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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宋会要辑稿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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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401–7600 段

皆由点检官不择才望之士,考官中有矜能挟气者,不同心商确,故有题目出于一人之见,其它官旁睨,不欲指其疵颣。及有摘发其失,出题之官独被谴责,而无点检之名。乞今后漕臣若非由科第,即别委本路提刑、提举、总领有出身者,每举从朝廷专委一司选差试官,须择其素有文声名望、士论所推者充点检官,专以文柄责之。诸考官先供上题目,点检官斟酌审订,择其当理而不悖古训、兼通时务者,然后用之。及考官所取合格试卷,点检官仍加详校,公定去留。礼部俟其申到题目及程文,再行点检。如有乖谬,将点检官重行黜责。」从之。

正月二十五日,命权礼部尚书黄由知贡举,吏部侍郎胡纮、侍御史刘三杰同知贡举,太府卿杨王休、大理少卿赵介、礼部员外郎陈谠、监察御史程松、太常丞李景和、宗正丞孟必先、大理正奚士逊、秘书郎易祓参详,太常博士锺必万、诸王宫大小学教授许开、秘书省校书郎李▯、宗正寺主簿王辉、监登闻鼓院

赵梦极、主管官告院徐似道、汪文振、干办诸司审计司余崇龟、太学博士萧逵、武学博士高似孙、国子监主簿杨济、军器监主簿俞亨宗、朝奉大夫林采、国子正王已、太学正陈晦、国子录胡元衡、主管礼兵部架阁文字王克勤、文林郎马惟和、监文思院朱庆弼、监左藏西库朱茂良点检试卷,避亲别试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汪义和考试,秘书郎毛宪、国子监丞王闻、干办诸司粮料院朱钦则、主管户部架阁文字留骏点检试卷。

六月十日,铨试,命刑部郎官王补之、礼部员外郎陈谠考试,大理寺丞蒋蔺、太府寺丞杨巘、大理评事史彰祖、翁潾、主管吏部架阁文字张嗣古考校。

嘉泰元年二月二十二十二日,知滁州许巽言:「三岁科举,至重事也。乃者诸路所差考官,或非其人,命题乖张,考文纰缪。或章句之不相属,或援引之非所宜,经义至失本旨,诗赋至失音韵,朝廷固尝小惩之矣。今科诏既颁,而差考官一节,其可不申严乎 夫经义诗赋各从其习,故习经义者声律之不知,犹习诗赋者不明经旨也。今而强之使参考,几何其不失士耶 乞敕诸路漕司,今岁所差考试官,一则审核其人之真伪,择端正而不堕浮靡者,以充考校。次则稽考逐官脚色,量逐州合差官之数,其诗赋多而经义少,则以三分为率,一分治经义官,二分诗赋官,俾专考之。若经义多而诗赋少,所差亦然。庶几各效所长,取

予精当。」从之。

三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士子程文,不过三场,而其定去留者,多在经义诗赋。然此二者,罕能兼通。今之学官,即向时之生员。今之考官,即向时之举子。未有以经义登科之后复习诗赋,未有以诗赋进身之后复习经义。

译求他。各考官先呈上所拟题目,点检官斟酌审核,选择那些合乎道理而不违背古训、又能通晓时务的题目,然后才采用。以及考官所录取的合格试卷,点检官仍要加以详细校核,公正地确定去留。礼部等他们申报送到题目和文章后,再进行一次点检。如果发现有乖谬之处,就要重重处罚黜责点检官。」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正月二十五日,任命权礼部尚书黄由知贡举,吏部侍郎胡纮、侍御史刘三杰同知贡举,太府卿杨王休、大理少卿赵介、礼部员外郎陈谠、监察御史程松、太常丞李景和、宗正丞孟必先、大理正奚士逊、秘书郎易祓担任参详,太常博士锺必万、诸王宫大小学教授许开、秘书省校书郎李某、宗正寺主簿王辉、监登闻鼓院赵梦极、主管官告院徐似道、汪文振、干办诸司审计司余崇龟、太学博士萧逵、武学博士高似孙、国子监主簿杨济、军器监主簿俞亨宗、朝奉大夫林采、国子正王已、太学正陈晦、国子录胡元衡、主管礼兵部架阁文字王克勤、文林郎马惟和、监文思院朱庆弼、监左藏西库朱茂良担任点检试卷官,因需回避亲属而另设别试的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汪义和担任考试官,秘书郎毛宪、国子监丞王闻、干办诸司粮料院朱钦则、主管户部架阁文字留骏担任点检试卷官。

六月十日,铨试,命刑部郎官王补之、礼部员外郎陈谠担任考试官,大理寺丞蒋蔺、太府寺丞杨巘、大理评事史彰祖、翁潾、主管吏部架阁文字张嗣古担任考校官。

嘉泰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滁州许巽上言:「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是至关重要的大事。近来各路所派遣的考官,有的不称职,出题乖张失当,考评文章多有错误。有的文章章句彼此不连贯,有的援引不恰当,经义甚至丧失了本来的意旨,诗赋甚至失掉了音韵,朝廷本来已经曾经小加惩戒了。如今科举的诏令已经颁布,而差派考官这一环节,怎能不加以严格申明呢?经义和诗赋各自依照所擅长的方面来考评,所以擅长经义的人不懂声律,就如同擅长诗赋的人不明白经义旨意一样。如今勉强让他们互相参与考评对方所长的科目,怎能不使许多士子失去应有的评价呢?请求敕令各路漕司,今年所派遣的考试官,一是要审核其人的真才实学,选择品行端正而不流于浮华的人,来担任考校官。二是要考察各官员的履历,衡量各州应当差派官员的数额,如果诗赋考生多而经义考生少,就以三分为标准,一分安排治经义的官员,两分安排治诗赋的官员,让他们各自专门考评。如果经义考生多而诗赋考生少,所差派的也照此办理。这样才能使各人各自发挥所长,取舍才能精当。」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士子的文章,不过是三场,而决定其去留的,大多在于经义和诗赋。然而这两方面,很少有人能够兼通。如今的学官,就是从前的生员。如今的考官,就是从前的举子。从来没有以经义登科之后又重新学习诗赋的,也从来没有以诗赋登科之后又重新学习经义的。以前太学的补试,有取中魁赋而重复用韵以及落了官韵的,这是考官不熟习诗赋的弊病。前次各州的解试,有出经义题目而本文却不相连贯的,有不应当出为题目却出成题目的,这是试官不熟习经义的弊病。就拿如今的学官来说,监学官十几人,而熟习诗赋的人始终只有一两个人。又各路的乡试,大多是提举学事司临时差派官员凑数,哪里有空闲加以选择呢?请求今后差派国子监太学官,应当依照各人以前所学习的科目,

昨来太学补试,有取魁赋而重迭用韵及落官韵者,此考官不习诗赋之病。前举诸州解试,有出经题而本文不相连属者,有不应作题目而出为题者,此试官不习经义之病。且以今日学官言之,监学官十余员,而习诗赋者终一二人。又诸路乡举,多是提举学事司临时差官应数,奚暇选择。乞今后差国子监太学官,宜照各人先来所习,为之均差。自今岁始,所差上舍试及发解试官,并参照所习,分令均平。并下诸路漕司、制置司,依此参照均差,仍开具试官所习申省部照会。」从之。

十二月四日,臣僚言:「窃惟国家设贡举之科,重考官之选,以求真才寔能,法至密也。士群试于有司,经义诗赋,各分所长,而考官之通于诗赋者,未必通于经。专于一经者,于他经或不能以通习。今使之兼任考校,而欲其精于去取,不亦难乎!曩者议臣尝欲均差经义诗赋之人,其说固已施行矣。使登第者众,固可选择。若其稍阙,则均差之说,将何所施 大郡考官员多,或可通融。若小郡员少,则均差之说,亦将安取 臣窃谓均差既非通论,兼习又难其人,莫若分遣诸郡教官,或可任责。

盖为教官者,非殿省试之前列,即学校之上游,其它或以履历得之,亦皆当世之名彦。况郡有月试,经义诗赋,考校既熟,鉴裁必精。乞敕诸路漕臣,自来岁大比为始,郡无大小,必差教官一人专主文衡,而他官则参预考校。」令礼部看详,本部言:「国子监集学官聚议,科举选差考官,合以经义诗赋兼通之人专主文衡,欲每处必差教授一人,委是允当。但照得诸路漕司选差考官,多以本司场屋为重。若以教官尽分诸郡,则漕司必致阙人。今欲于诸路干官及诸州职官内,有前名登第或试中教官之人,与诸州教授通融选择。仍于差帖内带兼检点试卷,则场屋之人,事体归一。」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两淛转运司言:「向来科举年分,本司未建试院之时,旋于余杭门外,擗截香积化度寺权充试院。后来本司虑恐骚扰寺院,科差人匠,借索什物,遂踏逐江涨桥之北空闲地段,建成试院,备办但干什物动使等,逐举引试,委是利便,绝无毫发科扰。近本司奏请,乞将碍格不碍格人,令主文三场,各自命题,可革假手之弊。又因臣僚奏请,乞将碍格不碍格人仿太学私试分廊之法。国子监勘当,却将碍格不碍格人,于此近去处,分作两院,同日引试。窃详试院之侧,皆居民屋宇,别无空闲去处可分两院。纵分两院,必须增差监试、帘里外一行官吏,添置合用什物等,种种非便,所费竹木芦席不止些少。

况近日府城居民遗火延烧官舍,本司见行分头盖造,尚自阙少,岂有余力可以隔截试院。

译为之均衡差派。从今年开始,所差派的上舍试和发解试官,都要参照他们所学习的科目,均衡公平地分配。并下令各路漕司、制置司,也依照这个办法参照差派,仍要开列试官所擅长的科目申报礼部备案查核。」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四日,有臣僚上言:「我私下认为国家设立贡举这一科目,看重考官的选拔,为的是求取真正的人才和实在的才能,法度是极为周密的。士人在有关部门一同应试,经义和诗赋,各有所擅长,而通晓诗赋的考官,未必通晓经义。专精于一经的人,对其他经或许不能通晓熟习。如今让他们兼任考评,却想要他们精于取舍,不也很难吗!以前议事的大臣曾经想要均衡差派经义、诗赋方面的人才,这个建议本来已经施行了。假使登第的人多,固然可以选择。如果登第的人稍有缺乏,那么均衡差派的办法,又该如何施行呢?大郡考官人数多,或许还可以通融。如果小郡人数少,那么均衡差派的办法,又怎么能够采用呢?我私下认为均衡差派既然不是通行的办法,而兼通经义诗赋的人才又难以求得,不如分派各郡的教官,或许可以承担这个责任。

因为担任教官的人,不是殿试省试的前列,就是学校中的上等人才,其他人或许是凭借履历而得到教官职位的,也都是当世有名望的人物。况且郡里有每月一次的考试,经义诗赋,考评既已熟习,鉴别裁断必定精当。请求敕令各路漕臣,从来年的大比开始,无论郡的大小,必须差派一名教官专门主管文衡,而其他官员则参与考评。」朝廷命令礼部审议详查,礼部上言说:「国子监召集学官共同商议,认为科举选派考官,应当以经义诗赋都精通的人专门主管文衡,想要每处都必须差派一名教授,认为这是很恰当的。但查得各路漕司选派考官,大多以本司考场为重。如果把教官全部分派到各郡,那么漕司必定会导致人员缺乏。现在打算在各路干办官以及各州职官之中,有以前登第或考中教官的人,与各州教授一起通融选择。仍在差派的帖文内注明兼职检点试卷,这样考场的人员,事情体制就能归于统一。」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嘉泰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两浙转运司上言:「以前科举年份,本司还没有建立试院的时候,就临时在余杭门外,围截香积化度寺权且充作试院。后来本司担心因此骚扰寺院,向寺院科派差役人匠,借索器物,于是探察选定江涨桥之北的空闲地段,建成了试院,备办了各种应用器物用具等,从此引考应试,确实是便利的,绝无丝毫骚扰之弊。近来本司奏请,请求将碍格与不碍格的人,让他们各自三场分别命题应试,可以革除找人代笔的弊端。又因为有臣僚奏请,请求将碍格与不碍格的人仿照太学私试分廊的办法。国子监核实拟议,却是要把碍格与不碍格的人,在这个附近的地方,分作两院,在同一天引考应试。我详细查看试院的周围,都是居民的房屋,另外没有空闲的地方可以分作两院。纵然分作两院,也必须增派监试官、帘内帘外一系列官吏,添置所需的各种器物,种种都不方便,所耗费的竹木芦席也不止少数。

况且近来府城居民发生火灾延烧官舍,本司正在分头修建,尚且人手不足,哪里还有余力可以隔截试院。现在打算将碍格与不碍格的人姑且加以分廊,各自出题引考应试。」朝廷下诏命令本司将试院设法围截分作两处引考应试,不要使两边交互混杂。仍要各自出题目,不再增设试官。

开禧元年正月十九日,有

今欲将碍格不碍格人且与分廊,各自出题引试。」诏令本司将试院措置擗截作〔两〕处引试,毋致交互。仍各出题目,更不增置试官。

开禧元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进士一科,寔为至公之选。比年以来,士大夫尽公者鲜,科举之弊日滋。或先与试题,或私为暗号。殊不知科第前列与中选之人,异时朝廷往往擢用,乃以计较得此,何理哉!臣顷岁再叨学官,比者充员后省,备见本末,敢以一二弊陈之。其一,如公试、上舍试、铨试之类,皆循旧例,不置别试所。间有合避亲试卷,止是避房,往往并在收取之列。其初不顾嫌疑,继之遂成私曲。臣谓莫若于公试、铨试、上舍试,仍置主管避亲官,不置别试所,俾之牒试,以示至公。如是省试年分,即分别试所。有孤经,令改经就试。数内上舍试人数不多,或恐多是孤经,而试官员数亦少,若于百执事内,选其无亲戚在内舍者,委以考校,于理势尤便。其二,则省试近例有诸房旁通考校图,分与诸试官,每遇卷子入院,分散诸房考校。谓如第一场在某房,第二、第三场在某房,披图可见。以此试官之挟私者,便于寻索,公然较计,取其私党。莫若于省试卷子在帘里之日,委自知举分俵诸房考校,然后来上。所有旁通考校图,但置知举房中,以俟穿卷奏号,更不付之诸房。如此,则

试官挟私者不知卷子在是何房分,又不可明言寻索,则奸弊自然销弭。其三,则太学私试,以每月试中分数理为校定,将来可以免省,事体非轻。然自长贰、博士、正、录、丞、簿,下暨吏人,皆与诸生相接。曩者以公存心,自得其平。比岁私取之谤,动辄腾沸。臣谓太学内舍校定,当以公试、上舍试为上,而以私试次之。凡公试、上舍试不中选者,虽是私试中选,亦不得预校定之数,更不拘较到本年分数若干。自开禧元年为始,每岁止校定内舍优等一名,但以诸生公试或上舍试已中,而私试又中分数最多者,置在优选。仍以公试或上舍试合理三分者压私试四分比较,余照见行条法施行。如此,则岁终校定,皆得公试、上舍试中选之人,寔为公当,而私试(公)[分]数,止可凑数收使,于礼为顺。」诏令礼部契勘闻奏。既而本部言:「据国子博士赵大全等看详累举体例,省试、四川类试、太学诸路解试,并皆置别试院,所以杜绝亲故私取之弊,法意已详。独铨试、公试、上舍试,凡有亲戚,止是避房,不令别试。杂以他卷,谓之裹送,其间岂无私嫌 今令别试避亲,寔可以痛革其弊。其省试人多,使就别院。其上舍试,缘赴试少,差无亲嫌官考校,委得允当。但公试一节,如遇省试年分,系差试官及帘外等官共四十余员,避亲人数稍多,即令别院收试,临时照人数多少,申朝廷分等取放。

译臣僚上言:「进士一科,实在是最为公正的选拔方式。近年以来,士大夫能够尽心秉公的很少,科举的弊端日渐滋生。有的事先泄露试题,有的私下约定暗号。殊不知科第名列前茅与中选的人,日后朝廷往往加以提拔任用,如果是靠这样的算计得到的,这是什么道理呢!我近年再次忝任学官,等到充任后省官员后,详细看到了其中的原委始末,斗胆陈述一二种弊端。其一,如公试、上舍试、铨试之类,都是沿袭旧例,不设置别试所。间或有应当回避亲属的试卷,也只是回避考房,往往仍然一并列入录取的范围。起初不顾及嫌疑,接下来就形成了私相偏袒。我认为不如在公试、铨试、上舍试中,仍设置主管避亲的官员,不设置别试所,让他们另用别的方式应试,以此表示至为公正。如果是省试年份,就分别设置别试所。有单独治一经而无人可避的,就让他改治其他经再应试。这些人数当中上舍试人数不多,或许多是单独治一经的,而试官人数也少,如果在众多办事官员中,选择那些内舍中没有亲戚的人,委托他们考评,从道理和情势上来说更为便利。其二,省试近来的惯例有各房旁通考校图,分给各位试官,每当试卷送入贡院,分散到各房考评。比如说第一场卷子在某房,第二场、第三场在某房,翻看这个图就可以知道。因此那些心怀私意的试官,便于按图寻找,公然计较,选取自己的私党。不如在省试卷子入帘内的那一天,委托主考官自行分派给各房考评,然后再呈报上来。所有旁通考校图,只放置在知贡举官的房中,以备最后核对卷子编号,不再交给各房。这样一来,心怀私意的试官就不知道卷子究竟在哪一房,又不能明说去寻找,那么奸弊自然就消除了。其三,太学私试,以每月考试中的分数评定为校定的依据,将来可以据此免除省试,这件事情体制并不轻。然而从长官、副长官、博士、正、录、丞、簿,下至吏人,都和诸生有所往来接触。以前的人以公心自持,自然能够保持公平。近年来私自录取的非议,动不动就沸沸扬扬。我认为太学内舍的校定,应当以公试、上舍试为主,而把私试放在次要地位。凡是公试、上舍试没有考中的人,即使私试考中,也不得计入校定的名额,更不拘泥比较本年的分数多少。从开禧元年开始,每年只校定内舍优等一名,只以诸生公试或上舍试已经考中,而私试又考中分数最多的人,列入优选。仍以公试或上舍试合乎标准的三分压过私试的四分来比较,其余的按照现行条法施行。这样一来,年终校定,都能得到公试、上舍试中选的人,实在是公正妥当,而私试的分数,只能用来凑数使用,在道理上也更顺当。」朝廷下诏命令礼部核查详情后上奏。不久礼部上言说:「据国子博士赵大全等人查核历次科举的惯例,省试、四川类试、太学以及各路解试,都设置别试院,用来杜绝亲故私相录取的弊端,法度用意已经很详备了。唯独铨试、公试、上舍试,凡是有亲戚的,只是回避考房,不设置别试。夹杂着其他卷子,称为裹送,这里面难道没有私相偏袒吗?如今命令别试回避亲属,确实可以彻底革除这个弊端。省试人数多,让他们到别的考院应试。上舍试,因为应试的人少,差派没有亲嫌的官员考评,这样做是恰当的。只是公试这一环节,如果遇上省试年份,差派的试官以及帘外等官共有四十多人,回避亲属的人数稍多,就命令另设别院收考,临时按照人数多少,申报朝廷分等录取。如果不是省试年份,公试锁院,试官只有八人,回避亲属的人数必然少。恐怕录取难以进

如不系省试年分,公试锁院,试官

止有八人,避亲人数必少。窃恐取放不行,难为分等。乞于无省试年分,公试、上舍试差官体例,取索在朝官与太学在籍生员无亲嫌官考校,方充试官。其省试年分,却令避亲人就试别院,庶得公当。宗室省试人数不多,其避亲一节,欲照绍熙四年省试及逐举解试体例,并发过别院收试,庶于别院差考官数少,免避亲嫌疑。大全等照对三场取士,正欲士人各尽所长,自当三场分考,以见优劣。知举按图穿卷,以定去取。若今诸房各有旁通图,恐有计会互批之弊。臣僚所请,委是允当。大全等照对臣僚奏请太学内舍校定分数,及内舍生如遇上舍试、公试年分,私试分数止可以凑数收使,委可施行。但每岁内舍校定分优平二等,共校十人,以当年公试、私试或上舍试分数同凑。今来既只用上舍试、公试分数,缘从来公试,内舍、外舍生通同混试,往往内舍取人不多。谓如庆元六年公试,止有内舍生六人合格;嘉定元年公试,止有内舍生四人合格。今若依旧混试,窃恐当来校定,必不及十名之数。今乞将内舍生另项考校,以十分为率,所取不得过二分半。仍定取二名入第二等,取四、五名入第三等,余合格人并入第四等,衮同参入公试大榜取放外,有当年新升补人,既无公试分数,难以一年不令就试,赶趁校定。乞令赴私试如有分数,从臣僚所请,内舍公试三分压私试四分,其新补

人有四分,却在公试三分之下。如遇已十分校定,次年仍旧以公试式校定。」从之。

二十五日,臣僚言:「知举虽参以谏官,当付之以纠察之任,不必与议论去取于其间,庶几权尊而势一,人亦无得而议。」诏更差同知贡举一员。

是日,命礼部尚书萧逵知贡举,中书舍人陆峻、右谏议大夫李大异、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李璧同知贡举,太常少卿陈朴、秘书少监陈岘、左司郎中雷孝友、吏部郎中汪文振、赵梦极、著作郎邹应龙、秘书郎叶时、著作佐郎朱质参详,太府寺丞陈嘉猷、太常博士苏士能、枢密院编修官卓洵、商许、国子监丞留骏、将作监丞莫若冲、秘书省校书郎张从祖、许奕、秘书省正字苏大璋、太常寺主簿高文善、宗正寺主簿常褚、太府寺主簿黄畴若、主管官告院晁伯谈、干办诸司审计司乔梦符、干办诸军粮料院程卓、耤田令余嵘、国子监主簿范子长、主管礼兵部架阁文字唐吉先、主管刑工部架阁文字陈振点检试卷,避亲别试监察御史徐柟监试,右司员外郎陈希点考试,秘书丞兼考功郎官黄景说、秘书郎陈晦、监登闻检院鲁幵、干办诸司粮料院庄夏点检试卷。

六月十日,铨试,命礼部员外郎徐似道、大理正薛极考试,著作郎曾从龙、国子监丞范子长、大理评事史复祖、林大璋、蒋谊考校。

译行,难以分等。请求在没有省试的年份,公试、上舍试差派官员的惯例,从在朝官员和太学在籍生员中挑选没有亲嫌关系的官员考评,才能充任试官。省试年份,却要让有回避亲属关系的人到别院应试,才能做到公正妥当。宗室的省试人数不多,其中回避亲属这一环节,想要按照绍熙四年省试以及历次解试的惯例,一并发到别院收考,这样在别院差派考官人数就少,可以避免回避亲嫌的疑虑。赵大全等人查核三场取士的规定,正是要让士人各自尽力发挥所长,自然应当三场分别考评,以见出优劣。知贡举官依照图表核对卷子,以确定取舍。如果如今各房都有旁通图,恐怕会有互相商议串通批改的弊端。臣僚所请求的,是恰当的。赵大全等人查核臣僚奏请太学内舍校定分数,以及内舍生如果遇到上舍试、公试年份,私试分数只能凑数使用,是可以施行的。但是每年内舍校定分优、平两等,共校定十人,是以当年公试、私试或上舍试分数一并凑成的。如今既然只用上舍试、公试的分数,因为向来公试,内舍生、外舍生一起混合应试,往往内舍取录的人不多。比如说庆元六年的公试,只有内舍生六人合格;嘉定元年的公试,只有内舍生四人合格。如今如果仍然依照旧例混合应试,恐怕将来校定,必然达不到十名之数。现在请求将内舍生另外分项考评,以十分为标准,所取录的不得超过二分半。仍规定取二名列入第二等,取四、五名列入第三等,其余合格的人一并列入第四等,一同参与公试大榜取录之外,另有当年新升补的人,既然没有公试分数,难以一年不让他们应试,追赶校定。请求命令他们参加私试,如果有分数,按照臣僚所请求的,内舍公试三分压过私试四分的办法,其中新补的人有四分,却在公试三分之下。如果遇到已经用十分校定的情况,次年仍旧按照公试的方式校定。」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五日,有臣僚上言:「知贡举官虽然要参以谏官,但应当委以纠察的职责,不必参与其中的议论取舍,才能使权限专一而权威一致,别人也无从议论。」朝廷下诏另外增派一名同知贡举官。

同一天,任命礼部尚书萧逵知贡举,中书舍人陆峻、右谏议大夫李大异、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李璧同知贡举,太常少卿陈朴、秘书少监陈岘、左司郎中雷孝友、吏部郎中汪文振、赵梦极、著作郎邹应龙、秘书郎叶时、著作佐郎朱质担任参详,太府寺丞陈嘉猷、太常博士苏士能、枢密院编修官卓洵、商许、国子监丞留骏、将作监丞莫若冲、秘书省校书郎张从祖、许奕、秘书省正字苏大璋、太常寺主簿高文善、宗正寺主簿常褚、太府寺主簿黄畴若、主管官告院晁伯谈、干办诸司审计司乔梦符、干办诸军粮料院程卓、耤田令余嵘、国子监主簿范子长、主管礼兵部架阁文字唐吉先、主管刑工部架阁文字陈振担任点检试卷官,因需回避亲属而另设别试的监察御史徐柟担任监试官,右司员外郎陈希点担任考试官,秘书丞兼考功郎官黄景说、秘书郎陈晦、监登闻检院鲁幵、干办诸司粮料院庄夏担任点检试卷官。

六月十日,铨试,命礼部员外郎徐似道、大理正薛极担任考试官,著作郎曾从龙、国子监丞范子长、大理评事史复祖、林大璋、蒋谊担任考校官。

开禧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科举的弊端,说漕司差派考试官这一环节,不可不改革。朝廷下诏命令礼部会同国子监审议详查:「查得漕司差派考官,是担心泄露而徇私,于是不明白告知某州具体考题,而是特意给予字号,让所经过的各州郡核对相同的字号,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科举之弊,如漕司差考试官,不可不革。诏令礼部同

国子监看详:「照得漕司差考官,惧其泄而容私也,乃不明示以某州,特给付字号,俾于所经由州郡对同其字号,则躬书填以防吏奸,似可革弊。而州郡例于前期差监门官,以漕司所给字号畀之,俟其对同。彼监门率小官下吏,寡以廉耻自将,所给字号,又为高赀者得之,前途伺候,以行私嘱,又不容革矣。臣谓欲革私托之弊,莫若以漕司所给字号付之监试,监试非通、守则漕属官,其官稍高,则自爱稍切。对同字号之法,庶不至漏泄,而其弊去矣。今看详委是利便。但所买字号之弊,不独在逐州监门,其原在于发号之时,关防不密,致吏辈漏泄作弊。乞下诸路转运司,遇差试官发号之日,漕臣同属官躬亲差排分数,不得令吏人干预。仍立隔眼,疾速牒本州岛守臣收管,亦不得入吏辈之手,庶可稍革买解之弊。乞行下遵守施行。」从之。

嘉定元年六月十日,铨试,命礼部员外郎陈晦、刑部员外郎薛极考试,秘书省校书郎陆峻、秘书省正字陈模、大理评事李蔓卿、赵示▯庸夫、留晋考校。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三岁大比,弊端不一。漕司所差考试,多是寄居待阙官。而见任有出身人,或无势援,返处以帘外职事。以至寄居待阙被差者,本贯相去不远,率多私嘱之弊。每一揭榜,不能免人之议。州县创添寄居考官一员,则有一员人从批券及应(辨)[办]诸费,而寄居待阙挟势求差者,诸郡考官员数有

限,岂能 及 乞下诸路转运司,所差诸郡考试官,刷其见任内有出身官,尽数从公差委。如或久少一二员,许量展揭榜日子,令尽心考校,亦不至阙误外,有寄居待阙,并不许差充试官,庶可以得寔才。其有违戾者,令台谏觉察,重寘于罚。」从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权礼部尚书章颖言:「比年以来,每遇出 宣差省试官,自早至暮,至者不齐,以致宫殿门闭,不可入殿受 ,乃望拜于皇城门之外,遇雨则拜于漏舍之前,甚非所以重贡举、尊王命也。盖由宣押之际,宾客及门,不容排遣,遂至日晚,秉烛入院。人从喧杂,夜半乃定,尤费关防。乞凡当差官,自正月二十一日以后,并不许出谒受谒。至锁院日,宣唤及门,实时上马,前赴殿门,以候班齐而入。仍乞内侍省是日早发差官姓名并 牒,戒谕快行,所至催督,不令稽缓,庶几不至昏暮纷扰之患。」从之。

六月十日,铨试,命著作郎兼都官郎官任希夷、大理寺丞鲍澣之考试,太学正宣缯、大理评事赵时适、江模、任永年、干办诸军审计司杨宜中考校。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铨试,命兵部员外郎何郯、大理寺丞费埏考试,秘书省正字孙德舆、主管户部架阁文字杨宏中、大理评事赵示▯庸夫、安伯恕、赵立夫考校。

译就亲手书写填上以防止官吏作弊,似乎可以革除弊端。但各州郡照例在开考前差派监门官,把漕司所发的字号交给他,等待核对相符。那些监门官大多是小官吏或下级官员,很少能以廉耻自守,所发的字号,又被富有资财的人得到,在途中提前候着,以便私下嘱托,这样一来又不能革除这个弊端了。我认为要革除私相嘱托的弊端,不如把漕司所发的字号交给监试官,监试官如果不是通判、知州,就是漕司属官,他们的官职稍高,就会更加自爱谨慎。核对字号的办法,才不至于泄露,而这个弊端才能革除。如今审议详查确实是有利便宜的。但是买卖字号的弊端,不只在于各州的监门官,它的根源在于发字号的时候,防范不严密,导致吏员们泄露作弊。请求下令各路转运司,在差派试官发字号的那天,漕臣与属官亲自差排分配号数,不得让吏人参与干预。仍要设立隔眼,迅速用文书传给本州守臣收管,也不得落入吏员之手,才能稍稍革除买卖解额的弊端。请求下令遵照执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嘉定元年六月十日,铨试,命礼部员外郎陈晦、刑部员外郎薛极担任考试官,秘书省校书郎陆峻、秘书省正字陈模、大理评事李蔓卿、赵示某庸夫、留晋担任考校官。

嘉定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有臣僚上言:「每三年一次的大比科举,弊端不止一种。漕司所差派的考试官,大多是寄居待阙的官员。而现任有出身的官员,有的没有权势援引,反而被安置在帘外从事事务性工作。以至于寄居待阙被差派的人,其原籍相距不远,大多存在私相嘱托的弊端。每次张榜公布,都不能免除他人的非议。州县新增设寄居考官一名,就要多一名人员随从的批券以及供应各种费用,而寄居待阙者倚仗权势谋求差遣,各郡考官人数有限,怎么能够满足这些需求呢?请求下令各路转运司,所差派的各郡考试官,清查那些现任而有出身的官员,尽数依照公道差派委任。如果确实缺少一两名,允许适当延展张榜公布的日子,让他们尽心考评,也不至于耽误缺失,另外有寄居待阙的官员,一律不许差派充任试官,才可以得到真才。如果有违反的,命令台谏官员察觉,从重处罚。」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嘉定四年正月十九日,权礼部尚书章颖上言:「近年以来,每当颁布宣召差派省试官员,从早到晚,前来的人参差不齐,以致宫殿的门已经关闭,不能进入殿中接受任命,只能在皇城门外遥拜,遇到下雨就在漏舍之前遥拜,这很不是用来尊重贡举、敬奉王命的做法。这是因为宣召的时候,宾客登门,不容易推却排遣,于是延误到天色已晚,秉烛才能进入贡院。随从人员喧闹杂乱,到半夜才安定下来,格外耗费防范精力。请求凡是应当差派的官员,从正月二十一日以后,一律不许外出拜访或接受拜访。到了锁院那天,宣召召唤登门,立即上马,赶赴殿门,等候排班整齐后再进入。仍请求内侍省在那天早晨发出所差派官员的姓名以及文牒,告诫传令的快行人员,所到之处加以催促督办,不让拖延迟缓,才能不至于出现昏暮纷扰的祸患。」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月十日,铨试,命著作郎兼都官郎官任希夷、大理寺丞鲍澣之担任考试官,太学正宣缯、大理评事赵时适、江模、任永年、干办诸军审计司杨宜中担任考校官。

嘉定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铨试,命兵部员外郎何郯、大理寺丞费埏担任考试官,秘书省正字孙德舆、主管户部架阁文字杨宏中、大理评事赵示某庸夫、安伯恕、赵立夫担任考校官。

嘉定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礼部侍郎范之柔上言:「臣今年科举时,辅郡的试官有年老昏聩不能亲自阅览试卷的

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礼部侍郎范之柔言:「臣今岁科举,辅郡试官有昏耄不能视阅卷子,至令书吏读而卧听。窃详铨法,年六十,不许注县与尉,

盖恐精力不逮。况于校文去取,岂容昏耄备数 自今年六十以上,不许差充试官。如所差不及累举之数,则以卷子多寡纽算,展日放牓,却以空员供给均补考官。经义词赋,不同其习,节次臣僚申严分经考校之令,可谓允合人情。今岁科场,考官仍有混考经义诗赋者,则是不遵指挥。乞下诸路转运司,今后试官须将经义、诗赋人分经考校。或有违背,将监试并本房试官从漕臣闻奏镌责。如漕臣不觉察,许御史台弹劾。」从之。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应武言:「臣窃闻四川类省试有考官徇私纳贿,去取不公,预选之人不协舆论,固当奏罢矣。近年所闻,或谓徇私之弊已久,朝廷不能尽知。盖监试一员、考试一员,系朝廷 差外,自余考试、点检试卷官,并令制置司自行选差。近有有势力者,于差官之前,先事请托,或立暗号,或求题目,或私付文字,于考官、点检官内多所请嘱,虽封弥誊录,而寔知其姓名,虽文理 谬,而曲为之抆拭。方其未揭牓之前,某人为某人所厚,某人

译,以至于让书吏朗读而自己躺着听。详细查考铨选法规,年满六十岁的,不许注授知县与县尉职务,正是担心精力不济。何况在评阅文章、决定取舍的时候,怎能容许年老昏聩之人凑数呢?从今往后年满六十岁以上的,不许差派充任试官。如果所差派的人数不够历年惯例的数目,就按照试卷的多寡折算,展延张榜的日期,用空缺的名额均衡补足考官人数。经义与词赋,所擅长的方面不同,历次以来臣僚申明严格分经考评的规定,可以说是很合乎人情事理的。今年的科场,考官仍然有混合考评经义诗赋的,这就是不遵守朝廷指令。请求下令各路转运司,今后试官必须将擅长经义、诗赋的人分经考评。如果有违背的,就将监试官以及本房试官由漕臣上奏加以镌责处分。如果漕臣没有察觉,允许御史台弹劾。」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嘉定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应武上言:「我私下听说四川类省试有考官徇私受贿,取舍不公正,所选拔的人不符合舆论公议,本应当奏请罢免。近年所听闻的,有人说徇私的弊端已经很久了,朝廷不能全部知晓。因为监试官一名、考试官一名,是由朝廷差派的以外,其余的考试官、点检试卷官,都是让制置司自行选派。近来有权势的人,在差派官员之前,事先加以请托,有的约定暗号,有的求取题目,有的私自传递文字,对考官、点检官多方请托嘱托,虽然有封弥誊录的制度,却实际上知道考生的姓名,虽然文理荒谬,却曲意为之修饰掩盖。当还没有张榜公布之前,某人已经知道是被某人所厚待,某人……

为某人所主,士子相与指目。逮至揭牓,悉如所言。又闻 差考官与制置司所差考官(各)[名]称职事既同,势不相统。监试官虽许抽摘试卷详定,然一人之力,不能遍周,既不足以禁考官之私;且考试官或系本路知州,而本路监司乃为监试,则考官限于职守之相临,又不足以止监司之私,由是蜀士抑郁无诉。乞将考试官

译为某人所主考,士子们互相指点议论。等到公布榜文,果然都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又听说朝廷所差的考官与制置司所差的考官名称职责相同,权限上却互不统属。监试官虽然获准抽查考卷详加评定,但凭一人之力,不能面面周到,既不足以禁止考官徇私;而且考试官有的是本路知州,本路监司却又担任监试,那么考官受制于职务上的相互牵制关系,又不足以制止监司徇私,因此蜀地士子郁闷而无处申诉。请求将考试官

员数尽从朝廷选差,或将所差考官一员别立名称,同监试遍阅诸房卷子。或差东南人充监试,或(监)[差]不系监试官所部知州充考官。其被差者,不必专取文词之人,惟以公心取士为主,严行戒饬。」从之。

十年六月二十五日,铨试,命秘书丞楼观、大理寺丞沈绎考试,太学录徐凤、主管三省枢密院架阁文字何郯、大理评事蒋谊、郑定、史改之考校。

十一年十月四日,臣僚言:「窃见昨来朝廷凡遇差官考校,颇费选择。乞诏二三大臣,博求科第硕望,学问器识,佥论推重,布列班着,以备考官之选。」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臣僚言:「岁当大比,试于春官,知举主文衡,参详审当否。至于考校之初,去取之责,寔由点检试卷官,每举例选二十员,考卷一月,甫能竣事。脱有病者,又难分考。莫若就点检官内添一二员,俾我能胜文,文不我窘。都省照得近来宗子到省人数倍于常举,其点检试卷官若仍旧止差二十员,窃虑考校不精。」诏更添置点检试卷官二员,专一考校宗子试卷。

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铨试,命金部郎官龚盖卿、大理寺丞赵善 考试,太常寺主簿黄灏、耤田令锺震、大理评事史湜、邢近、赵汝捍点检试卷。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证得宗子省试添差点检试卷官二员,专一考校,务欲精切。窃详宗子系二月九日引试,十一日方得考校,至二十七日攒号,计得十七日。且以

应举锁厅取应言之,共计一千二百七十四人,合经赋论策计之,则有三千四百九十四卷,内取应三百二十八人。两场试官二员,品搭分房,各当一千七百四十七卷。若赋论日考百卷,尚可仅了所分之数。若经义并策,穷日之力,可考五十来卷,十七日内不过八百五十卷,则尚有未考九百余卷。推原其故,自二十五日入院,半月方引宗子试。前既空闲,自然拥并在后。欲将宗子考官二员添入省试官内,证太武学宫试例,同共考校。既多二员,决不匆卒。又前来宗子就试别院,元差五员。今过太院,似可减省一员。况别院终场,以今年论之,有一百六十四人,若只四员,尽可从容。却以所减拨过太院,添作三员,数无增损,而考校劳逸却有通融。乞赐详酌。」

【小贴子】

「若欲宗子专员考校,不拨别院试官。拟将宗子

引试趱向初一日以前,庶得宽展,无先逸后劳之患。」札

付礼部,候将来省试年分检举施行。本部连送国子监

指定,据国子博士葛从龙等申:「证得省试凡半月方引

宗子,虽专差二员考校,至十一日方有卷考,拆号既迫,

拥并在后。一、欲别院减一员拨入太院,同共考校。一、欲

宗子引试趱向初一日以前。

译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参酌祖宗的旧有制度,才能开辟至公的选官途径。」监察御史郭知章上言说:「希望下诏大臣,稍微革除堂除滥用的弊病,为其设立节制限度。凡是原本属于吏部的缺阙,都归还给吏部。」又说:「希望命令吏部沿用元丰年间的选官格式,推行实施,那么堂除的弊病就可以稍微消除了。」下诏命给事中、中书舍人裁定此事。

五月八日,监察御史郭知章上言说:「先朝曾有八路官员指名射阙差遣的法令,最为便利。元佑年间被废弃,如今请求恢复施行,但只限于选人可以这样做。如果是京朝官以上,职务待遇稍优,必须使其归于吏部管辖。」下诏命吏部制定法令后上报。

九日,吏部侍郎彭汝砺上言说:「请求稍微责成吏部推荐选拔有才能的人,上报朝廷。凡是尚书左选待差遣的官员,有才能政绩可以升擢的,委托尚书与郎官共同铨量考核,开列姓名上报,每年不得超过三人。三省予以等第考察,上等的请示皇帝旨意引见召对,中等的依照才能试用,下等的退回本部。其中人才事迹不适合列入本等差遣的,也开列姓名上奏,请示旨意送交本部,予以降等差遣,不得超过三人。如果有铨量不当的情况,依照贡举非其人

一、欲宗子试官二员添入

省试内,证太武学试例,同共考校。窃见三说皆是通融,

但别院试官四员,主文一员,却有避亲并武举、省试、宗

子及太学避亲公试,题目既多,拆号有限,恐难减入太

院。欲就初一日以前引试。缘正月二十五日锁院,收领

卷子,排比座图,恐难趱试。内将宗子试官二员添入省

试官内,证太学公试例,同共考校,委寔可行。今欲从所

陈,将考宗子试官同共考省试,却于考省试后,令诸考

省试官同共考宗子,试卷亦无拥并,彼此通融,劳逸皆等,

可精考校。今来寔散免举既多,乞检庆元二年体例增

添试官,乞指挥施行。」诏内参详官添一员,点检试卷官

添二员,对读官添六员。

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铨试,命司封郎官陈贵谊、大理寺丞江模考试,秘书郎高似孙、国子监主簿姚子材考(试)[校]。

选举 ~ ~ 尚书左选 上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三

宋铨选

吏部详见职官

审官东院典职官同,存目不录。

两朝国史志:吏部判部事二人,以带职京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今一出于中书,而小选(选)院不复置,本曹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祠祭及幕府州县官格式阙薄、辞谢,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式状,而送流内铨〔关〕试、勾黄、给历之事,令史九人,驱使官一人。〔甲〕库掌受制敕黄、关给签符优牒、选人改名〔废〕置之事,令史三人,驱使官一人。

元丰官制:吏部左右选各置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以上《续国朝会要》。

神宗正史职官志:尚书吏部掌文武官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凡分选有四:文臣之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外)[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伏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分职有三:封爵、赠官之事,则司封主之;赐勋、定赏之事,则司勋主之;官资、课最、名谥之事,则考功主之。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及酬赏、封赠者,随所分隶勘验法例,团甲以上尚书省,即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合门使以上,则(例)[列]其迁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给告身,则通书尚书侍郎及所隶郎官。

尚书左选上

神宗正史职官志:审官东院,旧止名审官院,及置西院掌武选,乃以为东院。官制行,归吏部尚书左选。

神宗熙宁二年五月十八日,审官院言职方郎中张子膺当升知州军差遣,以子膺再犯私罪停降,取旨。

译的律条论处。」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五日,门下中书后省上奏说:「奉诏依照元丰年间的选官格式,参酌旧有制度,裁定堂除的范围。如今请求沂州、博州、唐州、□州、濮州、怀州、卫州、洺州、通州、泰州、滁州、和州、舒州、汉州、解州、淮阳军的知州、知军,荆南、应天府、河南府、大名府、成都府、郓州、杭州、成德军、永兴军的通判,以及左藏南北库、元丰库,这些是元佑年间以后收归中书省差遣人选的,想要重新归还吏部差注。」下诏左藏南北库、元丰库以及解州知州,仍旧由中书省差遣人选,其余都依照所请。其中吏部的选官格式,命本部详加审核,将未尽事宜及不便之处上报尚书省。

七月六日,吏部上奏说:「本部选授缺阙,旧法不限定名次,一并按照功过分数的优劣来核定差遣。后来改立选官法,只使用名次,导致有功劳的人有时排在无功劳的人之下,有过失的人有时排在无过失的人之上。想要再次下达有关部门,参酌前后的条例制度修订确立。」下诏命吏部四选一同详细审核门下中书后省所修订的分数选官格式有无窒碍难行之处,将应当增减的地方上报尚书省。

三年十月五日,吏部员外郎何友直上言

上令且与通判。因宣谕曰:「主判官司须得人。凡如此事,若非主判申请,则朝廷或不得知。」

三年五月,诏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置主簿。时置审官西院,乃降是诏。

六月九日,诏审官东、西院之印各六字为文,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

九月,审官东院言:「看详川、广、福建皆属远官,欲乞今后到院合入福建京朝官,如有骨肉在川、广守任者,依入川、广人例,权免入远,与近地一任。只是于本院编敕内『入川、广』字下,添入『福建』二字,『差遣官员见有同居大功已上亲』字下,以『在彼』二字改为『川广』二字外,即别不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四年二月十七日,诏:「审官院定差知州、军、监人,并当日具姓名申中书,次日赴中书审察堪任差委,即引见取旨。其应申奏磨勘到京朝官外任者,便于历任前贴出转官月日,取进旨尽与转官,或展年。除中书入熟状取旨在京者,依此进画,更不引见。应有将转官或减二年已上磨勘酬奖,愿换堂除差遣,并听施行。如曾任升擢差遣因罪降黜者,并送审官院,与合入差遣。」从中书编修条例所定也。

十一月,诏应知州、知军、通判,令审官东院自今具名赴中书门下审察人材。

五年五月四日,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东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赇者以仓法论。

元丰元年正月十八日,审官东院言:「广南两路员阙愿就之人少,欲乞水上恶弱处为一等,繁难处为一等,其余并为一等,令〔转〕运司保明闻奏。」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审官东院、三班院、流内铨各减主簿一员。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知审官东院陈襄乞委本院官复位本院敕令式。从之。

三年正月五日,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捡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入敕令格式。

七月六日,上批:「早进呈审官东西、三班院为本系尚书省职事,只令用公牒往还。缘司农寺、群牧等司亦皆六曹职事,今乃独许三处不用近降旨挥,若非朝廷特委随见今主判为废已行之命,则取此舍彼,殊失均直之道,未知所以。」先是有旨,审官东院于吏部皆用申状。中书以为不当申,秪当用牒。后再进呈,审官东西、三班院、司农寺、群收司等皆用申状。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审官东院:所请重详定令敕,并归官制所。

八月一日,诏中书自今堂选,并归有司。

十一月二十五日,宝文阁待制何正臣言:「伏见朝廷比以远官迎送之劳,特于八路立法差注。计之八路,蜀为最远,仕于其乡者,比他路为最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而一郡之中,土人居其大半,僚属既同乡里,吏民又其所亲,难于徇公,易以合党。

译说:「我看到各案的文书多有差错讹误,朝廷及省部既然依凭这些文书来施行政令,不久又发觉并追究改正,不仅耗费繁琐,而且颇为妨碍士人的仕途生计。而当初经办的人,只是援用赦令自首原宥,滋长奸弊,无从加以惩戒。如今将旧有条例参酌合并修订确立,凡是差注、升改、牵复等方面有违戾的情况,如果赏罚升降不当,属于已经施行完毕的,吏人依情节轻重分别定罪,仍旧不允许援用赦令自首原宥。如果尚未施行而在赏罚方面没有超越差错的,自然依照原减处理。仍须一并酌量情节轻重,登记过失姓名于簿籍,情节严重的,上报尚书省。」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四年四月三日,三省上奏说:「元丰年间差遣官员,依照职位高低与事务相称,制定统一的标准,革除临时随时申请、轻重不相称的弊病。元佑年间废止了这项制度,如今想要一并依照元丰年间的条例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元符元年二月十五日,吏部上奏说:「林希请求八路的员额缺阙采用熙宁、元丰年间的旧条例,并与绍圣年间的新制度一并参酌,修订完成成书。」下诏命吏部四选共同编修。请求将四川、峡州、福建、湖南路每季度的缺阙以及离任一年内的使阙一并处理。朝廷采纳

乞收守令员阙归于朝廷,而他官可以兼用(士)[土]人者,亦宜量限分数,庶几经久不为弊法。兼闻本路差注往往未至尽公,盖缘地远,朝廷不能 察,而审官吏部所见,不过文具而已。仍乞八路凡有员阙及遇指射,皆使提点刑狱司通知,如有情弊,亦许取索点捡闻奏。」诏八路差官,自今委提点刑狱司逐季取索点捡,如有违法,具以闻。仍令中书本房立法。

二十六日,诏:「自今堂选堂占悉罢,以劳得堂除者减磨勘一年,选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

五年二月一日,诏:「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

五月,改审官东院为吏部尚书左选。

九月十六日,诏:「应尚书吏部陈乞留台宫观、国子监人年六十以上兼用执政官恩例者,通不得过三任。」

六年五月十二日,诏:「臣寮恩例陈乞差遣,承务郎以上与减磨勘一年,大小使臣减一年一季磨勘,选人免试,执政官依五年五月内旨挥。」五年五月旨挥,《实录》不载。

六月十八日,诏尚书吏部四选:应犯人合入远小处监当差遣人,并不许叙祖父母、父母老疾,指射家便差遣。

闰六月七日,尚书吏部言:「二广承务郎以上任烟瘴处

差遣,除知州系朝廷差外,余过满一年,乞放罢。」从之。

八月九日,上批:「吏部尚书李清臣,依先面谕,编集本部见隶籍承务郎以上乡贯、出身、历任及所历差遣功过目,为备选具员,凡十册,于朝廷官使人材,实亦有助。宜令依本录上中书省照用。」

二十八日,尚书刑部言:乞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杂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议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其后着令司直、评事阙选尚书及侍郎左选人,丞阙止选尚书左选人,仍经任司直或评事系亲民资任者。以上二件,其初改官应入知县人,亦选正阙。选丞或司直、评事,见系通判以上资序。以上所选,仍不限见任、授讫未赴,即曾失入徒以上罪以决或死罪,若私罪情重及赃罪,或停替后未成任,各毋得入选。

七年正月十三日,吏部言:「准诏定夺绘像臣僚之家食禄人法。看详致仕停俸年七十以上,受官事故勒停无叙法,残疾不堪入仕,不理选限之官,欲并不为食禄人。」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资政殿学士曾孝宽言:「乞下吏部取官制以前举官名数,委官司裁定。有可以仍旧者,着为令。」诏可。

二十八日,诏:「八路知州、通判、签判、监司属官、承务郎以上知县、大小使臣员(关)[阙],并归吏部差注。

译了这个意见。

二年四月四日,朝奉郎檀宗旦上言说:「熙宁八年差遣官员的条例规定,现任官员离任一年之内,允许在任指名射阙差遣。请求依照熙宁年间的旧制度。」吏部详细审核后说:「除广南东、西路、夔州路已经命令在任指名射阙外,请求将其余五路应当使用的员额缺阙,在离任半年之内,依照旧制度允许在任指名射阙。」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月四日,吏部上奏说:「八路应当使用的员额缺阙,除广南东、西路已经仍旧允许在任射阙之外,四选核查商定,想要将本路应当使用的员额缺阙一律依照熙宁、元丰年间的旧法以及现行条约施行。其中已经修订的夔州路差遣官员条例,仍请求重新加以改定。」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徽宗崇宁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言说:「臣想要请求陛下圣裁决断,严格制定条例格式,每年年终委托省、寺、监的长官考核其属官的政绩,六部尚书考核其郎官的政绩,尚书都省根据六部尚书的政绩加以升迁,没有政绩的加以黜退,如同《周官》大规模考核众官吏治理政绩而实行诛罚赏赐的方法一样,才能使官员之间互相督促规劝,日夜勤勉不倦,尽职尽责,以上报陛下督正治理官员的用意

内接送人合支顾钱者,并合只差兵士。内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旨挥及其余阙,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

六月一日,诏新复郡县知州军并堂选,余吏部选差。

十四日,诏吏部重修简要选法以闻。

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广知州、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以三十个月为任。

二年八月十六日,三省言:「应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人并合堂除,而知州军阙少,每于吏部取差,有妨本部拟授。」诏以前后条参酌,使两不相妨,立法以闻。于是以知州军阙一百四上,朝廷以九十八分吏部。

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寺监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礼、光禄寺太官令、元丰库牛羊司、京东排岸司、诸宫院教授、太康、东明、考城、长垣知县,并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吏部言:「比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本路立定合举官处。今请尚书(在)[左]选除榷货务等仍旧举官外,左右厢店宅务、文思院、太常寺、协律郎、内酒坊、法酒库、作坊、八作司、通判军使、准备勾当、市舶司、经抚库务等,尚书右选除都大巡河及御厨等仍旧举官外,法酒库、内酒坊、街道司、作坊、八作司、便钱博易务、排岸司、都监、巡检、军使、知监、县监、修营房等,侍郎左选职官、令录、判司簿尉并凤翔司竹监、独员县令、城寨主簿、监当、县尉等,

侍郎右选武学学谕、巡检、寨主、催纲、押纲、文思院、作坊、八作司等,城寨军使、知县、县尉、巡检、监押、巡防、勾当公事、指使、准备差使、部役、押队、退背河埽、催纲、监当等,并从本部注拟。」从之。

五年正月十八日,中丞梁焘言:「尚书左选有本等人不就,知州、通判、知县员阙数多,虽许权宜发遣,须俟过满起请,致常有积压。乞许以次等人指射差注。」诏吏部相度以闻。

四月十一日,吏部言:「大理寺并太学正、录等官,及编修敕令式之类,应不用举主转官者,乞差承务郎以上。」诏除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大理寺官外,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官员犯私罪,若老疾差替者,依近敕便令罢任外,其公罪差替并候替人,愿罢者听。」从之。

六年五月十八日,吏部言:「按条,官员不因罪犯体量离任,注谓举辟及对移、就移、避亲、丁忧、罢任之类,别授差遣,各愿补满前任月日者听,所补不及二年,愿再满一任者亦听。看详条元无对移之文,亦无添入意义,所有『对移』二字,殆为虚文,今欲于注文内除去。」从之。

六月十八日,御史中丞赵君锡言:「近论臣僚堂除差遣,今归吏部者既众,其阙至注拟不足。

译。」下诏命吏部制定每两年考核黜陟的法令,上报朝廷。

三年六月十一日,讲议司上奏说:「臣等私下认为本朝承平日久,民间政务日益增多,而所设置的官员员额却没有增加。有的一名官员兼摄数职,难以责成其治理办事。再加上入仕的途径日渐广泛,吏部常常忧虑人员多而缺阙少,注拟无法施行。如今参酌各州军应当增设通判、签判、职事曹官共三册,如果可以施行,请求下达尚书吏部予以注拟。」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下诏夔州知州命吏部依照格式选取三人,上报三省审核差遣。

大观三年五月十六日,新差遣提举永兴军等路常平韩蹈上奏说:「臣恭读八宝赦书,凡是原本施行重法的州县,都特意予以免除重法地分的待遇,天下没有人不知道陛下仁爱百姓、关爱万物,没有疆界彼此的差别,普天百姓,谁不因此迁善远罪,欢欣仰承圣上的恩泽。然而臣私下看到吏部晓示缺阙的榜文,仍旧沿用有重法地分的文字,依照格式注授官员。如今陛下已经免除了重法之刑,而有关部门选官注授却仍旧沿用重法的格式。臣愚昧地希望下诏命有关部门加以厘清改正,以仰合陛下一视同仁的用意。」下诏命吏部删去「重法」二字,仍旧改立选官

欲除清紧繁剧由朝廷除授外,余阙并送吏部。」诏见今堂除阙内,单、利、耀、温州知州,霸、府、石州、顺安军通判,并送吏部差注。

十二月二十二日,御史中丞郑雍言:「伏见吏部员多阙少,堂除迁徙太数,迟速不齐,非常行之法。乞今后吏部所差知州、通判人,并依旧以二年半为任;六曹郎官除非次迁进外,并实以三年为任。如以员多阙少,即乞量减年月,或以差除难定,即令少延岁时,每有阙员,随材进补,不必递迁。如任满,朝廷考察显有才效,虽不次褒(耀)[擢],亦足以风劝在位。其堂除知州及监司,如非朝廷须合迁召,并不以无名除改。」诏应内地知州、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依元佑元年十月四日法差注。

绍圣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来之邵言:「先帝尝诏有司撰选格,以堂除辟差遣悉归正吏部选授,当时士论号为至公。元佑初始罢选格,愈益苛缪。请按元丰法,参以祖宗旧制,庶几开至公之路。」监察御史郭知章言:「愿诏大臣,少革堂除猥滥之弊,为之节限。应旧属吏部阙者,皆复还吏部。」又言:「愿令吏部循用元丰选格,推而行之,则堂除之弊可以少去。」诏给事中、中书舍人裁定。

五月八日,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朝有八路官员指射差遣之法,最为利便。元佑隳废,今请复行,然止于选人可也。若京朝官以上,职任稍(忧)[优],必使归于吏部。」诏吏部立法以闻。

九日,吏部侍郎彭汝砺言:「乞稍责吏部荐拔才能,上于朝廷。应尚书左选待差遣官,有才能事效可升擢者,委尚书与郎官同共铨量,具名以闻,每岁毋得过三人。三省等第

考察,上等取旨引对,中等随才试用,下等退送本部。其人材事状不可入本等差遣者,亦具名闻奏,取旨送部,与降等差遣,毋得过三人。如有铨量不当,依贡举非其人律。」从之。

十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奉诏按元丰选格,参以旧制,裁定堂除。今请沂、博、唐、囗、濮、怀、卫、洺、通、泰、滁、和、舒、汉、解州、淮阳军知州军,荆南、应天、河南、大名、成都府、郓、杭州、成德、永兴军通判,左藏南北库、元丰库,系元佑后来收入中书省差人,欲复归吏部差注。」诏左藏南北库、元丰库并解州知州,仍旧中书省差人,余并从之。其吏部选格,令本部看详,具未尽未便事理申尚书省。

七月六日,吏部言:「本部选阙,旧法不限名次,并校量功过分数优劣定差。后来改立选法,只用名次,致有功人或在无功人之下,有过人或在无过人之上。欲更下有司,以前后条制参酌修立。」诏令吏部四选同看详门下中书后省所修分数选格有无窒碍,具合增损申尚书省。

译格式,上报尚书省。

六月十五日,下诏说:「知州、通判、知县的缺阙,因臣僚陈请而收归堂除的地方,今后一并归还吏部差注。帅府、望郡的职官,今后一律选派资序应当补入的人,允许越级一等,如果曾经犯有赃私罪以及停职替换后尚未任满一任的,不予差遣。」这是因为有进言者论及堂除的差遣侵占吏部的员额缺阙太多的缘故。

八月二十一日,朝散郎、新差权知福建路转运判官柳庭俊上奏说:「臣听说用人的标准有两种,资历与声望罢了。仅依资历用人,就会拘泥牵制于常规格式,其弊病以至于贤愚之人一同被滞留不用;仅依声望用人,就会骤然开启要害之途,其弊病以至于奔走竞逐之风盛行。这大概是前代所引以为戒、而今日所应当参考稽考的。希望陛下明降圣旨,申敕有关部门,使其遵循资格标准,以等待积累功劳、应当及早升进的士人;同时也酌情任用有声望实绩的人,以擢升卓越特出的人才。两者互相配合运用,而不偏滞于一方,品式不被废弃,就足以消除侥幸苟且求得的风气。」下诏命吏部详细审核现行格式之中有不符合元丰年间法令的地方,逐条开列上报,请示旨意后施行。

九月二十日,吏部上奏说进纳出身的人

三年十月五日,吏部员外郎何友直言:「伏见诸案文书多有舛讹,朝省既凭用行遣,寻复觉举追改,不惟费烦,颇于士人身计有妨。而元行之人,但用赦降首原,滋长奸弊,无以惩艾。今将旧条参合修立,应差注升改牵复违戾,若赏罚升降不当,谓已行讫者,吏人断罪有差,仍不以赦降首原。若未行而于赏罚无僭差者,自从原减。仍并量轻重,理过名上簿,事理重者,申尚书省。」从之。

四年四月三日,三省言:「元丰差官,职位高下称事,立为画一,革去临时旋有申请,轻重不伦之弊。元佑中罢去,今欲并依元丰条施行。」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五日,吏部言:「林希乞八路员阙用熙宁元丰旧条,并绍圣新制一处参酌,修完成书。诏令吏部四选同共编修。乞将川、峡、福建、湖南路季阙并去替一年使阙。」从之。

二年四月四日,朝奉郎檀宗旦言:「熙宁八年差官条,见任官去替一年内,许在任指射差遣。乞依熙宁旧制。」吏部看详:「除广东西、夔州路已令在任指射外,请将五路合使员阙去替半年,依旧制许在任指射。」从之。

六月四日,吏部言:「八路合使员阙,除二广已仍旧在任射阙外,四选勘当,欲将本路合使员阙悉依熙宁元丰旧法并见行条约施行。其已修夔州路差官条,仍乞重行改定。」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臣欲乞圣断,严立条式,每岁终委省寺监之长考其属官之成,六曹尚书考其郎官之成,尚书都省视六尚书之成者陟之,不成者黜之,如《周官》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法,庶几官师相规,亹亹夙夜,率职趋事,以上副陛下董正治官之意。」诏令吏部修立每二岁黜陟之法闻奏。

三年六月十一日,讲议司奏:「臣等窃以本朝承平日久,民事滋多,而所置员额未增。

或一员通摄数职,难以责其治办。又入仕之路寝广,吏部常患员多阙少,注拟不行。今参酌诸州军合增置通判、签判、职事曹官共三册,如可施行,乞下尚书吏部注拟。」从之。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夔州知州令吏部依格选三人,申三省审差。

大观三年五月十六日,新差提举永兴军等路常平韩蹈奏:「臣伏读八宝赦书,应行重法州县并特与免重法地分,天下莫不知陛下仁民爱物,无此疆尔界之异,元元 舞,孰不迁善远罪,欢仰圣泽。然臣窃见吏部晓示阙榜,尚仍旧有重法地分之文,依格注官。今陛下已免重法之刑矣,而有司选注犹循重法之格。臣愚愿诏有司厘正,仰称陛下一视同仁之意。」诏吏部去「重法」二字,仍改立选格,申尚书省。

六月十五日,诏:「知州、通判、知县阙,缘臣僚陈请收作堂除去处,今后并归吏部差注。

译不许被奏请辟召。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日,朝请郎、试吏部尚书兼详定一司敕令王襄上奏说:「查核吏部尚书左选,总共管辖朝议大夫以下至承务郎四千余员官员,总共管辖知州至监当的缺阙共二千余处,须一人在任、一人候阙,才能均匀轮替。如今在本部候选的官员共四百余员,加上每天不断有官员到部候选,近来奉旨清理一年三季的缺阙,只清理出七十余处,显然是差注未能顺利施行。臣私下看到各路转运使、提举盐香矾事、陕西解盐、河北籴使等一同奏请举官的缺阙共六十处,按例待遇都很优厚,离任替换的时间也不远,却被虚占空缺,一直没有见到辟召人选。铨选总揽的职权,散布在四方,实在滋长了奔走竞逐、请托钻营的风气,有害于元丰年间设官分职的宗旨。希望陛下圣慈加惠寒微俊才之士,特许将上述六十处缺阙,在本部张榜晓示,依照条例差注一次。并且请求在一年一季之外,再借用两季的缺阙数额。这样或许可以发遣二百余人,才能避免小官滞留积压。」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月十六日,有臣僚上言说:「先前议论尚书左选差注壅塞滞留的问题,蒙皇上降旨交付吏部,命令拟定措置条例上报。吏

帅府望郡职官,今后并选差资序应入人,听超一等,如曾犯赃私罪及停替后未经任者不差。」以言者论堂除差遣侵吏部员阙甚多也。

八月二十一日,朝散郎、新差权福建路转运判官柳庭俊奏:「臣闻用人有二,资、望而已。以资用人,则拘牵常格,其弊至于贤愚同滞;以望用人,则骤开要津,其弊至于奔竞成风。盖前世之所以诫,而今日所当稽者。欲望明降睿旨,申敕有司,使循守资格,以待积劳早进之士;时用望实,以擢卓立特起之才。二者相为用,而不滞于一偏,品式不废,足以弭消侥幸苟得之风。」诏令吏部看详见行格内有不合元丰法者,条具将上,取旨施行。

九月二十日,吏部言进纳出身人不许奏辟。从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日,朝请郎、试吏部尚书兼详定一(人)[司]敕令王襄奏:「契勘吏部尚书左选,都管朝议大夫以下至承务郎四千余员,都管知州至监当阙共二千余处,一人在任,一人待阙,方得均遍。目今在本部官共四百余员,兼日逐不住官员到部,近奉旨挥 刷一年三季阙,祇得七十余处,显是差注未行。臣窃见诸路转运、提举盐香矾事、陕西解盐、河北籴使等同奏举官阙共六十处,例各优厚,去替不远,虚有拘占,未见辟人。铨总之职,散于四方,实滋奔竞请托之风,有害元丰设官之旨。欲望圣慈加惠寒俊,特许上件六十处阙,于本部榜示,依条差注一次。及乞于一年一季外,更借两季阙次。庶几可以发遣二百余人,庶免留滞小官。」从之。

三月十六日,臣僚上言:「昨论尚书左选差注壅滞,蒙降付吏部,令措置条画闻奏。本部拘勒人吏,督其稽滞,凡数月不能与夺者,不出旬日,尽行注拟。虽已条画得旨施行,尚有未尽者。吏部旧法,每集注通已射非次经使,共许就三处,不得其上,必得其次。今每集注止许就一处,一处不可得,须俟来月,则滞留之源,又将肇

于此。如旧法通就三处,宜不可废。吏部越外修立此项,惟胥吏便于定拟,以应一时之急,而待次之官,举为非便。臣欲乞特降睿旨,更令吏部详度,条具以闻。」诏集注权许就三处,仍作一时旨挥。

二年六月三十日,手诏:「朕绍休考烈,获承丕绪。地日以辟,

译部约束管辖属吏,督促他们清理积压滞留的事务,凡是数月不能决断取舍的,不出十天,全部予以注拟处理。虽然已经拟定条例、得旨施行,但仍有未尽善之处。吏部旧有的法令,每次集中注授时,凡是已经指射过非常规差遣、经历过差使的人,共允许其在三处之中选择,如果得不到上等的,必定能得到次等的。如今每次集中注授只允许在一处选择,如果这一处得不到,就必须等到下个月,那么滞留的根源,又将从这里产生。像旧法允许在三处之中选择,应当不可废止。吏部在此之外另行制定这一项规定,只是为了便于胥吏拟定处理,以应付一时的急务,而对于候补的官员来说,实在是很不方便。臣想要请求特别降下圣旨,再命吏部详加斟酌,逐条开列上报。」下诏集中注授暂且允许在三处之中选择,仍旧作为临时的旨令颁布。

二年六月三十日,皇帝亲笔诏书说:「朕继承发扬先祖考烈的功业,得以承继宏大的基业。疆土日益开拓,……(原文至此中断)

民日以庶,事日以繁,而建官之数,循仍祖宗之旧,逮至于今,员多阙少。世知以官为冗,而不知多士以宁之美;患事不举,而不知官少力不任之弊。乃者有司不深究其本,又减员额,削禄廪,欲省官裕国,实无所益。而士之仕者,仰不足以事,俯不足以育,朕甚悯之。在熙宁中,先帝董正治官,尝诏宫观置员,县置丞属,实在乎是。所有宫观、县丞阙,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旨挥。其余减罢官,可令尚书省具合存废以闻。」

译百姓一天天增多,政务一天天繁重,然而设置官职的数额,却仍旧沿袭祖宗的旧制,到了今天,官员多而空缺的职位却很少。世人只知道嫌官员冗滥,却不知道官员众多才是使国家安定的好处;只担忧政事办不成,却不知道正是官员太少、力量不足所造成的弊病。近来主管官员不深究这个根本原因,反而又削减员额,裁减俸禄,想以此节省官吏开支、使国家富足,实际上并无益处。而那些出仕做官的士人,向上不足以侍奉君亲,向下不足以养育子女,朕对此深感怜悯。在熙宁年间,先帝整顿治理官制,曾下诏在宫观设置员额,在各县设置县丞等属官,其用意实在于此。凡是宫观、县丞的空缺,都依照大观三年四月以前的旨意办理。其余被裁减罢除的官职,可让尚书省一一核实应该保留还是废除,然后奏报朝廷。」

三年三月十八日,吏部奏:「奉议郎、新差袁州司录事曾定国状,今任司录职事,正管紏察刑曹,合与不合理为实历。本部勘会,承议郎以上,须要一任实历亲民或刑狱差遣,方许关升。今来曾定国未敢许理作实历。」诏诸州司录许理实历亲民,并六曹官系第二任知县资序人,依此。

闰四月二十五日,宣德郎吕颐浩奏:「祖宗时,内外差遣并付审官院、流内铨,堂除窠阙不少,士大夫自今有调官之路,故请谒奔竞之风息。近世以来,堂除阙多侵占注拟,士人失职,若不改更,为患滋甚。欲望圣慈下吏部,考祖宗朝故事,除监司、知州军及旧格堂除通判外,如监司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窠阙,一切拨还吏部。自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官、书局计议编修官堂除外,如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亦依祖宗及熙丰间故事,令吏部依格法注拟。如此,则数十年以来奔竞之风必衰,士人既有入仕之路,则自知廉耻矣。」诏依,内武臣依枢密院条格,并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依旧枢密院差注外,余弓手、部将、县尉、州指使已下,并拨归吏部注拟。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守臣令吏部今后依格选拟,申三省审择。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二广、四川沿边处不注授宗室女夫,令尚书省立法。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刘焕等奏:「伏见诸路州县官有任满酬赏,如广南新边及其它路分因事立赏之类,非得替罢任,须所属次第保明,方行推赏。然诸处保明多不依条式,不免再行会问,往复报应,动经岁月。盖为自来未有行遣日限,欲乞今后合保明推赏去处,并依任满得替文书到日,本路州军应所属去处并立限次第申奏。如出违日限,或不依条式,致推赏不行者,其合干人并科罪施行,庶使职事修举者早沾恩赏。乞下有司立法施行。」诏依,令详定一司敕令所立法(由)[申]尚书省。

五月七日,吏部言:「乞今后初改官人须入知县,其权入近地人限注见阙,六十

日不就,依次直注一次,即无冲改旧文。」从之。

八月六日,诏今后合转官碍止法人,回授与本色本宗有官有服亲。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奏:「勘会假将仕郎系本部出给补帖,假承务郎、承奉郎、承事郎系朝廷出给黄牒,其自将仕、登仕、通仕郎并系出给官告。今承御笔旨挥,假将仕郎除去『假』字,可为将仕郎,假承务郎可为通仕郎,致本部未敢依旧出给付身黄牒补牒,亦未敢并依阶官出给官告。所有今日已前见带阶官之人,亦乞依崇宁二年九月三十日旨挥,并随本资带阶官,更不出给告身,从本部行下本州岛本司本处,一面改正带行。」勘会见带阶官合改官名人,已降旨挥,令吏部出给公据外,诏并出黄牒。

译三年三月十八日,吏部上奏说:「奉议郎、新任袁州司录事曾定国呈状,如今任司录一职,主管纪察刑曹事务,是否可以算作实历。本部审核认为,承议郎以上官员,必须有一任亲民实历或刑狱差遣的经历,才允许关升。如今曾定国的这段任职,本部不敢认定为实历。」皇帝下诏:各州司录官若兼管亲民事务,以及六曹官中属第二任知县资序的人,可以按此认定实历。

闰四月二十五日,宣德郎吕颐浩上奏说:「祖宗之时,朝廷内外的差遣都归审官院、流内铨掌管,堂除的官阙不算少,士大夫从此有了调官的途径,因此请托奔竞的风气得以平息。近来以来,堂除的官阙大多被侵占预定,士人失去了应有的职位,如果不加以改变,弊病会越来越严重。臣希望陛下降旨吏部,考察祖宗朝的旧例,除监司、知州军以及旧例本就属堂除的通判之外,凡是监司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官阙,一律拨还吏部。除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官、书局计议编修官仍属堂除之外,凡是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也依照祖宗及熙宁、丰元年间的旧例,令吏部依法差注。这样一来,数十年来的奔竞之风必然衰减,士人既然有了正常入仕的途径,自然就懂得廉耻了。」皇帝下诏依从此议,其中武臣仍依枢密院的条格,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仍照旧由枢密院差注,其余弓手、部将、县尉、州指使以下,一律拨归吏部差注。

十二月二十八日,皇帝下诏:命守臣今后依照法度选定人选,呈报三省审核选择。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皇帝下诏:二广、四川沿边地区不得授任宗室的女婿为官,命尚书省订立相关法令。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刘焕等人上奏说:「臣等看到各路州县官员任满受赏时,比如广南新边以及其他路分因事立赏之类的情形,如果不是正常得替罢任的,必须由所属官司依次逐级出具保明文书,才能施行推赏。可是各处出具保明文书大多不遵照条式规定,免不了要反复查问核对,往来行文回复,动辄经年累月。这都是因为一直没有规定办理的期限。臣等请求今后凡应保明推赏的地方,都依照任满得替文书到达之日起算,本路州军所属官司须依次限期申报奏闻。如果超过期限,或者不依条式办理,导致推赏不能施行的,相关承办人员一并科罪处理,使那些勤于职事的人能够早日蒙受恩赏。请下有关部门订立法令施行。」皇帝下诏依从,命令详定一司敕令所订立法令,申报尚书省。

五月七日,吏部上言:「请求今后初次改官的人必须先任知县,那些暂时委任近地的人,限定等候现有官阙,六十日不能就任的,则依次直接补注一次,这样就不会冲改旧有的规定。」皇帝准许此议。

八月六日,皇帝下诏:今后凡遇应转官而被止法所阻的人,把转官的名额回授给本色本宗中有官职、有服亲关系的人。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上奏说:「臣等查核,假将仕郎的补帖是由本部出给的,假承务郎、假承奉郎、假承事郎的凭据则是朝廷出给的黄牒,而将仕、登仕、通仕郎则都出给官告。如今奉御笔旨意,假将仕郎去掉『假』字,可称为将仕郎,假承务郎可称为通仕郎,因此本部不敢再照旧出给付身黄牒和补牒,也不敢一律依阶官出给官告。凡是在此旨意颁下之前已经带有阶官的人,也请依照崇宁二年九月三十日的旨意,一律随本人资序带行阶官,不再另行出给告身,由本部行文下达本州、本司、本处,就地改正带行。」臣等审核,凡现已带有阶官、应改官名的人,已经降下旨意,命吏部除出给公据之外,皇帝下诏一并出给黄牒。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选举 ~ ~ 尚书左选

以上《续国朝会要》。

选举 ~ ~ 尚书左选 下

尚书左选下

政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成都府、利州路州军县镇文武等官,多阙正官,内成都府路见阙一百三十余员,利州路见阙六十九员,或已拟差,避怕川远,故意迁延一年已上,更不赴任。或久阙正官,时下差官权摄,一切职事悉皆苟简,课入亏失,良民受弊。仰吏部将前后川任之官条格,参酌立为永法,限半月上尚书省,取旨施行。」

六月二十八日,新知陕州李延熙奏:「窃以川、陕四蜀是为地远,而蜀道之难,利路尤剧,山峻路险,栈阁崎危,羊肠九折,上摩苍穹,故仕宦者畏而不敢来。长途远涉,般挈尤难,俸入微薄,所得不偿其费,故东西之人知而不敢授。以此本路阙官,一郡之间,或止有一人,总而计之,一路十州,阙官无虑数十员,则隳废职事,从可知也。近者陛下诏有司立法,减举官员数,以劝仕宦之人。臣仰惟立法之初,四方远宦未有知者。臣切见吏部待次之人甚多,而川路待次之人极少。方今川路阙官之际,宜在从权。欲望将四川转运司见使员阙,不以远近,权取归部,以注在部之人。仍将减举官法揭于吏部之门,其事故之人合添举官展考任者,并特与免。候及一二年,逐路不至阙官,却依旧差注。庶几东南远宦之人皆愿入川,四路州县必不患阙员矣。」诏吏部合使员阙,令本部限十日差注。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承平日久,士日益众,入流日益多,尽天下员阙,不足以充选。每三人守一阙,一名在官,一名被替,一名待次,凡五七年纔成一任。其有取急一时,或凭借势援,又请宫观岳庙以去。今任宫观人已及千员,京师寓居,僧舍赁寄,邸店盈满,所在不可胜数。其间盖有尝为监司、郡守、郎官、寺监者,旅寓杂揉,动一二年。朝廷既无阙以除授,吏部又不敢收系,欲乞付三省讨论,议永久之法,以幸多士。」三省契勘,欲堂除人得越一等,谓初任知县不许除授通判之类,并未经任及见系冲差替放罢,若历任有赃罪,并不得堂除,未经堂除人不许

陈乞。诸州军军资库,并专罢文武监官一员,令吏部于承务郎以上及选人大小使臣内通注。诸路州军应置六曹去处,并随曹置官,更不得互相兼领。其差注等法,并依见行条令施行。内有掾官去处,并依旧应未应出官人及选人小使臣,并大使臣武功郎以下,并不得陈乞宫观。诸路州军甲仗备城库未置监官去处,并专置监官一员,令吏部通注大小使臣。其差注赏罚等,并依见行条法施行。诸路监司各添置准备差使、指使各二员,帅郡准备差使二员、指使三员,节镇准备差使一员、指使二员,列郡准备差使、指使各一员。

译 下

尚书左选下

政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皇帝下诏:「成都府、利州路各州军县镇的文武官员,多有正官空缺,其中成都府路现缺一百三十余员,利州路现缺六十九员,有的已经拟定差遣,却因畏惧川路遥远,故意拖延一年以上,仍不赴任。有的地方长期缺乏正官,暂时派人权且代理,各项职事都因此变得敷衍马虎,赋税收入减损,善良百姓因此受害。命吏部将前后有关川地任官的条格加以参酌,订立为永久之法,限半月内呈报尚书省,听候旨意施行。」

六月二十八日,新任知陕州李延熙上奏说:「臣认为川、陕四川地区路途遥远,而蜀道艰难,利州路尤为严重,山势险峻道路危险,栈道阁道崎岖险绝,羊肠小道曲折九转,高耸直触云天,因此做官的人都畏惧而不敢前往。长途跋涉,搬运携带尤为困难,俸禄微薄,所得不足以偿付花费,因此东西各地的人明知此情而不敢接受任命。因此本路官员空缺,一郡之内,有时只有一人任职,总计起来,一路十州,缺官不下数十员,那么政事荒废,也就可想而知了。近来陛下下诏命有关部门订立法令,减少举官所需的人数,以此鼓励人们出仕做官。臣认为,法令刚订立之初,四方远地做官的人还不知晓此事。臣看到吏部等候差遣的人很多,而川路等候差遣的人却极少。如今正值川路缺官之际,应当从权处理。臣希望能将四川转运司现有使臣的官阙,不论远近,暂且收归吏部,以便补注在部候选的人员。同时把减少举官人数的法令张贴在吏部门前,其中有事故原因、应当增加举官考核年限的人,一并特予免除。等到一两年后,各路不再缺官,再依旧差注。这样一来,东南远地做官的人都会愿意前往川地,四路州县必定不会再有缺员之患了。」皇帝下诏:吏部所辖使臣官阙,命本部限十日内差注完毕。

十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言说:「承平日久,士人日益增多,进入仕途的人也日益增多,即便用尽天下所有的官阙,也不足以安排所有候选人员。往往三人共守一个官阙,一人在职,一人待替,一人待次,总共要五七年才能完成一任。有的人为了图一时的方便,或凭借权势援助,又申请到宫观岳庙一类的差遣离去。如今任宫观差遣的人已达千员,在京师寓居,租寄僧舍,客店旅馆住满,到处都数不胜数。这些人中,有的曾任监司、郡守、郎官、寺监长官,如今却混杂寓居,动辄一两年之久。朝廷既无官阙可供除授,吏部又不敢收纳登记,臣请求交付三省讨论,商议出长久可行的办法,以造福广大士人。」三省核议后,认为应堂除的人可以越级一等,比如初任知县不许除授通判之类,凡未曾任职以及现被替换、罢职的人,若历任中有过赃罪,都不得堂除,未经堂除的人不许

陈情请求。各州军的军资库,一律只留一名专管文武的监官,命吏部在承务郎以上及选人、大小使臣中通融补注。各路州军应设六曹的地方,一律按曹分设官员,不得互相兼领。相关的差注等法令,一律依照现行条令施行。凡设有掾官的地方,一律依旧;凡未曾出官及选人中的小使臣,以及大使臣、武功郎以下的人,都不得陈情请求宫观差遣。各路州军甲仗备城库尚未设监官的地方,一律专设监官一员,命吏部在大小使臣中通融补注。相关的差注赏罚等,一律依照现行条法施行。各路监司各增设准备差使、指使各两员,帅郡增设准备差使两员、指使三员,节镇增设准备差使一员、指使两员,一般郡设准备差使、指使各一员。其中准备差使允许保义郎以上指名请求,指使允许承节郎以下指名请求,命吏部依各自本资序差注。各路知县、县丞的

内准备差使许保义郎以上指射,指使许承节郎以下指射,令吏部各依本资序差注。诸路知县、县丞员阙,许令尚书侍郎左选不以资序并许通行差注。诸县万户以上及素多盗贼去处,并添置小使臣县尉一员,令与见任官同共主管职事。诸州军应未置通判司录去处,并许添置通判司录一员。镇市人户繁多处,置监官一员。人吏诸色人并不得用减年或恩例陈乞改官,并为陈乞人并科罪。诏依拟定,违者并以违御笔论。人吏陈乞,详具职掌门。

河东路阙官处,近已措置差注。诸路视河东虽旁边,繁剧不同,而百里之寄,则事体均一。欲乞令诸路具久阙县令去处,下吏部申严差注之法,或促赴官之期,庶后不阙正官,职事废弛,民无所诉。」诏仰尚书吏部详臣僚所言,检会诸路久阙县令正官之处,依条疾速差注。或有违碍,相度措置,作一时指挥,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已差下人,并限三日催促赴任。其推避不赴者,依寻医侍养人例施行,以戒堕吏。 八年五月三日,臣僚上言:「京东路诸州县令多有阙官,虽本州岛或监司差权,然移易不常,职事废弛,民受其弊。伏

九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奉御笔,因事设官,咸有定额。日近州郡官额外添差至多,不唯冗滥,骚扰州县,实滋交结营私之弊,侵紊官制,莫甚于此。自今诸路监司官属、诸州掌兵及曹掾官,非奉御笔不许添差。虽系御笔,而已添差一员者,执奏不行。其添差人已到任,且令候成资罢任。其未到任人,更不前去。违者以违御笔论。仰御史台常切纠察。本部勘会宗室依条不注见阙,唯内地州军许添差一员不厘务,通州县不得过四员。及归明蛮猺人亦系添差,并任满不注替人。今承前项御笔指挥,本部即未审宗室及归明蛮猺大小使臣各有立定添差员数条法,依今来指挥,许与不许添差 」又奏:「三路都总管司教押军队,缘自来止是添差,即无正额,并满日不注替人。」诏宗室并归明蛮徭人许依旧条添差,并不厘务总管司教押军队依旧添差。

宣和二年八月九日,吏部奏:「检准政和五年六月十一日敕,勘会还堂阙,自

来虽有吏部已差下替人,若未及半年便行冲罢,显属非辜。得旨,今后合还堂阙,如有已差下替人未及一季,朝廷使阙差人。勘会已差下人,虽未及一季,亦系冲罢。」诏今后应还堂阙,未还堂以前已差下替人,许令赴任,后来却还堂一次。

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送到吏部供到下项:一、元丰年选人,曾任下项窠阙:太学博士、正、录,律学博士、正、录,国子监博士、正、录,武学博士、正、录,大理寺司直、评事,秘书省正字,(刺)[敕]令所删定官,国子监书库官。

译官阙,允许尚书侍郎左选不受资序限制而通融差注。各县凡户数在万户以上以及素来盗贼较多的地方,一律增设小使臣县尉一员,命与现任官员共同主管职事。各州军尚未设通判、司录的地方,一律允许增设通判、司录一员。镇市人户众多的地方,设监官一员。凡人吏及各色人员,都不得以减年或恩例名义陈情请求改官,凡为他人陈情请求的人一并科罪。皇帝下诏依此拟定施行,违者一并以违御笔论处。关于人吏陈情之事,详见职掌门。

河东路缺官的地方,近来已经作出安排差注。各路相较河东路,虽然地处不同,但事务繁重的情形是一样的,百里之地的委任,事体也应一致对待。臣请求命各路呈报长期缺员的县令职位,交由吏部严格执行差注法令,或者催促赴任的期限,这样以后就不会再出现正官空缺、政事废弛、百姓无处申诉的情形。」皇帝下诏:命尚书吏部详察臣僚所言,查核各路长期缺任县令正官的地方,依条尽快差注。如有妨碍之处,酌情处理,作为一时的临时指挥,申报尚书省听候旨意施行。已经差派下去的人,一律限三日内催促其赴任。若有推托不赴任者,依照托病侍养人的旧例处理,以警戒懒惰的官吏。

八年五月三日,有臣僚上言说:「京东路各州县的县令多有空缺,虽然本州或监司曾权且差人代理,但更换频繁不定,政事因此废弛,百姓因此受害。臣

九月二十九日,吏部上奏说:「奉御笔旨意,设官都是因事而设,各有固定名额。近来各州郡官员定额之外增添差遣的人数很多,不仅冗滥,还骚扰州县,实际上滋生了结交营私的弊端,侵扰混乱官制,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今后各路监司官属、各州掌兵及曹掾官,若非奉御笔旨意,都不许增添差遣。即便是奉御笔旨意,若已经增添过一员,也应执奏不予施行。凡已到任的添差人员,暂且等其任满罢职。凡尚未到任的人员,则不再前去就任。违反者以违御笔论处。命御史台经常严加纠察。本部审核,宗室依条不得补注现有的官阙,只是内地州军允许增添差遣一员,但不主管具体事务,通判所辖州县不得超过四员。归明的蛮猺人也算作增添差遣,且任满后不再补注替代之人。如今接到前面的御笔旨意,本部尚未审明宗室及归明蛮猺人的大小使臣是否各有固定的增添差遣人数条法,请示依照如今的旨意,是否允许增添差遣。」又上奏说:「三路都总管司教押军队,向来只是增添差遣,并无正式名额,任满后也不补注替代之人。」皇帝下诏:宗室及归明蛮猺人仍依旧条允许增添差遣,不主管具体事务的总管司教押军队仍依旧增添差遣。

宣和二年八月九日,吏部上奏说:「臣等查核依政和五年六月十一日的敕令,审核还堂的官阙,向来虽有吏部已差派下去的替代之人,如果尚未满半年就被冲罢,显然属于无辜受害。臣等得到旨意,今后凡应还堂的官阙,如果已差派下去的替代之人尚未满一季,就由朝廷使用该官阙差派新人。臣等审核,已差派下去的人,即便尚未满一季,也一律算作被冲罢。」皇帝下诏:今后凡应还堂的官阙,在还堂之前已差派下去的替代之人,允许其赴任,之后再还堂一次。

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送到吏部呈报的下列事项:其一,元丰年间选人曾任职的下列官阙:太学博士、正、录,律学博士、正、录,国子监博士、正、录,武学博士、正、录,大理寺司直、评事,秘书省正字,敕令所删定官,国子监书库官。其二,如今选人在京任职的下列官阙:秘书省正字,辟雍博士、正、录、直学,太学博士、正、录,国子博士、正、录,武学

一、见今选人任在京窠阙下项:秘书省正字,辟雍博士、正、录、直学,太学博士、正、录,国子博士、正、录,武学博士、正、录,律学博士、正、录,大理寺司直、评事,敕令所删定官,国子监书库官,吏部架阁文字及户、礼、兵、刑、(二)[工]部架阁文字,编估局 刷折抄官,打套新法香药,开封府学博士,河南、河北诸石炭场、京西软炭场、抽买石炭场、丰济石炭场、城东新置炭场,医药中惠民局,管勾礼部贡院、平货东场(平货东场)交易官、在京都茶库、大观东库、大观东库门、大观西库、大观西库门,封桩竹木务东场、封桩竹木务东第二场、封桩竹木务西场,皇后宅小学博士,睦视宅宗子学正、录,睦亲北宅宗子学正、录,睦亲西宅宗子博士,周王宫宗子学正,广亲北宅学正,广亲南宅学正,尚书吏部官告院善利门、管勾专一入明盐事作坊料物库门、作坊料物库、东作坊库、西作坊门、金耀门、文书库,开封府架阁文字,西南北抵当所,东退材场,管勾监辖炒造丹粉、所在京裁造院东永丰仓门、在京木炭场、京东箔场、京东抽税竹木箔场皮角四场库,管勾外排岸司麦料、下第八界军器监准备差使粳米、上第八界粳米、下第八界文绣局、天驷监仓草场麦料、上第二界安肃门、广利门。」〔诏〕籍田令、搉货务、军器什物库、太社局令、城西炭场、大理寺习学公事选元丰选人窠阙并学官,并依元丰法差。管勾六曹架阁文字并罢,令本部末曹郎官兼领。打套新法香药并归(权)[搉]货务,官吏更不差。编估局 刷折抄官物,并为一局,差文武升朝官各一员。余并抄钞吏额,令尚书省措置存废。内合存留官,止差京朝官、大小使臣。

三年闰五月十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文武官用恩例陈乞亲属差遣,非奉特旨,依格止合作减年免试收使。」诏令吏部申明行下。

九月十六日,吏部尚书宇文粹中奏:「乞令逐路州军委通判司录或曹官一员,专置文簿,驱催应见任新差官职位、姓名、到任年月日,若有诸般事故违年之类,并限当日申本部,照会使阙差注等。看详已有条法,并不须立文。今拟修下条:诸命官到罢事故元官限满不赴,同。已申尚书吏部者,限三日再申,仍委通判或曹官专一置簿销注,转运司每季取索点检。」从

之。

六年闰三月六日,臣僚言:「唐太宗省内外官定制为七百三十员,曰:『吾以待天下贤材,足矣。』今四选无虑一万六千余阙,而(当)[常]有员多阙少之患者,其害有二,有委法弗守,鬻法弗惩,公攘阴夺之害。诸奏辟官不许权升职任,并冲移已差注替人及半年者,此法也。自今乞应辟官并遵守成法,不许冲移已差注及半年人,违法奏差,许吏部执奏不行,则公攘之害除矣。

译博士、正、录,律学博士、正、录,大理寺司直、评事,敕令所删定官,国子监书库官,吏部架阁文字及户、礼、兵、刑、工部架阁文字,编估局刷折抄官,打套新法香药,开封府学博士,河南、河北各石炭场、京西软炭场、抽买石炭场、丰济石炭场、城东新置炭场,医药中惠民局,管勾礼部贡院、平货东场交易官、在京都茶库、大观东库、大观东库门、大观西库、大观西库门,封桩竹木务东场、封桩竹木务东第二场、封桩竹木务西场,皇后宅小学博士,睦视宅宗子学正、录,睦亲北宅宗子学正、录,睦亲西宅宗子博士,周王宫宗子学正,广亲北宅学正,广亲南宅学正,尚书吏部官告院善利门、管勾专一入明盐事作坊料物库门、作坊料物库、东作坊库、西作坊门、金耀门、文书库,开封府架阁文字,西南北抵当所,东退材场,管勾监辖炒造丹粉、在京裁造院东永丰仓门、在京木炭场、京东箔场、京东抽税竹木箔场皮角四场库,管勾外排岸司麦料、下第八界军器监准备差使粳米、上第八界粳米、下第八界文绣局、天驷监仓草场麦料、上第二界安肃门、广利门。」皇帝下诏:籎田令、榷货务、军器什物库、太社局令、城西炭场、大理寺习学公事的选人,选用元丰年间选人的官阙及学官,一律依元丰年间的法令差派。管勾六曹架阁文字一律停设,由本部末曹郎官兼任。打套新法香药一并归入榷货务,不再另设官吏差派。编估局刷折抄官物,合并为一局,差派文武升朝官各一员。其余一律作为抄钞吏的名额,由尚书省安排存留或废除。凡应存留的官职,只差派京朝官、大小使臣。

三年闰五月十日,中书省、尚书省上言说:「臣等审核,文武官员凡以恩例陈情请求为亲属安排差遣的,若非奉特旨,依格法只应作为减年免试收使处理。」皇帝下诏命吏部申明后行文下达。

九月十六日,吏部尚书宇文粹中上奏说:「臣请求命各路州军委托通判、司录或曹官一员,专门设置文簿,登记催办现任新差官员的职位、姓名、到任年月日,若有各种因事故违限之类的情形,一律限当日申报本部,以便查照登记官阙差注等事。臣审详现行条法,认为不必再另立新文。如今拟定修订下列条令:凡官员到任、罢职、因事故及原任期限已满而不赴任的,情况相同。已申报尚书吏部的,限三日内再申报一次,仍委托通判或曹官专门设簿登记核销,转运司每季度取索检点。」皇帝准从此议。

六年闰三月六日,有臣僚上言说:「唐太宗把内外官员定制为七百三十员,说:『我用这些人来对待天下贤才,就足够了。』如今四选(吏部四选)不下一万六千余官阙,却常常有员多阙少的忧患,其中的害处有二:一是有人委弄法令而不遵守,贩卖法令而不受惩处,造成公然侵夺、暗中侵夺的害处。各种奏辟官员不许越级升职,凡冲移已差注替代之人满半年的,就是这条法令。臣请求今后凡奏辟官员一律遵守既定的法令,不许冲移已差注满半年的人,若有人违法奏差,允许吏部执奏不予施行,那么公然侵夺的害处就可以消除了。二是各州的官阙一律用三份文状申报,一份送廉访所,一份送吏部,一份送御史台,使官吏无从隐瞒,那么暗中侵夺的害处也可以消除了。」皇帝准从此议。

七年五月八日,吏部上奏说:「臣等奉御笔旨意,吏部取索凡已经授官后又被改换、想要赴任却又被罢免以及等候差遣已多年考满的人员,一并具文奏闻,朝廷会根据其才能加以录用。又据吏部申报,宣和七年二月以前,已授官被改、欲赴任被罢以及等候差遣三年以上的文武官员,共二百四员等,臣等奉圣旨命吏部四选将已授官被改、欲赴任被罢及等候差遣三年以上的官员人数,以及采集查出的现

诸州员阙并以三状,一廉访所,一吏部,一御史台,使吏无所隐,则阴夺之害除矣。」从之。

七年五月八日,吏部奏:「奉御笔,吏部取索应已授被改、欲赴被罢及待次累年考者,并具以闻,当随材录用。又据吏部申,宣和七年二月以前,已授被改、欲赴被罢并待次三年以上文武臣,共二百四员等,奉圣旨令吏部四选将已授被改、欲赴被罢并待次三年以上官员数,及采刷见牓阙下项:尚书左选吉阳知军等阙五百三十一处,尚书右选三十七员,陕府潼关都监等阙五十八处,侍郎右选五十九员,勾当广亲宅门等阙共计四百处,侍郎左选七十二员,解州户曹等阙共计二百四十七处。」诏已授被改、欲赴被罢及待次三年以上官,据今来吏部刷到窠阙,令逐官指占合入阙次,内堂除人与理作堂除。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五日,诏:「今吏员猥多,注授阙少,皆有留滞之孍。有旨依熙丰法,监司守贰并替成资阙,其榷茶司、提举茶盐、坑冶、铸钱、辇运、拨发、籴便、市舶、诸州司录及太学博士、正、录、寺监丞、簿、删定京朝官并开封府官准此。内系监当资序人,即替年满阙。」

十三日,监察御史胡舜陟言:「天下奸恶如织,芜秽郡县。吏部充塞,无阙以拟注;版曹空匮,不给于禄廪。愿诏吏部稽考庶官,凡由杨戬、李彦之公田,王黼、朱 之应奉,童贯、谭稹等西北之师,孟昌龄父子河防之役,与夫夔蜀、湖南之开(强)[疆],关陕、河东之改弊,吴越山东陂田、宫观、池苑营缮之功,后苑书艺文字库等之赏,淫朋比德,各从其类。又如近习所引,献颂可采, 用宣力,应奉有劳,时赴殿试之流,此皆殃民蠹国,败俗妨贤,奸凶取位,赇贿买官,所叨恩数,不限高卑,一切禠夺,还其本(秋)[秩]。若非此族而橫竊名器,如節度橫行之貴仕,祕殿延閣之華資,或以童稚奴仆而濫 ,或以商賈胥徒而貨取,人人論列,簡牘徒繁。愿令吏部略具阀阅,关诸台谏,分使看详,上之朝廷,次第裁抑。其坐公田等事,如鲜于可等非理谴逐,宜自六巳月日,复其资秩恩数,量才旌擢,以劝忠谅。然后位着可清,贤能可进,生民可安,国用可节。昔唐去斜封墨敕之官,一日停数十员,不以为疑,则(令)[今]亦何难之有 」从之。

七月二十八日,诏吏部四选将逐曹条例编集成(删)[册],镂板印卖。从尚书莫俦之请也。

八月四日,臣僚

言:「诸路监司多于属部妄以公使为名,转托买物。州县之吏掊敛于民,稛载以献。或状称请钱,而实不支给;或虽给价直,而十无一二。及其败露,率蒙宽假,寅缘请托,更得美官。虽告戒丁宁,而犯者益众,诚以防禁之法未周也。

译有官阙榜示如下:尚书左选吉阳知军等官阙五百三十一处,尚书右选三十七员,陕府潼关都监等官阙五十八处,侍郎右选五十九员,勾当广亲宅门等官阙共计四百处,侍郎左选七十二员,解州户曹等官阙共计二百四十七处。」皇帝下诏:凡已授官被改、欲赴任被罢及等候差遣三年以上的官员,依据如今吏部查出的官阙,命各官自行指认应补入的官阙次序,其中属堂除的人,一并按堂除处理。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五日,皇帝下诏:「如今官吏人数众多,可供补注的官阙很少,都有留滞不进的忧患。已有旨意依熙宁、丰元年间的法令,监司及副职以及替代满一任的官阙,其中榷茶司、提举茶盐、坑冶、铸钱、辇运、拨发、籴便、市舶各官,各州司录以及太学博士、正、录、寺监丞、簿、删定京朝官并开封府官都依此办理。凡属监当资序的人,则依替代满年限的官阙处理。」

十三日,监察御史胡舜陟上言说:「如今天下奸邪之人纵横交织,充斥各州县。吏部人满为患,无官阙可供补注;国库空虚匮乏,禄廪供给不足。臣愿陛下下诏命吏部核查各类官员,凡是因杨戬、李彦经营公田,王黼、朱勔(一作朱)所进的应奉之物,童贯、谭稹等西北用兵,孟昌龄父子治理黄河堤防的差役,以及夔蜀、湖南的开拓疆土,关陕、河东的更改弊政,吴越山东陂田、宫观、池苑营建之功,后苑书艺文字库等的赏赐,各种谄媚朋比、结党营私之人,都应各按其类查处。又比如近来受宠幸之人所引荐、献颂文章可取、以劝勉勤劳、应奉有功、按时应赴殿试之流的人,这些人有的祸害百姓、蠹害国家、败坏风俗、妨害贤才,有的奸邪之人窃取官位,用贿赂买得官职,他们所得到的种种恩数,不论职位高低,都应一律革除剥夺,恢复其原来应有的官秩。若不属于这些人而窃据高位美职,比如身居节度、横行等尊贵职位,或占有秘殿、延阁等清华官资的人,有的是靠童稚奴仆之身而滥(受任),有的靠商贾胥吏之流而以财货买得,这些人若人人加以论列纠举,简牍文书恐怕会繁多不堪。臣愿命吏部大致列出这些人的家世资历,通知台谏官员,分头审详,上报朝廷,依次加以裁抑。至于因公田等事而被无理谴逐的人,比如鲜于可等人,应自六月(原文「巳」疑为「六」之误)某日起,恢复其官秩恩数,量才加以提拔擢用,以此劝勉忠诚正直之人。这样以后,官位才能清明,贤能之人才能得以进用,百姓才能安定,国家的用度才能节省。当年唐朝废除斜封墨敕之类的滥官,一天之内罢黜数十员,都不曾因此而有所疑虑,如今又有什么难处呢?」皇帝准从此议。

七月二十八日,皇帝下诏命吏部四选将各曹的条例编集成册,刻板印刷发售。这是依从尚书莫俦的请求。

八月四日,有臣僚上言说:「各路监司大多在所属部门中,妄自借用公使的名义,转而托人购买物品。州县的官吏因此向百姓横征暴敛,用车船满载财物进献。有的假借请领钱款的名义,实际上却并不发给;有的即便给付了价钱,也十不及一二。等到事情败露,往往被宽容宽免,靠拉拢请托,反而得到更好的官职。虽然朝廷屡次告诫叮嘱,但违犯者却越来越多,这实在是因为防范禁止的法令还不够周密。臣请求命各路监司互相稽察检举,将其中情节严重的人加以严惩。同时命吏部登记记录这些人的姓名,凡有除授之事,先要核实有无赃罪,那些恶迹累累、贯盈满溢的人应当终身革除,即便所犯罪行较轻,也不要让其升迁提拔,这样贪赃的官吏就会知道有所戒惧了。」皇帝准从此议。

十六日,有臣僚上言说:「祖宗

乞令诸路监司互相察举,择其甚者置之重典。仍令吏部籍记姓名,应有除授,先具有无赃罪,彼贯盈者自当终身废弃,所犯虽轻,勿使迁擢,庶几为赃吏者知有戒惧。」从之。

十六日,臣僚言:「祖宗时未有宗室参部之法,神祖广惇叙之恩,时时选择差注一二,用以劝励,不为常制。至崇宁初,大启侥幸,混乱选举,遂使宗室任意出官,又优为立法。今日参选,即在一部名次之上,虽有年月深远、劳 显著之人,悉为所压。名州大县并差遣优便、廪入丰厚之处悉为所占。以天支之贵,其间秀茂,文字政事不为无人,而膏粱之习,贪淫纵恣,出为民害者不少,议者颇欲惩革,不注郡守、县令,罢百十人之私恩,为亿万人之公利。以臣观之,诚为至当。然臣窃虑圣慈以亲爱未忍施行,今来只乞与在部人通理名次,亦可以明德意,示至公,稍塞侥滥之门。」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诏:「京朝官愿替先差下人、将来成资阙选人愿替将来任满阙者听,并申部别给付身。其有愿别注授者,即依条理元参部名次,不拘路分,在外指射合入窠阙。」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左选见榜窠阙数多,在部应格人少,乞权行措置破格差注一次。」从之。

绍兴元年五月四日,吏部言:「本选见晓示县丞并朝廷送下监当阙百余处,并系合注第二任知县监当等人。其合入之人,往往不肯指射,乞限满一月,无合格人愿就,许令初任监当无举主人并新改官未经任人衮同差注。」从之。

二年四月三十日,臣寮言:「自(夹)[来]吏部阙,并以三年为一任。今员多阙少,乞应在部知州军、通判、签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阙,并令权以二年为一任,庶可拨遣淹滞。」从之。

五月七日,吏部尚书权邦彦言:「勘会旧来齐州诸镇并不用选法差注。今来尚书左选案牍,昨缘兵火散失,遂于建炎三年五月内申请到差注画一,内监镇兼烟火公事,差知县资序次第二任监当人,更不较量功分,见行遵用。今承朝廷送下湖州新市镇阙,令吏部依旧用选法差京朝官。本部若将官员功分较量,窃虑将旧来恩例陈乞,无案牍凭验。乞比附旧日齐州诸镇例,止依建炎三年指挥差注。」从之。

二十八日,诏:「主管西南外敦宗院、大宗正司宗室财用、搉货务都茶场并依旧堂除,御史台检法官依旧本台(与)[举]辟,盐场官依旧本路提举官举辟,寺监、丞、主簿、登闻 检院、官告、进奏院、左藏库、粮审院官,外路节镇、签判、兼盐知县、

市舶、排岸司、监官,并令吏部按格法差注。」先是吕颐浩等乞当阙自监司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一切拨还吏部,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亦依祖宗及熙丰故事,令吏部按格差注。

译之时并没有宗室参与吏部选官的法令,神宗皇帝推广优待宗室的恩典,时常挑选一两人加以差注,用以示范劝勉,并未定为常制。到了崇宁初年,大开侥幸之门,混乱了选官的法度,于是使宗室可以任意出仕做官,又特意为此立法优待。如今宗室参加选官,名次就排在一部人之上,即便是那些资历深厚、功劳显著的人,也都会被他们压制在下。各名州大县以及差遣优厚、俸禄丰厚的地方,都被他们占据。以宗室天生的尊贵身份而言,其中固然不乏才德优秀之人,文才政事都有所长,然而其中富贵习气、贪婪淫逸、放纵妄为、出任地方而祸害百姓的人也不少。议论者颇想加以惩治革除,不再让他们补任郡守、县令,废除百十人的私恩,以谋求亿万百姓的公共利益。以臣观之,这实在是十分恰当的建议。但臣私下担心陛下出于亲爱之情而不忍心加以施行,如今臣只请求让宗室与在部候选的人一同排列名次,这样也可以彰明圣上的德意,显示至公无私,稍稍堵塞侥幸滥进的门径。」皇帝准从此议。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皇帝下诏:「京朝官愿意替代先前已差下之人的,以及将来任满候选的选人愿意替代将来任满之人的,一律听从其意,并申报吏部另外给付凭证。凡有愿意另外补注官职的人,即依条按原参选名次,不受路分限制,在外指名请求补入相应的官阙。」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上言说:「左选现有榜示的官阙数量很多,但在部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很少,请求暂且破格差注一次。」皇帝准从此议。

绍兴元年五月四日,吏部上言说:「本选现今张榜告示的县丞及朝廷发下的监当官阙共百余处,都是应补注第二任知县、监当等资序的人员。而符合条件的人员,往往不肯指名请求就任,臣请求限满一个月后,若无符合资格的人愿意就任,允许初任监当而无举荐人的人员以及新改官尚未经历任职的人员一同补注。」皇帝准从此议。

二年四月三十日,有臣僚上言说:「向来吏部的官阙,都以三年为一任。如今是官多阙少,臣请求凡在部的知州军、通判、签判以及京朝官知县、监当官阙,一律暂时改为以两年为一任,这样才能疏解淹留积压的候选人员。」皇帝准从此议。

五月七日,吏部尚书权邦彦上言说:「臣等审核,向来齐州各镇官员并不按选法差注。如今尚书左选的案牍,因为战乱曾经散失,于是在建炎三年五月依申请重新定立差注的画一规定,其中监镇兼烟火公事,依次差派已具知县资序、第二任的监当人员,不再较量其功分,如今仍在遵照施行。如今接到朝廷发下的湖州新市镇官阙,命吏部依旧用选法差派京朝官。本部若要将官员的功分加以较量,恐怕会因旧有恩例的陈情请求,而没有案牍可供核验。臣请求比照旧日齐州各镇的例子,只依建炎三年的旨意差注。」皇帝准从此议。

二十八日,皇帝下诏:「主管西南外敦宗院、大宗正司宗室财用、榷货务都茶场的官员,一律仍依旧属堂除;御史台检法官仍依旧由本台举荐辟召;盐场官仍依旧由本路提举官举荐辟召;寺监丞、主簿、登闻检院、官告、进奏院、左藏库、粮审院等官,以及外路节镇、签判、兼盐知县、市舶、排岸司监官,一律命吏部按格法差注。」在此之前,吕颐浩等人曾请求将当阙自监司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一律拨还吏部,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也依祖宗及熙宁、丰元年间旧例,命吏部按格法差注。因为其中有应属堂除以及有专门法令规定奏举的地方,吏部特意上言说明,所以才有这条诏令。

七月二日,吏部侍郎綦崇礼上言说:「尚书左选此前曾规定,县丞的官阙如限满一个月而无符合资格的人愿意就任,

」缘有合堂除及专法奏举去处,吏部以为言,故有是诏。

七月二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言:「尚书左选昨将县丞窠阙,如限满一月,无合入人愿就,许差破格承务郎以上第二任监当无举主,并初任监当及新改官未经任合入监当人。欲乞将见在部官,并已后到部官,并已后到部人,限至今年终,许破格差注一次。」从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近承指挥,如寺监丞、法寺官等并拨还部,按格注拟。除已措置其余阙外,有该载未尽,如官告、检 院并系熙丰后来堂除,今拨归部,未立定差法。欲比附粮审院元丰法注知州,次通判,次知县人。」从之。

三年正月十九日,诏:「今后应用举主初改官人,许依法注见阙外,亦许通注吏部见榜示知县、县丞待阙差遣。」从吏部请也。继而侍御史辛炳言:「访闻见今吏部称系一时申请,无今后依此之文,显有妨阻。欲乞应有非次并季阙知县、县丞待次窠阙,并许通注。」从之。

四月十三日,吏部言:「本选所掌承务郎以上至特进迁转、除授、奏荐、致仕、遗表、特恩等文字,近因遗火烧毁案牍。其间有整会特旨诸被恩赏转官人,已缴干照或元降许行收使指挥文字在部。或取会诸处及元保明官司未到,并见申朝廷,候指挥间,缘火烧毁,并作无干照告示,难绝词讼。乞将前项似此之人,如所属见有当时干照及曾有本部取索符帖等,或但有官印押文字一件可以照验,召本色官二员委保,本部勘验,依条施行。」从之。

五月四日,诏:「二广、荆湖南北应承务郎以上官并大使臣窠阙任满,已差下替人一员去处,虽未曾申到任,亦从本部行下进奏院,取会 刷出阙。」以出阙须候州军报到任月日,往往违滞,尚书洪拟言,故有是诏。

六月十三日,吏部言:「诸路县丞晓示已满一月,无人愿就者,破格差注初任(洲)[酬]奖改官、未经任、依条合入监当人,并第二任及初任监当无举主人,所贵在部合入监当不致留滞。」从之。

二十九日,吏部言:「前监瓜洲镇朱公彦,在任遭金人劫虏,毁弃出身以来文字,得旨(时)[特]许用王冈曾保举印纸作干照。公彦系在通直郎被举升陟,即未有奉议郎以后干照。」诏公彦召当时在任升朝官二员委保(诸)[诣]实,依条施行。

六年五月十四日,吏部言:「勘会尚书左选官员责降,或缘罪犯到部合入远小差遣之人,依法以去京千里为远,州以二万户、县以五千户为小。今驻跸两浙,其合入远小差遣人,乞依侍右申请到比附绍兴令,权以在行在处千里为远,州以军事州、县以下县为

(水)[小],候还阙,及户部取到户口帐籍,并依旧。

译允许破格差派承务郎以上、属第二任监当且无举荐人的人员,以及初任监当和新改官尚未经历任职、符合条件补入监当的人员。臣请求将现在在部的官员,以及此后到部的官员,限定到今年年底为止,允许破格差注一次。」皇帝准从此议。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上言说:「近来接到指挥,凡寺监丞、法寺官等一律拨还本部,按格法补注。除已经处理的其他官阙外,还有未曾详尽记载的,比如官告院、检院等,本属熙宁、丰元年间以后才归堂除的,如今拨归本部,尚未订立差注的法令。臣请求比照粮审院元丰年间的法令,先注补知州,其次通判,其次知县人员。」皇帝准从此议。

三年正月十九日,皇帝下诏:「今后凡应依举主初改官的人员,除许依法补注现有官阙外,也允许通融补注吏部现今榜示的知县、县丞候阙差遣。」这是依从吏部的请求。随后侍御史辛炳上言说:「臣听说如今吏部称这只是一时的申请,并没有今后依此办理的明文规定,这样显然有所妨碍阻滞。臣请求凡有非正常时限以及按季度出现的知县、县丞候阙官阙,一律允许通融补注。」皇帝准从此议。

四月十三日,吏部上言说:「本选所掌管的承务郎以上至特进等官员的迁转、除授、奏荐、致仕、遗表、特恩等文书,近来因为一场大火而烧毁了相关案牍。其中有些人正在整理核对特旨获得恩赏转官的凭证,已经缴纳有关照会或原先降下允许收用的指挥文字存于本部,或者是正在向各处及原保明官司取会、尚未取到,同时正在申报朝廷,正等候旨意期间,因为遭遇火灾而被烧毁,都被当作没有凭证照会而告示,难以彻底杜绝诉讼纠纷。臣请求凡属于这种情况的人,如果其所在部门尚存有当时的照会凭证以及曾经本部取索的符帖等,或者只要有一件带官印的文字可以作为照验依据的,就召集同资色的官员两名作为委保之人,由本部核实审验,依条施行。」皇帝准从此议。

五月四日,皇帝下诏:「二广、荆湖南北凡承务郎以上及大使臣的官阙已经任满、已差派下替代之人一员的地方,即便尚未申报到任,也允许本部行文下达进奏院,取会查出该官阙。」这是因为核实官阙须等候州军报到任月日,往往因此拖延违限,尚书洪拟因此上言,所以才有这条诏令。

六月十三日,吏部上言说:「各路县丞的官阙经张榜告示满一个月,若无人愿意就任,允许破格差派初任、经酬奖改官、未经历任职、依条符合补入监当条件的人员,以及第二任及初任监当而无举荐人的人员,这样才能使在部符合监当条件的人员不致长期滞留。」皇帝准从此议。

二十九日,吏部上言说:「前监瓜洲镇朱公彦,在任期间遭遇金人劫掠虏掳,出身以来的文书都被毁弃,得到旨意特许用王冈曾保举的印纸作为凭证。朱公彦在通直郎任内曾被举荐升迁,但尚无奉议郎以后的凭证。」皇帝下诏:命朱公彦召集当时在任的升朝官两员作证核实,依条施行。

六年五月十四日,吏部上言说:「臣等审核,尚书左选的官员因责罚降职,或因罪犯而应补入偏远小地方差遣的人员,依法以距京城千里为远,以两万户为大州、五千户以下为小县。如今皇上驻跸两浙一带,凡应补入偏远小地方差遣的人员,请求依照绍兴令的比照标准,暂且以距行在千里为远,以军事州、五千户以下的县为小,等到返回京阙、户部重新取得户口帐籍之后,再依旧标准执行。」皇帝准从此议。

十二月十八日,皇帝下诏:「知州、通判之职,除依旧格属堂除并适当保留一部分外,其余官阙以及寺监正、丞、

」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诏:「知州、通判,除依旧格堂除并量留外,余阙并寺监正、丞、博士、登闻、检举、进奏、官告、文思诸司、诸军粮审院、仓场、库务局所、法寺官、外路学官,并令吏部按法差注。」先是检会绍兴二年闰四月吕颐浩、秦桧札子,奏近来堂除阙多,及占注拟,乞在外除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在内除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计议编修官,尽发还吏部。又检会绍兴二年闰四月吏部侍郎郑滋札子,本部承指挥,堂除无通判窠阙,可差在部人无知州注授。今措置知州军堂除共八十九处,本部使阙共二十七处,通判堂除六十二处,本部使阙二十三处。内吏部使阙知州军二十七处,如两月无本等人差注,即取朝廷指挥。勘会知、通等阙,近往往取作堂除,致吏部员多阙少,差注不行。故有是诏。后复有厘革。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措置到堂除知州军共一百九处、吏部六十一处,堂除通判八十处、吏部六十一处。内通判双员,依旧一员堂除,一员吏部使阙。从之。

四月七日,右司谏王缙言:「近诏吏部注拟知州、通判、知县,并长贰精加选择,而差注之日,例出文引,差人追请。又令医者诊视,小人无知,因缘邀乞,士大夫实耻之。乞只告示应差注人,召赴部以俟选择,与免医人看验,以示礼重士夫之意。」从之。

五月八日,行宫吏部言:「契勘梅州已改为程乡县,仍带程江军使兼知县事,令本路帅司辟差,愿就人其第二政即合吏部使阙,欲送尚书左选差京朝官。」从之。

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立铨量之法,付之吏部,所以尽公无私也。近陈正同除提举茶事,考其资历纔为监当,而正同乃引曾除郎官,欲免铨量。契勘正同得旨除郎,资浅言罢,实未尝经任也。况今铨量士大夫,正谨于资序,若或放行,则举例者众。乞下吏部依法施行。」从之。

十月十四日,臣僚言:「顷朝廷欲革内重外轻之弊,郎官馆职三年并除外任,以至堂除部阙,稍加更易,故寺监丞至厘务官教授送部者百阙,而取知县隶堂除者四十处。未几郎官馆职应去而请者纷然,既不克行,止令别听指挥。但

译博士、登闻检院、进奏院、官告院、文思诸司、各军粮审院、仓场、库务局所、法寺官、外路学官,一律命吏部按法差注。」在此之前,曾审核绍兴二年闰四月吕颐浩、秦桧的札子,奏称近来堂除的官阙很多,且被侵占预定,请求在外除监司、郡守及旧格本属堂除的通判之外,在内除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计议编修官之外,其余的一律发还吏部。又审核绍兴二年闰四月吏部侍郎郑滋的札子,本部接到指挥,堂除若无通判的官阙,可差派在部而无知州资序的人员补任。如今核定知州军属堂除的共八十九处,本部所辖的使阙共二十七处,通判属堂除的六十二处,本部所辖的使阙二十三处。其中吏部所辖的使阙知州军二十七处,如果两个月内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差注,就上报朝廷听候旨意。核审知、通等官阙,近来往往被划归堂除,导致吏部官多阙少,差注难以施行。所以才有这条诏令。此后又有过进一步的厘正改革。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核定属堂除的知州军共一百零九处、吏部所辖六十一处,属堂除的通判八十处、吏部所辖六十一处。其中通判设有两员的,仍旧一员属堂除,一员归吏部所辖使阙。皇帝准从此议。

四月七日,右司谏王缙上言说:「近来皇帝下诏命吏部在补注知州、通判、知县时,一律由长官、副官精心选择,但在差注之日,惯例要出具文引,派人前去追请当事人前来。又命医生对其进行诊视检查,一些小人不明事理,就借此机会索取钱财,士大夫为此深感耻辱。臣请求今后只需告示应差派的人前来,等候赴部接受选择就可以了,并请免除医生检验一节,以表示朝廷对士大夫的礼重之意。」皇帝准从此议。

五月八日,行宫吏部上言说:「臣等核查,梅州已经改设为程乡县,仍兼带程江军使及知县事,命本路帅司辟召差派,愿意就任的人在其第二任时即应改归吏部所辖使阙,请求转交尚书左选差派京朝官。」皇帝准从此议。

七月十九日,有臣僚上言说:「朝廷设立选拔铨量的法令,交由吏部执行,就是为了做到完全公正无私。近来陈正同被除授为提举茶事,考察他的资历才够任监当,可是陈正同却引用自己曾任郎官的经历,想借此免于铨量。臣核查,陈正同得旨除任郎官,是因为资历浅而被罢免,其实并没有真正经历过实任。况且如今铨量士大夫,正是要严谨依照资序,如果放开此例,那么援引援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臣请求命吏部依法处理此事。」皇帝准从此议。

十月十四日,有臣僚上言说:「此前朝廷想要革除内重外轻的弊病,规定郎官、馆职人员任满三年后一律外放任职,以至于堂除官阙的分配也稍有调整,因此寺监丞等厘务官及教授发送吏部的官阙达一百处,而归入堂除的知县职位也拿出了四十处。不久之后,郎官、馆职人员到该外放时又纷纷请求留任,此事既未能真正推行,只好另外听候旨意处理。但

堂阙送部,部阙隶堂,尚仍近制。欲乞两还其旧。」诏堂除部阙并依绍兴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指挥以前旧制施行。

闰十月四日,尚书省言:「分拨归吏部知、通窠阙,内知州军榜示两月,无本等人授,申取朝廷指挥。」诏将吏部通判阙依知州军例施行。

译堂除有阙,即送吏部;吏部有阙,即隶尚书省,目前仍照近来的制度执行。请求把这两类阙缺都恢复旧制。」皇帝下诏:凡堂除的阙缺,一律依照绍兴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指挥以前的旧制施行。

闰十月初四日,尚书省上奏:「分拨归吏部掌管的知州、通判等窠阙,其中知州、军的阙缺已张榜公示两个月,仍无同等资格之人授职,特此申报,请朝廷降下指挥。」皇帝下诏:吏部通判的阙缺,依照知州、军阙缺的先例施行。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吏部注拟知州军、通判、知县、县令员阙,并令长贰将应格人精加选择,非癃老疾病及不曾犯赃,及不缘民事被罪者。内繁简不同县分,即审度合入人材力,方许具钞。仍申门下省审察,旬具注拟

过人脚色,关送御史台。如注拟非人,许弹奏。勘会吏部注拟知州、通判、知县、县令,自有成法。兼旧制知州军人定日过门引验,其通判已下即无审察之文。」诏今后守、倅、知县、县令,除内曾被罪及疾病者,仰吏部申取朝廷指挥,余并依旧制。

四月十八日,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守、倅、知县、县令员阙,先降指挥令长贰精择非疾病犯赃及不缘民事被罪者,方(详)[许]注拟。后来朝廷察见逐项情节系在格法之外,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再降指挥,除内有曾缘民事被罪及疾病者,仰吏部申取朝旨,余并遵守旧制。切详民事一项,初无立定名色,失之泛滥,遂使人吏因此得以沮抑在部之人。欲乞自县令以上,非自犯民事得罪而因人连累者,止令依格法注拟,更不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九年十月十七日,吏部言:「见使通判、知县等窠阙,若晓示半年以上无人愿就,作破格差注。新复州军窠阙满一季,亦准此。所有兼兵其余知县阙,乞并依已立定广南、淮东西、湖北知县窠阙破格差注施行。」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僚言:「近年士大夫奔竞侥求之弊,初改官人唯注知县,谓之实历,盖欲其改官之后,更练民事,以成其才。虽不拘常制,不得奏差,此祖宗之法,绍兴新重修也。比年以来,纔得改官,求堂除差遣,内则欲为寺监丞贰等官,外则欲为倅贰,自知县以下,皆不欲也。宛然干求,必欲得之,宁涉岁月,不愿参部,遂使实历之法几废。尚左之员常少,而奔走于执政之门者,止之复来也。愿降睿旨,初改官人未经实历,选人未经州县,并令赴部,依法注授,不得辄至朝廷干求差遣。有违戾者,悬惩一二,以示必行。至于诸路辟置属官,员数猥多,与夫臣僚泛乞添差不已,亦缘侥求所至,致耗费廪禄,颇喧物论。若量事减员,及杜其陈乞,在士大夫未为失职,而撙节国用,实非小补。」诏令吏部措置申尚书省。宰执进呈右正言巫伋奏:「比来调官行朝者,纔自改秩,无意作县,不肯参部,干求堂除差遣者比比。吏部亦不遵用祖宗条法,依限注授。欲望持降睿旨,申严约束,行下吏部,依祖宗格法,初改官人并与知县差遣。」上曰:「铨曹注授,自有祖宗成法,可令吏部常切遵守。」

十一年八月十日,吏部言:「本部通判阙,见依绍兴七年指挥,使四年阙。签判依绍兴四年指挥,使三年阙。

译遣等事务。使铨选叙职有固定的章法,升降黜陟有固定的准则,官署职能健全而纪律得以振饬,职责专一而考察得以精细,希望能振兴治国纲纪,以符合朕的心意。"于是任命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以原太常礼院作为办公场所。起初皇上议论大使臣的磨勘及常规委任授职,想把这些事务归于有司掌管,枢密使文彦博等人不同意,说:"凭借委任差遣的机会,屡次与使臣相见,尚且还担忧不了解其人。如果交给审官院办理,就更加无从了解,遇到缓急之事就难以选拔任用了。"皇上说:"要想了解他们,不在于多次接见使臣,常规差遣的事又何足挂心呢?"王安石说:"省去繁琐细务,才能够谈论治国的大体。"韩缜说:"这件事对枢密院的吏人不方便。"文彦博说:"如果确实应当这样做,也不必计较是否方便吏人。"王安石说:"枢密院也不过是五代时才开始设置的。"曾公亮说:"这是想要分割宰相的权力罢了。"皇上说:"前代之所以动乱,难道是因为没有分设枢密院吗?"王安石说:"只要纲纪修明,视听不受蒙蔽,那么君主的权力自然会归于统一。不然的话,枢密院也同样能够专权,就像史弘肇之流那样。五代崇尚武力,所以政令出自枢密院,宰相不过是备位而已,这不是治国的正法。"于是降下诏书最终设置了审官西院,并把枢密院原来掌管的六十二项事务省并归入其中。官制推行以后,归入吏部尚书右选。

……凡因酬奖迁官的,才能算作战功,著为法令。

神宗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审官西院上奏说:"磨勘供备库副使刘希奭,历任两次因边功而迁官,按法规应当作破格调迁。"诏令刘希奭迁转七个资序,并诏令自今以后凡本人亲身经历作战……

三年正月五日,御史舒亶上奏说:"铨选院的事务没有正式的条文规定,只凭吏人检索到的旧例办理,因而容易滋

即自通判、签判阙不多,欲乞将通判使五年阙一次,庶易于发遣。」从之。

十三日,吏部侍郎魏良臣言:「本部所行官员整会、升改、磨勘、酬奖、差注等事,缴到真本付身、告 、宣札、帖牒之类,并追篆文官辨验,往往因致留滞。绍兴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指挥,并从本部长贰集验,不用篆文官,见行遵用。续承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换给便宜付身,复追篆文官辨验。

窃详川、陕止是大使司出给付身,本部长贰郎官自可参审。欲乞遵依五年八月已降指挥,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十二年六月七日,吏部检准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诏,监当资序初除郡守,其已除未到,具姓名罢之。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则不拘此令。勘会新知秀州刘阜民系监当资序,曾任待制落职。今来复除秘阁修撰,职名系在监察御史之上。诏许之任。

二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吏部郎官沈虚中言:「已降指挥,知、通、县令委吏部长贰铨量,而知州又定日过门下省审察。今在部官止遵在外指射之文,及铨量过门,经时不至。乞比附四选,铨量过门六十日不到,许以次人搀注。」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赦:「应承务郎以上及小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并与牵复差遣。或乞新资监当人,愿理元资序者听。」

二十六年三月一日,诏:「二广容、贵、新、柳、南恩州、吉阳、万安军见阙守臣,令吏部权行差注一次。如一季无人就,即破格差初任通判人。」先是正月二十八日,通判肇庆府黄公度召对,上(司)[问]岭外弊事,公度奏言:「二广数小郡,如贵州、新州之类,有至十年不除守臣者。盖缘其阙在堂,要者不与,与者不要。」上曰:「若拨归部,当无此弊。」续因臣僚上言,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诏:「尚书左选见榜监当阙满一月,无京官就,许右选通差。满一季者,破格差注。」从吏部侍郎周绾请也。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七月十二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今措置乞将在外并临安府承务郎以上未经磨勘之人,令召保官一员,委保无诈冒违碍。其已经磨勘之人,并行在见任官随侍子弟,虽未经磨勘,并免召保。」从之。

隆兴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广南路系僻远之地,转运司使阙差注,少有京官愿就。措置欲将高、化、昭州签判员阙,依象、浔等州已降指挥,本司依见行条法破格差注。如大藩节镇注第二任知县,次初任合入知县资序人,余州注初任知县,次第二任监当资序人。如榜谕满一季,又无京朝官愿就,即许差职官人。

译生奸弊。请求委派官员将旧例删定整理成为条例。"诏令铨选院应当施行的事务,一并编录纳入敕令格式之中。

五年五月,把审官西院改为吏部尚书右选。

哲宗元祐二年五月四日,诏令:"大使臣如果曾经担任将官、副将,不是因犯罪而被替换罢免的,现在应当补入亲民差遣的,年龄在五十七岁以下的,都允许依照条法选录开列履历,并在引验状内另立项目排列,申报枢密院。"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令吏部授予兼管买马事务的官员,一并到枢密院引验。

徽宗崇宁元年五月十四日,吏部上奏说:"查核小使臣年满七十岁以上,在候选的长官酌量其尚能胜任处理政务的,只委任监当一任,随即命其致仕退休。历任中如有军功、捕盗之功,曾经因此转官的,可加委一任。唯独大使臣年满七十岁以上、应当补入监当的人,以致有年逾八十岁的,仍旧到吏部承受委任差遣,显然难以胜任职事,却没有另立限止的法令。本部酌量,请求今后将大使臣一律依照小使臣的法规施行。如蒙准许所请,现在吏部候选待授差遣的人,也请求依此办理。"朝廷听从了。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刘拯等人呈上札子说:"臣等仔细考究旧有法规,主兵使臣在内地以三十个月、在陕西、河东城寨以三年期满替换,这是为了重视边疆任职。监当以三年、水土恶劣衰弱之地以二年期满替换,这是为了优恤瘴疠之地的官员。元祐七年,因右侍禁陈师式趁朝廷打算变更法度的空隙,侥幸求取快速理算资任,奏请凡以三年为一任的,都改为以二年或三十个月为一任,于是不论是不是亲民差遣,不论监当事务的缓急,也不论水土的好坏,只要是理算正规亲民资序的,一律以三十个月为一任,这实在毫无道理。臣等请求予以冲改,不予施行。"诏令依照旧法办理。

大观二年十月三十日,诏令吏部每月应当引验的将官、副将,依

昭州签判候今定差,仍旧本部使阙。」从之。

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尚书左选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二名,守当官二十六人,贴司楷书共二十人。令于权守当官内减罢四人,止充贴司祗应,于权贴司内减罢五人,并徙下裁减。其减罢权贴司,候将来有阙日,却依元名次,从上拨填。」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一月五日,权吏部侍郎余时言札子:「契勘左朝奉郎崔延祖乞换给付身,本部照得本人系从政郎上循儒林郎两资,不合收使。今乞将本人前件不该收使两

资,比附三选条法指挥,除豁挨排,将该遇建炎覃恩循承直郎一资收使,于真命从政郎上循文林郎,却于文林郎上乞依格改转左宣教郎告命。其元给左奉议郎告并承直郎札子,却从本部案后拘收毁抹。所有磨勘转承议郎,并未曾换给朝奉郎两官,令尚书左选于宣教郎上依条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五日,广南东路提举常平茶事石敦义言:「英州知州见阙正官之久,乞将上件窠阙下本路转运司,许破格差注通判资序人一次。委转运使躬亲铨量,保明申省,出给差敕,仍令就权。」吏部勘当:「欲令本路转运司照应本部破格条法差注第二任通判,次初任通判如同日却有本等人愿就,先差本等人。仍许先次就权施行,候本司差人一次讫,日后却从本部使阙。」从之。

干道元年二月六日,权尚书吏部侍郎叶颙言:「京朝官合使窠阙,除知州军、通判、知县依指挥系四年以下阙。其余签判、县丞、监当、教授、安抚司干办公事并使三年以下阙,内捡法官到任使阙,窃缘京朝官在部员多,年限太窄,乞依知、通已得指挥,使四年以下阙。」从之。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陈之茂等集议:「承前改官人理知县资序,两任内一任实历知县,方许(开)[关]升通判。自后循袭,将堂除差遣理此实历,遂致士大夫往往不历民事,越次(开)[关]升。欲乞将初改官所历两任内,须实历知县一任外,一任如系内外堂除及到部或举辟注授,并与揍理为任(阙)[关]升。宫观岳庙非。奏补承务郎以上(阙)[关]升知县,及宗室换授理亲民人,准此。」诏吏部看详。已而吏部言:「切详既不得越次(阙)〔关〕升,其初任知县人,亦难以注授通判。欲自今合理第二任知县资序,须自理知县后,曾实历知县一任,方许注授通判及别差遣。如不曾实历知县一任,止注知县。虽作县未满二考,或寻医侍养,并不理任。理第三任以上知县资序人,准此。」从之。其后臣僚复言:「干道二年集议条旨,非不严尽,近年自承务郎合关升知县资序人,径干通判、干官差遣,履历寖久,即除知军州。

译照法规选派识字的人仔细审查挑选。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有臣僚上奏说:"臣私下认为官吏是否称职,不容易马上就能知道,所以荐举的法规,一定要等到考核期满,功绩事迹可以考核核实,然后才公开举荐他的才能,以备任用。哪里有还没有经历正式任职,就可以预先加以荐举评论的呢?臣看到吏部右选中的大小使臣,尚未曾经历正式任职,还在充任吏职,比如手分、楷书之类,就因为钻营请托,照例被荐举升迁。京城的各局务,多数是由从官提领,而省、府、寺、监都各有每年荐举的常规员额,照例奏举一员,累积起来多达十几员。铨选部门、枢密院凡有差使校定等第,往往以举主的多寡来评定优劣。日后出职任官,就没有人能与他争这个优势。臣愚昧地请求,凡使臣充任吏职的人,一律不许荐举升迁。其从前充任吏职时所得到的举状,也不得收录使用。"朝廷听从了。

政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令:"凡自今以后由杂流入仕(指吏人、公人、工匠、技术人员之类),因功赏而推恩迁官的,最高只能迁至武功大夫为止,不得晋升横行、遥郡之官。即使奉有皇帝特旨,也允许臣下执奏抗议。"

六年十一月二日,诏令:"武臣自今以后凡由杂流入仕而晋升至横行官的,其恩数、请给、奏荐等事宜,都依照武功大夫的法规办理,著为法令。"

已修订颁行吏部四选通用法令,规定各路沿边地区不得委任宗室的女婿。臣仔细考究立法的用意,是因为不希望宗室的女儿远赴瘴疠烟瘅之地,而她们的丈夫有的怯懦无能,恐怕误了任用差遣,于是加以禁止。然而这些人之中,实在有具备武略、熟习兵事、曾经立下战功,以及多次担任边疆职务的人,因为娶了宗室之女,就被屈就于内地任职,实在可惜。请求凡宗室女婿曾经立有战功,以及曾在沿边任职两任而没有遗漏空缺的,除广南东、西两路和四川之外,凡三路沿边地

如此则初理知县资序,必欲实历知县,止行于磨勘改官人,而不及关升知县资序之人。伏望下吏部,自今以往,凡初授承务郎关升知县资序,必备申朝廷,并须实历知县一任。」诏复下其言。吏部因备列见行条令以闻,诏常切遵守。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状:「尚书左选见管主事一名,令(吏)[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内二人系元额,权手分私名二人,楷书三人,法司一名。今欲将正额书令史、守当官内各行减罢一人,正贴司内减罢四人及法司一名,其法司令书令史兼管。」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八年五月二十

八日,臣僚言:「已降指挥,临安知、通等已复置签判、推官,令堂除使阙一次。日后吏部差注,臣以谓凡在吏部待选者,无非孤寒寡援之人,幸而有此三四见阙,又堂除一次,则有寅缘之人常得见禄,而孤寒在部之人,永无所望,非所谓大公至正之道。」诏临安府签判、推判官阙,并令吏部依格法差注。

八月二十九日,权吏部尚书张津言:「宗室使臣因应举登科,改授承务郎以上官者,注县丞或监当,理亲民资序一任回,有升陟举主二员,注知县。切详上条,意谓宗室任使臣,未曾履历民事,于试换后须注县丞监当一任回,有举主,方注知县。切详缘其间使臣任内有累曾实历亲民厘务及有举主二员,试换登科,若拘上条,一 差注,即是反因登科试换,再入监当,宜升而降,轻重不均。今欲措置登科宗室于使臣任内,不曾实历亲民差遣,自依条制。如先任使臣,自监当关升亲民资序后,曾实历亲民厘务及有举主二员,许通注知县、县丞。」诏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门下省言:「勘会四川到行在初改官人,乞四川定差阙。吏部供到四川不该定差窠阙,方许注授四川因事到部人。今来四川定差窠阙,照得昨曾堂(堂)除过一十员。目今除成都府郫县外,并无定差到人。」诏令吏部将眉州青神县等阙,许注授四川初改官人。以上《干道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四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尚书右选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四

宋铨选

审官西院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尚书右选

【宋会要】

神宗正史职官志:审官西院,

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置。诏曰:「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宜以审官院为东院,别置审官西院,置知院二,领合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磨勘及常程差遣事。

译区,都允许委任,使真正有才能武艺的人,能够自效于边事。"诏令依照所请求的办理,并在原条文内添入"有战功者除外"的字样。

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尚书张克公上奏说:"臣俯伏……"

十一月六日,诏令吏部:"大使臣、小使臣员额过多,委任差遣难以施行。访查得知,多是由于吏职混淆不清,未经加以区别所致。经查核,吏人越份冒受一官,靠钻营请托,图谋辞去吏职,径直归入铨选,委任差遣,冗滥杂乱的弊端,实在就是由此而生。自今以后,凡内外各官署合并职位,因人吏而补授副校尉、承信郎的,依照法规支给请给俸禄,但不得罢除原来的吏职,不得参加吏部铨选,都官、吏部也不得为其注籍,等其转迁到大夫一级时,才准许赴吏部参选,依法呈试。至于武功郎以下的,如因裁减放罢职务的,不得由人奏辟录用,只允许差充其他地方的吏职差遣。如有条文未能包括周全的事项,由尚书省调取核查,逐条开列上报,取旨明确后颁行下达。今日以前的,特予免于追究改正。如果日后再有处分下达,都允许臣下执奏不予施行。如有违犯的,一律按违反御笔论处,委托御史台弹劾。御史台如未能弹劾,由三省互相纠察上报。务必要百官恪守遵行,著为永久法令,不得随意更改。"

宣和二年七月七日,有臣僚上奏说:"近来诏令多次下达,对旧有制度有所厘正,大都是遵循旧有的章程,至于训诫在位官员,说不得冲改元丰年间的法制,认为这是大不恭敬的行为,这实在是盛大的德政。然而有司奉行既成法规,即使知道其中或许有不妥之处,也不敢轻易请求更改。臣请求粗略地陈述一二。臣谨按,吏部右选中知州的空缺,元丰格式大多委任具有知州资序的人,虽有'曾历'或'实历'两任与一任的条文区分,但总的来说,具有知州资序的人一旦遇到知州空缺,就可以射占。至于资序的深浅、功过的多寡,虽然申状众多,委任自有本来的法规

俾铨叙有常经,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以副朕志。」乃以天章合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以旧太常礼院为治所。始上论大使臣磨勘及常格注授,欲归有司,枢密使文彦博等不欲,曰:「因注差遣,累与使臣相见,尚犹患不知其人。若付之审官,则愈不可知,缓急难为选擢矣。」上曰:「欲知之,不在数见使臣,常程差遣何足与 」王安石曰:「省细务,乃可论大体。」韩缜曰:「此事于枢密吏人不便。」彦博曰:「果合如此,亦不论吏便与否。」安石曰:「密院亦止是五代始置。」曾公亮曰:「欲分宰相权尔。」上曰:「前代乱,岂缘不分枢密院乎 」安石曰:「纲纪修,视听不蔽,则人主权自然归一。不然,则枢密亦能专权,如史洪肇之徒是也。五代用武,故政出枢密,宰相备位而已,非治法也。」于是降诏卒置之,仍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官制行,归吏部尚书右选。

,酬奖迁官,方理为战功,着为令。 神宗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审官西院言:「磨勘供备库副使刘希奭,历任两以边功迁官,在格当异常调。」诏希奭与转七资,仍诏自今身经战

三年正月五日,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检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录入敕令格式。

五年五月,改审官西院为吏部尚书右选。

哲宗元佑二年五月四日,诏:「大使臣如曾任将副,不因罪犯替罢,见今合入亲民差遣,年五十七以下,并许依条选具脚色,仍于引验状内别立项开排,申枢密院。」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吏部授兼管买马官,并赴枢密院引验。

徽宗崇宁元年五月十四日,吏部言:「勘会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在选长官体量堪厘务,注监当止一任,便令致仕。历任有军功捕盗,曾经转官者,加一任。唯大使臣年七十以上,应入监当人,致有年八十以上,尚赴部承授差遣,显见难任职事,别无止法。本部相度,乞将大使臣今后依小使臣法施行。如允所请,见在部授差遣之人,亦乞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刘拯等札子:「臣等切详旧法,主兵使臣内地以三十个月,陕西、河东城寨以三年满替,所以重边任也。监当以三年,水土恶弱处以二年满替,所以优恤瘴疠之地也。元佑七年,因右侍禁陈师式乘朝廷欲变乱法度之隙,徼幸速理

资任,奏乞但以三年为任者,并以二年或三十个月为任,于是差遣不以亲民,监当事务不以缓急,水土不以善恶,但理正亲民资序者,一例以三十个月为任,甚无谓也。臣等欲乞冲改不行。」诏依旧法。

大观二年十月三十日,诏吏部逐月合引验将副,依格选识字人子细审择。

译依据。崇宁年间改订格式后,只有四十五处,边远小郡仍依旧例,其中又多被朝廷用作贬谪降职之地,其余各处都须委任曾经实际历任知州资序的人。既然一定要等有曾经实历过的人,倘若偶然没有这样的人,那么即使空缺公布很久,初任应当补入知州的人终究不能获得指射的机会。而且那些尤其偏远、狭小、瘴疠之地,元丰格式规定要取用通判、知县出身的人才准许委任知州。既然不是本等资序的人愿意就任,而由候补的次一等人就任,也必须等到经过三集、两集之后才能委任,其中的滞碍难通可想而知。至于通判的空缺,元丰格式虽有委任曾任一任知州及第二任通判的条文,但其间曾历任一任知州及钤辖大藩通判的,只有青州一处而已,只委任知州出身之人的,只有成都府一处而已,委任曾任知州经过两集才委任第二任通判的,有十处而已,其余的地方则本等资序的人一遇空缺都可以射占。崇宁年间改订格式后,除青州略同以外,只委任知州出身之人的有二十四处,委任知州经三集才准许委任第二任通判之人的有一百二十三处,委任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之人经两集才准许委任初任之人的有四十三处,委任本等资序之人的仅有三十二处而已,而且又都是偏远、狭小、瘴疠之地,不是本等资序的人所愿意就任的。这样一来,空缺公布之后,本等资序的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却不能射占,即使能够射占,也要再等两三个月才能成行。如果暂缓刷新空缺,那就更要延展时日,甚至有拖延一百多天仍未能委任的。臣担忧贤能与庸愚之人一同遭到滞留,这两种制度的利害得失是很明显的。当今正裁减罢除创设的机构,裁省冗员,削减宫观差遣,聚集在铨选部门候选的官吏多得不可胜数。像这样的弊病,正是当务之急。同时臣又查核到各路知县的空缺,也因崇宁格式而委任难以施行。政和七年十月的敕令,允许不论资序高低通融委任,条文虽略有不同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窃谓官吏能否,未易遽知,故荐举之法,必俟成考,功绪可稽,然后公举其能,以备任使。岂有未经正任,而可预荐论者 臣伏见吏部右选大小使臣未曾经任,尚充吏职,如手分楷书之类,因缘干请,例荐升陟。京师局务,多是从官提领,而省府寺监咸有岁荐常员,承例奏举一员,累至十数。铨部、密院凡有差使校定等差,每以举主多寡为优劣。他日出职,无与争其优者。臣愚欲乞使臣充吏职人,更不许荐升陟。其旧充吏职日所得举状,仍不得收使。」从之。

政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应自今杂流入仕,因功赏推恩,谓吏人、公人、作匠、技术之类,至武功大夫止,不迁横行遥郡。虽奉特旨,许执奏。」

六年十一月二日,诏:「武臣自今应杂流入仕迁至横行者,其恩数请给奏荐等,并依武功大夫法,着为令。」

修立到吏部四选通用令,诸路沿边不得注授宗室女夫。窃详立法之意,盖为不欲宗女远涉烟瘴之地,而其夫或怯懦,有误任使,遂行禁止。然其间实有武略,练习兵机,曾立战功,及累经边任之人,因娶宗女,遂屈之内地,诚为可惜。欲乞宗室女夫曾立战功及曾沿边两任无遗阙,除二广、四川外,应三路沿边,并许注授,使实有材武之人,得以自效。」诏依所乞,仍于元条内添入「有战功非」。 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尚书张克公奏:「伏

十一月六日,诏吏部:「大小使臣员额盈溢,差注不行。访闻多缘吏职混淆,未经区别。勘会吏人叨冒一命,寅缘请托,规求罢去,径归铨选注授差遣,冗猥之由,实自此出。自今内外诸司合位,应缘人吏补副校尉承信郎者,依格支破请给,不罢吏职,不得参部,都官吏部未得注籍,候转至大夫日,赴部参选,呈试依法。若武功郎以下,应因减放罢职,不得奏辟,止许差充他处吏职祗应。如有该载未尽事件,尚书省取索勘当,条具将上,取旨申明行下。今日以前,特免追改。或日后续降处分,并许执奏不行。如有违犯,并以违御笔论,委御史台弹劾。御史台失弹,三省互紏以闻。务在百执恪意遵守,着为永法,无或冲革。」

宣和二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比者诏令数下,有所厘正,率由旧章,至训敕在位,冲改元丰法制,以大不恭论,甚盛德也。然有司奉成法,虽知其或戾,不敢辄请。臣请粗陈一二。谨按,吏部右选知州阙,元丰格率注知州人,虽有曾历或实(立)[历]两任与一任之文,要之,知州人

见知州阙,即得射也。至资序之深浅,功过之多寡,下状虽众,差注自有本法。崇宁改格,唯四十五处,远小依旧,又多朝廷取阙为谪降之地,其余并注曾实历知州资序人。

译,实际上就是元丰年间的法规。唯独知州、通判的格式尚未恢复旧制,哪有事情相同而法规却不同的道理呢?"诏令依照元丰年间的法规办理。

六年闰三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臣私下认为武臣的横行阶官,是很高的爵位,本应非有皇亲、勋臣不能担任。观察使以上的官职,其俸禄品秩、恩赐待遇,更不是其他官职所能比拟的。如今由胥吏、杂流入仕的人,大多也能得到这样的官职。虽然法规中有不许转迁横行的条文,但因钻营请托、寄名依附,希求皇帝特旨恩典,乞求改换出身,就不是常规法令所能限制的了。臣希望申明敕令加以禁止,凡由胥吏、杂流入仕的人,严格执行止法,也不许胡乱有所干求请托。比如说本来不是荫补出身之类的,不得请求假借荫补的名义。倘若确有功劳,应当予以褒奖,希望只是加赐金帛就可以了。"诏令查核汇总现行条法,申明严格颁行下达,务必经常切实遵守。

十二月二十九日,吏部上奏说:"查核宗室先前承奉御笔指挥,依照熙宁年间的法规,通常允许占射差遣,不拘远近委任,并且都以替代满一任资序来计算。如今又承奉御笔指挥,规定内外官都以三年为一任。现在所拟定的宗室替代空缺,不知应当依照专门法规替代满资序,还是应当依照现今下达的御笔指挥,替代三年期满的空缺。"尚书省查核认为应当依照替代满资序办理,诏令申明颁行下达。

钦宗靖康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令:"今后河北、河东、陕西路的州县兵官,每处只许委派宗室一员,现任的人等任期满了之后予以罢免。"

十一月十一日,诏令:"吏部对到部候选的人中,凡应当补入路分都监、将副,以及属于将副以上替换罢免期满的空缺,还有武举出身、立有战功、曾经历任边疆职务的人,都要一并登记造册,不许差遣借用担任短期差使,专门等候朝廷选任。"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

夫必待曾实历人,设偶无之,则榜阙虽久,初任合入知州者终不得指射。又其尤远小烟瘴处,元丰格内取通判、知县人者方许注知州人。既非本等人愿就,而以次人,亦须俟经三集两集乃注,滞阂可知也。通判阙,元丰格虽有注曾任一任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之文,然间曾历一任知州及钤辖大藩通判者,青州一处尔,但注知州人者,成都府一处尔,注知州两经集注第二任通判者,十处尔,其佗则本等人见阙皆可射也。崇宁改格,除青州略同外,但注知州人者二十四处,注知州三经集方许注第二任通判人者一百二十三处,注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人者两经集方许注初任人者四十三处,注本等人者纔三十二处尔,又皆远小烟瘴,非本等人所愿就也。夫榜阙而本等人睥睨不得射,纵其得射,又三两月而后可。若权住刷阙,则又展月矣,至有百余日而不注者。臣惧夫贤愚同滞也,二者之利害较然。方今减罢创局,裁省冗员,鑴损宫观差遣,吏之集于铨部者不可胜数。如此等弊,政为急务。兼契勘诸路知县阙,因崇宁格差注不行。政和七年十月敕,许不以资序通行差注,文虽小异,实元丰法也。独知州、通判格尚未仍旧,安有事同而法异乎 」诏依元丰法。

六年闰三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窃谓武臣横阶,高爵也,盖非亲勋弗居。观察使而上,则禄秩恩数,又非他官可拟。今胥吏杂流入仕者,类多得之。虽法有不许转行之文,而寅缘请寄,希求恩旨,丐易出身,则非常法所得限也。臣愿申敕条禁,凡以胥吏杂流入仕者,严其止法,仍不许妄有干请。谓如实非荫补之类,不得求假荫补之名。脱有成劳,宜在褒赏,愿(如)[加]赐金帛而已。」诏令检会见行条法,申严行下,常切遵守。

十二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勘会宗室先承御笔指挥,依熙宁法常许占射,不拘远近差注,仍并替成资。今承御笔指挥,内外官并三年为任。今来所拟宗室替阙,未审合依专法替成资,(唯)[为]复亦合依今降御笔指挥,替三年满阙。」尚书省勘会合替成资,诏申明行下。

钦宗靖康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今后河北、河东、陕西路州县兵官,每处止许差宗室一员,见任人候任满日罢。」

十一月十一日,诏:「吏部将到部人内,应合入路分都监、将副并系将副已上替罢满阙,及武举出身、有战功、曾历边任之人,并行籍记,不许差借短使,专候朝廷选任。」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日,诏吏部大小使臣不许移名次归(入)[八]路,候边事宁日依旧法。先是,在部使臣多规

避差使,乞归八路。尚书路允迪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八日,诏今后初除城寨及主兵官、巡检、武臣县尉,非边功材武不许差注。

译元年七月十日,诏令吏部:大使臣、小使臣不许更改名次归入八路,等边疆战事平息之日再依照旧法办理。此前,在吏部候选的使臣大多规避差遣任务,请求归入八路。尚书路允迪就此进言,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二年三月八日,诏令今后初次任命城寨官及主兵官、巡检、武臣县尉,不是因边功、才干武艺出众的人,不许委任。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令:"凡使臣尚未得到差遣以及担任短期差使的,都应到所属官署投状申请,依照惯例办理。凡小使臣到吏部参选违反期限,本应处罚承担艰难繁重纲运差使的,限一个月之内准许其到吏部参选而免予处罚。凡命官因出战及捕盗而受伤的,应到所在官署自行陈述申报保奏,大使臣以上的商议加以优厚抚恤,小使臣差委担任岳庙祠禄官一次。"

绍兴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诏令:"大使臣、小使臣、校尉因军功而补授官职,但在军中被解除罢免的,到吏部之日要查验核实其发遣情况是否属实,然后送交殿前司,依照第三等的法规,呈验测试武艺,马射用弓须六斗力,立姿背射三箭,各以射中里侧、右侧为合格。如果合格,由殿前司发给凭据,允许参加铨选。如果没有经过呈验测试,或呈验测试未能通过的,都不在参选以及堂除辟置差遣之列。两次测试都未通过,以及不参加测试的,不算作军功、才武,满五年之后,才准许参加吏部铨选。各下班祗应因军功而补授的,依照大使臣、小使臣参选的法规办理,著为法令。自靖康元年军兴以来,凡因军功补授的人,如果在到吏部之前已有差遣,即使已经到任得到替换,等再次到吏部之日,也依照如今的指挥施行。"此前,有臣僚上奏说:"自军兴以来,有人混入军籍名册之中,滥受恩典任命,而实际上并无武艺,往往刚刚获得补授正式官资,就辗转钻营请求堂除举荐辟置。请求凡是应授予差遣的人,都要先经过殿前司呈验测试,马射考中之后,发给公据,才准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使臣未得差遣及短使者,并仰于所属投状,依例施行。应小使臣参部违限,合罚重难纲运,限一月许令参部免罚。应命官因出战及捕盗中伤者,仰经所在自陈保奏,大使臣以上议加优恤,小使臣差岳庙令一次。」

绍兴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大小使臣校尉缘军功补授,而于军中解罢者,到部日验发遣诣实,送殿前司,依第三等法,呈试事艺,马射弓六斗力,直背射三箭,各把以里右为合格。如合格,本司给据,许参选。若未经呈试,或呈试未中,各不在参选及堂除辟差之限。两试不中,及不赴试,不理军功材武,满五年,许参部。诸下班祗应缘军功补授,依大小使臣参选法,着为令。自靖康元年军兴以来,应缘军功补授之人,如已到部以前有差遣,虽已到任得替,候再到部日,亦依今来指挥施行。」先是,臣僚言:「军兴以来,窜名兵籍之中,滥被恩命,而实无武艺,往往纔得补正官资,遂便宛转干求堂除举辟。欲乞应授差遣之人,并先经殿前司呈试,马射中选,出给公据,方得放行。」故有是诏。

十月十八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检准建炎三年指挥,今后应堂除并已后堂除,并权替二年为任。目今在部大使臣员多,诸路申到阙次稀少,乞将应大使臣已注授未赴任人并今后注授差遣,比仿堂除人,权替二年成资阙。」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近准指挥,堂除阙并拨归吏部。契勘下项阙未有立定差法,乞今御厨、翰林司、仪鸾司、牛羊司依元丰令,先注亲民,次监当人;权干办金吾街仗司,先注武功至武翼大夫亲民资序人,次注大使臣经两任亲民人;行在诸司监门,欲依立定行在仓场库务监门已得指挥,先注亲民,次监当人。」从之。

五月七日,吏部尚书洪拟言:「本部大使臣守城随军,被赏转官减年,依元丰格,并作材武人注授差遣。近大使臣到部,有随军被赏补官者,亦乞指射材武窠阙。缘旧法未有此条,欲乞应随军被赏补官者,并与比仿随军被赏减年磨勘材武条格。」从之,仍照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一日已降指挥。先是,绍兴二

译许放行任职。"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十月十八日,吏部尚书沈与求上奏说:"查核依据建炎三年的指挥,今后凡属堂除以及此后堂除的差遣,都暂且以替代二年为一任。如今在吏部候选的大使臣人数众多,各路申报到的空缺次数稀少,请求将凡是大使臣已经委任授职但尚未赴任的人,以及今后委任授职的差遣,比照堂除人员的办法,暂且以替代二年作为满资序的空缺。"朝廷听从了。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枢密院上奏说:"近来遵照指挥,堂除的空缺一并拨归吏部管理。经查核,以下所列各项空缺尚未确立委派的法规,请求:御厨、翰林司、仪鸾司、牛羊司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先委任亲民资序的人,其次委任监当资序的人;权干办金吾街仗司,先委任武功郎至武翼大夫亲民资序的人,其次委任大使臣曾经两任亲民资序的人;行在各官署的监门,希望依照已经确立的行在仓场库务监门已得的指挥,先委任亲民资序的人,其次委任监当资序的人。"朝廷听从了。

五月七日,吏部尚书洪拟上奏说:"本部大使臣因守城、随军而受赏转官、减少年限磨勘的,依照元丰格式,都作为才武之人委任差遣。近来有大使臣到吏部,其中有随军受赏补授官职的,也请求指射才武的空缺。因为旧有法规中没有这条规定,请求凡是随军受赏补授官职的人,都比照随军受赏减年磨勘才武的条格办理。"朝廷听从了,并知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一日已经下达的指挥。此前,绍兴二……(原文至此中断)

年十一月一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近武经郎王寿元随军差使,充掌管降赐库物帛,乞指射宣州兵马都监。切详法意,随军被赏,谓出戍经战之人。若使收支官物、抄转簿籍者一例将作材武,委是太优。欲乞告示王寿指射非材武窠阙,仍今后似此等人,准此施行。」从之。

译十一月一日,吏部尚书沈与求上言:「近来武经郎王寿元以随军差使的身份,充任掌管降赐库物帛的差事,请求指名射补宣州兵马都监一职。仔细考究法令用意,随军获赏,是指出戍作战之人而言。若使掌管收支官物、抄写转录簿籍的人,一概按材武之职对待,实在过于优厚。恳请晓谕王寿,令其指射非材武的窠阙,今后遇有此类人等,也依此办理。」皇上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近诏淮南西路见阙,吏部未差人去处,特令胡舜陟奏差一次。缘大使臣在部者众,若本路奏差,恐注拟

不行。乞将淮西路见阙依旧出阙注授,若未拟差人去处,却有本路奏到人,即乞元差奏差人,庶不相妨。今开具到驻泊兵马都监等亲民阙二十一处,真州拆船场监当阙八处,除犯赃人不注外,召官指射,其到任任满酬赏,并依旧法。」从之。

十月十九日,诏吏部尚书右选添置郎官一员。以臣僚言文案积压故也。

十二月十二日,吏部言:「武经郎、合门宣赞舍人宋源乞改换武翼郎兼合门宣赞舍人告。勘会本官所缴告命,系靖康元年三月二十日下,即无年号,系伪楚所给。缘该遇今上皇帝覃恩,已改转武经郎,其乞改换,合取朝廷指挥。」诏别给付身,其前项告身,令吏部拘收毁抹。

四年正月十八日,吏部尚书郑滋言:「建炎四年五月二十日指挥,大使臣窠阙到任使阙差人,及近降指挥,每遇季月首,许将应赴任人阙 刷使阙,尚虑无阙差注。近颁绍兴新法载,诸阙并去替一年,使臣员多阙少,深虑积压。乞权依前项指挥,候阙多日,即依新书条限。」从之。

二月十三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大使臣用举主,自来遇有诸处奏状到部,系依专法置籍抄转。昨缘二年十二月遗火,去失不存。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本部已用照牒作举主收使,判成了当。缘降到绍兴新法,不许用照牒。本部除已遵依外,乞许因火去失奏状人,权用照牒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七日,诏:「县镇酒税窠阙,见差大使臣去处,除四年正月指挥外,改差小使臣。其小使臣见差去处,却及三万贯以上,许差大使臣。」先是,侍郎郑滋言:「县镇州税,诸路会到,往往课额多不及三万贯,例皆侍右使阙差人。其尚左止有合使阙三十余处,而大使臣见在部者凡五十余员,难以发遣。」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尚右举行功赏,其常程文字,每致积压。乞依尚左已得指挥,将奏荐司改为赏功司,兼行奏荐文字。」从之。

五月九日,诏:「两浙、江南、福建、四川、二广、淮南等路创置阙,系合差大使臣者,榜阙非次限满,作经使阙,立限一月,召大使臣指射。如无人愿就,即送侍郎右选通差小使臣。」从吏部请也。

八月十六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尚书右选差注,系选窠阙,依元丰旧法,合通较官员出身、历任、功过、负犯,以优者定差。缘渡江之后,为官员去失印纸,遂权宜申请,只用前一任定差。昨元丰旧法己修为绍兴令,其 令所又将许只用一任指挥修为永法,显见与通行较量条法相妨,乞删去。

译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说:「近来诏令淮南西路出现的空缺,吏部未及派人前往之处,特命胡舜陟专奏派人一次。因为在部候选的大使臣人数众多,如果由本路自行奏请差人,恐怕正常的注授铨拟无法进行。请求将淮西路的现有空缺仍依旧例出缺注授;如果尚未派人之处,恰好本路又奏报了人选,就仍以原先奏差的人为准,这样两不相妨。现开列驻泊兵马都监等亲民官空缺二十一处,真州拆船场监当空缺八处,除犯有贪赃罪的人不予注授外,可召官员应选,其到任、任满后的酬赏,均依旧法办理。」朝廷准奏。

十月十九日,下诏吏部尚书右选增设郎官一员。因为有臣僚上言文书案卷积压太多的缘故。

十二月十二日,吏部上言:「武经郎、合门宣赞舍人宋源请求换给武翼郎兼合门宣赞舍人的告身。查核他所缴的告身,是靖康元年三月二十日颁发的,上面没有年号,是伪楚政权所颁给的。因为遇上当今皇帝广施恩泽,已改授为武经郎,他请求更换告身一事,应当请朝廷裁决指示。」诏令另行发给身份文书,原先那份告身,令吏部收回销毁。

绍兴四年正月十八日,吏部尚书郑滋上言:「建炎四年五月二十日的指挥规定,大使臣的窠阙到任使阙后差人补充,以及近来颁降的指挥,规定每逢季月月初,允许把应赴任人员的空缺加以刷新汇总,以使阙补人,但仍担心没有空缺可供差注。近来颁行绍兴新法规定,各种空缺一律等到卸任一年之后才能补授,而使臣人数多、空缺少,深恐由此积压。请求暂且依照前项指挥办理,等到空缺积累多日,再依照新法的条限执行。」朝廷准奏。

二月十三日,吏部尚书胡松年上言:「大使臣使用举主的凭据,历来遇到各处奏状送到吏部,都依专门法规立册登记转录。上年(绍兴)二年十二月发生火灾,这些册籍已遗失不存。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本部已用照牒(誊录副本)作为举主凭据收录使用,已办理妥当。因为新颁的绍兴新法规定,不许使用照牒。本部除已遵照新法执行外,请求准许因火灾遗失原奏状的人,暂且使用照牒来办理手续。」朝廷准奏。

绍兴五年三月七日,诏令:「县镇酒税的空缺,现在派大使臣前往任职之处,除绍兴四年正月的指挥所定者外,一律改派小使臣任职。而现在派小使臣任职之处,若课额达到三万贯以上的,则准许改派大使臣。」此前,侍郎郑滋上言:「县镇州税,各路汇报上来的,往往课额大多不足三万贯,照例都由侍郎右选派人前往任职。而尚书左选只有可供差遣的空缺三十余处,可是现在在部候选的大使臣却有五十余员,难以安排发遣。」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四月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上言:「尚书右选办理功赏事宜,其中日常文书往来,常常导致积压。请求依照尚书左选已获准的做法,将奏荐司改为赏功司,兼办奏荐方面的文书事务。」朝廷准奏。

五月九日,诏令:「两浙、江南、福建、四川、二广、淮南等路新设立的空缺,凡属应当差派大使臣的,公开张榜招人,超过规定期限而仍未招满的,就转作正常使阙对待,另立一个月的期限,招大使臣应选任职。如果没有人愿意应选,就转送侍郎右选,通融派小使臣充任。」这是依吏部的请求所定。

八月十六日,吏部尚书晏敦复上言:「尚书右选的差注,属于选窠阙,依照元丰旧法,应当综合比较官员的出身、历任经历、功过、有无违法失职之处,择优者定人选。自渡江南来以后,因为官员大多遗失了印纸(考绩凭证),于是权且申请变通,只依据前一任的表现来定人选。上年(那时候)元丰旧法已修订为绍兴令,而修令机构又将只用一任表现的临时办法定为永久之法,这明显与通行的综合比较法规相抵触,请求删去。」朝廷准奏。

绍兴

」从之。

二十一年闰四月十一日,诏:「成都府石泉军,比仿吏部亲民差注正使以上亲民资序,曾经堂除知州军以上差遣,有举主,无赃私罪,应材武人。」先是,成都府转运司言,四川守臣依旧堂除外,其通判、知军监悉付漕司。缘石泉军别无差注

格(去)[法],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闰六月九日,诏今后武臣不得以纲赏转至武翼大夫以上。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挥并省吏额。尚书右选见管主事至守当官,并乞存留。正贴司权守当官正额三人,并递权三人,共六人,今乞裁减一名。充正贴司法司一名承信郎赵竦,系有官人,别具申外,正贴司一十三人,见阙二人。今乞减见阙二人,更不试补私名。权贴司一十人,并递权五人,今欲减罢五人。」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一月十三日,吏部言:「永州防御使充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樽申,鄂州驻札御前诸军统制、统领、将佐、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印纸功过历,合批考第转官因依,乞候将来班师回军日,一并批书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五日,诏吏部:「如遇有给降祠部等专差大使臣,方许差拨,仍与依小使臣格法推赏。」

十八日,臣僚言:「大使臣正、副使注授差遣,大礼奏补,并合用年甲参照。缘诸处出给付身,并无年甲、乡贯、三代,窃虑其间有减落岁数,改易乡贯、三代,冒行荫补,承袭诡名,无以稽考。今后如遇出给付身,除功赏及命词给告,不及声说,系已曾该载外,其余出身初补及应于磨勘告内并行写上年甲、乡贯、三代,免致日后减落改易、承袭诡名之弊。」从之。

九月六日,吏部言:「尚书右选,契勘修武郎以上,亲民都监、巡检并监当场务,厘务准备差使、指使等窠阙,乞依侍郎右选小使臣例,并通作去替四年使阙差注一次。」从之。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状:「乞将尚书左选、侍郎左选立定员额,见差归正文臣窠阙内分拨一半,差注帅府欲拨三员,节镇并军州事各二员,候今降指挥下部日,与尚右通行使阙差注。」从之。

三年九月十五日,诏:「访闻赴部注授,或求望差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枢密院疾速照应,依格差除。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继而吏部措置,欲将准备差使不厘务窠阙,依岳庙窠阙应赴使阙,召见在部应修武郎以上官指射,以先亲民次监当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并见榜诸州军横行岳庙二十八阙,即目别无横行以上官在部,委是无人愿就。乞将上件见榜横行岳庙窠阙借差,应修武郎以上官,以先亲民次监当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

译二十一年闰四月十一日,诏令:「成都府、石泉军,比照吏部亲民官差注的规定,凡正使以上亲民资序、曾经堂除任知州以上职务、有举主、无贪赃私罪、堪任武职者,均可应选。」此前,成都府转运司上言,四川的地方长官依旧由朝廷堂除任命外,其通判、知军监之职一律交由转运司处理。因为石泉军没有另外的差注格法,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九日,诏令今后武臣不得凭借运送粮饷等纲运之功而晋升到武翼大夫以上官阶。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吏部上言:「依照指挥精简吏员员额。尚书右选现有的主事至守当官等吏员,请求予以保留。正贴司权守当官正额三人,加上轮流代理者三人,共六人,现请求裁减一名。担任正贴司法司一职的承信郎赵竦,是有官品之人,另行申报处理,其余正贴司十三人,现有空缺二人。现请求裁减这两个空缺,不再考试补充私名(未入品的吏员)。权贴司十人,加上轮流代理者五人,现拟裁减这五人。」诏令现有在职人员暂且依旧留任,将来出现空缺时,不再递补迁转。

十一月十三日,吏部上言:「永州防御使兼任鄂州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樽申报,鄂州驻扎御前诸军统制、统领、将佐、大小使臣、校尉副尉、下班祗应等官员的印纸功过考核簿册,应当批注考第、依据以转官的事宜,请等到将来班师回军之日,再一并批注办理。」朝廷准奏。

隆兴二年二月五日,诏令吏部:「如遇朝廷颁降祠部度牒等专门差派大使臣的事,才准许差拨,仍依照小使臣的格法给予奖赏。」

十八日,有臣僚上言:「大使臣正、副职的注授差遣,以及大礼恩荫补官,都应当依据年龄核实。因各处所颁给的身份文书,都没有年龄、籍贯、三代(父祖曾祖)的记载,恐怕其中有人隐瞒实际年龄、更改籍贯及三代,冒领恩荫、冒名承袭,无从查考核实。今后凡遇颁发身份文书,除功赏及依皇帝命词颁发告身、不需详列,以及原已记载过的以外,其余初次出身补官以及应参加磨勘考核的告身内,都要写明年龄、籍贯、三代,以免日后发生隐瞒年龄、更改籍贯、冒名承袭之类的弊端。」朝廷准奏。

九月六日,吏部上言:「尚书右选,查核修武郎以上、担任亲民都监、巡检以及监当场务、厘务准备差使、指使等空缺,请求依照侍郎右选小使臣的旧例,一律按四年卸任一次的办法统一以使阙差注。」朝廷准奏。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呈状:「请求将尚书左选、侍郎左选设定固定员额,从现有归正(归顺朝廷的原沦陷区)文臣所任窠阙中划出一半,用于差注:帅府拟拨三员,节镇及各军州事各二员,待此次朝廷指挥下发到吏部之日,与尚书右选统一按使阙办法差注。」朝廷准奏。

干道三年九月十五日,诏令:「访闻到部候选的人当中,有的因谋求某个特定差遣,滞留在外地已久的人还很多,命三省、枢密院迅速加以关注,依照规定的格法予以任命差遣。仍命吏部妥善安排注拟,不得拖延积压。」随后吏部经过安排,打算将准备差使中不厘务(不实际管理具体事务)的空缺,比照岳庙(祠禄官)的空缺,让应赴使阙的人任职,召集现在部候选、修武郎以上的官员应选,按先亲民、次监当恩例、名次高低差注一次。同时张榜公布各州军横行(武官)岳庙空缺二十八处,眼下别无横行以上的官员在部候选,确实无人愿意应选。请求把这些已张榜的横行岳庙空缺借给他人差补,让修武郎以上官员依先亲民、次监当恩例、名次高低差注一次。如果同一天有本等(本资格)的横行官员来应选,就优先派本等之人。以后仍旧按使阙办法差注施行。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干道五年正月七日,诏令宗室出身的大小使臣,依旧每州

如同日却有本等横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日后并依旧使阙差注施行。故有是命。

五年正月七日,诏宗室大小使臣依旧每州添差亲民兵马监押一员厘务,日后更不差注外官。详见侍右门。

六年二月,诏行在搉货务、左藏库监官,通差武臣大使臣以上第二任亲民资序人。

五日,枢密院言今后武臣横行如愿赴部注授之人,照应大使臣参

部格法差注施行。从之。

四月十日,吏部状:「准干道六年三月十九日 ,将应离军注授添差指使、巡检下使臣岳庙之人,并令具钞,候画闻下部日,吏部出给差帖,当官给付。本部勘会前项指挥,照得止为小使臣校尉。缘本部尚书右选大使臣离军注授添差准备差使、巡检下使臣,听候使唤不厘务,并到部注授诸军及监司、帅司添置准备差使,并注授岳庙之人。即未有指挥该载明文,窃虑亦合一体,伏乞朝廷指挥。」诏依侍郎右选已得指挥施行。

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挥并省吏额,尚书右选额管主事一名、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三人、正贴司一十一人,内二人元额权手分法司一名、私名贴司一十人。今欲减罢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其法司职事,于书令史内差人兼管。」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五月六日,权吏部侍郎王之奇言:「殿前马步军司拣汰大使臣,添差两浙东西、福建路州军差遣,见阙员数并足。今又拣汰殿前步军司大使臣一百余员,委无见阙。若增员注授,又虑州军阙之,无以供给。若令待阙,则阙食狼狈,有失朝廷优恤之意。措置欲令先次赴部注授待阙差遣,仍下户部别出历,给半俸居所隶军,免执役,阙到之任。」从之。

八年六月一日,吏部言:「见待次修武郎以上官百余员,员多阙少。见使横行岳庙阙,罕有本等人指射。欲乞将见榜横行岳庙员阙借差一次,如同日有本等横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尚书张津言:「勘会侍郎右选昨申明诸州军及监司下差置准备差使不厘务及岳庙差遣,内远地二广、荆湖南北路、京西路见榜数阙,多缘在部人惮于地远,不肯指射前去。而已在远地任满寄居人,复无力前来赴部注授虚榜阙次。已降指挥,令经州军缴连录白出身以来文字,委官对读真本,并具立功次数、资序高下,召保官一员委保正身,不拘州军,陈乞指挥五阙,本州岛保明诣实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差在部人。其指挥内即无该载大使臣明文,今来不住。据远地州军依已降指挥申到陈乞,本部即未敢便行比类小使臣已降指挥施行。

译添设一名亲民兵马监押厘务,以后不再另外差注担任外官。详情见侍郎右选门。

干道六年二月,诏令行在的榷货务、左藏库监官,一律通融差派武臣中大使臣以上、第二任亲民资序的人担任。

五日,枢密院上言,今后武臣中横行官员如愿意到吏部注授差遣的,比照大使臣参部的格法差注办理。朝廷准奏。

四月十日,吏部呈状:「依照干道六年三月十九日的指挥,凡应离军去注授添差指使、巡检下使臣岳庙职务的人,都要备好文书,等到批复下达吏部之日,由吏部出具差帖,当场发给本人。本部查核前项指挥,发现只针对小使臣、校尉。而本部尚书右选中大使臣离军后注授添差准备差使、巡检下使臣、听候差遣而不厘务的,以及到吏部注授诸军和监司、帅司添设的准备差使,以及注授岳庙职务的人,尚没有明确的指挥文字加以规定,恐怕也应当同样对待,恳请朝廷给予指挥。」诏令依照侍郎右选已获得的指挥办理。

五月四日,吏部上言:「依照指挥精简吏员员额,尚书右选定额主事一名、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十三人、正贴司十一人(其中二人原额为权手分)、法司一名、私名贴司十人。现拟裁减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其中法司的职务,由书令史中派人兼管。」诏令依照拟议施行,各自从下裁减。将来出现空缺时,依名次递补。裁减下来的人如愿依规定换取其他名目的,听凭自愿。

干道七年五月六日,权吏部侍郎王之奇上言:「殿前、马军、步军三司拣汰下来的大使臣,添差到两浙东西、福建路各州军任职,现有的空缺人数已经足够。现在又拣汰了殿前、步军司大使臣一百余员,确实没有现成的空缺可供安排。如果增设员额加以注授,又恐怕州军无法应对,供给不上。如果让他们等待空缺,又会导致这些人断了俸禄、生活困顿,有违朝廷体恤优待之意。经商议安排,打算让他们先到吏部注授、待阙候补的差遣,同时命户部另立账册,发给半俸,居住在所隶属的军中,免除劳役,等空缺出现后再赴任。」朝廷准奏。

干道八年六月一日,吏部上言:「现在待次的修武郎以上官员有一百多人,人多阙少。现有已张榜公布的横行岳庙空缺,很少有本等资格的人来应选。请求将现已张榜的横行岳庙员阙暂借给他人差补一次,如果同一天有本等资格的横行人来应选,就优先派本等之人。」朝廷准奏。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尚书张津上言:「查核侍郎右选此前申明的各州军及监司下设的准备差使不厘务及岳庙差遣,其中偏远的二广、荆湖南北路、京西路一带,张榜后仍有多处空缺,大多是因为在部候选的人畏惧路途遥远,不肯前往应选。而已经在偏远地区任满、寄居等待的人,又没有能力前来吏部注授、去认领已张榜公布的空缺。已经下达指挥,让他们经由所在州军汇总录白出身以来的相关文书,委派官员核对原本,并写明立功次数、资序高低,找一名保官加以担保,确认本人无误,不限州军,陈情申请调用五处空缺,由本州岛核实上报吏部,按名次从高到低拟定差人。如果同一天有在部人前来应选,则优先派在部之人。但该指挥中并没有明确记载大使臣的相关规定,目前依据。据偏远州军按已下达的指挥所申报陈情之事,本部尚不敢就此比照小使臣已有的指挥办理施行。」诏令依照侍郎右选已获得的指挥办理施行。详情见侍郎右选门。

干道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令:「今后离军的横行使,令枢密院审察,改派任将佐副职。如果年满六十岁以上、精力尚未衰退、立有战功者,依照已下达的指挥,改派任宫观差遣;其余的改派任岳庙差遣。」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宋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其掌管职官事宜与本

」诏依侍郎右选已得指挥施行。详见侍右门。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今后离军横行使,令枢密院审察,与差将副。若年六十以上,精力未衰,有战功,依已降指挥,与差宫观,余差岳庙。」以上《干道会要》。

【宋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铨选 下 侍郎左选

铨选下

侍郎左选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其超降准元敕指挥,仍限敕出后一年,依此施行。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十月,诏铨司与门下省官考定旧格及前后制敕,要当条约堪久行者,余皆(册)[删]去。有司言参定《循资格》一卷、《长定格》一卷并入格,及删去外,见行敕条共二十二道,编为一卷。诏选人三十以下,依旧不得入令、录,余并依,仍付所言。

干(道)[德]六年八月,诏曰:「三载考绩,有虞之典也;四时职选,巨唐之制也。朕参酌古道,条制铨衡,贵无滞于选人,(伴)[俾]随时而赴调。如闻近日,动致淹留。自今南曹、铨司、门下省三处磨勘注拟并点检、谢辞等,共给限一月日,并须行遣了毕。南曹应有纳解投状选人等,自初下纳文书及批判诸司引验磨勘,直至判成送铨,都给限八日。铨司应有南曹判成选人,自初到铨引纳家状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试判并覆阙注拟,写省历及进黄并引对谢辞等,都给限一十五日。门下省应有铨司诸色注官人等,点检告身文字,及移牒诸司勘会事节,追黄甲、写奏状并引准黄甲等,都给限七日毕。所有约定过堂,更不别给日限。其已上诸司,更有合行催促事件,各委本司施行。选人中若更别论课绩,或负过尤,须至诸处勘寻者,即仰行遣,具状以闻。或是无阙注拟及次序不相当者,并不在此限。」

开宝六年七月,诏翰林学士卢多逊、知制诏扈蒙、张澹等重详定吏部流内铨循资格,从澹之请也。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而)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省)[者],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者)[缪]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次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如)[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不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

译篇全同,故仅存目不重复记载。铨选下 侍郎左选

铨选下

侍郎左选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令吏部流内铨对候选人一律考试判词三道,只从正律及律疏内出判题,评定为上、中、下三等。凡应予破格提拔的,依照原敕令办理,仍规定自敕令颁发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依此施行。流外出身(吏员出身)者不在此限。

十月,诏令铨司与门下省官员共同考订新旧格法及前后颁行的制敕,要选取其中条理妥当、可以长久施行者,其余的一律删去。有关部门上言,参照拟定的《循资格》一卷、《长定格》一卷,均编入格法,加上删去其余不用者后,现行的敕条共有二十二条,编为一卷。诏令三十岁以下的候选人,仍依旧例不得任令(县令)、录(主簿、录事)等职,其余的都依此办理,仍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所议之事。

干德六年八月,皇帝下诏说:「三年一考核政绩,是虞舜时代的旧典;四季分期铨选官员,是大唐的制度。朕参酌古代的方法,制定铨选的规章制度,重在使候选人不致滞留积压,能够随时应召赴任。可是听说近来,往往导致淹留耽搁。从今以后,南曹、铨司、门下省三处磨勘(核查)注拟、点检、谢辞(谢恩辞行)等事务,共给期限一个月,都必须依限办理完毕。凡南曹办理呈交解状的候选人事务,自最初收纳文书起,到各司引验磨勘,直至判定完成送交铨司,共给期限八天。铨司办理由南曹判定后送来的候选人事务,自最初到铨司交纳家状告示起,逐一磨勘,随即安排试判并核查空缺注拟,登记省历(人事档案)、上报奏黄(奏章文件),以及引见谢辞等事,共给期限十五天。门下省办理铨司送来注官的各类事务,包括核查告身文字、行文各司核实相关事项、追缴黄甲(名册)、书写奏状并引导核准黄甲等,共给期限七天完成。凡以上各项文书审批过堂之事,不再另给期限。以上各衙门,如还有应当催办的事项,各由本司负责施行。候选人中如有另需评议政绩,或有过失需要追查者,须在各处核查,即应立即办理,并具状奏闻。或是没有空缺可供注拟、以及资历次序不相当的情形,则不受此期限约束。」

开宝六年七月,诏令翰林学士卢多逊、知制诰扈蒙、张澹等重新详细审定吏部流内铨的循资格法,这是依张澹的请求而定的。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皇帝下诏说:「流内铨对常选人所试判词,历来不评定优劣、也不区分是否通过。从今以后,候选人所试判词三道,评定为四等:三道之中两道全通、一道稍逊,且文笔俱佳者,定为上等;一道全通,两道稍逊,或两道通、一道全不通,但文笔尚属精当者,定为中等;一道通及一道稍逊,两道全不通,或三道均属稍逊,而文笔平平无可取者,定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且文笔拙劣者,定为下等。判词评为上等的,即予破格提拔一次注拟官职,如果是补任职事官,则不予破格提升资序,但加官一阶;判词评为中等的,即按资序正常注拟;判词评为中下等的,注授同类官职,无出身白身之人则降去一资,如是初次补任县令、主簿录事之职,则内部降一资注拟,至于下州下县之职则不予降级;判词考核不及格、或全然文不对题的,落榜候选一年,等到候选期满后再赴集应选。凡两次应试判词均为中下等的,一律拟授同类官职。」

淳化元年十一月,诏令吏部南曹,凡候选人今后赴调所投递的文牒,都必须在京朝官中找一人作担保,识认签署姓名,并加盖府县各寺监的印信,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淳化四年二月,将磨勘幕职州县官院改为考课院。

五月,将考课院并归流内铨管辖,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知制诰王旦共同主管此事。此前,州县官的考绩都在这个院内考核评定功过,与铨司的职责并无差

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

淳化元年十一月,诏吏部南曹选人,自今赴调所投牒,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识官

书姓名,用府县诸寺监印,违者有司弗受。

四年二月,以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

五月,以考课院归流内铨,俾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知制诰王旦同领之。先是,州县课绩并于此院考较功过,与铨司职分无异。会并归铨司,从判铨苏易简之请,省吏部员而并司局,议者咸以为当。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四日,诏铨司所拟官告身,勿书其过犯。

二年十二月,诏选判司簿尉二员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诏流内铨,凡引选人,赍所试书判,以备亲览。真宗因言选人书到有纰缪者,寇准曰:「其中亦有书字不成者,请自今令铨司引对日赍所试,以备奏御。」从之。

二年二月,帝阅前深州饶阳主簿张上达判词荒缪,书字不成,令宰相问状。判铨吕佑之言:「先准敕,铨司选人试判二道,定为四等。昨考较张上达判三道,第一道稍次,第三道不通,第二道虽判词不应题目,然论刑名即是,故书稍次。伏以放选以来,赴调者拥并,难于独力,尝乘间面陈,亦曾奏请矣。今蒙制问,甘伏其罪。」帝特释之。

二年九月,诏流内铨依审官院例,前一日具选人历任进内,次日引对。旧制,每选人赴调,即检勘历任功过并出身以来事迹,至便殿引对日进呈,帝亲阅而甄擢之。至是,特令预先进入,且欲详观其能否。

二十八日,诏选司:「常选人有疾者,已经引对,即依合入资序注拟;未引对者,留合入员阙,俟痊损施行。」

三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幕职官判上者超一次,内判中合循资者,其历任并所试,引见取裁。」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选人签符并破官物书写给付,旧例纳官钱,并特免。

二年正月,命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同流内铨注拟选人。旧制,引对官吏,三班差遣不过十人,奏课不过三人,铨司不过十人。近以官吏稍众,三班增引奏课至五人,铨司至十五人。至是,三班所引使臣已少,铨司颇有稽滞,故令仲舒等同领其事以督之。时陈尧叟奏往有 铨之制,帝曰:「今员多阙少,四时许选,犹虑壅塞, 铨无乃不可乎 」尧叟久请复旧省员缺,宰臣王旦曰:「今选集待缺者二千余人,纵增二三百员,无益也。」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学士盛度、枢密直学士王晓、右谏议大夫王随与吏部流内铨试准敕无过犯幕职、令录。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流内铨言:「准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敕,并景德三年三月指挥,看详上件条贯所定刑名,通与稍次及不通三等体式未明,致考较之时,难于区别。

译异。此次合并归入铨司,是依据判铨苏易简的请求,为的是精简吏部人员、合并官司机构,议论此事的人都认为很妥当。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四日,诏令铨司所拟定的官员告身,不要写明该官员的过失罪状。

咸平二年十二月,诏令选派判司、主簿、县尉各二员,充任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诏令流内铨凡引见候选人时,须携带其所试的判词文书,以备皇帝亲自审阅。真宗因而说到候选人所呈书判中有字迹讹误的情形,寇准说:「其中也有字迹写得不成体统的,请从今以后令铨司在引见考核之日携带所试文书,以备呈报皇帝御览。」皇帝准许。

景德二年二月,皇帝审阅了前深州饶阳县主簿张上达的判词,发现文辞荒谬、字迹不成体统,命令宰相追问情况。判铨吕佑之上言:「先前依据敕令,铨司对候选人考试判词二道,评定为四等。上次考核张上达的判词三道,第一道稍逊,第三道不通,第二道虽然判词与题目不完全相符,但论及刑名倒还妥当,所以评为稍逊。臣以为放选以来,前来应调的人拥挤众多,臣力量有限难以独自兼顾,曾借机会当面陈述,也曾上奏请示过。如今蒙皇上垂问,臣甘愿服罪。」皇帝特地宽恕了他。

景德二年九月,诏令流内铨依照审官院的成例,在引见候选人的前一天,将候选人的历任文书呈进宫中,第二天再行引见。旧制规定,每逢候选人赴调,就检核勘验其历任功过及出身以来的事迹,到便殿引见之日才呈奏,由皇帝亲自审阅并加以甄别提拔。至此,特命提前呈报入宫,以便详细审察其能力优劣。

景德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诏令铨选部门:「常选人中如有患病者,已经引见的,即依应入的资序注拟官职;尚未引见的,保留其应入的空缺,等病愈之后再行办理。」

景德三年三月,诏令流内铨:「从今以后幕职官判词评为上等的破格提拔一次,其中评为中等、应按资序循例升迁的,其历任经历及所试判词,一并引见呈报皇帝裁定。」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令候选人的签符(凭证)以及破损官物的书写发给事宜,按旧例须交纳官钱,一律特予免除。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命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共同主管流内铨注拟候选人事务。旧制规定,引见官吏时,三班(低级武官)差遣人员不超过十人,考课人员不超过三人,铨司不超过十人。近来因官吏人数渐多,三班增加引见考课人员至五人,铨司增至十五人。至此,三班所引见的使臣人数已经减少,而铨司却颇有拖延积压,所以命温仲舒等共同主管此事以督促办理。当时陈尧叟上奏提及以往有过铨(分期铨选)的制度,皇帝说:「如今官员人数多而空缺少,一年四季都允许应选,尚且担忧壅塞不通,若再实行过铨制度岂不是更加不可行 」陈尧叟一再请求恢复旧制、精简员额,宰相王旦说:「如今候选待补的人已有二千余人,纵使增加二三百个员额,也无济于事。」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学士盛度、枢密直学士王晓、右谏议大夫王随会同吏部流内铨,考试那些依敕令核定无过犯的幕职官、县令录事。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流内铨上言:「依据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的敕令,以及景德三年三月的指挥,详细审察上述条款中所定的刑名分类,通、稍次、不通三等的评判标准尚不明确,导致考核时难以区分。现拟请求以每道判词中刑名判断完全符合的定为通,符合十分之七的定为粗(大致合格),不足十分之三的定为不(不合格)。再于每份卷首评定文辞理路、书法笔迹的优劣,分为优、稍优、次、低次、纰缪五等:以两道通、一道粗,且文理书法俱佳者定为上等;一道通、两道粗,或两道通、一道不通,而文理书法都属稍优者,定为中等;三道粗,或两粗一不、两不一粗,而文理书

今欲乞以每道刑名全合者为通,刑名及七分者为粗,不及三分者为不。仍于逐卷头定词理书札优、稍优、次、低次、纰缪,为五等:以二通一粗而词理书札俱优者为上等;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词理书

札并稍优者为中等;三粗及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词理书札俱次或低次、纰缪者为中下等;三不而词理书札俱纰缪者为下等;其全无词理者,纵刑名通、书札优,亦只入中下等。其上件四等,超资、加阶、循资、降资、殿年并依旧例外,更取判中下内二不一粗及词理书札俱低次、纰缪者,并注久缺官处,所冀稍申旌别,以合旧规。」从之。

十月,门下省言:「吏部铨所注选人,欲依故事过堂押定。」诏今后磨勘选人历任引对前一日,于中书门下审验,先经改更合关报门下省事,依旧例施行。

七年三月,诏流内铨每季支厨料公用钱,并三铨过院纸笔钱,共四十三千,并折支茶货卖现钱一十九千供用。自今令三司于见折支茶更特与添支九十五斤,充在铨公用。

十二月,流内铨言:「铨司自来有逐季请到公用折支茶二百六十余斤,鬻钱货支使外,别无公用帐设物,乞指挥三司支借。」从之。

八年七月,(诏)铨司言:「与南曹、门下省、官告院、甲库等详定,欲自今铨司每有移注改注、对换对移、就移就注选人,候移改定后,限一日关帖过院。过院限三日,修写黄甲送南曹(勿)[勾]勘,限一日却送铨,当日牒送门下省,本省限五日印书进入。即候降出中书,即依元限一日却付门下省,限次日却付都省。承敕人限次日送入甲库,限两日,如及十人已下,甲库出给签符及关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七日,南曹出给历子。限七日,官告院出给官告。其官告、签符、历子,如是人数稍多,依限修写不及,即逐处旋具因依,申铨相度文字多少,量展日限,出给所定日限,并除休务假外计日。」从之。甲库旧制,流内铨注官后帖过院,逐甲牒送门下省押定后,却送铨司。铨帖送南曹司勾勘印书,纳送铨牒门下省进纳入内。候内中降到中书日,却付门下省给付都省,承敕人送入甲库,出给签符,及关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其南曹出给历子,官告院出给官告,以其元限日数颇多,稽滞选人,今并约之。

九年十一月九日,吏部铨请自今应丁忧服阕及以(愿)[有]劳绩授近便者,如入远,不计有无职田,从便注拟。诏除有劳绩者不行,余悉从之。

十年五月十九日,吏部铨上言:「福建、江浙、荆湖等处官,据选人合入及情愿乞注者,除本贯不注外,余请不限地里许注。」从之。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令铨司今后分见选人及(奉)[奏]举人历任札子,仰简经修写,不得漏落过犯,仍只别节掠贴黄于札子前,粘连进呈。

译法均为次等或低次、纰缪者,定为中下等;三道均不通,且文理书法均属纰缪者,定为下等;凡完全没有文理可言的,即使刑名判断全通、书法优良,也只能列入中下等。上述四等中,破格提拔、加官一阶、按资序升迁、降低资序、落榜候选一年等,均依照旧例办理,此外再从判为中下等中挑选出两道不通一道粗、以及文理书法均为低次、纰缪者,一并安排到长期缺员之处任职,希望借此稍加区分优劣,以符合旧有的规章。」朝廷准奏。

天圣元年十月,门下省上言:「吏部铨司所注授的候选人,请求依照旧例过堂审核确定。」诏令今后对磨勘候选人历任经历、引见的前一天,先在中书门下审核查验,凡先前经过更改、应当知会门下省的事宜,依旧例办理。

天圣七年三月,诏令流内铨每季支取厨料公用钱,以及三铨(吏部三个铨选机构)过院所需的纸笔钱,共计四十三千钱,并将折支的茶货变卖所得现钱一十九千一并供其使用。从今以后命三司在现行折支的茶叶基础上,再特别增加拨给九十五斤,充作在铨机构的公用开支。

天圣七年十二月,流内铨上言:「铨司历来每季领取折支的公用茶叶二百六十余斤,除变卖成钱供开支使用外,另无公用的帐设等物品,请求指令三司予以支借。」朝廷准奏。

天圣八年七月,诏令铨司上言:「与南曹、门下省、官告院、甲库等部门共同详细商定,从今以后铨司凡遇有候选人移注、改注、对换、对移、就移、就注等事项,等到移改事宜确定之后,限一天内行文过院。文书过院后限三天内,修写黄甲送交南曹勾勘,限一天送回铨司,当天转交门下省,本省限五天内印制成文书呈报皇上。等到皇上批复下达中书省后,即依照原限一天再转交门下省,限次日再转交都省。承敕之人限次日送入甲库,限两天内(如人数在十人以下),甲库出具签符,并转关南曹格式司、官告院。限七天内,南曹出具历子(登记凭证)。限七天内,官告院出具官告(任命文书)。至于官告、签符、历子,如果人数较多、依照原定期限来不及办理的,各处随即将具体情况和原因报告铨司,酌情估量文字数量的多少,适当延展日限,重新确定所需时间,并且除去休假日不计外,均按天数计算。」朝廷准奏。原先甲库的旧制,是流内铨注授官职后,将文书交付过院,各机构逐一转交门下省核定后,再送回铨司。铨司再转交南曹司勾勘印制,然后送交铨司转交门下省进呈皇上审阅。等到宫中批复降下中书之日,再交门下省转付都省,承敕之人送入甲库,出具签符,并转关送交南曹格式司、官告院。而南曹出具历子、官告院出具官告,因为原定的期限天数太多,导致候选人被拖延滞留,如今一并加以约束限定。

天圣九年十一月九日,吏部流内铨请求今后凡因丁忧服丧期满,以及因有功劳绩效而被授予近便地方官职的人,如果被派往边远地区任职,不论是否有职田,都从便利的地方注拟差遣。诏令除有功劳绩效者不予施行此规定外,其余均依此办理。

天圣十年五月十九日,吏部流内铨上言:「福建、江浙、荆湖等地区的官职,凡依候选人应入资序及本人愿意应选者,除本贯(籍贯所在地)不得注拟外,其余地区不限远近里数都可以注拟。」朝廷准奏。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令铨司今后区分候选人及奏举人历任经历的札子(文书),一律要简明扼要地誊写,不得遗漏他们的过失,仍然只须另外摘要写成黏贴的贴黄附在札子前面,一并粘连呈进皇上御览。

景祐三年六月七日,流内铨上言:「候选人的资历考核应当注授到西川一带偏远之地的,有的以亲属在当地为由,请求免去远地任职、暂且调往近处,等到亲属任满离职后,再重新注授应当分配的远地官职。又有以父母未满七十岁,却谎称年老无人侍养,请求折算资序改注近地官职,法令也允许此种请求。今后凡应当调往

景佑三年六月七日,流内铨言:「选人资考合注西川远官者,或称亲属在彼,乞免远官,权移近地,候亲属得替,却注合入远官。又父母未及七十,便称年老无人侍养,乞折资注近官,法亦听许。自今应合入川远处选人与注近官者,亲属

得替,便行移注。乞折资注近官者,须是父母实年七十已上方得。」从之。

十月十三日,龙图(国)[阁]直学士李纮言:「幕职、州县官前任有臣僚奏举、该磨勘引见、未改官者,今任并开说某人奏举、已经磨勘说,别作一贴黄取旨。」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流内铨如批降指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从判铨王质之请也。事见三班院。

二月,命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流内铨条贯。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权判铨钱公辅奏请选人祖父母年老得家便官者,免硬注。从之。

三年五月,吏部流内铨进《铨曹格敕》十四卷,诏行之。以上《国朝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侍郎左选 流内铨

侍郎左选

流内铨

神宗正史职官志:吏部流内铨,国初张昭为尚书,犹掌京官七品以下选。及昭致仕,以他官领之,始但掌幕职官以下选事。知制诰苏颂,熙宁二年,神宗常问比改官者多,对曰:「真宗以前引见选人,或与改官,或止循资。」上曰:「若此,则有幸不幸者。今入仕之路多,科场之取士众,既多取之,而扼其进用,使人穷困,亦不为有理。须别议其法。」旧制,五日一引当改官选人对便殿,不过二人。其后待次者寝多,至有滞留逾二年者。上闻其坐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救其弊。士人便之。元丰三年,将改官制,先诏流内铨称尚书吏部。官制行,归吏部侍郎左选。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一日,命翰林学士吕公着、知制诰苏颂与判流内铨官试验选人身言书判。初议差公着等,上问试判故事,因曰:「此何足以见人材 」辅臣或对:「先朝有与京官者,或以为京官可惜。」上以为然。

三年,置主簿。二月七日,以著作佐郎杨完为主簿,编条例等任使,从吏部流内铨所请也。时判铨陈襄请置属官,又取铨曹所用例,去其不可行者,编为策。

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初,吏部别有判官二,兼判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成状而送铨,及关试勾黄给历之事。于是判铨许将等请省南曹入流内铨,故有是诏。

元丰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沧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纪、陇城、清水,延州肤施、延长、延川,庆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阳,邵州邵阳、武冈,澧州石门、慈利十八县,其旧系监当阙,送流内铨差注。

译四川偏远地区的候选人,若有以亲属身份获准注授近地官职的,等到亲属任满离职后,就应立即改派移注远地。凡请求折算资序改注近地官职的,必须父母确实年满七十岁以上才可以。」朝廷准奏。

景祐三年十月十三日,龙图阁直学士李纮上言:「幕职、州县官中前任曾有臣僚举荐、依例应参加磨勘引见但尚未改官的,其今任职务应当在文书中注明某人曾被举荐、已经参加磨勘的情况,另外附写一份贴黄以候皇上裁定。」朝廷准奏。

庆历四年正月,诏令流内铨如遇批降指挥后有应当奏请之事的,须由主判官另行请示皇上裁定。这是依判铨王质的请求而定的。此事详见三班院。

庆历四年二月,命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订整理流内铨的条例法规。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权判铨钱公辅上奏请求,候选人的祖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就便获得就近官职照顾的,免于依硬性规定注拟远地官职。朝廷准奏。

治平三年五月,吏部流内铨呈进《铨曹格敕》十四卷,诏令颁行。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其掌管职官事宜与本篇全同,故仅存目不重复记载。侍郎左选 流内铨

侍郎左选

流内铨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吏部流内铨,国初由张昭担任尚书,仍掌管七品以下京官的选任。等到张昭退休后,改由其他官员兼领此职,此后便只掌管幕职官以下官员的选任事务。知制诰苏颂,在熙宁二年,神宗曾问及近来改官的人为何较多,苏颂回答说:「真宗以前引见候选人,有的给予改官,有的只是按资序循例升迁。」皇帝说:「如此说来,就有幸运与不幸运的分别了。如今入仕的途径很多,科举取士的人数众多,既然录取了这么多人,却又限制他们的晋升任用,使人陷于困顿,这也不合情理。必须另外商议改进办法。」按旧制规定,每五天引见一次候选人,当面在便殿核定改官事宜,每次不超过二人。此后等待候选之人渐渐增多,甚至有滞留超过两年的。皇帝听说这些人已困顿滞留了四年之久,于是下诏每甲(批次)引见四人,以此纠正这一弊端。士人们都感到方便。元丰三年,将要改革官制之时,先诏令流内铨改称尚书吏部。官制施行后,归属于吏部侍郎左选管辖。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一日,命翰林学士吕公著、知制诰苏颂与判流内铨官员共同考核候选人的身、言、书、判(体貌、言辞、书法、判词)。当初议定由吕公著等人主持考核时,皇帘问及考试判词的旧例,趁机说:「这怎么足以看出人的才能呢 」有辅臣回答说:「先朝曾有考核合格便授予京官的做法,有人认为这样授予京官未免可惜。」皇帝认为说得有理。

熙宁三年,设置主簿一职。二月七日,任命著作佐郎杨完为主簿,负责编订条例等具体事务,这是依据吏部流内铨的请求而定的。当时判铨陈襄请求设置属官,又采集铨曹惯用的成例,去除其中不可行的部分,编成条例。

熙宁五年闰七月,诏令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当初,吏部另设有判官二人,兼管南曹,负责考核验证候选人的政绩考核等级并转送铨司,以及负责关试(结业考试)、勾黄(核对档案)、发给历子等事务。到此时,判铨许将等人请求裁并南曹入流内铨,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元丰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令:「沧州清池县,莫州任丘县,霸州文安、大城二县,秦州成纪、陇城、清水三县,延州肤施、延长、延川三县,庆州安化、合水二县,全州清湘、灌阳二县,邵州邵阳、武冈二县,澧州石门、慈利二县,共十八县,其原属监当空缺的,一律转送流内铨差注。」

元丰元年九月二十八日,诏令:「京朝官、候选人凡因考试合格而改换文资的,如果考取上等第一名,应赐给进士出身;考中中等且格外优异者,给予堂除

」

九月二十八日,诏:「京朝官、选人并使臣换文资,所试上等第一宜赐进士出身,中等稍优与堂除差遣,中等与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与注官。内未出官与出官、已出官与免短人无短

使者,升半年名次。」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新赐进士第二人及第王涣之特许注官。涣之年十九,碍铨故也。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舒亶言:「流内铨选人旧无籍记,其间妄冒伪滥之弊,官司莫得而知,乞置簿以备检人。」从之。

三年正月五月,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检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入敕令格式。亶又言天下选人名在吏部者且万人,索其家牒,以式注籍。

八月十四日,诏吏部流内选自今称尚书省吏部。

五年二月一日,诏:「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

七月十四日,诏:「诸改官于官名应避者,拟以资官资品恩数,并依合改官法。」

六年闰六月七日,尚书吏部言:「二广承务郎以上,任烟瘴处差除知州,系朝廷差外,余过满一年,乞放罢。」从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旧例除官,余候举主有事故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吏部曾经堂除选人,除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并归吏部差注,内不因罪犯替罢者合入远,与近;合入近,与先次指射差遣。其朝廷特差者,不在此限。」从之。

同日,诏:「应合试选人年五十以上、历两任,六十以上、一任,无赃罪及私罪情重,并今任非停替者,并与免试。」

十八日,诏:「八路选人员缺,除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指挥,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外,余归吏部。」又诏八路选人员缺归吏部者,接送(顾)[雇]钱,并依详定设法所奏。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三年三月十八

译差遣;考中中等的,不依名次注官;考中下等的,给予注官。此外未出官者与已出官者相同处理,已出官的人若无短使(未满任期缺失)者,可提前半年名次。」

元丰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新赐的进士第二名及第者王涣之特许直接注官。这是因为王涣之年仅十九岁,不符合铨选年龄限制的规定。

元丰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舒亶上言:「流内铨候选人历来没有登记造册,其中难免有假冒欺诈的弊病,官府无从查知,请求设置簿册以便核查。」朝廷准奏。

元丰三年正月(原文作"五月",疑误),御史舒亶上言:「铨院办事没有正式的规章条例,只依凭吏员检阅旧例来办理,容易因此产生奸弊,请求委派官员将旧例加以删定,编成正式条例。」诏令将铨院应施行的事项,一并编入敕令格式之中。舒亶又说,天下候选人在吏部登记在册的将近一万人,应索取他们的家牒(家世文书),按规定登记造册。

元丰三年八月十四日,诏令吏部流内铨从今以后改称尚书省吏部。

元丰五年二月一日,诏令:「吏部拟定注授的官员,须经门下省及侍中、侍郎引见核验后,才可奏请降送尚书省。如果年老体弱不能任事,或依法有违规之处的,退回重新注拟。仍须在奏钞(奏章)内附贴说明原因,一并呈进皇上。」

元丰五年七月十四日,诏令:「凡改官时官名应当避讳的,其官资、官品、恩数等,一律依照改官法办理。」

元丰六年闰六月七日,尚书吏部上言:「二广地区承务郎以上官员,凡被任命到瘴疠之地担任知州的,如果是朝廷特别委派的除外,其余任满一年,即请准予免职罢任。」朝廷准奏。

元丰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上言:「中书省转来的黄本文书中,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人的状文,都应当经磨勘后改官,请求先交吏部引见核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章已经批下,定于正月庚子日引见。其余尚未引验的八人,还有正在磨勘中的十九人。」诏令已定转官之人依旧例授官,其余的等到举主一事没有妨碍时再一并引见,等皇上御殿之日依旧办理。

哲宗元祐元年四月四日,三省上言:「吏部中曾经堂除任命的候选人,凡曾历任省、府推判官、台谏官、寺监长贰官、郎官、监司等职,一律归吏部差注;其中若非因犯罪被罢黜的,应调往远地任职的,改调近地;应调往近地任职的,优先指派差遣。若是朝廷特别委派的,不受此限制。」朝廷准奏。

同日,诏令:「凡应参加考试的候选人,年满五十岁以上、历任两任者,或六十岁以上、历任一任者,若无贪赃罪及情节严重的私罪,且现任职务未被停职罢免的,一律免试。」

元祐元年四月十八日,诏令:「八路(边远地区)的候选人空缺,除了有专门条例规定、以及经过特别奏差、或临时指挥安排的,以及水土恶劣、历来由代理官员充任的地方除外,其余一律归吏部管理。」又诏令八路候选人空缺归吏部管理者,其接送雇佣所需的费用,一律依照详定设法所的奏议办理。

元祐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令吏部候选人改官,每年以一百人为限额。这是依侍郎孙觉的请求而定的。

元祐三年三月十八日……(原文至此截断)

日,诏:「奏举改官职官、县令人,过犯轻重或刑名特旨不同,令吏部斟酌事理,看详比附取旨。」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三省言:「元佑五年秋季入流一百二十八人,四年秋季入流一百三人,五年比四年多二十五人。今以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一季约筭。内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有畸,并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百)[一]百二十八人,合为二百八十二人。复以身亡、致仕、刺配、放归田里、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分司及叙用、服阕、寻医等参部人比折外,其事故多二十一人。」

译当日,皇帝下诏:「凡是奏请举荐改换官职、担任县令的人,如果所犯过失轻重不一,或者刑罚名目因特旨而有所不同,命吏部斟酌情理,详加审核比照后再取旨定夺。」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三省上奏说:「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的官员有一百二十八人,四年秋季入流的官员有一百零三人,五年比四年多出二十五人。现按照以前科场、大礼时奏荐转员换授的人数,以三年分作十一季来推算。其中一季大约是一百五十四人有余,加上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的一百二十八人,合计为二百八十二人。再以身亡、致仕、刺配、放归田里、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分司以及叙用、服阕、寻医等前来参部候选之人相互抵扣核算,其中因故减少的多达二十一人。」

六年五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元佑六年春季入流九十六人,五年春季入流一百四十七人,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一人。又将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

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二(等)[季],以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并元佑六年春季入流共二百五十人,除身亡、致仕、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及叙用、服阕、寻医、年满比折外,其入流多十七人。」

绍圣元年闰四月七日,右司谏朱勃言:「元佑变法,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有司奏请作三甲引见,以三人为一甲。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余人,率二年三季始得引见。请以元丰令详酌增损。」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取旨。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元佑三年进士内特奏名经明行修人赐同五经出身王邻臣等,候郊礼毕,特与免试,注经使缺。赐文学郝阅之等,候大礼毕,与免(否)[召]保一员,依条差注。今来科场,乞依元佑三年指挥。」诏并依特奏名例。

二年(年)正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言:「制敕库修例到得替若荫补进纳及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得替合注官者,每春秋试时议三道,或《刑统》大义五道,或断案二道,断案七分以上,时议、《刑统》、经义辞理俱优,(马)[为]优等;断案六分以上,时议两通一粗,《刑统》、经义各四通,为中等;断案三分以上,时议两通,《刑统》、经义各三通,为下等。即历任有举主五人,摄官初到选,散官权官归司年满,新及第者并免试。每百人就试,取优等一人试卷,申纳中书省,取旨推恩。上等二人,第一人循一资,余人占射差遣。承务郎以上减一年磨勘。中等五人,并不依名次注官。承务郎以上与近地,升一年名次。余并下等,注合入官。」从之。

三年六月四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言:「在部已待次人,请每(中)[甲]权添引三两人,拘半年可以引尽。自今下到文字人,别置部籍。候引尽旧人,却用见行条敕,每一甲止引三人,仍于引验日截会。」诏每甲权添二人引见,候引尽见在人数日罢。

七月四日,吏部言:「准敕,引见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今准敕每甲权添二人。本部看详,既依今降指挥,五日引见五人,其至岁终,难以限定人数。所有前降指挥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合行冲罢。」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御史蔡蹈言:「吏部差法,新进士、诸科及第官,用元丰二年指挥,司法阙先注新科明法,次注明法人。切详先朝既废罢明经学究科,特设新科明法,以变革旧业,故优为恩例,使趣新习。

译六年五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说:「元佑六年春季入流的有九十六人,元佑五年春季入流的有一百四十七人,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一人。又把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的人数,以三年分作十二(等)〔季〕计算,每季约一百五十四人,加上元佑六年春季入流的,共二百五十人,除去身亡、致仕、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以及叙用、服阕、寻医、年满等相互抵折的以外,入流的人数多出十七人。」

绍圣元年闰四月七日,右司谏朱勃说:「元佑变法后,选人改官,每年限定一百人,而有关部门奏请分作三甲引见,以三人为一甲。积压至今,等候依次引见的将近二百八十余人,大概要等两年三季才能得到引见。请依据元丰令详加斟酌增减。」诏令引见磨勘改官的人,暂且依照元丰令,每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超过一百四十人。等到待次的人不满百人时,再听候旨意。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说:「元佑三年进士中,特奏名经明行修的人,赐予同五经出身的王邻臣等人,等郊礼结束后,特别予以免试,注授经使的缺;赐予文学出身的郝阅之等人,等大礼结束后,予以免(否)〔召〕保一员,依条差注。这次科场,请依照元佑三年的指挥办理。」诏令都依特奏名的先例办理。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说:「制敕库修订条例,凡是得替、或凭荫补进纳出身、或凭应举出身、或代理官职、京府助教,以及得替应当注官的人,每逢春秋考试,时议三道,或《刑统》大义五道,或断案二道。断案得七分以上,时议、《刑统》、经义辞理都优秀的,列为优等;断案得六分以上,时议两通一粗,《刑统》、经义各四通的,列为中等;断案得三分以上,时议两通,《刑统》、经义各三通的,列为下等。凡是历任有五名举主,或代理官职刚到选、或散官权官归司满年限、或新及第的人,都免试。每一百人参加考试,取优等一人的试卷,呈报中书省,听候旨意予以推恩。上等取二人,第一人循一资,其余人可自行占射差遣,承务郎以上减一年磨勘;中等取五人,都不依名次注官,承务郎以上给予近地,升一年名次;其余都是下等的,注授应入之官。」朝廷依此办理。

三年六月四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说:「在吏部已待次的人,请每(中)〔甲〕暂时增引二三人,约半年可以引尽。从今以后新送到的文字人,另立册籍。等引尽旧人后,再用现行条敕,每甲只引三人,并在引验当日截止会计。」诏令每甲暂时增引二人,等引尽在部人数之日为止。

七月四日,吏部说:「奉敕,引见改官人暂依元丰令,每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不得超过一百四十人。现奉敕每甲暂增二人。本部看详,既然依照现在的指挥,每五日引见五人,到年终时,难以限定人数。所有以前指挥中每年不得超过一百四十人的规定,应当废除。」朝廷依此办理。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御史蔡蹈说:「吏部差官的办法,新进士、诸科及第的官员,依元丰二年的指挥,司法一职的空缺先注授新科明法出身的人,其次才注授明法出身的人。仔细考察,先朝既已废罢明经、学究两科,特设新科明法一科,以变革旧的学业,所以给予优厚的恩例,以促使他们趋赴新学。赐第之后,率先于进士,都注授司法

赐第之后,率先进士,并注司法,盖变法之初,所以示劝。今经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少损。欲乞司法与其余判司阙,衮同从上差。」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言:「乞逐路将用举主升资选人,先具举主考第到司公参月日申吏部,候符下方理名次射阙。」从之。

元符元年正

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选诸县簿尉相兼处,请不注流外人。又言成都府转运司陈察乞监司岁举明谨端恕善治狱者,充录事参军。诏令吏部立选法闻奏。

二十七日,左司谏陈次升言:「改官人除缘边有急难外,余乞(下)[不]得奏辟。」从之,其已差李积中,令吏部改正。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刘拯等奏:「今后不经部注授差遣,不显存亡及十年者,并移入别籍根究施行。并吏部供到长定格诸色选人,除本选数及颇忧停集外,过格十年已上者,于吏部南曹投状,准格敕磨勘,依旧例召清资朝官保明,委无伪滥违碍,即与送铨,降两资注拟。如无资可降,(江)[注]边远同类官。其过格二十年已上者,铨曹不在施行之限。」诏依长定格施行:如十年不到部,与降一官;十年已上,别置籍拘管(限)[根]究施行;二十年已上,并落。

二年七月八日,吏部奏请今后选人纳(却)[脚]色外,更令依熙宁式样,别供家状册子。从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吏部尚书虞策奏:「检准节文,愿补满前任者,到任三十日内申。又准诏令节文,乞用恩赏注阙而别选缺者,听留后任收使,授告敕五日内自陈。缘外官多不知吏部合用条令,偶出违上件日限,吏部便将合得恩赏又补满前任指挥更不施行。欲自今后出违上件日限,并只降名次,违十日,降一月,违一月已上,降一季。其补满前任及曾用恩赏改任收使指挥,自依旧。」诏愿补前任者,到任限半年;用赏注阙而别就选阙者,听留后任收使,授告敕限一月内(中)[申]陈。

(致)[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访闻有官人以员多缺少,至累年不调,多致匮困,朕甚悯之。应合出官人,待次半年以上无缺注拟,及停废替黜已经一期,可各随本资序注拟一次,每州不得过三人,登科人并添差。」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刘焕奏:「检会本选令,恩赏循资者任满赏,非幕职官奏举县令及别领职任人,与就任改正资序,余取射缺状移注。今来曹掾官若有该恩赏循资,虽未有就任改正之文,缘上件员阙皆许从事郎以上及令录、判司通注,今相度欲将在任曹掾官该恩赏循资之人,并令就改正资序。」从之。

十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刘焕奏:「本选近承朝旨编类选人名籍,已分姓编排逐人乡贯、三代、〔年〕甲、出身、循资、历任、举官、功过,立定草沓,修成四百册。

译之职,这是因为在变法之初,用以示范鼓励。如今已经过去二十年,旧人转为新科出身的十消八九,这一优待恩例的意义已经减损。请求把司法职位与其他判司的空缺,一并从上依次差补。」朝廷依此办理。

十二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说:「请各路对凭借举主升资的选人,先将举主考第到任的公参月日申报吏部,等文书下达后再按名次射阙。」朝廷依此办理。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二日,三省说,吏部侍郎左选中,各县主簿、县尉相互兼任的地方,请不要注授流外出身的人。又说成都府转运司陈察请求让监司每年举荐明察谨慎、端正宽恕、善于治理狱讼的人,充任录事参军。诏令吏部制订选法后奏闻。

二十七日,左司谏陈次升说:「改官的人,除边境有急难之事外,其余的请不许奏辟。」朝廷依此办理,已经差遣的李积中,命令吏部予以改正。

徽宗崇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刘拯等人上奏:「今后凡不经吏部注授差遣、存亡不明已达十年的人,都移入另册加以查究处理。并且吏部所上报的长定格各类选人,除本选人数及颇为忧虑停滞积压的以外,超过定格十年以上的,到吏部南曹投状,按定格敕令加以磨勘,依旧例召请清资朝官作保,查实无伪滥违碍之处,就送交铨选,降两资注拟;如果无资可降,就(江)〔注〕授边远地区同类官职。其中超过定格二十年以上的,铨曹不在受理施行之列。」诏令依长定格施行:凡十年不到部报到的,降一官;十年以上的,另立册籍拘管查究处理;二十年以上的,一并除名。

二年七月八日,吏部奏请今后选人在呈报脚色(履历)之外,再依熙宁的式样,另外呈报家状册子。朝廷依此办理。

五年十一月三日,吏部尚书虞策上奏:「查得规定,愿意补满前任的人,须在到任三十日内申报。又依诏令规定,凡愿用恩赏注授空缺而另选别缺的,听任留待后任收使,须在授予告敕五日内自行陈告。因外地官员多不了解吏部所应遵用的条令,偶尔超过上述期限,吏部便把应得的恩赏以及补满前任的指挥都不再施行。请求从今以后,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只降低名次:违限十日的,降一个月;违限一个月以上的,降一季。至于补满前任及曾用恩赏改任收使的指挥,仍依旧办理。」诏令愿补前任的人,到任期限为半年;用恩赏注授空缺而另就选缺的,听任留待后任收使,授予告敕后限一个月内〔申〕陈。

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令:「访闻有官员因为人多缺少,以致多年不能调任,多陷入困顿,朕甚为怜悯。凡应当出官任职的人,等候差缺已达半年以上而无缺可注的,以及停废黜替已满一期的,都可各自依本人资序注授一次,每州不得超过三人,登科出身的人一并添差。」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刘焕上奏:「查考本选的法令,凡因恩赏循资的人,任满受赏,若非幕职官奏举县令及另领职任之人,须待其就任后予以改正资序,其余的则取射缺状移注。如今曹掾官如有该得恩赏循资的,虽然还没有就任改正资序的明文规定,但因为上述空缺都许从事郎以上及令录、判司通融注授,现在拟酌情将在任曹掾官中该得恩赏循资的人,一并命令就任改正资序。」朝廷依此办理。

十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刘焕上奏:「本选近来承奉朝廷旨意编类选人名籍,已按姓氏编排各人的乡贯、三代、〔年〕甲、出身、循资、历任

本选郎官刘绛日(豕)[逐]自早至(幕)[暮],虽休务切督人吏,编成案沓,录写净册了毕。本官委日宣力,伏望优与推恩。」诏刘绛依郑绛例转一官。郑绛事见侍右。

五年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刘焕等奏:「承吏部左选令,诸非本部注拟之官,而被旨送部与合入差遣,或因体量负犯到部,其资序远近,并依本部条法。本部契勘选人非本部注拟,如被旨送

部与合入差遣之人,即未有明文。今欲乞依左选法,并依本部条法施行。」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刘焕等奏:「契勘选人恩赏循资,各随见任官考第迁转。内修职郎循一资,拟从事郎。若该改官有出身人,改宣义郎。其修职郎无恩赏,一任回该磨勘,许关升从政郎,改宣教郎。即是从事郎恩赏循资,比之不该恩赏之人,却降一等改官,显属未均。从来未有申请。今相度欲乞应修职郎因赏循入从事郎,该改官如考,依令入从事郎并从政郎法改,所贵各沾恩赏。」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奏:「据福建路提举学事司申,保明到李弼昨任从政郎充福州教授,任内政和七年分教养学生六百人以上,合该循一资,仍减举主一员改官,申部乞推赏。检承敕臣僚上言:『吏员增多,本因入流之冗。尝考吏部磨勘除依旧法外,有以任诸局减考而改者,有以任川远减举官而改者,有恩酬赏比类而改者,有因大臣特举而改者,有托因事到(关)[阙]而改者,有虽刑寺违碍先次而改者。积之岁时,殆将复倍。伏望并行措置。』诏除川、广水土恶弱去处减举官外,余并依元丰法。勘会元丰法内即无福建路教授减举官赏格,既承上件指挥,无减举官酬赏,缘未有逐等推赏条格,合行申明。」诏李弼与减二年磨勘,其选应减举官一员改官酬赏者,与占射者差遣一次。

宣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吏部状:宣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政和八年三月二十日尚书省札子,检会诸路买纳盐场官并般押盐袋官,自来合本路提举盐香司举辟去处,并榷货务管押号簿使臣,及昨来新置盐仓盐官,其间阙并改作堂除。今后且令逐处依元降朝旨辟官施行。(二)[三]月二十六日,诏听具名申尚书省差。又札子,奉御笔今后遵依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书,内外举官悉罢,令尚书省依仿元丰旧制,措置闻奏。恭依御笔,体仿元丰旧制,措置到欲依下项数内一项:元丰四年后来创置奏举窠缺,今措置除事于陵寝欲特存留依旧奏举外,余并罢归吏部。内缘新法差官窠缺,仍具名申差等,并堂除。检会宣和元年五月十二日敕,勘会诸路罢举内事干新法,合朝廷差人窠缺,如朝廷未差人间已入使阙条限,诏令吏部别立选法出牓,限五日召人指射,具应选最高人拟定,申尚书省。

译、举官、功过,立定草稿,修成四百册。本选郎官刘绛(豕)〔逐〕日从早到晚,即使休假也督促官吏,编成档案,抄录清册完毕。此官委实尽力,望予以优厚推恩。」诏令刘绛依照郑绛的先例转一官。郑绛之事见于侍右。

五年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刘焕等人上奏:「依吏部左选的法令,凡不是本部注拟的官员,而是奉旨送交吏部予以相应差遣的,或因考察负罪到部的,其资序远近,都依本部条法办理。本部查考,选人如非本部注拟、而是奉旨送交吏部予以相应差遣的人,尚无明确规定。现请求依左选之法,一并按本部条法施行。」朝廷依此办理。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刘焕等人上奏:「查考选人因恩赏循资的,各按现任官考第迁转。其中修职郎循一资,改拟从事郎;如果该改官而有出身的人,则改为宣义郎。而修职郎若没有恩赏,一任期满后该磨勘的,允许关升为从政郎,改为宣教郎。这样一来,从事郎因恩赏循资的人,比起没有恩赏的人,反而降一等才能改官,显然有失均平。以前从未有过申请。现在拟请凡修职郎因恩赏循入从事郎、该改官如考的,依令改入从事郎并从政郎之法,以使各自都沾受恩赏。」朝廷依此办理。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上奏:「据福建路提举学事司申报,查实李弼此前任从政郎、充任福州教授,任内政和七年教养学生六百人以上,应当循一资,并减一员举主便可改官,申报吏部请求推赏。查考所奉敕令,臣僚上言:『吏员增多,本是由于入流冗滥所致。曾考察吏部磨勘,除依旧法外,还有因任诸局而减考改官的,有因任职四川边远而减举官改官的,有因恩酬赏赐比照类推而改官的,有因大臣特荐而改官的,有借故遇缺而改官的,有虽刑寺认定有违碍却优先改官的。累积日久,几乎将增加一倍。望一并加以措置。』诏令除四川、广南等水土恶劣之地减举官外,其余都依元丰法办理。查考元丰法中并没有福建路教授减举官的赏格规定,既已奉此指挥,无减举官酬赏的先例,因未有各等推赏的条格,应当加以申明。」诏令李弼予以减二年磨勘,其余选人应减举官一员而改官受酬赏的,给予占射差遣一次。

宣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说:「吏部呈状:宣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敕令,政和八年三月二十日尚书省札子,查考诸路买纳盐场官和般押盐袋官,历来都由本路提举盐香司举辟,以及榷货务管押号簿的使臣,还有近来新设盐仓盐官,这些空缺都改为堂除。今后暂且令各处依照原来颁降的朝旨辟官办理。(二)〔三〕月二十六日,诏令具报姓名申报尚书省差补。又札子,奉御笔,今后遵依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书,将内外举官一律废罢,命尚书省仿效元丰旧制,拟定措置后奏闻。谨依御笔,仿效元丰旧制,拟定措置办法,欲依以下一项办理:元丰四年以后新设的奏举窠阙,现拟措置为除关系陵寝事务的特许存留依旧奏举外,其余都归还吏部。其中因新法而设的差官窠阙,仍须开列姓名申报差补,一并堂除。查考宣和元年五月十二日敕令,查得诸路已废罢的举荐中,凡涉及新法应由朝廷差人的窠阙,如朝廷尚未差人而已进入使阙的期限,诏令吏部另立选法张榜,限五日召人应选指射,将符合条件中最优者拟定后申报尚书省。又敕令,查得上述窠阙,既然被指射之人经审查

又敕,勘会上件窠阙,既指射之人应选别无违碍,若更申尚书省听候指挥差注,显属往复留滞。诏令吏部四选将应选择最高之人便行差注,除依已得指挥,十二月十七日诏应事干新法,朝廷差人窠阙已入使阙条限,依宣和元年十月十六日指挥施行。如满一月无人愿就,申尚书省。今其温州永嘉双穗买纳盐场策密过满阙等三阙,

勘会上件阙已是限满,依上件指挥,合申朝廷候指挥。」诏应事干新法合朝廷差人窠阙,已系过满见阙及已入使阙条限,如经一季,别无关报到朝并吏部已差人指挥,令元辟官司踏逐,除犯赃私罪人外,余并(时)[特]许具名奏差。候到,仰吏部限五日拟差。其差钞盐路分,自来私盐多处,巡尉令盐御司同提刑司踏逐有武勇人,依此奏差,余依已降指挥。

七年七月十三日,吏部尚书李松等奏:「勘会本部差注并依名次及功赏高下,昨缘蔡靖奏请,因延见便殿,亲加识擢,有自选调而改合入官者。伏望立法,在诸有举主改官人上,若选缺,当在首选。后来敕令所立法,诸奉御笔特改官人,在应改官人之上,选阙仍听先选,本部见遵依施行。再契勘元初起请,上谓亲加识擢,自选调改官人,今来其间有因臣僚陈乞,因功赏开具,奉御笔特改官人,即未审合与不合与亲擢人一例在应改官人已选阙仍听先选。」尚书省勘会蔡靖元奏请,系谓引对亲加识擢,御笔特改官人。诏(中)[申]明行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恩泽捕授文学,并许依法召保,注权入官。」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员外郎林 言:「吏部差注,常患员多阙少,而远方僻郡有久缺正官。盖其弊在于权官利于所得,计嘱运司人吏,匿缺不申。及僻远繁难窠缺,人所不就,至经年无人注拟。吏部既不差注,州县不复再申。昨虽限以月日,令转运司具缺申部,今成虚文。欲乞缺官所在,令本州岛径申吏部,仍许监司互申,则求嘱之弊可革。及令本部条具僻远繁难县分,揭示于阙榜,则自有愿授之人。」从之。

二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刘珏言:「选人覃恩转官,缘流品冗杂,吏多舞文。欲乞如不系残破州军,并免保明。其选人在职,如寻医、丁忧、逃遁等,在五月二日赦后者,即许循转。五月一日赦前者,不许陈乞。仍诸州保明状内开具任满停替事故,及权摄之类,候应使日给告。」从之。

十月十一日,吏部言:「诸路阙官,已拟注承直郎以下官,其合赴人,近多迁延不赴,欲乞从本部 刷。今日以前,应违年在之官程限外不赴官者,许本部不候报到,一面使阙,别行差人,符下(木)[本]处照会。若新差官欲赴,而元差下官先以到任,(郎)[即]将新差官令赴部别行注拟。

译再无违碍,若还要申报尚书省听候指挥差注,显然属于往返延误。诏令吏部四选将符合条件中最优的人直接予以差注,除依照已得的指挥外,十二月十七日诏令,凡涉及新法、朝廷应差人的窠阙已进入使阙期限的,依宣和元年十月十六日的指挥办理;若满一个月无人愿意就任的,申报尚书省。现在温州永嘉双穗买纳盐场、策密过满阙等三个空缺,查得上述空缺已届期满,依上述指挥,应当申报朝廷听候指挥。」诏令:凡涉及新法应由朝廷差人的窠阙,已属过满见阙及已进入使阙期限的,如经过一季,别无关报到朝廷及吏部已经差人的指挥,命原辟置官司加以踏勘访求,除犯赃私罪的人外,其余都特许开列姓名奏请差补,等批复到后,命吏部限五日内拟定差补。至于差补钞盐路分的官员,历来私盐较多之处,巡检、县尉须命盐御司会同提刑司踏勘访求有武勇之人,依此奏请差补,其余依照已颁降的指挥办理。

七年七月十三日,吏部尚书李松等人上奏:「查考本部差注一向依照名次及功赏高下办理,此前因蔡靖上奏请求,借因延见于便殿之机,亲加识拔擢用,有的从选调直接改为可入选的官。恳望立法,规定在有举主的改官人之上,如遇选缺,应当优先入选。后来敕令所定立法令,凡奉御笔特改官的人,位在应改官人之上,选缺仍听其优先选补,本部现在遵照执行。再查考当初起草申请,说的是亲加识拔擢用、由选调改官的人,如今其中有的是因臣僚陈请、因功赏开列,而奉御笔特改官的人,尚不清楚是否可与亲自擢用的人一例,在应改官人之中仍听优先选缺。」尚书省查考,蔡靖原奏请求的,是指引对时亲加识拔、奉御笔特改官的人。诏令予以(中)〔申〕明颁行。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文:「凡恩泽捕授文学出身的人,都许依法召保,注授暂时代理之官。」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员外郎林 说:「吏部差补注授,常患员多缺少,而边远偏僻的郡县长期缺正官。原因在于代理官吏利于自身所得,暗中嘱托运司官吏,隐匿空缺不予申报;至于僻远繁难的窠阙,无人愿就,以致经年无人注拟。吏部既不差补注授,州县也不再申报。此前虽已限定月日,命转运司具报空缺申报吏部,如今已成一纸空文。请求今后凡有缺官之处,命本州直接申报吏部,并许监司相互申报,这样求托嘱托的弊病便可革除。并命本部详细列出僻远繁难的县分,张榜公示,自然会有愿意就任的人。」朝廷依此办理。

二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刘珏说:「选人蒙恩泽转官,因流品混杂,官吏多有舞弊。请求凡不属于残破州军的,都免于保明。其选人在职期间,如遇寻医、丁忧、逃遁等情况,若在五月二日赦令之后的,许予循转;若在五月一日赦令之前的,不许陈请。仍要求各州保明状内详列任满停替事故及权摄等情况,等应使阙之日再发给告身。」朝廷依此办理。

十月十一日,吏部说:「各路空缺官员,已经拟注承直郎以下官员,其应赴任者,近来多拖延不赴任。请求准许本部刷新处理。自今日以前,凡超过赴任期限而不到任的,许本部不必等候回报,径自使阙,另行差人,并下文书通知(木)〔本〕处知照。若新差官准备赴任,而原差官已先到任,即将新差官命其赴部另行注拟。」朝廷依

」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诏:「选人投下改官文字日,以姓名及到部月日关御史台,置簿籍定,依限勘会起钞。虽小节未圆,案牍不在,而举官别无事故,奏检具存,可以照验,并听先次施行。」

同日,诏:「选人改官引验讫,不限成甲,并许关报军头司,不候有公事,权令引见。候驻(毕)[跸]定日,依旧。」

同日,诏:「两浙、江东西路各差使臣一员,前去转运司,令即(特)[时]行下逐州,专差通判根括文武官见阙及到

任未差替人去处,严立近限,逐旋申发赴部。仍将见刷到缺,一面先作非次注拟。所差使臣,除程限五日发回。」先是,选人改官,多因违限不为结绝,以致损折举主。又两浙等路自经兵火,阙(兵)[官]去处,往往权摄,或宣抚司便宜差遣,多非其人。侍御史沈与求有请,故有是诏。

八月三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言:「朝廷出给选人札子,并于所降札子内称说,系该是何酬赏,或何人奏举,或考任关升,所贵日后有以照据。」从之。

九月八日,诏:「今后逐路官到任并任满推恩指挥,并不施行。」先是,京畿、京东西、陕西、淮南路曾经残破州县,例皆阙官,到任人与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候半年给告,任满更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系无人愿就,故例此恩例例此:「例」字疑误,或当作「行」字。。后臣僚言:「今陕西路系宣抚司差注,其余路分亦镇抚使一面辟置,多是便乡及利于私计之人,与前来事体不同,乞赐寝罢。」故有是诏。

绍兴元年六月十日,吏部言:「文林郎严抑昨集注授平江察推,后缘重迭,改除洪州州学教授,以亲老路远乞再归部,用元名次指射差遣。」从之。

十三日,诏:「八路窠阙,除四川外,已行借使差注者,令吏部更借阙差注一次。」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见待缺选人约二百余员,虽有见使员阙一百五十余处,又多不应格。今欲权宜措置,并不以拘碍,止以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内职官许令录人,令录许判司簿尉人,县丞许常调从事郎以上人奏举,从事郎以上知县、县令许修职、迪功郎人通注,并就残零阙人,须候有免试人注,使不尽当日依此差注。内任满应赏者,更不推赏。」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摄官出身人到部,拟迪切郎。如遇破格阙,即不拟差注。今有破格集注不尽窠阙,许行差注摄官一次。候任满,更不推赏。」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黎确等言:「廷试日近,依自来体例,前半年内将本部应干窠阙权暂停季住刷。勘会职官、令录、监当等,近降指挥,将到任一季之人并使,尚差注不行,若更住 刷,则在部人实难发遣。

译此办理。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诏令:「选人投递改官文字之日,须将姓名及到部月日关报御史台,登记入簿,依限勘会起算文书处理期限。即使小节有不周全之处,只要案牍不缺失,举官也无其他事故,奏检俱存,可以查验核实的,都听任优先处理。」

同日,诏令:「选人改官经过引验的,不必等凑齐一甲人数,都许关报军头司,不必等有公事时,可暂令引见。等到皇帝驻跸之地确定之日,再依旧办理。」

同日,诏令:「两浙、江东西路各差使臣一员,前往转运司,命其立即行文各州,专差通判查实登记文武官员现有空缺及到任未差替代人员之处,严格限定近期,随时申报吏部。并将查实登记到的空缺,先行破格非次注拟。所差使臣,除限定五日往程外须发回。」此前,选人改官,多因超过期限而不能结案,以致损折举主。加之两浙等路自经兵火之后,缺官之处往往由人代理,或由宣抚司便宜行事差遣,用人多非合适之人。侍御史沈与求曾有此请求,所以有此诏令。

八月三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说:「朝廷颁发选人札子,都应在所颁札子内说明,是何种酬赏、或何人所奏举、或经何考任关升,以便日后有据可查。」朝廷依此办理。

九月八日,诏令:「今后各路官员到任及任满推恩的指挥,一律不再施行。」此前,京畿、京东西、陕西、淮南路曾经历残破的州县,照例都缺官,凡到任者给予转一官,选人循两资,等半年后发给告身,任满再转一官,选人改为应入官职。因无人愿就任,所以照例给予此恩例(「例」字疑误,或当作「行」字)。后来臣僚说:「如今陕西路是由宣抚司差补注授,其余路分也多由镇抚使自行辟置,用人多是图便利乡里或谋私利之人,与以前的情况已不相同,请求予以废止。」所以有此诏令。

绍兴元年六月十日,吏部说:「文林郎严抑此前集注授平江府察推,后来因重叠,改除洪州州学教授,因双亲年老路远,请求再归吏部,用原来名次射补差遣。」朝廷依此办理。

十三日,诏令:「八路窠阙,除四川外,已经借用空缺差注的,命吏部再借空缺差注一次。」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说:「现今在部等待空缺的选人约二百余人,虽然现有可使的空缺一百五十余处,但又多不符合资格。现在打算权宜处置,一律不加拘碍,只依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其中职官许令录出身的人担任,令录许判司、簿尉出身的人担任,县丞许常调从事郎以上的人担任,由奏举,从事郎以上者可任知县、县令,修职、迪功郎出身的人可通融注授,并就近补充零星空缺之人,须等有免试资格的人注补后,仍未用尽的空缺当日便依此差注。其中任满应受赏赐的,不再另行推赏。」朝廷依此办理。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说:「凭代理官出身的人到部,拟注为迪功郎。如遇破格空缺,就不予差注。现在有破格集注尚未用尽的窠阙,许再行差注代理官一次,等任满后不再推赏。」朝廷依此办理。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黎确等人说:「廷试日期临近,依照历来体例,前半年内将本部应办理的空缺暂停一季刷新。查考职官、令录、监当等职,近来颁降指挥,将到任一季的人一并使阙差注,如果再暂停刷新,那么在部的人实在难以妥善

欲乞候将来唱名日,将到任人便行使阙应副。」诏自四月一日以后,判司簿尉缺权停,候敷足黄甲人数目,依旧。

二十八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言:「今次新及第人,自四甲以上,并合依条集注。恐临时发遣不尽,乞将司理并判司簿尉,如系见今阙满及过满见阙已差下人、未曾申到任者,并许作黄甲阙差注,合替已差下人将来到任年满缺。候集注了日,依旧。」诏司理特许权注一次,余从之。

五月三日,吏部言:「第五甲合参选者,与在部人衮理名次。欲乞将黄甲不尽缺,以恩例名次高下衮同差注。」从之。

六日,诏令吏部将黄甲集注不尽二百余缺,作夏季集注一次。

十日,吏部言:「将

仕郎朱元飞祖待制绂系元佑党籍人,欲乞送部先次注拟合入差遣。」从之。后三年六月十日,将仕郎李昉陈乞先父深系在党籍人,将仕郎曾恮陈乞先祖肇系在党籍人,并欲依例先次注授。从之。

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席益言:「本部尚书左选见今官员才到,便行使缺。侍郎左选昨申明,须候一季以上。见今在部选人约四百余人,无阙差注,乞依尚左例施行。」从之。

四年四月十六日天头原批:「后页『三年闰二月四日』条,移此『四年』上。」今仍其旧。,吏部侍郎刘岑言:「绍兴新书,应用举官奏状到部,方许收使。承指挥,自今年二月七日奉行。本部未降新书以前升改外,余用举主入选,较量分数。从事郎有举主三人,从政、修职郎有四人,通注县令、知县,并止缴照牒或奏检。其用举主免试,亦(正)[止]缴奏检。似此收理名次,判成行阙,人数颇多。若一一须要奏状,深虑留滞。欲乞且依旧制,其发奏在今年二月七日以后,自合遵依新书施行。」从之。

同日,吏部言:「左选系行选人酬奖、升改、参选、注授之类,并合会问有无过犯,欲从本部取索批书印纸照验。如无批上,勒令自供结罪文状,就本部裁定施行。候会到刑部、大理寺所报已断刑名有碍,即改正,庶免留滞。」从之。

五月三日,吏部侍郎刘岑言:「选人丁忧、服阕,旧来但曾到任,本部作历任人,与免试恩例。今绍兴新书乃称历任为二年以上,寻取会系用元丰本选人修定。缘旧法止是京朝官,难与选人一例混同。欲乞将历任为二年一节,依元丰旧制,厘为尚书左选令。所有选人历任,亦乞依旧法,以但曾到任人,即与前项恩例。」从之。

二十六日,诏:「文学参选,依条注见缺,如愿权住待阙差遣者听。」先是,文学权官注簿尉,无见阙差注,即临时申请。吏部侍郎刘岑乞专降指挥,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二日,三省枢密院赏功房言:「川、陕等路宣抚司申,张演元系太学生,用蔡攸门客恩例,补登仕郎。

译发遣。请求等将来唱名之日,将到任的人便行使阙应付补充。」诏令自四月一日以后,判司、簿尉的空缺暂停差补,等候补足黄甲人数后,再依旧办理。

二十八日,吏部侍郎綦崇礼说:「这次新及第的人,自第四甲以上的,都应依条集注。担心临时发遣不完,请求将司理以及判司、簿尉,如属现今空缺已满及过满见阙、已差下人而未曾到任申报的,都许作为黄甲空缺差注,接替已差下人将来到任满年的空缺。等集注完毕之日,再依旧办理。」诏令司理特许暂注一次,其余依所请办理。

五月三日,吏部说:「第五甲应参加选补的人,与在部人一并计理名次。请求将黄甲尚未用尽的空缺,依恩例名次高下一并差注。」朝廷依此办理。

六日,诏令吏部将黄甲集注未尽的二百余空缺,作为夏季集注一次处理。

十日,吏部说:「将仕郎朱元飞的祖父待制朱绂属于元佑党籍中人,请求送吏部优先注拟应入差遣。」朝廷依此办理。后三年六月十日,将仕郎李昉陈请,其先父李深系元佑党籍中人;将仕郎曾恮陈请,其先祖曾肇系元佑党籍中人,都请求依例优先注授。朝廷依此办理。

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席益说:「本部尚书左选,现今官员才到部,便行使阙。侍郎左选此前申明规定,须等候一季以上。现今在部选人约四百余人,无空缺可差注,请求依尚书左选的先例办理。」朝廷依此办理。

四年四月十六日(天头原批:「后页『三年闰二月四日』条,移此『四年』上。」今仍其旧。),吏部侍郎刘岑说:「绍兴新颁令书规定,凡用举官奏状到部的,方许收使。奉指挥,自今年二月七日起施行。本部未颁新令书以前升改的人不在此列,其余凭举主入选的,须较量分数。从事郎有三名举主,从政郎、修职郎有四名举主,可通融注授县令、知县,都只须缴照牒或奏检;其中凭举主免试的,也只需缴奏检。像这样收理名次、办结空缺的人数颇多,若一一都要奏状,深恐延误留滞。请求暂且依旧制,其发奏在今年二月七日以后的,自当依新令书施行。」朝廷依此办理。

同日,吏部说:「左选办理选人酬奖、升改、参选、注授之类事务,都应查问有无过犯,请求由本部调取批书印纸予以查验。如没有批书,命令自行呈报结罪文状,由本部裁定施行。等查到刑部、大理寺所报的已判刑名有妨碍的,即予改正,以免延误留滞。」朝廷依此办理。

五月三日,吏部侍郎刘岑说:「选人丁忧、服阕,历来只要曾经到任,本部就当作历任人,给予免试恩例。如今绍兴新令书称历任须满二年以上,查考起源,是根据元丰旧时本选人的规定修订而成。因旧法只针对京朝官,难以与选人一例混同。请求把历任须满二年这一条,依照元丰旧制,专门制定为尚书左选令。至于选人的历任,也请求依旧法,以只要曾经到任的,即给予前述恩例。」朝廷依此办理。

二十六日,诏令:「文学出身的人参选,依条注授见缺,若愿意暂且待缺的,听任其便。」此前,文学出身的代理官注授簿尉,若无现存空缺可差注,则临时申请。吏部侍郎刘岑请求专门颁降指挥,所以有此命令。

六月二十二日,三省枢密院赏功房说:「川、陕等路宣抚司申报,张演原系太学生,凭蔡攸门客的恩例,补授登仕郎。因近来防护纲运有功劳,请

缘今来防护纲运有劳,乞理选限。本司已便宜出给照札,乞给降付身。」从之。

二十九日,诏:「选人待次未赴,因朝廷差授或辟差之人,如不曾到任,却已退阙,与收理元在部未差以前名次朔行射阙。」从吏部侍郎刘岑请也。

(三)[五]年闰二月八日天头原批:「『三年闰二月』以下四条,移前『四年』上。」今考《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纪》,绍兴三年无闰二月,而五年恰闰二月,是「三年」为「五年」之误,原编序未误。,吏部侍郎郑滋言:「侍左先缘员多缺少,遂申请将选人应赴任去处,每月 刷去阙。其已注人,已是待缺三年。又将福建、湖南、广东阙借使,尚虑发遣不尽。近来逐路运使又保明到见任官依八路差官法,乞行展考,即又加一年。其待阙官无缘早得赴任,乞自今如福建、湖南、广东西路有文字到部,乞权不许展考。候将来本路使阙日,从旧。」从之。

三月六日,吏部侍郎郑滋言:「春秋铨试及试刑法教官,并应文武官举升有官应举试中之人,为去失初补付身,赴部陈乞,或乞收使已前试中恩例,

虽有许召保收使及别给条令,终难考验。欲令所属官司将前项人具录元榜试中名次属:原稿为「官」字,钞录者抹去,天头批「属」,今据改。,保明给据,候应使日缴连陈乞讫,仍批凿公据给还。」从之。

二十三日,都省言:「选人因赏循资,应改升资序,依条合行罢任。其任残破州县差遣,该到任赏人事体不同,自合依旧在任。」从之。

七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诸路监司属官差令录以上资序人。缘内有未经任人,理难一概拟差。」诏今后并差令录以上资序、曾经任人。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吏部侍郎晏敦复言:「勘会初出官人,虽试中刑法,合在历任二考之下差注。今乞将初出官试中刑法得免试以上人,与经任二考人作一等,依名次差注。」从之。

五月十四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言:「前怀集县主簿黄庭瑞等状,判司簿尉资序人在部待次,有二百余员积压,差注一人行,情愿乞待两任缺,一并破格与集注。今乞尽行 刷应四年以下窠阙,差注一次。」从之。

八月二十一日,吏部言:「登仕郎叶槱昨因驾幸外祖府第推恩,于政和二年准敕授假承务郎。照元补官敕,系是崇、观后来该载不尽,非依格法补授之人。」诏降为文学。

九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言:「检会八月二十(二)[一]日指挥,小使臣校尉任诸州窠阙,并诸路属官到任任满应有酬赏,自来系监司保奏,以兵火之后,往往州军一面保明申部。若更取会,决致迂滞。可与审实,依条推赏。今侍左选人到任〔推〕赏,未有该载,乞依侍右指挥施行。

译求计入选限。本司已依便宜行事出给照札,请求发给付身文书。」朝廷依此办理。

二十九日,诏令:「选人待次未赴任的,因朝廷差授或辟差之人若未曾到任、却已退还空缺的,应收理其原在部未差补以前的名次,依序射补空缺。」这是依吏部侍郎刘岑的请求办理的。

(三)〔五〕年闰二月八日(天头原批:「『三年闰二月』以下四条,移前『四年』上。」今考《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纪》,绍兴三年无闰二月,而五年恰闰二月,是「三年」为「五年」之误,原编序未误。),吏部侍郎郑滋说:「侍郎左选此前因人多缺少,于是申请将选人应赴任之处,每月刷新计算空缺。其已注授的,已经等待空缺三年。又把福建、湖南、广东的空缺借用,尚且担心发遣不完。近来各路转运使又保明现任官依照八路差官法,请求展延考课,这又加一年。这些等候空缺的官员就无从及早得以赴任,请求自今以后,若福建、湖南、广东西路有文书到部,请求暂且不许展延考课。等将来本路有使阙之日,再依旧办理。」朝廷依此办理。

三月六日,吏部侍郎郑滋说:「春秋铨试以及试刑法、教官,以及应文武官举升、应举试中的人,如果因丢失原补的付身文书,赴部陈请,或请求收使已前试中的恩例,虽然有召保收使及另给条令的规定,终究难以查验。请求命令所属官司将前述人的原榜试中名次(属:原稿为「官」字,钞录者抹去,天头批「属」,今据改。),予以查实,出具证明,等到应使阙时一并附上陈请文书,仍将证明文书批注加盖印记后发还。」朝廷依此办理。

二十三日,都省说:「选人因恩赏循资、应当改升资序的,依条应当辞去原任。其中任残破州县差遣的,因到任受赏之人情况不同,自当依旧在任。」朝廷依此办理。

七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说:「已颁降指挥,各路监司属官须差用令录以上资序的人。因其中有未曾经任的人,理应难以一概拟差。」诏令今后一律差用令录以上资序、曾经历任的人。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吏部侍郎晏敦复说:「查考初出官的人,虽已试中刑法,仍应在历任二考以下的人之下差注。现请求把初出官而试中刑法得以免试以上的人,与经历任二考的人列为一等,依名次差注。」朝廷依此办理。

五月十四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说:「前怀集县主簿黄庭瑞等人呈状说,判司、簿尉资序的人在部待次的,积压有二百余员,若依次差注一人赴任,则情愿等待两任空缺、一并破格集注。现请求全部刷新处理四年以下的窠阙,差注一次。」朝廷依此办理。

八月二十一日,吏部说:「登仕郎叶槱此前因皇帝驾幸其外祖父府第而受推恩,于政和二年奉敕授予假承务郎。查考原补官的敕令,属崇宁、大观以后补录不尽之人,并非依格法补授的人。」诏令降为文学出身。

九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说:「查考八月二十(二)〔一〕日的指挥,小使臣、校尉任各州窠阙,以及各路属官到任、任满应有酬赏的,历来由监司保奏,因兵火之后,往往州军自行保明申报吏部。若再加以核实,恐致延误。现在若已核实无误的,可依条推赏。如今侍郎左选选人到任的推赏,尚无相应规定,请求依侍郎右选的指挥办理。」朝廷依此办理。

八年九月三十日,

」从之。

八年九月三十日,吏部侍郎晏敦复等言:「诸州录参、司理并系狱官,内司理已许注经任或历任二考以上人。今有录参兼司户处,依绍兴令(玄)[差]注初入官人,委是轻重不伦。今欲将应诸州兼录参司户去处,差注经任或历任成二考以上,不缘犯罪罢任之人,一等衮理名次差注。」从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荆浙等路经使司言:「契勘盐场买纳官,吏部格法系通四选差注。今看(许)[详]淮东提举茶盐场胡纺状称,近来多差监当小使臣或初任人,虑致败事,欲乞选差经任有举官、无过犯文臣。本司欲依本官所乞,从朝廷选差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诏〕流外出身见差吏职,今后并不许用占射恩例授四年三季以上员缺,使臣依此。先是,吏部言:「流外人缘现任吏部有不妨注授差遣指挥,又多酬奖占射,既许占未使阙,欲择优厚有职田去处,不问五六年,乞行榜示,情愿注授。缘见充吏职,自有请给,久待不妨,遂致优厚阙次多为流外人所占。契勘簿尉、司户见使四年一季选阙,其余阙见使四年。乞今后四年三季阙占射恩例人,止许占簿尉、司户未使余阙,许占四年三季,如目即合使窠阙,并展半年,其余并不许指射。」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

僚上言:「选人才出身则有黄甲注拟,无出身则参部射缺,此亦祖宗之条令具存也。比年以来,选人才出身则多欲求为行在正字之职,无出身者又求为敕局枢属之官,未有一日(老)[考]第,未常一见吏民,自此改秩,大则为监司、郡守,其次犹为倅贰,于法令慢不知,于人情未知察,传笑于人者多矣。非人才有不能,未更历故也。倘使经历州县一两任,从而寘之朝廷,异时出入中外,必有可观,是乃所以养成之也。此选人之奔竞,不可不抑也。」诏令吏部措置,申尚书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诏:「河南诸州并(识)[职]官及县令见阙去处,如本部出缺已满一月,无人

译吏部侍郎晏敦复等人说:「各州录事参军、司理参军以及系狱官,其中司理参军已许注授经任或历任二考以上的人。现有兼任录事参军、司户参军之处,若依绍兴令差注初入官的人,实在是轻重不相称。现请求将凡诸州兼录事参军、司户参军之处,一律差注经任或历任已满二考以上、且不因犯罪而罢任的人,一并计理名次差注。」朝廷依此办理。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荆浙等路经制使司说:「查考盐场买纳官,吏部格法规定由四选统一差注。现查看淮东提举茶盐场胡纺所呈,说近来多差用监当的小使臣或初任的人,恐怕会误事,请求选差经任、有举官、无过犯的文臣。本司愿依本官所请,由朝廷选差施行。」朝廷依此办理。

七月十五日,〔诏〕凡流外出身而现差任吏职的,今后一律不许用占射恩例授予四年三季以上的空缺,使臣也依此办理。此前,吏部说:「流外出身的人因现在任吏职,吏部有不妨碍其注授差遣的指挥,又多有酬奖占射,既许占用尚未使阙的,便想选择优厚有职田之处,不问五六年,只要张榜公示,情愿注授即可。因现在担任吏职,自有俸给,久等不妨,于是导致优厚空缺多被流外出身的人占据。查考簿尉、司户见使的有四年一季选阙,其余空缺见使为四年。请求今后凡四年三季空缺占射恩例的人,只许占用簿尉、司户尚未使用的余缺,许占四年三季;如果即将便是应当使用的窠阙,一并展延半年,其余的都不许指射。」朝廷依此办理。

十一月八日,臣僚上言:「选人才出身便有黄甲注拟,无出身的便参部射缺,这也是祖宗定下的条令,一直都在。近年以来,选人才出身便多想求为在朝廷正字之职,无出身的又想求为敕局枢属之官,未曾经过一日(老)〔考〕第,未曾一见吏民百姓,就凭此改官晋秩,大则为监司、郡守,其次也做通判等佐贰之官,对于法令懵然不知,对于人情也未曾体察,被人传为笑柄的很多。这并非人才没有能力,而是没有经过历练的缘故。倘若让他们经历州县一两任,然后再安置于朝廷,日后出入中外任职,必然会有可观的表现,这才是养成人才的正道。选人的奔竞钻营之风,不可不加以抑制。」诏令吏部拟定措置办法,申报尚书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诏令:「河南诸州以及(识)〔职〕官和县令现有空缺之处,如本部所报空缺已满一个月,无人……

愿就,即行下本路,许守臣选辟一次,具名申取朝廷指挥。」

四月七日,诏诸路检法官如遇破格即许差曾任亲民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选人有占射恩例愿占未使阙者,止许占已差下一政替人未使窠阙。

译愿意就任的,就下发文书到本路,允许长官选拔任用一次,写明姓名申报朝廷听候指挥。

四月七日,下诏各路检法官如遇到破格任用的情况,允许委派曾经担任过亲民官的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诏选人中有占射恩例、希望占用尚未使用的阙位的,只允许占用已经差派下一任接替人尚未使用的窠阙。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有官人充吏职,不妨注授,即系在任待次,往往占佳阙。洎至阙到,又行陈乞降指挥,令以次人赴任,其以授下人,却复改替,显是有妨本部差注。今欲乞将应有官充吏职之人,并不许理资任,及不许理名次注授差遣及在职待缺,庶几杜绝侥幸。」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流外出身人并许注破格司理。

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绍兴十一(月)[年]九月敕,选人历任四考、五考,赴部注授日,如愿成资罢任者听。本部勘会上件人,其射阙日少得举主应格,皆是于后任楱足,兼有堂除举辟定差及岳庙之类,并未该载许令成资罢任之文,今乞依上件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六月八日,诏:「诸路司法,除广南已有绍兴十年许行破格差注初官指挥外,其余司法并诸路盐场窠缺,并依前项指挥施行。」又诏:「应诸处重迭奏断罪敕条,镂板诸路,常切遵守。」先是,吏部侍郎叶义问言:「选人到部,利害有二。一曰破格差注,缘在部人七百余员,而榜示止及三百,昨降指挥录参、县丞、司理并许不依资序破格差注,独司法未有许破格之文,更有盐场窠缺,非系亲民,多无应格,亦乞破格差注。二曰重迭奏举,昨来绍兴增修荐举法,应虚发照牒及重迭奏举。并以违制论。法令具在,而近者士人投状乞升改,其所发奏状,乃多违法重迭保奏。欲乞严降指挥,如诸路有重迭奏举者,从本部检举,一依敕令施行。」故有是诏。

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诏:「侍郎左选合使县令窠缺,如久榜无人愿就,许更行破格差注一次。」从吏部侍郎凌景夏请也。

九月二日,赦:「应承直郎以下,所任差遣有因事废罢,元置司去处不及批书之人,许在外召保官二员,委保批书,候到部,令吏部照验出身文字,实审放行。」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

二年已即位,未改元。九月十三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承直郎以下,在职任年岳庙人,与循一资,亦合入词。始告其词语定本,乞备坐具钞,候画闻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书写出给。」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选人该覃恩循资,依条就任改正资序,通理年月满替外,其余合行移注所得循资,内有资序不同,合行破考。窃详普恩即与自陈循转之人破考事体不同,本部指定止依前本身旧资序请给,许令终满今任。其循正资序之后,所历过考第月日,许楱以前月日,作实考收使,更不移注。」从之。其后吏部复言:「选人依条因恩赏循资应试者,仍免试。昨因在任该遇覃恩所得循资移注之人,并收使循资带免试移注,自承前降指挥之后,覃恩循资之人,更不移注。

译转后七周年再与磨勘。其中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职,如补授班行满四年以上,借职满三年以上的,都依照旧例予以磨勘。凡曾经磨勘而未能转官的,等候停止一次考核年限重新起算,自磨勘之日起满三年以上,再予磨勘之后,也依照旧例满七周年,再予磨勘。凡已经磨勘而未能转官、又获指挥再任一次差遣的,都在三年后再予磨勘,如果仍不能转官,就等候三年后再予磨勘。凡原本获得指挥依例差遣的,就在七年后再予磨勘。"

闰十二月,三班院上奏说:"在磨勘使臣功过的事项中,担任监押、巡检、监当物务的,除了征收课利场务的钱数需要逐一行文尚书省查询增加的钱数之外,其余诸如捕杀贼盗、巡查缉获私贩茶盐以及场务收支盈余物色等功过,本院向来只凭使臣所持有的各处批书印纸解由作为凭证,据以核对磨勘。此前先颁降宣命,命令各处依照印纸抄录劳绩过犯,另抄录实封状一份,先行具状上奏,送三班院磨勘。其间也有查询各处文书资料已经齐全,只是尚未有奏状的,就

近累有选人罢任后,陈乞在任该遇覃恩循资,合带免试参选。缘有前降许免移注指挥,即未改作应试人收使循资带免试。措置欲将选人在任该遇覃恩合行循资之人,并许带行免试。」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凌景夏言:「乞将选人若有过犯停替降资断在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覃恩赦前之人,许依大礼赦书减降收使酬赏。如元犯系是私罪,若(以)[已]经刑部除落,依得无过犯人例,亦许方行差遣,注授收使,酬赏并考功。今议定,欲乞将命官如有似此因过犯展年之人,即与比附大礼赦恩,免展施行。」从之。

四月五日,诏:「今后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内将十员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如不足,并听缺,仍自今年为始。」

十三日,吏部言:「左迪功郎、衢州司法参军林思绍用前任三考举主关升从政郎。缘本人任内该遇覃恩,循文(郎)林郎,系判司簿尉,各合就任移注差遣。本人不愿关升,止乞用覃恩循从政郎,终满今任。」从之。

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挥省并吏额,侍郎左选见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守当官三十六人、贴司楷书共三十人。今于守当官内减罢三人,止充贴司祗应,并于贴司减罢六人,却充私名祗应,楷书减罢五人。以上减罢人数,并系依名次从下裁减。其所减罢人,候将来有阙,却依元名次从上拨填。」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缺,更不迁补。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条具弊事:选人改官,承直郎至修职郎用六考,迪切郎七考,举主应格,方许磨勘。自今并不许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减年作实考及权摄月日,放行磨勘。从之。

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选人任曹幕官、县丞、监当者皆有三考,在任一年而荐章及格,即该关升,许外移。既注新任,自可去官,而辄匿命不罢,苟延岁月,无由察见其弊。乞自今选人关升外移者,限一月离任,于给降外移文字日,径自使(关)[阙]行下本处,便 令罢任,仍报后官赴上。」从之。

干道二年三月十七日,宰执进呈吏部长贰措置到选人改官引见,令立班移近轩陛,逐一宣名。其间圣意或有所疑之人,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到都堂审验。如不中选,即取旨别作施行。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尽公,方得其实。」洪适等奏曰:「陛下既指定姓名,虽臣等子侄,亦岂得容私。如果非才,即与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谬举之罚,庶冒滥改官者鲜矣。」先是,议者乞将初改官人,特出圣意,择一二临轩引问。吏部侍郎陈之茂以为不可,乞下部措置,从之。吏部既言,故有是命。

十八日,吏部言:「今据系推龙飞恩例,即与寻常科举年分不同。

译要下发本州本军查核,往往因此耽搁滞留。况且所奏的文状,也与批书印纸内容相同,请求从今以后只凭使臣所持有的印纸解由核对磨勘。"皇帝准奏。

咸平五年正月,皇帝下诏:"从今以后都巡检差遣供奉官担任,如果遇到供奉官人数不足时,就差遣有历练经验、勇武过人的侍禁担任。内地州府的兵马监押、巡检、同巡检,差遣殿直以上官员担任;边远小处州军的监押、巡检、同巡检以及广南地区小郡的知州,差遣奉职以上官员担任;边境沿线小型城寨的监押,如有曾经立下边功的借职官,也可差遣,其余依照本院旧例施行。至于内地的小型县镇以及漳州、泉州、福建、荆湖、江南、两浙等边远州军,原本不属于屯驻禁军之处,就挑选奉职官员中有才干勇力,或者曾经历练办事得力、堪任监押、巡检差遣的人,酌情量才定差。"

景德元年三月,皇帝下诏:"三班使臣年满七十岁以上、视听尚未衰退的,姑且准予就近监临差遣。其中有不愿意的,以及年满七十五岁以上、或者虽未满七十五岁但已老迈

本部若止以见停留阙,将来集注,委是应副不行。今措置将职官权展一年使阙,司户、簿尉更展半年使阙。内四川每次上刷职官六阙,今来欲乞刷职官三十阙,司户、簿尉一百五十余阙应副。」从之。

六月二十二日,诏转运判官补发前官使副举状,许作职司收使。从吏部申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状:「近承干道二年八月四日 节文,今后应奏补出身,更不许用补授及三年、年三十免试参选,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见行遵守外,窃详未降指挥之前,本部有初出官选人,用上件恩例已参选判成,见待次,及已注授差遣未上钞之人,乞许酌指挥施行。」诏令吏部放行。

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选状:「勘会选人年六十、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及寻医年满人,并文学到部参选,每日翰林院主医官一员赴部诊视,委系文具。今措置如遇有似此等人到部参选,从长贰当官体量,精力不衰,别无疾病,许依条注授。」从之。

七月四日,宰执进呈选人用举主改官太滥,乞岁立为定额。上曰:「如此,不至太咈人情否 」叶颙奏曰:「只是迟得半年。」上曰:「获贼功赏改官人,却不可立额。」于是诏从吏部所拟,每岁用荐举改官以一百人,盐赏三人,四川换给改官以二十人,立为定额。岁终不足,听阙。仍逐色各置簿。其引见改官人,以进卷下日,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获私盐及盗贼、四川换给等改官人,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次第之序。至年终,如各有滥额员数,许于次年施行,仍理为次年之额。

十月七日,臣僚上言:「乃者吏部有请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一百员为额,四川换给改官人以二十人为额,已降指挥施行。臣契勘四川见管六十一郡,每岁止得二十人,东南共管一百二十九郡,每岁却得百人。除管职学官、外路教授磨勘十余员外,以郡计之,东南约三郡则改官者二人,四川约六郡则改官者二人。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见。缘此东南至今纔及七十余员,而四川七月内已满二十员之额。其余文字圆

备,坐待来年员额者,不啻十有余人,岂无滞留之孍 臣照得元佑中从吏部侍郎孙觉之请,磨勘岁限其数,而四川系在数内。隆兴元年,用臣僚之言,立定员额,亦未尝摘出四川别为一项。今来创立防限,特将四川置之额外,未见其可。乞将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外路就任、四川换给人,通以一百一十人为额,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之序,庶几远近均一。」从之。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旧法,初官补授及三年,并年三十到部,与免试。自近降指挥,并须铨试,方得参部。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令吏部权与放就残零阙参部一次。

译昏聩不能胜任事务的,就依照先前颁降的指挥,除曾经犯有贪赃罪的一律勒令自便离职之外,借职官准予除授就近的支郡上佐官,准许在本州居住。如果本贯就是支郡,就以本贯之职授予。奉职、殿直官准予除授就近的节镇上佐官,不愿意的就放其归还乡里。"此前,有关部门上奏说:"使臣年满七十以上的,颇有身体强健仍可任事的人,其中老迈昏聩不能胜任差役的,打算除犯有贪赃罪的一律勒令自便离职外,借职官授予就近的宣补教练使,奉职、殿直官授予长史、别驾,侍禁、供奉官授予致仕官,其余都依照先前的诏令办理。"真宗说:"使臣并无过失,却要将他们贬为牙校小吏,这很不妥当。"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景德二年九月,皇帝下诏:"凡三班使臣等,多是由朝廷选拔,或凭借门第承袭补授而来。其中有屡次担当差使、长久身居班行、智勇过人、政绩卓著的人。朕虽然广泛征询众人意见,多方察访参照,申明命令有关部门,精心加以考察选择。只要听闻有才干的人,必定予以甄

」

同日,大礼赦:「承直郎以下赴部注授差遣,除犯赃私罪外,其犯公罪状,(以)以(会)[曾]到刑寺,见有公案未结绝,合取旨之人,且与放行参选注授。后有特旨,即依改正。」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权尚书吏部侍郎薛良朋言:「勘会选人祖父母、父母年七十或荐疾,各无男丁兼侍,若年八十,并前一年内召保官三员,申尚书吏部应授差遣者,听指射家便。续承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指挥,将陈乞家便恩例人,若非本贯临安府,并合依条就本贯,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召保陈乞。窃(许)[详]上件指挥,系革官员经本府召保陈乞之弊,其间却有官员于本任州军召保陈乞,本部却作合经本贯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陈乞行下,委是行遣迂回。今乞将除见任选人有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许经本任州军召保陈乞外,其土著人经本贯州,或流寓人于寄居州军,召保陈乞,申发到部之人,自各遵依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归正右文林郎孙子伦乞添差平江府支盐食,替赵彬年满阙。续准吏部告示称,本部即无替阙条法。」批送吏部勘当,申:「本部勘当,侍郎左选即无归正文臣添差许替阙指挥,依批送今状下部,告示本人知委。」诏依孙子伦所乞,今后如有似此愿就替阙之人,依此。

十一月九日,臣僚札子奏:「乞明诏吏部,立为定格,今后选人任岳庙者,悉不理考第,庶几革偷情侥幸之弊。」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除隆兴元年恩科人所授岳庙已得指挥许理权官外,余并依干道四年十一月九日指挥施行。

五年十月四日,试尚书吏部侍郎薛良朋札子:「本部侍郎左选初官并历任待次选人,计五百余员,其见榜诸州教授、属官、职官、录参、司理、司法、县令、县丞、簿尉、监当共三百四十余缺。缘所榜阙并是远恶去处,多不愿就。本部欲除属官、职官、录参、县令、县丞不注进献纳流外等人外,乞将应见榜窠阙,如已系破格去处,许不以资序、考第、举主、路分、年甲,专法差注初官无过犯人一次。」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四川选人升改所用举

主,令宣抚司核实,如无违碍,即行放散,出给公据,保明申奏,令吏部与免会问,理作举主收使。」先是,吏部侍郎陈良佑言:「窃见选人到部改官,惟是川蜀远道,往返万里,小有参差,经来年岁,所以立法,先令经制司放散,盖欲优恤远人,不使濡滞。然到部会问,得举主有事故违碍,在未放散日前,即又不该奏举。谓如蜀中已行放散,而其人或经论列,或以致仕在蜀中,未散之前,即行下制置司告示本官,及致本官再求举状,经制置司乞行放散,而本司又行告示,即无再放散条法。

译别提拔。至于懂得军事武备的人,就委以统领军队之责;心怀吏治才能的人,就让其治理政事职任。朕每每在铨选品评人才时,都思虑要审慎详察。但仍恐怕有沉沦埋没的人才,还有很多受到冤屈委屈,特此颁行晓谕,以示广泛搜罗人才之意。从今以后,使臣凡遇替代差遣期满以及差使完毕回京的,都准许凭借这道宣命,写具状文陈述自己出身以来历任官职的次第、担任差遣的去处、差使的次数以及劳绩、过犯、月日缘由,一一开列清楚,并自述平生所学、自身所擅长的才能,请求朝廷如何任用差遣,用实封的方式送到阁门递交进呈,不必讲究繁复的文辞,务必直接陈述。其中有不识字的人,也准许请人按照这个条例代为书写进呈。朕将亲自审阅奏章,亲自核较事迹,如果确实可以选拔提升的,必定另有指挥安排。但不得虚妄夸大陈述,如果经各处复核查问,发现所述有所出入不实的,将从重予以贬谪发配。凡借职官所进呈的文状,即命三班院收接,重新封缄后上奏。其中已经进呈文状、尚未获得指挥的人,如

至申部陈乞,吏部又不为贴用举主,以致往返迂回,动经岁月。补章未辩,而前状已折,放散不再,而补举不行,栖栖道涂,实可怜悯。乞令四川选人贴用举主,与理元放散月日放行升改。」故有是诏。

五月四日,吏部言:「侍郎左选见管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六人、守当官一十五人、正贴司一十七人、私名三人、楷书五人,共六十二人为额,内三人私名,元无请给。今欲减罢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二人、楷书一人,以五十五人为额。」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后选人功分每高一任,与当十分。以吏部言选人差注,格高一任,理当十分。或高两任三任者,缘格内未有理当功分明文,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旧法称职司者,谓转运(司)[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余同知州。承直郎以下改官应有举主者。若转运判官二员处,均举使副人数,与理为职司。近年以来,在法本非职司,一时申请,将所举官特降指挥,理作司职收使,有失祖宗旧法。」诏应节次降许理作职司指挥更不施行,今后并遵依旧法,仍自来年正月一日为始。

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改官员数,每年通以一百二十员为额。今年员数已定,有溢额三十余人,等候来年引见班次。」诏令吏部将已放散举主人,依条施行。其见待班次人,具奏引见放行改官,今后更不限定年额。

(八)八年七月一日,吏部员外郎钱佃言:「遇有应入远小处窠阙,循见行格法,川、广、福建为远地,其小处窠缺,依本选旧法,诸州二万户、县五千户以下并为小处。本选遇有应注小处窠阙之人,(阙)[关]尚书省左右选、侍郎右选续修参附令,诸差注应入远小者,去阙下千里外为远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欲乞比附三选条法差注施行。」从之。 会户部,往往皆一万户以上,兼逐县言亡数目,皆称帐状未到,致差注不行。伏

九年八月三日,吏部言:「勘会承直郎以下官,除无展磨勘条法外,有放罢依差替人例到部,合降两月名次。」从之。

九月四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韩元

(古)[吉]言:「选人指射县令、尉、录参、司理,在外即下所在州军知、通铨量,限六十日。昨缘报应稽缓,申请除程止限半月。缘立限太狭,报应不前。今欲将在外合铨量人,比旧法六十日减半,除程及假故外,限一月不到,许注以次人。若到部选人愿就县令、尉、录参、司理,而欲下归乡状,亦听陈状,先就本部铨量,在外指射,即免更下所在州军。

译有应当磨勘差遣的,仍姑且依照旧例施行,不得因此而耽搁滞留。"

景德三年正月,皇帝下诏:"凡三班院使臣已各自订立磨勘年限的,其中有应当差遣引见、以及非按常规而已获特别恩准改转官职、后来又未达到原定年限的,三班院因为这些人不是依照磨勘程序而改转的,就都按照旧例再次予以磨勘引见。从今以后,凡有类似这种已经改转官职的人,都必须依照磨勘已改转的先例,等候年限期满之日,才再予磨勘。至于应选宣榜进状以及论叙功劳、获有指挥命予磨勘、以及特奉指挥磨勘引见的人,则不受此限制。"

六月,皇帝下诏:"三班院磨勘使臣,以七年为期限。其间如有因贪赃曲折而获罪判处徒刑以上的,可以命令自今以后经过赦免之后,再予以计算年限磨勘、引见奏对。"

景德四年闰五月,皇帝下诏:"各路转运司,应体察衡量本部管辖使臣中确实具有才干可用之事迹的人,应将其姓名、所任职务、所擅长之事分析开列,与举主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奏举。命枢密院

其已铨量,而在一年外射阙者,依旧下州军铨量。四川、二广收使举主,通注令、丞,并用举主免试之人,止欲照用入阙,即非升改文。比令申发文字到部,动经岁月,其间亦有举主在申发后事故者。今欲将四川、二广定差应用举主入差遣或免试人,并依四川文学收使举主条制,仍以三司判成日为始,庶几川、广注授,事体一同。」从之。

同日,吏部言:「依法有占射差遣之人,许占本部已差下(西)[两]政官未使员阙。续承弊事指挥,并不许指占未使员缺。缘在部选人员多缺少,其间待缺之人有丁忧事故,往往所在州军不实时申闻,或进奏院同行(应)[隐]匿,不因占射恩例之人指画,本部无缘得知,必致虚闲阙次。今乞令选人有占射恩例,许依旧法,并已差下两政未使员缺,从本部会问到备所占阙因依,榜示五日,在部人通知。如上名不就,方许差注占缺之人。仍委诸路监司按月行下所部去处,若有待缺人丁忧事故,实时入递,依程限申都省及吏部,仍令进院画时分时注籍,以防隐匿之弊。」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侍郎右选 三班院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会要】

宋铨选中

侍郎右选 三班院

真宗咸平二年十一月,左赞善大大魏廷式同勾当三班院,时初取使臣殿最,命廷式与枢密都承旨赵镕、李着同主其事。

三年十一月,诏三班院公事不少,不许接见宾客。

四年五月,诏:「三班院应差使臣知县,选差有行止者,不得以衙前及富饶商贾授班行者充,仍令枢密院更切拣选。」

六月,诏:「三班院使臣应经磨勘已转班行者,改转后七周年再与磨勘。其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职若补班行及四年以上,借职三年以上者,并依例与磨勘。所有曾经磨勘转不得者,候住程一次回起,自磨勘日后及三年以上,再与磨勘后,亦依例七周年,更与磨勘。所有已经磨勘不转者,及得指挥更一次差遣者,并三年后更与磨勘,若更不转者,即候三年后更与磨勘。所有元得指挥依例差遣者,即七年后更与磨勘。」

闰十二月,三班院言:「所磨勘使臣功过内,监押、巡检、监当物务者,除系收趁课利场务一一牒省会问增钱数外,其余捉杀贼盗及巡捉私茶盐并场务收到出剩物色功过等,本院自来只以使臣执到逐处批书印纸解由为凭,照证磨勘,先降宣命,令逐处依印纸抄上劳绩过犯,别录实封状一本,先具闻奏,送三班院磨勘。其间亦有会问诸处文字齐足,只是未有奏状者,却下本州岛军勘会,每有住滞。况所奏文状,亦与批书印纸一般,乞自今只以使臣执到印纸解由照证磨勘。

译等候奏报送达后,逐一转送三班院,命其登记造册记录姓名,并在履历档案下详细抄录,等到差遣任用之时,凭此作为参考凭证,酌情品评差遣。凡曾经犯有贪赃入己罪的使臣,如果经过七年确实有明显劳绩的,应将其事状详情奏闻,当议予以依例磨勘差遣。如果经过十年,虽然没有明显劳绩,但也没有其他贪赃私罪的,也准予磨勘引见。"

八月,皇帝下诏三班院:"从今以后每次磨勘不得超过三人,差遣不得超过十人。如果是非按常规、特别命令磨勘引见,以及紧急差遣的情况,不受此限制。引见磨勘差遣的札子,仍须进呈两份。"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皇帝下诏三班院、合门:"从今以后每次有差遣使臣,要将历来相关的条例规定、告诫勉励事项全部录出,并粘连白纸盖印。等到辞行之时,应当面命本人仔细看详完毕,只在白纸上分别令其书写职位、姓名、差使、任职去处,以及表明知悉承诺,如有违犯,甘愿承担故意违犯的罪责。要亲笔书写签名,不得再委托他人代为书写

」从之。

五年正月,诏:「自今都巡检差供奉官,或遇少供奉官时,即差历事有武勇侍禁。内地州府兵马监押、巡检、同巡检,差殿直已上;远地小处州军监押、巡检、同巡检并广南小郡知州,差奉职以上;缘边小可城寨监押,如有曾立边功借职亦差,余依本院旧例施行。其内地小可县镇及漳、泉、福建、荆湖、江南、两浙远地州军,元不系屯驻禁军去处,即拣选奉职内有人材勇,或经历勾当得事,堪任监押、巡检差遣者,品量定差。」

景德元年三月,诏:「三班使臣年七十以上视听未衰者,且与家便监临。其有不愿,及年七十五以上,或虽未及七十五而老昧不任厘务者,即依先降指挥,除曾犯赃罪令逐便外,其借职与除近便支郡上佐官,许于本州岛居住。如本贯是支郡,即以授之。奉职

、殿直与除近便节镇上佐官,不愿者即放归乡里。」先是,有司言:「使臣年七十已上,颇有壮健可以 事者,其老昧不任差役者,欲除赃罪放逐便外,借职与近便宣补教练使,奉职、殿直与长(马)[史]、别驾,侍禁供奉官与致仕官,余并依前诏。」真宗曰:「使臣无过,致之牙校,甚不可也。」因有是诏。

二年九月,诏:「应三班使臣等多是朝廷选抡,或承门阀补应。其间有屡当差使,久在班行,智勇出群,绩效殊众者。朕虽博询舆议,旁察参修,申命有司,精加考择。苟闻材干,必与甄升。至于知武备者,委董兵戎;或怀吏术者,俾厘事任。每于铨品,思在审详。犹意沈遗,尚多淹恤,特行晓谕,用示搜罗。自今使臣得替及差使回京者,并许坐此宣命,具状陈述出身以来历职次第、勾当去处、差使度数并劳绩、过犯、月日因依,一一开设,及自叙平生所学、在身所能之事,乞朝廷如何任使,实封诣阁门通进其状,不必繁文,并须直述。内有不识字者,亦许令人依此条贯书写进呈。朕亲当省奏章,躬较事迹,如显可选擢,必别有指挥。即不得诳妄敷陈,如经诸处覆问,稍有异同,当重行贬配。其借职所进文状,即仰三班院收接,重封以奏。其已进文状,未有指挥之人,有合该磨勘差遣者,仍且依例施行,不得因此住滞。」

三年正月,诏:「应三班院使臣已各立定磨勘年限,内有应差遣引见,及非次已特与改转、后来未及元立限,三班院为是不因应磨〔勘〕改转,皆便依例再磨勘引见。自今后如有似此已经改转者,并须依磨勘已改转例,候年限满日,方再与磨勘。其应选宣榜进状并论叙功劳,有指挥令磨勘,及特奉指挥磨勘引见者,即不拘此。」

六月,诏:「三班院磨勘使臣,以七年为限。其间有赃迂致罪至徒已上者,可令自今经赦后再与理年限磨勘引对。

译知悉承诺。告诫勉励的文状,仍命令在辞行的榜文中开列所有告诫勉励事项,本人已经明白知悉后,书写签字完毕。其中抽调统率兵士的使臣,应经常切实加以约束管辖。兵士要依照队伍行李次序,不得随意前后错乱,图便利而擅自行止就座;经过州府县镇、乡村道店时,如果放纵兵士骚扰百姓人户、抢夺窃取物品,以及收受军都馈送的羊酒礼品;以及抽调兵士随行当值,携带扛负物品,骑马偏离正路,让军人在后追赶;以及约束兵士不得践踏、啃食百姓田中庄稼,或擅自收割喂马,不得敛取抢夺钱物,如有违犯,应予以决杖发配。如果所敛取钱物数量较多的,一律处斩。并且每到一处州府,要命指挥使等人先将所率军队的人数、是否配有衣甲、器械等情况申报州府,自己不得擅自离开兵士,在相隔的城寨止宿。并且经过关津渡口铺舍时,要依例交付随行军人的名册,不得放纵兵士饮酒至醉,以致妨碍事务。马军必须按时约束喂养饮水,擡举鞍马,不得任由马匹疾驰奔跑,也不得在马匹外部搭

四年闰五月,诏:「诸路转运司,仰体量应部中使臣内委实有所能事件者,仰(其)[具]姓名、勾当、所能之事分析,同罪奏举。仰枢密院候(泰)[奏]到,逐旋送三班院,令置簿记名,及于脚色下子细抄上,候差遣时,将此照证,品量差遣。所有曾犯入己(职)[赃]使臣,如经七年显有劳绩,仰具事状以闻,当议却与依例磨勘差遣。若是经十年,虽无劳绩,别无赃私罪犯者,亦与磨勘引见。」

八月,诏三班院:「自今后磨勘不得过三人,差遣不得过十人。如非次特令磨勘引见,并急速差遣,不拘此限。其引见磨勘差遣札子,仍进纳两本。」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诏三班院、合门:「自今每有差遣使臣,将自来合系条贯、诫励事件尽录出,更粘连白纸用印。候辞,仰当面令本人子细看详讫,只于白纸上各令书职位、名姓、差使、勾当去处,及具知委,如有违犯,甘当故违之罪。亲书着字,即不得更委使臣供应写知委。诫励文状,仍令于辞榜子

内开设所有诫励事件,已蒙晓示知委,书字讫,数内抽兵士使臣,仰常切钤辖。兵士依队伍行李,不得或前或后,取便行座,经过州府县镇、乡村道店,信任兵士搔扰人户,攘窃物色,及收受军都羊酒情仪,及抽兵士当直随行,将擎物色,骑马落路,令军人赶趁,并钤辖兵士不得践食人户田苗及收刈喂马,不得敛掠钱物,如有违犯,当行决配。若钱稍多,并行处斩。及每到州府,令指挥使等先具军分人数、有无衣甲、器械申报州府,自己不得抛离兵士,隔城寨止宿。并经过关津口铺,依例供付军都甲名,不得容纵吃酒至醉,有所妨。马军须钤辖依时饮饲,台举鞍马,不得信任走骤,及非外稍搭物色。仍于押兵内差定员僚、节级十将充拦前收后,及指挥先牌。每至下程处,即不得不依军次减,致有争竞及相殴打,亦不得蹉程行李。」

二年五月,诏:「应收补到臣僚弟、侄、儿、孙充班行者,内有年未及二十,虽年二十以上未任差使者,并未得与差遣。令本院常切体量,候堪任勾当,即依例差使,无令出外勾当不前。」

十月,枢密院言:「三班使臣外有过冲替及降任者,皆候替人,动踰岁月,所厘事务益复堕紊。请自今诏命到日,即

译载多余物品。并在所率兵士中委派指定官僚、节级、十将充当前后拦截收拢的职责,以及负责指挥先导旗牌。每到宿营地时,不得不依照军队次序而互相争抢,以致发生争执及相互殴打,也不得延误耽搁行程中的辎重行李。"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皇帝下诏:"凡收补臣僚的弟弟、侄子、儿子、孙子充任班行官的,其中有年龄未满二十岁的,即便年满二十岁以上但尚未曾担任过差使的,一律不得授予差遣。命本院经常切实加以衡量考察,等到确认其堪任职务时,才依例差遣任使,不要让其出任外地职务而办事不力。"

十月,枢密院上奏说:"三班使臣中在外地任职的,如有因过失被冲替或降职调任的,都要等候接替人员到任,往往拖延经年累月,致使所管理的政务更加荒废混乱。请求从今以后,诏令到达之日,即……"

(原文至此中断。)

令离任,择官权莅其事。」从之。

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三班使臣有素负材能、久沈下位者,听其自陈。

五年六月,诏三班院:「应使臣内有七人已上同罪奏举者,并令磨勘引见。」

译县令离任后,选派官员暂时代理其职事。」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诏三班使臣中素有才能、长期沉沦下位的人,允许他们自己陈述(情况)。

五年六月,下诏三班院:「凡是使臣中有七人以上共同犯罪而被奏报举发的,都命令核查其政绩后引见。」

七月十六日,上封者言:「奏举使臣皆无期限,虽至七人,有止一月内连有五人奏举者。当令枢密院于引对文字上具言奏举年月。」从之。

二十一日,诏三班院:「自今磨勘或非次引见使臣,内有与改转者,并于申枢密院状内,坐举主职位、姓名兼具举奏年月。」

六年五月,诏三班院:「自今引见差遣使臣,内有疾患者,并附脚色,开说进呈。」先是,选使臣任使,引对日有育歧者,故有是诏。

是岁,诏三班院:「据合该磨勘人数,将奏据事件,取问本人有何所能、试验可否,及开坐举状,一处磨勘。」因合门祗候刘承渥上言也。

七年四月,诏:「三班使臣自今有乞试弓箭者,其令本院官员与带御器械臣僚同共试验,具等第以闻。」

九月,诏:「三班使臣到京,除勾当急速公事外,余并与限七日内朝参,便赴本院祗候差遣。或非次急要使臣阙人,即凭入门榜子定名差遣。如故有规避者,送宣徽院劾闻。」

十一月,诏:「三班使臣当入远地差使求边郡者,令三班院试验武艺,择任职者授之。」

八年七月,诏下三班院,自今广南住程使臣年满得替到京者,特免短使,依例便与住程差遣。

天禧元年三月,诏:「三班使臣受住程差遣,须替人年满,即得赴任,不得预往新任处守阙。见今已辞发者,逐路转运司晓谕知委。」

三年二月,诏三班院:「自

今抽到开封府正名前行充勾当押官,候及五年,若守阙,前行充勾押官,即候及七年,并奏取指挥。其本院递迁前行,候及三年,从上转补一名,充押司官。所有转上前行阙额,更不补填。其官押司候及三年,如有勾押官员阙,即与递迁,充勾押官。候及七年,奏取指挥。仍自今后依旧只以十一人为额,补置勾押、押司官各一人、前行二人、后行七人,即更不于别处抽人充勾押官。如是非次有押司官、勾押官员缺,须候及定年限,即得改转。」

三月,三班院言:「年小使臣三百余人,自来曾到班,不知所在,望立勾赴院,供通脚色文状。」从之。

十一月,三班院言:「先准诏应使臣差遣去处、职位、姓名,自今每岁于四季月一日进纳一本者,自后院司遵行。昨该汾阴改转后,至今例该磨勘,日逐行遣,文字甚烦。欲乞依流内铨州县官季帐例,每半年一度,具状进纳一本。」

十二月,诏:「应见勾当事殿直已上至供奉官带合门祗候,自今及五周年未转迁者,不以在京及差遣出外,并令枢密院磨勘逐人历任功过,进呈取旨。若赦前已及五周年,并赦书降后其计赦前年限及五周年者,并依赦书磨勘。见在外任勾当者,令都进奏院移文告示。」

四年四月七日,三班院言:「乞晓示使臣,自今应授住程差遣,才候授宣五日内,须管赴院呈宣上历拘管。

译七月十六日,上书言事的人说:"奏请举荐使臣都没有期限限制,即便多达七人举荐,也有在一个月之内接连有五人奏举的情况。应当命令枢密院在引对(召见核对)的文字上写明奏举的年月。"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一日,诏令三班院:"从今以后磨勘(考核晋升)或非按次序引见使臣时,其中有获得改转官职的,都应在申报枢密院的状文内,注明举主的职位、姓名以及举奏的年月。"

六年五月,诏令三班院:"从今以后引见差遣使臣时,其中有患病的,都要附在脚色(履历)文书中,说明情况后再进呈。"此前,选拔使臣任用差遣,引对之日曾有意见分歧的情况,所以有这道诏令。

这一年,诏令三班院:"根据应当磨勘的人数,将奏报的事项,询问本人有何才能、试验是否可行,以及开列举状,一并进行磨勘。"这是因为合门祗候刘承渥的上奏而下达的。

七年四月,诏令:"三班使臣从今以后如有请求试弓箭的,命本院官员与带御器械的臣僚一同共同试验,写明等第上报。"

九月,诏令:"三班使臣到京城后,除办理紧急公事外,其余的都限期七日内朝参,随即前往本院等候差遣。若是非按次序的急需使臣缺人,就凭入门的名帖确定人选差遣。如果有故意规避的,送宣徽院弹劾上报。"

十一月,诏令:"三班使臣应当派往远地差使、请求赴边郡任职的,命三班院试验武艺,选择能胜任的人授予职位。"

八年七月,诏令下达三班院,从今以后广南住程(驻守任期)使臣任满得以替换回到京城的,特免短使(短期差遣),依照惯例直接给予住程差遣。

天禧元年三月,诏令:"三班使臣接受住程差遣的,须等到接替之人任满,才能赴任,不得预先前往新任处等候空缺。现今已经辞别出发的,由各路转运司晓谕告知。"

三年二月,诏令三班院:"从今以后从开封府正名前行中抽调充任勾当押官的,等到满五年后,如果是守阙(等候空缺)的前行充勾押官,则等到满七年,都要上奏请示朝廷指示。本院递迁的前行,等到满三年,按顺序转补一名,充任押司官。所有转补上去的前行空缺,不再补填。那些官押司等到满三年,如果有勾押官出现空缺,就给予递迁,充任勾押官。等到满七年,上奏请示指示。此后仍旧只以十一人为定额,补置勾押、押司官各一人,前行二人,后行七人,不再从别处抽调人补充勾押官。如果是非按次序出现押司官、勾押官员缺额,必须等到满规定年限,才能改转。"

三月,三班院上奏说:"年幼的使臣三百余人,一直以来曾经到班,不知所在,希望立即传唤到院,提供说明其履历的文状。"朝廷听从了。

十一月,三班院上奏说:"此前接到诏令,凡使臣的差遣去处、职位、姓名,从今以后每年在四季之月的初一进纳一本记录,此后由院司遵照执行。前次因汾阴改转之后,至今例应磨勘,每日办理,文书事务十分繁琐。请求依照流内铨州县官员季度呈报的惯例,每半年一次,具状进纳一本。"

十二月,诏令:"凡是现任勾当事的殿直以上至供奉官带合门祗候的,从今以后已满五年而未曾转迁的,不论是在京城还是差遣在外,都命枢密院磨勘核查每人历任的功过,进呈请示。如果在赦免之前已满五年,以及赦书颁布之后按其计算赦前年限已满五年的,都依照赦书进行磨勘。现在外地任职勾当的,命都进奏院转发文书告知。"

四年四月七日,三班院上奏说:"

内有系川陕路不许般家合将带人马公凭赴任者,限十日内据合系将带数目,分明具状开坐,以凭申奏。若授宣后有违前项日限,即申奏,乞行朝典。」从之。

十七日,诏三班院:「自来寄班祗候未曾立定年限磨勘迁转,(令)[今]下本院,并许依使臣年限例与磨勘。或有新授寄班祗候人,亦仰看详。如是年甲合格,曾历外任,或在京住(城)程勾当一任合该磨勘者,即得依例磨勘。余并依三班使臣条例施行。」

七月,诏:「昨缘举人补三班差使殿侍者,听就外舍居止。」

五年四月,诏三班院:自今合入住程差遣使臣数多,差填季阙已尽,即将次季及后来一季缺次供申枢密院勘会,候降下,即仰依季分次第定差,不得隔蓦差使。」

干兴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五月,诏:「访闻三班院吏胥邀滞使臣,乞取财物,及妄申改转、弃失文簿等。自今再犯,当严加谴责。仍榜示使臣。」

仁宗天圣元年六月,诏:「自今初任监当使臣得替到缺,委本员取索印纸勘会,若在任别无赃私过犯不了,即候短使足日,与监押、巡检。如或内有巡辖马递铺一界,孳生马驹数少,抛死及二十疋已上,并监场务所收课利亏少三分已上,及诸杂勾当使臣若因公事但系私罪断遣,不拘曾与不曾责罚,候短使足日,与合入远近监当。如再任依前不了,亦依此施行。」

十月,三班院言:「自来差定执银球仗使臣三十人,祗候引驾。近

日多称年已及二十已上,乞免执球仗,依例短使差遣。欲自今应执球仗使臣祗应及三年,并年及二十已上乞替者,即与免执,依例短使。」从之。

三年十月,诏三班院:「使臣到班合短使者,除川陕、广南、福建、荆湖远处抽押兵士与两次差遣外,其余须将轻重远近品量差遣三两次,候及半年以上,即依资次与住程差遣。其使臣到班有假故者,须是除出假故月日外,及得半年,仍经三两次轻重差遣者,即依资次与住程。如得替及新补到班,未经短使,便有假故及诸般为事者,不得更叙初到月日,并以后来到院公参月月理为资次。若在京勾当得替,须候诸处牒送归班,以公文到院月日理为资次,仍与在京及近处州军短使各一次,足日方与住程差遣。」

四年二月,诏:「自今使臣如有已经两任近地差遣,情愿降等,更乞近地监当,许依旧例支与小添支或驿料去处差注。如已三任近地者,即更不得陈乞,候将来亲民员缺稍多,却依旧施行。」

六月,诏:「三班院供奉官已下至借职差出及在京监当去处,依职位、名衔、〔资〕次(资),每半年一度,写成策子进纳。」

五年六月,诏三班院:「合门祗候下到磨勘文字,内有曾过犯冲替及与监当差遣,并为年老与监当者,仰具历任画一开坐,奏取指挥。

译请求晓谕使臣,从今以后应授住程差遣的,一旦等到授予宣命五日之内,必须前往本院呈报宣命,登记在册管理。其中属于川陕路不允许搬家、须携带人马公凭赴任的,限十日内根据应携带的数目,明确具状开列,以便据此上奏。若授予宣命后有违反上述期限的,即上奏,请求依朝廷法典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七日,诏令三班院:"此前寄班祗候一直未曾确立固定年限进行磨勘迁转,如今下达本院,都允许依照使臣的年限惯例给予磨勘。或有新授予寄班祗候的人,也应当审察。如果年龄资格符合,曾经历任外地职务,或在京城住程勾当满一任应当磨勘的,即可依照惯例磨勘。其余的都依照三班使臣的条例施行。"

七月,诏令:"此前因举荐之人补任三班差使殿侍的,允许在外舍居住。"

五年四月,诏令三班院:"从今以后应入住程差遣的使臣人数众多,差补本季空缺已经用尽的,就将下一季及以后一季的缺额,一并上报枢密院核查,等待批复下达后,就依照季度顺序确定差遣,不得越次差使。"

干兴元年仁宗即位,尚未改元。五月,诏令:"访闻三班院吏胥拖延阻滞使臣,索取财物,以及妄自申报改转、丢失文簿等情况。从今以后再犯的,应严加谴责。并张榜告知使臣。"

仁宗天圣元年六月,诏令:"从今以后初任监当使臣任满替换出现空缺的,委托本员取索印纸核查,如果在任期间别无贪赃私罪等过犯未了结的,即等到短使(短期差遣)期满之日,给予监押、巡检的职务。如果其中有巡辖马递铺一界(辖区),所养马驹数量减少、抛荒死亡达二十匹以上,以及监管场务所收课利亏损三分以上的,还有各种勾当的使臣如果因公事而按私罪判处的,不论曾经责罚与否,等到短使期满之日,都给予应入的远近监当职务。如果再任时仍像以前那样未能了结,也依照此例施行。"

十月,三班院上奏说:"此前一直安排执掌银球仗的使臣三十人,在祗候中引驾。近来多有人自称年龄已达二十岁以上,请求免除执球仗,依照惯例给予短使差遣。请求从今以后凡执球仗使臣祗应满三年,以及年满二十岁以上请求替换的,就给予免除执掌,依例给予短使。"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十月,诏令三班院:"使臣到班应当给予短使的,除川陕、广南、福建、荆湖等远处抽调押送兵士给予两次差遣外,其余的须将轻重远近酌情差遣两三次,等到满半年以上,即依照资历次序给予住程差遣。使臣到班有事故告假的,须是除去告假月日外,满半年,并且经历两三次轻重差遣的,才依资历次序给予住程差遣。如果是替换后新补到班的,尚未经历短使,便有事故告假及各种事由的,不得再从最初到班月日计算,都以后来到院公参的月日计算资历次序。如果是在京城勾当事务后替换的,须等各处移文送归本班,以公文到院的月日计算资历次序,并给予在京城及近处州军的短使各一次,期满后才给予住程差遣。"

四年二月,诏令:"从今以后使臣如果已经经历两任近地差遣,情愿降等,再请求近地监当的,允许依照旧例给予小添支或驿料去处的差遣安排。如果已经三任近地的,则不得再行陈请,等到将来亲民官职空缺稍多时,再依旧例施行。"

六月,诏令:"三班院供奉官以下至借职,差出任职及在京城监当的去处,依照职位、名衔、资历次序,每半年一次,写成册子进纳。"

五年六月,诏令三班院:"合门祗

」

八月,三班院言:「自今有疾病年老昏昧使臣,因逐处体量申奏冲替到阙,令当院体量差遣者,乞且与小处监当。若在任别无体量,成资一任得替,即却与合入差遣。或再被体量冲替,即更不差注住程。仰三班院具历任脚色、冲替因依申枢密院,再行审验,如无赃罪,即依年老人例除致仕官名目。」诏自今应有上件年老昏昧、疾患不堪差使勾当使臣,仰逐旋具本人历任年几、有无病患赃罪,奏取指挥。

六年正月,诏:「三班使臣近年已来,例皆一任监当便入监押、巡检差遣,自今并须两任监当方得差充。如有殊常劳绩及奏举人数多者,令三班院奏取指挥。」

七年二月三日,诏:「使臣诸处勾当得替内该与家便差遣者,自来合系枢密院点差,自今并札与三班院,令先次与差。」

四日,诏:「殿直至供奉官充合门祗候乞磨勘者,须勾当及祗候除出假故月日实及五周年者,方得依例磨勘。并内有年限虽足,曾有赃私过犯及因事差替并年老病患者,未得磨勘,并奏取裁。」

闰二月,诏:「文武臣僚家奏乞三班使臣,请官中俸料,留在门前管勾家事,自今宜行绝止。如违,许御史台弹奏。」

五月,诏:「自来诸处勾当事三班使臣内,有转运使司及本州岛并总管、钤辖等奏称,在任为理弛慢,不谙边事,或为性懦弱不得力者,亦有便举使臣,乞行冲替。朝廷以逐司皆是委任,又虑彼处别致阙事,皆依奏差替到阙,后三班院依条与降等差

遣及隔住磨勘。日逐不住有使臣进状伸雪,却称在任别无罪犯及弛慢纵由,亦无不了事件,或是转运司等别欲荐举人, 私协情,不明言所犯的实情罪申奏,致日近披诉者多,须议特行〔指〕挥(指)。自今诸路体量得辖下州军勾当事使臣,在任为理(也)[弛]慢的实事件,及不得力缘(申)〔由〕,并不谙边事(思)[因]依,须分明指定事件事状,方得以闻。或乞选差人充替,务在责实公当,即不得更似日前卤莽申奏,无致冲替使臣到阙别有诉询。」

七月,诏三班院:「磨勘外任使臣文字,自来本班遇双日先进入内,乞降付枢密院。自今更不先进,便仰入封送枢密院。」

九月,诏三班院:「自今应归明使臣差遣,如本人元是外界人归明补充班行,即依例与枢密院定差遣。若归明人子孙及先因隔过蕃界、后却思乡过来,即并令三班院依例差遣。」

八年三月,三班院言:「乞自今依旧将使臣得替到班公参月日挨排资次,置簿拘管。令逐人预先陈乞两路以下去处,即不得指定差遣名目,仍于簿上凿定路分。遇有员缺到院,即依应降下差遣。检详条贯,依资次从头拣选合入之人应副定差,如内使臣别有事故及情愿乞未就差遣且乞待阙者,欲只许容于下次一季内依元指射路分定差,即不得更乞于以次季分守待员阙。

译候以下到院磨勘的文字,其中有曾经过犯而被冲替(撤换),以及给予监当差遣的,还有因年老而给予监当的,都应详列其历任情况逐一开列,上奏请示指示。"

八月,三班院上奏说:"从今以后有疾病、年老昏聩的使臣,因各地体察上奏而被冲替到京城的,命本院体察其差遣情况,请求暂且给予小处监当。如果在任期间别无体察问题,任满一任得以替换,即再给予应入的差遣。若再次被体察冲替,则不再差注住程职务。命三班院详列其历任的脚色、冲替原委,申报枢密院,再次进行审验,如果没有贪赃之罪,即依照年老之人的惯例授予致仕官的名目。"诏令从今以后凡有上述年老昏聩、疾患不能胜任差使勾当的使臣,都应逐一说明本人历任年限、有无疾病赃罪,上奏请示指示。

六年正月,诏令:"三班使臣近年以来,惯例都是一任监当便转入监押、巡检差遣,从今以后都须经历两任监当才能差充。如果有特殊突出的功绩以及奏举人数众多的,命三班院上奏请示指示。"

七年二月三日,诏令:"使臣在各处勾当事务期满替换后,其中应给予家便(就近方便)差遣的,此前一直由枢密院点差,从今以后都改为下达三班院,命其优先给予差遣。"

四日,诏令:"殿直至供奉官充任合门祗候请求磨勘的,必须勾当及祗候除去告假月日后实满五年的,才能依例磨勘。其中如果年限虽满,但曾有贪赃私罪等过犯,以及因事被差替、或年老病患的,不得磨勘,都应上奏请示裁决。"

闰二月,诏令:"文武臣僚家中奏请三班使臣,请领官中俸料,却留在门前管理家事的,从今以后应当一律禁止。如有违反,允许御史台弹劾上奏。"

五月,诏令:"此前各处勾当事务的三班使臣,其中有转运使司及本州、总管、钤辖等奏称在任治理松懈怠慢、不熟悉边事,或性格懦弱不能胜任的,也有随意举荐使臣、请求予以冲替的情况。朝廷因各司都是受委任之职,又担心该处另生阙事,都依照奏请予以差替替换到京城,此后三班院依照条例给予降等差遣及推迟磨勘。近来不断有使臣上状申诉,却称在任期间别无罪犯及松懈放纵情形,也没有未了结的事项,有些是转运司等另想举荐他人,出于私情,不明确说明所犯的确实情由罪状便上奏,导致近来申诉者众多,必须议定特别指示。从今以后各路体察所辖州军勾当事务的使臣,在任期间治理松懈怠慢的确实事项,以及不得力的缘由、不熟悉边事的原委,都必须明确指出具体事项情状,才能上报。若请求另选人替换,务必要做到责求真实、公正妥当,不得再像以往那样草率上奏,以免造成冲替使臣到京城后另有申诉。"

七月,诏令三班院:"磨勘外任使臣的文字,此前本班遇到双日先进呈宫内,再请求批下枢密院。从今以后不再先行进呈,直接封送枢密院。"

九月,诏令三班院:"从今以后凡归明(归顺朝廷)使臣的差遣,如果本人原是外界(境外)之人归明补充班行的,即依例由枢密院确定差遣。如果是归明之人的子孙,以及先前因阻隔而流落蕃界、后来又思念故乡返回的,也都命三班院依例差遣。"

八年三月,三班院上奏说:"请求从今以后依旧将使臣任满替换到班的人按公参月日排定资历次序,设簿册予以管理。让每人预先陈请两路以下的去处,但不得指定具体差遣名目,仍在簿册上明确标注路分。遇到有员缺下达到院,即依照批下的差遣安排。核查条例,依照资历次序从头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应付确定差遣,如果使臣中另有

所有广(南)西、川陕路、荆湖澧鼎上下及诸偏僻处,并不肯承就。盖缘自来许容待缺,是致积滞下员缺,差遣不行。欲自今如有上件远近路分偏僻员阙无人陈乞者,相度内有过满及见阙催促差人去处,除使臣曾有圣旨及该条贯与家便差遣者许容待缺外,其无指挥人,即将脚色勘会历任申不曾差往本路住程勾当者,并以到班月日合入资(依)[次],依员缺次第,从头定差。如在班别无见阙过满次及未至急要差人去处,即一依前项定夺事理,许容下次季分差注。」从之。

十月,三班院言:「准宣三班使臣监当回,合入监押、巡检,自今后一任监当回,别无遗缺,并依旧条,却与监押、巡检差遣。所有天圣六年正月 更不施行。」

景佑三年五月十六日,三班院李淑言:「本院起请事件:一、准宣臣僚所举使臣充合门祗候,其举主须是见任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员外郎、诸司使已上及总管、转运副使、提点刑狱、朝官使臣方得奏举。如及七人以上,仍须内有转运使副或提点刑狱,方得依条例磨勘闻奏。其举主须是见在任勾当。如有事故,不得理作七人之数。自来勘会举主如外任已得替,便作不在任。切见流内铨磨勘选人举主,若外任得替,并理作见任,惟是降着差遣,即不理人数。今来本院磨勘举主,如元系知州、通判,后授三司、开封府判官升陟差遣,却承例作不在任数。欲乞今后凡是举主,除有事故及降差

遣不该举主者,即不理为人数,自余并许理为举主。一、准宣应初入班行,借职三年,奉职至供奉官四年,方许磨勘准差使。殿侍五年,方转借职,后便依使臣曾经磨勘例,别理五年,方与磨勘。会殿侍不带差使者,及三司大将诸处司属,或因管纲运诸般勾当酬奖直补借职者,又却并理初例。已上磨勘,以此比方,未得均一。今来差使殿侍〔钤〕辖充借职,亦合只理初入班行人例。欲乞自今后应殿侍系本院差使转补借职者,并依使臣初任年限磨勘施行。一、本院每差住程使臣往诸处勾当,其逐州军申奏到任月日文状,并不降付本院,元替月分 替,是致多有差误。有授差遣近延一年有余,未见到任。凡是得替使臣,亦有不便赴阙,或妄托事故,盖缘未有拘辖。欲乞今后应住程使臣到职,委(罪)[逐]州军具到月日申奏外,别具状报本院,专差人吏于具员缺簿内分明书凿,候 阙文时,将此勘会。其得替使臣,亦委逐州军具交割起离月日,先府递实封报院。如经隔时月不到者,候到,委本院取馆券勘会,如涉稽延规避重难差使,即具名闻奏,乞行朝典。一、先准宣应得替巡检捉贼使臣到缺,据已获未获贼数比较,如十分中捉获七分已上,特与磨勘升奖五分六分,依例差遣;不及五分,即与监当;若三分已下,勘罪取旨。

译事故,或情愿暂不就任差遣而愿等候空缺的,就只允许在下一季度内依照原先指定的路分确定差遣,不得再要求在下一季度继续等候空缺。至于广西、川陕路、荆湖澧鼎等上下及各偏僻之处,都没有人愿意就任。这是因为一直以来允许容忍等候空缺,导致积压下面的员缺,差遣无法施行。请求从今以后如果有上述远近路分偏僻处的员缺无人陈请的,酌情考虑其中有过满或现有空缺急需催促差人的去处,除了使臣曾获圣旨以及依条例给予家便差遣的允许等候空缺外,其余没有特别指示的人,就将其履历核查确认从未曾差往该路住程勾当过的,一并按到班月日应入的资历次序,依照员缺次第,从头确定差遣。如果在班中别无现存空缺过满或未到急需差人的情况,即一律依照前项处理办法,允许在下一季度予以差遣安排。"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三班院上奏说:"奉宣命三班使臣监当职满回来,应入监押、巡检职务,从今以后一任监当回来,如别无遗缺,都依照旧条例,给予监押、巡检差遣。天圣六年正月的规定不再施行。"

景佑三年五月十六日,三班院李淑上奏说:"本院起草请示的事项:一、奉宣命臣僚所举荐充任合门祗候的使臣,其举主必须是现任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员外郎、诸司使以上,以及总管、转运副使、提点刑狱、朝官使臣才能予以奏举。如果达到七人以上,还须其中有转运使副或提点刑狱,才能依照条例予以磨勘上奏。其举主必须是现在任职勾当的。如果有事故,不得计入七人之数。此前核查举主,如果外任已经得以替换,便算作不在任。仔细察看流内铨磨勘选人的举主,若外任得替,都算作见任,只是降为差遣,才不计入人数。如今本院磨勘举主,如果原是知州、通判,后来授任三司、开封府判官升迁差遣,却依照惯例算作不在任之数。请求今后凡是举主,除有事故及降职差遣不能作举主的以外,都不算不在数中,其余都允许算作举主。一、奉宣命应初入班行,借职三年,奉职至供奉官四年,才允许磨勘准予差使。殿侍五年,才转任借职,此后便依照使臣曾经磨勘的惯例,另计五年,才能磨勘。至于殿侍不带差使的,以及三司大将各处司属,或因管理纲运各种勾当而酬奖直接补授借职的,却又都并入最初的年限计算。以上磨勘,用此办法比照,尚未能做到均一。如今差使殿侍钤辖充任借职的,也应当只按最初入班行之人的惯例计算。请求从今以后凡殿侍是本院差使转补借职的,都依照使臣初任的年限磨勘施行。一、本院每次差遣住程使臣前往各处勾当,其各州军申报到任月日的文状,并不下达本院,原替换的月份,造成多有差错。有授予差遣近一年有余,还未见到任的情况。凡是得替使臣,也有不便赴京,或假借事故推托的,都是因为没有拘管约束。请求从今以后凡住程使臣到职,委托各州军写明到职月日申奏外,另外具状报告本院,专门派遣人吏在具员缺簿内明确登记,等到出现空缺文书时,据此核查。至于得替使臣,也委托各州军写明交割起程离任的月日,先由府递实封报送本院。如果经过一段时间仍未到达的,等到达后,委托本院取馆券核查,如果涉及拖延推诿、故意逃避重难差使的,即写明姓名上报,请求依朝廷法典处置。一、此前奉宣命应得替巡检捉贼使臣任满出现空缺的,根据已捕获与未捕获贼人数量比较,如果十分之中捕获七分以上,特予磨勘升奖,五分六分的,依例给予差遣;不到五分的,

当院勘会天禧已前,并依上下条贯,逐度引见改官。干兴后来,为该覃恩改转稍频,遂不引见。只令依例比较,仍准宣别具本人亲捉杀分厘闻奏。自来捉贼十分以上,亲捉一分以上,只免短使家便差遣;不及一分,只免短使;如无亲捉人数,只是依例差遣。其责降条例,即依旧施行。以此本院每差巡检使臣,多是规免,难为定差。看详巡警寇盗,尤籍谨力之人。今来有责无奖,恐非激劝之道。欲望自今后凡得替者,令具一界贼盗印纸比较。如五百人已下,捉及八分以上,亲自捉获七厘以上;如五百人以上,捉及七分以上,亲自捉获五厘以上者,许依先降宣命磨勘引见,特与酬奖。若只捉及七分、八分以上,无亲捉者,或有亲捉却不及八分、七分者,并不引见,只免短使差遣。又旧条须巡检、县尉各自捕获,方理为本官人数,以此多有责罚,欲望自今如火之内,内弓手捕获即理为县尉人数,军士捕获即理为巡检人数,如会合捉杀到者,即听分理人数。如此,则巡逻之司,赏罚并举,既易差择,亦劝尽心。一、本院使臣任川陕差遣,亦见连并,愿就遐远之人,颇闻视为贩鬻。或在彼密营居止,盖缘未有条贯,无以拒止。欲乞自今后应有求川陕差遣之人,委本院先取脚色照会,如历任内无赃恶过犯,经隔一任以上者,听与差注,只不得连并在彼。又川陕使臣准先降条贯,如并无人依倚,许召官三人委保,般家

赴任。每见召到保官亦有三人,并是合入遐远之人,虽已退却,终是未有条贯。欲望自今凡召保官,并须是近地差使之人,庶防奸诈,颇为稳便。一、本院应承受宣敕条贯,凡是趁请(壁)[擘]划事件,除一司编敕外,合有旨用者,自来虽曾编录,不得齐整,亦虑或有遗落,妨误检会。无勾当官交易不定,亦恐不曾尽见。欲乞委本院勾当官将前后条贯文字逐一看详,系见今行用者,别置(薄)[簿]册,分明尽底抄上,专差手分主管,庶免散失,得以遵守。一、本院应管使臣脚色,人为一本,功过旋次抄上,岁月既久,不无散失。亦有外任就转,不曾添上脚色。欲乞委本院取应系使臣殿侍旧纳脚色,别选使差职员等将旧条取索,或关报到文字(字),逐一点对,重新添整誊写,类成文册印书,有不完备处,即因磨勘或差遣到院之际,照会改正。仍自今后,凡使臣住程到京者,并依审官院例,逐人先投纳家状一本,具言出身历任,如有隐落功过,一事虚诳,甘伏除名之罪。候到,更委到班,将家状与脚色参会使用,庶得不漏功过,易为检证。仍下三司,量给纸墨抄录。一、应使臣自来有请长假或侍养者,本班别无簿籍拘辖,又无所住州县去处。

译就给予监当;若三分以下,则治罪并请示朝廷指示。本院核查天禧年间以前,都依照上下条例,逐次引见改官。干兴年以后,因为覃恩改转过于频繁,就不再引见了。只是命依例比较,仍奉宣命另外写明本人亲自捕获、诛杀的比例上报。此前捕获贼人十分以上,亲自捕获一分以上的,只免除短使给予家便差遣;不到一分的,只免除短使;如没有亲自捕获的人数,只是依例给予差遣。至于责降的条例,即依旧施行。因此本院每次差遣巡检使臣,多有规避的情况,难以确定人选。仔细察看巡视警戒盗贼之事,尤其需要谨慎有力之人。如今有责罚而无奖赏,恐怕不是激励劝勉之道。请求从今以后凡得替的,命提供一界(辖区)贼盗印纸予以比较。如果是五百人以下,捕获达到八分以上,亲自捕获七厘以上的;如果是五百人以上,捕获达到七分以上,亲自捕获五厘以上的,都允许依照先前所降宣命磨勘引见,特予酬奖。如果只捕获达到七分、八分以上、却没有亲自捕获的,或有亲自捕获却达不到八分、七分的,都不予引见,只免除短使差遣。又旧条例须巡检、县尉各自捕获,才能算作本官的人数,因此多有责罚。请求从今以后如果是集体行动之内,弓手捕获的即算作县尉人数,军士捕获的即算作巡检人数,如果是会合捕杀获得的,就听凭分别计算人数。这样,巡逻的职司,赏罚并举,既容易差择人选,也能劝勉尽心。一、本院使臣任职川陕差遣的,也发现有相互勾结、愿意前往偏远之地的人,多有听闻是为了从事贩卖谋利的。或在当地秘密营造居所,是因为没有条例规定,无法禁止。请求从今以后凡有请求川陕差遣的人,命本院先取其履历核查,如果历任中没有贪赃恶行的过犯、经过一任以上的,允许给予差遣,只是不得连续在当地任职。又川陕使臣依照先前所降条例,如果确实没有人可以依托,允许召集三名官员作担保,搬家赴任。每每见到召集到的担保官员也有三人,却都是应该派往偏远之地的人,虽然已经退还这种做法,终究还没有条例规定。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召集担保官,都必须是近地差使之人,以防止奸诈行为,较为稳妥便利。一、本院应承受宣敕条例,凡是需要请示、擘画的事项,除一司编敕之外,凡有旨意可依据的,此前虽曾编录,却不够整齐,也担心有所遗漏,妨碍检查核对。而且没有勾当官时办理事务不确定,也恐怕不曾全部看到。请求委托本院勾当官将前后的条例文字逐一详细审查,凡是现今仍在行用的,另外设置簿册,明确全部抄录上去,专门指派手分主管,以免散失,能够遵守执行。一、本院所管理使臣的履历,每人一本,功过随时抄录上去,年深日久,难免散失。也有在外地任职就地转任的,不曾添加到履历上。请求委托本院取来使臣殿侍旧纳的履历,另选使差职员等,将旧条例取来核对,或收到关报的文字,逐一核对,重新添加整理誊写,编成文册印刷装订,若有不完备之处,即在磨勘或差遣到院之时,予以核实改正。并从今以后,凡使臣住程到京城的,都依照审官院的惯例,各人先投纳家状一本,写明出身、历任情况,如果隐瞒漏报功过,有一事虚假不实的,甘愿承受除名之罪。等到本人到院后,再委托到班,将家状与履历相互核对使用,以便不遗漏功过,容易检验核证。并下达三司,酌量给予纸墨抄

直至本人参假,方始勘会差使。今欲乞委本院将长假或侍养使臣别置文籍,差人管勾抄上。如内有却出参假者,逐时勾销,其现系长假,自来不知所住〔去〕处者,委自本院移牒根究,上簿拘管。」并从之。

康定元年九月,诏三班院、殿前马步军司晓示使臣、诸班、诸军有武艺谋略者,并许自陈,当试而擢用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如批降指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从权同判吏部流内铨王质之奏也。

质言:「先朝磨勘,并临时取旨。天圣垂帘,皆前一日入文字,内中批定。虽有功过,有司不敢复有所陈。今请如故事,不预进文字,并于引见日面取旨。」

五年三月,三班院言:「自今持服使臣服除者,望比京朝官例,特免短使升半年,与家便差遣。」从之。

六月,三班院言:「旧制,臣僚同罪奏举使臣差遣,虽不行,而他时或别预选擢,其举状却复用,请于所授宣 具载举主姓名。后或得罪,亦当连坐。」从之。

是月,诏三班院:「自今使臣参班,止令读律,写家状。」

六年六月,诏枢密院:「凡臣僚应诏敕奏举使臣,其三班院籍记姓名,候岁终录一本进。」

至和元年五月,诏:「自今三班使臣合入远地,而父母高年者,听依文臣例召保官,与近地。」

十一月,三班院请下诸路转运司,具部内使臣岁所收职田之数,第为上中下三等。凡差遣,不许连入上等。从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三班院:「今后更不许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官岁满前三月,余路前两月,令本院预举行之。」

三年二月,以太

常博士韩缜、杨开详定三班院编 。开先从本院奏同编修条贯。

四年二月,诏减诸路指使使臣,皇佑元年敕十人者,今留七人;不及十人,留四人;四人留三人,三人以下如旧。

七年四月,诏三班使臣待阙而愿出外者听,仍限一年者更不问所欲,直注差遣。

八年正月,诏徙三班院于文思院之西院。旧在宣徽院,盖内客省使厅,以所差使臣出入禁中非便,故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七日,诏三班院:「使臣无私罪,有课绩,及荐举仍差使十年已上者,许经本院叙过,或吏干可以理繁剧,武略可以擒奸盗,并须一一各言所能,委主判官先验材器可否,如愿就试边事时务策者,量试一道,的有可(最)[取],即送密院再加考覆取旨,渐与试用。仍每年不得过十人。」

闰五月一日,枢密院言:「欲应臣僚随行指使自转借职后,河北等路(路)前两府充安抚使并都总管四年,理为一任,诸路前两府充知州及学士以下,至正任充四路安抚使并都总管五年,理为一任。其余路分知州、总管、钤辖、安抚、都巡检之路,六年理为一任。

译录。一、使臣中一直以来有请长假或侍养父母的,本班别无簿册拘管,又不知所住州县去处。直到本人参假时,才开始核查差使。如今请求委托本院将长假或侍养的使臣另设文册,派人专门管理抄录。如果其中有已经出来参假的,随即予以注销;而目前正在长假中、一直不知所住去处的,委托本院移文根究,登记簿册拘管。"以上都被朝廷采纳。

康定元年九月,诏令三班院、殿前马步军司晓谕使臣、诸班、诸军中有武艺谋略的人,都允许自行陈请,经过考试后予以擢用。

庆历四年正月,诏令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如果已经批复降下指示后,还有应当奏请的事项,命主判官另外请示。这是听从了权同判吏部流内铨王质的奏请。

王质说:"先朝磨勘,都是临时请示。天圣年间垂帘听政时,都是提前一日呈入文字,宫中批定。即便有功过,有司也不敢再有所陈述。如今请求依照旧例,不预先呈入文字,都在引见当日当面请示。"

五年三月,三班院上奏说:"从今以后守丧的使臣服丧期满的,希望比照京朝官的惯例,特别免除短使、升为半年,给予家便差遣。"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月,三班院上奏说:"旧制,臣僚共同奏举使臣差遣,虽然没有实行,而以后或另外被选拔擢用时,其举状却又重新使用,请求在所授予的宣命中详细记载举主的姓名。此后若举荐之人获罪,也应当连坐。"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这个月,诏令三班院:"从今以后使臣参班时,只命令诵读律法,抄写家状。"

六年六月,诏令枢密院:"凡臣僚依诏敕奏举使臣的,三班院登记记录其姓名,等到年终誊录一本进呈。"

至和元年五月,诏令:"从今以后三班使臣应入远地任职,而父母年事已高的,允许依照文臣的惯例召集担保官,给予近地差遣。"

十一月,三班院请求下达各路转运司,写明所辖范围内使臣每年所收职田的数额,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凡是差遣,不允许连续排入上等。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嘉佑二年五月,诏令三班院:"从今以后不再允许自己投递文字请求磨勘,其中在西川、广南任职的官员任满前三个月,其余路分前两个月,命本院预先加以处理。"

三年二月,任命太常博士韩缜、杨开详细制定三班院的编制。杨开此前曾从本院奏请一同编修条例。

四年二月,诏令减少各路指使使臣的人数,皇佑元年敕令十人的,如今留七人;不满十人的,留四人;四人的留三人,三人以下的仍照旧。

七年四月,诏令三班使臣等候空缺而愿意外出的允许,并限期一年的不再询问其意愿,直接安排差遣。

八年正月,诏令将三班院迁到文思院的西院。此前设在宣徽院,那是内客省使的厅堂,因为所差遣使臣出入禁中不方便,所以听从了这个建议。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七日,诏令三班院:"使臣没有私罪,有政绩,以及被荐举并任差使已满十年以上的,允许经本院核查其过失,或者吏才干练可以处理繁重事务的,武略可以擒拿奸盗的,都须一一陈述各自的才能,委托主判官先核验其才能是否可用,如果愿意应试边事时务策论的,酌量出试一道题,如果确有可取之处,即送枢密院再加考核,上奏请示,逐渐加以试用。并且每年不得超过十人。"

闰五月一日,枢密院上奏说:"请求凡臣僚随行的指使自转任借职以后,河北等路前两府充任安抚使及都总管的四年,算作一任,诸路前两府充任知州

」从之。

二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言:「嘉佑五年,谏官陈升之言,三班供奉官以下八千八百余人,乞裁冗滥,立条制。于时定议,事颇酌中。升之始言八千八百余员,及此又已五年,数当增倍,其滥如此,而不云救,何以立宪度,建治功 乞下两府,检会前所奏议,早为裁定颁行,亦振举颓敝之一端。」诏以付枢密院,而计三班使臣六千五百三十四人而已,遂无所更议。

十二月,诏三班院:磨勘使臣权免引见。

神宗熙宁二年六月六日,三班院言:「先于三月中,准朝旨,应诸州军、沿河知州军县并诸般场务勾当任满得替,依条合该酬奖,尽仰逐处保明,直申枢密院、流内铨、三司、都水监等处,并已施行。内有元无条项,合特乞指挥者,仰本司闻奏。即未审在京诸般库务等任满,合有酬奖去处,许与不许本班一面勘会。」诏令依今年三月条贯施行。

三年十二月,三班院言:「殿直雷珣乞试《六韬》、《孙》、《吴》三家兵书义理十道,仍乞射弓。寻试验到义理十道,内二粗二否六通,及试验到弓马,并条贯本人脚色。」诏免短使,权边寨监押、巡检,理监当资序及驿料,一任回,依武举人例,差注三班使臣。乞试兵书,自珣始也。

四年六月七日,左侍禁刘玠言:「先任岢岚军监押得替,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班,与供奉官郑余嘏同押茶赴广信军。余嘏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九日到班,在臣之下,今差季阙在臣之上。缘余嘏与臣同押茶纲回,同是升一年,本班却用不理闰月条置臣在下。」诏以刘玠在郑余嘏名次之上。今后到院使臣在闰月者,并依此。所有磨勘,即依旧条。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到)[诏]三班院:本

班应管勾内外使臣,如有能射亲弓力及八▯以上,并熟于使马及轮弄器械者,在班人并许经本班投状乞试。候及十人,即(阙)[关]赴军头引见司考验。如所陈不妄,当议引见。在外使臣仰经本州岛军投状,委知州、通判、(丘)[兵]官同共试验,如中格,未得发遣,先已闻。已上《国朝会(典)[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侍郎右选 上

侍郎右选上

旧系三班院,元丰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载于此。

两朝国史志:三班院、勾当院官无常员。文臣以两制以上、武臣诸司使以上充,常置籍以总使臣之名,均其出使厘务,定其任使远近之等级,及考其殿最而上于朝。凡借职以上至供奉皆隶焉。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后行十一人,以上《续国朝会要》。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案十五,曰从义、曰忠训、曰诚忠、曰承节、曰承信、曰进武、曰差注、曰生事上下、曰掌阙、曰资次、曰知杂、曰催驱、曰甲库、曰法司、曰架阁。

译及学士以下,至正任充任四路安抚使及都总管的五年,算作一任。其余路分知州、总管、钤辖、安抚、都巡检的路分,六年算作一任。"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上奏说:"嘉佑五年,谏官陈升之说,三班供奉官以下有八千八百余人,请求裁减冗滥人员,建立条例制度。当时议定,事情处理得颇为适中。陈升之当初说有八千八百余员,到如今又已过去五年,人数应当增加一倍,如此滥竽充数,却不加以整顿,怎能建立法度、成就治绩 请求下达两府,检查核对以前所奏议定的内容,早日加以裁定颁行,也算是整顿振兴颓败之弊的一个方面。"诏令将此事交付枢密院,而统计三班使臣共有六千五百三十四人而已,于是没有再作更改商议。

十二月,诏令三班院:磨勘使臣暂且免除引见。

神宗熙宁二年六月六日,三班院上奏说:"此前在三月中,奉朝廷旨意,凡诸州军、沿河知州军县以及各种场务勾当任期届满得以替换的,依照条例应当予以酬奖,都命各处核实说明,直接申报枢密院、流内铨、三司、都水监等处,都已经施行。其中有原本没有条例规定、应当特别请示指示的,命本司上报。目前还不清楚京城内各类库务等任满,是否也有应予酬奖之处,是否允许本班一并核查。"诏令依照今年三月的条例施行。

三年十二月,三班院上奏说:"殿直雷珣请求试验《六韬》、《孙子》、《吴子》三家兵书的义理十道题,并请求射箭。随即试验了义理十道题,其中二道为粗通、二道为不通、六道为通晓,又试验了弓马,一并附上本人的履历。"诏令免除短使,暂授边寨监押、巡检,算作监当资历,一任期满回来后,依照武举人的惯例,差注为三班使臣。请求试验兵书,是从雷珣开始的。

四年六月七日,左侍禁刘玠上奏说:"此前任岢岚军监押期满替换,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班,与供奉官郑余嘏一同押送茶叶前往广信军。郑余嘏是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九日到班的,在我之下,如今差遣本季空缺却排在我之上。因为郑余嘏与我同押茶纲回来,同样升迁一年,本班却用不计闰月的条例将我排在下面。"诏令以刘玠排在郑余嘏名次之上。今后到院使臣中有涉及闰月的,都依照此例。至于磨勘,仍依照旧条例。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诏令三班院:本班所管理的内外使臣,如果有能射箭力量达到八斗以上,并且熟悉骑马及运用器械的,在班之人都允许向本班投状请求试验。等到满十人,即关送军头引见司加以考验。如果所陈述属实,就商议引见。在外地的使臣命向所在州军投状,委托知州、通判、兵官共同试验,如果符合标准,尚不能派遣的,先予以上报。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侍郎右选 上

侍郎右选上

此前称三班院,元丰五年改为现在的名称。元丰五年以前的内容,仍记载于此。

两朝国史志:三班院、勾当院官员没有固定名额。文臣用两制以上、武臣用诸司使以上担任,常设簿册以总管使臣的名籍,均衡分配他们出使办事的任务,确定他们任使远近的等级,考核他们的政绩优劣,然后上报朝廷。凡借职以上至供奉官都隶属于此院。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后行十一人,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管校副尉以上的考核试验、拟定官职、施行奖赏、更换官职,考核其政绩优劣,共十五个案卷,分别是从义、忠训、诚忠、承节、承信、进武、差注、生事上下、掌阙、资次、知

吏额主事一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十)[一]十五人,守当官一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书一十人,法司一人。以上《中兴会要》。神宗正史职官志:三班院旧例置局禁中,嘉佑八年出之。熙宁三年置主(薄)[簿]二员,元丰初又诏与审官东院、流内铨各省主簿一。官制行,归吏部侍郎右选。

熙宁五年八月十七日,枢密都承旨曾孝(也)宽言:「前定武臣试格,应大小使臣恩泽奏授得官、年及合格出官者,并于三等试条,各随所习事艺呈试。上等、中等内七事,下等内八事,有试中一事以上,皆为合格,等第擢用。每年二月八日以前,具所应事艺,供家状开(生)[坐],于审官西院、三班院投状,候次月,具乞试人数申奏,差官同主判臣僚引试。内武艺即送武学试外,所试兵书大义策略筭计,并依春秋试文臣条贯讫,其等第及封试卷,申枢密院看详。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于出官合格岁数外,更增五年。若授官日年已过合格,须授官及五年,方得依旧条,写家状、读律讫,与出官。初任仍且与双员处监当。如有举主,方得升入亲民;无举主,即更展一任监当。如诸般劳绩升入亲民者,即依旧条。熙宁五年以前授官,见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试者,候年合格(入)[日],且依旧条施行。」从之。

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枢密院言:「检会熙宁五年八月曾孝宽详定大小使臣出官三等试格内一项:应已历任及诸色出身不该就试人,愿试者候得替,亦许投状,除不计等钱谷并元系军班及武艺出职人不更试武艺弓马外,余并许乞试。今后武举使臣,更不试策。其乞试弓马人,仍于元试中上添得斗力,方许依条收试。」

元丰元年六月十九日,诏:「沧州清池,莫州任邱,霸

译杂、催驱、甲库、法司、架阁。吏员定额为主事一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十五人,守当官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书十人,法司一人。以上出自《中兴会要》。神宗正史职官志:三班院旧例设局于宫禁之中,嘉佑八年迁出。熙宁三年设主簿二员,元丰初年又诏令与审官东院、流内铨各省去主簿一名。官制施行后,归属吏部侍郎右选。

熙宁五年八月十七日,枢密都承旨曾孝宽上奏说:"此前制定武臣考试规格,凡大小使臣因恩泽奏授得官、年龄已达出官年限的,都在三等试条中,各自按照所熟习的事艺应试。上等、中等考七项内容,下等考八项内容,有一项以上考试合格的,都算合格,按等第予以擢用。每年二月初八日以前,写明自己所擅长应试的事艺,附上家状开列,向审官西院、三班院投状,等到下个月,写明请求应试的人数上奏,派官员与主判臣僚一同引导考试。其中武艺即送武学考试外,所试的兵书大义、策略、筭计,都依照春秋考试文臣的条例进行,其等第和密封的试卷,申报枢密院详细审查。如果多次考试都不合格,或不能应试的,在出官应合格的年数之外,再增加五年。如果授官之日年龄已超过合格年限,须授官满五年,才能依照旧条例,抄写家状、诵读律法完毕,予以出官。最初任职时仍暂且与双员之处一同监当。如果有举主,才能升入亲民官;没有举主的,就再延展一任监当。如果因各种功绩升入亲民官的,就依照旧条例。熙宁五年以前授官、现年十五岁以上、不能应试的,等到年龄合格之日,暂且依照旧条例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枢密院上奏说:"核查熙宁五年八月曾孝宽详细制定的大小使臣出官三等试格中有一项:凡已经历任及各种出身不须应试之人,愿意应试的,等到任满替换时,也允许投状,除不须计算钱谷并原本属军班及武艺出身之人不再考试武艺弓马外,其余都允许请求应试。今后武举出身的使臣,不再考试策论。其中请求应试弓马之人,仍须在原来测试的成绩基础上增加力量,才允许依照条例收录考试。"

元丰元年六月十九日,诏令:"沧州清池,莫州任邱,霸(州)……"(原文至此中断)

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纪、陇城、清水,延州肤施、延长、延川,庆州安

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阳,邵州邵阳、武冈,澧州石门、慈利十八县,自今委三班院选差使臣为尉。其旧系监当阙,送流内铨差注。」

译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纪、陇城、清水,延州肤施、延长、延川,庆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阳,邵州邵阳、武冈,澧州石门、慈利这十八个县,从今以后交由三班院选派使臣担任县尉。其中原本属于监当官空缺的,送交流内铨差遣委任。

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言:「立大小使臣呈试弓马艺业出官试格:第一等,步射一石,发两矢,射亲十中三,马射七斗,发三矢,马上五种武艺,问《孙》、《吴》大义十通七,时务、边防策五道成,文理优长,律令大义十通七。如中五事以上,与免短使,减一任监当;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两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射亲十中二,马射六斗,马上三种武艺,《孙》、《吴》义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五。如中五事以上,与免短使,升半年;三事以上,升半年;两事,升一季;一事,与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射亲十中一,马射五斗,马上两种武艺,《孙》、《吴》义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三,计筭钱谷文书五通三。如中五事以上,升半年;三事以上,升一季;两事,与出官。已上步射并发两矢,马射三矢。」从之。

三年闰九月十二日,诏:「宗室三班使臣,如犯罪殿罚,并令大宗正司关牒三班院照会。」

五年五月十一日,改三班院为吏部侍郎右选。

七月二十四日,尚书吏部言:「立到选官格,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功状立格。如选巡检、捕盗之官,则以武举策试武学生,或因臣僚以武略论荐,或自陈兵略得出身之人。他格仿此。」从之。

七年五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自今沿边将官城寨使臣坐事冲替者,乞再下本司审察。军前得力人,量事大小,于酬奖折除,或展年降官,依旧在任。」从之,令尚书吏部立法。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四日,吏部请:「本贯川人,听三班内一任归川。其因酬奖得家便优使,及不拘路分者,亦不注川阙。」从之。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兵,三路广西、川陕、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初补及改转,并吏部拟抄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沿边使臣差遣有见阙处,欲以远近添立日限,无故违限者论。如之官不赴律满一年,沿边主兵官满半年,不以有无事故,本处三十日内报所属别差官,系奏举者报元奏举处,并不得放上。未申报间到任者,听上。候到吏部,并降一等差遣。无等可降者,降一年名次,俱于远小处。」从之。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八日,诏吏部右选类姓置籍,视左选拘辖功过。从侍郎叶祖(洛)[洽]请也。

元符三年闰九月二十三日,(诏)兵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黄裳等言:「乞巡检除三路依材武格外,控扼重法去处,五日非次限满,更限五日无应格人,即取守城随军被赏免短使,及呈试武艺、升半年名次以上,并曾历巡检、监押、任满无遗缺人,庶几差

注稍通。

译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说:「制定大小使臣呈试弓马武艺以取得出官资格的标准:第一等,步射一石,发两箭,射中靶心十中三,马射七斗,发三箭,马上五种武艺,问《孙子》《吴子》大义十条通七条,时务、边防策问五道写成,文理优长,律令大义十条通七条。如果五项中考中五事以上,免去短使差遣,减去一任监当官;三事以上,免短使,升迁名次半年;两事,升迁半年;一事,升迁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射中靶心十中二,马射六斗,马上三种武艺,《孙子》《吴子》义十条通五条,策问三道写成文理,律令义十条通五条。如果中五事以上,免短使,升迁半年;三事以上,升迁半年;两事,升迁一季;一事,准予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射中靶心十中一,马射五斗,马上两种武艺,《孙子》《吴子》义十条通三条,策问三道写成文理,律令义十条通三条,计算钱谷文书五条通三条。如果中五事以上,升迁半年;三事以上,升迁一季;两事,准予出官。以上步射均发两箭,马射三箭。」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哲宗元祐)三年闰九月十二日,下诏:「宗室三班使臣,如果犯罪受到降职惩罚,一律令大宗正司行文三班院知照。」

五年五月十一日,改三班院为吏部侍郎右选。

七月二十四日,尚书吏部说:「制定选官的标准,各按其所任职事,以入任的功绩状况来制定标准。如选任巡检、捕盗之官,就以武举策试武学生的方式,或因臣僚以武略推荐,或本人自陈兵略而取得出身的人来选任。其他标准仿照此例。」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年五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说:「从今以后,沿边将官城寨使臣因事获罪被撤换的,请求再交本司审察。在军前立功出力的人,酌量事情大小,在酬奖上加以折抵免除,或者延长年限、降低官阶,仍旧留任。」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命令尚书吏部制定法规。

哲宗元祐元年十月四日,吏部请求:「原籍四川人,允许在三班任职中安排一任回四川任职。其因酬奖而得以便近家乡任优待差遣的,以及不受路分限制的人,也不必专门安排四川的官缺。」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下诏:「陕西、河东的蕃官蕃兵,三路广西、川陕、荆湖的民兵以及敢勇效用等类,一律隶属枢密院,兵部仍旧主管其事务。其余各路的民兵,命兵部仍旧上报尚书省。凡小使臣初次补授及改转官职,一律由吏部拟定名单上报后,送枢密院降下诏令。」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说:「沿边使臣的差遣有现成空缺的地方,希望按远近增设期限,无故超过期限的加以论处。如到任后未及一年、沿边主兵官未满半年,不论有无事故,本处应在三十天内报所属另派官员,属于经奏请荐举的报原奏举之处,都不得让其赴任。在未申报期间已到任的,允许其上任。等到报到吏部,一律降一等差遣。没有可降等次的,降低一年名次,都安排到偏远地方任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八日,下诏吏部右选按姓氏分类设立名籍,比照左选拘管考核功过。这是听从了侍郎叶祖洽的请求。

元符三年闰九月二十三日,兵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黄裳等人说:「请求巡检除按三路材武标准选任外,在控扼要害、法令严格的地方,五天特别期限期满仍无合适人选的,再宽限五天仍无应合标准的人,就选取守城、随军立功获赏而免除短使差遣,以及经呈试武艺、升迁名次半年以上,并且曾任过巡检、监押、任满没有过失的人,这

」从之。

元丰格内一项,保举沿边重难使,亦人材武格自有,元佑间删去,自此阻节差注。乞赐取会元丰格看详,特将旧格改正,及乞将自来曾经保举 徽宗崇宁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东头供奉官薛仲孚等状:「窃见侍郎右选守待差遣使臣,见有数百员,盖为凡有阙出,十中八九须用材武。伏(法)[沿]边重难任使之人,并合后被举使臣,并许依旧作材武格差注。」诏保举沿边重难任使依元丰格作材武(注)[差]注。

二年四月七日,吏部言:「所总小使臣一万余员,若止以劳绩、举主、过犯考任,一概选取,难于铨总。今用元丰旧法,酌以时宜,将窠阙职务随时增损,修立选格。其有事干边防、黄河(埽)[扫]岸或职务要剧,并随官置缺之类,请并从旧法。」从之。

二十六日,吏部员外郎张康伯札子:「勘会侍郎右选所管小使臣约及二万人,有经数十年未常到部者,几三千人。伏乞朝廷指挥,将上件姓名随乡贯分下诸路,令根括逐人不赴部因依,委逐路长吏结罪保明供申。候到,令吏部点对开凿,籍为实数。仍委逐州半年一次具辖下使臣到任、罢任、寄居、土著、事故、亡殁,逐一开乡贯、姓名、三代申吏部。如有稽违,并乞从本部奏劾施行。」从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吏部:「应注材武格内保举沿边重难任使一项删去,并崇宁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保举沿边重难任使作材武差注指挥,更不施行。」

四年五月十八日,上谓辅臣曰:「武臣入流颇滥,有右班殿直在后阁中掌笺奏,乃后苑玉工出身,须立法革其弊。或试弓马,或试刑法,方许出官,即流品自清。可令三省措置。」

大观元年八月十日,尚书吏部员外郎张抟札子:「契勘侍郎右选差使臣等二万二千余员,自来改转官告入递,多为铺兵盗取绫锦,官司虽依条行遣,经历岁时,不能拜命。大观元年正月,鄜延路安抚司状称,沿路去失官员改转官告二十七轴。一路如此,佗路可知。抟欲乞请州军专委通判职官,点检进奏院引目,有四选告 、宣札、帖牒之类被盗失者,限一日保明,入马递申尚书吏部勘当,先给公据,降付与转元官,或使赴任,合干官司,一面依自来条例勘会施行。所贵天泽下逮,物莫能间,亦使限年蹑级之吏,咸知所勘。」从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尚书吏部侍郎慕容彦逢等奏:奉诏将本部具员名数,依仿旧制,考正差 ,编为籍。凡差注举选及应用条格等,并随缺注入。今注勘员缺七十余处,已编修成书。」诏各特与转一官。

三年三月十七日,枢密院言:「殿前司呈试吏部出官使臣,其射法依元丰格,而事艺多不应法。皆系有官人,止为呈试出官,不复责以技能,而材武之士,无以旌别。

译样差注才能稍微顺畅一些。」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丰年间的标准中有一项,保举沿边艰难重要的使臣差遣,也是材武标准本来就有的规定,元祐年间被删除,从此以后阻碍了差注的进行。请求索取元丰旧标准查看详情,特意将旧标准改正过来,并请求将从来曾经被保举过(沿边重难任使的人恢复旧例)。

徽宗崇宁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东头供奉官薛仲孚等人上状说:「私下看到侍郎右选待差遣的使臣,现有数百人,这是因为凡有空缺出现,十有八九必须用有材武之人。伏请沿边重难任使的人,以及此后被举荐的使臣,都准许仍旧按材武标准来差注。」朝廷下诏,保举沿边重难任使的人依照元丰标准作材武差注。

二年四月七日,吏部说:「本部所统辖的小使臣共一万余人,如果只按劳绩、举主、过犯来考核任用,一概加以选取,难以统一铨选总管。现在采用元丰旧法,酌情结合当下情况,将官缺职务随时增减,修订制定选官标准。凡是事关边防、黄河堤岸,或职务紧要繁重的,以及随官设置的缺额之类,一律请求依照旧法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六日,吏部员外郎张康伯上札子说:「查核侍郎右选所管小使臣约有二万人,其中有数十年未曾到部报到的,将近三千人。恳请朝廷下达指示,将这些人的姓名按籍贯分发到各路,令各处查明每人不赴部报到的缘由,委托各路长官担保查明后上报。等报上来后,令吏部核对登记,编成确实的名册。并且委托各州每半年一次将所辖使臣到任、罢任、寄居、本地定居、事故、去世等情况,逐一开列乡贯、姓名、三代申报吏部。如有拖延违误,一律请求由本部奏请弹劾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二月十二日,下诏吏部:「凡注授材武标准内保举沿边重难任使的一项予以删除,连同崇宁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保举沿边重难任使作材武差注的指令,一律不再施行。」

四年五月十八日,皇上对辅臣说:「武臣进入官员之列相当泛滥,有右班殿直在后阁中掌管笺奏,却是后苑玉工出身,必须立法革除这种弊端。或者考试弓马,或者考试刑法,才准许出官,这样官员的流品自然就清明了。可令三省着手办理此事。」

大观元年八月十日,尚书吏部员外郎张抟上札子说:「查核侍郎右选管辖使臣等共二万二千余人,历来改转官告投递入递,多被铺兵盗取绫锦,官府虽然依法处理,但经历一段时间,仍不能领受任命。大观元年正月,鄜延路安抚司上状称,沿路丢失官员改转官告二十七轴。一路尚且如此,其他路可想而知。我请求命令各州军专门委派通判职官,检点进奏院的引目,凡有四选的告身、宣札、帖牒之类被盗失的,限一日内担保查明,用马递申报尚书吏部勘察处理,先发给公据,降付给原官,让其赴任,有关官司一面依照原有条例查核办理。这样才能使皇恩下达,不被人从中作梗,也使那些论资排辈熬年限的官吏,都知道有所警戒。」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说:「尚书吏部侍郎慕容彦逢等人上奏:奉诏将本部现有官员人数,依照旧制,考核正确的差注,编成名籍。凡差注举选以及应用的条格等,一律随缺注入。现已注勘官缺七十余处,已编修成书。」朝廷下诏各人特别升一官。

三年三月十七日,枢密院说:「殿前司呈试吏部出官使臣,其射法依照元丰标准,但许多人的武艺技能不合标准。这些人都是已有官职之人,只不过是为呈试而

欲依元丰法,如愿试材武者,校以五事,若应格,与

免一任(滥)[监]当,注授三路沿边差遣;其次免短使,升名。若挽强不如法,许习学再试。」从之。

八月二十六日,中书省奏:「臣僚上言,乞应有官兼吏职人,并不许理任及带前任新注请给,如与元丰条例不同者,可依减罢。如系吏人出身,今后转官,自合遵依止法,虽被受特旨许令放行,亦乞三省止具奏(如)[知]不行。如已转官行人,今后更不得改转,仍令御史台弹奏。」从之,今后合具奏知不行事,仍具札子缴进。

十二月十四日,吏部侍郎范致虚奏:「奉诏裁损冗员,按元丰间小使臣八千余员,今至二万三千余员,入流之路太滥。乞诏中外官司,应有入流或因事推恩,并依元丰旧制,毋得辄增,无者以他司元丰旧制比类施行。」从之。

政和元年十月七日,枢密院言:「检会大观元年春颁选试令,诸使臣元系呈试武艺出身,或军班呈试事艺换授而乞试者,须比元试弓加一硕、弩加两石,方许乞解发。」诏大观元年春颁选试令内「使臣元系呈试武艺出身及军班呈试事艺换授人,许奏乞解发」条更不施行。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勘会自来使臣 应及第,并因试换文资,虽通任使臣资考,若已关升亲民,如资考、举官等不应条法,止合理作监当资序。缘使臣所历差遣,与文资考任轻重不同,今有宗室任使臣与监当一任满,有举官保明升亲民,后理过一两任亲民,试充大资。后来尚书左选据使臣日已经关升换官,后便随历过任数,理为知县资序,更不经由考功。依条,官后重别关考功,只依尚书左选据使臣任内历过亲民差遣,理当知县资序,关升通判。缘熙宁、元丰武臣试换关升条内,并不分别宗室免再勘会关升之文。况止因本部相承体例行遣,终是有碍旧制。今相度除已前用过使臣历任理当亲民关升之人,乞免追改外,今后并遵从熙宁条法施行。」诏依。

三年二月四日,吏部侍郎姚佑等札子:「勘会小使臣下磨勘文字内,有充巡检、县尉及驻泊、捉贼得替,自来并会资任案比较盗贼,该与不该降监当。照会添展磨勘(并)并有巡辖马递铺得替,亦会问马数该与不该展年磨勘,动经数日,勘会四报,及称已经比较,关右选乞其脚色。内取到无文可以照据,却须再行取会,显有往复住滞之累。欲乞应使臣充巡检、驻泊、捉贼并巡辖马递(补)[铺]得替,参部纳到印纸,陈乞比较贼盗、马数了当,且合该赏罚,面依批上印纸照会,免致临时会问住滞。兼于见行条法别无冲改,如允所请,即乞行下,其八路得替在外指差人依此,所贵减省行遣。」诏依。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姚佑奏:「侍郎右选小使臣进武、进义校尉改换武选汉官、蕃官,已给告了绝,都计二万七千七百三人,取到吏部状,修武郎以上改换武选汉

官蕃官,都计五千二百六十四员。

译求出官,不再以技能要求他们,因此有真材实武的人士,无法得到区别表彰。请求依照元丰法,凡愿意考试材武的人,以五项事情来考核,若合乎标准,就给予免除一任监当官,注授三路沿边差遣;其次免除短使,升迁名次。若挽弓不合法度,允许其再学习后重新考试。」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月二十六日,中书省上奏:「臣僚上言,请求凡是有官职并兼任吏职的人,一律不许理算任期以及带前任新注请给,如与元丰条例不同的,可依照法令予以减除。如是吏人出身,今后转官,自应遵守原有法规,即使承蒙特旨允许放行,也请求三省只须具文上奏知晓而不予施行。如已转官的人,今后不得再改转,并令御史台加以弹劾奏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今后凡应具文上奏知晓而不施行的事,仍须具札子进呈。

十二月十四日,吏部侍郎范致虚上奏:「奉诏裁减冗员,查核元丰年间小使臣有八千余人,如今已达到二万三千余人,进入官员之列的途径太过泛滥。请求诏令中外官司,凡有入流或因事推恩的,一律依照元丰旧制,不得随意增加,没有先例的,比照其他官司元丰旧制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政和元年十月七日,枢密院说:「查核大观元年春天颁布的选试法令,凡使臣原本是通过呈试武艺出身的,或者是军班呈试事艺换授而请求考试的,必须比原来考试的弓力加一石、弩力加两石,才允许请求解发。」朝廷下诏,大观元年春天颁布选试法令中「使臣原本是通过呈试武艺出身及军班呈试事艺换授的人,允许奏请解发」这一条,不再施行。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吏部上奏:「查核历来使臣应考中及第,以及因考试换授文资,虽然合计使臣的任职资历,如果已经关升亲民官,若资历、举官等不符合条法规定,只应按监当资序理算。因使臣所历差遣,与文资考核任职的轻重不同,现有宗室担任使臣与监当一任满,有举官保明升为亲民官的,后来理算过一两任亲民官,考试充任大资序。后来尚书左选根据使臣某日已经关升换官,后来便随其历任次数,理算为知县资序,不再经由考功。按条法,转官后应重新经考功核查,只是依照尚书左选根据使臣任内历过的亲民差遣,理算为知县资序,关升为通判。因熙宁、元丰年间武臣试换关升的条法中,并未区分宗室免再核查关升的规定。何况这只是因本部沿袭体例来处理,终究有碍于旧制。现相商除以前使用过的使臣历任理算为亲民关升的人,请求免于追究改正外,今后一律遵从熙宁条法施行。」朝廷下诏依此办理。

三年二月四日,吏部侍郎姚佑等人上札子说:「查核小使臣下磨勘的文字中,有充任巡检、县尉以及驻泊、捉贼期满交替的,历来都要核对资任案卷比较盗贼情况,判断该不该降为监当官。查核添展磨勘并有巡辖马递铺期满交替的,也要核问马数该不该展年磨勘,往往经过数日,核查四次报告,以及称已经比较过,关右选请求提供其脚色文书。其中如取不到相关文书可作凭据,还须再次前去查核,显然有往返耽搁的弊病。请求凡使臣充任巡检、驻泊、捉贼以及巡辖马递铺期满交替的,参部时纳交印纸,陈请比较贼盗、马数完毕,且合该赏罚的,即依照批录在印纸上的记录知照,免得临时查问耽搁。且与现行条法并无冲突改动,如获允准,即请下达执行,其八路以外指派差遣的人也依此办理,这样才有利于减省行政手续。」朝廷下诏依此办理。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姚佑上奏:「侍郎右选小使臣进武、进义校尉改换武选汉官、蕃官的,已经发给告身结束的,共计二万七千七百零三人,取得吏部状文中,修武郎以上改换武选汉官蕃官

」诏姚佑与复元降两官,两选郎官各支赐银绢五十匹两、职级各十匹两,吏人各六匹两,告身案人吏依此,姚佑可复正议大夫。

五月二十八日,吏部奏:「小使臣具员重行编(立)[定]为阙籍成书,计七千一百二十三员阙。」诏侍郎姚佑、员外郑绛转一官,内姚佑回授有服亲职级,减三年磨勘。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潘兑奏:「本选自大观二年承朝旨编名籍,累年不曾编造。近已成书了当,计六百五十八策,已具札子呈纳讫。契勘为籍以载一选小使臣等乡贯、三代、出身、年甲、功过、举主、转官、历任,实为选事根本,差注磨勘,晓然可见。胥吏不得高下其手,正所谓扼其咽喉。前此入而不编者,非独功力浩大,且胥吏之所不欲也。昨因本选侍郎官郑绛到任,措置申画,于数月之间,遂先成书,以振条纲,委见本官精强驭(史)[吏],悉心任职,伏望朝廷特赐优与推恩。」诏郑绛转补一官。

四年正月五日,户部尚书王甫奏:「措置到侍郎右选自来任(言)[宫]观差遣、任便居住之人,任满即不系吏部使阙差人填替,见任人往往不申官司批书罢任,及不依条限赴部公参。吏部执以无法,更不催促归选。遇有应干取会事,缓急无处根逐虚繁名姓。四选除已依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都省札子置籍,逐选元阙揭贴,缘到罢事故未有所在州县申吏部条法,窃虑逐选无凭检照。今措置乞行下诸路,应任宫观岳庙人每遇到任罢任事故,并令限一月具到罢年月日申所在州县,报吏部销注揭贴。」从之。

六日,吏部侍郎霍端友奏:「勘会诸路押队使臣在任职事修举,依条去替半年前,许本将保明申帅司审察,奏举再任。无可再任,申部差注。其见任人内有已入条限,未见保奏申发到部。自来移文取会,动经累月,即报应有妨本部使缺差注。今相度欲乞将见任人如在任职事修举,令所属遵依上条,于去替半年前审察保奏再任。内近地又满一季,远地至任满日,无保奏再任文状到部,即行使阙。若已注官后方奏到,更不施行。所贵减省行移,使阙不至留滞。」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吏部奏:「右选侍郎韩粹彦面奉圣旨,侍郎右选使臣增多,人吏阙少,文字积滞,委本选措置取旨。契勘本选所掌从义郎至校尉脚色、家状、功过等,逐一重行编排,乞降指挥,除在户部小使臣校尉本选取会外,在京未到人委开封府,在外委诸州军监,各选差强干官一员取索脚色,仍各赍真本,经所差官点对,限一月保明申部。所差官依限申发,及点对无脱漏,量行推赏。违限、脱漏,科罪,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并促本选保明申奏。」又奏:「吏部郎中右选从义郎至校尉脚色、家状、功过等重行编排,修完名籍,合用脚色。

译的,共计五千二百六十四人。」朝廷下诏,姚佑恢复原来降的两官,两选郎官各赏赐银绢五十匹两、职级各十匹两,吏人各六匹两,告身案人吏依此办理,姚佑可恢复正议大夫官职。

五月二十八日,吏部上奏:「小使臣人员编制重新编定为官阙名籍成书,共计七千一百二十三个官阙。」朝廷下诏,侍郎姚佑、员外郑绛升一官,其中姚佑回授给有服亲属职级,减三年磨勘。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潘兑上奏:「本选自大观二年承朝廷旨意编制名籍,历年未曾编成。近来已经编成,共计六百五十八册,已备具札子呈报。查核编成名籍是为了记载本选小使臣等的乡贯、三代、出身、年龄、功过、举主、转官、历任情况,实在是选官事务的根本,差注磨勘,一目了然。使胥吏不能从中弄权作弊,正所谓扼住了要害。以前有此项事务却未曾编成的,不只是因为工程浩大,也是因为胥吏不愿意这样做。近日因本选侍郎官郑绛到任,加以措置安排,在数月之间,便率先编成成书,以整顿纲纪,可见此官精明能干、驾驭属吏得力,悉心任职,恳请朝廷特别予以嘉奖推恩。」朝廷下诏,郑绛升补一官。

四年正月五日,户部尚书王甫上奏:「查核处理侍郎右选历来任宫观差遣、任便居住的人,任期满后并不由吏部依官缺差人填补替代,现任的人往往不向官府申报罢任情况,也不依照条限赴部报到。吏部按无法可依处理,也不再催促其归选。遇有应当查核的事,一时紧急却无处追查虚设的姓名。四选自从已依照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都省札子设立名籍,各选原有官缺已张榜公布,但因到任罢任事故未有所在州县申报吏部的规定,恐怕各选无凭核查。现措置请求行文诸路,凡任宫观岳庙的人每逢到任罢任事故,都令限一个月内将到任罢任年月日申报所在州县,报吏部注销登记。」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日,吏部侍郎霍端友上奏:「查核诸路押队使臣在任期间职事办理得当,依条法在去职替代半年前,允许本将保明申报帅司审察,奏请再任。若无法再任,申报吏部差注。凡现任的人如果已到了条限期限,尚未见到保奏申报到部。以往用文书往来核查,动辄经过数月,就有可能妨碍本部因官缺无人而差注。现相商请求将现任的人,如果在任职事办理得当,令所属遵照以上条法,在去职替代半年前审察保奏再任。凡近地又满一季,远地到任期满时,若无保奏再任的文书到部,就予以使阙。若已经注官后才奏报到,就不再施行。这样才有利于减省行政手续,使官缺不至于滞留。」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吏部上奏:「右选侍郎韩粹彦当面奉圣旨,侍郎右选使臣增多,官吏人手不足,文书积压滞留,委托本选处理措置以请示。查核本选所管从义郎至校尉的脚色、家状、功过等,需要逐一重新编排,请求降下指示,除在户部的小使臣校尉由本选自行取来核查外,在京未到部报到的人委托开封府,在外的委托诸州军监,各选派得力官员一名索取脚色文书,仍各须携带真本,经所派官员核对,限一个月内保明申报本部。所派官员按期限申报,且核对无遗漏的,酌情予以推赏。违反期限、有遗漏的,加以论罪,不因去官或赦免降罪而原谅减免,并催促本选保明申奏。」又上奏说:「吏部郎中右选从义郎至校尉的脚色、家状、功过等重新编排,编成名籍,需要用到脚色文书。本部现制定了小使臣等脚色状等格式,除下达开封府、诸州军监委派官员外,

本部今

立到小使臣等脚色状等式,除下开封府诸州军监委官外,见在部人,即勒逐官依式供具,同书铺系书缴纳,并赍应干付身文字赴部点对。所供应漏不实官员,并科除名之罪。在外官同。书铺科杖一百,不许用荫,仍并乞不以赦降首失原减。」诏并从之。

二十二日,吏部侍郎韩粹彦奏:「陈州申差朝散郎、司录向子褒取索到从义郎杨直中等四十五员脚色家状,依限无脱漏,仍各录白逐官应干宣告等真本全文,申部参照,尤为详备。欲望依元降指挥,先次量行推赏。」诏向子褒与减二年磨勘。」从之。六年七月六日,吏部侍郎韩粹彦等奏:「本选见管使臣,比之元丰增多数(备)[倍],案牍丛冗,事务繁重,视六曹及诸选为最。昨缘人吏缺少,文字积滞,选事废弛,仰烦睿训,别令措置。臣等钦承德意,将关防约束应干合行事件,逐一条上,并已得旨施行。今选事就绪,弊源寝革,官吏所当一意奉行,以图经久。尚虑日后奸吏纽习,惮于绳检,营私自便,将已经措置条件妄意陈述,规图更改,依前作弊,深为不便。欲乞特降睿旨,应缘今来措置已得指挥施行事件,不得辄有申请更改。违者,乞从圣断,严立法禁。所责选事,永远修举,仰副陛下训迪治官之意。」诏依所奏,如违,徒二年。《粹彦传》云:「侍郎右选至为杂冗,承积弊之后,厘正簿书,(遗)[遣]决滞务,增损废置五万四千一百余事,奏请增置郎官一员,因取当注之阙,附以格令,大书而揭之门。」

十月十八日,开封尹王革奏:「检承本府令,每岁冬月,吏部差小使臣,于都城里外救济寒冻倒卧,并拘收无衣赤露乞丐人,送居养院收养。契勘都下诸厢地分阔远,其所差使臣,于三冬寒月,昼(衣)[夜]往来救济,事务繁重。取会到吏部所差使臣,系合当短使人,即无酬奖。欲乞今后应救济无遗缺,除省部依短使酬赏外,管勾四月以上,特减二年磨勘。不及四月者,以管勾过月日比附省部短使,减年酬赏。」诏依。

七年四月十九日,吏部侍郎韩粹彦奏:「从义郎至校尉脚色、家状、功过,近承朝旨重行编排。除已供到编排外,访闻使臣多有推避,不肯供申。欲乞特降朝旨下诸路州军、开封府、宗正司,再限一月取索。如因参部点检,却有漏供之人,元保明去处官吏,各科杖一百,不以首失赦降去官原减。所有不供使臣校尉,与落班簿,候及五年,方许参部,仍罚重难纲运一次了日,注授差遣。未出官,不候年及格日,亦依此施行。」从之。

八年九月四日,尚书省催驱吏、礼部取索点检到吏部侍郎右选忠训案、堂缺案等行遣违滞,并取会各有迂枉住滞、添改文案月日,显是避见取索点检,违(泪)[戾]条法,伏乞详酌,重赐施行。

译现在部的人,即令各官依照格式具报,一同交由书铺登记缴纳,并携带相关证明文书到部核对。凡所供报有遗漏不实的官员,一律科处除名之罪。在外任官的同样处理。书铺科处杖刑一百,不许以荫抵罪,并请求不以赦降而原谅减免其首次失误。」朝廷下诏都依此办理。

二十二日,吏部侍郎韩粹彦上奏:「陈州申报差遣朝散郎、司录向子褒取索到从义郎杨直中等四十五人的脚色家状,在期限内没有遗漏,并各自抄录相关官员的宣告等真本全文,申报本部参照,尤为详细齐备。恳请依照原降的指示,先行酌情推赏。」朝廷下诏,向子褒减二年磨勘。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年七月六日,吏部侍郎韩粹彦等人上奏:「本选目前所管的使臣,比元丰年间增加了数倍,案牍繁多,事务繁重,比六曹及各选都更为繁忙。以前因人手缺少,文书积压滞留,选官事务荒废松弛,烦劳圣上训示,另外令我们加以措置。臣等奉承圣意,将有关约束防范的事项,逐一条列上呈,并已得到旨意批准施行。如今选官事务已办得井井有条,弊端根源已经革除,官吏都应当一心一意奉行,以图长久之效。只是恐怕日后奸猾的官吏习以为常,惧怕检点约束,营谋私利,图谋方便,将已经措置好的条例妄加议论,图谋更改,依旧作弊,这样很不利。请求特降圣旨,凡是已依此次措置得到指示施行的事项,不得随意提出申请更改。违反的,请依圣断,严立法禁。以使所负责的选官事务,永远得到整顿实施,以不辜负陛下训导整饬官员的心意。」朝廷下诏依所奏办理,如有违反,处徒刑二年。《韩粹彦传》记载:「侍郎右选事务最为繁杂冗积,承接积久的弊端之后,他整理簿书,处理积压事务,增减改动五万四千一百余项,奏请增设郎官一员,趁便取来应差注的官缺,附上格令,大字书写张贴在门上。」

十月十八日,开封尹王革上奏:「查核本府法令,每年冬月,吏部派遣小使臣,在都城内外救济因寒冷冻僵倒卧的人,以及收容没有衣物赤身乞讨的人,送至居养院收养。查核都城各厢地界广阔遥远,所派使臣,在三冬寒月,昼夜往来救济,事务繁重。查取到吏部所派使臣,属于应当短使的人,却没有酬奖。请求今后凡救济无遗漏的,除省部按短使标准给予酬赏外,管理此事满四个月以上的,特别减二年磨勘。不满四个月的,以管理的月数比照省部短使标准,减年酬赏。」朝廷下诏依此办理。

七年四月十九日,吏部侍郎韩粹彦上奏:「从义郎至校尉的脚色、家状、功过,近日奉朝廷旨意重新编排。除已呈报编排完成的外,访察得知许多使臣有推诿逃避,不肯呈报的。请求特别降下朝旨,通知诸路州军、开封府、宗正司,再限一个月内取索完毕。如因参部核查点检,仍发现有遗漏未报的人,原来负责保明的官员,一律科处杖刑一百,不因首次失误或赦降去官而原谅减免。凡不呈报的使臣校尉,一律注销其班籍,等到满五年,才允许参部,并罚做重难纲运一次期满后,才准注授差遣。凡未出官的人,也不必等到年限期满,同样照此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八年九月四日,尚书省催促驱使的吏、礼部取索点检吏部侍郎右选忠训案、堂缺案等的处理拖延情况,并查核各处有不合理拖延滞留、添改文案月日的问题,显然是回避核查点检,违反条法,恳请详加酌处,重加施行处理。朝廷下诏郎官降一官,当值经办的人吏降一资。

重和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彦修等人上奏:「查

诏郎官降一官,当行人吏降一资。

重和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陈彦

修等奏:「契勘初出官使臣并校副尉改转之人,后来别无立定赴部日限,并使臣得替等,亦不依条限参部。盖缘未有立定日限约束责罚,今相度欲乞将初补使臣校尉,殿前司呈试中该出官人,限三日申部,以申到该出官日使臣校尉不该呈试之人,亦乞自授告或补牒日并已呈试出官人,各限五日赴部公参。其得替并短使纲运回使臣,并不许(言)[诸]处指差权局,除画到御笔差人许行发遣外,虽有许差人指挥,亦不许发遣。并乞假之人,并仰开封府实时申部,从本部依条下内侍省差人看,如初(出)出官人出违今来立定日限,并得替患安使臣不依条限参部,并罚重难纲运一次,更不推赏。」从之。

宣和元年十月二十日,吏部侍郎李森等奏:「契勘使臣取押竹木并军器纲运等应干短使,并系本部以见在部人差拨应副。近年以来,使臣到部数少,纲运短使,应副不前。缘使臣多是希求奏辟或指差踏逐差遣,更不参部,以避免短使,致有累任不到部者。而寒进之人,别无所图,不免到部。」诏未曾参部未经短使人,今后并不得奏辟。

二年六月四日,吏部侍郎王鼎奏:「窃以吏部侍郎右选使臣校尉人数最多,务繁重,视四选为剧。除所总三部注拟磨勘酬赏外,比之他选,又兼诸处关差纲运短使等事,凡目浩瀚,吏缘为奸,积弊非一。近奉得圣旨,令臣措置闻奏。未敢缕数,姑举一二大者。本选所隶小使臣校尉,共二万三千余员。然每有短使,常患乏人。员数充溢,而不济任使,其弊最大,盖缘无人参部,差拨不行。使臣校尉所以不敢参部,正因畏惧借差押 重难,类皆巘避,别求辟举,以幸苟免。又苦于裹赀不给,忸于赏罚未重之类。若不措置,必致稽误。谨条画具如左方。」诏王鼎措置右选十事,内第一项押 ▯使臣,访问诸路买木官司务,欲已称(辩)[办]足,多系前期申奏差官取押。比到本处,往往端闲,未有 (本)[木]管押,使臣右选措置改撰第五项批给驿券,支(鳅)[纟▯秋]给裹角(初)[物]色违滞,第六项交割纲 ,非理邀阻,官吏并徒二年,许使臣越(许)[诉]。支给纟▯秋裹角物色,及出给发遣文字。仍限三日看验酬赏,经由官司限一日。第十项立限一月,陈首原罪,依条差借纲运短使一次。违限不参,以违制论,仍罚竹木桩 重难纲运一次,更不推赏。诸门置簿,见在陕西等使臣校尉,许赴所在投状等事,依所乞。第二项乞将本选见榜小使臣校尉亲民监当、经使住程窠阙,并听(颇)[破]格差注一次。第三项乞将左部使臣借差押 人回日,别无少欠,除合得减年占射外,更特与减四年磨勘。

译核初次出官的使臣以及校尉、副尉改转的人,后来没有再设立赴部的期限,以及使臣任满交替的人,也不依期限参部报到。这是因为没有设立期限约束加以责罚的缘故,现相商请求将初补使臣校尉,殿前司呈试中该出官的人,限三日申报本部,以申报到该出官日期的使臣校尉中不该呈试的人,也请求自受告身或补牒之日并已呈试出官的人,各限五日到部报到。凡任满交替以及短使纲运返回的使臣,一律不许各处指派差遣安置局位,除画押派人发遣者外,即使有允许差人的指示,也不许发遣。凡请假的人,一律要开封府立即申报本部,由本部依条法交内侍省派人查看,如初出官的人违反此次设立的期限,以及任满交替、平安归来的使臣不依期限参部报到,一律罚做重难纲运一次,且不再予以推赏。」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宣和元年十月二十日,吏部侍郎李森等人上奏:「查核使臣押解竹木及军器纲运等各项短使差遣,都由本部用见在部报到的人加以差拨应付。近年以来,使臣到部报到的人数很少,纲运短使,无法及时应付。这是因为使臣大多是奔走请求奏辟或指定差遣、寻求差事,不再参部,以此逃避短使差遣,导致有累任多年不到部报到的。而寒微上进之人,别无所图,不得不到部报到。」朝廷下诏,未曾参部、未经短使的人,今后一律不得被奏辟。

二年六月四日,吏部侍郎王鼎上奏:「臣认为吏部侍郎右选使臣校尉人数最多,事务最为繁重,比四选中最忙碌的还要繁忙。除所统辖三部注拟磨勘酬赏之外,比起其他选,又兼有各处关差纲运短使等事,事项浩繁,官吏借机营私舞弊,积弊不止一处。近日奉得圣旨,命臣加以措置上奏。未敢一一细数,姑且列举一二重大之处。本选所辖小使臣校尉,共二万三千余人。然而每逢有短使差遣,常常苦于人手不足。人员数量充盈有余,却不能用于差遣,这一弊端最大,是因为没有人参部报到,差拨不能施行。使臣校尉之所以不敢参部报到,正因害怕被差借押送重难差遣,大多逃避躲藏,另外谋求奏辟举荐,以侥幸免除。又苦于路费资装不足,以及赏罚不够严重之类的问题。如果不加以措置,必然导致耽误延误。谨将措置条款开列如下。」朝廷下诏,王鼎所措置右选十事,其中第一项关于押送使臣,访问诸路购买木材的官司事务,如查明已经办妥,多是提前申奏派官前去押取。等到达该处,往往闲置无事,没有木材可以押运(这里原文有残缺,大意难以完全确定)……第五项批给驿券,发给资装物品有拖延的,第六项交割纲运,无端阻挠的,官吏一律处徒刑二年,允许使臣越级申诉。及时支给资装物品,并发给放行文书。仍限三日内核验酬赏,经办官司限一日内办理。第十项,立限一个月内,主动自首承认原有过错的,依条法差借纲运短使一次。超过期限不参部的,以违制论罪,并罚做竹木桩等重难纲运一次,且不再予以推赏。各门设立簿册,凡现在陕西等地的使臣校尉,允许在所在地投状申报等事,都依所请办理。第二项,请求将本选已张榜公布的小使臣校尉亲民监当、经使住程等官缺,一律允许破格差注一次。第三项,请求将左部使臣被差借押送人回来后,如别无短少亏欠的,除应得减年占射外,更特别加以减四年磨勘。其余纲运管押的人,行程达二千里以上的,减二年磨勘,占射差遣一次;千里以上的,减三年磨勘;不满千里的,依再差法办理。凡差借短使的人,一律依押罪人格推

其余纲运管押人,及二千里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占射差遣一次;千里以上,减三年磨勘;不及千里,依再差法。其借差短使,并依押罪人格推赏。内

经再差人,每次更与减磨勘半年。如及五次,更不推赏,止与先次占射已未差员缺一次。其任满得替,若短使纲运使毕,或初(捕)[补]出身、参部违限,及不依程限赴阙之人,除依本法外,并计日倍展磨勘年月。元押纲人,罚重难纲运一次。第四项乞将以前应违程限参部,合罚重难纲运,若限满依前不参,除所罚外,更计月倍展磨勘。第七项乞将本选使臣得替之后,规避纲运,久不参部之人,依元丰旧法,限九十日,今后依此。第八项乞应今后小使臣校尉短使纲运人,并从本部印给行程,事毕,如程赴阙,依限朝见参部。如不经所属出给行程到部,罚纲运短使一次。第九项乞今后应初补小使臣校尉,除系人吏非泛出职人外,有授宣告补牒日限一年呈试参选年幼人,候及二十岁,并今日已前已补授人,自指挥到日理限。」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项并依奏。

二十七日,吏部侍郎王鼎奏:「契〔勘〕本部小使臣员额素号猥众,然诸路官阙辄久不补,至于上烦宸翰程督差注。盖到官罢任及事故替移,州郡稽慢,不即申部,致或过满不即得去,及久已替去差人权摄,如此等类,了不及知。外方但见阙官,而本部无凭用阙,积弊至久,有失措置。臣近将吏籍稽考,诸处未申到任使臣校尉,无虑八百余缺,虽检举施行外,缘未有明降约束。臣愚欲乞今后小使臣校尉到官罢任,或非次替移,所属州军限当日飞申本部,仍月具见任官到罢月日,及见阙正官窠名,类聚供申。候到进奏院一月,赴部投下。本部检照员阙,依条限差注。所贵事无旷官,吏得从禄,实为公私之利。」诏依奏内月具到罢月日等,令所属半年一次供申。以上《续国朝会要》。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流外铨

流外铨

景德二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京百司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已前,于吏部纳文字足,本司申奏差

官(官)[考]试,比验书札人材刑名,引见拣中,与补正名,叙理劳考。窃闻多是吏部手分预前商量,传本抄写,转送入试,亦有怀挟律策,以此对义,侥幸纰缪,荐托而得,叙劳常调,深可痛惜。欲望自今后只令就尚书省考试,至日 闭中门,权住六房行事一日。及先引保,各纳坐席上,书司分姓名。试日,于都堂前,每三步一人,稀行排坐。其刑部、大理寺即坐阶上。或遇风雨,只移就两廊。前一日,旋牒开封府抽散从官二人把门,选差京朝官三人,一人监门搜检,二人分两面提举,才候放人就坐,下关 门。

译赏。凡再次差遣的人,每次再减磨勘半年。如满五次的,就不再推赏,只按之前占射已未差员缺一次办理。凡任满交替,若短使纲运办理完毕,或初补出身、参部违限,以及不依期限赴朝廷报到的人,除依本法处理外,一律按日加倍展延磨勘年月。原来押送纲运的人,罚做重难纲运一次。第四项,请求将以前应违反期限参部的,应罚做重难纲运的,若期限满后仍不参部,除所罚外,再按月加倍展延磨勘。第七项,请求将本选使臣任满交替之后,逃避纲运差遣、长久不参部的人,依照元丰旧法处理,限九十日内报到,今后依此办理。第八项,请求今后小使臣校尉充任短使纲运的人,一律由本部印发行程凭证,事情办完后,如按行程回到朝廷,依期限朝见参部。如不经所属官司发给行程凭证而到部的,罚做纲运短使一次。第九项,请求今后凡初补小使臣校尉,除属于人吏非正常出职的人外,有授予宣告补牒日限一年内呈试参选的年幼人,等到满二十岁,以及在此指示颁布之前已经补授的人,自指示到达之日起计算期限。」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项都依所奏办理。

二十七日,吏部侍郎王鼎上奏:「查核本部小使臣的员额一向号称庞大众多,然而各路官缺往往长久不予补授,以至于要劳烦皇上下诏督促差注。这是因为到官罢任及因事故调动替换的,各州郡处理迟缓,不能及时申报本部,导致有的官员任期已过却不能立即离任,以及已经替代离任许久,才差人代理,这类情形,都不能及时得知。外地只看见有官缺,而本部却没有凭据可用来处理官缺,积弊已久,处置失当。臣近日核查吏部名籍,各处未申报到任的使臣校尉,估计不下八百余缺,虽已检查督促施行,但还没有明确的约束规定。臣愚见请求今后小使臣校尉到官罢任,或非按正常程序调动替换的,所属州军应限当日飞速申报本部,并每月开列见任官到任罢任月日,以及现有官缺正官名额,汇集起来申报。到进奏院满一个月后,送部投递。本部核查官缺,依条法期限差注。这样才能使官职不至于空虚,官吏得以按序取俸,实在有利于公私两便。」朝廷下诏依所奏办理,其中每月开列到任罢任月日等,令所属每半年一次汇集申报。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流外铨

流外铨

景德二年十二月,有上密封奏疏的人说:「京城各司每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向吏部呈交文字,足够数量后,由本司申奏,差遣官员考试,比试查验其书法及人品刑名,接见挑选合格者,给予补授正名,理算劳绩考核。听说大多是吏部经办小吏事先商量好,传抄底本,转送入试,也有人怀藏挟带律法条文对答问义,侥幸凭借纰漏和请托关系而得手,理算劳绩后常规升迁,实在令人痛心惋惜。恳请从今以后只令在尚书省考试,到考试当日关闭中门,暂停六房事务一日。并先引入担保之人,各自在座位上就座,由掌管书写的官员分开登记姓名。考试当天,在都堂前,每隔三步安排一人,稀疏地排列坐位。其中刑部、大理寺人员就坐在台阶之上。若遇刮风下雨,只移到两廊下。前一日,随即行文开封府抽调散从官二人把守门口,选派京朝官三人,一人在门口监督搜查,二人分别在两面提调,刚放人入座,就立即关闭门户。命吏部经办小吏二人分别依照名册核对。考试官出题三道,堂上堂下各自领取题目抄录完毕,立即回到座位应

令吏部手分二人分依卷子。试官出问题三道,堂上堂下各义牌抄讫,实时归坐次对义,不得递相指教,遥口传授。考试官每厅只留一二人当直,此外不得别放入人。其供饮食者,只在后厅。试人先写了卷,旋纳押出。所纳卷子,止于试官前垛堆,未得看读。直候齐了,实封印,在司收掌。次日入省,交互考较。内人材、书札、对义优者,与定名近上;若人材低次,书札、对义稍通者,为次;或无此合格人,其间人材、对义、书札一事稍通,亦与相度品量拣选。若虽人材、对义、书札不通,或人材不中,对义纰缪,纵有书扎,并不在试中之限。」从之。

三年二月五日,诏中书及诸司人吏犯赃,叙理在诸司者,永不与外官。

十八日,诏京百司人有不经考试补正名者,只令左司祗应,不得叙理劳考。

大中(详)[祥]符三年四月,流外

铨言:「诸司寺监依例叙理劳考该附奏人,自来合给优牒,准长定格,每年六月一日至二十日已前收状检勘,至八月三十日已前奏毕。今检会二年敕甲,除已给优牒外,有附奏挟名人司天监礼生孔若愚等四人,累行晓示,未来请给。兼旧有至选满且并给挟名落书字优牒,不惟年岁深远,难为照据,窃虑别作欺诈。按编敕,诸司人每覃恩授 留官,限两月请官告,如不请,更不在给限。其孔若愚等,欲更限一月。今后应该附奏挟名落书字内,除丁忧事故人,候敕甲下,立便晓示赴省,出给优牒。两月不来,与殿一年劳考。过一季,更不出给。」从之。

天禧三年三月,翰林学士盛度等言:「奉(试)[诏]试京百司人,旧准景德二年条诏,刑部大理寺于都堂上别贴问题,其余诸司人于堂下别立义牌。每年就试不下百五七十人,除刑部、大理寺外,人数尚多。若只作一

译对答题,不得互相指点教唆,远距离口头传授。监考官每个厅堂只留一二人当值,除此以外不得再放别人进入。供应饮食的人,只能待在后厅。应试人先写好卷子,随即交纳后离场。所交纳的卷子,只在考官面前堆放,还不得阅看诵读。一直等到全部交齐后,才实封加印,交由主管官司收存保管。第二天送入尚书省,交叉核对考校。其中人品、书法、答义优秀的,评定名次靠前;如果人品略差、书法答义大致过关的,列为次一等;或没有这样合格的人,其中人品、答义、书法有一项大致过关的,也酌情品评量度加以拣选。如果人品、答义、书法都不过关,或人品不合格,答义纰漏错误,即使有好的书法,也一律不在录取之列。」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三年二月五日,下诏中书及各司人吏犯有贪赃罪的,凡理算列入诸司任职资历的,永远不得外派任官。

十八日,下诏京城各司人员中有未经考试而补授正名的,只令在左司供职,不得理算劳绩考核。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流外铨说:「诸司寺监按惯例理算劳绩考核并应附带奏报的人,历来应发给优待告身,按长定格,每年六月一日至二十日以前收纳状文加以勘验,到八月三十日以前奏报完毕。现查核二年敕文,除已发给优待告身的以外,还有附奏、开列姓名的人,如司天监礼生孔若愚等四人,多次晓谕告示,仍未来领取。而且以往有等到选期满并一同发给挟名落书字的优待告身的做法,这不仅年代久远,难以作为凭据,也恐怕另生欺诈。按编敕规定,凡诸司人员每逢覃恩授留官,限两个月内领取官告,如不来领取,此后就不再列入给予的限期。像孔若愚等人,请求再宽限一个月。今后凡应附奏、开列姓名、落书字之内的人,除丁忧、有事故的人外,等敕甲下达后,立即晓谕告知赴省,发给优待告身。两个月不来的,罚殿一年劳绩考核。超过一季的,就不再发给。」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天禧三年三月,翰林学士盛度等人说:「奉诏考试京城各司人员,按旧例景德二年条例诏令,刑部、大理寺的人在都堂上另外张贴题目,其余诸司人员在堂下另外设立义牌。每年应试的人不下一百五七十人,除刑部、大理寺外,人数尚多。若只作一……(原文至此中断)」

牌,即聚处传授,难为止约。今欲约人数多少,写问目十本已上,分散抄写,稍涉口授,具名报覆。又先写了卷,旋纳押出。所纳卷子,止于试官前垛堆,未得看读。直候齐封印,在司收掌,次日入省,交互考校者。今欲令试人旋写了卷子,对提举官纳下,封印卷首,旋送考校。如当日未了,一时 宿,奏讫方出。其考校义通否,定名讫,拆封,令念过。更选人材得中者,方为合格。」从之。

译牌照,如果聚集在一处传授,难以限制约束。现在打算按人数多少约定,写出十份以上的考题,分散抄写,稍微涉及口头传授的,要写明姓名上报核实。又如果先写好了试卷,随即交纳押送出去。所交纳的卷子,只是堆放在考官面前,不能查看诵读。一直等到全部封印完毕,交由主管部门收存掌管,第二天送入尚书省,交相校核。现在打算让应试的人随写随交卷子,当面交给提举官,在卷首加盖封印,随即送去校核。如果当天没有写完,暂时留宿,奏报完毕才能离开。校核其中义理是否通顺,评定名次以后,再拆开封印,让人诵读核验。再从中选取才学出众、考中的人,才算合格。(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仁宗天圣元年五月,翰林学士晏殊等言:「定夺殿中侍御史李孝若奏请,

百司年满授官人,得替之后,乞依格却勒归司祗应。其正名为公事勒停,后遇赦叙理,却送诸司降充承阙。须候再试中,方得理选。如限满日,只注判司。」仁宗令京百司已出外官更不归司,今后并依长定格施行。近年百司人吏频经庆恩,多减放选限,出官甚速。至是得替之后,依长定格归司祗应。

至和三年四月五日,诏:「百司入流,今后并依吏部格敕及逐司条例,依年限出(战)[职]外,不许别叙劳绩乞充班行及减年限出官。其臣僚抽带差使者,更不得陈乞出官减年恩泽。」皇佑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御史中丞张观等详定,今复申明。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定两府臣僚初除转官厅解罢陈乞使臣公人,并衮同推恩,只令中书施行。宰臣、枢密、使相七人,枢密使、知枢密院事五人,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四人。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侍郎右选 下 流外铨

侍郎右选下

流外铨

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昨臣(臣)僚言杂流校官之路太广,有旨措置。今后使臣杂流授官,已有指挥。又都官所供曾配充军人,虽磨勘不许入流,并方场库务选取到剩员厢军、刺配工匠、手分不许出职,合与吏部通行遵守。」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日,中书省言:「勘会使臣因恩例得减监当任数,既(关)[阙]升亲民资序,即系无可收使。近来往往陈乞比换减年,显属侥幸。」诏应使臣今后不许用(监)监当任数比换减年。

七年三月六日,吏部侍郎右选奏:「勘会使臣校尉任满得替,短使纲运事毕,并初补人,已有立定参部日限,及不依程限赴阙之人,计日倍展磨勘,并罚重难纲运。缘使臣校尉内有违之人,避怕责罚,多不敢参部。本部今相度欲乞将已前应违程限合罚重难纲运之人,并许限一月参部陈首,与免展磨勘,并合罚重难纲运短使在外,及差出短使指差勾当者,与除程。仍乞自降指挥日为始,如限满不参部,自合依元法。

今来所乞,别无冲改,(已)[乞]赐详酌施行。」从之。

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契勘吏部右选小使臣猥冗众多,无若今日之甚。在昔元丰中,止八(十)[千]余员,大观中增至二万三千员,今则三万一千八十二员,视元丰几四倍之数。举天下内外窠阙,凡七千八十六处,空阙员数,疑若不胜其多。今在部者不过九百余员,除宗室军班已入住程,并恩例免差使及请假人外,可备急切纲运短使者不过一二百人。故借差有至于再,至于三四,又不足也,遂借及大使臣。每一差使,讼诉纷拏,争欲求免,怨嗟之声,所〔不〕忍闻。

译仁宗天圣元年五月,翰林学士晏殊等人上奏说:「审定李孝若的奏请,各官署任满该授官的人,卸任之后,请依照旧例仍勒令回本司听差应役。凡本人因公事被正式勒令停职的,日后遇赦叙用时,仍送交各司降等充任候补差遣。必须等到再次考试合格,才能进入铨选。若到限满之日,只能安排担任判司之职。」仁宗下令京师各官署凡已经外放做官的人,一律不再令其回本司;今后一并按照长定格执行。近年各官署的吏员屡次遇到朝廷推恩,多有减免选限,外放做官的速度很快。到这时,任满卸职之后,仍要依照长定格回本司听差应役。

至和三年四月五日,下诏:「各官署入流人员,今后一律依照吏部的格敕及本司的条例,按照年限外放任职,不许另外援引功劳政绩请求加入班行或减少年限外放做官。凡是臣僚被抽调差遣的,更不得陈情请求以外放做官作为减年的恩泽。」皇佑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御史中丞张观等人详加审定,如今又重新申明此事。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诏规定两府臣僚初次除授转官时,若厅务解罢而陈情请求差遣使臣及吏员的,一并同等推恩,只交由中书省办理。宰臣、枢密使及使相共七人,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共五人,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共四人。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侍郎右选 下 流外铨

侍郎右选下

流外铨

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尚书省上奏说:「先前臣僚谈到杂流校官晋升之路太宽的问题,已有旨意加以整顿。今后使臣杂流授官,已有相关指示。又都官所提供的曾经充任军人配役的人,虽经磨勘考核也不许其入流;至于各方场库务选取来的剩员厢军、被刺配的工匠及经办文书的手分,不许其出职任官,这些都应当与吏部通行遵守。」皇帝准奏。

五年四月二十日,中书省上奏说:「查明使臣因恩例得以减少监当的任职次数,既然缺少升任亲民官资序的条件,那就是没有可以任用的地方。近来往往有人陈情请求比照更换以减年,这明显属于侥幸取巧。」下诏规定今后使臣一律不许用监当任职次数来比照更换以求减年。

七年三月六日,吏部侍郎右选上奏:「查明使臣、校尉任满得替,或短使运输事务完毕,以及初次补授的人,已经订立了参部候选的日限规定,对于不按期限到京参部的人,按日加倍延展磨勘期限,并处以负责重难纲运的处罚。因为使臣、校尉中有违反规定的人,害怕受到责罚,大多不敢来参部。本部现在酌量,想请求将以前应当因违反期限而受罚担负重难纲运的人,一律允许限期一个月内到部自首陈报,予以免除延展磨勘,以及免除应罚的重难纲运短使在外差遣,及被差遣外出担任短使指差勾当的人,一并给予免除相应期限。仍请求自颁布此项指挥之日起施行,若限满仍不到部参选的,就依照原来的法令处理。

如今所请求的,与原有规定并无冲突改动之处,请予详加斟酌施行。」皇帝准奏。

六月十六日,臣僚上奏说:「查考吏部右选小使臣人数冗滥众多,从没有像今天这样严重的。从前元丰年间,只有八千余员;大观年间增加到二万三千员;如今则有三万一千零八十二员,几乎是元丰时的四倍之多。统计天下内外的官缺,共七千零八十六处,空缺的员额数目,看似很多。但如今在部候选的人不过九百余员,除去宗室、军班已经进入排队序列,以及享受恩例免于差遣及请假的人以外,能够应付紧急短使纲运差遣的不过一二百人。因此借调差遣的情况一而再、再而三,还是不够用,于是又借调到大使臣。每逢一

而又本部无阙可拟,动经二三年,方有所授。故在部使臣,羁旅凋弊,穷愁日甚,而在外者愈不肯至。究其所自,其弊有二焉,臣请言之。在外使臣,以贿赂(色直)〔苞苴〕交结权贵帅臣监司,干求辟举,有连三任自承节郎至大使臣,足未尝履吏部门者,此不到部之弊一也。使臣进仕,类多杂流,无复功名之望,惟得不绝廪禄,不碍磨勘足矣。故不授差遣,但图权局,以苟岁月,此不到部之弊二也。不惟在外者日享安佚,无重难差使之忧,在部者愈加穷悴,诚为可悯。比肩事主,同为王臣,何劳逸不均之若是也!臣愚欲乞今后使臣凡出官,须先到部注授,一任满替,方许举辟一次,复归吏部,注拟如初,若是则注拟与举辟均矣。若未应辟而辄辟,其从辟与辟之者并加罪责,则一弊可除也。大小使臣任满得替,未授差遣及未曾参部之人,不许在外干求权摄。若不应权而辄差权,其差者与权者亦重加罪责,如是则二弊可除也。二者之弊既除,则在部不患无可拟之缺,在外不患无不到之(之)人。到部之人既多,则急切重难,必无频并借差之患矣。愿诏有司,严立法禁,杜绝弊源。其累任在外从辟之人,侥幸已多,亦当少加裁抑。乞令吏部根刷见今在外连经三次辟举之人,不以曾未赴任,并罢归部,榜示其阙,许在部人依条注拟。如是则后使稍均,无独劳之孍。孤寒使臣,不胜幸甚。」诏令措置立法,申尚书省。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二十日,诏:「今后小使臣自初出官给印纸至为大使臣及遥郡横行,终身不许移易。」从侍郎钱伯言请也。

二年三月十四日,诏:「使臣副尉到行在者,各以随身照验文字,(径)[经]部自陈,经尚书省参验讫,一面参部收理名次,仍申尚书省量才录用。」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令该展月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保义郎差监法酒库门田宗义,依已降讨论指挥追其官。先是宗义系后苑作艺学,宣和间应奉有劳,特授承信郎出身。吏部言合行审量,追所冒官。上曰:「讨论人甚多,若宗义免

追,则何以行法 宗义善造头巾,朕当用钱役使之。岂可与官 」黄潜善曰:「陛下以至公之道,守已行之法,天下孰不信服 」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侍郎高尉等言:「侍郎右选待次员多,欲将监当并课利场务窠阙,到任半年使阙。其八路窠阙,除四川外,依昨降指挥,更借使一次。」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诏:「今后吏部右选注拟出阙,并依侍郎左选体例施行,有合会问宗室进纳人员数、年纪,并限两日。

译次差遣,诉讼纷争不断,人人都想方设法求免,怨声载道,令人不忍听闻。而且本部又没有官缺可以安排,动辄要经过两三年,才能得到一次授官。所以在部候选的使臣,客居他乡,生活困顿凋敝,穷愁日甚一日,而在外任职的人却更加不肯来参部。追究其根源,弊端有两点,臣请容禀。在外任职的使臣,用贿赂钱财结交权贵、帅臣、监司,请求他们举荐辟用,有的人连续三任,从承节郎一直做到大使臣,脚从未踏入吏部大门一步,这是不到部参选的第一个弊端。使臣出仕,大多属于杂流出身,已不再有功名的指望,只求能不断领取俸禄,不妨碍磨勘升迁就满足了。因此不肯接受差遣,只图谋得一个权摄的职位,苟且度日,这是不到部参选的第二个弊端。这样一来,不仅在外任职的人天天安逸享乐,没有承担重难差使的忧虑,而在部候选的人却越发穷困憔悴,实在令人怜悯。同样都是侍奉君主的臣子,怎能劳逸如此不均!臣愚见以为,今后使臣凡要外放做官,必须先到吏部注授官职,一任期满卸任后,才允许被举荐辟用一次,然后再回吏部,重新注拟官职如初,这样注拟与举荐辟用就均衡了。若还未应当被辟用却擅自辟用的,被辟用者与辟用者一并加以治罪,这样一个弊端就可以革除了。大小使臣任满卸任、尚未被授予差遣以及尚未曾到部参选的人,不许在外请求权摄职务。若不该权摄却擅自差遣其权摄的,差遣者与权摄者也一并从重治罪,这样第二个弊端也可以革除了。这两个弊端一旦革除,那么在部的人就不愁没有官缺可以安排,在外的人也不愁没有不到部的人可以补充。到部参选的人一多,那么紧急重难的差遣,必定不会再有频繁并出借调差遣的困扰了。希望陛下下诏有关部门,严格订立法禁,杜绝弊端的根源。至于那些连续多任在外靠辟用得官的人,侥幸取巧已经很多,也应当稍加裁抑。请命吏部清查如今在外连续经过三次被辟用的人,不论是否曾经赴任,一律罢免召回吏部,张榜公布其官缺,允许在部候选的人依照条例注拟。这样一来,日后差使就能大致均衡,不会再有单独辛劳的怨叹了。孤苦无依的使臣,也就不胜庆幸了。」皇帝下诏令有关部门筹划订立法令,上报尚书省。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二十日,下诏:「今后小使臣从初次外放做官领取印纸开始,一直到成为大使臣以及遥郡横行,终身不许更改调换。」这是听从了侍郎钱伯言的请求。

二年三月十四日,下诏:「使臣、副尉到达行在的人,各自携带随身的证明文书,经吏部亲自陈报,经尚书省核验完毕后,随即到吏部参选、登记其名次,并上报尚书省,酌量才能加以录用。」

十一月二十二日,大赦:「凡是命官以下的班祗应副尉,因犯罪受特旨处置,以及依照法令应当延展月份或延展年份磨勘、降低资序、殿降名次、延展年份参选、罚做短使一类的人,一并特予放免。」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下诏保义郎差监法酒库的门宗义,依照已经颁布的讨论指挥,追夺其官职。此前门宗义原是后苑作的艺学人员,宣和年间因侍奉应奉有功劳,被特授承信郎出身。吏部说应当加以审查,追夺其冒领的官职。皇帝说:「被讨论追夺的人很多,如果门宗义得以免于追夺,那还怎么推行法令呢?门宗义擅长制作头巾,朕自当用钱雇他役使罢了,怎么可以授给他官职呢?」黄潜善说:「陛下用至公无私之道,遵守既定颁行的法令,天下人谁能不信服呢?」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侍郎高尉等人上奏说:「侍郎右

如违,人吏从杖一百科罪。」先是,臣僚言:「铨选之法,其实通用,而右选行事,略不相侔。如非次阙出,左选则日逐别为一榜,开具阙若干数,无则言无,指定第六日召人指射差遣。今右选但连以长纸,有阙或书上,或不书上,更不逐日声说。究其所以,盖欲存留闇阙出卖,候人注拟,则旋次书上。(人)[又]如注拟差遣,左选则截日类聚合射阙人,出为一榜晓示,某人用某年月名次或恩例,内某人名次或恩例且上,合注某人。今右选更不言某人用某年月日名次或恩例,合注某人,却只言某人陈乞,见已施行,亦不明言合注某人。究其所以,盖欲诛求合得之人,又从而洗垢索(搬)[瘢],期于厚赂而后已。又如左选初一日出四阙,初五日限满,投状指射,已注下两阙,实时作经使阙晓示,召(入)[人]注拟。今右选则不然,其已注两阙,既不实时开具某人已注,其合作经使阙,又不实时晓示,召人注拟。遂使已注非次之人怀狐疑嘱托之心,未注经使之人起争先暗买之幸。此三事,乃侍右人吏与书铺通同作弊,不可不革。」故有是诏。

二年五月十日,诏:「吏部小使臣阙,权差大使臣,随官使阙,依法差注。候大使臣员阙稍宽,即仍旧法。」先是,吏部员外〔郎〕陆长民言:「武臣准备将领以上,今已依旧法,密院差注外,弓手部将、县尉、州指使以上,虽已拨归吏部,缘旧来使阙去处,如县尉、州指使有朝廷特差大使臣者,依条本合差小使臣。今以大使臣员多缺少,乞权随官使阙。」故有是诏。

八月十一日,吏部侍郎张谊言:「侍郎右选应监当、指使、准备差使、缉捕盗贼窠阙,依条诸处申到到任,方行使阙。缘州军占吝窠阙,要差权官,不依限供申。欲乞并将见任人已满,差下应赴任人未有申到到任文字,从本部先次 刷使阙差注,庶使在部待次者不致留滞。」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韩(省)[肖]胄言:「本选掌行小使臣校尉差注、酬奖、转官、升复资序等事,自来惟据凭名籍簿参照行遣。近以遗火,文字散毁,欲乞将在部小使臣校尉,限十日具家状一本,赏出身以来文字,赴部点对编类。在外委通判,限一月取索见任并寄居待阙官,各具出身文字并脚色,具状申部,以凭照使。」从之。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司谏唐辉言:「吏部侍郎右选主事,旧制

满一年三季,通入仕三十年者,补承信郎。今乃有满年乞降等补将仕郎,它部皆(授)[援]以为例,隳废成法。欲乞并行改正,已补者与免追改,今后不许妄请。」诏考功依旧法补将仕郎,余从之。

四年正月十二日,诏:「诸县镇酒税有不及三万贯场务者,见有大使臣去处,并差小使臣。

译选待选候补的人员众多,打算把监当以及征收课利的场务官缺,在到任满半年后视为可用之缺。至于八路的官缺,除四川以外,依照先前颁布的指挥,再多借用一次。」皇帝准奏。

十二月十二日,下诏:「今后吏部右选注拟官缺,一律依照侍郎左选的体例施行,凡应当会同询问宗室、进纳人员数目、年纪的事,一并限定两天办理。若违反,承办的吏员从杖一百治罪。」此前,有臣僚说:「铨选之法,本应通用一致,然而右选办理事务,却与之大不相同。比如出现非按常规的官缺,左选就会每天另外编一榜,开列官缺的数目,没有就说没有,指定第六天召集候选人认领差遣。而如今右选却只是连着写在一张长纸上,有官缺有时写上,有时不写上,也不逐日声明说明。追究其中原因,大概是想要留存暗中隐瞒的官缺以便出卖,等候有人来注拟,才随即写上。又比如注拟差遣,左选是截止某日集中汇总应认领官缺的人,编成一榜公开晓示,写明某人用某年某月的名次或恩例,其中某人的名次或恩例应当靠前,就应当注授某人。而如今右选却不说明某人用某年某月某日的名次或恩例,应当注授某人,只说某人陈情申请,已经予以施行,也不明确说明应当注授某人。追究其中原因,大概是想借机勒索合该得官之人的钱财,又借故挑剔苛求,一定要等到收取厚重贿赂才肯罢休。又比如左选初一日放出四个官缺,初五日截止期限,投状认领,已经注授的两个官缺,随即当作已使用的官缺公开晓示,召人前来注拟。而如今右选却不是这样,其中已经注授的两个官缺,既不及时说明某人已经注授,那应当作为已使用的官缺,又不及时晓示,召人前来注拟。于是使已经获得非常规注授的人心怀猜疑而生出请托贿赂之念,而尚未获得常规注授的人则生出争先暗中收买的侥幸心理。这三件事,都是侍郎右选的吏员与书铺互相勾结作弊,不可不加以革除。」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二年五月十日,下诏:「吏部小使臣官缺,暂时差遣大使臣,随其官职使用官缺,依法差注。等到大使臣人数稍微宽裕些,就恢复原来的法令。」此前,吏部员外郎陆长民说:「武臣准备将领以上的官职,如今已依照旧法,由枢密院差注,此外弓手部将、县尉、州指使以上,虽然已经拨归吏部管辖,但因为原来使用官缺的地方,如县尉、州指使若有朝廷特别差遣大使臣的,依照条例本应差遣小使臣。如今因为大使臣人数多而官缺少,请求暂时随其官职使用官缺。」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八月十一日,吏部侍郎张谊说:「侍郎右选凡是监当、指使、准备差使、缉捕盗贼的官缺,依照条例各处申报到任后,才能视为可用官缺。因为州郡地方吝惜官缺,想差遣权摄的官员,不按期限申报。请求凡是现任官员已经任满,差派赴任的人尚未申报到任文书的,从本部先行清查该官缺加以差注,以免在部候选的人滞留不散。」皇帝准奏。

十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韩肖胄说:「本选主管小使臣、校尉的差注、酬奖、转官、升复资序等事务,一向只是凭借名籍簿册核对办理。近来因为发生火灾,文书档案被烧毁散失,请求命令在部的小使臣、校尉,限十天内各自呈交一份家状,附上出身以来的文书,赴部核对编录。在外的由通判负责,限一个月内取索现任及寄居待阙的官员,各自呈交出身文书及履历,具状申报吏部,以备核查。」皇帝准奏。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司谏唐辉说:「吏部侍郎右选的主事,按旧制满一年三季、通计入仕三十年的,补授承信郎。如今却有

」先是,县镇酒税多随阙注拟,以大使臣通差。其岁入有不能(友辨)[支办]监官俸给者,又有添差官,更须别行措置。郎中朱异为言,送部勘当,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九日,诏:「应呈试中材武五事之人,并依旧法,除与免短使臣升三季名次外,作材武行使,仍在任获盗恶被赏升名之上,呈试武艺得减年之下。」先是,小使臣校尉呈试材武五事中,及随军被赏之人,一例酬奖,无以甄别。试中材武孙悫、刘克勤乞依旧来材武格推赏,侍郎郑滋以为言,故有是诏。

同日,诏:「应差下大使臣替小使臣,其小使臣并依旧法满三年为任。」先是,尚书胡松年言:「本部小使臣除堂除辟举满二年为任外,其注拟人合依旧法。」故有是诏。

五月一日,诏:「诸小使臣缴到去失及无干照或补注文字,并不许作材武注授。」先是,诸监押、巡检、校尉、堡寨驻泊等缺,依条差材武人,而小使臣缴到去失付身,给到文字并随军守城名色补转者,并陈乞作(戟)[战]功等材武收使。吏部言便作战功告示,即恩例太优于常调,故有是诏。

六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郑滋言:「本部待次亲民六人,监当五百人,乞将应亲民窠阙若今后合使条限,虽在部亲民人少,而监当应入人多,并行依限 刷,出榜召人指射。」从之。

九月十五日,赦:「应小使臣参部违限,合罚重难纲运人,限一月许参,特与免罚。应使臣且与短使及未得差遣者,并仰于所属投状,与收入住程及合得差遣。」

五年三月一日,诏侍郎右选依旧差郎官二员。先是,以减员例并,侍郎晏敦复以为言,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七日,诏:「小使臣所历资序人,二年为任,并去替一年使阙。」从侍郎晏敦复请也。

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顷者献议之臣,立审量之说,在建炎则有十八项,在绍兴则有二十四项,其后又有九项,书之史册,遂彰先朝过举。顷罢审量,士大夫莫不欢呼,然有司犹执靖康元年十一月指挥,应泛滥补官,若句身祗应应奉有劳,或待诏减年出职等,如合参部之人,并在武举等人名次之下,不得通比分数,仍先注远地差遣。若用诸般恩例,亦不许入近地。又绍兴八年三月指挥,小使臣因应泛滥补授名目之人,虽已经关升,不许注授亲民等官。窃详两项,与前日审量名异而实同。今既罢审量,而吏部执此,使待次之士留滞滋久,乞已经关升者许注亲民及收使分数恩例。」从之。

十八年八月六日,

诏:「今后小使臣校副尉身亡,即于所寄居或见任州县实时申官取索付身,分明批上身故月日,于付身告敕等文字背后用印讫,给还本家,仍申吏、刑部、殿前司诸监司照会。

译满年就请求降等补授将仕郎的,其他部门都援引此为先例,败坏破坏了既定的法令。请求一并加以改正,已经补授的人予以免除追改,今后不许再妄加请求。」下诏命考功司依照旧法补授将仕郎,其余事项依照所请。

四年正月十二日,下诏:「各县镇的酒税收入若不满三万贯的场务,见有大使臣任职之处,一并改差小使臣。」此前,县镇酒税大多随官缺注拟,用大使臣通同差遣。其中岁入不足以支付监官俸给的地方,又设有添差官,还需要另外加以处置。郎中朱异为此进言,交由吏部酌情处理,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四月二十九日,下诏:「凡是应试合格材武五事的人,一律依照旧法,除了免除短使、升三季名次以外,作为材武人员使用,其位次仍排在因缉捕盗贼有功而受赏升名的人之上,排在应试武艺得以减年的人之下。」此前,小使臣、校尉中应试材武五事合格的人,与随军受赏的人,一律同等酬奖,无法加以区分。应试合格材武的孙悫、刘克勤请求依照旧有的材武等级给予赏赐,侍郎郑滋以此为言,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同日,下诏:「凡是差遣大使臣接替小使臣的,其小使臣一律依照旧法以满三年为一任。」此前,尚书胡松年说:「本部小使臣除堂除辟举满两年为一任外,其余注拟人选应当依照旧法办理。」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五月一日,下诏:「各小使臣缴纳呈报丢失以及没有凭证的或补注的文书,一律不许作为材武人员予以注授官职。」此前,各地监押、巡检、校尉、堡寨驻泊等官缺,依照条例差遣材武人员,而小使臣缴纳呈报丢失身份凭证、只凭领到的文书以及随军守城的名色补授转官的人,都陈情请求以战功等材武名义收录任用。吏部说若便宜作为战功出具凭证,那么恩例就会比通常调用优厚得多,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六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郑滋说:「本部待次候选的亲民官六人,监当官五百人,请求将应任亲民官的官缺按照今后应使用的条例期限,虽然在部的亲民候选人少,而监当候选人多,一并依照期限清查,出榜公开召人认领。」皇帝准奏。

九月十五日,大赦:「凡是小使臣参部违反期限,应当罚做重难纲运的人,限一个月内允许参选,特予免罚。凡是使臣暂且给予短使及尚未获得差遣的人,一律准许向所属部门投状申报,收入排队序列以及应得的差遣。」

五年三月一日,下诏侍郎右选依照旧例差遣郎官二员。此前,因裁减员额而合并,侍郎晏敦复为此进言,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四月二十七日,下诏:「小使臣所历任的资序人员,以两年为一任,并去替一年才使用官缺。」这是听从了侍郎晏敦复的请求。

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说:「先前提出建议的臣子,订立了审量的说法,在建炎年间有十八项,在绍兴年间有二十四项,其后又有九项,写入史册,于是彰显了先朝的过失举措。近来废除审量之法,士大夫无不欢呼庆幸,然而有关部门仍然执行靖康元年十一月的指挥,凡是滥补官职的人,若是靠曲意逢迎侍奉有功劳,或者靠待诏减年出职等,若是应当参部的人,一律排在武举等人名次之下,不得通同比较分数,而且要先注授偏远地区的差遣。若是使用各种恩例,也不许注授近地。又绍兴八年三月的指挥,小使臣因滥补授官名目而入仕的人,虽然已经经过关升,也不许注授亲民等官职。私下详察这两项规定,与从前的审量之法名称不同而实质相同。如今既然已经废除审量,而吏部仍执行这些规定,使得待次候选

」先是,使臣赴任远方,有其家衰而暗卖付身、诡名承代者,有不幸身故、明(聚)[娶]其室而冒名影带者,或有付身头尾,或存印纸后截,改易姓名,撰造初补,其弊百出。肇庆府通判王次张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十七年十月二日,诏:「从军该奏荐有任校尉,吏部已给差帖人,可自转承信郎以上日理年限放行。」

二十八年,权吏部侍郎刘章言:「小使臣校尉差遣,目今见使去替四年阙,除逐旋 刷注拟外,见有待次八百余员,所榜亲民监当止二百一十九缺,乞将见使阙条限更行探使半年刷阙差使。所有宗室添差厘务及岳庙使阙条限,亦乞探使半年。」从之。

二十九年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沈介言:「小使臣校尉盖当非次阙,依条牓及五日,限满无人指射,即作经使阙。又无应格人,榜及半年,方(详)[许]破格差人。见今在部官常不下千(贯)[员],其破格半年,委是虚占月日。乞今后止榜一季。」从之。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孝宗皇帝已即位,未改元。臣僚言:「窃见吏部出官格法,左选则有铨试,右选则有呈试,其制一也。今左选铨试约束甚严,考校甚密。至于使臣校尉呈试,则因循弊幸,遂成空文,惟务请托,例以应格申部,或免短使,或申名次,便得注授差遣。至于五事中格者,仍作材武,径注亲民主兵窠阙,更不经历监当、指使之类。乞诏有司,严立法禁,务绝请托之源。不惟以正铨法,而右武之世,使人人闲习弓马而后从仕,诚今日之先务。」诏今后呈试出官,令吏部郎中一员同共监试。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小使臣校尉缴到官告绫纸,后无背纸,窃虑隐慝背批过犯。今乞召本等保官二员,委保别无隐匿罪犯,放行参部施行。」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十日,吏部侍郎徐林言:「检会绍兴三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赦文内一项,武臣承信郎以上并与转一官。今来小使臣陈乞转官,内有二十年不到部之人,依绍兴令,合行落籍,致本部未敢便与依赦转行。窃详立法之意,不到部日久之人,恐其伪冒,故去其籍,而其官初未尝追夺,盖与有罪而停废之人异矣。今也有罪停废之人犹与之甄叙,而久不到部之人乃不沾霈泽,似非施恩之意。欲乞凡二十年不到部之人,并令召升朝官二员结罪委保,经本州岛保明申部,依赦施行。」从之。

五月七日,诏将堂除窠阙拨付吏部,可依格法尽行差注一次。以吏部侍郎徐林言:「契勘侍郎右选,近承指挥发下堂除窠阙,令本部差注,在部人先已条具使阙条限差注格法申省。今承指

挥内一项,将曾经堂除并宫观岳庙人先次注授。勘会左选参附令,曾经堂除人,若两任以上,与先次注授;一任,与占射差遣。

译的士人滞留日久,请求已经经过关升的人,允许其注授亲民官职及收录任用的分数恩例。」皇帝准奏。

十八年八月六日,下诏:「今后小使臣、校副尉去世,就在其所寄居或现任的州县立即申报官府,取索身份凭证,明确批注上身故的月日,在凭证告敕等文书的背面盖印完毕,发还其家属,并且要申报吏部、刑部、殿前司及诸监司备案。」此前,使臣赴任偏远之地,有的家道衰落而暗中出卖身份凭证、假托姓名冒名顶替的,有的不幸身故,而其妻子被人娶去,冒名影带混用的,或者只有身份凭证的部分,或者保存印纸的后截,改换姓名,编造初次补官的经历,这类弊端百出。肇庆府通判王次张为此进言,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二十七年十月二日,下诏:「从军以功劳获得奏荐、曾任校尉、吏部已经发给差遣文书的人,可以从转为承信郎以上之日起计算年限,予以放行。」

二十八年,权吏部侍郎刘章说:「小使臣、校尉的差遣,如今现有使用官缺去替的期限为四年,除逐次清查注拟之外,现有待次候选者八百余员,所公布的亲民、监当官缺只有二百一十九个,请求将现有使用官缺的条例期限再延长半年清查官缺加以差遣。至于宗室添差厘务及岳庙使用官缺的条例期限,也请求延长半年。」皇帝准奏。

二十九年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沈介说:「小使臣、校尉遇到非常规官缺,依照条例张榜公布五天,期限满而无人认领,就作为已使用的官缺。若又没有符合资格的人,张榜半年,才准许破格差遣他人。如今在部候选的官员常年不下一千员,那破格延长半年的做法,实在是白白虚占月日。请求今后只张榜一季。」皇帝准奏。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孝宗皇帝已经即位,尚未改年号。臣僚说:「私下看到吏部外放做官的格法,左选有铨试,右选有呈试,其制度是一样的。如今左选的铨试约束非常严格,考核也非常周密。至于使臣、校尉的呈试,却因循守旧,弊端丛生侥幸取巧,于是就成了一纸空文,一味讲求请托关系,照例以合格上报吏部,或免除短使,或申报名次,便能获得注授差遣。至于五事考试合格的人,仍作为材武人才,直接注授亲民主兵的官缺,不再经历监当、指使一类的职务。请求诏令有关部门,严格订立法禁,务必杜绝请托的根源。这不仅可以端正铨选之法,而且在崇尚武功的时代,让人人都熟习弓马之后再出仕做官,实在是当今的第一要务。」下诏今后呈试外放做官,命吏部郎中一员共同监考。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说:「小使臣、校尉缴纳呈交的官告绫纸,后面没有背纸,恐怕会有隐匿背面批注的过错。如今请求召集本等级的保官二员,担保别无隐匿的罪犯情形,才允许放行参部办理。」皇帝准奏。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十日,吏部侍郎徐林说:「查检绍兴三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赦文中一项,武臣承信郎以上一并给予转一官。如今小使臣陈情请求转官,其中有二十年未到部参选的人,依照绍兴年间的法令,应当予以除籍,导致本部不敢便依照赦文予以转官。私下详察立法的本意,是对久不到部的人,恐怕其中有伪冒的情况,所以才除去其名籍,然而其官职本来未曾被追夺,这与有罪而停废的人是不同的。如今有罪停废的人尚且得到甄别叙用,而久不到部的人却不能沾受恩泽,这似乎不符合施恩的本意。请求凡是二十年未到部的人,一律命令召集升朝官二员担保结罪,经本州审核证明后申报吏部,依照赦文施行。」皇帝准奏。

五月七日,下诏将堂除的官缺拨付吏部,可以依照格法一并进行一

即堂除不终任,许升压同等名次人。缘侍郎右选,小使臣即无曾经堂除得替许行指占差遣条法指挥,若不申明,无以遵执。又缘小使臣、校尉所得堂除差遣,即非荐举选除升擢,谓如监官资序人差赡军酒库及指使之类。难已与左选一等行使恩例。本部今相度,欲乞将小使臣比附侍郎左选格法,曾经堂除两任、满替到部之人,与占射差遣一次;选缺即较量功分,一任人同。一任满替人,与升压同等名次一次;其不终任及不曾到并曾经任岳庙之人,不理堂除,与常调人衮理名次差注。」从之,仍照应隆兴元年五月七日已降指挥施行,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二日,司农少卿杨倓言:「窃见吏部四选各以名籍稽吏员之实,防舛冒之奸。自渡江以来,文籍散逸,今三选已备,惟侍郎右选吏员猥众,遇有取会,无从稽考。议者固尝有请,或以取会诸军为扰,或以散漫州县,报应不时。比因覃恩,自一命以上,皆以姓名来请。臣适备员本选,谓非此时,无以尽得其数,遂行督责,随时拘籍,将已及二万员。所有未到员数,惧复因循,欲乞命侍郎右选严加检察,接续抄注。仍令按月具转官员数报左右司,从左右司点对,以防漏落。庶几侍右之籍,自此全备,天下吏员可以尽见,不为小补。」从之。

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侍郎右选见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十五人,守当官二十八人,贴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书十人,法司一名。今乞减楷书七人,私名七人,贴司四人。」诏见在人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昨降指挥,诸军拣汰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内付身不圆之人,权许添差一次。窃虑无力厘会,却致失禄,可令吏部更与添差一次,余依已降指挥。诸军拣汰离军,已经添差一任(四)[回]到部,许注授诸州准备差使及岳庙差遣。其间有实缘残废,不能亲身赴部之人,令召本色官一员结罪委保正身,许赍状赴部陈乞差注,以示优恤。」

六月十日,试吏部侍郎陈俊卿言:「勘会在部待次小使臣校尉,(日)[目]今见有一千余员,每日接续参部,不下十数员。虽逐季 刷季阙,亲民监当校尉共不(进)[过]百余阙,委是员多阙少,发遣不行。今措置欲乞比附两选已展借使阙指挥,于见今使阙年限上展使一季,候今降指挥下部日,先次定日集注。已后亦乞依此使阙差注,所贵在部使臣不至旅中留滞。」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权吏部侍郎陈天麟言:「小使臣校尉曾经从军、添差任满到部之人,乞将添置指使听候使唤,并依岳庙一等,作二年使阙差注施

行。」从之。

同日,天麟言:「四川从军小使臣校尉,已降绍兴元年正月三十日指挥,许理资任。

译次差注。这是因为吏部侍郎徐林说:「查检侍郎右选,近来承蒙指挥发下堂除官缺,命本部差注,在部候选的人先前已经条列使用官缺的条例期限和差注格法上报尚书省。如今承蒙指挥中有一项,将曾经堂除以及宫观岳庙的人优先注授。查明左选的参附令,曾经堂除的人,若历经两任以上,予以优先注授;若只有一任,予以占射差遣。若堂除未能终任,允许升压同等名次的人。因为侍郎右选,小使臣并没有曾经堂除得替可以行使占射差遣的条文法令指挥,若不加以申明,就无从遵照执行。又因为小使臣、校尉所获得的堂除差遣,并非荐举选除升擢而来,比如监官资序人差遣赡军酒库及指使之类,很难与左选一样等同施行恩例。本部现在酌量,请求将小使臣比照侍郎左选的格法,曾经堂除两任、满替到部的人,给予占射差遣一次;若无空缺就较量功分,一任的人同等对待。一任满替的人,给予升压同等名次一次;至于未能终任及未曾到任并曾经担任岳庙的人,不计入堂除资历,与常调人一同计算名次差注。」皇帝准奏,仍旧照应隆兴元年五月七日已经颁布的指挥施行,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七月二十二日,司农少卿杨倓说:「私下看到吏部四选各自凭借名籍来核实吏员的实际情况,防止舛错冒滥的奸弊。自从渡江以来,文书档案散失,如今三选已经齐备,只有侍郎右选的吏员冗滥众多,遇有需要取索核对的情况,无从查考。议论者本来早已提出请求,有的认为向各军取索会造成扰乱,有的认为散布在各州县,回复应对不及时。近来因为遇上覃恩,从一命以上的官员,都以姓名前来申请。臣恰好在本选任职,认为若不趁此时机,就无法查清全部人数,于是加以督促责成,随时收集编录名籍,如今已快达到两万员。至于尚未到齐的人数,恐怕再次因循拖延,请求命侍郎右选严加检查核实,接续抄录登记。并命每月按月开列转官人数报送左右司,由左右司核对,以防遗漏。这样一来,侍郎右选的名籍,从此就能完备齐全,天下的吏员数目可以尽数查明,这不是小小的补益。」皇帝准奏。

八月五日,吏部呈状说:「依照指挥合并裁减吏员的定额,侍郎右选现有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十五人、守当官二十八人、贴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书十人、法司一名。如今请求裁减楷书七人、私名七人、贴司四人。」下诏现有在职人员仍依旧,如果将来遇到出缺,不再补充。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先前颁布的指挥,各军拣汰下来的大小使臣、校副尉,凡是身份凭证不完整的人,暂且允许添差一次。恐怕他们无力办理相关手续,反而导致失去俸禄,可命吏部再给予添差一次,其余依照已经颁布的指挥办理。各军拣汰离军的人,已经经过一次添差任满回到吏部的,允许其注授诸州准备差使及岳庙差遣。其中若确实因为残废,不能亲自到部的人,命召集本色官一员担保结罪证明其正身,允许携带状文赴部陈情请求差注,以示优待抚恤。」

六月十日,试吏部侍郎陈俊卿说:「查明在部候选的小使臣、校尉,如今现有一千余员,每天接连参部的人不下十几员。虽然每季清查一次季度官缺,但亲民、监当、校尉的官缺加起来不过一百多个,实在是人多缺少,无法安排发遣。如今筹划,请求比照两选已经延展借用官缺的指挥,在现有使用官缺年限的基础上再延展一季,等到这次颁布的指挥下发到本部之日,先行确定日期集中注授。以后也请求依此办理使用官缺差注,以使在部候选的使臣不致长期滞留在旅舍中。」皇帝准奏。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权吏部侍郎陈天

所有合给理任差帖印纸,今相度乞将应差赴行在赍到干照,并真本付身经部陈乞出给之人,先次出给。后经制置司依指挥审实,保明批上印纸,照会讫,方许行使。」从之。

同日,天麟言:「小使臣校尉,前任批书不圆,或不依式,其合批考第及满罢月日,若在隆兴二年闰十一月五日诏书之前,自合照应诏书免降。如偶缘州府批书在诏书后之人,乞指照本官成考满罢月日施行。」从之。

同日,天麟言:「照得选人系三年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使臣任内偶因被对移或冲(差)替放罢之类,今乞比附选人条法,止颇犯时一考施行,庶几文武臣升改,事体均一。」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吏部言:「临安府龙山、浙江、绍兴府渔浦、西兴监渡官缺,缘系创置窠阙,本部未有立定条法。今相度并注经任无赃私罪及不注老疾就监当人,并不注进纳及补事。若招出人,仍各隶本府,乞从本部榜阙差注。」从之。

三年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选状:「选人年六十、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及寻医年满人,到部参选,从长贰当官体量精力不衰,别无疾病,许依条注授。」从之。详见(侍)[侍]左门。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之类,并特与放免。」

四年三月九日,吏部状:「准干道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都省札子,侍郎左选申请到指挥,乞将选人参部待次官注拟(短)[知]县、县令,并赴都堂审察外,所有在外指射并移注人,四川、二广定差诸处奏辟知县、县令,欲依旧法,止令本处知、通精加铨量,保明申部,差注施行。其尚书左选未有申到指挥,理合一体。勘会本部侍郎右选小使臣知县窠阙,见依格注保义郎以上经亲民人,仍当官试书札百字以上,试中,许差。今准尚书左选关到前项指挥,缘小使臣亦有到部注授及四川、二广差注到官,(郎)[却]未有许依侍郎左选已申请事理,乞详酌指挥施行。」诏依侍郎左选已得指挥。

七月十二日,尚书吏部员外郎林粟言:「本选小使臣校尉,曾经从军立功,循累降 旨,注诸州军添差指使,听俟使唤不厘务及岳庙差遣。任回,愿就前任州军员缺,有司碍以格法,不许差注。缘拣汰离军,类多贫乏,携家之任,曾未安居,遽以满罢,则又般挈,坐困逆旅。欲乞将离军添差指(吏)[使]岳庙,(此)[比]附宗室岳庙不厘务差注,不碍前任州军,则任满之日,可免般挈道路之劳,仰称优恤之意。」从之。

其后吏部复言:「前旨止为小使臣本选离军添差,大使臣未有该载明文,亦合一体差注。」从之。

译麟说:「小使臣、校尉曾经从军、经历添差任满到部的人,请求将添置指使听候差遣的官职,一并依照岳庙一样,作为两年一使的官缺加以差注施行。」皇帝准奏。

同日,陈天麟说:「四川从军的小使臣、校尉,已经颁布绍兴元年正月三十日的指挥,允许其计算资任。至于应给的理任差帖印纸,如今酌量请求将应差遣赴行在携带来的凭证,以及真本身份凭证经吏部陈情请求的人,先行发给。之后经由制置司依照指挥审核核实,证明批注在印纸上,备案完毕后,才允许行使。」皇帝准奏。

同日,陈天麟说:「小使臣、校尉,前任批注文书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其应当批注的考第以及任满罢职的月日,若在隆兴二年闰十一月五日诏书颁布之前,自然应当依照诏书免于降级。若是偶然因为州府批注文书在诏书颁布之后的人,请求依照本官考满罢职的月日施行。」皇帝准奏。

同日,陈天麟说:「查明选人以三年为一任,使臣以两年为满任。使臣任内偶然因为被对移或者冲替放罢一类的情况,如今请求比照选人的条法,只按颇犯当时的一考施行处理,以使文武臣的升迁改任,事体能够均等一致。」皇帝准奏。

十月二十九日,吏部说:「临安府龙山、浙江,绍兴府渔浦、西兴的监渡官职空缺,因为属于新设置的官缺,本部尚未订立确定的条法。如今酌量,一并注授曾任无赃私罪且不属老疾之人担任监当,并且不注授进纳出身及有事故未清的人。若是招募出身的人,仍各自隶属本府,请求由本部张榜公布官缺加以差注。」皇帝准奏。

三年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选呈状说:「选人年满六十、小使臣年满七十以上,以及因病求医期满的人,到部参加铨选时,命长贰主管官员当面斟酌其精力是否仍健旺,另外没有疾病的,允许依照条例予以注授。」皇帝准奏。详见侍郎左选门。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凡是命官以下的班祗应副尉,因犯罪受特旨处置,以及依法应当延展期限或延展年份磨勘、降低资序、殿降名次、延展年份参选、罚做短使一类的人,一并特予放免。」

四年三月九日,吏部呈状说:「按照干道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都省的札子,侍郎左选申请到的指挥,请求将选人在部候选注拟知县、县令的,一并赴都堂审察,此外在外指射并移注的人,以及四川、二广两地地方另行差遣的知县、县令由各处奏辟的,请求依照旧法,只命本处知州、通判精心加以铨量,证明上报吏部,予以差注施行。至于尚书左选尚未申报到相关指挥,理应一体处理。查明本部侍郎右选小使臣知县官缺,如今依照格法注授保义郎以上曾经亲民资序的人,还须由主管官当面测试书写札子百字以上,测试合格的,方许差遣。如今准照尚书左选转来前项指挥,因为小使臣也有到部注授及四川、二广差注到官的情况,却尚未有依照侍郎左选已经申请事理的批准,请求详加斟酌指挥施行。」下诏依照侍郎左选已获得的指挥办理。

七月十二日,尚书吏部员外郎林粟说:「本选小使臣、校尉,曾经从军立功的人,屡次承蒙圣旨,注授各州军添差指使,听候差遣、不承担厘务及岳庙差遣。任满回部后,希望仍任原任州军的空缺,有关部门因受格法所限,不许差注。因为拣汰离军的人大多贫困,携家带口赴任,还未安顿下来,就骤然任满罢职,于是又要搬迁挪动,困顿于旅途之中。请求将离军添差指使岳庙的人,比照宗室岳庙不厘务的差注办法,不妨碍其在前任州军,这样任满之日,就可

八月二十三日,诏:「小使臣校尉在福建、湖南路替回参选之人,并依内地

差拨短使满一季,住程特与减作两个月,收入住程。」

十二月十九日,吏部言:「昨将武臣亲民监当更逆使半年,并四年阙,监岳庙及准备差使不厘务更逆使半年,并二年半阙。即目在部待次武臣四百余员,多缺所差注不行,欲乞朝廷将亲民监当并岳庙准备差使不厘务窠缺各借半年使阙差注。」从之。

五年正月七日,吏部言:「大小使臣宗室依条每囗添差亲民兵马监押一员,系厘务。昨缘一例作不厘务,致镇江府请乞差外官。续承指挥,宗室添差兵官,依旧厘务,欲日后更不差注外官。」从之。

七月十五日,试尚书吏部侍郎陈弥作言:「本部小使臣校尉军功补授合注授添置不厘务指使,并听候使唤及岳庙三色差遣,见用应赴任三年缺。近军功补授人积压在部,员数颇多,欲将不厘务指使听候使唤岳庙窠缺,更逆使半年,今后用二年半阙。」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陈弥作言:「小使臣校尉参选,合着籍定重难并常程短使。本部除前任请大添支合着籍定重难短使之人,员数不多,合见行条法指挥,理两个月收入住程外,所有应副常程短使人,近来每月不下七十员,收附入籍。其所差短使,每月不过五七人,委是虚将在部人拘占月日。今相度欲乞止理一个月收入住程,庶几侍次之人不致久淹逆旅。」从之。

十月六日,湖北提举常平谢师稷言:「窃见辰、沅、靖州地边溪洞,见任官月俸每至积下,无以支给。欲望自今免添差及养老使臣。」诏辰、沅、靖州合添差使臣并养老军兵,自今各减半差,见任已差下使臣并养老军兵正依旧正:据文章疑作「止」。。

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陈弥作言:「所掌小使臣校尉在部待次一千六百余人,以阙籍 刷诸路不厘务指使,听候使唤岳庙及指使监当、亲民计四百六十缺,并未申到任违年事因。其中九十二缺,皆干道二年以前应赴任人,虽取会未至本部理筭,自拟差月日至今,各已系违年。相度欲从本部刷具,先次依条用阙。仍下逐路提刑司,究官吏淹慢之罪,庶在部人不致积压留滞。」从之。

译以免除搬迁道路的劳苦,以彰显优待抚恤之意。」皇帝准奏。

其后吏部又说:「先前的旨意只是针对本选小使臣离军添差而言,大使臣尚未有相关明文记载,也应当一体差注。」皇帝准奏。

八月二十三日,下诏:「小使臣、校尉在福建、湖南路任满回部参选的人,一律依照内地差拨短使满一季的规定,住程特予减为两个月,收入排队序列。」

十二月十九日,吏部说:「先前将武臣亲民监当再延展半年使用官缺,以及四年阙,监岳庙及准备差使不厘务的再延展半年使用官缺,以及两年半阙。如今在部候选的武臣有四百余员,许多官缺无法差注施行,请求朝廷将亲民监当以及岳庙准备差使不厘务的官缺各自借用半年使用官缺加以差注。」皇帝准奏。

五年正月七日,吏部说:「大小使臣、宗室依照条例每处添差亲民兵马监押一员,属于厘务性质。先前因为一律作为不厘务处理,导致镇江府请求差遣外官。后来承蒙指挥,宗室添差兵官,依旧属于厘务性质,今后不再差注外官。」皇帝准奏。

七月十五日,试尚书吏部侍郎陈弥作说:「本部小使臣、校尉因军功补授而应注授的添置不厘务指使,一并听候差遣以及岳庙三种差遣,如今使用应赴任三年一次的官缺。近来因军功补授的人积压在部,人数颇多,请求将不厘务指使听候差遣岳庙的官缺,再延展半年,今后使用两年半的官缺。」皇帝准奏。

八月二十三日,陈弥作说:「小使臣、校尉参加铨选,应当登记确定重难以及常程短使。本部除前任领取大额添支应当登记确定重难短使的人,人数不多,应当依照现行条法指挥,计算两个月收入排队序列以外,凡是应付常程短使的人,近来每月不下七十员,收录登记入籍。而所差遣的短使,每月不过五七人,实在是虚占在部人的月日。如今酌量请求只计算一个月收入排队序列,以使候选之人不致长期滞留旅舍。」皇帝准奏。

十月六日,湖北提举常平谢师稷说:「私下看到辰、沅、靖三州地处边境溪洞地区,现任官员的月俸常常积欠,无法支付。希望自今起免除添差以及养老使臣。」下诏辰、沅、靖三州应当添差的使臣及养老的军兵,自今起各自减半差遣,现任已经差遣的使臣及养老军兵仍照旧办理。

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陈弥作说:「所掌管的小使臣、校尉在部候选的有一千六百余人,用官缺清查各路不厘务指使、听候差遣岳庙以及指使监当、亲民等共四百六十个官缺,尚未申报到任的原因事项。其中九十二个官缺,都是干道二年以前应当赴任的人,虽然尚未取索会同核实到本部予以计算,自行拟定赴任月日至今,各自都已属于违反年限。酌量请求由本部清查具报,先行依照条例使用官缺加以差注。并下达各路提刑司,追究官吏拖延怠慢的罪责,以使在部候选的人不致积压滞留。」皇帝准奏。

三月十九日,陈弥作言:「宗室小使臣添差亲民,差注经任初任人外,盖次常一百余人。今在部军功补授人员多缺少,差注不行。欲乞借宗室监当见阙,权改作岳庙称呼差注一任,任满,复拨还宗室使缺,庶可以时暂发遣在部军功补授之人。」诏从之,仍先注曾立战功人。

译三月十九日,陈弥作说:「宗室出身的小使臣中,除去添差、亲民、以及已按资格差派担任经任初任的人以外,大约还有一百多人依次排在候补名单上。如今在吏部候选、以军功补授官职的人员大多缺少差遣,无法差派注授。恳请借用宗室监当官的现有空缺,暂时改作岳庙祠禄的名义差派注授一任,任满之后,再拨还给宗室使臣的缺额,这样就可以暂时安排、发遣那些在吏部候选、以军功补授的人员。」皇帝下诏准许,并且仍旧优先注授给曾经立过战功的人。

四月十日,吏部言:「军功补授离军之人,类皆贫乏,不能自给,久在旅(底)[邸],守候注阙。诏应离军注授添差指使、巡检下使臣岳庙之人「诏」字上疑脱「乞」字。,并令具钞,候画闻下部,吏部给差帖,当官给付。大使臣离军注授添差准备差使、巡检下使臣,听候使唤不厘务,并到部注授诸州军及监司、帅司添置准备差使,并注授岳庙之人,一

体施行。」从之。

五月四日,吏部言:「侍郎右选见管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法司一名,书令史一十五人,守当官二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一人,楷书三人,即自通吏额七十七人。今欲减罢书令史一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五人,并权守当官八人,权正贴司一十二人,更不帮勘承权请给。」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七日,诏进义校尉已上资级令依旧吏部掌行。

十月二十八日,权吏部尚书侍郎张津言:「小使臣校尉目今在部一千三百余员,到部日久,无缺发遣。乞将不厘务指使并听候使唤窠缺,许注不系军功之人一次,以资序恩例、名次高下差注。如同日有军功人指射,即依见行条法,先注军功人,庶得可以发遣在部岁久待次之人。」从之。

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勘会诸军将校缘功赏合转承信郎,偶不曾缴到付身及绫纸钱,未钞及差漏三代名讳,致妨给告,止出转官公据。后来因覃恩或他赏,已转承信郎以上,方行陈乞。吏部却引用入资法,比折减三年磨勘,甚失当时立法之意。如有似此之人,仰吏部特与作一官资转行。」

四月三日,张津言:「本部待次小使臣校尉共一千二百余员,兼每日接续参部不下十数员,委是员多缺少。窃见侍郎左选缺期见使六年,本选乞于见今使阙年限上展使一年差注。其后依此使阙差注,庶几不致积压留滞。」从之。

六月九日,张津言:「吏部侍郎右选见管诸路州军及监司下差置(措)[指]使,听候使唤及岳庙差遣,专注从军立功拣汰之人。每日除地近州军下住,据在部官指射外,内有远地,如二广路见榜一(有)[百]五十七阙,荆湖南北路、京西路见榜一百九十一缺,日久无人指射。盖缘从军立功见在部人,惮于地远,而已在远地任满寄居人,复无力前来赴部注授。不惟食阙之久,兼亦本部虚榜阙次。今相度将二广及荆湖、京西路截日终见阙员数,行下本路州军,并许任满寄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使臣经州(邀)[缴]连录白出身以来文字,委官对读真本,并具立功次数、资序高下,委保官一员委保正身,不拘州军,陈乞指射五阙,本州岛保明诣实申部,从上拟差。

译四月十日,吏部说:「因军功补授后离开军队的人,大多贫困,不能自给,长期滞留在旅馆客邸,等候注授阙额。诏令凡应离军注授添差指使、巡检下使臣岳庙差遣之人("诏"字上疑脱"乞"字。),一并令其具录申状,等候批复下达吏部,吏部发给差帖,由主管官员发给。大使臣离军注授添差准备差使、巡检下使臣,听候差使而不主管事务,以及到部注授诸州军及监司、帅司添置准备差使,并注授岳庙之人,一体照此办理。」朝廷依从。

五月四日,吏部说:「侍郎右选现掌管的吏员编制为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法司一名,书令史十五人,守当官二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一人,楷书三人,合计通吏额七十七人。现打算裁减书令史一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五人,以及权守当官八人,权正贴司十二人,此后不再帮同勘验和承受这些人的请给。」诏令依所拟定,各按此裁减,将来出现缺额时,依名次递补填充。其中被裁减的人,愿意依条例更换名目的,听其自便。

二十七日,诏令进义校尉以上资级仍旧由吏部掌管施行。

十月二十八日,权吏部尚书侍郎张津说:「小使臣校尉目前在部候选的有一千三百余员,到部时间已久,却没有缺额可以发遣。请求把不主管事务的指使以及听候差使的窠缺,允许注授给不是因军功补授之人一次,按资序恩例、名次高低差注。如果同一天有军功之人指射同一阙额,就依照现行条法,先注授军功之人,这样才能使在部等候多年的人得以发遣。」朝廷依从。

七年二月八日,册立皇太子的赦书说:「查勘各军将校因立功赏赐应转为承信郎者,偶然未能缴到付身文书及绫纸钱,未及抄录及缺漏三代名讳,以致妨碍发给告身,只发给转官公据。后来因遇覃恩或其他赏赐,已转为承信郎以上者,才提出陈乞。吏部却援引入资法,比照折减三年磨勘,很失当初立法的本意。如有类似这样的人,命吏部特别给予转升一官资。」

四月三日,张津说:「本部候次的小使臣校尉共一千二百余员,加上每天陆续前来参部的不下十几员,实在是员多缺少。窃见侍郎左选缺期实际使用年限为六年,本选请求在现今缺额年限基础上再展期一年后差注。此后依此办理使阙差注,或许可以不致积压滞留。」朝廷依从。

六月九日,张津说:「吏部侍郎右选现掌管的诸路州军及监司所属的差置指使,听候差使及岳庙差遣,专门注授从军立功被拣汰之人。每天除去地近的州军职位,据在部官员指射之外,还有地处偏远的,如二广路现榜出一百五十七个阙额,荆湖南北路、京西路现榜出一百九十一个缺额,长期无人指射。这是因为从军立功现在部候选的人,畏惧地方偏远,而已在远方任满寄居的人,又无力前来赴部注授。这不仅使阙额久久空缺,也使本部虚设榜示的阙次。现商议将二广及荆湖、京西路截止之日现有的缺员数目,行文下达本路州军,允许任满寄居、曾经从军立功被拣汰的使臣,通过州府缴连录白出身以来的文书,委派官员对照校验原本,并详列立功次数、资序高低,委托一名保官担保正身,不拘州军,陈乞指射五个阙额,由本州保明核实上报本部,按顺序拟定差注。如果同一天有在部之人指射同一阙额,先准许在部之人,这样或可使远近之地都得到照顾。」朝廷依从。

十月

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准在部人,庶几远地均济。」从之。

十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勘会:「使臣出官,昨遇季孟月呈试,近旨以半年。今在部官赵遵等自陈候久,乞放行十月呈试。」诏吏部放行一次。新制自来年正月为始。

十六日,诏:「饶州、南康军、隆兴府、江、筠州、兴国、临江军、潭州、江(陆)〔陵〕府今差拣汰离军及归正添差员阙,虑逐州境内亢旱,无以赡给,令吏部权免差注,候秋成取旨。」

九年闰正月二十四日,诏:「应从军小使臣今后在职丁忧,与

免试假。」

五月八日,试太常寺少卿王淮札子,欲将拣汰离军到部人除授厘务差遣。又有前任请大添支一年以上,依条合差短使外,其愿就添差不厘务岳庙差遣、年六(八)十〔八〕已上,并免短使,庶几从军战士获沾厚恩。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嘉定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应从军曾经立功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已经拣汰离军添差一任回,合注正缺,间有实缘残疾不能亲身赴部注授之人,理宜优恤,许召本色官一员结罪委保正身,令家属赍状赴部,陈乞差注诸州准备差使或岳庙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州府合依条保明到小使臣校尉陈乞祖父母、父母老疾,合得家便恩例参选,及在外指射差遣之人,其间有不曾连到保明正身并勘验公据,致碍参选注授具钞,并小使臣校尉召到保官,内有不是本等见拟注阙,可令吏部特与放行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参选年七十以上,从条合注五十贯以下场务窠阙。缘无五十贯以下场务,是致年及七十以上之人,并无阙可入,窃虑失禄,可与注军功岳庙一次。其四川州军元无军功岳庙窠阙去处,许注军功指使,听候使唤不厘务差遣一次。」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宗室于在外州军及经部陈乞岳庙,各合召保官二员,除初官参部、已召保官及已〔参〕部判成、合注授差遣之人,若注岳庙,自合就用其经任小使臣;已再参部,见理在部名次之人,如欲指射岳庙窠阙,亦与免再召保官。」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九年三月九日,吏部郎中程覃言:「臣备员郎曹,职司侍右本选,一命以上,皆有簿籍。先遵关到指挥,详批到罢月日,独有诸司抽差吏职,殊无稽考。比因(宫)[官]赏伪冒之后,遂编类颁降诸百官司,令差吏职员数行下本部遵守。臣自供职以来,但见逐处陈乞三年供奉无失,乞行推赏。取索案籍,稽考月日,扣问当来有无朝廷札下,悉无有焉。惟止取会刑部都官,都官保明诣实,本部便与放行。臣以诸司既有公文保明,都官又行勘当,度其无弊。

译十四日,中书门下省勘查核实:「使臣出官,往年遇到孟月呈试,近来旨意改为半年一次。现在部候选的官员赵遵等自陈候选已久,请求准许十月呈试。」诏令吏部放行一次。新制从来年正月开始施行。

十六日,诏令:「饶州、南康军、隆兴府、江州、筠州、兴国军、临江军、潭州、江陵府现在差注拣汰离军及归正添差的员阙,考虑到这些州境内正逢干旱,无力供给,命吏部暂时停止差注,等到秋收后再听候旨意。」

九年闰正月二十四日,诏令:「凡从军的小使臣此后在职期间遇丁忧,给予免试假。」

五月八日,试太常寺少卿王淮上札子,希望将拣汰离军到部之人除授主管事务的差遣。又有前任领取大添支满一年以上,依条应差短使之外的,其愿意就任添差不主管事务的岳庙差遣、年满六十八岁以上的,一并免除短使,以使从军战士能沾受厚恩。朝廷依从。以上出自《干道会要》。

嘉定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凡从军曾经立功的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已经拣汰离军添差满一任回来的,应注授正阙,其中若确实因残疾不能亲自赴部注授的人,理应予以优恤,允许召请本色官一员结罪担保正身,令其家属携带申状赴部,陈乞差注诸州准备差使或岳庙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州府依条应保明呈报的小使臣校尉,陈乞因祖父母、父母老病,应得家便恩例参选,以及在外指射差遣之人,其间若有不曾连同呈报保明正身以及勘验公据,以致妨碍参选注授而具录申状的,以及小使臣校尉召到的保官中,有不是本等现有拟注阙额的,可命吏部特别放行一次。」十一年明堂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小使臣校尉参选年满七十以上的,依条应注五十贯以下的场务窠阙。因无五十贯以下的场务,以致年满七十以上之人,都无阙可注,恐怕会失去俸禄,可给予注授军功岳庙一次。其中四川州军原本没有军功岳庙窠阙之处,允许注授军功指使,听候差使而不主管事务的差遣一次。」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宗室在外州军以及经由本部陈乞岳庙差遣的,各应召请保官二员,除初任官参部、已召请保官并已参部判成、应注授差遣之人外,若注授岳庙,自应就用其曾任小使臣之资历;已再度参部、现计入在部名次之人,如欲指射岳庙窠阙,也免除再度召请保官。」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也是如此。

九年三月九日,吏部郎中程覃说:「臣忝任郎官,职掌侍郎右选,凡一命以上官员,都有簿籍记录。此前依照关到的指挥,详细批注罢任日月,唯独诸司抽调差遣的吏职,全无稽考。近因官赏出现伪冒之事后,遂编类颁行诸百官司,命令各司差用吏职的员数行下本部遵照执行。臣自任职以来,只见各处陈乞三年供职无过失,请求给予推赏。查取案卷,稽考月日,询问以往有无朝廷札子下达,都没有。只是取会刑部都官,都官保明属实后,本部便予以放行。臣认为诸司既有公文保明,都官又已加以勘验,料想没有弊端。但右选却无从稽考,请求从今开始,凡诸司差拨吏职充任供职的,命各司先申报朝廷批下都官,都官关报右选,两部各置簿籍,如同注阙一样,分明抄录到罢任月日。仍令其赴部,发给功过印历,每次考核由所属批注有无过犯。等到期满时陈乞推赏,须缴纳付身文

但右选无所稽考,乞自今以始,凡诸司差拨吏职充应供奉,令各司先申朝廷批下都官,都官(阙)[关]报右选,两部置籍,一如注阙,分明抄上到罢月日。仍令赴部,出给功过印历,逐考经所属批有〔无〕过犯。候满日陈乞推赏,须要缴付身,赴部辨验,照条格施行,庶几命令出自朝廷,有司可以遵守。」从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宗室小使臣依条须实历厘务一任,通不厘务四考,方许关升。缘从来宗室并作四年出阙,是致艰得厘务窠阙可入,多有在部守待,动经年岁。窃虑淹留旅邸,可将宗室厘务监当窠缺权展作四年半,刷具(使)

使阙,出榜许令指射一次。」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陈乞戚里添差,初任合召升朝官二员委保,所供(宋)[宗]枝图本即无节略隐漏,关送礼部,行下太常寺,定夺服纪,画降指挥下部,与注授添差差遣。内有任满再陈乞添差人,又令召保,委是重迭。可将似此添差经任已曾召保之人,照前任已承指挥,与免再召保,放行添差。」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任满到部,合缴印纸陈乞覆校。其间或有已成考任,批书替罢,本官任内别无不了事件,及无诸般过犯,止缘州府吏人一时不依条式批书,在法合召保官及降名次。可将上项人与免召保、名次,放行参部注授一次。」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小使臣校尉亲民、监当、指使等正阙,见用五年两季为限出阙。今来尚有在部待次之人,员数颇多,窃虑淹留旅邸,委实可怜。仰将逐项正任窠阙除见榜外,权展作五年三季,刷具使阙,出榜召官指射一处。」

同日,赦:「四川、二广州军申到使臣校尉陈乞酬赏定差,自合照应见行条式保明。其间有州府案例一时漏行声说修葺器甲坚利并法官点对因依与保明二字,及有定差遣,合行当官铨量,读律、试写书札百字以上,方许差注。近来间有定状画一项内,虽该说已亲身赴司,当官读律试写书札因依,其后项保明内,却止称已体量或审量事因,不曾分明声说已当官铨量讫三字。若使行下取会,动经岁月,窃虑(近)[迂]回留滞。仰将上项人自今赦到日,如见得别无违碍,令吏部特与放行一次。」

同日,赦:「宗室岳庙及添差不厘务窠阙,依条并系二年成资,满罢,不候替人,截日离任,并以四年为限出缺。近来往往诸州军并不依时申到逐阙到罢,是致本部使阙不行,有妨在部人指射。可自今赦到日,将逐项窠缺照应应赴月日,见系四年以下缺次,即令刷具,尽行使阙,出榜召官指射。」

同日,赦:「使臣校尉每年陈乞呈试,自合经本贯或见寄居州军陈乞,保明给据,并申部照会,放行牒试。

译书,赴部核验,依照条格施行,这样命令才出自朝廷,有司才可以遵守。」朝廷依从。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宗室小使臣依条须实际历任主管事务一任,共计不主管事务满四考,才准许升迁。因历来宗室都以四年为限出阙,以致难以得到主管事务的窠阙可以注授,很多人在部守候,动辄经年累月。恐怕他们长期滞留旅邸,可将宗室主管事务的监当窠缺暂时展延为四年半,登记造册使阙,出榜允许指射一次。」十四年明堂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小使臣校尉陈乞戚里添差,初任应召请升朝官二员担保,所呈报的宗室世系图本如果没有节略隐漏,即关送礼部,行下太常寺,判定服纪等级,画降指挥下达本部,给予注授添差差遣。其中若有任满再陈乞添差的人,又令其召请保官,实在是重复。可将这类添差已经历任并曾召请过保官之人,依照前任已承指挥的做法,免除再度召请保官,放行添差。」十四年明堂赦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小使臣校尉任满到部,应缴纳印纸陈乞覆校。其间或有已经完成考任、批书替罢,本官任内并无未了事项,也无各种过犯的,只是因为州府吏人一时未依条式批书,依法应召请保官并降低名次。可将上述人等免除召请保官、降低名次,放行参部注授一次。」十四年明堂赦也是如此。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小使臣校尉亲民、监当、指使等正阙,现在以五年两季为限出阙。如今尚有在部候选之人,人数颇多,恐怕长期滞留旅邸,实在可怜。命将各项正任窠阙除现榜之外,暂时展延为五年三季,登记造册使阙,出榜召官指射一次。」

同日,赦文:「四川、二广州军申报的使臣校尉陈乞酬赏定差,本应照应现行条式保明。其中若有州府案例一时漏报声明修葺器甲坚利以及法官点对的原委并保明的情况,以及有定差遣的,应当由主管官员当官铨量,读律、试写书札一百字以上,才准许差注。近来间或有定状画一项内,虽说已亲身赴司,当官读律试写书札的原委,而其后一项保明内,却只称已体量或审量事由,未曾明确声明已当官铨量完毕。若行文下达取会,动辄经年累月,恐怕迂回滞留。命将上述人等自此赦到之日起,如查明并无违碍之处,令吏部特别放行一次。」

同日,赦文:「宗室岳庙及添差不主管事务的窠阙,依条都以两年为一任期,任满不等替人,截止之日即离任,并以四年为限出缺。近来往往各州军并不按时申报各阙的到、罢日期,以致本部使阙不能施行,妨碍在部之人指射。可从此赦到之日起,将各项窠缺照应应赴的月日,凡现属四年以下缺次的,即令登记造册,全部使阙,出榜召官指射。」

同日,赦文:「使臣校尉每年陈乞呈试,本应经由本贯或现寄居州军陈乞,保明后发给凭据,并申报本部照会,放行参加牒试。其中若有已经保明、发给凭据、申报本部完备的,偶因呈试未中,若次年再陈乞重试,其中若有路途遥远、贫困无力归乡,为陈乞保明再试而以致滞留旅邸、狼狈失所的,情况实在可怜。命将上述人等照原已保明之例,命原经手的书铺担保正身,放行再试一次。其中若有超过三年以上未到部之人,仍依现行条法,保明后发给凭据施行。」

十六年五月二日,臣僚上奏说:「州县的官吏,职位虽低,却是与百姓最亲近的,就是县令这个官职。作为亲民之官,关系到百里之地百姓的祸福休戚,怎能因为

其间有已曾保明、给据、申部了当,偶因呈试不中,若次年陈乞再试,内有地里遥远,贫乏无力归乡,陈乞保明再试,以致淹留在旅,狼狈失所,情实可怜。仰将上项人与照已经保明,勒元书铺委保正身,放行再试一次。内有及三年以上不到部之人,自依见行条法,保明给据施行。」

十六年五月二日,臣僚奏:「州县之吏,于职则卑,于民为亲者,令是也。为亲民之官,百里戚休所系,讵可以为卑而忽之 小使臣注授县令窠阙,自有成法。近〔年〕以来,武臣不拘经任或初官人,与任子同试文铨中选,许注县尉。候将来资格当入两淮县令,即与差注。窃详近制之行,盖谓亲民之官,傥以稍通

文墨者充之,施于有政,当亦可观,初意未常不善,然冠鹖业儒,功名自许,固不乏人,而挟资并缘,传义假手,弊亦不少,侥幸一中,则由尉而令,如取如携。以若人而寄百里之命,立见旷阙,况两淮要害之地哉!诸铨试中,仍须帘试中注官,此侍左通用令也。左选犹尔,况右选乎。乞下臣此章,今后使臣校尉文铨试中选人,参用左选铨中体例,定日帘引,仍索真卷,比对字迹一同,方许从准嘉定五年以后节次指挥参注。非惟可革代笔之弊,亦足以重字人之选。」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六 铨试 右选、呈试附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六

铨试右选、呈试附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寿皇圣帝已即位,未改元。臣僚言:「吏部出官格法,左选则有铨试,右选则有呈试,其制一也。今左选铨试约束甚严,至于使臣校尉呈试,则因循弊幸,遂成空文。往往惟务请托,例以应格申部。欲望明诏有司,严立法禁,务绝请托之源,不惟稍谨入仕之路。况右武之世,使人人闲习弓马而后从仕,诚今日之先务。」从之。仍自(令)[今]呈试出官,令吏部郎官一员同监试。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二月五日,臣僚言:「今日官冗之弊极矣,欲清入仕之源,莫若减任子之法。三岁大比,所取进士不过数百人。三岁一部,以父兄任官者,乃至数千人。积累既久,无怪乎员日益多,阙日益少,国用日益不足也。」诏:「臣僚任子,见遵祖宗法令,理难遽改,可令吏部严铨试之法。自今初官不许用恩例免铨试、呈试,并候一任回,方许收使。虽宰执亦不许用恩例陈乞回授。初官免试,在今旨前,不曾铨试、呈试,见在部并已出官人,差注并在曾经试中本等人之下,如愿试者听。仍参照格法,条具取旨。」其

后吏部条具,依所获旨施行外,不经铨试已出官人,有曾历累任或(巴)[已]关升知县、通判,虑一概无别,欲止将不曾铨试、见在选并出未历两任差注之人,在已中铨试之下。

译职位卑微而加以忽视!小使臣注授县令窠阙,自有定制。近年以来,武臣不论是否历任或初任之人,只要与荫补之子同场应试文铨考中,就允许注授县尉。等将来资格够得上两淮县令时,就予以差注。窃详考察这一近来施行的制度,本意是说亲民之官,如果由稍通文墨之人充任,施行于政事上,应当也可观,起初的用意未尝不好,然而戴冠佩剑、以儒业自许、以功名自期的人本来就不乏其人,但依仗权势、辗转关说、代笔冒名的弊端也不少,一旦侥幸考中,就能由县尉升为县令,如同信手拈来一般轻易。用这样的人去托付百里之地的政务,很快就会出现旷废阙失,何况两淮是要害之地呢!各种铨试考中之后,仍须经过帘试考中才能注授官职,这是侍郎左选通用的规定。左选尚且如此,何况右选呢。请求把臣的这份奏章下达有关部门,今后使臣校尉参加文铨考试考中的人,参照左选铨试考中的成例,定日进行帘引复试,仍要索取真正的试卷,比对字迹是否一致,才准许自嘉定五年以后依次按指挥参与注授官职。这样不仅可以革除代笔的弊端,也足以使字人的选拔更受重视。」朝廷依从。以上出自《宁宗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六 铨试 右选、呈试附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六

铨试右选、呈试附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十八日(此时寿皇圣帝已即位,尚未改元),臣僚上言说:「吏部出官的格法中,左选有铨试,右选有呈试,两者制度本应相同。如今左选铨试约束十分严格,至于使臣校尉的呈试,却因循苟且、弊端丛生,遂成一纸空文。往往只是一味请托,照例以符合规格上报本部。希望明诏有关部门,严立法禁,务必断绝请托的根源,这样不仅可以稍稍严肃入仕的途径。况且当今是崇尚武备的时代,让人人熟习弓马之后再从仕,实在是当今的首要之务。」朝廷依从。并且从今以后呈试出官,命吏部郎官一员同为监试官。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二月五日,臣僚上言说:「如今官员冗滥的弊病已达到极点,要想澄清入仕的源头,不如削减荫补子弟为官的办法。三年一次大比科举,所录取的进士不过数百人。三年一部(吏部注授),因父兄任官而得官的,却多达数千人。日积月累,难怪官员日渐增多,官阙日渐减少,国家用度也日益不足。」诏令:「臣僚荫补子弟之事,现遵行祖宗法令,按理难以骤然更改,可命吏部严格执行铨试之法。从今以后初任官不许用恩例免除铨试、呈试,都要等任满一任回来后,才准许收录任用。即便是宰执大臣,也不许用恩例陈乞回授子弟。凡是在此旨意之前,因初任免试而未曾铨试、呈试、现今在部以及已经出官之人,其差注都排在已经考试考中的本等人之下,如愿意重新考试的,听其自便。仍须参照格法,条列具报请旨。」此后吏部条列上报,依所获旨意施行之外,对于不经铨试而已经出官的人,若有曾历任多任或已升迁知县、通判者,恐怕一概而论无所区别,因而只将不曾铨试、现在部或出官未满两任的差注之人,排在已经铨试考中之人之下。使臣校尉在外就地补授诸军拣罢使臣等,都须参加呈试,即便考试不中或不愿应试,也依军功补授到部呈试不中之人的成例,命其等满五年后参加选任。诏令依从。其使臣校尉等,仍依旧法免试。

二年三月二日,臣僚上言说:「近来多有初任官年满二十五岁以

使臣校尉在外就补诸军拣罢使臣等,并呈试,即试不中或不愿试,并依军功补授到部呈试不中人,着令听满五年参选。诏从之。其使臣校尉等,并依旧法免试。

二年三月二日,臣僚言:「近多有初官年二十五以上,不曾铨试,止用父祖西北户贯陈乞,有碍臣僚奏请初官须铨试之制。措置应官年二十以上,(离)[虽]父祖西北户贯,如未曾铨试中,并不许陈乞应格岳庙。」从之。

将仕郎魏好信等特差岳庙,乃荫补未铨试之人,无法免试,正殿近制。臣恐自此源源而来,复启侥幸,不止免试而已。欲望应荫补及初出官人,除因许乞特旨与差遣外,余合赴铨试人,无恩例及违格法而冒干堂除,得差遣免试之人,并追寝成命,庶杜侥求。」诏自今应初出官人未经铨试,并不许陈乞堂除。条入 令,为定法。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荫补初出官人,法当铨试。承前堂除辄许免试,已有禁约。近

二年正月七日,都省言:「今年廷试第五甲进士,并特奏名第一、第二等人,并不该减。所有今年吏部秋试出官人,欲权附春试。」从之。

五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自来文臣铨试,每年春秋两试,以(下)十分为率,取七分为合格。近者每年

止一试,十分以半为合格。武臣初出官,呈试弓马或七书义,未有去取格式及取人分数。欲令吏部、兵部比类施行。」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都谦亨岳庙差遣罢之,自今执政常遵近制,仍戒谕后省官毋更忽慢。」臣僚言:「方申严铨试之法,谦亨初未尝试,忽吏窃为文,而执政受其欺,乞赐施行。仍自今初出官陈乞差遣,先令吏部供具已未铨试。」从之。

二年二月六日,四川安抚制置使汪应辰言:「被旨措置四川铨试,旧例成都、潼川两府两路转运司轮年并试,元无立 院引试日辰,今措置试院定用三月二十一日 院,二十五日引试。如类省试四川举人,即将当年铨试附别试所,接续收试。承前转运司铨试,止差本司属官监试,所差之官以预知,则侥幸之流未免妄意请托。措置欲于诸州见任京朝官内,选差有出身文字兼全之人充监试、考官,并于见任京朝官及选人大小使臣内选差监门、封弥、誊录、对读、巡铺官。若赴试不及百人,即令封弥兼巡铺,誊录兼对读。承前四川铨试议,往往试官以意出题,未必皆有来历。今欲令出题令于经史子集,须该涉时务,庶几有所考据。旧例转运司铨试,皆试院一面拆号发榜。今欲于开院前一日,具等号状,实封申制置使司,长官躬亲诣试院拆放。所有假名代笔之弊,盖缘门禁不严,得以传送,又多见烛,以至达旦,就试人得以余力为人代笔。

译上,未曾铨试,只凭父祖是西北户籍陈乞的,这有违臣僚奏请初任官须经铨试之制。措置:凡应官年满二十岁以上者,虽是父祖西北户籍,如未曾铨试考中,一律不许陈乞应格岳庙。」朝廷依从。

将仕郎魏好信等特别差注岳庙,是荫补而未经铨试之人,无从依法免试,正好触犯了近来的制度。臣恐怕从此源源不断而来,重新引发侥幸之心,不止是免试而已。希望凡是荫补及初出官之人,除因特许陈乞特旨给予差遣外,其余应赴铨试之人,凡无恩例而违反格法冒领堂除、得到差遣而免试的人,一并追缴撤销成命,以杜绝侥幸求进之路。」诏令自今以后凡初出官之人未经铨试的,一律不许陈乞堂除。此条载入法令,作为定法。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说:「荫补初出官之人,依法应当铨试。此前堂除动辄准许免试,已有禁令约束。近来……」

二年正月七日,都省上言说:「今年廷试第五甲的进士,以及特奏名第一、第二等人,都不该减免。所有今年吏部秋试出官之人,希望暂且附于春试举行。」朝廷依从。

五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历来文臣铨试,每年分春、秋两试,以十分为标准,取七分为合格。近来每年只举行一次考试,以十分之半为合格。武臣初出官,呈试弓马或七书义,尚未有去取的格式及取人的分数标准。希望命吏部、兵部比照类推施行。」朝廷依从。

七月十四日,诏令:「罢免都谦亨的岳庙差遣,从今以后执政大臣应经常遵守近来的制度,并训诫后省官员不得再疏忽怠慢。」臣僚上言说:「正当重申严格执行铨试之法之际,谦亨从未曾应试,胥吏私下作文代笔,而执政大臣却受其欺骗,请予施行处置。并从今以后凡初出官陈乞差遣的,先命吏部提供是否已经铨试的情况。」朝廷依从。

二年二月六日,四川安抚制置使汪应辰上言说:「奉旨措置四川铨试,按旧例,成都、潼川两府两路转运司轮流每年一并举行考试,原本没有确立考院开院引试的具体日期,如今措置试院定于三月二十一日开院,二十五日引试。如果类省试的四川举人,就将当年的铨试附于别试所,接续收考。以前转运司主办铨试,只差派本司属官担任监试,所差之官事先便可得知,那些心存侥幸之人便难免暗中妄意请托。现措置打算在各州现任京朝官内,选派有出身且才学兼备之人充任监试、考官,并在现任京朝官及选人、大小使臣内选派监门、封弥、誊录、对读、巡铺等官。如果赴试人数不足百人,就命封弥官兼任巡铺,誊录官兼任对读。以往四川铨试议定的做法,往往由试官随意出题,未必都有出处根据。现在打算命出题须依据经史子集,须涉及时务,或许可以有所考据依凭。旧例转运司铨试,都是由试院单方面拆号发榜。现打算在开院前一日,具列座次号状,实封申报制置使司,由长官亲自到试院拆封放榜。至于假名代笔的弊端,多因门禁不严,得以传递,又多准许点烛照明,以至通宵达旦,使赴试之人得以余暇替人代笔。打算选派监门官、巡铺官,严加督察责成,并不准点烛。」诏令封弥、誊录、监门官依吏部规定差用有出身的官员,其余都依所请施行。

十五日,前权通判融州唐孝颖上言说:「窃以为准许铨试附于广南漕司举行,是因为本地有本处窠阙,考中

欲选差

监门官、巡铺官,严切督责,仍不许见烛。」诏封弥、誊录、监门官依吏部差有出身官,余并从之。

十五日,前权(通)通判融州唐孝颖言:「窃谓铨试许广南漕司,盖缘有本窠阙,试中即就定拟,此祖宗八路之法,以去朝廷稍远,故优之也。近年吏部铨试之法一严,则有自别路移籍广南漕司铨试者。暨试中,却有移籍赴吏部注差者。原立法之意,岂如是哉 欲乞详酌,行下二广漕司,每遇铨试,止许本路土著官,并委系西北流寓人、在路寄居及七年以上,各召保官二员,次第经州县结罪保明,方许(牧)[收]试。仍试中人不得更移籍赴吏部注差。」从之。

十月十一日,吏部侍郎薛良用乞将初受官年满五十之人,特免铨试,许令参部受残零阙一次。从之。上谓辅臣曰:「近言铨试之法甚良,若不能铨试,何以治民 然而遇年五十,恐不复能习程试之文,可与放行。」蒋芾曰:「若受残零阙,动五六年,及其到官,且老矣,不过易得一阶官。」上曰善。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书:「勘会旧法,初官补授及三十年,并年三十三十:疑当作「五十」。,到部与免试。自近降指挥,并须铨试,方得参部。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令吏部权与放行,就残零阙参部一次。」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国子司业程大昌言:「使臣出官,内有不能拍试弓马人,令附武学私试,即与见今文臣铨试一同。缘上件人附试武学,正与习七书义士人同场,虽不住严密关防,其附试使臣

往往妄有生疑。缘每年春季常有铨试,欲乞朝廷附吏部铨试,庶几杜绝疑议为便。」从之。

二月六日,臣僚言:「铨试代笔之弊,欲令就试三人以上,止五人结为一保,并须知识愿同者,书铺不许辄与名字射入。遇吏部引保,当官引问,别取审实正身、朝典文状。仍每保卷子别为一束,发下铨试所,遇引试日,试官于帘内次第逐保再问正身,然后分保试卷。盖在外引保,虽正身至试场,则代笔人冒入。苟不于帘前引问同保,欲察无由,其代笔并令人代笔。自有贡举条制,但问保人,未有明法,欲将同保人降两月名次定罪。如就试日,于试场指识非正身,经帘前陈告,特与免罪。」从之。

十七日,持服杨倓乞添差侄右宣义郎、直秘阁文昺差遣,诏以为添差签书宁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不厘务。中书后省不书行录黄,其命遂寝。先是,宰执进呈杨倓札子,上曰:「此合得否 」蒋芾曰:「未曾铨试。然前此未有直秘阁而铨试者。」上问当如何,芾曰:「若特旨与之,则出陛下圣意。」上曰:「勋臣子(何)[孙],可特与添差。」于是上批杨文昺为勋臣子孙,特与添差。

译即可就地拟定,这是祖宗为八路制定的成法,因为距离朝廷较远,所以给予优待。近年来吏部铨试法令一旦严格执行,就有人从别路迁移户籍到广南漕司参加铨试。等到考中之后,却又有人迁移户籍到吏部注授差遣的。当初立法的本意,难道是这样的吗?请予详加斟酌,行文下达二广漕司,此后每逢铨试,只准本路本地官员,以及确系西北流寓、在当地寄居七年以上之人,各自召请保官二员,依次经州县结罪保明,才准予收考。并且考中之人不得再迁移户籍到吏部注授差遣。」朝廷依从。

十月十一日,吏部侍郎薛良用请求将初受官满五十岁的人,特别免除铨试,允许参部接受残零阙额一次。朝廷依从。皇上对辅臣说:「近来所言铨试之法很好,如果不能铨试,怎么能治理百姓呢。然而遇到年满五十之人,恐怕不能再学习考试的文字,可以给予放行。」蒋芾说:「如果只是接受残零阙额,动辄要等五六年,等到他到官任职时,也已老迈了,不过是容易得一个官阶罢了。」皇上说好。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书说:「查勘旧法,初任官补授满三十年,并年满三十三十(疑当作"五十")者,到部即予免试。自近来颁降指挥以来,一律须经铨试,才能参部。其中若有年满五十岁以上之人,命吏部权且给予放行,就残零阙额参部一次。」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国子司业程大昌上言说:「使臣出官,其中若有不能参加拍试弓马的人,命附于武学参加私试,即与如今文臣铨试相同。因为这些人附试武学,恰好与研习七书义的士人同场考试,虽然不至于关防不严,但那些附试的使臣往往会招来他人妄加怀疑。因为每年春季常有铨试,请求朝廷准予其附于吏部铨试举行,或可杜绝疑议,较为方便。」朝廷依从。

二月六日,臣僚上言说:「铨试代笔的弊端,希望命令赴试者三人以上、以至五人结为一保,且须是彼此相识、自愿结伴的,书铺不得随意让他人冒名顶替。遇吏部召引保人时,当官引问,另外索取核验真实身份、朝典文状。仍将每一保的卷子另外单独装束,发送铨试所,遇引试之日,试官在帘内依次逐保再次询问正身,然后再分发各保的试卷。因为在外召引保人时,即便正身到了试场,却可能有代笔之人冒名而入。如果不在帘前召引询问同保之人,想要察觉便无从下手,那些代笔之人也命同保之人代为负责。原本科举贡试自有相关条制,但只是询问保人,尚无明确法令,希望将同保之人降两月名次定罪。如果在赴试当日,在试场指认发现并非正身的,经帘前告发,特别予以免罪。」朝廷依从。

十七日,服丧期间的杨倓请求为侄子右宣义郎、直秘阁杨文昺添差差遣,诏令任命为添差签书宁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不主管事务。中书后省未予登录颁行录黄,此命遂告作罢。此前,宰执大臣进呈杨倓的札子,皇上说:「这样合适吗?」蒋芾说:「他还未曾铨试。然而此前也未有直秘阁而须铨试的先例。」皇上问该当如何,蒋芾说:「如果是特旨给予他,那便是出于陛下的圣意。」皇上说:「他是勋臣子孙,可以特别给予添差。」于是皇上批示杨文昺是勋臣子孙,特别给予添差。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令:「正奏名进士本应赴干道二年殿试,因故未能赴殿试的人,如今回来参加唱名,如列于第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正奏名进士该赴干道二年殿试,因事故不曾(试)赴殿试人,今还试唱名如在第五甲,与免铨试。」

四月十五日,新湖州潮阳县主簿傅伯益言:「窃见诸路州军发解 院,皆有定日,而铨试今独不然。名为春铨,以二月二十五日 院,而临期申展,或

以半月,或以旬日。远方之人,滞留伺候,实不易支,多有失职之难。欲望每年定以二月二十五日 院,如遇省试年分,则展至五月,不许再展移。」吏部勘会:「自来春铨试为始,每年定以二月二十五日 院,如遇省试年分,展至五月十五日,更不申展。」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府转运司言:「乞将四川铨试(中)中等第一名与不依名次,余人止许出官。」从之,仍自降旨日为始。

四月一日,诏令四川铨试人并就宣抚司收试,余依见行条旨施行。

五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朝廷严铨试之法,近却因缘作八路就广中铨试。臣谓二广铨试,可以并罢。或已试中而愿就外差注者,听就部射阙。」诏吏部将广东西路铨自干道八年为始并罢。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旧法,初官并须铨试,方得参部。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并因功赏特旨补文学、已经注权官一员回、年及五十以上人,并令吏部权与放行,就残零阙参部一次。」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同日,南效赦书:「二广州军依条合差摄官去处,依旧制施行。若补京官选人,如两经铨试不中,愿就二广州县合入京差遣者,许赴吏部投状,权行注授一次。任满,依条施行。」九年十一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后武臣每半年一呈试,呈试不中、年三十,文臣铨试不中、年四十,选出官,仍令 令所参酌旧法修立。」

十月

二十八日,诏:「诸军拣汰未经添差,或曾经添差未赴任,及虽赴任不曾终满之人,今后到部,并免呈试。」

八年五月六日,诏未经铨试不许堂除,令三省院常行遵守。

二十八日,左文林郎陈师正言:「古者敦宗睦族之道,不患于无恩,而患于无教。我宋之兴,恩之教之,可谓两尽。然有未尽者,惟宗室恩任子弟而已。欲宗室恩任子弟于出官日量试铨曹「欲」下原空一格,似当脱「乞」字。,如士大夫子弟铨试之法,但多立其额而优为之制可也。」吏部勘会:「欲将宗室除依旧法曾经应举得解、给到干照之人,依条许行参选外,铨并量行铨试,依见行条法,比之外官,特优其选。别行考试,三人取二人外,余数如文理可采,亦听尽取。其三试终场不中之人,亦许不拘年限参选,即差注在余试中宗室名次之下,庶得宗子有所激劝。

译五甲,给予免除铨试。」

四月十五日,新任湖州潮阳县主簿傅伯益上言说:「窃见各路州军举行发解考试的考院,都有固定日期,而铨试如今却并非如此。名义上是春铨,以二月二十五日开院,但临期常常延期,有的延展半月,有的延展十天。远方赴试之人,滞留等候,实在难以支撑,很多人因此耽误生计。希望每年固定以二月二十五日开院,如遇省试之年,则展延至五月,不得再延展改期。」吏部查勘核实:「历来春铨试自定为始,每年定于二月二十五日开院,如遇省试之年,展延至五月十五日,不再延展。」朝廷依从。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府转运司上言说:「请求将四川铨试考中第一名的与其余人不依名次区别,其余人只准出官。」朝廷依从,并从降旨之日起施行。

四月一日,诏令四川铨试之人一并就宣抚司收考,其余依现行条例旨意施行。

五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说:「朝廷严格执行铨试之法,近来却有人假借八路名义前往广南就地铨试。臣以为二广铨试,可以一并停止。若有已经考中而愿意就外地差注的,听任其到本部指射阙额。」诏令吏部将广东西路铨试自干道八年起一并停止。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说:「旧法规定,初任官都须经铨试,才能参部。其中若有年满五十岁以上,以及因功赏特旨补为文学、已经注授权官一任回来、年满五十以上之人,一并命吏部权且给予放行,就残零阙额参部一次。」九年十一月九日的南郊赦书,也是同样的制度。

同日,南郊赦书说:「二广州军依条应差摄官之处,依旧制施行。若补授京官的选人,如两次经铨试都未考中,愿意就任二广州县应入的差遣的,允许赴吏部投状,权且给予注授一次。任满后,依条施行。」九年十一月九日的赦书也是同样的制度。

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诏令:「今后武臣每半年呈试一次,呈试不中、年满三十岁,文臣铨试不中、年满四十岁的,都令其出官,仍命敕令所参酌旧法修订制定。」

十月二十八日,诏令:「各军拣汰、未经添差,或曾经添差却未赴任,以及虽已赴任但未能任满之人,今后到部,一律免除呈试。」

八年五月六日,诏令未经铨试的一律不许堂除,命三省及枢密院照常遵守。

二十八日,左文林郎陈师正上言说:「古时敦睦宗族的道理,不担心没有恩泽,而担心没有教化。我朝兴起以来,既施恩泽又加教化,可以说两者都做到了。然而尚有不足之处,唯独宗室荫补子弟一事而已。希望宗室荫补子弟在出官之日适当参加铨曹考试("欲"字下原空一格,似当脱"乞"字),如同士大夫子弟铨试的办法,只是多设名额,从优制定制度即可。」吏部查勘核实:「打算将宗室中依旧法曾经应举得解、领有凭证之人,依条准许参选之外,其余人一并适当进行铨试,依现行条法,比照外官,特别优待选拔。另行考试,三人取二人之外,如果余下之人文理尚可采用的,也听任全部录取。其中三次考试终场未中的人,也允许不受年限限制参选,差注排在其余考中宗室的名次之下,或可使宗室子弟有所激励。」朝廷依从。以上出自《干道会要》。《国朝会要》、《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均无此门类。

淳熙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侍郎赵粹中上言铨试的弊端侥幸之事说:「如

」从之。以上《干道会要》。《国朝会要》、《续国朝会要》、《中兴会要》无此门。

淳熙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侍郎赵粹中言铨试弊幸:「今将书铺五人结为一保,如为赴试人寻讨代笔、冒名传义及自外传入文字,犯人每名追赏钱三百贯,徒二年断罪,永不得充书,同保人一例施行。如保内人告首,与免罪支赏。赴铨试人对面亲书结保,如非正身,许人告首,亦依冒名罪赏。试大法人,别廊不得放令与铨试人交互相见。赴试人擅移案(卓)[桌],并行扶出。其巡捕守分等人失觉察,重行断罪。祗应公人等多是递年作过之人,计嘱承替名字,或有士子承替入院代笔。自今所差封弥、誊录、对读、巡铺、监门所人吏,及应干祗应人,并兵级元差官司去处,先次责状保明委是正身。如有代名人赴门头点名,仰诸色人指出,每名追赏钱二百贯,重行断罢。帘里外祗应兵级等,并不得差曾经入院之人。

从外传入文字,如把门等人捉获,比类支赏钱二百贯,吏人更与本处升名。监门官捉获,取旨推赏。并许人告首。所有立定赏钱,乞令临安府先次官钱代支,后犯人名下追理。」从之。

三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文臣初出官,有铨试之科。武臣初出官,有呈试之法。其试中者,始得放行参选。比来指挥,则有铨试不中者、年四十,呈试不中者、年三十,亦许参部注授之法。铨试诗赋各一首,或经义五道,则有与有司所问之题略无一语相关涉者,呈试至有弓不能张、矢不能挟者,虽不中选,而年已及格,何害于参部 乞自今不与理为已试不中,虽已年及,亦不与放行,须候再试。」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太学录黄维之言:「铨试无出身人以经义、诗赋、时议者,欲使之知经史而谙世务也;以律义、断案者,欲使之习法律而通文义也。程文两场,而试一场者亦听,律义、断案亦如之。今任子之不学者,悉试断案,引法断罪,要归于同,同则均为合格。场屋间以次传授,不害其为皆得也。律义必欲能文,则不习焉。彼所恃者,断案一场可以传授。甚者身不至场屋,赂买他人,冒名入试,而又门禁不密,有自外传槁而入者。乞明诏有司,铨试无出身人程文以经义、诗赋、时议为去留,刑法以律义为

译今将书铺五人结为一保,如为赴试之人寻找代笔、冒名顶替以及从外传入文字的,犯人每名追缴赏钱三百贯,判处徒刑二年,永不得充任书铺,同保之人一并同样处置。如果保内之人主动告发,就免罪并给予赏钱。参加铨试之人须当面亲自书写并结保,如果发现并非本人,允许人告发,也依冒名之罪给予处罚和赏钱。参加考试大法之人,应分开廊舍,不得让其与参加铨试之人交往接触。赴试之人擅自移动桌案的,一律扶出考场。至于巡捕、把守等人若失于觉察,一律从重治罪。承应的公人多是历年来惯于作弊之人,暗中收受钱财计谋,或雇请士子替换姓名入院代笔。从今以后所差派的封弥、誊录、对读、巡铺、监门等所属吏人,以及承应人员,连同兵级原来所差官司之处,须先出具保状证明确系本人。如有替代姓名的人前来点名处点名的,允许各色人等指认举报,每指认一名追缴赏钱二百贯,从重治罪罢免。帘内外承应的兵级等人,一律不得差用曾经入院之人。从外传入文字的,如被把门等人捉获,比照给予赏钱二百贯,吏人另加升迁职名。监门官捉获的,另请旨给予推赏。并允许人告发。所有制定的赏钱,请命临安府先行以官钱垫付,之后再从犯人名下追缴。」朝廷依从。

三年二月十一日,臣僚上言说:「文臣初出官,有铨试这一科目。武臣初出官,有呈试这一法度。凡考试考中的人,才能获准放行参选。近来有指挥规定,铨试不中而年满四十岁者、呈试不中而年满三十岁者,也允许参部注授的办法。铨试的诗赋各一首,或经义五道,有的答卷与考官所问的题目竟然毫无一语相关涉及,呈试甚至有弓拉不开、箭矢挟持不住的,即便未能考中,但年龄已达到规定标准,又有什么妨碍不能参部呢?请求从今以后,此类情况不视为已经考试未中,即便年龄已达到,也不给予放行,须等待再次考试。」朝廷依从。

三月二十七日,太学录黄维之上言说:「铨试无出身之人以经义、诗赋、时议作为考试内容,是想使他们通晓经史、熟谙世务;以律义、断案作为考试内容,是想使他们熟习法律、通晓文义。程文两场考试中,只考一场的也听任其自便,律义、断案也是如此。如今那些不学无术的荫补子弟,全都参加断案考试,援引法律断罪,最终都力求答案雷同,一旦雷同便都算作合格。场屋之间往往依次相互传授答案,无妨都能同样考中。律义一科必须善于文辞,那些不曾研习之人便不去应考此科。他们所依恃的,是断案这一场可以互相传抄。更有甚者,本人根本不到场,贿赂雇人代替,冒名顶替入场应试,加之门禁又不严密,还有人从场外传入誊抄的草稿。请求明诏有关部门,铨试无出身之人的程文以经义、诗赋、时议为去留标准,刑法以律义为……」

去留,断案次之。断案一场虽有分数,而经义、诗赋、时议、律(议)[义]三场俱不中程度及分数最少,并行黜落。其合格者,参选日召保职

官二员批书印纸,令吏部覆试,依太学帘试诸生法,则可以革去冒名代笔之弊。」从之。

译去留,断案是次要的(考察标准)。断案这一场虽然也有评分,但如果经义、诗赋、时议、律义三场都不合格且分数最少,就一并黜落。那些合格的人,在参加铨选之日召两名保职官在批书印纸上签署,再由吏部进行覆试,依照太学帘试诸生的办法,这样就可以革除冒名代笔的弊端。」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四年七月十二日,马军司言:「吏部侍郎司马伋奏,第二场呈试人不以斗力多寡,通以本等弓射射,取其中的、中帖、中垛,以箭之分数多寡为应格。本司照得武臣授官,依法呈试,为其有斗力高下名次相压。今乞并令射亲,仍于本等弓斗力内立定分数。昨来呈试,到垛便为应格。今来既中的、中帖、中垛箭分数多者为应格,其射不到垛箭,作不应法黜落一项,合行除去。所有射亲箭数,欲依法以一中的比二中帖、一中帖比二中垛、四中垛比二中帖,材武并第一等呈试人共取二分半,第二等呈试人共取一分半。如分数不及,与材武并第一等呈试人通取四分,第三等呈试人取一分。」从之。

五年二月六日,侍御史谢廓然言:「小使臣初官呈试,宜与铨试一体。今乃不然,凡曰出(强)[疆],曰接伴,曰馆伴,曰使相,宰执奏辟使臣,一或占此,不三数月,或旬日间,便可作经任人,暗免呈试参选。孤寒无力,乃始就试,往往试人绝少。乞自今如前四色,许遵依元降指挥,依旧辟差外,内未经呈试人,将来到部,亦候呈试预选,方得注授。」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诏:「出官人铨试、呈试,虽已各立定格目,深虑讲明未尽,尚有遗材,合再添场数。内铨试杂文字一场,如宏词六件文字内听习一件,有司明其出处命题;书判一场,同唐

人格;呈试添断案一场,书判一场,各听以所长求是。如有数场并试、文艺优长之人,有司临时具奏,当议升擢,以旌其能。令吏部参酌,考校等第并分场格目,条具以闻。」

六年正月九日,诏:「近已降指挥,令武臣呈试材武或三等弓力事艺,或七书义三色,依旧法外,内呈试第二等、第三等弓力人,并令添试断案一场,仍止试一道问目,少立条件,比文臣铨试题一半。」

三月一日,臣僚言:「文官每岁止铨试一次,其使臣出官,却于春秋仲月两次呈试。乞自今依文武铨试例,每岁止于春季收试一次。」从之。

五月七日,诏:「右选呈试,除武学及军班出身、曾经打试及身(力)[立]战功人,或拣汰年及五十人,并阵亡人亲子孙,许与免试外,其它不以名色出身及何恩例,并须呈试中方得出官。如经试不中,须文臣年及四十已上,方得参选注。」从吏部尚书程大昌请也。

七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国家严铨试之法,为主文者固亦不可不重其事。比年断案命题,乃辄加以戏谑之词,取花果药物以为人名。乞自今合用人姓名,一遵旧例,只以姓之偏傍或甲乙丙丁设为问目。」诏自今只用人姓名为题。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武臣呈试出官,系是材武及三等弓力,以十分为率取五分。

译四年七月十二日,马军司说:「吏部侍郎司马伋奏称,第二场应试人不按力气大小,一律用本等弓射箭,取其射中箭靶正中、射中箭帖、射中箭垛,以箭的分数多少作为合格标准。本司查得武臣授官,依法应试,是因为他们有力气高低、名次相压之别。现在请求一并让他们射靶,仍在本等弓的力气范围内确定分数。以前应试,只要射到箭垛就算合格。现在既然要以射中箭靶正中、射中箭帖、射中箭垛箭数多者为合格,那么箭射不到箭垛、按不合格论处黜落这一条,应当去除。所有射靶箭数,请依法以一中箭靶正中比二中箭帖、一中箭帖比二中箭垛、四中箭垛比二中箭帖来折算,材武科及第一等应试人共取二分半,第二等应试人共取一分半。如果分数不够,就与材武科及第一等应试人一并通取四分,第三等应试人取一分。」皇上依从了。

五年二月六日,侍御史谢廓然说:「小使臣初次授官应试,应当与铨试一体对待。可现在却不是这样,凡是叫出疆、接伴、馆伴、使相,以及宰执奏请辟用使臣的,只要沾上一项,不用三数月,有的十天半月,便可作为经任之人,暗中免去应试选官。那些孤苦贫寒、没有门路的人,才去应试,往往应试的人极少。请从今以后,前面所说四种情形,允许仍照原来降下的指挥,照旧辟差,此外未经应试之人,将来到吏部,也应候补应试预先选拔,才能注授官职。」皇上依从了。

八月二十七日,诏令:「出官人的铨试、呈试,虽然已各自订立了标准科目,但恐怕讲明还不够周全,仍有遗漏的人才,应当再增加场次。铨试中杂文字一场,如宏词六件文字中听凭习练一件,由有司说明其出处命题;书判一场,与唐人的格式相同;呈试增加断案一场,书判一场,各自听凭以所擅长的项目求得公正的评判。如有一人数场并试、文才艺业都优长的人,有司应当临时具奏,当议升迁提拔,以表彰他的才能。命吏部参照斟酌,考校等第以及分场的标准科目,逐条列出上报。」

六年正月九日,诏令:「近来已降下指挥,令武臣呈试材武,或三等弓力事艺,或七书义三色,依照旧法之外,其中呈试第二等、第三等弓力的人,一并命令增试断案一场,仍旧只试一道问目,略立条目,比文臣铨试的题目减半。」

三月一日,臣僚说:「文官每年只铨试一次,而使臣出官,却在春秋二季各仲月两次呈试。请从今以后依照文武铨试的先例,每年只在春季收试一次。」皇上依从了。

五月七日,诏令:「右选呈试,除武学出身及军班出身、曾经打试并亲身立有战功的人,或年满五十被拣汰的人,以及阵亡人的亲子孙,允许免试之外,其他不论何种出身、何种恩例,都必须应试合格才能出官。如经过应试没有考中的,必须是文臣年满四十以上,才能参选注官。」这是依从吏部尚书程大昌的请求。

七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说:「国家严格铨试之法,主持考试的人本来也不可不重视此事。近年来断案命题,竟然加入戏谑之词,取花果药物的名字作为人名。请从今以后凡应用人姓名,一律遵照旧例,只以姓氏的偏旁或甲乙丙丁来设为问目。」诏令从今以后只用人姓名作为题目。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说:「武臣呈试出官,是材武及三等弓力,以十分为标准取五分。以前措置时把材武与第一等人合并取二分半,第二等取一分半,第三等取一分。因为当时没有确定合格的箭数标准,所以第一等有几箭射中箭垛,而本等的分数已经够了,导致取不到应

昨来措置将材武与第一等人共取二分半,第二等取一分半,第三等取一分。缘当时不立定合格箭数,故第一等有数箭中

垛,而本等分数已足,致取不到,其第三等却只一箭中垛取中者,因有词诉。后来更不分等,马军司止从上叫及五分乃为足,余人未尝得试,便当黜落。兼照得近降指挥,第二等、第三等呈试弓力人,添试断案一场。目今陈乞试此二等弓力人数少,今参酌措置三等人所试,如射亲箭数同,以等第为次;若等第同,以元牒字号先后为次。」马军司看详:「除材武人依旧法取放,将三等人不拘等第,以亲射四箭以上人为合格,通材武共取五分之数。如取及五分,余虽合格,并令次年再试。如取不及五分。亦欲以次三箭已下,依等第从箭数多者取之。」吏部看详:「自今呈试第一等、第二等事艺,并令于每岁二月上旬为始,赴部投纳试卷,往类试所收试,就铨试官出题考校,分优平二等,不拘分数取放。内文理全不通者,即行黜落。从本部牒马军司,于牒到本月内选者,依马军司已措置事理,将材武并三等人尽行呈试,以箭数多寡比较,十分取五分合格之数。内第二等、第三等添试断案,文理优通之人,即与升一等比较。其通平者,止依本等。若呈试不中,或箭数少不及之人,理为已试中断案,令次年止呈试本等事艺。」从之。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诏自今恩泽降等文学出身并须铨试。以潼川府路转运判官虞似良言:「铨试之法,实作成人材之要术,而恩泽降等补授文学,乃独免铨试,赴部注拟。盖

谓恩泽降等文学初任权入,不理为任,所以免试,殊不知当官临民则一也。若权入一任得举主,次又可免试,则终身不试矣。今宰相子弟第五甲出身尚且铨试,何独于降等文学而可侥幸 」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十九日,诏:「二广土著人,权令就本路呈试,许定差外,其诸路户贯之人,自来年为始,更不许赴二广呈试。如违,从贡举条制施行。」以吏部侍郎萧燧言「顷年因臣僚言,有请乞罢二广铨试,以革侥幸之弊。干道七年三月,诏吏部将广东西路铨试自干道八年为始并行住罢。惟是武臣呈试弓马或七书义,二广仍旧,其试中人定差一次,却移籍参部。亦有本部试中,未经定差,径来参部者,事体未均」故也。

六月十八日,诏除恩科人外,自今文学铨试中,并许出官。以吉州文学方若水状:「近观指挥,除恩科外,今后应文学并铨试出官。若水近赴铨试中,给到公据,乞参选。准告示,遇赦方许出官。吏部指挥定,文学既令铨试,若试中人,自合依已降指挥出官,难以更令待郊祀」故也。

八月四日,诏:「右选呈试打硾、弓弩、鉴箭、喝法,令殿前司、马步军司将校等监视,依元差拨外,差识字谙晓弓马大小使臣二员充监视打硾、弓弩官,及掌俵散弓弩一员充监视鉴箭喝法官,及掌试材武射亲,从枢密院于呈试日,临期于三衙将副内差拨。

译有的人数,而第三等却只需一箭中垛就取中,因此有诉状申诉。后来不再分等级,马军司只是从高到低叫号取满五分为止,其余的人未曾得到应试,便当黜落。又查得近来降下的指挥,第二等、第三等呈试弓力人,增试断案一场。现在陈请应试这二等弓力的人数很少,现在斟酌措置三等人所试,如果射靶箭数相同,就以等第为先后次序;若等第相同,就以原来行文字号的先后为次序。」马军司审核详议:「除材武人依照旧法取放外,将三等人不拘等第,以亲射四箭以上的人为合格,与材武科合计共取五分之数。如果取够了五分,其余虽然合格,也让他们次年再试。如果取不够五分,也想以其次三箭以下的人,依照等第按箭数多者取中。」吏部审核详议:「从今以后呈试第一等、第二等事艺,都命令从每年二月上旬开始,到吏部投纳试卷,前往类试所收试,就由铨试官出题考校,分优、平二等,不拘分数取放。其中文理完全不通的,就予以黜落。命本部行文马军司,在文书到达的当月内选取应试之人,依照马军司已经措置的办法,将材武及三等人全部应试,以箭数多少比较,十分取五分为合格之数。其中第二等、第三等增试断案,文理优通的人,就升一等比较。其中评为通平的,仍按本等对待。如果呈试没有考中,或箭数少而不够的人,视为已经试过断案,让他次年只需呈试本等事艺。」皇上依从了。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诏令从今以后恩泽降等的文学出身人一律必须铨试。这是因为潼川府路转运判官虞似良说:「铨试之法,实在是培养造就人才的重要方法,可是恩泽降等补授文学的人,却唯独免去铨试,直接到吏部注授官职。这是因为恩泽降等文学初次任职是权宜入仕,不计入任职年资,所以免试,殊不知一旦当官治理百姓,其责任是一样的。如果权宜入仕一任就能获得举主保举,下一次又可以免试,那就终身不必应试了。现在宰相子弟第五甲出身尚且要铨试,为什么唯独对降等文学的人就可以让他们侥幸免试呢?」所以有这道诏命。

九年正月十九日,诏令:「广东广西的本地人,暂且让他们在本路应试,允许分定差遣之外,其余各路户籍之人,从来年开始,不再允许到广东广西应试。如有违犯,按贡举的条例制度处理。」这是因为吏部侍郎萧燧说:「前几年因臣僚进言,有人请求废止广东广西的铨试,以革除侥幸取巧的弊病。乾道七年三月,诏令吏部将广东西路的铨试从乾道八年开始一并废止。只有武臣呈试弓马或七书义,广东广西仍照旧例,其中试中的人定差一次后,却又移到本籍参选吏部。也有在本部试中、还没定差、就直接来参选吏部的人,事体不统一」的缘故。

六月十八日,诏令除恩科人以外,从今以后文学出身人铨试考中的,都允许出官。这是因为吉州文学方若水呈状说:「近来看到指挥,除恩科以外,今后凡文学出身的人一律铨试才能出官。我方若水近来应铨试考中,领到了凭证,请求参选。按照告示,要遇到大赦才准许出官。吏部指挥确定,文学既然要令铨试,如果试中的人,自然应当依照已经降下的指挥出官,难以再让我等待郊祀」的缘故。

八月四日,诏令:「右选呈试的打硾、弓弩、鉴箭、喝法,命殿前司、马步军司的将校等人监视,依照原来差拨的以外,另派识字通晓弓马的大小使臣二员充任监视打硾、弓弩官,及掌管发放弓弩的一员充任监视鉴箭喝法官,以及掌管应试材武射靶,由枢密院在呈试之日,临期从三衙将副中差拨。命吏部、马军司各设置帐册,遇到拣选中箭的,呈报马军主帅及本部监试官,两处当场,各自登记注册。」

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诏令铨试增试杂文的指挥不再施行。这是因为工部尚书王佐说:「增试杂文所试的一篇制文,才二百多字。格式是固定的,倘若能默诵一二十篇,便

令吏部马军司各置帐籍,遇拣到中箭,呈过马军主帅及

本部监试官,两处当官,各行注籍。」

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诏铨试添试杂文指挥更不施行。以工部尚书王佐言「添试杂文所试一制,纔二百余字。格式有定,傥能默诵一二十篇,便可参错迭用。非若诗赋,拘以声律,限以押韵之难」故也。

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郭钧奏:「乞今后呈试,四箭已上垛,取不到之人,理作次年合格之数。」上曰:「且已。虽姑息目前,若积聚得人数多,却不可行。不如只依旧法。」

六月十一日,臣僚言:「仰惟治朝百度振举,尤严铨试之法,奸弊至多,革去殆尽。惟传题代笔之弊,今犹存也。臣尝深究其端,盖缘试院所差兵士等人,多非正身,往往临时顾眷,致令老奸宿猾、熟于试院者得以诡名执役。因而在外先与代笔人私议贿赂,俟引试日,内外通同,巧为假手之地,试题程文,旦出暮入。有司防闲愈备,而小人奸计愈生。虽严为法禁以晓之,然惟利是图,曾不顾也。乞自今试院合差兵士等,并须合干人委保正身,不得以曾被差人充。如有违戾,必寘于法。庶几奸弊尽革,以示取人之公,不为小补。」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今后四川铨试《刑统》义,添作三道。从臣僚请也。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后小使臣呈试出官,如遇有拟定差遣、合试验弓马人,依旧用春秋仲月两次引试。」从吏部侍郎余端礼请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呈试材武,令吏部马军司严行约

束合干军校等人,须管依法打硾、喝放,毋纵仍前作弊。」从臣僚请也。

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见铨试之法,近至于权贵,远至于寒畯,其子弟以门荫补官者,非中铨试,不许出官,此近世之至良法。然臣窃惟有以国戚而与宫观差遣者,如张似续;有以勋臣之后而特差帅司干官差遣者,如杨文昌;有特令吏部差充宪司差遣者,如刘球。此三人者,问其尝中铨试乎 则曰未也。臣闻古之行法者,必自贵近始。舍贵近而行于疏远,则天下不服,而法废矣。今有未尝中铨试之人而得出官,是铨试之法为虚器也。乞明诏执事,自今以始,有出于一时之除授而未察其尝中试与否者,令吏部勘当,申中书省及给舍台谏,如系未经中铨试之人,许给舍得以缴驳,台谏得以弹罢,虽岳庙宫观带贴职者,亦在所不与。盖贴职者天子之优恩也,非可假此而免试也;岳庙宫观者虽非临民也,然已经出官临民之渐也。非中铨试,不以贴职而出官,不以岳庙宫观而临民,则幸门塞矣。然后铨试之良法,可以经久而不坏,出官临民可以得人而不滥。」从之。

十三年二月二日,诏今后呈试材武人并令依格射弓踏弩。

译可以交错套用。不像诗赋,受声律拘束,受押韵的限制之难。」的缘故。

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郭钧的奏疏说:「请求今后呈试,四箭以上射中箭垛、但取不到名额的人,算作次年的合格名额。」皇上说:「暂且如此吧。虽然是姑且迁就眼前,但如果积累的人数多了,却不可这样施行。不如只依照旧法。」

六月十一日,臣僚说:「仰惟当今治朝百业振兴,尤其严格铨试之法,奸弊虽多,却几乎已革除殆尽。只有传题代笔的弊端,如今仍然存在。臣曾经深入探究其中的根源,大概是因为考试院所差派的兵士等人,多数不是本人亲自应役,往往临时被顾请雇佣,导致那些老奸巨猾、熟悉考试院情形的人得以假冒姓名充役。于是在外先与代笔人私下商议贿赂,等到引试之日,内外勾结串通,巧妙地作出替人捉刀代笔的安排,试题和试卷,早上出题、晚上就送入。有司防范得越周密,而小人的奸计也越发生。虽然严立法禁来告诫,但那些人唯利是图,全不顾忌。请从今以后考试院应差派的兵士等人,都必须由有关人员保证是本人亲自应役,不得用曾经被差过的人来顶替。如有违犯,必定依法处置。这样才能使奸弊全部革除,以显示取才的公正,也不无小补。」皇上依从了。

七月二十九日,诏令从今以后四川铨试《刑统》义,增加作三道题。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诏令:「今后小使臣呈试出官,如遇有拟定差遣、须应试检验弓马的人,仍依旧例在春秋二季各仲月两次引试。」这是依从吏部侍郎余端礼的请求。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今后呈试材武,命吏部、马军司严格约束有关的军校等人,必须依法打硾、喝放,不得放纵,仍像以前那样作弊。」这是依从臣僚的请求。

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说:「臣私下看到,铨试之法,近至权贵之家,远至孤寒贫士,其子弟凭门荫补官的人,若不是铨试考中,不许出官,这是近世以来极好的法度。可是臣私下认为,有以国戚身份而获得宫观差遣的,如张似续;有以勋臣后代身份而特别差任帅司干办官差遣的,如杨文昌;有特命吏部差任宪司差遣的,如刘球。这三人,问他们是否曾经铨试考中过?回答说没有。臣听说古时候推行法令的人,必定从尊贵亲近之人开始施行。若舍弃尊贵亲近之人而只对疏远之人施行,那么天下人不服,法度就荒废了。现在有从未经过铨试的人却能出官,这就是使铨试之法成了一纸空文。请明白诏告有关执事官员,从今以后,凡是出于一时特殊除授而没有审察其是否曾经铨试考中的人,命吏部审核勘察,申报中书省及给事中、中书舍人、台谏官员,如果确系未经铨试考中的人,允许给事中、中书舍人予以封驳,台谏予以弹劾罢免,即使是带有岳庙宫观差遣及贴职的人,也不例外。因为贴职是天子的特别恩宠,不可借此而免试;岳庙宫观虽然不是治理百姓,但已经是出官治民的开端。不是铨试考中的,不能因贴职而出官,不能因岳庙宫观而治民,这样侥幸之门就堵塞了。这样以后,铨试的良法,才能经久而不败坏,出官治民也才能得到真正的人才而不至于泛滥。」皇上依从了。

十三年二月二日,诏令从今以后呈试材武的人,都要依照标准射弓踏弩。这是依从吏部侍郎余端礼的请求。

十五年六月三日,宰执进呈给事中郑侨的封驳奏疏,说王良辅免呈试、放令参选吏部一事。皇上问:「从军的人怎么能出官、免去呈试呢?」周必大等奏道:「按照旧法,必须呈试考中才能出官。淳熙十年,放行了曾经

从吏部侍郎余端礼请也。

十五年六月三日,宰执进呈给事中郑侨缴奏王良辅免呈试放令参部。上问:「从军人如何出官,免得呈试 」周必大等奏:「旧法,呈试中方得出官。淳熙十年,放行曾经从军免试一两

人,遂以为例。」上曰:「郑侨缴章说既曾从军,自合习熟武艺,何惮呈试。如赴呈试不得,前此从军,所习何事 此说甚当,可依旧法施行。」于是诏依,已后准此。侨奏:「仰惟陛下创法立制,犁然当于人心,可以万世通行而无弊者。文臣出官铨试,武臣出官呈试是也。历岁以来,有司谨守奉行,不敢加毫末私意于其间,可谓严矣。偶缘淳熙十年有进义副尉何大亨者,以荫补出官,自陈元系充 用人,乞免呈试参部。有司巧为申明,遂蒙特旨与免呈试。此弊一开,后来之人遽于攀缘,遂使一时特旨,直作永远成例。故十一年则有保义郎项致明、承节郎裴守、承信郎杜可大,十三年则有承节郎刘珣、承信郎王简,十四年则有承信郎陈斌、承节郎汤信,皆是用例陈乞,并特降指挥免试参部。今来王良辅又安得不引此而求免呈试乎 此例已行,臣恐数年以后,呈试之法遂为虚设矣。契勘在法诸荫补人应赴选者,依三等格,送马军司呈试,此意甚明白也。其间亦有免呈试者,谓江海船立功补官之人,则法许免呈试;诸军拣汰离军之人,则法许免呈试。即未尝有初投 用,后因荫补出官,与免呈试参部之法也。惟淳熙元年指挥,军中奏补有官子弟不愿从军之人,特免审验,放令参部。夫审验者谓察其身年,呈试者谓校其艺,此法又不相关矣。若曰彼尝从军,何必呈试,此则法之所在,又不容以幸免也。

使彼果精于武艺,则一试之顷,又何畏而求免乎 今若听其展转相承,用例废法,则他日徼幸之徒,必有窜名冒籍于军伍之中,以为免试张本者,弊未已也。臣窃谓淳熙十年以来,至于今日,其免呈试者幸未至泛滥,尚可革而绝之,以防他日之弊。伏望申严此法,自王良辅始,特将今来免试参部指挥更不施行。仍(照)[诏]有司,恪守成法。自今虽曾从军人,后用荫补出官离军,必须呈试中选,方许参部,庶几杜绝冒滥,循法而行,知所劝免矣。」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宗子今来见行陈乞覃恩补官人,并候铨试出官。其已参选人,候一任回,铨试中,方许到部。不许用举主免试等恩例。」从吏部所请也。

绍熙元年六月十一日,吏部侍郎余端礼言:「窃见年来试闱,奸弊百出,因吏部掌行铨试,(察)[密]加考究,见得六曹寺监等处差到人吏,下至翰林帐设司等人,例皆窃带游手入院,以为肘腋,通同作过。

译从军的一两个人免试,于是就成为先例。」皇上说:「郑侨的封驳奏疏说,他既然曾经从军,自然应当熟习武艺,为什么害怕呈试呢?如果赴呈试都考不过,那他以前从军,学的是什么呢?这个说法很妥当,可以依照旧法施行。」于是诏令依照办理,以后也照此为准。郑侨奏道:「仰惟陛下创立法制,恰当地符合人心,可以万世通行而没有弊端的,就是文臣出官须经铨试、武臣出官须经呈试这两项。历年以来,有司谨慎地遵守奉行,不敢在其中加入丝毫私意,可以说是很严格了。偶然因为淳熙十年有个进义副尉何大亨,凭借门荫补官,自陈原是充当 用人的,请求免呈试径直参选吏部。有司巧妙地上报说明,于是蒙特旨给予免呈试。这个弊端一开,后来的人便纷纷攀附援引,于是使得当时的一次特旨,竟被当作永久的成例。所以十一年就有保义郎项致明、承节郎裴守、承信郎杜可大,十三年就有承节郎刘珣、承信郎王简,十四年就有承信郎陈斌、承节郎汤信,都是援引先例陈请,一并特降指挥免试参选吏部。现在王良辅又怎能不援引此例而请求免呈试呢?这个先例一旦施行,臣担心数年以后,呈试之法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了。查考法令,凡是门荫补官应赴选官的人,依照三等标准,送到马军司呈试,这个用意很明白。其中也有免呈试的,那是指在江海船只上立功补官的人,法律允许他免呈试;各军拣汰离军的人,法律也允许他免呈试。从来没有先充任 用人、后来又因门荫出官,就可以免呈试参选吏部的法令。只有淳熙元年的指挥,规定军中奏请补官的有官子弟中不愿从军的人,特免审验,放令参选吏部。审验是指察验他的身份年龄,呈试是指考核他的技艺,这两个法令又互不相关。如果说他曾经从军,何必再呈试,那么依照法令所在,又不容许因此而侥幸免试。假使他果真精通武艺,那么一次应试的片刻功夫,又有什么可畏惧而要求免试的呢?现在如果听任辗转相承,援引先例而废弃法度,那么将来投机取巧之徒,必定会有人在军伍之中窜改姓名、冒充军籍,以此作为免试的凭借,弊端就没有穷尽了。臣私下认为,从淳熙十年以来直到今天,那些免呈试的人所幸还没有到泛滥的地步,还可以革除杜绝,以防备将来的弊端。恭请陛下重申严格执行这条法令,从王良辅开始,特意将现在免试参选吏部的指挥不再施行。并且诏令有司恪守既成的法度。从今以后,即使是曾经从军的人,后来凭门荫出官离开军队的,也必须呈试考中,才允许参选吏部,这样才能杜绝冒滥的弊端,遵循法度而行,让人知道该如何自我勉励。」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令:「宗室子弟现今正在陈请蒙受恩泽补官的人,一并等待铨试才能出官。那些已经参选的人,等一任期满回来,铨试考中,才允许到吏部。不允许用举主保举等恩例免试。」这是依从吏部的请求。

绍熙元年六月十一日,吏部侍郎余端礼说:「臣私下看到,近年来考试院中奸弊百出,因为吏部主管铨试,严密地加以考察研究,发现六部各寺监等处所差派来的胥吏,下至翰林院帐设司等人,往往都私自携带闲杂人等进入考试院,作为自己的耳目帮手,串通作弊。一旦事情败露,就叫这些人代顶罪名,而主谋受贿的人却全不相干。现在铨试院开考的日期已经临近,深恐来不及彻底革除这个弊端。请从今以后像这样的闲杂人等,一律不许私自携带进入考试院。如果确实是所属局分事务繁多,就命令

万一事败,令代罪名,主谋受贿,略不相及。今铨试 院日逼,深恐未易顿革。乞今后似此等人,并不许私辄带入试院。如果是局分事繁,令本局人吏踏逐保明素有行止人,申乞系籍,或有作过,与同罪,庶几少破奸谋,以戢弊源。」从之。

八月九日,国子司业(计)[许]衡言:「乞下吏部,今后将铨试中选之人,令长贰郎官遵仿中书覆试太学帘引之法,量试小经义一首,或小赋一韵,或省题诗一首,试中然后参

部出官,注授差遣。否则再候铨试。如此,则膏粱之子皆知向学,而假手、传义、代名之弊可以尽革。虽有高赀者,亦无所施其巧矣。」从之。

二年四月二日,吏部条具下项:一、帘试去处,合就本部长贰厅前排设座次引试。一、京官选人帘试,各随本选长贰郎官出题引试,如有避亲,请不干碍官出题考校。一、引试日,官员各合冠带入试,令书铺户责状识认正身。一、合令试人投纳试卷前连家状并草纸,仍声说所习名件。一、照得臣僚申请所降指挥内,系令试小经义一道。却缘铨试人只试经义五篇,不试小经义,今合令试本经义冒头一首,或小经义一道,或赋一韵,或省题诗一首。一、候指挥下部日出榜,令铨试中人投纳试卷,不拘日分人数引试。合下国子监关借《韵略》一百本,并合用出题经书及试案一百只。一、所有宗子系是量试中出官,更不帘试。一、所有铨试不中、终场之人,引用年及四十、陈乞出官之人,自有见行条法,更不帘试。一、所有同进士出身并恩科人铨试,止试《刑统》或断案。若试中之人,不须更令帘试。一、四川安抚制置使司铨试,乞候今来本部帘试了日,行下本司照会,一体施行。

七日,国子监供具太学帘试节次如右:一、引试日,请长贰判,请博士、正、录各一员同共垂帘出题引试。一、士人试毕,亲于帘前纳卷,先呈博士、正、录,考毕,呈长贰定高

下资次,揭榜晓示。所有考校,例不糊名,更不誊录。若文理通,并无黜落。一、照得淳熙十一年颜师鲁任内,有补中学生沈良杰系帘试文理纰缪,寻勒再试,亦纰缪,已行驳放。以后别无文理不通纰缪之人。

二年二月十四日,诏:「自三年以后,任子不试律义者,无得独试断案。如已试律义,而后欲试断案者听,惟不得以断案辄当律义之数。」从礼部尚书李巘请也。

四月二十七日,宰执进呈黄由奏:「铨试已添律义,不须更用帘试。」上曰:「帘试正以革代笔之弊,正当加严,岂可废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初官不曾铨试,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并因功赏特旨补文学、已经注权官一任回、年及五十以上,并令吏部权与放行参部,注残零阙一次。

译本局的胥吏查访寻求保证素来行止端正的人,申报登记入册,如果发生作弊之事,与同罪论处,这样才能稍稍破除奸谋,以堵塞弊端的根源。」皇上依从了。

八月九日,国子司业许衡说:「请求下令吏部,今后凡铨试考中的人,命长官、次官、郎官仿照中书省复试太学生垂帘引试的办法,量试一篇小经义,或一韵小赋,或一首省题诗,考中之后才能参选出官,注授差遣。否则就再等下次铨试。这样,那些富贵人家的子弟就都知道要致力向学,而请人代笔、代替传义、冒名顶替的弊端就可以彻底革除。即使有钱财丰厚的人,也无从施展他的巧计了。」皇上依从了。

二年四月二日,吏部列出以下条目:一,垂帘应试的地方,应当就在本部长官、次官的厅堂前排设座位次序引试。一,京官、选人垂帘应试,各随本选的长官、次官、郎官出题引试,如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请由不相干碍的官员出题考校。一,引试当日,官员都应当穿戴冠带入场应试,命书铺户具状辨认本人身份。一,应命应试人投纳试卷前,连同家状并草纸一并交上,并说明所习的科目名称。一,查得臣僚申请所降下的指挥中,规定要试小经义一道。可是铨试的人只试经义五篇,不试小经义,现在应当命令他们试本经义的冒头一篇,或小经义一道,或一韵赋,或一首省题诗。一,等待指挥下达到吏部之日出榜公示,命铨试中选的人投纳试卷,不拘日期人数引试。应当下文国子监借用《韵略》一百本,以及应用的出题经书和试案一百只。一,凡是宗室子弟属于量试而中选出官的,不再垂帘复试。一,凡是铨试不中、考完全场的人,引用年满四十、陈请出官的人,自有现行的条例法令,不再垂帘复试。一,凡是同进士出身及恩科人铨试,只试《刑统》或断案。如果试中的人,不须再垂帘复试。一,四川安抚制置使司的铨试,请等到现在本部垂帘复试办理完毕之日,下发本司知照,一体施行。

七日,国子监提供太学垂帘复试的程序如下:一,引试当日,请长官、次官主持,请博士、正、录各一员共同垂帘出题引试。一,士人考试完毕,亲自在帘前交纳试卷,先呈交博士、正、录,考校完毕,呈报长官、次官确定名次高下,张榜公示。所有的考校,照例不糊名,也不誊录。如果文理通顺,一律不黜落。一,查得淳熙十一年颜师鲁任职期间,有补中学生沈良杰垂帘复试中文理错谬,随即勒令再试,仍然错谬,已经驳回黜落。此后再没有文理不通、错谬的人。

二年二月十四日,诏令:「从三年以后,凭荫补不试律义的人,不得单独试断案。如果已经试过律义,而后又想试断案的,听任其试,只是不得用断案来顶替律义的名额。」这是依从礼部尚书李巘的请求。

四月二十七日,宰执进呈黄由的奏疏:「铨试已经增试律义,不必再用垂帘复试。」皇上说:「垂帘复试正是为了革除代笔的弊端,正应当加以严格,怎么可以废除呢?」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大赦:「初次授官不曾铨试的人,其中有年满五十以上,以及因功勋赏赐特旨补授文学、已经注授权官一任期满回来、年满五十以上的,一并命吏部长官、次官权衡斟酌,放行参选吏部,注授一次残零阙职。初次授官依照条例年满四十、铨试不中、注授残零阙职的人,如果一任期满回来,凡应有恩赏恩例的,允许收纳录用一次。」

同日,大赦:「凡材武科的格法,年满六十岁以上的人,可命吏部长官、次官铨量考核,如人才精力未衰、能够胜任兵官的,给予免呈试,允许指定射

初官依条年四十、铨试不中、注残零阙之人,如一任回,应有恩赏恩例,许收使一次。」

同日,赦:「应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长贰铨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与免呈试,许指射。」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权工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谢深甫言:「铨试不中,年及四十人,许注残零阙。夫既云铨试不中,则其于文义未必通,法理未必晓,岂应遽然授以职任 乞将铨试不中人到部日,令本选郎官就长贰厅写律一条以授之,俾之解释律意,不问文采,止直说数语,如定夺公事之辞。或愿试省题诗、小赋、小经义者,亦听。但义理稍通,使与参注。如或不通,

许再到部。如此,则不致以懵然不通晓之人而使之从仕也。」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勘会初官不曾铨试,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并因功赏特补文学、已经注权官一任回、年及五十以上,并令吏部长贰铨量,权与放行参部,注残零阙一次。」自后郊祀、明堂大礼赦亦如之。

同日,赦:「勘会初官依条年四十、铨试不中、注残零阙之人,如一任回,应有恩赏恩例,许收使一次。」自后郊祀、明堂大礼赦亦如之。

庆元元年三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臣近者差充类试监试官,因见有关防〔未〕尽他日合行措置事件:一、访闻代名就试之人,自入都门,已代其身,书铺保官皆不知也。既中之后,帘试注拟,亦是代身。及他时之官,始是正身。至罢官到部,别移书铺,则其迹泯矣。今欲乞令书铺具见在铺铨试中人姓名,申部照证。如后来移铺,则令前来书铺识认。如有差异,即与从条坐罪,庶息代身之弊。一、寻常铨试,第一场系在帘前,逐保令书铺识认。至第二场,则不复至帘前,止将试卷缚在试案上。缘就试人多是移案,坐次难寻。乞今后逐场令保头赴帘前请领卷子,分给同保之人,并申严搬移之法,庶息此弊。一、誊录人系于临安府转运司差拨贴司,其人多是避免入院,雇募顽猾曾经作过之人抵替,兼恐损坏试卷,通同里外作弊。乞今后须要正身,仍封臂书其姓名,差手分一名管押入院。如有

改换差误,即将手分并代名人重作行遣。一、誊录官多差在部选人,而监中门则是临安府通判,是致誊录吏辈全无忌惮。乞今后通判专监誊录,却差职官充监中门,庶几轻重得宜,可以无弊。」从之。

十月五日,臣僚言:「窃谓官冗之弊,莫甚于今日,而初官为尤甚。凡一阙而三四人共之,需次至八九年之久。良由入仕之源不清,伪滥者众,故贤愚有同滞之孍。国家每岁春铨,任子率二人而取一,选至优也。使所取皆得其人,则位无虚授,何患官冗。比年以来,世禄子弟不务力学,但以货取,假手传义,冒名入试,至有全不识字而侥冒中选者。

译选。」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权工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谢深甫说:「铨试不中、年满四十的人,允许注授残零阙职。既然说铨试不中,那么他对文义未必通晓,法理未必明白,怎么可以就此授予职任呢?请求将铨试不中的人到吏部之日,命本选郎官就在长官、次官厅堂前默写律文一条交给他,让他解释律文的意思,不问他的文采,只要求直说几句话,像判决公事的用语那样。或者愿意试省题诗、小赋、小经义的,也听任其试。只要义理大致通顺,就让他参选注官。如果不通,就允许他再回吏部。这样,就不致于让懵懂不通事理的人担任职务了。」皇上依从了。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大赦:「查得初次授官不曾铨试的人,其中有年满五十以上,以及因功勋赏赐特别补授文学、已经注授权官一任期满回来、年满五十以上的,一并命吏部长官、次官铨量斟酌,权衡放行参选吏部,注授一次残零阙职。」此后郊祀、明堂大礼的赦文也照此办理。

同日,大赦:「查得初次授官依照条例年满四十、铨试不中、注授残零阙职的人,如果一任期满回来,凡应有恩赏恩例的,允许收纳录用一次。」此后郊祀、明堂大礼的赦文也照此办理。

庆元元年三月二十五日,臣僚说:「臣近来差任充当类试监试官,因而发现有防范尚未周全、他日应当施行整顿的事项:一,访察得知冒名顶替应试的人,从进入京城开始,就已经冒替他的身份,连书铺保官都不知情。等到考中之后,垂帘复试、注授差遣,也是冒名顶替的人。等到他日出任官职,才是本人真身。等到罢官到吏部时,又改换书铺,那么冒名的痕迹就消失无踪了。现在请命令书铺开列现存铺内铨试考中人的姓名,申报吏部核对。如果后来更换书铺,就命令原来的书铺辨认。如有差异,就依照条例治罪,以此平息冒名顶替的弊端。一,平常的铨试,第一场是在帘前进行,各保人命书铺辨认。到第二场,就不再到帘前,只是把试卷绑在试案上。因为应试的人多有调换座位的情况,座次难以寻找。请从今以后每场都命保头到帘前领取试卷,分发给同保的人,并申明严格禁止调换座位的法令,以此平息这个弊端。一,誊录人是由临安府、转运司差派的贴司,这些人多是设法逃避入场,雇请顽劣狡猾、曾经犯法作过弊的人来顶替,还担心他们损坏试卷,内外串通作弊。请从今以后必须要求本人亲身应役,并且在他手臂上封记其姓名,差派一名手分管押入场。如有更换差错,就将手分和冒名顶替的人一并从重处置。一,誊录官多差派吏部的选人担任,而监督中门的却是临安府通判,因此誊录的胥吏全无顾忌。请从今以后由通判专门监督誊录,改差职事官充任监督中门,这样轻重分工得当,可以杜绝弊端。」皇上依从了。

十月五日,臣僚说:「臣私下认为,官员冗滥的弊病,没有比现在更严重的了,而初次授官的人尤其严重。往往一个空缺,有三四人共同争夺,需要等候到八九年之久。这实在是因为入仕的源头不清,弄虚作假的人众多,所以贤愚不分而同样滞留不得进用。国家每年春季铨选,凭门荫补官的人大约是二人取一人,选拔已经算是很优厚了。假使所取的都能得到合适的人才,那么官位就不会虚设授予,又何必担心官员冗滥。近年以来,世代享有俸禄的子弟不肯用心求学,只凭财货取巧,请人代笔、代替传义、冒名入场应试,甚至有全然不识字却侥幸冒名中选的人。日后让这样的人临政治民,不能处理文书判案,就要委托给胥吏之手,必定会成为百姓的祸害。臣私下看到,特奏名进士的殿试,原是二人取一人。前不久因为

异时使之临政,不能书判,则委之吏手,必为民害。窃见特奏名进士殿试,元系二人取一名。顷因议者谓入仕冗滥,请增为三。孝宗慨然从之,由是所取颇精。欲乞自今任子自来年为始,铨试亦以三人取一。姑以三年为率,俟其艺业稍精,则复旧制。庶几任子皆知勉学,而无货取之私。异时从政,且有得人之 ,官冗之弊,可以少革。」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每年铨试,于二月二十五日锁院。如遇省试年分,依指挥展至五月二十五日,更不申展。窃见国子监申,混补用四月十五日锁院。照得干道八年大学混补,系于六月内附铨试一处锁院。所有今来铨试出官,缘今年系谅闇牓,恐有合就试之人,委是相妨。乞照逐举省试年分,依绍熙四年用

六月十日锁院。」从之。

六月十三日,诏:「进士第五甲并恩科人铨试,照旧法两人取放一名,余并照近降指挥施行。」先是 赐同进士出身李大有等陈乞:「窃见臣僚奏请以任子艺业未精,权将铨试三人取一人,于有出身人难以雷例施行雷例:「雷」字疑误。。」都司拟到进士第五甲系曾过省及特奏名老于场屋之人,即与其它宗室推恩并任子不同,故有是命。

九月二日,宰执进呈京镗等奏:「内批太皇太后侄孙、通直郎吴铨,用其兄钧例,添差转运司属官差遣。以通直郎而得属官,不为过当。但此人未经铨试,昨来吴钧乃在未严铨试之前,今来吴(钧)[铨]乃在指挥之后,恐于铨法有碍。」上曰:「既碍铨法,不若已之。」

三年十月六日,宰执进呈内批婕妤杨氏亲侄、承节郎杨谷等差充合门看班祗候。京镗等奏:「两人未曾呈试,莫若候来春试中而后与,庶不碍法。」上曰:「未呈试,于法有碍。」遂已。

四年二月三日,吏部侍郎谢源明言:「乞遵用孝宗隆兴之诏,铨试十八而取五,诚为中制。若代笔、传义、挟书,照累降指挥禁止。所有宗室铨试,亦依此施行。」诏依,自庆元四年为始。

六年闰二月三日,臣僚言:「吏部每岁一铨,荫补子弟各召保官二员,然后收试。其中选者,实时帘引,再引再中然后参部注授。若使人人务学,下笔能文,铨试之名,是其自取,则学优而仕,驯致通显。今则不然,每遇就试,即拥高赀而来,经营书铺等人

代身代笔,安然中选。前后约束非不严切,犯者或至失官。此风既久,渐不可革。窃见所在士人应乡贡、漕司、进士举及就铺到省人,并是本贯节次勘会保明,申州、申漕、申监、申部,其间亦有召保官者。盖缘就试之人,惟本贯知之最详。今荫补子弟受父祖世赏,居乡亦久,贤否优劣,人所共知。及其就铨,不责以本贯保明,反就此间书铺求保。

译有议论的人认为入仕太过冗滥,请求增加为三人取一人。孝宗皇帝慨然依从了,从此所选取的人才颇为精良。请求从今以后凭门荫补官的人从来年开始,铨试也以三人取一人。姑且以三年为期限,等到他们的艺业逐渐精进,再恢复旧制。这样,凭门荫补官的人都知道要努力向学,而没有凭财货取巧的私弊。日后从政,也能有得到真才的效果,官员冗滥的弊病,可以稍加革除。」皇上依从了。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说:「每年铨试,在二月二十五日锁院。如果遇到省试的年份,按指挥推迟到五月二十五日,不再另行推展。查得国子监申报,混补生用四月十五日锁院。查得乾道八年大学混补,是在六月内附在铨试一处锁院。所有今年铨试出官,因为今年是谅闇(国丧期)年份,恐怕有应当就试的人,实在有妨碍。请依照历来省试年份的先例,依照绍熙四年的做法,用六月十日锁院。」皇上依从了。

六月十三日,诏令:「进士第五甲及恩科人铨试,仍照旧法两人取放一人,其余都依照近来降下的指挥施行。」在此之前,赐同进士出身的李大有等人陈请说:「臣私下看到,臣僚奏请因为门荫子弟艺业不精,暂且将铨试改为三人取一人,这对有出身的人来说,难以援引先例照此施行(『雷例』二字疑有误)。」都司审核拟定认为,进士第五甲的人是曾经过省试以及特奏名、久历科场的人,与其他宗室恩泽及门荫补官的人不同,所以有这道命令。

九月二日,宰执进呈京镗等人的奏疏:「皇上批示太皇太后的侄孙、通直郎吴铨,援用其兄吴钧的先例,添差转运司属官差遣。以通直郎的身份出任属官,不算过分。但此人未经铨试,前次吴钧任职是在铨试尚未严格执行之前,而现在吴铨则是在指挥颁布之后,恐怕与铨试法令有妨碍。」皇上说:「既然与铨法有妨碍,那就不如作罢。」

三年十月六日,宰执进呈皇上批示婕妤杨氏的亲侄、承节郎杨谷等差任合门看班祗候。京镗等人奏道:「这两人都未曾呈试,不如等到来春应试考中之后再授予差遣,这样才不妨碍法令。」皇上说:「未经呈试,于法有妨碍。」于是作罢。

四年二月三日,吏部侍郎谢源明说:「请遵用孝宗隆兴年间的诏令,铨试十八人取五人,实在是合适的制度。至于代笔、代替传义、挟带书籍等弊端,照历次降下的指挥禁止。所有宗室的铨试,也依此施行。」诏令依此,从庆元四年开始。

六年闰二月三日,臣僚说:「吏部每年铨选一次,门荫子弟各自召请保官二员,然后收纳应试。其中考中的人,立即垂帘引见,再引再中之后才参选吏部、注授官职。假使人人都致力向学,下笔能成文章,铨试的名声,是他自己应得的,那么学问优良便能出仕,逐渐得以显达。可现在却不是这样,每逢应试,就带着丰厚的财货前来,通过书铺等人经营,代身代笔,安然中选。前后的约束禁令不是不严格,触犯的人甚至会被革职。但这种风气已经很久,渐渐不能革除。臣私下看到,各地的士人应乡贡、漕司、进士举以及到省城应试的人,都由本籍逐层核实证明,申报州、申报漕司、申报国子监、申报吏部,其中也有召请保官的。这是因为应试的人,只有本籍最了解详情。现在门荫子弟承受父祖辈的世代恩赏,在乡里居住也已很久,贤愚优劣,众人皆知。可等到他们应铨试,却不要求本籍核实证明,反而就在这京城的书铺求得保人。等到引试时,却又要关会书铺来辨认本人身份,这是何等严苛地对待读书士子,却又何等宽疏地对待命

及其引试,却关(集)[书]铺使之识认正身,是何切切于士子,而阔略于命士 乞今后应赴铨试人,须经本贯州县先次勘会,保明指实,并召本等官两员委保正身,堪赴铨试,结罪保明申部,方许收试。其随侍在京任人,亦仰于随侍去处,如前召保施行。兼虑州县保员不多,拘于五次作保之限,乞特许七次,庶几保员稍宽,免有沮格。」从之。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日,臣僚言:「臣尝具奏,欲将日后就铨试人各经本贯保明,并从本贯就取试人亲书家状连申,以凭将来比对字迹,免有代笔之患。去年明堂,臣僚合该奏补,其诸州保明文字到部,或有先后。兼大礼以后,假故颇多,奏钞亦有迟缓。尚有合该奏补人,亲身在部,伺候至今,未得绫纸者;亦有随侍远方,或居在远郡,伺候绫纸未到,一面起离前来待试者。似此之类,各未有绫纸可照。若听其迂回保明,则其间远郡必有赴试不及之人。今取试期尚有四十余日,乞将庆元六年该遇明堂大礼奏补,合赴今年铨试之人,

续得绫纸,未能经本贯保明者,且许就所在州军陈乞辩验,如委是去本贯稍远,仰实时批书保官印纸,就取亲书家状,保明连申一次。其当年大礼以前应系补官就试,或已经试下再来就试人,并照已降指挥及亲书家状连申一节事理施行。仍令吏部疾速遍牒合属去处,及出文牒晓示。」诏今后如遇大礼年分,合赴次年铨试之人,吏部前期捡举,行下所在州军,照此施行。

开禧元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皇朝用人,以进士一科为最重。比年以来,尽公者鲜,挟私者众,科举之弊日滋。或先与试题,或私为暗号,往往得志。如公试、上舍试、铨试之类,皆循旧例,不置别试所。间有合避亲试卷,止是避房,往往并在收取之例。其初不顾嫌疑,继之遂成私曲。臣以谓莫若于公试、铨试、上舍试之类,并仍置主管避亲官,不置别试所,俾之牒试,以示至公。如是省试年分,即分别试所,有孤经者令改经就试。」诏令礼部

译官之士呢!请从今以后凡应赴铨试的人,必须先经本籍州县核实,切实证明,并召请本等官员二员出具保状证明是本人真身,才堪应铨试,作出结罪保明书申报吏部,才允许收纳应试。那些随同父祖在京任职的人,也应在随任所在地,照前面的办法召请保人施行。又考虑到州县担任保人的官员数量不多,受限于五次作保的规定,请特别允许增加到七次,这样担任保人的官员范围稍宽,可以免于有所阻碍。」皇上依从了。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日,臣僚说:「臣曾经详细上奏,想让日后应铨试的人都经本籍核实证明,并从本籍取得应试人亲笔所写的家状一并申报,以便将来核对笔迹,免除代笔的弊患。去年明堂大礼,臣僚中应当获得恩泽补官的,其各州核实证明的文书到达吏部,有先有后。加上大礼之后,请假事故颇多,奏钞也有迟缓的情况。仍有应当获得恩泽补官的人,亲身在吏部,伺候至今,尚未领到绫纸的;也有跟随父祖在远方任职,或居住在远郡,等候绫纸未到,就先自行起身前来等候应试的。像这类情况,各自都还没有绫纸可以核查凭证。如果任由他们绕道核实证明,那么其中路途遥远的郡县,必定有来不及赶赴应试的人。现在取应考试的日期还有四十多天,请求将庆元六年遇明堂大礼获得恩泽补官、应赴今年铨试的人,陆续领到绫纸、还未能经本籍核实证明的,姑且允许就所在的州军陈请核验,如果确实是距离本籍路途较远,就命令当即批注保官的印纸,取得他亲笔所写的家状,核实证明并一并申报一次。至于当年大礼之前已经补官应试的人,或者已经应试落第、再次前来应试的人,都依照已经降下的指挥以及亲笔家状一并申报的规定施行。仍命吏部迅速遍行文书通知有关部门,并出文书张榜晓示。」诏令今后如遇大礼年份,凡应赴次年铨试的人,吏部提前查检举报,行文所在州军,照此施行。

开禧元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说:「本朝用人,以进士科最为看重。近年以来,秉公办事的人少,挟带私弊的人多,科举的弊端日益滋长。有的事先透露试题,有的暗中约定暗号,往往能够如愿得中。像公试、上舍试、铨试之类,都沿袭旧例,不设置专门的别试所。间或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试卷,也只是回避考房,往往仍在照常收取录用之列。起初还不顾忌嫌疑,接着就形成了私弊。臣认为不如在公试、铨试、上舍试之类的考试中,一律都设置主管回避亲属的官员,不设别试所,让他们另行牒试,以显示至为公正。如果是省试年份,就分设别试所,有单一经业的考生就命他改经就试。」诏令交礼部(处理)。

契勘。既而本部言:「国子监看详累举体例,省试、四川类试、太学诸路解试,并皆置别试院,所以杜绝亲故私取之弊,法意已详。独铨试、公试、上舍试,凡有亲戚,止是避房,不令别试。杂以他卷,谓之裹送,其间岂无私嫌 今令别试避亲,寔可以痛革其弊。其铨试人,多使就别院。」从之。

译查核。随后本部上言:「国子监审核历次考试的惯例,省试、四川类试、太学诸路解试,都设有别试院,用来杜绝考官因亲故关系而徇私录取的弊端,法令的用意已经很详尽了。唯独铨试、公试、上舍试,凡遇有亲戚应考的,只是回避编排在同一房次,并不让他们另设考场应试。夹杂在其他试卷中评阅,称为裹送,这中间难道没有徇私偏袒的嫌疑?如今令其别试回避亲属,确实可以彻底革除这一弊端。参加铨试的人,应多安排到别的考院应试。」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铨试之设,政欲取能文晓法之人出仕。近年以来,弊端百出,至有把头兜揽者,交结

合干吏卒,计会题目,在外撰述,所谓试人,但块坐守待,传入誊写上卷。又有诡名入场者,谓如甲有官,却不就试,止将名字厚价卖与乙,代名入院,为人假手。或有官之人,公然受财代笔。甚者至于(折)[拆]换真卷,移易姓名。洎至揭榜,往往多是懵不晓事之人预选,是致真才硕能枉被黜落。欲令监试多方措置,重立罪赏,严行禁戢,务要尽革宿弊,使孤寒才学之人得遂寸进。」诏令日下措置关防,出榜晓示,具已措置事件申尚书省。仍仰临安府选差有心力总辖使臣,于贡院四围及毗近寺观、邸店、舟船去处,广行缉捕。如失觉察,重作施行。

九月十八日,臣僚言:「应科场试中卷子,乞与比并笔迹,以革代笔之弊。且如铨试,虽有吏部帘引,亦不过关防文理不通之人。其换卷代笔,元不可革。今乞将试中卷子文理优通之人,更与比并笔迹,则代笔之弊,自不容于不革。及帘试卷前草纸书写文槁,并须存留,不许涂抹。」从之。

嘉定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臣闻《周官》之训有曰:『学古入官,议事以制,政乃不迷。』盖非断制则不能议事,非学古者不能断制。今铨试之法,有诗赋、经义以考其平昔之所习,有《刑统》大义以验其律令之所长,而又立为时议一场,采取前史施行之迹,俾得详论而熟订之。因古之事而可达于今日之用,揆今之宜而不失于古之意,斯亦《周官》之遗训,观人之要法也。然自立法以

来,其习时议与不习者,从其所愿,因此铨闱专以本经律义为定其一日之长,侥幸以得者固多,而预剽旁窃,乞灵借助,亦已猥众,反或籍此罗取前(例)[列]。而真才寔学之士,或拘于一篇之声律,或困于一辞之属比,至于遗逸而不收。事体倒植,诚为非便。夫铨试虽曰聚华腴之子弟,而名门俊秀种积充富,俛首于其间者亦非一人,诚得以时议展布其所学,则虽不待于科举之遍试,廷陛之射策,而有用之才,大略可见。今已锁试,乞戒考官,于时议一场精加考校,以时议被采择者,俾居前列。庶几公卿子弟翕然兴起,博览史籍,以副选抡。其于国家储养才用,非为小补。且使假手伪冒之辈不得侥占前(例)[列]之所惩戒,是亦革弊之一端也。」【贴黄】「照得铨试之弊,多是白身士人假借不赴试,或已亡任子绫纸影带入场,有一人而代四五人者,有买嘱合干人,自外传入者,有多带怀挟,公然抄写者。占名之后,虽有帘试,奸弊尤甚。乞行下试院,申明见行条令,务在必行,毋为具文。

译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设立铨试制度,本是想选取能写文章、通晓法律的人出来做官。近年以来,弊端百出,甚至有人充当"把头"揽揽生意,勾结相关吏卒,商量好题目,在考场外面代为撰写,所谓的应试之人,只是呆坐等待,等文章传进来后再誊写到考卷上。又有假冒他人姓名入场的,比如甲有官职却不去应试,只把自己的名字高价卖给乙,让乙冒名进入考场,代人应考。也有已经做官的人,公然收受财物替人代笔。更严重的甚至有拆换真实试卷、更换姓名的。等到发榜的时候,往往入选的多是懵懂不懂事的人,导致真正有才学的人反而被黜落。希望命令监试官多方设法防范,重新订立处罚与奖赏,严格加以禁止,务必彻底革除积弊,使出身寒微而有才学的人能够得到晋升的机会。"皇帝下诏令当天就设法防范,出榜告示,并把已经采取的措施上报尚书省。同时命令临安府挑选有能力、能统辖的使臣,在贡院四周以及附近的寺庙道观、客栈、船只等处,大力进行搜查缉捕。如有失察,从重处置。

九月十八日,臣僚上言:"凡是科场考试中选的试卷,请求拿来比对笔迹,以革除代笔的弊端。就拿铨试来说,虽然吏部有帘引核对的程序,也不过是防范文理不通的人蒙混过关而已。至于调换试卷、代人捉刀的弊端,原本无法革除。现在请求把考中的、文理优良通达之人的试卷,再拿来比对笔迹,那么代笔的弊端自然就无法不被革除。同时帘试考卷之前的草稿纸上写的文章草稿,都必须保留下来,不许涂抹。"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嘉定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臣听说《周官》的训示说:'学习古代典章制度然后入朝为官,处理政事要依据法度,这样施政才不会迷乱。'因为不能决断裁制就无法处理政事,不学习古代典章的人就不能决断裁制。如今铨试的办法,有诗赋、经义来考察平日所学,有《刑统》大义来检验对律令的擅长程度,又设立时议一场,采取前代史事施行的事迹,让应试者能够详加论述、反复推敲。凭借古代的事情来通达于今日的实用,揣度当今的时宜而不失古人的用意,这也是《周官》遗留下来的训示,是观察人才的重要方法。然而自从立法以来,学习时议与不学习时议的人,都听凭自己的意愿,因此铨试专门凭本经律义来判定一日的高下,侥幸得中的人固然很多,而抄袭剽窃、乞求他人帮助的人,也已经很多,反而有人借此挤入前列。而真正有才实学的人,有的因一篇文章声律不合而受拘束,有的因一句辞采对仗欠工而受困,以至于被遗漏而不被录取。事体本末倒置,实在不妥当。铨试虽说是聚集富贵人家的子弟,但名门望族中优秀出众、积累深厚的人才也不在少数,其中埋没不显的也并非只有一人,若真能让他们凭时议施展所学,那么即使不等到科举普遍考试、殿廷上对策,有用的人才也大致可以看出来了。现在已经锁院开考,请求告诫考官,对时议一场要精心加以考核评校,把时议被采纳选中的人,列在前列。这样才有希望使公卿子弟都振奋起来,广泛阅读史籍,以符合选拔人才的要求。这对国家储备培养人才,并非小的补益。而且使那些假手代笔、伪造冒名的人不能侥幸占据前列,这些人受到惩戒,这也是革除弊端的一个途径。"【贴黄】"查得铨试的弊端,多是白身的读书人借用他人名义而自己不去应试,或者已经去世的人的荫补文书被冒用混入考场,有一人而代替四五人应考的,有贿赂收买相关工作人员、从外面把文章传进来的,有大量携带夹带、公然抄写的。冒名占位之后,虽然有帘试核查,但作弊的情形尤其严重。请求下达给试院,重申现行的条令,务必切实施行,不要使之成为一纸空文。"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七 举官一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七

举官一

【宋会要】

太祖建隆三年二

」从之。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七 举官 一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七

举官一

【宋会要】

太祖建隆三年二月,诏:「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曾任幕职、州县者,各举堪为幕职、令录一人。如有近亲,亦听内举。即于举状内,具言除官之日,仍列举主姓名。或在官贪浊不公,畏懦不理,职务废阙,处断乖违,量轻重连坐。」八月,左拾遗、知制诰高锡言:「近诏朝臣各举所知,虑有纳贿得荐者,请许人讦告。所告不实者罪之,如得实,告事人若白身授以官,有官请优与奖擢。如是奴婢、房邻、亲戚相告,非仕宦者即给钱五十万充赏。」从之。

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今历两任有文学者,方得奏举。」又(语)[诏]:「自今诸州吏民不得即诣京师,举留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职、州县等官,若实以治行尤异,固欲借留,或请立碑颂德者,许于本处陈述以俟报。」真宗咸平时复诏禁之。

干德二年七月,诏翰林学士承旨陶谷等四十五人,于现任、前任京官、幕职、州县官中各举堪为藩郡通判官一人。除官之日,仍列举主姓名。如敢徇情,致其人不职,并量事状轻重连坐。

《文献通考》:干德二年,诏翰林学士等四十二人各举才堪通判者各一人。又诏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书门下引验以闻。上虑铨衡止凭资历,或英才沉于下僚故也。

五年三月,诏曰:「进贤受赏,为官择人,古之道也。朕忧勤政理,寤寐求贤,思得周才,寘之着位。凡百执事,各举所知。宜令翰林学士及文班升朝官以上,各于见任、前任藩郡宾幕、京朝官州县正员官中举堪为升朝官一人。除授之日,仍列举主姓名。如或临事乖方,罪状显著,并量轻重连坐。」

是月,又诏曰:「咨于列岳,

唐尧旧章,责在诸侯,姬周故事。近诏有位,各举所知,将广敷求,宜询牧伯。其令诸道于部内官吏中,有才识优长、德行尤异者,节度使、留后、观察使各举二人,防御、团练使、刺史各举一人赴京。朕当躬自咨询,以观器业。勉思进善,用副朕怀。」

开宝三年四月,诏:「翰林学士及文班升朝官等,各于见任、前任藩郡幕职、京官、州县官中举堪为升朝官一人,除官之日,仍列举主姓名,后或抵罪,并当连坐。」

《文献通考》:开宝四年,诏:「自今诸州不得以摄官视事。其阙员处,实时以闻,当委有司除注。」

十一月,又诏:「近以诸道摄官,悉令罢去。及虑若更民政,欲着吏能,雷同遐弃,良可惜也。宜委有司按其历任,经三摄无旷败,即以名闻。任(为)[伪]署者,不在此限。

译月,下诏:"翰林学士以及经常参见皇帝的文官,曾经担任过幕职官、州县官的,各自举荐一名可以担任幕职官、县令、录事参军的人。如果举荐近亲,也听凭在朝内举荐。举荐状内,要写明授官之日,并列出举荐人的姓名。如果被举荐的人在任内贪污不公、畏缩懦弱不理事务、职务荒废、处置事情失当,要根据情节轻重连带举荐人一并治罪。"八月,左拾遗、知制诰高锡上言:"近来下诏让朝臣各自举荐自己了解的人才,担心有人因行贿而得到举荐,请求允许人们揭发告发。所告不实的加以治罪,如果所告属实,告发之人如果是平民就授予官职,如果已有官职就予以优厚的提拔奖赏。如果是奴婢、邻居、亲戚相互告发,告发人不是做官的,就给钱五十万作为奖赏。"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建隆四年,下诏:"此前藩镇大多奏请让刚任职的人担任掌书记,颇有越过资历次序的情况。从今以后要历经两任、有文学才能的人,才可以奏请举荐。"又下诏:"从今以后各州的官吏百姓不得直接前往京师,请求挽留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以及刺史、知州、通判、幕职官、州县官等,如果确实因为治理政绩、品行特别优异,确实想要借机挽留,或者请求树立碑石歌颂德政的,允许在本地陈述以等候回复。"真宗咸平年间又下诏禁止这种做法。

干德二年七月,下诏翰林学士承旨陶谷等四十五人,在现任、前任的京官、幕职官、州县官当中各自举荐一名可以担任藩镇州郡通判官的人。授官之日,要列出举荐人的姓名。如果徇私偏袒,导致被举荐之人不能称职,一并根据情节轻重连带治罪。

《文献通考》记载:干德二年,下诏翰林学士等四十二人各自举荐一名才能足以担任通判的人。又下诏吏部南曹,凡是才能可以升迁提拔的人,送到中书门下引见核验后上报。皇上担心铨选考核只凭资历,恐怕有英才埋没在下层官位中的缘故。

干德五年三月,下诏说:"推荐贤才而受奖赏,为朝廷选择合适的人,这是自古以来的道理。朕忧劳勤勉地治理政事,日夜盼望求得贤才,想要得到周全的人才,安置在适当的职位上。凡是各部门的官员,都要各自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才。应当命令翰林学士以及文官中经常参见皇帝、升朝官以上的官员,各自在现任、前任藩镇州郡的幕僚、京朝官、州县正员官当中,举荐一名可以担任升朝官的人。授官之日,要列出举荐人的姓名。如果日后处事不当、罪状明显,一并根据情节轻重连带治罪。"

同月,又下诏说:"向诸位列位大臣咨询,这是唐尧时的旧规矩;责成诸侯,这是姬周时的旧事。近来下诏命令在位的官员各自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才,将要广泛地征求,应当询问地方长官。命令各道在辖区内的官吏当中,有才识优长、德行特别出众的人,节度使、留后、观察使各举荐两人,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各举荐一人,送到京城。朕将亲自加以咨询考察,以观察他们的才能。希望大家努力推荐贤才,以不辜负朕的心意。"

开宝三年四月,下诏:"翰林学士以及文官中经常参见皇帝的升朝官等,各自在现任、前任藩镇州郡的幕职官、京官、州县官当中,举荐一名可以担任升朝官的人,授官之日,要列出举荐人的姓名,日后如果获罪,一并连带治罪。"

《文献通考》记载:开宝四年,下诏:"从今以后各州不得让代理官员处理政务。凡有官员空缺之处,要立即上报,应当委托有关部门加以任命。"

十一月,又下诏:"近来因为各道有代理官员的情况,全部命令罢免。又考虑到如果再更换主管民政的官员,想要培养出有才能的官吏,一律加以罢弃不用,实在可惜。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查核他们历任的情况,凡是经过三任代理、没有荒废败坏政事的,就把姓名上报。曾在伪政权任职的人,不在此限。"

开宝五年,此前命令各州在春季印发应试选人的文书解状,从

」

五年,先时令诸州印发春季选人文解,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为五等,各发离本处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余季准此。若州府违限,及解状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序,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罚直殿选。诸州员阙并仰申阙解除,以木夹重封题号。逐季入递合格日四时奏,年满俟 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据状申奏,依四时取解参选。至是国家取荆、益、交、广,辟土既广,吏员多阙,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判成送铨,铨司依次注授。其后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习以为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而无实矣。

六年十一月,诏:「应文班常参官进士及第者,各举有文学一人,具名以闻。」

《文献通考》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先是,选人试判三道,考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黄衣人降一资。至是诏增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为中下,依旧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殿一选。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正月六日,诏曰:「令佐之任,最是亲民。而所司抡材,未能允当。况今封疆尽辟,县邑繁多,动皆缺员,历年未补。铨衡则拘资叙而不拟,州

郡则缘下吏以为奸。朕思其所长,别立规制,与其循资而授任,不若校实以取材。宜令诸路转运司下管内州军长吏,于见任判司簿尉内有清廉明干者,具奏举,当召赴阙引见,选充知县。候三年满无遗阙,当与酬奖。如有劳绩,别议升陟。」

二十八日,诏:「诸州知州、通判及监筦事务、常参官等,如有履行着闻、政术尤异及文学优赡者,委逐路转运使各举二人以闻,即当量材甄奖。」

八月,诏翰林学士承旨、工部尚书李昉等十一人于常参官内保举堪任三司判官及转运使各一人。

七年六月,诏曰:「古者设进善之旌,下求材之诏,并命有位,各举所知,盖虑有被褐怀玉而不闻、拔茅连茹之靡及也。然而冒进者或出于侥幸,举能者或因于请托。一言必召,若为其所窥;百里之贤,亦恐乎难致。爰举旧典,式〔建〕新规。昔士伯之受田,不避于赏;何忌之辞酒,恐任其罚。故事彰灼,可举而行。自今文武常参官所保举人有罪连坐者,犯私罪无轻重减一等论,公罚即减二等论,仍着为令。」

八月十九日,诏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十一人,于常参官内,保举堪任三司判官及转运使各一人。

《文献通考》:八年,诏自今应临轩所选官吏,并送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

译一千里到五千里之外,分定期限为五等,各州发离本地以及送到京城百司的文书解状,都要在正月十五日前送到尚书省,其余季节按此类推。如果州府超过期限,或者解状内缺少应有的内容、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要罚扣俸禄、停止选任。各州官员空缺,都要一并申报空缺解状,用木夹重重封好并题上编号。每季送到该按期到达的日子,一年四次奏报,任期满后等候朝廷下达指示,按照规定取得本司的文书解状前往流外铨报到,根据状文申报,依照四季分别取解参加选官。到这时国家取得荆、益、交、广等地,开拓的疆域已经广阔,官吏名额大多空缺,因此每年经常放宽选官名额。选人在南曹投递状文,经审核后送到铨司,铨司依照次序授予官职。此后选官部门官职空缺,就特别下诏免除解状程序,不按规定时间集合,称为"放选",习以为常。取解、按季集合选官的制度,就变得有名无实了。

开宝六年十一月,下诏:"凡是文官中经常参见皇帝、进士及第的人,各自举荐一名有文学才能的人,具名上报。"

《文献通考》记载太宗太平兴国元年:此前,选人考试判文三道,评定为三等,两道全部通晓、一道稍差而文辞都优异的定为上等,一道全通、两道稍差而文辞尚可的定为中等,三道全都稍差而文辞粗劣的定为下等。判文评为上等的,任职事官的加一阶,任州县官的越级升一资;评为中等的,依照原有资历;评为下等的,归入同类,黄衣人降一资。到这时下诏增为四等,把三道全都稍差、文辞毫无可取的定为中下等,仍照旧例按判下的规格处理;把三道全都不通、文辞粗劣的定为下等,罚停一次选官机会。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正月六日,下诏说:"县令、县佐的职任,是最贴近百姓的。而主管部门选拔人才,未能做到恰当。况且如今疆土全部开辟,县邑众多,动辄出现空缺,多年都没有补上。铨选衙门拘泥于资历次序而不加委任,州郡则被下属官吏利用而营私舞弊。朕考虑到官员的所长,另外制定规章制度,与其依循资历而授予官职,不如考核实际才能来选取人才。应当命令各路转运司下达给辖区内州军长官,在现任判司、主簿、县尉中有清廉能干的人,一一上奏举荐,应当召到京城引见,选拔充任知县。等到三年任满没有遗漏和过失的,应当给予酬劳奖赏。如果有功劳政绩,另外考虑升迁。"

二十八日,下诏:"各州知州、通判以及主管财政事务、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等,如果有品行卓著、政绩特别出色以及文学才能优异丰厚的,委托各路转运使各举荐两人上报,随即根据才能加以奖励。"

八月,下诏翰林学士承旨、工部尚书李昉等十一人,在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当中,各保举一名可以担任三司判官及转运使的人。

太平兴国七年六月,下诏说:"古代设置进善的旌旗,下达求才的诏书,一并命令在位的官员各自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才,是因为担心有身怀美才而默默无闻的人不被听闻到,拔起一根茅草而带动一片的人才荐举不能全面顾及。然而冒进求仕的人有的出于侥幸,举荐能人的人有的因为受人请托。一句话就能召来人,恐怕会被那些人窥测到破绽;百里之外的贤才,也恐怕难以招致。于是重申旧有的典章,建立新的规制。从前士伯接受封田,不回避奖赏;何忌辞谢赐酒,是恐怕承担惩罚。这些旧事彰明较著,可以举而效法施行。从今以后文武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所保举的人如果获罪而应当连坐的,凡是犯私罪的,无论轻重都减一等论处,犯公罪的减二等论处,并且作为定制。"

八月十九日,下诏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十一人,在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当中,各保举一名可以担任三司判官及转运使的人。

《文献通考》记载:太平兴国八年,下诏从今以后凡是经皇帝亲临殿廷选用的官吏,一律送交中书门下考核他们的履历,审核后再决定去留。

时上选用庶僚,不专委有司,皆引对观其敷纳,有可采者悉与超擢。复虑因缘兴矫饰徼幸冒进,乃有是诏。

雍熙二年正月,诏:「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保举京官、幕职、州县官可升朝者各一人。所举人若强明清白,当旌举主;如犯赃

贿及疲弱不理,亦当连坐。」

四年八月,诏曰:「进贤推士,当务至公;行爵出禄,固无虚授。苟毕得其材实,亦何吝于宠章。近日诸处奏荐,多是亲党,既伤公道,徒启幸门。用塞津蹊,宜行条约。自今诸路转运使副及州郡长吏并不得擅举人充部下官,如有阙员,当以状闻。违者科违制之罪。」

端拱二年八月,诏诸道转运使、知州军、通判、监当、京朝官、使臣不得举奏幕职、州县官,乞行升陟及有改移,如敢故违,科违制之罪。其阙官处,速具闻奏,当议注填。若幕职、州县官全阙,即转运司于员多处权差。如无,即于县令、主簿全员处抽差,即不得差前任及丁忧官。

《文献通考》:端拱二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是日,诏曰:「国家详求干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厨)[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尚虑徼功,固当责实,交相绳检,于理攸宜。自今转运使凡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者,令诸州岁终件析以闻,非殊异者,不得条奏。诏三司、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论荐。其有怀才外任、未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举。」

四年,令内外官所保举人有变节踰滥者,举主自首,原其罪。上励精求治,听政之暇,因索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问朝士有德望者,悉令举官。仍令自今中外所举之人,并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不得有隐。所举责实无验者罪之,如举状者有赏典。

淳化元年四月,诏:「知制诰已上每两人,共于常参官内保举一人堪充转运使副者;员外郎已上每两人,共于京朝官内保举一人堪充知州、通判者。限两月内以名闻,仍令御史台催督。」

二年九月,诏:「起居舍人、司谏、正言、三院御史、郎中、员外郎等,各于前任、见任判司簿尉内保举堪任河北令录者

各一人,在外任者附传以闻。」

三年正月,诏:「升朝官于京官内各举奏一人堪充升朝官者,若有劳绩事件,并仰条陈。如覆问不同,当罪举主。诸司使、副使及三班供奉官已下,今后为人所举者,亦准此,具诸实劳绩事件。所举官将来任使后有犯私罪者,举主连坐。」

二月三日,诏:「宰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翰林学士、尚书丞郎、两省官给谏已上、御史中丞各于朝官内举堪任转运使者一人,京官内有才用强明者亦许称举。

译当时皇上选用普通官员,不专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都要亲自引见询问、观察他们的应对,有可取之处的都加以破格提拔。又担心有人借机弄虚作假、侥幸冒进,于是才有这道诏令。

雍熙二年正月,下诏:"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的官员,各保举一名可以升为升朝官的京官、幕职官、州县官。所举荐的人如果坚强清明、清白廉洁,应当表彰举荐人;如果所举荐的人犯有贪赃受贿、软弱无能不能理事的情况,举荐人也应当连坐。"

雍熙四年八月,下诏说:"推荐贤能、举荐人才,应当务求最为公正;授予爵位、发放俸禄,本来就不应虚授。如果能够真正得到他们的实际才能,又何必吝惜恩宠的赏赐呢。近日各处上奏荐举,大多是亲近的党羽,既损害公道,又白白开启了侥幸得官的门路。为了堵塞这条门路,应当施行约束条令。从今以后各路转运使、副使以及州郡长官,一律不得擅自举荐人充任部下官员,如果有职位空缺,应当据实上报。违反的,按违反制度治罪。"

端拱二年八月,下诏各道转运使、知州军、通判、监当、京朝官、使臣,不得举荐幕职官、州县官,请求升迁或者调动,如果胆敢故意违反,按违反制度治罪。凡是官员空缺之处,要迅速详细上报,应当商议委派补充。如果幕职官、州县官全部空缺,就由转运司从人员较多的地方调拨;如果没有多余人员,就从县令、主簿人员齐全的地方抽调,但不得调用前任官员以及正在守丧的官员。

《文献通考》记载:端拱二年,命令宰相以下直至御史中丞各自举荐一名朝官担任转运使。当日,下诏说:"国家仔细挑选能办事的官吏,在外分设掌管财赋的部门,虽说是负责转运,也兼有考察监督的职责,总揽一方州郡,职责任务特别重大。民情的舒展或忧愁,无不由此而定。还担心他们邀取功名,本应责求实效,相互检查监督,这在道理上是合适的。从今以后,转运使凡是整顿革新各项事务、平反冤狱、转运钱粮,取得的成绩最为优异的,以及有建树、确实对百姓有利的事情,命令各州年终分条列出上报,不是特别突出的,不得随意上奏条陈。"下诏三司、三馆的职事官已经升迁提拔的,不再列入被荐举的范围。凡是怀有才干却在外地任职、尚未被朝廷了解的人,才可以被奏请举荐。

端拱四年,命令朝廷内外官员所保举的人如果有变节逾越法度的,举荐人可以自首,从而宽恕他的罪过。皇上励精图治,处理政务之余,索取两省、两制清望官员的名册,询问朝臣中有德望的人,都命令他们举荐官员。并且命令从今以后朝廷内外所举荐的人,都必须写清他们的爵位籍贯以及历任的政绩优劣,一并上报,不得有所隐瞒。所举荐的人查核起来名不副实的加以治罪,如果举荐得当的给予奖赏。

淳化元年四月,下诏:"知制诰以上的官员每两人,共同在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当中保举一名可以担任转运使副使的人;员外郎以上的官员每两人,共同在京朝官当中保举一名可以担任知州、通判的人。限两个月内把姓名上报,并命令御史台加以督促。"

淳化二年九月,下诏:"起居舍人、司谏、正言、三院御史、郎中、员外郎等,各自在前任、现任判司、主簿、县尉当中保举一名可以担任河北县令、录事参军的人,在外地任职的附上传记上报。"

淳化三年正月,下诏:"升朝官在京官当中各举荐一名可以升为升朝官的人,如果有功劳政绩的事迹,一并加以条陈说明。如果复查核实不符,应当治举荐人的罪。诸司使、副使以及三班供奉官以下的官员,从今以后被人举荐的,也依照此例办理,详细写明各项确实的功劳政绩。所举荐的官员将来任用后如果犯有私罪的,举荐人要连坐。"

二月三日,下诏:"宰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翰林学士、尚书丞郎、两省给事中谏议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各自在朝官当中举荐一名可以担任转运使的人,京官当中有才干超群、坚强明干的人也允许一并举荐。

其见任转运使副并三司、王府审刑院职任,不在举限。」

四月,诏曰:「比令荐举京官,将议选擢升朝,虑于下位,尚有遗才。其或已知姓名,见当任使,且非沉滞,何假荐扬 所举京官除见在三司、三馆并朝廷知名,已擢用外,宜令御史台晓告于见任、前任京官中,有堪任擢用、未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举。」

四年五月一日,诏曰:「向者上命有(无)[位],各举所知。其有外宽内深,先廉后黩。修饰边幅,初刻意以取容;污染脂膏,或中道而改节。既革面之可畏,信知人之为难,败政聿彰,从坐斯及。有位之事,在责实以宜然;中庸之材,亦求备而非允。特申明诏,用示至公。自今内外官所保举内有改节为非者,并许举主陈首,免其罪。」

七月,诏诸道转运使、副使、知州、通判、知军监等,各于部内见任幕职、州县官举通明吏道及精修儒行者各一人。

八月,诏:「宰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翰林枢密直

学士、尚书丞郎、两省给舍已上及三司判勾,各于京朝官内举廉勤强干、明于钱谷、堪任三司判官者一人。其见任转运使、副使及年齿衰迈者,不在举限。」

九月,诏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给事中陈恕、左谏议大夫魏庠、寇准、右谏议大夫赵昌言、起居舍人知制诰吕佑之等于幕职、州县官内举堪任京朝官者各二人,左司谏吕文仲等九十七人,于幕职、州县官内举堪充五千户已上县令者各二人。先是,太宗尽索两省御史台班簿,亲择给舍已下,令举官。佑之新坐举妻族东野、日宣贬秩。至是牵复,帝阅之,宰臣言前举无状,帝曰:「此正可令赎过。」故首取焉。

闰十月二日,诏:「今后文武臣僚、转运使、副使、知州、通判等准 举官,及京朝官、使臣因使采访到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在官廉干,及及踰违弛慢者天头原批:「第二『及』字,疑『后』字或『久』字。」,并须具逐人历任劳绩、过犯,件析以闻。如经磨勘覆问不同,当罪举主及所言之人。如将来任使,有犯入己赃者,亦当连坐。」

四日,诏曰:「为国之道,不过称其善人;立身之方,亦在伸于知己。向者并令慰荐,思振滞淹。而乃蔑视宪章,公行请托。盘辟雅拜,昔者犹坐于左迁;朋党比周,今兹不畏于舆诵。宜别申于约束,庶渐致于澄清。自今中外官所有论荐,并须列所举官爵乡里及履历殿最,件析以闻,不得有隐。」

五年十一月,诏宰相吕蒙正、参知政事苏易简、吕端、寇准、知枢密院事刘昌言、向敏中至两省给谏、知制诰已上,各举有器业可任以事者一人。初,帝因言:「多士满朝,求一材中转运使、三司判官者了不可得,盖人不易知尔。

译现任的转运使、副使以及三司、王府审刑院的职任人员,不在举荐的范围之内。"

四月,下诏说:"近来命令举荐京官,打算商议选拔升为升朝官,担心在下层官位中,还有遗漏的人才。如果已经知道姓名,正在担任职务,并非埋没不用,又何必借助举荐来提拔呢。所举荐的京官,除了现在三司、三馆任职以及朝廷已经知名、已经提拔任用的以外,应当命令御史台晓谕告知,在现任、前任京官当中,有可以提拔任用、还未被朝廷了解的人,才可以被奏请举荐。"

淳化四年五月一日,下诏说:"以前朝廷命令在位的官员各自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才。这当中有的人表面宽厚而内心深沉、开始廉洁而后来贪污受贿。有的人修饰外表,起初刻意讨好以求容身;等到中途沾染上贪污的恶习,就改变了节操。既然已经看到这种表面伪装令人畏惧的现象,才知道了解人才实在困难,败坏政事的事情已经彰显出来,连坐的处罚也随之而来。在位者的职责,本应责求实效才合适;但中庸的人才,若求全责备恐怕也不妥当。特此重申诏令,以示至为公正。从今以后朝廷内外官员所保举的人当中,如果有改变节操做出不法之事的,都允许举荐人自首陈报,免除其连坐之罪。"

七月,下诏各道转运使、副使、知州、通判、知军监等,各自在辖区内现任幕职官、州县官中,举荐一名通晓政务吏道以及精通儒家德行修养的人。

八月,下诏:"宰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翰林枢密直学士、尚书丞郎、两省给事中中书舍人以上以及三司判勾官,各自在京朝官当中举荐一名廉洁勤勉、坚强能干、通晓钱粮财政、可以担任三司判官的人。现任的转运使、副使以及年老体衰的人,不在举荐范围之内。"

九月,下诏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给事中陈恕、左谏议大夫魏庠、寇准、右谏议大夫赵昌言、起居舍人知制诰吕佑之等人,各自在幕职官、州县官当中举荐两名可以担任京朝官的人,左司谏吕文仲等九十七人,各自在幕职官、州县官当中举荐两名可以担任五千户以上县的县令的人。此前,太宗尽数索取两省、御史台的官员名册,亲自挑选给事中、中书舍人以下的官员,命令他们举荐官员。吕佑之刚因举荐妻子娘家人东野、日宣而被贬官降职。到这时又恢复原职,皇帝审阅名册,宰臣说吕佑之此前举荐失当,皇帝说:"这正好可以让他将功赎罪。"所以首先起用他。

闰十月二日,下诏:"从今以后文武臣僚、转运使、副使、知州、通判等按照规定举荐官员的,以及京朝官、使臣因为出使而采访了解到的京朝官、使臣、幕职官、州县官在职期间是否廉洁能干,以及是否有逾越违反、松懈怠慢的情况(天头原批:"第二个'及'字,疑为'后'字或'久'字。"),都必须详细写明各人历任的功劳政绩、过失罪状,分条列出上报。如果经过复核查证结果不符,应当治举荐人以及提出报告之人的罪。如果将来被任用后,有犯下贪污受贿罪行的,也应当连坐。"

四日,下诏说:"治理国家的道理,不外乎称扬善良的人;立身处世的方法,也在于向了解自己的人施展才能。以前一并命令朝臣加以慰问举荐,是想要振拔埋没的人才。可是有人却蔑视法度规章,公然进行请托。盘桓再拜、曲意逢迎的做法,从前尚且要被贬官降职;结党营私、互相勾结的行为,如今竟不畏惧舆论的指责。应当另外申明约束条令,希望能逐渐达到澄清吏治的效果。从今以后朝廷内外官员凡有推荐举荐,都必须列出所举荐官员的爵位、籍贯以及履历政绩优劣,分条列出上报,不得有所隐瞒。"

淳化五年十一月,下诏宰相吕蒙正、参知政事苏易简、吕端、寇准、知枢密院事刘昌言、向敏中直到两省给事中谏议大夫、知制诰以上的官员,各自举荐一名有才干能担当事务的人。当初,皇帝曾说:"满朝众多士人,想要寻求一个中等才能可以担任转运使、三司判

求人之要,莫若责举。」因诏蒙正已下各举所知。蒙正曰:「臣备位宰相,可以进退百官。今独一二人,是示天

下隘也。」帝曰:「宰相举官,前代当有故事。」诏史馆检讨,史馆具故实上之。帝谓蒙正:「虞丘子举孙叔敖,崔佑甫举吏八百员,狄仁杰自荐其男光嗣,何谓无也 」因书优孟对楚庄王录孙叔敖之嗣故事为一幅,以赐蒙正等。故各以名闻。

至道二年闰七月,三司言诸州阙监当、京朝官共五十余员。诏左丞李至等八十四人,各于州县、幕职中保举廉恪有吏干、可任以事者一人。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四日,诏:「三司使、尚书丞郎、给谏、知制诰、知杂御史等,各于朝官内举廉慎强干、堪转运使副者,不限人数。如任使后犯赃罪,并当连坐。曾任转运使、副使及三司职官者,不在举限。」

八日,诏:「诸路知州军、通判,自今举管内京朝、幕职、州县官,各具劳绩及委实公廉干事,如经擢任,有违犯,并当连坐。」

十二月,诏见任三司判官、主判官王渭等各举常参官堪知州者一人,如有赃污不治,即坐之。

二十三日,诏:「今后应诸路转运使副奏举官,并须坐保明以闻。」

二年正月,诏:「尚书丞郎、给谏、知制诰各举升朝官一人,详明吏道、可守大郡者,限一月内以名闻。俟更三任,有政绩,当议奖其善举;有赃私罪,亦连坐之。」

六月,诏:「如闻州县阙员甚多,可选朝官有清望者,不限员数,令各举所知,以补员阙。」

九月,诏宰相张齐贤已下各举晓钱谷朝官一员,如不称职,连坐举主。

《文献通考》:真宗咸平二年,秘书郎陈彭年请复举官自代之制。诏秘书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参详之。拯等上言:「窃详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今缘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请令

两省、御史台官、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于合门投下,方得入谢。在外者,授讫三日内,具表附驿以闻。」诏可。

三年二月,诏:「翰林学士、给谏、知制诰、尚书丞郎、郎中、御史中丞、知杂、三馆、秘阁、三司官举员外郎已下京朝官有材武堪边任者,知杂而上各二人,郎中而下各一人,限五日以闻。后不如所举,并当谴责。」

四年三月四日,诏史馆修撰韩援等各举御史台推勘官。

十一日,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范正辞言:「牧宰之官,最为急务。今举屯田员外郎吴蒨等五人堪知大郡,令蒨等于前资见任京官令录、判司、司理参军、簿尉内各举知县、县令三人。

译官的人却怎么也找不到,大概是因为不容易了解人才的缘故。寻求人才的关键,不如责成大家举荐。"于是下诏命令吕蒙正以下的官员各自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吕蒙正说:"臣位居宰相,可以任免百官。如今只举荐一两个人,这是向天下人显示器量狭隘啊。"皇帝说:"宰相举荐官员,前代应当有先例可循。"下诏史馆检讨查核,史馆详细查出旧事上奏。皇帝对吕蒙正说:"虞丘子举荐孙叔敖,崔佑甫举荐官吏八百人,狄仁杰自己推荐自己的儿子光嗣,怎么能说没有先例呢?"于是把优孟对楚庄王讲述孙叔敖后代的旧事写成一幅文字,赐给吕蒙正等人。所以吕蒙正等人各自把所了解的人才上报。

至道二年闰七月,三司上奏说各州缺少监当、京朝官共五十多人。下诏左丞李至等八十四人,各自在州县、幕职官当中保举一名廉洁谨慎、有吏事才干、可以担当事务的人。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四日,下诏:"三司使、尚书丞郎、给事中谏议大夫、知制诰、知杂御史等,各自在朝官当中举荐一名廉洁谨慎、坚强能干、可以担任转运使副使的人,不限人数。如果任用后犯有贪赃罪行的,一并加以连坐。曾经担任过转运使、副使以及三司职官的人,不在举荐范围之内。"

八日,下诏:"各路知州军、通判,从今以后举荐辖区内的京朝官、幕职官、州县官,各自详细写明其功劳政绩以及确实公正廉洁能办事的实况,如果经过提拔任用后有违法犯罪的,一并加以连坐。"

十二月,下诏现任三司判官、主判官王渭等各自举荐一名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可以担任知州的人,如果有贪污不理政务的,就治他的罪。

二十三日,下诏:"从今以后凡是各路转运使副使奏请举荐官员的,都必须担保说明情况后再上报。"

咸平二年正月,下诏:"尚书丞郎、给事中谏议大夫、知制诰各自举荐一名升朝官,要求详明政务吏道、可以镇守大郡的人,限一个月内把姓名上报。等到再经过三任,有政绩的,应当商议奖励善于举荐的人;如果有贪污受贿的罪行,也一并连坐。"

六月,下诏:"据听闻各州县官员空缺很多,可以选拔有清廉声望的朝官,不限人数,命令各自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来补充官员空缺。"

九月,下诏宰相张齐贤以下的官员,各自举荐一名通晓钱粮财政的朝官,如果不能称职,连带治举荐人的罪。

《文献通考》记载:真宗咸平二年,秘书郎陈彭年请求恢复举荐官员自代的制度。下诏秘书直学士冯拯、陈尧叟详细讨论这件事。冯拯等人上奏说:"详细查考以往的制度,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以及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刺史、少尹、京畿赤县县令,以及七品以上清望官,授官后三日之内,在四方馆上表推让一人来自代,这份奏表交付中书门下。每逢官职空缺,就根据被举荐次数多的人酌情加以任命。如今由于官品制度沿革有所不同,恭请命令两省、御史台官员、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的官员,授官后,写好奏表推让一人自代,在合门投递,才能入朝谢恩。在外地任职的,授官后三日之内,写好奏表通过驿站送达上报。"皇帝下诏同意。

咸平三年二月,下诏:"翰林学士、给事中谏议大夫、知制诰、尚书丞郎、郎中、御史中丞、知杂御史、三馆、秘阁、三司官员,举荐员外郎以下、有材干武略可以担当边防任务的京朝官,知杂御史以上各举荐两人,郎中以下各举荐一人,限五日内上报。日后如果所举荐的人不称职,一并加以谴责处罚。"

咸平四年三月四日,下诏史馆修撰韩援等人,各自举荐御史台推勘官。

十一日,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范正辞上言:"州郡长官的职任,是最紧要的事务。现在举荐屯田员外郎吴蒨等五人可以担任大郡知州,命令吴蒨等人在前资、现任京官令录、判司、司理参军、主簿、县尉当中,各自举荐三名可以担任知县、县令的人。"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六月,

」从之。

六月,诏:「诸路转运使、副使自今荐举官属,当具历任无赃私罪及条其绩 以闻。异时擢用,不如所举,连坐之。」

五年四月,诏两省五品已上保举御史台推直推勘官、大理寺详断官。时言事者请勿令本司长官奏荐天头原批:「『时言事者』十七字,似应双行小字。」,防朋比也。

景德元年七月,诏:「四川、河东等三路见阙幕职官七十八员,宜令诸路转运司〔于〕所部州县内保举以充,仍具历任功过、连坐以闻。」

八月,诏常参官二人共举州县官一员充幕职,如犯赃私罪,并连坐。时流内铨言:「天下幕职官多岁满者,常选中少正入资序人注拟。」因有是诏。

九月九日,诏翰林学士承旨宋白已下七十二人,于京朝官及诸司使以下、合门祗候以上,举历任无赃罪、堪充大藩及边郡知州各一人,具历任功过以闻。如任用后犯赃及不如所举,并连坐之。

二十八日,诏:「内

外文武臣僚自来所举官,其有中道变节,致 公举。若或不令陈首,必虑连累滋多。宜令御史台告报。今后举官,如因奏任用后,其人改节踰违,不如举状,并许举主陈首,特免连坐。其被举者,当申惩责。」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诏:「河北、河东、陕西路缘边知州军不得举官为通判、幕职、巡检。」从河北转运使刘综之请,以既为所举,则在职依违,不能协正公务也。

十二月,诏翰林侍讲学士兼国子祭酒邢昺、尚书户部侍郎权知开封府张雍、龙图阁待制杜镐、诸王府侍讲孙奭同于京朝官及幕职、州县官中保举儒学该博、德行端良、堪充学官十人。

三年五月,以宁州推官田航为光禄寺丞充国子监直讲。翰林侍讲邢昺等承诏举学官,言航好学有操行,可副此选。因召至京,令学士院洎中书试讲三《传》、《书》,皆如其言,故有是命。

四年六月,诏:「三班使臣中颇有负材能者,朝廷虽切旌擢,恐未周悉。宜令吏部尚书张齐贤已下三十人,各保举供奉官至殿直谋略武勇、知边事二人,具名以闻,当议优嘉进用。」

七月,诏:「文武官连坐奏举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自今须显有边功及自立规画、特着劳绩者,乃以名闻。如考课改官,与元奏不同,当行朝典。或改官后犯赃,举主更不连坐。如循常课绩历任奏举者,改官犯罪,并依条连坐。其止举差遣,本人在所举任内犯赃,即用连坐之制。其改他任,纵犯

赃罪,亦不须问。」

十月,诏翰林学士晁迥等各举常参官堪充大藩知州者二人,具历任功过以闻。如任使后不如所举,并当连坐。真宗亲阅班簿,择朝臣有公望者,得迥等五十人,令保任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二日,诏群臣保举幕职、州县官不得举纔经一任及无劳绩者。

译下诏:"各路转运使、副使从今以后举荐官属,应当详细写明其历任期间没有贪污受贿等罪行以及具体的功绩再上报。日后提拔任用,如果表现不如所举荐的那样,一并加以连坐。"

咸平五年四月,下诏两省五品以上的官员保举御史台推直、推勘官,大理寺详断官。当时进言的人请求不要让本司长官自己奏请举荐(天头原批:"'时言事者'以下十七字,似乎应当用双行小字标注。"),以防止结党营私。

景德元年七月,下诏:"四川、河东等三路现在缺少幕职官七十八人,应当命令各路转运司在辖区州县内保举官员来补充,并且详细写明其历任的功过再上报。"

八月,下诏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每两人共同举荐一名州县官充任幕职官,如果犯有贪污私罪的,一并连坐。当时流内铨上言:"天下幕职官大多任期已满,而经常选拔的人中很少有正式入选资历的人补充。"因此才有这道诏令。

九月九日,下诏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以下七十二人,在京朝官以及诸司使以下、合门祗候以上的官员当中,举荐一名历任没有贪污罪行、可以担任大藩及边境州郡知州的人,详细写明历任功过再上报。如果任用后犯有贪污罪行以及表现不如所举荐的那样,一并加以连坐。

二十八日,下诏:"朝廷内外文武臣僚以往所举荐的官员,如果中途改变节操,导致……被公开举荐出来。如果不让他们自首陈报,必定担心牵连的人越来越多。应当命令御史台加以告知申报。从今以后举荐官员,如果因奏请任用后,被举荐之人改变节操、有逾越违反的行为,不如举荐状所说的那样,都允许举荐人自首陈报,特别免除连坐之罪。被举荐的人,应当加以申明惩处。"

景德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下诏:"河北、河东、陕西路沿边的知州军,不得举荐官员担任通判、幕职官、巡检。"这是依从河北转运使刘综的请求,因为既然是被自己举荐的人,那么在职期间就会有所迁就顾忌,不能公正妥当地处理公务。

十二月,下诏翰林侍讲学士兼国子祭酒邢昺、尚书户部侍郎权知开封府张雍、龙图阁待制杜镐、诸王府侍讲孙奭,一同在京朝官及幕职官、州县官当中保举学识渊博、德行端正良好、可以担任学官的人十名。

景德三年五月,任命宁州推官田航为光禄寺丞,充任国子监直讲。翰林侍讲邢昺等人奉诏举荐学官,说田航好学而有操守德行,可以适合这个职位。于是召他到京城,命令学士院和中书一起考试他讲解《春秋》三《传》、《尚书》,结果都如举荐所说的那样,所以才有这道任命。

景德四年六月,下诏:"三班使臣中有不少怀有才能的人,朝廷虽然急切想要表彰提拔,但恐怕了解得还不够周全。应当命令吏部尚书张齐贤以下三十人,各自保举供奉官至殿直中有谋略武勇、通晓边事的人两名,写明姓名上报,应当商议加以优厚嘉奖、提拔任用。"

七月,下诏:"文武官员连带保举京朝官、使臣、幕职官、州县官,从今以后必须是显著有边防功劳以及自己有所规划建树、特别有突出功劳政绩的人,才可以写明姓名上报。如果考核改官的结果与当初举荐的情况不符,应当依照朝廷法度处置。或者改官之后犯有贪污罪行的,举荐人不再连坐。如果是按照通常考核政绩标准而奏请举荐的,被举荐人改官后犯罪,一并依照规定连坐。如果只是举荐差遣职务,被举荐人在被举荐的任期内犯有贪污罪行,就采用连坐的规定。如果调任其他职务,即使犯了贪污罪,也不必追究。"

十月,下诏翰林学士晁迥等人,各自举荐两名经常参见皇帝、可以担任大藩知州的官员,详细写明历任功过再上报。如果任用后表现不如所举荐的那样,一并加以连坐。真宗亲自审阅官员名册,挑选有公众声望的朝臣,得到晁迥等五十人,命令他们担保举荐人才。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二日,下诏群臣保举幕职官、州县官,不得举荐才经历一任以及没有功劳政绩的人。

十八日,下诏:"从今以后各路转运使、发运

十八日,诏:「自今诸路转运、发运使、副使、提点刑狱官保举京朝幕职、州县官使臣,如改官后,一任或两任及五年无遗阙,有劳绩干事者,其本官及举主并特酬奖;除私罪外,虽有遗阙,系杖以下公罪者,亦别取进止。若历任内犯入己赃,并同其罪。」

《文献通考》: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职、州县官初任者或未熟吏道,群官勿得荐举。

三年正月,诏内外官所举幕职、州县官,并须经三任六考。

四月,诏曰:「朕以六合之大,万务之繁,思获时才,共兴邦治。欲庶官之咸允,在慎简以为宜。顾惟纲条,未甚振举。广荐扬之路,则奔竞滋多;绝保任之文,则俊英易失。爰议酌中之制,用成可久之规,冀协佥谋,以防过听。自今每年终,翰林学士已下常参官,同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已自谙委,或众共推称。至时,令合门、御史台计会催促。如年终无举官状,即具奏闻,当行责罚。如十二月内差出,亦须举官后方得入辞。诸司使至内殿崇班,曾任河北、河东、陕西及川、广钤辖亲民者,亦同此例。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军、通判,结罪奏举部内官属,不限人数,明言在

任劳绩。如无人可举及显有踰滥者,亦须指述,不得顾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如有违限,委都进奏院具名以闻,当依不申考帐例科罪。三司使、副使,即结罪奏举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并令中书置籍,先列被举人名衔,次列历任功过及举主姓名,荐举度数,一本留中书,一本常以五月一日进内,次年籍内系计向来功过(又)[及]荐举度数,使臣即枢密院置籍。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凡出使回,并须采访所至及经历邻近群官治迹善恶以闻。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到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经由州县访闻 官善恶,亦许同奏,先于合门投进后方得入见。或朝廷要人任使及有不治州县、难(于)[了]公事,并于上件籍内选择过犯数少,举任课绩数多,并资历相当者差委,仍于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或能一任干集,即特与迁转,苟不集事,本犯虽不去官,亦移闲慢僻远处。内外群臣并举及三人干事者,仰中书、枢密院

译使、副使、提点刑狱官保举京朝官、幕职官、州县官、使臣,如果改官之后,一任或两任以及五年内没有遗漏过失、有功劳政绩、能办事的,本人以及举荐人一并特别加以酬劳奖励;除私罪之外,即使有遗漏过失,属于杖罪以下公罪的,也另外听候处置。如果历任期间犯有贪污入己的罪行,一并按同等罪行处置。"

《文献通考》记载:大中祥符二年,下诏幕职官、州县官初任的,或许还不熟悉政务吏道,群臣不得加以举荐。

大中祥符三年正月,下诏朝廷内外官员所举荐的幕职官、州县官,都必须经历三任六次考核。

四月,下诏说:"朕认为天下之大,事务繁多,想要得到当时的贤才,共同振兴国家的治理。想要使众多官员都能称职得当,关键在于谨慎简选,选用合适的人才。回想起相关的纲纪条例,还没有能够充分振兴推行。如果广开荐举之路,就会导致奔走钻营的人增多;如果断绝担保举荐的规定,就会容易失去杰出的人才。于是商议出折中的制度,用来形成可以长久施行的规章,希望能符合大家的谋划,以防止偏听偏信。从今以后每年年终,翰林学士以下经常参见皇帝的官员,一同举荐外任的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官、州县官各一人,明确说明其治理政绩,可以担当什么任用,有的是自己已经熟悉了解,有的是众人共同推举称许。到时候,命令合门、御史台一起催促。如果年终没有举荐官员的报告,就要详细上奏,应当加以责罚。如果十二月内被差遣外出的,也必须在举荐官员之后才能入朝辞行。诸司使到内殿崇班,曾经担任过河北、河东、陕西以及川、广钤辖、亲民官职的,也照此例办理。各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官、知州军、通判,担保定罪奏请举荐辖区内的官属,不限人数,明确说明其在任内的功劳政绩。如果没有人可以举荐以及明显有逾越法度的人,也必须加以指明说明,不得回避。要在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前送到京城,如果超过期限,委托都进奏院详细写明姓名上报,应当依照不按时申报考核帐册的先例治罪。三司使、副使,就担保定罪奏请举荐在京城掌管事务的京朝官、使臣,并且命令中书设立登记簿册,先列出被举荐人的姓名官衔,接着列出历任的功过以及举荐人的姓名、被举荐的次数,一份留在中书,一份经常在五月一日呈送宫内,次年的登记簿册内再计入以往的功过以及举荐次数,使臣的登记簿册就由枢密院设立。两省、尚书省、御史台的官员,凡是出使返回,都必须采访了解沿途以及经过临近地方官员治理政绩的好坏后上报。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到京城,各自详细写明前任辖区内官员治理政绩的好坏,如果对临近以及经过的州县打听到当地官员的善恶,也允许一并上奏,先在合门投递后才能入朝谒见。有的朝廷需要重要人才加以任用以及有治理不好的州县、难以了结的公事,都在上述登记簿册内选择过失罪行较少、被举荐任用的功绩较多、并且资历相称的人来差遣委任,并且在任命的宣敕内一一列出举荐人的姓名,如果能够干练地办成一任事务,就特别加以升迁调动,如果不能办成事情,本人所犯的罪行即使不至于去职,也要调到清闲怠慢、偏僻遥远的地方。朝廷内外群臣一并举荐超过三人而能办事的,交由中书、枢密院……

具名取旨,当与酬奖;如并举三人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当行责降;或得失相参,亦与折当。诸路转运司、诸州军管内,有未中伦理及繁难事务,须朝廷选官临 者,三司、审刑院有累经会问、举驳未了钱谷刑狱公事,委是州县不能结绝,须自朝廷遣官者,亦于籍内选差。幕职、州县官三任七考已上,使臣在班十年以上,历任无私罪,实有课绩,无

译具名上奏请示,应当给予奖赏;如果三人共同举荐却未能成事,论罪不至于罢官,也要上奏请求裁决,应当施以责罚降职;或者功过参半,也要酌情折算处理。诸路转运司、各州军所辖境内,如有未能理顺及疑难繁重的事务,需要朝廷选派官员前往处理的,以及三司、审刑院中有多次审议查问、举驳仍未了结的钱谷、刑狱公事,确实是州县不能结案了断、须由朝廷派遣官员的,也从名籍中挑选差遣。幕职官、州县官任职三任、考满七次以上,使臣在班十年以上,历任任内没有私罪,确实有政绩考核,没有

人奏举者,亦许经所(由)司自叙,令主判官验问材地可否,选人试刑名、时务各三道,使臣愿试边事及刑名、时务者亦听。如实有可取,即送中书、枢密院再加考覆取裁。如流内铨、三班院体量得选人、使臣别无殿累,显有劳绩,书判材职实堪任使者,亦许先送中书、枢密院参详,别与引见。每年各不过十人,不得将势家子弟充数。近臣除郊祀、承天节及委寄差遣旧有恩例外,更不得非次为亲戚陈乞恩泽。」

祥符四年七月,诏刑部:「自今每有审官院牒问举主负犯,并疾速结绝供报。」

十一月,法寺言:「自今连坐保举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欲乞所保举犯私罪入己赃罪至死者,举主减死一等断遣。余依前后条贯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诏翰林学士已下,准诏所举京朝官百七十一人,具举主及本官历任簿进入,已曾进入者,止具举主及本官新授见任以进。

六月,诏曰:「朕向虞下位,尚有遗材,务广搜扬,俾从保任。盈庭之士,削牍继臻,苟或久处外官,未能自达,共形封奏,谅协至公。其有来赴阙庭,方参选调。轩墀引对,备着于常规;课最陟明,何烦于外奖。兹为昧进,非可久行。自今〔在〕京常参官二员,共举幕职、州县官一员充京官者,听举见任在外官。其已得替赴阙参选者,不在举限。」

七月,上封者言:「奏举使臣,皆无期限。虽元限七人,有一月中连五人举者。」诏枢密院自今引对,具奏举年月日

以闻。

八月二十二日,诏:「应保举官有误犯私罪,非故违者,自今勿连坐举主。」

六年四月,诏:「今后臣僚举奏三班使臣,并须件析本人履历勾当及有何才术、廉干,候至三班院磨勘日,更令问验引见。」

七年正月,诏枢密院王钦若、陈尧叟、御史中丞冯拯、吏部侍郎林特各于见任供奉官、侍禁、殿直内举一人,素谨行藏,兼资武勇,或励精民政,或练习军机,勤干可以剸烦,智能足以取众,并须无赃滥及习识文字,明具所长、堪何任使,限一月内以闻。如擢用后犯入己赃,悉当同罪。自余赃私及不如举状,亦当连坐。其合门祗候、诸路走马承受公事者,不在举限。

四月,中书门下言:「文武臣僚年终举到幕职、州县官,今欲定五人以上,同罪保举者,替日令吏部流内铨磨勘引对。」从之。

十二月,诏王钦若、陈尧叟、冯拯、赵安仁、林特各于见任京朝幕职、州县官内,共举两人,或博知民政,或更练刑章,或可莅繁剧之司,或可守边防之寄。并须自来无赃滥,及幕职、州县官考限合得元 者,各具所长、堪何任使。如任用后犯入己赃,并当同罪。其余赃私罪及不如所举状,亦当连坐。

译人奏举者,亦许经所(由)司自叙,令主判官验问材地可否,选人试刑名、时务各三道,使臣愿试边事及刑名、时务者亦听。如实有可取,即送中书、枢密院再加考覆取裁。如流内铨、三班院体量得选人、使臣别无殿累,显有劳绩,书判材职实堪任使者,亦许先送中书、枢密院参详,别与引见。每年各不过十人,不得将势家子弟充数。近臣除郊祀、承天节及委寄差遣旧有恩例外,更不得非次为亲戚陈乞恩泽。」

被人奏举保荐的人,也允许经由所属主管部门自行陈述情况,命主判官核验查问其才干、资历是否合适;选人要考试刑名、时务各三道题,使臣愿意考试边事及刑名、时务的也听凭其试。如果确实有可取之处,就送交中书省、枢密院再加以考核审察定夺。如果流内铨、三班院体察到某些选人、使臣并无因罪被降职、罚俸等记录,且明显有功劳政绩,书判、才干、职务确实堪当任用的,也允许先送交中书省、枢密院参酌详议,另外予以引见。每年各类每种不得超过十人,不得让权贵人家的子弟充数。近臣除郊祀、承天节以及原有委任差遣的恩例之外,不得再按常规之外为亲戚陈请恩泽。」

祥符四年七月,诏刑部:「自今每有审官院牒问举主负犯,并疾速结绝供报。」

祥符四年七月,下诏给刑部:「从今以后每有审官院行文查问举主是否有过犯的情况,都要迅速办结并回报。」

十一月,法寺言:「自今连坐保举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欲乞所保举犯私罪入己赃罪至死者,举主减死一等断遣。余依前后条贯施行。」从之。

十一月,法寺上言:「从今以后连坐保举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的规定,请求对于被保举人犯私罪且贪赃入己罪至死刑的,举主减死一等处置发落。其余仍依照前后各项条例施行。」皇帝准许。

五年二月,诏翰林学士已下,准诏所举京朝官百七十一人,具举主及本官历任簿进入,已曾进入者,止具举主及本官新授见任以进。

五年二月,下诏翰林学士以下官员,按诏令所举荐的京朝官共一百七十一人,要具列举主及被举人的历任履历簿呈进;已经呈进过的,只需具列举主及本官新授现任的情况呈进。

六月,诏曰:「朕向虞下位,尚有遗材,务广搜扬,俾从保任。盈庭之士,削牍继臻,苟或久处外官,未能自达,共形封奏,谅协至公。其有来赴阙庭,方参选调。轩墀引对,备着于常规;课最陟明,何烦于外奖。兹为昧进,非可久行。自今〔在〕京常参官二员,共举幕职、州县官一员充京官者,听举见任在外官。其已得替赴阙参选者,不在举限。」

六月,下诏说:「朕一直担忧下层还有遗漏的人才,务必广泛搜求举荐,让他们能得到保任的机会。朝中群臣纷纷上书举荐,络绎不绝,如果有的官员久任外官,无法自己上达朝廷,众人共同联名上奏,确实合于至公之义。但也有已经来到朝廷、正参加选调的人,在殿廷引见问对,本已列入常规;他们政绩考核优异升迁自有明文,何须再烦劳外人加以举荐奖掖。这种做法实为暗中谋求进用,不可长期施行。从今以后,在京常参官二人,共同举荐幕职、州县官一人充任京官的,允许举荐现任在外地的官员。凡已经得到替换、来京参加选调的人,不在举荐之列。」

七月,上封者言:「奏举使臣,皆无期限。虽元限七人,有一月中连五人举者。」诏枢密院自今引对,具奏举年月日以闻。

七月,上密封奏章的人说:「奏举使臣,都没有期限限制。虽然原本限定七人为一批,但有一个月之内连续举荐五人的情况。」于是下诏枢密院,从今以后引见问对时,要具列奏举的年月日上报。

八月二十二日,诏:「应保举官有误犯私罪,非故违者,自今勿连坐举主。」

八月二十二日,下诏:「凡被保举的官员有因失误而触犯私罪、并非故意违犯的,从今以后不要连坐举主。」

六年四月,诏:「今后臣僚举奏三班使臣,并须件析本人履历勾当及有何才术、廉干,候至三班院磨勘日,更令问验引见。」

六年四月,下诏:「今后臣僚举荐奏报三班使臣,都必须逐条说明本人的履历、任职情况以及有何才能、廉洁能干之处,等到三班院磨勘核定资历之日,再命令查问核验并引见。」

七年正月,诏枢密院王钦若、陈尧叟、御史中丞冯拯、吏部侍郎林特各于见任供奉官、侍禁、殿直内举一人,素谨行藏,兼资武勇,或励精民政,或练习军机,勤干可以剸烦,智能足以取众,并须无赃滥及习识文字,明具所长、堪何任使,限一月内以闻。如擢用后犯入己赃,悉当同罪。自余赃私及不如举状,亦当连坐。其合门祗候、诸路走马承受公事者,不在举限。

七年正月,下诏枢密院王钦若、陈尧叟、御史中丞冯拯、吏部侍郎林特,各自从现任供奉官、侍禁、殿直中举荐一人,要求平素言行谨慎,兼具武勇才能,或是勤于治理民政,或是熟习军机事务,勤恳能干足以处理繁重事务,智谋才能足以服众,并且必须没有贪赃滥用的行为,且识字,明确列出其所长以及能胜任何种差使,限一个月内上报。如果被提拔任用后犯了贪赃入己之罪,一并同罪论处。其余贪赃私罪及不如举荐状所言的情况,也一并连坐。其中合门祗候、各路走马承受公事的官员,不在举荐之列。

四月,中书门下言:「文武臣僚年终举到幕职、州县官,今欲定五人以上,同罪保举者,替日令吏部流内铨磨勘引对。」从之。

四月,中书门下上言:「文武臣僚年终所举荐的幕职、州县官,如今打算规定要有五人以上同罪保举的,等到其任满替换之日,命吏部流内铨磨勘核定资历并引见问对。」皇帝准许。

十二月,诏王钦若、陈尧叟、冯拯、赵安仁、林特各于见任京朝幕职、州县官内,共举两人,或博知民政,或更练刑章,或可莅繁剧之司,或可守边防之寄。并须自来无赃滥,及幕职、州县官考限合得元 者,各具所长、堪何任使。如任用后犯入己赃,并当同罪。其余赃私罪及不如所举状,亦当连坐。仍限十日内具名以闻。

十二月,下诏王钦若、陈尧叟、冯拯、赵安仁、林特,各自从现任京朝幕职、州县官中,共同举荐两人,或是广泛熟知民政,或是精通刑律,或是能胜任繁重事务的官署,或是能担当边防重任的人选。都必须一向没有贪赃滥用的行为,以及幕职、州县官考核期限符合规定的,各自具列其所长、能胜任何种差使。

仍限十日内具名以闻。

八年正月八日,中书进呈御史中丞冯拯应诏举太常博士知桂州王专、大理寺丞河南府军巡判官赵喻。帝曰:「此所举官,当与常异。并令转官,专与转运使、副使,喻与通判差遣。」宰臣王旦曰:「王专前后十

六人保举,转官亦已三年,诚如圣旨处分。赵喻近得京官,欲止升差遣。今后举官,欲并以考第历任进呈。」帝然之。

二十三日,中书以准敕举官姓名进呈,请以历任及为人所举多者,入大藩知州、提点刑狱为一等,大藩通判、小郡知州为一等,幕职、州县官年限及元敕历任无过者,令铨司注替磨勘引见。从之。

闰六月,诏内外文武臣僚,一年内或准诏,或使回,或年终,许就一次举官,并须同罪。转运使、副使自依元敕。

十月,诏冯拯:「日下于见任京朝官内,自来无赃滥者,各举一人,充川峡知州、知军、通判。如任使后犯入己赃,或酷刑枉法及生事者,并当同罪。不如举状,亦当连坐。如显劳 ,候得替日,当议别与升陟。继续两任差使,别无不了,其举主亦加酬奖。」先是,上封事者言朝廷择幕职、州县官,众所保举者授京官,如川、峡县邑,多得良吏。而川峡知州、通判,审官院以资例差往,颇有老病不理者。故有是命。

九年三月十八日,诏曰:「国家屡诏有位,各举所知,俾获干材,用委事任。而多乖精择,深误柬求。虽滥荐以当辜,亦徇私之难恕。尚敦戒谕,庶 至公。应有同罪保举官员,其所举官或犯入己并枉法赃等罪,勘到举主公案内有不至追官停任及该赦恩原免并减降者,仰审刑院具情理取旨,当议量轻重降官秩或差遣。如日前所举官却闻有贪浊,亦许陈首。今后即常切慎择廉能,方形公举,更不在陈首之限。」

二十一日,诏枢密院:「自今臣僚奏举三班使臣内有

在外举奏同官者,勘会以闻。其朝官诸司使副未历外任差遣而举官者,不得行用。」是岁河阳陈尧叟、永兴寇准、许州石普各奏举本任内使臣,悉罢之。

八月二十五日,上封事者言:「近日所举三班使臣,多非素谙才器,但受请托。到阙之后,章荐交上,颇失国家择才之旨。乞自今见任知州、通判、本路钤辖、都监、诸司校副以上,乃得发奏。所举之人,须经两任监押、巡检无遗阙(考)[者],其举主见在任,即许行用。内有事故者,不得理为七人之数。」从之。

二十七日,诏:「今后臣僚等或罢在京及外处官员,政治有闻,公忠可举,意不掩善,欲达朝廷,及贪黩徇私,踰违昏昧,志思嫉恶,欲以尽规,并仰明献封章,当行覆验,虚实之际,赏罚攸存。不得更因上殿,口有陈奏。」又上封者言:「乞自今文武臣僚举官,须是在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系升朝官及诸司使、副使已上,并制置发运司及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方得举官。

译如果任用后犯了贪赃入己之罪,一并同罪论处。其余贪赃私罪及不如举荐状所言的,也一并连坐。仍限十日之内具列姓名上报。

八年正月八日,中书进呈御史中丞冯拯应诏举太常博士知桂州王专、大理寺丞河南府军巡判官赵喻。帝曰:「此所举官,当与常异。并令转官,专与转运使、副使,喻与通判差遣。」宰臣王旦曰:「王专前后十六人保举,转官亦已三年,诚如圣旨处分。赵喻近得京官,欲止升差遣。今后举官,欲并以考第历任进呈。」帝然之。

八年正月八日,中书省进呈御史中丞冯拯应诏所举的太常博士、知桂州王专,大理寺丞、河南府军巡判官赵喻的情况。皇帝说:「这些被举荐的官员,应当与一般情况有所不同。都命令转官,王专授予转运使、副使,赵喻授予通判的差遣。」宰相王旦说:「王专前后有十六人保举,转官也已经过了三年,确实应当依照圣旨处置。赵喻近来刚得京官,只想升其差遣即可。今后举荐官员,希望都按照考核等第和历任情况一并进呈。」皇帝赞同。

二十三日,中书以准敕举官姓名进呈,请以历任及为人所举多者,入大藩知州、提点刑狱为一等,大藩通判、小郡知州为一等,幕职、州县官年限及元敕历任无过者,令铨司注替磨勘引见。从之。

二十三日,中书省将依敕所举官员的姓名进呈,请求按照历任年资以及被举荐次数多的情况,分为几等:可任大藩知州、提点刑狱的为一等,大藩通判、小郡知州的为一等,幕职、州县官年限已满且依原敕历任无过失的,命铨司注拟替代、磨勘引见。皇帝准许。

闰六月,诏内外文武臣僚,一年内或准诏,或使回,或年终,许就一次举官,并须同罪。转运使、副使自依元敕。

闰六月,下诏内外文武臣僚,一年之内无论是依诏令、还是出使归来、还是年终,只允许就其中一次举荐官员,并且都必须同罪连坐。转运使、副使仍依照原来的敕令执行。

十月,诏冯拯:「日下于见任京朝官内,自来无赃滥者,各举一人,充川峡知州、知军、通判。如任使后犯入己赃,或酷刑枉法及生事者,并当同罪。不如举状,亦当连坐。如显劳 ,候得替日,当议别与升陟。继续两任差使,别无不了,其举主亦加酬奖。」先是,上封事者言朝廷择幕职、州县官,众所保举者授京官,如川、峡县邑,多得良吏。而川峡知州、通判,审官院以资例差往,颇有老病不理者。故有是命。

十月,下诏冯拯:「即日从现任京朝官中,一向没有贪赃滥用行为的人,各举荐一人,充任川峡地区的知州、知军、通判。如果任用之后犯了贪赃入己之罪,或酷刑枉法以及生事扰民的,一并同罪论处。不如举荐状所言的,也一并连坐。如果确实有显著功劳,等到任满替换之日,当再议另行升迁。若能连续担任两任差使、别无不当之处,其举主也一并给予酬奖。」在此之前,上密封奏章的人说朝廷选择幕职、州县官,凡是众人所保举的人授予京官,因此川峡等地的县邑,大多得到了良吏。而川峡地区的知州、通判,审官院按资历常例差派前往,其中颇有年老多病、不能理事的。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九年三月十八日,诏曰:「国家屡诏有位,各举所知,俾获干材,用委事任。而多乖精择,深误柬求。虽滥荐以当辜,亦徇私之难恕。尚敦戒谕,庶 至公。应有同罪保举官员,其所举官或犯入己并枉法赃等罪,勘到举主公案内有不至追官停任及该赦恩原免并减降者,仰审刑院具情理取旨,当议量轻重降官秩或差遣。如日前所举官却闻有贪浊,亦许陈首。今后即常切慎择廉能,方形公举,更不在陈首之限。」

九年三月十八日,下诏说:「国家屡次下诏命有官位的人各自举荐自己所知道的贤才,使朝廷能够得到能干之才,加以委任职事。然而多有不精心选择、严重耽误求才本意的情况。虽然对滥加举荐者应当治罪,但也有出于徇私难以宽恕的情形。应当加强告诫晓谕,以求达到公正。凡是同罪保举的官员,其所举荐的官员如果犯了贪赃入己或枉法受赃等罪,查勘举主的案卷中若有不至于被追夺官职、停任,以及遇赦恩原谅赦免、减刑降等的情况,命审刑院具列情理上报请旨,再议酌情降低官秩或差遣。如果以前所举荐的官员如今听闻有贪污浊乱的行为,也允许举主主动陈报自首。今后应当经常谨慎选择廉洁能干之人,才可以公开举荐,此后就不在允许陈首自首的范围之内了。」

二十一日,诏枢密院:「自今臣僚奏举三班使臣内有在外举奏同官者,勘会以闻。其朝官诸司使副未历外任差遣而举官者,不得行用。」是岁河阳陈尧叟、永兴寇准、许州石普各奏举本任内使臣,悉罢之。

二十一日,下诏枢密院:「从今以后臣僚奏举三班使臣中,如有在外地举荐奏报本处同僚官员的情况,要查核后上报。凡是朝官、诸司使副没有担任过外地差遣职务而举荐官员的,不得采用施行。」这一年,河阳的陈尧叟、永兴的寇准、许州的石普各自奏举本任辖区内的使臣,全部都被停止施行。

八月二十五日,上封事者言:「近日所举三班使臣,多非素谙才器,但受请托。到阙之后,章荐交上,颇失国家择才之旨。乞自今见任知州、通判、本路钤辖、都监、诸司校副以上,乃得发奏。所举之人,须经两任监押、巡检无遗阙(考)[者],其举主见在任,即许行用。内有事故者,不得理为七人之数。」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上密封奏章的人说:「近来所举荐的三班使臣,多不是平素熟知其才干器识的人,只是受人请托而已。到达京城之后,举荐奏章接连呈上,颇为违背国家选择人才的本意。请求从今以后,凡现任知州、通判、本路钤辖、都监、诸司校副以上的官员,才能上奏举荐。所举荐的人,必须经过两任监押、巡检且无缺失过错的,其举主现在仍在任上的,才允许采用施行。其中有事故不在任的,不得计入七人的举荐名额之内。」皇帝准许。

二十七日,诏:「今后臣僚等或罢在京及外处官员,政治有闻,公忠可举,意不掩善,欲达朝廷,及贪黩徇私,踰违昏昧,志思嫉恶,欲以尽规,并仰明献封章,当行覆验,虚实之际,赏罚攸存。不得更因上殿,口有陈奏。」又上封者言:「乞自今文武臣僚举官,须是在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系升朝官及诸司使、副使已上,并制置发运司及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方得举官。其所举之人,须是曾经监押、巡检两任无遗阙者。并乞令三班院合磨勘使臣,其举主须是见在任勾当者。如有事故,不得一例理作七分之数,庶无滥举,以副询求。」

二十七日,下诏:「今后臣僚不论是罢任在京、还是在外地的官员,凡政绩为人所知、公正忠诚值得举荐的,不应有意隐没其善行,而要将其上达朝廷;至于贪污渎职、徇私枉法、违法昏乱的

其所举之人,须是曾经监押、巡检两任无遗阙者。并乞令三班院合磨勘使臣,其举主须是见在任勾当者。如有事故,不得一例理作七分之数,庶无滥举,以副询求。」

十月十一日,诏户部尚书冯拯、尚书右丞赵安仁、吏部侍郎林特已下四十八人,于〔任〕见勾当事、供奉官、侍禁、殿直内举一人,素守廉勤,兼资公器,精通民政,详练武经,咸以名闻。仍须曾任监押、巡检,自来无赃滥及识字者,明具所长、堪何任使。其幼小未历事务,年老不

任委用者,不在保举。如朝廷擢用后,犯入己赃,并当同罪。其余赃私罪及不如举状,亦当连坐。仍限一月内,具姓名实封闻奏。所举之人内有权要骨肉及亲戚者,并于状内开说。其合门祗候、寄班诸路承受公事使臣,并不在保举之限。」

二十八日,诏秦州曹玮于内殿承制已上至诸司使内,举两人堪充镇戎军知军者,密以名闻。见任要冲者,不在举限。

十二月,诏臣僚准诏举三班使臣内曾经两次监押或巡检,每次各及二年半已上者,方得理两任。

天禧元年四月五日,诏三班院:「今后臣僚准诏保举使臣,别无违碍者,依例施行。内历任曾犯私罪者,奏取进止。」

二十五日,向敏中等言:「近日朝臣举官,有一岁之中举十余人者。又部内监当朝官举本处幕职官者,或伤于泛滥,或涉于嫌疑。欲厘革其弊。」帝曰:「可检详旧制,别加条约。」

五月,御史知杂、权同判吏部流内铨吕夷简言:「今后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并知州、通判,只得保举本部内幕职、州县官,应监当物务、知县京朝官并在京常参官,并不得辄有奏举。」诏:「因罪降充监当者,不得举官,并知县、朝臣不得举所统摄处幕职曹官,其余并仍旧。所举到幕职、州县官,历任及四考已上,并与勘会施行。」

六月,上封者言:「边鄙虽宁,武备难阙,望令群臣各举将帅之才。如边上未有员阙,即且于内地州军差遣,缓急足副推择。」乃诏

宰臣王旦等各举所知三两人,具名以进。

二十八日,枢密院言:「(又)请令宰臣以下,各于京朝官、幕职等官及合门祗候已上,举堪任将帅者各三两人。」向敏中等曰:「执政之地,日奉佥谐,苟有见闻,便可论荐。若更特降诏旨,明述封章,不惟结于私恩,亦恐别兴舆议。」帝然之。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应准诏举到京朝官,候得替,令审官院勘会,知县与通判差遣,通判与知州,并合入知州、通判者,更升藩镇差遣。所有县令候得替,令铨司磨勘奏裁。」

是月,三班院言:「保举使臣,有历三四任及八九年者,以每任不及二年半为碍。详观诏意,盖欲更事岁久,即为甄叙。

译,则应志在惩恶,尽力规谏,都应当明确写成密封奏章呈上,朝廷将进行覆核查验,其中虚实的判定,直接关系到赏罚的施行。不得再借上殿奏对之机,口头陈奏。」又有上密封奏章的人说:「请求从今以后文武臣僚举荐官员,必须是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等属于升朝官以及诸司使、副使以上的官员,以及制置发运司和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才能举荐官员。所举荐的人,必须是曾经担任监押、巡检两任而无缺失过错的人。并请命三班院对应磨勘的使臣,其举主必须是现任在职办理公务的人。如有事故不在任的,不得一律计入七人的名额之内,这样才不会有滥加举荐的情况,以符合朝廷求贤的本意。」

十月十一日,诏户部尚书冯拯、尚书右丞赵安仁、吏部侍郎林特已下四十八人,于〔任〕见勾当事、供奉官、侍禁、殿直内举一人,素守廉勤,兼资公器,精通民政,详练武经,咸以名闻。仍须曾任监押、巡检,自来无赃滥及识字者,明具所长、堪何任使。其幼小未历事务,年老不任委用者,不在保举。如朝廷擢用后,犯入己赃,并当同罪。其余赃私罪及不如举状,亦当连坐。仍限一月内,具姓名实封闻奏。所举之人内有权要骨肉及亲戚者,并于状内开说。其合门祗候、寄班诸路承受公事使臣,并不在保举之限。」

十月十一日,下诏户部尚书冯拯、尚书右丞赵安仁、吏部侍郎林特以下共四十八人,从现任在职办理公务的供奉官、侍禁、殿直中各举荐一人,要求平素廉洁勤勉,兼具办事才能,精通民政事务,熟悉军事兵法,都要将姓名上报。仍须是曾任监押、巡检,一向没有贪赃滥用行为并且识字的人,明确列出其所长、能胜任何种差使。其中年幼尚未经历事务,以及年老不堪委任的人,不在保举之列。如果朝廷提拔任用之后,犯了贪赃入己之罪,一并同罪论处。其余贪赃私罪以及不如举荐状所言的,也一并连坐。仍限一个月之内,具列姓名密封上奏。所举荐的人中如有权贵要人的骨肉亲属的,都要在举荐状内说明。其中合门祗候、寄班以及各路承受公事的使臣,都不在保举之列。」

二十八日,诏秦州曹玮于内殿承制已上至诸司使内,举两人堪充镇戎军知军者,密以名闻。见任要冲者,不在举限。

二十八日,下诏秦州曹玮从内殿承制以上至诸司使中,举荐两名能够胜任镇戎军知军的人选,秘密具名上报。现任要害重地职务的官员,不在举荐之列。

十二月,诏臣僚准诏举三班使臣内曾经两次监押或巡检,每次各及二年半已上者,方得理两任。

十二月,下诏臣僚依诏举荐三班使臣,须是曾经两次担任监押或巡检、每次都满两年半以上的,才能算作两任资历。

天禧元年四月五日,诏三班院:「今后臣僚准诏保举使臣,别无违碍者,依例施行。内历任曾犯私罪者,奏取进止。」

天禧元年四月五日,下诏三班院:「今后臣僚依诏保举使臣,若没有其他妨碍之处的,依照旧例施行。其中历任曾经犯有私罪的人,要奏请皇帝裁决。」

二十五日,向敏中等言:「近日朝臣举官,有一岁之中举十余人者。又部内监当朝官举本处幕职官者,或伤于泛滥,或涉于嫌疑。欲厘革其弊。」帝曰:「可检详旧制,别加条约。」

二十五日,向敏中等人上言:「近来朝臣举荐官员,有一年之中举荐十余人的。又本部内监当朝官举荐本处幕职官的,有的失之于泛滥,有的涉嫌徇私。想要革除这些弊端。」皇帝说:「可以查检详审旧有制度,另外加以条例约束。」

五月,御史知杂、权同判吏部流内铨吕夷简言:「今后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并知州、通判,只得保举本部内幕职、州县官,应监当物务、知县京朝官并在京常参官,并不得辄有奏举。」诏:「因罪降充监当者,不得举官,并知县、朝臣不得举所统摄处幕职曹官,其余并仍旧。所举到幕职、州县官,历任及四考已上,并与勘会施行。」

五月,御史知杂、权同判吏部流内铨吕夷简上言:「今后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以及知州、通判,只能保举本部内的幕职、州县官;凡监当物务、知县的京朝官以及在京常参官,都不得擅自奏举。」下诏:「因罪降职担任监当职务的,不得举荐官员,并且知县、朝臣不得举荐自己所统辖之处的幕职曹官,其余仍依照旧例施行。所举荐的幕职、州县官,历任年资达到四考以上的,都要加以查核后施行。」

六月,上封者言:「边鄙虽宁,武备难阙,望令群臣各举将帅之才。如边上未有员阙,即且于内地州军差遣,缓急足副推择。」乃诏宰臣王旦等各举所知三两人,具名以进。

六月,上密封奏章的人说:「边境虽然安宁,但武备不能有所欠缺,希望命群臣各自举荐将帅之才。如果边境暂时没有职位空缺,就先在内地州军中安排差遣,一旦有紧急情况,足以应付选用。」于是下诏宰相王旦等人各自举荐自己所知道的两三人,具列姓名呈进。

二十八日,枢密院言:「(又)请令宰臣以下,各于京朝官、幕职等官及合门祗候已上,举堪任将帅者各三两人。」向敏中等曰:「执政之地,日奉佥谐,苟有见闻,便可论荐。若更特降诏旨,明述封章,不惟结于私恩,亦恐别兴舆议。」帝然之。

二十八日,枢密院上言:「又请命宰相以下官员,各自从京朝官、幕职等官以及合门祗候以上的人中,举荐堪任将帅之才的各两三人。」向敏中等人说:「执政大臣所处之位,每日处理各种政务、听取众议,如果有所见闻,随时便可上言举荐。若是再特别颁降诏旨,命人明白写出密封奏章,不仅容易结成私人恩惠,恐怕也会另外引起舆论议论。」皇帝赞同这个说法。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应准诏举到京朝官,候得替,令审官院勘会,知县与通判差遣,通判与知州,并合入知州、通判者,更升藩镇差遣。所有县令候得替,令铨司磨勘奏裁。」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下诏:「凡依诏举荐得来的京朝官,等到任满替换之后,命审官院查核,知县授予通判的差遣,通判授予知州,凡应当升任知州、通判的,再升任藩镇的差遣。所有县令等到任满替换后,命铨司磨勘核定资历后奏请裁决。」

是月,三班院言:「保举使臣,有历三四任及八九年者,以每任不及二年半为碍。详观诏意,盖欲更事岁久,即为甄叙。望自今但两任已上,不因公事移替,计五年者,悉许施行。」从之。

这个月,三班院上言:「保举使臣中,

望自今但两任已上,不因公事移替,计五年者,悉许施行。」从之。

四月,诏:「自今命官使臣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主,私罪杖已下不问。」

闰四月,诏户部尚书冯拯已下,并诸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并令于幕职、令录、知县内同罪保举一人,充京官监当。

十月,枢密直学士王晓言:「今后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举官,望不许预先移牒报知,免立私恩,庶臻公道。」诏令别行条约。

三年十月,中书言:「群臣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者,欲俟举主及五人,即以名闻,庶惩滥进。」从之。

《文献通考》:天(僖)[禧]三年,吏部铨言:「本司令录稍多,员阙甚少,请权借审官院京朝官知县阙注拟一任。」诏审官院以五千户以下县借之。

四年四月,诏:「自今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合磨勘者,其所举官更不候得替,令

铨司磨勘历任功过,申中书,依例取旨。许引见者,候本人参选,勘会今任过犯,除赃罪踰滥及私罪徒已上,及因公罪非次替罢,即别候指挥。自余速申中书,差官考试,不须候三两人,逐旋试判,磨勘引见。」

九月,诏翰林侍读学士张知白等一十二人,玉清昭应宫副使林特、三司使李士衡、龙图阁学士陈尧咨、枢密直学士薛映、李及、马元方、张士逊、兵部侍郎马亮、给事中李应机、王随、右谏议大夫段晔。于朝官内各举堪充钱谷刑狱任使二人;工部尚书晁迥等九人,翰林学士杨亿、刘筠、晏殊、龙图阁直学士吕夷简、户部侍郎利瓦伊、知制诰李谘、宋绶、张师德。于朝官内各举文学优长、履行清素二人;给事中乐黄目、孙奭等八人,右谏议大夫赵稹、龙图阁待制李虚己、李行简、少府监薛颜、太常少卿赵湘。于朝官内各举堪充大藩郡知州各二人;转运使、副使、劝农使于前任见任幕职、州县官内,各举堪充京官、知县二人;知制诰祖士衡、钱易等五人,知杂御史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于太常博士已上各举材堪御史者一人。所举须素无赃滥,如迁擢后犯赃,并当同罪;不如所举,亦从连坐。限十日内,具名以闻。

五年五月,同判流内铨刘烨言:「自经奏举,已经磨勘引见,不转京官选人,虽在假告者,望令铨司依合入远近资叙,注拟晓告,候公参日,习仪入谢。再有人奏举,率因请托专务侥求者,乞不与施行。」诏:「应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等,自今在任并得替到阙,并许依常例奏举本路辖下幕职、州县官外,若是非次特 令举官,须是本任辖下无官可举,

仍于奏状内开说,方得举别路官员,并内外升朝亲民官等保举到官员,亦仰勘会在任日曾有人同罪保举,并不是选人得替后一并奏举,非涉前项请托者,及应得元条贯人数,即与依例施行。

译有历经三四任、任职八九年的人,因为每任不满两年半而受到阻碍。仔细体察诏令的本意,是想让经历事务时间久的人得以甄别叙用。希望从今以后,只要担任两任以上、不是因公务而调动替换、累计满五年的,都允许准予施行。」皇帝准许。

四月,诏:「自今命官使臣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主,私罪杖已下不问。」

四月,下诏:「从今以后命官、使臣犯有贪赃罪的,不论罪行轻重,都要弹劾其举主;犯私罪杖刑以下的不予追究。」

闰四月,诏户部尚书冯拯已下,并诸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并令于幕职、令录、知县内同罪保举一人,充京官监当。

闰四月,下诏户部尚书冯拯以下官员,以及各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都命令从幕职、令录、知县中同罪保举一人,充任京官监当职务。

十月,枢密直学士王晓言:「今后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举官,望不许预先移牒报知,免立私恩,庶臻公道。」诏令别行条约。

十月,枢密直学士王晓上言:「今后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举荐官员,希望不允许预先行文告知被举荐人,以免结成私人恩惠,才能达到公正之道。」下诏另行制定条例约束。

三年十月,中书言:「群臣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者,欲俟举主及五人,即以名闻,庶惩滥进。」从之。

三年十月,中书省上言:「群臣举荐幕职、州县官充任京朝官的,想等到举主达到五人时,才将姓名上报,以此惩戒滥进的情况。」皇帝准许。

《文献通考》:天(僖)[禧]三年,吏部铨言:「本司令录稍多,员阙甚少,请权借审官院京朝官知县阙注拟一任。」诏审官院以五千户以下县借之。

《文献通考》记载:天禧三年,吏部铨上言:「本司令、录事参军稍多,而空缺职位很少,请求暂借审官院京朝官的知县空缺,注拟担任一任。」于是下诏审官院将五千户以下的县借给他们。

四年四月,诏:「自今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合磨勘者,其所举官更不候得替,令铨司磨勘历任功过,申中书,依例取旨。许引见者,候本人参选,勘会今任过犯,除赃罪踰滥及私罪徒已上,及因公罪非次替罢,即别候指挥。自余速申中书,差官考试,不须候三两人,逐旋试判,磨勘引见。」

四年四月,下诏:「从今以后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任京朝官、应当磨勘的,所举荐的官员不必等到任满替换,命铨司磨勘其历任功过,申报中书省,依照旧例请旨。允许引见的,等本人参加选调时,查核其现任内的过失犯罪情况,除了贪赃罪滥用及私罪徒刑以上的,以及因公罪而非按常规被替换罢免的,即另候朝廷指示。其余的迅速申报中书省,委派官员考试,不必等到凑齐两三人,逐次考试判词,磨勘引见。」

九月,诏翰林侍读学士张知白等一十二人,玉清昭应宫副使林特、三司使李士衡、龙图阁学士陈尧咨、枢密直学士薛映、李及、马元方、张士逊、兵部侍郎马亮、给事中李应机、王随、右谏议大夫段晔。于朝官内各举堪充钱谷刑狱任使二人;工部尚书晁迥等九人,翰林学士杨亿、刘筠、晏殊、龙图阁直学士吕夷简、户部侍郎利瓦伊、知制诰李谘、宋绶、张师德。于朝官内各举文学优长、履行清素二人;给事中乐黄目、孙奭等八人,右谏议大夫赵稹、龙图阁待制李虚己、李行简、少府监薛颜、太常少卿赵湘。于朝官内各举堪充大藩郡知州各二人;转运使、副使、劝农使于前任见任幕职、州县官内,各举堪充京官、知县二人;知制诰祖士衡、钱易等五人,知杂御史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于太常博士已上各举材堪御史者一人。所举须素无赃滥,如迁擢后犯赃,并当同罪;不如所举,亦从连坐。限十日内,具名以闻。

九月,下诏翰林侍读学士张知白等十二人(包括玉清昭应宫副使林特、三司使李士衡、龙图阁学士陈尧咨、枢密直学士薛映、李及、马元方、张士逊、兵部侍郎马亮、给事中李应机、王随、右谏议大夫段晔),从朝官中各举荐能胜任钱谷、刑狱职务的人各两名;工部尚书晁迥等九人(翰林学士杨亿、刘筠、晏殊、龙图阁直学士吕夷简、户部侍郎利瓦伊、知制诰李谘、宋绶、张师德),从朝官中各举荐文学才华出众、品行清廉朴素的人各两名;给事中乐黄目、孙奭等八人(右谏议大夫赵稹、龙图阁待制李虚己、李行简、少府监薛颜、太常少卿赵湘),从朝官中各举荐能胜任大藩郡知州的人各两名;转运使、副使、劝农使从前任、现任幕职、州县官中,各举荐能胜任京官、知县的人各两名;知制诰祖士衡、钱易等五人(知杂御史刘烨、直龙图阁鲁宗道、冯元),从太常博士以上官员中各举荐才能堪任御史的人一名。所举荐的人都必须一向没有贪赃滥用的行为,如果升迁后犯有贪赃罪,一并同罪论处;如果不如所举荐的情况,也一并连坐。限十日之内,具列姓名上报。

五年五月,同判流内铨刘烨言:「自经奏举,已经磨勘引见,不转京官选人,虽在假告者,望令铨司依合入远近资叙,注拟晓告,候公参日,习仪入谢。再有人奏举,率因请托专务侥求者,乞不与施行。」诏:「应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等,自今在任并得替到阙,并许依常例奏举本路辖下幕职、州县官外,若是非次特令举官,须是本任辖下无官可举,仍于奏状内开说,方得举别路官员,并内外升朝亲民官等保举到官员,亦仰勘会在任日曾有人同罪保举,并不是选人得替后一并奏举,非涉前项请托者,及应得元条贯人数,即与依例施行。若是曾经磨勘引见,未与改转,并得指挥候更有人举者,并逐旋行下铨司,依刘烨所请,速与注官。如再有人举,更候此任回日,方得施行。」

五年五月,同判流内铨刘烨上言:「凡经过奏举、已经磨勘引见、但尚未转为京官的选人,即使正在请假告病期间的,希望命铨司依照应授职位的远近资历,注拟并通知,等到公参之日,演习仪式后入朝谢恩。若再有人奏举,大多是出于请托、专门谋求侥幸的,请求不予施行。」下诏:「凡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等,从今以后无论是在任还是任满替换到京城的,都允许依照常例奏举本路辖下的幕职、州县官;若是按常规之外特别命令举荐官员的,必须是本任辖下没有官员可举荐,仍要在奏状内说明缘由,才能举荐其他路的官员;以及内外升朝的亲民官等所保举得来的官员,也要查核其在任期间是否曾有人同罪保举过,且不是选人任满替换之后一并奏举的、不涉及前述请托情形的、以及符合原有条例规定人数的,就依照旧例施行。如果是曾经磨勘引见、但还没有得到改官的,都听候指示等待再有人举

若是曾经磨勘引见,未与改转,并得指挥候更有人举者,并逐旋行下铨司,依刘烨所请,速与注官。如再有人举,更候此任回日,方得施行。」

干兴元年六月,仁宗即位,未改元。诏御史台遍牒诸路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并合该举官臣僚,自今依应御札诏 所举人充京官者,须是出身历任劳考,无赃私过犯,方得同罪保举闻奏,付铨司取索委实,即申中书取旨。

十月,诏:「近降举官约束,或虑选人因小私过,致有滞淹。自今选人历任有私罪杖已下,许转运或提刑二人同罪保举,即依旧施行。如转运或提点刑狱一员,即更候朝臣二人。如无转运、提点刑狱,即许朝臣七人,方与磨勘。」

仁宗天圣元年八月,中书门下言:「准诏,升朝官每年准御▯举官不得过三人,如已及三人,余并不行。」从之。

十一月十三日,两浙转运使任 准御▯同罪保举知秀州崇德县向昱堪充京官亲民任使,以举主少罢之。仍令今后似此者,更候两人奏举,即施行。

十四日,枢密院言:「臣僚准御札及刘承渥起请,同罪奏举使臣堪充合门祗候,除依条者即送三班院外,不应条者除转运、提点刑狱,朝臣举状内

少画一事件或才术者,付回本处,令依条举奏。其少任数并见在任、该举官臣僚,并令枢密院别置簿拘管。所贵今后举到使臣,备见履历次第,以备缓急差遣。」从之。

二年六月,监察御史李纮言:「近年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例及五人已上,及所举之人四考以上者,并得磨勘引见。其间有在任已是一两人奏举,替后迁延,告嘱外任官员论荐或请托,初得外处差遣臣僚发章奏。欲望自今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知军州、通判、钤辖、都监崇班已上,并令奏举本部内幕职、州县官。在京大两省已上,并许举官。其常参官及馆阁曾任知州、通判升朝官,许依条举奏。余升朝官未经知州军、通判已上差遣者,不在举官之限。所举之人,须是见在任所,举主但有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两人,便与依例施行;如是一名举到,无本处知州军、通判,即更候常参官二人保举,并乞与磨勘。仍自今有犯罪至徒者,唯赃私踰滥、挟情固违不得奏举外,余因公致私罪至徒,事理不重,亦许奏举。」从之。

八月,福建路提点刑狱王耿等言:「群臣准诏举官,保举之后,虽见本人贪浊,为不许陈首,坐受追削。兼被举者,缘此多务因循,罔修廉耻。况同罪举官,法亦稍重。恐今后臣僚惧罪,难于举荐,翻致下位多有遗才。望别定条制。」诏审刑院、刑部大理寺参详以闻。既而定议:「请自今因保举转官

后,却有改节贪浊,并许元举官具实状陈首。

译荐;都要逐次下发给铨司,依照刘烨所请,迅速予以注官。如果再有人举荐的,还要等到此任期满归来之日,才能施行。」

干兴元年六月,仁宗即位,未改元。诏御史台遍牒诸路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并合该举官臣僚,自今依应御札诏 所举人充京官者,须是出身历任劳考,无赃私过犯,方得同罪保举闻奏,付铨司取索委实,即申中书取旨。

干兴元年六月,仁宗即位,尚未改元。下诏御史台遍行文书通知各路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以及应当举荐官员的臣僚,从今以后依照应御札诏令所举荐充任京官的人,必须是出身正途、历任考课劳绩良好、没有贪赃私罪过犯的,才能同罪保举上报,交付铨司核实查明,然后申报中书省请旨。

十月,诏:「近降举官约束,或虑选人因小私过,致有滞淹。自今选人历任有私罪杖已下,许转运或提刑二人同罪保举,即依旧施行。如转运或提点刑狱一员,即更候朝臣二人。如无转运、提点刑狱,即许朝臣七人,方与磨勘。」

十月,下诏:「近来颁布的举官约束规定,恐怕会使选人因为微小的私罪过失,导致仕途被滞留耽搁。从今以后,选人历任中有私罪杖刑以下的,允许转运使或提点刑狱二人同罪保举的,就依照旧例施行。如果只有转运使或提点刑狱一人,就还要等候朝臣二人一同保举。如果没有转运使、提点刑狱,就允许朝臣七人保举,才能予以磨勘。」

仁宗天圣元年八月,中书门下言:「准诏,升朝官每年准御〇举官不得过三人,如已及三人,余并不行。」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八月,中书门下上言:「依照诏令,升朝官每年依御札所举荐的官员不得超过三人,如果已经达到三人,其余的一概不予施行。」皇帝准许。

十一月十三日,两浙转运使任 准御〇同罪保举知秀州崇德县向昱堪充京官亲民任使,以举主少罢之。仍令今后似此者,更候两人奏举,即施行。

十一月十三日,两浙转运使任某依御札同罪保举知秀州崇德县向昱能够胜任京官亲民职务,因举主人数不够而被停止。并且下令今后类似的情况,还要等到有两人共同奏举时,才予以施行。

十四日,枢密院言:「臣僚准御札及刘承渥起请,同罪奏举使臣堪充合门祗候,除依条者即送三班院外,不应条者除转运、提点刑狱,朝臣举状内少画一事件或才术者,付回本处,令依条举奏。其少任数并见在任、该举官臣僚,并令枢密院别置簿拘管。所贵今后举到使臣,备见履历次第,以备缓急差遣。」从之。

十四日,枢密院上言:「臣僚依据御札以及刘承渥所提议的,同罪奏举使臣能够胜任合门祗候的,除符合条例规定的即送交三班院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除转运使、提点刑狱,朝臣举荐状内漏列一项事迹或才能的,退回原处,命其依条重新举奏。其中任职资历不足以及现任在职、应当举官的臣僚,都命枢密院另设簿册加以登记管理。这样今后所举荐得来的使臣,就能完整看到其履历次第,以备紧急情况下差遣使用。」皇帝准许。

二年六月,监察御史李纮言:「近年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例及五人已上,及所举之人四考以上者,并得磨勘引见。其间有在任已是一两人奏举,替后迁延,告嘱外任官员论荐或请托,初得外处差遣臣僚发章奏。欲望自今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知军州、通判、钤辖、都监崇班已上,并令奏举本部内幕职、州县官。在京大两省已上,并许举官。其常参官及馆阁曾任知州、通判升朝官,许依条举奏。余升朝官未经知州军、通判已上差遣者,不在举官之限。所举之人,须是见在任所,举主但有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两人,便与依例施行;如是一名举到,无本处知州军、通判,即更候常参官二人保举,并乞与磨勘。仍自今有犯罪至徒者,唯赃私踰滥、挟情固违不得奏举外,余因公致私罪至徒,事理不重,亦许奏举。」从之。

二年六月,监察御史李纮上言:「近年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照例要达到五人以上,以及所举荐的人任职考核满四次以上的,才能磨勘引见。其中有的人在任期内已经有一两人奏举过,替任之后仍然拖延,请托外任官员为其论荐或请托关系,刚得到外地差遣的臣僚就上奏章。希望从今以后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知军州、通判、钤辖、都监崇班以上的官员,都命他们奏举本部内的幕职、州县官。在京的大两省以上官员,都允许举荐官员。其中常参官以及馆阁曾经担任过知州、通判的升朝官,允许依条例奏举。其余升朝官没有担任过知州军、通判以上差遣的,不在举官之列。所举荐的人,必须是现任在职的,举主只要有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两人,就依照旧例施行;如果只有一人举荐,而没有本处知州军、通判的举荐,就还要等候常参官二人共同保举,才准予磨勘。并且从今以后有犯罪至徒刑的,只有贪赃私罪滥用、挟私固意违法的不得奏举之外,其余因公致使犯私罪至徒刑、情节不重的,也允许奏举。」皇帝准许。

八月,福建路提点刑狱王耿等言:「群臣准诏举官,保举之后,虽见本人贪浊,为不许陈首,坐受追削。兼被举者,缘此多务因循,罔修廉耻。况同罪举官,法亦稍重。恐今后臣僚惧罪,难于举荐,翻致下位多有遗才。望别定条制。」诏审刑院、刑部大理寺参详以闻。既而定议:「请自今因保举转官后,却有改节贪浊,并许元举官具实状陈首。据所陈体量得实,即依法断遣,举主免同罪;所陈虚妄,亦当勘罪。」从之。三年,光禄卿、知汝州王晓等同罪保举本州岛团练判官詹庠,吏部铨磨勘引对,诏授庠太子中允。既而晓陈首庠在任踰越者事,诏有司勘劾得实,遂止送铨小处官。

八月,福建路提点刑狱王耿等人上言:「群臣依诏举荐官员,保举之后,即使发现被举荐者本人贪污浊乱,因不允许自首陈报,只能白白遭受追夺官职的处分。加上被举荐的人因此大多因循敷衍,不修养廉耻。何况同罪举官的法律处罚也稍重。恐怕今后臣僚因害怕获罪,而难以举荐人才,反而导致下层多有遗漏的人才。希望另外制定条例制度。」下诏命审刑院、刑部、大理寺参酌详议后上报。后来议定:「请求从今以后因保举而转官之后,若发现被举荐者改变节操变得贪污浊乱的,都允许原举荐官员具列实情状文自首陈报。根据所陈报的情况核实得当的,就依法处置发落,举主免除同罪连坐;若所陈报的情

据所陈体量得实,即依法断遣,举主免同罪;所陈虚妄,亦当勘罪。」从之。三年,光禄卿、知汝州王晓等同罪保举本州岛团练判官詹庠,吏部铨磨勘引对,诏授庠太子中允。既而晓陈首庠在任踰越者事,诏有司勘劾得实,遂止送铨小处官。

三年九月,诏自今但系提点刑狱勾当,不以官资,并许举官。

四年六月,诏礼部尚书晁迥、四方馆使高继志等五十五人,保举诸司使已下至合门祗候堪充边上差使者各一人,赵稹已下保举三班使臣有胆勇、谙会武艺、堪充巡检捉贼差使者各一人。

九月,诏翰林侍讲学士孙奭、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冯元于外任京朝官内同奏举深明经义、长于讲说、历任无入己赃罪者三五人。

十一月,诏今后臣僚所举,并须依元敕,于状内具言所举人有无亲戚骨肉见任在朝文武职官。

五年六月,诏今后两省五品已上官,每年许依御札同罪保举幕职、州县〔官〕五人。

七月,诏令枢密直学士李及、薛田、赵稹、龙图阁直学士刘烨、右谏议大夫姜遵,于曾任知州、通判、太常博士以上,同罪保举堪充钱谷、刑狱繁难任使者各两人。

九月,诏开封府曹官并两赤县丞簿尉,并依奏举到外任幕职、州县官体例,磨勘施行。先是,侍御史李纮言条约举(言)[官],止言诸路,不及开封府。至是,祥符县主簿周成言请许比附施行,故降是诏。

六年八月,诏钱惟演、曹玮、李迪、晏殊,及令御史台告报宋绶等五十五人,限一月内各同罪保举人材机略,谙历边事,或精熟武

艺,殿直已上、不曾犯赃罪使臣一人,曾经监押、巡检或知县、寨主一任者,并许奏荐,当议相度任用。其所举人,明言是与不是亲戚故旧,及有无亲戚见任中外文武职事,即不得举两府臣僚亲戚并走马承受、合门祗候已上。

十二月,诏:「今后应臣僚准御札并年终诏 ,同罪奏举到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者,若已有准御札举到人数得足,合该札下磨勘者,更不得带下年终举状。如准年终诏 ,举主人数得足,更不得带下御札举状一处行遣。」

《文献通考》:天圣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国子监阙讲官,尝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又尝诏近臣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己之亲及执政近属毋得举;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合门使、知州军、钤辖、诸司使举殿直以上材勇使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边有警,又或诏诸转运使、提点刑狱、升朝官举所部官才任将帅者;三路知州、通判、县令,皆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

译况是虚假的,也应当加以查勘治罪。」皇帝准许。三年,光禄卿、知汝州王晓等人同罪保举本州团练判官詹庠,吏部铨磨勘引见问对,下诏授予詹庠太子中允之职。后来王晓自首陈报詹庠在任期间有违越法度之事,下诏有关部门查勘弹劾核实,于是只将其发送铨司担任小地方的官职。

三年九月,诏自今但系提点刑狱勾当,不以官资,并许举官。

三年九月,下诏从今以后只要是担任提点刑狱职务办理公务的,不论其官阶资历如何,都允许举荐官员。

四年六月,诏礼部尚书晁迥、四方馆使高继志等五十五人,保举诸司使已下至合门祗候堪充边上差使者各一人,赵稹已下保举三班使臣有胆勇、谙会武艺、堪充巡检捉贼差使者各一人。

四年六月,下诏礼部尚书晁迥、四方馆使高继志等五十五人,保举诸司使以下至合门祗候中能够胜任边境差使的人各一名;赵稹以下的官员,保举三班使臣中有胆识勇气、熟悉武艺、能够胜任巡检捉贼差使的人各一名。

九月,诏翰林侍讲学士孙奭、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冯元于外任京朝官内同奏举深明经义、长于讲说、历任无入己赃罪者三五人。

九月,下诏翰林侍讲学士孙奭、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冯元,从外任京朝官中共同奏举深明经义、擅长讲解、历任中没有贪赃入己之罪的人三到五名。

十一月,诏今后臣僚所举,并须依元敕,于状内具言所举人有无亲戚骨肉见任在朝文武职官。

十一月,下诏今后臣僚所举荐的官员,都必须依照原有敕令,在举荐状内具体说明所举荐的人是否有亲戚骨肉现任朝中文武职官。

五年六月,诏今后两省五品已上官,每年许依御札同罪保举幕职、州县〔官〕五人。

五年六月,下诏今后两省五品以上官员,每年允许依御札同罪保举幕职、州县官五人。

七月,诏令枢密直学士李及、薛田、赵稹、龙图阁直学士刘烨、右谏议大夫姜遵,于曾任知州、通判、太常博士以上,同罪保举堪充钱谷、刑狱繁难任使者各两人。

七月,下诏命枢密直学士李及、薛田、赵稹、龙图阁直学士刘烨、右谏议大夫姜遵,从曾任知州、通判、太常博士以上的官员中,同罪保举能够胜任钱谷、刑狱等繁难职务的人各两名。

九月,诏开封府曹官并两赤县丞簿尉,并依奏举到外任幕职、州县官体例,磨勘施行。先是,侍御史李纮言条约举(言)[官],止言诸路,不及开封府。至是,祥符县主簿周成言请许比附施行,故降是诏。

九月,下诏开封府曹官以及两赤县丞、主簿、县尉,都依照奏举得来的外任幕职、州县官的体例,磨勘施行。在此之前,侍御史李纮所言的举官条约,只涉及各路,没有涉及开封府。到这时,祥符县主簿周成上言请求允许比照施行,所以才颁下这道诏令。

六年八月,诏钱惟演、曹玮、李迪、晏殊,及令御史台告报宋绶等五十五人,限一月内各同罪保举人材机略,谙历边事,或精熟武艺,殿直已上、不曾犯赃罪使臣一人,曾经监押、巡检或知县、寨主一任者,并许奏荐,当议相度任用。其所举人,明言是与不是亲戚故旧,及有无亲戚见任中外文武职事,即不得举两府臣僚亲戚并走马承受、合门祗候已上。

六年八月,下诏钱惟演、曹玮、李迪、晏殊,以及命御史台告知转报宋绶等五十五人,限一个月之内各自同罪保举有才能谋略、熟悉边防事务,或是精通武艺、殿直以上且不曾犯有贪赃罪的使臣一名,曾经担任过监押、巡检或知县、寨主一任的,都允许奏荐,届时再商议斟酌任用。所举荐的人,要明确说明是否为亲戚故旧,以及是否有亲戚现任朝廷内外文武职务,不得举荐两府臣僚的亲戚以及走马承受、合门祗候以上的官员。

十二月,诏:「今后应臣僚准御札并年终诏 ,同罪奏举到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者,若已有准御札举到人数得足,合该札下磨勘者,更不得带下年终举状。如准年终诏 ,举主人数得足,更不得带下御札举状一处行遣。」

十二月,下诏:「今后凡臣僚依御札以及年终诏令,同罪奏举得来的幕职、州县官充任京朝官的人,如果已经依御札所举荐的人数达到规定、应当下发札令磨勘的,就不得再一并带上年终举荐状。如果依年终诏令,举主人数已达到规定,也不得再一并带上御札举荐状一同处理。」

《文献通考》:天圣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国子监阙讲官,尝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又尝诏近臣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己之亲及执政近属毋得举;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合门使、知州军、钤辖、诸司使举殿直以上材勇使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边有警,又或诏诸转运使、提点刑狱、升朝官举所部官才任将帅者;三路知州、通判、县令,皆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至于文行之士,钱谷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求而荐焉。而守选者更郊赦减,与赴调。后立法,所举未迁而罪赃暴露者,免劾。自天圣后,进者颇多,物议患其冗,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又下诏风厉,毋以荐举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复荐。失举而已擢用,听自言,不实,弗为负。

《文献通考》记载:天圣六年,下诏审刑院举荐在京担任刑法司职务的常参官作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官、刑部详覆法直官,都举荐熟悉法令的幕职、州县官担任。自己请求考试律法的,必须任职考核满五次并有人举荐的,才允许考试律法三道题、疏义二道题,再判断中小案件两道,考试通过者为合格。当时举官擢用人才,没有固定的制度。国子监缺讲官时,曾下诏各路转运使举荐通晓经义之人;有时想要破格用人,又曾下诏近臣举荐历任通判、无贪赃罪且才能可胜任繁重职务的常参官,但自己的亲属以及执政大臣的近亲属不得举荐;想要在各边境要地设官,也曾下诏节度使至合门使、知州军、钤辖、诸司使举荐殿直以上有才能勇武、能出任边境差使的人,或者命三司使以下至天章阁待制举荐上奏;边境有警情时,又曾下诏各转运使、提点刑狱、升朝官举荐所辖部内有将帅之才的官员;三路的知州、通判、县令,都曾下诏近臣举荐廉洁能干的官吏加以选任,不拘泥于资格。至于有文才德行的士人、擅长钱谷的人才、精通刑名之学的人,也都根据当时的需要加以举荐。而守选待任的官员则可以借郊祀赦免减少资历要求,参加选调。后来立法规定,被举荐的人在还没有升迁前,如果罪行贪赃之事暴露,可以免除举主的弹劾责任。自天圣年间以后,因举荐而

至于文行之士,钱谷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求而荐焉。而守选者更郊赦减,与赴调。后立法,所举未迁而罪赃暴露者,免劾。自天圣后,进者颇多,物议患其冗,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又下诏风厉,毋以荐举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复荐。失举而已擢用,听自言,不实,弗为负。

又诏磨勘迁京官者,增四考为六考,增举者四人为五人,犯私罪又加一考。举者虽多,无本道使旨,亦为不应格。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之。而试判者亦名文具,因循无所去取。

御史王端以为:「法用举者两人得为令,为令无过谴,迁职事官知县,又无过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举者两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无参伍考察之法,偶幸无过,辄信而迁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深。」乃定令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无辄升补。时增设禁限,常参官已授外任,毋得奏举京官,现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马都监、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员

外郎尝任知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者,乃听。明年,流内铨复裁内外臣僚岁举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使至诸司副使,举吏各有等数,毋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睦州团练推官柳三变到官未踰月,而知州吕蔚荐之。侍御史知杂郭劝言蔚未睹善状而荐之,盖私之也。乃限到官一考方得荐。又诏选人六考改官而尝犯私罪者加一考,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常参官毋得复举,自是举官之数省矣。又命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举令数,非本部无辄举。其后又增举主至三员。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初略而后详也。

仁宗朝,尤以选人迁京官为重难。有司引对,法当与,帝亦省察其当否,乃可之。苏轼《策别》曰:「国家取人,有制策,有进士,有明经,有诸科,有任子,有府史杂流。凡此者,虽众无害也。其终身进退之决,在乎召见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爱惜慎重者也。今之议不过曰多其资考,而责之以举官之数。且彼有勉强而已,资考既足,而举官之数亦以及格,则将执文墨以取必于我,虽千百为辈,莫敢不尽与。臣切以为今之患,正在于任(文)[法]太过。是以为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岁月必得,甚可惜也。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闻于吏部。吏部以其资考之远近,举官之众寡,而次第其名。然后使一二大臣杂治之,参之以其材器之优劣而定其等,岁终而奏之,以诏天子废置。度天下之吏,每岁以物故罪免者几人,而增其数,以所奏之等补之,及数而止,使其予夺亦杂出于贤不肖之间,而无有一定之制。

译得以进用的人相当多,舆论担忧官员冗滥,于是开始告诫近臣,若非接受诏令不得擅自举荐官员。又下诏严加整饬,不得以举荐官员来结交阿附私党。已经被任用为部使者的官员,不得再被举荐。若因失于举荐而已经被提拔任用的人,听凭本人自陈说明,若非属实,不算失职。

又诏磨勘迁京官者,增四考为六考,增举者四人为五人,犯私罪又加一考。举者虽多,无本道使旨,亦为不应格。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之。而试判者亦名文具,因循无所去取。

又下诏规定,磨勘升迁为京官的,考核次数由四考增加为六考,举主人数由四人增加为五人,犯有私罪的再加一考。举主虽然人数够多,但若没有本道使者的意见,也算不符合标准。议论者认为身、言、书、判的考核方式没有实际用处,于是加以废除。而考试判词的做法也流于形式,因循敷衍,没有真正加以取舍。

御史王端以为:「法用举者两人得为令,为令无过谴,迁职事官知县,又无过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举者两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无参伍考察之法,偶幸无过,辄信而迁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深。」乃定令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无辄升补。时增设禁限,常参官已授外任,毋得奏举京官,现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马都监、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者,乃听。明年,流内铨复裁内外臣僚岁举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使至诸司副使,举吏各有等数,毋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睦州团练推官柳三变到官未踰月,而知州吕蔚荐之。侍御史知杂郭劝言蔚未睹善状而荐之,盖私之也。乃限到官一考方得荐。又诏选人六考改官而尝犯私罪者加一考,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常参官毋得复举,自是举官之数省矣。又命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举令数,非本部无辄举。其后又增举主至三员。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初略而后详也。

御史王端认为:「按照法令,只要有两名举主就可以担任县令,担任县令期间没有过失被谴责,升任职事官知县,又没有过失被谴责,于是就能够改任京官,这实际上是用两名举主的举荐来保证三任的资历啊。朝廷起初并没有相互参照、交叉考察的方法,只是偶然侥幸没有过失,就轻信而加以升迁。因此那些平庸无能之人都能够借此自行晋升,长期因循不加改革,其弊端将会越来越深重。」于是规定被举荐担任县令的人,任内再有人举荐,才能升迁,否则就按照常规选调,不得擅自升迁补任。当时又增设禁令限制:常参官已经被授予外任差遣的,不得奏举京官;现任知州、通判的升朝官,兵马都监、诸司副使以上,以及在京员外郎曾任知州、通判的,诸司副使曾任兵马都监的,才听凭举荐。第二年,流内铨又裁定内外臣僚每年的举荐人数,文臣从待制到侍御史,武臣从观察使到诸司副使,举荐官吏各有一定的数额,不得擅自超过。而被举荐的人,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的举荐,才能得到磨勘。睦州团练推官柳三变到任还不满一个月,知州吕蔚就举荐了他。侍御史知杂郭劝上言说吕蔚还没有看到柳三变的良好政绩就加以举荐,这是出于私心。于是规定到任满一次考核之后才能举荐。又下诏规定选人考核满六次改官、但曾经犯过私罪的加一考;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每年举荐京官不得超过两人,其常参官不得再举荐,从此举官的数目就减少了。又命监司根据所辖州郡数量的多少、事务繁简的差别来确定举荐县令的名额,不是本部辖区的不得擅自举荐。此后又增加举主至三人。这是因为官员冗滥的弊端日益严重,所以保荐的法令制度,大致是起初简略、后来才逐渐详细的。

仁宗朝,尤以选人迁京官为重难。有司引对,法当与,帝亦省察其当否,乃可之。苏轼《策别》曰:「国家取人,有制策,有进士,有明经,有诸科,有任子,有府史杂流。凡此者,虽众无害也。其终身进退之决,在乎召见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爱惜慎重者也。今之议不过曰多其资考,而责之以举官之数。且彼有勉强而已,资考既足,而举官之数亦以及格,则将执文墨以取必于我,虽千百为辈,莫敢不尽与。臣切以为今之患,正在于任(文)[法]太过。是以为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岁月必得,甚可惜也。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闻于吏部。吏部以其资考之远近,举官之众寡,而次第其名。然后使一二大臣杂治之,参之以其材器之优劣而定其等,岁终而奏之,以诏天子废置。度天下之吏,每岁以物故罪免者几人,而增其数,以所奏之等补之,及数而止,使其予夺亦杂出于贤不肖之间,而无有一定之制。则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将自奋厉磨淬,以求闻于时。而向之所谓用人之大弊者,将不劳而自去。然而议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优劣为差,则是好恶之私有以启之也。臣以为不然。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昔者唐有天下,举进士者,群至于有司之门。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是故有司得以搜罗天下之贤俊,而习知其为人,至于一日之试,则固已不取也。唐之得人,于斯为盛。今以名闻于吏部者,每岁不过数十百人,使一二大臣得以访问参考其才,虽有失者,盖已寡矣。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则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为奸也。」又曰:「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长吏举之。又恐其举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长吏任之。他日有败事,则以连坐。其过恶重者其罚均。且夫人之难知,自尧舜病之矣。今日为善,而明日为恶,犹不可保,况十数年之后,其幼者已壮,其壮者已老,而犹执其一时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过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强为善以求举。惟其既以改官而无忧,是故荡然无所不至。方其在州县之中,长吏亲见其廉谨勤干之节,则其势不可以不举,彼又安知其终身之所为哉 故曰今之法责人以其所不能者,谓此也。一县之长,察一县之属。一郡之长,察一郡之属。职司者,察其属郡者也。此三者,其属无几耳。其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复以为牧人欤 夫为长而属之不知,则此固可以罢免而无足惜者。今其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

则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将自奋厉磨淬,以求闻于时。而向之所谓用人之大弊者,将不劳而自去。然而议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优劣为差,则是好恶之私有以启之也。臣以为不然。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昔者唐有天下,举进士者,群至于有司之门。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是故有司得以搜罗天下之贤俊,而习知其为人,至于一日之试,则固已不取也。唐之得人,于斯为盛。今以名闻于吏部者,每岁不过数十百人,使一二大臣得以访问参考其才,虽有失者,盖已寡矣。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则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为奸也。」又曰:「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长吏举之。又恐其举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长吏任之。他日有败事,则以连坐。其过恶重者其罚均。且夫人之难知,自尧舜病之矣。今日为善,而明日为恶,犹不可保,况十数年之后,其幼者已壮,其壮者已老,而犹执其一时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过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强为善以求举。惟其既以改官而无忧,

是故荡然无所不至。方其在州县之中,长吏亲见其廉谨勤干之节,则其势不可以不举,彼又安知其终身之所为哉 故曰今之法责人以其所不能者,谓此也。一县之长,察一县之属。一郡之长,察一郡之属。职司者,察其属郡者也。此三者,其属无几耳。其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复以为牧人欤 夫为长而属之不知,则此固可以罢免而无足惜者。今其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而去官者,又以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

译而去官者,又以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

仁宗在位期间,尤其以选人升迁为京官视为重大难事。有关部门引见问对,依法应当准许的,皇帝也要亲自考察其是否恰当,才予以批准。苏轼在《策别》中说:「国家选拔人才,有制策,有进士,有明经,有诸科,有任子,有府史杂流等各种途径。这些途径即使数量多,也没有害处。而决定一个人终身进退的关键时刻,在于召见改官之日,这一点尤其不可不加以珍惜和慎重对待。如今的议论不过是说要增加资历考核的年数,用举荐官员的数目来要求他们。况且那些人不过是勉强应付而已,一旦资历考核足够,举荐官员的数目也达到标准,他们就会拿着文书按格式来向我求取升迁,即使有成百上千人,也没有谁不敢一律满足。我私下认为如今的弊病,正在于依赖成法太过。因此制定了一套固定不变的制度,使天下人都可以按年月必然获得升迁,这实在是十分可惜的事情。当今最便利的办法,莫过于让官吏考核满六次以上的,都可以将姓名上报吏部。吏部根据其资历远近、举荐官员多寡,来排列他们姓名的先后次序。然后让一两位大臣共同参与办理,参酌其才能器识的优劣来确定等级,年终奏报皇帝,以诏令天子决定罢免或任用。估算天下官吏每年因去世或获罪被免职的有多少人,就增加相应的名额,用所奏报的等级次序来补充,达到数额就停止,使得任免的决定也交杂出于贤能与不贤能之间,而没有固定不变的制度。这样天下的官吏就不敢存有必然获得升迁的心理,就会自我奋发磨砺,以求闻名于当世。而以前所说的用人的重大弊端,将会不费力气而自行消除。然而议论者一定会说:法令若不固定,而以才能的优劣作为差别标准,那就是给个人喜好厌恶的私心提供了可乘之机。我认为并非如此。所谓法令,本来是用以保存其大纲,而其中的变通与运用,本就应当交付给人来掌握。从前唐朝拥有天下的时候,参加进士考试的人,成群结队地前往主管部门的门下。唐朝的制度,只是依靠主管部门的信誉。因此主管部门能够搜罗天下的贤能俊杰之士,而熟悉了解他们的为人,至于一天的考试,其实本来就已经不是唯一的取舍依据了。唐朝得到人才,正是在这个时期最为鼎盛。如今把姓名上报给吏部的人,每年不过数十上百人,让一两位大臣得以访问参考他们的才能,即使有所遗漏失误的情况,也已经很少了。如果一定要说依赖法令而不依赖人,认为天下人都必定不可信任,那么固定不变的制度,我也不知道它果真就不可以被人用来营私舞弊。」又说:「天下的官吏不可能人人都被认识了解,所以要让长官来举荐他们。又担心长官出于私心举荐而不能得到合适的人,所以又让长官来负责任用他们。日后如果出了差错,就要连坐问责。过错严重的,处罚也相应加重。况且人是难以真正了解的,连尧舜都为此感到忧虑。今天做善事,明天却做坏事,尚且不能保证不变,何况十几年之后,当年年幼的人已经长大,当年壮年的人已经年老,却还要拘泥于当初一时的举荐之言,让举主一同承担罪责,这不是太过分了吗!天下的人,出仕而尚未得志的时候,没有不勉强行善以求得被举荐的。只是一旦改官之后就再无忧虑了,因此就放纵无所不为。当他们还在州县任职之时,长官亲眼看见他们廉洁谨慎、勤勉能干的品行,那么按情势就不能不加以举荐,他们又怎能预知这个人终身的所作所为呢?所以说如今的法令是在要求人做他们做不到的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县的长官,考察一县所属的官吏;一郡的长官,考察一郡所属的官吏;职司官员,则考察其所辖郡县的官吏。这三类官员,他们所属的官吏并不算多。这些官吏是贪是廉、是宽厚还是严苛、有能力还是没能力,不能说长官不知道。如今如果有人放牧牛羊,却不知道牛羊是肥是瘦,这难道还可以称他为牧人吗?身为长官却对所属官吏一无所知,这种长官本就应当罢免,不值得可惜。如今属下官吏有罪,而长官不及时上报,日后有人告发出来,那么这个长官也不过被认定为失于察觉而已。而已经离任的长官,又不因此获罪。所谓失察,在天下算是很轻微的罪过了。职司官员考察所辖郡县,郡县长官又各自考察其属下,这并不是人力所做不到的……

能,而罚之甚轻,亦可怪也。今之世所以重发赃吏者,何也 夫吏之贪者,其始必诈廉以求举,举者皆王公贵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爱其同类等夷之人,故其树根牢固而不可动。连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余人,此如盗贼质劫良民以求苟免耳。为法之弊,至于如此,亦可变矣。如臣之策,以职司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今使举官与所举之罪均,纵又加之,举官亦无如之何,终不能逆知终身之廉官而后举,特推之于幸不幸而已。苟以其罪罪职司守令,彼其势诚有以督察之。臣知贪吏小人无容足之地,又何必以举官焉艰之。

译能干,但对他的处罚却很轻,这也是令人奇怪的事。当今之世重罚贪赃官吏的原因是什么呢 那些贪婪的官吏,他们起初必定假装廉洁以求得被举荐,举荐他们的都是王公贵人,地位低一些的也是卿大夫之列的人,凡是被举荐者都以自身担保。做官的人没有不爱护和自己同类同等地位之人的,所以他们的根基牢固而不可动摇。因此受牵连获罪的常有六七人,严重的甚至多达十余人,这就如同盗贼劫持良民作为人质以求苟且免罪一样。制定法令的弊端到了这种地步,也应该改变了。依臣之见,应当用职司守令的罪责来惩罚举荐官,用举荐官的罪责来惩罚职司守令。如今使举荐官与被举荐者的罪责相当,即便再加重处罚,举荐官也无可奈何,他们终究不能预先知道被举荐者终身都会廉洁然后才举荐,只是把结果推给幸运与不幸罢了。如果用职司守令的罪责来惩罚职司守令,那么凭他们的职权确实能够督察举荐之事。臣知道这样贪婪的官吏和小人就会没有容身之地,又何必因为举荐官的问题而使此事艰难呢。

石林叶氏曰:「祖宗时,监司郡守荐部吏,初无定员,有其人则荐之,故人皆谨重,不肯轻举,改官人每岁遂至数倍。事有欲革弊而反以为弊,固不得不谨其初。治平中,贾直儒为中司,尝以为言,朝廷终莫能处。盖人情沿习既久,虽使复旧,亦不可为也。」

七年九月,诏兵部侍郎李迪已下至知杂御史,于一任通判已上朝官内,历任无赃滥者,各同罪保举一员堪充选擢繁难任使,不得举执政臣僚及自己亲属。

十月,诏:「诸路转运及知州军监、朝臣并内殿崇班已上,于见任判司簿尉中,不以任数,有出身、四考已上、廉勤干济、无赃私罪、堪充县令者,除转运使不拘人数外,其知州军监各同罪保举一人。如未有人可举,亦许审细察访,续次并以闻。即不得保举亲属。其得替常参官,不在举限。有两人奏举,即送铨司,于县令员阙处就近移注。如在任无赃罪,

其公私罪情理稍轻,及能区决刑狱不至枉滥,催理税赋不致追扰,本州岛府军监具请实理迹闻奏,得替日与职事官,再令知县。如考满依前无赃罪,虽有公私罪、情理不至重及有上件理迹,候到阙引见,特与京官。」

十二月,中书门下言:「文武臣僚准御札奏举到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检会天禧元年五月敕,两省五品已上,每年许举五人,其升朝官举三人,即与依例施行。欲令诸道州府军监应合该举官文武臣僚,除转运、发运使、副使依旧不限人数外,余并依前项 旨,仍合具状以闻。不得一状内开坐两人或三人。如一年内举人数足,即更不得闻奏。」从之。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权判吏部流内铨王随言:「在京文武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官,奏状多无印记,难辨真伪。欲乞今后应举官并用旧条,奏状须印。如勾当处无印,即于不系刑狱、钱谷司牒借使印,及于奏状年月边贴黄,明言使某处印。其贴黄亦须用印讫,方许于合门投进,所贵久远有凭。」从之。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大两省官出外知郡,不得奏辟同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举见任同判。」

十月二十一日,诏:「应在京升朝官及崇班已上已授外任差遣者,不得依御札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官。」

景佑元年五月一日,诏:「今后所差知州、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未到任,不得预先奏举官员于辖下勾当。」

二年

十月十八日,诏诸路转运司令部内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员外郎、诸司使已上,及总管、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今后如准御札奏举使臣,除依条外,更须明言本人好人材、曾历边任、谙会弓马,件析以闻。三班院如奏举到使臣,依条七人已上,及今来指挥,方得闻奏。

译石林叶氏说:"祖宗年间,监司、郡守推荐部属官吏,起初并没有固定名额,有合适的人就推荐,所以人人都谨慎持重,不肯轻易举荐,改官的人每年却因此增加数倍。有些事情本想革除弊病,反而变成了新的弊病,本来就不能不在开始时就谨慎从事。治平年间,贾直儒担任中丞,曾就此事进言,朝廷最终也未能妥善处置。这是因为人情沿袭已久,即使想恢复旧制,也做不到了。"

七年九月,诏令兵部侍郎李迪以下直至知杂御史,在担任过一任通判以上的朝官中,凡历任没有贪污枉法的,各自以连坐之罪保举一人,以充任选拔繁难的职务,不得举荐执政大臣及自己的亲属。

十月,诏令:"各路转运使及知州、知军、知监,朝臣以及内殿崇班以上官员,在现任判官、主簿、县尉中,不论任职次数,凡有出身、任职四考以上、廉洁勤勉、有治理才能、没有贪污私罪、能够胜任县令的,除转运使不限人数外,知州、知军、知监各以连坐之罪保举一人。如果没有可以举荐的人,也允许仔细察访,随后陆续上报。不得举荐亲属。其中任满候缺的常参官,不在举荐范围之内。如果有两人被奏举,就送交铨选部门,在县令有空缺的地方就近安排任用。如果在任期间没有贪污罪,

其中公罪、私罪情节较轻的,以及能够公正裁决刑狱、不使案件枉屈滥判的,催办赋税不致追逼扰民的,由本州、府、军、监据实开列其政绩上报,任满之日给予职事官,再让他去担任知县。如果考核期满依旧没有贪污罪,即使有公罪、私罪但情节不算严重,并有上述政绩的,等到任满入京朝见时,特予授予京官。"

十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说:"文武臣僚依据御札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任京朝官。查核天禧元年五月的敕令,两省五品以上官员,每年允许举荐五人,升朝官举荐三人,即按此例施行。希望命令各道州府军监凡应当举荐官员的文武臣僚,除转运使、发运使、副使依旧不限人数外,其余都依照上述旨意办理,仍须具状上报。不得在一份状文中同时列举两人或三人。如果一年内举荐人数已满,就不得再行上奏。"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权判吏部流内铨王随进言:"在京文武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任京官,奏状大多没有印记,难以辨别真伪。请求今后凡举荐官员一律采用旧的条制,奏状必须加盖印章。如果所在衙门没有印章,就到不涉及刑狱、钱谷事务的官司借用印章,并在奏状年月旁边贴黄批注,明确说明是借用某处的印章。贴黄之处也必须用印,方许送交合门呈进,这样才能长久留有凭证。"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令:"大两省官员外放担任知郡的,不得奏请辟召同判职官。各处知州,也不得保举现任的同判。"

十月二十一日,诏令:"凡在京升朝官以及崇班以上已经授予外任差遣的,不得依照御札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任京官。"

景祐元年五月一日,诏令:"今后所差遣的知州、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在未到任之前,不得预先奏举官员到所辖之地任职。"

二年

十月十八日,诏令各路转运司命令辖内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员外郎、诸司使以上,以及总管、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今后如果依照御札奏举使臣,除按照条例规定外,还须明确说明此人才能出众、曾历任边疆职务、通晓弓马武艺,逐条列举上报。三班院如果奏举使臣,依照条例须满七人以上,加上这次的指令,才可以上奏。仍委派人员仔细核实,差官前去测试弓马,如果合格,即由朝廷决定。

宝元三年二月二十一

仍委审量(乞)[迄],差官呈试弓马,如得中,即取旨。

宝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司户部判官郭稹言:「乞令诸路转运使及提点刑狱之官保举所部谙边事臣僚。」诏依所请,仍许并举有武勇者,所奏并须同罪。

康定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及知州府军监、朝官、武臣,今后举县令,其举主两员内,但一员现任本部,一员现任别路州军,许令保举,其举状送铨量簿。举主数足,依奏举人例申中书,候降下,就近移注。余依天圣七年条制。」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应内外臣僚所举幕职、州县官,每年文臣待制已上三人,知杂御史已上二人,侍御史已下一人,武臣观察使已上三人,合门使已上二人,诸司使已下一人,诸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臣僚依旧不限数。每人只作一名举主。今后文臣知州军、通判升朝官已上武臣知州军内殿崇班已上,每年并许举三人。其开封知府、推判官,依知州、通判例,每年各举本部内官三人。在京文臣除知杂御史已上、武臣观察使已上,每年许举二人外,其余常参官

更不许举官。其举状已到中书者,且与施行。」

是月,又诏:「河北、陕西、河东三路,方用兵之际,而知州、通判、县令,有司铨授,颇拘资格。其令翰林学士承旨丁度已下,各同罪举廉干吏。」

庆历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臣僚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判司簿尉充县令,流外出身州县官(允)[充]令录班行,其奏状式样,颁令遵用施行。」

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司丞郎给谏已上、两省待制已上、御史中丞、正卿监,岁得举正郎已下朝官不得过三人;起居郎、舍人、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少卿监,岁得举员外郎已下朝官不得过二人;左右司郎中、司谏、正言、三院御史并馆职、知谏院、天章阁侍讲、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并员外郎已上及正郎见任知州,有出身无赃罪者,并岁得举太常博士已下朝官不得过二人。安抚制置发运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于本部内得举正郎已下朝官;提点刑狱使臣、发运、转运判官,得举本部内员外郎已下朝官,并不限人数。仍于状内开说其人堪充何任使,同罪以闻。」

七月二十九日,诏:「诸路转运、按察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于常法举官外,仍于辖下知州军、知县令中,选清白勤恪、政在爱民、不专委刑、人自悦服者,具的实治迹以闻,当议特行旌奖。令御史台遍牒催促,如所举谬妄,实时弹奏。虽举未行,亦坐上书不实之罪。」

五年二月,诏曰:「比者京朝官须因人保

任而始得迁官。朕念廉士或不能以自进也,其罢之。

译日,三司户部判官郭稹进言:"请求命令各路转运使及提点刑狱官员保举辖下熟悉边疆事务的臣僚。"朝廷诏令依照所请办理,并允许一并举荐有武勇之才的人,所奏举的人如有过失,举主一并连坐。

康定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令:"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以及知州、府、军、监,朝官、武臣,今后举荐县令,两名举主中,只要一人是本部现任官员,另一人是别路州军现任官员,即允许保举,举荐状送交铨选部门核量登记。举主人数足够的,依照奏举人的惯例上报中书,等候批复下达后,就近安排任用。其余依照天圣七年的条制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令:"凡内外臣僚举荐的幕职、州县官,每年文臣待制以上可举三人,知杂御史以上可举二人,侍御史以下可举一人,武臣观察使以上可举三人,合门使以上可举二人,诸司使以下可举一人,各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臣僚依旧不限人数。每人只能作一名举主。今后文臣知州军、通判升朝官以上,武臣知州军内殿崇班以上,每年都允许举荐三人。开封知府、推官、判官,依照知州、通判的成例,每年各自举荐本部内官员三人。在京文臣除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年允许举荐二人外,其余常参官不得再举荐官员。已经送到中书的举荐状,就依此施行。"

同月,又诏令:"河北、陕西、河东三路,正当用兵之际,而知州、通判、县令,由有司铨选授职,颇拘泥于资历等级。命令翰林学士承旨丁度以下,各自以连坐之罪举荐廉洁能干的官吏。"

庆历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令:"臣僚举荐幕职、州县官充任京朝官,判官、主簿、县尉充任县令,流外出身的州县官充任县令、录事参军之类的官职,其奏举状的格式样式,颁布命令遵照施行。"

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令:"三司丞郎、给事中、谏议大夫以上,两省待制以上,御史中丞,正卿、监官,每年可举荐正郎以下朝官不得超过三人;起居郎、舍人、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少卿监,每年可举荐员外郎以下朝官不得超过二人;左右司郎中、司谏、正言、三院御史以及馆职、知谏院、天章阁侍讲、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官判官以及员外郎以上、正郎现任知州,凡有出身且无贪污罪的,每年都可举荐太常博士以下朝官不得超过二人。安抚使、制置使、发运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在本部之内可举荐正郎以下朝官;提点刑狱使臣、发运判官、转运判官,可举荐本部内员外郎以下朝官,都不限人数。仍须在举荐状内说明此人能胜任何种职务,以连坐之罪上报。"

七月二十九日,诏令:"各路转运使、按察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在常法所规定的举官之外,还应在辖下知州军、知县令中,挑选清廉勤恳、施政爱民、不专断刑罚、能使百姓心悦诚服的官员,据实呈报其治绩,朝廷会议定特别予以旌表嘉奖。命御史台普遍下发文书督促,如果所举荐的人名实不符,立即弹劾。即便举荐尚未施行,也要治以上书不实之罪。"

五年二月,诏令说:"近来京朝官必须依靠他人担保才能得以升迁。朕考虑清廉之士或许因此不能自行晋升,现予废除此制。"当时监察御史刘元瑜进言:"近年考核之法,从朝臣转任员外郎,员外郎转任郎中,郎中转任少卿、监,都必须有五名清望官作保,才允许磨勘升迁。轻浮之人,天天奔走权贵之门,这不是培养士人廉耻的办法。希望参酌祖宗旧有的规矩,另立升降的法度,或许可行。"因此降下这道诏令。

八月二十三日,诏令广南西路转运司、钤辖司体察邕州、钦州

」时监察御吏刘元瑜言:「近年考课之法,自朝臣转员外郎,员外郎转郎。郎中转少卿、监,合须清望官五人保任,方许磨勘。浮薄之人,日趍权门,非所以养士之廉耻也。望酌祖宗旧规,别立黜陟之法,庶几可行。」故降是诏。

八月二十三日,诏广南西路转运钤辖司体量邕、钦、廉边海三州,宜、融、柳近溪洞三部,知州、监押、寨主、巡检使臣内(无)[有]心力武干者,并许举官以闻。仍常令修完城垒。

十月十三日,诏:「今后臣僚下到举合门祗候状,须依祥符六年中刘承渥起请事件,方许投进。」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以三司近奏举幕职、州县官监京师新城门,比旧三班使臣仍添食直钱。所举之官,或规避远适,或涉干祷,悉令放罢。却差历外任使臣,凡二年理为一任,食钱仍依新例。熙宁中复差幕职、州县官。

八月六日,诏近臣举文武官才堪将帅者,以名闻。

皇佑三年五月,宰臣文彦博等荐工部郎中直史馆张▯、殿中丞王安石、大理评事韩维,皆以恬退,乞赐甄擢。诏赐张▯三品服,召王安石、韩维试于学士院。

六年,诏威、茂、黎、集、壁等知州及戎、泸州通判,自今转运司举本路京朝官知县前任成资今任一年,或前任一年今任二年者为之二年:原作「一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改。,候满三年,理初任通判。

十月,诏十路都总管、安抚使举诸司副使、合门祗候材堪将帅者一人。

四年八月,诏文臣御史知杂已上、武臣观察使已上,举诸司副使至合门祗候堪提点刑狱任使者各一人。

是月,诏待制、观察使已

上举文武官任边要者各一人,其已在边及历路分都监者,勿举。

五年七月十三日,诏:「御史台察访中外臣僚奏荐,如有所举非其人者,立须弹奏,必行之罚,宜自近始。其已系提点刑狱已上差遣者,并不得荐举。」嘉佑六年正月,御史台乞申明此诏。有旨,本台每于岁首举行颁布。

十月七日,诏今后臣僚许令指射差遣者不得乞系举官之处。革侥幸也。

至和二年二月十五日,侍御史毋湜言:「乞今后新除经略安抚使及沿边总管、知州等,未到任间,不得奏辟武臣及班行充本路差遣。如到任后,果有怯懦昏昧、年老疾病之人,即具以闻。从朝廷审察其实,即许辟人冲替。所冀权臣之门稍息奔竞,边隅差遣,不至豪夺。」从之。

十一月,诏吏部流内铨、南曹:「自今合举官,文臣知杂御史、少卿监、武臣合门使以上,并江淮发运、诸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开封府推判官、府界提点,更不限赃私罪,余犯私罪杖已上,并不理为举主,若私罪笞者听之。」

嘉佑元年二月,吏部流内铨言:「请入令录选人,举主不犯赃滥及非致仕分司者,听许收用。

译、廉州沿海三州,宜州、融州、柳州靠近溪洞的三部,知州、监押、寨主、巡检使臣中有胆识才干、武艺出众者,都允许举荐上报。并要经常命令修缮城垒。

十月十三日,诏令:"今后臣僚呈报举荐合门祗候的状文,须依照祥符六年刘承渥所提出的规定条例办理,才允许呈进。"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令因三司近日奏举幕职、州县官监管京师新城门,比照旧例三班使臣还增加了食直钱。所举荐的官员,有的图谋规避外调远方,有的涉及干求祈祷之嫌,一律予以罢免。改派历练过外任的使臣,凡任职满二年计为一任,食钱仍依照新的标准。熙宁年间又改派幕职、州县官担任此职。

八月六日,诏令近臣举荐文武官员中才能足以担当将帅的人,将姓名上报。

皇祐三年五月,宰相文彦博等推荐工部郎中直史馆张瓌、殿中丞王安石、大理评事韩维,都因他们恬淡谦退,请求予以甄选提拔。诏令赐张瓌三品官服,召王安石、韩维到学士院进行考试。

六年,诏令威州、茂州、黎州、集州、壁州等知州以及戎州、泸州通判,自今起由转运司举荐本路京朝官中曾任知县、前任已满一任现任一年,或前任一年现任二年的人(原作二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〇改)担任,等到满三年,计为初任通判。

十月,诏令十路都总管、安抚使各举荐一名诸司副使、合门祗候中才能足以担当将帅的人。

四年八月,诏令文臣御史知杂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举荐一名诸司副使至合门祗候中才能足以胜任提点刑狱职务的人。

同月,诏令待制、观察使以上各举荐一名能够胜任边疆要职的文武官员,其中已经在边疆或曾历任路分都监的,不必举荐。

五年七月十三日,诏令:"御史台察访朝廷内外臣僚的奏荐,如发现所举荐之人不当,立即弹劾,必须予以处罚,应从近处开始施行。凡已担任提点刑狱以上差遣的官员,一律不得举荐他人。"嘉祐六年正月,御史台请求重申此诏。皇上下旨,命本台每年年初依此举行并颁布。

十月七日,诏令今后允许臣僚指定所要担任的差遣,但不得请求以此作为可以举荐官员的名目,这是为了革除侥幸取巧的风气。

至和二年二月十五日,侍御史毋湜进言:"请求今后新任命的经略安抚使以及沿边总管、知州等,在未到任之前,不得奏请辟召武臣及行伍出身之人充任本路差遣。如果到任之后,确实发现有怯懦昏庸、年老多病的人,就据实上报。由朝廷审察核实,才允许辟召他人替换。希望能使权臣之门稍稍减少钻营奔竞之风,边疆差遣,不至于被强行夺取。"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诏令吏部流内铨、南曹:"自今凡应当举荐官员的,文臣知杂御史、少卿监、武臣合门使以上,以及江淮发运使、各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开封府推官判官、府界提点,一律不再限定其贪污私罪,其余若犯私罪杖刑以上的,都不得作为举主,如果私罪只是笞刑的,则听任其继续担任举主。"

嘉祐元年二月,吏部流内铨进言:"请求对已进入令、录事参军等职位的选人,举主没有犯贪污枉法之罪、且不是致仕分司的,允许予以收用。"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年五月,诏令:"凡举荐官员之事已经施行的,此后即使被举荐人有所变节,也不许举主自首申报。同时被举荐之人,也不得再举荐举主。"到七月,又诏令:"近来的制度,举荐官员不许自首申报,但在部内任职而有变节行为的,允许他人揭发举报,比照自首之法处理。"

九月,枢密院进言:"自今举荐使臣,须由本路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通判才可以作为举主。在京文臣非知杂御史、武臣非观察使以上的,所举荐的一律不得施行

」从之。

二年五月,诏:「凡举官已施行者,后虽有改节,不许陈首。及被举之人,毋得纳举主。」至七月,复诏:「近制,举官不许陈首,其在部内守官而改节者,许发摘,同自首法。」

九月,枢密院言:「自今举使臣,须本路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通判方理为举主。其在京文臣非知杂御史、武臣

非观察使已上,所举毋得施行。」从之。

十二月,诏:「大臣所举馆职,自今令中书籍记姓名,选文行为众所推者与试。其考校毋得假借等第。」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天下才行之士,虑有遗滞。宜令诸路经略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各于所部,举见任、前任文资行实素着,官政尤异,可备升擢任使者,同罪保举三人。前两府臣僚许通举内外官,并限一月闻奏。其已带职及见任两府与自己亲戚,毋得举。」

八月二日,天章阁待制、知谏院唐介言:「近制令诸路监司各举官三员,以备擢任。切观向者进用之人,巧于趍时,靡然成俗,宜稍澄清。乞应举到官,委中书门下先择材行惇朴、忠厚孝友、闻于众者任用,其轻躁干进之士,虽名干集,亦乞稍赐裁抑。」从之。

五年八月,吏部流内铨言:「诸州幕职官常阙八九十员,无合入资序人。请下知杂御史、三司副使、待制以上,各举令录、判司、主簿、尉二人,有出身四考,无出身五考,无赃私罪,有京官举主三人者为之。」从之。

六年八月,诏:「自今诸路知州军监、知县、县令有清白不扰而实惠及民者,其令本路安抚、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官同罪保举再任,委中书门下别加访察。如其政迹尤异,当议更与推恩。」

八年十月,诏:「自今陕西四路极边城寨主、都监、监押、巡检,令帅臣举官。」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八 举官 二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八

举官二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枢密院言:「请自今使臣冲替及降监当者,历任曾经亲民,实有

武勇,堪捕贼者,元犯情轻,许举充权巡检,理监当资序。其入亲民差遣,曾犯赃私罪,实武勇者,亦听举沿边任使。」从之。

。不如所举,即坐举主之罪外,有他犯,不坐。」 九月二十三日,诏:「文臣自待制已上及三司副使、御史知杂、三院御史、谏官,外任安抚、钤辖、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武臣自正任已上及右职横行使副、诸路路分钤辖、沿边安抚,并许奏举诸司使已下至三班使臣堪充将领及行阵任使。内知杂已上及正任横行使并权路分总管,并许奏举二人,余并一名。除已系将领任使并曾犯入己赃、徒已上及亲属不举,所举之人,只是将领及行阵战

十月四日,诏:「前任两府及三司使已下至知杂御史,外任待制以上,保举文资官二员。

译。"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诏令:"大臣所举荐的馆职人选,自今起令中书登记姓名,挑选文才品行为众人所推崇的人加以考试。考校时不得假借情面给予等第评定。"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令:"天下有才干德行的人士,恐怕有遗漏埋没的。应当命各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各自在所辖之地,举荐见任、前任中文才政绩素来出众、官声政绩特别优异、可以擢升重用的官员,各自以连坐之罪保举三人。前两府臣僚允许通举内外官员,都限一个月内上报。已经担任职任的官员以及现任两府大臣与自己的亲戚,不得举荐。"

八月二日,天章阁待制、知谏院唐介进言:"近来朝廷命令各路监司各举荐官员三名,以备擢升任用。仔细观察此前得到进用的人,大多善于迎合时尚,蔚然成风,应当稍加澄清整顿。请求命令凡举荐上来的官员,先由中书门下选择才干德行朴实忠厚、孝顺友爱、名声为众人所公认的人加以任用,其中轻浮急躁钻营求进的人士,即使名声看似出众,也请求酌情予以裁抑。"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年八月,吏部流内铨进言:"各州幕职官常年空缺八九十人,没有资历合格可以补入的人选。请求命令知杂御史、三司副使、待制以上,各举荐令、录事参军、判官、主簿、县尉共二人,有出身的须任职四考,无出身的须任职五考,没有贪污私罪,有三名京官举主的方可入选。"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年八月,诏令:"自今各路知州、知军、知监、知县、县令中,有清廉不扰民而确实使百姓受益的,命本路安抚使、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官以连坐之罪保举其连任,并命中书门下另行访察核实。如果他的政绩特别优异,将会再议加恩。"

八年十月,诏令:"自今陕西四路极边的城寨主、都监、监押、巡检,命帅臣举荐官员担任。"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八 举官二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八

举官二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枢密院进言:"请求自今起使臣被撤换或降职担任监当官的,凡历任中曾经管理过百姓、确实有武勇才能、能够捕捉盗贼的,如果原来所犯的过失情节较轻,允许举荐他暂代巡检之职,计为监当官的资历年限。凡在管理百姓的差遣任内曾犯贪污私罪、但确有武勇才能的,也听任举荐其担任沿边任使。"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如果所举荐的人不符合实际,除治举主之罪外,若被举荐之人另有其他罪行,不牵连举主。九月二十三日,诏令:"文臣自待制以上以及三司副使、御史知杂、三院御史、谏官,外任的安抚使、钤辖、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武臣自正任以上以及右职横行使副、各路路分钤辖、沿边安抚,都允许奏举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中才能足以充任将领及行阵之任的人。其中知杂以上以及正任横行使、权任路分总管,都允许奏举二人,其余一律只能举荐一人。除已经担任将领任使的以及曾经犯有入己赃罪、徒刑以上罪行者及亲属不得举荐外,所举荐之人,只限于将领及行阵作战之人……

十月四日,诏令:"前任两府大臣以及三司使以下至知杂御史,外任待制以上,各保举文资官二人。各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各保举辖下现任、前任文资官二人,凡政绩才干素来出众、官声政绩特别优异、可以擢升重用的一并上报。"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权御史中丞贾黯上奏说:"近来官员冗滥的弊端,比过去多出数倍,这是由于举荐官员的人太多,而人各有名额限制,为凑足所举荐的数目所致。请求申明告诫朝廷内外举荐官员的臣僚,以革除此弊。"到四月十二日,于是下诏说:"天下的治理,在于得到贤人;人的贤

诸路经略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保举辖下见任、前任文资官二员,行实素着,官政尤异,可备升擢任使者以闻。」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权御史中丞贾黯上言:「近日官冗之弊,数倍往时,盖由举官者众,人有定员,以应所举之格。乞申戒中外举官臣僚,以革其弊。」至四月十二日,乃诏曰:「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贤愚,系乎所举。举而失当,猥滥至多。今吏部磨勘选人待次者二百五十余人,须二年方克引对,留滞之弊,乃至于斯。且岁限定员,本防其滥。而举者不问能否,一切取足以闻。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荐贤之体。以至奔竞得售,而实才者见遗;请托得行,而恬

守者被弃。盖其毁誉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章交公交车,充数而已。以是济治,其可得乎!宜令中外臣僚合举选人者,务在得人,不必满所限之数。所贵材品辨别,仕路澄清。惟尔辅臣,深体朕意。」

《文献通考》: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余员,可谓多矣。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余人。臣不敢远引前载,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数未有限,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在数十人。后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又常参官不许荐士,其条约比天圣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磨勘应格者犹不越旬日即引对,未有待次者也。皇佑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七十人。皇佑及今纔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数增,此何故哉 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如一郡之守,岁许荐五人,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己,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敢。此荐者所以多,而真才实廉未免慁于无能也。谓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所限之数。」天子纳其言,下诏申 焉。

三年四月,诏流内铨:「磨勘选人愿入(赃)[职]官者职:原作「赃」,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职官分纪》卷九改。,与循资注官。今任还,无赃罪及私罪已下情轻,有旧举主三人或新举主三人,与磨勘引见。岁举选人充京官者,自今以三分之一举令、录、判、司、簿、尉充职官。举主满三人,历任无赃罪或私罪杖已下情轻者,判、司、簿、尉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皆与注合入职官。应举官充县令,须到任一考乃得举。」

《文献通考》: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上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者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 」欧阳修曰:「近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今塞其二矣。

译愚,系于所举荐的人。举荐若不得当,冗滥之弊就会很多。如今吏部等候磨勘的选人已有二百五十余人,须等两年才能得到引见,积压滞留的弊病,竟到了如此地步。而且每年限定名额,本是为了防止滥举。可是举荐的人不问被举荐者是否有才能,一律凑足数目上报了事。这样徒有应付诏令的名义,而不是真正荐贤的本意。以致钻营取巧之人得以蒙混录用,而真正有才能的人却被遗漏;靠请托行事的人得以顺利通行,而安分守己的人却被弃置不用。这是因为毁誉的评判只是随波逐流,而不能真正辨明善恶。奏章交相呈上,也不过是凑数罢了。用这样的办法来达成治理,怎么可能做到呢!应当命令朝廷内外臣僚凡应当举荐选人的,务必务求得到真正的人才,不必凑满所限定的数目。这样才能贵在辨明人才品第,使仕途得以澄清。望诸位辅臣,深切体会朕的用意。"

《文献通考》记载: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进言说:"如今京朝官至卿、监一级,共有二千八百余人,可以说是够多了。而吏部奏举、经磨勘尚未得到引见的选人竟多达二百五十余人。臣不敢远引前代的记载,姑且用先朝之事来比较。当天圣年间,法度还比较简明,选人凭四考便可改官,而各路使者举荐部属官吏的数目还没有限制,在京台阁官以及曾任知州、通判的常参官,即使不是部属官吏也都可以举荐,当时经磨勘改官的人,每年不过数十人。后来资历考核逐渐增加,知州举荐吏员,依照所属县邑的多少裁定名额,同时常参官不再允许举荐士人,条例规约相比天圣年间也逐渐繁密,而改官的人数固然已经很多了。然而当时磨勘合格的人仍然不出十天便可得到引见,还没有出现候补待缺的情况。皇祐年间,才开始限制监司奏举的数目,法度越发严密,而磨勘候补待缺的人已经不下六七十人。从皇祐到现在才十年,而人数却猛增到原来的三倍。以往法度疏松而人数少,如今法度严密而人数反而增多,这是什么缘故呢?正是因为举荐官吏的人每年有固定名额,只求凑足数目而已。比如一郡的长官,每年允许举荐五人,可如果到年终未能满额,就会有人以为被遗漏,应当举荐的人因害怕遭受非议指责,想停止却又不敢。这正是举荐者数目增多,而真正有才干、真正廉洁的人反倒因无能之辈滥竽充数而受到牵累的缘故。臣以为应当明诏天下,让有真正贤才的地方就举荐,不必一定要凑满限定的数目。"天子采纳了他的意见,下诏重申此意。

三年四月,诏令吏部流内铨:"经磨勘的选人愿意进入职官序列的,依照资历循序授职。凡此次任期结束,没有贪污罪以及私罪以下情节较轻的,有原来的举主三人或者新举主三人的,就可以磨勘引见。每年举荐充任京官的选人,自今起以三分之一的名额举荐令、录事参军、判官、主簿、县尉充任职官。举主满三人,历任没有贪污罪或私罪杖刑以下情节较轻的,判官、主簿、县尉有出身的任职三考、无出身的任职四考,都可以按资序授予职官。凡举荐官员充任县令的,须到任满一考才可以举荐。"

《文献通考》记载:治平三年,命宰相、执政大臣各举荐馆职人选五人。此前,皇上对中书说:"水灾发生,进言者说过失在于不能荐举贤才,这是为什么呢?"欧阳修说:"近年来进贤的道路狭窄了,以往进入馆阁有三条路径,如今已堵塞了两条。进士考中高第,是一条路径;大臣举荐,是一条路径;因差遣按惯例授职,是一条路径。以往进士第一至第五名以上都可以参加考试,考中第一名的,有不到十年就官至辅相的。现在第一名要两任期满才能参加考试,而第二名以下不再允许参加考试,这就是高第这条路

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有不十年即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

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举路狭也。」上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 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上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先召试蔡延庆等十人,余须后时。

石林叶氏曰:「国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皆寓崇文院,其实无别舍,但各以库藏书列于廊庑间尔。直馆、直院谓之馆职,以他官兼者谓之贴职。凡状元制科一任还,即试诗赋各一,而入否则用大臣荐而试,谓之入馆。官制行,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于中。自监、少至正字,列为职事官,罢直阁、直院之名,而书库仍在。独以直秘阁为贴职之首,皆不试而除,盖时以为恩数而已。

治平四年,陈汝羲试学士院中等,除集贤校理。御史吴(中)[申]言:「比择十人,先试馆职,而汝羲亦预,渐至冗滥。兼诗赋非所以经国治民,请用两制荐举,仍罢试诗赋,代之以策。」诏两制详议。其年试胡宗愈辈,仍用诗赋。熙宁元年罢试诗赋,而更以策论。二年,王介等五人始以策、论试于学士院,皆除馆职。后比年有试者,苏税、陈睦、李清臣、刘挚、王钦臣等皆以试除。四年,太常丞许将以所业献,召试为集贤校理。五年,吕公弼荐王安礼材堪大用,召对称旨,欲峻用之。其兄安石辞,乃以为崇文院校书。曾布常举邓润甫可备经筵馆职,诏取润甫应制科进卷视之,擢为集贤校理。

旧制,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武臣呈试、材武及刑(为)〔法〕等官,而铨试所受为特广。荫补初赴选,皆试律暨诗。已仕而无劳绩、举荐及无免试恩,皆试判。熙宁更制以后, 试律义断案。议后又增试经义,中选者皆得随铨拟注,是铨试之凡也。

马端临曰:按,是时进士选人之守选者,亦皆试而后放,然特详于荫补云。

四年十一月,同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举人二百五十余人,度二年乃引绝天头原批:「『绝』字疑误。」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九亦作「绝」,似不误。。检会每岁举状约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欲乞权罢在朝知杂御史、观察使已上岁举京官。」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文献通考》:是年,诏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分率之,一分举职官。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

译径堵塞了。以往大臣举荐后即刻召来考试,如今却只是登记候补,等有空缺才予考试,这就是举荐这条路径堵塞了。只剩下因差遣按惯例授职这一条路径,而这些人大半是年岁已高、劳苦多年的老病之人,这就是臣所说的进贤之路狭窄的原因。"皇上采纳了他的意见,因此有此命令。韩琦、曾公亮、赵㮣等人举荐了蔡延庆以下共二十人,都命令召来考试。宰相认为人数太多难以安排,皇上说:"既然已委托诸位举荐人才,如果确实贤能,又何必担心人数太多呢。"于是先召蔡延庆等十人考试,其余的人等待以后再考。

石林叶氏说:"本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都寄设在崇文院内,其实并没有另外的房舍,只是各自把所藏图书分列在廊庑之间罢了。直馆、直院称为馆职,由其他官员兼任的称为贴职。凡状元及第、制科出身的人任满一任回朝,就要考试诗赋各一篇,如果未能考中,就靠大臣举荐再加以考试,这称为入馆。官制改革后,撤销崇文院改设秘书监,在其中建立秘阁。从秘书监、少监到正字,都列为职事官,废除了直阁、直院的名号,而藏书库仍旧保留。唯独以直秘阁作为贴职之首,都不经考试就直接授予,这大概是当时把它当作一种恩宠待遇罢了。

治平四年,陈汝羲参加学士院考试成绩中等,被授予集贤校理之职。御史吴申进言:"近来挑选十人,先试以馆职,而陈汝羲也在其中,此风渐渐变得冗滥。而且诗赋并非治理国家、教化百姓的根本之学,请求改用两制大臣举荐,同时废止诗赋考试,改用策论代替。"朝廷诏令两制详加讨论。当年考试胡宗愈等人时,仍然采用诗赋。熙宁元年废止诗赋考试,改用策论。二年,王介等五人开始以策论在学士院应试,都被授予馆职。此后历年应试的人,苏税、陈睦、李清臣、刘挚、王钦臣等都是通过考试录用的。四年,太常丞许将凭借所著述作品进献,被召来考试后授予集贤校理。五年,吕公弼举荐王安礼才能足以委以重任,皇上召见对答称旨,想要重用他。他的哥哥王安石为此推辞,于是改任崇文院校书。曾布曾经举荐邓润甫,认为他可以充任经筵馆职,皇上诏令取邓润甫应制科时所进呈的文章加以审阅,于是擢升他为集贤校理。

旧制规定,凡设立考试以候补选人授职的,除荫补铨试之外,还有进士律义考试、武臣呈试、材武及刑法等官的考试,而铨试所录用的人数最多。荫补初次候选的人,都要考试律义和诗赋。已经任职而没有劳绩、没有获得举荐以及没有免试恩典的,都要考试判词。熙宁改革官制以后,改为考试律义、断案。此后又增加考试经义,考中的人都可以随即依铨选安排注授官职,这就是铨试的大概情况。

马端临说:据考察,当时进士出身的选人在候选期间,也都要经过考试才能放任官职,然而对荫补出身的人考核特别详细。

四年十一月,同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进言:"奏举的人已有二百五十余人,估计要两年才能引见完毕。查核每年举荐的名状约有一千九百人,被举荐的人既然如此之多,那么需要磨勘的人也就越来越多。请求暂且废止在朝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官员每年举荐京官的制度。"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以上出自《国朝会要》。

《文献通考》记载:这一年,诏令朝廷内外臣僚每年可以举荐京官的名额,按照原有数目以三分之一的比例,分出一份用来举荐职官。有三名举主举荐的人,任期满后依法选用,这样就减少了举荐者的数目,也节省了京官的人数。这一年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进言:"奏举京官的人还是太多,估计要两年才能引见完毕。核算每年所举荐的人数,大约有

是岁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举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后将除吏愈艰。臣愚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之。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

治平四年十一月三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御

史台告报翰林承旨以下至知杂御史以上,各于内外文官历一任通判以上人内,同罪保举一员,堪充刑狱、钱谷繁难任使,皆须节行素着、才干有实,仍于举状内明言本官才器所长、堪何任使,限一月内闻奏。内在京者当令引对,在外者候替回引对。即不得举已系带职及两府,或自己亲戚。

十二日,诏曰:「故事,二府初入,各举所知者三人,盖欲以观大臣之能也。比年以来,请谒干誉之说胜,而荐者或不以公。既已任职之后,多以虚名相尚,而实效蔑然,甚非上臣事君以人之道。其今来中书、枢密院准例各举官三人,各言其人才业所长、堪任何事,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速以名闻。仍候逐奏上,令中书取旨,当议量才试任。」

二十一日,手诏:「孔子曰:『修废官,举逸民,则四方之政行焉。』朕以天之灵,获守大器,永惟兴治之本,必待贤而后成。方今中外群才,辐凑并进,不为不多矣。尚虑藏器抱道之士,沉于下僚僚:原作「潦」。天头原批:「『潦』,疑『僚』。」《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作「僚」,据改。, 而未伸,宜令内外两府、两制、文臣三司副使、武臣正任已上,下至台谏官并逐路提刑、转运使,于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选人内,各举所知者二人,见任两府三人。或耻于自媒,久淹下位,或偶因微累,遂废周行者,咸以名闻,以佐吾显侧陋、振淹滞之意。仍各明言其人临事已彰实状,堪何任使,朕将量才而用之。其所举须实负才业淹废之人,即不得举怀奸养誉、阔于事情、阴趣进用

者,及权要族属,可共昭至公之道焉。」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一日,诏:「翰林承旨以下、知杂御史以上,各于内外文官历一任通判以上人内,同罪保举一员,堪充刑狱、钱谷繁难任使。」翰林承旨王珪等奏举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员,诏见在京及得替到阙者,并令上殿。

十八日,诏:「近复诸路武臣同提点刑狱。勘会旧制,提点刑狱奏举选人充京朝官,须连状共举,颇闻不便。今后奏举选人充京官、职官,并据逐路元条合举人数,各举一半,更不连状。」

三月七日,命诸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路分副都总管,各同罪保举本部内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员,堪充知州军二员,疾速具姓名以闻。

译一千九百人。被举荐的人既然如此之多,那么需要磨勘的人也就越来越多。而且如今天下官员多而职位少,大概是三个人等候一个空缺。如果不稍加改变,以后授官将会越来越困难。臣愚以为可以废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官员每年举荐官员的制度。"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从此以后举荐官员的数目才逐渐减少。

治平四年十一月三日,神宗即位,尚未改元。诏令御史台告知翰林承旨以下直至知杂御史以上官员,各自在朝廷内外文官中曾历任一任通判以上者中,以连坐之罪保举一人,能够胜任刑狱、钱谷繁难职务的,都必须是德行素来出众、才干确实过人的人,并须在举荐状内明确说明此人才能特长、能够胜任何种职务,限一个月内上报。在京的应当命其入朝引见,在外的等候任满回京后再引见。不得举荐已经担任职务且两府任职者或自己的亲戚。

十二日,诏令说:"按照旧例,两府大臣初次入职时,各自举荐三名自己所了解的人才,这大概是想以此考察大臣的能力。近年以来,请托干求名誉之风盛行,而举荐者有时不能出于公心。等到被举荐者已经担任职务之后,大多以虚名互相标榜,而实际功效却微乎其微,这很不符合臣子事奉君主、以人才辅佐国政的道理。如今命令中书、枢密院依照旧例各举荐官员三人,各自说明此人才干专长、能够胜任何事,以符合朕为官择人的心意,迅速将姓名上报。等到各自奏报上来后,命中书取得圣裁,届时会酌情考虑量才录用。"

二十一日,手诏说:"孔子说:'修复被废弃的官职,举荐隐逸的贤才,那么天下的政令就能通行了。'朕承蒙上天护佑,得以守住这份帝业,长久思考兴盛治理的根本,必须依靠贤才才能成就。如今朝廷内外人才济济,纷纷涌现进用,不能算不多了。但仍担心那些怀才抱道之士,沉沦在下层官位之中而不能施展,应当命令内外两府、两制、文臣三司副使、武臣正任以上,直至台谏官以及各路提点刑狱、转运使,在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选人之中,各自举荐两名自己所了解的人才,现任两府大臣可举荐三人。有的人以自我举荐为耻,长久沉沦下位;有的人偶然因小的过失,就此被废弃不用,都要据实上报姓名,以协助朕彰显隐没之才、振拔沉沦滞留之人的心意。仍要各自说明此人处事时已经表现出的实际状况,能够胜任何种任使,朕将量才录用。所举荐的必须是确实有真才实学却遭埋没的人,不得举荐那些心怀奸邪、沽名钓誉、疏于世事、暗中趋求进用的人,以及权贵要人的亲属,这样才能共同昭示天下最公正的用人之道。"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一日,诏令:"翰林承旨以下、知杂御史以上,各自在朝廷内外文官中曾历任一任通判以上者中,以连坐之罪保举一人,能够胜任刑狱、钱谷繁难职务。"翰林承旨王珪等人奏举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人,诏令凡在京以及任满回京候缺的,一并命其上殿觐见。

十八日,诏令:"近来恢复了各路设置武臣同提点刑狱的制度。查核旧制,提点刑狱奏举选人充任京朝官,须连名共同举荐,据闻颇为不便。今后奏举选人充任京官、职官,都依照各路原有条例应举荐的人数,各自举荐一半,不再联名共同举荐。"

三月七日,命令各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路分副都总管,各自以连坐之罪保举本部内大使臣中能够胜任主兵官的二人,能够胜任知州军的二人,迅速将姓名上报。这是因为可供选任的人才缺乏的缘故。

六月十四日,诏令:"在京以及外任的两制官员及知杂御史以上,各自以连坐之罪保举能够胜任

以选任乏人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在京并外任两制及知杂御史以上,各同罪保举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员。」

十九日,诏(请)[诸]道州府军监所有长吏奏举选人更不裁减外,通判奏举选人,并令权罢。

是月,诏今后诸路转运判官奏举选人充京官数,比提刑朝臣并特减二人。

七月七日,诏:「诸路安抚、转运、提刑、总管及内外两制、知杂御史以上,各保举有武勇谋略三班使臣二人。」

十一月一日,枢密院言:「河南、河北监牧使,欲令每年各许同罪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县令、主簿充京官职官共五人,送流内铨,理为举主。」从之。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两府臣僚初入准例举官

三员,今后更不施行。先是,知枢密院陈升之荐侯叔献等,上阅其奏,曰:「辅臣荐士,不考材实,即升一任,此何理也 」然而久例行之,至是降诏。

闰十一月十八日,诏:「应文武官今后因罪犯降差遣经赦合该牵复者,如元犯情理轻,责降后有所辖官一员同罪奏举,元犯情理重者有所辖一员、监司一员同罪奏举,即与依赦牵复。如系在京无监司处,即只用所辖官为举主。内有元系职司及路分差遣,仍更委二府体量理历才行取旨。所有两省内臣并准此。若在京勾当,无所辖管勾,即许本省都知押班依此奏举。」上初令中书议法进呈,且以为责降官在京有无监司处,乃改定降诏。

《文献通考》:熙宁二年,御史乞罢堂选知州,曾公亮执不可,帝曰:「精择判审官人付之,何为不可 」王安石曰:「中书所总已多,通判亦有该堂选者,徒留滞,不能精择,归之有司宜也。」

课试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礼部考校为未当,而必俟乎亲策;进退百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书选择为留滞,而一付之审官,轻重失伦矣。况司牧之任,千里休戚所系,非佗官比。而庙堂一不之问,则所谓中书所总已多者,其事岂有重于进贤退不肖者乎

三年二月四日,诏:「今后诸路知州军不该举京官、职官处,如通判别无违碍,许依编 人数举官。」

六月,诏中书门下:薛向等所总东南诸

译主兵官的大使臣二人。"

十九日,诏令各道州府军监所有长官奏举选人的名额不再裁减,而通判奏举选人的名额,一律暂停施行。

同月,诏令今后各路转运判官奏举选人充任京官的名额,比照提点刑狱、朝臣的名额特别减少二人。

七月七日,诏令:"各路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总管以及朝廷内外两制、知杂御史以上,各自保举有武勇谋略的三班使臣二人。"

十一月一日,枢密院进言:"河南、河北监牧使,请求命令每年各自允许以连坐之罪奏举有牧地县份的知县、县令、主簿充任京官、职官共五人,送交流内铨,作为举主任用。"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令两府臣僚初入职时依照惯例举荐官员三人的制度,今后不再施行。此前,知枢密院陈升之举荐侯叔献等人,皇上审阅其奏章,说:"辅臣举荐士人,不考察其实际才能,就晋升一任官职,这是什么道理呢?"然而此惯例长期施行已久,到此时才降诏废止。

闰十一月十八日,诏令:"凡文武官员今后因罪过被降职差遣、遇赦应当予以恢复原职的,如果原来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受降职处分后有所辖上级官员一人以连坐之罪奏举,原来所犯罪行情节较重的,则须有所辖上级官员一人、监司一人共同以连坐之罪奏举,即准予依照赦令恢复原职。如果在京城而没有监司管辖的,就只用所辖上级官员作为举主。其中原属职司及路分差遣的官员,仍须委派两府大臣详加体察核实其才干品行,再奏请皇上决定。两省内臣也依照此例办理。如果在京当值,没有所辖上级官员管理,就允许本省都知、押班依此奏举。"皇上起初命中书议定条例后进呈,且认为受降职处分的官员在京城时有无监司管辖的情况有别,于是改定后降诏。

《文献通考》记载:熙宁二年,御史请求废止堂选知州的制度,曾公亮坚持认为不可,皇上说:"精心挑选审官院的人交付此事,为何不可以呢?"王安石说:"中书所统辖的事务已经很多了,通判之中也有属于堂选范围的,只是徒然使事情积压滞留,不能精心挑选,还是归属有司来办理为宜。"

考核选拔儒生,本是有司的职责,如今认为礼部主持的考校不够妥当,就一定要等候皇帝亲自策问;进退百官,本是宰相的职责,如今认为中书的选择使事情积压滞留,就全部交给审官院处理,这样轻重就失去了应有的分寸。况且治理百姓的重任,关系到千里之地百姓的忧乐,不是其他官职可比的。而朝廷竟一概不加过问,那么所谓中书所统辖的事务已经很多的说法,又岂能比进贤退不肖的大事更为重要呢?

三年二月四日,诏令:"今后各路知州、知军不应举荐京官、职官的地方,如果通判没有其他违碍之处,允许依照编制人数举荐官员。"

六月,诏令中书门下:薛向等人所统辖的东南诸……

路财利,创事之始,实藉所谙官吏远近应接,方可集办。近虽累曾指挥,如向等奏辟官吏,并与应副,尚恐有合入远官,朝廷引条不行。可今后如有碍条之人,特与差。任满如无劳绩勾当过事件,即复注远官。

译贪图财利,创办事业的开始,实在需要依靠熟悉当地情况、远近皆能应付的官吏,才能办成。近来虽然屡次下达指挥,比如向某等奏请征辟官吏,也都予以答应配备,还担心有应当调任远官的人,朝廷按条例不予施行。现在如果有妨碍条例的人,特别予以差遣任用。任期满了如果没有功劳政绩、办成的事情,就仍旧注授远官。

七月二十四日,诏东西审官、三班院、流内铨今后所举主簿,并须举不该入川、广京朝官。先是,权判吏部流内铨陈襄等荐著作佐郎杨完为主簿。完系硬差,特依所举,而降是诏。

是月,诏今后应在

京及外任举官去处,并许于见任官年满三季内奏举。

十六日,御史知杂谢景温言:「欲乞应受诏 特举官者,发奏日并具所举官姓名,关报本台。」从之。

八月,编修中书条例所看详:「应中外官司合举辟官员状到中书,即下诸司,取人吏文状契勘奏差,欲乞取索诸房举辟名件可归有司者,画一颁下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今后只批送逐处,令检详前后条贯及本官资序、所入路分远近,令中书点检施行。其不合得,即仰逐司一面回牒本官,别行奏举。若曲有问难,即亦仰本官具因依闻奏。所有前来已送归有司者,亦乞准此。」从之。

十月七日,诏发运司、诸路转运司:本司管勾文字及诸路掌机宜官,今后并许举合入川、广之人。

十一月八日,诏诸处奏举使臣差遣等并送枢密院勘会施行。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官司各举官,并先关牒所属,勘会历任于条无碍,方许奏举。」

十七日,中书编修条例所乞诸路知州军、通判若转运提刑连衔奏举者,许再任知县、县令;有安抚、转运使副、判官、提刑、知州、通判奏举再任,须通及五人,内有职司二人者,亦听再任。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皮公弼,如薛向在任例举官。

八月二十四日,诏发运司:自今犯赃及见冲替合当硬差,若奏举县令、职官知县及起请员阙人,毋得奏举。

十月一日,诏江淮发

运使每岁举官,毋得过本路转运使、副所举之数。

十一月七日,诏诸路提举常平仓朝臣,岁中通举京官或职官、县令共三人。

十二月八日,中书门下言:「提点广东刑狱周之纯言,新制提点刑狱并除『同』字,所有旧条分同、正,举官多少不同。今欲自京东、京西、河东、淮南路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两浙路京官六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从之。

五年闰七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检会先降宣命,委官保举大使臣堪充知州军或主兵任使,本县籍记姓名本县:据文意疑作「本院」。,遇有要人去处,于此更加采择。岁月既久,选用略 ,或已在委寄,或尝试无取,或事故凋丧。乞依故事,差委文武近上臣僚,各举大使臣堪充知州军或主兵任使者,各两人。

译七月二十四日,诏令东西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今后所举荐的主簿,都必须是不应当调入四川、广南地区任职的京朝官。此前,权判吏部流内铨陈襄等人举荐著作佐郎杨完担任主簿。杨完本属应当特殊安排(硬差)之人,此次特按所举荐的意见办理,同时下达了这道诏令。

同月,诏令今后凡在京城及外地任职中举荐官员的地方,都允许在现任官员任满三年之内就上奏举荐。

十六日,御史知杂谢景温上言:「请求凡是奉诏特别举荐官员的,在发出奏章的当天都要一并写明所举荐官员的姓名,通报本台(御史台)。」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八月,编修中书条例所审核详议后说:「凡是中央和地方官司应当举荐辟召官员的名状送到中书省,随即下发各有关部门,索取应差人员的文书状纸加以核实上奏差遣,请求索取各房举荐辟召的名件中可以归属有关部门办理的,逐一开列颁发给审官东院、审官西院、流内铨、三班院。今后只需批转送到相应部门,让他们检核详审前后的条例规定以及本官的资历次序、所调入路分的远近,交由中书省点检核实后施行。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就让各司直接回文告知本官,另行奏请举荐。如果情况有曲折疑难之处,也让本官详细说明缘由上奏。此前已经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也请依此办理。」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月七日,诏令发运司、各路转运司:本司管勾文字以及各路掌管机宜文字的官员,今后都允许举荐应当调入四川、广南地区任职的人。

十一月八日,诏令各处奏请举荐使臣差遣等事宜,都送交枢密院查核办理。

熙宁四年二月十二日,诏令:「从今以后在京城任职的各官司各自举荐官员,都要先关牒相关部门,核实其历任经历是否符合条例、没有妨碍,才允许上奏举荐。」

十七日,中书编修条例所请求:各路知州军、通判如果与转运使、提点刑狱联名举荐的,允许被举荐者再任知县、县令;有安抚使、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知州、通判联名举荐再任的,联署人数须达到五人,其中有职司官二人的,也允许再任。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四月二十七日,诏令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皮公弼,比照薛向在任时的先例举荐官员。

八月二十四日,诏令发运司:今后凡犯有贪赃罪或现正被撤换而应当特殊安排(硬差)的人,如果奏请举荐担任县令、职官、知县以及请求补充官员缺额的,不得举荐。

十月一日,诏令江淮发运使每年举荐官员,不得超过本路转运使、副使所举荐的人数。

十一月七日,诏令各路提举常平仓的朝臣,一年内共举荐京官或职官、县令共三人。

十二月八日,中书门下上言:「提点广东刑狱周之纯说,新的制度规定提点刑狱一律去掉『同』字,原来的条例中有区分『同』与『正』,举荐官员的数额不同。现在请自京东、京西、河东、淮南路举荐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两浙路举荐京官六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成都府路、梓州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举荐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福建路、利州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举荐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举荐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熙宁五年闰七月二十八日,枢密院上言:「查核先前颁降的宣命,委派官员保荐大使臣中能够胜任知州军或统兵之职的人选,登记姓名于本院,等到有需要用人的时候,再从中加以选择考察。但年月已久,可选之人已经不多,有的已经在任用中,有的曾经试用而无可取之处,有的已经故去。请依照旧例,委派文武近臣,各自举荐能够胜任知州军或统兵之职的大使臣,各二人。」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八月十五日,诏令各路安抚使以及带路分钤辖衔的文臣,各举荐能任知州军、统兵之职者各一员,转运使、提点刑狱只举荐能任知州军者一员,武臣总

」从之。

八月十五日,诏诸路安抚及文臣带路分钤辖举知州军主兵各一员,转运使、提刑只举知州军一员,武臣总管、钤辖、安抚只举主兵一员。

《文献通考》:五年,诏堂选堂占悉罢。吏部始立定选官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功状立格,以待拟注。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言:「大抵名器爵禄,人所奔趍,必使积劳而后迁,以明持久而难得。则人各安其分,不敢躁求。今若多开骤进之门,使有意外之得,公卿侍从,跬步可图,其得者既不肯以侥幸自名,则其不得者必皆以沉沦为孍。使天下常调,举生妄心,耻不若人,何所不至,欲望风俗之厚,岂可得哉 选人之改京官,常须十年以上。荐更险阻,计析毫厘。其间一事聱牙,常至终身沦弃。今乃以一人之荐,举而与之,犹恐未称,章服随至,使积劳久次而得者,何以厌服哉 夫常调之人,非守则令,员多阙少,久已患之,不可复开(名)[多]门以待巧者。若巧者侵夺已甚,则拙者迫隘无聊,利害相须,不得不察。故近岁朴拙之人愈少,巧进之士益多。惟陛下重之惜之,哀之救之。如近日三司献言,使天下郡选一人,催驱三司文字,许之先(以)[次]指射以酬其劳先次:原作「先以」,据《文献通考》卷三八改。,则数年之〔后〕,审官吏部,又有三百余人得先占阙,常调待次,不其愈难 此外勾当发运均输,按行农田水利,已振监司之体,各怀进用之心,转对者望以称旨而骤迁,奏课者求为优等而速化,相胜以力,相高以言,而名实乱矣。惟陛下以简易为法,以清净为心,使奸无所缘,而民德归厚。臣之所愿厚风俗者,此之谓也。」

马端临曰:按,罢诸司之荐举,付铨选于吏部,此熙宁所立之法,盖所以示至公而绝幸门也。今东坡公所言乃如此,岂此法特所以待守常安分之人,而阿谀时指,附会新法,如所谓六七少年、使者四十余辈,则初不在此限乎。

六年五月三日,诏诸察访官:「河东、京东、两浙路许奏举选人充京官、职官、县令共十二人,余路十人。若举升陟,并不限员数。」

七年十月四日,都官郎中、新差知夔州郑惟几言:「诸奉特敕奏举边臣者,若任用后不如所举,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如致城寨不守,其举主虽会赦不得原减。窃以战守之职,所系甚重,失举者既责同罪,而得功者未闻推恩。晋胥臣举冀缺为军大夫,及箕之役,有功者被其赏,赏罚并行,人用劝沮。乞立新制,应特降宣 举官,被举者如擢用后因战守得功,事迹尤异,转三官以上者,其举主亦乞等第量行旌赏。」诏今后边臣功状显著者,勘会举主取旨。

十四日,诏都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译管、钤辖、安抚使只举荐能统兵者一员。

《文献通考》记载:熙宁五年,诏令堂选、堂占(宰相直接选任、占用官员)之制全部废止。吏部开始设立选官的定额规格,其办法是根据各人所任职事,按其功绩状况确定等级,以此作为拟定注授官职的依据。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言:「大凡名位、器物、爵位、俸禄,是人人都争相奔走追求的东西,必须让人积累功劳之后才得以升迁,以表明官位持久而难得。这样人人都能安于本分,不敢急躁妄求。如今如果多开骤然晋升的门路,使人有意外的收获,公卿侍从之位,几步之遥便可图谋得到,那些侥幸得到的人固然不肯自认为是侥幸所得,而那些未能得到的人则必然都以沉沦下僚为耻。这样一来天下按部就班升迁的人,都会滋生非分之想,以不如别人为耻,将会无所不为,这样还想要风俗淳厚,怎么可能做到呢?选人改任京官,通常需要十年以上,历经种种艰险考验,计较毫厘之得失。其间只要有一件事情不顺,往往就会终身沉沦被弃。如今却因为一个人的举荐,就把官职授予他,还担心与其才能不相称,官服随即也授予了,那么那些历经长久积累功劳才得到晋升的人,又怎能心悦诚服呢?那些按部就班等待铨选的人,不是做守令,就是候补,而官员多、缺额少,人们早已为此忧虑,不可再开多条门路来等待那些取巧的人。如果取巧的人侵夺得太厉害,那么那些笨拙老实的人就会陷入窘迫无路可走的境地,二者利害相关联,不能不加以体察。所以近年来朴实笨拙的人越来越少,而投机取巧钻营晋升的人越来越多。希望陛下重视此事、爱惜人才,怜悯他们、拯救这种局面。就如近日三司提出建议,让天下各郡各选一人来催办三司的文书事务,答应让他们优先获得差遣任用来酬劳其辛劳,这样几年之后,审官院、吏部又会多出三百多人得以优先占取空缺,那些按部就班等候差遣的人,处境不是更加艰难吗?此外还有勾当发运均输、巡视办理农田水利等事务,本已振兴了监司的体制,各人却都怀着谋求晋升的心思,被转对召见的人希望能迎合旨意而得到破格升迁,上奏考课的人谋求评为优等而迅速得到提拔,大家凭权力互相争胜,凭言辞互相标榜,于是名实就混乱了。希望陛下以简易作为治国之法,以清静作为治国之心,使奸邪之人无隙可乘,而百姓的德行归于淳厚。臣所希望使风俗淳厚的道理,就在于此。」

马端临说:按,废止各司的荐举之权,把铨选之事交给吏部,这是熙宁年间所建立的法度,大概是用来表明至公无私、杜绝侥幸之门的做法。如今苏东坡所说的却是这样的道理,难道这个法度只是用来对待安分守常的人,而对那些阿谀奉承、迎合时政、附会新法的人,比如所谓的六七个少年、四十多名使者之类,就本来不在此限制之内吗?

熙宁六年五月三日,诏令各路察访官:「河东路、京东路、两浙路允许奏请举荐选人担任京官、职官、县令共十二人,其余各路十人。如果是举荐升迁提拔的,则不限人数。」

熙宁七年十月四日,都官郎中、新任知夔州郑惟几上言:「凡是奉特敕奏请举荐边疆官员的,如果任用之后表现不如所举荐的那样,与举荐人同罪,罪至死刑的减一等。如果导致城寨失守,其举荐人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得从宽减免。臣私下认为,作战守卫的职责,关系极为重大,举荐失当的人既然要与被举荐者同罪,而立功的人却没有听说得到推恩奖赏。晋国的胥臣举荐冀缺担任军中大夫,等到箕地之战,有功的人得到了奖赏,赏罚同时施行,人们因此受到勉励或警戒。请求订立新制度,凡是奉特降宣命举荐官员的,被举荐者如果被擢用之后因作战守卫立功,事迹特别突出,官阶升迁三级以上的,其举荐人也请按等第适当给予表彰奖赏。」皇帝诏令今后边疆官员功勋卓著的,查核其举荐人后再听候旨意办理。

十四日,诏令都提举市易司每

九年正月十三日,诏令新知广州刘瑾不依常制,举将官文臣使臣共十人。以瑾乞于江西及本路散行召募射生猎户及勇力亡命者,军前效用,支与上军请受,量远近与起发盘缠。所经州军内,有强勇可使者,亦许选带

前去。诏送安南招讨司,因有是旨。

八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南平军系新创,别无县分。近将涪州隆化县割属本军,其合奏举选人员数,欲令依信安军例,许知军奏举一员。」从之。

十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诸寺监丞有阙并从朝廷选差,更不举官。」

六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吏房删定到选人举充职官已移注者,不得别奏举差遣。其举充县令、职官知县虽不依常例,亦不许举辟。如愿依常调资序举辟者听。」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吏里行黄廉言:「申饬两制、近臣、诸路监司,求其才行优异者,各举一人。」诏内外待制以上及台谏官、发运、转运使、提点刑狱、转运判官各于文臣内举才行堪任升擢官一员,令中书审察。如所举不谬,取旨随材试用。仍限一月内闻奏。即不得举已系带职及两府、自己亲戚。

十月二日,中书门下言:「同知审官西院窦卞乞应系不拘常制奏举官,并行寝罢。今看详闲慢去处,若令依旧,诚恐罪累违碍之人得以干求。欲今后除事干要切,且令依旧外,余并令依常制举辟。」从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初九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后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十九日,诏提举官:其当举官,于开封府界提点、诸路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见举官数内均减立法。详见提举常平门。

二月二十五日,三司言:「在京仓库支纳浩澣,自御厨至店宅务,其监官乞奏举。」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提举茶场李稷言:「三路三十六场大小使臣殆及百员,乞不限员数,举三班使臣。」从之。内岁许举官十员,候三年茶法成序取裁。

六月七日,京东路体量安抚黄廉言:「本路被水之初,乞私委监司察灾伤县令不得力者,听于不经水灾若事简县对移。如阙人,即于得替待阙人不依常制奏举。」从之。详见水利门。

十一日,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言,乞依李稷举劾官吏。诏宗闵与理转运判官资序,所举京官、县令及使臣升陟,比李稷所举人三分之一。其州县官吏于茶场司职务有违,亦许按劾。

二十一日,诏:「应内外臣僚昨举才行堪升擢官,令中书察人才取旨。」

七月一日,诏御史台:推直官虞肇、冯如海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月十三日,诏三司、司农寺各同罪举升朝官五人,充诸路提举官,限十日以名闻。

译年举荐京官五员。

熙宁九年正月十三日,诏令新任知广州刘瑾不必依照常规制度,举荐将官、文臣、使臣共十人。这是因为刘瑾请求在江西以及本路广泛招募擅长射猎的猎户以及有勇力的亡命之人,前往军前效力,按照上等军人的标准发给俸禄,酌情根据路程远近发给起程盘缠。所经过的州军之中,如有强壮勇武可以任用的人,也允许挑选带走。诏令送交安南招讨司,因而有这道旨意。

八月十二日,中书门下上言:「南平军是新设立的,另外没有所辖县分。近来把涪州隆化县划归本军管辖,其应当奏请举荐选人的名额,请求依照信安军的先例,允许知军举荐一员。」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熙宁十年正月十二日,诏令:「从今以后在京各寺监丞的空缺,都由朝廷选派差遣,不再举荐官员。」

六月四日,中书门下上言:「吏房删定得知,选人举荐充任职官后已经调任的,不得再另行奏请举荐差遣。其举荐充任县令、职官、知县的,虽然不依常规,也不许再举辟他官。如果愿意依照常规资历次序另行举辟的,听任其便。」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八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史里行黄廉上言:「请敕令两制官员、近臣、各路监司,寻求才能品行优异之人,各举荐一人。」诏令内外待制以上及台谏官、发运使、转运使、提点刑狱、转运判官各自在文臣之中举荐才行足以升迁擢用的官员一员,交中书省审察核实。如果所举荐的没有差错,就依旨意酌情量才试用。仍限一个月之内上奏。但不得举荐已经带有职名的官员以及两府大臣、自己的亲戚。

十月二日,中书门下上言:「同知审官西院窦卞请求,凡不受常规限制的奏请举荐官员,一律停止。现在详细审议那些清闲事务不多的部门,如果仍旧照常,恐怕会让那些有罪责牵连、不合规定的人得以钻营请托。请求今后除事关紧要之事外,暂且照旧办理,其余的都令依常规举荐辟召。」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元丰元年闰正月初九日,诏令刑部、大理寺今后奏请举荐习学公事的人,都要举荐曾经试过刑法、已获得两个考核年资以上的人。

十九日,诏令提举官:其应当举荐的官员数额,在开封府界提点、各路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现有举荐名额之内均衡削减确定新法。详见提举常平门。

二月二十五日,三司上言:「在京仓库收支事务浩繁,从御厨到店宅务,其监官请求准许奏请举荐。」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五月二十一日,提举茶场李稷上言:「三路三十六个茶场大小使臣几乎将近一百人,请求不限人数,举荐三班使臣。」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其中每年允许举荐官员十员,等到三年茶法办理成绩显著后再作裁定。

六月七日,京东路体量安抚黄廉上言:「本路遭受水灾之初,请求私下委派监司考察灾伤严重而县令不得力的地方,允许在没有遭受水灾或事务简省的县进行对调。如果出现空缺,就在候补待阙的人中不依常规奏请举荐。」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详见水利门。

十一日,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上言,请求依照李稷举劾官吏的先例办理。诏令蒲宗闵享有转运判官的资历待遇,其所举荐京官、县令以及使臣升迁的名额,为李稷所举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其州县官吏在茶场司职务上有违法失职之事,也允许核查弹劾。

二十一日,诏令:「凡内外臣僚此前所举荐的才行足以升迁擢用的官员,交中书省审察人才后听候旨意。」

七月一日,诏令御史台:推直官虞肇、冯如海年岁已高,精力衰疲,不足以称职办理事务,可一并送交审官东院,让本台另行举荐官员补报。

十月十三日,诏令三司、司农寺各自与同罪担保举荐升朝官五人,充任各路提举官,限十日内上报姓名。

元丰二年五月十三日,诏令右赞善大夫、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范纯粹举荐官员,分李稷名额的一半,让李稷、范纯粹共同与转运司一起举荐官员出任知洋州。这些都是依从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右赞善大夫、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范纯粹荐举官,分李稷之半,听稷、纯粹同转运司举官知洋州。并从稷请也。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丰州许依威、茂州,举选人为京〔官〕、职官、县令。

三年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按。立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

二十一日,以御史何正臣言:「近日举官,鲜以寒士为意,利禄所厚,多在贵游之家,而市易为

甚。望诏中书取索在京应举差或权差已到未上官,有无本族外姻在朝食禄,取旨去留,以示公议。乞自今举官并依举京官、县令式,具亲属。」诏札与都提举市易王居卿,仍令中书立法。

六月十六日,诏朝廷及省寺遣官至诸路,安抚、监司不得奏举。以中书言「所差官事干三四路者,乘势干请,得举主不少,恐不能无徇情苟简之獘,请立法」故也天头原批:「『以中书』下似宜双行小字。」。

十二月十一日,知都水监主簿公事李士良言:「黄河见管大小使臣一百六十余员,并委监丞已上奏举。其所举往往有因缘,未必习知水事,欲乞今后河(扫)[埽]罢举官之制,并委审官西院、三班院选差。其都大提举官,即乞且如旧。」从之。仍诏内外官司,自来举官泛滥数多处,中书准此立法以闻。

四年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以御史知杂舒亶言「近论蒲宗孟不当荐举同知枢密院韩缜侄宗弼,乞立奏举法」故也。

七月三日,诏:「陕西缘边见聚兵马,其经营转输,全赖诸郡守、倅同力干办,其间多审官用格差注,必恐不任。今日职事,宜令转运司体量举差闻奏。要地令佐准此。」

二十八日,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书吏部审官东西、三班院议选格。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诚州置兵马监押、职官、司户参军各一员,并令知沆州、主管沆诚州缘边安抚公事谢麟举官一次。诚州官任满,依沆州酬奖。」

二十九日,鄜延路经略使沈括等言:「所奏举文武官,应

有违碍,并乞追差,诸处不得占留。」诏本路使臣直追取,仍以闻。其余并禀朝旨。

二月十五日,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许奏举干当公事、准备差使、使臣三员。

十一月八日,都大提举成都府、永兴军等路榷茶公事陆师闵言:「每年举选人改官,今乞依旧条通计,当举九人,欲特添三人外,有县令、小使臣升陟数,止依旧条并举。」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提举茶场陆师闵言:「乞川路买茶起(网)[纲]场监官十员,并许不依常制指名奏差。」从之。

译李稷的请求。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令丰州比照威州、茂州的先例,举荐选人担任京官、职官、县令。

元丰三年五月一日,诏令御史台恢复六察制度的巡查稽核。此制刚建立之时,事务十分繁重,不容许长期缺少正式官员,以致耽误公务进展。现有御史两个空缺,令李定限十天内上报人选姓名。

二十一日,因御史何正臣上言:「近来举荐官员,很少留意寒门士人,利禄丰厚之职,多落在权贵门第子弟身上,而市易务尤为严重。希望诏令中书省核查在京应当举荐差遣或权且差遣已到任而未上任的官员,看其有无本族外戚在朝廷领取俸禄,然后再决定取舍去留,以示公论。请求今后举荐官员一律依照举荐京官、县令的格式,写明亲属关系。」诏令将此札子交给都提举市易王居卿,并令中书省订立相关法规。

六月十六日,诏令朝廷及省寺派遣官员前往各路,安抚使、监司不得对其加以奏荐。这是因为中书省上言:「所派遣的官员事涉三四路事务,往往乘势请托,得到的举主为数不少,恐怕难免有徇私苟且的弊病,请求订立法规」的缘故(天头原批:「『以中书』下似宜双行小字」)。

十二月十一日,知都水监主簿公事李士良上言:「黄河现管辖的大小使臣一百六十余员,都是委托监丞以上官员奏请举荐。这些所举荐的人往往是有裙带关系,未必熟悉治水事务,请求今后河埽(管理黄河堤防)罢除举荐官员的制度,一律委托审官西院、三班院选派差遣。其都大提举官,仍请依旧办理。」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并诏令内外官司,凡是历来举荐官员泛滥过多的地方,中书省依此订立法规上报。

元丰四年三月八日,诏令在京官员不得举荐辟召与执政官有服丧亲属关系之人担任官职。这是因为御史知杂舒亶上言「近来议论蒲宗孟不应当举荐同知枢密院韩缜的侄子韩宗弼,请求订立奏请举荐的法规」的缘故。

七月三日,诏令:「陕西沿边地区现聚集军队,其中经营转运输送事务,全靠各郡守臣、通判齐心协力办理,其间多按审官院的规格差遣注授,必定恐怕难以胜任。如今这项职事,应让转运司体察衡量,举荐差遣后上奏。要害之地的县令佐官依此办理。」

二十八日,诏令内外官司举荐官员的制度一律废止,令大理寺卿崔台符会同尚书吏部、审官东院、审官西院、三班院议定选官的规格制度。

元丰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诚州设置兵马监押、职官、司户参军各一员,都让知沆州、主管沆诚州缘边安抚公事谢麟举荐官员一次。诚州官员任满之后,比照沆州的酬奖办法办理。」

二十九日,鄜延路经略使沈括等上言:「所奏请举荐的文武官员,如果有违碍不合之处,请求一律追回差遣,其他地方不得占用留任。」诏令由本路使臣直接追取回收,仍然要上报,其余事项一并禀报朝廷旨意。

二月十五日,诏令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合并为一个司,隶属泾原路制置司,允许奏请举荐干当公事、准备差使、使臣三员。

十一月八日,都大提举成都府、永兴军等路榷茶公事陆师闵上言:「每年举荐选人改任京官,现在请依照旧条例合并计算,应当举荐九人,请求特别添加三人之外,另有县令、小使臣升迁的名额,仍照旧条例一并举荐。」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二月十三日,提举茶场陆师闵上言:「请求四川路买茶起纲场的监官十员,都允许不依常规指名奏请差遣。」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元丰六年六月一日,诏令京东路转运副使吴居厚详细列出其所了解的通判以上官员,以及其他路份的监使、提举官中可以充任本路转运司官员、协力推行盐法的人选,以及本路推行盐法时应当选任委派知州、通判的地方,一并上报。

七月十七日,知镇戎军张世矩上言:「臣曾经举荐知麟州郭忠绍担任路分钤辖。如今得知麟州訾虎臣的来信,说近来曾经出兵作战,郭忠绍因怒

六年六月一日,诏京东路转运副使吴居厚具所知通判以上,及别路监使、提举官可充本路转运司官,协力推行盐法者,及本路行盐法当选委知州、通判处以闻。

七月十七日,知镇戎军张世矩言:「尝举知麟州郭忠绍为路分钤辖。今得知麟州訾虎臣书,称近尝出师,忠绍怒朝廷指挥照应虎臣。详忠绍怀怒君父,固非忠孝,乞不用前状。」诏世矩挟情论忠绍及缴私书,特释罪。

七年六月十五日,诏:「都大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李宪,乞选差兰州守城小使臣五人,赴安强、米脂、塞门、浮图、义合寨计度守备。委刘昌祚以名闻,李宪毋得占留。」

八年八月四日,诏按察司:所至官有才能显著者,保明以闻。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八日,诏:「应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限诏到一月,各举曾历一任知州以上,聪明公正,所至

有名,堪充监司者二人,委中书籍记,遇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有阙选差。若到官之后,才识昏愚,职业堕废,荐才按罪,喜怒任情,即各依本罪大小,并举者加惩责。」

闰二月二日,诏:「岁举官升陟者,承务郎以上并依合举改官及充幕职官、县令之数,大使臣准小使臣法,通判许举承务郎以上,依知州举充幕职官之数。」

八日,资政殿学士、新知颍昌府曾孝宽言:「官制以前举官名数,乞委官裁定,取可仍旧者着为令。」从之。

二十六日,诏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国子司业,限一月内,举经明行修堪充内外学官者二员。

四月一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废罢诸路提举常平司等减削逐岁举官状数不少,窃恐寒素之士愈艰于进。乞复通判举官条。」诏诸州军通判每年许举选人一名,幕职州县官改官、判司簿尉充县令,仍相间举。

十一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举第二任通判资序、曾历亲民差遣、堪充转运判官者各二员,余依今年二月二日举监司指挥。

同日,诏:「应沿边州军城寨巡检、都监、监押、寨主、防巡、诸路捕盗官及课利系三万贯以上场务,旧系举官员阙处,许依旧奏举。如数内今来事务稀少,不销奏举,及事务烦剧,合举官去处,具因依窠名,限一月闻奏。」

十四日,诏:「三路知州带安抚使者,许奏辟本州岛官二员,余路知州带安抚使或太中大夫以上带

一路钤辖,及知河南府、应天府,不以官序知雄州,各许奏辟本州岛官一员,使相及曾任执政官添举一员,虽不系合辟官处,亦许奏辟本州岛官一员。仍各同罪保举闻奏。」

五月六日,三省言:「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中、诸路监司,限一月举公明廉干、才堪治剧,仍系合入知县或县令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重法地分知县、县令,次差贼盗多处、万户以上县。

译恨朝廷的指挥调度而应付照应虎臣。详查郭忠绍心怀怨怒于君父,实在不合忠孝之道,请求不要采用先前的举荐状。」诏令张世矩挟带私怨议论郭忠绍以及呈缴私人信件之事,特予以免罪释放。

元丰七年六月十五日,诏令:「都大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李宪,请求选派兰州守城的小使臣五人,前往安强、米脂、塞门、浮图、义合各寨规划部署防守事宜。委派刘昌祚上报姓名,李宪不得占用留任。」

元丰八年八月四日,诏令按察司:所到之处如有才能显著的官员,应据实呈报以上闻朝廷。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八日,诏令:「凡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的官员,限诏令下达后一个月内,各自举荐一名曾经历任知州以上、聪明公正、所到之处有政声、堪任监司之职的人选,交由中书省登记备案,遇到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有空缺时选派差遣。如果到任之后,才识昏庸愚钝,职务荒废,就依据其才能大小追究其举荐人的责任,如果因喜怒而任意举荐的,就依照本罪的大小,一并使举荐人受到惩处责罚。」

闰二月二日,诏令:「每年举荐官员升迁的,承务郎以上的都依照应当举荐改任京官及充任幕职官、县令的名额,大使臣比照小使臣的办法,通判允许举荐承务郎以上的官员,依照知州举荐充任幕职官的名额办理。」

八日,资政殿学士、新任知颍昌府曾孝宽上言:「官制改革以前举荐官员的名额数目,请委托官员裁定,凡可以照旧办理的,就制定为法令。」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十六日,诏令尚书、侍郎、学士、待制以及两省、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官员、国子司业,限一个月之内,各举荐经学明达、品行端正、堪任内外学官的人选二员。

四月一日,左司谏王岩叟上言:「废罢各路提举常平司等机构后,每年削减举荐官员的名额不在少数,臣私下担心寒门素朴之士将更加难以晋升。请求恢复通判举荐官员的条例。」诏令各州军通判每年允许举荐选人一名,幕职州县官改任京官、判司簿尉充任县令,仍要相间隔举荐。

十一日,诏令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官员各举荐两名曾经历任第二任通判资历、曾经担任亲民差遣、堪任转运判官的人选,其余依照本年二月二日举荐监司的指令办理。

同日,诏令:「凡沿边州军城寨的巡检、都监、监押、寨主、防巡官、各路捕盗官以及课利收入达三万贯以上的场务,原本是需要举荐官员才能补充的空缺处,仍允许照旧奏请举荐。如果其中现今事务清闲稀少,不必再需要举荐的,以及事务繁重应当举荐官员的地方,都要详细写明缘由和职务名称,限一个月内上奏。」

十四日,诏令:「三路知州兼任安抚使的,允许奏请辟召本州官员二员,其余各路知州兼任安抚使或以太中大夫以上兼任一路钤辖的,以及知河南府、应天府者,不论官阶次序而知雄州的,都允许奏请辟召本州官员一员,使相以及曾任执政官的再增添举荐一员,即使不属于合乎辟召官员规定的地方,也允许奏请辟召本州官员一员。仍需各自与所举荐官员同罪担保后上奏。」

五月六日,三省上言:「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中、各路监司,限一个月内各举荐公正廉洁精明能干、才能足以处理繁难政务,且资历应当调任知县或县令的人选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派到治理难度较大的地区任知县、县令,其次差派到盗贼较多、户数万户以上的县。」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六月十三日,有关部门上言:「新的制度规定,各州军通判每年允许举荐选人一名,幕职州县官改任京官、判司簿尉充任县令,相间隔举荐。但是各郡府有大有小,不能没有等级差别,请将州军分为三等。十个县以上的,每年举荐三人,改官、职官、县令各一人;五个县以上的,举荐二人,县令一人,改官、职官交替举荐一人;五个县以下的,依照新制度办理,没有属县的不举荐。」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设有两名通判的州分别举荐。

七月一日,尚书省上言:「旧制度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学官都通过考试补选,近来诏

」从之。

六月十三日,有司言:「新制,诸州军通判每年许举选人一名,幕职州县官改官、判司簿尉充县令间举。然郡府有大小,不可无等杀,请分州军为三等。十邑以上,岁举三人,改官、职官、令各一;五邑以上,二人,令一,改官、职官互举一人;五邑以下,如新制,无邑者不举。」从之。内两员通判者分举。

七月一日,尚书省言:「旧制,中外学官并试补,近诏尚书侍郎、左右司郎中、学士、待制、两省、御史台官、国子司业各举二员,宜罢试法。」从之。

六日,宰臣司马光言:「臣切惟为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称职,则万务咸治。然人材各有所能,或优于德而啬于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 夔稷契,止能各守一官,况于中人,安可求备 是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误蒙甄擢,备位宰相,谨选百官,乃其职业。而智识浅短,见闻褊狭,知人之难,圣贤所重。寰宇至广,俊彦

如林,或以恬退滞淹,或以孤寒遗逸,被褐怀玉,岂能周知 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狭私,难服众心;若止循资序,则官非其人,何以致治 莫若使在位达官人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臣不胜狂愚,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狱谳科。同上。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中举三人,非谓每科举三人,各随所知,于十科内一岁共举三人。其状云臣切见某人有何行能,并须指陈实事,不得徒饰虚辞。位在上者得举下,下不得举上。臣今保举堪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后不如所举,谓举行义纯固而违犯名教之类。及犯正入己赃,臣甘伏朝典不(词)[辞]辞:原作「词」,据《传家集》卷五四《乞以十科举士札子》改。。候奏状到日,付中书省置簿抄录举主及所举官姓名,别置合举官臣僚簿。岁终不举,及人数不足,按劾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须合差官,体量相度,点检磨勘, 刷催促,推勘定夺,则委执政亲检逐簿,各随所举之科,选差合试管勾上件事务。若能办集,即别置簿记其劳绩。

译令尚书、侍郎、左右司郎中、学士、待制、两省、御史台官、国子司业各举荐二人,应当废除考试选拔的制度。」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六日,宰相司马光上言:「臣私下认为治理国政的关键,没有比得到人才更重要的了。百官各称其职,那么万事都能治理妥当。然而人才各有所长,有的德行优良而才能不足,有的擅长这方面而短于那方面。即使是像夔、稷、契这样的贤人,也只能各自守住一个官职,何况是中等才能的人,怎么能求全责备呢?所以孔门用四科来评论士人,汉朝用多种途径来获得人才,如果专门挑毛病而掩盖其优点,那么朝廷就没有可用之人;如果能根据各人才能授予适当的职任,那么世上就没有可以舍弃的人才。臣误蒙擢升,忝居宰相之位,慎选百官,正是臣的职责所在。然而臣见识浅薄,见闻狭隘,了解人才之难,正是圣贤所看重的事情。天下之大,才俊之士如林而生,有的因为恬静谦退而沉滞埋没,有的因为出身孤寒而被遗漏隐没,怀抱美玉而身着粗布,怎能被全部知晓呢?如果只是引荐熟识之人,就有偏私狭隘之嫌,难以使众人心服;如果只是按照资历次序,那么用人就未必得当,又怎能达到大治呢?不如让在位的高官们各自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才,这样才能符合至公无私的原则,使天下没有被遗漏的贤才了。臣不胜狂妄,请求朝廷设立十科来举荐人才:一是行为道义纯正坚固、可以担任师表的科目;有官职、无官职的人都可以举荐。二是节操方正、可以担任谏官献纳意见的科目;举荐有官职的人。三是智谋勇武过人、可以担任将帅的科目;举荐文臣武将中有官职的人。四是公正聪明、可以担任监司的科目;举荐资历达到知州以上的人。五是经学精通、可以担任讲读官的科目;有官职、无官职的人都可以举荐。六是学问渊博、可以备顾问的科目;同上。七是文章典雅华丽、可以从事著述的科目;同上。八是善于审理诉讼、公正得实的科目;举荐有官职的人。九是善于治理财赋、公私两便的科目;举荐有官职的人。十是熟习法令、能够断案定罪的科目。同上。凡任职事官从尚书到给事中、中书舍人、谏议大夫,寄禄官从开府仪同三司到大中大夫,职名从观文殿大学士到待制的官员,每年须在十科之中举荐三人,不是说每一科都要举荐三人,而是各按自己所了解的,在十科之内一年共举荐三人。举荐的状文要写明臣私下见到某人有什么样的品行才能,都必须列举具体事实,不得只用空泛的言辞粉饰。地位高的可以举荐地位低的,地位低的不得举荐地位高的。臣现在保荐某人堪任某科,如果蒙朝廷擢用之后表现不如所举荐的(比如举荐行义纯正坚固却违犯了名教之类的情况),以及犯有直接收受入己的贪赃罪的,臣甘愿伏受朝廷法典的处罚,绝不推辞。等到奏状呈上之后,交中书省设立簿册抄录举荐人和被举荐官员的姓名,另外设立应当举荐官员的臣僚名簿。到年终如果没有举荐,或人数不够,就依法查核弹劾处理。如遇京城内外有事,需要差派官员,进行体察勘察、检核磨勘、督促催办、推问审定等事务,就委派执政大臣亲自检视各个名簿,各按其所举荐的科目,选派差遣适合考验办理这些事务的人。如果能够胜任办成,就另立名簿记录其功劳政绩。遇到该科目对应的职任出现空缺(比如经筵讲官或学官出现空缺,就任用行义纯正坚固、经学精通等科目的人;台谏官出现空缺,就任用节操方正科的人之类),就委派执政大臣亲自检视各个名簿,选择名实相符、或举荐人多、或有功劳政绩的人补充担任。仍要在此人被任命官职的告身之前,全部列明举荐人的姓名于后。如果表现不如所举荐的,其举荐人就按照贡举非其人的法律条文治罪;犯有直接收受入己的贪赃罪的,举荐人减三等治罪。如果因受贿徇私而举荐的,罪名较重的,就依从重法处理,这是必须执行的,

遇本科职任有阙,谓若经筵或学官有阙,即

用行义纯固、经术精通等科,台谏有阙,即用节操方正科之类。则委执政亲检逐簿,选名实相称或举主多,或有劳绩之人补充。仍于本人除官 告前,尽开坐举主姓名于后。或不如所举,其举主从贡举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己赃,举主减三等科罪。若因受贿徇私而举之,罪名重者,自从重法,则在必行,不可宽宥。虽见为执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须降官示罚,所贵人人重谨,所举得人。」从之。

八月一日,御史中丞刘挚言:「旧例,举官皆有定员,唯京朝官、大使臣升陟,每岁不限其数。请应在京臣僚依外路比类限定员数。」诏吏部立法以闻。

六日,太皇太后谕辅臣曰:「台谏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当。」司马光言:「朝廷近诏臣僚举可任监司者,既令各举所知,必且试用,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亦可并坐举者。」吕公着曰:「举官虽是委人,亦须执政审察人材,择可用者试之。」光曰:「自来执政只于举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余悉弃去,何尝曾审择 」韩维曰:「光所言非是。朝廷极士大夫之选,择执政七八人,岂可谓抡选无益,而直信举者之言 且刑罚但可施于已然之后,今不先审察,待其不职而后罚之,甚失义理。」李清臣曰:「若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人必有受其獘者。」

十一月二日,诏吏部选在部大使臣年五十五以下,曾经亲民两任、内边任一任成资以上,不曾犯赃私罪情重,有本路帅臣、监司、总管三人以上同罪奏举者,具历任申

密院审察人材上簿,候有阙,与在院人衮同取旨定差天头原批:「『衮』字有误。。

四日,中书省言:「臣僚上言,比诏大臣荐馆职,又设十科举异材,请并依元丰荐举令,关报御史台。非独内外之臣各谨所举,庶使言者闻知,得以先事论列,不误选任。」从之。

二十二日,吏部言:「准 ,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官、诸路监司,各举公明廉干、材堪治剧,仍系合入知县或县令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县、县令。今差贼盗多处万户以上县,任满,委监司保明治状,作三等推赏。有任满酬奖者,听从重。仍令吏部考较等第以闻。今详立到考较等第,其旧有任满酬奖者,听累赏。」从之。

《文献通考》:哲宗元佑时,司谏苏辙言:「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自余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除去守选之法, 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选人无复选限。

译不可宽恕。即使是现任执政官,是朝廷不可缺少的人,也必须降官示以惩罚,这样才能让人人更加谨慎,使所举荐的都是称职之人。」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八月一日,御史中丞刘挚上言:「按旧例,举荐官员都有固定名额,只有京朝官、大使臣的升迁,每年不限制人数。请求让在京臣僚依照外地路份的做法,比照限定名额人数。」诏令吏部订立法规上报。

六日,太皇太后对辅臣说:「台谏官说近来的官员任命有很多不妥当的地方。」司马光说:「朝廷近来诏令臣僚举荐可以担任监司的人,既然让各人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才,就必定要先加以试用,等到发现其不称职,然后再罢黜,也可以一并追究举荐人的责任。」吕公著说:「举荐官员虽然是委托他人办理,但也必须由执政大臣审察人才,选择可用的人加以试用。」司马光说:「历来执政大臣只是从举荐来的人中,挑取自己认为好的加以任用,其余的都弃置不用,何曾真正审察选择过呢?」韩维说:「司马光所说的不对。朝廷从士大夫中精挑细选,选出执政大臣七八人,怎能说这种选拔没有益处,而只相信举荐人的话呢?况且刑罚只能施加于事情已经发生之后,如今不先加以审察,等到其不称职之后再加以处罚,很不合乎道理。」李清臣说:「如果等到其不称职之后才罢黜,人们必定会有因此而受害的。」

十一月二日,诏令吏部选取在部候差的大使臣中年龄五十五岁以下、曾经担任过亲民官两任(包括边任一任)以上成资资历、不曾犯有情节严重的贪赃私罪、且有本路帅臣、监司、总管三人以上共同担保举荐的人,将其历任经历申报(枢密院),审察人才后登记入簿,等到有空缺时,与在院候选的人一并听候旨意确定差遣(天头原批:「衮」字有误)。

四日,中书省上言:「臣僚上奏说,近来诏令诸位大臣举荐馆职人才,又设立十科举荐特殊人才,请求都依照元丰年间的荐举法令办理,并关报御史台知晓。这样不仅使朝廷内外的臣僚都能各自谨慎地对待举荐之事,也能使谏官们及时知晓,可以事先提出议论,避免选任不当之人。」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十二日,吏部上言:「按照规定,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官、各路监司,各举荐公正廉洁精明能干、才能足以处理繁难政务,且资历应当调任知县或县令的人选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派充任治理难度较大地区的知县、县令。现在差派到盗贼较多的万户以上的县,任满之后,由监司考核确认其治理成绩,分作三等给予奖赏。有任满酬奖的,听任按较重的一等给予。仍令吏部核定等第后上报。现已详细制定了考核等第的办法,其中原来有任满酬奖的,允许累计给予奖赏。」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文献通考》记载:哲宗元佑年间,司谏苏辙说:「祖宗旧有的法规,凡是恩荫补官的子弟年满二十五岁,才允许出任官职。其余进士、诸科刚被授官以及已经任职而应当依次守选的人,如果不遇到恩赦就不能重新参加铨选。先朝担忧官吏不熟习法律条令,想要引导他们研习法令,于是减少了恩荫子弟出任官职所需的年限,废除了守选制度,命令考试法令,考试通过的随即得以注授官职。从此天下士人争相诵读法律条令,对政务不能说没有帮助。然而人人都研习法令,那么考试就没有不通过的,所以恩荫补官的人按例减去五年年限,而选人也不再有守选的年限限制。吏部官员多而空缺少,听说如今已经用到元佑四年夏秋的空缺了。官员冗滥到这种地步,也算是到了极点。应该恢复祖宗旧有的守选法规,而在守选期满之日,兼行先朝考试法令的科目,这也是当今行之有效的办法。」

恩荫补官入学的人,肄业满一年,没有犯上等三级以上的处罚,才允许参加铨试。

御史上官均说:「定差制度(各路自行差注)有七个不便之处:各路参加铨选考试的人,本可以差往八路(京西、京东等边远路份),但

吏部员多阙少,闻今已用元佑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行先朝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荫补入学,肄业一年,不犯上三等罚,方许就铨试。

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即射,不均一也;诸路吏选有待试,有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略计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矣,不均二也;八路虽坐愆停罢,随许射注,而吏选无愆犯人既须试法,又待次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况八路待次又许权摄,禄无虚日,不均四也;八路土人得特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其獘五也;仕八路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嘱,其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便使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其獘七也。定差本意止因省迓送顾费,然事极獘生。八路阙常有余,吏部阙常不足,今立法互季迭用,而运司定差犹占其半,是半均半不均也。如闻迓送顾直,岁计不甚

多,用坊场河渡钱已可给用。请并八路定差,尽归吏部,殊为均便。」光又言:「朝廷执政只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礼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 若采访毁誉,则爱誉憎毁,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中一科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如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者,严加谴责,无所宽宥,则今后自然谨择,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制召试除授。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宋史 选举志》:元佑元年,复制科。奏上而次年试论六首、御试策一道,召试、除官、推恩,略如旧制。凡廷试前一年,举奏官具所举者策、论五十首。右正言刘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复其廪,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名卿贤相也。近岁其选寖轻,或缘世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幸门,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求文学

译可以随意即射选任,这是不均衡之一;各路的官吏选任,有的需要等待考试,有的需要等待补缺,大概都要经过七年才能成就一任,粗略计算八路的注授差遣,如果也要经过七年,那已经历经三任了,这是不均衡之二;八路虽然有因过失被停职罢免的情况,也随即允许重新射选注授,而吏部选人如果有过失犯罪的既须考试法令,又要等候补缺大约四年,才能再次得到俸禄,况且八路等候补缺期间还允许权摄代理,俸禄没有一天空缺,这是不均衡之四;八路的本地士人如果获得特奏名的资格,就免除考试而就近注授于本地,年纪大精力衰,不再指望晋升,往往营私舞弊荒废职守,这是弊病之五;在八路任职时间长了,认识的人也多,本地士人就近射选本路的官职,难免有亲戚故旧请托,这是弊病之六;八路的监司地处遥远而专权,往往可以随意抹杀功过考核的名次,人们也不敢去争辩考核,所以有权势的人大多能得到优厚便利的差遣,而孤寒无依之人则被压制耽搁,这是弊病之七。定差的本意只是为了省去迎来送往的路费开支,然而事情却弊病丛生。八路的空缺常常有余,而吏部的空缺常常不足,如今定下的法规是让二者交替按季轮流使用,而转运司定差却仍占去了一半名额,这是一半均衡一半不均衡的做法。据说迎送顾请的费用,每年总计并不算很多,用坊场河渡的钱已经可以供给使用。请求将八路的定差权限,全部归还吏部,这样才算是真正的均衡便利。」司马光又说:「朝廷执政大臣只有八九人,如果不是相熟的旧交,就无从了解其品行才能。这样做不仅有徇私循情之嫌,而且所了解的范围也很狭窄,怎么能够穷尽天下的贤才呢?如果去采访众人的毁谤和赞誉,那么爱者赞誉、憎者诋毁,真假情伪千差万别,与其听信游谈之人的言辞,不如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来保举人才。所以臣奏请设立十科来举荐士人,其中一科就是公正聪明、可以担任监司的科目。的确如所说,请托徇私的情况不可能完全没有,但只要有表现不如所举荐的情况,就严加谴责,绝不宽恕,那么今后自然会谨慎选择,不敢随意举荐了。」皇帝都采纳了这些建议。诏令大臣奏请举荐馆职人选的,一律依照旧制召集考试后再授官。朝廷特别任命的,不适用此项法令。

《宋史·选举志》记载:元佑元年,恢复了制科考试。奏章呈上后,第二年考试策论六篇、御试策问一道,召集考试、授予官职、施加恩泽,大致依照旧的制度办理。凡是廷试前一年,举荐的官员要提供所举荐者的策论五十篇。右正言刘安世建议说:「祖宗对待馆阁职务的做法,是把它作为储备英才杰士之地,用来磨砺他们的名节,让他们博览古今典籍,以此来开阔增长他们的聪明才智,稍微增加他们的俸禄,不用一般吏事来责求他们,这样是为了培养滋长他们的品德器量,成就名臣良相之才。近年来这个职位的选任逐渐变得轻率,有的是凭借世袭恩荫得来,有的是凭借军功得来,有的是酬谢聚敛财赋的才能,有的是迎合权贵的举荐。从未经过真正的考核较试,就得以获得贴职,这样多开了侥幸晋升的门路,恐怕不合乎祖宗立法的本意。希望明确诏令执政大臣,详细访求文学……

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后召试,非试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元佑三年,乃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旧召试、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复奏曰:「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实素着,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臣言,追复旧制,又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獘源。而臣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侥幸,以重馆职之选。」

译(先要)考察其品行操守,审察他确实能够长期培育成才,然后才召来考试,不经过考试就不得随意任命,这样才能使官职名器受到重视,贤能之人得以进用。」

元佑三年,于是下诏令大臣举荐馆职人选,仍旧要按照以往的办法先召来考试再授官,只有朝廷特别任命的,才不适用这条规定。

刘安世又上奏说:「祖宗在位之时,进入馆阁任职的人,很少有不经过考试的。只有那些声望才实向来显著、政绩考核清清楚楚的人,或者多次持节出使的人,或者调任镇守大藩的人,朝廷想要向他们表示特别的恩宠,才会让他们带贴职(兼领馆职)。如今陛下既然已经采纳了我的意见,恢复了旧有的制度,却又说『朝廷特别任命的,不在此限』,那么无论人才高低、资历深浅,只要经人举荐,就都可以直接任命,这名义上是革除弊端的根源,实际上却并非如此。臣希望能够依照旧例,只有资历合乎次序以及转运使一职,方可由朝廷特别下令任命授职,这样才能堵塞侥幸求进之路,从而使馆职的选拔更受重视。」

二年三月六日,诏:「左右厢店宅务、诸司诸军专计司、粮料院、香药库、北抵当所、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诸界,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十六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第二任通判资序人堪知州者一人,送吏部籍记,遇三路四县以上知州军阙,先差本等,次差岁举通判资序人。如资序举主同,即兼用本部格差注。其见任知州王子文、霍唐臣、张尧士、赵衮不可为郡,令逐路转运司体量治状以闻。」先是,殿中侍御史吕陶言四人者治郡无状,请命从官以上荐,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序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八月此条原为大字,据《文献通考》卷三八原文改为小字。,殿中侍御史韩川

言:「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着,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为未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事不繁,亦有县少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着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多,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唯奉诏乃(奉)[举]焉。

四月二十一日,诏:「在京职事官岁合举官升陟者,文臣六曹尚书以上各六人,待制以下各四人,左右司郎官以上各三人,军器少监以上各二人,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二人,着为令。」

二十六日,诏:「臣僚所举十科堪充将帅武臣,令枢密院别置簿录记姓名。内未经擢用人,虽不应路分将官选法,遇有阙,委执政体量精力材实,取旨特差。」

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八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韩川言:「朝廷之于人材,常欲推至公以博采,及其立法

,则几于利权势而抑孤寒;常欲取勤绩以赴用,而要其终,则莫不取虚名而废实效。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于知州、通判人内举充知州,遇三路及诸路四县以上处阙,先差本等,次通判,皆谓被举者。

译二年三月六日,下诏:「左右厢店宅务、诸司诸军专计司、粮料院、香药库、北抵当所,以及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各界官员,过去都隶属三司举荐任官,现在改令户部奏请辟用,并作为定制。」

十六日,下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官员,每年举荐一名已任满第二任通判、资历合格、可担任知州的人,送吏部登记备案。遇到三路、四县以上的知州、知军出现空缺,先差遣本等资序的人,其次差遣被年度举荐的具通判资序的人。如果资序、举主相同,就兼用本部规定的等级差注。现任知州王子文、霍唐臣、张尧士、赵衮不适合担任郡守,命令各路转运司体察其治绩后上报。」在此之前,殿中侍御史吕陶上言说这四人治理州郡没有政绩,请求命令侍从官以上官员推荐举贤,所以有这道诏令。

《文献通考》记载: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说:「郡守管辖千里之地,统治万千百姓,关系到百姓的祸福休戚,却不考察其是否称职,一律按资格任用,凡是做过两任通判,有三人举荐就能得到郡守之职。

这样做既不公正也不明智,十个郡守中有三四个是这样得来的,这就使天下百姓一半失去良好的治理。请命令内外侍从官每年各举荐三名可以担任郡守的人,略去资序而采纳公论,这样才可以选拔人才、庇护百姓。」诏令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官员,每年举荐一名已两任通判资序、堪任知州的人,登记在吏部,遇到三路及辖四县以上的州郡守臣出现空缺,先差遣本资序的人,其次按登记名册及被举荐者依次委任。

八月(此条原为大字,据《文献通考》卷三八原文改为小字),殿中侍御史韩川进言:「近来委托太中大夫以上官员每年举荐郡守,但没有被举荐到的人,即使考课列入优等,也都不能预选,这是依靠举荐作为凭信。然而太中大夫以上的官员大多在京师任职,只有那些四处奔走请托、辗转攀附的人常常能得到举荐,而那些身处偏远、家境清寒的人,即使久历郡守之职、治绩显著,考课列入上等,偶尔因为没有举荐,反而排在通判之下,不许进入三路及四县以上的州郡。而且以所辖县数多少来划分事务繁简,也不够周全。事务繁简取决于具体事情而不在于县的多少,本来就有县多而事不繁的,也有县少而事不简的。希望参照考绩的实际情况,制定为通行法令,不再以县数多少来划分繁简。」诏令吏部制定法规后上奏。此后每年举荐的人越积越多,吏部没有空缺可以授予,四年后,于是废除了太中大夫以上官员每年举荐的法令,只有奉旨才举荐。

四月二十一日,下诏:「在京任职事官每年应当举荐官员升迁的,文臣六曹尚书以上各举六人,待制以下各举四人,左右司郎官以上各举三人,军器少监以上各举二人,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举二人,作为定制。」

二十六日,下诏:「臣僚所举荐的十科中堪任将帅的武臣,命令枢密院另立簿册登记姓名。其中尚未被提拔任用的人,即使不符合路分将官的选任法规,遇到有空缺,委托执政官体察其精力才干是否确实,请旨特别差遣任用。」

五月二十六日,下诏:「台官出现空缺,命令学士院举荐官员二人,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共同举荐四人,御史中丞、侍御史共同举荐二人后上奏。」

八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韩川进言:「朝廷对待人才,常常想要推行至公之道以广泛采纳,但等到立法实行时,却往往偏向权贵势要而压制孤寒之士;常常想要选取勤勉有政绩的人加以任用,但最终结果,却往往是取虚名而废实效。近来委托太中大夫以上官员,每年从知州、通判中举荐可以担任知州的人,遇到三路及各路四县以上的地方出现空缺,先差遣本等资序的人,其次差遣通判

余虽考课上等,亦不得预。朝廷之意,固欲得人,而所荐未必公也。今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得之为多,迹远地寒者固鲜。夫寒士虽久历为郡,及治状已着,考课入上等,偶无近法之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又不许入四县处。彼获一章,即升躐等级,超压老旧,何其幸耶!又以州四县以上为事剧,三县以下为事简,事之繁简在民户众寡,不系邑之少多。臣请以荐举之意,绩效之实,相参修正此条,庶几无獘。其所差知州军,更不限县数。」诏吏部立法以闻。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诸路帅臣、监司、文臣知州带一路钤辖,岁终各察所部诸司使以下大使臣可备选择之人,不限军班杂流出身,并明具材行事实、宜充是何任使,不拘员数,实封保明闻奏。委枢密院置簿,参核其人,以备随材擢用。若所奏不当,论如贡举非其人法。」从佥书枢密院事赵瞻所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臣僚有特荐举,毋得列衔闻奏。

闰十二月十二日,诏文臣监司、武臣路分都监以上不许奏举充十科。

二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勿荐侍从官以上及帅臣。从左司谏韩川请也。

四年二月二

日,御史中丞李常等言:「朝奉郎何宗元学问通浃,乞随才录用。」翰林学士许将言:「太学博士陈祥道尤深于礼,尝增广旧图及考先儒异同之说,着《礼书》一百卷,望试以礼官,取所为书付之有司。」诏以何宗元为国子监丞,陈祥道为太常博士。

五日,吏部言:「元丰中立定荐举文臣承务郎、武臣崇班以上升陟员数,自后荐举官司以所举数足,又泛为考察之荐,于法不应收使。」诏今后文臣系知州军资序及武臣路分都监、知州军以上,方许奏乞考察。

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太中大夫以上每岁奏举到知州,见在部人数甚多,致差注不行。及经明行修人,系每遇科场奏举。」诏今后并遇降诏,方许奏举。

六月六日,中书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左右司郎官、国子司业各限一月举内外学官二员,今后有(关)[阙]日,亦合依此。」从之。

七月八日,诏亳州司户参军、充徐州教授陈师道,候太学博士有阙差。从左谏议大夫梁焘荐也。

二十三日,吏部言:「选人任知县、县令,事务繁重,旧法令监司、知州、通判每岁限定人数举充,已是暗升一资。若到任有改官举主二人,又得循资,及比常调复减举主一人改官。近有不由县道,仍带奏举资序,如诸州教授之类,显属侥幸。欲今后教授并特许奏辟差遣,如系奏举职官、知县、县令资序,候得替,合该磨勘,并依常调本资考第。举

主升改官资,如愿罢,只就奏举知县、县令者听。

译,都是指被举荐的人。其余官员即使考课列入上等,也不能预选。朝廷的本意,固然是想要得到人才,但所举荐的未必公正。如今太中大夫以上的官员大多在京师,只有那些四处奔走请托、辗转攀附的人得到举荐的居多,而身处偏远、家境清寒的人确实很少。那些清寒之士即使长期担任郡守,而且治绩已经显著,考课列入上等,偶尔没有得到近来法令所要求的举荐,反而排在通判之下,不许进入三路,又不许进入四县以上的地方。而那些得到一份荐章的人,就立即越级晋升,超越压制资历老的旧臣,这是多么侥幸啊!又将辖四县以上的州定为事务繁剧,三县以下定为事务简易,但事务的繁简取决于民户的多少,与所辖县数的多少无关。臣请求将举荐的本意与政绩实效相互参照,修正这条法令,或许可以没有弊病。所差遣的知州、知军,不再限定县数。」诏令吏部制定法规后上奏。

三年九月十六日,下诏:「各路帅臣、监司以及兼任一路钤辖的文臣知州,每年年终各自考察本部诸司使以下的大使臣,可以作为选拔人才储备的人,不限于军班或其他出身的杂流,都要详细具报其才能品行及实际事迹,应该担任何种职务,不限定名额,用密封奏状保荐说明后上奏。委托枢密院设立簿册,核实审查这些人,以备根据才能加以提拔任用。如果所奏报的不恰当,按照贡举失当的法规论处。」这是采纳了佥书枢密院事赵瞻的请求。

十一月十二日,下诏从今以后臣僚有特别举荐的,不得联名列衔上奏。

闰十二月十二日,下诏文臣监司、武臣路分都监以上,不许奏请举荐充任十科。

二十二日,下诏各路监司不要举荐侍从官以上及帅臣。这是采纳了左司谏韩川的请求。

四年二月二日,御史中丞李常等人进言:「朝奉郎何宗元学问通达广博,请求量才录用。」翰林学士许将进言:「太学博士陈祥道尤其精通礼学,曾经增补旧图并考订前代儒者对礼制异同的论说,著有《礼书》一百卷,希望能试用他担任礼官,将他所著之书交付有关部门。」诏令任命何宗元为国子监丞,陈祥道为太常博士。

五日,吏部进言:「元丰年间制定了文臣承务郎、武臣崇班以上官员举荐晋升的名额,此后举荐官员的机构因为所举荐名额已满,又泛泛地作为考察方面的举荐,按法令本不应当采用。」诏令今后只有文臣具知州、知军资序及武臣具路分都监、知州、知军以上资序的,才准许奏请考察举荐。

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进言:「太中大夫以上官员每年奏请举荐的知州人选,目前在吏部等候差遣的人数很多,导致差遣任命无法施行。至于经明行修科的人,是每逢科举考试时才奏请举荐的。」诏令从今以后都要等到降下诏令,才准许奏请举荐。

六月六日,中书省进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以及两省官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左右司郎官、国子司业,各自限期一个月举荐内外学官二人,今后如遇职位空缺,也应依此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七月八日,下诏亳州司户参军、充任徐州教授的陈师道,等候太学博士出现空缺时差遣任用。这是采纳了左谏议大夫梁焘的举荐。

二十三日,吏部进言:「选人担任知县、县令,事务繁重,按旧法令监司、知州、通判每年限定名额举荐人选充任,这已经是暗中升了一级资序。如果到任后又有改官的举主二人举荐,又能得到循资升迁,加上比一般铨选调任又减少一位举主人数就能改官。近来有不经过正常的县道升迁途径,还兼带奏举的资序,比如诸州教授之类的,明显属于侥幸得官。希望今后教授一职一并特许通过奏辟方式差遣任用,如果是通过奏举获得职官、知县、县令资序的人,等到任满时,应当磨勘考

其吏部选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所充差遣条更不施行。」诏除县丞及开、祥两县尉系县官外,其帐司官及江宁府等处八十九员录事参军,非元举职事,并依格注常调令录。其应差奏举职官、知县、县令条贯并罢。

二十四日,诏:「监司、帅守今后荐举官,并于状内具在任事迹及素来行业,方与上簿记录。或有任用,更加详察。」从太师文彦博请也。

五年二月二日,诏罢诸州军通判奏举改官。从殿中侍御史孙升之请也。

五月八日,诏:「三路帅臣、监司于本辖见任及前任武臣、诸司副使以上,系军班出身内,精加选择才略声迹为众所推之人一两员,堪充路分以上主兵任使者,限一月,密具职位姓名,实封保明以闻。如已系路分以上及将领,亦听选举。仍令枢密院籍记姓名,取旨升擢。」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大理寺言:「因举官缘坐已经恩者,如罪人不该原减,听减一等。若再会恩,从原减法,罪人该特旨及于法不以赦降原减者,举主自依赦降。」从之。

闰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左右厢诸监使臣,并依旧河南北监牧司、 令提点官奏举。

十月八日,诏军帅刘昌祚、姚麟与河东、陕西逐路安抚使、总管、秦凤路钤辖、兰岷河环知州、镇戎德顺知军、河东麟府路钤辖,各奏举大使臣有材武谋略或曾立战功、勇于临敌、可以统众出入之人二员

至五员以闻。

绍圣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右司谏朱勃言:「应选人历任未及三考上,许奏举职官、县令,通及三考以上及见系幕职、令录资序,方许奏举改官,庶稍抑权势请托之獘,均及寒畯效职之人。」从之。

《文献通考》:绍圣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录,尚书暨郎官铨择而以名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还之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法而加升绌,岁各毋过三人。

闰四月二日,诏罢十科举士法。从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请也。

五月十三日,三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国子祭酒、司业,每岁许奏举堪充诸路学官一员,须进士或制科出身、年三十以上、无私罪重及非冲替人。其奏举到学官,除元系制科及进士及第上五人、省试上三人、国子监开封府广文馆发解第一人或太学上舍生、该出官免省试人更不试外,余并召赴阙,附吏部春秋参选人试。凡试两经大义各一道,以通晓经术、文理优长为合格。其举试到学官,中书省籍记姓名,遇有阙,三省同选差。」从之。

六月十九日,给事中王震言:「中书省修立举试诸路学官画一,其法至严。

译核,一并依照常调铨选按本资序考第办理。举主晋升官资的规定,如果本人愿意放弃,只按照奏举知县、县令的规定办理。至于吏部选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的人,所充任的差遣条例今后不再施行。」诏令除县丞及开封、祥符两县县尉是属于县官之外,其余帐司官及江宁府等处八十九名录事参军,如果不是原本举荐的职事,都依照常规注授常调令录官。凡是应当差遣奏举职官、知县、县令的条例,一律废止。

二十四日,下诏:「监司、帅守今后举荐官员,都要在奏状内详细列出该官员在任期间的事迹以及平素的品行,才能登记入册备案。如果之后有任用,还要进一步详加考察。」这是采纳了太师文彦博的请求。

五年二月二日,下诏废除各州、军通判奏请举荐改官的制度。这是采纳了殿中侍御史孙升的请求。

五月八日,下诏:「三路帅臣、监司在本路管辖的现任及前任武臣、诸司副使以上、出身军班的人当中,精心选择才略出众、声名事迹为众人所推重的一两人,堪任路分以上主兵重任的,限期一个月,详细开列职位姓名,用密封奏状保荐说明后上奏。如果已经担任路分以上及将领之职的,也允许选举。仍命令枢密院登记这些人的姓名,听候朝廷降旨提拔擢用。」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大理寺进言:「因为举荐官员而连坐、已经遇到恩赦的,如果罪犯不属于应当原谅减罪的情况,允许减罪一等。如果再遇到恩赦,按照原来减罪的法令办理;如果罪犯属于特旨处置以及依法不因赦降而原谅减罪的情况,举主也依照赦降的规定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闰八月二十六日,下诏今后左右厢各监使臣,都依旧按河南北监牧司、令提点官的规定奏请举荐。

十月八日,下诏命令军帅刘昌祚、姚麟与河东、陕西各路安抚使、总管,以及秦凤路钤辖、兰州岷州河州知州、镇戎军德顺军知军、河东麟州府州路钤辖,各自奏请举荐有才略武艺、曾经立下战功、勇于临敌、可以统率众人进退作战的大使臣二至五人后上奏。

绍圣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右司谏朱勃进言:「选人任职未满三考的,只准许奏请举荐担任职官、县令;满三考以上及现任幕职、令录资序的人,才准许奏请举荐改官。这样才能稍微抑制权贵请托的弊病,公平对待寒微尽职之人。」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文献通考》记载:绍圣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请求稍加责成吏部甄别官员的才能优劣,凡是京朝官中才能事绩确有可取之处的,由尚书及郎官铨选后以名字上报,三省每三年考察一次,考评高的引见奏对,其次的试用,最差的退回原来的铨选序列。如果资历举荐应当列入高等,而才能品行不相称的,允许上奏后降其等级。以上都略微允许突破常规而加以升降,每年各类不得超过三人。

闰四月二日,下诏废除十科举士法。这是采纳了殿中侍御史井亮采的请求。

五月十三日,三省进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以及两省官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国子祭酒、司业,每年准许奏请举荐一名堪任各路学官的人,必须是进士或制科出身、年满三十以上、没有私罪重罪且未被罢黜之人。所举荐的学官,除了原本属于制科及进士及第前五名、省试前三名、国子监开封府广文馆发解第一名,或太学上舍生、按例可以直接出官免省试的人不需要考试外,其余的都要召赴京城,附于吏部春秋两季参加选人考试。考试内容为两经大义各一道,以通晓经术、文理优长者为合格。所举荐考试合格的学官,由中书省登记姓名,遇到有空缺,由三省共同选择差遣。」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六月十九日,给事中王震进言:「中书省修

元佑中,尝裁减恩例,如选人充教授,添举主转降等官之类即是。师儒之任,不得比县令,盖缘当时曲有沮抑,恐合改正。」诏元佑令「诸州教授磨勘改官,加举主一员」,更不施行。

七月十三日,吏部言:「添立到尚书侍郎、学士、待制等每岁许奏举诸路

学官一员,于奏状内声说所举官依条该免试或系召试人字。」从之。

九月二十六日,诏:「提举常平官举官人数,依元丰旧条。所有通判昨缘罢提举常平官,许举官人数并罢。」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令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许将、蔡京、黄履、蔡卞、钱勰、林希、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五月二日,枢密院言:「诸路沿边使臣奏举差遣已经铨量人,即本院选注,令吏部拟差。本部每月具已入季限未举到官,或已举到人不应条格员阙者,申本院。」从之。

七月四日,诏吏部:「应河东、陕西奏举到沿边部队将,并上枢密院铨量。」

八月十八日,诏:「三路帅臣、监司、路分总管、都钤辖及管军,各举大使臣材勇谋略为众所服、可以备边防要地守将之任及统众出入之人三两员,具名以闻。即擢用后不如所举,其举主取旨。」从陕西转运使张舜民请也。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左司郎中吕温卿言:「京东路勾当公事及三万贯以上场务,乞并依元丰旧法员数举官。」从之。

四年闰二月四日,新河东提刑徐君平言:「吏部关升之法,自知县进通判,自通判进知州,皆用举者二人。比年以来,任知州、通判待次者极多,此不择而进之之獘。乞荐举承务郎以上升陟,复用元丰令,以重守、倅之选。」从之。

元符元年五月二

十二日,权礼部尚书蹇序辰言:「按元丰四年三月诏,自今在京官司合举辟去处,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欲望申明前诏,以昭至公之道。」诏在京官司自今遵守,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其已举过人,契勘取旨。

八月十二日,诏:「在京侍从官、职事官、中书舍人以上,各举所知二人,权侍郎以上一人,并指言所堪职任闻奏。」从御史中丞安惇请也。

二十六日,翰林学士蒋之奇言应诏荐国子监主簿耿南仲堪台阁清要,知开封府阳武县陈亨伯堪不次烦难任使。权户部尚书吴居厚荐太学博士薛昂任馆阁,知汜水县韩蹈任监司。户部侍郎吕嘉问荐宣德郎邹浩堪太学教导、台阁顾问,知常州无锡县李积中堪言事官或监司。兵部侍郎黄裳举监京东抽税竹木箔场周彦质、知开封府襄邑县张巨并堪台阁监司。宝文阁待制权知开封府路昌衡举周彦质堪刑狱、馆阁。诏薛昂、邹浩、周彦质并令合门引见上殿。

译订确立了举荐考试各路学官的具体规定,法规十分严格。元佑年间,曾经裁减过恩例,比如选人充任教授,添加举主则降低转官等级之类的规定就是。师儒之职,不能与县令相提并论,大概是因为当时特意加以压制,恐怕应当予以改正。」诏令元佑年间「各州教授磨勘改官,增加一名举主」的规定,今后不再施行。

七月十三日,吏部进言:「新增设的尚书、侍郎、学士、待制等官员每年准许奏请举荐各路学官一人,需要在奏状内说明所举荐的官员是依例应当免试还是属于须召试的人。」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九月二十六日,下诏:「提举常平官举荐官员的人数,依照元丰年间的旧规定。至于通判因为不久前废除了提举常平官一职,所允许举荐官员的名额一并废除。」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进言:「请求遵循先帝的法度,命令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荐才行兼备之人一名。」诏令许将、蔡京、黄履、蔡卞、钱勰、林希、王震不受资序限制,各举荐堪任重用的人二名后上奏。

五月二日,枢密院进言:「各路沿边使臣奏请举荐、且已经过铨选量才的差遣,即由本院选任委注,命令吏部拟定差遣。本部每月将已进入季限而未举荐到的官职,或已举荐到的人不符合条例规格及空缺情况,申报本院。」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七月四日,下诏吏部:「凡河东、陕西两路奏请举荐的沿边部队将领,一并上报枢密院铨选量才。」

八月十八日,下诏:「三路帅臣、监司、路分总管、都钤辖及管军官员,各自举荐才略勇武、为众人所信服、可以担任边防要地守将之职以及统率众人进退的大使臣二至三人,详细列出姓名后上奏。如果提拔任用之后表现不如所举荐的那样,追究举主的责任,听候朝廷裁定。」这是采纳了陕西转运使张舜民的请求。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左司郎中吕温卿进言:「京东路负责勾当公事及三万贯以上钱财的场务官员,请求一并依照元丰年间旧法的名额举荐官员。」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四年闰二月四日,新任河东提点刑狱徐君平进言:「吏部关于晋升的规定,从知县晋升为通判,从通判晋升为知州,都要用到两名举主。近年以来,等候差遣任命的知州、通判人数极多,这是不加选择就晋升所造成的弊病。请求对于举荐承务郎以上官员升迁的规定,恢复元丰年间的旧令,以此看重州守、州倅一职的选任标准。」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元符元年五月二十二日,权礼部尚书蹇序辰进言:「查考元丰四年三月的诏令,规定从今以后在京官署凡应当举荐辟用官员的地方,不得举荐辟用与执政官有服亲关系的人。希望重申前面的诏令,以彰明至公之道。」诏令在京官署从今以后遵守此令,并命令御史台加以觉察、弹劾奏报。已经举荐通过的人,进行核查后再听候裁定。

八月十二日,下诏:「在京侍从官、职事官、中书舍人以上官员,各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二名,权侍郎以上官员各举荐一名,并且指明所堪任的职务后上奏。」这是采纳了御史中丞安惇的请求。

二十六日,翰林学士蒋之奇按诏令举荐国子监主簿耿南仲堪任台阁清要之职,知开封府阳武县陈亨伯堪任不次拔擢的繁难差遣。权户部尚书吴居厚举荐太学博士薛昂可任馆阁之职,知汜水县韩蹈可任监司之职。户部侍郎吕嘉问举荐宣德郎邹浩堪任太学教导、台阁顾问之职,知常州无锡县李积中堪任言事官或监司之职。兵部侍郎黄裳举荐监京东抽税竹木箔场周彦质、知开封府襄邑县张巨都堪任台阁监司之职。宝文阁待制权知开封府路昌衡举荐周彦质堪任刑狱、馆阁之职。诏令薛昂、邹浩、周彦质都命合

十月十八日,吏部言:「以职任应举官而被旨召赴阙者,候还任方许(奉)[奏]举。」从之。

二年二月一日,朝奉郎檀宗旦言:「近令侍从官举所知,臣恐尚有遗才,请下诸路监司,于所部公共奏举学行优异、才能显著者一人,以备选擢。」诏每路监司同举二员以闻。其后八月十一日,福建路转运提刑提举司奏举鲍祗、江公望,江东路举吕柷、耿枢,夔州路举刘襄、李公彦堪备选擢,诏并乘传

入对。

八月三日,朝请大夫贾青言:「请立法,将合举官臣僚,每岁分上下半年奏举。」从之。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一日,诏宰臣、执政、侍从举台谏官各三五人。寻诏宰臣、执政官勿预。

四月十八日,以同进士出身徐积为楚州教授。以臣僚荐积事亲居乡,以孝廉闻。东南之人,服其道义。素有瞶疾,不可以仕,以经术教导三十年。故有是命。

九月十六日,臣僚上言:「窃见应合举升陟员数,减改官之半,所限员数甚狭,往往遗材,不无滞淹之孍。欲乞合举升陟并依改官员数施行。诸举朝请大夫以下升陟者,并依合举改官幕职官之数,通判减知州所举之半,有零数者听举一人。」从之。

十九日,吏部言:「准都省批送下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状,乞开封府界提点司管勾文字并管勾帐司官、提举司管勾官,许两司互相荐举。所有知开封府,亦乞依经略安抚法。本部今相度安抚、发运、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属官,许本路逐司互相荐举外,有开封府府界提点、提举常平两司属官,欲亦许互相荐举。及府界提举常平司属官,亦乞许依府界提点刑狱司检法官、提点司帐司官,许知开封府岁举。」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检准荐举令,诸知州、县令有治绩可再任者,知州须监司,县令须按察官五员连书,去替前一年,具实状保奏。年七十者,不在保奏之限。又准吏部尚书左选

令,知州到任一季使阙,知县去替一年半使阙。契勘自来监司按察官依海行令保奏知州、县令治绩再任,缘吏部法知州到任一季、知县去替一年半使阙,洎奏状到部,往往已注替人,承例符下不行,即是使阙,与保奏条限相妨,则保奏再任之法,诚为虚文。今相度乞将保奏到承务郎以上知州、知县该再任者,以元发奏日,如差下替人,知州未及一年半,知县未及一年,并许冲罢,令依条别授差遣。如所差下人年月不该冲罢,其保奏再任之人,候到部,与升一年名次。」诏今后知州、县令委有显著治绩,方许依条具实状保奏再任实:原作「宝」。天头原批:「『宝』字似误。」据改。。每岁逐路知州不得过一员,县令不得过两员。

译门引见上殿。

十月十八日,吏部进言:「凡因职任应当举荐官员而被旨召赴京城的,等到回任后才准许奏请举荐。」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年二月一日,朝奉郎檀宗旦进言:「近来命令侍从官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才,臣恐怕仍然会遗漏人才,请求下令各路监司,在所辖地区公开共同举荐学问品行优异、才能显著的人一名,以备选拔提升。」诏令每路监司共同举荐二人后上奏。此后八月十一日,福建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奏请举荐鲍祗、江公望,江南东路举荐吕柷、耿枢,夔州路举荐刘襄、李公彦,堪备选拔提升,诏令都乘坐驿车入京奏对。

八月三日,朝请大夫贾青进言:「请求立法,将应当举荐官员的臣僚,每年分上下半年奏请举荐。」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年,徽宗即位,尚未改元。

三月一日,下诏宰臣、执政、侍从各举荐台谏官三至五人。不久又下诏宰臣、执政官不参与此事。

四月十八日,任命同进士出身徐积为楚州教授。因为臣僚举荐徐积在乡里侍奉双亲,以孝廉闻名。东南地区的人,都佩服他的道义。他一向患有耳聋眼瞎之疾,不能出仕做官,便以经术教导学生三十年。所以有这道任命。

九月十六日,臣僚上言:「私下看到应当举荐晋升的名额,减少为改官名额的一半,所限定的名额十分狭窄,往往遗漏人才,不免有人才滞留埋没的弊病。请求应当举荐晋升的名额一并依照改官的名额施行。凡举荐朝请大夫以下官员升迁的,都依照应当举荐改官的幕职官的名额,通判减为知州所举荐名额的一半,有零数的允许举荐一人。」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十九日,吏部进言:「按照都省批转下达的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的呈状,请求开封府界提点司管勾文字官及管勾帐司官、提举司管勾官,允许两司互相举荐。至于知开封府,也请求依照经略安抚司的法规办理。本部现在斟酌,安抚、发运、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各司的属官,准许本路各司之间互相举荐;另外开封府府界提点、提举常平两司的属官,也应当准许互相举荐。至于府界提举常平司属官,也请求准许依照府界提点刑狱司检法官、提点司帐司官的规定,允许知开封府每年举荐。」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吏部进言:「查考举荐官员的法令,各知州、县令有治绩可以连任的,知州须由监司、县令须由按察官五人联名,在任满调职前一年,详细列出实际情况保奏。年满七十岁的,不在保奏范围之内。又按照吏部尚书左选的规定,知州到任满一季就要出现空缺(准备接任),知县去职满一年半就要出现空缺(准备接任)。查考历来监司、按察官依照通行法令保奏知州、县令治绩合格予以连任,但由于吏部法规规定知州到任一季、知县去职一年半就出现空缺,等到保奏的奏状送到吏部,往往已经注授了接替的人选,按照惯例只能作罢不予施行,这就是空缺已被填补,与保奏的期限相冲突,那么保奏连任的法令,实在成了一纸空文。现在斟酌请求将保奏中该当连任的承务郎以上知州、知县,从原来发出奏状之日算起,如果已差遣下达接替人选,知州任职未满一年半、知县未满一年的,都准许冲销罢免接替人选,命令依例另外授予差遣。如果所差遣下达的人任职月数不该被冲销罢免的,那么被保奏连任的人,等到调至吏部时,给予升一年任职名次的待遇。」诏令今后知州、县令确有显著治绩的,才准许依照法规详细开列实际情况保奏连任(「实」原作「宝」,据天头原批改)。每年各路知州保奏连任的不得超过一人,县令不得超过两人。仍命令尚书吏部申报三

仍令尚书吏部申三省审察,取旨施行。

闰六月十一日,诏:「其因奏举擢用之人,仍于历子前批所举官名御。」

同日,诏:「诸路于知州或通判、改官知县人内荐举善最有闻、治状异等、能惠养蒸庶、劝课农桑者,帅臣许荐一人,监司共荐一人,并中书省记录姓名,遇有差除,参考擢用。如所举得人,当加旌赏。若非其人,重行黜责黜:原作「点」。天头原批:「『点』字恐误。」据改。

三十日,诏曰:「朕闻天下虽安而武备不可忽,故谋任将帅,尤在博求而精选之。其令诸路帅臣、监司于本路小使臣以上亲民资序人内,选智谋宏远、纪律严明、可备将帅者,或守边肃静、敌不敢侵、可以委任镇防者,鸷猛果毅、虣勇罕伦、可以率励士众、破坚拔敌者。帅臣许荐一人,监司共荐一人。

限一月具实状以闻。令枢密院籍记姓名,度材擢用。举能胜任,量事褒升。称匪其人,荐者随坐。惟宜审择,以副朕意。」

十一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蔡京等言:「伏奉手诏,以宗室蕃衍而无官者众,欲乞今后应宗室非袒免以上亲,量试出外官者,如有本辖长贰或监司二人保奏堪任厘务,方得供职。未厘务者添支驿券,供给人从并减半支破。」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诏内外举官员阙,可令吏部讲求元丰所修格。尚书左选今来将内外举官员阙讲求,内有缘近蛮夷知州及诸路诸司属官,并在京课利浩大场务及系干刑狱,并事务繁难去处,及协律郎理须奏举通晓音律之人,难以议罢。内威、茂、黎、琼州知州、平准务、户部勾当公事、曲院、榷货务、开封府诸曹官、左右军巡使、判官、新旧城里左右厢公事、御史台主簿、检法官、太常寺协律郎、诸路诸司勾当公事、管勾文字并机宜、府界常平管勾官、水磨、买卖茶场、雅州名山知县、将作监勾当公事、左右厢店宅务、黄汴河都大、诸州军茶税场,欲乞依旧举官。」从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爵位相先,儒生之常也。侍从官初除,三日内举自代者,恐英俊沉于下僚耳。若名已闻于朝廷,位将逼于侍从,何以荐为 乞诏荐自代者,勿以左右史、国子祭酒、大卿监已上人。」从之。

同日,吏部言:「准崇宁元年闰六月八日 ,内外举官员阙,可

令吏部讲求元丰所修格,酌以时宜,删成经久可行彝格,申三省裁议闻奏。侍郎左选除西安州、会州职官、录参、司理、司法,会州会川城新泉寨、怀戎堡主簿,河州安乡关来羌城、怀羌城主簿,兰州金城关、玉关、西关堡主簿,西安州临羌寨、征逋堡主簿,通峡荡羌寨主簿,定戎寨兼管天都寨主簿,平夏城灵平寨主簿,并系缘边及新置城寨,并沅州黔阳、麻阳县令亦系正接蛮界缘边县分,并经略、安抚、都总管司掌管机宜文字及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官,职事繁难,今相度欲并依旧奏举外,余阙并依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朝旨罢举施行。

译省审察,听候裁定施行。

闰六月十一日,下诏:「凡因奏举而被提拔任用的人,仍要在其历子(履历簿)前批注所举荐官员的姓名。」

同日,下诏:「各路从知州或通判、改官知县人选当中举荐政绩优异、治绩出众、能够惠养百姓、劝课农桑的人,帅臣可举荐一人,监司共同举荐一人,一并由中书省登记姓名,遇到有差遣任命,参考录用。如果所举荐得当,应当加以嘉奖。如果所举非人,从重处罚(「黜」原作「点」,据天头原批改)。」

三十日,下诏说:「朕听说天下虽然太平但武备不可忽视,所以谋划任用将帅,尤其要广泛访求并精心选拔。命令各路帅臣、监司,在本路小使臣以上、出身亲民官资序的人当中,选拔智谋深远、纪律严明、可以担任将帅的人;或者能够坚守边防、使敌人不敢侵犯、可以委任镇防重任的人;或者勇猛果敢、骁勇过人、可以率领鼓励士众、攻坚破敌的人。帅臣可举荐一人,监司共同举荐一人。限期一个月,详细列出实际情况上奏。命令枢密院登记姓名,酌量才能提拔任用。举荐得当、能够胜任的,酌情给予褒奖晋升。所荐非人的,举荐者一并连坐。希望能审慎选择,以符合朕的心意。」

十一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蔡京等人进言:「恭领手诏,因为宗室繁衍而无官职的人很多,请求今后凡是宗室成员非五服之内的亲属、酌情外放试用为官的,如果有本辖长官、副长官或监司两人保奏其堪任处理政务,才能供职。尚未任职处理政务的,增发驿券补贴,供给随从人员也一并减半发放。」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进言:「诏令内外举荐官员出现的空缺,可以命令吏部讲求元丰年间所修订的规格。尚书左选现在将内外举荐官员的空缺加以讲求,其中有靠近蛮夷地区的知州以及各路诸司属官,以及在京城获利丰厚的场务、涉及刑狱事务、以及事务繁难的地方,以及协律郎必须奏请举荐通晓音律的人,都难以议定废除。其中威州、茂州、黎州、琼州知州,平准务,户部勾当公事,曲院,榷货务,开封府诸曹官,左右军巡使、判官,新旧城里左右厢公事,御史台主簿、检法官,太常寺协律郎,各路诸司勾当公事、管勾文字并机宜,开封府界常平管勾官,水磨、买卖茶场,雅州名山知县,将作监勾当公事,左右厢店宅务,黄河汴河都大,各州军茶税场,请求依旧举荐官员。」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月二日,臣僚进言:「爵位互相举荐,是儒生的常态。侍从官刚被任命时,三日之内举荐可以代替自己的人,恐怕英俊之才因此埋没于下僚之中。如果名声已经传闻于朝廷,官位将要接近侍从之职,又何必用举荐呢?请求诏令举荐可以代替自己的人时,不要用左右史、国子祭酒、大卿监以上的人。」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同日,吏部进言:「按照崇宁元年闰六月八日的诏令,内外举荐官员的空缺,可以命令吏部讲求元丰年间所修订的规格,斟酌时宜,删定成可长久施行的规范条例,申报三省裁定后上奏。侍郎左选除西安州、会州职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会州会川城新泉寨、怀戎堡主簿,河州安乡关来羌城、怀羌城主簿,兰州金城关、玉关、西关堡主簿,西安州临羌寨、征逋堡主簿,通峡荡羌寨主簿,定戎寨兼管天都寨主簿,平夏城灵平寨主簿,这些都是位于边境及新设置的城寨,以及沅州黔阳县、麻阳县令,也是正处于接壤蛮界的边境县份,以及经略、安抚、都总管司掌管机宜文字的官员及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官,职事繁难,现在斟酌请求都依旧奏请举荐之外,其余的空缺都依照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朝旨废除举荐办法施行。其中端州节度推官、资州内江县令,只是一时举荐官员一次,原本不是常设空缺,自然应当依照常法差遣注授。雅州名山县是产茶极为丰盛的地方,应当依旧举荐官员,此外废除举荐县令的规定。茶场监官及各类勾当公事、茶事司催发茶盐纲运的官员,都

内端州节推、资州内江县令止系一时举官一次,元非选阙,自合依常法差注。雅州名山县产茶浩瀚去处,合依旧举官外,罢举县令。茶场监官并诸勾当公事、茶事司催发茶盐纲运官,全要得人,合依旧举官。帐司官旧法选差举职官县令人,今来罢举,依奏举法,却合选差常调职官,次令录人充。」从之。

四月三十日,诏令两制侍从官各举所知二人。

五月八日,臣僚言:「诏侍从官举所知,其所举之人,或经召对,已被圣知,或蒙选擢,已预任使,则陛下德音遂为虚设。欲乞明诏有司,其已尝召对及擢任省郎、馆阁、监司之类,更不许荐举。」从之。

六月十七日,臣僚言:「乞应今后曾经朝廷削夺差遣及见在责降之人,虽系官司踏逐不拘常制,亦不许奏辟

。」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惟诸路监司荐扬,岁有定格,比岁复于常格之外,广有荐论。或称宜寘侍从,或称可任台省,不循分守,无补于实。诏令尚书省立法「诏令」上疑脱「乞」字。,诸举官不得荐充侍从、台省,谓职未比侍从而荐充侍从,任未比台省而荐充台省之(数)[类]。其停废或责降差遣,内侍官、散官或经朝廷削夺者同。并不得奏举差遣。停替未满一任,不拘常制,仍不得举辟。诸举官而荐充侍从、台省,即停废或责降差遣而奏举差遣者,各杖一百,仍委御史台紏察。」从之。

三年三月十六日,礼部尚书徐铎言:「知县关升通判,通判关升知州,合用升陟举状,内各要正监司一员。今来侍从臣荐京师在职官,已许当监司官员数,如荐外州官,即未有许当监司明文。欲乞应侍从臣所荐外州在任官升陟,并许当正监司员数关升收使。」从之。

八月四日,诏:「诸路帅臣、监司限一月于本路大使臣以上或小使臣,择材武历边任有战功者以名闻,枢密院置籍,以备选任。」

四年二月七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言:「勘会管下诸路铜场,惟韶、潭、信州三大铜场最为出产浩瀚去处,全籍练事谙晓山坑之人监辖勾当。今来罢举监官,从吏部差注,见今各是阙官。今相度欲乞韶、潭、信州三大铜场监官并兴发去处场冶,许(今)[令]提点铸钱司踏逐文武官,不限资序,大小使臣、京朝官、选人及奏举县令、职官并初改官人监辖管勾,如能干办敷额,内韶

州岑水、潭州浏阳两场,并乞依绍圣四年十月十九日孙杞申请赏格,欲望特赐详酌施行。」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令待制已上侍从官各举莅事敏明、操修平允、公私兼济、利泽生民者官各二人,具行实以闻奏。令中书省注籍,每季一次考举。被举多者,具职位姓名及合入资序取旨。

译极需选拔得人,应当依旧举荐。帐司官按旧法本应选差被举荐的职官、县令人选,如今废除举荐,按照奏举法规定,却应改选差常调职官,其次是令录官充任。」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四月三十日,下诏命令两制侍从官各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二名。

五月八日,臣僚进言:「诏令侍从官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其所举荐的人,或者已经过召对,已被陛下亲自了解;或者已蒙选拔擢用,已经担任了差遣,那么陛下降诏求贤的本意便成了虚设。请求明确诏令有关部门,凡是已经召对以及已被擢升任省郎、馆阁、监司之类职务的人,今后不再许可举荐。」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六月十七日,臣僚进言:「请求凡是从今以后曾经被朝廷削夺差遣以及现在正处于责罚降职的人,即使属于官署自行访求人才、不受常规限制的情况,也不许奏请辟用。」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进言:「窃以为各路监司举荐人才,每年都有固定的规格标准,近年来又在常规标准之外,广泛地加以举荐论列。有的称适宜安置在侍从之职,有的称可以担任台省之职,不遵守职分,对实际政务毫无补益。诏令尚书省制定法规(「诏令」上疑脱「乞」字),凡是举荐官员的,不得举荐充任侍从、台省之职,是指所任职务尚未达到侍从水平而举荐充任侍从、所任职务尚未达到台省水平而举荐充任台省之类的情况。其中被停职罢废或责罚降职的、内侍官、散官或曾被朝廷削夺官职的人也一样。都不许奏请举荐差遣。被停职、替换未满一任的人,即使不受常规限制,也不得举荐辟用。凡是举荐官员而将其举荐充任侍从、台省的,即使是停职罢废或责罚降职而奏请举荐差遣的,各杖责一百,并委托御史台加以纠察。」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年三月十六日,礼部尚书徐铎进言:「知县晋升为通判,通判晋升为知州,都要用到晋升的举荐状,其中各自需要正任监司一人具名。现在侍从臣举荐在京师任职的官员,已经允许充当监司的举荐名额,但如果举荐外地州的官员,还没有允许充当监司名额的明确规定。请求今后凡是侍从臣所举荐的外地州在任官员晋升,都允许充当正任监司的名额予以关升录用。」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八月四日,下诏:「各路帅臣、监司限期一个月,从本路大使臣以上或小使臣中,挑选才略武艺、历经边境任职有战功的人,详细列出姓名后上奏,枢密院登记备案,以备选拔任用。」

四年二月七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进言:「查勘所辖各路铜场,只有韶州、潭州、信州三大铜场出产最为丰盛,都要靠熟悉精通山坑事务的人来监辖管理。如今废除了举荐监官的办法,改由吏部差遣注授,现在各处都是空缺状态。现在斟酌请求韶州、潭州、信州三大铜场监官以及兴办发展中的场冶,请求命令提点铸钱司自行访求文武官员,不限资序,大小使臣、京朝官、选人以及奏请举荐的县令、职官以及初改官的人,都可以监辖管理,如果能够干练办事、完成定额,其中韶州岑水场、潭州浏阳场两处,并请求依照绍圣四年十月十九日孙杞申请的赏格办理,希望特别予以详细酌情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

五月十八日,下诏命令待制以上侍从官各举荐处理政务清明干练、操守修养公正平允、能兼顾公私利益、造福百姓的官员各二人,详细列出其品行事迹后上奏。命令中书省登记备案,每季度考核举荐一次。被举荐次数多的人,详细列出其职位姓名以及应当晋升的资序,听候裁定。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九 举官 三)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九

举官三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九 举官 三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九

举官三

【宋会要】

大观元年二月二十日,诏:「比常降诏令从官各荐人材,逮今未闻荐上。可申命之,限一月闻奏。俟到,仰三省具名取旨。」

二年三月一日,诏曰:「天下无全材,作而新之,不可胜用。因而任之,无所不宜。今求材之路甚广,而所得未富,殆任非所长也。自今可博访人材,文学之士,处之于文馆;干敏之士,处之于寺监丞簿。求心计之才于漕计之属,养智勇之士于将帅之幕。审而用之,庶不失人。」

三年正月三十日,诏:「比令尚书待制以上各举所知二员,可申严日限。须管于十日内奏举数足,无致迁延。」

四月二日,诏:「侍从所举官赴三省审察,在外人乘驿赴阙。」

六月二十六日,诏:「内外官司奏辟员阙差遣并勾当公事等,本以公举练历廉谨之官,分委职务,岂为辟举权要子弟及易举亲戚 升养资任,滥授恩赏,虽有违犯条禁,上下观望隐蔽,因而职事隳惰,即非元乞任能责成之意天头原批:「『乞』字恐误。」。如选举不当,其元奏辟官可令刑部立法施行。在京令御史台,在外委监司走马承受按劾。仍自今应奏辟官,于奏状前用贴黄具所辟官出身、年甲、三代、成任差遣并功过事件,及在朝亲属职位姓名。」

七月二日,诏侍从官举所知,孙穆等十七人并与升等差遣,朱衮等三十六人,令中书省籍记姓名,以备选抡。

政和元年三月一日,吏部侍郎姚佑言:「契勘小使臣

差使、借差总二万三千余员,凡举辟差遣,皆用年甲、识字与不识字、乡贯、出身、历任、三代、名讳、功过、举主资序照使。其间若有外补授及连任就注,久不到部,未经供通之人,旋行取会。近降朝旨,应奏举差遣,并于状前贴黄说年甲、三代、差遣、功过事件,以备照用。其举辟官多是节略事宜,不免开具违碍因依,铨量令取会具钞拟差。洎至移文,往往经来年月,使见任之人不得应期交替,见阙处久无正官,被举之人亦不能差

译【宋会要】

大观元年二月二十日,下诏:「近来经常降诏命令侍从官各自举荐人才,至今未见有举荐上报的。应当申明重申此令,限期一个月上奏。等到举荐名单送到,命令三省列出姓名后请旨裁定。」

二年三月一日,下诏说:「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人才,加以造就更新,便可以用之不竭。根据其特长加以任用,便无所不宜。如今求取人才的途径很广,但所得到的人才并不丰富,大概是任用不当、没有发挥其所长的缘故。从今以后应当广泛访求人才,擅长文学的人士,安置在文馆任职;才干敏捷的人士,安置在寺监担任丞、簿。从主管财赋漕运的官员中寻求擅长心计谋略的人才,在将帅的幕府中培养智勇双全的人士。审慎地加以任用,才不至于错失人才。」

三年正月三十日,下诏:「近来命令尚书、待制以上官员各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二名,应当重申严格限期。必须在十日之内举荐名额足数上奏,不得拖延迁延。」

四月二日,下诏:「侍从官所举荐的官员赴三省审察,在京外的人乘驿马赴京城。」

六月二十六日,下诏:「内外官署奏请辟用有空缺的差遣以及勾当公事等职,本来是为了公正选拔历练廉谨的官员,分别委任职务,岂料成了辟用权贵子弟及轻易举荐亲戚,升迁培植资历任期,滥授恩宠赏赐,即使有违反条例禁令的情况,上下相互观望、隐瞒蒙蔽,以致职事因此荒废怠惰,这就不是原本想要任用能干之人以求政绩的本意(「乞」字疑误)。如果选举不当,命令刑部对原来奏请辟用的官员立法处置。在京城的由御史台,在京城以外的委托监司走马承受官加以弹劾。今后凡是奏请辟用官员,都要在奏状之前用贴黄详细列出所辟用官员的出身、年龄、三代、历任差遣及功过事件,以及在朝中亲属的职位姓名。」

七月二日,下诏侍从官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人,孙穆等十七人都授予升等差遣,朱衮等三十六人,命令中书省登记姓名,以备选拔任用。

政和元年三月一日,吏部侍郎姚佑进言:「查考小使臣的差使、借差总共两万三千余人,凡是举荐辟用官员差遣,都要用到年龄、是否识字、籍贯、出身、历任经历、三代、姓名、功过、举主资序等信息核对使用。其中如果有到外地补授官职或连续任职后就地注授的,长期未到吏部核对信息的人,就临时加以查核。近来降下朝旨,凡是奏请举荐差遣,都要在奏状前用贴黄说明年龄、三代、差遣经历、功过事件,以备核查使用。但举荐辟用官员的奏状大多简略了事情原委,不免要另行详细说明有无违碍的原因,铨量核查时又要取会核实、具钞拟定差遣。等到公文移送,往往已经过了来年才办理完毕,导致现任官员不能按期交接替换,出现空缺的地方长期没有正式官员,而被举荐的人也不能得到差遣……

注。似此窒碍,乞下有司立式颁行,于举状前贴黄声说,所贵有补。」从之,令吏部立式。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吏部尚书张克公言:「窃见吏部选格,惟才武为上。检会元丰材武格内一项,保举沿边重难任使,从来未曾立定所举员数。应内外臣僚荐举大小使臣,往往作沿边重难任使,而应材武者不可胜计,遂与曾立战功、捕获强恶及武举出身等人同为一格,显属太滥。乞断自圣裁,限以员数。谓如合举大小使臣升陟几员,内几员许举沿边重难任使,庶几增重材武之格,绍隆神考奖励人材之意。」诏于合举升陟员数内,听举沿边重难任使,不得过五分。

译像这样有妨碍的地方,请求下达给主管部门订立条式颁行,在举状之前贴黄说明,这样才有益处。」(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命令吏部订立条式。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吏部尚书张克公说:「臣私下见吏部的选官条格,唯有才武一项最为重要。查考元丰年间材武格内的一项,保举戍守边境、担任艰难重任之职的,向来未曾订定所举荐人员的名额。凡是朝廷内外臣僚荐举大小使臣,往往都算作沿边重难任使,而符合材武条件的人多得数不清,于是就与那些曾立下战功、捕获强悍凶恶之徒以及武举出身等人同列为一格,显然太过滥杂。请求由圣上裁断,限定员数。譬如应当举荐晋升的大小使臣共若干员,其中允许若干员举为沿边重难任使,这样才能增重材武这一条格,继承发扬神宗奖励人才的用意。」皇帝下诏,在应举荐晋升的员数之内,允许举荐沿边重难任使,但不得超过五分之一。

三年二月五日,诏令吏部将诸路州军新添曹掾县丞员数,参照旧额,契勘监司、守臣合增举官之数,逐一开具,申尚书省,仍限三日。尚书省勘会:「自来诸路监司、守臣,其举官员数不一,若计数一 增添,显属多寡不均。

今拟下项:京东路转运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二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三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三十人举改官一人。京西路转运司欲添及二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三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三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五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五十人,举改官一人。河北转运司欲添及二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三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三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四十人,举县令一人;保甲司欲添及三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四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四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五十人,举县令一人。河东路转运司欲添及二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三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三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四十人,举县令一人;保甲司欲添及三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四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四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五十人,举县令一人。陕西路转运司欲添及二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三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二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四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三十人,举改官一人;保甲司欲添及四十人,举改官一人。淮南路转运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十二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二十人,

举改官一人,及三十人,举县令一人。两浙路转运司欲添及七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十二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二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三十人,举县令一人。福建路转运司欲添及六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六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二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江东路转运司欲添及六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六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三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十四人,举县令一人。江西路转运司欲添及五人,举改官一人,及十四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五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一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十四人,举县令一人。荆湖南路转运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

译三年二月五日,诏令吏部将各路州军新增设的曹掾、县丞的人数,参照旧有的员额,核查监司、州府长官应当增加举荐官员的数目,逐项开列清楚,申报尚书省,并限三日内完成。尚书省核查后认为:"历来各路监司、守臣举荐官员的名额各不相同,如果一律统一增加,明显显得多寡不均。"

现在拟定如下条例:京东路转运司如新添官员满十人,可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可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二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三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三十人举荐改官一人。京西路转运司如新添满二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三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三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五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五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河北转运司如新添满二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三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三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四十人,举荐县令一人;保甲司如新添满三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四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四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五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河东路转运司如新添满二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三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三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四十人,举荐县令一人;保甲司如新添满三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四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四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五十人,举荐县令一人。陕西路转运司如新添满二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三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二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四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三十人,举荐改官一人;保甲司如新添满四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淮南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十二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二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三十人,举荐县令一人。两浙路转运司如新添满七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十二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二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三十人,举荐县令一人。福建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六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六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二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江东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六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六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三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四人,举荐县令一人。江西路转运司如新添满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四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一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四人,举荐县令一人。荆湖南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荆湖北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十二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三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四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成都府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六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七人,举荐改官一人,

荆湖北路转运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十二人,举改官一人,及三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五人,举改官一人,及四十人,举县令一人。成都府路转运司欲添及六人,举改官一人,及

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七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五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利州路转运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五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梓州路转运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五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夔州路转运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五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广东路转运司欲添及五人,举改官一人,及八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八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人,举县令一人。广西路转运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十五人,举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欲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提举司欲添及十五人,举改官一人,及二十人,举县令一人。知州自来以所管县分依格奏举,人数多寡不等。欲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添及十人,举改官一人,淮南、两浙、福建、江南、荆湖、川、广及五人,举改

官一人。其县令并不曾增添。发运司自来所管员数,系总领淮南、两浙、福建、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九路通行奏举改官、县令,今来欲共添改官二人,县令一人。添举员数,并依旧举官条例施行。承务郎以上官举升陟状,合依条减幕职、州县官改官之半,提举学事司已有教授及十人处许添举改官三人指挥,今来更不添举。提刑、提举、保甲司内有分两路者,如本路所添不及今来员数,许每路各举一人。」从之。谓如京东路提点刑狱司添及二十人,举改官一人,本路提点刑狱司系分东西两路,今来共新添三十八人,即是逐路各添不及二十人,许各举一人之类。

八月十二日,诏举主字改作举官。

五年七月十四日,中书舍人徐敷言:「侍从官举官自代,行之已久,未见得人而拔用、缪举而加罚者。乞召至都堂审察,量加升擢;或非其人,则坐举者。」从之。

译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利州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梓州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夔州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广东路转运司如新添满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八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八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人,举荐县令一人。广西路转运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十五人,举荐县令一人;提点刑狱司如新添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提举司如新添满十五人,举荐改官一人,满二十人,举荐县令一人。知州历来按所管辖的县份依规定举奏,人数多寡不等。现拟定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各路满十人,举荐改官一人;淮南、两浙、福建、江南、荆湖、川、广各路满五人,举荐改官一人。至于县令一职并不曾增添。发运司历来所管的员数,是统领淮南、两浙、福建、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九路统一举荐改官、县令,现在拟共增添改官二人,县令一人。所添举荐的名额,都按照旧有举官条例施行。承务郎以上官员举荐升迁的荐状,应依条减去幕职、州县官改官名额的一半。提举学事司已有教授满十人之处,准许添举改官三人,这道旨令,现在不再增添举荐。提点刑狱、提举、保甲司中如有分为两路的,若本路所添未达到现定名额,准许每路各举荐一人。"皇帝依所奏批准。这就是说,如京东路提点刑狱司须新添满二十人才举荐改官一人,本路提点刑狱司分为东西两路,现在共新添三十八人,即是每路各添都不满二十人,准许各举荐一人之类的情况。

八月十二日,下诏将"举主"一词改称"举官"。

五年七月十四日,中书舍人徐敷进言:"侍从官自行举荐官员替代自己一职,实行已久,未见有得人才而破格提拔的情况,也未见举错人而受处罚的情况。请求召见到都堂审察,酌情加以提拔;如果所举非人,则追究举荐者的责任。"皇帝依此批准。

九月二十五日,太尉、武信军节度使、充中太一宫使、奉承御前处分边防事务童贯进言:"核查得知西宁、湟、廓、积石四州军地处极边,郡中事务繁重,加之边防司近来所管各州军每年应办的事务不少,因知州军都是武臣,须依赖有才干的通判协力办理。恳请陛下圣裁酌定,特许边防司奏举上述四州军的通判一次,接替现任官员任满后的空缺。这样可使远边之地能得到人才办理事务。"皇帝下诏依照先前所降旨意准许奏举一次,仍申报尚书省委派。

十月十三日,下诏:"大名府等处都作坊院的监官,可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一并令军器监与本路提刑司轮

九月二十五日,太尉、武信军节度使、充中太一宫使、奉承御前处分边防童贯言:「勘会西宁、湟、廓、积石四州军最处极边,郡事繁重,兼边防司近管认逐州军岁计合行事务不少,缘知州军皆系武臣,须藉有才干通判协力倚办。伏望圣慈详酌,特许边防司奏举上四州军通判一次,并替见任人任满阙。所贵远边得人干当。」诏依先降指挥奏举一次,仍申尚书省差。

十月十三日,诏:「大名府等处都作坊院监官,可依元丰法,并令军

器监与本路提刑司轮举。」

六年二月七日,吏部侍郎韩粹彦等言:「检会政和三年五月 ,奏举窠阙,如见任官过满三月,其创添并非次见阙,及三季各奏状不到者,更不候本处申到无官可举,并从本部使阙差人。本部勘会上件窠阙,当时为员多阙少,申明到前项指挥,即无今后依此施行明文。窃缘奏举窠阙内,有河防、捕盗及三路沿边掌兵并盐事官,系被举官司依专法奏举使臣。若今后亦合依上件施行,即乞将前项似此奏举去后,须候所举官司申到无官可举,本部依条使阙差人外,余奏举并接续申明到奏举一次去处,依前项已依得朝旨施行。」从之。

四月三日,吏部言:「御笔特改官人,偶无荐举,凡选阙校量,在有荐举官人之下。有司因循,失于建明。伏望明诏立法,许在有举官之上。」诏令详定一司 令所立法。

五月十九日,臣僚言:「近降御前札子,川峡路通判司录、曹掾、兵官、令佐阙,并差川峡人,仍州不得过三员,县镇寨不得过一员。臣访闻东西两川并利州路州县久阙正官甚多,盖为内地人入川,远涉数千里,少有愿就。伏望特降睿旨,应选人往成都府、梓州、利州路指射差遣,如任满不犯赃私罪,候考第足日,与减改官举状二纸,磨勘合入通仕郎以上者减举状一纸,关升本任,别有酬奖,自依元法施行。大小使臣乞比附立法。候三二年,事就绪日依旧。」(照)[诏]依所奏立

法。

七月十五日,吏部言:「承 诸路应钞盐路分巡检、县尉,令盐香司奏举有胆勇人。内淮南路盐香茶矾事司承政和五年八月三日朝旨,依产盐场监官已得旨挥,除赃罪外,不以有无违碍踏逐奏举。其诸路盐香茶矾事司奏举,乞依淮南盐香茶矾事司已得旨挥。」从之。

八月六日,吏部言:「勘会诸路兼教保甲地分巡检、县尉,依条委提举司踏逐奏差。承政和五年八月八日朝旨,应钞盐路分巡检、县尉,有地分阔远,自来私盐多处,令盐香司奏举有胆勇人。缘盐香司合奏举巡尉官内,有系教保甲地分,合保甲司举官去处。今来盐香司合举系保甲地分巡检,虽承朝旨今后依奏举法差注,亦未审合与不合兼用政和保甲举法,试验事艺差注,及系教保甲巡尉差遣,并合申枢密院降宣。

译流举荐。"

六年二月七日,吏部侍郎韩粹彦等进言:"查得政和三年五月,奏举官阙的规定,如现任官员超过任满三个月,其中新增添的以及非按常规出现的官阙,以及三季各自奏状未到的,不再等候当地申报无官可举,一并由本部按官阙差人补授。本部核查得知,上述官阙当时因为候选官员多而官阙少,才申明有前述指令,但并无今后一律照此施行的明文规定。窃以为奏举官阙之中,有河防、捕盗以及三路沿边掌兵并盐事等官职,是由被举荐的官司依专门法令奏举使臣的。如果今后也一并依照上述办法施行,那么请求将前述类似的奏举,此后须等到举荐的官司申报无官可举,本部依条例按官阙差人补授之外,其余奏举则依次申明到应奏举一次之处,依照前项已依照朝旨施行。"皇帝依此批准。

四月三日,吏部进言:"御笔特批改官之人,偶尔没有荐举,凡是选任官阙时的考核比较,都排在有荐举的官员之下。有司因循守旧,未能提出建议。恳请明诏立法,允许将这类人排在有举官者之上。"皇帝下诏令详定一司之令所商定制法。

五月十九日,有臣僚进言:"近来颁降的御前札子规定,川峡路的通判、司录、曹掾、兵官、令佐等官阙,一律差派川峡本地人,且州不得超过三员,县镇寨不得超过一员。臣访察得知,东西两川以及利州路州县长期缺正官的情况很多,因为内地人入川,要远涉数千里,很少有人愿意前往就任。恳请特降圣旨,凡选人前往成都府、梓州、利州路应选差遣,如果任满没有犯赃私之罪,待考核期满之日,给予减免改官举状二纸,磨勘合格应入通仕郎以上的减免举状一纸,关升本任,另有酬奖,其余依照原法施行。大小使臣请求比照订立法令。等过二三年,事务上轨道之后再恢复旧制。"皇帝下诏依所奏订立法令。

七月十五日,吏部进言:"承旨各路应钞盐路分的巡检、县尉,令盐香司奏举有胆识勇力之人。其中淮南路盐香茶矾事司承政和五年八月三日朝旨,依照产盐场监官已得的旨令,除犯赃罪外,不论有无违碍情形都可踏勘奏举。其余各路盐香茶矾事司的奏举,请求依照淮南盐香茶矾事司已得的旨令办理。"皇帝依此批准。

八月六日,吏部进言:"查得各路兼管教习保甲地分的巡检、县尉,依条例委托提举司踏勘奏差。承政和五年八月八日朝旨,各路应钞盐路分的巡检、县尉,凡地分辽阔遥远,历来私盐多发之处,令盐香司奏举有胆识勇力之人。因为盐香司应奏举的巡检、县尉之中,有属于教习保甲地分的,应由保甲司举官之处。现在盐香司应举荐的属于保甲地分的巡检,虽然承旨今后依照奏举法差派注授,但尚不清楚是否应当兼用政和年间保甲举官法,试验其才能技艺再差派注授,以及涉及教习保甲的巡检、县尉差遣,都应当申报枢密院降下宣令。盐香司举荐到的官员,是申报枢密院,还是仍申取尚书省的指令?"皇帝下诏巡检依照县尉已得的指令办理,盐香司应举荐属于保甲地头的巡检,兼用政和年间保甲举官法,盐香司举荐到的官员,只需申报尚书省。

《文献通考》记载:徽宗政和六年,有臣僚进言知县、县令共有一百七十余处官阙,没有人愿意就任。皇帝命吏部措置办理。不久吏部选取在选应入职之人,按其资历次序,从上而下,不问其是否愿意,径直差派注授,如同硬性差派的办法,于是出现了户籍在福建而被强行注授到四川的情况。第二年,皇帝知道路途遥远难以赴任,特许按方

其盐香司举到官,申枢密院,惟复申取都省指挥。」诏巡检依县尉已得指挥,盐香司合举系保甲地头巡检,兼用政和保甲举法,其盐香司举到官,止申尚书省。

《文献通考》: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县、县令凡百七十余阙,无愿注者。命吏部措置。已而吏部取在选应入者,随其资序,自上而下,不以愿否,径自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贯户福建而强注四川者。明年,上知其远难赴,特许便乡差注,路虽远,毋过三十驿,已注者听改。

重和元年天头原批:「徽宗独缺重和此小注元年、二年六年三段,不知可提作大字单行补缺否。」,臣僚言:「八路定差,岁久弊多,尝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举职不专也。

且四选之在吏部,尚书、侍郎专总其事。而八路则委之转运,既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差注视为末务,乃(赴)〔付〕之主管文字官。其人又以稽考簿书、检勘行移为先,而不复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拟定,而佥厅特视成书判而已,几何而不废法哉。比年以来,贿赂公行,随其厚簿为注阙之高下,甚者曰:某阙供给厚,遗我一季之得,则可差矣;某地圭租优,归我一料之资,则以汝往矣。苟贱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偿于至官之后。间有刚正而无赂者,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暨其上部,必致退却。待其参会重上,已半岁所矣。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势须畏忌。若必投诉,是诉所莅监司也。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察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可以公拟注而绝吏赇。」从之,仍立为法天头原批:「『为法』二字,似宜添在『从之』下。。

升改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自熙宁后,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而岁又分举,制益详矣。先时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日一引,不过二人。其后待次者多,至有踰二年乃得引。帝闵其留滞,至元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二年,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京东西、河东路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

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

六年,诏察访官举京官、职官、县令者,河东、两浙十二人,余路十人,升陟不限数。选人任中都官者,旧未有荐举法。至是,诏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贡三员。又定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元佑元年,岁举升陟始立额,如举改官及职、令之数。复通判举法,诏岁举京官、县令各一员,仍间迭而举。

译便就近之乡差派注授,路途即使遥远,也不超过三十驿,已经注授的听凭改派。

重和元年(天头原批:"徽宗独缺重和此小注元年、二年六年三段,不知可提作大字单行补缺否。"),有臣僚进言:"八路的定差制度,年久弊病渐多,探究其根源,在于任用非其人而且举职不专一。

而且吏部所掌四选之事,由尚书、侍郎专门总管。而八路的差派则委托转运司,转运司既以军储、官吏俸禄、供馈、支移作为自己的职责,就把差派注授视为次要事务,交由主管文字的官员办理。这些官员又把稽核簿书、检勘公文往来放在首位,不再用心于差派注授事务,于是交给士案处理。多由吏胥拟定,而主管的厅官只看成文的判语而已,这样又怎能不废弛法度呢。近年以来,贿赂公行,按贿赂多寡来决定官阙差派的优劣,甚者说:某处官阙供给丰厚,送给我一季的收益,就可以差派你去了;某地田租优厚,归我一年的资费,就派你前往了。那些贫贱而不廉洁的士人,也增加贿赂来谋求,而从到任之后再取偿。偶尔有刚正而不行贿的人,那么其定差的文书,就故意脱漏言词,隐去关键条目。等到上报到吏部,必定遭到退回。等到重新参核补上,已经过去半年了。士大夫因身处八路,势必心存畏忌。如果一定要投诉,那就是要控诉所隶属的监司了。因此官阙多而未得调任者众多。应当督促考察主管此事的官员,年终取吏部退回官员的困难、有无、多寡作为考课依据,据以赏罚。"皇帝依此批准,并订立为法(天头原批:"'为法'二字,似宜添在'从之'下。")。

升迁改官荐举任用之法,选人用来晋升资历、改换官阶,京朝官用来升任职务,旧时都有相应制度。自熙宁年间以后,又对其加以增减,所以举荐都限定名额,而每年又分批举荐,制度更加详备。先前选人应改官,必须在便殿接受召对。旧制五日引见一次,每次不超过二人。后来等待引见的人增多,甚至有拖延两年才得以引见的。皇帝怜悯这种滞留情况,到元丰四年,便下诏每批引见四人以方便处理。

二年,规定十六路提点刑狱每年举荐京官、县令的名额:京东西、河东路举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举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举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举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

六年,下诏察访官所举荐的京官、职官、县令名额,河东、两浙路十二人,其余各路十人,升迁名额不受限制。选人担任中都官职者,旧时没有荐举之法。至此,下诏其所属官员满六员的,每年可举荐三员。又规定提举市易司每年举荐京官五员。

元佑元年,每年举荐升迁名额开始订立限额,如举荐改官及职官、县令的数目。恢复通判举官之法,下诏每年举荐京官、县令各一员,且间隔轮流举荐。采用孙觉的建议,吏部选人改官,每年以一百人为限额。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进言:"选人初次受任,虽有才能者,依法也不得举荐为京官。而有些凭借权势善于请托求情的人,职官、县令举荐名额已满,又一并要求改官的举荐名额。"皇帝下诏,历任经过总共三考,而且资历序位已进入幕职、令录,方许举荐其改官。又进言:"选人改官,每年限额一百人。而元佑年间变更法令,以三人为一批,每月引见三次,积累至今,等待引见

用孙觉言,吏部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有能者,法未得举为京官。而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又言:「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元佑变法,三人为甲,月三引见,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余人。以数而计,历二年三季,始得毕见。请酌元丰令增损之。」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岁毋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大观四年,裁减国学长贰岁举改官而立之数,大司成十五员,祭酒、司业各八员。

政和三年,尚书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举主而职司居其一,即与磨勘。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随轻重加考或举官有差。从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员增多,本因入流日众。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京朝官,总一百三十

有五员。近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有畸,其来既广,吏员益众。欲节其来,惟严守磨勘旧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且今之磨勘,有局务减考第者,有川远减举官者,有用酬赏比类者,有因大人特举者,有托因事到阙而不用满任者,有约法违碍、许先次而改者,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于今而未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部,旧有正法,自当如故,余皆毋得用例。」诏惟川、广水土恶弱之地许减举如制,余悉用元丰法从事,其崇宁四年之制勿行。

高宗建炎初,诏即驻跸所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军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任、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诏京畿、京东西、河北、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注官。

二年,诏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通判、签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旧以三年为任者,今权以二年为任。兵休,仍旧以赴调者萃东南。选法留滞故也。

四年,言者论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虽已注人,亦夺予之。甚至部有佳阙,密献以自效,为寒远患踰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长贰,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须执守,毋得供报。」从之。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诏:「可令诸路帅臣各举有材勇智谋、谙练军政、缓急可以倚仗大使臣二员,仍开具逐人曾于甚处立功 显著闻奏,枢密院置籍编录,以备选用。如任用后功绩优异,其保举官即行旌赏;若不如所举,有误任使,其保举官亦当量事黜责。

译的人多达约二百八十余人。按此数计算,需经历两年三季,才能全部引见完毕。请求参酌元丰年间的法令加以增减。"皇帝下诏依元丰年间的做法,五日引见一批,每批三人,每年不超过一百四十人。等到等待引见的人数不足一百人时,另行奏定。

大观四年,裁减国学正副长官每年举荐改官的名额,规定大司成十五员,祭酒、司业各八员。

政和三年,尚书省修订确立改官格式:承直郎至登仕郎须六考,将仕郎须七考,有改官的举主而其中职司占其一,即可与之磨勘。如因公私过犯而获罪,各按轻重加考或减少举官名额,处置各有不同。皇帝依此批准。

七年,有臣僚进言:"官员冗滥、吏员增多,根本原因在于入仕的人日益增多。熙宁年间郊祀之礼,文武官员奏补总共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为京朝官的,总共一百三十五员。近来考核吏部记录,政和六年,郊祀恩泽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余员,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余员,来源既然如此广泛,吏员就更加众多。要想节制来源,只有严格遵守磨勘旧法,不可随意迁就妄自授予而已。而且如今的磨勘,有因在局务任职而减少考第年限的,有因川远之地而减少举官名额的,有用酬赏比照类推的,有因大臣特意举荐的,有借口因事到京城而不按满任年限的,有约定法令有所违碍而准许提前改官的,这些都是抛弃正法而使用惯例。法令既然约束不住,惯例便日益繁多,如果不加以裁减,将来会比现在多出数倍而无法估量。请诏令三省和吏部,旧有正式法令的,自当依旧执行,其余一律不得援用惯例。"皇帝下诏,只有川、广等水土恶劣贫瘠之地准许依例减少举官名额,其余一律依照元丰法令执行,崇宁四年的制度不再施行。

高宗建炎初年,下诏在皇帝行在所设置吏部。当时四选人员档案散失,名籍已无从查考,于是开始下令各道州府军监,将所属官吏及寓居官员的籍贯出身、年龄、出身来历、历任经历、功过、举主、到任罢任的月日,逐一开列造册登记。下诏京畿、京东西、河北、河东的士大夫在吏部注授官职,即使铨选未合格而年龄已到者,都准予注授官职。

二年,下诏京官前来行在的,令吏部审核考量,凡不是政和以后进献书颂以及直接赴殿试之人,才准予参加铨选。在吏部铨选中知州军、通判、签判以及京朝官知县、监当,原以三年为一任的,现暂改以二年为一任。因战事平息,仍旧按原制,赴调者聚集东南地区,是因为选官制度停滞的缘故。

四年,有进言者论及铨选衡量官员的官吏守法不立,自蔡京、王黼掌权以来,有前往都堂及吏部谋求官阙的人,只要批注一个"取"字,即使已经注授给别人的官阙,也照样被夺去给他。甚至部中有好的官阙,被暗中泄露以博取私恩,成为寒门远方之士的祸患已超过二十年。希望明确告诫吏部长贰官员,从今以后堂中若有人来取部中官阙,都必须坚持原则,不得供报。"皇帝依此批准。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下诏:"可令各路帅臣各自举荐有才能勇力、智谋、熟悉军事的、危急时可以倚仗的大使臣二员,并开列各人曾在何处立功、功绩显著的事迹上奏,由枢密院设立簿籍编录,以备选用。如果任用之后功绩优异,其保举的官员即予以嘉奖;如果所举非人,有误任用,其保举的官员也应酌情予以黜责。"

七月二十九日,吏部进言:"查得崇宁年间考功条例详细审定,修武郎以上初次应磨勘的以及武功大夫磨勘的,因

」

七月二十九日,吏部言:「勘会崇宁看详考功条,修武郎以上初该磨勘并武功大夫磨勘,缘元符政和举官奏状式内即无『同罪』二字。再详所须同罪保举,方与施行,缘所举官只是依式发奏,自来虽已参用元符、政和举官式磨勘,终是未有明文执守。伏乞详酌施行。今拟添举朝请大夫以下充升陟任使等状式,添入『如蒙朝廷擢用后犯入己赃,臣甘当同罪』。」从之。

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迩来任刺举者,往往虚发照牒,妄为美词,并称已具奏闻,而寔未尝发,此其罪岂止自欺而已哉!今士人到部,乞用照牒磨勘了当。暨至会问,元未申发,却行追改。而虚发照牒之人,殊不加罪。乞下有司,明立条禁,以正虚发照牒、不申岁帐之罪。凡遇举官,即具奏检申吏部,仍备坐连照牒,付所举官收执照用,庶几息绝弊源,寒素有赖。」诏举官如敢妄发照牒及不申岁帐者,并以违制论。

七月七日,臣僚言:「伏见任谅奏乞辟置东南通判,内有元被旨差除及堂除人,谅一例奏辟冲罢,臣寔未喻。欲望特降睿旨,除见任及差下人系吏部注授者,权许谅奏辟冲罢

一次外,应特旨差除及堂除人,并不许奏辟冲罢者,并依旧,仍不得为例。」诏除已系御笔差除外,堂除阙具姓名申朝廷选差,余从之。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尚书省言:「奉御笔,今后遵依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旨,内外举官悉罢,令尚书省依仿元丰旧例措画闻奏。今恭依御笔,逐旋据吏部具到举官员阙,体仿元丰旧制措画,并具到旁通体制下项:一、元丰年不曾罢举窠阙,今欲并依元丰旧制罢举;一、依元丰旧制合罢窠阙,今措置内事干新法,缘新法事务具名申差者同。及帅府属官欲并归堂除,其诸路管勾机宜文字并许具名申朝廷差,其罢举窠阙并归吏部;一、元丰四年后来创置奏举窠阙,今系事干陵寝,欲特存留依旧奏举外,余并罢归吏部,内缘新法差窠阙及具名申差者,并堂除;一、应奏举系属枢密院管认窠阙,今欲并令枢密院施行;一、应自来奏举及踏逐具名申差窠阙,今措置如后奉承御笔及特旨,或供奉应奉御前事务,并应副急切委责才干窠阙,欲各依元降指挥施行;一、应已得旨挥许令奏举一次窠阙,内未曾经奏举者,欲并罢;一、应罢举等窠阙,欲除合属枢密院阙外,令吏部一依今来措置及旁通体制施行,内有合参立选格者,即逐旋修立,申尚书省;一、应罢举归吏部选差窠阙,欲令本部候入使阙,限每月一日刷具窠名脚凿选格,先申朝廷,限五

日使阙,如过限,朝廷不曾差人,即从吏部,不候报,一面依格差注;一、自今降措置指挥日前已系奏举在任之人,欲令终满今任,其已授付身赴任之人,亦许赴上,候入合使阙限,即依今来措置使阙差人;一、应罢举窠阙,如未立到差格间已入使阙条限,欲令吏部权依仿元举法差注;一、应该载未尽事件,欲令吏部比仿条具申请施行。

译元符、政和年间的举官奏状格式中并无'同罪'二字。再详加审定,须要同罪保举,方可施行,因所举荐的官员只是依格式发出奏状,历来虽已参照采用元符、政和年间的举官格式磨勘,终究没有明文规定要遵守此制。恳请详加斟酌施行。现拟增补朝请大夫以下充任升迁任使等官职的状式,添入'如蒙朝廷擢用后犯入己赃罪,臣甘愿同罪'字样。"皇帝依此批准。

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有臣僚进言:"近来负责举荐考核的官员,往往虚开照牒,妄加美好的评语,并称已经具文上奏,而实际上未曾发出,这种罪过岂止是自欺而已!如今士人到吏部,凭借照牒办理磨勘完毕。等到核实查问时,才发现原本没有申报发出,却又追加更改。而虚发照牒的人,却丝毫不加罪。恳请下令有司,明确订立条例禁令,以纠正虚发照牒、不申报年终记录的罪行。凡遇举荐官员,须具文奏报并申报吏部,且备份连同照牒,交给被举荐的官员收执备用,这样才能杜绝弊端根源,使寒门之士有所依靠。"皇帝下诏,举荐官员如敢虚发照牒以及不申报年终记录的,一律按违反制度论罪。

七月七日,有臣僚进言:"臣见任谅奏请辟置东南通判,其中有原本被旨差除以及堂除的人,任谅一律奏请辟置冲罢,臣实在不明白其中缘由。恳请特降圣旨,除现任以及被差下、属吏部注授的人,暂准任谅奏辟冲罢一次外,凡属特旨差除及堂除的人,一律不准奏辟冲罢,仍不得作为惯例。"皇帝下诏,除已属御笔差除者外,堂除的官阙须开列姓名申报朝廷选派差人,其余依所奏批准。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尚书省进言:"奉御笔旨意,今后遵照元丰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的诏旨,内外举官一律废除,命尚书省仿照元丰旧例商议措置后上奏。现遵照御笔旨意,逐一根据吏部开列到的举官员阙情况,仿照元丰旧制加以措置,并列出与旁通体制相关的各项如下:一、元丰年间不曾罢除举荐的官阙,现拟一并依照元丰旧制废除举荐;一、依元丰旧制应废除举荐的官阙,现措置内涉及新法事务,须具名申报差派的也相同。以及帅府属官拟一并归入堂除,各路管勾机宜文字的官职准许具名申报朝廷差派,其废除举荐的官阙一并归入吏部;一、元丰四年之后新设置的奏举官阙,现属涉及陵寝事务的,特准保留依旧奏举外,其余一律废除归入吏部,其中涉及新法差派的官阙以及具名申差的,一并归堂除;一、凡属枢密院管辖的奏举官阙,现拟一并令枢密院施行;一、凡历来奏举以及踏勘具名申差的官阙,现措置如下:奉承御笔以及特旨,或供奉应奉御前事务,以及应急重要委任才干的官阙,均依照原先降下的指令施行;一、凡已得旨令准许奏举一次的官阙,其中尚未经过奏举的,拟一律废除;一、凡废除举荐等官阙,除属枢密院管辖的官阙外,令吏部一律依照现今措置及旁通体制施行,其中应当参照订立选格的,即随时修订,申报尚书省;一、凡废除举荐归入吏部选差的官阙,令本部等到官阙出现时,每月初一开列官阙名目及选格,先申报朝廷,限五日内使阙差人,如超过期限,朝廷未曾差人,即由吏部不必等候回报,径直依格差派注授;一、自今降下措置指挥之日以前已属奏举在任之人,令其任满现今这一任,其已授予凭证赴任的人,也准许赴任就职,等到进入使阙的期限,即依照现今措置的办法使阙差人;一、凡废除举荐的官阙,如未立到差派格式之前已进入使阙条限的,暂令吏部权且依照原来举荐之法差派注授;一、凡记载未详尽的事项,令吏部比照条例具文申请施行。"皇帝一并依此批准。

三月六日,京畿转运使王本进言:"奉旨前往所辖各地,考察县令的政绩才能后上

」并从之。

三月六日,京畿转运使王本言:「有旨 诣所部,察县令能否以闻。伏见密县朱定国、鄢陵刘湜岂弟临民,一境称治;考城吴亢宗、长垣马向吏事详明,庶务毕举,乞召赴都堂审察。」从之。

二年三月十九日,诏陕西、河东、河北路:应合枢密院铨量奏举窠阙,未曾参部、未经短使人,并特许奏辟,余依见行条格施行。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勘会涪州通判昨奉御笔,委王蕃奏举清强干敏官,具名闻奏。所准夔州运判王蕃奏举朝奉大夫常彦堪充上件差遣,其常彦于格应入。缘本官见年六十以上,不任选阙。」诏特差。

朝奉大夫、新知均州章綡委有才干,荐更任使,兼本官系苏州人,备谙江浙民情,可以倚仗。臣已 三年二月六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言:「勘会两浙提举常平俞赒已准朝旨勒停,缘今凶贼作过之际,全藉监司抚存弹遏。伏(遂)[逐]急差本官权两浙路提举常平,先次管勾职事,伏望特赐睿旨差注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诏:「应

(阙)[阙]官去处,仰吏部 刷,限三日速行差注。如无本等应格人,即破格差注一次。自余州县亏欠场务及边远阙官半年以上,除知、通可录兵马都监、监押外,并特许帅臣漕司,不以拘碍踏逐奏差一次。勘会帅臣漕司依已降诏举官,自合随两司所隶奏举。如巡检阙,合帅司;场务阙官,合漕司奏举之类。若事干两司,自合同衔奏举,令吏部申明行下。」

闰五月二十三日,吏部言:「陕西都转运司奏举将仕郎景材充秦州司刑曹事。本部勘会初出官条,年二十五以上,许到部注授残零阙。缘逐人系未合到部之人,近来官司却以年未及格,并犯赃私罪等人一例举奏,理当申明。合除曾犯赃及私罪勒停并进纳不应入人、年未及格、未应出官人外,并遵依御笔旨挥,不以拘碍奏差。」从之,仍申明行下。

六月十一日,臣僚言:「昨诏通判不许帅臣奏辟,着在令甲。近帅臣复有奏辟程若藻通判冀州、安勉通判(之)青州、石资通判雄州,陛下亦既俯从,搢绅疑之。寻有诏除石资特差外,余勿行。缘所辟三人,石资尤无闻望,徒以豪赀交结,今独得辟,是使奸罔之徒,公违诏令而成诡私也。乞并赐寝罢。」从之。

九月十八日,诏:「应内外官岁举外,其增添员数,更不施行。内京东辇运、蔡河拨发、河东京西江淮铸钱、陕西香矾、河北京东盐香司、辰沅靖澧州刀弩手司、提举陕西平货务,各许岁举二员。河北籴便司依

本路提刑、陕西河东提举弓箭手依本路提举常平见举员数,并减半。」

十一月十五日,诏:「今后不应奏举改官人,不许奏举改官。

译奏。臣见密县朱定国、鄢陵刘湜为政和易近民,一境之内政治清明;考城吴亢宗、长垣马向处理吏事详明,各项事务都能办妥,请求召至都堂审察。"皇帝依此批准。

二年三月十九日,下诏陕西、河东、河北路:凡属枢密院衡量决定奏举的官阙,尚未参加铨选、未经历短使的人,一并特准奏请辟置,其余依照现行条例格式施行。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进言:"查得涪州通判一职,此前奉御笔旨意,委托王蕃奏举清正强干敏捷的官员,具名上奏。所准夔州运判王蕃奏举朝奉大夫常彦堪充任此项差遣,此人常彦资历于格式相符。因该官员现年已六十以上,不宜担任选阙之职。"皇帝下诏特别差派。

朝奉大夫、新任知均州章綡确有才干,屡经荐举更加得到任用,且此官员是苏州人,熟悉江浙民情,可以倚重任用,臣已(原文残缺)。三年二月六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进言:"查得两浙提举常平俞赒已奉朝旨勒令停职,因当今正是凶恶贼寇作乱之时,全靠监司安抚民众、弹压遏止。臣已从急差派本官暂权两浙路提举常平,先行掌管职事,恳请特降圣旨批准差派任用。"皇帝依此批准。

三月二十七日,下诏:"凡有官阙的地方,令吏部核实登记,限三日内速行差派注授。如无相应资格的人选,即破格差派注授一次。此外州县亏欠场务以及边远地区官阙已超过半年以上的,除知州、通判可录用兵马都监、监押外,一并特准帅臣、漕司,不受拘束地踏勘奏差一次。查得帅臣、漕司依照已降诏旨举官,自应按两司各自所隶属的事务奏举。如巡检的官阙,应由帅司负责;场务的官阙,应由漕司奏举之类。如果事情涉及两司,自应联名奏举,令吏部申明下发执行。"

闰五月二十三日,吏部进言:"陕西都转运司奏举将仕郎景材充任秦州司刑曹事。本部查得初次出仕的官员条例,年满二十五以上,方准到部注授零散偏远的官阙。因这些人都属尚未合乎到部资格之人,近来官司却以年龄未合乎条例,将其与曾犯赃私罪等人一律举奏,理应申明说明。应除曾犯赃罪及私罪被勒停以及进纳出身不应入选之人、年龄未合格、尚未应出仕之人外,其余一律遵照御笔旨意,不受拘束地予以奏差。"皇帝依此批准,并申明下发执行。

六月十一日,有臣僚进言:"此前曾下诏不许帅臣奏请辟置通判,已载入法令。近来帅臣又有奏请辟置程若藻通判冀州、安勉通判青州、石资通判雄州之事,陛下也已俯顺批准,朝中官员对此心存疑虑。不久有诏令除石资特准差派外,其余不予施行。因所辟置的三人中,石资尤其没有声望,只是凭借豪富财资交结权贵,如今独独得以被辟置,这是使奸邪谋私之徒,公然违反诏令而成就诡诈之私事。恳请一并予以停罢。"皇帝依此批准。

九月十八日,下诏:"凡内外官员每年举荐名额之外,其增添的员数,一律不再施行。其中京东辇运、蔡河拨发、河东京西江淮铸钱、陕西香矾、河北京东盐香司、辰沅靖澧州刀弩手司、提举陕西平货务,各准许每年举荐二员。河北籴便司依照本路提刑、陕西河东提举弓箭手依照本路提举常平现有举荐员数,一并减半。"

十一月十五日,下诏:"今后不应奏举改官之人,不许奏举改官。如有三省执意奏请而不予施行的,仍依照今年九月十八日措置每年举荐选人改官的指令,自宣和四年

如有三省执奏不行,仍于今年九月十八日措置岁举选人改官指挥内,自宣和四年为始。」

四年九月十九日,诏:「提举成都府路茶事兼提举陕西买马监牧公事张有极奏辟奉议郎王肇知兴州、洋州,为碍资序,并不行。元丰六年四月令茶马司奏辟知州指挥,系一时旨挥,今后不合奏辟。」

五年三月十九日,吏部侍郎卢法源等言:「窃见选人到部关升磨勘,中间尝许先用照牒奏检,至有已升朝改官资后,因会问不寔,复行追夺者,其弊寔大。今复遵依元丰成法,须奏状到部,方许收使,不复容有伪滥及误行关升改官,诚良法也。近年以来,多有奏状遗滞,如川、广、福建,道路辽远,若俟取会,往复之间,动经岁月。方当选举人材之时,未免留滞之患。乞行立法。」诏:「应荐举承直郎以下磨勘关升,于照牒前录白元奏状检,仍声说于某年月日某字号递发讫。如违及不寔者,并依虚发照牒律科罪。」

六月二十日,臣僚言边帅属官,今皆帅臣辟置,未尽得人。诏应奏辟者许辟员数之半,余朝廷选差。

同日,臣僚言:「帅司属官,正储养帅才之地。今皆帅臣辟置,不惟牵于请求,未尽得人,又随府移罢,去来不常,其能究心一路之事哉 欲乞朝廷择选才术有志之士,分置诸路帅

幕,使讲求一路边机之任,高其资序,假以岁月。仍于诸路更试,以职有绩 者就加升擢,或分符边郡,或将漕本路,异日谋帅,皆可取而用也。伏望特降睿旨施行。」(照)[诏]依所奏。应奏辟者,据合辟员数,许辟置一半,并依旧制,余并朝廷选差。应选差者,并与通判资序,三年为任。

六年十二月四日,诏:「内外侍从官以上,各举所知堪充文武任使者二人,中书省籍记姓名,召赴都堂审察。其才术优异、可备奖擢者,仍取旨引对。不如所举,当以重

译开始施行。"

四年九月十九日,下诏:"提举成都府路茶事兼提举陕西买马监牧公事张有极奏请辟置奉议郎王肇知兴州、洋州,因妨碍资历次序,一律不予施行。元丰六年四月令茶马司奏请辟置知州的指令,是当时的临时旨意,今后不得再奏请辟置。"

五年三月十九日,吏部侍郎卢法源等进言:"臣见选人到吏部关升磨勘,中间曾允许先用照牒奏检办理,以致有已升朝改官之后,因核实查问不实,又被追夺的情况,此弊端实在严重。如今又重新遵照元丰年间的成法,必须待奏状到达吏部,方准收执使用,不再容许有虚伪滥造以及错误进行关升改官的情况,这确实是良法。近年以来,多有奏状遗漏迟滞的情况,如川、广、福建等地,道路遥远,如果等候查取核实,往返之间,动辄经年累月。正当选举人才之时,难免留滞的祸患。恳请予以立法。"皇帝下诏:"凡荐举承直郎以下的磨勘关升,须在照牒前面抄录原奏状的检文,并说明于某年月日以某字号发出。如有违反及不实的,一律依照虚发照牒律例治罪。"

六月二十日,有臣僚进言边帅属官,如今都由帅臣辟置任用,未能都得到合适人选。皇帝下诏凡应奏请辟置的,准许辟置名额之半,其余由朝廷选派差人。

同日,有臣僚进言:"帅司属官,正是培养储备帅才的地方。如今都由帅臣辟置,不仅受制于请托求情,未能尽得人才,又随着府署迁移罢免,来去不定,这样又怎能专心研究一路之事呢?恳请朝廷选拔有才能志向的人士,分置于各路帅府幕职,使他们专心研求一路边防机要之事务,提高他们的资历次序,给予相当的年月历练。并在各路轮流历练,凡任职有政绩者就地予以提拔,或分符出任边郡长官,或掌管本路漕运,日后谋划选帅,都可从中选取任用。恳请特降圣旨施行。"皇帝下诏依所奏批准。凡应奏请辟置的,按应辟置的名额,准许辟置一半,其余一并依照旧制,其余由朝廷选派差人。凡由朝廷选派差人的,一并给予通判资历,以三年为一任。

六年十二月四日,下诏:"内外侍从官以上,各自举荐所知能担当文武任用之职者二人,由中书省登记造册记录姓名,召至都堂审察。其中才能技艺优异、可以奖励提拔的,仍请旨引见奏对。如所举非人,当以重(原文残缺)……"

罪论之。」

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愿诏帅臣保举将佐、下逮军校有才略者,监司保举郡守以至县令有政绩者,每岁逐路以三数人上之,朝廷籍记姓名,岁终类聚,取旨擢用。当则有赏,否则有罚。」诏令吏部申明行下,诸路监司遵守施行。其帅臣保举将佐军校等,录送枢密院条画取旨。

译论罪处置。」

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上言:「希望诏令各路帅臣保举有才能谋略的将领佐官,以至基层的军校,监司保举有政绩的郡守以至县令,每年各路推举三数人上报,朝廷登记姓名,年终汇总,请旨予以提拔任用。举荐得当的有赏,不当的有罚。」诏令吏部申明施行,各路监司遵守执行。至于帅臣保举将佐军校等事,则记录送交枢密院拟订条例,请旨施行。

六月十日,诏陕西、河北、河东并诸路帅司:于本路大使臣内,选曾经边防战守、可以倚仗五七人,具名以闻。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令在京监察御史、在外监司郡守及诸路分钤辖以上,限三日于大小使臣内选择曾经边任或有武勇、可以统众出战之人,各举二员。

四月二十九日,诏令三衙并诸路帅司各举谙练边事、智勇过人并豪俊奇杰、众所推服、堪充统制将领者各五人。

六月三日,诏:「宰执、侍从、省台寺监、监司、郡守、将帅之臣,并举文武官才堪将

帅,不限人数以闻。其人有已试之 ,即具疏其迹。未经试用,即言其才能所长,密院籍其姓名。」从监察御史胡舜陟之请也。

八月十六日,诏:「昨降旨挥,令中外臣僚举有武勇可以统众之人,至今尚未有曾举到者。令刑部催督,限十日奏举。其已举到使臣刘钧等十七人,令乘递马发赴枢密院审察。」

九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见臣僚集议,置四道都副总管。内副总管用武臣,缘上件委任所责非轻,惟人才寔可济今日急难者用之,不必如平时,问其元初荐引及日前瑕疵以为碍,庶几可以得人。若使集侍从、台(荐)[谏]同一处荐举,又恐人数不多,难于推择。欲乞令六曹尚书侍郎、开封尹同集一处,翰林学士、两省待制同集一处,台官在本台,各荐文臣可充都总管者四人。内有议论不同,许别为一状荐举,以充其数外,武臣副总管四员,乞令三衙都指挥使、枢密承旨同集一处,公共荐举,必可得人。」从之,仍并限一日。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赦:「应诸路有材勇谋略、众所推服之人,或曾经战阵,有功可以倚仗,委本州岛具职位姓名,保明解发赴行在御营使司,当议量材录用,每州三人。」

十二月六日,尚书省言:「检会登极赦文,内自禁从,外自监司、郡守,各举所知一名。」诏文武官并召赴都堂审察,中书省置籍书职位姓名进呈,除合待报人外,余告示发回本处,白身人送

中书省,各试策一道,取旨。

二年四月三日,臣僚言:「乞文臣自从官至牧守,各荐所知可备升擢任使者二人;武臣自管军至遥郡,各荐所知可备主兵任使者二人。置为一籍,留之禁中,其副本降付三省枢密院。每遇文臣监司、帅守及武臣将官、总管、钤辖等有阙,除旧资序合入及已试有 并宰执荐引人外,其余并乞于今举官籍内点差。如擢用之后,职事旷废,或犯赃私罪,并坐举者。其举官不当降官及降差遣者,未满三年,虽遇赦恩不得牵复。如此,则人皆向公,所举无非寔才。近日士大夫凡所奏请,大抵多引罪废及法不当得之人,以人主爵赏市己私恩,愿加禁约。

译六月十日,下诏给陕西、河北、河东以及各路帅司:在本路的大使臣中,挑选曾经历边防作战、可以倚重的五到七人,开列姓名上报朝廷。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八日,下诏命令京城的监察御史、京城以外的监司郡守以及各路分钤辖以上的官员,限三天内在大小使臣中挑选曾经担任边防职务或有武勇、可以统率众人出战的人,各推举两名。

四月二十九日,下诏命令三衙以及各路帅司各自推举熟悉边防事务、智勇过人以及豪杰俊才、为众人所推重信服、堪任统制将领的人各五名。

六月三日,下诏:「宰执、侍从、省台寺监、监司、郡守、将帅等大臣,都要推举文武官员中才能足以担任将帅的人,不限人数上报。其中已经过考验的,就详细陈述其事迹;未经试用的,就说明其才能所长,由枢密院登记其姓名。」这是采纳了监察御史胡舜陟的请求。

八月十六日,下诏:「先前已经下达旨令,命令中外臣僚推举有武勇可以统率众人的人,至今还没有人举荐上来。命令刑部催促督查,限十天内奏报举荐。已举荐上来的使臣刘钧等十七人,命令乘坐驿马发送到枢密院审察。」

九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我私下见到臣僚们集议,设置四道都副总管。其中副总管用武臣担任,因为上述职务所承担的责任不轻,只应任用确实能够解决当今急难的人才,不必像平时那样,追究其最初推荐引进的经过以及以往的瑕疵作为障碍,这样或许才能得到人才。如果让侍从、台谏集中在一处共同推荐举荐,又恐怕人数不多,难以推选。请求命令六部尚书侍郎、开封尹集中在一处,翰林学士、两省待制集中在一处,台官在本台,各自推荐可以担任都总管的文臣四人。其中如有意见不同的,允许另外写一份状文推荐举荐,以凑足人数;此外武臣副总管四员,请命令三衙都指挥使、枢密承旨集中在一处,共同推荐举荐,必定可以得到人才。」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且都限定一天内完成。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大赦诏书:「凡各路有材勇谋略、为众人所推重信服的人,或曾经上过战场,有功劳可以倚重的,责成本州详细开列职位姓名,保举出具证明发送到行在御营使司,当议量才录用,每州三人。」

十二月六日,尚书省上言:「查核登极赦文,其中自禁从官员起,以及外面的监司、郡守,各推举自己所知的一人。」下诏命令文武官员一并召到都堂审察,中书省设置簿籍登记职位姓名进呈,除了应当等候批复的人以外,其余的都告示发回本处,白身人送中书省,各考试策论一道,再听候旨令。

二年四月三日,臣僚上言:「请求文臣从任职官员到牧守,各自推荐自己所知可以升迁任用的人二名;武臣从管军到遥郡,各自推荐自己所知可以担任统兵任用的人二名。设置为一份簿籍,留存在宫禁之中,其副本发交三省枢密院。每逢文臣监司、帅守以及武臣将官、总管、钤辖等有空缺,除按旧有资序应当升任以及已经过考验有成效以及宰执推荐引进的人以外,其余的都请求从现今推举官员的名籍中点名差用。如果提拔任用之后,职事荒废,或者犯了贪赃私罪,一并连坐推举的人。其推举官员不当而被降官或降差遣的,不满三年,即使遇到大赦恩典也不得恢复原职。这样,那么人人都会趋向公正,所推举的没有不是真才的。近来士大夫凡是所奏请的,大多是引荐犯罪被罢黜以及依法不应任用的人,用来借人主的封爵赏赐来买通自己的私恩,希望加以禁止约束。」下诏今后除朝廷以及因军事需要

」诏今后除朝廷并缘军期所差官外,其余举辟,并遵依荐举条令。如违,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近降旨挥,令行在侍从官于废放黜谪之中,举才干强敏之士一名。缘所举不多,虑有遗材,可更听别举一名。」

三年二月十六日,诏:「兵火之后,阙员甚多。许侍从及寺监长贰郎官以上,限两日举有才术士大夫二人。」故事,惟侍从官以上荐士,不及郎官,上特令荐之。

三月十一日,臣僚言:「承平日久,再有夷狄之患,忠义之士延颈企踵,咸欲 忠戮力,然而异能之士,未闻为时而出。宜下诸将,旁求于外,一艺以上,悉皆上闻,量材录用。」诏自遥郡刺史以上,许举一名。

四月十三日,尚书右仆射吕颐浩、知枢密院

事张浚言:「方今天下多事,乞明诏庶僚,各举内外官及布衣隐士材堪大用之人,擢为辅弼,庶几协济大功。」诏令行在职事官以上,限三日开具所知闻奏。

二十三日,诏:「天下帅臣、监司、守令,可多方采访所辖州县见任寄居待阙应文武官有智谋及武官武艺精熟者,开具闻奏。仍籍定姓名,当议采择,量材录用。」

四年三月十三日,诏:「提举福建路茶事司岁举官,并依京东等路提举盐事官例,举承直郎以下改官二员,从事郎以上三员,迪功郎充县令三员,承务郎以上升陟七员,大小使臣升陟七员。」

十五日,诏内外侍从以上,各保举可充监司者一二人。

四月二十三日,诏监察御史林之平差往闽、广,措置防托海舡,许依提点刑狱官荐举,仍不拘上下半年。

五月二十日,诏:「依三年已降指挥,令台谏及左右司郎官以上各荐二人,令所在州军差人给券,限三日发赴行在。仍令执政大臣同共采择在外侍从,虽在谪籍,别无大过,而政事才学寔可用者,广行召用。」以臣僚言:「诸路帅守阙人,行在除台谏外,止有綦崇礼、汪藻两人,省曹百司多差外官权摄,缓急大事,何所谘访 」故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言:「总领四川财赋,所属五十余州,乞依陕西路转运使例举官。」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富直柔乞留苏逞为都司。范宗尹曰:「都司,宰属,如大府帅臣犹得自辟

置属官,盖资赞画之益。如苏逞虽名德之后,然不可任都司。」上曰:「台谏以规过拾遗为职,不当荐某人为某官。」赵鼎曰:「惟不论荐台属。」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应今后京朝官知县阙,并令三省选择差除。仍令内外侍从官各举堪充县令京朝官二员,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以次除授。俟有善政,任满升擢差遣;或犯赃罪,连坐举官,依保举法。」

二十四日,诏内外侍从官更许于京朝官法荐举选人二员,特差京朝官知县窠阙。

译所差遣的官员外,其余的荐举,都遵照依从荐举的条令。如有违反,命令御史台觉察弹劾奏报。

十一月二十二日,大赦诏书:「近来已下达旨令,命令行在侍从官在被废黜贬谪的人中,推举才干强干敏捷的士人一名。因所推举的人不多,恐怕有遗漏的人才,可以再听凭另外推举一名。」

三年二月十六日,下诏:「战乱之后,官员空缺很多。允许侍从以及寺监长贰郎官以上的官员,限两天推举有才能技艺的士大夫二人。」按旧例,只有侍从官以上才能推荐士人,不涉及郎官,皇上特意命令让他们也推荐。

三月十一日,臣僚上言:「太平日子已久,如今再有夷狄的忧患,忠义之士伸长脖子踮起脚跟盼望,都想尽忠效力,然而有特异才能的人士,却没听说因时势需要而出仕。应该下令各位将领,向外广泛寻求,凡有一技之长以上的人,都要上报朝廷,量才录用。」下诏从遥郡刺史以上的官员,允许推举一名。

四月十三日,尚书右仆射吕颐浩、知枢密院事张浚上言:「如今天下多事,请求明确诏令众官员,各自推荐朝廷内外官员以及在野隐士中才能足以担当重任的人,提拔为辅弼大臣,或许可以协助成就大功。」下诏命令行在职事官以上的官员,限三天详细开列所知道的人上奏。

二十三日,下诏:「天下的帅臣、监司、守令,可以多方采访所辖州县现任、寄居、候缺的文武官员中有智谋以及武艺精熟的人,详细开列上奏。并且登记造册记下姓名,当加以商议采择,量才录用。」

四年三月十三日,下诏:「提举福建路茶事司每年推举官员,一并依照京东等路提举盐事官的先例,推举承直郎以下改官的二员,从事郎以上的三员,迪功郎充任县令的三员,承务郎以上升迁的七员,大小使臣升迁的七员。」

十五日,下诏内外侍从以上的官员,各自保举可以担任监司的人一到两名。

四月二十三日,下诏命令监察御史林之平差往闽、广,措置防备海船,允许依照提点刑狱官的荐举办法,并且不受上下半年的期限限制。

五月二十日,下诏:「依照三年前已下达的指挥,命令台谏以及左右司郎官以上的官员各自推荐二人,命令所在州军派人给予凭券,限三天发送到行在。并且命令执政大臣一起共同采择在外的侍从官员,虽然处在被贬谪的名籍之中,但只要没有别的大过错,而政事才学确实可用的,就广泛加以召用。」因臣僚上言说:「各路帅守空缺人选,行在除台谏外,只有綦崇礼、汪藻两人,各部门衙署大多派遣外官暂时代理,一旦有紧急大事,凭什么去咨询访问呢 」所以有这道命令。

七月十四日,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上言:「总领四川的财赋,所辖有五十多个州,请求依照陕西路转运使的先例推举官员。」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九月二十三日,富直柔请求留用苏逞担任都司。范宗尹说:「都司,是宰相的属官,就像大府帅臣尚且能够自行征辟设置属官,是为了得到辅助谋划的益处。至于苏逞,虽然是名门贤德之后,但不可以担任都司。」皇上说:「台谏以纠正过失、拾遗补阙为职责,不应当推荐某人担任某官。」赵鼎说:「只是不应该论及推荐台官的属员。」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下诏:「今后凡是京朝官知县出现空缺,都命令三省选择差遣任命。并且命令内外侍从官各自推举可以担任县令的京朝官二员,中书门下省登记姓名,依次序除授官职。等到有良好政绩后,任期届满时予以提拔差遣;如果犯有贪赃罪,就连坐举荐的官员,依照保举法处置。」

二十四日,下诏内外侍从官另外允许在京朝官法之外推荐举荐选人二

二月六日,诏:「内外侍从官所荐充县令选人,并系令录以上资序,经任寔及三考,方许荐举。仍于奏状内分明开说。其已奏未应格人,并令改奏。」

七月三日,诏:「越州钱清镇并萧山县文武尉阙,并令安抚提点刑狱司共保举有材武人差一次。如到任后有怯懦不职之人,元保奏官取旨责罚。」钱清有监镇官及两尉,以失职免,故特命保举。

十一月五日,两浙路提点刑狱施垧言:「昨乞依江南东西等路减罢武臣提点刑狱例,许令通举两员。所举改官数,已得旨许通举,以十员为额。按旧格,本司每岁举改官九员,依政和法以三分之一举充从事郎以上,未审合于从事郎数外添举本句疑有脱文。「合」,或应作「合不合」。。」诏举从事郎以上三员外,许举改官,以十员为额。

十九日,诏:「百辟卿士,各举所知,应内外侍从须举三人以上。在外令三省行下诸监司、郡守,限五日具名同罪保举,缴连以闻。举得其

人,受上赏;其或不当,坐谬举之罚。仍无以先得罪于朝廷及蔡京、王黼门人为嫌。」以时方艰难,须才故也。

二十二日,诏:「已降旨挥,令侍从官各荐举三人以上。其起居郎、起居舍人依中书舍人荐举。」

《文献通考》:绍兴元年,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官。选人改官,旧无定数,绍兴后多不过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绍兴二十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捕盗及职事官,皆不在数。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孝宗患之,隆兴元年四月,诏以百员为额。干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为百二十员。七年十月,有司请不限员,奏可,时虞丞相当国也。淳熙初,上以官冗,稍严升改之令,于是六年,引见改官不及七十员,而捕盗在焉。周洪道为吏部尚书,七年二月,因请以七十员为额。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员,职事官并引见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换给一十五人,特旨改官不与。十三年三月,又诏职事官、改官在八十员岁额之外。自是岁改京官者仅百员,今遂为永制。奏举京官,祖宗时无定数,有其人则举之。太平兴国后,诸州通判亦得举京官。熙宁中,取以为提举常平官员数。元佑中尝暂复之,至绍圣又罢。淳熙六年九月,上以岁举京官数滥,命给舍、台谏议之。王仲行希吕时兼给事中,乃请六曹寺监户部右曹郎官同。岁减举员三之一,诸路

监司减四之一,礼部国子监长贰减三之二,前执政岁减二员,诸州无县者岁止一员,岁终不除运副而判官补发者,不理为职司。奏可。庆元元年十一月,复诏判官补发副奏理为职司,又诏职司状不得用二纸,用姚察院愈奏也。

译员,特别差遣任命京朝官知县的空缺职位。

二月六日,下诏:「内外侍从官所推荐充任县令的选人,都必须是令录以上的资序,实际任职确实满三考的人,才允许推荐举荐。并且要在奏状内明确说明。已经上奏但不合格的人,都命令改奏。」

七月三日,下诏:「越州钱清镇以及萧山县的文武尉出现空缺,都命令安抚提点刑狱司共同保举有材武的人差遣一次。如果到任后有怯懦不称职的人,原先保奏的官员按旨令责罚。」钱清镇有监镇官以及两名尉官,因失职被罢免,所以特别命令保举新人。

十一月五日,两浙路提点刑狱施垧上言:「先前请求依照江南东西等路减罢武臣提点刑狱的先例,允许通融推举两员。所推举改官的人数,已经获得旨意允许通融推举,以十员为限额。按照旧的规格,本司每年推举改官九员,依照政和年间的法令以三分之一推举充任从事郎以上,不知道是否应当在从事郎数额之外再添加推举。」下诏在推举从事郎以上三员之外,另外允许推举改官,以十员为限额。

十九日,下诏:「百官卿士,各自推举自己所知的人,凡内外侍从官必须推举三人以上。在外地的命令三省下发给各监司、郡守,限五天开列姓名并连带同罪保举,一并连同上报朝廷。所举荐得当的人,赏赐给举荐的官员;如果所举不当,则以荐举失当之罪加以处罚。并且不得以先前得罪过朝廷以及蔡京、王黼门人的身份为嫌疑而不予推举。」这是因为时局艰难,急需人才的缘故。

二十二日,下诏:「已经下达旨令,命令侍从官各自推荐举荐三人以上。其中起居郎、起居舍人依照中书舍人的荐举办法办理。」

《文献通考》:绍兴元年,下诏馆职选人到任满一年,通算达到四考的,都自行陈请改官。选人改官,过去没有固定名额,绍兴以后大多不超过九十人,少的甚至只有五十人。绍兴二十年是八十八人,二十五年是六十八人,三十年是七十四人,三十一年是五十人。捕盗以及职事官,都不计算在此数内。三十二年,竟达到一百一十三人。孝宗对此感到忧虑,隆兴元年四月,下诏以一百员为限额。乾道三年七月,又将四川一并计入总数达到一百二十员。七年十月,有关部门请求不限人数,奏请获准,当时是虞丞相当权。淳熙初年,皇上因为官员冗滥,稍微收紧了升改的法令,于是六年,引见改官的不到七十员,而捕盗还包括在内。周洪道担任吏部尚书,七年二月,因此请求以七十员为限额。这一年四月,又增加到八十员,职事官连同引见改官的六十五人,四川换给的十五人,凭特旨改官的不计算在内。十三年三月,又下诏职事官、改官的名额在八十员的岁额之外另计。从此以后每年改任京官的仅一百员,如今就成为永久的制度。奏举京官,祖宗时没有固定名额,有合适的人就推举他。太平兴国以后,各州通判也能够推举京官。熙宁年间,采用这个办法作为提举常平官的员数。元佑年间曾经短暂恢复过,到绍圣年间又被废止。淳熙六年九月,皇上因为每年举荐京官人数过滥,命令给事中、中书舍人、台谏商议此事。王仲行(王希吕)当时兼任给事中,于是请求六部寺监户部右曹郎官都一同商议。每年减少举荐名额三分之一,各路监司减少四分之一,礼部国子监长贰减少三分之二,前执政官每年减少两员,各州没有属县的每年只准一员,年终时如果没有除授运副而是由判官补任的,不计入职司的名额。皇上批准了这一奏请。庆元元年十一月,又下诏判官补任的运副再次计入职司名

在京选人,旧无外路监司荐举。渡江后,诏以六部长贰作职司,干道七年九月罢之。惟馆学官通理四考,不用举主改官,盖累圣优贤之意。

二年三月七日,淮南东路宣谕使傅崧卿言:「臣到淮东,已察见本路诸州官吏能否,乞不限员数,保举升陟任使。」诏许保举十五员。

五月五日,诏观察使以上各荐大小使臣有谋略精深、武艺超卓、可备将帅之选者二人,令枢密院置籍。

六月二十四日,福建、两浙、淮南东路沿海制置使仇迭言:「昨得旨,令依转运副使举官法。缘逐路举官员数不等,欲乞依两浙转运使合举员数。」从之。

十月三日,诏:「监司举官员数,若比嘉佑之数合行遵添,可遵依元丰举官员数。又昨罢诸路提举常平,其举官员数以三分为率,将二分(为)[与]转运司,一分与提刑司。」

《文献通考》: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余阙,并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已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下:原无,据《文献通考》卷三八补。,并归部注。」从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宇文师瑗添

差福建路转运判官,其荐举员数,与依正任转运判官合举员数减半奏举。

二月五日,宣抚处置使张浚言:「本司随军转运使副下属官内,有系选人员阙,在法合用举主升改。乞依发运司属官体例,许帅臣监司互举。」从之。

四月六日,诏:「外宗正司属官,许依本路转运等司属官条法,令诸司荐举。」从主管南外敦宗院李咏请也。

五月一日,诏:「诸路宣谕官所荐人材,各以推赏。仍各候任满日,发赴行在引见,朕当不次升擢,以劝能吏。」先是,诸路宣谕时有荐举以应诏,若江南东西路刘大中所举知信州铅山县陈洙、建昌军军学教授李弥正、信州玉山县丞张绚,两浙东路朱异所举签书绍兴府判官厅公事张九成、婺州义乌县令闾丘昕、知处州龙泉县汪汝则、知温州瑞安县熊彦诗、绍兴府嵊县令姜仲开、建州观察推官林安宅、知泉州安溪县江伯淮、知建州松溪县林敏元,两浙西路胡蒙所举知常州俞俟、知平江府昆山县俞彦、知临安府于巘县楼▯,荆湖南路薛徽言所举通判衡州事赵伯牛、通判永州事刘延年、祁阳县令张▯,皆赐秩一等,选人比类推恩。一日,上独问曰:「刘延年如何人 」宰相吕颐浩等对曰:「不识。」上曰:「人固未易知,虽圣人犹难之。大臣既不识,何由信其贤否 须召对以观其才。若实可用,即用之,通判非如县令之不可数易也。」遂命召之。

十八日,吏部言:「左迪功

郎张嘉宾关升考第举主,虽已应法。

译额,又下诏职司的奏状不得使用两张纸,这是采用了姚察院愈的奏议。在京选人,过去没有外路监司荐举的规定。渡江以后,下诏以六部长贰充任职司,乾道七年九月废止了这一做法。只有馆学官通算满四考的,不用举主就能改官,这是历代圣君优待贤才的用意。

二年三月七日,淮南东路宣谕使傅崧卿上言:「臣到淮东以后,已经考察了解本路各州官吏的能力优劣,请求不限名额,保举升迁任用。」下诏允许保举十五员。

五月五日,下诏观察使以上的官员各自推荐大小使臣中有谋略精深、武艺超群、可以充当将帅人选的人二名,命令枢密院登记造册。

六月二十四日,福建、两浙、淮南东路沿海制置使仇迭上言:「先前得到旨令,命令依照转运副使推举官员的办法办理。因为各路推举官员的名额不一致,请求依照两浙转运使应推举的名额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月三日,下诏:「监司推举官员的名额,如果与嘉佑年间的数额相比应当增加的,可以遵照元丰年间推举官员的数额办理。又,先前罢废了各路提举常平官,其推举官员的名额以三分为比率,将两分给转运司,一分给提刑司。」

《文献通考》:二年,吕颐浩上言:「近来朝廷堂除的官员,大多侵夺了吏部注拟官员的职权,使士人失去应有的职位。应当仿照祖宗的旧例,外面从监司、郡守以及旧规格中由堂除的通判,里面从察官、省郎以上的馆职、书局编修官以外的其余空缺,以及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官职,武臣从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都归吏部注拟。」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三年正月十七日,下诏宇文师瑗添差福建路转运判官,其荐举的名额,与正任转运判官应推举的名额相比减半奏举。

二月五日,宣抚处置使张浚上言:「本司随军转运使副之下的属官内,有属于选人出现空缺的,依法应当用举主来升改官职。请求依照发运司属官的成例,允许帅臣监司互相荐举。」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月六日,下诏:「外宗正司的属官,允许依照本路转运等司属官的条法,命令诸司荐举。」这是采纳了主管南外敦宗院李咏的请求。

五月一日,下诏:「各路宣谕官所推荐的人才,各自按照相应的规格给予奖赏。并且各自等到任满之日,发送到行在引见,朕当破格提拔,以此来勉励能干的官吏。」在此之前,各路宣谕官员时常有荐举以应诏,例如江南东西路刘大中所推荐的知信州铅山县陈洙、建昌军军学教授李弥正、信州玉山县丞张绚,两浙东路朱异所推荐的签书绍兴府判官厅公事张九成、婺州义乌县令闾丘昕、知处州龙泉县汪汝则、知温州瑞安县熊彦诗、绍兴府嵊县令姜仲开、建州观察推官林安宅、知泉州安溪县江伯淮、知建州松溪县林敏元,两浙西路胡蒙所推荐的知常州俞俟、知平江府昆山县俞彦、知临安府于潜县楼某,荆湖南路薛徽言所推荐的通判衡州事赵伯牛、通判永州事刘延年、祁阳县令张某,都被赐予官秩一等,选人比照类推施以恩赏。有一天,皇上单独问道:「刘延年是怎样的人 」宰相吕颐浩等人回答说:「不认识。」皇上说:「人本来就不容易了解,即使是圣人也难以做到。大臣们既然都不认识,凭什么相信他是否贤能呢 必须召见奏对来考察他的才能。如果确实可用,就任用他,通判不像县令那样不可以频繁更换。」于是命令召见他。

十八日,吏部上言:「左迪功郎张嘉宾请求关升考第和举主,虽然已经符合法令。但其中举主李承造因为应付赵立米粮延误违约的事,正在调查分析尚未回复。」下诏允许先行

内举主李承造缘应副赵立米稽违,见行分析未报。」诏许先次放行关升,如将来有违碍,即行改正。

六月二十三日,诏内外侍从官各举宗室一员。从知大宗正丞谢伋请也。

九月五日,中书舍人黄龟年言:「元佑间,司马光建议乞设十科以网罗天下之士。若施之今日,切于事实者,惟知勇过人、可备将帅,公正聪明、可备监司,善听狱讼、尽公得实,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练习法令、能断议谳五科,愿诏有司检举施行。」诏送两省官同共讲究,限十日闻奏。续据三省枢密院检会到元佑元年司马光申请十科举士札子,乞依旧例施行。从之。绍兴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检会龙图阁直学士汪藻、资政殿学士叶梦得荐右承奉郎徐度,显谟阁待制葛胜仲荐左迪功郎胡(理)[珵],给事中胡交修荐左承议郎张宦堪充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汪藻又荐左承议郎王棠、叶梦得,胡交修荐左朝奉大夫新差权发遣袁州汪恺堪充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葛胜仲又荐王棠堪充善听狱讼、尽公得理科。龙图阁学士沈与求荐左朝奉郎钱叶堪充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诏徐度令中书舍人试策一道,胡珵、钱叶、张宦召试馆职,王棠、汪恺与升擢差遣。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选人用举主磨勘有剩数者,吏部牒所举官,许令再举。」从吏部侍郎陈(兴)[与]义请也。

《文献

通考》: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 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佑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旨挥详定而成此书。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今后选(入)[人]考第、举主已足,合该磨勘,其举主内职司举状,却有前宰执举状,与理当职司举状放行磨勘。」五年十月三日,因臣僚陈请,吏部勘当自来宰执举状无当职司之文,有旨,四年四月十八日所降旨挥更不施行。

七月二十七日,户部侍郎梁汝嘉言:「邵相、曾悟心术通疏,吏道敏强,欲望各与升擢内外财计差遣。」诏邵相与转运判官,曾悟与措置茶盐。

五年三月四日,侍御史张致远言:「近降诏铨量郡守、监司,又采臣僚言遴选县令,甚大惠也。夫欲定毁誉,厌人心,不稽乎众,曷为而可 乞除言事官外,自监察御史至侍从并馆职正字以上,各举所知,不限员数,不拘官品,某人可为监司、郡守,某人可为县令,举词并载事实,无用虚文,实封投进,降三省编类籍记,参考除授。」诏依奏,在外侍从官以上监司、郡守、帅臣依此,仍限半月,具名闻奏。

四月九日,右司谏赵霈言:「致远之请,失于太泛。又举监司、郡守而责之馆职,轻重不伦。

译放行关升,如果将来出现问题妨碍,就再加以改正。

六月二十三日,下诏内外侍从官各自推荐宗室成员一员。这是采纳了知大宗正丞谢伋的请求。

九月五日,中书舍人黄龟年上言:「元佑年间,司马光建议请求设立十科来网罗天下的人才。如果施行于今日,切合实际的,只有智勇过人、可以担任将帅的,公正聪明、可以担任监司的,善于听断诉讼、能够秉公得实情的,善于治理财赋、公私都便利的,熟悉法令、能够断决议谳这五科,希望下诏有关部门检核举办施行。」下诏送两省官员共同商议研究,限十天内奏报。后来据三省枢密院检核到元佑元年司马光申请十科举士的札子,请求依照旧例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绍兴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上言:「查核龙图阁直学士汪藻、资政殿学士叶梦得推荐右承奉郎徐度,显谟阁待制葛胜仲推荐左迪功郎胡珵,给事中胡交修推荐左承议郎张宦,都堪当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汪藻又推荐左承议郎王棠,叶梦得、胡交修推荐左朝奉大夫新差权发遣袁州汪恺,都堪当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葛胜仲又推荐王棠堪当善听狱讼、尽公得理科。龙图阁学士沈与求推荐左朝奉郎钱叶堪当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下诏徐度命中书舍人考试策论一道,胡珵、钱叶、张宦召来考试馆职,王棠、汪恺给予提拔差遣。

十二月二十七日,下诏:「选人凭举主磨勘有超出定额多余的,吏部行文给所推举的官员,允许他再次推举。」这是采纳了吏部侍郎陈与义的请求。

《文献通考》: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人上呈吏部七司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渡江以后,文献典籍散失,恰逢广东转运司将所抄录的元丰、元佑吏部法令呈上,于是就用旧法的记忆以及后来陆续下达的旨令加以详细审定而编成此书。

四年四月十八日,下诏:「今后选人考第、举主人数已经足够,应当磨勘的,其举主中的职司举状,如果又有前任宰执的举状,与本应属于职司的举状一并视同放行磨勘。」五年十月三日,因为臣僚陈请,吏部查核历来宰执举状本来没有等同职司举状的条文,皇上有旨,四年四月十八日下达的旨令不再施行。

七月二十七日,户部侍郎梁汝嘉上言:「邵相、曾悟心思通达明晰,办理吏事敏捷干练,希望各自给予提拔内外掌管财计的差遣。」下诏邵相给予转运判官,曾悟给予措置茶盐的职位。

五年三月四日,侍御史张致远上言:「近来下诏铨选衡量郡守、监司,又采纳臣僚的意见挑选县令,这是很大的恩惠。想要判定毁誉,使人心信服,如果不参考众人的意见,怎么能做到呢 请求除言事官外,从监察御史到侍从并馆职正字以上的官员,各自推荐自己所知道的人,不限名额,不拘官品,说明某人可以担任监司、郡守,某人可以担任县令,举荐的言辞连同事实一并记载,不要用虚浮的文辞,用实封投进,下发三省编录登记,参考此作为除授的依据。」下诏依照所奏,在外地的侍从官以上以及监司、郡守、帅臣都依此办理,并且限半个月内,开列姓名奏报。

四月九日,右司谏赵霈上言:「张致远的请求,失之过于宽泛。又是推举监司、郡守,却责成馆职去做,轻重不相称。在祖宗的时候,没有这样的先例。请求从监察御史到侍从共同推举监司、守令,馆职正字以上的官员专门负责推举县令。」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七月六日,知湖州李光上言:「各路武士中有很多人材年轻力壮,骑射矫健敏捷,武艺超群出众的。朝廷既然未曾录

在祖宗时,未有此例。乞自监察御史至侍从通举监司、守令,馆职正字以上专主县令。」从之。

七月六日,知湖州李光言:「诸路武士多有人材少壮,弓马趫捷,武艺绝伦者。

朝廷既未尝录用,往往散在诸军,无以自拔,或委身盗贼,不能自新,乞令诸路州军广行招收。其间虽无武艺而通晓兵机,能料敌制胜,或造作攻守之具,各为一科,令监司、帅守按试保明,发赴枢密院,量材擢用,庶几韩、彭之流,或为时而出。」诏诸路监司、帅臣按试保明,具职位姓名,申枢密院。

八月六日,臣僚论列赵继之、赵不愚犯赃。赵鼎以尝荐此二人,乞解机务。上顾鼎曰:「事有轻重,卿荐士之失甚轻,而朕之罢相甚重。」不从。

《文献通考》: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不曾犯赃与不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云:「州县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职,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预十科之目者为之。」

六年三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周秘言:「自今侍从以下,凡欲荐士者,乞令明具事状,如传记所载昔人举官疏之类,公荐于朝,无得口陈私祷,以误朝廷除授。」从之。

四月二十八日,工部言乞依熙宁法举选人充京官。从之。

诏书,严县令之选,除自授于朝廷,保任责之侍从,甚大惠也。然监司、郡守,所系尤重。乞诏行在侍从官各举通判资序或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可以任监司、郡守者一二人,皆例已试之状,保任以闻。朝廷籍录姓名,遇阙除授。后有不如所举,明正谬举之罪。 绍兴七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楼照言:「比

庶几监司、郡守之选益精,而四方万里皆蒙实惠。」诏依,仍令中书门下省置籍。

闰十月十一日,上谓辅臣曰:「朕思今日安民之要,无若择监司、郡守。可令侍从官不限员数举可以为监司、郡守者,中书省置籍,遇有阙,卿等共议差填。朕亦当书之屏风,置诸左右,以时揭贴。其不任职事而无他过者,与自陈宫观。」又曰:「谬吏之害民,甚于赃吏。赃吏,一身取钱尔。谬吏为州,则一州之胥吏皆取钱,为县则一县之胥吏皆取钱,其害民岂不甚于赃吏 卿等可谕诸从官,须妙选实可为监司、郡守者,使实惠及民。若苟求中材以应诏,则所得不过常人尔。他日若所举称职,朕当赏其知人。」续诏两省官亦许依侍从官荐举。

十二月六日,上谓辅臣曰:「今后监司、郡守有阙,或已差人不足任,当用荐人填阙。」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知绍兴府余姚县陈时举特转一官,候任满日,赴都堂审察。以两浙路诸司列其治最,乞加旌擢,故有是命。

译用他们,往往散落在各军之中,无法自拔,有的甚至委身于盗贼,不能自新,请求命令各路州军广泛加以招收。其中虽然没有武艺但通晓兵法机谋,能够料敌制胜,或者能够制造攻守器具的,各自设为一科,命令监司、帅守考核测试保荐说明,发送到枢密院,量才提拔任用,或许可以出现韩信、彭越一类的人才,为时势所需而出仕。」下诏各路监司、帅臣考核测试保荐说明,详细开列职位姓名,申报枢密院。

八月六日,臣僚论列赵继之、赵不愚犯有贪赃之罪。赵鼎因为曾经推荐过这二人,请求解除自己的机要职务。皇上看着赵鼎说:「事情有轻有重,卿举荐士人的过失很轻,而朕罢免宰相是很重大的事。」没有听从他的请求。

《文献通考》:五年,下诏今后注拟官员,都要选择不是年老患病以及不曾犯有贪赃罪与不因民事被治罪的人。当时建议的人说:「州县亲民之官,没有比得上县令的。如今大多限定资格,即使是贪婪懦弱的人,一旦符合资格,就可以凭借大官大职而自行选择差遣。请求下诏监司、郡守列出难治的县邑,挑选清廉平正的人,如同前些日子列入十科名目的人来担任。」

六年三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周秘上言:「从今以后侍从以下的官员,凡想要推荐士人的,请命令他们明确写清事状,如同传记所记载的古人举荐官员的疏文一类,公开推荐于朝廷,不得口头陈述私下祈求,以免贻误朝廷的除授。」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月二十八日,工部上言请求依照熙宁年间的法令推举选人充任京官。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诏书说,严格县令的选任,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命外,保任的责任交给侍从官承担,这是很大的恩惠。然而监司、郡守,所关系的更为重大。请求下诏行在侍从官各自推举通判资序或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可以担任监司、郡守的人一两名,都要例举已经考验过的事迹,保任上报。朝廷登记记录姓名,遇到空缺就予以除授。以后如有不如所举荐的情况,明确纠正谬举之罪。绍兴七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楼炤上言:「近来……或许可以使监司、郡守的人选更加精良,而四方万里的百姓都能蒙受实际的恩惠。」下诏依照所请,并且命令中书门下省设置簿籍登记。

闰十月十一日,皇上对辅臣说:「朕考虑到当今安定百姓的关键,没有什么比得上选择好监司、郡守。可以命令侍从官不限名额推举可以担任监司、郡守的人,中书省设置簿籍登记,遇到有空缺,卿等共同商议差遣补充。朕也应当把这些写在屏风上,放在身边,随时张贴查阅。其中不能胜任职事而又没有其他过错的人,允许他自行陈请宫观闲职。」又说:「谬误无能的官吏危害百姓,比贪赃的官吏更甚。贪赃的官吏,只是一人取钱罢了。谬误的官吏担任州官,就会使全州的胥吏都乘机取钱,担任县官,就会使全县的胥吏都乘机取钱,这种危害百姓的程度难道不比贪赃的官吏更严重吗 卿等可以告诉各位侍从官,必须精心挑选确实可以担任监司、郡守的人,使实际的恩惠遍及百姓。如果只是随便寻求中等才能的人来应付诏令,那么所得到的不过是普通人罢了。日后如果所推举的人称职,朕当奖赏他们知人善任。」接着下诏两省官员也允许依照侍从官的办法荐举。

十二月六日,皇上对辅臣说:「今后监司、郡守出现空缺,如果已经差遣的人不足以胜任,应当用推荐的人来填补空缺。」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下诏知绍兴府余姚县陈时举特别晋升一官,等到任期满时,赴都堂接受审察。因为两浙路各司列举

九年七月七日,户部言:「户部长贰每年合举本属选人充京官,绍兴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旨挥,止令长贰荐举四员。缘本部所辖库务极多,见今系选人二十四员,比之刑寺,事体不同。若止依上项员数荐举,显是数少。又缘近岁以来,差除长贰多是独员,一岁止可荐举四员。郎官及两寺长贰别无许举荐明文,欲乞今后如遇长贰独员,将合举选人员数,许通行荐举,不

得过八员,庶几不致遗滞人材。」诏户部长贰每年合选举选人改官员数,至岁终如系独员,权令通举。

十月四日,诏行在侍从官各举所知二人。续诏两省官亦许各举二人,令三省量材任使。内未经上殿人,令合门引见上殿。

十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诏部使者一岁同举廉吏一人,上其事状。朝廷审实,稍加擢用,以宠绥之。苟得其人,则赐进贤之赏,不如举者坐之。」诏依。

闰六月四日,臣僚言:「乞诏三衙管军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举智略勇猛、才堪将帅者二人。」从之。

十一年正月十九日,诏令辖司属官许依诸司例互举。

六月十五日,臣僚言:「国家荐举之制,着在令甲,可谓严矣。而比年以来,请托之私未殄,谬滥之弊日滋,凡由荐举升改,继以贪墨闻者,未尝无之。逮有司之狱已具,乃始以状自列,则又置而不问。夫罚太重则法难于必行,罪可逃则人期于幸免。今使举主与犯赃者同罪,是罚太重也;又听以首得免,是罪为可逃也。上无必行之法,下有幸免之路,亦何怪人之多私哉。乞诏有司,取旧法而损益之,稍轻举者之罪,除去自首之文,示以必行,俾之知惧。」诏令吏部看详,申尚书省取旨。

九月三十日,吏部言:「将作、军器监乞依大理、司农、太府寺长贰例,每年荐举本属官一员充京官。内选人三员以上举二员,六员以上举三员。」从之。

十月三日,宝文阁直学士、左承议郎

、枢密都承旨、充川陕宣谕使郑刚中言:「已得旨,所过川、陕州县,许按察官吏,除治行显著、罪犯明白之人合行闻奏外,乞许荐举改官亲民任使七员、堪充从事郎县令任使十员,庶几有以奖进人材。」从之。

十一月六日,保庆军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等言:「知太宗正丞段拂才识宏远,操守端方,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吴元美文学纯雅,不事荣进,到任以来,备宣心力,紏率教导,宽猛得宜,欲望朝廷特赐甄擢。」诏段拂、吴元美并与升等差遣。

十二年五月一日,诏:「已降指挥,户部长贰许举本属选人改官,每岁四员。近又将诸路户部赡军酒库许行荐举员数稍多,每岁欲添举一员。」

十二月三十日,诏:「陕西旧系六路五十州军内,除沙苑监系马监、司竹监系管竹木、太平监系铸钱监,不系州军外,其转运使副、判官三员合举改官十七员、县令二十七员,令除割属佗路外,止有阶、成、岷、凤四州通举改官县令等员数,可以九员为额,仍自绍兴十三年为始。

译他治绩最优,请求加以表彰提拔,所以有这道命令。

九年七月七日,户部上言:「户部长贰每年应当推举本部属下的选人充任京官,绍兴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的旨令,只命令长贰荐举四员。因为本部所辖的库务极多,现今属于选人的有二十四员,与刑部、大理寺相比,情况不同。如果只依照上面的名额荐举,显然人数太少。又因为近年以来,差遣任命长贰大多只有一员,一年只能荐举四员。郎官以及两寺长贰另外没有允许荐举的明文规定,想请求今后如果遇到长贰只有一员,将应当荐举的选人名额,允许一并通融荐举,不得超过八员,以免遗漏耽误人才。」下诏户部长贰每年应当荐举选人改官的名额,到年终如果属于只有一员的情况,权且命令一并通融荐举。

十月四日,下诏行在侍从官各自推举自己所知道的人二名。接着下诏两省官也允许各自推举二名,命令三省量才任用。其中未曾上殿的人,命令合门引见上殿。

十年四月十九日,臣僚上言:「请求下诏各路提点刑狱使者一年共同推举廉洁官吏一人,上报其事迹状况。朝廷审核核实后,稍加提拔任用,以此加以宠幸安抚。如果确实得到合适的人,就赐予举荐贤才的赏赐,如果所举不当就治举荐者之罪。」下诏依照所请。

闰六月四日,臣僚上言:「请求下诏三衙管军以及武臣观察使以上的官员,各自推荐智谋勇猛、才能足以担任将帅的人二名。」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一年正月十九日,下诏命令辖司属官允许依照诸司的先例互相推荐举荐。

六月十五日,臣僚上言:「国家荐举的制度,记载在法令之中,可以说是很严格的了。但是近年以来,请托的私弊没有断绝,谬滥的弊病日益滋生,凡是由荐举而升改官职、后来又因贪污被查获的,未尝没有。等到有关部门的案件已经查实,才开始上状自行辩解陈列,却又被搁置不问。刑罚太重,那么法令就难以一定施行;罪责可以逃脱,那么人们就会期望侥幸免除。如今使举主与犯贪赃罪的人同罪,这就是刑罚太重;又允许通过自首而得以免罪,这就是罪责可以逃脱。朝廷上没有一定施行的法令,下面有侥幸逃脱的门路,又何必怪罪人们大多存有私心呢。请求下诏有关部门,采取旧的法令而加以增减,稍微减轻举荐者的罪责,除去自首免罪的条文,表明法令一定施行,让人们知道畏惧。」下诏命令吏部详细审察研究,申报尚书省听候旨意。

九月三十日,吏部上言:「将作监、军器监请求依照大理寺、司农寺、太府寺长贰的先例,每年荐举本部属官一员充任京官。其中选人在三员以上的荐举二员,六员以上的荐举三员。」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月三日,宝文阁直学士、左承议郎、枢密都承旨、充任川陕宣谕使郑刚中上言:「已经获得旨意,所经过的川、陕州县,允许考察检举官吏,除了将治理政绩显著、罪行明确的人开列上报以外,请求允许荐举改官的亲民任用官职七员、堪充从事郎县令任用的十员,以便有所奖励促进人才。」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一月六日,保庆军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某等人上言:「知太宗正丞段拂才识宏大深远,操守端正方正,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吴元美文学纯正典雅,不追求荣华仕进,到任以来,全力施展心力,督率教导,宽严得当,希望朝廷特别加以提拔。」下诏段拂、吴元美一并给予升等差遣。

十二年五月一日,下诏:「已经下达指挥,户部长贰允许荐举本部属下的选人改官,每年四员。近来又因为各路户部赡军酒库允许荐举的名额稍多,每年想要增添荐举一员。」

十二月三十日,下诏:「陕西过去属于六路五十州军之内,除了沙苑监属于养马监、司竹监属于管理竹木、太平监属于铸钱监,不属于州军范围以外,其转运使副、判官三员应当荐举改官十七员、县令二十七员,命令除去割隶其他

」从吏部请也。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举官 四 附自代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举官四附自代

绍兴〔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十:原脱,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补。又下文「惟藩」,《要录》作「维藩」。,诏全州文学师惟藩差权国子录。以国子司业高闳荐其博古通经,士夫推服,建学之始,宜得老成如维藩者,以诱掖后进。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太府少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吴彦璋言:「镇江府屯驻军马,系本司拘催两浙西钱粮应副。近多愆期不到,缘本司所得荐举文字,止发淮东官吏,无以激劝

故也。乞今后遇浙西见任官有职事相干,许通行荐举。」从之。

十五年九月六日,诏淮南路转运司:岁举选人改官,可依旧法。初,绍兴七年,权作东西两路分举。至是复并为一,从本司请也。

十六年六月五日,诏:「监户部总领所酒库官,今后许令本路总领官并户部长贰,将合举官员数通融荐举。」

八月二十八日,诏诸路常平司,今后许与诸司互举官属。从吏部请也。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广东南路市舶司属官,今后许依福建路市舶司属官互举。从吏部请也。

十月二十九日,提举江南东路常平茶盐兼权提点刑狱张昌言:「江东一路,久未差正任提点刑狱。今臣暂时兼权,不合荐举,致使选人改官,独无职司文字。」诏许荐举。

二十二年七月九日,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言:「中兴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幸,有以从军而改秩者,有以捕盗而改秩者,有以登对而改秩者。方今朝廷清明,吝惜名器,士夫改秩,祇有荐举一路,舍此则老死选调而无脱者。故考第溢格之士,至有不安职业,过(佞)[为]巧佞,不顾义分,肆为攘敓。贪躁者速化,廉静者陆沉,法诚祖宗之法,不知入流寖广,数倍加于祖宗之时也。今欲取考第员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九考者用四员,十二考者用三员,十五考者

译路的以外,只有阶、成、岷、凤四州通融荐举改官县令等名额,可以定为九员的限额,并且从绍兴十三年开始施行。」这是采纳了吏部的请求。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举官 四 附自代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举官四附自代

绍兴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下诏全州文学师惟藩差遣改任国子录。这是因为国子司业高闳推荐他博古通经,士大夫都推重信服,正当兴办学校之初,应当得到像师惟藩这样德高望重的人,来引导教诲后进学子。所以有这道诏令。

九月二十八日,太府少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吴彦璋上言:「镇江府屯驻军马,是由本司拘催两浙西路的钱粮供应应付。近来大多延误期限不能到位,是因为本司所得到的荐举文书,只发给淮东官吏,没有可以用来激励的缘故。请求今后凡遇浙西现任官员有职事相关的,允许一并通融荐举。」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五年九月六日,下诏淮南路转运司:每年荐举选人改官,可以依照旧的法令办理。当初,绍兴七年,权且分作东西两路分别荐举。到这时又重新合并为一路,这是采纳了本司的请求。

十六年六月五日,下诏:「监领户部总领所酒库的官员,今后允许命令本路总领官以及户部长贰,将应当荐举官员的名额一并通融荐举。」

八月二十八日,下诏各路常平司,今后允许与诸司互相荐举属官。这是采纳了吏部的请求。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诏广南东路市舶司属官,今后允许依照福建路市舶司属官的办法互相荐举。这是采纳了吏部的请求。

十月二十九日,提举江南东路常平茶盐兼权提点刑狱张昌上言:「江东一路,长久没有差遣正任提点刑狱。如今臣暂时兼任,不适合荐举,导致选人改官,唯独没有职司的荐举文书。」下诏允许荐举。

二十二年七月九日,右谏议大夫林大鼐上言:「中兴之初,恩典有时并非按常规,人们能够得到侥幸的机会,有因从军而改换官阶的,有因捕获盗贼而改换官阶的,有因登对皇上而改换官阶的。如今朝廷清明,珍惜名器爵位,士大夫改换官阶,只有荐举这一条途径,舍此之外就只能在铨选中终老而无法摆脱。所以考第超出规格的人士,甚至有不安心本职工作、过分谄媚逢迎、不顾道义名分、肆意夺取利益的。贪婪浮躁的人迅速得势,廉洁沉静的人被埋没沉沦,这实在是祖宗留下的法令,只是不知道进入仕途的人越来越多,数量比祖宗那时增加了好几倍。如今想要就考第的名额,加以增减来使其便利。增加一任的减少一名,九考的用四名,十二考的用三名,十五考的……」

用二员。若二员则保举之古法,不可减也。如减举法行,中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

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缺,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人。取奖老成,不为滥恩,乞付有司看详条上,以弭奔竞。」从之。

译用二员。若二员则保举之古法,不可减也。如减举法行,中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缺,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人。取奖老成,不为滥恩,乞付有司看详条上,以弭奔竞。」从之。

译文:

任用二员。如果是二员,那么这是保举的古法,不可以减少。如果减少举荐的办法得以施行,其中必须是确实担任过县令的人,不得仍然请求担任岳祠这样的闲职。如果其中有人在殿试选拔中犯有过失,就按照通常的规定治罪。士人中符合这一资格的,品行没有污点缺失,年纪也已经老大,无非都是些孤苦贫寒、历练已久、安分守己的人。奖励这些老成持重的人,并不算是过滥的恩典,请求交付有关部门详细核查后逐条呈报上来,以此消除官员们钻营奔竞求官的风气。」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文献通考》:议者以进士登科,门荫子弟纔沾一命,不复参部,多干堂除,有紊铨法。诏禁之。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修言:「乞降诏旨,诰诫臣僚,今后荐举人才,必三人以上同衔列荐,庶无私于亲党之弊。」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行在百司阙官甚多,可令侍从共举一二十人,务选真材实能,不得辄徇私意。倘不如所举,必罚无赦。」

二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诏:「诸路监司多阙官,可令侍从、台(炼)[谏]各举曾任知、通,治状显者,堪充监司者二员闻奏。仍保任终身,有犯赃及不职者,与同罪。」

三月二十三日,诏:「续除侍从两省官,并令依已降指挥,各举所知,以名闻。」

四月二十四日,侍御史汤鹏举条具荐举六科:一曰文章典雅,可备制诰;二曰节操公正,可备台(炼)[谏];三曰法理该通,可备刑谳;四曰节用爱民,可备理财;五曰刚方恺悌,劳绩着闻,可备监司、郡守;六曰知几识变,智勇绝伦,可备将帅。以此六科,俾荐者随才而举,录用之后有改节者,仍坐以谬举之罚。」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荐举之法,未尝不严。递年类皆徇私,荐非其人。至有鬻举者,及至败露,方行陈首。自今仰吏部将举主改官及关升人置籍,具所举官职位姓名,如被举人犯赃罪,具所举官取旨

施行。如已被人论诉,及佗司按发,台谏论列,即不许旋行〔陈〕首。举官须以岁额荐举,所举不如额者,吏部具名以闻。」

二十四日,左正言凌(誓)[哲]言天头原批:「不知即篇末小注中凌哲否 」:「乞饬中外,继自今无得以举官之词干求差遣。倘犹不悛,必寘典宪。」从之。

十月七日,诏:「四川去朝廷遥远,守臣尤须得人。可令逐路监司、帅臣各举京朝官知县资序以上人,堪充郡守者二人,内制置总领、都大茶马各举三人奏闻。如被举后犯赃罪及不职,与同罪。仍令尚书省籍记。」

十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张杓等荐权知嘉州朱昌裔,夔州路提点刑狱杨朴等荐权发遣万州李莘民、权知大宁监费行之文行治状,乞赐甄擢。诏各转一官。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侍从各荐宗室两人,随材擢用。从刑部侍郎张杓请也。

三月十一日,诏两省官依侍从荐所知。

二十六日,诏:「侍从官所荐新改官人,并与堂除知县差遣一次,任满日取旨升擢。」

五月四日,荆湖南路转运司等保奏:「知潭州长沙县常禋,名臣之后,修洁自持,束吏爱民,众所称誉,望赐擢用。」诏常禋特转一官,候任满日,与升擢差遣。

八月九日,诏:「今后总领司互举改官之人,皆依宪漕等司举官磨勘施行。

译《文献通考》记载:议论的人认为,进士登科及门荫子弟刚获得初次官职,尚未经吏部铨选,就有很多人钻营请托、谋求堂除任命,扰乱了铨选制度。皇帝下诏禁止此事。

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修上言:「请求颁降诏旨,告诫臣僚,今后荐举人才,必须三人以上共同联名列荐,才能避免徇私偏袒亲党的弊病。」皇帝依从了他的建议。

十二月二日,诏令:「行在各衙门缺官很多,可命侍从官共同举荐一二十人,务必选拔真正有才能的人,不得随意徇私。倘若所荐之人不如所举荐的那样,必定严惩不赦。」

绍兴二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诏令:「各路监司多有空缺,可命侍从官、台谏官各自举荐曾任知州、通判、政绩显著、堪任监司的人二员上奏。并担保其终身,若此人犯有贪赃或不称职之罪,举荐者与其同罪。」

三月二十三日,诏令:「陆续任命的侍从、两省官,都要依照已颁布的指令,各自举荐自己了解的人,把名单上报。」

四月二十四日,侍御史汤鹏举分条列出荐举六科:一是文章典雅,可以充任撰写制诰之职;二是节操公正,可以充任台谏;三是通晓法理,可以充任刑狱审判;四是节俭爱民,可以充任理财;五是刚正宽厚、政绩卓著,可以充任监司、郡守;六是见识深远、能应变,智勇过人,可以充任将帅。用这六科标准,让举荐者按各人才能来举荐,被录用之后若有改变节操的,举荐者仍要承担荐举失当的处罚。」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二十九日,诏令:「荐举的法令,未尝不严格。但历年来大多徇私,所荐非人。甚至有买卖举荐名额的,等到事情败露,才出面自首。从今以后,命吏部将举主改官及晋升的人建立档案,详细记录所举官员的职位姓名,如果被举荐的人犯有贪赃之罪,要将举荐官的情况奏请皇帝定夺处理。如果此人已被别人告发论罪,或被其他官署查处、台谏弹劾,就不许临时自首。举官须依照每年的名额举荐,所举人数不足定额的,吏部要列出名单上奏。」

二十四日,左正言凌哲(原文天头批注:不知是否即篇末小注中的凌哲)上言:「请求整饬朝廷内外,从今以后不得凭借举荐官员的名义谋求差遣。倘若仍不悔改,必定依法治罪。」皇帝依从了。

十月七日,诏令:「四川距朝廷路途遥远,守臣尤其需要得力之人。可命当地各路监司、帅臣各自举荐任过京朝官、知县资序以上、堪任郡守的人二名,其中制置使、总领、都大茶马各举荐三人上奏。若被举荐之人日后犯贪赃之罪或不称职,与举荐者同罪。并命尚书省登记备案。」

十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张杓等举荐权知嘉州朱昌裔,夔州路提点刑狱杨朴等举荐权发遣万州李莘民、权知大宁监费行之,称其文才品行、治绩卓著,请求予以提拔擢用。皇帝下诏各转官一级。

绍兴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令侍从官各举荐宗室两人,按才能予以擢用。这是听从了刑部侍郎张杓的请求。

三月十一日,诏令两省官依照侍从官的做法,举荐所了解的人才。

二十六日,诏令:「侍从官所举荐的新近改官之人,一并给予堂除知县差遣一次,任满之日再奏请皇帝定夺升迁。」

五月四日,荆湖南路转运司等保荐上奏:「知潭州长沙县常禋,是名臣之后,操守清廉、修身自守,约束下属、爱护百姓,为众人所称誉,希望赐予擢用。」诏令常禋特转官一级,等任满之日,再给予升迁差遣。

八月九日,诏令:「今后总领司互相举荐改官之人,

所有逐旋申明朝廷一节特免。」以左司谏凌哲言:「总领司曩年创立之初,未有一定之法。今虽比诸司互举,而尚有逐旋申明朝廷之文,遂致升改濡滞。」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四日,右正言朱倬言:「凡监司、郡守所荐邑宰,必须廉勤之吏,区别刑狱毋冤滥,催理赋税不追扰,悉具寔状条件来上。大臣审当,预给省札,许以推赏,必候任满,不改其度,然后给告,不然则否。」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诸路帅臣、监司于本路武臣大使臣以上见任或寄居官内,选历任有劳 之人,每岁各举二员。明具所长,保明闻奏。仍令枢密院籍(寄)[记]姓名,以备任使。」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台谏、待从三人以上,公共推荐监司,具列治绩闻奏。三省考察,取旨升擢。」

三月十六日,诏:「今后侍从以上荐引人才,并须文行相副,治绩昭著。仍指定事寔,逐件闻奏,务得寔才,以副招延之意。」

十月二十一日,吏部言:「两浙转运使、副,依元丰法岁举改官一十二员,绍兴元年十一月,以副使徐康国奏请,特令每岁权依嘉佑条格,添举改官三员,通一十五员,即无各举一十五员之文。绍兴十年,副使黄敦书又奏乞增两浙转运使副举官各五七人,以示巡幸之宠,得旨每岁权添举改官各五员,候将来车驾还都日依旧。今两浙使副两厅,每岁共举四十员,寔为过数,乞止限二十员,令使副均举。」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大司成、祭酒、司业奏举诸州教授改官,依大观元年八月十二日指挥,许作职司收使。」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侍从、台谏、诸路帅臣、监司各岁荐大小使臣二员,开

具才略所长,曾立功 闻奏。三省、枢密院籍记姓名,无人听阙。」从校书郎汪澈请也。

五月十六日,尚书左仆射沈该等言:「乞仿元佑间宰臣司马光陈请举按官吏八条,令监司、郡守按察所部官。其举荐四条:一曰仁惠,谓安民利物,众所畏爱,非疲软不立,曲取人情者。二曰公直,谓心无适莫,事不吐茹,非内私外公,寔佞诈直者。三曰明敏,谓深察情理,应几办事,非饰诈掠美,利口矜功者。四曰廉谨,谓安贫守分,动遵法度,非诈清钓名,偷安避事者。按察四条:一曰苛酷,谓用刑繁苛,残虐踰法者。二曰狡佞,谓倾险巧诈,危人自安者。三曰昏懦,谓不晓物情,依阿无守者。四曰贪纵,谓饕餮无厌,任情不法者。凡监司州军于所部之内,皆得以此八条举按官吏。其荐举者,可举则举,无有定数。州举之监司,置簿记姓名,监司举之朝廷,中书置簿记姓名。各随所举,行能任使,以试之果有寔 ,则渐加旌异。

译都依照宪司、漕司等司举官磨勘的办法执行。所有逐次申报朝廷这一环节特予免除。」这是因为左司谏凌哲进言:「总领司当年刚创立之时,尚无固定的法规。如今虽已比照各司互相举荐,但仍有逐次申报朝廷的规定,以致升改迟滞。」所以有此命令。

十一月二十四日,右正言朱倬进言:「凡监司、郡守所举荐的县令,必须是廉洁勤政的官吏,能明辨刑狱不使冤滥、催征赋税不扰民,都要详细列出实际情况条陈上报。大臣审核妥当后,预先发给省札,许以举荐奖赏,必须等到任满,操守不改,然后再颁发告身,否则就不予颁发。」皇帝依从了。

十二月三日,诏令:「各路帅臣、监司在本路见任或寄居的武臣大使臣以上人员中,选拔历任有功劳之人,每年各举荐二员。明确列出其所长,保荐说明后上奏。并命枢密院登记姓名,以备任用。」

绍兴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台谏、侍从三人以上,共同推荐监司人选,详列其治绩上奏。三省审核考察后,奏请皇帝定夺升迁。」

三月十六日,诏令:「今后侍从以上官员荐举人才,都必须文才品行相符,治绩显著。并要指明具体事实,逐条上奏,务必得到真才,以符合朝廷招纳贤才之意。」

十月二十一日,吏部上言:「两浙转运使、副使,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每年举荐改官十二员;绍兴元年十一月,因副使徐康国奏请,特命每年暂依嘉祐年间条格,增加举荐改官三员,共计十五员,但并无各举十五员的明文规定。绍兴十年,副使黄敦书又奏请增加两浙转运使、副各举官五至七人,以示巡幸的恩宠,得旨每年暂增举荐改官各五员,等将来车驾还都之日再恢复旧制。如今两浙使、副两厅,每年共举四十员,实在超出限额,请求只限二十员,由使、副均分举荐。」皇帝依从了。

十一月十七日,诏令:「大司成、祭酒、司业奏请举荐各州教授改官,依照大观元年八月十二日的指令,允许作为职司名额使用。」

绍兴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令:「侍从、台谏、各路帅臣、监司每年各举荐大小使臣二员,详细列出其才略所长、曾立战功之事上奏。三省、枢密院登记姓名,无缺额时也予以记录备用。」这是听从了校书郎汪澈的请求。

五月十六日,尚书左仆射沈该等上言:「请求仿照元祐年间宰臣司马光陈请设立的举劾官吏八条,命监司、郡守考察所属官员。其举荐四条为:一是仁惠,指安抚百姓、造福万物,为众人敬畏爱戴,而非软弱无能、曲意迎合人情的;二是公直,指心中没有偏私亲疏,处事不含糊,而非内心自私、外表公正、实则谄媚欺诈的;三是明敏,指能深察事理,应变办事,而非弄虚作假、巧言掠美、卖弄口才自夸功劳的;四是廉谨,指安贫守分,一举一动遵守法度,而非假装清廉、沽名钓誉、苟且偷安、回避政事的。考察四条为:一是苛酷,指用刑繁苛、残害虐待、超越法度的;二是狡佞,指心术险恶、巧诈欺人、危害他人以求自安的;三是昏懦,指不明事理、依附阿谀、没有操守的;四是贪纵,指贪得无厌、放纵不法的。凡监司、州军在其所辖境内,都可依这八条举劾官吏。其中举荐方面,可举则举,没有固定名额。州将其上报监司,登记造册记录姓名;监司将其上报朝廷,由中书登记造册记录姓名。各按所举之人的才能任用,等考验确有实效后,再逐渐给予表彰。如果一人兼具数项优点,为众人所共知的,可奏请皇帝破格擢用。如果是接受权贵请托,或是监司的

如身兼数善,众所共知者,取旨不次擢用。若受权贵请托,或监司亲故,转相贸易,致朝廷台谏检弹,及蒙朝廷录用之后,所举失寔,并取旨重行窜责。其按察者,监司专按察知州军、通判、路分都监以上,知州军、通判按察在州兵职曹官以上及诸县令丞以申监司,监司体量申奏。若有失觉察,别致因事彰露,其监司降知州军,知州军降通判,通判降一资。其余所部官吏,监司、知州军、通判皆得按察,俱不

坐失觉察之罪。即挟情按察,不以公者,候勘鞫见寔,自依常法。」从之。《文献通考》:二十九年, 令所删定官闻人滋请凡在官者,历任及十考以上,无公私过犯,虽举削不及格,许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滥,则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数,立为限隔,举状年劳,参酌并用。于是天子以其议下近臣,而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希亮等上议曰:「自一命以上,仕于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寔廉,势不能自达于上,故为之立荐举之法。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若举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荐举,是则监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今如议臣所请,则有力者惟图见次,无才者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余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酌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孍,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为如故便。」滋议遂寝。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方听受监司、郡守京削之荐。」

三十年正月十四日,诏:「诸州守臣间有阙官,可令六曹尚书、侍郎、翰林学士、两省台谏官、正言以上各举曾任通判及通判资序,公勤廉慎,治状显著,可充郡守者二

员闻奏,以备铨择。仍保任终身,犯赃及不职,与同罪。其曾任郡守,虽有公累而才寔可用者,亦许荐举。」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令三省、枢密院遇有荐到武臣,关互置籍,记录姓名,召赴都堂审察,取旨升擢。内见任人,候任满日审察,如材艺超卓,众所列荐者,别具取旨。然有在军中职次已高人,未有升擢员阙,兼见在军,难以候任满审察。」诏:「今后侍从、台谏、右正言以上、帅臣、前两府及待制以上,于所部举荐武臣,其荐到统制、统领官,与转一官,正任防御使以上及碍止法人,三省、枢密院籍记,候有内外近上兵官阙,取旨升擢。将官以下,令赴三省、枢密院审察取旨。

译亲故,互相勾结转让举荐名额,以致遭朝廷台谏检举弹劾,以及被朝廷录用之后发现所举不实的,都要奏请皇帝从重贬责。至于考察方面,监司专门考察知州军、通判、路分都监以上官员,知州军、通判考察本州兵职曹官以上及各县令丞,并将结果申报监司,监司核实后奏报朝廷。如有失察之处,日后因其他事情败露,则该监司降为知州军,知州军降为通判,通判降一级。其余所辖的官吏,监司、知州军、通判都可以考察,均不因失察而获罪。如果是挟带私怨进行考察,不秉公处理的,等审讯查明属实后,依照常法处置。」皇帝依从了。

《文献通考》记载:绍兴二十九年,命删定官闻人滋提议,凡在官任职,历任已满十考以上,没有公私过犯的,即使举状不够数额,也允许降等升改。有人怀疑此法过于宽滥,于是取吏部历年改官的中等人数,定为限额,将举状与年资劳绩参照并用。于是皇帝把这项建议下发给近臣讨论,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希亮等上议说:「凡从一命以上的官员,在州县之间任职,即便真有贤能廉洁之才,也难以自行上达朝廷,所以才为他们设立了荐举之法。必须让他们历任满六考,这是为了延长其任职年月、促使他们建功立业;必须让他们获得五名举主推荐,这是为了增加保任之人、确保其可用。如果举荐了不合适的人,或有才能而不予举荐,这是监司、郡守的过错,而不是法令本身不好。如今若按议臣所请施行,那么有权势的人只图谋求得空缺,没有才能的人只求苟且挨到任满,大概不过做官十余年,就可以坐等升入京官品秩,这是第一个不可行之处。如今若想酌情核减每年改官的名额,用来给没有足够举状的人留出位置,那么被举荐的人必定会因此遭受失职、淹滞的困厄,这是第二个不可行之处。京官容易获得,进而升入郎官之位,恩荫子弟的恩泽将更加难以削减,这并非补救末流弊端的办法,这是第三个不可行之处。祖宗定下的法令,如果没有大的危害,就不宜轻易改动。如今一旦要废除两百年的成法而改易它,这是第四个不可行之处。臣等以为还是照旧为好。」于是闻人滋的建议就此搁置。绍兴三十一年,诏令:「初次任官出身满三考、非科举出身满四考的,方许接受监司、郡守以京削荐举。」

绍兴三十年正月十四日,诏令:「各州守臣间或有缺员,可命六部尚书、侍郎、翰林学士、两省台谏官、正言以上,各自举荐曾任通判及通判资序、勤政廉慎、治绩显著、堪任郡守的人二员上奏,以备铨选。并担保其终身,若犯贪赃或不称职之罪,与举荐者同罪。其中曾任郡守、虽有公务牵累但确实才能可用的,也允许予以荐举。」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言:「已颁布指令,命三省、枢密院凡遇有举荐来的武臣,互相知会登记造册,记录姓名,召来都堂审核考察,奏请皇帝定夺升迁。其中现任官员,等任满之日再行审核,如果才艺出众、被众人共同举荐的,另行奏请皇帝定夺。但也有在军中职位已经很高的人,还没有可供升迁的空缺,又正在军中任职,难以等到任满再审核。」诏令:「今后命侍从、台谏、右正言以上、帅臣、前两府及待制以上官员,在其所辖范围内举荐武臣,其中所荐的统制、统领官,给予转官一级,正任防御使以上及受限于止法之人,由三省、枢密院登记备案,等有内外近上兵官出缺时,奏请皇帝定夺升迁。将官以下的,命其赴三省、枢密院接受审核,奏请皇帝定夺。若在偏远地区

若在远不愿赴审察人,令本军与升一等差遣。遇阙,先次升差。三省、枢密院籍记,以备擢用。余人所荐,并籍记三省、枢密院,审访材能以闻。」

三月五日,刑部言:「大理评事阙官,左文林郎新差绍兴府嵊县丞吴交如已经试中刑法,别无赃私过犯,乞以充选。」从之。

二十二日,诏今后如有重迭奏举,令吏部具名劾奏。以臣僚言:「在法,荐举重迭,以违制论。而近日四方奏牍不循格法,如徇请求,致受荐人互相(穰)[攘]夺,有害士风。」故有是命。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将四十大县堂除,令两省、台谏、卿监、郎官各举所知一二员为令。」

十七日,吏部侍郎洪遵言:「荐举之制,祖宗所以均齐天下之至权。行之百年,讲若画一。比年以来,监

司、郡守不能体国。有同时一章而巧为两牍并至而不疑者;有岁荐五人,而发奏削至以十数而不止者;有当发职言,而诈为京状者;有止系常调,而诡称职司者;有转运双员交承各异,而南厅、北厅妄行搀(捕)[补]者;有上下半年,月日有限,而先时后时,了无忌惮者;有被举之人见存,而假称事故,夺而之佗者;有经隔数年而冒作交代,即行补发者。若此之类,不可 举。乞降睿旨,今后奏举,辄有冒伪不寔,如前所陈,许本部具姓名事由劾奏,取旨惩责,奏(奏)[举]之吏亦各随所犯,断罪勒罢。」从之。

七月六日,诏:「户部长贰岁举辖下选人改官五员,内一员举赡军酒库官。今赡军酒库已专委官点检措置,其举官一员仍还户部。」

八月五日,淮西提举茶盐公事张祁言:「本路系产茶地分,多有兴贩私茶之人,侵夺官课,全籍当职官协力措置。乞依两浙、江东西、淮东、福建、湖北路提举茶盐司已得旨挥,于岁举从事郎任使三员内,将一员拨充改官。」从之。

九月,诏:「今后举到守令,并令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遇见阙,依次选除。如有已授差遣阙期在半年内应赴之人,且令赴任,候满日取旨。」从右正言王淮请也。

三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诏侍从、台谏、监察御史荐举人才二员,帅臣、监司荐举人才一员。从臣僚请也。

七月七日,臣僚言:「乞内委台谏督察,外责监司刺举。应官吏有罢软昏谬、蓄缩非材者,并令

以祠(录)[禄]自请。」从之。

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仿汉武故事,诏侍从、台谏各举内外之臣可备使命者,不限官之文武,位之高下,以名闻。察其可用,即加奖擢,以须缓急之用。」诏令侍从、台谏各举一员。

二十八日,诏:「尚书、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学士、待制各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一人,仍具词业缴进。

译不愿前来接受审核的,命本军升给他一等差遣,遇有空缺,优先升补。三省、枢密院登记造册,以备擢用。其余被举荐的人,也一并登记于三省、枢密院,审察其才能后上奏。」

三月五日,刑部上言:「大理评事有空缺,左文林郎新任绍兴府嵊县丞吴交如已经通过刑法考试,又没有贪赃等过犯,请求以他充任此职。」皇帝依从了。

二十二日,诏令今后如有重复奏举的情况,命吏部详列姓名弹劾上奏。这是因为有臣僚进言:「按法令规定,重复荐举,以违制论处。但近来四方所上奏牍不遵守规定,比如徇私请托,导致受荐之人互相争夺名额,有损士风。」所以有此命令。

五月六日,有臣僚进言:「请求将四十个大县的堂除任命,命两省、台谏、卿监、郎官各自举荐一二名自己了解的人来充任县令。」

十七日,吏部侍郎洪遵进言:「荐举制度,是祖宗用来平均天下最高权力的方法。施行了上百年,讲究划一标准。近年以来,监司、郡守不能体察国家大局。有的是同一时间一份奏章巧妙分成两份文书一并送上而不加避讳的;有的是每年荐举五人,而所发出的举状竟多达十几份而不加节制的;有的应当发职司名义的举状,却假称是京状的;有的本来只是常调官员,却诡称是职司官员的;有的转运司正副两员交接各不相同,却在南厅、北厅胡乱增补的;有的上下半年、月日都有限制,却提前或延后送出、毫无顾忌的;有的被举荐之人明明还在,却谎称其有变故,把名额转移给别人的;有的相隔数年却冒充是交接接任,就此补行发放的。像这类情况,不可胜数。请求颁降圣旨,今后凡奏举中如有弄虚作假、不符实情的,如前面所陈述的那些情况,允许吏部详列姓名和事由弹劾上奏,奏请皇帝定夺惩处,举荐的官吏也各按所犯之罪,定罪罢黜。」皇帝依从了。

七月六日,诏令:「户部正副长官每年举荐所辖选人改官五员,其中一员举荐赡军酒库官。如今赡军酒库已经专门委派官员检点措置,这一名额仍归还户部。」

八月五日,淮西提举茶盐公事张祁进言:「本路是产茶地区,有很多贩卖私茶之人,侵夺官府课税,全靠主管官员协力措置。请求依照两浙、江东西、淮东、福建、湖北路提举茶盐司已经得到的旨意,在每年荐举从事郎任使三员之内,拨出一员用于改官。」皇帝依从了。

九月,诏令:「今后所荐举的守令,都命中书门下省登记备案姓名,遇有空缺,依次序选任。如果已授差遣但空缺期限在半年之内应当赴任的人,暂且让他先去赴任,等任满之日再奏请皇帝定夺。」这是听从了右正言王淮的请求。

绍兴三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诏令侍从、台谏、监察御史各举荐人才二员,帅臣、监司各举荐人才一员。这是听从了臣僚的请求。

七月七日,有臣僚进言:「请求在朝内委托台谏督察、在朝外责成监司弹劾举报。凡有软弱昏庸、才能不济的官吏,都命他们自请以祠禄致仕。」皇帝依从了。

绍兴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有臣僚进言:「请求仿照汉武帝旧例,诏令侍从、台谏各举荐内外之臣中可以担当使命的人,不限官职文武,不限地位高低,只要列出姓名上报。考察确实可用的,就加以奖励擢用,以备紧急之需。」皇帝诏令侍从、台谏各举荐一员。

二十八日,诏令:「尚书、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学士、待制各举荐一名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的人,并详列其学识才能上缴。」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汉代的公府,设有辞讼比,按类相从,使

」以上《中兴会要》。

汉之公府,则有辞讼比,以类相从,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缘;尚书则有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比之为言,犹今之例。臣谓今吏部七司亦宜详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寔,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申请,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册,永以为例。每半岁则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而详焉。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先是,刘珙为吏部员外郎,有才智,善摘检奸弊。一日命汛中庭,张幕设案,置令式其中,使选集者得出入翻阅。与吏辩,吏愕眙不能对,时议翕然称之。 《文献通考》: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着在令甲,则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

绍兴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孝宗即位,未改元。新除江淮东西路宣抚使张浚奏:「臣被谴十五年,不获推荐一士。蒙圣慈特与罢政恩数,逐年举改官并升陟文字,不敢尽行陈乞。今欲举荐自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员数。」特从之。

八月十三日,吏部状:「准付下权司农少卿史浩奏举右迪功郎、监行在省仓中界赵伯忱充改官亲民任使,系绍兴三十一年分权司农少卿第一员之数。本部会到司农寺状,本寺少卿即无立定额数,元有正官都洁、朱夏卿、杜莘老三员同任,内杜莘老已改除通权官。史浩发奏日,系三员在任。本部今指定,欲将似此权寺监长贰举官员数收使。」从之。

十月三日,诏令侍从、两省台谏、卿监各举可任监司、郡守之人,以资序分为二等,一见今可任,一将来可任,限一月闻奏。仍保任终身。限满不举,必寘于罚。所举人令三省注籍,仍作图进呈。朕详加廉察,才行治 ,果如所举,增秩赐金,举主同之。不如所举,罚亦同之。见任监司、郡守才与不才者,亦令侍从、两省、台谏限一月具臧否品目闻奏。

九日,吏部状:「准内降札子,自来选人改官,用前执政,及在内所隶长贰,在外监司、守臣荐举。比来习俗奔竞,举官之法大坏。目今除长贰外,应在外合举改官者,每岁以一半举已关升或寔历三考以上人,一半举历任以来通及六考以上人。如违,仰吏部觉察举官与被举之人,并

行罢黜,去官勿原。本部契勘,诚为允当,乞自来年正月一日为始。如有补发,依此。」从之。

十一月一日,殿中侍御史张震言:「恭惟陛下念四海之未治,思得贤部刺史良二千石,使之察吏牧民。

译得不良官吏无从钻营;尚书则设有决事比,以减省请示裁断的弊端。所谓「比」,就相当于如今的成例。臣以为如今吏部七司也应当详细设置成例册,凡是换给的期限、战功的评定、去职失职的保任、文书填写的审核核实、奏荐的限制间隔、酬赏的适用与否,凡是经过申请、或呈报都堂、或奏请皇帝定夺的事项,每办完一件事,就命郎官依次拟定条文,由长官、副长官记录于册中,永远作为成例。每半年上报尚书省一次,并转呈御史台详加审核。这样一来,奸猾的官吏就无从施展手段,而铨选任用也就公平允当了。」在此之前,刘珙担任吏部员外郎,有才智,善于查摘检举奸弊之事。有一天,他下令打扫清理中庭,张挂帷幕、设置几案,把有关法令条例摆放其中,让来应选之人可以自由出入翻阅查看。与吏员辩论,吏员惊愕对答不上,当时舆论都一致称赞他。

《文献通考》记载:绍兴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进言:「国家设立铨选制度以处理众多官吏的治理事务,其职掌分属七司,都记载在法令之中,那么所依据的是法令。如今升降却操纵在胥吏手中,有所谓的『例』存在。长官、副长官有调迁改任,郎官有替换调职,后来的人无从知晓以往情况,离任的人也不能详尽告知。查索成例却找不到,即便有刚强精明果敢的才干,也无法再提出异议;援引成例却不恰当,即便是极为公正合理的事,也不能再申辩。贿赂公行,奸弊更加严重。」曾……

绍兴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孝宗即位,尚未改元。新任命的江淮东西路宣抚使张浚上奏:「臣遭贬谪十五年,未能推荐一位贤士。承蒙圣上恩慈,特赐予罢政的恩数,历年荐举改官及升迁的文书,都不敢尽数陈请。如今想要举荐自绍兴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的名额数量。」皇帝特予依从。

八月十三日,吏部上奏:「准予转下的权司农少卿史浩奏请举荐右迪功郎、监行在省仓中界赵伯忱充任改官亲民任使一事,这属于绍兴三十一年权司农少卿第一员的名额。本部会同司农寺查核,该寺少卿并没有确定的固定名额,原有正官都洁、朱夏卿、杜莘老三员同时任职,其中杜莘老已改任通权官。史浩发出奏章之日,正是三员都在任之时。本部现在指明,希望将类似这种权任寺监长官副职举荐的名额予以采用。」皇帝依从了。

十月三日,诏令侍从、两省台谏、卿监各自举荐可以担任监司、郡守的人,按资序分为两等,一是目前即可任用的,一是将来可以任用的,限一个月内上奏。并要担保其终身。若超过期限不举荐,必定加以处罚。所举荐之人由三省登记备案,并作成图册进呈。朕将详加考察,其才能、品行、政绩,如果确实符合所举荐的情况,就增加官秩、赐予金帛,举主同样受赏;如果不符合所举荐的情况,处罚也同样施加于举主。现任监司、郡守中有才能与无才能的人,也命侍从、两省、台谏在一个月内详列其优劣品评上奏。

九日,吏部上奏:「准内降札子,历来选人改官,是用前执政官员及在朝所属长官、副长官,在外则由监司、守臣荐举。近来风气日益奔竞钻营,荐举之法大坏。如今除长官、副长官之外,凡在外应当荐举改官的,每年应以一半名额举荐已经关升或者实际历任满三考以上的人,另一半名额举荐历任以来合计满六考以上的人。如有违反,命吏部查察,举荐者与被举荐之人一并罢黜,去职后不再复用。本部核查认为,确实妥当,请求从来年正月一日开始施行。如有补发的情况,也依此办理。」皇帝依从了。

十一月一日,殿中侍御史张震进言:「恭敬地想到陛下顾

特命侍从、台谏、卿监各举所知。天下之士如此其众,而在廷二三耳目之臣,岂能尽知之 臣愿明诏诸路监司,举部内守倅之贤者,荐之于上。又命郡守举属吏之贤者,荐之监司,类聚以闻。仍立限一月,使不容请托,则不敢妄举矣。」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一日,三省、枢密院奏:「奉诏:『朕嗣位以来,收召四方贤士大夫,布列中外,将集治功。顾武举之众,岂无其人 而拔擢之路未广,非朕忘也忘:原作「志」,钞录者抹改为「忘」。疑作「志」是。。其令观察使以上各举所知三人,三省、枢密院详议立格以闻。』今立定荐举格式下项:一、谋略沉雄、可任大计,宽猛适宜、可使御众,临阵骁勇、可鼓士气,威信有闻、可守边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已上五等,令曾立军功观察使以上指陈实迹荐举。通习典章、可掌朝仪,练达民事、可任郡寄,谙晓财计、可裕民力,持身廉洁、可律贪鄙,词辩不屈、可备奉使,以上五等,令非军功观察使以上指陈寔迹,不许别撰举词。」诏依,候逐官举到,并于枢密院置籍录用。如诚立功效,其举官取旨推赏;如或败事,亦加责罚。不许举宰执、管军并内侍官亲戚,如违,令御史台觉察以闻。

三月四日,吏部侍郎凌景夏言:「承去年十月九日 ,应在

外合举改官者,以每岁合举员数,将一半举已关升或寔历三考以上人,余一半举历任及六考以上人。景夏契勘,若令寔及六考方得荐举,窃恐合在六考改官之人,无缘在前被举。今欲改六考作五考,庶无妨碍。」从之。

十八日,权吏部尚书凌景夏等奏:「准尚书省札子,臣僚奏荐举选改之法,历时既久,不能无弊。今若立限员之制,命有司检会绍兴以来每岁所改若干,取一岁酌中之数,立为定额。凡在选者,较其年劳,以次选改。岁终考核,不得过所定之数。关升者亦如之。所有荐章,权行寝罢。得旨令侍从、台谏详议。景夏等今看详,欲将选人历十二考以上、无赃罪,与减举主一员,其余并依祖宗见行条法。」诏依,仍令吏部开具三年举过员数,措置立额,申尚书省取旨。

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余时言奏:「自今以荐举上书登对者,陛下察见其真才寔能,则无吝褒擢,以来贤士。其余仅可备用者,姑令籍记姓名,以俟选擢。无状者罢之,或坐其谬举,庶几息侥幸而贤能辈出。」从之。

八月二十六日,吏部状:「臣僚言:『照得吏部放行改官,参照三年之数,初年七十员,次年五十员,至绍兴三十二年顿添至一百一十三员,多是不依旧制。用后来补发文字,前后相乘,更无限隔,合行裁减。』诏令吏部裁定,申尚书省。

译念四海尚未大治,想要得到贤能的刺史与优秀的二千石官员,使他们能够考察官吏、治理百姓,特命侍从、台谏、卿监各自举荐所了解的人才。天下士人如此众多,而朝廷中区区几位近臣,怎能尽知所有人才?臣希望明诏各路监司,举荐所辖境内贤能的知州、通判,推荐给朝廷。又命郡守举荐属吏中的贤能之人,推荐给监司,汇集后上报朝廷。并设立一个月的期限,使人无从请托钻营,那么就不敢随意妄举了。」皇帝依从了。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一日,三省、枢密院上奏:「奉诏:『朕即位以来,广招四方贤能士大夫,安排在朝廷内外,准备成就治国之功。回想武举出身的人如此众多,难道没有人才吗?只是提拔擢用的途径尚未广开,并非朕有所疏忽。命观察使以上官员各自举荐三名自己了解的人,由三省、枢密院详议制定标准上奏。』如今制定的荐举格式如下:一、谋略深沉雄健、可任重大方略,宽猛并济、可以统御众人,临阵骁勇、可以鼓舞士气,威信显赫、可以镇守边郡,思虑精巧、可以督造器械,以上五等,命曾立军功的观察使以上官员指出具体实迹举荐。通晓典章制度、可以掌管朝仪,熟悉民间事务、可以担任地方官,通晓财政、可以充裕民力,持身廉洁、可以约束贪鄙之人,能言善辩不屈、可以充任出使之职,以上五等,命非军功出身的观察使以上官员指出具体实迹,不许另外撰写荐举辞藻。」皇帝下诏依从,等各官员荐举上报后,一并在枢密院登记录用。如果确实建立功效,举荐的官员奏请皇帝加以奖赏;如果因此坏事,也要加以处罚。不许举荐宰执、统兵将领及内侍官的亲戚,如有违反,命御史台查察上奏。

三月四日,吏部侍郎凌景夏进言:「承接去年十月九日的诏令,凡在外应当荐举改官的,按每年应荐举的名额,以一半举荐已经关升或实际历任满三考以上的人,其余一半举荐历任满六考以上的人。凌景夏经核查认为,如果一定要满六考才能荐举,恐怕合当在满六考才改官的人,此前无从被荐举。如今想把六考改为五考,以免造成妨碍。」皇帝依从了。

十八日,权吏部尚书凌景夏等上奏:「准尚书省札子,有臣僚奏称荐举选人改官之法,施行已久,不能没有弊端。如今若设立限额之制,命有司查核绍兴以来每年所改官员的人数,取其中一年折中的数目,定为固定名额。凡在选之人,比较其年资劳绩,依次选改。年终加以考核,不得超过所定的数目。关升的名额也照此办理。至于所有荐举文书,暂且一律停止。」皇帝旨意命侍从、台谏详加议论。凌景夏等如今核查后认为,想把选人历任满十二考以上、又没有贪赃之罪的,给予减少一名举主的待遇,其余仍依照祖宗现行的法令条例。皇帝依从了,并命吏部详列三年荐举的实际人数,妥善制定名额,申报尚书省,奏请皇帝定夺。

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余时言上奏:「自今以后凡是凭借荐举上书应对陛下垂询的人,陛下若察见其确有真才实能,就不必吝惜予以褒奖擢用,以招徕贤士。其余仅能勉强备用的,姑且予以登记备案,等候将来选拔。表现不佳的就罢黜他,或者追究荐举失当之人的责任,这样才能平息侥幸钻营之风,贤能之士才会源源不断地出现。」皇帝依从了。

八月二十六日,吏部上奏:「有臣僚进言:『查得吏部办理放行改官,参照三年的数目,第一年七十员,第二年五十员,到绍兴三十二年骤然增加到一百一十三员,大多不依照旧有制度办理

本部看详下项:一、臣僚言荐举法诸举官有员数,而被举之官身亡或因

罪停废,不该收使者,听别举官。若前官举状不该用,或前一年有未举之数,并听次年再举。切详法意,非是不曾立定年限,既有前一年未举听次年再举之文,则是不许以后年更举。今欲听次年举前一年未用合补之数,若一年内偶有两政,或一政已补而事故者,听后政再补,仍不得出一年限。本部今看详,欲依所乞外,有日前补发并已到部,用考功收附之人,候到部日,许行收使。其四川已放散举主者奏状,自来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举主与被举之官乞不用者,听依此补发。一、臣僚言在京如户、礼、工部长贰、国子祭酒、司业、司农、太府卿少皆有许荐举改官之法,而不以一年之间除授几人,虽供职一日,便各依员数荐举,并无损减。今欲将诸部长贰及卿少等合举员数,分上下半年荐举。本部今看详,欲将诸部长贰及户部左右曹郎官并寺监卿少等应在内有合举官去处,每岁依条分上下半年荐举,数若不等者,听上半年从多,如未至半,下半年因差除等罢去,即不许荐下半年之数。举主与被举之官,或有身亡事故,许令补发。一、所乞选人改官员额,除七十员外,欲乞量添二十员。」从之。

九月十五日,吏部状:「准批下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子潚申天头原批:「与后二篇子潇系是一人,恐有误。」按,据《宋史》卷二四七本传,作「子潚」为是。,乞依两浙转运使例,每岁减半举官,仍乞将本司官属,许本路监司互举。侍郎左选勘会,依格,两浙转运使副岁举改官二十员,县令

六员。又条诸举承直郎以下改官者,三分之一充从事郎,乞条诸岁举所部官二员以上者,分上下半年,今勘当欲依本官所乞。」从之。《文献通考》:孝宗隆兴元年,诏选人历十二考以上,无赃私罪,与减举主一员。用闻人滋之言也。旧举主须员足,乃以其牍上。若举主物故或罢免,则不计,故有得荐牍十余而不克磨勘者。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

二年二月十七日,诏知大宗正事令 、知明州子潚于宗室文臣正郎、武臣遥郡以上,各保举堪任宗官者二人以闻。

六月四日,吏部状:「准批下阶、文、龙州经略使兼知阶州、权知成州吴(排)[拱]申,本司系朝廷创置,每岁合荐举员数,检照条格,别无该载。窃见诸路安抚使每岁许举承直郎以下亲民改官三员,大小使臣校副尉升陟二十人。今来本司未审岁依是何格例荐举,兼知阶州、权知成州,所有知州合荐举员数,未审作成州荐举,只作阶州荐举 本部勘会本官见知阶州,自合依条荐举本州岛州县官外,所有乞依安抚司举官,缘阶、文、龙州经略使止管三州,即无举官条格。

译。是用后来补发的文书,前后累加,再无限制,应当予以裁减。』诏令吏部裁定,申报尚书省。」本部核查下列事项:一、有臣僚进言荐举之法各官员有名额规定,而被举荐的官员如果身故或因罪罢废,不能予以收录使用的,允许另举他官顶替。如果前任官员的举状不能使用,或者前一年有未举荐完的数额,都允许在次年再行举荐。仔细揣摩法令的本意,并非从来没有设定年限,既然有前一年未举荐完的数目允许次年再补荐的规定,那就是不许在往后的年份继续举荐。如今想允许在次年举荐补上前一年未用完的名额,如果一年之内偶尔出现两次政务变动,或一政已经补荐完成而又发生变故的,允许由后一任继续补荐,但仍不得超出一年的期限。本部现在核查后认为,想依照所请之外,如果先前已补发并已到吏部、用考功记录收附的人员,等其到部之日,允许予以收录使用。四川已经放散举主的奏状,从来年正月一日开始,凡是举主与被举荐官员双方均不同意使用的,允许依此补发。一、有臣僚进言,在京如户部、礼部、工部长官及副职、国子祭酒、司业、司农卿、太府卿及少卿都设有许可荐举改官的法令,但并不以一年之内除授了几人为限,即便只在职一天,也各依名额荐举,并无损减。如今想把各部长官及副职、卿及少卿等应荐举的名额,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荐举。本部现在核查后认为,想把各部长官副职、户部左右曹郎官以及寺监卿、少卿等在朝内应当荐举官员的地方,每年依照条例分上下半年荐举,如果名额不相等的,允许上半年从多,如果不足半年,下半年因调任或罢职等原因离职的,就不许再荐举下半年的名额。举主与被荐举的官员,如有身故变故的情况,允许予以补发。一、所请选人改官的名额,除七十员之外,请求酌量增加二十员。」皇帝依从了。

九月十五日,吏部上奏:「准转下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子潚(原文天头批注:与后文二篇「子潇」应系同一人,恐怕有误。按,据《宋史》卷二四七本传,作「子潚」为是)的申文,请求依照两浙转运使的先例,每年减半荐举官员,并请求将本司官属,允许由本路监司互相举荐。侍郎左选核查后认为,依照规定,两浙转运使、副使每年应荐举改官二十员,县令六员。又依条例,凡荐举承直郎以下改官者,其中三分之一充任从事郎,请求依条规定每年荐举所辖官员二员以上的,分上下半年荐举。现核查后认为,应当依照该官员所请办理。」皇帝依从了。

《文献通考》记载:孝宗隆兴元年,诏令选人历任满十二考以上、没有贪赃私罪的,给予减少一名举主。这是采纳了闻人滋的建议。以往举主必须凑够名额,才能将举状上报。如果举主身故或者被罢免,就不予计入,因此有的人已获得十几份举荐文书却仍不能磨勘升迁的情况。淳熙年间,才开始有逐次放宽放行的规定,人们都感到方便。

隆兴二年二月十七日,诏令知大宗正事赵令𥲅(原文疑为「令」某)、知明州赵子潚,在宗室文臣正郎、武臣遥郡以上官员中,各自保举堪任宗官的人二名上报。

六月四日,吏部上奏:「准转下阶、文、龙州经略使兼知阶州、权知成州吴拱的申文,称本司是朝廷新设置的,每年应荐举的名额,检查法令条格,并没有相关记载。查见各路安抚使每年允许荐举承直郎以下亲民改官三员,大小使臣校副尉升迁二十人。如今不知本司应依照何种格式荐举,又兼知阶州、权知成州,所有知州应荐举的名额,不知是作为成州荐举,还是只作阶州荐举。本部核查,该官员现任知阶州

」诏吴拱所带三州经略,特与依安抚司所举员数减半。

十九日,臣僚上言:「昨具奏用人之弊,其事有四。其一,本无举官,假以朝旨,时暂差权,数日之间,举官数足而得改官者是也。准吏部牒,右文林郎朱希说陈乞磨勘,本部称本官昨权户部激赏酒库,系奉圣旨

差权,因举主杨倓牵复差遣,依条许磨勘,即在朝旨,又在今降旨挥之前得旨放行磨勘。臣按朱希说所用举主,皆系时暂权差,又权省仓中界,只及一十四日。所乞杨倓举状,正是省仓中界举官,以此相凑,方得数足,即与臣前奏更无少异。都省信其舞文,更不照应,遂具奏闻,放行磨勘。」诏放行旨挥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八日,吏部状:「准批下右文林郎监平江府吴江县平望犒赏酒库张淀札子,乞依诸州赡军激赏酒库,用户部长贰及本路监司、帅司、守臣荐举升陟,关升改官。本部勘会到户部及两浙转运司称,两浙犒赏酒库所趁课息,应副大军支遣,系属户部拘催,与本部职司相干。所有本路监司、本州岛守臣,即无统摄,难以荐举外,所有用户部长贰荐举,欲依所乞。」从之。

干道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权中书舍人蒋芾奏:「乞定岁举武臣之制,内而侍从、台谏,外而诸军统制官并观察使以上,各举武臣知兵法、有勇略、可为将者,岁若干人,悉以上闻。令三省、枢密院籍记姓名,将校有阙,以次迁补,或以为诸路总管、钤辖、都监、正副将。所举渐多,则内外兵官皆荐举之人,一旦用之,皆良将也。」从之。

五月一日,中书门下省奏:「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伯圭状,前制置赵子(潇)[潚]任内获旨,每岁减半举官,仍将本司官属许本路监司互举。缘所降旨挥未有明文,窃虑将来互举之人,到部阻难。乞依

逐路安抚使例互举。」从之。

十月十九日,通判临安府赵子浒言:「向者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尝诏侍从,各荐宗室文臣京朝官以上二人,以备召用。乞降旨令待从于宗室中各举所知一二人,具以名闻。陛下俯赐延见,量其才而器使之,不惟宗姓自此得以所长见于时,亦足以广公朝得人之路。」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尚书右仆射洪适奏:「乞令侍从、台谏、两省官举风力堪为监司、吏能堪为郡守者各一人,三衙知合举材武可守边者一人,举而

译,自当依条例荐举本州州县官之外,其所请依照安抚司标准荐举,但因为阶、文、龙州经略使只管辖三州,并无相应的举官条格。」诏令吴拱所兼三州经略之职,特予依照安抚司所举名额减半。

十九日,有臣僚上言:「臣前次曾具奏用人之弊,其事有四种。第一种,本来没有举荐官职,假借朝廷旨意,暂时权任差遣,几天之内举荐官员的名额就凑够而得以改官的情况。查吏部所下牒文,右文林郎朱希说陈请磨勘,本部称该官员先前权任户部激赏酒库,是奉圣旨暂时差权,因举主杨倓提拔恢复其差遣,依条允许磨勘,既然此事出自朝旨,又是在如今降下的这道旨意颁布之前得旨放行磨勘的。臣核查朱希说所用的举主,都是暂时权任差遣之人,又权任省仓中界,仅仅十四天。所请杨倓的举状,正是省仓中界的举官,以此凑数,才够数额,这与臣先前所奏并无差异。都省相信其弄虚作假的文辞,也不加以核实,于是就此具奏,放行磨勘。」皇帝诏令放行的旨意不再执行。

八月二十八日,吏部上奏:「准转下右文林郎监平江府吴江县平望犒赏酒库张淀的札子,请求依照各州赡军激赏酒库的先例,由户部长官、副职及本路监司、帅司、守臣荐举升迁,关升改官。本部核查到户部及两浙转运司回复称,两浙犒赏酒库所收的课息,用来供给大军支用,属户部拘管催征,与本部职司无关。至于本路监司、本州守臣,本来并无统辖之责,难以荐举之外,所请由户部长官荐举一事,请求依所请办理。」皇帝依从了。

乾道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权中书舍人蒋芾上奏:「请求制定每年荐举武臣的制度,朝内由侍从、台谏,朝外由各军统制官以及观察使以上官员,各自荐举知晓兵法、有勇有谋、堪任将领之人,每年若干人,全部上报朝廷。命三省、枢密院登记姓名,将校若有空缺,依次升迁补授,或者任命为各路总管、钤辖、都监、正副将。所荐举的人渐渐增多,那么朝内朝外的军官都是被荐举过的人,一旦任用,都会是良将。」皇帝依从了。

五月一日,中书门下省上奏:「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伯圭上状称,前任制置使赵子潚在任期间获旨,每年减半荐举官员,并将本司官属允许由本路监司互相荐举。因所颁布的旨意未有明确文字规定,恐怕将来互相荐举的人,到吏部时会遇到阻碍。请求依照各路安抚使的先例互相举荐。」皇帝依从了。

十月十九日,通判临安府赵子浒进言:「以往光尧寿圣太上皇帝曾诏令侍从官,各自举荐宗室文臣京朝官以上二人,以备召用。请求颁降旨意,命侍从官在宗室之中各自举荐所了解的一二人,将姓名列出上报。陛下屈尊召见,衡量其才能而加以任用,不仅使宗室子弟从此能凭才能显达于当世,也足以拓展朝廷广纳贤才的途径。」皇帝依从了。

十二月十六日,尚书右仆射洪适上奏:「请求命侍从、台谏、两省官各举荐一名有威望堪任监司、吏才堪任郡守的人,三衙知合各举荐一名可以镇守边地的将才,被举荐……

不寔,甘坐其罪。俟举牍既集,臣与同列采其名寔相称者一二除授。或未有窠阙,则籍记以待有阙。仍录所举官姓名,他时有治行着闻,则推进贤之赏。否则随其罪之大小,取旨必罚。」从之。

译如果不真实,甘愿承担相应的罪责。等到举荐的文书汇集齐全后,臣与同僚们选取其中名声与实际相符的一两人加以任命。如果没有空缺的官职,就登记在册,等待有空缺时再予任用。同时记录举荐官员的姓名,日后若被举荐者政绩显著、声名传扬,就给予举荐者推举贤才的奖赏。否则就依据其罪责的轻重,奏请旨意予以惩罚。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年二月二日,诏侍从、台谏、两省官举监司、郡守,可依荐举旧法,如犯入己赃当同罪,余皆略之。从宰臣请也。

六月五日,吏部状:「准都省批下白札子,勘会诸路转运系二员,分东西厅举官,止有一员去处,自合照应填日近是何厅分改除或替罢员阙。近来多是不称所填厅分,却将久阙官厅分便行补发以前年分荐举,及至吏部会问,本司临时称某官系东厅或西厅,是致难以稽考。本部看详,即无专一立定差除转运填替东西厅条外,其本司止有一员到(仕)[任],虽无填替阙脚,自合将日后改除替罢之外,许后官次年内依条补发。如违一年条限,自不合补举。所

有冒行补发之官,许本部按劾。」从之。

十九日,吏部状:「据右儒林郎路樗乞磨勘,照会本官举主五员,数内莫蒙系任淮南运判日,补发前官转运副使王秬,不该收使员数。缘条内别无该载补发使副举状许作职司明文,本部未敢收使。」诏许作职司收使,今后有似此之人,依此。

九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累降旨挥,令监司、守臣保明知县、县令,治状显著者,具姓名闻奏。未见有一申到。」诏令诸路监司于部内各举三两人,不许连衔。守臣于属邑各举一二人,具姓名保明申,令中书门下省籍记,取旨甄擢,如无,听阙。

二十五日,吏部状:「准批下监行在文思院下略门陈序、御前军器所干办公事蔡宪等状:『契勘文思院、军器所并隶工部,许长贰荐举。据格法称,六曹长贰岁举本属选人一员充京官,三员以上举二人,六员以上举三人。今来工部止将文思院、军器所选人理作员数。续见绍兴三十二年四月五日已降指挥,坑冶铸钱司属官并严州神泉监监官,并许用工部长贰荐举。其坑冶司属官、钱监官既与文思院、军器所官并用工部文字,自合通作本属选人员数,用工部长贰荐举。』送部勘当,本部欲依逐官所乞。」从之。

《文献通考》:干道二年,令科举前一岁量留司户、簿尉、职官、教官窠阙,以待黄甲进士。诏:「见任在京监当、六部架阁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须寔历知县一任,始听

关升通判资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时多以堂除理寔历,越次关升,故有斯诏。先是,有出身人许注教官,理为作县。是岁诏:「自今有出身、曾任县令,初改官许注教官,余并先注知县。」自是,改秩者无不制邑矣。

三年二月十四日,执政进呈礼部尚书周执羔等奏:「武节大夫、忠州团练使潘才卿留心学问,孤立不群,拘于武弁,莫 其长。若授文资,必有可采。臣等保举,伏望睿断,与试换文资。」上曰:「亦何必换文,只以环卫官处之,亦可令内殿引见。

译二年二月二日,诏令侍从、台谏、两省官员荐举监司、郡守,可依照旧有的荐举法规,如果所荐举之人犯有贪赃入己之罪,荐举者应与其同罪,其余情况都从略处理。这是听从了宰臣的请求。

六月五日,吏部上状:「按都省批下的白札子,查核各路转运使设二员,分东西厅荐举官员,如果只有一员在任之处,自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是哪个厅分改任或替补罢免的官员空缺。近来大多不符合所填的厅分,却把长期空缺的厅分随意补发以前年份的荐举,等到吏部会同查问时,本司才临时声称某官属于东厅或西厅,因此难以核查。本部审查后认为,既然没有专门订立转运使填补替换东西厅的条例,如果本司只有一员到任,虽然没有填补替换的空缺,自然应当在此后改任替罢之外,允许后任官员在次年内依照条例补发荐举。如果超过一年的期限,自然不应当再补行荐举。所有冒领补发的官员,允许本部予以弹劾。」朝廷听从了此议。

十九日,吏部上状:「据右儒林郎路樗请求磨勘,查核该官员的举主共五员,其中莫蒙是在担任淮南运判期间,补发前官转运副使王秬的荐举,不应计入所使用的举主员数之内。因为条例中另外没有记载补发使副的举状可以作为职司凭证的明文规定,本部不敢采用此项。」朝廷诏令允许作为职司采用,今后有类似情形的人,都依此办理。

九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上言:「查核多次颁降的旨令,命令监司、守臣保举证明知县、县令中治绩显著者,开列姓名上报。至今未见有一件申报上来。」诏令各路监司在辖区内各荐举二三人,不许联名合荐。守臣在所属县邑各荐举一二人,开列姓名保明申报,命中书门下省登记备案,取旨甄别提拔,如果没有合适人选,就听任空缺。

二十五日,吏部上状:「按批下的监督在京文思院所属略门陈序、御前军器所干办公事蔡宪等人的呈状:『查核文思院、军器所都隶属于工部,允许长官、次官荐举下属。按格法规定,六部长官、次官每年荐举本部所属选人一员充任京官,三员以上举荐二人,六员以上举荐三人。如今工部只把文思院、军器所选人计入荐举员数之中。近又见绍兴三十二年四月五日已颁降的指挥,坑冶铸钱司所属官员以及严州神泉监监官,都允许由工部长官、次官荐举。既然坑冶司属官、钱监官与文思院、军器所官员一样都用工部的文书,自然应当一并计入本部选人员数,由工部长官、次官荐举。』此事交本部审核,本部希望依照各官所请办理。」朝廷听从了此议。

《文献通考》记载:干道二年,命令在科举前一年酌量保留司户、簿尉、职官、教官的空缺,以留待新科进士补授。诏令:「现任在京监当、六部架阁等官,如果是京朝官以上,必须实际历任知县一任,才允许升任通判资序。刚改秩的官员也是如此。」当时多有借朝廷特除的名义算作实际任职经历,越级升任,所以才有这道诏令。此前,有出身的人允许注授教官,算作出任知县的资历。这一年诏令:「从今以后,有出身、曾任县令者,刚改官时允许注授教官,其余的一律先注授知县。」从此以后,改秩的官员没有不出任地方官的了。

三年二月十四日,执政进呈礼部尚书周执羔等人的奏状:「武节大夫、忠州团练使潘才卿留心学问,孤高不群,只是被武官身份所拘限,未能施展其所长。如果授予他文官职位,必定有可取之处。臣等特此保举,恭请陛下圣断,允许他试着改换文资。」皇上说:「也何必改换文资,只要以

」

五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吏部侍郎薛良朋申:「有选人锺确,以荐者及格,当改合入官,却曾因言章论其赃罪放罢,而未经勘正。近有指挥,不经勘鞫伏辩之人,并与放行。有司不敢予决。」上曰:「有司举职甚善,但未曾经勘,又于法无碍,可与改次等官。」

六月十五日,吏部状:「准付下武学谕章谦札子,乞依太学正、录例,用长贰及礼部尚书、侍郎为举主。本部照得武学谕虽无申请到许依太学正、录条制循转升改,缘武学谕杂压系太学录之上,与正、录事体一同,仍隶国子监及礼部。今勘当欲依所乞,用礼部、国子监长贰每岁合举员数内通行荐举,及依太学正、录条格,在职一年,通历任满三考,循一资,五考、有举主一员,改合入官。」从之。

九月八日,中书门下省奏:「干办行在车辂院强修年等言:窃见行在局务官吏属诸部者,即许本部长贰荐举。数内车辂院

监官,见差选人,正系兵部所辖,欲乞举行本部长贰荐举之法。」诏许荐举。

十一月十七日,参知政事蒋芾奏:「窃惟当今急务,莫先人材,愿明诏侍从、两省、台谏、卿监、郎官,荐举可任郎官、寺监丞、监司、郡守者十人,各疏其所长,附于姓名之下。虽资历未至,而其才他日可任者,亦许论荐。限五日具名申奏,降付中书门下省籍记。仍不许出所举官照牒并为所举官求差遣。每遇阙官,臣等披籍检照,取举官最多者,较量人材高下,资序深浅,选择取旨擢用,庶几得人。」从之。

五年四月十四日,吏部侍郎薛良朋札子:「先据进奏院申,广南东、西路转运司旧系二员为额,昨承隆兴二年八月五日指挥,各减罢一员。后来,逐司各有投下过岁终不差使副荐举员数。切虑省部不知上件因依,已为收使。今随状举觉,本部勘会缘本选从来不知上件省员指挥,已前却有收使过岁终不差使副举状,改官共七员,寻下大理寺根究,已将当行人断遣。将未曾收使员数,已关报改正。」诏令吏部,已改官七员,与免改正。

十一月十八日,诏令侍从、台谏、两省官各举京朝官以上,才堪监司、郡守三人,保任终身。仍具历任寔迹,限五日闻奏。其见任郎官以上,不在荐举之数。

六年闰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门下省」下当有「言」或「奏」等字。:「检会干道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旨挥,令监司、帅臣、管军、侍从以上,将武举及第人有武艺绝伦、可为将佐

者荐举,量材擢用,或令注授屯驻诸军机幕、干办、参赞、军谋。」诏诸路监司、帅臣、管军、侍从以上,遵依旨挥荐举,每岁具有无文状以闻。诸州军监、守臣依此。

十九日,诏会子库监官令户部长贰通举。

译环卫官安置他,也可以让他到内殿引见。」

五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吏部侍郎薛良朋的申状:「有选人锺确,因荐举人数已够格,应当改任合乎条件的官职,但他此前曾因言官弹劾其贪赃之罪而被罢免,却未经审理核实。近来有指挥规定,未经审讯定罪认罪之人,都予以放行。有司不敢擅自裁决。」皇上说:「有司尽职很好,但既然未曾经过审理,又于法无碍,可以给他改任次一等的官职。」

六月十五日,吏部上状:「按批下武学谕章谦的札子,请求依照太学正、录的先例,用长官、次官及礼部尚书、侍郎作为举主。本部查核认为,武学谕虽然没有经过申请获准依照太学正、录的条例循资升迁改任,但因为武学谕的班位排在太学录之上,与正、录的情况相同,又同样隶属国子监及礼部。现在审核后,希望依照所请,用礼部、国子监长官、次官每年所应荐举的员数之内一并荐举,并依照太学正、录的条例格式,在职一年,通算历任满三考,升一资,五考、有举主一员,即可改任合乎条件的官职。」朝廷听从了此议。

九月八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行在车辂院干办事务强修年等人上言:私下见到行在局务官吏隶属于各部的,都允许本部长官、次官荐举。其中车辂院监官,现由选人担任,正好隶属兵部管辖,请求实行本部长官、次官荐举的制度。」诏令允许荐举。

十一月十七日,参知政事蒋芾上奏:「臣私下认为当今最紧急的事务,没有比选拔人才更重要的了,希望明确诏令侍从、两省、台谏、卿监、郎官,各自荐举可以出任郎官、寺监丞、监司、郡守的人十名,分别列出他们各自的长处,附在姓名之下。即使资历尚未达到,但如果他的才能将来可以胜任,也允许推荐。限五日内开列姓名上报,交付中书门下省登记备案。仍旧不许把荐举名单拿出来照会,以及借荐举之名替被荐举的官员谋求差遣。每逢有官职空缺,臣等就查阅登记名册,选取被举荐次数最多的人,比较人才高下、资历深浅,选择合适的人取旨录用,这样才有望得到贤才。」朝廷听从了此议。

五年四月十四日,吏部侍郎薛良朋上札子:「先前据进奏院申报,广南东、西路转运司原本以二员为定额,此前承隆兴二年八月五日的指挥,各自裁减一员。此后,各司各自都有投送岁末不设使副时的荐举员数。恐怕省部不了解上述情况的来龙去脉,已经予以采用。现在随状加以说明并举发,本部查核发现,本选此前一直不知道上述省员的指挥规定,先前却有已经采用岁末不设使副的荐举状,共有七人改官,随即交大理寺追查根究,已将当值经办人员治罪。将尚未采用的员数,已经通报改正。」诏令吏部,已改官的七员,予以免除改正。

十一月十八日,诏令侍从、台谏、两省官各自荐举京朝官以上,才能足以胜任监司、郡守的三人,保任终身。仍须开列历任的实际政绩,限五日内上报。现任郎官以上的官员,不在荐举之列。

六年闰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原文「门下省」下当有「言」或「奏」等字):「查核干道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颁降的指挥,命监司、帅臣、管军、侍从以上,将武举及第之人中有武艺出众、可堪担任将佐者予以荐举,酌量才能予以提拔录用,或者命其注授屯驻诸军的机幕、干办、参赞、军谋等职。」诏令各路监司、帅臣、管军、侍从以上,遵照指挥予以荐举,每年具报有无此类文状。诸州军监、守臣也依此办理。

十九日,诏令会子库监官命户部长官、次官一并荐举。

六

六月十七日,淮西总领沈夏具到,并淮东总领所画一内,乞将淮东总领所合举改官员数依旧存留,通举三路官。尚书左选勘会,欲依本官所请。从之。

七月十五日,吏部状:「承批下两浙转运司申,婺州兰溪买扑酒坊,转运司正行辟官二员,理为资任。所有合用升改文字,乞许依诸州监赡军酒库例。本部勘当,候将来正差到选人日,依本路诸州赡军酒库官,许将逐处见举员数依条荐举。」诏令用监司、帅守荐举。

十月四日,诏诸路武臣提点刑狱举官与文臣员数分半。

七年正月十五日,吏部尚书汪大猷言:「据前监襄阳府户部大军库王总状陈,襄阳府大军仓库监官,自隆兴元年置,亦系湖广总领所给纳大军钱米,与江州、鄂州、荆南事体一同。乞依荆南、江州大军仓库监官,许令所辖六路监司荐举。」从之。

二月九日,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申:「本司属官,往来干集军务,与湖广总领所官属催发大军钱粮事体颇同。乞许依本司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用湖广总领所、湖北、京西两路诸司荐举改官。」诏许互举。

十九日,吏部状:「准批下权广南西路转运判官姚孝资札子,

本路吏员之额倍于他路,比因朝旨减省漕臣一员,并罢岁终不除使副文字。而转运司每岁止举四员,何以为驭吏激劝之术 乞依旧存留岁终不差使副并举员之数,或止依判官一员合得均举及轮举员数。本部契勘,广西路若差使副,合举改官九员;止差判官,合举改官四员。今勘当如岁终不差使副,欲依京西路独员转运已得指挥,分举改官三员,充使副员数,共七员,三分之一举从事郎。」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侍从、台谏、两省官,限半月荐举堪充刑狱、钱谷及有智略吏能各三人。

五月四日,诏:「淮东总领所既已复置,其所举官即合照应未省并以前员数奏举。」

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奏:「在法奏举武举人,各止许一名,委是人数太窄,理宜增添。」诏今后内外各许奏举二名。

九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六部长贰等岁举改官人,皆是后来许依职司收使。今合依旧法。」上曰:「甚好。」梁克家奏曰:「在京选人,无外路监司荐举。若六部长贰又不许作职司,必不得改官。」上曰:「旧法既然,当使人从法,不可以法从人。」虞允文奏曰:「旧法,承务郎以上谓之京官,则京局不以选人为之,故六部长贰不作职司,亦可令皆用选人。后来磨勘不行,必重申陈,却须更改。」上曰:「此事续议施行。」

同日,诏:「旧法称职司者,谓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应节次降理作职司指挥更不施行,

并遵旧法。

译月十七日,淮西总领沈夏呈报,连同淮东总领所划一的内容,请求将淮东总领所应荐举改官的员数依旧保留,一并荐举三路官员。尚书左选审核后,希望依照该官所请办理。朝廷听从了此议。

七月十五日,吏部上状:「承批下两浙转运司申报,婺州兰溪买扑酒坊,转运司正式差辟官员二人,算作资任。所有应当使用的升改文书,请求允许依照各州监领赡军酒库的先例。本部审核后认为,等到将来正式差补到选人之日,依照本路各州赡军酒库官的办法,允许将当地现有的荐举员数依条予以荐举。」诏令命由监司、帅守荐举。

十月四日,诏令各路武臣提点刑狱的荐举员数与文臣各分一半。

七年正月十五日,吏部尚书汪大猷上言:「据前任监襄阳府户部大军库王总呈状陈述,襄阳府大军仓库监官,自隆兴元年设置以来,也是由湖广总领所供给大军钱米,与江州、鄂州、荆南的情况相同。请求依照荆南、江州大军仓库监官的先例,允许由所辖六路监司荐举。」朝廷听从了此议。

二月九日,鄂州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申报:「本司属官,往来奔波办理军务,与湖广总领所官属催发大军钱粮的情况颇为相似。请求允许依照本司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的办法,由湖广总领所、湖北、京西两路各司荐举改官。」诏令允许互相荐举。

十九日,吏部上状:「按批下权任广南西路转运判官姚孝资的札子,本路吏员的定额比其他路多一倍,近来因朝廷旨意裁减漕臣一员,并罢除了岁末不设使副的文字。而转运司每年只荐举四员,如何能作为驾驭吏员、勉励劝勉的办法?请求依旧保留岁末不设使副时一并荐举的员数,或者只依照判官一员应得的均举及轮举员数办理。本部查核,广西路如果差补使副,应荐举改官九员;如果只设判官,则应荐举改官四员。现审核认为,如果岁末不设使副,希望依照京西路独员转运已获得的指挥,分别荐举改官三员,充作使副员数,共七员,其中三分之一荐举为从事郎。」朝廷听从了此议。

四月二十五日,诏令侍从、台谏、两省官员,限半月内荐举足以胜任刑狱、钱谷及有智谋才略、吏能的人各三人。

五月四日,诏令:「淮东总领所既然已经恢复设置,其所荐举的官员就应当依照未省并以前的员数上奏荐举。」

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上奏:「法令规定奏举武举人,各只允许一名,这样人数实在太少,理应增加。」诏令今后内外各允许奏举二名。

九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六部长官、次官等每年荐举改官的人,都是后来才允许依照职司资格采用的。现在应当依照旧法办理。」皇上说:「很好。」梁克家上奏说:「在京选人,没有外路监司荐举。如果六部长官、次官又不允许作为职司资格采用,就必定不能改官了。」皇上说:「既然旧法如此,就应当让人服从法令,不可以让法令迁就人。」虞允文上奏说:「按旧法,承务郎以上称为京官,那么京局本不用选人担任,所以六部长官、次官不能算作职司资格,也可以让他们都用选人。后来磨勘制度不能施行,必定要重新申报陈述,还须加以更改。」皇上说:「此事日后再议施行。」

同日,诏令:「旧法所称的职司,是指转运使副、提点刑狱以及朝廷专门差遣的宣抚、安抚、察访,凡以前颁降的将这些理作职司的指挥,一律不再施行,都遵照旧法办理。」

十月九日,诏令:「兴化府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司属官,允许依照二月九日的指挥办理。鄂州都统制司属官,允许各司互相荐

」

十月九日,诏:「兴化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司属官,许依二月九日指挥。鄂州都统制司属官,许令诸司互举。余路都统制司准此。」

十一月八日,诏临安少尹、宁国府长史、司马许依守臣荐举。

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奏白札子言:「窃见监司荐举,以逐路官员多寡定员数。如两浙既为行畿,张官置吏,颇异于旧,转运司荐举亦已增员。淮南两路,户口未复,州县官吏省并处多,而荐举尚用承平旧数,则宜少减。又监司有兼司去处,所举官亦当减于专司。欲乞诸路监司见行兼司所举员数,如系所举二员已上,各合减半。淮南转运使副权减三分之一,候州县复旧日,取旨送部,子细开具所举员数。本部寻取到进奏院供到状,开具诸路监司衔内带兼字并不带兼字去处。内带兼字应如举员数,如系二员已上,依已降旨挥各合减半外,其衔内不带兼字,如提举常平茶盐系合举两员数,如系二员已上,亦各合减半荐举。吏部供到状:一、诸路兼司共举七十二员,一员处不合减,三员处止合减一员。合减改官十九员、从事郎四员、县令五员,共合减二十八员,除减外合举四十四员;一、两淮、京西兼司共举十三员,一员处不合减,三员处止合减一员。合减四员,除减外合举九员。并系改官;一、诸路不带兼字去处,共举一百四十八员,系依旧法。若依兼司举官处二员以上减半,合

减改官九员、从事郎九员、县令八员,共减二十六员,三项通减计五十八员。」从之。

同日,诏:「六曹寺监长贰以下,并检点酒库等处所举官,各分上下半年,前后官通举。」

二十一日,诏:「都统制岁举所知二人,统制岁举一人,以智勇俱全为上,以善抚士卒为次,以专有胆勇又为次。将校士卒,惟其所举。」从臣僚之请也。

八年正月十三日,吏部状:「准批下广东运司申,契勘转运判官每岁依条合举改官四员,如是独员,至岁终不差使副,方得分举改官三员,共举七员,三分之一举从事郎。照得元降旨挥,系罢二广不除使副所举员数。今来广西运司已准放行岁终不除使副分举员数,所有本路与广西事体一同,乞依广西运司体例放行。本部勘会广东州郡比之广西数少,理宜量行增添。」诏与增两员,通六员荐举。

二月八日,吏部状:「准都督批下起居舍人李彦颖札子,每岁选人改官,虽有立定一百二十员之数。来者渐众,常有溢额。本部今相度欲将到部改官人,以放散举主日为资次,不到部改官人,谓四川换给外路就注。以文字到部已圆判钞日为资次,各置籍排录。每月通放改官,以十员为率,以三员与到部人上钞,以七员充到部人进卷引见。

译举。其余各路都统制司也依此办理。」

十一月八日,诏令临安少尹、宁国府长史、司马允许依照守臣的荐举办法。

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上奏白札子说:「私下见到各监司的荐举,是按各路官员多少来确定员数的。如两浙既然已成为京畿,设官置吏与从前颇为不同,转运司的荐举员数也已增加。淮南两路,户口尚未恢复,州县官吏被裁并的地方很多,而荐举仍旧沿用太平时期的旧数,应当稍加削减。又有的监司兼任其他职司之处,其荐举员数也应当比专任的职司减少。请求各路监司现在兼任其他职司所荐举的员数,如果是原本荐举二员以上的,各自应当减半。淮南转运使副权且减少三分之一,等到州县恢复原状后,再取旨交本部,详细开列所荐举的员数。」本部随即取来进奏院提供的报状,开列各路监司衔名内带「兼」字与不带「兼」字之处。其中衔名内带「兼」字的应荐员数,如果是二员以上的,依照已颁降的指挥各自减半;其余衔名内不带「兼」字的,如提举常平茶盐司应荐举两员的,如果是二员以上,也各自减半荐举。吏部提供的报状:其一,各路兼任职司共荐举七十二员,一员之处不予裁减,三员之处只裁减一员。应裁减改官十九员、从事郎四员、县令五员,共应裁减二十八员,裁减之后应荐举四十四员;其一,两淮、京西兼任职司共荐举十三员,一员之处不予裁减,三员之处只裁减一员。应裁减四员,裁减之后应荐举九员,都是改官;其一,各路不带「兼」字之处,共荐举一百四十八员,是依照旧法办理。如果依照兼任职司荐举官员二员以上减半的办法,应裁减改官九员、从事郎九员、县令八员,共裁减二十六员,三项合计共裁减五十八员。」朝廷听从了此议。

同日,诏令:「六部及寺监长官、次官以下,以及各处所属的检点酒库等所荐举的官员,各分上、下半年,由前后任官员一并荐举。」

二十一日,诏令:「都统制每年荐举所了解的贤才二人,统制每年荐举一人,以智勇兼备者为最上,以善于抚恤士卒者次之,以特别有胆量勇气者又次之。将校士卒,任凭其推举。」这是听从了臣僚的请求。

八年正月十三日,吏部上状:「按批下广东运司申报,查核转运判官每年依条应荐举改官四员,如果是独设一员,到岁末不设使副时,才能分开荐举改官三员,共荐举七员,其中三分之一荐举为从事郎。查核原先颁降的指挥,是罢除两广不设使副的荐举员数。现在广西运司已获准放行岁末不设使副时分举的员数,本路情况与广西相同,请求依照广西运司的体例放行。」本部审核认为,广东州郡比广西数量少,理应酌量增加。诏令增加两员,共计六员荐举。

二月八日,吏部上状:「按都督批下起居舍人李彦颖的札子,每年选人改官,虽然已订立一百二十员的定额。但前来改官的人渐渐增多,常常超出定额。本部现在酌情考虑,将已到部的改官人员,按放出举主日期的先后排定资次;未到部改官人员(即四川换给外路就地注授的),按文字到部已完成审判日期排定资次,各自建立名册记录。每月一并放行改官,以十员为标准,其中三员留给已到部人员批准,七员留给已到部人员进卷引见。如果未到部人员不足三员,可以增加放行引见人员,仍待引见完毕后一并批准。自干道八年正月起开始施行。责成本部长官、次官亲自查阅名册,从上依次点放。这样希望每年改官人数常年不超过一百二十员之数,其余因功赏改官及在京任职事官等,一

如不到部人不及三员,听增放引见人,仍待引见毕日并钞。自干道八年正月为始。委本部长贰躬亲照籍,从上点放。所贵每岁改官常不过

一百二十员之数,其余功赏改官及行在职事官等,并依常法外,有补发举状一项,欲将应合次年补发奏状,除常程,六十里为一程。限一月到进奏院,出限,不许收使。欲自今降指挥到日为始。其日补发文字,且依见行条法旨挥施行。仍限今年岁终尽到进奏院,如出限,并不许收使。四川、二广准此。」从之。

二十日,吏部状:「准批下主管淮南东路盱眙军榷场吴邦老状,榷场正隶户部,欲乞将选人主管官,令户部长贰、淮东路监司、帅守通行荐举改官,本部下逐司会问,据淮南路转运司并淮南东路提刑司申称,盱眙军榷场系是极边去处,日逐津发客旅过淮博易。若有透漏,许监司觉察按劾。有此职事相干,本部今指定,欲依两司申到事理,许令互举。」从之。

七月二十八日,诏利州路提举铸钱司措置检踏坑冶官,许用本路监司荐举。

九月二十八日,诏:「琼管安抚都监虽无合举官员数,既琼州知州兼领,许将本州岛合举员数,通行荐举琼管司官属。」

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举广南路盐事、广东常平茶事廖颙札子,乞令本司依元降指挥荐举,特免裁减。批送吏部勘当:「本部照得广南路盐事系提举广南东、西两路州县官,与其它诸路常平茶盐司不同。兼诸路常平茶盐司未降兼司减半指挥之前,内茶盐司每岁合举改官二员,从事郎县令三员,内将从事郎一员换易作改官荐举。今

参酌乞将广南路盐事司见今每岁合举改官二员、从事郎三员、县令三员之数,比附诸路昨降茶盐司指挥,将从事郎三员内一员换易,作改官荐举,庶得诸路事体一同。」从之。

九年三月四日,诏吏部:「今后举状已经收附,而辄称考第举主未足,别行举官者,更不收使。如所举之人有改节事状,即许申部,依条将举状不用,理为举过员数。唯死亡、罪废及举主滥格退下,方得再举。」

四月二十七日,权起居舍人赵粹中言:「乞诏宰执、侍从岁举可充将帅才者各一人。其被举者,令赴都堂审察。如委可任,籍定姓名闻奏,差充边方帅司及都统司属官或倅贰以储才。候任满日,或升机幕谋议,或为监司边郡,俾之习熟边圉利害,山川险阻,边帅有阙,即于数内选擢。折冲御侮,必有可观。」上曰:「帅才自是难得,卿此论甚好。若然,则不待十年,得人多矣。」

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应荐举官,并须指陈事寔,不得徒饰虚词。如或违例,令吏部不得放行。仍委御史台觉察奏劾。」

七月九日,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单夔奏:「窃见淮西总领所岁举改官四员,近马司移屯于此,事务至繁,调赋七路官吏被差往来,比之他处,事体尤难。

译律依照常法办理外,还有补发举状一项,希望将应在次年补发的奏状,除按常规六十里为一程计算外,限一个月内送到进奏院,超过期限,不许采用。希望自今日起颁降指挥之日算起施行。至于当日补发的文字,暂且依照现行条例法规办理。仍限今年年底之前全部送到进奏院,如果超过期限,一律不许采用。四川、两广也依此办理。」朝廷听从了此议。

二十日,吏部上状:「按批下主管淮南东路盱眙军榷场吴邦老的呈状,榷场正式隶属户部,请求将选人主管官,命户部长官、次官、淮东路监司、帅守一并荐举改官。」本部下发各司询问,据淮南路转运司及淮南东路提刑司申报称,盱眙军榷场是极为边远之处,每日经手运送客商往来淮河两岸贸易。如果有走私漏税,允许监司察觉后予以弹劾。因有此项职务相关,本部现指定,希望依照两司申报的情况,允许互相荐举。」朝廷听从了此议。

七月二十八日,诏令利州路提举铸钱司负责措置检踏坑冶的官员,允许由本路监司荐举。

九月二十八日,诏令:「琼管安抚都监虽然没有应荐举的官员员数,但既然由琼州知州兼任,允许将本州应荐举的员数,一并用于荐举琼管司的官属。」

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举广南路盐事、广东常平茶事廖颙上札子,请求命本司依照原来颁降的指挥荐举,特别免予裁减。批交吏部审核:「本部查核,广南路盐事司是提举广南东、西两路州县官,与其他各路常平茶盐司情况不同。而且各路常平茶盐司在未颁降兼任职司减半指挥之前,其中茶盐司每年应荐举改官二员,从事郎、县令三员,其中将从事郎一员换作改官荐举。现斟酌,请求将广南路盐事司现今每年应荐举改官二员、从事郎三员、县令三员之数,比照各路先前颁降的茶盐司指挥,将从事郎三员中的一员换作改官荐举,这样才能使各路的情况相同。」朝廷听从了此议。

九年三月四日,诏令吏部:「今后凡是荐举状已经收纳登记,却又借口考核举主人数不足,另行荐举他人的,一律不再采用。如果所荐举的人有改变操守的情事,即允许申报本部,依条将该荐举状作废,算作已用过的员数。只有在被荐举人死亡、因罪废黜以及举主资格不合被淘汰的情况下,才允许重新荐举。」

四月二十七日,权起居舍人赵粹中上言:「请求诏令宰执、侍从每年各荐举一名可堪充任将帅之才的人。被荐举者,命其到都堂接受审察。如果确实认为可以任用,就登记姓名上报,差遣充任边方帅司及都统司的属官或副职以储备人才。等到任满之日,或者升任机幕谋议之职,或者担任监司边郡,让他熟悉边境情势的利害、山川的险要,一旦边帅出缺,就在这些人中间选拔提升。这样克敌制胜、抵御外侮,必定会有可观的成效。」皇上说:「帅才本来就难得,卿的这番议论很好。如果这样做,那不用等十年,就能得到很多人才了。」

六月二十二日,诏令:「今后凡是荐举官员,都必须指明具体的事迹和真实情况,不得只是空洞地堆砌虚词。如有违反此例的,命吏部不予放行。仍责成御史台察觉后加以奏劾。」

七月九日,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单夔上奏:「私下见到淮西总领所每年荐举改官四员,近来马司移驻此地,事务极为繁重,调度赋税及七路官吏被差遣往来,比其他地方,情况尤为艰难。查核湖广总领所每年荐举改官多达十人,其中三分之一荐举为从事郎以上。希望圣上恩准将淮西改官的员数,特别增加两员。等将来马司迁回之日,再依旧办理,这样官吏才知道有所激励劝勉。」朝廷听从了此议。

八月三日,诏令:「内外诸军主帅,各限一个月内,荐举所部中智勇才能足以胜任兵官的人二三名,开

照得湖广总领所岁举改官至一十人,内三分之一举充从事郎以上。欲望圣慈将淮西改官之数,特增置二员。异时马司回日依旧,庶几官吏知所激劝。」从之。

八月三日,诏:「内外

诸军主帅,各限一月,荐举所部智勇才能堪任兵官三两人,具职次姓名申枢密院,审察取旨,上殿籍记,以备升擢。」

九月四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韩元吉言:「契勘依条前官已举官,而因事降黜,举状不经用,听后官于次年补发。若前官复应举官差遣在后官发奏日前者,其元举状许收使。若在后官发奏日后者,听用后官状。今来却有干求,旋作前官未牵复之前月日发奏,争讼不一。今措置将前官已举过员数,不该收使后官补举到人,其奏状在未牵复之前到部,许行收使。若奏状在牵复之后,虽发奏在牵复之前,亦不许收使。」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六部长贰岁举选人改官状许作职司。

淮东西提刑司旧额荐员,岁各九员,因省罢提刑,令漕司兼领。后续得旨兼司止许三分举一,岁减六员,止得荐改官三员,内从事郎一员。干道八年六月十六日指挥,将淮南两路并京西未复州去处监司及兼司合举员数各减半,荐举一员处不减,三员处止减一员。今来两路提刑司遵依上条,分上下半年,各荐改官一员。其吏部止令荐举改官一员,从事郎一员。契勘两路在任选人,每路不下百余人,若举改官二员,已是两经裁损七员之数。今又被吏部沮抑,岁止得改官一员,寔妨选人升改。伏望详酌,送吏部遵依上条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臣僚札子:「伏

《文献通考》:淳熙元年,参知政事

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宜守成法。夫法本无弊,而例寔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者之患在于用例破法,比年之患在于因例立法,故谓吏部者例部也。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 略,然已十得八九。有司守之以从事,可以无弊,而徇情废法,相师成风,盖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至于法令繁多,官曹冗滥,盖繇此也。望诏有司裒集参附法及干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牾者不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谢之奸绝,冒滥之门塞矣。」于是诏从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十一月,参知政事龚茂良进《吏部七司 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诏颁行焉。

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选,今文臣武臣皆有隐减年甲之弊。诏禁之。时州郡上阙状稽违,多畀人私摄,乃诏下诸道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监司委属官,以时申发,稽违隐漏者罪之。

译列职位次第、姓名申报枢密院,审察后取旨,上报皇帝登记备案,以备日后提拔升迁。」

九月四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韩元吉上言:「查核依条例规定,前任官员已荐举过的官员,如果因事被降职罢黜,其荐举状不予采用,允许由后任官员在次年补发。如果前任官员恢复原职、重新具备荐举资格的时间,是在后任官员发出奏状之日以前的,其原来的荐举状允许采用。如果是在后任官员发出奏状之日以后的,则采用后任官员的荐举状。现在却有人钻营请托,故意把前任官员尚未恢复职务之前的月日改作发奏时间,因而争讼不一。现商议规定,将前任官员已荐举过的员数中,未获采用而由后任官员补发荐举的人,其奏状如果是在前任官员未恢复职务之前送到本部的,允许予以采用。如果奏状是在恢复职务之后送到的,即使发奏时间写成恢复职务之前,也不允许采用。」朝廷听从了此议。

十一月十一日,诏令六部长官、次官每年荐举选人改官的荐举状,允许作为职司资格采用。

淮东西提刑司原有的荐举定额,每年各九员,因裁撤提刑司,命由转运司兼领。此后又获旨令兼任职司只允许荐举三分之一,每年裁减六员,只能荐举改官三员,其中从事郎一员。干道八年六月十六日的指挥,将淮南两路及京西尚未恢复的州郡地区监司及兼任职司的荐举员数各自减半,荐举一员的地方不裁减,三员的地方只裁减一员。现在两路提刑司遵照上述条例,分上、下半年,各荐举改官一员。而吏部却只允许荐举改官一员、从事郎一员。查核两路在任选人,每路不下一百多人,如果荐举改官二员,已经是两次裁减损减到七员之数。现在又被吏部阻挠压制,每年只能得到改官一员,实在妨碍选人的升迁改官。恳请详加斟酌,交吏部遵照上述条例施行。」朝廷听从了此议。

十二月十七日,臣僚上札子(原文残缺)……

《文献通考》记载: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上言:「任用官员的方法,在朝廷层面应当衡量人才,在铨选部门则应当遵守既定法规。法本来没有弊病,而是先例实际上破坏了它。法是为天下公众所立的,而先例则是因人而设,用来败坏天下公道的。从前的祸患在于用先例破坏法规,近年的祸患则在于依据先例来订立法规,所以称吏部为『例部』。如今七司的法令自晏敦复裁定以来,不是没有疏略之处,但已经十之八九完备。有司如果遵照执行,本可以没有弊端,但因徇私情而废弃法令,相互效法成风,因为用先例破坏法规的危害较小,而依据先例订立法规的危害更大。法令常常受到削减,先例常常被放宽,如今以至于法令繁多、官职冗滥,都是因为这个缘故。希望诏令有司搜集参照法及干道以来陆续颁降的申明,重新加以考订,凡不是有重大抵触的就不予废除,凡是涉及宽纵的都一律予以刊正,这样国家的成法才能简明易懂,行贿谢恩的奸弊才能杜绝,冒滥的门路才能堵塞。」于是诏令依此修订。不久吏部尚书蔡洸把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别类编纂,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十一月,参知政事龚茂良进呈《吏部七司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诏令颁行天下。

三年,吏部上言六十岁以上不得参加铨选,如今文臣武臣都有隐瞒虚报年龄的弊病。诏令予以禁止。当时州郡上报官职空缺的状文多有拖延违误的情况,多是委托他人私下代办,于是诏令各道转运司,州府责成通判,县委托县丞,监司委托属官,按时申报呈发,凡是拖延违期、隐瞒不报的予以治罪。

光宗绍熙二年,吏部侍郎罗点上言:「铨选考量的办法,本是为了考察官员的为人、核实

光宗绍熙二年,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核其功过而进退之,而有司奉行,寖成文具,群趍而进,一揖而退,是非贤否,一不暇问。甚者循习旧例,纔注差遣,更不铨量。伏乞自今令长贰从容接谈,稍问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绝不通晓及有过

尤者,别与注拟。」从之。

宁宗庆元中,制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中兴以来,数申严其令。今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令作邑。自后虽宰相子、甲科人,无不宰邑者矣。▯

自代与职官同,存目不录。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辟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辟举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六日,诏应巡检、县尉、刑狱官阙,许令提刑司具名奏辟一次。

《文献通考》: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诏河北招抚使、河东经制使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于是负才略武勇者,或以簪笏从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胜数,而诸道郡县,自戎马侵轶、盗贼残扰之余,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于是江浙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占使窠阙。又有罪籍未该叙复、守选未合参部者竞趍焉,朝论患之,乃下吏部,尽令改正,使归部依格注拟。除陕西五路、两河、两淮、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听举辟,余路皆罢,诸道巡检、县尉、刑狱官阙,许(复)[提]刑司具名奏辟。

十二月十五日,中书省言:「昨降赦文,许诸路监司、郡守辟官。今辟过员数已多,有妨吏部差注。」诏除陕西、河东路帅臣许依元得指挥及依条令举辟外,诸路监司、郡守依赦辟官并罢。其诸路合使窠阙,除四川外,权归吏部。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诏:「内外官司合差辟人干办事务者,止得于闲居待次官内选差。其见任官被诸处官司差辟,不依常制,辄承受而离任者,科以弃城逃违,或擅去官守之罪。」

三年六月一日,诏今后如系吏部窠阙及非奏辟去处,并不许奏辟。以臣僚言:「监司州县将吏部窠阙指名奏辟,见在任者,则以不可倚仗罪去,从请求者,则以委有材干为称,滋长奔竞,沮抑寒素。乞悉改正归部,依格注拟。」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十五日,权知信州陈机言:「魔贼啸聚上饶等县,巡检刘昌、醹口巡检罗圻奋不顾身,戮力战死。两塞土军阙官部辖,刘昌有亲侄承信郎义,罗圻有子承节郎镇,各

未有差遣,已依便宜差权两寨巡检,今乞差填正任。」从之。

二十二日,诏:「京畿、湖北、淮南、京东、京西州军并分为镇,应管内外州县官,并许辟置。内知、通令帅臣具名辟奏,朝廷审量除授。

译其功过而决定进退升降,但有司在奉行时,逐渐变成一纸空文,众人蜂拥而进,作一个揖便退下,是非贤能与否,一概没有时间过问。更有甚者沿袭旧例,刚注授差遣,便不再加以铨量考核。恳请从今以后命长官、次官从容接见谈话,稍加询问一些政事,除有痼疾已有既定法规外,如果发现有完全不通晓事务或有过失的人,另行加以注拟安排。」朝廷听从了此议。

宁宗庆元年间,规定刚改官之人必须出任县令,称为「须入」。中兴以来,多次申明严格执行这条规定。如今除殿试前三名、南省元之外,一律命出任地方官。此后即使是宰相的儿子、甲科出身的人,也没有不出任县令的了。(原注:自代与职官相同,存目不予收录。)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辟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辟举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六日,诏令凡巡检、县尉、刑狱官出现空缺,允许提刑司列出姓名奏请辟差一次。

《文献通考》记载:高宗建炎初年,战事正盛,诏令河北招抚使、河东经制使及安抚等使,都可以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以及御营司的将领,也可以辟用大小使臣。于是有才略武勇的人,有的以文人身份从军,有的以布衣之身被授官入幕,数不胜数,而各道郡县,在遭受兵马侵扰、盗贼残害之后,官吏离散,各司便招诱人员填补空缺,都是先任职然后再上奏取得任命文书。于是江浙州郡,守将都借用兵事为名,随意更换官属,占据好的官职空缺。又有罪籍尚未叙复、守选尚未到吏部注册的人也争相前往钻营,朝廷议论以此为患,于是下达吏部,命令全部改正,让他们回到吏部依照规格注拟官职。除陕西五路、两河、两淮、京东等路的经略安抚司属官仍允许辟举以外,其余各路一律罢除辟举,各道的巡检、县尉、刑狱官空缺,允许提刑司列出姓名奏请辟差。

十二月十五日,中书省上言:「此前颁降的赦文,允许各路监司、郡守辟置官员。如今辟置的员数已经很多,妨碍了吏部的差注安排。」诏令除陕西、河东路帅臣允许依照原有的指挥及条令辟举外,各路监司、郡守依照赦文辟置官员之事一律罢除。各路应有的官职空缺,除四川外,权且归吏部管理。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诏令:「内外官司如需辟差人员办理事务的,只能在闲居待次的官员中选差。凡是现任官员被其他官司辟差,不按常规,就擅自接受差遣而离任的,以擅弃城池、违反职守之罪论处。」

三年六月一日,诏令今后凡属于吏部管辖的空缺以及非奏辟之处,一律不许奏辟。因臣僚上言:「监司、州县把属于吏部管辖的空缺指名奏辟,对于现任官员,就以不可倚仗为由罢黜其职,对于经请托说情的人,就以确有才干为由予以任用,助长了钻营奔竞的风气,压制了寒门素士。请求全部改正归还吏部,依照格法注拟。」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四年五月十五日,权知信州陈机上言:「妖贼聚众在上饶等县作乱,巡检刘昌、醹口巡检罗圻奋不顾身,力战而死。两处山寨的土军缺少官员统辖,刘昌有亲侄承信郎刘义,罗圻有儿子承节郎罗镇,都还没有差遣,已依照权宜之计差他们暂代两寨巡检,现请求正式差补为正任。」朝廷听从了此议。

二十二日,诏令:「京畿、湖北、淮南、京东、京西的州军一并划分为镇,凡辖区内外的州县官员,都允许辟置。其中知州、通判须由帅臣开列姓名辟请奏报,朝廷斟酌审定授予官职。」

《文献通考》记载: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来,故土尚未收复,可供仕宦游历

」

《文献通考》: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来,土宇未复,宦游之所睥睨者,江、浙、闽、广(娄)[数]路而已。朝廷既侵用吏部阙员,而提领安抚司又奏辟其亲旧,贵游子弟稍有党援,则足不至铨部,辄得便地,占善阙,凌迈超越,无复资格,长奔竞之风,塞寒俊之路。臣谓大郡守、倅及军旅之事,或须择人任使者,自从朝廷除授。其余员阙与诸司辟举,一皆付之铨曹,使有司以法授之。如郡县尝经兵毁,吏部榜阙无愿就者,即许权行辟举。」从之。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经营荆楚,控制上流,远方之民,理宜绥抚。如闻峡州四县多用军功或胥吏补知县,拦吏补监务,民被其害。愿取各州官阙,委安抚奏辟。」从之。

绍兴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淮南新经残破,州县官多不愿赴。而中原南渡士大夫仅脱兵火者,流寓江、浙、湖、广间,今岁米价增贵,饥而殍者十八九。乞令自一命以上愿注淮南差遣者,许于逐路宣抚司自陈,量材受职,先次赴官,具名申给付身。」从之。

七月三日,诏:「应授堂除及辟差人赴任日,令本州岛取索脚色勘验,如碍本贯,不得放上。」

十二月二十日,诏:「江南东路残破州县镇酒税务,多是权官,类皆苟简,可从转运司奏辟监官一次。」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官司近将不理选限官作应出官人,蒙昧朝廷,举辟差遣,或一面差摄职任。令吏部行下诸路并罢。如有应奏辟官,并仰取索出身以来文字照验,诣实保明。违者,三省取旨,重行黜责。」

六月二十八日,福建、两浙、淮东沿海制置使仇(愈)[迭]乞差官属。诏于见任

得替待阙已未参部文武官内辟差,与理资任月日。将来结局,许还任赴官。

《文献通考》:绍兴二年,吕颐浩以左仆射都督诸军,请辟参谋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户部尚书李弥大、秘书少监傅崧卿预焉。而李弥大言于上曰:「东晋王导、谢安为都督,未尝离朝廷。今边圉幸无他,颐浩不宜轻动。且臣为天子侍从,非颐浩可辟。请于诸军悉置军正,如汉朝故〔事〕事:原脱,据《文献通考》卷三九补。,以察官郎为之。陛下必欲遣臣,请与崧

译、瞩目谋求的地方,只有江、浙、闽、广数路而已。朝廷既已侵占动用吏部的官职空缺,而提领安抚司又奏请辟用自己的亲朋故旧,权贵子弟只要稍有攀附奥援,便不必到吏部铨选,就能得到好差遣,占据美缺,超越常规逾等升迁,不再受资格限制,助长了钻营奔竞的风气,堵塞了寒门俊才的进身之路。臣认为大郡的守臣、副职以及军旅事务,凡需要特意择人任用的,自然由朝廷除授。其余的官职空缺以及各司的辟举,一律都交给铨选部门,由有司依法授职。如果某地郡县曾经遭受兵乱毁坏,吏部张榜招募空缺却无人愿意就任的,才允许权且实行辟举。」朝廷听从了此议。起居郎朱震上言:「如今正在经营荆楚地区,控制长江上游,远方的百姓,理应加以安抚。听说峡州所辖四县多用有军功之人或胥吏补授知县,用差役之人补授监务,百姓深受其害。希望取各州官职空缺,委托安抚使奏请辟举。」朝廷听从了此议。

绍兴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上言:「淮南刚经历残破,州县官员大多不愿意前往赴任。而中原南渡、侥幸逃脱兵火的士大夫,流落寄居在江、浙、湖、广一带,如今年米价上涨,饥饿而死的人十有八九。请求命令自一命以上愿意注授淮南差遣的人,允许到当地宣抚司自行陈报,酌量才能授予官职,先行赴任,然后开列姓名申报发给委任状。」朝廷听从了此议。

七月三日,诏令:「凡是被授予堂除以及辟差的官员赴任之日,命本州岛核查勘验其出身履历,如果与本贯籍贯有妨碍,不得予以放行上任。」

十二月二十日,诏令:「江南东路残破的州县镇酒税务,大多由权摄之官担任,都不免草率简陋,可以听任转运司奏请辟置监官一次。」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令:「各路官司近来将不合乎选限的官员作为应出官人对待,蒙骗朝廷,予以荐举差遣,或者一面就自行差摄职任。命吏部下发各路一律予以罢除。如有应当奏辟的官员,一并须取索其出身以来的相关文书加以核验,务求核实保明。有违反的,交三省取旨,从重予以罢黜责罚。」

六月二十八日,福建、两浙、淮东沿海制置使仇迭请求差补自己的官属。诏令在现任官员中已经得替、待阙、尚未到吏部报到的文武官员中辟差,并按理计算其资任月日。将来事务结束后,允许他们回任赴官。

《文献通考》记载:绍兴二年,吕颐浩以左仆射的身份都督诸军,请求辟置参谋官以下文武官员七十七人,户部尚书李弥大、秘书少监傅崧卿也参与其中。而李弥大对皇上说:「东晋的王导、谢安担任都督,未曾离开朝廷。如今边境幸而没有别的变故,吕颐浩不宜轻举妄动。况且臣身为天子的侍从之臣,不是吕颐浩可以辟用的人。请求在诸军中一律设置军正,仿照汉朝的旧例,以察官郎担任此职。陛下如果一定要派遣臣前往,请让臣与傅崧……(原文至此中断)

卿别为一司,专伺其过失以闻。」弥大遂改命。吕颐浩又言:「督府属官不限员数,徒以开请谒,縻禄廪,请以准备差遣辟文资,以准备差使辟武资。臣各以十五人为限。」诏可。七月,议者言:「比年帅守、监司辟官,搀夺部注,朝廷不能夺,铨曹不能违,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务之阙,上自监司倅贰以下至掾属给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员,一务之中监当六七员,较祖宗朝殆三四倍。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禄,生民安得不重困乎 请 有司,裁省其阙,不得已则以宫庙之禄畀之。」奏可。自今已就辟差理资任者,毋得据旧阙,以妨下次。

译你另设一司,专门负责监察其过失并上报。」王弥大于是改变了命令。吕颐浩又上言:「督府属官不限定人数,只是借机开门接受请托谒见,白白耗费俸禄仓廪,请允许以准备差遣的名目辟召文职官员,以准备差使的名目辟召武职官员。臣请各以十五人为限。」朝廷下诏准许。七月,议事者说:「近年来帅守、监司辟召属官,常抢夺侵占吏部注授的名额,朝廷不能加以裁夺,吏部铨曹不能予以拒绝,又大多授予他们添差不厘务的空缺,上自监司、副职以下,直到属吏、差役,一个郡中掌兵之官竟有八九员,一个衙门中监当官竟有六七员,比起祖宗之朝几乎多出三四倍。养着无所事事的官员,却享用最重的俸禄,百姓怎能不因此更加困苦呢?请交由有关官署,裁减省并这些空缺,若不得已,则以宫观祠庙的俸禄授予他们。」奏议得到批准。自今以后已经通过辟召差遣而获得资历任用的人,不得再依据旧有空缺,以致妨碍下一次的辟召差遣。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诸路安抚大使、镇抚使、安抚使司举辟官属,令逐司就便取索所辟官出身以来文字、历任等,照验诣实,一面审量。乞于状内开说已审量文字名(伴)[件]「乞」字疑误,或当作「并」字。,结罪保明奏辟。」先是,官爵滥冒,朝廷曾降审量指挥。或者虑其迂回,故有是命。

二月六日,诏:「饶州去江至近,及所临鄱阳湖为要津,特许差辟干办公事、准备差使各一员干办防守。」

六月十七日,诏:「昨降指挥,浙西安抚大使司许将准备差遣差使不限文武,通融奏辟。其江西安抚大使司并江东浙西安抚司准备差遣差使,并依此。」

十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四川帅臣、监司、知州军及武臣知州、通判,自来并系堂除。其余窠阙,各系逐路转运司拟注,及安抚、茶马等司奏辟。近缘宣抚处置使司尽以便宜辟差,有违旧制,致使寒士久不得禄。」诏帅臣、监司每遇有阙,

令宣抚处置使司每一阙具奏两三人,听旨除授。其余堂除及安抚、茶马等司奏辟窠阙,依已降指挥选差。其元系逐路转运司拟注窠阙,仰转运司依旧法施行。如遇军兴缓急,州县官有不堪倚仗之人,仍许宣抚处置使司差官对移,各不理遗阙。

十一月六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诸路监司、郡守,昨缘州县阙官数多,各申请许行辟官指挥。吏部即不晓阙差注,若经隔岁月,奏辟不到,则虚占窠阙。兼本部待次选人数多,理宜措置。今欲将荆湖两路见阙及过满去处,并已差人,违限不赴窠阙,便从本部依条差注。其余应申请指挥许行辟官去处,已过往来程限外,更限两月,如仍前奏辟不到或虽曾奏辟而不应格法,亦从本部差注。内帅司及专降旨挥统兵置司差辟属官,或准备差遣、主管书写机宜文字之类并镇抚使辟官,并不在此限。其限内辟到官,令进奏院实时具所辟窠名,申本部照会,更不使阙。若出限,并不许奏辟,庶(畿)[几]不留滞待次选人。」从之。

《文献通考》:三年, :「不曾经吏部注授参选,及虽有请受历之类,而别无省部手照文字人,明 诸路监司、郡守并不许奏辟差遣。」

四年三月二日,诏:「诸路帅臣、监司、郡守,今后奏辟官属,并令所举官录白付身印纸,各委本州岛通判取真本覆实,结罪保明,缴连申奏。如应参部之人,方行给降付身,以绝伪滥之弊。」

四月十三日,知澧州孙世显言:「本州岛累遭残破,州县阙官,乞许辟差一次,以二年为任。任满无遗阙,与转一官。选人比类施行。在任官如有应辟,

乞与通理权过月日,庶几有人愿就,可以选使。」从之。

五年二月十六日,诏:「诸帅所辟属官,如才行显著,能协力裨赞,仰三省、枢密院具职位姓名取旨升擢。

译因为他能言善辩且通晓书籍,录用他为殿侍。到这时他又进献文字,内容也颇为近乎情理,皇帝下诏令枢密院用当时政务考试他,然后加以任命。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京兆府平民李遂良经本路上奏称他专心于文学,不求闻达显名,皇帝召他至中书省考试,命他试任秘书省校书郎、复州军事推官。

五年正月十三日,舒州录事参军刘滋进献文章请求应试,被召至中书省考试,命他担任著作佐郎。

五月四日,任命前彰武军节度推官解旦为著作佐郎,均州参军许洞为和州乌江县主簿,越州余姚县主簿李孜为临江军判官。这一年祭祀汾阴,拦驾进献文章的人非常多,皇帝命身边近臣考核评定他们的等第。因为解旦等人的文辞学问值得录取,下诏在中书省考试,于是有了这些任命。

天禧元年九月十一日,屯田员外郎杜詹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评为平等、诗评为稍优,秘书丞黄总的赋、诗都评为平等,皇帝下诏杜詹升任都官员外郎,两人都升迁差遣职位。

十一

」

三月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川、陕诸路监司、守贰以下除授差遣,昨缘道路阻梗,并听宣抚司差辟。今道路稍通,理合悉循旧制。」诏川陕监司知、通去替一年,令转运司具状申尚书省,余并依八路旧法差注。

六月十日,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经营荆楚,控制上流,远方之民,理宜绥抚。如峡州四县夷陵、远安、宜都、长阳,兵火之后,多用军功或胥吏摄知县,拦头补监税,剥肤椎髓,民无告诉。乞取峡州、荆陵府、荆门军、公安军州县官阙,令吏部破格差注,或委安抚司奏辟一次。庶几荆湖之人,得免涂炭。」吏部措置:「峡州、江陵府、荆门、公安军州县窠阙,除知、通依先降指挥,令帅臣具名奏辟,朝廷审量除授外,其余窠阙,乞令本路安抚司举辟一次。其曾充胥吏、拦头等人,虽已补官,不得举辟及权摄差遣。如违,各科以违制之罪。」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江南西路安抚制置大使李纲言:「江西一路,去岁旱暵,及虔、吉州盗贼连年作过,全赖州县官抚摩讨捕。其州县官有事故阙员去处,乞许差辟一次。其老疾疲懦不职之人,乞许就本路择能吏两易其任,各通理前任月日。其虔、吉州知县,乞依省罢法,许别行奏辟。」从之。

三月七日天头原批:「『三月』条,移『六月』条上。」今仍其旧。,诏:「新授吉州军

事判官、权虔州龙南县事唐稷治事有方,于民无扰,可与正差。」从知州事韩昭请也。

《文献通考》:六年,诏:「诸道宣抚司属官,许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为任,愿留再任者取旨。」自兵兴,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条约焉。

七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后应诸处辟官差遣,并令中书门下省籍记所辟人姓名,如任内犯入己赃徒以上罪,其奏辟官取旨行遣。」

九年四月四日,诏:「广南西路提举买马司准备差遣一十二员,元系差大小使臣,内特许辟差文臣四员。」从本司请也。

六月四日,太尉、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安抚使岳飞言:「湖北、京西路先为累经残破,其州县官无人愿就,蒙朝廷许臣辟差。今已复河南,其两路并系内地,自复差官,欲乞从朝廷差注。」从之。

十二年五月四日,权工部尚书莫将等言:「监六部门,依已降指挥,六部长贰奏辟。切见左朝请大夫程元允委有材干,可以倚仗,乞充上件差遣。」从之。

六月一日,成都府路安抚使张焘言:「成都僻在一隅,去行在万里,所辟官属,少有愿就之人。乞依四川都转运使李迨例,各与转一官,仍与支赐。」从之。

十三年四月五日,诏:「应非合举辟窠阙,而辄行举辟,或已行举辟而不即具奏者,以违制论。

译月二十一日,前任江州瑞昌县主簿刘若冲进献自己的作品,皇帝命他到舍人院应试,因策、论成绩稍优,特别晋升两资。此前,刘若冲曾建议从今以后凡召试的人,都应加试策论。到这时,采用了他的建议来考核任命他。

四年六月十三日,进士姚嗣复进献其父亲舒州团练副使姚铉所编纂的《文粹》一百卷,被召至舍人院考试,命他担任亳州永城县主簿。

天圣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丞李溥被召至学士院考试,策、颂都评为平等,命他担任殿中丞。

五年二月二日,卫尉寺丞李安石被召至学士院考试,策、颂都评为平等,皇帝下诏仍旧充任馆阁校勘。

七月十二日,前任泰州军事推官滕宗谅被召至学士院考试,策评为稍堪、论评为稍优,皇帝下诏任命他为大理寺丞,仍依前担任太平州当涂县知县。

九月十二日,太常博士李昭述被召至学士院考试,策评为稍优、论评为稍堪,命他担任屯田员外郎。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大理

其被举之官,不候得报而辄行赴上者,请给回纳。」从吏部请也。

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诏:「应四川命官,如未经换给付身,并不许奏辟并令权摄差遣。」初诏宣抚司便宜补转,未经换给之人,不许定差。至是往往干请奏辟,或一时权摄,自戾前旨。都大提举茶马韩球乞加禁约,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闰十月二十六日,诏见任及已注下知县、县令人,今后不许诸处奏辟。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卿张杓言:「乞将四川见奏辟县令去处,尽归铨选,按格法差注。」从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夔州路安抚使周执羔言:「夔州路城堡屯驻兵马,控制诸蛮,并无正官。已降指挥,令逐路帅臣依条选辟,少有应格之人。乞从本司不论资序,选年未六十,付身圆备,(曹)[曾]历边任,或经依条权摄一年以上替罢,别无透漏,及应材(或)[武]无过犯、晓谙夷情大小使臣,具名奏辟。」诏依,仍不得奏举出职吏人并初任人。

二十九年闰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沈介言:「诸路帅、监司及诸州县应合辟差小使臣校尉去处,往往将付身不圆及有过犯、不合参部之人权摄,虚占窠阙。今欲除沿边主兵官许依旧外,(具)[其]余取到窠阙,共四十员,乞依见行条法差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曾正授朝廷付身,许终满今任。如有违碍,即行改正。」从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知金州王彦言:「管下六县,系是极边。其县令并系选人,往往惮于远涉,无人愿就,乞不限文武官选择辟差一次。」从之。

三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周麟之言:「依条,八路定差权注见阙,而勘当应差者所权月日听理为任,举主仍许收使。系奏举官,虽不应注,而各已成资者,亦许理为资任。续承绍兴二十七年六月十日旨挥,系都大提举茶马司奏辟员阙及

本司一时就权之人,在任虽成资,亦不许理为资任。其间却有转运司同茶马司奏辟去处,若在任成资,如系转运司合使员阙,乞许理为资任。」从之。

十一月七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言,乞辟置韶州岑水场干办公事一员。从之。

三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诏建康府特许添辟通判一员。从判府事张浚之请也。

七月四日,知化州廖颙言:「二广诸县,多是尉兼主簿。间有阙正官处,多是差摄官权。切详簿、尉各有专职,阙一不可。今乞将二广诸县无主簿处,添置主簿一员,却于本州岛(咸)[减]指使一员。内雷、化、高、容、廉等州有盗贼去处,其县尉窠阙,乞差有材武使臣。或无正官,令帅、宪司同选使臣差权,即不得差摄官。又化州管内有零渌、茂晖两场,各系产盐地分,一岁盐额凡八百余万斤。

译寺丞王素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诗都评为平等,太常寺奉礼郎钱彦远赋评为平等而诗押韵有误,皇帝下诏王素升迁差遣职位。

八年八月六日,秘书丞张逵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诗都评为平等,皇帝下诏升迁差遣职位。

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秘书丞、监左藏库郑骧进献文章,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评为平等、诗评为稍堪,命他担任太常博士。

明道二年六月五日,鄂州进士李宗孟当时十二岁,上书自我陈述才能,皇帝下诏令舍人院考试他的才能。皇帝嘉奖他年幼却有才学,命他试任秘书省校书郎。

景佑元年八月十五日,太常博士施昌言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评为三下、诗评为四上,命他担任屯田员外郎。

二年七月三日,屯田员外郎王素因判许州张士逊举荐他有文才技艺,皇帝命学士院召他考试,赋评为三下、诗评为三上,下诏给予优厚便利的差遣,并赐给绯色官服。

十二月二十七日,权常州团练判官闵从周被召至舍人院

两场自来无正监官,止令广西转运司同提举盐事司辟差,或差官权摄,但苟利禄,不肯留意职事。今乞将化州零渌、茂晖两场盐官,令吏部差注使臣。如出阙两季,无人愿就,即送下广西转运司,依格定差。」诏令吏部看详,申尚书省。

八月六日,诏四川宣抚司添置主管机宜文字一员,从本司选差,候事简日罢。旧主管机宜文字,宣抚司四员,制置司二员。自李璆为使日减罢。至是,宣抚使王刚中以文字繁伙,乞复置一员,故有是命。

绍兴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张浚言:「两淮兵火之后,阙官处多,欲望许令宣司辟奏一次。」从之。

隆兴

元年三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行在户部赡军诸酒库监官,欲令点检赡军酒库所依旧辟差。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所、四川安抚制置司、利州东西路安抚司、金房开达州安抚司官属,欲令逐司辟差。应内外诸处有专法指挥辟阙,欲令依旧。」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赦:「楚、滁、〔濠〕濠:原阙,据职官五九之二二补。、庐、光州、盱眙、光化军管内并扬、成、西和州、襄阳、德安府、信阳、高邮军。勘会逐州军因被檄及移治离任官吏,已降指挥,限五日还任。今来人马已退,民户渐次归业,全籍官吏招集抚存。尚虑稽违,可令本路监司催促回任。有不职之人,令守臣铨量〔踏〕逐公廉能吏,不以有无拘碍,许辟差一次。」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应四川、二广奏辟定差通判以下差遣,先次就权之人,任内开破过应在官物,及趁办经总制无额上供酒税茶息钱,已及赏格,如不该差注,更不推赏。缘已用心趁办,切虑无以激劝,因而失陷官物,可并与依正减半推赏。」

二年三月十三日,诏:「今后二广县令阙正官一年去处,许本路诸司奏辟,不得差官权摄。」

九月十三日,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嘉州峨眉、犍为两县,今后于本路都(铨)[钤]辖司同提刑司选辟谙练边事、合入资序人充知县。」吏部勘会嘉州峨眉、犍为知县,虽是本路运司定差窠阙,缘并系边县,欲许令本路诸司选辟。从之。

三年八月八日,诏令四川逐路帅臣、监司审实繁难县

分,保明申尚书省,于本路目今应有见阙知县,令公共辟差经任无过犯人一次,申朝廷给降付身。从臣僚之请也。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新权发遣容州杨尧弼言:「乞将广西阙正官州县,特破格差注一任。仍许本路三司公议奏辟,惟不辟赃私罪犯。若三司辟书到吏部已差注,即将奏辟圆备之人代省部已差下人。」从之。

六年七月十六日,工、吏部状:「准批下许子中申,勘会舒州同安监鼓铸铁钱,所用铁炭浩瀚,乞置官属两员,专一往来寻踏苗脉、兴发及点检起置事件。

译考试,诗、赋都评为四上,皇帝下诏依次晋升两资。

宝元二年十月五日,大理评事徐师闵进献自己的作品,皇帝命学士院召他考试,赋评为三下、诗评为四下,下诏特别给予亲民(治民)差遣。

康定元年四月九日,大理寺丞谭嘉震被召至舍人院考试,策评为四上,皇帝下诏改授内殿崇班。

十五日,平民卢觊被召至学士院考试,策评为三下,皇帝下诏任命他为防州军事推官,权知宁州判官。

九月四日,翰林学士晁宗悫等人上奏说,大理评事苏舜宾勤敏好学有文才,收集历代谏诤奏议方面的事迹,编成《献纳大典》一百卷进献。皇帝下诏令学士院召他考试,但还未及召试他就去世了。

二年二月四日,学士院考试郊社斋郎邱良孙,策评为三下;应茂材异等科邵亢,策评为三上;舍人院考试永兴军平民宋昭,策评为三下。皇帝下诏邱良孙、邵亢一并授任陕西初等职官,宋昭授任陕西主簿、县尉。

七月九日,学士院考试茂材异等科龚懋、进士华直温,策

今勘当欲依所乞,差置一员,从本所踏逐文武官内辟差。」从之。

八年正月九日,枢密使、四川宣抚使王炎言:「欲将夔、利两路合注京朝官知县,两季无人愿注窠阙,依元旨破格差注令(绿)[录]资序以上,及经任有举主、无过犯人。如再经一季以上无人注,即许逐路帅司公选经任无过犯人辟差,庶川远县邑得人济办。」从之。

三月三日,诏复置滁州司法、泰州海陵县主簿、真州杨子六合县主簿、通州金沙余庆盐场巡检,并令逐州申监司保明辟差一次。

九月二日,绍兴府言:「近申明诸暨县枫桥镇改立为义安县,乞辟差县令、丞、主簿兼县尉,却将本府监都酒比较务双员各减一员,并减赡军酒库监官一员,主簿兼县尉许辟差选人一任外,知县、丞乞于见任待阙京朝官、选人,不以有无资格拘碍,辟差一任,日后从吏部使

阙。」从之。

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知扬州、淮南路安抚使王之奇言:「淮西帅司省罢官属,乞依叶衡知荆南已得指挥,许别行辟差。」从之。

八月二十六日,权发遣蕲州提领铸钱韩 言:「奉旨令分舒州同安监,岁铸铁钱一十万贯,申乞差知监官一员。准旨挥就差蕲春知县兼管。契勘所置监系在蕲口镇,自州城往来,即须三日,蕲春知县难以兼领,伏望详酌,许令选差一员奏辟。」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自今诸路官非有着令及有原降指挥者,不得创行辟差。其合辟差者,并须悉应条法,方许放行。间有见阙,须是委无差下替人,方得举填。即不得将已差下人替所辟人阙。其妄有申请者,委御史台察举,重加惩治。」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召试

召试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十日,秘书郎直史馆张去华上章诉居官久次,且言祠部郎中、知制诰张澹及祠部员外郎、知制诰卢多逊、殿中侍御史师颃等文学肤浅,愿与校其优劣。帝临轩策试,命翰林院学士承旨陶谷、学士窦仪、吏部尚书张昭、知制诰赵逢、高锡考其程试。以澹所对不应策问,责授左司员外郎,擢去华为右补阙,赐袭衣、银带、鞍马。

开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前扬州高邮县主簿郏颖献所业文,召试学士院,授右赞善大夫。

七年五月七日,布衣齐得一以密州上言「能讲五经,喜教授乡里,士大夫子弟皆就而肄业,布衣蔬食,不乐仕进」,召试舍人院,策入等,命为齐州章邱县主簿。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十四日,元帅府长史元象宗上章求试,诏学士院召试内外制数篇,命为卫尉少卿。象宗,钱俶之婿。

淳化元年七月二日,殿中丞尹畋上表献所著诗赋杂文五十轴,令学士院召试《用何道使民知礼节论》,命为太常博士。

译都评为三上,进士张问,策评为三下。皇帝下诏龚懋、华直温授任陕西初等职官,张问试任将作监主簿。

八月七日,殿中丞苗振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评为四下、诗评为五上,皇帝下诏升任知军差遣。

庆历二年二月六日,光禄寺丞钱曈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评为四上、诗评为三下,皇帝下诏给予亲民差遣。

九月二日,泰州司户参军李肩白被召至舍人院考试,策评为三上,皇帝下诏授予初等职官。

三年五月六日,屯田员外郎凌景阳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诗都评为四下,皇帝下诏任命他知和州。

十一月七日,舍人院考试平民黄通,策评为三下,张定方策评为四上,姚光弼、张纮策都评为四下。皇帝下诏黄通试任大理评事,张定方试任秘书省正字,姚光弼、张纮试任将作监主簿。

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舍人院考试进士赵仁修、蔡若拙,策都评为四上。皇帝下诏蔡若拙授任司士参军,赵仁修授任三班借职。

十一月五日,太常博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著作佐郎李建中,令学士院试诗赋,命为殿中丞。

真宗咸平三年五月十五日,右神武大将军钱惟演献所著文及《咸平圣政录》,召试学士院,命为太仆少卿。

七月六日,秘书郎陈彭年,学士院试论,词理中上等,命为秘书丞。

六年正月十六日,河阳节度判官张知白上疏言事,召

试舍人院,命为右正言。

景德元年二月六日,同进士出身柳察献所著拟白居易策问七十五篇,目为《赞圣策林》,并续《丹扆箴》五篇,召试策、论凡三千字,授楚州团练推官。察前以献文得试学士院,赐出身,至是再有所献,故以命之。

八月十五日,饶州浮梁县主簿李庆孙上书自陈日能为十赋,命中书召试之,虽至晡成文,而荒浅无取,帝犹奖其敏,以为南康军判官。

景德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常寺太祝宋绶、奉礼郎邵焕并召试中书,命为大理寺评事。绶年十五,焕年十八。前一日内出姓名,付中书,帝嘉其敏赡,并命迁秩,仍令绶读书于秘阁。

二十六日,童子出身重轲献所业,召(见)[试]诗赋,命为秘书省正字。

三年八月十七日,前隰州温泉县尉杨操上书求试,命中书省召试诗、赋各一首,稍有可采,特免选升两赀。

四年八月十六日,神勇指挥使李绾男习进士玠献所业文赋,帝览其文理颇有(其)可采者,送枢密院考试以闻。翌日,以所进呈粗合程序,帝曰:「将校之子,当补殿侍。观其修学,若勤而不止,必有所成,可谕之,令依例赴举。」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七日,殿侍三班使臣侯鲁进《大中祥符颂》,诏枢密院试,补三班借职。鲁累上封章,以诞妄摈于外郡。帝以其辩而知书,录为殿侍。至是复进文字,颇亦近理,诏枢密院试以时务而命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京兆府草泽李遂良以本

路上言存心文学,不求闻达,召试中书,命为试秘书省校书郎、复州军事推官。

五年正月十三日,舒州录事参军刘滋献文求试,召试于中书,命为著作佐郎。

五月四日,以前彰武军节度推官解旦为著作佐郎,均(军)[州]参军许洞为和州乌江县主簿,越州余姚县主簿李孜为临江军判官。祀汾阴岁,邀车驾献文者甚众,命近臣考第之。以旦等词学可采,诏试中书,而有是命。

天禧元年九月十一日,屯田员外郎杜詹召试学士院,赋平诗稍优,秘书丞黄总赋、诗俱平,诏詹为都官员外郎,并总并升陟差遣。

十一月二十一日,前江州瑞昌县主簿刘若冲进所业,命试舍人院,以策、论稍优,特升两资。先是,若冲建言自今召试者,并请试策。至是,用其议而命之。

四年六月十三日,进士姚嗣复献其父舒州团练副使铉所纂《文粹》百卷,召试舍人院,命为亳州永城县主簿。

译士尹源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论文七篇,四篇评为上等、三篇评为下等,皇帝下诏给予堂除知州的任命。

五年六月九日,泽州进士刘羲叟被召至舍人院考试,策评达到及格等级,命他试任大理评事。

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权知威胜军沁源县薛恕被召至舍人院考试,策评为三下,皇帝下诏授任节度掌书记。

七年六月十一日,平民刘绛经翰林学士张方平等人举荐,并进献自己所著的《皇极论》,被召至舍人院考试,策评为中等,命他试任秘书省校书郎。

皇佑五年四月十三日,学士院考试供备库副使李评,赋、诗、论都评为四上,殿中丞宋敏修赋、诗都评为三上,将作监主簿杨慥赋、诗评为四下、论评为四上。皇帝下诏李评改授殿中丞,宋敏修改授太常博士,不间断磨勘考核年限,杨慥改授太常寺太祝。李评是凭借魏国大长公主的遗恩而应试,宋敏修是因为两制官员举荐进献他所著的《春秋列国类纂》而应试,杨慥是因为进献其父杨偕的家集而应试,

天圣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丞李溥召试学士院,策颂并平,命为殿中丞。

五年二月二日,卫尉寺丞李安石召试学士院,策颂并平,诏依旧充馆阁校勘。

七月十二日,前泰州军事推官滕宗谅召试学士院,策稍堪、论稍优,诏为大理寺丞,依前知太平州当涂县。

九月十二日,太常博士李昭述召试学士院,策稍优、论稍堪,命为屯田员外郎。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王素

召试学士院,赋、诗平,太常寺奉礼郎钱彦远赋平诗落韵,诏素升陟差遣。

八年八月六日,秘书丞张逵召试学士院,赋、诗平,诏升陟差遣。

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秘书丞、监左藏库郑骧献文,召试学士院,赋平、诗稍堪,命为太常博士。

明道二年六月五日,鄂州进士李宗孟年十二,上书自言,诏舍人院试所能。帝嘉其幼且才,命为试秘书省校书郎。

景佑元年八月十五日,太常博士施昌言召试学士院,赋三下、诗四上,命为屯田员外郎。

二年七月三日,屯田员外郎王素以判许州张士逊荐有文艺,命学士院召试,赋三下、诗三上,诏与优便差遣,仍赐绯。

十二月二十七日,权常州团练判官闵从周召试舍人院,诗赋并四上,诏循二资。

宝元二年十月五日,大理评事徐师闵献所业,命学士院召试,赋三下、诗四下,诏特与亲民差遣。

康定元年四月九日,大理寺丞谭嘉震召试舍人院,策四上,诏换内殿崇班。

十五日,草泽卢觊召试学士院,策三下,诏为防州军事推官,权宁州判官。

九月四日,翰林学士晁宗悫等言,大理评事苏舜宾敏学有文,集历代谏诤奏议之事,成《献纳大典》一百卷上之。诏学〔士〕院召试,未有召试而卒。

二年二月四日,学士院试郊社斋郎邱良孙,策三下;应茂材异等科邵亢,策三上;舍人院试永兴军布衣宋昭,策三下。诏良孙、亢并陕西初等职官,昭陕西簿尉。

七月九日,学士院试茂材异等科龚懋、进士华直温,策三上,进士

张问,策三下。诏懋、直温陕西初等职官,问试将作监主簿。

八月七日,殿中丞苗振召试学士院,赋四下、诗五上,诏升知军差遣。

庆历二年二月六日,光禄寺丞钱曈召试学士院,赋四上、诗三下,诏与亲民差遣。

九月二日,泰州司户参军李肩白召试舍人院,策三上,诏与初等职官。

三年五月六日,屯田员外郎凌景阳召试学士院,赋、诗四下,诏知和州。

十一月七日,舍人院试草泽黄通,策三下,张定方策四上,姚光弼、张纮策四下。诏通试大理评事,定方试秘书省正字,光弼、纮试将作监主簿。

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舍人院试进士赵仁修、蔡若拙,策四上。诏若拙为司士参军,仁修三班借职。

译三人都被命令考试。

嘉佑二年九月十六日,霸州防御推官刘纯经宰臣文彦博举荐被召至舍人院考试,赋评为四上、诗论评为四下,皇帝下诏给予依序晋升一资。

五年八月十七日,秘书丞田洸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评为三下、诗评为四下,皇帝下诏转任太常博士,不间断磨勘考核年限,优先给予堂除在京差遣。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丞罗恺被召至学士院考试,赋押韵有误、不合考试格式,皇帝下诏给予知军差遣,再等候一年后转官。

英宗治平四年十月十一日(此时神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进士黄君俞被召至舍人院考试,策、论达到及格等级,皇帝下诏任命他为抚州司户参军,充任国子监直讲。翰林学士王珪等人举荐黄君俞说他"博通经学才艺,被众多学生所敬仰景慕,屡次得到开封府的优先举荐,长期滞留于科场,加上根据新科及第进士许安世等一百五十人的联名申状,以及知举官司马光等三人屡次加以论说举荐,希

十一月五日,太常博士尹源召试学士院,论七首,四上三下,诏与堂除知州。

五年六月九日,泽州进士刘羲叟召试舍人院,策入等,命为试大理评事。

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权知威胜军沁源县薛恕召试舍人院,策三下,诏除节度掌书记。

七年六月十一日,布衣刘绛以翰林学士张方平等荐,仍上所著《皇极论》,召试舍人院,策中等,命为试秘书省校书郎。

皇佑五年四月十三日,学士院试供备库副使李评,赋、诗、论并四上,殿中丞宋敏修赋、诗三上,将作监主簿杨慥赋诗四下、论四上。诏评换殿中丞,敏修太常博士,不隔磨勘,慥太常寺太祝。评以魏国大长公主遗恩,敏修以两制上所著《春秋

列国类纂》,慥以上父偕家集,并命试。

嘉佑二年九月十六日,霸州防御推官刘纯以宰臣文彦博荐召试舍人院,赋四上、诗论四下,诏与循一资。

五年八月十七日,秘书丞田洸召试学士院,赋三下、诗四下,诏转太常博士,不隔磨勘,优与堂除在京差遣。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丞罗恺召试学士院,赋落韵犯不考式,诏与知军差遣,更候一年转官。

英宗治平四年十月十一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进士黄君俞召试舍人院,策、论入等,诏为抚州司户参军,充国子监直讲。翰林学士王珪等荐君俞「博通经艺,为诸生景仰,累被开封府优荐,老于场屋,兼据新及第进士许安世等百五十人状,及知举官司马光三人累有论荐,欲望依李觏例,除一太学或国子四门助教,令就盖说书就盖:「盖」字疑误。,庶几激劝学者」,遂召试而命之。

十二月三日,布衣邓子乔召试舍人院,方略中等,诏补三班奉职。

神宗熙宁元年七月七日,诏布衣王安国赐进士及第,仍注初等职官。先是手诏:「安国,翰林学士安石之弟,久闻其行义学术为士人推尚。近阅所著《序言》十卷,文辞优赡,理道该明,可令舍人院召试。」试入第三等下,故命之也。

八月二十六日天头原批:「『八月二十六日』以下七十九字重文。」

,诏自今试馆

译望能够依照李觏的先例,授予太学或国子监四门助教一职,让他就任讲授经书",于是召他考试后加以任命。

十二月三日,平民邓子乔被召至舍人院考试,方略评为中等,皇帝下诏补授三班奉职。

神宗熙宁元年七月七日,皇帝下诏赐平民王安国进士及第,仍注授初等职官。此前皇帝亲笔下诏说:"王安国是翰林学士王安石的弟弟,很久以来就听闻他的德行、道义、学术为士人所推崇敬重。近来阅览他所著的《序言》十卷,文辞优美丰赡,义理阐述透彻明晰,可以令舍人院召他考试。"考试结果评入第三等下,所以才有此任命。

八月二十六日(原批注:"『八月二十六日』以下七十九字与前文重复。"),皇帝下诏从今以后考试馆……

职,并试策、论,罢诗、赋。

熙宁二年十一月一日,尚书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陈襄言:「近蒙授侍御史知杂事,仍候知制诰有阙

与试,乞罢与试指挥。」从之。

三年七月五日,赐大理寺丞王钦臣进士及第,秘书省正字唐垌进士出身。钦臣以文彦博荐,垌上书言事,召对,并试学士院,而有是命。

译(……官)职,一并考试策、论,废除诗、赋科目。

熙宁二年十一月一日,尚书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陈襄上言:"近来承蒙授予侍御史知杂事一职,如今仍要等到知制诰出现空缺时参加考试,恳请免去参加此项考试的诏令。"朝廷准许了他的请求。

三年七月五日,赐大理寺丞王钦臣进士及第,赐秘书省正字唐垌进士出身。王钦臣是因文彦博举荐,唐垌是因上书议论政事,被召见问对,二人都在学士院经过考试,于是才有此任命。

十月二十五日,诏颍州进士常立试于舍人院。以侍御史知杂事谢景温言立「行义修洁,昨预敦遣,以疾不及试」故也。

八年闰四月十三日,雄州进士焦渥召试舍人院,策入等,诏与试衔判司簿尉。察访使曾(好)[孝]宽言渥陈边议可采,召试中等,特有是命。

十月十三日,诏武学上舍生员曹安国依得解人例,赴秘阁再试。以武学言安国材略可用故也。

九年六月九日,赐布衣冯正符同进士出身,与试衔大郡判司或县主簿尉。以御史中丞邓绾奏举于舍人院,试中等也。

二十八日,诏进士权武学传授杨仍为越州山阴县尉。以仍献《兵说》可采,令权传授,候一年与试。至是舍人院试策,复中等故也。

哲宗绍圣元年五月十三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初,除诸路学官,与更置太学博士、正、录。虽有朝廷特除,然类令国子监长贰荐举,索所业考第高下,以次除授。复立试法,以核材实。其进士发解、省试、廷试在十五人内,太学上舍、内舍职事者,并令召试,不在此例,许投所业,国子监考覆,方预召命。虽取之甚难,然一时所得,皆公义之所与。元佑以来,罢去试法,特行除授。请自今除学官依旧法召试,更不令自投所业,在内许国子监

长贰、台谏官,外则监司,皆得荐举,上副陛下教养之意。」三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谏官监察御史以上、国子祭酒、司业,每岁许奏举堪充诸路学官一员,须进士或制科出身、年三十以上、无私罪重及非冲替人。其奏举到学官,除元系制科及进士及第上五人、省试上三人、国子监开封府广文馆发解第一人,或太学生舍生该出官免省试人,更不试外,余并召赴阙,附吏部春秋参选人试。凡试两经大义各一道,以通晓经术、文理优长为合格。其举试到学官,中书省籍记姓名,遇有阙,三省同选差。」从之。

徽宗大观四年六月十三日,诏江州进士王易简召赴中书省,试策一道。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三日,诏中书省召试布衣。先是,赦书许臣僚荐举草茅材德之士,至是令试策一道。潭州进士胡昭系第三等中,与补登仕郎,何烈系第四等下,江州进士王彦系第五等上,抚州进士詹呈系第五等下,并补将仕郎。内何烈策有数处称臣,缘系 远寒士,不知体式,特与一体推恩。续因臣僚言,改补下州文学。

四年九月四日,诏御史台主簿韩璜令中书后省召试策一道。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五日,翰林学士汪藻言:「准尚书省札子,召试馆职。其本院条令案牍,昨因渡江烧毁殆尽。今省记到合行事件:一、试时务策一道;一、试人合避祖宗庙讳,预行告示;一、试前一日,进所试题,

试官锁宿;一、试前五日,关内侍省差内臣一员,至日监门搜捡;一、告示赴试官,预行纳家状、试卷草纸;一、关仪鸾司预行排办帐设;一、试讫,实封谘报,送尚书省施行;一、合依例差点检、录事、手分共四人行遣;一、有省记未尽,乞比附中书门下后省见行召试等条例施行。

译十月二十五日,下诏让颍州进士常立到舍人院应试。这是因为侍御史知杂事谢景温上言说常立「品行道义修养高洁,先前朝廷催促他应召,因病未能赴试」的缘故。

八年闰四月十三日,雄州进士焦渥被召到舍人院试策,其策论合格入等,朝廷下诏授予他试衔判司簿尉。这是因为察访使曾孝宽上言说焦渥陈述边事的议论有可采之处,召来考试成绩为中等,所以特有此命。

十月十三日,下诏让武学上舍生员曹安国按照已中解试之人的先例,前往秘阁再次考试。这是因为武学上言说曹安国才略可用的缘故。

九年六月九日,赐布衣冯正符同进士出身,授予他试衔大郡判司或县主簿尉。这是因为御史中丞邓绾在舍人院举荐他应试,考试成绩为中等。

二十八日,下诏授进士、暂代武学传授杨仍为越州山阴县尉。这是因为杨仍进献的《兵说》可以采纳,命他暂代传授之职,等一年后再应试。到这时舍人院试策,他又考中中等的缘故。

哲宗绍圣元年五月十三日,左司谏翟思上言说:「熙宁初年,任命各路学官时,同时更改设置了太学博士、正、录之职。虽然有朝廷特别任命的情况,但一般都是由国子监长官、副长官举荐,索取其所著述业绩考核高下,依次任命授职。后来又设立考试之法,以核实其才能实绩。凡进士发解试、省试、殿试成绩在十五名以内的,以及太学上舍、内舍任职事的人,都命令召来考试,不在此例之内,允许他们投献自己的著述,由国子监考核审查,才能参预召试之命。虽然这样选取人才十分严格,但一时所得的人才,都是公众所推许的。元佑以来,废除了考试之法,特意直接任命授职。请从今以后任命学官仍依照旧法召来考试,不再让他们自己投献著述,在朝廷内允许由国子监长官、副长官及台谏官,在朝廷外则由监司,都可以举荐,以上副陛下教育培养人才之意。」三省上言说:「尚书、侍郎、学士、待制以及两省官、御史台谏官监察御史以上、国子祭酒、司业,每年允许举荐能够胜任各路学官的一员,必须是进士出身或制科出身、年龄三十岁以上、没有犯私罪之重罪且不是被冲替之人。其中被举荐的学官,除了本来是制科及进士及第前五名、省试前三名、国子监开封府广文馆发解第一名,或太学上舍生该当出官免除省试之人,不再考试外,其余的都命令赴京城,附于吏部春秋两季选人考试之中一同考试。凡是考试两经大义各一道,以通晓经术、文理优长者为合格。其中被举荐考试的学官,由中书省登记姓名,遇到有职位空缺,由三省共同选择差遣。」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徽宗大观四年六月十三日,下诏让江州进士王易简召到中书省,考试策论一道。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三日,下诏让中书省召试布衣之士。此前,赦书中允许臣僚举荐乡野中有才德的人士,到这时命令考试策论一道。潭州进士胡昭考在第三等中,授予登仕郎,何烈考在第四等下,江州进士王彦考在第五等上,抚州进士詹呈考在第五等下,都授予将仕郎。其中何烈的策论中有几处自称为臣,因为他是边远地区的寒士,不懂得规矩体式,特别对他一并给予恩典。后来因臣僚上言,改授为下州文学。

四年九月四日,下诏让御史台主簿韩璜由中书后省召来考试策论一道。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五日,翰林学士汪藻上言说:「按照尚书省札子的旨意,召试馆职。本院的条令案牍,先前因渡江时被烧毁殆尽。现在省记所能记得的应当施行的事项如下:一、考试时务策论一道;一、考试之人应当回避祖宗庙讳,预先加以告示;一、考试前一天,进呈所要考试的题目,考试官锁院住宿;一、考试前五天,关照内侍省差遣内臣一员,到考试当日监门搜检;一、告示应试之官,预先命令呈交家状、试卷草纸;一、关照仪鸾司预先安排设置帐幕;一、考试完毕,密封奏报,送尚书省施行;一、应当依照旧例差遣点检、录事、手分共四人办理此

」从之。

七月三日,诏成忠郎杨球令中书门下后省召试策一道,与换文资。

九月九日,侍御史沈与求言:「伏见陛下追复祖宗故事,间诏四方贤隽之士,令中书省策以当世之务,观其所长。或用之台省,或储之馆阁,皆极一时之达。若球者系蔡京使臣杨哲之子,今为 令所检阅文字,盖吏职也。考之众论,初不闻其有才。夫以使臣而为吏职,乃得四方贤隽之士并试于中书,他日或有异能之士,陛下即欲召之,其肯至哉 乞罢球归于右选,自此以后,精加审择。」从之。

二年闰四月二十九日,诏枢密院编修官舒清国、御史台检法官晏敦复并召试馆职。

五月十二日,敦复言去场屋逾二十年,加以年齿寖衰,旧学荒废,乞罢召试。诏别与差遣。

十一月八日,诏虞澐除校书郎,沈长卿、李纲已辟差遣,令赴任,石公揆别与差遣。

是日,上谓辅臣吕颐浩曰:「试馆职人,当取寔有文学议论。若召试备礼,非祖宗取人之意。近日三人试卷,朕尝亲览,如沈长卿策,尚怀朋附,又不指陈寔事,朕不欲令供析。」颐浩曰:「沈长卿于题外别叙四事,

皆是自外准备。石公揆文词荒略,惟虞澐答所问,欲除校书郎,其余不可与选。」上然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右承奉郎徐度,令中书舍人试策一道。以汪藻等应诏荐举故也。

六年三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秘书省见阙校书郎一员,而勾龙如渊系绍兴五年正月二十四日降指挥召试馆职,今已试讫。」诏除秘书省校书郎。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枢密院都督府 士累陈利害,备着忠勤,占籍日久,理宜旌别。」诏:「应见今行在所及行宫枢密院都督府 士,并令附来年春试,选人类试所试时务策一道,分优平两等考校,具合格姓名申尚书省。其试中优等人,再令学士院召(院)[试],访以时务,文理优异者,取旨推恩。」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诏进士邓酢上书陈献利害,文理可采,令中书后省召试时务策一道。

八月二十四日,诏进士阎夏所进六论,议论优长。及召试中书后省,文辞可采,特与补右迪功郎,令合门引见上殿。

八年十一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建州进士刘勉之已赴都堂审察讫,诏令中书后省召试策一道。

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诏吴璘子援,令川陕宣抚司召试策一道,保明取旨,与换文资。

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诏左宣教郎、新差充〔无〕为军教授任质言改差充诸王宫大小学教授。质言先被旨召试馆职,引疾辞免,故有是命。

三十年三月二日,诏:「

今后除馆职并召试学官,依格选除,更不召试。」先是,臣僚言:「比来馆职选用颇轻,士有侥觊之心,乞行召试。

译事;一、有省记记不周全之处,请求比照中书门下后省现行召试等条例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七月三日,下诏让成忠郎杨球由中书门下后省召来考试策论一道,与他更换文资。

九月九日,侍御史沈与求上言说:「臣见陛下追复祖宗旧例,间或下诏让四方贤能杰出之士,命中书省以当世事务考试他们,观察他们的长处。或者任用他们在台省,或者储备他们在馆阁,都是使一时之才尽显其才。像杨球这样的人,是蔡京的使臣杨哲的儿子,如今担任枢密院所检阅文字的职务,这本来是吏职。考察众人的议论,起初没有听说他有什么才能。以使臣的身份担任吏职之人,竟然能够与四方贤能杰出之士一同在中书省应试,日后如果有才能出众之士,陛下即使想要召见他,他肯来吗?请求罢免杨球回归右选,从此以后,精心加以审察选择。」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年闰四月二十九日,下诏让枢密院编修官舒清国、御史台检法官晏敦复一并召来考试馆职。

五月十二日,晏敦复上言说自己离开科场已超过二十年,加上年纪渐渐衰老,旧日所学已经荒废,请求免除召试。朝廷下诏另外给予差遣。

十一月八日,下诏虞澐授予校书郎,沈长卿、李纲已经被辟召差遣,命令他们赴任,石公揆另外给予差遣。

这一天,皇上对辅臣吕颐浩说:「考试馆职之人,应当选取确实有文学才能、议论出众之人。如果召试只是徒具礼节形式,就不是祖宗选取人才的本意。近日三人的试卷,朕曾亲自阅览,比如沈长卿的策论,仍然心怀朋党依附之意,又不能指陈实际事务,朕不想让他继续担任分析职务。」吕颐浩说:「沈长卿在题目之外另外叙述了四件事,都是他自己在外面预先准备好的。石公揆的文辞荒疏简略,只有虞澐所回答的问题,可以授予校书郎,其余的人都不可以入选。」皇上认可了这个说法。

五年闰二月二十八日,下诏让右承奉郎徐度,由中书舍人考试策论一道。这是因为汪藻等人应诏举荐了他的缘故。

六年三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秘书省现有校书郎一员空缺,而勾龙如渊是绍兴五年正月二十四日降下指挥召试馆职的,如今已经考试完毕。」朝廷下诏授予秘书省校书郎。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枢密院都督府的属官多次陈述利害,充分表现出忠诚勤勉,任职时间已久,理应加以表彰区别对待。」朝廷下诏:「凡是现在行在所以及行宫、枢密院、都督府的属官,都命令附于来年春季考试,与选人一同参加类试所举行的考试,考时务策论一道,分优、平两等考核,将合格人的姓名列具申报尚书省。其中考试合格为优等的人,再命学士院召来考试,以时务相询问,文理优异者,听候旨意加以推恩。」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下诏进士邓酢上书陈述利害之言,文理可以采纳,命中书后省召他来考试时务策论一道。

八月二十四日,下诏进士阎夏所进献的六篇论说,议论优长。等到召到中书后省考试,文辞也可以采纳,特别授予右迪功郎,命合门引见他上殿。

八年十一月四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说建州进士刘勉之已经在都堂接受审察完毕,朝廷下诏命中书后省召他来考试策论一道。

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下诏让吴璘之子吴援,由川陕宣抚司召来考试策论一道,保荐说明后听候旨意,与他更换文资。

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下诏左宣教郎、新差充无为军教授任质言改差充任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任质言先前被旨召试馆职,因病推辞免除,所以有此

」令礼部讨论典故,故有是诏。

七月十七日,诏左(军)[宣]教郎太学博士朱熙载、左宣教郎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刘(凤仪)[仪凤]召试馆职。熙载、仪凤各以久去场屋,乞免召试。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九月四日,诏左迪功郎方翥召试馆职。

七日,诏右从政郎曾熹,令中书后省召试时务策一道。

十一日,诏左从政郎、太学(政)[正]戴先达、左迪功郎新国子正张宋卿、左儒林郎太学博士何捻并召试馆职。

隆兴元年二月十一日,诏左文林郎刘夙、左从政郎郑伯熊、左修职郎莫冲并召试馆职。

九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奏:「左承议郎莫济以中词科第一名,诸王宫大小(教)学〔教〕授省罢。」诏候馆职有阙日召试。

召试馆职。 十月三日,诏左文林郎王

十二月十二日,诏左从事郎唐仲友召试馆职。

二年闰十一月十三日,太学博士郑升之札子:「伏准尚书省札子,秘书省正字,欲望朝廷依例召试。」枢密院编修官范成大札子:「先准指挥,候馆职有阙诏试。今忽被除目,未敢安职。乞检会召试指挥,容成大就试待命。」诏郑升之、范成大并令引试。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左迪功郎施师点召试馆职。

二月十七日,诏左宣教郎张恪召试馆职。

五月二十四日,诏左从事郎胡元质召试馆职。

八月

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奏:「左宣教郎、新除秘书省正字梁介状:除授馆职,例先召试,乞敷奏,许令先次就试。」诏依。

二年二月一日,诏左文林郎施元之召试馆职。

三月十九日,诏左通直郎黄钧召试馆职。

九月十二日,诏左从事郎李远召试馆职。

十一月四日,诏左从事郎关耆孙、左宣教郎范端臣并召试馆职。

三年六月五日,寄理左迪功郎员兴宗、左从事郎詹亢宗、左宣议郎刘焞并召试馆职。

四年十一月八日,诏左修职郎陈骙、杨兴宗并召试馆职。

十二月四日,诏左宣议郎萧国梁、赵汝愚并召试馆职。

五年六月十九日,诏左承事郎林光朝召试馆职。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诏左文林郎冯田召试馆职。

闰五月二十二日,诏左宣教郎丁时发召试馆职。

八月二十六日,诏左修职郎王希吕召试馆职。

七年七月十九日,诏右宣教郎吕祖谦、左宣教郎蔡戡并召试馆职。

十二月四日,诏左宣教郎史弥大召试馆职。

八年十一月七日,诏左迪功郎陈自修、左奉议郎蒋继周并诏试馆职。

十一月十三日,诏左文林郎崔敦诗召试馆职。

九年闰正月五日,诏左宣教郎林枅召试馆职。

七年二月七日天头原批:「『七年二月七日』条,移前「七年七月十九日」条上。」今仍其旧。,诏左承议郎张纩召试馆职。

译命令。

三十年三月二日,下诏:「从今以后授予馆职一律召来考试学官,按照规格选拔授职,不再召试。」此前,有臣僚上言说:「近来馆职的选用颇为轻率,士人心存侥幸企求之心,请求实行召试。」命礼部讨论典故旧例,所以有此诏令。

七月十七日,下诏左宣教郎太学博士朱熙载、左宣教郎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刘仪凤召来考试馆职。朱熙载、刘仪凤都以离开科场已久为由,请求免除召试。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九月四日,下诏左迪功郎方翥召来考试馆职。

七日,下诏右从政郎曾熹,命中书后省召来考试时务策论一道。

十一日,下诏左从政郎、太学正戴先达、左迪功郎新任国子正张宋卿、左儒林郎太学博士何捻一并召来考试馆职。

隆兴元年二月十一日,下诏左文林郎刘夙、左从政郎郑伯熊、左修职郎莫冲一并召来考试馆职。

九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左承议郎莫济因中词科第一名,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之职因省并而罢除。」朝廷下诏等到馆职有空缺之日再召他来考试。

(原文有脱漏)召来考试馆职。十月三日,下诏左文林郎王某(原文阙)

十二月十二日,下诏左从事郎唐仲友召来考试馆职。

二年闰十一月十三日,太学博士郑升之上札子说:「按照尚书省札子的旨意,秘书省正字之职,希望朝廷依照旧例召来考试。」枢密院编修官范成大上札子说:「先前接到指挥,等待馆职有空缺时下诏考试。如今忽然被列入除授的名目,未敢安然任职。请求查核召试的指挥,允许我范成大前去应试听候任命。」朝廷下诏郑升之、范成大一并命令引试。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下诏左迪功郎施师点召来考试馆职。

二月十七日,下诏左宣教郎张恪召来考试馆职。

五月二十四日,下诏左从事郎胡元质召来考试馆职。

八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左宣教郎、新除秘书省正字梁介呈状说:授予馆职,按惯例应先召来考试,请求代为上奏,允许先行应试。」朝廷下诏依从。

二年二月一日,下诏左文林郎施元之召来考试馆职。

三月十九日,下诏左通直郎黄钧召来考试馆职。

九月十二日,下诏左从事郎李远召来考试馆职。

十一月四日,下诏左从事郎关耆孙、左宣教郎范端臣一并召来考试馆职。

三年六月五日,寄理左迪功郎员兴宗、左从事郎詹亢宗、左宣议郎刘焞一并召来考试馆职。

四年十一月八日,下诏左修职郎陈骙、杨兴宗一并召来考试馆职。

十二月四日,下诏左宣议郎萧国梁、赵汝愚一并召来考试馆职。

五年六月十九日,下诏左承事郎林光朝召来考试馆职。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下诏左文林郎冯田召来考试馆职。

闰五月二十二日,下诏左宣教郎丁时发召来考试馆职。

八月二十六日,下诏左修职郎王希吕召来考试馆职。

七年七月十九日,下诏右宣教郎吕祖谦、左宣教郎蔡戡一并召来考试馆职。

十二月四日,下诏左宣教郎史弥大召来考试馆职。

八年十一月七日,下诏左迪功郎陈自修、左奉议郎蒋继周一并下诏考试馆职。

十一月十三日,下诏左文林郎崔敦诗召来考试馆职。

九年闰正月五日,下诏左宣教郎林枅召来考试馆职。

七年二月七日(页首原有批注说:「『七年二月七日』这一条,应移到前面『七年七月十九日』一条之上。」如今仍依原样排列。),下诏左承议郎张纩召来考试馆职。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召试除职

召试除职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召试除职

召试除职

太宗端拱元年正月八日,中书召试大理评事罗处约、王禹捻。帝自命题,云诏直馆更和所进《贺雪诗称赏序》一首、《履春水》一首,帝览其文,诏禹捻为右拾遗,处约为著作郎,并直史馆,赐绯鱼袋。

六月二十日,中书召试殿中丞夏侯嘉正《辨官论》,诏为右正言、直史馆兼直秘阁,赐绯鱼袋。

二年四月十六日,学士院试秘书省校书郎李宗谔诗颂,诏充集贤校理。以献所业,故命试。

淳化元年三月十九日,学士院试监察御史尹黄裳颂,诏为左正言、直史馆。以献诗赋杂文,故命试。

二年十月二日,学(院)[士]院试殿中丞郭延泽、赞善大夫董元亨《唐书》《汉书》问目十道,各通七,诏并充史馆检讨。

真宗咸平元年九月七日,舍人院试秘书丞孙冕杂文,诏直史馆。冕监三白渠,上书言事,召入,赐绯鱼袋,且令知制诰王禹捻试文,命之。

二年七月四日,学士院试都官郎中刘蒙叟《作乐崇德颂》,诏(真)[直]史馆。先是,蒙叟上言曰:「陛下已周谅闇,方勤万务,伏望愈崇俭德,谨守前规,无自矜能,无作奢纵。厚三军之赐,轻万姓之徭,使化育被于生灵,声教加于夷夏。且万国已观其始,惟陛下谨守其终。思鲜克之言,戒性习之渐,日谨一日,虽休勿休,则天下幸甚。」帝嘉纳之,召试而有是命。

《审乐知政 十七日,舍人院试比部员外郎洪湛《皇帝孝德颂》、秘书丞刘

补潭州从事,遇帝领本州岛节制,因得谒见,贽文被嘉赏,至是复献编着,故并试而命之。 直集贤院。湛前直馆,言事落职,至是求牵复; 颂》,诏湛直史馆、

九月三日,舍人院试秘书丞刘锴,诏直史馆。锴,右谏议大夫蟠之子,以门资授官,举进士登第。至是,帝中夜观书,因得锴所献《幸太学颂》,嘉赏之,且孍其幼孤能自立,因出所献文示辅臣,召试而有是命。

六年二月三日,命吏部侍郎陈恕、左司谏知制诰杨亿试流内铨,选中崇文院校御书官、前秀州军事推官冯翊等一十五人。内大名府主簿刘筠等六人,词学稍优,并于崇文院校勘,依前官给月俸,其职钱及太官供膳,依直馆例。先是,命三馆秘阁取四库书正本缮写入内,仅数万卷。馆阁官校勘不逮,乃命铨管选进士及第、无赃污者具以闻,仍试可方预此选,士人荣之。余不合格者,并送铨依常调。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六日,学士院试光禄寺丞晏殊,赋稍优、诗平,诏充集贤校理。以献所业命试。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学士院试秘书丞夏竦,赋优、诗稍优,诏直集贤院。先是,诏令两制试,而有是命。

译太宗端拱元年正月八日,中书省召来考试大理评事罗处约、王禹偁。皇帝亲自出题,说直馆官更换和所进献的《贺雪诗称赏序》一首、《履春水》一首,皇帝阅览他们的文章后,下诏授王禹偁为右拾遗,罗处约为著作郎,二人都兼直史馆,赐给他们绯色官服和鱼袋。

六月二十日,中书省召来考试殿中丞夏侯嘉正的《辨官论》,下诏授他为右正言、直史馆兼直秘阁,赐给绯色官服和鱼袋。

二年四月十六日,学士院考试秘书省校书郎李宗谔的诗颂,下诏授他为集贤校理。这是因为他献上自己的著述,所以命他应试。

淳化元年三月十九日,学士院考试监察御史尹黄裳的颂文,下诏授他为左正言、直史馆。这是因为他进献诗赋杂文,所以命他应试。

二年十月二日,学士院考试殿中丞郭延泽、赞善大夫董元亨关于《唐书》《汉书》的问目十道,二人各答对七道,下诏一并授他们为史馆检讨。

真宗咸平元年九月七日,舍人院考试秘书丞孙冕的杂文,下诏授他为直史馆。孙冕监管三白渠事务,上书议论政事,被召入京,赐给绯色官服和鱼袋,并且命知制诰王禹偁考试他的文章,然后授职。

二年七月四日,学士院考试都官郎中刘蒙叟的《作乐崇德颂》,下诏授他为直史馆。此前,刘蒙叟上言说:「陛下已经度过了守丧的谅暗时期,正勤于处理万般政务,臣恳切希望陛下更加崇尚节俭之德,谨慎遵守以前的规制,不要自我夸耀才能,不要放纵奢靡。厚待三军的赏赐,减轻百姓的徭役,使教化养育遍及百姓,声威教化加于华夏与四夷。而且天下各国已经看到了陛下的开端,惟愿陛下能谨慎地保持到最后。思考德行难以持久的告诫,警戒习性渐渐养成的弊端,一天比一天更加谨慎,即使已经很好也不停止追求更好,那么天下百姓就十分幸运了。」皇帝嘉许并采纳了他的建议,召他来考试后有此任命。

(《审乐知政》)十七日,舍人院考试比部员外郎洪湛的《皇帝孝德颂》、秘书丞刘某(原文有阙)

(洪湛)先前曾补任潭州从事,恰逢皇帝亲临该州节制军事,因而得以拜见皇帝,所献文章受到嘉奖赏识,到这时又进献所编著的作品,所以一并考试后加以任命。(授予他)直集贤院。洪湛先前曾任直馆,因议事获罪被革除职务,到这时请求恢复原职;(下诏授予洪湛)直史馆、(授予某人)《(皇帝孝德)颂》。

九月三日,舍人院考试秘书丞刘锴,下诏授他为直史馆。刘锴是右谏议大夫刘蟠的儿子,凭借家世门荫被授官,后来又考中进士。到这时,皇帝半夜看书,因而得到刘锴所献的《幸太学颂》,十分嘉许赏识,并且怜惜他年幼丧父却能够自立,于是拿出他所献的文章给辅臣看,召来考试后有此任命。

六年二月三日,命吏部侍郎陈恕、左司谏知制诰杨亿考试流内铨选之人,选中崇文院校御书官、前秀州军事推官冯翊等一十五人。其中大名府主簿刘筠等六人,词学稍微优异,一并在崇文院担任校勘,依照先前的官职发给月俸,他们的职钱以及太官供给的膳食,都依照直馆的旧例。此前,朝廷命三馆秘阁取四库藏书的正本进行缮写送入宫内,多达数万卷。馆阁的官员校勘工作忙不过来,于是命令流内铨管理选拔进士及第、没有贪污劣迹的人具名上报,还要考试合格才能预备此次选拔,士人们都以此为荣。其余不合格的人,都送流内铨依照常规调选任用。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六日,学士院考试光禄寺丞晏殊,赋稍微优异、诗一般,下诏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