郝居中、田谅、殿中丞张太初、刘述充删定官,翰林学士张方平、侍读学士宋祁、天章阁侍讲曾公亮、权大理少卿钱象先充详定官,昌朝、育提举。至是上之。

十一月二十

五日,命观文殿学士丁度、翰林学士钱明逸、翰林侍读学士张锡同详定《一州一县编 》,集贤校理田谅、馆阁校勘贾章同删定。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今后凡有上言乞更改条制者,令中书、枢密院审详利害执奏。」

嘉佑二年十月三日,三司使张方平上《新修(录)[禄]令》十卷,诏颁行。先是元年九月,枢密使韩琦言:「内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将校请受,虽有品式,而每遇迁徙,须申有司检(堪)[勘]中覆,至有待报岁时不下者。请命近臣就三司编定。」命知制诰吴奎、右司谏马遵、殿中侍御史吕景初为编定官,太常博士张子谅、太常丞勾谌、大理寺丞张适为删定官。至是上之。

七年四月九日,提举管勾编 宰臣韩琦、曾公亮上《删定编 》、《赦书德音》、《附令 》、《总例》、《目录》二十卷,诏编 所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庆历编 (上)[止]嘉佑三年续降宣 删定,命都官员外郎张师颜、权大理少卿王惟熙、屯田员外郎宋迪、太常丞张宗易充删定官,龙图阁直学士钱象先、卢士宗充(祥)[详]定官,琦、公亮提举。至是上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编定(录)[禄]令所奏将诸道州军至京程数分为三卷,望颁降天下。从之,以驲程为名。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十四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尚书都官郎中许遵上新编提举司并三司额例一百三十册,诏颁行,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月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审刑院、大理寺言:「知汀州周约起请《编敕》内『诸军年老病患,拣充剩员中小分者,若愿放停,并听从便。其杂犯军人须及七十以上,或有笃疾,方许依此施行。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既云『年及七十,或身有笃疾,依此施行』,即不应更云『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检会元起请系嘉佑六年闰八月枢密院札子:『应看验诸军人年老疾病不堪征役人数,有已系半分人,如后来更合减充半分、中小分者,若本人愿要放停,并从情愿。

译理寺检法官依照律文的门类分成十二卷,颁行天下,以便于检阅,避免错误地出入刑名。朝廷同意了。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提举管勾编敕宰臣贾昌朝、枢密副使吴育呈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敕》、《目录》二十卷,朝廷下诏命崇文院雕版颁行。此前曾下诏将天圣编敕止到庆历三年陆续颁降的敕文加以删定,命屯田员外郎成奕、太常博士陈太素、国子博士卢士宗、秘书丞郝居中、田谅、殿中丞张太初、刘述担任删定官,翰林学士张方平、侍读学士宋祁、天章阁侍讲曾公亮、权大理少卿钱象先担任详定官,贾昌朝、吴育负责提举。到这时呈上。

十一月二十五日,命观文殿学士丁度、翰林学士钱明逸、翰林侍读学士张锡一同详定《一州一县编敕》,集贤校理田谅、馆阁校勘贾章一同担任删定。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一日,下诏:「今后凡有上言请求更改条例制度的,命中书、枢密院详细审核利害后再奏请执行。」

嘉佑二年十月三日,三司使张方平呈上《新修禄令》十卷,朝廷下诏颁行。此前元年九月,枢密使韩琦上言:「朝廷内外文武官员的俸禄以及将校的请领所得,虽然有品级规定,但每逢调迁之时,必须申报有关部门检查核对,以致有等待回复经年累月而不能下发的情况。请命近臣就三司加以编定。」朝廷命知制诰吴奎、右司谏马遵、殿中侍御史吕景初担任编定官,太常博士张子谅、太常丞勾谌、大理寺丞张适担任删定官。到这时呈上。

七年四月九日,提举管勾编敕宰臣韩琦、曾公亮呈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敕》、《总例》、《目录》二十卷,朝廷下诏命编敕所雕版颁行。此前曾下诏将庆历编敕止到嘉佑三年陆续颁降的敕文加以删定,命都官员外郎张师颜、权大理少卿王惟熙、屯田员外郎宋迪、太常丞张宗易担任删定官,龙图阁直学士钱象先、卢士宗担任详定官,韩琦、曾公亮负责提举。到这时呈上。

八年四月十六日,编定禄令所上奏,将各道州军至京城的路程数分为三卷,希望颁降天下。朝廷同意,把这命名为《驲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十四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尚书都官郎中许遵呈上新编提举司以及三司额例共一百三十册,朝廷下诏颁行,命名为《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月九日,此时神宗已经即位,但尚未改元。审刑院、大理寺上言:「知汀州周约起请的《编敕》内规定『各军中年老患病,挑选出充任剩员中小分者,如果本人愿意放停,一律听从本人意愿。其中因犯杂罪而充军的士兵必须年满七十以上,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才准许依此办理。如果原本犯罪情节轻的,就应当奏请皇帝指示。』既然说『年满七十,或者身患严重疾病,依此办理』,就不应该又说『如果原本犯罪情节轻的,就应当奏请皇帝指示』。查核原来的起请,是嘉佑六年闰八月枢密院的札子:『凡是查验各军中年老患病、不能承担征役的人数,其中有已经属于半分的人,如果后来又应当减为半分、中小分的,如果本人愿意放停,一律听从本人意愿。其中因犯杂罪充军应减为小分、愿意放停的,就必须年满七十以上,或者身患严重疾病,才依此办理。未满这个条件的,如果原本犯罪情节轻的,就应当奏请皇帝指示。』显然是修订敕文时在札子内删去了『未及此者』四个字,以致语意不连贯,援引时

其杂犯军人合减充小分,愿放停者,即须年及七十以上,或身负笃疾,即依此施行。末及此者,如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显是修 时于札子内节去『末及此者』四字,是致语意不贯,引用疑惑。寺司参详,依元札子添入。」诏于《编 》内「依此施行」字下添入「年未及七十或身无笃疾」一十字,仍仰刑部遍牒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 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 牧司条贯,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详,如有合行增损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六日,诏:「近年诸司奏辟官员就本司编录条例簿书文字,颇为烦冗。今后应系条贯体例,仰本司官依《编敕》分门,逐时抄录入册,不得积留,别差辟官。如续降宣 岁久数多,合行删修,即依祖宗朝故事,奏朝廷差官修

定。见今诸司有官编录处,如替移,更不差填。」

三月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及诸司编修条例诸般文字见未毕者,令本处官编纂。见编修官并减罢,与合(人)[入]差遣。」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勘会《嘉佑编 》断自三年以前,后来续降条贯已多,理须删定。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然后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宜令内外官及诸色人言见行条贯有不便及约束未尽事件,其诸色人若在外,即许经所属州府军监等处投状缴申中书。俟将来类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编修,则置局不须多年,而编 可成。仍晓示诸色人,所言如将来有可采录施行,则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从之。

三年五月,群牧判官王诲上《马政条贯》,行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编敕所见修续降宣 及修《嘉佑编 》,仰候修成一卷日,于逐条上铺写增损之意,先赴中书门下看详,候成日同进呈。」

八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下项刑名有义理未妥,欲并送编 所详议立法。一、天下死刑大抵一岁几及二千人,比之前代,其数殊多。自古杀人者死,以杀止杀也,下当曲减定法,以启凶人侥幸之心。自来奏请贷死之例,颇有未尽理者,致失天下之平。至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间情状轻重有绝相远者,使之一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据为

译容易产生疑惑。大理寺详细审议,认为应当依照原来的札子添入。」朝廷下诏在《编敕》内「依此施行」字下添入「年未及七十或身无笃疾」十个字,并命刑部普遍行文各地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命群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群牧司的条文,并参照唐令以及本朝旧例详加审议,如果有应当增删修订的事项,随时上奏请示。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六日,下诏:「近年来各司奏请辟置官员专门在本司编录条例簿册文书,颇为繁冗。今后凡属于条文体例的,命本司官员依照《编敕》分门别类,随时抄录登入册籍,不得积压留存,不再另外差辟官员。如果陆续颁降的敕文年深日久数量繁多,应当加以删修的,就依照祖宗朝的旧例,奏请朝廷派官编修。现在各司中有官员负责编录的地方,如果遇有调任更替,不再另行差补填充。」

三月十六日,下诏:「中书、枢密院以及各司正在编修条例的各种文字,尚未完成的,命本处官员继续编纂。已经设置的编修官一并裁减,改任相应的其他差遣。」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上言:「查核《嘉佑编敕》断止于三年以前,后来陆续颁降的条文已经很多,理应加以删定。历来的做法是先设立机构,然后才许众人建言献策,而删定又必须等众人议论完毕,然后才能着手编纂,所以往往设立机构多年,才能编成。应当命朝廷内外官员以及各类人士,凡是发现现行条文有不便之处以及尚未涵盖完备的事项,都可以上言;其中各类人士如果身在外地,就允许向所属的州府军监等处投递状纸转呈中书。等到将来收集的意见已经很多,就设立机构删定编修,这样设立机构就不必耗时多年,而编敕便可以完成。同时晓谕各类人士,他们所提的意见如果将来有可以采纳施行的,就酌量给予奖赏,或者按其才能加以录用。」朝廷同意了。

三年五月,群牧判官王诲呈上《马政条贯》,予以施行。

七月二十二日,下诏:「编敕所正在编修陆续颁降的敕文以及修订《嘉佑编敕》,命等到修成一卷之日,在逐条上面标明增删的用意,先送中书门下审核,等到全部完成之日一并进呈。」

八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上言:「以下几项刑名事宜在义理上有不妥之处,应当一并送编敕所详细议定立法。第一,天下判处死刑的,大概一年将近达到两千人,比之前代,这个数目实在过多。自古以来杀人者处死,是用杀人来制止杀人,法律不当委屈曲折地减轻定罪,以致启发凶恶之人的侥幸心理。历来奏请宽贷死刑的先例,颇有一些说理不够周全的,以致失去了天下法度的公平。至于像强盗劫掠案件,虽都有死刑的规定,但其中情节轻重相差极为悬殊的,如果一律判处死刑,实在也令人哀怜。如果依据……

从轻之人,特议贷命,别立刑等,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自余凶盗,杀之无赦。禁军非在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身日限,以活壮夫之命,收其勇力之 。一、徒流折杖之法,久来缘事立法,禁网加密,抵冒者殊甚。良民偶有违犯,便致杖脊,众所丑弃,为终身之辱。愚顽之辈虽坐此刑,其疮不过累旬而平,既平则忘其痛楚,又无愧耻之心,岂肯遂便悛改所为 是不足以惩其恶也。若今详定徒流罪,情理不致巨蠹者,复古居作之心,如遇赦降,止可次第减月日。彼良民则免毁伤肌肤,但苦之使思咎而知悔,至岁满则为完人,可以回心而自新。彼顽民则囚之徒官,经历年岁,不能恣其狡恶,侵扰善良,庶几来者怀惧,而奸党自衰。如此,则俗有耻格之期,官有给使之利。一、刺配之法,大抵二百余件,愚民冒犯,罕能知畏。使其骨肉离散,而道路死亡者甚众,防送之卒,劳费尤苦。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之坐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诸配军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从旧法。所有编管之人,亦与免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不得并髟▯甘。一、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委乡里耆宿与令佐保明,州给付身帖。偶有过犯,杖以下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如敢再犯,显是故为,复行科决。一、奏听 裁,〔条〕贯繁多,致有淹延,刑部亦合重行

译对于应从轻处理之人,特别议定宽贷其性命,另立刑等,如同前代斩去右脚趾的做法一样,足以制止恶行、消除祸害;至于其余的凶恶盗贼,则杀之而不赦免。禁军中不是在边防屯戍而逃亡的人,也可以再放宽自首归案的日期期限,以保全壮年男子的性命,收取其勇力为己所用。

一、关于徒刑、流刑折算为杖刑的法令,长期以来都是根据具体情况立法,法网日益严密,触犯者也格外多。善良百姓偶有违犯,便遭杖脊之刑,被众人所鄙弃,成为终身的耻辱。而那些愚顽之辈虽然也受此刑罚,但其伤口不过十几天便痊愈,一旦痊愈便忘记了那时的痛楚,又没有羞愧之心,怎肯就此改过自新?这实在不足以惩戒他们的恶行。如果现在详细审定徒刑、流刑之罪,凡是情节尚不属大恶的,恢复古时罚做劳役的做法,若遇赦免降罪,只可依次序减少服役的月日。这样,善良百姓便可免于毁伤肌肤之苦,只是让他们受些辛苦,使其反思过错而知悔改,到期满之时便成为完好之人,可以回心转意、重新做人。而那些顽劣之民则将其囚禁服官役,经过一年半载,使其不能恣意作恶、侵扰善良百姓,这样将来的人便会心怀畏惧,而奸邪之党自然衰减。如此一来,民间便有知耻悔过的机会,官府也有役使之利。

一、关于刺配之法,大概有二百多种情形,愚昧百姓一旦触犯,很少能知道畏惧。致使他们骨肉离散,死于道路的人也很多,押送的士卒,劳苦耗费也格外辛苦。其中情节较轻的,也可以恢复古时徒刑、流刑改为迁移他乡的做法,等到他们再次犯罪,然后再决杖刺字发配充军。各处发配的军人一并减为留在本地服役,或安排到附近地区。凶恶顽劣之徒仍依照旧法处置。所有被编管之人,也一并免于发送他处,酌情设立服役期限,不得一并……(原文残缺)。

一、命令州县考察士人百姓,有能够孝顺友悌、努力耕作、为众人所公认的,委托乡里德高望重的耆老与县令县佐共同保举证明,由州府发给凭证。若偶有过失,杖刑以下、情节轻微可以宽恕的,特别议定以钱赎罪;若再敢重犯,显然是故意为之,则依法重新判决惩处。

一、奏请听候裁决,条例繁多,以致案件多有拖延,刑部也应当重新……(原文残缺)。

删定。」从之。

十月十九日,详定编 所言:嘉佑删定编 官以二年为任,五年为两任。乞自今应删定官每月各修 十条送详定官,如二年内了当,不计月日,并理为任。如有拖滞,虽过二年,亦理一任。」

十一月二十一日,枢密院文彦博言:「臣闻刑平国用中典。自唐末至周,五代离乱,刑用重典,以救一时,故法律之外,轻罪或加于重,徒流或至于死。权宜从之以定国可也,然非律之意,不可以为平世常法。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因循用法,犹有重于旧律者。若伪造官文书印,律止于流二千里,今断送绞。又其甚者,因近者臣僚一时起请,凡伪造印记再犯皆不至死者,亦从绞坐。既云罪不至死,而复坐绞刑,是下应死而死,用刑之失中也。若以其累犯,责其不悛,即持仗强盗赃满五匹者死,若止于四疋,虽五七犯不至于绞。况持杖强盗,本法重于造印,则今之用法,甚异律文。恭惟陛下仁覆万邦,惟刑是恤,方诏法官讲议刑典。欲乞检详自五代以来于本朝见用刑名重于旧律,如伪造印之比者,以 律参详,裁定其当。所冀圣朝协用中典。」诏送编 所。

十二月二十四日,命宰臣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并 文、诸司库务岁计条例。翰林学士元绛、权三司使公事李肃之、权发遣三司盐铁副使傅尧〔俞〕「传尧」下原作坚杠「|」。眉批:「渭清按:此并有缺文|之误。」今按「传尧」下脱「俞」字,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补。、权三司户部副使张景宪、三司度支副使王靖、李寿朋、集贤校理陈绎同详定,右赞大夫吕嘉问、光禄寺丞杨蟠、崇文院校书唐(炯)[垧]、试秘省校书郎乔执中、许州观察推官王觌、著作佐郎李深、张端、赵蕴、周直儒、均州军事判官孙亶并充删定官。

四年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言:「近以《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准诏令臣看详。今逐一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及其间条约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驳《〔疏〕义》乖缪舛错凡百余事,离为三卷上进。」诏布更切看详《刑统》内如有未便事理,续具条析以闻。

十八日,中书门下言:「编 所应删条贯,如删定官众议有不同,即各具所见,令详定官参详;如尚有未安,即申中书门下。」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版纸墨之费。」

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言:「《海行编敕》,逐官删定将毕。所有《诸路一州一县敕》自庆历年删修,行用已久,欲望再行取索,重别论次,接续删定。」从之。

五年二月四日,大宗正司上《编修条贯》六卷。

译删定。」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月十九日,详定编敕所上言:嘉佑年间删定编敕官以两年为一任,五年算作两任。请求从今以后,凡担任删定官的人,每月各自修订十条条例送交详定官,如果在两年之内完成,不计算具体月份日数,一并算作一任。如果有拖延延误,即使超过两年,也只算作一任。

十一月二十一日,枢密院的文彦博上言说:「臣听说刑罚应当采用适中的法典。从唐末到五代,社会离乱,刑罚使用重法,以求挽救一时局面,所以在律法之外,轻罪有时被加重处罚,徒刑、流刑有时甚至判到死刑。作为权宜之计来安定国家是可以的,但这不是律法本来的意旨,不能把它当作太平盛世的常用法度。我朝承平百年,应当采用适中的法典,然而因循沿用旧法,仍有比原来律法更重的情况。比如伪造官府文书、印信,律法只判流放二千里,如今却判处绞刑。又有更过分的,因为近来大臣一时提出的建议,凡是伪造印记再次犯罪的,即使罪不至死,也一律判处绞刑。既然说罪不至死,却又判处绞刑,这是本不该死却被判死,是用刑失当。如果认为是因其屡犯不改而加以惩处,那么持械抢劫、赃物满五匹绢的判死罪,如果只有四匹,即使犯了五七次也不至于判绞刑。何况持械抢劫本来在律法上就比伪造印信更重,可现在的用法却与律文的本意大相径庭。恭敬地想陛下仁德覆盖万邦,唯独对刑罚特别体恤,正下诏命法官讲议刑法典章。臣恳请检查详审自五代以来,本朝现行使用的比原来律法更重的刑名,比如伪造印信这类情况,参照律法详加审定,裁定其应有的轻重。希望我朝能协调使用适中的法典。」皇帝下诏将此事交付编敕所处理。

十二月二十四日,命宰臣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以及敕文、各司库务的岁计条例。由翰林学士元绛、权三司使公事李肃之、权发遣三司盐铁副使傅尧俞、权三司户部副使张景宪、三司度支副使王靖、李寿朋、集贤校理陈绎共同详定,右赞大夫吕嘉问、光禄寺丞杨蟠、崇文院校书唐垧、试秘省校书郎乔执中、许州观察推官王觌、著作佐郎李深、张端、赵蕴、周直儒、均州军事判官孙亶都担任删定官。

熙宁四年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上言说:「近来因《刑统》的刑名义理多有不妥之处,请求加以刊定,遵旨命臣详细审查。现在逐条加以分析,《刑统疏义》文字繁长鄙俗,其中有些条约如今已不再施行,可以删除,此外,所驳正的疏义中错误乖谬的地方共一百多处,分为三卷进呈皇上。」皇帝下诏命曾布再进一步审查《刑统》内如有不妥当之处,继续逐条分析上报。

十八日,中书门下上言:「编敕所应删定的条例,如果删定官们意见不一致,就各自陈述所见,交由详定官参酌审定;如果仍有不妥当之处,就上报中书门下。」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五月十八日诏令:「从今以后,朝廷各省以及都水监、司农寺等衙门,凡是颁下条例法令,一律交由进奏院摹印后颁发各路,并每年拨给一千贯钱作为雕版印刷纸墨的费用。」

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上言:「《海行编敕》各官分别删定即将完成。所有《诸路一州一县敕》自庆历年间删修以来,施行已久,希望再次征集查检,重新加以论定编次,接续删定。」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熙宁五年二月四日,大宗正司进呈《编修条贯》六卷。此前在嘉佑六年正月,诏令魏王宫教授李田

先是嘉佑六年正月,诏魏王宫教授李田编次本司先降宣 ,成六卷。以辄有删改元旨,乃命秘阁校理文同、王汾、陈睦看详,续命大宗正丞张稚圭、李德刍、馆阁校勘朱初平、陈侗、林希同编修。至是上之。

四月二十六日,命集贤校

理、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章惇删修《都亭西驲条贯》。夏人再朝贡三十余年,西驲条制前后重复,未经删定,至是令刊修。

十二月六日,审刑院沈立上《新(条)[修]本院条贯》十卷、《经例》一卷,诏遵行。

六年八月七日,提举编 宰臣王安石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申明敕》、《目录》共二十六卷,诏编 所镂版,自七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诏以嘉佑四年已后续降宣 删定,命大理寺法直官刘赓、左班殿直张痴充检详官,刑房堂后官刘衮充对点官,秘书丞虞太宁充删定官,权大理少卿朱温其充编排官,翰林学士曾(直)[布]、龙图阁待制邓绾、权知审刑院崔台符充详定官,安石提举。至是上之,安石赐银绢各五百,仍降诏奖谕;曾布等九人升(仕)[任]、迁官、循资有差。

九月四日,以翰林学士曾布、权御史中丞邓绾、司勋员外郎崔台符同详定《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 》。绾降黜,权御史中丞邓润甫代之。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今后中书、枢密院诸房应创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条贯,可并送刑法司及编敕所详定讫,方得拟进,取旨颁行。」

九月二日,命大宗正丞张叙、宋靖国与国子博士孙纯同共编修宗室臣寮 葬条。十年四月二日上之,诏以《熙宁葬式》为目。

十月十四日,编 所言:「删定诸上禁军逃走情状未明,因被盘问,不曾隐拒,即自首服,罪至死者减一等。」初,大理寺检法官刘赓以法寺近断沧州兵士王信逃走,信名秀,被捕时即别通所隶州北会问,至无秀名者,方实招通,原情犹可矜。如郓州成江已炙了字号,直称素非黥者,用法斩宽,恐未为便。因赓之请而详修之。

八年二月三日,司勋员外郎崔台符言:「准诏删修《军马司敕》。勘会《嘉佑编敕》,时有枢密使田况提举。今来置局,稽考旧例,即未有枢臣总领。伏缘军政事重,上系国论,顾非臣等浅见寡闻敢颛笔削,欲望检详故事,特命典领。」诏枢密使陈升之提举。

五月十二日,诏:「诸功赏未经酬叙,逢格改者,新格赏轻,听依立功时;若重,听从重赏。详定修入《编 》。」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中书户房习学公事练亨甫等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条贯》。

五月八日,诏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刘衮、堂后官周清、成州司理参军王修、三班奉职陈景再行删定《海行编 》。

译编次本司先前所颁下的宣敕,编成六卷。因为其中擅自删改了原来的旨意,于是命秘阁校理文同、王汾、陈睦审查核定,接着又命大宗正丞张稚圭、李德刍、馆阁校勘朱初平、陈侗、林希一同编修。到此时进呈皇上。

四月二十六日,命集贤校理、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章惇删修《都亭西驿条贯》。西夏人再次朝贡三十多年,西驿的条例规章前后重复,未曾经过删定,至此下令加以刊修。

十二月六日,审刑院沈立进呈《新修本院条贯》十卷、《经例》一卷,皇帝下诏遵照施行。

熙宁六年八月七日,提举编敕宰臣王安石进呈《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敕》、《申明敕》、《目录》共二十六卷,皇帝下诏命编敕所雕版印刷,从七年正月一日起颁行。此前诏令将嘉佑四年以后陆续颁下的宣敕加以删定,命大理寺法直官刘赓、左班殿直张痴担任检详官,刑房堂后官刘衮担任对点官,秘书丞虞太宁担任删定官,权大理少卿朱温其担任编排官,翰林学士曾布、龙图阁待制邓绾、权知审刑院崔台符担任详定官,王安石提举总领。到此时进呈完成,王安石获赐银绢各五百,并降诏嘉奖;曾布等九人晋升官职、升迁资历各有不同。

九月四日,命翰林学士曾布、权御史中丞邓绾、司勋员外郎崔台符共同详定《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敕》。邓绾被降职黜免,由权御史中丞邓润甫接替他。

熙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皇帝下诏:「从今以后,中书省、枢密院各房凡是创立或删改通行一司的敕条法令,都必须送交刑法司和编敕所详加审定完毕,才可以拟定进呈,请旨颁行。」

九月二日,命大宗正丞张叙、宋靖国与国子博士孙纯共同编修宗室臣僚的丧葬条例。熙宁十年四月二日进呈,皇帝下诏定名为《熙宁葬式》。

十月十四日,编敕所上言:「删定诸路禁军逃走情状未明确的条例,因被盘查询问,没有隐瞒抗拒,就自己主动招认服罪的,如果罪本至死,减一等处罚。」当初,大理寺检法官刘赓因为法寺近来判决沧州兵士王信逃走一案,王信改名叫秀,被捕时立即另行通报所隶属的州郡核查询问,直到查无秀这个名字,才如实招供,情理上还可以宽恕。而郓州的成江已经刺了黥面字号,却直接声称自己本非黥面之人,如果用法过于宽宏而判斩,恐怕不太妥当。因刘赓的请求而详加修订。

熙宁八年二月三日,司勋员外郎崔台符上言:「遵旨删修《军马司敕》。查考《嘉佑编敕》,当时有枢密使田况提举此事。如今设立编修局,考察旧例,却没有枢密院大臣总领此事。因为军政大事关系重大,关乎国家大政,臣等浅陋寡闻,不敢擅自删削定夺,希望检查旧例典故,特命大臣总领此事。」皇帝下诏命枢密使陈升之提举。

五月十二日,皇帝下诏:「各项功赏尚未经过酬劳叙功,遇到条格改动的,如果新条格奖赏较轻,听凭按照立功时的条格;如果较重,听凭从重给赏。详加审定,修入编敕之中。」

熙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命中书户房习学公事练亨甫等人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条贯》。

五月八日,皇帝下诏命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刘衮、堂后官周清、成州司理参军王修、三班奉职陈景再次进行《海行编敕》的删定工作。

六月十二日,皇帝下诏:「从今以后凡是删立条例法令,专门委派官员详加审定完成后,由中书、枢密院一同进呈汇总归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应删立条贯,专委官详定讫,中书、枢密院同进呈类聚,半年一次覆奏颁行。事干急速,即临时取旨。中书仍令都检正、逐房检正、监制 库官详定。

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 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

八月十六日,枢密使吴充言:「检会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赦书:『应掌狱详刑之官,累降诏条,务从钦恤。

今后按鞠罪人,不得妄加逼迫,致有冤诬。其执法之官所定刑名必先平允,内有情轻法重、理合哀矜者,即仰审刑院、刑部、大理寺具事状取旨,当议宽贷。』治平四年九月,诏开封府、三司、殿前马步军司,今后逐处所断刑名,内有情轻法重,许用赦书,取旨宽贷;《在京海行 》诸犯流以上罪,若情重可为惩戒及情理可务者,并奏裁。窃详赦书之(易)[意],初无中外之别,祗缘立文有碍,遂致推择未均。何则 审刑院、大理寺、刑部等处若非于法应奏,无繇取旨从宽。虽是命官、使官等合奏公案,若有情轻法重,方得应用赦书施行,其余一无该及。后来在京刑狱官司亦得换以取旨,其为德泽不为不厚。然天下至广,囹圄实繁,岂无情轻法重之人,而官吏苟避不应奏之罪,一切以重法绳之,恐未副朝廷钦慎仁悯之意。甲乙二人所犯略同,甲以于法该奏,法寺得引情轻法重取旨宽贷,乙以于法不该奏,遂获全罪,殆非均当,有幸不幸尔「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原在「恐未副」下,作正文大字。原有眉批云:「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应小注」,今据以改为小字注,并移于此。。欲今后天下罪人犯徒流罪或该编配者,情轻法重,并许本处具犯状申提点刑狱司看详,委是依得赦书,即缴连以闻。所贵罪法相当,中外一体。如恐地远淹系,其川、广、福建或乞委安抚、钤辖司详酌指挥,断讫(间)[闻]奏。仍委中书、枢密院点检。」诏送重修编敕所详定以闻。本所看详:「缘天下州郡日有该徒流及编配罪人,若更立情轻法重奏裁之法,不惟淹系刑狱,兼恐案牍繁多,未敢立法,乞朝廷更赐指挥。」

九月二十五日,编修令式所上诸司 式二十四卷,诏颁行。先是命官修令式,至是先成合门 赐式一、支赐式二、支赠式十五、问疾浇奠支(支)[赐]式一、御厨食式三、炭式二,上之。

十二月二十日,中书门下言:「重修编 所勘会《熙宁编 》时系两制以上官详定,宰相提举。乞依例差官。」诏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定。

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刑房状:自来颁降条贯,或送刑部翻录,或只是直付进奏院遍牒。

译类,每半年上奏一次颁行。事情紧急的,随时请旨处理。中书仍命都检正、各房检正、监制敕库官详加审定。」

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上言:请求取来本寺各项一司敕式,选派官员重新加以审查修定。皇帝下诏只在本寺内选派属官一员编修,由本寺提举此事。

八月十六日,枢密使吴充上言:「查考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赦书说:『凡是掌管刑狱、详审刑罚的官员,屡次颁下诏令条例,务必务从宽恤慎刑。从今以后审理罪犯,不得随意逼供,以致造成冤枉诬陷。执法的官员所定的刑名必须首先做到公平允当,如有情节轻微而法条过重、按理应当从宽体恤的,就应当由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一一陈述具体情状请旨,酌情从宽处理。』治平四年九月,皇帝下诏开封府、三司、殿前马步军司,从今以后各处所判决的刑名,如有情节轻微而法条过重的,允许援引赦书,请旨从宽处理;《在京海行敕》中规定各种犯流刑以上罪的,如果情节严重需要惩戒的,以及情理可以斟酌的,一并奏请皇帝裁决。私下认为赦书的本意,起初并没有区分内外,只因为条文规定有所妨碍,才导致推行使用不能均等公平。为什么呢?审刑院、大理寺、刑部等处,如果不是依法应当奏请的案件,就无从请旨从宽处理。虽然命官、使官等应当奏请的公案,若有情节轻微而法条过重的,才能援引赦书施行,其余的一概不涉及。后来在京城的刑狱官司也得以援引此例请旨,这样施予的恩泽不能说不深厚。然而天下地域极为辽阔,牢狱中在押人犯确实很多,难道没有情节轻微而法条过重的人吗?而官吏为了回避不应奏请的罪责,一律用重法处置,恐怕不能符合朝廷慎刑怜悯的本意。甲乙二人所犯罪行大致相同,甲因为依法应当奏请,法寺得以援引情节轻微法条过重的理由请旨从宽处理;乙因为依法不应当奏请,就要承受全部罪责,实在有失公平,有幸与不幸的差别罢了。希望从今以后天下罪犯所犯徒刑、流刑或应当编配的,如果情节轻微而法条过重,都允许当地据实陈述犯罪情状,申报提点刑狱司审查核定,确实符合赦书条件的,就一并上报。这样才能使罪罚相当,内外一致。如果担心地方遥远,拖延滞留,四川、两广、福建等地可以委托安抚司、钤辖司详加酌情裁决指挥,判决后再上报。仍由中书、枢密院加以查核。」皇帝下诏将此事交付重修编敕所详加审定后上报。本所审查后认为:「因为天下各州郡每天都有应判徒刑流刑及编配之罪的犯人,如果再另立情节轻微法条过重需奏请裁决的法令,不仅会拖延刑狱案件,还恐怕案卷文牍繁多,不敢擅自立法,请朝廷再加指示。」

九月二十五日,编修令式所进呈诸司敕式二十四卷,皇帝下诏颁行。此前命官员修订令式,到此时先编成合门敕赐式一卷、支赐式二卷、支赠式十五卷、问疾浇奠支赐式一卷、御厨食式三卷、炭式二卷,进呈皇上。

十二月二十日,中书门下上言:「重修编敕所查考,《熙宁编敕》当时是由两制以上官员详定,由宰相提举。请求依照旧例委派官员。」皇帝下诏命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定此事。

二十三日,中书门下上言:「刑房呈状:以往颁降条例法令,有的送交刑部翻录,有的只是直接交付进奏院遍行下达各处。因为所属不统一,关防未完备,导致其中有的没有修订润色成文

盖所总不一,关防未备,致其间有不曾修润成文,及不言所入门目者,亦便行下。欲乞今后应系条贯,并付刑部翻录,或雕印施行,其进奏院雕印条并令住罢。」从之。

二十四日,诏:「勘会熙宁八年司农寺编修常平等 未得允当,不可行用,已留中。后来未曾委官重行修定。可就差本寺丞、簿编修,主判看详。其常平 令一处重行编定以闻。」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二

格令二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乞将应系不以赦降、去官原减条令重修,编 所及司农寺择其中可以删除者先次详定。」从之。

二月二十七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所修《敕令格式》十二卷,诏颁行。翰林医官院五,广圣宫一,庆宁宫一,入内钥匙库一,资善堂一,后苑东门药库一,提点军器等库,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

八月三日,馆阁校勘范镗上准诏修到《贡举 式》十一卷,诏颁行。

十一月四日,详定编修诸司 式所上所修《 令格式》三十卷,诏颁行。龙图、天章、宝文阁四,延福宫一,起居院一,四方馆一,玉牒所一,入内内侍省合(用)[同]凭由司二,翰林图画院二,提点内弓箭南库并内外库二,后苑御弓箭库一,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四,内侍省使臣差遣三,御药院二,在内宿直人席荐一。

十二月六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准送下《刑部 》二卷,今将所修条并后来 札一处看详。其间事系别司者,则悉归本司;若两司以上通行者,候将来修入。在京通用 已有条式者,更不重载,文义未安者就加损益。其后来圣旨札子批送中书颁降者,悉名曰 ;枢密院班降者,悉名曰宣。共修成一卷,分九门,总六十三条。乞降 命,以《熙宁详定尚书刑部 》为名。」从之。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详定诸司 式所言:「今修定学士院、龙图、天章、宝文阁等处敕令式,如得旨施行后续降朝旨,乞从本所详定,编入见修内诸司令式。事(于)[干]有司奉行者,并分入诸司。」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诏:「司农寺见行条例繁复,致州县未能通晓,引用差误。昨令编修,已经岁时,未见修成。令丞吴雍、孙路、主簿阎令权罢,其余职事专一删修,限半年,仍月以所修成条例上中书。」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簿不妨职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九月六日,删定在京当直所修成 令式三卷,乞以《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令式》为目颁降。从之。

十月四日,诏兵部以《贡举敕式》内武举 条,再于诸处索文字,删类成《武举 式》以(间)[闻]。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

译,以及没有说明所属门类的,也就直接施行下达。请求从今以后凡是有关条例法令,一律交付刑部翻录,或雕印施行,进奏院雕印条例的做法一并停止。」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四日,皇帝下诏:「查考熙宁八年司农寺编修的常平等敕令未能十分妥当,不可施行,已经留中未发。后来一直没有委派官员重新修订。现可就近委派本寺丞、簿编修,由长官主持审查核定。将常平敕令一并重新编定后上报。」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二

格令二

熙宁十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上言:「请求将凡是不因赦免降罪、离任而原本减轻的条令重新修订,编敕所以及司农寺各自挑选其中可以删除的部分先行详加审定。」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月二十七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进呈所修订的《敕令格式》十二卷,皇帝下诏颁行。其中翰林医官院五卷,广圣宫一卷,庆宁宫一卷,入内钥匙库一卷,资善堂一卷,后苑东门药库一卷,提点军器等库、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各若干。

八月三日,馆阁校勘范镗进呈奉诏所修的《贡举敕式》十一卷,皇帝下诏颁行。

十一月四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进呈所修订的《敕令格式》三十卷,皇帝下诏颁行。其中龙图、天章、宝文阁四卷,延福宫一卷,起居院一卷,四方馆一卷,玉牒所一卷,入内内侍省合同凭由司二卷,翰林图画院二卷,提点内弓箭南库并内外库二卷,后苑御弓箭库一卷,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四卷,内侍省使臣差遣三卷,御药院二卷,在内宿直人席荐一卷。

十二月六日,详定一司敕令所上言:「遵旨送下的《刑部敕》二卷,现在将所修的条例与后来的敕札一并加以审查。其中事情属于其他司的,就都归入本司;如果两司以上通用的,等将来一并修入。京城内通用的敕令中已经有条式的,不再重复记载,文义不妥当的就加以增删修改。以后凡是圣旨札子批送中书颁降的,都称为敕;枢密院颁布的,都称为宣。共修成一卷,分为九门,总计六十三条。请求颁降敕命,以《熙宁详定尚书刑部敕》为名。」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详定诸司敕式所上言:「现在修定学士院、龙图、天章、宝文阁等处的敕令式,如果得旨施行后又陆续颁下朝廷旨意,请交由本所详定,编入现修的各项诸司令式中。事情关涉有司奉行的,一并分别归入各司。」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月二十一日,皇帝下诏:「司农寺现行条例繁复,导致州县不能通晓,引用时多有差错。此前命令编修,已经过了一年,还未见修成。令丞吴雍、孙路、主簿阎令权罢免,其余人专心从事删修工作,限期半年,并每月将所修成的条例上报中书。」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求命三局丞簿在不妨碍本职事务的情况下,兼理删修本寺条例。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九月六日,删定在京当直所修成《敕令式》三卷,请求以《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令式》为名颁降。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月四日,皇帝下诏命兵部将《贡举敕式》内武举的条例,再在各处搜寻查找相关文字,加以删削归类,编成《武举敕式》上报。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上言:「常平的旧敕大多已经变动修改,免役等法一直未曾编定。现在除应当删修为敕的以外,所定的约束事项细小的作为令,涉及名数式样一类的作为式,请求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名。」

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上批:「重(编修)[修编] 所修《海行敕令》未成书,已委官参定。一司敕不惟次序失伦,兼二书交举,亦广占官吏,去取难于照类,或致遗落要切事,或与《海行敕令》相妨,又成瑕典。人功廪赐,亦所宜惜。可令且并力修《海行敕令》,俟成书,以一司书 相继照会编修。」

二年五月十二日,成都府等路茶场司上《茶法敕式》,诏行之。先是

诏提举成都府等茶场李稷编修,至是上之,乃诏岁增本司公使钱二百千。

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格式令 即典则也,若其书全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司农 令式》十五卷,诏行之。先是熙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修定。」诏今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至是上之。三年二月,(设)[诏]同判司农寺、太常博士周直孺升一任,(承)[丞]、主簿各减磨勘三年,仍赐银绢。

三年五月十三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见修敕令与格式兼行,其唐式二十卷条目至繁,(文)[又]古今事殊。欲取事可海行,及一路、一州、一县、在外一司条件,照会编修,余送详定诸司 式所。」从之。

十五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奉诏月具功课以闻。缘参取众议,研究义理,及照会抵捂,重复遗略,正是难立课程之时。乞免奏功课。」诏不许,仍令中书立式。

六月十八日,武学上新修敕令格式,诏行之。

八月九日,中书奏:详定重修编敕所修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欲依所定。上批不行,可并依旧给全赏,虽(亦)[系]案问亦全给。时议者欲渐施仓法,故修 官先宽其告赏,自一百贯分等至三百贯,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以熟状进,而上察见其情,寝之。

五年二月八日,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承议郎董唐臣上编修盐法,赐承之银绢各五十,唐臣减磨勘一年。

四月三日,户房检正官吴雍、王震上《都提举市易司 》。

九月十四日,诏:「应修明法式并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速者先决施行,余半年一颁。其枢密院并不隶六曹者下刑部,缘功赏者下司勋修立,还送尚书省议。」

二十二日,入内供奉官冯宗道上《景灵(官)[宫]供奉 令格式》六十卷。

十月十二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准朝旨,六曹等处条贯送编 所修定。

译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十八日,皇帝批示:「重修编敕所所修的《海行敕令》尚未编成书,已经委派官员参与审定。一司敕不仅次序失伦,而且两部书同时进行,也占用大量官吏人力,取舍时难以对照分类,有的可能遗漏重要事项,有的可能与《海行敕令》相抵触,又成为一种弊病。人力功夫、俸给费用,也应当爱惜。可以命令暂且集中力量修订《海行敕令》,等编成书后,再用一司书相互参照修编。」

元丰二年五月十二日,成都府等路茶场司进呈《茶法敕式》,皇帝下诏施行。此前诏令成都府等茶场提举李稷编修,到此时进呈,于是下诏每年增加本司公使钱二百千。

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进呈《诸司敕式》,皇帝对安焘等人说:「设立在此而预料彼处将会出现的情况叫做格,设立在此而使彼处依照施行的叫做式,禁止尚未发生之事的叫做令,处置已经发生之事的叫做敕。修书的人应当明白这一点,有典有则,才能传给子孙后代。如今的格式令敕,就是典则,如果这些书完备齐全,朝廷总揽掌握,有司谨守施行,就没有别的事了。」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进呈《元丰司农敕令式》十五卷,皇帝下诏施行。此前熙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上言:「请求取来本寺各项一司敕式,选派官员重新加以修定。」皇帝下诏此后本寺选派属官一员编修,由本寺提举。到此时进呈。元丰三年二月,皇帝下诏命同判司农寺、太常博士周直孺晋升一任官阶,丞、主簿各减磨勘三年,并赐银绢。

元丰三年五月十三日,详定重修编敕所上言:「现在修订的敕令与格式同时进行,其中唐代的式二十卷条目十分繁多,而且古今事情不同。想要采取可以通行天下的,以及一路、一州、一县、外地一司的相关条例,照录参照编修,其余的送交详定诸司敕式所。」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五日,详定重修编敕所上言:「奉诏每月呈报所修条例数目。因为要参酌各种意见,研究法条义理,还要核对相互抵触、重复、遗漏的地方,正是难以确立课程进度的时候。请求免除按月奏报功课。」皇帝下诏不许,仍命中书拟定呈报格式。

六月十八日,武学进呈新修的敕令格式,皇帝下诏施行。

八月九日,中书上奏:详定重修编敕所修订的关于举报捕获犯人依仓法给赏的条例,请求按所定条例执行。皇帝批示不予施行,可以一律依照旧例给予全额赏赐,即使是经过审讯核查得知的,也一律给予全额赏赐。当时议论此事的人想要逐渐推行仓法,所以修敕官员先放宽了举报的赏格,从一百贯分等到三百贯,而经审讯核实的减半给赏。中书用熟拟定稿进呈,皇帝察觉到其中的实情,便将此事搁置不予施行。

元丰五年二月八日,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承议郎董唐臣进呈所编修的盐法,赐李承之银绢各五十,董唐臣减磨勘一年。

四月三日,户房检正官吴雍、王震进呈《都提举市易司敕》。

九月十四日,皇帝下诏:「凡是修明法式的,一并交由尚书省议定,上报中书省,紧急的先行决定施行,其余的半年颁行一次。属于枢密院及不隶属六曹的事务,下达刑部处理;涉及功赏的,下达司勋修订,仍送尚书省议定。」

二十二日,入内供奉官冯宗道进呈《景灵宫供奉敕令格式》六十卷。

十月十二日,详定重修编敕所上言:「遵旨,六曹等处条例法令送交编敕所修定。请求从朝廷现任官制中的现有属官内

乞自朝廷于官制见在属官内选差六员为删定官。」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 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挝)[擿]事理,皆有司抵捂也。

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

七年三月六日,《详定重修编 》书成,删定官尚书刑部侍郎崔台符、中书舍人王震各迁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李定赐银绢百。

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言:「朝廷修立

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 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以据文考察。」诏下刑部。本部言:「《元丰敕令格式 看详卷》共二百二十册,难以颁降,乞自今官司定夺疑议及申明 令,须《看详卷》照用者,听就所掌处抄录。」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二日,枢密院言修定《诸将巡校例物条》。

二十五日,刑部修立到重(录)[禄]条。同日,尚书省上所修《吏部四选 令格式》,乞先次颁降,从之。

二十七日,门下中书外省修定起居郎、舍人、左右司员外郎荫补条,从之。

二十八日,户部修定郑、滑州捕盗赏钱,从之。

四月二日,刑部言:「乞改六曹通用格。应检举催促文书,并郎官书押行下。所贵逐曹侍郎稍得日力点检予夺文字。」从之。

三日,礼部言:太学、武学条一处相照(条)[修]立,贵不致抵捂。从之。

六日,刑部言: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从之。

八日,门下中书外省言:「取到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官制条例,并诸处关到、及旧三司续降、并奉行(言)[官]制后案卷宣敕,共一万五千六百余件。除修敕令所该载者已行删去,他司置局见编修者(名)[各]牒送外,其事理未便、体制未顺,并系属别曹合归有司者,皆厘(所)[析]改正、删除重复、补缀阙遗,修到 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并删去一时指挥共六百六十二册,并申明尽一一删。乞先决颁行,以《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 令格式》为名。所有元丰七年六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者,更不施用。其七月以后条贯自为后 。」又言:「上供钱物,旧三司虽置吏拘催,然无总领,止据逐案关到上(案)[簿],如有不至,遂相因循,岁月之久,官吏迁易,无以拘考。

译选派六员担任删定官。」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进呈元丰五年下半年的条例法令,皇帝下诏依照签注意见改订后颁行。皇帝每次审阅进呈的敕令,必定用签帖标注修改意见,然后才下发颁行。所指出的问题,都是有司相互抵触的地方。

元丰六年九月一日,皇帝下诏:「内外官司现行的敕律令格式,如果文字有不妥当之处,按理应当修改的,一并申报尚书省议奏,如擅自画旨改动的判处徒刑一年。如果是当面得到旨意,或临时处分,应当作为法令确立的,以及应当加以改动的,随即申报所属中书省、枢密院奏请审核。」

元丰七年三月六日,《详定重修编敕》一书编成,删定官尚书刑部侍郎崔台符、中书舍人王震各晋升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李定获赐银绢一百。

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上言:「朝廷修立敕令,大多依据旧文加以增删修改,其取舍的意义都记载在看详卷中,收藏在有司备查照用。近来官司在议定法令时,对敕令文意有疑问的,有的不检查核对看详卷,而私自凭个人见解裁决可否。请求申饬官司,从今以后申明敕令及裁定疑难议题,都必须检查核对看详卷,考究其原本意义所在。这样才能使法令统一,没有人敢随意轻重,本台也能够据此文书加以考察。」皇帝下诏交付刑部处理。刑部上言:「《元丰敕令格式看详卷》共二百二十册,难以颁降,请求从今以后官司裁定疑难议题以及申明敕令,需要参照《看详卷》的,听凭到掌管处抄录。」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二日,枢密院上言修定《诸将巡校例物条》。

二十五日,刑部修立完成重禄条例。同日,尚书省进呈所修订的《吏部四选敕令格式》,请求先行颁降,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七日,门下中书外省修定起居郎、舍人、左右司员外郎的荫补条例,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八日,户部修定郑州、滑州捕盗赏钱条例,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月二日,刑部上言:「请求改订六曹通用的格式。凡是检举催促的文书,一并由郎官签署后下达。这样才能使各曹侍郎稍微有精力点检核实予夺文字。」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三日,礼部上言:太学、武学的条例应放在一处相互对照修订,以免造成抵触。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日,刑部上言:设立聚集生徒教授的辞讼文书编配法以及告发获赏的赏格。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八日,门下中书外省上言:「取来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官制条例,以及各处转来、旧三司陆续颁下、以及奉行官制之后的案卷宣敕,共一万五千六百多件。除了修敕令所已经记载的已经删去,其他各司正在设局编修的分别转交外,其余事理不妥当、体制不顺的,以及应属别的曹司归有司管辖的,都加以厘清改正、删除重复、补缀遗漏,修成敕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并删去临时指挥共六百六十二册,各种申明也一一删定。请求先行颁布施行,以《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敕令格式》为名。凡是元丰七年六月底以前的条例法令已经删修过的,一律不再施行。七月以后的条例法令另作后敕。」又上言:「上供钱物,旧三司虽然设有官吏负责拘收催办,但是没有总领机构,只依据各案转来上报的数目,如有不到位的,就相互因循拖延,年深日久,官吏更换调动,就无从查考。如今户部虽然分职管理,度支主管岁计,金部依据度支转来的数目

今户部虽有分职,度支(部)[主岁计],金部以度支关到之数拘催,然漫无可考。〔本〕省昨取索所管,类以成书,而诸案文(部)[簿]无可为校。已询诸库务,求访旧籍,互相照验修正,立为定例。若有不备事节,虽据所见送本部看详。缘事(例其)[干]诸路,尚虑有未尽、不同事,乞令本部取索点勘,如有未尽、不同事件,即补正添入。」并从之。

五月八日,详〔定〕元丰 令刘挚等言:「编修官差移不定,难得成书。杜纮晓习法令,欲留本局。」诏罢杜纮按察茶事。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制。

十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应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门下省言:「刑房修到不以去官赦

降条,所留尚多,所删尚少。切谓当职官以职事隳旷,虽去官不免,犹有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 今欲更删改存留。」从之。

八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八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修到 令格式一千余卷,其间条目奇密、抵捂难行者不可胜数。欲下尚书六曹,委长(二)[贰]、郎官同共看详,删去本曹旧条已有及防禁太繁、难为遵守者,惟取纪纲大体切近事情者,留作本司法,限两月以闻。」从之。

同日,诏颁门下中书后省修到《度支大礼赏赐敕令格式》。

十月二十二日,左右司言:「六曹及不隶六曹官司得旨施行应立法者,自来立到条,本省议奏,取旨施行;非紧切者,制敕库房类聚,半年一具册,取旨颁降。显是重烦。欲今后申请,并先行下;应立法者,候立到条,干罪赏者覆定,申省有取会;赴期不及者,于后次入册。」从之。

十一月二日,刑部言:「大理寺请罢纲船告赏条。看详嘉佑 ,初无告赏之文;熙宁 唯立斩钱纲告赏之法。欲依所请。」从之。

四日,中书省言:「《刑房断例》,嘉佑中〔宰臣富弼、韩琦编修〕,今二十余年,内有该(在)[载]不尽者,欲委官将续断例及旧例策一处,看详情理轻重去取,编修成策,取旨施行。」从之。

六日,枢密院言:「诸路将兵那移赴阙人处,合依旨申枢密院外,若本处用旧条例差使,即不须申。其元丰《将官敕》、《军防令》『差讫申枢密院』一节欲删去。」从之。

十六日,太师文彦博言:「尚书省二十四司郎官迁改不定,往往未能周知本案事务。

译催收,但仍然茫然无从查考。本省近来搜集所管理的资料,编成书籍,但各案卷簿中无可用来校对核实。已经询问各库务,寻访旧有典籍,相互对照核实修正,确立为定例。如果有不完备的事项,即使依据所见也送交本部审查。因为事情涉及各路,还恐怕有不完备、不一致的地方,请求命本部取来查检,如有不完备、不一致的事项,就补正添入。」皇帝都听从了这些意见。

五月八日,详定元丰敕令的刘挚等人上言:「编修官员调动不定,难以成书。杜纮通晓熟悉法令,希望留在本局。」皇帝下诏罢免杜纮按察茶事的职务。

十二日,皇帝下诏命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与国子监长官、副长官共同审查核定国子监、太学的条制。

十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上言:「凡是官吏百姓等如果发现现行条例法令有不完备、不妥当之处,应当予以更改,或者另有未经条约规定的利害之处,都允许陈述。」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七月二十五日,门下省上言:「刑房修订的不因离任而赦免降罪的条例,保留的仍然很多,删去的还很少。私下认为,在任官员因职事荒废旷职,即使离任也不能免责,还有可说之处;至于赦免降罪的大恩,与万物更新,即使是劫盗杀人也蒙受宽宥,怎么可以因一件事的差错而终身负罪呢?现在想要再加删改,予以保留。」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八月十二日,三省上言:「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八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的部分还不在其内。又根据编修诸司敕式所修成的敕令格式一千多卷,其中条目繁密琐碎、相互抵触难以施行的不计其数。请求下发尚书六曹,委托长官、副长官与郎官共同审查核定,删去本曹旧条中已有以及防禁过于繁琐、难以遵守的部分,只保留有纲纪大体、切近事情的,留作本司的法令,限两个月内完成上报。」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同日,皇帝下诏颁布门下中书后省修成的《度支大礼赏赐敕令格式》。

十月二十二日,左右司上言:「六曹以及不隶属六曹的官司得到旨意施行、应当立法的事项,历来立定条例后,本省议奏,请旨施行;不太紧要的,由制敕库房归类汇总,半年一次整理成册,请旨颁降。这样明显是重复繁琐。请求从今以后凡有申请,都先予以施行;应当立法的,等条例立定后,涉及罪责赏罚的加以覆核审定,申报本省备查;来不及赶上期限的,编入下一次册子中。」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二日,刑部上言:「大理寺请求废止纲船告发获赏的条例。查考嘉佑敕令,起初并没有告发获赏的条文;熙宁敕令只是设立了斩杀盗窃漕运钱物者告发获赏的法令。请求依照所请求的执行。」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四日,中书省上言:「《刑房断例》,是嘉佑年间宰臣富弼、韩琦编修的,至今已经二十多年,其中有记载不完备的地方,请求委派官员将后续的断例与旧例合并一处,审查核定情理轻重,取舍编修成册,请旨施行。」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六日,枢密院上言:「各路将兵调动赴京的,应当依照旨意申报枢密院,如果本地按旧条例调用差遣,就不必申报。元丰年间的《将官敕》、《军防令》中『调动完毕申报枢密院』一节,想要删去。」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六日,太师文彦博上言:「尚书省二十四司的郎

欲令左右司点检勘当,定为式例,左右丞覆视。刑部尚书苏颂熟知台省典故,亦乞委之详定。兼尚书省见裁减六曹寺监见在文字,欲令苏颂与左右司同共看详结绝。」并从之。

二十八日,诏中书省编修《刑房断例》,候编定,付本省舍人看(祥)[详]讫,三省执政官详定,取旨颁行。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条者,类聚,半年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取繁文行下,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丞)[承]旨同看详当否,不当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二十四日,诏门下中书后省修立《司封考功格式》,先次施行。

十二月二十四日,详定重修敕令书成,以《元佑详定 令式》为名颁行。先是(六)[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御史中丞刘挚原空刑部郎中杜(紌)[纮]将《元丰敕令格式》重行刊修,至是上之。修书官光禄大夫吏部尚书苏颂、朝散郎试大理卿杜纮、奉议郎试侍御史王觌、朝散郎王朋年、朝奉郎宋湜、祝康、奉议郎王叔宪、宣义郎石谔、李世南、承务郎钱益各迁一官,蔡州(一)观察

推官晁端礼循一资,宣义郎张益减磨勘一年,奉议郎陈兟、承奉郎刘公噩减磨勘二年。

〔三年〕闰十二月一日「三年」二字原脱,据《长编》卷四一九补。,尚书省言:「初,《官制》未行,凡定功赏之类皆朝廷详酌之。自行《官制》,先从六曹用例拟定。其一事数例轻重不同,合具例取裁。或事与例等,辄加增损,或功状微小,辄引优例,并当分别事理,等第立法。今以旧条增修,凡事与例同而辄增损漏落者杖八十,内事理重(他)[已]施行者徒二年。如数例重轻不同,或无例而比类他例者,并具例勘当,拟定奏裁。」从之,仍增三省、枢密院相干事并同取旨。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范育、穆衍,限一月看详旧三司(权)[榷]货务已行之法,宜于令者与户部参酌着为令。

八月六日,诏:「自今应修条,除法意小有不足当修补外,其更易增损并须类聚申尚书省,候得指挥,方许编修。其尚

译官调动不定,往往不能周知本案事务。想要命左右司加以点检勘察,确立为定式定例,由左右丞加以覆核审视。刑部尚书苏颂熟知台省典故成例,也请求委派他详定此事。同时尚书省正在裁减六曹寺监现有的文字案卷,想要命苏颂与左右司共同审查核定并结案。」皇帝都听从了这些意见。

二十八日,皇帝下诏命中书省编修《刑房断例》,等编定后,交由本省舍人审查核定完毕,再由三省执政官详加审定,请旨颁行。

元佑二年八月四日,皇帝下诏:「创立改动法令的,一并先行施行;应当修订条例的,加以归类整理,半年进呈一次,作为正式条例编入册子颁行。如果不是通行全国的法令,就记明所属门类,删削繁文后下达,不必逐一奏报。六曹每季轮流由郎官点检,将事项条目上报尚书省、枢密院,命左右司、承旨一同审查核定妥当与否,如有不妥严重的,请旨予以赏罚。」这是听从枢密院的建议。

二十四日,皇帝下诏命门下中书后省修立《司封考功格式》,先行施行。

十二月二十四日,详定重修敕令一书编成,以《元佑详定敕令式》为名颁行。此前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令御史中丞刘挚、刑部郎中杜纮将《元丰敕令格式》重新加以刊修,到此时进呈。修书官光禄大夫吏部尚书苏颂、朝散郎试大理卿杜纮、奉议郎试侍御史王觌、朝散郎王朋年、朝奉郎宋湜、祝康、奉议郎王叔宪、宣义郎石谔、李世南、承务郎钱益各晋升一官,蔡州观察推官晁端礼循升一级资序,宣义郎张益减磨勘一年,奉议郎陈兟、承奉郎刘公噩减磨勘二年。

元佑三年闰十二月一日,尚书省上言:「起初,《官制》尚未施行时,凡是确定功赏一类的事项,都由朝廷详加酌定。自从施行《官制》以来,先从六曹援引成例拟定。其中一事有几个先例轻重不同的,应当具列先例请旨裁定。有的事情与先例相当,却擅自增损;有的功状微小,却援引优厚的先例,都应当区分事理,等第立法。现在以旧条增修,凡事情与先例相同却擅自增损遗漏的,杖八十;其中事理重大已经施行的,判徒刑二年。如果有几个先例轻重不同,或者没有先例而比照类推其他先例的,都要具列先例加以核查审定,拟定后请旨裁决。」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并增加规定凡涉及三省、枢密院相关事务的一并请旨。

元佑四年六月十六日,皇帝下诏命范育、穆衍限期一个月审查核定旧三司榷货务已经施行的法令,其中适宜作为条令的与户部参酌商定后确立为令。

八月六日,皇帝下诏:「从今以后凡是修订条例,除了法意有小的不足需要修补的以外,凡有更改增损的,都必须归类整理后申报尚书省,等候得到指示,才允许编修。……」(后文缺失)

书省所修条,先经左右司看详,执政官笔削,方许更改。」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户部言:「诸路纲运到京,例皆少欠。《元丰公式令》:诸州解发金银钱帛,通判厅置簿,每半年具解发数目及管押附载人姓名,实封申尚书省。《元佑敕》误有删去,合重修立。」从之。

译書省所修訂的條文,先要經過左右司審查詳議,再經執政官刪改,才准許更改。」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戶部上言:「各路綱運送到京城的物資,照例都有短缺。《元豐公式令》規定:各州發運金銀錢帛,須由通判廳設置簿冊,每半年開具發運數目以及押運隨行人員姓名,密封申報尚書省。《元佑敕》中誤將此條刪去,應當重新修訂設立。」朝廷聽從了這一建議。

六年五月十二日,尚书省立《监临主司受乞役人财物枉法者罪赏法》,从之。

同日,刑部言:「一路等(修)[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合行删去。如枢密院奏请凤翔拣中保宁兵士投换及改敕擅投,中书省请熙河兰岷路番部司公使钱辄支用,坐仓籴诸军粮,不取军人情愿者,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并合删去。」从之。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详定诸司库务条贯,删成 令格式共二百六册,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八月十七日,河北路都转运司言:「一路等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系条太重者,如黄河诸埽修护堤道不得侵掘民田等罪,虽该德音降赦,并不原减;黄河堤岸不至危急,妄有句集人夫,并科违治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其不原减、原免之文,并乞删去。」从之。

八年六月十六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准朝旨编修在京通用条贯,取到在京诸司条件,收为一书。除系海行一路一州一县及省曹寺监库务法,皆析出关送所属,内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者,且合存留依旧外,共修成敕令格式若干册。所有元佑三年十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收藏者,更不施行。其十一月一日以后续降,自为后 ;及虽在上件月日已前,若不经本省去取并已行关送者,并合依旧施行。仍乞随敕令格式,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二十日,刑部言:「修立到司门条,内陈请废置移复城门关津桥道,并申刑部;及部送官物出入,画时具部送人姓名申所属寺监及尚书本部。」从之。

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财利之类,名目不

一,虽各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令)[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敕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祥)[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诏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又诏差户部尚书蔡京、大理少卿刘赓重行编修详定,并依熙宁、元丰旧例,权于东西府空闲位置局。

十月九日,三省因言「《元佑编 》刊去嘉佑、元丰州军创修园亭、改立官司之禁,以故近岁诸道土木昌炽,民罢财屈,而藩镇近臣尤甚,监司莫敢问」,诏重修编敕所依旧立法。

十一月一日,刑部言:「被旨:六曹、寺、监检例必参取熙宁、元丰以前,勿专用元佑近例;旧例所无者取旨。按□降元佑六(门)[年]门下中书后省修进《拟特旨依断例册》,并用熙宁元年至元丰七年旧例,本省复用黄贴增损轻重。本部欲一遵例册,勿复据引黄贴。」诏:黄贴与原断同,即不用;内有增损者,具例取旨。

二年正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赵屼言:乞于荫补条内删去「长幼为序」字。

译六年五月十二日,尚书省制定了《监临主司受乞役人财物枉法者罪赏法》,皇帝同意施行。

同日,刑部上奏说:"各路等条例中有不因去职、遇赦降恩而原减罪的条文,应当删去。如枢密院奏请凤翔挑选合格的保宁兵士调换及擅自改敕投军的,中书省请求熙河兰岷路番部司擅自支用公使钱的,以及坐仓籴买诸军粮草不听取军人自愿意愿的,都不因去职、遇赦降恩而原减,一并应当删去。"皇帝同意。

二十九日,尚书省上奏说:"门下省、中书省的后省详细审定各司库务的条例,删定编成令、格、式共二百零六册,各自冠以'元祐'为名。"皇帝同意。

八月十七日,河北路都转运司上奏说:"本路等条例中有不因去职、遇赦降恩而原减、条文过重的,如黄河各埽修筑堤道不得侵占挖掘民田等罪,即使遇到德音降赦,也一律不予原减;黄河堤岸尚未到危急程度而妄自征集民夫的,都要依违法论罪,不因赦降、去职而原免。请求将这些不予原减、原免的条文一并删去。"皇帝同意。

八年六月十六日,门下省、中书省的后省上奏说:"遵照朝廷旨意编修在京通用的条例,取来在京各司的条文,收编为一书。除属于全国通行、一路一州一县及省曹寺监库务的法令,都分出另行关送所属机构外,其中属于一时指挥而不能作为永久法令的,暂且照旧保留,此外共修成敕、令、格、式若干册。所有元祐三年十月底以前已经删修收藏的条例,不再施行。其十一月一日以后陆续颁降的,另编为后续条例;即使在此月日以前,如果没有经本省取用并已经关送的,也应照旧施行。请求随敕令格式一并冠以'元祐'为名。"皇帝同意。

二十日,刑部上奏说:"修订立定的司门条例中,凡是陈请废置、迁移、恢复城门关津桥道的,都要申报刑部;以及各部门发送官物出入的,须当即写明发送人姓名,申报所属寺监及尚书省本部。"皇帝同意。

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三省上奏说:"如今比较盐事、审核役法、筹划财利等事务,名目繁多不一,虽然各自设局办理,但因为官员大多是兼任,对本职事务不能专一。现已设置重修编敕所,除官长可以兼任外,只在删定官内酌量增添员额,让他们专门审核中外利害相关的文书,并由朝廷选派差遣。"皇帝下诏同意,并规定不拘资历次序,依次选补,人数不得超过六人。又下诏派户部尚书蔡京、大理少卿刘赓重新编修审定,都依照熙宁、元丰旧例,暂在东、西府空闲处所设局办理。

十月九日,三省因而上奏说:"《元祐编敕》删去了嘉祐、元丰年间州军创修园林亭台、改立官署衙门的禁令,因此近年来各道大兴土木蔚然成风,百姓疲惫、财力困竭,而藩镇、近臣尤为严重,监司也不敢过问",皇帝下诏命重修编敕所依照旧法重新立法。

十一月一日,刑部上奏说:"奉旨:六曹、寺、监检索案例必须参照采用熙宁、元丰以前的旧例,不要专门使用元祐年间的近例;旧例所没有的则请旨定夺。查阅先前颁降的元祐六年门下省、中书省后省修呈的《拟特旨依断例册》,都是采用熙宁元年至元丰七年的旧例,本省又用黄贴增减轻重。本部打算一律遵照例册,不再依据引用黄贴。"皇帝下诏:黄贴与原判决相同的,就不再采用;其中有增减的,具体列出例证请旨定夺。

二年正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赵屼上奏:请求在荫补条例中删去"长幼为序"四字。皇帝同意。

四月九日,皇帝下诏:"将

从之。

四月九日,诏:「将来大礼并依《元丰大礼令式》,其元佑所修敕令勿用。令所属参按新旧令式并续降,如有合依元佑所改事,即明具事本签贴改正,余并从元丰旧例。」

五月十四日,详定编修国信条例所言:欲依《元丰海行 》体例分修为敕令格式,其冗不可入者即着为例。从之。

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故烧黄河浮桥者,罪赏并依故烧官粮草法。即于浮桥内停火及遗火者,各依仓库内燃火遗火律。看守、巡防及部辖人不觉察,各减犯人五等,监官又减一等。其上流船 在五里内停火者杖八十,在十里内遗火者杖一百,带火于浮桥上下过者并准此。黄河浮桥脚船札漏合用灯者,监官审察,差部辖人监守,用讫扑灭。本州岛置板榜书大禁于桥两岸晓示。」从之。

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修)[言]:「中散大夫、横行使以上及发运、监察官、知州带安抚、总管、副总管、钤辖,并沿边安抚、提点、铸钱总管、提辖将官,若走马承受、都将、队将、押队,川陕路知州、通判,及内侍官任遥郡刺史以上,并大使臣充三路沿边及川广都监、巡检、驻泊、捉贼、知城堡、寨主,赴任大使臣授川广亲民见阙,或创差赴任,或于川、广、福建路短使官员,殿侍、散直、大将、军将、在京吏人各系朝廷非次差出勾当,并在京指使、伎术官各系军期出入,或急速勾当,并给递马。」从之。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诏吏部,自陛下亲政以来,应文武百官因罪犯移替,后蒙辨雪者,旋具姓名关刑部、大理寺,令详所犯,检引敕条,若按察官司委有不当,奏取指挥施行。庶公朝刑无冤滥。」从之,仍令详定重修敕令所立法。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修立参选人应试、免试,及

选人、使臣得替、荫补、进纳,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停、替、合注官者,春秋试推恩等,皆有条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详定重修敕令所修立禁私铸钱法。从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转员后取诸班直及诸军上名年岁出职人,令殿前马步军司、军头司并检详元丰年例施行。将来诸班直、出职人,令枢密院以熙宁、元丰年取拣安排条与元佑定格参详立法。」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敕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敕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敕令》为名。

七月九日,吏部言:「欲乞以八路四选关付有司或编敕所,用熙宁、元丰旧条并绍圣新制一处参酌,条具成书,庶有司易为引用。

译来大礼一律依照《元丰大礼令式》办理,元祐年间所修的敕令不再采用。命令所属官员参照比对新旧令式及后续颁降的条例,如有应当依照元祐所改的事项,即明确写明该事项并签贴改正,其余一律遵从元丰旧例。"

五月十四日,详定编修国信条例所上奏:打算依照《元丰海行令》的体例分修为敕、令、格、式,其中繁冗不便收入的即另立为例。皇帝同意。

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上奏说:"故意焚烧黄河浮桥的,罪罚一律依照故意焚烧官府粮草的法律处置。若在浮桥内失火停留或遗留火种的,各依仓库内燃火、遗火的律条处置。看守、巡防及分管人员没有察觉的,各减犯人五等治罪,监官再减一等。上游船只在五里以内停留用火的杖八十,在十里以内遗留火种的杖一百,携带火种在浮桥上下经过的一并照此处置。黄河浮桥的脚船札漏需要用灯的,由监官审察,派分管人员监守,用完即予熄灭。各州要在桥两岸设立木牌大书禁令加以晓示。"皇帝同意。

七日,详定重修令所上奏说:"中散大夫、横行使以上,以及发运、监察官,知州兼任安抚、总管、副总管、钤辖的,以及沿边安抚、提点、铸钱总管、提辖将官,还有走马承受、都将、队将、押队,川陕路知州、通判,以及内侍官担任遥郡刺史以上的,以及大使臣充任三路沿边和川广地区的都监、巡检、驻泊、捉贼、知城堡、寨主,赴任的大使臣授予川广亲民官职正好有空缺的,或新创差遣赴任的,以及在川、广、福建路短期任职的官员,殿侍、散直、大将、军将,在京吏人凡因朝廷非常规差遣外出办事的,以及在京指使、技术官凡因军期出入或紧急事务的,都给予驿马。"皇帝同意。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董敦逸上奏说:"请求下诏吏部,自陛下亲政以来,凡文武百官因罪被降职调离、后来蒙受昭雪的,立即将其姓名报送刑部、大理寺,命令详加审查所犯罪行,检核引用敕条,如果查明按察官司确有处置不当之处,应奏请朝廷指示施行。这样才能使朝廷刑罚不致有冤屈滥用之弊。"皇帝同意,并命令详定重修敕令所据此立法。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上奏说:"修订制定了参选人应试、免试,以及选人、使臣得替、荫补、进纳,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以及停职、替换、应当注官的人员,春秋考试推恩等,都已有相应的条例规格。"皇帝同意。

十二月二十七日,尚书省上奏说:详定重修敕令所修订制定了禁止私铸钱币的法令。皇帝同意。

三年四月十七日,皇帝下诏:"转员之后,各班直及诸军中排名靠前、年资已到出职的人员,命令殿前司、马步军司、军头司一并检核详审元丰年间的先例施行。将来诸班直、出职人员,命枢密院依照熙宁、元丰年间挑选安排的条例与元祐年间的规定相参照,审定后立法。"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令所上奏说:"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年间各自成书。现在请求敕令格式一律依照元丰体例修订之外,另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类;编成之后,与通行的敕令格式一并颁行。"皇帝下诏另编为一书,以《常平免役敕令》为名。

七月九日,吏部上奏说:"请求将八路四选相关条文交付有司或编敕所,将熙宁、元丰旧条与绍圣新制一并参酌,编成条文成书,以便有司易于引用。"皇帝下诏命吏部四选共同编修。

八月二日,

」诏令吏部四选同共编修。

八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乞将见修《贡举敕令格式》依《常平敕》别为一书。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敕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

二十八日,大理寺修立到重禄人受乞财物,虽有官印,并不用请减当赎法,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录事、都事已下功过,除尚书省已有条外,门下、中书省未有法,理当一体。」诏给事中、中书舍人同编修。

十二月三日,尚书〔省〕言此处原有眉批:「尚书下应有省字。」据补。:「《元丰度支令》『上供(租)[科]买物应改罢若减者,听以额责所属计价费封桩』后增注文称:『无额者以三年中数,因灾伤或特旨免改者』,并乞删去注文。又《令》『(渚)[诸]国用物所(料)[科]供,非元科供处者,听以封桩价费还之』后增入『其千贯以下不在还例』,今乞删去。」从之。

二十八日,大理寺言:乞正人吏互相保任法。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户部言: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着为法。从之。

三十日,刑部言:欲令《编敕》「巡检、县尉应承告强盗,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系结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从之。

四月二十九日,《详定删修军马司 例》成书。先是绍圣元年正月十日诏:《军马司敕例》久不删修,类多讹缺,可差官置局修定。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差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刑部侍郎范纯礼、度支员外郎贾种民充详定官。至是上之。降诏奖谕知枢密院事曾布、知定州韩(宗)[忠]彦,余赐银绢有差。

六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章(溥)[惇]上《常平免役令敕》,诏颁行之。惇赐诏奖谕,仍赐银绢三百匹两;详定官翰林学士承旨、朝散大夫、知制诰蔡京迁一官。其余官吏减半支赐有差。

八月二十九日,三省言:「国子监丞毕仲愈言:乞诏(迎)[近]臣申讲六官

之制,达之天下;州置六曹参军,而省去职司无补之员。左司郎中吕温卿言:诸路监司及州县各以事格目放省部分六案。」诏送详定一司敕令所。

二年五月五日,刑部言:驱磨告发出失陷钱物合推赏者,令上户部参验,如有请属冒赏,各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又乞立伪造文钞及知情者流配告赏等条。并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详定编修国信条例。

八月三日,宰臣章惇、翰林学士承旨蔡京、大理少卿刘赓进呈《新修海行 令格式》。

译详定重修敕令所上奏说:请求将正在编修的《贡举敕令格式》依照《常平敕》另编为一书。皇帝同意。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上奏说:"奉敕详细审定国子监三学及外州军学的制度。现已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以'绍圣新修'为名。"皇帝下诏于来年正月一日颁行。

二十八日,大理寺修订制定:重禄之人接受索取财物的,即使持有官印,也一律不适用请减、当、赎的法令,皇帝同意。

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上奏说:"录事、都事以下官员的功过考核,除尚书省已有条例外,门下省、中书省尚无相关法令,理应一并制定。"皇帝下诏命给事中、中书舍人共同编修。

十二月三日,尚书省上奏说(此处原有眉批:"尚书下应有省字",据此补入):"《元丰度支令》中'上供科买物品如经改罢或减少的,听凭按原额计价支给所属封桩'一条之后所增注文称:'无定额的按三年平均数计算,因灾伤或特旨免改的除外',请求一并删去这段注文。又《令》文中'各国用物品的科供,非原定科供之处的,听凭按封桩的价费偿还'一条之后新增入'其中千贯以下不在偿还之列',现在请求删去。"皇帝同意。

二十八日,大理寺上奏说:请求制定官吏互相担保连带责任的法令。皇帝同意。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户部上奏说:潭州知州、通判任内负责铜场收购铜的赏罚条例,请求定为正式法令。皇帝同意。

三十日,刑部上奏说:打算在《编敕》中"巡检、县尉理应接受举报强盗案件而故意不申报的,徒刑二年"这句之下,添入"聚众达十人以上的重法地区,也不因赦降、去职而原减。"皇帝同意。

四月二十九日,《详定删修军马司条例》编修成书。此前绍圣元年正月十日曾下诏:《军马司敕例》长久未加删修,多有讹误缺失,可派官员设局修订。二年正月十八日,下诏派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刑部侍郎范纯礼、度支员外郎贾种民担任详定官。到此时呈上此书。皇帝下诏嘉奖知枢密院事曾布、知定州韩忠彦,其余人员按等第赏赐银绢。

六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章惇进呈《常平免役令敕》,皇帝下诏颁行。对章惇下诏嘉奖,并赐银绢三百匹两;详定官翰林学士承旨、朝散大夫、知制诰蔡京升迁一官。其余官吏按等第减半支给赏赐。

八月二十九日,三省上奏说:"国子监丞毕仲愈上奏:请求下诏令近臣讲论六官制度,推行于天下;各州设置六曹参军,同时裁去职务无益的冗员。左司郎中吕温卿上奏:各路监司及州县各按事务格目分列到省部六案办理。"皇帝下诏交付详定一司敕令所处理。

二年五月五日,刑部上奏说:核查检举揭发失陷钱物应予推恩奖赏的,须报请户部核实验证,如有冒领赏钱的请求属实的情况,各杖一百,罚赏钱五十贯。又请求制定伪造文钞及知情者流配、告赏等条例。皇帝一并同意。

七月四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详细审定编修国信条例。

八月三日,宰臣章惇、翰林学士承旨蔡京、大理少卿刘赓进呈《新修海行令格式》。章惇在皇帝面前诵读,其中有元丰年间所没有而是依据元祐敕令订立的条文,皇帝说:"元祐年间的条例也有可取之处吗?"章惇等回答:"采取其中合理的部分。"皇帝又问:"所采取的有多少?"章惇等便进呈新书中所采用的元丰

惇读于上前,其间有元丰所无而用元佑敕令立者,上曰:「元佑亦有可取乎 」惇等对:「取其是者。」上又问:「所取几何 」惇等遂进呈新书所取元丰、元佑条,并参详新立件数。上令逐条贴出。又问:「谁修元佑 令 」京对:「苏颂提举。」惇等又读太学生听赎条,上问:「新条耶 旧条耶 」京对:「臣等参详新立。盖州县医生尚得听赎,太学生亦应许赎。」次进呈格、式件数,上曰:「元丰止有赏格,元佑俱无。」惇对曰:「然。」惇等又言所进册多,乞只进净条入内,余付有司。上令皆进入。闰九月二十六日颁行。先是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差宰臣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户部侍郎王古为详定官,仍令专详定右曹常平、免役法等 ;刘赓专详定海行敕。至是上之。诏赐惇银绢各一百匹两,详定官各转一官,删定官减三年磨勘,仍赐银帛有差。校勘官吴颐候一司 了日取旨。

五日,宰臣章惇等言:「请将申明《刑统》律令事以续降相照添入。或尚有未尽事,从 令所一面删修,类聚以闻。至来年正月一日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诏:编修《刑名断例》成书,曾(收)[旼]、安惇各减二年磨勘,谢文瓘、时彦各减一年磨勘。

闰九月四日,枢密院修立陕西河东等路弓箭手合轮城寨上番防托称疾避免条。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中书省言:「《元佑编敕》:诸海行敕内不以赦降原减事件,徐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后来删去上条,遂使一有所犯,虽累(皆)[该]恩沛,无以自新。」诏以元佑旧法。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删改元符敕数十条,皆绍圣以前法轻而新制重者,悉复其旧。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日,中书省言:「《元符户婚敕》:『诸臣寮丁忧或亡殁,应借舍宇,而辄以人户见赁屋借之者,以违制论。即本家辄出赁所借屋者,准此。所入赁直,计赃重者坐赃论。』看详:官员丁忧亡殁借官舍之意,盖为恩恤近上臣寮及亡殁之家。若计赁直,赃重仍坐赃论,甚失朝廷优异近臣之意。况今因有许借空闲官舍居止之文,若将出赁,或以非空闲官舍借者,已自有罪,上条合行删去,更不用。」从之。

二月十七日,承奉郎王寔

状:「伏见新颁元符敕令格式,其间多有未详未便者,伏望更加详究,特为陈请再议删定。一、旧法申明:『《刑统》养同宗子,昭穆相当,男在日父母不曾遣还本生,男既死,母遣孙出外。法无许遣孙之文,自是不合遣出。』元符申明讲《刑统》:『养子尚许遣还,即所生之孙自可包括。

译、元丰条文,以及参酌详定的新订条文数目。皇帝命令逐条标示清楚。又问:"谁负责修订元祐年间的令?"蔡京回答:"苏颂提举负责。"章惇等又诵读太学生听候赎罪的条文,皇帝问:"这是新条文呢,还是旧条文?"蔡京回答:"臣等参酌详审后新订立的。因为州县医生尚且可以听候赎罪,太学生也应当准许赎罪。"接着进呈格、式的条目数量,皇帝说:"元丰年间只有赏格,元祐年间都没有。"章惇回答说:"是这样的。"章惇等又说进呈的册数太多,请求只进呈纯净条文送入内廷,其余交付有司保管。皇帝命令都要进呈。闰九月二十六日颁行。此前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曾派宰臣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此事。户部侍郎王古担任详定官,专门负责详定右曹常平、免役法等条例;刘赓专门负责详定通行的敕令。到此时呈上此书。皇帝下诏赐章惇银绢各一百匹两,详定官各升迁一官,删定官各减三年磨勘,并按等第赐予银帛。校勘官吴颐等候一司事务完毕之日再行请旨定夺。

五日,宰臣章惇等上奏说:"请求将申明《刑统》律令的事项按照后续颁降的旨意相互对照添入。如果尚有未尽事宜,交由令所自行删修,汇总类别上报。到来年正月一日施行。"皇帝同意。

九月二十五日下诏:编修《刑名断例》成书,曾旼、安惇各减二年磨勘,谢文瓘、时彦各减一年磨勘。

闰九月四日,枢密院修订制定陕西、河东等路弓箭手应轮流上城寨值班防守却假称有病规避的条例。皇帝同意。

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徽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中书省上奏说:"《元祐编敕》规定:凡通行敕令中不因赦降原减的事项,除了传习妖教、假托幻变之术,以及故意决口、盗决江河堤堰已经决口的以外,其余犯罪如果遇到非常规恩赦,或者两次遇到大礼恩赦的,听凭予以原免。后来删去了这条规定,于是使得一旦犯罪,即使多次遇到恩赦,也无从自新。"皇帝下诏恢复元祐旧法。

十二月二十七日,皇帝下诏删改元符年间敕令数十条,都是绍圣以前法令较轻而新制较重的条文,一律恢复旧法。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日,中书省上奏说:"《元符户婚敕》规定:'凡臣僚丁忧或去世,应当借用房舍,却将百姓正在租住的房屋强行借用的,以违制论罪。若本家擅自将所借的房屋出租的,也照此处理。所收取的租金,按赃物计价,罪重的以坐赃论处。'详细审察:官员丁忧、去世借用官舍的用意,本是为了体恤恩待近臣及去世之家。如果按租金计算,罪重的仍以坐赃论处,就大大违背了朝廷优待近臣的本意。何况现在已有许可借用空闲官舍居住的规定,如果将其出租,或者用非空闲的官舍借用,本身已构成罪责,上述条文应当删去,不再采用。"皇帝同意。

二月十七日,承奉郎王寔上奏说:"臣见新颁行的元符敕令格式,其中多有未详审、未妥便之处,恳请再加详细审查,特此陈请重新议定删改。其一,旧法申明规定:'《刑统》中收养同宗之子,辈分相当,儿子在世时父母未曾遣返本生家,儿子已死,其母遣返孙子回本生家。法律没有允许遣返孙子的条文,本不应当遣返。'元符年间申明讲解《刑统》:'养子尚且允许遣返,那么所生的孙子自然也应包括在内。假如养子所生的孙子都还在世,如果父母想要遣返,却依照申明的规定,就是遣返儿子而留下孙子,很不

设如养子生孙皆在,若父母欲遣还,而依申明,即遣子留孙,甚非法意。』寔窃详旧法申明谓养子既终身于所养父母,即于其死,义不可遣孙,若子孙皆在,自当从所养之命。是旧法特谓养子既死,即谓遣孙之理。元符(驭)[驳]议恐或未详。」都省批送刑部勘当,寻送大理寺参详:有子即有孙,其子既已遣,即无留孙之理;其子若死,即难以遣孙。今欲依旧法申明行下。「一、旧法:诸奉制推鞫及根治公事,已给限而限内结绝未得者,具因依、合展日限申尚书省、枢密院。无故稽违者,一日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新定敕称:已给限而无故稽违者徒二年。寔窃详,推鞠究治有非朝夕可结绝者,故法许其展限。若(上)[尚]有稽违,即自一日等第论罪,至十五日已上方徒二年。今法已稽违一日已上即论徒二年,窃虑官司迫于禁限,或卤莽结断,别致害犯,有所未便。」从之。

二十二日,大理少卿周鼎言:「看详元丰六年八月十八日 :大理寺勘断窃盗,该案问减等,随减至罪名给赏。立法之意,盖谓当时见行《熙宁编敕》,窃盗该案问减者,无许给赏之文;而大理寺所治窃盗,多是犯在京畿,及事干官物,故虽该案问减等,特许随减至罪名给赏。今海行令文既已立诸赏犯人案首减等备受,各依本法,则本寺推断窃盗,该案首减等者,其赏理合亦依本法追给。缘上件朝旨元批入大理寺令,系一司别致,从来未经申明冲革。伏乞朝廷详酌,付有司参照,删去上件指挥,今后依海行令文施行。所贵用赏均一。」从之。

二十六日,尚书省言:三班奉职葛中复状:「《元符编敕》内一项:《元佑敕》,诸化外人为奸细,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人皆斩。即藏匿、过致、资给人能自告捕获者,事虽已发,并同首原。」今敕改云:『能自获犯人者,事虽已发,原其罪。』中复看详:旧藏匿、过致、资给奸细之人,能自告捕获者,皆许原罪,盖欲广开屏除奸细之路,或告或捕,因而获者,皆得原罪。今敕止言自获,若只告而他人获之者,拘文不免。如此,则身力不加,或羸弱等人,既不能擒捕,必须自默,不敢告言,甚非设法屏除奸细之意。欲冲改本条不行。」从之。

六月六日,刑部言:承奉郎王寔状:「伏见新颁元符敕令格式,其间多有未详未便者,伏望更加详究,再议删定。一、旧法申明:《刑统》僧道在父母丧内犯奸,于凡奸本罪上累加四等。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元符申明称:僧道虽从释老之教,其于父

母与凡人不殊,今合更加居丧罪。缘监主内犯奸加一等,若在父母丧中,合更加二等,即僧道合累加四等。

译符合立法本意。'臣私下认为旧法申明的意思是养子既已终身归属于所养父母,那么在他死后,按道理不可遣返其孙子,如果子孙都在世,自然应当遵从所养父母的意愿。这是旧法特别针对养子已死的情况,来讲遣返孙子的道理。元符年间的驳议恐怕未曾详加审察。"都省批示送交刑部审核处理,随后送大理寺参详:有儿子就有孙子,其儿子既已被遣返,就没有留下孙子的道理;如果儿子已经去世,就难以再遣返孙子。现在打算依照旧法申明施行下达。"其一,旧法规定:凡是奉皇帝旨意审讯、根究处理的公事,已经给予限期而在限期内未能结案的,须写明缘由,可以申报展延限期给尚书省、枢密院。无故拖延违限的,一日杖一百,每超过五日加一等,最重罪止于徒刑二年。新订敕令规定:已给限期而无故拖延违限的,一律徒刑二年。臣私下认为,审讯根究案件有的并非朝夕之间就能结案,所以法令允许展延限期。如果仍然有所拖延,就应按一日等第递加论罪,直到十五日以上才判徒刑二年。现在法令规定一旦拖延一日以上就论处徒刑二年,恐怕官府迫于限期禁令,或有草率结案,反而造成其他妨害的情形,实为不妥。"皇帝同意。

二十二日,大理少卿周鼎上奏说:"详细审查元丰六年八月十八日的规定:大理寺审断窃盗案件,如果应予审问减等的,就随之减至相应罪名给予赏赐。立法本意,是因为当时施行的《熙宁编敕》中,窃盗案件应予审问减等的,没有允许给赏的条文;而大理寺所审理的窃盗案件,多发生在京畿地区,且涉及官物,所以即使应予审问减等,也特许随之减至相应罪名给予赏赐。现在通行的令文既已确立各类给赏案件中犯人自首减等应予备受赏赐的规定,各自依照本法,那么本寺审断的窃盗案件中,应予自首减等的,其赏赐按理也应当依照本法追给。因为上述朝旨原本批示只适用于大理寺,是一司特殊规定,从来没有经过申明废止。恳请朝廷详加酌定,交付有司参照办理,删去上述指挥,今后依照通行令文施行。这样才能使奖赏公平统一。"皇帝同意。

二十六日,尚书省上奏说:三班奉职葛中复上奏说:"《元符编敕》中有一项:《元祐敕》规定,凡化外之人做间谍奸细的,以及知情、藏匿、传递、资助的人都处斩。即使是藏匿、传递、资助的人,如果能够自首并协助捕获奸细的,即使事情已经败露,也一律等同自首而予以原免。现今的敕令改为:'能够自行捕获犯人的,即使事情已经败露,也予以原免其罪。'臣详细审查:原来藏匿、传递、资助奸细的人,能够自首并协助捕获的,都可原免其罪,本意是要广开途径清除奸细,无论是告发还是捕获,只要能够因此擒获奸细的,都能得到原免罪责。现在的敕令只说自行捕获,如果只是告发而由他人捕获的,依文拘泥就不能免罪。这样一来,那些自身力量不足,或者体弱的人,既然不能亲自擒捕,必然选择沉默,不敢告发,很不符合立法要屏除奸细的本意。请求撤销这条规定,不予施行。"皇帝同意。

六月六日,刑部上奏说:承奉郎王寔上奏:"臣见新颁行的元符敕令格式,其中多有未详审、未妥便之处,恳请再加详细审查,重新议定删改。其一,旧法申明规定:《刑统》规定僧道在父母丧期内犯奸罪的,在普通奸罪本刑基础上累加四等治罪。大理寺重新审

寔窃详《刑统》称监守内奸者加凡人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僧道奸,又加一等,(此)[比]凡人通加二等。法意甚明。盖缘僧道既无居丧之理,即不当居丧加等,然与凡人有别。今申明敕称:监主内犯奸加一等,若在父母丧中合更加二等,即是累加三等。且《刑统》自无加二等之文,虽从监临上加二等,亦不累加至四等。显是新法乖误,合行删正。」大理寺参详:「僧道于本家财分、身下课役之类,皆不入俗人之法;或父母服,匿不举哀,亦无条禁。既已离俗出家,则人伦之义已绝。其在父母丧内犯奸,依律只合加二等。今欲依此申明行下。」都省勘会:「大理寺称僧道离俗出家,则人伦之义已绝,未得允当。兼未见申明监临主守、居父母丧,于监守内犯奸合如何加等。」大理寺重别参详立法:「居丧与道士女(官)[冠]既别立文「冠」原作「官」原有眉批:「应作女冠」。今据改。下文同。,其下统言又加一等,则是道士女(官)[冠]居丧更无累加之文,在律已明。今来王寔申请元符申明乖误,合行删去,委得允当。所有监守、居丧犯奸,自合依律,居丧又加一等,通加二等。今欲申明行下。所有前参详事理,伏乞照会,更不施行。」从之。

杀情理轻重格》于诸路。先是格 三十日,诏颁《(上)[止]用于刑部、大理寺,而州郡议刑往往出于临时,或得高下其手;至不能决,则以疑虑奏裁,以是多留狱。大理卿周鼎以为请,故有是诏。

七月一日,臣僚上言:「今朝廷名为看详元符增重及创立条件,其实将熙宁、元丰以来条制一概率意增损。欲乞置局重修 令,委详定官举辟刑部、大理寺官或历任内曾任法寺及外任检法者充属官。其已行增损条制,并乞付本局再行修完。」诏差郭(如)[知]章、周鼎看详,王吉甫、钱盖同看详。应合删改增损条例事件,并依累降指挥施行。仍令看详所逐旋具删修到条件申仆射厅点检,详正取旨。其梁士能等依旧于仆射厅看详祗应,左右司更不详定。

八月二十六日,刑部言:「勘会本部编修一路等敕令,缘系四万余件,蒙朝廷责限三年了当。有合申请事件:一、乞修成书,申三省等处,限半月看详有无未尽未便。二、乞应取会事件,并依六曹通用令押贴子会问回报日限。三、乞应所修条内有在京官司合行事件,乞从本部相度厘析关送。」从之。

九月九日,吏部言:「鄜延路经略安抚使司(伏)[状]:『准 :诸司属官与本路经略安抚、监司系亲嫌者并回避。经略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官非。本司契勘一路监司所部官并系统属,虽于别司属官,在法亦令互察。除帅臣子弟充书写机宜文字自有别条外,其余辟置机宜官依条并在刺举之例。

译查,认为只应加二等。元符年间申明称:僧道虽然信奉释、道之教,但与常人在人伦方面并无不同,现在应当再加居丧之罪。因为监守之内犯奸加一等,如果又在父母丧期之中,应再加二等,那么僧道就应当累加四等。臣私下认为《刑统》说监守内犯奸的加凡人一等,即处于父母及丈夫丧期之内;如果是僧道犯奸,再加一等,相比凡人共加二等。法律意图十分明确。这是因为僧道本无居丧的礼法义务,所以不应因居丧加等,但与常人仍有区别,因此另加一等。现在申明敕文说:监守内犯奸加一等,如果又在父母丧期之中应再加二等,那就是累加三等。况且《刑统》本来就没有加二等的条文,即使是从监临加一等的基础上再加,也不至于累加到四等。这显然是新法出现错误,应当予以删改纠正。"大理寺参详说:"僧道在本家财产分割、自身劳役赋税等方面,都不适用俗人的法律;即使父母去世,隐瞒不举哀,也没有相应的禁止条文。既然已经离俗出家,那么人伦之义已经断绝。他们在父母丧期内犯奸,依律只应加二等。现在打算依此申明施行下达。"都省核查后认为:"大理寺所说僧道离俗出家、人伦之义已绝,未必妥当。而且没有看到申明监守内犯奸又逢居父母丧的,应当如何加等。"大理寺重新参详立法:"居丧与道士、女冠原本分别立有条文,其下又统一说另加一等,那么道士、女冠居丧就没有累加的条文,在律法中已经很明确。现在王寔申请说元符年间的申明有误,应当删去,这是妥当的。至于监守之内犯奸又逢居丧的,自当依律居丧再加一等,共加二等。现在打算据此申明施行下达。至于此前所参详的意见,恳请予以备案,不再施行。"皇帝同意。

三十日,皇帝下诏将《杀情理轻重格》颁行各路。此前该格只用于刑部、大理寺,而各州郡议定刑罚往往临时决定,有的官员因而得以从中舞弊高下其手;甚至有不能决断的,就以疑难案件奏请裁决,因此案件多有积压。大理卿周鼎以此为由请求颁行,所以有此诏令。

七月一日,有臣僚上奏说:"如今朝廷名义上是审查元符年间增重和创立的条文,实际上却是将熙宁、元丰以来的条例一概随意增减。恳请设立机构重新编修令文,委派详定官举荐辟召刑部、大理寺官员,或者历任内曾任法寺官及外任检法官的人担任属官。已经施行的增减条例,也请一并交付本局再行修订完善。"皇帝下诏派郭知章、周鼎负责审查,王吉甫、钱盖一同参与审查。凡应当删改增减的条例事项,一律依照多次颁降的指挥施行。并命令审查机构陆续将删修完成的条例上报仆射厅审核,详细订正后请旨定夺。梁士能等人仍照旧在仆射厅负责审查应对,左右司不再另行详定。

八月二十六日,刑部上奏说:"查核本部编修的一路等敕令,因涉及四万余件,蒙朝廷限定三年内完成。有应当申请的事项:一是请求编修成书后,申报三省等处,限半月内审查是否有未尽未妥之处。二是请求凡需取证核实的事项,一并依照六曹通用的令押贴子进行询问回报,有一定的期限。三是请求所修条例中若有属于在京官司应予施行的事项,请由本部相应厘清析出后关送。"皇帝同意。

九月九日,吏部上奏说:"鄜延路经略安抚使司上奏:'依照条例规定,诸司属官与本路经略安抚使、监司如有亲属嫌疑的都应回避。经略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官不在此列。本司查核一路监司所辖官员都属于统属关

今若不避亲嫌,则恐于荐辟刺举皆有妨碍。今条

内并不该载,虑有未尽。』本部欲乞于上条内除去注文『经略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官非』一十三字外,即别无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崇宁元年五月十二日,臣寮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 且既用例矣,则当编类条目,与法并行。今或藏之有司,吏得并缘引用,任其私意,或至烦渎听聪,甚无谓也。欲将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防)[妨]者去之,庶几可以少革吏奸。」诏吏部七司已编类外,(今)[令]他曹依奏编修。

六月十六日,尚书省言:「检会吏部尚书赵挺之等言:准条,引例破法及择用优例者徒三年。盖为有司当守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有正条不用而用例,例有轻重,而止从优者,此胥吏欲废法而为奸也,朝廷已立法禁。欲自今决事实无正条者,将前后众例列上,一听朝廷裁决。」从之。

二十一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二兀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检会《元佑编敕》诸海行 内不以赦降原减事件,除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决)[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勘会 内诸条并不以赦降原减者,盖谓禁约指望恩赦、故作罪犯之人,既遇非次赦宥或两该大礼,事体轻者理合原免。今元符新敕诸条内增添不以赦降原减,比旧甚多,又更将上条删去,遂使一有所犯,虽累该恩沛,终身无以自新。奉圣旨:依旧条仍先次施行,所有犯在今年四月十五日赦前之人,亦依上条施行。』勘会元犯既不以赦原,虽再遇大礼赦,亦难从原免,其减降即并系非次推恩;若尽从原免,其『不以赦降原减』遂成空文。」诏元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检会崇宁元年七月六日奉圣旨:『编敕更不编修,并依元丰敕令格式施行。其元佑后来所编修更不施行,仍并毁板。』七月九日奉圣旨:『并依元符敕令格式施行,其今年七月六日指挥更不行用。所有元佑 令格式及元符三年以后冲改元符敕令格式续降指挥,并板并行毁弃。』勘会昨修元符敕令格式,内有系干一司一路等条法,并行厘出,不曾编修,今来自合依旧行用。窃虑诸处疑惑,合申明行下。若其间有冲改动元丰法制者,仍具利害因依申尚书省。」从之。

八月十二日,枢密院奏:「今来追复元丰法制,已冲改元佑条件不行者。其元佑条件有原系枢密院指挥。」诏令有司勾收,申枢密院焚毁。本院今后依此遵守。仍令进奏院遍牒,并依此施行。

九月二十八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下项:「一、元符三年已后冲改元符敕令格式续降指挥并板,合依朝旨并行毁弃,其创立条件不系冲改元符敕令格式者,自依旧行用。

译系,虽然对别的司属官,依法也应互相监察回避。除帅臣子弟充任书写机宜文字另有专门条文外,其余辟置的机宜官依条例都在举荐弹劾的范围之内。现在如果不回避亲属嫌疑,恐怕对举荐辟召、弹劾纠举都有妨碍。现有条文中并未记载,恐怕有所遗漏。'本部打算请求在上述条文内删去注文'经略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官非'十三字,此外没有其他需要更改的条例。"皇帝同意。

崇宁元年五月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三省六曹所遵守的是法令,法令没有规定的,才援用先例。现在却反而援引先例来破坏法令,这是什么道理呢?既然已经援用先例了,就应当编类条目,与法令一并施行。现在有的先例藏于有司,官吏得以随意援引,任凭私意行事,甚至以此烦扰上听,实在没有道理。请求将前后所用的先例分类编修,与法令相抵触的一律删去,这样或许可以稍稍革除官吏舞弊之弊。"皇帝下诏:吏部七司已经编类完成的之外,命令其他各曹依照奏请进行编修。

六月十六日,尚书省上奏说:"查核吏部尚书赵挺之等人上奏:依照条例规定,援引先例破坏法令以及择取优惠先例的,判徒刑三年。这是因为有司应当遵守法令,法令没有规定的,才援用先例。现在有正式条文不用,却使用先例,先例本有轻重之分,而只依从对自己有利的一方,这是胥吏想要废弃法令而营私舞弊,朝廷已经立法禁止此事。请求自今以后,凡处理案件确实没有正式条文的,将前后各种先例一并列出上报,一律听候朝廷裁决。"皇帝同意。

二十一日,中书省、尚书省送来白札子说:元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令:"查核《元祐编敕》中通行敕令内不因赦降原减的事项,除传习妖教、假托幻变之术,以及故意决口、盗决江河堤堰已经决口的以外,其余犯罪如果遇到非常规恩赦或再遇大礼恩赦的,听凭予以原免。查核令文中各条都规定不因赦降原减,本意是针对那些指望恩赦、故意犯罪的人,既然遇到非常规恩赦或两次遇到大礼恩赦,情节较轻的按理应当原免。现在元符新敕各条中增添的不因赦降原减的条文,比旧法多出许多,又将上述条文删去,于是使得一旦有所犯罪,即使多次遇到恩赦,也终身无从自新。"奉圣旨:依照旧条施行,并先行实施,凡在今年四月十五日赦令颁布之前犯罪的人,也依照上述条文办理。"查核原本犯罪既然不因赦令而原免,即使再遇大礼恩赦,也难以从中获得原免,其减降都属于非常规的恩典;如果一概予以原免,那么'不因赦降原减'这条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皇帝下诏元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指挥不再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中书省上奏说:"查核崇宁元年七月六日奉圣旨:'敕令不再编修,一律依照元丰敕令格式施行。其元祐以后所编修的一律不再施行,并将刻板一并销毁。'七月九日奉圣旨:'一律依照元符敕令格式施行,今年七月六日的指挥不再实行。所有元祐令格式及元符三年以后更改元符敕令格式的后续颁降指挥,连同刻板一并销毁。'查核先前修订的元符敕令格式中,有属于一司一路等专门法令的条文,已经厘清剔出,未曾编修,现在自当依旧施行。恐怕各处产生疑惑,应当申明下达。如果其中有更改动摇元丰法制的条文,也要写明利害缘由申报尚书省。"皇帝同意。

八月十二日,枢密院上奏说:"如今恢复元丰法制,已经更改的元祐条例不再施行。这些元祐条例中有些原本是枢密院的指挥。"皇帝下诏命有司收缴,申报枢密院焚毁。本院今后依此遵守办理。并命进奏院普遍行文各处,

一、七月二十六日诏书:今来

追复元丰法制,已冲改元佑条件不行者,其元佑条件勾收,申尚书省焚毁。勘会所有未曾冲改元佑年条件,自合依旧行用。一、勘会昨修元符敕令格式,内有系干一司一路等条法,并行厘出,不曾编修,今来自合依旧行用,颁行新法日即依新法施行。一、勘会昨修元符敕令,为户部见修禄秩,其《禄令》更不曾编修。后来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得旨罢修禄秩,遵依见管令式条贯施行。今欲申明,将见行《禄令》条件且依旧行使,仍令一司敕令所将元佑年冲改旧法《禄令》条贯详看,申尚书省。」从之。

十一月九日,都省白札子:「契勘一司一路等条,内有系元佑以来续降指挥,虽不系厘出条件,若系冲改动元丰法制者,亦合具利害因依申尚书省。」诏令刑部申明,遍牒行下。

二年正月四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蔡京等奏:「昨具陈情,乞诸路置学养士。伏奉诏令讲议立法,修立成《诸州县学 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凡一十三册,谨缮写上进。如得允当,乞下本司镂版颁行。」从之。中大夫、试尚书刑部侍郎、充讲议司详定官刘赓特授太中大夫,奉议郎、试起居舍人、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特授承义郎,承奉郎、将作监丞、讲议司检讨文字吕沆特受承事郎。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蔡京言:「奉诏令讲议司修立,以六尚局条约闻奏。谨以元陈请画一事件,并稽考参酌,修立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 令格式》并《看详》共六十卷。内不可着为永法者,存为申明。事干两局以上者,总为殿中省通用。仍冠以『崇宁』为名。所有应干条画、起请续降申明,及合用旧司条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不系新书收载,各合依旧引用。」从之。

十月十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到《龙图、天章、宝文、显谟阁学士荫补推恩格》,从之。

大观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蔡京言:「伏奉圣旨,令尚书省重修《马递铺海行法》颁行诸路。臣奉承圣训,删润旧文,编缵成书,共为一法。谨修成《 令格式》、《申明》、《对修》,总三十卷,并《看详》

译一并依此施行。

九月二十八日,中书省、尚书省查核以下事项:"一、元符三年以后更改元符敕令格式的后续颁降指挥及刻板,应当依照朝旨一并销毁,其中创立的条例凡不属于更改元符敕令格式的,自当照旧施行。一、七月二十六日诏书:如今恢复元丰法制,已经更改的元祐条例不再施行,这些元祐条例予以收缴,申报尚书省焚毁。查核尚未更改的元祐年间条例,自当照旧施行。一、查核先前修订的元符敕令格式中,有属于一司一路等专门法令的条文,已经厘清剔出,未曾编修,现在自当照旧施行,等新法颁行之日即依照新法施行。一、查核先前修订元符敕令时,因户部正在编修禄秩,《禄令》未曾编修。后来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奉旨停止编修禄秩,遵照现行令式条例施行。现请求申明,将现行《禄令》条文暂且照旧使用,并命一司敕令所将元祐年间更改的旧法《禄令》条例详加审查,申报尚书省。"皇帝同意。

十一月九日,都省白札子说:"查核一司一路等条例中,有属于元祐以来陆续颁降的指挥,即使不属于厘清剔出的条例,如果更改动摇了元丰法制,也应当写明利害缘由申报尚书省。"皇帝下诏命刑部申明,普遍行文各处下达。

二年正月四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蔡京等上奏说:"此前臣曾陈情,请求在各路设立学校培养士人。谨遵诏令组织讲议确立法令,修订制定《诸州县学令格式》及《一时指挥》共十三册,谨此缮写呈上。如认为妥当,请下达本司刻版颁行。"皇帝同意。中大夫、试尚书刑部侍郎、充讲议司详定官刘赓特授太中大夫,奉议郎、试起居舍人、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特授承义郎,承奉郎、将作监丞、讲议司检讨文字吕沆特授承事郎。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蔡京上奏说:"奉诏令讲议司修订确立,以六尚局条约上报。臣谨依照原本陈请的事项,加以考证参酌,修订制定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的《令格式》及《看详》共六十卷。其中不可作为永久法令的,保留作为申明备查。事涉两局以上的,统一归为殿中省通用条例。并冠以'崇宁'为名。所有相关条画、起请及后续颁降的申明,以及应当采用的旧司条法,已被新书编载的,不再行用;未被新书收载的,各自依旧引用。"皇帝同意。

十月十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修订制定《龙图、天章、宝文、显谟阁学士荫补推恩格》,皇帝同意。

大观元年七月二十八日,蔡京上奏说:"臣恭奉圣旨,命尚书省重修《马递铺通行法》颁行各路。臣奉承圣上训示,删削润饰旧有条文,编纂成书,合并为一部法令。谨修成《令格式》《申明》《对修》,共三十卷,并附《看详》"

七十卷,共一百册,计六复,随状上进。如或可行,乞降付三省镂版,颁降施行。仍乞以《大观马递铺敕令格式》为名。」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兵部尚书兼侍读、详定一司 令左肤奏:「伏闻神考详告有司,修书之法必分敕令格式,着为成宪,以示天下万世,不可改也。今兵部所有《陕西、河东弓箭手敕》乃崇宁元年修成颁降,格令、格式混而为一,既已乖违神考修书之旨,兼以元符、建中靖国不许引用年分条法修成,及至颁降至今,冲改名件不少,紊错舛缪,难于考证。伏望遵依神考修书法,分为敕、令、格、式,重别刊定,垂之永久。」诏:「修书旧无定制,神考垂训,分敕、令、格、式之法,万世不易。今继志述事,而有司尚或违戾。可依奏重

译七十卷,共一百册,计六份,随奏状呈上。如果可以施行,请求批交三省刻版印行,颁布施行。仍请求以《大观马递铺敕令格式》为名称。」皇帝准奏。

十一月十一日,兵部尚书兼侍读、详定一司令左肤上奏说:「臣听说神宗详细告谕有关官署,编修法典的方法必须把敕、令、格、式分开,作为固定的法规,以此昭示天下和后世,不可更改。如今兵部所存的《陕西、河东弓箭手敕》,是崇宁元年编修完成并颁行的,其中格与式混杂在一起,已经违背了神宗编修法典的宗旨;加之元符、建中靖国年间不许援引年份条法编成,等到颁行至今,改动更改的条目不少,混乱错谬,难以考证核实。恳请遵照神宗编修法典的法度,分为敕、令、格、式,重新另行刊定,以传于永久。」皇帝下诏说:「编修法典过去没有固定的体制,神宗垂示训诫,定下分为敕、令、格、式的方法,万世不可更易。如今继承先志、遵循旧事,而有关官署还有人违背。可依照所奏,重新

行删定。」

二年三月十五日,殿中少监、同详定一司敕令宋(升)[ ]陛下亲政以来,继志述事,纤悉无遗,横议异端, 刷殆尽。元佑海行条法虽已投畀炎火,独诸路、一司敕令删修未完。前后条法尚藏元佑指挥,官司至今执用,俾前日焚毁诏旨却成虚文。窃详诸路、一司敕令,熙宁以来置局刊定,迨今三十余年,未能成书。昨承乏,本所官属亦尝深究其弊,盖是自来官必分房,房必分路。如川、广等路驲程辽远,一有取会,动经岁月,官吏安坐待报,即于他路了无相干,而勤惰能否且无劝沮之法,欲书之成,未易得也。欲望特降睿旨,本所删定官更〔不〕分房,令协力共修一路。才候了日,别取他日,共行删修。其每路书成,并申纳朝廷审覆,逐旋颁降。若有违戾,仰本路申明,删改行下。如此,不过数年,必见完书。仍乞纳以课程,严立期限。内详密精密者量加旌擢,稽违抵牾者特行罢黜。庶几成一代不刊之典。」诏:「置局修书,余三十年,计日之力,所费之广,书犹末成。吏慢失职,不可不惩。可并依所奏,每路限一季。其 慢官吏,虚糜岁月,仍令惩汰以闻。」 奏:「伏

九月十八日,诏:「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名不可以乱实久矣。比阅《军马司敕例》,有敕令格式之名,而名〔实〕混淆,敕中有令,令中有格,甚失先帝设此逆彼、禁于已然未然之训,殆未足以称扬功遵制之意。可令有司重加刊正。」

十一月二十九日御笔:「批阅近奏,以六曹事修例为条。且法有一定之制,而事有无穷之变,苟事一为之法,则法不胜事。又其轻其重、其予其夺,或出于一时处断,概为定法,则事归有司,而人主操柄失矣。宜令详定一司敕令所,应于六曹已施行事为永制者,修为敕令格式外,其出自特旨,或轻或重,非有司所决,可以垂宪者,编为定例,以备稽考,余悉删去。庶使官吏不得高下其手。」

三年六月十三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详定敕令所修到外路敕令格式等,朝廷置局审覆,设官置吏,糜费禄廪,显属重复。诏罢审覆,如事干诸路,下逐路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司依公看详,子细签贴。如有未尽未便事件,限半月指陈利害,保明申尚书省。

七月四日,诏:「内外官司应已行之令,一意遵承,毋或观望,辄有动摇。若妄言传播改革,及敢沮坏,许诸色人陈告。白身与三班奉职,有官人转两官,有名目人转两资;不愿转资,依白身人推恩。并支赏钱五十贯。

七月九日,臣寮上言:「伏见近时刑名有出于臣僚一时随事建议,不经思虑,取办目前,恐轻重有不协于中者。愿诏有司将臣僚前后奏事所立刑名看详,酌中立为定制。

译、伤害风俗的危害,岂止是寄居所能相比的呢?伏望明确订立条例加以禁止,使卸任的官员必须经过相当长的一段岁月,才准许自便置产。这样才足以督责他们奉行法度、治理百姓,向上符合朝廷严明等级威仪、砥砺廉洁节操的本意。」诏令在条文中添入『卸任未满三年的也同样禁止』一条。

八月二十二日,利州路转运判官高景山上奏:「臣……」(文缺)

十月十九日,诏令:「从今以后凡因民事功绩而受赏升迁官阶的,依照战功法办理,仍选任在战功之上。武官中有战功、但犯有贪赃罪的,不得担任亲民官,著为法令。」

二十日,刑部上奏:「打算依照户部拟定的绍圣年间常平、免役令中『凡承买场务已经交付之后,本人如有违碍情形而又没有同居亲属主领的,另行召人承买』一条,拟定将『主领』二字改作『掌领』。」朝廷依从了他的意见。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书省上言:「政和四年十月二十日的诏令规定:凡因民事功绩受赏升转官职的,选任在战功之上,仍依照战功法办理;凡有战功之人若犯有贪赃罪的,不得担任亲民官。查核因民事功绩而犯罪应当追夺降职以及按照惯例从重论处的,除因农田、水利、赈济、居养、安济、漏泽等事务而违慢获罪外,其余一律应当依照战功法请旨施行。

合用旧条者,宜依旧条施行。庶几有罪不失,而人无冤滥。」诏依奏,仍令刑部逐旋看详,申尚书省。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给事中蔡

薿奏:「窃惟人主称制,故辄违者,论以违制之罪。臣伏见比来有司以己见条陈事,方欲立法,辄请论以违制,此臣所未(论)[谕]也。不唯间因细事,暗增重刑,实亦理势非顺,其名不正。欲望睿慈明示戒。兼因事立法者,岂容臆决 谓如付在所司讨论参考,然后颁行,亦可以杜绝轻重不论、罪同罚异之弊。」从之。

六月三十日,刑部奏:「圣旨:『神考稽古创制,讲明治具,维时宪度,尽载编敕,悉出睿断裁成,亲加笔削,故行之甚久,曾无抵疵。继而元符续敕令,疏密重轻,颇有不同,遂致踳驳,寖失本意。可委刑部检详元丰颁降敕令格式,条具闻奏。如有该载末尽,参以绍圣所降敕令施行。』今来元丰颁降敕令格式书完具,欲令先次遵依施行。如该载未尽,参以绍圣所降敕令。庶几元丰敕令便可施行。」又奏:「《元丰敕令格式》系元丰七年正月一日颁降,所有后来续降,在元丰八年三月五日已前,亦合参照施行。」诏从之,仍具元符、崇宁后来敕令等,或因官司申请,各不失法意,有所补完及随事创立,与元丰敕令格式别无妨碍者,且合遵依施行。内有刑名轻重不同,去取失当,即令本部、大理寺限一月条具前后意义,签贴成书,取旨。

八月三日,诏:「近降指挥,刑部检详元丰颁降 令格式,条具(开)[闻]奏。可。」

十三日,委本部依元降指挥疾速条具,其令存留□用。应干敕令续降等条件,仍仰刑部、大理寺编类成书,申尚书看详,取旨颁降。所有今年七月一日刑部申明先决遵守指挥更不施行。

闰八月十八日,工部尚书、《圣政录》同编修官李图南奏:「臣将《大观内外宗子学敕令格式》等与奏禀到条画事件,重别详定到《宗子大小学敕》一册、《令》七册、《格》五册、《式》二册、《申明》一册、《一时指挥》一册、《对修敕》一册、《令》二册,总二十一册。谨缮写上进。如得允当,乞付尚书省礼部颁降。」从之。

政和元年二月一日,手诏:「神宗皇帝稽古立极,垂裕后世,敕令格式之制视六经实相表里。而政令有所因革,官司有所建明,宜行修纂,以便遵用。可依熙、丰、绍圣故事,设官置吏详定删修。差何执中提举。仍限一年成书。」

二十三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奏:「准敕差提举详定删修敕令格式。今以熙、丰、绍圣修书旧例参酌。乞从本所关牒诸路监司,遍下本路州县,晓谕官吏诸色人,如有见得见行敕令续〔降〕等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指挥到日,限两月内具状分明指说,实封,经所在投陈。

译」诏令刑部加以申明后颁行下达。

同一天,尚书省上言「《政和赏令》规定,凡应升转一官的,承直郎以下改为升合入官;非因军功捕盗立功的,将仕郎任职不满五考、从事郎和登仕郎不满四考、文林郎和通仕郎不满三考的,均改为循转两资」等条文。诏令:各条文中称战功或军功者,其中有民事功绩之人也一并依照战功法办理。所有一司、一路以及相关条法内称战功、军功的地方,以及六曹和详定一司令所都依据具体情况参照办理,条列比照拟定,申报尚书省。

二十六日,将仕郎、充国朝会要所检阅文字李弥逊上奏:「臣仰思神宗皇帝睿智深远,革新百般制度。陛下圣明孝顺,继承先志,增添光彩、发扬美德,事事详备周全。此前先后的诏令条文本已载入法令之中,收藏在官府里。然而经历的时间已久,中间又屡经废弛,相互冲突改易、混淆杂乱,申明重复繁多,臣深恐官吏奉行的时候,渐渐失去了原本的旨意。希望命令在京各官府,各自条列本司自熙宁、元丰之初、崇宁、大观以后所接受创立施行的事项及原先颁降的指挥,编类成书。凡诸路郡县通用的部分,委托六曹分类汇集,刊印颁降。还请求申明告诫内外官府经常切实遵行执守。」诏令在京内外官府各自条列元丰、崇宁、大观以来现行以及相互冲突改易的事项,

随处州军附急递至京,仰都进奏院直赴本所投下。在京亦从本所报合门等处,依此晓谕施行。」从之。

四月十三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奏:「近蒙圣恩差提举重修敕令。臣历观祖宗以来,除天圣、庆历、嘉佑、熙宁编敕、元符敕令格式,各有曾差宰臣提举

之例。盖是元丰成书,轻重去取,一出神笔刊削,复有总领之官。今陛下圣学高明,独观万事之表,缉熙先烈,无不仰遵。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当逐时条上,以禀睿训。虽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终当以元丰为法。欲望寝罢提举敕令之名,以尽遵制扬功之美。」诏可,以「兼领」为名,同提举官准此。初以同知枢密院王襄同提举重修敕令,是日襄奏,以笔削润色,一禀圣裁,提举之名,所不敢当,故有「同兼领」之命。

二十四日,臣僚言:「东南茶盐已尽(覆)[复]熙、丰旧法。缘熙、丰、绍圣以来,前后申明、续降不一,宜编次遵守,乞委官修类成书。」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奏:「奉圣旨编修禄秩,以元丰、大观式修定。今修成禄令、格等计三百二十一册。如得允当,乞冠以『政和』为名,雕印颁降,下本所先次施行。其旧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外,今来经编载,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已后续降,自合遵守。」诏依。二年二月十三日,诏详定官乞不推恩外,删定官李良佐、周穗、李富国、周用中、周因、何天衢、何亮、戴该,检阅文字吴守仁、(禓)[杨]发各转一官。内选人比类施行。

二十八日,郑居中奏:「《学法》一百三十卷,御笔裁成者列于卷首,乞冠以『政和新修』为名,仍乞付国子监颁降。」从之。

二年二月一日,手诏:「朕躬览万几,讲求民瘼,作新宪度,孚于万邦。事之缺者悉已补完,法之弊者随即更革。熙、丰诏令,具在谟训,思与天下,共遵成宪。今货殖通阜,商旅贸迁,民物安堵,边隅绥静,中外经费颇以宽舒,持之岁年,其效必着。尚虑妨功害能之士、贪利希进之徒,乘间抵巇,妄意申陈,轻议增损,规毁其成。应今日已行法令,三省恪意遵守,无容妄有纷更。非窒碍而轻议改易者,(已)[以]违制论。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二十二日,诏:「详定重修敕令所官吏置局未久,趁办条敕,进呈了毕,委有勤劳。删定官各特转两官。选人改合入官,更转一官。使臣各转两官。内尹正特与转行遥郡一官外,一官许回受有官有服亲。供书使臣转一官,减三年磨勘。编修手分及承受下手分、点进使臣、知杂司手分各转一资,有官人转一官,仍各减三年磨勘。内差使臣借差,不隔磨勘。无官人有出职法者,内少五年以下人愿先次出职者听,少三年以下出职人仍与占射差遣一次,二年以下更循一资;五年以上候补至前行或职级日与先次出职;其未有名目人愿换大将、减三年磨勘者亦听。

译申报尚书省。

五年四月十六日,刑部郎中李绎上奏:「《政和令》规定,凡是命官将校犯罪后自首,遇到恩赦一概原谅,或已经去官不再追究的,应当具明事情原委及相关条制申报尚书省或枢密院。由于历来外地官府在申报的状文中大多没有依照法令详细写明是否有专条规定的战功、以及是否与其他罪行并案计算,以致刑部、大理寺不得不再次行文查询核实,动辄经年累月,无法了结此案。臣想请求订立严格的禁令使各官府遵守,或许才能革除迂回拖延、支离破碎的弊病。」诏令依所奏施行,仍命刑部订立法令申报尚书省。又经尚书省查核:如今命令官府在申报事由的状文中详细写明是否有战功等情形,其中的民事功绩也应当一并订立法令。朝廷依从了这一意见。(李绎又)上奏说:「臣……」(文缺)

八月九日,手诏:「法令是用来约束他人的,不是用来图谋自己方便的,所以法令应当出于至公无私,不受私心私意的牵制。考核《元丰官制》,刑部是议定法令的官署,尚书省是创立法令、发布号令之地。如今有关部门申请立法,往往是为了自身方便。凡是需要修订的令格式,一律归并到一司令所办理,等修订完毕后,送交刑部议定后再立法,申报尚书省详加审核,请旨颁行,如同《元丰格》的做法。其余各处目前正在编修法令的官吏一并罢除。」

十三日,诏令:「一司

」

二十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详定一司敕令所参稽前宪令条,为万世之常法。朝廷尚虑修书之官未必能尽知天下土俗之所宜,与夫民情之所便,故书成之日,必下之逐路监司审覆可否,然后施行。为监司者往往志在观望,不复研究是非,审覆遂

为文(旦)[具]臣愚欲乞诏诸路监司,今后审覆一司敕令格式,必选择本路通晓政事之官,同共究心参考。如能指摘差失,有可采择,即以为监司善最;或卤莽保明,及法行之后却有未尽未便,即乞量行黜责,庶几有以劝惩。」从之。

九月十五日诏:「今年五月已后,应见行钞法洎茶盐法合传载者,大小纲目,具着为令。」以太师蔡京还冠宰司,图制国用,公藏私余,上下皆足,故有是诏。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拟立到《诸路州军分曹掾掾格目》共三十册。诏自来年正月一日奉行。

十月二日,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何执中等上表:「修成《 令格式》等一百三十八卷,并《看详》四百一十卷,共五百四十八册,已经节次进呈,依御笔修定。乞降敕命雕印颁行,仍依已降御笔,冠以《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为名。」从之,仍自政和三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政和元年二月一日,诏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提举、同知枢密院事王襄同提举,至是上之。仍诏兼领官何执中、详定官李孝称、任良弼、承受官张僧佑、删定官刘宏、杜充、张焘、钱随、尚谕、杜严、刘寄各转两官。

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命有司类次诏书律令可以训民者为一书,与婚冠之礼先后颁焉。州县委官专掌,孟月属民而读之。」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三年二月七日,《殿中省六尚供奉 令》(所)书成,诏详定官朝请郎殿中监高伸、朝议大夫殿中少监曹昱、删定官朝散郎殿中丞王迢、朝奉郎殿中省主簿赵士言▯希各转一官。内曹昱仍转行,承受官裴诜更不推恩。使臣、手分、书写人、书奏人各与转一官。无官人转一资,内无资可转者或不愿转人各支赐绢二十匹,或愿候有正官日收使者听。进奏官减二年磨勘。

二月二日,中书省言:「检会大观重修中书令,诸每岁取旨下近臣,博求疏远贤能之士以备器使。勘会博求贤能,须待圣旨,岂可立为常法 兼诏侍从官荐举臣僚,亦难立每岁之文。」诏上条不行。

九月四日,刑部(奉奏)[奏:「奉]御笔改定条法内称『主』者。其应缘条法内更有似此合改称呼者,仰刑部检勘,逐一条具,参酌拟定,申尚书省。典卖田宅交易文契邀约,钱主改为典买人,业主改为典卖人。

译令所设置官员吏员,以删定制立法令为职责。但有关部门却动辄自行申请立法,不归入本所拟定条文,这是想要图谋自身的方便。近日已经颁降指挥加以申明告诫,以革除这一弊病。访闻令所吏人大多不熟习法令事务,又多是三省、枢密院差遣供使唤的人员,领取俸禄却本人不在职守,因此法令长久未能编成,白白耗费廪给俸禄。从今以后一律不得差派三省、枢密院的人员;现有的吏人一并进行考试补选,淘汰其中不能胜任的人。如有违反,以违反御笔论罪。仍命令御史台负责察觉后加以弹劾上奏。」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张勋上奏:「臣私下认为,东南六路每年向朝廷供应的粮斛,年额数百万石。此前真州、楚州等地设有转般七仓,其掌管的官吏、装卸的士兵,耗费极为浩大,其中的弊病也是如此。自从陛下明察利弊,讲求直接送达以来,此事出自陛下圣明的裁断。推行以来,运粮船只首尾相接,绵延万里不绝,即使是五湖那样遥远之地,也都能按期送达。这不仅节省了转般运输的劳费,而且杜绝了侵吞盗窃、损失陷没的弊病,朝廷内外的刑狱案件也因此为之一清,这实在是造福万世的大利。臣自从承奉朝廷旨意被差派编修此事,便参照政和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所颁降的直达纲运条例,

失贼遭劫之家称被主、变主、事主、财主者,改为被盗人。主婚人改为掌婚人。主守改为典守。主司改为典司。监司改为监守。诸欠应纳田宅入官,其元主改为元纳田宅人。无主死人改为无识认尸人。雇人限满愿留主家,改为元雇之家。主驾纲运改为驾放海外。蕃舶主改为首领。遗物不知主名,改为所遗人。主将已下改为首将。主钥人改为掌钥人。主持官物改为掌管官物。吏人主行改为吏人管勾。主兵官改为掌兵官。以田佃与人限满并佃人为主,改为并归佃人。马主改为管马人。已买物未令入官、寄桩物主之家,改为元卖之家。主典改为掌典。」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敕令高伸等言:「契勘本所见责限编修一路法及禄秩、六曹条例等。文字浩瀚,全藉官吏夙夜协力。缘比来人吏避见督责,往往干求他处差遣,兼带请给。本所虽差人权行管勾,然虚占名阙、积滞课程之弊未之能免。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应今后差出人并行开落姓名,不许带行本所诸般请给。除系传宣、内降外,余降到,如有一切违碍,且依今来指挥,亦许本所奏知不行;其已差出人,亦乞开落姓名。庶几人各赴功,杜绝侥求之幸,速得成书。」又奏:「契勘本所无旧请人,吏禄稍薄,如允臣等今来所乞,欲望圣慈许依九域图志所无旧请人则例支破;其有旧请人,愿依无旧请人者亦听。」诏并依,虽奉传宣、内降、宣押,亦不许。

四月十五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 令高伸等上修立到《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法》,诏令颁行。

七月三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立到诸县丞任内种植林木,以青活

须及二万株,有增亏者赏罚如法。」从之。

五日,中书省言:「检会《政和名例 》:诸律、《刑统疏议》及建隆以来赦降与《 令格式》兼行,文意相妨者从《 令格式》。其一司、学制、常平、免役、将官在京通用法之类同。一路、一州、一县有别制者,从别制。其诸处有被受专降指挥,即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别制事理一同,亦合各行遵守。」专降指挥缘未有明文该载,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亲民官于令罢任处不得寄居,及见任官不得于所任州县典买田宅,着于 令;至若罢任处典买田宅,独无禁约,臣窃疑之。且寄居犹不可,况罢任处典买田宅乎 臣窃见近时士大夫至有今日辞秩,而明日立券殖产者。膏腴之田不素图之,安可即置 彼既当官之日营营自殖,则临事岂无高下之心 又况朝解印而暮占籍,与吏民伍,其于害义伤风,岂特寄居之比邪 伏望明立条禁,俾罢任者限以岁月之久,方听自便。

译以及相关申明、指挥,修订编成此书,连同《看详》共编成一百三十一册,总为一部,计十份,都已经过尚书省审查详议完毕。所有前后相关的指挥,凡已编入新书记载的不再施行;其中不属于新书所收录、而文意又不相妨碍的,以及七月一日以后续颁降的指挥,自应遵守奉行。谨此具状进呈。如获准所奏,先交付本部雕版印刷颁行,其中厘定分送的条件限十日内抄录送交相关部门。」朝廷依从了他的意见。

六年闰正月二十九日,详定一司令王韶上奏:「修订完成的令格式共九百三卷,请以『政和』为名冠首,雕版颁行。」朝廷依从了他的意见。

六月五日,户部尚书兼详定一司令孟昌龄等上奏:「现参照熙宁年间的旧法,修订完成《国子监律学令格式》一百卷,请以『政和重修』为名冠首。」诏令颁行。

十三日,礼部尚书白时中等上奏:「现已将《崇宁贡举法》改订修成《御试贡士令格式》,总计一百五十九卷,请以『政和新修』为名冠首。」诏令颁行。

七年四月十六日,详定一司令所上奏:修成《吏部侍郎左右选条例》,诏令颁行。详定官孟昌龄等再等候第三次进呈成书时请旨予以推恩。

五月二十七日,礼制局编修的《夏祭令格式》颁行。详议官兵部尚书蒋猷、保和殿学士

庶足以责其行法治众,上副朝廷峻等威、厉廉节之意。」诏于条内添入「罢任未及三年者同。」 八月二十二日,利州路转运判官高景山奏:「伏

十月十九日,诏:「自今以民功被赏迁秩者,依战功法,仍选任在战功之上。武臣有战功、犯赃罪者,不得亲民,着为令。」

二十日,刑部奏:「欲依户部拟到绍圣常平、免役令『诸承买场务已给付后,正身有违碍而无同居亲主领者,别召人承买』,拟定『主领』字作『掌领』字。」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政和四年十月二十日 :诸以民功被赏转官者,选任在战功之上,仍依战功法;诸有战功人有赃罪者不得亲民。勘会民功人犯罪合追降及准例入重者,除因农田、水利、赈济、居养、安济、漏泽违慢外,并合依战功法取旨施行。」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同日,尚书省言「《政和赏令》,诸应转一官者,承直郎以下改合入官;非军功捕盗者,将仕郎不满五考,从事郎、登仕郎不满四考,文林郎、通仕郎不满三考,并循两资」等条。诏:逐条内称战功或军功者,其有民功之人并依战功法。所有一司一路并应干条法内称战功、军功者,及六曹及详定一司 令所依随事参照,条具比拟,申尚书省。

二十六日,将仕郎、充国朝会要所检阅文字李弥逊奏:「臣仰惟神宗皇帝睿智远览,鼎新百度。陛下圣孝继志,增光益美,纤悉备具。其前后诏条固已载诸甲令,藏在官府矣。然阅时既久,中更废驰,冲改混殽,申明重复,深虑官吏奉行之际,浸失本指。欲望令在京官司,各具所司应自熙丰之初、崇观以后被受创行事件元降指挥,编类成书。其诸路郡县通用者,委自六曹类聚,刊(再)[印]颁降。仍乞申戒内外常切遵执。」诏令在京内外官司各条具元丰、崇观以来见行及冲改事件申尚书省。

五年四月十六日,刑部郎中李

《政和令》,诸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全原,去官勿论者,具事因及条制申尚书省或枢密院。缘自来在外官司于状内多不如令详具有无专条战功、别犯并计,却致刑寺再行取会,动经岁月,莫能结绝。欲乞立严禁使之遵守,庶几革去迂滞灭裂之弊。」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申尚书省。又都省勘会:今来令官司事因状内详具有无战功等,其民功亦合一就立法。从之。 绎奏:「伏

八月九日,手诏:「法以制人,不以便己,故法出于至公,无牵于私意。稽考《元丰官制》,刑部为议法之官,尚书省为创法出令之地。今有司请立法,往往自便。应修 令格式,并归一司 令所,候修毕,送刑部议定立法,申尚书省详覆,取旨颁行,如《元丰格》。其逐处见编修官吏并罢。

译蔡攸、显谟阁待制蔡鯈各升转两官;承受官中侍大夫、青州观察使邓忠仁不再予以推恩;检详官辟廱司业尚佐均、朝奉郎郭三益、徐秉哲、太常博士王升、承议郎王沔、奉议郎杜从吉、正字李升、迪功郎崔造各升转一官、减三年磨勘;选人改为升合入官,仍减二年磨勘;检讨官倪登、王庭老各升转一官,选人按类比照施行。

八月九日,中书省上言:「查核律文规定:在职时犯罪,离职后事情才被发觉的,凡犯公罪流刑以下的不予追究。这是针对有官职的命官所立的条文。后来令文相因而修订确立:掌典(吏职)解除职役,即所谓出职归农,已经离开本司,以及被勒令停职、永不再收录叙用的,也同样按照去官免罪的规定办理。这样一来,如果犯罪之后,就会滋生奸弊,(有人为了)解除职役归农,以侥幸免除重罪,况且这与命官犯罪去官的情形并不相同。」诏令:《政和令》内掌典解役者可依照去官法办理这一条删去,不再施行。

二十五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认为,近年以来六曹等处因事申请立法、指定刑名的情况很多,有的请求依照某条,有的请求按某罪科断,经历的时间越来越久,陈请之事日益繁多,其中的本末轻重,难免有所错乱混淆。臣谨按《政和令》的规定,因事奏请立

」

十三日,诏:「一司 令所张官置吏,以删立法令为职。而有司辄自请立法,不归本所立文,盖欲自便。近降指挥申饬,以革其弊。访闻 令吏人往往不习法令,又多三省、枢密院给使之人,食其俸而身不在役,以故法久不成,虚糜廪禄。可自今并不得差三省、枢密院人;其见在吏人并行试补,汰其不能者。如违,以违御笔论。仍仰御史台弹奏。」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张勋奏:「窃以东南六路上供粮斛,岁额数百万石。前此真、楚等有转般七仓,其掌管官吏、装卸兵卒,糜费至广,弊亦如之。自陛下灼见利病,讲究直达,出于宸断。推行以来,舳舻相衔,万里不绝,虽五湖之远,皆应期而至。不唯省转般之劳,而绝侵盗失陷之弊,内外刑狱为之一清,兹实万世之利。臣自承朝旨差委编修,遂参照政和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所降直达纲条 及申明、指挥,修立成书,并看详共成一百三十一册,总为一部,计一十复,并已经尚书省看详讫。所有前后应干指挥,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其不系新书所收,文意不相妨者,并七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自合遵守奉行。谨具进呈。如允所奏,先付本部镂板颁行,内厘送条件限十日录送所属。」从之。

六年闰正月二十九日,详定一司 令王韶奏:「修到《 令格式》共九百三卷,乞冠以『政和』为名,镂版颁行。」从之。

六月五日,户部尚书兼(许)[详]定一司 令孟昌龄等奏:「今参照熙宁旧法,修到《国子监律学 令格式》一百卷,乞冠以『政和重修』为名。」诏颁行。

十三日,礼部尚书白时中等奏:「今将《崇宁贡举(去)[法]》改修到《御试贡士 令格式》总一百五十九卷,乞冠以『政和新修』为名。」诏颁行。

七年四月十六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成《吏部侍郎左右选条例》,诏令颁行。详定官孟昌龄等更候三次进书取旨推恩。

五月二十七日,礼制局编修《夏祭 令格式》颁行。详议官兵部尚书蒋猷、保和殿学士蔡攸、显谟阁待制蔡鯈各转两官;

承受官中侍大夫、青州观察使邓忠仁更不推恩;检详官辟(廱)[雍]司业尚佐均、朝奉郎郭三益、徐秉哲、太常博士王升、承议郎王沔、奉议郎杜从吉、正字李升、迪功郎崔造各转一(各)[官]、减三年磨勘;选人改合入官,仍减二年磨勘;检讨官倪登、王庭老各转一官,选人比类施行。

八月九日,中书省言:「检会律文:在官犯罪,去官事发,犯公罪流以下勿论。盖谓命官立文。后来 文相因修立:掌典解役,谓出职归农,已离本司,及勒停永不收叙,亦同去官免罪。如此,若犯罪之后,则生奸弊,解役归农,侥免重罪,兼与命官犯罪去官不同。

译法的,不得指定刑名。法令的意旨已经十分详尽,按理应当遵守,但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此事科罪的指挥,以致官吏习以为常,全无所忌惮。希望特降圣明旨意,凡因事应当立法而擅自指定刑名的,请严格订立断罪的条法加以施行,或许才能使那些借文法谋私营利的人有所惩戒。」诏令令所订立法令,申报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上言:「修成《高丽令格式例》二百四十册,《仪范坐图》一百五十八册,《酒食例》九十册,《目录》七十四册,《看详卷》三百七十册,《颁降官司》五百六十六册,总计一千四百九十八册,以《高丽国入贡接送馆伴条例》为总目,缮写呈进。」诏令送交同文馆遵守施行。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省上言:「查核相关条文:凡接受制书事属紧急的,当日就要下发施行,如遇夜间收到的,限次日午时之前下发;不属紧急的,限一日之内下发。凡承受御笔处分的,若无故违反期限一个时辰的,处徒刑二年,每超过一日加重一等处罚,超过三日的以大不恭罪论处。经审查详议:承受御笔处分按理应当虔诚恭敬,不可拖延迟缓,但誊写指挥有时遇到假日以及外出的情况,须携带前往宰执处签押用印,加之入夜后有宫门禁令的阻隔,按理应当订立期限予以施行,然而原来的条文中

」诏:政和 内掌典解役者听从去官法一节删去不行。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窃以比年以来六曹等处申请因事立法,指定刑名者甚众,或乞依某条,或乞(料)[科]某罪,阅时滋久,陈请猥多,本末轻重,不无舛紊。臣谨按《政和令》,因事奏请立(治)[法],不得指定刑名。法意详尽,理应遵守,而未有专一科罪指挥,是致玩习,无所畏惮。欲望特降睿旨,凡因事应立法而辄定刑名者,乞严立断罪条法施行,庶使便文自营之人知所惩戒。」诏令 令所立法,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修成《高丽 令格式例》二百四十册,《仪范坐图》一百五十八册,《酒食例》九十册,《目录》七十四册,《看详卷》三百七十册,《颁降官司》五百六十六册,总一千四百九十八册,以《高丽国入贡接送馆伴条例》为目,缮写上进。」诏送同文馆遵守施行。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检会诸受制书急速者,当日行下,遇夜收到,限次日午时前;非急速者,限一日。诸承受御笔处分,无故违限一时者徒二年,一日加一等,三日以大不恭论。看详:承受御笔处分理宜虔恭,不可稽缓,然誊写指挥或遇假及出者,赍就宰执书押用印,并入夜有门禁限隔,理宜立限行遣,而元条未曾立行下之限。」诏于「制书」字上添入「御笔」二字。

五月十八日,臣僚言:「方今政事所先,理财为急务。比者已诏诸路,而《旁通格》会元丰以来财用之数,将乘其出入,通其有无,以制国用。又因建利者之言,推明榷酤、盐铁、里布等事于四方。是数者皆宜讲求画一之法,使当于人情,宜于久远。乞依元丰条例司、崇宁讲议司故事,置经制司于尚书省,领以宰臣,措置官吏,专责推行,以幸天下。」诏:「诸路所上《旁通格》并日近臣僚推明财计等事,可付编修《圣政录》官讲画,分别条目。仍差高伸、李梲、柳庭俊、王安中、刘嗣明为详议官,张大亨、张灏、丁彬、王礼、李子奇为检阅官。」

重和元年十

译却未曾订立下发的期限。」诏令在『制书』二字之上添入『御笔』二字。

五月十八日,有臣僚上言:「当今政事中最优先的,是以理财为当务之急。近来已经诏令各路,而《旁通格》汇总了元丰年间以来财用的数目,打算借此权衡收支盈亏,调剂有无余缺,以此来节制国家的开支用度。又因建言兴利之人的建议,将榷酤、盐铁、里布等事推行阐明于四方各地。这几件事都应当讲求统一划一的办法,使之合乎人情事理,适宜长久施行。请求依照元丰年间条例司、崇宁年间讲议司的旧例,在尚书省设置经制司,由宰相大臣统领,安排布置官吏,专门负责推行此事,以造福天下。」诏令:「各路所呈上的《旁通格》以及近日臣僚阐明财计等事,可交付编修《圣政录》的官员筹划讲求,分别订立条目。仍差派高伸、李梲、柳庭俊、王安中、刘嗣明担任详议官,张大亨、张灏、丁彬、王礼、李子奇担任检阅官。」

重和元年十……(文缺)

二月十三日,殿中省编修《六尚法》书成,详定官蔡行、少监赵士言▯希、删定官李秘、高尧臣各转一官,检阅文字、手分各转一官,书写人、书奏、通引、进奏官各减二年磨勘,依四年法比折。内未有名目人

译二月十三日,殿中省编修的《六尚法》一书编成,详定官蔡行、少监赵士言〇希、删定官李秘、高尧臣各升一官,检阅文字、手分各升一官,书写人、书奏、通引、进奏官各减免两年磨勘年限,按照四年一比的法规折算。其中没有列出名目的人员

候有名目日收使,愿换进义副(刷)[尉]者听。诸色人共四十一人,赐钱一百贯文,付本所等支给。

宣和元年五月十九日,中书省言:「检会臣僚上言:『臣闻天下之所恃以为治者曰法,而 令格式者法之具也。臣契勘一司 令所上下官属无虑三十余员,而详定官居半,臣窃怪之。今详定官类多中台长贰或侍从官领宫祠者兼之,盖甚重也。然中台长贰或各有本职,使其究心力,或有所不给,而侍从官领宫祠者,朝廷本以优赏,不可责以职事。且十羊九牧,甲可乙否,为属官者将奚所取正而为之适从 非特如此,凡兼详定,其赏给、人从之类率皆添给,又书成奏功,例有增秩之赏。此在朝廷,固不较其多寡也,诚恐于法(诚)[令]之损益利害实未有补,而徒为此纷纷尔。伏望睿断量立员数,择其练达典章、深晓法令者,俾兼详定,则着 令格式,以辅成一代之治,岂小补哉!』奉旨:员额、犒设等令尚书省措置取旨。勘会详定检阅官已有立定员额外,详定官系临时取旨差除,难以立额。」诏:「本所官请给并依九域图志所则例支破,不得例外添破酒食犒设之类,违者以违制论。」

八月二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新修《明堂 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册,乞下本所雕印颁降施行。从之。其后诏经进书官吏各转一官资,选人改合入官;不经进书人依例减三年磨勘,人吏愿补进义副尉者听;不系首尾人,依例减二年磨勘。

二十五日,成都府路提刑司奏:乞今后有盗昊天玉皇上帝、诸州天庆观圣祖殿、及神霄玉清万寿宫殿内供献之物,未有专一断罪条法。刑部、大理寺今具下项: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三千三百里。谓供神御,凡其余仪仗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及供而废阙、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荐谓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于所经祀官省视。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已阕所接神御。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勘会盗昊天玉皇上帝及圣祖殿内供献之物,自合引用盗大祀神御之物断罪外,神霄玉清万寿宫内供献之物虽未有明文,理当比附前项条令断罪,欲申明行下。从之。

《开封府令》有不得过两日之文,其余官司与外路理合一体立法。若违限不放,亦未有专一断罪条约。欲望付有司参详,以《开封府令》修立海行,并违限刑名颁下在京刑狱官司并诸路遵守。」诏令尚书省立法。今增修下条:诸鞫狱干证人无罪者,限二日责状先放。其告捕及被侵 十月三日,刑部尚书王革奏:「契勘鞫狱干证无罪之人,依《政和令》合责状先释。自来不曾立限,遂致纵留动经旬月。伏(捐)[损]人唯照要切情节,听暂追,不得关留证讫,仍不得随司即证。

译候补有名目称为「收使」者,愿意换授进义副尉的,听任其便。各色人等共四十一人,赐钱一百贯文,交由本所等机构支给。

宣和元年五月十九日,中书省上奏说:「查得有臣僚上奏:『臣听说天下赖以维持治理的东西叫做法,而令、格、式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臣查考一司令所上下官员,共约三十余人,而详定官就占了一半,臣私下感到奇怪。如今担任详定官的,大多是中台长官、副长官,或者是兼领宫祠的侍从官。这些职位都很重要。然而中台长贰各自都有本职工作,让他们再费心兼顾此事,恐怕力有不逮;而兼领宫祠的侍从官,朝廷本是用来优加赏赐的,不能用具体职事来要求他们。况且十羊九牧,甲说可乙说不可,做属官的将何所适从、听谁的呢?不仅如此,凡是兼任详定官,其赏赐、随从人员等,大都额外增给,又逢书成上奏之时,照例还有增秩的赏赐。这在朝廷来说,固然不计较多寡,但实在担心对法令的增损利害并没有实际补益,只是白白造成这样纷乱的局面罢了。恳请陛下圣断,酌量确定员额,选择熟悉典章、深通法令的人,让他们兼任详定官,那么撰成的令、格、式,才能有助于成就一代治世,岂是小小的补益!』」奉旨:员额、犒赏设宴等事令尚书省措置后取旨。查得详定检阅官已有确定的员额之外,详定官属于临时取旨差遣任命,难以确定员额。」诏令:「本所官员的请给,一并依照《九域图志》所定的则例支给,不得在此之外额外破例支给酒食犒设之类费用,违犯者以违制罪论处。」

八月二十四日,详定一司令所上奏:新修成的《明堂令格式》共一千二百六册,请求下发本所雕版印刷、颁布施行。朝廷准奏。此后又下诏,凡参与进呈此书的官吏各转一官资,选人改为合入官;未参与进书的人依例减三年磨勘,吏人愿意补授进义副尉的,听任其便;不属于自始至终参与此事的人,依例减二年磨勘。

二十五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上奏:请求今后凡有盗窃昊天玉皇上帝、各州天庆观圣祖殿、以及神霄玉清万寿宫殿内供奉献祭之物的,目前尚无专门的断罪条法。刑部、大理寺现列出以下条款:凡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的,处流刑三千三百里(说的是供奉神御之物,其余仪仗等物也同样适用)。其中拟用于供奉神御、指营造尚未完成的;以及已供奉但已废弃、若飨荐之具已陈设呈报的,处徒刑二年(飨荐是指币帛牲牢之类,馔呈是指已进入所经过祭祀官员省视的范围)。尚未陈设呈报的,处徒刑一年半,已经用毕撤下的,处杖刑一百(已阕,指已经接过神御的祭品)。至于盗窃釜甑刀匕之类器物的,一律按照普通盗窃罪的法律论处。查得盗窃昊天玉皇上帝及圣祖殿内供奉献祭之物,自当援引盗窃大祀神御之物的条款断罪,而神霄玉清万寿宫内供奉献祭之物虽然还没有明文规定,按理应当比照前述条令断罪,希望能申明颁行。朝廷准奏。

《开封府令》中有不得超过两日的条文,其余官司与外地路分按理应当同样立法。若违反期限不予释放,也还没有专门的断罪条约。希望交付有关部门详加参详,依照《开封府令》修订立为通行全国的法令,连同违反期限的刑名一并颁布给京城刑狱官司及各路遵守。」诏令尚书省立法。现增补修订以下条款:凡审讯案件中的干证人(证人)如无罪,限二日内取得供状后先行释放。其中告发、拘捕以及被侵

徒以上罪犯人未录问者,告示不得远

出。冲改本条不行者,鞫狱干证人〔无〕罪应责状先放,而于令有违者,论如官文书稽程律计日,罪者杖六十。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措置到《详定一司 令所事件》一册,〔详〕定官系以十员为额,内四员欲乞元选曾任刑法差遣或通晓刑法之人承替。额内已改官先到□□令今后依此选除。其余额外人依已降指挥,满资日罢任。一、勘会 令格式,昨降指挥,须归一司 令〔所〕编修,革其自便。其详定官编修到本局 令,亦与签书,显属妨嫌;自〔今〕系修本职条令,并免签书,更不干与。」从之。详定官今后以三员为额。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刑部状:「详定一司 令所修立到:诸纲运,缘路官司辄截留附搭官物者,于行程内批书两相情愿附搭者同。当职官吏并徒二年,命官先次冲替,人吏勒停。即乞冲改拘截附带他物者以违制论、发运司常加觉察等条,本部已议定立讫。」从之。

三年五月九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今将两浙、福建路供到皇佑以后至政和三年终应干条制册,修成《 令格式》进呈。诏依奏颁降施行。

六月二十七日,提举利州路常平韩思俨奏:「切见朝廷逐时颁下申明续降条制,但以年月先后编次,月日寖久,在官者未能通知,奸吏因之得为轻重。乞(照)[诏]有司,应被受见行 令逐门编入,庶使良法美意粲然易见。」诏令尚书省立法。

旧法,乡村居民会要处许置炉造熟铁器用,即不该载镇寨。切详诸路州郡所管县镇多寡不同,河东、陕西县多而镇少,河北、京东县少而镇多。其逐镇居民人烟过于河东县分,兼各有知镇或监官,并管烟火贼盗,注亲民资序,及有巡尉去处,自可责委觉察,奉行条令。今欲乞诸路有监官镇寨内亦许置炉造熟铁器用。若私造禁兵器等,并依上件罪赏施行。只乞于前项条内『州县城外』字下添注入『镇寨有监官兼烟火公事处同』一十三字,庶得法意周尽,即不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知平阳府商守拙奏:「伏

五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增修下条:「诸重禄案吏人辄引非本宗同居缌麻以上亲罢役吏人虽亲亦同。在案及书写文书者,并引人犯赃与同罪。」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日,大理卿周懿文言:「 令格式自熙宁以后四经编修,率不踰十年;元符 令行之最久,经十二年,亦重修纂。见行 令自政和三年颁行,迨今一十五年,未再编次,其间缘因革建明,条目至多,抵牾乖戾,无所适从。乞下 令所编次。」从之。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祖宗以来,皆有一定之法,若所谓皇佑、嘉佑、元丰等编 是也。

译……

十月三日,刑部尚书王革上奏:「查得审讯案件中的无罪干证人,依照《政和令》应当取得供状后先行释放。以往一直未曾设立期限,以致拘留时间动辄经历十天半月。……唯有涉及紧要情节的,允许暂时追传,不得牵连拘留取证完毕的人,仍不得随案立即取证。凡犯徒刑以上罪行、尚未经录问的犯人,不得远……」

……出。冲改本条不予施行的,审讯案件的干证人本应无罪而应取得供状先行释放,如有违反此令的,按官文书拖延期限律计算日数论罪,处杖刑六十。朝廷准奏。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上奏说:「已措置好《详定一司令所事件》一册,详定官以十员为限额,其中四员请求由原先选任的、曾任刑法差遣或通晓刑法之人接替。额内已经改官、先到任的……今后依此选任除授。其余额外的人依已下达的指挥,任满即罢任。一、查得令格式,先前已下达指挥,须归一司令所统一编修,革除各自便宜行事的做法。而详定官编修本局令时,也参与签署,明显有妨碍嫌疑;今后凡是修订本职条令的,一并免于签署,不再参与干预。」朝廷准奏。今后详定官以三员为限额。

(宣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刑部呈状:「详定一司令所修订确立了:凡漕运纲运,沿途官司擅自截留附搭官方物资的,若在行程记录内批注双方情愿附搭的除外。当职官吏一并处徒刑二年,命官先行冲替,吏人勒令停职。并请求将拘截附带他人财物者以违制罪论处、发运司应经常加以觉察等条款一并确定并施行。」朝廷准奏。

(宣和)三年五月九日,详定一司令所上奏:现已将两浙、福建路呈报的、皇佑以后至政和三年末所有相关条制册子,修成《令格式》进呈。诏令依所奏颁布施行。

六月二十七日,提举利州路常平韩思俨上奏:「切见朝廷历次颁布下达的申明续降条制,只是按照年月先后编排次序,时间一久,在职官员未能完全通晓,奸猾的吏人便借此上下其手。请求诏令有关部门,将凡是接到的现行令逐门归类编入,使良法美意清楚明白、容易查阅。」诏令尚书省立法。

旧法规定,乡村居民聚居之处允许设置炉灶打造熟铁器具使用,但不包括镇、寨。仔细查考各路州郡所辖县、镇数目多寡不一,河东、陕西路县多而镇少,河北、京东路县少而镇多。这些镇的居民人烟稠密程度超过河东路的某些县分,加之各镇都设有知镇官或监官,一并管理烟火盗贼事务,其任用资序按亲民官计,且有巡检、县尉驻在之处,自然可以责成他们觉察监督,奉行条令。现在请求诸路凡设有监官的镇寨内,也允许设置炉灶打造熟铁器具使用。若私自打造违禁兵器等物,一并依照上述条款的罪名赏格施行。只请求在前述条款内『州县城外』四字下面添注『镇寨有监官兼管烟火公事之处同』十三个字,这样法意就周全完备,也不会冲改前后已有的条例规定。」朝廷准奏。(宣和)四年十二月二日,知平阳府商守拙上奏:「伏……

(宣和)五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增补修订以下条款:「凡重禄案(涉及重要俸禄事务的案卷)的吏人,擅自援引非本宗同居缌麻以上亲属罢役吏人(虽是亲属也同样论处)在案办理及书写文书的,一并按引人犯赃罪与同案犯同罪论处。」朝廷准奏。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日,大理卿周懿文上奏说:「令格式自熙宁以后经过四次

因事更改,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天下皆可循守。自蔡京当国,欲快己私,恐人拟议,遂乞降御笔手诏,出于法令之外,不复经由朝廷。有

司得之,遂为定令。或因人而请,或因事而设,前后自相抵牾者甚多。乞自今年以前,凡所降御笔手诏,内令省曹寺监诸司,外令监司诸州县,各具录类聚,缴申朝廷,付 令所将祖宗及见行条贯参考删修成书,然后颁行。目下内外官司并乞且用元丰、嘉佑编 ,以俟新书之成。」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三十日,福建路提刑司言:「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手诏、或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宝批、或御笔依奏、或御宝批依奏、或御笔依拟定之类,未审合与不合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详定一司 令所看详:「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指挥:御笔手诏令 令所重行参修。所有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笔依奏、御笔依拟定、御宝批、及批依奏详定之类,亦合依元降指挥施行。」从之。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御笔系出于法令之外依累降指挥施行,其余减杖、恤刑之类者并合依旧遵守。」五月十日,滁州推官赵伯总言:「比年以来,法令变更,易于反掌。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议者乞用元丰、嘉佑之法,仍候修书之成。殊不知两法之中,自相抵牾者固多。虽尝行之,至十月十四日,则又《禄令》用嘉佑格,拟断依元丰条,仍行一司一路等法,余依已降指挥,是前日申明又冲改矣。至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再检会速令申明,其余海行等法不系御笔手诏修立者自合依旧引用,所有十月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此观之,则是前弊略不能革,数易之后,尚乏成书,参考删修,徒为虚设。乞付有司议定,专用一年之法,即不得辄引相妨之文,以紊成宪。」诏:「本无御笔手诏者,自合依旧引用政和海行等法。恐诸处疑惑,令申明施行。」

殴盗博引用嘉佑条外,其余将嘉佑与政和 参酬相照,合从轻, 三年四月八日 :「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内拟断刑名,嘉佑与见行条制轻重不等,并从轻;赏格即听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役法等,有引用窒碍,或该载未尽事件,并令有司条具以闻。」既而刑部侍郎商守拙条具:「欲将谓如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嘉佑 》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政和 》论如为部曲律合从嘉佑减一等之类。赏典之类并合从重,谓如获盗黄汴河官木,《嘉佑 》一名杖罪、钱五贯,《政和 》每人杖罪、钱二十贯,合从二十贯之类。责限条约之类并合从宽。谓如《嘉佑 》犯罪经官司断遣,屈抑者听半年内披诉,与重勘,《政和 》称事已经断而理诉者,一年内听乞别勘,即合从一年内之类。

译编修,大致不超过十年一修;元符令施行时间最久,历经十二年,也重新修纂过。现行令自政和三年颁行以来,至今已十五年,未曾再次编次,其间因各种事由而有所增革建言,条目非常繁多,彼此抵触矛盾,让人无所适从。请求下令令所重新编次。」朝廷准奏。

九月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自祖宗以来,都有一定之法,就是所谓皇佑、嘉佑、元丰等编敕。凡因事而有更改的,就随条附加说明,有关部门便于奉行遵守,天下人都可以遵循。自从蔡京当政以来,为图一己之私快意,又担心他人议论,于是奏请降下御笔手诏,将其置于法令之外,不再经由朝廷正常程序。有关部门得到御笔手诏后,便将其定为法令。有的因人而设,有的因事而立,前后自相抵触矛盾之处很多。请求自今年以前所降下的一切御笔手诏,凡属朝廷内省、曹、寺、监各司的,凡属地方监司各州县的,各自详细记录、分类汇总,缴纳申报朝廷,交付令所连同祖宗旧法及现行条例参照删修成书,然后颁行。目下朝廷内外官司暂且沿用元丰、嘉佑年间的编敕,以等待新书编成。」朝廷准奏。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三十日,福建路提点刑狱司上奏说:「靖康元年以前所颁降的御笔手诏、或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宝批、或御笔依奏、或御宝批依奏、或御笔依所拟定之类文书,不知是否也应当和御笔手诏一样引用为现行条法。」详定一司令所审核后认为:「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的指挥规定:御笔手诏令令所重新参照修订。所有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笔依奏、御笔依拟定、御宝批、以及批依奏详定之类文书,也应当依照原先所降指挥施行。」朝廷准奏。(建炎)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规定:「自今起,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的御笔(因其原本就在法令之外,依历次所降指挥施行)以外,其余属于减杖、恤刑之类的,一并依旧遵守。」五月十日,滁州推官赵伯总上奏说:「近年以来,法令的变更,像翻掌一样容易。就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议事者请求采用元丰、嘉佑之法,并等待新书修成再定。殊不知这两部法典之中,本身相互抵触矛盾之处就很多。虽然一度施行,可到了十月十四日,又规定《禄令》采用嘉佑格,判罪依元丰条,并施行一司一路等法,其余依照已降指挥,这样前几日的申明又被冲改了。到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又检查核实、急速申明,规定其余海行等法只要不是御笔手诏修立的,仍应照旧引用,此前十月十四日的指挥不再施行。由此看来,从前的弊端丝毫没有革除,屡次更改之后,仍然没有编成定本,所谓参考删修,只是白白虚设罢了。请求交付有关部门商议确定,专门采用某一年的法令,不得随意援引相互妨碍的条文,以致扰乱既定的法令。」诏令:「原本没有御笔手诏的,仍应依旧引用政和年间的海行等法。恐怕各处产生疑惑,特此下令申明施行。」

……殴打、赌博等除了援引嘉佑条以外,其余则将嘉佑与政和条参酌相互对照,应从轻处置。(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诏令:「自今起一律遵用嘉佑条法。至于判定刑名,嘉佑与现行条制轻重不同的,一律从轻;赏格则听从重给予。至于官制所管辖的事务条目及役法等,若援引时有窒碍难行之处,或有未记载完备的事项,一并令有关部门详列条款上奏。」随后刑部侍郎商守拙详细列出条款:「打算规定,例如以哄骗诱拐的手段使他人成为部曲

其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在京、海行,及嘉佑所不该载,如免役、重禄、茶盐、香矾、六曹通用等事,并合依见行条法。若事干军政边防机密漏泄,听探

情理深重,并修书未成间,《嘉佑 》与见行条法相照引用,窒碍者并合取自朝廷指挥。」从之。至四年十月二日,重修 令所再条具嘉佑法疑碍项目申请,奉诏:「遵依嘉佑成法外,情犯刑名至有轻重,亦难以并依。令本所随事损益参酌,务要曲尽人情法意。仍依已降指挥,将合行增损刑名拟定以闻。」

四年六月七日,大理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王(依)[衣]言:「修 旧例,关报刑部,遍下诸州军等处,出榜晓示。诸色人等陈言《编 》利害,于所在州县投陈,入急脚递,发赴都进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如看详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仍乞以『详定重修 令所』(谓)[为]名,就用见使印记,将见在 局与大理寺供职官并力,同共依元降指挥对修,止请见任请给。」从之。

十日, 令所言:修 旧例,合差提举官。诏差范宗尹提举,张守同提举。既而又言:乞将以次所差官于衔内带删定官及编修官。诏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言)[官]兼重修 令删定官,详定一司 令兼详定重修 令,同详定一司 令兼同详定重修 令,大理寺官兼详定重修 令删定官。

八月一日,臣僚言:「自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落,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己)[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望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人吏将所省(已)[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内吏部铨注条例乞颁下越州雕印出卖。」诏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百司进呈条册,候降到颁行,各具册抄录送刑部,仍逐季具有无冲改,续降关报。如有差漏及违慢不报,即依旧制人吏杖一百。」十月二十九日又诏:「先令左右司郎官以省记之文刊定颁行,恐不能专一,可改送 令所立限刊定,镂版颁降。内吏部条法最为急务,责限一月,余并限一季成书。」绍兴三年三月十三日,从臣僚所请,复诏令百司各将已省记条例与合为永格续降指挥,先委本处当职官吏精加看详,置册分门编纂,申纳朝廷。如有所隶去处,即申所隶审覆圆备,送 令所看详,取旨颁降,逐处收掌。所有合用纸笔朱墨等,各具合用数目申所属应付。其后诸司编类到省记条令,并从 令所看定讫,取旨颁降。

四(月)[日], 令所言:「奉诏将嘉佑与政和条制对修成书,本所节次往邻近州军抄录续降等文字,未到。窃虑坐费岁月,难以成书。除已降嘉佑、政和条法参照先次删修外,缘其间有情犯重而刑名轻,或立功轻而推赏重者,乞从本所随事损益,参酌拟修。

译、女使的,《嘉佑令》依照哄骗诱拐他人为部曲律减一等治罪,《政和令》按为部曲律论处,应当依从嘉佑减一等治罪之类。赏典之类应一律从重,例如捕获盗窃黄河、汴河官方木材的,《嘉佑令》规定每人杖罪、赏钱五贯,《政和令》规定每人杖罪、赏钱二十贯,应当依从二十贯之类。责限条约之类应一律从宽,例如《嘉佑令》规定犯罪经官司判决后,若感到冤屈,允许半年内申诉、重新审理,《政和令》规定,事情已经判决而提出申诉的,允许一年内另行请求重新审理,应当依从一年内之类。至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在京、海行等法,以及嘉佑年间未曾记载的事项,如免役、重禄、茶盐、香矾、六曹通用等事务,一律依照现行条法。若涉及军政边防机密泄露、探听……」

……情理特别严重的,并且在新书未修成期间,凡《嘉佑令》与现行条法相互对照引用有窒碍之处的,一律须请示朝廷定夺。」朝廷准奏。到(建炎)四年十月二日,重修令所又详列嘉佑法中存疑窒碍的项目请示,奉诏:「除遵照嘉佑现成法令之外,情节罪行的刑名轻重悬殊之处,也难以一概依从。令本所随事斟酌增减,务必要曲尽人情法意。仍依已降指挥,将应当增损的刑名拟定后上奏。」

(建炎)四年六月七日,大理卿兼同详定一司令王衣上奏说:「修撰法令按旧例,须关报刑部,遍行下达各州军等地,张榜晓谕。各色人等若有陈言《编敕》利弊的,在所在州县投递,交由急脚递传送,发往都进奏院,都进奏院再转交本部投下。如经审核确认有可采纳之处,即保明申报朝廷,请求给予推恩奖励。同时请求以『详定重修令所』为名,仍旧使用现有的印记,将现有令局与大理寺供职官员合力,共同依照原先所降指挥对照修订,只按现任职务领取请给。」朝廷准奏。

(六月)十日,令所上奏:按修撰法令的旧例,应当差派提举官。诏令差派范宗尹提举,张守同提举。随后又上奏:请求将其后所差派的官员在衔名内加上删定官及编修官的名号。诏令:详定一司令所删定官兼任重修令删定官,详定一司令官兼任详定重修令官,同详定一司令官兼任同详定重修令官,大理寺官兼任详定重修令删定官。

八月一日,有臣僚上奏说:「自朝廷渡江以来,官府文籍散失,无从稽考查证。于是有官府凭记忆记录的说法,凡是有所增减取舍,全都出自胥吏之手,其间难免掺杂私意增删,舞弄文法、出入其间。希望下令省部各司,各自命令主管吏人,将所凭记忆记录的条例分类汇编成册,奏闻朝廷施行。其中吏部铨选注官的条例,请求颁发到越州雕版印刷出售。」诏令六曹百司迅速详列条款申报尚书省。绍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令:「百司进呈的条例册子,等到颁布施行后,各自抄录一份送交刑部,并且每季申报有无冲改变更,随时续报。如有遗漏差错以及违反怠慢不申报的,仍依照旧制,吏人处杖刑一百。」十月二十九日又诏令:「原先令左右司郎官将凭记忆记录的条文刊定颁行,恐怕不能专心一意办好此事,可改交由令所限期刊定,刻版颁布。其中吏部条法最为紧急,限期一个月完成,其余各项限一季度成书。」绍兴三年三月十三日,依从臣僚的请求,再次诏令百司各自将凭记忆记录的条例、以及应当定为永久法式的续降指挥,先委托本处当职官吏认真详加审核,置册分门别类编纂,申报朝廷。如有隶属关系的,即申报所隶属部门审核完备,送交令所详加

」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员外郎王纲等言:「律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窃详上条既言称年以三百六十日,即是一月系三十日为限。诸条及指挥内有以月为限者,(为)[谓]如军人

许首身之类适当在三十日,而遇小尽者,有司往往便以二十九日为月引用,却作违限。盖缘未有明文,遂致疑惑。」诏尚书省行下。

赦书: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将《嘉佑 》与《政和 》对修。本所今将《政和 》并《嘉佑 》先次参修,书成,乞先次进呈,镂版施行。」诏依。于五月二十八日进呈毕,详定官韩肖胄续请编修官吏除详定官乞不推恩外,望依政和进 例施行。诏:「重修 令所费用浩大,仰本所官疾速刊修,候成书日,一并优与推恩。」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伏

八月四日,参知政事(司)[同]提举重修 令张守等上《绍兴新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十六卷,《申明刑统》及《随 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后赦书德音》一十五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 令格式》为名。先是建炎三年四月八日指挥,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于是下 令所,将嘉佑与政和条法对修。至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先修 一十二卷进呈讫,至是续修成今格式并申明等上之。诏详定官权工部侍郎韩肖胄落权字,同详定大理卿王衣除权刑部侍郎。见在所并已离所删定官宣教郎鲍延祖、刘一止、曾恬、宣义郎李迒、文林郎何许、胡如埙、修职郎王洋、迪功郎李蔼、陈戣、虞澐、陈康伯、张域、大理寺官兼删定官大理正孔仲京、大理丞孙光庭、张柄、路彬、大理评事赵公爟、许大英、检阅文字使臣、两经进书人各转一官,内选人改合入官,并更减二年磨勘。一经进书人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不经进书人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无资可循人与改次等合入官。知杂司、法司、编修手分、开拆司以下等第推恩。后诏温州都孔目官陈邦材,令本州岛支赐绢一十疋,以本州岛供报抄录政和以来续降详备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自颁降《绍兴新书》之后,恐官司申请创立条禁或增重刑名,寖失祖宗立法之意。乞令有司如遇臣僚续有申请,并检会昨用嘉佑法参酌修书元降指挥,参照修立施行。」从之。

三年九月五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章谊言:「朝廷比修《绍兴 令格式》,简编浩博,众议纷纭,书务速成,论靡专决,去取之间,不无舛错。厥今颁在有司州县权行,渐见抵牾。

译审核,取旨后颁布,由各处收藏保管。所需纸笔朱墨等物,各自开列所需数目申报所属部门供应。此后各司编类完成的凭记忆记录条令,一并经令所审核确定后,取旨颁布。

四日,令所上奏:「奉诏将嘉佑与政和条制对照修订成书,本所已陆续派人前往邻近州军抄录续降等文字,但尚未抄到。恐怕白白耗费时日,难以成书。除已将所降的嘉佑、政和条法参照先行删修之外,因其间有情节严重而刑名过轻、或立功微小而推赏过重的情况,请求由本所随事斟酌增损,参酌拟定修订。」朝廷准奏。

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员外郎王纲等上奏说:「律文规定,称『日』者以百刻为准,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为准。仔细考察上述条文既然说称『年』以三百六十日为准,那么就是一个月以三十日为限。各条例及指挥中有以月为期限的,比如军人……

……应当准许自首之类的,恰逢遇到小月(不满三十日的月份),有关部门往往就以第二十九日作为一个月的期限计算,反而将其判为违反期限。这是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以致产生疑惑。」诏令尚书省下达执行。

赦书说:凡应当遵行仁宗朝法度的,自今起一律遵用嘉佑条法,将《嘉佑敕》与《政和敕》对照修订。本所现已将《政和敕》与《嘉佑敕》先行参照修订,书成之后,请求先行进呈,刻版施行。」诏令依从。到五月二十八日进呈完毕,详定官韩肖胄接着请示编修官吏的推恩,除详定官请求不予推恩外,希望依照政和年间进书的先例施行。诏令:「重修令所费用浩大,仰仗本所官员迅速刊修,等到书成之日,一并从优给予推恩。」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详定重修令所上奏:「伏……

八月四日,参知政事、同提举重修令张守等进呈《绍兴新敕》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十六卷,《申明刑统》及《随敕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后赦书德音》一十五卷,以及《看详》六百四卷。诏令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此前建炎三年四月八日的指挥规定,自今起一律遵用嘉佑条法。于是下达令所,将嘉佑与政和条法对照修订。到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先修成《敕》一十二卷进呈完毕,到这时又续修成现在的格、式并申明等上呈朝廷。诏令详定官、权工部侍郎韩肖胄除去「权」字(转为正职),同详定大理卿王衣除授权刑部侍郎。现任职于本所及已离任的删定官宣教郎鲍延祖、刘一止、曾恬,宣义郎李迒,文林郎何许、胡如埙,修职郎王洋,迪功郎李蔼、陈戣、虞澐、陈康伯、张域,大理寺官兼删定官大理正孔仲京、大理丞孙光庭、张柄、路彬,大理评事赵公爟、许大英,检阅文字使臣,凡两次参与进书的人,各转一官,其中选人改为合入官,并再减二年磨勘。一次参与进书的人各转一官,选人改为合入官;未参与进书的人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无资可循的人改换次等合入官。知杂司、法司、编修手分、开拆司以下等人员等第推恩。此后诏令温州都孔目官陈邦材,命本州支给赏赐绢十疋,因为本州供报抄录政和以来续降指挥的资料最为详备的缘故。

(绍兴)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奏说:「自颁布《绍兴新书》之后,恐怕官司又申请创立新的条禁或增加刑名的严重程度,逐渐

欲承疑遵用,则众听惑而不孚;欲因事申明,则法屡变而难守。望诏监司(都)[郡]都守与夫承用官司,参考祖宗之旧典,摭《新书》之阙遗,悉随所见,条具以闻,然后命官审订,删去讹谬,着为定法。」从之。

十五日,诏:「今后执政官留身奏事,并依宰臣条例;其合门见行条令, 令所删修。」

十八日, 令所看详:「臣僚陈请:吏部七司近因申请,修立到人吏

犯赃,同保人停降编管断罪之法。自降指挥后来,铨曹之吏稍知畏戢。然独行于吏部七司,而户部以下诸司亦莫之行。乞将上条并入《尚书六曹寺监通用 令》施行。本所看详:渡江以来,铨部案籍不存,遂以《大观六曹寺监通用 令》条立法禁。今欲将《吏部七(旬)[司]通用 令》并入《大观尚书六曹寺监通用 令》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朱胜非等上《吏部 》五册、《令》四十一册、《格》三十二册、《式》八册、《申明》一十七册、《目录》八十一册、《看详司勋获盗推赏刑部例》三册、《勋臣职位姓名》一册,共一百八十八册。诏自绍兴四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并通用 令格式》为名。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亡,无从稽考,仍有司省记之说,未免以私意增损出入。乞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吏人将所省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诏令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吏部条法最为急务,令 令所限一月先决镂板。续诏以广东转运司录到元丰、元佑吏部条法,与吏部七司省记到元丰、崇宁看详,政和重修格式,及天圣七年以后案例,至绍兴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条册,参酌修立,依限颁降。时礼部尚书洪拟、兵部侍郎章谊为详定官,左承议郎宗庠、左通直郎张博、左从政郎李材、魏良臣、左修职郎金安节为删定官。相继修到尚(书)左右、侍左右、司勋、司封、考功条。而 令所切言:「前项条法虽已申纳尚书省,缘七司条法所系非轻,自来凡有成书,并经圣览,方始颁行。」诏令缮写投进。至是上之。有旨,曾编修进书详定官各特转一官,删定官各减三年磨勘,知杂司、编修手分、书写人以下各等第推恩。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言:「政和二年七月一日以后至建炎四年六月终续降,系参酌删修成《绍兴新书》,见今遵用外,其建炎四年七月一日以后至绍兴三年十二月终海行续降指挥,昨缘本部遗火不存,已下湖、温州抄录到续降指挥,见行编类,镂版颁降。其绍兴四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合依旧法,春秋编类,颁降施行。

译丧失祖宗立法的本意。请求命令有关部门,此后如遇臣僚续有申请,都要检查核对当初用嘉佑法参酌修书时原先所降的指挥,参照修立施行。」朝廷准奏。

(绍兴)三年九月五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令章谊上奏说:「朝廷近来修订《绍兴敕令格式》,篇幅浩繁,各方议论纷纭,书务求速成,议论未能专断,取舍之间,难免有所舛错。如今颁行于有关部门及州县暂行,渐渐显出相互抵触之处。若照旧沿用疑难之处,则众人听闻疑惑而不信服;若因事申明变更,则法令屡屡改变而难以遵守。希望诏令监司、郡守以及负责承用的官司,参考祖宗的旧典,摭拾《新书》中的缺失遗漏,各随所见,详列条款上奏,然后命官员审慎核订,删去讹误谬误之处,制订为确定的法令。」朝廷准奏。

十五日,诏令:「今后执政官留身奏事,一并依照宰臣的条例;有关合门(阁门)现行条令,令令所删修。」

十八日,令所审核后认为:「有臣僚陈请:吏部七司近来因有申请,修订了吏人……

……犯赃罪时,连坐的保人也一并停职、降职、编管断罪的法令。自从这项指挥下达以来,铨曹的吏人稍稍有所畏惧收敛。然而这条法令只在吏部七司施行,户部以下各司却并未施行。请求将上述条款并入《尚书六曹寺监通用令》施行。本所审核后认为:渡江以来,铨部的案卷档案已不存在,于是以《大观六曹寺监通用令》的条文来订立禁令。现在打算将《吏部七司通用令》并入《大观尚书六曹寺监通用令》施行。」朝廷准奏。

二十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朱胜非等进呈《吏部敕》五册、《令》四十一册、《格》三十二册、《式》八册、《申明》一十七册、《目录》八十一册、《看详司勋获盗推赏刑部例》三册、《勋臣职位姓名》一册,共一百八十八册。诏令自绍兴四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尚书吏部敕令格式并通用敕令格式》为名。此前建炎四年八月一日,有臣僚上奏说:「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失,无从稽考查证,仍有官府凭记忆记录的说法,难免以私意增删出入其间。请求下令省部各司,各命令主管吏人将所凭记忆记录的条例分类汇编成册,奏闻施行。」诏令六曹百司迅速详列条款,申报尚书省。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令:吏部条法最为急务,命令所限期一个月先行刻版。随后又诏令,将广东转运司抄录到的元丰、元佑年间吏部条法,与吏部七司凭记忆记录到的元丰、崇宁年间看详资料、政和年间重修格式,以及天圣七年以后的案例,到绍兴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续降的指挥条册,一并参酌修订,依限颁布。当时礼部尚书洪拟、兵部侍郎章谊担任详定官,左承议郎宗庠、左通直郎张博、左从政郎李材、魏良臣、左修职郎金安节担任删定官。相继修订完成尚书左右、侍左右、司勋、司封、考功等条款。而令所恳切上奏说:「前述条法虽已申报纳入尚书省,因为七司条法关系重大,历来凡是修成之书,都要经御览,才能开始颁行。」诏令缮写后呈进御览。到这时进呈完毕。有旨,凡曾参与编修进书的详定官各特转一官,删定官各减三年磨勘,知杂司、编修手分、书写人以下各等第推恩。

(绍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上奏说:「政和二年七月一日以后至建炎四年六月末续降的指挥,已经参酌删修编成《绍兴新书》,如

」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前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章杰言:「朝廷自渡江以来,图籍散亡,官曹决事无所稽据。臣为郎时,尝乞下诸路编缉。继而备使岭外,于是 行所部搜访,缮写到祖宗以来条令及纂集前后续降指挥,凡一千十八卷,并地图一十面。望下有司更加订正,然后颁之列曹。」 令所看详:「章杰抄录条册内,户部一司计一百九册,共一百八十卷。今将目录勒逐部当行人契勘已有未有条令名件开坐在前,乞将户部一司降付本部参照见行条令遵守照使。如有相

妨窒碍者,即从本部看详施行。」诏:章杰抄录到条册内,事干六曹,分送逐部看详以闻。

五年三月一日,诏监司、(师)[帅]守限一月条具逐路州县被受专法,修写成册,申尚书省。盖以兵火之后,州县授专法申述朝廷,无所考据,往复诘问,久而不决,因臣寮上言,故有是命。

六年八月十八日,刑部员外郎周三畏言:「国家昨以承平日久,因事增创,遂有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海行 令格式,与律法、《刑统》兼行,已是详尽。又或法所不载,则律有举明议罪之文,而 有比附定刑之制,可谓纤悉备具。乞自今除朝廷因事修立一时指挥外,自余一切,悉遵见行成宪。」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张浚等上禄秩新书,《海行 》一卷,《在京 》一卷,《海行令》二卷,《在京令》一卷,《海行格》一十一卷,《在京格》一十二卷,《申明》一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诏镂版施行。初,臣僚起请,乞下详定一司 令所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格》及前后所降指挥,详定成法,修为绍兴新书。本所寻将嘉佑以来并政和元年十二月以后二十五年续降指挥,先次编修到绍兴海行文武官请受并在京宰执、亲王、侍从、卿少、员郎、丞簿而下职事官应干请给 令格等。至是书成上之,诏离所提举官资政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沈与求,详定官显谟阁待制、知福州张致远,见在所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删定官右从事郎方颖、(在)[左]宣教郎王居修、(在)[左]从事郎张庭俊、左迪功郎李朝正、右迪功郎方扔,并各转一官;内选人改合入官。见在所详定官户部侍郎王(候)[俣]落权字,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人吏已下等第推恩。

七年四月八日,左司员外郎楼照言:「兵火以来,文书阙逸,频年省记,品式粗周。而因缘申请者至今未已,务为一切,纷乱旧章,甚者至于徇人而变法,用例以破条,甚非法守之义。此而不革,法将废矣!望饬中外官司,自今恪守成法,无得轻议冲改,及已有明文者不得用例。

译今遵照施行;而建炎四年七月一日以后至绍兴三年十二月末的海行续降指挥,此前因本部遭遇火灾遗失不存,已下令湖州、温州抄录续降指挥,现正在编类整理,刻版颁布。至于绍兴四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的指挥,应当依照旧法,按春秋两季编类,颁布施行。」朝廷准奏。

四月二十四日,前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章杰上奏说:「朝廷自渡江以来,图籍散失,官府断事无所依据。臣任郎官时,曾请求下令各路编纂整理。随后奉命出使岭外,于是在所辖之地搜访,抄录祖宗以来的条令以及纂集前后续降指挥,共计一千零一十八卷,连同地图十幅。希望交由有关部门再加以订正,然后颁行给各部曹。」令所审核后认为:「章杰抄录的条册内,户部一司计有一百零九册,共一百八十卷。现已将目录逐条核实、逐条委派当行人查考已有、未有条令的名目,开列于前,请求将户部一司的部分下发本部,参照现行条令遵守使用。如有相互……

……妨碍窒碍之处,即由本部审核后施行。」诏令:章杰抄录到的条册内容,凡涉及六曹的部分,分送各部审核后上奏。

(绍兴)五年三月一日,诏令监司、帅守限期一个月,详列各路州县所受各自专用法规,修写成册,申报尚书省。这是因为兵火之后,州县所受专用法规申述朝廷时,无所依据可查考,往返询问,久而不决,因臣僚上奏进言,所以有此诏令。

(绍兴)六年八月十八日,刑部员外郎周三畏上奏说:「国家先前因太平日久,遇事增设条款,于是有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海行敕令格式,与律法、《刑统》并行,已经相当详尽。又或者法令未有记载的,律文有举明议罪的条文,而敕文有比附定刑的规定,可以说是细致周详、齐备完善。请求自今起,除朝廷因事修立的一时性指挥外,其余一切事项,一律遵照现行既定法令。」朝廷准奏。

九月二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张浚等进呈禄秩新书,《海行敕》一卷、《在京敕》一卷、《海行令》二卷、《在京令》一卷、《海行格》一十一卷、《在京格》一十二卷、《申明》一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诏令刻版施行。当初,有臣僚提出请求,请求下令详定一司令所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以及政和《禄格》和前后所降指挥,详加审定成为定法,修订为绍兴新书。本所随即将嘉佑以来以及政和元年十二月以后二十五年间续降的指挥,先行编修完成绍兴海行文武官员请受俸禄以及在京宰执、亲王、侍从、卿少、员郎、丞簿以下职事官应有的请给敕令格等。至此书成上呈,诏令离所提举官资政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沈与求,详定官显谟阁待制、知福州张致远,现任本所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删定官右从事郎方颖、左宣教郎王居修、左从事郎张庭俊、左迪功郎李朝正、右迪功郎方扔,一并各转一官,其中选人改为合入官。现任本所详定官户部侍郎王俣除去「权」字,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吏人以下等第推恩。

(绍兴)七年四月八日,左司员外郎楼照上奏说:「兵火以来,文书散失,连年凭记忆记录,法度条文粗略周备。然而因此而生的申请至今仍未停止,各处务求一时权宜方便,扰乱旧有法度,甚者甚至曲从人情而变更法令,援用先例来破坏正条,很不符合恪守法度的本意。这种情况若不革除,法度将会荒废

」从之。

是年闰十月二日,左正言辛次膺奏:「近有废法而用例者,且以二事言之:故侍从、执政之家用致仕遗表恩泽,乃援例而补异姓者;特奏名进士及以恩例补文学之人,不候赦恩,乃援例而参部者。且事或无条,乃可用例;事既有条,何名为例 一例既开,一法遂废。望今后凡有正条,不许用例。」诏(中)[申]严今年四月八日指挥行下。绍兴(元)[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有司用例之害有四,大略以胥吏私自记录,并录有奸。乞将官司应干行过旧例,委官搜检,并行架阁;并吏人私记录者,重立罪赏,限十日首纳烧毁。仍饬有司,今后一切以法令从事。而诉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员

徒一年,百姓杖一百。」诏 令所取索百司行过旧例,删修取旨。

八年六月十九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院使赵鼎等上《诸班直诸军转员 》一卷、《格》一十二卷,《亲从亲事官转员 》一卷、《令》一卷、《格》五卷。诏降付枢密院行使,仍以《绍兴枢密院诸班直诸军转员 令格》及《绍兴枢密院亲从亲事官转员 令格》为名。

十月三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续上《禄 》一卷、《禄令》二卷、《禄格》一十五卷,《在京禄 》一卷、《禄令》一卷、《禄格》一十二卷,《中书门下省、尚书省令》一卷,《枢密院〔令〕》一卷、《格》一卷,《尚书六曹寺监通用令》一卷,《大理寺右治狱令》一卷,《目录》六卷,《申明》六卷。诏自绍兴九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禄秩 令格》为名。先有诏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令格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后来续降指挥编修,除已先次修成《 》二卷、《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申明》一十五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于绍兴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进呈讫,至是续修上焉。诏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户部侍郎李弥逊、见在所删定官右迪功郎方畴、任绅、左迪功郎李郁并各转一官,内选人

译!希望敕令内外官司,自今起恪守既定法令,不得轻易妄议冲改,以及凡已有明文规定的,不得援用先例。」朝廷准奏。

同年闰十月二日,左正言辛次膺上奏:「近来有废弃正法而援用先例的情况,姑且举两件事来说:已故侍从、执政大臣家中,援引先例而将致仕遗表恩泽授予异姓之人的;特奏名进士以及以恩例补授文学出身的人,不等候赦恩,就援引先例而参选铨部的。况且事情如果没有正条,才可以援用先例;事情既然已有正条,还叫什么先例呢?一旦开了援例的先例,一部正法就随之废弃了。希望今后凡有正条的事项,一律不许援用先例。」诏令重申严格执行今年四月八日的指挥,下达施行。绍兴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上奏说:「有关部门援用先例的弊害有四种,大致是由于胥吏私自记录,其中记录难免夹杂奸弊。请求命令官司将凡是曾经施行过的旧例,委派官员搜检核实,一并收入架阁库存档;连同吏人私自记录的部分,也重新订立罪名赏格,限十日内自首上缴烧毁。同时敕令有关部门,今后一切按照法令行事。而如有诉讼之人擅自援引先例的,官员……

……处徒刑一年,百姓处杖刑一百。」诏令令所收集查考百司曾经施行过的旧例,删修后取旨。

(绍兴)八年六月十九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院使赵鼎等进呈《诸班直诸军转员敕》一卷、《格》一十二卷,《亲从亲事官转员敕》一卷、《令》一卷、《格》五卷。诏令下发枢密院施行使用,并以《绍兴枢密院诸班直诸军转员敕令格》及《绍兴枢密院亲从亲事官转员敕令格》为名。

十月三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秦桧等续行进呈《禄敕》一卷、《禄令》二卷、《禄格》一十五卷,《在京禄敕》一卷、《禄令》一卷、《禄格》一十二卷,《中书门下省、尚书省令》一卷,《枢密院令》一卷、《格》一卷,《尚书六曹寺监通用令》一卷,《大理寺右治狱令》一卷,《目录》六卷,《申明》六卷。诏令自绍兴九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为名。此前有诏令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以及政和禄令格和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后续降的指挥编修成书,此前已先行修成《敕》二卷、《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申明》一十五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于绍兴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进呈完毕,至此又续修完成上呈。诏令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户部侍郎李弥逊、现任本所删定官右迪功郎方畴、任绅、左迪功郎李郁一并各转一官,其中选人……

依条施行;曾经修书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绍兴法令,着为成书,愿饬有司,成法具载方册者务在固守,无辄时加新意,妄议增损。」诏令 令所取索内外申明、续降指挥,看详可以永久通行者,编类成法,余并取旨。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寮言:「自绍兴修法成书之后,十年之间,或因州郡申请,或因臣寮建明,创立条禁,增减刑名,冲改不一,是为续降指挥。乞令监司委属官、州委司法、县委主簿,各将被受续降指挥,依 分门编类成书。仍于绍兴法中应冲改条内,分明贴出『照某年月日续降冲改指挥』,长吏再行照对,不得漏落。」诏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景山言:「绍兴重修法令成书,颁行甫及一纪矣。然其间或亲颁诏旨裁定刑名,或因修别条冲改不用,虽皆已得指挥见行遵用,而 令格式仍旧未改。诚恐奸吏得以舞文,望诏有司将见颁 令格式参定改正,别行颁印。」诏令 令所增修颁降。

译依照条文施行;曾经参与修书的离所删定官减免二年磨勘年限。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绍兴年间修订的法令,已经著录成书,希望敕令有关部门,对已完备记载于典籍的成法务必坚守遵行,不要随意添加新的见解,妄自议论增删。」诏令 令所收集朝廷内外的申明文书、陆续颁降的指挥文件,审查其中可以长久施行的内容,编类成法,其余的一并请旨定夺。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自绍兴年间修法成书以后,十年之间,有的因州郡申请,有的因臣僚建言,另立条禁,增减刑名,改动不一,这些都是陆续颁降的指挥文件。请命监司委派属官、州委派司法官、县委派主簿,各自将所接到的陆续颁降的指挥文件,依照 分门别类编成书册。并且在绍兴法中应当改动的条文下,明确标注『按某年某月某日陆续颁降的指挥改动』,由长吏再次核对,不得遗漏。」诏令依此办理。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景山上言:「绍兴年间重修法令成书,颁行至今才满十二年。然而其间有的经亲自颁布诏旨裁定刑名,有的因修订其他条文而改动不再使用,虽然都已得到指挥现行遵照施行,但 令格式仍然未加修改。实在担心奸吏借此舞弄文法,希望诏令有关部门将现今颁行的 令格式参照核定改正,另行颁布刊印。」诏令 令所增修后颁降施行。

二十七日,诏今后 令所删定官,差曾任亲民,参用刑法官。

十年十月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在京通用 》一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录》七卷、《申明》一十二卷。诏自绍兴十一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在京通用 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伏见国家修复旧章,以幸天下,如绍兴新书,系将嘉佑、政和 参

酌成书,其于常法之外增立条制并一切删去。以至兵火后来省记到一司专法,尽经左右司及 令所逐一参酌详定,然后引用。惟是大观《在京通用》至今依旧遵守,兼内有已经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尚载典册,颁之郡县百司及车驾临幸之所在,于观听实为未允。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删削。」诏令详定一司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 令所言:「欲乞将《崇宁在京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检会一司专法内又各厘正在京通用,并大理寺又有崇宁续附在京法。缘昨来所得圣旨内未曾有前项厘正、续附二件条法名色。」有旨令编写修入。至是上之。时尚书右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孙近同提举,刑部侍郎陈 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奉议郎周林、右宣教郎陈抃、左从政郎石延庆、左迪功郎方云翼、何逢原为删定官。诏本所官吏等该首尾修进详定、删定官并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经修不经进书详定、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以下人吏等第推赏。

十一年八月九日,臣寮言:「《绍兴保状式》:若系毁失付身之类,并结除名编置之罪,所以深防欺诈,重示诚惩,使人知法之不可犯,不可轻任此责也。然稽之见行条法,则罪不至于是,使无辜去失之人益艰于求保。望诏有司,今后保状结罪之文止称甘伏朝典,一从抵罪之法。」诏令吏部改定状式(之)[以]闻。

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六曹通用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六卷,《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库务通用 》一卷、《令》二卷、《目录》四卷,《六曹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目录》三卷,《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目录》二卷、《申明》四卷。诏自绍兴十三年四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法》内有已经(重)[冲]改,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

译二十七日,下诏:今后令所的删定官,要选派曾任亲民官、参用刑法官的人担任。

绍兴十年十月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秦桧等人呈上《在京通用格》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录》七卷、《申明》十二卷。诏令自绍兴十一年正月一日起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在京通用令格式》为名。此前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上言:「臣见国家修复旧有的法典,以造福天下,比如绍兴新书,是将嘉佑、政和的法令参酌合编而成的,凡是常法之外增设的条制一律删去。以至于兵火之后凭记忆整理出来的一司专法,都经过左右司及令所逐一参酌详定,然后才能引用。唯独大观《在京通用格》至今仍照旧遵用,其中有些内容已经改动,不该再引用的条文,却仍然记载在典册之中,颁布到各郡县百司以及皇帝车驾临幸之地,从观感上说实在不妥。请求交付修立官司逐一审查删削。」诏令详定一司令所重新另行删修颁布。令所上言:「打算将《崇宁在京通用条法》,从崇宁、大观以后到绍兴八年六月底所接续颁降的指挥,修订为绍兴新书。检核一司专法内又各自厘正在京通用格,并且大理寺又有崇宁续附的在京法。因为此前所得的圣旨中,并未提到前面所说的『厘正』『续附』这两项条法的名目。」皇帝有旨命令编写修入。到此时便呈上了。当时尚书右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孙近同提举,刑部侍郎陈○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奉议郎周林、右宣教郎陈抃、左从政郎石延庆、左迪功郎方云翼、何逢原任删定官。诏令本所官吏等自始至终参与修订、进呈、详定,删定官都各升一官,选人则改为可以升任京官;参与修订但未参与进书的详定官、删定官各减磨勘二年;以下的人吏依等级给予奖赏。

绍兴十一年八月九日,有臣僚上言:「《绍兴保状式》规定:若属于毁失身份文书之类,一并处以除名编置之罪,这是为了严防欺诈,以示严惩,使人知道法律不可触犯,不可轻易担任这项保任之责。但按照现行条法核查,实际罪责并不到这个程度,使得那些无辜遗失身份文书的人更难以找到担保人。希望下诏有关部门,今后保状定罪的文字只写『甘伏朝典』,一律依照抵罪之法处理。」诏令吏部改定保状格式后再奏报。

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秦桧等人呈上《六曹通用格》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六卷,《寺监通用格》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库务通用格》一卷、《令》二卷、《目录》四卷,《六曹寺监通用格》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格》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目录》三卷,《寺监库务通用格》一卷、《令》一卷、《目录》二卷、《申明》四卷。诏令自绍兴十三年四月一日起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此前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上言:「《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法》中有已经改动的内容,请求交付修立官司逐一审查。」诏令下发令所重新另行删修颁布。后来本所上言:打算将《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条法》从崇宁、大观以

」诏下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后本所言:欲将《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王次翁同提举,权户部尚书张澄为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从事郎游操、左从政郎洪适、左修职郎沈介、迪功郎潘良能、右迪功郎张表臣为删定官。有旨: 令所编修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依昨进《在京通用令》体例推恩。

十三年闰四月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将祖宗旧法所载『虽累讳后,终因自服,依案问自首』之文仍旧存留,将近修

立『再勘方招减一等,三问不承,不在减等』之法,特赐删去。」 令所看详:「律云:『知人欲告,反案问欲举。』为其本情将有发觉,不容隐拒,必须自首,方获减科。 云:『因疑被执之人,虽有可疑之迹,赃证既未分明,则无必按之理。若不因其自服,所犯无由显露。』以此推原律、 意义,盖谓因疑被执之人,赃证未明,故可隐拒;虽经累讳后招,终是因其自服,即与『知人欲告,案问欲举』事体不同。所以熙宁 添立注文,合从减等。元符、政和、绍兴 皆以上件旧文详定成法。至绍(圣)[兴]六年内,福建宪司申明,嘉佑、元丰(去)[法]有曾经盘问,隐拒本罪,更不在首减之例,遂行删去,却添入初问、再问、三问之文,不唯使犯罪之人无自新之路,亦恐知虽首无益,终不自服,反致淹延。今欲从臣寮所请,删去绍兴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限定次数指挥,依旧遵用绍兴 内依案问自首之文。」从之。

十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国子监 》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录》七卷,《太学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录》七卷,《武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律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小学令》、《格》一卷、《目录》一卷,《监学申明》七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二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言:「监学在京日应合行事务,并遵用宣和新修法。昨缘兵火散失,目今别无遵照。虽见存元佑、绍圣条令,皆系旧法窒碍不同。欲下修法官司,将元佑、绍圣并见行条法指挥一处详定条立。」又言:「昨降指挥,太学并诸路科举取士,依遵元丰成宪。所有学法在宣和间用元丰以来条件参修,自合以元丰法为主。今来本监有先省记到元丰学法,及取到秀州元丰学令,并系祖法。

译后到绍兴八年六月底应接受的续降指挥,修订为绍兴新书。到此时便呈上了。当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王次翁同提举,权户部尚书张澄任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从事郎游操、左从政郎洪适、左修职郎沈介、迪功郎潘良能、右迪功郎张表臣任删定官。皇帝有旨:令所编修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依照此前进呈的《在京通用令》的体例给予推恩。

绍兴十三年闰四月四日,有臣僚上言:「请求诏令有关部门,将祖宗旧法所载『虽然多次隐瞒后,最终自己招认,依照案问自首处理』的条文仍旧保留,将近来修立的『再次审讯才招认减一等,三次审问不承认,不得减等』之法特予删去。」令所审查后说:「律文说:『知道有人要告发,反而在被审问时才招认。』这是因为其本来的情形是即将被人发觉,不容隐瞒抗拒,必须自首才能获得减罪。格文说:『因为怀疑而被拘捕的人,虽然有可疑的迹象,但赃物证据尚未查明,就没有必须审讯定罪的道理。若不是因为其自己招认,其所犯罪行便无从显露。』据此推究律、格的意义,是说因怀疑而被拘捕的人,赃物证据未明,所以可以隐瞒抗拒;即便经过多次隐瞒后才招认,最终仍是因其自己招认,这就与『知道有人要告,在案问时才招认』的情形不同。所以熙宁年间增添的注文,应当按照减等处理。元符、政和、绍兴年间的格文,都是依照上述旧文详定成法的。到绍兴六年,福建宪司申明,认为嘉佑、元丰法中曾经受盘问、隐瞒抗拒本罪的,不再列入自首减罪之例,于是删去了旧文,却增添了初问、再问、三问的条文,这样不但使犯罪的人没有自新之路,也恐怕会让人认为即便自首也无益,最终不肯自己招认,反而导致案件拖延。现在打算依照臣僚所请,删去绍兴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限定审问次数的指挥,仍旧遵用绍兴格中依案问自首的条文。」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绍兴十三年十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秦桧等人呈上《国子监格》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录》七卷,《太学格》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录》七卷,《武学格》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律学格》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小学令》、《格》一卷、《目录》一卷,《监学申明》七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令自来年二月一日起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这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上言:「监学在京时应当执行的事务,都遵用宣和新修之法。此前因兵火而散失,现在别无可以遵照之法。虽然现存元佑、绍圣年间的条令,但都是与旧法相抵触、不相一致的。请求下令修法部门,将元佑、绍圣及现行条法指挥一并加以详定条立。」又说:「先前降下的指挥,太学及各路科举取士,都依照遵用元丰旧法。凡学法在宣和年间是参照元丰以来的条文修订的,自然应当以元丰法为主。现在本监存有先前记录到的元丰学法,以及从秀州取来的元丰学令,都是祖宗的法令。请求交付修法机构参照修订。」令所上

乞送 局参修。」 令所言:「元佑、绍圣监学条法,照得系园子监、太学、武学、律学等法,共成一部,合依(就)[旧]参修。其武学、律学条法等包括小学法在内,兼小学条件不多,系在太学法之后附载。」既而高闶复言:「 令所一就修武、律学法,本监见存建中靖国新法,武、律学法具载详备,乞将与元佑法参修施行,庶不抵牾。」并从所请。至是书成上之。诏依昨进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例推恩,礼部、国子监详审官各减二年磨勘。

十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蜀中四路差官,着于条令甚详。昨颁降《吏部七司法》,付之逐路,藏于有司,当职官不能遍晓,参选官(慢)[漫]不及知,奸吏舞文,为害甚大。乞令成都府路转运司翻印关诸路,依绍兴新书,许人收买,所贵人皆晓然。有不依法者,听于逐路提刑、安抚司陈诉改正。」从之。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大理评事孙敏修言:「《绍兴 》海行条内称不以赦降

原减,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而其(问)[间]有厘析为一司专法,如擅支常平司钱之类,既非海行条内所载,有司拘文,不复引用,理实可矜。乞下所属参酌轻重,除去『海行条内』四字,庶几厘析为专法者亦沾恩霈。」刑部看详,欲如所请,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已降诏旨,委诸路监司、郡守措置裕民事件。今已条具来上,次第施行。尚虑条目颇多,易成散浸,久远无以稽考,欲委官编类成秩。」诏令吏部侍郎王循友、户部侍郎李朝正编类成册,印本颁降诸路州军。

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常平免役 》五卷、《目录》二卷,《令》二十卷、《目录》六卷,《格》三卷、《目录》一卷,《式》五卷、《目录》一卷,《申明》六卷,《厘析条》三卷,《对修令》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三月一日颁降,仍以《绍兴重修常平免役 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绍圣常平免役条内有已经冲改,愿送修立官司看详。」诏送 令所参照删修。后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令所言:「绍圣法修书后来续降指挥,除(正)[政]和三年四月以前系昨修《政和续附法》已参用去取,更不合引用外,欲从本所将政和三年四月一日修《政和续附》已后至今应干续降,与绍圣、政和旧条一处参修。」从之。至是上焉。时太师、左仆射秦桧提举,刑部尚书周三畏详定,右儒林郎黄卓、左迪功郎林机、右迪功郎周紫芝、张好问为删定官。诏依进国子监条(司)[法]体例推恩。于是提举官秦桧依例转一官,回授赐亲属一名六品服,恩数依转官例。

译言:「元佑、绍圣年间的监学条法,据查是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等法,合为一部,应当依旧参照修订。其中武学、律学条法包括小学法在内,而小学的条文不多,附载在太学法之后。」随后高闶又上言:「令所一并修订武学、律学法时,本监现存有建中靖国年间的新法,武学、律学法记载详备,请求与元佑法一并参照修订施行,这样才不会互相矛盾。」皇帝都采纳了这些请求。到此时书成呈上。皇帝对辅臣说:「朕看了所修的书,很有条理,可以颁降施行。」随后诏令依照此前进呈的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的先例给予推恩,礼部、国子监的详审官各减磨勘二年。

绍兴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蜀中四路差派官员,条令规定得很详细。此前颁降的《吏部七司法》,交付到各路,收藏在有关部门,在职官员未能全部知晓,参加选任的官员更是漫然不知,奸猾的官吏借此舞文弄法,危害很大。请求令成都府路转运司翻印分发到各路,依照绍兴新书,允许人购买,使人人都能明白知晓。若有不依法办事的,允许在各路提刑、安抚司陈诉改正。」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绍兴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大理评事孙敏修上言:「《绍兴格》海行条中规定不因赦令降旨而得到原减,若遇到非常规的赦令或再遇到大礼赦令的,仍听从原来免罪。但其中有一些被划分为一司专法的内容,比如擅自支用常平司钱之类,既然不载于海行条内,有关部门便拘泥于文字,不再引用,这实在情有可原。请求下令有关部门参酌轻重处理,删去『海行条内』四字,这样使被划分为专法的条文也能得到恩泽。」刑部审查后,认为应当依照所请,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绍兴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尚书省上言:「已经降下诏旨,委托各路监司、郡守筹划裕民的事项。现在已经逐条上报,正依次施行。但恐怕条目太多,容易散失遗漏,日久无从查考,请求委派官员编类成书。」诏令吏部侍郎王循友、户部侍郎李朝正编类成册,印刷本子颁发到各路州军。

绍兴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秦桧等人呈上《常平免役格》五卷、《目录》二卷,《令》二十卷、《目录》六卷,《格》三卷、《目录》一卷,《式》五卷、《目录》一卷,《申明》六卷,《厘析条》三卷,《对修令》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令自来年三月一日起颁降,仍以《绍兴重修常平免役令格式》为名。此前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上言:「绍圣年间的常平免役条内有已经改动的内容,希望交付修立官司审查。」诏令下发令所参照删修。后来到绍兴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令所上言:「绍圣法修成后来续降的指挥,除政和三年四月以前的已在修订《政和续附法》时参酌采用取舍,不必再引用外,本所打算将政和三年四月一日修订《政和续附》以后至今所有续降的内容,与绍圣、政和旧条一并参照修订。」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到此时便呈上了。当时太师、左仆射秦桧提举,刑部尚书周三畏详定,右儒林郎黄卓、左迪功郎林机、右迪功郎周紫芝、张好问任删定官。诏令依照进呈国子监条法的先例给予推恩。于是提举官秦桧依例升一官,把这升官

十九年六月八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吏部七司》并《七司通(判)[用]》、《续降》共二百五十六卷,《目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其事干有司及一司、一路、一州等指挥,并行厘出,分为二十七卷。所有专为一名或一事一时申请,不该(条)[修]入七司条(司)[法]者并作别编一百四十八卷,共四百三十五卷。诏颁降,仍以《绍兴看详编类吏部续降》为名。先是绍兴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张宗元言:「应吏部续降指挥,分案条具,命官修饰其便于人、合于理,依仿旧文,编为一书。」诏令吏部长贰措置。于是吏部尚书吴表臣等言:「今遇每旬具合施行及否者上省,如得允当,乞送 令所依仿成宪,立文修法。」书成,具 、令、格、式,别为卷帙。后 令所言:「吏部法昨已修至绍兴三年四月终,今来合自绍兴三年五月为头编修。本所逐一取会看详得其间有事干海行者,有合属七司者,有系一司或一路专法者,即难以一衮修为吏部七司法。兼海行及吏部等法各已修为 令格式,亦难别为卷帙。今来吏部具到续降指挥约

二千七百余件,若不逐一分别编类,窃恐官司引用疑惑。今欲将前项吏部具到指挥,于内将冲改不行或重复及事干海行等条不合收入吏部法者,并别用册编载外,将其余事干七司合存指挥,并随事分门,分为七司及通用编类。」又言:「编类续降至绍兴十一年终,所有自绍兴十二年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接续编类。」并从之。至是上焉。时桧为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为详定,右承直郎盛师文、右儒林郎黄然、右文林郎杨迥、右从事郎吴松年、右迪功郎魏师心并为删定官。诏依常平免役法例推恩。既而秦桧辞免恩命,寻赐桧孙埙进职一等,孙女孺人封令人,依例赐对衣金带。

十月四日,上与辅臣论:有司立法不可太重,恐难必行。可谕 令所检会日前建明,有不可行者,并须改正。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师、尚书左(朴)[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盐法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续降指挥》一百三十卷、《目录》二十卷;《茶法 令格式》并《目录》共一卷,《续降指挥》八十八卷、《目录》一十五卷。诏颁行。盐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京西路盐法》为名,茶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福建广南京西路茶法》为名。先是绍兴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干办行在诸军粮料院王珏言:「窃以茶盐之法,祖宗成宪非不详备,然岁月寖久,积弊滋深。盖缘州郡申明或因都省批送,或因陈献,或因海行,并皆随事设宜,画时颁降。

译的恩泽转赐给亲属一名,赐六品官服,恩数依照转官的先例。

绍兴十九年六月八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秦桧等人呈上《吏部七司》并《七司通用》、《续降》共二百五十六卷,《目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凡涉及有关部门以及一司、一路、一州等的指挥,一并划分出来,分为二十七卷。凡是专为某一人某一事一时申请、不需要修入七司条法的,另编为一百四十八卷,共四百三十五卷。诏令颁降,仍以《绍兴看详编类吏部续降》为名。此前绍兴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张宗元上言:「凡吏部续降的指挥,按照分案逐条列出,命官加以修饰,使其便于人、合于理,依照旧文体例,编为一书。」诏令吏部长官、副官筹划办理。于是吏部尚书吴表臣等人上言:「现在每逢每旬将应该施行与否的事项上报尚书省,如果获得批准,请求交付令所依照旧有法度,立文修法。」书成后,分别编成格、令、格、式,各自成卷。后来令所上言:「吏部法此前已修订到绍兴三年四月底,现在应当从绍兴三年五月开始接续编修。本所逐一核查审议,发现其中有的属于海行法,有的属于七司管辖,有的属于一司或一路的专法,这样便难以统一修订为吏部七司法。而且海行法及吏部等法各自已修为令格式,也难以另编卷帙。现在吏部提出的续降指挥约有二千七百余件,若不逐一分类编排,恐怕有关部门引用时会产生疑惑。现在打算将上述吏部提出的指挥,其中已经改动不再施行或重复、以及涉及海行而不应收入吏部法的,另外编成一册,其余涉及七司应当保留的指挥,按事项分类,分为七司及通用编类。」又说:「编类续降指挥到绍兴十一年年底为止,此后从绍兴十二年至绍兴十五年六月底的部分,将接续编类。」皇帝都采纳了这些意见。到此时便呈上了。当时秦桧任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任详定,右承直郎盛师文、右儒林郎黄然、右文林郎杨迥、右从事郎吴松年、右迪功郎魏师心一并任删定官。诏令依照常平免役法的先例给予推恩。随后秦桧辞谢推恩的任命,不久便赐秦桧的孙子秦埙晋升一级官职,孙女封为孺人、令人,依例赐予对衣、金带。

十月四日,皇帝与辅臣论及此事:有关部门立法不可过于严厉,恐怕难以推行。可以告知令所核查此前的建议,若有不能施行的,都须加以改正。

绍兴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秦桧等人呈上《盐法格》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续降指挥》一百三十卷、《目录》二十卷;《茶法令格式》并《目录》共一卷,《续降指挥》八十八卷、《目录》十五卷。诏令颁行。盐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京西路盐法》为名,茶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福建广南京西路茶法》为名。此前绍兴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干办行在诸军粮料院王珏上言:「臣认为茶盐之法,祖宗所立的法度不能说不详备,但年岁久远,积累的弊端也越来越深。这是因为各州郡的申明有的因都省批送,有的因臣下陈献,有的因海行,都是随事而定,随时颁降。自建炎年间以来一直未曾编集,条例大多残缺,改动的文字也

比自建炎之后来未编集,例多断阙,改之(文)[之]文,无复参照,往往州县所引专法,间是一时省记,因此黠吏舞文,得以轻重其手。望下 令所取应系茶盐文字、并续降画一、见行条法,看详编定。」于是 令所言:「寻下诸处抄录到《元丰江湖淮浙路盐法》,并元丰修书后来应干茶盐续降指挥八千七百三十件。今将见行遵用条法逐一看详,分门编类。」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为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为详定,左迪功郎魏师逊、右儒林郎方泾、左修职郎周麟之、右从事郎何溥为删定官。诏修进茶盐法,依吏部七司例皆推恩。

二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详定一司 令所上《大宗正司 》一十卷、《令》四十卷、《格》一十六卷、《式》五卷、《申明》一十卷、《目录》五卷。诏颁行。先是绍兴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诸王宫大小学教授王观国言:「宗室支派散居四方,虽有大宗正一司法令,而难以推行。」礼部取到诸宫院状:「契勘本司专法系在京日删修,其间有目今权在外难以推行者,或内有合行删修者。请从 令所删修。」从之。至是书成进呈,上谕辅臣曰:「 阅所修,甚有条理,可颁降施行。」续诏依茶盐法进书例推恩。

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宽恤诏令》一百六十八卷、《目录》三十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颁行,仍以《绍兴编类宽恤诏令》为名。(一九)[先]是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前权知惠州郑唐佐言:「陛下临御以来,诏令为民而下者十常八九,莫先省刑罚也,薄税敛也。然亲民莫如守令,按察莫如监司。而守令之职,固当精白一意,务使实惠及民;若监司岁内巡历所部州县或不周 ,则遐方僻壤,郡邑官吏奉行必有不谨。望饬攸司,自中兴以来省刑罚、薄税敛,凡恤民宽厚之诏令,编类成书,以赐守令。仍令监司岁内分巡所部州县,务要周 ,以察奉行诏令之当否、官吏之勤惰。」诏下 令所编类。至是成书上之。有旨依昨修大宗正司法进书例推恩。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谕辅臣曰:「昨来卿等奏陈,近年有司申明续降指挥,多有与祖宗成法违戾去处,已令有司看详改正,至今不曾具到。」沈该等奏曰:「六部以谓,若一顿更改,恐致纷纷,欲每因一事,便改正一项。」上曰:「此固好,然恐吏辈临时得以舞文玩法。不若督促,与一番改正。」先是魏良臣乞令省部具续降申明指挥,付有司看详,庶与祖宗旧法不相背戾,诏从之。至是未上,故有是旨。

十月十七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与实录院、国史、日历所、玉牒所皆系宰执提领。

译无从参照,往往州县所引用的专法,只是一时的记忆所得,因此奸猾的官吏借此舞文弄法,任意轻重处理。希望下令令所收集所有涉及茶盐的文字,连同续降的画一指挥、现行条法,审查后加以编定。」于是令所上言:「已下令各处抄录《元丰江湖淮浙路盐法》,以及元丰修书以后涉及茶盐的续降指挥八千七百三十件。现在将现行遵用的条法逐一审查,分类编排。」到此时便呈上了。当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任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任详定,左迪功郎魏师逊、右儒林郎方泾、左修职郎周麟之、右从事郎何溥任删定官。诏令修订呈进茶盐法的官员,依照吏部七司的先例一并给予推恩。

绍兴二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详定一司令所呈上《大宗正司格》十卷、《令》四十卷、《格》十六卷、《式》五卷、《申明》十卷、《目录》五卷。诏令颁行。此前绍兴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诸王宫大小学教授王观国上言:「宗室支派分散居住在各地,虽然有大宗正司的专门法令,但难以推行。」礼部收到各宫院的呈文说:「查证本司的专法是在京时删修而成的,其中有的现在权且施行于外地,难以推行;有的应当加以删修。请求交付令所删修。」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到此时书成进呈,皇帝对辅臣说:「朕看了所修的书,很有条理,可以颁降施行。」随后诏令依照茶盐法进书的先例给予推恩。

绍兴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秦桧等人呈上《宽恤诏令》一百六十八卷、《目录》三十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令颁行,仍以《绍兴编类宽恤诏令》为名。此前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前权知惠州郑唐佐上言:「陛下临朝以来,为了百姓而颁下的诏令十之八九,没有比省减刑罚、减轻赋税更重要的了。但亲近百姓的莫过于州县守令,负责监察的莫过于监司。守令的职责,本当专心一意,务必使实际的恩惠施及百姓;但若监司一年之内巡察所属州县不够周全,那么偏远僻壤之地,郡县官吏在奉行诏令上必定有不谨慎的地方。希望敕令有关部门,将中兴以来省减刑罚、减轻赋税,凡是体恤百姓、宽厚为怀的诏令,编类成书,颁赐给守令。并令监司一年之内巡查所属州县,务必做到周全,以此考察官吏奉行诏令是否得当、勤勉与否。」诏令下发令所编类。到此时书成呈上。皇帝有旨依照此前修订大宗正司法进书的先例给予推恩。

绍兴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皇帝对辅臣说:「此前你们上奏说,近年来有关部门申明的续降指挥,有很多与祖宗成法相违背的地方,已经命令有关部门审查改正,至今却没有上报结果。」沈该等人奏道:「六部认为,若一下子全部更改,恐怕会造成混乱,打算每逢有事,就顺便改正一项。」皇帝说:「这样固然好,但恐怕官吏们会趁机舞文弄法。不如督促他们,一次性彻底改正。」此前魏良臣请求命令各省部将续降的申明指挥交付有关部门审查,务使与祖宗旧法不相违背,皇帝已下诏采纳。到此时还未上报,所以才有这样的旨意。

十月十七日,详定一司令所上言:「本所与实录院、国史、日历所、玉牒所都是由宰执提领。其他书局各自都有进呈及

一般书局各有进呈及御前降出文字,本所旧曾差置内侍官充承受并诸司及提举诸司官。欲依例出差。」诏都大提举诸司差延福宫使、宁远军承宣使、入内内侍省押班李珂,承受官差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药院兼太一宫李绰。

闰十月一日,臣寮言:「文昌,政事之本。今户部之婚、田,礼部之科举,兵部之御军,工部之营缮,以至诸寺监一司专法之外,窃意无条而用例者尚多有之。欲望深诏大臣董正治官,悉令有司子细编类,条具合用之例,修入见行之法。一有隐匿之弊,重寘典宪。」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万俟▯等上《御试贡举 》一卷、《令》三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省试贡举 》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府监发解 》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二卷,《内外通用贡举 》二卷、《(今)[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录》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监内外诸司等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诏可颁降,仍以《绍兴重修贡举 令格式》为名。是年正月九日,臣寮言:「国家取士,如棘闱糊名之法,悉沿唐制,而又增广。立号、誊录、监试、巡铺,以至代笔、挟书、继烛,禁戢尤严。独缘试官容私,

公道不行,或先期以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试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预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乞下有司重修科举之法,革去近年容私之弊。如挟书、代笔、继烛,必欲尽禁;如封弥、立号、誊录,必欲依条;如考校、定去留、分高下,必欲至公;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仍乞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后 令所言:「科举取士,一宗条令尽载《贡举法》。系自崇宁元年七月修立,经今五十余年,其间冲改及增立名件不少,前后所降申明,州县多不齐备。欲将上件《崇宁贡举条法》逐一取索,重修施行。」从之。时宰臣万俟▯为提举,户部侍郎王(侯)[俣]为详定,右宣教郎柳纶、右宣议郎魏庭英、左从政郎赵廱、右从政郎范冈、左迪功郎陈榕为删定官。至是书成上之,诏依《宽恤诏令》进书例推恩。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近日 令所删定官不问岁月远近,偶值进书,例行改官。虽推赏系旧例,然前 二十七年四月二日,吏部状:「侍御史周方崇上言:『伏(比)[此]亦少假岁月,不如是之冒滥也。

译御前降出的文字,本所此前曾差派内侍官担任承受,以及诸司及提举诸司官。请求依照惯例出差委派。」诏令都大提举诸司差派延福宫使、宁远军承宣使、入内内侍省押班李珂,承受官差派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药院兼太一宫李绰。

闰十月一日,有臣僚上言:「文昌府是掌管政事的根本。现在户部的婚姻、田产,礼部的科举,兵部的统军,工部的营建修缮,以及各寺监的一司专法之外,臣以为无条文而援用惯例的情况还有很多。希望深切诏令大臣督正官吏,一律命令有关部门仔细编类,将应当使用的惯例逐条列出,修入现行法典之中。如有隐匿不报的弊端,从重处以刑罚。」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令万俟○等人呈上《御试贡举格》一卷、《令》三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省试贡举格》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府监发解格》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格》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二卷,《内外通用贡举格》二卷、《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录》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监内外诸司等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令可以颁降,仍以《绍兴重修贡举令格式》为名。这一年正月九日,有臣僚上言:「国家选取人才,如同科场糊名之法,都沿袭唐代制度,而又有所扩充。设立座号、誊录、监试、巡铺等制度,以至代笔、夹带、继续点烛的禁令都尤其严格。唯独因为考试官容许私弊,公道不能推行,有的提前泄露考题,有的临时取用座号,有的假冒他人姓名进入考场,有的用重金收买代笔的人。因此贫寒的远方士子不能列入高等,而富贵之家的子弟却常常窃取高第。请求下令有关部门重新修订科举之法,革除近年来容许私弊的弊端。像夹带、代笔、继续点烛,必须一律禁止;像封弥、座号、誊录,必须依照条法执行;像评阅试卷、决定去留、评定高下,必须做到公正无私;像知举、参详、考试官,仍请由皇帝御笔亲自点派,以恢复祖宗科举之法。」后来令所上言:「科举取士的一整套条令都记载于《贡举法》中。是自崇宁元年七月修立以来,至今已经五十余年,其中改动及增设的名目不少,前后颁降的申明,州县大多没有齐备。打算将上述《崇宁贡举条法》逐一取来核查,重新修订施行。」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当时宰臣万俟○任提举,户部侍郎王俣任详定,右宣教郎柳纶、右宣议郎魏庭英、左从政郎赵廱、右从政郎范冈、左迪功郎陈榕任删定官。到此时书成呈上,诏令依照《宽恤诏令》进书的先例给予推恩。

刑法一(原文校记:「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近来令所的删定官不问参与修书时间长短,只要恰逢进书,就照例升官。虽然这种推赏是沿用旧例,但前……绍兴二十七年四月二日,吏部上状:「侍御史周方崇上言:『臣以为这样也太轻易地缩短年资了,不应该这样冒滥地升官。臣见《绍兴杂压令》规定:删定官的位次在著作佐郎、国子监丞之上,但一旦改官除任监检鼓院等差遣,其位次

窃见《绍兴杂压令》:删定官在著作佐郎、国子监丞之上,既改官除监检鼓院等差遣,则序位反(存)[在]著作佐郎之下。欲望将选人删定官虽经进书,令依太学正录例,到任一年,通及五考,方与改官。仍乞将选人任删定官及其余选人职事杂压,重行修立,别为一等。』本部看详:选人任删定官,欲令杂压在太学博士之下。其磨勘改官,在任及一年,有出身人通及四考,无出身人五考,即依绍兴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其进书赏并与比类循资。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从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司农卿汤允恭言:「全蜀之地初置宣抚处置使,则许便宜行事;既立总领财赋司,则有措画指挥。二者出于军兴一时济办,多与一司一路及见行条法不相照应。望降指挥,俾制置司、总领所各具元来所得便宜措置指挥,取会四路宪、漕、常平司、见今州县承受奉行与绍兴新书不同处,及断立罪赏轻重或相抵牾,逐一参照,条具申奏,下 令所看详,将合存留条件编入绍兴新书,颁降四川专一遵守。」从之。

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领详定一司 令所汤思退言:「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实总万机之务,其章程品式应期会者亦各有本省之法。伏见中书、门下 令格式实大观中修纂,历年既久,而尚书省第有省记条册。窃虑官制、事名或有增改、续降命令所当修(着)[者],望下有司重修三省成法。盖三省之法实着出令官人之程格,其小兼载吏员迁补之次序,非他法比,欲与宰执同共选差尚书侍郎、给、舍两三人,同本所详定官以典故法令参修,以来至当以来至当:《建炎要录》卷一八一作「三省成法来上」。。臣虽备员提领,缘今来系三省法,合同宰执详议审履。乞将来进书,臣更不推恩。所有选差官系三省属官,论思乃其本职,乞不入衔,及不添请给、书史之类。」从之。其后三十一年二月八日,刑部侍郎、兼详定官黄祖舜条具修三省法申请,未几诏罢 局,修书指挥(逐)[遂]寝,至干道六年七月十九日纔降诏复修焉。

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上《尚书左选令》一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尚书右选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左选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

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一卷,《司封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司勋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考功 》一卷、《目录》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书指挥》一卷,《厘析》八卷。

译反而排在著作佐郎之下。希望将选人出身的删定官虽然经历过进书,也命令依照太学正录的先例,到任满一年,通计满五考,才能改官。并请求将选人担任删定官及其余选人的职事班序位次,重新加以修订,另立为一等。』本部审查后认为:选人担任删定官的,班序位次应排在太学博士之下。至于磨勘改官,须在任满一年,有出身的人通计满四考,无出身的人满五考,才依照绍兴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颁降的指挥施行。其进书的奖赏则一并依照比照的资序办理。这一规定从今颁布指挥之日开始施行。」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绍兴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司农卿汤允恭上言:「整个四川地区最初设置宣抚处置使时,是准许便宜行事的;等到设立总领财赋司之后,又有专门的措置指挥。这两者都是因军事兴起、一时应急需要而设,大多与一司一路以及现行条法不相照应。希望降下指挥,命制置司、总领所各自呈报原来所获得的便宜行事及措置指挥,并核查四川四路的宪司、漕司、常平司现今州县所遵奉施行的、与绍兴新书不同之处,以及断罪判刑轻重是否互相矛盾,逐一加以参照,条列上奏,交下令所审查,将应当保留的条文编入绍兴新书,颁降四川专门遵守施行。」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绍兴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领详定一司令所汤思退上言:「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实在是总揽万机政务的机构,其规章制度、应按期办理的事务也各有本省的法令。臣见中书、门下的令格式实际上是在大观年间修纂的,年岁已久,而尚书省只有一些临时记录的条册。臣恐怕官制、名目有所增改,续降的命令应当加以修订,请求下令有关部门重新修订三省的成法。这是因为三省的法令实际上是出令的官员们所依据的程式规范,其中还兼载吏员迁补的次序,不是其他法令所能相比的,请求与宰执一同选派尚书、侍郎、给事中、中书舍人两三人,与本所的详定官一起以典故法令参照修订,以便呈上时能够恰当。臣虽然名列提领,但因这次修订的是三省法令,应当与宰执一同详议审核。请求这次进书,臣不必再获推恩。所选派的官员既然是三省属官,论政议事本是其职责,请求不必列入衔名,也不必增添请给、书史等待遇。」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后来绍兴三十一年二月八日,刑部侍郎、兼详定官黄祖舜条列修订三省法的申请,不久诏令罢除修书局,修书的指挥于是搁置,直到干道六年七月十九日才重新降诏恢复修订。

绍兴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令陈康伯等人呈上《尚书左选令》一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尚书右选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左选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格》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一卷,《司封格》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司勋格》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考功格》一卷、《目录》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书指挥》一卷,《厘析》八卷。诏令下发本所颁降,仍以《绍兴参附尚书吏部令格式》为名。此前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权吏部尚书贺允中上言:「

诏下本所颁降,仍以《绍兴参附尚书吏部 (卷)[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权吏部尚书贺允中言:「比年以来,臣寮奏请,取便一时,谓之续降指挥,千章万目,其于成宪不无沿革。舞文之吏依倚生奸,可则附会而从权,否则坚吝而沮格。惟是吏部七司见今所用法令最为急务,若无一定之法,革去久弊,而望(诠)[铨]曹之清,不可得也。愿诏 令所严立近限,将吏部七司祖(宜)[宗]旧制与续降指挥参定异同,先次条纂,立为定制,庶免用例破条之患。」后详定官黄祖舜言:「见修吏部七司条法,欲将旧来条法与今来事体不同者立为参附条参照。」上谓辅臣曰:「祖宗成宪不可废也,存之以备用甚当,但令所修法须与祖宗法意不相违背。仍谕诸详定。」既而权吏部尚书周麟之言:「吏部诸选引用续降指挥,前后不一,或臣寮建明,或有司申请,皆经取旨,然后施行。今以续降条册观之,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列其间,亦曰『续降』,诚未为允。」诏令诸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如有类此者,仰 令所可削则削之。时陈康伯为提举,刑部侍郎黄祖舜为详定,右迪功郎闻人滋、左从政郎徐履、右从政郎陆游为删定官。至是书成进呈。上曰:「顷未立法,加以续降太繁,吏部无所遵承。今既有成法,若更精择天官长贰,铨曹其清矣。」宰臣汤思退奏曰:「顷未立法,官员到部,有所整会,一求之吏,并缘为奸,金多者与善例,不然则否。」上曰:「今既有成法,当令一切以三尺从事,不可更令引例也。」续诏修进官与《刑名断例》成书通推恩赏。

讼》七卷,《诈伪》一卷,《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下刑寺

译近年来,臣僚奏请多是为图一时之便,称为续降指挥,条目繁多,对于原有的成法难免有所变革。舞文弄法的官吏依此生出奸弊,若对己有利便附会依从,若不利便固执阻挠。唯独吏部七司现今所用的法令最为急需,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则,革除长久的弊端,那么要指望吏部选官清明,是不可能的。愿意诏令令所严格限定时限,将吏部七司祖宗的旧制与续降指挥参照核定异同,先行整理,制定为定制,以免出现援用惯例而破坏条文的弊病。」后来详定官黄祖舜上言:「现在修订吏部七司条法,打算将旧有条法中与现今情况不同的地方另立为参附条款,以便参照。」皇帝对辅臣说:「祖宗的成法不可废弃,保留下来以备使用是很恰当的,但要命令所修订的法令必须与祖宗立法的本意不相违背。仍应告知诸位详定官。」随后权吏部尚书周麟之上言:「吏部各选司引用续降指挥,前后不一致,有的是因臣僚建议,有的是因有关部门申请,都是经过取得旨意后才施行的。现在从续降条册来看,其中却有近年来都省批状的指挥也夹杂在内,同样称为『续降』,实在不妥。」诏令各选司呈报绍兴二十五年以前的批状指挥,如有类似情况的,命令所可以删除的就删除。当时陈康伯任提举,刑部侍郎黄祖舜任详定,右迪功郎闻人滋、左从政郎徐履、右从政郎陆游任删定官。到此时书成进呈。皇帝说:「以前没有立法,加上续降指挥太过繁杂,吏部无所遵循。现在既然有了成法,若再精心选择天官(吏部)的长官、副官,选官制度自然清明了。」宰臣汤思退奏道:「以前没有立法,官员到吏部办理事务,凡有整理核查之事,都要求于吏员,吏员因此营私舞弊,出钱多的便得到好的处理惯例,否则就不行。」皇帝说:「现在既然有了成法,应当命令一切都按照法典办事,不能再让人援用惯例了。」随后诏令负责修订进呈的官员与《刑名断例》一书修成一并给予推恩奖赏。

……讼(诉讼)七卷,《诈伪》一卷,《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令下发刑部、大理寺。

遵守,仍以《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为名。以绍兴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三尺之法,天下之所通用也。四海九州岛,万邦黎献,知法之所载而已,安知百司庶府之有例乎 例之所传,乃老奸宿赃秘而藏之,用以附下罔上,欺 同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又上《刑部断例》,《名例》、《卫禁》共二卷,《职制》、《户婚》、《▯库》、《擅兴》共一卷,《贼盗》三卷,《(或)[惑]世俗,舞文弄法,贪饕货赂而已。望诏吏部、刑部条具合用之例,修入见行之法,以为中兴成宪。」后 令所详定官王师心言:「据刑、寺具到崇宁、绍兴《刑名疑难断例》,并昨大理寺看详本寺少卿元衮申明《刑名疑难条例》,乞本所一就编修。」从之。初,绍兴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译E:\Code\知识库\殆知阁_完整断句版 目录下的殆知阁文献工具已就绪,但这段文字看似OCR断句稿本身有若干缺字、错讹(如"以《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为名"前后文意不连贯、"知同日"处明显脱漏一段内容),先照原文直译,缺失处保留原状:

遵照执行,仍以《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为名。绍兴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御史中丞汤鹏举上言:「国家的法律,是天下通用的准则。四海九州的百姓,只知道法令所记载的内容罢了,哪里知道各官署衙门还有"例"这种东西呢?例的流传,是老奸巨猾、积年贪赃之人把它秘密收藏起来,用来蒙蔽下级、欺瞒上级,欺骗……」同一天,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令陈康伯等人又进呈《刑部断例》,《名例》《卫禁》共两卷,《职制》《户婚》《厩库》《擅兴》共一卷,《贼盗》三卷,用来迷惑世俗、玩弄法律条文、贪图财货贿赂罢了。希望下诏命吏部、刑部逐条开列可用的条例,修订编入现行法律之中,作为中兴以来的定制常法。」此后,详定所的官员王师心上言:「根据刑部、大理寺呈报的崇宁、绍兴年间《刑名疑难断例》,以及此前大理寺审核大理寺少卿元衮所申明的《刑名疑难条例》,请求由本所一并加以编修。」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当初,绍兴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刑部侍郎(故)[胡]交修等乞编集《刑名断例》,当时得旨,限一季编集。又绍兴九年三月六日,臣寮言,请以建炎以来断过刑名近例分类门目编修,亦得旨限一月。是年十一月一日,臣僚复建言:「前后所降指挥非无限期。取到大理寺状,虽曾编修审复,即未上朝廷。窃详编类之意,盖为刑部进拟案引用案例。高下用情,轻重失当。今既未成书,不免随意引用。乞下刑寺根究节次立限之后如何编类,再立严限,专委官看详。」遂诏刑部委员官张柄、晏孝纯,大理寺委(平)[评]事何彦猷、赵子籈,依限一月。时编集止绍兴十年。其后汤鹏举奏:「 令所且言:(诏)[照]得《绍兴断例》,大理寺元止编到绍兴十五年以前,所有以后至二十六年终即未曾编类,理合一就编集。」至是成书,与《参附吏部法》同日上焉。诏:令所修进《吏部参附法》,并《刑名疑难断例》,依昨进御试等条法进书推恩。其本所差到大理正周自强、丞冯巽之、评事贾选、潘景珪,各与减一年磨勘,以尝兼权删定官,编过《断例》及审覆故也。以上《中兴会要》。

、马骐、检正诸房公事叶颙、右司员外郎沈枢同共编修;候成书,差尚书侍郎、给事中详定覆。 孝宗隆兴二年正月七日,宰臣汤思退言:「今百司皆有成法,中书国政所出,三省之法不可不修。」诏权中书舍人何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今日之弊,在于舍法用例。法者率由旧章,多合人情;(出)[例]者出于朝廷一时之予夺,官吏一时之私意。欲望明诏中外,悉遵成法,毋得引例。如事理可行而无正条者,须自朝廷裁酌,取旨施行。」从之。

五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金安节言:「比因臣僚言铨曹用例之弊,臣即与郎吏疏谬例之当去与定例之可用者,悉上于朝。切虑定例虽下,人不得知,欲望申饬有司镂版刊示。」从之。

干道元年七月二十日,权刑部侍郎方滋言:「乞将绍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后至目今刑寺断过狱案,于内选取情实可悯之类,应得祖宗条法奏裁名件,即编类成书;及将 令所修进《断例》更加参酌。」从之。

讼》十九卷,《诈伪》四卷,《杂例》四卷,《捕亡》十卷,《断狱》六卷,分为一十二门,共六十四卷;《目录》四卷,《修书指挥》一卷,《参用指挥》一卷。总七十卷。仍乞冠以《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为名。从之。 二年六月五日,刑部侍郎方滋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五百四十七件,《名例》三卷,《卫禁》一卷,《职制》三卷,《户婚》一卷,《▯库》二卷,《擅兴》一卷,《贼盗》十卷,《

八月九日,户部郎官司马伋言:「契勘铨综之司,唯法是守,令有二(徒)[途],是启奸吏舞文之弊。

译刑部侍郎胡交修等请求编集《刑名断例》,当时得到圣旨批准,限期一季编成。又,绍兴九年三月六日,有臣僚上言,请求把建炎以来判决过的刑事近例分类编成门目,也得旨限期一月完成。这一年十一月一日,臣僚又建言说:"前后所颁降的指挥并非没有限期。取来大理寺的报告,虽然曾经编修审核过,却一直没有上报朝廷。私下考虑编类的用意,本是为了让刑部进拟案件时引用案例。(如今若无正式依据)量刑轻重全凭主观,高低用情,轻重失当。现今既然还未成书,就难免随意引用。恳请下令刑部、大理寺追查历次立限之后是如何编类的,再重新设立严格期限,专门委派官员审查详核。"于是下诏命刑部委派官员张柄、晏孝纯,大理寺委派评事何彦猷、赵子籈,依限一月完成。当时编集只到绍兴十年为止。此后汤鹏举上奏说:"详定一司敕令所姑且提出:查得《绍兴断例》,大理寺原本只编到绍兴十五年以前,此后至二十六年年终的部分尚未编类,理应一并编集。"到此时书才编成,与《参附吏部法》同一天呈上。诏令:详定一司敕令所修进的《吏部参附法》,以及《刑名疑难断例》,依照过去进呈御览、经过考试等条法进书的先例给予推恩奖励。该所差派的大理正周自强、丞冯巽之、评事贾选、潘景珪,各自减一年磨勘,因为他们曾兼任删定官,编纂过《断例》并参与审覆的缘故。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详定一司敕令所)差马骐、检正诸房公事叶颙、右司员外郎沈枢共同编修;等到书编成后,差尚书、侍郎、给事中详加审定核覆。孝宗隆兴二年正月七日,宰相汤思退上言:"如今各衙门都有既定的法规,中书省是国家政令发出之处,三省的法规不可不加以修订。"诏令权中书舍人何□(负责此事)。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如今的弊端,在于舍弃正法而使用案例。法,是遵循旧有章程,大多合乎人情;而案例,是出于朝廷一时的取舍予夺,以及官吏一时的私意。希望明诏中外,一律遵循既定法规,不得援引案例。如果事理可行而没有正式条文的,必须由朝廷斟酌裁定,请示后施行。"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五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金安节上言:"此前因臣僚指出铨选部门使用案例的弊端,我随即与部中官吏梳理出应当废除的错误旧例和可以采用的正定案例,全都呈报朝廷。担心即便定例已经下达,众人却无从得知,希望申饬有关部门刻版刊布公示。"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干道元年七月二十日,权刑部侍郎方滋上言:"请求将绍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后至目前为止刑部、大理寺判决过的案件,从中选取情节确实可悯的一类,凡涉及援引祖宗条法奏请裁决的案件,随即编类成书;并将详定一司敕令所修进的《断例》再加以参酌校订。"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书分为)《讼》十九卷,《诈伪》四卷,《杂例》四卷,《捕亡》十卷,《断狱》六卷,共分为十二门,合计六十四卷;另有《目录》四卷,《修书指挥》一卷,《参用指挥》一卷,总计七十卷。并请求冠以《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为书名。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干道二年六月五日,刑部侍郎方滋进呈《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五百四十七件,其中《名例》三卷,《卫禁》一卷,《职制》三卷,《户婚》一卷,《库务》二卷,《擅兴》一卷,《贼盗》十卷。

八月九日,户部郎官司马

欲望明诏吏部七司,如有 令前后不同者,并委有司删定可否,止从其一。」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切见绍兴续降指挥未经编类,前后异同。乞诏有司删修,总为一集,颁示天下。」诏刑部条具。既而

刑部言:「绍兴续降指挥已修至建炎四年六月终,自当年七月至绍兴十八年应干申明及冲改法令指挥,已尝下大理寺、江东西提刑等司抄录,见在本所。所有十八年以后至目今续降,伏乞札下诸处缮写赴部;并诸百官司元系省记专法,内有事干海行,并改冲条制,理合一就取索参修。」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近日将绍兴续降重行删修。缘四十年间,前后申请无虑数千,重复抵牾,难以考据。乞且委大理寺官同共看详,先经正、丞,次至卿、少,一如狱案详难,定其可否,类申刑部。然后以所隶事目分送六部,六部长贰、郎官更加参详,委得允当,即着为定令。庶几 令之颁,可以经久。」从之。十一月二十九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切见绍兴以来续降几至二万余条,间见层出,前后(外悟)[舛牾]者不可一二数。比因臣僚所请,命刑寺官如断案例以次删修。然至今数月,未知所裁。欲望明诏有司,亟赐编集。有旧法不能尽而续降可以参用者,即分类编次之;有旧法文不分明而续降因事重出,即参酌损益之;有旧法所无而后不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为法;有一时权宜处分不可着为成制者,即存留以照用;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即皆删去。庶几一代法令,粲然备具。」诏依,仍差大猷兼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光)[元]吉兼同详定官,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刑部郎官蔡(光)[洸]刘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榨并兼删修官。限一年编修。

十二月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兼重修 令详定官汪大猷言:「昨修绍兴新书,系用嘉佑法与政和法对修。今来重修 令,亦乞以嘉佑法参酌修立。」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周操言:「切见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节次申明、续降,未经修缉。欲乞委官就吏部置局,依仿旧书,随事纂集。」诏依,仍委逐司郎官并吏部架阁文字官编类。

六年五月,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张敦实言:「比者朝廷命官置局,重修绍兴以来法令,然(上)[尚]未及诸路一司法令。乞取四川、二广逐路专行者,并加修削,目为《干道新修一司法》。」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昨将绍兴 与嘉佑 及建炎四年十月以后至干道四年终续降指挥逐一参酌删削,今已成书。《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

译伋上言:"查考铨选综理的部门,唯有法令是遵循的依据,如果法令有两种说法,就会开启奸猾官吏玩弄文字的弊端。希望明诏吏部七司,凡是敕令前后说法不一致的,都委派有关部门删定取舍,只保留其中一种说法。"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干道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我私下见到绍兴年间陆续颁降的指挥尚未经过编类整理,前后说法不一。请求诏令有关部门删修,汇总为一集,颁布天下。"皇帝诏令刑部拟定条目上报。不久之后,

刑部上言:"绍兴年间陆续颁降的指挥已经修订到建炎四年六月末为止,从那年七月至绍兴十八年间应当申明及冲改的法令指挥,已经下发大理寺、江东西提刑等司抄录,现存放在本所。此外十八年以后至目前陆续颁降的指挥,恳请下令各处誊写送交本部;此外还有各官署原本专属自身记录的专法,其中涉及全国通行以及改动冲抵条制的内容,理应一并取来参与修订。"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干道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近来见到朝廷正将绍兴年间陆续颁降的指挥重新加以删修。由于历时四十年之间,前后申请的条文不下数千件,重复抵触之处,难以考核依据。请求暂且委派大理寺官员共同审核,先由正官、丞,再到卿、少卿,如同审理疑难案件一样,判定其中可否采用,分类上报刑部。然后按照所属事项类目分送六部,由六部长官、次官、郎官再加参详,确认妥当之后,才定为正式法令。这样一来,所颁布的法令才能经久适用。"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十一月二十九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上言:"我私下见到绍兴以来陆续颁降的指挥几乎多达两万余条,重叠交错、层出不穷,前后矛盾抵牾之处不可胜数。此前因臣僚的请求,已命令刑部、大理寺官员依照删修断案案例的方式依次删修。然而至今已过数月,仍不知裁定结果如何。希望明诏有关部门,尽快加以编集。凡旧法未能涵盖而后续颁降指挥可以参照采用的,就分类编入;凡旧法条文不清楚而后续颁降因具体事件重复出现的,就加以参酌增删;凡旧法所没有而此后并非因具体事件而设立制度的,就修订立为法令;凡属一时权宜处置而不可定为长久制度的,就予以保留以备参照采用;凡旧法本可采用而后续颁降指挥不必再执行的,就一律删去。这样一代法令,才能齐备完善。"皇帝诏令依此办理,并差汪大猷兼任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元吉兼任同详定官,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刑部郎官蔡洸、刘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榨一并兼任删修官。限期一年编修完成。

十二月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兼重修敕令详定官汪大猷上言:"此前修订绍兴新书时,是用嘉佑法与政和法对照修订的。如今重修敕令,也请求参照嘉佑法修订。"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干道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周操上言:"我私下见到吏部七司的条令,自绍兴三十年以后历次的申明、续降指挥,尚未经过修订整理。请求委派官员就吏部设立机构,仿照旧书的体例,随事纂集。"皇帝诏令依此办理,并委派各司郎官及吏部架阁文字官编类整理。

干道六年五月,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张敦实上言:"近来朝廷命官设立机构,重修绍兴以来的法令,然而尚未涉及各路专用的一司法令。请求取来四川、广南东西路各自专行的法令,一并加以修订删削,命名为《干道新修一司法》。"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八

缮写进呈。乞冠以《干道重修 令格式》为名。」诏依,仍自八年正月一日颁行。

十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伏见 令所见修干道新书,系将诸处录到续降指挥计二万二千二百余件,除合删去外,今于旧法有增损元文五百七十四条,带修创立三百六十

一条,全删旧文八十三条,存留指挥一百二十八件,已成书颁行。欲望明诏诸路,候颁到新书,其间如有疑惑事件,许限两月,各条具申本所,以凭检照元修因依,分明指说行下。」从之。

七年正月十二日,提举福建常平茶事周自强言:「切见干道新书既以颁行,自今凡有申请冲改,必先送所属曹部详议,如果合冲改,然后取旨删修。若旧法已备,止请申严者,乞更不施行。」从之。

九月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所王秬言:「本所重修海行 令格式,已至干道四年终。今乞将干道五年以后续降指挥,令本所详定修削,每三年一次编类,申朝廷审覆颁降。」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户部将干道新修条令并申明户婚续降指挥编类成册,送 令所看详,镂版遍牒施行。

八年八月十八日,大理少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莫蒙言:「契勘中书门下省、枢密院法系大观间修立,尚书省法系崇宁间修立,并未尝审订去取,止是引用省记。今乞将崇、观以后至干道八年终重加修缉,并三省通用法、三省枢密院通用法一 修立。」从之。

九年二月六日,右丞相梁克家、参知政事曾怀上《中书门下省 》二卷、《令》二十二卷、《格》一十三卷、《式》一卷、《申明》一卷,《尚书省 》二卷、《令》七卷、《格》二卷、《式》三卷、《申明》二卷,《枢密院 》四卷、《令》二十四卷、《格》十六卷、《申明》二卷,《三省通用 》一卷、《令》五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一卷,《三省枢密院通用 》二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三卷,《目录》二十卷,并元修《看详意义》五百册,乞冠以《干道重修逐省院 令格式》为名。从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见《干道新书》与旧法颇多违戾,访闻六部每遇一事,动辄申请,方能施行。乞令长贰条具,如有未便,即重行删修。」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令所言:「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因而传习妖教,州县不行觉察,自当坐罪。缘(系)[条]内令、丞、巡尉、都监、知、通、监司既有分立等第断罪,其后徒党已成者,若(从)[泛]言『命官』,即是(即是)监司、知、通、令、丞等皆合冲替,致无以分别。兼巡尉、都监职专警捕,欲将『命官』字改为『巡尉、都监』字。

译月二十八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上言:"此前将绍兴敕、令与嘉佑敕、令,以及建炎四年十月以后至干道四年末陆续颁降的指挥逐一参酌删削,如今已经编成书。《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已经誊写完毕进呈御览。请求冠以《干道重修敕令格式》为名。"皇帝诏令依此办理,并从干道八年正月一日起颁行。

十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上言:"我见到敕令所正在修订的干道新书,将各处录到的陆续颁降指挥共计两万二千二百余件,除去应当删去的以外,如今在旧法基础上增损原文五百七十四条,连同修订新创立的三百六十一条,全部删去旧文八十三条,保留指挥一百二十八件,如今已经编成书并颁行。希望明诏各路,等到颁发新书之后,其中如有疑惑不明之处,许限两个月内,各自将条文详列上报本所,以便核查当初修订的依据缘由,分明指明说明后再行下发。"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干道七年正月十二日,提举福建常平茶事周自强上言:"我见到干道新书既然已经颁行,从今以后凡是有申请冲改的,必须先送交所属曹部详加议论,如果确实应当冲改,然后再请旨删修。若旧法已经完备,只是要求重申的,请求就不必施行了。"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九月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敕令所王秬上言:"本所重修的通行敕令格式,已经修到干道四年末。如今请求将干道五年以后陆续颁降的指挥,交由本所详定修削,每三年编类一次,上报朝廷审核后颁降。"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户部将干道新修的条令以及申明户婚方面陆续颁降的指挥编类成册,送交敕令所审查,然后刻版遍行颁布施行。

干道八年八月十八日,大理少卿、兼同详定一司敕令莫蒙上言:"查考中书门下省、枢密院的法令是在大观年间修订的,尚书省的法令是在崇宁年间修订的,都不曾经过审订取舍,只是沿用省记而已。如今请求将崇宁、大观以后至干道八年末重新加以修订整理,并将三省通用法、三省枢密院通用法一并修订。"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干道九年二月六日,右丞相梁克家、参知政事曾怀进呈《中书门下省敕》二卷、《令》二十二卷、《格》十三卷、《式》一卷、《申明》一卷,《尚书省敕》二卷、《令》七卷、《格》二卷、《式》三卷、《申明》二卷,《枢密院敕》四卷、《令》二十四卷、《格》十六卷、《申明》二卷,《三省通用敕》一卷、《令》五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一卷,《三省枢密院通用敕》二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三卷,《目录》二十卷,以及原来修订的《看详意义》五百册,请求冠以《干道重修逐省院敕令格式》为名。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三月二日,臣僚上言:"我见到《干道新书》与旧法多有违戾抵触之处,访问得知六部每逢一事,动辄要申请上报,方能施行。请求下令长官、次官逐条列出问题,如有不便之处,就重新加以删修。"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令所上言:"吃菜事魔或者夜聚晓散的人,因而传习邪教,州县如果不予觉察查禁,自然应当坐罪。因原条文中令、丞、巡检、都监、知州、通判、监司

及于『冲替』字下云『余五百里编管』,不显『余』系是何色目人,所以删去『余』字,却照得条内上文,添入『厢耆等人』四字,在『五百里』字上为文。庶几罪责有以区别。」从之。

十月九日,诏:「六部除刑部许用干道所修《刑名断例》,及司勋许用绍兴编类获盗推赏刑部例,并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措置条例弊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余并依成法,不得引例。」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问法之当否,又问例之有无。法既当然,而例或无之,则是皆沮而不行。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无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坏良法,

甚者俟贿赂既行,乃为具例,为患不一。乞诏有司,应事有在法炯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无例废法事。」诏下六部看详。至是来上,因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四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诏以《淳熙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申明》为名。先是干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操言:「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以来凡三经修纂。起于天圣七年以后,至绍兴三年七月终成书,目曰《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成书,目曰《新吏部七司续降》,自绍兴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书,目曰《参附吏部七司法》。上件条令,卷册浩繁。又自绍兴三十年以后,更有隆兴《弊事指挥》及节次申明、续降,散浸于各司之间。乞委六部主管架阁库官置局,依仿旧书,每事编类成门;仍令逐司主令法案画一供具结罪,以凭编类。候 令所修 令毕日,取吏部七司(以)[已]成三书,及今来架阁库官编类绍兴三十年以后指挥、续降,重行删(条)[修],共成一书。」诏从其请。至是来上。时

龚茂良为提举,权吏部尚书蔡(洗)[洸]为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盖经、儒林郎张季樗、宣教郎曾植、承务郎丁常任、宣教郎军器监主簿乐备、从事郎楼钥并为删定官。诏经修进书详定、删定、兼删定官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提举、承受诸司官各转一官;经修不经进提举、同提举官各减三年磨勘,详定、同详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不经进书承受、主管诸司官各减二年磨勘;本所进书人吏、吏部差到供报手分各转一官资;并本所诸司人兵等,各依例犒设一次。

三年正月十三日, 令所言:「本所近修《吏部七司 尚右》,从龙四色人犯赃许荫补并致仕推恩条,已于内删去犯赃一节,系犯赃人不许荫补。其旁照海行法内第二条与此相关,当时得旨,令照上条删去犯赃一节。今来 令所除将第二条系从龙等四色人既已删去『曾犯赃及』四字,若第二条内『历任有入己赃』字删去外,尚恐引用疑惑。

译既已分别按等第论罪断刑,此后如果徒党已经聚集形成,若泛泛地说'命官',那么就等于监司、知州、通判、令、丞等一律都要被冲替,导致无法分别区分。加上巡检、都监的职责专司警捕,所以想把'命官'二字改为'巡尉、都监'字样。并在'冲替'二字之下加上'余五百里编管',但没有说明'余'字是指何种身份的人,因此删去'余'字,却参照条文中上文的说法,添入'厢耆等人'四字,放在'五百里'字之上作为正文。这样才能使罪责有所区别。"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十月九日,诏令:"六部除刑部准许使用干道年间所修的《刑名断例》,以及司勋准许使用绍兴年间编类的获盗推赏刑部案例,并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措置条例弊事指挥》中所规定可以引用案例的以外,其余一律依照既定法规办理,不得援引案例。"此前臣僚上言:"如今有关部门既要问法令是否恰当,又要问有无先例可循。法令既然本身是恰当的,而如果没有先例,就一概阻挠不予施行。法令是否恰当,人人都能知晓,而先例有无却多半出自吏员之手,他们往往隐瞒这些先例,用来阻挠破坏良法,甚至等到贿赂已经送达,才拿出所谓的先例,为害不一而足。请求诏令有关部门,凡是事情按法令本可明确施行,却还没有先例的,不得以没有先例为由而废弃法令不予施行。"皇帝将此事下发六部详加审议。到此时议论结果上报,因而有了这道诏令。

淳熙二年十二月四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进呈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诏令以《淳熙重修尚书吏部敕令格式申明》为名。此前干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操上言:"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以来共经历三次修纂。起自天圣七年以后,至绍兴三年七月末成书,名为《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绍兴十五年六月末成书,名为《新吏部七司续降》;自绍兴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书,名为《参附吏部七司法》。这些条令,卷册十分浩繁。又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还有隆兴年间的《弊事指挥》以及历次申明、续降的指挥,散见浸淫于各司之间。请求委派六部主管架阁库的官员设立机构,仿照旧书体例,逐事编类成门。并且命令各司主管法令案卷的官员逐一核对提供,以便据此编类。等到敕令所修订敕令完成之日,取吏部七司已经编成的三部书,以及现今架阁库官员编类的绍兴三十年以后的指挥、续降,重新删修,合并为一书。"皇帝诏令听从了这一请求。到此时书编成呈上。当时龚茂良任提举,权吏部尚书蔡洸任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盖经、儒林郎张季樗、宣教郎曾植、承务郎丁常任、宣教郎军器监主簿乐备、从事郎楼钥都担任删定官。皇帝诏令:参与修进此书的详定官、删定官、兼删定官各晋升一官,选人则改为合入官;提举、承受诸司官各晋升一官;参与修订而未参与进书的提举、同提举官各减三年磨勘,详定官、同详定官、删定官、兼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未参与进书的承受、主管诸司官各减二年磨勘;本所进书的人吏、吏部差派来供报的手分各晋升一官资;连同本所各司的人员、兵丁等,都依照惯例犒赏一次。

淳熙三年正月十三日,敕令所上言:"本所近来修订《吏部七司敕 尚书右选》条文,关于从龙四种身份的人犯赃罪能否荫补及致仕推恩的条文,已经在其中删去犯赃这一款,即犯赃之人不许荫补。其相关的

本所今重别看详:中大夫、武功大夫以下条内除依旧法外,仍于『化外人』字下添入『除犯入己赃外』六字,在『听奏乞』字上立文。所有元申前项海行法第二条,乞更不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九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诏:「 令所将吏部见行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指挥分明编类,别删投进。若一条该载二事以上,即随门类厘析具入。仍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至三年三月五日,详定官蔡洸等言:「除将吏部见今引用条法指挥分类各就门目外,其间有止是吏部具钞状体式之类,及内有将来引用条件,并已于法册内尽行该载讫,今更不重行编类。」至是来上。时龚茂良为提举官,户部尚书蔡洸为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张季樗、奉议郎曾植、承奉郎丁常任、军器监主簿乐备、宣义郎楼钥、从事郎陆杞为删定官。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春秋颁降进册,从刑部长贰点检,别无差错漏落,方得缴申。」以本部申到春颁进册多有错漏故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 令所参酌到适中断例四百二十件,以《淳熙新编特旨断例》为名,并旧《断例》并令左右司拘收掌管。今后刑寺断案别无疑虑,依条申省取旨裁断外,如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断事件,具申尚书省参照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参知政事李彦颖等上参考干道法,诏以《淳熙重修 令格式》为名。先是淳熙二年,臣僚言《干道新书》尚多抵牾,未免时有申明。至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差户部尚书蔡洸兼详定官,大理少卿吴交如同详定,燕世良、俞澄时暂兼删定官。许于诸处选差通习法令人吏将干道新书抵牾条令,就 令所与本所官同共逐一参考刊修。时本所官户部侍郎单夔为详定官,宣教郎张季樗、宣教郎楼钥、承奉郎丁常任、从事郎吴天骥、从事郎周硕为删定官。七月十四日, 令所言,旧有五千四百余条,昨(条)[修]干道法日,于内删改创修九百余件。除今来合修改者置册投进外,诏令将今次改定条文逐旋置册进入;其元不动文并别无抵牾条件,不须投进。八月二日,诏六部将干道五年正月以后应续降冲改条令,限半月开具送 令所一就删润。(四八年月)[四年八月]三日,诏 令所将今来修到抵牾条件,于见行干道法内对定删修,通作一书。至是上之。诏详定、同详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特转一官,内选人候改官了日收使;本所修书人吏,有官人各减二年磨勘,余人令户部各支犒设钱三十贯文。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命官陈乞改(政)[正]过名,前推录问官吏不当收坐伏辩,条法前后修改不一,难以遵用。

译通行法令中第二条与此有关联,当时得到旨意,令依照上条一并删去犯赃这一款。如今敕令所除了将第二条中从龙等四种身份的人已经删去'曾犯赃及'四字,若第二条中'历任有入己赃'字样也一并删去,仍恐引用时产生疑惑。本所现今重新详加审议:中大夫、武功大夫以下条文除依照旧法外,仍在'化外人'字下添入'除犯入己赃外'六字,放在'听奏乞'字之上为正文。所有原先申报的前述通行法第二条,请求不再施行。"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三月二十九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进呈《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此前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诏令:"敕令所将吏部现行的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指挥分明编类,另行删定进呈。如果一条涉及两件以上事情,就随各门类分别厘析编入。并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到淳熙三年三月五日,详定官蔡洸等上言:"除了将吏部现今引用的条法指挥分类各归入相应门目以外,其中有的只是吏部书写状纸的体式之类,以及其中将来可以引用的条文,已经在法册中全部记载完毕,如今就不再重复编类了。"到此时书编成呈上。当时龚茂良任提举官,户部尚书蔡洸任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张季樗、奉议郎曾植、承奉郎丁常任、军器监主簿乐备、宣义郎楼钥、从事郎陆杞任删定官。

淳熙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从今以后春秋两季颁降进呈的册子,由刑部长官、次官点检,确认没有差错遗漏,才可以缴纳申报。"这是因为本部此前申报的春颁进册多有错漏的缘故。

五月二十五日,诏令:"敕令所参酌确定的适中断例四百二十件,以《淳熙新编特旨断例》为名,与旧有的《断例》一并交由左右司收存管理。今后刑部、大理寺断案如果没有疑虑之处,依照条文申报尚书省取旨裁断即可;如果情节犯罪有可疑之处,需要援引案例来拟定判决的事件,须详列上报尚书省参照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参知政事李彦颖等进呈参考干道法修订的成果,诏令以《淳熙重修敕令格式》为名。此前淳熙二年,臣僚上言《干道新书》仍多有抵触矛盾之处,难免时常需要申明补充。到淳熙三年六月十一日,诏令差派户部尚书蔡洸兼任详定官,大理少卿吴交如任同详定官,燕世良、俞澄暂时兼任删定官。许可从各处选调精通法令的人吏,将《干道新书》中相互矛盾的条令,就敕令所与本所官员共同逐一参考修订。当时本所官员户部侍郎单夔任详定官,宣教郎张季樗、宣教郎楼钥、承奉郎丁常任、从事郎吴天骥、从事郎周硕任删定官。七月十四日,敕令所上言,旧有条文五千四百余条,此前修订干道法时,其中已删改创修九百余件。除现今应当修改的部分另置册进呈外,诏令将这次改定的条文陆续置册进呈;至于原本未有变动及另无抵牾的条文,则不必进呈。八月二日,诏令六部将干道五年正月以后应予续降冲改的条令,限半月开具送交敕令所一并删润。淳熙四年八月三日,诏令敕令所将这次修订的抵触条文,与现行干道法对照删修,合并为一书。到此时呈上。诏令详定官、同详定官、删定官、兼删定官各特别晋升一官,其中选人等候改官之日再启用;本所修书的人吏中,有官职的各减二年磨勘,其余人由户部各支给犒赏钱三十贯文。

淳熙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上言:"命官陈请改正过失的名分,此前推问录

」诏遵依《绍兴重修》,入淳熙新法施行。其干道重修令并淳熙三年八月十日重修《干道鞫狱令》,并令 令所删定。

七月二十一日,大理司真兼 令所删定官王梦若言:「寻访得旧本《嘉佑编 》四十七卷,乞委法官点检校勘。」诏贾选、王梦若、张维点检校勘。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言:「重修《淳熙新书》务合祖宗成宪,乞将续降指挥依旧制类成编 ,与法令并行,毋(改)[致]轻改成法。」从之。

七月一日,刑部郎中潘景珪言:「朝廷钦恤用刑,以条令编类成册,目曰《断例》,可谓曲尽。昨有司删订,止存留九百五十余件,与见断案状,其间情犯多有不同,难以比拟。乞下刑部将隆兴以来断过案状编类成册,许行参用,庶几刑罚适中,无轻重之弊。」诏刑部长贰选择元犯与所断条法相当体例,方许

参酌编类;其有轻重未适中者,不许一 修入。

六日,右丞相赵雄等上《诸路州军赏法》一百三十九卷、《目录》一十七卷,《诸路监司酬赏法》四十七卷、《目录》五卷,《通用赏法》一十三卷、《目录》一卷,《西北州军旧赏》一卷。诏以《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为名。先是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言:「本选近据诸路州军或监司申奏到小使臣、校尉陈乞任赏,其间有格所不载。本处检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条法,皆是川广边远城寨等处,并系熙宁、元丰、大观以前所降指挥。本部推寻酬赏体例,又多案牍不存。乞下诸路州军监司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着为成法。」至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左司员外郎阎苍舒言:「见修赏法止是四川、二广、两浙、京襄、湖南北、江东西、福建、两浙州军,并诸司计一百八十余处外,其余见今在北界路未通州军并不该载。」诏:其未复州军,令 令所别作册开列。至是书成上之。时赵雄为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兵部侍郎刘孝韪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为同详定,迪功郎邵拟、宣教郎大理寺丞张维、(宜)[宣]义郎胡长卿、宣教郎宋之瑞、宣教郎楼钖、从政郎郑澭为删定官。诏依淳熙二年进《七司条法》指挥体例推恩。

十三日,权知徽州陈居仁言:「乞下 令所裒集隆兴优恤诏旨,类而分之,如代纳折帛、镯减重赋、惩罚科扰之类,立三十二条。大书镂板,颁之郡国,名曰《隆兴以来宽恤诏令》。申戒官吏,务在遵行。」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令所言:「昨乞将干道五年至淳熙六年终续降创立并竹屋冲改海行法,取会所属。今来逐一取(道)[到],有合入三十七件,并是见行,欲雕入新书本门之后。」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 令所修立百司省记法,以《淳熙重修百司法》为名。

译问官吏不当收坐伏辩等事,条法前后修改不一,难以遵照使用。"诏令遵依《绍兴重修》,纳入淳熙新法施行。至于干道重修令以及淳熙三年八月十日重修的《干道鞫狱令》,一并交由敕令所删定。

七月二十一日,大理司直兼敕令所删定官王梦若上言:"寻访得到旧本《嘉佑编敕》四十七卷,请求委派法官点检校勘。"诏令贾选、王梦若、张维点检校勘。

淳熙六年五月六日,吏部上言:"重修《淳熙新书》务必符合祖宗既定的成法,请求将陆续颁降的指挥依照旧制类编成书,与法令并行,不要轻易改动既成法令。"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七月一日,刑部郎中潘景珪上言:"朝廷慎重体恤刑罚,将条令编类成册,题名为《断例》,可谓考虑周详。此前有司删订,只保留了九百五十余件,与现今审理的案状相比,其中犯罪情节多有不同之处,难以比照援用。请求下令刑部将隆兴以来判决过的案状编类成册,允许参照采用,这样才能使刑罚恰当适中,没有轻重失当的弊端。"诏令刑部长官、次官挑选原犯罪情节与所断条法相符的体例,才准许参酌编类;其中轻重不适中的,不许一并修入。

六日,右丞相赵雄等进呈《诸路州军赏法》一百三十九卷、《目录》十七卷,《诸路监司酬赏法》四十七卷、《目录》五卷,《通用赏法》十三卷、《目录》一卷,《西北州军旧赏》一卷。诏令以《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为名。此前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上言:"本选近来根据各路州军或监司申奏小使臣、校尉陈请任赏之事,其中有一些是通行的格法所没有记载的。本处检查援引一司一路专行颁降的指挥条法,都是四川、广南等边远城寨一带的,而且都是熙宁、元丰、大观以前颁降的指挥。本部推寻酬赏的体例,又多有案卷不存的情况。请求下令各路州军监司抄录一司一路专行颁降的指挥,编定为成法。"到干道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左司员外郎阎苍舒上言:"如今所修订的赏法只涉及四川、广南东西、两浙、京襄、湖南北、江东西、福建、两浙州军,以及各司衙门共计一百八十余处,其余现今在敌方占领界内未能收复的州军则不曾载入。"诏令:那些尚未收复的州军,命敕令所另外编册开列。到此时书编成呈上。当时赵雄任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任提举,兵部侍郎刘孝韪任详定官,大理卿贾选任同详定官,迪功郎邵拟、宣教郎大理寺丞张维、宣义郎胡长卿、宣教郎宋之瑞、宣教郎楼钖、从政郎郑澭任删定官。诏令依照淳熙二年进呈《七司条法》指挥的体例给予推恩。

十三日,权知徽州陈居仁上言:"请求下令敕令所收集隆兴年间的优恤诏旨,加以分类整理,如代纳折帛、蠲减重赋、惩罚科扰扰民之类,共立三十二条。大字刻版,颁行郡国,命名为《隆兴以来宽恤诏令》。申饬官吏,务必遵照施行。"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淳熙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令所上言:"此前请求将干道五年至淳熙六年末陆续颁降创立以及冲改的通行法令加以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取来核实。如今逐一取到,有应当纳入的三十七件,都是现行有效的,请求雕版编入新书本门之后。"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五月二十七日,诏令敕令所修订各官署省记(记录)之法,以《淳熙重修百司法》为名。此前大理司直兼敕令所删定官李大理上言:"渡江以来,官府文

先是大理(寺)[司]直兼 令所删定官李大理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逸,多出于老吏一时省记。今以百司计之,总一百七十余处。其(问)[间]有略举事端,泛为臆说,如所谓不记是何月日指挥、不记何人申请者不可胜数。四五十年来,老胥猾吏凭借此书,并缘为奸,盖非一日。此书当修,非其它比。惟是有司供报出于吏手,差互不同,若据凭便修成法,其间私行隐匿,供报漏落,他日复得以肆为奸弊。乞下百司疾速抄录省记与见行条法,责本处职级及当行人吏结罪尽实供报,毋致隐匿。如将来书成之后,辄以漏落事件,却乞申明照会,其当职官吏重作施行。」九年六月,诏权行住修。

二十八日,右丞相赵雄等上《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目录》二卷。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言,海行新法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诏 令所将见行 、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

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至是书成上之。时赵雄为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权户部侍郎陈岘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同详定,刑部郎中潘景珪、儒林郎奚商衡、承直郎任洙、奉议郎郭明复、迪功郎李友直、承直郎(刑)[邢]绅为删定官。诏依淳熙六年进书体例推恩。

八年六月十九日,诏:「淳熙重修吏部 、令、格、式、申明既已颁行,其旧条难为杂用。自今如有疑惑,可申尚书省取旨。」先是吏部侍郎赵汝愚言:「昨降指挥,令 令所将《绍兴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续降》,《参附吏部七司法》三书,又取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至淳熙元年终节次续降,及集议弊事指挥,重修吏部七司 令格式。至淳熙二年书成。除是年正月以后指挥合作后 遵用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终以前申请指挥自不合行用。然 令之文简而深,请奏之辞详而备,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遂复取已行之例,用为据依,故吏因得并绿为奸。望委本部主管架阁文字官尽取建炎以来逐选见存指挥,分明编类成沓,付本选长贰郎官,参照《新书》重行考定。取于《新书》别无抵牾者,编类成册进呈,取自裁断,存留照用外,其余尽行删削,自今法案不许引用。」至是书成,故有是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 令所将干道七年及淳熙三年所降违限不投税告赏指挥并与刊除,自今专一遵守淳熙新法。先是干道七年指挥:以物产一半没官,一半(允)[充]赏。淳熙三年指挥则以所告物全给告人。后来淳熙新法所载:违限不投税者,三分物产,以一分没官,而告人只以没官之物一半充赏。

译书档案多有散失,多出自老吏一时的记忆记录。如今以各官署计算,总共一百七十余处。其中有些只是粗略提及事端,泛泛作出臆测之说,比如所谓不记得是哪年哪月的指挥、不记得是何人所申请的,数不胜数。四五十年来,老练奸猾的胥吏凭借这些记录,趁机作弊,已非一日之事。这部书应当修订,不能与其它书相提并论。只是有关部门的供报出自吏员之手,彼此差异不同,如果就凭这些拼凑修成法书,其中私自隐瞒不报、供报遗漏的情况,日后仍可能被人乘机肆意作弊。请求下令各官署尽快抄录记忆所及与现行的条法,责令本处职级官员及当值吏人据实供报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隐瞒。如果将来书编成之后,还有人以遗漏事项为由,又要求申明照会,那么对当时任职的官吏要从重处理。"淳熙九年六月,诏令暂停此项修订工作。

二十八日,右丞相赵雄等进呈《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目录》二卷。此前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上言,通行新法共五千余条,检阅之时,难以全面掌握。诏令敕令所将现行的敕、令、格、式、申明,仿照《吏部七司条法总类》的体例,按事项分门编纂,另编为一书。如果几件事共用一条,就随门类分别厘定编入。并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到此时书编成呈上。当时赵雄任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任提举,权户部侍郎陈岘任详定官,大理卿贾选任同详定官,刑部郎中潘景珪、儒林郎奚商衡、承直郎任洙、奉议郎郭明复、迪功郎李友直、承直郎邢绅任删定官。诏令依照淳熙六年进书的体例给予推恩。

淳熙八年六月十九日,诏令:"淳熙重修的吏部敕、令、格、式、申明既然已经颁行,此前的旧条就难以再杂用了。从今以后如有疑惑之处,可以申报尚书省请旨裁决。"此前吏部侍郎赵汝愚上言:"此前颁降的指挥,命令敕令所将《绍兴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续降》、《参附吏部七司法》三部书,又取来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至淳熙元年末历次续降的指挥,以及集议弊事的指挥,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到淳熙二年书编成。除了当年正月以后的指挥应当作为后敕遵照施行以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末以前申请的指挥自然不应再行用。然而敕令的文字简略而深奥,申奏的言辞详细而完备,任职官员既然未能精通法令的本意,便又取用已经实行过的案例,作为依据,因此吏员便借机相沿为奸。希望委托本部主管架阁文字的官员,取出建炎以来各选存留的所有指挥,分明编类成册,交由本选长官、次官、郎官,参照《新书》重新加以考定。凡与《新书》并无抵触之处的,编类成册进呈,请旨裁断,予以存留照用;其余的一律删除,从今以后法案不得再援引使用。"到此时书编成,因而有了这道诏令。

淳熙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令敕令所将干道七年及淳熙三年颁降的违限不投税告赏指挥一并刊除,自今以后专一遵守淳熙新法。此前干道七年的指挥规定:以违限物产一半没官,一半充作赏金。淳熙三年的指挥则规定,将所告发的物产全部给予告发人。后来淳熙新法所记载的规定是:违限不投税的,将物产分作三份,以一份没官,而告发人只从没官的物产中分得一半作为赏金。这样一来,告发人所得的赏金就是六份之中只给一份。由于新法与续降指挥既然都被许可并行,

是告人之赏乃六分之中给其一也。缘新法与续降既许并行,故有司承用之际,或得容心,奸吏舞文,因例为市。至是臣僚请削去续降,当专一遵守淳熙新法,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五日,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莫叔光言:「《淳熙新书》所修者止于干道四年,其干道五年正月以后至淳熙七年六月以前所降指挥并未铨次。今因淳熙(命)[新]书之名,莫敢引用。乞申饬四方,使考首篇所载指挥,明知续降不曾冲改《新书》所已修者,自以《条法》为断;《新书》所未入者,自据指挥而行。」从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 令所上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后、淳熙十年十二月以前宽恤事件成书,凡三百卷。

十月二十七日, 令所看详:「臣僚奏:《绍兴 》节文,『诸因事呼万岁者徒二年,其不因事者杖一百』。绍兴五年刑部看详,乞将因事到官,实负冤(仰)[抑],官司欲加刑禁,避怕一时锻炼辄呼者,依不因事法。干道敕于『不因事者杖一百』之下注云:『虽因事到官,实负冤(仰)[抑],避免刑禁而辄呼者同。』研究前项看详及补注,其于裁酌轻重,切当事情。今淳熙复位敕止

云『诸辄呼万岁者徒二年』,所有绍兴 及刑部看详二项悉皆删(者)[去],不复区别。乞下 令所遵用旧法及已看详事理施行。本所今重别参酌改修:『诸辄呼万岁者徒二年,兵级配本城,再犯配五百里。若因怨嫌者,诸军对本本人依阶级法本人:疑有误。,余人对本辖官配本城。其实负冤抑者杖一百。』诏令刑部遍牒。」从之。

十三年十月六日,臣僚言:「吏部《尚书左右选通用令》:『冒亲被荫自陈,听改正。虽已经升改,仍依初补法。』与《考功承务郎以上使臣通用令》:『命官妄冒奏授(注谓奏孙作男之类),已陈首改正者,与通理前任未经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二条自相抵牾。乞下有司详议。」吏、刑部长贰看详:「《尚书左右选令》内虽说冒亲被荫,不曾开说如何伪冒。今欲于『被荫』字下添入注文『谓奏孙作男之类』七字。《尚书考功令》内『已陈首改正者』下文有『与通

译因此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时,有的便可容留私心,奸猾吏员玩弄文字,借机牟利。到此时因臣僚请求削去续降指挥,专一遵守淳熙新法,因而有了这道命令。

九月二十五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莫叔光上言:"《淳熙新书》所修订的内容只到干道四年为止,其中干道五年正月以后至淳熙七年六月以前颁降的指挥都未曾编次。如今因为淳熙新书之名,没有人敢援引这些指挥。请求申饬四方,让人们查考首篇所记载的指挥,明确知道续降的指挥凡是不曾冲改《新书》已修订内容的,自然以《条法》为准;《新书》未收入的部分,自然依据指挥而行。"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淳熙十一年五月一日,敕令所进呈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后、淳熙十年十二月以前的宽恤事项编成的书,共三百卷。

十月二十七日,敕令所审议:"臣僚上奏:《绍兴敕》条文规定,'凡因事呼喊万岁的,判徒刑二年;不因具体事情而呼喊的,杖一百。'绍兴五年刑部审议后,请求将因事到官、确实蒙受冤屈,官府将要施加刑禁,此人害怕被严刑逼供而随口呼喊的情况,依照不因事呼喊的条文处理。干道敕在'不因事者杖一百'之下注明:'虽因事到官,确实蒙受冤屈,为避免刑禁而随口呼喊的,同样按此处理。'研究此前的审议及补注内容,对于斟酌量刑轻重,颇为恰当。如今淳熙复位敕只说'凡随意呼喊万岁的判徒刑二年',把绍兴敕及刑部审议这两项内容全都删去了,不再加以区别。请求下令敕令所遵照旧法及此前已经审议的事理施行。本所现在重新参酌修订为:'凡随意呼喊万岁的判徒刑二年,士兵配本城役使,再犯的配五百里。若是因怨恨嫌隙而呼喊的,诸军按本人所在部队依阶级法处置("本人"二字疑有误),其余人对本辖官府配本城役使。其中确实蒙受冤屈的,杖一百。'诏令刑部遍行颁布。"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淳熙十三年十月六日,臣僚上言:"吏部《尚书左右选通用令》规定:'冒充亲属而受荫补的人自行申报,可以听许改正。虽然已经经过升改,仍依照最初补授时的法令。'而《考功承务郎以上使臣通用令》规定:'命官妄自冒充授职的(注:指奏请以孙作子之类的情况),已经自首改正的,与通理前任未经磨勘的年月一并计算,并再增展二年。'这两条自相矛盾抵触。请求下令有关部门详加议论。"吏部、刑部长官、次官审议:"《尚书左右选令》中虽然说到冒亲被荫,却不曾说明具体如何冒充。如今打算在'被荫'二字之下添入注文'谓奏孙作男之类'七字。《尚书考功令》中'已陈首改正者'之下的文字有'与通……

理前任未经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以后依常例不理为过犯』二十六字,欲令删去,却添入『虽已经升改磨勘,其以前历过年月并不许收使,仍依初补法』二十四字。庶几法令归一,不致抵牾。乞下 令所详定,重行修立成法。」从之。

译理算前任未经磨勘的年月,仍旧再展延二年,此后按常例不再算作过犯的规定,共二十六字,请求将其删去,改为添入"虽然已经经过升改磨勘,但此前经历的年月一概不许收录使用,仍依照最初补授之法"共二十四字。这样法令才能归于统一,不致相互抵触。请求下令由令所详加审定,重新修订完成法令。"皇帝准奏。

同日,臣僚言:「《刑部法》:诸官司失入死罪,其首后及录问、审问官定罪各有等差。而《考功令》:诸历任曾失入死罪,未决者两该磨勘,已决者三该磨勘。一 施行,初不分别推勘官、审问、录问官。乞令有司将《考功》失入官磨勘一节,以《刑部法》为比,审问、录问官比推勘官稍为等降。」吏、刑部长贰看详:「《刑部法》各已该载分别首从,推勘、审问、录问官等降不同。惟《考功令》通说曾失入死罪,不曾分别。今欲于《考功令》内『曾失入死罪』字下添入注文『谓推勘官』四字,即与审问、录问官稍分等降,庶几于《刑部法》不相抵牾。乞下 令所修立成法。」从之。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中书舍人、兼详定一司 令陈居仁言:「乞下 令所取祖宗免役旧法,并户部取括绍兴十七年以后续降指挥,本所官公共精加参考,其有与旧法抵牾者即行删(者)[去]。仍具申朝廷,修为一书,名曰《役法撮要》。候成,镂板颁之天下,以一民听,以柅吏奸。」从之。

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修立《诸军及配军逃入郴桂界捕获赏格》。臣僚言:「郴州宜章、桂阳县并桂阳军临武县管下,民性顽犷,好武喜动。其逃走军兵既无生业,往往为盗。今来郴、桂境内捉获逃军,乞与倍他州之赏。」 令所重别参酌立法:「诸军及配军逃亡入郴州桂阳县军界,捕获者以海行赏格倍给。获藏匿或过致、资给者准此。」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仰惟国家《新书》之设,昭如日星,事制曲防,靡不毕具。而又以颁降指挥厘为《申明》,一定不易,所以一民听而塞吏奸。然州县之间,往往杂取向来申请续降指挥,凡《申明》所

载者悉与成法参用。书既不载,而下无从折衷,上不得尽察,由是轻重出入,惟吏所欲。虽有明晓详练之官,但见有所稽按,即为施行。尝考其故,盖向来续降指挥,其间或有便于人情,至今合行,而新旧《申明》阙遗不载,是以相循错杂,悉至引用。昨淳熙五年七月内因臣僚奏请,乞将干道修书以前申请续降指挥更加考订,取其可行者附于《新书》之后,其余不许引用。寿皇尝命有司立限条具,然一时去取不过数件。其后虽更《淳熙新书》既成,而有司参用如故。弄文舞法,皆起乎此。乞明诏有司行下,内而百司庶府,外而监司州郡,令各条具,断自今日以前、《淳熙新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随 申明不曾收载者,并行置册编录,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详与参订,取其《新书》阙遗者,附于随 申明之末,镂版颁行。其已经改者悉从删削,不许更有引用。

译同日,大臣们上奏说:"《刑部法》规定:各官司错判死罪,首犯官员以及负责录问、审问定罪的官员,各自的处罚等差不同。而《考功令》规定:凡历任官员曾经错判死罪的,未执行的两次列入磨勘考核,已执行的三次列入磨勘考核。这是一律施行,起初并不区分推勘官、审问官、录问官。请求主管部门将《考功令》中错判官员磨勘这一条,参照《刑部法》,使审问、录问官的处罚比推勘官稍作降低。"吏部、刑部正副长官审议后说:"《刑部法》各项已经记载了区分首犯从犯,推勘、审问、录问官的处罚等差各不相同。只有《考功令》笼统地说曾经错判死罪,并未加以区分。现在打算在《考功令》中'曾失入死罪'字下添加注文'谓推勘官'四字,这样就与审问、录问官稍有等差区分,庶几不与《刑部法》相抵触。请交给修令所修订成法。"皇帝准奏。

孝宗淳熙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中书舍人兼详定一司敕令官陈居仁上奏说:"请令修令所调取祖宗时免役旧法,并让户部调取绍兴十七年以后陆续颁降的指挥,由本所官员共同精心参考核订,凡是与旧法相抵触的即予删除。仍须呈报朝廷,修撰成一部书,命名为《役法撮要》。等修成之后,刻板颁行天下,以此统一百姓遵行,以此杜绝官吏舞弊。"皇帝准奏。

淳熙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修订《诸军及配军逃入郴桂界捕获赏格》。大臣上奏说:"郴州宜章、桂阳县以及桂阳军临武县所辖地区,民风顽劣强悍,喜好武力好动乱。那些逃亡的军兵既没有正当营生,往往沦为盗贼。如今在郴州、桂阳境内捉获逃亡军人的,请给予比其他州加倍的赏赐。"修令所重新斟酌立法:"凡各军以及配军逃入郴州桂阳县、桂阳军界内的,捕获者按海行赏格加倍给赏。捕获窝藏、或过路资助逃军者,也按此办理。"皇帝准奏。以上出自《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大臣上奏说:"仰惟国家设立《新书》,昭彰如同日月星辰,各项事务的制度防范,无不齐备。又将颁降的指挥编成《申明》,一经确定不再更改,用以统一百姓遵行、杜绝官吏舞弊。然而州县之间,往往杂用以往申请陆续颁降的指挥,凡是《申明》中所载的都与成法一并使用。书中未记载的,下面无从依据裁断,上面又不能一一察知,因此判罚轻重出入,全凭官吏随意。即便有明晓法理、熟悉政务的官员,只要见有可依据的文书,就照此施行。曾探究其中缘故,原来是过去陆续颁降的指挥,其中有些切合人情、至今仍应施行的,而新旧《申明》都遗漏未载,因此相沿杂乱,全都被引用。去年淳熙五年七月,因大臣奏请,请求将干道年间修书以前的申请陆续颁降的指挥再加以考订,选取可行的附于《新书》之后,其余的不许再引用。太上皇曾命有司限期条列,然而一时取舍的不过几件。后来虽然又修成《淳熙新书》,而有司仍旧照原样杂用。玩弄条文、破坏法度的现象,都由此而起。请明令有司施行,无论朝中各部门衙署,还是外地监司州郡,都令各自条列,从今日以前、《淳熙新书》以后,凡曾经引用陆续颁降的指挥、而《申明》未曾收录的,一并登记造册编录,呈报刑部。等各处齐备之日,缴送朝廷,委派官员详加参订,选取《新书》中遗漏的,附在《申明》之后,刻板颁行。其中已经改动的一律删除,不许再引用。庶几法度昭明,有司有所遵守,百姓也不再疑惑。"皇帝准奏。

光宗

庶几法度昭明,有司有所遵守,而民听不惑。」从之。

绍熙元年八月九日,臣僚言:「伏见至尊寿皇圣帝命官考订成淳熙一书,其间申明、续降往往删除,从一定之制,悉以《新书》从事,非书所载,一切不得引用。特未知《淳熙新书》止将干道四年十二月以前指挥删修而成,自干道五年至淳熙七年续降指挥既未经修,即非删去。当时 令所于进书之前,盖尝取旨,以谓干道五年正月一日以后应干续降不收载者,并合依旧遵守。《新书》之首具载此旨,昭然甚明。缘所在官吏元不曾读首篇所载之文,往往弗能详知,便意《新书》尽冲续降。弄法者得行其意,奉法者不知所从。臣淳熙十年九月内尝具奏,乞申 四方,使考首篇所载,明知干道五年正月以后、淳熙七年六月以前续降不曾冲改,镂板见诸春颁。至于非书所载,直云一切不得引用,初不明指干道四年以前已经删去者为不得用,干道五年正月以后、淳熙七年六月以前元非删去者自合遵承。乞检坐淳熙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指挥,并臣今所在在:疑当作「奏」。,颁示中外,咸使明知,庶几政令之信,无所愆违。」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淳熙新修《新书》止干道四年,自干道五年至今二十二年之间,申明、续降,未经修纂。比因臣僚有请,令诸处各条具修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并行置册编类,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参订。经涉二年之久,诸处供申未足。乞行下刑部,立限(崔)[催]督,蚤与参订颁行。」从之。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臣闻自昔天下之所通行者法也,不闻有所谓例也。今乃于法之外,又有所谓例。法之所无有者,则援例以当法;法之所不予者,则执例以破法。生奸起弊,莫此为甚。盖法者率由故常,着为令典,难以任情而出入;例者旋次创见,藏于吏手,可以弄智而重轻。是以前后

臣僚屡有建请,皆欲去例而守法。然终于不能革者,盖以法有所不及,则例亦有不可得而废者;但欲尽去欲行之例,只守见行之法,未免拘滞而有碍。要在与收可行之例,归于通行之法,庶几公共而不胶。今朝廷既已复置详定 令一司,臣以为凡有陈乞申请,傥于法诚有所不及,于例诚有所不可废者,乞下 令所详酌审订,参照前后,委无抵牾,则着为定法,然后施行。如有不可,即与画断,自后更不许引用。如是,则所行者皆法也,非例也,彼为吏者虽欲任情以出入,弄智而重轻,有不可得,奸弊自然寖消。举天下一之于通行之法,岂不明白坦易而可守也 」从之。

,无或瞀乱,是为一代之良法。」从之。 十七日,臣僚言:「近者朝廷複置 令刪修官,蓋將會 續降,編緝無遺,使章程條目昭然可見,誠為中外之利。

译绍熙元年八月九日,大臣上奏说:"臣见太上皇寿皇圣帝命官考订修成淳熙年间的《新书》,其中申明、陆续颁降的指挥往往被删除,一律依照既定制度,全部按《新书》处理,凡书中未记载的,一律不许引用。只是不知道《淳熙新书》仅是将干道四年十二月以前的指挥删修而成,自干道五年至淳熙七年陆续颁降的指挥既未经修订,就并非被删去。当时修令所在进呈书稿之前,曾取旨说明:干道五年正月一日以后凡未收录的陆续颁降指挥,仍应依旧遵守。《新书》卷首已载明此旨,非常清楚。只因各地官吏原本不曾读卷首所载文字,往往不能详知,便以为《新书》已全部废止了陆续颁降的指挥。舞弄法令的人便得以随意行事,遵守法令的人却不知所从。臣淳熙十年九月曾上奏,请求晓谕四方,使人明白卷首所载:干道五年正月以后、淳熙七年六月以前陆续颁降的指挥并未被废止改动,已刻板颁行。至于书中未载的,只说一律不许引用,起初并未明确指明干道四年以前已被删去的不得使用,而干道五年正月以后、淳熙七年六月以前本未被删去的自当遵行。请求查检淳熙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指挥,以及臣今日所奏("在"疑当作"奏"),颁示朝廷内外,使人人明白,庶几政令取信于人,不再有所违背。"皇帝准奏。

绍熙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大臣上奏说:"淳熙年间新修的《新书》只到干道四年为止,自干道五年至今二十二年间的申明、陆续颁降的指挥,都未经修纂。此前因大臣有请,命各处分别条列修书以后凡曾引用的陆续颁降指挥,一并登记造册编类,呈报刑部,等各处齐备之日缴送朝廷,委官参订。已经过了两年之久,各地呈报仍不齐全。请下令刑部,限期督促,尽早参订颁行。"皇帝准奏。

四月十二日,大臣上奏说:"臣闻自古以来天下通行的是法,没有听说过所谓的'例'。如今却在法之外,又有所谓的'例'。法中没有的,就援引例来代替法;法所不允许的,就执守例来破坏法。滋生奸弊,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因为法是遵循常规,写成条文法典,难以任意出入变通;而例则是随时新出现的,掌握在官吏手中,可以凭他们的心智而随意轻重取舍。因此前后大臣屡次上奏请求废除例而恪守法。然而始终无法革除的原因,是因为法有所不及之处,例也就有不能废除的地方;但如果只想尽废想要施行的例,只恪守现行的法,又难免拘泥滞碍。关键在于收录可行的例,并入通行的法之中,庶几公正而不僵化。如今朝廷已经重新设置详定敕令一司,臣认为凡有陈请申请之事,如果法确实有所不及、例确实不可废除的,请交由修令所详加斟酌审订,参照前后条文,确实没有抵触之处的,就制定为定法,然后施行。如果不可行,即予以断然否决,此后不再许可引用。这样一来,所施行的都是法,而不是例,那些做官吏的即便想任意出入、玩弄心智以定轻重,也不可能了,奸弊自然会逐渐消除。使天下都统一到通行的法之中,岂不是明白易行、可以遵守吗?"皇帝准奏。

……不使有所紊乱,这便是一代的良法。"皇帝准奏。(绍熙二年五月)十七日,大臣上奏说:"近来朝廷重设修令所删修官,本是想会集陆续颁降的指挥,编集不留遗漏,使章程条目清楚可见,实在有利于朝廷内外。然而法贵在简明,不贵繁琐。如今敕令格式已经编成书籍,此外还有建请更改的指挥,不知有多少,都是百姓所未曾听闻的。在其间任职的官员即便想要检查防范欺诈弊端,也未必能一一查清,狡猾的官吏差役,藏匿玩弄条文

然则法贵乎简,不贵乎繁。今 令格式既勒成书,余外建请冲改,不知其几,皆百姓所未闻。庀官其间者虽欲检伺欺弊,未必尽究,猾吏黠胥,掩藏玩弄,得以容奸。民庶冒昧,陷于非辜;郡县奉行,乖于定令。若斯之类,为害实多。靖循其原,盖繇立法以病法,革弊而滋弊,文书猥冗,非所以明邦典而定民志也。乞诏攸司,将前后续降指挥非已编成书者,精加审订,冗并者省之,异同者析之,可久者着之,难行者削之。搜剔汇萃,各有伦要,使中外共

五月六日,臣僚言:「淳熙所修《新书》止干道四年而已,自干道五年至书成之日凡十有余年,自书成以迄于今又十有余年矣,则是二十二年之间,申明、续降未经修纂也。比因臣僚有请,令诸处各条具修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并行置册编录,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参订。此淳熙十六年八月所降指挥也。今诸路州军抄录到部者纔五十余处。且朝廷法令不可一日而不齐,诸处编录不过数日而可办,顾 经涉二年之久,而供申有未足乎!官吏玩习,无 已甚!乞下刑部立限(崔)[催]督,蚤与参订颁行。」从之。

同日,权工部侍郎潘景珪言:「恭惟至尊寿皇圣帝一朝大典,着为成书,固已颁之史馆矣;独于法令一书,纔修及干道四年,自五年以至今将二十余年,未尝一加删润之力。臣不敢妄议法令之万一,深惟前后臣僚申请殆非一端,前后指挥行下殆非一事。或有旧法不能尽,续降参照者;或有旧法文不甚明,而续降因事重出者;或有旧法元不该载,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或有一时权宜措置,而后不可引为(帝)[旁]用者。交互之际,出入之间,诚恐未免有抵牾而相参差者,或删而去,或存而留,使着为成书,定为成法,而生民永可以为司命,是岂宜一朝而缓也哉!臣尝见祖宗时,遇修书则置局,书成则罢。愿陛

下体此之意,特命大臣选择周行之士,付以删润之职,分其条目,期以岁时,使之精考而修削之。比至书成,则还其元职,不复再为一司。」从之。

八月三日,诏 令局明立法禁:「应尸虽经验,妄将傍人尸首告论到官,致拷掠无罪人诬服,因而在囚致死者,依诬告罪人法。其家属妄认者,以不应为重坐之;至死者,加以徒刑。其承勘官司依故入人论罪。」先是臣僚言:「处州何强因骂人力何念四,别无殴击实状,忽逃而之他。有何闰胜者于溪淤内寻得一不识名尸首,遂诬告何强,以为殴杀其仆。检验委有致命痕伤,而仆之父亦妄行识认。官司禁勘,逼勒虚招,何强竟死于狱。后何念四生存复还。使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

译,便得以借此作奸。百姓懵懂无知,因而蒙受不白之冤;郡县官吏奉行政令,又违背既定法令。像这样的情况,危害确实很大。追究其根源,都是因为立法反而妨害了法,革除弊端反而滋生了新弊,文书繁杂冗余,这并非用来彰明国家典章、安定民心的办法。请诏令有关部门,将前后陆续颁降而尚未编入成书的指挥,精心加以审订:冗余重复的加以省并,有异同的加以辨析,可以长久施行的予以确立,难以施行的加以删削。搜集整理归类,各有条理要领,使朝廷内外共同……"

(绍熙二年)五月六日,大臣上奏说:"淳熙年间所修的《新书》只到干道四年为止,从干道五年到书成之日共十余年,从书成到如今又过了十余年,也就是说这二十二年间,申明、陆续颁降的指挥都未经修纂。此前因大臣有请,命各处分别条列修书以后凡曾引用陆续颁降的指挥,一并登记造册编录,呈报刑部,等各处齐备之日缴送朝廷,委官参订。这是淳熙十六年八月颁降的指挥。如今各路州军抄录送达部里的才五十余处。况且朝廷法令不可一日不统一,各处编录不过数日便可办完,怎么会拖延了两年之久,而呈报仍不齐全呢!官吏因循玩忽,已经太过分了!请下令刑部限期督促,尽早参订颁行。"皇帝准奏。

同日,权工部侍郎潘景珪上奏说:"恭惟太上皇寿皇圣帝一朝的重大典章,都已修撰成书,早已颁存史馆了;唯独法令这一部书,才修到干道四年,从五年到如今将近二十余年,未曾有一次加以删削润色。臣不敢妄议法令中的万分之一,但深思前后大臣的申请几乎不止一件,前后颁行的指挥几乎不止一事。有的旧法不够完备,靠陆续颁降的指挥来参照补充;有的旧法条文不够明确,而陆续颁降的指挥因具体事项而重复申明;有的旧法原本没有记载,后来因具体事项而立为成法;有的旧法本可沿用,而陆续颁降的指挥其实不必施行;有的是一时权宜的措置,此后不可援引作为通行之法。这些交错混杂之间、出入取舍之际,实在恐怕难免有相抵触、参差不齐的情况,有的应当删去,有的应当保留,使之修撰成书、确定为成法,让百姓永远可以据以为准,这难道适宜一朝一夕就搁置不办吗!臣曾见祖宗之时,遇到修书就设立机构,书修成就撤销。愿陛下体察此意,特命大臣挑选通晓政务的士人,交付删削润色的职责,分派条目,限定年月,令他们精心考订、修削法令。等到书修成之后,再让他们回到原职,不再另设一个专门机构。"皇帝准奏。

八月三日,诏令修令所明确制定法禁:"凡尸体虽经检验,却妄将他人尸首告报到官府,导致无罪之人被拷打屈打成招,因而在囚禁期间致死的,依照诬告他人之罪论处。其家属若妄自认领尸体的,以不应做重罪论处;导致人死亡的,加处徒刑。其承办审理的官司,依照故意入人于罪论处。"此前有大臣上奏说:"处州人何强因辱骂其仆役何念四,此外并无殴打的确凿情状,何念四忽然逃走去了别处。有个叫何闰胜的人在溪流淤泥中找到一具身份不明的尸体,于是诬告何强,说他殴打杀害了自己的仆人。检验后确实发现有致命伤痕,而那具尸体的所谓父亲也妄自加以认领。官府拘禁审讯,逼迫他虚假招供,何强竟死于狱中。后来何念四竟然生还回来。假使何强不死在狱中,也必定死于刑法。审理案件的官吏若非其人,推鞫审议之时怎能不慎重呢!此前大臣申请交大理寺审议,一时只是拟定了检验不实的

治狱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谳议之际可不致其审哉!昨来臣僚申请下大理寺看详,一时止具检验不实条法申严行下,而妄告、妄认、妄勘者竞不施行,其冤滥岂无所归耶 乞行下删修。」故有是诏。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惟朝廷方严盗铸之禁,不可不稍优捕获之赏。照得赏格:获私铸钱不满五火,止减磨勘半年;五火以上减一年,十火以上减二年,二十火以上止减三年。且捉获私铸,三、四火已是不易,乃止减得磨勘半年。一任之内,一官吏之身,积而至于二十火,固无此等事。傥或有之,出等殊赏,乃止减得三年磨勘,计功酬劳,诚是太轻,何以激劝 乞将上项赏格重加详定。知、通、都监、县令、巡尉获私铸,照应前项干道九年八月八日指挥内已增修减磨勘至转官等项目推赏。所是,旧立不满五火至二十火以上之文,窃恐于火数太多,难得及格之人,由此坐视,不切用心缉捉。欲将『不满五火』之文改作『一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一年』;『五火以上』改作『三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二年』;『十火以上』改作『五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三年』,『二十火以上』改作『十火以上』增作『转一官,选人循两资』。所有命官亲获赏格,并诸色人获私铸钱赏格,亦乞从前项干道九年八月八日指挥内已增修赏典施行。」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臣僚札子:乞将强盗除贷命再犯依元项指挥处断外,并强盗已经断配,再犯两次以上,照淳熙十三年二月六日已降指挥施行;余并照元项指挥拟断。」本部措置,除曾犯强盗断配,谓非贷命者。再犯行劫两次以上,自依已降指挥处断外,其初犯百姓行劫,欲增作四次以上,谓未曾事发者。方许照应淳熙十三年指挥施行。如不及今来所增次数,即听依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施行。」从之。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应强盗赃满,内为首及下手伤人,若下手放火,或因而行奸,或杀人加功,并已曾贷命再犯之人,已上六项并依旧法处断。

余听依《刑名疑虑》奏裁。」淳熙十三年指挥节文:「强盗苟不犯六项,虽累行劫至十数次以上,并赃至百千贯,皆可贷命。谓宜除六项指挥外,其间有行劫至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合依旧法处断。」律:诸强盗无首从。 :诸强盗十贯若持仗五贯者绞。

四年十二月四日,新权知滁州曾渐言:「大宗正司、内侍省、太史局、太医局皆有补授迁转之法,未尝不关由吏部,而吏部无明文可以参考。以至省部寺监吏职补授亦然。当官者苟欲参究本末,不免迂回诘问,且又有不可得而取索者。乞将一司一所补授迁转及省部寺监吏职补授应所专用格法及续降指挥,命官立限,聚为一书,仿《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之体,镂版颁行。

译条法颁行,而对于妄告、妄认、妄勘的行为却未加惩处,这些冤屈滥判之案岂不是无处申诉吗?请交付修令所删修法令。"因此才有这道诏令。

绍熙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大臣上奏说:"窃以为朝廷正严厉禁止盗铸钱币,不可不稍稍优厚捕获者的赏赐。查赏格:捕获私铸钱不满五火的,只减磨勘半年;五火以上减一年,十火以上减二年,二十火以上只减三年。况且捕获私铸,三四火已经很不容易了,却只减磨勘半年。一任之内,同一官吏,累积到二十火,本来就没有这种事。倘若真有这种情况,本应特殊奖赏,却只减三年磨勘,论功行赏,实在太轻,怎能激励人心呢?请将上述赏格重新详加议定。知州、通判、都监、县令、巡检尉捕获私铸的,参照干道九年八月八日的指挥已增修的减磨勘至转官等条目论赏。所拟旧定'不满五火'至'二十火以上'的条文,恐怕因火数太多,难以有人达到标准,因此坐视不管,不肯用心缉捕。想将'不满五火'的条文改为'一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一年';'五火以上'改为'三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二年';'十火以上'改为'五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三年';'二十火以上'改为'十火以上',增作'转一官,选人循两资'。所有命官亲自捕获的赏格,以及各类人员捕获私铸钱的赏格,也请依照干道九年八月八日的指挥已增修的赏典施行。"皇帝准奏。以上出自《光宗会要》。

宁宗庆元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上奏说:"大臣札子:请求将强盗除了免死再犯依照原来的指挥处断外,凡强盗已经判处断配、再犯两次以上的,依照淳熙十三年二月六日已颁降的指挥施行;其余的都依照原来的指挥拟断。"本部斟酌处理:除了曾犯强盗被判断配、也就是并非免死之人,若再犯抢劫两次以上的,自当依照已颁降的指挥处断外,其中初犯的平民抢劫犯,想增加为四次以上,也就是尚未案发的,才允许依照淳熙十三年的指挥施行。如果没有达到如今增加的次数,就听凭依照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指挥施行。"皇帝准奏。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指挥:"凡强盗赃物数额足够、其中为首以及动手伤人的,若是动手放火的,或是因而奸淫的,或杀人时出力帮凶的,以及已经免死再犯的人,以上六项都依照旧法处断。其余情形听凭依照《刑名疑虑》上奏裁定。"淳熙十三年指挥摘录:"强盗如果不触犯这六项,即便多次抢劫累计达到十几次以上,赃物累计达百千贯,都可以免死。应当是说除这六项指挥所列情形外,其间若有抢劫达两次以上的,即便是从犯,也应依照旧法处断。"律文规定:凡强盗不分首犯从犯。(令)规定:凡强盗盗取财物十贯以上、若持械抢劫五贯以上者处以绞刑。

(庆元)四年十二月四日,新任滁州知州曾渐上奏说:"大宗正司、内侍省、太史局、太医局都各自有补授迁转的法规,却从未曾关涉吏部备案,而吏部也没有明文可供参考。以至于省部寺监的吏职补授也是如此。当值官员如果想要探究其原委始末,难免要迂回诘问,而且还有无从查检索取的情况。请将各衙署官吏补授迁转以及省部寺监吏职补授所专用的格法和陆续颁降的指挥,命官员限期,汇编为一书,仿照《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的体例,刻板颁行。"皇帝下诏令修令所汇集编类,限一年修撰成书。

嘉泰元年二月十四日,礼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张釜上奏说:"《吏部七司法》是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司勋、司封、考功共同适用的条令。自绍兴三年到淳熙二年,共经历四次修纂,订正取舍,详尽备至。孝宗皇帝还担心条

」诏令 令所类聚,限一年修立成书。

嘉(庆)[泰]元年二月十四日,礼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张釜言:「《吏部七司法》盖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勋、司封、考功通用之条令。自绍兴三年迄淳熙二年,凡四经修纂,订正去取,纤悉备尽。孝宗皇帝尚虑条章泛滥,不便观览,复诏大臣分门编类。然编类之后,迨今又及二十有七年,其间有朝廷一时特降之指挥,有中外臣僚报可之申请,历时寖久,不相参照,重复抵梧,前后甚多。或例宽而法窄,则引例以破法;或例窄而法宽,则援法而废例。予夺去取,一出吏手。若更迟以岁月,则日复一日,积压愈多,弊幸愈甚。窃见孝宗皇帝干道五年,尝诏七司郎官并吏部架阁将未经修纂指挥置局编类,仍委长贰同共点检。乞检照干道五年已行体例,将吏部七司未经修纂应干申请画降,委官编类,正其抵牾,删其重复,辑为一书,颁降中外。」从之。

三月十八日,权户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韩邈等言:「本所近进呈《庆元编类宽恤诏令》并《役法撮要》,已降指挥雕板印造。今已毕备,乞自四月三日颁行。」从之。

二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吏部七司法》自孝庙令 局删修,凡有建立间出御笔裁处,无非参酌为经久可行之典。成书既上,又令编成总类,以便参照。至今已二十八年矣。自淳熙初元积至今日,凡臣僚申请建议续降,不知其数,涉岁既久,吏得并缘为奸。其所欲行,则援引随至;无所请嘱,则多为沮抑。盖岁久不曾参酌去取,编入成书,则其弊必至于此也。乞令吏部疾速编集二十八年续降指挥,置册缴申朝廷,行下 局公共看详,去其抵牾重复,而定其可以永久遵行者。毋得轻易变动祖宗旧法,以至宽纵生弊。庶几一代成法,灿若日星,昭示无穷。」从之。

三年七月十九日,户部侍郎李大性言:「国家之法非不整整,而建议之人增损变更,不无可议。乞今后凡有建请,须下之六曹,审之 省,更参照旧法有无冲改,然后施行。其或旧法已当,不应冲改者,许宰执开陈,给

舍缴驳,台谏论奏。」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王▯▯违、刑部侍郎周珌等言:「恭奉指挥参修吏部七司条法,已将淳熙二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四千四百余件,参酌一部旧法三千二百余条,可以附入旧法者就旧法本条删润,元无旧法则创行修立。今已每月申纳提举官。欲乞候提举官看下,送三省合属户分检正、都司审覆讫,类聚牒送吏部详审施行。」从之。

开禧元年五月二日,权吏部尚书丁常任等言:「参修吏部七司条法,今来成书,乞以《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七司 令格式申明》为名。

译文章程过于泛滥,不便查阅,又诏令大臣分门别类加以编纂。然而编类之后,到如今又过了二十七年,其间有朝廷一时特别颁降的指挥,有朝廷内外大臣获得批准的申请,历时已久,彼此不相参照,重复抵触之处甚多。有的是例宽而法窄,就援引例来破坏法;有的是例窄而法宽,就援引法来废止例。取舍予夺,全出自官吏之手。如果再拖延些时日,就会日复一日,积压越来越多,弊端也越来越严重。窃见孝宗皇帝干道五年,曾诏令七司郎官以及吏部架阁库,将尚未修纂的指挥设局编类,并委派正副长官共同检点。请查照干道五年已施行的体例,将吏部七司尚未修纂的相关申请及批准事项,委官编类,纠正其抵触之处,删去重复之处,编辑成一部书,颁行朝廷内外。"皇帝准奏。

三月十八日,权户部尚书兼详定敕令官韩邈等上奏说:"本所近日进呈《庆元编类宽恤诏令》以及《役法撮要》,已获准颁降指挥雕板印刷。如今已经完备,请自四月三日起颁行。"皇帝准奏。

(嘉泰)二年十一月四日,大臣上奏说:"《吏部七司法》自孝宗皇帝命修令局删修以来,凡有所建立,其间都出自皇帝亲笔裁决,无不是斟酌为长久可行的典章。成书呈上之后,又命编成分类总目,以便查照参考。至今已经二十八年了。自淳熙初年积累到如今,凡大臣申请建议以及陆续颁降的指挥,不知有多少,历时已久,官吏得以借机作奸。凡是他们想施行的,援引条文随即到来;若没有请托,则多加以阻挠压制。这都是因为多年不曾加以斟酌取舍、编入成书,其弊端必然发展到这个地步。请命吏部迅速编集这二十八年陆续颁降的指挥,登记造册缴送朝廷,交付修令局共同详加审议,去除其中抵触重复之处,确定可以永久遵行的条文。不得轻易变动祖宗旧法,以致宽纵滋生弊端。庶几一代成法,灿若日星,昭示无穷。"皇帝准奏。

(嘉泰)三年七月十九日,户部侍郎李大性上奏说:"国家的法令并非不完备,而是提出建议的人增删变更,颇有可议之处。请求今后凡有建议申请,须交付六部,经中书省审议,再参照旧法有无抵触改动之处,然后施行。如果旧法本已妥当、不应改动的,允许宰相执政公开陈述,给事中、中书舍人予以驳回,台谏官加以论奏。"皇帝准奏。

(嘉泰)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王〇〇(原文缺字)、刑部侍郎周珌等上奏说:"恭奉指挥参与修订吏部七司条法,已将淳熙二年正月一日以后陆续颁降的指挥四千四百余件,与原有一部旧法三千二百余条参酌校对,可以附入旧法的就在旧法本条上删削润色,原本没有旧法的就创制施行。如今已按月呈报提举官。请等提举官审阅之后,送交三省相关户部门检正、都司审核完毕,分类汇编送交吏部详审施行。"皇帝准奏。

开禧元年五月二日,权吏部尚书丁常任等上奏说:"参与修订吏部七司条法,如今已经编成书,请以《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为书名。"皇帝准奏。

六月十九日,右丞相、提举编修敕令陈自强等上表说:"此前奉旨参与修订吏部七司条法,已将应修订的指挥参酌可以附入旧法的加以增补润色删修,没有旧法的创立为法,如果是权宜的指挥难以立为法条的,编录整理作为申明以供参照施行。如今已修成书,进呈奏闻。"皇帝准奏。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大臣上奏说:"度牒的绫纸由文思院制造,加盖尚书省及祠部左右司的印章。如今奸

」从之。

六月十九日,右丞相、提举编修 令陈自强等上表:「昨准指挥参修吏部七司条法,已将合修指挥参酌可以附旧法者增润删修,无旧法者创立为法,如是权行指挥难以立法者,编节作申明照用。今已成书,上进以闻。」从之。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度牒绫造于文思院,用尚书省及祠部左右司印。今奸民一切假伪为之,于此而不痛加惩绝,则纵弛陵夷,何以为国 其有伪造之人,坐以重辟。官吏士庶能捕获全火者,白身则与补官,选人则与改秩,京官则比附酬赏。凡所经由官吏、僧道,能审验举觉得实者,亦重立赏格。其有经由,容隐不觉,而发于他处者,亦当根究,重寘之罚。仍令礼部与敕令所参定条法,行下诸路州郡,书之粉壁,明以示人。」从之。

五年十月八日,知通州乔行简言:「窃观见行条法,计赃定罪元以二贯成疋,至绍兴而增为三贯,至干道又增为四贯,且令候绢价低平日别行取旨。仰见祖宗达权适变,不惮弛法以便民,惟恐寘人于深宪。今江北专用铁钱,近年以来,比之内郡铜钱,数轻三倍,匹绢之直,为钱十千。而犯赃者以绢定罪,亦如铜钱以四贯为疋。赃轻罪重,犯者易入,深可悯恻。」事下大理寺,申:「四川专法,以钱计赃定罪者,铁钱二文当铜钱一文。今两淮用铁钱,与川郡事体一同,合行下应用铁钱去处,并照应四川专法施行。」刑部以闻,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李大性言:「《庆元名例 》,避亲一法,该载甚明,自可遵守。《庆元断狱令》所称鞫狱与罪人有亲嫌应避者,此法止为断狱设,盖刑狱事重,被差之官稍有亲嫌,便合回避,与铨曹避亲之法不同。昨修纂《吏部总类通用令》,除去《名例 》内避亲条法,却将《庆元断狱令》鞫狱条收入。以此吏部循习,每遇州县官避亲,及退阙、换阙之际,或引用断狱亲嫌法,抵牾分明。兼《断狱令》引(兼)[嫌]之项,如曾相荐举,亦合回避,使此法在吏部用以避亲,则监司郡守凡荐举之人皆当引去。以此见得止为鞫狱差官,所有昨来以《断狱令》误入《吏部总类》一节,当行改正。照得当来编类之时,吏部元有避嫌条令,却无引嫌名色,故牵引

《断狱令》文编入。欲将元参修《吏部总类法》亲嫌门内删去《断狱令》,所有《名例 》却行编人。」从之。

八年二月四日,吏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李大性等言:「《庆元海行 令格式》一书,先来用淳熙海行法并干道五年以后至庆元二年终续降指挥删修成书,即是庆元二年十二月以前但干海行指挥,其可行者已于此书该载。又《开禧吏部七司法》一书先来用淳熙吏部法并淳熙二年以后至嘉泰四年十月终续降指挥删修成书,即是嘉泰四年十月以前但干吏部指挥,其可行者已于此书该载,凡是不合修者并行删去。

译邪之民一概私自伪造,对此如果不严加惩处禁绝,那么法度松弛败坏,还怎么治理国家?凡是伪造度牒的人,应处以重刑。官吏百姓能够捕获全部伪造窝点的,若是平民就授予官职,若是选人就改换官阶,若是京官就比照给予酬赏。凡是经手的官吏、僧道,能够查验举报属实的,也应重立赏格。若有经手而隐瞒不报、后来在别处案发的,也应当追究,从重治罪。仍令礼部与敕令所共同参定条法,颁行各路州郡,写在粉壁上,明白告示百姓。"皇帝准奏。

(嘉定)五年十月八日,通州知州乔行简上奏说:"窃见现行条法,计算赃物定罪原本以二贯折合一疋绢,到绍兴年间增为三贯,到干道年间又增为四贯,并令等绢价低平之日另行请旨定夺。可见祖宗通权达变,不惜放宽法令以便利百姓,唯恐使人陷入严苛的法网。如今江北地区专用铁钱,近年以来,比起内地的铜钱,币值轻了三倍,一疋绢的价值,折合钱十千。而犯赃罪的按绢来定罪,也如同用铜钱四贯折一疋绢一样计算。这样赃物轻而定罪重,犯罪的人容易被判重刑,实在令人怜悯。"此事下交大理寺,大理寺上奏:"四川的专门法规规定,以钱计算赃物定罪的,铁钱两文折合铜钱一文。如今两淮地区使用铁钱,与四川各郡情况相同,应当将适用铁钱的地区,一并依照四川专法施行。"刑部将此上奏,皇帝准奏。

(嘉定)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李大性上奏说:"《庆元名例敕》中,回避亲属这一条法,记载得很清楚,本可依照遵守。《庆元断狱令》中所说审理案件与罪犯有亲属嫌疑应当回避的,这条法规只是为审理案件设立的,因为刑狱事关重大,被差遣的官员若稍有亲属嫌疑,就应当回避,这与铨选部门回避亲属之法不同。此前修纂《吏部总类通用令》时,删去了《名例敕》中回避亲属的条法,却将《庆元断狱令》中审理案件的条文收录进去。因此吏部沿袭遵行,每当遇到州县官员回避亲属,以及退阙、换阙之时,有的就引用审理案件回避亲嫌之法,明显互相抵触。而且《断狱令》中回避嫌疑的条款,比如曾经相互举荐的,也应当回避,如果这条法规用在吏部回避亲属上,那么凡是监司、郡守所举荐的人都应当回避离职。由此可见此法本来只是为审理案件差遣官员而设,此前误将《断狱令》编入《吏部总类》这一条,应当予以改正。查考当初编类之时,吏部原本有回避嫌疑的条令,却没有'引嫌'这一名目,因此才牵引《断狱令》的条文编入。想将原来参与修订的《吏部总类法》中亲属嫌疑门类内的《断狱令》删去,而将《名例敕》的相关内容编入。"皇帝准奏。

(嘉定)八年二月四日,吏部尚书兼详定敕令官李大性等上奏说:"《庆元海行敕令格式》这部书,此前是用淳熙年间的海行法以及干道五年以后到庆元二年年终陆续颁降的指挥删修而成,也就是说庆元二年十二月以前凡属于海行的指挥,其中可行的都已在此书中记载。又《开禧吏部七司法》这部书,此前是用淳熙年间的吏部法以及淳熙二年以后到嘉泰四年十月年终陆续颁降的指挥删修而成,也就是说嘉泰四年十月以前凡属于吏部的指挥,其中可行的都已在此书中记载,凡不应修入的都已删去。体例格式完备,昭如日星,理应由有关部门一心遵守。然而官吏舞弊,借机曲解,有的将久远以前已被删除的陆续颁降指挥重新引用,大大违背了朝廷修撰成书的本意。所有庆元二年十二月年终以前的海行指挥,以及嘉泰四年十月年终以前的吏部指挥,凡新书未记载的,都不应引用。修书以后再有陆续颁降的指挥,则应作为后续申明遵照施行。庶几谨守成法,避免相互抵触。恭

品式具备,昭著日星,是宜有司一意遵守。而吏胥为奸,旁缘出入,或以远年续降已经删修者复行引用,殊失公朝修立成书之意。所有海行指挥在庆元二年十二月终以前,吏部指挥在嘉泰四年十月终以前,凡新书所不该载者,并不合引用。其修书以后再有续降指挥,却合作后 遵用施行。庶几恪守成宪,免致抵牾。伏乞朝廷特降指挥,仍札付吏、刑部照应,遍牒施行。」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臣僚言:「京官知县在法按罢,如曾经推勘体究,罪状显著,满二年后参用;有不经取勘体究,而赃证明白者,满一年半后参选。其有按章内无赃滥实迹,止因职事旷弛,放罢后半年参选。此台、部见遵守之法也。臣窃谓官于近地者除道涂日月之外,犹有三两月闲废。官于湖、广、福建、江东西等处,则治装般挈与道涂之程必须数月,洎至中都,则半年之限已满,到即参部诣台,初无拘碍。则是虽经按罢,而罚不治其毫毛。况有当败坏之邑,日欲求脱,以罢为幸,换授注阙,反为得计。乞行下台部,如二年、一年半为限者,仍旧限;半年者,自今后令展作一年。须绝无赃滥,方许参选。如有违法科敛之人,仍旧以年半为限,不许援一年之例。庶几遭论而归者,略使家居循省,伺候限满,不敢遽萌侥幸之望。」从之。

命官因臣僚论列,监司按发,不曾经有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干道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指挥也。命官因州军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此干道二年十月九日指挥也。至绍熙四年七月八日指挥,则又谓按章内虽曾追勘干连人,止泛言本官赃污罪犯,无的确犯由,赃数证佐验白之人,并用免约法指挥。且臣僚之论列、监司郡守之按发,岂得已哉 往往审订事迹,考察情状,而后刺来上,然虑其 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大理评事赵善 言:「伏(问)[间]有末尽实者,所以立此三条,是亦宁失不经之意也。士大夫不能仰体此意,至有不自爱重,冒禁触辜, 借是而觊免。一至铨曹,百计求脱,经营关节,缄封事目,交结胥徒,扳援非例,过犯狼籍,而欲免约法者有之;情本涉私,而欲约

以公罪者有之;甚而约罪经涉岁久,而欲改约者又有之。不恤其法之不可行,惟欲 情以屈吾法。乞自今,臣僚、监司、州郡按发官吏,每遇省部符关刑寺之时,其合该前项指挥,并免约法;其当约法之人,大理寺先约罪,附籍申省部照会,省部亦附籍符寺照应。俟犯人到选,省部关会,照籍告示。庶几法令明信,人知不可幸免,皆为君子长者之归。」从之。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曩时吏坐赃者,或加徒黥,甚至极典,初未闻悔还而宽之也。

译请朝廷特降指挥,仍札付吏部、刑部照办,遍行颁发施行。"皇帝准奏。

(嘉定)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臣上奏说:"京官知县依法被弹劾罢免的,如果曾经过推勘审理、罪状明显的,满两年后才可参选任用;若未经过审理调查、而赃证明白的,满一年半后参选;若弹劾章疏中并无贪赃枉法的实际证据,只是因职务松弛荒废而被罢免的,罢免后半年就可参选。这是台谏、部院现今遵守的法规。臣私下以为,被罢官在附近地区任职的,除去路途所需时日外,还有两三个月的闲置时间。而在湖广、福建、江东西等地任职的,收拾行装以及路途所需时日必定要几个月,等到达京城时,半年的期限已经满了,一到便可参选、上台谏,起初并无阻碍。这样一来,虽然经过弹劾罢免,处罚却丝毫不起作用。何况有那些本该败坏的县邑,官员每日盼望脱身,反将罢官视为侥幸,改换差遣补阙,反而以此为得计。请求下令台谏、吏部,凡二年、一年半为期限的,仍旧维持原限期;半年为期限的,从今以后改为一年。必须完全没有贪赃枉法的情形,才允许参选。如果有违法苛敛百姓的人,仍以一年半为期限,不许援引一年的先例。庶几遭到弹劾而归乡的官员,能够稍微在家闭门反省,等待期满,不敢急于萌生侥幸之心。"皇帝准奏。

命官因大臣论列弹劾、监司审查揭发,而未曾经过推勘审理的,一并免除约法之罚,这是干道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指挥。命官因州军审查揭发,而未曾经过所司推勘审理的,一并免除约法之罚,这是干道二年十月九日的指挥。到绍熙四年七月八日的指挥,又说弹劾章疏中即便曾追究牵连人员,只是泛泛指称本官贪赃枉法之罪,而没有确切的犯罪事实、赃物数额及证人验证,都适用免除约法的指挥。况且大臣的论列弹劾、监司郡守的审查揭发,难道是不得已的吗?往往是审核事实、考察情状之后才呈报上级,然而担心其中……

(嘉定)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大理评事赵善(原文缺字)上奏说:"……其间未能完全属实的情况,所以设立这三条规定,也是宁可失于不精确的意思。士大夫如果不能体会这个用意,甚至有不知自爱自重、冒犯禁令、触犯罪责的,就借此侥幸求免。一旦到了铨选部门,便千方百计谋求脱身,钻营门路,密封请托事项,勾结胥吏差役,攀附并非正例的先例,罪行斑斑,却想要免除约法处罚的人有之;情节本涉及私罪,却想要按照公罪来约罪的人有之;甚至已经约罪多年,还想要重新更改约罪的人也有之。他们不顾及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只是想凭一己私情来歪曲我朝法度。请求自今以后,大臣、监司、州郡审查揭发官吏罪行,每当省部行文关涉刑部、大理寺之时,凡符合前述指挥规定的,一并免除约法处罚;应当约法处罚的人,由大理寺先议定约罪,附于名册呈报省部备案,省部也将此附册通知大理寺备查。等到犯人参选之时,省部行文查照,依据名册告知。庶几法令严明可信,人人知道不可侥幸求免,都能归于君子长者之道。"皇帝准奏。

(嘉定)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大臣上奏说:"以往官吏贪赃的,有的加处徒刑、黥刑,甚至处以极刑,从未听说因悔罪归还赃物而予以宽宥的。如今官吏贪污受贿,往往在事情即将败露之时,就假称提前悔悟归还赃物,最终得以从轻处罚。检验尸体不能确定要害致命的原因,本应以违反制度论处,法令是很严格的,但近来检验失实的,就被当作自首检举,于是

今官吏之盗财受贿,往往事将败露,即作先期悔还,竟从末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以违制论,法至严矣,而近者检覆失实,则 为觉举,遂以苟免。臣窃谓犯赃不应用悔还之律,检验不定致死之因,不当用(举)[觉]举之令。」下刑部详议,从之。

十五年十月六日,臣僚言:「今士大夫遭论被劾者,或由风闻,或指事实,虽曰不经鞫勘,是岂无一二之当其罪 盍亦反求诸己 方且朝叩天阍,暮经朝省,以(来)[求]改正,比比皆是。使其元犯有追勒者,有永不与亲民者,有未许注授放入国门者,有碍仕进之人,犹当斟酌轻重,行有等差;至如始从镌秩放罢之类,其官已叙,其阙已注, 复汲汲于改正。甚至追勒之人自诒伊戚,情法两重,厥法行焉,其于叙官在刑寺理期,犹有可诿;惟是勒停一节初无叙复专条, 包羞嘱托,与吏表里,径行参选。弄法之奸,莫此为甚!乞下臣此章,令刑曹、 局相与看详,立为定法。除某件合改正外,其余不许陈乞,如叙复追勒,必申朝廷斟酌施行。」(行)[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法律

法律按当是试法律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十二日,诏:「应刑部、大理寺见任及今后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满。如常在本司区别公事,至满日便与转官;如有疏遗,不(准)[在]此任限。」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诏曰:「朕以刑法之官重难其选,如闻自来月给随例折支,宜令三司自今后少卿、郎中已上(科)[料]钱,于三分中二分特支见钱;员外郎已下并全支见钱。如他官任刑法官者,亦依此例。」

端拱二年十月御札:「朝臣、京官等,令御史台告谕:有明于格法者,许于合门自陈,当议试可,送刑部、大理寺充职。其大理寺官满三年无阙,一依元敕改转。」

真宗咸平二年二月,诏:「审刑院举详议官,自今宜令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取引用详明、操履无玷者充任。」初,宰臣张齐贤奏:「审刑院旧例,举详议官令刑部只试断案二道,俱通,则便令

译得以苟且免罪。臣私下认为,贪赃之罪不应适用悔罪归还赃物的律条,检验不能确定致死原因的,不应适用自首检举的法令。"下交刑部详议,皇帝准奏。

(嘉定)十五年十月六日,大臣上奏说:"如今士大夫遭到弹劾论列的,有的是根据传闻,有的是指明具体事实,虽说未经审讯查实,难道就没有一二人确实是罪有应得的吗?何不也反过来要求自己?可是他们却纷纷朝叩宫门、暮走朝廷各部门,请求改正处分,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假使他们原来的罪行有被追夺官职的,有永远不许担任亲民官的,有不许注授官职、不许进入国门的,凡属妨碍仕途晋升的人,还应当斟酌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有所等差;至于像最初被降职罢官这类,其官职已经叙复,其官阙已经注授,就不必急于要求改正了。甚至被追夺官职停任的人,本是自食其果,情节和法律都很严重,法令已经执行,至于官职叙复方面在刑部、大理寺尚有议定的期限,还有可推诿之处;唯独停职这一条本来就没有叙复的专门条文,……却厚颜无耻地钻营请托,与官吏内外勾结,径直参加选官。玩弄法令的奸邪行为,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将臣此奏交刑部、修令所共同详加审议,制定为确定的法规。除某些情形应当改正外,其余的不许再行陈请,如果要叙复被追夺官职的,必须申报朝廷斟酌处理。"皇帝准奏。以上出自《宁宗会要》。

刑法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 法律

("法律"二字,按理应当是"试法律")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十二日,下诏:"凡刑部、大理寺现任以及今后授官的,都以三周年为任满。如果始终在本司专门负责区分处理公事,到任满之日便予转官;如果有疏漏遗误的,则不在此任满转官之列。"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下诏说:"朕因为掌管刑法的官员职责重大,人选难得,听说以来每月发放的俸禄都按照惯例折支。应令三司自今以后,少卿、郎中以上官员的料钱,三分中的两分特别改为支付现钱;员外郎以下的一律全部支付现钱。如果其他官员兼任刑法官的,也依照此例办理。"

端拱二年十月御笔诏令:"朝臣、京官等,命御史台告知:凡有精通法令条文的人,允许到合门自行陈述,经过考核认可的,送交刑部、大理寺充任相关职务。大理寺官员任满三年而没有空缺的,一律依照原来的敕令改换官职。"

真宗咸平二年二月,下诏:"审刑院举荐详议官,自今应令大理寺考试断案三十道,选取引用条文详细明确、操守品行没有瑕疵的人充任。"当初,宰相张齐贤上奏说:"审刑院旧例,举荐详议官只令刑部考试断案二道,两道都通过的,就予以任用……"

赴职,仍多改赐章服。窃详所断案牍,皆取其事小者以试之,是以多闻中选。」真宗曰:「如此,则求人不精,何以惩之 」齐贤因请厘革。

译到任,也常常改赐官服(以示奖励)。我私下发现所审断的案卷,都是挑选事情较小的来测试,因此大多能通过选拔。」真宗说:「如果是这样,那么选拔人才就不精审了,用什么来惩戒(这种做法)呢?」王齐贤于是请求加以整顿革除。

四月,知审刑院雷有终言:「大理寺断官,每有公案,定断刑名,经申奏后,内降付审刑院详议。其议官看详,或寺司定断刑名轻重未允,即札下本寺问难。其本断官各无所执,随而入状改定,谓之觉举。且法寺出入刑名,朝廷略无劾问,甚非(轻)[钦]恤之义也。欲乞自今,若将杖罪入徒,或徒罪入杖,其本断官具名衔以闻,下本寺就勘取旨。或杖笞罪递互出入,即依旧取觉举官状改正,更不行勘。」从之。

八月,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司近日文奏甚简,请止留详断官张维等八人。其张文普等四人望令省罢。」诏从之,文普等悉授近便知县。

六年十二月,诏:「自(有)[今]有乞试法律者,依元敕问律义十道外,更试断徒已上公案十道。并于大理寺选断过旧〔案〕条律稍繁,重轻难等者,拆去元断刑名法状罪由,令本人自新别断。若与元断并同,即得为通。如十道全通者,具状奏闻,乞于刑狱要重处任使;六通已上者亦奏(如)[加]奖擢;五通已下,更不以闻。」

景德元年四月,诏:「御史台、刑部、大理寺推直、详覆、详断官年未满,诸处不得辄有奏举。」先是推直官等有缺,即令两省给舍已上保举而授之,至有惮于案谳,或别求举奏,改授他职,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举大理寺断官、刑部详覆官,已试断案五道,遣官与二司互考。」又审刑院言:「准敕,与刑部、大理寺详定:自今投状乞试格法,并审官院、流内铨等处引见时乞试人,并依元敕试律义十道合格外,更试断案三道,两道通者,奏取进止。所有奏举到详覆、详断并拣选到法直官,并审官、铨司引见时不

曾乞试,特奉圣旨与试人等,止试断案三道,通二道者为合格。其两项人所试断案,以断敕内取一人犯罪多者,情 与试合得元断刑名同,即为通;如罪犯易见者,取两人情 与元断刑名同,即为通。仍依近(软)[敕],并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交(牙)[互]考试。」诏从所请,内试到三粗者,卷子仰徼连以闻,别取进止。其选到审刑、详议官亦准此。

五月,诏刑部:「自今每定试断案人,前一日差详覆官一人亲往大理寺,委判寺少卿等临时旋差断官一人,与差出官同于公案库内拣选自来条件稍繁、轻重难等者公案,即不得令手分检取。仍据所借道数,令判寺官实封,具公文画时牒送刑部,只在本厅收掌,亦不得下所司收。直候引试日,当面与同监试官验认大理寺元封,拆开拣试,去却法状、断语,兼令详覆官等同共监试,令所试人自新别断。其余通否次第,一依前后条贯施行。」

六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等,自来以令史转充。

译四月,知审刑院雷有终说:「大理寺的断案官,每逢有公案,判定罪名之后,经上奏皇帝后,宫中降旨交付审刑院详细审议。审刑院的议官审查详情,如果发现大理寺判定的罪名轻重不妥当,就下发公文到大理寺质问诘难。而原来的断案官各自都没有坚持己见,随即就改状重新拟定,这叫做"觉举"。况且法司在刑名上出入偏差,朝廷却几乎不加追究弹劾,这很不符合朝廷慎重体恤刑罚的用意。臣请求从今以后,如果是将杖刑之罪判成徒刑、或将徒刑之罪判成杖刑的,原断案官要具名上报,交本寺按旨重新审理定案。如果只是杖刑、笞刑之间互相出入偏差,仍按旧例由觉举官出具状文改正,不再另行勘问。」皇帝准奏。

八月,判大理寺王钦若说:「本司近来文书奏报很简省,请只留下详断官张维等八人。其余张文普等四人希望予以裁撤。」诏令准奏,张文普等人都被授予就近的知县之职。

六年十二月,下诏:「从今以后有请求应试法律科的人,除依照原敕考问律义十道题外,再加试判决徒刑以上的公案十道。都从大理寺挑选以往审断过的、条文律例较繁复、轻重难以判定的旧案,去掉原判决的刑名、判词和罪由,让应试者自己重新独立判决。如果与原判决完全相同,就算通过。如果十道全部通过,要具状上奏,请求安排到刑狱要害重职任用;六道以上通过的,也上奏加以奖励提拔;五道以下通过的,不再上报。」

景德元年四月,下诏:「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的推直官、详覆官、详断官,任职年限未满的,各处不得随意奏请举荐调动。」此前,推直官等职位出缺时,就命两省给事中、中书舍人以上官员保荐推举授职,以致有人畏惧办案审讯繁重,便另外设法求人举荐,改任别的职务,所以有此诏令。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下诏:「从今以后所举荐的大理寺断案官、刑部详覆官,已试断五道案的,派官员与两司交互考核。」审刑院又说:「遵照敕令,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商定:从今以后凡投状请求应试格法的人,以及审官院、流内铨等处引见时请求应试的人,都依照原敕先试律义十道,合格以外,再加试断案三道,两道通过的,上奏请示如何处置。所有奏请举荐的详覆官、详断官以及选拔出的法直官,以及审官院、流内铨引见时没有请求应试、特奉圣旨一并参与考试的人,只试断案三道,通过两道的为合格。这两类人所试的断案,以判决敕令中取犯罪情节较多的一人为准,如果所试情节与原判刑名相同,就算通过;如果罪状简单明了的,取两人的情节与原判刑名相同,就算通过。仍依照近来的敕令,派官员与刑部、大理寺交互考核。」诏令准奏所请,其中试出三处笼统不明的,将卷子封好连同上报,另请示如何处理。所选拔的审刑院详议官也照此办理。」

五月,下诏刑部:「从今以后每次确定试断案人选,提前一天派详覆官一人亲自前往大理寺,委托判寺、少卿等临时随即另派一名断案官,与派出的官员一同在公案库内挑选历来条文较繁复、轻重难以判定的公案,不得让吏员经手挑选。挑选完毕后,按所借的道数,让判寺官加盖实封,备好公文当即送交刑部,只留在本厅保管,也不得交给主管吏员收存。一直等到引试当天,当面与同任监试的官员一起核验大理寺原封,拆开挑选出的案卷进行考试,去掉原判词和断语,同时让详覆官等一起监考,让应试者自己重新独立判决。其余通过与否的等第,一律依照前后有关规定执行。」

六月,下诏:「刑

自今应法直官、副法直官,令铨司于见选人中选流内官一任成三考、干谨无遗、习书判者,具名引见,试断案五道。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三司交(牙)[互]考试,以可者充。三司、大理寺满一年,刑部满三年,无私罪,并与京官。」先是端拱中,枢密直学士寇准上言,至是申明之。

九月,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自今任满,如书罚四次已上,未得考课引对,其同签连累者件析以闻,当酌其轻重,差降任使。内供职无遗旷者,岁满优与升奖。」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曰:「刑罚所施,益资乎审克议谳之任,当慎于选抡。咨乃仕进之流,能明科律之要,各宜自荐,式协旁求。应京朝官有闲习法令、历任无赃滥者,许合门进状,当遣官考试。如有可采,即任以审刑院详议官。」初,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皆阙属官,累诏朝臣保任及较试,皆不中选,乃有是诏。

八月,知审刑院朱巽举太子中允彭愈、光禄寺丞张有则,又知审刑院事刘国忠举大理寺丞阎允恭堪充详议官,诏刑部尚书温仲舒、给事中张秉同考试。既而太子詹事、权判刑部慎从吉暨省寺众官覆视仲舒等所试,通粗不同,而仲舒等又引礼部侍郎魏庠等前试大理寺丞裴常、前武昌军节度推官慎锴、前荆南观察推官崔育材所定通粗为比。诏令百官集议。吏部侍郎张齐贤等议,裴常、慎锴亦不中程。诏夺其官,彭愈亦罢。

三年四月,权判大理寺王秉式言:「本寺官属多避繁重。自今望令权详断官未替,不得别求任使。如实不明法律,委在寺众官体量以闻,方许外任。正详断及检法官年满,亦俟替人,方得出寺。」从之,其权详(判)[断]官以半年为限。

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自咸平元年编敕后至大中祥符五年八月,续降诏敕

千一百余道,及诸路(同)[案内]引到行用诏敕并《新编敕》、《三司编敕》、《农田敕》共三千六百余道,内有约束一事而诏至五七者。条目既广,虑检据失于精详,望差官删定。」诏令编敕所依咸平删录。

六月,诏:「自今应京、朝、幕职、州县官乞断案者,委考试官等躬亲就库密拣公案,亲自封记,候试时于中更选合要道数,依元敕精加考试。不得仍前令库胥签检,致有漏泄。其所试断案须是引用格敕分明,方始定断合用何罪,勿使卤莽。如违,其所试官并重寘之法。其大理寺应系新旧草检、宣敕等库,自后并差官封 ,无使人吏擅有开闭。」初,中书以试律人名进呈,宰臣王旦言:「从来已有差遣,或已授远官,虽是法寺要人,恐涉规避,已不施行。其间预试而中选者亦甚侥幸。缘选人未经六考,无两人同罪荐举,则无阶升陟。

译部、大理寺、三司的法直官、副法直官等,历来都由令史转任充当。从今以后凡任法直官、副法直官的,命流内铨从现有候选人中选出担任过一任流内官、满三考、勤勉谨慎无过失、熟习文书判案的人,具名引见,考试断案五道。派官员与刑部、大理寺、三司交互考核,以合格者充任。三司、大理寺任职满一年,刑部满三年,没有私罪的,一并授予京官。」此前端拱年间,枢密直学士寇准曾上奏建议,到此时予以重申施行。

九月,下诏:「审刑院详议官、刑部详覆官、大理寺详断官,从今以后任期届满时,如果考核记录中有责罚四次以上的,不得予以考课引见对答,其中连带牵连的一并列明上报,应当酌量轻重,降职调任。其中在职期间没有过失遗漏的,任期届满予以优先升迁奖励。」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下诏说:「刑罚的施行,更须依靠审慎详议决断之职,应当审慎选拔。希望你们这些出仕为官之人,凡精通法律要义的,各自推荐自己,以合乎朝廷广求人才之意。凡是京朝官中熟习法令、历任无贪赃枉法情事的,允许到閤门投递状文,将派官员予以考试。如有可取之处,就任命为审刑院详议官。」当初,审刑院、刑部、大理寺都缺少属官,屡次下诏命朝臣保荐及考核,都未能选中合适人选,于是有此诏令。

八月,知审刑院朱巽举荐太子中允彭愈、光禄寺丞张有则,知审刑院事刘国忠又举荐大理寺丞阎允恭,认为可以充任详议官,诏令刑部尚书温仲舒、给事中张秉一同予以考试。不久太子詹事、权判刑部慎从吉与省、寺各官一同复核温仲舒等人所主持的考试,发现通过与不通过的评定不一致,而温仲舒等人又援引礼部侍郎魏庠等此前考试大理寺丞裴常、前武昌军节度推官慎锴、前荆南观察推官崔育材所评定的通过等次作为比照。诏令百官集会商议。吏部侍郎张齐贤等人议定,裴常、慎锴也不合格。诏令追夺他们的官职,彭愈也被罢免。

三年四月,权判大理寺王秉式说:「本寺官员大多回避繁重的事务。从今以后,希望规定权任详断官在未有接替人选之前,不得另外谋求其他差遣。如果确实不通晓法律,责成寺内众官考察上报,才允许外任。正式的详断官及检法官任期届满,也要等接替人选到位,才能离开本寺。」皇帝准奏,其中权任详断官以半年为限。

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人说:「自咸平元年编纂敕令之后到大中祥符五年八月,陆续下达诏敕一千一百余道,加上各路案卷中引用施行的诏敕以及《新编敕》、《三司编敕》、《农田敕》共三千六百余道,其中有的对同一件事,颁布诏令多达五七道之多。条目既已如此繁多,恐怕检索援引失于精细周详,希望派官员予以删定。」诏令编敕所依照咸平年间的做法删削整理。

六月,下诏:「从今以后凡京官、朝官、幕职官、州县官中请求应试断案的,命考试官等亲自前往案库秘密挑选公案,亲自加封标记,等到考试时再从中另外挑选出所需道数,依照原敕精心考核。不得仍照以前那样让库吏经手检取,以致泄露案情。所试的断案必须是所引用格敕清楚明白的,才能判定应当适用何种罪名,不得草率马虎。如有违反,主试官一并从重处置。大理寺所属新旧草检库、宣敕库等,此后一律派官员加封看管,不得让吏员随意开启关闭。」当初,中书省将参加考试的人名上报,宰相王旦说:「历来已有差遣的人,或已经授予远方官职的人,虽然是法司所需的人才,但恐涉嫌规避责任,已

此辈虽(六)[云]详练格法,或考试不精,则幸者多矣。或权于审刑院则例改章服,岁满又加等差使。以此,尤须得人尽公程(式)[试]。」帝曰:「如卿所言,诚有所试断案往往先知。洎至定刑,则第曰合入徒罪、合入杖罪,即不指陈犯何条格,致得某罪。自今选官精加考试,仍更条约。」故有是诏。

十二月,大理寺又言:「旧制,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少卿详断官三年满,无遗阙,考课改官。景德中,诏岁满四经书罚者,审官院以闻,量其轻重,殿降差使;如详刑允当,优与升奖。向来审刑详议官年满,虽有责罚,亦优获差使;而本寺详断官偶有责罚,不及四次者,止授知县,则是详断官资叙与监临场务无(巽)[异]。况京朝官充刑部详覆官、开封府诸曹参军,任满日并通判诸州。今本寺日有检断,鲜能无累。欲望岁满书罚不及四次者,授通判诸州,以励官属。」诏自今两经书罚,情轻者奏取进(旨)[止]。

八年闰六月,诏:「京官充大理寺、刑部职任,及御史台主簿、三司检法官,不得便服街行及市肆下马。委御史台纠察之。」

十月,诏:自今无得举京朝官充大理寺检法官。

天禧元年六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自来所举官内,幕职、州县官须及两任六考。今后但历任及五考已上,并许保举。」从(今)[本]寺之(情)[请]也。

二年正月,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岁满,并令中书依例差遣。

二月,大理寺言:「准大中祥符七年九月敕,判寺盛度言:『本寺断官八员、检法官二员,近年权差官充,多不精〔习法律,望〕依咸平二年敕本条及下条原书多缺文,并据本书职官一五「法官」门补。,令审刑、大理寺、刑部〔众官举奏〕。』时诏依其请,令所举须经两任六考。〔今臣等参〕详:准天禧元年五月敕,举奏幕职〔官,但历任〕及四考已上施行。本寺欲乞比类〔前敕,但〕历任五考已上,并许保荐,仍于法官将满前一月具名以闻。所冀精详法(历)[律],得遂〔公平〕。」从之。仍令自(多)[今]所举官先送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具通〔否〕以闻。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言:「在京刑法曹掾之官,近日多因〔臣僚陈乞〕

差授。自今望下铨曹精择寒素之士,无得以权势亲属充选。」从之。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言:「众官参详:今后断官、法直官于年限未满前,先次举官。内举到幕职、州县官,须(曹)[曾]有奏举主者,先还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得通三者。若断官,即更试断中小案一道。仍取断敕合用律文者,如所试合得元断敕,即申奏施行。如试律但通二已上,及断案虽不合元断刑名,但引用条法、节略案 稍知次第,亦自审刑院闻奏,送大理寺试案二十道,委判寺官保明,具可否以闻。

译经不予施行。这中间预先参加考试而被选中的人也颇为侥幸。因为候选官员未满六考,没有两人同罪被荐举的情形,就没有升迁的阶梯。这些人虽然号称熟习法律,但如果考试不够精细严格,那么侥幸者就会很多。有的在审刑院任职按惯例改换官服,任满又加等予以差遣升迁。因此,更须选得公正贤能之人,尽力认真考核。」皇帝说:「如你所言,确实存在所试断案时往往事先已知晓答案的情况。到判定刑名时,只笼统说应判徒罪、应判杖罪,却不指明具体触犯何条格律,以致构成何种罪名。从今以后要选派官员精心考核,并进一步制定条约。」于是有此诏令。

十二月,大理寺又说:「旧制规定,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少卿及详断官任满三年,若无过失遗漏,可考课改任京官。景德年间,诏令规定任满四次被记录责罚的,由审官院上报,酌量轻重,予以降职差遣;如果详审刑名得当,则予以优先升迁奖励。以往审刑院详议官任满时,即使有责罚记录,也仍能获得优厚的差遣;而本寺的详断官偶有责罚,即使不满四次,也只能授予知县之职,这样一来,详断官的资历地位就与监临场务的官员没有区别了。况且京朝官充任刑部详覆官、开封府各曹参军的,任满之日都能通判诸州。如今本寺每天都要检查判案,很少能没有过失。希望任满时记录责罚不满四次的,也能授予通判诸州之职,以此勉励属官。」诏令从今以后两次被记录责罚、情节较轻的,上奏请示如何处置。

八年闰六月,下诏:「京官充任大理寺、刑部职务的,以及御史台主簿、三司检法官,不得穿便服在街上行走,也不得在市集店铺前下马。委托御史台予以纠察。」

十月,下诏:从今以后不得举荐京朝官充任大理寺检法官。

天禧元年六月十四日诏令:「大理寺历来所举荐的官员中,幕职官、州县官必须任满两任六考。今后只要历任满五考以上的,都允许保举。」这是依从本寺的请求。

二年正月,下诏审刑院详议官从今以后任满,都命中书省依照惯例安排差遣。

二月,大理寺说:「遵照大中祥符七年九月的敕令,判寺盛度曾说:『本寺断案官八员、检法官二员,近年多由权任官充任,大多不够精通熟习法律,希望依照咸平二年敕令的规定,命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众官一同举荐奏报。』当时诏令依其所请,要求所举荐者须经两任六考。如今臣等参详:依照天禧元年五月敕令,举荐幕职官的,只要历任满四考以上即可施行。本寺希望比照此前敕令,只要历任满五考以上的,都允许保荐,并在法官任期将满前一个月具名上报。这样才能选得精通详审法律之人,达到公平之效。」皇帝准奏。并命从今以后所举荐的官员,先送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将通过与否具报上闻。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说:「在京刑法曹掾一类官职,近来多是因臣僚陈请而得授任。希望从今以后命令铨曹精心选择出身寒微、素朴敬业之士,不得让权贵亲属充任此职。」皇帝准奏。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说:「众官详议认为:今后断案官、法直官在任期未满之前,如要先行举荐官员接替,若举荐到的是幕职官、州县官,必须曾有过奏举保主之人,先送审刑院试律义五道,能通过三道的。如果是断案官,还须再试断中等小案一道。仍取判决敕令中所应引用的律文为准,如果所试结果与原判敕令相合,即申奏施行。如果试律只通过两道以上,而断案虽与原判刑名不完全相符,但能引用条文法律,条理大致清楚,也可由审刑院上报,送大理寺试案二十道,由判寺官核实证明,将是否可用具报上闻。至于法直官,除先试

其法直官先试义外,并断中小案,稍知使用条法次第,不必与元断法状一同,但参验曾习法律者,并依例以闻,送大理寺试公事三两月,亦委判寺官保明可否以闻。后更不得举京官充断官。」诏从之,并刑部详覆、法直官亦准此。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言:「参详诏条,选人(来)[求]试充法官,自来下法寺考试能否。伏缘所试断公案并是在寺府吏写录行遣,及掌管敕库皆知所犯罪人姓字并元断刑名。苟诚漏泄,即有误精求。欲望自今并令御史台考试。」从之,仍令审刑院、大理寺知判官内轮差一员,与断官一员赴御史台同共考试。

二年六月,诏:「自今三司检法官有阙,令流内铨依公拣选,保明以闻,其三司使、副更不得保举。」

八月十二日,诏:「审刑院今后所举详议官,并须先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其年满详议官,候替人到交割,即得离院。」先是同判贝州韩锡言:「昨为审刑院举充详议官,准中书札子发遣赴阙。臣今情愿不就详议官,仍乞旧任。」帝许之,因有是诏。

十月,吏部流内铨磨勘到选人王揆等八人历任功过,引见。仁宗曰:「内有逐任出入人罪者,今后勿差充刑狱官。」

三年四月,审刑院言:「近敕,所举详议官并须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以此深烦往复,颇亦非便。自今乞更不会问。」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今后举到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见在寺官员,年满日差遣,一依旧例施行。」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去年十一月得旨:今后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今后举到刑部详覆官,年满日欲依大理寺官例施行。」从之。

六年十二月八日,诏:「自今详议官须是曾历在京刑法司升朝官,方得奏举充职。其详断、详覆、法直官亦须幕职、州县官内选举精练格法者充。如到职后却有法律生疏,稍涉私徇,其先举官重寘之法。」

七年九月,诏:「今后所举法官,令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知院、主判官等,并令同罪保举。」

十一月,诏:「自今刑部、大理寺举幕职、州县官充详覆、详断、法直官等,如职

任内犯入己赃,其举主并当同罪。或举主不至追官停任,及该赦原免并遇减降者,具情理取旨,或降官秩,或降差遣。如职任外犯赃罪,于所犯人下减二等,更不取旨。若在任及离任后犯私罪,其举主更不收理。」

九年二月,诏:「自今后所举大理详断、法直官,须有出身令录已上,历任中曾充司法或录事参军或职官各成资官者。阙详断、法直官,并须先取索目前乞试断案人但历五考已上者,令众官将元试卷看详,取其通数稍多、引用不失者,并许保举,更不拘资品。

译律义之外,一并试断中小案,只要大致知晓运用条法的次第,不必与原判决法状完全相同,只要经过核验证实确曾习学法律,也一并依例上报,送大理寺试办公事两三个月,同样由判寺官核实其是否可用后上报。今后不得再举荐京官充任断案官。」诏令准奏,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也一律照此办理。」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人说:「参详诏令条文,候选人请求应试充任法官,历来交由法寺考核能力。但所试的断案公案都是由寺内府吏抄录办理的,而且掌管敕令库的人都知道所涉犯罪人的姓名以及原判刑名。如果实有泄露,就会耽误精心求才。希望从今以后都改由御史台负责考试。」皇帝准奏,并命审刑院、大理寺的知院、判官中各轮流派出一员,与断案官一员一同前往御史台共同主持考试。

二年六月,下诏:「从今以后三司检法官出缺,命流内铨依公开程序挑选,将结果具报上闻,三司使、副使不再得保举。」

八月十二日,下诏:「审刑院今后所举荐的详议官,都必须先征询本人意愿,如果本人愿意充任此职,才能予以奏举。任期已满的详议官,要等接替人选到位办理交接后,才能离院。」此前同判贝州韩锡说:「先前因审刑院举荐充任详议官,遵照中书省札子的安排赴京上任。臣如今情愿不就任详议官之职,请求仍回原任。」皇帝准许了他,因此有此诏令。

十月,吏部流内铨磨勘候选官员王揆等八人历任的功过,予以引见。仁宗说:「其中有历任判案曾出入人罪的,今后不得让他们担任刑狱官职。」

三年四月,审刑院说:「近来的敕令规定,所举荐的详议官都必须先征询本人意愿,如愿充任才能予以奏举。这样一来往返询问颇为繁琐,也颇不方便。希望从今以后不再征询本人意愿。」皇帝准奏。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诏:「今后举荐到的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任满之日,先给予一任家乡附近的知县职位,之后再授予同判差遣。至于现在寺中的在职官员,任满之日的差遣,一律依照旧例施行。」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说:「查检去年十一月得旨:今后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任满之日,先给予一任家乡附近的知县职位,之后再授予同判差遣。今后举荐到的刑部详覆官,任满之日也希望依照大理寺官员的先例施行。」皇帝准奏。

六年十二月八日,下诏:「从今以后详议官必须是曾经在京师刑法司任职的升朝官,才能予以奏举充任此职。详断官、详覆官、法直官,也必须从幕职官、州县官中挑选精通熟练格法之人充任。如果到职之后却出现法律生疏、稍有徇私的情形,原来的举荐官员一并从重治罪。」

七年九月,下诏:「今后所举荐的法官,命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的知院、主判官等,一律与被举荐者同罪连坐保举。」

十一月,下诏:「从今以后刑部、大理寺所举荐的幕职官、州县官充任详覆官、详断官、法直官等,如果在任职期间贪赃自肥,举荐人一并同罪论处。如果举荐人不至于被追夺官职、停职,遇到该赦免的情形或遇到减刑降罪的,具情呈报朝廷请示处置,或降官秩,或降差遣。如果是在职任以外犯下赃罪,则在其所犯之罪基础上减二等处置举荐人,不必再请示。如果在任期内或离任之后犯下私罪,举荐人则不再连带追责。」

九年二月,下诏:「从今以后所举荐的大理寺详断官、法直官,必须是有出身、担任过县令主簿以上职务的人,历任中曾担任过司法参军、或录事参军、或曾任职官满一任的人。详断官、法直官出缺时,须先检索目前请求应试断案的候选人中已历满五考以上的,命众官将其原来所试的卷子核查详审,选取

若其间无人,或未知行止,即且依前项指挥举官。其考试所举之人,律义依旧只试五道,内问《疏义》二道,以二通已上为中。更试中小案三道,其案取约三道刑名,(无)[兼]以重罪引用律条者合试。若得一通或二粗,即免试公事,便除京官。若试得一粗,或书札稍堪引用有取者,亦与闻奏,送本寺试断案三二十道,如堪充职任,本寺主判官已下保明以闻。其所试如重罪同轻罪内差错一件刑名,亦许为同;或轻罪不同重罪,引用刑名正当,高下差误一等,于杖、徒、流、死刑名不差者,亦许为粗。其法直官依旧试律义外,亦以旧案三道试铺引法,仍以都引刑名条数,十分为率,得六分同者为合格。试日,令审刑院差详议官二员,大理寺差判寺或权少卿壹员,〔赴〕御史台同试。其所举人,并须见在任及历任曾有转运、发运使一人或(太)[文]武升朝官二人同罪奏举,依铨格合充举主人数者,方得奏举。若充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再任者,亦听如转官,及三周年便与磨勘;候再任满日,与折一任知县,差家便通判。」自是刑部详覆、法直官亦据此诏,从之。其合该转官资年限即依旧例,如愿再任者亦听。

明道二年十一月,诏刑部:「天下旬奏公事,令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定看详。候二年满日,如在任举(骇)[驳]覆奏公事别无不了,即乞与转京官;更一年满日,别举官充替。」

景佑二年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当职官员供职懈慢,今后并须早入晚出。所有公案文字仰逐旋结绝,仍令御史台觉察。」从之。

三年十一月三日,新荆湖北路转运使司徒昌运言:「乞今后详断官满日,依敕选充审刑详议官。」诏自今审刑详议官有阙,于年满详断官内选充,免试公事。(如有未满)[如未有年满]者,即于外任曾历详断、详覆官内保举。曾出入人罪者勿举。

宝元元年六月,三司检法官孙(杭)[抗]言:「三司刑名之有疑者,乞如开封府例,许至大理寺商议。」从之。

康定元年三月七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郭昌等状,今后案牍应系法寺定断者,其主行之人受赇者,请以枉法论。」从之。

皇佑四年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详断官自来大事限三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递各减半。然不分有无禁囚,大惧炎(腊)[暍]之

际,待报淹久。起今四月尽六月,案内系有禁囚者,减限之半。其益、梓、利、夔、广南东西、福建、荆湖南等州军,即依急案例断奏。」

嘉佑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审刑院、大理寺日有诸路州军奏到公案,虑失于审慎,或致滞留。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详断官阙,(直)[宜]令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同罪轮举法律精熟、论议通明之人以闻。

译通过数目较多、引用条文不失误的人,都允许予以保举,不必再拘泥于资历品级。如果其中没有合适人选,或不了解其品行去向,就仍依照前项办法举荐官员。考试所举荐之人时,律义依旧只试五道,其中要问疏义两道,以通过两道以上为中等。再加试断中小案三道,所选案子约取三道刑名,并兼取以重罪引用律条为例的案件进行考试。如果试得一通或两粗,即可免试公事,直接授予京官。如果试得一粗,或书写文字大致堪用有可取之处的,也一并具报奏闻,送本寺试断案三二十道,如果能够胜任职务,由本寺主判官以下核实具报上闻。所试案件中,如果重罪与轻罪之间只差错一处刑名的,也允许算作相同;或者轻罪不同而重罪引用刑名正确,只是高低相差一等,而杖、徒、流、死的刑名类别没有差错的,也允许算作粗通。法直官除依旧试律义外,也用旧案三道试其铺陈引用律条的能力,以其总的引用刑名条数为准,十分中若能达到六分相同的,为合格。考试当天,命审刑院派详议官二员,大理寺派判寺或权少卿一员,一同前往御史台参与考试。所举荐的人,都必须是现任或历任中曾有转运使、发运使一人或文武升朝官二人一同连坐举荐的,并且符合铨选规定的举荐人数,才能予以奏举。如果充任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任满后再连任的,也照转官办理,满三周年即可参加磨勘;等到再任期满,可折算为一任知县,改授家乡附近的通判之职。」从此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也依据此诏令办理,皇帝准奏。至于应当转官的年限,仍依照旧例执行,如愿意继续留任的也予以准许。

明道二年十一月,下诏刑部:「天下各地按旬上奏的公事,命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别负责审核详议。等到任满两年,如果在任期间举驳复核的奏报公事没有其他失误的,就请求给予转任京官;再满一年,另派官员接替。」

景佑二年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说:「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在职官员当值懈怠,今后都必须早到晚退。所有的公案文书须随时随案结案了结,仍命御史台加以觉察监督。」皇帝准奏。

三年十一月三日,新任荆湖北路转运使司徒昌运说:「请求今后详断官任满之日,依照敕令选拔充任审刑院详议官。」诏令从今以后审刑院详议官出缺,从任满的详断官中选拔充任,免试公事。如果没有任满的人选,就从外任中曾经历任详断官、详覆官的人中保荐选拔。曾经判案出入人罪的人不得举荐。

宝元元年六月,三司检法官孙抗说:「三司审理刑名中有疑难的案件,请求依照开封府的先例,允许到大理寺商议。」皇帝准奏。

康定元年三月七日,大理寺说:「据详断官郭昌等人的呈状,今后凡应由法寺判定的案牍,其中主办经手的人如收受贿赂,请求以枉法论罪。」皇帝准奏。

皇佑四年三月十四日,下诏:「大理寺详断官历来对大事限三十天办结,中等事限二十天,小事限十天,审刑院复核则各减半。但不论有无在押囚犯,都是如此,深恐酷暑之际,等候判决拖延过久。从今年四月到六月,案内如有在押囚犯的,办案期限减半。至于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及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福建、荆湖南等州军,仍依照紧急案件的先例办理上奏。」

嘉佑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下诏:「审刑院、大理寺每天都有各路州军上奏到的公案,恐怕不够审慎,以致造成拖延积压。今后审刑院、大理寺的详议官、详断官出缺,应命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一同连坐轮流举荐法律精通熟练、议论通达明白的人,具报上闻。其余依照原有诏令条文办理。并命详议官、详断官每到月末,各自列明

余依(照)[诏]条。仍令详议、详断官每至月终,各具所断未了公案道数、承受月日,朱书大中小事元限月日,作单状。仰知院、判寺、少卿于次月五日以前类(众)[聚]缴连以闻。其详议、详断官更不得差诸处勾当。」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新差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贾寿言:『审刑院、大理寺详断诸色公案,并须详定同进。如经奏断后失错,两司官吏等并不在觉举之限。然苟有失错,不许自陈,则虑法官虽觉其失,惧于科罚,不肯自引其咎而就责。如此,则所枉之罪未必发露,徒使罪人枉陷重辟。已经奏断,但于犯人未行决间,能自觉举改正,许从律文原减之法。』检会今年五月七日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如断案或定夺差失,雪罪不当,及失举驳,曾经勘罚及三次者,并当责降。已上虽经赦降,并理为次数。如事系重大,或有涉情弊,虽(知)[只]一次,亦当重行降黜。其检法、法直官铺条差失者亦准此。及仰刑房置簿画时抄上,不得漏落,如次数合该责降,便仰检举施行。」诏:「今后所入事状,并须主判官等连签。如三次改动刑名,元断官、议官并理为一次勘罚。其大理寺一司不在觉举条更不行用。及仰刑房置簿,如前敕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半年一替。缘断官日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密院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敕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府史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六日,御史台言:「看详奏举乞试法官等条制,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将前后所降指挥参详到六条,委得经久可行。所有今日以前应系试法官敕札,乞更不行用。」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寺及开封府、诸州,仍许私印出卖。」

九月,令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合各具等第、通数以闻。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

大理寺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收上繁(御)[衔],仍同点检。」从本寺所请也。事具大理寺。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 约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一禁约:原作「刑法楚约」,按「刑法」二字为之类之目,今删○又原无编码,今添。

译所判尚未办结的公案道数、承接受理的月日,用朱笔写明大、中、小事各自的原定期限月日,作成单独状文。命知院、判寺、少卿在次月初五日以前汇总连同上报。详议官、详断官不得再被差派到别处任职办事。」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二日,中书门下说:「新任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贾寿说:『审刑院、大理寺详断各类公案,必须共同详细审定后一并呈进。如果经过上奏判决后发现失误差错,两司官吏都不在觉举自首改正的范围之内。但如果确有失误却不允许自首申报,就恐怕会使法官虽然察觉了失误,却因害怕受到科罚,不愿主动承认过失而承担责任。这样一来,被冤枉判罪的情形未必能够暴露出来,反而白白使无辜者蒙受重刑。已经上奏判决的案件,只要在犯人尚未执行判决之前,能主动察觉并改正错误的,应允许依照律文予以减免原谅。』查检今年五月七日的诏令:审刑院详议官、刑部详覆官、大理寺详断官,如果所断案件或判定有差失、平反冤案处置不当,以及失于举报驳正,曾被考核处罚满三次的,一并应予降职处分。以上即使遇到大赦降恩,仍照原样计入次数。如果事情涉及重大,或涉嫌徇情舞弊,即使只有一次,也应从重予以降职罢黜。检法官、法直官在铺陈条文上有差失的,也照此办理。并命刑房设立簿册随时登记,不得遗漏,如果次数达到应予降职的标准,就予以检举施行。」诏令:「今后所呈报的事状,都必须由主判官等一并签署。如果三次改动刑名,原判决官、议官一并算作一次考核处罚。大理寺一司不在觉举条例的范围之内,此规定不再适用。并命刑房设立簿册,依照前述敕令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说:「敕阁历来轮流委派详断官、法直官兼管,半年一换。因为断案官每天要到审刑院商量案卷文字,加上中书省、枢密院随时传唤,难以专心值守,希望改为专门委派检法官二员监管敕阁,不再轮流兼管本寺的纸库、钱库,也不再兼办流内铨、审官院的文书签署。并将法直官办公房仍设在阁下,另派归司官二人、府史二人共同负责管理。旧有规定: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拜谒及闲杂人员出入,如有违反,宾客及负责接见的官员一并按违制罪论处。请求连同官员的亲戚也不许进入寺内往来走动,以杜绝各种舞弊行为。」皇帝准奏。

五月六日,御史台说:「审查详议奏请举荐、试用法官等条例,如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一同就前后颁布的各项指挥详加参详,归纳为六条,认为可以长久施行。所有此前已颁布的关于试用法官的敕令札子,请求一并停止施行。」皇帝准奏。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诏:「试用法官的条例规定,等到法官都是依新法考试选拔而来的人时,即依此施行。制定确定试案、铺陈刑名及考试等第的固定式样一卷,颁发给刑部、大理寺以及开封府、各州,并允许民间私自刻印出售。」

九月,命考试法官的机构将应试者分为三等予以考核确定。如果没有可以列入上等的人,就只依照本寺自定标准。每一场考试都不得提前放弃,须各自具列等第、通过数目上报。

五年五月十四日下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两人共同审查判定断案文书之外,再于呈报的上级署衔中增加繁复内容,一并共同核查。」这是依从本寺的请求。此事详见大理寺条。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一

太祖建隆四年七月九日,武胜军节度使张永德上奏说:「本地百姓家中有疾病的人,即使是父母亲戚也大多按惯例舍弃而去

太祖建隆四年七月九日,武胜军节度使张永德上言:「当道百姓家有疾病者,虽父母亲戚例皆舍去,不供饮食医药,疾患之人多以饥渴而死。习俗既久,为患实深。已喻今后有疾者,不计尊幼,并须骨肉躬亲看视,如更有违犯,并坐严科。」从之。

干德四年五月十三日,诏曰:「如闻西川诸色人移置内地者仍习旧俗,有父母骨肉疾病,多不省视医药。宜令逐处长吏常加觉察,仍下西川管内,并晓谕禁止。」

八月五日,诏曰:「朕自下巴、邛,继行恩宥,务去烦苛之政,俾苏疲瘵之民。尚念国家之岁赋常租,犹令蠲免;臣下之倍称出息,岂可诛求!应西川诸州人户,自前有负伪国臣僚博放出利钱帛者,诏到日并与除放。如或元非出利及今后别有逋债,不在此限。所在长吏,其备录诏书以谕关内百姓。」

二十二日,诏曰:「时和年丰,有国上瑞。今三农不害,百姓小康,夏麦既登,秋稼复稔,仓箱有流衍之望,田里无愁孍之声,实上天之垂休,岂凉德之所致。诸道刺史、县令,职在养民,所宜敦劝,各令储蓄,以备凶荒。尚虑下民恃此丰登,广有费用,或蒲博好饮,或游堕不勤。有一于此,是为弃本,倍宜约束,无抵宪章。所在长吏及令佐等,当明加告谕,使知朕意。」

六年六月十一日,诏曰:「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

居 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

开宝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或有丘园宿德、乡县耆年,并委所在州县官等时与延客,亲加问讯,察人民之疾苦,除胥吏之诛求。凡有踰违,咸须改正。」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中外官吏以告身及南曹历子于贾区权息钱者,并禁之。违者官为取之,不偿其直。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曰:「《书》云『民惟邦本惟:原作「为」,据《尚书正义》卷七、《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本固邦宁』;《传》云『人生在勤,勤则不匮』。故一年耕则有三年之食,百日劳则有一日之息,所以敦本厚生、足兵足食之大略也。如闻南亩之地,污莱尚多;比屋之民屋:原作「星」,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游堕斯众。岁稔则犬马或余于粱肉,年饥则妻子不厌于糟糠,罕能固穷,遂至冒法。岂君人者教化之未审,而为吏者诱道之乖方 宜伸交儆之词,式变已然之俗。今膏泽屡降,麰麦将登,当及此时,便为储蓄。应州县长吏,限诏到日告谕乡民:常岁所入除租调外,不得以食犬彘,多为酒醪;嫁娶丧葬之具,并从简俭;少年无赖辈相聚蒱博饮酒者,邻里共捕之。

译,不供给饮食医药,患病的人大多因饥渴而死。这种恶习沿袭已久,为害实在深重。已经晓谕今后凡有疾病的,不论尊长幼小,都必须由骨肉亲人亲自看护照料,如再有违犯,一律从严治罪。」皇帝准奏。

干德四年五月十三日,下诏说:「听说西川各类人户迁徙安置到内地后仍沿袭旧有习俗,有父母骨肉患病,大多不去探视、供给医药。应命当地长官常加察访觉察,并向西川管辖境内晓谕禁止此风。」

八月五日,下诏说:「朕自平定巴、邛以来,屡次施行恩泽宽宥,致力于去除烦苛的政令,以使疲敝困顿的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念及国家每年的赋税常例,尚且予以蠲免;至于臣下加倍收取利息,又岂能任其索求不已!凡西川各州人户,此前有因借贷伪蜀朝廷臣僚所放利钱帛而负债的,诏令下达之日一并予以免除。如果原本不是出借取利的债务,以及今后另外产生的欠债,不在此限。所在长官,应将此诏书详加记录,用以晓谕辖境内的百姓。」

二十二日,下诏说:「时令和顺、年成丰收,是国家的祥瑞征兆。如今农事没有受灾害,百姓稍稍安康,夏麦已经丰收,秋季庄稼又将成熟,仓廪有富足有余的景象,乡里没有愁苦哀怨的声音,这实在是上天所赐的美好恩泽,岂是朕德行浅薄所能招致的。各道的刺史、县令,职责在于养育百姓,应当努力劝导,命百姓各自储蓄粮食,以防备灾荒年岁。只是担心百姓仗恃眼下的丰收,任意挥霍费用,有的赌博好饮,有的游手好闲不事生产。若有这类情形,就是舍弃根本,更应加以约束,不得违背法度。所在长官及县令、县丞等,应当明白地予以告谕,使百姓知晓朕的心意。」

六年六月十一日,下诏说:「敦厚人伦关系的,没有比孝顺慈爱更重要的;端正家庭伦常的,没有比和睦相处更为优先的。何况犬马尚且知道奉养,父子之间又岂可分居!这有伤教化的根本,实在有辱名教。近来西川管辖境内以及山南各州相继上奏说,百姓中祖父母、父母尚健在的,子孙却分家、各立财产,并且不同居共处。诏令下达之日,命所在长官明白予以告诫,不得再沿袭这种旧习,如有违犯的,一律依照法律处置。」

开宝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今后凡有隐居田园、有德行的老者,以及乡里年高德劭之人,都委托当地州县官员等时常予以款待延请,亲自加以问候慰问,体察百姓的疾苦,革除官吏的横征暴敛。凡有逾越违反的情形,都必须予以改正。」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诏禁止中外官吏用告身及吏部南曹历子在市肆典当求取利息,一律予以禁止。违反的,由官府予以没收,不偿还本钱。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诏说:「《尚书》说『百姓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国家才能安宁』;《左传》说『人生在于勤劳,勤劳就不会匮乏』。所以耕种一年就应有三年的存粮,劳作百日就该有一日的休息,这是敦厚根本、使民生富足、兵食充足的大要所在。听说田野之中,荒芜的土地还很多;邻里之间,游手好闲的人也不少。年成丰收时,犬马也许都能吃得剩余精粮肥肉,年成饥荒时,妻儿却连糟糠都吃不饱,很少有人能安守贫困,以致于以身试法。这难道是治理百姓者的教化不够周详,还是官吏的诱导劝勉方式不当?应当申明相互告诫的言辞,改变已经形成的陋习。如今雨露屡降,大麦小麦即将成熟,应当趁此时机,努力储蓄粮食。命各州县长官,限诏令到达之日起告谕乡民:平常年份的收成,除去田租赋税之外,不得用来喂养猪狗,也不得多酿酒浆;嫁娶丧葬的用度,都应从简节俭;对年少无赖之辈相聚赌博

凡尔庶民,宜体兹意。」

九月二十五日,诏曰:「应沿边州军县镇等:朕尊临万国,子育兆民,思欲覆载之间,尽跻仁寿之域。兵者凶器,岂必用之 况契丹一邦丹:原作「舟」,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素无雠隙,顷岁交通使命,

各保封疆,亭候无虞,烽尘罢警。寻以太原旧壤,僭窃相承,毒虐生民虐:原作「雪」,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拒违朝化,朕所以亲提锐旅,直抵孤城,盖为伐罪之行,靡有黩武之意。而契丹朋附逆党,弃背驩盟,辄率毡裘之民,来为唇齿之援来:原作「求」,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暴集,不免于驱除;豺狼无厌,须行于翦灭。既平汾晋,寻幸塞垣,靡辞再驾之勤,亲略全燕之地。谅兹曲直,炳若丹青。迩年金革甫宁,创痍渐复,百姓等各思安堵,勉务力田,不得阑出边关,侵挠帐族,及掠夺畜产,搔动边陲。宜令所在州县严加诇逻,违者重论其罪,生口羊马等并送于塞外,以称朕屈己息民之意焉。」 。蚊

雍熙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诏曰:「岭峤之外,封域且殊,盖久隔于华风,乃染成于污俗。朕常览传记,备知其土风,饮食男女之仪,婚姻丧葬之制,不循教义,有亏礼法。昔汉之任延理九真郡,遂变遐陋之地,而成礼义之俗。是知时无古今,人无远近,问化之如何耳,岂有弗率者乎!应邕、容、桂、广诸州,婚嫁丧葬、衣服制度,并杀人以祭鬼、病不求医药及僧置妻孥等事,并委本郡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无宜峻法,以至烦扰。」初,帝览《邕管记》,知其俗陋,故下是诏。

四年正月十日,帝以万州所获犀皮及蹄、角示近臣。先是,有犀自黔南来,入忠、万之境,郡人因捕杀之。诏自今有犀勿复杀。

淳

译饮酒的,命邻里共同举报捕拿。你们这些百姓,应当体会这番用意。」

九月二十五日,下诏说:「凡沿边各州军县镇等地:朕身居万国之尊,抚育天下百姓,一心想使普天之下的人,都能达到仁爱长寿的境地。兵器是凶险之物,岂能轻易动用!何况契丹一国,向来与我朝没有仇怨,近年来互相通使往来,各自固守疆域,边防哨所安然无事,烽火战尘也已平息警戒。此前因太原旧地,僭越叛逆相沿承袭,残害生灵,抗拒违背朝廷教化,朕因此亲率精锐军旅,直抵孤城,是出于讨伐有罪之师,并无穷兵黩武之意。而契丹却依附叛逆党羽,背弃盟约,竟率领毡裘游牧之民,前来充当唇齿相依的援军,聚集侵扰,不得不予以驱逐清除;豺狼贪得无厌,必须予以剿灭。既已平定汾、晋之地,又亲临边塞,不辞再度亲征之辛劳,亲自谋取全燕之地。审察其中的是非曲直,明白如同丹青所绘。近年来战事刚刚平息,创伤逐渐恢复,百姓们都各自想要安居度日,努力从事农耕,不得擅自越出边关,侵扰边地部族,以及掠夺牲畜财产,骚扰边境。命所在州县严加侦察巡逻,违犯的从重治罪,抓获的俘虏及牲畜羊马等一并送到塞外,以彰显朕委曲求全、使百姓休养生息的心意。」

雍熙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下诏说:「岭南地区,疆域另成一方,因长久隔绝于中原教化之外,于是沾染形成了不良的风俗。朕常常阅览典籍传记,深知那里的风土人情,饮食男女的礼仪,婚姻丧葬的制度,都不遵循教化礼义,有亏礼法。当年汉朝任延治理九真郡,终于将偏远简陋之地,教化成为礼义之邦。由此可知,时代不论古今,人不论远近,关键在于如何加以教化罢了,岂有不能感化归顺的道理!凡邕州、容州、桂州、广州等地,关于婚嫁丧葬、衣服制度,以及杀人祭鬼、生病不求医问药、僧人娶妻生子等事,都委托当地郡守长官多方教化引导,逐渐加以治理,不宜施用严峻的法律,以致造成烦扰。」当初,皇帝阅览《邕管记》,得知当地风俗简陋,因此颁下此诏。

四年正月十日,皇帝把万州所获的犀牛皮以及蹄、角展示给身边近臣看。此前,有犀牛从黔南而来,进入忠州、万州境内,当地人因而将其捕杀。诏令从今以后有犀牛不得再加捕杀。

淳

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民向祚与兄向收共受富人钱十贯,俾之采牲牲:原作「生」,据下文改。。巴峡之俗,杀

人为牺牲以祀鬼,以钱募人求之,谓之采牲。祚与其兄谋杀县民李祈女,割截耳、鼻,断支节,以与富人,为乡民所告,抵罪。著作郎罗处约奉使道出峡州,适见其事,抗疏以闻,因下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处管内州县,戒吏谨捕之,犯者论死,募告者以其家财畀之,吏敢匿而不闻者加其罚。

译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百姓向祚与兄长向收一起收受了富人十贯钱,让他们去采牲:牺牲,原本写作"生",根据下文改正。巴峡一带的风俗,杀人做牺牲用来祭祀鬼神,用钱财招募人去寻找人牲,这叫做采牲。向祚与他的兄长图谋杀害县里百姓李祈的女儿,割下她的耳朵、鼻子,砍断她的肢体关节,交给那富人,被乡民告发,因此获罪伏法。著作郎罗处约奉命出使,路过峡州,正好遇见这件事,上疏直言禀报朝廷,因此朝廷下诏给剑南东川、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地管辖境内的州县,告诫官吏严加缉捕这类罪犯,凡触犯此罪的一律处死,招募告发者并把犯人的家财赏给他,官吏如敢隐瞒不上报的加重处罚。

九月二十一日,崇仪副使郭载言:「前使剑南日,见富人家多召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贫民多舍其父母出赘,甚伤风化而益争讼,望禁之。」诏从其请。

二年闰二月十九日,诏曰:「京城先是无赖辈相聚蒱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同其罪。」

四月二十七日,诏雷、化、新、白、惠、恩等州山林中有群象,民能取其牙,官禁不得卖,自今许令送官,以半价偿之。有敢藏匿及私市人者,论如法。

六月二十三日,诏陕西路诸州戒疆吏谨视,有掠生口阑出边关卖与戎人者,捕之寘于法,匿不以闻者同罪。

七月二日诏:「先是黄门方保言献议于邠、宁、庆等州买羊,分遣官健牧养村野间,侵民田,妨种蓺,数郡被其害。自今宜罢之。」

七月诏:「江南、两浙诸州,民先(聚)[娶]旁妻在太平兴国元年已前者,为人所讼,不得受。」

十二月诏:「岭南诸州幕职、州县官等,并许携妻孥之任。秩满,不得寄

寓于部内,违者罪之。」先是,黄播以知县秩权守象州,寄孥于桂州。播被疾且革,巘遣迎妻子至治所。疾愈,自陈于转运使,因复遣妻子诣本处。本道以闻,帝悯之,释播罪而降是诏。

十二月十日,诏曰:「地气方闭,不可起众兴作,以发天地之气,致生人之疾疫。应京城诸处力役土功,并宜权罢,以奉顺时令焉。」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曰:「两浙诸州先有衣绯▯、中单,执刀吹角,称治病巫者,并严加楚断,吏谨捕之。犯者以造妖惑众论,寘于法。」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剑南诸州民为州县长吏建生祠堂者,宜禁之。」先是,官吏有善政,部内豪民必相率建祠宇,刻碑颂,以是为名,因而掊敛,小民患之。帝知其事,故降是诏。

五月十二日,诏曰:「先是岁用蒿数十万围,供甄官及尚方染作,自今染作以木 ▯给之。造弓弩先用牛筋,自今工官为弓弩,其纵理用牛筋,他悉以羊马筋代之。」岁省牛筋千万。帝孜孜政理,虑物有横费,恐吏督责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

八月三日,诏:「应文武臣僚子弟因父兄亡殁录用者,如未经百日辄出,并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仰御史台察访闻奏。」

至道二年八日二十八日,诏制置剑南峡路诸州旁户。先是,巴、庸民以财力相君,每富人家役属至数千户,小民岁输租庸,亦甚以为便。上言者以为两川兆乱,职豪民啸聚旁户之由也,遂下诏令州县责

任乡豪,更相统制,三年能肃静寇盗、民庶安堵者,并以其豪补州县职以劝之。

译九月二十一日,崇仪副使郭载说:「先前出使剑南时,见富人家多召赘婿入门,与自己所生的儿子同等对待,富人死后就分给他财产,贫民多舍弃自己的父母去做赘婿,很伤风化又增添争讼,希望予以禁止。」诏令采纳了他的请求。

二年闰二月十九日,下诏说:「京城先前有无赖之辈相聚赌博,开设赌场,宰杀牛马驴狗来食用,私自销毁铜钱铸造器物用具。命令开封府严令坊市加以捕捉,触犯者斩首,隐藏不报以及把居所房舍出租给不良少年做赌场的,一并同罪论处。」

四月二十七日,下诏雷、化、新、白、惠、恩等州山林中有成群大象,百姓能取得象牙,官府禁止贩卖,从今起允许送交官府,按一半价钱补偿。有敢私藏及私下买卖的人,依法论处。

六月二十三日,下诏陕西路各州要告诫边境官吏严加巡视,有掳掠人口偷偷送出边关卖给戎人的,予以捕捉依法处置,隐瞒不报的同罪论处。

七月二日下诏:「先前黄门方保言建议在邠、宁、庆等州购买羊只,分派官兵在乡野牧养,侵占百姓田地,妨碍耕种,好几个郡都受其害。从今应当废止此事。」

七月下诏:「江南、两浙各州,百姓先前在太平兴国元年以前已娶旁妻的,若被人告发,不予受理。」

十二月下诏:「岭南各州幕职、州县官等,都允许携带妻儿子女赴任。任期满后,不得寄居留住在辖区内,违者治罪。」先前,黄播以知县的官秩暂时代理象州事务,把妻儿子女寄放在桂州。黄播患病且病情危急,便派人迎接妻儿子女到任所。病愈后,他向转运使自陈情由,因而又把妻儿子女送回原处。本道把此事上奏,皇帝怜悯他,赦免了黄播的罪,并颁布了这道诏令。

十二月十日,下诏说:「地气正当闭藏之时,不可兴起众人大兴土木,以免触发天地之气,招致民众生病疫。凡京城各处的劳役土木工程,都应暂且停止,以顺应时令。」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诏说:「两浙各州先前有身穿绯色〇、中单,手执刀器口吹号角,自称能治病的巫者,一并从严加以责打,官吏要严加捕捉。触犯者以制造妖言惑众论处,依法治罪。」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诏:「剑南各州百姓为州县长官建立生祠的,应予禁止。」先前,官吏若有良好政绩,辖区内的豪民必定相互带头建立祠堂,刻碑颂扬,借此扬名,趁机搜刮敛财,百姓深以为苦。皇帝得知此事,故而颁下这道诏令。

五月十二日,下诏说:「先前每年要用蒿草数十万围,供甄官署及尚方染料制作使用,从今染色制作改用木〇供给。制造弓弩先前要用牛筋,从今工官制造弓弩,其中纵向纹理用牛筋,其余都用羊马筋代替。」每年因此节省牛筋千万。皇帝勤勉治理政事,考虑到物用有无谓的耗费,担心官吏督责太急而百姓因此宰杀耕牛来供应官府,所以颁下这道诏令。

八月三日,下诏:「凡文武官员子弟因父兄亡故而被录用的,如未满百日就出仕,以及假冒服丧期满、脱去丧服追求出仕的,都命御史台查访上奏。」

至道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诏制定管理剑南峡路各州的旁户。先前,巴、庸一带百姓以财力互相支配依附,每户富人家役使的旁户往往多达数千户,小民每年缴纳租庸,也颇以为便利。上言的人认为两川动乱,正是由于豪民聚集旁户所致,于是下诏命令州县责成乡中豪强,相互统辖管制,三年内如能平定盗贼、使百姓安居的,都授予其豪强州县官职以示鼓励。派遣职方员外郎时载、监察御史刘师道乘驿

遣职方员外郎时载、监察御史刘师道乘传赍诏书谕旨。既而载等复奏,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一旦更以他帅领之,恐人心遂扰,因生他变。帝然之,其事遂寝。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峡州民杀人祭鬼。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司封员外郎高如晦言:「三司每下牒诸州,多失通济,或折科物色非有所产,或移割税赋不便于民,或言若徇公而奇在私曲,或事若利官而贻患于后,如此条件甚众。外方既为所统,一例遵承。欲望自今许诸州军长吏(祥)[详]视,如理实有害,即具驳奏。」从之。

三年六月六日,诏:「河北诸州军,凡有科率,本官当亲阅文簿均配,不得专委厢镇,违者罪之。」

十六日,著作佐郎胡则言,请课河北县种榆、柳,以备材用。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诏曰:「昨益、利、彭州戍兵谋乱,自贻刑宪,(来)[悉]就诛锄。眷彼黎甿,或多反侧,用宽诖误,式广好生。宜令逐州除逃亡徒党见擒捕外,其余一切不问。及以西蜀自王均叛涣之后,人心未宁,亦有小民巘相诳惑,宜令长吏严切警察,如有讹言动众、情理切害者,斩讫以闻。」

五年四月十二日,诏西川官吏勿留东人。从知益州马知节请。

景德元年十月三日,令河东、陕西沿边州军仓场谨火禁。备戎谍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留守司,如车驾离京后,有无赖

不逞辈骚动人民、情理难恕者,并斩讫以闻。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曰:「颇闻戎人所寓,巘寘毒于缾罂,投之井中,留害民庶。间者永静军多获此药。宜布告河朔,使知其事。

九月九日,诏:「举放息钱,以利为本,伪立借贷文约者,从不应为重科罪。」

十月十一日,诏:「京东近经水潦,应州县不急之务扰民者,悉罢。」

三年六月六日,禁诸路转运使副、诸州官吏与管内官属结亲,违者重寘其罪。

八月十日,诏:「渭州镇戎军向来收获蕃牛以备犒设,自今并转送内地以给农耕,宴犒则用羊、豕。」

九月二日,开封府言:「文武官亡殁,诸寺击锺未有定制。欲望自今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以上,命妇郡夫人已上,许于天清、开宝二寺击锺,其余悉禁。」从之。

十月,诏:「如闻陕西沿边州郡,游惰之民聚而蒱博,急则为盗,恣扰乡闾,宜令所在申明旧诏,严行禁之。」

十八日,诏:「如闻河北官吏市民物,给直不当价,宜令转运使以前诏揭榜戒之。」

十一月八日,诏:「应以历代帝王画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

十二月二十日,诏牛羊司畜孳乳者并放牧之,无得宰杀。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内庭及含光等殿、在京诸处(赍)[斋]醮,内臣于诸司库务宣索物料,并令库务具名数押书付逐司,方得给付。

译车携带诏书宣谕旨意。不久时载等人又上奏,说旁户向来役属于豪民,都已延续数代,一旦改由别的官吏统领,恐怕会使人心动摇,因而生出别的变故。皇帝认为有道理,此事便搁置了。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止峡州百姓杀人祭鬼。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司封员外郎高如晦说:「三司每次下发文书给各州,多有不合情理之处,有的折算科派的物品并非当地所产,有的调拨划分税赋不便于百姓,有的说法表面上为公而实际上暗藏私弊,有的事情看似有利于官府却给后来留下祸患,像这样的情况很多。外地既然要遵照执行,一律照办。希望从今允许各州军长官详细核查,如果确实有害,就据实驳回上奏。」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年六月六日,下诏:「河北各州军,凡有科派征调,本官应亲自查阅文书簿册均衡分配,不得专门委托厢镇官吏办理,违者治罪。」

十六日,著作佐郎胡则建议,请在河北各县督促种植榆树、柳树,以备木材使用。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四年十二月二日,下诏说:「先前益、利、彭州戍守士兵图谋作乱,自取刑罚,都已被诛除。念及那些百姓,有的或许摇摆不定,应当宽宥其无心之过,广施好生之德。应命令各州除对逃亡的乱党仍要捉拿外,其余一概不予追究。至于西蜀自王均叛乱瓦解以后,人心尚未安定,也有小民互相诳骗蛊惑,应命令地方长官严加警戒查察,如有散布谣言煽动众人、情节严重危害的,斩首后上奏。」

五年四月十二日,下诏西川官吏不得留用东部人士。这是依从知益州马知节的请求。

景德元年十月三日,命令河东、陕西沿边州军的仓库场所严加防火。这是为了防备戎人的间谍。

十一月十五日,下诏留守司,说如果车驾离京之后,有无赖不法之徒骚扰百姓、情节难以宽恕的,一并斩首后上奏。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下诏说:「颇听闻戎人所居住之处,常将毒药放在瓶罐中,投入井中,留下祸害百姓。近来永静军多次搜获这类毒药。应布告河朔一带,使民众知晓此事。」

九月九日,下诏:「放债取息钱,以获利为本意,伪造借贷契约的,按不应为而为的重罪论处。」

十月十一日,下诏:「京东近来遭遇水灾,凡州县非紧要之事而扰民的,一律废止。」

三年六月六日,禁止各路转运使副、各州官吏与辖内官员结为姻亲,违者从重治罪。

八月十日,下诏:「渭州镇戎军向来收缴的蕃人牛只用以犒赏,从今起一并转送内地供农耕使用,宴请犒赏则改用羊、猪。」

九月二日,开封府上言:「文武官员去世,各寺院击钟没有明确制度。希望从今起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以上官员,以及命妇郡夫人以上,允许在天清、开宝二寺击钟,其余一律禁止。」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月,下诏:「听闻陕西沿边州郡,游手好闲的百姓聚众赌博,情势危急就转为盗贼,任意扰害乡里,应命令当地重申旧诏,严加禁止。」

十八日,下诏:「听闻河北官吏购买百姓物品,给付价钱不合理,应命令转运使把先前的诏令张榜告诫。」

十一月八日,下诏:「凡用历代帝王画像陈列于街巷以聚集人群的,一并予以禁止。」

十二月二十日,下诏牛羊司所畜养繁殖的牲畜一律放牧,不得宰杀。

四年八月十五日,下诏:「从今起宫内及含光等殿、在京各处举行斋醮,内臣向各司库务索取物料,都要让库务开具品名数量并签署文书交付各司,才可以发放。发放完毕,连同内臣的文书实封送交三司登记入册,每旬开具两份呈送宫内,一份留中,一份下发尚书内省加盖

给讫,连内臣文字实封送三司置籍,每旬具两本进内,一留中,一下尚书内省用印,凭由除破。其奉诏监葬者,事

毕亦具费奏闻,录别本送三司凭由〔司〕勘验,如前制。」先是,内中须索文记,委都知司勘验除破,颇有留滞踰年未能结绝者,仍令枢密院、三司议定此制。因出内省所批文簿数卷示宰臣,皆以诸司奏知牍背为之。帝曰:「宫中用此记事,始自先朝,凡宫禁省费,多此类也。朕常以在京廨舍营宇所费材木素无条约,三司提点司不能尽察,因令事材场、八作司日具支用件状进内。迩者阎承翰面陈官廨梁(析)[折],望传宣给换,因知有此条约,不敢妄费。盖关西采市 木,军民甚劳,若无禁制,其弊滋甚矣。」

九月十六日,诏曰:「所宝惟谷,兆民之天,出于耕耘,是谓劳苦。今万邦嘉靖,五谷大穰,是谓有秋,允符上瑞。如闻里巷所弃捐,宜令开封府告谕民,无得弃掷米麦食物,犯者重寘其罪。」

十月七日,诏京城仓场受刍粮勿得留滞,令三司、开封府察之。

大中祥符元年六月八日,诏曰:「朕忧勤视政,清净保邦,将俭德以是遵,庶淳源而可复。乘舆服御之物,已屏于纷华;宫阙苑囿之规,当存于朴素。至于王公戚里,卿士庶民,因赠遗以相夸,翦缯彩而为饰。且念蚕绩所出,机杼斯劳,安可滋侈丽之风,为浮靡之用 宜申诞告,用示予怀。应寺观祠庙许依旧外,大内及宫院诸苑囿等,自前已有彩绘者,若便涂改,益成劳费,宜令依旧,今后止用月白,不以五彩装饰。皇亲士庶之家,亦不得施用。其幡胜除恩赐外,许用

绫绢,不得用罗;诸般花止许用草,不得用缣帛。」

十月一日,诏:「内臣传宣取索,并令赍御宝文字为号,仍先降式付所由司,以辨诈妄。」

二年正月一日,因观殿庭假花株,帝曰:「此花承前多剪缯彩为之,今止用草,自兹郊禋青城园苑,亦令准例。」

十二日,诏曰:「字氓之术,敦教为先。眷乃细民,尚迷至化,但谋酣乐,罔慎行藏。或靡顾宗亲,显求析户;或不闻尊长,巘举息钱。颇开狱讼之源,终致流离之苦。念兹多僻,宜示禁科。自今有诱人子弟求析家产,恣为不逞,及辄坏坟域者,仍逐处实时捕捉,并许本家亲族邻人陈告,鞠按以闻,当议决配。其知情放债人所假钱物,不在还理之限。如因事彰露,应干系官吏邻保,并等第勘断。」时开封府民孙亮诱豪家子韦日新游饮无度,私举息钱,亮又假词诉理祖业,求析家产,命分配充常州牢,遂以戒中外焉。

四月二日,诏金明池每岁为竞船之戏,纵民游观者一月,仍许 官游赏,御史台、皇城司不得察举。

五月二十一日,直集贤院杨侃请令诸州县无遣胥吏下乡追事,从之。

译印章,作为核销的凭证。凡奉诏监督丧葬的,事情结束后也要开具费用上奏,另录一份副本送三司凭证核验,按照原来的制度办理。」先前,宫中所需的索取物品的文书记录,委托都知司核验核销,往往有拖延积压超过一年还未能结清的,于是命令枢密院、三司商议制定这项制度。因而取出内省所批复的文书簿册数卷给宰臣看,都是用各司上奏文牍的背面写成的。皇帝说:「宫中用这种方式记事,始于先朝,凡是宫禁省费之事,大多如此。朕常常考虑到京城官舍营造所耗费的木材素来没有明确的规章制约,三司提点司又不能一一查察,所以命令事材场、八作司每日开具支用的详细清单呈送宫内。近来阎承翰当面陈奏官舍屋梁折损,希望传旨发放更换,因此才知道有这项规章,不敢随意耗费。因为关西采买木材,军民十分劳苦,若没有禁令约束,这弊端就会更加严重了。」

九月十六日,下诏说:「所珍视的唯有谷物,是万民的根本,出于耕耘劳作,可谓辛劳。如今天下安定,五谷丰登,可谓丰年,正合上天的祥瑞征兆。听闻里巷中有丢弃粮食的现象,应命令开封府晓谕百姓,不得丢弃抛掷米麦食物,触犯者从重治罪。」

十月七日,下诏京城仓库场所接受粮草不得拖延积压,命三司、开封府加以查察。

大中祥符元年六月八日,下诏说:「朕忧勤处理政务,以清静保有邦国,将遵循节俭之德,希望能恢复淳朴的本源。乘舆服饰所用的物品,已摒弃了纷繁华丽;宫阙苑囿的规制,应当保持朴素。至于王公外戚、卿士百姓,因互相馈赠而争相夸耀,剪裁彩缯来作装饰。况且想到蚕丝的出产、织机的劳作,怎能滋长奢侈华丽之风,做浮华靡费之用?应当颁布诏告,以表明朕的心意。凡寺观祠庙可依旧例外,大内及宫院各苑囿等处,先前已有彩绘的,若立即涂改,反而更加劳费,应予保留,今后只用月白色,不用五彩装饰。皇亲士庶之家,也不得使用。其幡胜除皇帝恩赐的以外,允许用绫绢,不得用罗;各种花饰只许用草制作,不得用绢帛。」

十月一日,下诏:「内臣传宣索取物品,都必须携带盖有御宝的文书为凭,并且先颁布格式交付有关部门,以辨明真伪。」

二年正月一日,因观看殿庭假花,皇帝说:「这种花先前多用剪裁的彩缯制作,如今只用草制作,从此郊祀青城园苑,也命令依照此例。」

十二日,下诏说:「教化百姓的方法,以敦厚教育为先。念及那些细民,尚且迷于世俗,只图一时享乐,不谨慎自己的行为举止。有的不顾念宗族亲人,公然要求分家;有的不禀告尊长,擅自举放利息钱。这大大开启了诉讼的源头,最终导致骨肉流离的痛苦。念及此种种偏差,应予明令禁止。从今有引诱他人子弟求分家产、放纵为非作歹,以及擅自破坏坟茔的,都由当地立即捕捉,并允许本家亲族邻人陈告,审问后上奏,应当议定发配处罚。其中知情而放债的人所借出的钱物,不在偿还追讨之列。如果因事情败露,涉及的官吏邻保,一并按等第勘问断罪。」当时开封府百姓孙亮引诱富家子弟韦日新游乐饮酒无度,私放利息钱,孙亮又假借言辞诉说要清理祖业,要求分家产,于是命令将他发配充当常州牢城兵役,以此警戒朝廷内外。

四月二日,下诏金明池每年举行竞渡赛船的娱乐活动,放任百姓游览观赏一个月,也允许官员游玩观赏,御史台、皇城司不得加以查察举报。

五月二十一日,直集贤院杨侃建议命令各州县不要派遣小吏下乡追办事务,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六月十一日,下诏说:

六月十一日,诏曰:「如闻京城多有无赖辈妄称禀命诇察诸司,宜令三司捕而惩之。」

二十一日,诏:「文武官自今非公事不得入京,百司诸公局如监临官挈家止廨宇者,许亲故来往,无得妨其公事。」

三十日,禁皇亲募工造侈靡服物。

七月四日,诏曰:「禁 之方,击刺之术,既

靡缘于南亩,实有乱于齐民。言念僻违,用申科禁。其河北诸州军民户惰弃农业,学禁术枪剑桃棒之伎者,自今委诸县令佐常切觉察,违者论如法,重者以令众。」

十六日,诏洞真宫及诸公主宅所须之物任便市易,勿令杂买务供应。时驸马都尉柴宗庆家僮自外州市炭入京城,所过免算,至则尽鬻以取利,复于杂买务市炭重取之,家僮辈竞有求丐,故禁绝之。

十九日,诏澶州自今民以耕牛过河者勿禁。时河朔牛疫,河南民以牛贸易者甚众,而澶州浮梁主吏辄邀留之故也。

二十二日,诏河北沿边州军公吏不得非礼使之。时边郡以北境遣使朝聘,为之主礼,常隶习乐部以备宴犒,复教公吏为俳优,至有以丑言斥军校咎累为之戏笑者,人或不堪。帝以为非驭下之体,故戒之。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知天雄军寇准言,振武等军士援送契丹使过境,已各给装钱。诏以准不当擅有给赉,命备偿还官。

二月二十五日,禁荆南界杀祭棱腾神。

三月十八日,诏:「如闻太康县民有起妖祠以聚众者,令开封府即加禁止。」

四月二十九日,诏:「访闻关右民每岁夏首于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为社会,游堕之辈昼夜行乐,至有奸诈伤杀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会日数,禁其夜集,官司严加警察。」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江湖间贫民捕鱼,豪户不得封占。

九月三日,诏:「诸路州军县镇,应文武

官见居远任家属寓止者,如其子孙弟侄无赖,不干家业,即严行约束。苟不悛革,则并其交游之辈劾罪以闻。」

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转运、提点刑狱、安抚等司,自今不得牒监场务京朝官、使臣,令体量州县官吏。以其统摄之下言多不实故也。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访闻阊阖门内,有人众目为先生,每夕身有光,能于隙窍出入无碍,是必妖妄惑众,其令开封府速擒捕禁止之。」

五月十三日,诏:「川陕诸屯兵草茅覆屋,连接官舍,颇致延火,宜令自今坏者,渐易以瓦,无得因缘扰民。」

六月二十六日,诏:「沿边民有盗契丹马趣近南州军贸市者,宜令所在严禁止之。」

七月十日,知益州李士衡言永康军村民社赛,用棹刀为戏,望行禁止。从之。

十九日,开封府言:「三司先降纸式,并长二尺三寸,付洪、歙州捣造。除给中书、枢密、学士院外,自余止用次等黄纸,非诏 所用,悉染浅色。

译「听闻京城有很多无赖之辈假冒奉旨侦查各司,应命令三司捕捉惩处。」

二十一日,下诏:「文武官员从今起非因公事不得进入京城,各衙门若有官员挈家眷居住在官舍的,允许亲友来往,不得妨碍其公务。」

三十日,禁止皇亲招募工匠制造奢侈华丽的服饰器物。

七月四日,下诏说:「禁□之方,击刺之术,既无益于农田耕作,实在有扰乱平民之事。念及这种偏离正道的行为,应予明令禁止。凡河北各州军中懒惰荒废农业、学习禁术枪剑桃棒等技艺的百姓,从今起委托各县令佐经常严加查察,违者依法论处,情节严重的公开示众。」

十六日,下诏洞真宫及各公主府邸所需物品任凭自行购买交易,不必让杂买务供应。当时驸马都尉柴宗庆的家僮从外州购买炭运入京城,沿途免除税收,到京后全部卖出获利,又到杂买务购买炭重新加价卖出,家僮们纷纷借机索求,所以予以禁止杜绝。

十九日,下诏澶州从今百姓以耕牛渡河的不予禁止。当时河朔一带牛瘟流行,河南百姓贸易耕牛的人很多,而澶州浮桥的主管官吏动辄拦截阻留的缘故。

二十二日,下诏河北沿边州军的公吏不得受到非礼对待。当时边境郡县因北方派使者前来朝聘,需有人负责接待礼仪,常隶属乐部以备宴请犒劳,又教公吏扮演俳优,甚至有用丑陋言语讥讽军校过失来取笑逗乐的,有人难以忍受。皇帝认为这不合驭下的体统,所以予以告诫。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知天雄军寇准上言,振武等军的士兵护送契丹使者过境,已各自发给了装备钱。诏令认为寇准不应擅自赐给,命他自备偿还官府。

二月二十五日,禁止荆南地界宰杀祭祀棱腾神。

三月十八日,下诏:「听闻太康县百姓有建立妖祠以聚众的,命令开封府立即予以禁止。」

四月二十九日,下诏:「访闻关右百姓每年夏初在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举行社会活动,游手好闲之辈昼夜行乐,甚至有奸诈伤人杀人的,应命令有司酌情限定聚会的天数,禁止夜间集会,官府要严加警戒查察。」

四年正月十六日,下诏江湖间的贫民捕鱼,豪强之家不得封占水域。

九月三日,下诏:「各路州军县镇,凡文武官员现居远任而家属留居本地的,如其子孙弟侄无赖不检、不务家业,应严加约束。若不悔改,就连同与他们交往的人一并劾罪上奏。」

十一月十四日,下诏各路转运、提点刑狱、安抚等司,从今不得行文监场务的京朝官、使臣,命他们查访考核州县官吏。因为在其统辖之下所言多有不实的缘故。

五年正月十七日,下诏:「访闻阊阖门内,有人被众人称为先生,每晚身上会发光,能在缝隙孔窍中出入无碍,这必定是妖言惑众,命令开封府迅速捕捉禁止。」

五月十三日,下诏:「川陕各屯兵用茅草覆盖屋顶,与官舍相连,很容易引发火灾蔓延,应命令从今起损坏的屋顶,逐渐改用瓦片,不得借此机会扰民。」

六月二十六日,下诏:「沿边百姓有盗取契丹马匹前往附近南方州军贸易的,应命令当地严加禁止。」

七月十日,知益州李士衡上言永康军村民社祭赛神,用棹刀作为游戏,希望予以禁止。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九日,开封府上言:「三司先前颁发纸张规格,长二尺三寸,交付洪州、歙州抄造。除供给中书、枢密、学士院外,其余只用次等黄纸,不是诏书所用的,一律染成浅色。近来颇有超出规格的,希望重申前令加以禁止。」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闰十月十四日,下诏:「访闻边境官员每逢正月至元宵前后便张灯庆贺,天

近日颇有踰式者,望申明前禁。」从之。

闰十月十四日,诏:「访闻边臣每正至五 即张烛庆贺,日聚宴乐,至有夜分而城不扃者,自今不得复然。」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两京诸路场务、津渡、坑冶等,不得令仕宦之家该荫赎人主掌,其合该赎金及疾耄者,即以次家长代之。」先是,陈留县民田用之、卢昭一争夺酒务,用之父见任幕职,昭一身为试秩,因条约焉。

七月二十四日,禁内外 臣市官田宅。

八月二十六

日,禁沿边寨军中子弟阅习乐声,上封者言其劳扰故也。

九月二日,诏:「如闻贸卖邸舍而邻并权要家,留其契券以艰难之,可申明约,无使复然。」

十一月五日,诏申严火禁。

七年五月四日,诏:「两浙诸州有屠牛充膳,自非通议烹宰,其因缘买者,悉不问罪。」初,司勋员外郎孔宗闵上言:「浙民以牛肉为上味,不逞之辈竞于屠杀,事发即逮捕滋广,请释不问罪。」状下两浙转运使陈尧佐,悉同其议,故有是诏。

二十四日,吏部流内铨言:「诸州有亲属为部内官者,到任一考已下,依旧对换;一考已上,请今俟成资日依得替例放罢。」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兖州寿丘、庆丘,非行礼禁人登陟。

八年正月十七日,上封者言:「自今文武官受川陕任,其家族有因依而辄携赴者,请不许首罪。」从之。

十九日,诏:「如闻诸军亡命卒每擒获,多妄引同辈常共赌博,逮捕既众,岂无滥刑 自今有司更勿穷究,止用本罪论决。」

二月十六日,诏:「皇城内诸司、在京百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烛,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处斩,番休者减一等。」

九年四月十一日,禁江南民卖黐胶,违者一斤已上以不应为重论。

六月二十七日,诏以物价至贱,令小民无得轻弃食物,违者重寘其罪。

七月三日,禁民私贩紫赤矿。

二十三日,诏中书门下:「今者属岁律之云秋,庆甫田之多稼,忽兹▯亢,遂产虫螟。惟部吏之侵渔,

则孽虫之纷扰,感召之应,古今攸同。今后僚等各守官箴「僚」字上或下当脱一字。,勿贻公议;子弟等务思进益,无至踰违。苟扬令淑之名,必行甄奖;或至悔尤之咎,谅不矜容。咨示宰府,奉而行之。」

八月五日,禁京城杀鸡。

十五日,诏曰:「薮牧之畜,农耕所资,盗杀之禁素严,阜蕃之期是望。或罹宰割,深可悯伤。自今屠耕牛及盗杀牛罪不致死者,并系狱以闻,当从重断。」

九月十六日,诏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偿。

十一月九日,禁广南西路白镴。一本作「腊」,镴旁字是。

天禧元年正月二十八日,禁陕西采卢甘石。

八月十二日,禁采捕狨。

言:「伏见诸路苗稼裁茂,即奏丰稔,或多失实。

译天聚会宴饮享乐,甚至有到半夜城门不关的,从今不得再这样。」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下诏:「两京各路的场务、津渡、坑冶等,不得让官宦人家凭恩荫赎买而主管,凡合该以恩荫赎买的以及体弱年老的,即由排在其后的家长代管。」先前,陈留县百姓田用之、卢昭一争夺酒务,田用之的父亲现任幕职,卢昭一本人是试职官员,因此制定了这项条约。

七月二十四日,禁止内外臣僚购买官田官宅。

八月二十六日,禁止沿边寨军中的子弟学习演奏乐曲,是因为有上书人认为这样劳民伤财的缘故。

九月二日,下诏:「听闻买卖邸舍而邻居或权贵之家留住契约来刁难阻挠的,应重申约束,不使再有此事。」

十一月五日,下诏重申严加防火。

七年五月四日,下诏:「两浙各州有宰杀耕牛以供膳食的,如果不是经过商议宰杀,而是因买卖而牵连的,一律不予追究罪责。」当初,司勋员外郎孔宗闵上言:「浙地百姓以牛肉为上等美味,不法之徒竞相屠宰耕牛,一旦案发牵连逮捕的人越来越多,请求予以释放不加追究罪责。」奏状下达两浙转运使陈尧佐,他完全赞同这个意见,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二十四日,吏部流内铨上言:「各州有亲属担任辖区内官员的,到任满一考以下的,依旧例对换;满一考以上的,请从今等到任期结束时依照满任换职的先例处理。」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七月二十六日,下诏兖州寿丘、庆丘,非举行祭礼时不许人登临。

八年正月十七日,有上书人说:「从今文武官员被授予川陕任职,其家族中有因借机而随意携带同去的,请不许自首免罪。」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九日,下诏:「听闻各军逃亡的士卒每次被擒获,多有胡乱牵连同伙说常一起赌博,因此逮捕的人越来越多,难道没有滥用刑罚的吗?从今有司不要再深究此事,只按本人的罪行论处决断。」

二月十六日,下诏:「皇城内各司、在京各衙门的库务仓库草场,不得留存火烛,如果因此引发火灾蔓延,所涉及的人以及官吏一律处斩,值班轮休的减罪一等。」

九年四月十一日,禁止江南百姓贩卖黐胶,违者一斤以上按不应为而为的重罪论处。

六月二十七日,下诏因物价极为低贱,命令百姓不得轻易丢弃食物,违者从重治罪。

七月三日,禁止百姓私自贩卖紫赤矿石。

二十三日,下诏中书门下:「如今正值秋季,正当庆贺田地丰收之时,忽然遭遇干旱,于是产生了虫害。这是因为官吏的侵夺盘剥,才招来这些害虫的纷扰,感应招致的道理,古今相同。今后各位官僚都应各自恪守职责本分(「僚」字上或下当脱一字),不要招来公议非议;子弟们也应当致力上进,不要有所违越。若能宣扬美好善行的名声,必定予以表彰奖励;若有悔恨过失的行为,恐怕不能宽宥。谨此告知宰相府,望能奉行。」

八月五日,禁止京城宰杀鸡只。

十五日,下诏说:「牧场蓄养的牲畜,是农耕所依赖的,盗杀的禁令向来严格,是希望能够繁殖兴旺。若有遭到宰割的,实在令人悲悯痛惜。从今凡宰杀耕牛以及盗杀牛而罪不至死的,都要收押入狱后上奏,应从重断处。」

九月十六日,下诏百姓因欠债利息钱,不得强逼索取庄园土地或牛畜来偿还。

十一月九日,禁止广南西路(贩卖)白镴(一本作「腊」,镴字旁的字是对的)。

天禧元年正月二十八日,禁止陕西开采卢甘石。

八月十二日,禁止捕猎狨猴。

十月七日,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罗元上言:「臣见各路田地庄稼刚刚茂盛,就上奏说丰收,往

自今请俟登稔,乃许闻。」诏从之。其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言上,违者重寘于罪。 十月七日,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罗元

十一月十六日,禁川峡民畜飞棱。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秘书丞朱正臣言:「前通判广州,窃见蕃商多往交州贸易,赍黎字及砂镴钱至州,颇紊中国之法。望自今犯者决杖配牢城,随行赀货尽没入官。」诏广南转运使洎广州复议洎:原作「泊」,据《长编》卷九二改。,既而上言:「本州岛海路与交州、占城相接,蕃商乘舟,多为海风所漂,因至外国,本非故往贸易。欲望自今应赍到黎字、砂镴等物物:原作「钱」,据《长编》卷九二改。,并没入官,其余博易所得布帛取三分之一,余悉还之。所犯人以违制失论。」从之。

三年七月三日,诏河东路不许携家赴任,州军有官员挈家

在彼者,并令遣离本任。

二十五日,屯田员外郎锺离瑾言:「窃见诸州长吏纔境内雨足苗长,即奏丰稔,其后霖潦霜旱,蝗螟灾沴,皆隐而不言,上罔朝廷,下抑民俗。请自今令诸州有灾伤处,实时腾奏,命官检视。如所部丰登,亦须俟夏秋成日上奏。如奏后灾伤者,听别上言,隐而不言者论其罪。」从之。

十月四日,诏益、梓州、夔州路沿边夷人有铜 铜器,许于夷界用之,州县勿责其违禁。其内地百姓赍入夷界卖鬻者,即依诏 论罪。先是,富顺监言始姑镇夷人家有铜 ,子孙秘之,号为古族,而朝法所禁,因有是诏。

十三日,禁兴州三泉县、剑、利等州白衣师邪法。

十六日,禁京师民卖杀鸟兽药。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访闻忻、代州民秋后结朋角抵,谓之野场,有杀伤者,自今悉禁绝之。」

九月二十六日,太子太保王钦若请令江淮制置使罢顾民船,两浙、淮南权罢和籴,听商旅入中,并从之。

十二月八日,诏:「自今中使传宣,赍手诏御宝文字赴中书、枢密院。系迁秩加恩事,并先赴入内都知司上籍,覆奏讫,仍给付施行。」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二十六日,诏:「应翰林医官院、司天监、天文图画院,但系艺术官等处,今后更不得妄进文字,并告托皇族国亲、形势官员请求干黩,乞行奏荐,改转名目服色,及夹带实封文字,希求恩泽。如违,据所降出求恩泽人姓名科违制之罪。或有所进文

状者,仍令合门承进常切点检,别无违碍,方得进入。」

二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丞李丕绪言:「乞止绝内外姻戚,不得更有陈乞班行等充外郡衣袄使命。」诏今后差下押衣袄使臣坐此,奏取知委结罪文状。

七月十三日,侍御史兼知杂事姜遵言:「臣僚取便于三司、开封府看谒,并带职文臣等出节呵止,有违条贯,及翰林医官、司天监丞等未转至朝官,多随服色佩鱼,并乞严赐止绝。

译往多有失实。从今请等到确实丰收,才允许上奏。」皇帝下诏采纳,其中已奏报丰收而后来非时遭灾害的,也要及时上奏,违者从重治罪。

十一月十六日,禁止川峡百姓蓄养飞禽鹰隼。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秘书丞朱正臣上言:「臣先前任广州通判,暗中见到蕃商大多前往交州贸易,携带黎字铅及砂镴铜钱到广州,颇乱了中原朝廷的法度。希望从今触犯者决杖并发配牢城,随行的货物钱财一律没收入官。」下诏广南转运使与广州再商议,之后上言:「本州岛海路与交州、占城相接,蕃商乘船,多被海风所漂,因而漂流到外国,本非故意前往贸易。希望从今凡携带到的黎字铅、砂镴等物,一并没收入官,其余交易所得的布帛,取其三分之一,其余全部归还本人。所涉及的人按违反制度失察论处。」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年七月三日,下诏河东路不许官员携带家眷赴任,州军中有官员挈家眷在当地的,都命令遣离本任。

二十五日,屯田员外郎锺离瑾上言:「臣见各州长官只要辖区内雨水充足、庄稼长势好,就上奏丰收,此后遇到大雨、霜灾、旱灾,蝗虫螟害等灾情,都隐瞒不报,对上蒙蔽朝廷,对下压制民情。请从今命令各州凡有受灾之处,立即上奏,派官员检查勘验。如果辖区丰收,也必须等到夏秋收成之日再上奏。如果上奏之后又遭受灾害的,允许另外再上言,隐瞒不报的追究其罪。」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月四日,下诏益州、梓州、夔州路沿边的夷人家中有铜(器),允许在夷人地界内使用,州县不必追究其违反禁令。若内地百姓携带进入夷人地界贩卖的,就依照诏令论罪。先前,富顺监上言始姑镇的夷人家中有铜(器),子孙秘藏,号称古族传下之物,而朝廷法度所禁止,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十三日,禁止兴州三泉县、剑州、利州等地的白衣师邪法。

十六日,禁止京师百姓贩卖捕杀鸟兽所用的毒药。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下诏:「访闻忻州、代州百姓秋后结伙角力,称之为野场,有因此造成杀伤的,从今一律予以禁绝。」

九月二十六日,太子太保王钦若请求命令江淮制置使停止雇用百姓船只,两浙、淮南暂停官府低价强购粮食,听任商人自由运粮入官换取凭证,皇帝都采纳了。

十二月八日,下诏:「从今宦官传达旨意,携带手诏加盖御宝的文书前往中书、枢密院。凡属官员升迁加恩之事,都要先送入内都知司登记入册,覆核上奏后,才发付施行。」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二十六日,下诏:「凡翰林医官院、司天监、天文图画院,凡属技艺官员等处,今后不得再妄自呈上文字,也不得请托依附皇族国戚、有权势的官员为其请求,乞求代为奏荐,改动品级名目、服色,以及夹带秘密封奏的文字,以图求得恩泽。如有违反,按所指望获得恩泽之人的姓名论以违制之罪。若确有需要呈上的文状的,仍命合门承进官经常认真检查,确认没有违碍之处,才可呈进。」

二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丞李丕绪上言:「请求禁止内外姻亲,不得再有为出使外郡担任衣袄使等差事而陈请。」下诏今后凡差派衣袄使臣涉及此事的,要奏报取得知情认罪的文状。

七月十三日,侍御史兼知杂事姜遵上言:「臣僚为了方便在三司、开封府办事而前往拜谒,以及带职的文臣等出行时鸣锣开道呵斥阻拦行人,都违反了规定;还有翰林医官、司天监丞等尚未升到朝官,却多有随意佩带鱼袋官服的,都请予以严厉禁止。这些都是原有的规章条约,时间久了逐渐松弛,有司不能加以振饬。」下诏重申这些规定。

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是皆旧有条约,久而稍弛,有司不能振举。」诏申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诏:「金明池教习船,有司列水嬉。士民观者甚多,有蹴踏而死者,令本地分巡防人员止约,令勿奔凑。」

十月九日,诏得替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幕职州县官,不得将逐处公人于益州止射,占留纲运管押。

四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学士夏竦言:「福建、广南接江南西路,百姓于山泽中采取龟倒埋鸰中,生伐去肉,声动数里,人不忍闻,暴殄天物,最为楚毒。又只取壳上薄皮数片,谓之龟筒,卖与私作玳瑁器人,得直至微,伏乞禁止。」从之。

闰五月六日,中书门下奏:「检会天禧元年赦文,应诸道州府军监县等承受得三司非次有科取收买制造物色等,并须画时具事由实封闻奏。内有科率农民事非急切及数目浩大者,仍须别候朝旨。诸路转运、提刑司每承朝旨降下诸色人论讼公事,其间甚有不销一例差官事件,今后仰逐司详上件事理施行。」

帝曰:「事贵简净,勿至劳扰百姓。前来条贯,并令申明施行。」

五年二月二日,中书门下言:「北戎和好已来,岁遣人使不绝,及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兹将带皇朝臣僚着諲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深不便稳。」诏:「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遣讫,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

七月九日,诏:「应今后停削命官使臣,不得过河西至府州县收买羊马兴贩。」

八月七日,河东路提点刑狱朱正辞言:「河阳、怀、泽州已来,乡村百姓百十人为 ,持幡花螺钹鼓乐,执木枪棹刀,歌舞叫啸,谓之迎圣水以祈雨泽,敛取钱物,诳惑居民。」合门祗候韩永锡言:「陕西州军及京畿许、郑界,少壮子弟聚集起置上庙朝岳社,人(名)[各]着青绯衫子,执擎木素棹刀及木枪,排旗子沙罗,作队迎引祭祀之物,望行禁止。」中书门下检会编敕,诸色人上岳及祭诸祠庙,并不得置造平头辇、黄凉伞、黄缨、茜绯鞍复系禁物色,并乱集众人,执擎兵刃。如违,画时收捉勘断。诏神社枪旗等严行钤辖,如有违犯,内头首奏取敕裁,及许陈告。

九月二日,御史台言:「开封府近日多有臣僚取便出入看谒,虽有先降敕命,未闻遵守施行。」诏令御史台、街司常切觉察闻奏。

七年闰二月二日,诏见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

师广置屋业。

六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朱谏言:「河北边城每进奏院报状至,望令本州岛实封呈诸官员。若事涉机密,不为遍示。」从之,仍令转运使密为告谕。

译下诏:「金明池演练操习船只,官府举行水上嬉戏。观看的士人百姓很多,有因拥挤践踏而死的,命令当地负责巡逻防护的人员加以约束,不要让人群拥挤聚集。」

十月九日,下诏离任的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幕职州县官,不得役使原任地方的公人到益州留住看守,占用留滞漕运纲船。

四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学士夏竦上言:「福建、广南接近江南西路,百姓在山林湖泽中捕捉海龟倒埋在坑中,活生生地割取龟肉,惨叫声数里可闻,令人不忍听闻,暴殄天物,最为残酷。又只取壳上薄薄几片皮,称之为龟筒,卖给私自制作玳瑁器物的人,所得利益极其微薄,恳请予以禁止。」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闰五月六日,中书门下上奏:「查核天禧元年的赦文,凡各道州府军监县等接到三司临时科派征收购买制造的各种物品,都必须随即开具事由用实封上奏。其中有科派征调农民而事情不急迫或数额巨大的,仍须另行等候朝廷旨意。各路转运司、提刑司每次承接朝廷旨意下发的各类人的诉讼案件,其中很多其实不必一律差派官员处理的事件,今后应命令各司详细审核上报上述事项施行。」

皇帝说:「处事贵在简明清静,不要劳扰百姓。以前的条约规章,一并命令重申施行。」

五年二月二日,中书门下上奏:「自与北方契丹和好以来,每年派遣使者往来不绝,加之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此有携带朝廷臣僚所著诗文集印本传布到彼方的,其中多有议论朝廷防备边境的机密要事,深感不妥。」下诏:「今后如需雕版印刷文集,都要送交当地官府呈报,附送驿递上奏,等候差官审阅核实,确认没有妨碍,才允许开版,才可雕印。如敢违反,必依朝廷法典处置。并等候处断完毕后,收缴印版,在当地当官销毁。」

七月九日,下诏:「凡从今被停职削职的命官使臣,不得越过黄河以西前往府州、县境购买羊马从事贩卖。」

八月七日,河东路提点刑狱朱正辞上言:「河阳、怀州、泽州一带,乡村百姓百十人成群,手持幡花、螺号钹鼓等乐器,手执木枪棹刀,歌舞呼叫,称为迎接圣水以求降雨,借机敛取钱财,诳骗迷惑百姓。」合门祗候韩永锡上言:「陕西州军以及京畿许州、郑州一带,年轻子弟聚众建立所谓上庙朝岳社,人人都穿着青绯色衫子,手持木制的素棹刀及木枪,排列旗帜、沙罗(伞盖),组成队伍迎奉祭祀之物,希望予以禁止。」中书门下查核编敕规定,凡各色人等登山朝拜岳庙以及祭祀各祠庙,一概不得制造平头辇、黄凉伞、黄缨、茜绯鞍等违反禁令的物品,也不得聚集众人、手持兵器。如有违反,立即拘捕审断。诏令对神社迎神时用的枪旗等严加约束管辖,如有违反,由带头之人上奏请求皇帝裁决处置,并允许他人陈告举报。

九月二日,御史台上言:「开封府近来多有臣僚为图方便出入拜谒,虽有先前颁布的敕令,却未见遵守施行。」下诏命令御史台、街司经常认真查察,并上奏报告。

七年闰二月二日,下诏见任的近臣除所居住的宅第外,不得在京城再广置房产田业。

六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朱谏上言:「河北边境城池每次进奏院的报状送到时,希望命令本州据实封送呈给各位官员。若事涉机密,则不须遍示众人。」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并命令转运使秘密加以告谕。

二十五日,三司上言:「遵照诏令,臣僚置办庄田以三十顷为限,将领官吏以十五顷为限,并且只许在一州之内典卖。因考虑到有修

二十五日,三司言:「准诏,臣僚置庄田以三十顷为限,将吏十五顷为限,仍只许一州之内典卖。伏缘有修营坟域之家,若只一州,虑有地非便宜,或茔域狭隘,须移他处营葬者。欲望除庄产外,听别置坟域,以五顷为限。」奏可。

十二月八日,东染院使张可用言:「边州官员颇有连宵聚会及非时开闭城门者,望申禁止。」奏可。

九年正月十八日,诏:「京城救火,若巡检军校未至前,听集邻众赴救。因缘为盗者奏裁,当行极断。」帝闻都辇闾巷有延燔者,火始起,虽邻伍不敢救,第俟巡警者至,以故焚燔滋多,因有是命。

二月十三日,御史中丞王随言:「选人历任有负犯停殿,或因监司奏不理慢公者,望自今委吏部勘会,勿许改名。」奏可。

五月二日,上封者言:「按《长定格》,干德六年八月诏书,臣僚违越不公,许人陈告奖擢。望申旧敕,以儆臣伦。」奏可。

闰十月十五日,诏:「如闻诸路进奏官报状之外,别录单状,三司、开封府、在京诸司亦有探报,妄传除改,至(感)[惑]中外。自今听人告捉,勘罪决停,告者量与酬赏。」

十一月十八日,诏夷门山繁台公私无得掘土,委开封府觉察闻奏。

十年三月五日,上封者言:「诸州知州、总管、钤辖、都监,多遣军卒入山伐

薪烧炭,以故贫不胜役,亡命为盗。」诏申条约,自今犯者严断,仍委转运使察之。

八日,诏以京城民舍频有延燔,虑奸狡之辈作过,听人陈告。得实,赏钱百千。

五月十六日,遂州李景上言:「僧游峨眉山者,苟无约束,恐致为非。望降诏,须限一月发遣出山。」诏申一季之限。

六月八日,诏广南、福建、江浙官无得乘轿出入,如山险及病跨马不得者听。

二十一日,筠州何申甫言:「临江军妇人沈误以鼠菵草杀夫,以移告管内辨此草锄根,窃意它州亦有,乞令 毁。」从之。

七月六日,上封者言:「外任臣僚有贪污不公、虐民害物者,转运使

译建营造坟墓的人家,若只限于一州之内,恐怕会有地形不便利,或坟地狭窄,须迁往别处安葬的情况。希望除庄田产业之外,另外允许置办坟地,以五顷为限。」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十二月八日,东染院使张可用上言:「边境州郡官员颇有连夜聚会以及非时开闭城门的,希望予以申明禁止。」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九年正月十八日,下诏:「京城发生火灾,若巡检军校尚未赶到之前,允许召集邻近民众前往救火。若因此趁机盗窃的,上奏裁决,应当从重处断。」皇帝听闻京城的街巷中如有火灾发生,火刚起时,即使是邻居也不敢救火,只等巡逻警戒的人赶到,因此烧毁的越来越多,所以下达了这道命令。

二月十三日,御史中丞王随上言:「选人历任如有过失被停职罢黜的记录,或因监司上奏不能理事怠惰公务的,希望从今委托吏部核实,不许改名以逃避。」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五月二日,有上书人说:「查《长定格》,干德六年八月的诏书,凡臣僚有违反常规不公正的行为,允许人陈告举报并予以奖擢。希望重申旧敕,以警戒官员。」皇帝批准了这个奏请。

闰十月十五日,下诏:「听闻各路进奏官的报状之外,还另外抄录单独的状文,三司、开封府、在京各司也有打探消息报告的,随意传播、假称有所变更,以至于惑乱朝廷内外。从今允许人陈告举报,查实后予以治罪停职,告发的人酌情给予奖赏。」

十一月十八日,下诏夷门山、繁台,公私都不得挖掘土地,委托开封府查察后上奏。

十年三月五日,有上书人说:「各州知州、总管、钤辖、都监,大多派遣士卒进山砍柴烧炭,因此贫困的士卒不堪重役,逃亡沦为盗贼。」下诏重申条约,从今触犯者严加惩处,并委托转运使加以查察。

八日,下诏因京城民居屡屡发生火灾蔓延,担心是有奸邪之辈故意放火作乱,允许人陈告举报。查实后,赏钱一百千。

五月十六日,遂州李景上言:「游历峨眉山的僧人,如果没有约束,恐怕会招致不法行为。希望颁下诏令,限定一个月内发遣出山。」皇帝下诏放宽到一季的期限。

六月八日,下诏广南、福建、江浙地区官员不得乘轿出入,如遇山路险峻及患病无法骑马的可以例外。

二十一日,筠州何申甫上言:「临江军有妇人误用鼠菵草毒杀丈夫,因移文告知辖内识别此草并加以锄除,臣暗想其他州或许也有此草,恳请命令予以铲除。」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七月六日,有上书人说:「外任的臣僚中有贪污不公、虐待百姓损害民物的,转运使……

虽知事端,又未有论诉发觉,只以见更体量,别具闻奏。洎至中书,但以所奏送审刑院,准备他日断案,规免收理。若所犯人至替事不发觉,即无惩戒。欲望自今但为转运司体量者,即令审官、三班、吏部铨上簿拘管,纵不发露,得替到阙,亦与降等差遣。如应磨勘,亦脚色之内着其事。」诏从之。

译虽然知道事情的原委,但还没有人提出诉讼或揭发,只是以正在查访核实为由,另外奏报朝廷。等到奏章送到中书省,只是把所奏之事送交审刑院,准备日后断案之用,实际是想借此规避受理。如果所犯之人到任满离职时事情仍未被发觉,就不会受到任何惩戒。希望从今以后,凡是被转运司查访核实的官员,就命审官院、三班院、吏部铨司登记在册加以拘管,即使没有被揭发,任满到京时,也应给予降等差遣。如果遇到磨勘考核,也要在其履历档案中注明此事。」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建议。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比来 臣、宗戚、命妇广托进奉,干祈恩泽。自今例得进奉外,余一切止绝,委有司觉察其违。凡寺观所进干元节香合、山仪悉停,惟功德表疏许官司附驿腾奏,内东门司受接以闻。所当赐者,内东门司据例取旨。凡事有传宣指挥,许有司实封覆奏,官应升殿者,翌日面审进止。其内批改官若差任,或事应商量者,未得即行,委中书门下、枢密院审取处

分。凡中外表奏,不得缘亲戚于禁中投进,并合门、通进司、登闻 检院受而进奏,违者论罪。凡京都营壁、仓(军)[库]、邸店以时修缮,其它悉从三司计检功料,须旨乃行。天下寺观塔庙,不得奏求创始修建,其有废坏,以常住钱听加营补。凡 臣乞升殿奏事,容先陈启,须中书门下、枢密院进白可否,俟旨乃听。」是时(常)[帝]新总权纲, 臣属望,及降是诏,无不快跃,以为天子明察纤微,虽巘慝隐奸无所容其私焉。

五月十二日,诏:「卜相伎术、笃废残疾之人,妄言灾异,阴规禳厌,诳惑中外,冀取货财,并投隶远方。委官司严切禁止。」

三司催钱牒内带出左藏库阙钱数目,泄漏机事,及内中先将金银买舒州罗源等庄赐与灵仙观、干元寺充常住,乞赐禁止。」诏令三司,今后行出钱帛文字,不得泄漏见在数目;所买官庄,下转运司差官往灵仙观、干元寺标拨元买官庄并诸般物色,尽给人户,依旧耕佃。 八月三日,著作佐郎刘沆言:「伏

二十七日,审刑院详议官刘京言:「诸州军非朝旨不得擅有科率,如违,并从违制私罪定断。」从之。

十月四日,起居舍人、知谏院孙祖德言:「判襄州张耆造到私宅楼子,俯临社稷祠坛,伏乞毁拆。」诏耆放罪,楼子拆去,不得存留。

九(月)[日],太常丞、同监左藏库韩琦言:「今后有内臣传宣取索金银钱帛等,乞依自来条贯,候见合同凭由,即得支给。仍令本库次日覆奏,降下三司照

会除破。」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先诏,外任臣僚有贪污不公,被转运司体量闻奏者,候得替与降等差遣。欲今后显有不公,即依例施行。若别无显状,不降等差遣。」从之。

十二月二日,臣僚上言:「三班人吏抑屈使臣,贿赂公行,嗟怨之声,闻于道路,欲乞戒约。」诏三班院、审官院、流内铨人吏,今后如有受赃,并行决配。

景佑元年二月十五日,右谏议大夫、新授知泰州孔道辅言、父母年老,今暂到兖州宁亲,后立便赴本任。诏道辅昨降职任,差知泰州,不奏候朝旨,枉路赴兖州,免勘特放罪,令本州岛发遣疾赴任讫奏。

五月十一日,龙图阁待制燕肃乞今后内外官司合用宣敕条贯,写录厅壁,朝夕看读。

译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比来臣、宗戚、命妇广托进奉,干祈恩泽。自今例得进奉外,余一切止绝,委有司觉察其违。凡寺观所进干元节香合、山仪悉停,惟功德表疏许官司附驿腾奏,内东门司受接以闻。所当赐者,内东门司据例取旨。凡事有传宣指挥,许有司实封覆奏,官应升殿者,翌日面审进止。其内批改官若差任,或事应商量者,未得即行,委中书门下、枢密院审取处分。凡中外表奏,不得缘亲戚于禁中投进,并合门、通进司、登闻检院受而进奏,违者论罪。凡京都营壁、仓库、邸店以时修缮,其它悉从三司计检功料,须旨乃行。天下寺观塔庙,不得奏求创始修建,其有废坏,以常住钱听加营补。凡臣乞升殿奏事,容先陈启,须中书门下、枢密院进白可否,俟旨乃听。」这时仁宗刚刚总揽朝政大权,群臣心怀期望,等到这道诏令颁下,无不欢欣鼓舞,认为天子明察秋毫,即使是隐匿的奸邪之事也无处容藏私心了。

五月十二日,诏令:「卜卦相面、方术之人以及体弱残疾之人,妄言灾异,暗中谋划禳灾祈福之事,蒙骗惑乱朝廷内外,妄图骗取钱财,一律流放到边远地方。责令官府严格禁止。」

三司催缴钱款的公文中带出左藏库欠钱数目,泄漏了机密要事,以及宫内先前用金银购买舒州罗源等庄田赐给灵仙观、干元寺作为常住产业,请求予以禁止。」诏令三司,今后发放钱帛的公文,不得泄漏现存数目;所购置的官庄,下达转运司派遣官员前往灵仙观、干元寺,将原先购买的官庄及各类物品全部标示划拨,尽数交还百姓,依旧耕种佃作。八月三日,著作佐郎刘沆上言……

二十七日,审刑院详议官刘京上言:「各州军若非奉朝廷旨意,不得擅自增加赋税科率,如有违犯,一律按违制私罪论处断罪。」朝廷依从此议。

十月四日,起居舍人、知谏院孙祖德上言:「判襄州张耆建造私宅楼阁,俯临社稷祠坛,恳请予以拆毁。」诏令赦免张耆之罪,但楼阁必须拆除,不得保留。

九日,太常丞、同监左藏库韩琦上言:「今后如有内臣传旨索取金银钱帛等物,请依照原有的规章条例,等验看合符凭证后,方可支给。仍令本库次日再上奏复核,转交三司核实核销。」朝廷依从此议。

十一月十七日,中书门下上言:「查检前诏,外任官员若有贪污不公之事,被转运司体察上报者,等到任满换人时降等差遣任用。今后若确有明显不公之事,即依此例施行。若无明显情状,则不降等差遣。」朝廷依从此议。

十二月二日,有臣僚上言:「三班衙门的吏员欺压使臣,贿赂之风盛行,怨声在道路上传播,请求予以告诫约束。」诏令三班院、审官院、流内铨的吏员,今后如有收受贿赂者,一律施以杖刑发配。

景佑元年二月十五日,右谏议大夫、新任知泰州孔道辅上言,说父母年迈,如今暂到兖州省亲,随后便立即赴任。诏令:孔道辅此前降职改任,差知泰州,未曾奏请等候朝廷旨意,便绕道前往兖州,姑且免于追究,特予宽免罪责,命本州催促他速速赴任,办妥后上奏。

五月十一日,龙图阁待制燕肃请求今后内外官署所用的诏敕规章条例,抄录在厅堂墙壁上,朝夕诵读研习。朝廷依从此议。

十二日,有上书言事者说:「京城中的尼姑之流,有的出入宫廷内院;皇亲国戚之臣多与朝臣往来接触,泄漏宫禁中的言语,被外人得知。请求今后对入宫的尼姑特别予以断绝,皇亲国戚及大臣也请予以告诫勉励。」诏令下发文书与入内内侍省商议斟酌,并令各宫司取具知情文状。

十八日,诏令今后每逢丰年,百姓不得摊派敛集钱财物品,建造感恩道场。

六月九日,诏

从之。

十二日,上封者言:「在京尼师之辈,或入内庭;国亲之臣多接朝士,泄禁中之语,为外人所闻。乞今后入内师尼特赐一绝,国亲臣僚亦乞诫砺。」诏札与入内内侍省相度,及令诸宫司取知委状。

十八日,诏今后每丰稔,百姓不得率敛钱物建感恩道场。

六月九日,诏臣僚失仪,依条责罚,更不理为过犯。

七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内降札子,诸处承准宫闱教旨事件未得施行,次日面奏,审取指挥。不该上殿处,当日内实封申中书、枢密院,再取旨施行。」从之。

十月十九日,开封府请今后僻静无邻舍居止宰杀牛马,许人告捉给赏;无邻人处,以本住业主家财添给。依奏,业

主只罪勾当人。

二年二月五日,上封者言:「近日多有臣僚私入三司及开封府、御史台看谒。伏以三司掌天下钱帛,国家会要之司,御史总持宪纲,绳纠愆谬,开封府政事繁重,四方表则,岂容私入请谒!窃虑别有寄嘱,妨废公务。淳化、景德,明有条诏,并各禁止,许御史台纠奏,久无觉举,渐失遵禀。乞申明约束,其看谒、接见,监司并从违制论。」从之,仍令御史台、街司常切觉察,违犯具名闻奏。

十月九日,前广南东路转运使郑载言:「广州每年多有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今后禁止广州不得卖与物业。」诏知广州任中师与转运使相度以闻。

二十一日,臣僚上言:「驸马都尉柴宗庆印行《登庸集》中,词语僭越,乞毁印板,免致流传。」诏付两制看详闻奏。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等看详:「《登庸集》词语体制不合规宜,不应摹板传布。」诏宗庆悉收众本,不得流传。

十二月十四日,诏益、梓、利、夔路夜聚晓散,传习妖法,能反告者赏钱五万,以犯者家财充。

三年二月十三日,太常少卿、直昭文馆扈称言:「近岁士庶之家侈靡相尚,居第服玩,僭拟公侯,珠琲金翠,照耀衢路,约一袭衣千万钱不能充给。乞差近臣议定制度,以分等威。」诏曰:「如闻辇毂之间,士民之族罔遵矩度,争尚纷华,服玩僭奢,室屋宏丽,傥惩革之弗至,恐因循而滋多。宜专命于攸司,再申明于彝宪,酌其旧式,着此成规。其令两制与太常礼院

同详定以闻。」

二十一日,诏在京巡检人户铺分选内侍,与新旧城巡检同相度以闻。以屡有火灾也。

三月二十一日,天章阁待制李弦言:「官员使命往来,差防送人常一二百人,止在道路兵士,虽给口食二升,裹费不足。乞量官品高下,差十人已来给护。」诏依官位量差,违者并行朝典。

四月七日,河北转运司言:「沧州南皮县令朱谷,部民论取受不公,惧罪逃走,已行收捉。」诏将来遇赦不原,永不录用。

译令臣僚若有失仪之处,依照条例予以责罚,此后不再作为过错记录。

七月十二日,中书门下上言:「内廷降下的札子,各处承旨办理宫闱教旨的事项若尚未施行,次日当面奏报,请示处理办法。若不属于应当升殿奏报之事,当日内以密封文书申报中书、枢密院,再取旨施行。」朝廷依从此议。

十月十九日,开封府请求今后凡地处偏僻、无邻舍居住的地方宰杀牛马,允许他人告发捉拿并给予赏赐;若无邻人的地方,以本处业主的家财补充赏钱。依所奏施行,业主只追究勾当办事之人的罪责。

二年二月五日,有上书言事者说:「近来多有臣僚私自出入三司以及开封府、御史台拜访请托。三司掌管天下钱帛,是国家会计要害之司;御史台总揽法纲,纠察过失;开封府政务繁重,是四方效法的表率,岂能容许私自出入请托!我担心其中或有暗中嘱托之事,妨碍荒废公务。淳化、景德年间,明确有诏令条例,都予以禁止,并许御史台纠举上奏,然而久无觉察举报,逐渐不再遵守。恳请重申约束,凡私自拜访请托、接见的情形,监督官员一并按违制论处。」朝廷依从此议,仍令御史台、街司经常严加觉察,若有违犯,须列明姓名上奏。

十月九日,前广南东路转运使郑载上言:「广州每年多有外蕃商客携带妻儿到广州定居,今后应禁止广州人将田产房屋卖给他们。」诏令知广州任中师与转运使共同商议斟酌后上奏。

二十一日,有臣僚上言:「驸马都尉柴宗庆刊印发行的《登庸集》中,词语有僭越之嫌,请求销毁印板,以免流传。」诏令交付两制官员审阅详议后上奏。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等审阅后认为:「《登庸集》词语体例不合规矩体统,不应雕板刊印传布。」诏令柴宗庆收回所有已印之本,不得再流传。

十二月十四日,诏令益、梓、利、夔路一带夜间聚集、天明散去、传习妖法之人,若能反正告发者赏钱五万,用违法者的家财充作赏钱。

三年二月十三日,太常少卿、直昭文馆扈称上言:「近年来士人庶民之家竞相奢侈攀比,住宅器用服饰,僭越模仿公侯规制,珍珠翡翠金银首饰,光彩照耀街巷道路,一套衣服往往需耗费千万钱财都不够。请求委派近臣议定相应制度,以区分尊卑等级。」诏令说:「听闻京城之内,士人百姓之家不遵守法度规矩,竞相追求奢华,服饰器用僭越奢侈,房屋宏伟华丽,倘若不加以整顿革除,恐怕会因循沿袭而愈发严重。应专门责成有关部门,重新申明规章制度,斟酌参考旧有的规定,制定出确切的成文规矩。命两制官员与太常礼院共同详细拟定后上奏。」

二十一日,诏令京城巡检的各户铺分选任内侍,与新旧城巡检一同商议斟酌后上奏。这是因为屡次发生火灾的缘故。

三月二十一日,天章阁待制李弦上言:「官员奉命出使往来,派遣的护送人员常达一二百人,仅仅在道路上服役的兵士,虽然发给每日二升的口粮,但路上的花费仍然不够。请求依据官员品级高低,酌情派遣十人以内予以护送。」诏令依据官位品级酌情派遣,违反者一律依照朝廷法典处置。

四月七日,河北转运司上言:「沧州南皮县令朱谷,被百姓控告收受贿赂不公,因害怕获罪而逃走,已下令搜捕捉拿。」诏令今后遇到大赦也不予宽宥,永不录用。今后各任命官员使臣一律依照此例。

二十五日,有臣僚上言:「近来多有臣僚假借名义私自出入三司、御史台、开封府拜访请托,请求今后若再有臣僚妄假公事之名私自出入拜访请托,接见的官员及看守大门的使臣一律同等治罪,只是担心其中或有确须入省商议之事。」诏

今后命官使臣依此例。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近日多有臣僚私入三司、御史台、开封府看谒,乞今后更有臣僚妄托公事,私入看谒,其接见者及监门使臣一等科罪,虑有合入省商量事者。」诏如实有公事,许赴省府商量。

六月十五日,福建转使言:「南剑州祅人饶曾托言鬼神,恐(赫)[吓]民财,已依法处死。曾二弟见在本乡,请从江南江阴军羁管。今后有犯者,许人告捕鞫罪,籍没家财。本县官不时觉察,即与冲替。」从之。

十一月三日,国子博士王正平言:「诸州官得替进发,逐处公文百姓用金银花送路,贫者不免作债,乞今后止许用草花献送。」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诏诸宫观、寺庙在城外合行朝拜处,今后只令知州军监、通判、职官轮赴,都监、监押更不得去。

四年四月四日,诏广南西路诸色人不得容留溪洞妇女在家驱使,见在者不问契约年月,并放逐便。

十月十六日,侍御史知杂事庞

籍言:「朝廷每差使臣、道士往建州武夷山设醮,差借人夫及般舡,准备迎送,来往劳役。乞自今以官物供办。」诏今后如遇设醮合用,并以官物充,不得非理扰民。

五年二月五日,殿中丞、通判建州高易简言:「每差殿头、道士到武夷山设醮,多置买物色,今后不得令入州,贵免骚扰。」诏今后每投龙设醮,不差内臣及差殿侍赍送,本处知州或通判往彼严洁设醮,投送龙简道士本州岛选差。

五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张宗谊言:「向西诸路州军臣僚罢任,随行车乘多是所历州县差借人牛牵泄,乞行止绝。」诏申明前 。

六月三日,诏臣僚赴任、罢任,不得差店户百姓担擎物色及借车牛。

十一月四日,三司言:「乞差官点检宣借官宅,及自来曾宣借官中宅屋之家,未经店宅务取索元借文字者,许勾当人陈首。」从之。

宝元二年三月十七日,左正言、直集贤院吴育言:「窃闻近岁以来,有造作谶忌之语谶:原作「纤」,据《长编》卷一二三改。、疑似之文,或不显姓名,暗贴文字,恣行毁谤,以害雠嫌。臣只传闻,未审虚实。若有此事,乞降出姓名,问其事状,情若涉于妖妄,意或在于倾邪,则乞严与行遣,以绝奸弊。」诏开封府、御史台常切觉察。

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著作佐郎王师旦为于御街上行马,致军巡人申举,蒙开封府勘罪。检会中书札子,御路上只许近上臣僚行马,及海行条贯本条无指定刑名,并从违制失私罪。其王师旦从上条杖

一百,止私罪定断。省司再详,只言许近上臣僚行马,即不指定品位、职名。窃虑更有品位稍高,临时无由定夺,今欲自宣德至天汉桥北御路上,只许应合出节臣僚及正任观察使已上行马。

译令若确实有公事,允许前往有关衙署商议。

六月十五日,福建转运使上言:「南剑州妖人饶曾假托鬼神之名,恐吓百姓骗取钱财,已依法处以死刑。饶曾的两个弟弟现仍在本乡,请求押送到江南江阴军羁押管束。今后若再有犯此类罪行者,许人告发捕获定罪,没收家财。若本县官府未能及时察觉,则予以撤职查办。」朝廷依从此议。

十一月三日,国子博士王正平上言:「各州官员任满调任出发,所到各处的公文送达都要百姓用金银花朵沿途送行,贫困之人不免因此负债,请求今后只许用草花献送。」朝廷依从此议。

十二月十七日,诏令各宫观寺庙位于城外应当前往朝拜之处,今后只命知州、军监、通判、职官轮流前往,都监、监押不得再前去。

四年四月四日,诏令广南西路各类人等不得收留溪洞妇女在家中驱使,现今仍留在其家中者,不论契约签订的年月,一律放归离去。

十月十六日,侍御史知杂事庞籍上言:「朝廷每次派遣使臣、道士前往建州武夷山设置祈祷醮坛,都要征借民夫及船只,用来准备迎送,来往辛苦劳役。请求今后由官府出资物力供给办理。」诏令今后若遇设醮需要所用之物,一并以官府物资充用,不得无端骚扰百姓。

五年二月五日,殿中丞、通判建州高易简上言:「每次派遣殿头、道士前往武夷山设醮,都要多方购置各类物品,今后请不要让他们进入州城,以免骚扰。」诏令今后每逢投龙设醮之事,不再派遣内臣,改派殿侍携带物品前往,由本处知州或通判前往严肃洁净地主持设醮,投送龙简由道士从本州选派。

五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张宗谊上言:「向西各路州军的官员卸任离去,随行的车马大多向所经过的州县征借人力耕牛拉运,请求予以禁止。」诏令重申前令。

六月三日,诏令臣僚赴任、卸任,不得征用商户百姓挑担搬运物品,也不得征借车辆耕牛。

十一月四日,三司上言:「请求派遣官员核查借用的官府宅第,以及历来曾借用过官中宅屋而未曾向店宅务归还索取原借文书凭据的人家,许令经办人自首陈报。」朝廷依从此议。

宝元二年三月十七日,左正言、直集贤院吴育上言:「私下听闻近年以来,有人编造谶纬忌讳的言语、含糊隐晦的文字,有的不写明姓名,暗中张贴文字,肆意诋毁诽谤,用以陷害仇怨之人。臣只是道听途说,未能确知虚实。若确有此事,请查出撰写者姓名,追问其事情原委,若情节涉及妖妄不实,用意或在倾轧邪恶,则请严加惩处,以杜绝奸邪弊端。」诏令开封府、御史台经常严加觉察。

五月十四日,刑部上言:「著作佐郎王师旦在御街上行马,导致巡逻的军兵举报,被开封府勘查治罪。查检中书省的札子,御路上只许品位靠前的臣僚骑马通行,且遍查各条法令均无明确规定应处何种刑罚,一并按违制失察私罪论处。王师旦依此条应处杖一百,只以私罪定罪判决。省司再加详审,认为只说许品位靠前的臣僚行马,并未明确指定具体品位、官职。恐怕日后还有品位稍高者,临时难以判定,如今拟自宣德门至天汉桥北的御路上,只许应当出行有仪节的臣僚及正任观察使以上者骑马通行。若是随从圣驾出入以及宗室、内庭、宫院的车马随从,则不在此限。」朝廷依从此议。

二十二日,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上言:「请求不必按年份逐一清查整顿,只要发现官府支用中确有明显虚耗浪费的,就应立即裁定削减节省。同时希望首先整饬宫掖内部,务必崇尚节俭,凡是奢靡的装饰、精巧的玩物、无名目的赏赐、无节制的索求,一律加以废止。」诏令三司会同入内内侍省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