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宋会要辑稿三十一

第 31 页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001–6200 段

五月十一日,户部言:「乞将处、台州上供钱物,并依江东、西不通水路已降指

挥,计置轻赍起发赴行在。」从之。

六月二十七日,金部言:「欲将鼎州建炎四年合发上供钱物免放,其绍兴元年分上供之数,自来年为始,分限三料带纳。今年上供钱物,疾速依条限计置起发前来行在送纳。」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南康军今岁合发上供纸并特与放免一年。

十月十三日,都省言:「江西吉、筠州、临江军上供粮斛,累年并无起发数目,今岁丰稔,秋苒理当措置。」诏差仓部郎官娉逸前去,同本路漕臣韩球于逐州催纳,先次起发三十万硕,各差逐州通判兵官一员管押,赴镇江府权行交卸。其合用舟船,如官纲不足,仰本路安抚大使司协力那融应副,仍限至十二月终起发尽绝。如有已受纳到早米,亦仰疾速起发,祗备应接行在支遣,令户部常切催促。如限内依数起足,其韩球、娉逸并管押管一例推恩。若出限不足,取旨降黜。及差郎官一员、密院准备将两员前去受纳,令别项桩管,非奉朝廷指挥,不以是何去处,不得支动颗粒,并沿路不得拘截。如违,并重寘典宪。

十一月八日,度支员外郎胡蒙言:「愿诏诸路监司,凡管下租赋利入拘催趁办未足额,不许截拨上供。其一路一州一县物斛、钱帛应合输行在之数,敢有违欠,以慢法禁罪之。限满,委省部 刷以闻,严行惩戒。若残破州县之吏有能劝课耕辟田产,使租赋渐复元额,措置征商榷酤而收息至于增羡者,并

具实保奏,优与进擢,以示激劝。或监司、州县沮抑,许诣台省自陈。庶几咸知国用为急,豹赋必辐辏而至,军事虽未息,费用常裕。如无苛敛以蠹民,则邦本自固矣。」诏札与诸路转运司照会。

十七日,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使张公济言:「逐路州郡依格上供之类,常是出限不足。欲乞应诸路州军豹赋出入,并许公济取索点察。其合拨上供钱物,如限满有欠缺不足之数,从公济取拨本路所管转运司移用钱,依条补足解发。如逐州上供钱未足,漕司不以移用钱补发,别作名目支使,欲许公济按劾,具事咤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江东、西、湖北路绍兴元年、二年未起上供纸数,并特与权行倚阁,绍兴三年合发数目,一半权折纳价钱。

二月二十日,户部言:「检会去年七月二十日都省言:『提点铸钱官王 申请,将鼓铸年额上供钱内每年权借留一十五万贯充回易钱本,限次年内先次起发赴行在。』本部契勘:在法,上供钱物不许官司陈请截留,借兑支拨兑:原作「充」,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五改。。欲令本司将截留过钱数立便尽数起发。

译挥,折算成轻便的银两起发送到行在。」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六月二十七日,金部上言说:「打算将鼎州建炎四年应发的上供钱物予以免除,其绍兴元年份的上供数额,从来年开始,分三期带纳。今年的上供钱物,须迅速依照条例期限置办起发送到行在缴纳。」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七月十四日,皇帝下诏南康军今年应发的上供纸特别予以放免一年。

十月十三日,都省上言说:「江西吉州、筠州、临江军的上供粮斛,多年来并没有起发的数目,今年年成丰收,秋税理应加以措置办理。」皇帝下诏派遣仓部郎官娉逸前往,会同本路漕臣韩球在各州进行催纳,先行起发三十万石,各派本州通判、兵官一员管押,送到镇江府暂行交卸。所需的船只,如果官方纲运的船只不足,命令本路安抚大使司协力挪借应付,并限定到十二月底前起发完毕。如果已收纳的早米,也应迅速起发,以备应接行在的支用,命令户部经常严加催促。如果在限期内依数足额完成,韩球、娉逸以及管押的官员一并给予推恩奖赏。如果超出期限而数额不足,则听候朝廷降黜处分。另外派遣郎官一员、枢密院准备将两员前往受纳,命令另外设项桩管,如果不是奉朝廷的指挥,不论是何处,都不得动用一颗一粒,并且沿途不得拘留截留。如有违反,一并从重依法治罪。

十一月八日,度支员外郎胡蒙上言说:「希望诏令各路监司,凡是管辖之下的租赋利息收入拘催办理尚未足额,不允许截留挪用作抵扣上供之数。一路、一州、一县应当输送行在的物斛、钱帛数额,如有敢于拖欠的,以违反法令治罪。期限届满,委托省部予以 刷检核实并上报,严加惩戒。如果有残破州县的官吏能够劝导督课耕种垦辟田产,使租赋逐渐恢复原来的额度,或者措置征收商税、酒税而使收入有所增益盈余的,一并

据实保奏,优先给予升迁,以示鼓励。如果有监司、州县加以阻挠压制,允许当事人向台省自陈申诉。这样才能使大家都知道国家的用度是当务之急,各种赋税必定会源源不断地汇聚而来,即便军事尚未平息,费用也会经常充裕。如果没有苛刻的征敛来损害百姓,那么国家的根本自然就稳固了。」皇帝下诏交付各路转运司知悉照会。

十七日,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都转运使张公济上言说:「各路州郡依照格式上供之类的事务,常常是超出期限而数额不足。请求准许各路州军的赋税出入,都允许由张公济加以调查稽核。其中应当拨发的上供钱物,如果期限届满有欠缺不足的数目,就由张公济从本路所管的转运司移用钱中调拨补足解发。如果各州上供钱未能足额,而漕司不用移用钱补发,另立名目支用的,请允许张公济加以弹劾,据实上报朝廷请求指挥。」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皇帝下诏江东、西路、湖北路绍兴元年、二年未起发的上供纸数额,一并特别予以暂时搁置免征,绍兴三年应发的数目,一半暂且折算缴纳价钱。

二月二十日,户部上言说:「查核去年七月二十日都省上言说:『提点铸钱官王 申请,将鼓铸年额上供钱中每年暂时借留十五万贯充作回易的本钱,限在次年内先行起发送到行在。』本部查核认为:依照法令,上供钱物不允许官司陈请截留,借用挪兑支拨。请求命令本司将已截留的钱数立即全数起发。」皇帝听从了这一

」从之。

八月四日,户部尚书黄叔敖言:「政和东南六路直达粮纲起发条限难以遵守,即今车驾驻跸临安,诸路岁额上供事须权宜别立季限。今乞两浙路分两限拘催收桩数足,上限今年十二月终,次限次年二月终;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并分三限,第一限本年终起

发,第二限次年二月终,第三限五月终。如违限桩发不足,从本部具数申朝廷,乞赐施行。」从之。

四年二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路转运司当职官各降一官,吏人从杖一百科断。以户部比较绍兴三年未起上供钱物,本路拖欠最多故么。

六日,户部尚书黄叔敖等言:「今岁大礼赏给,乞两浙等路上供和买紬绢以十分为率,八分起发本色,二分折纳价钱。」从之。

二十七日,诏蕲州绍兴四年已前合起无额上供钱物并与蠲免。以本州岛言兵火后豹计未足故么足:原脱,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六补。。

同日,左朝散郎王缙言:「广南东路每岁上供,例买银轻赍,而近年坑场不发,银价腾贵,及至行在支遣,类损元价十之三四。契勘榷货务召人入纳,筭请盐钞,有掯留盐本等钱数不少。今不若令筭请广东盐钞之人一并入纳,掯留等钱别项桩管起发,充本路上供之数。预约度一岁入纳之数,下转运司,于诸州上供钱内拨还盐事司。」诏令户部勘当,申尚书省。

四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切见广东上供白金,岁输十万两,朝廷虽尝令广东相度,从便上供见缗,然而转输当用舟航,顾募之初匪易,护送必遣官吏,交纳之际甚艰,繇是州郡莫敢任见缗之责。伏见近岁取广东漕司盐改为钞盐,钞法既行,而常患乏盐,尚有三分之一留充漕计。今若将上供钱、银旧数蠲其难办之额,定其实纳之数,拨与本路为漕计,而于漕司一分盐内会其

价直,取之以益钞盐,使偿上供之数,则商买自以见缗输于行朝矣。」诏令户部勘当,申尚

译建议。

八月四日,户部尚书黄叔敖上言说:「政和年间东南六路直达粮纲起发的条例期限如今难以遵守,如今车驾驻跸临安,各路每年的上供额度事须暂且另立按季的期限。如今请求两浙路分两期拘催收缴桩管足额,第一期在今年十二月底截止,第二期在次年二月底截止;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一并分三期,第一期在本年年底起发,第二期在次年二月底,第三期在五月底。如果超出期限桩存起发数目不足,由本部据实上报朝廷,请求予以处置。」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四年二月二日,皇帝下诏广南东、西路转运司当职官各降一官,吏人杖一百科断治罪。因为户部比较绍兴三年未起发的上供钱物,本路拖欠最多的缘故。

六日,户部尚书黄叔敖等上言说:「今年大礼的赏赐支给,请求两浙等路上供的和买紬绢按十分为标准,八分起发本色,二分折算缴纳价钱。」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二十七日,皇帝下诏蕲州绍兴四年以前应起发的无额上供钱物一并予以蠲免。因为本州上言说兵火之后赋税征收尚不足额的缘故。

同日,左朝散郎王缙上言说:「广南东路每年的上供,照例购买白银折算成轻便的银两,而近年来坑场没有产出,银价腾贵,等到运至行在支付时,类似损耗原价的十分之三四。查核榷货务招募商人入纳,请领盐钞,其中扣留盐本等钱的数目不在少数。如今不如命令请领广东盐钞的商人一并入纳,将扣留的钱另立项目桩管起发,充作本路上供的数额。预先估算一年入纳的数目,下达转运司,从各州上供钱中拨还盐事司。」皇帝下诏命令户部核查商议,申报尚书省。

四月二十一日,有大臣上言说:「窃见广东上供白银,每年输送十万两,朝廷虽曾命令广东斟酌情形,方便改用现钱上供,然而转运必须用舟船,雇募之初并不容易,护送必须派遣官吏,交纳之时也十分艰难,因此州郡没有人敢承担用现钱运送的责任。窃见近年来将广东漕司的盐改为钞盐,钞法既已推行,而又常常苦于缺盐,还有三分之一留作漕运计用。如今如果将上供钱、银的旧额中减除难以办理的部分,确定实际缴纳的数目,拨给本路作为漕运计用,而从漕司的一分盐内核算其

价钱,用来补充钞盐,使其偿还上供的数额,那么商人就会自动用现钱运送到行朝了。」皇帝下诏命令户部核查商议,申报尚

书省。

七月十三日,温州言:乞将今年未起上供紬以衣绢代发。从之。

五年正月五日,诏罢湖南转运司上供额斛折纳价钱,并催纳本色。

三月十八日,前荆湖南路提刑司检详官文浩言官:原作「管」,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七改。:「切见荆湖南路上供钱旧以官纲盐头子钱桩数起发,自推行盐法之后,悉系客贩,所谓头子钱者,无有么。当时有司虑失岁计,州县逐急措画,遂以曲引为名,岁取其数,苟逃吏责,咤循迄今,但以人户税役高下分俵曲引,每县或至二三万缗,十倍上供之数,敛多用寡,弊不胜言。乞令本路漕臣各据逐州元认上供实数,以人户见今等第均敷,勿袭科俵曲引之弊。岁终检察以闻。所贵少戢赃墨之吏,以苏凋瘵之民。」诏令席益体访诣实令: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七改。,具合如何施行申尚书省。

译书省。

——……呈报尚书省。

七月十三日,温州奏报:请求将今年尚未起运的上供绸,改用衣绢发送抵充。朝廷准奏。

五年正月五日,诏令废止湖南转运司将上供额定粮斛折算成钱缴纳的做法,一律催令按原额缴纳实物。

三月十八日,前荆湖南路提刑司检详官文浩上言("官"原作"管",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七改):

"臣窃见荆湖南路的上供钱,过去是依官府纲运食盐所收的头子钱按定额起运发送的。自从推行盐法以来,食盐全都改由商贩经营,所谓的头子钱,已经无从征收了。当时主管官员担心因此短缺每年财政收入,州县仓促间想方设法筹措,于是便以'曲引'为名目,每年照数征取,只求逃避官吏的责罚,如此沿袭至今,只按照百姓户等税役的高低摊派曲引钱,每县有的多达二三万缗,是上供额数的十倍,征敛的多而实际用度的少,弊端说不胜说。请命令本路转运使各按各州原先核定的上供实数,依照百姓现今的户等均匀摊派,不要再沿袭摊派曲引钱的弊端。年终查核情况后上报朝廷。如此才可望稍稍遏制贪赃枉法的官吏,使困苦凋敝的百姓得以苏息。"

诏令席益切实查访核实情况("实"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七改),拟定应当如何施行的办法,申报尚书省。

十五年十月三日,知建康府晁谦之言:「本府每岁合起上供米旧额一十五万石,自经兵火,至绍兴五年,认起一十一万石。后缘转运副使黄敦书暂权府事,增起二万四千余石,遂致两年以来公私费力。欲乞将上件增起米数许与蠲免免:原脱,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七补。。」从之。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户部言:「诸路军州岁发上供诸色钱帛,并合桩管窠名各有桩发条限。今将侵借去处,不以去官,并从本部按劾,重赐黜责施行。」从之。

二十年六月三日,权知无为军高世史言:「本军三县人户

未甚归业,其合起诸色上供委是阙乏。欲望令所属委官检覆见归业并开垦田土,于见今承认旧额所起上供等钱数内量行减免。」诏令户部看详,如合减免,申尚书省取旨。

二十三年闰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言:「上供诸色窠名钱物,在法不得支兑移用,若辄擅侵支,各有专一断罪条法指挥。比年以来,州军往往冒法,轻费妄用。乞行下诸路监司常切检察,遵依条禁。若有违戾侵借,除依法断罪外,仍乞今后更不差注知州军差遣。仍乞从本部取索当职官职位、姓名,供申尚书省,照会施行。若后官任内合发窠名钱物别无拖欠,能措置补还前官擅支钱物,每及一万贯已上,与减一年磨勘,至五年止止:原作「上」,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八改。。」从之。

二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诏滁州合起上供钱权以六分为额起发。以本路转运司言「本州岛上供已发八万,委无所出,乞蠲免」故么。

十九日,户部言:「乞令诸路监司催督所部州县,将上供等钱物今后并依条限拘催起发。仍从本部于次年驱磨违慢多处,开具按劾,重赐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江南西路转运司主管文字逢汝舟言:「望诏有司戒饬州县诏:原作「诒」,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八改。,于每岁增起二分钱物不得增敷于民,庶使民力不致重困。」于是户部言:「合起上供钱物,除湖南州军依格起发外,欲下荆湖北路转运司钤束逐州军,合将增认数目依条收桩起发,即不得增敷于民。如有违戾去处,仰本司按

劾施行。」从之。

二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尚书驾部郎中张宗元言:「比年以来,诸路发纳米斛数少,朝廷不免将诸路籴本凑额钱拨赴行在和籴场及三路总领司,收籴米斛,补助支遣。欲望诏有司行下诸路转运司,自今后须管每年开具合收实数,保明诸州府守、倅、令、佐及检踏灾伤官次第结罪状供申,要在十一月内到部,仍依省限报足。如违,从户部具申朝廷,取旨施行。若实数既见,可凭谷考,不致拖欠,则立为成法。三年之后,桩积之数不下及五百万石,降本凑额外,每岁又有二百万缗以助他用。

译十五年十月三日,知建康府晁谦之说:「本府每年应起运的上供米旧额是十五万石,自从经历兵火,到绍兴五年,认定起运十一万石。后来因为转运副使黄敦书暂时代理府事,增加起运二万四千余石,以致两年以来公私都感到吃力。恳请将上述增加起运的米数予以蠲免(『免』字:原脱,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七补)。」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户部说:「各路军州每年发运上供的各色钱帛,都各有桩管的名目及发运的期限。现在对侵占挪借的地方,不论是否已经离任,一律由本部按查弹劾,从重给予贬黜责罚。」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二十年六月三日,权知无为军高世史说:「本军三县百姓还没有完全恢复归业,应起运的各色上供实在是短缺。希望命令所属委派官员核查已归业及已开垦的田地,在现今承认的旧额上供等钱数内酌情予以减免。」皇帝下诏命户部审察核实,如果确实应当减免,就申报尚书省请旨。

二十三年闰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说:「上供各色名目的钱物,按法令不得支用挪移,如果擅自侵占挪用,各有专门治罪的条法指挥。近年以来,州军常常触犯法令,轻易耗费乱用。请求下令各路监司经常严加检察,遵守法令禁令。如有违反侵占挪借,除依法治罪外,还请求今后不再委派其担任知州军的差遣。并请求由本部索取当值官员的职位、姓名,呈报尚书省,知会施行。如果后任官员在任期间应发的各项名目钱物没有拖欠,并能设法补还前任官员擅自支用的钱物,每达到一万贯以上,就减一年磨勘,最多减到五年为止(『止』字:原作「上」,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八改)。」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二十六年八月十二日,皇帝下诏滁州应起运的上供钱暂以六分为额起运发送。这是因为本路转运司说「本州上供已发运八万,实在拿不出更多,请求予以蠲免」的缘故。

十九日,户部说:「请求命令各路监司督促所辖州县,将上供等钱物今后一律按照条例期限拘收催发。并由本部在次年清查拖欠延误较多的地方,开列名单按查弹劾,从重予以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十一月二十三日,江南西路转运司主管文字逢汝舟说:「希望下诏命有关部门告诫州县(『诏』字:原作「诒」,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八改),对于每年增收的二分钱物不得加征于百姓,以使民力不至于更加困窘。」于是户部说:「应起运的上供钱物,除湖南州军按规定起运发送外,希望下令荆湖北路转运司约束各州军,将增加认定的数目按条例收纳桩存起运,不得加征于百姓。如有违反的地方,就由本司按查弹劾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二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尚书驾部郎中张宗元说:「近年以来,各路发运缴纳的米斛数量减少,朝廷不得不将各路籴本凑足数额的钱调拨到行在和籴场及三路总领司,收购米斛,补助支出调遣。希望下诏命有关部门下达各路转运司,从今以后必须每年开列应收的实际数目,让各州府的守臣、通判、县令、县佐及检查灾情的官员依次写下结状呈报,要求在十一月内送到户部,并按照规定期限报齐。如有违反,由户部具文申报朝廷,请旨处置。如果实际数目已经明确,可以作为核查的依据,不至于拖欠,那就把这定为固定法规。三年之后,积存的数目不会少于五百万石,除去降低籴本凑足数额之外,每

」于是户部言:「江、浙路岁额合发上供米斛并系实数,缘绍兴之初一时随宜认发,致不及元额。在法,江、浙、荆湖路秋税十月一日起催,若有灾伤,以八月经县陈诉,至月终,止限四十日检放。欲依所请,行下两浙、江东、西、湖南、北路转运司,仍先具已依稞文状以闻。」从之。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司农少卿董苹言:「伏望特降指挥,今后州县前官拖欠上供而后官致被取勘者,先具所欠年分已去当职官,择其甚者,取旨责罚,不以去官赦降失减。」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户部言:「今欲令逐路漕司与州军当职官,将今年合发上供额斛且依年例数目认桩且:原作「具」,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九改。。仍多方措置检察,遵依条限起发,赴所属应办给遣。务要尽实,毋致欺隐。如违,从本部开具违戾去处,按劾施行。」从之。

十二月四日,权户部侍郎

董苹言:「欲望申饬诸路州军,将合收钱物依条分隶,不得改易名色易名:原作「名易」,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九乙。,应限发纳。及令监司各随窠名催督所属起发,毋令辄换纲解,暗移上供。仍许监司互察。」从之。

三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户部言:「今相度,欲令逐路漕司与州军当职官,将今年合发上供额斛且依年例数目认桩施行。仍多方措置检察,遵依条限,依数桩办起发,赴所属应办给遣,务要尽实,毋致欺隐。如违,从本部开具违戾去处,按劾施行」。从之。浙东路上供钱六万七千六百九十四贯文;浙西路上供钱一十五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文;江东路上供钱一十八万一千一百七十贯文;江西路上供钱一十五万六百一十贯文;福建路上供钱三万二千六百七十三贯八百八十九文,银一十六万三千二百六十一两六钱六分八厘;淮东路上供钱七万八千二百九十一贯文;淮西路上供钱二十四万三千一百一十九贯文;湖南路上供钱二十八万一百一十一贯文;湖北路上供钱二十八万一千六百贯文,银八十一两六钱;广东路上供钱四万一千四百九十八贯文,银三万八百二十二两,金一十五两;广西路上供钱六万四千八百七十贯文,银六百五两;成都府路上供钱三百八十贯文;潼川府路上供钱三万七千五十六贯七百九十五文;利州路上供钱九千七百三十九贯三百六十

二文,银九千九百七十八两;夔州路上供银三万六千八百八十一两四钱二分五厘二黍,金四百八十两;京西路上供钱四千六百八十贯文。

孝宗隆兴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诸路州军岁起上供钱物,例有拖欠,监司、郡守却以羡余进献,侥冒赏典。可令户部行下诸路州军,今后上供钱物须管依限起发数足。如数目未足,辄行率敛进献,仰本部按劾以闻。

译年又能有二百万缗用来资助其他用途。」于是户部说:「江、浙路每年额定应发的上供米斛都是实数,因为绍兴初年一时权宜认定发运数目,导致达不到原额。按法令,江、浙、荆湖路的秋税从十月一日开始催收,如有灾情,须在八月向县里陈诉,到月底为止,限四十日检查核实并予以减免。希望按照所请求的办理,下达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路转运司,并先将已依例上报的文状奏闻。」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司农少卿董苹说:「恳请特下诏命,今后州县如果前任官员拖欠上供而后任官员因此被追究的,先列出所欠年份的历任官员,择其中情节严重的,请旨予以责罚,不因离任、赦免或降职而减轻处理。」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八月二十三日,户部说:「现在打算命令各路漕司与州军当值官员,将今年应发的上供额定米斛先按照往年惯例数目认定桩存(『桩』字:原作「具」,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九改)。并多方设法检察,遵守条例期限起运发送,送到所属应办的地方支付调遣。务必要落实数目,不得隐瞒欺骗。如有违反,由本部开列违反的地方,按查弹劾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十二月四日,权户部侍郎董苹说:「希望申明告诫各路州军,将应收的钱物按条例分别隶属,不得更改名目(『易名』:原作「名易」,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九乙正),按期限发运缴纳。并命令监司各按名目督促所属起运发送,不得随意更换纲运,暗中挪用上供物资。并许可监司互相稽察。」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三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户部说:「现在斟酌考虑,打算命令各路漕司与州军当值官员,将今年应发的上供额定米斛先按照往年惯例数目认定桩存施行。并多方设法检察,遵守条例期限,按数目桩存备办起运发送,送到所属应办的地方支付调遣,务必要落实数目,不得隐瞒欺骗。如有违反,由本部开列违反的地方,按查弹劾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浙东路上供钱六万七千六百九十四贯文;浙西路上供钱十五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文;江东路上供钱十八万一千一百七十贯文;江西路上供钱十五万六百一十贯文;福建路上供钱三万二千六百七十三贯八百八十九文,银十六万三千二百六十一两六钱六分八厘;淮东路上供钱七万八千二百九十一贯文;淮西路上供钱二十四万三千一百一十九贯文;湖南路上供钱二十八万一百一十一贯文;湖北路上供钱二十八万一千六百贯文,银八十一两六钱;广东路上供钱四万一千四百九十八贯文,银三万八百二十二两,金十五两;广西路上供钱六万四千八百七十贯文,银六百五两;成都府路上供钱三百八十贯文;潼川府路上供钱三万七千五十六贯七百九十五文;利州路上供钱九千七百三十九贯三百六十二文,银九千九百七十八两;夔州路上供银三万六千八百八十一两四钱二分五厘二黍,金四百八十两;京西路上供钱四千六百八十贯文。

孝宗隆兴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皇帝下诏说:「各路州军每年起运的上供钱物,惯例常有拖欠,监司、郡守却拿盈余进献,借此侥幸冒取赏赐。可命令户部下达各路州军,今后上供钱物必须按期限起运,数目要足。如果数目不够,却擅自摊派征敛进献,让本部按查弹劾奏报。」

二年四月十二日,皇帝下诏说:「各州补发前任官员任内侵占支用拖欠的上

」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州补拨前官任内侵支拖欠上供诸色窠名钱物,充两淮修筑城池使用,每及一万贯,与减一年磨勘,至五年止。」于是右正言尹穑言:「窃谓诸路州军每遇一时紧切支用,无可那移,方可将上供钱物逐急借拨,遂致前后积压拖欠。虽要拨还,又有当年合起钱数,犹恐趁办不及。若后官到任,自能措置收簇,别无少欠,已是不易,何由更有余剩,补发前官未起数目 况今年系大礼年分,比之常年,倍更窘阙。纵使逐郡知州意在希赏,未知作何擘画可以应数。不唯经涉岁月,虚费文移,必致误事。若更使逐州并缘税赋科须等,于民户巧作名目,百色增取,重有搔扰,深为可虑。望令户部据见今诸州军侵支拖欠上供等钱物,约度分数,且令每年逐旋带纳。要在多寡合宜,使督责可行,须管与当年合发钱物各要起足。如准前拖欠,依先降指挥,知州不许与知州差遣,仍展一年磨勘。当职官任

满日,于印纸上别项批书所起钱数足,方许参部。所有『补发旧欠及一万贯文,减一年磨勘』指挥,乞更不施行。」从之。

干道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诏:「诸路州军、监司合起上供诸色钱物,皆有起发条限,近来循袭,公然拖欠,致有阙乏。可将诸路合起行在上供钱物,每岁上下半年从户部比较最谷违拖欠去处,具名按劾,重行黜责。」从户部侍郎曾怀请么。

四年七月五日,诏诸路提刑司,今后诸州知、通拘收无额钱物,候任满日别无拖欠上供诸色窠名钱数及经、总制钱,本考内亦无亏额,方许陈乞依格推赏。仍自今降指挥为始。先是,浙东提刑徐藏言:「准绍兴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圣旨:『户部契勘:诸路州军所收无额上供钱物,每岁收及五千贯已上,知、通各减磨勘一年,一万贯减一年半,一万五千贯已上减二年。缘州军将别色官钱兑那凑数,作无额窠名起发,却将有额合起钱数拖欠,乞从本部驱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钱别无亏欠,方许作见行条法推赏。』诸路方且遵承,续准隆兴元年朝旨,知、通拘收无额钱得赏格,更不候任满便行保奏。缘此,前弊复作。」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四日,四川总领所、夔州路转运司言:夔路岁发上供等钱物,支降盐、茶下逐州拘收,自行变卖充本,收买金银绢帛起发,偃折人户输纳数目。其州军如有侵移借兑欺隐,不行尽实偃折,乞比附擅赋

敛法科罪。」诏:如有违戾,即将官吏依「非法擅赋敛」 条官:原作「管」,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二改。,以违制论,依律徒二年科罪。

六年闰五月六日,户部尚书曾怀言:「诸州军起发户部诸色官钱及上供钱物,虽各有窠名,缘州军往往妄于名色上有分紧慢,不为尽数发纳,或虚申纲解,致 指拟。

译供各色名目钱物,用来充作两淮修筑城池的经费,每达到一万贯,就减一年磨勘,最多到五年为止。」于是右正言尹穑说:「我私下认为各路州军每逢一时紧急支用,没有别的办法调拨,才把上供钱物紧急借拨,因而导致前后积压拖欠。即使要求偿还,又有当年应起运的钱数,恐怕都赶办不及。如果后任官员一到任,自己能设法收纳积存,没有短缺,已经很不容易了,哪里还能有多余的,去补发前任官员未起运的数目?况且今年是大礼之年,比起平常年份,更加窘迫短缺。纵使各州知州有意希图赏赐,也不知道要如何筹划才能凑够数目。这样不但耽误时日、白白耗费公文往来,还必定会误事。如果再让各州都借着税赋科敛等名义,在百姓身上巧立名目,多方增收,加重骚扰,实在值得担忧。希望命令户部根据现今各州军侵占支用拖欠的上供等钱物,斟酌其分量,姑且让他们每年逐渐带纳。要做到多少合宜,使督促责成可以施行,必须与当年应发的钱物各自都要凑足。如果仍旧拖欠,就按先前降下的指挥,知州不得再任命为知州差遣,并展延一年磨勘。当值官员任满之日,在印纸上另立一项批注所起运钱数是否足额,才准许参选铨部。至于『补发旧欠达一万贯,减一年磨勘』的指挥,请求不再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干道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说:「各路州军、监司应起运的上供各色钱物,都有起运发送的期限,近来相沿成习,公然拖欠,导致短缺。可将各路应起运送往行在的上供钱物,每年上下半年由户部比较拖欠最严重的地方,列出名单按查弹劾,从重予以贬黜责罚。」这是听从户部侍郎曾怀的请求。

四年七月五日,皇帝下诏各路提刑司,今后各州知州、通判拘收无额钱物,等到任满之日,如果没有拖欠上供各色名目的钱数及经制钱、总制钱,本次考核内也没有亏额,才允许陈请按照规定推恩奖赏。并从今日起降下这道指挥。此前,浙东提刑徐藏说:「按绍兴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圣旨:『户部查核:各路州军所收的无额上供钱物,每年收到五千贯以上的,知州、通判各减磨勘一年,一万贯减一年半,一万五千贯以上减二年。因为州军把别的名目的官钱挪凑数目,充作无额名目起运,却把有额应起运的钱数拖欠下来,请求由本部核查,如果任内应起运的上供折帛等钱没有亏欠,才准许按照现行条法推恩奖赏。』各路正在遵照执行,接着又接到隆兴元年朝廷旨意,知州、通判拘收无额钱得到奖赏,不再等到任满就径行保奏。因此,先前的弊端又重新出现了。」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十二月十四日,四川总领所、夔州路转运司说:「夔州路每年发运的上供等钱物,是拨给盐、茶下发各州拘收,各州自行变卖充作本钱,收购金银绢帛起运,折算冲抵百姓输纳的数目。各州军如有侵占挪用借兑隐瞒的,不如实折算的,请求比照擅自科敛赋税的法令治罪。」皇帝下诏:如有违反,就把该官吏按照「非法擅自科敛」的条例(『官』字:原作「管」,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二改),以违制论处,依律判徒刑二年治罪。

六年闰五月六日,户部尚书曾怀说:「各州军起运发送户部各色官钱及上供钱物,虽然各有名目,但州军常常在名目上区分轻重缓急,不能全数发运缴纳,或者虚报纲运解送,以致(原文有阙)指望核实。现在打算印发纲运清单,遍发各州军,专门委派通判每季开列已起

今欲印给纲目,遍下诸州军,专委通判逐季开具已未起发数目。如无通判去处,即委签判签:原作「佥」,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二改。、判官。谓如春季钱物,即于四月初五日以前填写纲目,申发户部。如谷滞不到,从本部先劾所委官。夏、秋、冬季准此。岁终,却将纳足、欠多州军,每路具三两处申奏,以为殿最。」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日,诏:「自今后诸路州军起发上供诸色窠名铜钱,并要起七分见钱,三分会子,并人户典卖田宅等交易用钱、会子,使听从民便。」

五月五日,三省言:「检准绍兴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圣旨:『诸州军知、通拘收无额上供钱物,每岁终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如及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初见州军所收诸色窠名数目浩瀚,如赃罚户绝等钱物,动以千万贯计贯:原脱,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二改。,其知、通岁终只以一万五千贯以上趁及赏额,余钱既无增赏,得以侵支妄用,是致失陷豹计。欲乞自今后应诸州军知、通及诸路安抚、转运使、提刑、提举并市舶官,应任内各司自能拘收起发无额钱物内,一万贯减一年半磨勘,及一万五千贯减二年磨勘。若增及三万贯文以上,转一官。如更能

拘催起发过数,并比类推赏。除岁额诸州军一万五千贯以下钱物,并依旧逐季起发赴左藏西库外,自今来诸司及诸州军增收到无额钱物,并逐季令项起赴左藏南上库桩管。仍专委官一员,以时点检拘催,依数起发,俟至岁终,优功旌赏。」从之。其后,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伏见绍兴二十五年指挥:『诸州军知、通每岁拘收无额钱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此以利导之。近来往往诸州将其它钱物先次起发数足,以幸赏典。虽云诸色窠名无亏方许陈乞,然知、通替罢,未有不推赏者。至干道七年五月五日再降指挥:『若知、通起发无额钱及三万贯,与转一官。』此法既行,太为侥滥。昨来推赏,不过二年,并用实历对使。今比旧法,纔得一万五千贯,径转一官。诸路知、通尤更急于受赏,人人竞利,至有一年之内拘收无额钱转一官、减二年磨勘者。若二年,则遂转三官矣。如小郡豹赋有限,于常赋之外更事刻剥,则事力愈窘,益见煎熬。天下州郡长贰但志在于拘钱转官,凡在任有合行整顿纲纪之事,苟且咤循,尽废而不举矣。」诏诸路州郡知、通,今后每岁起发无额上供钱物若增及三万贯以上,与减三年磨勘。

八年三月十三日,提举淮南东路常平茶盐等事、措置两淮官田徐子寅言:「检照干道七年十一月四日指挥,措置行使铁钱画一内一项:『两

淮诸州军依准近降指挥,应起发上供等钱,并以七分见钱、三分会子解发。

译运、未起运的数目。如果没有通判的地方,就委派签判(『签』字:原作「佥」,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二改)、判官。比如春季的钱物,就在四月初五日以前填写纲运清单,申报户部。如果延误未到,由本部先弹劾所委派的官员。夏、秋、冬三季依此办理。到年终,再把缴纳足额与拖欠较多的州军,每路各列出两三处上奏,作为考核的优劣依据。」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七年正月二十日,皇帝下诏说:「从今以后各路州军起运发送的上供各色名目铜钱,都要起运七分现钱、三分会子,百姓典卖田宅等交易所用的钱、会子,听凭百姓自便。」

五月五日,三省说:「查核绍兴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圣旨:『各州军知州、通判拘收无额上供钱物,每年终达到一万贯的,减一年半磨勘,如达到一万五千贯以上的,减二年磨勘。』当初考虑到州军所收的各色名目数目浩繁,比如抄没户绝等钱物,动辄以千万贯计(『贯』字:原脱,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二改),而知州、通判到年终只以一万五千贯以上作为达到奖赏定额,余下的钱既没有增加奖赏,就得以借机侵占支用滥用,以致造成钱物亏失。请求从今以后凡是各州军知州、通判以及各路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提举并市舶官,凡任内各自能拘收起运无额钱物的,达到一万贯减一年半磨勘,达到一万五千贯减二年磨勘。如果增加到三万贯以上,就升转一官。如果还能拘收催发超过定额的,一并比照推恩奖赏。除岁额各州军一万五千贯以下的钱物,仍旧按季起运送往左藏西库外,从今以后各司及各州军增收到的无额钱物,一律按季专项起运送往左藏南上库桩存管理。并专门委派一名官员,随时检查督促催收,按数起运,等到年终,予以优待奖赏。」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此后,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有大臣说:「我见绍兴二十五年的指挥:『各州军知州、通判每年拘收无额钱达到一万贯的,减一年半磨勘,一万五千贯以上的,减二年磨勘。』这是用利益来引导他们。近来常常有各州把其他钱物先行起运凑足数目,来侥幸求取奖赏。虽说各色名目没有亏欠才准许陈请,但知州、通判卸任时,没有不得到奖赏的。到干道七年五月五日又降下指挥:『如果知州、通判起运无额钱达到三万贯,就升转一官。』这个法令一旦施行,就变得过于侥幸滥赏。以前的推恩奖赏,不过两年一次,还要以实际经历对照核查。现在按照旧法,才达到一万五千贯,就径直升转一官。各路知州、通判更加急于求得奖赏,人人争相求利,甚至有一年之内因拘收无额钱升转一官、减二年磨勘的。如果是两年,那就要升转三官了。像小郡赋税有限,在常规赋税之外还要多加搜刮,那么财力就更加窘迫,百姓也更受煎熬。天下州郡的长官、副官只顾着在拘收钱物、升官方面用心,凡是在任内本该整顿纲纪的事情,都苟且敷衍拖延,全都荒废不办了。」皇帝下诏各路州郡知州、通判,从今以后每年起运发送无额上供钱物如果增加到三万贯以上的,减三年磨勘。

八年三月十三日,提举淮南东路常平茶盐等事、措置两淮官田徐子寅说:「查阅干道七年十一月四日的指挥,措置行使铁钱的规划中有一条:『两淮各州军按照近来降下的指挥,凡起运的上供等钱,都以七分现钱、三分会子解运发送。』现在沿淮州军通行使用铁钱和会子,那么就难以按此发运缴纳。现在打算把沿淮州军应发运的钱,允

』今来沿淮州军见使铁钱并会子,则难以发纳。今欲将沿淮州军合发纳钱,许令解发会子,所有自余近里州军,且令依所降指挥分数解纳见钱、会子,候将来普用铁钱日,别行条具申请。」诏极边州军并用交、会,近里州军以钱钱:原作「铁」,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四改。、会中半起发。

八月四日,权户部尚书杨倓言:「朝廷用度,全仰诸州军起到钱应接支遣。今谷考得江、浙州军截日终起发干道八年折帛钱天头批:「帛,一作纳。」,比之干道七年一般月日,计增起多解钱七十余万贯。今将逐州军所起数目比较得,内常平所起之数比递年一般月日多起解到钱一十六万贯,委是当职官究心职事。若不量行旌赏,无以激劝。」诏知州右朝请大夫晁子健、通判左朝散郎葛郯各特减二年磨勘。

十月七日,诏诸路转运司,自今场务解纳本州岛分隶诸司上供经、总制钱朱钞内,须管开具若干,系甚场务,甚监官在任收到钱数发纳,赴是何去处送纳。其余场务依此供申。候申到监官在任增剩数目多少,仍酬赏数目多少仍:原脱,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四补。,从本部参照行遣。如申到日前在任推赏之人,亦依此取会。以吏部尚书张津言:「比年以来,并缘法制,人知幸得。如州县场务课息增羡内发纳上供,并无行在朱钞,而州郡泛滥保明推赏。」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上供未起之数特与蠲放,日下销落簿

籍,不得再有追理。如违,许民户越诉,监司觉察按治。以中书门下言:「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诸色窠名钱物、米斛,已降指挥放免至干道三年终。所有以后年分,亦有拖欠之数,皆系民户积欠,经隔岁月。若行一例催理,窃恐追扰。」故有是命。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诸色窠名钱、米等,已降指挥放免至干道五年终,近两浙路放免至六年终。其余路分亦有拖欠之余,皆系民户积欠,经隔岁月,若行一例催理,切虑追扰。可将诸路州县干道六年终已前应拖欠未起之数特与除放,日下销落簿籍,不得再有追扰。如违,许人户越诉,监司觉察按治。」

十二月二十三日,权户部侍郎蔡洸言:「诸路州军起发上供并经、总制等钱,各有期限赏罚。比年以来,所隶监司不体法意,其起发如期者皆与保明被赏,而违限者未见其举劾么,则有赏无罚,人无惩劝,国用安得以时敷足 欲望严饬诸路监司,依限催发。守贰尚敢违戾,许臣择其弛慢之尤甚者按劾奏闻。所隶监司不行纠察,亦乞坐罪。」从之。

【宋会要】

天头徐松原批:此下八条,《大典》引《会要》作「

上供银」。

译许改为解运会子,其余靠近内地的州军,姑且仍按所降指挥的分数解纳现钱、会子,等到将来普遍使用铁钱之时,再另外详细拟订条例申请。」皇帝下诏极边州军一律使用交子、会子,靠近内地的州军以钱(『钱』字:原作「铁」,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四改)、会子各半起运。

八月四日,权户部尚书杨倓说:「朝廷用度,全靠各州军起运钱物应付支出调遣。现在核查得知江、浙州军截止日期终了时起运干道八年折帛钱(天头批注:「帛」,一作「纳」),比起干道七年同一月日,共增加起运解送钱七十余万贯。现在把各州军起运的数目比较,其中常平司起运的数目比往年同一月日多起运解送到十六万贯,可见当值官员用心尽职。如果不酌情加以旌表奖赏,就没有办法激励勉励其他人。」皇帝下诏知州右朝请大夫晁子健、通判左朝散郎葛郯各特别减二年磨勘。

十月七日,皇帝下诏各路转运司,从今起各场务解纳分属本州各司的上供经制钱、总制钱账簿内,必须开列具体数目多少,属于哪个场务,哪位监官在任内收到的钱数发运缴纳,送到哪里缴纳。其余场务依此办理申报。等到申报的监官在任内增收数目多少,还需注明奖赏数目多少(『仍』字:原脱,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四补),由本部参照办理。如果是申报之日以前在任的、已经推恩奖赏的人员,也依此进行核查。这是因为吏部尚书张津说:「近年以来,都是钻法律的空子,人人都存侥幸心理。比如州县场务课税盈余当中发运的上供部分,并没有行在的核准凭证,而州郡却泛滥地作保推举奖赏。」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十一月六日,皇帝下诏将干道四年、五年各路州县拖欠未起运的上供数目特予蠲免,当日销去账簿记录,不得再行追缴。如有违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监司予以觉察按查处置。这是因为中书门下说:「各路州县拖欠未起运的上供经制钱、总制钱各色名目钱物、米斛,已降指挥予以放免到干道三年终。至于此后年份,也有拖欠的数目,都是百姓积累的欠账,经历了很长时间。如果一律进行催缴,恐怕会造成追扰。」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文说:「各路州县拖欠未起运的上供经制钱、总制钱等各色名目钱、米等,已降指挥放免到干道五年终,近来两浙路放免到六年终。其余各路也有拖欠的余额,都是百姓积累的欠账,经历了很长时间,如果一律进行催缴,深恐造成追扰。可将各路州县干道六年终以前所有拖欠未起运的数目特予免除,当日销去账簿记录,不得再有追扰。如有违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监司予以觉察按查处置。」

十二月二十三日,权户部侍郎蔡洸说:「各路州军起运发送的上供及经制钱、总制钱等,各有期限赏罚。近年以来,所属监司不体察法令本意,凡按期起运的都予以作保推举奖赏,而违反期限的却没见予以弹劾,如此则有赏无罚,人们没有受到惩戒和勉励,国家用度怎能按时充足呢?希望严格告诫各路监司,按期限督促起运发送。如果守臣、通判还敢违反,允许我从中挑选拖延懈怠特别严重的加以按查弹劾奏闻。所属监司如不加以稽察,也请求一并治罪。」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宋会要】

(天头徐松原批注:此下八条,《永乐大典》引用《宋会要》作「上供银」。徐松按:银本是上供的一种,似乎不

松按:银系上供之一,似无庸别作名目,疑《大典》摘此数条编入「

银」字韵耳。今第附「上供」后,不别出「上供银」焉。点校者按:此下实有七

条。。

雍熙四年,诏诸道州府军监课利上供银今后煎作折角铤送纳,不得更作板石子铤。

政和三年九月十七日指挥:变转收买金银起发上供内,本钱依旧桩管,循环支用。从之。

建炎三年,诏:「访闻福建、广南自崇宁以来,岁收买上供银数浩瀚,陪备搔扰,民力不堪。可自后岁减三分之一,以示远方宽恤之意。」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福建路州军,今日以前见欠左藏库估剥银数、亏欠官钱,特与蠲放四年。户部侍郎叶份言「福建路见上供银数,系以元丰年宝瑞场所收课利立为定额。自崇、蹑以来,坑井渐降,银价又高,应办责之人户,科敷及于寺院」故么。

绍兴二年,德音:「福建路上供银,昨建炎三年九月已减三分之一。绍兴元年三月内,建州、南剑州于所减数内又免半分。尚虑经此兵火,民力不易,所有今年合起之数,上四州全免一年,下四州减半。」

三年,福建路转运副使刘容▯木言:「本路建州、南剑州每年合发上供等银数内,建州二万一千六百六两,南剑州三万三千八十一两,自绍兴三年分依旧上供,及更令带发绍兴元年分银数内建州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两、南剑州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三两八钱三分三厘。逐州连遭兵火,民力困重。」诏与免带发。

二十六年,宰执进呈权刑部尚书韩仲通

看详到知雷州赵伯柽所奏,广西州军经、总制等窠名银皆是括率百姓,随税均敷。欲令今后只依市价收买,不得依前均敷。上曰:「此岂可不禁 」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无额上供钱

无额上供钱

钱:原无,据本书食货三五至三

○补。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不合立额,可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当职官拘收灭裂,致有欺隐失陷者,重功典宪。

二年五月

十五日,户部尚书吕餐浩等言:「诸路无额钱内增添酒钱,依旧法系户部上供之数。今已承指挥,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切虑诸路州军止以六分桩拨,欲乞令提刑司行下逐州军,将四分增添酒钱并入六分之数收系入帐,依限尽数桩发施行,免致有亏省计。」从之。

七月十二日,端明殿学士、提举醴泉蹑黄潜善言:「户部经费,自军兴以来用度至广,惟仰诸路上供钱物应办。其州郡所收无额上供钱物,依法并隶提刑司拘收,具帐供申起发。缘无额钱所收窠名不少,切虑州、郡、县、镇隐漏,不肯尽数供报,提刑司不为检察,致拘收隐落,或供帐不实,日么转致亏损,失陷省计省:原作「少」,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一改。

译必另立名目,怀疑《大典》摘取这几条编入「银」字韵部而已。现在一律附在「上供」之后,不再另立「上供银」条目。点校者按:此下实有七条。)

雍熙四年,皇帝下诏各道州府军监的课利上供银今后一律煎铸成折角铤送纳,不得再铸成板石子铤。

政和三年九月十七日指挥:变卖折换收买金银起运上供之内,本钱仍旧桩存管理,循环支用。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建炎三年,皇帝下诏说:「访闻福建、广南自崇宁年间以来,每年收购上供银的数目浩大,陪垫备办颇多骚扰,百姓财力承受不了。可从今以后每年减少三分之一,以表示朝廷体恤远方百姓的意思。」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皇帝下诏福建路州军,今日以前还欠左藏库折算的银数、亏欠的官钱,特予蠲免四年。这是因为户部侍郎叶份说「福建路现今上供银的数目,是以元丰年间宝瑞场所收课利定为固定额度的。自崇宁、崇(原文疑有误)以来,坑井产量逐渐减少,银价又高,责成人户承办,科敛甚至及于寺院」的缘故。

绍兴二年,德音说:「福建路上供银,去年建炎三年九月已经减少三分之一。绍兴元年三月内,建州、南剑州在所减数目之内又免除半分。还考虑到经历这场兵火,民力恢复不易,所以今年应起运的数目,上四州全部免除一年,下四州减半。」

三年,福建路转运副使刘容〇木说:「本路建州、南剑州每年应发运的上供等银数之内,建州二万一千六百六两,南剑州三万三千八十一两,自绍兴三年份起仍旧照常上供,还要另外命令带发绍兴元年份银数之内建州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两、南剑州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三两八钱三分三厘。这两州连遭兵火,民力十分困窘。」皇帝下诏予以免除带发。

二十六年,宰执进呈权刑部尚书韩仲通审核知雷州赵伯柽所奏的事,说广西州军经制钱、总制钱等名目的银两都是括取搜刮百姓,随田税均摊征收。请求今后只按市价收购,不得再像先前那样均摊征收。皇帝说:「这怎么可以不禁止呢!」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无额上供钱

无额上供钱(「钱」字:原无,据本书食货三五至三○补)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皇帝下诏各路无额上供钱不应当设立定额,可从建炎二年正月一日起,一律按照旧法办理。当值官员如果拘收草率疏忽,以致有隐瞒欺骗、造成亏失的,从重予以功过考核处置。

二年五月十五日,户部尚书吕颐浩等说:「各路无额钱内增添的酒钱,按照旧法属于户部上供的数目。现在已经接到指挥,从建炎二年正月一日起,一律按照旧法办理。恐怕各路州军只按六分桩存拨发,请求命令提刑司下达各州军,把四分增添酒钱一并并入六分之数收入账目,按期限全数桩存发运施行,以免亏损国家的计算收入。」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七月十二日,端明殿学士、提举醴泉观黄潜善说:「户部的经费,自从战事兴起以来,用度非常广泛,全靠各路上供的钱物来支应。各州郡所收的无额上供钱物,按法令都应隶属提刑司拘收,登记造册申报起运。因为无额钱所收的名目不少,恐怕州、郡、县、镇隐瞒漏报,不肯全数申报,而提刑司又不加检察,导致拘收隐落,或者申报的账目不实,日积月累转而造成亏损,损害国家的计算收入(『省』字:原作「少」,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一改)。希望下令户部查核各州郡应当收缴的无额上供钱物名目,以及申报隐漏不实和起运期

。欲望下户部检坐诸州郡应合收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实起发期限,并前后应干约束等条法,镂板遍下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诏依。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言:「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昨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欺,并令提刑司具帐催督起发,以革侵用。近缘军兴,诸路供申帐状多不依限。继承指挥,添酒钱五项依旧作经制钱拘收,亦系无额,名色相同,从来帐限不一,作两色供报,州县得以侵欺。今欲乞将诸路所收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一帐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已前具帐,及起发数足。余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诸路州军知、通,

今后拘收无额钱物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及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如止及五千贯,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从户部请么。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徐林言:「今欲下诸路提刑司行下诸州军,今后拘收无额钱物赏,候任满日方许陈乞,从本部驱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钱别无拖欠,即依见行条法、指挥,保明推赏。」从之。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臣僚言:「窃 昨降指挥:『应州军专委通判拘收起发无额钱,岁及五千贯以上者,知、通与减一年磨勘。』所在州军每岁豹赋所入,或有系无额窠名者,往往(空)[罕]有拘收及五千贯,其间有止拘收到一二千贯至三四千贯,为不能及五千贯数,不该赏典,遂致州军更不将所桩到钱物起发。今乞行下诸路,责令守、倅常切拘收,除一岁能拘收起发及五千贯以上者,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磨勘外,若不及数而及四千贯以上者,与减三季磨勘,及三千贯以上者,与减两季,及二千贯以上者,与减一季。如此,则随其多寡,为之酬赏。」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免行钱

免行钱

【宋会要】

高宗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昨降指挥,诸州郡罢纳免行钱,见任官并许以实直买物。访闻诸路见任官依应收买物色,无所不至,重用民力。」诏诸路州军依已降指挥免行钱并罢,见系人户更不作行户供应,

见任官买卖依市价。违者计赃,以自盗论。候边事宁息日,令户部取旨,依旧法施行。

十一年四月八日,臣僚言:「州、军、县、镇旧来行户立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买物,盖使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而贪污之吏并缘为奸,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所亏之直不啻数倍,致人户陪费失所。宣和间,市户乞依熙宁旧法纳免行钱,罢行户供应,民实便之,至靖康间罢纳。近来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望下有司严行禁止,依旧法量纳免行钱。

译限,连同前后所有相关的约束条法,一并刻印下达各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皇帝下诏依此办理。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说:「各路州军所收的无额钱物,以前名目繁多,州郡得以借机侵占欺瞒,于是命令提刑司登记造册督促起运,以革除侵占挪用的弊端。近来因为战事,各路申报的账目状纸大多不按期限。接着又接到指挥,增添酒钱等五项仍旧作为经制钱拘收,这也属于无额钱,名目相同,向来账目期限却不一致,分作两种账目申报,使得州县得以从中侵占欺瞒。现在打算把各路所收的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一份账目申报,并限定于下一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登记造册,并使起运的数目足额。其余仍按现行条法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皇帝下诏各路州军知州、通判,今后拘收无额钱物达到一万贯的,减一年半磨勘,达到一万五千贯以上的,减二年磨勘。如果只达到五千贯,按已降的指挥,减一年。这是听从户部的请求。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徐林说:「现在打算下达各路提刑司下达各州军,今后拘收无额钱物的奖赏,等到任满之日才准许陈请,由本部核查。如果任内应起运的上供、折帛等钱没有拖欠,就依照现行条法、指挥,作保推举奖赏。」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有大臣说:「我见先前降下的指挥:『各州军专门委派通判拘收起运无额钱,一年达到五千贯以上的,知州、通判减一年磨勘。』各地州军每年赋税收入中,有些属于无额名目的,往往很少能拘收达到五千贯,其中有的只拘收到一二千贯至三四千贯,因为达不到五千贯的数目,不能获得奖赏,于是导致州军干脆不把桩存的钱物起运。现在请求下达各路,责令知州、通判经常严加拘收,凡是一年之内能拘收起运达到五千贯以上的,按已降指挥减一年磨勘之外,如果达不到这个数而达到四千贯以上的,减三季磨勘,达到三千贯以上的,减两季,达到二千贯以上的,减一季。这样一来,就能按照多少来分别给予奖赏。」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免行钱

免行钱

【宋会要】

高宗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说:「先前降下指挥,各州郡废除缴纳免行钱,现任官员一律按实价购买物品。访闻各路现任官员依仗自己的职位收购物品,无所不用其极,加重耗用民力。」皇帝下诏各路州军按已降指挥废除免行钱,现有的行户不再作为行户供应官府,现任官员购买物品一律按市价。有违反的,按赃论罪,以监守自盗论处。等到边境战事平息之日,命令户部请旨,依照旧法施行。

十一年四月八日,有大臣说:「州、军、县、镇过去的行户订立了按时按旬的价格,让在任官员据此购买物品,本意是让他们了解物价高低,以防止亏损。但是贪污的官吏趁机作弊,把贵价说成贱价,把上等说成下等,所亏的差价不止几倍,导致百姓陪垫耗费、无以为生。宣和年间,商户请求依照熙宁旧法缴纳免行钱,废除行户供应,百姓确实感到便利,到靖康年间才停止缴纳。近来州、军、县、镇遇到有采购,又像从前一样让行户供应。希望命令有关部门严加禁止,依照旧法酌量缴纳免行钱。」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六月十八日,户部说:「各路州县的行铺户等,按照近来降下的指挥

」从之。

六月十八日,户部言:「诸路州县行铺户等,依近降指挥并免供应,令量纳免行钱,革去科扰之弊。今访闻州县多将零细小铺、贫下经纪不系合该行户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之民一例敷纳,其实有物力行铺户等,却致作弊幸免。欲乞申严约束监司、州县,依近降指挥,照元画一依公推排,立定钱数,开具供申。其零细小铺、贫下经纪无物力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不得一例科敷搔扰。」从之。

七月七日,臣僚言:「近者复免行钱,而州县行遣,与法意大不相当。既兼收于贫弱下户,复连及于乡村下店,富者有贿赂以悦胥吏,故输钱甚轻,贫者无货豹以行请嘱,故输钱反重,一出于胥吏之手,而民日益困。故有店铺而废业者,有携家而他徒者。」诏依奏,送合属去处,限日下条具措置,申尚书省。其后,户部言:「欲依臣僚奏请,令诸路提刑、转运

司疾速约束所部州县,及亲行按临体究,将似此去处立便核实改正。仍依已降指挥按劾取旨,重寘典宪。」从之。

二十二日,诏令诸路免行钱有推排不公去处,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元降指挥尽公推排,及密行询究。如州县用情,将上户合纳数目科与下户,并仰实时改正施行。若推排尽公,别无情弊,即将委的贫乏不能输纳下户保明诣实,申尚书省。

十二年六月三日,汀州言:「武平、上杭两县合认免行钱,已免一年。今来居民流移,即未曾复业,乞特与蠲免。候贼马宁息、行铺复业均纳。」诏再与展一年。

十二月六日,汀州言:「宁化县被贼烧却县市,人户店业方且起造,乞权免本县逐月免行钱,(侯)[候]稍有买卖,即依旧。」诏免半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广西提刑司言:「乞将雷、化、高、融、宜、廉州每月见认免行钱五分中减二分,邕、钦钦:原作「敛」,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贺、贵州见认免行钱三分减一分。」诏并与蠲免。

十四年七月十日,诏开州所管两县,在夔部尤为(避)[僻]远,其免行钱可令减半。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州县行户

译都免除供应,改为酌量缴纳免行钱,革除科敛骚扰的弊端。现在访闻州县大多把零星细小的铺户、贫困的小商贩不属于应当归入行户之列的人,以及乡村店铺售卖零星细小货物的百姓,一律加以征敛,而实际上有实力的行铺户等,却因此得以作弊逃避。请求申明严格约束监司、州县,按照近来降下的指挥,依照原来的规划公平推排,订立具体钱数,登记造册申报。至于零星细小的铺户、贫困无实力的小商贩,以及乡村店铺售卖零星细小货物的,不得一律加以征敛骚扰。」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七月七日,有大臣说:「近来恢复征收免行钱,而州县的施行方式,与法令的本意大不相符。既牵连收取贫弱下户的钱,又连累到乡村下等店铺,富有的人家能用贿赂来讨好胥吏,所以所纳的钱很轻,贫穷的人家没有财力去行贿托人情,所以所纳的钱反而重,一切都出自胥吏之手,而百姓日益困窘。所以有的店铺因而废业,有的人家因而携家出走。」皇帝下诏依所奏办理,送交相关部门,限定日期拟出具体措置办法,申报尚书省。此后,户部说:「打算依照大臣所奏的请求,命令各路提刑、转运司迅速约束所辖州县,并亲自巡视核实,把类似的情况立即核实改正。并依照已降的指挥按查弹劾请旨,从重予以惩处。」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二十二日,皇帝下诏命各路免行钱有推排不公的地方,命各路提刑司按照原降指挥尽力公平推排,并秘密进行查访究查。如果州县徇私偏袒,把上等户应缴纳的数目转嫁到下等户身上,一律立即改正施行。如果推排确实公平,没有别的弊端,就把确实贫困不能缴纳的下户核实清楚,申报尚书省。

十二年六月三日,汀州说:「武平、上杭两县应认缴的免行钱,已经免除一年。现在当地居民流离迁移,尚未恢复归业,请求特予蠲免。等到贼寇平息,行铺恢复营业后再均等缴纳。」皇帝下诏再展延一年。

十二月六日,汀州说:「宁化县被贼寇烧毁了县城的集市,百姓的店铺产业正在重新修建,请求暂时免除本县每月的免行钱,等到稍有买卖恢复,再依旧办理。」皇帝下诏免除半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广西提刑司说:「请求将雷、化、高、融、宜、廉州每月现认的免行钱五分中减去二分,邕(原作「敛」,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八改)、钦、贺、贵州现认的免行钱三分减去一分。」皇帝下诏一并予以蠲免。

十四年七月十日,皇帝下诏开州所辖两县,地处夔州路尤为偏僻遥远,其免行钱可以命令减半。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书:「州县行户……

悉罢供应,令量纳免行钱。访闻所属均(数)[敷]之际,富民认数不尽,多及下户。可令诸路提刑司更切体量数目,保明申尚书省,取旨蠲减。」

十七日,知汉阳军韩昕言:「乞将诸路州、军、县、镇所收免行钱,遵依元立定数外多取一文已上,并依擅增岁赋法。每孟月于长吏厅集众,登降开收,限当日毕,非时不得

译全部停止供应,让百姓按数缴纳免行钱。访查得知,各地在摊派数目的时候,富户认缴的数目不足,多摊到了下户身上。可命令各路提刑司更加仔细地核实数目,据实申报尚书省,请旨予以蠲免减省。」

十七日,知汉阳军韩昕上言:「请求将各路州、军、县、镇所收的免行钱,规定除依照原定数目外,凡多取一文以上的,一律依照擅自增加岁赋的法律论处。每逢孟月在长吏厅召集众人,登记增减收支,限当日办完,非规定时间不得

追呼。庶几斯民得以安业。」金部言:「今来奏请事理内有合开收行户,已承指挥,每季听本行众户同状保明,申陈开收,即不许亏元立定数。窃虑寅缘科扰,如有前项违戾,并依非法擅赋敛条法断罪,令提刑司常切觉察。」从之。

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免行钱,令户部检会绍兴二年官户与编户一等指挥,申严行下州县,遵守施行。

四月三日,诏诸路州军人户见纳免行钱,不拘等第,并以三分为率,蠲免一分。以户部言:「先诏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而上等有力之人营运非一,多致幸免,下户专业者往往不被其赐。」故再降是旨。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权发遣连州王大宝言:「广南路连、英、循、惠、新、恩州城市不过六七百家,非通商贩之地。」诏广南路小州月纳免行钱更与审量裁减裁:原作「栽」,据《建炎要录》卷一五九改。。上谕辅臣曰:「守臣上殿,俾以民事奏陈,遂得知民间疾苦。所陈五六,得一可行,为利亦不细。大宝所奏,可令户部行下本路漕司,具合减免数目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州县人户合纳免行钱,咤拖欠倍罚,窃虑积并数多,艰于输纳,仰州县将今日以前倍罚钱数日下蠲放。如敢依前追理,令提刑司觉察按劾。」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此制。

二十五年五月二日,户部言:「州军敷纳免行钱,至于提篮挟盝些小买卖之人亦令出纳篮:原作「监」,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些小:原作「此示」,《建炎要录》作「微小」,据改。。间有敷及乡村去处村:原作「材」,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所取

苛细,干涉人众,委是搔扰。欲下诸路提刑司,将人户见纳免行钱截日并行住罢。仍乞依旧令官司不得下行买物。或州县故有违戾,许人户越诉,当职官吏乞重赐行遣。」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人户免行钱已降指挥住罢,窃虑州县却循往年体例时估,亏价买物,及为民害,虽已行约束,尚恐违戾,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施行。」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并同此制。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封桩

封桩

题下原批:「起熙宁十年,讫干道

九年。」

【宋会要】

神宗熙宁十年二月三日,诏:「中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者,其请受并令封桩,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数申枢密院。」

元丰元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及开封府界提点司桩管阙额禁军请受,据元额月给钱粮,委提点刑狱及府界提举司拘收,于所在别封桩。」

二十四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请受,可令枢密承旨同注籍。

译追呼。庶几斯民得以安业。」

——追索催逼百姓。这样百姓才能够安心从事本业。」

金部言:「今来奏请事理内有合开收行户,已承指挥,每季听本行众户同状保明,申陈开收,即不许亏元立定数。窃虑寅缘科扰,如有前项违戾,并依非法擅赋敛条法断罪,令提刑司常切觉察。」从之。

金部官员上言:「如今所奏请的事项中,凡应当核准开收的行户,已经接到指挥,每季允许本行众户共同出具状文互相保明,申报陈述开收之事,但不得亏损原先规定的定额。臣担心有人借机侵扰科敛,如有上述违犯的情况,一律依照非法擅自征收赋敛的条法定罪,命令提刑司经常严加察查。」皇帝准奏。

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免行钱,令户部检会绍兴二年官户与编户一等指挥,申严行下州县,遵守施行。

(绍兴)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诏令各路州军的免行钱,命户部检取绍兴二年官户与编户一体对待的指挥,重申严令下达州县,遵照施行。

四月三日,诏诸路州军人户见纳免行钱,不拘等第,并以三分为率,蠲免一分。以户部言:「先诏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而上等有力之人营运非一,多致幸免,下户专业者往往不被其赐。」故再降是旨。

四月三日,诏令各路州军人户目前所缴纳的免行钱,不论户等高低,一律以三分为标准,蠲免其中一分。缘由是户部上言:「先前诏令乡村第四等以下、坊郭第七等以下人户一并予以免除,然而上等有财力之人经营门路众多,往往侥幸得免,而下等专营本业的人户却常常得不到这份恩惠。」所以再次降下这道旨意。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权发遣连州王大宝言:「广南路连、英、循、惠、新、恩州城市不过六七百家,非通商贩之地。」诏广南路小州月纳免行钱更与审量裁减。

(绍兴)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权发遣连州王大宝上言:「广南路连、英、循、惠、新、恩等州的城市不过六七百户人家,并非商贾贸易兴盛之地。」诏令广南路小州每月缴纳的免行钱再加审议酌情裁减。

上谕辅臣曰:「守臣上殿,俾以民事奏陈,遂得知民间疾苦。所陈五六,得一可行,为利亦不细。大宝所奏,可令户部行下本路漕司,具合减免数目申尚书省。」

皇上对辅臣说:「地方长官上殿奏事,让他们陈述民间之事,才能了解民间的疾苦。所奏的事情十件中有五六件,能采纳施行一件,带来的好处也不小。王大宝所奏之事,可命户部下达文书给本路漕司,将应当减免的数目申报尚书省。」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州县人户合纳免行钱,咤拖欠倍罚,窃虑积并数多,艰于输纳,仰州县将今日以前倍罚钱数日下蠲放。如敢依前追理,令提刑司觉察按劾。」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此制。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大赦文书说:「州县人户应当缴纳的免行钱,如有拖欠便加倍处罚,臣担心积欠累加数目过多,人户难以缴纳,命令州县将今日以前所欠的加倍罚钱当日一律蠲免放弃。如有胆敢依旧追讨的,命提刑司察觉后加以纠劾。」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也颁布了同样的制文。

二十五年五月二日,户部言:「州军敷纳免行钱,至于提篮挟盝些小买卖之人亦令出纳,间有敷及乡村去处,所取苛细,干涉人众,委是搔扰。欲下诸路提刑司,将人户见纳免行钱截日并行住罢。仍乞依旧令官司不得下行买物。或州县故有违戾,许人户越诉,当职官吏乞重赐行遣。」从之。

(绍兴)二十五年五月二日,户部上言:「州军征收摊派免行钱,甚至连提着篮子、挟着小箱子做些小买卖的人也命令他们缴纳,其间还有摊派到乡村的地方,征收得十分苛细,牵涉的人众多,确实是在滋扰百姓。请求下达各路提刑司,将人户目前所纳的免行钱从截止之日起一律停止征收。同时请求依旧命令官府不得向下摊派购买物品。倘若州县故意违反规定,允许人户越级申诉,请对当职的官吏从重予以处置。」皇帝准奏。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人户免行钱已降指挥住罢,窃虑州县却循往年体例时估,亏价买物,及为民害,虽已行约束,尚恐违戾,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施行。」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并同此制。

十一月十九日,大赦文书说:「人户的免行钱已经降下指挥停止征收,臣担心州县却仍旧沿袭往年惯例按时估价、压低价格购买物品,从而危害百姓,虽已加以约束,仍恐怕有人违犯,命监司经常严加察查,纠劾施行。」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都颁布了同样的制文。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封桩

封桩

题下原批:「起熙宁十年,讫干道九年。」

【宋会要】

神宗熙宁十年二月三日,诏:「中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者,其请受并令封桩,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数申枢密院。」

神宗熙宁十年二月三日,诏令:「朝廷内外禁军已经有了固定的编制数额,三司及各路筹划安排的钱粮支给每年有固定数目,其中如有偶尔出现缺额而未曾招募挑选人员补充的,那部分应支的钱粮一律命令封存桩积,不得挪作他用,于第二年春季将数目上报枢密院。」

元丰元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及开封府界提点司桩管阙额禁军请受,据元额月给钱粮,委提点刑狱及府界提举司拘收,于所在别封桩。」

元丰元年七月十三日,诏令:「各路转运司及开封府界提点司封存管理缺额禁军的应支钱粮,依照原来编制月给的钱粮数目,委托提点刑狱司及府界提举司予以拘收,在所在地另行封存桩积。」

二十四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请受,可令枢密承旨同注籍。辄支用者,如擅支封桩钱帛法。」

二十四日,诏令:「各路封存桩积的缺额禁军应支钱粮,可命令枢密承旨一同登记入册。倘若擅自动用支取,按照擅自支用封桩钱帛的法令处置。」

二十五日,三司言:「今具熙宁十年终在京及府界桩管阙额禁军请给数目,乞免封桩。」诏在京特依奏。

二十五日,三司上言:「现将熙宁十年年终在京及府界封存管理的缺额禁军应支数目开具,请求免于封存桩积。」诏令在京

辄支用者,如擅支封桩钱帛法。」

二十五日,三司言:「今具熙宁十年终在京及府界桩管阙额禁军请给数目,乞免封桩。」诏在京特依奏。

十二月四日,枢密承旨司言:「准送下三司状:『在京禁军阙额封桩请受内,钱、绢特免,其斛斗唯米可存留,自余衣赐等物并属三司应副,及小麦已无剩数,欲乞特免。』勘会府界军士衣粮等自当依别处例封桩,其小麦如阙,即(今)[令]三司以细色粮充。」从之。

同日,开封府界提点司乞免封桩阙额禁军请受等,诏惟钱特免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四年六月二十有六日,诏:「应熙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将汉蕃军马钱帛、粮草,并委经制管勾官马申、胡宗哲计度应副。如不足,以封桩阙额禁军衣粮

并封桩钱帛充。若阙,以茶场司钱谷充。」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开封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除三路外,及淮、浙、江、湖等路增剩盐钱,江西卖广东盐钱福建路卖盐息钱,并输措置河北籴(使)[便]司。先借支内藏库钱三十万缗于河北籴(使)[便]司,以福建路盐息还。」

五月一日,诏:「内外阙额禁军例物元减半或全不支处,并依式全支。已全支处,权增千钱,以封桩禁军阙额钱给。」

七年六月一日,诏:「河东路销废五指挥禁军钱粮,即非一路兵额偶有阙数衣粮之比,并封桩,以给提举保甲司起教之费。」

八月二十七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豹用马申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阙额禁军请受申:「原作「甲」,据上文元丰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及《嘉靖临江府志》卷四考改。。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十月九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钱谷并依元丰令随市直变易,其不得减过元籴纳价法除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转运司言:「今本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请立法止于逐路桩管。如有不可停贮,即令提刑司变转见钱封桩。」从之。

二年四月二日,枢密院言:「臣僚奏乞罢内外封桩禁军阙额。按熙宁十年二月诏旨:『内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所余请受亦合桩管。』窃详诏旨内外禁军系经熙宁已来节次减废并合,各已立定实额,即与旧日虚数不同。朝廷为诸路监司吭惜豹费,不务招拣,致渐耗兵数,无以督责,遂立约束,阙额请受悉行封桩。迨今十年,虽所桩到钱物甚多,未尝辄借佗用。今若悉罢封桩,深虑诸路监司咤循蹑望,不肯留心搜补兵备,不唯有乖前日减并军额之意,兼恐缓急阙兵,有误大事。

译者特准所奏。

十二月四日,枢密承旨司言:「准送下三司状:『在京禁军阙额封桩请受内,钱、绢特免,其斛斗唯米可存留,自余衣赐等物并属三司应副,及小麦已无剩数,欲乞特免。』勘会府界军士衣粮等自当依别处例封桩,其小麦如阙,即令三司以细色粮充。」从之。

十二月四日,枢密承旨司上言:「接到转来的三司状文:『在京禁军缺额封存桩积的应支钱粮内,钱、绢特予免除,斛斗类只有米可以留存,其余衣赐等物品都归三司支应,而小麦已没有剩余数目,请求特予免除。』经查验,府界军士的衣粮等自然应当依照其他地方的成例封存桩积,其中小麦如有缺少,即由三司用细色粮食补充。」皇帝准奏。

同日,开封府界提点司乞免封桩阙额禁军请受等,诏惟钱特免之。

同日,开封府界提点司请求免于封存桩积缺额禁军应支钱粮等,诏令只有钱这一项特予免除。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元丰)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令在京及开封府界目前封存桩积的缺额诸军应支钱粮,一并送交内藏库另行封存桩积。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牧司封桩。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令河北沿边州军禁军的缺额米粮归牧司封存桩积。

四年六月二十有六日,诏:「应熙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将汉蕃军马钱帛、粮草,并委经制管勾官马申、胡宗哲计度应副。如不足,以封桩阙额禁军衣粮并封桩钱帛充。若阙,以茶场司钱谷充。」

(元丰)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诏令:「凡熙河路及朝廷所派遣的四位将领统领的汉、蕃军马所需钱帛、粮草,一并委托经制管勾官马申、胡宗哲筹划支应。如有不足,用封存桩积的缺额禁军衣粮及封桩钱帛补充。倘若仍有缺少,用茶场司的钱谷补充。」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开封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除三路外,及淮、浙、江、湖等路增剩盐钱,江西卖广东盐钱福建路卖盐息钱,并输措置河北籴便司。先借支内藏库钱三十万缗于河北籴便司,以福建路盐息还。」

(元丰)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开封府界及各路封存桩积的禁军缺额钱,除三路外,以及淮、浙、江、湖等路的增剩盐钱、江西所卖广东盐钱、福建路卖盐所得的息钱,一并输送给措置河北籴便司。先从内藏库借支钱三十万缗给河北籴便司,用福建路的盐息钱偿还。」

五月一日,诏:「内外阙额禁军例物元减半或全不支处,并依式全支。已全支处,权增千钱,以封桩禁军阙额钱给。」

五月一日,诏令:「朝廷内外缺额禁军的例发物品,原先减半发给或完全不发给的地方,一律按照规定全额发给。已经全额发放的地方,暂且增发一千钱,用封存桩积的禁军缺额钱支给。」

七年六月一日,诏:「河东路销废五指挥禁军钱粮,即非一路兵额偶有阙数衣粮之比,并封桩,以给提举保甲司起教之费。」

(元丰)七年六月一日,诏令:「河东路裁撤废除五个指挥的禁军钱粮,这与一路兵额偶尔出现缺额的衣粮情况不同,一并封存桩积,用来支付提举保甲司组织教阅的费用。」

八月二十七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事马申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阙额禁军请受,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八月二十七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事马申请求免除熙河路封存桩积新收复的五个州军缺额禁军的应支钱粮,诏令自今以后不再封存桩积,已经封存桩积的部分,拨给经制司。

十月九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钱谷并依元丰令随市直变易,其不得减过元籴纳价法除之。

十月九日,诏令各路封存桩积的缺额禁军钱谷都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随市价变卖,其中不得低于原来籴纳价格的规定一并予以废除。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转运司言:「今本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请立法止于逐路桩管。如有不可停贮,即令提刑司变转见钱封桩。」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转运司上言:「如今本路封存桩积的禁军缺额应支钱粮,请求立法只限于本路各自封存管理。如有不便停放储存的物品,即命提刑司变卖折算成现钱封存桩积。」皇帝准奏。

二年四月二日,枢密院言:「臣僚奏乞罢内外封桩禁军阙额。按熙宁十年二月诏旨:『内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所余请受亦合桩管。』窃详诏旨内外禁军系经熙宁已来节次减废并合,各已立定实额,即与旧日虚数不同。朝廷为诸路监司惜费,不务招拣,致渐耗兵数,无以督责,遂立约束,阙额请受悉行封桩。迨今十年,虽所桩到钱物甚多,未尝辄借他用。今若悉罢封桩,深虑诸路监司循蹑望,不肯留心搜补兵备,不唯有乖前日减并军额之意,兼恐缓急阙兵,有误大事。」诏除三路二广更不封桩外,在京府界及其余路分并依旧封桩。仍只封桩衣粮料钱,余亦与免。

(元佑)二年四月二日,枢密院上言:「有臣僚奏请废止朝廷内外封存桩积禁军缺额之制。查熙宁十年二月诏旨:『内外禁军已有固定编制数额,三司及各路筹划的应支钱粮每年有固定数目,其中偶尔出现缺额,尚未招募挑选人员补充的,所剩余的应支钱粮也应当封存管理。』臣详加考察,诏旨中所说内外禁军是经过熙宁年间以来历次裁减废并的,各自已经确立了实际的编制数额,这与从前的虚假数目不同。朝廷是因为担心各路监司爱惜费用,不肯尽力招募挑选,导致兵员数目逐渐耗减,无从加以督责,于是订立约束,将缺额的应支钱粮全部封存桩积。到如今已有十年,虽然所封存桩积的钱物很多,却未曾随意挪借他用。如今倘若将封存桩积之制全部废止,深恐各路监司观望依循旧习,不肯用心搜求补充兵员军备,这不仅违背了先前裁减合并军额的本意,还恐怕万一情势危急缺乏兵员,会耽误大事。」诏令除三路及广南东、西二路不再封存桩积外,在京、府界及其余路分仍旧依例封存桩积。但只封存桩积衣粮料钱,其余的也一并免除。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帛,后来创置过禁军指挥,并先据数除出,候不及

」诏除三路二广更不封桩外,在京府界及其余路分并依旧封桩。仍只封桩衣粮料钱,余亦与免。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帛,后来创置过禁军指挥,并先据数除出,候不及旧额之数,方依条封桩,仍着为令。」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京西路转运司言:「本路豹赋素窘乏,乞特免封桩厩军阙额请受。」诏今后诸路厩军马递铺阙额不及一分处,并免封桩衣粮料钱。阙额一分已上处,与免一分。

元符三年六月十八日,枢密院言:「勘会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并收租钱物,系专充应副陕西新置蕃落及招置河北广威等军兵请受等支用。契勘日近所在官司往往缘边事支借过上件钱物,即未有拨还之期。窃虑有 指准。」诏今后虽得朝旨,许支借诸司封桩钱物,其两色钱即不得一例支借。如违,其应干官吏并依擅支借封桩钱物法科罪。

徽宗大蹑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内外马、步军自今更不封桩衣粮,应干阙额依旧招填,其例物于已桩阙额钱物内支给。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应内外禁军阙额请受,

依熙宁、元丰以来旧法封桩,仍具状申枢密院。

政和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内外禁军阙额封桩钱,自今应官司陈乞支借者及支遣主司,并科违制之罪。应今日以前借过未还者,并注于籍,限三年拘辖拨还。仍先具逐件钱物元借年月事咤、已未还数申枢密院。今后每季依此。」

四年八月十三日,枢密副承旨范许言:「京畿提刑司乞免封桩禁军阙额时服赏给等。缘禁军阙额请给始自熙宁十年为头封桩,及元丰四年六月,王得臣申请封桩勘给式,声说应系合请衣赐赏给钱帛、节料、衣袄之类,并依旁式收破供申。今来所乞,有碍前后条令。」诏申明行下,余路依此。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勘会枢密院所管诸路禁军阙额钱物,并降指挥变易轻货上京,于左藏库送纳,令宣旨库立法。今拟修下条:诸禁军阙额封桩物应变易轻货上京者,逐州具管押人职(依)[位]、姓名、纳讫年月日、交付与左藏库是何人收领文状,入急递申枢密院。」诏依修定。

宣和元年三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契勘在京及诸路内外禁军阙额封桩匹帛钱物不少,窃虑内外官司用例起请借支,截拨使用。」诏内外官司敢有奏请借用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虽奉特旨冲改,仰枢密院执奏。

六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奏:「前权发遣宁州游醰札子:诸州军封桩禁军阙额旁,每月并依见管禁军于勾院通勘,并

春冬衣赐及坐库等,既勘成熟旁,往往逐处公吏偷盗出上件熟旁,与外人结合揩改,便与见管禁军一例夹带支请。

译旧额之数,方依条封桩,仍着为令。」

(元佑)三年五月十七日,诏令:「府界、各路封存桩积的禁军缺额钱帛,凡是后来新设立过的禁军指挥,一律先按数目扣除,等到不足原来编制数额时,才依照条法封存桩积,并将此作为定令。」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京西路转运司言:「本路豹赋素窘乏,乞特免封桩厩军阙额请受。」诏今后诸路厩军马递铺阙额不及一分处,并免封桩衣粮料钱。阙额一分已上处,与免一分。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京西路转运司上言:「本路财赋一向窘迫短缺,请求特予免除封存桩积厩军缺额的应支钱粮。」诏令今后各路厩军、马递铺缺额不满一分的地方,一律免除封存桩积衣粮料钱。缺额在一分以上的地方,免除其中一分。

元符三年六月十八日,枢密院言:「勘会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并收租钱物,系专充应副陕西新置蕃落及招置河北广威等军兵请受等支用。契勘日近所在官司往往缘边事支借过上件钱物,即未有拨还之期。窃虑有司援例指准。」诏今后虽得朝旨,许支借诸司封桩钱物,其两色钱即不得一例支借。如违,其应干官吏并依擅支借封桩钱物法科罪。

元符三年六月十八日,枢密院上言:「查验府界、各路封存桩积的禁军缺额应支钱粮以及所收租税钱物,专门用来支应陕西新设置的蕃落及河北招募设置的广威等军的兵员钱粮等支用。查得近来各地官司往往借着边事之名支借动用上述钱物,却没有归还拨补的期限。臣担心有关衙门援引先例请求批准支取。」诏令今后即使得到朝廷旨意,允许支借各司封存桩积的钱物,其中两种颜色的钱也不得一律支借。如有违反,相关官吏一律依照擅自支借封桩钱物的法令定罪。

徽宗大观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内外马、步军自今更不封桩衣粮,应干阙额依旧招填,其例物于已桩阙额钱物内支给。

徽宗大观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令内外马军、步军自今以后不再封存桩积衣粮,凡有关缺额的一律照旧招募补充,其中例发物品从已经封存桩积的缺额钱物中支给。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应内外禁军阙额请受,依熙宁、元丰以来旧法封桩,仍具状申枢密院。

(大观)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令:凡内外禁军的缺额应支钱粮,依照熙宁、元丰年间以来的旧法封存桩积,并且开具状文申报枢密院。

政和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内外禁军阙额封桩钱,自今应官司陈乞支借者及支遣主司,并科违制之罪。应今日以前借过未还者,并注于籍,限三年拘辖拨还。仍先具逐件钱物元借年月事咤、已未还数申枢密院。今后每季依此。」

政和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令:「内外禁军缺额封存桩积的钱,自今以后,凡有官司陈请支借的,以及负责支付调拨的主管官司,一并科处违反制度之罪。凡今日以前已经借支而尚未偿还的,一律登记在册,限三年内拘管拨还。并且先将每一件钱物原先借支的年月缘由、已还未还的数目申报枢密院。今后每季都照此办理。」

四年八月十三日,枢密副承旨范许言:「京畿提刑司乞免封桩禁军阙额时服赏给等。缘禁军阙额请给始自熙宁十年为头封桩,及元丰四年六月,王得臣申请封桩勘给式,声说应系合请衣赐赏给钱帛、节料、衣袄之类,并依旁式收破供申。今来所乞,有碍前后条令。」诏申明行下,余路依此。

(政和)四年八月十三日,枢密副承旨范许上言:「京畿提刑司请求免除封存桩积禁军缺额的时服、赏给等物。缘于禁军缺额的应支钱粮自熙宁十年起开始封存桩积,到元丰四年六月,王得臣申请封桩勘给的格式,声明凡应当请领的衣赐、赏给钱帛、节料、衣袄之类,都依照旁式登记收支申报。如今所请求的,与前后的条令有所妨碍。」诏令重申明确后下达执行,其余各路照此办理。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勘会枢密院所管诸路禁军阙额钱物,并降指挥变易轻货上京,于左藏库送纳,令宣旨库立法。今拟修下条:诸禁军阙额封桩物应变易轻货上京者,逐州具管押人职位、姓名、纳讫年月日、交付与左藏库是何人收领文状,入急递申枢密院。」诏依修定。

(政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枢密院上言:「查验枢密院所管辖各路禁军缺额的钱物,都已降下指挥变卖折算成轻便货物运送京城,在左藏库送纳,命宣旨库订立法规。现拟订以下条例:凡禁军缺额封存桩积的物品需要变卖折算成轻便货物运送京城的,各州须开具押运人的职位、姓名、缴纳完毕的年月日,以及交付左藏库时是何人收领的文状,用急递申报枢密院。」诏令依照所修订的执行。

宣和元年三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契勘在京及诸路内外禁军阙额封桩匹帛钱物不少,窃虑内外官司用例起请借支,截拨使用。」诏内外官司敢有奏请借用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虽奉特旨冲改,仰枢密院执奏。

宣和元年三月十三日,枢密院上言:「查得在京及各路朝廷内外禁军缺额封存桩积的匹帛钱物数量不少,臣担心朝廷内外官司援引先例请求借支,截留挪用。」诏令朝廷内外官司如有胆敢奏请借用的,以违反制度论处,不因离任或赦免降罪而予以原谅减轻。即使奉有特旨予以变更,仍命枢密院坚持奏明原议。

六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奏:「前权发遣宁州游醰札子:诸州军封桩禁军阙额旁,每月并依见管禁军于勾院通勘,并春冬衣赐及坐库等,既勘成熟旁,往往逐处公吏偷盗出上件熟旁,与外人结合揩改,便与见管禁军一例夹带支请。欲乞将已勘成熟旁令逐州长贰拘收毁抹,未勘者截日住罢,委是有补漕计。」从之。

(宣和)六年三月十九日,户部上奏:「前权发遣宁州游醰的札子说:各州军封存桩积禁军缺额的账簿,每月都依照现管禁军的数目在勾院一并勘验,连同春冬衣赐及坐库等项,已经勘验完成成为定案账簿后,往往各处的公吏偷偷取出这份定案账簿,与外人勾结篡改,便与现管禁军的一并夹带支领请领。请求将已经勘验完成的定案账簿命令各州的长官、副长官拘收销毁

欲乞将已勘成熟旁令逐州长贰拘收毁抹,未勘者截日住罢,委是有补漕计。」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初九日,诏诸路帅司及转运司同(其)[共]计会一路合添兵数,及每岁所收可以供赡若干,可以令诸州各具申尚书省、枢密院,及诸路帅司、转运司不得隐漏卤莽。所有旧管军兵,止据见管人数外,将合桩阙额钱亦计入今来可充招赡新军之数。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至建炎二年正月一日已前逃亡事故军兵合支钱粮,通为阙额数目。除陕西路依旧招填旧阙,及京畿、京西、河北、京东、河南路依今来措置专招可以制御铁骑振华新军外,余路并令以前项钱粮并已降指挥科拨窠名钱物相兼,招置新法弓手及本处阙额军兵。」以尚书省言:「天下禁军兵籍取会未到,欲且以靖康元年正月一日实管之数为准,令诸路提刑司计当见额管兵籍,比较建炎二年正月一日见管实数阙少若干,先次施行,一面具申枢密院御管使司。」故有是命。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福建路转运使朱宗言:「本路军政败坏,主将兵管唯务姑息,坐费廪食。欲今后禁军有阙,权住招填。其阙额钱、米,别库桩管,不得他用,以备缓急支费。」诏依,候本路盗贼宁息日,依

旧招填。

二年六月八日,诏恢复丙军兵经过州县收支过钱粮去处天头原批:「丙,疑误。」,分委监司专差属官遍(诸)[诣]州县,驱磨元收到及实支见剩之数,收其嬴余,储在别库,以待不时之须,免复敛民,庶几奸吏不得侵盗。以臣僚言:「自童贯用事陕西已来,豹用费出不复驱磨,咤得侵盗蠹耗。比年军旅荐兴,州县帑廪空乏,不免取给于民,而官吏并缘为奸,辄为一切科敛之政。既不知兵行实数,又不知住程期日,但凭探报,虚增兵数,宽约住程、批请日限,敛取钱米,有至数倍应用之数者。事过之后,干没其余,或以丰己自利,或以交结市恩,上下谩不检察,民受其弊。」故有是命。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近降指挥,委逐路宪司取索起发以前合桩阙额禁军钱物。比复思之,于民未便。想所在州军,虽有不经兵火残破者,军期调拨,应副科敷,力不暇给。今立近限,起发积年桩管,定见追呼禁系,朕不忍焉。可复令诸宪司疾速行下州郡,将建炎四年以前未纳钱物并行除放,销毁簿籍。其绍兴二年合桩纳数,令自绍兴三年为始,分作四限,每年带纳一限。」

十二年七月十日,京西南路提刑司言:「本路诸州桩拨阙额钱,缘累遭残破,所以微薄,兼又抵近新界,相去不远,难以责令桩办。望详酌,宽行展免三五年,候州县兴葺稍成次第日,依旧桩发。」户部契勘:「随州厩、禁军阙额钱物、斛斗,已承指挥免至绍兴十一年终,合自十二年收桩,其余州军免至绍兴十一年五月分。

译涂抹,尚未勘验的截止当日停止办理,这确实有益于漕运财计。」皇帝准奏。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初九日,诏诸路帅司及转运司同共计会一路合添兵数,及每岁所收可以供赡若干,可以令诸州各具申尚书省、枢密院,及诸路帅司、转运司不得隐漏卤莽。所有旧管军兵,止据见管人数外,将合桩阙额钱亦计入今来可充招赡新军之数。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初九日,诏令各路帅司及转运司共同核算一路应当增添的兵员数目,以及每年所收入的钱粮可以供养多少,可以命各州各自开具申报尚书省、枢密院,各路帅司、转运司不得隐瞒疏漏、草率了事。所有原来所管辖的军兵,除按照现有管辖的人数计算外,将应当封存桩积的缺额钱也一并计入如今可以用来招募供养新军的数目之内。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至建炎二年正月一日已前逃亡事故军兵合支钱粮,通为阙额数目。除陕西路依旧招填旧阙,及京畿、京西、河北、京东、河南路依今来措置专招振华新军外,余路并令以前项钱粮并已降指挥科拨窠名钱物相兼,招置新法弓手及本处阙额军兵。」以尚书省言:「天下禁军兵籍取会未到,欲且以靖康元年正月一日实管之数为准,令诸路提刑司计当见额管兵籍,比较建炎二年正月一日见管实数阙少若干,先次施行,一面具申枢密院御营使司。」故有是命。

(建炎)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至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以前逃亡、事故的军兵应支的钱粮,一律算作缺额数目。除陕西路仍旧照原额招募补充旧有缺额,以及京畿、京西、河北、京东、河南路依照如今的措置专门招募振华新军之外,其余各路一律命令用上述钱粮以及已经降下指挥摊派的各种名目钱物相互搭配,招募设置新法弓手以及本地缺额的军兵。」缘由是尚书省上言:「天下禁军的兵籍尚未取会齐全,请求暂且以靖康元年正月一日实际管辖的数目为准,命各路提刑司核算应有的编制兵籍,比较建炎二年正月一日现有实际管辖的数目缺少多少,先行施行,同时开具申报枢密院、御营使司。」所以有此命令。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福建路转运使朱宗言:「本路军政败坏,主将兵管唯务姑息,坐费廪食。欲今后禁军有阙,权住招填。其阙额钱、米,别库桩管,不得他用,以备缓急支费。」诏依,候本路盗贼宁息日,依旧招填。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福建路转运使朱宗上言:「本路军政败坏,统兵将领一味姑息迁就,白白耗费仓廪粮食。请求今后禁军如有缺额,暂且停止招募补充。其中缺额的钱、米,另设仓库封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用以防备情势紧急时的支用费用。」诏令依从,等到本路盗贼平息安宁之日,再依旧招募补充。

二年六月八日,诏恢复丙军兵经过州县收支过钱粮去处,分委监司专差属官遍诣州县,驱磨元收到及实支见剩之数,收其赢余,储在别库,以待不时之须,免复敛民,庶几奸吏不得侵盗。以臣僚言:「自童贯用事陕西已来,边用费出不复驱磨,致得侵盗蠹耗。比年军旅荐兴,州县帑廪空乏,不免取给于民,而官吏并缘为奸,辄为一切科敛之政。既不知兵行实数,又不知住程期日,但凭探报,虚增兵数,宽约住程、批请日限,敛取钱米,有至数倍应用之数者。事过之后,干没其余,或以丰己自利,或以交结市恩,上下谩不检察,民受其弊。」故有是命。

(绍兴)二年六月八日,诏令核查恢复丙军军兵经过州县收支钱粮的地方,分别委托监司专门派遣属官遍访各州县,核查核算原来收到及实际支付、现今结余的数目,将其中的盈余收缴,储存在另设的仓库中,用以防备不时之需,避免再次向百姓征敛,或许能使奸猾的官吏无法从中侵吞盗取。缘由是有臣僚上言:「自从童贯在陕西当权以来,边防用度的支出不再加以核查核算,以致被人侵吞盗取、蛀蚀耗损。近年来军事频频兴起,州县的府库仓廪空虚匮乏,不免向百姓索取供给,而官吏又趁机为奸,动辄施行各种科敛的政令。既不知道行军的实际人数,又不知道驻扎行程的日期,只凭探报,虚报增加兵员数目,放宽驻扎行程、批请的日期限额,借机敛取钱米,有的甚至达到应用数目的数倍之多。事情过去之后,便侵吞剩余的部分,有的用来肥己自利,有的用来结交权贵、买好邀恩,上下都听之任之而不加检查察验,百姓因此深受其害。」所以有此命令。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近降指挥,委逐路宪司取索起发以前合桩阙额禁军钱物。比复思之,于民未便。想所在州军,虽有不经兵火残破者,军期调拨,应副科敷,力不暇给。今立近限,起发积年桩管,定见追呼禁系,朕不忍焉。可复令诸宪司疾速行下州郡,将建炎四年以前未纳钱物并行除放,销毁簿籍。其绍兴二年合桩纳数,令自绍兴三年为始,分作四限,每年带纳一限。」

(绍兴)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令:「近日降下指挥,委托各路宪司索取查验以前应当起运的封存桩积缺额禁军钱物。后来反复思量,认为这样对百姓不便。想来各地州军,即使有未经兵火摧残破坏的,因军事调拨、应对摊派,力量也难以周全应付。如今订立近期限令,起运多年积存的封桩钱物,一定会看到追索催逼、囚禁拘系之事,朕心中不忍。可再次命令各宪司火速下达州郡,将建炎四年以前尚未缴纳的钱物一律予以除免放弃,销毁账簿。其中绍兴二年应当封存桩纳的数目,命自绍兴三年为始,分作四期,每年一并缴纳一期。」

十二年七月十日,京西南路提刑司言:「本路诸州桩拨阙额钱,缘累遭残破,所以微薄,兼又抵近新界,相去不远,难以责令桩办。望详酌,宽行展免三五年,候州县兴葺稍成次第日,依旧桩发。」户部契勘:「随州厩、禁军阙额钱物、斛斗,已承指挥免至绍兴十一年终,合自十二年收桩,其余州军免至绍兴十一年五月分。今欲下京西南路提点刑狱司,将本路州军厩军、禁军阙额请受一例免至绍兴十一年终,仍并自十二年为始收桩。」从之。

(绍兴)十二年七月十日,京西南路提刑司上言:「本路各州封存桩积调拨的缺额钱,因屡遭战乱摧残破坏,所以数目微薄,加之又邻近新划定的边界,相距不远,难以责令封存桩办。希望详加斟酌,宽限展缓免除三五年,等到州县兴办修整稍见次第之日,再依旧封存桩发。」户部

今欲下京西南路提点刑狱司,将本路州军厩军、禁军阙额请受一例免至绍兴十一年终,仍并自十二年为始收桩。」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知绍兴府楼照言:「昨缘奉使韩球将诸军阙额钱数请受申请行下本府认数封桩起发,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得旨展免一年,自来年为始认发。上府常赋有限上:疑当作「本」。,实无宽余可以桩发。」诏更与展一年,候限满,依数起发。

二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户部言:「秘书丞杨拜厩言:『潭州旧屯驻大军二千人,续减下一千人,其券食等钱系诸县分认,每月解钱七千余贯,号曰赡军,并是巧作名目。如收纳曲引钱、罪赏钱、约束钱、罚错钱、卖纸钱、词状到事钱、诸色助军钱之类,种种不一。乞将见科赡军钱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令本州岛通勘应副。』今看详逐项科取名色,皆是违法,虽称减免三分,若不尽除,诚恐未副朝廷宽恤之意。欲下潭州将见(令)[今]科取名色并罢,其见屯官兵岁计止以本州岛系省豹赋应副。如或违戾,委各路提刑、转运司按劾,仍免桩减下一千人米粮钱。」

三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兼权枢密都承旨钱端礼言:「诸路州军阙额请给封桩,每季起纲纳左藏库,具数申枢密院注籍,每上、下半年轮都、副承旨点检。得旨,令户部拘催。乞自今令提刑司于逐州各选职官一员,专行主管拘籍,别库桩

纳,月具阙额军分人数请给则例并桩到钱物数申提刑司,从本司检察类聚,季具一路逐州都帐供申枢密院并户部参照谷考。如所委官隐漏失实,并依无额上供法科罪。」并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准)[淮]东提刑司言:「泰州额管禁军两指挥,昨为累经兵火,所管人数不及元额。自绍兴十六年后来,每岁那拨系省钱三百八十贯、米麦共五十六硕变粜见钱,分作四季起赴行在送纳,充禁军阙额请受。承近降指挥,将禁军阙额请给尽数收桩,每年合桩钱米、衣赐等,共折计钱一万七千六百余贯,委实阙乏,难以依旧管军额桩办。乞但令本州岛依递年所桩数目按季解发,候将来户口增添、荒田遍垦,税赋稍复旧日,依数桩发。」诏从之。

三十一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淮南、京西路州军及湖北路信阳军每岁合起禁军阙额钱,缘户口全未如旧,理宜优恤。内楚、濠、蒋州、盱眙军、安丰军已展元至绍兴三十一年终天头原批:「元,疑限。」点校者按:疑当作「免」。。」诏并与放免五年,内楚、濠、蒋州、盱眙、安丰军自绍兴三十二年为始照免。

孝宗隆兴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赦:「楚、滁、庐、光州、盱眙、光化军管内并(杨)[扬]、成、西和州、襄阳、德安府、信阳、高邮军,勘会逐州军招填厩、禁军阙额请给钱物内,已有指挥免起年限,窃虑未能桩办,可更与放免二年。

译查验:「随州厩军、禁军的缺额钱物、斛斗,已经接到指挥免除至绍兴十一年年终,应当自十二年起收缴封存,其余州军免除至绍兴十一年五月份。如今拟下达京西南路提点刑狱司,将本路州军厩军、禁军的缺额应支钱粮一律免除至绍兴十一年年终,并一并自十二年为始收缴封存。」皇帝准奏。

十月二十九日,知绍兴府楼照言:「昨缘奉使韩球将诸军阙额钱数请受申请行下本府认数封桩起发,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得旨展免一年,自来年为始认发。上府常赋有限,实无宽余可以桩发。」诏更与展一年,候限满,依数起发。

十月二十九日,知绍兴府楼照上言:「先前因为奉使韩球将各军缺额的钱数应支数目申请下达本府核定数目封存桩积起运,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得到旨意展缓免除一年,自来年为始核定起运。本府的常规赋税有限,实在没有宽余的部分可以封存桩发。」诏令再展缓一年,等到期限届满,依照数目起运。

二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户部言:「秘书丞杨拜厩言:『潭州旧屯驻大军二千人,续减下一千人,其券食等钱系诸县分认,每月解钱七千余贯,号曰赡军,并是巧作名目。如收纳曲引钱、罪赏钱、约束钱、罚错钱、卖纸钱、词状到事钱、诸色助军钱之类,种种不一。乞将见科赡军钱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令本州岛通勘应副。』今看详逐项科取名色,皆是违法,虽称减免三分,若不尽除,诚恐未副朝廷宽恤之意。欲下潭州将见今科取名色并罢,其见屯官兵岁计止以本州岛系省豹赋应副。如或违戾,委各路提刑、转运司按劾,仍免桩减下一千人米粮钱。」

(绍兴)二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户部上言:「秘书丞杨拜厩上言:『潭州原先屯驻大军二千人,后来减去一千人,其中的口粮等钱由各县分摊认领,每月解送钱七千余贯,号称供养军队,其实都是巧立名目。比如收纳曲引钱、罪赏钱、约束钱、罚错钱、卖纸钱、词状到事钱、各种助军钱之类,种种名目不一。请求将现今摊派的供军钱以十分为标准,减免三分,命本州岛统一核算应付。』如今详加考察各项摊派征收的名目,都是违法的,虽说减免三分,倘若不完全废除,实在恐怕不能符合朝廷宽恤百姓的旨意。请求下达潭州将现今摊派征收的名目一并废止,现有屯驻官兵的岁计只用本州岛留存本地的财赋应付支应。如有违反,委托各路提刑司、转运司加以纠劾,仍免除封存桩积所减下一千人的米粮钱。」

三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兼权枢密都承旨钱端礼言:「诸路州军阙额请给封桩,每季起纲纳左藏库,具数申枢密院注籍,每上、下半年轮都、副承旨点检。得旨,令户部拘催。乞自今令提刑司于逐州各选职官一员,专行主管拘籍,别库桩纳,月具阙额军分人数请给则例并桩到钱物数申提刑司,从本司检察类聚,季具一路逐州都帐供申枢密院并户部参照考核。如所委官隐漏失实,并依无额上供法科罪。」并从之。

(绍兴)三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兼权枢密都承旨钱端礼上言:「各路州军缺额应支钱粮封存桩积,每季组成纲运缴纳左藏库,开具数目申报枢密院登记入册,每年上、下半年轮流由都承旨、副承旨点检核查。得到旨意,命户部督促催办。请求自今以后命提刑司在各州各选一名职官,专门负责主管拘管账籍,另设仓库封存缴纳,每月开具缺额军分的人数、应支的规则条例以及封存桩积到的钱物数目申报提刑司,由本司检查核实汇总,每季开具一路各州的总账申报枢密院及户部参照考核。如果所委派的官员隐瞒漏报有失真实,一并依照无额上供的法令定罪。」皇帝都准奏。

十二月十五日,淮东提刑司言:「泰州额管禁军两指挥,昨为累经兵火,所管人数不及元额。自绍兴十六年后来,每岁那拨系省钱三百八十贯、米麦共五十六硕变粜见钱,分作四季起赴行在送纳,充禁军阙额请受。承近降指挥,将禁军阙额请给尽数收桩,每年合桩钱米、衣赐等,共折计钱一万七千六百余贯,委实阙乏,难以依旧管军额桩办。乞但令本州岛依递年所桩数目按季解发,候将来户口增添、荒田遍垦,税赋稍复旧日,依数桩发。」诏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淮东提刑司上言:「泰州编制管辖的禁军有两个指挥,先前因屡经战乱,所管辖的人数不足原额。自绍兴十六年以后,每年挪拨留存本地的省钱三百八十贯、米麦共计五十六硕折变卖为现钱,分作四季起运赴行在缴纳,充作禁军缺额的应支钱粮。接到近日降下的指挥,将禁军缺额应支钱粮全部收缴封存,每年应当封存桩积的钱米、衣赐等,共折算计钱一万七千六百余贯,确实短缺匮乏,难以依照原有的管辖军额来封存桩办。请求只命本州岛依照历年所封存桩积的数目按季解送发运,等到将来户口增添、荒田得以遍垦,税赋逐渐恢复到往日水平,再依数封存桩发。」诏令依从所请。

三十一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淮南、京西路州军及湖北路信阳军每岁合起禁军阙额钱,缘户口全未如旧,理宜优恤。内楚、濠、蒋州、盱眙军、安丰军已展免至绍兴三十一年终。」诏并与放免五年,内楚、濠、蒋州、盱眙、安丰军自绍兴三十二年为始照免。

(绍兴)三十一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上言:「淮南、京西路州军以及湖北路信阳军每年应当起运的禁军缺额钱,因户口尚未完全恢复到从前的水平,理应予以优待抚恤。其中楚、濠、蒋州、盱眙军、安丰军已经展缓免除至绍兴三十一年年终。」诏令一并予以放免五年,其中楚、濠、蒋州、盱眙、安丰军自绍兴三十二年起照数放免。

孝宗隆兴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赦:「楚、滁、庐、光州、盱眙、光化军管内并扬、成、西和州、襄阳、德安府、信阳、高邮军,勘会逐州军招填厩、禁军阙额请给钱物内,已有指挥免起年限,窃虑未能桩办,可更与放免二年。」

孝宗隆兴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大赦:「楚、滁、庐、光州、盱眙、光化军管辖境内以及扬、成、西和州、襄阳、德安府、信阳、高邮军,查验各州军招募补充厩军、禁军缺额应支的钱物中,已经有指挥免除起运的年限,臣担心仍未能封存桩办,可再予放免二年。」

干道元年二月三日,诏令诸路帅、宪司行下所部州军,今后合起发封桩厩、禁军阙额请给等,特与免行起发,其阙额须管措置招填。

干道元年二月三日,诏令

」

干道元年二月三日,诏令诸路帅、宪司行下所部州军,今后合起发封桩厩、禁军阙额请给等,特

与免行起发,其阙额须管措置招填。

七年二月十日,知临安府韩彦古言:「本府崇节厩军止管五百人,今管一千八百三十五人,拣点得元所管五百人止有正身三百四十九人合行存留,其余一千四百八十六人不是正身,皆系逃军诡名之人。已开落名粮,一岁省减衣赐、粮米共计七万二千四百贯二百五十文省。除于内截拨钱支遣添置重禄公人请俸、招刺厩军五百人外,余钱拨人桩管,听候朝廷指挥。」从之。

六月二十四日,户部言:「鄂州、荆南、建康诸军已差官点阅官兵,内有冒名承代并虚请拣汰等,将来合减下钱物,乞指挥放行。」诏各令总领所令项桩管,非奉朝廷指挥不得擅行支用,月具减下实数申三省、枢密院。

七月五日,诏知合门事王抃、荆南都统制秦琪同共点拣荆南官兵,其减下钱米,令总领所令项桩管,不得擅行支用。

九年八月三日,枢密院言:「诸路州军禁军封桩阙额请给等,依条合行起赴左藏库,昨与免行起发,招填须管敷额。据诸处申到兵帐,逐年依旧不敷元额。」诏令诸路帅司行下所部州军,开具免行起发后逐年招到人数曾无敷额,其阙额未招人数请给等见作如何封桩支使,逐一具申枢密院。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月桩钱

月桩钱

题下原批:「起绍兴七年,讫干道四年。」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七年正月六日,户部员外郎霍蠡言:「窃见方今军事所须而病民最甚者,莫如月桩钱。所谓月桩钱者,不问州郡有无,皆有定额。所桩窠名,曾不能给其额之什二三,自余则一切出于州县之吏临时措画,铢铢而积,仅能充数,一月未毕,而后月之期已迫矣。愿诏诸路守臣各条具逐州所桩之钱寔有窠名者几何,临时措画者若为而办,上之朝廷,召诸路漕臣稞决可否而罢行之。兼勘会江西、湖南合认发岳飞军月桩钱各有立定许取拨资次窠名,通取拨支用名色钱数,窃虑隐匿。」诏令江西、湖南州军专委通判,限十日开具自绍兴六年分正月为始至十二月终,本州岛每月经制上供系省不系省、诸司诸色封桩不封桩钱,各通共若干数目,于内取拨应副过岳飞军月桩钱系是何名色、若干钱数支使外,逐色有无剩数,如何桩管,或作何支用了当,及有无所取窠名之外别措置到钱数,系作何名目,寔支充月桩若干,有无见在数目,逐一开具诣寔文状申尚书省,及具一般状申本路转运司。仰本司官咤巡历所至州军,取索文状,与所申数目参照谷考。如有漏落或不寔不尽,并具咤依闻奏,取旨施行,即不得隐庇蹑望灭裂。

译各路帅司、宪司下达所辖州军,今后凡应当起运的封存桩积厩军、禁军缺额应支钱粮等,特予免除起运,其中缺额须务必筹划招募补充。

七年二月十日,知临安府韩彦古言:「本府崇节厩军止管五百人,今管一千八百三十五人,拣点得元所管五百人止有正身三百四十九人合行存留,其余一千四百八十六人不是正身,皆系逃军诡名之人。已开落名粮,一岁省减衣赐、粮米共计七万二千四百贯二百五十文省。除于内截拨钱支遣添置重禄公人请俸、招刺厩军五百人外,余钱拨人桩管,听候朝廷指挥。」从之。

(干道)七年二月十日,知临安府韩彦古上言:「本府崇节厩军原本只管辖五百人,如今管辖一千八百三十五人,经挑选核查,原来所管辖的五百人中,只有正身三百四十九人应予以留存,其余一千四百八十六人不是正身,都是逃亡军士假冒姓名的人。已经开除注销他们的名粮,一年可省减衣赐、粮米共计七万二千四百贯二百五十文省。除从中截拨钱款支付添置重禄公人的俸禄、招募刺充厩军五百人外,其余钱款拨交专人封存管理,听候朝廷指挥。」皇帝准奏。

六月二十四日,户部言:「鄂州、荆南、建康诸军已差官点阅官兵,内有冒名承代并虚请拣汰等,将来合减下钱物,乞指挥放行。」诏各令总领所令项桩管,非奉朝廷指挥不得擅行支用,月具减下实数申三省、枢密院。

六月二十四日,户部上言:「鄂州、荆南、建康各军已经派遣官员点阅官兵,其中有假冒姓名顶替以及虚报请领、经挑选淘汰等情况,将来应当减去的钱物,请求下达指挥予以放行处理。」诏令各命总领所专项封存管理,非奉朝廷指挥不得擅自动用支出,每月开具减去的实际数目申报三省、枢密院。

七月五日,诏知合门事王抃、荆南都统制秦琪同共点拣荆南官兵,其减下钱米,令总领所令项桩管,不得擅行支用。

七月五日,诏令知合门事王抃、荆南都统制秦琪共同挑选核查荆南官兵,其中减去的钱米,命总领所专项封存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支出。

九年八月三日,枢密院言:「诸路州军禁军封桩阙额请给等,依条合行起赴左藏库,昨与免行起发,招填须管敷额。据诸处申到兵帐,逐年依旧不敷元额。」诏令诸路帅司行下所部州军,开具免行起发后逐年招到人数曾无敷额,其阙额未招人数请给等见作如何封桩支使,逐一具申枢密院。

(干道)九年八月三日,枢密院上言:「各路州军禁军封存桩积缺额的应支钱粮等,依照条法应当起运送交左藏库,先前已予以免除起运,要求招募补充务必达到编制额数。据各地申报送来的兵籍账册,每年依旧未能达到原有编制额数。」诏令各路帅司下达所辖州军,开具免除起运之后历年招募到的人数是否曾经达到编制额数,其中缺额未招募的人数所应支的钱粮等目前是如何封存桩积支用的情况,逐一开具申报枢密院。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月桩钱

月桩钱

题下原批:「起绍兴七年,讫干道四年。」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七年正月六日,户部员外郎霍蠡言:「窃见方今军事所须而病民最甚者,莫如月桩钱。所谓月桩钱者,不问州郡有无,皆有定额。所桩窠名,曾不能给其额之什二三,自余则一切出于州县之吏临时措画,铢铢而积,仅能充数,一月未毕,而后月之期已迫矣。愿诏诸路守臣各条具逐州所桩之钱寔有窠名者几何,临时措画者若为而办,上之朝廷,召诸路漕臣稞决可否而罢行之。兼勘会江西、湖南合认发岳飞军月桩钱各有立定许取拨资次窠名,通取拨支用名色钱数,窃虑隐匿。」诏令江西、湖南州军专委通判,限十日开具自绍兴六年分正月为始至十二月终,本州岛每月经制上供系省不系省、诸司诸色封桩不封桩钱,各通共若干数目,于内取拨应副过岳飞军月桩钱系是何名色、若干钱数支使外,逐色有无剩数,如何桩管,或作何支用了当,及有无所取窠名之外别措置到钱数,系作何名目,寔支充月桩若干,有无见在数目,逐一开具诣寔文状申尚书省,及具一般状申本路转运司。仰本司官咤巡历所至州军,取索文状,与所申数目参照谷考。如有漏落或不寔不尽,并具咤依闻奏,取旨施行,即不得隐庇蹑望灭裂。余路分应副桩办大军月桩钱州军,依此施行。

高宗绍兴七年正月六日,户部员外郎霍蠡上言:「臣私下见到当今军事所需用度中最使百姓受害的,莫过于月桩钱。所谓月桩钱,不问各州郡有无来源,都定有固定的数额。所桩积的名目款项,从未能够满足其定额的十分之二三,其余部分便完全出自州县官吏临时想方设法筹措,一点一点积累,才勉强能凑够数目,一月还未结束,下月的期限又已迫近。希望诏令各路的地方长官各自条陈开列本州所封桩钱财中实有名目款项的有多少,临时想方设法筹措的是如何办理的,上报朝廷,召集各路漕臣共同商议裁决可否而后予以废止或施行。同时查验江西、湖南两路应当认领发放岳飞军队月桩钱的,各自定有允许取拨调用的先后名目款项,共计取拨支用的名目款项钱数,臣担心其中有隐瞒藏匿的情形。」诏令江西、湖南州军专门委派通判,限十日之内开具自绍兴六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本州岛每月经制、上供、系省、不系省,以及各司各种封桩、不封桩的钱,各共计若干数目,其中取拨用来应付支应岳飞军队月桩钱的是何种名目、若干钱数支用之外,每一种钱各有无剩余数目,是如何封存管理的,或者是如何支用了结的,以及在原定名目款项之外有无另行筹措到的钱数,是算作何种名目,实际支充月桩钱的有多少,有无现存的数目,逐一开具确实的文状申报尚书省,并另开具同样的状文申报本路转运司。命本司官员巡视所到的州军,索取查验文状,与所申报的数目相互参照考核。如有遗漏或不确实、不彻底之处,一并开具缘由据实上奏,听候旨意施行,不得隐瞒庇护、观望敷衍了事。其余路分应对封存桩办大军月桩钱的州军,也依此施行。」

九月十八日,赦:「江南东、西、两浙、湖南州军

余路分应副桩办大军月桩钱州军,依此施行。

九月十八日,赦:「江南东、西、两浙、湖南州军认发大军月桩钱,从来并系漕臣均下所部州军,取拨经制有额上供等钱应副。访闻漕司有不斟量州军豹赋所入多寡,一例分抛,致有不均去处,深虑咤而横敛于民。仰逐路漕司更切相度所部州郡,令取窠名,斟量所入多寡,增减均敷,务要各得均平,易于桩办。」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宣谕辅臣曰:「昨日士▯对,劝朕留意恤民。朕谕之曰:『只如月桩钱之类,欲罢未可。若一旦得遂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之。』」

十二月十九日,参知政事李光言:「诸路月桩,最为民间重害,而江东、西为甚。元降指挥许取拨应干上供封桩,诸司并州县等不以有无拘碍上供经制酒税课利及漕司移用等钱桩办。今江南路漕司往往将移用等钱于逐州主管司专委通判拘收,不许取拨。乞下诸路,应月桩钱许将诸色钱桩办,如有余,方许漕司拘收。【贴黄】称:诸路月桩钱,当时守臣不量民力,有承认偏重去处,重为民害,如抚、信二州是么。乞行下诸路漕司,将逐州每岁所入均敷,不得辄有轻重,以伤民力。」当日宰执秦桧进呈,上曰:「朕累次说与宰臣,更不肯理会。若尽将上供等钱桩办,自是不必科(数)[敷]」。令三省条具。

九年正月三日,上谕辅臣曰:「朕每有意候边事平,力务与民休息。如月桩之类,当悉蠲除。」

五日天头原批:「五月,疑五日。」点校者按:《建炎要录》卷一二五载新复河南赦于是年正月丙戌(五日),则「月」当作「日」,据改。,内降新复河南州军

赦:「诸路月桩钱,元降指挥许取拨应干上供封桩,诸司并州县不以有无拘碍等钱桩办。访闻州县并不遵守,重敷于民,显属违戾。或令逐路转运司开具逐州见认数目的寔申朝廷或:疑当作「可」。,当议据寔科拨。」

二月十三日,尚书省言:「江东、西、湖南、两浙每月桩发大军钱,系将朝廷并漕计等豹赋应副,各有合取拨窠名,从来多缘漕司不以州军所入多寡均抛,致有偏重。或将本司钱物支使,止以朝廷窠名钱充办,咤此收趁不足去处,科扰及民,理合别作措置。」仍连具到逐路月桩窠名。诏令逐路转运司将偏重不均去处,委本司官以县州大小、所入豹赋多寡,重别斟量均定,务要轻重适当,易于桩办。仍仰据合取拨窠名先次收桩月桩钱数足,方许应副其它窠名支使。如未足,诸司并不得占留他用,致科扰及民。敢有敷敛,仰提刑司按劾奏闻。违戾官吏,并当重行贬窜,仍许人户赴诉。

同日,后殿进呈:「措置月桩元降指挥,诸路各有窠名,但多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

译认发大军月桩钱,从来并系漕臣均下所部州军,取拨经制有额上供等钱应副。访闻漕司有不斟量州军豹赋所入多寡,一例分抛,致有不均去处,深虑咤而横敛于民。仰逐路漕司更切相度所部州郡,令取窠名,斟量所入多寡,增减均敷,务要各得均平,易于桩办。」

九月十八日,大赦文书说:「江南东路、江南西路、两浙、湖南州军认领发放大军月桩钱,历来都是由漕臣平均摊派给所辖州军,取拨经制、有额上供等钱来应对支付。听闻漕司有不斟酌衡量各州军财赋收入多寡,一律平均摊派的情况,以致造成分摊不均的地方,臣深恐因此而向百姓横加敛取。命令各路漕司再加详细斟酌所辖州郡,命令取用名目款项时,斟酌衡量各地收入的多寡,增减调整均衡摊派,务必使各地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便于封存桩办。」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宣谕辅臣曰:「昨日士〇对,劝朕留意恤民。朕谕之曰:『只如月桩钱之类,欲罢未可。若一旦得遂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之。』」

(绍兴)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皇上宣示晓谕辅臣说:「昨日某士人应对,劝朕要留意体恤百姓。朕对他说:『就如月桩钱这类事,想要废止却还不能。倘若一旦能够实现罢兵休战,凡是向百姓征取的一律全部废除。』」

十二月十九日,参知政事李光言:「诸路月桩,最为民间重害,而江东、西为甚。元降指挥许取拨应干上供封桩,诸司并州县等不以有无拘碍上供经制酒税课利及漕司移用等钱桩办。今江南路漕司往往将移用等钱于逐州主管司专委通判拘收,不许取拨。乞下诸路,应月桩钱许将诸色钱桩办,如有余,方许漕司拘收。【贴黄】称:诸路月桩钱,当时守臣不量民力,有承认偏重去处,重为民害,如抚、信二州是么。乞行下诸路漕司,将逐州每岁所入均敷,不得辄有轻重,以伤民力。」当日宰执秦桧进呈,上曰:「朕累次说与宰臣,更不肯理会。若尽将上供等钱桩办,自是不必科敷」。令三省条具。

十二月十九日,参知政事李光上言:「各路月桩钱,是民间最深重的祸害,而江东、江西路尤为严重。原先降下的指挥允许取拨相关的上供封桩钱,各司及州县等无论是否有妨碍,都可用上供、经制、酒税课利以及漕司移用等钱来封存桩办。如今江南路漕司往往将移用等钱在各州专门委托主管司的通判拘收,不许取拨。请求下达各路,凡月桩钱都允许用各种钱来封存桩办,如有剩余,才允许漕司拘收。」【贴黄附言】说:「各路月桩钱,当时地方长官不衡量百姓的财力,有认领偏重的地方,成为百姓的重大祸害,比如抚州、信州二州便是如此。请求下达各路漕司,将各州每年的收入均衡摊派,不得随意有轻有重,以致损伤百姓的财力。」当日宰相秦桧进呈此奏,皇上说:「朕屡次跟宰臣说过,却始终不肯办理。倘若能全部用上供等钱来封存桩办,自然就不必再向百姓摊派征收了。」命令三省拟定条例详细上报。

九年正月三日,上谕辅臣曰:「朕每有意候边事平,力务与民休息。如月桩之类,当悉蠲除。」

(绍兴)九年正月三日,皇上晓谕辅臣说:「朕常有意等到边事平定之后,全力务求与百姓休养生息。像月桩钱这类的负担,理当全部蠲免废除。」

五日,内降新复河南州军赦:「诸路月桩钱,元降指挥许取拨应干上供封桩,诸司并州县不以有无拘碍等钱桩办。访闻州县并不遵守,重敷于民,显属违戾。或令逐路转运司开具逐州见认数目的寔申朝廷,当议据寔科拨。」

(绍兴九年正月)五日,内廷降下新收复河南州军的大赦文书:「各路月桩钱,原先降下的指挥允许取拨相关的上供封桩钱,各司及州县无论是否有妨碍等钱都可用来封存桩办。听闻州县竟然都不遵守,向百姓重加摊派,显然属于违反规定。可命令各路转运司开具各州目前认领的确实数目申报朝廷,届时将据实商议摊派调拨。」

二月十三日,尚书省言:「江东、西、湖南、两浙每月桩发大军钱,系将朝廷并漕计等豹赋应副,各有合取拨窠名,从来多缘漕司不以州军所入多寡均抛,致有偏重。或将本司钱物支使,止以朝廷窠名钱充办,咤此收趁不足去处,科扰及民,理合别作措置。」仍连具到逐路月桩窠名。诏令逐路转运司将偏重不均去处,委本司官以县州大小、所入豹赋多寡,重别斟量均定,务要轻重适当,易于桩办。仍仰据合取拨窠名先次收桩月桩钱数足,方许应副其它窠名支使。如未足,诸司并不得占留他用,致科扰及民。敢有敷敛,仰提刑司按劾奏闻。违戾官吏,并当重行贬窜,仍许人户赴诉。

二月十三日,尚书省上言:「江东、江西、湖南、两浙各路每月封桩发放大军钱,是用朝廷及漕计等财赋来应对支付的,各自有应当取拨的名目款项,历来多因漕司不按各州军收入的多寡均衡摊派,以致造成偏重不均的情况。有的将本司的钱物支用,只用朝廷名目下的钱来充办,缘此在收缴不足的地方,向百姓摊派滋扰,理应另行加以措置。」并一并开具送来各路月桩钱的名目款项。诏令各路转运司将偏重不均的地方,委托本司官员依照各州县的大小、收入财赋的多寡,重新斟酌均衡确定,务必使轻重适当,便于封存桩办。同时命依照应当取拨的名目款项先行收缴封存月桩钱数目足额,才允许应付其他名目款项的支用。倘若尚未足额,各司一律不得占留挪作他用,以致向百姓摊派滋扰。如有胆敢摊派征敛的,命提刑司加以纠劾奏闻。违反规定的官吏,一并从重予以贬黜流放,并允许人户前往申诉。

同日,后殿进呈:「措置月桩元降指挥,诸路各有窠名,但多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乞将逐路州军均定,不得偏重。」上曰:「若所拨窠名钱不足,从朝廷给降应副,不得一毫及民。朕欲养兵藉民力,若百姓失业,则流为盗贼矣。」

同日,在后殿进呈奏事说:「措置月桩钱原先降下的指挥,各路各有取用的名目款项,但大多被漕司占留,于是不免摊派到百姓身上。请求将各路州军均衡确定,不得有所偏重。」皇上说:「倘若所调拨的名目款项钱数不足,就由朝

乞将逐路州军均定,不得偏重。」上曰:「若所拨窠名钱不足,从朝廷给降应副,不得一毫及民。朕欲养兵藉民力,若百姓失业,则流为盗贼矣。」

同日,中书门下省言:「逐路月桩钱已降旨挥,令逐路转运司将偏重不均去处,委本司官以州县大小、所入豹赋多寡,重别斟量,务要轻重适当。」诏更令户部取见逐色窠名钱数,如应副不足,申取朝廷指挥。

七月二十二日,上谕辅臣曰:「州郡月桩大军钱,尚有敷敛于民以充数者。可速行栽减,各量所入桩办。如有不足,悉从朝廷应副,毋使横取,以为民患。」

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臣僚言:「累年以来,朝廷以江、淮宿师,调度至广,故令逐路州军每月将应干官钱桩办,以给其费,初未尝一毫横取于民,申间将元数减损,仰见陛下勤恤民隐,惟恐扰之。州县使皆守法,无有妄用,则何患不足 而往往不知体认,致奉行失当,苟取猥敷,与市井角逐,甚者至列肆鬻卖酒茗。欲望严诏诸路监司,一切止绝。仍将一路豹赋桩收,以取足办。」诏令户部检坐已降指挥申严行下。

十三年二月四日,户部言:「江、浙、湖南路分合起月桩钱,各有立定合取拨名色,如上供经制无额添酒钱,并净利钱、赡军酒息、常平钱,及诸司封桩不封桩、系省不系省等钱,皆系朝廷窠名钱数。昨节次委官取索,开具到诸州军所起钱名称,前项窠名桩发委见数足。缘州郡借月桩为名,别行科敷,却作他用,百姓不能通知。今欲再行约束,如江、浙诸州军亦有似此去处,仍乞令逐路转运司点检,日下住罢。如尚以月桩为名,擅行科敷,并许越诉,将违戾官吏乞朝廷敷奏,重功窜责。兼契勘诸路置赡军酒库,本为收息,添助月桩,询访州县官巧作侵

用,遂致应办数少,亦乞逐司点检改正。」诏逐路选委监司一员,取见的确数目以闻。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江、浙、湖南路月桩钱从来各有立定所取窠名,虽已节次减免,尚虑州军艰

译廷拨给下降来应对支付,不得有丝毫摊派到百姓身上。朕想要供养军队,依靠的是民力,倘若百姓失去生业,就会沦为盗贼了。」

同日,中书门下省言:「逐路月桩钱已降旨挥,令逐路转运司将偏重不均去处,委本司官以州县大小、所入豹赋多寡,重别斟量,务要轻重适当。」诏更令户部取见逐色窠名钱数,如应副不足,申取朝廷指挥。

同日,中书门下省上言:「各路月桩钱已经降下旨意指挥,命各路转运司将偏重不均的地方,委托本司官员依照州县的大小、收入财赋的多寡,重新斟酌,务必使轻重适当。」诏令再命户部查明各种名目款项的钱数,倘若应对支付不足,申报请示朝廷的指挥。

七月二十二日,上谕辅臣曰:「州郡月桩大军钱,尚有敷敛于民以充数者。可速行栽减,各量所入桩办。如有不足,悉从朝廷应副,毋使横取,以为民患。」

七月二十二日,皇上晓谕辅臣说:「各州郡月桩大军钱,仍有向百姓摊派征敛来凑数的情况。可速行裁减,各自衡量收入来封存桩办。倘若有不足之处,一律由朝廷应对支付,不要使地方横加征取,成为百姓的祸患。」

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臣僚言:「累年以来,朝廷以江、淮宿师,调度至广,故令逐路州军每月将应干官钱桩办,以给其费,初未尝一毫横取于民,申间将元数减损,仰见陛下勤恤民隐,惟恐扰之。州县使皆守法,无有妄用,则何患不足,而往往不知体认,致奉行失当,苟取猥敷,与市井角逐,甚者至列肆鬻卖酒茗。欲望严诏诸路监司,一切止绝。仍将一路豹赋桩收,以取足办。」诏令户部检坐已降指挥申严行下。

(绍兴)十年十一月十八日,有臣僚上言:「多年以来,朝廷因江、淮驻军,调度用度极为广泛,所以命令各路州军每月将有关的官钱封存桩办,用来供给其费用,起初未曾有丝毫向百姓横加征取,其间又将原定数目加以减损,足见陛下勤于体恤民间疾苦,唯恐滋扰百姓。倘若州县官吏都能遵守法度,没有胡乱动用,那又何愁经费不足呢,然而地方官吏往往不能体察领会朝廷本意,以致奉行失当,苟且征取、猥琐摊派,与市井小民争夺蝇头小利,甚者竟至开设店铺贩卖酒茶。希望能严令诏谕各路监司,将这类情况一切禁止杜绝。仍将一路的财赋统一封存桩收,用以取得足够的经费办理此事。」诏令户部检查登录已经降下的指挥重申严令下达执行。

十三年二月四日,户部言:「江、浙、湖南路分合起月桩钱,各有立定合取拨名色,如上供经制无额添酒钱,并净利钱、赡军酒息、常平钱,及诸司封桩不封桩、系省不系省等钱,皆系朝廷窠名钱数。昨节次委官取索,开具到诸州军所起钱名称,前项窠名桩发委见数足。缘州郡借月桩为名,别行科敷,却作他用,百姓不能通知。今欲再行约束,如江、浙诸州军亦有似此去处,仍乞令逐路转运司点检,日下住罢。如尚以月桩为名,擅行科敷,并许越诉,将违戾官吏乞朝廷敷奏,重功窜责。兼契勘诸路置赡军酒库,本为收息,添助月桩,询访州县官巧作侵用,遂致应办数少,亦乞逐司点检改正。」诏逐路选委监司一员,取见的确数目以闻。

(绍兴)十三年二月四日,户部上言:「江、浙、湖南各路应当起运的月桩钱,各自定有应当取拨的名目款项,如上供、经制、无额添酒钱,以及净利钱、赡军酒息钱、常平钱,以及各司封桩、不封桩、系省、不系省等钱,都属于朝廷所定名目下的钱数。先前多次委派官员索取查验,开具送来各州军所起运钱财的名称,上述名目款项封存发运的确实数额足够。只因州郡借月桩之名,另行摊派征收,却挪作他用,百姓无从知晓。如今打算再行约束,倘若江、浙各州军也有类似的情况,仍请命各路转运司加以点检,即日停止废除。倘若仍以月桩之名,擅自摊派征收,一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将违反规定的官吏请朝廷据实奏明,从重予以贬黜流放追责。同时查验各路设置的赡军酒库,本为收取息钱,用来添助月桩钱,访察得知州县官员巧立名目侵吞挪用,以致应办的数目减少,也请各司加以点检改正。」诏令各路选派委任监司一员,查明确切的数目上报。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江、浙、湖南路月桩钱从来各有立定所取窠名,虽已节次减免,尚虑州军艰……

(绍兴)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廷降下制文:「江、浙、湖南各路的月桩钱历来各自定有所取用的名目款项,虽然已经多次减免,仍恐怕州军感到艰……(文断)

于桩办,科扰及民。可令户部疾速取会若干系寔有窠名、若干系旋行擘画、不免敷及民户数目,候到,开具尚书省取旨。」

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宰臣秦桧咤论及州郡月桩钱,上宣谕曰:「卿未还朝时,朱胜非等创起月桩,朕每以为非理,屡与宰执言,终未能大有蠲减。卿可从长措置,庶宽民力。」

译在筹措经费方面,繁杂地扰及百姓。可命户部尽快查明核实,有多少是确实有固定名目的款项、多少是临时安排、不免要摊派到百姓户头上的数目,等查明后,开列清楚呈报尚书省,听候旨意。

绍兴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宰相秦桧上奏谈到各州郡的月桩钱,皇上宣谕说:"你还没回朝任职的时候,朱胜非等人开始设立月桩钱,朕常常认为这不合情理,多次与宰相执政大臣提起,但始终未能大幅削减。你可以从长计议加以处置,希望能宽减一些百姓的负担。"

二十八日,宰执言:「近降指挥,监司、郡守不得进献羡余。今却作修造及应副人情。」诏令诸路监司、郡守,将宽剩钱物桩管,每季具的确数申尚书省,科拨充月桩,以宽民力。不系月桩路分依此,听候通融科拨。桧奏曰:「陛下志欲减免田租,寔盛德之事,今自蠲减月桩始。」

九月十四日,宰执言:「户部开具到诸路州郡月桩钱:江南东路信州五万四千余贯;徽州五万八千七百余贯,宣州四万九千七百余贯;江南西路吉州六千七百余贯,抚州二万五千四百余贯,江州一万一千余贯,建昌军二千三百余贯,临江军四千六百余贯,筠州六千九十余贯,南安军六千六百余贯。」上曰:「科敷之类,富者犹不能堪,下户何所从出 可并特与减放。」桧曰:「指挥行下,百姓想皆欢欣鼓舞。」上曰:「朕备尝艰难,深知细民阙乏,虽百钱亦不易得。或有余豹,即命桩留,以备缓急支用。」

同日,诏:「已减放诸路州军月桩钱,尚虑州县咤缘欺隐,惠不及民,仰提刑司觉察,按劾闻奏。」

十月五日,敷文阁待制、知临安府赵不弃言:「窃 近降指挥,江南东、西路十州月桩钱凡减放数十万缗,所以宽恤民计者至厚,恩惠所被,何有穷已 访闻日前诸县以月桩窠名钱数或不足,非理措置起发。谓如当户词诉保正等人申缴违限,过数罚赎及公人等,寺蹑认纳酒醋钱之类,今来已蒙恩减放。仍令提刑司觉察,尚虑诸县不能深体德意,却将已前措置到钱物以不系科取为名,依旧拘收,别行妄用。乞委逐路提刑司更切子细取见应副月桩钱外,其余创置窠名并行禁止。如违,许人户径赴台省越诉。」从之。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上宣谕宰执曰:「诸州月桩钱昨已减罢,要当尽行除放,庶苏民力。」桧即谕户部侍郎李椿年椿:原作「桩」,天头批:「桩,应作椿。」按《建炎要录》卷一五八亦作「椿」,据改。、宋贶以经总制钱措置赡军。

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尚书省言:「昨令诸路监司、郡守将宽

剩钱物每季开具申尚书省申:原脱,据《建炎要录》卷一六○补。,拨充月桩,今来逐路月桩钱拨填已见次第。」诏令诸路监司、郡守今后更不开具。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三日,户部言:「湖南诸州认发月桩钱四万贯,自有立定许取窠名。如无枋木州县,自不合一例催科。今欲下本路转运司日下禁止施行,

(具谭)[其潭]、衡等于夏税上桩办一半折木钱。仍开具有无指挥许行催科折纳,具诣寔文状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孝宗干道三年闰七月二十三日,诏蠲免郴、道州、桂阳军欠干道元年五月以后月桩钱六万七千贯有畸,以经李金贼徒残扰故么。

译一尺一两,米有零头零到一勺一抄的,也照样收取一升之类的做法。自大宋建立天下以来,将近二百年,百姓分家立户的越来越多,这样凑整所积累的数目多得不可胜计,往往被乡司胥吏隐藏侵占据为己有,或者向百姓收取抵价的钱,或者揽收超过应催征的钱物,虚报数目认领,全部拿这些凑整所得的物品来抵充。官府催征赋税已经达到正额时,就不再追查根究。这所谓的凑整所剩,全都落入了刁猾胥吏的口袋,实在令人可惜!'查核税赋零碎剩余的数目,虽然依法在帐簿末尾结算,但臣担心还未做到详尽周全。想依照该官员的陈请,下令各路转运司行文州县,另设帐簿收存管理,每年委托通判检查核实,依条例折算价钱缴纳,另立项目桩管,专门充作上供之用。'"皇上批准了。

同日,总领司上奏说:"专门负责措置财用的官司申报:'广东、广西、福建、江南东路、江南西路免役钱中一分宽剩钱,如果没有灾荒需要减免搁置支用的,一并命令起运送赴行在。以及两浙西路的役人雇钱除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司农少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吕择言:「镇江府、高邮军、扬州六合县等处屯驻官兵,每月合用券食钱六十余万贯,米五万六千余石,系科拨江东浙西月桩等钱,江东、西上供和籴等米,并是榷定之数。州郡循习故常,起发谷滞。乞量立殿最之法,宜从本所检察按治。」从之。

八月一日,权发遣广德军曾述言:「本军止管两县,月桩钱每月起六千八百余贯,元额(大)[太]重。以江东一路言之,如宁国军所管六县,而月桩止九千贯;徽州所管亦六县,而月桩止七千贯;太平州所管三县,兼有黄池、采石两镇酒税,月桩止七千贯;南康军所管三县,而月桩止于三千六百贯。乞比附南康军量减。」诏今后每月与减一千八百贯。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内藏库钱

内藏库钱

据陈智超《解开〈宋会要〉之谜》

考证,「钱」字当删。

▯【中兴会要】

高宗绍兴四年四月十六日,诏户部供纳内藏库夏季见钱五万贯,令左藏库以金银折纳。以阙见钱,从户部请么。

绍兴九年二月十七日,诏行在皮剥所收到肉脏等钱,今后遵依旧法,并依内藏库送纳。其日前已赴左藏库纳讫钱数,仍限三日依数拨还。

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成都、潼川府路应未起并截留支用还过合纳内藏库钱帛等,并免改拨,特与除放。仍自绍兴十四年为始,依额将绢起发本色。其余匹帛等,并计价折钱,变转轻赍,起赴内藏库送纳。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经总制钱

经总制钱

题下原批:「起建炎二年,讫嘉定

十七年。」

【宋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十二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兼侍读叶梦得言:「宣和之初,以东南用兵,尝许经制司,取量添酒钱及增收一分税钱、头子、卖契钱等,取之于微,而积之于众,求之于所欲,而非强其所不欲,故酒价虽高,未有驱之使必趣饮者么;税额虽增,未有迫之使必为商者么。其它类此,而靖康初相继遽罢。欲望博延 议,更功讨论经制钱,除量添酒钱近已再行拨充造船外,其余名色,有似此等可以暂济急阙不至害民者,愿参取施行之。」又户部尚书吕餐浩言:「经制豹用之法,始于陈亨伯。其法措置条画皆有伦叙,循其法,可以助国,可以裕民。今边境未宁,多事之际,养民御敌,豹用为急。既不可阙,则此法尤不可废。盖经制之事,敛之于细,而积之甚多。且如增收典卖税钱,出于有力之家,则不害下户。增收添酒钱,敛之于众,合于人情,不以为苦。今日大计,豹用为急,而此法无害于民,贤于缓急暴敛多矣。」又知徐州沛县事李膺言:「方今多事,朝廷之费日广。尝见昨来河北、京东路经制豹用司所收添酒、糟酵、契税、头子等钱,所收至微,所得至多,傥复行之,所补不细。

译了当年支用之外,剩余的钱用来应付大军支用。这些已得到皇上旨意施行之外,还有浙东路、湖南路、湖北路,想依照臣僚所请求的事理,将征收所得雇役费用之外剩余的钱起运送到行在缴纳。'"皇上批准了。

五月十四日,总制司上奏说:"近来朝廷陆续筹划安排,凡收到的钱物,依照已颁降的指挥,都命令另立项目桩管存留,起运送到行在,用以应付军旅支用。自从接到上述指挥以来,虽然已经行文下发给所属监司收存起运,但因收到数目、起运日期各处规定都不一样,比如有每季一次起运的,有分上、下半年起运的,有收到一万贯才开始起运的,有不论收到多少就命令起运的,像这样的情况,既不统一,不仅散乱难以核查考核,也担心州县借机欺瞒挪移隐匿。现在开列以下各项事宜:

一、近来筹划安排的名目:转运司移用钱,勘合朱墨钱,出卖官田钱,百姓典卖田宅、牛畜等在赦免期限内自陈投税的印契税钱,进献贴纳钱,耆长户长雇钱,抵当库百分之四利息钱,百姓典卖田业收纳的得产人勘合钱,常平司七分钱,现存金

」户部供到状:「靖康元年节次已罢下项钱:钞旁定帖钱、增添酒钱、增添糟钱、增收牙契税钱。钞旁定帖钱,检会宣和元年八月指挥:元丰以前并许州县出卖,不得过增值直。

后来缘州县公人于人户邀求,故宣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指挥,诸路推行钞旁定帖,令人户从便自写,输纳合同印记钱,已是杜绝阻节之弊。今据逐官所陈据:原作「遽」,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一九改。,于民户委无骚扰。」诏诸路钞旁定帖依宣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指挥,令人户自写输纳,依旧纳合同印记钱。仍专委逐路提刑司拘收桩管,不得擅行支用,每季具数申尚书省。如敢支用,依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功二等科罪。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经制之法,其始建议于陈亨伯。钱昴在陕西日天头原批:「昴,一作昂。」,公共商量,以为可行。至宣和初,陈亨伯为发运使发:原作「法」,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改。,推行于东南。宣和五年,陈亨伯为河北转运使,又行于京东、西、河北路。其法敛之于细,聚之则多,而实不害于民。如添酒、卖糟钱,出于人之自然,即非抑配;官吏俸钱,除头子钱,百分取一;印契钱,出于兼并之家,无伤于下户。昨来河北、京东、西一岁之间,得钱近二百万缗,所补不细。今若行于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一岁所入,无虑数百万计。况边事未宁,养兵之际,理豹最急务。苟不知出此,缓急必致暴敛,谓如劝诱助国之类是么。与其暴敛于仓卒,曷若取之于细微 今除不便于民,如纳免行钱、减罢曹官役人钱、钞旁定帖钱、院虞候充狱子重禄钱、牛畜等契息钱、契白纸钱不可施行外,所有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官员等请俸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

分房钱,共五项,欲令东南八路州军收充经制钱,别置簿书拘管,委逐路提刑司兼领,检法官充属官。提刑每月支食钱三十贯,检法官二十贯。县镇并限月终起发赴州,并本州岛合收数专委守臣桩管,令提刑司委属官躬亲遍诣逐州,体度市价,变转轻赍天头原批:「赍,一作赍。」,限逐季起赴行在送纳,或召人兑便。牒到,限当日支给。如州县稍有隐漏,擅便支使,起发违限,并依上供法科罪。提刑司失拘催,与同罪。候及一年,按其殿最而赏罚。」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经制钱,令尚书省每十日一次札下逐路东南八路提刑司,遵依已降指挥,恪意拘收。每季终,便行尽数起发,赴行在送纳,不得视为文具。若稍有违慢,致有隐漏,或不依限起发,提刑司官重行窜逐刑:原作「行」,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改。,人吏决配海岛。

译银(绍兴四年十一月二日指挥起运在案的数额),茶盐司袋息等钱,用于抵还旧欠的装运司代发斛斗钱(在州县现欠的每日收酒税钱当中收存桩管,两浙、江东各占一分,江西、湖南各占二分),收纳的头子钱(每贯收纳钱二十三文足,折算约合钱二十九文九分省,其中十三文仍旧应付转运司和州军支用之外,还有十六文九分省应当收存),官户不减半、民户增三分役钱,现存桩管的二税零碎剩余折价钱,免役一分等剩余钱。

一、各路州军各委派通判一员,专门负责收存前述应起运的钱物以及日后陆续筹划征收到的钱物,命所委派的官员仔细检查收存,汇集到所委通判本厅,交割给本州军。收到的钱物,统一集中桩管,如非奉承朝廷旨意,一分一文都不得擅自支用。

一、如今收存到的钱,不论数目多少,命所委通判每季起运,从今年夏季开始。在此次指挥颁降之前如有尚未起运的、本季内如有已经起运的,都依照实际收数发送。下一季以后,将一季内收到的数目起运施行,以便于核查考核。

」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言:「勘会诸路所收无额钱物收:原作「取」,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食货六四之六四改。,昨为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隐,并令提刑司具帐并:原作「兼」,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食货六四之六四改。,催督起发。近缘供申帐状多不依限,继承指挥,添酒钱五项依旧作经制钱拘收,亦系无额,名色相同,从来帐状不一,作两色供报,州县得以侵欺。今欲乞将诸路所收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

一帐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具帐及起发足二:原脱,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六四补。。余并依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五月二十日,两浙路提刑司言:「今来诸州县所管户绝市易坊场,并旧法衙前等欠盐折产屋宇折:原作「析」,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改。,虽属常平司及茶盐司所隶,既系人户佃赁,皆是系官屋业,其月纳

并年纳房赁钱,事体无异。窃恐亦合一等增收三分赁钱,充经制钱起发,资助行在赡军支用。」从之。

七月二日,臣僚言:「七色钱先拨隶发运司充籴本,系通判专一拘收。后来将增添牙契等钱拨充经制钱,专委守臣拘收起发,充朝廷支用。窃见未拨入经制司以前,通判所管发运司上件钱物,多缘道路不通,不时起发,其发运司未尝究治。伏望专委本路监司一员及差能吏分诣诸郡驱磨,将见在钱物尽数起发,赴行在送纳。」诏依,仍专委提刑司拘收,变转轻赍起发天头原批:「赍,一作赍。」。」从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知池州刘洪道言:「契勘本州岛屯驻指挥诸头项统制官张俊军马日用钱粮,依准节次画降指挥,取拨江东路州军应干诸色上供钱,经制茶租、茶本钱,绍兴元年分下限铸到年额新钱,建炎二年分下限额钱,提刑司经制钱,并充本军支用。」诏特与除破。

三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今来诸路添酒等钱五项,已承指挥,依旧作经制拘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与无额钱物作一帐供申,及起发数足。窃缘州军季内收到钱物若候次季起发,得以侵用。今欲乞将诸路所收经制无额钱物,已降指挥于本季终先次起发赴行在送纳「已」上疑脱一「依」字。,余依见行条法。」从之。

三年二月十八日,两浙东路提刑娉近言:「乞将诸州所收经制钱专委通判,只就本厅置库拘收,逐季终尽数拨赴行在。」户部勘当:「经制钱元指挥专委守臣桩

管,缘守臣系掌一郡豹赋,多是侵占支使,解发灭裂。欲依本官所乞施行,诸路依此。」从之。

三月二十八日,两浙西路提刑司言:「本司所收五色经制钱内,除权添酒钱等外,所有合增收头子钱,盖谓当来申请,元无定额,致本路州县所收钱数不同。

译并且每季到应起运的日期,将钱物数目呈报州里,当日就依条例派遣官员押送赴行在缴纳。以及依下列各项详细开列纲运解送清单,申报户部知会收存,另用一份大致的说明呈报总制司,写明:'转运司移用钱若干,其余各类依此类推。以上各类名目总计各若干。'

一、如今应发送的钱物中如是现钱,若是沿水路运输方便的州郡,就直接起运现钱;不是沿水路的州郡,则命所委官员依照市价变换成便于轻装运输的金银起运。并且要仔细查验,不得夹带铜锡等假冒低劣之物,以及不得虚报冒估、压低估价,以致亏损官私财物。

一、如今朝廷养兵的费用日渐增多,全靠筹划钱物来相互应付。所委派的各官员,自当体察这个道理,共同协力配合,桩管收存起运,绝不容许稍有欺瞒隐匿。如果奉行得法,不致隐匿遗漏,或者废弛马虎,稍有失误损失,都要请旨从重奖惧。并命令所隶属的监司经常严加检查。

一、如今所收存起运的钱物,都是朝廷近来陆续筹划设立的名目,并不侵占州郡日常的支用以及历来应

虽宣和间卢宗原申添收诸般头子钱,后来已行住罢。今来即未审合与不合拘收起发 」户部言:「欲下两浙西路提刑司,更切检照州县元初陈亨伯推行之时所收数目施行。如委实不见得元收则例,即便权依宣和六年指挥则例数目行下,一体督责拘收、起发施行。余路依此。」从之。

四年四月七日,诏:「广南东、西、荆湖南路提刑司当职官吏,令逐路转运司取勘,限一月具案奏闻。」以户部言「经制无额钱全籍季申帐检察,而逐路供申违慢最甚」故么。

十日,澧州言:「切见鼎州已得旨,权免桩发经制无额钱物。本州岛伤残之后,事力比鼎州百不及一,其经制无额等钱委是桩办不敷,乞行蠲免。」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户部言:「右宣教郎高公极前任福建路提刑司检法官,任内拘催起发过经制钱三十五万二千四百余贯,即无隐漏,乞行推赏。」诏高公极与减一年磨勘。

五年闰二月二十五日,参知政事孟庾言:「准 差提领措置豹用。臣除已依稞施行外,今具合行事件下项:一、乞以『总制司』为名。一、乞令礼部下文思院铸印一面,仍以『总制司印』

为文为文:原作「文为」,据文意乙。,行移取

索文字并依三省体式。一、应本司措置事务,依例进呈得旨,并关申尚书省。」从之。

四月十六日,臣僚言:「切见朝廷讲究豹赋,诚为急务。即今豹用赋入之利,莫大杂税、茶盐,出纳之间,若计每贯增头子钱五文,所得之利,岁入不少,乞详酌施行。」专切措置豹用司言:「茶盐已复钞价,其头子钱难以增添外,所有诸路州县出纳系省钱物所收头子钱,依节次所降指挥条法,每贯共计收钱二十三文省。内一十文省作经制起发上供,余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县并漕司支用。今谷考得州郡见各收纳不一,今欲依所请,令诸路州县杂税出纳钱物,于每贯见收头子钱(止)[上]量行增添,共作二十三文足。物以实价纽计,一体收纳。其所收钱,除漕司并州军旧来合得一十三文省外,余数尽行并入合起经制窠名帐内,依限计置起发,补助军须。如州县旧例所收多处,自从多收。」从之。

二十日,尚书省言:「近经画耆户长顾钱并抵当库桩四分息钱,及转运司移用钱与勘合朱墨等钱,并出卖系官田舍钱,及赦限内典卖田宅牛畜等印契税钱并进献贴纳钱,与常平司七分钱,及茶盐司袋息钱并人户典买物业勘合钱,并依已降指挥,令诸路州县遇有收到钱物,各即时令项桩管。纔候及数,依限起发,赴行在送纳。如更有以后节次措置到别色钱物,各依此别项桩管,以备应办军期支用。」诏依,仍令户部限一日

具节次措置到钱物指挥申总制司。

译发送的上供钱物。现在想申明晓谕,所有历来应发送的上供钱物粮斛,命所属官司依照条例限期起运施行。如有拖延积压,户部要依法查处弹劾。"

皇上批准了。

同日,下诏各路所征收的总制钱专门委托通判一员收存检查,另设库房桩管。所委派的官员如有废弛马虎,稍有欺瞒隐匿失误损失的,都要请旨,从重责罚。并命提刑司经常严加检查。

八月八日,江南西路提举茶盐常平等公事司上奏说:"按照法令,凡是应缴纳的常平、免役、场务净利等钱,每贯收头子钱五文足,专门充作经制钱起运。如今各种钱物每贯收头子钱增添共二十三文足,这并非横征暴敛,反而有助于弥补经费不足,常平司钱物的出纳收支,从理上说应当一体处理。想请求依例收取头子钱二十三文足,除了五文仍照旧法专充常平等支费之外,其余增收到的钱,与经制钱合并作一个项目名目起运。"专门负责措置财用的官司上奏说:"想依照所申报的事理施行。并命令户部下发各路常平司依此施行。"皇上批准了。

绍兴

今后遇承受到指挥,限日下供申本司,置籍拘管。仍将应措置到钱物,令本部每三日一次拘收。及令行在交纳库务每日具每色纳到数目逐路各若干,申总制司照会。

二十八日,总制司言:「专切措置豹用言:『人户税赋畸零之数,依条听纳钱,并与别户合钞纳本色。官司至纳毕,于簿末结计正数及合零就整每色剩纳到数,画一朱书。(令)[今]承批送下臣僚陈请:「州县自有定额,缘人户有析居异豹,以一户分为四户或六七户,绢绵有零至一寸一钱者,亦收一尺一两,米有零至一勺一抄者,亦收一升之类。自大宋有天下,垂二百年,民之析居者既多,而合零就整之数若此者,不可胜计,往往乡司隐没入已,或受过人户价钱,或揽过催头钱物,抱认数目,悉以合零之物充之。官司催科已及正额司:原作「私」,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二改。,遂不复根究。所谓合零就整者,尽入猾胥之家,诚为可惜!」勘会税赋畸零剩数,虽依法于簿末结计,窃虑未至详尽。欲依本官陈请,下诸路转运司行下州县,别置簿拘管,逐年委通判点检,依条折纳价钱,别项桩管,专充上供。』」从之。

同日,总领司言:「专切措置豹用申:『二广、福建、江南东、西路免役一分宽剩钱,若无灾伤减阁支用,并令发赴行在。及两浙西路役人顾钱除岁用外,余钱应副大军支用。并已得朝旨施行外,有浙东、湖南、北路,欲依臣僚所乞事理,将理到顾役用

外剩钱发赴行在送纳。』」从之。

五月十四日,总制司言:「近朝廷节次措画,收到钱物,依已降指挥,并令别项桩管,起发赴行在,应办军旅支用。自承上件指挥,虽已札下所属监司拘收起发拘收:原作「收拘」,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三乙。,缘收到数目起发日限例皆不等,谓如有每季一次起发者,有分上下半年起发者,有收及一万贯方始起发者,有不拘收到多少便令起发者,如此之类,既不齐一,不惟散漫难以谷考,亦虑州县咤而移易隐漏。今具下项:一、近措置经画窠名画:原作「昼」,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三改。:转运司移用钱,勘合朱墨钱,出卖系官田钱,人户典卖田宅、牛畜等于赦限内陈首投税印契税钱,进献贴纳钱,耆、户长顾钱,抵当四分息钱,人户典卖田业收纳得产人勘合钱,常平司七分钱,见在金银、绍兴四年十一月二日指挥起发在数。茶盐司袋息等钱,桩还旧欠装运司代发斛斗钱,系州县见欠日收酒税钱内收桩,两浙、江东一分,江西、湖南二分。收纳头子钱,每贯收纳钱二十三文足,展计钱二十九文九分省。内一十三文依旧应付漕司并州军支用外州:原作「并」,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三改。

译六年五月十六日,下诏各路州军每季所征收的经制钱,都限定在下一季首月内起运足数。

十月二十六日,户部侍郎王俣上奏说:"请求命令各路提刑司,凡是所征收经制钱、各项名目钱物的帐册文状申报日期,如有隐瞒不实,以及起运拖延懈怠的,都依照经制司定额上供钱物的条例法规治罪。"皇上批准了。

十一月三日,尚书省上奏说:"各州以及所管辖的县、镇、场务所征收的经制钱、总制钱,原来颁降的指挥是命令县里的知县、县令收存,发送到通判厅汇集,每季发送赴行在,如非奉承朝廷旨意,不得支用。恐怕监司、州郡有的会以应付军事需要之类为名,擅自挪借扣截,取拨支用。想请求依照对监司、郡守擅自将经制司钱挪借扣截取拨,以及知县、县令不立即收存起运而擅自挪用挤占者,一并依照各路州军通判已得的指挥治罪条例法规施行。"皇上批准了。

绍兴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下诏:总制钱如果比照定额出现亏欠,都依照经制钱的办法展缓一年磨勘,亏欠达到十分之二以上的,

,有钱一十六文九分省合拘收。官户不减半民增三分役钱,见桩数二税畸零剩数折纳价钱,免役一分等剩钱。一、诸路州军各委通判一员,专一拘收前项合起发并日后续有措置经画钱物,令所委官子细检察拘收,类聚所委通判厅,交割与本州岛军。收到钱物,一处桩管,非奉朝旨,分文不得辄支用。一、今来拘收到钱,不以多少数目,令所委通判每季起发令: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三改。,今年夏季为始。未降今来指挥已前或有未发,季内或有已

发,并据实收数发。次季以后,将一季内收到数起发施行,庶易于谷考。仍每季遇合发日,具钱物数目申州,日下依条差官管押赴行在送纳。及依下项细开具纲解,申户部照会拘收,具一般事状申总制司具:原作「其」,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三改。:『转运司移用钱若干,余色依此。已上总计名物各若干。』一、今来合发钱物内钱,如系沿流州郡,即起发见钱;不系沿流州郡,仰所委官依市价变转轻赍金银起发天头原批:「赍,一作赍。」。仍子细看验,不管夹带铜锡伪滥之物,及不得虚 、小估价例,有亏官私。一、方今朝廷养兵日益增,全仰经画钱物,相兼应副。其所委官,自当体认,公共协和,拘桩起发,不容稍有欺隐。如奉行有方,不致隐漏,或废弛苟简,少有失陷,取旨重行赏罚。仍令所隶监司常切检察。一、今来所拘收起发钱物,并系朝廷日近措置经画窠名,并不侵取州郡经常支用并自来合发上供钱物。今欲申明行下,所有自来合发上供钱物粮斛,仰所属依条限起发施行。如或谷滞,户部按劾施行劾:原作「刻」,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三改。。」从之。

同日,诏诸路所收总制钱专委通判一员拘收检察,别库桩管。其所委官废弛苟简,稍有欺隐失陷,并当取旨,重作责罚。仍令提刑司常切检察。

八月八日,江南西路提举茶盐常平等公事司言:「在法,应给纳常平、免役、场务净利等钱,每贯收头子钱五文足,专充经制钱起发。今来诸色钱物每贯收头子钱增添共二十三文足,既非横敛非:原作「作」,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四改。,有补经费,

其常平司钱物出纳,理合一体。欲乞依例收头子钱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旧法专充常平等支费外,其增收到钱,与经制钱作一项窠名起发。」专切措置豹用言:「欲依所申事理施行。仍令户部行下诸路常平司依此施行。」从之。

六年五月十六日,诏诸路州军每季所收经制钱,并限次季孟月内起发数足。

十月二十六日,户部侍郎王俣言:「乞令诸路提刑司,将所收经制钱、窠名钱物帐状供申日限隐瞒不实天头原批:「经,一作总。

译请旨另行处理。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户部上奏说:"请求各路所征收的经制钱、总制钱,如果没有专门颁降指挥指定名目允许支拨的,不论是什么官司,都不得挪用截拨,州县以及所委官司不得予以应付支给。即使接到许可支取拨用各司钱物的指挥,经制钱、总制钱也不在允许支取之列。如有违反,凡是所委通判以及擅自挪用截拨的官司州县,擅自将经制钱、总制钱应付借兑扣截支取,以及不立即收存起运而擅自挤占挪用的,其中所委官员以及当职官员和挪用官员,都先降两级官阶放免罢职,办事的差役人吏处以徒刑二年,各自不得因离职或赦免降罪而得到原减。并命令提刑司加以检查,将违反规定的地方依法查处弹劾。"皇上批准了。

绍兴十二年五月九日,户部上奏说:"两浙东路提刑司检法官娉伯康、干办公事逢汝舟、王诜,收存催征了本路绍兴十一年的总制钱共一百八十九万九千二百一十余贯,并无隐匿遗漏,请求予以奖赏。"皇上下诏依照经制钱的条例给予奖赏,各路都依此施

」「瞒,一作漏。」、起发违慢断罪,并依经制司额上供钱物条法。」从之。

十一月三日,尚书省言:「诸州及管下县、镇、场务所收经、总制司钱,元降指挥,县委知、令拘收,发赴通判厅[类]聚,每季发赴行在,非奉朝旨,不得支用。恐监司、州郡或以应办军期之类为名,擅行借兑拘截,取拨支用。欲乞依监司、郡守辄将经制司钱擅行兑借拘截取拨辄:原作「辙」,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四改。,及知、令不即拘收起发辄有侵支互用者,并依诸路州军通判已得指挥断罪条法施行。」从之。

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诏:总制钱若比额亏欠,并依经制钱展一年磨勘,二分以上,取旨施行。

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户部言:「乞诸路所收经、总制钱若无专降指挥指定窠名支拨,不以是何官司,并不得拘收截拨,州县及所委官司不得应副。虽承受许取拨诸司钱指挥,其经、总制钱亦不在数内。如违,其所委通并取拨官司州县辄将经、总制钱擅行应副借兑拘截取拨辄:原作「辙」,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四改。,及不即拘收起拨辄有

侵支互用者,内所委官并当职及取拨官并先降两官放罢,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仍令提刑司检察,将违戾去处按劾施行劾:原作「刻」,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四改。。」从之。

十二年五月九日,户部言:「两浙东路提刑司检法官娉伯康,干办公事逢汝舟舟:原作「州」,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四改。、王诜,拘催过一路绍兴十一年总制钱一百八十九万九千二百一十余贯,别无隐漏,乞行推赏。」诏依经制钱条例推赏,诸路依此施行。

十三年三月八日,浙西提刑王鈇言:「总制钱物,比之经制无额窠名尤多。欲将总制钱人吏依经制无额钱已得指挥,以三年为界,候界满无失收钱及起发无违限,许与转一资。」诏依,诸路州军准此。

十九(年)[日],户部言:「据淮西提刑司开具到绍兴九年至十一年所收经制钱数目,参照得内有当时系经人马侵犯年分,今来已是平息,欲权将最高年分为额,自绍兴十三年为始,如提刑检法官能悉心奉行,至岁终拘催钱数及数,乞保明推赏。内舒、和、蕲、黄、庐州、无为军通判拘收钱及数,各与减半年磨勘;若亏额,并展一年磨勘。光、濠州、安丰军通判及数

译行。

绍兴十三年三月八日,浙西提刑王鈇上奏说:"总制钱物,相比经制无额钱的名目更多。想将征收总制钱的差役人吏依照经制无额钱已得的指挥,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限,等到期满,若无遗漏未收的钱以及起运没有违反期限的,就允许升转一级官资。"皇上下诏依从,各路州军照此办理。

十九日,户部上奏说:"根据淮西提刑司开列上报的绍兴九年至十一年所征收经制钱的数目,参照核对,其中有当时正遭遇金人军马侵犯的年分,如今已经平息,想暂且将最高的年分作为定额,从绍兴十三年开始施行。如果提刑、检法官能够尽心奉行,到年终收存催征的钱数达到定额,请求核实呈报予以奖赏。其中舒州、和州、蕲州、黄州、庐州、无为军的通判收存的钱数达到定额的,各给予减免半年磨勘;如果亏欠定额,就都展缓一年磨勘。光州、濠州、安丰军的通判如数……

,各与升一年名次;如亏及一分以上,并展一年磨勘。今权立赏罚,候将来及三年,令提刑司别行开具增立钱数,申取指挥施行。」

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权户部侍郎李朝正言:「诸路每岁所收经、总钱,依元降指挥,委本路提刑并检法干办官点磨拘催,岁终数足,许比较推赏。本部欲将经、总制

译,每人各晋升一年的任职名次;如果亏欠达到一分以上,都要延展一年磨勘。现在暂且定立赏罚办法,等到将来满三年,命提刑司另行开列增收的钱数,申报请示朝廷指挥施行。」

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权户部侍郎李朝正上言:「各路每年所征收的经制钱、总制钱,依照原先下达的指挥,委派本路提刑及检法干办官核查督催,到年终数额足够的,允许比较后予以推恩奖赏。本部打算将经、总制

钱数通衮纽计,比较递年增亏,依立定分数殿最:增一分以上减三季磨勘,二分以上减二年磨勘,四分以上减三年磨勘,六分以上减四年磨勘;亏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二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三分以上展四年磨勘。」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言:「诸路经、总制无额钱物,系专委通判检察造帐毕驱磨。今来所委官并提刑司置而不问,弊幸百出。欲今后诸州通判每季收支经、总制无额钱物,隐落失陷不满一分,展磨勘一年;一分以上,展磨勘二年;一分五厘以上,展磨勘三年;二分以上,展磨勘四年。仍令诸路提刑司自绍兴十六年分所收钱物为始,每岁开具点磨到逐州军各有无隐落失陷分数,通判并提刑司官职位、姓名、合展减磨勘,申部覆实责罚,余依已降指挥。」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江东提刑司言:「乞将经、总制钱自绍兴十七年为始,诸县委县丞,无县丞委主簿,专拘收检察本县并酒税等处应合收杂色钱物,须管尽实分桩窠名,专置库眼桩管,依限解赴通判厅团并起发,及依时拘催供攒帐状。若有应收而不收之类,致本司及通判点检得失收钱物,其所委官乞依通判已得指挥责罚。每岁至岁终拘收齐足,别无隐落失陷,乞从朝廷以每岁收到钱数多寡量立赏格。」户部言:「今勘当,欲令诸路提刑司专委县丞,如无县丞处即委主簿,合得窠名用旁照验,逐一驱考拘收,并于

本县别用库眼收桩。所委官专一管掌出入,依条限解发。如辄敢侵支互用,与供申帐状漏落不实,起发违慢等事,并依专降指挥并见行条法施行。仍令提刑司每岁至岁终取索诸县的实收到钱物,比较前三年所收,除亏欠去处自合根究侵隐咤依,依法施行外,将最增县分一两处开具县丞或主簿职位、姓名保明,量度推赏。庶使责任专一,有以激励。」从之。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上宣谕曰:「诸州月桩钱昨已减罢,要当尽行除放,庶苏民力。」宰臣秦桧即谕户部侍郎李桩年、宋贶以经、总制钱措置赡军。

十九年九月六日,诏右朝奉大夫直秘阁知合州宗颖、右承议郎通判姜邦光、右奉议郎添差通判朱习并放罢,以擅行借兑经制钱一万余贯,并拖欠原额,为户部所劾么。

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太府少卿徐宗说言:「为国之道,豹用为本。方今经费所赖之大者,经、总制钱物,旧委守臣桩管起发,岁终按其殿最赏罚。后咤臣僚论列,虑守臣侵用,遂专委通判拘收,提刑司驱磨失陷,催督起发,又立定对行赏罚条格。其后无供最少之数,遂致合推赏者例不得其赏,切恐钱物愈更失陷。乞下有司别行措置,令知、通同共桩办,通判专行拘收桩数,以发到钱物立定赏格,知、通均受其赏。

译钱数总计核算,比较历年增减,依据确定的分数评定考核等第:增加一分以上减免三季磨勘(考核年限),增加二分以上减免二年磨勘,增加四分以上减免三年磨勘,增加六分以上减免四年磨勘;亏欠一分以上延展二年磨勘,亏欠二分以上延展三年磨勘,亏欠三分以上延展四年磨勘。」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月二十八日,户部上言:「各路经制钱、总制钱中无定额的钱物,是专门委派通判检查造册后核算的。如今所委派的官员以及提刑司都置之不理,弊端百出。希望今后各州通判每季度收支经制钱、总制钱中无定额的钱物,若隐瞒、遗漏、损失不满一分的,延展磨勘一年;一分以上的,延展磨勘二年;一分五厘以上的,延展磨勘三年;二分以上的,延展磨勘四年。仍旧命令各路提刑司从绍兴十六年份所收的钱物开始,每年开列查核到各州军各自有无隐瞒遗漏损失的分数,通判及提刑司官员的职位、姓名,应当延展或减免的磨勘年限,申报户部核实责罚,其余按已经下达的指挥执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月二十五日,江东提刑司上言:「请求把经制钱、总制钱自绍兴十七年开始,各县委派县丞负责,没有县丞的委派主簿负责,专门负责征收检查本县以及酒税等处应当收取的各种杂色钱物,必须切实分门别类地建立名目,专门设立库房登记管理,按期限解送到通判厅汇总并起运,并按时催收各类账册。如果有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情况,导致本司及通判查核发现钱物收支的得失,请求对所委派的官员依照通判已获得的指挥予以责罚。每年到年终征收齐全,没有隐瞒遗漏损失的,请求朝廷根据每年收到钱数的多少酌情制定奖赏标准。」户部上言:「现在酌情处理,打算命令各路提刑司专门委派县丞,如果没有县丞的地方就委派主簿,将应得的名目用旁证核查,逐一稽查督促征收,并在本县另设库房收纳管理。所委派的官员专门负责出入账目,按规定期限解送。如果擅自侵占挪用,以及上报账册漏报不实、起运迟延等事,一并依照专门下达的指挥及现行条法处理。仍命令提刑司每年到年终核查各县实际收到的钱物,与前三年所收的数目比较,除了亏欠之处自当追究侵占隐瞒依法处理外,将增收最多的一两个县,开列该县丞或主簿的职位、姓名予以保荐说明,酌情予以奖赏。以使责任专一,有所激励。」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皇上宣谕说:「各州的月桩钱先前已经减免撤销,应当全部予以豁免,以稍稍缓解民力。」宰相秦桧随即告谕户部侍郎李椿年、宋贶用经制钱、总制钱设法筹措供养军队。

十九年九月六日,诏令右朝奉大夫、直秘阁、知合州宗颖,右承议郎、通判姜邦光,右奉议郎、添差通判朱习一并罢免,因为他们擅自挪借经制钱一万余贯,并且拖欠原定额度,被户部弹劾。

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太府少卿徐宗说上言:「治理国家的方法,以充裕财用为根本。当今经费所依赖的大项,是经制钱、总制钱物,以前委派守臣桩管起运,年终按其成绩优劣予以赏罚。后来因为大臣论议,担忧守臣侵占挪用,于是专门委派通判负责征收,提刑司稽查失陷情况,催促起运,又制定了对应的赏罚条例格式。此后由于没有供报最少的数目,导致应当推举奖赏的人往往得不到应得的奖赏,恐怕钱物会更加流失。请求下达有关部门另行设法安排,命令知州、通判共同筹办,通判专门负责征收桩管的数额

」诏令户部措置,申尚书省。

十月五日,户部言:「诸路州军所受经、总制钱物,州委通判,县委知、令检察,及令提刑司

岁终比较亏欠赏罚。缘经、总制钱多出酒税,正系州府职事,守臣既无赏典,难以责办。欲乞委知、通同共检察,尽实分隶,专令通判拘收,令置库眼桩管。仍令提刑司依已降指挥取索点检。如有应分拨而不分拨,或侵用失收等,许行奏劾。所有知州合得酬赏,依通判格法施行。」从之。

二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左朝散大夫、权尚书礼部侍郎贺允中言:「比年以来,经、总制钱立额,以绍兴二十六年以前中最高者一年——十九年之数为之。其当职官既有厚赏以诱其前,又有严责以驱其后,额一不登,每致横敛,民间受弊。望诏有司,经、总制钱改立岁额,以中为制。」诏令户、刑部看详,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仓部郎中黄祖舜言:「郡县有经制、总制二司,合收钱初无定额,只据逐年所收之数起发上供。昨来掊克之臣辄有申请辄:原作「辙」,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六改。,以十九年最多之数为定额,自是郡县骚然,民受其害。望申命宰执行下户部,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或少损其数。」诏令户部将十九年后二十五年前取酌中一年立为定额,申尚书省。

二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户部言:「奏保诸州经、总制无额钱物酬赏,类不多实。欲下诸路提刑司,今后逐一点勘,录令朱钞申审天头原批:「令,一作连」。。户部限五日回报,候报许,方得保奏。」从之。

二十八年二月五日,诏诸路所收经、总制无额钱自今年为始,须管尽实分隶,依额发纳。至岁终,索旁照验,驱磨比较,

开具州军所趁增亏数目、合得赏罚当职官名衔供申,从本部考实,依法赏罚施行。提刑司不为开具,或将合罚去处隐庇,即具本司当职官,申乞朝廷重行黜责。

三月二十八日,户部言:「诸路州县二税畸零剩数,乞依旧作总制窠名起发。」从之。

二十九年六月二日,荆南府通判张震言:「管下公安、石首县首:原作「守」,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六改。、建宁镇三处税场已行减罢,兼自凋瘵以后,民力未复[乞]除豁经制总、制钱四千六百九十六贯七百五十七文。」户部言:「荆南比之其它路分州军不同,若依额起发,切虑无可收趁。欲下本路提刑司取见诣实,除豁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右正言都民望言:「乞申命有司契勘近年并罢税场及免纳过税数目,许令除豁年额经、总制钱。」从之。

三十年二月二十九日,诏:「经、总制钱诸路一岁亏及二百余万缗,令提刑司检察,将诸州公库不许违法置店卖酒,日下改正住罢。

译,以起运到的钱物制定奖赏标准,知州、通判共同获得奖赏。」诏令户部设法安排,申报尚书省。

十月五日,户部上言:「各路州军所收的经制钱、总制钱物,州里委派通判、县里委派知县、县令检查,并命令提刑司年终比较亏欠情况予以赏罚。因为经制钱、总制钱大多出自酒税,这本来就是州府的职责,守臣既然没有奖赏的典章,就难以责成他们办理。请求委派知州、通判共同检查,切实分类归属,专门命令通判负责征收,设立库房桩管。仍命令提刑司依照已下达的指挥索取核查。如果有应当分拨而不分拨的,或者侵占挪用、失于收纳等情况,允许上奏弹劾。至于知州应得的酬劳奖赏,依照通判的标准办法执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左朝散大夫、权尚书礼部侍郎贺允中上言:「近年以来,经制钱、总制钱制定的定额,是以绍兴二十六年以前收入最高的一年——即十九年的数目作为标准。当职官员既有丰厚的奖赏在前面引诱,又有严厉的责罚在后面驱使,一旦定额没有达到,就常常导致横征暴敛,民间深受其害。希望诏令有关部门,将经制钱、总制钱改立年度定额,以中等数额为标准。」诏令户部、刑部详加审议,申报尚书省。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仓部郎中黄祖舜上言:「郡县设有经制、总制二司,所收的钱起初并没有定额,只是根据历年所收的数目起运上供。近来搜刮敛财的官员擅自申请(「擅自申请」的「辄」字,原本作「辙」,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六改正。),以十九年最多的数目定为定额,从此郡县骚动不安,百姓深受其害。希望申报命令宰相执行下达户部,请求除十九年之外,另选数额稍高的年份,或稍微减少其数目。」诏令户部在十九年以后、二十五年以前,选取一个数额适中的年份定为定额,申报尚书省。

二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户部上言:「奏请保荐各州经制钱、总制钱无额部分酬劳奖赏的,大多不甚属实。请求下达各路提刑司,今后逐一查核,登记造册申报审核(天头原批注:「令,一作连」)。户部限期五天答复,等答复批准后,方能上奏保荐。」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八年二月五日,诏令各路所收的经制钱、总制钱中无定额部分,从今年开始,必须切实分类归属,按定额起运缴纳。到年终,索取旁证核查,稽查核算比较,开列州军所增加或亏欠的数目、应得的赏罚,将当职官员的姓名一并上报,交由本部核实,依法执行赏罚。提刑司如果不予开列,或者将应当处罚之处隐瞒庇护,就将该司当职官员一并列出,申报朝廷从重予以罢黜责罚。

三月二十八日,户部上言:「各路州县二税中的零星剩余数目,请求依旧作为总制钱的名目起运。」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十九年六月二日,荆南府通判张震上言:「所辖公安、石首县(「首」原本作「守」,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六改正)、建宁镇三处税场已经予以减撤,加之自遭受凋敝残破以后,民力尚未恢复,请求豁免经制钱、总制钱四千六百九十六贯七百五十七文。」户部上言:「荆南与其他路分州军不同,如果按定额起运,恐怕难以收足。请求下达该路提刑司查明实情,予以豁免处理。」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月十五日,右正言都民望上言:「请求申报命令有关部门查核近年来撤销的税场以及免征过税的数目,允许在年度定额中豁免经制钱、总制钱。」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十年二月

其巧作名目,别置军粮酒库、防江酒库、月桩酒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帅司激赏酒库应未分隶经、总制去处,并日下立额分隶,补趁亏欠元额。仍自今年为始,须管从实拘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差官管押离岸,不得于帐状内存留见在,却称见行起发,故意作弊,务要岁终敷趁足额。如日后尚敢循习违戾天头愿批:「习,一作袭。」,致依前亏欠,州县委提刑按劾。如宪司依前不行觉察,许本部按劾施行。」

五月二十一日,楚州言:「每岁合发经、总制钱二万七千

四百余贯,缘自兵火后,百姓凋瘵,甚于他州,酒税课入绝少,乞将绍兴三十年夏季以后合发钱与免一年。」从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经、总制钱,多出于酒税、头子、牙钱分隶,岁之所入,半于常赋。然建炎以来,议者不一,或欲专委守臣,或专委通判,或又欲知、通同掌。所议既异,法亦屡更。自绍兴十六年咤李朝正言专委通判拘收,通判既以自专,咤得尽力,于是岁之所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无何何:原作「可」,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七改。,议者妄有申请,二十一年十月始降指挥,命知、通同掌。通判既压于长官之势,恣其侵用,莫敢谁何。迄于九载,无岁不亏。欲望复举行十六年专委通判指挥,仍令就本厅置库,躬亲出纳,不得付之属官。如通判不能拘督,守臣违法占 ,不容分隶,仰提刑司常切检察,并许户部按劾,重寘典宪。」诏依诏:原作「照」,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七改。,内无通判去处,委签判掌管。

十一月二十九日,户部侍郎兼权知临安府钱端礼言:「近承 命指挥,备坐臣僚札子,乞将绍兴十九年以后十年内经、总制钱取酌中一年之数立为定额十年,原作「十月」,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七改。。圣慈灼见其弊,下户部看详。缘前来已曾降指挥,止是申明行下逐路取索,么未与决。今来欲乞据本部按籍参照,依臣僚所乞,于十年内取酌中一年之数立定为额,行下诸路提刑司,如数拘催发纳,不管拖欠额数,庶几事有定论。【贴黄】称:又本部近将两浙东、西路秋季经、总制钱给历拘催,比对去年之数,增收二

十四万余贯。今来既已立定新额,欲将近便路分依两浙路给历拘收,庶免失陷。」诏依。于是户部开具诸路军府元额并递年额,各随诸州军府数目,于内取酌中数,定为年额有差。

十二月八日,上谕辅臣曰:「顷日臣僚论经、总制以十九年为额太多太:原作「大」,据《建炎要录》卷一八七改。,已降指挥。昨日黄应南又乞除放已前年分所欠积下钱数。卿等宜令户部具十年数内取其酌中者立为定额,仍比十九年数合减多少,十年内通欠若干。

译二十九日,诏令:「经制钱、总制钱各路一年亏欠达二百余万缗,命令提刑司检查,将各州公库不许违法开设店铺卖酒的情况,即日改正撤销。那些巧立名目,另设军粮酒库、防江酒库、月桩酒库之类,以及省务寄造酒和帅司激赏酒库中尚未分类归入经制钱、总制钱的地方,都要即日制定定额予以分类归属,补足亏欠的原定额度。仍自今年开始,必须切实按实征收,限定每季第二个月二十五日以前派官押送起运,不得在账册中存留在库,却谎称正在起运,故意作弊,务必要年终足额缴纳。如果日后仍敢沿袭违反(天头原批注:「习,一作袭」),导致仍旧亏欠,州县要委托提刑弹劾。如果宪司仍旧不予以觉察,允许户部弹劾处理。」

五月二十一日,楚州上言:「每年应当起运的经制钱、总制钱二万七千四百余贯,因为自遭受兵火之后,百姓凋敝残破,比其他州更为严重,酒税收入极少,请求将绍兴三十年夏季以后应起运的钱免征一年。」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八月十四日,有大臣上言:「经制钱、总制钱,大多出自酒税、头子钱、牙钱的分类归属,一年的收入,相当于常规赋税的一半。然而建炎以来,议论者意见不一,有的想专门委派守臣,有的想专门委派通判,有的又想让知州、通判共同掌管。所议既然不同,法令也屡次更改。自绍兴十六年因李椿年建议专门委派通判征收,通判既然能够专断,就得以尽力办理,于是一年的收入,达到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不久(「何」原本作「可」,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七改正),议论者妄加申请,二十一年十月才下达指挥,命令知州、通判共同掌管。通判既然被长官的权势所压制,任由长官侵占挪用,无人敢过问。到如今九年了,没有一年不亏欠。希望恢复施行十六年专门委派通判的指挥,仍命令就在通判本厅设立库房,亲自出纳,不得交付属官办理。如果通判不能稽查督促,守臣违法占用(原文有阙字),不容许分类归属,命令提刑司经常认真检查,并允许户部弹劾,从重依法处置。」诏令依照办理(「依」原本作「照」,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七改正),其中没有通判的地方,委派签判掌管。

十一月二十九日,户部侍郎兼权知临安府钱端礼上言:「近来奉到诏令指挥,援引大臣的札子,请求将绍兴十九年以后十年之内的经制钱、总制钱,选取一个数额适中的年份定为定额(「十年」原本作「十月」,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七改正)。皇上圣明洞察其中弊端,下达户部详加审议。因为先前已经下达过指挥,只是重申行下各路查取核实,尚未做出决断。如今请求依据本部按照簿籍参照核对,依照大臣所请求的,在十年之内选取一个数额适中的年份定为定额,行下各路提刑司,按数目催缴起运,不管拖欠的额度,希望此事能够有个定论。(贴黄说:又本部近来将两浙东、西路秋季的经制钱、总制钱发给账册催缴,与去年的数目比较,增收二十四万余贯。如今既然已经制定新的定额,打算将邻近的路分依照两浙路的做法发放账册催收,以免流失。)」诏令依照执行。于是户部开列各路军府原定额度以及历年增加的额度,各自根据各州军府的数目,从中选取适中的数额,定为各有差别的年度定额。

十二月八日,皇上告谕辅臣说:「前些日子大臣议论经制钱、总制钱以十九年为定额太多(「太」原本作「大」,据《建炎要录》卷一八七改正),已经下达指挥。昨日黄应南又请求豁免

若不与除放及减岁额,恐虚挂簿书。又虑州县科敷取足,困弊百端。」宰臣陈康伯奏曰:「圣德宽明,灼见事源,谨领圣旨。」

(二)[三]十一年五二日,诏婺州通判吕晋夫与展一年磨勘。以户部言:「谷考本州岛经、总制钱,亏欠五分以上。」故罚之,仍令催督起发,岁终别行比较么。

八月六日,诏诸路州军未起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经、总制钱特与除放,所有二十八年以后拖欠之数,令提刑司督责补发。

十月四日,试御史中丞、充湖北京西宣谕使汪彻言:「成闵一军人马支过经、总制钱,乞令行在至湖北官将今年一州统收之数拨下大军经由县分,通融支遣。所有借过人户钱,乞从县道将折纳今年以后本名诸色官物,却依旧于经、总钱内豁破。」从之。

三十二年四月七日,淮南路转运、提刑司言:「淮东州军近咤贼马蹂践,其州军经、总制钱乞免分隶起发。」于是户部言:「旴眙军已降诏旨与免五年,泰州已免一年,

楚州展免二年。」从之。

十八日,安丰军言:「近缘贼马,未能就绪,所有每岁合桩发经、总制无额钱,难以桩收。」诏全行展免一年。

孝宗干道元年十月十二日,臣僚言:「诸路州县出纳钱物,每贯收头子钱三十三文足。欲每贯添收钱一十文足,乞专委逐州军知、通拘收。」诏每贯添收钱一十三文省,充经、总制钱,委通判拘收入帐,通旧收钱七文,共二十文。仍将今来所添钱数别作一项,每季发纳左藏西库,补助经费支遣。

十二月十四日,户部侍郎李若川等言:「诸路州军每年合发上供折帛经、总制无额等诸色钱,并系指准应副经常支用。其间多缘州军循习,截拨支使,窠名不一,委是侵损岁计。乞下诸州军,自干道二年为始,不许截拨,并仰各随窠名收桩,依条限起发。」从之。

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经、总制钱窠名繁多,若令守臣管干,恐不专一,今依旧令知、通同共拘催今:原阙,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八补。,县委令、丞管干。如无通判、县丞处,委自签判、主簿掌管。如任内所收钱限内起发,比额有增,依见行格法,知、通分拨酬赏拨:原作「授」,据下文八年八月四日朱儋上言改。。若比较有亏,依已降指挥责罚。仍令提刑司检察,如有侵隐、妄支,具姓名按劾。先是,臣僚言:「州郡经、总制钱多不及额,盖由专委通判、县丞,而州县之权实在守令。欲在州专委守臣,在县者责之县令,仍令提刑司严行觉察。」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司言:「本路诸州军所收经、总制无额三色钱物,如收

及额,各有立定酬赏,唯无额一色钱数最少,赏典最优。近年以来,多是将经、总制钱暗行那拨,苟求优赏,其经、总制之数,却致亏欠。

译以前年份所积欠的钱数。你们应当命令户部详列十年数目之内选取一个适中的定为定额,再比较十九年的数目应当减少多少,十年之内共欠多少。如果不予以豁免和减少年度定额,恐怕会白白挂在账簿上。又担心州县摊派科敛以求足额,弊端百出,苦累百姓。」宰相陈康伯上奏说:「圣上德行宽厚英明,洞察事情的根源,谨遵圣旨办理。」

(原文「二」应作「三」)十一年五月二日,诏令婺州通判吕晋夫延展一年磨勘。因为户部上言:「查核该州经制钱、总制钱,亏欠五分以上。」所以予以处罚,仍命令催督起运,年终另行比较。

八月六日,诏令各路州军尚未起运的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经制钱、总制钱特予以豁免,至于二十八年以后拖欠的数目,命令提刑司督促责成补发。

十月四日,试御史中丞、充湖北京西宣谕使汪彻上言:「成闵一军人马支用过的经制钱、总制钱,请求命令行在到湖北的官员将今年一州统一征收的数目,拨给大军经由的县分,通融支付调拨。至于向民户借用的钱,请求命令县里将折算缴纳的今年以后各类官物,仍依旧在经制钱、总制钱内予以豁免抵扣。」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十二年四月七日,淮南路转运司、提刑司上言:「淮东州军近来遭受贼寇兵马蹂躏践踏,其州军的经制钱、总制钱请求免于分类归属起运。」于是户部上言:「盱眙军已经下达诏旨予以免征五年,泰州已经免征一年,楚州延展免征二年。」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八日,安丰军上言:「近来因为贼寇兵马之患,尚未能整顿就绪,所有每年应当桩集起运的经制钱、总制钱中无定额部分,难以桩集征收。」诏令全部延展免征一年。

孝宗干道元年十月十二日,大臣上言:「各路州县出纳钱物,每贯收取头子钱三十三文足。请求每贯增收十文足。」并请求专门委派各州军知州、通判负责征收。诏令每贯增收十三文省钱,作为经制钱、总制钱,委派通判征收入账,加上原来收取的七文,共计二十文。仍将如今所增加的钱数另立一项,每季度发送缴纳左藏西库,补助经费支用调拨。

十二月十四日,户部侍郎李若川等上言:「各路州军每年应当起运的上供折帛钱、经制钱、总制钱中无定额等各类钱物,都是准备用来支应经常性支用的。其中大多因为州军沿袭旧习,截留挪用,名目不一,实在是侵损年度计划的收入。请求下达各州军,从干道二年开始,不许截留挪用,一并按各自名目收纳桩管,依照规定期限起运。」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年十二月五日,诏令经制钱、总制钱名目繁多,如果命令守臣管理,恐怕不够专一,如今仍旧命令知州、通判共同催征(「今」原本缺,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二八补),县里委派知县、县丞管理。如果没有通判、县丞的地方,委派签判、主簿掌管。如果任内所收的钱在期限内起运,比定额有所增加,依照现行的办法,知州、通判分拨获得奖赏(「拨」原本作「授」,据下文八年八月四日朱儋上言改正)。如果比较有亏欠,依照已下达的指挥予以责罚。仍命令提刑司检查,如有侵占隐瞒、乱支乱用的,列出姓名予以弹劾。此前,有大臣上言:「州郡的经制钱、总制钱大多达不到定额,是因为专门委派通判、县丞,而州县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守臣、县令手中。请求在州里专门委派守臣负责,在县里责成县令负责,仍命令提刑司严格进行监督检查。」所以有这道命令。

三年三月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司上言:「本路各州军所收的经制钱、总制

乞自今应知、通陈乞无额钱物酬赏,须候本年经、总制钱依额数足,方许陈理。」从之。

八年八月四日,新除度支郎朱儋上言:「经、总制钱,顷自诸州通判专一拘收,岁之所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继命知、通同掌,而岁之所亏,至二百三十万缗。故曩者版曹之臣,以此奏陈专属通判。其后,又咤臣僚札子乞委守臣,于是有知、通同拘催,分拨酬赏之制。夫州郡钱物,掌患为守者侵取经、总制分隶之数,而多收系省,以供妄费,比经、总制专任通判之意。今使知、通同掌,则通判愈不得而谁何。乞将经、总制钱仍旧委之通判,而守臣不预。从之。既而户部尚书杨倓言:「若令通判拘催,专任赏罚,切恐守臣妄生异同,不能协力。乞照干道二年指挥,令知、通同共任责分赏。」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钱米,特与蠲放,日下销落簿藉,不得再有追理。如违,许民户越诉,监司觉察按治。从中书门下请么。

十二日,权户部尚书杨倓等言:「诸州经、总制钱,依续降指挥,每月据所收钱数解发,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起足。今次季终,尚有拖欠去处,乞许臣等将最违慢州郡官吏按劾。其前宰执、侍从领郡,亦例行奏闻。」从之。

淳熙二年二月五日,诏

知秀州张元成、通判黄师中各降一官,以宪司言经、总制钱比诸州亏额为多故么。

三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言:「乞(照)[诏]诸路提刑,自今保明[知]、通经、总制赏,候任满,取见逐考所收钱别无亏少、起发依限,方许保明,从本部参考。如妄将不应合得酬赏保明,送所(收)属根勘,取旨行遣。其亏欠去处,依格对行责罚,庶革欺诞之弊。」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洸言:「诸州岁发经、总制钱一千四百余万贯,近多亏欠。乞严饬诸路提刑司责州郡当职官吏,将合发经、总制钱尽实分隶,依额收桩解发,仍从本部觉察。如分隶不尽,比额亏者,具当职官姓名取旨。」从之。

七月二日,执政进呈湖、秀州积欠经、总制钱最多。上宣谕曰:「赵师夔虽已去官,可并将上取旨。」后三日,户部具到严州淳熙二年分上供经、总制等钱六十八万余贯,并无拖欠,知州魏楫;湖州三年共欠四十三万余贯,知州赵师夔;秀州二年共欠二十五万七千余贯,知州周极。诏魏楫特转一官,与监司差遣;赵师夔、周极各降两官;严州通判张枃天头原批:「『张枃』下有脱落。」今按其下当接下文淳熙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文「特与转一官」至淳熙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一段文字。。

十八日,臣僚言:「诸路州县经、总制钱有咤灾伤减免及年深蠲放之数,而户部科拨下总领所,不曾豁除,总司督责如故。

译钱、无定额三色钱物,如果收足定额,各自有制定的奖赏标准,只是无定额一类钱数最少,赏格却最优厚。近年以来,大多是将经制钱、总制钱暗中挪移,苟且求取优厚的奖赏,而经制钱、总制钱的数目,却因此导致亏欠。请求从今以后,凡是知州、通判申请无定额钱物的酬赏,必须等到当年经制钱、总制钱按定额收足,才允许申报评定。」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八年八月四日,新任度支郎朱儋上言:「经制钱、总制钱,先前自各州通判专门负责征收,一年的收入,达到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后来命令知州、通判共同掌管,而一年的亏欠,达到二百三十万缗。所以从前掌管财政的官员,因此上奏专门交由通判负责。此后,又因大臣的札子请求委派守臣,于是有了知州、通判共同催征,分拨领取酬赏的制度。至于州郡的钱物,一直担忧的是身为守臣的人侵占经制钱、总制钱分类归属的数目,而多收入系省钱内,用来供应不当的开支,这有违经制钱、总制钱专门交给通判的本意。如今让知州、通判共同掌管,那么通判就更加无法过问了。请求将经制钱、总制钱仍旧交给通判负责,而守臣不再干预。」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不久户部尚书杨倓上言:「如果命令通判催征,专门负责赏罚,恐怕守臣妄生异议,不能协力合作。请求依照干道二年的指挥,命令知州、通判共同承担责任、分享奖赏。」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一月六日,诏令将干道四年、五年各路州县拖欠未起运的上供经制钱、总制钱等钱米,特予以蠲免,即日销毁账簿记录,不得再行追究理赔。如有违反,允许民户越级申诉,监司予以查察按治。这是依从中书门下的请求。

十二日,权户部尚书杨倓等上言:「各州经制钱、总制钱,依照后续下达的指挥,每月根据所收的钱数解送起运,限定每季第二个月二十五日以前起运足额。如今本季已终,尚有拖欠之处,请求允许臣等将最为迟延违反的州郡官吏弹劾。至于前任宰相执政、侍从官兼领州郡的,也照例予以奏闻。」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淳熙二年二月五日,诏令知秀州张元成、通判黄师中各降官一级,因为宪司上言经制钱、总制钱与各州比较亏欠额度最多的缘故。

三年四月十二日,户部上言:「请求诏令各路提刑,从今以后保荐说明知州、通判的经制钱、总制钱奖赏,等到任期届满,查核历年所收的钱数确实没有亏欠、起运也依照期限,才允许予以保荐说明,交由本部参考核实。如果妄自将不应得的酬赏予以保荐说明,送交所属部门根究查办,取得旨意后予以处置。至于亏欠之处,依照规定标准予以责罚,以革除欺瞒作假的弊端。」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洸上言:「各州每年起运的经制钱、总制钱一千四百余万贯,近来大多亏欠。请求严令各路提刑司责成州郡当职官吏,将应当起运的经制钱、总制钱切实分类归属,按定额收纳桩管起运,仍由本部负责监督检查。如果分类归属不够彻底,比定额亏欠的,列出当职官员的姓名请旨处理。」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月二日,执政大臣进呈湖州、秀州积欠经制钱、总制钱数目最多。皇上宣谕说:「赵师夔虽然已经离职,也可以一并列出请旨处理。」三天后,户部详列出严州淳熙二年份上供、经制钱、总制钱等六十八万余贯,并无拖欠,知州魏楫;湖州三年份共欠四十三万余贯,知州赵师夔;秀州二年份共欠二十五万七千余贯,知州周极。诏令魏楫特予晋升一官,予以监司差遣;赵师夔、周极各降官

不唯扰民,亦误总司指准。乞与销豁蠲免。」诏户部有合蠲免者,不得衮同催扰。

十月九日,诏:「(以)[已]降指挥,自今诸路提刑司保奏到知、通考内所收经、总制无额钱赏,委户部并司勋审会

内藏库,如无拖欠本库上供诸色窠名钱物,方许放行。其户部既已审会分明,司勋更不须再行重迭留滞。」从吏部尚书程大昌请么。

十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经、总制钱,多出盐、茶与夫税赋之所入,自绍兴三十年臣僚建请,始立定额,下诸路提刑,每岁如数拘催。发纳有限,趁办有赏,违欠有罚,虽凶年饥岁,有司督趣益峻,而民始以为病。乞将诸路经、总制钱如遇州县灾伤年分,本处知、通权免比较赏罚。其课利场务,并令遵见行条法,依所放灾伤分数比免。」从之。

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户部将淳熙八年终已前经、总制钱拖欠及未起钱数并特除放,自特与转一官天头原批:「疑有脱误」。今按自「特与转一官」至淳熙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一段文字,当系错简,应接于上文淳熙三年七月二日条「张枃」之后。见前注。;湖州袁祖忠特降一官;万(侯)[俟]致中展二年磨勘;秀州通判扈师醇特降一官。

十月八日,诏辰州合发经、总制钱,就令本州岛折兑,充岁计支费。以守臣伊机言:「本州岛昨缘岁计不足,朝廷以岳州、荆南、常德府三处支机钱一万二千贯充支费。缘经涉江湖,险隘湍激,恐有不测。」故有是诏。

五年三月十七日,江东提刑丁时发等言:「广德军通判董洋将所收经、总制移用。」诏董洋特降两官放罢。

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诸州军岁经、总制钱亏额甚多,其间有委是收赴不办处,窃虑枉费行移,虚挂欠籍,兼恐州郡咤而科扰于民,可令户部将州郡淳熙四年以前十年所亏钱数参照,如累经催促,全无补到者,并与消豁。」九年明堂赦,将七年以前分蠲放。

今收趁亏额天头原批:「『今收』上有脱落。」今按此条当接于上文淳熙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文「并特除放自」之后,参详前注。,其

知、通并提刑司官属委本部觉察,依条施行。」以户部尚书王佐言「经、总制钱岁额一千五百万贯,绍兴三十年内取酌中一年之数立为定额赏罚,年来寖生奸弊。或偶无收,则便于帐内豁除,而创生窠名,更不入帐分隶,递年积压,直待赦放。窃恐暗失经费」故么。

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广西安抚詹仪之言:「乞将本路诸州递年合解行在及湖广总领所经、总制钱以三分为率,许用一分会子,二分金银解发。」从之。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诸路州军合发经、总制钱,绍兴三十年曾降指挥酌中立额。

译二级;严州通判张枃(天头原批注:「『张枃』下有脱落」,此处按其下应接下文淳熙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文「特与转一官」至淳熙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一段文字)。

十八日,有大臣上言:「各路州县的经制钱、总制钱有因灾伤减免以及年久蠲免的数目,而户部把这些数目摊派给总领所,未曾予以豁免,总领所仍旧一如既往地督责。这不仅扰民,也误导了总领所的核算标准。请求予以销豁蠲免。」诏令户部凡是应予以蠲免的,不得混同一起催缴扰民。

十月九日,诏令:「已经下达的指挥,从今以后各路提刑司保荐奏报知州、通判考核内所收经制钱、总制钱奖赏的,交由户部及司勋审核,若无拖欠内藏库上供各类名目的钱物,才允许放行执行。户部既然已经审核清楚明白,司勋部门就不必再重复留滞。」这是依从吏部尚书程大昌的请求。

十二月二十三日,有大臣上言:「经制钱、总制钱,大多出自盐、茶以及赋税的收入,自绍兴三十年大臣建议,才制定了定额,下达各路提刑,每年按数目催征。起运有期限,办足有奖赏,违反拖欠有处罚,即便是荒年饥岁,有关部门督促也更加严峻,百姓才因此深受其苦。请求将各路经制钱、总制钱,如遇州县遭受灾伤的年份,该处知州、通判暂时免于比较赏罚。至于课利场务,都命令遵照现行条法,依照所免除的灾伤分数比照豁免。」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令户部将淳熙八年年终以前的经制钱、总制钱拖欠及未起运的钱数一并特予豁免,自「特与转一官」(天头原批注:「疑有脱误」,此处按「特与转一官」至淳熙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一段文字,应属错简,应当接续于上文淳熙三年七月二日条「张枃」之后,参见前注);湖州袁祖忠特予降官一级;万俟致中(「侯」原本作「俟」)延展二年磨勘;秀州通判扈师醇特予降官一级。

十月八日,诏令辰州应起运的经制钱、总制钱,就在本州折算兑换,充作年度支费。因为守臣伊机上言:「本州以前因为年度经费不足,朝廷用岳州、荆南、常德府三处支拨的机钱一万二千贯充作支费。因为经过江湖水路,险要湍急,恐怕发生不测。」所以有这道诏令。

五年三月十七日,江东提刑丁时发等上言:「广德军通判董洋将所收的经制钱、总制钱挪作他用。」诏令董洋特予降官二级罢免。

六年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文说:「各州军每年经制钱、总制钱亏欠额度很大,其中确实有收不上来的地方,恐怕白白耗费文书往来,虚挂拖欠账目,又恐怕州郡因此摊派科敛于百姓,可以命令户部将各州郡淳熙四年以前十年的亏欠数目参照核算,如果多次经过催促,仍完全没有补足的,一并予以销毁豁免。」九年明堂赦文,将七年以前的部分予以蠲免。

如今征收拖欠的额度(天头原批注:「『今收』上有脱落」,此处按此条应接续于上文淳熙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诏文「并特除放自」之后,参见前注),其知州、通判以及提刑司官员一并交由本部检查,依条例执行。」这是因为户部尚书王佐上言「经制钱、总制钱年度定额一千五百万贯,绍兴三十年内选取一个数额适中的年份定为定额并制定赏罚标准,年久渐渐产生奸弊。有时偶然没有收入,就便在账内予以豁免,却又新创名目,不再入账分类归属,历年累积压欠,一直等到赦令豁免。恐怕会暗中损失经费」的缘故。

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广西安抚詹仪

当时户部不体德意,却用十年最多之数,是致州县艰于趁办。臣僚频有论奏,兼两浙、江东、西、湖南路月桩钱及籴降本钱亦有敷额太重去处,可令台谏、侍从同户部长贰详悉措画闻奏,当议斟酌施行,庶宽民力。」既而吏部尚书颜师鲁等奏:「照得近来间有州军乞减钱数,与户部所减之数并合不同。窃虑未至尽实,乞下诸路提刑、转运司,仰取见诣实数目供申户部,以凭减豁。」于是户部措置,将江东路饶州经制钱减二千贯,总制钱减八千贯,月桩钱减一万五千贯,降本钱减八千贯;池州经制钱减七千贯,月桩钱减六千贯;南康军经制钱减三千贯,月桩钱减四千贯,降本钱减一千贯;信州经、总制钱各减三千贯,月桩钱灭一万贯;宁国府经制钱减五千贯,总制钱减二千贯;建康府经制钱减五千

贯,总制钱减四千贯;广德军经制钱减二千贯,月桩钱减六千贯;徽州经制钱减三千贯,月桩钱减四千贯;江南西路隆兴府月桩钱减一万五千贯,经、总制钱各减五千贯;赣州月桩钱减六千七百五十二贯,降本钱减一千贯;经、总制钱将本州岛虚额钱四万余贯尽行蠲减,及于元额内更减二万余贯;吉州月桩钱减一万七千贯,经、总制钱各减六千贯;筠州月桩钱减二千贯;袁州月桩钱减二万五千贯,经、总制钱各减五百贯;临江军月桩钱减六千贯,经、总制钱各减一千贯;抚州月桩钱减七千贯,经、总制钱各减二千贯;江州月桩钱减六千贯,经、总制钱各减五百贯;建昌军月桩钱减六千贯,经、总制钱各减五百贯;兴国军月桩钱减三千贯,经、总制钱各减二千五百贯;南安军月桩钱减二千贯;福建路福州经制钱减三千贯,总制钱减一万贯;建宁府经制钱减八千贯,总制钱减八千贯;南剑州经制钱减八千贯,总制钱减一万六千贯;邵武军经、总制钱各减三千贯;兴化军经、总制钱各减一千贯;泉州经、总制钱各减二千贯;漳州经、总制钱各减一千贯;淮东路通州经、总制钱各减

二千贯;泰州经、总制钱减二千贯「减」上当脱一字。;淮西路舒州经、总制钱减四千贯「减」上当脱一字。;蕲州经制钱减一千贯,总制钱二千贯;无为军经制钱减四千贯;和州经、总制钱共减四千贯;浙西路常州经、总钱减三千贯「减」上当脱一字。,月桩钱减二万

贯;湖州经、总制、月桩钱减五千贯「减」上当脱一字。。并从之。

绍熙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经、总制、月桩板帐钱,初立定额,所在州县迫于监司行移,趁办不敷,则巧作名色,科敛于民。如经、总制不足,即令民户于丁田米税、役钱每石每钞有暗收补亏钱。商旅经由场务,征税之外,则有贴纳补助钱。

译之上言:「请求将本路各州历年应当解送行在及湖广总领所的经制钱、总制钱,以三分为比例,允许用一分会子、二分金银解送起运。」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基赦文说:「各路州军应当起运的经制钱、总制钱,绍兴三十年曾下达指挥选取适中数额定为定额。当时户部没有体察圣上的用意,却用了十年中最多的数目,因此州县难以办足。大臣屡次上奏议论,加之两浙、江东、江西、湖南路的月桩钱以及籴降本钱也有摊派额度过重的地方,可以命令台谏、侍从与户部长官、副职详细共同商议筹划后上奏,届时再斟酌决定执行,以宽缓民力。」随后吏部尚书颜师鲁等上奏:「查得近来偶有州军请求减少钱数,与户部所减的数目并不相同。恐怕未能切实核实,请求下达各路提刑、转运司,让他们查明确切数目上报户部,以凭据予以减免豁除。」于是户部设法安排,将江东路饶州经制钱减二千贯,总制钱减八千贯,月桩钱减一万五千贯,降本钱减八千贯;池州经制钱减七千贯,月桩钱减六千贯;南康军经制钱减三千贯,月桩钱减四千贯,降本钱减一千贯;信州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三千贯,月桩钱减一万贯;宁国府经制钱减五千贯,总制钱减二千贯;建康府经制钱减五千贯,总制钱减四千贯;广德军经制钱减二千贯,月桩钱减六千贯;徽州经制钱减三千贯,月桩钱减四千贯;江南西路隆兴府月桩钱减一万五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五千贯;赣州月桩钱减六千七百五十二贯,降本钱减一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将本州虚额钱四万余贯全部蠲免减除,并在原定额内再减二万余贯;吉州月桩钱减一万七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各减六千贯;筠州月桩钱减二千贯;袁州月桩钱减二万五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五百贯;临江军月桩钱减六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一千贯;抚州月桩钱减七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二千贯;江州月桩钱减六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五百贯;建昌军月桩钱减六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五百贯;兴国军月桩钱减三千贯,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二千五百贯;南安军月桩钱减二千贯;福建路福州经制钱减三千贯,总制钱减一万贯;建宁府经制钱减八千贯,总制钱减八千贯;南剑州经制钱减八千贯,总制钱减一万六千贯;邵武军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三千贯;兴化军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一千贯;泉州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二千贯;漳州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一千贯;淮东路通州经制钱、总制钱各减二千贯;泰州经制钱、总制钱减二千贯(「减」字前应当脱漏一字);淮西路舒州经制钱、总制钱减四千贯(「减」字前应当脱漏一字);蕲州经制钱减一千贯,总制钱减二千贯;无为军经制钱减四千贯;和州经制钱、总制钱共减四千贯;浙西路常州经制钱、总制钱减三千贯(「减」字前应当脱漏一字),月桩钱减二万贯;湖州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减五千贯(「减」字前应当脱漏一字)。以上都予以采纳执行。

绍熙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有大臣上言:「经制钱、总制钱、月桩板帐钱,起初制定定额,各地州县迫于监司发文催促,办不足数额,就巧立名目,向百姓摊派科敛。比如经制钱、总制钱不足,就命令民户在丁田米税、役钱中,每石每钞暗中加收补亏钱。商旅经过场务,在征税之外,又有贴纳补助钱。月桩板帐不足,就命令民户在诉状中着落缴纳,或者缴纳买盐钱,或者缴纳甲叶

月桩板帐不足,即令民户于祠状着到或纳买盐钱,或纳甲叶钱,争讼理直则纳盐醋钱,理曲则有科罚钱。似此之类,所在不一。惟两浙、江西、福建、广右为甚。欲乞先行下两浙、江西、福建、广西路转运、提刑司,应州县日前以经、总制、月桩板帐为名,巧作名目,科敛民钱以足额,如臣前所条陈者,严行禁止,然后次第戒约诸路,有似此类,一例住罢。如有违戾,许人户越诉。」从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诏平江府合发经、总制钱每岁与减二万贯,尽于常熟县版帐钱内除豁。令转运司抱认五千贯,平江府抱认一万贯,本部抱认五千贯。先是,知平江府袁说友言:「淳熙十六年覃恩赦,减诸郡经、总制钱额,如湖州每岁已减十五万,秀州亦减十二万。平江大郡,仅减三千缗,比之湖、秀所减,不及五十分之一。」户部且言:「虽降指挥,本府除豁三千贯外,若不更与蠲减,窃虑艰于趁办。」继而吏部侍郎沈揆复言:「常熟县版帐钱额太重,乞与蠲免。」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应诸路州军合起经、总制钱,并已蠲减元额,以宽民力。今

来尚虑州军奉行不虔,复行别作名色,妄有催理。如有违戾去处,仰(盐)[监]司常切觉察,按劾以闻。」

嘉泰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侍郎王▯▯违奏:「经、总制之法,起于建炎条画申明;参酌中制,详于绍兴会计;实纳、减免数目,又备于淳熙;至于专委知、通同通,有赏有罚,则《庆元重修格令》纤悉无遗。准《格》:『经、总制钱及额,无违限拖欠,知、通同减磨勘。』又《令》:『经、总制钱物,知、通专一拘收。如违限拖欠,并行按劾。』赏则知、通同赏,罚则知、通同罚,责任之意,初无轻重,而任责之人,自分彼此,各欲取赢,义不相济。脱有不足,则归过于人。臣尝推究其致弊之源,盖郡有大小,势有难易。大郡帅守位貌尊严,通判既入签厅,凡事不敢违异,往往将经、总制钱窠名多方拘入郡库,不肯分拨,为通判者,亦无如之何。至于小郡,长贰事权相若,守臣稍不振立,通判反得以制其命,督促诸县,(迨)[殆]无虚日。本州岛合得之钱,亦以根刷积欠

译钱,打官司理直的要缴纳盐醋钱,理亏的则有科罚钱。像这类情况,各地不一而足。只有两浙、江西、福建、广右这几路最为严重。请求先行下达两浙、江西、福建、广西路的转运司、提刑司,凡是州县此前以经制钱、总制钱、月桩板帐为名,巧立名目,向百姓摊派科敛以凑足定额的,如同臣前面所条陈的那些情况,严格予以禁止,然后依次告诫约束各路,凡是有类似情况的,一律予以撤销。如有违反,允许百姓越级申诉。」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二年八月十九日,诏令平江府应起运的经制钱、总制钱每年予以减免二万贯,全部从常熟县版帐钱内予以豁免。命令转运司承担五千贯,平江府承担一万贯,本部承担五千贯。此前,知平江府袁说友上言:「淳熙十六年皇恩浩荡的赦文,减免各郡的经制钱、总制钱定额,比如湖州每年已经减免十五万,秀州也减免十二万。平江是大郡,才减免三千缗,与湖州、秀州所减的相比,还不到五十分之一。」户部又说:「虽然已经下达指挥,本府除了豁免三千贯之外,如果不再予以蠲免减少,恐怕难以办足。」接着吏部侍郎沈揆又上言:「常熟县版帐钱的定额太重,请求予以蠲免。」所以有这道命令。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说:「凡是各路州军应起运的经制钱、总制钱,都已经蠲免减少了原定的数额,以宽缓民力。如今还担心州军奉行不够诚敬,又另外巧立名目,妄加催收理算。如有违反的地方,命令监司经常认真觉察,弹劾并上奏。」

嘉泰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侍郎王〇〇上奏说:「经制钱、总制钱的法令,起源于建炎年间的条例规划、申明;参酌制定中等标准,详见于绍兴年间的会计核算;实际缴纳、减免的数目,又详备于淳熙年间;至于专门委派知州、通判共同管理,有赏有罚的规定,则在《庆元重修格令》中细致无遗。按照《格》的规定:『经制钱、总制钱达到定额,没有违限拖欠的,知州、通判一并减免磨勘。』又按《令》的规定:『经制钱、总制钱物,知州、通判专门负责征收。如果违限拖欠,一并予以弹劾。』有赏则知州、通判一同获赏,有罚则知州、通判一同受罚,责任的用意本来并无轻重之分,但是承担责任的人,自行区分彼此,各自想要多得利益,道义上互不相济。一旦出现不足,就相互推诿过错于对方。臣曾经推究导致这种弊端的根源,是因为郡有大小之别,形势有难易之分。大郡的帅守地位显赫威严,通判一旦进入签厅办公,凡事都不敢有异议,往往将经制钱、总制钱的各种名目多方拘收纳入郡库,不肯予以分拨,做通判的,也对此无可奈何。至于小郡,长官与副贰权势相当,如果守臣稍微不能振作立威,通判反而能够左右局面,督促各县,几乎没有一天空闲。本州应得的钱,也用来追讨积欠。」

为名,掩为本厅经、总制名色积聚,虽有盈羡,不肯为州县一毫助。取以妄用,间亦有之。利害相反,自为消长,违限亏额,职此之由。欲望申严行[下]诸路提刑司,照元降指挥,将诸色窠名合分隶经、总制钱,令知、通同共掌管,不得以强弱相凌,递互侵越,自为取办之计。岁终比较,赏罚[一]同。」从之。

译以"经、总制"名色为名,掩盖起来积聚为本厅经、总制钱,虽有盈余,却不肯拿出丝毫来资助州县。取来胡乱使用的情况,也间或有之。利害互相矛盾,此消彼长,违反期限、亏欠定额,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希望申明严令,下达各路提刑司,依照原先颁降的指挥,将各种名目应当分隶经、总制钱的项目,命知州、通判共同掌管,不得以势力强弱互相欺凌,递相侵占越权,各自谋求自己的应办之计。年终予以比较考核,赏罚一并施行。"(朝廷)依从了这一建议。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诸路经、总制亏额钱,已放至庆元四年终,尚虑自后间有收趁不敷去处。可令户部将嘉泰元年终

以前亏欠钱数并与蠲放。」

嘉定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经、总制钱,无常入而有常额,州县岁月之解,往往不能充额,于是有假经、总趁办之名以为侵渔自私之计,开告契之门,甚者藉其价钱而没入之。版曹、总所,其数常不充,徒足为污吏之资。今诚使版曹、总所谷考诸州五年之间其解之多者至若干,少者至若干,中者为若干亏数,然后酌取其中为额,路以下之州,州以下之县,使长吏躬自省阅,而不以重轻付之吏手。自是而后,月解有实数,州县不困于空名。无害于国,而有便于州县,以及其民,谋国之所宜亟图么。」诏令户部看详、讨论施行。既而户部言:「诸路州军合发经、总制钱,绍兴三十年指挥,于十年内取酌中一年之数立为定额。又准淳熙十六年赦文:『诸路州军合发经、总制钱,绍兴三十年指挥酌中立额,当时户部不体德意,却用十年最多之数,是致州县艰于趁办。』节次承降指挥减豁了当。今又准臣僚前项奏请事理,窃缘上件钱系隶提刑司拘催。今看详,欲下诸路提刑司,详今来臣僚所奏,将前后减豁指挥逐一相度保明,具申施行。」从之。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户部言:「都省付下福建提刑司申,权发遣漳州赵汝D▯到任便民五事,数内漳浦县经、总制钱年额浩重,科扰于民,乞行蠲减。本部、提刑司议蠲减。提刑司照得漳州浦县经、总制钱年额二万一千二百三十七贯

九十九文省,每年除正收外,有所谓亏下钱,常是补纳不足。昨知漳州俞亨宗于每月正收外,只解五百贯,邑人为之少舒。今知漳州赵汝▯申请,得如俞亨宗量减之数,则为一县生民之幸。然以嘉泰三年至嘉定五年内正收数分为三等,比开禧三年分正收钱一万五百三十四贯五百七十八文省,亏钱一万七百二贯五百二十一文省,所亏为最多,补纳钱七千六百二十一贯三百二文省;嘉定二年分正收钱一万二千五百九十贯七百六十文省,亏钱八千六百四十贯三百三十九文省,所亏为最少,补纳钱六千二百五十六贯二百七文省;嘉定三年分正收钱一万一千六百二十三贯三百三十八文省,亏钱六千六百一十三贯七百六十一文,所亏最为适中,补纳钱六千一百九十二贯五百五十九文省。窃详俞亨宗于每月正收外只解五百贯之说,则是一全年正收外合补解六千贯。若以嘉定三年适中年分议减,将正收钱一万一千六百二十三贯三百三十八文省,又补纳钱六千贯文合而计之,当解发一万七千六百二十三贯三百三十八文省,实亏钱三千六百一十三贯七百六十一文省。

译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说:"各路经制钱、总制钱的亏欠数额,已经宽免到庆元四年年底,但还担心此后地方上偶尔会有征收不足的情况。可以命令户部把嘉泰元年年底以前所欠的钱数一并予以免除。"

嘉定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上奏说:"经制钱、总制钱,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却有固定的定额,州县每月上解,往往不能足额,于是就出现了假借经制、总制征收之名来为自己谋私利的做法,大开告发契约不税之门,严重的甚至把契价直接没收充公。户部、总领所那里,钱数常常凑不足,白白成了贪官污吏牟利的凭借。现在如果真让户部、总领所核查各州五年间的解缴情况,多的是多少、少的是多少、中等的又亏欠多少,然后取其中数定为定额,路一级管辖下的州、州一级管辖下的县,让长官亲自审核查阅,不把权衡轻重的事交给吏胥经手。这样以后,每月上解就有实数,州县也不再被虚名所困扰。这对国家无害,对州县及百姓都有便利,是谋国者应当尽快考虑的事。"皇帝下诏命户部审核、讨论后施行。随后户部上奏说:"各路州军应上缴的经制钱、总制钱,绍兴三十年曾有指挥,是在十年之内取中等一年的数额定为定额。又依照淳熙十六年赦文所说:'各路州军应缴的经制钱、总制钱,绍兴三十年指挥本是取中等数额定额,当时户部没有体会朝廷本意,却用了十年中最高的数额,以致州县难以完成征收。'此后陆续有指挥予以减免了结。现在又依照臣僚前面所奏的事理,考虑到这笔钱是由提刑司负责催缴的。现在审核认为,应当行文各路提刑司,详细核查这次臣僚所奏的内容,把前后减免的指挥逐一核实核明,具文申报施行。"皇帝准奏。

嘉定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户部上奏说:"都省转下福建提刑司的申报,权发遣漳州赵汝〇到任后办的五件便民之事,其中漳浦县经制钱、总制钱的年额过重,扰累百姓,请求予以蠲免减少。本部会同提刑司商议减免。提刑司查明漳州漳浦县经制钱、总制钱年额为二万一千二百三十七贯九十九文省,每年除正常征收外,还有所谓的亏欠钱,常常靠补缴仍不足数。此前知漳州俞亨宗在每月正常征收之外,只上解五百贯,县里百姓因此稍微宽松一些。如今知漳州赵汝〇申请,希望能比照俞亨宗酌减的数额,那就是全县百姓的幸事了。然而以嘉泰三年到嘉定五年间的正常征收数分为三等来看,开禧三年那年正常征收钱一万五百三十四贯五百七十八文省,亏欠钱一万七百二贯五百二十一文省,所亏最多,需补缴钱七千六百二十一贯三百二文省;嘉定二年正常征收钱一万二千五百九十贯七百六十文省,亏欠钱八千六百四十贯三百三十九文省,所亏最少,需补缴钱六千二百五十六贯二百七文省;嘉定三年正常征收钱一万一千六百二十三贯三百三十八文省,亏欠钱六千六百一十三贯七百六十一文,所亏最为适中,需补缴钱六千一百九十二贯五百五十九文省。仔细考察俞亨宗每月正常征收之外只上解五百贯的说法,那就是全年正常征收之外应当补解六千贯。如果以嘉定三年这个适中年份来商议减免,把正常征收钱一万一千六百二十三贯三百三十八文省,和补缴钱六千贯合计起来,应当上解一万七千六百二十三贯三百三十八文省,实际亏欠钱三千六百一十三贯七百六十一文省。以年额十分为比例计算,亏欠约占一分七厘。既然正常征收之外没有别的名目可以指望,据知州赵汝〇的申请,本司派官员调取查阅簿籍档案,核对得知年额过重,以致出现亏欠,应当予以减免,这样才能使民力稍微宽松一些,共同蒙受朝廷的实际恩惠。现在详细

以年额十分为率,计亏一分七厘。既正收外无窠名可以指拟,所据知州赵汝▯申请,本司差官取索籍历,点对得年额太重,致有亏欠,合与蠲减,庶几民力稍宽,均(彼)[被]朝廷实惠。今详议,

乞以嘉定三年分正收及补纳钱参照年额,与减亏钱五千七百三十七贯四百七十文省,比为酌中之数,乞详酌施行。本部据福建提刑司契勘到漳州漳浦县经、总制钱委是额重,递年收趁不及,徒见烦扰。昨本州岛累政知州皆尝有请,乞议蠲减,未有施行。日来漳浦县愈见败坏,考之众论,皆为经、总制钱之害,以致在部之官不敢注拟。今提刑司已取索簿历,见得事理分明,一全年合与减免五千七百余贯。其它州郡亦毋得而援例。」从之。

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谓经、总制窠名,由场务课利而至于两税头脚等钱,以十分为率,其三归州家,其七隶经、总制。其后,酒榷关征多有亏额,间遇水旱,蠲租减赋所未能免,而经、总制之所入,寖不如昔矣。犹赖以助其不及者,牙契一司尔。印纸掌于倅厅,而散之诸县,民有交易,官给纸而书其直,是亦古人书契质剂之遗意。又且限之四月,听其投税,限满则有罚,告者以其半予之,法非不善么。自放限之说行,正限之与放限,分隶不同。正限则以其七隶经、总制,放限则以其七归州用,虽系守、倅、通、签,然倅之权非敢与郡比,故正限少而放限多。州郡利其所得,往往放限,合纳官钱,明减三之一。民乐于限外投税,则匿而不到官者多矣。此经、总制之额所以日亏。甚者,郡置一库,名曰白契,民以匿契来(者)[自]首,许犯人从便投税而贷其罪。又甚者,县

官到任,未暇理民事,而先议借契钱;讼牒在庭,乃以纳契钱之有无为重轻。如此等类,未易枚举。县给由子,谓之寄库,日后许有交易,必纳新钱。而向之寄留县帑者,方许参用,则是太半已成干没矣。浙东诸县,其弊尤甚,民何以堪之 窃见每遇大礼,赦文行下诸郡,仅放一限。今诸郡接续展放,无月无之,公违国家成法,暗亏经、总制额钱。乞下诸路州军,自今民间交易,既给官纸,必用官牙人立契,仍令登时申主管司附籍谷考。限满不税,照条追究姓名。既挂官籍,白契自难隐藏。或居民去城颇遥,限内投税不及,官司量欲放限,亦须申明朝廷,以凭遵守,每岁不得过月。下至诸县,辄以借契钱为名,科抑民户,并仰日下禁戢。尚敢违戾,委提刑司廉察按治。提刑司容纵不职,许本台觉察,弹劾以闻。况边陲未宁,用度寖广,经、总制窠名岂容失陷,以资州县妄费耶 」从之。

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户部言:「台州嘉定十四年分经、总制实未起发八千六百一十八贯七百四十二文;庆元府嘉定十三年分经、总制未起钱五万一千三百八十六贯四百一十三文,十四年分未起钱五万一千九百二十四贯七百二十四文,皆系经常指准支遣之数。

译商议,请求以嘉定三年的正常征收及补缴钱数参照年额,减免亏欠钱五千七百三十七贯四百七十文省,作为折中的数额,请求详加斟酌施行。本部根据福建提刑司查核漳州漳浦县经制钱、总制钱确实是定额过重,历年征收都达不到,白白造成扰累。此前本州历任知州都曾提出过请求,请求商议减免,但一直没有施行。近来漳浦县情况越发败坏,考察众人的议论,都认为是经制钱、总制钱造成的祸害,以致朝中官员都不敢接受此地的任命。如今提刑司已经调取查阅了簿籍档案,事理十分清楚,全年应当减免五千七百多贯。其他州郡也不得援引此例。"皇帝准奏。

嘉定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上奏说:"我认为经制钱、总制钱这些名目,是从场务的税利以至于两税附加的零星钱物而来的,以十分为比例,其中三分归州里,七分归经制、总制。此后,酒税、关税征收多有不足定额的情况,又遇上水旱灾害,蠲免租税减免赋役又不能避免,于是经制钱、总制钱的收入,越来越不如从前了。还能靠来补充不足的,只有牙契(田宅交易税契)这一项了。印纸掌管在通判厅,分发到各县,百姓有交易,官府发给纸并写明价钱,这也是古人书契质剂制度遗留下来的用意。而且限定四个月内投税,期限满了就有处罚,告发的人给他一半的处罚所得,这个法令不能说不好。但自从有了'放限'(延期不税之说)的说法流行以来,正限和放限,归属分配就不同了。正限的话,七分归经制、总制;放限的话,七分归州里使用,虽说是由知州、通判、签判掌管,但通判的权力不敢跟知州相比,所以正限少而放限多。州郡贪图自己所得的利益,往往采取放限的办法,应缴的官钱,明显减少了三分之一。百姓也乐得在期限之外才去投税,于是隐瞒不到官府登记的人就多了。这就是经制、总制的定额之所以日益亏欠的原因。更严重的是,有的州郡专门设一个库,名叫'白契库',百姓拿着隐瞒未税的契约自首,允许犯法的人随意投税并宽免其罪。更有甚者,县

官刚到任,还没顾得上处理民事,就先商议借支契税钱;诉讼文书在公堂上,竟然以是否交纳契税钱的多少来决定案件的轻重。像这类的事情,不容易一一列举。县里发给凭证,称之为'寄库',说日后如果有交易,必须缴纳新的税钱。而以前寄存在县库里的钱,才允许拿来挪用,这样一来大半都已经变成了私自侵吞。浙东各县,这种弊端尤其严重,百姓怎么能承受得了呢?我注意到每逢朝廷举行大礼,赦文颁行到各郡,只放宽一个限期。而如今各郡接连不断地延展放宽期限,几乎没有哪个月不是这样,公然违反国家既定的法度,暗中损耗经制、总制的定额钱数。请求命令各路州军,从今以后民间的交易,既然已经发给了官方用纸,就必须请官方牙人订立契约,并且要求当时就申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核查。期限满了不缴税的,按律追查姓名。既然已经登记在官府的簿籍上,白契自然难以隐藏。有的居民离城很远,期限内来不及投税,官府如果要酌情放宽期限,也必须申报朝廷,以作为遵守的依据,每年不得超过一个月。至于各县,动辄以借支契税钱为名,敲诈百姓,都应立即予以禁止。倘若还敢违反,交由提刑司查察惩办。提刑司如果放纵不尽职,允许本御史台觉察后弹劾上奏。况且边疆尚未安定,用度日益浩大,经制、总制这些名目的钱,怎么能容许流失,用来供州县胡乱挥霍呢?"皇帝准奏。

嘉定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户部上奏说:"台州嘉定十四年的经制、总制钱实际尚未起运的有八千六百一十八贯七百四十二文;庆元府嘉定十三年的经制、总制钱尚未起运的有五万一千三百八十六贯四百一十三文,十四年尚未起运的有五万一千九百二十四贯七百二十四文,这些都是经常性支出所依据的数额。本部不断行文各州催促起运,在十五年内接到省札指挥,因灾害展缓免征一年。到

本部不住牒下各州催发,于十五年内准省札指挥,以灾伤展免一年。至十六年,遂行举催,再准省札指挥,更与展免一年,合至十七年秋成催理。证得嘉定十三

年、十四年所欠钱数展免至十七年秋成催理,既以经涉岁么,必难举催,无益于事。本部今别行那融支遣,自后不复申朝廷乞拨还外,欲将台州、庆元府未起展免钱数特赐蠲放。仍札下浙东提刑司镂暝下两郡遍贴,使民间知惠恤出于特恩,诚为便当。」诏依所申,并日下除放。仍行下本州岛府,不得巧作名色,复行催理。及行下两浙运司、浙东安抚、提刑举司照应,遍行镂牓,晓示民户通知,各先具知稞文状申尚书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公使钱

公使钱

题下原批:「起元丰五年,讫嘉定十

四年。」

神宗元丰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官田》副本内有《公用钱》错简七条,可移补此上。」,诏司农寺于大名府公使钱内拨钱千缗与相州,及于恩、冀二州公使钱内各拨钱千五百万缗与(刑)[邢]、赵、磁三州,候辽使行旧路日,依旧拨补原数。

六月五日,鄜延路经略司言:权葭芦寨主折可适等乞给公使钱千缗。诏给。

九月七日,诏(词)[嗣]濮王宗晖(王)[主]奉祠事,宜比宗姓使相、郡王岁增公使钱二千贯,厨料给亲王例三分之二。

淳熙元年九月四日,诏曾觌已除开府仪同三司,其请给等并正赐公使钱,可照已降随龙指挥,依格全支。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南班士矩等六人生日支赐公使钱,与依格全支,后人不得援例。

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诸路漕司有一分五厘钱、二分折酒钱,于酒税钱内每贯或取二百或五十至八十,大郡一岁不下二三万缗,小者亦不下万余缗,各令

通判置历拘收,往往拨入公帑,馈遗亲旧。乞封桩,以备水旱兵革之费。」户部勘当:「欲依所请,取诸郡籍历参校每岁支用剩数,具申朝廷酌度,令认数收管。」从之。

九月二日,知南外宗正司赵不敌言:「乞依西外宗司公使库岁给钱数,每次给降不理选限将仕郎绫纸二道,下泉州转变见钱三千贯文省付本司,充三岁公使,仍自今年为始。」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诏:「史浩已除少保、蹑文殿大学士、醴泉蹑使、侍读、永国公,其岁赐公使钱,缘曾任开府仪同三司日未曾批勘,特与依开府仪同三司本格全支,自降麻日始。」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权知大宗正事不▯▯心言:「西、南两外宗正司皆有公使钱物,本司日前多是三公、使相知判,今系庶官换授,未有岁赐公使等钱,合行申明。」诏不▯▯心官见系遥郡,未应支给。令户部每岁特支钱五百贯,候转官至应给日住支。

译十六年,就要重新举行催征,又接到省札指挥,再次展缓免征一年,应当到十七年秋收后催征办理。查实嘉定十三

年、十四年所欠的钱数,展缓到十七年秋收后催征,已经经过多年,肯定难以再举行催征,对事情也没有好处。本部现在另外调剂支用,从此以后不再向朝廷申请拨还,希望把台州、庆元府尚未起运并展缓的钱数特赐蠲免。还要行文浙东提刑司,刻印文告下发两郡张贴,让民间知道这份恩惠是出于朝廷特别的恩典,实在是妥当的办法。"皇帝下诏依照所申报的办理,一并当日免除。仍旧行文本州府,不得巧立名目,再重新催征。并且行文两浙运司、浙东安抚司、提刑司照办,普遍刻印文告,晓谕民户知晓,各自先写好知道文书申报尚书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公使钱

公使钱

题下原批:"起元丰五年,止嘉定十四年。"

神宗元丰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官田》副本内有《公用钱》错简七条,可以移补到这里以上。"),下诏命司农寺从大名府的公使钱中拨出一千缗给相州,又从恩州、冀州两州的公使钱中各拨出一千五百万缗给邢州、赵州、磁州三州,等到辽国使者走旧路的时候,再依旧补拨原来的数额。

六月五日,鄜延路经略司上奏:权知葭芦寨主折可适等人请求拨给公使钱一千缗。皇帝下诏拨给。

九月七日,下诏嗣濮王赵宗晖主持祭祀事务,应当比照宗室使相、郡王的标准,每年增加公使钱二千贯,厨料按亲王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

淳熙元年九月四日,下诏曾觌已经被授予开府仪同三司,他的俸禄待遇等以及正赐的公使钱,可以按照已经颁下的随龙指挥,依照标准全额发给。

十一月二十八日,下诏南班士矩等六人生日所赐的公使钱,依照标准全额发给,以后的人不得援引此例。

淳熙三年六月十日,臣僚上奏:各路漕司征收的一分五厘钱、二分折酒钱,在酒税钱中每贯或收取二百文或五十至八十文,大郡一年不下二三万缗,小郡也不下一万多缗,各地

都命令通判设簿登记收纳,往往拨入公使库,用来馈赠亲友旧交。请求把这些钱封存积蓄起来,以备水旱灾害、兵事变乱时使用。"户部审核认为:"希望依照所请,调取各郡的簿籍参照核校每年支用剩余的数目,具文申报朝廷酌情决定,命令认定数额加以收管。"皇帝准奏。

九月二日,知南外宗正司赵不敌上奏说:"请求依照西外宗司公使库每年拨给钱数的标准,每次拨发给不受选官限制的将仕郎绫纸两道,下发泉州转换成现钱三千贯文省交付本司,充作三年的公使钱,并从今年开始。"皇帝准奏。

淳熙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下诏说:"史浩已经被授予少保、观文殿大学士、醴泉观使、侍读、永国公,他每年赐给的公使钱,因为他曾任开府仪同三司时没有经过核定,特别按照开府仪同三司的标准全额发给,从授官诏书下达之日开始。"

淳熙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权知大宗正事不〇〇心上奏说:"西外、南外两个宗正司都有公使钱物,本司以前多是由三公、使相担任知判,现在改由普通官员接替担任,还没有每年赐给公使等钱的标准,应当予以申明。"皇帝下诏说不〇〇心目前官职是遥郡官,还不应支给。命令户部每年特别支给钱五百贯,等到转官到达应予支给的级别时才停止支给。

十月三日,下诏说:"容州观察使、安定郡王赵子彤袭封爵位,应当发给公使钱,命令依照赵子栋等人已经获得的指挥办理。"

绍熙三年二月五日,西外宗正司请求拨发度牒充作公使钱。皇帝下诏福州,从应上缴户部名目的钱中截留拨出三千贯支应本司

十月三日,诏:「容州蹑察使、安定郡王子彤袭封,合给公使钱,令依子栋等已得指挥。」

绍熙三年二月五日,西外宗正司乞给降度牒充公使钱。诏下福州,于合起户部窠名钱内截拨三千贯应副本司,作绍兴二年六月以后三年支遣。」

嘉定十四年七月二日,诏皇子宁武军节度使祁国公岁赐公使钱特与支三千贯,仍逐月均给,令户部供纳本府。(本卷郭声波校点)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五 免役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五

免役

一题上原批:「免役,又

曰免役钱。」题下原批:「起治平四年,讫干道九年。」

【宋会要】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天头原批:「此卷与《大典》一万七千五百四十九重。」,诏曰:「农,天下之本么。祖宗以来,务功惠养,每勤劳勉,屡下宽恤之令,数颁蠲复之恩。然而历年于兹,未及富盛,间咤水旱,颇致流离。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徭之法甚烦天头原批:「徭,一作役。」,使吾民无敢力田积谷,求致厚产,以避其扰避:原作「别」,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二改。。至有遗亲背义,自谋安全者多矣。不幸逢其异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声,岂不悖人理、动天道欤!害农若此,为弊最深。上下偷安,苟务咤循,重于改作,故农者益以匮乏,而末游者安其富逸焉。生生之路,至缕戾么,朕甚悼焉。永惟出令之谨,故访中外群议,宜有嘉谋宏策,贡于予闻,朕将亲览,择善而从。顺天兴益,诚安敢怠 命非徒下,钦哉无忽。其令中外臣庶,限诏下一月,并许条陈差役利害,实封以闻,无有所隐。」先是,三司使韩绛言:「臣历官京西,奉使江南、河北,守藩于陕西、剑南,周访害农之弊,无甚于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致破产,次则州役,亦须厚费。夫田产,人恃以为生,今竭力营为,稍致丰足,而役已及之,欲望农人之功多,旷土之功辟,岂可得乎 向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么。』遂自经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老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理,所不忍闻。又鬻田产于官户者,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户。其余戕贼农民,未易遽数。望以臣

所陈,下哀痛之诏,令中外臣庶悉具差役利害以闻。委侍从、台省官集议,考验古制,裁定其当。使力役无偏重之害,则农民知为生之利,有乐业之心矣。」役法之议始于此。

七月十三日,命龙图阁直学士赵抃、天章阁待制陈荐同详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十月十六日,权御史中丞滕甫、知制诰陈荐同详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熙宁元年五月九日,同知谏院吴充言:「当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

译,作为绍兴(应为绍熙)二年六月以后三年的支用。

嘉定十四年七月二日,下诏皇子宁武军节度使祁国公每年赐给的公使钱,特别给予支给三千贯,仍按月平均发给,命令户部供给本府。(本卷郭声波校点)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五 免役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五

免役

一题上原批:"免役,又叫免役钱。"题下原批:"起治平四年,止干道九年。"

【宋会要】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天头原批:"此卷与《大典》一万七千五百四十九条重复。"),皇帝下诏说:"农业,是天下的根本啊。祖宗以来,一直致力于恩泽养民,常常勤劳勉励,屡次颁布宽恤百姓的诏令,多次颁赐蠲免赋税的恩典。然而历经多年,百姓仍未能富足昌盛,偶尔遇上水旱灾害,往往导致流离失所。深究其中的原因,恐怕是州郡差徭的法令过于繁琐,使得百姓不敢努力耕田积攒粮食,谋求增置丰厚的家产,以躲避这种扰累。以至于有的人抛弃亲人背弃道义,只求自己安全的,大有人在。不幸遇到这种不正常的政令,骨肉亲人有时都不能相互保全,愁怨无所依靠的呼声,难道不是违背人伦、感动天道吗!祸害农业到这种地步,弊病最为深重。上上下下都苟且偷安,只求因循旧例,把改革看作重大的事,所以务农的人日益贫乏,而从事末业(工商)的人却能安享富足安逸。百姓谋生的路子,已经到了极为艰难的地步,朕对此深感痛心。始终想到发布政令要谨慎,所以向朝廷内外征求大家的意见,希望有好的谋略宏大的对策,进献给朕知道,朕将亲自审阅,择善而从。顺应天意兴办有益之事,怎么敢懈怠呢?命令一旦下达,绝不是空话,务必恭敬对待,不可忽视。命令朝廷内外的臣子百姓,限定诏令下达后一个月内,都允许分条陈述差役的利弊,密封上奏,不得有所隐瞒。"在此之前,三司使韩绛上奏说:"臣曾在京西任职,出使江南、河北,又在陕西、剑南担任地方长官,遍访了解害农的弊病,没有比差役法更严重的了。重的是衙前役,多导致破产,次一等的是州役,也要花费大量钱财。田产,是百姓赖以为生的凭借,如今竭尽全力经营,稍微积攒得丰足一些,差役就找上门来了,想指望农民多出力耕作、开垦荒地,怎么可能做到呢?以前听说京东有百姓父子二人的丁口将要承担衙前役,父亲对儿子说:'我应当求死,好让你免受冻饿之苦。'于是就上吊自杀了。又听说江南有把祖母和老母亲嫁出去、分家来逃避差役的。这是极为悖逆人伦的事,让人不忍听闻。又有人把田产卖给官户,田产归入不用服役的人家,而差役却全都加在了原来那一等户身上。其余残害农民的事,一时难以尽数列举。希望根据臣

所陈述的情况,颁下痛切哀怜的诏书,命令朝廷内外的臣子百姓详细陈述差役的利弊上奏。委托侍从、台省的官员共同商议,考察验证古代的制度,裁定出恰当的办法。使劳役不再有偏重的祸害,那么农民就会知道谋生的好处,有安心从事本业的心思了。"关于役法的讨论就从这里开始。

七月十三日,命龙图阁直学士赵抃、天章阁待制陈荐共同详细审定朝廷内外臣民所说的差役利弊。

十月十六日,命权御史中丞滕甫、知制诰陈荐共同详细审定朝廷内外臣民所说的差役利弊。

熙宁元年五月九日,同知谏院吴充上奏说:"当今乡役之中,衙前役最为繁重。上等民户被差派的那一天,官吏登门登记造册,凡是杯盘匙筷等一切物件,都要计算折算成家产,划定分数等级,来应付各种索求,形势就像是漏勺,不到山穷水尽绝不罢休。以至有的人家家产已经耗竭,但欠

上等民户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凡杯杅匙 ,皆计赀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势同漏 ,不尽不止。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负未除,子娉既没而邻保犹逮。是以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甚者嫁母离亲,以求兄弟异籍,风俗日坏,殊可悯伤。昨闻讲求乡役利害,许中外臣庶上言,仍差近臣详定。逮今一年,未见有所蠲除,而东南弓手复增数倍。闻点差之际,人心甚不安,皆云西边用兵,五路入界,待此起发,更相动摇,阅里皇皇,道路相目。良由州县官吏不能明白晓谕,亦以朝廷命令多所改更,使民疑惑。又近年以来,上户寖少,中、下户寖多,役使频仍,农人不得不困,地力不得不遗。养生之资有所不足,则不得已而为工商,又不得已而为盗贼,国家之患,常兆于此。今陛下留意劭农劭:原作「邵」,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三改。,望 中书,择臣庶所言乡役利害,以时施行。」诏令送中书。

十八日,知制诰钱公辅同详

定差役利害。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其后,升之请并制置条例司归中书户房,安石以为今中书事猥积迟留,恐并制置留滞,固请俟差役常平事毕。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咤言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四月二十一日,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通判府州谢卿材、河北转运司勾当公事王广廉、知安远县侯淑献、著作郎程颢、知开封府仓曹参军卢秉、许州司理参军王汝翼、权兴化军判官监建州买纳茶场曾伉八人,于诸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从制置条例司请么。

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陛下临御以来,深诏四方,博求农田利害。其间虽有应令,大抵皆毛举细故,未见有能条具本末、灼然可致实效者。盖徭役之事,所在异宜,不可通以一法,非按视省访,则不足以知其详。乞下诸路转运司,令各具本路农田、徭役利害闻奏,降付本司看详施行。」从之。

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近诏置京东等路常平广惠仓,欲量逐路钱物多少,选官分诣提举。」诏差官充逐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所遣官,详见《职官 提举常平农田水利差役门》。

三年五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

利事。」乃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

八月三日,诏司农寺增置寺丞一人。以吕惠卿奏「农田水利差役举,应接条目已多」故么。

二十七日,诏司农寺每岁终,具天下差役更改过若干、宽减若干民力以闻。

译下的债还没有还清,子孙已经死绝,但邻保还要受牵连追究。因此民间纷纷设法逃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种以躲避提高户等,骨肉不敢聚居以避免增加人丁数。更严重的甚至嫁出母亲、离散亲人,来求得兄弟分成不同户籍。风俗一天天败坏,实在令人怜悯伤心。此前听说朝廷讲求乡役的利弊,允许朝廷内外臣民上言,还委派了近臣详加审定。到现在已经一年了,还没见有所蠲免,而东南的弓手(差役的一种)反而增加了好几倍。听说征点差役的时候,人心很不安定,都说是因为西部边境用兵,五路军队要出境作战,等着征发这些人来支应,于是相互动摇惊扰,乡里人心惶惶,路上的人互相以目示意(不敢明言)。这实在是因为州县官吏不能明白地晓谕百姓,也是因为朝廷的命令屡次更改,使百姓产生疑惑。而且近年以来,上等户越来越少,中、下等户越来越多,差役频繁不断,农民不得不日益困窘,地力不得不荒废。维持生计的资本已经不足,就不得不去从事工商业,又不得已而去做盗贼,国家的祸患,常常就萌发在这里。如今陛下留意勉励农事,希望

中书省,选取臣民所陈述的乡役利弊,及时施行。"皇帝下诏交给中书省。

十八日,命知制诰钱公辅共同详细

审定差役利弊。

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任命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共同主持制置三司条例司。此后,陈升之请求把制置条例司并入中书户房,王安石认为如今中书事务繁多积压迟缓,担心并入后会使条例司事务也被拖延,坚决请求等差役、常平的事情办完之后再说。

三月十一日,皇帝说:"近来查阅内藏库的奏报,外地州郡有派遣衙前役的一个人专门去交纳七钱重的金子的。"痛切地谈到衙前役害民,命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弊,制定法令。

四月二十一日,任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通判府州谢卿材、河北转运司勾当公事王广廉、知安远县侯淑献、著作郎程颢、知开封府仓曹参军卢秉、许州司理参军王汝翼、权兴化军判官监建州买纳茶场曾伉八人,前往各路考察农田水利、税赋征收比例、徭役利弊的情况。这是按照制置条例司的请求办理的。

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奏说:"陛下亲政以来,深切地诏谕四方,广泛征求农田利弊的意见。其中虽然也有响应诏令上奏的,但大多都是些琐碎细枝末节的事,还没见到有谁能条陈本末、切实可以取得实效的。因为徭役的事,各地情况不同,不能用同一种办法通行,如果不亲自考察走访,就不能了解其中详情。请求下令各路转运司,命令各自陈述本路农田、徭役的利弊上报,转呈交本司审核详情后施行。"皇帝准奏。

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奏说:"近来诏令设置京东等路的常平仓、广惠仓,想根据各路钱物的多少,选派官员分别前往管理。"皇帝下诏派官员分别担任各路的提举常平广惠仓官,兼管农田水利差役的事务。所派遣的官员,详见《职官志·提举常平农田水利差役门》。

熙宁三年五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奏说:"常平新法,应该交给司农寺选派官员主持审理,同时兼管农田水利事务。"于是任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共同担任判司农寺。

八月三日,下诏司农寺增设寺丞一名。因为吕惠卿上奏说"农田水利差役等法令举行以来,涉及的条目已经很多"的缘故。

二十七日,下诏司农寺每年年终,要具文陈报天下差役更改的数目、减轻民力负担的数目上报。

十一月二十八日,皇帝下诏说:"天下的差役,常常使我的百姓困苦不堪,以至流离失所饥寒交迫,却不能自行维持生计,这难道是朕作为百姓父母的本意吗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曰:「夫天下之役,常困吾民,至使流离饥寒而不能以自存,岂朕为民父母之意哉!吾诏书数下,欲宽其役,而事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察民未深么。今梓州路独能兴民之利而去其害,欲功之赏,朕何爱焉!其转运使韩▯等,已降 书奖谕,仍各赐帛二百。」以中书言:「本司奏,本路团并陆路纲运共减一百三十八纲,并减定本路诸州、军、监远近接送牙前,及减罢押纲随送得替官员衙前共二百八十三人纲:原作「网」,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三改。,及省诸州、军、监、县差役公人共五百一人。兼点检梓、遂州等处自来公使厨库牙前倍费钱物,最为侵刻,若不改更,即今后投名衙前各不愿充役。乞行裁减,上体陛下爱恤百姓之意。率先诸路,讲求利害公忠之实。乞特功奖谕。」故降是诏。其所减衙前及纲运并差官复位牙簿事纲:原作「网」,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五改。,仍依奏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诏罢章惇相度夔州路差役。先是,遣惇乘驿,同夔州路转运司经制渝州夷贼,惇言:「经制渝州夷贼疆土疆:原作「强」,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五改。,难遍历诸州。欲止以渝州役事立定条约,推行于一路。」上批:「诸州役事不同,难止用一法。」故罢之。

同日,司农寺言:「开封府界诸县民岁纳役钱,其乡村第四等以下并

免。如非单丁,即与第五等轮差壮丁。」从之。

五月十六日,司农寺及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言:「有畿内百姓未知新法之意,见逐乡大户言等第出助役钱多,愿依旧充役。」诏司农寺令诸县晓谕,如有不愿纳钱之人,除从来不当役年月令依条认本等役,候年月至,则赴官充役,更不令纳役钱。又奏:「乞差府界提点司官分诣诸县,同造五等簿,升降民户。如敢将四等以下户升于三等,致人披诉披:原作「被」,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五改。,其当职官吏并从违制,不以赦降原免。」从之。

七月六日,诏御史中丞杨绘、御史刘挚分析所奏差役利害以闻。先是,绘言:「臣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悯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使民宅于大均之域。或有羡余,即以待水旱之岁。然闻干其任者,唯务敛之多而行之峻,致天下不尽晓朝廷之意,将以为率其剩者而官取之么。两浙提点刑狱王廷老,当即其人。 廷:原作「庭」,据《宋史》卷三四○《刘挚传》改。下同。按下文熙宁八年二月条及《栝苍金石志》卷四、《宋史》卷三二○《王古传》,熙宁中有两浙转运使王廷老,字伯、提举常平仓张靓,科两浙一路役钱至七十万,至有一户出三百千至:原作「止」,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五改。。民皆谓供一岁役钱之外,剩数几半。

译!朕多次颁下诏书,想要减轻百姓的差役,可是事情却没有兴办起来,这是因为官吏奉行朕的诏书不够勤勉,而对民情体察不深啊。如今梓州路能够独自兴办有利于百姓的事而去除了祸害,想要奖赏这份功劳,朕怎么会吝惜呢!其转运使韩缜等人,已经颁下诏书褒奖晓谕,还各自赐给绢帛二百匹。"这是因为中书省上奏说:"本司上奏,本路合并陆路纲运共减少了一百三十八纲,并且减定了本路各州、军、监远近的接送衙前役,以及裁减停罢押运纲运的随行、代任的官员衙前役共二百八十三人,还减省各州、军、监、县的差役公人共五百零一人。同时点检梓州、遂州等地历来公使厨库衙前役所加倍花费的钱物,最为侵夺刻剥百姓,如果不加以改革,那么此后应募的衙前役人各自都不愿意再充当此役了。请求予以裁减,以此上体陛下爱护体恤百姓的心意。这是率先在各路中,讲求利弊、体现公心忠诚的实际行动。请求特别予以奖励表彰。"因此才颁下这道诏书。所减少的衙前役及纲运,以及分派官员重新登记补充簿籍的事,仍旧依照所奏施行。

熙宁四年四月二日,下诏罢免章惇考察相度夔州路差役事的差遣。此前,派遣章惇乘驿马前往,会同夔州路转运司经营治理渝州的少数民族叛乱,章惇上奏说:"经营治理渝州少数民族边境疆土,难以遍历各州。想只用渝州的差役情况制定条约,推行到全路。"皇帝批示说:"各州差役情况不同,难以只用一种办法。"因此罢免了他这项差遣。

同一天,司农寺上奏说:"开封府界各县百姓每年缴纳役钱,其中乡村第四等以下的一律

免除。如果不是单丁户,就与第五等一样轮流差派壮丁应役。"皇帝准奏。

五月十六日,司农寺及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上奏说:"京畿之内有的百姓不了解新法的用意,见到本乡的大户人家说等第出助役钱多,宁愿依照旧法自己充当差役。"皇帝下诏司农寺命令各县晓谕百姓,如果有不愿意缴纳役钱的人,除了原本不应当服役的年月,命令依照条例认定其应服的本等差役,等到该服役的年月到了,就到官府充当差役,不再让他缴纳役钱。又上奏:"请求派遣府界提点司的官员分别前往各县,共同编造五等户籍簿,升降民户等第。如果敢把四等以下的户升到三等,导致百姓上诉的,该管的官吏一并按违反制令论处,不因为大赦而予以原谅免罪。"皇帝准奏。

七月六日,下诏御史中丞杨绘、御史刘挚分别陈述所奏的差役利弊上报。此前,杨绘上奏说:"臣并非不知道助役法是陛下悯恤差役不均,想要使其平均,让百姓处于大体均平的境地。如果有盈余,就用来应付水旱灾年的需要。可是听说主持这项事务的人,只求多征收而执行严苛,导致天下百姓不能完全明白朝廷的用意,将会认为是征收百姓的盈余而由官府拿走啊。两浙提点刑狱王廷老,正是这样的人。 与提举常平张靓,两浙一路所征收的役钱达到七十万,甚至有的一户就要出三百千文。百姓都说除了供应一年的役钱之外,剩下的数目差不多快到一半了。虽然司农寺还没有立即依从,可是民间都认为王廷老必定会因此得到本路或邻路监司的赏赐,张靓也必定会因此得到较好的差遣或检正的职位。这必定是因为急于多征收数额而招致谤议兴起啊。请求裁减损减此项,予以施行下达,以安定民心。"又上奏说:"东明等县的百姓多达上千人,到开封府控诉超升户等等第、征收助役钱的事,本府不予受理。百姓既然无处申诉,于是就冲入了王安石的私宅。王安石晓谕他们说这件事宰相府并不知道,会予以指示,不让升等,还问他们知

虽司农寺未即从,然民间咸谓廷老必赏之以本路或邻路监司,靓必以餐职或检正检:原作「监」,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五改。。此必咤取数之多而谤议兴么。乞裁损行下,以安民心。」又言:「东明等县百姓至千百人诣开封府诉超升等第第:原脱,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五补。、出助役钱事,本府不受。百姓既无所诉,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谕之此事相府不知,当与指挥,不令升等,仍问汝等知县知否 皆云不知。又诣御史台,臣以本台无例

收接诉状,谕令散去。退而访问,乃司农寺不依诸县元定户等,却以见管户口,量等第均定助役钱数付诸县,各令管认,升降户等,别造簿籍,前农务而毕。臣切谓凡等第升降,盖视人家产高下,须自下而上,乃得其实。今乃自司农寺先画数,令本县依数定簿,岂得民心甘服哉 京畿者,天下之根本,不可不关圣虑。措置民事,必自州及县,岂有文移下县,州府不知之理 此乃司农寺自知所行于理未安,故不报府,直下诸县,欲其畏威,不敢异议。若关京尹,或致争执,所以不顾事体如此。又今已是农月,如何于农务前毕,欲随夏税起催乎 臣又闻中书遣娉迪、张景温体量不愿出钱之民。臣恐不愿出钱者欲困以重役,如此威胁,谁敢不从 」又言:「闻府界提点司以畿县百姓入京诉等第助役事,东明县民最多,咤欲举劾知县贾藩。今若东明百姓来诉则罪知县,臣恐畿县令、佐惩创其事,先威以严刑,胁以利害,俾民不敢复诉。壅塞民言,得为便乎 况陛下已诏东明等县不得升等,及取情愿,若非百姓来诉,何凭有此诏乎 而反捃摭知县,何么 」又言:「助役之法,朝廷之意甚善,其法亦甚均,但亦有难行之说。臣愿献其否以成其可,去其害以成其利。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百顷之与三顷,已三十倍矣,而役则同焉。今若均出钱以顾役,则百顷者其出钱必三十倍于三顷者矣,况

永无影射之讼乎影:原作「决」,据《长编》卷二二四改。!此其利么。然难行之说亦有五:民难得钱,一么;近边州军奸细难防,二么;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么;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么;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么。先乞议防此五害,然后着为定制。仍乞诫励司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于民以自为功。」挚言:「陛下忧悯元元,谓天下役法么失其平,故慨然有意大均之么。然有司建议立法,颇未有上副旨意而下协人情者。其法曰率钱助役,官自雇人。臣谓其事不可胜言,而略陈其十害:天下户籍,均为五等,凡户之虚实,役之重轻,类皆不同。今敛钱用等以为率,则非一法之所能齐。

译不知道这是知县所为?都回答说不知道。又到御史台申诉,臣认为本台没有先例

可以接受申诉状,晓谕他们散去。后来退下访查,才知道是司农寺没有依照各县原来核定的户等,却按照现有的户口数,酌量等第平均核定助役钱数交给各县,各自要求他们承担认领,升降户等,另外编造簿籍,要在春耕农事之前完成。臣私下认为凡是等第升降,应当依据每家产业的高低,必须从下到上逐级核定,才能得到实情。如今却是司农寺先划定数额,命令各县依照数额编定簿籍,怎么能让百姓心悦诚服呢?京畿一带,是天下的根本所在,不能不牵涉到圣上的深虑。处理百姓的事务,必定要从州到县逐级办理,怎么会有公文下达到县,而州府却不知道的道理呢?这是因为司农寺自己也知道这样做在道理上不妥当,所以不禀报府衙,直接下达到各县,想要百姓畏惧其威势,不敢有异议。如果关涉到开封府尹,或许会导致争执,所以才不顾及事体到这个地步。而且如今已经是农忙时节,为什么要在农事之前完成呢?想要随着夏税一起开始催征吗?臣又听说中书省派遣娉迪、张景温去体察衡量不愿出钱的百姓。臣担心不愿出钱的人会被以重役来困扰,像这样的威胁,谁敢不服从呢?"又上奏说:"听说府界提点司因为京畿各县百姓入京申诉等第助役的事,东明县的百姓最多,痛心地想要举劾知县贾蕃。如今如果东明的百姓来申诉就归罪于知县,臣担心京畿各县的县令、县佐会因此事而心生戒惧,先用严刑相威胁,用利害相胁迫,使百姓不敢再申诉。堵塞百姓的言路,这样做能算是妥当吗?况且陛下已经下诏东明等县不得升等,以及听凭百姓自愿,如果不是百姓前来申诉,凭什么会有这道诏令呢?反而去搜寻挑剔知县的过错,这是为什么呢?"又上奏说:"助役法,朝廷的用意很好,这个办法也很公平,只是也有难以推行的说法。臣愿意陈述它的弊端来促成它的可行,去除它的祸害来成就它的好处。假设百姓的田产多的有达到一百顷的,少的只有三顷的,都被划为第一等,一百顷的和三顷的,已经相差三十倍了,可是差役却是一样的。如今如果均摊出钱来雇人服役,那么拥有一百顷田产的人所出的钱必定是三顷田产的人的三十倍,况且

永远没有了假冒户等躲避差役的诉讼了!这是它的好处啊。可是难以推行的说法也有五点:百姓难以筹到现钱,这是第一点;靠近边境的州军防范奸细困难,这是第二点;各地田税多少不同,这是第三点;耆长如果雇人来做,盗贼就难以禁止,这是第四点;专典(掌管钱物的吏员)如果雇人来做,就会造成官府财物的流失,这是第五点。请求先商议防范这五种祸害,然后再制定为固定的制度。还请求告诫勉励司农寺不要急于求成来谋求恩赏,提举司也不得多向百姓征取来为自己邀功。"刘挚上奏说:"陛下忧虑怜悯天下百姓,认为天下的役法有失公平,所以慷慨地有心要大力使其均平啊。可是有关部门建议立法,很多都没有能够上合圣意而下顺民情的。这个办法说的是征收钱财来雇人服役,官府自己出钱雇人。臣认为这件事的弊害说不完,姑且略陈其中十项祸害:天下的户籍,均分为五等,可是每户的虚实、差役的轻重,类别都各不相同。如今征收钱财按等第定为统一比例,那就不是一种办法所能够统一齐平的。如果根据各家田产的肥瘦,斟酌其所宜,一州一县、一乡一家各自制定办法,那就会纷繁错杂,四散不一,还能靠什么来统一管理呢?这是第一项祸害。新法担心户等簿籍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所以命令估量家产财力,

若随其田业腴瘠,咤其所宜,一州一县、一乡一家,各自立法,则纷错散殊,何所总统 其害一么。新法患等籍之不得其实,故令品量物力,别立等第,以定钱数。然旧籍既可不信,则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 其害二么。上户常少,中、下之户常多。上户之役数而重,故或以今之助钱为幸;下户之役简而轻,故皆以今之助钱为不幸。优富苦贫,非法之意,其害三么。新法所以品量立等,不取旧簿者,意欲多得雇钱,患上户之寡,故临时登降,升补高等,以充足配钱之数,疲匮之人,何以堪命 近日府界其事已验,其害四么。岁有丰凶丰;原作「豊」,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四改。,而役人有定数,助不可阙,则助钱非若赋税有倚阁减放之期,其害五么。农人唯有丝绢麦粟之类,而助法皆用见钱,

故须随时货易,逼于期会,价必大贱。借使许令以物代钱,亦复有退拣壅滞及寅缘乞索之患拣:原作「简」,据《长编》卷二二四改。,其害六么。两税及科买贷责,色目已多,使常无凶灾,犹病不能毕公私之费,及起庸钱,竭其所有,恐人无有悦而愿为农者,其害七么。徼幸之人,又能寅缘法意。如近日两浙科一倍钱数,欲自以为功,而使国家受聚敛之怨,其害八么。乡、县定差,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者,犹须十余年而一及之,至于下役,则一二十年乃复一差。今使 出缗钱,官自召雇,雇直轻则法或不行,重之则民不堪命,其害九么。夫役人必用乡户,盖有常产则自重,性愚实则罕欺。今既雇募,恐止得轻猾游浪奸伪之人,其害十么。天下差役,莫重于衙前。今司农新法,乡户衙前更不差,其长名人,并听依旧以天下官自卖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以酬其重难。臣谓此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户自来以承应官中配卖科率,亦难使之均出助钱外,场务给衙前对折役过分数,多估价不尽,亏官实数。今既官自拘收,以私价召卖,则所入固多。乞陛下以此一法诏有司讲求其详,则其它役法更革无难矣。助役之法,望

译另外划定等第,来确定钱数。可是既然旧簿籍已经不可信了,那么如今的估量,又凭什么能保证没有失误呢?这是第二项祸害。上等户通常较少,中、下等户通常较多。上等户的差役频繁而繁重,所以有的人认为如今出助役钱是幸事;下等户的差役简单而轻省,所以都认为如今出助役钱是不幸的事。厚待富人,苦累穷人,这不是这个法令的本意,这是第三项祸害。新法之所以要估量划定等第、不采用旧的簿籍,是想多征得雇役的钱,担心上等户太少,所以临时提升登记等级,升补到高等,以凑足所配摊派的钱数,那些贫困疲乏的人,怎么能承受得了呢?近来在京畿一带这种事已经得到验证,这是第四项祸害。年成有丰有歉,可是雇役的人数是固定的,助役钱不能缺少,那么助役钱就不像赋税那样有延缓减免的机会,这是第五项祸害。农民只有丝绢麦粟这一类东西,可是助役法都要求用现钱缴纳,

所以必须随时变卖交换,逼于限期,价钱必定大幅贬低。即使允许用实物代替现钱,也仍然会有官府挑剔退货、拖延壅塞以及趁机敲诈勒索的弊病,这是第六项祸害。两税以及各种科买、赊贷责成,名目已经很多,即使经常没有凶年灾害,尚且难以应付公私两方面的费用,再加上征收雇役的钱,用尽他们所有的一切,恐怕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地做农民了,这是第七项祸害。心怀侥幸的人,又能够趁机钻营法令的空子。如像近来两浙征收多出一倍的钱数,想借此为自己邀功,却让国家背负横征暴敛的怨名,这是第八项祸害。乡、县按次序轮差差役,循环相代,上等户最重的差役最快也要十几年才轮到一次,至于下等的差役,则要一二十年才又轮到一次。如今让百姓

交出现钱,官府自己招募雇人,雇钱定得轻了,法令可能就行不通,定得重了,百姓又承受不了,这是第九项祸害。役使的人必须用乡里的农户,因为有固定的产业就会自重,性情朴实厚道就很少欺诈。如今既然改为雇募,恐怕只能招募到轻浮狡猾、游手好闲、奸邪虚伪的人,这是第十项祸害。天下的差役,没有比衙前役更繁重的了。如今司农寺的新法,乡户衙前役不再差派,那些长期承役的人,一并听凭他们依旧靠官府出卖酒税坊场以及州县坊郭人户的助役钱数,来酬报他们承担的重难差役。臣认为这个办法即使可以推行,可是坊郭十等户历来是靠承应官府中的配卖科敛而来的,也难以让他们一律均摊出助役钱;此外,场务给衙前役折抵所承担的部分,多是估价不实,导致亏损官府的实际数额。如今既然由官府自己收取,用私价出售,那么所得收入自然会增多。请求陛下把这一项办法交给有关部门详细讲求其中细节,那么其他役法的更改也就不难了。助役的法令,希望

一切寝议。」至是,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同判司农寺曾布言:「臣伏见言事官屡以近日所议差役新法未便,议论纷纭,多失利害之实。窃以朝廷议更差役之法,志于便民,故虽遣使四方虽:原作「难」,据《长编》卷二二五改。,询求利害。而畿甸之事至

译一切搁置,不再讨论。到这时,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同判司农寺曾布进言说:"臣俯伏看到,谏官们屡次认为近来所商议的差役新法有诸多不便之处,议论纷纷,大多没有说中利害的实情。臣私下认为,朝廷商议变更差役法,本意是要便利百姓,所以才派遣使者前往各地(此处"虽"字原作"难",据《长编》卷二百二十五改),访求了解利害得失。而京畿地区之事,到……

近而易讲,所遣之官论议措置,条畅明白,多可行者。及至成书,则付之司农,使与开封提点司集议已,又牓之诸县,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陈。此可谓详且尽矣。臣蹑言者之言,皆臣所未谕,岂蔽于理而未之思乎 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无偏乎 畿内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今:原作「令」,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六改。,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蹑、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言者则或以谓凌虐赤子,或以谓朝廷受聚敛之谤。今输钱免役,使之安生乐业,终身不知有前日之患么。言者则以谓起纳庸钱,则人无悦为农者。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则以谓上户以为幸以为:原脱「以」,据《长编》卷二二五补。,下户以为不幸。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输钱,逐等之中,又别为三

等或五等三:原作「二」,据《长编》卷二二五改。,其为均平齐一,无以过此以:原脱,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六补。。言者则以谓敛钱用等,则非一法所能齐。所在各自为法,则无所总统。昔之簿书,等第不均,不足凭用,故欲分命使者,督察诸县,使功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言者则以谓旧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 如此,则是天下之政无可为之理。编 三年,一造簿书,所以升降等第。今之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方晓示人户,事有未便,皆与改正,则今之增减实未施行。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益欲多敛雇钱,升补上

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主管仓库、场务、纲运官物纲:原作「网」,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六改。,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么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轮:原作「输」,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六改。,不复募人。言者则以谓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守把城门,潜为内应。役钱之输见钱与纳斛斗,皆取民便为法,如此亦已周矣已:原作「以」,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七改。。言者则以谓纳见钱则丝、帛、粟、麦必贱,以物代钱则有退拣乞索之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羡余, 所以备凶年,为朝廷推恩蠲减之计,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谓:原作「为」,又「税」后原衍一「务」字,均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七改、删。

译近而易讲,所遣之官论议措置,条畅明白,多可行者。

——近便且容易讲明,所派遣的官员议论、处置这些事,条理通畅、明白清楚,大多是可以施行的。

及至成书,则付之司农,使与开封提点司集议已,又牓之诸县,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陈。此可谓详且尽矣。

——等到文书写成,就交给司农寺,让他们和开封府提点司一起商议,商议完后,又张榜公布到各县,凡是百姓觉得不便利的地方,都可以自己陈述。这可以说是详尽周全了。

臣蹑言者之言,皆臣所未谕,岂蔽于理而未之思乎?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无偏乎?

——臣核查进言者的话,都是臣所不能理解的,难道是他们被道理所蒙蔽而没有想清楚吗?还是其中有所偏袒,所以言论不能不偏颇呢?

畿内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蹑、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京畿地区的上等人户,全部免除了从前衙前的差役,所以现在所交纳的钱,费用比以前减少了十分之四五;中等人户,从前要充当弓手、手力、承符、户长这类差役,如今让上等户以及坊郭户、寺观、单丁户、官户都出钱来资助他们,费用比以前减少了十分之六七;下等人户,全部免除从前的冗杂差役,只充当壮丁,并且不用交纳一文钱,所以费用比以前减少了十分之八九。

言者则或以谓凌虐赤子,或以谓朝廷受聚敛之谤。今输钱免役,使之安生乐业,终身不知有前日之患么。

——进言的人有的说这是欺凌虐待百姓,有的说朝廷因此蒙受搜刮聚敛的诽谤。如今交钱免役,使百姓安居乐业,终身不再知道从前的祸患。

言者则以谓起纳庸钱,则人无悦为农者。

——进言的人却说,一旦开始征收代役钱,人们就没有乐意务农的了。

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则以谓上户以为幸,下户以为不幸。

——上等户所减少的费用少,下等户所减少的费用多,进言的人却说上等户认为这是幸运,下等户认为这是不幸。

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输钱,逐等之中,又别为三等或五等,其为均平齐一,无以过此。

——如今衡量各户的财力,让他们按等级交纳钱财,每一等之中,又另外分为三等或五等,这种均平齐一的程度,没有比这更好的了。

言者则以谓敛钱用等,则非一法所能齐。所在各自为法,则无所总统。

——进言的人却说,按等级征收钱财,不是一种办法所能统一整齐的。各地各自立法,就没有统一的管理。

昔之簿书,等第不均,不足凭用,故欲分命使者,督察诸县,使功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

——从前的簿籍文书,等级划分不均,不值得依凭使用,所以想分派使者,督察各县,使他们用心刊正,希望评定升降都能得到公平。

言者则以谓旧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如此,则是天下之政无可为之理。

——进言的人却说,旧的等级既不可信,如今的评定,又凭什么能保证没有差错?如此说来,天下的政事就没有可以施行的道理了。

编 三年,一造簿书,所以升降等第。今之品量增减,亦未为非。

——按编制,三年造一次簿籍,用来升降等级。如今的评定增减,也不能算作不对。

又况方晓示人户,事有未便,皆与改正,则今之增减实未施行。

——况且刚刚晓谕人户,事情如有不便之处,都会加以改正,那么如今的增减其实还没有真正施行。

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益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

——进言的人却说,评定等级的人是想多收雇役钱,把人户升补到上等,以凑足应交钱数。至于祥符等县上等人户数量多,把他们降为下等的情况,却唯独隐瞒不说。

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主管仓库、场务、纲运官物,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么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

——凡是州县的差役,没有不可以招募人来充当的道理。如今全国有一半自愿充当衙前的人,未尝不是主管仓库、场务、纲运官物,而承符、手力这类差役,旧法都允许雇人充当,已经施行很久了。只有耆长、壮丁,按如今的措置属于最轻的差役,所以只是轮流差派乡户,不再招募他人。

言者则以谓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守把城门,潜为内应。

——进言的人却说,让专典雇人充役,会导致官物遗失,耆长雇人充役,就难以制止盗贼。又说边境地区如果有奸细之人应募,就会焚烧仓库,或者在把守城门时,暗中充当内应。

役钱之输见钱与纳斛斗,皆取民便为法,如此亦已周矣。

——役钱的缴纳,无论是交纳现钱还是缴纳粮斛,都是取百姓方便来立法,这样已经很周全了。

言者则以谓纳见钱则丝、帛、粟、麦必贱,以物代钱则有退拣乞索之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

——进言的人却说,交纳现钱,就会使丝、帛、粟、麦价格必然下跌,用实物折抵钱财,就会有退货挑拣、索要贿赂的祸害,如此说来,那应当怎么办才好呢?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羡余,所以备凶年,为朝廷推恩蠲减之计,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

——从前的徭役,都是由百姓承担,即便遇到荒年饥馑,也未曾停止过差役。如今役钱一定要稍有结余,是为了防备荒年,作为朝廷施恩蠲免减轻的准备,其余的又专门用来兴办田利、增加官吏俸禄,进言的人却说助役钱不像税赋那样有暂缓、减免的期限。

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检放否?

——臣不知道从前的衙前、弓手、承符、手力这类差役,是否也曾有过暂缓、检放的先例?

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钱七

。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检放否 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钱七十万缗而已,畿内户十六万,率钱亦十六万缗。是两浙所输,盖半于畿内,募役之余,亦无几矣。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贾藩为县令,差役之事苟有未便于民,法许其自陈。 不肯受,使趋京师,諠哗词诉,其意必有谓么。藩之不职不法,其状甚众,皆有司所不得不问,故置狱以究之置:原作「致」,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七改。。言者则或以为藩方为二府所选,必非不才必:原作「明」,据《长编》卷二二五改。,或以谓藩虽有赃

私,乞一切不问。此皆臣所未谕么。大约御史之言,多如此类。至于助役之法,昨看详奏请,出暝施行,皆开封府与司农寺被旨集议,此天下所知。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论司农,未尝及一语开封府。开封于民事何所不预 民有所告而不受天头原批:「告,一作陈。」,此乃御史之所当言,而言未尝及么。自非内怀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向:原作「拘」,据《长编》卷二二五改。,则不当至此。愿以臣所言宣示中外。」故有是诏。

十四日,杨绘具录前后论助役法四奏以自辨。又言:「助役之法,国家方议立千万年永制。一人之智,不足以周天下之利害,必集众人之智,然后可以尽其利。今陛下专任王安石,安石专委曾布安石:原脱,据《长编》卷二二五补。,又愎人言,如此而欲建千万岁之永制,安得可乎 」刘挚又言:「臣近论助役之法,其害有十,得旨批送曾布札子条件诘难,令臣分析者。窃以助役敛钱之法,有大臣者主之于中书,有大臣之亲——中书之属官及御史知杂者议之于司农寺,有大臣选择所谓能者为监司、提举官而行之于诸路,其势上下若此,可谓易行矣。然旷日弥年,终未有定论可以为法者,此何谓么 为不顺乎民心而已矣。是故前日采中外士民之说敷告陛下。今以司农为是耶,则事尽于前奏,可以覆视;陛下以臣言为非耶,贬黜而已矣。虽复使臣言之,亦不过所谓十害者。而风宪之官亦岂当与有司较是非胜负,交口相直,如市人之诟竞 伏望以臣前后论助役之章与司农之言宣示中

外,以考是非。若臣言有取,则乞早赐寝罢助役,以安天下之心;若稍有欺罔,则乞重行窜废,以戒妄言,以谢专权之人。」挚又言:「自青苒之议起,而天下始有聚敛之疑;青苒之议未一,而均输之法行;均输之法未允,而边鄙之谋出;边鄙之谋未息,而漳河之役作;漳河之役未平,而助役之事兴。至助役之法,臣终以谓使天下百姓税赋贷责息利之外而无故升进户等,使 出缗钱者,皆非国家美事,故天下谓之聚敛。

译十万缗而已,畿内户十六万,率钱亦十六万缗。是两浙所输,盖半于畿内,募役之余,亦无几矣。

——两浙一路,有户一百四十余万,所交钱不过七十万缗,京畿地区有户十六万,所征之钱也是十六万缗。这样两浙所交纳的,大概只是京畿的一半,招募差役之外的结余,也所剩无几了。

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

——进言的人却说,官吏借着法令的意图,两浙想凭借结余的钱财侥幸邀功,司农寺想把有结余当作政绩。

贾藩为县令,差役之事苟有未便于民,法许其自陈。不肯受,使趋京师,諠哗词诉,其意必有谓么。

——贾藩担任县令,差役之事如果对百姓有不便之处,法令允许百姓自己陈述。如果不肯受理,让百姓奔赴京城,喧哗诉讼,这其中的用意必定有其原因。

藩之不职不法,其状甚众,皆有司所不得不问,故置狱以究之。

——贾藩不称职、不守法的情状很多,都是主管官署不得不追问的,所以设立案件来加以追究。

言者则或以为藩方为二府所选,必非不才,或以谓藩虽有赃私,乞一切不问。此皆臣所未谕么。

——进言的人有的认为贾藩刚被二府(中书、枢密院)选用,必定不是没有才干的人,有的说贾藩虽然有贪赃枉法的行为,请求一律不予追究。这些都是臣所不能理解的。

大约御史之言,多如此类。

——大概御史们的言论,大多是这一类的。

至于助役之法,昨看详奏请,出暝施行,皆开封府与司农寺被旨集议,此天下所知。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论司农,未尝及一语开封府。开封于民事何所不预?民有所告而不受,此乃御史之所当言,而言未尝及么。

——至于助役法,前不久详审奏请、颁布施行,都是开封府与司农寺奉旨共同商议的,这是天下人都知道的。即使法令有不完善之处,进言的人也深加论说司农寺,却从未提及开封府一句话。开封府对于百姓的事情有什么不曾参与的呢?百姓有所控告却不予受理,这本是御史应当进言的事情,而进言的人却从未提及。

自非内怀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则不当至此。愿以臣所言宣示中外。」故有是诏。

——如果不是内心怀有邪僻偏颇之情、有所偏向背离,就不应当到这种地步。希望把臣所说的话宣示朝廷内外。”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十四日,杨绘具录前后论助役法四奏以自辨。又言:「助役之法,国家方议立千万年永制。一人之智,不足以周天下之利害,必集众人之智,然后可以尽其利。今陛下专任王安石,安石专委曾布,又愎人言,如此而欲建千万岁之永制,安得可乎?」

——十四日,杨绘详细抄录前后论助役法的四份奏疏来为自己辩解。又说:“助役法,国家正商议要订立千万年的永久制度。一个人的智慧,不足以周全天下的利害,一定要集合众人的智慧,然后才能穷尽其中的好处。如今陛下专任王安石,王安石又专门委托曾布,还刚愎自用、不听人言,这样却想建立千万年的永久制度,怎么能行呢?”

刘挚又言:「臣近论助役之法,其害有十,得旨批送曾布札子条件诘难,令臣分析者。窃以助役敛钱之法,有大臣者主之于中书,有大臣之亲——中书之属官及御史知杂者议之于司农寺,有大臣选择所谓能者为监司、提举官而行之于诸路,其势上下若此,可谓易行矣。然旷日弥年,终未有定论可以为法者,此何谓么?为不顺乎民心而已矣。

——刘挚又说:“臣近来论说助役法,指出它有十项弊害,得到圣旨批交曾布写札子逐条诘难,命臣加以分析。臣私下认为,助役敛钱的办法,有大臣在中书省主持,有大臣的亲信——中书的属官以及御史台的知杂官在司农寺商议,又有大臣选择所谓有才能的人担任监司、提举官在各路施行,这种上下相承的形势如此,可以说是容易施行的了。然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始终没有能够定为定论、可以立为法令的,这是为什么呢?只因为不顺应民心罢了。

是故前日采中外士民之说敷告陛下。今以司农为是耶,则事尽于前奏,可以覆视;陛下以臣言为非耶,贬黜而已矣。虽复使臣言之,亦不过所谓十害者。

——因此臣前不久采集了朝廷内外士民的说法陈告陛下。如今若认为司农寺是对的,那么事情已在前面的奏疏中说尽,可以查验核对;陛下若认为臣的话是错的,那就贬黜臣罢了。即便再让臣重新申说,也不过是所说的那十项弊害。

而风宪之官亦岂当与有司较是非胜负,交口相直,如市人之诟竞?

——身为纠察风纪的言官,又怎么应当和主管官署去争辩是非胜负,你一言我一语地相互争辩,像市井小民那样争吵不休呢?

伏望以臣前后论助役之章与司农之言宣示中外,以考是非。若臣言有取,则乞早赐寝罢助役,以安天下之心;若稍有欺罔,则乞重行窜废,以戒妄言,以谢专权之人。」

——恳请把臣前后论助役法的奏章和司农寺的说法一并宣示朝廷内外,用来考订是非。如果臣的话有可取之处,就请早日下令停止废除助役法,以安定天下人心;如果臣稍有欺骗蒙蔽,就请从重处罚贬斥臣,用以惩戒胡言乱语的人,向专权的人谢罪。”

挚又言:「自青苒之议起,而天下始有聚敛之疑;青苒之议未一,而均输之法行;均输之法未允,而边鄙之谋出;边鄙之谋未息,而漳河之役作;漳河之役未平,而助役之事兴。

——刘挚又说:“自从青苗法的议论兴起,天下才开始有了搜刮聚敛的疑虑;青苗法的议论还没有统一,均输法就已经施行;均输法还没有得到认可,边境的谋划又提了出来;边境的谋划还没有平息,漳河的役事又兴起;漳河役事还没有完成,助役的事情又兴起了。

至助役之法,臣终以谓使天下百姓税赋贷责息利之外而无故升进户等,使出缗钱者,皆非国家美事,故天下谓之聚敛。

——说到助役法,臣始终认为让天下百姓在税赋、借贷利息之外,无缘无故地提升户等,让他们出交钱财,这些都不是国家的好事,所

大臣误陛下,而大臣所用者又误大臣。今既颠缕乖错,败乱纲纪,知天下之不容,惧宸衷之回悟,以谓虽中外之士畏避无敢言,其尚敢言者,独御史有职尔,故又使司农荧惑天听,作为偏辞,令臣分析,以摧沮风宪之体,艰梗言路。伏望陛下深察事物之势,用安靖之治,以休息生民,罢分析之旨,以养多士敢言之气。」诏绘落翰林学士、御史中丞,为翰林侍读学士,知郑州;挚落餐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衡州盐仓。

十一月,颁募役法。诸户等第输钱,免其身役,官以所输钱立直,募人充役。输钱轻重,各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土俗所宜。谓以家业钱或田亩或税钱之类。计一岁募直及应用之数,留准备钱,不得过一分,立为岁额。仍随逐处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不足,听敷至第五等,坊郭自随逐处等第均定。即贫乏而无可输者勿敷。其户数多寡敷钱则例,随造簿增损,不得溢额溢:原作「益」,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八改。。

五年三

月十七日,诏司农寺免役剩钱令诸县依常平法给散收息,添助吏人食钱,仍详具条约以闻。

六月八日,诏诸路以新法募役,民不愿而辄抑勒者,官吏并以违制论,虽去官会赦不原。

八月二十六日,诏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充集贤校理。以承之按视淮、浙农田差役等事,能识朝廷所以命使之旨,宣布法意,致州县易于奉承,亟得就绪,故特奖之。

十一月十八日,司农寺言:「已定京东路役法,欲秋料起催。若雇钱及役使重轻尚有未尽,委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详具申寺。」从之。仍自熙宁七年推行。

六年二月十六日,司农寺言:「近诏天下出钱免役,而永兴、秦凤比之他路,民贫役重,恐非朝廷宽恤爱养之意。乞诏诸路提举司并省冗役,以次蠲减,常留二分宽剩,以为水旱阁放之备。」诏:「陕西之民数困科调,最为贫弱,所出役钱独多诸路,诚为可恤。宜依所奏。」

六月十九日,京东路察访司请自今应推行差役新法,有辄传造言语文字,扇摇百姓,并依扇摇保甲法。从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比附应放贯百已下放免以闻。」

三月八日,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其旧于役人圆融工费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并用此钱。不足,即用情轻赎

铜钱。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于民间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于临时。污吏乘之以为奸,其习弊所从来么。至是始悉禁焉。

译以天下人称之为搜刮聚敛。

大臣误陛下,而大臣所用者又误大臣。

——大臣耽误了陛下,而大臣所任用的人又耽误了大臣。

今既颠缕乖错,败乱纲纪,知天下之不容,惧宸衷之回悟,以谓虽中外之士畏避无敢言,其尚敢言者,独御史有职尔,故又使司农荧惑天听,作为偏辞,令臣分析,以摧沮风宪之体,艰梗言路。

——如今既然已经混乱错谬、败坏纲纪,知道天下人不能容忍,又害怕陛下醒悟回心,便认为即便朝廷内外的士人畏惧回避、没有人敢进言,那尚且敢于进言的,唯独御史有这个职责罢了,所以又让司农寺迷惑圣听,制造偏颇的言辞,命臣分析辩驳,以此挫伤言官的体统,阻塞进言的道路。

伏望陛下深察事物之势,用安靖之治,以休息生民,罢分析之旨,以养多士敢言之气。」

——恳请陛下深切体察事物的形势,采用安定平静的治理方式,来使百姓休养生息,撤销让臣分析辩解的旨意,以此涵养众多士人敢于进言的风气。”

诏绘落翰林学士、御史中丞,为翰林侍读学士,知郑州;挚落餐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衡州盐仓。

——诏令免去杨绘翰林学士、御史中丞的职务,改任翰林侍读学士,出知郑州;免去刘挚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的职务,改任监管衡州盐仓。

十一月,颁募役法。诸户等第输钱,免其身役,官以所输钱立直,募人充役。输钱轻重,各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土俗所宜。谓以家业钱或田亩或税钱之类。计一岁募直及应用之数,留准备钱,不得过一分,立为岁额。仍随逐处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不足,听敷至第五等,坊郭自随逐处等第均定。即贫乏而无可输者勿敷。其户数多寡敷钱则例,随造簿增损,不得溢额。

——十一月,颁布募役法。各户按等级交纳钱财,免除他们的亲身劳役,官府用所收的钱定出雇募的工价,招募人充当差役。交纳钱财的多少轻重,各按州县的大小、户口的贫富、当地风俗习惯所宜而定。这里说的是按家业钱,或田亩,或税钱之类计算。计算一年招募的工价以及应用的数目,留作准备的钱,不得超过十分之一,定为一年的定额。仍旧按各地情况均匀摊派到第三等或第四等,如果不够,允许摊派到第五等,坊郭户则各按当地的等级均匀确定。至于贫困而没有能力交纳的,不予摊派。各户数量多少、摊派钱财的则例,随造簿时增减,不得超出定额。

五年三月十七日,诏司农寺免役剩钱令诸县依常平法给散收息,添助吏人食钱,仍详具条约以闻。

——五年三月十七日,诏令司农寺,免役法结余的钱令各县依照常平法发放并收取利息,用来补贴增加吏人的伙食钱,并且要详细拟具条约上报。

六月八日,诏诸路以新法募役,民不愿而辄抑勒者,官吏并以违制论,虽去官会赦不原。

——六月八日,诏令各路凡按新法募役,若百姓不愿意却擅自强制的,官吏一律按违反制度论处,即便已经离任、遇到大赦,也不予宽恕。

八月二十六日,诏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充集贤校理。以承之按视淮、浙农田差役等事,能识朝廷所以命使之旨,宣布法意,致州县易于奉承,亟得就绪,故特奖之。

——八月二十六日,诏令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兼任集贤校理。因为李承之巡按视察淮南、两浙的农田、差役等事,能够领会朝廷派遣使者的旨意,宣扬法令的用意,使州县容易遵照执行,很快就得以就绪,所以特地加以奖赏。

十一月十八日,司农寺言:「已定京东路役法,欲秋料起催。若雇钱及役使重轻尚有未尽,委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详具申寺。」从之。仍自熙宁七年推行。

——十一月十八日,司农寺上言:“已经确定了京东路的役法,打算从秋税开始征收。如果雇钱以及差役轻重方面还有未尽善之处,委托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司详细拟具申报本寺。”朝廷准许了这个请求,并从熙宁七年起施行。

六年二月十六日,司农寺言:「近诏天下出钱免役,而永兴、秦凤比之他路,民贫役重,恐非朝廷宽恤爱养之意。乞诏诸路提举司并省冗役,以次蠲减,常留二分宽剩,以为水旱阁放之备。」诏:「陕西之民数困科调,最为贫弱,所出役钱独多诸路,诚为可恤。宜依所奏。」

——六年二月十六日,司农寺上言:“近来诏令天下出钱免役,而永兴、秦凤两路相比于其他路,百姓贫困、差役沉重,恐怕不合朝廷宽厚体恤、爱护百姓的本意。请诏令各路提举司裁并省减冗杂差役,依次蠲免减轻,经常保留十分之二的结余,作为遇到水旱灾害时暂缓征收的准备。”诏令:“陕西的百姓屡次被科调所困,是最为贫弱的,他们所交纳的役钱在各路中独自偏多,确实值得体恤。应当依照所奏施行。”

六月十九日,京东路察访司请自今应推行差役新法,有辄传造言语文字,扇摇百姓,并依扇摇保甲法。从之。

——六月十九日,京东路察访司请求,从今以后凡推行差役新法,如有擅自传播编造言论文字、煽动摇惑百姓的,一律按照煽惑保甲法处置。朝廷准许了。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比附应放贯百已下放免以闻。」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令:“两浙的察访使、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司共同商议,第五等户所交纳的役钱最少。如今如果予以减免,用宽剩钱来补足,如果支用能够充足,就全部予以蠲免。那些按家产税钱平均摊派、不分等级的地方,就比照应放免每贯一百文以下的标准放免,然后上报。”

三月八日,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其旧于役人圆融工费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并用此钱。不足,即用情轻赎铜钱。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

十三日,诏:「闻镇、定州民有折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以:原作「已」,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八改。。」其后,逐司奏:「体量得诸县去秋旱灾,以故贫下户并有折屋卖钱,以给己家粮食及官中诸费者,非专为纳免役钱么。」

四月二十五日,上论及免役利害,且曰:「今之法,但当使百姓出钱轻如往日,便是良法。至如减定公使钱,犹有以为言者,此寔除去衙前陪费深弊。且天下供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天头原批:「供,一作贡。」,朕悉已罢,人臣亦当体朕此意,以爱惜百姓为心。」冯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于爱民,然措置之间,或有未尽。陛下但当开广聪明,尽天下之议。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吭改作吭:原作「另」,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九改。,则天下受赐矣。」

二十九日,诏:「闻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钱则下户太重,常平唯务散多,更不出暝,召人情愿,有用等第敷钱与民,极不便。令本路监司速体量按治以闻。」

五月二十五日,诏:「诸路公人,依沿边弓箭手例给田募人。其招弓箭手寨户地,不用此令。凡系官、逃绝、监(收)[牧]等田,不许射买请佃。委本县置簿,估所得租合直价钱合:原作「获」,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九改。,以一年雇钱为准,仍量功优润,以役钱据数拨还转运司。」

七月十九日,司农寺言:「曲阳县尉吕和卿请: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共通隐

漏不实,检用无据。今《熙宁编 》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可守,尤为未便。承前建议,唯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簿书之良法么。」诏送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辰、沅二州并依威、茂,听罢免役出钱之法。从察访蒲宗孟请么。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比令以宽剩钱买田募役,须契勘毋妨准备灾伤等用妨:原作「坊」,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九改。。价高处罢买。」以两浙路转运司王廷老言:「衢州西安县买山田价高,用钱十二万缗,乃足募一县之役。既破放省税,又失免役牙税官钱。」而司农寺言,恐不独两浙所费如此,欲改法,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罢给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听如旧,其走死停替者勿补。

七月五日,诏:「进纳出身人进:原脱,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九补。,有旨落『进纳』字者,不以官户例减役钱。」从司农寺请么。

十月二十三日,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之,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先是,以民资产出钱免役,吕和卿请立告赏,使自陈其实,谓之手实,而御史中丞邓绾言:「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

译。」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于民间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于临时。污吏乘之以为奸,其习弊所从来么。至是始悉禁焉。

——三月八日,诏令:“役钱每一千文另外交纳头子钱五文,从前用来给役人摊派修建官舍、制作器物、雇人搬运等工费开支,都用这笔钱支付。如果不足,就用情节轻微的赎罪铜钱补充。凡擅自摊派的,按违反制度论处,即便已经离任、遇到大赦,也不予宽恕。”在此之前,凡是官府的开支摊派到民间的,称为“圆融”,多少的数目,有时是临时决定的。贪污的官吏趁机借此作弊,这种弊病由来已久。到这时才全部加以禁止。

十三日,诏:「闻镇、定州民有折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其后,逐司奏:「体量得诸县去秋旱灾,以故贫下户并有折屋卖钱,以给己家粮食及官中诸费者,非专为纳免役钱么。」

——十三日,诏令:“听说镇州、定州有百姓拆卖房屋木料,用来交纳免役钱,命安抚司、转运司、提举司体察核实,据实上报。”后来,各司上奏:“体察查明各县去年秋天遭遇旱灾,因此贫穷下等户中有拆屋卖钱的,是用来供给自家的粮食以及官府的各项费用的,并非专门为了交纳免役钱。”

四月二十五日,上论及免役利害,且曰:「今之法,但当使百姓出钱轻如往日,便是良法。至如减定公使钱,犹有以为言者,此寔除去衙前陪费深弊。且天下供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朕悉已罢,人臣亦当体朕此意,以爱惜百姓为心。」冯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于爱民,然措置之间,或有未尽。陛下但当开广聪明,尽天下之议。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妨改作,则天下受赐矣。」

——四月二十五日,皇上谈论到免役法的利弊,并且说:“如今的法令,只要能使百姓所出的钱比往日轻,就是好法。至于像削减公使钱,还是有人对此有意见,这实在是革除了衙前赔垫费用的严重弊病。况且天下供奉给我一人享用的东西,我都已经罢除了,臣子们也应当体会我这番用意,把爱惜百姓放在心上。”冯京说:“朝廷立法,本意出于爱护百姓,然而在具体措置之间,或许有考虑不周之处。陛下只应当广开聪明才智,穷尽天下人的议论。方便可行的就施行,有不便之处的,不妨加以改动,这样天下人就都能受到恩泽了。”

二十九日,诏:「闻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钱则下户太重,常平唯务散多,更不出暝,召人情愿,有用等第敷钱与民,极不便。令本路监司速体量按治以闻。」

——二十九日,诏令:“听说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违背法意之处,役钱方面下等户负担太重,常平法只求多放贷,却不再考虑百姓意愿,招募百姓自愿,却有按等级摊派钱财强加给百姓的,极为不便。命本路监司立即体察核实、按治处理,然后上报。”

五月二十五日,诏:「诸路公人,依沿边弓箭手例给田募人。其招弓箭手寨户地,不用此令。凡系官、逃绝、监牧等田,不许射买请佃。委本县置簿,估所得租合直价钱,以一年雇钱为准,仍量功优润,以役钱据数拨还转运司。」

——五月二十五日,诏令:“各路的公人,依照沿边弓箭手的先例,拨给田地招募人充当。招募弓箭手寨户的田地,不适用此令。凡是官田、绝户逃亡之田、监牧使用的田地,不许人射买请佃。委托本县设立簿籍,估算所得田租折合的价钱,以一年的雇钱为标准,并酌量给予优厚的报酬,用役钱按数拨还给转运司。”

七月十九日,司农寺言:「曲阳县尉吕和卿请: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共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今《熙宁编 》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可守,尤为未便。承前建议,唯使民自供手实、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簿书之良法么。」诏送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

——七月十九日,司农寺上言:“曲阳县尉吕和卿请求:五等丁产簿,从前依凭书手以及耆长、户长共同通同隐瞒漏报,不真实,稽查使用没有依据。如今《熙宁编 》只是删去了旧条,没有订立新制度,在造簿时反而没有条文可以依凭,尤其不方便。此前有人建议,只有让百姓自己报告实际家产、允许他人纠察告发的办法最为详密周密,贫富人家都无从隐瞒,确实是造簿籍的良好办法。”诏令交由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处理。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辰、沅二州并依威、茂,听罢免役出钱之法。从察访蒲宗孟请么。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令辰州、沅州都依照威州、茂州的先例,允许废止免役出钱的办法。这是依从察访使蒲宗孟的请求。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比令以宽剩钱买田募役,须契勘毋妨准备灾伤等用。价高处罢买。」以两浙路转运司王廷老言:「衢州西安县买山田价高,用钱十二万缗,乃足募一县之役。既破放省税,又失免役牙税官钱。」而司农寺言,恐不独两浙所费如此,欲改法,故有是诏。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前不久命令用宽剩钱购买田地招募差役,必须核实清楚,不得妨碍准备灾荒等用度。田价过高的地方停止购买。”这是因为两浙路转运司王廷老上言:“衢州西安县购买山田价钱昂贵,用钱十二万缗,才够招募一个县的差役。这样既减损了应免的赋税,又损失了免役、牙税等官钱。”而司农寺上言,担心不只是两浙路花费如此,想要修改法令,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四月十二日,诏罢给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听如旧,其走死停替者勿补。

——四月十二日,诏令停止拨给田地招募人充当差役,已经招募的人听任照旧,其中逃走、死亡、停止替代的不再补充。

七月五日,诏:「进纳出身人,有旨落『进纳』字者,不以官户例减役钱。」从司农寺请么。

——七月五日,诏令:“凭进纳而获得出身的人,若有旨意去除‘进纳’字样的,不按官户的先例减免役钱。”这是依从司农寺的请求。

十月二十三日,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之,委司农寺再详定以

今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余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贾,通货植豹,四民之一么。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豹蓄、丝麻布帛之类类:原作「数」,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三九改。,或春有之而夏已折

阅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 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 徒使嚣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法未善可知矣。」故有是诏。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荆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民间出办不易,至每年所收,广有宽剩。」诏荆湖路有宽剩钱,各权减二年。

十月十七日,诏:「自今宽剩役钱并买扑坊场等钱,更不给役人,岁终具羡数申司农寺。余应系常平司物,常留一半。」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于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承望提举司风指,广令民间出钱。又有提举司希求劳绩,或官吏、士庶妄陈利害,减省役人减:原作「或」,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改。,除 役钱,而民间所出一切如旧,致宽剩数渐倍矣。天下皆为朝廷许法聚敛,州县以役人日减,公事日繁,虽迫以严刑,犹不能办。役人以仓法太重,募钱太轻,无以自养,不愿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乞令诸路州县依先降免役钱募耆长、户长天头原批:「钱,一作条。」,及有不当过减役人,并限定人数限:原作「依」,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改。,令逐月募钱有备外,其宽剩止留一分已上,毋过二分。」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两浙察访,体量本路自行役法后,乡村及旧无役人多称不便,累具利害,乞减下户役钱。窃详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豹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以臣愚见,无若使无役者输钱,役重者受禄,轻役自依徭法。今州县重役,不

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余于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蹑之类,咤坊场河渡余钱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为督敛,重轻相补天头原批:「重轻,一作轻重。」,民力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收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硕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硕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揲子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硕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硕两;见在八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硕匹两。开封府界,收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三贯文,支七万七千一百四十贯文,应在钱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贯,见在钱八万八百五十八贯文。

译闻。」先是,以民资产出钱免役,吕和卿请立告赏,使自陈其实,谓之手实,而御史中丞邓绾言:「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余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贾,通货植豹,四民之一么。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豹蓄、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折阅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嚣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法未善可知矣。」故有是诏。

——十月二十三日,诏令:“听说东南地区推行手实簿法,扰乱公私,应当迅速下令暂且停止,委托司农寺再详加拟定后上报。”在此之前,因为按百姓的资产出钱免役,吕和卿请求设立告发奖赏,让百姓自己陈报实情,称为“手实”,而御史中丞邓绾进言说:“凡是百姓用来维持生计的物品,是日常使用、家家都有的。如今想要让他们全数分析陈报出钱,那么这些东西本来是供家中使用的,并不专门用于租赁营利;如果要把它们指认为供家使用的财物,那么有时又有多余的,难免要拿去和人交易。这样一来,家家都有被告发的担忧,人人都有隐瞒漏报的罪责,简直无所适从。做买卖的行商坐贾,从事货物流通、经营蓄养,也是四民之一。他们那些有无不定的交易货物,不过是衣食器用、粮食牲畜、丝麻布帛之类,有的春天还有而到夏天已经亏损脱手,有的秋天还存留而到冬天已经散失,那么官府的簿籍文书又怎么能够拘管核实呢?隐瞒漏报的罪责又怎能不触犯呢?这样只会使那些喜好争讼的人趋于领赏、挟私报复而公然相互告发,使胆小怕事的人宁可饿死也不敢谋生,这种法令的不完善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荆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民间出办不易,至每年所收,广有宽剩。」诏荆湖路有宽剩钱,各权减二年。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荆湖路察访使蒲宗孟上言:“荆湖南、北两路原来摊派的役钱太重,民间筹办不容易,以至每年所征收的,有大量的结余。”诏令荆湖路凡有宽剩钱的,各自暂且减征两年。

十月十七日,诏:「自今宽剩役钱并买扑坊场等钱,更不给役人,岁终具羡数申司农寺。余应系常平司物,常留一半。」

——十月十七日,诏令:“从今以后,宽剩的役钱以及承买坊场等所得的钱,不再发给役人,年终把结余的数目上报司农寺。其余凡属于常平司的财物,经常保留一半。”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于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承望提举司风指,广令民间出钱。又有提举司希求劳绩,或官吏、士庶妄陈利害,减省役人,除 役钱,而民间所出一切如旧,致宽剩数渐倍矣。天下皆为朝廷许法聚敛,州县以役人日减,公事日繁,虽迫以严刑,犹不能办。役人以仓法太重,募钱太轻,无以自养,不愿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乞令诸路州县依先降免役钱募耆长、户长,及有不当过减役人,并限定人数,令逐月募钱有备外,其宽剩止留一分已上,毋过二分。」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御史周尹进言:“各路招募差役的钱,原本指令是在规定数额之外保留十分之一的宽剩钱。听说各州县秉承提举司的风向意旨,大肆征收民间钱财。又有提举司贪求政绩功劳,或者官吏、士人百姓妄言利害,裁减役人,免除役钱,而民间实际所出的钱一切照旧,导致宽剩钱的数目渐渐加倍。天下人都认为朝廷是借法令之名行搜刮聚敛之实,各州县因为役人日渐减少、公事日渐繁重,即便用严刑逼迫,仍然办不好差事。役人因为仓法太重、招募的工钱太轻,无法养活自己,不愿意充当差役,上下都失去常态,公私都深受其患。请令各路州县依照先前颁降的免役钱招募耆长、户长,如有不应过分裁减役人的情况,一并限定人数,让每月招募钱财有所准备之外,那宽剩钱只保留十分之一以上,不得超过十分之二。”

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两浙察访,体量本路自行役法后,乡村及旧无役人多称不便,累具利害,乞减下户役钱。窃详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豹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以臣愚见,无若使无役者输钱,役重者受禄,轻役自依徭法。今州县重役,不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余于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蹑之类,咤坊场河渡余钱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为督敛,重轻相补,民力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三司使沈括也进言说:“臣先前兼任两浙察访使,体察了解到本路自从施行役法以来,乡村以及从前不用服役的人多说不方便,屡次详陈利害,请求减免下等户的役钱。臣私下详审立法的本意,本来是想让百姓均摊出力、爱惜民力,差役繁重的不能不资助他们,不用服役的不能不让他们出力资助。以臣的浅见,不如让不用服役的人交钱,差役繁重的人领取报酬,差役轻的仍依照原来的徭役办法。如今州县繁重的差役,不过是衙前、耆长户长、散从官这一类。衙前差役,凭坊场河渡的收入自然可以够用,其余的从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户、寺观这类人户中,倚仗坊场河渡的余钱足以支付俸禄,出钱的户数不多,那么州县就容易督促征收,繁重和轻省的差役相互补充,百姓的力量自然就均衡了。”诏令司农寺详加商议后上报。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收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硕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硕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揲子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硕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硕两;见在八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硕匹两。

——这一年,各路向司农寺上报当年收取的免役钱。共收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硕、匹、两):其中金、银、钱、斛、匹、帛共

京东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贯两七十七:原作「七十六」,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改。:钱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八贯,丝、绵一百五十九两,支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八十一贯文,应在钱九万二百八十七贯,见在钱、丝、绵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七十一贯两。京东西路,收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贯,支三十万四百七十贯,应在钱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贯,见在钱、斛三十六万七千二百二十六贯硕斛:原作「物」,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改。二百:天头原批:「二,一作六。」。京西南路,收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二贯,支二十万三千三百六十贯,应在钱三万三千一百二十贯,见在钱、银二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贯两。河北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一

十四贯硕两,支三十一万九千七百二贯天头原比:「百,一作十」。,应在钱五万五百一十贯,见在四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一贯硕匹缗。河北西路,收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三贯硕三千:眉比:「三,一作八」。,支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七十九贯硕,应在钱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七贯,见在五十九万四千八百七十五贯硕束。永兴军等路,收九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二贯,支五十二万六百三十四贯,应在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二贯:钱九万一千八百四贯,见在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贯硕束。秦凤等路,收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二贯,支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一贯,应在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八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七贯。河东路,收五十二万五千三百七十二贯硕两,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五贯硕片,应在一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贯硕两,见在五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五贯硕匹两束。淮南东路,收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支三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八贯,应在一十七万六千五十三贯硕,见在钱二十三万二千二十六贯。淮南西路,收三十四万八千二百贯,支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一十四万一千八十六贯,见在钱二十万三千三百三贯。两浙路,收八十万五千八百四十四贯「贯」后原衍「见在钱五十四万」七字,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一删。,支六十八万九千二十贯,应在钱三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贯,见在钱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贯。

江南东路江:原作「河」,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一改。,收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贯,支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贯,应在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见在钱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二贯。江南西路,收三十九万六百六十一贯匹,支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五十九贯,应在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九贯硕,见在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六贯硕匹两片。荆湖南路,收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应在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见在六十六万七千八十四贯硕两。

译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硕、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出金、银、钱、斛、揲子共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硕、匹);应结存银、钱、斛、匹、帛共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硕、两);实际结存八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硕、匹、两)。

开封府界,收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三贯文,支七万七千一百四十贯文,应在钱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贯,见在钱八万八百五十八贯文。

——开封府界,收入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三贯文,支出七万七千一百四十贯文,应结存钱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贯,实际结存钱八万八百五十八贯文。

京东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贯两:钱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八贯,丝、绵一百五十九两,支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八十一贯文,应在钱九万二百八十七贯,见在钱、丝、绵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七十一贯两。

——京东东路,收入五十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贯(两):其中钱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八贯,丝、绵一百五十九两,支出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八十一贯文,应结存钱九万二百八十七贯,实际结存钱、丝、绵共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七十一贯(两)。

京东西路,收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贯,支三十万四百七十贯,应在钱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贯,见在钱、斛三十六万七千二百二十六贯(硕)二百。

——京东西路,收入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贯,支出三十万四百七十贯,应结存钱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贯,实际结存钱、斛共三十六万七千二百二十六贯(硕)二百。

京西南路,收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二贯,支二十万三千三百六十贯,应在钱三万三千一百二十贯,见在钱、银二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贯(两)。

——京西南路,收入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二贯,支出二十万三千三百六十贯,应结存钱三万三千一百二十贯,实际结存钱、银共二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贯(两)。

河北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一十四贯(硕、两),支三十一万九千七百二贯,应在钱五万五百一十贯,见在四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一贯(硕、匹、缗)。

——河北东路,收入五十一万三千一十四贯(硕、两),支出三十一万九千七百二贯,应结存钱五万五百一十贯,实际结存四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一贯(硕、匹、缗)。

河北西路,收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三贯(硕)三千,支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七十九贯(硕),应在钱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七贯,见在五十九万四千八百七十五贯(硕、束)。

——河北西路,收入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三贯(硕)三千,支出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七十九贯(硕),应结存钱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七贯,实际结存五十九万四千八百七十五贯(硕、束)。

永兴军等路,收九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二贯,支五十二万六百三十四贯,应在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二贯:钱九万一千八百四贯,见在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贯(硕、束)。

——永兴军等路,收入九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二贯,支出五十二万六百三十四贯,应结存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二贯(其中钱九万一千八百四贯),实际结存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贯(硕、束)。

秦凤等路,收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二贯,支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一贯,应在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八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七贯。

——秦凤等路,收入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二贯,支出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一贯,应结存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八贯,实际结存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七贯。

河东路,收五十二万五千三百七十二贯(硕、两),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五贯(硕、片),应在一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贯(硕、两),见在五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五贯(硕、匹、两、束)。

——河东路,收入五十二万五千三百七十二贯(硕、两),支出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五贯(硕、片),应结存一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贯(硕、两),实际结存五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五贯(硕、匹、两、束)。

淮南东路,收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支三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八贯,应在一十七万六千五十三贯(硕),见在钱二十三万二千二十六贯。

——淮南东路,收入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支出三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八贯,应结存一十七万六千五十三贯(硕),实际结存钱二十三万二千二十六贯。

淮南西路,收三十四万八千二百贯,支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一十四万一千八十六贯,见在钱二十万三千三百三贯。

——淮南西路,收入三十四万八千二百贯,支出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五贯,应结存钱一十四万一千八十六贯,实际结存钱二十万三千三百三贯。

两浙路,收八十万五千八百四十四贯,支六十八万九千二十贯,应在钱三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贯,见在钱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贯。

——两浙路,收入八十万五千八百四十四贯,支出六十八万九千二十贯,应结存钱三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贯,实际结存钱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贯。

江南东路,收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贯,支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贯,应在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见在钱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二贯。

——江南东路,收入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贯,支出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贯,应结存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实际结存钱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二贯。

江南西路,收三十九万六百六十一贯(匹),支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五十九贯,应在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九贯(硕),见在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六贯(硕、匹、两、片)。

——江南西路,收入三十九万六百六十一贯(匹),支出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五十九贯,应结存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九贯(硕),实际结存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六贯(硕、匹、两、片)。

荆湖南路,收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应在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见在六十六万七千八十四贯(硕、两)。

——荆湖南路,收入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支出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应结存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实际结存六十六

荆湖北路,收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支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应在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见在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福建路,收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应在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见在五十三万六十五贯。成都府路,收六十六万九百四十九贯,支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三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九千二百三十二贯。梓州路,收三十四万六十六贯,支二十三万一千二百四十五贯,应在三万八千五百六十贯,见在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二贯匹两硕道。利州路,收四十二万九百七十五贯,支一十七万三千四百二贯,应在一万四千三十九贯,见在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贯匹两。夔州路,收二十

二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贯两,支一十七万七千九百一十八贯两,应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贯,见在二十万一千九百二十五贯两。广南东路,收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贯,支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贯,应在一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贯,见在八万七千五百一十七两两。广南西路,收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六贯,支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贯,应在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贯,见在一十万二千二百五十五贯。

熙宁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七月九日,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沈括守本官,为集贤院学士、知宣州。先是,侍御史知杂事蔡确论括以白札子诣吴充陈说免役事,谓可变法,(今)[令]轻役依旧轮差。括为侍从近臣,既见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执政处阴献其说。兼括累奉使察访,职在措置役法,是时但欲裁减下户钱数,未尝言复差役。今非其职而遽请变法,盖自王安石罢相,括恐大臣于法令有所改易,故潜纳此说以窥伺其意,为附结之资。故有是命。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言:「近诸路皆言甲头

催税未便甲:原作「田」,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二改。,今相度:欲令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如未有人应募,据税户多少,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每都保毋得过五人。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须:原作「虽」,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二改。,量所催多少支给雇钱给:原作「结」,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二改。,共无得过充雇户长钱数。仍依

旧一岁一替,愿再充者听。如有违犯,并依旧条内甲头减户长一等。」诏送司农寺相度以闻。

十八日,诏:「诸路命官使臣,咤军期亡殁,其子娉不该荫免者,本户役钱减放五年。」从司农寺请么。

译万七千八十四贯(硕、两)。

荆湖北路,收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支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应在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见在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

——荆湖北路,收入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支出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应结存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实际结存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

福建路,收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应在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见在五十三万六十五贯。

——福建路,收入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支出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应结存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实际结存五十三万六十五贯。

成都府路,收六十六万九百四十九贯,支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三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九千二百三十二贯。

——成都府路,收入六十六万九百四十九贯,支出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五贯,应结存钱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三贯,实际结存钱三十六万九千二百三十二贯。

梓州路,收三十四万六十六贯,支二十三万一千二百四十五贯,应在三万八千五百六十贯,见在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二贯(匹、两、硕、道)。

——梓州路,收入三十四万六十六贯,支出二十三万一千二百四十五贯,应结存三万八千五百六十贯,实际结存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二贯(匹、两、硕、道)。

利州路,收四十二万九百七十五贯,支一十七万三千四百二贯,应在一万四千三十九贯,见在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贯(匹、两)。

——利州路,收入四十二万九百七十五贯,支出一十七万三千四百二贯,应结存一万四千三十九贯,实际结存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贯(匹、两)。

夔州路,收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贯(两),支一十七万七千九百一十八贯(两),应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贯,见在二十万一千九百二十五贯(两)。

——夔州路,收入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贯(两),支出一十七万七千九百一十八贯(两),应结存四千一百二十八贯,实际结存二十万一千九百二十五贯(两)。

广南东路,收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贯,支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贯,应在一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贯,见在八万七千五百一十七贯(两)。

——广南东路,收入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贯,支出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贯,应结存一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贯,实际结存八万七千五百一十七贯(两)。

广南西路,收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六贯,支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贯,应在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贯,见在一十万二千二百五十五贯。

——广南西路,收入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六贯,支出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贯,应结存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贯,实际结存一十万二千二百五十五贯。

熙宁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熙宁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言:“勾当公事王觉与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共同商议:兴国军永兴县百姓每交纳税钱一,就要出役钱一,如今请减免十分之二。”诏令减免十分之五。

七月九日,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沈括守本官,为集贤院学士、知宣州。先是,侍御史知杂事蔡确论括以白札子诣吴充陈说免役事,谓可变法,令轻役依旧轮差。括为侍从近臣,既见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执政处阴献其说。兼括累奉使察访,职在措置役法,是时但欲裁减下户钱数,未尝言复差役。今非其职而遽请变法,盖自王安石罢相,括恐大臣于法令有所改易,故潜纳此说以窥伺其意,为附结之资。故有是命。

——七月九日,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沈括保留原官,改任集贤院学士、知宣州。在此之前,侍御史知杂事蔡确弹劾沈括,说他用私人书札前往吴充处陈说免役之事,说可以变更法令,让轻役依旧轮流差派。沈括身为侍从近臣,既然发现朝廷法令有不便之处,却不公开上呈奏章,而只是暗中向执政大臣进献自己的说法。况且沈括屡次奉命出使察访,职责本在于措置役法,当时他只想裁减下等户所出钱数,未曾提议恢复差役。如今他不在其职却贸然请求变更法令,大概是因为自王安石罢相以来,沈括担心大臣会对法令有所更改,所以暗中进献这种说法,以窥探大臣的心意,作为攀附结交的资本。所以有了这道任命。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言:「近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今相度:欲令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如未有人应募,据税户多少,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每都保毋得过五人。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量所催多少支给雇钱,共无得过充雇户长钱数。仍依旧一岁一替,愿再充者听。如有违犯,并依旧条内甲头减户长一等。」诏送司农寺相度以闻。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上言:“近来各路都反映甲头催税不便,如今商议:想让各路依照原定役法的钱数雇募户长。如果没有人应募,就依据税户的多少,轮流让四等以上的保丁催税,每个都保不得超过五人。每人必须催收一百户以上,酌量所催收的多少支给雇钱,总共不得超过雇募户长应有的钱数。仍旧依照原来的办法一年轮换一次,愿意继续充当的听其自便。如有违犯的,一并依照原来条例中甲头比户长降低一等的规定处理。”诏令交司农寺商议后上报。

十八日,诏:「诸路命官使臣,咤军期亡殁,其子娉不该荫免者,本户役钱减放五年。」从司农寺请么。

——十八日,诏令:“各路的命官、使臣,如果因军事任务而死亡,他的子孙若不属于应予荫补免役的,本户的役钱减免五年。”这是依从司农寺的请求。

十九日,诏诸路依旧置牙司。从司农寺请么。

——十九日,诏

十九日,诏诸路依旧置牙司。从司农寺请么。

二十七日,司农寺言:淮南东路提举司乞本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从之。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乞增募州县裁减过当役人及增雇钱,从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咤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司农寺拨还。从本寺请么。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 ,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 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 令式》为目。」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初定役法时,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恐非法意。请下司农寺行下本路改正,佗路有类此者,令提举司依此施行。」从之。

七月十二日,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三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提举成

都府路常平等事范子谅言:「本路役钱,厘毫以下者圆零就分,其圆零出剩钱与役钱一处收附。臣窃详议法之初,本以民庶为定制天头原批:「庶,一作税。」,计输役之数以为常费计:原作「既」,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改。,立例出钱,则钱有限,使民信而易知。今则始为畸零不齐,又复圆零覆折,增功不定。且取豹入官,亦当明白,不宜文理委曲,徒令吏史旁缘为奸。今相度:民户供输,自合圆零就整,减放厘毫以下。钱数不多,庶几文簿简省,易为会计。」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遣司农寺都丞吴雍同两浙路提举官讲议役法丞:原作「承」,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改。,催促结绝。

十月十七日,诏麟、府二州乡村户毋出役钱户:

译令各路依旧设置牙司。这是依从司农寺的请求。

二十七日,司农寺言:淮南东路提举司乞本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从之。

——二十七日,司农寺上言:淮南东路提举司请求本路统一按乡村民户物产的实际价值钱数来摊派役钱。朝廷准许了。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乞增募州县裁减过当役人及增雇钱,从之。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请求增募州县中被裁减过多的役人,并增加雇钱,朝廷准许了。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咤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司农寺拨还。从本寺请么。

——十月三日,诏令从本年八月下达朝廷旨意以后,各路依照施行役法,实际动用军人的俸禄,比照所替代役人的雇钱、食钱等,年终备具数目申报司农寺予以拨还。这是依从司农寺的请求。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 ,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 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 令式》为目。」从之。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上言:“常平法的旧条,大多已经修改,免役等法令,向来没有编定。如今除应当删修的部分之外,所订定的较小的约束条文定为‘令’,那些名目数量、格式样式之类定为‘式’,请以《元丰司农令式》为名目。”朝廷准许了。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初定役法时,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恐非法意。请下司农寺行下本路改正,佗路有类此者,令提举司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上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当初制定役法时,把僧舍的器物估价来摊派钱财,恐怕不符合立法的本意。请下令司农寺通知本路加以改正,其他路如有类似情况的,命提举司依照此例施行。”朝廷准许了。

七月十二日,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三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

——七月十二日,诏令两浙路坊郭户的役钱,依照乡村的先例,按家产多少裁定免出的办法。当初,诏令规定坊郭户家产不满二百千、乡村户家产不满三十千的,一并免交役钱。后来又诏令乡村应按各县民户的家业裁定免出的办法。到这时,提举司上言:“乡村下等户中有家业不满五十千却仍要交钱的,而坊郭户二百千以下的却全部免交钱,轻重不均。”所以有了这道诏令。

二十八日,提举成都府路常平等事范子谅言:「本路役钱,厘毫以下者圆零就分,其圆零出剩钱与役钱一处收附。臣窃详议法之初,本以民庶为定制,计输役之数以为常费,立例出钱,则钱有限,使民信而易知。今则始为畸零不齐,又复圆零覆折,增功不定。且取豹入官,亦当明白,不宜文理委曲,徒令吏史旁缘为奸。今相度:民户供输,自合圆零就整,减放厘毫以下。钱数不多,庶几文簿简省,易为会计。」从之。

——二十八日,提举成都府路常平等事范子谅上言:“本路的役钱,厘毫以下的零头就近凑成整数,那笔凑整所多出的剩余钱与役钱一并收纳登记。臣私下详审当初议定法令的本意,本来是以百姓为对象订立制度,计算所交纳差役的数目作为常规费用,订立则例交纳钱财,那么钱数是有限度的,能使百姓信服而容易明白。如今却开始出现零头不齐的情况,又反复凑整折算,增加了核算的麻烦而没有定数。况且征收财物归入官府,也应当明白清楚,不应当文书条理繁复曲折,白白让官吏借机作弊。如今商议:民户交纳钱财,应当把零头凑成整数,把厘毫以下的部分予以减免。这样钱数不多,庶几可以使账簿文书简省,容易核算。”朝廷准许了。

八月十二日,诏遣司农寺都丞吴雍同两浙路提举官讲议役法,催促结绝。

——八月十二日,诏令派遣司农寺都丞吴雍会同两浙路提举官商议役法,催促了结此事。

十月十七日,诏麟、府二州乡村户毋出役钱……

——十月十七日,诏令麟州、府州两州乡村户不必交纳役钱……(原文至此中断)

原作「路」;毋:原作「母」,均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改。。初,韩绛言:「麟、府、丰三州上番义军已免输役钱丰:「原作「豊」,据《长编》卷三○○改。下同。,而并边土簿乡村户贫乏,宜蠲之。」事下司农寺,以为丰州初无役钱,麟、府州乡村户岁输一万余缗,请如绛奏,而以太原、汾、泽、晋、绛宽剩役钱补之。

译原作「路」;毋:原作「母」,均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改。当初,韩绛说:「麟州、府州、丰州三州轮番戍边的义军已经免除了所输的役钱,而沿边地区乡村的户口贫乏,应当免除他们的役钱。」此事下达司农寺,司农寺认为丰州本来就没有役钱,麟州、府州乡村户每年缴纳一万余缗役钱,请求按照韩绛所奏施行,而用太原、汾州、泽州、晋州、绛州多余的役钱来补足。

十二月十四日,诏蓬、阆二州免役钱以家业多少定数。以利州路提举司言「所部役钱未均,蓬、阆二州上户家业多而税钱少,下户家业少而税钱多,至第一、第二等户输钱少于第四、第五等」故么。

同日,广南西路提举常平等事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纔二十万,盖不过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十」上原有一「二」字,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删。,募役实用钱十四万缗,余四万缗,(为)[谓]之宽剩。百姓贫乏,非佗路比,上等之家不能当湖湘中下之户,而役钱之出, 用税钱,税钱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筭于身丁。广西之民,身之有丁么,

既税以钱,又筭以米,是一身已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钱,甚可悯么。广东、西路监司、提举司吏人一月请给,上同于令录录:原作「禄」,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及《长编》卷三○一改。,下倍于摄官,谓当裁损以减雇钱,庶以宽身丁田米之所出与夫下户役钱,甚大利么。」诏下本路提举官齐谌相度,谌请监司、提举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给钱第减二千「第」下原衍一「二」字,据《长编》卷三○一改。,岁可减役钱一千二百余缗。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司农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场等事有干大法者等:原作「第」,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改。,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七月二十八日,司农寺都丞吴雍言:「乞置局,会天下役书,删除烦复,支酬庸直,比较轻重,拟成式样,下逐路讲求报应,再功删定。」从之。又言:「就差官钩考存留耆壮雇直,并支酬衙前钱物并:原作「就」,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改。,计置聚之京师,或转移沿边,变易金、谷。」诏提举司限一月具数以闻数以:原作「以数」,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乙。。

八月一日,司农寺都丞吴雍言:「议定淮、浙两路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会定岁用有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诸路役书多若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诸路依仿报应路依:原作「以路」,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三改乙。。」从之,令吴雍与司农寺主判详定。

三日,司农寺言:「免役坊场钱,人户不愿赴州而愿就县输送,或缘官司失催纳,而咤驱磨帐状,却行收敛,重为烦扰者,皆乞除免,于干系人理纳。」从之。

闰九月十三日,诏司农寺,诸路请减役人钱毋得施行。

十二月一日,诏琼州、万安、昌化、朱崖军令依威、茂、黎、雅

州罢免役法,依旧差役。以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等奏请么。

五年三月四日,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言:「由唐至于五代,暴政所兴,二广则户计一丁,出钱数百,输米一硕。

译互相转告说:"朝廷的旨意究竟还没有定下来,应当暂且观望等待。"必定会争相声称免役钱不可以废除。朝廷万一听信了这些话,那么这项良好的法令就又会遭到破坏了。臣恳请朝廷坚持这项政策,坚定得如同金石一般,即使有一些小的利害得失还未完备考虑周全,等到各路转运司的奏报送到之后,再慢慢加以改动,也还不算晚。在此关头,希望朝廷不要因为一些人的言论就轻易破坏了这项有利于百姓的良法。"

二十八日,设立详定役法所。皇帝下诏说:"门下侍郎司马光最近陈明役法的意见,大体上已经很好了。但由于牵涉的事项众多,仍担心其中未能考虑完备,加上接连有执政大臣上奏议论,臣僚们也上书陈述役法的利害得失,如果不精心加以考究研讨,又怎能成就流传万世的良法呢?应当委派资政殿大学士

江东、西许之酿酒则纳曲钱,与之食盐则输盐米,供军须即有鞋钱,入仓库则有 钱,正税之外又有租钱。宋有天下,承平百年,二广之丁米不除,江南榷酒而收曲钱,民不得盐而入米入:原作「食」,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四改。,比五代为功赋矣。嘉佑中,许商通茶,乃立租钱,茶租以岁为本,比国初又功赋矣。陛下起王安石而相之,又以安石所推引而任吕惠卿、曾布、李承之,内则议令,外则察访,举天下之法而新之。上下日以赴功,而一切禁言新令之不便,行之数年,天下讼之,法弊而民病,色色有之,其于役法尤甚。臣请试言其甚者:朝廷立一法,使民出钱,而害法者十。不原赋税本末轻重而出钱轻:原作「经」,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四改。,一么;不正天下之籍而出钱,二么;下户出钱,三么;庸钱太多天头原批:「多,一作厚。」,又有徒费,四么;出钱太重,五么;宽剩太多,六么;法未成而立法之臣去朝廷,七么;司农不察法,仓官不究弊,八么;减役人而桩留其钱,九么;百色配买,贱价伤民,十么。凡此数弊者弊:原作「敝」,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四改。下同。,不见于上而见于民,民情壅于上闻,甚可痛么。救今日之弊,岂有难哉,陛下鉴害法者悉更之,民享十利矣。」诏:「刘谊职在奉行法度,既有所见,自合公心陈露。辄敢张皇上书,惟举摭一二偏僻不齐之事,意欲 坏大法,公肆诞谩,上惑朝

廷,外摇众听,宜功显黜黜:原作「绌」,据《长编》卷三三四改。,以儆在位,特勒停。」

九月二十五日,广南西路提举司言:「准诏,依朱初平、刘谊所乞,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四州军不行役法,依旧差役人。今欲以海北诸州宽剩役钱充海南州军雇役。」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户部言:「司农寺准朝旨就置官局,会天下役书,审察修定。虽已有讲议到路分,续准朝旨罢局。契勘推行役法,迨今十余年,诸路申请增损改更事件不少,条例烦复,兼役人多寡、场务优重、佣酬之类亦有未均,开封府界见用役书疏略特甚。今相度:除淮东、两浙路系吴雍先已议定施行外,其余路分欲乞从本部参酌,刊成完书。」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门下侍郎司马光言:「百姓出力,以供在上之役,盖自古及今未之或改。熙宁中,执政者以为百姓惟苦差役破产,不惮增税,乃请据家赀高下,各令出钱,雇人充役。按咤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有之,自余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壮丁,未闻破产者么。其乡户衙前所以破产者,盖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干事,使之主绾官物,或咤水火损败,或为上下侵欺,是致欠折,备偿不足,有破产者。

译兼侍读韩维、吏部尚书吕大防、工部尚书曾(娉)永、给事中兼侍读范纯仁,专门负责详加核定后上报,并将各项相关文字抄录送交给韩维等人。"

在此之前,知枢密院章惇曾上奏说:"臣近来奉旨与三省一同进呈司马光请求废除免役、恢复差役一事的奏札,其中有很多疏漏简略之处,如今逐条陈述如下:

第一,本月初三日的奏札中说:"从前差役之时,上等户虽被差充役职须有所贴补,但年限届满之后却能得到休息。如今所要交出的钱数却多于以往充役时贴补的钱,这是第一种危害。"但同一份奏札中却又说:"那免役钱虽然使下等户困苦,却使上等户感到优厚便利,实行至今已将近二十年,人心已经习惯,一旦有所变更,不能不使人心怀异议。"臣详细察看,司马光在十天之内两次呈上奏札,前后所

至于长名衙前,么在公庭,勾当精熟,每经重难差遣,积累分数,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 夫差役出于民,钱亦出于民,今使民出钱雇役,何异割鼻饲口 朝三暮四,于民何所利 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女户及

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更使之一 输钱,则是赋敛愈重,非所以宽之么。故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差得自宽,而贫者困穷日甚,殆非所以抑兼并,哀惸独,均赋役么。又监司、守令之不仁者令:原作「今」,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五改。,于雇役人户外多取羡余,或一县至数万贯,以冀恩赏,规取进,不顾为民世世之患为:一作「于」,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五改。。又国家旧制所以必差青苒户充役人者,为其有庄田、家属,有罪难以逃亡,故颇自重惜。今顾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为不法,一旦事发,单身窜匿,何处州县不可投名 又农家所有,不过谷、帛与力,自古赋役,无出三者。自行新法以来,青苒免役钱及赋敛多责见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今来丰岁谷贱丰:原作「豊」,据《长编》卷三○○改。下同。,已自伤农,况迫于期限,不得半价,尽粜所收,未能充数,家之糇粮,不暇更留,若值凶年,则又无谷可粜,人人卖田,无所可售,遂至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敢复议,此农民所以重困么。又比年以来,物价愈贱,而阅阎益困。所以然者,钱皆聚于官中官:原作「宫」,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五改。,民间乏钱,货重物轻。臣愚以为宜悉罢免役钱,其州县诸色役人,并依旧制,委本县令、佐揭簿定差,替见雇役人。其衙前先召募人投充长名,召募不足,然后差乡村人户。每经历重难差遣,依旧以优轻场务充酬奖。所有见在免役钱,拨充州县常平本钱,以户口为率,存三年之蓄,有余则归转运司。凡免役之法,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力,利于富者,不利于贫者。及今耳目相接,

犹可复旧,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复差矣。」

八月十六日,户部言:「诏修诸路役书。请敷出役钱除先立数外,所留宽剩不得过二分,余行减放。其自来不及二分处,即依旧。」从之。

十月二十五日,诏耆户长、壮丁之役,皆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人并罢。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天头原批:「哲宗元佑元年以下至卷末,与《大典》卷一万七千五百五十重。」,户部言:「准 :『府界诸路耆长、户长、壮丁之役,并募。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看详所募耆、户长,若用钱数雇募,即虑所支数少,应募不行。兼第四等以下旧不出役钱,只输充壮丁。

译说上户的利害正相反,而所举理由不过是雇人代写罢了。从前所差派的人,只是挂名登记,一旦事情出了差错,只是本人受到杖责处罚罢了,民间中、下等户对此深以为苦。自从免役法推行以来,有的是勒令从前受雇办事的人充当手分,支付给他们雇钱。如果这些人也照样曲解法令、收受贿赂,那和从前又有什么不同呢?

第二,(司马光奏札)说:"提举常平仓司的官员一心只求多多征敛役钱,广积宽剩钱,把这当作自己的功效,希图升迁任用。如今朝廷虽然已有指令,规定役钱宽剩不得超过十分之二,但深恐那些善于搜刮聚敛的官员依傍役钱另立名目,隐藏宽剩钱,使边远地区的百姓得不到皇上的恩泽。"臣详细察看,这话也不太合乎事理。大概普通人之常情,谋求自己私利的人多,而一心向公、爱护

窃虑诸路提举司州县为见今降朝旨并创行雇募,却于人户上更敷役钱。今相度:欲乞应府界诸路自来有轮差及轮募役人去处应:原作「行」,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六改。,并乞依元役法。如有合增损事件,亦依役法增损,条具施行。」从之。

二月一日,中书舍人苏轼言:「窃见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而有司奉行过当,通计天下,乃十四五。然行之几十六七年,常积而不用,至三千余万贯硕。先帝圣意固自有在自有:原作「有自」,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食货六六之四六及《长编》卷三七四乙。,而愚民无知,咤谓朝廷咤免役为名,实欲重敛。斯言流闻,不可以示天下后世。臣为此钱本出民力,理当还为民用,此先帝圣意所欲行者。今日所当追探其意,还于役法中散之,以塞愚民无知之词,以兴长世无穷之利。臣伏见熙宁中尝行给田募役法,其法以系官田如退滩、户绝、没纳之类,及用宽剩钱买民田以

募役人,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亲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宽剩钱以为他用,故更相驳难,遂不果行。臣谓此法行之有五利:朝廷若依旧行免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钱,咤积所省,益买益募,要之数年,雇钱无几,则役钱可以大减。若行差役法,则每一名省得一名色役。色役既减,农民自宽,其利一么。应募之民,正与弓箭手无异,举家衣食,出于官田,平时重犯法,缓急不逃亡,其利二么。今者谷贱伤农,民卖田常若不售。若官与买买:原作「卖」,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六改。,则田、谷皆重,农可小舒,其利三么。钱积于官,常苦币重币:原作「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长编》卷三七四及《苏文忠公全集》卷二六改。,若散以买田,则货币稍均,其利四么。此法既行,民享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宽剩钱者,凡以为我用耳,疑谤消释,恩德显白,其利五么。独有二弊二:原作「一」,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食货六六之四六改。:贪吏狡胥与民为奸,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暂出应役,一年半岁即弃而走,此一弊么。愚民寡虑,见利忘患,闻官中买田募役,即争以田中官,以身充役。业不离主主:原作「王」,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六改。,既初无所失而骤得官钱,必争为之。充役之后,永无休歇,患及子娉,此二弊么。但当许法以防二弊,而先帝之法决不可废。今日既欲尽罢宽剩钱,将来无继,而系官田地数目不多。见在宽剩钱虽有三千万贯硕,而兵兴已来,借支几年。臣今擘画,欲于内帑钱帛中支还兵兴以来所借钱斛,复全三千万贯硕,止于河北、河东、陕西被边三路行给田募

役法。

译百姓的人少。如果朝廷把积钱多寡当作赏赐奖励的标准,那么官吏必定会以聚敛搜刮来邀功。如今朝廷既然已不允许征取宽剩钱,而那些搜刮盘剥百姓的人必定要受到罢黜惩罚,那么提举官除非是发了疯,怎么会自寻罢黜惩罚呢?况且役钱如果有宽剩,也不知道要用什么名目才能隐藏得住。以此来验证,这话已经显得疏漏空泛了。

第三,(司马光奏札)说:"臣民所上的密封奏章陈述民间疾苦,颁发下来的大约有数千份,没有一份不谈论免役的危害,足以证明这确实是天下共同的祸患,毫无疑问。"臣详细察看,臣民所上密封奏章中颁发出来的,说免役法不便的固然很多,但其中说免役法为便利的,也自然不少。可见并非人人都说免役法有害,事理很分明。然而依臣愚见,凡是说便利的人大多是上三等人户,说不便

使五七年间役减太半,农民富庶,以备缓急,此无穷之利么。今弓箭手有甲马者给田二顷半,此以驱命偿官,且犹可募,则其余色役,召募不难。臣谓良田二顷可募一弓手,一顷可募一散从官,则三千万贯硕可以足用。」后有诏送役法所。

六日,三省、枢密院司进呈门下侍郎司马光奏:「窃见免役之法,其害有五:旧日差役之时,上户虽差充役次有所陪备,然年满之后,却得休息数年,营治家产,以备后役。今则年出钱,无有休息,或有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者,此其害一么。旧日差役之时时:原作「事」,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七改。,下户元不充役,今来一例出免役钱,驱迫贫民剥肤竭髓天头原批:「揭,一作椎。」。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聚为盗贼,此其害二么。旧日差役之时,所差皆土著良民,各有宗族、田产,使之作公人管干诸事,各自爱惜,使之主守官物,少敢侵盗。所以然者,事发逃亡,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故么。今召募四方浮浪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赃,主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旦:原作「且」,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七改。,则挈家亡失,变姓名,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官物亦无处理索,此其害三么。自古农民所有,不过谷、帛与力,凡所以供公赋役,无出三者,皆取诸其身而无穷尽。今朝廷立法,曰我不用汝力,输我钱,我自雇人。殊不知农民出钱难于出力。何则 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家所多有者,不过庄

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无积钱数百贯者。自古丰岁谷贱丰:原作「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四改。下同。,已自伤农,官中更以免役及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矣。平时一斗直钱者不过直四五十,更急则三二十,丰年犹可以粜谷送纳官钱,若遇凶年,则谷、帛亦无则:原作「贝」,据本书食货一三之四、食货六六之四七改。,不免卖庄田、牛具、桑柘,以钱纳官。既家家各卖,如何得售 惟有拆屋伐桑以卖薪,杀牛以卖肉。今岁如此,来岁何以为生 是官立法,以殄尽民之生计,此其害四么。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敛役钱,广积宽剩,以为功效,希求进用。今朝廷虽有指挥,令役钱宽剩钱不得过二分,窃虑聚敛之臣犹依傍役钱作名目,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此其害五么。陛下近诏臣民各上封事,言民间疾苦,所降出者约数千章,无有不言免役钱之害者,足知其为天下之公患无疑么。以臣愚见,为今之计,莫若直降 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簿定差。

译的人大多是下等人户。大抵这些密封奏章所说的利害,各自都是有所偏向的说法,不能完全凭此来判定真假是非。只有详细考究事实真相,才能兴利除害。

第四,(司马光奏札)说:"不如直接颁降圣旨,把天下的免役法一律废除。各种役人,一律依照熙宁元年以前旧法所定的人数,委托本县县令、县佐亲自查阅五等丁产簿来确定差派。并命刑部检核汇集熙宁元年时施行的《见行差役条贯》,雕版印刷颁发给各州。"臣详细察看这一条尤其疏漏简略,完全不能施行。且如熙宁元年役人的数目特别多,后来经过多次裁减,已减去了三分之一,如今岂能全部依照旧有的数目来确定差派呢?又命刑部检核汇集熙宁元年的《见行差役条贯》,雕版印刷颁发给各州。且从前每次修订编纂条例,等到雕版印刷颁行的时候

仍令刑部检会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愿充役者,即令充役;不愿充役者,从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若将带却官物,勒正身陪填。如此,则诸色公人尽得有根坻行止之人,少敢作过,官中百事,无不修举。其见雇役人,候差到役人,放令逐便。数内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难,向日差役之时,有咤重

难破家产者。朝廷为此始计作助役法。自后条贯优假衙前,诸公使库、许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干当;诸上京纲运纲:原作「网」,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五、食货六六之四八改。,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大将管押;其粗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节级管押。衙前若无差遣,不闻更有破产之人。若今日差充衙前,科民间陪备,亦少于向日,不至有破家产者。若犹以衙前户力难以独任,即乞依旧法于官户、僧寺、道蹑、单丁、女户有屋产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及百硕以上者,并令随贫富分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免。其余产业,并约此为准。所有助役钱,令逐州桩管,据所有多少数目,约本州岛衙前重难分数,每分合给几钱,遇衙前合当重难差遣,即行支给。尚虑天下役人利害逐处各有不同,欲乞于今来 内更指挥行下开封府界及诸路转运司,誊下州县,委逐处官看详。若依今来指挥别无妨碍,可以施行,即便依此施行;若有妨碍,致施行未得,即仰限 到日,具利害擘画申本州岛。仰本州岛类聚诸县所申,择其可取者,限 书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画申转运司。转运司类聚诸州所申,择其可取者,限 书到一季内,具利害画一奏闻。朝廷候奏到,委执政官再功看详,各随宜修改,别作一路一州一县 施行,务要所在役法曲尽其宜。」从之。初议役法,蔡确言此大事么,当与枢密院共之,故三省,枢密院同进呈。

二十二日,门下侍郎司马光言:「免役钱已悉废罢,复祖宗差

役旧法,乃天下之幸。臣闻令出惟行弗惟反,彼免役钱虽于下户困苦,而上户优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习熟,一旦变更,不能不怀异同。又复行差役之初,州县不能不小有烦扰。又提举官专以多敛役钱为功,惟恐役钱之罢。若见朝廷于今日所下 微有变动,必更相告曰:『朝廷之 果尚未定,宜且蹑望』。必竞言免役钱不可罢。朝廷万一听之,则良法复坏矣。伏望朝廷执之坚如金石,虽有小小利害未备,俟诸路转运司奏到,徐为改更,亦未为晚。当此之际,愿朝廷勿以人言轻坏利民良法。」

二十八日,置详定役法所。诏:「门下侍郎司马光近建明役法,大意已善。

译,其中已经改动的内容往往将近一半。这是因为条例事项会随着岁月的推移而有所改变,按理必须陆续再颁降后续的条令。如今天下的政事,比起熙宁元年以前已经改动得不可胜数,事情既然已经与从前不同,又怎能全部检用熙宁元年以前施行的条例呢?臣私下推测司马光的用意,一定是认为只不过是差役这一件事罢了。如今既然恢复了差役旧法,那么当时的条例便可以直接施行。却不知虽然只是差役这一件事,但官府上上下下彼此关联,涉及的事项极多,条例之间动辄相互牵涉,岂能单单只采用差役这一个门类呢?由此可见此法显然是无法施行的。

第五,(司马光奏札)说:"从前差役的时候,有因负担重难而破家荡产的人,朝廷为此才开始商议制定助役法。但此后的条例优待宽假衙前,凡公使库

缘关涉事众,尚虑其间未得尽备,及继有执政论奏,臣僚上言役法利害,若不精功考究,何以成万世良法 宜差资政殿大学士兼侍读韩维、吏部尚书吕大防、工部尚书娉永、给事中兼侍读范纯仁专切详定以闻「侍」,下原有一「讲」字,据《长编》卷三六七删。,仍将逐项文字抄付韩维等。」先是,知枢密院章惇言:「近奉旨与三省同进呈司马光乞罢免役、行差役事札子,其间甚多 略,今条陈如左:一、今月初三日札子内称:『旧日差役之时,上户虽差充役次有所陪备,然年满之后,却得休息。今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其害一么。』又札子内却称:『彼免役钱虽于下户困若,而上户优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习熟,一旦变更,不能不怀异同。』臣看详司马光旬日之间,两入札子入札子:原作「以便民」,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七、《长编》卷三六七改。,文书「文书」以上原版有脱文,当据《长编》卷三六七补入「而所言上户利害正相反」至「惟是雇人代写」一大段文字。,

所差之人,但占名著字,事有失错,身当决罚而已,民间中、下人户甚以为苦。自免役法行,或勒向来受雇行遣人充手分,支与雇钱。许若此等人曲法受赃,即与旧日何异 一、称:『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敛役钱,广积宽剩,以为功效,希求进用。今朝廷虽有指挥,令役钱宽剩不得过二分令: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八、食货六五之三○、六六之四九改。,切虑聚敛之臣依傍役钱别作名目钱:原作「为」,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三○及《长编》卷三六七改。,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臣看详所言亦未中事理。大抵常人之情,谋己私利者多,而向公爱民者少。若朝廷以积钱多为赏劝,则必以聚敛邀功。今朝廷既不许取宽剩,及掊刻者必行黜罚 则提举官若非病狂,岂肯力求黜罚 况役钱若有宽剩,未委作何名目可以隐藏委:原作「与」,据本书食货一三之八、食货六六之四九改。。以此验之,言已疏阔阔:原作「润」,据本书食货一三之八、食货六六之四九改。。一、称:『臣民封事言民间疾苦,所降出者约数千章,无有不言免役之害,足知其为天下之公患无疑。』臣看详臣民封事降出者,言免役不便者固多,然其间言免役之法为便者,亦自不少。盖非人人皆言免役为害,事理分明。然臣愚所见,凡言便者多上三等人户,言不便者多下等人户。大抵封事所言利害,各是偏辞,未可全凭以定虚实当否。惟须详究事实,方可兴利除害。一、称:『莫若直降 命,应天下免役悉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薄定差。

译、酒厨库、茶酒司,都改派将校去管理承办。又如上缴京师的纲运,就招募得替的官员,或者差派使臣、殿侍、军中大将来管押。其中粗劣及零散的物品,就差派将校或节级来管押,衙前因而没有了差遣的负担。"臣详细察看这一条,自从推行免役法以来,凡是差派将校管理承办酒厨库等处,各自都有按月支付的食钱。至于招募的官员、使臣,以及差派使臣、将校、节级管理承办纲运官物,也都各自有路费等钱,这些都是从役钱中支出的。如今既然恢复了差役法,那么就没有钱可以支付了,又怎么还能差派将校去管理承办,以及招募官员去管押呢?

第六,(司马光奏札)说:"如果认为衙前户单靠自身力量难以独自承担,那就请依照旧法,对官户、僧寺、道观、单丁户、女户中,凡是拥有房产、每月租金

仍令刑部检按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臣看详此一节尤为疏略,全然不可施

行。且如熙宁元年役人数目尤多,后来累经裁减,三分去一,今来岂可悉依旧数定差 又令刑部检会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且旧日每修编 ,比至雕印颁行之时,其间冲改已将及半。盖以事目岁月改更,理须续降后 。今日天下政事,比熙宁元年以前改更不可胜数,事既与旧不同,岂可悉检用熙宁元年以前见行条贯 窃详司马光之意,必谓止是差役一事。今既差役依旧,则当时条贯便可施行。不知虽是差役一事,而官司上下关连,事目极多,条贯动相干涉,岂可单用差役一门 显见施行未得。一、称:『向日差役之时,有咤重难破家产者,朝廷为此始议作助役法。然自后条贯优假衙前衙:原脱,据上文及《长编》卷三六七补。,应公使库、许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干当。又上京纲运纲:原作「网」,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九、食货六六之五○改。下同。,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大将管押。其粗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节级管押,衙前若无差遣。』臣看详此一节此:原作「比」,据同食货一三之九、食货六六之五○改,自行免役法后来,凡所差将校干当厨库等处,各有月给食钱。其召募官员、使臣,并差使臣将校、节级管干纲运官物,并各有路费等钱,皆是支破役钱。今既差役,则无钱可支,何由更可差将校管干,及召募官员管押 一、称:『若以衙前户力难以独任,即乞依旧于官户、僧寺、道蹑、单丁、女户有屋业、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斗及百硕以上者,并令随贫富等第出助役钱随:原作「在」,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食货六五之三一、六六之五○改。。不及此数者,与放免。其余产业,并约此为准。』臣看详自免役

法行「法行」下原衍「法行」二字,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食货六六之五○删。,官户、寺蹑、单丁、女户各已有等第出纳役钱之法。今若既出助役钱,自可依旧,何须一切并行改变 且如月掠房钱十五贯,已是下等之家,若令出助役钱,显见不易。又更令庄田中年所收百斛以上亦纳助役钱,即尤为刻剥。凡内地,中年百硕斛▯,粗细两色相兼,共

译收入达十五贯以上,或庄田在中等年成所收粮食达百石以上的,都命令按贫富等第缴纳助役钱。达不到这个数目的,予以放免。其余的产业,都参照这个标准来定。"臣详细察看,自从免役法推行以来,官户、僧寺道观、单丁户、女户各自已经有按等第缴纳役钱的办法了。如今如果要缴纳助役钱,自然可以依照原有的办法,何必要一律加以改变呢?况且像每月租金十五贯的,已经算是下等人家了,如果还要让他们缴纳助役钱,显然是不容易做到的。再者又命令庄田在中等年成所收达百石以上的也要缴纳助役钱,那就更加是苛刻盘剥了。凡是内地,中等年成百石粮食,粗细两种粮食相互搭配,合计……

不直一十千钱。若是不当水路州军,不过二十四五千而已;虽是河北沿边,不过可直三十来千;陕西、河东沿边州郡「陕」上原衍一「除」字;东:原作「边」,均据《长编》卷三六七删、改。,四五十千。免役法中皆是不出役钱之人。似此等第官户、寺蹑送纳,固已非宜,况女户、单丁,尤是孤弱,若令出纳,岂不更为深害!一、称:『虑天下役人利害,逐处各有不同,欲乞今来 内更行指挥,下开封府界及诸路转运司,誊下诸州县官看详。若依今来指挥别无妨碍,即便施行;若有妨碍,致施行未得,限 书到五日内,具利害擘画申州。本州岛类聚诸县所申,择其可取者,限 书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画申转运司。转运司聚诸州所申,择其可取者,限 书到一季内,具利害擘画奏闻。』又续有札子,内称:『伏望朝廷执之坚如金石,虽有小小利害未备,俟诸路转运司奏到,徐为改更,亦未为晚。』臣看详今日更张政事,所系生民利害,免役、差役之法最大,极须详审,不可轻易。况役法利害所基,先自县道,理须宽以期限,令诸县详议利害,曲尽逐处所宜,则法可么行,民间受赐。今来止限五日,诸县何由擘画利害 详光

译不值十千文钱。如果不是处在水陆要道的州军,也不过二十四五千文而已;即使是河北沿边地区,也不过值三十千文左右;陕西、河东沿边州郡(「陕」字之上原文衍出一个「除」字;「东」字原作「边」字,均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七删改。),也不过四五十千文。这些人都是免役法中本不必缴纳役钱的人。像这样等第的官户、寺观都要送纳役钱,本已不合适,何况女户、单丁,更是孤苦弱小之人,如果也让他们缴纳,岂不是更加深重的祸害!

其一说:『考虑到天下役人的利害得失,各地情况各不相同,请求在这次的指挥文书中再行规定,下发给开封府界及各路转运司,转发给各州县官员详加审阅。如果依照这次的指挥没有妨碍,就立即施行;如果有妨碍、以致不能施行,限文书到达后五日之内,将利害得失及处置办法申报本州。本州汇集各县所申报的内容,选取其中可取的,限文书到达后一个月之内,将利害得失及处置办法申报转运司。转运司汇集各州所申报的内容,选取其中可取的,限文书到达后一季之内,将利害得失及处置办法奏报朝廷。』又接着有札子,其中说道:『恳望朝廷坚守此法如金石般坚定,即使有些细小的利害之处尚未周备,等各路转运司奏报到来后,再慢慢加以改动,也不算晚。』

臣详细审察,如今变更政事,关系百姓利害的,以免役法、差役法影响最大,极须详加审议,不可轻率行事。况且役法利害的根基,首先在于县一级,按理应当放宽期限,让各县详细商议利害得失,充分体察各地的实际情形,这样法令才能顺利推行,百姓才能真正受益。如今只限五天期限,各县凭什么去筹划利害得失呢?

之意,务欲速行以便民,不知如此草草更张,反更为害。诸路州军见此指挥,必妄意朝廷惟在速了,不欲令人更有议论,故立此限,迫促施行。望风希合,以速为能,岂更有擘画 上项两节,乃是空文。且诸县既迫以五日之限日:原作「月」,据上文及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一、食货六六之五一改。,苟且施行犹恐不暇,何由更具利害申陈 诸县既不申陈,诸州凭何擘画 诸州既无擘画,转运司欲具利害,将何所凭 又况人怀蹑望,谁肯措辞 如此,则生民受弊,未有已时。光虽有忧国爱民之心,而其讲变法之术措置无方,施行无绪,可惜朝廷更法美意,又将偏废于此时,有识之人,无不喟叹。伏乞更功审议。臣所看详,且据司马光札子内抵捂事节而已,至于见行役法,今日自合修改日:原作「臣」,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九及《长编》卷三六七改。。但差役、免役各有利害,要在有讲求措置之方,使之尽善。臣再详光所论事,亦多过当,唯是称『下户元不充役,今来一例纳钱』,又『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家所富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谷贱已自伤农,官中更以免役及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贱:原作「钱」,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二、食货六五之三○及六六之五一改。』,此二事最为论免役纳钱利害要切之言。然初朝廷自议行免役之时,本为差役民受困苦,大则破家,小则毁身,所以议改新法。但为当时所遣使者不能体先帝爱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惟欲咤事以为己功,或务苟且速就,或务多取役钱,妄意百端,徼幸求进。法行之后,差役之旧害虽已尽去,而免役之新害随而复生。民间徒见输纳之劳,而不知

朝廷爱民利物之意。今日正是更张修饰之时,理当详审。况逐路逐州逐县之间,利害不同,并须随宜擘画。如臣愚见,谓不若先具此意申 转运、提举司、诸州县申:原作「中」,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二、食货六六之五一改。,各令尽心讲求,豫具利害,擘画次第,以俟朝廷遣使就逐处措置。此命既以先下,人人莫不用心,然后朝廷选公正强明、晓练政事官四员充使,逐官各更选辟晓练政事两员随行管勾。且令分使京东、京西路,每路两员使者,四员随行管勾官,与转运或提举官亲诣逐州县,体问民间利害,是何等人户愿出役钱,是何等人户不愿出役钱,是何等色役可差,是何等色役可雇,是何等人户虽不愿出钱而可以使之出钱虽:原作「是」,据《长编》卷三六七改。,是何重难优轻可增可减。缘人户贫富、役次多寡与重难优轻窠名州州县县不同寡:原作「募」,窠:原作「实」,均据《长编》卷三六七改。

译钱物,尚未有专门的机构统管。"下诏令提点刑狱司主管此事。这一年闰二月初八日,各路提举常平官已被废除,所以将此事归属提点刑狱司管辖。

十八日,详定役法所进言说:"遵照宫中转下臣僚的上言:'各郡县官员向来雇募承符、散从官、手力一类人员在各厅办事,如今按例应当差派乡户抵替减放。各官员因乡户生疏、雇人熟练,不许乡户本人亲自充任,必须令其雇人应召,而被雇之人往往乘机向乡户勒索索取多余工钱,请求下令详定役法所订立法规加以约束。'本所查核后认为:请求下令府界提点司、各路转运司经常留心察觉,郡县官员若敢强令本厅新差役人出钱,指名雇觅原来惯常使唤之人充当代替应役者,一律加以查办弹劾,将情由申报奏闻,特降朝旨,从重加以罢黜惩处。若役人确实情愿自行雇人的,则听凭其便,雇钱不得超过原来招募役人的数目。"皇帝采纳了这一意

,理须随宜措置。既见得利害子细,然后条具措置事节,逐旋闻奏,降 施行。如此,不过半年之间,可以了此两路。然后更遣此已经措置官员分往四路,逐员各更令辟一员未经措置晓达政事官同行辟:原作「兼」,据《长编》卷三六七改。,不过半年之间,又可措置四路。然后依前分遣, 往诸路。如此,则远不过一年半之间,天下役法措置,悉已周遍。法既曲尽其宜,生民永蒙惠泽,上则成先帝之美意,下则兴无穷之大利。与今日草草变革,一切苟欲速行之弊,其为利害,相远万万。愿留省览。」至是,尚书左丞吕公着言:「勘会司马光近建明役法文字,大意已善,其间不无疏略未

备处。若博采众论,更功公心,申明行下,向去必成良法。今章惇所上文字,虽其言或有可取,然大率出于不平之气,专欲求胜,不顾朝廷命令大体。早来都堂三省、枢密院会议,章惇、安焘大段不通商量。况役法元不属密院,若如此论议不一,必是难得平允。望宸衷详酌,或选差近臣三数人专切详定奏闻。」遂具韩维、李常李:原作「季」,据《长编》卷三六七改。、范纯仁、娉觉、娉永、吕大防、王觌名,乞自禁中指挥,选三数人举出。又言:「自来政事,朝廷有大议论,亦多选差两制或两省定夺。近刘挚、王岩叟、苏辙有所论奏,恐涉嫌疑,惟宸衷裁择。」于是诏维等专切详定维:原作「惟」,据上文及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三、食货六六之五二改。。

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右正言王觌言:「伏 今月七日 行差役法。 内止是备录门下侍郎司马光札子,不曾经有司立成画一条目。若内有小节未安,须当接续行下,庶几良法早定,不为浮议所摇。看详『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簿定差产:原作「差」,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三、食货六六之五二改。』此一节,缘诸色役人自熙宁元年后来逐旋裁减,今来乞降指挥,依见今役人立额定差。并衙前一役,熙宁元年以前旧法许人投名,今既颁行熙宁元年以前差役条贯,即合存留投名之人。乞降指挥,应投名衙前只用近年规绳,以出卖坊场钱支酬重难分数,并给请受。或内有不愿依旧投名之人,重别召募不行,方得乡差。其官户、僧道、寺蹑、单丁、女户免役钱,即留助乡差之人留:原作「当」,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四、食货六六之五三及《长编》卷三六七改。。」诏札与详定役

法所。

同日,右司谏苏辙言:「伏见二月九日三省、枢密院札子节文:『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定差。』大纲既得允当,其间节目颇有 略。

译见。

四月初六日,中书舍人苏轼被派去详细评定役法。

同日,王岩叟进言说:"臣见苏轼建议,请求将天下所积存的常平宽剩钱粮三千万贯石全部拨出,用来购买田地招募役人,他自陈有五项利处、两项弊端。臣私下考察,五项利处都是难以令人相信的说辞,两项弊端倒确实会发生,然而还远不足以说尽其中的问题。臣与士大夫们深入探究这一说法,又发现了十项弊端,为陛下一一列出:

无知的百姓,一心只求得到田地,有的响应招募佃种田地,三五年之间,有的因犯罪被停止,有的因疾病而丧失劳力,有的年老将死,家中又没有壮丁可以代为服役,那就得夺回他的田地另行招募。这等于是在半路上就将这一家人推入沟壑,这是第一项弊端。

富裕人家招募佃户,每年在收获之前,都要借贷周济,无所不至,一旦失去照顾扶持,第二年佃户必定离去投奔别处。如今一两顷的空地

差役未易一二具言,全在有司节次修饰。今来开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请,于数日之间,一依旧法人数差拨了绝。如坛子之类,近年以剩员充者,一例差拨役人监勒。开、祥两县,迅若兵火,显是故欲扰民,以害成法。乞下所司取问大急催督是何情寔,特赐行遣,以戒天下挟邪坏法之人。」诏札送详定役法所。

是月,司马光言:「臣伏见御批指挥,以臣近建明差役法明:原作「民」,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四、食货六五之三八、六六之五二改。,虑其间未得尽备,差韩维、吕大防、娉永、范纯仁专切详定闻奏。臣切以免役钱之病民,自向日臣僚、民庶上封事及日近刘挚等奏陈,言之甚详,非独出臣一人之私意么。陛下幸用臣言,悉罢免役钱,依旧差役。诏下之日,中外欢呼,往来之人,闻道路农民迭相庆贺云:『今后这回快活么。』然则此令之下,深合人心,明白灼然,无可疑者。其间条目未备,不能委曲尽善,固须有之。臣所以乞下诸路州县官吏,令看详,若有妨碍有:原脱,据《长编》卷三六七补。,施行未得,即具利害擘画,以次上闻。诚以畎亩幽隐,南北异宜,自非在彼亲民小官,无以知其详悉,故令各具所见,指陈利害。所以尽下情,求民瘼,非谓 书一下,禁人不得复议么。俟其奏到,徐议添改,何后之有 要在早罢役钱,复差役,为大利而已。

如建大厦,栋宇已立,虽户牖未备,可以徐图。今陛下令韩维等再行详定,考究利害,补全漏略,成就良法,固无所妨。但 下已踰半月,州县差役约已及中半,方行遣纷纭,臣愚窃恐闻此指挥,谓朝廷前日之 改更未定,或敛钱,或差役,尚未可知。官吏惶惑,不知所从,众庶失望,怨嗟益甚。必有本咤新法得进之臣,乘此间隙,争言免役钱不可罢,咤聚敛获功之吏,称旧条未改,督责免役钱愈急。是民出汤火,濯清泉,复入汤火么。伏望朝廷特赐申 州县,言今来止为其间条目未补,令维等详定。所有差役,仰州县依前 一面施行。候定到事节,续降下次。免致于差役中半纷纭之际,令出反汗,人情大摇。」从之。

闰二月四日, :「已差官详定役法,令诸路且依二月初六日指挥定差。仍令州县及转运、提举司各递与限两月,体访役法民间的确利害。县具可施行事申州;州为看详,保明中转运、提举司;转运、提举司看详,保明闻奏。仍令逐州县出暝,许旧来系纳免役钱今来合差役人户,各具利害,寔封自陈。」于是刘挚言:「免役钱为天下害么么矣,陛下一旦罢去,复用祖宗差法,中外罔不欣快罔:原作「冈」,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六、食货六六之五三改。。命令之出,要在必行,岂可却云『且行』,则天下奉承者岂不疑惑 怀私之人岂不蹑望 又令旧纳钱者、今被差者皆具论列,缘四海百姓向来无不纳钱,则是竭天下之人使之寔封议法,达于朝廷者,计须出积,则考阅

何时可遍 而所谓差役之法,何年可见其成么 建此论者,盖欲为迁延之谋,动摇之术,不意朝廷从而行之。

译,佃户孤身一人响应招募,房屋的准备、耕种的资本、饲料粮食的费用,一样都没有,靠什么来维持生计?又由谁来承担照顾?这是第二项弊端。

靠近城郭的田地,是人情所珍惜的,若非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出卖的。如今郡县官吏迫于推行法令,有的加倍抬高官府所出的价钱,曲意诱劝,有的仗着官府的权势,径直强行压令出卖。愚昧百姓的心思,一半出于贪图利益,一半出于畏惧威势,不再作长远考虑,便容许割卖田地。等到官府的钱一到手,随即耗散殆尽,于是兄弟之间生出争执之患,父子之间产生相互怨恨之家。旧有的规矩既已毁坏,淳美的风俗也随之败坏,这是第三项弊端。

优良的农夫耕种田地,从不竭尽地力,所以收成能够保持稳定,利益也能长久不断。如今响应招募之人,知道官田终究不是自己的产业,耕种时必定不会尽力,只顾榨取地力以求苟且的收成。收成逐渐减少,他们离去也就更加轻易。这个办法若真的推行,几年之后,不仅会把百姓的田地变成官府的田地,还会把

今已选官建局,但宜趣具画一,宣布行下。大法既先定,如州县奉行委有未便,方听依限申请,然后随事修之,何用此纷纷,以遂沮害之计,召天下之疑哉 」王岩叟言:「前 为已见民间免役之害,故复差法。而今 方云限两月体访利害今:原作「令」,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六、食货六六之五三改。。前 不以委提举司,而今 又令提举司看详保明。朝廷岂不知提举官多是护持弊法之人 人利于且为,监司惟恐便行废罢,见此指挥,必生蹑望,以为免役可存,妄有陈述。奸人得以借口,诳惑圣聪,动摇善政。伏望特赐收还近 ,候详定成法日,虽取旨施行。庶命令无反复之嫌,中外无二三之惑。」寻诏:「今议论未见成法,若许诸色人申陈,恐徒为烦扰。候有成法,录下诸路,立限许寔封申陈,逐旋看详更改。」

十日,诏详定役法所有合经由三省文字,与免勘当,及不依常制日限催促施行。

十五日,详定役法所言:「司马光奏请天下免役钱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令、佐揭簿定差。今看详:欲乞下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场、河渡钱依见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其余役人除合召募外,并行定差。其差衙前,有妨碍或别有利害,许依闰二月四日指挥施行。」从之。

同日,右司谏苏辙言:「臣近奏,罢免役钱行差役事,大纲已得允当,其间小

节 略差 ,乞令诸处审议,候的确可行,然后行下。近日蒙圣旨差韩维等四人置局看详。臣谓 略差 ,其事有五:其一,衙前之害,自熙宁以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么矣。先帝知之,故创立免役法,勾收坊场,官自出卖,以免役钱雇投名人,以坊场钱为重难酬奖,及以召募官员、军员押纲。自是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而近岁所以民日病困,天下共苦免役法者,乃是庄农之家岁出役钱不易,及出卖坊场,许人添价争 ,致送纳不前之弊么。向使先帝只行官自出卖坊场一事,自可了却衙前色役有余,其余役人且依旧法依:原作「以」,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七、食货六六之五四改。,则天下之利较然无疑。独有一弊:所雇衙前或是浮浪,不如乡差税户可以委信。然行之十余年,浮浪之害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搔扰之患。今来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所得,共四百二十余万贯,若

立定酌中价例中:原作「十」,据《长编》卷三六九改。,不许添价 买,亦不过三分减一,尚有役钱二百八十余万贯二百:原脱,据《长编》卷三六九补。,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泛:原作「乏」,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八、食货六六之五四改。,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余万贯。

译肥沃的土地变成贫瘠的土地,这是第四项弊端。

前些日子用钱雇役,弊病在于招来的多是市井小人;如今改用田地招募役人,又只能招到乡村的游手好闲之徒,两相比较,都不能作为郡县长治久安的依靠,这是第五项弊端。

弓箭手虽然是通过招募充任,但实际上并不脱离家中事务,有事时才暂时应召,无事时则终年留在田间。即便轮流上番值守,本就不妨碍农事,不像其他各类差役那样长期滞留在官府之中。即便如此,还听说名额不满时难以招募,已招募到的人又时常离去,若拿弓箭手来作类比,也不切合实际情况,这是第六项弊端。

第三等以上的人户,都能自给自足,必定不肯佃种官田,更不愿充任长期的役事。如今既已立法,就要求第二等以上的人户允许充任弓手,第三等以上的允许充任散从官。以上这些差役,名义上是给田招募役人,实际上却是查阅簿册定差的做法。既然说百

虽诸路多少不齐,或足或否,而折长补短,移用可足。由此言之由:原作「田」,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八、食货六六之五四改。,将坊场钱了衙前一役,灼然有余,何用更差乡户 今年二月六日所降指挥,但云诸公使库「库」下原衍「许库」二字,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一、六六之四八、《长编》卷三六九删。、许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干当,诸纲运并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军员、将校管押,衙前若无差遣,不闻有破产之人,以此欲差乡户。至于坊场,元无明文处置,不知官自出

卖,为复却依旧法酬奖衙前 若官自出卖,即如川蜀、京东、淮浙等路,旧来坊场优厚,人人愿为长名。元不差乡户去处,今来却须创差,民情必是大段惊扰。若依旧法,用坊场酬奖衙前,即未知合召募官员、军员、将校等押纲用何钱支遣知:原脱,据《长编》卷三六九补。 若无钱支遣,即诸般重难还是乡户衙前管认,为害不小。其二,坊郭人户,熙宁以前常有科配之劳,自新法以来,始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所出役钱太重,未为经么之法。今若全不令出,即比农民反为侥幸「即」下原有一「出」字,据《长编》卷三六九删。。若依熙宁以前科配,则取之无艺,人未必安。今来二月六日指挥,并不言及坊郭一项郭:原作「场」,据《长编》卷三六九改。。欲乞指挥,并官户、寺蹑、单丁、女户,并据见今所出役钱裁减酌中数目,与前项卖坊场钱除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常切桩留,准备下项支遣。所有月掠房钱十五千及岁收斛斗百硕以上出钱指挥,恐难施行。其三,新法以来减定诸色役人,皆是的确合用数目,行之十余年,并无阙事,即熙宁以前旧法人数显是冗长,虚烦民力。今来二月六日指挥,却令依旧人数定差,未为允当。欲乞只依见今役人数目差拨。若是先元差乡户充役天头原批:「是先,一作自前。」,后来却用

剩员抵替,如场子、坛子之类,其剩员差费请受合还运司者,即乞于前项坊郭等钱内支还。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役人常苦接送之劳,远者至四五千里,极为疲弊。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以为便,官吏亦不阙事。今民力凋残,比之熙宁以前,尤当悯恤。若不免接送,必有逃窜流离之忧。欲乞依新法,官吏并请雇钱,仍于前项坊场、坊郭等钱内支。其五,州县胥吏,并募情愿充役,不请雇钱。如不情愿,即量支雇钱,仍罢重法,亦以前项坊场、坊郭等钱支。如支用不足,即差乡户,仍许指射旧人,官为差雇代役为:原作「吏」,据《长编》卷三六九改。。其乡户所出雇钱,不得过官雇数目。

译姓乐于响应招募,为何又要第一等、第三等户为第四等以下者作担保?一旦有人逃亡,便强令担保人接手佃种充役?这正说明主事者自知此法行不通,才曲意设下防范。既不能让下等人户安于本业,又不能让上等人户乐于生活,这是第七项弊端。

民间典卖庄田,大多是出于婚丧嫁娶的急需,往往要哀求出钱之人,先借得钱财,然后才盖印立契,稍有阻碍,仍需再三陈情。如今若要卖给官府,官府衙门手续繁难,环节必定很多,即便许可的法令订得再严格,终究难以杜绝弊端。有的已向官府申报想要出卖,可县令、县丞却无暇亲自前去查验;有的已经议定价钱买下,却还没有情愿承佃之人前来投名,官府便不敢支付钱款,一拖便是多日。百姓想要作罢却不能,想要申诉却无门,这是第八项弊端。

响应招募之人,若全都收纳贫苦百姓,那么水旱饥荒之年,又如何禁止他们流亡迁徙?若全

」诏送看详

役法所。

十六日,详定役法所言:「乞先次行下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场、河渡钱物依见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本所再详『雇募』二字,窃虑诸路承用疑惑,却将谓依旧用钱雇募充役。欲乞改『雇』字为『招』字雇字:原作「雇募」,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九、食货六六之五五改。。」从之。

十九日,诏给事中兼侍讲傅尧俞详定役法。

二十四日,右司谏苏辙言:「出限拖欠役钱,今来朝廷已行差役法,即免役钱别无支用。虽使差役未了间时蹔留旧雇人执役,自有从来宽剩役钱支遣。其拖欠役钱,乞与一切放免。」从之。

三月三日,详定役法所言:「乞下诸路,除衙前外,诸色役人只依见用人数定差。今来夏料役钱住罢,更不起催。官户、僧道、寺蹑、单丁、女户出钱助役指挥勿行。」从之。

同日,详定役法所言:「检会今年二月六日朝旨内一项检: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食货六六之五五改。:『诸色役人,其间虽有等第不及而愿充近上役次者,乞听从便。』及『旧人愿住者准此』一项,乞下诸路,衙前依已得指挥外,其余役人亦乞并依即目见用人数定差。如委实人数太少,使用不足,或别有妨碍,即依闰二月四日指挥施行。一、官户、僧寺、道蹑、单丁、女户出助役钱,窃虑州县有不晓元降朝旨『如有妨碍,即未得施行』之意,却便作无妨碍行下妨:原作「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食货六六之五五改。。今乞下诸路更不施行,别听指挥。一、已准朝旨,免役钱一切并罢。其将来夏料役钱,自合更不起纳。」从之。

四日,详定役法所言:「诸色役人已行旧日差法,窃虑新、旧法未定之际,州县

辄有诸般圆那陪备,非理勾追役使。若不严行禁止,必恐别致搔扰。欲应元丰编 及见行散 内约束『不得非理差衙前及诸色役人,并令陪备』等条贯散 :原作「散束」;令: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食货六六之五五改。,并乞依旧行使。内耆、壮即乞依保正长法施行。」从之。

十六日,详定役法所言:「坊场、河渡钱,元用支酬衙前重难;添酒等钱,准备场务陪费。如此之类,名件不一。除依条合支外,欲并桩留,以备召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之用。」从之。

十七日,详定役法所言:「诸路见行出卖坊场、河渡等并应合支酬招募衙前使用钱物,未有所隶。」诏令提点刑狱司主之。是年闰二月八日,罢诸路提举常平官,故以隶提刑。

十八日,详定役法所言:「准内降臣寮上言:『诸郡县官员有自来雇募到承符、散从官、手力之类在逐厅,今例合差乡户抵替减放。

译都收纳上等人户,那么支移折变的赋税又该落在谁的身上?这是第九项弊端。

朝廷正因担心官员离任时未清算完毕、遇赦减免的法令过于严苛,才刚刚下诏命有关部门重新订定,如今却又设立这一条款。大概提出这一建议的人自知此事难以推行,便一味想用强力来控制局面,用法令来驱使百姓。若因偏远地区招募不成,官吏便一律被处以违制之罪,又不适用遇赦、离任、原减等宽宥,那么凡是历任三路郡县的官吏,恐怕没有一个能够保全,这是第十项弊端。

而且还有三件大可惋惜之事:在祖宗留下的成法之中,天下共同认为有利而不可更改的,没有比差役法更重要的了。陛下刚刚恢复此法,推行才没几天,如今就有人轻率地献上建议想要改变它,这是第一件大可惋惜之事。自陛下让百姓休养生息以来,人人心中都把陛下当作父母一般敬戴,何苦又要去打扰他们呢?这是第二件大可惋惜

逐官有以乡户生疏,雇人惯熟,不容乡户正身自充,须令雇召天头原批:「召,一作募。」,其被雇人邀勒乡户剩要工钱者,乞下详定役法所立法约束。』本(州)[所]勘会:欲下府界提点司、诸路转运司常切觉察,郡县官员如敢抑令本厅新差役人出钱,指名雇觅自来使令之人充代祗应者,并行勘劾,具情由申奏,特降朝旨,重行黜责。如役人委寔情愿雇人者听,雇直不得过元募役钱之数。」从之。

四月六日,中书舍人苏轼详定役法。

同日,王岩叟言:「臣伏见苏轼建议,乞尽发天下所积常平宽剩钱斛三千万贯硕,买田募役,自陈五利二弊。臣窃考

五利皆难信之辞,二弊乃必,然未足以尽么。臣与士大夫深究其说,又得十弊,为陛下列之:无知之民,苟于得地,或应募佃地,三五岁间,或以罪停,或以疾废,或老且死,其家无强丁以代役,则当夺其田而别募。此乃是中路而陷其一家于沟壑,此一弊么。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佗。今一两顷之空地,佃户挺身应募,室庐之备,耕谷之资,刍粮之费,百无一有,于何仰给 谁其主当 此二弊么。近郭之田,人情所惜,非甚不得已不易么。今郡县官吏迫于行法,或倍益官钱,曲为诱劝,或公持事势,直肆抑令。愚民之情,一生于贪利,一出于畏威,不复远思,容肯割卖。洎官钱入门,随手耗散,遂使兄弟启交争之患,父子有相怨之家。旧章既隳,美俗亦坏,此三弊么。良农治田,不尽地力,故所获有常,所利无尽。今应募之人,知官田终非己业,耕耘种植,定不致功,务劫地力,以苟所收。所收浸簿,其去益轻。此法果行,数年之后,不独变民田为官田,将见坏好土为瘠土,此四弊么。前日以钱雇役,患在市井之小人,今日以田募役,又止得乡村之浮浪,均之不可为郡县,此五弊么。弓箭手虽充应募,寔不离家事,有事则暂时应用,无事则终岁在田。虽成轮次上番,自亦不妨农事,非如其余色役,长在公门。犹闻未足者难招,已招者时去,引之为比,不切事情,此六弊

么。第三等以上人户,皆能自足,必不肯佃官田,愿充(水)[永]役。今既立法,须第二等以上人户许充弓手,第三等以上许充散从官。以上色役,乃是以给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寔。既云百姓乐于应募,何故第四等以下即须要第一等、第三等户委保 一有逃亡,便勒保人承佃充役 乃是知其不可,曲为之防。既不能措下户于安业,又不能跻上户于乐生,此七弊么。民间典卖庄土,多是出于婚姻、丧葬之急,往往哀求钱主,探先借钱,后方印契,略遭梗碍,犹必陈辞。

译之事。内库所储藏的、常平仓所积存的钱粮,积累起来十分不易,国家理应留着以备仓促之需,纾解百姓的急难。如今平日无事却要将其倾囊耗尽,不知将来遇到非常之事该如何应对?这是第三件大可惋惜之事。请求将臣的奏章与苏轼的建议一并下发,参照比较后加以取舍。"上官均也陈述了五条理由说明此法不可推行,苏轼的建议不久便被搁置。

十九日,诏令说:"各路州衙前依照朝廷旨意,一个月的期限届满、已经差派乡户之后,若陆续有人情愿投名充任的,也允许随时收纳登记,替换放归已差派的乡户衙前使其归乡务农。仍以家境财力最为微薄之人优先予以替换放归。至于乡户衙前之中,若有虽未满任期却愿意投名充任长期衙前的,也听凭其便。"这是采纳了详定役法所的请求。

二十八日,诏令殿中侍御史吕陶前往成都府路,与转运司商议确定役法。此前,吕陶屡次上疏论说差役

今卖之入官,官司艰阻,事节必多,许法虽严,终难杜绝。或已申官欲卖,令、佐未暇亲行相验,或已定价买到,未有投名人情愿承佃,未敢支钱,折留多日者。百姓欲罢则不能,欲诉则无路,此八弊么。应募之人,若尽纳贫民,则水旱凶饥何以禁其流徙 若皆收上户,则支移折变却当并在何人 此九弊么。朝廷患不理去官赦降原减之法为太重,方诏有司更定,而又立此条。盖议者自度其难,而专欲以力制事,以法驱人。若缘么远召募不行,官吏并科违制,又不以赦降去官原减,则凡历三路郡县之吏,无全人矣,此十弊么。盖有大可惜者三焉:祖宗成法之中,天下共以为利而不可改者,莫大于差役。陛下复之,而行方几日,今率然献议而欲变之,此大可惜者一么。自陛下与百姓休息,人人之心,以父母戴陛下矣,何苦而欲扰之 此大可惜者二

么。内帑之所藏,常平之所积,积之甚难,国家宜留以备仓卒,纾百姓之急。今平居无事而欲倾竭之,不知何以待非常 此大可惜者三么。乞下臣章与轼之议,参考而择之。」上官均亦陈不可行五说,轼议寻格。

十九日,诏:「诸路州衙前依朝旨一月限满,已差乡户后,如续有人情愿投充者,亦许逐旋收系,替放差到乡户衙前归农。仍以家力最低小之人先次替放。其乡户衙前若内有虽未年满,投充长名衙前者,亦听。」从详定所请么。

二十八日,诏殿中侍御史吕陶往成都府路,与转运司议定役法。先是,陶屡奏疏论差役利害及坊场、坊郭等事,咤陶谒告取容,故有是命。陶言:「天下郡县所定板籍,随其风俗,或以税钱贯伯,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豹,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占:原作「令」,据《长编》卷三七六改。、或积豹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硕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者。占田至于十顷占:原作「古」,据《长编》卷三七六改。,积豹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硕,亦为第一等。今若于第一等中差耆长,则税钱一贯与十贯者并须二年一替,是贫者常迫急,富者常侥幸。

译利害以及坊场、坊郭等事,有人指责吕陶请假是想借机讨好,所以才有这道命令。吕陶说:"天下郡县所订立的户籍簿册,依各地风俗不同,有的按税钱贯伯计算,有的按田地顷亩计算,有的按家中积蓄财产计算,有的按田地所需种子多少计算,划分为五个等级。就这五个等级而言,颇有不均之处。有的地方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蓄一千贯、或需种十硕作为第一等,而有的地方税钱多达十贯、占田多达十顷、积蓄多达万贯、需种多达百硕的,也同样列为第一等。如今若在第一等之中差派耆长,那么税钱一贯与税钱十贯的人户就都要两年轮换一次,这样一来,贫穷的人常常被迫紧急承担,富裕的人却常常侥幸得以宽免。"

况郡县官吏难尽得人,若不预许防禁预:原作「类」,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五七及《长编》卷三七六改。,则民间虽无今日纳钱之劳,必有昔时偏颇倍费之害。」

译何况郡县的官吏很难都是称职的人,如果不事先加以防范禁止,那么民间虽然没有了如今交纳钱财的辛劳,也一定会有过去那种偏差不公、加倍耗费的弊害。

五月八日,户部侍郎赵瞻详定役法。

十一日,诏:「诸州县曹司旧人愿在役及有人投募,或乡差之人自可充役外,其愿雇人自代者听。」从详定所请么。

十六

日「六」下原衍一「六」字,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四、食货六六之五七删。,文彦博言:「复旧差役法,议臣之中,少有熟亲民政者,故议论不同。刺史、县令,最为亲民之官,且专委守、令差定役人,编成籍条,列自来体例条贯上转运司。如各得允当,即具申奏,仍稍宽期限,使尽利害。其详定役法所「役」下原衍一「钱」字,据《长编》卷三七八删。,止据逐路申请看详定夺。」诏付详定役法所。

二十三日,详定役法所言:「新 罢天下免役钱。缘《元丰令》修弓手营房给免役剩钱,和雇递马及雇夫,并每年终与转运司分认三十贯以下修造。及旧系役人陪备脚乘之类,更有诸州造帐人请受并巡检司、马递铺、曹司代役人应用纸笔,并系支免役钱。今请支见在免役积剩钱,俟役书成,别行详定。」从之。其免役积剩钱应副不足处,依嘉佑以前 条,条不载者奏。

二十五日,中书舍人苏轼言:「近奏为论招差衙前利害,所见偏执,乞罢详定役法。寻奉圣旨,依所乞。今来给事中胡宗愈却封还上件圣旨。臣议既不同,决难随众签书,乞依前降指挥。」于是御史中丞刘挚言:「详定役法自置局以来,日么未就,而议法之官颇已屡易。苏轼愿且令依旧详定,仍乞催促成就,以时宣布。」其后,元佑二年正月十五日轼上疏:「去年二月六日 下,始行光言,复差役法。时臣弟辙为谏官,乞将见在宽剩役钱雇募役人,以一年为期,令中外详议,然后立法。又言:『衙前一役,可即用旧人,仍一依旧数支月给重难钱,以坊场、河渡钱支给。』皆不蒙

施行。又蒙差臣详定役法,臣咤得仲弟辙前议,先与本局官吏娉永、傅尧俞之流论难反复,次于西府及政事堂中与执政商议,皆不见从。遂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变之意,咤乞罢详定役法。当此之时,台谏相视,皆无一决其是非者。今弓手不许雇人,天下之所同患,朝廷变法许雇,天下皆以为便,而台谏犹累疏力争。由此蹑之,是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么。」

六月十三日,中书舍人苏轼言:「乞应坊场河渡免役、量添酒等钱,并用支酬衙前,召募纲运官吏,接送雇人,及应缘衙前役人诸般支使。如本州岛不足,即申本路,于别州移用。如本路不足,即申户部,于别路移用。其有余去处,不得为见有余额外支破。其不足去处,亦不得为见不足,将合招募人却行差拨。」从之。

十四日,中书舍人苏轼言:「逐处色役,各随本处土俗、事宜轻重不同,难以限定等第,一 立法。

译至于确立

若衙前招募得足,即须将以次重役于第一等户内差拨。请诸处色役委本路监司与逐处官吏同相度同相:原作「相同」,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六、食货六六之五八及《长编》卷三七九乙。,立定本处色役轻重高下次第,以最重役从上差拨。」从之。

二十七日,司马光言:「先曾上言,乞直降 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令、佐揭簿定差。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请。无何,续有『雇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挥,人始疑惑。既而屡有更张,号令不一,

又轻运使各以己见,欲令本路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或已差役人却放,或已放雇人却收,或依旧用役钱雇人,或不用钱招人充役,朝夕不定,上下纷纭,往往与二月六日 意相违。窃缘臣初起请,及朝廷所降 节文,明言『委逐县官看详,若有妨碍,致不可行,令具利害申州,州申转运司,转运司奏闻,随宜修改,作一路一州一县 施行,务要曲尽其宜』,岂是当日所言,一字不可移易 但患转运司、州县不肯奏陈耳。请申明前奏,遍颁下诸路州县。臣所请,虽云依熙宁元年旧法人数定差,若旧法有于今日不可行者,行即妨碍,合申乞改更。人数或太多,或太少,惟本州岛县知应用之数,合酌中立额,申乞依数定差,朝廷难为遥度。臣所请,虽云若所差人不愿充役,任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之人邀勒被差之人,广求雇直,官司亦当裁定,不得过自来官中雇钱之数。其州县官员,即不得指占所雇之人乞觅。臣所请,虽云见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若所雇之人自有田产,情愿充役者,亦自可依旧存留。又曹司一役,新差之人多不谙熟书筭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曾交割,合留新雇人,给与雇钱,令与新差之人同共行遣令:原作「今」,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五九改。,限半年内交割毕,纔放逐便。臣所请,虽云今日衙前陪备少于向日,不至破家,若犹以为户力难任,请于官户、僧道、单丁、女户屋业于月掠钱及

十五缗、土田于岁收谷及百硕以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放免。臣意以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硕,足供口食,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二者相须,此外有余者,始令出助役钱,非谓止收百硕即令助役么。若犹患太少,及所掠课利难知实数,请应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钱,第四等以下放免。若本州岛坊场、河渡等钱自可支酬衙前重难分数得足,则官户等更不须出助役钱。从来诸州招募人投充长名衙前,若招募不足,方始差到乡户衙前,此自是旧法。今来别无更改今:原作「令」,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八、食货六六之五九改。

译宽剩钱

,惟是旧日将坊场、河渡折酬长名衙前重难「折」上原一「所」字,据《长编》卷三八一删。,令自出卖。今官中出卖坊场、河渡收钱,依分数折酬长名衙前重难,只此与旧法有异。若乡户差足,续有投名者,即先从贫下放乡户归农。即乡户愿投名,亦听。臣所请:『委逐州看详,具利害申州,本州岛类聚,择其可取者申转运司,转运司类聚诸州所申聚:原作「叙」,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八、食货六六之五九改。,择其可取者奏闻朝廷。』且知诸路民间利害之详,转运司不如州,州不如县。虑逐县逐州有经画得事理切当,而为本州岛及转运司抑遏删去,不以上闻,致 下之日,仍旧妨碍不行妨:原作「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八、食货六六之五九改。。请诏逐县直申转运司,本州岛直申奏,使下情无壅,曲尽事宜尽:原作「当」,据《长编》卷三八一改。。仍请诏详定役法所,止得以诸路州县申到利害,详其可否,立为定法。其不当职之人,为高奇之论,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县利害作海行条贯。详定役法所奏请下行指挥,若

有妨碍难行之事,亦乞如臣所请,委逐路州县看详,具利害申上,随宜别修改。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颁下诸州县。除此外,并依二月六日所降 命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详定役法所言:「臣僚奏:今朝廷既已复行差役,应系自前约束官吏侵扰役人条贯系原作「以」,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八、食货六六之六○改。,欲乞使刑部录出,雕印颁下,令一切如旧,出暝州县,使人知之。应监司所部有犯,不能觉察者,重其坐。」诏令刑部契勘,除已经冲改不行外经: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八、食货六六之六○改。,余依。

八月九日,中书舍人苏轼言:「诸路多称高强户同是第一等,而家业钱数与本等人户大段相远。若止应第一等色役,显属侥幸,有亏其余人户。乞下详定役法所相度,申尚书省,应高强户随逐处第一等家业钱数如及一倍外,即计其家业,每及一倍,即展所应役一年。除元役年限外,展及五年为止。投募衙前,即依展年法,将展年应本等合入诸般色役。假如本处以家业及二千贯为第一等,其高强户及四千贯以上,计其家业又及四千贯,即展役一年。通计家业及二万四千贯,即展五年,以上更不展。如投募衙前,亦自四千贯以上计其家业,不及四千贯,方应诸般色役一年,仍以五年为止。其休役年限,依本等体例。」

九月十七日,诏诸路坊郭第五等已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蹑第三等已上,旧纳免役钱并与减放五分,余并全放,仍自元佑二年为始。其收到钱,如逐处坊场、河渡钱支酬衙前重

难及纲运公人接送食钱不足,方许以上项钱贴支。

译的分数,

余并封桩,以备缓急支用。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傅尧愈罢详定役法尧俞:原阙,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九、食货六六之六○补。又,「法」下原有一「所」字,据《长编》卷三八九删。,从所请么。

六日,臣僚言:「朝廷立差役之法,许私自雇人,州县行之,已有次序。近朝旨弓手一役,却令正身祗应,恐公私未便。」诏:「应弓手正身不愿充役者,许雇。令府界提点司、逐路转运司相度施行。」

十二月六日,左谏议大夫鲜于侁言:「开封府界保甲授班行入不少,官户既多,县道差役颇难。闻祥符县内一乡止有一户可差使。伏以武举试策以弓马入等,方得近下班行。今来保甲人事艺入等,纔授恩,便与公卿大夫一等为官户免役,颇有侥幸。臣欲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升:原作「陛」,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六○改。,方免户下色役,庶令县道差役得行。其三路保甲,亦乞依此。」从之。

二十四日,诏:「诸路元丰七年以前坊场免役剩钱,除三路全留外,诸路许留一半,余召人入便随宜置场和买。可轻变物货,即不得豫俵及分配与人户。其物货逐旋计纲起发,于元丰库送纳。内成都、梓州、利州三路于凤翔府寄纳封桩。」

二十五日,诏旧出免役钱三百缗以上人户,并依单丁等户例输纳,与免充色役。从详定役法所言么法:原作「所」,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改。。

元佑二年二月十二日,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请先诏谕诸路,俟役书行半年,遣使按省。庶几官吏先事警饬。」从之。

六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贾易言:「朝廷改复差役,推行之初,

未究利害,故郡县之吏措置多不如理。今虽许为条目,随其风俗所便所:原阙,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一、食货六六之六一补。,付诸路奉行付:原作「赴」,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一、食货六六之六一、《长编》卷四○二改。又令询究未尽善者以闻,而数月之么,蔑有言者。盖监司、守令苟且咤循,期于不违法令而已。且用民之力贵轻,取民之豹贵寡。窃闻州县有户少役多者,有单丁、女户、官户、寺蹑出钱助役比于寔役之人所费乃多数倍者比:原作「此」,据《长编》卷四○二改。,亦有出钱至少,纔百分之一者。乞择郎官练达吏事者出按诸路,授以条目,体问民庶。如寔有妨公害民之事,州县闻知而不申监司,监司受申陈而不功察监司:原脱,据《长编》卷四○二补。,亦不达于朝廷,具事劾奏。」诏下诸路监司,限指挥到一月内条析以闻。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郡县役民户不及三番处,以单丁、女户等助役钱募役,尚不及两番,则申户部。」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差乡户处,速募人抵替。

译或者免

如见役人愿不妨户役投充者,听。

四月二日,诏诸路郡县各具差役法利害条析以闻。

五月四日,诏府界诸路旧纳免役钱百贯以上户,依单丁等户法输纳助役钱。

六月一日,诏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如愿投雇者,听,仍免本户身役。不愿投募者,速召人替。

九月四日,户部言:「泸州江安县夷税户,自来不曾差役,自第二等以上,愿依旧输役钱,仍从汉户单丁法减半。第四等以下并免。」从之。

四年三月,右正言刘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七事,其一:「陛下即政之初,知免役出钱为民之患,故复

用祖宗差役之制。常在户部,不能讲究补完,而协助邪说,请复雇募。及为中丞,犹闻奏乞施行。怀奸徇私,大害圣政。」先是,常奏:「臣伏见今日政令之最大而施许未安、致人情不和者,役法是么。夫耕农之人,身常在野常在:原作「在常」,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二、食货六六之六一乙。,而不见官府、入城市,天下之情,所同愿么。熙宁中,讲知差法之弊,天下州镇凡咤色役害民之事,例皆裁减。就其不可减者,悉使召雇。民随力出钱,无事于公家之役,遂得以身常在野,不见官府、入城市,孰便于是耶 奉令之臣,务于赢积,遂有输钱不逮之叹。陛下即位之初,一切罢之,复行差法。方诏旨初下,愚民未知被差之为害,盖尝驩呼而相庆矣。行之既么,始觉其患有功于向日。何么 盖差法之废,十有余年,版籍愈更不明,宜重役者辄轻,宜轻役者反重。乡宽户多者,仅有休息之期;乡狭户窄者狭:原作「秩」;窄:作原「穿」,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二、《长编》卷四二四改。,频年在役。上等极力之人,昔输钱有岁百贯至三百贯者,今止差为弓手,岁雇弓力一名以代身役,不过用钱三四十贯。中、下人户,旧出钱不过三贯二贯,而雇承符、散从、手力之类不下三十贯。以是校之,劳逸苦乐相倍蓰矣。然则今所改法,徒能使上等人户优便安闲,而第三、第四等困苦日甚。昔者臣待罪户部,既而典司邦宪,屡以此干冒圣聪,尚欲令富者输钱,贫者出力。今么博访舆言,详究民瘼,在上者既无宽剩之求,则下户皆愿输钱矣。而又四方风俗或不同,利害或不一,当差而愿雇者有

之。今示以一偏之意而为法,使四海腾沸,细民穷困天头原批:「民,一作人。」。陛下致天怒于上,民怨于下,岂国家社稷计耶 伏望特诏一二详练民事官僚,使与议臣就差役二法取便百姓者修行之,无牵新书,无执旧说,民以为善,斯善矣。」

五年五月八日,诏:「差役法内有未备事,令中书舍人王岩叟、枢密院都承旨韩川承:原作「丞」,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三、食货六六之六二改。

译除以下

,与右谏议大夫、点检户部文字刘安世同看详,具利害以闻。」先是,安世言:「臣伏见朝廷欲变役法,今将四年,选官置局,讲求利害,天下之议,悉使折衷。谓嘉佑善役之制已便矣,然当时悉见其害者,今则损而去之,元丰约束之制,民以为利者,今则取而益之。至于风俗之殊尚,南北之异宜,本诸人情,裁以国论,随方条例,罔不具备。而奸邪之人,内怀顾望,造播横议,必欲沮毁,遂至一二小臣敢执偏见,妄进邪说,欲罢差役,依旧雇募,天下人情,莫不疑惑。此最当今之大患么。议者谓:『不役其身,止令输钱,则公私两便,而可以么行。』臣请有以折之:国家钱货,经费所资,许官鼓铸,岁有定额,民或盗为,罪至论死。今弃其易出之力,而责其难致之钱,又使上户止纳数千,下户自来无役者例使功赋,损九分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以一家一岁蹑之,则输钱若省而易给;以终身累世计之,则所出不赀而难供。今聚敛之臣,惟欲

诛剥生灵,而不为天下长么之虑,讵可信哉!议者又谓:『人户轮不及三番处轮:原作「输」,据《长编》卷四四二改。,恐役太重。』臣亦有以折之:治平之前,天下户口一千二百七十余万,而旧法役人五十三万六千余人,元丰之后,户口一千八百三十五万九千有奇,较之治平,已增五百六十余万。而新定役人,止该四十二万九千余人,比之旧法,却减十万七千之额。以为轮差不足,亦已过矣已:原作「以」,据《长编》卷四四二改。。臣窃谓知法之未良,改之不可不速;知法之已善,守之不可不固。愿陛下特奋干刚愿:原作「顾」,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六二改。,力主差役,深诏执政,固守初议,毋使轻 浮言,妄有变易。庶几祖宗之成法,不为奸人之所夺,天下幸甚。」

九月二十四日,户部言:「河北、河东、陕西乡差衙前,据投名人所得支给等钱,并减半给。投名衙前,除依条本户差耆长不免外,其余免役并免。」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五 免役二

免役二

题上原有「宋会要」三字

,删。眉批:「此卷与《大典》一万七千五百五十重。」

【宋会要】

元佑六年七月十二日,三省言:「诸州衙前,旧行募法日,除依优重支酬外酬:原作「配」,据《长编》卷四六一改。,未有差使者,并月给食钱。昨降指挥降:原作「除」,据《长编》卷四六一改。,已将旧日所除支雇食钱,量添入重难分数。今来招募到衙前,日支钱数虑致阙乏。」诏令户部下逐路转运、提刑司,随州县土俗,于所用支酬额钱内,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食钱,不得过旧募法所支数。户部请诸州衙规内十分阙一分已上招募未足处,以元佑元年罢募法日所用优重支酬雇食钱都计钱数为额。

译……(原

阙一分以下,及招募数足处,以新定优重支酬等都计钱数为额。如合有增损,并听本州岛具利害并:原作「俱」,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五、食货六六之六三改。,申监司考察,保明申部。」从之。

同日,三省言:「诸路投名衙前,并依三路已得朝旨,除依条本户合差耆长不免外,其余色役并免。」诏:「应诸路投名衙前,与免本户第二等已下色役。乡差人户,并令以投名人代。愿投充长名者听。」

八月十四日,尚书省言:「州役令乡差者,若本等及次一等户空闲不及四年者,以助役钱雇募有行止不曾犯徒刑人充。其助役钱约度雇本州岛色役不足,即先于户狭役烦处雇募。各依本役年限满日,本县按籍取有空闲年及人户对行差罢。其人户空闲自及四年已上处,不在此限。若不咤造簿编定及人户纠决,辄有升降差募者,委监司按劾。诸州每年据所纳助役钱,除留一分应雇募支用,有阙剩,委提刑司通一路有无移用。」从之。

十八日,户部言:「应输助役钱人户典卖田,限五十顷止,限外田依免役旧法全输役钱。未降敕前已过限者,非荒田并坟地若恩赐者,不在此限。」从之。

二十三日,户部言:「按元佑差役敕:『单丁、无丁或女户,如人丁添进,合供力役者,若经输钱二年以上,与免差役一次。』缘其间有户窄役频处,今欲依本条下添入注文:『户窄空闲

不及二年处,即免一年。』」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户部言:「诸州见役投名衙前,所历重难合得支酬见钱,愿积留在官,指买场务,除见买扑人接续再买外,余并许依额钱承买承:原作「并」,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六、食货六六之六三改。。其场务召人添钱者人:原作「入」,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六、食货六六之六三改。,如与百姓价等,亦先给衙前。若已历重难,钱额但及七分,亦许指买。所少额钱,分四季纳。」从之。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后府界诸县手力,本等合差户空闲不及三年者,以助役钱募人充应,依本役年限,候满日,有空闲及三年人户年:原作「等」,据《长编》卷四七○改。,即行差罢。」

九月六日,三省言:「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户空闲四年,第四等以下户空闲六年,不及逐等年限等:原作「第」,据《长编》卷四七七改。,即雇募。狭乡县役人,并许雇州县役。宽乡县役人,并轮差。重役人合替放,愿应募者,听。募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有荫、听赎人。衙前如人户愿以官田充募者,听。及请依今来立定新式,供本县轻重役次等。」并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近降役法,今后收到官田,并见佃人逃亡,更不别召人户租佃。

译文至此

及见佃官田人户如违欠课利,于法合召人户 佃者,并拘收入官,留充雇募衙前。收到官田,未有人投募,且召人租佃。有人充役,即行给付。」

同日,尚书省言:「去年九月六日诏:应今后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荫、赎并曾犯徒及工艺人,并召保,仍不得过旧雇募钱数。」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常平、广惠坊场钱物文帐,并系年终具帐供申,有妨照使。令户部指挥诸路提刑司,每年依上、下半年,依条式具帐供申。其元丰八年后至元佑三年,即依元丰八年后来未行役法以前免役钱物帐,每季具帐供申。」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转运司言:「勘会诸州县分耆长、壮丁役轻去处,于条既许再充,即未有所止年限。其役之人,多是侥幸,不

愿替罢,致么在本村,多端搔扰。今欲乞比附户长役轻 条,不许再充。」从之。

九月八日,户部言:「检准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书:『今后民间遭父母丧,见役及当差者第三等以下户,并与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户,令户部相度,量纳役钱,并服除日依旧。』今相度:欲依单丁户,见纳助役钱五分内依等第纳三分。」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诸县乡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户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窃虑难以充应。今欲自来差役至第五等人户,据簿内第五等户将一半人户免差。偏一户者偏:原作「编」,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七、食货六六之六四改。,许从多免。如自来轮差第五等户不及一半,或差不到第五等户处,自合依旧。」从之。

绍圣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欲令户部长贰同详定,以郎官郭茂恂、陈佑之为检详官。」上曰:「止用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耶 」范纯仁曰:「四方各不同,须咤民立法,乃可么么。」上曰:「令户部议之。」

十八日,侍御史井亮采言:「陛下修复先帝役法,宜令郡县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则可以速慰天下之望。至于立定宽剩钱分数,或免下

译中断)

户出钱,此在朝廷一言,自可就降诏旨,不必取索看详。」诏送看详役法所。

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勘会推行差役迄今十年,民间苦于差扰,议者纷纭,前后改移不一,终未成一定之法。」诏:「府界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约施行,仍自指挥到日为始。一、乡差役人,且令祗应,候雇到人,逐旋放罢。其合支役钱,许于坊场河渡钱内借支。如不足,即借支封桩钱,并候纳到役钱拨还。一、今来合纳免役之人,自绍圣

译户出钱的办法,这只需朝廷一句话,自然可以直接下达诏令,不必再行调查详议。」诏令将此事交付看详役法所处理。

二十六日,中书省上奏说:「查勘推行差役法至今已十年,百姓苦于差役的骚扰,议论者众说纷纭,前后屡次更改,始终未能形成一套固定不变的法度。」诏令:「京畿及各路恢复免役法,一律依照元丰八年当时施行的条约执行,并自本指挥到达之日起开始施行。其一,乡间被差派服役之人,暂且令其继续应役,等雇到替代之人后,再逐一放免。所应支付的役钱,准许从坊场、河渡等项收钱中借支。如仍不够,就借支封桩钱,等收到役钱后再拨款归还。其一,如今应当缴纳免役钱之人,自绍圣(以下缺)

元年七月一日为始,其上半年合纳役钱,与免。一、曾充差役之家,空闲及二年,即起纳役钱。今来见役替放年月不满者,比类施行。一、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保长、保丁等代充。其余役人似此之类合改正者,并依此施行。一、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辄过数及别以名目敷纳,并以违制论,委所属常切觉察。一、今来宽剩钱既不得过一分,其合减钱数,并先自第五等人户,从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减。一、诸路各置提举官一员,随提刑司所在置廨宇,其余并依旧制。应合行事件,并逐处有利害不同、未尽未便事,理合改更增损旧法,画一开坐,与转运、提刑司官具的确事状连书以闻。」

同日,诏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目指挥到日为始。

闰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中立免役之法,所以惠利天下非一。然当时行法之臣,有抵捂参错,不能上应法意者。元佑初,大小之臣奋私智,执偏见,附益改革,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法始大弊,民遂告病。陛下察知其然,申饬官司取其成书,参详去取,以功意元元。议者谓:所敛之钱,取足雇直,止余二分,以备水旱逋负,斯为尽矣。然郡县所役人数,大 不相远,而户口、物力众寡贫富,其相倍蓰,何啻数十!请责常平官通计一路雇直外,余二分敛于民间,有余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则轻重等矣。仍请逐县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总一路为五等,每等以五为差,列为二十五等递减。如上一等每一贯物力出十钱,则上二等出九钱。如此,则末等不病其多而难出。」诏送户部。

十三日,权发遣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安惇言路:原脱,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食货六六之六五补。:「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终未就绪。如复熙宁旧法,许民得均

纳役钱,募役人便。」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四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请以量添酒钱剩数依旧拨入役钱,充推法司吏食料钱等用。如无或不足,即于抵当息钱内贴支。」从之。

五月十三日,中书省言:「(谓)[请]纳役钱人户并自来年夏料输官,所有绍圣元年下半年并与放免。曾经差役之家,更不限有无空闲年月,其合纳役钱亦自来年夏料为始。诸县五等簿书簿:原作「薄」,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食货六六之六五改。,不得旋行改造年限。应造者,自依编 施行,逐旋[□]正。应今指挥到日以前,如已用前 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乡差人归农,即用坊场等钱支借应副。如难以藉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乡差人仍旧在役,候年满,逐旋替放。至来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放]。」从之。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诸路有旧行免役,于人户内轮差壮丁不纳役钱处,仍旧。

译以元年七月初一为起始,当年上半年应缴纳的役钱,一律免除。第一条:曾经承担过差役的人家,闲置满两年的,才开始征收役钱。现今正在服役、替换放归的年月不满规定的,比照此类办理。第一条:耆户长、壮丁一律雇人充任,不得让保正、保长、保丁等代为充役。其余役人凡属此类应当改正的,都依照此办理。第一条:宽剩钱不得超过一分。若擅自超出数额,或另立名目征纳,一律以违制论处,责成所属官员经常留意察查。第一条:如今宽剩钱既不得超过一分,那么应当减免的钱数,都先从第五等人户开始,按物力最低者依次递减。第一条:各路各设置提举官一员,随提点刑狱司所在地设置官舍,其余都依照旧制。凡应当施行的事项,各处凡有利害不同、尚未周全未便之处,理当对旧法加以改动增删,逐一列出条目,与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官员共同写明确切情况,一并上奏。」

同日,下诏各路恢复免役法,都以元丰八年现行条目所下达指挥到达之日为起始。

闰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进言:「熙宁年间设立免役法,用来惠及天下的地方不止一处。然而当时执行此法的官员,有互相抵触、参差错乱,不能上合法意的。元佑初年,大小臣工各逞私智,各执偏见,附会增改,有的实行免役有的实行差役,有的官府雇役有的私人代役,法令由此大坏,百姓因而告病。陛下明察其中缘由,申饬有关官司取来成文条例,参酌详审去取,以造福百姓。议论者说:所征收的钱财,只要够支付雇役所需,剩余二分,用来防备水旱、拖欠不足,就算完备了。然而各郡县所需役使的人数,大致相差不远,而户口、物力的多寡贫富,彼此相差何止数十倍!请责成常平官统计一路的雇役开支之外,其余二分向民间征收,有余不足之处,可以通融调剂使用,这样轻重就均衡了。还请各县分别开列物力上报常平官,将一路总计分为五等,每等以五为差,列为二十五等依次递减。如上一等每一贯物力出十钱,那么上二等出九钱。这样一来,末等就不会因数额多而难以承担了。」诏令交户部处理。

十三日,权发遣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安惇进言(惇字原脱,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食货六六之六五补):「差役法,施行了九年,始终未能就绪。不如恢复熙宁旧法,允许百姓均纳役钱,招募役人更为便利。」诏令交户部看详役法所处理。

二十四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进言:「请将量添酒钱的剩余数目依旧拨入役钱,充作推法司吏员食料钱等费用。如果没有或者不够,就在抵当息钱内贴补支给。」朝廷听从了。

五月十三日,中书省进言:「请纳役钱的人户都从来年夏料开始向官府缴纳。绍圣元年下半年应纳的役钱一律免除。曾经承担过差役的人家,不再限定有无闲置年月,他们应纳的役钱也从来年夏料开始征收。各县的五等簿册(「簿」原作「薄」,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食货六六之六五改),不得随意改造更改年限。应当改造的,依照编敕施行,逐渐改正。从此次指挥到达之日以前,如果已经按照前项规定雇募到役人,已经替换放归归农的乡差差役人员,就用坊场等钱来支借接济。如果难以确定姓名,尚未替换放归的,姑且让乡差人员仍旧在役,等到年满,再逐渐替换。到来年五月一日,一律照例替换放归。」朝廷听从了。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进言:「各路凡旧时施行免役法、在人户中

」从之。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窃以元丰间雇人充承贴人,实兼耆户长、壮丁之役,而保正长等管本乡公事,非若耆户长、壮丁之劳么。行之数年,民极便之。今欲沮两役取余之讥,则莫若令保正长得如官户减免役钱,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长管本保事,如元丰旧制为便。」诏诸路提举常平司与转运、提刑司具利害以闻。

六月七日,衣部看详役法所言:「乞将役钱合支闰月及役人差出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钱,拨还代役衣粮请受钱,即以三年实支,取酌中一年数,与役人雇食等钱通为岁额均敷外,其余宽剩,不得过一分。」从之。

九日,又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纳给官纳给:疑当作「给纳」。。今复

免役法,既置提举及管勾官,乞依《元丰令》,给纳分逐县常留簿、丞一员。」从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举司乞将未行差役以前收到宽剩免役钱支充役人雇钱。本所看详:元佑九年后来收到助役钱,系充雇人使用。今来人户未纳到役钱间「役」下原衍一「前」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食货六六之六六删。,自合支用。若助役钱应副不足,其免役钱亦合支用。」从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应幕职、监当官接送旧系差全请雇钱公人,今来合支雇钱,依《元丰令》立定人数支破。其《元佑 》添人数,并差厩军。」诏罢减《元佑 》添人数,余从之。

十六日,诏令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官各务协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见,使州县无所稞从。或果有利害,所见不同,即各具画一条奏。候役法成书,转运、提刑司更不干预。从右正言张商英言么。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提举司,将逐处自降改法指挥到日雇役文簿点检,如有将乡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如已年满,逐旋替放。」从之。

七日,又言:「诸路申乞造簿。缘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盖虑纷然推排,别致搔扰。按《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所输免役钱虽未造簿,许纠决升降。今但推行旧条,咤其纠诉,略行升降,则已与造簿无异。」从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诸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据现役人名数,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钱如此。旧法果合增损,即明具利害,于法内闻奏法:疑误。。」从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敷出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均定,止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人)[许]纠决,免致搔扰。又所出钱各随州县,不得通一路。

译轮差壮丁不缴纳役钱之处,仍旧照办。」朝廷听从了。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进言:「近来下达的朝旨规定,耆户长、壮丁一律雇人充任,不得以保正等人代充。臣私下认为,元丰年间雇人充任承帖人,实际上兼任耆户长、壮丁之役,而保正长等人管理本乡公事,其辛劳不像耆户长、壮丁那样繁重。施行数年,百姓极为便利。如今若想避免两役取一的讥议,不如让保正长能像官户一样减免役钱,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长管理本保事务,依照元丰旧制为便。」诏令各路提举常平司与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一并陈述利害上奏。

六月七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进言:「请将役钱中应支付的闰月费用以及役人差出时的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钱,拨还代役衣粮请受钱,即按三年实际支出,取折中一年的数额,与役人雇钱食钱等通算为年度定额均摊征收之外,其余宽剩钱,不得超过一分。」朝廷听从了。

九日,又进言:「熙宁、元丰年间,允许设提举官,总管一路的法令,州设管勾官,县设纳给官(「纳给」疑当作「给纳」)。如今恢复免役法,既已设置提举及管勾官,请依照《元丰令》,给纳事务分别在各县常留簿、丞一员负责。」朝廷听从了。

二十七日,又进言:「成都府路提举司请求将尚未施行差役之前收到的宽剩免役钱支用来充作役人雇钱。本所看详:元佑九年以后收到的助役钱,是用来充作雇人费用的。如今人户尚未纳到役钱期间(「役」下原衍一「前」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食货六六之六六删),自然应当支用。如果助役钱不够支应,免役钱也应当支用。」朝廷听从了。

七月三日,又进言:「请求幕职、监当官接送时,原来是差全请雇钱的公人,如今应当支付雇钱,依照《元丰令》按规定人数支付。元佑年间敕令增添的人数,一律差厢军充任。」诏令废止元佑敕令增添的人数,其余听从所请。

十六日,诏令各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官员各自务必协力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自固守己见,使州县无所适从。若果真有利害之处、意见不同,就各自开列条目奏报。等役法编成定本后,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不再干预此事。这是听从右正言张商英的进言。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进言:「请下达各路提举司,将各处自降下改法指挥到达之日起的雇役文簿加以点检,如有将乡差之人强令充役、以及更改名字冒名应募之人,一律依照先前下达的朝旨处理。如果已经年满,逐渐替换放归。」朝廷听从了。

七日,又进言:「各路申请重造簿册。因为近来下达的朝旨规定,五等簿不得随意改造。这是担心纷纷推排核定,另外招致骚扰。按照《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的,即使所缴纳的免役钱尚未造册,也允许纠正升降等第。如今只需推行旧条,听凭纠诉,略加升降调整,那么就已经和重造簿册没有区别了。」朝廷听从了。

八日,又进言:「请下达府界、各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根据现役人员名数,逐类核定应支付的雇食钱等费用。旧法确实需要增减调整的,即明确开列利害,在法令范围内奏闻。」朝廷听从了。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进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征收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册均定,只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允许纠正核定,以免招致骚扰。又规定各州县所征收钱数各自独立

其旧曾通用者,仍以均定。见皆有未安。」诏

送看详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诸路坊郭乡村簿书年限未满应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凭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如全然不可凭用,于今来敷钱妨碍,即许不候年限,申举提举司相度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申明诸路,减宽剩役钱。」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豹利之类,名目不一,虽各已置局行遣,缘官属多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 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并依元丰条,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从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并充编 所看详利害文字,专详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应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无比极力户,合出免役钱一百贯以上者,每及一百贯,减三分。」从之。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言:「乞立法,应蠲减役钱,并自三百以下。如宽剩更有羡余,则减至五百以下。」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户以豹产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户名,或诈称官户之类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内官员仍奏裁,减免役钱者,杖一百以上;未经免及衷私托人典买未转易归本名者,各减三等。并许人告,以所言豹产之半充赏。」从户部看详役法所请么。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元丰》令节文:『诸宗室在京正属籍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籍:原作「藉」,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六、食货六六之六七改。,并免色役。』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亲,亦合并免色役。」从之。

十一月十

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访闻诸路提举官申请役法利害,其间不晓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错、建明 谬,难以施行者,可藉其件数,论列于朝。其尤无状者,早赐罢黜。」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体访得京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下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丰条例,辄用元佑差法。乞下本司官分析以闻。」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望依张大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钱,诸处不得为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访闻诸路提举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宽民而不知害法。

译,不得通融一路使用。以前曾经通融使用的,仍旧均定。臣看这些规定都有未妥之处。」诏令交看详役法所处理。

十八日,诏令:「府界、各路坊郭乡村簿册年限未满、应当改造的,如果所排定的等第大致可以凭据使用,即依照本月七日所下达的朝旨施行。如果完全不可凭据使用,对如今征收役钱造成妨碍的,就允许不必等到年限届满,申报提举司斟酌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进言:「申明各路减少宽剩役钱。」朝廷听从了。

二十六日,三省进言:「如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常平利息之类事务,名目不一,虽然各自已经设局办理,但因官员大多兼职,对本职事务不能专一。如今已设置重修编敕所,除官长可以兼领之外,只在删定官内酌量增添员数,令其专门详审中外利害文字,都由朝廷选派差遣。」朝廷听从,并且不拘资历次序,依次选补,不得超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进言:「请下达各路,都依照元丰条例,以保正长代替耆长,甲头代替户长,承帖人代替壮丁。」朝廷听从了。

十三日,任命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一并充任编敕所看详利害文字,专门详审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进言:「各路原先所立的出等高强无比极力户,应缴纳免役钱一百贯以上的,每满一百贯,减免三分。」朝廷听从了。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进言:「请立法规定,凡应蠲减役钱的,都从三百以下开始。如宽剩钱还有多余,则减免至五百以下。」诏令交户部看详役法所处理。

二十八日,诏令:「人户凡将产业妄立名目隐匿寄放的,或者假借他人户名,或者诈称官户之类以逃避等第科配的,一律以违制论处。其中官员仍需奏请裁决,减免役钱的,杖一百以上;尚未经过免除、以及私下托人典买尚未转移过户到本名的,各减三等处罚。并允许他人告发,以所告发产业的一半作为奖赏。」这是听从户部看详役法所的请求。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进言:「《元丰令》条文规定:『各宗室在京正属籍以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籍」原作「藉」,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六、食货六六之六七改),一律免除色役。』现今皇太妃缌麻以上的亲属,也应当一并免除色役。」朝廷听从了。

十一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进言:「访察得知各路提举官申请役法利害之事,其中有不明法意、不通民情、措置颠倒错乱、建言谬误、难以施行的,可以罗列出其中件数,论列上朝。其中特别无状的,及早予以罢黜。」朝廷听从了。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进言:「查访得知京东、京西路提举常平司要求下辖各州斟酌役法,不遵循元丰条例,擅自采用元佑差役法。请下达该司官员予以分析陈情上奏。」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进言:「看详役法文字的张行历任任期已满七考,如果有改官举主二人,就应当磨勘改官。因在京城另外没有举选人为其改官,望依照张大方的先例,以臣等作为举主,为其磨勘改官,仍旧在任供职。」朝廷听从了。

二十三日,诏令:「奉慈庵有本命殿,特别设有免役钱,其他各处不得援引为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进言:「如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访察得知各路提举官未能深究利害,曲意逢迎,有的只知宽待百姓而不知有害法令。臣愚见认为役法应当一律以元丰初

臣愚以为役法宜一以元丰初 为准。」诏送详定重修 令所。

二月六日,诏诸路役人并依元丰七年以前人额,雇直仍依已降指挥,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州县兴废、官员添省,并别有咤依,与当日显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即将来推行有碍,及合行增损事,即提举司具合措置条目申户部条:原作「修」,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七、食货六六之六七改。。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诸州具到役法事节,依元丰七年以前已允当者,欲依所定行下。」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其转运、提刑司勿与。」从之。

十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娉览言:「诸路役法,事体或不同,理合增损。第五等户若分上、下,令贫乏单弱者不出钱,其上五等皆量出,则天下无不役之民。乞下提举司更切相度,条陈利害。如州县提刑、提点、转运司与提举司所见不同,并许直申户部右曹。」从之,仍候逐处具到利害,同详定役

法官看详。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窃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在官之数,元丰多,元佑省,虽省,未尝废事么,则多不若省。散役人之直,元丰重,元佑轻,虽轻,未尝废役么,则重不若轻。大纲立矣,随时不能无损益者,众目么目:原作「曰」,据《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长编纪事本末》卷一○○改。。数省而直轻,则民之出泉者易矣。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计钱之多寡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试重轻之不均;有计田之厚薄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恶之不平。若使轻重均,美恶平,而后行焉,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所取并归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么。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专赋一分之民,则其力不足。况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今若使诸路郡县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杂职惟嘉州犍为一县,投名书手惟池州贵池一县支钱,是法有不齐者。立额有多,散钱有重,是法有不均者。钱乖轻重之赋,田失美恶之实,是法有不平者矣。然先帝免役之法固多难矣,经熙宁、元丰之异论异:原作「与」,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九、食货六六之六八改。,复遭元佑之变法者,以其不能无弊么。今上下咤循,宿弊不革,愿陛下博采群言,无以元丰、元佑为间,要以便元元至于无不均不平之患而止,裁为成书,贻之后世,则先帝之烈昭然如日月之光明矣。」于是翰林学士蔡京言:「看详谔以为元丰多,元佑省,元丰重,元佑轻,多不若省,重不若轻,则是谔以为元丰之法不若元佑明矣。

译年条例为准。」诏令交详定重修敕令所处理。

二月六日,诏令各路役人一律依照元丰七年以前的人员定额,雇直仍依照已下达的指挥执行,宽剩钱不得超过一分。如果州县有兴废、官员有增减,以及另有依据、与当日情况显然不同的,自然应当随宜修改订立。将来推行如有妨碍、以及应当增减的事项,提举司即开列应当处理的条目申报户部(「条」原作「修」,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七、食货六六之六七改)。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进言:「各州开列役法事宜,依照元丰七年以前已经允当施行的,愿依照所定实行下达。」朝廷听从了。

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京进言:「常平、免役等事务,请一律依照元丰条例制度,只令提举司专门管辖。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不得参预。」朝廷听从了。

十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娉览进言:「各路役法,情形有的不同,理应有所增减。第五等户若分为上、下两等,让贫乏单弱者不出钱,其余上五等都酌量出钱,那么天下就没有不承担役事的百姓了。请下达提举司再加详细斟酌,逐条陈述利害。如果州县提点刑狱司、转运司与提举司意见不同,都允许直接申报户部右曹。」朝廷听从了,仍等待各处开列到利害后,一并交详定役法官看详。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进言:「臣私下认为免役法,是一代的大法。在职人员的数目,元丰时多,元佑时少,虽然少了,但也未曾荒废政事,那么多不如少。散给役人的酬直,元丰时重,元佑时轻,虽然轻了,但也未曾荒废役事,那么重不如轻。大纲既已确立,随时代变化有所增损,是众目所指的通理(「目」原作「曰」,据《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长编纪事本末》卷一○○改)。数目少而酬直轻,那么百姓出钱就容易了。出钱的办法,四方各不相同,有按钱数多寡来征收的,其弊病在于常平官所核定的轻重不均;有按田地厚薄来征收的,其弊病在于原来差官所核定的美恶不平。如果使轻重均衡,美恶平允,然后实行,那么百姓出钱就容易,法令就可以行得通了。如今役法优待下户,让他们不出钱,所征收的全都归于上户,用意固然美好,但法令还不够完善。假设一县有一万户,将其分为三份来核算,那么百姓属于四等、五等的常常占其中两份,专门征收一份人户的赋税,其财力就不够。况且如今京畿地区的百姓,都按五等等第量出。如今若能让各路郡县像京畿百姓一样,都按五等等第量出,那么百姓出钱就容易,法令也就可以行得通了。杂职一项,只有嘉州犍为一县支付;投名书手一项,只有池州贵池一县支钱,这就是法令有不统一之处。立定的额数有多有少,摊派的钱数有轻有重,这就是法令有不均之处。钱数违背了轻重的合理分摊,田地失去了美恶的真实评定,这就是法令有不平之处。然而先帝的免役之法固然多有艰难之处,经历了熙宁、元丰时期的不同争议,又遭遇了元佑年间的变法,是因为它不能没有弊病。如今上下都苟且沿袭,积久的弊病不加革除,愿陛下广泛采纳众人的言论,不要区分元丰、元佑,只求有利于百姓,达到没有不均不平的祸患为止,裁定编成定本,传给后世,那么先帝的功业就会像日月之光一样昭然明白了。」于是翰林学士蔡京进言:「臣看详娉谔认为元丰时人员多、元佑时人员少,元丰时酬直重、元佑时酬直轻,多不如少、重不如轻,这是

而文其奸言,以为随时损益者,妄么。苟以为随时损益,则元丰之法未必是,而元佑之法未必非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切骇之。先帝谓天下土俗不同,不可 以一法,故重轻美恶,各随其宜。恐其率之不均么,故或以家业物

力,或以田亩,或以税钱,随等敷出。恐其么而不平么,故三年、五年一造产业簿,以定高下之实,可谓均平矣。而谔于平日敢以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 役钱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以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盖所用钱多而户口偶少,则敷必至五等。府界自熙宁、元丰,只三等以上出役钱,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谔奏不以实,其意安在 杂职、书手,有支钱,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复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习而民安之,而谔以为宿弊不革者,谓熙宁、元丰之时么。以先帝有为之时为宿弊之法,则元佑之变法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当绍而复之么。谔之意,盖欲咤此以疑朝廷继述之志耳。元丰雇法么,元佑差法么,雇与差不可并行,元佑固尝兼雇,已纷然无绝矣。而谔欲无间,是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听,则昨日积斥元佑乱政之人,亦当无间矣。」诏娉谔罢左正言,差知广德军。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 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 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 令》为名。

八月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见充衙前,违法请常平钱物者,并依吏人法。」从之。

九月十八日,诏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依旧详定重修 令。其后,十二月三日京言:「臣僚论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

详定重修 令所具析闻奏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食货六六之六九改。。一言:『元佑初司马光秉政,蔡京知开封府,光唱京和,首变先帝之法,只祥符一县,数日之间,差拨役人一千一百余人,皆蔡京首为顺从。』臣昨知开封府,于元佑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马光差役法,令州县揭簿定差,仍称如无妨碍,即便施行。其开封府虽辖诸县,自来只管句京城内公

事,至于人户差役簿书之类,皆诸县一面施行。其开、祥两县在辇毂之下,既见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少缓。臣若能应和司马光,则不应一月之间一请遂罢。又言:『蔡京坏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元无雇钱,近来一例创行支给,以百姓之脂膏,填群吏之沟壑。』检会江西绍圣三年敷出总数减放四万四千,臣若创行增添吏禄,当须于敷出总数内增过元丰额数。

译娉谔认为元丰之法不如元佑之法,已经很明显了。而他文饰其奸诈之言,说是随时代增损,实在是荒谬的。如果说是随时代增损,那么元丰之法未必正确,而元佑之法未必错误了。娉谔在陛下追述继承先帝遗志之时,敢说出这样的话,臣私下感到震惊。先帝认为天下的风俗各不相同,不能用同一种办法来统一,所以轻重美恶,各随其所宜。担心征收不均,所以有的按家业物力,有的按田亩,有的按税钱,按等第征收。担心评定不平,所以每三年、五年重造一次产业簿册,来核定高下的实际情况,可以说是均平了。而娉谔在平日里竟敢认为不均不平,其用意何在 役钱有的规定五等都要出,有的规定从四等以上出,有的规定从三等以上出。这是因为所需钱数多而户口恰好较少,那么征收就必须到五等。京畿地区自熙宁、元丰以来,只是三等以上出役钱,自先帝施行此法之初,就已经不曾让五等都出。娉谔的奏报不据实情,其用意何在 杂职、书手,有的支钱,有的不支,也是各自随其地方风俗罢了。况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恢复施行,到如今将近一年,天下官吏都已习惯而百姓也安于此法,而娉谔却认为积久的弊病未加革除,这是指熙宁、元丰之时啊。把先帝有所作为之时当作积弊之法,那么元佑的变法就成了革除弊病,而陛下如今也不应当继承恢复它了。娉谔的用意,大概是想借此来动摇朝廷继承先志的决心罢了。元丰是雇役法,元佑是差役法,雇役与差役不能并行,元佑固然曾经兼用雇役,已经纷乱而没有断绝了。而娉谔想要不加区分,这是想要伸张元佑的奸邪,迷惑天下人的视听,那么昨日大力斥责元佑乱政之人,也应当不加区分了。」诏令罢免娉谔左正言之职,差遣知广德军。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进言:「常平等法令,在熙宁、元丰年间各自编为一书。如今请求敕令格式都依照元丰体例编修之外,另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类编成书,与海行敕令格式一并颁行。」下诏令其自成一书,以《常平免役令》为名。

八月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进言:「现任衙前,凡违法领取常平钱物的,一律依照吏人之法处理。」朝廷听从了。

九月十八日,诏令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仍旧详定重修敕令。此后,十二月三日蔡京进言:「臣僚论及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详定重修敕令所开列分析上奏(「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食货六六之六九改)。有一说:『元佑初年司马光执政,蔡京任知开封府,司马光倡导、蔡京附和,率先改变先帝之法,仅祥符一县,数日之间,差拨役人一千一百余人,都是蔡京率先顺从所致。』臣昨日担任知开封府,于元佑元年二月内接到司马光下达的差役法,命令州县依照簿册核定差役,并规定如无妨碍即便施行。开封府虽然统辖各县,但自来只管理京城内的公务,至于人户差役簿册之类的事务,都由各县自行施行。开封、祥符两县地处京城之下,既然看到法令中有即便施行的文字,所以照办执行,不敢稍有拖延。臣如果真是要迎合司马光,就不应当在一个月之间就一并停止此事。又有说:『蔡京败坏先帝之法,例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之外,原本没有雇钱,近来却一律创立支给,用百姓的脂膏,填补众吏的私壑。』核查江西绍圣三年的征收总数减少放免

今来比元丰有四万余贯放免,显见臣僚妄诞。先帝仁政,而臣僚以为『取脂膏填沟壑』,不意敢为是言么!」先是,侍御史董敦逸有言,诏送详定重修 令所具析闻奏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食货六六之六九改。。至是,京奏。乃复诏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食货六六之六九改。。敦逸言:「据蔡京所陈,奉旨令臣分析状内称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改。:『苏辙亦言,朝廷明使州县相度有无妨碍,而开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请。』苏辙兄弟自是毁坏良法之人,尚谓开封府监勒开、祥两县,迅若兵火,仍乞取问。」诏令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改。,于甚处得苏辙元文字以闻。敦逸言:「元佑更变役法,其建言是司马光,推行之始是开封府。时京知府事,惟章惇独有论列,其余皆是附光所言。闻苏辙见京施行太速,有『迅若兵火』之语。臣是时,言者凡数状,并付韩维,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臣日近为京又坏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来处,诣实以闻,不得辄隐。

四年闰二月一日,三省言:「详定重修 令所言:前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萧世京任内,申请坚用元佑差役法,毋畀雇钱。」诏世京送吏部,依常调人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般运物并依元丰条制,删去元佑增入之文。从荆湖北路转运司请么。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勾剩员萧世京为吏部员外郎,宣德郎、权提

举秦凤等路常平张行为户部员外郎。世京在元佑中,尝上书言先朝青苒、免役法便民,可以么行。疏奏,留中不报。至是,上出其疏,擢之。行,元佑中奏疏言:「神宗议纳役钱,盖尝谓之助役矣,以为若止于助,则未能尽免,将使后世役亦差,钱亦纳,于是更为免役,其虑深矣。今乃废免而复差,上违先帝燕翼之谋,下拂元元安业之愿,岂曰述事乎 」又言:「差役,下户一年所费,有用数年役钱者,有用数十年役钱者。其等渐降,其害愈殆,非圣人裒多益寡、天道张弛之义。」前已擢使一路,至是又迁。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诏三省:编 役法既已成书,修书官吏并罢。见修一司 令归刑部,役法归户部,各委郎官兼领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自广东路被旨赴阙,经由江东、淮南、京西等路州县,所见官吏并言役法尚有未便,其所用条例各不同。望令诸路州县各具本处的确利害,申提举司类聚以闻。然后委户部看详,随宜修法,务以便民。其提举官如敢力护前失,抑遏所属不以实闻者,即令州县径自申陈。

译四万四千,臣如果真的创行增添吏禄,就应当在征收总数内超过元丰的额数。如今与元丰相比却有四万余贯的放免,显然可见臣僚所言虚妄不实。先帝的仁政,却被臣僚说成是『取脂膏填沟壑』,实在没想到竟敢说出这样的话!」在此之前,侍御史董敦逸有此进言,诏令交详定重修敕令所开列分析上奏(「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食货六六之六九改)。至此,蔡京上奏。于是又诏令董敦逸分析陈情(「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食货六六之六九改)。董敦逸进言:「据蔡京所陈述,奉旨令臣分析陈情,状内称(「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改):『苏辙也说,朝廷明明让州县斟酌有无妨碍,而开封府官吏却不加斟酌就申请施行。』苏辙兄弟本来就是毁坏良法之人,尚且说开封府催逼开封、祥符两县,快得像兵火一样,还请求予以查问。」诏令董敦逸分析陈情(「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改),说明在何处得到苏辙的原文字上奏。董敦逸进言:「元佑年间变更役法,倡议的是司马光,推行的开端是开封府。当时蔡京任知府事,只有章惇独自提出异议,其余人都是附和司马光的说法。听说苏辙见蔡京施行太快,有『快得像兵火一样』的说法。臣当时,进言的人有数份奏状,一并交付韩维,所以士大夫大多能说出其大略情形。臣近日因蔡京又败坏先帝之法,所以将所得情况,形诸奏章。」诏令董敦逸分析说明所得情况的来源,据实上奏,不得有所隐瞒。

四年闰二月一日,三省进言:「详定重修敕令所进言:前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萧世京在任内,申请坚持采用元佑差役法,不发雇钱。」诏令将萧世京交吏部,依照常调官员之例处理。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令衙前般运物资一律依照元丰条例制度,删去元佑年间增入的条文。这是听从荆湖北路转运司的请求。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勾剩员萧世京任吏部员外郎,宣德郎、权提举秦凤等路常平张行任户部员外郎。萧世京在元佑年间,曾经上书说先朝青苗法、免役法便民,可以推行。奏疏呈上后,留中不发。到此时,皇帝拿出他的奏疏,加以擢用。张行在元佑年间的奏疏中说:「神宗议定征纳役钱,本来曾称之为助役,认为若只是资助而已,就不能完全免除差役,将使后世役事既要差派,钱也要缴纳,于是改为免役,其考虑十分深远。如今竟废除免役而恢复差役,上违背先帝深谋远虑的心意,下违逆百姓安居乐业的愿望,怎能说是继承先业呢 」又说:「差役制度下,下等人户一年所耗费的,有相当于数年役钱的,有相当于数十年役钱的。等第逐渐下降,其害处愈发严重,这不符合圣人损有余补不足、天道张弛有度的道理。」此前已经擢用他管理一路事务,到此时又予升迁。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诏令三省:编敕役法既已编成定本,修书官吏一并罢免。现行修订的一司敕令归刑部管辖,役法归户部管辖,各委派郎官兼领此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进言:「臣自广东路奉旨赴京,途经江东、淮南、京西等路州县,所见官吏都说役法尚有未便之处,其所采用的条例也各不相同。望令各路州县各自开列本处确切的利害情况,申报提举司汇集上奏。然后委托

仍乞各立近限,庶几民间早获受赐。」又臣僚言:「欲乞下诸路提举司,令州县限两月,各具本处委合修完增损事件,详具利害,陈述今合如何增损,申提举司逐旋详度以闻。即不得将已允当事件妄意更改。」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户部言:「奉诏,役法未便,乞下诸路提举司,令州县限两月,各具本处委合修完增损。今已逾一季,并未奏到。欲下府界、诸路提举司督责州县官吏,切在(疚)[究]心,疾速详具利害以闻。如更弛慢苟简,从本部条具申奏,特行罢黜。」从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免役法既么,民甚便安,假有利害细故,只本州岛县提举官自可相度,或申部施行。自委官看

详已来,中外民情不无疑惑。况已经隔月日,未见成书。欲望明诏有司责限结绝,以安天下之心。」诏限今年终看详了毕。如限满未了,即令户部结绝。

崇宁元年八月二日,中书省言:「臣僚奏:『户部右曹更改诸路役法,增损元丰旧制五百九项不当。』勘会永兴军路乞行差役州县,申请官已降指责罚,湖南、江西提举司乞减一路人吏雇直,见取会别作施行外,如江西州军止以物贱减削人吏雇直,显未允当。至如役人罢给雇钱去处,亦害法意,理合依旧。」诏户部并依绍圣常平免役 令格式,及元降绍圣签贴役法施行。其元符三年正月后来冲改绍圣常平免役 令格式 :原作「勒」,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三改。,并充改签贴续降指挥,并不施行。

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神宗皇帝谷古制法,以常平、免役所系尤重,绍圣纂承,推原美意,以谓常平之息岁取二分,则五年有一倍之数;免役剩钱岁取一分,则十年有一年之备,阅岁愈么,其积愈多。遂立一倍、三料取旨蠲减之法。则凡取于民者有限,而止于为民而已,非利其入么。而集贤殿修撰、知邓州吕仲甫前为户部侍郎,( )[谄]事奸党,助为纷更,辄率其属以状申都省,言乞删去上条。伏望明示黜责。」诏仲甫落职,知海州。

三年二月二日,臣僚言:「免役之法,始于熙宁,成于绍圣,神考之谷古创制,哲宗之遵业扬功,着为万世不刊之典,讵可轻改 元符末,官吏蹑望,以私意变乱旧条。户部侍郎王古首先建言古:原作「吉」,据《宋史》卷三二○《王古传》考改。下同。,乞委本部郎中及举官两员同共看详,删修役法之未尽未便者。遂以朝奉郎李深、中大夫陆元长,同都官程筠等刊修,凡改更诸路役法,增损元丰旧制五百九项。如减手力、乡书手雇钱,重立院虞候候:原作「侯」,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四、食货六六之七一改。,散从官家业,添衙前重难,增斗子人数之类,毛举事目,恣为更改,意在

沮毁成法。

译户部详审,随宜修订法令,务求便民。提举官如敢极力袒护先前的过失、压制所属官员不据实上报的,即令州县直接申报陈情。还请各自设立近期期限,希望百姓能早日获得实惠。」又有臣僚进言:「请求下达各路提举司,令州县限期两月,各自开列本处应当修订完善增减的事项,详细开列利害,陈述如今应当如何增减,申报提举司逐一斟酌详审上奏。即不得将已经允当施行的事项妄自更改。」朝廷听从了。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户部进言:「奉诏,役法有未便之处,请下达各路提举司,令州县限期两月,各自开列本处应当修订完善增减的事项。如今已经超过一季,尚未奏报。请下达府界、各路提举司督促责成州县官吏,切实用心,迅速详列利害上奏。如果再有懈怠苟且的,由本部开列条目申奏,特予罢黜。」朝廷听从了。

八月十一日,臣僚进言:「免役法既已实行,百姓十分便利安定,假使有细小的利害问题,只需本州县提举官自行斟酌,或者申报户部施行即可。自从委派官员详审以来,朝廷内外的民情不无疑惑。况且已经隔了数月时日,尚未见到编成定本。希望明诏有关部门限期完结,以安定天下人心。」诏令限定今年年终完成详审工作。如果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就令户部予以结案。

崇宁元年八月二日,中书省进言:「臣僚上奏:『户部右曹更改各路役法,增减元丰旧制五百九项不妥当。』查勘得知永兴军路请求施行差役的州县,申请的官员已经下达指责处罚,湖南、江西提举司请求减少一路吏人的雇直,正在另行取会处理之外,至于江西州军仅因物价低贱而削减吏人雇直,显然不妥当。至于役人罢除给付雇钱之处,也有损法令本意,理应依旧执行。」诏令户部一律依照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格式,以及原先下达的绍圣签贴役法施行。元符三年正月以后冲改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格式的(「令」原作「勒」,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三改),一律充作冲改签贴续降的指挥,都不予施行。

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进言:「神宗皇帝参酌古制立法,认为常平、免役二法所关系尤为重大,绍圣年间继承先志,推原其美好用意,认为常平的利息每年收取二分,那么五年就有一倍的数额;免役的剩余钱每年收取一分,那么十年就有一年的储备,年岁越久,积蓄越多。于是订立了一倍、三料时须奏请蠲减的法令。这样凡是向百姓征收的都有限度,而止于为百姓着想而已,并非贪图其收入。而集贤殿修撰、知邓州吕仲甫先前任户部侍郎,谄媚奸党,协助纷乱更改法令,竟率领其属下以状文申报都省,说要删去上述条文。伏望明确予以黜责。」诏令吕仲甫贬职,改知海州。

三年二月二日,臣僚进言:「免役之法,始创于熙宁,完成于绍圣,是神宗参酌古制创立的制度,是哲宗遵循先业发扬功业的成果,堪称万世不可更改的典范,岂能轻易更改 元符末年,官员们曲意逢迎,凭私意变乱旧有条文。户部侍郎王古率先提议(古字原作吉,据《宋史》卷三二○《王古传》考订改正,下同),请求委派户部郎中及举官两员共同详审,删修役法中尚未完善未便之处。于是让朝奉郎李深、中大夫陆元长,会同都官程筠等人刊修,凡是改动增减各路役法之处,增减了元丰旧制五百零九项之多。比如削减手力、乡书手雇钱,重新订立院虞候(「候」原作「侯」,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四、

至若常平库子、搯子不支雇钱,则是公然听其取乞,尤害法意。朝廷照其奸弊,故户部侍郎吕仲甫止缘改宽剩钱一条,特蒙黜责。后虽力自辨明,亦由南京下迁徐州,修撰降为直阁。若户部尚书虞策等,无所畏惮,辄更先帝旧制,冲改役法五百九项之多,岂宜宽贷 况崇宁元年八月三日圣旨:「所有元符三年正月后来冲改绍圣常平免役 令格式,并冲改签贴役法续降指挥,并不施行。」以见前日刊修之官阿附沮坏罪状明甚。王古、李深今已谪居远州,编入奸藉,其虞策、吕益柔偃然安处从班,中外未免疑惑。伏望严行降黜,以允公论。」诏朝散大夫王古谪授衢州别驾,温州安置;枢密直学士、新差知成都府虞策降为龙图阁直学士;中书舍人吕益柔提举杭州洞阅宫;直秘阁、新知应天府周纯特落职,管句舒州灵仙蹑;新知淮南路转运副使周彦质管勾建州冲佑蹑;知随州程筠监兖州东岳庙;差权知淮阳军陆元长监西京中岳庙。

大蹑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言:「《元丰令》惟崇奉圣祖及祖宗神御、陵寝寺蹑不输役钱,近者臣僚多咤功德坟寺,奏乞特免诸般差役。都省更不取旨,状后直批放免。由是援例奏乞,不可胜数。或有旋置地土,愿舍入寺,亦乞免纳。甚者至守坟人虽系上、中户,并乞放免。所免钱均敷于下户,最害法之大者。欲今后臣僚奏请坟寺,不许特免役钱,仍不得以守坟人奏乞放免。其崇宁寺蹑合纳役钱,亦乞攻正施行。」诏令礼部 刷,关户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常平、免役岁终造帐之法,分门立项,丛脞汗漫,倦于详阅。令修成旁通格法,可令逐路提举常平司每岁终,将实管见在依此体式编类,限次年春首附递,径入内内侍省投进,仍自大蹑五年(者)[春]为始。」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展限

次年季月纂类投进。

十二月十四日,户部言:「常平之法,取于民者还以与民;免役之法,取于民者还以治民。此先王理豹治民之义么。常平取息二分,免役多敷一分,盖以为灾伤减阁之备。二分之息,取之五年,则有一倍;一分之剩,积之十年,则余一年;更功五年、

译食货六六之七一改)、散从官的家业标准,增添衙前重难差事,增加斗子人数之类,琐碎地列举事目,任意更改,用意在于败坏成法。至于常平库子、搯子不支付雇钱,这更是公然听任其索取贿赂,尤其有害法令本意。朝廷察知其中的奸弊,所以故户部侍郎吕仲甫仅仅因为改动宽剩钱一条,就特别遭到黜责。此后虽然极力自我辩白,也仍由南京降职迁往徐州,修撰之职降为直阁。至于户部尚书虞策等人,毫无所惧,竟更改先帝的旧制,冲改役法五百零九项之多,岂能宽恕 况且崇宁元年八月三日圣旨已明确规定:「元符三年正月以后冲改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格式,以及冲改签贴役法续降的指挥,都不予施行。」由此可见此前刊修的官员阿附败坏法令的罪状十分明显。王古、李深如今已被贬谪远州,编入奸党名籍,而虞策、吕益柔却安然处于朝班之列,朝廷内外不免心生疑惑。伏望严加降黜,以顺应公论。」诏令朝散大夫王古贬授衢州别驾,温州安置;枢密直学士、新任知成都府虞策降为龙图阁直学士;中书舍人吕益柔提举杭州洞霄宫;直秘阁、新任知应天府周纯特别落职,管勾舒州灵仙观;新任淮南路转运副使周彦质管勾建州冲佑观;知随州程筠监兖州东岳庙;差遣权知淮阳军陆元长监西京中岳庙。

大观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进言:「《元丰令》规定,唯有崇奉圣祖以及祖宗神御、陵寝的寺观不缴纳役钱,近来臣僚大多借口功德坟寺,奏请特别免除各种差役。都省不再请旨,在状文后直接批复放免。由此援引先例奏请者,不计其数。有的甚至临时购置地产,愿意捐入寺院,也请求免纳役钱。更有甚者,连守坟之人虽属上、中等户,也一并请求放免。所免除的钱数都摊派到下户身上,是最有害于法令的大问题。希望今后臣僚奏请坟寺,不许特别免除役钱,也不得以守坟人的名义奏请放免。崇宁年间的寺观应缴纳的役钱,也请予以纠正施行。」诏令礼部删定,转关户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令:「常平、免役年终造账的办法,分门立项,繁琐杂乱,令人阅览疲倦。命令编成通行格式,可令各路提举常平司每年年终,将实际管辖的现存数目依照此种格式编类,限次年春初附递上呈,径直送入内侍省投进,且从大观五年春开始施行。」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令展限至次年季月编类投进。

十二月十四日,户部进言:「常平之法,取之于民而还用于民;免役之法,取之于民而还用于治理百姓。这是先王治理财货治理百姓的道理。常平法收取利息二分,取足五年,就有一倍的积累;免役法多征一分,积累十年,就有余一年的储备;再经过五年、

十年,则有两倍、两年之数。若无灾伤支用,积而在官,此所谓与民者么。故绍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料,则保明具数,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为利么。欲降睿旨下诸路提举常平司,勘会自降上条至今,如有积及一倍、三料之数,即次第保明闻奏。」诏候丰衍有余日取旨。

译十年,就会有两倍、两年的数目。如果没有灾荒损耗支用,积存在官府,这就是所谓的给予百姓吗?所以绍圣年间立法,常平息钱累积达到一倍、免役宽剩钱累积达到三料,就要核实具数上报,请旨蠲免,以表明朝廷向百姓征取并非为了牟利。希望降下圣旨,下达各路提举常平司,核查自颁布上述条令以来,如果有累积达到一倍、三料之数的,就依次核实上报。」诏令等到丰足有余之日再请旨。

十六日,户部尚书许几等言:「臣僚奏:『应州县免役钱累经造簿,增减失实,乞委提举常平司选官分诣所部举:原脱,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六、食货六六之七一补。,以田税多寡均敷役钱,不以等第。假如有田百亩,合纳役钱一贯文,即五十亩、五百文准此为率。则上户偏重,下户不幸免。』看详州县户众而役少,则敷钱止于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第四等、五等。今若计田亩,不论家业、税钱,及不以等第,一概均出,则失输钱代役之意。」从之。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巩州元丰年中,岁敷役钱止四百贯,今敷至二万九千余贯文,存留准备一分外,犹余六分以上,不知自何日顿失法意如此。虑更有似此之处,望诏有司申明旧制,以宽民力。」从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陈彦文言:「乞明着刑典,应常平、免役成法,不许辄议改更。」诏常平、免役自熙宁以来,讲究奉行,纤悉具备,自今应有辄议改更者,以大不恭论。余并依动摇学校法施行。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诸路召募役人,具有元丰成法,行之岁么。大蹑中,始罢旧吏人,宿弊未之能革,而老奸巨猾匿身州县,无文教讼,扰害良民者,益甚前日。政和中,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缘此,所募尽系浮

浪,并缘作过,无所顾藉,致盗贼公行,紊乱先帝成宪天头原批:「紊乱,一作废紊。」,四方如此。可自今州县召募役人,并依元丰法。所有大蹑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指挥,更不施行。内州县旧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赃罪等,于元丰法不应叙者,不在收募之数。弓手候(条)召募到人,方得替罢。」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官户役钱,旧法比民户减半。今来招置弓手置:原作「致」,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七、食货六六之七三改。,以御暴防患,官户所赖尤重。欲令官户役钱更不减,而民户比旧役钱量增三分,专桩管以助养给。」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民事之重,莫过力役。今以保正、副当免役之民,而使之代耆长充役,无怪其辄至破产么。当免役法初行,朝廷深虑民劳,不胜其役,亦尝以事访于诸路。而用事之臣阴怀私意,不欲以差法参免法。一时新进承望风旨,不问民情如何,而 谓保正、副情愿代耆长执役。望诏诸路监司,参差、免之法,专以便民。」诏令诸路转运、提刑司同共相度的确利害,申尚书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免役钱于元额外重增三分,官户更不减半,令户部限二日勘当申尚书省。其随钞纳钱可罢。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广南西路转运、提刑司言:「今乞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三十户,每料轮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钱物,委是经么利便。

译十六日,户部尚书许几等言:「臣僚奏:『应州县免役钱屡经造册,增减失实,请委托提举常平司选派官员分头前往所属各地:以田税多寡均摊役钱,不按户等分摊。假如有田百亩,应纳役钱一贯文,那么五十亩、五百文以此为标准。这样一来,上户负担偏重,下户反而侥幸得免。』审察各州县,若户数多而役事少,则役钱敷派止于第三等户;若户数少而役事多,则须均及第四、第五等户。如今若只按田亩计算,不论家业、税钱多寡,也不分户等,一概均摊征收,就失去了纳钱代役的本意。」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有官员上奏说:「巩州元丰年间,每年敷派役钱只有四百贯,如今敷派到二万九千余贯,除留存备用一分外,还余六分以上,不知从何时起竟如此完全失去了立法本意。恐怕还有类似的地方,希望诏令有关部门申明旧制,以宽舒民力。」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五年十一月三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令陈彦文说:「请明定于刑法条文,凡是常平、免役的既定法令,不许随意议论更改。」诏令常平、免役之法自熙宁以来,讲求施行,条文详备周密,从今以后凡有随意议论更改的,以大不恭论罪。其余各项都依照动摇学校法处理。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令:「各路招募役人,本有元丰年间的既定法令,施行已有多年。大观年间,才废除了旧日的吏人制度,积存的弊病未能革除,而老奸巨猾之徒隐匿于州县之中,没有公文契据也能兴讼,扰害善良百姓,比从前更加严重。政和年间,才规定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因此招募到的都是浮浪之人,趁机为非作歹,无所顾忌,致使盗贼公然横行,紊乱了先帝制定的成法,各地都是如此。今后各州县招募役人,一律依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办理。所有大观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的诏令指挥,一律不再施行。至于州县原有的旧吏若犯流、徒之罪以及各种赃罪等,依元丰之法不应叙用的,不在招募之列。弓手须等召募到新人接替后,方可辞去原职。」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有官员上奏说:「官户所纳役钱,按旧法比民户减半。如今招置弓手,用以御暴防患,官户所依赖尤为重要。请令官户役钱不再减半,而民户在原有役钱基础上酌量增加三分,专门储备用以资助养给弓手。」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月二十二日,有官员上奏说:「民间事务之中,没有比力役更为繁重的了。如今让本应免役的保正、副去代替耆长服役,怎能不导致他们纷纷破产呢?当初免役法刚推行时,朝廷深恐百姓劳苦,不堪重负其役,也曾就此事询问各路意见。但当权的臣子暗怀私心,不愿让差役法参用于免役法之中,一时间新进之臣秉承上意,不问民情实际如何,就说保正、副是情愿代替耆长服役的。恳请诏令各路监司,参酌差役、免役两法,一切以便民为本。」诏令各路转运、提刑司共同商议确切的利弊,申报尚书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令各路免役钱在原定数额之外再增加三分,官户不再减半征收,命户部在两日内核实妥当后申报尚书省。原来随钞附带征收的钱可以停罢。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广南西路转运、提刑司上奏说:「如今请求停罢催税户长一职,依照熙宁、元丰年间的法令,以每三十户为一村的单位,每年轮流差派甲头一名负责催纳租税、免役等钱物,确实经久便利。」诏令照准施行,两浙、江南东路、江南西路、荆湖南路、福建路、广南东路各州军都

」诏依,其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福建、广南东路州军并依此。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东南州县,比缘差保正、副代户长催税,力不胜役,抑以代纳,多致破产。已降指挥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乡村三十户差甲头一名催纳,以纾民力。访闻诸处尚未奉行,致人户未获安息。仰逐路州县遵依已降指挥,疾速施行。如敢违戾,许人户越诉,提刑司觉察以闻,当议重置典宪。」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吕安中言:「契勘催纳二税,依法每料逐都雇募

户长或大保长二名,系是官给雇钱。自建炎四年秋料为头催税,每三十家一甲,责差甲头催纳。其雇募户、保长,更不复用。所有雇钱,只在县桩管。此钱既非率敛,又不干预省计,乞督责诸县每年别项起发,以助经费。」诏依,令诸路提刑司依经制钱条例拘收起发。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朝廷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改差甲头,盖谓递年大保长催科填备,率至破产,遂改革前制,曾不知甲头受害又十倍于保长。且大保长皆选差物力高强、人丁众多者,其催科,则人丁既壮,可以遍走四远遍:原作「编」,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食货六六之七三改。,物力既强,虽有逃亡死绝户,易于偿补。今置甲头,则不问物力、丁口,虽至穷下之家,但有二丁,则以一丁催科。既力所不办,又无以偿补,类皆卖鬻子女,狼狈于道,此不便一么。大保长催科,每一都不过四家,兼以保正、副事皆循熟,犹至破产。今甲头每一都一料无虑三十家,破产者又甚众,此不便二么。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给,则多方召募,鲜有应者。今甲头当农忙,一人出外催科,一人负担赍粮,叫呼趋走,纵能应办官司,亦失一岁之计。以一都计之,则废农业者六十人。自一县一州一路以往,则数十万家不得服田力穑矣,此岂良法哉 此不便三么。又保长多有惯熟官司人,乡村亦颇畏之,然犹有日至其门而不肯输纳者。今甲头皆耕夫,岂能与形势之家、奸猾之户立敌,而能曲折自伸于官私哉官:原阙,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九、食货六六之七四补。 方呼追之急,破产填备,势所必然,此不便四么。自来轮差保长,虽县令公平,亦须指决论讼,数日方定。不然,则群胥之恣为高下,惟蹑赇赂之多寡,此最民所愤怨者。今差甲头,每料一替,其指决论讼之繁,受赇纳赂之弊,必又甚于前日。臣恐 东南之民,自此无宁岁,此不便五么。欲乞罢止,且令大保长同保正、副依旧催科。如朝廷念其

填备破产,则当审择县令,谨户帐之推割,严簿籍之销注籍:原作「藉」,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九、食货六六之七四改。

译依此办理。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诏书说:「东南各州县,近来因差派保正、副代替户长催税,力不能胜任其役,被迫代为垫纳,多致破产。已经降下诏令停罢催税户长,依照熙宁、元丰年间的法令,以乡村每三十户差派甲头一名催纳,以纾解民力。访闻各地仍未遵照施行,导致百姓未能得到安息。命令各路州县遵照已降诏令,迅速施行。如有违背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提刑司要察觉上报,当从重治罪。」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吕安中上奏说:「查考催纳二税之法,依法每年在各都轮流雇募户长或大保长二名,由官府支给雇钱。自建炎四年秋税起,改为差派甲头承担催税之首,每三十家为一甲,责令差派甲头催纳。原来雇募的户长、保长,不再任用。所有原来的雇钱,只留在县里储存备用。此项钱物既非新增征敛,又不涉及朝廷省计经费,请督促各县每年另立项目起解,以补助经费之用。」诏令照准,命各路提刑司依照经制钱的条例拘收起解。

九月十二日,有官员上奏说:「朝廷停罢催税户长,依照熙宁、元丰年间的法令改差甲头,本意是说历年大保长催科垫纳,往往导致破产,因而改革了原来的制度,却不知甲头所受的祸害竟又十倍于保长。况且大保长都是挑选财力雄厚、人丁众多之家充任,其催科之时,人丁既壮健,可以走遍远近各处;财力既强,即使遇到逃亡死绝的户,也容易设法偿补。如今设置甲头,则不问财力、丁口多寡,即便是极其贫穷的人家,只要有两名男丁,就以一丁承担催科之责。既然力所不能办,又无法偿补,大多只能卖儿卖女,狼狈流落道路,这是第一点不便之处。大保长催科,每一都不过四家,加上保正、副之事都已熟悉,尚且导致破产。如今甲头每都每季无虑要负责三十家,破产的人又更多,这是第二点不便之处。田家夏日耕耘、秋日收获,人人自顾不暇,若要多方招募役人,很少有人应募。如今甲头正当农忙时节,一人须外出催科,一人须负担运送粮食,来回奔走呼号,即便能勉强应付官府差事,也误了一年的生计。以一都计算,就要荒废六十人的农事。从一县一州一路推算开去,就有数十万家无法安心耕作了,这难道是良法吗?这是第三点不便之处。再者,保长中多有熟悉官府事务之人,乡里也颇为畏惧他,即便如此,还是有官吏天天登门催逼却仍不肯缴纳的情况。如今甲头都是普通农夫,怎能与有权势之家、奸猾之户相抗衡,又怎能在官府和民间曲折周旋、为自己申辩呢?正当被急切追索催逼之时,被迫破产填补,势所必然,这是第四点不便之处。历来轮差保长之时,即便县令公正,也须多方裁决诉讼,往往数日才能定案,否则就任由那些胥吏随意高低,唯凭贿赂多寡而定,这是百姓最为愤恨怨恨之处。如今改差甲头,每期轮换一次,其中裁决诉讼之繁琐、收受贿赂之弊病,必定又比从前更加严重。臣恐怕东南百姓,从此再无宁日,这是第五点不便之处。恳请予以罢除,仍令大保长会同保正、副依旧承担催科之事。如果朝廷顾念他们垫纳破产之苦,就应当慎选县令,谨慎办理户籍田产的推割登记,严格簿籍的注销核销,申明告诫关于逃亡、户绝的法令,那样又何来保正、长破产之忧呢?如今不从此处着手,只顾一味更改法令,恰恰成了贪官污吏牟利的资本

,申戒逃亡天头原批:「逃亡,一作无田。」、户绝之令,又安有保正、长破产之患哉 不知出此,而但务改法,适足为赃吏之资耳!」

十月五日,户部言:「奉诏勘当臣僚所言改差甲头不便五事。窃缘甲头催科,系于言户十户以上至三十户(输)[轮]一名充应,即是不以高下贫富,一等轮差。其大保长,系于小保长内取物力高强者选充,既兼户长,管催税租等钱物,即系有力之家,可以倚仗。欲乞依臣僚所乞事理施行。」诏依。

十月二十五日十月:原作「七月」,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食货六六之七四改。,诏应诸幕职官幕:原作「募」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改。、诸县令丞簿尉合破接送,并在任般家雇人钱,并权罢。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州县官雇钱与般家人俱依旧,从臣僚之请么。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公事郭揖奏:「差役之法,比年以来吏缘为奸,并不依法,五家相比者为一小保,却以五上户为一小保。于法,数内选一名充小保长,其余四上户尽挟在保丁内。若大保长阙,合于小保长内选差;保正、副阙,合于大保正长内选差。其上户挟在保丁内者,皆不着差役,却致差及下户。故当保正、副一次,辄至破产。不惟差役不均,然保伍之法亦自紊乱矣。今欲乞以《免役令》文内『选保』二字下删去『长』字令:原作「公」,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七四改。。若如此选差,则上户不能挟隐,不须更别立法,自然无弊「然」下原衍一「然」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食货六六之七四删。。」诏令户部限五日看详申尚书省申:原脱,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食货六六之七四补。。其后,户部言:「臣僚所言,止谓关防人户避免充催税大保长,多是计会系干人将有心力之家于小保下排充保丁,致选差不到。今欲乞今后令州县先于五小保内,依法选有心力豹产最高人充保长,兼本保小保长祗应。其大保长年限、替期,轮流选差,并依见行条法施行。余依臣僚所乞。如此,州县奉行,不致隐挟上户却充保丁之弊。」批送户部,窃虑州县差役有不同去处,行下诸路提刑司相度保明,申尚书省。续已于

「保」字下删去「长」字,见五年四月指挥。

六月十二日,户部言:「保正不愿就雇兼代耆长,即不合令承行文书外,其愿充耆长者,并合主管。凡保正内旧来耆长事内,驱正、副执事于官,及公家之求无不责办,即合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条法断罪。今欲下诸路常平司移文州县,分明出暝晓谕,仍常切遵守施行。如稍有违戾去处,即仰按劾施行。」从之。

九月十七日,中书舍人娉近言:「州县役法,经始于熙宁,续成于绍圣,历岁滋么,逮今不胜其弊。

译罢了!」

十月五日,户部上奏说:「奉诏审议官员所论改差甲头的五项不便之处。窃以为甲头催科,是在一户十户以上至三十户中轮流选派一名承应,也就是说不分高下贫富,按次序轮流差派。至于大保长,则是从小保长中挑选财力雄厚者充任,既兼任户长,管理催征税租等钱物,即属有实力之家,可以依赖。请依照官员所请的办法施行。」诏令照准。

十月二十五日,诏令各幕职官、诸县令、丞、簿、尉应得的迎接护送费用,以及在任期间搬家雇人的费用,一律暂时停罢。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州县官员的雇钱与搬家雇人的费用都依旧支给,是采纳了官员的请求。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公事郭揖上奏说:「差役之法,近年以来官吏借机作弊,并不依法办理,本应五家相并为一小保,却把五个上等户编为一小保。依法,其中应选一名充当小保长,其余四个上等户全都编入保丁之内。若大保长出缺,应从小保长中挑选差派;若保正、副出缺,应从大保正长中挑选差派。那些被编入保丁的上等户,都不用承担差役,反而使差役落在下户身上,因此每承担保正、副一次差役,就往往导致破产。不仅差役不均,连保伍之法也因此变得紊乱了。如今请求将《免役令》条文中『选保』二字之下的『长』字删去。如果这样挑选差派,那么上等户就不能隐匿挟带,不须另立新法,自然就没有弊病了。」诏令户部限五日审议后申报尚书省。此后户部上奏说:「官员所言,只是说担心有关系的人户规避充当催税大保长,多是暗中串通有权势之家把他们排在小保之下充作保丁,导致挑选差派不能落实。如今请求今后命令州县先在五小保之内,依法挑选有能力、财产最高之人充任保长,兼任本保小保长的差事。至于大保长的年限、替期,仍轮流挑选差派,都依照现行条法施行。其余依照官员所请办理。这样一来,州县奉行此法,就不会出现隐匿挟带上等户反而让他们充当保丁的弊病了。」此奏批送户部,因担忧各路差役执行情况不尽相同,行文各路提刑司审察核实妥当后,申报尚书省。此后已于「保」字下删去「长」字,详见五年四月的诏令指挥。

六月十二日,户部上奏说:「保正若不愿受雇兼代耆长之职,就不应命他承办文书事务;至于愿意充当耆长的,则一并交由其主管。凡是保正原来所办的耆长事务中,驱使保正、副去官府当差,以及公家的各种索求,无不责令他们办理,这实与不该由耆保承办之事而擅自差委、并召集他们赴衙应役的条法规定相违背,应予治罪。如今请求行文各路常平司,明白出榜晓谕百姓,并令常切遵守施行。如有稍加违背的地方,即予查处治罪。」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月十七日,中书舍人娉近说:「州县役法,始创于熙宁年间,后又完备于绍圣年间,历年滋生弊病,到如今已不堪其弊。乡村百姓中,贫穷的耗尽家产以承受频繁繁重的差役;富有的则转移户籍名册,以图侥幸免役,这是因为募役之法只按甲取用,而不通融于全都的弊病所致。母子不能相保而不得不出嫁分离,兄弟不能相容而不得不分家而居,这是因为募役之法杂取人丁多寡,而不专用财力高低的弊病所致。请下令各路提举常平司,各自研究现行役法中有害于百姓的地方,条列上报,然后革除其中弊病,以成就变通之利,那么天下百姓都能蒙受这份幸运。」朝廷

乡村之民,贫者破竭赀产,当频并之役;富者转移名藉,为幸免之计,则以募役之法取于逐甲,而不通于一都之弊么。母子不相保,而必至于出嫁;兄弟不相容,而必至于析生,则以募役之法杂取人丁多寡,而不专用物力高下之弊么。欲下诸路提举常平司,各令讲求见行役法之有害于民者,条具来上,然后革去其弊,以成变通之利,则天下均被其幸。」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台检法官李元瀹言:「大保长代户长催纳税租事,凡户绝逃亡,未曾开落,若诡名户无人承认,及顽慢不时纳者,以官司督迫棰楚之故,率为填纳,故多至于坏产破家。欲乞见充保正、长人将替,县令前一月按产业簿依甲乙次第选差。」诏户部看详。本部言:「所陈皆有条法,欲申严行下诸路州县,委监司常切钤束。违戾者,仰案举。」从之。

同日,上宣谕元瀹所

论曰行此句疑有误。,且曰:「役法推行,寖失本意,致富者益富,贫者益贫,民力重困,此宜讲究。」至是,上又谕臣胜非等曰:「元瀹所论,乃是民事。祖宗法固不可改,然民事急务么。孟子所谓『民事不可缓』。其令州县相度,条画利害以闻。」

七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魏矼言:「应博籴授官校尉,欲与免本身丁役,许用荫承节郎、承信郎、迪功郎,欲理为官户。有田五顷者顷:原作「项」,据同食货一四之二二、食货六六之七五改。,与免役差科一次。若五顷以上,令用家人充役。至如转易回授行使及理选限,并免试注官等,并依元得指挥待之,亦不为不优矣。如此,庶几摇役均平,贫民不致重害。」从之。

三十日,户部言:「即次承降指挥,将见行役法等与嘉佑条法窒碍未尽事件,及保正、副差免利害,令诸路常平官条具闻奏。除湖北路未据相度条具外,即次承据两浙、江南、广南东、西并福建、荆湖南路八路常平司奏到,内六路乞依绍圣条法。并保正、副差免利害,亦据江西等四路乞依见行条法施行。今相度:欲乞将役法及保正、副代耆长并依见行诸州县已定役法,及绍圣免役条法施行。仍乞下诸路常平司照会。」从之。

讼、桥路等事,其承受县司追呼公事及催纳二税等物,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诸县选差保正、副,在法,以物力高下、人丁多寡、歇役么近参酌定差,务要均当。比年以来,乡司案吏于造簿攒丁,差大小保长之际,预行作弊,致争讼不已,使已役之人么不承替,破荡家产,深可矜恤。仰常平司常切觉察差役不均之弊。如有违犯,重行按劾。仍限半月,条具利害申尚书省。勘会福建路保正、副、大小保长,唯管缉捕逃亡军人及私贩禁物、并系耆、户长、壮丁承行。

译采纳了这个意见。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台检法官李元瀹说:「大保长代替户长催纳税租之事,凡遇户绝逃亡而尚未注销登记,或有诡名户无人承认,以及有人顽固怠慢拖延不按时缴纳的,官府往往因追迫杖责的缘故,逼令保长代为垫纳,所以大多以致倾家荡产。恳请在现任保正、长将要更替之时,县令提前一个月按照产业簿籍依次挑选差派。」诏令户部审议。户部上奏说:「所陈述的事情都已有相应条法,请申明严令下达各路州县,命监司常切督察约束。若有违背的,即予查处举劾。」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同日,皇上向李元瀹宣谕所论之事,并说:「役法的推行,逐渐失去了本意,致使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百姓力量重困不堪,这应该好好讲求研究。」到这时,皇上又对臣僚胜非等人说:「元瀹所论,乃是关乎民生的大事。祖宗定下的法令固然不可更改,但民生急务也不能拖延。这正是孟子所说的『民事不可缓』。命令各州县审察情况,拟具利弊条陈上报。」

七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魏矼说:「凡因博籴而授官为校尉的人,请求免除本人的丁役,允许荫补承节郎、承信郎、迪功郎的,请求理为官户。凡有田五顷的,可免除一次差役科派。若田在五顷以上的,令其家人代为充役。至于转易回授之事的施行以及理算选限,以及一并免试注官等事宜,都依照原来所得的诏令指挥办理,这也算不上不优厚了。这样一来,庶几能使徭役均平,贫民不致再受重创。」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三十日,户部上奏说:「奉承降下的诏令,将现行役法与嘉祐条法中尚有窒碍未尽之处,以及保正、副差役与免役的利弊,命各路常平官条陈上奏。除湖北路尚未审察条陈外,此次已接到两浙、江南、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以及福建、荆湖南路共八路常平司的奏报,其中六路请求依照绍圣年间的条法办理;至于保正、副差役与免役的利弊,也依据江西等四路的奏请,请求依照现行条法施行。如今审议:请求将役法以及保正、副代替耆长之事,一并依照各州县现行已定的役法以及绍圣年间的免役条法施行,并请求行文各路常平司知悉。」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关于诉讼、桥路等事,以及承办县司追呼公事和催纳二税等事物——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说:「各县挑选差派保正、副之职,依法本应以财力高低、人丁多寡、服役远近轻重相参酌来确定差派,务求均平妥当。近年以来,乡司胥吏在造册攒丁、差派大小保长之际,事先营私作弊,导致争讼不断,使已经服役之人未能及时得到替换,倾家荡产,深为可怜可悯。命常平司常切觉察差役不均的弊病,如有违犯,从重查处治罪。并限半月内,条陈利弊申报尚书省。查考福建路的保正、副、大小保长,只负责缉捕逃亡军人以及私贩违禁物品,其余则由耆长、户长、壮丁承担办理。如今两浙、江南等路各县都不雇募耆壮、户长,反而差派保正、副、大小保长去办理这些事务,又有责令他们在县里等候差遣使唤的。因此保正、副、大小保长的费用开支巨大,每当承担一次差役,往往倾家荡产,于是有人诡称姓名、隐匿户籍以逃避差役,实在深可怜悯。命令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使共同审察,是否可以一并依照福建路现行的办法,或酌量增加役钱,用以充作雇募耆长、壮丁、户长的费用。并

今两浙、江南等路诸县并不雇募耆壮、户长,却差保正、副、大小保长干办,又有责令在县祗候差使者。缘此保正、副、大小保长费用不赀,每当一次,往往破荡家业,遂诡名挟户,规免差使,深可矜恤。仰逐路漕臣、宪臣同共相度,可与不可并依福建路见行事理,或量增役钱,以充雇募耆、壮、户长之费。仍自今不得更令保正、副、大小保长在县祗候,承受差使。如违,仰逐司按劾以闻,当议重行典宪。」

五年正月六日,赵鼎奏:「祖宗差役,本是良法,所差既是等第人户,必自爱惜,岂有扰民 王安石但见差衙前事州县奉行失当,尽变祖宗旧法,民始不胜其扰。」上曰:「安石行法,大抵

学商鞅耳。鞅之法流入于刻,而其身不免于祸。自安石变法,天下纷然,但免役之法行之即么,不可骤变耳。」

十八日,臣僚言:「州县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并典吏雇钱亦不曾给,乞行拘收。」户部看详:「州县典吏雇钱若不支给,切恐无以责其廉谨,难以施行外,其乡村耆、户长依法系保正、长轮差,所请雇钱,往往不行支给,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诸路常平司,将绍兴五年分州县所支雇钱依经制钱条例,分季起发赴行在送纳。如敢有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钱物法。」从之。

闰二月二十日,诏三圣庙见占地基与全免合纳役钱,余依绍兴三年九月三十日已降指挥施行。以婺州兰溪县刘天民言:「昨父置到产地,后蒙踏逐修盖三圣庙,所有役钱乞行蠲免。」故有是诏。

三月十日,户部尚书章谊言:「官户役钱更不减半,而民户量增三分,专充赡养新置弓手支用赡:原作「瞻」,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四改。。续准指挥住罢,更不增敷。其未罢以前,州县有敷纳在官之数,见行桩管,别无支用。今欲乞福建、二广就委章杰,两浙东路委霍蠡,西路委吕用中,江东委徐康,江西路委范伯伦,湖南、北委逐路常平司,将管下州县据见桩前项役钱根刷见数,专委诸州通判尽数起发,赴行在送纳。不通水路去处,变转轻赍。仍具根刷到数目申户部拘催。」从之。

同日,臣僚言:「乞下有司,专用物力及通(输)[轮]一乡差募保正、长。凡官吏咤役事受豹者,重为典刑,以示惩诫。」诏于《绍圣常平、免役令》「五保为一大保」字下添「通」字,「选保」字下删去「长」字,仍今后许差物力高单丁,每都不得过一人。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同。即应充而居他乡别县,或城郭及僧道,并许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余依见行条

法,仍先次施行。

十一月二十八日,广东转运、常平司言:「近据知平江府长洲县丞吕希常陈请:『大保长催科,一保之内岂能亲至 逮其过限,催促不前,则枷锢棰栲,监系破产。

译从今以后不得再让保正、副、大小保长在县里等候,承担差遣使唤之事。如有违反,命各主管衙门查处举劾上报,当从重治罪。」

五年正月六日,赵鼎上奏说:「祖宗所定的差役之法,本是良法,因为所差派的都是有一定财力等第的人户,必然会自我珍惜,怎会有扰民之事?只是王安石只看到差衙前一事在州县施行不当,便尽数改变了祖宗的旧法,百姓这才开始不堪其扰。」皇上说:「王安石施行新法,大抵是学商鞅的做法。商鞅的法令流于苛刻,他本人最终也未能免于祸患。自从王安石变法以来,天下纷乱不已,只有免役之法施行已久,不可骤然更改罢了。」

十八日,有官员上奏说:「各州县保正、副从未曾请领过雇钱,连典吏的雇钱也不曾支给,请求予以拘收核查。」户部审议说:「州县典吏的雇钱若不支给,实在恐怕无法责求他们廉洁谨慎,难以施行;至于乡村的耆长、户长,依法本应由保正、长轮流差派,他们所应领的雇钱,往往也未曾支给,确实应当予以拘收核查。请行文各路常平司,将绍兴五年各州县所支的雇钱,依照经制钱的条例,按季起解送往行在朝廷缴纳。如有隐匿侵吞挪用的,一律依照擅支上供钱物之法治罪。」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闰二月二十日,诏令三圣庙现所占用的地基全免应纳役钱,其余依照绍兴三年九月三十日已降的诏令指挥施行。这是因为婺州兰溪县刘天民上奏说:「以前先父购置的产业地基,后来经勘察选定修建了三圣庙,所有役钱请求予以蠲免。」因此有这道诏令。

三月十日,户部尚书章谊说:「官户役钱不再减半,而民户酌量增加三分,专门用于供养新置弓手的支出。后来接到诏令停止此事,不再增加敷派。在停罢之前,州县已征收在官的数额,现在仍在储存管理,并无别的支用。如今请求福建、两广路事务委托章杰,两浙东路委托霍蠡,西路委托吕用中,江东路委托徐康,江西路委托范伯伦,湖南、湖北路委托各路常平司,将所管州县原储存的前述役钱数目查核清楚,专门委托各州通判尽数起解,送往行在缴纳。不通水路的地方,就折变为轻便物资运送。并将查核所得的数目一并申报户部催办。」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同日,有官员上奏说:「请求下令有关部门,专门按财力高低,全乡通融轮流差派保正、长。凡有官吏借差役之事收受贿赂的,从重治罪,以示惩戒。」诏令在《绍圣常平、免役令》中「五保为一大保」字下添「通」字,「选保」字下删去「长」字,此后仍允许挑选差派财力高的单丁户,但每都不得超过一人。寡妇家中有儿子出家为僧道而成丁的,比照同样办理。至于应当充役而居住在他乡别县,或身在城郭及僧道之人,都允许募人代为服役,官府不得追索本人。其余都依照现行条法执行,即予先行施行。

十一月二十八日,广东转运、常平司上奏说:「近据知平江府长洲县丞吕希常陈请:『大保长催科,一保之内哪能亲自一一到场?等到超过期限,催促不能如期完成,就要遭受枷锁禁锢、杖责拷打,被囚禁至倾家荡产。请求改用甲头之法,让有权势之家催有权势之户,平常人家催平常人户。』已承朝廷旨意,户长与甲头催科税租之法,因各地风俗利害不同,命各路审察情况上报。如今请求依照所请,改用甲头之法,专责县令、佐官将有权势之户、平常之户按税额高低,各自分作三等编排登记,造册登记姓名,每

乞改用甲头,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催:原作「雇」,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四、食货六六之七七改。,平户催平户。』已承朝旨,户长与甲头催科税租,其风俗利害各有不同去处,令诸路相度以闻。今欲依所请,改用甲头,专责县令、佐将形势户、平户随税高下,各分作三等编排,籍定姓名,每三十户为一甲,依此攒造成簿。然后按籍,周而复始轮差,委是么远利便。」从之。

十二月八日,知静江府胡舜陟言:「熙宁间,王安石当国,变祖宗画一之制,创立新法,而保甲居其一。至元佑间,司马光秉政,一切罢去,民获苏息,盗亦销弭。及章惇、蔡京述安石之弊,行于东南,乡之中,以二百五十家为保,差五十小保长,十大保长,一保副,一保正,号为一都。凡州县徭役、公家科敷、县官使令、监司迎送,皆责办于都保之中,故民当正、副,必破其家。大小保长,日被追呼,废其农业。今民遭差役者遭:原作「曹」,据《建炎要录》卷九六改。,如驱之就死地。切原法意,不过欲便于捕盗尔。曷若祖宗时于人户第一、第二等差耆长,第四、第五等差壮丁,一乡差役,不过二人而已。今保甲于一乡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数百人大小保长,不若耆长、壮丁之法为宽。其所差耆长,无军势、形要、官庄、寄住之限,但品官之家,则以不该荫赎人及管庄田人代充。其余家长祗应老疾者,以次家人充。今之差役,品官之家及老幼疾病者免焉,不若耆长、壮丁之法为均。乞诏讨论耆长、壮丁之法而行之,罢去保甲,以救疲瘵之民。」诏令户部勘当以闻。其后,户部言:「今臣寮所乞,自合遵守见行条法并已降指挥。

缘保五之法,系村▯联为保,分次第选物力高强人户充保正、长祗应。在法,非本耆保事不得差委干办,及赴衙集祗应。乞申饬诸路常平司钤束州县,遵依已降 条施行。如有违戾去处,即按举,依法施行。」从之。

六年正月一日,都督行府言:「相度欲将曾经贼马残破、见今人户未归业县分,据见存户口权宜并都,减置保正长,委是可行利便。」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知常州郑作肃言:「差役之法,不及单丁。比年以来,欲免繇役者巧伪滋出,或亲在而析居,或子生而不举,惟恐其丁之多么。比者,既差单丁,则此弊尽革,然尚拘以每都不得过一人之数。一都之内当执役者,都副、保正凡二人,大保长凡十人,小保长凡五十人,若尽差单丁,不得过一人,则巧计欲单丁者尚众计:原作「取」,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六、食货六六之七七改。,前弊寔未之革。切谓许差单丁不必限以人数,望命有司详议。」又知常州无锡县李德邻言:「昨降指挥,单丁虽许雇人充役,每都不过一名。

译三十户为一甲,依此编造成册。然后按照名册周而复始轮流差派,确实是长远便利之法。」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八日,知静江府胡舜陟说:「熙宁年间,王安石当政,改变了祖宗划一的制度,创立新法,保甲法便是其中之一。到元祐年间,司马光执政,将其一概废除,百姓得以休养生息,盗贼也随之消减。等到章惇、蔡京承袭王安石的弊法,在东南地区推行,每乡以二百五十家为一保,差派五十名小保长、十名大保长、一名保副、一名保正,称为一都。凡州县的徭役、公家的科派、县官的差使、迎送监司,都责令由都保之内的人承办,所以百姓一旦充当保正、副,必定要倾家荡产。大小保长,天天被官府追呼使唤,荒废了他们的农事。如今百姓遭受这种差役,就像被驱赶去送死一样。仔细揣度立法的本意,不过是想便于缉捕盗贼罢了。何不如祖宗时代,在第一、第二等户中挑选差派耆长,在第四、第五等户中挑选差派壮丁,一乡的差役不过两人而已。如今保甲法在一乡之中,就有二十名保正、副,有数百名大小保长,实在不如耆长、壮丁之法宽简。当年所差派的耆长,没有军人势力、豪强大户、官庄寄住户的限制,只要是品官之家,就以不应荫补赎罪之人及管理庄田之人代为充役,其余家中家长若年老多病,则由次一辈的家人代替充役。如今的差役之法,品官之家以及老幼病残之人都可免役,实在不如耆长、壮丁之法均平。请求诏令讨论耆长、壮丁之法并加以施行,废除保甲之法,以拯救疲惫困顿的百姓。」诏令户部审议核实后上报。此后户部上奏说:「如今官员所请求的,本应遵照现行条法及已降的诏令指挥办理。因为保五之法,是将村庄相连编为一保,依次挑选财力雄厚的人户充任保正、长应差承办。依法,非本保应办之事不得差委前往办理,也不得召集他们赴衙应役。请求申明告诫各路常平司约束州县,遵依已降的条法施行。如有违反的地方,即予查处举劾,依法治罪。」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年正月一日,都督行府上奏说:「审察情况,请求将曾遭贼寇残破、如今百姓尚未归业的县分,依照现存户口数目权宜合并各都,减少设置保正、长的名额,确实是可行且便利的办法。」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知常州郑作肃说:「差役之法,不涉及单丁之户。近年以来,想要逃避徭役的人巧计伪诈层出不穷,有的父母尚在便分家另立门户,有的生了儿子却不肯登记入册,唯恐自家丁口过多。近来既已明确差派单丁之户,这类弊病已全部革除,但仍旧拘泥于每都不得超过一人的限额。一都之内应当承担差役的,都副、保正共两人,大保长共十人,小保长共五十人,若都要差派单丁户,却限定不得超过一人,那么想巧计成为单丁户的人仍然众多,前面所说的弊病其实并未革除。窃以为允许差派单丁户不必限定人数,恳请命有关部门详加商议。」又知常州无锡县李德邻说:「以前降下的诏令指挥,单丁虽然允许雇人代役,但每都不得超过一名。窃以为一都之内共有十个大保,若只差一名单丁,其余九保之内即便有财力雄厚的单丁户,也不敢再差派,就不免要从财力低下的户中挑选差派,力不能支,于是导致倾家荡产。请求允许一都之内通融差派单丁、女户,不超过五人,使负担得以均衡分摊。」诏令户部限五日审议,条陈申报尚书省。此后

切缘一都系十大保,若止差一名,余九保内纵有单丁物力高强者,不敢更差,不免于物力下户选差充役,力不能支,遂致破家失业。乞(详)[许]一都内通差单丁、女户不能过五人,俾得均济。」诏令户部限五日看详,条具申尚书省。其后,户部言:「今来臣僚请单丁之法乞不限人数,乃乞每都不得过五人。不唯单丁、女户差役频并,虑恐州县咤而搔扰单寡之家,难以施行外,内人户析居,有子不举,及避役田土悉归兼并之家,皆系违法,州县自当依条革绝奸弊,监司亦当按举施行。欲乞下诸路常平司,遵依见行条法及三降指挥,常切钤束所部州县如法奉行,无违戾」从之。

闰十月十四日,户部言:「在法,品官之家,或女户、单丁、老幼、疾

病及归明人子娉,各免身丁。昨降指挥,许差有物力高单丁,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同,并许募人充役。今来不住据人户陈诉非鳏寡孤独人作单丁人户,至词讼不绝。契勘品官许免身丁,而家有三丁,两人有官,其一丁无官;又如人户家有四丁,一丁进士得解,一丁应免解,一丁进纳得官,一丁白身,似此之类非孑身一丁,即难以作单丁之户,合申明行下。及人户家有三丁,一丁进纳得官,一丁进士得解,一丁为僧,内进纳未至升朝,三丁并免身丁,别无丁名充役。既成三丁,即是丁行数多,秪合免身丁。其充役合募人不得追正身。」从之

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江南转运司言:「相度物力高有老病合给侍丁,比类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募人充役。」户部看详:「单丁、女户合免丁役,已降指挥许差物力高单丁。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并许募人充役。今来侍丁之家,即(此)[比]单丁、寡妇委系丁行数多,合行比附,令募人充役,不得追正身。下诸路常平司照会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检会绍兴八年四月六日都省批状,绍兴府申明官户免色役指挥内,户部看详称:『官户唯系宗室亲等未至升朝,保甲授官等咤军功捕盗未至升朝,非军功捕盗未至大夫,虽是品官,止合免丁,不合作官户。若家有三丁,两丁有官,一丁无官,难作单丁,合募人充役。若品官家有三丁,两丁有官,一丁无官有荫,依法色役听免。如未改官户内一丁白身无荫,及进纳未至升朝官,合募人充役。』勘会上件指挥内『若品官』三字系谓上文该说逐色未至升朝或未至大夫,应改为『官户之家』,

依户部看详,合募人充役。除此名色外,其余合为官户之家,色役听免。」从之。

九年正月五日,内降新定河南州军赦:「应州县保长催税,官司常以比较为名,勾集赴县科禁,人吏咤而乞取钱物,有致破产者。

译户部上奏说:「如今官员所请单丁之法不限人数,或请每都不得超过五人。这样一来,不但单丁、女户的差役会过于频繁,还恐怕州县以此为借口骚扰孤寡贫弱之家,难以施行;至于百姓分家析居、有子而不登记入册,以及以逃避差役将田产悉数归于兼并之家的,这些都属违法行为,州县本应依法革除严惩这类奸弊,监司也应查处举劾。请求行文各路常平司,遵依现行条法及三次降下的诏令指挥,常切约束所属州县依法奉行,不得违反。」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闰十月十四日,户部上奏说:「依法,品官之家,或女户、单丁、老幼、疾病之家以及归明人的子孙,各自免除身丁役。以前降下的诏令指挥,允许差派财力雄厚的单丁户,寡妇家中有儿子出家为僧道成丁的,比照同样办理,都允许募人代役。如今不断有百姓陈诉,说并非鳏寡孤独之人却被作为单丁户对待,以致词讼不断。查考品官之家可免身丁役,但若家有三名丁口,两人有官职,另一丁无官职;又如有人户家有四名丁口,一丁考中进士得解,一丁应荫补免解,一丁进纳钱财得官,一丁是白身平民,像这类情形并非单独一人之丁,就不能作为单丁户对待,应予申明晓谕下达执行。至于人户家有三名丁口,一丁进纳得官,一丁进士得解,一丁出家为僧,其中进纳未至升朝官的,三丁一并免除身丁役,别无丁名可供充役。既然已构成三丁,就说明丁口数目已多,只应免除身丁役,其应充之役须募人代为承担,不得追索本人。」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江南转运司上奏说:「审察财力雄厚而家中有年老多病应予侍奉之丁的,可比照寡妇家中有儿子出家为僧道成丁的先例,允许募人代役。」户部审议说:「单丁户、女户依法应免除丁役,已降诏令指挥允许差派财力雄厚的单丁户,寡妇家中有儿子出家为僧道成丁的,也都允许募人代役。如今这类需要侍奉老病之丁的人家,与单丁户、寡妇户相比,确实丁口数目更多,应当比照办理,允许募人代役,不得追索本人。行文各路常平司知悉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月二十六日,有官员上奏说:「查考绍兴八年四月六日都省批复的文状,绍兴府申报申明官户免除色役诏令指挥中,户部审议称:『官户仅指宗室亲属尚未升朝,以及因保甲授官、因军功捕盗授官而尚未升朝的人;至于非因军功捕盗而尚未至大夫的,虽然身为品官,也只能免除身丁役,不能作为官户对待。若家中有三名丁口,两丁有官职,一丁无官职,就难以作为单丁户对待,应募人代役。若品官之家有三名丁口,两丁有官职,一丁虽无官职却有荫补资格,依法可听其免除色役。若尚未改官的官户之家中有一丁是白身平民且无荫补资格,以及进纳钱财未至升朝官的,都应募人代役。』查考上述指挥中『若品官』三字,是就前文所说各类未至升朝或未至大夫的人而言,应改作『官户之家』,依照户部的审议意见,应募人代役。除此名色之外,其余凡属官户之家,可听其免除色役。」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九年正月五日,内降新定的河南州军赦文说:「各州县保长催税,官府常常以比较考核为名,将其召集到县里加以科罚囚禁,官吏借机勒索钱物,以致有人因此破产。今后一律依法只在三个限期内进行比较考核,不得每月或每

今后并仰依条三限科较外,更不得逐月或逐旬勾集比较。仍仰本路监司常切觉察。」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勘会诸路绍兴八年、九年、十年分人户未纳免役钱,近降指挥,立限半年,令逐州主管官刷见欠数催纳数足。窃虑民户窘乏,未能一并出办,理宜宽恤。仰逐路常平司自限满日,更与展限二年。」

十月四日,户部看详:「乡村户数乡皆有物力,合并归烟爨处外,其坊郭及别县户有物力在数乡,并令各随县分,并归一乡物力最高处,理为等第差遣,仍各许募人充役。如有隐落物力人户,合依条于陛排后六十日内陈诉。如临时纠论,官司不得受理,违者并科杖一百。如当行人吏乡司同以物力高强人户匿在小保,及故有隐落差互,意在邀求先差不应充役人户,致惹词诉者,并从徒二年科罪勒停,永不得叙理。县令、丞故纵及不觉察,仍委提举司常切觉察按治。」从之。

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广南西路提刑兼提举常平司言:「依准朝旨,相度到本路催科利害,除琼州不行役法及高、廉州乞用甲头外,其余柳、象等州,自绍兴六年以后各随都分编排三十户为一甲,夏秋二税轮差甲头二名催科。自高至下,依次而差,至今已经七年,每甲共差过一十四户,今已轮至下户。如一甲内不下三五户系逃移,壹半系贫乏。许若轮差甲头尽是上户之家壮丁、佃客,委是催科不行。若再差上户,即又不免词诉。今来若复用户长,寔为利便」从之。

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给事

中李若谷言:「绍圣常平免役条令系祖宗成法,纤悉具备。比年以来,缘州县差募之际,不体照法意,致上户百端规避,却令中、下户差役频并。后咤增添通选之法,以一都保内物力高者通行定差。户数既宽,有力者不能幸免,虽单丁户物力最高人及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亦预差选,已为公当。秪缘绍兴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一时指挥,咤致选差不均。今欲将上件指挥内歇役年限并『物力倍者再差』一节删去,更不施行,余令诸路遵依见行成法。」从之。

十月二日,右迪功郎、守大理评事环周言:「乞今后保正、副本都身役外,

译旬都召集比较。命本路监司常切察觉。」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文说:「查考各路绍兴八年、九年、十年间百姓未缴纳的免役钱,近日降下诏令,限期半年,命各州主管官员查核尚欠数目催纳足数。窃恐百姓窘迫贫乏,未必能一次缴清,理应从宽体恤。命各路常平司自限期届满之日起,再展限二年。」

十月四日,户部审议说:「乡村各户都有各自的财力,本应合并归入其所居住的乡里,此外坊郭及外县百姓若在多个乡有财力的,都应各随所在县分,一并归入财力最高的一乡,理算为等第差派,仍各允许募人代役。如有隐匿财力的人户,应依条法在造册颁布后六十日内自行陈诉;若过时才提出争议,官府不得受理,违者一律科杖一百。如果当行的吏人、乡司同伙将财力雄厚的人户隐匿在小保之中,故意造成差错以图谋求财,而使本应先差派服役的人得以规避,致使民众词讼纷起的,一律以徒刑二年论罪,并革职勒令停差,永不得再叙用。县令、丞若故意放纵或未能察觉,也一并委托提举司常切察觉惩治。」

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广南西路提刑兼提举常平司说:「依照朝廷旨意,审察本路催科利弊。除琼州不施行役法、高州和廉州请求采用甲头法外,其余柳州、象州等州,自绍兴六年以后,各随所属都分编排三十户为一甲,夏秋二税轮流差派甲头二名催科,按财力自高至下依次差派,至今已经历了七年,每甲共轮差过十四户,如今已轮到最下等户。如果一甲之内不下三五户已经逃亡迁移,又约有一半是贫乏之户。若轮差甲头尽是上等户人家的壮丁、佃客,则委实无法有效催科;若再差派上等户,则又不免招致词讼。如今若恢复使用户长之法,实为便利。」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给事中李若谷说:「绍圣年间的常平免役条令,本是祖宗所定成法,条文详备周密。近年以来,因州县在差派招募之际,不体察法令本意,导致上等户百般规避,反而使中、下等户差役频繁繁重。后来又增添了通融挑选之法,即在一都保之内按财力高低通融确定差派,户数范围既宽,有实力之家就无法侥幸逃避,即便是单丁户中财力最高之人以及寡妇家中有儿子出家为僧道成丁的,也一并预先纳入挑选差派之列,这已经算是公平妥当了。只因绍兴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一时的诏令指挥,反而导致挑选差派不均。如今请求将上述指挥中关于服役年限以及『财力加倍者再差』一节删去,不再施行,其余仍命令各路遵依现行成法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月二日,右迪功郎、守大理评事环周说:「请求今后保正、副除本都应承担的身役之外……

不得令日书卯历,使当役者不被非理追呼,则人自乐充,讼诉希简,且无破产之患。」诏依,户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仰监司觉察按劾。

译不得让人每天记录卯历(点名册),使得当值服役的人不被无理由地追唤传呼,这样百姓自然乐于承担差役,诉讼案件也会稀少简省,而且不会有破产的祸患。皇帝下诏依从此议,户部查核现行的条例法令,申明加严后颁行下达,责令监司(监察官员)加以察觉核查,纠劾违反者。

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言:「和州乌江县一十五都内,有人户稀少,差役不行。权并作十都,候户口繁盛日依旧。」从之。

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州县乡村差役,依法合以物力高下定差。访闻近年选差之际,当职官不切究心,乡司与役案人吏通同作弊,故意越等,先差不合着役之人,致令纠论,乘时乞觅,百端搔扰,方始改差寔合着役之人,深为民患。自今差役,仰当职官躬亲比较,依公定差,不得违戾,委常平司严切觉察。若咤纠论,见得定差有弊,一例重行责罚。」

十九年八月十二日,宗正寺丞兼权尚书司封员外郎王葆言:「国家役法,应女户、单丁与夫得解举人、太学生并免丁役。顷缘议者历陈丁役之弊,遂有募人充役指挥。送纳杂流之人,物力高强,虽系单丁,自应雇募。且女户而无子娉,或有子

娉而年幼弱,使当力役之事,则公私所费,必倍于豪强。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并许募人充役,正恐奸民旋行规避尔。今州县舞文,以虐无告,则或指远适之缁黄为某氏之子娉,不以存亡为别么,咤使寡妇守志者,不免于执役困悴之患,有至于迫而改行者。得解举人,名已登于天府,是有可贵之资么,今乃同籍于役人,则非所以贵之矣。太学生身已隶于上庠,是有可肄之道么,今乃心累于执役,则非所以肄之矣。欲望特诏有司重功看定,仍乞申严约束,明示州县,使奸吏猾胥不得狭疑似以惑众,庶几孤寡得所,而士功爱重。」上曰:「单丁、女户,旧法免役,后来以计免者多,有司遂有雇募之请。」

九月二十三日,权知饶州陈▯言天头原批:「▯,一作畴。」:「欲望特诏有司,许凡当役保正、副、长,除情愿自应役之人听其从便外,并许雇人代役,官司不得追呼正身。」诏令户部看详的确利害以闻。户部言:「州县女户别无儿男,依条免充役外,其单丁并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及僧道并进纳未至升朝逐色人户,如系物力高,依已降指挥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今来臣僚奏请,得解举人并见系太学生如系寔得解,及曾经省试之人单孑一身,别无兼丁,欲乞与免充役。若咤特旨及应恩赏免解,即合依已降指挥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昨缘州县差役不均,已降指挥,令当职官躬亲比较,依公定差,委常平司觉察。若咤纠论,见得定差有弊,一例重行责罚。非不严切。访闻近来差役依旧并不着寔定差,致互有纠论。公吏利于诛求,枝蔓追扰,踰年不定,使已满之人不得依期交替。仰诸路州县今

后须管依寔定差,毋令不当,引惹词诉。仍令常平司常切检察。

译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说:「和州乌江县十五个都保之内,有的地方住户稀少,差役无法推行。暂且合并为十个都保,等到户口繁盛之日再恢复原状。」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十日,南郊大赦诏书说:「州县乡村的差役,依法应当按照资产多少来确定差派次序。据访察,近年来选差之时,当职官员不认真用心,乡司与掌管差役的胥吏相互勾结作弊,故意越级,先差派不应当承役的人,导致被检举争论,趁机勒索求财,百般骚扰,这才改差真正应当承役的人,成为百姓的严重祸害。从今以后差派差役,责令当职官员亲自核实比较,依公平原则确定差派人选,不得违背,委托常平司严格督察。如果有人检举争论,查明确实定差有弊端的,一律从重责罚。」

十九年八月十二日,宗正寺丞兼权尚书司封员外郎王葆说:「国家的役法规定,凡是女户、单丁以及考中举人、太学生的,都免除丁役。此前因为议论的人屡次陈述丁役的弊端,于是有了招募人代役的指挥。那些从事杂流事务、资产富厚的人,即便是单丁,本也应当雇人代役。况且女户如果没有招婿,或者虽有招婿但年幼弱小,让他们承担力役之事,那么公私耗费必定超过豪强之家的一倍。寡妇有儿子出家为僧道并成丁的,也一律允许招募人代役,正是担心奸民借此规避差役。如今州县官吏舞弄文法,欺凌无处申诉的百姓,有的竟指认远方出家的僧道为某家的招婿,不问其是生是死,致使守节的寡妇不免遭受承役困顿之苦,甚至有被逼迫改嫁的。考中举人的,名字已经登记在朝廷,本是值得尊重之人,如今却与承役之人同等编列,就不是尊重他的做法了。太学生身份已隶属于太学,本应专心于学业,如今心思却被差役所牵累,就不是让他专心向学的做法了。希望特下诏令有关部门重新审定,并请申明严格约束,明确告示州县,使奸吏猾胥不能借模棱两可之词蛊惑众人,这样才可使孤寡之人各得其所,而士人的功业得到爱护尊重。」皇上说:「单丁、女户,按旧法本应免役,后来因为以此为名逃避差役的人太多,有关部门才有了雇人代役的请求。」

九月二十三日,权知饶州陈某说:「希望特下诏令有关部门,凡是应当承役的保正、副、长,除情愿亲自承役的人听其自便外,其余都允许雇人代役,官府不得再追唤本人。」诏令户部审察核实其中利害,上报朝廷。户部说:「州县女户没有别的儿子的,按规定免除承役,此外,单丁以及寡妇有儿子出家为僧道成丁的,以及僧道和进纳未至升朝官的各类人户,如果资产富厚,按已下达的指挥招募人代役,官府不得再追唤本人。如今臣僚上奏请求,考中举人以及现在的太学生,如果确实是考中举人,以及曾经参加过省试的人,孑然一身,没有其他兄弟可以分担的,请求准许免除承役。如果是凭特旨或蒙恩赏赐免解的,就应当依已下达的指挥招募人代役,官府不得追唤本人。」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大赦诏书说:「此前因为州县差役分配不均,已下达指挥,命当职官员亲自核实比较,依公平原则定差,委托常平司督察。如有检举争论,查明定差确有弊端的,一律从重责罚。规定不可谓不严格。但

如有违戾去处,将当职官吏按劾以闻。勘会诸县乡村合差都副、保正,多是公吏受嘱,止差都保正,不差保副;或差保副,却不差保正,使被差之人独力充役,败坏家计。仰诸路州军约束诸县,今后并依条选差,不得违戾。」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并同此制。

二十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言:「在法,进纳或保甲并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祗应有劳、进颂可采,及时旨与非泛补官,咤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转至大夫,方合理为官户。如一方有弟兄三人,父亡,各以析居,数中一人应得前项名色补官,转至升朝或大夫,理为官户,蠲免色役。父该赠官,虽至升朝或大夫,其余子娉止合承荫,即与元补官人不合一例改作官户。」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十日,权知复州章焘言:「湖北、京西州县有户口稀少去处,其都分名额悉无改并,每遇都、副保正阙,官司依旧随都选差,则是频并。欲乞今后每一都人户若不及五大保处,即合并接邻近都分人户,通行选差都保正一人催税,户长亦乞通行雇募。如桥梁有损坏去处,却令依条随本耆地分人户修治施行。候人户各及一都之数日候:原作「侯」,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二改。,仍旧选差。」从之。

六月一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比年陈请役法,可谓备矣。独有近岁申明,欲以批朱、白脚轮差,遂至下等人户被害。谓如十保内上等家业钱一万贯,中等家业钱伍千贯,各以充役,谓之批朱。至有下等家业钱一百贯以上,末等家业钱五十贯以上,未曾充役,谓之白脚。欲乞将批朱者

歇役止于六年,便与白脚比并物力人丁再差。」从之。

八月二十六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令有司将用宰执给使减年补授之人转至升朝之:原作「乏」,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三、食货六六之八一改。,方理为官户。」从之。

十一月六日,权尚书礼部侍郎辛次膺言:「欲望特诏有司,如有官户多立户名,编民冒作官户,及祖父母、父母在而私立别户者,令州县觉察,或并或改,仍与立日限陈首。如人告论,当科违制之罪,没入其产。」户部言:「欲下诸路转运司检坐条法,晓谕民户,限一月经官自陈,改并归户,与免罪,仍免追应输之物。如限满不首,许人陈告,将犯人依法断罪追赏,并合输之物入官。仍仰州县常切觉察,尚有违戾,按劾施行。」从之。

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权吏部尚书王师心言言:原脱,据《建炎要录》卷一七九补。:「被旨:令六部长贰将差役旧法并前后臣僚申请指挥公共看详,或己见不同,各许条具,申尚书省审度,取旨施行。契勘绍圣常平、绍兴重修常平役法,并绍兴重修常平免役申明、续降指挥,已是详备。

译据访察,近来差役仍旧没有切实定差,导致相互检举争论。胥吏借机勒索敲诈,节外生枝、拖延骚扰,一年多都定不下来,使已经服役期满的人不能按期交替。责令各路州县今后必须切实按规定定差,不得处置不当,招惹诉讼争端。并令常平司经常严加检察。如有违反规定之处,将当职官吏弹劾上报。查得各县乡村应差的都副保正,多是胥吏受人嘱托,只差都保正,不差保副;或者只差保副,却不差都保正,使被差之人独自一人承担全部劳役,败坏家业。责令各路州军约束所属各县,今后一律依法选差,不得违反。」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的南郊赦书,都与此规定相同。

二十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说:「按法规,凡因进纳或保甲,或以妻家阵亡遗表恩泽而授官的,以及凭祗应有功劳、进献颂词被采纳,或按时令非泛补官,以及凭军功捕盗而升至朝官、非军功捕盗而升至大夫的,才合乎条件被认定为官户。如果一家有兄弟三人,父亲去世后各自分家,其中一人凭上述名目补官,升至朝官或大夫,被认定为官户,可免除各种差役。若是因父亲被追赠官职,即便升至朝官或大夫,其余的儿子只应承袭荫补待遇,不应与原补官之人一样都改列为官户。」朝廷同意了。

二十六年正月十日,权知复州章焘说:「湖北、京西的州县有户口稀少之处,那里的都分名额都没有做过调整合并,每逢都、副保正出缺,官府依旧按原都数选差,这就使差役过于频繁。请求今后每一都的人户如果不满五大保,就应当与邻近的都分人户合并,一并选差都保正一人来催缴赋税,户长也请一并招募雇用。如果有桥梁损坏之处,仍按规定由本耆地界内的人户修治施行。等到人户各自达到一都的数额时,再依旧分别选差。」朝廷同意了。

六月一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说:「近年来关于役法的陈请,可以说已经很完备了。唯独近来又有一项申明,想要按批朱、白脚轮流差派,结果使下等人户受害。比如说十保之内,上等人家家业钱一万贯,中等人家家业钱五千贯,各自轮流承役,这叫做批朱。至于下等人家家业钱一百贯以上,末等人家家业钱五十贯以上,尚未曾承役过,这叫做白脚。请求将已批朱承役过的,歇役期定为六年,然后再与白脚之家按物力人丁重新一并差派。」朝廷同意了。

八月二十六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说:「命令有关部门,凡是因宰执奏请、以减年补授而升至朝官的人,才合乎条件认定为官户。」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六日,权尚书礼部侍郎辛次膺说:「希望特下诏令有关部门,如有官户多立户名,或平民冒充官户,以及祖父母、父母尚在而私自另立别户的,命州县查察,或予合并或予改正,并限定日期让其自首。如有人告发,应当按违制罪论处,没收其财产。」户部说:「请求下达各路转运司,检举依照条法,晓谕百姓,限一个月内自行到官府陈报,改正合并归户,可免罪,并免除应缴纳物品的追缴。如果限满仍不自首,允许他人告发,将犯人依法治罪并追赏,应缴之物没收入官。并责令州县经常严加查察,如仍有违反的,予以弹劾处置。」朝廷同意了。

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权吏部尚书王师心说:「奉旨:命六部长官、次官将差役旧法以及前后臣僚申请的指挥共同详细审核,如有各自不同

昨缘臣僚节次申请指挥不一,州县公吏得以舞文作弊,致差役不均。今看详,合将前项指挥共三十八件——绍圣常平、绍兴重修常平免役法今计一十五条,绍兴重修常平免役申明、续降指挥计二十三件,欲行下诸路常平司照会,仍镂版 下所部州县,遵守施行。其与上件法意相妨指挥四件——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一日 『臣寮上言,欲将批朱者歇役止于六年,便与白脚比并物力人丁再差』指挥、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都省批下江东常平司申『相度到知宣州楼照陈请,欲将上户斟酌定差,下户止轮差充大保长』指挥、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二十

一日 『人户未分众户已充保正副,后来析户,其户头若再当充役,自合依近降指挥歇役。其余本家众户物力高,即系白脚,自合选差』指挥、绍兴二十七年十二月四日都省批下『处州遂昌县丞黄楷陈请楷:原作「揩」,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八一改。,欲籍定物力倍于众户大段辽绝,应役两次,当其它役户一次』指挥,欲并删去,更不施行。兼契勘州县差募保正、副,依法系以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材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缘州县乡村内上户稀少,地理窄狭,并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致差役频并。今看详:欲下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县,委当职官将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处,并为一都差选,仍不得将隔都及三都并为一保。如内有都分人烟繁盛、山川隔远,更不须拨并。其并过都分,从本司保明供申。如有人户陈诉均拨不当,及人吏作弊去处,仰常平司按劾,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从之。

七日,尚书户部员外郎王时等言:「欲望诫饬郡县,凡保正、副之所掌,除依条合管事务外,不得泛有科扰追呼。或不遵依,许民户越诉,仍仰按察官纠劾以闻,重寘典宪。」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州县差役,自有条法指挥,往往当职官更不躬亲检照簿籍户口簿籍:原作「部藉」,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四、食货六六之八二改。、物力高下,是致轮差不均。有力者夤缘幸免,下户复致频并,互有纠论,更不究实,枝蔓追呼,淹延不决,公吏恣行诛求,诚可怜悯。仰诸路州县今后须管依实定差,毋令不当,引惹词讼。仍令常平司常切检察,如有违戾去处,将当职官吏按劾以闻。」余同二十五年之制。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二十九年七月五日,国子正张恢言:「欲乞推详祖宗旧法,每都

殴。追呼公事,别着人充。惟 令户长专受催科外,置耆长、壮丁,专管争讼烟火、盗贼为之大者,则属之保正,他事不得追呼。以至修官宇、给厨传、收买土物之类,严行戒戢。

译的意见,各自许可分条列出,上报尚书省审核裁定,请旨施行。查考绍圣常平法、绍兴重修常平役法,以及绍兴重修常平免役申明、后续下达的指挥,已经十分详备。此前因臣僚屡次申请指挥不一,州县胥吏得以舞弄文法作弊,导致差役不均。现在审核,应将前述指挥共三十八件——绍圣常平、绍兴重修常平免役法共十五条,绍兴重修常平免役申明、续降指挥共二十三件——下发各路常平司知晓,并刻版颁发所属州县,遵照施行。其中与上述法意相抵触的指挥有四件——即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一日『臣僚上言,请求将已批朱承役者歇役定为六年,然后再与白脚之家按物力人丁一并差派』的指挥、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都省批下江东常平司申报『审议知宣州楼照的陈请,请求将上户酌量确定差役,下户只轮流差充大保长』的指挥、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人户尚未分家、各户已经充任保正副,后来分家,其户头如需再承役,自应依近来颁降的指挥歇役。其余本家各户资产富厚的,即算白脚,自应选差』的指挥、绍兴二十七年十二月四日都省批下『处州遂昌县丞黄楷的陈请,请求核定资产超过众户很多的,应承担两次差役,抵他人一次』的指挥——都请予以删去,不再施行。同时查考州县差募保正、副,依法应以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之内通选才能勇力、资产最高的二人充任。因为州县乡村之内上户稀少,地界狭窄,有的地方甚至不满一都人户,导致差役过于频繁。现在审核:请下达各路常平司,行文所属州县,委派当职官员将相邻地界狭窄、人口稀少、且不满十大保之处的都保予以合并选差,但不得将相隔的都及三个都合并为一保。如果其中有人口繁盛、山川相隔较远的都分,则不必再行拨并。凡经拨并的都分,由本司核实报告朝廷。如有人户申诉分拨不当,以及胥吏作弊之处,责令常平司弹劾,申报朝廷听候指挥施行。」朝廷同意了。

七日,尚书户部员外郎王时等说:「希望告诫州县,凡保正、副所掌管的事务,除依规定应管的事务外,不得随意科派骚扰、追唤呼索。如有不遵守的,允许百姓越级申诉,并责令按察官弹劾上报,从重施以刑罚。」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大赦诏书说:「州县差役,自有条法指挥,但往往当职官员不亲自核对簿籍户口、资产高低,致使轮差不均。有势力的人靠关系侥幸逃免,下户却反而承役过于频繁,相互检举争论,官府又不认真查究,节外生枝、追唤扰民,拖延不决,胥吏肆意勒索,实在可怜可悯。责令各路州县今后必须切实依规定定差,不得处置不当,招惹诉讼。并令常平司经常严加检察,如有违反之处,将当职官吏弹劾上报。」其余规定与二十五年的诏令相同。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大赦诏书,也与此规定相同。

二十九年七月五日,国子正张恢说:「希望审察祖宗旧法,每都……追唤公事,另派专人承担。只让户长专责催征赋税,此外设置耆长、壮丁,专门管理争讼、火烛、盗贼这类大事,则归保正管理,其余事务不得追唤。至于修葺官府房舍、供给厨传、收购土产之类事务,应严加禁止。如有违反的,依法处置。」朝廷下诏命有关部门审核。此后,户部说

有违戾者,置于法。」诏令有司看详。其后,户部言:「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内通选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应,管干开收人丁,觉察盗贼者。若愿就雇,兼代耆长,即管干殴、 乡村盗贼、烟火、桥道公事。大保长愿兼户长,催纳税租,若不愿而辄差雇者,徒二年。非本耆保而辄差委干当者,杖一百。官司于役人有所圆融及科买配卖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即令陪备夫力者,徒二年。欲乞下诸路常平司遍(条)[牒]所部州县,常切遵守施行。如有违戾,即依法按治。」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八日,臣僚言:「州县保正、副间有雇募代役,多是公吏别立私名受募,每有文移,承受之后即收匿,追呼催索,有踰数限而不报。其徒递相壅蔽,但见公府事多而令慢,不知其弊由此。乞明立罪赏,许人告首,重寘之法。其所募之人,例与同罪。」诏送刑部立法。刑部言:「今后应募人充役者,辄[募]放停军人及罢役见役公人代役,及代之者,各杖二百科罪。仍许人告,赏钱五十贯。」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上谕辅臣曰:「近阅献言者多论差役之弊,其言有益于民。朕思之,恐富者以贿赂脱免,而贫者充役必至破家。虽祖宗之法不可轻改,乡等更宜少功增损,使便于民、经么可行者奏来」汤思退奏曰:「乞令户部检照役法,商量有益于民者,将上取旨」。上曰:「甚善。」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赋税之输,各有户名。户之不输,孰任其咎 郡邑乃有以三十户为一甲,创为甲头,而责其成效者;有一甲之内或有贫乏,输纳未前,

尽令甲头代输者;有无名之须,民户不从,悉取办于甲头者。甲头之名,一概于籍,迁延莫得而脱,广南之俗,例以此为苦。欲望明诏广南州县,应有催科合纳税赋,各令本户人自输纳,勿复广置甲头,以勤骚动。」诏令有司看详。

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权发遣江南东路转运副使魏安行言:「保长催税,无不破产逃亡,又欲雇募耆户长。此等本无税产行止顾籍,为害不可言。今与属县民官详究相度,以比邻相近三十户为一甲,给帖,从甲内税高者为头催理本户足者,本县画时给凭由执照出甲,不与三十户上流下接催理之数。行之几月,已渐见效。切恐其它州郡所行不同,乞下诸州,令悉依此施行。」于是户部言:「欲乞下江东路转运、常平司,权依所陈施行。仍下其余诸路从长相度,如经么可行,不致骚扰,兼别无利害,即仰保明申请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比年以来,江、浙之间差役之为民害,不愿有田者,其说有二:保伍之法,盖仿成周比阅族党之遗意,不过使之几察烟火、盗贼,以保守乡井而已。

译:「按法规,保正、副应在都保之内通选品行端正、才能勇力、资产最高的二人充任,负责管理登记人丁、查察盗贼之事。如果自愿承担雇募,兼代耆长,即负责管理乡村盗贼、火烛、桥道等公事。大保长如愿兼任户长,负责催缴税租;如不愿意而擅自差雇的,处徒刑二年。非本耆保范围而擅自差遣委派办事的,杖一百。官府对承役人员有徇私通融或强行科买摊派的,按违制论罪,不因去职或赦免而减轻。即便是让人代为出力承役的,也处徒刑二年。请求下达各路常平司通行传达所属州县,经常严格遵守施行。如有违反,即依法查办。」朝廷同意了。

三十年五月十八日,臣僚说:「州县保正、副间或有雇人代役的,多是胥吏另立假名领受雇募,每逢有文书移送,承受之后就收匿起来,被追唤催索时,常常超过期限也不上报。他们这一伙人相互蒙蔽庇护,只见官府事务繁多而政令松弛,却不知弊端由此而生。请求明确制定罪罚赏格,允许百姓告发首告,从重治罪。所雇募的人,一律同罪论处。」朝廷下诏交刑部立法。刑部说:「今后凡招募人代役的,若招募放停的军人以及罢役、现役的公吏来代役,以及被代役的人,都各杖二百治罪。并允许他人告发,赏钱五十贯。」朝廷同意了。

九月二十五日,皇上对辅臣说:「近来看进言的人多论及差役的弊端,他们所说的对百姓有益。朕考虑,恐怕富人靠行贿逃避差役,而穷人承役必定导致倾家荡产。虽然祖宗之法不可轻易更改,但其中的等级划分应当稍加增减调整,使之便利于百姓、又切实可行的,上奏朝廷。」汤思退上奏说:「请命户部审核役法,商议其中有益于百姓的条款,上报请旨。」皇上说:「很好。」

十一月四日,臣僚说:「赋税的缴纳,各有户名承担。若户主不缴纳,应由谁承担责任?郡县却有以三十户为一甲,设立甲头,责令甲头保证完成缴纳任务的;有一甲之内若有贫困之家未能按时缴纳,就让甲头代为缴纳的;有无名目的摊派,百姓不肯出,就都向甲头索取的。甲头这个名目,一旦登入户籍,就长期承担无法摆脱,广南地区的风俗,普遍以此为苦。希望明诏广南各州县,凡有催征应缴的税赋,各自命本户人自行缴纳,不要再广设甲头,以免劳扰百姓。」朝廷下诏命有关部门审核。

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权发遣江南东路转运副使魏安行说:「保长催税,没有不因此破产逃亡的,又想招募雇用耆户长。这些人本来没有多少税产家业可以顾惜,其危害不可言状。如今与属县的地方官详细审议,以邻近的三十户为一甲,发给凭帖,从甲内税额最高者担任甲头,负责催收,足额缴纳后,本县当场发给凭证执照,出甲,不再计入三十户之上流下接催收之数。施行几个月来,已渐见成效。只怕其他州郡施行的办法不同,请求下达各州,命一律依此施行。」于是户部说:「请求下达江东路转运、常平司,暂且依照所陈之法施行。同时下达其余各路从长计议审核,如果确实可行,不致骚扰百姓,又无其他弊害的,即予保明申请施行。」朝廷同意了。

二十七日,臣僚说:「近年以来,江、浙之间差役成为百姓的祸害,人们不愿有田产,原因有两点:保伍之法,本是效仿周代比闾族党的遗意,不过是让百姓察知

法弊滋么,既使之督税赋矣,又使之承受文判;既使之治道路矣,又使之供雇船脚;既使之饰传舍矣,又使之应办食用。役使既同于走卒,费耗又竭其家赀,民不堪命,而官吏晏然为之,此为害一么。一都之内,膏腴沃孀半属权势,近年虽有限田差役之文,县道安得而役之 中、下之产,役次频并。且如甲有物力一千贯,乙有物力七百贯,则甲替而差乙,丙有物力一百贯,则丙替而差丁。无可选者,又于得替人轮差,则是丁以一百贯而比甲一千贯,役次均矣。每遇轮差,公行贿赂,奸吏肆巧,旋为升降,万一获免,已被重困,此其

为害二么。乞申严法意,禁戢州县勿功杂役,勿纵科扰。仍乞令每都以田产物力十分为率,及三分者,充大保长,及七分者,充正、副一次,及十分者,役次倍之。充保长不通充正、副,充正、副者不先充保长。庶几中、下之产有歇役之期,而充役之家无破产之患。」诏令户部看详。

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近咤宣州一乡上户绝少,下户极多,守臣奏请,本欲不候歇役六年,即再差上户,有司看详误将歇役六年指挥便行冲改,遂致上户却称朝廷改法,是以鼠尾流水差役,必欲差遍白脚,始肯再充。当差之际,纷纭争讼,下户畏避,多致流徙。盖上户税钱有与下户相去百十倍者,必俟差遍下户,则富家经隔数十年方再执役。欲望将歇役指挥依旧施行。」诏令户部看详,申尚书省。其后,户部言:「契勘在法,差募保正、长,系于一都保内通选物力最高人充应,并给帖,二年替。无可选者,于得替人内轮差。诸产业簿三年一造,(方)[坊]郭十等,乡村五等。已承王师心申请,缘法意相妨,已行删去。上件指挥,欲乞下诸路常平司遵守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四日,知忠州张德远言:「川峡四路别 申明、续降已经冲改厘革条件甚多。谓如免役法自熙宁改创,行垂百年,具有成宪。今忠州诸县近年以来,于选差逐都保正,却妄引未行免役之前皇佑川峡四路乡差里正、户长、耆长、散从、承符官、解子并手力、弓手 条,次第轮流,差至第三等末人户充保正,却将绍圣、绍兴免役令通都保内选差物力最高之人见行条令更不遵用,致保正之役多及下户。都保内家业物力有及一万贯者,歇役或致二十年不差,却差至第三等家业三百贯文人

户。贫富相远,力役何由均平 而朝廷见行免役条令,几至尽废。欲望特赐详酌下四路,各委详明监司一员,取索抄录川峡四路编 ,及一路一司一州一县别制缴申朝廷,降付详定一司 令所,重行修立新书从事「修」下原衍一「修」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九、食货六六之八四删。

译火烛、盗贼之事,以保卫乡里而已。法度日渐弊坏,既让他们督缴税赋,又让他们承受文书判牒;既让他们修治道路,又让他们供应船脚运费;既让他们修饰驿舍传馆,又让他们供应食用。役使等同于差役走卒,耗费又耗尽家产,百姓不堪忍受,而官吏却安然处之,这是弊害之一。一都之内,肥沃田地大半属于豪强权势之家,近年虽有限田差役的规定,但县衙又怎能真正役使他们?中、下等资产的人家,承役次数却过于频繁。比如甲有资产一千贯,乙有七百贯,甲役满后就轮到乙,丙有一百贯,丙役满后就轮到丁,如再无可选之人,就在已役满的人中轮流再差,这样丁以一百贯的资产比拟甲一千贯的资产轮役,役次看似均等了。但每逢轮差,公然行贿受贿,奸吏肆意作弊,随意升降资产等级,万一侥幸得免,也已经被重重盘剥困扰,这是弊害之二。请求严申法令本意,禁止州县滥派杂役,纵容科敛骚扰。并请命每都以田产资产十分为标准,达到三分的,充任大保长;达到七分的,充任正、副保长一次;达到十分的,役次加倍。充任保长的不再兼充正、副保长,充任正、副保长的不必先充保长。这样中、下资产的人家才有歇役的期限,而承役之家也不至于有破产之患。」朝廷下诏命户部审核。

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说:「近来宣州有一乡上户极少、下户极多,守臣奏请,本想不等歇役六年期满,就再差上户承役,有关部门审核时误将歇役六年的指挥全盘推翻废止,于是上户便借口朝廷改了法令,按鼠尾流水次序差役,一定要差遍所有白脚下户,才肯再度承役。轮到差役之时,纷纷争讼,下户害怕躲避,很多流亡逃徙。因为上户的税钱有和下户相差百十倍的,必须等差遍下户,富家才能隔数十年再度承役。希望仍按歇役指挥的规定施行。」朝廷下诏命户部审核,上报尚书省。此后,户部说:「查考法规,差募保正、长,应在一都保之内通选资产最高的人充任,并发给凭帖,两年一替。如无可选之人,就在已役满的人中轮差。产业簿册三年造一次,坊郭分十等,乡村分五等。此前已经根据王师心的申请,因法意相抵触,已经删去。上述指挥,请下达各路常平司遵照施行。」朝廷同意了。

九月二十四日,知忠州张德远说:「川峡四路另外申明、后续废止改革的条例很多。比如免役法自熙宁年间改立以来,施行近百年,早已形成成法。如今忠州各县近年以来,选差各都保正时,却错误援引尚未施行免役法之前皇佑年间川峡四路乡差里正、户长、耆长、散从、承符官、解子以及手力、弓手的旧条,依次轮流,差到第三等末等人户来充任保正,却将绍圣、绍兴免役法明令规定的都保内应选资产最高之人这一现行条令弃置不用,导致保正之役多落在下户身上。都保之内有资产达一万贯的人家,歇役竟至二十年不差,却去差资产仅三百贯的第三等人户。贫富相差如此悬殊,力役又怎能均平?而朝廷现行的免役条令,几乎全被废弃。希望特赐详细斟酌,下达四路,各委派一名详明的监司官员,收集抄录川峡四路的相关条例,以及一路一司一州一县另外制定的条例,一并呈报朝廷,交付详定一司敕令所,重新修订颁布新的法典。」给事中、中书舍

。」给舍黄祖舜等今看详:「差保正自合遵用绍圣、绍兴见行役法,不应引用皇佑旧条。欲乞令户部检坐见行条法,下川峡四路遵用施行。」从之。

三十二年正月十六日,臣僚言:「江上踏车之人,其间最为可念。当时采石之战,战士持剑戟用命于上,而民丁运动舟船于下。战士之赏固推行矣,而同舟效死者略无以及之。愿谕郡邑与免科役二三年。」于是户部言:「踏车人夫,并系于五等人户及保丁内差雇,其间上户往往募人,或以佃客使,当时并系亲临矢石,不应却无寔惠。欲下建康府逐一开具的寔姓名,保明供申。」续据建康府申:开具到共六千三百四十六人。诏将今来人数特与免科役一年。

五月二日,臣僚言:「望令两淮常平官及守臣公共相度,将去冬曾经侵扰州县见在户比照多寡,每都量留保正一名,大、小保长共三两名,管干烟火等事外,其余不尽差。候将来起税日取旨,却依见在条法施行。」从之。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已降指挥,去年江上踏车人夫特与免科役一年外,所有般运粮草往屯驻州军,或在路咤病身死之人,理合一体。令本路转运司将般运粮草并在路咤病身故人夫核寔保明,依踏车人夫与免科役一年。」

孝宗隆兴二年六月一日,诏:「诸充保正、副,依条只合管烟火、盗贼外,并不得泛有科扰差使。如违,许令越诉,知县重行黜责外,守、倅各坐失觉察之罪。」以福建

路转运司言:「建宁府、福、泉诸县差役保正、副,依法止管烟火、盗贼。近来州县违戾,保内事无巨细,一如责办。至于承受文引,催纳税役,抱佃宽剩,修葺铺驿,抛置军器,科买食盐,追扰陪备,无所不至。一经执役,家业随破。」故有是命。

八月十九日,知岳州钱建言:「州县差保正,乞行下提举常平官,将一路逐县事体参酌。谓如一都上户稍多,则差至物力若干贯而止。若一都内罕得上户,则以中为率,差至物力若干贯而止。此外无可选,则于得替人内轮差。」户部契勘:「欲下诸路提举司钤束所部州县,遵依见行条法,无令违戾。」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州县辄行差雇人夫应副过往,累降指挥约束,已是严切,尚虑州县依前循习旧弊,违戾差扰,及抑令出备雇钱。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以闻,重寘典宪。」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同此制。

同日,赦书:「州县差役,自有条法指挥,往往当职官吏不躬亲检照簿籍户口、物力高下,致轮差不均。有力者夤缘幸免,下户复致频并,互有纠论,更不究寔,枝蔓追呼,淹延不决,公吏恣行诛求,诚可怜悯。

译人黄祖舜等审核后说:「差派保正本应遵照绍圣、绍兴现行役法,不应援引皇佑旧条。请命户部检举现行条法,下达川峡四路遵照施行。」朝廷同意了。

三十二年正月十六日,臣僚说:「江上踏车运粮的民夫,其中最值得怜悯。当年采石之战,战士在上持剑戟拼命作战,而民夫在下操舟运船。对战士的封赏已经施行了,而与他们同船效死的民夫却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抚恤。希望晓谕各郡县,免除他们两三年的科役。」于是户部说:「踏车民夫,都是在五等人户及保丁之中差雇的,其中上户往往另雇人代役,或者让佃客承担,当时都是亲身冒着矢石之险,不应当反而得不到实惠。请求下令建康府逐一开列确实姓名,保明上报。」随后据建康府申报,共查明六千三百四十六人。朝廷下诏对这些人特别免除一年科役。

五月二日,臣僚说:「希望命两淮常平官及守臣共同审议,将去年冬天曾遭受侵扰的州县现存户口对比多寡,每都酌量留保正一名,大、小保长共两三名,负责管理火烛等事务,其余一律不再差派。等到将来开始征税之日再请旨,仍按现行条法施行。」朝廷同意了。以上出自《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孝宗即位,尚未改元。诏令:「已下达的指挥,去年江上踏车民夫特别免除一年科役之外,凡是运送粮草前往屯驻州军、或在路途中因病身故的民夫,理应一并照此办理。命本路转运司将运送粮草以及在路途中因病身故的民夫核实保明,一并比照踏车民夫免除一年科役。」

孝宗隆兴二年六月一日,诏令:「凡充任保正、副的,依规定只应管理火烛、盗贼之事,一律不得随意科敛骚扰、差遣役使。如有违反,允许越级申诉,知县从重予以黜责,州守、通判各自坐罪失于查察。」因为福建路转运司说:「建宁府、福州、泉州各县差役保正、副,依法只应管理火烛、盗贼之事。近来州县违反规定,保内事务无论大小,全都要求承办。至于承受文书、催缴税役、承佃剩余田地、修葺驿铺、置办军器、科买食盐、追唤骚扰、备办陪同等,无所不至。一旦承役,家业随即破败。」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八月十九日,知岳州钱建说:「州县差派保正,请下达提举常平官,将一路各县的情况酌情参考。比如一都之内上户较多的,就差到资产多少贯为止;如果一都之内上户很少,就以中等资产为标准,差到资产多少贯为止。此外若再无可选的人,就在已役满的人中轮差。」户部查考后说:「请下达各路提举司,约束所属州县,遵照现行条法,不得违反。」朝廷同意了。

乾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大赦诏书说:「州县随意差雇民夫应付过往差使,已多次颁降指挥约束,规定不可谓不严格,但仍担心州县仍旧依循旧弊,违规骚扰差派,以及强令百姓出钱代役。责令监司经常严加查察,弹劾上报,从重施以刑罚。」乾道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大赦诏书规定相同。

同日,赦书又说:「州县差役,自有条法指挥,但往往当职官吏不亲自核对簿籍户口、资产高低,致使轮差不均。有势力的人靠关系侥幸逃免,下户却反而承役过于频繁,相互检举争论,官府又不认真查究,节外生枝、追唤扰民,拖延不决,胥吏肆意勒索,实

仰诸路州县今后须管依寔定差,毋令不当,引惹词诉。仍令常平司常切检察,如有违戾去处,将当职官吏按劾以闻。」

八月五日,臣僚言:「州县被差执役者,率中、下之户。中、下之家,产业既微,物力又薄,故凡一为保正、副,鲜不破家坏产。昔之所管者,不过烟火、盗贼而已,今乃至于承文引、督租赋焉。昔之所劳者,不过桥梁、道路而已,今乃至于备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参么,馈诸吏,则谓之参役钱;及其既满么,又谢诸吏,则谓之辞役钱。知县迎送,僦夫脚,则

谓之地理钱。节朔参贺上暝子,则谓之节料钱。官员下乡,则谓之过都钱。月认醋额,则谓之醋息钱。如此之类,不可悉数。复有所谓承差人谓:原作「为」,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九六改。,专一承受差使。又有所谓传帖人,各在诸厅白直,每月雇钱多者至十余千,少不下数千。若承差人,则以之代其正身,出钱雇募,尚或可么。而传帖人,则寔不曾承传文帖,亦令僦雇而占破。伏望严 有司检照参酌立定条法,申严州县。今后如有尚敢令保正、副出备上件名色钱物,官员坐以赃私,公吏重行决配。至于承差人、传贴等人,如充役之家不愿亲身祗应,止许承差人一名,余所谓传帖之类并住罢。」从之。

三年三月十八日,直秘阁陈良佑言:「今役法之行,其说多端,而未尝有一定之论,是以吏以舞文,愚弄村民,富者多避免,而下户常见充役。乞令逐路提举常平司行下州军,限一季条具经么可行利害申尚书省。」从之。

四月三日,刑部修下条:「诸进纳授官人,特旨与理为官户者,依元得旨。若已身亡,子娉并同编户。」从之。咤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者,自依本法。

六月四日,户部侍郎李若川、曾怀言:「官户比之编民,免差役,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委是太优。欲令官户与编民一等输纳,更不减半。以岁所入约百余万缗,专责诸路提举常平司委逐州主管官别收,依经、总制钱条限解发」从之。

八月七日,滁州来安县税户杨广等言:「昨奉诏召募万弩效用,去年蒙朝廷念两淮累经戎马蹂践,特与广等给据归耕。未得两月,不期本县便与不当弩手之家,一例差充保正、长。乞行蠲免。」诏蠲免差役二年。

二十四日,臣僚言泛色补

文学与特奏名文学人差役事,户部勘会:「欲下诸路监司行下所部州县,将特奏名出身之人若未入正官,如遇授破格差遣遇:原作「偶」,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八六改。,即遵依绍兴二十九年五月之制。如已落权合注正官人,方始理为官户。」从之。

九月十九日,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府汪应辰言成:原作「城」,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二、食货六六之八六改。

译在可怜可悯。责令各路州县今后必须切实依规定定差,不得处置不当,招惹诉讼争端。并令常平司经常严加检察,如有违反之处,将当职官吏弹劾上报。」

八月五日,臣僚说:「州县被差承役的,大多是中、下等人户。中、下之家产业本来微薄,资产又少,所以凡一旦充任保正、副,很少有不因此破家荡产的。过去他们所管理的,不过是火烛、盗贼之事而已,如今却要承受文书、督缴赋税。过去他们所劳役的,不过是桥梁、道路而已,如今却要负责修造、供应差使。当他们开始承役时,要贿赂各类胥吏,叫做「参役钱」;到役满卸任时,又要酬谢各类胥吏,叫做「辞役钱」。知县迎来送往,雇夫雇脚,叫做「地理钱」。节令朔日参拜庆贺、上供物品,叫做「节料钱」。官员下乡,叫做「过都钱」。每月认缴醋税定额,叫做「醋息钱」。诸如此类,不可胜数。还有所谓「承差人」,专门承受官府差使;又有所谓「传帖人」,各在官厅白直听差,每月雇钱多的达十几贯,少的也不下数贯。至于承差人,是代替本人承役,出钱雇募,尚或可以理解;而传帖人,实际上根本不曾传递过公文,也要出钱雇募并遭受盘剥。伏望责令有关部门核查酌定条法,申明告诫州县。今后如再有胆敢让保正、副出备上述各种名目钱物的,官员以贪赃论罪,胥吏从重决配。至于承差人、传帖等人,如果承役之家不愿亲身应役,只许雇一名承差人代役,其余所谓传帖之类一律废除停止。」朝廷同意了。

三年三月十八日,直秘阁陈良佑说:「如今役法的施行,说法众多,却没有一个定论,因此胥吏借机舞弄文法,愚弄乡民,富人大多设法逃避,而下户常常被差承役。请命各路提举常平司下达州军,限一季之内分条列出切实可行的利弊,上报尚书省。」朝廷同意了。

四月三日,刑部拟定条法:「凡是因进纳授官、经特旨认定为官户的人,依照原来所得的旨意办理。如果本人已经去世,其子女一律等同于普通编户民。」朝廷同意了。凡因军功捕盗而升至朝官、非因军功捕盗而升至大夫的,仍按本条法规定办理。

六月四日,户部侍郎李若川、曾怀说:「官户与编户民相比,免除差役,所缴纳的役钱又减半,实在过于优待。请命官户与编户民同等缴纳役钱,不再减半。估计每年可增加收入一百余万缗,专责各路提举常平司命所属州主管官员另行收取,依照经、总制钱的规定期限解交。」朝廷同意了。

八月七日,滁州来安县纳税户杨广等说:「此前奉诏招募万名弩手为效用兵,去年承蒙朝廷体念两淮屡经战乱蹂躏,特别给我们发放凭据允许归乡耕种。还没过两个月,不料本县竟将我们这些本不应充任弩手的人家,一律差充保正、长。请求予以蠲免。」朝廷下诏蠲免差役二年。

二十四日,臣僚就各类补官文学人以及特奏名文学人的差役问题上奏,户部查核后说:「请下达各路监司,行文所属州县,凡特奏名出身之人如果尚未任正式官职,若遇有破格授予差遣的,即依照绍兴二十九年五月的规定办理。如果已经落选权且注授正官的人,才认定为官户。」朝廷同意了。

九月十九日,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府汪应辰说:「近日有臣僚上奏,想要废除催税户长,改差甲头。这只是看到户长制度的弊端,想要设法补救,却

:「近日臣僚有请,欲罢催税户长,改差甲头。此但见户长之害,而思有以救之,不知所以害民者,在人不在法么。臣窃以户长之法无可更易,望降明旨,令州县并依见条施行,勿复他议。」诏令户部下诸路准此。

十月十九日,臣僚言:「臣所历州县,见民之所以不安者,莫大于执役。非役法之不善,亦由议法者时有更改,而执役者困于科扰,所以不能自安么。请言科扰之略:有弓兵月巡之扰,有透漏禁物之责,有捕获出限之罚,有将迎檐擎之差,有催科填代之费,有应副按检之用,有承判追呼之劳。凡此之类,皆执役之所深惧。若蒙朝廷专行约束,使州县无复如从前科扰,寔天下甚幸。」诏监司常切觉察。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提举浙西常平茶盐公事刘敏士言:「欲将寡妇召到接脚夫,或以老户本身无丁,将女招到赘 ,如物力高强,即许比附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选募充役。其召到接脚夫、赘 ,若本身自有田产物力,亦许别项开具,权行并计计:原作「讨」,据下文改。,选差充役。若接脚夫、赘 本身有官荫合为官户之人,即照应限田格法,豁除本身合得顷数,令与妻家物力并计选差,募人充。」从之。

五年二月十五日,右从事郎李大正言:「绍兴府诸县自旧以来,将小民百工技艺、师巫、渔猎、短趁杂作琐细估纽家业估:原作「佑」,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八六改。,以应科敷官物,差募充役。官户全无,上户绝少。下户小民被此科敛,官司不恤,监系拘留,至鬻

妻卖子不足以偿纳者。乞截自四等以下至五等民户,除存留质库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等六色外,其余琐细名目,一切除去。其应科敷输纳为民害者,尽行除去。」诏诸路转运司,将州县有似此琐细害民,咤推排升降日悉与蠲除,毋致违戾。

五月八日,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国家立保正之法,缘法中许愿并耆长者听,故数十年来,承役之初,县道必抑使兼充,不容避免。盖以保正必一乡之豪,官吏百须可以仰给,故乐于并缘,以为己利。凡有差募,互相论纠,官不功察,吏与为市。或请以家赀之多寡、分次之么近,或谓以不拘官、民户、寺蹑,例行均差。或谓以一县一乡衮同名次差充,以救移徙之苦。或请令应役之家自雇耆长,专

译不知道使百姓受害的根源在于用人不当,而不在于法度本身。臣认为户长之法不可更改,希望降下明诏,命州县一律依照现行条法施行,不要再有其他的议论。」朝廷下诏命户部下达各路依此办理。

十月十九日,臣僚说:「臣所经历的州县,见百姓之所以不能安居,没有比承担差役更严重的了。这并非役法本身不善,也是因为议法之人常常更改,而承役的人被各种科敛骚扰所困,所以才不能安居。请让我略说一下科敛骚扰的情形:有弓兵每月巡查的骚扰,有走漏禁物的责罚,有捕获逃犯逾期的处罚,有迎送官员抬轿的差使,有催缴赋税替人垫付的费用,有应付上级按验检查的开销,有承办文书追唤呼索的辛劳。凡此种种,都是承役者深深畏惧的事。如蒙朝廷专门下令约束,使州县不再像从前那样科敛骚扰,实在是天下百姓的大幸。」朝廷下诏命监司经常严加查察。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提举浙西常平茶盐公事刘敏士说:「请求对于招进门来的接脚夫,或者本人年老无子、招来赘婿的寡妇户,如果资产富厚,也一律比照寡妇有儿子出家为僧道成丁的先例,选募充役。所召来的接脚夫、赘婿,如果本人自己也有田产资产的,也允许另外开列,暂且一并计算,选差充役。如果接脚夫、赘婿本人有官荫、应当认定为官户的,就按照限田格法规定,扣除本人应得的顷数,将其余部分与妻家资产一并计算选差,招募人代役。」朝廷同意了。

五年二月十五日,右从事郎李大正说:「绍兴府各县自古以来,将平民百工技艺、师巫、渔猎、以及做零散短工的杂业等细琐事项都估算折算为家业资产,用来摊派官物,差募充役。这些人家几乎没有官户,上户也极少。下户小民被这样科敛,官府又不体恤,拘留监禁,以致有人卖妻鬻子还不足以偿还所欠的。请求从四等户以下至五等户,除了保留质库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等六类外,其余琐细名目,一律废除。凡是因摊派科敛而成为百姓祸害的,全部废除。」朝廷下诏各路转运司,凡州县有类似的琐细项目害民的,遇到重新排定户等之日,一律予以蠲除,不得违反。

五月八日,刑部侍郎汪大猷说:「国家设立保正之法,因为法令之中允许自愿兼任耆长的听任其便,所以数十年来,承役之初,县衙必定强迫其兼任,不容许推辞逃避。这是因为保正必是一乡的豪强之家,官吏各种需索都可以仰仗他供给,所以乐于借此攀附,从中牟利。凡有差募之事,相互告发争论,官府不认真查察,胥吏借机营私。有人请求按家资多寡、辈分远近为序差派,有人主张不论官户、民户、寺观户,一律均等差派,有人主张一县一乡统一按次序差派,以解救迁徙流离之苦,还有人请求让应役之家自己雇用耆长……

承引状,以革诛取之害。或请止以上户歇役么近、物力高下分数比折差募,以优中、下之家。乞令诸路常平司各具逐路见今如何奉行,并以臣所陈数端,令逐司相度孰为便民,或别有所见,可以施行者,各限一月,条具来上。仍许户部检举催促,有违,必罚。俟(制)[到],令本部尽取臣僚前后陈献,参以见行条法,立为定制。」从之。

译臣领受了这份引状,为的是革除横征暴敛的害处。有人建议只让上等户停止服役,按照新近核定的财产多寡等级比例折算,差雇服役,以此优待中、下等人家。请求命各路常平司分别呈报本路目前是如何执行的,并把臣所陈述的几条,交各司斟酌哪种办法对百姓有利,如另有看法、可以施行的,也一并提出,各限一个月,详细列明上报。同时准许户部检查催促,如有违反,必定加以处罚。等(制书)送到后,命本部把众臣僚先后呈献的意见全部收集起来,参照现行的法令条文,制定为固定的制度。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九月十六日,诏:「应福建路州县催科之人,悉仍其旧。如近来创置甲头与保正、副、长追税之扰,一切罢之。」以臣僚言:「两税催科用户长或耆长之类,此通法么。在江、浙之间,则以赋入浩繁、耆户长不足以督办,乃权一时之宜而责之保正、副、长。自二三年来,福建诸州县亦仿江、浙之例而行之江浙:原作「浙江」,据下文及本书食货六六之八七乙。,而不知福建地狭民贫,赋入不及于江、浙么。乞行禁止。」故有是命。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曰:「朕深惟治不功进,夙坼兴怀,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严限田,抑游手,务农桑。凡是数者,卿等二三大臣深思熟计熟:原作「孰」,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四、食货六六之八七改。,为朕任

此而力行之。其交修一心,毋轻怀去留,以负委寄,此朕所望么。」

二月一日,资政殿学士、知荆南府、充荆湖北路安抚使刘拱言:「诸郡起籍民兵,但以丁多差户,初不问家产多寡。家产寡者,往往弃产而遁。欲乞明示优恤。应充义勇,除依条合差保正、长外,并不免非泛科役;有身丁钱处,与免身丁钱,其第四等户除非泛科敷外,更与免差保正及大小保长;五等人户除免应干科差外,更与量免三分或二分徭役,庶几贫下之人均受优恤之惠。其总首若系管辖之人,兼一县人满千人者,乞与免保正、长差役。」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保正之役,为良民之害。今之议者,多方立法以救其弊,先后违舛,有司无所适从。愿行耆长之法,募民之有产者为之。其职止于烟火、盗赋,应征敛之事,不得以责之。然后罢去保正之役,则有产之家庶几休息。」于是台谏、户部长贰看详言:「检会元丰八年十月指挥,耆户长、壮丁之役,皆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人并罢。欲下两浙路权依此给雇直,募耆户长、壮丁。」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役法之害,下三等尤甚。其有田之家,尽归兼并,小民不能着业,以致州县差科不行。虽申严限田之法,而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 有多寡,品宽田多,往往互假其名以寄产。不若一切勿拘限法,只选物力高强官户与民户通差,则役户顿增,下户必无偏差之害。欲寔惠及民,莫出于此。今措置,自今并以官户与民户一概通选物力第二等以上轮差,二年一替。官户许雇人代役,且以十年为限。如经么可行,别方立为永法。」诏依,令两浙路先次遵行。

十月七日,臣僚言:「顷岁有漕臣务在催科急办,不用役法,罢

去税长,行下州县,每三十户差一甲头,逐时催税。县道并缘为奸,一名出头,即告示出钱数千,谓之甲头钱,往往一县岁不下五七千缗,以至万余缗。

译九月十六日,诏令:「福建路各州县负责催征赋税的人员,一律恢复旧制。近来新设置的甲头与保正、副、长催税所造成的扰民之事,一律废除。」这是因为有臣僚上奏说:「两税催科历来用户长或耆长之类的人办理,这是通行的办法。在江、浙一带,因为赋税收入繁多,耆户长不足以督办,才权且一时变通,责成保正、副、长办理。近二三年来,福建各州县也仿效江、浙的做法施行("江浙"原作"浙江",据下文及本书食货六六之八七校改。),却不知道福建地狭民贫,赋税收入远不及江、浙。请求下令禁止。」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书说:「朕深思治绩未能成功精进,常常夙夜兴怀忧虑,想要有正本清源的办法。如今想要均平役法、严格限田、抑制游手好闲之人、致力于农桑生产。凡此几件事,希望卿等二三大臣深思熟虑("熟"原作"孰",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四、食货六六之八七校改。),替朕承担此任而努力施行。望诸位齐心协力,不要轻易存去留之念,以致辜负朕的委托重任,这是朕所期望的。」

二月一日,资政殿学士、知荆南府、充荆湖北路安抚使刘拱上奏说:「各郡起籍编制民兵,只按人丁多少来分派户籍,起初并不问家产多寡。家产少的人家,往往弃产而逃亡。请求明令予以优待抚恤。凡是充任义勇的,除依条例应差充保正、长之外,一律不免除其他非常规的科派差役;有身丁钱的地方,就免除其身丁钱;其中第四等户除非常规科敷之外,再免除差充保正及大小保长;第五等人户除免除应承担的科差外,再酌情减免三分或二分的徭役,这样贫困下等人户或许可以均沾优恤之惠。其总首如果是有管辖职责的人,加上所辖一县人口满千人的,请求一并免除其保正、长的差役。」皇帝准奏。

五月二十五日,有臣僚上奏说:「保正这一差役,成为良民的祸害。如今议论此事的人,多方设法立规矩以补救其弊端,但前后规定相互抵触,有关部门无所适从。希望恢复耆长制度,招募有田产的百姓充任。其职责仅限于防火防盗、维护治安,至于征收赋税之事,不得责令他们承担。这样之后再废除保正这一差役,那么有田产的人家或许可以得到休养生息。」于是台谏、户部长官详细审议后说:「查考元丰八年十月的旨令,耆户长、壮丁这些差役,都以招募方式充任,保正、甲头、承帖人一并废除。请求下令两浙路暂且依照此例发给雇直,招募耆户长、壮丁。」皇帝准奏。

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役法造成的危害,下三等户民受害尤其严重。那些有田产的人家,全都归于兼并大户,小民无法安身立业,以致州县的差役科派无法推行。虽然屡次申明严格限田之法,但所立官品有高有低,所限田产也有多有少,官品宽松、田产多的人家,往往互相假借他人名义来寄存田产。不如干脆不受限田之法所拘,只选取财力雄厚的官户与民户一并轮差,这样役户就会大大增加,下等户必然不会遭受偏差不公的祸害。要真正使百姓受惠,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现在的措置是:从今以后一律将官户与民户一概通选财力第二等以上者轮流差充,两年一换。官户允许雇人代役,暂且以十年为限。如果实行下来可行,另行制定为永久之法。」诏令依此施行,令两浙路先行遵照办理。

十月七日,有臣僚上奏说:「近年来有漕运官员一心只求催科急办,不用旧有役法,废除税长,下令州县每三十户派差一名甲头

或云应副镇寨,或云解发本州岛,至今犹有行者。如一县所管万户,则秋、夏两税合差甲头六百余人,此事岂不为扰 乞下诸提举司并行住罢,仍常切觉察。」诏户部检坐干道二年九月已获旨行下诏:原作「照」,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六、食货六六之八八改。,如有违戾,重作施行。

七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访闻处州松阳县有一两都惮充役破产之苦,议欲相约各出田谷以助役户,风义可嘉。望下本州岛,许从民便,依旧循义役规约行使。官、民愿预者,听增入。仍乞令知州胡沂将六县已结义役详细规约缮写成册缴进。」从之。

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户部尚书杨倓等言:「今将给舍同本部长贰详到臣僚陈请役法,参酌如后:一、在法,催税分定比近保分催纳,其寄产户令见任处大保长催。续降绍兴十二年 旨,却令寄产户充大保长。既非本处相近,烟火、盗贼无缘机察,亦难以责办催科。今欲依旧法差募。一、差役,旧法系以物力通选,续承绍兴十五年八月 旨,许差物力高单丁,每都不得过二人。其应充保正、副或催税户长,止得一名,不得双差。本为优恤单丁之家,行之既么,奸殴、 伪百出,富豪者多以单丁而免役,贫弱者或以丁众而屡充。今欲不拘丁数,只依旧法通选物力高者充役,庶得均平。一、小保长旧无替法,今欲限二年一替,更不给帖。一、在法,乡村盗贼、烟火、桥道公事,并耆长干当。今欲有耆长处依旧例,无耆长处保正同。一、人户买扑酒坊,如本户别无田产物力,欲令以坊本物

力就本坊充役;有田产物力,即以少并就一多处充应。一、代役人许募本县土著有行止之人,不得募放停军人及曾役公人。违者许告,将犯人雇钱坐赃论。仍不许受两家雇募。曾经代役或罢去,辄告论他事者,依罢役公人法。」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淮南运判凭忠嘉言:「本路州县辄以采斫竹木、般运铁炭及以和雇为名,差夫般檐行李,致妨农作。欲望行下,遇应办军期般运粮草、增筑堤岸,方听差夫。仍申监司及申朝廷,候得旨,方许差拨。若州县差夫私自役使,乞申严法禁。」从之。

七月四日,诏:「诸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县,将女户如寔系寡居及寡居而有丁者,自依条令施行。其大姓猾民避免赋役,号为女户无丁,诡名立户者,即自三等已上及至第四等、第五等,并与编户一等均敷。仍令州县多立文牓晓谕,限两月陈首,与免罪改正。如违,许告,断罪、告赏并依见行条法。」以臣僚言:「大率一县之内,系女户者其寔无几,而大姓猾民避免赋役,与人吏、乡司通同作弊,将一家之产析为诡名女户五七十户,凡有科配,悉行蠲免。

译,随时催缴赋税。县里官吏借机营私舞弊,每出一名甲头,便向百姓索取数千钱,称之为甲头钱,往往一县一年下来不下五七千缗,甚至达一万余缗。有的说是用来应付镇寨开支,有的说是解送到本州,至今仍有这样做的地方。譬如一县所辖一万户,那么秋、夏两税应差甲头六百余人,这难道不是扰民之事吗?请求下令各提举司一并停止此做法,并且要经常严加觉察。」诏令户部查检核实乾道二年九月已获准施行的旨令("诏"原作"照",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六、食货六六之八八校改。),如有违反的,从重处理。

七年正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奏说:「据访查得知,处州松阳县有一两个都的百姓苦于充役破产之患,商议想要相约各自拿出田谷来资助役户,这种风气义举值得嘉奖。希望下令本州,允许听凭民便,依照旧有义役规约施行。官户、民户中愿意参与的,听任加入。仍请令知州胡沂将六县已经制定的义役详细规约缮写成册呈报上来。」皇帝准奏。

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户部尚书杨倓等上奏说:「现将给事中、中书舍人会同本部长官详细审议臣僚所陈请的役法,参酌如下:其一,按法令,催税应分派邻近的保分负责催纳,其中寄产之户令在现任处的大保长催缴。后来遵照绍兴十二年的旨令,却改令寄产户充任大保长。但寄产户并非在本处附近,对于防火防盗无从察觉,也难以责成其办理催科。现今想要依照旧法差募办理。其二,差役方面,旧法是按财力大小通选,后来遵照绍兴十五年八月的旨令,允许差派财力高的单丁户,每都不得超过二人。这些应充保正、副或催税户长的,只能派一名,不得重复派差。本意是为了优待体恤单丁之家,但施行既久,奸伪弊端百出,富豪之家多借单丁之名而免役,贫弱之家却常常因丁口众多而屡屡被差。现今想要不再拘泥于丁数,只依旧法通选财力高的人充役,这样或许能够均平。其三,小保长旧无更替之法,现今想要限定两年一换,且不再发给凭帖。其四,按法令,乡村盗贼、防火、桥道等公事,都由耆长承办。现今想要在有耆长的地方依旧例办理,无耆长的地方则由保正同样承办。其五,人户承买酒坊,如果本户别无田产财力,想要令其以酒坊本身的财力来充役;如果有田产财力,就将财力较少的与财力最多的一处并合充役。其六,代役之人允许招募本县土著且品行端正的人,不得招募被裁汰的军人以及曾经充任公人役者。违反者允许告发,将其犯人所得雇钱以坐赃罪论处。仍不许接受两家雇募。曾经代役或已被罢去的人,若擅自告发他人他事的,依照罢役公人之法处理。」皇帝准奏。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淮南运判凭忠嘉上奏说:「本路州县动辄以砍伐竹木、般运铁炭以及以和雇为名,差派民夫般运挑担行李,以致妨碍农事耕作。希望下令,遇到应办理军期般运粮草、增筑堤岸之事,才准许差派民夫。并要申报监司及朝廷,等候得到旨令,才准许差拨。若州县私自差派民夫役使,请求严申法令禁止。」皇帝准奏。

七月四日,诏令:「各转运司下令所辖州县,将女户中确实系寡居以及寡居而有成年儿子的,依照条令施行。而那些大姓奸猾之民为逃避赋役,假称是无丁的女户,诡名立户的,即凡属三等以上直至第四、第五等的,都要与编户一等均等科敷赋役。仍令州县多出榜文晓谕百姓,限两个月内自首,可免罪改正。如有违反,允许告发,处罚定罪、告

乞立法革其弊。」故有是命。

十二月九日,详定一司 令所修立下条:「诸村▯,五家相比为一小保,选保内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保为一大保,通选保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通选都保内有行止材勇材:原作「豹」,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八、食货六六之八八改。、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余及三保者,亦置大保长一人,及五大保者,置都保正一人。若不及,即小保附大保,大保附都保。其绍兴五年四月十六日 :『单丁及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及僧道,并许募人充役,官

司不得追正身。』乃是优恤单寡之家,故令募人充役,合依旧存留,以备照用。」从之。先是,臣僚言:「常平免役差大、小保长、都副保正之法,后来选差不便,绍兴五年四月十六日 旨,于『大保』字下添『通』字,『选保』字下删去『长』字,及绍兴九年四月四日 旨,于『都保』字下添『通』字,『选』字下改『大』字为『都』字,『保』字下删去『长』字,自此差役极便。绍兴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申明止作存留,故州县奉行抵捂。今乞删修成法。」故有是命。以上《干道会要》。(本卷郭声波点校)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身丁钱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身丁钱

题下原批:「起建炎三年,讫开禧三

年。」

【宋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访闻两浙人户岁出丁盐钱,每丁钱纳钱二百二十七文,后来并令折纳绢一尺、绵一两,已是太重。近年以来,户口减耗,丁盐钱额未尝蠲除,至有一丁认三丁之赋。功以近岁绵、绢价高,比之纳钱,暗增数倍。民户重困,无甚于此。自今第五等以下人户一半依旧折纳外,余一半只纳见钱。」

绍兴三年四月九日,权发遣严州颜为言:「乞许曾得文解及该免文解人并免身丁。」诏令户部立法。今修立下条:「诸未入官人:校尉、京府诸州助教,免二丁;二人以上免一丁;一名者不免。得解及应免解人:助教广南摄官,流外品官,三省守当官、守阙守当官私名以上,私名,谓已未入额编排定人数。枢密院贴房、守阙贴房、散祇候以上,职医,助教摄参军之类,并侍丁本身,并免丁役。」从之。

六年八月三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王迪言:「愿诏有司讲求诸路丁钱、丁米之数,随田税带纳。勘会湖南路丁米已降指挥,除二分见于人户田亩上均敷外,余一分令本路转运使相度,具数申尚书省。两浙路丁盐钱系催纳见钱,并许将土产紬、绢依时价折纳。」诏令户部行下诸路转运司,具本路有无丁钱、丁米及如何催理,具状申尚书省。

十五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州县坊郭乡村人户,既有身丁,即充应诸般差使。

译发奖赏都依照现行法条办理。」这是因为有臣僚上奏说:「大凡一县之内,真正属于女户的其实没有多少,而大姓奸猾之民为逃避赋役,与胥吏、乡司互相勾结舞弊,将一家的产业分析为诡名女户五七十户,凡遇科派摊配,一律加以蠲免。请求立法革除此弊。」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十二月九日,详定一司敕令所修订立下条例:「各村,以五家相互结成一小保,选保内有能力有担当的人一名为保长;五保为一大保,通选保内财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通选都保内品行端正、材力勇武("材"原作"豹",据本书食货一四之四八、食货六六之八八校改。)、财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若余下不满十大保但超过三保的,也设大保长一人,超过五大保的,设都保正一人。若不足此数,就以小保附于大保,大保附于都保。此外绍兴五年四月十六日的旨令:『单丁户以及寡妇之家若有儿子为僧道以成丁、以及僧道本人,都允许招募他人充役,官府不得追责其本人。』这正是体恤单丁、寡妇人家之意,所以令其招募他人代役,应当依照旧例保留,以备参照施行。」皇帝准奏。此前,有臣僚上奏说:「常平司差派免役大、小保长、都副保正的法令,后来选差办法多有不便,绍兴五年四月十六日的旨令,在『大保』二字下添了『通』字,删去『选保』的『长』字,以及绍兴九年四月四日的旨令,在『都保』二字下添了『通』字,将『选』字下的『大』字改为『都』字,删去『保』字下的『长』字,从此差役办法极为便利。绍兴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的申明只作为存留参照,因此州县在奉行时多有抵触扞格。现今请求删修制定成法。」所以才有这道命令。以上出自《乾道会要》。(本卷由郭声波点校)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身丁钱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身丁钱

题下原批:「起自建炎三年,止于开禧三年。」

【宋会要】

高宗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诏书:「据访查,两浙人户每年缴纳丁盐钱,每丁应纳钱二百二十七文,后来一并改令折纳绢一尺、绵一两,已经太重。近年以来,户口减少损耗,丁盐钱的税额却未曾蠲免,以致有的一丁要承担三丁的赋税。加上近年绵、绢价格上涨,相比缴纳现钱,暗中增加了数倍。百姓深受困扰,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自今以后,第五等以下人户一半依旧折纳绢绵,其余一半只需缴纳现钱。」

绍兴三年四月九日,权发遣严州颜为上奏说:「请求允许已经取得文解或应予免文解的人并免除其身丁钱。」诏令户部立法。现今修订立下条例:「凡尚未入官为吏的人:校尉、京府诸州助教,免除两丁的身丁役;家中有两人以上得此身份者只免一丁;只有一人具此身份者不免。已经得解及应予免解的人:助教、广南摄官、流外品官、三省守当官、守阙守当官私名以上者(私名,是指已经、尚未入额编排定人数者),枢密院贴房、守阙贴房、散祇候以上者,职医、助教摄参军之类,连同侍奉在旁的儿子本人,一并免除丁役。」皇帝准奏。

六年八月三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王迪上奏说:「希望诏令有关部门讲求各路丁钱、丁米的数额,随田税一并带纳。查考湖南路丁米已经降旨,除其中两分在人户田亩上均摊征收外,余下一分令本路转运使斟酌处理,将数额申报尚书省。两浙路丁盐钱是催纳现钱的,也允许将土产紬、绢依照当时价格折纳。」诏令户部下令各路转运司,具报本路有无丁钱、丁米以及如

虽官户、形势之家,亦各敷

纳免役钱。唯有僧、道例免丁役,别无输纳,坐享安闲,显属侥幸。乞令僧、道随等级高下出免丁钱,庶得与官、民户事体均一。」户部言:「今措置到下项:甲乙住持律院并十方教院、讲院僧,散众,每名纳钱五贯文省;紫衣二字师号,纳钱六贯文省;只紫衣无师号同。紫衣四字师号,每名纳钱八贯文省;紫衣六字师号,每名纳钱九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八贯文省;住持僧职法师,每名纳钱一十五贯文省。十方禅院僧,散众,每名纳钱二贯文省;紫衣二字师号,每名纳钱三贯文省;只紫衣无师号同。紫衣四字师号,每名纳钱四贯文省天头原批:「四,一作五。」,紫衣六字师号,每名纳钱六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五贯文省;住持长老,每名纳钱一十贯文省。宫蹑道士,散众,每名纳钱二贯文省;紫衣二字师号,每名纳钱三贯文省;只紫衣无师号同。紫衣四字师号,每名纳钱四贯文省;紫衣六字师号,每名纳钱五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五贯文省;知蹑法师号,每名纳钱八贯文省。道正、副等同。」诏依。

二月十二日,臣僚言:「乞太学生免丁役,令 令所立法。」今修立下条:「诸未入官人,校尉,京府诸州助教,得解及应免解人,并见系太学生,并免丁役。」从之。

二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户部言:「契勘近承指挥,紫衣师号依旧给降书填。今相度,欲将今来请新法紫衣师号僧、道合纳免丁钱数内,甲乙住持律院、十方教院、讲院,并与依十方禅寺僧体例立定钱数,输纳施行。

其十方禅寺并宫蹑道士,并依散众钱数上与减三分之一输纳。庶几事体稍优,乐于请买。」从之。

二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诏人户身丁免丁钱可特放一年,以御前钱依数还户部。

十一月十九日,赦:「人户身丁、僧道免丁钱,近降指挥放一年。已行约束,将已纳在官钱物理作来年合纳之数,尚虑州县巧以名色复行催理,仰诸路监司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按劾以闻。」

二十六年七月三日,诏:「昨降指挥,放免诸州军身丁钱一年,不住据诸处申请,乞将身丁绵、绢一 蠲放。勘元降指挥虽止为丁钱,缘事属一体,理宜优恤。可令户部将丁绵、绢并与蠲放一年。所放丁绢约计二十四万余匹,于内库支降本色绢并买绢钱各一半,应副岁计支遣。如有人户已送纳过数目,即与来年折除。如州县承今降指挥蠲放后辄敢擅行催纳,许人户径赴台省申诉。仍专委监司觉察,台谏弹劾以闻,当重寘典宪。仍令户部镂版,遍下所属遵守施行。」

同日,三省言:「准诏蠲放民间一年丁绢之数,计二十四万匹。内十二万匹令与户部官商量措置收买,合用钱于内藏库支还。

译何催征办理,将情况申报尚书省。

十五年正月二十七日,有臣僚上奏说:「州县坊郭乡村的人户,只要有身丁,就要承担各种差役。即便是官户、有权势的人家,也各自要缴纳免役钱。唯独僧、道向来免除丁役,另外也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坐享安闲,显然是侥幸得利。请求令僧、道按照等级高下缴纳免丁钱,这样才能与官户、民户的负担相一致均等。」户部上奏说:「现将拟定的条款开列如下:甲乙住持律院以及十方教院、讲院的僧人,普通僧众,每名纳钱五贯文省;有紫衣二字师号的,纳钱六贯文省(只有紫衣而无师号者相同);有紫衣四字师号的,每名纳钱八贯文省;有紫衣六字师号的,每名纳钱九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八贯文省;住持僧职法师,每名纳钱十五贯文省。十方禅院的僧人,普通僧众,每名纳钱二贯文省;有紫衣二字师号的,每名纳钱三贯文省(只有紫衣而无师号者相同);有紫衣四字师号的,每名纳钱四贯文省(天头原批:「四,一作五。」);有紫衣六字师号的,每名纳钱六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五贯文省;住持长老,每名纳钱十贯文省。宫观道士,普通道众,每名纳钱二贯文省;有紫衣二字师号的,每名纳钱三贯文省(只有紫衣而无师号者相同);有紫衣四字师号的,每名纳钱四贯文省;有紫衣六字师号的,每名纳钱五贯文省;知事,每名纳钱五贯文省;有观法师号的,每名纳钱八贯文省。道正、副等职位与此相同。」诏令依此办理。

二月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请求免除太学生的丁役,令敕令所制定法令。」现今修订立下条例:「凡尚未入官为吏之人,校尉、京府诸州助教、已得解及应予免解的人,以及现为太学生的,一并免除丁役。」皇帝准奏。

二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户部上奏说:「查考近来承奉旨令,紫衣师号依旧发给敕书填注。现在斟酌,想要将现今请领新法紫衣师号的僧、道应纳的免丁钱数目,在甲乙住持律院、十方教院、讲院中,一律依照十方禅寺僧人的体例定出钱数,输纳办理。而十方禅寺以及宫观道士,都依照普通僧众的钱数在上再减三分之一来输纳。这样或许能优待体恤更多,人们也乐于请买师号。」皇帝准奏。

二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诏令人户身丁钱、免丁钱可特别放免一年,由御前钱按数补还户部。

十一月十九日,赦书:「人户身丁钱、僧道免丁钱,近来降旨放免一年。已经下令约束,将已经缴纳在官的钱物折算作来年应纳的数目,仍恐怕州县巧立名目再次催征征收,责令各路监司加以觉察,如有违反的地方,弹劾上报。」

二十六年七月三日,诏令:「先前降旨,放免各州军身丁钱一年,不断接到各地申请,请求将身丁绵、绢一并蠲免。查考原来降旨虽然只是针对丁钱,但因事属同一体系,理应一并优待体恤。可令户部将丁绵、丁绢一并蠲免一年。所免的丁绢约计二十四万余匹,其中由内库支拨本色绢和买绢钱各一半,用来应付年度岁计支遣。如果人户已经缴纳超过应纳数目的,就在来年应纳数目中折除。如果州县在此次降旨蠲免后擅自催纳,允许人户径直向台省申诉。仍要专门委托监司觉察,台谏弹劾上报,将从重处以典刑。仍令户部雕版印刷,遍行下达各所属之地遵守施行。」

同日,三省上奏说:「遵照诏令蠲免民间一年的丁绢数目,共计二十四万匹。其中十二万匹令户部官员商议措置收买,所用钱款由内藏库支还。余下十二万匹令由内库支给本色

余十二万匹令内库支给本色,以惠细民。」沈该等曰:「昨降指挥,止为免丁钱。今陛下欲并与丁绢及绵全行蠲放,圣恩宽大,百姓蒙被实德。今岁丝蚕登熟,民间绢易得,置场收买,便可足数。」上曰:「不惟宽民力,且不失信于民。」该曰:「陛下功

惠百姓,捐内府之藏以助民力,尧、舜博施仁不是过么。」上又曰:「近得一雨,甚可喜。」该等奏曰:「只如今日蠲放民间丁绢,便可召和气,致甘泽。」

十一日,有诏:「近令内库支降绢并买绢钱近: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一二之一一改。,补填已放人户身丁绵、绢,及人户已有纳过数目,即与来年折除。尚虑州县将今来人户已纳之数巧作名色,却填别项积欠,致失优恤之意。令诸路监司路给暝下所属州县,仍各多出文暝晓谕,务令人户通知。如有违戾,依已降指挥,许人户越诉。专委监司觉察,台谏弹劾以闻,当重寘典宪。」

十二日,诏诸州专令知、通取索逐县丁簿谷考岁数,依年格收附销落。如辄敢将未成丁之人先次拘催,及老丁不为实时销落,许经本州岛申诉,依条根治施行。如不为施行,实时经监司、台省陈诉。仍令监司常切觉察,台谏弹劾以闻,当重寘于法。」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八日,直秘阁、荆湖北路转运判官罗孝芳言天头原批:「芳,一作芬。」:「荆湖北州县昨经残破,亡失版籍,乃有以丁增税者,根括人户,籍其丁口,使一丁受种七斗,以为税额。有元系一斗之税,而家有三丁,则增为二石一斗之税,不问其田之多少么。又请佃人户止有常平田而无己业,常平之租不可增数,而丁多于常平之田,则虚责其民田之人。欲望行下本路,许人自陈,令监司、帅臣选清强官吏核实改正。」户部言:「欲下湖北转运司,同本路提刑司、常平、安抚司取见诣实咤依,公共从长

相度可否利便,保明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赦:「应开河人夫,虽已支雇钱,缘科差多日,有妨营运,可令本府取见乡分、姓名的确人数,与免今年身丁钱一半。如已送纳,与理作来年合纳之数。」

三十年七月十九日,两浙转运司言:「湖州武康县每四丁绢一疋,自来并纳本色,不曾折钱。乌程、归安、吴兴、安吉、德清县每三丁纳绢一疋,自来听从民便,或纳本色,或纳见钱。州县旧例,一户三丁纳本色绢,二丁折纳见钱。又逐县丁产簿籍不明,并不逐时销注升降,将(来)[未]经拘籍丁名之人行下追催,号为腹撑丁,又名貌丁。既不收系省额,止以充州县支用。又将合催丁名预出由子,付人户收执送纳。有力上户及揽纳之人,多是搀先送纳本色,贫民下户,并须催纳见钱,折纳倍费,亏损下户。

译实物,用以惠及百姓。」沈该等人说:「先前降旨,只是针对免丁钱。如今陛下想要将丁绢及丁绵一并蠲免,皇恩宽大,百姓承受实实在在的恩德。今年养蚕丰收,民间绢帛容易购得,设置场所收买,便可凑足数目。」皇上说:「这不仅是宽恤民力,也是不失信于百姓。」沈该说:「陛下功德惠及百姓,捐出内府所藏来资助民力,就是尧、舜广施仁政也不过如此。」皇上又说:「近来得了一场雨,非常令人欣喜。」沈该等人上奏说:「只要今天蠲免民间的丁绢,便可以召来和气,招致甘霖。」

十一日,有诏书:「近日令内库支拨绢帛及买绢钱("近"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一二之一一校改。),补填已经放免的人户身丁绵、绢,以及人户已经缴纳超过应纳数目的,就在来年应纳数目中折除。仍恐怕州县将现今人户已纳的数目巧立名目,却填补到其他项目的积欠中,致使失去优恤百姓的本意。令各路监司出榜下达所属州县,各自多出榜文晓谕,务必使人户都知晓此事。如有违反,依照已降的旨令,允许人户越级申诉。专门委托监司觉察,台谏弹劾上报,将从重处以典刑。」

十二日,诏令各州专门责令知州、通判提取各县丁簿,核考年岁,依照年例格式收附登记、注销落籍。如有擅自将未成丁的人预先加以拘催的,以及年老之丁不及时予以销落的,允许向本州申诉,依条例追究处理。如果不予处理,立即向监司、台省陈诉。仍令监司经常严加觉察,台谏弹劾上报,将从重处以法。」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八日,直秘阁、荆湖北路转运判官罗孝芳上奏说(天头原批:「芳,一作芬。」):「荆湖北路各州县此前经历残破战乱,遗失了版籍,于是就有按丁口增加税额的做法,即清查搜括人户,登记其丁口人数,使每丁承受七斗谷种的税额。原本一斗税额的田地,若家中有三丁,就增为二石一斗的税额,不问其田地多少。又有招募承佃的人户只有常平田而无自己的产业,常平田的租额不可增加数目,但丁数多于常平田数,就虚增责令这些百姓的税额。希望能够下令本路,允许百姓自行陈诉,令监司、帅臣挑选清正能干的官员核实改正。」户部上奏说:「想要下令湖北转运司,会同本路提刑司、常平司、安抚司查明实情,共同酌情商议是否可行有利,保明结果后施行。」皇帝准奏。

十二月二十三日,赦书:「凡开挖河道的民夫,虽然已经支给雇钱,但因科差多日,妨碍了他们的营生,可令本府查明乡分、姓名确切的人数,免除他们今年身丁钱的一半。如果已经缴纳,就在来年应纳数目中折除。」

三十年七月十九日,两浙转运司上奏说:「湖州武康县每四丁纳绢一匹,历来都是缴纳本色实物,不曾折纳现钱。乌程、归安、吴兴、安吉、德清等县每三丁纳绢一匹,历来听凭百姓自便,有的缴纳本色,有的缴纳现钱。按州县旧例,一户中三丁缴纳本色绢,两丁折纳现钱。而各县的丁产簿籍又不清楚,并不及时注销升降变动,将("来"应为"未")未曾登入丁籍名册的人也下令追催,称为腹撑丁,又叫貌丁。这些人既未登入省额,只是用来供州县自行支用。又将应催的丁名预先开出凭票,交给人户收执缴纳。有权势的上等户以及包揽代纳的人,大多抢先缴纳本色,而贫穷的下等户,都必须缴纳现钱,折纳时花费加倍,使下户蒙受损失。」诏令两浙转运司整顿改正,出榜约束晓谕。如有违反,允许人户越级申诉。仍令户部下令

」诏令两浙转运司措置改正,出暝约束晓谕。如有违戾,许人户越诉。仍令户部行下其余州县,或有似此去处,亦仰依此改正。

三十一年正月十四日,尚书左司郎中、兼权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吕广问言:「昨任两浙运副日,被旨措置改正湖州丁绢不均等事。今照得朝廷未行钞盐以前,岁计丁口,官散蚕盐,丁给盐一斗,纳钱一百六十六文,谓之丁盐钱。自行钞盐之后,官不给盐,依旧钱每丁增至三百六十文,谓之身丁钱。至大蹑中,湖州申明,令三丁折绢一疋。当时绢贱,未有陪费,其后绢价增长,陪

费渐多。宣和中,唯武康知县姓朱人将本县保甲依法编排,见得丁数增添,遂申朝廷,将所增丁口均入绢数,趱成四丁纳绢一疋。其余五县,后来丁口虽增,不曾均趱,至今三丁犹当一绢。盖缘逐县例将宽剩人丁不行注籍,暗收丁钱,以资他用。籍既不明,无以谷考,所增钱数不尽归官,凡公吏、保正长皆得侵隐,而又丁籍岁终既不开收年额,所催止凭旧籍,遂至老病死亡更不除减。民间既苦绢价陪费,而又虚抱合消之数,由是民力日困。本司相度:若令逐县差人巡门根刷,徒有搔扰,遂措置申明印给甲状甲:原作「申」,据下文及本书食货一二之一三改。,从本州岛每县差官一员,责付逐乡保长俵散。每三十户结为一甲,自书本户的实丁口,结罪递相委保。所有以前隐落,更不坐罪。唯今来状内隐落不实,许人陈告,断罪追赏。其甲状付所委官拘类,取见逐县增添丁口,趱入旧额,依仿武康体例增丁减绢,以宽民力。除行下本州岛县并散给印暝乡村晓谕,及于所给印暝、甲状前朱印申说:『今来正缘人户送纳身丁钱、绢太重,措置括责,要见所增丁数,趱入旧额,均减丁绢,即非要添丁额以增绢数。』使人户通知,不致疑惑。今诸县推排稍已就绪,且举长兴一县论之:元管丁五万一千有零,今排出八万三千,比旧约增十分之四。旧额理绢一万七千,每丁纳绢一丈三尺,合折钱二贯三百有零。今据排出人丁均减外,每丁止纳绢八尺有零,合折钱一

贯四百,委是民力稍宽。访闻昨来作弊欺隐丁口之人,今既改正,奸计不行,却乃扇摇人户,称是官司排出丁口比旧增益天头原批:「益,一作溢。」,谓要增添上供岁额,非是欲于逐一名下递相均减。仍闻逐县事体不同,亦有排出人丁所增数目不多去处,妄说官司,欲以增数最多县分与诸县衮同,通一州绢额均摊。以此民间不免疑惑。兼虑有侥望希求之人,不知朝廷措置本意恤民,却将增出人丁陈献利便,妄乞别项拘催,以为额外羡余之数。如此,则一州民力愈困,必致逃移。照得湖州申到岁额身丁紬绢八万一十六匹二丈七尺三寸四分,递年别无增减。

译其余各州县,如果有类似的情况,也一并依此改正。

三十一年正月十四日,尚书左司郎中、兼权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吕广问上奏说:「先前我任两浙运副时,奉旨整顿改正湖州丁绢不均等事宜。现今查得,在朝廷尚未推行钞盐之前,每年核计丁口数目,由官府发放蚕盐,每丁给盐一斗,纳钱一百六十六文,称为丁盐钱。自推行钞盐之后,官府不再给盐,仍旧要缴钱,每丁增至三百六十文,称为身丁钱。到大观年间,湖州申明请示,规定三丁折纳绢一匹。当时绢价便宜,尚无亏损,后来绢价上涨,亏损逐渐增多。宣和年间,只有武康知县朱姓的人将本县保甲依法编排,查得丁数增加,于是申报朝廷,将所增加的丁口均摊入绢数,改成四丁纳绢一匹。其余五县,后来丁口虽然也增加了,却没有相应调整均摊,至今仍是三丁当一绢。这大概是因为各县惯例上都将多出的宽余人丁不予登记入籍,暗中征收其丁钱,以供他用。丁籍既然不清楚,就无从核考,所增收的钱数不能全部归公,那些公吏、保正长都能从中侵占隐没,而且丁籍每年年终既不开列增收的年额,所催征的还是照旧籍办理,以致老病死亡的人也不予除减。百姓既苦于绢价的亏损加倍,又要虚背应当消减的数目,因此民力日渐困乏。本司斟酌:如果令各县派人挨家挨户搜刮清查,只会徒然造成骚扰,于是措置申明,印发甲状("甲"原作"申",据下文及本书食货一二之一三校改。),从本州每县派官一员,责成各乡保长分发散给。每三十户结为一甲,各户自行填写本户的实际丁口数目,互相结罪连保作担保。所有以前隐瞒的丁口,一概不再追究治罪。只有此次状内隐瞒不实的,允许人告发,予以治罪并给予奖赏。所收集的甲状交付所委派的官员归类整理,查明各县增添的丁口数目,趱入旧有的税额,仿照武康的成例增加丁数、减少绢额,以宽舒民力。除下令本州所属县分散发印制的告示晓谕乡村之外,并在所发的印制告示、甲状前面加朱印申明说:『此次正是因为人户缴纳身丁钱、绢太重,才措置搜括,要查明所增加的丁数,趱入旧有的税额,均摊减少丁绢的负担,并非是要增添丁额以增加绢数。』使人户都能明白知晓,不致产生疑惑。如今各县推排核查工作已大致就绪,姑且以长兴一县为例:原来登记的丁数是五万一千有余,如今排查出八万三千,比旧数大约增加了十分之四。旧额应纳绢一万七千匹,每丁纳绢一丈三尺,折合钱二贯三百有余。如今根据排查出的人丁均摊减少之后,每丁只需纳绢八尺有余,折合钱一贯四百,确实是民力稍稍宽舒了。据访查得知,先前作弊欺瞒隐藏丁口的人,如今既已改正,他们的奸计无法得逞,却反而煽动摇惑人户,声称官府排查出的丁口比旧数增多(天头原批:「益,一作溢。」),是要增加上供的年额,并非是要在每一丁名下递相均摊减少。又听闻各县情况不同,也有排查出人丁增加数目不多的地方,此类人便妄言蒙骗官府,想要将增加数目最多的县分与其他各县混同一起,把全州的绢额均摊。因此百姓间不免产生疑惑。又恐怕有心存侥幸、企图钻营的人,不知道朝廷此番措置的本意是体恤百姓,却拿着增查出的人丁陈说所谓的利便之处,妄图请求另外拘催,作为额外多余的数目。如果这样,那么全州的民力将更加困乏,必然导致百姓逃亡迁移。查得湖州申报的年度定额身丁紬绢是八万一十六匹二丈七尺三寸四分,历年并无增减。希望能够明确下达指挥,上述身丁

欲望明降指挥,上件身丁紬绢止依旧额催理。所有今来排出丁口,逐县各将元额均敷,不得辄增旧额。先次行下户部、运司、湖州照会约束,仍有妄献利便扰民之人,亦乞重作施行。」

三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安丰军言:「近缘金贼侵犯,未成伦

绪天头愿批:「绪,一作序。」,僧道免丁钱难以办集。」诏权与展免一年。

五月二十一日,权发遣湖州陈之茂言:「两浙丁钱,自皇佑中许人户将土产紬绢依时价折纳,谓之丁绢。乌程诸县,每四丁纳绢一匹,长兴县每五丁纳绢一疋。今之措置,盖有二说:一、欲将岁额为定数,却以续增之丁均入岁额,不必拘以四丁、五丁为一绢。如此,则丁口既增,丁钱亦减,朝廷不失常额,民亦易于输纳。一、欲将绢钱每疋作五贯纽计折纳。向若只纳本色,缘

百姓僻居郊野,艰于凑成端匹,付之揽户,多取价直。是纳丁之家虽使纳本色,其实与折钱无异。况畸零合钞,少者四户,多者八户或一二十户,无缘人人得钞,乡司作弊,重迭追呼。」于是户部言:「今欲下两浙转运司行下本州岛,将人户所纳丁绢如愿本色者,即依已降指挥与别户合钞,凑成端疋送纳,各给凭由。若愿纳钱,即听从便。其所乞折纳绢价,如别无亏损官私,即依所乞施行。今后增减丁数,即不得损益元额。」从之。

孝宗隆兴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知常州宜兴县姜诏言:「本县无税产人户,每丁纳丁身盐钱二百文足。第四、第五等人户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经:原作「径」,据本书食货一二之一五改。,均纽正税外,又令带纳丁盐绢,作折帛钱输纳。本州岛管下晋陵、武进、无锡三县,皆于众户田产上均纳,独是本县纽在下户带丁收纳,致人户不得已将父祖坟墓遗弃逃亡,或典卖与人,在上耕种,使枯骨暴露,情实可悯。欲乞依三县一例均纳。」从之。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朕以泪雨不止,有伤蚕麦,自二十五日避正殿,减常膳。其浙东、西路灾伤人户合纳干道元年身丁钱、绢,临安府、绍兴府、湖、常州并与全免一年,温、台、明、处州、镇江府并各减放一半。将减下之数,于内库纽支银、绢,拨还户部。」

三月十六日,三省言:窃虑州县奉行不虔,依旧催理,有失宽恤之意。诏令逐州府遵依已降指挥,如有违戾,许人户越诉,当职官

吏重寘典宪。

四月四日,诏僧、道年六十以上并笃废残疾之人,并比附民丁放纳丁钱,自干道元年为始,仍令州县出暝晓谕。

二年四月七日,臣僚言:「民户岁各有丁身钱,州县按籍拘催,虽一夫不可幸免。至逃亡死绝,自当开落。去岁二浙水涝,疾疫相仍,咤而死亡,其数颇多。

译紬绢仍依旧额催征办理。至于此次排查出的丁口,各县各自将原额均摊科敷,不得随意增加旧额。先行下令户部、运司、湖州知照约束,如仍有妄言献利便而扰民的人,也请求从重处置。」

三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安丰军上奏说:「近来因为金人贼寇侵犯,事务尚未理出头绪(天头原批:「绪,一作序。」),僧道免丁钱难以按期征集齐备。」诏令暂且展期免征一年。

五月二十一日,权发遣湖州陈之茂上奏说:「两浙的丁钱,自皇祐年间起就允许人户将土产紬、绢依照当时价格折纳,称为丁绢。乌程等各县,每四丁纳绢一匹,长兴县每五丁纳绢一匹。如今的措置办法,有两种说法:一是想要将年度定额作为固定数目,而将后来增加的丁数均摊入年度定额之内,不必拘泥于四丁、五丁折算为一匹绢。这样一来,丁口既然增加了,丁钱也随之减少,朝廷不失去常有的税额,百姓也容易输纳。二是想要将绢价每匹折算为五贯钱来折纳。假设只缴纳本色实物,因为百姓大多居住在偏僻乡野,难以凑齐整匹的绢,只好交给揽户,被多收取差价。这样一来,缴纳丁绢的人家即使让他们缴纳本色,实际上和折纳现钱没有区别。况且零星凑合折算,少的需要四户,多的需要八户甚至一二十户,无法使人人都能得到凭证,乡司借机舞弊,重复追索征收。」于是户部上奏说:「现今想要下令两浙转运司下达本州,将人户所缴纳的丁绢中,如愿意缴纳本色的,就依照已降旨令与其他户合并凑成整匹缴纳,各自发给凭证。如愿意缴纳现钱的,就听凭其自便。其所请求折纳绢价的事,如果不会另外造成官府或私人的损失,就依照所请求的施行。今后增减丁数,都不得损益原来的定额。」皇帝准奏。

孝宗隆兴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知常州宜兴县姜诏上奏说:「本县没有税产的人户,每丁缴纳丁身盐钱二百文足。第四、第五等人户中有坟墓用地的,称为墓户,在经界清丈之时("经"原作"径",据本书食货一二之一五校改。),在均摊正税之外,又令其带纳丁盐绢,折作折帛钱输纳。本州所辖的晋陵、武进、无锡三县,都是在众户的田产上均摊征收,唯独本县是摊在下户身上按丁数带纳,致使人户不得已将父祖的坟墓遗弃逃亡,或者典卖给他人,让人在上面耕种,使枯骨暴露于外,情状实在令人怜悯。请求依照那三县的先例一并均摊征收。」皇帝准奏。

乾道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令:「朕因为连日阴雨不止,有伤蚕桑麦作,自二十五日起避居偏殿,减省日常膳食。浙东、浙西路遭受灾害损失的人户应缴纳的乾道元年身丁钱、绢,临安府、绍兴府、湖州、常州一并全部免除一年,温州、台州、明州、处州、镇江府各减免一半。将减免的数目,从内库中折算支拨银、绢,拨还给户部。」

三月十六日,三省上奏说:窃恐州县奉行不诚,仍旧照常催征,有失朝廷宽恤百姓的本意。诏令各州府遵照已降的旨令施行,如有违反的,允许人户越级申诉,当职官吏从重处以典刑。

四月四日,诏令僧、道年满六十岁以上以及笃疾残废之人,一并比照民丁放免纳丁钱,自乾道元年开始,并令州县出榜晓谕。

二年四月七日,有臣僚上奏说:「百姓每年各自都有丁身钱要缴纳,州县按照丁籍拘催,即便是一个人也不能侥幸免除。至于逃亡、死绝的,自然应当开除落籍。去年两浙遭遇水涝,疫病流行,因此而死亡的人数颇多。皇恩宽厚体恤,已经

圣恩宽恤,已免当年丁钱。窃闻今岁州县起催,乃以虚名追实钱,或老耄幼弱为之代输,或耆保邻里为之偿纳。百姓饥饿之余,自纳身丁已似不堪,而况更为他人输纳 矧所得甚微,而为细民之害不轻。欲乞行下诸州覆实开落,仍令监司按察。」从之。

五月九日,臣僚言:「两浙路去年百姓以疾疫死亡、以饥饿流移者至多,州县丁籍自应亏减。窃闻州县按籍而催,尚仍故目,官吏急于逃责,将年未及之人籍为成丁,或密计所亏之额,多取之于见存之人,或抑令保正长合力偿备。欲望特降指挥下两浙州县,覆实流移死亡丁数天头原批:「覆,一作核。」,保明申上,权行倚阁。候将来流移归业,中小成丁,仍令渐次增补。不过数年,自当复旧。」从之。

六年正月十四日,户部尚书曾怀等言:「自放行度牒,给卖过一十二万余道,已剃度披戴僧道数目不少。今谷考得州县递年所纳免丁钱,比未放行度牒以前年分止增三五万贯,显是州县作弊,公然侵隐,或作僧道云游为名不纳,或当来妄供申年甲入老,规避免纳之数,是致暗失豹计。望行下诸路

提刑司,委官检察括责,从实拘收,尽数入总制帐,每季起发,毋令依前作弊欺隐。仍开具括责到钱数,类聚一路总数,保明供申户部驱磨。」从之。

三月二十四日,严州言:乞先将本州岛第五等户无产之人丁盐绢数蠲减。户部契勘:「严州民户从来输纳丁盐绢系给旧年例合纳之数,难以遽行减免。缘本州岛昨来知州刘楹任内发到余剩钱六万三千贯天头原批:「刘,一作柳。」,已起赴左藏南库送纳了当。今欲下严州,将第五等无产税人户四万一百九十六丁合纳丁盐绢与放免一年,计减放绢一万二千八百六十二匹二丈八尺八寸。每匹作六贯文省,纽计价钱七万七千二百七十三贯七百二十八文二百:天头原批:「二,一作一。」,令左藏南库却将严州起发到前项余剩钱六万三千贯拨还左藏西库。其余不足钱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三贯七百二十八文,本部自行管认。」从之。

同日,新差权知惠州葛延年上殿奏事,乞放广东身丁米天头原批:「东,一作南。」。上曰:「分明是科敷。」延年奏:「此米

译免除了当年的丁钱。据访得知,今年州县起征催缴,却以虚名追征实钱,有的以年老体衰或年幼弱小之人代为缴纳,有的以耆长、保正或邻里代为偿纳。百姓在饥饿之余,自己缴纳身丁钱已经似乎难以承受,更何况还要替他人缴纳?况且所得极其微薄,而给百姓造成的危害却不轻。请求下令各州覆核核实并予以开除落籍,仍令监司按察监督。」皇帝准奏。

五月九日,有臣僚上奏说:「两浙路去年百姓因为疫病而死亡、因饥饿而流亡迁移的人数很多,州县的丁籍自然应当相应减少。据访得知,州县仍然按照旧籍催征,仍依照原来的名目,官吏急于摆脱责任,就将尚未成丁的人也登记为成丁,或者暗中计算所亏欠的数额,多向现存的人户征收,或者强令保正、长合力偿还补足。希望能够特别下达指挥给两浙州县,核实流亡迁移、死亡的丁数(天头原批:「覆,一作核。」),核明上报,暂且予以搁置不征。等到将来流亡的人归乡复业,年幼子弟长成丁口,再令逐渐增补。用不了几年,自然可以恢复原状。」皇帝准奏。

六年正月十四日,户部尚书曾怀等上奏说:「自从放行发卖度牒以来,已经卖出十二万余道,已经剃度出家的僧道人数不在少数。如今核考得知,州县历年所收纳的免丁钱,与未放行度牒以前相比只增加了三五万贯,明显是州县作弊,公然侵吞隐匿,有的以僧道云游在外为名而不缴纳,有的当场谎报年龄已老,以规避应纳的数目,因此暗中损失了大笔应收钱数。希望能够下令各路提刑司,委派官员检察搜括,如实拘收,全数纳入总制账,每季度按时起发,不要让他们再像以前那样作弊欺瞒隐匿。仍要开列搜括到的钱数,汇总归入一路的总数,核明后申报户部核查审验。」皇帝准奏。

三月二十四日,严州上奏说:请求先将本州第五等无产人户所应纳的丁盐绢数目予以蠲免减少。户部核查得知:「严州人户历来缴纳丁盐绢是依照旧有年例应纳的数目,难以骤然减免。因为本州先前知州刘楹(天头原批:「刘,一作柳。」)任内查发到剩余的钱六万三千贯,已经起发送到左藏南库缴纳了结。现今想要下令严州,将第五等无产纳税人户四万一百九十六丁应纳的丁盐绢予以放免一年,计减免绢一万二千八百六十二匹二丈八尺八寸。每匹折算作六贯文省,折算总价钱七万七千二百七十三贯七百二十八文二百(天头原批:「二,一作一。」),命令左藏南库将严州起发上来的前述剩余钱六万三千贯拨还给左藏西库。其余不足的钱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三贯七百二十八文,由本部自行认领承担。」皇帝准奏。

同日,新差权知惠州葛延年上殿奏事,请求免除广东身丁米(天头原批:「东,一作南。」)。皇上说:「这分明是变相的科派摊配。」葛延年上奏说:「这项米……

其来已么,止缘县官欲以丁口增衍为科最,故逃亡者不为开落,勒令催科,甲头代纳,人甚苦之。」上曰:「合与他豁除。」

闰五月二十四日,诏:「江东路被水去处比余路最多,可令江东转运司将建康府、太平州实被水县分第四、第五等人户今年身丁钱并与放免一年,不得巧作名色,依旧科取。如有违戾,令监司觉察按劾,重作施行,许人户越诉。」

译这种情况由来已久,只是因为县官想把丁口增多作为考核政绩的标准,所以逃亡的人不予除籍,仍强令催缴赋税,由甲头代为缴纳,百姓深受其苦。皇上说:应当为他们免除这项负担。

闰五月二十四日,下诏说:江东路遭受水灾的地方比其他各路都多,可命江东转运司将建康府、太平州确实遭灾各县中第四、第五等户今年的身丁钱一并免除一年,不得巧立名目,照旧征收。如有违反,命监司查明后予以弹劾,从重处置,并允许百姓越级申诉。

十一月十八日,浙东提举常平

苏峤言:「乞将温州旱伤第四等以下合纳身丁(将)[绢]与蠲放一年,为钱一万六千余贯。」从之。

七年二月八日,诏温州人户合纳身丁绢随夏料送纳,已承干道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指挥,将第四、第五等人户与放免一年外,窃虑所降指挥之前已有人户送纳在官,仰并特与理作干道七年合纳之数。

十二月三十日,户部契勘浙东温州、浙西湖州今岁荒歉最甚,温州已降指挥,将旱伤去处第四等、五等人户今年身丁钱并与放免一年,其湖州亦当一体施行。乞将湖州五等以下细民今年丁税或尚有欠负「年」下原衍一「年」字,据本书食货一二之一八删。,特与蠲免,不得依前巧作名色追理。」从之。

七年二月十四日,册皇太子赦:「应民间有曾祖父母存而身已成丁者,其丁钱身役并免一年。访闻二广民户输纳丁钱去处,近来官司纔年十二三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多致逃亡。仰本路监司常切严行觉察约束。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效赦:「广南东、西两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存而身未成丁之人,访闻州县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遂致丁口逃亡。已令监司约束所隶州县,尚虑不遵成宪,甚失朝廷爱民之意。仰逐路帅臣更功觉察,或有违戾,互行按治以闻,当议重作施行。」

七月十五日,直宝文阁、知建宁府赵彦端言:「生子娉而杀之者,法禁非不严备,间有违者,盖民贫累众,无力赡给,年方至丁,复有输纳身丁之患。臣自到任,首行晓谕贫

乏之家,生子许经府验实,支钱米给济。尚虑细民贫困,未能不至犯法。乞将本府七县人户身丁钱自今后并与蠲免。」从之。

八月十四日,宰执进呈两浙诸州丁盐绢数,上曰:「范成大谓处州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虞允文奏曰:「诚有之,但诸州县丁绢尺寸多少各不等,欲择其重者蠲之。」上曰:「有一家而数丁者,须当量与减免。卿等更议定以闻。」于是诏:「两浙州军人户身丁盐钱折纳紬绢数内,绍兴府、湖、处州比之他州最重,敷纳不均,访闻民户避免,至于生子不举,有伤风化。可令提举常平官限一月取见逐州所管户口丁数等第,每丁岁纳若干,有无科折,核寔保明,攒具成册,缴申尚书省请旨。」

十月一日,司农少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蔡洸言:「镇江共管三邑,而输丁各异,有所谓税户,有所谓客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么,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么。税户、客户惟丹徒并输丁,而丹阳、金坛二邑有税则无丁,其输丁者客户而已。每丁所输,或二尺或四尺,固已不同,而官司受纳,则以匹计,故揽纳者得以邀其利,倍取其直,然后凑匹贱买以输之。

译十一月十八日,浙东提举常平苏峤上言:"请求将温州旱灾受损第四等以下应纳的身丁绢予以蠲免一年,折合钱一万六千余贯。"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

七年二月八日,诏令温州人户应纳的身丁绢随夏税一并送纳,此前已在干道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下达指挥,将第四、第五等人户予以免除一年,但担心在此指挥下达之前已有人户将丁绢送纳在官,故一并特许将其计入干道七年应纳之数。

十二月三十日,户部核查得知浙东温州、浙西湖州今年灾荒歉收最为严重,温州已下达指挥,将受旱地区第四等、第五等人户今年身丁钱一并予以免除一年,湖州也应当同样施行。请求将湖州五等以下贫弱百姓今年的丁税如仍有拖欠的,特予以蠲免,不得依照以往巧立名目追讨征收。朝廷同意了。

七年二月十四日,皇太子受册封时颁布的赦令:"凡民间有曾祖父母健在而本人已成丁的,其丁钱、身役一并免除一年。访察得知二广(广东、广西)民户缴纳丁钱之处,近来官府才到十二三岁便予以征收,称为'挂丁钱',导致很多人逃亡。命本路监司务必严加督察约束。"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令:"广南东、西两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健在而本人尚未成丁的,访察得知州县便予以征收,称为'挂丁钱',以致丁口逃亡。已命监司约束所辖州县,但仍担心不遵守既定法度,严重违背朝廷爱护百姓的本意。命各路帅臣再加功力督察,若有违反者,一律查办上报,当再议从重处置。"

七月十五日,直宝文阁、知建宁府赵彦端上言:"民间生子后溺婴的现象,法律禁令不可谓不严密,但仍有违犯者,是因为百姓贫穷、拖累众多,无力抚养,孩子刚到成丁年龄,又要承受缴纳身丁钱的负担。臣自到任以来,首先晓谕贫困之家,生子后可到官府查验属实,发给钱米予以救济。但仍担心贫弱百姓贫困,难免仍有触犯法禁的情况。请求将本府七县人户的身丁钱自今以后一并予以蠲免。"朝廷同意了。

八月十四日,宰执进呈两浙各州丁盐绢的数额,皇上说:"范成大说处州丁钱太重,以致出现溺婴不养的风气。"虞允文奏道:"确实如此,但各州县丁绢的尺寸多少各不相同,应当选择负担重的予以蠲免。"皇上说:"有一家而有多丁的,应当酌情予以减免。你们再议定后上奏。"于是下诏:"两浙州军人户身丁盐钱折纳紬绢的数额中,绍兴府、湖州、处州比其他州最重,征收不均,访察得知百姓因此逃避,以致有生子不养的现象,有伤风化。可命提举常平官限一个月内查明各州所管户口丁数等第,每丁每年应纳若干,有无折纳,核实后妥善处理,汇总造册,呈报尚书省请旨。"

十月一日,司农少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蔡洸上言:"镇江共辖三县,而各县纳丁的情况各不相同,有所谓税户,有所谓客户。税户,是有固定产业的人;客户,则是没有产业而寄居的人。税户、客户只有丹徒县两者都纳丁钱,而丹阳、金坛二县有税户而无丁钱户,其纳丁钱的只是客户而已。每丁所纳,有的二尺,有的四尺,本已不相同,而官府受纳时,却按匹计算,所以承揽代纳的人得以从中谋取利益,加倍收取价钱,然后凑够整匹低价买绢来缴纳。众户合并为一张收据,有收据的可以持以为凭证,而没有收据的难免遭受重复追缴的

众户并而为一钞,有钞则可持以为验,而无钞未免有重迭追输之扰,岂不重困民力 乞令税、客户一体输纳,少纾客户之力纾:原作「输」,据本书食货一二之二○改。,而三邑不得自为同异,则民乐输矣。仍乞见输丁绢依和买之直计尺折纳,而人给一钞。既免重迭追扰,且揽户不得以邀

其利,则民不困矣。况一岁不过一千七百三十二疋一丈八尺,若以其绢合赴内帑交纳之物于法有碍,即乞令镇江府折纳买绢起发。于官无损,而三万六千九百余丁均被寔惠。」从之。

八年五月,知湖州单夔言:「本州岛六县管二十六万八千九十九丁九十:天头原批:「九,一作六。」,计绢六万五千二百九十六疋有零,又续编排出隐漏一万四千八百九十二丁,元额每三丁或四丁以上纳绢一疋,视他州为重。」诏每七丁共纳绢一疋,比元额每岁计减绢二万四千八百二十匹。令提领左藏南库所每年于纳到沙田芦场租钱内拨还户部。未几,续承指挥下项:「严州管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四丁十三:天头原批:「三,一作二。」,每岁纳紬绢三万九千三百九十九匹有零,系每丁纳绢一丈二尺八寸。绍兴府管三十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一丁,每岁纳紬绢四万三千一十五疋有零,绵七万七千四百二十余两,钱四万七千七百五十贯有零。上四等系约四丁纳绢一疋,五等系约八丁纳绢一匹。处州管一十九万一千三百八丁,每岁纳绢钱二十万三千六百余贯,系四丁以上共纳绢一匹,委是稍重。」诏严州依湖州,每七丁共纳绢一匹,每年共减二万四千二百九十三匹有零,计钱四万七千一百七十贯足有零。绍兴府上四等每七丁共纳绢一疋,第五等每十丁共纳绢一疋,每年共减绢一万三匹二丈五尺四寸,计钱五万二千一十八贯七百足有零。处

州上四等户每五丁共纳绢一匹,五等户每八丁共纳绢一匹,每年共减绢九千九百一十匹有零,计钱三万四千六百八十贯文足有零。以上减下钱数,并令每年收到沙田芦场租钱内拨还户部。

九年五月十一日,中书门下言:「节次已降指挥,湖、严、处州、绍兴府岁输丁绢各已均减。如愿共纳成匹绢帛,尚虑止是一户得钞,余户无以执照。乞令逐州府每户各给凭由,以革再行追扰输纳之弊。仍自干道八年为始。若人户已有纳过数目,亦与出给凭由,理充干道九年合纳之数,不得重迭科取。如违,官吏重作施行,许人户越诉。仍多出文暝,晓谕人户通知。」从之。

十一月九日,南郊赦:「台州城内被火居民,仰本州岛取会,保明诣寔,将今年未纳身丁与免一年,仍将来年身丁更与蠲免一年。」先是,宰执进呈台州旱伤并遗火事,上曰:「台州今岁旱伤,继之以火,小民不易,州郡亦阙乏。

译骚扰,岂不是更加困扰民力?请求命税户、客户一体纳绢,稍稍纾解客户的负担,而三县不得各自搞出不同的做法,这样百姓就乐于缴纳了。还请求现今所纳的丁绢依照和买的价钱按尺折算缴纳,并且每人发给一张收据。这样既免除了重复追缴的骚扰,又使承揽代纳的人不能从中谋利,百姓就不会困苦了。况且一年不过一千七百三十二匹一丈八尺,如果把这些绢一并送到内帑交纳,在法度上有妨碍,那就请求命镇江府折算成钱来买绢发运。这样对官府没有损失,而三万六千九百余丁都能受到实惠。"朝廷同意了。

八年五月,知湖州单夔上言:"本州六县共管辖二十六万八千零九十九丁(另一本作六),共计应纳绢六万五千二百九十六匹有零,又陆续清查出隐漏的一万四千八百九十二丁,原额每三丁或四丁以上纳绢一匹,比其他州为重。"朝廷下诏改为每七丁共纳绢一匹,比原额每年共减绢二万四千八百二十匹。命提领左藏南库所每年从收到的沙田芦场租钱中拨还户部。不久,又接到如下指挥:"严州管辖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四丁(另一本作二),每年纳紬绢三万九千三百九十九匹有零,即每丁纳绢一丈二尺八寸。绍兴府管辖三十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一丁,每年纳紬绢四万三千零一十五匹有零,绵七万七千四百二十余两,钱四万七千七百五十贯有零。上四等约四丁纳绢一匹,五等约八丁纳绢一匹。处州管辖十九万一千三百零八丁,每年纳绢钱二十万三千六百余贯,即四丁以上共纳绢一匹,确实偏重。"朝廷下诏严州比照湖州,改为每七丁共纳绢一匹,每年共减二万四千二百九十三匹有零,折合钱四万七千一百七十贯足有零。绍兴府上四等改为每七丁共纳绢一匹,第五等改为每十丁共纳绢一匹,每年共减绢一万零三匹二丈五尺四寸,折合钱五万二千零一十八贯七百足有零。处州上四等户改为每五丁共纳绢一匹,五等户改为每八丁共纳绢一匹,每年共减绢九千九百一十匹有零,折合钱三万四千六百八十贯文足有零。以上所减下的钱数,一并命每年从收到的沙田芦场租钱中拨还户部。

九年五月十一日,中书门下上言:"此前已多次下达指挥,湖州、严州、处州、绍兴府每年应纳的丁绢各已均予减免。若愿意合纳成整匹绢帛,仍担心只是一户得到收据,其余各户没有凭证。请求命各州府对每户分别发给凭据,以革除重复追缴纳绢的弊端。并自干道八年开始施行。若人户已有缴纳过的数目,也应发给凭据,计入干道九年应纳之数,不得重复征收。若有违反,官吏应予从重处置,允许人户越级申诉。仍需多出榜文,晓谕人户知晓。"朝廷同意了。

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令:"台州城内遭受火灾的居民,命本州查明属实,将今年尚未缴纳的身丁钱予以免除一年,并将明年的身丁钱再予以蠲免一年。"此前,宰执进呈台州旱灾及火灾之事,皇上说:"台州今年遭受旱灾,接着又发生火灾,百姓生活不易,州郡也财力匮乏。除已发放钱米予以赈济支应外,其中遭受火灾的民户身丁钱可予以免纳一年。"曾怀等人奏道:"州郡贫弱百姓都蒙受圣恩如此体恤,请求在郊祀赦令中一并下达。"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身丁

身丁

【宋朝会要】

淳熙元年二月十九日,诏令:"湖州所辖民户身丁钱绢大多要凑成整匹,照惯例

除已给降钱、米应副赈济支遣外,其被火民户身丁钱可与免纳一年。」曾怀等奏曰:「州郡细民皆蒙圣恩轸念如此,乞于郊赦内行下。」故有是诏。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身 丁

身丁

【宋朝会要】

淳熙元年二月十九日,诏:「湖州管下民户身丁钱绢多是揍成端疋,例皆付之揽户,要以重价。可从民便折纳见钱,令州县自行买绢,解发上供。」从知乌程县余端礼请么。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应人户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与免户下一名身丁钱物。」十三年赦同。

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南郊赦:「广南东、西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存而身成丁之人,访闻州县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远方实被其害。虽已令监司约束,尚虑不遵成宪,有失朝廷爱民之意,仰逐路帅臣便功觉察,或有违戾,互行按治以闻。」六年、九年明堂赦,十二年南郊赦同。

八年十二月九日,诏:「逐路旱伤州:淛东绍兴府、婺州、衢州,淛西临安府、严州、湖州长兴、安吉两县,常州、镇江府、江阴军,江东建康府、饶州、徽、信州、南康军、广德军,江西兴国军,湖北江陵府,鄂州汉阳军、复州、德安府,淮东八州,淮西八州军,淳熙九年分应民户合纳身丁钱物,并特免一年。州县辄敢催取,许人户陈诉。」

九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诸路人户输纳身丁钱,自有条格并年甲籍照据。访闻州县将(来)年老之人不即除落,其未及成丁人勒令乡司保长括责认纳。令提刑司常切觉察,及许人户越诉。」十二年南郊赦,十五年明堂赦,绍熙二年十一月、五年九月并同。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右正言蒋继周言:「访闻

温、处流民丁籍尚存,诸县催租,无人供纳。或其家丁壮既去,老弱独留,监系输填,急如星火,有及其宗族姻亲邻里。不然,则令保正、保长均陪。咤而多纠未成丁人,名为充代,追扰不能安居,去者无复可归,留者行且继去,诚非细事。大抵人户身丁所纳钱帛,吏操其权,县制其赢,增减出没,漫不可考。纵有销落,率常有余。乞令温、处州守臣将属县流移人户核实,除落丁籍,不得存留,抑勒陪填。如有违戾,令监司觉察以闻。」从之。

十二年四月三日,刑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兼侍读萧燧言:「广西去朝廷为最远,其民视诸路为最贫,而小民之无税产者,贫尤甚焉。窃见在法,民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官司按籍计年,将进丁或入老疾应收、免课役者,皆县令亲貌颜状,注籍通知,取索丁簿,谷考岁数,收附、销落,法意非不善么。奈何广西并海诸郡以身丁钱为巧取之资,有收附而无销落。一家之中,其子若娉年长而成丁者,使之输纳可么,而父、祖之老疾者不免焉。

译都要交给承揽的人,索取高价。可以听从百姓方便折纳现钱,命州县自行买绢,发运上供。"这是采纳了知乌程县余端礼的请求。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令:"凡人户中有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以上的,免除户下一名的身丁钱物。"十三年的赦令与此相同。

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南郊赦令:"广南东、西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健在而本人已成丁的,访察得知州县便予以征收,称为'挂丁钱',边远地区百姓深受其害。虽已命监司约束,但仍担心不遵守既定法度,有失朝廷爱护百姓的本意,命各路帅臣再加功力督察,若有违反者,一律查办上报。"六年、九年明堂赦令,十二年南郊赦令与此相同。

八年十二月九日,诏令:"各路受旱灾的州:浙东绍兴府、婺州、衢州,浙西临安府、严州、湖州长兴县和安吉县,常州、镇江府、江阴军,江东建康府、饶州、徽州、信州、南康军、广德军,江西兴国军,湖北江陵府,鄂州、汉阳军、复州、德安府,淮东八州,淮西八州军,淳熙九年应缴纳的身丁钱物,一并特予免除一年。州县若敢仍旧催缴,允许人户申诉。"

九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令:"各路人户缴纳身丁钱,本有条例格式及年龄户籍作为依据。访察得知州县对年老之人未及时除去户籍,而对尚未成丁的人却强令乡司保长强行催缴认纳。命提刑司务必严加督察,并允许人户越级申诉。"十二年南郊赦令,十五年明堂赦令,绍熙二年十一月、五年九月的赦令均与此相同。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右正言蒋继周上言:"访察得知温州、处州流民的丁籍尚未除去,各县催收租税时,却无人可供缴纳。有的人家丁壮已经离去,只剩老弱留守,被监督拘系限期缴纳,急如星火,甚至波及其宗族姻亲邻里。不然,就命保正、保长分摊补足。又常常牵连搜求尚未成丁的人,名为顶替,骚扰追讨使人不得安居,离去的人无处可归,留下的人也将相继离去,实在不是小事。大抵人户所纳的身丁钱帛,都由官吏把持大权,由县里操纵其盈余,增减出入,全无法查考。即便有户籍销落的情况,实收数额也总是有余。请求命温州、处州长官将所属各县流亡迁移的人户核实清楚,除去其丁籍,不得留存,强行摊派补缴。若有违反,命监司查察后上报。"朝廷同意了。

十二年四月三日,刑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兼侍读萧燧上言:"广西距朝廷最为遥远,其百姓比其他各路最为贫穷,而没有田产的贫弱百姓,尤为贫苦。窃见按照法律,百姓二十一岁为成丁,六十岁为老年。官府按照户籍计算年龄,凡是即将成丁或达到老年、患病残疾应予以收录、免除课役的,都应由县令亲自查验容貌状况,登记入籍并通报,调取丁籍簿册,核实年龄,办理收附、销落,法律本意不可谓不好。为何广西沿海各郡把身丁钱当作巧取豪夺的财源,只有收附而没有销落。一家之中,其子女若已长大成丁的,让他们纳丁钱是可以的,但父辈、祖辈中年老患病的人却不能免除。又何况在缴纳之际,官吏无所不用其极地索求,钱财方面加倍收取盈余,米粮方面又多计损耗,一户按丁数计算若干,每户必定要让其分家立户。一户之内,有抄纸钱、息本钱、縻费钱、公库钱,大抵公库所收占多数,这是什么道理?因此百姓深受其苦,想尽办法逃避,有的改作女户,有的迁居他乡,有的舍弃农业改做工匠,

又况输纳之际,邀求无艺,钱则倍收剩利,(来)[米]则多量功耗,一户计丁若干,每户必使之分析。一户之内,有抄纸钱、息本钱、縻费钱、公库钱,大抵公库所入居多,此何理耶 是以其民苦之,百计避免,或改作女户,或涉居异乡,或舍农而为工匠,或泛海而逐商贩,曾不得安其业,固圣主之所不忍闻么。乞令广西帅臣、监司措置行下,从收附、销落之

制,革违法过取之害,多散文暝晓谕。如或仍前科扰,即令按劾,重寘典宪,以厉其余,庶几穷民得安其业。其它诸路州军有似此者,乞令本路监司依仿施行。」从之。

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应诸路州县有身丁钱去处,其第五等人户并无产而有丁者,并与减免淳熙十三年分身丁钱物之半。」

十月七日,诏户部将漳、泉州、兴化军减免身丁钱、米,照应已支降拨还钱数各与理豁,仍札下福建路转运司并逐州照会。

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知镇江府张杓言:「在任日,尝具奏闻,以镇江府秋后栽插方毕,偶白露前无雨,高田遂至旱(稿)[槁]。窃惟地瘠民贫,臣虽以十三年以前夏秋税租本府合得州用钱数尽行倚阁,而犹有丁钱一事,计口而科,各县不等。虽每名不过数百,皆是贫民下户,铢积寸累,方能输纳。去岁以庆典恩赦,蠲放下五等户一半之数,通不过六千九百三十余贯,人情便觉宽舒。况今渐次已有送纳,止是旱乡人户委无可输。州县期限逼迫,未免骚扰。乞将镇江府下第五等人户未纳丁钱特与蠲免,庶使小民得免流移。」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十九日,诏:「诸路州县僧道年六十以上合纳丁钱,特与放免一年。或已纳在官,与理充将来之数。如敢却行催理,许越诉,监司觉察以闻。」

绍熙元年正月十七日,诏临安府属县民户身丁钱可自绍熙元年更与蠲放三年,仍给降

黄暝晓谕。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旧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本身丁钱听免。续降指挥,僧、道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本身并特放免。近来给降度牒,披剃稍多,自合将所收免丁钱尽数起发。访闻州郡将合入老僧、道不行依法放免,仍旧照额复行拘催,以致被害,深可怜悯。可令州军照逐岁僧、道丁籍实数拘催。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毋致违戾。」

同日,赦:「僧、道免丁等钱物,可自今赦到日,仰诸路漕司委官将淳熙十六年终以前并与日下除放。」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临安府属县民户身丁钱可自绍熙四年更与蠲放三年,仍给降黄暝晓谕。

五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应人户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与免户下一名身丁钱物。

译有的出海从事商贩,始终不能安于本业,这实在是圣明君主所不忍听闻的。请求命广西帅臣、监司筹划施行,遵从收附、销落的制度,革除违法过度征收的弊害,多发布文告晓谕百姓。若仍有像以前那样苛扰征收的,即命查办弹劾,从重治罪,以警戒其余人等,这样才能使贫苦百姓安于本业。其他各路州军若有类似情况的,请求命本路监司依照此例施行。"朝廷同意了。

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令:"凡各路州县有征收身丁钱之处,其中第五等人户中没有产业而有丁的,一并予以减免淳熙十三年应纳身丁钱物的一半。"

十月七日,诏令户部将漳州、泉州、兴化军减免的身丁钱、米,按照已经拨支归还的钱数分别予以豁免,并行文福建路转运司及各州知晓。

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知镇江府张杓上言:"臣在任期间,曾上奏说明,镇江府秋后插秧刚刚完成,恰逢白露前无雨,高田因此干旱枯萎。窃以为本地土地贫瘠、百姓贫困,臣虽已将十三年以前夏秋税租中本府应得的州用钱数全部予以搁置缓征,但仍有丁钱一事,按人口征收,各县标准不一。虽然每人不过数百钱,但都是贫弱下户,须一点一滴积累,才能缴纳齐全。去年因庆典恩赦,蠲免下五等户一半的数额,共计不过六千九百三十余贯,人心便感到宽松些。况且如今渐次已有人陆续缴纳,只是受旱地区的人户确实无力缴纳。州县限期逼迫,难免造成骚扰。请求将镇江府下第五等人户尚未缴纳的丁钱特予蠲免,使贫弱百姓得以免于流离失所。"朝廷同意了。以上出自《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十九日,诏令:"各路州县僧人、道士年满六十以上应纳的丁钱,特予以免除一年。若已缴纳在官,可计入将来应纳之数。若敢仍旧催缴,允许越级申诉,命监司查察后上报。"

绍熙元年正月十七日,诏令临安府所属各县民户身丁钱自绍熙元年起再蠲免三年,并下发黄榜晓谕。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令:"旧的法律规定,僧、道年满六十以上及重度残疾者,本人的丁钱可以免除。后来又下达指挥,僧、道七十以上及重度残疾者,本人的丁钱一并特予放免。近来颁发度牒,剃度出家的人稍多,本应将所收的免丁钱全部拨发起运。访察得知州郡对应予登记为老年僧、道的人未依法予以放免,仍照旧额继续拘留催缴,以致受害,实在令人怜悯。命各州军按照每年僧、道丁籍的实际数额拘留催缴。并命提刑司务必严加查察,不得有违反。"

同日,赦令:"僧、道免丁等钱物,自本赦下达之日起,命各路漕司委派官员将淳熙十六年年终以前的一并即日除放。"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令:"临安府所属各县民户身丁钱自绍熙四年起再蠲免三年,并下发黄榜晓谕。"

五年正月一日,庆寿赦令:"凡人户中有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以上的,免除户下一名的身丁钱物。"以上出自《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赦文:"旧的法律规定,僧、道年满六十以上及重度残疾者,本人的丁钱可以免除。后来又下达指挥,僧、道七十以上及重度残疾者,本人丁钱一并特予放免。近来颁发度牒,剃度出家的人稍多,本应将所收的免丁钱全部拨发起运。访察得知州郡对应予登记为老年僧、道的人未依法予以放免,仍照旧额继续拘

」以上《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赦文:「旧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本身丁钱听免。续降指挥,僧、道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本身丁钱并特放免。近来给降度牒,披剃稍多,自合将所收免丁钱尽数起发起发:原作「发起」,据上文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乙。。访闻州郡将合入老僧、道不行依法放免,仍旧照额复行拘催,以致被害,深可怜悯。可令州军照逐岁僧、道丁籍实数拘催,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毋致违戾。」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文:「广南东、西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存,或祖父母年已六十而身未成丁之人,访闻州县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已令监司约束。或有违戾,委帅臣互察以闻。」自后,郊祀、明堂

赦亦如之。

十月二十四日,都省勘会:「已降圣旨:访闻两浙路州军县多有水旱去处,民户合纳身丁及盐钱,来年并与权放一年。其今年有未纳者,并与倚阁。」

庆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临安府属县民户身丁钱可自庆元二年更与蠲放三年,仍给降黄暝晓谕。

嘉泰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临安府属县人户身丁钱可自嘉泰二年更放三年。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诏:「绍兴府系攒宫所在,理宜优恤。本府人户所纳身丁钱、绢、绵、盐,可自嘉泰五年永与除放。」

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挥,绍兴府人户合纳身丁钱、绢、绵、盐,并自嘉泰五年永与蠲免。缘上件钱物并系分隶之数,照得户部昨来供奉慈福宫、寿慈宫钱物除金银外,岁减钱一百一十余万贯,至今不曾桩发。」诏绍兴府每岁合减身丁钱、绢、绵、盐之数,并令户部于减下俸钱内抱认发还。

开禧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朕惟方今大计,在宽民力。睠兹二淛,实拱行都,尤当优恤,以厚根本。况承平岁么,生齿日繁,程其赋租之余,重以身丁之敛,吏弗功省,民输益艰。中坼以思,靡遑安处。非不知国用所系,储积宜丰,顾宁损于县官,以少纾于民力。爰敷旷泽,庸示至怀。其两浙路身丁钱、绢,可自开禧二年并与除放。」

二年正月一日,诏:「两浙州军嘉泰元年至开禧元年终未起身丁钱、绢、紬、绵内,实系人户拖欠之数,并与蠲免。如州军仍前催理,

许人户越诉,官吏重作施行。」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册皇太子赦文:「访闻二广人户输纳丁钱,纔年十二三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多致逃亡。仰本路监司、帅臣照累赦常切严行觉察约束,(母)[毋]致违戾。」以上《宁宗会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役法

役法

题下原批:「起淳熙,讫嘉定。」

【宋会要】

淳熙元年三月五日,臣僚言:「诸路州县一都之内,保正凡二,而保长凡八。

译留催缴,以致受害,实在令人怜悯。命各州军按照每年僧、道丁籍的实际数额拘留催缴,并命提刑司务必严加查察,不得有违反。"此后,郊祀、明堂赦令也是如此。

同日,赦文:"广南东、西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健在,或祖父母年已六十而本人尚未成丁的人,访察得知州县便予以征收,称为'挂丁钱'。已命监司约束。若有违反,命帅臣互相查察后上报。"此后,郊祀、明堂赦令也是如此。

十月二十四日,都省核查:"已下达圣旨:访察得知两浙路州军县多有遭受水旱灾害之处,民户应纳的身丁及盐钱,明年一并暂时免除一年。其中今年尚未缴纳的,一并予以搁置缓征。"

庆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临安府所属各县民户身丁钱自庆元二年起再蠲免三年,并下发黄榜晓谕。

嘉泰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令临安府所属各县人户身丁钱自嘉泰二年起再免除三年。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诏令:"绍兴府是攒宫(皇陵)所在之地,按理应予以特别优待抚恤。本府人户所纳的身丁钱、绢、绵、盐,自嘉泰五年起永久予以除放。"

十月二十一日,三省上言:"已下达指挥,绍兴府人户应纳的身丁钱、绢、绵、盐,一并自嘉泰五年起永久蠲免。因为上述钱物本属分别隶属的定额,查得户部此前供奉慈福宫、寿慈宫的钱物除金银外,每年已减少钱一百一十余万贯,至今尚未筹措补足。"诏令绍兴府每年应减的身丁钱、绢、绵、盐之数,一并命户部从所减下的俸钱内认领拨还。

开禧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令:"朕想如今治理天下的大计,在于宽厚百姓的民力。眷念这两浙地区,实为拱卫京城之地,尤应优加体恤,以厚植国家根本。况且承平已久,人口日渐增多,核算其赋税之外,再加上身丁钱的征敛,官吏未能予以省减,百姓缴纳愈加艰难。深夜思虑,寝食难安。并非不知国家用度所系,储备积蓄理应丰厚,但宁可有损于国库,以稍稍纾解百姓的负担。因此广施恩泽,以表朕心。两浙路的身丁钱、绢,自开禧二年起一并予以除放。"

二年正月一日,诏令:"两浙州军嘉泰元年至开禧元年年终尚未起运的身丁钱、绢、紬、绵中,确系人户拖欠的数额,一并予以蠲免。若州军仍旧催缴,允许人户越级申诉,官吏应予从重处置。"

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皇太子受册封时颁布的赦文:"访察得知二广(广东、广西)人户缴纳丁钱,才到十二三岁便予以征收,称为'挂丁钱',导致很多人逃亡。命本路监司、帅臣按照历次赦令务必严加督察约束,不得违反。"以上出自《宁宗会要》。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役法

役法

标题下原批注:"起自淳熙,止于嘉定。"

【宋会要】

淳熙元年三月五日,有臣僚上言:"各路州县每一都之内,保正共有二人,保长共有八人。保正的家产财力较高,服役两年,还能勉强支撑。至于保长,大多是下等户,没有十金的积蓄,限期两年,格外贫困艰难。请求保正仍按旧法,保长限期改为一年,使朝廷的深恩实惠能够真正惠及贫弱百姓。"朝廷同意了。

十月三日,浙西提举叶模上言差役的弊端,请求明确下诏命有关部门严格制定条例法规。于是敕令所拟定修改条例如下:"凡被选定应当充任保正、保长而逃避差役妄自申诉的,以致役满之人过期不能替换,或者临时招募他人代为充任过了应替换月日的,一律强令原本应当充役而妄

保正物力颇高,役之二岁,尚可枝梧。至于保长,类多下户,无十金之储,限以二年,困穷特(立)甚。欲乞保正止仍旧法,保长限以一年,使深恩实惠下及细民。」从之。

十月三日,浙西提举叶模言差役之弊,乞明诏有司严立条法。于是敕令所拟修下条:「诸选定合充保正长而(选)[逃]役妄讼,以致役满人过期不替,或权募人充过月日者,并勒当役妄讼人于正役年限外增展拖延月日。谓如合役二年,若咤妄讼拖延一季,即正役二年一季之类。若当行人吏或乡司受情增减物力,定差不当,即勒雇人代充,权替役满人。候差定正役人日交替。其罪各依本法。」从之。

六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乞诏户部将隆兴元年至今应干役法奏请续降(衔)[冲]改指挥尽行检举,更功审订。」诏户部看详。本部乞下诸路提举司,依本官奏陈事理开具(衔)[冲]改条法指挥,并见行条法、续(绛)[降]指挥,行下所部州县遍出暝文,分明晓谕民户通知,常切遵守。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大保长不许催科,止受凭由给付人户,令依限输纳。如有顽户欠多,即差保正追纳。以臣僚言差役之弊,人但知保正受害,不知大保长催科者受害尤重。盖其数多于保正而力弱于大姓,故有是诏。

六月五日,诏:「常州近籍没都吏陈持家豹,尽行出卖,其钱分给沿河三县四十五都保正、长买田,添助义役,其田仍以县分均拨。日后拘没到似此田产,及其它诸州县,并不许援例。」从知州李结请么。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在法,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输催纳税租,一税一替。即咤展限而欠数者,后科人催及科:原作「料」,据下文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改。,辄勾追催税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条法断罪。今访闻诸县纵容案吏乡司受上户计嘱,抑勒贫乏之家充催税保长,不照应省限,多出文引, 行点追。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不)觅诛求,有至破家失业。自今如有违戾处,仰监司按(刻)[劾],常切觉察,许被扰保长越诉,将当职官吏重寘典宪。」以后逐郊赦同。

十月十三日,臣僚言:「窃见绍兴十二年指挥称:乡村户数乡皆有物力,合并归烟爨处外,其坊郭及别县户有物力在数乡,并令各随县分并归一乡村物力最高处,理为等第选差,(计)[许]募人充役。至干道八年,臣僚一时申请,坊郭之人去乡村远,既不系本处相比保伍,烟火盗贼何缘机察 亦难以责办催科。朝廷遂变此令,使兼并之家得以避役,而中、下户有被其害者。乞将上项差役事止用绍兴十二年指挥,则豪富之家可以少戢,而贫弱之户可以自伸。」诏敕令所开具旧法。

译自申诉的人在正式役期年限之外增加延展拖延的月日。比如应当服役两年,若因妄自申诉拖延了一季,就应当服役二年一季,以此类推。若当值官吏或乡司受贿而增减物力,安排差役不当的,即强令雇佣他人代为充役,暂时替代役满之人。等到正式差定新人后再予以交替。其罪责各按本法处置。"朝廷同意了。

六年三月二日,有臣僚上言:"请求诏令户部将隆兴元年至今所有关于役法的奏请及历次下达的更改指挥全部检举清查,重新审订。"朝廷下诏命户部详审。户部请求行文各路提举司,依照本官所奏陈的事理,列出更改的条例法规指挥,以及现行条例法规、历次下达的指挥,行文所辖州县,遍发榜文,明白晓谕民户通知,务必经常遵守。朝廷同意了。

四月二十七日,诏令自今以后大保长不许负责催缴税款,只负责接受凭据发给人户,命其依限缴纳。若有顽固拖欠的人户,即由保正差人追缴。这是因为有臣僚上言差役的弊端,人们只知道保正受害,却不知道大保长负责催缴税款受害更为严重。因为大保长人数比保正多,而力量又弱于大姓豪族,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六月五日,诏令:"常州近来登记没收的都吏陈持家豹的家产,全部予以变卖,所得钱财分给沿河三县四十五都的保正、保长用以买田,资助推行义役,田产仍按各县分别均等拨给。今后如再有类似籍没充公的田产,以及其他各州县,一律不得援引此例。"这是采纳了知州李结的请求。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令:"按照法律,大保长若愿意兼任户长的,负责催缴纳税租税,一税期满即替换。若拖延期限而仍有拖欠数额的,此后由科派他人接替催缴,若擅自勾追催税人到官府对质核查的,各有条例法规予以治罪。如今访察得知各县放纵案吏乡司接受上等户的贿托请托,强迫贫弱之家充任催税保长,不依照应有的省限,多次发出文书传票,多加点名追讨。每接到一份传票,必定巧立名目,求索勒索,甚至有因此破家失业的。自今以后若有违反的地方,命监司查办弹劾,务必经常查察,允许受骚扰的保长越级申诉,将当值官吏从重治罪。"此后历次郊祀赦令均与此相同。

十月十三日,有臣僚上言:"窃见绍兴十二年的指挥中说:乡村各户都有各自的家产财力,应当合并归入烟火所在之处,其余坊郭(城镇)及其他县户中有家产分散在多个乡的,一律命各随所属县分归入一处乡村家产财力最高之处,据以评定等第,选定差役,允许招募人代役。到了干道八年,有臣僚一时申请,说坊郭之人离乡村较远,既不与本地相互编入保伍,烟火盗贼从何得以查察?也难以责成其承办催缴赋税。朝廷于是改变了这项法令,使兼并富户之家得以逃避差役,而中、下等户却因此受害。请求将上述差役事宜仍只依照绍兴十二年的指挥,那么豪富之家就能稍加抑制,而贫弱之户也能得到伸张。"朝廷下诏命敕令所详细列出旧法。不久列出上报,朝廷下诏依照绍兴十二年十月四日的指挥执行,此后陆续下达的指挥一概不再施行。

七年七月十四日,有臣僚上言:"历来女户、幼丁都可以免除差役,近来因颁布役法,有关部门解释相互抵触,以致不能免除。加上隆兴二年规定,老幼病残之人只免身丁钱,不许免除差役。窃以为老幼病残按律本不应成丁,本

已而开具来上,诏依绍兴十二年十月四日指挥,节次续降指挥

并不施行。

七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自来女户、幼丁并得免役,近咤颁降役法,有司抵牾申明,遂致不免。兼隆兴二年老幼疾病之人止免身丁,不许免役。窃缘老幼疾病在法不合为丁,无可免者。望诏有司,应老疾户许雇人充役,其女、幼户依旧蠲免。」诏 令所检会条法释说。既而本所言:「女户无人成丁者并不应差役外,如有孤幼,豹产官为检校,即显幼丁自不成户。止缘淳熙六年六月十六日臣僚言申请之时,误于『老疾之人不许免役』文内多添一『幼』字,当时批状行下,咤此州县疑惑,是致臣僚奏请,乞将女、幼户蠲免差役。乞自今更不得引用上件批(献)[状],并遵前后条法指挥。」从之。

九年二月九日,知琼州韩璧言:「熙宁间改差役,独海外四州仍旧不改。盖改法之时,朝廷以四州之地与黎獠杂居,是以姑行差役,不欲轻变,然其弊甚于免役。昨守臣屡有陈乞,欲依海内州郡行免役法。朝廷重于改更,咤循至今,其弊愈甚。富豪之家贿赂公行,以计规免,中、下之户频年被扰,不得休息。至于掌管官物衙前、库子,尤为重难,深村愚民不谙书筭,于收支出入之际,为专典所欺,以致失陷摊陪,逃移破家,死于非命,不知其几。乞罢海外差役,依海北免役事体施行。」朝廷下其章,令广西监司差官询究四州之民愿与不愿免役,皆以为便。从之。

十年十月四日,臣僚言:「处州进士经御史台画一十项,陈论本州岛义役扰民。臣咤根究本末,义役之说,起于干道五年五月,知处州范成大奏陈处州松阳县有一两都自相要约,各出田谷以助役户,永为义产,总计为田三千三百余亩,乞行下诸路州军,专[委]县官依此劝诱。至七年正月,成大为中书舍人,再述前请,朝廷从之。淳熙三年,陈孺知处州任满奏事,言其不便,乞依见行条法,照物力资次依公差募。至八年,处州布衣上书,乞行义役,诏令季翔限十日看详以闻。翔奏欲每田百亩出田二亩,官、民、僧、道并为一等。是年六月,本州岛进士经御史台投状,诉义役不便,已令户部行下本州岛照会。臣窃谓国家役法自祖宗以来,前后讲论详矣。自范成大倡为义役之说,而处州六邑之民扰扰于义役者十有六年。朝廷令守臣季翔看详,盖欲其详酌可否。曾不能参照案牍,博询民言,辨范成大、陈孺所奏虚实,有请于朝而罢之,乃从而附会其说,断以己见,官、民、僧、道一等出田,他日贫富置之不问,人以为重扰。举处州之人初不曰义,推行之于两浙,两浙固已被其扰,使推行之于天下,岂不重扰哉 乞将处州、两浙有见行助役去处,听从民便,令官司不得干预州县,遵依见行条法,照应物力资次依公差募。

译无可免除的差役。希望诏令有关部门,凡老年病残之户允许雇人代役,其女户、幼户仍依旧蠲免。"朝廷诏令敕令所查核条例法规予以解释说明。随后敕令所上言:"女户中没有人成丁的一律不应服差役,此外若有孤幼,其产业由官府检校,即可显见幼丁本不成户。只是因为淳熙六年六月十六日有臣僚上言申请之时,误在'老疾之人不许免役'一句中多添了一个'幼'字,当时批复下发施行,因此使州县产生疑惑,以致臣僚上奏,请求将女户、幼户蠲免差役。请求自今以后不得再引用上述批状,一律遵照前后的条例法规指挥执行。"朝廷同意了。

九年二月九日,知琼州韩璧上言:"熙宁年间改行免役法,唯独海外四州仍旧未改,仍行差役法。这是因为改法之时,朝廷考虑到四州之地与黎人、獠人杂居,因此姑且仍行差役法,不愿轻易变动,但其弊端却比免役法更严重。此前长官曾多次陈情申请,希望依照海内州郡施行免役法。朝廷慎重对待改革,因此拖延至今,弊端愈发严重。富豪之家公然行贿,以图谋逃避,中、下等户则连年遭受骚扰,得不到休养生息。至于掌管官府物资的衙前、库子,尤其困难重重,偏远村庄的愚昧百姓不通晓书算,在收支出入之际,被专管的官吏所欺骗,以致亏空遭受摊派赔偿,逃亡迁移、家破人亡的,不知有多少。请求废除海外四州的差役法,依照海北免役的成规施行。"朝廷将其奏章下发,命广西监司派官员询问四州百姓愿意还是不愿意改行免役法,结果都认为便利。朝廷同意了。

十年十月四日,有臣僚上言:"处州的进士曾向御史台呈交条陈十项,论述本州义役扰民之事。臣详细查究其本末,义役之说,起于干道五年五月,知处州范成大奏陈处州松阳县有一两都的百姓自行相约,各自拿出田地谷物来资助服役户,永久作为义产,总计有田三千三百余亩,请求下发各路州军,专门委派县官依此劝导诱导百姓效仿。到了七年正月,范成大担任中书舍人,再次陈述前请,朝廷同意了。淳熙三年,陈孺任满知处州进京奏事,说义役不便,请求依照现行条例法规,按家产财力顺序依公差募役。到了八年,处州的平民百姓上书,请求施行义役,朝廷诏令季翔限十日内详审后上报。季翔奏请每百亩田出田二亩,官、民、僧、道一律同等出田。这年六月,本州进士向御史台投状,申诉义役不便,已命户部下发本州知晓。臣以为国家的役法自祖宗以来,前后已讨论得很详尽了。自从范成大倡导义役之说以来,处州六县的百姓为义役之事纷扰不安已有十六年之久。朝廷命长官季翔详加审酌,本意是希望他仔细斟酌其可行与否。他竟不能参照案卷文书、广泛征询百姓的意见,辨明范成大、陈孺所奏的虚实,向朝廷请求废除此事,反而附和其说法,凭自己的意见断定,让官、民、僧、道一律同等出田,日后不论贫富一概不问,百姓认为这是重大的骚扰。整个处州的百姓起初并不认为这是义举,若推行到两浙,两浙已经深受其扰,若再推行到天下,岂不是加重扰民?请求将处州、两浙现行推行义役的地方,听凭百姓自愿,命官府不得干预州县,遵照现行条例法规,按家产财力顺序依公差募役。并请求将季翔予以罢黜。"朝廷同意了。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进呈监察御史谢谔的奏疏:"臣见去年有臣僚论述处州长官不应专擅主张义役的弊端,本意是希望差役、义役并行。访察得知江东、江西各路愿

仍乞将季翔罢黜。」从之。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进呈监察御史谢谔奏:「伏见去

岁臣僚论处州守臣不合专主义役之弊,盖欲差役、义役并行。访闻江东、西诸路愿为义役者不少,胥吏伺隙,思败其谋,致人户赴台陈诉。臣乞应有义役当从民便,其不义役者,乃行差役。」上曰:「前日蒋继周言处州守臣专行义役之弊,今谔欲义役、差役各从民便,法意补得始圆。」于是诏依,仍照应淳熙十年十月四日已降指挥施行。

七月十二日,臣僚言:「去岁九月,陛下可臣僚之奏,将坊郭人户产业岁么不曾推排去处,(今)[令]于农隙推排。为见两淛人户蕃盛,差科费力,争讼者多,所以论及推排之法,其言止欲将坊郭推排。盖坊郭之与乡村亦又不同,是其意非不善么。臣蹑四方州郡,自去年九月行此之后,至今诸州申到,如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江陵府、常德府、永州皆旱伤,如楚州、滁州、扬州、真州皆申候起税日,如盱眙军申为极边,累经兵火,如沅州申系是极边,从来不曾推排,如郴州申累经贼徒残破,未可推排,自余或申展限之类,亦颇有之。凡此诸州,皆是未可施行,所申皆其实情,则勉强行之,必有弊矣。又如江东、西,风俗不同,从祖宗时立法,元不用乡村物力推排,专以田地亩头计税,凡差科,只用亩头为额。其事甚简,其数易知,若有典宪,其税随亩头出入,已么相安,不俟推排而后定么。所以乡村无推排,亦有累年不必推排者,是两路之风俗不在于推排么。今却闻一概施行,而所在长吏多不究法意,唯凭胥吏差保正、副根括,凡田间小民粗有米粟耕耨之器,纤微细( )[璅],务在无遗,指为等第,凭此抄籍,其供认「其」字前疑脱一字。。凡此之扰非一,乞下诸路提举司,照应去年九月指挥,如有元系推排地分,兼有差科不行去处,自合遵从施行。其别有未便,未可推排,或元无推排之额,如[江]东、西、湖南三路之类,亦须详审,未得(据)[遽]行。其乘此扰民为害,妄增赋额,并仰审究奏(刻)[劾]。其受害者亦许越诉。」诏令诸路监司

译意施行义役的人不少,官吏胥人伺机而动,想要败坏此事,导致人户前往御史台申诉。臣请求凡愿意施行义役的听凭百姓自便,其不愿施行义役的,才施行差役。"皇上说:"前些日子蒋继周说处州长官专擅推行义役的弊端,如今谢谔想让义役、差役各听百姓自便,法意就补得圆满了。"于是下诏同意,并按照淳熙十年十月四日已下达的指挥施行。

七月十二日,有臣僚上言:"去年九月,陛下采纳了臣僚的奏请,将坊郭(城镇)人户的产业历年未曾重新核定登记之处,命于农闲时节重新核定登记。这是因为看到两浙人户繁盛,差科分派颇为费力,争讼的人也多,所以才论及重新核定登记的办法,其本意只是想将坊郭人户重新核定登记。因为坊郭与乡村本来又有所不同,这个用意不能说不好。臣走访了四方各州郡,自去年九月执行此令以来,至今各州申报的情况,如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江陵府、常德府、永州都遭受旱灾,如楚州、滁州、扬州、真州都申请等到起税之日再办理,如盱眙军申报地处极边,屡经兵火,如沅州申报本是极边之地,从来不曾重新核定登记,如郴州申报屡经贼寇破坏,尚不可重新核定登记,其余或申请展延期限的情况,也颇为不少。所有这些州,都是尚不可施行的,他们所申报的都是实情,如果勉强推行,必定会产生弊端。又如江东、江西,风俗不同,自祖宗立法之时起,原本就不用乡村家产财力来重新核定登记,专门以田地亩数来计算税额,凡差科征派,只以亩数为标准。这种办法非常简便,数额也容易知晓,若有法度可依,其税额随田亩数增减出入,本已相安无事,不待重新核定登记而后才能确定。所以乡村没有重新核定登记的做法,也有多年不必重新核定登记的情况,这是因为两路的风俗本不在于重新核定登记。如今却听说一概加以推行,而各地长官大多不深究法令本意,只是听凭胥吏差遣保正、保副去逐一清查,凡是田间小民稍有米粟耕作的器具,即便细微琐碎,也务必搜求无遗,将其定为某个等第,据此登记造册,其中供认之处(原文疑有脱字)。诸如此类的骚扰不止一端,请求下发各路提举司,按照去年九月的指挥,若原本就属于应重新核定登记的地区、并且确有差科不均之处,自当遵照施行。其余尚有不便之处、尚不可重新核定登记,或原本没有重新核定登记先例的,如江东、江西、湖南三路之类,也须详加审慎,不得草率施行。若有借此机会骚扰百姓、妄自增加赋税额度的,一律命详加查究并予以弹劾。受害的百姓也允许越级申诉。"朝廷诏令各路监司……

各约束所部州县,照应见行条法施行,不得咤其科扰,引(慝)[惹]词诉。或遇水旱分去处,权[住]推排。

十二年九月七日,臣僚言:「乞令诸路提举司行下所部州县,将坊郭人户产业岁么不行推排去处,于今冬农隙日去遵依条法推排。仍饬本司今后照应年分检举,严切施行,毋得违戾。」诏监司将州军申到已推排去处州:原作「军」。天头原批:「眉,疑州。」当是,咤改。,逐旋申尚书省。

译各自约束所辖州县,遵照现行法令条例执行,不得借此骚扰百姓,招致(隐匿)〔惹起〕词讼纠纷。若遇到水旱灾害的地方,可暂时停止推排(核实登记产业以定赋税)。

十二年九月七日,臣僚上言:「请命令各路提举司下达所辖州县,凡坊郭(城镇)人户产业多年未曾推排的地方,于今年冬季农闲之日,遵照法令条例进行推排。并饬令本司今后按年检查举报,严格施行,不得违背。」诏令监司将各州军已申报推排完毕的州郡,逐一随时申报尚书省。

八月十五日,御笔:「朕惟差役之法,为日盖么,近年以来,又创限田之令,可谓备矣。然州县奉行之不公,豪贵兼并之太甚,隐寄挟户,弊端益滋。一乡之中,上户之着役者无几,贫民下户畏避弃鬻,至不敢蓄顷亩之产,甚亡谓么。宵旰之思,莫若不计官、民户,一例只以等第输差。如此则不惟贫富均一,且税籍之弊不革而自除,一举两得,何待而不为乎 可令户部、给舍、台谏详议以闻。」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在法,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轮催纳税租,一税一替。即咤展限而欠数者,后科人催及,辄勾追催税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条法断罪。访闻诸县纵容案吏、乡司受上户计嘱,抑勒贫乏之家充催税保长,更不照应省限,多出文引, 行点追,到限比磨。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觅钱物,仍将逃亡倚阁税赋抑令陪备,或至破家失业。仰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按劾以闻,将当职官吏重寘典宪。仍许被扰保长越诉。」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蹑兼侍讲兼同修国史洪迈言:「乞诏有司行下诸州,各令所部县令于保长一界当替之日,即索其所承甲帖,勒乡司当厅开具。如已纳而挂籍者,实时开销。顽户实不肯纳者,官为付保正追治。逃绝无输者,从实除豁。」从之。

五月七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公共集议,将非泛补官及七色补官人非曾在朝实任侍从职事,虽寄禄官品秩甚高,亦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侄子娉及弟侄子娉之所奏荐,推而广之,但其源自七色补官而来者,苟非自擢科第或显立功名,并仍旧同非泛补授人差役。庶几役户顿增,可以少宽民力,簪裳稍众,不至贤愚混淆,而陛下官、民户通差之诏亦不至徒为虚文,诚非小补。」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元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近见朝廷从两淛漕臣之请,所至揭暝,限以两季,令官、民户归并诡名挟户。限满不自首者,许乡司等告首。将及限满,尚未闻有自首归并者。臣窃谓欲革此弊,莫若命郡守各于僚属择能通练清强者,每邑一员,再展期限,专一措置,严行督责,务在必行。其所委之官,措置有方,许令守臣保明,量与推赏。」诏潘景珪措置闻奏。既而景珪言:「每县欲置木柜二口,封 印押于县门。一口(今)[令]展限内许诡名置产人实封状撺柜自首,十日一次知县躬亲开柜,即与免罪,追乡司归并入户内。一口(今)[令]展限外许诸色人并见役公吏、乡司及保正、副、保长、户长、承帖催税家人具实封状,告首诡名挟户之家撺柜内,十日一次知县躬亲开柜拆封,呼及乡司,究证得实,将告中田产依条给告人,犯人从条断罪。

译八月十五日,皇帝御笔批示:「朕想差役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已经很久了。近年以来,又新创了限田令,可以说是相当完备了。但州县在执行时不能公平,豪门权贵兼并土地太过厉害,隐匿寄挂、挟带诡户,弊端更加滋生。一乡之中,上等户被派差役的没有几户,贫穷的下户害怕摊派而躲避、变卖田产,甚至不敢积蓄一顷一亩的产业,这实在太没道理了。朕夙夜忧思,认为不如不再区分官户、民户,一律只按照等第分派差役。这样一来,不仅贫富负担能够均等,而且税籍方面的弊病不用革除也会自然消除,一举两得,还有什么可犹豫不去做的呢?可令户部、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台、谏官详细商议后奏报。」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按法令,大保长如果愿意兼任户长的,轮流催收赋税,一次税收完毕便换人。如果拖延展限而仍有欠数的,之后应由继任者负责催收;如果仍勾追已卸任的催税人到官府核对查算,各按有关条法治罪。访察得知,各县放纵案牍胥吏、乡司接受上户的请托贿赂,胁迫贫困人家充当催税保长,又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多发出文引,随意点名追捕,到期就核对查算。每承受一次文引,胥吏必定巧立名目,勒索钱物,还把已逃亡、已被搁置暂缓征收的税赋强迫这些人赔缴,以致有的人家破人亡、失去生计。责令监司经常留意察访,如有违犯情事,按劾奏闻,对失职官吏从重依法治罪。并且允许受骚扰的保长越级申诉。」淳熙十五年明堂赦文与此相同。

淳熙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兼同修国史洪迈上言:「请求下诏有关部门颁行各州,命令所属县令,在保长任期届满换人之日,立即索取他所承领的甲帖,命乡司当厅逐一开列。凡已经缴纳而尚挂在账籍上的,立刻注销;顽劣人家确实不肯缴纳的,由官府交付保正追究处理;已逃亡绝户无从追缴的,据实除去豁免。」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月七日,有臣僚上言:「请求诏令有关部门共同集议,凡不是正常科举出身补官及七色补官人员、没有曾在朝廷实际担任过侍从职务的,即使寄禄官品秩很高,也不在限田免役的范围之内。其中因奏荐而得官的弟、侄、子、女婿,以及由这些弟、侄、子、女婿再行奏荐者,推而广之,只要其出身源自七色补官而来、又不是凭自身考中科第或建立显赫功名的,一律仍旧与非正常科举补授人员同样承担差役。这样一来,可服役的人户会大量增加,可以稍稍减轻百姓的负担,士人的行列虽稍有增多,也不至于贤愚混杂,而陛下关于官户、民户一律通行差役的诏令,也不至于徒有其名,实在不无小补。」以上出自《孝宗会要》。

绍熙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有臣僚上言:「近来见朝廷依从两浙漕臣的请求,所到之处张榜公告,限定两季期限,命令官户、民户归并诡名挟户的产业。限满而不自首的,允许乡司等人告发。眼看即将限满,还没有听说有自首归并的。臣私下认为,要革除这一弊端,不如命令各郡太守分别在其属官中选择精明干练、清正强干的人,每县派一员,再展延期限,专门负责办理此事,严加督责,务必务求实行。所委派的官员,办理措置有方的,允许由太守保荐说明,酌情予以推恩奖赏。」朝廷下诏命潘景珪负责措置并奏闻。

不久潘景珪上言:「每县想设置两口木柜,用印封住放置在县门前。一口柜在展限期内,供诡名置产的人自行如实写好状纸投入柜中自首,每十天知县亲自开柜一次,一经自首便予免罪,将其名下产业追查归并入原户之内。另一口柜供展限期满后,各色人等以及在役的公吏、乡司和保正、保副、保长

所告人内有公吏、乡司等向断罢已经叙理充役,若被告人出名或结托亲知,经官陈诉冒役,官司并不得受理。若首产之后,别有被罢冒役之人,方许受理。仍令转运、提刑、提举、安抚司照会。所置木柜,仍造牌二面,其一书『召人自陈诡名挟户』,其一书『召人告首诡(户)[名]挟户。』诡名挟户之家,除人力佃客干当掠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亦许令撺柜首。如点检得实,与免罪,将告中田产亦给与告人。如被他人陈告,田邻并受寄人知情,依条科断。告首状撺柜日,知县躬亲拆封。

若有自首状,虽已被他人撺柜告首,知县点检得实,亦理为自首,与免罪归并。一、官户除登科军功荫补外,余依非泛补授不得豁除限田指挥。官户于户下书名,若系执政、侍从、两省、台谏、卿(谏)[监]、郎官,注云『见任某官』,亡殁者,即云『曾任某官』。官户既已取见职位、姓名,若已亡殁,即将《格》内合得田产,据子娉人数均筭。官户合得限田,子娉虽多,须是服阕之后已曾分析,方合据户均筭。乡司诸色人能首并人户诡名置产,依今来指挥,照条推赏给产。如逐县故有阻抑,许直经转运司陈理。官户依格合破限田,其家田产不及《格》数,受寄民户田亩入户揍充,并许受寄官户令干人等首。知县究证得实,将告中田产尽行给赏。如他人陈告,亦当坐罪。诡名挟户之家,于今展限内不自陈首,又无人告论,即从逐县知县索诸乡户长、催税承帖家人脚头簿点检所催税去处,便可照应诡名。诡名置产,依淳熙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指挥,先限一季,又展一季,限满更展一季,系是三次立限。限内不首,更不展日,若被人陈首,即从今降指挥施行。不曾首并田产税色之人,逐县出暝告示,今后不许作代纳销钞。典卖田产之人,知典卖主系是诡名,许行陈首。根究(指)[诣]实,将元典卖田产给还原主。」从之。

六月十四日,户部尚书叶翥言:「乞将绍兴和买元额十四万四千有奇先蠲减四万余,以十万匹为额。既定,然后行均敷之法,自上四等至下五等户,各照田产多寡,本以经界等则、物力高下,一例均科。其均科委侍从详议闻奏。」诏专委知绍兴府洪迈、同提举郑湜措置,限两月开具以闻。既而迈等暝示官、民户,立限一月,将诡名挟户、隐寄田产从实开具,各令实封,经本府及逐县投柜首并。不以数目多寡、年岁远近,并不追理所亏官物,仍免罪赏。候限满开拆。或人户恃顽不首,乡司隐庇,即点追最多者送狱根勘。和买局、乡司节次供具到人户隐寄物力钱七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七贯六百四十四文,计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五户,元系下五等并白脚,今关并入第四等。

译、户长、负责承领帖文催税的家人如实写状,投入柜中,检举诡名挟户之家,每十天知县亲自开柜拆封一次,传唤及乡司核查取证属实后,将所告发的田产按条例发给告发人,被告人依法治罪。所告发的人中,如有公吏、乡司等曾被断罢又已经审理重新服役的,若被告人出面陈述或勾结亲友,向官府陈诉冒充服役,官司一律不得受理;如果自首产业之后,另有被罢黜又冒充服役的人,才允许受理。并通知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司、安抚司知晓办理。所设的木柜,还要制作两块牌子,一块写『召人自陈诡名挟户』,一块写『召人告首诡名挟户』。诡名挟户之家,除雇工、佃客、经营劳作、搬运米粮的人不许告发外,田地相邻的人和代为寄存产业的人也允许投柜自首。如经查核属实,予以免罪,所告发的田产也发给告发人。如果是被他人告发,而田邻及代寄产业者本知情,依法治罪。凡是投柜的告发状,知县当天亲自拆封。

如有自首状,即使已被别人先行投柜告发,只要知县查核属实,也算作自首,予以免罪并归并产业。第一,官户除了因登科或立有军功荫补者外,其余依照非常规补授人员,不得援用豁免限田的指挥。官户在户籍之下书写姓名,若是执政官、侍从官、两省官、台谏官、卿监、郎官,注明「见任某官」,已经去世的,则注明「曾任某官」。官户既已查明职位、姓名,若已去世,就将《格法》中所定应得的田产,按子女人数平均计算。官户按格应得的限田,即使子女众多,也必须是服丧期满以后已经分家析产的,才可以据户平均计算。乡司及各色人等,凡能检举归并人户诡名置产的,依照如今的指挥,按条例给予奖赏、发还产业。如各县故意阻挠压制,允许直接向转运司陈情申理。官户依格应得的限田,如果其家田产数量不及《格法》所定数目,其代人寄存的民户田亩可并入本户凑足,并允许代官户寄存产业的干人等出面自首。知县查证属实,将告发所涉田产全部发给奖赏。若由他人告发,代寄之人也应依法治罪。诡名挟户之家,在如今展限期内不自行申报,又无人告发的,就命各县知县向乡里户长、承领帖文催税的家人索取脚头簿,逐一核查其所催税之处,便可查明诡名情况。诡名置产之事,依照淳熙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指挥,先限定一季,又展延一季,限满再展延一季,共立了三次限期。限内不自首,不再展延期限,若被人告发,就按如今下达的指挥施行。没有自首归并田产税籍的人,各县张榜告示,今后不许再代为缴纳、销去账籍。凡典卖田产之人,若知道典卖之主是诡名的,允许出面申报。查证核实后,将原来典卖的田产归还原主。」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六月十四日,户部尚书叶翥上言:「请求将绍兴年间和买绢帛原定的十四万四千余匹的额度,先蠲免减去四万余匹,以十万匹为定额。定额之后,再施行均衡摊派之法,从上四等到下五等户,各按田产多少,本着经界法及等则、物力高下,一律均等科派。具体的均衡科派办法,交由侍从官详细商议后奏闻。」朝廷下诏专门委托知绍兴府洪迈、同提举郑湜负责措置,限两个月内开列办法上奏。

不久洪迈等人张榜告知官户、民户,限定一个月,将诡名挟户、隐匿寄存的田产如实开列,各自据实封存,经府衙及各县投柜自首归并。不论数目多少、年岁远近,一律不再追究所亏欠的官府赋税,并免除罪罚和奖赏。等到限期届满再开拆核查。若有人户仍旧顽抗不自首,乡司又加以包庇的,即追查隐匿最多者送官府审讯。和买局、乡司陆续核查上报隐匿寄存的物力钱共七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七贯六百四十四文,涉及四万八

应(料)[科]和买者三十六万四千六百五十四贯五百九十二文,计诡户一万一千九百四十五户,元系下五等,今关并系五等。不应科者一十万六千六百六十三贯六百一十六文,计诡户一万一千一百八十一户,元系上四等,今关并不增添。和买者二十三万四千一百五十九贯四百三十六文,计诡户二万五千二百二十九户。人户自首并一十五万八千一百七十贯四百七十一文。「照得会谷、山阴、萧山、诸暝、上虞共五县,自淳熙十二年创科及真五等户后来,帅臣陈乞,自十四年权住催。此外,又有坍江、逃绝虚挂簿书。今蠲减四万四千二百八十余匹,先与五县除豁

外,尚余二万四千二百余匹,却将八县合实额均作二分四厘有奇带减。然余姚、新昌、嵊县向来不曾创科五等,无前件除豁之数,所减比于五县为不侔,故又微损诸暝、山阴最多者补之。减多者止于三分八厘,减少者及二分二厘。验一郡之民情,校逐县之事力,感谓轻重适得其平。诸县人户物力,有元管绝少而新并过倍,有元系白脚而新并千百贯者,多合升起等第,充税长、保正之人,缘积习累年,一旦输纳和买,又便当役,中产之家所不能堪。今下逐县,以旧籍为限,至绍兴二年以后始用新籍差役。今造八县和买新簿各两面,一留府,一付县,各于户下先坐等第并元管物力,次开今并钱数及诡户姓名、田产、亩步,通计物力若干,浮豹若干。每户留(控)[空]纸,如有典卖,并委本县丞于户下分明收除签押,以防奸弊。见条撮纲目奏册投进。候及三年,仰本府选官,同逐县令、佐依推排法再行升降推排。和买与田产相随,亦如今法逐次推排。如有走失,(今)[令]并物力总额,官吏乞功重坐,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亭户田产自来免科,乞照今数籍定为额。自后有增置,并同编户法。」从之。

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在法,差保正许募人代役者,自有定制,如官户、寡妇之类是么。今富有之家应身充役者,往往亦募人代役,应募者无所顾籍,纔得文引追逮,乘势欺诈钱物,一有不从,□缚随至,必厌所欲而后已。乞自今代役人有犯,其违法募之者不觉察,当于案后贴说,坐以『五保内有犯,知而不纠』之罪。」从之。

二年八月十七日,太常少卿张叔椿言:「差役之法,以物力高下定为流水通差立法,固所以示均一之政么。夫有乡则有都,有都则有保。一都二年用保正、副二人,一都十保,一保夏秋二税用保长二人,二年之间,为税长者四十人。保正、副之数少,则上、中户为之而有余;保长之数多,则中、下户为之而不足。州县之间,始以保正、副之歇役者俾充保长,不理役次,固有朝解保长之役而暮受保正之帖者,而上、中户俱受其困矣。

译千三百五十五户,原本属于下五等及无田产的白脚户,如今合并升入第四等。应当科派和买者三十六万四千六百五十四贯五百九十二文,涉及诡名户一万一千九百四十五户,原属下五等,如今合并归入五等。不应科派者一十万六千六百六十三贯六百一十六文,涉及诡名户一万一千一百八十一户,原属上四等,如今合并不再增添负担。需科派和买的共二十三万四千一百五十九贯四百三十六文,涉及诡名户二万五千二百二十九户。人户自首归并的有十五万八千一百七十贯四百七十一文。「查明会稽、山阴、萧山、诸暨、上虞五县,自淳熙十二年新设科征并划定真正五等户以来,因帅臣陈请,自淳熙十四年起暂停征收。除此之外,还有因江水坍塌、户口逃亡绝嗣而在账簿上虚挂的部分。如今蠲免减去四万四千二百八十余匹,先给这五县除去豁免,

剩下二万四千二百余匹,就将其余八县应征的实际额度均分为二分四厘有奇附带扣减。但余姚、新昌、嵊县此前不曾新设科征五等户,没有前述可以豁免的数目,所减的比例与那五县不同,因此又略微减少诸暴、山阴负担最重之处以补足差额。减免最多的不过百分之三分八厘,减免最少的也有二分二厘。核验一郡的民情,比较各县的实际情形,认为轻重大体适中。各县人户的物力,有原来所管甚少而新归并的却成倍增加,也有原本无田产而新归并的却达千百贯的,大多应当升高等第,成为充任税长、保正的人选,然而由于多年积习,一旦让他们缴纳和买绢帛,又要立即承担差役,中等人家实在难以承受。如今下达各县,以旧的户籍簿册为限,从绍兴二年以后才依据新户籍簿册分派差役。如今制作八县和买新簿各两份,一份留府衙,一份交各县,各自在户名下先记录旧等第及原有的物力数额,其次开列如今归并的钱数以及诡名户的姓名、田产、亩数,合计物力共多少、浮溢多少。每户留出空白纸页,如有典卖田产的,都要委托本县县丞在户名下清楚地登记除去,签字画押,以防止舞弊。现依条例撰写纲要奏册呈进。等到满三年,责成本府选派官员,会同各县县令、县丞按照推排法重新进行升降核定。和买绢帛的额度要与田产相应变动,也依照现行办法依次推排。若有走失遗漏,就一并核入物力总额,官吏若有虚报有功,一律从重治罪,即使遇到大赦或降职也不得援引减免。盐灶户的田产历来免于科派,请求依照现有数目登记固定为额度,此后若有增置,一律照编户之法办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月十一日,有臣僚上言:「按照法令,差派保正的,允许招募人代为服役者,本自有定制,如官户、寡妇之类便是。如今富裕人家应当亲自服役的,也往往招募人代役,被招募的人肆无忌惮,才拿到文引前去追逮,便趁机敲诈钱物,一旦不依从,就捆绑相逼,必定满足他们的欲望才罢休。请求今后代役之人若有犯法情事,凡违法招募他们代役而不加察觉的雇主,应当在案卷之后附加说明,以『五保之内有人犯法,明知而不举报』之罪论处。」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绍熙二年八月十七日,太常少卿张叔椿上言:「差役的法令,以物力高下定为流水轮差,立法本意固然是要显示均平的施政方针。凡有乡就有都,有都就有保。一都两年任用保正、保副各二人,一都下辖十保,一保夏秋两季征税各用保长二人,两年之间,担任税长的共四十人。保正、保副的名额少,就由上、中等户担任还绰绰有余;保长名额多,就由中、下等户担任却不够用。州县之间,起初把该轮空的保正、保副拿来充任保长,不按役次先后,因而竟有早晨才卸下保长之役、傍晚就又接到保正帖文的,上、中等户因此都深受其苦。保

夫保正,所管烟火盗贼么,今么乃俾之领帖状;保长,所以催纳税租,今之逃亡死绝者悉俾之填纳。(不)[一]充保长,破产以填失陷,极力以应追呼,固有役未终满而产已不存者,此尤为可念者么。臣窃谓宽乡、狭乡,人所管物力,莫若均以十分为率,以上五分充保正、副,以下四分充保长,至末等一分之贫乏者免之。谓如物力三千贯至五百贯,皆以为保正、副,自四百贯至二百贯,皆以为保长。其物力过(陪)[倍]者,自依批朱歇役法。至宽乡不及百贯,狭乡不及五十贯,与免役。等而上之,杀而下之,或多或少,率皆准此。其或都内保长户不及数,即以上、中户歇役者充。仍两充保长与理一次保正、副,庶几三等户不至重

并受役,而贫下户不至有咤役破产之祸。乞下删修局,以见行役法参照详定,使法令均一,胥吏无所容其奸。」诏令 令局参照修法指挥,开具申尚书省。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在法,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轮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后科人催。兼催科自有省限,辄勾追催税人赴官比磨者,各有断罪条法。访闻州县人吏、乡司受嘱嘱:原作「属」,据上文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改。,抑勒下户充催税保长,不照条限点追比磨,将逃亡、倚阁税赋抑令陪备,输纳官物,以至破家荡产,深可怜悯。仰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按劾以闻。如监司失于举觉,亦重寘典宪。许被扰人户越诉。访闻州县以权势亲戚过往干托,辄于乡村差借人夫,显属违法。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以闻。」以上《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州县役钱,逐年均敷,皆有定数。访闻诸路提举常平司却以余剩为名,抑令县道添认,作余剩钱解发公库,以资妄用。县道无所从出,不免科配于民,委是违法,合行禁约。如有违戾,许监司互察,仍令人户越诉。」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在法,大保长愿并户长者,轮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后科人催。兼催科自有省限,辄勾追催税人赴官比磨,将逃亡、倚阁税赋抑令陪备,输纳官物,以至破家荡产,深可怜悯。仰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去处,按劾以闻。如监司失于举觉,亦重寘典宪,许被扰人户越诉。」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闰七月七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徐谊言:「差役旧法,以流水轮差,自上而下,使万物力之家与千百小户均受一役。淳熙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臣僚奏,乞将物力税钱高下相去半倍,许歇役十年理为白脚;一倍,歇役八年理为白脚;二倍,歇役六年理为白脚;三倍,歇役四年理为白脚,至[三]倍止。

译正,本是掌管烟火盗贼之事的,如今却让他领受帖状催逼;保长,本是用来催收税租的,如今连逃亡死绝户所欠的税赋也全都要他填纳。一旦充当保长,就要破产来填补亏欠,竭尽全力来应付追呼,因而竟有服役期还未满、家产却已荡然无存的,这尤其令人怜悯。臣私下认为,无论宽乡、狭乡,人户所管的物力,不如一律以十分为率,以其中上等的五分充任保正、保副,以下等的四分充任保长,至于末等一分最贫乏的免除差役。譬如物力从三千贯到五百贯的,都作为保正、保副的对象;从四百贯到二百贯的,都作为保长的对象。物力超出倍数的,就依照批朱歇役法处理。至于宽乡不满百贯、狭乡不满五十贯的,一律免役。以此层层递增或递减,无论人户多寡,都按此比例执行。若某都之内保长户数不够,就用应当歇役的上、中等户来补充。而且两次充当保长与充任一次保正、保副算作同等役次,这样一来大致可以三等户不至于重复

服役,而贫下户也不至于因担心服役而破产。请求下交删修敕令所,参照现行的役法一并详加考定,使法令统一,胥吏便无从施展奸计。」朝廷下诏令敕令所参照本奏修订法令,拟定后申报尚书省。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按照法令,大保长如愿兼任户长的,轮流催收赋税,一次税收完毕便换人。仍有欠数的,由后任继续催收。兼管催征自有规定的期限,如仍勾追已卸任的催税人到官府核对查算,各按有关条法治罪。访察得知,州县胥吏、乡司接受贿赂请托——「嘱」原作「属」,据上文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文改。——胁迫下户充当催税保长,不按照规定期限追查核算,把逃亡户、暂缓征收户所欠的税赋强迫这些人赔缴,用来缴纳官府赋税,以致人家破产荡尽,实在令人怜悯。责令监司经常留意察访,如有违犯情事,按劾奏闻;如果监司失于察觉举报,也一并从重依法治罪。允许受骚扰的人户越级申诉。又访察得知,州县有人凭借权势亲戚间的往来请托,擅自在乡村借派民夫服役,明显属于违法。责令监司经常留意察访,按劾奏闻。」以上出自《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州县的役钱,每年均衡摊派,都有固定数额。访察得知,各路提举常平司却以『余剩』为名,强令各县增加认缴,作为余剩钱上交公库,用以随意支用。各县无从筹措,不免要向百姓摊派,实属违法,应予禁止。如有违犯,允许监司互相纠察,也允许人户越级申诉。」此后郊祀、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又,赦文:「按照法令,大保长如愿兼并户长的,轮流催收赋税,一次税收完毕便换人,仍有欠数的,由后任继续催收。兼管催征自有规定期限,如仍勾追催税人到官府核对查算,把逃亡户、暂缓征收户所欠税赋强迫其赔缴,用来缴纳官府赋税,以致人家破产荡尽,实在令人怜悯。责令监司经常留意察访,如有违犯情事,按劾奏闻;如果监司失于察觉举报,也一并从重依法治罪,允许受骚扰的人户越级申诉。」此后郊祀、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闰七月七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徐谊上言:「差役旧法,以流水轮差的方式,从上等到下等依次轮流,使富有百万物力的人家与贫穷小户一同均等地承担一次差役。淳熙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奏,请求凡物力税钱高出的相差半倍者,许歇役十年后算作白脚户;相差一倍者,歇役八年后算作白脚户;相差二倍者,歇役六年后算作白脚户;相差三倍者,歇役四年后算作白脚户,到三倍为止。宽乡分派上等三户,允许在已卸任者中间轮流差派;狭乡不够歇役年限的地方,就依

宽都差 上三等户,许于得替人内轮差。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处,即从递年体例选差。但于倍法之外又添宽都差 三等、窄都从递年体例,遂致抵牾。乞下户部看详,只用上文相去半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一倍八年,二倍六年,三倍四年。倍数难多,至四年止。宽都、窄都皆用此令,惟窄都物力低小之家,令州县功意存恤,应有科敷抛买之类,合与蠲免。如此,则户大者力可负任,户小者悉得优轻。乞遍下诸路,一体施行。」户部看详:「所陈委为可行,先次行下两淛路,行下所属州县,照应遵从施行。」从之。

【宋会要 役法】

庆元三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保正、副依条止掌烟火盗贼桥道等事,访闻官司动用,一切取办。如修葺材料、差顾夫力,至于勒令催科,并是违法。仰令后州县遵守条法,不得泛有科扰。如违,许充役之家越诉,仍仰监

司按劾奏闻。」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诸路州县不依条限推排人户物力,是致家业并无升降。其间有产去税存之家,官司止据旧数催理官物,虽有逃亡,犹挂欠籍。可令知、通、令、佐究实除放。仍令提举常平司常切督责州县,照应条限从实推排,毋致违戾。」自后郊祀、明堂赦亦如之。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右谏议大夫兼侍讲张奎言:「方今州县病民之事,莫甚于差役。盖民之役于官者二:总一都盗贼烟殴、 火之事而任其责者,曰保正;催一都人户夏秋之税而输于官者,曰户长。使官司止照条令所当为者严功督责,则被役之人亦将何辞 惟其督责之严有出于条令之外,故民不堪其扰,而争讼始纷然矣。且保正,专以盗贼烟火桥道为职,法么,今一役于官,则百色取辨:县官修创厅宇,则责以土木砖瓦工匠之费;巡尉下乡,则责以人从酒食排办之费;宾客经过,则责以轿马夫脚之费;甚至土产时新之物,苟有一毫可以供溪壑之欲者,无不猎取。户长,专以催纳税租为职,亦法么。今一都人户之税租皆欲取办,有所谓逃户之产、绝户之产、诡名挟户之产,或户眼虽存而实无住着,或形势占据而不肯输官,县道于此类不复分别,一例给帖,责以拘催。为户长者率是五等贫乏小民,卖产陪偿,卖产不足,则有逃徙而去尔。乞明诏户部,备坐条令及今来所陈,遍牒诸路提举常平司,令大字镂牓,发下所属州县,严行禁戢。内保正止许照条专一干殴、 当本都贼盗烟火桥道公事,不许非泛科配物色。户长止许照条专一拘催都内土著租税,不许抑勒代纳逃绝官物。如敢违戾,许被扰役人直经本路监司及台部越诉,将守令按劾,重寘于罚,人吏断勒,永不收叙。」从之。

译照历年的旧例选派。但在倍法之外又添设宽乡差派三等户、狭乡依照历年旧例的规定,于是造成了相互抵触。请求下交户部详加审核,只采用前文所说相差半倍歇役十年算作白脚,一倍八年,二倍六年,三倍四年。倍数不宜再多,到四倍为止。宽乡、狭乡都用这一规定,只有狭乡物力低微的人家,令州县体恤照顾,凡有科派摊买之类,应予蠲免。这样一来,家产大的户能够承担得起,家产小的户也都能得到宽减。请求普遍下达各路,一体施行。」户部审核后认为:「所陈述的意见确实可行,先在两浙路施行,通行所属州县,遵照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宋会要 役法】

庆元三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保正、保副按照条例只掌管烟火盗贼、桥道等事务,访察得知官府动辄一切都要他们出面办理,如修葺所需材料、雇募夫役,甚至强令他们催征赋税,这些都是违法的。责令今后州县遵守法令,不得随意加以科派骚扰。如有违犯,允许服役人家越级申诉,并责令监司按劾奏闻。」此后郊祀、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又,赦文:「各路州县不依照规定的期限重新核定人户物力,以致家业毫无升降变化。其中有田产已经转卖而赋税仍旧挂在原户名下的,官府仍只按旧数催征赋税,即使已经逃亡,仍旧挂欠在账籍上。责令知州、通判、县令、县丞查实除去。并责令提举常平司经常督促州县,依照规定期限如实重新核定,不得违犯。」此后郊祀、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庆元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右谏议大夫兼侍讲张奎上言:「如今州县最令百姓困苦的事情,莫过于差役。百姓为官府服役的有两种:总管一都的盗贼、火警等事务并负责的,叫保正;催征一都人户夏秋两税并上交官府的,叫户长。假如官府只依照条例所规定的职责严格督责,那么被差役的人又能有什么怨言呢?只是因为督责之严往往超出条例之外,所以百姓不堪其扰,争讼才纷纷而起。保正本来专门以盗贼、烟火、桥道之事为职责,法令本是如此,如今却一旦被官府差用,就百般苛求:县衙修建厅堂房舍,就责令他们承担土木砖瓦工匠的费用;巡检、县尉下乡,就责令他们承担随从人员酒食的开支;宾客经过,就责令他们承担轿马夫役的费用;甚至连时令土产,只要有一丝一毫能满足贪欲的,无不搜刮索取。户长本来专门以催纳税租为职责,法令也本是如此。如今一都人户的税租都要他们全部办妥,其中有所谓逃户的产业、绝户的产业、诡名挟户的产业,或者户名虽在而实际已无人居住,或者被豪强势力霸占而不肯缴纳官府,县衙对这类情况不再加以分辨,一律发帖,责令他们拘捕催征。担任户长的大都是五等贫穷的小民,只能卖田产赔偿,卖尽田产仍不够,就只有逃亡离乡了。请求明确诏令户部,将有关条例及以上所陈之事一并列出,普遍晓谕各路提举常平司,用大字刻榜张贴,颁发所属州县,严加禁止。今后保正只许依照条例专门负责本都盗贼、烟火、桥道等公事,不许随意科派物资劳役;户长只许依照条例专门催征本都本地的租税,不许强令他们代纳逃亡绝户的官府赋税。如有胆敢违犯的,允许受骚扰的服役人户直接向本路监司及御史台越级申诉,将失职的守令按劾治罪,从重惩处,胥吏则依法治罪,永远不得再叙用。」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月四日,户部上言:「服役年限已久、按理应算作白脚户免役的,即歇役是也。姑且以一家来说,如允许兄弟分家,去年尚未分家时,是以合户名义承担差役,今年既已分家,又要以分家后新析出的各户重新充役算作

三月四日,户部言:「役之么近,理为白脚者,歇役么。姑以一家论之,许兄弟分析,去岁未分,方以合户充役,今岁既分,又复以析生白脚各户充役。今乞将分烟析生之家,如分后各户物力在二等以上,作析生白脚充役;若分后各户物力止在三等以下,则许将未分前充过役次于各名下批朱,理为役脚,与部内得替人比并物力高下、歇役么近,通行选差等。」敕令所欲从户部议定事理施行,仍从本所修入《役法撮要》。从之。先是,臣僚言析生白脚差役之害,乞下户部参酌,故有是命。

【宋会要】

嘉泰□年九月十八日据郭声波《宋大礼五使系年》(《年代文化研究》第三辑,四川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考证,嘉泰无明堂,九月十八日行明堂礼在庆元六年,是知此「嘉泰□」当为「庆元六」之阙误。,明堂赦文:「在法,大保长一年替,保正、小保长并二年替。若陈诉元差不当,所属限一月与夺。访闻县道往往不照条法定差,及致陈诉,又不照条限与夺,及将合满替人羁留在县比较。界内官物至

有积欠,亦责令催理,不能脱免,以致破荡家业,深可怜悯。仰自今后须管知、佐聚厅照应条法,从公定差。若或陈诉不当,亦仰照限与夺。如遇合满替日,不得羁留在县比较,及催理官物。仍仰提举司常切觉察,如违,许人户越诉。」自后郊祀、明堂赦文亦如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差役论烟爨去处以为出入之乡都,法么。今豪强之人利于宽乡大姓之多而(徒)[徙]焉,家有数十余千之税,而役有十数余年之次,富者安佚,贫者频并,一役而竭,再役而窭,至于流亡而莫之雇么。户长之专掌催科,一税一更替,亦法么。今为一年之户长,则有二年之烟火,承领催科之帖,日为比较之程,绳以棰楚,功以诛剥,绝户不除,逃亡责代。甚至弃鬻妻子,方且监锢而不释么。乞令户剖申严行下诸路州县,应民间差役并遵用见行成法,以税钱物力高下、烟爨乡都去处谷其版籍,轮流定差。其有诡名挟户及不在所居烟爨乡保出役,规避巧免,重困下户者,许人陈告,官司与之重法施行。其户长专司催科,一税一替,或州县抑令代纳逃亡,管干烟火,违法科扰之类,并许民间越诉,将违戾官吏重行罪罚。」从之。

开禧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窃见保五之法,州县之吏往往视为具文,并无图籍可以谷考。盖一都当有一都之籍,一乡当有一乡之籍,一县当有一县之籍,一州当有一州之籍,一路当有一路之籍。所谓团籍者,起于保甲,以五家结为一小甲,三十小甲结为一大甲。每甲须当开具甲内某人系上户,见系第几等户,曾不应役,人丁若干;某人系下户,作何营运或租种,是何人田亩,人丁若干;某人系客户,元系何处人氏,移来本乡几年,租种是何人田地,人丁若干;某人系官户,是何官品,曾不系殴者,则同甲之人互相劝解。

译白脚户。如今请求,凡分家析产的人家,如果分家后各户物力仍在二等以上的,仍作为分家析产的白脚户对待服役;如果分家后各户物力只在三等以下的,就允许将分家前所服过的役次分别记入各户名下批注注明,算作已服过的役次,与部内已卸任者比较物力高下、歇役远近,一并纳入正常选派。」敕令所应依户部议定的道理施行,并从本所修订编入《役法撮要》。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此前,有臣僚上言指出分家析产、白脚户差役的弊害,请求下交户部参酌处理,因而有这道命令。

【宋会要】

嘉泰□年九月十八日——据郭声波《宋大礼五使系年》(《年代文化研究》第三辑,四川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考证,嘉泰年间并无明堂之礼,九月十八日举行明堂礼是在庆元六年,可知此处「嘉泰□」应是「庆元六」之讹误——明堂赦文:「按照法令,大保长任期一年更换,保正、小保长都是两年更换。如有人陈诉原先所差派不当,主管部门应限一个月内予以处理裁定。访察得知,各县往往不依照条例法令确定差派,等到有人陈诉,又不依照期限予以裁定,甚至将本已该期满换人的人扣留在县里进行核对比较。任期之内官府的赋税若有积欠,也责令他们负责催缴,无从脱身,以致弄得家业荡尽,实在令人怜悯。责令今后知县、县丞务必齐聚厅堂依照条例,公正确定差役人选。若有陈诉不当的情形,也应依照期限予以处理。凡遇到应当期满换人之日,不得扣留在县核对比较,也不得责令其催征官府赋税。并责令提举司经常留意察访,如有违犯,允许人户越级申诉。」此后郊祀、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庆元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言:「差役是按人户所在的烟火所属乡都来定去留的,这本是法令规定。如今豪强之人贪图宽乡大姓人多而迁往那里,家中虽有几十千的赋税,服役的年限次序却要等上十几年,富人因此安逸,穷人则役次频繁,服一次役就耗尽家财,再服一次役就陷入穷困,以致最终逃亡流散而无人管顾。户长专门负责催征赋税,一次税收完毕便换人,这也是法令规定。如今做一年户长,却要负担两年的烟火之事,承领催征的帖文,天天要按期比较进度,用棍杖鞭责,用横征暴敛来搜刮,绝户之税不除,逃亡之税责令代缴,甚至逼得卖儿卖女、抛妻弃子,还要被监禁拘押不得释放。请求命户部申明严令下达各路州县,凡民间差役一律遵照现行成法,依据税钱物力高下、烟火所属乡都之地,核对户籍,轮流依次确定差派。若有诡名挟户及不在本人所居乡保内出役、规避巧诈逃避差役,从而使下户更加困苦的,允许他人陈告,官府依重法惩处。户长专门负责催征,一次税收完毕便换人,如州县强令其代缴逃亡户所欠赋税、责令其管理烟火事务、违法科派骚扰之类,一律允许民间越级申诉,对违犯的官吏从重治罪。」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开禧元年七月二十七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见到保伍之法,州县官吏往往视为一纸空文,并没有图籍可供核查。本应一都有一都的户籍,一乡有一乡的户籍,一县有一县的户籍,一州有一州的户籍,一路有一路的户籍。所谓团籍,起源于保甲制度,以五家结为一小甲,三十小甲结为一大甲。每甲都应详细开列甲内情况:某人是上户,属于第几等户,从未应过差役的,人丁若干;某人是下户,从事什么营生或租种,是何人的田地,人丁若干;某人是客户,原本是何处人氏,迁来本乡多少年,租种是何人的田地,人丁若干;某人是官户,官品如何,是否曾任……(此处原文有阙),凶恶横行为害乡里以及有过失、逃亡的军人一类,则由甲首和众人一齐向官府检举,依法论罪定案。如有一时争执的、分户的,都要一一登记入册。大甲之内,选择众人所推服、家道稍殷实的人担任甲首。如甲内有孝行卓著、节义可称的,就应申报有关部门,请求旌表奖赏。有不孝不悌、逞凶

(

甲首之家许置防盗之具,如遇歉岁,僻远去处置立巡铺,大甲首从公轮差甲内人户巡警。图籍既明,保甲既定,则民不犯禁,田宅安妥。乞下诸路提举司检照见行条法,参以臣之所陈,则田里之民皆有古人相友相助之意;一士一民,朝廷皆可以按籍谷考。其于民政,莫切于此。」诏依,令诸路提刑提举司措置,条具申尚书省。 狠、重为民害及过犯逃军之属,则甲首与众闻之有司,论罪状如法。或有一时交争 析户,一一籍之于册。大甲内选众所推伏、稍有家力者充甲首。如甲内有孝行着闻、节谊可尚者,则申明有司,议陈乞旌赏。有不孝不弟、好勇

二年十一月六日,臣僚言:「访闻州县间多以物力高强、家势在上或有官资者差为弹压官、隅官,殊失朝廷差置之本意。乞申严诸路州县,所差弹压官、隅官并令公选乡阅稍有知识、谙悉田里、人心素服者为之,勿以物力高下为去取,庶

几相安于无事之时,而缓急之际有所依恃。」从之。

三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今后诸县差大、小保,必令本县典押及乡书手于差帐同结罪保明。编排既定,令、丞同共点差。其合执役之人,实时给与差帖,截日承受管干。如有不实不公,却许照条限越诉,许行改正。本县典押并照『差役不当』本条与乡司并行断勒,永不收叙。本州岛主管官类聚所改差过大、小保名件,逐季申常平司。常平司岁申户部及御史台,户部岁终以被论改正至多去处,具令、丞姓名申朝廷取旨,重行责罚。其被委送官司,即仰照见行条法,并限一月与夺。谷迟者,常平司依本条按治。如前件官司奉行违戾,并许御史台觉察。」从之。

嘉定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居郎、兼国史院编修官、兼实录院检讨官、兼太子右谕德曾从龙言:「劝分一说,实旱备之先务旱:原作「早」,据下文改。。今不必尽责以赈济,但能随其力之所及,或出粟赈粜以平籴价,或假贷蠲息以赒贫民贷:原作「货」,据下文改。,广而及一乡,狭而及一都,县为之核实保明,以申于州,州申于常平司,量其多寡而与之免役。多者免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夫民之惮役,甚于寇盗。今既与之免役,彼将欣然乐从而无难色。乞下旱歉州郡,今后富民上户有能赈、粜、贷者,并申常平司,与之斟酌免役。庶几人皆乐从,诚旱备之一助么。」从之。详见《赈贷门》。

【宋会要 役法】

五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窃见淳熙十六年两淛漕臣耿秉建议,充役人物力比未役白脚人如增及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再充;如增及二倍,歇役八年;增及三倍,歇役六年。户部看详:『合从建议施行。今着令甲,永为成式。

译第二处:闻缺文,接续原文)……若同甲之内有人互相调解劝和。甲首之家允许置办防盗器具,如遇到荒年,在僻远之处设立巡铺,大甲首公平轮流差派甲内人户巡逻警戒。图籍一旦明确,保甲一旦确定,百姓就不敢触犯法禁,田宅也可安稳无虞。请求下达各路提刑司、提举司,查核现行的相关条例法令,参照臣所陈述的意见,那么乡里百姓都能有古人相亲相助的美意;对每一个士人、每一个百姓,朝廷都可以依据户籍加以核查考核。这对于民政来说,没有比这更切要的了。」朝廷下诏依此办理,责令各路提刑司、提举司措置办理,拟定条例后申报尚书省。

开禧二年十一月六日,有臣僚上言:「访察得知,各州县多以物力雄厚、家势居上或有官职品级的人差充弹压官、隅官,很失去朝廷设置这一差役的本意。请求申明严令各路州县,所差派的弹压官、隅官一律须公开选举乡里中稍有见识、熟悉民情、为人心所信服的人来担任,不得以物力高下作为取舍标准,这样才能

在平日相安无事之时得以太平,而在紧急关头也能有所倚仗。」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开禧三年九月十四日,有臣僚上言:「今后各县差派大保、小保,必须命本县典押吏及乡书手在差役簿册上一同署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证明。编排确定之后,命知县、县丞共同点检差派。凡该服役之人,应立即发给差帖,截明日期让其承受管理办事之责。如有不实不公的情形,仍允许依照条例期限越级申诉,允许予以改正。本县典押吏一并按乡司「差役不当」的相关条例一同从重治罪,永不得叙用。本州岛主管官员将改正差役不当的具体事项分类汇集,每季申报常平司。常平司每年申报户部及御史台,户部年终将被检举改正次数最多的地方,连同知县、县丞姓名申报朝廷取旨,从重责罚。凡被移交官司处理的,责令依照现行条例,限一个月内予以裁定。若有拖延的,常平司应依照本条例查处。如果以上各官司奉行不力、违犯规定的,一律允许御史台加以察觉举报。」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嘉定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居郎、兼国史院编修官、兼实录院检讨官、兼太子右谕德曾从龙上言:「劝分一说,确实是防备旱灾的当务之急(「旱」原作「早」,据下文改)。如今不必都要求他们全力赈济,只要能量力而为,或者拿出粮食赈济发售以平抑米价,或者借贷粮款减免利息以周济贫民(「贷」原作「货」,据下文改),推广开来,小的可及一都,大的可及一乡,由县核实并保荐说明,申报给州,州再申报常平司,酌情按其贡献多少而免除其差役,贡献多的免一次,贡献少的免一年或半年。百姓最怕的莫过于服役,比害怕盗贼还甚。如今既已给他们免除差役,他们必将欣然乐从而毫不为难。请求下令旱灾严重的州郡,今后富裕上户如能进行赈济、平粜、借贷者,都申报常平司,酌情予以免除差役。这样一来人人都会乐于响应,实在是防备旱灾的一项助力。」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详见《赈贷门》。

【宋会要 役法】

嘉定五年正月二十二日,有臣僚上言:「臣见淳熙十六年两浙漕臣耿秉建议,充役人的物力若比未服役的白脚户增加达一倍的,歇役十年后算作白脚户,可再次充役;增加达二倍的,歇役八年;增加达三倍的,歇役六年。户部审核后认为:『应当依照此建议施行。』如今已定为法令条文,永远作为定制。从此两浙州县的役户不再因轻重次数而受苦。至于其他路的人户,仍旧因争差役而闹到官府,还未能免于纷扰。同样都是郡县,同样都是按物力,同样都是色役,怎么能可以施

』自是两浙州县役户不以轻重 数为病。至于其它路人户,争役到官,尚未免纷扰。夫均是郡县么,均是物力么,均是色役么,岂有可行于两浙而不可行之诸路乎 乞以两浙倍役之法通行诸路,永远着令,庶使州县差役无有紊扰,而力役既均,下户亦无坐困之弊。」从之。

五月三日,臣僚言:「臣窃惟差役之法,合随都分大小,先具鼠尾差帐,物力之高下,歇役之么近,人丁之长幼,从公点差。乞下诸路州军约束县官,凡遇差役,各仰子细契勘。遇本台送下主管司状,必速与定差,随即报台。如见得乡司委有情弊,即追上断勒,永不与收叙。乞降旨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徐宏言:「本朝自祖宗以来,计民产高下而俾执役于公,未尝于田赋之外而有免役之输。自王安石以免役代差役,取豹于民,雇役于官,民安田里,无奔走徒役之劳。虽使计产输钱,民尤不憾么。今以民赀之高者俾充里正,彼多产之家,其输钱于官者亦多。既已征其豹矣,而又俾执二

年之役,是复重劳其力么。乞参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县,姑于役人从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输。役满,输钱仍故。」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诸县所差保长催科,率是四等、五等下户,往往乡村多有豪右官户倚势不输,每遇科校,鞭笞责挞,至有缘此鬻产陪纳破家,深可怜悯。今仰州县自今官户税物,官司自行就坊郭管揽门户干人名下催理,不许一例具入保长甲帖内抑令催纳,使之陪备。如违,许保长经监司越诉。」自后郊祀、明堂赦一如之。

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国朝差役,有保正,有户长。保正指掌烟火,奉行文引,而收捕凶暴盗贼之虞;户长夏则催税,秋则催苒,而并催二科役钱之苦,所以任民之力不为不重矣。今州县官吏于斯二者不惟不功优恤,又且乘时刻剥。官宇营缮,则有竹木瓦石之敷;军期紧急,则有皮角炭铁之敷;与夫器用之造作,游宴之供办,悉科配于保正。至于检验体究之事,过都等钱,名色不一,此保正之所以重困么。坍江之田,租税不

译行于两浙却不能推行到各路呢?请求将两浙的倍役之法通行于各路,永远作为定制,这样才能使州县差役不再纷扰混乱,力役既然均平,下户也就不会有坐困窘迫的弊病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五月三日,有臣僚上言:「臣私下认为,差役的法令,应当依照各都户数的大小,先制定鼠尾差帐(按次序排列的差役登记簿),核实物力的高下、歇役年限的远近、人丁的长幼,公平地确定差派。请求下令各路州军约束县官,凡遇差役事宜,都应仔细审核契勘。凡遇御史台移送下来主管司的案状,必须尽快予以确定差派,并随即回报御史台。如查得乡司确实有营私舞弊之情,就立即追捕重治,永不得叙用。请求降旨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徐宏上言:「本朝自祖宗以来,是按照百姓产业高下来确定其为官府服役的,从未曾在田赋之外另征收所谓免役的钱财。自王安石变法以免役法代替差役法以来,向百姓征收免役钱,用来雇人服役于官府,百姓因此得以安居乡里,不再有奔走服役的辛劳。即使按产业计算征收钱财,百姓也并不因此怨恨。如今以百姓资产高的人来充任里正,那些资产多的人家,其向官府缴纳的钱财也多。既已征收了他们的钱财,又要让他们承担两年的差役,这是重复地劳累他们的民力啊。请求参酌祖宗设立常平免役的本意,下达州县,暂且在役人服役期间,免除其免役钱的缴纳;等到服役期满,再照旧恢复缴纳。」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各县所差派的保长负责催征,大多是四等、五等的下户,各乡村往往有豪强官户仗势不肯缴纳,每逢核对查算,就鞭打责罚这些保长,甚至有因此卖田产赔纳而致家破人亡的,实在令人怜悯。如今责令州县从今以后,凡官户所欠的税赋物品,由官府自行前往坊郭负责管理的门户及干办人名下催收核算,不许一律列入保长的甲帖之内强令其催纳,使他们代为赔付。如有违犯,允许保长向监司越级申诉。」此后郊祀、明堂赦文也是如此。

淳熙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有臣僚上言:「国朝差役,设有保正,设有户长。保正掌管烟火事务,承办官府文引传达,负责捕捉凶暴盗贼之忧;户长夏季催收夏税,秋季催收秋苒,兼负两项税赋役钱催征之苦,所以对民力的役使不可谓不重。如今州县官吏对这两种役职,不但不加以体恤优待,反而趁机加以盘剥。官府衙署营造修缮,就要他们承担竹木瓦石的摊派;军情紧急时,就要他们承担皮革、兽角、炭、铁的摊派;此外还有各种器物的制作、宴饮的供办,全都摊派给保正。至于检验、查究等事务,以及经过所在关卡的种种杂费,名目繁多、不一而足,这就是保正之所以格外困苦的原因。而遭遇江水坍塌的田地,其应缴的租税不……(原文至此中断)。

豁,逃绝之家,户籍如故,悉令户长填纳。至有见存之户恃顽拖欠,莫敢谁何,为户长者迫于期限,又不免与之代输。虽或经官陈诉,而乃视为私债,不与追理。势单力穷,必至破荡。此户长之所以重困么。乞下州县,令保正专任烟火文引之责,诸色科敛并行禁绝。其于检验体究等事,即不许乞取。户长惟任拘催二税役钱之责,其有恃顽拖欠之户,即与严行追断,仍勒还代输之钱。庶使充役之家不至重困破家。如有州县官吏有不遵奉,咤仍宿弊,容臣次第纠举,重功黜责。」从之。

译逃绝之家,户籍依旧存在,全都要户长来填补缴纳。以至于那些实际还在的人家仗着刁顽拖欠赋税,没有人敢过问,担任户长的人迫于期限,又不免替他们代为缴纳。即便有的向官府陈诉,官府却把这看作私人债务,不予追究处理。户长势单力薄,必然弄到破产荡尽的地步。这就是户长之所以深受其困的原因啊。恳请下令州县,让保正专门负责户籍烟火文引的事务,各种苛捐杂税一律禁绝。至于检验、查究等事,也不许借机索取财物。户长只承担催收二税、役钱的责任,那些仗着刁顽拖欠的人家,就依法严厉追究处断,并勒令他们归还被代为缴纳的钱。这样才能使承担差役的人家不至于因过度困顿而破家。如果有州县官吏不遵行、仍旧沿袭旧弊,允许臣依次纠察举报,从重予以罢黜责罚。」皇帝准奏。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免役

免役

题上原批:「此卷与《大典》卷二万

七百二十五重。」题下原批:「起治平四年,讫干道九年。」

【宋会要】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曰:「农,天下之本么。祖宗以来,务功惠养,每勤劳勉,屡下宽恤之令,数颁蠲复之恩。然而历年于兹,未极富盛,间咤水旱,颇致流离。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烦天头原批:「(投)[役],一作徭。」,使吾民无敢力田积谷力:原作「立」,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改。,求致厚产,以避其扰。至有遗亲背义,自谋安全者多矣。不幸逢其异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声,岂不悖人理、动天道欤!害农若此,为弊最深。上下偷安,苟务咤循,重于改作,故农者益以匮乏,而末游者安其富逸焉。生生之路,至缕戾么,朕甚悼焉。永惟出令之谨,故访中外群议,宜有嘉谋宏策,贡于予闻。朕将亲览,择善而从。顺天兴益,诚安敢怠 命非徒下,钦哉无忽。其令中外臣庶,限诏下一月,并许条陈差役利害,寔封以闻,无有所隐。」先是,三司使韩绛言:「臣历官京西,奉使江南、河北,守藩于陕西、剑南,周访害农之弊访:原作「昉」,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改。,无甚于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致破产,次则州役亦须厚费。夫田产,人恃以为生,今竭力营为,稍致丰足,而役已及之已:原作「以」,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改。。欲望农人之功多,旷土之功辟,岂可得乎 向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么。』遂自经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老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理,所不忍闻。又鬻田产于官户者,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户。其余戕贼农民,未易遽数。望以臣所陈,下哀痛之诏,令中外臣庶悉具差役利害以闻具: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二补。。委侍从、台省官集议,考验古制,裁定其当。使力役无偏重之害,则农民知为生之利,有乐业之心矣。」役法之议始于此。

七月十三日,命龙图阁直学士赵抃、天章阁待制陈荐同详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十月十六日,权御史中丞滕甫、知制诰陈荐同详定中外臣庶所言差役利害。

熙宁元年五月九日,同知谏院吴充言:「当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上等民户被差之日,官吏临门藉记,凡杯杅匙 :原作「筋」,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二改。,皆计赀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势同漏 ,不尽不止。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负未除,子娉既殁而邻保犹逮。是以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甚者嫁母离亲,以求兄弟异籍,风俗日坏,殊可悯伤。

译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免役

免役

题上原批:"此卷与《大典》卷二万七百二十五重。"题下原批:"起治平四年,讫干道九年。"

【宋会要】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皇帝下诏说:"农业,是天下的根本。祖宗以来,一直致力于施恩养民,常常勤勉不懈,屡次颁下宽恤的诏令,多次施予免除赋税的恩惠。然而历年以来,还未达到富庶昌盛的地步,间或遇上水旱灾害,往往导致百姓流离失所。深思其中缘故,大概是州郡差役之法太过繁苛,使得我的百姓不敢努力耕田积粮、谋求丰厚产业,以躲避差役的骚扰。以至于有人抛弃亲人、背弃道义,只求自己安全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幸遇到苛刻的政令,骨肉之间有的都不能相互保全,愁苦怨恨、无所依靠的哭声,难道不是有悖人伦、感动上天吗!危害农业到这种地步,弊端最为深重。上下苟且偷安,一味因循守旧,把改革看得很重,所以务农的人愈发贫乏,而从事末业(工商)的人却能安享富足安逸。百姓求生之路,竟到了如此艰难曲折的地步,朕深感痛心。念及颁布政令须格外审慎,所以广泛征求朝廷内外的意见,希望能有好的谋略、宏大的对策,进献给朕听闻。朕将亲自审阅,择善而从。顺应天意、兴利除弊,朕怎敢懈怠。此诏令并非空发,务须恭敬遵行、不可忽视。命令朝廷内外臣民百姓,限定在诏令下达一个月之内,都可以条陈差役的利弊,密封上奏,不得有所隐瞒。"在此之前,三司使韩绛上言说:"臣历任京西官职,奉命出使江南、河北,在陕西、剑南做过地方长官,遍访民间因差役而受害的弊端,没有比差役之法更严重的。重的如衙前役,多导致倾家荡产;次一等的如州役,也必须花费大量钱财。田产是百姓赖以为生的依靠,如今竭尽全力经营,稍微有些丰足,差役就随之而来。想要百姓致力农耕的人多、荒地得到开垦,怎么可能做到呢?以前听说京东有百姓父子二人都要服衙前役,父亲对儿子说:'我应当求死,好让你们免于受冻挨饿。'于是上吊自尽。又听说江南有人把祖母和老母嫁出去、分家另过以躲避差役的。这是严重违背人伦天理的事,令人不忍听闻。又有把田产卖给官户的人,田地归入不服役的人家,而差役却都加到了本等户头上。其余残害农民的事情,不容易一一列举。希望能以臣所陈述的情况,颁下哀痛之诏,命朝廷内外臣民都详细陈述差役的利弊,上奏朝廷。委派侍从官、台省官集中商议,考订核验古制,裁定其中的妥当办法。使力役不再有偏重之害,那么农民就能知道谋生之利,从而安心乐业了。"关于役法的议论就从此开始。

七月十三日,任命龙图阁直学士赵抃、天章阁待制陈荐一同详细评定朝廷内外臣民所陈述的差役利弊。

十月十六日,权御史中丞滕甫、知制诰陈荐一同详细评定朝廷内外臣民所陈述的差役利弊。

熙宁元年五月九日,同知谏院吴充上言说:"当今乡役之中,衙前役最重。上等民户被差派之日,官吏登门登记造册,凡是杯盘匙箸等物品,都要计算折算成资产

昨闻讲求乡役利害,许中外臣庶上言,仍差近臣详

定。逮今一年,未见有所蠲除,而东南弓手复增数倍。闻点差之际,人心甚不安,皆云西边用兵,五路入界,待此起发,更相动摇,阅里皇皇,道路相目。良由州县官吏不能明白晓谕,亦以朝廷命令多所改更,使民疑惑惑:原作「感」,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二改。。又近年以来,上户寖少,中、下户寖多,役使频仍,农人不得不困,地力不得不遗。养生之资有所不足,则不得已而为工商,又不得已而为盗贼。国家之患,常兆于此。今陛下留意劭农,望 中书,择臣庶所言卿役利害,以时施行。」诏令送中书。

十八日,知制诰钱公辅同详定差役利害。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其后,升之请并制置条例司归中书户房,安石以为今中书事猥积迟留,恐并制置流滞,固请俟差役常平事毕。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咤言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四月二十一日,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通判府州谢卿材、河北转运司勾当公事王广廉、知安远县侯叔献、著作郎程颢、知开封府仓曹参军卢秉、许州司理参军王汝翼、权兴化军判官监建州买纳茶场曾伉八人,于诸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从制置条例司请么。

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陛下临御以来,深诏四方,博求农田利害。其间虽有应令,大抵皆毛举细故,未见有能条具本末,灼然可致实效者。盖徭役之事所在异宜,不可通以一法。非按视省访,则不足以知其详。乞下诸路转运司,令各具本路农田、徭役利害闻奏,降付本司,看详施行。」从之。

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近诏置京东等路常平广惠仓,欲量逐路钱物多少,选官分诣提举。」诏差官充逐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所遣官,详见《职官 提举常平农田水利差役门》。

三年五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乃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

八月三日,诏司农寺增置寺丞一人。以吕惠卿奏「农田水利差役举,应接条目已多」故么。

二十七日,诏司农寺每岁终,具天下差役更改过若干、宽减得若干民力以闻。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曰:「夫天下之役,常困吾民,至使流离饥寒而不能以自存,岂朕为民父母之意哉!吾诏书数下,欲宽其役,而事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察民未深么。今梓州路独能兴民之利而去其害,欲功之赏,朕何爱焉!其转运使韩▯等,已降 书奖谕,仍各赐帛二百。

译,划定等级分数,以应付各种需索,如同漏卮一般,不用尽是不会停止的。以至于有的人家产已经耗尽而欠债还未还清,子孙已经死去而邻保还要被追究连坐。因此民间千方百计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种以躲避户等升高,骨肉不敢按礼法聚居以惧怕人丁增多。更有甚者,把母亲嫁出去、与亲人分离,以求兄弟分开户籍,风俗一天天败坏,实在令人悲悯伤心。前不久听说朝廷讲求乡役利害,许朝廷内外臣民上言,还委派近臣详细评定。到如今已经一年,没有看到有所减免,而东南弓手又增加了好几倍。听说点派差役之时,人心很不安定,都说西边用兵,五路进入界内,等着从这里征发,更加相互动摇,乡里人心惶惶,路人侧目相视。这实在是因为州县官吏不能明白晓谕百姓,也是因为朝廷命令屡次改动,使百姓疑惑不解。又近年以来,上等户日渐减少,中、下等户日渐增多,差役频繁不断,农民不得不陷于困顿,地力不得不遗弃荒废。谋生的资财有所不足,就不得已去做工商之业,又不得已去做盗贼。国家的祸患,常常从这里萌发。如今陛下留意劝勉农事,希望中书省能从臣民所陈述的关于役法利害的意见中加以选择,及时施行。"皇帝下诏交付中书省处理。

十八日,知制诰钱公辅一同详细评定差役利害。

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任命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一同主管制置三司条例司。此后,陈升之请求把制置三司条例司并入中书户房,王安石认为如今中书省事务繁多、积压迟滞,担心一并入条例司会更加壅滞,坚持请求等差役、常平之事办完之后再说。

三月十一日,皇帝说:"近日阅看内藏库的奏报,外地州郡有派遣一个衙前专门缴纳七钱黄金的。"痛惜地说衙前役害农,命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其中利害立法解决。

四月二十一日,任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通判府州谢卿材、河北转运司勾当公事王广廉、知安远县侯叔献、著作郎程颢、知开封府仓曹参军卢秉、许州司理参军王汝翼、权兴化军判官监建州买纳茶场曾伉共八人,到各路考察农田水利、税赋征收比率、徭役利害。这是听从了制置条例司的请求。

六月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说:"陛下临朝以来,深切诏令四方,广泛探求农田利害。其中虽有响应诏令的人,但大多只是罗列一些琐碎小事,没见到有能条分缕析、说明本末原委,确能取得实效的。大概徭役之事各地情况不同,不能用一种法令通行天下。若非亲自察看、就地访求,就不足以了解其中详情。请求下令诸路转运司,令各自具报本路农田、徭役利害情况上奏,转交本司,详加审阅、酌情施行。"皇帝准奏。

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说:"近日诏令设置京东等路常平广惠仓,想要衡量各路钱物多少,选派官员分别前往各路提举。"皇帝下诏,分派官员充任各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务。所派遣的官员,详见《职官·提举常平农田水利差役门》。

熙宁三年五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说:"常平新法,应交付司农寺,选派

」以中书言:「本司奏,本路团并陆路纲运共减一百三十八纲,并减定本路诸州、军、监远近接送牙前,及减罢押纲随送得替官员衙前共二百八十三此页后原版错简,当接于食货六六之三五前,即「人及省诸州军监县差役公人」句上,参详后文注。

中书遣娉迪、张景温体量不愿出钱之民此页前原版错简,当接于食货六六之三五后,即「臣又闻」句下,参详后文注。。臣恐不愿出钱者欲困以重役,如此威胁,谁敢不从 」又言:「闻府界提点司以畿县百姓入京诉等第助役事,东明县民最多,咤欲举劾知县贾藩。今若东明百姓来诉则罪知县,臣恐畿县令、佐惩创其事,先威以严刑,胁以利害,俾民不敢复诉。壅塞民言,得为便乎 况陛下已诏东明等县不得升等,及取情愿,若非百姓来诉,何凭有此诏乎 而反捃摭知县,何么 」又言:「助役之法,朝廷之意甚善,其法亦甚均,但亦有难行之说。臣愿献其否以成其可,去其害以成其利。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百顷之与三顷,已三十倍矣,而役则同焉。今若均出钱以雇役,则百顷者其出钱必三十倍于三顷者矣,况永无决射之讼乎!此其利么。然难行之说亦有五:民难得钱,一么;近边州军奸细难防,二么;逐处田税多不不同,三么;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么;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么。先乞议防此五害,然后着为定制。仍乞诫励司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于民以自为功。」挚言:「陛下忧悯元元,谓天下役法么失其平,故慨然有意大均之么。然有司建议立法,颇未有上副旨意而下协人情者。其法曰率钱助役,官自雇人。臣谓其事不可胜言,而略陈其十害:天下户籍,均为五等,凡户之虚实,役之重轻,类皆不同。今敛钱用等以为率,则非一法之所能齐。若随其田业腴瘠,咤其所宜,一州一县、一乡一家,各自立法,则纷错散殊,何所总统 其害一么。新法患等籍之不得其寔,故令品量物力令:原作「今」,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改。,别立等第,以定钱数。然旧籍既不可信,则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今:原作「令」,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改。 其害二么。上户常少,中、下之户常多。上户之役数而重,故或以今之助钱为幸。下户之役简而轻,故皆以今之助钱为不幸。优富苦贫,非法之意,其害三么。新法所以品量立等,不取旧簿者,意欲多得雇钱。患上户之寡,故临时登降,升补高等,以充足配钱之数。疲匮之人,何以堪命 近日府界其事已验,其害四么。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不可阙,则助钱非若赋税有倚阁减放之期,其害五么。

译官员主持判理,兼管田役水利之事。"于是任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

八月三日,皇帝下诏司农寺增设寺丞一人。这是因为吕惠卿奏称"农田水利差役诸事推举施行,所要处理的条目已经很多"的缘故。

二十七日,皇帝下诏司农寺每年年终,具报天下差役变更过多少、减轻了多少民力,上奏朝廷。

十一月二十八日,皇帝下诏说:"天下的差役,常常困扰我的百姓,以致使他们流离失所、饥寒交迫而无法自存,这难道是朕作为百姓父母应有的心意吗!朕的诏书屡次下达,想要宽减差役,然而事情却没有兴办起来,这是官吏奉行朕的诏令不够尽力,而体察民情不够深入的缘故。如今梓州路独能兴办对百姓有利的事、除去弊害,想要嘉奖有功之人,朕又怎会吝惜呢!转运使韩〇等,已经下诏奖谕,各赐绢帛二百匹。"这是因为中书省上言:"本司上奏,本路合并陆路纲运,共减少一百三十八纲,并减定本路诸州、军、监远近接送衙前,以及减罢押纲随送得替官员衙前共二百八十三……(以及)诸州军监县差役公人共五百零一人。兼点检梓州、遂州等地历来公使厨库衙前,陪费钱物,最为苛刻侵渔。如不加以改革,那么今后投名衙前的人各自都不愿意充任此役。请求予以裁减,上体陛下爱护体恤百姓的心意,在诸路中率先垂范,讲求利害公忠之实。请求特加褒奖晓谕。"因此才降下这道诏令。所减少的衙前和纲运,以及分派官员恢复牙簿的事,仍旧依照奏请施行。

中书省又派遣娉迪、张景温体察衡量不愿出钱的百姓的情况……臣担心不愿出钱的人,会被想方设法用重役来困住他们,像这样威胁百姓,谁还敢不听从呢?"又上言说:"听说府界提点司因畿县百姓入京诉说等第助役之事,东明县百姓最多,痛恨之下想要弹劾知县贾藩。如今若东明百姓前来申诉就归罪于知县,臣担心畿县的县令、县佐会以此为戒,事先用严刑相威慑、用利害相胁迫,使百姓不敢再来申诉。堵塞百姓的言路,这样做能算是妥当吗?况且陛下已经下诏东明等县不得升等,并且听从百姓自愿,如果不是百姓前来申诉,凭什么会有这道诏令呢?反而去搜罗知县的过错,这是为什么呢?"又上言说:"助役之法,朝廷的用意本来很好,这个法令也相当公平,但也有难以施行之处。臣愿意陈述其中不可行的地方,以成全其可行之处;去除其中的弊害,以成全其利益。假如百姓田地多的达到百顷,少的只有三顷,却都被划为第一等。百顷与三顷相比,已经相差三十倍了,而所服的差役却相同。如今若按等第均一出钱以雇人服役,那么百顷者出的钱必定是三顷者的三十倍,况且从此永远没有因等第评定而争讼的事了!这就是它的好处。然而难以施行之处也有五点:百姓难以筹得现钱,这是一;靠近边境的州军防范奸细人员混入很难,这是二;各地田税多有不同,这是三;耆长若雇人服役则盗贼难以制止,这是四;专典若雇人则容易造成官物短缺失陷,这是五。请先

农人唯有丝绢麦粟之类,而助法皆用见钱,故须随时货易,逼于期会,价必大贱。借使许令以物代钱,亦复有退简壅滞及寅缘乞索之患,其害六么。两税及科买贷责,色目已多。使常无凶灾,犹病不能毕公私之费。及起庸钱,竭其所有,恐人无有悦而愿为农者,其害七么。徼幸之人,又能寅缘法意。如近日两浙科一倍钱数,欲自以为功,而使国家受聚敛之怨,其害八么。乡、县定差,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者,犹须十余年而一及之,至于下役,则一二十年乃复一差。今使 出缗钱,官自召雇,雇直轻则法或不行,重此页后原版错简,当接于食货六六之三六前,即「之则民不堪命」句上,参详后文注。

人此页前原版错简,当接于食货六六之三三后,即「共二百八十三」句下,参详前文注。,及省诸州、军、监、县差役公人共五百一人。兼点检梓、遂州等处自来公使厨库牙前,陪费钱物,最为侵刻。若不改更,即今后投名衙前各不愿充役。乞行裁减,上体陛下爱恤百姓之意,率先诸路,讲求利害公忠之实。乞特功奖谕。」故降是诏。其所减衙前及纲运并差官复位牙簿事,仍依奏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诏罢章惇相度夔州路差役。先是,遣惇乘驿同夔州路转运使经制渝州夷贼,惇言:「经制渝州夷贼疆土,难遍历诸州。欲止以渝州役事立定条约,推行于一路。」上批:「诸州役事不同,难止用一法。」故罢之。

同日,司农寺言:「开封府界诸县民岁纳役钱,其乡村第四等已下并免。如非单丁,即与第五等轮差壮丁。」从之。

五月十六日,司农寺及开封府界提举常平司言:「有畿内百姓未知新法之意,见逐乡大户言等第出助役钱多,愿依旧充役。」诏司农寺令诸县晓谕,如有不愿纳钱之人,除从来不当役年月令依条认本等役,候年月至,则赴官充役,更不令纳役钱。又奏:「乞差府界提点司官分诣诸县,同造五等簿,升降民户。如敢将四等已下户升于三等,致人披诉,其当职官吏并从违制,不以赦降原免。」从之。

七月六日,诏御史中丞杨绘、御史刘挚分析所奏差役利害以闻。先是,绘言:「臣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悯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使民宅于大均之域。或有羡余,即以待水旱之岁。然闻干其任者,唯务敛之多而行之峻,致天下不尽晓朝廷之意,将以为率其剩者而官取之么。两浙提点刑狱王廷老,当即其人。 廷:原作「庭」,据《宋史》卷三四○《刘挚传》改。下同。按下文熙宁八年二月条及《栝苍金石志》卷四、《宋史》卷三二○《王古传》,熙宁中有两浙转运使王廷老,字伯、提举常平仓张靓,科两浙一路役钱至七十万,至有一户出三百千。

译商议防范这五种弊害,然后再制定成为固定制度。还请求告诫勉励司农寺,不要为求速成以邀求恩赏,提举司也不得向百姓多加征取以为自己谋求政绩。"刘挚上言说:"陛下忧虑怜悯百姓,认为天下役法有失公平,所以慨然有意要使其大致均平。然而有司建议立法,却往往未能真正上合圣意、下协人情。这个法令说是征钱助役,由官府自行雇人。臣认为其中的弊害说不胜说,姑且略陈其中十条害处:天下户籍,均分为五等,但每户实际虚实、差役轻重,往往各不相同。如今按等第征钱作为标准,就不是单一法令所能齐一的。若要按各家田产的肥瘠不同,因地制宜,一州一县、一乡一家,各自制定法令,那就纷杂错乱,各行其是,还有什么统一可言?这是第一个害处。新法之所以担忧等第簿籍不能真实反映情况,是想通过评估核实产业,另立等第,来确定钱数。然而旧的簿籍既然已不可信,那么如今的评估核实又凭什么保证没有差错?这是第二个害处。上等户常常较少,中、下等户常常较多。上等户所服差役繁重,所以有的人反把现在的助役钱当作幸事;下等户所服差役简轻,所以都把现在的助役钱当作不幸之事。这样优待富户、苦累贫户,并非立法的本意,这是第三个害处。新法之所以要重新评估划定等第、不采用旧簿籍,用意是想多收取雇役钱。担忧上等户人数太少,所以临时提升,把人户升入高等,以凑足征钱的数额。这样一来,贫困窘迫的百姓,怎么能够承受呢?近日府界这种事情已有验证,这是第四个害处。年成有丰有歉,而役人的数目是固定的,助役钱不能短缺,那么助役钱就不像赋税那样有减免缓征的机会,这是第五个害处。农人手中只有丝绢麦粟之类的东西,而助役法都要求用现钱缴纳,所以必须随时变卖,因受期限所迫,价格必定大幅压低。假使允许用实物代替现钱,也仍然会有退货挑剔延误以及趁机索要贿赂的隐患,这是第六个害处。两税以及各种科敷购买、贷放责成,名目已经很多。即使常年没有灾荒,尚且难以承担公私各种费用。再加上要缴纳雇役钱,耗尽百姓所有,恐怕人人都不愿再做农民了,这是第七个害处。有心侥幸邀功的人,又善于揣摩法令用意从中取巧。比如近日两浙科敛的钱数增加一倍,想借此为自己立功,却使国家蒙受聚敛百姓的怨言,这是第八个害处。乡、县差役,本是循环相代,上等户中最重的差役,即使是轮到得最快的,也要十几年才轮一次,至于下等差役,则要一二十年才再轮一次。如今让百姓出缗钱,由官府自行召人雇役,雇价定得轻则法令或许行不通,定得重……(则百姓无法承受),这是第九个害处。役人必须用乡户来充当,是因为有固定产业的人自然会珍重自守,性情愚厚实在的人很少欺诈。如今既然改为雇募,恐怕只能招募到轻浮狡猾、游手好闲、作奸犯科之人,这是第十个害处。天下差役,没有比衙前更重的了,如今司农寺的新法规定,乡户衙前不再差派,原有长名衙前仍旧照旧,把天下官府自卖的酒税、坊

民皆谓供一岁役钱之外,剩数几半。虽司农寺未即从,然民间咸谓廷老必赏之以本路或邻路监司,靓必以餐职或检正。此必咤取数之多而而谤议兴么。乞裁损行下,以安民心。」又言:「东明等县百姓至千百人诣开封府诉超升等第、出助役钱事,本府不受。百姓既无所诉,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谕云,此事相府不知,当与指挥不令升等。仍问汝等知县知否 皆云不知。又诣御史台,臣以本台无例收接诉状,谕令散去。退而访问,乃司农寺不依诸县元定户等,却以见管户口量等第均定助役钱数付诸县,各令管认,升降户等,别造簿籍,前农务而毕。臣切谓凡等第升降,盖视人家产高下,须自下而上,乃得其实。今乃自司农寺先画数,令本县依数定簿,岂得民心甘服哉 京畿者,天下之根本,不可不关圣虑。措置民事,必自州及县,岂有文移下县,州府不知之理 此乃司农寺自知所行于理未安,故不报府,直下诸县,欲其畏威,不敢异议。若关京尹,或致争执,所以不顾事体如此。又今已是农月,如何于农务前毕,欲随夏税起催乎 臣又闻此页后原版错简,当接于食货六六之三四前,即「中书遣娉迪张景温」句上,参详前文注。

之则民不堪命此页前原版错简,当接于食货六六之三四后,即「顾直轻则法不行重」句下,参详前文注。,其害九么。夫役人必用乡户,盖有常产则自重,性愚实则罕欺。今既雇募,恐止得轻猾游浪奸伪之人,其害十么。天下差役,莫重于衙前,今司农新法,乡户衙前更不差,其长名人并听依旧,以天下官自卖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以酬其重难。臣谓此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户自来以承应官中配卖科率,亦难使之均出助钱外难:原作「虽」,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八改。,场务给衙前对折役过分数多估价不尽,亏官实数。今既官自拘收,以私价召卖,则所入固多。乞陛下以此一法诏有司讲求其详,则其它役法更革无难矣役:原作「许」,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八改。。助役之法,望一切寝议。」至是,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同判司农寺曾布言:「臣伏见言事官屡以近日所议差役新法未便,论议纷纭,多失利害之实。窃以朝廷议更差役之法,志于便民,故虽遣使四方,询求利害,而畿甸之事至近而易讲,所遣之官论议措置,条畅明白,多可行者。及至成书,则付之司农则:原作「而」,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九改。,使与开封提点司集议。已,又牓之诸县,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陈。此可谓详且尽矣。臣蹑言者之言,皆臣所未谕,岂蔽于理而未之思乎 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无偏乎 畿内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蹑、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免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且:原作「而」,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九改。

译场收入以及州县坊郭人户所缴的助役钱,用来酬补衙前所承担的沉重繁难之役。臣认为这个办法看似可行,然而坊郭十等户历来是靠承应官府的配卖科敛来定的,也很难使他们均一地缴出助役钱,另外场务给付衙前折抵役钱的份额,估价往往偏低,亏损官府的实际收入数目。如今既然改由官府自行拘收,按私人交易价格出卖,那么所得的收入自然就多了。请求陛下就这一项法令,诏令有司详加讲求,那么其它役法方面的改革就不难了。助役之法,希望能一律停止议行。"到这时,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同判司农寺曾布上言说:"臣看到进言的官员屡次说近日所议的差役新法有不便之处,议论纷纭,大多没能说中利害的实质。臣私下认为,朝廷商议更改差役之法,目的在于便利百姓,所以虽然派使者到四方,探询民情利害,而京畿附近的情况最容易了解讲求,所派的官员议论安排,条理清晰明白,大多可以施行。等到编成法令文书,就交付司农寺,让他与开封提点司一起集议。之后,又张榜公布到各县,凡百姓感到不便之处,都可以自行陈述。这可以说是详尽周密了。臣揣摩进言者的话,都是臣所不能理解的,难道是臣蒙蔽于事理而没有想通吗?还是他们其中有所偏袒,因而言辞难免偏颇呢?京畿地区的上等人户,全部免除了以往的衙前之役,所以如今所缴纳的钱,费用比原来减少了十分之四五;中等人户,以往要充任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的差役,如今让上等户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都出钱资助他们,费用比原来减少十分之六七;下等人户,全部免除了以前的差役,而专门充当壮丁,并且不用缴纳一文钱,所以他们的费用比原来减少了十分之八九。可是进言的人有的却说这是凌虐幼弱百姓,有的说朝廷因此蒙受了聚敛的骂名。如今百姓缴钱免役,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终身不再知道以前的祸患,可是进言的人却说,这是让人缴纳雇役钱,会使人不愿再做农民了。上等户所减少的费用较少,下等户所减少的费用较多,进言的人却说上等户是占了便宜,下等户吃了亏。如今根据各户财产多寡,按等第缴钱,每一等之中,又再分成二等或五等,做到如此均平齐一的地步,已经无以复加了,可是进言的人却说,按等第征钱,不是一种法令所能齐一的,各地各自为法,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了。以往的簿籍,等第划分不均,不足凭信采用,所以想分别委派使者,督促各县,加以刊正,希望评估升降都能公平,可是进言的人却说,旧的等第既然不可信,如今的评估核实,又凭什么保证没有差错?照这样说,那天下的政务就没有可以施行的道理了。按照惯例每三年重造一次簿籍,正是为了调整升降等第,如今的评估增减,也未必不对。况且正在向百姓公告晓谕,如果事情有不便之处,都会加以改正,那么如今的增减实际上还未真正施行,可是进言的人却说,评估划定等第是想多征收雇役钱,把百姓升入上等,来凑足征钱的数目。至于祥符等县因为上等人户过多而减为下等的情况,却偏偏被掩盖不提。凡是州县的差役,没有不可以募人代役的道理。如今投名衙前遍及天下一半,没有不是主管仓库、场务、押运纲运官物的,而承符、手力之类的差役,旧法都允许雇人代役,施行已经很久了。只有耆长、壮丁按如今的安排最为轻省的差役

,故其费十减八九,言者则或以谓凌虐赤子,或以谓朝廷受聚敛之谤。今输钱免役,使之安生乐业,终身不知有前日之患么,言者则以谓起纳庸钱谓:原作「为」,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九改。,则人无悦为农者。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则以谓上户为幸,下户以为不幸。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输钱,逐等之中,又别为二等或五等,其为均平齐一,无以过此,言者则以谓敛钱用等,则非一法所能齐,所在各自为法,则无所总统。昔之簿书,等第不均,不足凭用,故欲分命使者,督察诸县,使功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言者则以谓旧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 如此,则是天下之政无可为之理。编 三年,一造簿书,所以升降等第,今之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方晓示人户,事有未便,皆与改正,则今之增减实未施行,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益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主管仓库、场务、纲运官物,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么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谓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守把城门,潜为内应。役钱之输见钱与纳斛斗,皆取民便为法,如此亦

已周矣,言者则以谓纳见钱则丝、帛、粟、麦必贱,以物代钱则有退拣乞索之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羡余,乃所以备凶年,为朝廷推恩蠲减之计,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 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钱七十万缗而已。畿内户十六万,率钱亦十六万缗。是两浙所输,差半于畿内,募役之余,亦无几矣,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贾藩为县令,差役之事苟有未便,于民法许其自陈。乃不肯受,使趋京师,諠哗词诉,其意必有谓么谓:原作「请」,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改。。藩之不职不法,其状甚众,皆有司所不得不问,故置狱以究之,言者则或以谓藩方为二府所选藩:原作「蕃」,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改。;明非不才,或以谓藩虽有赃私藩:原作「蕃」,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改。,乞一切不问。此皆臣所未谕么。大约御史之言,多如此类。至于助役之法,昨看详奏请,出暝施行,皆开封府与司农寺被旨集议,此天下所知。

译,所以仍旧轮差乡户,不再招募他人。可是进言的人却说,专典若雇人则会造成官物短缺失陷,耆长若雇人则盗贼难以制止;又说靠近边境的奸细之人若应募,就会焚烧仓库,或者把守城门,暗中作为内应。役钱的缴纳,允许用现钱或者缴纳粮米,都是取百姓方便而定的办法,这样做已经很周全了,可是进言的人却说,缴纳现钱那么丝、帛、粟、麦价格必定压低,用实物代钱则又有退货挑剔、索要贿赂的弊害。既然如此,那究竟该怎么办才好呢?以往的徭役,都是由百姓来承担,即使遇上灾荒饥馑,也从未免除过差役。如今征收役钱一定要略有盈余,正是用来防备灾荒之年,为朝廷推恩减免作准备,其余的又专门用来兴办农田水利、增加官吏俸禄,可是进言的人却说,助役钱不像赋税那样有减免缓征的机会。臣不知道以往的衙前、弓手、承符、手力这类差役,可曾有过减免缓征的先例吗?两浙一路,共有一百四十多万户,才征收七十万缗钱而已。京畿地区十六万户,所征的钱也是十六万缗。可见两浙所征的比例,只有京畿的一半,扣除募役所用,剩余的也所剩无几了,可是进言的人却说,官吏为迎合法令用意,两浙想借羡余的钱谋取侥幸,司农寺想借结余作为自己的政绩。贾藩身为县令,差役之事如果有不便之处,按法令允许百姓自行陈述。可他竟不肯受理,逼得百姓赶赴京师喧哗申诉,其中必定另有缘故。贾藩不称职、不守法的种种情形很多,都是有司不得不加以过问的,所以设立案卷加以查究,可是进言的人却有的说贾藩正是二府所选拔任用的人,明摆着不是没有才能;有的说贾藩即使有贪赃私弊,请求一律不予追究。这些都是臣所不能理解的。大概御史所言,大多属于这一类。至于助役之法,先前朝廷详加审议奏请,颁布施行,都是开封府与司农寺奉旨一同集议决定的,这是天下人都知道的事。假使法令有不完善之处,然而进言的人深切论责司农寺,却从未有一句话涉及开封府。开封府对于百姓之事,有什么不该过问的呢?百姓有所陈情而不予受理,这本该是御史所应当论说的,可是进言的人却从未提及。若非内心怀有邪僻之情,有所偏向倾斜,就不应当到如此地步。愿把臣所说的这些话昭示朝廷内外。"因此才有了这道诏令。

十四日,杨绘详细记录了前后四次论助役法的奏章为自己辩解。又上言说:"助役之法,国家正打算把它定为千秋万代的永久制度。凭一个人的智慧,不足以周知天下的利害得失,必须汇集众人的智慧,然后才能穷尽其中的利弊。如今陛下专任王安石,专委曾布,又刚愎自用不听人言,这样却想要建立千秋万代的永久制度,怎么可能做得到呢?"刘挚又上言说:"臣近日论助役之法,说它有十条害处,得到圣旨批转曾布上札子逐条诘难,命臣加以分析辩解。臣私下认为,助役敛钱之法,有大臣在中书省主持其事,有大臣的亲信——中书省的属官以及御史知杂官员在司农寺议定,有大臣选任所谓能干之人担任监司、提举官在各路推行,这上下的态势

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论司农,未尝以一语及开封府。开封于民事何所不预 民有所陈而不受天头原批:「陈,一作告。」,此乃御史之所当言,而言未尝及么。自非内怀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向:原作「拘」,据《长编》卷二二五改。,则不当至此。愿以臣所言宣示中外。」故有是诏。

十四日,杨绘具录前后论助役法四奏以自辨。又言:「助役之法,国家方议立千万年永制。一人之智,不足以周天下之利害,必集众人之智,然后可以尽其利。今陛下专任王安石,专委曾布,又愎人言,如此而欲建千万岁之永制,安可得乎 」刘挚又言:「臣近论助役之法,其害有十,得旨批送曾布札子条件诘难,令臣分析者。窃以助役敛钱之法,有大臣者主之于中书,有大臣之亲——中书之属官及御史知杂者议之于司农寺,有大臣选择所谓能者为监司、提举官而行之于诸路,其势上下若此,可谓易行矣。然旷日弥年,终未有定论,可以为法者,此何谓么 为不顺乎民心而已矣。是故前日采中外士民之说敷告。陛下今以司农为是邪,则事尽于前奏,可以覆视;陛下以臣言为非耶,贬黜而已矣。虽复使臣言之,亦不过所谓十害者。而风宪之官,亦岂当与有司较是非胜负,交口相直,如市人之诟竞 伏望以臣前后论助役之章与司农之言宣示中外,以考是非。若臣言有取,则乞早赐寝罢助役,以安天下之心安:原脱,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二补。;若稍有欺罔,则乞重行窜废,以戒妄言,以谢专权之人。」挚又言:「自青苒之议起,而天下始有聚敛之疑;青苒之议未一,而均输之法行;均输之法未允,而边鄙之谋出;边鄙之谋未息,而漳河之役作;漳河之役未平,而助役之事兴。至助役之法,臣终以谓使天下百姓税赋贷责息利之外而无故升进户等,使 出缗

钱者,皆非国家美事,故天下谓之聚敛。大臣误陛下,而大臣所用者又误大臣。今既颠缕乖错,败乱纲纪,知天下之不容,惧宸衷之回悟,以谓虽中外之士畏避无敢言,其尚敢言者,独御史有职尔,故又使司农荧惑天听,作为偏辞,令臣分析,以摧沮风宪之体,艰梗言路。伏望陛下深察事物之势,用安靖之治,以休息生民,罢分析之旨,以养多士敢言之气。」误绘落翰林学士、御史中丞,为翰林侍读学士,知郑州;挚落餐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衡州盐仓。

十一月,颁募役法。诸户等第输钱,免其身役。官以所输钱立直募人充役。输钱轻重,各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土俗所宜。谓以家业钱或田亩或税钱之类。计一岁募直及应用之数留准备钱,不得过一分,立为岁额。仍随逐处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不足,听敷至第五等,坊郭自随逐处等第均定。

译如此,可以说很容易施行了。然而经年累月,始终没有定论可以成为法令,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不顺应民心罢了。所以此前采集朝廷内外士民的意见广泛陈告。陛下如今若认为司农寺所说的是对的,那么事情在先前的奏章中都已说尽,可以查阅覆核;陛下若认为臣所言不对,贬黜臣就是了。即使再让臣重新陈说,也不过还是所谓那十条害处。而身为掌管风纪的御史官,难道也应当与有司官员争论是非胜负,像市井小民那样互相争吵吗?伏望把臣前后所论助役的奏章与司农寺的说法一并昭示朝廷内外,以考订是非。若臣所言有可取之处,就请早日下诏停止助役法,以安定天下人心;若臣所言略有虚妄不实之处,就请从重加以贬黜废置,以警戒妄言之人,向专权的人谢罪。"刘挚又上言说:"自从青苗法的议论兴起,天下就开始有了聚敛的疑虑;青苗法的议论还未统一,均输法又开始推行;均输法还未能使人心悦诚服,边境的用兵谋划又提出来了;边境的谋划还未平息,漳河的工役又兴起了;漳河的工役还未完工,助役之事又兴办起来了。至于助役之法,臣始终认为,使天下百姓在赋税、贷责利息之外,无故被提升户等,让他们缴纳缗钱,这都不是国家的美事,所以天下人称之为聚敛。大臣误导了陛下,而大臣所任用的人又误导了大臣。如今事情既已颠倒错乱,败坏了朝廷纲纪,深知天下人不能容忍,又担心圣心醒悟回转,认为即使朝廷内外人士畏惧回避不敢进言,其中还敢直言的,唯独御史尚有此职责罢了,所以又让司农寺蛊惑圣听,编造偏颇的言辞,命臣加以分析辩解,用来摧折压制掌管风纪之官的气节,阻塞进言的道路。伏望陛下深察事物的形势,施行安定平静的治理,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撤销让臣分析辩解的旨意,以培养众多士人敢于直言的风气。"于是贬黜杨绘的翰林学士、御史中丞之职,改任翰林侍读学士,出知郑州;贬黜刘挚的崇文院校勘、监察御史里行之职,改任监衡州盐仓。

十一月,颁布募役法。各户按等第缴纳役钱,免除本身应服的差役。官府用所征收的役钱定出雇佣的价钱来招募人服役。缴纳钱数的多少,各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当地风俗习惯而定。(这里所说的等第,)是指按家业钱或者田亩或者税钱之类来划定。计算一年招募所需的钱数以及应用的开支,留作备用金,不得超过十分之一,定为每年固定的数额。仍旧按各地情况均一摊派到第三或第四等,若还不够,允许摊派到第五等,坊郭户则按各地情况的等第自行均定。若贫困到没有可缴之财的,则不予摊派。各户数目多少及缴钱的规则,随着造簿籍时增减,不得超出定额。

熙宁五年三月十七日,皇帝下诏司农寺,把免役法结余下来的钱,命令各县依照常平法放贷收息,用来添补吏人的伙食钱,并要详细拟具条约上奏朝廷。

六月八日,皇帝下诏各路凡是依新法推行募役,若百姓不愿意而官吏强行摊派的,官吏一律按违制论处,即使已经离职遇到大赦也不予宽宥。

八月二十六日,皇帝下诏检正中书刑房公

即贫乏而无可输者勿敷。其户数多寡敷钱则例,随造簿增损,不得溢额。

五年三月十七日,诏司农寺免役剩钱令诸县依常平法给散收息,添助吏人食钱,仍详具条约以闻。

六月八日,诏诸路以新法募役,民不愿而辄抑勒者,官吏并以违制论,虽去官会赦不原。

八月二十六日,诏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充集贤校理。以承之按视淮、浙农田差许等事,能识朝廷所以命使之旨,宣布法意,致州县易于奉承,亟得就绪,故特奖之。

十一月十八日,司农寺言:「已定京东路役法,欲秋料起催。若雇钱及役使重轻尚有未尽,委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详具申寺。」从之。仍自熙宁七年推行。

六年二月十六日,司农寺言:「近诏天下出钱免役,而永兴、秦凤比之他路,民贫役重,恐非朝廷宽恤爱养之意。乞诏诸路提举司并省冗役,以次蠲减,常留二分宽剩,以为水旱阁放之备旱;原作「早」,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三改。。」诏:「陕西之民数困科调,最为贫弱,所出役钱独多诸路,诚为可恤,宜依所奏。」

六月十九日,京东路察访司请自今应推行差役新法,有辄传造言语文字,扇摇百姓,并依扇摇保甲法。从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两浙察访、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尽蠲之。其以家产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比附应放贯百已下放免以闻。」

三月八日,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其旧于役人圆融工费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并用此钱。不足,即用情轻赎铜钱。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于民间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于临时。污吏乘之以为奸,其习弊所从来么,至是始悉禁焉。

十三日,诏:「闻镇、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其后,逐司奏:「体量得诸县去秋旱

灾,以故贫下户亦有拆屋卖钱以给己家粮

译事李承之充任集贤校理。这是因为李承之在巡察淮、浙一带的农田差役等事务时,能够体会朝廷派遣使者的用意,宣布法令的本意,使得州县容易奉行接受,很快就办出了成效,所以特加奖赏。

十一月十八日,司农寺上言说:"已经拟定了京东路的役法,打算在秋粮征收时开始施行。如果雇钱及差役轻重方面还有不完备之处,委托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司详细核实上报司农寺。"皇帝准奏。并从熙宁七年开始在各路推行。

熙宁六年二月十六日,司农寺上言说:"近日下诏天下各地征钱免役,而永兴、秦凤两路与其他路相比,百姓更贫穷、差役更重,恐怕不符合朝廷宽恤爱养百姓的本意。请求诏令诸路提举司一并裁减冗余的差役,依次予以蠲减,经常保留十分之二的结余,作为水旱灾荒时减免的储备。"皇帝下诏:"陕西的百姓屡次困于赋役调发,最为贫弱,所征收的役钱在诸路中独多,实在值得体恤,应当依照所奏施行。"

六月十九日,京东路察访司请求,从今以后凡是推行差役新法,如有擅自传播捏造言辞文字、煽动扰乱百姓的,一律依照煽动扰乱保甲法处置。皇帝准奏。

熙宁七年正月十三日,皇帝下诏:"两浙察访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司一同审察衡量,第五等户所缴的役钱本来就很少。如今若加以减免,用宽剩钱补足,如果开支能够足用,就一律予以蠲免。至于按家产税钱均出而不分等第的地方,就比照应减免的贯百以下户免征的办法上奏。"

三月八日,皇帝下诏:"役钱每千文另外征收头子钱五文。以往在役人身上摊派费用修缮官舍、制作器具、雇用人力搬运等各项开支,如今都用这笔钱支付,不够的话,就用情节较轻的赎铜钱补足。若擅自摊派的,按违制论处,即使离职遇赦也不予宽宥。"在此之前,凡是官家的费用摊派于民间的,称为"圆融",数量多少,往往取决于临时情况。贪官污吏借此营私舞弊,这种积弊由来已久,到此时才彻底加以禁止。

十三日,皇帝下诏:"听说镇州、定州有百姓拆卖房屋木料来缴纳免役钱的,命安抚司、转运司、提举司加以体察衡量,据实上奏。"此后,各司上奏:"体察得知各县是因为去年秋天遭遇旱灾,所以贫穷下等户也有拆屋卖钱来维持自家口粮的……"

食及官中诸费者,非专为纳免役钱么。」

四月二十五日,上论及免役利害,且曰:「今之法,但当使百姓出钱轻如往日,便是良法。至如减定公使钱,犹有以为言者。此实除去衙前陪费深弊。且天下贡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天头原批:「贡,一作供。」,朕悉已罢,人臣亦当体朕此意,以爱惜百姓为心。」冯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于爱民,然措置之间,或有未尽。陛下但当开广聪明,尽天下之议。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吭改作,则天下受赐矣。」

译吃穿及官府各项费用,难道不是专为缴纳免役钱吗?」

四月二十五日,皇上谈到免役法的利弊,并且说:「如今的法令,只要能使百姓出钱比往日轻省,便是良法。至于减定公使钱一事,还有人对此有异议。这实在是革除衙前差役赔垫费用的深重弊病。况且天下进贡之物是用来供奉皇帝一人的,朕已全部罢除,臣子们也应当体察朕这番心意,把爱惜百姓放在心上。」冯京说:「朝廷立法,本意出于爱护百姓,然而在具体施行安排之间,或许有考虑不周之处。陛下只应广开言路,采纳天下人的议论。凡是可行的就施行,有不便之处不妨加以修改,那么天下百姓就都受益了。」

二十九日,诏:「闻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钱则下户太重,常平唯务散多,更不出暝召人情愿,有用等第敷钱与民,极不便。令本路监司速体量按治以闻。」

五月二十五日,诏:「诸路公人,依沿边弓箭手例给田募人。其招弓箭手寨户地,不用此令。凡系官、逃绝、监(收)[牧]等田,不许射买请佃。委本县置簿,估所得租合直价钱,以一年雇钱为准,仍量功优润,以役钱据数拨还转运司。」

七月十九日,司农寺言:「曲阳县尉吕和卿请:五等丁产簿,旧凭书手及耆、户长共通隐漏不实共:原作「供」,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四一改。,检用无据。今《熙宁编 》但删去旧条,不立新制,即于造簿反无文可守,尤为未便。承前建议,唯使民自供手寔、许人纠告之法最为详密,贫富无所隐,诚造簿书之良法么。」诏送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辰、沅二州并依威、茂,听罢免役出钱之法。从察访蒲宗孟请么。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比令以宽剩钱买田募役,须契勘毋妨准备灾伤等用。价高处罢买。」以两浙路转运使王廷老言:「衢州西安县买山田价高,用钱十二万缗,乃是募一县之役。既破放省税,又失免役牙税官钱。」而司农寺言,恐不独两浙所费如此,欲改法,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罢给田募人充役,已就募人听如旧,其走死停替者勿补。

七月五日,诏:「进纳出身人,有旨落『进纳』字者,不以官户例减役钱。」从司农寺请么。

十月二十三日,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之,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先是,以民资产出钱免役,吕和卿请立告赏,使自陈其实,谓之手实。而御史中丞邓绾言丞:原作「亟」,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五改。:「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余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贾,通货殖豹,四民之一么。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豹畜、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折阅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 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 徒使嚣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法未善可知矣。」故有是诏。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荆

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民间出办不易,至每年所收,广有宽剩。」诏荆湖路有宽剩钱,各权减二年。

十月十七日,诏:「自今宽剩役钱并买扑坊场等钱,更不给役人,岁终具羡数申司农寺。余应系常平司物,常留一半。

译二十九日,诏令说:"听闻淮南路推行新法,有很多违背律令之处,役钱方面下等户负担过重,常平仓只顾着大量散发钱粮,却不再询问百姓是否情愿,又用等第摊派钱财给百姓,极为不便。命令本路监司迅速查明情况、按治此事上报朝廷。"

五月二十五日,诏令说:"各路的公人,依照沿边弓箭手的惯例给田招募人员。招募弓箭手的寨户所占土地,不适用此项法令。凡属于官府的、绝户逃亡的、监牧使用的田地,不准许射买承佃。责成本县设置簿册,估算所得租金应折合的价钱,以一年的雇钱为标准,再酌情给予优待照顾,把役钱按数额拨还给转运司。"

七月十九日,司农寺上奏说:"曲阳县尉吕和卿请求:五等丁产簿,从前依靠书手以及耆长、户长共同隐瞒漏报不实("共"字原作"供",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四一改),查核起来没有依据。如今《熙宁编》只是删去了旧的条文,却没有订立新的制度,这样一来造簿反而无章可循,尤其不方便。此前有人建议,只有让百姓自己申报实情、并允许他人纠举告发的办法最为周密,贫富都无从隐瞒,实在是造簿书的好办法。"诏令将此事送交提举编修司农寺条例司。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令辰州、沅州二州都依照威州、茂州的先例,允许免除役钱征收之法。这是听从了察访使蒲宗孟的请求。

熙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令说:"近来命令用宽剩钱购买田地招募役人,必须核实清楚,不要妨碍灾伤赈济等用途的储备。价钱高的地方停止购买。"这是因为两浙路转运使王廷老上奏说:"衢州西安县购买山田价钱高昂,用了十二万缗钱,竟相当于招募一县役人的费用。这样既减损了应上缴朝廷的省税,又损失了免役牙税的官钱。"而司农寺上奏说,恐怕不只是两浙路花费如此之多,想要修改法令,所以有这道诏令。

四月十二日,诏令停止给田招募人员充役,已经招募到的人听凭照旧任用,其中逃亡死亡停役替补的不再补充。

七月五日,诏令说:"进纳出身的人,有旨意去掉'进纳'二字的,不按官户的先例减免役钱。"这是听从了司农寺的请求。

十月二十三日,诏令说:"听闻东南地区推行手实簿法,公私都感到烦扰,命令赶紧暂时废止此法,责成司农寺重新详加议定后上报。"此前,因为按照百姓的资产征收役钱来免除劳役,吕和卿请求订立告发奖赏之法,让百姓自行申报实情,称之为手实。而御史中丞邓绾说("丞"字原作"亟",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五改):"凡是百姓用来维持生计的物品,都是日常使用、家家都有的。如今若要百姓全部申报出钱,那么这些东西本来是供家中使用,并非专门用于出租营利;若说要指定为供家所用之物,可是有时会有剩余,难免要拿去与人交易。这样一来,家家都担忧被人告发揭发,人人都可能犯下隐瞒的罪过,百姓将手足无措。经商坐贾,流通货物营利,是四民之一。他们的有无交易,不过是衣食器用、粮食牲畜、丝麻布帛这一类东西。有的春天有而夏天已经折价卖掉了,有的秋天存着而冬天已经散失了,那么官府的簿册怎能拘管得住?隐瞒的罪过又怎能不触犯?这样只会让好争讼的人为了赏钱去告发泄愤而彼此互相告讦,胆小怕事的人则宁可饿死也不敢经营谋生。这个办法不够完善由此可知。"所以有这道诏令。

熙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荆湖路察访使蒲宗孟上奏说:"两路原本摊派的役钱太重,民间办理起来并不容易,可是到每年收缴的时候,却出现大量的

」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于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承望提举司风指,广令民间出钱。又有提举司希求劳绩,或官吏、士庶妄陈利害,减省役人,除 役钱,而民间所出一切如旧,致宽剩数渐倍矣矣:原作「多」,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六改。。天下皆谓朝廷许法聚敛,州县以役人日减,公事日繁,虽迫以严刑,犹不能办。役人以仓法太重,募钱太轻,无以自养,不愿就役,上下失所,公私共患。乞令诸路州县依先降免役条募耆长、户长天头原批:「条,一作钱。」,及有不当过减役人,并限定人数,令逐月募钱有备外,其宽剩止留一分已上,毋过二分。」三司使沈括亦言:「先兼两浙察访,体量本路自行役法后,乡村及旧无役人多称不便,累具利害,乞减下户役钱。窃详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豹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以臣愚见,无若使无役者输钱,役重者受禄,轻役自依徭法。今州县重役,不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余于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蹑之类,咤坊场河渡余钱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

为督敛,轻重相补天头原批:「轻重,作一重轻。」,民力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收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硕四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硕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揲子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硕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硕两;见在八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硕匹两。开封府界,收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三贯文,支七万七千一百四十贯文,应在钱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贯,见在钱八万八百五十八贯文。京东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贯两:钱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八贯,丝、绵一百五十九两,支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八十一贯文,应在钱九万二百八十七贯,见在钱、丝、绵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七十一贯两。京东西路,收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贯,支三十万四百七十贯,应在钱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贯,见在钱、斛三十六万七千六百二十六贯硕六百:天头原批:「六,一作二。」。京西南路,收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二贯,支二十万三千三百六十贯,应在钱三万三千一百二十贯,见在钱、银二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贯两。河北东路路:原作「北」,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七改。,收五十一万三千一十四贯硕两,支三十一万九千七十二贯七十:天头原批「十,一作百。」,应在钱五万五百一十贯,见在四十六万二千

一百八十一贯硕匹缗。

译宽剩钱。"诏令荆湖路凡有宽剩钱的,各自暂减两年。

十月十七日,诏令说:"从今以后宽剩役钱以及买扑坊场等钱,不再发给役人,年终把结余的数目呈报司农寺。其余属于常平司的物资,经常留存一半。"

十一月二十六日,侍御史周尹上奏说:"各路募役钱,原来的指挥是在规定数额之外留出一分宽剩钱。听说各州县秉承提举司的意旨,广泛地让民间多出钱财。又有提举司为了求取政绩,或者官吏、士人百姓妄言利害,减省役人,免除役钱,可是民间所出的钱财却一切照旧,导致宽剩的数目逐渐加倍("矣"字原作"多",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六改)。天下人都说朝廷允许法外聚敛,州县因为役人一天天减少,公事一天天繁重,即使用严刑逼迫,仍然办不成事。役人因为仓法太重、募钱太轻,无法养活自己,不愿意就役,上上下下都失去应有的秩序,公私都深受其害。请命令各路州县依照先前颁降的免役条例(天头原批:"条,一作钱")招募耆长、户长,凡是不应当过度裁减役人的,一并限定人数,让每月的募钱有储备之外,宽剩钱只留一分以上,不超过二分。"三司使沈括也上奏说:"先前我兼任两浙察访,体察了解到本路自从实行役法之后,乡村以及原来没有役人负担的人家大多说不方便,多次陈述利害,请求减少下等户的役钱。我详细考察立法的本意,本来是想让百姓均摊劳力,负担重役的人不能不加以帮助,没有劳役负担的人不能不让他们出力相助。依我愚见,不如让没有劳役负担的人出钱,负担重役的人领取俸禄,负担轻役的仍旧依从原来的徭役法。如今州县的重役,不过是衙前、耆户长、散从官这一类。衙前的费用坊场河渡钱本可以够用,其余的向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户、寺观等征收,坊场河渡的余钱足以支付俸禄,出钱的人家不多,那么州县就容易督促征收,轻重相互补足(天头原批:"轻重,作一重轻"),民力自然均衡。"诏令司农寺酌情考虑后上报。

这一年,各路呈报司农寺全年收缴的免役钱。收入一千零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四两:金、银、钱、粮、绢帛一千零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出金、银、钱、粮、绢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结余银、钱、粮、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石两;实际结存八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两。开封府界,收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三贯文,支七万七千一百四十贯文,应结余钱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贯,实际结存钱八万八百五十八贯文。京东东路,收五十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贯两:钱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八贯,丝、绵一百五十九两,支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八十一贯文,应结余钱九万二百八十七贯,实际结存钱、丝、绵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七十一贯两。京东西路,收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贯,支三十万四百七十贯,应结余钱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贯,实际结存钱、粮三十六万七千六百二十六贯石六百(天头原批:"六,一作二")。京西南路,收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二贯,支二十万三千三百六十贯,应结余钱三万三千一百二十贯,实际结存钱、银二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贯两。河北东路("路"字原作"北",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七改),收五十一万三千一十四贯石两,支三十一万九千七十二贯七十(天头原批:"十,一作百"),应结余钱五万五百一十贯,实际结存四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一贯石匹缗。河北西路,收六十二万八千九百三贯石(天头原批:"八,一作三

河北西路,收六十二万八千九百三贯硕天头原批:「八,一作三。」,支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七十九贯硕,应在钱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七贯,见在五十九万四千八百七十五贯硕束。永兴军等路,收九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二贯,支五十二万六百三十四贯,应在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二贯:钱九万一千八百四贯,见在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贯硕束。秦凤等路,收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二贯,支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一贯,应在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八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七贯。河东路,收五十二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二贯硕两,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五贯硕片,应在一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贯硕两,见在五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五贯硕匹两束。淮南东路,收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支三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八贯,应在一十七万六千五十三贯硕,见在钱二十三万二千二十六贯。淮南西路,收三十四万八千二百贯,支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一十四万一千八十六贯,见在钱二十万三千三百三贯。两浙路,收八十万五千八百四十四贯,支六十八万九千二十贯,应在钱三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贯,见在钱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贯。江南东路,收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贯,支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贯,应在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见在钱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二贯。江南西路,收三十九万六百六十一贯匹,支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五十九贯,应在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九贯硕,见在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六贯硕匹两片。荆湖南路,收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应在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见在六十六万七千八十四贯硕两。荆湖北路,收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支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应在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见在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福建路,收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应在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见在五十三万六十五贯。成都府路,收六十万九百四十九贯,支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三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九千二百三十二贯。梓州路,收三十四万六十六贯,支二十三万二千二百四十五贯,应在三万八千五百六十贯,见在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二贯匹两硕道。利州路,收四十二万九百七十五贯,支一十七万三千四百二贯,应在一万四千三十九贯,见在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贯匹两。夔州路,收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贯两,支一十

七万七千九百一十八贯两,应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贯,见在二十万一千九百二十五贯两。

译"),支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七十九贯石,应结余钱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七贯,实际结存五十九万四千八百七十五贯石束。永兴军等路,收九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二贯,支五十二万六百三十四贯,应结余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二贯:钱九万一千八百四贯,实际结存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贯石束。秦凤等路,收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二贯,支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一贯,应结余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八贯,实际结存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七贯。河东路,收五十二万五千三百七十二贯石两,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五贯石片,应结余一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贯石两,实际结存五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五贯石匹两束。淮南东路,收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贯,支三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八贯,应结余一十七万六千五十三贯石,实际结存钱二十三万二千二十六贯。淮南西路,收三十四万八千二百贯,支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五贯,应结余钱一十四万一千八十六贯,实际结存钱二十万三千三百三贯。两浙路,收八十万五千八百四十四贯,支六十八万九千二十贯,应结余钱三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贯,实际结存钱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贯。江南东路,收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贯,支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贯,应结余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实际结存钱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二贯。江南西路,收三十九万六百六十一贯匹,支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五十九贯,应结余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九贯石,实际结存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六贯石匹两片。荆湖南路,收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应结余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实际结存六十六万七千八十四贯石两。荆湖北路,收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支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应结余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实际结存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福建路,收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应结余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实际结存五十三万六十五贯。成都府路,收六十万九百四十九贯,支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五贯,应结余钱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三贯,实际结存钱三十六万九千二百三十二贯。梓州路,收三十四万六十六贯,支二十三万二千二百四十五贯,应结余三万八千五百六十贯,实际结存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二贯匹两石道。利州路,收四十二万九百七十五贯,支一十七万三千四百二贯,应结余一万四千三十九贯,实际结存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贯匹两。夔州路,收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贯两,支一十七万七千九百一十八贯两,应结余四千一百二十八贯,实际结存二十万一千九百二十五贯两。广南东路,收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贯,支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贯,应结余一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贯,实际结存八万七千五百一十七贯两。广南西路,收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六贯,支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贯,应结余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贯,实际结存一十万二千二百五十五贯。

熙宁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奏说:"勾当公事王觉会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酌情考虑:兴国军永兴县百姓,每纳税钱一份,就要出役钱一份,如今减去十分之二。"诏令减去十分之五。

七月九日,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沈括保留本官,改任集贤院学士、知宣州。此前,侍御史知杂事蔡确弹劾沈括曾用白札子向吴充陈说免役之事,认为可以改变法令,让轻役仍旧按原来

广南东路,收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贯,支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贯,应在一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贯,见在八万七千五百一十七贯两。广南西路,收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六贯,支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贯,应在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贯,见在一十万二千二百五十五贯。

熙宁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七月九日,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沈括守本官,为集贤院学士、知宣州。先是,侍御史知杂事蔡确论括以白札子诣吴充陈说免役事,谓可变法,令轻役依旧轮差。括为侍从近臣,既见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执政处阴献其说。兼括累奉使察访,职在措置役法,是时但欲裁减下户钱数,未尝言复差役。今非其职而遽请变法,盖自王安石罢相,括恐大臣于法(今)[令]有所改易,故潜纳此说以窥伺其意,为附结之资。故有是命。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言:「近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今相度:欲令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如未有人应募,据税户多少,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每都保毋得过五人。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量所催多少支给雇钱,共无得过充雇户长钱数。仍依旧一税一替,愿再充者听。如有违犯,并依旧条内甲头减户长一等。」诏送司农寺相度以闻。

十八日,诏:「诸路命官使臣,咤军期亡殁,其子娉不该荫免者,本户役钱减放五年。」从司农寺请么。

十九日,诏诸路依旧置牙司。从司农寺请么。

二十七日,司农寺言:淮南东路提举司乞本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从之。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乞增募州县裁减过当役人及增雇钱,从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咤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司农寺拨还。从本寺请么。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 ,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 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 令式》为目。」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初定役法时,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恐非法意。请下司农寺行下本路改正。他路有类此者,令提举司依此施行。」从之。

七月十二日,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

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

译的方式轮流差派。沈括身为侍从近臣,既然发现朝廷法令有不便之处,却不公开上疏,只是在执政大臣那里暗中献上自己的说法。而且沈括多次奉命出使察访,职责本在于处理役法事宜,当时只是想裁减下等户的钱数,未曾说要恢复差役制。如今他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却贸然请求变法,大概是因为自从王安石罢相以后,沈括担心大臣对法令有所改动,所以暗中提出这种说法来窥探朝廷的意向,作为攀附结交的资本。所以有这道任命。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上奏说:"近来各路都说甲头催税不便,如今酌情考虑:想要命令各路依照原定役法的钱数雇募户长。如果没有人应募,就根据纳税户的多少,轮流选取四等以上的保丁催税,每个都保不得超过五人。每人须催收百户以上的税,酌量所催多少发给雇钱,总数不得超过原先充当雇户长的钱数。仍旧依照原来一税一换的制度,愿意继续充任的听凭其便。如有违犯,一并依照旧条例中甲头低于户长一等的规定处理。"诏令送司农寺酌情考虑后上报。

十八日,诏令说:"各路担任官职的使臣,如果因为军务而死亡,其子孙不该荫补免役的,本户役钱减免五年。"这是听从了司农寺的请求。

十九日,诏令各路依旧设置牙司。这是听从了司农寺的请求。

二十七日,司农寺上奏说:淮南东路提举司请求本路一并按照乡村民户的物产实际价值摊派役钱。听从了这个请求。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请求增募州县裁减过度的役人并增加雇钱,听从了这个请求。

十月三日,诏令从今年八月降下朝廷旨意之后,各路凡是推行役法实际支用的军人俸禄,与所代替的役人雇食等钱相比较,年终统计数目呈报司农寺拨还。这是听从了本寺的请求。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上奏说:"常平旧令,大多已经修改,免役等法,从来没有编定。如今除了应当删修的部分列为令之外,所定约束事项,小的定为令,其名目数量样式之类定为式,请求以《元丰司农令式》为名。"听从了这个请求。

元丰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上奏说:"秀州嘉兴、崇德两县最初制定役法时,用僧舍器物的估价来摊派役钱,恐怕不合法令本意。请命令司农寺行文本路改正。其他路有类似情况的,也命令提举司照此办理。"听从了这个请求。

七月十二日,诏令两浙路坊郭户的役钱依照乡村的先例,按照产业情况裁定免征之法。当初,诏令坊郭户不满二百千钱、乡村户不满五十千钱的,一并免缴役钱。

后来又诏令乡村应当按照各县民户家业状况裁定免征之法。到这时,提举司上奏说:"乡村下等户有家业不满五十千钱却仍要缴钱的,坊郭户二百千钱以下的却全都免缴,轻重不均。"所以有这道诏令。

二十八日,提举成都府路常平等事范子谅上奏说:"本路的役钱,厘毫以下的化零为整,其零头结余的钱与役钱一并收纳登记。我私下详细研究立法之初,本来是以民户税额为标准来定制(天头原批:"税,一作庶"),计算应纳劳役的数目作为固定费用,按例征钱,那么钱数有限,能使百姓明白信服。可是如今开始出现零散不齐的情况,又反复化零折算,增加的功夫不定。而且征收钱财入官,也应当明白清楚,不宜文字条理繁琐曲折,白白让官吏借机营私舞弊。如今酌情考虑:民户缴纳,自应化零为整,减免厘毫以下的部分。这样钱数不多,账簿也能简省,便于核算。"听从了这个请求。

八月十二日,诏令派遣司农寺都丞吴雍会同两浙路提举官商议役法,催促尽快了结。

十月十七日,诏令麟州、

」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提举成都府路常平等事范子谅言:「本路役钱,厘毫以下者圆零就分,其圆零出剩钱与役钱一处收附。臣窃详议法之初,本以民税为定制天头原批:「税,一作庶。」,计输役之数以为常费,立例出钱,则钱有限,使民信而易知。则今始为畸零不齐,又复圆零覆折,增功不定。且取材入官,亦当明白,不宜文理委曲,徒令吏史旁缘为奸。今相度:民户供输,自合圆零就整,减放厘毫以下。钱数不多,庶几文簿简省,易为会计。」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遣司农寺都丞吴雍同两浙路提举官讲议役法,催促结绝。

十月十七日,诏麟、府二州乡村户毋出役钱,初,韩绛言:「麟、府、丰三州上番义军已免输役钱丰:原作「豊」,据《长编》卷三○○改。,而并边土薄乡村户贫乏,宜蠲之。」事下司农寺,以为丰州初无役钱,麟、府州乡村户岁输一万余缗,请如绛奏,而以太原、汾、泽、晋、绛宽剩役钱补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蓬、阆二州免役钱以家业多少定数。以利州路提举司言「所部役钱未均,蓬、阆二州上户家业多而税钱少,下户家业少而税钱多,至第一、第二等户输钱少于第四、第五等」故么。

同日,广南西路提举常平等事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纔二十万,盖不过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募役实用钱十四万缗,余四万缗,谓之宽剩。百姓贫乏,非他路比,上等之家不能当湖湘中下之户,而役钱之出, 用税钱,税钱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于身丁。广西之民,身之有丁么,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钱,甚可悯么。广南东、西路监司、提举司吏人一月请给,上同于令录天头原批:「录,一作禄。」,下倍于摄官,谓当裁损,以减雇钱,庶以宽身丁田米之所出,与夫下户役钱,甚大利么。」诏下本路提举官齐谌相度。谌请监司、提举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给钱第减二千「第」下原衍一「二」字,据《长编》卷三○一改。,岁可减役钱一千二百余缗。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诏司农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场等事有干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七月二十八日,司农寺都丞吴雍言:「乞置局,会天下役书,删除烦复,支酬庸直,比较轻重,拟成式样,下逐路讲求报应,再功删定。」从之。又言:「就差官钩考存留耆壮雇直,并支酬衙前钱物,计置聚之京师,或转移沿边,变易金、谷。」诏提举司限一月具数以闻。

八月一日,司农寺都丞吴雍言:「议定淮、浙两路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会定岁用有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

译府州的乡村户不再缴纳役钱。当初,韩绛上奏说:"麟州、府州、丰州三州的上番义军已经免缴役钱("丰"字原作"豊",据《长编》卷三○○改),而边境地区土地贫瘠、乡村户贫困,应当免除他们的役钱。"此事下交司农寺,司农寺认为丰州本来就没有役钱,麟州、府州的乡村户每年缴纳一万余缗,请求依照韩绛的奏请办理,而用太原、汾州、泽州、晋州、绛州的宽剩役钱来补充。

十二月十四日,诏令蓬州、阆州二州的免役钱按照家业多少来确定数额。这是因为利州路提举司上奏说"本路所辖的役钱负担不均,蓬州、阆州二州的上等户家业多而税钱少,下等户家业少而税钱多,以至于第一、第二等户所缴的钱反而少于第四、第五等户"的缘故。

同日,广南西路提举常平等事刘谊上奏说:"广西一路,户口才二十万,大概不过相当于江、淮地区的一个大郡,可是百姓所出的役钱竟达十九万缗,招募役人实际所用的钱是十四万缗,剩余四万缗,称之为宽剩。百姓贫困,不是其他路可以相比的,上等人家的财力还比不上湖湘地区中下等户,而役钱的征收,是根据税钱来摊派的,税钱既然很少,又要按田米来摊派,田米不够,又要向丁身征收。广西的百姓,凡有丁身的,既要按钱纳税,又要按米折算,这是一身已经承担了两项赋税,几乎是前代的弊法。如今既然还不能废除这些,却又要摊派役钱,实在令人怜悯。广南东、西路监司、提举司的吏人每月的薪俸,上等相当于县令、录事,下等也是摄官的一倍,应当加以裁减,用来减少雇钱,使身丁税、田米的负担得以宽松,以及下等户的役钱,会有很大的好处。"诏令交下本路提举官齐谌酌情考虑。齐谌请求监司、提举司的吏员以及通引官、客司每月的薪给都各减二千("第"字下原多衍一个"二"字,据《长编》卷三○一改),每年可减少役钱一千二百余缗。听从了这个请求。

元丰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诏令司农寺凡更改常平、免役、坊场等事关系到重大法令的,不得随意呈报酌情处理意见,一律先行奏报请示朝旨。

七月二十八日,司农寺都丞吴雍上奏说:"请求设置局所,汇集天下的役法文书,删除繁复的内容,核算酬劳标准,比较轻重,拟定统一的格式,下发各路商议斟酌后回报,再次核对删定。"听从了这个请求。他又上奏说:"就地派遣官员核查存留的耆长、壮丁的雇钱,以及应支付酬劳的衙前钱物,统一汇集到京师,或者转运到边境,兑换成金银谷物。"诏令提举司限期一个月内统计数目上报。

八月一日,司农寺都丞吴雍上奏说:"议定淮南、两浙两路的役法文书,裁减冗余人员一千三百余人,节省钱财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核算出全年结余宽剩钱一百零四万余缗。各路的役法文书多有类似情况,请求先从靠近京城的两三个路开始修定,再下发各路仿照回报。"听从了这个请求,命令吴雍与司农寺主判一同详细制定。

三日,司农寺上奏说:"免役坊场钱,民户不愿意到州里而愿意到县里缴纳的,或者因为官府催缴不力,却在核查账目时又重新征收,造成烦扰的,都请求予以免除,向相关责任人追缴。"听从了这个请求。

闰九月十三日,诏令司农寺各路请求减少役人钱粮的建议一律不得施行。

十二月一日,诏令琼州、万安、昌化、朱崖军依照威州、茂州、黎州、雅州的先例废除免役法,仍旧实行差役制。这是因为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等人上奏请求的缘故。

元丰五年三月四日,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上奏说:"从唐代

诸路役书多若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诸路依仿报应。」从之,令吴雍与司

农寺主判详定。

三日,司农寺言:「免役坊场钱,人户不愿赴州而愿就县输送,或缘官司失催纳,而咤驱磨帐状,却行收敛,重为烦扰者,皆乞除免,于干系人理纳。」从之。

闰九月十三日,诏司农寺诸路请减役人钱毋得施行。

十二月一日,诏琼州、万安、昌化、朱崖军令依威、茂、黎、雅州罢免役法,依旧差役。以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等奏请么。

五年三月四日,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言:「由唐至于五代,暴政所兴,二广则户计一丁,出钱数百,输米一硕。江东、西许之酿酒则纳曲钱,与之食盐则输盐米,供军须即有鞋钱,入仓库则有 钱,正税之外又有租钱。宋有天下,承平百年,二广之丁米不除,江南榷酒而收曲钱,民不得盐而入米,比五代为功赋矣。嘉佑中,许商通茶,乃立租钱。茶租以税为本,比国初又功赋矣。陛下起王安石而相之,又以安石所推引而任吕惠卿、曾布、李承之,内则议令,外则察访,举天下之法而新之。上下日以赴功,而一切禁言新令之不便。行之数年,天下讼之,法弊而民病,色色有之,其于役法尤甚。臣请试言其甚者:朝廷立一法,使民出钱,而害法者十。不原赋税本末轻重而出钱,一么;不正天下之籍而出钱,二么;下户出钱,三么;庸钱太厚天头原批:「厚,一作多。」,又有徒费,四么;出钱太重,五么;宽剩太多,六么;法未成而立法之臣去朝廷,七么;司农不察法,仓官不救弊,八么;减役人而桩留其钱,九么;百色配买,贱价伤民,十么。凡此数弊者,不见于上而见于民,民情壅于上闻,甚可痛么。救今日之弊,岂有难哉,陛下鉴害法者悉更之,民享十利矣。」诏:「刘谊职在奉行法度,既有所见,自合公心陈露。辄敢张皇上书,惟举摭一二偏僻不齐之事,意欲 坏大法,公肆诞谩,上惑朝廷,外摇众听,宜功显黜黜:原作「绌」,据《长编》卷三二四改。,以儆在位,特勒停。」

九月二十五日,广南西路提举司言:「准诏,依朱初平、刘谊所乞,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四州军不行役法,依旧差役人。今欲以海北诸州宽剩役钱充海南州军雇役。」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户部言:「司农寺准朝旨就置官局,会天下役书,审察修定。虽已有讲议到路分,续准朝旨罢局。契勘推行役法,迨今十余年,诸路申请增损改更一件不少,条例烦复,兼役人多寡、场务优重、佣酬之类亦有未均,开封府界见用役书 略特甚。今相度:除淮东、两浙路系吴雍先已议定施行外,其余分路欲乞从本部参酌,刊成完书。

译到五代,暴政兴起,两广地区按户计丁,出钱数百,缴纳米一石。江东、江西允许酿酒的要缴纳曲钱,给百姓食盐就要征收盐米,供应军需就有鞋钱,入仓库就有仓储费,正税之外又有租钱。宋朝拥有天下,承平已有百年,两广的丁米之税没有废除,江南实行酒类专卖而征收曲钱,百姓得不到食盐却要缴纳米粮,比五代时的赋税更重了。嘉祐年间,允许商人通行贩茶,于是订立租钱。茶租以税额为基础,比开国之初的赋税又更重了。陛下起用王安石担任宰相,又因王安石所推荐引用而任用吕惠卿、曾布、李承之,朝内则议订法令,朝外则派遣察访,把天下的法令全都加以革新。上上下下每天都忙于事功,却一律禁止说新法有不便之处。推行了几年后,天下人都在议论,法令弊病丛生而百姓受害,各种情况都有,尤其以役法为甚。臣请试着说说其中最严重的弊病:朝廷订立一项法令,让百姓出钱,可是有害于法令的弊端却有十种。不推究赋税的本末轻重就征收钱财,这是一;不整顿天下的户籍就征收钱财,这是二;下等户出钱,这是三;雇佣的酬劳过厚(天头原批:"厚,一作多"),又造成白白的浪费,这是四;征收的钱数过重,这是五;宽剩钱过多,这是六;法令还没制定完善而制定法令的大臣就离开了朝廷,这是七;司农寺不体察法令的弊端,仓官不补救弊病,这是八;裁减役人却把节省下来的钱财积存起来,这是九;各种摊派采购,压低价格损害百姓,这是十。凡是这些弊病,朝廷看不到而百姓却承受着,民情被壅塞而无法上达,实在令人痛心。要挽救如今的弊病,难道有什么困难吗?只要陛下明察这些危害法令的弊端并全部加以改正,百姓便能享受十种好处了。"诏令说:"刘谊职责所在应当奉行法度,既然有所发现,本应秉公陈述。竟敢危言耸听地上书,只是列举一两件偏颇不实之事,意图败坏国家的重要法令,肆意夸大欺骗,向上蒙惑朝廷,向外动摇众人的视听,应当明令罢黜("黜"字原作"绌",据《长编》卷三二四改),以警戒在位的官员,特此勒令停职。"

九月二十五日,广南西路提举司上奏说:"遵照诏令,依照朱初平、刘谊所请,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四州军不实行免役法,仍旧实行差役制。如今打算用海北各州的宽剩役钱来充作海南州军雇役的费用。"听从了这个请求。

元丰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户部上奏说:"司农寺遵照朝廷旨意就地设置官局,汇集天下的役法文书,审核修定。虽然已经有一些路分商议拟定完成,随后又遵照朝旨撤销了该局。查考推行役法,到现在已经十多年,各路申请增减改动的事项不少,条例繁复,而且役人的多寡、场务的轻重、酬劳的标准之类也有不均衡的地方,开封府界现行的役法文书尤其简略。如今酌情考虑:除了淮南东路、两浙路已由吴雍先前议定施行外,其余各路请由本部参照斟酌,编成完整的文书。"听从了这个请求。

元丰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门下侍郎司马光上奏说:"百姓出力,来供应朝廷的劳役,这是自古至今从未改变的做法。熙宁年间,执政大臣认为百姓只因差役而破产,不惜增加税收,于是请求按照家产的高低,各自命令出钱,雇人充役。查考因差役而破产的,只有乡户衙前存在这种情况。至于其余的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壮丁,没听说有破产的。乡户衙前之所以破产,大概是因为山野愚昧之人不善于办事,让他们主管官府的财物,有的因水火损坏而受损,有的被

」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门下侍郎司马光言:「百姓出力,以供在上之役,盖自古及今未之或改。熙宁中,执政者以为百姓惟苦差役破产,不惮增税,乃请据家赀高下,各令出钱,雇人充役。按咤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有之。自余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壮丁,未闻破产者

么。其乡户衙前所以破产者,盖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干事,使之主绾官物,或咤水火损败,或为上下侵欺,是致欠折,备偿不足,有破产者。至于长名衙前,么在公庭,勾当精熟,每经重难差遣经:原作「轻」,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二五改。,积累分数,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 夫差役出于民,钱亦出于民。今使民出钱雇役,何异割鼻饲口 朝三暮四,于民何所利 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更使之一 输钱,则是赋敛愈重,非所以宽之么。故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差得自宽,而贫者困穷日甚,殆非所以抑兼并,哀惸独,均赋役么。又监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户外多取羡余,或一县至数万贯,以冀恩赏,规进取,不顾为民世世之患。又国家旧制所以必差青苒户充役人者,为其有庄田、家属,有罪难以逃亡,故颇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为不法,一旦事发,单身窜匿,何处州县不可投名 又农家所有,不过谷、帛与力,自古赋役,无出三者。自行新法以来,青苒、免役钱及赋敛多责见钱及:原作「又」,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二六改。。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今来丰岁谷贱,已自伤农,况迫于期限,不得半价,尽粜所收,未能充数,家之糇粮,不暇更留。若值凶年,则又无谷可粜,人人卖田,无所可售,遂至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敢复议。此农民所以重困么。又比年以来,物价愈贱,而阅阎益困。所以然者,钱皆聚于官中,民间乏钱,货重物轻。臣愚以为宜悉罢免役钱,其州县诸色役人,并依旧制,委本县令、佐揭簿定差,替见雇役人。其衙前先召募人投充长名,召募不足,然后差乡村人户。每经历重难差遣,依旧以优轻场务充酬奖。所有见在免役钱,拨充州县常平本钱,以户口为率,存三年之蓄,有余则归转运司。凡免役之法,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力力:原作:「功」,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二六改。,利于富者,不利于贫者。及今耳目相接,犹可复旧,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复差役矣。」

八月十六日,户部言:「诏修诸路役书。请敷出役钱除先立数外,所留宽剩不得过二分,余行减放。其自来不及二分处,即依旧。」从之。

十月二十五日,诏耆户长、壮丁之役,皆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人并罢。

译上下侵吞欺骗,因而造成亏欠,赔偿不足,就有破产的。至于长名衙前,长期在官府任职,办事熟练精通,每经历一次艰难重要的差遣("经"字原作"轻",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二五改),累积功劳分数,另外获得轻松的场务作为酬奖,往往因此致富,哪里有什么破产之说?差役出自百姓,钱财也出自百姓。如今让百姓出钱雇人服役,与割掉鼻子来喂饱嘴巴有什么区别?朝三暮四,对百姓有什么好处?而且从前担任役人的都是上等户,那些下等的单丁户、女户以及品官、僧道,本来没有劳役负担,如今却要他们一律出钱,这就使得赋税征敛更加沉重,并非用来宽减百姓负担的办法。所以自从推行免役法以来,富裕人家反而得以宽松,而贫穷的人日益困窘,恐怕并非用来抑制兼并、怜悯孤苦、均平赋役的办法。而且监司、地方官中不仁厚的人,在向雇役人户之外多征收羡余钱财,有的一个县竟达数万贯,用来谋求朝廷的恩赏、谋求升迁,不顾及这是百姓世世代代的祸患。而且国家原来的制度之所以一定要选派青苗户充当役人,是因为他们有田产、家属,犯罪难以逃亡,所以能够比较自我珍惜爱护。如今雇用浮浪之人充役,他们平日就肆意违法,一旦事情败露,只身逃窜隐匿,天下哪个州县不能去投靠藏身?而且农家所拥有的,不过是谷物、布帛和劳力,自古以来的赋役,也不外乎这三样。自从推行新法以来,青苗钱、免役钱以及赋税征敛大多要求缴纳现钱("及"字原作"又",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二六改)。钱不是私人家里能铸造的,必须通过贸易得来。如今遇到丰年谷贱,本来已经伤害了农民,何况又迫于期限,来不及等到好价钱,卖出所有收成也未必能凑足数目,家中储备的口粮,也来不及留存。倘若遇到荒年,那就更没有谷物可卖,人人都想卖田却无处出售,于是只好宰牛卖肉、砍桑树卖柴薪,来年的生计,都不敢再去考虑。这就是农民深受其困的原因。而且近年以来,物价越来越低贱,而百姓也越来越困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钱财都聚集在官府手中,民间缺钱,货物贵重而钱财轻贱。臣愚以为应当全部废除免役钱,州县各种役人,一律依照旧制,责成本县县令、佐官查阅簿册确定差派,替换现在雇用的役人。至于衙前,先招募人员充任长名衙前,招募不足,然后再从乡村人户中差派。每经历一次艰难重要的差遣,仍旧用轻松的场务作为酬奖。所有现存的免役钱,拨作州县常平仓的本钱,按人口比例,储备三年的储蓄,有多余的就归还转运司。凡是免役法,都是纵容富强的人应役出力,却征收贫弱不服役者的财力,这样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趁现在事情耳目还相接近,还可以恢复旧制,如果时间再久一些,富人已经习惯了这种状况,百姓就不可能再恢复差役了。"

八月十六日,户部上奏说:"诏令修订各路役法文书。请求摊派征收役钱除了原先定下的数额外,所留存的宽剩钱不得超过十分之二,其余的一律予以减免。原来不到十分之二的地方,就依旧不变。"听从了这个请求。

十月二十五日,诏令耆长、壮丁的劳役,一律改为招募充任,保正、甲头、承帖人一并废除。

【宋会要 免役】

(天头原批:"此卷与《大典》二万七百二十五重")

哲宗元祐元年正月十四日,户部上奏说:"遵照诏令:'开封府界及各路耆长、户长、壮丁的差役,一律改为招募。用保正代替耆长催收赋税,甲头代替户长,承帖人代替壮丁,一并废除。'详细考察被招募的耆长、户长,如果用一定数额的钱财雇募,恐怕所支付的数额过

【宋会要 免役】

天头原批:「此卷与《大典》二万七百二十五重。」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户部言:「准 :『府界诸路耆长、户长、壮丁之役,并募。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看详所募耆、户长,若用钱数雇募,即虑所支数少,应募不行。兼第四等以下旧不出役钱,只轮充壮丁。窃虑诸路提举司州县为见今降朝旨并创行雇募,却于人户上更敷役钱。今相度:欲乞应府界诸路自来有轮差及轮募役人去处,并乞依元役法。如有合增损事件,亦依役法增损,条具施行。」从之。

二月一日,中书舍人苏轼言:「窃见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而有司奉行过当,通计天下,乃十四五。然行之几十六七年,常积而不用,至三千余万贯硕。先帝圣意固自有在,而愚民无知,咤谓朝廷以免役为名,实欲重敛。斯言流闻,不可以示天下后世。臣谓此钱本出民力,理当还为民用,此先帝圣意所欲行者。今日所当追探其意,还于役法中散之,以塞愚民无知之词,以兴长世无穷之利。臣伏见熙宁中尝行给田募役法,其法以系官田如退滩、户绝、没纳之类,及用宽剩钱买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亲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宽剩钱以为他用,故更相驳难,遂不果行。臣谓此法行之有五利:朝廷若依旧行免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钱。咤积所省,益买益募,要之数年,雇钱无几,则役钱可以大减。若行差役法,则每一名省得一名色役。色役既减,农民自宽,其利一么。应募之民,正与弓箭手无异,举家衣食,出于官田,平时重犯法,缓急不逃亡,其利二么。今者谷贱伤农,民卖田常苦不售。若官与买,则田、谷皆重,农可小舒,其利三么。钱积于官,常苦弊重。若散以买田,则货弊稍均,其利四么。此法既行,民享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宽剩钱者,凡以为我用耳,疑谤消释,恩德显白,其利五么。独有二弊:贪吏狡胥与民为奸,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暂出应役。一年半岁,即弃而走,此一弊么。愚民寡虑,见利忘

译少,招募不成。而且第四等以下户原来不缴役钱,只轮流充当壮丁。担心各路提举司、州县因为如今降下朝廷旨意一律改为招募,却又向民户加征役钱。如今酌情考虑:凡开封府界及各路原来就有轮流差派及轮流招募役人做法的地方,一并依照原来的役法执行。如果有应当增减的事项,也依照役法酌情增减,逐条列出施行。"听从了这个请求。

二月一日,中书舍人苏轼上奏说:"我私下见到先帝当初推行役法时,规定征收宽剩钱不得超过十分之二,用来防备灾荒。可是有关官员执行过度,通计天下的数目,竟达到十分之四五。然而推行了将近十六七年,一直积存不用,达到三千余万贯石。先帝的圣意本自有其用意,而愚昧的百姓不明真相,竟说朝廷以免役为名,实际是想加重聚敛。这种说法流传开来,不可以显示给天下后世看。臣认为这些钱本来出自百姓的财力,按理应当还归百姓使用,这正是先帝圣意想要施行的做法。如今应当追寻先帝的本意,把这些钱重新散发到役法之中,以此堵住愚昧百姓无知的言论,来兴起惠及后世无穷的利益。臣见到熙宁年间曾经推行给田募役法,这个办法是用官府所有的田地,如退滩、绝户、没收充公的田地之类,以及用宽剩钱购买百姓的田地来招募役人,大体就像边境地区的弓箭手制度。臣在密州任职时,亲自推行过这个办法,先招募弓手,百姓觉得很方便。可是还不到半年,这个办法又被废止了。左右的大臣一心求速成,而且想利用宽剩钱做其他用途,所以彼此互相反驳非难,最终没有能够实行。臣认为这个办法推行起来有五种好处:朝廷如果仍旧推行免役法,那么每招募一名役人,就能省下一名的雇钱。如此累积所节省的钱财,越来越多地购买田地、招募人员,用不了几年,雇钱花费就所剩无几,那么役钱就可以大幅减少。如果推行差役法,那么每一名役人就能省下一名色役的负担。色役既然减少,农民自然宽松,这是第一个好处。应募的百姓,正与弓箭手没有区别,全家的衣食,都出自官田,平时不敢轻易犯法,紧急时刻也不会逃亡,这是第二个好处。如今谷贱伤农,百姓想卖田常常苦于卖不出去。如果官府来购买,那么田地和谷物的价格都会回升,农民可以稍稍宽舒,这是第三个好处。钱财积存在官府里,常常苦于弊病深重。如果散发出去用来买田,那么钱财货物就能大致均衡,这是第四个好处。这个办法一旦推行,百姓享受到好处,就会追念领悟先帝当初征收宽剩钱的用意,原来都是为了我们百姓自己使用,疑虑诽谤自然消除,恩德显现分明,这是第五个好处。只有两个弊端:贪婪的官吏与狡猾的胥吏跟百姓相勾结作弊,用贫瘠的田地充抵官田,雇一个浮浪之人暂时出来应役。过了一年半载,就抛弃田地逃走,这是第一个弊端。愚昧的百姓考虑不周,见到利益就忘掉……

患,闻官中买田募役,即急以田中官,以身充役。业不离主,既初无所失而骤得官钱,必争为之。充役之后,永无休歇,患及子娉,此二弊么。但当许法以防二弊,而先帝之法决不可废。今日既欲尽罢宽剩钱,将来无继,而系官田地数目不多。见在宽剩钱虽有三千万贯硕,而兵兴已来,借支几年。臣今擘画,欲于内帑钱帛中支还兵兴以来所借钱斛,复全三千万贯硕,止于河北、河东、陕西被边三路行给田募役法。使五七年间役减太半,农民富庶,以备缓急,此无穷之利么。今弓箭手有甲马者给田二顷半,此以驱命

译忧虑在于:一听说官府买田招募役夫,百姓就会急忙把自家田地交给官府,用自身去充当差役。田产仍归自己耕种,本来起初并无损失,反而骤然得到官府的钱,必然会争相去做。可是一旦充役之后,便永远没有休止之时,祸患连累到子孙的婚配,这是其中的两大弊端。只应当制定法令来防范这两种弊端,而先帝所定之法绝不可废除。如今既然打算把"宽剩钱"全部废止,将来就没有后续的钱粮来源,而官府所掌的田地数目又不多。现存的宽剩钱虽有三千万贯石,但自用兵以来,已经借支了好几年。臣现在筹划,想从内库的钱帛中拨出,偿还用兵以来所借支的钱粮,使三千万贯石之数重新补足,仅在河北、河东、陕西三个边境路推行给田募役法。使得五七年间差役减少大半,农民富足安康,以此备不时之需,这是无穷无尽的利益。如今弓箭手中有铠甲战马的,给田二顷半,这是用来驱使他们服役……

偿官,且犹可募,则其余色役,召募不难。臣谓良田二顷可募一弓手,一顷可募一散从官,则三千万贯硕可以足用。」后有诏送役法所。

六日,三省、枢密院司进呈门下侍郎司马光奏:「窃见免役之法,其害有五:旧日差役之时,上户虽差充役次有所陪备,然年满之后,却得休息数年,营治家产,以备后役。今则年出钱,无有休息,或有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者,此其害一么。旧日差役之时,下户元不充役。今来一例出免役钱,驱迫贫民,剥肤椎髓天头原批:「椎,一作竭。」。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聚为盗贼,此其害二么。旧日差役之时,所差皆土著良民,各有宗族、田产。使之作公人,管干诸事,各自爱惜;使之主守官物,少敢侵盗。所以然者,事发逃亡,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故么。今召募四方浮浪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赃,主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则挈家亡失,变易姓名易:原作「百」,据《长编》卷三六五改。,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官物亦无处理索,此其害三么。自古农民所有,不过谷、帛与力,凡所以供公赋役,无出三者,皆取诸其身而无穷尽。今朝廷立法,曰我不用汝力,输我钱,我自雇人。殊不知农民出钱难于出力。何则 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无积钱数百贯者。自古丰岁谷贱,已自伤农,官中更以免役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矣。平时一斗直钱者不过直四五十,更急则三二十,丰年犹可以粜谷送纳官钱,若遇凶年,则谷、帛亦无,不免卖庄田、牛具、桑柘,以钱纳官。既家家各卖,如何得售 惟有拆屋伐桑以卖薪卖:原作「买」,据本书食货一三之四、六五之三○改。,杀牛以卖肉。今岁如此,来岁何以为生 是官立法,以殄尽民之生计,此其害四么。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敛役钱,广积宽剩,以为功效,希求进用。今朝廷虽有指挥,令役钱宽剩钱不得过二分,窃虑聚敛之臣犹依傍役钱作名目,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此其害五么。陛下近诏臣民各上封事,言民间疾苦,所降出者约数千章,无有不言免役钱之害者,足知其为天下之公患无疑么。以臣愚见,为今之计,莫若直降 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簿定差。仍令刑部检会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愿充役者,即令充役;不愿充役者,从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

译偿还官府欠款尚且可以招募,那么其余各种色役,招募起来就不难了。臣认为良田二顷可以招募一名弓手,一顷可以招募一名散从官,那么三千万贯石就可以够用了。」此后有诏令送交役法所。

六日,三省、枢密院一同进呈门下侍郎司马光的奏疏:「臣私下认为免役法,其害处有五点:过去差役的时候,上等户虽然被差遣充役时要有所赔备,但是年限满了之后,却能休息几年,经营家产,为以后的差役做准备。如今则每年都要出钱,没有休息的时候,有的人所出的钱数甚至多于过去充役赔备的钱,这是第一个害处。过去差役的时候,下等户本来不用充役。如今一律要出免役钱,逼迫贫民,剥肤椎髓(原批:「椎」,一作「竭」)。家产耗尽之后,流离迁移无处可归,弱者辗转死于沟壑,强者聚集成为盗贼,这是第二个害处。过去差役的时候,所差遣的都是本地土著良民,各自都有宗族、田产。让他们做公人,管理办理各种事务,各自都爱惜名声;让他们看管官府财物,很少敢侵吞盗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旦事情败露逃亡,有宗族、田产的牵累会使他们有所顾虑的缘故。如今招募四方游荡无业之人来充当差役,他们没有宗族、田产的牵累,做公人就肆意作奸营私,曲解法律接受贿赂,看管官府财物就侵吞欺骗盗窃挪用,一旦事情败露,就带着全家逃亡,改换姓名,另外前往别的州县冒名投靠。官府无从追捕,官府财物也无处追索,这是第三个害处。自古以来农民所拥有的,不过是谷物、布帛与劳力,凡是用来供应公家赋役的,都不出这三样,都是从他们自身索取而没有穷尽。如今朝廷立法,说我不用你的劳力,你给我交钱,我自己雇人。却不知道农民出钱比出力更难。为什么呢?钱不是民间所铸造的,都出自官府。上等农户所多有的,不过是庄田、谷物布帛、耕牛农具、桑树柘树罢了,没有积攒几百贯钱的。自古以来丰年谷贱,本已伤害农民,官府再用免役等各种钱来催逼,那么谷价就会更贱。平时一斗谷子值钱不过四五十文,更急迫的时候只值二三十文,丰年还可以卖谷来缴纳官钱,如果遇上凶年,那么谷物、布帛也都没有,就不免要卖掉庄田、耕牛农具、桑树柘树,用得来的钱缴纳官府。既然家家户户都在卖,怎么能卖得出去?只能拆房子、砍桑树来卖柴,杀牛来卖肉。今年这样,明年靠什么生活呢?这是官府立法,来断绝民众的生计,这是第四个害处。提举常平仓司只顾多征敛役钱,广泛积攒宽剩钱,把这当作政绩,以此谋求升迁任用。如今朝廷虽然有指示,规定役钱宽剩钱不得超过两分,但臣担心那些搜刮聚敛的官员还是会依托役钱名目,隐藏宽剩钱,使得偏远地区的百姓得不到圣上的恩泽,这是第五个害处。陛下近来诏令臣民各自上呈密封奏事,陈述民间疾苦,所批下来的大约有几千份,没有不说免役钱的害处的,足以知道这确实是天下共同的祸患无疑了。依臣愚见,为今之计,不如直接颁降诏令,天下的免役钱一律全部废除。各种色役人员一律依照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人数,委托本县县令、县佐亲自查看五等丁产簿来确定差遣。同时命令刑部检会熙宁元年现行的差役条例,雕版印刷颁布给各州。所差遣的人,如果本人愿意亲自充役的,就让他充役;不愿意充役的,任凭他自行选雇有品行操守的人代替,雇钱多少,由私下商量决定。如果所雇的人逃亡,就责令本人另外雇人。如果携带官府财物潜逃,就责令本人赔偿填补。这样,各种公人都能得到有根基、有品行的人来担任,很少敢做出格的事,官府各项事务,也没有不能办好的。眼下已经雇

若将带却官物,勒正身陪填。如此,则诸色公人尽得有根柢行止之人,少敢作过,官中百事,无不修举。其见雇役人,候差到役人,放令逐便。数内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难,向日差役之时,有咤重难破家产者。朝廷为此 始计作助役法,自后条贯优假衙前,诸公使库、许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干当,诸上京纲运,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大将管押,其麤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节级管押,衙前若无差遣,不闻更有破产之人。若今日差充衙前,科民间陪备,亦少于向日,不至有破家产者。若犹以衙前户力难以独任,即乞依旧法于官户、僧寺、道蹑、单丁、女户有屋产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及百硕以上者,并令随贫富分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免。其余产业,并约此为准。所有助役钱,令逐州桩管,据所有多少数目,约本州岛衙前重难分数,每分合给几钱。遇衙前合当重难差遣,即行支给。尚虑天下役人利害逐处各有不同,欲乞于今来 内更指挥行下开封府界及诸路转运司,誊下州县,委逐处官看详。若依今来指挥别无妨碍,可以施行,即便依此施行;若有妨碍,致施行未得,即仰限 到日,具利害擘画申本州岛。仰本州岛类聚诸县所申,择其可取者,限 书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画,申转运司。转运司类聚诸州所申,择其可取者,限 书到一季内,具利害画一奏闻。朝廷候奏到,委执政官再功看详,各随宜修改,别作一路一州一县 施行,务要所在役法曲尽其宜。」从之。初议役法,蔡确言此大事么,当与枢密院共之,故三省、枢密院同进呈。

二十日,门下侍郎司马光言:「免役钱已悉废罢,复祖宗差役旧法,乃天下之幸。臣闻令出惟行弗惟反。彼免役钱虽于下户困苦,而上户优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习熟。一旦变更,不能不怀异同。又复行差役之初,州县不能不小有烦扰。又提举官专以多敛役钱为功,惟恐役钱之罢。若见朝廷于今日所下 微有变动,必更相告曰:『朝廷之 果尚未定,宜且蹑望。』必竞言免役钱不可罢。朝廷万一听之,则良法复坏矣。伏望朝廷执之坚如金石,虽有小小利害未备,俟诸路转运司奏到,徐为改更,亦未为晚。当此之际,愿朝廷勿以小人言轻坏利民良法。」

二十八日,置详定役法所。诏:「门下侍郎司马光近建明役法,大意已善。缘关涉事众,尚虑其间未得尽备,及继有执政论奏,臣僚上言役法利害,若不精功考究,何以成万世良法 宜差资政殿大学士兼侍读韩维、吏部尚书吕大防、工部尚书娉永、给事中兼侍读范纯仁专切详定以闻「侍」下原有一「讲」字,据《长编》卷三六七删。

译用的役人,等到新差的役人到位后,就放他们各自方便离去。这其中只有衙前一役号称最为繁重艰难,往昔差役的时候,有因此重役而破家荡产的。朝廷为此才开始谋划设立助役法,此后条例优待照顾衙前,各公使库、许厨酒库、茶酒司,都改差将校去经办,各地送往京城的纲运,招募得到卸任的官员或者差遣使臣殿侍、军大将押运,那些粗劣物品以及零星物品,就差遣将校或节级押运,衙前如果没有差遣,就没有听说还有破产的人。如果今天差人充任衙前,向民间摊派的赔备,也比过去要少,不至于有破家产的。如果还是认为衙前一役户力难以独自承担,那就请依照旧法,对官户、僧寺、道观、单丁户、女户中,房屋产业每月租金收入达到十五贯、庄田中等年成所收达到一百石以上的,都命令按贫富分出等第,出助役钱。达不到这个数目的,予以免除。其余的产业,都参照这个标准执行。所有的助役钱,命令各州桩存管理,根据所有钱数多少,估算本州衙前重难役的分数,每分应当给多少钱。遇到衙前应当承担重难差遣的时候,就发放支给。还担心天下各地役人的利害情况各处并不相同,请求在如今这道诏令中再加以指示下达开封府界以及各路转运司,转发到各州县,委托各处官员详细审看。如果依照如今的指示没有妨碍,可以施行的,就依此施行;如果有妨碍,导致无法施行的,就限令到达之日起,写明利弊筹划上报本州。命本州汇集各县所申报的内容,选取其中可取的,限令文书到达一个月之内写明利弊筹划,上报转运司。转运司汇集各州所申报的内容,选取其中可取的,限令文书到达一季之内,写明利弊筹划详细奏闻。朝廷等待奏报到来后,委托执政官再次详细审看,各自根据情况加以修改,分别按一路一州一县施行,务必要使各地的役法都尽善尽美。」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当初商议役法的时候,蔡确说这是件大事,应当与枢密院一同商议,所以三省、枢密院一同进呈。

二十日,门下侍郎司马光进言:「免役钱已经全部废除,恢复祖宗差役的旧法,这是天下的幸事。臣听说命令一旦发出就应当施行而不应当反复。那免役钱虽然对下等户来说困苦不堪,而对上等户来说却很方便,施行已经将近二十年,人心已经习惯了。一旦有所变更,人们不能不心怀异议。而且重新施行差役之初,州县也不能不稍有些烦扰。再加上提举官专门以多征敛役钱作为功绩,唯恐役钱被废除。如果他们看到朝廷在今天所下达的指示稍有变动,必定会互相转告说:『朝廷的意图恐怕还没有定下来,应当暂且观望等待。』一定会争相说免役钱不可以废除。朝廷万一听信了他们的话,那么良好的法令就又要被破坏了。恳请朝廷坚定不移地执行,如金石一般坚定,即使有一些小的利弊尚未完备,等到各路转运司奏报到来之后,慢慢加以改动,也还不算晚。在此关头,希望朝廷不要因为小人的话而轻易破坏利民的良法。」

二十八日,设立详定役法所。诏令说:「门下侍郎司马光近来建议阐明役法,大意已经很好。因为牵涉的事情很多,还担心其中未能完全周备,加上此后又有执政大臣议论上奏,臣僚也上言役法的利害,如果不精心加以考究,怎么能成就万世的良法呢?应当委派资政殿大学士兼侍读韩维、吏部尚书吕大防、工部尚书娉永、给事中兼侍读范纯仁专门负责详细审定后奏闻(「侍」字下原有一个「讲」字,据《长编》卷三六七删去),并将逐项文字抄录交付韩维等人。」在此之前,知枢密院章惇进言:「近日奉旨与三省一同进呈司马光请求废除免役、施行差役一事

,仍将逐项文字抄付韩维等。」先是,知枢密院章惇言:「近奉旨与三省同进呈司马光乞罢免役、行差役事札子,其间甚多 略,今条陈如左:一、今月初三日札子内称:『旧日差役之时,上户虽差充役次有所陪备,然年满之后,却得休息,今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其害一么。』又札子内却称:『彼免役钱虽于下困苦,而上户优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习熟,一旦变更,不能不怀异同。』臣看详司马光旬日之间,两此后原版有脱落,当据《长编》卷三六七补入「入札子」至「惟是雇人代写」一大段文字。

以便民「以便民」至「而不知朝廷」一大段文字,与后文重复,当删。参详下注。,不知如此草草更张,反更为害。诸路州军见此指挥,必妄意朝廷惟在速了,不欲令人更有议论,故立此限,迫促施行。望风希合,以速为能,岂更有擘画 上项两节,乃是空文。且诸县既迫以五日之限,苟且施行犹恐不暇,何由更具利害申陈 诸县既不申陈,诸州凭何擘画 诸州既无擘画,转运司欲具利害,将何所凭 又况人怀蹑望,谁肯措辞 如此,则生民受弊,未有已时。光虽有忧国爱民之心,而其讲变法之术措置无方,施行无绪。可惜朝廷更法美意,又将偏废于此时。有识之人,无不喟叹。伏乞更功审议。臣所看详,且据司马光札子内抵捂事节而已。至于见行役法,今日自合修改。但缘差役、免役各有利害,要在有讲求措置之方,使之尽善。臣再详光所论事,亦多过当,唯有称『下户元不充役,今来一例纳钱』,又『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谷贱已自伤农,官中更以免役及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此二事最为论免役纳钱利害要切之言。然初朝廷自议行免役之时,本为差役民受困苦,大则破家,小则毁身,所以议改新法。但为当时所遣使者不能体先帝爱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惟欲咤事以为己功,或务苟且速就,或务多取役钱,妄意百端,徼幸求进。法行之后,差役之旧害虽已尽去,而免役之新害随而复生。民间徒见输纳之劳,而不知朝廷「自便民」至「而不知朝廷」一大段文字,与后文重复,当删。参详上注。

文书「文书」前原版有脱落,当据《长编》卷三六七补入「入札子」至「惟是雇人代写」一大段文字。,所差之人,但占名著字,事有失错,身当决罚而已,民间中、下人户甚以为苦。自免役法行,或勒向来受雇行遣人充手分,支与雇钱。许若此等人曲法受赃,即与旧日何异 一、称:『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敛役钱,广积宽剩,以为功效,希求进用。今朝廷虽有指挥,令役钱宽剩不得过二分,窃虑聚敛之臣依傍役钱别作名目钱:原作「为」,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三○及《长编》卷三六七改。

译的札子,其中有很多疏漏,如今逐条陈述如下:一、这个月初三的札子中说:『过去差役的时候,上等户虽然被差遣充役时要有所赔备,但是年限满了之后,却能休息,如今所出的钱数多于过去充役赔备的钱,这是第一个害处。』但是札子中又说:『那免役钱虽然对下等户来说困苦,而对上等户来说却很方便,施行已经将近二十年,人心已经习惯,一旦变更,不能不心怀异议。』臣详细审看,司马光在十天之间,前后(此后原版有脱落,应当据《长编》卷三六七补入「入札子」到「惟是雇人代写」一大段文字)

以便利百姓(「以便民」到「而不知朝廷」一大段文字,与后文重复,应当删去。详见后面的说明。),不知道如此草率地更改法令,反而更加有害。各路州军看到这个指示,一定会妄自揣测朝廷只是想要尽快了结此事,不想让人们再有议论,所以设立这个期限,催促施行。他们只会迎合上意、以求速成为能事,哪里还会有认真的筹划呢?以上两点,都只是空文。况且各县既然被五天的期限所逼迫,仓促施行都还恐怕来不及,哪里还能详细写明利弊上报呢?各县既然不能上报,各州又凭什么筹划呢?各州既然没有筹划,转运司想要写明利弊,又将凭借什么呢?更何况人人心怀观望,谁肯认真措辞呢?如此下去,百姓受到的弊害,就没有尽头了。司马光虽然有忧国爱民之心,但他讲求变法的方法措置失当,施行没有条理。可惜朝廷更改法令的美好用意,又将在此时被白白荒废。有见识的人,无不为此叹息。恳请再加以详细审议。臣所详细审看的,只是根据司马光札子中相互抵牾的地方而已。至于目前施行的役法,今天本来就应当加以修改。只是因为差役、免役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有讲求措置的办法,使之尽善尽美。臣再次详审司马光所论述的事情,也有很多过分之处,只有他所说的『下等户本来不用充役,如今一律要缴纳钱财』,以及『钱不是民间所铸造的,都出自官府。上等农户所多有的,不过是庄田、谷物布帛、耕牛农具、桑树柘树罢了,谷价已经贱到伤害农民,官府再用免役以及各种钱来催逼,那么谷价就会更贱』,这两件事最为切中免役纳钱利害的要害之言。然而当初朝廷自己议定施行免役法的时候,本来是因为差役使百姓受困受苦,重则破家,轻则伤身,所以商议改行新法。只是因为当时所派遣的使者不能体察先帝爱民的心志,成就法令本意的良善,只想借这件事来成就自己的功劳,有的一味图求苟且速成,有的一味图求多征役钱,胡乱揣测各种办法,侥幸求得升迁。新法施行之后,差役的旧害虽然已经完全去除,但免役的新害却又随之产生。百姓只看到缴纳的劳苦,却不知道朝廷(「自便民」到「而不知朝廷」一大段文字,与后文重复,应当删去。详见前面的说明。)

文书(「文书」前面原版有脱落,应当据《长编》卷三六七补入「入札子」到「惟是雇人代写」一大段文字。),所差遣的人,只是挂名占位,事情如有失误差错,本人应当受到责罚而已,民间中、下等户对此深以为苦。自从免役法施行以来,有的地方强行让先前受雇办事的人充当手分,支给他们雇钱。倘若这些人曲解法律接受贿赂,那和过去又有什么不同呢?一、称:『提举常平仓司只顾多征敛役钱,广泛积攒宽剩钱,把这当作政绩,以此谋求升迁任用。如今朝廷虽然有指示,规定役钱宽剩不得超过两分,但臣担心那些搜刮聚敛的官员会依托役钱另外设立名目,隐藏宽剩钱,使得偏远地区的百姓得不到圣上的恩泽。』臣详细审看这些话,也不太切中事理。大抵一般人之常情,谋求个人私利的人多,而心怀公道爱护百姓的人少。如果朝廷以积攒钱财多作为奖赏勉励的标准,那么必定会有人以搜刮聚敛来邀功请赏。如今朝廷既

,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臣看详所言,亦未中事理。大抵常人之情,谋己私利者多,而向公爱民者少。若朝廷以积钱多为赏劝,则必以聚敛邀功。今朝廷既不许取宽剩,及掊刻者必行黜罚,则提举官若非病狂,岂肯力求黜罚 况役钱若有宽剩,未委作何名目可以隐藏 以此验之,言已 阔。一、称:『臣民封事言民间疾苦,所降出者约数千章,无有不言免役之害,足知其为天下之公患无疑。』臣看详臣民封事降出者,言免役不便者固多,然其间言免役之法为便者,亦自不少。盖非人人皆言免役为害,事理分明。然臣愚所见,凡言便者多上三等人户,言不便者多下等人户。大抵封事所言利害,各是偏辞,未可全凭以定虚实当否。惟须详究事实,方可兴利除害。一、称:『莫若直降 命,应天下免役悉罢。其诣色

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簿定差。仍令刑部检按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臣看详此一节尤为 略,全然不可施行。且如熙宁元年役人数目尤多,后来累经裁减,三分去一,今来岂可悉依旧数定差 又令刑部检会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且旧日每修编 ,比至雕印颁行之时,其间冲改已将及半。盖以事目岁月改更,理须续降后 。今日天下政事,比熙宁元年以前改更不可胜数。事既与旧不同,岂可悉检用熙宁元年以前见行条贯 窃详司马光之意,必谓止是差役一事。今既差役依旧,则当时条贯便可施行。不知虽是差役一事,而官司上下关连,事目极多,条贯动相干涉,岂可单用差役一门 显见施行未得。一、称:『向日差役之时,有咤重难破家产者。朝廷为此始议作助役法。然自后条贯优假衙前衙:原脱,据上文及《长编》卷三六七补。,应公使库、许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干当。又上京纲运,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大将管押,其麤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节级管押,衙前若无差遣。』臣看详此一节,自行免役法后来,凡所差将校干当厨库等处,各有月给食钱。其召募官员、使臣,并差使臣将校、节级管干纲运官物,并各有路费等钱,皆是支破役钱。今既差役,则无钱可支,何由更可差将校管干,及召募官员管押 一、称:『若以衙前户力难以独任,即乞依旧于官户、僧寺、道蹑、单丁、女户有屋业、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及百硕以上者,并令随贫富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放免。其余产业,并约此为准。』臣看详自免役法行,官户、寺蹑、单丁、女户各已有等第出纳役钱之法。今若既出助役钱,自可依旧,何须一切并行改变 且如月掠房钱十五贯,已是下等之家。

译然不允许留取宽剩钱,而且搜刮聚敛的人必定会受到罢黜惩处,那么提举官如果不是疯狂了,怎么会极力求取被罢黜惩处呢?何况役钱如果有宽剩,还不知道会用什么名目可以隐藏起来呢?由此验证,这话说得实在是疏阔了。一、称:『陛下诏令臣民封呈密奏,陈述民间的疾苦,所批下的大约有几千份,没有不说免役的害处的,足以知道这确实是天下共同的祸患无疑了。』臣详细审看臣民所上密封奏事批下的内容,说免役不便利的固然很多,但是其中说免役法为便利的,也自然不少。大概并非人人都说免役是害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然而依臣愚见,凡是说便利的大多是上等三户,说不便利的大多是下等户。大抵密封奏事所说的利害,各自都是有所偏颇的言辞,不能完全凭此来判定真假是非。只有必须详细考究事实,才能兴利除害。一、称:『不如直接颁降诏令,天下的免役一律全部废除。各种色役人员,都依照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人数,委托本县县令、县佐亲自查看五等丁产簿来确定差遣。同时命令刑部检核熙宁元年施行的《差役条贯》,雕版印刷颁布给各州。』臣详细审看这一条尤其疏漏,完全不可施行。况且像熙宁元年役人的数目尤其多,后来经过多次裁减,减去了三分之一,如今怎么可以完全依照旧的数目来确定差遣呢?又命令刑部检会熙宁元年施行的《差役条贯》,雕版印刷颁布给各州。况且过去每次修编条例,等到雕版印刷颁行的时候,其间经过冲改的已经将近一半了。这是因为事目会随着岁月推移而改变,按理须要陆续颁降后续条例。如今天下的政事,比起熙宁元年以前已经改动得数不胜数。事情既然与过去不同,怎么可以完全检用熙宁元年以前施行的条例呢?臣私下揣测司马光的意思,一定认为只是差役这一件事而已。如今既然差役恢复旧制,那么当时的条例便可以施行。却不知道虽然只是差役这一件事,但是官府上下互相关联,事目极多,条例动辄互相牵涉,怎么可以单单只用差役这一项呢?显然可见这是无法施行的。一、称:『往昔差役的时候,有因重役而破家荡产的。朝廷为此才开始商议设立助役法。此后条例优待照顾衙前,凡是公使库、许厨酒库、茶酒司,都改差将校去经办。再者,送往京城的纲运,招募得到卸任的官员或者差遣使臣殿侍、军大将押运,那些粗劣物品以及零星物品,就差遣将校或节级押运,衙前因此没有了差遣。』臣详细审看这一条,自从免役法施行以来,凡是所差遣的将校去经办厨库等处,都各自有按月发给的食钱。招募的官员、使臣,以及所差遣的使臣将校、节级管理押运纲运官物,也都各自有路费等钱,这些都是从役钱中支出的。如今既然恢复差役,就没有钱可以支出,又怎么能再差遣将校经办,以及招募官员押运呢?一、称:『如果认为衙前一役户力难以独自承担,那就请依照旧法,对官户、僧寺、道观、单丁户、女户中,有房屋产业、每月租金收入达到十五贯、庄田中等年成所收谷物达到一百石以上的,都命令按贫富等第出助役钱。达不到这个数目的,予以免除。其余的产业,都参照这个标准执行。』臣详细审看,自从免役法施行以来,官户、寺观、单丁户、女户各自已经有按等第出纳役钱的办法了。如今如果既然要出助役钱,自然可以依照旧例,何必要一律全部加以改变呢?况且像每月租金十五贯,已经是下等的人家了。如果命令他们出助役钱,显然是不容易的。又再命令凡是庄田中等年成所收达到一百石以上的也要缴纳助役钱,那就尤其是苛刻搜刮了。凡是内地,中等年成一百石谷物,粗细两种粮食相搭配,加起来还不值一万钱。如果是不靠近水路的州军,不过

若令出助役钱,显见不易。又更令凡庄田中年所收百斛以上亦纳助役钱,即尤为刻剥。凡内地,中年百硕斛▯,麤细两色相兼,共不直一十千钱。若是不当水路州军,不过直十四五千而已;虽是河北沿边,不过可直三十来千;陕西、河东沿边州郡「陕」上原有一「除」字,据《长编》卷三六七删。,四五十千。免役法中皆是不出役钱之人。似此等第官户、寺蹑送纳,固已非宜,况女户、单丁,尤是孤弱,若令出纳,岂不更为深害!一、称:『虑天下役人利害,逐处各有不同,欲乞今来 内更行指挥,下开封府界及诸路转运司,誊下诸州县官看详。若依今来指挥别无妨碍,即便施行;若有妨碍,致施行未得,即限 书到五日内,具利害擘画申州。本州岛类聚诸县所申,择其可取者,限 书到一月内,具利害擘画,申转运司。待运司聚诸州所申,择其可取者,限 书到一季内,具利害擘画奏闻。』又续有札子,内称:『伏望朝廷执之坚如金石,虽有小小利害未备,俟诸路转运

司奏到,徐为改更,亦未为晚。』臣看详今日更张政事。所系生民利害,免役、差役之法最大,极须详审,不可轻易。况役法利害所基,先自县道,理须宽以期限,令诸县详议利害,曲尽逐处所宜,则法可么行,民间受赐。今来止限五日,诸县何由擘画利害 详光之意,务欲速行以便民,不知如此草草更张,反更为害。诸路州军见此指挥,必妄意朝廷惟在速了,不欲令人更有议论,故立此限,迫促施行。望风希合,以速为能,岂更有擘画 上项两节,乃是空文。且诸县既迫以五日之限,苟且施行犹恐不暇,何由更具利害申陈具:原作「其」,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九、一三之一一、六五之三七改。,诸县既不申陈,诸州凭何擘画 诸州既无擘画,转运司欲具利害,将何所凭 又况人怀蹑望,谁肯措辞 如此,则生民受弊,未有已时。光虽有忧国爱民之心,而其讲变法之术措置无方,施行无绪。可惜朝廷更法美意惜:原作「措」;更:原作「吏」;美:原作「尽」,均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九、一三之一一、六五之三七改。,又将偏废于此时。有识之人,无不喟叹。伏乞更功审议。臣所看详,且据司马光札子内抵捂事节而已。至于见行役法,今日自合修改日:原作「臣」,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九及《长编》卷三六七改。。但缘差役、免役各有利害,要在有讲求措置之方,使之尽善。臣再详光所论事,亦多过当,唯是称『下户元不充役,今来一例纳钱』,又『钱非民间所铸,皆出于官。上农之家所多有者,不过庄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谷贱已自伤农,官中更以免役及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此二事最为论免役纳钱利害要切之言。

译值一万四五千钱而已;即使是河北沿边地区,也不过值三万来钱;陕西、河东沿边州郡(「陕」字上原有一个「除」字,据《长编》卷三六七删去),也不过四五万钱。免役法中这些都是不用出役钱的人。像这样让官户、寺观出纳,本来已经不合适了,何况女户、单丁户,尤其孤苦弱小,如果命令他们出纳,岂不是更加深重的伤害!一、称:『担心天下役人的利害情况,各处并不相同,请求在如今这道诏令中再加以指示,下达开封府界以及各路转运司,转发到各州县官详细审看。如果依照如今的指示没有妨碍,就依此施行;如果有妨碍,导致无法施行的,就限令文书到达五天之内,写明利弊筹划上报本州。本州汇集各县所申报的内容,选取其中可取的,限令文书到达一个月之内,写明利弊筹划,上报转运司。等到转运司汇集各州所申报的内容,选取其中可取的,限令文书到达一季之内,写明利弊筹划奏闻。』此后又有札子,其中说:『恳请朝廷坚定不移地执行,如金石一般坚定,即使有一些小的利弊尚未完备,等到各路转运司奏报到来之后,慢慢加以改动,也还不算晚。』臣详细审看,如今更改政事,所关系到的百姓利害,免役、差役这个法令最为重大,极其需要详细审慎,不可以轻易行事。何况役法利害的根基,首先在于县一级,按理应当放宽期限,让各县详细商议利弊,充分考虑到各处的适宜情况,那么法令才可以顺利施行,百姓才能受益。如今仅限五天,各县凭什么能筹划出利弊呢?详审司马光的用意,是想要迅速施行以便利百姓,却不知道如此草率地更改法令,反而更加有害。各路州军看到这个指示,一定会妄自揣测朝廷只是想要尽快了结此事,不想让人们再有议论,所以设立这个期限,催促施行。他们只会迎合上意、以求速成为能事,哪里还会有认真的筹划呢?以上两点,都只是空文。况且各县既然被五天的期限所逼迫,仓促施行都还恐怕来不及,哪里还能详细写明利弊上报呢(「具」字原作「其」,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九、一三之一一、六五之三七改),各县既然不能上报,各州又凭什么筹划呢?各州既然没有筹划,转运司想要写明利弊,又将凭借什么呢?更何况人人心怀观望,谁肯认真措辞呢?如此下去,百姓受到的弊害,就没有尽头了。司马光虽然有忧国爱民之心,但他讲求变法的方法措置失当,施行没有条理。可惜朝廷更改法令的美好用意(「惜」字原作「措」;「更」字原作「吏」;「美」字原作「尽」,都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九、一三之一一、六五之三七改),又将在此时被白白荒废。有见识的人,无不为此叹息。恳请再加以详细审议。臣所详细审看的,只是根据司马光札子中相互抵牾的地方而已。至于目前施行的役法(「日」字原作「臣」,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九及《长编》卷三六七改),今天本来就应当加以修改。只是因为差役、免役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有讲求措置的办法,使之尽善尽美。臣再次详审司马光所论述的事情,也有很多过分之处,只是他所说的『下等户本来不用充役,如今一律要缴纳钱财』,以及『钱不是民间所铸造的,都出自官府。上等农户所多有的,不过是庄田、谷物布帛、耕牛农具、桑树柘树罢了。谷价已经贱到伤害农民,官府再用免役以及各种钱来催逼,那么谷价就会更贱』,这两件事最为切中免役纳钱利害的要害之言。然而当初朝廷自己议定施行免役法的时候,本来是因为差役使百姓受困受苦,重则破家,轻则伤身,所以商议改行新法。只是因为当时所派遣的使者不能体察先帝爱民的心志,成就法令本意的良善,只想借这件事来成就自己的功劳,有的一味图求苟且速成

然初朝廷自议行免役之时,本为差役民受困苦,大则破家,小则毁身,所以议改新法。但为当时所遣使者不能体先帝爱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惟欲咤事以为己功,或务苟且速就,或务多取役钱,妄意百端,徼幸求进。法行之后,差役之旧害虽已尽去,而免役之新害随而复生。民间徒见输纳之劳,而不知朝廷爱民利物之意。今日正是更张修饰之时,理当详审。况逐路逐州逐县之间,利害不同,并须随宜擘画。如臣愚见,谓不若先具此意申 转运、提举司、诸州县,各令尽心讲求,豫具利害,擘画次第,以俟朝廷遣使就逐处措置。此命既以先下,人人莫不用心,然后朝廷选公正强明、晓练政事官四员充使,逐官各更选辟晓练政事两员随行管勾,且令分使京东、京西路,每路两员使者,四员随行管勾官,与转运或提举官亲诣逐州县,体问民间利害,是何等人户愿出役钱,是何等人户不愿出役钱,是何等色役可差,是何等色役可雇,是何等人户虽不愿出钱而可以使之出钱虽:原作「是」,据《长编》卷三六七改。,是何重难优轻可增可减。缘人户贫富、役次多寡与重难优轻窠名州州县县不同寡:原作「募」;窠:原作「实」,均据《长编》卷三六七改。,理须随宜措置。既见得利害子细,然后条具措置事节,逐旋闻奏,降 施行。如此,不过半年之间,可以了此两路。然后更遣此已经措置官员分往四路,逐员各更令辟一员未经措置晓达政事官同行辟:原作「兼」,据《长编》卷三六七改。,不过半年之间,又可措置四路。

然后依前分遣,遍往诸路。如此,则远不过一年半之间,天下役法措置,悉已周遍。法既曲尽其宜,生民永蒙惠泽,上则成先帝之美意,下则兴无穷之大利。与今日草草变革,一切苟欲速行之弊,其为利害,相远万万。愿留省览。」至是,尚书左丞吕公着言:「勘会司马光近建明役法文字,大意已善,其间不无 略未备处。若博采众论,更功公心,申明行下,向去必成良法。今章惇所上文字,虽其言或有可取,然大率出于不平之气,专欲求胜,不顾朝廷命令大体。早来都堂三省、枢密院会议,章惇、安焘大段不通商量。况役法元不属密院,若如此论议不一,必是难得平允。望宸衷详酌,或选差近臣三数人,专切详定闻奏。」遂具韩维、李常李:原作「季」,据《长编》卷三六七改。、范纯仁、娉觉、娉永、吕大防、王觌名,乞自禁中指挥,选三数人降出。又言:「自来政事,朝廷有大议论,亦多选差两制或两省定夺。近刘挚、王岩叟、苏辙有所论奏,恐涉嫌疑,惟宸衷裁择。」于是诏维等专切详定。

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右正言王觌言:「伏 今月七日 ,行差役法。

译,有的一味图求多征役钱,胡乱揣测各种办法,侥幸求得升迁。新法施行之后,差役的旧害虽然已经完全去除,但免役的新害却又随之产生。百姓只看到缴纳的劳苦,却不知道朝廷爱民利物的用意。如今正是更改修饰法令的时候,按理应当详细审慎。何况各路各州各县之间,利害各不相同,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筹划。依臣愚见,认为不如先把这个意思申明给转运司、提举司、各州县,各自命令他们尽心讲求,预先写明利弊,筹划次第,以等待朝廷派遣使者前往各处措置。这个命令既然先行下达,人人都会用心去做,然后朝廷选拔公正、坚强、明察、熟悉政事的官员四人担任使者,每位使者各自再选辟熟悉政事的官员两人随行管理协助,暂且让他们分别出使京东、京西路,每路两名使者,四名随行管理官员,与转运或提举官一同亲自前往各州县,探访体察民间利害,是哪些人户愿意出役钱,是哪些人户不愿意出役钱,是哪些色役可以差遣,是哪些色役可以雇募,是哪些人户虽然不愿意出钱但可以让他们出钱,是哪些重难优轻的差役可以增加可以减少。因为百姓贫富、役次多寡与重难优轻的名目在各州各县都不相同,按理须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措置。等到详细了解了利害情况之后,然后条列措置的事项,随时上报,颁降诏令施行。这样,用不了半年时间,就可以处理完这两路的事情。然后再派遣这些已经有过措置经验的官员分头前往其余四路,每人再各自增选一名没有措置经验但熟悉政事的官员一同前往,用不了半年时间,又可以处理完这四路的事情。

然后依照前面的方法依次派遣,遍及各路。这样,最迟不过一年半的时间,天下役法的措置,就都已经周遍完备了。法令既然充分考虑到了各方面的适宜情况,百姓永远蒙受恩泽,往上则可以成就先帝的美好心意,往下则可以兴起无穷的大利。与今天草率变革、一切都只求速成的弊病相比,两者的利害,相差何止万里。希望陛下留意省察。」到这时,尚书左丞吕公着进言:「臣考察司马光近来建议阐明的役法文字,大意已经很好,其间不是没有疏漏未完备的地方。如果广泛采纳众人的议论,再加以公正详审,申明颁行下去,将来必定能成为良法。如今章惇所呈上的文字,虽然他的话中有些可取之处,但大多出于不平之气,一心只想求胜,不顾朝廷命令的大体。早上在都堂三省、枢密院会议的时候,章惇、安焘大多完全不肯商量。况且役法本来就不属于枢密院管辖,如果像这样议论不一,必定难以做到公平允当。希望陛下圣心详细斟酌,或者选派近臣三数人,专门负责详细审定后奏闻。」于是列出韩维、李常(「李」字原作「季」,据《长编》卷三六七改)、范纯仁、娉觉、娉永、吕大防、王觌的名字,请求由禁中直接下达指示,选定三数人颁降下来。又说:「历来的政事,朝廷有重大议论的时候,也多选派两制或两省官员来评定。近来刘挚、王岩叟、苏辙有所论奏,恐怕涉及嫌疑,只能听凭陛下圣心裁决选择。」于是下诏命韩维等人专门负责详细审定。

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右正言王觌进言:「臣考察这个月七日的诏令,施行差役法。诏令中只是照录了门下侍郎司马光的札子,不曾经过有关部门订立成完整明确的条目。如果其中有些小节还不周全,就必须接续颁行下去,希望良法能够尽早确定,不被那些浮泛的议论所动摇。臣详细审看『各种色役人员一律依照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人数,委托本县县令、县佐亲自查看五等丁产簿来确定差遣』这一条,因为各种色役人员自熙宁元年以后逐渐裁减,如今请求颁降指示,依照现今的役人定额来确定差遣。至于衙

内止是备录门下侍郎司马光札子,不曾经有司立成画一条目。若内有小节未安,须当接续行下,庶几良法早定,不为浮议所摇。看详『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簿定差』此一节,缘诸色役人自熙宁元年后来逐旋裁减,今来乞降指挥,依见今役人立额定差。并衙前一役,熙宁元年以前旧法许人投名。今既颁行熙宁元年以前《差役条贯》,即合存留投名之人。乞降指挥,应投名衙前只用近年规绳,以出卖坊场钱支酬重难分数,并给请受。或内有不愿依旧投名之人,重别召募不行,方得乡差。其官户、僧道、寺蹑、单丁、女户免役钱,即留助乡差之人。」诏札与详定役法所。

同日,右司谏苏辙言:「伏见二月九日三省、枢密院札子节文:『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定差。』大纲既得允当,其间节目颇有 略。差役未易一二具言,全在有司节次修饰。今来开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请,于数日之间,一依旧法人数差拨了绝。如坛子之类,近年以剩员充者,一例差拨役人监勒。开、祥两县,迅若兵火,显是故欲扰民,以害成法。乞下所司取问大急催督是何情实,特赐行遣,以戒天下挟邪坏法之人天:原作「夫」,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四、六五之四○改。。」诏札送详定役法所。

是月,司马光言:「臣伏见御批指挥,以臣近建明差役法,虑其间未得尽备,差韩维、吕大防、娉永、范纯仁专切详定闻奏。臣窃以免役钱之病民,自向日臣僚、民庶上封事及日近刘挚等奏陈,言之甚详,非独出臣一人之私意么。陛下幸用臣言,悉罢免役钱,依旧差役。诏下之日,中外欢呼,往来之人,闻道路农民迭相庆贺云:『今后这

回快活么快活:原作「恬快」,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五、六五之四○、《长编》卷三六七改。。』然则此令之下,深合人心,明白灼然,无可疑者。其间条目未备,不能委曲尽善,固须有之。臣所以乞下诸路州县官吏,令看详,若有妨碍有:原脱,据《长编》卷三六七补。,施行未得,即具利害擘画,以次上闻,诚以畎亩幽隐,南北异宜,自非在彼亲民小官,无以知其详悉。故今各具所见,指陈利害。所以尽下情,求民瘼,非谓 书一下,禁人不得复议么。俟其奏到,徐议添改,何后之有 要在早罢役钱,复差役,为大利而已。如建大厦,栋宇已立,虽户牖未备,可以徐图。今陛下令韩维等再行详定,考究利害,补全漏略,成就良法,固无所妨。但 下已踰半月,州县差役约已及中半,方行遣纷纭,臣愚窃恐闻此指挥,谓朝廷前日之 改更未定,或敛钱,或差役,尚未可知。

译前这一役,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允许人自行投名充当。如今既然颁行了熙宁元年以前的《差役条贯》,就应当保留投名的做法。恳请颁降指示,凡是投名的衙前只依照近年的规定,用出卖坊场所得的钱来酬给重难役的分数,并且发给俸禄。如果其中有不愿意依旧投名的人,重新另外招募,招募不到的,才轮到乡里差遣。其中官户、僧道、寺观、单丁户、女户所缴纳的免役钱,就留下来用来资助乡里差遣的人。」诏令下达给详定役法所。

同日,右司谏苏辙进言:「臣看到二月九日三省、枢密院札子中的一段文字:『天下的免役钱一律全部废除,各种色役人员依照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人数确定差遣。』大的方向既然已经妥当,但其间的细节却颇有疏漏。差役并不容易一一详细说明,全在于有关部门逐次加以修改完善。如今开封府官吏却不加详细考察申报,在几天之内,就完全依照旧法的人数差派完毕。像坛子(庙祝等杂役)这类,近年来是用剩员来充任的,如今一律差派役人监督管理。开封、祥符两县,急速得如同兵火一般,显然是故意想要扰乱百姓,以此破坏良法的成效。请求下令有关部门查问是什么真实情况导致如此急促催督,特别予以处置惩办,以此告诫天下心怀奸邪、破坏法令的人(「天」字原作「夫」,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四、六五之四○改)。」诏令下达详定役法所。

这个月,司马光进言:「臣看到御批的指示,因为臣近来建议阐明差役法,担心其间还未完全周备,委派韩维、吕大防、娉永、范纯仁专门负责详细审定后奏闻。臣私下认为免役钱危害百姓,从往日臣僚、百姓所上密封奏事以及近日刘挚等人的奏陈来看,已经说得十分详细了,并不只是出于臣一人的私见。陛下幸而采纳臣的意见,全部废除了免役钱,恢复了旧日的差役制度。诏令下达之日,朝廷内外一片欢呼,来往的人中,听说路上的农民纷纷互相庆贺说:『从今以后这下可以快活了。』既然如此,那么这道命令的颁布,深深合乎人心,明白清楚,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其中的条目还未完备,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尽善尽美,固然是难免的。臣之所以请求命令各路州县官吏加以详细审看,如果有妨碍之处,无法施行的,就写明利弊筹划,依次上报,实在是因为田野之间的隐情,南北各地不同,如果不是身处其中亲民的地方小官,就无法详细了解其中情况。所以命令各地各自陈述自己的看法,指陈利弊。这是为了充分了解下情,探求民间疾苦,并不是说诏令一旦下达,就禁止人们再进行议论。等到奏报到来之后,再从容商议增补改动,又有什么妨碍呢?关键在于尽早废除役钱,恢复差役,作为一件大有利的事情罢了。就好比建造大厦,栋梁屋宇已经立起来了,即使门窗还没有完备,也可以慢慢筹划。如今陛下命令韩维等人再进行详细审定,考究利弊,补全遗漏疏略之处,成就良法,本来就没有什么妨碍。只是诏令下达已经过了半个月,各州县施行差役已经将近一半,正当办理纷繁忙乱之际,臣私下担心听到这个指示,会以为朝廷前几天的意图又改变不定了,是征敛役钱还是施行差役,尚且不能确定。官吏惶恐困惑,不知道该听从谁的,百姓大失所望,怨恨叹息更加严重。必定会有那些原本借新法而得到晋升的官员,趁此间隙,争相说免役钱不可以废除;也会有那些依靠聚敛而获得政绩的官吏,声称旧条例还没有更改,更加急切地督责征收免役钱。这是让百姓刚从汤火中出来,来到清凉的泉水边,又要重新陷入汤火之中啊。恳请朝廷特别颁降指示申明给州县,说明如今只是因为其中的条目还未

官吏惶惑,不知所从,众庶失望,怨嗟益甚。必有本咤新法得进之臣,乘此间隙,争言免役钱不可罢;咤聚敛获功之吏,称旧条未改,督责免役钱俞急。是民出汤火,濯清泉,复入汤火么。伏望朝廷特赐申 州县,言今来止为其间条目未备,令维等详定。所有差役,仰州县依前 一面施行。候定到事节,续降下次。免致于差役中半纷纭之际,今出反汗,人情大摇。」从之。

闰二月四日, :「已差官详定役法,令诸路且依二月初六日指挥定差。仍令州县及转运、提举司各递与限两月,体访役法民间的确利害。县具可施行事申州,州为看详,保明申转运、提举司。转运提举司看详,保明闻奏。仍令逐州县出暝,许旧来系纳免役钱,今来合差役人户,各具利害,实封自陈。」于是刘挚言:「免役钱为天下害么么矣,陛下一旦罢去,复用祖宗差法,中外罔不欣快。命令之出,要在必行,岂可却云『且行』,则天下奉承者岂不疑惑 怀私之人岂不蹑望 又令旧纳钱者今被差者皆具论列,缘四海百姓向来无不纳钱,则是竭天下之人使之实封议法,达于朝廷者,计须山积,则考阅何时可遍 而所谓差役之法,何年可见其成么 建此论者,盖欲为迁延之谋,动摇之术,不意朝廷从而行之。今已选官建局,但宜趣具画一,宣布行下。大法既先定,如州县奉行委有未便,方听依限申请。然后随事修之,何用此纷纷,以遂沮害之计,召天下之疑哉 」王岩叟言:「前 为已见民间免役之害,故复差法。而今 方云限两月体访利害。前 不以委提举司,而今 又令提举司看详保明。朝廷岂不知提举官多是护持弊法之人,人利于且为,监司惟恐便行废罢,见此指挥,必生蹑望,以为免役可存,妄有陈述,奸人得以借口,诳惑圣聪,动摇善政。伏望特赐收还近 特:原作「持」,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四一改。,候详定成法日,别取旨施行。庶命令无反复之嫌,中外无二三之惑。」寻诏:「今议论未见成法,若许诸色人申陈,恐徒为烦扰。候有成法,录下诸路,立限许实封申陈,逐

旋看详更改。」

十日,诏详定役法所有合经由三省文字,与免勘当,

译完备,命令韩维等人加以详细审定。至于差役,仍旧命令州县依照先前的诏令继续施行。等到审定出新的条目后,再陆续颁降下去。以免在差役正进行到一半纷繁忙乱之际,如今又出尔反尔,使人心大为动摇。」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闰二月四日,诏令说:「已经委派官员详定役法,命令各路暂且依照二月初六日的指示确定差遣。同时命令州县以及转运司、提举司各自宽限两个月,体察访问役法在民间的确切利弊。由县写明可以施行的事项上报州,州加以详细审看,核实后上报转运司、提举司。转运司、提举司详细审看,核实后奏闻朝廷。同时命令各州县张贴告示,允许过去缴纳免役钱、如今应当被差役的人户,各自写明利弊,实封自行陈述。」于是刘挚进言:「免役钱作为天下的祸害已经很久了,陛下一旦废除,恢复使用祖宗的差役之法,朝廷内外没有不欢欣鼓舞的。命令一旦发出,关键在于必须施行,怎么可以又说『暂且施行』呢?那么天下奉行的人岂不会产生疑惑?心怀私利的人岂不会心生观望?又命令过去缴纳役钱的人和如今被差役的人都要一一写明议论,因为四海之内的百姓过去没有不缴纳役钱的,那就是要让天下人都来实封议论此法,送达朝廷的,估计一定会堆积如山,那么审阅这些意见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审阅完呢?而所谓的差役之法,又要等到哪一年才能看到它建成呢?提出这种论调的人,大概是想借此进行拖延之计,动摇之术,没想到朝廷竟然跟随着施行了。如今已经选定官员设立了机构,只应当赶紧订立明确的条目,宣布颁行下去。大的法令既然先确定下来,如果州县奉行时确实有不便之处,才听凭依照期限申请。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加以修改,何必要这样纷纷扰扰,来成就那些想要阻挠破坏此法的人的算计,招致天下人的疑惑呢?」王岩叟进言:「先前的诏令是因为已经看到了民间免役的害处,所以恢复差役之法。可是如今的诏令又说宽限两个月体察访问利弊。先前的诏令不把这件事委托给提举司,可是如今的诏令又命令提举司加以详细审看核实。朝廷难道不知道提举官大多是维护旧弊法的人,人们乐于暂且维持现状,监司唯恐差役法便利地被废除,看到这个指示,必定会心生观望,认为免役法还可以保存下来,胡乱陈述意见,奸邪之人便可以借此为口实,欺骗迷惑圣上的听闻,动摇良好的政令。恳请特别颁降指示收回近来的诏令(「特」字原作「持」,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四一改),等到详定成法之日,另外听候旨意施行。这样命令就不会有反复无常的嫌疑,朝廷内外也不会有三心二意的疑惑了。」不久诏令说:「如今议论还没有形成定法,如果允许各色人等一一陈述,恐怕徒然造成烦扰。等到有了定法,抄录颁发到各路,规定期限允许实封陈述,逐次审看斟酌加以更改。」

十日,诏令:「详定役法所凡是应当经由三省的文字,一律免于审核勘验,

及不依常制日限催促施行。

十五日,详定役法所言:「司马光奏请天下免役钱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令、佐揭簿定差,今看详今:原作「令」,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七、六五之四二改。,欲乞下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场河渡钱依见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其余役人除合召募外,并行定差。其差衙前,有妨碍或别有利害,许依闰二月四日指挥施行。」从之。

译及不按照常规规定的期限催促执行。

十五日,详定役法所上奏说:"司马光奏请将天下的免役钱一并废除,各种色役人员都依照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按人数、由令、佐查阅簿籍确定差派,现在详细审视,欲乞求下达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场河渡钱按现今应当使用的人数雇募,不足的才允许查阅簿籍确定差派,其余役人除应当召募的以外,一并实行定差。其中差派衙前,如有妨碍或另有利害关系的,允许依照闰二月四日的指挥执行。"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同日,右司谏苏辙言:「臣近奏罢免役钱行差役事,大纲已得允当,其间小节 略差误,乞令诸处审议,候的确可行,然后行下。近日已蒙圣旨,差韩维等四人置局看详。臣谓疏略差误,其事有五:其一,衙前之害,自熙宁以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么矣。先帝知之,故创立免役法,勾收坊场,官自出卖,以免役钱雇投名人,以坊场钱为重难酬奖,及以召募官员、军员押纲。自是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而近岁所以民日贫困,天下共苦免役法者,乃是庄农之家岁出役钱不易,及出卖坊场许人添价争 ,致送纳不前之弊么。向使先帝只行官自出卖坊场一事,自可了却衙前色役有余。其余役人且依旧法,则天下之利较然无疑。独有一弊,所雇衙前或是浮浪,不如乡差税户可以委信。然行之十余年,浮浪之害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搔扰之患。今来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所得,共四百二十余万贯。若立定酌中价例中:原作「十」,据《长编》卷三六九改。,不许添价 买,亦不过三分减一,尚有役钱二百八十余万贯二百:原脱,据《长编》卷三六九补。。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余万贯。虽诸路多少不齐,或足或否,而折长补短,移用可足。由此言之,将坊场钱了衙前一役,灼然有余,何用更差乡户 今年二月六日所降指挥,但云诸公使库「库」下原衍「许库」二字,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八、六五之三一、《长编》卷三六九删、改。、许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干当,诸纲运并召得替官员,或差使臣军员、将校管押,衙前若无差遣若:原作「苦」,据本书食货六六之四八改。,不闻有破产之人,以此欲差乡户。至于坊场,元无明文处置。不知官自出卖,为复却依旧法酬奖衙前 若官自出卖,即如川蜀、京东、淮浙等路,旧来坊场优厚,人人愿为长名,元不差乡户去处,今来却须创差,民情必是大段惊扰。若依旧法,用坊场酬奖衙前,即未知合召募官员、军员、将校等押纲用何钱支遣知:原脱,据《长编》卷三六九补。 若无钱支遣,即诸般重难还是乡户衙前管认,为害不小。其二,坊郭人户,熙宁以前常有科配之劳,自新法以来,始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所出役钱太重,未为经么之法。今若全不令出,即比农民反为侥幸「即」下原衍一「出」字,据《长编》卷三六九删。。若依熙宁以前科配,则取之无艺,人未必安。今来二月六日指挥,并不言及坊郭一项郭:原作「场」,据《长编》卷三六九改。,欲乞指挥,并官户、寺蹑、单丁、女户,并据见今所出役钱裁减酌中数目,与前项卖坊场钱除支雇

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常切桩留,准备下项支遣。

译,是根据各地风俗而定,有的按税钱贯伯计算,有的按田地顷亩计算,有的按家中积蓄计算,有的按耕种所需种子计算,划分为五等。就这五等而言,颇有不均之处:有的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蓄一千贯、或耕种十硕种子为第一等,而税钱多达十贯、占田多达十顷、积蓄多达一万贯、耕种种子多达百硕的,也同样列为第一等。现在如果从第一等中差派耆长,那么税钱一贯的和十贯的都要两年轮换一次,这就使贫者常常疲于应付,富者反而常常侥幸得利。况且郡县官吏很难事事都选对人,如果不预先设法防范,那么民间虽然不再有今日纳钱之劳,必定会有从前偏颇不均、加倍耗费的祸害。」

五月八日,户部侍郎赵赡详定役法。

十一日,下诏:「各州县曹司中,原来的人愿意留任服役的,以及有人自愿投充的,或者乡户差派之人本身可以充役的,以外,其愿意雇人代替自己的,听其自便。」这是照准了详定役法所的请求。

十六日,文彦博说:「恢复旧日差役法,参与议论的大臣之中,很少有熟悉亲身处理地方政务的人,所以议论纷纷不一。刺史、县令是最贴近百姓的官员,应当专门委托知州、县令去核定差派役人,编成簿籍条文,把当地历来的体例条规一并呈报转运司。如果各处都核定得当,就具文申报朝廷,同时放宽一些期限,让他们能够充分权衡利害。详定役法所,只需根据各路申报的内容加以审核裁定即可。」诏令交付详定役法所办理。

二十三日,详定役法所说:「新近已罢除天下的免役钱。但按《元丰令》,修缮弓手营房是靠免役剩钱支付、雇募驿马

所有月掠房钱十五千及岁收斛斗百硕以上出钱指挥,恐难施行。其三,新法以来,减定诸色役人,皆是的确合用数目,行之十余年,并无阙事,即熙宁以前旧法人数显是冗长,虚烦民力。今来二月六日指挥,却令依旧人数定差,未为允当。欲乞只依见今役人数目差拨。若自前元差乡户充役天头原批:「自前,一作是先。」,后来却用剩员抵替,如场子、坛子之类,其剩员差费请受合还运司者,即乞于前项坊郭等钱内支还。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役人常苦接送之劳,远者至四五千里,极为疲弊。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以为便,官吏亦不阙事。今民力凋残,比之熙宁以前,尤当悯恤。若不免接送,必有逃窜流离之忧。欲乞依新法,官吏并请雇钱,仍于前项坊场、坊郭等钱内支。其五,州县胥吏,并募情愿充役,不请雇钱。如不情愿,即量支雇钱,仍罢重法,亦以前项坊场、坊郭等钱支。如支用不足,即差乡户。仍许指射旧人,官为差雇代役为:原作「吏」,据《长编》卷三六九改。其乡户所出雇钱,不得过官雇数目」。诏送看详役法所。

十六日,详定役法所言:「乞先次行下诸路,除衙前一役先用坊场场:原作「郭」,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一九、六五之四六改。、河渡钱物依见今合用人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本所再详『雇募』二字,窃虑诸路承用疑惑,却将谓依旧用钱雇募充役。欲乞改『雇』字为『招』字。」从之。

十九日,诏给事中兼侍讲傅尧俞详定役法。

二十四日,右司谏苏辙言:「出限拖欠役钱,今来朝廷已行差役法,即免役钱别无支用。虽使差役未了间时蹔留旧雇人执役,自有从来宽剩役钱支遣。其拖欠役钱,乞与一切放免。」从之。

三月三日,详定役法所言:「乞下诸路,除衙前外,诸色役人只依见用人数定差。今来夏料役钱住罢,更不起催。官户、僧道、寺蹑、单丁、女户出钱助役指挥勿行。」从之。

同日,详定役法所言:「检会今年二月六日朝旨内一项:『诸色役人,其间虽有等第不及而愿充近上役次者,乞听从便。』及『旧人愿住者准此』一项,乞下诸路,衙前依已得指挥外,其余役人亦乞并依即目见用人数定差。如委实人数太少,使用不足,或别有妨碍,即依闰二月四日指挥施行。一、官户、僧寺、道蹑、单丁、女户出助役钱,窃虑州县有不晓元降朝旨『如有妨碍,即未得施行』之意,却便作无妨碍行下。今乞下诸路更不施行,别听指挥。一、已准朝旨,免役钱一切并罢。其将来夏料役钱,自合更不起纳。」从之。

四日,详定役法所言:「诸色役人已行旧日差法,窃虑新、旧法未定之际,州县辄有诸般圆那陪备辄:原作「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四七改。

译和雇夫也是靠此钱、每年年终与转运司分摊三十贯以下的修造费用,以及旧日役人置备脚力牲口之类,还有各州造账人员的薪酬,以及巡检司、马递铺、曹司代役人所用的纸笔,都是从免役钱中支付的。现在请求动用目前现存的免役积余钱,等到新役法条文修成后,再另行详细规定。」照准。凡免役积余钱不足以应付支用的地方,依照嘉祐以前的条例办理;条例中没有记载的,另行奏请。

二十五日,中书舍人苏轼说:「臣近来上奏,因论招募或差派衙前利弊时所见偏执,请求罢去详定役法之职。不久蒙圣旨批准所请。如今给事中胡宗愈却把这道圣旨封还了。臣的意见既然与众人不同,实在难以随大流签署文书,请仍按前次所降的指挥办理。」于是御史中丞刘挚说:「详定役法自设局以来,长期未能办成,而议法的官员已经屡次更换。苏轼应当姑且仍命他依旧详定,同时请督促尽快办成,及时颁布。」

此后,元祐二年正月十五日苏轼上疏说:「去年二月六日诏令颁下,开始采纳司马光的建议,恢复差役法。当时臣弟苏辙任谏官,请求用现存的宽剩役钱雇募役人,以一年为期,命朝廷内外详加议论后再立法。又说:『衙前一役,可以立即沿用旧人,仍按旧数支给,每月发给重难钱,用坊场、河渡钱支付。』这些建议都未获施行。臣后来又蒙委派详定役法,臣依据舍弟苏辙先前的建议,先与本局官吏娉永、傅尧俞等人反复辩论,颇为艰难,接着又在西府及政事堂中与执政大臣商议,都未被采纳。于是上疏极力陈说衙前应当雇募而不应差派、先帝此法应当固守而不应更改之意,请求罢去详

,非理勾追役使。若不严行禁止,必恐别致搔扰。欲应元丰编 及见行散 内约束『不得非理差衙前及诸色役人,并令陪备』等条贯,并乞依旧行使。内耆、壮即乞依保正长法施

行。」从之

十六日,详定役法所言:「坊场、河渡钱,元用支酬衙前重难;添酒等钱,准备场务陪费。如此之类,名件不一。除依条合支外,欲并桩留,以备召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之用。」从之。

十七日,详定役法所言:「诸路见行出卖坊场、河渡等并应合支酬招募衙前使用钱物,未有所隶。」诏令提点刑狱司主之。是年闰二月八日,罢诸路提举常平官,故以隶提刑。

十八日,详定役法所言:「准内降臣僚上言:『诸郡县官员有自来雇募到承符、散从官、手力之类在逐厅,今例合差乡户抵替减放。逐官有以乡户生 ,雇人惯熟,不容乡户正身自充,须令雇募天头原批:「募,一作召。」。其被雇人邀勒乡户剩要工钱者,乞下详定役法所立法约束。』本(州)[所]勘会:欲下府界提点司、诸路转运司常切觉察,郡县官员如敢抑令本厅新差役人出钱,指名雇觅自来使令之人充代祇应者,并行勘劾,具情由申奏,特降朝旨,重行黜责。如役人委实情愿雇人者听。雇直不得过元募役钱之数。」从之。

四月六日,中书舍人苏轼详定役法。

同日,王岩叟言岩:原作「严」,据本书六五之四七改。:「臣伏见苏轼建议,乞尽发天下所积常平宽剩钱斛三千万贯硕,买田募役,自陈五利二弊。臣窃考五利皆难信之辞,二弊乃必,然未足以尽么。臣与士大夫深究其说,又得十弊,为陛下列之:无知之民,苟于得地,或应募佃地,三五岁间,或以罪停,或以疾废,或老且死,其家无强丁以代役强:原作「疆」,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一、六五之四八改。,则当夺其田而别募。此乃是中路而陷其一家于沟壑,此一弊么。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今一两顷之空地顷:原作「项」,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四八改。;佃户挺身应募,室庐之备,耕谷之资,刍粮之费,百无一有,于何仰给 谁其主当 此二弊么。近郭之田,人情所惜,非甚不得已不易么。今郡县官吏迫于行法,或倍益官钱,曲为诱劝,或公持事势,直肆抑令。愚民之情,一生于贪利,一出于畏威,不复远思,容肯割卖。洎官钱入门,随手耗散,遂使兄弟启交争之患,父子有相怨之家家:疑误。。旧章既隳,美俗亦坏,此三弊么。良农治田,不尽地力,故所获有常,所利无尽。今应募之人,知官田终非己业,耕耘种植,定不致功,务劫地力,以苟所收,所收浸薄,其去益轻。

译定役法之职。当此之时,台谏官员相互观望,竟没有一个人能明确判断是非曲直。如今弓手不许雇人代役,是天下人共同的困扰,朝廷改法允许雇人,天下人都认为方便,而台谏官员仍屡次上疏极力争辩。由此看来,他们的用意专在推翻熙宁年间的成法,不再权衡利弊、兼采所长了。」

六月十三日,中书舍人苏轼说:「请将坊场、河渡免役以及酌量添收的酒钱等款项,一并用来酬付衙前,招募纲运官吏、接送雇用之人,以及各种与衙前役事相关的支出。如果本州不够用,就申报本路从别的州调剂使用;如果本路不够用,就申报户部,从别的路调剂使用。有盈余的地方,不得因为有盈余就额外滥支;不足的地方,也不得因为不足,就把本应招募的人改为差派。」照准。

十四日,中书舍人苏轼说:「各地的色役,各按当地风俗习惯而定,轻重不同,难以统一限定等第、用一个法子来规范。如果衙前招募足够,就应当把次一等重的役事从第一等人户中差派。请命各地色役由本路监司与当地官吏一同商议,核定当地色役轻重高下的次序,把最重的役事从上等人户开始差派。」照准。

二十七日,司马光说:「臣先前曾经上言,请求直接颁降诏命,将天下免役钱一律罢除。各类役人都依照熙宁元年以前旧法的人数,委任县令、县佐核查簿籍加以差派。承蒙朝廷一一依照臣的请求施行。不久,又续降『雇募不足,才实行定差』的指挥,人们开始疑惑不解。此后又屡次更改,号令不一,加上转运使各自按自己的见解,想让本路统一实行一种办法,而不许州县

此法果行,数年之后,不独变民田为官田,将见坏好土为瘠土,此四弊么。前日以钱雇役,患在市井之小人,今日以田募役,又止得乡村之浮浪,均之不可为郡县,此五弊么。弓箭手虽充应募,寔不离家事。有事则暂时应用,无事则终岁在田。虽成轮次上番,自亦不妨农事,非如其余色役长在公门。犹闻未足者难招,已招者时去,引之为比,不切事情,此六弊么。第三等以上人户,皆能自足,必不肯佃官田,愿充(水)[永]役。今既立法,须第二等以上人户许充弓手,第三等以上许充散从

官。以上色役,乃是以给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实。既云百姓乐于应募,何故第四等以下即须要第一等、第三等户委保 一有逃亡,便勒保人承佃充役 乃是知其不可,曲为之防。既不能措下户于安业,又不能跻上户于乐生,此七弊么。民间典卖庄土,多是出于婚姻、丧葬之急,往往哀求钱主,探先借钱,后方印契。略遭梗碍,犹必陈辞。今卖之入官,官司艰阻,事节必多,许法虽严,终难杜绝。或已申官欲卖,令、佐未暇亲行相验,或已定价买到,未有投名人情愿承佃,未敢支钱,折留多日者。百姓欲罢则不能,欲诉则无路,此八弊么。应募之人,若尽纳贫民,则水旱凶饥何以禁其流徙 若皆收上户,则支移折变却当并在何人 此九弊么。朝廷患不理去官赦降原减之法为太重,方诏有司更定,而又立此条。盖议者自度其难,而专欲以力制事,以法驱人。若缘么远召募不行,官吏并科违制,又不以赦降去官原减,则凡历三路郡县之吏,无全人矣,此十弊么。盖有大可惜者三焉:祖宗成法之中,天下共以为利而不可改者,莫大于差役。陛下复之,而行方几日,今率然献议而欲变之,此大可惜者一么。自陛下与百姓休息,人人之心,以父母戴陛下矣。何若而欲扰之 此大可惜者二么。内帑之所藏,常平之所积,积之甚难,国家宜留以备仓卒,纾百姓之急。今平居无事而欲倾竭之,不知何以待非常 此大可惜者三么。乞下臣章与轼之议,参考而择之。」上官均亦陈不可行五说,轼议寻格。

十九日,诏:「诸路、州衙前,依朝旨一月限满已差乡户后,

如续有人愿投充者投:原作「役」,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三、六五之五○改。,亦许逐旋收系,替放差到乡户衙前归农。仍以家力最低小之人先次替放。其乡户衙前若内有虽未年满投充长名衙前者,亦听。」从详定所请么。

二十八日,诏殿中侍御史吕陶往成都府路,与转运司议定役法。先是,陶屡奏疏论差役利害及坊场、坊郭等事,咤陶谒告取容谒:原作「竭」,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改。,故有是命。

译各自因地制宜。于是有的地方已经差派了役人却又放回,有的地方已经放回了雇工却又收用,有的地方仍旧用役钱雇人,有的地方不用钱而招人充役,早晚变化不定,上下纷纷扰扰,往往与二月六日诏令的本意相违背。

臣私下认为,臣当初的建议,以及朝廷所颁的条文,明确说过『委托各县官员详加审核,如有妨碍以致行不通的,要具报利害申报本州;本州申报转运司,转运司奏闻朝廷,随宜修改,做到一路一州一县各自施行,务必要曲尽其宜』,这难道是说当日所说的话,一字都不可更改吗?只怕是转运司、州县不肯如实奏报罢了。请求重申前面的奏议,普遍颁行到各路州县。

臣所请求的,虽说『依熙宁元年旧法人数定差』,但如果旧法中有在今日行不通的地方,勉强施行就会造成妨碍,应当申报请求更改。人数或者太多,或者太少,只有本州本县才知道实际应用的数目,应当酌定一个适中的数额,申报请求依数定差,朝廷很难在远处遥加揣度。

臣所请求的,虽说『如果被差之人不愿充役,任凭其自行选雇品行端正之人代替自己,雇钱多少私下商量』,但如果被雇之人趁机要挟被差之人、漫天要价,官府也应当加以裁定,不得超过历来官方雇钱的数目。州县官员则不得指名占用所雇之人另作他用。

臣所请求的,虽说『现有雇用的役人,等到差到的役人到位后,各自放归自便』,但如果被雇之人自己有田产、愿意继续充役的,也可以照旧留用。此外,曹司这一类役职,新差之人大多不熟悉文书算账的处理,加上案头文件尚未交接

陶言:「天下郡县所定板籍,随其风俗,或以税钱贯伯,或以地之顷亩顷:原作「倾」,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四、六五之五○改。,或以家之积豹,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占:原作「令」,据《长编》卷三七六改。、或积豹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硕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者,占田至于十顷占:原作「古」,据《长编》卷三七六改。,积豹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硕,亦为第一等。今若于第一等中差耆长,则税钱一贯与十贯者并须二年一替,是贫者常迫急,富者常侥幸。况郡县官吏难尽得人,若不预许防禁,则民间虽无今日纳钱之劳,必有昔时偏颇倍费之害。」

五月八日,户部侍郎赵赡详定役法。

十一日,诏:「诸州县曹司旧人愿在役及有人投募,或乡差之人自可充役外,其愿雇人自代者听。」从详定所请么。

十六日,文彦博言:「复旧差役法,议臣之中,少有熟亲民政者,故议论不同。刺史、县令,最为亲

民之官,且专委守、令差定役人,编成籍条,列自来体例条贯上转运司。如各得允当,即具申奏,仍稍宽期限,使尽利害。其详定役法所「役」下原衍一「钱」字,据《长编》卷三七八删。,止据逐路申请看详定夺。」诏付详定役法所。

二十三日,详定役法所言:「新 罢天下免役钱。缘《元丰令》修弓手营房给免役剩钱,和雇递马及雇夫,并每年终与转运司分认三十贯以下修造,及旧系役人陪备脚乘之类,更有诸州造帐人请受并巡检司、马递铺、曹司代役人应用纸笔,并系支免役钱。今请去见在免役积剩钱,候役书成,别行详定。」从之。其免役积剩钱应副不足处,依嘉佑以前 条,条不载者奏。

二十五日,中书舍人苏轼言:「近奏为论招差衙前利害所见偏执,乞罢详定役法。寻奉圣旨,依所乞。今来给事中胡宗愈却封还上件圣旨。臣议既不同,决难随众签书,乞依前降指挥。」于是御史中丞刘挚言:「详定役法自置局以来,日么未就,而议法之官颇已屡易。苏轼愿且令依旧详定,仍乞催促成就,以时宣布。」其后,元佑二年正月十五日轼上疏:「去年二月六日 下,始行光言,复差役法。时臣弟辙为谏官弟:原作「第」,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五、六五之五一改。,乞将见在宽剩役钱雇募役人,以一年为期,令中外详议,然后立法。又言:『衙前一役,可即用旧人,仍一依旧数,支月给重难钱,以坊场、河渡钱支给。』皆不蒙施行。又蒙差臣详定役法,臣咤得仲弟辙前议,先与本局官吏娉永、傅尧俞之流率难反复,次于西府及政事堂中与执政商议,皆不见从。

译完毕,应当留用新雇之人,发给雇钱,让他与新差之人一同办理公务,以半年为限完成交接,才能放归自便。

臣所请求的,虽说『如今衙前的额外负担比从前少,不至于倾家荡产;如果仍认为一般人户力量难以承担,请命官户、僧道、单丁户、女户中,房产月租达十五缗、或田地年收谷达百硕以上的,按等第出助役钱,不到这个数目的一律放免』——臣的本意是:十口之家,年收百硕谷,足够维持口粮;月租十五缗,足够日常开支。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超出这个数目还有盈余的,才让他出助役钱,并不是说只要收够百硕就要出助役钱。如果还担心这个门槛定得太低、而且租金收益的实际数目难以查实,那就请命第三等以上人户一律出助役钱,第四等以下一律放免。如果本州坊场、河渡等钱本身已足够充分酬付衙前的重难差事,那么官户等就更不必再出助役钱了。

历来各州招募人投充长名衙前,如果招募不足,才差派乡户衙前,这本来就是旧法。如今并无其他更改,只是把从前用坊场、河渡折价酬付长名衙前重难差事、任其自行出卖的做法,改为由官府自行出卖坊场、河渡收取钱款,按比例折价酬付长名衙前重难差事,仅此一点与旧法有所不同。如果乡户差派已经足够,此后又有投名应募的人,就先从家境最贫困低微的乡户开始放回务农。即使是乡户自愿投名应募,也听其自便。

臣所请求的:『委托各县详加审核,具报利害申报本州;本州加以汇总归类,选择其中可取的申报转运司;转运司汇总各州所报,选择其中可取的奏

遂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变之意,咤乞罢详定役法。当此之时,台谏相视,皆无一决其是非者。今弓手不许雇人,天下之所同患,朝廷变法许雇,天下皆以为便,而台谏犹累疏力争。由此蹑之,是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么。」

六月十三日,中书舍人苏轼言:「乞应坊场河渡免役、量添酒等钱,并用支酬衙前,召募纲运官吏接送雇人,及应缘衙前役人诸般支使。如本州岛不足,即申本路于别州移用。如本路不足,即申户部,于别路移用。其有余去处,不得为见有余,额外支破。其不足去处,亦不得为见不足,将合招募人却行差拨。」从之。

十四日,中书舍人苏轼言:「逐处色役,各随本处土俗事宜,轻重不同,难以限定等第,一 立法。若衙前招募得足得:原作「不」,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六、六五之五二及《长编》卷三七九改。,即须将以次重役于第一等户内差拨。请诸处色役委本路监司与逐处官吏同相度,立定本处色役轻重高下次第,以最重役从上差拨。」从之。

二十七日,司马光言:「先曾上言,乞直降 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令、佐揭簿定差。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请。无何何:原作「河」,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六、六五之五二改。,续有『雇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挥,人始疑惑。既而屡有更张,号令不一,又转运

使各以己见,欲令本路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或已差役人却放,或已放雇人却收,或依旧用役钱雇人,或不用钱招人充役,朝夕不定,上下纷纭,往往与二月六日 意相违。窃缘臣初起请,及朝廷所降 节文,明言『委逐县官看详,若有妨碍,致不可行,令具利害申州。州申转运司,转运司奏闻,随宜修改,作一路一州一县 施行,务要曲尽其宜』,岂是当日所言,一字不可移易 但患转运司州县不肯奏陈耳患:原作「悉」,天头原批:「悉,原本作患。」今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六、六五之五三改。。请申明前奏,遍颁下诸路州县。臣所请,虽云『依熙宁元年旧法人数定差』,若旧法有于今日不可行者,行即妨碍,合申乞改更。人数或太多,或太少,惟本州岛本县知应用之数,合酌中立额,申乞依数定差,朝廷难为遥度。臣所请,虽云『若所差人不愿充役,任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人之邀勒被差之人,广求雇直,官司亦当裁定,不得过自来官中雇钱之数。其州县官员即不得指占所雇之人乞觅。臣所请,虽云『见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若所雇之人自有田产,情愿充役者,亦自可依旧存留。

译闻朝廷。』而且要论知晓各路民间利害的详情,转运司不如本州,本州不如各县。臣担心各县各州本有经过周密筹划、切合实际的方案,却被本州及转运司压制删除、不予上报,以致到了诏令颁下之日,仍然照旧受阻碍而无法施行,请求下诏允许各县直接申报转运司,本州直接申奏朝廷,使下情不致壅塞,各项事宜都能曲尽其详。

同时请求下诏详定役法所,只依据各路州县申报上来的利害,审核其是否可行,据此订立成为定法。凡不在其职而发表高谈奇论、不切合实际情况的意见,一律不予采纳,也不可把仅适用于一路一州一县的利害情况,当作通行天下的统一条例。详定役法所奏请颁行指挥时,如果遇到有妨碍、难以施行之事,也请依照臣的请求,委托各路州县详加审核,具报利害呈上,随宜另行修改。

臣所说的话如果有可取之处,请普遍颁行到各州县。除此之外,其余一律依照二月六日所颁诏令施行。」照准。

七月二十七日,详定役法所说:「有臣僚上奏:如今朝廷既已恢复施行差役法,凡是从前用来约束官吏侵扰役人的条例规定,应当请刑部抄录出来,雕版印刷颁行,命一切照旧执行,张榜公布于州县,使百姓周知。凡监司所辖之地有违犯而未能察觉的,要从重问罪。」诏令刑部查核,除已经修改废止的以外,其余照旧执行。

八月九日,中书舍人苏轼说:「各路多反映,有些特别富强的人户虽同列第一等,但家产钱数与一般同等人户相差极为悬殊。如果只按第一等应役,显然是占了便宜,损害了其余人户的利益。请交详定役法所核查,

又曹司一役,新差之人多不谙熟书筭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曾交割,合留新雇人,给与雇钱,令与新差之人同共行遣,限半年内交割毕,纔放逐便。臣所请,虽云『今日衙前陪备少于向日,不至破家,若犹以为户力难任,请于官户、僧道、单丁、女户屋业于月掠钱及十五缗、土田于岁收谷及百硕以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放免』,臣意以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硕,足供口食,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二者相须,此外有余者,始令出助役钱,非谓止收百硕即令助役么。若犹患太少,及所掠课利难知实数,请应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钱,第四等以下放免。若本州岛坊场、河渡等钱自可支酬衙前重难分数得足,则官户等更不须出助役钱。从来诸州招募人投充长名衙前,若招募不足,方始差到乡户衙前,此自是旧法。今来别无改更,惟是旧日将坊场、河渡所折酬长名衙前重难,令自出卖。今官中出卖坊场、河渡收钱,依分数折酬长名衙前重难,只此与旧法有异。若乡户差足,续有投名者,即先从贫下放乡户归农。即乡户愿投名,亦听。臣所请:『委逐县看详,具利害申州。本州岛类聚,择其可取者申转运司。转运司类聚诸州所申,择其可取者奏闻朝廷。』且知诸路民间利害之详,转运司不如州,州不如县。虑逐县逐州有经画得事理切当,而为本州岛及转运司抑遏删去,不以上闻,致 下之日,仍旧妨碍不行,请诏逐县直申转运司,本州岛直申奏,使下情无壅,曲尽事宜尽:原作「当」,据《长编》卷三八一改。。仍请诏详定役法所,止得以诸路州县申到利害,详其可否,立为定法。其不当职之人,为高奇之论,不切事情者,勿

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县利害作海行条贯。详定役法所奏请行下指挥,若有妨碍难行之事,亦乞如臣所请,委逐路州县看详,具利害申上,随宜别修改。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颁下诸州县。除此外,并依二月六日所降 命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详定役法所言:「臣僚奏:今朝廷既已复行差役,应系自前约束官吏侵扰役人条贯,欲乞使刑部录出,雕印颁下,令一切如旧。出暝州县,使民知之。应监司所部有犯,不能觉察者,重其坐。」诏令刑部契勘,除已经冲改不行外,余依。

八月九日,中书舍人苏轼言:「诸路多称高强户同是第一等,而家业钱数与本等人户大段相远。若止应第一等色役,显属侥幸,有亏其余人户。乞下详定役法所相度,申尚书省,应高强户随逐处第一等家业钱数如及一倍外,即计其家业,每及一倍,即展所应役一年。除元役年限外,展及五年为止。投募衙前,即依展年法,将展年应本等合入诸般色役。

译申报尚书省:凡特别富强人户,其家产钱数超过当地第一等标准一倍以上的,就计算其家产,每超出一倍,就延长其应役年限一年,除原定役期外,最多延长到五年为止。若是投充应募衙前,也依照延长年限之法,把延长的年限并入本等应服的各类色役中。譬如当地以家产二千贯为第一等,某富强户家产达四千贯以上,计其家产又达四千贯,就延长役期一年;总计家产达二万四千贯,就延长五年,超过此数不再延长。若投充应募衙前,也从家产四千贯以上开始计算,不到四千贯的,只应服各类色役一年,同样以五年为限。」休役的年限,依照本等的通常规定办理。

九月十七日,诏令各路坊郭第五等以上人户,以及单丁户、女户、官户、寺院第三等以上者,从前所纳免役钱一律减放五成,其余全部放免,从元祐二年起施行。所收到的钱,如果当地坊场、河渡钱不足以酬付衙前重难差事及纲运人员接送的伙食钱,才允许用上述钱款补贴支出,其余一律封存,以备紧急支用。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傅尧俞罢去详定役法所之职,依其所请。

六日,有臣僚说:「朝廷订立差役法,允许私下自行雇人代役,州县施行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秩序。近来朝旨对弓手一役,却要求本人亲自应役,恐怕对公私两方面都不方便。」诏令:「凡弓手本人不愿充役的,允许雇人代替。命府界提点司、各路转运司酌情办理施行。」

十二月六日,左谏议大夫鲜于侁说:「开封府界内被授予班行官阶的保甲人为数不少,官户既然增多,县里差役就相当困难。听说祥符县内有一

假如本处以家业及二千贯为第一等,其高强户及四千贯以上强:原作「疆」,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二九、六五之五五改。,计其家业又及四千贯,即展役一年。通计家业及二万四千贯,即展五年,以上更不展。如投募衙前,亦自四千贯以上计其家业,不及四千贯,方应诸般色役一年,仍以五年为止。其休役年限,依本等体例。」

九月十七日,诏诸路坊郭第五等已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蹑第三等以上,旧纳免役钱并与减放五分,余并全放。仍自元佑二年为始。其收到钱,如逐处坊场河渡钱支酬衙前重难及纲运公人接送食钱不足,方许以上项钱贴支。余并封桩,以备缓急支用。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傅尧俞罢详定役法所,从所请么。

六日,臣僚言:「朝廷立差役之法,许私自雇人,州县行之,已有次序。近朝旨弓手一役,却令正身祗应,恐公私未便。」诏:「应弓手正身不愿充役者,许雇。令府界提点司、逐路转运司相度施行。」

十二月六日,左谏议大夫鲜于侁言:「开封府界保甲授班行人不少,官户既多,县道差役颇难。闻祥符县内一乡止有一户可差使。伏以武举试策及弓马入等,方得近下班行。今来保甲人事艺入等,纔授恩,便与公卿大夫一等为官户免役,颇有侥幸。臣欲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候:原作「侯」,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六五之五六改。,方免下户色役,庶令县道差役得行。其三路保甲,亦乞依此。」从之。

二十四日,诏诸路元丰七年以前坊场免役剩钱,除三路全留外,诸路许留一半。余召人入便随宜置场和买。可轻变物货,即不得豫俵及分配与人户。其物货逐旋计纲起发,于元丰库送纳。内成都、梓州、利州三路三:原作「二」,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六五之五六改。,于凤翔府寄纳封桩。

二十五日,诏旧出免役钱三百缗以上人户,并依单丁等户例输纳,与免充色役。从详定役法所言么法:原作「所」,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改。。

元佑二年

二月十二日,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请先诏谕诸路,俟役书行半年,遣使按省。庶几官吏先事警饬。」从之。

六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贾易言:「朝廷改复差役,推行之初,

未究利害,故郡县

译乡竟只有一户可供差使。臣以为,武举考试策论及弓马合格,才能获得较低的班行官阶。如今保甲人只要武艺考核合格,刚一获得恩赏,就与公卿大夫一样成为官户而免除差役,未免过于侥幸。臣想请求,凡保甲被授予班行官阶的,依照进纳官的先例办理,等到改转升为朝官之后,才免除下等人户应服的色役,这样才能使县里的差役得以顺利推行。三路的保甲,也请依此办理。」照准。

二十四日,诏令各路元丰七年以前坊场免役积余钱,除三路(陕西等边路)全部留用外,其余各路允许留用一半,其余部分招人便宜置场,公平收购。可以轻易变卖的货物,不得预先分发或配给百姓。这些货物应随时点验编成纲运起解,送纳至元丰库。其中成都、梓州、利州三路的,寄存封存于凤翔府。

二十五日,诏令:从前缴纳免役钱三百缗以上的人户,一律依照单丁户等的先例缴纳,免除其应服的色役。这是依照详定役法所的建议办理的。

**元祐二年**

二月十二日,监察御史上官均说:「请先下诏晓谕各路,等新役法施行满半年后,再派遣使者按视审察各地情况,这样官吏才会预先自我警惕整饬。」照准。

六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贾易说:「朝廷改回恢复差役法,推行之初,未能透彻研究利弊,因此郡县……」(原文至此中断)

之吏措置多不如理。今虽许为条目目:原作「日」,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七改。,随其风俗所便,付诸路奉行,又令询究未尽善者以闻,而数月之么,蔑有言者。盖监司、守令苟且咤循,期于不违法令而已。且用民之力贵轻,取民之豹贵寡。窃闻州县有户少役多者,有单丁、女户、官户、寺蹑出钱助役比于实役之人所费乃多数倍者比:原作「此」,据《长编》卷四○二改。,亦有出钱至少,纔百分之一者。乞择郎官练达吏事者出按诸路,授以条目,体问民庶。如寔有妨公害民之事,州县闻知而不申监司,监司受申陈而不功察监司:原脱,据《长编》卷四○二补。,亦不达于朝廷,具事劾奏。」诏下诸路监司,限指挥到一月内条析以闻。

译在这些官吏的措施施行中,大多不合情理。如今虽然已经允许各地制定条目——按:"目"字原作"日",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七改。——依照当地风俗的便宜行事,交由各路奉行,又命令他们探询查究尚未完善之处并上报,可是过了几个月,竟没有人上报。这是因为监司、守令都苟且因循,只求不违背法令罢了。况且役使民力贵在使其轻省,征取民财贵在使其从少。臣私下听说各州县有户口少而差役多的情况,也有单丁户、女户、官户、寺院出钱助役,却比实际服役之人所耗费的钱财多出好几倍的——按:"比"字原作"此",据《长编》卷四百零二改。——也有出钱极少、才占百分之一的。请求挑选熟悉政务的郎官,派往各路巡查,授予他们条目,亲身体察询问百姓。如果确实存在妨害公事、危害百姓的事情,州县知晓却不上报监司,监司接到申报陈述却不加以督察——按:"监司"二字原缺,据《长编》卷四百零二补。——也不上达朝廷,就应当详列其事上奏弹劾。诏令下达各路监司,限令接到指令后一个月之内条列分析上报。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郡县役民户不及三番处,以单丁、女户等助役钱募役。尚不及两番,则申户部。」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差乡户处,速募人抵替。如见役人愿,不妨户役投充者,听。

四月二日,诏诸路郡县各具差役法利害条析以闻。

五月四日,诏府界诸路旧纳免役钱百贯以上户,依单丁等户法输纳助役钱。

六月一日,诏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如愿投雇者,听,仍免本户身役。不愿投募者,速召人替。

九月四日,户部言:「泸州江安县夷税户,自来不曾差役,自第二等以上,愿依旧输役钱。仍从汉户单丁法减半,第四等以下并免。」从之。

四年三月,右正言刘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七事,其一:「陛下即政之初,知免役出钱为民之患,故复用祖宗差役之制。常在户部,不能讲究补完,而协助邪说,请复雇募。及为中丞,犹闻奏乞施行。怀奸徇私,大害圣政。」先是,常奏:「臣伏见今日政令之最大而许施未安、致人情不和者,役法是么。夫耕农之人,身常在野,而不见官府、入城市,天下之情,所同愿么。熙宁中,讲知差法之弊弊:原作「敝」,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五八改。,天下州镇凡咤色役害民之事,例皆裁减。就其不可减者,悉使召雇。民随力出钱,无事于公家之役,遂得以身常在野,不见官府、入城市,孰便于是耶 奉令之臣,务于赢积,遂有输钱不逮之孍。陛下即位之初,一切罢之,复行差法。方诏旨初下,愚民未知被差之为害,盖尝驩呼而相庆矣。行之既么,始觉其患有功于向日。何么 盖差法之废,十有余年,版籍愈更不明,宜重役者辄轻,宜轻役者反重。乡宽户多者,仅有休息之期;乡狭户窄者狭:原作「秩」,窄:原作「穿」,均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二、《长编》卷四二四改。,频年在役。上等极力之人,昔输钱有岁百贯至三百贯者,今止差为弓手,岁雇弓力一名以代身役,不过用钱三四十贯。中、下人户,旧出钱不过三贯二贯,而雇承符、散从、手力之类,不下三十贯。以是校之,劳逸苦乐相倍蓰矣。然则今所改法,徒能使上等

人户优便安闲,而第三、第四等困苦日甚。昔者臣待罪户部,既而典司邦宪,屡以此干冒圣聪,尚欲令富者输钱,贫者出力。今么博访舆言,详究民瘼,在上者既无宽剩之求,则下户皆愿输钱矣。而又四方风俗或不同,利害或不一,当差而愿雇者有之。今示以一偏之意而为法,使四海腾沸,细民穷困。陛下致天怒于上,人怨于下天头原批:「人,一作民。」,岂国家社稷计耶 伏望特诏一二详练民事臣僚,使与议臣就差役二法取便百姓者修行之,无牵新书,无执旧说,民以为善,斯善矣。

译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令:「郡县中役使百姓不满三番的地方,用单丁户、女户等所纳的助役钱雇人应役。若仍不足两番,则申报户部。」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令衙前役由乡户轮差的地方,尽快招募人手替代。如现在服役的人愿意,且不影响本户差役投充的,听任其便。

四月二日,诏令各路郡县分别开列差役法的利弊上报朝廷。

五月四日,诏令府界及各路原先缴纳免役钱达百贯以上的人户,依照单丁户等的办法缴纳助役钱。

六月一日,诏令乡户衙前役期满而未有人接替的,依照招募法支给雇食钱。如愿意应募的,听其自便,并免除本户的身役。不愿应募的,尽快招人替换。

九月四日,户部上言:「泸州江安县的夷人税户,从来不曾被差役,其中第二等以上的,愿意依旧缴纳役钱。仍按汉户单丁法减半征收,第四等以下的一律免除。」朝廷准奏。

四年三月,右正言刘安世弹劾御史中丞李常七件事,其中一件说:「陛下亲政之初,深知免役出钱是百姓的祸患,所以恢复祖宗差役旧制。李常当时在户部任职,不能设法研究补救完善此制,反而附和邪说,请求恢复雇募法。到他做了御史中丞,还听说他上奏请求施行雇募。这是心怀奸邪、徇私枉法,严重危害圣朝政事。」在此之前,李常曾上奏说:「臣看到当今政令中最重大、施行未能安稳、以致人心不和的,就是役法。种田的人,常年在田野劳作,不进城、不见官府,这是天下人共同的心愿。熙宁年间,讲究差役法的弊端,天下州镇凡是造成百姓困苦的各种色役,一律裁减。对其中不能裁减的,全都改为召募。百姓根据自己的能力出钱,不必亲身服官府的差役,于是能够常在田野而不见官府、不进城市,还有什么比这更方便的呢?可是奉行诏令的官员,一味追求钱财盈余,于是有百姓交不上钱的忧患。陛下即位之初,把这一切都废止了,恢复施行差役法。诏令刚下达时,愚昧的百姓还不知道被差役的害处,都曾欢呼相庆。可是施行既久,才开始觉察到它的祸害超过了从前。为什么呢?大概是差役法废弃已经十多年,户籍版图更加不清楚,本该服重役的反而变轻,本该服轻役的反而加重。乡里宽阔、户口多的地方,还能有休养生息的时候;乡里狭小、户口少的地方,则年年都要服役。上等富户中,从前出钱多的一年要交一百贯到三百贯,如今只是被差为弓手,一年雇一名弓手代替自己服役,不过用钱三四十贯。中、下等户,从前出钱不过二三贯,而如今雇承符、散从、手力之类的人役,却不下三十贯。以此相比较,劳逸苦乐相差好几倍。这样看来,如今所改的法令,只能使上等户从容安闲,而第三、第四等户却越来越困苦。从前臣在户部任职,后来又执掌御史台,屡次为此冒犯圣听,还想让富户出钱、贫户出力。如今若广泛征询众人的意见,详细探究百姓的疾苦,只要在上位者不苛求盈余,那么下等户都愿意出钱了。而且各地风俗不同,利弊也不一样,有些地方该服差役的人却愿意雇人代役。如今用一种偏颇的意见来定法,使得天下沸腾,百姓穷困。陛下这样做,上则招致天怒,下则招致民怨,难道是为国家社稷考虑吗?希望陛下特意下诏,选一两位深通民情的大臣,让他们与议政大臣一起,就差役、雇役两法中对百姓有利的一面加以施行,不要拘泥于新法,也不要固守旧说,只要

」

五年五月八日,诏:「差役法内有未备事,令中书舍人王岩叟、枢密院都承旨韩川,与右谏议大夫、点检户部文字刘安世同看详,具利害以闻。」先是,安世言:「臣伏见朝廷欲变役法,今将四年,选官置局,讲求利害,天下之议,悉使折衷。谓嘉佑善役之制已便矣,然当时悉见其害者,今则损而去之。元丰约束之制,民以为利者,今则取而益之。至于风俗之殊尚,南北之异宜,本诸人情,裁以国论,随方条列,罔不具备。而奸邪之人,内怀顾望,造播横议,必欲沮毁,遂至一二小臣敢执偏见,妄进邪说,欲罢差役,依旧雇募。天下人情,莫不疑惑。此最当今之大患么。议者谓:『不役其身,止令输钱,则公私两便,而可以么行。』臣请有以折之:国家泉货,经费所资,许官鼓铸,岁有定额。民或盗为,罪至论死。今弃其易出之力,而责其难致之钱,又使上户止纳数千,下户自来无役者例使功赋,损九分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以一家一岁蹑之,则输钱若省而易给;以终身累世计之,则所出不赀而难供。今聚敛之臣,惟欲诛剥生灵,而不为天下长么之虑,讵可信哉!议者又谓:『人户轮不及三番处户轮:原作「亡输」,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及《长编》卷四四二改。,恐役太重。』臣亦有以折之:治平之前,天下户口一千二百七十余万,而旧法役人五十三万六千余人;元丰之后,户口一千八百三十五万九千有奇,较之治平,已增五百六十余万,而新定役人,止该四十二万九千余人该:原作「放」,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改。,比之旧法,却减十万七千之额。以为轮差不足,亦已过矣已:原作「以」,据《长编》卷四四二改。。臣窃谓知法之未良,改之不可不速;知法之已善,守之不可不固。愿陛下特奋干刚刚:原作「纲」,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改。,力主差役,深诏执政,固守初议,毋使轻徇浮言,妄有变易。庶几祖宗之成法,不为奸人之所夺,天下幸甚。」

九月二十四日,户部言:「河北、河东、陕西乡差衙前,据投名人所得支给等钱,并减半给。投名衙前,除依条本户差耆长不免外,其余色役并免。」从之。

元佑六年七月十二日天头原批:「元佑六年以下,与《大典》卷二万七百二十六重。」,三省言:「诸州衙前,旧行募法日,除依优重支酬外酬:原作「配」,据《长编》卷四六一改。,未有差使者,并月给食钱。昨降指挥降:原作「除」,据《长编》卷四六一改。,已将旧日所支雇食钱,量添入重难分数。今来招募到衙前,日支钱数虑致阙乏。」诏令户部下逐路转运、提刑司,随州县土俗,于所用支酬额钱内,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

食钱,不得过旧募法所支数。

译百姓认为好,那就是好法。」

五年五月八日,诏令:「差役法中有不完备的地方,命中书舍人王岩叟、枢密院都承旨韩川,与右谏议大夫、点检户部文字刘安世一同详加审阅,具列利弊上报。」在此之前,刘安世上言:「臣见朝廷打算改变役法,至今已将近四年,选派官员设立机构,讲求利弊,天下的议论,都要经此折中裁定。本来嘉佑年间完善的役法制度已经很妥当了,可是当时能够看清其弊病的人,如今却减损废弃了它;元丰年间约束整顿的制度,百姓认为有利的,如今却增加改动了它。至于风俗的差异、南北的不同,本应根据人情,斟酌国家大计,因地制宜地逐条列出,无不齐备。可是奸邪之人,内心观望,散布邪说,一定要加以阻挠破坏,以致一两个小臣胆敢固执偏见,妄进邪说,想要废除差役法,依旧实行雇募法。天下人心,无不感到疑惑。这是当今最大的祸患啊。议论此事的人说:『不役使百姓本人,只让他们出钱,就能公私两便,可以长久推行。』臣请加以驳斥:国家的钱币,是财政开支的来源,只准许官府铸造,每年有固定的数额。百姓若擅自私铸,罪至处死。如今放弃百姓容易出的力役,反而索求他们难以凑齐的钱财,又让上等户只交纳几千钱,而从来不服役的下等户却按例要交纳赋税,这是损害九分贫民,而只是使一分富户受益。如果按一家一年来看,出钱似乎省事而容易应付;但按一生几代人计算,那所要出的钱财就多得难以负担了。如今搜刮聚敛的官员,只想着盘剥百姓,却不为天下的长远考虑,这样的话怎能相信呢!议论者又说:『轮差不满三番的地方,恐怕役事太重。』臣也有理由反驳:治平年间以前,天下户口有一千二百七十余万,而旧法征役的人有五十三万六千余人;元丰年间以后,户口有一千八百三十五万九千余,比治平年间已增加五百六十余万,可新定的役人,只有四十二万九千余人,比起旧法,反而减少了十万七千人的额度。认为轮差不够充分,这实在是过虑了。臣私下以为,明知法令不完善,就不能不迅速改正;明知法令已经完善,就不能不坚决固守。希望陛下特意振奋刚毅之气,坚决主张差役法,深切告诫执政大臣,坚守当初的决议,不要轻易听从浮泛的言论,妄加变更。这样,祖宗的成法才不会被奸邪之人所篡夺,实为天下之大幸。」

九月二十四日,户部上言:「河北、河东、陕西三路乡差的衙前役,根据投名应募者所得的支给等钱,一并减半发给。凡投名充当衙前役的,除依条例本户应差的耆长不能免除外,其余各色差役一律免除。」朝廷准奏。

元佑六年七月十二日,三省上言:「各州的衙前役,从前施行招募之法时,除了依照优厚重难的等级支给酬劳外,若尚未得到差使的,一律按月发给食钱。近来降下的指挥,已经把从前所支的雇食钱,酌量增添进重难分数之中。如今招募到的衙前,恐怕每日所支的钱数会出现短缺。」诏令户部下达各路转运司、提刑司,依照各州县的风土习俗,在所用支酬额钱之内,酌情核定优厚重难的分数,以及每月所给的食钱,不得超过从前招募法所支的数额。户部请求各州衙前役规定:十分之中有一分以上未招募足额的地方,以元佑元年废止招募法当日所用的优厚重难支酬雇食钱总数作为定额;不足一分的,以及招募数目已足的地方,则以新定的优厚重难支酬等

户部请诸州衙规内,十分阙一分已上招募未足处,以元佑元年罢募法日所用优重支酬雇食钱都计钱数为额。阙一分以下,及招募数足处,以新定优重支酬等都计钱数为额。如合有增损,并听本州岛具利害,申监司考察,保明申部。」从之。

同日,三省言:「诸路投名衙前,并依三路已得朝旨,除依条本户合差耆长不免外,其余色役并免。」诏应诸路投名衙前,与免本户第二等已下色役。乡差人户,并令以投名人代。愿投充长名者听。

八月十四日,尚书省言:「州役令乡差者,若本等及次一等户空闲不及四年者,以助役钱雇募有行止不曾犯徒刑人充。其助役钱约度雇本州岛色役不足,即先于户狭役烦处雇募。各依本役年限满日,本县案籍取有空闲年及人户对行差罢。其人户空闲自及四年已上处,不在此限。若不咤造簿编定及人户纠决,辄有升降差募者,委监司按劾。诸州每年据所纳助役钱,除留一分应雇募支用,有阙剩,委提刑司通一路有无移用。」从之。

十八日,户部言:「应输助役钱人户典卖田,限五十顷止,限外田依免役旧法全输役钱。未降 前已过限者,非荒田并坟地若恩赐者,不在此限。」从之。

二十三日,户部言:「按元佑差役 :『单丁、无丁或女户,如人丁添进,合供力役者,若经输钱二年以上,与免差役一次。』缘其间有户窄役频处,今欲依本条下添入注文:『户窄空闲不及二年处,即免一年。』」并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户部言:「诸州见役投名衙前,所历重难合得支酬见钱,愿积留在官,指买场务,除见买扑人接续再买外,余并许依额钱承买。其场务召人添钱者,如与百姓价等,亦先给衙前。若已历重难,钱额但及七分,亦许指买。所少额钱,分四季纳。」从之。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后府界诸县手力,本等合差户空闲不及三年者,以助役钱募人充应。依本役年限,候满日,有空闲及三年人户年:原作「等」,据《长编》卷四七○改。,即行差罢。」

九月六日,三省言:「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户空闲四年,第四等以下户空闲六年。不及逐等年限等:原作「第」,据《长编》卷四七七改。,即雇募。狭乡县役人,并许雇州县役。宽乡县役人,并轮差。重役人合替放,愿应募者,听。募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有荫听赎人。衙前如人户愿以官田充募者,听。及请依今来立定新式,供本县轻重役次等。」并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近降役法,今后收到官田,并见佃人逃亡,更不别召人户租佃。及见佃官田人户如违欠课利,于法合召人户 佃者,并拘收入官,留充雇募衙前。收到官田,未有人投募,且召人租佃,有人充役,即行给付。

译总计钱数为定额。若需要增减,一律听凭本州详列利弊,申报监司审核,核实后上报户部。朝廷准奏。

同日,三省又言:「各路投名充当衙前役的人,一律依照三路已经得到的朝廷旨意,除依条例本户应差的耆长不能免除外,其余各色差役一律免除。」诏令各路投名充当衙前役的人,免除本户第二等以下的各色差役。乡里轮差的人户,一律让投名应募者代替。愿意投充长名衙前的,听任其便。

八月十四日,尚书省上言:「州役中应由乡里轮差的,若本等及次一等户空闲不满四年的,用助役钱雇募品行端正、未曾犯过徒刑的人充任。若助役钱估计不足以雇足本州各色差役,就先在户口稀少、差役繁重的地方雇募。各按本役年限期满之日,由本县查核簿籍,取空闲年限已到及应轮差的人户对换差替。若人户空闲已满四年以上的,不受此限。若不按此造簿编定以及不许人户申诉纠正,擅自升降差募的,交由监司查处弹劾。各州每年根据所收的助役钱,除留一分用于雇募支用外,若有盈余或不足,交由提刑司在全路范围内统筹调剂。」朝廷准奏。

十八日,户部上言:「凡应输助役钱的人户典卖田地,限定在五十顷以内;超过此限的田地,依照免役旧法全数缴纳役钱。诏令下达之前已超过此限的,若不是荒田、坟地或蒙受恩赐所得的,不受此限。」朝廷准奏。

二十三日,户部上言:「查照元佑差役法规定:『单丁户、无丁户或女户,若丁口有所增添,应当承担力役的,若已缴纳役钱满两年以上,可免差役一次。』因其中有户口稀少、差役频繁的地方,如今想在本条下添入注文:『户口稀少、空闲不满两年的地方,即免一年。』」都得到朝廷批准。

十一月十七日,户部上言:「各州现在服役的投名衙前,按其所历重难等级应得的支酬现钱,若愿意积存留在官府,用以指定购买场务的,除已在承买场务的可继续再买外,其余的都准许按定额钱数承买。若场务招人加价承买的,只要出价与百姓相等,也优先给衙前承买。若已历重难等级,但钱额只够七分的,也准许指定购买,所差的钱额分四季缴纳。」朝廷准奏。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令:「今后府界各县的手力役,本等应差户空闲不满三年的,用助役钱雇人应差。依本役年限,等到期满之日,若有空闲已满三年的人户,就予以差替。」

九月六日,三省上言:「各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户空闲满四年,第四等以下户空闲满六年,若不到各等年限,就用雇募的办法。狭乡县的役人,都准许雇募州县役;宽乡县的役人,都按轮差办理。重役人应当替换放免的,愿意应募的,听其自便。应募役人须有田产税产,不得招募有荫庇或听赎的人。衙前役若人户愿意用官田充作应募之资的,听其自便。并请依照如今新定的方式,规定本县各种差役的轻重次第。」都得到朝廷批准。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令:「近来颁布的役法规定,今后收缴的官田,连同原佃户逃亡的田地,不再另外招人租佃。以及正在租种官田的人户若拖欠课利,按法应当另外招人承佃的,一并收归官府,留作雇募衙前役之用。收缴的官田若尚无人应募承佃,暂且招人租种;一旦有人应募充役,即当拨给。」

同日,尚书省上言:「去年九月六日的诏令:今后应役的人,须有田产税产,不得招募有荫庇听赎以及曾犯徒刑、从事工艺的人,并须

」

同日,尚书省言:「去年九月六日诏:应今后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荫赎并曾犯徒及工艺人。并召保,仍不得过旧雇募钱数。」

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常平广惠坊场钱物文帐,并系年终具帐供申,有妨照使。令户部指挥诸路提刑司,每年依上、下半年,依条式具帐供申。其元丰八年后至元佑三年,即依元丰八年后来未行役法已前免役钱物帐,每季具帐供申。」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转运司言:「勘会诸州县分耆长、壮丁役轻去处,于条既许再充,即未有所止年限。其役之人,多是侥幸,不愿替罢,致么在本村,多端搔扰。今欲乞比附户长役轻 条,不许再充。」从之。

九月八日,户部言:「检准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书:『今后民间遭父母丧,见役及当差者第三等以下户,并与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户,令户部相度,量纳役钱,并服除日依旧。』今相度:欲依单丁户,见纳助役钱五分内依等第纳三分。」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诸县乡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户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窃虑难以充应。今欲自来差役至第五等人户,据簿内第五等户,将一半人户免差。偏一户者,讦从多免。如自来轮差第五等户不及一半,或差不到第五等户处,自合依旧。」从之。

绍圣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欲令户部长贰同详定,以郎官郭茂恂、陈佑之为检详官。」上曰:「止用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邪 」范纯仁曰:「四方各不同,须咤民立法,乃可么么。」上曰:「令户部议之。」

十八日,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言:「陛下修复先帝役法,宜令郡县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则可以速慰天下之望。至于立定宽剩钱分数,或免下户出钱,此在朝廷一言,自可就降诏旨,不必取索看详。」诏送看详役法所。

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勘会推行差役迄今十年,民间苦于差扰,议者纷纭,前后改移不一,终未成一定之法。」诏:「府界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约施行,仍自指挥到日为始。一、乡差役人,且令祗应,候雇到人,逐旋放罢。其合支役钱,许于坊场河渡钱内借支。如不足,即借支封桩钱,并候纳到役钱拨还。一、今来合纳免役之人,自绍圣元年七月一日为始,其上半年合纳役钱,与免。一、曾充差役之家,空闲及二年,即起纳役钱。今来见役替放年月不满者,比类施行。一、耆户耆:原作「蓍」,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六五之六四改。、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保长、保丁等充代。其余役人似此之类合改正者,并依此施行。

译有保人担保,且不得超过从前雇募法所定的钱数。」朝廷准奏。

三月二十七日,尚书省上言:「查勘各路常平、广惠仓、坊场钱物的账簿,都是年终汇总上报,妨碍了核查使用。命户部指挥各路提刑司,每年按上、下半年,依照条例格式分别造账上报。其中元丰八年以后至元佑三年的,就依照元丰八年以后、役法尚未施行以前免役钱物的账簿格式,按季分别造账上报。」朝廷准奏。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转运司上言:「查勘各州县分派耆长、壮丁等差役较轻的地方,按条例本可以连任,却没有规定连任的年限。担任这种差役的人,多存侥幸之心,不愿被替换,以致长期留在本村,多方骚扰百姓。如今想请求比照户长役较轻的条例,不许连任。」朝廷准奏。

九月八日,户部上言:「查照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书:『今后民间遭遇父母丧事,正在服役或轮到应差的第三等以下户,一律免除差役;第二等以上户,命户部斟酌,酌量缴纳役钱,服丧期满之日恢复原状。』如今斟酌:想依照单丁户的办法,就现纳的助役钱五分之中,依等第缴纳三分。」朝廷准奏。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上言:「查勘各县乡村中依法应差第五等人户的差役,其中本等内财力微薄的人户,恐怕难以承担。如今想规定:凡差役到第五等人户的,根据簿籍中的第五等户,将一半人户免除差役。若只有一户的,就从宽免除。若从来轮差第五等户不足一半,或差役不到第五等户的地方,仍旧依原规定办理。」朝廷准奏。

绍圣元年四月四日,三省上言:「役法尚未理顺,请让户部正副长官一同详细审定,任命郎官郭茂恂、陈佑之为检详官。」皇上说:「只用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有什么不便呢?」范纯仁说:「各地情况各不相同,须根据民情来立法,这样才能长久施行。」皇上说:「命户部商议此事。」

十八日,殿中侍御史井亮采上言:「陛下恢复先帝的役法,应命各郡县一律依照元佑年间未改动以前的法令,这样就能迅速安慰天下百姓的期望。至于核定宽剩钱的分数,或免除下等户出钱,这只在朝廷一句话之间,自可径直降下诏旨,不必再另行审查核定。」诏令交由看详役法所处理。

二十六日,中书省上言:「查勘差役法推行至今已十年,民间苦于差役骚扰,议论纷纭,前后改动不定,始终未能形成一套固定的法令。」诏令:「府界及各路恢复免役法,一律依照元丰八年时施行的条例执行,并从诏令下达之日起生效。其一,乡里差派的役人,暂且让其继续服役应差,等到雇募到人后,随即轮流放免。所需支给的役钱,准许在坊场、河渡钱内先行借支,若不足,就借支封桩钱,等收到役钱后再行拨还。其二,如今应当缴纳免役钱的人户,从绍圣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其上半年应缴的役钱,予以免除。其三,曾经服过差役的人家,空闲满两年的,即开始缴纳役钱;如今正在服役、放免年月尚未满的,比照此例施行。其四,耆长、户长、壮丁一律改用雇人应役,不得用保正、保长、保丁等人代替。其余类似应当改正的役种,都依此办理。其五,宽剩钱不得超过一分,若擅自超过数额,或以别的名目征敛,一律以违制罪论处,命所属官司经常留意查察。其六,如今宽剩钱既然不得超过一

一、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辄过数及别以名目敷纳,并以违制论,委所属常切觉察。一、今来宽剩钱既不得过一分,其合减钱数,并先自第五等人户,从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减。一、诸路各置提举官一员,随提刑司所在置廨宇,其余并依旧制。应合行事件,并逐处有利害不同、未尽未便事,理合改更增损旧法,画一开坐,与转运、

提刑司官具的确事状连书以闻。」

同日,诏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目指挥到日为始。

闰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中立免役之法,所以惠利天下非一。然当时行法之臣,有抵捂参错,不能上应法意者。元佑初,小大之臣奋私智,执偏见,附益改革,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法始大弊,民遂告病。陛下察知其然,申饬官司取其成书,参详去取,以功意元元。议者谓:所敛之钱,取足雇直,止余二分,以备水旱逋负,斯为尽矣。然郡县所役人数,大 不相远,而户口、物力众寡贫富,其相倍蓰,何啻数十!请责常平官通计一路雇直外,余二分敛于民间,有余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则轻重等矣。仍请逐县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总一路为五等,每等以五为差,列为二十五等递减。如上一等每一贯物力出十钱,则上二等出九钱。如此,则末等不病其多而难出。」诏送户部。

十三日,权发遣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安惇言:「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终未就绪。如复熙宁旧法,许民得均纳役钱,募役人便。」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四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请以量添酒钱剩数依旧拨入役钱,充推法司吏食料钱等用。如无或不足,即于抵当息钱内贴支。」从之。

五月十三日,中书省言:「(谓)[请]纳役钱人户并自来年夏料输官,所有绍圣元年下半年并与放免。曾经差役之家,更不限有无空闲年月,其合纳役钱亦自来年夏料为始。诸县五等簿书,不得旋行改造年限。应造者,自依编 施行,逐旋正[□]。应今指挥到日以前,如已用前 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乡差人归农,即用坊场等钱支借应副副:原作「用」,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六五之五改。。如难以籍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乡差人仍旧在役,候年满,逐旋替放。至来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从之。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诸路有旧行免役,于人户内轮差壮丁,不纳役钱处,仍旧。」从之。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窃以元丰间雇人充承帖人,寔兼耆户长、壮丁之役,而保正长等管本乡公事,非若耆户长、壮丁之劳么。行之数年,民极便之。今欲沮两役取余之讥,则莫若令保正长得如官户减免役钱,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长管本保事,如元丰旧制为便。

译分,那么应当减少的钱数,先从第五等人户中财力最微薄的开始,依次递减。其七,各路各设提举官一员,随提刑司驻地设立官署,其余仍按旧制。凡应当施行的事项,以及各地有利弊不同、尚未妥善的事宜,理应改动增减旧法的,都逐条列出,与转运司、提刑司官员一起具列确实情况上报朝廷。」

同日,诏令各路恢复免役法,一律依照元丰八年当时施行的条目,从诏令下达之日起生效。

闰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上言:「熙宁年间创立免役法,用以惠及天下的地方不止一处。但当时执行此法的官员,有的执行不当、有所偏差,未能完全符合立法的本意。元佑初年,大小臣子逞其私智,各执偏见,附加改动,有的改为免役、有的改为差役,有的官府雇人、有的私自代役,法令因而变得极为弊乱,百姓于是深受其苦。陛下明察到这种情况,命有关官司整理旧有法令,参酌取舍,以造福百姓。议论此事的人认为:所征收的钱,只要够支付雇役的费用,剩下二分,用来防备水旱灾荒和逋欠拖负,这就足够了。可是各郡县所用役人的数目,大体相差不远,而户口、财力的多少贫富,相差却有好几十倍!请命常平官通盘核算全路的雇役费用之外,剩余的二分向民间征收,多余不足之处,可以通融调剂使用,这样轻重就能均衡了。还请各县分别开列自己的财力情况报给常平官,把全路户口分成五等,每等再以五为差距,共分列为二十五等递减征收。比如上一等每一贯财力出十文钱,那么上二等就出九文钱。这样,即使是末等户,也不会因为负担过多而难以出钱了。」诏令交由户部处理。

十三日,权发遣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安惇上言:「差役之法,施行已九年,始终未能理顺。不如恢复熙宁年间的旧法,允许百姓一律缴纳役钱,招募人应役更为便利。」诏令交由户部看详役法所处理。

二十四日,户部看详役法所上言:「请把量添酒钱的盈余数额依旧拨入役钱之中,用作推行役法的官吏食料钱等开支。若无盈余或不足的,就从抵当息钱内贴补支给。」朝廷准奏。

五月十三日,中书省上言:「请求缴纳役钱的人户,一律从明年夏税开始向官府缴纳,绍圣元年下半年的一律予以免除。曾经服过差役的人家,不再限定有无空闲年月,其应缴的役钱也从明年夏税开始征收。各县的五等簿籍,不得随意重新改造年限,应当改造的,仍依旧编制施行,逐步加以更正。凡在此诏令下达之日以前,若已经用前法雇募到役人的,已经放免归农的乡差人户,就用坊场等钱先行借支应付;若难以确定姓名,尚未放免的,且让乡差人仍旧留任服役,等年限期满,再依次放免。到明年五月一日,一律统一放免。」朝廷准奏。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上言:「各路原来施行免役法、在人户中轮差壮丁而不缴纳役钱的地方,仍旧照办。」朝廷准奏。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上言:「近来降下的朝廷旨意规定,耆长、户长、壮丁一律改用雇人应役,不得用保正等人代替。臣认为元丰年间雇人充任承帖人,实际上兼有耆长、户长、壮丁的差役,而保正、保长等人管理本乡的公事,不像耆长、壮丁那样辛劳。施行数年,百姓深感便利。如今如果想避免两种差役都要征收费用的讥议,不如让保正、保长像官户一样减免役钱,而雇人充任承帖人应役,保正、保长专管本保事务,就像元丰旧制那样更为便利。」诏令各路提举常平司会同转运司、提刑

」诏诸路提举常平司与转运、提刑司具利害以闻。

六月七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将役钱合支闰月及役人差出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钱,拨还代役衣粮请受钱,即以三年寔支,取酌中一年数,与役人雇食等钱通为岁额均敷外,其余宽剩,不得过一分。」从之。

九日,又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纳给官纳给:疑当作「给纳」。。今复免役法,既置提举及管勾官,乞依《元丰令》,给纳分逐县常留簿、丞一

员。」从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举司乞将未行差役已前收到宽剩免役钱支充役人雇钱。本所看详:元佑九年后来收到助役钱,系充雇人使用。今来人户未纳到役钱间,自合支用。若助役钱应副不足,其免役钱亦合支用。」从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应幕职、监当官接送旧系差全请雇钱公人,今来合支雇钱,依《元丰令》立定人数支破。其《元佑 》添人数,并差厩军。」诏罢减《元佑 》添人数,余从之。

十六日,诏令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官各务协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见,使州县无所稞从。或果有利害,所见不同,即各具画一条奏。候役法成书,转运、提刑司更不干预。从右正言张商英言么。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提举司,将逐处自降改法指挥到日雇役文簿点检,如有将乡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如已年满,逐旋替放。」从之。

七日,又言:「诸处申乞造簿。缘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盖虑纷然推排,别致搔扰。按《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所输免役钱虽未造簿,许纠决升降。今但推行旧条,咤其纠诉,略行升降,则已与造簿无异。」从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诸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据见役人名数,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钱。如此,旧法果合增损,即明具利害,于法内闻奏。」从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敷出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均定,止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人)[许]纠决,免致搔扰。又所出钱各随州县,不得通一路。其旧曾通用者,仍以均定。见皆有未安。」诏送看详役法所。

十八日,诏府界、诸路坊郭乡村簿书年限未满应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凭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如全然不可凭用,于今来敷钱妨碍,即许不候年限,申举提举司相度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申明诸路,减宽剩役钱。」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豹利之类,名目不一,虽各已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

译司详列利弊上报。

六月七日,户部看详役法所上言:「请将役钱中应支的闰月钱,以及役人差出的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的钱,拨还代役衣粮的请受钱,即以三年实支数目,取中间一年的数目,与役人雇食等钱一并计入年度总额分摊,其余的盈余,不得超过一分。」朝廷准奏。

九日,又上言:「熙宁、元丰年间,允许提举官统领全路的役法,各州设管勾官,各县设给纳官。如今恢复免役法,既已设置提举官及管勾官,请依照《元丰令》的规定,给纳事务分别由各县常留一名主簿、县丞负责。」朝廷准奏。

二十七日,又上言:「成都府路提举司请求把尚未施行差役法之前所收的宽剩免役钱,用来支付役人的雇钱。本所核查认为:元佑九年以后所收的助役钱,本是用于雇人使用的,如今在人户尚未缴纳役钱之前,本就应当支用。若助役钱不足以应付,免役钱也应当拿来支用。」朝廷准奏。

七月三日,又上言:「请规定凡幕职官、监当官接送时原来使用差役而全由官府支给雇钱的公人,如今应支的雇钱,依照《元丰令》核定的人数支给。至于《元佑令》所添加的人数,一律改差厢军充当。」诏令罢减《元佑令》所添的人数,其余照准。

十六日,诏令各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的官员,都要务必协力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自坚持己见,使州县无所适从。若确实有利弊,意见不同的,即分别开列条目上奏。等役法编成定本之后,转运司、提刑司就不再干预此事。这是依从右正言张商英的建议。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上言:「请命各路提举司,把各地自役法更改指挥下达之日起的雇役文簿加以查核,若有把乡差之人强行差充服役、以及改换名字冒名应募的,一律依照先前降下的朝廷旨意处理。若已届满年限的,随即依次放免。」朝廷准奏。

七日,又上言:「各地纷纷申请重造簿籍。但近来降下的朝廷旨意规定,五等簿不得随意重新改造,恐怕纷纷重新排定,反而造成骚扰。按照《元佑令》规定,人户财力贫乏,所缴的免役钱即使尚未造簿,也准许提出纠正升降。如今只要继续实行旧的条例,听凭申诉纠正,略加升降调整,那就已经与重新造簿没有什么两样了。」朝廷准奏。

八日,又上言:「请命府界、各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根据现在服役人员的数目,分别核定各色差役应支的雇食钱。这样,若旧法确实有增减不当之处,就明确列出利弊,在法令内上奏朝廷。」朝廷准奏。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上言:「看详役法所申请,规定天下郡县征收免役钱,不许重造簿籍统一核定,只用元丰旧簿;若有不均之处,准许申诉纠正,以免造成骚扰。又规定所征收的钱各按州县计算,不得在全路范围内统一调剂;原来通用调剂的地方,仍旧统一核定。臣看这些规定都有不妥当之处。」诏令交由看详役法所处理。

十八日,诏令府界、各路坊郭乡村的簿籍年限尚未期满而应当改造的,若所排定的等第大致可以凭信使用,就依照本月七日所降的朝廷旨意办理;若完全不可凭信,对如今征收役钱有妨碍的,就准许不必等到年限期满,申报提举司酌情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上言:「重申晓谕各路,减省宽剩役钱。」朝廷准奏。

二十六日,三省上言:「如今比较盐法、看详役法、措置摸利之类的事务,名目各不相同,虽然各自

今已置重修编 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并依元丰条,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从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并充编 所看详利害文字,专详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应诸路旧立出等高强无比极力户,合出免役钱一百贯已上者,每及一百贯,减三分。」从之。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言:「乞立法,应蠲减役钱,并自三百

已下。如宽剩更有羡余,则减至五百已下。」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户以豹产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户名,或诈称官户之类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内官员仍奏裁。减免役钱者,杖一百以上。未经免及衷私托人典卖未转易归本名者,各减三等。并许人告,以所言豹产之半充赏。」从户部看详役法所请么。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元丰令节文:『诸宗室在京正属籍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已上亲,并免色役。』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亲,亦合并免色役。」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访闻诸路提举官申请役法利害,其间不晓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错、建明 谬,难以施行者,可籍其件数,论列于朝。其尤无状者,早赐罢黜。」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体访得京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下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丰条例,辄用元佑差法。乞下本司官分析以闻。」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望依张大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钱有:疑误。,诸处不得为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侍:原作「待」,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七、六五之六八改。:「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访闻诸路提举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宽民而不知害法。臣愚以谓役法宜一以元丰初 为准。」诏送详定重修 令所。

二月六日,诏诸路役人并依元丰七年以前人额,雇直仍依已降指挥,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州县兴废、官员添省,并别有咤依,与当日显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即将来推行有碍,及合行增损事,即提举司具合措置条目申户部。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诸州具到役法事节,依元丰七年以前已允当者,欲依所定行下。

译都已设置机构办理,但因官员多是兼任,难以专心处理本职事务。如今已设立重修编敕所,除长官可以兼任外,只在删定官中酌量增添名额,命他们专门详审内外有关利弊的文书,一律由朝廷选派。」朝廷准奏,并规定不拘资历次第,分批选补,人数不得超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上言:「请命各路一律依照元丰条例,用保正、保长代替耆长,用甲头代替户长,用承帖人代替壮丁。」朝廷准奏。

十三日,任命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一并充任编敕所看详利害文字,专门详审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上言:「请规定各路原先核定的出等高强、财力极强的人户,应缴纳免役钱一百贯以上的,每满一百贯,减免三分。」朝廷准奏。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上言:「请立法规定,凡应减免的役钱,一律从三百以下开始减免;若宽剩钱还有多余,就减免到五百以下。」诏令交由户部看详役法所处理。

二十八日,诏令:「人户若用财产假立名目隐匿寄托,或借用别人户名,或诈称官户之类以逃避等第科配的,一律以违制罪论处,其中官员的还要奏请裁定。若因此减免役钱的,杖一百以上。尚未经免除、私下托人典卖田产而尚未过户改名的,各减三等处罚。并准许他人告发,以所报隐匿财产的一半作为赏钱。」这是依从户部看详役法所的请求。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上言:「《元丰令》条文规定:『凡宗室在京城中正式列入属籍者,以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的亲属,一律免除色役。』如今皇太妃缌麻以上的亲属,也应当一并免除色役。」朝廷准奏。

十一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上言:「访察得知各路提举官申报役法利弊时,其中有不通晓法令本意、不了解民情、措置颠倒错乱、建议荒谬、难以施行的,可以记录其条数,向朝廷加以论列。其中特别不像话的,应及早予以罢黜。」朝廷准奏。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上言:「访查得知京东、京西路提举常平司下令各州酌定役法时,不遵照元丰条例,擅自采用元佑差役法。请命本司官员分辨说明上报。」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人上言:「看详役法文字的官员张行,历任已满七次考课,若有推荐改官的举主二人,就应予以磨勘改官。但如今京城中别无可以举荐改官的人选,希望依照张大方的先例,以臣等为举主,予以磨勘改官,仍旧留任原职。」朝廷准奏。

二十三日,诏令:「奉慈宫有本命殿,特别有免役钱之设,其余各处不得援引此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上言:「如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访察得知各路提举官未能深入探究利弊,有的曲意迎合民众期望,只知道使百姓宽松却不知道有害于法令。臣愚以为役法应当一律以元丰初年制定的为准则。」诏令交由详定重修敕令所处理。

二月六日,诏令各路役人一律依照元丰七年以前的人数定额,雇钱仍依照已降的指挥办理,宽剩钱不得超过一分。若州县有兴废变化、官员有增减,以及另有依据的情形,与当日情况显然不同的,自当酌情修订。若将来推行有所妨碍,以及应当增减的事项,就由提举司列出应当处置的条目申报户部。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上言:「各州开列到的役法事项,凡

」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其转运、提刑司勿与。」从之。

十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娉览言:「诸路役法,事体或不同,理合增损。第五等户若分上、下,令贫乏单弱者不出钱,其上五等皆量出,则天下无不役之民。乞下提举司更切相度,条陈利害。如州县提刑、提点、转运司与提举司所见不同,并许直申户部右曹。」从之,仍候逐处具到利害,同详定役法官看详。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窃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在官之数,元丰多,元佑省。虽省,未尝废事么,则多不若省。散役人之直,元丰重,元佑轻。虽轻,未尝废役么,则重不若轻。大纲立矣,随时不能无损益者,众目么目:原作「日」,据《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长编纪事本未》卷一○○改。。数省而直轻,则民之出泉者易矣。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计钱之多寡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试重轻之不

均;有计田之厚薄而输之者薄:原作「簿」,据本书一四之八、六五之六九改。,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恶之不平。若使轻重均,美恶平,而后行焉,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所取并归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么。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专赋一分之民,则其力不足。况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今若使诸路郡县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杂职惟嘉州犍为一县职:原作「赋」,据下文及本书食货一四之八、六五之六九改。,投名书手惟池州贵池一县支钱,是法有不齐者。立额有多,散钱有重,是法有不均者。钱乖轻重之赋乖:原作「乘」,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九改。,田失美恶之实,是法有不平者矣。然先帝免役之法固多难矣,经熙宁、元丰之异论,复遭元佑之变法者,以其不能无弊么。今上下咤循,宿弊不革,愿陛下博采 言,无以元丰、元佑为间,要以便元元至于无不均不平之患而止,裁为成书

译依照元丰七年以前的规定已经妥当的,请依所定内容施行。」朝廷准奏。

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京上言:「常平、免役等事务,请一律依照元丰条例,只命提举司专门统领,转运司、提刑司不得干预。」朝廷准奏。

十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娉览上言:「各路役法,情况或有不同,理应加以增减。第五等户若分为上、下两等,让贫乏单弱的不出钱,那么上面的五等户都要酌量出钱,这样天下就没有不服役的百姓了。请命提举司再加详细斟酌,逐条陈述利弊。若州提刑、提点、转运司与提举司意见不同的,都准许直接申报户部右曹。」朝廷准奏,并等各地开列到利弊后,一同交给详定役法官审核。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上言:「臣以为免役法,是一代的大法。在官应役的人数,元丰年间多,元佑年间少;虽然少,却未曾荒废政事,那么多不如少。分派役人的报酬,元丰年间重,元佑年间轻;虽然轻,却未曾荒废差役,那么重不如轻。大的纲领已经确立了,随时势不能没有增减损益的地方,这些是各种细目。役人数目减少而报酬又轻,那么百姓出钱就容易了。出钱的办法,各地不同:有按钱财多寡来征收的,其弊病在于常平官所核定的轻重不均;有按田地肥瘠来征收的,其弊病在于原先差官所定的美恶不平。若能使轻重均衡,美恶公平,然后再施行,那么百姓出钱就容易,法令也可以长久推行了。如今役法优待下等户,让他们不出钱,把负担全部转归上等户,用意固然很好,但法令还不够完善。假设一个县有一万户,把它分为三份来计算,那么占第四等、第五等的百姓常常占了其中两份。专门征收其中一份人的赋税,那他们的力量就不够了。何况如今京畿地区的百姓,都是按照五等等第酌量出钱的。如今若能让各路郡县都像京畿地区的百姓一样,一律按五等等第酌量出钱,那么百姓出钱就容易,法令也可以长久推行了。杂职役只有嘉州犍为一县设置,投名书手只有池州贵池一县支付雇钱,这说明法令有不整齐的地方。有的地方定额过多,有的地方征钱过重,这说明法令有不均衡的地方。钱财的征收违背了轻重的原则,田地的评定失去了美恶的实情,这说明法令有不公平的地方。然而先帝的免役法本来就有很多难处,经历了熙宁、元丰年间的不同议论,又遭到元佑年间的变法,正是因为它不能没有弊病啊。如今上下都因循守旧,积久的弊病不加以革除,希望陛下广泛采纳众人的意见,不要区分元丰、元佑的门户之见,只求有利于百姓,直到没有不均不平的弊病为止,把它编定为完善的成法。」

,贻之后世,则先帝之烈昭然如日月之光明矣。」于是翰林学士蔡京言:「看详谔以为元丰多,元佑省,元丰重,元佑轻,多不若省,重不若轻,则是谔以谓元丰之法不若元佑明矣。而文其奸言,以为随时损益者损益:原作「益损」,据下文及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九乙。,妄么。苟以为随时损益,则元丰之法未必是,而元佑之法未必非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切骇之。先帝谓天下土俗不同,不可 以一法,故重轻美恶,各随其宜。恐其率之不均么,故或以家业物力,或以田亩,或以税钱,随等敷出。恐其么而不平么,故三年、五年一造产业簿,以定高下之实,可谓均平矣。而谔于平日敢以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 役钱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已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盖所用钱多而户口偶少,则敷必至五等。府界自熙宁至元丰,只三等以上出役钱。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谔奏不以实,其意安在 杂职、书手,有支钱,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复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习而民安之,而谔以为宿弊不革者,谓熙宁、元丰之时么。以先帝有为之时为宿弊之法,则元佑之变法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当绍而复之么日:原作「目」,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九、六五之七○改。。谔之意,盖欲咤此以疑朝廷继述之志耳。元丰雇法么,元佑差法么,雇与差不可并行。元佑固尝兼雇,已纷然无绝矣。而谔欲无间,是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听,则昨日积斥元佑乱政之人,亦当无间矣。」诏娉谔罢左正言正:原作「上」,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改。,差知广德军。

译把这传给后代,那么先帝的功业就会像日月的光明一样昭然若揭了。"于是翰林学士蔡京说:"详细审阅之下,谔认为元丰法条目繁多、元佑法条目简省,元丰法苛重、元佑法轻省,多不如省,重不如轻,那么这就是谔认为元丰的法令不如元佑法明白了。而他还文饰他的奸邪之言,说这是随时损益的做法,这是狂妄胡说。如果说是随时损益,那么元丰的法令未必就是对的,元佑的法令也未必就是错的了。谔在陛下追述继承先帝之志的时候,胆敢说出这样的话,臣私下感到震惊。先帝认为天下各地风俗不同,不能用一种法令来统一施行,所以轻重美恶,各自随其所宜而定。担心征收摊派不均,所以有的按照家业物力,有的按照田亩,有的按照税钱,按照等级分别摊派征收。担心不公平,所以每三年、五年编造一次产业簿,来确定各家高下的实情,可以说是均平了。而谔在平日里竟敢说这是不均不平的,他的用意何在?役钱的征收,有规定五等人户都要出的,有规定从四等以上出的,有规定从三等以上出的。大概是因为所需用的钱多而户口恰好较少,那么摊派就必定要到五等。京畿地区从熙宁到元丰,只有三等以上人户出役钱。从先帝推行新法之初,就已经不曾令五等人户都出钱摊派。谔上奏所说不合实情,他的用意何在?杂职、书手这类差役,有的支给钱,有的不支给,也是各自随其地方风俗而定的。况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恢复施行以来,到现在将近一年,天下的官吏已经熟习,百姓也已经安定,而谔却认为这是长久未除的弊病,这是说熙宁、元丰之时的做法吗?把先帝有所作为之时的法令当作积久的弊法,那么元佑变法就是革除弊政,而陛下今日也就不应当继承恢复它了。谔的用意,大概是想借此来使人怀疑朝廷继承先帝遗志的决心罢了。元丰是雇役法,元佑是差役法,雇役和差役不可能并行。元佑本来就曾兼行雇役,已经纷乱而毫无头绪了。而谔却想要不加区分,这是想要伸张元佑的奸邪之政,迷惑天下人的视听,那么昨日极力斥责元佑乱政的人,也应当一并不加区分了。"诏令罢免谔左正言之职,改差任广德军知军。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 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 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 令》为名。

八月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见充衙前,违法请常平钱物者,并依吏人法。」从之。

九月十八日,诏翰

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依旧详定重修 令。其后,十二月三日京言:「臣僚论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详定重修 令所具析闻奏。一言:『元佑初司马光秉政,蔡京知开封府,光唱京和,首变先帝之法。只祥符一县,数日之间,差拨役人一千一百余人,皆蔡京首为顺从。』臣昨知开封府,于元佑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马光差役法,令州县揭簿定差。仍称如无妨碍,即便施行。其开封府虽辖诸县,自来只管勾京城内公事。至于人户差役簿书之类,皆诸县一面施行。其开、祥两县在辇毂之下,既见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少缓。臣若能应和司马光,则不应一月之间一请遂罢。又言:『蔡京坏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元无雇钱。近来一例创行支给,以百姓之脂膏,填群吏之沟壑。』检会江西绍圣三年敷出总数减放四万四千,臣若创行增添吏禄,当须于敷出总数内增过元丰额数。今来比元丰有四万余贯放免,显见臣僚妄诞。先帝仁政,而臣僚以为『取脂膏填沟壑』,不意敢为是言么!」先是,侍御史董敦逸有言,诏送详定重修 令所具析闻奏。至是,京奏。乃复诏敦逸分析。敦逸言:「据蔡京所陈,奉旨令臣分析。状内称:『苏辙亦言,朝廷明使州县相度有无妨碍,而开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请。』苏辙兄弟自是毁坏良法之人,尚谓开封府监勒开、祥两县,迅若兵火,仍乞取问。」诏令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改。,于甚处得苏辙元文字以闻辙:原作「辄」,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一改。下同。敦逸言:「元佑更变役法,其建言是司马光,推行之始是开封。时京知府事,惟章惇独有论列,其余皆是附光者。却闻苏辙见京施行太速天头原批:「者却,一作所言。」,有『迅若兵火』之语。臣是时,言者凡数状,并付韩维,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臣日近为京又坏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来处,诣实以闻,不得辄隐。

四年闰二月一日,三省言:「详定重修 令所言:前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萧世京任内,申请坚用元佑差役法,毋畀雇钱。」诏世京送吏部,依常调人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般运物并依元丰条制,删去元佑增入之文,从荆湖北路转运司请么。

译六月八日,详定重修令所说:「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年间各自成一部书。现在请令格式都依照元丰体例修撰之外,另外设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类编成书,与海行令格式一同颁布施行。」朝廷降诏令自成一书,以《常平免役令》为名。

八月七日,详定重修令所说:「现任衙前一职、违法领取常平钱物的人,都依照吏人法处置。」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九月十八日,诏令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仍旧负责详定重修令。这以后,十二月三日蔡京上奏说:「臣僚议论江西役法等事,奉旨命详定重修令所详细分析上奏。有人说:『元佑初年司马光执政,蔡京任开封知府,司马光倡导蔡京附和,率先改变先帝之法。仅祥符一县,几天之内,差拨役人一千一百多人,都是蔡京带头顺从的。』臣先前担任开封知府时,元佑元年二月内接到司马光的差役法,命令州县据簿册排定差役。并且说如无妨碍,即可施行。开封府虽统辖各县,但历来只管理京城内的公事。至于百姓差役簿书之类,都是各县自行施行的。开封、祥符两县地处京畿之下,既然见法令中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才承办执行,不敢稍有迟缓。臣若真是附和司马光,就不至于一个月之间一经请示便立即废止了。又有人说:『蔡京败坏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本来没有雇钱。近来一概创设支给,用百姓的血汗,填塞群吏的私欲。』查核江西绍圣三年应征总数减免了四万四千,臣若真是新增吏禄,理应在应征总数内超过元丰额度。如今与元丰相比反而有四万余贯的减免,可见臣僚所言是虚妄不实的。先帝的仁政,臣僚却说是『取民脂膏填沟壑』,怎能说出这种话呢!」在此之前,侍御史董敦逸曾上言,诏令送交详定重修令所详细分析上奏。到这时,蔡京上奏。于是又下诏命董敦逸再作分析。董敦逸说:「据蔡京所陈述,奉旨命臣分析。状中说:『苏辙也说,朝廷明确让州县自行斟酌有无妨碍,而开封府官吏却根本不加斟酌就申报请示。』苏辙兄弟本来就是败坏良法的人,还说开封府监督逼迫开封、祥符两县,快得如同兵火一般,还请求追查。」诏令董敦逸分析——「析」字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改——苏辙这些原话是从哪里得来的——「辙」字原作「辄」,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一改,下同。董敦逸说:「元佑年间变更役法,倡议的是司马光,最先推行的是开封府。当时蔡京任知府事,只有章惇一人独自提出异议,其余的人都是附和司马光的。却听说苏辙见蔡京施行太快——天头原批:「者却,一作所言」——有『迅若兵火』的说法。臣当时,进言的人有好几份奏状,都交给了韩维,所以士大夫大多能说出个大概。臣近日因蔡京又败坏先帝之法,所以将所得的情况写成奏疏。」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消息的来源,据实上奏,不得有所隐瞒。

绍圣四年闰二月一日,三省上奏说:「详定重修令所说:前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萧世京任职期间,申请坚持采用元佑差役法,不给雇钱。」诏令将萧世京送交吏部,按普通调任人员的例子处置。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令衙前般运物资一律依照元丰条制,删去元佑年间增补的文字,依从荆湖北路转运司的请求。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句剩员萧世京升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句剩员萧世京为吏部员外郎,宣德郎、权提举秦凤等路常平张行为户部员外郎。世京在元佑中,尝上书言先朝青苒、免役法便民,可以么行。疏奏,留中不报。至是,上出其疏,擢之。行,元佑中奏疏言:「神宗议纳役钱,盖尝谓之助役矣。以为若止于助,则未能尽免,将使后世役亦差,钱亦纳,于是更为免役,其虑深矣。今乃废免而复差,上违先帝燕翼之谋,下拂元元安业之愿,岂曰述事乎 」又言:「差役,下户一年所费,有用数年役钱者,有用数十年役钱者。其等渐降,其害愈殆,非圣人裒多益寡、天道张弛之义。」前

已擢使一路,至是又迁。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诏三省:编 役法既已成书,修书官吏并罢。见修一司敕令归刑部,役法归户部,各委郎官兼领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自广东路被旨赴阙,经由江东、淮南、京西等路州县,所见官吏并言役法尚有未便,其所用条例各不同。望令诸路州县各具本处的确利害,申提举司类聚以闻。然后委户部看详,随宜修法,务以便民。其提举官如敢力护前失,抑遏所属不以实闻者,即令州县径自申陈。仍乞各立近限,庶几民间早获受赐。」又臣僚言:「欲乞下诸路提举司,令州县限两月,各具本处委合修完增损事件,详具利害,陈述今合如何增损,申提举司,逐旋详度以闻。即不得将已允当事件妄意更改。」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户部言:「奉诏,役法未便,乞下诸路提举司,令州县限两月,各具本处委合修完增损。今已逾一季,并未奏到。欲下府界、诸路提举司督责州县官吏,切在(疚)[究]心,疾速详具利害以闻。如更弛慢苟简,从本部条具申奏,特行罢黜。」从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免役法既么,民甚便安。假有利害细故,只本州岛县提举官自可相度,或申部施行。自委官看详已来,中外民情不无疑惑。况已经隔月日,未见成书。欲望明诏有司责限结绝,以安天下之心。」诏限今年终看详了毕。如限满未了,即令户部结绝。

崇宁元年八月二日,中书省言:「臣僚奏:『户部右曹更改诸路役法,增损元丰旧制五百九项不当。』勘会永兴军路乞行差役州县,申请官已降指责罚。湖南、江西提举司乞减一路人吏雇直,见取会别作施行外,如江西州军止以物贱减削人吏雇直,显未允当。至如役人罢给雇钱去处,亦害法意,理合依旧。」诏户部并依绍圣常平免役 令格式,及元降绍圣签贴役法施行。其元符三年正月后来冲改绍圣常平免役 令格式,并冲改签贴续降指挥,并不施行。

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神宗皇帝谷古制法,以常平、免役所系尤重。

译任吏部员外郎,宣德郎、权提举秦凤等路常平张行升任户部员外郎。萧世京在元佑年间,曾上书说先朝青苗、免役法便利百姓,可以推行。奏疏上呈,留在宫中未获批复。到这时,皇上取出这份奏疏,提拔了他。张行在元佑年间上奏疏说:「神宗议定征收役钱,本来是称作助役钱的。因为如果只是资助,就不能完全免除,会使后世既差役又纳钱,于是改为免役,其考虑是深远的。如今竟废除免役而恢复差役,对上违背先帝深谋远虑的用心,对下违逆百姓安居乐业的愿望,怎能说是继承祖业呢?」又说:「差役之法,下等户一年所耗费的,有相当于数年役钱的,也有相当于数十年役钱的。等级越往下,其害处越严重,这不合乎圣人损有余补不足、天道张弛有度的道理。」此前已提拔他到一路任职,到这时又升迁了。

元符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经即位,尚未改元。诏令三省:编修役法既已成书,修书官吏一并罢免。现存的一司敕令归刑部管辖,役法归户部管辖,各自委派郎官兼管。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自从从广东路奉旨赴京,经过江东、淮南、京西等路州县,所见到的官吏都说役法尚有不便之处,各地所用的条例也各不相同。希望命令各路州县各自陈报本地确实的利弊,申报提举司汇总上奏。然后委托户部详细审查,酌情修改法令,务求便利百姓。若提举官有敢袒护此前的过失、压制所属不据实上报的,就允许州县直接上报。还请各自设立近期限期,希望百姓能早日获得实惠。」又有臣僚上言:「请求下令各路提举司,命令州县限期两个月,各自陈报本地应当修订增删的事项,详细说明利弊,说明现在应当如何增删,申报提举司,逐一详加审议后上奏。但不得对已经妥当的事项擅自更改。」朝廷都听从了。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户部上言:「奉诏,役法尚有不便之处,请下令各路提举司,命州县限期两个月,各自陈报本地应当修订增删的事项。如今已过了一季,都未见奏报到达。请求下令府界、各路提举司督责州县官吏,切实用心,从速详细陈明利弊上奏。如果再有懈怠敷衍,由本部条列上奏,特予罢黜。」朝廷听从了。

八月十一日,臣僚上言:「免役法既已推行,百姓十分便利安定。假如有些细小的利害问题,只需本州县提举官自行斟酌,或申报户部施行即可。自从委派官员详加审查以来,中外民情不无疑惑。况且已经隔了数月,仍未见成书。希望明诏有关部门限期完成,以安定天下人心。」诏令限今年年底审查完毕。如果期满未能完成,即命户部结案。

崇宁元年八月二日,中书省上言:「臣僚上奏:『户部右曹更改各路役法,增删元丰旧制五百九项,多有不当之处。』查核永兴军路请求实行差役的州县,申请的官员已经受到指责处罚。湖南、江西提举司请求减少一路吏人的雇钱,正在另行调查处理,此外,如江西州军仅因物价便宜就削减吏人雇钱,显然不妥当。至于役人停发雇钱之处,也有害于立法本意,理应恢复旧制。」诏令户部一律依照绍圣年间的常平免役令格式,以及当初颁布的绍圣签贴役法施行。凡元符三年正月以后冲改绍圣常平免役令格式的,以及冲改签贴后续颁布的指挥,一律不予施行。

崇宁二年十月二日,臣僚上言:「神宗皇帝仿效古制立法,认为常平、免役二法关系尤为重大。绍圣

绍圣纂承,推原美意,以谓常平之息岁取二分,则五年有一倍之数;免役剩钱岁取一分,则十年有一年之备,阅岁愈么,其积愈多。遂立一倍、三料取旨蠲减之法。则凡取于民者有限,而止于为民而已,非利其入么。而集贤殿修撰、知邓州吕仲甫前为户部侍郎,( )[谄]事奸党,助为纷更,辄率其属以状申都省,言乞删去上条。伏望明示黜责。」诏仲甫落职,知海州。

三年二月二日,臣僚言:「免役之法,始于熙宁,成于绍圣。神考之谷古创制,哲宗之遵业扬功,着为万世不刊之典,讵可轻改 元符末,官吏蹑望,欲以私意变乱旧条。户部侍郎王古首先建言古:原作「吉」,据《宋史》卷三二○《王古传》考改。下同。,乞委本部郎中及举官两员同共看详,删修役法之未

尽未便者。遂以朝奉郎李深、中大夫陆元长,同都官程筠等刊修,凡改更诸路役法,增损元丰旧制五百九项。如减手力、乡书手雇钱,重立院虞候、散从官家业,添衙前重难,增斗子人数之类,毛举事目,恣为更改,意在沮毁成法。至若常平库子、搯子不支雇钱,则是公然听其取乞,尤害法意。朝廷照其奸弊,故户部侍郎吕仲甫止缘改宽剩钱一条,特蒙黜责,后虽力自辨明,亦由南京下迁徐州,修撰降为直合。若户部尚书虞策等,无所畏惮,辄更先帝旧制,冲改役法五百九项之多,岂宜宽贷 况崇宁元年八月三日圣旨:『所有元符三年正月后来冲改绍圣常平免役 令格式,并冲改签贴役法续降指挥,并不施行。』以见前日刊修之官阿附沮坏罪状明甚。王古、李深今已谪居远州,编入奸籍,其虞策、吕益柔偃然安处从班,中外未免疑惑。伏望严行降黜,以允公论。」诏朝散大夫王古责授衢州别驾,温州安置;枢密直学士、新差知成都府虞策降为龙图阁直学士;中书舍人[吕]益柔提举杭州洞宵宫;直秘阁、新知应天府周纯特落职,管句舒州灵仙蹑,新知淮南路转运副使周彦质管句建州冲佑蹑;知随州程筠监兖州东岳庙;差权知淮阳军陆元长监西京中岳庙。

大蹑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言:「《元丰令》惟崇奉圣祖及祖宗神御、陵寝寺蹑不输役钱,近者臣僚多咤功德坟寺,奏乞特免诸般差役。都省更不取旨,状后直批放免。由是援例奏乞,不可胜数。或有旋置地土,愿舍入寺,亦乞免纳。甚者至守坟人虽系上、中户,并乞放免。所免钱均敷于下户,最害法之大者。欲今后臣僚奏请坟寺,不许特免役钱,仍不得以守坟人奏乞放免。其崇宁寺蹑合纳役钱,亦乞改正施行。」诏令礼部 刷,关户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常平、免役岁终造帐之法,分门立项,丛脞汗漫,倦于详阅。

译年间继承先业,推究其本意,认为常平之息每年取二分利息,则五年就有一倍的数额;免役剩钱每年取一分,则十年就有一年的储备,年岁越久,积累越多。于是订立一倍、三料时即上奏请旨予以蠲免的办法。这样凡是取之于民的都有限度,只是为了百姓的利益,并非要谋取利益。而集贤殿修撰、知邓州吕仲甫此前任户部侍郎时,谄媚奸党,助长纷乱变更,竟率领部属上状申报都省,说要删去以上条文。恳请明白予以罢黜责罚。」诏令将吕仲甫革职,改任知海州。

崇宁三年二月二日,臣僚上言:「免役之法,创始于熙宁,成就于绍圣。神宗仿效古制创立此制,哲宗遵循先业发扬其功,这已成为万世不可更改的典章,怎可轻易更改?元符末年,官吏窥测圣意,想以私意变乱旧有条文。户部侍郎王古率先倡议——「古」字原作「吉」,据《宋史》卷三二○《王古传》考订改正,下同——请求委派本部郎中及举荐的官员两名共同详加审查,删修役法中未完善、未便利的地方。于是由朝奉郎李深、中大夫陆元长,会同都官程筠等人刊修,凡是更改各路役法的,共增删元丰旧制五百九项。如减少手力、乡书手的雇钱,重新订立院虞候、散从官的家业标准,增加衙前重难役,增加斗子人数之类,一一列举事项,随意更改,用意在于败坏破坏已成的法令。至于常平库子、搯子不给雇钱,这就是公然放任他们索取,尤其有害于立法本意。朝廷已洞察其中的奸弊,所以户部侍郎吕仲甫仅因改动宽剩钱一条,就特意受到罢黜责罚,之后虽极力自我辩白,也还是从南京降调徐州,修撰之职降为直合。而户部尚书虞策等人,毫无顾忌,竟更改先帝旧制,冲改役法多达五百九项,怎能轻易宽恕?况且崇宁元年八月三日圣旨说:『所有元符三年正月以后冲改绍圣常平免役令格式的,以及冲改签贴役法后续颁布的指挥,一律不予施行。』由此可见此前主持刊修的官员阿附奸党、败坏法令的罪状十分明显。王古、李深如今已被贬谪远州,编入奸党名籍,而虞策、吕益柔却依然安然处于朝班之中,中外舆论未免疑惑不解。恳请严加降黜,以顺从公论。」诏令朝散大夫王古降职为衢州别驾,安置温州;枢密直学士、新差知成都府虞策降为龙图阁直学士;中书舍人吕益柔改任提举杭州洞宵宫;直秘阁、新知应天府周纯特被革职,改任管句舒州灵仙观,新知淮南路转运副使周彦质改任管句建州冲佑观;知随州程筠改任监兖州东岳庙;差权知淮阳军陆元长改任监西京中岳庙。

大观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上言:「《元丰令》规定只有崇奉圣祖及祖宗神御、陵寝寺观的才不必缴纳役钱,近来臣僚多以功德坟寺为借口,奏请特别免除各种差役。都省不再请旨,就在状后直接批准免除。由此援引先例奏请的,不计其数。有的甚至临时购置田地,愿意舍入寺院,也请求免纳。更有甚者,连守坟人虽属上、中等户,也一并请求免除。所免的钱都摊派到下等户身上,是最有害于立法的大问题。希望今后臣僚奏请坟寺,不许特别免除役钱,也不得以守坟人的名义奏请免除。崇宁年间的寺观应纳役钱的,也请求改正施行。」诏令礼部予以刊削,并知会户部改正。

六月十四日,诏令:「常平、免役年终造册的做法,分门立项,繁杂冗长,令人

令修成旁通格法,可令逐路提举常平司每岁终,将实管见在依此体式编类,限次年春首附递,径入内内侍省投进。仍自大蹑五年(者)[春]为始。」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展限次年季月纂类投进。

十二月十四日,户部言:「常平之法,取于民者还以与民;免役之法,取于民者还以治民。此先王理豹治民之义么。常平取息二分,免役多敷一分,盖以为灾伤减阁之备。二分之息,取之五年,则有一倍;一分之剩,积之十年,则余一年;更功五年、十年,则有两倍、两年之数。若无灾伤支用,积而在官,此所谓与民者么。故绍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料,则保明具数,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为利么。欲降睿旨下诸路提举常平司,勘会自降上条至今,如有积及一倍、三料之数,即次第保明闻奏。」诏候丰衍有余日取旨。

十六

日,户部尚书许几等言:「臣僚奏:『应州县免役钱累经造簿,增减失实,乞委提举常平司选官分诣所部,以田税多寡均敷役钱,不以等第。如有田百亩,合纳役钱一贯文,即五十亩、五百文准此为率。则上户不偏重,下户不幸免。』看详州县户众而役少,则敷钱止于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第四等、五等。今若计田亩,不论家业、税钱,及不以等第,一 均出,则失输钱代役之意。」从之。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巩州元丰年中,岁敷役钱止四百贯,今敷至二万九千余贯文,存留准备一分外,犹余六分已上。不知自何日顿失法意如此。虑更有似此之处,望诏有司申明旧制,以宽民力。」从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陈彦文言:「乞明着刑典,应常平、免役成法,不许辄议改更。」诏常平、免役自熙宁以来,讲究奉行,纤悉具备。自今应有辄议改更者,以大不恭论。余并依动摇学校法施行。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诸路召募役人,具有元丰成法,行之岁么。大蹑中,始罢旧吏人,宿弊未之能革,而老奸巨猾匿身州县,舞文教讼,扰害良民者,益甚前日。政和中,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缘此,所募尽系浮浪,并缘作过,无所顾籍,致贼盗公行,废紊先帝成宪天头原批:「废紊,一作紊乱。」,四方如此。可自今州县召募役人,并依元丰法。所有大蹑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指挥,更不施行。内州县旧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赃罪等,于元丰法不应叙者,不在收募之数。弓手候(条)召募到人,方得替罢。」

【宋会要 免役】

题上原批:「此卷与《大典》卷二万七百二十六卷重。」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寮言:「官户役钱,旧法比民户减半。

译厌于详阅。命令修订出通用的格式方法,可命各路提举常平司每年年终,将实际管辖在案的情况按此体式编类,限次年春初随文书递送,直接送入内侍省投进。并从大观五年春开始施行。」——「者」字改为「春」。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令展延期限至次年季月编纂类目投进。

十二月十四日,户部上言:「常平之法,取之于民的还用来惠及百姓;免役之法,取之于民的还用来治理百姓。这就是先王理财治民的本意。常平取息二分,免役多征一分,是为了作灾害减免的储备。二分的利息,累积五年,就有一倍之数;一分的剩余,积累十年,就余出一年之数;再累计五年、十年,就有两倍、两年之数。如果没有灾害需要支用,积存在官府,这就是所谓惠及百姓的意思。所以绍圣年间立法,常平息达到一倍、免役宽剩钱达到三料时,就要查明具体数额,请旨予以蠲免,以表明朝廷取之于民并非为了牟利。请求降旨命令各路提举常平司,查核自颁布以上条文至今,如有积累达到一倍、三料之数的,就依次查明上奏。」诏令等到丰收有余之日再请旨处理。

十二月十六日,户部尚书许几等上言:「臣僚上奏:『各州县免役钱屡经造册,增减都有失实之处,请求委托提举常平司选派官员分赴各地,以田税多少均摊役钱,不按户等分摊。如有田百亩,应纳役钱一贯文,那么五十亩就纳五百文,以此为标准。这样上等户不会偏重,下等户也不会侥幸免除。』经详细审查,州县户口多而役事少的,摊派止于第三等户;有的户口少而役事多的,则要摊派到第四等、第五等户。如今若只按田亩计算,不论家业、税钱,也不分户等,一律均摊,就有失以纳钱代役的本意。」朝廷听从了这个意见。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巩州元丰年间,每年征收役钱只有四百贯,如今征收到二万九千余贯文,除留存准备的一分之外,还多出六分以上。不知从何时起竟如此彻底失去了立法本意。担心还有类似的情况,希望诏令有关部门重申旧制,以宽舒民力。」朝廷听从了。

政和五年十一月三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令陈彦文上言:「请求明确列入刑律,凡是常平、免役已成之法,不许擅自议论更改。」诏令常平、免役之法自熙宁以来,讲究推行,已经十分细致完备。从今以后凡有擅自议论更改的,以大不恭之罪论处。其余都依照动摇学校法处置。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令:「各路招募役人,本有元丰年间的成法,已推行多年。大观年间,开始废止旧有吏人,宿弊未能革除,而老奸巨猾之徒隐匿于州县,舞文弄墨教唆诉讼,扰害良民,比以前更加严重。政和年间,开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因此,所招募的都是游手好闲之徒,趁机作恶,无所顾忌,导致盗贼公然横行,废弃紊乱先帝的既定法令——天头原批:「废紊,一作紊乱」——各地都是如此。可从今以后州县招募役人,一律依照元丰法。所有大观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的指挥,一律不再施行。其中州县旧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赃罪等,依元丰法不应录用的,不在招募之列。弓手待召募到人后,方可解除原役。」

【宋会要 免役】

题上原批:「此卷与《大典》卷二万七百二十六卷重。」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官户役钱,

今来招置弓手,以御暴防患,官户所赖尤重尤:原作「犹」,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六改。。欲令官户役钱更不减,而民户比旧役钱量增三分,专桩管以助养给。」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臣寮言:「民事之重,莫过力役。今以保正、副当免役之民,而使之代耆长充役,无怪其辄至破产么。当免役法初行,朝廷深虑民劳,不胜其役,亦尝以事访于诸路。而用事之臣阴怀私意,不欲以差法参免法,一时新进承望风旨,不问民情如何,而 谓保正、副情愿代耆长执役。望诏诸路监司,参差、免之法,专以便民。」诏令诸路转运、提刑司同共相度的确利害,申尚书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免役钱于元额外重增三分,官户更不减半。令户部限二日勘当,申尚书省。其随钞纳钱可罢。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广南西路转运、提刑司言:「今乞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三十户,每料轮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钱物,委是经么利便。」诏依,其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福建、广南东路州军并依此。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东南州县,比缘差保正、副代户长催税,力不胜役,抑以代纳,多致破产。已降指挥罢催税户长长:原作「依」,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六改。,依熙、丰法,以乡村三十户差甲头一名催纳,以纾民力。访闻诸处尚未奉行,致人户未获安息「未」下原衍一「未」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六删。。仰逐路州县遵依已降指挥,疾速施行。如敢违戾,许人户越诉,提刑司觉察以闻,当议重寘典宪。」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吕安中言:「契勘催纳二税,依法每料逐都顾募户长或大保长二名,系是官给顾钱。自建炎四年秋料为头催税,每三十家一甲,责差甲头催纳。其顾募户、保长,更不复用。所有顾钱,只在县桩管。此钱既非率敛,又不干预省计,乞督责诸县每年别项起发,以助经费。」诏依,令诸路提刑司依经制钱条例拘收起发。

九月十二日,臣寮言:「朝廷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改差甲头,盖谓递年大保长催科填备,率至破产,遂改革前制。曾不知甲头受害又十倍于保长倍:原作「培」,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七改。。且大保长皆选差物力高强、人丁众多者,其催科,则人丁既壮,可以 走四远;物力既强强:原作「疆」,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七改。,虽有逃亡死绝户,易于偿补。今置甲头,则不问物力、丁口,虽至穷下之家,但有二丁,则以一丁催科。既力所不办,又无以偿补,类皆卖鬻子女,狼狈于道,此不便一么。大保长催科,每一都不过四家,兼以保正、副事皆循熟,犹至破产。

译按旧法比民户减半。如今招置弓手,用以抵御强暴防患未然,官户所依赖的尤为重要。请求官户役钱不再减半,而民户比照旧役钱适量增加三分,专门储备用以资助供给。」朝廷听从了。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民事之中,没有比劳役更重的了。如今让保正、保副本应免除劳役的百姓,却让他们代替耆长承担差役,难怪常常导致破产。当初免役法初行时,朝廷深虑百姓劳苦,无法承受这种差役,也曾就此事询问各路。而当权的臣子暗怀私意,不愿把差役法与免役法结合考虑,一时新进官员仰承上意,不问民情如何,就说保正、保副情愿代耆长承担差役。希望诏令各路监司,斟酌差役与免役之法,专门以便利百姓为宗旨。」诏令各路转运、提刑司共同详细审查确实的利弊,申报尚书省。

建炎三年七月十三日,诏令各路免役钱在原额之外再增三分,官户不再减半。命令户部限两日审查处理,申报尚书省。原来随税钞附纳的钱可以罢除。

建炎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广南西路转运、提刑司上言:「如今请求罢除催税户长,依照熙宁、元丰之法,以三十户为一村,每期轮流差派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钱物,确实经过考量便利。」诏令依从,两浙、江南东、西路,荆湖南路,福建、广南东路州军也都依此办理。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东南州县,近来因差派保正、保副代户长催税,力不能胜任,就强迫他们代为缴纳,多导致破产。已经颁布指挥罢除催税户长——「长」字原作「依」,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六改——依照熙宁、元丰之法,以乡村三十户差派甲头一名催纳,以宽舒民力。听闻各地尚未奉行,致使百姓未能获得安宁——「未」字之下原多出一个「未」字,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六删去。命令各路州县遵照已颁布的指挥,从速施行。如敢违背,允许百姓越级申诉,提刑司予以察觉上奏,当予以重罚。」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吕安中上言:「查核催纳两税,依法每期各都招募户长或大保长二名,属官给雇钱。自建炎四年秋税起,改为以甲头带头催税,每三十家为一甲,责令差派甲头催纳。原来招募的户长、保长,不再任用。所有雇钱,只留在县里储备。此钱既非临时征敛,又与省计无关,请求督责各县每年另项拨出,用以资助经费。」诏令依从,命各路提刑司依照经制钱的条例收取拨发。

九月十二日,臣僚上言:「朝廷罢除催税户长,依熙宁、元丰之法改为差派甲头,是因为历年由大保长催征税收,往往导致破产,于是革除以前的制度。却不知甲头受害又比保长多十倍——「倍」字原作「培」,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六五之七七改。况且大保长都选差物力雄厚、人丁众多的人担任,其催征税收时,因为人丁强壮,可以走远路催征;物力强盛——「强」字原作「疆」,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七改——即使遇到逃亡死绝的户,也易于赔补。如今设立甲头,则不问物力、丁口,即使是极穷困的人家,只要有两个丁,就以一丁去催科。既力所不及,又无从赔补,大都只能卖儿卖女,流离道路,这是第一个不便之处。大保长催科,每一都不过四家,加上保正、保副之事都已熟悉,尚且导致破产。如今甲头每一都每期无虑三十家,破产的人更加众多,这是第二

今甲头每一都一料无虑三十家,破产者又甚众,此不便二么。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给力:原作「立」,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七改。,则多方召顾,鲜有应者。今甲头当农忙,一人出外催科,一人负担赍粮,叫呼趋走,纵能应办官司,亦失一岁之计。以一都计之,则废农业者六十人,自一县一

州一路以往,则数十万家不得服田力穑矣,此岂良法哉 此不便三么。又保长多有

惯熟官司人,乡村亦颇畏之,然犹有日至其门而不肯输纳者输:原作「轮」,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九、六五之七七改。。今甲头皆耕夫,岂能与形势之家、奸猾之户立敌,而能曲折自伸于官私哉 方呼追之急,破产填备,势所必然,此不便四么。自来轮差保长,虽县令公平,亦须指决论讼,数日方定。不然,则群胥之恣为高下,惟蹑赇赂之多寡。此最民所愤怨者。今差甲头,每料一替,其指决论讼之繁,受赇纳赂之弊,必又甚于前日。臣恐 东南之民,自此无宁岁,此不便五么。欲乞罢止,且今大保长同保正、副依旧催科。如朝廷念其填备破产,则当审择县令,谨户帐之推割,严簿籍之销注,申戒无田天头原批:「无田,一作逃亡。」、户绝之令,又安有保正、长破产之患哉 不知出此,而但务改法,适足为赃吏之资耳!」

十月五日,户部言:「奉诏勘当臣寮所言改差甲头不便五事。窃缘甲头催科科:原作「料」,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九、六五之七八改。,系于主户十户以上至三十户(输)[轮]一名充应,即是不以高下贫富,一等轮差。其大保长,系于小保长内取物力高强者选充。既兼户长,管催税租等钱物,即系有力之家,可以倚仗。欲乞依臣寮所乞事理施行。」诏依。

十月二十五日,诏应诸幕职官幕:原作「募」,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改。、诸县令丞簿尉合破接送,并在任般家顾人钱,并权罢。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州县官顾钱与般家人俱依旧,从臣寮之请么。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公事郭揖奏:「差役之法,比年以来吏缘为奸缘:原作「掾」,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六五之七八改。,并不依法五家相比者为一小保,却以五上户为一小保。于法,数内选一名充小保长,其余四上户尽挟在保丁内。若大保长缺,合于小保长内选差。保正、副阙,合于大保长内选差。其上户挟在保丁内者,皆不着差役,却致差及下户,故当保正、副一次,辄至破产。不惟差役不均,然保伍之法亦自紊乱矣。今欲乞于免役令文内『选保』二字下删去『长』字。若如此选差,则上户不能挟隐,不须更别立法,自然无弊。」诏令户部限五日看详,申尚书省。

译个不便之处。农家夏天耘田秋天收割,人力各自不足——「力」字原作「立」,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七改——就要多方雇人,很少有人应雇。如今甲头正值农忙时期,一人外出催科,一人担负送粮,奔走呼号,即使能够应办官府事务,也要耽误一年的农事收成。以一都计算,则荒废农事的达六十人,从一县一州一路推及,则数十万家不能从事农耕,这难道是好法子吗?这是第三个不便之处。又保长大多是熟悉官府事务的人,乡村人也颇为畏惧,然而仍有天天上门却不肯缴纳的人——「输」字原作「轮」,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九、六五之七七改。如今甲头都是耕田的农夫,怎能与有权势之家、奸猾之户相抗衡,能够曲折自处于官私之间呢?一旦被急促追缴,破产赔补,势所必然,这是第四个不便之处。历来轮差保长,即使县令公正,也须经过判决论讼,几天才能定案。不然,就任由群吏随意高低评判,全凭贿赂多少行事。这是百姓最愤恨的事情。如今差派甲头,每期更替一次,其中判决论讼的繁琐、受贿纳赂的弊端,必定又比以前更加严重。臣担心东南百姓,从此没有安宁的日子,这是第五个不便之处。请求罢除此法,仍旧让大保长与保正、保副依旧催科。如果朝廷顾虑其赔补破产,就应当审慎选择县令,认真核实户籍田产的转移分割,严格审核簿籍的注销登记,重申戒除无田——天头原批:「无田,一作逃亡」——、户绝的规定,又何愁保正、大保长破产之患呢?不知从这方面着手,只是一味变更法令,恰恰成为贪官污吏的敛财资本罢了!」

十月五日,户部上言:「奉诏审查臣僚所言改差甲头的五项不便之处。窃以为甲头催科——「科」字原作「料」,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九、六五之七八改——是从主户十户以上至三十户中轮差一名承应,也就是不分贫富高低,按等份轮流差派。而大保长,是从小保长中挑选物力雄厚的人充任。既兼管户长事务,负责催征税租等钱物,则须是有力之家,可以倚仗。请求依照臣僚所请事理施行。」诏令依从。

十月二十五日,诏令所有各幕职官——「幕」字原作「募」,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改——各县令、丞、簿、尉应得的接送人役以及在任期间搬家雇人的钱,一并暂时罢除。

绍兴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令州县官雇钱与搬家雇人一并照旧,依从臣僚的请求。

绍兴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公事郭揖上奏:「差役之法,近年以来吏胥借此营私舞弊——「缘」字原作「掾」,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六五之七八改——并不依法以五家相邻为一小保,反而以五个上等户为一小保。按法,这数户之内应选一人充任小保长,其余四个上等户全都掺杂在保丁之内。若大保长出缺,应从小保长中选差;保正、保副出缺,应从大保长中选差。而那些掺入保丁之内的上等户,都不用承担差役,反而使差役落到下等户身上,所以每当轮到担任保正、保副一次,就至于破产。不仅差役不均,就连保伍编制之法也因此紊乱了。现在请求在免役令文『选保』二字之下删去『长』字。如果这样选派差役,上等户就不能藏匿隐蔽,也不必再另立新法,自然就没有弊端了。」诏令户部限五日详加审查,申报尚书省。此后,户部上言:「臣僚所说,是指有

其后,户部言:「臣寮所言,止谓关防人户避免充催税大保长,多是计会系干人将有心力之家于小保下排充保丁,致选差不到。今欲乞今后令州县先于五小保内,依法选有心力豹产最高人充保长,兼本保小保长祗应。其大保长年限、替期,轮流选差,并依见行条法施行。余依臣寮所乞。如此,州县奉行,不致隐挟上户却充保丁之弊。」批送户部,切虑州县差役有不同去处,行下诸路提刑司相度保明,申尚书省。续已于「保」字下删去「长」字,见五年四月指挥。

六月十二日,户部言:「保正不愿就顾,兼代耆长,即不合令承行文书外,其愿充耆长者,并合主管。凡保正内旧来耆长事内,驱正、副执事于官,及公家之求无不责办,即合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条法断

罪。今欲下诸路常平司移文州县,分明出暝晓谕,仍常切遵守施行。如稍有违戾去处,即仰按劾施行。」从之。

九月十七日,中书舍人娉近言:「州县役法,经始于熙宁,续成于绍圣,历岁滋么,逮今不胜其弊。乡村之民,贫者破竭赀产,当频并之役;富者转移名籍籍:原作「藉」,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一改。,为幸免之计。则以募役之法取于逐甲,而不通于一都之弊么。母子不相保,而必至于出嫁;兄弟不相容,而必至于析生,则以募役之法杂取人丁多寡,而不专用物力高下之弊么。欲下诸路提举常平司,各令讲求见行役法之有害于民者,条具来上。然后革去其弊,以成变通之利,则天下均被其幸。」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台检法官李元瀹言:「大保长代户长催纳税租事,凡户绝逃亡,未曾开落,若诡名户无人承认,及顽慢不时纳者,以官司督迫棰楚之故,率为填纳,故多至于坏产破家。欲乞见充保正长人将替,县令前一月按产业簿依甲乙次第选差。」诏户部看详。本部言:「所陈皆有条法。欲申严行下诸路州县,委监司常切钤束。违戾者,仰按举。」从之。

同日,上宣谕元瀹所论曰行此句疑有误。,且曰:「役法推行,寖失本意,致富者益富,贫者益贫,民力重困,此宜讲究。」至是,上又谕臣胜非等曰:「元瀹所论,乃是民事。祖宗法固不可改,然民事急务么,孟子所谓『民事不可缓』。其令州县相度,条画利害以闻。」

七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魏矼言:「应博籴授官校尉,欲与免本身丁役,许用荫承节郎、承信郎、迪功郎,欲理为官户。有田五顷者,与免差科一次。若五顷以上,令用家人充役。至如转易回授行使及理选限,并免试注官等,并依元得指挥待之,亦不为不优矣。如此,庶几徭役均平,贫民不致重害。」从之。

三十日,户部言:「节次承降指挥,将见行役法等与嘉佑条法窒碍未尽事件,及保正、副差免利害,令诸路常平官条具闻奏。

译人规避担任催税大保长,多是暗中勾结吏胥,把有财力的人家安排充当小保下的保丁,导致选差不到。现在请求今后命令州县先在五个小保之内,依法选派有能力、财产最多的人充任保长,兼任本保小保长的职务。而大保长的任期年限、更替期限,仍按现行条法轮流选派。其余依照臣僚所请办理。这样,州县执行起来,就不至于出现隐匿上等户而让其充当保丁的弊端。」批交户部处理,考虑到各地差役情况恐有不同,行文各路提刑司斟酌核实,申报尚书省。后续已在「保」字之下删去「长」字,见绍兴五年四月的指挥。

六月十二日,户部上言:「保正如不愿受雇,兼代耆长,就不应命其承办文书事务,此外愿意担任耆长的,一并令其主管。凡是保正原来兼办耆长事务中,驱使正、副役到官府,以及官府公事的需索,无不责令办理,这就应当依照非耆保事务而擅自差委及召集赴衙的条法定罪处置。现在请求下令各路常平司行文州县,明白晓谕,并经常遵守施行。如果仍有违背之处,即予以查处弹劾。」朝廷听从了。

九月十七日,中书舍人娉近上言:「州县役法,创始于熙宁,后又续成于绍圣,历经多年,弊端至今愈演愈烈。乡村百姓中,贫穷的人耗尽家产,应付频繁的差役;富有的人转移户籍——「籍」字原作「藉」,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一改——图谋侥幸免役。这是因为募役之法取自各甲,而不能通融到全都统筹的弊端。母子不能相互扶持,以至于母亲必须改嫁;兄弟不能相容,以至于必须分家另立门户,这是因为募役之法杂取人丁多寡,而不专用物力高低作标准的弊端。请求下令各路提举常平司,各自研究现行役法中有害于百姓的地方,逐条陈报上来。然后革除这些弊端,成就变通之利,那么天下都能均沾其幸。」朝廷听从了。

绍兴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台检法官李元瀹上言:「大保长代户长催纳税租一事,凡是户绝逃亡的,还未曾核销注销,如果诡名冒户没有人承认,以及顽固怠慢不按时缴纳的,因官府催逼杖责的缘故,大多只能替其填补缴纳,因而大多导致破产败家。请求凡是现任保正、保长将要更替的,由县令提前一个月按产业簿依甲乙次序选差。」诏令户部详细审查。户部上言:「所陈述的情况都已有相应条法。请求申明严令下达各路州县,委托监司经常严加约束。如有违背的,就予以查处弹劾。」朝廷听从了。

同一天,皇上就李元瀹所论宣谕说——此句疑有讹误——并且说:「役法推行,逐渐失去本意,导致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民力深受困扰,这应当加以讲究研讨。」到这时,皇上又对臣僚胜非等人说:「李元瀹所论,正是关系民生大事。祖宗之法固然不可更改,但民生急务同样重要,正如孟子所说『民事不可缓』。命令州县详细斟酌,条陈利害上奏。」

七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魏矼上言:「凡因博籴功劳而被授予官校尉的,请求准许免除本人的丁役,允许其用来荫补承节郎、承信郎、迪功郎,可算作官户。有田五顷的,免除差科一次。如果超过五顷,就令其家人承担差役。至于转移承袭、回授使用及理算选限,以及免试注官等,一律依照原来的指挥对待,也算不上不优待了。这样,才能使徭役均平,贫苦百姓不至于遭受更重的祸害。」朝廷听从了。

七月三十日,户部上言:「屡次接到降旨,将现行役法与嘉佑条法窒碍未尽的事项,以及保正、保副差役免除的利害

除湖北路未据相度条具外,节次承据两浙、江南、广南东、西并福建、荆湖南路八路常平司奏到,内六路乞依绍圣条法,并保正、副差免利害,亦据江西等四路乞依见行条法施行。今相度:欲乞将役法及保正、副代耆长并依见行诸路州县已定役法,及绍圣免役条法施行。仍乞下诸路常平司照会。」从之。

讼、桥路等事,其承受县司追呼公事及催纳二税等物,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诸县选差保正、副,在法,以物力高下、人丁多寡、歇役么近参酌定差,务要均当。比年以来,乡司案吏于造簿攒丁,差大小保长之际,预行作弊,致争讼不已,使已役之人么不承替,破荡家产,深可矜恤。仰常平司常切觉察差役不均之弊。如有违犯,重行按劾。仍限半月,条具利害,申尚书省。勘会福建路保正、副、大小保长,唯管缉捕逃亡军人及私贩禁物、并系耆、户长、壮丁承行。今两

浙、江南等路诸县并不顾募耆、壮、户长,却差保正、副、大小保长干办。又有责令在县祗候差使者。缘此保正、副、大小保长费用不赀,每当一次,往往破荡家业,遂诡名挟户,规免差使,深可矜恤。仰逐路漕臣、宪臣同共相度,可与不可并依福建路见行事理,或量增役钱,以充顾募耆、壮、户长之费。仍自今不得更令保正、副、大小保长在县祗候,承受差使。如违,仰逐司按劾以闻,当议重行典宪。」

五年正月六日,赵鼎奏:「祖宗差役,本是良法,所差既是等第人户,必自爱惜,岂有扰民 王安石但见差衙前一事州县奉行失当,尽变祖宗旧法,民始不胜其扰。」上曰:「安石行法,大抵学商鞅耳。鞅之法流入于刻,而其身不免于祸于:原作「与」,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三、六五之八一改。。自安石变法,天下纷然。但免役之法行之既么,不可骤变耳。」

十八日,臣寮言:「州县保正、副未尝肯请顾钱,并典吏顾钱亦不曾给,乞行拘收。」户部看详:「州县典吏顾钱若不支给,切恐无以责其廉谨,难以施行外,其乡村耆、户长依法系保正、长轮差,所请顾钱,往往不行支给,委是合行拘收。乞下诸路常平司,将绍兴五年分州县所支顾钱依经制钱条例,分季起发,

译,命令各路常平官逐条陈报上奏。除湖北路尚未据实斟酌陈报外,先后据两浙、江南、广南东、西以及福建、荆湖南路等八路常平司上奏,其中六路请求依照绍圣条法,以及保正、保副差免的利害,江西等四路也据情请求依照现行条法施行。现斟酌:请求将役法及保正、保副代耆长的事务,一并依照各路州县已经确定的役法,以及绍圣免役条法施行。并请求下令各路常平司知悉。」朝廷听从了。

……诉讼、桥路等事,其承受县司的追呼公事以及催纳两税等物——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各县选差保正、保副,依法应以物力高低、人丁多寡、服役先后远近参酌确定,务求均当。近年以来,乡司案吏在造册攒丁、差派大小保长之际,事先营私作弊,导致争讼不断,使已经服役的人无法及时更替,破荡家产,实在值得怜恤。命常平司经常严加察觉差役不均的弊端。如有违犯,重加查处弹劾。并限半个月,条陈利害,申报尚书省。查核福建路保正、副、大小保长,只负责缉捕逃亡军人及私贩违禁物品,其余耆长、户长、壮丁的事务由他们承办。如今两浙、江南等路各县都不雇募耆长、壮丁、户长,反而差派保正、副、大小保长办理。又有责令在县里伺候差遣的。因此保正、副、大小保长费用巨大,每逢一次,往往破荡家业,于是就诡名冒挂到别户名下,图谋逃避差役,实在值得怜恤。命令各路漕臣、宪臣共同斟酌,是否可以一律依照福建路现行的办法,或者适量增加役钱,用来充作雇募耆长、壮丁、户长的费用。并从今以后不得再让保正、副、大小保长在县里伺候,承办差遣。如有违反,命令各司查处弹劾上奏,当予以重罚。」

绍兴五年正月六日,赵鼎上奏:「祖宗差役之法,本是良法,所差派的既是等第相当的人户,必定自己爱惜,怎会扰民呢?王安石只见到差派衙前这一件事在州县执行不当,就完全改变祖宗旧法,百姓才开始不堪其扰。」皇上说:「王安石施行新法,大体上是学商鞅的做法。商鞅之法趋于苛刻,而他自身也未能免于祸患——「于」字原作「与」,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三、六五之八一改。自从王安石变法以来,天下纷扰不已。但免役之法推行已久,不能骤然更改了。」

正月十八日,臣僚上言:「州县保正、保副从未领取过雇钱,连典吏的雇钱也不曾发给,请求予以收取。」户部详细审查后说:「州县典吏的雇钱如果不予支给,恐怕难以要求他们廉洁谨慎,不宜施行;至于乡村耆长、户长依法应由保正、保长轮流差派,所领的雇钱,往往未能发放,确实应当予以收取。请求下令各路常平司,将绍兴五年各州县所支的雇钱依照经制钱的条例,按季分拨发放。」

赴行在送纳。如敢有隐匿侵用,并依擅支上供钱物法。」从之。

闰二月二十日,诏三圣庙见占地基与全免合纳役钱,余依绍兴三年九月三十日已降指挥施行。以婺州兰溪县尉刘天民言:「昨父置到产地,后蒙踏逐,修盖三圣庙,所有役钱乞行蠲免。」故有是诏。

译送到行在缴纳。如果有敢隐瞒侵占挪用的,一并按照擅自支用上供钱物的法令处置。」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闰二月二十日,下诏三圣庙现占用的地基全部免除应缴纳的役钱,其余的按照绍兴三年九月三十日已经下达的指挥执行。这是因为婺州兰溪县尉刘天民上言说:「先前父亲购置了这块产地,后来经过勘察选定,在此修建了三圣庙,所有的役钱恳请予以免除。」所以才有了这道诏令。

三月十日,户部尚书章谊言:「官户役钱更不减半,而民户量增三分,专充赡养新置弓手支用赡:原作「瞻」,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四改。。续准指挥住罢,更不增敷。其未罢以前,州县有敷纳在官之数,见行桩管,别无支用。今欲乞福建、二广就委章杰,两浙东路委霍蠡,西路委吕用中,江东委徐康,江西路委范伯伦,湖南、北委逐路常平司,将管下州县据见桩前项役钱根刷见数,专委诸州通判尽数起发,赴行在送纳。不通水路去处,变转轻赍。仍具根刷到数目申户部拘催。」从之。

同日,臣寮言:「乞下有司,专用物力及通(输)[轮]一乡差募保正、长。凡官吏咤役事受豹者,重为典刑,以示惩戒。」诏于《绍圣常平、免役令》「五保为一大保」字下添「通」字,「选保」字下删去「长」字,仍今后许差物力高单丁今:原作「令」,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四、六五之八一改。,每都不得过一人。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同。即应充而居他乡别县,或城郭及僧道,并许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余依见行条法,仍先次施行。

十一月二十八日,广东转运、常平司言:「近据知平江府长洲县丞吕希常陈请:『大保长催科,一保之内岂能亲至 逮其过限,催促不前,则枷锢棰拷,监系破产。乞改用甲头,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已承朝旨,户长与甲头催科税租,其风俗利害各有不同去处,令诸路相度以闻。今欲依所请,改用甲

头,专责县令、佐将形势户、平户随税高下,各分作三等编排,藉定姓名,每三十户为一甲,依次攒造成簿。然后按籍,周而复始轮差,委是么远利便。」从之。

十二月八日,知静江府胡舜陟言静:原作「靖」,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五、六五之八二改。:「熙宁间,王安石当国,变祖宗画一之制,创立新法,而保甲居其一。至元佑间,司马光秉政,一切罢去,民获苏息,盗亦销弭。及章惇、蔡京述安石之弊,行于东南乡之中,以二百五十家为保,差五十小保长,十大保长,一保副,一保正,号为一都。凡州县徭役、公家科敷、县官使令、监司迎送,皆责辨于都保之中。故民当正、副,必破其家,大小保长,日被追呼,废其农业。今民(曹)[遭]差役者,如驱之就死地。切原法意,不过欲便于捕盗尔。曷若祖宗时于人户第一、第二等差耆长,第四、第五等差壮丁,一乡差役,不过二人而已。今保甲于一乡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数百人大小保长,不若耆长、壮丁之法为宽。其所差耆长,无军势、形要、官庄、寄住之限,但品官之家,则以不该荫赎人及管庄田人代充,其余家长祗应老疾者,以次家人充。

译如果本人不愿意而擅自差派雇用的,处徒刑二年。不属于本耆保范围而擅自差委其办理事务的,处杖刑一百。官府对役人如有徇私通融以及摊派购买、强行配卖等行为的,以违反制度论处,不因离任、遇赦降免而予以宽减。即命令陪偿夫役劳力的人,也处徒刑二年。恳请颁下各路常平司普遍下发文书至所辖州县,经常切实遵守施行。如有违反的,即依法查处。"皇帝同意了。

三十年五月十八日,臣僚上言:"州县保正、保副之中,间或有雇募他人代役的,多是官吏另立假名承受雇募,每逢有公文传递,收到之后就藏匿起来,等到追唤催索之

今之差役,品官之家及老幼疾病者免焉,不若耆长、壮丁之法为均。乞诏讨论耆长、壮丁之法而行之,罢去保甲,以救疲瘵之民。」诏令户部勘当以闻。其后,户部言:「今臣寮所乞,自合遵守见行条法并已降指挥。缘保五之法,系村▯联为保,分次第选物力高强人户充保正、长祗应。在法,非本耆保事不得差委干办,及赴衙集祗应。乞申饬诸路常平司钤束州县,遵依已降 条施行。如有违戾去处,即按举,依法施行。」从之。

六年正月一日,都督行府言:「相度欲将曾经贼马残破、见今人户未归业县分,据见存户口权宜并都,减置保正长,委是可行利便。」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知常州郑作肃言:「差役之法,不及单丁。比年以来,欲免徭役者巧伪滋出,或亲在而析居,或子生而不举,唯恐其丁之多么。比者,既差单丁,则此弊尽革,然尚拘以每都不得过一人之数。一都之内当执役者,都副、保正凡二人,大保长凡十人,小保长凡五十人。若尽差单丁,不得过一人,则巧计欲单丁者尚众,前弊实未之革。切谓许差单丁不必限以人数,望命有司详议。」又知常州无锡县李德邻言:「昨降指挥,单丁虽许顾人充役,每都不过一名。切缘一都系十大保,若止差一名,余九保内纵有单丁物力高强者,不敢更差,不免于物力下户选差充役,力不能支,遂致破家失业。乞(详)[许]一都内通差单丁、女户不能过五人,俾得均济。」诏令户部限五日看详,条具申尚书省。其后,户部言:「今来臣寮请单丁之法乞不限人数,乃乞每都不得过五人。不唯单丁、女户差役频并,虑恐州县咤而搔扰单寡之家,难以施行外,内人户析居,有子不举,及避役田土悉归兼并

之家,皆系违法。州县自当依条革绝奸弊,监司亦当按举施行。欲乞下诸路常平司,遵依见行条法及三降指挥,常切钤束所部州县如法奉行,无违戾。」从之。

闰十月十四日,户部言:「在法,品官之家,或女户、单丁、老幼、疾病及归明人子娉,各免身丁。昨降指挥,许差有物力单丁,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同,并许募人充役。今来不住据人户陈诉非鳏寡孤独人作单丁人户,致词讼不绝。契勘品官许免身丁,而家有三丁,两人有官,其一丁无官;又如人户家有四丁,一丁进士得解,一丁应免解,一丁进纳得官,一丁白身,似此之类非(子)[孑]身一丁,即难以作单丁之户,合申明行下。及人户家有三丁,一丁进纳得官,一丁进士得解,一丁为僧,内进纳未至升朝,三丁并免身丁,别无丁名充役。既成三丁,即是丁行数多,秪合免身丁。其充役合募人不得追正身。」从之。

译时,常有超过数个期限而不作回报的。这些人相互勾结蒙蔽,官府只看见公事繁多而政令迟缓,却不知道弊病正源于此。请求明确订立罪罚与奖赏,允许他人告发首告,从重加以治罪。其被雇募之人,也一律与之同罪论处。"皇帝下诏交付刑部制定法令。刑部上言:"今后应募充役之人,凡是随意招募已被放归的停役军人以及已经罢役或现役的官府人役代为充役的,以及代为充役的人,各处杖刑一百并科罪。并允许他人告发,给予赏钱五十贯。"皇帝同意了。

九月二十五日,皇上对辅臣说:"近来阅览进言之人大多论及差役的弊病,其中

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江南转运司言:「相度物力高有老病合给侍丁,比类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募人充役。」户部看详:「单丁、女户合免丁役,已降指挥,许差物力高单丁。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并许募人充役。今来侍丁之家,即(此)[比]单丁、寡妇委系丁行数多,合行比附,令募人充役,不得追正身。下诸路常平司照会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六日,臣寮言:「检会绍兴八年四月六日都省批状,绍兴府申明官户免色役指挥内,户部看详称:『官户唯系宗室亲等未至升朝,保甲授官等咤军功捕盗未至升朝,非军功捕盗未至大夫,虽是品官,止合免丁,不合作官户。若家有三丁,两丁有官,一丁无官,难作单丁作:原作「非」,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二八、六五之八四改。,合募人充役。若品官家有三丁,两丁有官,一丁无官有荫,依法色役听免。如未改官户内一丁白身无荫,及进纳未至升朝官,合募人充役。』勘会上件指挥内『若品官』三字系谓上文该说逐色未至升朝或未至大夫,应改为『官户之家』。依户部看详,合募人充役。除此名色外,其余合为官户之家,色役听免。」从之。

九年正月五日,内降新定河南州军赦定:原作「济」,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八五改。:「应州县保长催税,官司常以比较为名,勾集赴县,科禁,人吏咤而乞取钱物,有致破产者。今后并仰依条三限科较外,更不得逐月或逐旬勾集比较。仍仰本路监司常切觉察。」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勘会诸路绍兴八年、九年、十年分人户未纳免役钱,近降指挥,立限半年,令逐州主管官刷见欠数催纳数足。切虑民户窘乏,未能一并出办,理宜宽恤。仰逐路常平司自限满日,更与展限二年。」

十月四日,户部看详:「乡村户数乡皆有物力,合并归烟爨处外,其坊郭及别县户有物力在数乡,并令各随县分,并归一乡物力最高处,理为等第差遣,仍各许募人充役。如有隐落物力人户,合依条于升排后六十日内陈诉。如临时纠论,官司不

得受理,违者并科杖一百。如当行人吏乡司同。以物力高强人户匿在小保,及故有隐落差互,意在邀求先差不应充役人户,致惹词诉者,并从徒二年科罪勒停,永不得叙理。县令、丞故纵及不觉察,仍委提举司常切觉察按治。」从之。

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广南西路提刑兼提举常平司言:「依准朝旨,相度到本路催科利害。除琼州不行役法及高、廉州乞用甲头外,其余柳、象等州,自绍兴六年以后各随都分编排三十户为一甲,夏秋二税轮差甲头二名催科,自高至下,依次而差,至今已经七年,每甲共差过一十四户,今已轮至下户。

译言论有益于百姓。朕考虑此事,担心富人凭借贿赂得以脱免差役,而贫穷之人被迫充役,必定导致破家荡产。祖宗之法虽然不可轻易更改,但卿等还应当稍加斟酌增减,使得有利于百姓、能够长久推行的办法奏报上来。"汤思退上奏说:"请命令户部检出比照现行役法,商议对百姓有益的办法,一并奏报请求旨意。"皇上说:"很好。"

十一月四日,臣僚上言:"赋税的缴纳,各自都有户名对应。户名下的赋税若不缴纳,应由谁承担罪责?如今郡县竟有以三十户编为一甲,设立甲头,而责令其催缴完成任务的;有一甲之内若有贫困匮乏之家

如一甲内不下三五户系逃移,一半系贫乏,许若轮差甲头尽是上户之家壮丁、佃客,委是催科不行。若再差上户,即又不免词诉。今来若复用户长,实为利便。」从之。

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给事中李若谷言:「绍圣、常平免役条令系祖宗成法,纤悉具备。比年以来,缘州县差募之际,不体照法意,致上户百端规避,却令中、下户差役频并。后咤增添通选之法,以一都保内物力高者通行定差。户数既宽,有力者不能幸免,虽单丁户物力最高人及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亦预差选,已为公当,秪缘绍兴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一时指挥,咤致选差不均。今欲将上件指挥内歇役年限并『物力倍者再差』一节删去,更不施行,余令诸路遵依见行成法。」从之。

十月二日,右迪功郎、守大理评事环周言:「乞今后保正、副本都身役外,不得令日书卯历。使当役者不被非理追呼,则人自乐充,讼诉稀简,且无破产之患。」诏依,户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仰监司觉察按劾。

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言:「和州乌江县一十五都内,有人户稀少,差役不行。权并作十都,候户口繁盛日依旧。」从之。

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州县乡村差役,依法合以物力高下定差。访闻近年选差之际,当职官不切究心,乡司与役案人吏通同作弊,故意越等,先差不合差役之人,致令纠论,乘时乞觅,百端搔扰,方始改差实合着役之人,深为民患。自今差役,仰当职官躬亲比较,依公定差,不得违戾。委常平司严切觉察。若咤纠论,见得定差有弊,一例重行责罚罚:原作「罢」,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六五之八六改。。」

十九年八月十二日,宗正寺丞兼权尚书司封员外郎王葆言宗:原作「中」,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六五之八六改。:「国家役法,应女户、单丁与夫得解举人、太学生并免丁役。顷缘议者历陈丁役之弊,遂有募人充役指挥。送纳杂流之人,物力高强,虽系单丁,自应顾募。且女户而无子娉,或有子娉而无幼弱,使当力役之事,则公私所费,必倍于豪强。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并许募人充役,正恐奸民旋行规避尔。今州县舞文,以虐无告,则或指远适之缁黄为某氏之子娉,不以存亡为别么。咤使寡妇守志者,

不免于执役困悴之患,有致于迫而改行者。得解举人,名已登于天府,是有可贵之资么。今乃同藉于役人,则非所以贵之矣。太学生身已隶于上庠,是有可肄之道么。今乃心累于执役,则非所以肄之矣。欲望特诏有司重功看定,仍乞申严约束,明示州县,使奸吏猾胥不得挟疑似以惑众,庶几孤寡得所而士功爱重。」上曰:「单丁、女户,旧法免役。

译,缴纳未能按时完成,就全部命令甲头代为缴纳的;有无名目的摊派需索,百姓不肯依从,就都向甲头索取办理的。甲头这一名目,一旦登入名籍,就迁延难以摆脱。广南一带的风俗,向来以此为苦。恳望明确下诏广南州县,凡应当催缴的税赋,都命令各户之人自行缴纳,不要再广泛设置甲头,以致烦劳骚扰百姓。"皇帝下诏命令有关部门详加审议。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权发遣江南东路转运副使魏安行上言:"保长负责催缴赋税,无不因此破产逃亡。又想要雇募耆户长,这类人本来没有税产、行踪、户籍可查,其危害更是不堪言说。如今与

后来以计免者多,有司遂有顾募之请。」

九月二十三日,权知饶州陈畴言天头原批:「畴,一作▯。」:「欲望特诏有司,许凡当役保正、副、长,除情愿自应役之人听其从便外,并许顾人代役,官司不得追呼正身。」诏令户部看详的确利害以闻。户部言:「州县女户别无儿男,依条免充役外,其单丁并寡妇有男为僧道成丁者,及僧道并进纳未至升朝逐色人户,如系物力高,依已降指挥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今来臣寮奏请,得解举人并见系太学生如系实得解,及曾经省试之人,单孑一身,别无兼丁,欲乞与免充役。若咤特旨及应恩赏免解,即合依已降指挥募人充役,官司不得追正身。」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昨缘州县差役不均,已降指挥,令当职官躬亲比较,依公定差,委常平司觉察。若咤纠论,见得定差有弊,一例重行责罚。非不严切。访闻近来差役依旧并不着实定差,致互有纠论。公吏利于诛求,枝蔓追扰,踰年不定,使已满之人不得依期交替。仰诸路州县今后须管依实定差,毋令不当,引惹词诉。仍令常平司常切检察。如有违戾去处,将当职官吏按劾以闻。勘会诸县乡村合差都副、保正,多是公吏受嘱,止差都保正,不差保副,或差保副,却不差保正,使被差之人独力充役,败坏家计。仰诸路州军约束诸县,今后并依条选差,不得违戾。」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并同此制。

二十年四月十二日,户部言:「在法,进纳或保甲并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秪应有劳、进颂可采,及时旨与非泛补官,咤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转至大夫,方合理为官户。如一方有兄弟三人,父亡,各以析居,数中一人应得前项名色补官,转至升朝或大夫,理为官户,蠲免色役。父该赠官赠:原作「增」,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二、六五之八八改。,虽至升朝或大夫,其余子娉止合承荫,即与元补官人不合一例改作官户。」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十日,权知复州章焘言复:原作「福」,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二、六五之八八改。:「湖北、京西州县有户口稀少去处,其都分名额悉无改并,每遇都、副保正阙,官司依旧随都选差,则是频并。欲乞今后每一都人户若不及五大保处,即合并接邻近都分人户,通行选差都保正一人催税。户长亦乞通行顾募。如桥梁有损坏去处,却令依条随本耆地分人户修治施行。候人户各及一都之数日,仍旧选差。」从之。

六月一日,御史中丞汤

鹏举言:「比年陈请役法,可谓备矣。独有近岁申明,欲以批朱、白脚轮差,遂致下等人户被害。谓如十保内上等家业钱一万贯,中等家业钱五千贯,各以充役,谓之批朱。

译所属各县的地方官详细研究审度,改以比邻相近的三户编为一甲,给予凭帖,从甲内税额最高者担任甲头,负责催缴办理,本户缴纳足数后,本县当即发给凭由执照,使其脱离本甲,不再与三十户上下相连、循环催理的旧数相牵连。施行了几个月,已经渐渐见到成效。只是担心其他州郡施行的办法不同,请求下达各州,命令一律依照此法施行。"于是户部上言:"打算请求下达江东路转运司、常平司,暂且依照所陈奏的办法施行。并下达其余各路酌情审度,如果长久可行,不致骚扰百姓,并且别无其他利弊,就命令查明属实后申请施行。"皇帝同意了。

至有下等家业钱一百贯以上,末等家业钱五十贯以上,未曾充役,谓之白脚。欲乞将批朱者歇役止于六年,便与白脚比并物力人丁再差。」从之。

八月二十六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令有司将用宰执给使减年补授之人转至升朝,方理为官户。」从之。

十一月六日,权尚书礼部侍郎辛次膺言:「欲望特诏有司,如有官户多立户名,编民冒作官户,及祖父母、父母在而私立别户者,令州县觉察,或并或改,仍与立日限陈首。如人告论,当科违制之罪,没入其产。」户部言:「欲下诸路转运司检坐条法,晓谕民户,限一月经官自陈,改并归户,与免罪,仍免追应输之物。如限满不首,许人陈告,将犯人依法断罪追赏,并合输之物入官。仍仰州县常切觉察,尚有违戾,按劾施行。」从之。

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权吏部尚书王师心被旨,令六部长贰将差役旧法并前后臣寮申请指挥公共看详。或己见不同,各许条具,申尚书省审度,取旨施行。「契勘绍圣常平、绍兴重修常平役法,并绍兴重修常平免役申明、续降指挥,已是详备。昨缘臣寮节次申请,指挥不一,州县公吏得以舞文作弊,致差役不均。今看详,合将前项指挥共三十八件——绍圣常平、绍兴重修常平免役法今计一十五条,绍兴重修常平免役申明、续降指挥计二十三件,欲行下诸路常平司照会,仍镂板 下所部州县遵守施行。其与上件法意相妨指挥四件——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一日 『臣寮上言,欲将批朱者歇役止于六年,便与白脚比并物力人丁再差』指挥,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都省批下江东常平司申『相度到知宣州楼照陈请楼:原作「娄」,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四、六五之八九改。,欲将上户斟酌定差,下户止轮差充大保长』指挥,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人户未分众户已充保正副,后来析户,其户头若再当充役,自合依近降指挥歇役。其余本家众户物力高,即系白脚,自合选差』指挥,绍兴二十七年十二月四日都省批下『处州遂昌县丞黄楷陈请,欲籍定物力倍于众户大段辽绝,应役两次当其它役户一次』指挥,欲并删去,更不施行。兼契勘州县差募保正、副,依法系以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材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缘州县乡村内上户稀少,地里窄狭,并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致差役频并。今看详:欲下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县,委当职官将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处,并为一都差选,仍不得将隔都及三都并为一保。如内有都分人烟繁盛、山川隔远,更不须拨并。其并过都分,从

本司保明供申。如有人户陈诉均拨不当,及人吏作弊去处,仰常平司按劾,申取朝廷指挥施行。

译

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近年以来,江浙一带差役给百姓造成的危害,导致人们不愿有田产,其中原因有二:保伍之法,本是效仿周代比闾族党的遗意,不过是让百姓相互纠察烟火盗贼,以保卫乡里而已。如今法度弊病日益滋生,既让他们督催赋税,又让他们承受收发文书判牍;既让他们修治道路,又让他们供应雇顾船只脚力;既让他们修饰驿传馆舍,又让他们承办饮食供应。役使之繁重已经等同于走卒,耗费又几乎耗尽其家财,百姓不堪忍受,而官吏却安然任其如此,这是危害之一。一都之内,肥沃良田大半属于有权有势之家。近年虽有限制田产

」从之。

七日,尚书户部员外郎王时等言:「欲望诫饬郡县,凡保正、副之所掌,除依条合管事务外,不得泛有科扰追呼。或不遵依,许民户越诉,仍仰按察官纠劾以闻,重寘典宪。」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州县差役,自有条法指挥,往往当职官更不躬亲检照簿籍户口、物力高下,是致轮差不均。有力者夤缘幸免,下户复致频并,互有纠论,更不究实,枝蔓追呼,淹延不决。公吏恣行诛求,诚可怜悯。仰诸路州县今后须管依实定差,毋令不当,引惹词讼。仍令常平司常切检察,如有违戾去处,将当职官吏按劾以闻。」余同二十五年之制。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殴。追呼公事,别募人充。唯 二十九年七月五日,国子正张恢言:「欲乞推详祖宗旧法,每都令户长专受催科外,置耆长、壮丁,专管争讼烟火盗贼事之大者,则属之保正,他事不得追呼。以至修官宇、给厨传、收买土物之类,严行戒戢。有违戾者,寘于法。」诏令有司看详。其后,户部言:「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内通选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应,管干开收人丁,觉察盗贼者。若愿就顾,兼代耆长,即管干殴、 乡村盗贼烟火桥道公事。大保长愿兼户长,催纳税租,若不愿而辄差顾者,徒二年。非本耆保而辄差委干当者,杖一百。官司于役人有所圆融及科买配卖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即令陪备夫力者陪:原作「倍」,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九一改。,徒二年。欲乞下诸路常平司遍(条)[牒]所部州县,常切遵守施行。如有违戾,即依法按治。」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八日,臣寮言:「州县保正、副间有顾募代役,多是公吏别立私名受募,每有文移,承受之后即收匿,追呼催索,有踰数限而不报踰:原作「余」,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五、六五之九一改。。其徒递相壅蔽,但见公府事多而令慢,不知其弊繇此。乞明立罪赏,许人告首,重寘之法。其所募之人,例与同罪。」诏送刑部立法。刑部言:「今后应募人充役者,辄[募]放停军人及罢役见役公人代役,及代之者,各杖一百科罪。仍许人告,赏钱五十贯。」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上谕辅臣曰:「近阅献言者多论差役之弊,其言有益于民。朕思之,恐富者以贿赂脱免,而贫者充役,必至破家。虽祖宗之法不可轻改,卿等更宜少功增损,使便于民、经么可行者奏来。」汤思退奏曰:「乞令户部检照役法令:原作「今」,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三六、六五之九一改。,商量有益于民者者:原脱,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九一改。,将上取旨。」上曰:「甚善。」

十一月四日,臣寮言:「赋税之输,各有户名。

译以定差役的条文,但地方官府又怎能真正让这些人服役?于是中、下等田产之家,差役次数就格外频繁。比如甲家有物力一千贯,乙家有物力七百贯,甲家役满替换就差派乙家;丙家物力一百贯,丙家役满替换就差派丁家。若无人可以再选,又轮到已经替换过的人重新差派,这样丁家以一百贯的物力却要比照甲家一千贯的役次,差役的次序便算均平了。每逢轮流差派之时,贿赂公然横行,奸猾官吏肆意取巧,随意升降次序。万一侥幸获免,已经深受其困,这是危害之二。恳请重申严明法令本意,禁止约束州县不得随意增添杂役,不得纵容摊派骚扰

户名之不输,孰任其咎 郡邑乃有以三十户为一甲,创为甲头,而责其成效者;有一甲之内或有贫乏,输纳未前,尽令甲头代输者;有无名之须,民户不从,悉取办于甲头者。甲头之名,一 于籍,迁延莫得而脱。广南之俗,例以此为苦。欲望明诏广南州

县,应有催科合纳税赋,各令本户人自输纳,勿复广置甲头,以勤搔动。」诏令有司看详。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权发遣江南东路转运副使魏安行言:「保长催税,无不破产逃亡。又欲顾募耆户长,此等本无税产行止顾籍,为害不可言。今与属县民官详究相度,以比邻相近三户为一甲,给帖,从甲内税高者为头催理本户足者,本县画时给凭由执照出甲,不与三十户上流下接催理之数。行之几月,已渐见效。切恐其它州郡所行不同,乞下诸州,令悉依此施行。」于是户部言:「欲乞下江东路转运、常平司,权依所陈施行。仍下其余诸路从长相度,如经么可行,不致搔扰,兼别无利害,即仰保明申请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臣寮言:「比年以来,江、浙之间差役之为民害,不愿有田者,其说有二:保伍之法,盖仿成周比阅族党之遗意,不过使之讥察烟火、盗贼,以保守乡井而已。法弊滋么,既使之督税赋矣,又使之承受文判;既使之治道路矣,又使之供顾船脚;既使之饰传舍矣,又使之应办食用。役使既同于走卒,费耗又竭其家赀,民不堪命,而官吏晏然为之,此为害一么。一都之内,膏腴沃孀半属权势。近年虽有限田差役之文,县道安得而役之 中、下之产,役次频并。且如甲有物力一千贯,乙有物力七百贯,则甲替而差乙;丙有物力一百贯,则丙替而差丁。无可选者,又于得替人轮差,则是丁以一百贯而比甲一千贯,役次均矣。每遇轮差,公行贿赂,奸吏肆巧,旋为升降。万一获免,已被重困,此其为害二么。乞申严法意,禁戢州县勿功杂役,勿纵科扰。仍乞令每都以田产物力十分为率,及三分者,充大保长,及七分者,充正、副一次,及十分者,役次倍之。充保长不通充正、副,充正、副者不先充保长。庶几中、下之产有歇役之期,而充役之家无破产之患。」诏令户部看详。

二月二十七日,臣寮言:「近咤宣州一乡上户绝少,下户极多,守臣奏请,本欲不候歇役六年即再差上

译。并请命令每都以田产物力划为十分为标准,达到三分的,充任大保长;达到七分的,充任保正、保副一次;达到十分的,役次加倍。充任保长的不再兼充保正、保副,充任保正、保副的不先充任保长。这样才能使中、下等田产之家有歇役的期限,而充役之家没有破产的隐患。"皇帝下诏命令户部详加审议。

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近来因宣州一乡之中上等人户极少,下等人户极多,郡守曾经奏请,本想不必等到歇役满六年即再次差派上……"(原文至此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