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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宋会要辑稿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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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8201–8400 段

」诏复不得先次注籍,须见阙方许除授阙:原作「阕」,据文意改。。

五年闰六月一日,诏自今后职事官并六院官任满日依绍兴

格例临时取旨除授。

六年六月五日,诏三省入熟文字可并免用黄贴子。先是,上谓辅臣曰:「凡进入熟施行事,省中自一一有底,可以稽考。其黄贴子禁中只作一卷连粘,初无稽考。自今可免写此,则省文书不少矣。」赵雄等奏曰:「中书之务,贵于清简,圣虑可谓远矣。」

八年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省刑房置簿,将淳熙三年正月一日以后应命官在任因罪犯放罢取勘之人逐一编录销注。其未结绝名件,以时举催。如有违慢,取旨行罚。」

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下命令事涉兴利除害而非旬月所能办者,并令三省置籍,以时举催。如有违慢,取旨行责罚。」

二十九日,诏令(令籍)[置]狱案籍,每季于孟月一日进入一次。既而十二年正月,三省言有行下诸州催促至十余次尚未施行结绝者。诏自今不须行移催促,只一季将上,择其怠慢者惩之。

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诏两淮郡守且尽留阙,候半年前方可差人。先是,进呈▯刘国瑞▯乞审择沿边守臣。上曰:「边守岂可不择 然此文字不须行,但今后两淮郡守留取几阙,未须差人。」〔王〕淮等奏:「若是留阙,须指定留某州军。不然人见阙近,竟来干堂。」故有是命。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诏:「州军留阙,令中书置簿籍定,但自遵守,亦不须行出。」

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诏:「宗室岳庙已曾裁减,立为定额。自今堂除添差,须是年高或病患久闲无差遣人方与,不应与者一面告示。」因赵艾夫等陈乞,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挥,皇太子可隔日就议事堂参决庶务。如有差擢,在内自寺监丞,在外自守臣以下,悉委皇太子与宰执同议除授以闻。今参酌如右:在内寺监丞以下、六院四辖、六部监门、主管架阁文字以上,系在京厘务官,元系将上,诏参决。(在)[自]守臣以下参议官、通判、堂除知县教授之类,应合添差不厘务差遣、诸司仓场库务监官等,诸处应格辟差文字之类,元系将上。今欲在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在外曾任监司以上之人,进呈取旨。余于议事堂参决。诏不参决。内外章奏并上殿札子内有御笔将上并合禀旨事件,诏参决。六部等处及诸路监司州军申到文字,如系待报,合降指挥以下与上文无涉,系错简。。资不即向前救濮,已罚供给茶汤钱三个月,以为惩戒。乞赐施行。诏:「戚拱支犒设钱三百贯文,董庆祖、王师雄各二百贯文,其钱令左藏库支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中书门下省

中书门下省

【宋会要】

中书门下。

译才差委除授,干道九年十二月五日已下达的指挥不再施行。接着淳熙四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江溥奏言:「近来间或有除授不用敕札,而另在朝堂设置簿籍等候空缺出现的情况。」诏令又规定不得预先登记簿籍,必须等到实际有空缺才准许除授。

五年闰六月一日,诏自今后职事官并六院官任满日依绍兴格例临时取旨除授。

五年闰六月一日,下诏从今以后,职事官以及六院官任满之日,依照绍兴年间的格例,临时请示旨意后再除授。

六年六月五日,诏三省入熟文字可并免用黄贴子。先是,上谓辅臣曰:「凡进入熟施行事,省中自一一有底,可以稽考。其黄贴子禁中只作一卷连粘,初无稽考。自今可免写此,则省文书不少矣。」赵雄等奏曰:「中书之务,贵于清简,圣虑可谓远矣。」

六年六月五日,下诏三省进呈已核定的文字可一并免用黄贴子。此前,皇上对辅臣说:「凡是进呈已核定施行的事务,省中自然一一有底本存档,可以查考。那些黄贴子在宫禁中只是连成一卷粘贴,起初就没有查考的作用。从今以后可以免写这些,就能省去不少文书了。」赵雄等奏道:「中书的事务,贵在清简,陛下的思虑可谓深远了。」

八年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省刑房置簿,将淳熙三年正月一日以后应命官在任因罪犯放罢取勘之人逐一编录销注。其未结绝名件,以时举催。如有违慢,取旨行罚。」

八年二月十四日,下诏:「中书门下省刑房设置簿籍,将淳熙三年正月一日以后凡是应受命的官员在任内因犯罪被放罢查勘的人,逐一登记注销。其中尚未了结的案件,要按时催办。如有拖延懈怠,请示旨意加以处罚。」

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下命令事涉兴利除害而非旬月所能办者,并令三省置籍,以时举催。如有违慢,取旨行责罚。」

二十四日,下诏:「从今以后下达的命令,凡是涉及兴利除害而非一旬一月所能办成的事,都命三省设置簿籍,按时催办。如有拖延懈怠,请示旨意予以责罚。」

二十九日,诏令(令籍)[置]狱案籍,每季于孟月一日进入一次。既而十二年正月,三省言有行下诸州催促至十余次尚未施行结绝者。诏自今不须行移催促,只一季将上,择其怠慢者惩之。

二十九日,下诏设置狱案簿籍,每季于孟月初一进呈一次。不久十二年正月,三省奏言有下达给各州催促十余次仍未施行了结的案件。诏令从今以后不必再行文催促,只须每季呈报一次,从中挑选怠慢的人加以惩处。

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诏两淮郡守且尽留阙,候半年前方可差人。先是,进呈〇刘国瑞〇乞审择沿边守臣。上曰:「边守岂可不择 然此文字不须行,但今后两淮郡守留取几阙,未须差人。」〔王〕淮等奏:「若是留阙,须指定留某州军。不然人见阙近,竟来干堂。」故有是命。

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下诏两淮的郡守职位暂且都留出空缺,等候半年之前才可以差委人选。此前,进呈刘国瑞请求审慎选择沿边守臣。皇上说:「边境守臣岂能不慎重选择?但这份文字不必下发,只是今后两淮郡守留出若干空缺,暂不必差人赴任。」王淮等奏道:「若是留出空缺,必须指定留出某州某军的具体空缺。不然人们见空缺临近,就会跑来求见堂官钻营。」因此有了这道命令。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诏:「州军留阙,令中书置簿籍定,但自遵守,亦不须行出。」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下诏:「州军留出的空缺,命中书省设置簿籍登记确定,只须自行遵守,也不必发文公布。」

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诏:「宗室岳庙已曾裁减,立为定额。自今堂除添差,须是年高或病患久闲无差遣人方与,不应与者一面告示。」因赵艾夫等陈乞,故有是命。

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下诏:「宗室担任岳庙祠职的人数已经裁减过,定为固定名额。从今以后堂除添差此类职位,必须是年老或久病闲置、没有差遣的人才能给予,不应该给予的人一律告示驳回。」因赵艾夫等人陈请,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挥,皇太子可隔日就议事堂参决庶务。如有差擢,在内自寺监丞,在外自守臣以下,悉委皇太子与宰执同议除授以闻。今参酌如右:在内寺监丞以下、六院四辖、六部监门、主管架阁文字以上,系在京厘务官,元系将上,诏参决。(在)[自]守臣以下参议官、通判、堂除知县教授之类,应合添差不厘务差遣、诸司仓场库务监官等,诸处应格辟差文字之类,元系将上。今欲在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在外曾任监司以上之人,进呈取旨。余于议事堂参决。诏不参决。内外章奏并上殿札子内有御笔将上并合禀旨事件,诏参决。六部等处及诸路监司州军申到文字,如系待报,合降指挥以下与上文无涉,系错简。。资不即向前救濮,已罚供给茶汤钱三个月,以为惩戒。乞赐施行。诏:「戚拱支犒设钱三百贯文,董庆祖、王师雄各二百贯文,其钱令左藏库支给。」

十二月二十一日,三省奏言,已下达指挥,皇太子可以隔日到议事堂参与裁决日常政务。如有官员差委擢用,在朝内从寺监丞以下、在朝外从守臣以下,都委托皇太子与宰相执政大臣一同商议除授后奏闻。现斟酌规定如下:在朝内寺监丞以下、六院四辖、六部监门、主管架阁文字以上,这类属于在京处理实务的官员,原本须进呈的,诏令由皇太子参决。自守臣以下的参议官、通判、堂除知县、教授之类,以及应当添差不处理实务的差遣、诸司仓场库务监官等,各处应按格式辟召差委文字之类,原本须进呈的。现在打算在朝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朝外曾任监司以上的人选,仍进呈请示旨意。其余的在议事堂由皇太子参决。诏令不参决。内外章奏以及上殿札子中凡有御笔批示须进呈以及应当禀请旨意的事项,诏令由皇太子参决。六部等处以及各路监司、州军申报上来的文字,如属于等候批复的,应当降下指挥(以下与上文无关,是错简)。(此处文字错乱:)资历不足者未能及时前往救援濮州,已罚扣供给茶汤钱三个月,以示惩戒。请予施行。诏令:「戚拱支给犒设钱三百贯文,董庆祖、王师雄各支给二百贯文,这笔钱命左藏库支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中书门下省**

**中书门下省**

【宋会要】

国朝中书门下题榜止曰中书,印文行敕曰中书门下。中书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为正宰相,二员以上即分日知印。官至仆射以上,书敕中不着姓。缘唐制,领馆职:昭文殿大学士、监修国史,首相领之;集贤殿大学士,次相领之。又尝令首相领玉清昭应宫使,亦如唐领太清宫使也。后罢之。中书舍人以上至尚书为参知政事,贰宰相之任也。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以赵普为宰相。制既下,时范质等已罢,纶诰将出,无宰相书敕,太祖令问翰林学士讲求故事。承旨陶谷以为自古辅相未尝虚位,唯唐太和中甘露事后数日无宰相,当时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书。今尚书亦南省官,似可书敕。学士▯窦仪曰:「谷▯之所陈,非承平时事,不足援据。今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帝闻之曰:「▯仪▯之言是矣。」即命太宗书敕以赐之。

四月,以枢密直学士、尚书兵部侍郎薛居正、兵部侍郎▯吕余庆并本官参知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将用▯居正▯等为之副。既而难其名称,召翰林承旨陶谷(门)[问]下丞相一等者有何官。对曰:「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厅上视事;殿庭别设砖位于宰相后,敕尾书衔,降宰相数字;月俸、杂给皆半之。盖帝意未欲令居正等名

位与▯普▯齐也。史臣钱若水等曰:「按唐故事,▯裴叙为右仆射知政事,杜淹为御史大夫参议朝政,魏征为秘书监参预朝政,萧瑀为特进参议政事,刘洎为黄门侍郎参知政事,刘幽求▯为中书舍人参知机务,然并宰相之任也。又高宗尝欲用郭待举参知政事,即而谓崔知温曰:『▯待举等历任尚浅,未可与卿等同名称。』遂令于中书门下同承进止平章事。以此言之,平章事亚于参知政事矣。今▯谷▯不能远引汉御史大夫亚相故事为对,翻以参知政事为下丞相一等,▯谷▯失之矣。」议者惜之。

开宝六年六月二十日,诏吏部侍郎参知政事薛居正、吏部侍郎参知政事吕余庆于都堂,(为)[与]宰相赵普同议公事。

二十八日,诏中书门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后宜令宰相▯赵普与居正等轮知。先是,宰臣、枢密每候对长春殿,同止庐中。时帝闻赵普子承宗娶枢密使李崇矩女,因诏分为幕次。

太宗雍熙四年九月,御史台言:「文德殿常朝百官,皆有砖位,唯参知政事每遇横行参假,未有砖位。」诏令依位排砌。

端拱元年七月,诏太保兼侍中赵普,三伏极热,逐日绝早归私第。故事宰相以未时归第,是岁大热,特有是命,以示尊奖也。

二年,诏侍中赵普免朝谒,止日赴中书视事,有大政实时召对。

译中书门下。国朝中书门下题榜止曰中书,印文行敕曰中书门下。中书令、侍中及丞、郎以上至三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为正宰相,二员以上即分日知印。官至仆射以上,书敕中不着姓。缘唐制,领馆职:昭文殿大学士、监修国史,首相领之;集贤殿大学士,次相领之。又尝令首相领玉清昭应宫使,亦如唐领太清宫使也。后罢之。中书舍人以上至尚书为参知政事,贰宰相之任也。

中书门下。本朝中书门下的题榜只写「中书」,印文和下达敕令则写「中书门下」。中书令、侍中以及丞、郎以上直至三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都是正宰相,若有两员以上,则分日掌管印信。官职到仆射以上的,书写敕令中不署姓氏。沿袭唐代的制度,兼领馆职:昭文殿大学士、监修国史,由首相兼领;集贤殿大学士,由次相兼领。又曾命首相兼领玉清昭应宫使,也如同唐代兼领太清宫使一样。后来废除了。中书舍人以上直至尚书担任参知政事,是辅佐宰相的职位。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以赵普为宰相。制既下,时范质等已罢,纶诰将出,无宰相书敕,太祖令问翰林学士讲求故事。承旨陶谷以为自古辅相未尝虚位,唯唐太和中甘露事后数日无宰相,当时仆射令狐楚〇等奉行制书。今尚书亦南省官,似可书敕。学士〇窦仪曰:「谷〇之所陈,非承平时事,不足援据。今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帝闻之曰:「〇仪〇之言是矣。」即命太宗书敕以赐之。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任命赵普为宰相。制书下达后,当时范质等人已经罢相,诏令即将颁出,却没有宰相在敕令上署名,太祖命人询问翰林学士考求先例。承旨陶谷认为自古以来辅政宰相不曾虚位,只有唐代太和年间甘露之变后数日没有宰相,当时由仆射令狐楚等人奉行制书。如今尚书也是南省官员,似乎可以在敕令上署名。学士窦仪说:「陶谷所陈述的,并非太平时期的事例,不足以援引为据。如今皇弟身为开封尹、同平章事,正是宰相的职任。」皇帝听后说:「窦仪的话是对的。」于是命太宗在敕令上署名赐予。

四月,以枢密直学士、尚书兵部侍郎薛居正、兵部侍郎〇吕余庆并本官参知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将用〇居正〇等为之副。既而难其名称,召翰林承旨陶谷(门)[问]下丞相一等者有何官。对曰:「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厅上视事;殿庭别设砖位于宰相后,敕尾书衔,降宰相数字;月俸、杂给皆半之。盖帝意未欲令居正等名位与〇普〇齐也。

四月,任命枢密直学士、尚书兵部侍郎薛居正、兵部侍郎吕余庆都以本官身份担任参知政事。此前,已任命赵普为宰相,打算用薛居正等人作为副手。随后难以确定这个职位的名称,便召翰林承旨陶谷询问比丞相低一等的官职有什么名称。陶谷回答说:「唐代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的官名。」因此就用这个名称任命。并且规定不宣读制书、不领班站立、不掌管印信、不登上政事堂,只让他们到宣徽使厅办理政务;在殿庭中另外在宰相之后设置砖位;敕令末尾书写官衔时,比宰相低几个字;月俸、杂给都是宰相的一半。这大概是皇帝的意思,不想让薛居正等人的名位与赵普平齐。

史臣钱若水等曰:「按唐故事,〇裴叙为右仆射知政事,杜淹为御史大夫参议朝政,魏征为秘书监参预朝政,萧瑀为特进参议政事,刘洎为黄门侍郎参知政事,刘幽求〇为中书舍人参知机务,然并宰相之任也。又高宗尝欲用郭待举参知政事,即而谓崔知温曰:『〇待举等历任尚浅,未可与卿等同名称。』遂令于中书门下同承进止平章事。以此言之,平章事亚于参知政事矣。今〇谷〇不能远引汉御史大夫亚相故事为对,翻以参知政事为下丞相一等,〇谷〇失之矣。」议者惜之。

史臣钱若水等人说:「按照唐代的先例,裴叙以右仆射身份知政事,杜淹以御史大夫身份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身份参预朝政,萧瑀以特进身份参议政事,刘洎以黄门侍郎身份参知政事,刘幽求以中书舍人身份参知机务,然而这些都是宰相的职任。又唐高宗曾想任用郭待举为参知政事,随即对崔知温说:『郭待举等人历任的资历尚浅,不能与你们用同样的名称。』于是命他们在中书门下一同承受旨意、处理政务,称为平章事。由此说来,平章事其实是低于参知政事的。如今陶谷不能远引汉代御史大夫为亚相的先例来回答,反而把参知政事说成是比丞相低一等的职位,陶谷这是弄错了。」议论的人为此感到惋惜。

开宝六年六月二十日,诏吏部侍郎参知政事薛居正、吏部侍郎参知政事吕余庆于都堂,(为)[与]宰相赵普同议公事。

开宝六年六月二十日,下诏命吏部侍郎参知政事薛居正、吏部侍郎参知政事吕余庆在都堂与宰相赵普一同商议公事。

二十八日,诏中书门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后宜令宰相〇赵普与居正等轮知。先是,宰臣、枢密每候对长春殿,同止庐中。时帝闻赵普子承宗娶枢密使李崇矩女,因诏分为幕次。

二十八日,下诏命中书门下的押班、掌管印信以及祭祀行香之事,今后应当命宰相赵普与薛居正等人轮流负责。此前,宰臣、枢密使每次在长春殿等候召对时,都同处一室休息。这时皇帝听说赵普之子承宗娶了枢密使李崇矩的女儿,于是下诏分设幕次。

太宗雍熙四年九月,御史台言:「文德殿常朝百官,皆有砖位,唯参知政事每遇横行参假,未有砖位。」诏令依位排砌。

太宗雍熙四年九月,御史台奏言:「文德殿常朝时百官都有各自的砖位,唯独参知政事每逢横行大臣告假的场合,没有专属的砖位。」诏令依照品位排列铺砌。

端拱元年七月,诏太保兼侍中赵普,三伏极热,逐日绝早归私第。故事宰相以未时归第,是岁大热,特有是命,以示尊奖也。

端拱元年七月,下诏太保兼侍中赵普,在三伏酷热天气中,每日很早就返回私宅。按照旧例宰相是在未时才回私宅,这一年天气特别炎热,因此特下这道命令,以示尊崇嘉奖。

二年,诏侍中赵普免朝谒,止日赴中书视事,有大政实时召对。

二年,下诏侍中赵普免除朝拜谒见的礼仪,只须白天到中书省处理政务,遇有重大政事随时召见奏对。

淳

淳化二年四月,右司谏、知制诰王禹捻请自今 官候见宰相,须朝罢于政事堂同时接见,其枢密使亦候都堂

坐请见,并不得于本厅接见宾客,以防请托。诏从之。左正言、直史馆谢泌言:「然则疑大臣以私也。夫以万机之务,(屡)[属]任辅臣,非接见 官,何以尽知外事 若止令都堂候见,则咨事无解衣之暇。古人有言:『疑则勿用,用则勿疑。』若纠纷季世,实可为虑。今政在人主,何必疑大臣为此等事乎 设若杜公堂谒见之礼,岂无私室乎 塞相府请托之渐,岂无他径乎 」太宗览奏嘉孍,即追还前诏,令宰相、枢密使等接见宾客如故,仍以▯泌▯所上表送史馆。右司谏、史馆修撰梁周翰亦上言:「群臣非有公事,不得于中书候见宰相。自余朔望及庆吊,任于私第修谒,免妨政事。」奏入不报。先是,▯赵普▯居守西洛,吕蒙正以宽简自任,王沔怙权,政事多所专决,素与张齐贤、陈恕忤。至是二人并知政事,▯沔不自安,常虑有以中书旧事告之。及禹捻奏入,遂下其事。复以泌言,帝寤,遂寝。国初时不喜人附会,故大臣不于私第见客。百官亦罕造门,只诣中书请谒,日不下百辈。宰相至午或不得食,敕牒堆积,政事停壅,其私请者盖十八九。议者以禹捻所论为然,但须于政事堂邀宰相都见为难尔。

五年四月,帝问宰臣唐以来宰相书考故事。翌日,语近臣曰:「朕细观之,皆空言耳,莫若与国家和阴阳、抚夷夏、尽辅弼之力,方为实效也。」

至道元年四月,诏曰:「自今参知政事宜与宰相轮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 ▯忌先异位,宜合而为一。

遇宰相、使相视事及商议军国政事,并得升都堂。」先是,吕端、寇准并为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至是▯端作相,▯准▯尚参知政事。端▯虑准▯不平,且言臣兄余庆任参知政事日,悉与宰相同,愿举行之。特从其请,以慰其心焉。

二年七月,诏:「自今中书所行札子并须具奏取旨,方可行下。」先是,左正言冯拯▯、太常博士彭惟节并通判广州。▯拯

官本在惟节▯之上。及覃庆迁员外郎,值参知政事▯寇准知印,以▯拯▯为虞部,惟节为屯田。自是后,广州文奏系书惟节仍在▯拯▯下,中书降札子惟节在拯上,仍特免勘。▯拯▯诉中书除授不当并免勘之理。帝曰:「拯非理受辱,宜当披诉,中书何故如此 」吕端曰:「▯寇准刚强自任,实由臣等庸懦。」因谢罪。帝又曰:「前代中书以堂帖旨挥,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也。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力重于敕命,朝廷寻令削去,今何却置札子 札子、堂帖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亦如京百司有符牒关刺。

译化二年四月,右司谏、知制诰王禹捻请自今 官候见宰相,须朝罢于政事堂同时接见,其枢密使亦候都堂坐请见,并不得于本厅接见宾客,以防请托。诏从之。

淳化二年四月,右司谏、知制诰王禹偁请求从今以后,官员求见宰相,必须在退朝后在政事堂一同接见,枢密使也要等在都堂坐定后再接见求见者,都不得在本厅接见宾客,以此防止私下请托。诏令依从了这个建议。

左正言、直史馆谢泌言:「然则疑大臣以私也。夫以万机之务,(屡)[属]任辅臣,非接见 官,何以尽知外事 若止令都堂候见,则咨事无解衣之暇。古人有言:『疑则勿用,用则勿疑。』若纠纷季世,实可为虑。今政在人主,何必疑大臣为此等事乎 设若杜公堂谒见之礼,岂无私室乎 塞相府请托之渐,岂无他径乎 」太宗览奏嘉孍,即追还前诏,令宰相、枢密使等接见宾客如故,仍以〇泌〇所上表送史馆。

左正言、直史馆谢泌进言道:「这样做等于是猜疑大臣有私心。把国家万般政务托付给辅政大臣,若不接见各官,怎能全面了解外面的事情?若只让他们在都堂等候接见,那么咨询政事就连解衣休息的空闲都没有了。古人说过:『猜疑就不要任用,任用就不要猜疑。』若是在纷乱衰微的末世,这样做确实值得忧虑。如今大权掌握在君主手中,何必猜疑大臣会做这类事呢?假使堵住了在公堂谒见的礼制,难道就没有私室可以接见了吗?想堵塞相府接受请托之门,难道就没有其他途径了吗?」太宗看过奏章后嘉许赞叹,立即追回先前的诏令,命宰相、枢密使等仍照旧接见宾客,并把谢泌所上的表章送交史馆。

右司谏、史馆修撰梁周翰亦上言:「群臣非有公事,不得于中书候见宰相。自余朔望及庆吊,任于私第修谒,免妨政事。」奏入不报。

右司谏、史馆修撰梁周翰也上奏说:「群臣如果没有公事,不得在中书省等候求见宰相。其余像朔望朝拜以及庆贺吊唁等场合,可任凭在私宅拜访,以免妨碍政务。」奏章呈入后没有得到回复。

先是,〇赵普〇居守西洛,吕蒙正以宽简自任,王沔怙权,政事多所专决,素与张齐贤、陈恕忤。至是二人并知政事,〇沔不自安,常虑有以中书旧事告之。及禹捻奏入,遂下其事。复以泌言,帝寤,遂寝。

此前,赵普留守西洛,吕蒙正以宽厚简约自任,王沔倚仗权势,政事大多独断专行,向来与张齐贤、陈恕不和。到这时张、陈二人一同担任知政事,王沔感到不安,常常担心有人把中书省内部的旧事告发给他们。等到王禹偁的奏章呈入后,便交付讨论此事。后来因谢泌的进言,皇帝醒悟,于是此事作罢。

国初时不喜人附会,故大臣不于私第见客。百官亦罕造门,只诣中书请谒,日不下百辈。宰相至午或不得食,敕牒堆积,政事停壅,其私请者盖十八九。议者以禹捻所论为然,但须于政事堂邀宰相都见为难尔。

本朝建国之初不喜欢有人依附结党,所以大臣不在私宅接见宾客。百官也很少登门拜访,只到中书省请求谒见,每日不下百人。宰相有时到中午还吃不上饭,敕令文牒堆积如山,政务停滞壅塞,其中出于私人请托的大概占十分之八九。议论的人认为王禹偁所说的有道理,只是要求都在政事堂邀请宰相一并接见,实行起来有困难罢了。

五年四月,帝问宰臣唐以来宰相书考故事。翌日,语近臣曰:「朕细观之,皆空言耳,莫若与国家和阴阳、抚夷夏、尽辅弼之力,方为实效也。」

五年四月,皇帝向宰臣询问唐代以来宰相考核记录的先例。第二天,对身边大臣说:「朕仔细看过,都是空话罢了,不如替国家调和阴阳、安抚华夷,尽力辅佐君主,这才是真正的实际功效。」

至道元年四月,诏曰:「自今参知政事宜与宰相轮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 〇忌先异位,宜合而为一。遇宰相、使相视事及商议军国政事,并得升都堂。」先是,吕端、寇准并为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至是〇端作相,〇准〇尚参知政事。端〇虑准〇不平,且言臣兄余庆任参知政事日,悉与宰相同,愿举行之。特从其请,以慰其心焉。

至道元年四月,下诏说:「从今以后参知政事应当与宰相轮流掌管印信,领班站立正衙。他们的位次原先忌讳排在不同位置,现在应当合并为一。凡遇宰相、使相处理政务以及商议军国大事,参知政事都可以登上都堂。」此前,吕端、寇准都担任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到此时吕端已做了宰相,寇准仍是参知政事。吕端担心寇准心中不平,便说臣的兄长吕余庆担任参知政事时,各项待遇都与宰相相同,希望能照此施行。皇帝特别听从了这个请求,以此来安慰寇准的心情。

二年七月,诏:「自今中书所行札子并须具奏取旨,方可行下。」先是,左正言冯拯〇、太常博士彭惟节并通判广州。〇拯官本在惟节〇之上。及覃庆迁员外郎,值参知政事〇寇准知印,以〇拯〇为虞部,惟节为屯田。自是后,广州文奏系书惟节仍在〇拯〇下,中书降札子惟节在拯上,仍特免勘。〇拯〇诉中书除授不当并免勘之理。帝曰:「拯非理受辱,宜当披诉,中书何故如此 」吕端曰:「〇寇准刚强自任,实由臣等庸懦。」因谢罪。

二年七月,下诏:「从今以后中书省所颁行的札子都必须具文奏请旨意,才可以下达施行。」此前,左正言冯拯、太常博士彭惟节一同担任广州通判。冯拯的官阶本来在彭惟节之上。等到覃恩升迁员外郎时,正值参知政事寇准掌管印信,把冯拯定为虞部员外郎,彭惟节定为屯田员外郎。从此以后,广州的公文奏章中登载彭惟节的名次仍在冯拯之下,而中书省颁下的札子中彭惟节却排在冯拯之上,并且特别免于查勘。冯拯上诉中书省除授不当以及免于查勘的理由不合理。皇帝说:「冯拯无端受到委屈,应当为他申诉,中书省为什么会这样处理?」吕端说:「这是寇准刚强专断所致,实在是我们这些人懦弱无能的缘故。」于是谢罪。

帝又曰:「前代中书以堂帖旨挥,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也。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力重于敕命,朝廷寻令削去,今何却置札子 札子、堂帖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亦如京百司有符牒关刺。札子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旨挥常事。」帝曰

札子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旨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取旨后行。」准▯自太庙祠事回,于前殿谒见,宣示中书除授及旨挥冯拯事理不直。▯准▯抗论不已。帝曰:「若须廷辩是非,则又何体。」因叹曰:「雀鼠尚晓人意,况人乎 」数日,罢▯准▯政事。

闰七月,诏:「自今中书门下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参知政事遇正衙、横行、参假并重行异位。

非议军国政事,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书敕并以开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诏书从事。」时既逐寇准,即令复旧。真宗初即位,对宰臣皆不名呼。吕端等再拜恳请,帝曰:「公等顾命元老,朕何敢比先帝乎 」

咸平三年十月,诏宰臣、参知政事依旧许令骑马入中书大门,至逐厅下马。

五年十二月,诏以宰相吕蒙正、李沆各兼门下侍郎。旧制:三师、三公、左右仆射、平章事并兼两省侍郎、学士。宋白、梁周翰▯当草制之夕,忽遽遗忘其事。帝以问,▯白▯等不能对,但乞改正,更不降制,只帖麻用印,重写诰身。许之。▯白▯等各罚俸一月。

景德元年八月,奉▯明德皇太后▯谥宝册告于太庙。时无宰相,惟参知政事毕士安▯摄事。帝特令亲王不赴。及行礼,士安已为相,遂令亲王却赴班。

近降御札,咨询谏官,振举台宪,益欲广辟言路,尽达物情。至于宰执近臣,咸令旌别淑慝。其如中书、枢密院接待宾客,累经条约,未协便宜。虽枢机之任,故须慎密,而政事之间,亦资询访。傥若蚤暮接待,虑机务因兹滞留;如或 四年六月,中书门下、枢密院言曰:「伏(咸)[延]见艰难,亦利害无由启露。况又分厅言事,各有异同。将徇至公,望颁定制。欲请自今臣僚如有公事,逐日于巳时以前聚厅见客。如已分厅,即候次日。急速者不在此限。非因公事,不得到中书、枢密院。」诏曰:「朕自纂承大宝,惕厉深衷,务启迪于四聪,冀弥纶于庶政。近行条制,用激诚明。

而卿等沛然尽忠,蔚为同德,共成谠议,列奏封章,谓偏听以生奸,独相见以非便。愿颁明诏,特立新规,有庶官之启陈,欲会厅而延接,兹惟远虑,雅协朕怀。每念左右之臣,腹心之寄,必自敦于至信,岂曲采于单辞。苟非责实而有稽,未尝凭虚而辄奏,人之言伪,徒使心劳。今此倾输,并依所请,兼以巳时为限,免令机务相妨。卿等既设准绳,即须(尊)[遵]守,思企耸于群望,当表率于具僚。仍令合门、御史台告示臣僚,各体予意。」

是月,诏今后中书所行事关军机及内职者〔报〕枢密院,枢密院所行事关民政及京朝官者报中书。时中书命秘书丞杨士元通判凤翔府,枢密院命▯士元▯监内香药库,两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诏。

译:「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取旨后行。」

皇帝又说:「前代中书省用堂帖来发号施令,这是权臣借此名义来威福天下罢了。太祖朝时,赵普在中书省,他的堂帖权势重于敕命,朝廷不久便命令废除,如今为什么又设置札子?札子和堂帖大同小异罢了。」张洎回答说:「札子是中书省处理小事的公文,就如同京城各官署之间有符牒关刺一类的公文往来。若废除札子,就没有别的正式公文可以用来处理日常事务了。」皇帝说:「从今以后凡是较为重要的公事必须降敕处理,若适宜用札子的,也应当先请示旨意后再施行。」

准〇自太庙祠事回,于前殿谒见,宣示中书除授及旨挥冯拯事理不直。〇准〇抗论不已。帝曰:「若须廷辩是非,则又何体。」因叹曰:「雀鼠尚晓人意,况人乎 」数日,罢〇准〇政事。

寇准从太庙祭祀典礼回来后,在前殿觐见,皇帝宣示中书省除授官职以及处理冯拯一事的道理不公正。寇准仍然极力争辩不止。皇帝说:「若是一定要在朝堂上当面辩论是非,那还成什么体统。」于是感叹道:「雀鼠尚且懂得人的心意,何况人呢?」几天后,罢免了寇准的参知政事职务。

闰七月,诏:「自今中书门下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参知政事遇正衙、横行、参假并重行异位。非议军国政事,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书敕并以开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诏书从事。」时既逐寇准,即令复旧。

闰七月,下诏:「从今以后中书门下只命宰相领班、掌管印信,参知政事遇到正衙、横行大臣告假等场合,仍排在另一列不同位次。若非商议军国政事,不得登上都堂,祭祀、行香、书写敕令等事,都依照开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的诏书办理。」当时既已贬逐寇准,便下令恢复旧制。

真宗初即位,对宰臣皆不名呼。吕端等再拜恳请,帝曰:「公等顾命元老,朕何敢比先帝乎 」

真宗刚即位时,对宰臣都不直呼其名。吕端等人再三拜请,皇帝说:「诸位都是受先帝顾命的元老,朕怎敢与先帝相比呢?」

咸平三年十月,诏宰臣、参知政事依旧许令骑马入中书大门,至逐厅下马。

咸平三年十月,下诏宰臣、参知政事仍旧允许骑马进入中书省大门,到各自的厅堂前才下马。

五年十二月,诏以宰相吕蒙正、李沆各兼门下侍郎。旧制:三师、三公、左右仆射、平章事并兼两省侍郎、学士。宋白、梁周翰〇当草制之夕,忽遽遗忘其事。帝以问,〇白〇等不能对,但乞改正,更不降制,只帖麻用印,重写诰身。许之。〇白〇等各罚俸一月。

五年十二月,下诏命宰相吕蒙正、李沆各自兼任门下侍郎。按照旧制:三师、三公、左右仆射、平章事都兼任两省的侍郎、学士。宋白、梁周翰在起草制书的那天晚上,仓促间遗忘了这件事。皇帝就此询问,宋白等人无法回答,只是请求改正,不再重新下达制书,只是贴麻用印,重新书写诰身。皇帝准许了。宋白等人各罚俸禄一个月。

景德元年八月,奉〇明德皇太后〇谥宝册告于太庙。时无宰相,惟参知政事毕士安〇摄事。帝特令亲王不赴。及行礼,士安已为相,遂令亲王却赴班。

景德元年八月,奉上明德皇太后的谥号宝册,向太庙祭告。当时没有宰相在职,只有参知政事毕士安代理其事。皇帝特意命亲王不必前往参加。等到举行典礼时,毕士安已经升任宰相,于是又命亲王仍旧前往参加班列。

四年六月,中书门下、枢密院言曰:「伏(咸)[延]见艰难,亦利害无由启露。况又分厅言事,各有异同。将徇至公,望颁定制。欲请自今臣僚如有公事,逐日于巳时以前聚厅见客。如已分厅,即候次日。急速者不在此限。非因公事,不得到中书、枢密院。」

四年六月,中书门下、枢密院奏言:「臣等接见宾客颇为困难,利害关系也无从得知禀报。况且又分厅办事,彼此意见不尽相同。为求最公正的处理办法,望能颁布固定的制度。请求从今以后臣僚若有公事求见,每日在巳时以前聚集在厅堂接见宾客。如果已经分厅处理事务,就等到第二天。事情紧急的不在此限。若非因为公事,不得到中书省、枢密院。」

诏曰:「朕自纂承大宝,惕厉深衷,务启迪于四聪,冀弥纶于庶政。近行条制,用激诚明。而卿等沛然尽忠,蔚为同德,共成谠议,列奏封章,谓偏听以生奸,独相见以非便。愿颁明诏,特立新规,有庶官之启陈,欲会厅而延接,兹惟远虑,雅协朕怀。每念左右之臣,腹心之寄,必自敦于至信,岂曲采于单辞。苟非责实而有稽,未尝凭虚而辄奏,人之言伪,徒使心劳。今此倾输,并依所请,兼以巳时为限,免令机务相妨。卿等既设准绳,即须(尊)[遵]守,思企耸于群望,当表率于具僚。仍令合门、御史台告示臣僚,各体予意。」

下诏说:「朕自继承大位以来,内心时常戒惧警惕,力求广开耳目,希望能治理好各项政务。近来颁行的条例规定,是为了激励诚明之风。而各位卿家竭尽忠诚,共怀一德,共同提出正直的议论,列奏章疏,认为偏听会滋生奸邪,独自接见宾客有诸多不便。希望能颁布明诏,特立新规,凡是各级官员有事陈述,都要聚会在厅堂接待,这实在是深谋远虑,很合朕的心意。朕常常想到身边的大臣,是朕所倚重的心腹,本应彼此坦诚相待,怎会偏信一面之辞。如果不是核实有据的,从未曾凭空妄奏,若被虚妄之言所惑,只是徒然使人心力交瘁。如今诸位竭诚进言,都依照所请施行,并以巳时为限,以免妨碍政务。诸位既已设立了准则,就必须遵守,希望能不负众望,为百官作出表率。仍命合门、御史台告知晓谕臣僚,各自体察朕的心意。」

是月,诏今后中书所行事关军机及内职者〔报〕枢密院,枢密院所行事关民政及京朝官者报中书。时中书命秘书丞杨士元通判凤翔府,枢密院命〇士元〇监内香药库,两府不相知,宣敕各下,遂有此诏。

这个月,下诏今后中书省所办理事关军事机密及宫内职务的事项,要通报枢密院;枢密院所办理事关民政及京朝官的事项,要通报中书省。当时中书省任命秘书丞杨士元为凤翔府通判,枢密院却任命杨士元监管内香药库,两府互不知晓,各自的宣敕都已下达,于是有了这道诏令。

大中祥符三年十月,令中书日会于宰相王旦厅,至辰时而罢。

大中祥符三年十月,命中书省每日在宰相王旦的厅堂集会议事,到辰时才结束。

大中祥符三年十月,令中书日会于宰相王旦厅,至辰时而罢。

八年四月,帝谓宰臣王旦等曰:「上封者言中书不言事,罕接宾客,政令颇稽滞。」▯旦▯等对曰:「中书当言者惟进贤退不肖、四方边事、郡县水旱、官吏能否、刑法枉直,此数事日奉德音,动禀进止,外人不知者,是臣等无漏言也。罕接宾客,诚亦有之。如转运使副、提点刑狱、边要蕃郡知州及非次将命(郡)[群]臣,辞见之后多接见之。或赍到文字,观其所述,可以详悉。自再加询问,多涉侥求陈乞。大约中书庶事,动守程序,不敢随意增损。行遣疾徐,日有奏籍。然思虑不至,事有未免重烦圣断,是臣等过也。」皆再拜,帝慰谕之。

天禧元年五

月,制太保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旦可特授守太尉兼侍中,加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六百户,特许五日一赴起居。每起居日入中书,或遇军国重事,不限时日,并令入预参决。▯旦▯诣便殿占谢固辞。旦▯言:「私门百口,属疾将遍。比望退身,以息灾咎。今加峻秩,是愈增罪。」语甚切。复奉密疏恳请。二十三日,下制追寝前命,授依前太保兼门下侍郎平章事,加食邑千户,实封六百户,每三、五日一赴起居,(日)[因]入中书。或遇稍安,勿拘此制。

仁宗庆历三年三月,诏宰臣吕夷简每有军国大事与中书门下、枢密院同议以闻。以夷简宿疾在告,故优有是命。夷简恳请罢预议军国大事,从之。

元丰三年,初置局详定官制。自后官制因革增损并列于后。

《神宗正史 职官志》国朝建官,沿袭五代。太祖、太宗监藩镇之弊,乃以尚书、郎、曹、卿等官出领外寄,三岁一易,坐销外重分列之势。故累朝因仍,无所改革。百有余年,官(寝)[寖]失实,三省长官尚书、中书令、侍中不与政,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与九寺五监皆为空官,特以寓禄秩、序位品而已。▯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张之。谓中书政事之本,首开制置中书条例司。设五房检正官,以清中书之务。又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理天下之财。置诸路提举常平、广惠、农田水利、差役官,隶于司农,以修农政。简枢密武选而置审官西院,创民兵保甲法以归兵部,作军器

监以除戎器,新大理寺以省滞狱,增国子监、太学官以大兴庠序,复将作监以董百工。十数年之间,自国子、太学、司农、兵部、军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备置官属,使修其职业。于是法度明,庠序兴,农政修,武备饬,刑狱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实举矣,然名未正也。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

译八年四月,帝谓宰臣王旦等曰:「上封者言中书不言事,罕接宾客,政令颇稽滞。」〇旦〇等对曰:「中书当言者惟进贤退不肖、四方边事、郡县水旱、官吏能否、刑法枉直,此数事日奉德音,动禀进止,外人不知者,是臣等无漏言也。罕接宾客,诚亦有之。如转运使副、提点刑狱、边要蕃郡知州及非次将命(郡)[群]臣,辞见之后多接见之。或赍到文字,观其所述,可以详悉。自再加询问,多涉侥求陈乞。大约中书庶事,动守程序,不敢随意增损。行遣疾徐,日有奏籍。然思虑不至,事有未免重烦圣断,是臣等过也。」皆再拜,帝慰谕之。

八年四月,皇帝对宰臣王旦等人说:「上密封奏章的人说中书省不谈政事,很少接见宾客,政令颇为迟滞积压。」王旦等人回答说:「中书省应当谈论的事情,只是推举贤能、斥退不贤、四方边境事务、郡县水旱灾情、官吏是否称职、刑罚是否公正等,这几类事情每日都禀承圣旨,处理进退,外人不知道的,是因为臣等没有泄漏言语。很少接见宾客,确实也有这种情况。像转运使副、提点刑狱、边境要地及藩属郡的知州以及非常规奉命的群臣,在辞行或觐见之后大多都接见过。有的呈递来文字,观看他们所述之事,就可以详细了解了。若再加以询问,多半涉及侥幸求取、陈情请托之事。大概中书省的各项事务,都遵循一定的程序办理,不敢随意增减。处理事务的快慢,每日都有奏章簿籍可查。然而若是思虑不周,事情难免要再麻烦陛下裁断,这是臣等的过失。」都拜了两拜,皇帝安慰晓谕了他们。

天禧元年五月,制太保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〇王旦可特授守太尉兼侍中,加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六百户,特许五日一赴起居。每起居日入中书,或遇军国重事,不限时日,并令入预参决。〇旦〇诣便殿占谢固辞。旦〇言:「私门百口,属疾将遍。比望退身,以息灾咎。今加峻秩,是愈增罪。」语甚切。复奉密疏恳请。二十三日,下制追寝前命,授依前太保兼门下侍郎平章事,加食邑千户,实封六百户,每三、五日一赴起居,(日)[因]入中书。或遇稍安,勿拘此制。

天禧元年五月,颁制命太保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旦可特别授予守太尉兼侍中,加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六百户,特许每五日入朝起居一次。每次起居日入中书省处理政务,若遇军国重大事务,不限定日期,都命他入内参与裁决。王旦到便殿上表谢恩并坚决推辞。王旦说:「臣家中百口人,接连患病殆遍。近来正想退身让位,以平息灾祸罪咎。如今加授这样高的官秩,反而更增添了臣的罪过。」言辞十分恳切。又呈上密疏恳切请求。二十三日,下制追回先前的任命,仍授予太保兼门下侍郎平章事,加食邑一千户,实封六百户,每三、五天入朝起居一次,随即进入中书省。若遇身体稍好,就不必拘泥于此项规定。

仁宗庆历三年三月,诏宰臣吕夷简每有军国大事与中书门下、枢密院同议以闻。以夷简宿疾在告,故优有是命。夷简恳请罢预议军国大事,从之。

仁宗庆历三年三月,下诏宰臣吕夷简每逢有军国大事,与中书门下、枢密院一同商议后奏闻。因吕夷简旧病在身请假,所以特别加恩有此命令。吕夷简恳请免除参与商议军国大事,皇帝听从了。

元丰三年,初置局详定官制。自后官制因革增损并列于后。

元丰三年,初次设立机构详细制定官制。此后官制的沿革增减都记录在下文。

《神宗正史 职官志》国朝建官,沿袭五代。太祖、太宗监藩镇之弊,乃以尚书、郎、曹、卿等官出领外寄,三岁一易,坐销外重分列之势。故累朝因仍,无所改革。百有余年,官(寝)[寖]失实,三省长官尚书、中书令、侍中不与政,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与九寺五监皆为空官,特以寓禄秩、序位品而已。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本朝设置官职,沿袭五代旧制。太祖、太宗鉴于藩镇割据的弊病,便让尚书、郎、曹、卿等官员出任外地职务,三年更换一次,借此逐渐消除地方权势过重分立的局面。所以历代都沿袭这个做法,没有加以改革。历经一百多年,官职渐渐失去了实际职能,三省长官尚书令、中书令、侍中不参与政事,仆射、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以及九寺五监都成了空有其名的官职,只是用来寄托俸禄、排列品位罢了。

〇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张之。谓中书政事之本,首开制置中书条例司。设五房检正官,以清中书之务。又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理天下之财。置诸路提举常平、广惠、农田水利、差役官,隶于司农,以修农政。简枢密武选而置审官西院,创民兵保甲法以归兵部,作军器监以除戎器,新大理寺以省滞狱,增国子监、太学官以大兴庠序,复将作监以董百工。

神宗刚即位时,慷慨激昂地想要加以改革整顿。认为中书省是政事的根本,首先设立制置中书条例司。设置五房检正官,以此理清中书省的事务。又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以此管理天下的财政。设置各路提举常平、广惠、农田水利、差役官,隶属于司农寺,以此整顿农政。精简枢密院的武选事务而设置审官西院,创立民兵保甲法而归属兵部,设立军器监以修治兵器,更新大理寺以减少积压的案件,增设国子监、太学的官员以大力兴办学校,恢复将作监以督管各类工匠。

十数年之间,自国子、太学、司农、兵部、军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备置官属,使修其职业。于是法度明,庠序兴,农政修,武备饬,刑狱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实举矣,然名未正也。

十几年之间,从国子监、太学、司农寺、兵部、军器监、大理寺、将作监各衙门都已大致依循古代制度,齐备设置了属官,使他们各自履行职务。于是法度得以昌明,学校得以兴办,农政得以整治,武备得以严整,刑狱得以清明,兵器得以精良,勤勉不倦地推行着整顿治理官制的实际举措,然而官职的名称还没有得到匡正。

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凡百司庶务,皆以类别。所分之职,所总之务,自位叙名分、宪令版图、文

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凡百司庶务,皆以类别。所分之职,所总之务,自位叙名分、宪令版图、文移案牍、讼诉期会、总领循行、举名钩考,有革有因,有损有益,有举诸此而施诸彼,有舍诸彼而受诸此,有当警于官,有当布于众者。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各区处而科条之。而察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统(而)而治之者。省曹寺监以长治属,正而治之者也,故其为法详。御史非其长而以察为官,旁而治之者也,故其为法略。都省无所不总,统而治之者也,故其法当考其成。于是长吏察月,御史察季,都省察岁。五年,三省、六曹、御史台、秘书省、九寺五监之法成,即宫城之西以营新省。省成,上亲临幸,召问以执事而训戒之,省官迁秩有差。自是继有增损,唯仓库百司及武臣外官未暇厘正云。

〔庆历〕五年十月,宰臣贾昌朝、陈执中言:「军民之任,自古则同。有唐别命枢臣专主兵务,五代始令相辅亦带使名。至

于国初,尚缘旧制。干德以后,其职遂分,是谓两司,对持大柄。向以关陕未宁,兵议须壹,复兹兼领,适合权宜。今西夏来庭,防边有序,愿罢兼枢密使。」从之。

七年三月,进宰臣陈执中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即改判大名府

夏竦▯充枢密使。以言者谓二人不当同为相也。初降制▯竦▯为相,谏官、御史言▯竦▯与执中在永兴尝论议不合,不可同为宰相。故改命焉。

皇佑元年六月,诏中书、枢密院非聚厅毋得见客。以御史言殿前都指挥使郭承佑▯屡谒宰相陈执中于本厅,坐久不退也。

至和二年五月,诏中书公事自今并用祖宗故事施行。初,宰相刘沆建言中书不用例,而言者皆以谓非便而罢之。

七月,诏凡宰相召自外者,令百官班迎之;自内拜者,听行上事仪。国朝宰相盖有故事,其后多承例辞免。至是,文彦博、▯富弼入相,御史梁倩请班迎于国门,范师道又请行上事礼,然亦卒辞之。

嘉佑八年四月,英宗欲命韩琦摄冢宰,躬行亮阴三年之礼,执政皆以为不可,乃止。

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后中书应系申时后了毕文字,除系急速,即批凿急速字投进外,其常程文字虽系当日内签印已圆,并候次日早辰先作一番进入,仍于封皮上用黄贴子声说系几日申时后文字。如次日遇假故,亦须次日早辰便进。」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命宰臣韩琦、▯曾公亮▯权兼枢密院公事,以枢密使富弼在告故也。

三年

五月十七日,诏中书、枢密院自今朔望会于南厅。是月,帝谓宰相曰:「朕日与公卿等相见,每欲从容讲论治道,但患进呈文字颇繁,所以不暇及中书常务。

译移案牍、讼诉期会、总领循行、举名钩考,有革有因,有损有益,有举诸此而施诸彼,有舍诸彼而受诸此,有当警于官,有当布于众者。自一事以上,本末次第各区处而科条之。而察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统(而)而治之者。省曹寺监以长治属,正而治之者也,故其为法详。御史非其长而以察为官,旁而治之者也,故其为法略。都省无所不总,统而治之者也,故其法当考其成。于是长吏察月,御史察季,都省察岁。

熙宁末年,皇帝想要匡正官职名称,开始命馆阁校订《唐六典》。元丰三年,把摹本颁赐给群臣,于是下诏任命官员设立机构,商议制定新的官制。皇帝亲自考求过去的典章故实,其间又亲自颁下手诏,有时亲临裁决,以确定相关的论断。凡是各官署的各项事务,都按类别加以区分。所分设的职务,所总管的事务,从职位的排列名分、法令的图籍、公文案牍的往来、诉讼案件的期限会集、总领和巡行的事务、举荐核查的办法,有的加以变革,有的沿袭旧制,有的加以削减,有的加以增益,有的把这里的举措施行到那里,有的舍弃那里的做法而采用这里的,有的应当在官府内部警示,有的应当向众人公布。从每一件事以上,本末先后的次序都各自加以区分而制定条例。至于考察官府治理的方式,有直接管辖治理的,有从旁监察治理的,有总揽统辖治理的。省、曹、寺、监以上级治理下属,是直接管辖治理的,所以它的法规详尽。御史并非属下的上级却以监察为职责,是从旁监察治理的,所以它的法规简略。都省无所不总管,是总揽统辖治理的,所以它的法规应当考核其成效。于是各长官每月考察,御史每季考察,都省每年考察。

五年,三省、六曹、御史台、秘书省、九寺五监之法成,即宫城之西以营新省。省成,上亲临幸,召问以执事而训戒之,省官迁秩有差。自是继有增损,唯仓库百司及武臣外官未暇厘正云。

五年,三省、六曹、御史台、秘书省、九寺五监的官制法规制定完成,随即在宫城的西面营建新的官署。官署建成后,皇帝亲自前往视察,召集官员询问他们所任的职事并加以训诫,官署的官员依次升迁品秩各有不同。从此以后又陆续有所增减,只有仓库各官署以及武臣外官的官制,还来不及一一厘正。

〔庆历〕五年十月,宰臣贾昌朝、陈执中言:「军民之任,自古则同。有唐别命枢臣专主兵务,五代始令相辅亦带使名。至于国初,尚缘旧制。干德以后,其职遂分,是谓两司,对持大柄。向以关陕未宁,兵议须壹,复兹兼领,适合权宜。今西夏来庭,防边有序,愿罢兼枢密使。」从之。

庆历五年十月,宰臣贾昌朝、陈执中进言说:「治理军队与治理民政的职责,自古以来是相同的。唐代另外任命枢密大臣专门主管军事,五代才开始命宰相也兼带枢密使的名号。到本朝建国之初,还沿袭旧制。干德年间以后,这两个职务才分开,称为两司,各自掌握重大的权柄。先前因为关陕地区尚未安定,军事决策必须统一,因此又恢复兼领,这是适应权宜之计。如今西夏已经来朝归附,边境防务已有条理,希望能免去兼任枢密使之职。」皇帝听从了。

七年三月,进宰臣陈执中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即改判大名府夏竦〇充枢密使。以言者谓二人不当同为相也。初降制〇竦〇为相,谏官、御史言〇竦〇与执中在永兴尝论议不合,不可同为宰相。故改命焉。

七年三月,晋升宰臣陈执中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随即改任判大名府的夏竦为枢密使。这是因为有进言者认为这两人不应当同时担任宰相。当初下达制书任命夏竦为宰相,谏官、御史进言说夏竦与陈执中在永兴曾经议论不合,不可以同时担任宰相。所以改变了任命。

皇佑元年六月,诏中书、枢密院非聚厅毋得见客。以御史言殿前都指挥使郭承佑〇屡谒宰相陈执中于本厅,坐久不退也。

皇佑元年六月,下诏中书省、枢密院若非聚集在厅堂中,不得接见宾客。这是因为有御史进言,殿前都指挥使郭承佑多次在宰相陈执中的本厅拜谒,久坐不退。

至和二年五月,诏中书公事自今并用祖宗故事施行。初,宰相刘沆建言中书不用例,而言者皆以谓非便而罢之。

至和二年五月,下诏中书省的公事从今以后都依照祖宗的先例施行。当初,宰相刘沆建议中书省不采用旧例,而进言者都认为这样不方便,因此废止了此议。

七月,诏凡宰相召自外者,令百官班迎之;自内拜者,听行上事仪。国朝宰相盖有故事,其后多承例辞免。至是,文彦博、〇富弼入相,御史梁倩请班迎于国门,范师道又请行上事礼,然亦卒辞之。

七月,下诏凡是从外地召回任命为宰相的,命百官排班迎接;从朝内直接拜相的,听凭举行上任典礼。本朝宰相原本有这样的先例,此后大多依照惯例推辞免去。到此时,文彦博、富弼入朝拜相,御史梁倩请求在国门排班迎接,范师道又请求举行上任典礼,然而最终还是推辞了。

嘉佑八年四月,英宗欲命韩琦摄冢宰,躬行亮阴三年三年之礼,执政皆以为不可,乃止。

嘉佑八年四月,英宗想要任命韩琦代理冢宰之职,亲自实行守丧三年不问政事的礼制,执政大臣都认为不可行,于是作罢。

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后中书应系申时后了毕文字,除系急速,即批凿急速字投进外,其常程文字虽系当日内签印已圆,并候次日早辰先作一番进入,仍于封皮上用黄贴子声说系几日申时后文字。如次日遇假故,亦须次日早辰便进。」

九月二十四日,下诏:「今后中书省凡是在申时以后办完的文字,除了事情紧急的,就批注「急速」字样立即呈进外,其余日常公文即便在当天已经签署盖印完毕,也一律等到第二天清早先呈进一次,并在封皮上用黄贴子注明这是某日申时以后的文字。如果第二天遇到休假事故,也必须在再下一日清早就呈进。」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命宰臣韩琦、〇曾公亮〇权兼枢密院公事,以枢密使富弼在告故也。

英宗治平二年五月,命宰臣韩琦、曾公亮暂时兼管枢密院的公事,这是因为枢密使富弼请假的缘故。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中书、枢密院自今朔望会于

有可付本司者,悉以付之。」自是中书细务上进熟状及事有定制归有司,中书降敕而已。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中书门下后省

中书门下后省

【宋续会要】

元丰官制:门下、中书各增建后省,以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一员,给事中四员,起居郎一员,起居郎即旧起居院。符宝郎二员。设案六,曰上案,曰下案,曰封驳,曰谏官,曰记注,曰符宝郎,为门下后省。以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正言各一员右正言:原误作「右正官」,今改正。,中书舍人六员,中书舍人即旧舍人院。起居舍人一员。旧起居郎。设案五:曰上案,曰下案,曰制诰,曰谏官,曰记注,为中书后省。自中兴建炎间,诏谏院不隶两省,又符宝郎(步)[并]罢。其后因旧制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专主封驳、书读、录黄、书黄、录白、六曹奏钞、章奏房入进文字、校吏部奏拟六曹以下职事官任历功状、佥押前(者)[省]诸房文书,封驳者随字给付门下(者)[省],枢密院仍申知。置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十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十人。设案四:曰上案,掌大朝会应行遣之事。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曰封驳,掌录封驳文书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曰记注,掌录起居注事。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为长官,六员为额,常除二员,一以领吏房左选及兵工房,一以领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掌行诰命,随所领房命词定词,佥押前省诸房文书,及召试人聚议选题,试毕考试定下「试」字疑误。,缴申三省。置点检一名,今创置。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六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一十人。设案四:曰上案,掌册礼

及大朝会应行遣之事。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曰制诰,掌录制词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曰记注,掌录起居注之事。又以起居郎一 、隶门下。起居舍人一 隶中书。专掌修起居注,仍轮后殿及崇政、延和殿侍立。有史事应奏陈者,并直前陈述。及遇讲筵,亦许入侍云。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二

译南厅。是月,帝谓宰相曰:「朕日与公卿等相见,每欲从容讲论治道,但患进呈文字颇繁,所以不暇及中书常务。有可付本司者,悉以付之。」自是中书细务上进熟状及事有定制归有司,中书降敕而已。

三年五月十七日,下诏中书省、枢密院从今以后每逢朔望日在南厅集会。这个月,皇帝对宰相说:「朕每日与公卿等相见,常常想要从容地讲论治国之道,但苦于呈进的公文颇为繁多,因此没有空闲顾及中书省的日常事务。凡是可以交付本司处理的,都一律交付给它们。」从此中书省的琐细事务,上呈已核定的正式文书以及已有固定制度归属有关官署处理的事,中书省只须颁降敕令罢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中书门下后省**

**中书门下后省**

【宋续会要】

元丰官制:门下、中书各增建后省,以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一员,给事中四员,起居郎一员,起居郎即旧起居院。符宝郎二员。设案六,曰上案,曰下案,曰封驳,曰谏官,曰记注,曰符宝郎,为门下后省。以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正言各一员,中书舍人六员,中书舍人即旧舍人院。起居舍人一员。旧起居郎。设案五:曰上案,曰下案,曰制诰,曰谏官,曰记注,为中书后省。

元丰官制规定:门下省、中书省各增设后省,门下后省以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一员,给事中四员,起居郎一员(起居郎即旧起居院),符宝郎二员组成。设六案:即上案、下案、封驳案、谏官案、记注案、符宝郎案,作为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以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正言各一员,中书舍人六员(中书舍人即旧舍人院),起居舍人一员(即旧起居郎)组成。设五案:即上案、下案、制诰案、谏官案、记注案,作为中书后省。

自中兴建炎间,诏谏院不隶两省,又符宝郎(步)[并]罢。其后因旧制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专主封驳、书读、录黄、书黄、录白、六曹奏钞、章奏房入进文字、校吏部奏拟六曹以下职事官任历功状、佥押前(者)[省]诸房文书,封驳者随字给付门下(者)[省],枢密院仍申知。置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十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十人。设案四:曰上案,掌大朝会应行遣之事。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曰封驳,掌录封驳文书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曰记注,掌录起居注事。

自中兴建炎年间以来,下诏谏院不再隶属于两省,符宝郎也一并废除。此后依照旧制设置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定额四员,专门负责封驳、书读、录黄、书黄、录白、六曹奏钞、章奏房呈进的文字、校核吏部奏拟的六曹以下职事官的任职历俸功状、签署前省各房的文书,凡属封驳的,随即按文字发付门下省,同时也要向枢密院申报知会。设置令史一名,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为十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为十人)。设四案:上案,掌管大朝会应当处理的事务。下案,掌管接受、发付五案文书的事务。封驳案,掌管登录封驳文书以及本省吏人考试补官的事务。记注案,掌管记录起居注的事务。

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为长官,六员为额,常除二员,一以领吏房左选及兵工房,一以领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掌行诰命,随所领房命词定词,佥押前省诸房文书,及召试人聚议选题,试毕考试定下,缴申三省。置点检一名,今创置。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六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一十人。设案四:曰上案,掌册礼及大朝会应行遣之事。曰下案,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曰制诰,掌录制词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曰记注,掌录起居注之事。

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为长官,定额六员,通常只除授二员,一员分管吏房左选及兵工房,一员分管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掌管起草诰命,依照所分管房的事务撰写词命,签署前省各房的文书,以及召集应试之人聚议选定试题,考试完毕后确定考核结果,呈缴申报三省。设置点检一名,这是现今新设置的。令史二人,守当官五人(旧为六人),守阙守当官二人(旧为十人)。设四案:上案,掌管册礼以及大朝会应当处理的事务。下案,掌管接受、发付五案文书的事务。制诰案,掌管登录制词以及本省吏人考试补官的事务。记注案,掌管记录起居注的事务。

又以起居郎一 、隶门下。起居舍人一 隶中书。专掌修起居注,仍轮后殿及崇政、延和殿侍立。有史事应奏陈者,并直前陈述。及遇讲筵,亦许入侍云。

又设置起居郎一员,隶属门下省;起居舍人一员,隶属中书省。专门掌管编修起居注,并轮流在后殿以及崇政殿、延和殿侍立。凡有涉及史事应当奏陈的,都直接上前陈述。遇上经筵讲学时,也准许入内侍立。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二……

*(文本至此中断)*

十七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

十月二十一日,给事中胡交修言:「朝廷日逐付下看详文字,旧系两省给、舍分轮看详。近缘旧官多是差(除)[出],见今独员,日力不给。乞例差两省给、舍分轮看详。」从之。

译十七日,诏令中书、门下两省已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原本应分别送两省给事中、中书舍人的文书,今后不再分别投送,一并送交给事中、中书舍人。

十月二十一日,给事中胡交修上言:「朝廷每日下发交办审核的文书,过去是由两省的给事中、中书舍人分班轮流审核。近来因原有官员大多被差遣外出,如今只剩一人当值,精力应付不过来。请求依照旧例,委派两省的给事中、中书舍人分班轮流审核。」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二年九月十九日,上谕辅臣曰:「今旦凡批降御笔处分,虽出朕意,必经由三省、密院,与已前不同。若或未当,许卿等奏禀,给、舍缴〔驳,有〕司申审。」朱胜非曰:「不由凤阁鸾台,盖不谓之诏令。」吕颐浩曰:「所以别于圣旨者,欲上下晓然,知陛下德意所乡,(兼)[皆]莫非宽恤(兴)[与]兵机等事。其违戾住滞,乞并同圣旨一等科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中书、门下后省、谏院官吏并依旧赴三省内元置局处供职。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孙近言:「臣闻唐太宗尝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 有不便者,皆须执论。若惟书诏 、行文书而已,人谁不能 』国家循唐旧制,分三省以建官,上下相维,纪纲具在,凡政令之失中、赏罚之非当,其在中书则

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中得以论驳。盖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则号令无反汗之嫌,政事无过举之迹。自艰难以(原)[来],始缘多事,军期机速,不容晷刻淹延。则得旨之后,先以白札子径下有司奉行,然后赴给舍书押降 。循习寖久,凡拟官近狱之类近:疑为「折」字之误。,一切径下有司先次报行,而给舍但书押已行之事而已。苟启拟之非其人,断刑之失其罪,法度之更张有利有害,赋役之调发有可有否,虽欲论执封驳,而成命已行于有司,殆非两省设官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之本意。望申严旧制,应非军期机速事务,并由两省书押,降 行下,庶几小大之臣皆得举职,以无废纪纲之旧。」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门下后省言:「旧制:君遇大礼,车驾出外行权,应所过御门,每门差城门郎二人对立于诸门。今遇明堂大礼,乞赐指挥。」太常寺检照:「昨在京系经由宣德、朱雀、南熏、泰禋门,后驻跸扬州,系经由驻跸门,逐门各系曾差城门郎二人对立。」诏令门下省依例差拨施行。

二十七日,诏:「今后士庶献陈利害,令给舍子细看详。其可采者,中书省取旨施行。」

九年四月十日,诏后省官朝退许出行宫北门。

二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诏诸路监司郡守条具到裕民事,可令给舍看详。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舍分书制 ,并依自来条例一体施行。

八月十八日,诏给舍今后遇有看详文字,并一面取索

所属同议可否,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先是,尚书省言:「臣寮陈献利害及守臣到任条具裕民等事,并送后省官看详。若事涉文义,便行与决;其间事干铨选、钱谷、刑狱之类,止言欲送所属曹部或相度施行,切虑却有稽迟。」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门下后省言:「本省吏额守当官九人,内四人以行减省之。

译為宣和年間敢於進言的人千人中未必有一人,如今朕全都命令人們進言,不論親疏遠近,所以人人都敢於進言。」秦檜說:「陛下能夠聽取進言,臣下因此才敢於進言。臣也曾對給事中胡安國說過,凡是有論駁的事,應當致力於把握大體,如果是細枝末節的小事,只需申報朝廷加以改正即可。」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門下省上言說:「韓世忠一行人的功賞文字,是胡松年任中書舍人時起草的制詞,除了已經簽署錄黃之外,給事中賈安宅已經除授為工部侍郎,目前還沒有官員簽署錄黃。」下詔派遣、擢升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李與權負責書讀。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門下後

虽有试补条法,缘在省习学人未有立定私名额数,试补不行。乞依中书后省将元裁定守阙守当官额内见阙人以私名五人为额,候习学详熟,依条试补。如额内有阙,许依条募试。」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上谕宰执曰:「祖宗所以置给舍,正欲其拾遗补阙。倘事有非是,固当缴驳。若缄嘿不言,岂设官之意 然或有探人主意旨及附大臣,甚者至于不论臧否,沽激取名,此正仁宗、裕陵之所戒也。」

十二月六日,给事中兼侍讲金安节、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刘珙▯言:「已降指挥,车驾巡幸,两后省各差人吏五人随从前去。续承指挥,各差二人。切缘逐省所掌封驳、制诰及朝廷付下机密看详利害等文字事体至重,比其它官司不同。切虑前路却(到)[致]误事,望将元差人数尽行随从前去,庶免阙误。」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已即位末改元。诏:「今后直言上书并付中书门下后省看详,有可采者申尚书省取旨。」

隆兴元年八月初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见管吏额法司各一人,

令史各一人,书令史各二人,守当官各五人,守阙守当官各五人。今欲各裁减法司右修职郎刘彪、将仕郎韦友谅并守阙守当官▯张安礼▯、董诱二人仕:原误作「士」,今改正。。内法司候指挥下日发遣归部,并乞依省罢法施行。」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崇宁在京通用法并绍兴二十七年五月五日指挥,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并禁出谒,旬假日许见客。其两省官所掌书读、缴驳、制诰、记注等事,尽是朝廷机密利害,理宜谨密。乞遵守条制施行。」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汪涓言:「伏见▯神宗皇帝▯修定官制,以中书为出令之地,而门下审覆驳正,然后付之。按中书舍人于制敕有误,许其论奏,而给事中又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年以来,间有驳正,或中书舍人、给事中列衔同奏,是中书、门下混而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职分、正纪纲、防阙失之意。」诏令遵依旧制施行。

二十六日,试中书舍人汪涓言:「窃以诏令之出始于中书,又经门下审覆,然后传外,谓之成命。近年以来,往往两省书读未定,即以行下所属,或传报于外,非祖宗设置官司、审重诏令之意。乞诏今后诏令未经两省书读,毋得出行及或传报于外。」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后省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二十六人,欲减六人。」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旧制设两省言路

之臣,所以指陈时政得失。给舍则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则救于已然之后,故天下事无不理。

译省上言說:「近來頒下旨意,命給事中、中書舍人分別簽署制敕,都依照舊例。因為給事中、中書舍人所分管的房分不同,現在命令中書舍人一員分管簽署吏房左選以及戶房、兵房、工房,另一員分管吏房右選以及禮房、刑房上下房。給事中如今也有兩員,請求依照中書舍人的先例分管簽署房分。」皇上採納了這個意見。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二十七日,皇上駕臨經筵退朝之後,給事中金安節奏事。皇上說:「近來都沒有看到繳駁的事,有什麼意見只管繳駁上來,朕沒有不聽從的。」當初,後省繳駁除授官員的事情,皇上有不以為然的時候,(金安節)擔心給事中、中書舍人因

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驳章疏太频,惮于论列,深未尽善。自今后给舍、台谏凡封驳章疏之外,虽事之至微,亦毋致忽,少有未当,可更随时详具奏闻,务正天下之事。」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进奏院依旧隶门下后省。详见进奏院四。

【宋续会要】

淳熙八年十月八日,中书舍人施师点言:「封驳之地,中书政令无所不关。每遇书读,限以百刻,一有除目,仓卒至前,无所质问。乞遵三省旧制,每有除目,必具本官履历于画黄之首,庶几贤否易知,不至经由卤莽。」诏吏、刑部遇后省取索差除官历任功过,毋得稽迟漏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中书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御厨工匠一人,把门兵士一人,剩员一人,长行一人。门下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御厨工匠一人,看管杂役剩员长行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沉)[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书、门下后省言:「两省官五员:一员给事中,见破衣粮亲事官一十六名。中书舍人二员,共破衣粮亲事官一十七名。起居郎、起居舍人每员各止破衣粮亲事官三名,每遇朝殿侍立、讲筵等处,委是阙人使用。乞添置衣粮亲事官一十二名,分拨赴起居郎、起居舍人。」诏各添置六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省

【宋会要】

门下省侍中、侍郎、给事中领本省事,阙则谏、舍权判。掌供御宝、大朝会位版、赞拜、拜表、宣黄、外官及流外较考、诸司附奏挟名、年满斋郎转补、选人过门押定、覆(奉)[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请画,则白院主之。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则画院、甲库主之。职掌有白院、画院、甲库令史、赞者、驱使官,又有典仪、城门符宝郎,皆大朝会遣官摄事。

《两朝国史志》:门下省判省事一人,以给事中充,阙则谏议或学士、舍人权领焉。掌供御宝,宝院主之。亲祀、大朝会设位版、赞拜、拜表、外官及流外较考、诸司覆奏挟名、年满斋郎转补、覆奏文武官(毋)[母]妻叙封、覆麻、请画,并白院主之。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并画院、甲库主之。白院令使十二人,画院令史三人,甲库令史二人,赞者、驱使各四人,又有典仪城门符宝郎,皆朝会、亲郊、行幸则遣官摄。元丰改制,官名则因旧,而职守与旧不侔矣。

太祖建隆三年,定合班仪。诏门下、中书侍郎在六尚书、常侍之下。

开宝五年,以参知政事薜居正兼判门下侍郎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中书门下言:「准《六典》,侍中、中书令正三品。又晋天福五年诏门下、中书侍郎并为清望正三品,七年以刑部侍郎窦固为门下侍郎,又诏其班在常侍之下。

译此而不敢盡職,所以才提到這件事。

淳熙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下詔說:「從今以後指派給事中一員設立一司,專門審閱天下陳言利害的奏狀劄子以及經朝廷陳請敷奏的事項。如果有利國便民的事情,即使其中的建議可以採納,也都要先參照核對祖宗成法,確認沒有違背之處,才允許登記備案,一份留備皇上省覽,一份留存三省,以備舉行施行。如果涉及軍事機密,就要關報樞密院。」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有臣僚上言說:「臣見各路評定地方長官優劣的姓名,外間大多無從知曉。請求命令三省用劄子下發給事中、中書舍人、台諫官,凡是評定不公不實的,允許加以繳駁論奏。」皇上採納了

今中书令、侍郎在三师、三公之上,合班仪门下、中

书侍郎相承在左、右散骑常侍之下者。设官之制,揆今古而有殊;着位之文,贵重轻而无爽。散骑常侍备预顾问,止寓直于掖垣;两省侍郎副贰机衡,寔参掌于朝政。既委任而斯异,故资望以为优。况两省侍郎至德(己)[以]来并是宰臣兼领,天福之际偶有庶僚特迁,出自一时,定兹班列。暨当圣代,皆处中枢,未尝除拜。此官出奉朝请,所以因仍旧贯,靡暇甄升,久抑班资,不符公议。欲望今后升在常侍之上,合班次六尚书。」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门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书省、枢密院所被旨、尚书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审驳之。若制诏、宣诰下与奏钞、断案上,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中:原作「郎」,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改。。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事则论列,小事则改正。凡进奏院章奏至,则受而通进。俟其颁降,则分送所隶官司。凡尚书吏部所拟六品以下执事官,则给事中校其仕历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非其人则论奏而易之。国朝初循唐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以上官一员判门下省事。其通进、银台司及门下封驳事又离为别司,而领于他官,名具实废,散无统纪,至是始厘正焉。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分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以主行之。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曰开(折)[拆]房,主行受发生事。曰章奏房,主行受发通章奏事。曰制敕库房,主行供检编录敕令格式及拟官爵、封

勋、黄甲与架阁库。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谏议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哲宗〔正史〕职官志》:元佑四年别立吏额,录事四人,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一十四人,守阙主事一人,书令史四人。绍圣三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增减三省都事、录事等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侍中正一品,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前导舆辂,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而祭祀亦如之。册后则奉宝以授司徒。与尚书、中书令、左右仆射为宰相,以秩高未尝除。虽国朝有用他官兼领,而实不任其事。

译這個意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 起居院

起居院

【宋會要】

漢武帝時設有禁中起居注,從魏到晉,起居的職責歸屬於著作官。北魏設置起居令史,北齊有起居省,隋朝設置起居舍人二人,唐代起居的官職隸屬於門下省。宋朝初年,設置起居院,但只是把敕令關送史館,不再另行撰寫編集。淳化五年,才另外任命官員專門掌管記注,用來供給史官採用,大多由館閣官員兼任掌管。舊時起居院不分左右,都稱為「同修起居注」。元豐改官制後,才釐正了起居郎、起居舍人的名稱。起居舍人現附於此。

《兩朝國史志》記載:起居院設修起居注二人,這是古代左史

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以佐之。侍郎正二品,掌(二)[贰]侍中,参议大政,省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前导舆辂,诏进止。大朝会则授表以奏祥瑞。册后则奉节及宝位。与知、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尚书(在)[左]右丞为执政官。两省侍郎旧班在散骑常侍下。大中祥符元年,升次尚书,以为宰相兼官。及行官制,乃循名而正之。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官差除并札下合属

去处,其旬奏朝见并铨曹、三班、审官等处会问。」从看详编修中书条例(鲁)[曾]布言也。如中书舍人属舍人院,谏议大夫、正言、司谏属谏院,散骑常侍、给事中属封驳司,起居舍人属起居院,侍郎属中书门下。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厅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九月七日,诏凡指挥边事更不送门下省覆奏。

十一月十九日,门下省奏枢密院差入内东头供奉官李宗立领万寿观不当为提点。诏改为管(句)[勾]。

十二月二日,诏门下省:「凡中(枢)[书]省、枢密院文字应覆驳者,若干事体稍大,入状论列,事小即于缴状内改正行下。若事不至大,虽不足论(例)[列],而其间曲折难于缴状内改正者即具进呈,以应改正事送中书、枢密院取旨。」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门下省驳奏福州威果十将郑青以功转副都头,妻詈(毋)[母],殴妻死,中书拟杖脊刺面,配五百里,情轻法重,不当舍功而专论其罪。诏于副都头上降两资,仍杖之。

三月十七日,门下省言,覆奏中书省录黄下京西路提点刑狱监捕封丘县贼,误用御宝。诏误用宝宫人已(书)[责]罚。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诸军转员文字并送门下省,仍依枢密院例宿直。」以门下省言,诸军转员仍换前班除授差遣,或系临时恩例,若不送门下,因此为例,渐废本省职事故也。

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

不敢用例。」诏:「乐京情重,刑部引例不当。」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验讫听旨。其引验后举主有事故事故:原作「故事」,据文意乙正。,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七月二日,门下省言:「本省文字各有日限,其承受中书、枢密院得旨文字,更不分缓急,呈押入进。已得画,职级方点检签书,虑有差舛。

译、右史的職責。如今起居郎、起居舍人不處理本省事務,由三館秘閣校理以上的官員充任。天子臨御正殿時,記注官不侍立左右,只是在朝會時相對站立在香案之前。平常的日子就輪流值班於崇政殿、延和殿,皇帝出行時就隨駕出入,這些都是為了記錄言行、備作記錄,以供給史官採用。勾當院事官一人,由勾當三館的內侍兼任。楷書四人,驅使官一人。現將政和年間門下中書後省修起居注的格式記載於下。

某日,如果遇到告假或事故,就記錄在當日之下;皇帝臨御某殿,朝參官員起居問安。逢六參日朝參,以及應當到場的官員,都各按其事記錄。三省、樞密院奏事時

欲自今诸房承受文字先当行吏,次职级纸背签书,次给事中书。常程文字,即付本房呈押入进如故。应合商议者,职级先呈,方写檄状签书进发。急速及当日或次日值假,当行吏须先呈押以进者,候到省次第签书。」从之。

八月十二日,门下省言:「应诸州奏大辟情理可怜及疑虑,委刑部声说于奏钞后,门下省省审,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断。有不当及用例破条者,门下省驳奏。」以刑部奏泰宁军姜齐等钞不应奏裁故也。

十一月十六日,诏门下省置催驱房。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尚书左仆射蔡确言:「已再具表辞位,准朝旨令臣管勾门下省。缘臣见候解罢,欲望权差官管勾。」诏差尚书左丞吕公着。

闰二月八日,诏:「急速不出告、不过省者关省照会,手诏、录黄、录白过省,再覆奏得画始行。自今无举驳事罢缴覆。」

三年,诏:

「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令班簿房籍记入流官。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

徽宗崇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合门依元丰法隶门下省。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人。《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给事中

给事中

【宋会要】

元丰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给事中陆佃言:「三省、枢密院文字已读讫,皆再送令封驳,虑成重复。」上批可勘会差紊、重复进呈。乃诏罢封驳房。先是,故事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官制既行,犹循旧,至是始罢。

七月八日,诏应冠「尚书」字者官司并申状,门下中书外省准此。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读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

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六曹条贯改差门下中书后省官详定。继而给事中▯韩忠彦等言:「奉敕同详定,乞以详定六曹条贯所为名。」诏宜称中书门下外省。又忠彦▯等以职事对,上顾谓曰:「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立法而不足以尽事,非事不可以立法也,盖立法者未善耳。」又曰:「着法者欲简于立文,详于该事。」

二十五日,诏罢银台司取索举奏令。故事,银台司凡奏状诸处已施行者,有着令得取索行遣看详。若有不当,听举劾。时官制行,封驳悉归门下省,故罢之。

七月五日,门下中书外省言:「自官制行已及期月,其利害官吏固已习知。今编修敕条理当博采众知。欲乞许见任到局参议及许诸色人具所见利害赴本省投状,如有可采,量事推恩。」从之。

九月十四日,诏:「门下中书外省、秘书省依诸司遇大忌日不作假,及不随执政官早出。

译,記某司或某官因某事進呈奏對,或稱「本職」,或稱「臣見」,或稱「前任職事」之類。皇帝退朝臨御某殿,某官新受任某官職或差遣時前來謝恩,都要記錄。節度使以上的官員蒙皇帝宣召賜坐賜茶的就要記錄,其餘照此辦理。尚書吏部引見某官改任應入的官階、某官改任次等應入的官階,改任次等官階的還要記錄其原因。軍頭司引見某指揮的人員若干人從某路屯戍歸來,分別賞賜錢財;接著引見某處挑選到的某指揮兵級若干人,試驗武藝合格補入某缺;接著引見諸班直以及行門長行、騎御馬直教駿指揮使以下若干人,謝恩接受春冬衣物或時服;接著引見某指揮的將校兵級

其尚书

省左右司、枢密院承旨司大忌早出日随执政出指挥罢之。」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十二日,诏中书舍人李正民、擢右谏议大夫富直柔并除给事中。

六月二十四日,和安大夫、开州防御使致仕王继先特与换武功大夫,余人不得援例。给事中富直柔封驳,(校)[检]会伎术官法不许换前班。宰执进呈,上曰:「继先医药,于朕有奇效,理宜褒异,指挥既下,直柔论驳,以为法所不可。朕于言无不从,但朕顷冒海氛,继先诊视之功实非他人比,可特令书读行下,仍谕以朕意。」至是直柔再封还录黄。上曰:「▯继先▯初未尝有请,出自朕意。今直柔能抗论不挠,朕当屈意从之。所有已降指挥可更不施行。」

九月一日,中书舍人洪拟言:「看详陈献文字,元与(结)[给]事中富直柔分管。今直柔乃除御史中丞,乞别赐差官。」诏差中书舍人胡交修。

绍兴二年七月十一日,上曰:「比来台谏论事,给舍缴驳,多涉细事,意其沽敢言之名。朕谓宣和间言事者必千中无一,今朕尽令人言,不间疏远,所以人人敢言。」▯秦桧

曰:「陛下听言,臣下所以敢言。臣亦曾语给事中胡安国,凡有论驳,当务大体,若或细事,第申朝廷可改正也。」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韩世忠一行功赏文字系胡松年▯任中书舍人行词,已书录黄外,其给事中贾安宅已除工部侍郎,见未有官书录黄。」诏差擢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李与权书读。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门

下后省言:「近降旨给、舍分书制敕,并依旧例。缘给事中、中书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见令中书舍人一员分书吏房左选及户、兵、工房,一员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给事中见今亦有二员,乞依中书舍人例分书房分。」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御经筵退,给事中▯金安节

奏事。上曰:「近日都不见缴驳,有所见但缴驳来,朕无不听。」初,后省缴驳除授,上有不以为然者,恐给、舍因不举职,故及之。

淳熙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差给事中一员立一司,专一看详天下言利病奏状札子及经朝廷陈乞敷奏者。如有利国便民事,虽其言可采,并先参订祖宗法,委无违戾,方许上籍,一备省览,一留三省,以备举行。如涉兵机,即关密院。」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伏见诸路臧否守臣姓名,外间多不闻知。乞令三省札下给、舍、台谏,其不公不实者许缴驳论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起居院

起居院

【宋会要】

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自魏至晋,起居之职归于著作。后魏置起居令史,北齐有起居省,隋置起居舍人二人,唐起居之官隶于门下。

译以及提舉巡教指揮使等若干人進行教閱。射弓弩的力度、中箭的朵數、標槍、刀、標牌手中獲勝的人轉遷資序、賞賜銀錢,都要記錄其數目。教頭、員僚、正副指揮使隨所教授的成績有賞賜的也是如此記錄。接著某官進獻糧食樣品或衣物樣品。以上凡有此類事情就記錄,隨事若有皇帝的聖語也要記錄。凡是除授文武臣僚,不論事情大小,不限品秩,凡是足以勸善懲惡的都要記錄。其制詞中,如果涉及升遷貶黜,就要記載其功過。凡是臣僚建議以及特旨更改而涉及政務體制的,就記錄此事。有關部門行文關報到的,就隨即記錄。凡是御札、詔命、赦降,以及冬祭、夏祭、宗祀太

宋初,置起居院,但关敕送史馆,不复撰集。淳化五年,始别命官掌领记注,以备史官,多以馆阁官兼掌焉。旧起居院不分左右,并称同修起居注。元丰改官制,始正郎及舍人之名。起居舍人今附此。《两朝国史志》:起居院修起居注二人,古者左、右史之职也。今起居郎、舍人不治本省事,以三馆秘阁校理以上充。天子御正殿,记注官不侍左右,惟朝会对立于香案前。常日则更番递直于崇政、延和二殿,行幸则从上出入,皆所以书言动、备记录,以授史官。勾当院事官一人,以勾当三馆内侍兼。楷书四人,驱使官一人。以政和门下中书后省修起居注式今载于下。某日,有假故则书于日下,皇帝御某殿,朝参官起居。六参日参,及应赴官各随事书。三省、枢密院奏事,某司或某官以某事进对。或称本职,或称臣见,或称前任职事之类。退御某殿,某官新授某官职或差遣告谢。节度使以上宣坐赐茶则书,余准此。尚书吏部引见某官改合入官、某官改次等合入官。改次等官仍书其因。军头引见某指挥人员若干人自某路屯戍回赐钱有差,次引某处拣到某指挥兵级若干人试艺应格填某阙,次引诸班直及行门长行、骑御马直教骏指挥使以下若干人谢春冬衣或时服,次引某指挥将校兵级并提举巡教指挥使等若干人数教阅。射弓(努)[弩]斗力、箭上朵数、标枪、刀、标牌手之胜者转资赐银钱,皆书其数。教头、员僚、正副指挥使随所教数有赐亦如之。次某官进粮或衣样。以上有某事则书,随其事有圣语则书。凡除授文武臣僚,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劝善惩恶者书。其制辞,有升黜则着其功罪。凡臣僚建议并特旨更改而系政体,则书其事。有司关报到即书。凡御札、诏命、赦降与冬祀、夏祭、宗祀太庙景灵宫、祭祀飨献、元会视朝、上寿、燕飨、游幸、廷试贡士、转补军班、见诸蕃国、观御书、礼物、谷麦之事,皆书。其太史占验日月星辰、风云气候之兆系于日终,郡县祥瑞、闾阎孝悌之行系于月终,户口增减之数于岁终而书之。以太宗淳化五年四月五日谏议大夫、史馆修撰张佖言:「伏见圣朝编年谓之日历,惟纪报状,略叙敕文。至于圣政嘉言、皇猷美事、群臣之忠邪善恶、

译廟景靈宮、祭祀饗獻、元會視朝、上壽、燕饗、遊幸、廷試貢士、轉補軍班、接見各蕃國使節、觀賞御書、禮物、穀麥豐歉等事,都要記錄。太史占驗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的徵兆,附記在當日之末;郡縣的祥瑞、鄉里孝悌的善行,附記在月末;戶口增減的數目,在年終時記錄。

以下引太宗淳化五年四月五日諫議大夫、史館修撰張佖上言說:「臣見本朝編年體史書稱為『日曆』,只是記錄朝報狀文,簡略敘述敕文而已。至於聖政嘉言、皇上美好的謀略事跡、群臣的忠奸善惡……」

庶务之沿革弛张,汗简无闻,国经曷纪。谨按《六典》故事,起居郎掌记天子之法度,以修记事之史。凡记事之制,必书其朔日甲乙以纪历数,典礼文物以考制度,迁拜旌赏以劝善,诛罚黜免以惩恶。季终则授于国史。起居舍人掌录天子诏制、德

译各种政务的沿革兴废,如果史册上没有记载,国家的常法又如何能够记录传承。谨按《六典》旧例,起居郎掌管记录天子的法度,用以修撰记事的史书。凡是记事的体例,必定要记下每月初一的干支以记录历法节气,记载典礼文物以考察制度,记录升迁授官、表彰奖赏以劝勉行善之人,记录诛罚黜免以惩戒作恶之人。每季结束就交付给国史。起居舍人掌管记录天子的诏令制书、德

音,以修记言之史,如记事之制。欲望依故事复左、右史之职,修集记录,以为起居注,每月与时政记同送史馆。」▯太宗▯曰:「朕方兴史职,▯佖▯有此奏,可谓助国家为好事也。」即诏从之。遂徙置院于禁中,命起居舍人、史馆修撰梁周翰掌起居郎事,秘书(承)[丞]、直昭文馆李宗谔掌起居舍人事。其修撰注体式委周翰▯等检讨故事以闻。周翰等言:「臣等按《礼记》云,天子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又曰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春秋传》云君举必书,言者《尚书》是也,事者《春秋》是也。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自魏至晋,起居之职归于著作,其后亦命近臣主掌其事。至后魏,始置起居令史,每行幸宴会,则在御坐左右记录帝言及宾客酬答之语。后别置起居注二人。北齐有起居省。隋朝置起居舍人二人,以掌内史。唐朝起居之官隶于门下。显庆中,郎与舍人分属两省,每皇帝御殿,则左、右史夹香案分立于殿下螭头之侧,和墨濡翰,皆就螭之坳处。有命则临陛俯听,对而书之。凡典礼文物、册命启奏、臣僚薨免、惩恶劝善之事,悉载于起居注。季终则授于史官,以俟笔削。长寿中,宰相姚▯以为帝王谟训不可使无纪述,若不宣自宰相,史官无从而书。遂表请(伏)[仗]下所言军国政要,命宰相一人专知撰录,季终授于史臣,即今修时政记是也。元和十二年,诏今后每遇坐日,如有事可备劝戒合纪述者,委其日承旨宰相宣示左、右起居,令其缀录,仍依旧例季终送于史馆。大和九年,复诏起居郎、起居舍人准故事入阁日赍纸笔立于螭头以记言动。今陛下重兴古道,申命下臣,敢不勉励庸虚,振举官业。乞今后应有崇德殿、长春殿每皇帝宣谕之言,侍臣论列之事,依旧中书编为时政记,月终送于史馆。其枢密院事关机密,亦乞命本院逐月具合书事件实封送下史馆。自余百司凡干封拜、除改、沿革制置之事,并乞降诏,具条件关报起居院,以备编录。每月具所编录之事封送史馆。」从之。仍令郎、舍人直于崇政殿以记言动,别为起居注以付史官。周翰▯等又言:「每月起居注愿先以进御,后付史馆。」从之。起居注进御自周翰等始也。自后授者为同修起居注,增置楷书二人,月给公用钱十千,表纸五百番。凡宣徽院、客省、四方馆、合门、御前忠佐引见司制置、进贡、辞谢、游幸、宴会、赐赉、恩泽之事,五日一报。翰林麻制、德音、诏书、敕榜该沿革制置者,门下中书省封册、诰命,进奏院四方官吏、风俗、善恶、祥瑞、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殊异之事,礼宾院诸蕃职贡、宴劳、赐赉之事,并十日一报。吏部文官除拜、铨选沿革,兵部武臣除授,司封封建,考功谥议、行状,户部土贡、旌表、州县废置,刑部法令沿革,礼部祥瑞、贡举,祠部祭祀、画日,道释条制,太常部乐沿改、礼仪

制撰、吉凶仪注,司天风云气候、祥异证验,宗正皇属封建、出降、宗(朝)[庙]祭飨制度,大理寺刑律、起请,并一月一报。

译:「国家考稽古制设立官职,左右二史执笔于螭陛凹处,记注之事十分谨慎。蒙赐对答的臣僚,每次对答完毕,应当将圣语申报后省。而近来照例都称没有得到圣语,即使有反复叮咛宣谕之词、反复辩论之说,也隐匿而不传布,二史因此也无从记录。至于执政大臣、讲读侍从蒙受圣训之事,也往往有所省略而不加记载。所以如今之史官,只是遵循旧例、按类分列而已,还不能说是完全尽到了君主举动必须记录的意义。恳请重新命令有关部门,讲求相应的法则。凡是一人言语举动有关系治国大体的,都要详尽记载,毫无隐瞒,而臣下所得的圣训也要详细记录,以备日后删削修订。」下诏依据条文申明颁行。

绍兴二年六月八日,起居郎胡世将上言:「臣见臣僚进对完毕,应将所得圣语申报门下后省。如今上殿的官员沿袭旧习惯例,都只称没有得到圣语,即使是台谏官也是如此。陛下咨询访求不知疲倦,而蒙赐对答的官员却在文书行移中说未曾得闻圣上的

盐铁金谷增耗,度支经费出纳,户部板图升降,季终一报。内外臣僚上章利害,(调)[词]采可赏、事理可行者,中书具章表封下,每季编次送史馆。」周翰等又言:「崇政殿处分事宜及诸司奏覆事,望许更直侍立,以备记录。及每月所修起居注,先以进御,后付所司。」并从之。由是直日内殿起居讫,诣崇政殿侍立。八月,令审刑院凡奏覆刑名有所谕旨可垂劝戒者,并录送起居院。又以注记检讨书籍事属史馆,其提辖职掌支费钱物委监三馆书籍使臣同共佥书。若封进注记,不须连书。九月,诏:「起居注自今逐旋封进,今后修纂并二员商议,不须逐事书名。」《职官分纪》:至道二年李昉拜平章事,加监修国史,建议复时政记,月终送史馆。▯昉▯以进御,而后付有司。时政记自▯昉▯始也。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诏:「起居院于见管守阙数内拣有行止无过犯书札人材中者二人为承阙楷书,抄写起居注,月给钱二千,粳米一石三▯。无遗阙,奏补正名。」

大中祥符七年八月,刑部郎中、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张复降授工部郎中、直史馆,左司谏、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崔遵度降授左正言、直史馆,并落修起居注。以误书恭谢天地坛(响)[飨]献事,以「昊天」为「天皇大帝」,又多书圣祖一位故也。

十月,命知制诰刘筠同修起居注。

八年二月,诏:「起居注记草及编录到百司文字,自今当职官吏即得就院检阅,候毕,手分画时入柜封锁,不得衷私取借出外。」

四月,诏移院于右掖门外之西廊。时禁城火,故徙于外。

天禧三年十二月,内殿崇班、管勾起居院事刘崇超言:「起居注修撰记注事当严密。今在宫城之外,虑有漏泄,望依旧制徙于右掖门裹。」从之。

干兴元年五月,命太常博士、直集贤院程琳权同修起居注。以▯徐奭▯接伴契丹使故也。未几,▯奭▯出为两浙转运,▯琳▯即代之。

仁宗天圣四年正月,命屯田员外郎、直集贤院郑向权修起居注,以李仲容▯监护葬事赴濠州故也。

庆历三年十一月,同修起居注殴阳修请自今前后殿上殿臣僚退,令少留殿门,候修注官出面录圣语。」从之。

七年八月六日,诏(令)[今]后上殿臣僚如亲闻德音事干教化及礼乐刑政之类,为世典法者,并仰备录,关报修起居注官。从知谏院▯王贽所请也。

皇佑三年三月一日,以判三司都磨勘支收拘收司韩综判度支勾院,以判度支勾院李徽之复判都磨勘支收拘收司。以▯综▯兼修起居注,而所领事繁,两易之也。

至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知制诰贾黯言:「每过迩英阁召侍臣讲读经史,其咨访之际,动关政体,而史臣不得闻,臣切惜之。

译言语,这样不仅史官无法尽到记言的职责,也不是用来在天下弘扬圣德的做法。恳请重申旧制,凡是所承受的圣训都要如实密封上报,交修注官编纂,这样史官才能尽到职责,不至于成为徒具形式的文书。」皇帝准奏。

十月一日,起居舍人王洋上言:「自从兵乱兴起以来,典章制度散失,著作官之职长久空缺未曾补授,而左右二史执笔记录也成了徒具形式。陛下忧劳勤勉于万机政务,号令所到之处,无不令人振奋鼓舞。然而郎官、从官、百司执事所奉承的训诏,却单单藏于私家,与史官无关。臣深恐日久年深,辗转相传而失去真实。恳请今后进对官所得的圣语,凡是关系国家休戚的,若敢有所隐瞒不予彰明,听任史官加以查问。若有不据实上报的,特别加以论列上奏。」皇帝准奏。

十一月二十三日,合门上言:「按祖宗旧制,凡在京职官兼代其他职

欲乞令修起居注官入侍阁中,事有可书,随即记录。」从之。

二年

三月六日,刑部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唐询言:「蒙判三司开拆司。缘本司系发于三部文字,若候臣后殿及讲筵祗应罢入省,显有稽滞。乞改一合入者遣。」诏差向傅师权判开拆司。《记纂渊海》:唐询言:「执政纯用科名人修起居注,非故事。」未几,修注阙,仁宗遂特用询。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以实录院检讨官、集贤校理宋敏求,诸王府记室参军、直集贤院韩维,并同修起居注。初,修注员阙,中书进敏求及集贤校理杨绘。英宗问修起居注选何等人,宰臣对例以制科进士高第与馆职有才望者兼用。▯绘▯,皇佑五年第二人进士,今以次当补。帝曰:「修起居注即知制诰,岂宜以次补 」乃命易之。

三年十月,以同修起居注章衡知汝州。以谏官、御史▯苏菜▯、刘庠、吴申等上言其浮薄,故黜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起居郎从六品,掌记天子言动。御正殿则俟于门庑外,便殿则侍立,行幸则从,大朝会则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廷命令、赦宥、执政官以下进对、文臣御史、武臣刺史以上除拜、祭祀燕飨、临幸引见之事,日月星辰风云气候之兆、郡县祥瑞之符、闾阎孝悌之行、户口增减之数,皆书以授著作官。元丰六年,诏左右史分记言动,其后复仍旧制。起居舍人从六品,掌如起居郎。

神宗熙宁二年四月八日,刑部郎中、秘阁校理、同修起居注▯陈襄兼起居舍人、知谏院,兵部员外郎、兼起居舍人、同知谏院▯范纯仁

直集贤院、同修起居注。上谓修起居注即知制诰,欲令谏官兼修注,遂用襄▯及纯仁。修起居注兼谏职,自▯襄▯及纯仁始也。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张琥言:「修起居之职,古之左史右史也。本以记录人主言动,今唯后殿侍立,无所与闻。臣况领是职,兼知谏院,即异其余修注之官。然缘例须牒合门上殿。窃见(极)[枢]密院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论事,况臣有言职,又得侍立。或有敷奏,乞便面陈,仍今后修起居注当令谏官一员兼领。」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因后殿侍立,亦许奏事。

元丰二年五月一日,诏国(使)[史]院编修官、史馆检讨▯王存

兼修起居注。▯存▯后言:「古者左史记事,右史记言。唐贞观初,仗下议政事,起居郎执笔记于前,史官随之,其后或修或废。盖时君克己,励精政事,则其职修。或庸臣擅权,务掩过恶,则其职废。此理势然也。陛下临朝旰昃,睿明四达,动必稽古,言必本经。至于裁决万机,判别疑隐,皆出群臣意表。欲望追唐贞观典故,复起居郎、舍人职事,使得尽(文)[闻]明天子德音,退而书之,以授史官。

译务的,都只站在本班之列。如今差遣太常少卿黄龟年暂代起居郎,秘书少监洪炎暂代起居舍人。查核左、右史都应当每月按时前往朝参,并前往侍立。如今这两位官员都是以卿监之职兼代,所有起居侍立之事应当请旨定夺。」下诏:「修注官每日前往起居殿阶侍立,与其余官员暂代职务的情况不同。」特命另立起居郎、起居舍人的班次。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居郎黄龟年上言:「两省起居注是要向各官署索取会集应当编修的事件,使之完备齐全,编类成书。自从兵火之后,案卷文书大多散失。近来在绍兴府遍下所属机构索取查询,现存若干,依照编成册子。正当编修之际,因居民失火,全部被焚毁。恳请再次行文各有关官署,尽快依限详细具报应当编修的事件,并出具无遗漏、承担罪责的文状,交付中书门下后省,不得虚立检查名目。若仍像先前那样草率延误,就依照

傥以为二府奏事自有时政记,即乞自余臣僚前后殿登对许记注官侍立,着其所闻关于治体者,庶几谟训之言不至坠失。」上谕▯存▯曰:「史官自▯黄帝时已有之,至汉武帝有禁中起居注,今起居注之名当始于此,

近世诚为失职。且人君与臣下言必关政理,所言公则公言之,所言私则王者无私,自非军机,何必秘密。盖人臣奏对,或有颇僻,或肆谗慝,谓人君必须(亟)[函]容,难即加罪,固无所忌惮。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然卒不果行。

八月十一日,诏:「修起居注官虽不兼谏职,如有史事,宜于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陈述。」从修起居注王存请也。

二十四日,诏:「诸司关报史馆文字归起居院。其关报日限,旧五日者为旬终,十日者为月终,岁终者依旧。」以修起居注王存言:「近制诸司供报事直供编修日历所,则起居注之职除臣僚告谢等事外更无文字可备编录,恐失置官之意。又淳化中定诸司关报日限,或以五日,或以十日,或以月终,或以岁终,而近制改五日并月终报者并为旬终,岁终报者为月终。且三司金谷之增耗、经费之出纳、板图之升降,固非月可见者,必待岁终而会计也。今使月终一报,恐有司徒费虚文,无益事实。」故有是诏。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改修起居注为起居郎、起居舍人。同日,承议郎、秘阁校理、群牧判官毕仲衍为朝奉郎、守起居郎,通直郎、集贤校理、管勾国子监、兼崇政殿说书蔡卞为奉议郎、试起居舍人。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居郎蔡京言:「旧修起居注官二员,不分左右,故月轮一员修纂。今起居郎、舍人分隶两省,所以备左右。史官则左当书动,右当书言。今仍旧制,每月轮修,盖其职事未之有别。乞自今起居郎、舍人随左右分记言动。」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二日,诏起居郎、舍人依旧制不分记言动。先是,元丰间既从蔡京之请,于是门下中书外省言:「《礼记》虽有左右史分记言动之文,历代即无分记言动故事,但云事为《春秋》,言为《尚书》。今观《尚书》不免兼载言动,今若止以制诰为言,则犹可分记。若临时宣谕、措置可否之类,即须有因依始末。欲乞且依旧制。」故有是诏。《职官分纪》元佑三年复徙院右掖门之内。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吕陶言:「迩英阁今后讲读罢,有臣僚再留奏事,(记)[请]并许记注官侍立,所贵操笔不至阙略。」从之。

绍圣元年五月十八日,翰林侍讲学士、御史中丞黄履言:「自来经筵讲说既毕,遇有臣僚留身奏事,余官并退,近年乃令修起居注官候奏事毕俱退。窃谓所奏或干机密,难令旁立得闻,乞依先朝故事。

译各省现行条法处理。」皇帝准奏。

九月十一日,起居郎曾统上言:「本朝以来,凡是天文气象异常之事,必定下令史官谨慎记载,外有太史局、崇天台,内有翰林天文院,每日具报祥瑞灾异之事,各自以状奏闻,用来参校异同,考核详略,并且命令供报起居院加以记录,作为万世的法则。自从兵乱兴起以来,史官失去了职守,逐渐荒废。左右记注,实在成了缺失的文献。希望下诏有关部门,一律遵循旧典施行。」皇帝准奏。

十二日,起居郎曾统上言:「记注之官,职掌言语举动,本朝尤其重视此职的人选,多以谏官担任。虽然品秩很低,却仍能位列侍从,充备顾问之数。有所论奏,都能亲自上达,并且在陛前侍立之际,也可以径直上前奏事。元丰年间更改官制,才正式确立起居郎、起居舍人的名称,不再兼任谏官之列。然而神宗皇帝担心废弃旧典,预先下

」从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起居郎蹇序辰言:「记注之书旧无定式,有司为法者多阙不书。请诏修注官讲求典故,详定当书者,永着为式。」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一日,起居舍人郑居中言:「前殿常朝左右史起居毕即退,至御后殿方侍立,殆非古者言动必书之义。欲望凡前殿视朝,亦许记注官侍立殿侧。」诏令入殿门供奉。

二年六月三十日,臣

僚上言:「窃以记注言动,信史之本源,编次论撰,所系非轻。傥有阙违,则人主圣训及施为之迹,天下后世有不得闻者矣。臣幸应执笔螭阶,日侍清光,神谟圣作,躬所闻见者,固已退而具述之。间有不得预闻者,并以台省寺监及诸处供报文字修纂。其供报虽有条限,近岁以来,不惟供报多疏舛,兼行移会问,动经旬月,有妨修写进呈。及契勘进对臣僚亲闻德音,法须报本省,而所承关牒,多称无圣语。陛下英断睿训,可为万世法者遂尔不传,深可惜也。欲乞今后应合供报门下中书后省修注事件,如有不依条限及差错漏落,并依供报前省诸房文字稽违之法。有合要事件,许从当职官押贴子取会。其进对臣僚委有亲闻圣语,合记注事不以供报者,并以违制论。仍令本省遇有臣僚上殿,即坐条会问,庶乎圣主言动之法详悉备具,传于无穷。」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起居郎许敦仁奏:「左右史分日侍立,至行幸独当日者扈从。乞今后皆从驾。」诏御前殿,令起居郎、起居舍人于两朵殿分左右侍立。余从敦仁所奏。

三年二月五日,起居舍人林摅奏:「在昔二史对直左右,言动必书,未尝分前后殿也。比者前殿已复往制,而后殿尚沿袭故事,轮日入侍。」诏自今御后殿许起居郎、舍人分左右侍立。

大观元年八月七日,宣义郎、试起居舍人霍端友札子奏:「臣窃惟记注之职,执笔载事,传之永久。凡圣训所及、政令所行与册命封拜,皆得书之,实国史所资,以为諲述之本也。伏见修起居注式,凡除授文臣监察御史、监司以上,武臣刺史以上,则书其封辞。臣愚妄意以谓黜陟幽明,初无(问)[间]于尊(毕)[卑],而形于制辞者所以明示天下后世也。其或异能高行、忠节显效,卓然有称于时,而上之褒嘉特隆于众,兹臣子之至荣,朝廷之盛美,虽其爵秩职任在监司、刺史之下,略而不书,尚为(闻)[阙]典。欲望圣慈特赐睿旨,应制辞所当书者不限品位,悉令记述,以为小大忠良之劝,以昭太平得人之盛。」诏:「制命之词,以着赏罚,秩有高卑,事有大小。限以秩高,则官小而事大者或有所遗; 令收载,则官高而事小者或不足书。可令随事大小,不限品秩,取其足以劝善惩恶者条为记注。

译诏修注官虽不兼任谏职,如遇史事,应当在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之后径直上前陈述。近来权臣当权,言路逐渐壅塞。担任此官的人,既无言官之责,大多以超出本职为嫌,不过在拜命之初当面谢恩一次罢了,这很不符合祖宗急切纳谏的本意。」下诏依照元丰旧制施行。

四年二月一日,起居郎舒清国上言:「近来下达指挥,命自绍兴三年正月以后编修进呈起居注册。所有应当使用的进册副本纸张,恳请依照政和年间两省的条格规定,记注案每月增添支用修写进册所需的上色池表一百张,夹表宣连纸各一百五十张,命临安府和买供应。如果支用不足,也恳请依照法令条文,各记注案添用纸张若有不足,可酌量数目向杂物库支取供应,但不得超过每月添用的数目。」皇帝准奏。

五年三月六日,监察御史许搏上言:「恭惟史馆如今编修日历,执笔的官

」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兼起居舍人俞 状:「准朝旨,召试内殿崇班周因策一道,已定二十八日引试,作朝旨前一日锁宿。其当日朝参等更不趁赴,所有见权侍立显有相妨,乞速赐差官。」诏差给事中▯霍端友权,候试人了日依旧。

政和七年六月十五日,宣教郎、起居舍人、兼国史院编修官赵野奏:「窃惟记注之职,言动必书,所以纪盛美以信天下者,不敢不谨,岂宜有隐漏而不载者也。契勘进对臣僚所报,多称无所得圣语。臣仰惟陛下厉精治道,延见多士,以

成天下之务。询谋所逮,敕戒所加,莫非德意之渥,则躬承训迪者岂无当记之圣语乎 是皆沿袭日久,姑务简便,一切略而不报,遂使王言之大不见纪述,恐未足以彰明圣谟嘉言之美。盖缘自来未有文禁关防,官司无从检察。臣愚伏望圣慈详酌,特降睿旨,立法约束,庶使臣僚所得圣语不敢辄自隐漏,简册修纂得以备载,不其韪欤。」诏申明施行。

七月九日,起居郎李弥大奏:「伏见左右置史,实记言动。今起居注所载既有式例外,又有遇事并书。窃原立式之文盖欲备记言动,宣明德意,付之秘书省,事体非轻。惟王言之大,莫如手诏及御笔。自来承受官司因循(次)[沿]袭,并不关报,致前后更不该载,窃虑未尽修注之意。欲乞今后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逐日修入。」从之。

宣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居舍人唐重奏:「欲乞今后臣僚进对,所得圣语应记注者亲录实封以报,谨如令。若应报而不报、不应报而报,或妄有增改者,论罪(无)[如]律,庶几载笔之臣得以备述。」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史官书事,善恶不隐,以明鉴戒。臣日侍殿侧,伏见陛下每对臣僚,从容紬绎,虽尧▯舜▯好问,不过如此,而未闻臣僚以所得圣语付史官者。乞今后应被受睿训,除机密外,关治体者悉录,以备修纂。」从之。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国家稽古建官,左右二史执笔螭坳,记注惟谨。赐对臣僚,每对罢,当以圣语申后省。而近日例称别无所得圣语,虽有丁宁宣谕之词,反复论辨之说,隐而不传,而二史亦无由记。至于执政大臣、讲读侍从蒙被圣训,往往有略而不载。故今曰之史,止于循故事、分类例而已,未可谓尽君举必书之义也。乞申命有司,讲求其法。一人言动有关于治体者备载无隐,而臣下所得圣训亦详记之,以备笔削。」诏坐条申明行下。

绍兴二年六月八日,起居郎胡世将言:「伏见臣僚进对毕,以所得圣语申门下后省。今上殿官循习故例,止称并无所得圣语,虽台谏官亦然。陛下谘访不倦,而赐对之官显于文移谓未尝得闻天语,岂惟史官不得举记言之职,亦非所以广圣德于天下。

译员都依据时政记、起居注以及各官署的报状,按日期先后排列,编集而成。然而近日臣僚上殿之后,后省照例索取,得到的都是并无所得圣语的说法,臣私下认为起居注一书恐怕因此简略了。何况当今多事之秋,陛下每日与群臣对答,议论天下利害,圣上言语宏深,关系到教化,可以作为世代典范法则的实在不在少数。如今修注官无从记录,史官无从记载,美好的言语事迹恐怕会有湮没而不见记载的。希望稍加斟酌,特赐施行,这样圣朝编年之史才能详尽完备,让万世之后有所考据。」皇帝准奏。

十八日,中书门下后省上言:「近来臣僚所论庆历三年欧阳修请求上殿臣僚退朝时留于殿门,等候修注官出来当面记录圣语一事,到七年时改为全部详细记录,通报修注官。如今若命进对官留在殿门当面记录圣语,恐怕仓促之间不能记录完备,拟遵照七年的诏旨施行。若有亲

乞申言旧制,并以所禀圣训实封报修注官编纂,庶史官举其职,不为文具。」从之。

十月一日,起居舍人王洋言:「自兵兴以来,典章散落,著作之官久旷弗除,而二史执笔亦为虚文。陛下忧勤万机,号令所至,莫不鼓舞。而郎官、从官、百执事所奉训诏独藏私家,不关史氏。切虑岁月(寝)[寖]久,相传失实。乞今后进对官所得圣语事关休戚,敢有隐而弗彰,听史官通问之。有弗具报,特论列以闻。」从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合门言:「祖宗旧制,应在京职官兼权他职并止立本班。今差太常少卿黄龟年权起居郎,秘书少监洪炎权起居舍人。契勘左、右史并合逐

月趁赴朝参,并赴侍立。今来逐官系卿监兼权,所有起居侍立合取旨。」诏:「修注官日赴起居殿阶侍立,比之余官权职不同。」特令立起居郎、舍人班。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居郎黄龟年言:「两省起居注系百司取会合修纂事件圆备,编类成书。自兵火之后,案牍散失。近于绍兴府遍下所属取索,见存若干,照编成沓。方修纂间,缘居民失火,尽行烧毁。乞再行下应干官司,疾速依限具合修注事件子细供报,具案无漏落结罪文状,付中书门下后省,即不得虚立检目。如依前灭裂稽违,即依逐省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九月十一日,起居郎曾统言:「国朝以来,凡天文气祲之异必下史官谨而志之,外有太史局崇天台,内有翰林天文院,日具祥变,各以状闻,以参校异同,考验疏密,仍俾供报起居院书之,为万世法。军兴之后,史失其职,(寝)[寖]以隳废。而左右记注,实为阙文。望诏有司,悉遵典故施行。」从之。

十二日,起居郎曾统言:「记注之官,职司言动,国朝尤重其选,多以谏臣为之。虽品秩甚卑,犹得参侍从之列,备顾问之数。有所论奏,悉得专达,且于陛立之际,亦听直前奏事。元丰更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复并任谏列。然▯神宗(黄)[皇]帝虑废旧典,预诏修注官虽不兼谏职,如有史事,宜于崇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后直前陈述。顷者权臣用事,言路(寝)[寖]壅。居是官者,既无言责,率以出位为嫌,不过拜命之初造膝一谢而已,甚非祖宗急于听纳之意。」诏依元丰旧制施行。

四年二月一日,起居郎舒清国言:「近降指挥,自绍兴三年正月以后修进起居注沓,所有合用进册副本纸札,欲乞依政和两省条格,记注案每月添破修写进册上色池表一百张,夹表宣连各一百五十张,令临安府和买应副。如支用不足,亦乞依令文,诸记注案添破纸若支用不足,听量数下杂物库支供,不得过每月添破之数。」从之。

五年三月六日,监察御史许搏言:「恭 史馆目今修纂日历,秉笔之官悉依时政记、起居注及诸司报状,排日甲乙,编而集之。

译耳听闻圣语,却沿袭旧习惯例,隐瞒不加记录上报的,依条按违反制度论处。」皇帝准奏。

十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楼照上言:「进对臣僚只将天子的话语私下相互传布,而不通报史官,对于记注而言,实在是有欠缺的典章。如今隐瞒圣语已有明文禁令,恐怕群臣或许还未完全知晓。恳请颁降吏部,遇有进对臣僚,命他们详细记录通报。」皇帝准奏。

八年二月二日,起居舍人勾龙如渊上言:「两省起居郎、起居舍人依照条例应当配给亲事官二人,后来因为减半的指挥命令,只留下一名。因朝参侍立时随从人员短缺,恳请依照旧例配给差派。」皇帝准奏。

九年五月二日,起居舍人王次翁上言:「臣伏见在京通行的法令规定,进对臣僚若亲自得到圣语,应记录上报后省,不上报的按违反制度论处。然而近来沿袭旧习惯例,都称并无所得圣语,于是使现行的条法变成了一纸空文。恳请重

然近日臣僚上殿,后省例取,并无所得圣语之辞,切意起居注之书略焉。矧方今多事,陛下日对群臣,论天下利害,圣语宏深,干于教化,可为世典法者固不一而足。今修注官不得而记,史官不得而书,嘉言美事容有泯而不载者。欲望稍加参酌,特赐施行,庶几圣朝编年之书得为详备,万世之下有考焉。」从之。

十八日,中书门下后省言:「近臣寮所论庆历三年▯欧阳修请上殿臣僚退留殿门,候修注官出面录圣语,至七年全备录,关报修注官。今来若令进对官留殿门面录圣语,切恐仓卒之间不能尽记,欲遵依七年诏旨施行。如有亲闻圣语,循习故例,隐慝不为录报,依条以违制论。」从之。

十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楼

照▯言:「进对臣僚独以天语私相传布,不关史官,在于记注,诚为阙典。今隐慝圣语,具有明禁,恐群臣或未尽知。乞颁降吏部,遇有进对臣僚,俾具录关报。」从之。

八年二月二日,起居舍人▯勾龙如渊▯言:「两省起居郎、舍人依条合破亲事官二人,后因减半指挥,止留一名。缘朝参侍立,阙少人从,乞依旧差破。」从之。

九年五月二日,起居舍人王次翁言:「伏 在京通用令,进对臣僚亲得圣语录报后省,不报者以违制论。然近来沿习旧例,称并无所得圣语,遂使见行条法(置)[直]为虚文。乞申言旧法,榜示朝堂。」从之。

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居舍人李易言:「左右史所修起居注,每月分轮投进。自政和间及渡江后来,因循积压,虽有自绍兴三年正月一日为始先次修纂指挥,然见今止是修纂到绍兴五年,其日逐所书未能率由旧制,不唯今日之力徒穷于往岁所闻,而后之所闻必不若今日之审。乞令左右史轮当侍殿者法所合书,退而书之,与见行修纂五年积压事件并

译申旧法,张榜昭示朝堂。」皇帝准奏。

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居舍人李易上言:「左右史所编修的起居注,每月分别轮流投进。自政和年间以及南渡以后,因循拖延积压,虽有自绍兴三年正月一日起先行编修的指挥命令,然而如今仅仅编修到绍兴五年,当日逐条所记未能完全遵循旧制,不仅今日之力徒然耗费在追述往年所闻之事上,而且日后所追述的见闻必定不如当日记录那样详实审慎。恳请命左右史轮流当值侍立于殿上的,凡按法应当记录的,退朝后即予记录,与目前正在编修的五年积压事件一并……

须每月投进,庶俾言动之法举无所遗。」从之。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臣顷立螭头,恭记言动。切见内殿非时引见臣僚,盖陛下励精不倦于政之德也。然臣僚奏陈与圣语问答及天下国家者宜多有之,掩而不彰,则史臣之罪也。欲望明诏,凡内殿引见臣僚,令各具所得圣语申中书门下后省,使修注记焉。」从之。

译应该每月呈进,希望使记录言行的法度全面推行而不遗漏。」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臣不久前设立螭头(记事之职),恭敬地记录皇帝的言行。臣切实看到陛下在内殿不定时召见臣僚,这是陛下勤勉理政、孜孜不倦的德行。然而臣僚奏陈的内容以及与圣上问答涉及天下国家大事的,应当有很多,如果遮掩而不显扬记录下来,那就是史官的罪过了。臣希望陛下明降诏令,凡是在内殿召见臣僚,都命令各自将所得到的圣上言语上报中书门下后省,以便据此修撰起居注。」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居郎吴秉信言:「切见本省修注旧本方进至绍兴八年六月,新本至绍兴十三年闰四月,其后缘久阙正官,遂致积年时事阙然不书。欲乞自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为始,先次修纂进呈,庶得圣神谟训,不至散逸。所有前来修纂未到目,今乞依旧例每月同进。」从之。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洪遵言:「向者权臣用事,记注之官多阙不补,起居注自绍兴九年以后前后积压,今未修者殆十五年。诸处官司因此循习,遇有本省取会,子不肯如期报应子:疑误。。切虑岁月(寝)[寖]远,难以考究。欲依本省条制取索,急速者限一日,余三日,令以时报应。仍令两省除见修起居注按月进入外,所有绍兴九年以来因循未毕者每一月带修两月,庶几天德帝业赫然与日星并传。」从之。

二十八日,诏起居郎、舍人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事。先是,起居郎▯洪遵▯言:「臣幸得以记注陪侍经幄,切见春、秋二讲每于双日先期书历。经筵官讲读毕,许留身奏事。修注官虽与签书,未尝有奏事者,皆云近例如此。联名一历,不得别为二体。伏闻元佑中起居舍人吕陶尝乞候讲读臣僚再留奏事,并许侍立。以此观之,讲退犹且入侍,何由不许奏事。乞下讲筵所,依讲读官例施行。」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居舍人杨邦弼言:「切见本省起居注

旧本自绍兴三年正月为始,方修至九年八月分;新本自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为始,方修至二十六年十一月分,计所未修者凡十有六年。盖缘记注之官前此久无正员,因循积压,阙而不书。臣(未)[谓]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也。圣神言动,举足为法。若非史臣纂辑,则闳休伟(续)[绩]遗坠漏略,安得昭然大备,与典谟训诰并传于不朽哉!望令两省以见行修注按月进呈外,其有前来修纂未到月分每月带修一月,庶使往年所积下者可以同时填补,则諲次有伦,克尽中兴之美矣。」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一日,诏前殿依后殿轮左、右史侍立。以起居郎兼侍讲▯胡铨言:「臣误蒙亲擢,承乏左、右史。自供职以来,检讨记注故事,切见今之史职废坏者非一,其尤甚有四焉:一曰进史不当,二曰立非其地,三曰前殿不立,四曰奏不直前。何谓进史不当 臣等闻唐褚遂良知起居注,太宗问人君得观之否,对曰:『史记善恶以为戒,庶几人主不为非法,不闻帝王躬自观史。』▯魏 ▯为起居舍人,文宗遣中使取记注欲观之。▯ ▯谓:『史官书事,以存鉴戒。陛下所为善,无畏不书;不善,天下之人亦有以记之。』帝乃止。遂良与▯ ▯可谓能守官矣。至国朝,梁周翰、李宗谔为左、右史,乃建言:『每月起居注愿先奏(然)[御],然后付史馆国史书之。

译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居郎吴秉信说:"我看本省修撰的起居注旧本才修到绍兴八年六月,新本才修到绍兴十三年闰四月,此后由于长期缺少正式官员,以致多年时事空缺没有记录。请求从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开始,先行修纂进呈,希望能使圣上的谋略训示,不至于散失遗漏。至于此前应当修纂而未修到的部分,现请求依照旧例每月一并进呈。"皇帝听从了。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洪遵说:"先前权臣当权时,负责记注的官员大多空缺没有补上,起居注自绍兴九年以后前后积压,至今未修撰的差不多有十五年。各处官司因此习以为常,遇到本省来取索会核,往往不肯按期回复(子疑为误字)。我很担心时间一久便更难以查考。请求依照本省条例来索取,紧急的限一天回复,其余三天,让他们按时回复。同时命令两省除了正在修撰的起居注按月进呈外,从绍兴九年以来因循积压未完成的部分,每一个月带修两个月,这样才能使圣上的功德帝业显赫地与日月星辰一同流传。"皇帝听从了。

二十八日,下诏起居郎、舍人从今以后允许依照讲读官的先例奏事。此前,起居郎洪遵说:"臣有幸得以掌管记注、陪侍经筵,我留意到春、秋两讲每逢双日都提前编写日历。经筵官讲读完毕后,允许留下奏事。修注官虽然一同签署文书,却从未有过奏事的,都说近来的惯例就是如此。联名共用一本日历,不应该分别作两种体例。臣听说元佑年间起居舍人吕陶曾请求等讲读的臣僚留下奏事时一并留下,并允许侍立。由此看来,讲读退下后尚且入内侍候,为何不许奏事。请求下达讲筵所,依照讲读官的先例施行。"因此才有这道诏令。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居舍人杨邦弼说:"我看本省的起居注旧本从绍兴三年正月开始,才修到九年八月这部分;新本从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开始,才修到二十六年十一月这部分,算起来未修撰的总共有十六年。这都是因为负责记注的官员此前长期没有正式的编制人员,因循拖延积压,缺漏而未记录。臣认为如今的起居郎、起居舍人,就是古代的左史、右史。圣上神圣的言行举止,一举一动都是后人的法度。如果不是史官纂修辑录,那么弘大美好的功业就会遗失疏漏,怎么能够昭然完备,与典、谟、训、诰一同流传不朽呢!希望命令两省除了按月进呈正在修撰的部分外,此前应当修纂而未修到的月份,每月带修一个月,这样才能使往年积压下来的部分同时得以填补,这样次序才有条理,才能充分展现中兴的美德。"皇帝听从了。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一日,下诏前殿依照后殿的先例,轮流让左史、右史侍立。这是因为起居郎兼侍讲胡铨说:"臣有幸蒙受破格提拔,暂任左史、右史之职。自从任职以来,检讨记注的旧例,发现如今史官职责荒废的地方不止一处,其中尤为严重的有四点:一是进呈史书不恰当,二是站立的位置不对,三是前殿不侍立,四是奏事不能直接上前。什么叫进呈史书不恰当呢?臣等听说唐代褚遂良掌管起居注,太宗问君主能否亲自查看,褚遂良回答说:'史官记录善恶用以警戒后人,希望君主不做违反法度的事,没听说过帝王亲自查看史书的。'魏谟担任起居舍人,文宗派宦官去取记注想要查看,魏谟说:'史官记事,是为了留存借鉴警戒。陛下所做的善事,不必畏惧不记;不好的事,天下人也自会记住。'文宗于是作罢。褚遂良与魏谟可以说是能够坚守职责的了。到了本朝,梁周翰、李宗谔担任左史、右史,竟然建议说:'每月的起居注希望先呈送御览,然后交付史馆国史编写。'每月进呈起居注就是从梁周翰等人开始的,这岂不是愧对唐代这两位贤臣吗!庆

』(曰)[月]进起居注自周翰等始,岂不愧唐二子哉!庆历中,▯殴阳修为起居注,常论其失云:『自古人君不自阅史,今撰述既成,必录本进呈,则事有讳避,史官虽欲书,而不敢也。乞自今起居注更不进本。』仁宗从之。厥后佞臣执笔,乃复进史,沿袭不革,遂至于今。臣等欲望陛下遵仁宗之训,革周翰之失,自今记注不必进呈,庶使人主不观史之美不专于唐二君也。何谓立非其地 臣等按唐制,每皇帝御殿,则左、右史夹香案而立,善恶必书。其后许敬宗、李义府用事,动则怀奸,惧为史官所记,遂废左、右史侍立之职,凡谋议皆不与闻。▯文宗复贞观故事,每入合,命左、右史执笔,立于螭头之下,由是宰相奏事得以备录,故开成之政悉详于史。国朝故事,天子坐朝,则记注官立于御坐之后,▯欧阳修

以谓起居者当视人君言色举动而书,若立于后,则无以尽见,乃徙立于御坐之前。至▯修▯罢职,修注者乃复立于后。今乃立于殿之东南隅,言动未尝或闻,可谓立非其地,其愧于▯修▯多矣。臣又闻元丰三年修起居注▯王存

奏:『欲追贞观故事,使左右史得尽闻天子德音。傥以二府自有时政记,即乞自余臣僚登对许记注侍立。』神宗曰:『人君与臣下言必关政理,所言公,公言之,自非军机,何必秘密。盖人臣奏对,或有颇僻,或肆谗慝,若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大哉王言!然未及施行,至今议者惜之。今史徒有左、右之名,不知天子言动之实,群臣奏对,

并以无所得圣语关报,职记注者但不过录诸司供报公文而已,何名曰史耶 臣等欲乞陛下复欧阳修侍立故事,庶几言色举动皆得以书。如宰执造膝之言,自有时政记,亦乞如王存所请,凡余臣奏对,许令侍立,亦足以伸神宗之志也。何谓前殿不立 臣等历观自古左、右史,未尝不侍立于天子之侧,亦未尝有前后殿之分。唐制但云左、右史分立于殿下螭头之侧,和墨濡翰,皆就螭之坳处,有命则临陛俯听,对而书之,不闻后殿立螭而前殿不立也。又闻欧阳修奏请,自今前后殿上殿臣寮退,令少留殿门,俟修注出,面录圣语,以此知国朝旧制前后殿皆侍立矣。夫人主之言不独后殿有之,而前殿无也。宰执奏事、百官殿对之言,不独前殿有之,而后殿无也。今独后殿侍立,而前殿不与,义果安在 夫后殿侍立,虽立非其地,然犹立焉,亦爱礼存羊之意。前殿不立,是饩羊亦去,礼意俱忘矣。今(在)左、右史分日而立,无言动之异。臣等欲乞于前、后殿皆分日侍立,庶几一言一动皆得以书,以备一朝之典谟,光千载之史册,非细事也。何谓奏不直前 臣等闻唐文宗谓▯魏 ▯曰:『事有不当,毋嫌论奏。

译历年间,欧阳修担任起居注官,曾经论述其中的弊端说:'自古以来君主不亲自查阅史书,如今撰述已经写成,必定要抄录本子进呈御览,那么史事就有所忌讳回避,史官即使想要记录,也不敢这样做了。请求从今以后起居注不再进呈本子。'仁宗听从了。此后奸佞之臣执掌笔杆,又恢复进呈史书,因循沿袭而不改革,于是延续到今天。臣等希望陛下遵循仁宗的教训,革除梁周翰的弊端,从今以后记注不必进呈御览,这样才能使君主不阅史书的美德不专属于唐代那两位君主。什么叫站立的位置不对呢?臣等查考唐代的制度,每逢皇帝临殿,左史、右史就分列香案两侧站立,善恶必定记录。此后许敬宗、李义府当权,一举一动都心怀奸诈,害怕被史官记录下来,于是废除了左史、右史侍立的职责,凡是谋议都不能参与听闻。文宗恢复贞观年间的旧例,每次入阁议事,命令左史、右史执笔,站立在螭头之下,因此宰相奏事得以完整记录,所以开成年间的政事都详细记载于史册。本朝的旧例,天子临朝时,记注官站立在御座之后,欧阳修认为起居注官应当观察君主的言语神色举止而记录,如果站在后面,就无法看清楚,于是改为站在御座之前。到欧阳修离任后,修注官又重新站在后面。如今竟然站在殿的东南角,君主的言行举止从未听到过,可以说是站立的位置不对,比起欧阳修的时代实在惭愧得多。臣又听说元丰三年修起居注王存上奏说:'希望追随贞观年间的旧例,使左史、右史能够充分听闻天子的德音。倘若因为二府自己有时政记,那就请求其余臣僚奏对时也允许记注官侍立。'神宗说:'君主与臣下所说的话必定关系到政事道理,所说的是公事,就公开讲出来,只要不是军机大事,何必保密。因为臣子奏对,有的说话偏颇邪僻,有的肆意谗毁,如果史官记录下来,那么他们就无法肆意行奸了。'这真是伟大的圣言啊!然而未能付诸实施,至今议论的人都为此感到惋惜。如今史官只有左史、右史的虚名,却不了解天子言行举止的实情,群臣奏对,也都以没有得到圣上言语的理由回复不予告知,担任记注职责的人只不过抄录各部门呈报的公文而已,这怎么能称得上是史官呢?臣等请求陛下恢复欧阳修侍立的旧例,这样才能使君主的言语神色举止都能被记录下来。至于宰相执政私下密奏的话,自然有时政记记录,也请求依照王存所请求的,凡是其余臣僚奏对,也允许记注官侍立,这样也足以实现神宗的心愿了。什么叫前殿不侍立呢?臣等遍观自古以来的左史、右史,未曾不侍立在天子身旁,也未曾有前殿、后殿的区分。唐代的制度只是说左史、右史分别站立在殿下螭头两侧,磨墨润笔,都是在螭头凹陷处进行,有旨意就靠近台阶俯身听命,然后当面记录下来,没有听说过后殿设置螭头而前殿不设置的。又听说欧阳修曾经奏请,从今以后前殿、后殿上殿的臣僚退下后,让他们稍微留在殿门,等修注官出来,当面记录圣上的言语,由此可知本朝的旧制度前殿、后殿都要侍立。君主的言语不只是后殿才有,前殿就没有。宰相执政奏事、百官在殿上奏对的话,也不只是前殿才有,后殿就没有。如今只有后殿侍立,而前殿不参与,道理究竟在哪里呢?后殿侍立,虽然站立的位置不对,但至少还站着,这也是爱惜礼制、保留形式的意思。前殿不侍立,那就连形式也丢弃了,礼制的用意也都忘记了。如今左史、右史分日轮流侍立,言行举止的记录并无差别。臣等请求在前殿、后殿都分日侍立,这样才能使一言一行都能被记录下来,用以完备一朝的典章训诰,光耀千载的史册,这

』▯ ▯对曰:『臣顷为谏官,故得有所陈。今则记言动,不敢侵官。』帝曰:『两省属皆可议朝廷事,而毋辞也。』故国朝左、右史皆许直前奏事,虽以奏史事为名,而朝廷事亦可议焉。盖文宗命▯魏 之意也。熙宁中,修起居注张琥奏曰:『近日缘例,须牒合门,然后上殿。窃见枢密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奏事,起居注既得侍立,或有敷奏,乞便面陈。』诏从之。臣等自领职之后,初欲直前奏事,合门以臣等不预牒却之。臣等又尝预牒之矣,又谓今日无班次。臣每见合门奏事,未尝以班次为拘。左、右史职言动,当日有敷奏,乃必欲预牒合门,又欲必有班次,则事有当奏而不得奏,其为失职多矣。臣等又闻皇佑中御史唐介论文彦博文彦博:原衍「文彦」二字,今删。,仁宗怒之。时

蔡襄▯为起居注,直前论救,事出一时,又曷尝预牒合门与必俟班次邪 况今来后殿奏对,未尝无两班。如是则记注之臣虽有直前之名,而无可奏之时矣。臣等欲乞自今左、右史奏事,当令直前,不必预牒合门及以有无班次为拘也。四事皆近日记注失职之大者。臣等滥居是职,敢不尽言!伏望陛下考古验今,循名责实,断然行之,幸甚。」有旨:「侍上去处令御史台、合门同共检照典故讨论,申尚书省取旨,余并依。」御史台讨论见行仪制并昨降指挥,开(是)[具]下项:元正、冬至大朝会,依仪起居郎、舍人先入,诣丹墀香案东西立。文德殿朔会,起居郎、舍人立如上仪。垂拱殿四参、紫宸殿望参,起居郎、舍人并分升朵殿侍立。检准绍兴十四年十月九日指挥,今来大朝会已降指挥,文德殿权作大庆殿,依仪两省官合于丹

墀上分东西立。目今殿庭即无丹墀,欲乞将起居郎、舍人夹香案东西侍立外,余两省官乞随宜分东西相向立班。今来会到讲筵所称每遇讲筵日,起居郎、舍人分(论)[轮],当日一员,依例于殿上御案右边侍立。今欲乞自今后前后殿坐,起居郎、舍人起居讫升殿。宰执并台谏奏事,权暂于东朵殿侍立。候奏事毕,臣僚奏事,依讲筵例于御座前侍立。所有侍立处于御座之左或右,取自朝廷指挥。」合门言:「检照仪制,大庆殿朝会、文德殿视朝,起居郎、舍人侍立,其在京文德殿折槛下阶头安砌螭头二京:疑误。,设香案螭陛之下,分东西相向立。前殿系紫宸殿,起居郎、舍人分东西朵殿侍立。后殿系崇政殿,轮当直起居郎、舍人一员于东朵殿侍立。垂拱殿除四参外,其余日参系常朝,自来起居郎、舍人未有许赴侍立指挥。若依今来所请,其垂拱殿常朝日分比附后殿起居讫,轮当直起居郎、舍人一员赴侍立。余如御史台讨论。

译不是小事啊。什么叫奏事不能直接上前呢?臣等听说唐文宗对魏谟说:'事情有不妥当的,不要忌讳论奏。'魏谟回答说:'臣先前担任谏官,所以能够有所陈述。如今担任记录言行的职务,不敢侵越职权。'文宗说:'两省的官员都可以议论朝廷之事,不必推辞。'所以本朝左史、右史都允许直接上前奏事,虽然名义上是奏报史事,但朝廷之事也可以议论,这是文宗任用魏谟的用意。熙宁年间,修起居注张琥上奏说:'近来按照惯例,必须先通知合门,然后才能上殿。我看枢密院承旨每次在侍立的地方尚且能够奏事,起居注官既然能够侍立,如果有事要奏,请求就便当面陈述。'皇帝下诏听从了。臣等自从任职以来,起初想要直接上前奏事,合门以臣等未事先通知而拒绝了。臣等又曾经事先通知了,合门又说今天没有排班次序。臣每次看到合门官员奏事,从未以排班次序为限制。左史、右史职责在于记录言行,当天如果有要奏之事,却一定要事先通知合门,又一定要有排班次序,那么有些应当奏的事就无法奏了,这样的失职是很多的。臣等又听说皇佑年间御史唐介弹劾文彦博,仁宗对此发怒。当时蔡襄担任起居注官,直接上前论谏劝阻,事情发生在一时之间,又何曾事先通知合门、必须等待排班次序呢?何况如今后殿奏对,未尝没有两班的排列。如果是这样,那么记注的臣子虽然有直接上前的名义,却没有可以奏事的时机了。臣等请求从今以后左史、右史奏事,应当让他们直接上前,不必事先通知合门,也不必以有无排班次序为限制。以上四件事都是近来记注官失职中最重大的。臣等有幸担任这一职务,怎敢不把话说尽!希望陛下考察古今,遵循名分、追求实际,果断施行,这将是极大的幸事。"皇帝有旨:"关于侍立的地点,命令御史台、合门共同查核旧有的典章制度加以讨论,申报尚书省请旨定夺,其余的都依照所奏施行。"御史台讨论了现行的礼仪制度以及昨日下达的指挥,开列如下:元正、冬至举行大朝会,依照礼仪起居郎、舍人先入殿,到丹墀香案的东西两侧站立。文德殿举行朔会,起居郎、舍人的站立方式如上述礼仪。垂拱殿四参、紫宸殿望参,起居郎、舍人分别到两侧偏殿侍立。查核绍兴十四年十月九日的指挥,如今大朝会已经下达指挥,把文德殿暂时当作大庆殿使用,依照礼仪两省官员应当在丹墀上分东西两侧站立。如今殿庭没有丹墀,请求让起居郎、舍人在香案两侧侍立,其余两省官员则请求酌情分东西相向排列站班。如今讲筵所报告说每逢讲筵之日,起居郎、舍人分轮,当天轮值的一员,按照惯例在殿上御案右边侍立。如今请求从今以后前殿、后殿临朝时,起居郎、舍人行完起居礼后升殿。宰相执政以及台谏官员奏事时,暂时到东侧偏殿侍立。等到奏事完毕,其他臣僚奏事时,依照讲筵的先例在御座前侍立。至于侍立的位置在御座的左边还是右边,听候朝廷的指挥决定。"合门官员说:"查核礼仪制度,大庆殿举行朝会、文德殿视朝时,起居郎、舍人侍立,在京城文德殿的折槛下台阶顶端设置螭头两个,在螭头台阶下设置香案,分东西相向站立。前殿是紫宸殿,起居郎、舍人分别在两侧偏殿侍立。后殿是崇政殿,轮流由值班的起居郎、舍人一员在东侧偏殿侍立。垂拱殿除了四参之外,其余的日常参见属于常朝,历来没有允许起居郎、舍人前往侍立的指挥。如果依照如今所请求的,垂拱殿常朝日就比照后殿行完起居礼后,由轮值的起居郎、舍人一员前往侍立。其余的按照御史

」故有是命。

干道二年十月七日,诏今后修注官遇常朝等当赴侍立,许入出皇城南北门。

十一月一日,执政进呈起居舍人唐阅致仕。上曰:「左、右史皆阙,

梁克家▯只且暂时兼权,卿等可具合差官姓名来。」洪适对曰:「朝士皆陛下所知,莫可并外官皆具。」上曰:「行在官恐资序未合差,并外官具来甚好。」

十三日,起居舍人洪迈言:「切见景佑以来故事,有迩英、(筵)[延]义二阁记注,凡经筵侍臣出处、封章进读、宴会赐予皆用记注。数十年间,(箱)[相]废不续。臣伏 今月五日给事中王严▯进读《春秋》莒人伐杞,言:『周室中微,诸侯以强凌弱,擅相攻讨,殊失先王征伐之意。』上曰:『《春秋》无义战。』礼部尚书▯周执(美)[羔]▯进读《三朝宝训》,论文章之弊。上曰:『文章以理为主。』兵部侍郎▯陈岩(宵)[肖]留身奏刑部事,上曰:『宽则容奸,急则人无所措手足。』凡此数端,皆承学之臣日夕探讨,累数百语,所不能尽。而陛下蔽以一言,至明至当,然记言动之臣弗能究宣,恐非所以命侍本意。乞令讲读官自今各以日得圣语关送修注官,其它合书事迹悉如故事,委主管讲筵所牒报,使谨书之。仍愿仿前例,乞因今所御殿赐名曰祥曦殿记注,庶几百世之下咸仰圣学,以迹聪明文思之懿,岂不盛哉!」从之。

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林机言:「臣僚进对,并以无所得圣语为辞,使睿谟圣训阙而不录,实负素餐之惧。」上曰:「既不关报,史官何由记述 」

九年闰正月四日,起居舍人留正言:「所修注记自绍兴十五年以后至即日多有未修月分,盖缘史官间有阙员,因循积压。后来者急于收拾旧事以成书,而当年之史力未暇及,久之文字散失,所得疏略,愈难修纂。若欲以时刻修,有所稽考,则必令二史将即日承受诸处关牒施行政事并臣下进对所得圣语随月编

纂,仍将绍兴十五年以后未修月分并修一月,并于次月上旬送付史馆,随具已修月分奏闻,庶几近事举无所遗,而旧史得以成书。」从之。

二月二十一日,诏:「秘书郎兼权起居舍人赵粹中遇四参令立起居舍人班起居,今后准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舍人院

舍人院

【宋会要】

淳熙二年七月六日,起居舍人汤邦彦言:「被旨修新旧起居注,(令)[今]乞逐省每月各修纂三月。内有绍兴九年已后文字未完处,欲下六曹等处取索其记注。案人更不增添,止与添给顾工之费。」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居郎萧燧言:「记注之职,言动必书。臣僚进对,法当录报

两省,违者有罚。比年以来,唯趋简便,略而不报。

译台讨论的意见办理。"因此才有了这道命令。

乾道二年十月七日,下诏从今以后修注官遇到常朝等场合应当前往侍立时,允许出入皇城南北门。

十一月一日,执政大臣进呈起居舍人唐阅退休的奏请。皇帝说:"左史、右史都空缺,梁克家只是暂时兼任代理,你们可以把合适任命的官员姓名列出来。"洪适回答说:"朝廷内的官员都是陛下所了解的,不能连外地官员都列上。"皇帝说:"在京任职的官员恐怕资历还不合适任命,连同外地官员一并列出来也很好。"

十三日,起居舍人洪迈说:"我留意到景佑年间以来的旧例,有迩英阁、延义阁的记注,凡是经筵侍从大臣的出入、密封奏章的进呈诵读、宴会赏赐等,都要用记注记录。数十年来,这一制度已经废弃不再延续。臣看到本月五日给事中王严进呈诵读《春秋》中莒国讨伐杞国的事,说:'周朝王室中期衰微,诸侯以强凌弱,擅自互相攻打讨伐,大大违背了先王征伐的本意。'皇上说:'《春秋》中没有正义的战争。'礼部尚书周执羔进呈诵读《三朝宝训》,论述文章的弊端。皇上说:'文章应当以道理为主。'兵部侍郎陈岩肖留身奏报刑部事务,皇上说:'宽松就容易纵容奸邪,严急就使人无所适从。'凡是这几件事,都是学问深厚的大臣日夜探讨、说了几百句话都难以说尽的道理。而陛下用一句话就概括了,极为明白恰当,然而记录言行的大臣却不能完全阐明宣扬,恐怕这不是设立此职的本意。请求命令讲读官从今以后每天将所得到的圣上言语转交给修注官,其余应当记录的事迹全都按照旧例,委托主管讲筵所转发通报,让史官谨慎记录。同时希望仿照先例,请求就着如今所在的殿名赐名为'祥曦殿记注',这样才能使百世之后都能仰望圣上的学问,追寻圣上聪明睿智的美德,岂不是很盛大的事情吗!"皇帝听从了。

乾道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林机说:"臣僚进对奏事,都以没有得到圣上言语作为推辞的理由,使得圣上的谋略教诲缺失而不能记录,实在有负于占据职位却不做实事的愧疚。"皇帝说:"既然不转告通报,史官凭什么去记述呢?"

乾道九年闰正月四日,起居舍人留正说:"所修撰的记注从绍兴十五年以后到现在,有很多月份没有修撰,这是因为史官期间时有空缺,因循拖延积压。后来接任的人急于收集整理旧事以完成著作,而当年的史事却无暇顾及,时间久了文字散失,收集到的内容也很疏略,越发难以修纂。如果想要按时修撰,有据可查,就必须让两位史官把当时承接各处转来公文所办理的政事以及臣下进对所得到的圣上言语随月编纂,同时把绍兴十五年以后未修撰的月份一并每月带修一个月,都在次月上旬送交史馆,随即报告已修撰的月份,这样才能使近来的事情都不遗漏,而旧史也能够完成。"皇帝听从了。

二月二十一日,下诏:"秘书郎兼权起居舍人赵粹中遇到四参时,命令排在起居舍人的班次中行起居礼,从今以后照此办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舍人院

舍人院

【宋会要】

淳熙二年七月六日,起居舍人汤邦彦说:"奉旨修撰新旧起居注,如今请求两省每月各修纂三个月。其中有绍兴九年以后文字没有完成的部分,请求向六部等处取索相关记注材料。抄写的人手不再增加,只是增加给付的雇工费用。"皇帝听从了。

淳熙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居郎萧燧说:"记注的职责,是言行必须记录。臣僚进对奏事,按法度应当抄录报告两省,违反的要受罚。近年以来,只图简便,多有省略而不报告。从前因为史官

昨缘史官奏请申严,故一时所报粗详,可备编次。今兹又复因循,遂使陛下访闻所逮,告戒所加,或隐而不传,或阙而不录。乞下两省检坐条法,应臣僚进对所得圣语,除事干机密外,其余尽行录报,庶几圣主言动具载简册。」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李木言:「记注之职,必待诸处关报而后书。所报阙略,则首尾难于稽考;取会留滞,则修纂因至积压。报到已施行事节,间有节文太甚或书写脱误者,亦有止报看详之命,后或不闻与决者。如此之类,虽移文会问,回报稽迟,有去岁合书之事至今不得其详者。乞赐戒敕,且惩治其漏落脱误及回报稽迟者。」从之。

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中书后省言:「已降指挥,新除太常少卿罗点兼侍立官,所有本省修注职事合与不合兼修 」诏令兼。

绍兴元年三月八日,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诸葛廷瑞▯言:「近日以来,内殿及延和殿不时引班,多不报本省,有妨修注。欲乞札下入内内侍省,今后遇引喝申到对班,须管次日牒报本省,以凭修纂,庶免漏落。」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起居郎舍人

起居郎舍人

【宋会要】

元丰中,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舍人之职,使得尽闻明天子德音,退而书之。神宗亦谓人臣奏对有颇僻谗慝者,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故事左、右虽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书俟旨。存▯因对及之,乃诏虽不兼谏职者亦许直前奏事。五年官制行,罢修注,而郎、舍人始颛其职。

起居郎、舍人掌记天子言动,御正殿则俟于门庑外,便殿则侍立,行幸则从,大朝会则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廷命令赦宥、礼乐法度、损益因革、赏罚劝惩、群臣进对、文武臣除授及祭祀燕享、临幸引见之事、四时气候、四方符瑞、户口增减、州县废置,皆书以授著作官。六年,诏左、右史分记言动。元佑元年仍诏不分。七年,诏迩英阁讲罢,续有留身奏事者,许侍立。绍圣元年,中丞黄履言所奏或干机密,(虽)[难]令旁立,乃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通进司

通进司

【宋会要】

通进司在垂拱殿门内,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合门〔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进御,复颁布之。内侍二人领之,又有枢密院令史四人。

《两朝国史志》: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两制以上充。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及合门〔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进御,然后颁布于外。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录其目进御,发付勾检,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缓。发敕司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着籍以颁下之。监通进司内侍二人,书令史二人。

译奏请申明严格执行,所以一时间所报告的比较详细,可以用来编纂。如今又重新因循懈怠,以致陛下所访求听闻的、所告诫施加的事,有的隐匿而不传达,有的缺失而不记录。请求命令两省查核现行的条例法规,凡是臣僚进对所得到的圣上言语,除了涉及机密的事以外,其余都要全部抄录报告,这样才能使圣上的言行都完整地记载在史册之中。"皇帝听从了。

淳熙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居舍人李木说:"记注的职责,必须等到各处转报之后才能记录。如果所报告的内容不完整,那么前后就难以查考;如果取会核查拖延滞留,那么修纂就会因此积压。已经报告到的执行事宜情节,有的地方文字过于简略,或者书写有脱漏错误的,也有只报告审议查看的命令,后来却不告知是否已作出决定的。这类情况,即使发文询问,回复也很迟缓,有去年应当记录的事到现在还得不到详情的。请求给予戒饬敕令,并且惩治那些漏落脱误以及回复迟缓的人。"皇帝听从了。

淳熙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中书后省说:"已经下达指挥,新任命的太常少卿罗点兼任侍立官,本省修注的职责应当不应当一并兼修呢?"皇帝下诏命令兼任。

绍兴元年三月八日,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诸葛廷瑞说:"近来内殿和延和殿不时临时引班奏事,大多不向本省报告,妨碍了修撰记注。请求下达札文给入内内侍省,从今以后遇到引唤呼喝奏报到的对班情况,必须在第二天转报本省,以便据此修纂,才能避免遗漏。"皇帝听从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起居郎舍人

起居郎舍人

【宋会要】

元丰年间,兼修注官王存请求恢复起居郎、舍人的职责,使他们能够充分听闻圣明天子的德音,退下后加以记录。神宗也认为臣子奏对如果有偏颇谗毁的言语,如果左右有史官记录下来,那么他们就无法肆意行奸了。按照旧例左史、右史虽然每天侍立,但想要奏事,必须先禀报中书省等待旨意。王存借着奏对的机会提及此事,于是下诏即使不兼任谏官职务的人也允许直接上前奏事。元丰五年官制施行后,废除了修注的名义,而起居郎、舍人开始专门负责这一职责。

起居郎、舍人掌管记录天子的言行,皇帝临御正殿时就在门外廊庑等候,在便殿时就侍立,皇帝出行时就跟从,举行大朝会时就在殿下螭首两侧相对站立。凡是朝廷的命令赦免、礼乐法度、增减改革、赏罚劝惩、群臣进对、文武大臣的任命授职以及祭祀宴享、临幸引见之事、四季气候、四方祥瑞、户口的增减、州县的废置,都要记录下来交给著作官。元丰六年,下诏左史、右史分别记录言语和行动。元佑元年又下诏不再分开记录。元佑七年,下诏迩英阁讲读结束后,如果接着有留身奏事的,允许侍立。绍圣元年,御史中丞黄履说所奏的事有的涉及机密,难以让旁人站立在旁,于是就此作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通进司

通进司

【宋会要】

通进司设在垂拱殿门内,掌管接受银台司所管辖的天下奏章案牍,以及合门在京百司文武近臣的表疏进呈御览,然后再颁布出去。由内侍二人主管,另外还有枢密院令史四人。

《两朝国史志》记载: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由两制以上的官员担任。通进司掌管接受银台司所管辖的天下奏章案牍以及合门在京百司的奏牍,文武近臣的表疏以进呈御览,然后再颁布到外面。银台司掌管接受天下的奏状、案牍,抄录其内容目录进呈御览,发放交付审查勾核,纠正其中的违失之处,并督促迟缓拖延的情况。发敕司掌管接受中书省、枢密院的宣敕,登记造册后颁发下

银台司主事二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贴房四人,皆以枢密院吏充。发敕司有发敕官三人,中书沿堂五院通引官以下充。

太宗淳化四年八月十八日,命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张咏▯同点检银台、通进二司公事。二司旧隶枢密院,凡内外奏覆必关二司,然后进。外则内官与枢密吏人主掌,内则尚书内省籍其数以下有司,或行或否,得缘而为奸,禁中不知,外司无纠举之职。至是始命敏中等谨视其出入而勾稽焉,月一奏课,事无大小,不敢留滞。

五年四月,以金部员外郎谢泌勾当通进、银台司封驳公事。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诏:「通进、银台司承受奏状常须慎密,如有漏泄,事涉机密,情重当行极断,轻者亦行朝典。」

五年六

月,枢密院言:「近日通进司入夜所进文字率皆常务,望令自今除事系机急实时进内,自余如已闭内门送到,即俟次日进入。」从之。

八年三月,命吏部尚书王钦若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代利瓦伊、冯起、钱惟演。时钦若罢枢密使同平章事,因有是诏。

六月,诏:「通进司文字并须未闭内门前节次通进。如是闭门后诸处传进到机密急切实封上贴画时通进者,及通封散状榜子但系机密急切公事,并须依旧通进。若是常程文字,不是画时待报公事,并须候杀点后即得入,不得辄有住滞。仍仰知通进司官员勘会在京自来于晚后经隔诸门通进奏报常程公事去处行移文字,令知悉。」真宗以通进司文字不以迟速公事,直至夜深通进,故条约之。

天禧二年五月,以御史知杂事吕夷简同勾当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

仁宗庆历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后文武臣僚内曾任两地及节度使并丞郎已上,不曾贬黜,后来除致仕官者,如奏章文字,并许于通进司投下。」先是,右屯卫上将军致仕高化言,每有所进文字,须诣登闻鼓院,并与农民等。▯化▯尝事先朝,为节度使,乞依杨崇勋例,每有章表或有所见利便,乞诣通进司投下。因有是旨。

嘉佑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知通进银台司周沆言:「准中旨指挥,为日逐所进文字,至申牌后多是住滞,有误进览,令早进文字者。欲乞今后诸处

申时所进文字更不收接。内系急速,画时进入。」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一日,知通进银台司李柬之言:「乞今后通进司本帖子并须计定未降出文书件数,系本司臣僚姓名,写本贴子,用印进入,不得只用白贴子。及乞内中每有本司审奏未降出文字,内有留中者,对御批封,降付知本司臣僚处。所贵别无遗失。」从之。

十一月十三日,李柬之等言:「应内外臣僚所进文字,不限机密及常程,但系实封者,并须依常下粘实封讫,别用纸折角重封。

译去。监通进司内侍二人,书令史二人。银台司主事二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贴房四人,都由枢密院的吏员充任。发敕司有发敕官三人,由中书省沿堂五院通引官以下的人员充任。

太宗淳化四年八月十八日,命令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张咏共同点检银台司、通进司的公事。这两个司此前隶属枢密院,凡是内外的奏章上报都必须经过这两个司,然后才能进呈。在外则由内官和枢密院吏员主管,在内则由尚书内省登记数目交下有关部门,或者施行或者不施行,容易借机作弊,宫禁之中不知情,外面的部门也没有纠察检举的职责。到这时才命令向敏中等人谨慎审查其中的出入并加以核查,每月奏报一次考核情况,事情无论大小,都不敢拖延滞留。

淳化五年四月,任命金部员外郎谢泌负责通进司、银台司的封驳公事。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下诏:"通进司、银台司承接奏状必须谨慎保密,如果有泄漏,事情涉及机密的,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极刑,情节轻的也要依照朝廷法典处置。"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枢密院说:"近来通进司在夜间进呈的文字大多都是平常事务,希望命令从今以后除了事关紧急机密的当即进呈内廷外,其余的如果已经是宫门关闭后送到的,就等到第二天再进呈。"皇帝听从了。

大中祥符八年三月,任命吏部尚书王钦若掌管通进银台司并兼任门下省封驳事务,接替利瓦伊、冯起、钱惟演。当时王钦若被罢免枢密使、同平章事之职,因此有这道诏令。

大中祥符八年六月,下诏:"通进司的文字都必须在宫门未关闭前依次进呈。如果是宫门关闭后各处传送进来的机密紧急、当即用实封上贴标记进呈的,以及通封的散状榜子只要是涉及机密紧急公事的,都必须依照旧例进呈。如果是平常的文字,不是需要当即等待批复的公事,都必须等到过了规定的时点后才能送入,不得随意拖延滞留。同时命令通进司的官员核查在京城历来在傍晚以后经过各门通报进呈平常公事的地方进行文书传递的情况,让相关人员知晓。"真宗因为通进司的文字不区分缓急事务,一直到深夜还在通报进呈,所以制定条例加以约束。

天禧二年五月,任命御史知杂事吕夷简共同掌管通进银台司并兼任门下省封驳事务。

仁宗庆历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下诏:"从今以后文武大臣中曾经担任过两地长官以及节度使并且官至丞、郎以上,没有被贬黜过,后来任命为致仕官的,如果有奏章文字,都允许在通进司投送。"此前,右屯卫上将军致仕官高化说,每次有要进呈的文字,都必须到登闻鼓院去,与农民等同对待。高化曾经侍奉先朝,担任过节度使,请求依照杨崇勋的先例,每次有奏章或者有所发现的有利建议,请求到通进司投送。因此才有这道旨意。

嘉佑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掌管通进银台司的周沆说:"按照皇帝旨意的指挥,因为每天所进呈的文字,到申时以后多有拖延滞留,以致耽误了进呈御览,命令要早些进呈文字。请求从今以后各处在申时以后所进呈的文字一律不再收接。其中如果是紧急事务的,当即进呈。"皇帝听从了。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十一日,掌管通进银台司的李柬之说:"请求从今以后通进司本子的帖子必须计算确定尚未下发的文书件数,登记本司官员的姓名,写好本子的帖子,用印后进呈,不得只用白帖子。同时请求宫中每次有本司审奏尚未下发的文字,其中有留在宫中的,对着御批加以密封,下发交付掌管本司的官员处理。这样才能没有遗漏丢失。"皇帝听从了。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李柬之等人说:"凡是内外臣僚所进呈的文字,

有印者内外印,无印者于外封皮上臣名花押字,仍须一手书写。所有内外诸司及诸道州府军监并依此例。如违,仰本司不得收进。其外处有不如式样,递到实封文字,仰进奏院于监官前折角重封用印,于本司投下。仍乞依三司开封府条贯,并不得官员及诸色闲杂人辄入本司。」从之。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李柬之等又言:「本司先准▯(英宗)▯治平元年中指挥,今后臣僚所进文字依常下粘实封讫,别用纸折角重封。今来诸处投进文字多作圆封,并不折角,却剪碎两头,用圆纸花子贴定,可以因缘开拆,深虑所在作弊,漏泄机密。及有外处臣僚言时政得失利害者,往往只作通封,致有传布于外。缘素无明白约束,乞今后中外臣僚投进文字,但干机密及言时政得失利害并体量官员等事,并须褊捺,用全张小纸,斜侧折角实封。所贵经历官司

不致作弊,漏泄事宜。仍乞下进奏院遍下在京及诸路州军监等告示,如不依此式样,所经官司并不收接。」从之。

《哲宗正史 职官志》:通进司隶给事中,掌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进呈,而颁布于中外。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八日,诏通进司定刀子、剪刀大小式样制造,令使臣主掌。如将带出司,仰明行关报。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三日,中书言:「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李承之言,昨奏对言举官事,令具文字进呈。缘系选人,无处投下,乞许于通进司投进。勘会承之已除大理寺丞。」诏许于通进司投进。

四年五月,枢密副都承旨李缓言:「自来诸处递角赴枢密院者,并是承旨司交领投进,至暮夜即于本司人吏家投下,开拆上历,转送左掖门,由通进司以进。近以巡检兵士走失(秦)[奏]状,深虑向去有遗紧急文字。兼人吏有所居僻远,必成稽滞。乞今后合赴枢密院者,如假故本院不入,并赴左掖门,直于通进司投下以进。内有申状,即送本院。仍令通进司将内引,并关送承旨司照会,庶有关防。」诏从所请。其非假日,枢密院已出,亦准此。

五年五月八日,中书门下言:「西头供奉官刘宋卿等言,乞今后通进、银台司投下文字常程送中书者,并依通进司例,次日不以有无假故,送中书施行。所贵各无住滞去处。况自来银台司文

字于奏状前贴写事宜一行,其奏状前自来有贴黄,无用虚烦纸笔,亦乞减罢。取到银台司状称进奏院下到诸州军等处奏状,自来作四日次第供申。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贴写事宜贴子,当日便写奏目号送及写发放历点对,第二日对卷印押讫进呈,第三日降出,分配发放。其久来遇中书、枢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并不入。

译不论是否属于机密及平常事务,只要是实封的,都必须依照惯例粘贴实封完毕后,另外用纸折角重新密封。有印章的在内外都盖印,没有印章的在外面的封皮上署名并画押,都必须由一人亲手书写。所有内外各司以及各道州府军监都依照此例办理。如果有不符合格式的,递送到的实封文字,命令进奏院在监官面前折角重新密封盖印,在本司投送。同时请求依照三司、开封府的条例,一律不得让官员及各色闲杂人员随便进入本司。"皇帝听从了。

治平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李柬之等人又说:"本司先前按照英宗治平元年中的指挥,从今以后臣僚所进呈的文字依照惯例粘贴实封完毕后,另外用纸折角重新密封。如今各处投送进呈的文字大多做成圆形密封,并不折角,却把两端剪碎,用圆纸做的花样贴纸固定,这样可以借机拆开,深恐所在的地方借此作弊,泄漏机密。还有外地臣僚谈论时政得失利害的,往往只做成通封,导致传布到外面。因为一向没有明白的约束规定,请求从今以后中外臣僚投送进呈的文字,只要涉及机密以及谈论时政得失利害并考察评议官员等事的,都必须捺压紧密,用整张小纸,倾斜折角做实封。这样才能使经手的官吏不能作弊,泄漏事情内容。同时请求下达进奏院普遍告知在京城以及各路州军监等处,如果不依照这个格式,所经过的官府一律不予收接。"皇帝听从了。

《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通进司隶属给事中,掌管接受三省、枢密院、六部、寺、监、百司的奏牍,文武近臣的表疏以及章奏房所管辖的天下奏章、案牍,列出事目进呈御览,然后颁布到中外。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八日,下诏通进司确定刀子、剪刀的大小样式规格加以制造,命令使臣负责掌管。如果要携带出司,必须明确报备。

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说:"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官李承之说,前次奏对提到举荐官员的事,命令写成文字进呈。因为是选人,没有地方可以投送,请求允许在通进司投送。查核李承之已经任命为大理寺丞。"皇帝下诏允许在通进司投送。

熙宁四年五月,枢密副都承旨李缓说:"历来各处送到枢密院的公文信件,都是由承旨司交接领取投送进呈,到了傍晚就在本司吏员家里投送,打开拆封登记后,转送到左掖门,经由通进司进呈。近来因为巡检兵士丢失奏状,深恐今后遗漏紧急文字。同时因为吏员有住得偏远的,必然会造成迟延。请求从今以后应当送到枢密院的公文,如果因为假期缘故本院不办公,都送到左掖门,直接在通进司投送后进呈。其中如果有申状的,就送往本院。同时命令通进司把内引的情况一并转交承旨司知晓,才能有所防范。"皇帝下诏听从所请。至于不是假日的情况,如果枢密院已经放班,也照此办理。

熙宁五年五月八日,中书门下省说:"西头供奉官刘宋卿等人说,请求从今以后通进司、银台司所投送的应当送往中书省的平常公文,都依照通进司的先例,第二天不论有无假期缘故,一律送往中书省办理。这样才能各处都没有滞留延误的情况。而且历来银台司的文字在奏状前面粘贴写明事宜一行,那些奏状前面本来就有贴黄,就不必再多费笔墨纸张,也请求一并减省废除。查核到的银台司报告说,进奏院送到的诸州军等处的奏状,历来是按四天的次序进行申报。如今请求改为三天,不再粘贴写明事宜的贴子,当天就写好奏目编号送出并写好发放的记录点对,第二天核对卷宗盖印画押后进呈,第三天下发结果,分配发放。至于历来遇到中书省、枢密院早早放班以及宫内引见并非按次序等假日的情况,

欲乞依通进司体例,不理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进发放。」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七月二十日,承议郎、试给事中兼实录修撰徐处仁▯札子:「勘会通进司凿号一节,最系紧切。缘凿号文字,并系实封奏状。若实封文字数简,即易为验认。况依条边机急速之类,方许实封,其官司例将常程小事作实封投进,以数目混杂,不无差互。虽有崇宁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挥,常程事不许实封,缘未有立定断罪刑名。欲乞严立刑名禁戢。仍乞检会崇宁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挥节文,臣僚官司常程文字奏状,于法并令通封者作实封闻奏,显属紊烦。今后三省、六曹并所属官司常切点检,如有违犯,并举劾施行。所属自当遵守。今修下条,诸奏事应通封而辄实封者杖一百。」诏从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已降指挥,置通进司官吏等。诏自政和四年正月一日奉行,内外官司候牒到日奉行。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通进

司札子:勘会诸处合赴通进司投进实封文字,依条并于文书前每件以千字文为号。封面上仍依此书题。自来诸处奏事,往往只于封面上用号,既通进司不许开拆,无由点检。进入内中,拆去封皮后,即不见得元用是何字号入进。若或未降出间奏禀,既元奏不曾于状前贴号,致内中无可批凿,深虑急速,事不可缓。今欲申明行下应合发奏去处,令刑部镂版,遍报施行。外路令提刑司一面取索知委公文,缴送门下后省,行下本司照会。如尚有不遵依去处,许令本司申朝廷,乞赐施行。」从之。

二年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通进司不限昼夜承受投进三省、枢密院内外百司紧速文字,如遇降出御笔、御封内降,尽经本司依限发放。近来有时暂置局若奉使差遣去处,缓急内中降出文字,使本司询问置局去处,不无住滞。欲乞今后应时暂置局官司及奉使承领差遣去处,自被旨日,并具立名局所并安置去处、所领官衔,先次关报通进司。所贵降出文字,早得发放了当。仍乞送刑部,告报中外诸司遵执施行。」从之。

高宗绍兴七年八月八日,行在通进司言:「旧在京本司系在垂拱殿内,每遇大礼,皇帝宿斋,依例移出殿外廊上权

译一律不受影响照常进行。请求依照通进司的体例,不理会各种假期缘故,每天都照常收接,投送进呈发放。"皇帝听从了。

徽宗大观元年七月二十日,承议郎、试给事中兼实录修撰徐处仁上札子说:"查核通进司凿号这一环节,最为紧要。因为凿号的文字,都是实封的奏状。如果实封的文字数量少,就容易核验确认。况且按照条例边关军机紧急之类的事务,才允许实封,可现在各官司常常把平常的小事也做成实封投送进呈,因为数目混杂,难免出现差错。虽然已有崇宁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的指挥,规定平常事务不许实封,但因为没有制定明确的治罪刑名标准。请求严格制定刑名加以禁止。同时请求查核崇宁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挥的条文,臣僚官司平常的文字奏状,按法律都应当作通封的,如果都做成实封上奏,就显得十分繁琐紊乱。今后三省、六部以及所属官司应当经常检查点验,如果有违反的,一律举报弹劾处理。所属部门自当遵守。现在制定新的条例:凡是奏事应当作通封却擅自作实封的,杖打一百。"皇帝下诏听从。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说查核已经下达设置通进司官吏等事的指挥。皇帝下诏从政和四年正月一日开始执行,内外官司等到文牒送达之日执行。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说:"通进司呈上札子:查核各处应当送到通进司投送进呈的实封文字,按照条例都应当在文书前面每件都用千字文编号。封面上也依照此例题写。历来各处奏事,往往只在封面上用编号,既然通进司不允许拆开,就没有办法核查点验。进呈到宫内,拆去封皮后,就不知道原来用的是什么字号进呈的。如果在尚未下发之前需要奏禀,既然原本奏事没有在奏状前粘贴编号,导致宫内没有可以核对的依据,深恐事情紧急时不能拖延。如今想要申明晓谕各处应当奏事的部门,命令刑部刻印,普遍通报施行。外地路分命令提刑司一并取索了解情况的公文,缴送门下后省,转发本司知晓。如果还有不遵守的地方,允许本司申报朝廷,请求予以处置。"皇帝听从了。

宣和二年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说:"查核通进司不分昼夜承接投送进呈三省、枢密院以及内外百司的紧急文字,如果遇到下发的御笔、皇帝内降的文字,全部经由本司在期限内发放。近来有的临时设立局所或者派遣出使的地方,紧急的宫内下发的文字,使得本司需要询问设立局所的地方,难免有所延误。请求从今以后凡是临时设立局所的官司以及奉命出使承接差遣的地方,从接受任命之日起,都要写明设立的名称、局所以及安置的地点、所担任的官职,先行报告通进司知晓。这样才能使下发的文字,能够及早得到妥善发放。同时请求送交刑部,通告中外各司遵照执行。"皇帝听从了。

高宗绍兴七年八月八日,行在通进司说:"原来在京城的本司设在垂拱殿内,每逢举行大礼、皇帝住宿斋戒时,依照惯例移出殿外走廊上暂时办公……"(原文至此中断)

置司。今明堂大礼,常御殿系是行礼殿,乞依旧制移出殿门外宫门里东廊上空闲屋,权拨两间置司。」从之。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臣闻纲纪正则

译设置官署。如今明堂大礼,皇帝常御的殿是举行典礼的殿堂,请求依照旧有制度,把它移到殿门外、宫门里的东廊空闲屋子里,暂时拨出两间设置官署。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臣僚上言说:臣听说纲纪端正,那么

朝廷尊,朝廷尊则中外服,此必然之理也。向者两淮湖北宣抚司奏报军期文字,进奏院不以时进,故各置承受文字官者,权一时之宜也。今韩世忠、▯张(浚)[俊]▯、▯岳飞既除枢密使副,各已治事,稽之典故,朝廷大臣投进文字自有通进司,而承受文字官未罢。臣恐纲纪不正,失朝廷之尊,中外有所不服也。望减罢承受文字官,则纲纪正,朝廷尊,而中外服矣。」从之。

十四年二月四日,通进司言:「本司承受进降文字事干机密,近申明旧制,系门下省长官提举。所有昨降旨挥,许检正检察,系一时申请,合行冲罢。」从之。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乞今后臣下奏陈故事,不许讲筵所取索副本,就令通进司进入。」从之。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今后本司承受内降并用黄复袋外,封历上书时刻,付亲从亲事官发放所属,依时收画,被受官司常切检察施行。」以中书门下后省奏,通进司亲从亲事官承受发放内降文字多是稽滞,或有盗拆者故也。

五月十八日,诏武德郎、权寄班祗候、前监通进司任褒贤特授武功郎。褒贤▯监通进司三年,无遗阙,虽系寄班,特依内侍官推赏。后准此。

三十年十月二日,诏:「昨依故事,差内侍官承受内外诸军奏报文字,虑恐稽滞,可尽罢承受官。今后诸军奏状札子,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三衙有公事,实时上殿奏禀。」先是,宰执奏呈中官承受事。上曰:「今之承受,即祖宗走马承受,专令掌边将奏报,后改为

廉访使者。近日士大夫或论其通贿赂,至云恐浸如汉石显之类。朕前此不知,亦尝降诏戒约,意谓空言,不若以实事示之。故比日屡却诸将贡献,如朕生辰所进礼数,虽蜡炬姜 之属亦却还。此事在朕初无固必,可遂罢之。」

三十一年二月十四日,给事中黄祖舜言:「近被旨措置通进司弊事。一、监官乞从入内内侍省于内侍官差拨二员,分轮在司直日,专一检察头刃火烛及进降文字,并承转承接亲从亲事官稽留作过之人。遇夜守宿,仍不得于寄班祗候内差。一、每日降出御封,本司承受,乞依旧制用黄绢夹袋盛贮,令监官重封,并亲书题写姓名时刻承受谨封等字,即令承转亲从官赴所属发放,不得用雕造阶位印子及令人代书姓名字。一、亲从亲事官遇阙,乞令监官具状申点检司,移文皇城司,日下勒通管人员选择无过犯识字人差拨执役。依条一年替换,不许踏逐,止从上存留一名指教新人。仍不许差拨旧在本司执役人。听本司部辖,专一承转承接文字,不得擅离出外。其监官亦不许私役使唤,如有作过,并具所犯牒皇城司,将通管人员一例科罪。一、今后遇降出御封文字,乞令发敕官分明抄上文簿,于历内开写时刻,实时差承转亲事官赴所属发放。

译议后才能施行。如果本司稍不加以审阅便立即发送出去,那就成了单纯发放文书的衙门,怎么能称得上是"封驳"之职呢?希望从今以后,除紧急文书外,其余文书如果数量稍多、来不及审阅详察的,允许延到第二天再发送。另外,近来常有文书直接下发,不经过本司,希望除涉及机密的以外,其余都依照旧有的制度办理。」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任命翰林学士晁迥为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起初,宰相请求让晁迥与盛度共同担任知银台司,以取代王曾。真宗说:「有人说王曾曾经封驳过诏敕,中书省因此对他心怀怨恨,屡次阻挠他所奏的事。如今若罢免王曾,就正合了外间的议论了。」宰相王旦说:「臣等本来就没有忌恨王曾的心思。如今的封驳与古时不同,凡是官员的除授、差遣任命,无论大小都要禀承皇上的旨意,草拟拟定、画"可"批准后,才颁降诏命。其中检核发现的差错遗漏,确实也是有的,如果这样就颁行天下,实在是不妥当的。封驳司能够详细审察、加以更正,正是弥补了臣等的不足之处。」皇帝认为他说得对。于是就让晁迥取代盛度,而王曾仍旧留任原职。

仁宗嘉佑五年七月,改任新任知荆南府的唐介重新担任知谏院,杨略重新担任判吏部流内铨。当时知门下封驳事何郯上奏说:「唐介担任谏官,对朝廷有所裨益,不应当外放出京。」于是将敕命封还,不予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进奏院

进奏院

其被受官司,实时具姓名时刻收接。若辨验得少有留滞,实时具当行人吏姓名申门下后省施行。其抄转、承受、发簿,

乞从门下后省印押给付,日计都收件数签押。若遇夜降出御封文字准此,于旬终缴赴省结押易换。仍令发敕官开具诸处承受名件,及(遂)[逐]时承准御封发放时刻,申纳门下省点检。若有遗失稽滞,并从本省科罪。内亲从亲事官仍行下皇城司断遣,依旧执役。一、本司奏禀使臣二员,乞从入内内侍省依条差拨。遇有进入文字,隔三日不出,许监官具名件榜子奏禀。一、本司主管文字四人,系差后省当职人吏兼管。欲乞每日分差一名赴司宿直,仍具姓名申本省。若遇本司有违滞事,即密报本省施行。一、本司发敕官遇阙,乞令监官具状申点检司,批送行首司,依名次差填,不许自行陈乞。仍将本司主管文字发敕官及亲从、亲事官每三人结为一保,并亲书结罪文状,申后省照会。一、本司每遇被受到颁降旨挥,乞自今起置文簿,一面抄转,岁终赴省押易换。一、承转承接亲从、亲事官若遇本司承接文字讫,画时取索批收,便将发放文历赴司交纳发敕官验讫,密行收掌,不许收藏在外,经宿方纳。一、通进司条:无故辄入本司者流三千里,漏泄机密重者处斩。又皇城司专法:诸亲从、亲事官、节级、长行犯赃私罪,徒以上配千里,公罪徒断讫送步军司比类移配,私罪杖断讫及公罪杖或连坐送皇城司。今欲乞将遇有盗拆御封因而泄漏者,及遇官司投下奏状辄行阻难乞觅之人,并照应前

项条法施行。其邀阻不得财者,依律不应为从重条法断遣。一、本司簿历点检、通进司提点乞并每月驱考稽失。」从之。先是,臣僚言:「近闻内降诏旨,未经朝廷放行,而外人已相告语,是皆通进司漏泄之过,乞行检察。」令给事中措置,而有是命。

三十二年三月八日,诏:「通进司承转承接亲从、亲事官年满无过犯,并依见行条法保明申给事中,移文所属,各支赐绢五疋,内节级七疋,及指射优轻差遣一次,仍报皇城司施行。」从通进司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十七日,通进司言:「本司昨自绍兴三十一年至今日逐进降朝廷军期机速事务、急速紧切文字并诸路奏报及沿边探报等,并无分毫稽滞阙误,本司官属并已推恩。内点检司并监司各减二年磨勘,主管文字、发敕官各减一年磨勘,乞依绍兴五年四月四日指挥已推恩体例。」从之。

干道八年十二月八日,诏通进司:「自今后朝廷百司、诸路州军急速文字等并依法收接投进,其余陈乞恩泽差遣文字不应投进不许收接,实时退回,令经由合属官司陈乞。」

九年闰正月三日,尚书省言:「节次已降指挥,臣僚辞免恩命并依旧制。

译【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记载:都进奏院设监官二人,由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任,掌管接受诏敕以及各司的符牒,辨明所属的州、府、军、监后予以颁发下达。同时接受天下的章奏、案牍、状牒,呈奏御览,再分发交付给各有关衙门。设进奏官一百二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命供奉官张文粲、王礼在相国寺行香院召集进奏知后官二百余人,从中挑选一百人。张文粲等人考虑到州郡数目较多,担心入选的人数太少,于是又经过审核挑选,得到李楚等一百五十人,一并充任进奏官,每人分掌二、三个州,废除了"知后官"这一名称。其中未能入选的人,补任为副知,命张文粲与王礼共同统领他们,如同担任钤辖诸道进奏院的职务一般。又命三司各发给铜制朱记一枚,标注为某州、某军进奏院,有的兼管二、三个州军的,也一并发给一枚朱记。太宗即位后,下诏废除支郡在京设邸的旧制,一律在京师设置官邸。外地州府的将吏大多不愿长期留驻京师,于是就招募京师本地人或亲信之人来担任此职。符牒公文的传递下发,常常出现迟缓延误、泄漏机密的情况,所以才有了上面这道命令。

十月,下诏在皇宫附近设置都进奏院。自从选定各进奏官以后,就暂且在行香院办公,到这时才有了这道诏令。过了一年,用石熙载的旧宅院作为院址,各州原先各自设置的官院,则全部将其房舍隶属于三司管理。

十一月,下诏:「进奏院要经常严格管束

如过制及不合申陈者,有司不得收接。如依前违戾,令御史台觉察闻奏。」诏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辞免外,余依已降旨挥。

淳熙三年九月十二日,诏:「自今通进司承受御封文字依旧用黄绢夹袋,令监官重封,亲题姓名,

历上书时刻,不许令人代书。发敕官亲行发放,不得令亲从、亲事官承发。所属依时收画,被受官司常切检察,如有违戾,申朝廷取旨施行。」

庆元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入内内侍省言:「通进司合差使臣二员,缘为散祗候使臣差拨不敷,即目本处阙官主管。缘系日常接诸路奏状并进降御前紧急文字及昼夜存留灯火去处,不可阙官。乞依绍兴三十一年以前权差寄班祗候二员,时暂分番趁赴宿直职事,候散祗〔候〕有使臣日依旧。」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银台司

银台司

【宋会要】

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写条目,进御发付,纠其违失。枢密院主事二人,书令史八人,贴房十一人掌之。

太宗淳化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银台司承受奏状,批凿事宜,发赴中书、枢密院、三司外,仍逐日具所承领奏都数一本进内。所发逐处奏状系急速事限五日,常事限半月。仍令逐处行遣讫,旋具事宜关报银台司点检勾凿,有稽滞者依条举奏。」其年闰十月,诏:「中书、枢密院、三司各置急慢公事板簿。急事限次月六日,慢事以次月十六日送银台司,重行点检。」自是止令据板簿检勘,更不关报。

同日,点检银台、通进司公事向敏中言:「请令诸州所发奏状,自今别具内引单子道数一本,于银台司通下。」

三十日,宣审刑院公案令供报银台司,依例催促提点。凡公案皆令用千字文记号讫送审刑院。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银台司言:「诸州案牍元定三等日限,自来惟据审刑院关送,月日勾凿,大理寺未曾供报。自今据发下公案依限定断,候案奏日随案关报。」从之。

仁宗康定元年十二月六日,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

李淑▯言:「银台司旧例差枢密院主事下名二人在司掌发放文字,以银台司主事为名,近来却有以管勾银台司公事为名者。伏缘银台帝门邃严,门侧置司,故选侍从之臣典领书奏,犹不敢以判为目。故两制以上止曰知司事、同知

司事,未及两省止曰勾当司事。况主事流外,仅比三班使臣,岂有丞、史之类却窃管勾之号,在于事体未甚允适。又所领奏事本是中书门下别局,理合二府各差人关掌。只缘初置此司,便是枢密学士主判,由此差置吏曹,并系枢密,因循至是,未合旧规。欲乞自今差中书主事、枢密令史各一人兼银台司主事,中书守当官、枢密书令史各二人兼通进司令史,仍依旧别差枢密书令史六人兼银台司令史,枢密贴房十四人兼银台司书令史。

译进奏官,只准他们在院内承接发放文书,不得将文书带回私宅,以致造成泄漏。至于各场巡检捕盗等奏报的公事,分别由所属州的进奏官承接办理。」

十二月,下诏进奏院转派人员到承旨院交接领取敕文等事宜。

太平兴国九年七月,下诏在进奏官李楚等人中,于崇政殿挑选三十人补授殿前承旨。开始规定进奏官定额为一百二十人,命各州府均衡分掌相关事务。

十二月,张文粲等人上奏说:「按照中书省发敕院、枢密院承旨院的告知通报,进奏官每日都要前往各院承受宣敕,恐怕会多有妨碍滞留,请求准许送到臣等这里统一办理。」下诏命本院专门派遣进奏官进入宫内承受文书。

雍熙二年十月,张文粲等人将各色人等托驿递夹带家书的情况到后殿呈报。下诏:从今以后,确系至亲、密封的家书,允许附带驿递;其余一般亲友熟人的信件,只允许用通封的方式附带传送。同月,下诏:「都进奏院原先由府县轮流差派承符十五人负责传送文书,应改命步军司用剩员军士来代替,将原来的承符人员遣还本院。」

十一月,都进奏院上奏说:「进奏官如有过失犯错,希望允许向左军巡借用刑杖,加以区分处置。」下诏:「如是轻微的过失犯错,听凭使用小杖惩处。如果涉及情节弊端严重的,要立即引见奏报处理。」

雍熙三年五月,下诏:「开封府的进奏官只依照惯例供报申送本府的报状,各州不许借由开封府进奏官申报发送。」

九月,下诏:中书省的敕文送

所有枢密主事二人,更不差赴银台。其差到人吏,旧只枢密院告报,本无下本司文字「本」下原衍「本」字,已删。,所以骄蹇不恪,多乖去就。欲乞自今并札降名姓,令本司给牒补差,所贵有所禀畏,既合官曹常体,庶事或可振举,又不违先朝置司之意。」从之。

【宋会要】

嘉佑六年二月十六日,中书勘会:「已差龙图阁直学士周沆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自来差银台司官员敕内带此,如有制敕不便,依故事封驳。自余寻常公事,依例施行。及点检两司公事,应诸处申奏文字,一依先降敕命进入。候降出看详,分明批凿合行旨挥事件,送中书、密院、三司及逐处疾速施行。如有迟滞去处,并仰举奏,当议重行朝典。更有合行提举事件,并委条奏以闻。今差周沆敕内已不带此指挥,今后所差官宜令银台司依此施行。」

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诏知通进、银台司范镇、权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同看详银台司日进文字数目,定夺当进与不当进,并合减罢名件以闻。

十月,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乞于本司置局,就便检寻文字。

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自来进奏院逐日赴银台司投下诸路州军等处状不下四五百道,自本所擘画减废后来,状数稀少。其银台司亦依自来日数行遣发放,虚有留滞。兼勘会奏状,自来住滞六日,方始投进发放了当:一日贴写奏状事宜,一日抄写奏目,一日抄写发放文历,一日进入内中,用印点检分配,一日发送合属去处。今来奏状道数稀少,难依前件日数。乞下银台司,自今并限四日内,须贴写投进发放了绝。如有先进及文卷奏状,即依旧例

施行。」从之。

元丰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诏罢银台司封驳房。

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罢银台司取索举奏令。详见给事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发敕司

发敕司

【宋会要】

发敕司,隶银台,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着籍而颁下之。中书遣发敕官二人主之。旧有枢密院令史一人,后省。

太宗淳化三年二月,诏中书敕文至发敕院点检有要害差错者,堂后官罚三十直,守当官罚十五直,仍以三之一赏发敕官。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诏中书发到实封断敕如看详发讫,具州府事由报银台司。

十一月,枢密直学士冯拯言:「中书户房直发札子四道,不由臣点检。」诏:「三司、开封府、御史台、进奏院等处凡受宣敕札子须见发敕院官封书方得承禀,违者遣吏押送发敕院。」

四年八月,发敕院言:「中书降札子有合与敕同行下者,多不一时到院,每至催督,方始行下。窃虑或有废忘,欲望自今不同至者许令点检,依敕文差错例定责罚。

译到进奏院后,如发现有漏盖印章、漏署押字的,一律命申报缴纳中书省处理。

四月,进奏官李文业等人上奏说:「自从裁减进奏官以来,事务日益繁多,而俸禄供给却很贫乏。」下诏:「三司每月发给现钱五千文充作纸笔费用,从今以后不得额外增添人员。」国朝初年,节镇、转运司的进奏官每月发给纸笔费五千文,其余各州三千文,并且都是一分现钱、二分折支。太平兴国八年以后,按惯例都发给五千文,其中现钱增加到二分。到这时才全部改发现钱。此外,端午节、十月一日圣节,都发给应时的衣服。

十一月,下诏:「各路传递到的案牍,命进奏院随即呈进宫内,不得稽延滞留。」又下诏:「各州的奏状如有细小差错,命进奏院依照惯例呈进完毕后,另行申报本州,声明奉皇上旨意,勘问追究相关经办人吏粗疏鲁莽之罪。」

端拱元年正月,下诏:「商旅便钱异地汇兑的递牒,命进奏院另外用坚固的皮角袋加以密封传递。」

二月,下诏:「进奏院从今以后,每次承受宣敕、省牒,都要立即传递发送,不得稽延滞留。」

端拱二年六月,进奏院上奏说:「本院依照旧例,补授排名第一的进奏官李文业为行首,吕承信为副行首,委任他们负责提举本院事务。这种补授虽然是沿袭已久的惯例,但本院并未奉到朝廷的正式旨意,下属大多不肯禀承听命。希望能颁降宣命正式授职。」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此后这一职务

」从之。

景德三年九月,枢密院言:「中书发到敕牒札子入递马者全不出事宜,当院难于勾销文历。望许自今略写大纲事宜付院发。」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门下封驳司

门下封驳司

【宋会要】

门下封驳司。唐制:给事中掌封驳。唐末,其职遂废。

太宗淳化四年六月,以右谏议大夫魏庠、知制诰▯柴成务▯同知给事中事。凡制敕有所不便者宜准故事封驳,自余常程公事依例施行者不得辄有留滞。应后来行下制敕,并仰旋具编次。更有合举行之事,条奏以闻。

九年,诏停废知给事中封驳公事,令枢密直学士向敏中、

张咏▯点检、看读、发放敕命,不得住滞差错。所有行下敕文依旧编录,仍令发敕院应承受到中书敕令并须画时赴向敏中等处点检,候看读、发放逐处。内有实封敕文,并仰逐房候印押下实封送赴▯向敏中▯等看读点检了,却实封依例发放。」自是始以封驳司隶银台。

至道元年正月,诏三司及内外官起请擘画钱谷刑政利害文字,令中书、枢密院检详前后条贯,同共进呈,每月编其应行条敕作策,送封驳司。如所降宣敕重迭及有妨碍,并委驳奏。仍于门下省差令史二人专掌簿籍。

十月,诏枢密院:「自今除该机密外,凡行宣命,并付封驳司看详发遣。」

三年十二月,诏封驳司凡有封驳事并录本送集贤院。

真宗咸平四年九月,吏部侍郎、知封驳司▯陈恕

请铸本司印。诏:「如有封驳事,取门下省印用之。」因是遂改为兼门下封驳事。

六年七月,兼门下封驳事王嗣宗言:「京朝官受差遣者,其中有苛刻踰违犯法虐民之人,傥朝廷未能审察,复有差委,

臣等不能举驳,深非沮劝之道。乞今后风闻滥状,许臣于审官院取索家状,案其由历,知得事实,特许一言。」从之。

九月,诏续降宣敕令大理寺写本送封驳司看详。

景德三年二月,封驳司言:「中书、枢密院多至午未方送到文字。比置此局,责要审详。况诸处文字皆有常限,或及旬日、一月已来,商量施行。若当司略不看读,便即发遣,乃是发放之司,岂曰封驳之职 望自今除急速文字外,其余道数稍多,看详未及,许至次日发遣。又近日多有直发文字,不由当司,欲望非涉机密皆依旧制。」从之。

大中祥符九年正月,以翰林学士晁迥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初,宰相请以▯迥▯洎盛度同知银台司,代王曾▯。真宗曰:「人言▯曾▯尝封驳诏敕,中书衔之,多沮其所奏。今罢▯曾▯,是符外议也。」宰臣▯王旦曰:「臣等本无忌▯曾▯之心,今之封驳与古不同,盖除授差使,大小悉禀圣旨,进熟画可,始降诏命。其检会舛误,实亦有之,颁下四方,诚为不当。

译也被省废了。

淳化元年五月,下诏:「各州的奏案要随即在银台司通报下发,不得停留滞压。判决的敕书必须在当日交付驿递发送。」

淳化二年六月,下诏进奏院:「凡是藩府奏请各色官员充任本道幕职的,如确知实在缺官,应随即奏请。其中内职、诸司使以上任知州的,不得奏请由京朝官充任通判。遇有这类奏状,要随即退回,不得收接呈进。」

七月,下诏进奏院:如果品位较高的臣僚奏状上有涂改差错的字迹,就要勘问追究相关的经办人员。

淳化三年五月,下诏:天下的奏勘公案,都要用实封方式装角,加盖官印后交付驿递,送到进奏院。

九月,下诏:各州押送罪犯,都允许在监进奏院的官员面前当面交接领受。

淳化四年九月,下诏进奏院每日差派进奏官一人承接领受敕文,在监院使臣面前当面拆封,清点数目后交付驿递。凡是奏状,每日要开列总目录,送交银台司。

淳化五年四月,下诏:「凡是各藩蛮酋长前来朝见、远方夷族入朝进贡、宴请慰劳、赏赐,以及各道奏报的祥瑞、官吏的善恶事迹、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特殊卓异之事,每十天汇总一次报告起居院,不得遗漏。」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下诏:「呈进各州的兵籍册帐,必须当日送还枢密院兵房,不得积压滞留在院内。」

咸平二年三月,下诏:「沿边地区用驿马传送到进奏院的文书,委托进奏官到枢密院当面拆封。」

咸平二年六月,下诏:「进奏院

封驳司能详奏厘正,乃裨臣等不逮。」帝然之。遂以迥▯代度,而曾▯仍旧。

仁宗嘉佑五年七月,改新知荆南府▯唐介▯复知谏院,杨略复判吏部流内铨。时知门下封驳事▯何郯言:「▯介▯为谏官,有补朝廷,不当出外。」以敕封还之。《续会要》以下作给事中。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进奏院

进奏院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都进奏院监官二人,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掌受诏敕及诸司符牒,辨其州、府、军、监以颁下之。并受天下章奏、案牍、状牒以奏御,分授诸司。进奏官一百二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命供奉官张文粲、▯王礼就相国寺行香院集进奏知后官二百余人,选百人。文粲等以州郡稍多,选人恐少,遂简阅得李楚等一百五十人并充进奏官,掌二、三州,罢知后官之名。其不中选者,补为副知,命文粲与▯礼

都领之,如为钤辖诸道进奏院。又令三司各给铜朱记一,则曰某州、某军进奏院,或兼管二、三州军二三:原作「三三」,据上文改。,亦共给一记亦:原衍一「亦」字,今删。。太宗即位,诏罢支郡,皆置邸京师。外州将吏多不愿久住,遂募京师人或亲信为之。符移颁下,多或稽缓漏泄,故有是命。

十月,诏于大内侧近置都进奏院。自简定诸进奏官后,遂且就行香院。至是始有此诏。踰年,以石熙载旧院充旧院充:原作「旧充院」,据文意改正。,其诸州各置院者悉以舍屋隶三司。

十一月,诏:「进奏院常切钤辖进奏官,只令在院承发文字,不得将归私家,致有漏泄。其场巡检捉贼等奏报公事,各随所属州进奏官承接勾当。」

十二月,诏进奏院转差入于承旨院交领敕文等。

九年七月,诏进奏官李楚等于崇政殿择三十人补殿前承旨。始定进奏官,以百二十人为额。其逐州府各令均掌之。

十二月,张文粲等言:「准中书发敕院、枢密承旨院告报,进奏官日赴院承受宣敕,(宪)[虑]多妨滞,许送至臣处给付句首疑脱「乞」字。。」诏本院专遣进奏官入内承受文字。

雍熙二年十月,张文粲等以诸色人入递家书诣后殿呈。诏自今的亲实封家书许令附递,自余亲识只令通封附去。是月,诏:「都进奏院先于府县轮差承符十五人赍送文字,宜令步军司以剩员军士代之,遣还本院。」

十一月,都进奏院言:「进奏官每有愆犯,望许于左军巡借杖区分。」诏:「小有愆犯,听用小杖。若涉情弊,实时引见。」

三年五月,诏:「开封府进奏官止依例供申本府报状,诸州不许申发。」

九月,诏中书敕文至进奏院有漏印、漏押者并令申纳中书。

四月,进奏官李文业等言:「自减进奏官以来,事务益多,俸给贫乏。

译所供报的状文,每五天汇编一次,抄写成定本上报枢密院。」

大中祥符元年,又下诏:「不得在非规定时间供报朝廷的事宜,命进奏官五人互相结保,违犯的以违制之罪论处。」

九月,下诏:「各州实封的奏状,委托监进奏院官审阅详察,验明没有损坏、拆动痕迹的,题写'封记全'三个字,随即呈进宫内。如有损坏拆动痕迹的,要重新加封后再呈进。」

十一月,下诏进奏院:「今后凡是应当发送的敕书及札子,必须见到发敕院官员的封题文书,才可以收接。」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下诏:「各州降雨降雪,都必须由本县写明时辰、雨雪的尺寸,上报本州,州衙复核查验,确认没有虚假妄报的情况后,即备文详细记录,申报奏闻,命各级官吏互相纠察核实后再上报。」又下诏:「凡是外地州府官吏奏报民间利弊之事,如是实封的,要随即呈进宫内,不得拆封。」

十月,下诏:「各州官吏申奏文书如有脱漏、不依照规定格式的,若是再次触犯,就勘问定罪,送交中书省,再下发大理寺依照法令处断。」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下诏:「凡是颁降恩德诏令、条例法规等文书,溪州、片虎、南、高、富、鹤、上锦、下锦、奖、叙、懿、古、元、显、绣、云、顺、波、晃、天赐等二十个州,都不必颁发下去。」

七月,下诏:从今以后,河西、陕西的幕职州县官呈进实封文书的,随即予以收接呈进。

九月,下诏:「进奏官每人允许

」诏:「三司每月给见钱五千充纸笔费,自今不得额外添人。」国初节镇转运司者月给纸笔五千,余三千,并一分见钱、二分折支。太平兴国八年后例给五千,增见钱二分。至是始全给焉。又端午、十月一日圣节,皆给时服。

十一月,诏:「诸路递到案牍,令进奏院实时进入,无得稽滞。」又诏:「诸州奏状小有差错,令进奏院依例进入讫,别申本州岛,称奉圣旨勘鞫干系人吏卤莽之罪。」

端拱元年正月,诏:「客旅便钱递牒,令进奏院别用牢固皮角封递。」

二月,诏:「进奏院自今每承受宣敕、省牒,画时递发,不得稽滞。」

二

年六月,进奏院言:「本院承旧例补第一名进奏官▯李文业为行首,吕承信为副行首,委令提举。窃缘补置虽承久例,本院未奉朝旨,多不禀承。望降宣授。」从之。自后此职亦省。

淳化元年五月,诏:「诸州奏案实时于银台司通下,不得住滞。其断敕须当日入递。」

二年六月,诏进奏院:「应藩府奏诸色官充本道幕职,知委实阙官,实时奏请。内职诸司使以上知州,不得奏请京朝官充通判。如此等状,实时递归,不得收进。」

七月,诏进奏院,如近上臣僚奏状揩改差错字,即勘以次干系人。

三年五月,诏天下奏勘公案从实封角,用印入递,赴进奏院。

九月,诏诸州递送罪人并许于监进奏院官当面交领。

四年九月,诏进奏院日差进奏官一人承领敕文,于监院使臣当面拆封,点数入递。应奏状日具都目纳银台司。

五年四月,诏:「应诸蕃酋长朝见、远夷入贡、宴劳、〔赐〕赉、诸道奏祥瑞、官吏善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殊异之事,十日一具报起居院,不得漏落。」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进诸州兵帐须即日还枢密院兵房,不得积留在院。」

二年三月,诏:「缘边马递至进奏院者,委进奏官自枢密院开拆。」

二年六月,诏:「进奏院所供报状,每五日一写,上枢密院定本供报。」

大中祥符元年,又诏:「不得非时供报朝廷事宜,令进奏官五人为保,犯者科违制之罪。」

九月,诏:「诸州实封奏状委监进奏院官看详,验无损动者,题『封记全』三字,实时进内。有损动者,重封进入。」

十一月,诏进奏院:「(令)[今]后应发敕及札子须见发敕院官封题,方得收接。」

四年二月,诏:「诸州降雨雪,并须本县具时辰、尺寸上州,州司覆验无虚妄,即备录申奏,令诸官吏迭相纠察以闻。」又诏:「应外州官吏奏民间利病,实封者实时进入,不得拆封。」

十月,诏:「诸州官吏申奏脱漏,不依体式者,再犯勘罪送中书,下法寺依格断遣。」

五年四月,诏:「凡降德音条贯等,其溪、片▯虎、南、高、富、鹤、上锦、下锦、奖、叙、懿、古、元、显、绣、云、顺、波、晃、天赐二十州不须降去。

译设置守副知一人,如有缺员,奏请裁定。」原先设有登记在册的副知,于是改称为"书写人";守阙进奏官改称为"拣中副知",拣中副知的名额定为十六人。

景德四年八月,下诏:「新任命的幕职州县官,发送预先呈状到本州的,委托进奏院查验确认后予以发送。」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下诏:「各州进奏官任职满十年以上的,一律补授三班奉职。从今以后,每逢郊祀大礼,依次叙补五人。如果依次应予补授之人中有贪赃污秽之人,不得按惯例一并奏请裁定授职。」

七月,下诏进奏院:从今以后,每逢郊祀大礼,保举任职十五年以上且没有过失犯错的进奏官,按名次开列五人的姓名奏闻,届时再商议安排他们出任其他职务。如果没有过失犯错的人数不足,就选取曾经被罚俸但后来已获赦免的人凑数。如果人数还是不够,就依次选取有过失犯错但次数少、情节轻的人补足名额。

九月,进奏院上奏说:「进奏官若有轻微的僭越犯规之事,按旧例只罚俸充作公用,并没有宣敕明文规定,从今以后,希望酌情予以区分处置。」下诏依照旧例施行。

天禧二年闰四月,下诏:申奏的文书中如有脱漏臣属官衔、未书写清楚等情况,若于文意无实质妨害的,第一次可以免予勘问,委托进奏院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如果是再次触犯,就要弹劾定罪,奏闻朝廷。

仁宗干兴元年(尚未改元)十一月,下诏都进奏院告知通报各州府军监:「从今以后,凡是所奏文书属于实封的,都命依照惯例程式封装

」

七月,诏自今河西、陕西幕职州县官进实封文字即与收进。

九月,诏:「进奏官每人许置守副知一人,有阙奏裁。」旧有系名副知,遂改为书写人,守阙进奏官改为拣中副知,拣中副知以十六人为额。

景德四年八月,诏:「新注幕职州县官发先状赴本州岛者,委进奏院验认与发。」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诏:「诸州进奏官十年已上者并补三班奉职。自今每遇郊祀,叙补五人。如次补之人有赃污者,勿得随例奏裁。」

七月,诏进奏院自今每遇郊禋,保进奏官及十五年已上无过犯者,从上具五人姓名以闻,当议出职安排。如无过犯人不及数,即取曾罚直及放罪人。如更少,即取以次有过犯数少情轻者足数。」

九月,进奏院言:「进奏官小可僭犯,旧例止罚直充公用,并宣敕明文,自今欲乞量行区分。」诏依旧例

施行。

天禧二年闰四月,诏申奏文字有脱臣漏官不书事,宜于文无害者第一度与免勘,委进奏院置簿抄上。若是再犯,即劾罪以闻。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十一月,诏都进奏院告报诸州府军监:「自今所奏文字凡系实封者,并令依例程封书毕,更用纸折角重封,准前题字,及两折角处并令用印。无印者细书名字,候到阙令都进奏院监官躬亲点检,无(折)[拆]动,即依例进纳。或有损动者,具收接人姓名以闻。」

天圣五年十二月,诏进奏院:「候承受到在外知州府臣僚以下加恩告敕,须勘会长吏者先次入递发。故所有通判已下,续次递发。内虽有官高于知州者,亦不得先发及隔越住滞。」

六年十月,诏都进奏院自今承受宣敕、中书密院札子、省牒并内外诸般文字,并须画时勾唤进奏官,于当面与保头等同共点检封角并开(折)[拆],分明上历印题,关防发遣。其逐州手分、进奏官等即不得于外面取便封(折)[拆],别致去失文字。其进奏官合用随身朱记,只

译完毕后,再用纸折角重新加封,依照前式题写字样,并在两处折角处都加盖官印。没有官印的,要详细写明姓名,等文书送到京城后,命都进奏院监官亲自点检,确认没有拆动痕迹的,就依照惯例呈进缴纳。如有损坏拆动的,要写明收接经办人的姓名,奏闻朝廷。」

天圣五年十二月,下诏进奏院:「等到承受到外地知州府等臣僚以下加恩的告敕,须核查确认是知州、长吏一级的,先行交付驿递发送;至于通判以下的,则依次续后发送。其中即使有官阶高于知州的其他官员,也不得优先发送,以及造成越级或滞留积压。」

天圣六年十月,下诏都进奏院:从今以后,承受宣敕、中书省及枢密院的札子、省牒以及内外各类文书,都必须立即传唤进奏官到场,当面与保头等人一同点检封角并加以开拆,清楚地登录在册、盖印题写,严密防范后予以发送。各州的手分、进奏官等,不得在外面私自图方便拆封,以致造成文书遗失。至于进奏官所应使用的随身朱记,只……

令于本院内行使,不得将出外取用。」

七年四月,诏进奏院:「自今诸道州府更有附递到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等实封章奏,并令收接进纳。」

皇佑四年九月,诏外官有所陈事,并附递闻朝廷,毋得申御史台。」时州郡多以状申御史台,欲其缴奏而必行之。

译命令在本院内使用,不得带出院外使用。」

七年四月,下诏给进奏院:「从今以后各道州府如果还有通过驿递送到的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等密封的章奏,一律予以收接进呈。」

皇佑四年九月,下诏说地方官员如有事情要陈奏,都应通过驿递上达朝廷,不得申报御史台。」当时各州郡大多把文状申报御史台,是想借御史台转奏而使之必然施行。

《哲宗正史 职官志》:进奏院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札,六曹、寺监、百司符牒,颁降于诸路及州府军监。天下章奏至,则具事目上门下省。若案牍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司官。凡奏牍违戾法式者,贴其讫以进。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诏:「近来天下诸州府军监令检举旧条,今后如降到雨雪,不以多少,俟止,并须实时具的实尺寸以闻。仍令转运司逐季举行。」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诸道进奏院自今以知银台司官提举。其勾当进奏院官令枢密院选差京朝官二员替。见任官年满阙,今后更不差。三班使臣、臣僚之家不得仍乞子弟勾当。」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版纸墨之费。」

十一月一日,诏:「应朝廷擢用材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枢密院各专令检详官一员每月以事状送进奏院,遍下诸路。」

九日,枢密院检详吏房文字刘奉世言:「旧条,进奏院每五日令进奏官一名于合门抄札报状,申枢密院,呈定录供逐处。仍实封,一送史馆,一送本院时政记房。然进奏官已自传报,则五日行遣,显属烦文,欲乞罢此。诸道进奏官依例供发,除系朝廷已行差除指挥及内外常程事得誊报外,应干实封并涉边机及臣僚章疏,或增加伪妄,并重寘法。其报状仍委本院监官逐月抽摘点检。」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知通进、银台司陈绎言:

「进奏院传诏令差除章奏文字多有不实,或漏泄事端,惟是监官得人,可绝其弊。今勾当院林旦先任台官,言事不实降黜,乞别与差遣。」从之。

元丰元年九月二十九日,都进奏院言:「准传宣,取(嗉)[索]自九月以后下江宁府文字,令具名件。」诏:「应官司不着事目,发过文字并供检纳中书。有夹带书简,亦尽录同申。臣僚所发私书,委开封府下逐家取副本。或无底,令追省抄录,申府缴奏。如敢隐匿不尽,许人告,犯人除名,告者赏钞千缗。有官者不愿给钱,每三百千转一资。」时吕嘉问、何琬互奏不法事。▯琬▯奏才至,而嘉问辩论继上,▯琬▯以为有从中报嘉问者,故诏索所发私书考实也。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日,京西路提刑司言:「省部条贯除直下外,有诸司条贯付转运司押牒入递,分送诸州,率多迟滞。欲乞应颁降新法,以所下转运司印本移送进奏院,坐省符连牒发送诸州。」从之。

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熙宁四年中书札子,应擢用材能,赏功罚罪,可为惩劝者,中书委检正官、枢密院委检详官逐月录事状付进奏院,誊报天下,元佑初辄罢。

译《哲宗正史·职官志》:进奏院隶属给事中管辖,掌管接受诏书、敕令以及三省、枢密院的宣札,六曹、寺监、百司的符牒,颁发下达到各路及州府军监。天下的章奏送到,就开列事由目录呈报门下省。如果是案卷文书以及申报禀告的文书,就分别送交各有关官司。凡是奏牍违反格式规定的,就在其后附注说明后再呈进。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下诏:「近来天下各州府军监令检举旧有条例,今后如果下了雨雪,不论多少,等停止后,都必须立即具报实际尺寸上闻。仍旧命令转运司每季举行一次上报。」

熙宁四年二月十一日,下诏:「各道进奏院从今以后由知银台司的官员提举管理。其中主管进奏院的官员,命令枢密院选派京朝官二员替代。现任官员任满出缺后,今后不再委派。三班使臣、大臣之家不得再乞请子弟担任此职。」

五月十八日,下诏:「从今以后朝廷各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是颁下条例文告,都命令进奏院刻印,颁发到各路。仍每年拨给钱一千贯,充作雕版纸墨的费用。」

十一月一日,下诏:「凡朝廷提拔任用有才能之人,赏功罚罪,事情可以起惩戒鼓励作用的,中书、枢密院各自专门指派检详官一员,每月将事状送交进奏院,遍发到各路。」

九日,枢密院检详吏房文字刘奉世上言:「旧有条例,进奏院每五日命令一名进奏官到合门抄录奏事文书,制成报状,申报枢密院,呈定后抄录供各处。仍旧实封,一份送史馆,一份送本院时政记房。然而进奏官已经自行传报,那么五日一次施行,显然属于繁琐的公文程序,请求罢除此项。各道进奏官依照惯例供发文书,除了朝廷已经施行的差遣任命指挥以及内外常规事务可以誊报之外,凡是需要实封的以及涉及边防机密和大臣章疏的,如有增添作伪虚妄之处,一律从重治罪。其报状仍委托本院监官每月抽查核对。」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熙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知通进、银台司陈绎上言:

「进奏院传递诏令、差遣任命、章奏文字多有不实之处,或者泄漏事情内情,只有监官得人,才能杜绝这些弊端。如今主管本院的林旦先前担任台官时,曾因奏事不实而被降职,请求另行差遣他人。」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元丰元年九月二十九日,都进奏院上言:「奉传宣旨意,索取自九月以后发往江宁府的文字,命令列出名目件数。」朝廷下诏:「凡是官司未列明事由目录、发往各处的文字,一并供出检点上交中书。其中夹带的书信,也全部抄录一并申报。大臣所发的私人书信,委托开封府到各家取副本。如果没有底本,就命令追查省阅抄录,申报开封府缴纳呈奏。如有敢隐匿不全的,允许人告发,犯人除名,告发人赏钱一千缗。有官职的人如果不愿领取赏钱,每三百千转一资。」当时吕嘉问、何琬互相奏告对方不法之事。何琬的奏章刚呈上,嘉问的辩论奏章接着送到,何琬认为有人从中向嘉问通报消息,所以下诏索取所发的私人书信来核实。

哲宗元祐元年四月二日,京西路提刑司上言:「省部条例除直接下达的以外,有各司的条例交由转运司押送牒文入递,分送各州,往往多有迟滞。请求今后凡颁降的新法,将下发转运司的印本移送进奏院,附上省符连同牒文一并发送各州。」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枢密院上言:「熙

」诏今年十月后如熙宁旧条。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七日,诏:「诸路监司帅守等应投进文字不得请降指挥,径赴入内内侍省投进,并依自来条法,递赴进奏院施行。」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三日,诏:「进奏院自今年六月一日以后依格合传报诸路州军文字限三日尽数抄录传报。其见在东京进奏官所管州军,并令见今随从行在进奏官兼行掌管传报依此。」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进奏院人吏分掌诸州,一吏下番则一州事废,虽有兼权之人,要非本职,孰肯尽心典领。又马递铺兵昨缘军兴,多从调发,故所在多有阙额。其应进奏院官吏并随行在,凡文书被受誊写入递,并依常法,敢有违滞,乞重寘典宪,仍戒 诸路提举马递铺官督责巡辖使臣招填铺兵。」诏进奏院监官条具申尚书省。既而本院条画,欲乞置都承受拘收簿一面,每日如遇应干投下文字,并当监官厅开(折)[拆],选差近上无过犯吏人二人实时抄上,付逐州进奏官承受,并用院印,单目分明投下。取收获讫,于簿内脚下朱书销凿结押。及都承受到诸处投下文字,并开具次日申门下省。如进奏官不即抄上结押发放,并许人告,犯人取旨酌情编配,监官失觉察重行黜责,仍榜本院门。从之。

二年正月一日,诏:「诸司诸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遣人赍赴行在。投下文字人回日,请领递角前去。无故不依程限到州者,各从杖一百科罪。」给事中▯刘珏言:「进奏院人吏数少,所报文字太多,抄写不办,诸处拖下供给,养赡不足,沿路递铺有力不胜而弃掷文书者,有受财赂而藏匿文书者。乞降旨挥,令诸司诸州发历日

等钱前来,令本院依月给付。仍乞令本院将诸州下文字人置簿,抄上姓名,遇回归日请领递角前去,依程限到州。令诸司逐州月具承受朝省文字若干件,增立亡失文书条格,委知通专一点检。」尚书省勘会:「亡失文书自有条法,诸州发历日钱见别作施行。」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门下后省言:「进奏院屡经移跸,事务废弛。乞正除朝奉郎卢坤▯监都进奏院。」从之。

十月十三日,诏:「今后官员差除、降黜及外路合通知事件,令六曹各随所行事类聚,每五日一次行下,进奏院缴连传送所属监司。事干茶盐铸钱司,即报逐司翻录施行。若事体稍重,令本部三次行移,以防失坠。稍有违慢,当行人吏取旨行遣。」从江东提点刑狱王圭▯言也。

绍兴元年十月七日,诏:「今后进奏院应承受文字并仰依限投下,仍置簿抄上日收名件都数及有无违碍文字申明,门下后省严切检察。如敢依前邀阻,乞觅钱物或藏匿文书,许诣尚书省越诉。犯人取旨,监官失觉察重行责黜。

译宁四年中书札子规定,凡提拔任用有才能之人,赏功罚罪,可以起惩戒鼓励作用的事,中书委派检正官、枢密院委派检详官每月将事状记录交付进奏院,誊报天下,元祐初年就已罢除此制。」朝廷下诏今年十月以后依照熙宁旧有条例施行。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七日,下诏:「各路监司、帅守等凡要投进的文字,不得请求降下指挥,径直到入内内侍省投进,一律依照原来的条法,经进奏院传递施行。」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三日,下诏:「进奏院从今年六月一日以后,依照规定应当传报各路州军的文字,限三日内全部抄录传报完毕。原先在东京的进奏官所管辖的州军,一并命令现今随行在的进奏官兼行掌管传报,依此办理。」

九月二十一日,大臣上言:「进奏院的属吏分别掌管各州事务,一个属吏轮值离职,一州的事务就废弛,虽然有兼任代理的人,但毕竟不是本职,谁肯尽心掌管。又马递铺的士兵,先前因军事调动,多被抽调差遣,所以各处大多有缺额。凡是进奏院的官吏都随驾行在,凡是文书接收、誊写、入递,都依照常法办理,如有敢违反延误的,请求从重治罪,并训诫各路提举马递铺的官员督责巡辖使臣招募补足铺兵。」朝廷下诏命进奏院监官拟定条款申报尚书省。不久本院拟定方案,请求设置都承受收发簿一本,每日凡遇到有关投递文字,都在监官厅拆封,选派资历较深、无过错的属吏二人立即抄录登记,交付各州进奏官承接,都盖上本院印章,条目分明后投送。收到回执后,在簿册内注明日期用朱笔销号画押。凡都承受收到各处投递文字,都开列清楚,次日申报门下省。如果进奏官不立即抄录登记、发放,一律允许他人告发,犯人取旨酌情发配,监官失于察觉的也从重罢黜责罚,并在本院门前张榜公布。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二年正月一日,下诏:「各司各州每月备齐承受朝廷、省部的文字,派人送到行在。投送文字的人回程之日,请领递角带回。若无故不按期限到达本州的,各依杖一百治罪。」给事中刘珏上言:「进奏院属吏人数太少,所需传报的文字太多,抄写不及,各处拖欠供给,供养不足,沿路递铺人力不济而丢弃文书的有之,收受贿赂而藏匿文书的也有之。请求下旨,命各司各州拨发历日等钱送来,命本院按月发放。仍请命本院将各州下发文字之人登记造册,抄录姓名,遇返回之日请领递角前往,依期限到达本州。命各司各州每月开列承受朝廷、省部文字的件数,增订遗失文书的条例规格,委托知州、通判专门检查。」尚书省核查后认为:「遗失文书自有条例法规,各州拨发历日钱另外办理。」因此才有此诏。

绍兴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门下后省上言:「进奏院屡次随驾迁移,事务废弛。请求正式任命朝奉郎卢坤监管都进奏院。」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月十三日,下诏:「今后官员的差遣任命、降黜以及各地方应通知的事件,命六曹各自按所办事务分类汇集,每五日下发一次,进奏院附带传送给所属监司。事情涉及茶盐、铸钱司的,就通报该司翻录施行。若事情比较重大,命本部三次转发,以防遗漏。稍有违延怠慢的,当值属吏取旨治罪。」这是听从了江东提点刑狱王圭的建议。

绍兴元年十月七日,下诏:「今后进奏院凡承受的文字都要依照期限投送,仍设置簿册抄录当日收

」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大理寺言:「臣僚章疏议论边计及事理要害,不许誊报,合厘为在京法应赏功罚罪,每月下六曹取索,择其可以惩劝事上省。进奏院承受镂板,颁降诸路州军监司及在京官司。」从之。以臣僚札子:「乞下祖宗法应赏功罚罪,事可为劝惩者,令左右司下六曹取索,镂板颁降。」有旨送刑部看详。故有是命。

四月四日,左右司言:「进奏官颁降赏功罚罪,乞量行支镂板工墨钱。本司约度,欲每季支钱一百贯,五抄纸五千张,临时以字数多寡置历支使。如不足,即贴之。仍限次季申比部驱磨。」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进奏官有犯,依旧制,其令吏部直送所属指挥不行。」旧制,进奏院隶给事中,进奏官有犯,依崇宁法申牒提辖官司,详度轻重施行,不得直送。四月十八日,吏部申请以供报多误,今后从本部径送所属断遣。至是诸道进奏官诉于门下后省,乞依旧法。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给事中胡交修言:「进奏院合赴章奏房投下诸路表奏。在京专法,令本房置过犯簿,籍记差错进奏官姓名。昨缘渡江,散失案牍,指挥不存。欲乞令章奏房依旧置过犯簿,今后差错并失点检厅司拘收,第一犯籍记姓名,次犯给事中量轻重送所属责罚停降。」从之。

四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刘岑言:「铨选注拟窠阙及奏举关升改官之类,诸处关到并会问进奏院,以凭施〔行〕。缘供报文字往往差误,全无畏惮。乞依绍兴三年四月旨挥,如有差误,从本部径直送所属施行。」诏:「除进奏官供报差误事涉重害,许从本部径送所属,仍报提辖官照会外,余依绍兴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挥。」后臣僚检会建炎四年十月二十日及绍兴三年九月十八日指挥,进奏院依祖宗法

隶给事中。若供报差误,径就吏部送所属,深虑隳废旧典。其四年五月五日指挥乞不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十二日,诏:「进奏院如将不系合报行事辄擅报行及录与诸处札探入传报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并重作施行。」

六年八月一日,诏:「进奏官去替半年方许差人。其已差替人并见阙未到人,并别与差遣归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罢法,与指射差遣一次。愿就宫观岳庙者听。」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监进奏院罗万、杨适各降一官。以三省勘会进奏院递发正月五日赦书,内河南新复去处并合交付王伦赍行,不合一面便行入递故也。

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门下后省言:「进奏官承受外路文字,虽有都簿,自行批收,遂得私匿。今乞以进奏官二人充开拆司,应外路递到文字,于监官当面开(折)[拆],即批收上簿,付逐州进奏官书押收领。次日拘收司驱催,依限投下,仍申本省照会。

译到的名件数目及有无违碍的文字,申报门下后省严格检察。如有敢像以前那样阻挠留难,索取钱物或藏匿文书的,允许到尚书省越级申诉。犯人取旨治罪,监官失于察觉的也从重责罚罢黜。」

绍兴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大理寺上言:「大臣章疏中议论边防大计以及涉及要害事理的,不得誊报;凡合于在京法度应当赏功罚罪的事,每月由六曹调取查阅,选择可以起惩戒鼓励作用的事情上报省部。进奏院承接后刻板印刷,颁发到各路州军监司以及在京官司。」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这是因为大臣的札子提出:「请求下达按祖宗法度应当赏功罚罪、事情可作为惩戒鼓励之事,命左右司下达六曹调取,刻板颁发。」有旨命送刑部详细审核,因此才有此命令。

四月四日,左右司上言:「进奏官颁发赏功罚罪的文字,请求酌情支给刻板工墨费用。本司估算,每季支钱一百贯,五抄纸五千张,临时按字数多少登记支用。如不够,就再补贴。仍限于下一季申报比部核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月十七日,下诏:「进奏官如有犯罪,依照旧制,命吏部直接送交所属部门,不再另行指挥办理。」按旧制,进奏院隶属给事中,进奏官如有犯罪,依照崇宁法申报牒文给提辖官司,酌情轻重处理,不得直接送交。四月十八日,吏部曾申请因供报多有错误,今后从本部直接送所属部门断案处理。到这时各道进奏官向门下后省申诉,请求依照旧法。朝廷听从了他们的请求。

十二月十八日,给事中胡交修上言:「进奏院应当到章奏房投送各路的表奏。在京有专门法规,命本房设置过犯簿,登记差错进奏官的姓名。前次因渡江迁移,散失了案卷,指挥文书也不存在了。请求命章奏房依旧设置过犯簿,今后有差错未加以点检的,由厅司拘收,第一次犯错登记姓名,第二次犯错由给事中酌情轻重送交所属部门责罚停职降级。」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四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刘岑上言:「铨选注拟官阙以及奏举升迁改官之类的事,各处关文到达都要会同询问进奏院,以便施行。因为供报的文字往往有差错,进奏官全无畏惧之心。请求依照绍兴三年四月的旨意,如有差错,从本部直接送所属部门施行。」朝廷下诏:「除了进奏官供报差错涉及重大危害的,允许从本部直接送所属部门,仍报提辖官知晓外,其余依照绍兴三年九月十八日的指挥办理。」后来大臣查核建炎四年十月二十日以及绍兴三年九月十八日的指挥,认为进奏院依祖宗法度隶属给事中,如果供报有差错,就径直交吏部送所属部门,深恐会毁坏旧有典章制度。请求四年五月五日的指挥不予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请求。

绍兴五年闰二月十二日,下诏:「进奏院如果将不属于应当报送施行的事情擅自报送施行,以及记录传给各处刺探消息传报的人,允许他人告发,赏钱三百贯,犯人一并从重处理。」

绍兴六年八月一日,下诏:「进奏官离职半年之后才允许差人接替。已经差替的人以及现今空缺尚未到任的人,一并另行差遣归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罢法,给予指射差遣一次的机会。愿意就任宫观、岳庙的听任其便。」

绍兴九年二月十三日,下诏监进奏院罗万、杨适各降官一级。这是因为三省核查发现进奏院传递正月五日的赦书,其中河南新收复地区的部分应当交付王伦携带前往,不应当擅自一律直接入递的缘

其都簿亦从本省每旬印给一面,日令本院计都收件数,旬终赴本省结押,抽摘检点。其进奏官邀阻,不即批收抄发,并都簿隐漏名件,并依不应为辞遣,受财者从重,仍立赏许告。」从之。以大理寺勘进奏官樊永寿将诸处申奏到文字匿于私家,令后省措置故也。

十六年二月七日,诏:「进奏官今后六曹取会,并牒门下后省,不得一面宣送所司科罪。」以进奏院言侍左考功取会不系本院承发事件,勒令回报,及寻常小节直牒大理寺施行故也。

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监进奏院朱柔嘉言:「祖宗旧制,进奏院除承六部取会承发事务供报外,余并不许侵紊。检准大观进奏院令,除刑部许勾唤进奏官承发非次赦降及上下半年颁降条册,实时遣赴,并学士院、客省、四方馆许勾唤进奏官整会文字暂赴外,即无六部许勾唤供报及直送所司断遣条法。乞依旧制施行。」从之。

二十二年七月六日,总领四川财赋汪召嗣言:「递角旧用皮筒,用印记。因兵部郎中黄敏行请用纸角题印,以蜡固护入筒,更不封记。缘递铺交换,取出办验,多致差互,愈长(愈)[盗]拆藏匿之弊。望详酌措置。」进奏院看详:「以蜡固护入筒,仍腰封撮系。」从之。

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权给事中林一飞言:「进奏院依法隶门下省。其根究递角破损住滞,乞从本省取索点检。」从之。先是,臣僚言:「置邮传命稽迟误事,望申言之。」诏令兵部措置。而驾部员外郎杨偰言:「祖宗旧制,驾部当行诸州铺分往来传送文字,稽其盗拆藏匿,即非门下省所掌事务。」寻会后省,在法进奏院隶门下省,递角从给事中点检,遂下兵部遵守,如一飞所请。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监进奏院官督责进奏官,凡号令章疏,时抄录句首疑脱一字。,遍下监司州军。其逐处被受,即具到发月日回申进奏院,令所辖官逐季点检。从中

书汤鹏举之请也。

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给事中贺允中等言:「祖宗旧法,进奏官以一百人为额。每遇大礼,从上出职五人,内带一名有过犯已经除雪人。纽计得二十郊,通计六十年补遍。今来进奏官裁减,作八十一人为额。祖宗旧法,纽计得五分之四,每郊合出职四人,内亦合带补一名有过犯已经除雪人,亦系二十郊,通计六十年补遍。近据有司失于参照祖宗条格,却衮同拣中副知书写人,一处权行纽计,申画到一时指挥,每郊出职二人。切缘本院与吏部见行条法,系进奏官理年出职反优补无过犯人数反:疑当作「及」。。今来出职人即系无过犯与有过犯人均停各出一名,显是有亏无过犯之人。若每郊止出二人,系四十郊,一百二十年方始补遍,使下名卒无寸进之期,委是未合祖宗法意。

译故。

绍兴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门下后省上言:「进奏官承受外路文字,虽然有登记总簿,但由自己批收,因而得以私自隐匿。现在请求以两名进奏官充任开拆司,凡外路递到的文字,在监官面前当面拆封,随即批收登记入册,交给相应州的进奏官签字收领。次日拘收司催促,依限投送,仍申报本省知晓。总簿也由本省每十天印发一本,每日命本院统计当日收件数目,十天期满赴本省结押,抽查核检。凡进奏官阻挠留难、不及时批收发送的,以及总簿隐瞒遗漏名件的,一并依照不应为的罪名论处,收受贿赂者从重治罪,并设立赏格允许告发。」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这是因为大理寺核查进奏官樊永寿将各处申奏到的文字藏匿在私宅,命令门下后省整顿处理的缘故。

绍兴十六年二月七日,下诏:「进奏官今后遇六曹调取会同事宜,一律牒报门下后省,不得擅自直接送交所属部门治罪。」这是因为进奏院上言,吏部侍郎考功司调取本不属于本院承发的事件,勒令回报,以及一些寻常小事直接牒送大理寺处理的缘故。

绍兴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监进奏院朱柔嘉上言:「祖宗旧制,进奏院除了承接六部调取会同承发事务供报之外,其余的都不许侵扰紊乱。查核大观年间进奏院令,除了刑部允许传唤进奏官承发非常规的赦令降旨以及上下半年颁降的条册,须立即派遣送达,以及学士院、客省、四方馆允许传唤进奏官整理会同文字暂时前往之外,就没有六部允许传唤供报及直接送所属部门断案的条法。请求依照旧制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二十二年七月六日,总领四川财赋汪召嗣上言:「递角文书旧例用皮筒,加盖印记。因兵部郎中黄敏行请求改用纸角题写印章,用蜡固封放入筒中,不再另行加封。因为递铺交换时要取出核验,多导致差错混乱,越来越助长了盗拆藏匿的弊端。希望详加斟酌措置。」进奏院详加审核后建议:「用蜡固封放入筒中,仍用腰封束系。」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权给事中林一飞上言:「进奏院依法隶属门下省。追查递角文书破损滞留之事,请求由本省调取核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此前,大臣曾上言:「设置驿传却屡屡延误传命误事,希望申明整顿。」朝廷下诏命兵部措置办理。而驾部员外郎杨偰上言:「祖宗旧制,驾部主管各州铺分往来传送文字,追查盗拆藏匿之事,本不属于门下省所掌管的事务。」不久会同门下后省,认为依法进奏院隶属门下省,递角文书应由给事中点检,于是下达兵部遵照执行,依照林一飞所请办理。

绍兴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下诏命监进奏院官督责进奏官,凡是号令章疏,按时抄录(句首疑脱一字),遍发到各监司州军。凡各处接到文书后,立即开列发出的月日回申进奏院,命所辖官员每季点检。这是听从了中书汤鹏举的请求。

绍兴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给事中贺允中等上言:「祖宗旧法,进奏官以一百人为定额。每逢大礼,从中出职升迁五人,其中带补一名有过失已经赦免的人。累计二十次郊祀,通计六十年可轮补一遍。如今进奏官已裁减,以八十一人为定额。按祖宗旧法比例,累计得五分之四,每次郊祀应出职四人,其中也应带补一名有过失已经赦免的人,同样是二十次郊祀,通计六十年可轮补一遍。近来因为有司失于参照祖宗条例规格,却把入

所有本院绍兴十六年、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四次以经大礼,合出职积并人数,更不愿陈乞补填。只乞自今年郊祀大礼依祖宗旧法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七月九日,臣僚言:「伏见在内官司文移则分常、紧之限限:原误作「恨」,据后文改。,在外州郡奏申则计地里日时,稍或稽违,皆行断罪。绍兴五年正月,常降指挥,应奏状及申三司、枢密院文字并□填月日,着在令式,最为详密。欲乞应今后内□官司文移悉遵此制,按纸而得其月日,则易于考察,胥吏亦无所容其奸,然后严常、紧之限于内,验地里日时之限于外,稍有稽迟,重寘于法。仍委宰执、台谏更加点检,庶几革弛怠之弊。」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三日,都进奏院言:「见管进奏官八十一人,合减十六人。欲乞将今来所减进奏官候今降指挥下日从本院出给公据,付逐人收执,作守阙。遇有见管进奏官请假事故名阙,依名次先次射阙补填施行。」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一月十四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钱周材言:「进奏院自祖宗以来依旧制系是承发官司,隶属门下后省。今来吏部一时申请,将应在京职事官合举改官奏状令进奏院贴说投进,及令进奏官赴部供报,如不从实,本部一面依条施行。窃详应在京官奏状依条并合赴通进司投下,即不经由进奏院。其举状该与不该,系是吏部掌法行令,即非本院所掌。今来吏部冲改祖宗法令,混乱职事,欲乞许令进奏院依祖宗旧法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十三日,兵部言:「进奏院承受诸处行下外路州军监司等处文字,自来并系本院径行排发。近承指挥,将二广、湖南北、四川路州军递角文字除诏书、军期文字并先经由州军依旧给发外,其常程文字有给发至安抚或转运司,却令逐司分给逐州军投下,切恐留滞。欲乞行下进奏院,将应承受合排发诸路州军等处递角文字并依旧径行发下逐州军,及仰关报

诸路安抚、转运司并所部州军等处照会,遵守施行。」从之。

干道三年十月四日,臣僚言:「盱眙军朝报如系本军利害者,乞用省符下本军施行,其余不系军事常程文字,一切免报。自余极边乞皆准此。」从之。

六年八月四日,尚书省言:「进奏院违戾约束,擅报告词,系厅司▯刘资▯、冯时立承发朝报,保头人侯革。」诏并送临安府,各从杖一百断罢。

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来进奏官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传报。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报状内合报行事写录定本,呈宰执讫,发赴进奏院,方许报行。」诏:「今后妄行传报,如违,依听探传报漏泄法科罪。

译选和副知书写人混同一处一并累计,申报画出一时的指挥,规定每次郊祀出职二人。切考虑到本院与吏部现行的条法,是按进奏官任职年限出职,反而使无过失之人得到的补偿优待更少(「反」疑当作「及」)。如今出职的人变成无过失和有过失的人都各出一名,均等对待,这显然对无过失之人有所亏待。如果每次郊祀只出两人,就要四十次郊祀,一百二十年才能轮补一遍,使排在后面的人终究没有升迁的希望,这实在不合祖宗立法的本意。所以本院绍兴十六年、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四次因逢大礼、应当出职而积存的人数,就不再请求补填了。只请求从今年郊祀大礼起依照祖宗旧法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绍兴二十九年七月九日,大臣上言:「我看到在京官司的公文往来分为平常、紧急的期限,在外的州郡奏报申告则按路程远近、日期计算,稍有延误违限,都要治罪。绍兴五年正月,曾颁降指挥,凡是奏状以及申报三司、枢密院的文字都要填写月日,写入法令格式,非常详细周密。请求今后在京官司公文往来都遵行此制,按纸张记载而得知月日,就容易考察,胥吏也就无从借此营私舞弊,然后严格执行内部平常、紧急的期限,验核外地路程日期的期限,稍有延误的,从重依法治罪。仍委托宰执、台谏加以点检,庶几可以革除懈怠拖延的弊端。」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三日,都进奏院上言:「现管进奏官八十一人,应当裁减十六人。请求将今次所裁减的进奏官,待今日所降指挥下达之日起,由本院出具凭据,交给各人收执,作为守阙候补人员。遇到现任进奏官因请假、事故而出现空缺,依照名次先后依次射补施行。」朝廷下诏:「现有人员暂且依旧任职,将来遇有空缺,不再补充迁补。」

十一月十四日,给事中兼直学士院钱周材上言:「进奏院自祖宗以来依照旧制是承接发放的官司,隶属门下后省。如今吏部一时提出申请,要求凡在京职事官应当举荐升迁改官的奏状,命进奏院附带说明后投进,并命进奏官到吏部供报,如果所报不实,本部直接依条法处理。窃以为凡在京官员的奏状,依条法都应当到通进司投送,本不经由进奏院。至于举荐奏状是否该由进奏院附带说明,这是吏部掌管法度施行命令的事情,本不是本院所掌管的事。如今吏部擅改祖宗法令,混乱职权,请求命进奏院依照祖宗旧法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隆兴二年六月十三日,兵部上言:「进奏院承受各处发下外路州军监司等处的文字,向来都由本院直接负责发放传递。近来接到指挥,将二广、湖南北、四川路的州军递角文字,除诏书、军情文字仍照旧先经州军发送之外,其余日常文字有的发到安抚司或转运司,却命令该司再分发给各州军投送,恐怕会造成留滞。请求命令进奏院,将应承受排发各路州军等处的递角文字,一律依旧直接发送到各州军,并转告各路安抚、转运司以及所属州军等处知晓,遵照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干道三年十月四日,大臣上言:「盱眙军的朝报,如果是关系本军利害的事情,请求用省符下发本军施行,其余不属于军事日常事务的文字,一律免于传报。其余最边远的地方,都请依照此例办理。」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干道六年八月四日,尚书省上言:

」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进奏院自来系隶属门下后省,内有合赴门下后省整会事件,进奏院差提举司二人赴省行遣,并抄录书写文字人,本院已依指挥拘收在院讫。所有整会本院差遣、迁补、叙用监官到罢批书及点检驱刷文字,令本部置都历一道,专差亲事官或本省兵士各一名在都门外专收接赴省,日下行遣讫,发付进奏院照应施行。」从之。

九年闰正月十八日,诏:「今后外路官兵付身等,令拘催给发使臣每五日一次入进奏院,递取监官到院入递日时文状,仍令进奏官置籍发放,每月赴左右司、承旨司驱磨。」

三月二十一日,诏:「进奏院依旧隶门下后省,合传报事令本省录合报事件付本院报行,余依已降指挥。」先是,臣僚言:「国朝置都进奏院,总天下之邮递,隶门下后省。凡朝廷政事施设、号令赏罚、书诏章表、辞见朝谢、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条目,具合报事件誊报。昨绍兴二十六年,因臣僚建言,罢去进奏院定本,以复祖宗之旧。至干道六年,因左右司请将六曹刺报内所报事件去取选择,发付进奏院,方许誊报,沿袭向来定本之弊,皆非累朝令格之制。欲望特降指挥,令进奏院一遵祖宗旧制,隶门下后省,令本省录合报事件,付进奏院报行。庶几朝廷命令之出,天下通知,允合公议。」故有是命。

淳熙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言:「乞自今刑寺驳勘取会狱案文字,令进奏院置绿匣,排列字号、月日、地理,当官发放。所至铺分实时抽摘单传,承受官司依条限具所会并施行因依,实书到发日时,用元发匣回报,免致淹延。」从之。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盱眙军自今应有合发奏报文字并承传旨回奏知禀札子等,并令进奏院赴通进司投进。」

十年六月十五日,臣寮言「僚」下原衍一「臣」字,今删。:「诸路州军申发章奏,并要书填实日,庶几进奏院可以计程驱磨,巡铺官得以从实根究。」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都进奏院减进奏官十人,副知三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奉安符宝所

奉安符宝所

【宋会要】

嘉定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王椿言:「奉旨差充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官。今随宜参酌比附,条具到合行事件。一、乞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为名。一、合用印记,乞下文思院铸造铜印一面,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之印』一十二字为文。一、今来奉安符宝系创行建置,盖造殿宇廊庑等,乞差主管文字一名,许于见领职局及内外官司大小使臣见任、得替、寄居、待(关)[阙]、已未参部或白身人吏内指差,相兼祗应。

译「进奏院违反约束规定,擅自传报诏令诰词,涉事的厅司刘资、冯时立负责承发朝报,保头人侯革。」朝廷下诏一并送交临安府,各依杖一百治罪罢职。

十九日,中书门下省上言:「近来进奏官擅自到六部等处抄录指挥文字,又将传闻不实的事情径直传报。请求命左右司将六曹刺报状中应当传报的事项写成定本,呈报宰执核定后,发送进奏院,方许传报。」朝廷下诏:「今后有擅自传报不实的,如有违反,依照探听传报泄漏机密的法律治罪。」

九月十五日,大臣上言:「进奏院向来隶属门下后省,其中有应当到门下后省会同处理的事件,进奏院派提举司二人到省里办理,以及抄录书写文字的人,本院已依照指挥拘留收在院中办理完毕。凡本院会同处理的官员差遣、迁补、叙用监官到任离职的批注文书以及点检核查的文字,命本部设置总登记簿一本,专门派遣亲事官或本省兵士各一名在都门外专门收接送到本省,当日办理完毕后,发付进奏院照办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干道九年闰正月十八日,下诏:「今后外路官兵的付身等文书,命令拘催发放的使臣每五日一次到进奏院,取得监官到院、入递日期时间的文状,仍命进奏官设置登记簿发放,每月到左右司、承旨司核查。」

三月二十一日,下诏:「进奏院依旧隶属门下后省,凡应传报的事情命本省登记应当传报的事件交付本院传报施行,其余依已颁降的指挥办理。」此前,大臣上言:「本朝设置都进奏院,总管天下的邮驿传递,隶属门下后省。凡朝廷施行政事、发布号令赏罚、书诏章表、辞见朝谢、差遣任命注拟等应当播告四方使人知晓的事情,都有法令格式条目,开列应当传报的事件加以誊报。前次绍兴二十六年,因大臣建议,罢去了进奏院的定本制度,以恢复祖宗旧制。到干道六年,因左右司请求将六曹刺报中所报事件加以取舍选择,然后发付进奏院,方许誊报,这是沿袭了以前定本制度的弊端,都不符合历朝法令格式的规定。希望特降指挥,命进奏院一律遵照祖宗旧制,隶属门下后省,命本省登记应传报的事件,交付进奏院传报施行。这样朝廷政令的发布,天下才能通晓知悉,也合乎公众议论。」因此才有此命令。

淳熙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上言:「请求从今以后刑部、大理寺驳回核查、调取会同的狱案文字,命进奏院设置绿匣,按字号、月日、地理排列,当值官员发放。所到之处铺分立即抽出单独传递,承受的官司依条法期限详细开列所会同办理及施行的原委,如实注明收到、发出的日期时间,用原发的绿匣回报,避免延误。」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淳熙九年正月十二日,下诏:「盱眙军从今以后凡有应当发出的奏报文字以及承接传达旨意回奏禀告的札子等,一律命进奏院到通进司投进。」

淳熙十年六月十五日,大臣上言:「各路州军申发的章奏,都要写明确实日期,这样进奏院才可以按路程核查,巡铺官才能据实追查。」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诏:「都进奏院裁减进奏官十人,副知三人。」这是因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员,下敕令所裁定,因此才有此命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奉安符宝所

奉安符宝所

【宋会要】

嘉定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王椿上言:「奉旨差充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官。现在酌情参照比附旧制,

带行见请,与理为在司在任月日,有名目人理为资任。请给等依玉牒所等处承受下主管文字则例支破。一、乞差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共二十,下皇城司指名踏逐差取,实占祗应,遇阙依此差填。一、踏逐在内皇城司起盖符宝殿宇等一所,差人吏并亲事官各合缀带 入宫门号一道。乞于皇城司支破。」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中书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中书省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中书省:判省事一人,以舍人充。掌供郊祀及皇帝册文、幕职州县官较考、斋郎室长诸司人年满覆奏,并受文官改赐服章、僧道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寺观名额正宣之事。白院令史六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三人。玉册院镌字官一人,玉册官一人,金(官)[字]官一人,彩画官一人。元丰改制,官名则因旧,而职守与旧不侔矣。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二月,诏:「凡除官及铨注州县官,新降画敕止宣黄甲等,各定经历发遣日限:承旨院二日,中书门下省五日,都省六行承领敕甲二日,吏部甲库五日。候正敕到,方给签符敕关。」

真宗景德四年正月,诏:「中书省旧私名二十六人,今减十一人。其见收系人且令仍旧。自今凡收私名,委御史台提点试验,书札无过犯者方得收补。」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命大理评事、秘阁校理刘筠于中书省管勾刻太祖▯、太宗谥册。时省官并赴泰山故也。

四年四月,祀汾覃庆。真宗谓宰臣曰:「朕阅《六典》,起居郎、舍人、司谏、正言凡十二员。近日此官名阙,当选有才望为中外所知者补之。」遂以工部员外郎直史馆陈尧佐、乐黄目为起居郎,屯田员外郎、直史馆盛玄▯、太常博士直史馆王随为起居舍人,太常博士直史馆路振、崔遵度为左司谏,直史馆▯陈知微为右司谏,太常丞(值)[直]集贤院李谘、直集贤馆陈越并为左

正言,职如故。

英宗治平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制诰祖无择言:「中书省不当在东,乞与门下省对移。自门下、中书与尚书号『三省』,其长官皆宰相之任,莫有高焉者也。今乃左省在西,右省在东,不可。唐龙朔中,尝改左、右省为东、西台,此又明不可易也。」从之。

【宋续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中书省掌承天子之诏旨及中外取旨之事,凡职事官,尚书省自员外郎,门下中书省自正言,御史台自监察御史,秘书省自正字自:原作「字」,据上下文意改。,寺监自宗正、太常(承)[丞]、博士,国子监自正录,侍从官〔自〕待制,带职官自直秘阁,寄禄官自中散大夫,宗室自防御使,外任官自提举官、藩镇节镇、知州,内命妇自掌计,东宫自庶子以上除授皆主之。

译拟定条列应当施行的事项。一、请求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为官名。一、应用的印记,请求下达文思院铸造铜印一面,以『都提举奉安符宝所承受之印』十二字为印文。一、现今奉安符宝之事是新创建置,需营建殿宇廊庑等,请求委派主管文字一名,允许从现任职务及内外官司大小使臣中,无论现任、得替、寄居、待阙、已未参部或平民出身的人中选拔,兼任差遣。带职领取俸禄,按在本司在任月日计算,有名目的人可算作资历任期。请给等依照玉牒所等处承受下主管文字的先例支给。一、请求委派背印投送文字的亲事官共二十人,下达皇城司指名选取差用,实际充任,遇有缺额依此差补。一、拟在皇城内择地建盖符宝殿宇等一所,所派人吏及亲事官各自应配带入宫门牌号一道。请求由皇城司支给费用。」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中书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中书省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中书省:判省事一人,由中书舍人兼任。掌管供办郊祀以及皇帝册文、幕职州县官考核、斋郎室长各司人员任满覆奏,以及接受文官改赐服章、僧道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寺观名额正式宣告等事务。白院令史六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三人。玉册院镌字官一人,玉册官一人,金字官一人,彩画官一人。元丰改制后,官名仍旧沿用,但职守已与旧制不同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二月,下诏:「凡授官及注拟州县官,新降下画敕止到宣黄甲等文书,各自规定经办发送的日限:承旨院二日,中书门下省五日,都省六案承领敕甲二日,吏部甲库五日。等到正式敕书送到,才发给签符敕关。」

真宗景德四年正月,下诏:「中书省原有私名(编外人员)二十六人,现减去十一人。现有留用之人暂且仍旧留任。今后凡收用私名,委托御史台提点考察试验,书法文字没有过失的人才可以收补录用。」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任命大理评事、秘阁校理刘筠在中书省管勾雕刻太祖、太宗的谥册。当时中书省官员都要赴泰山(封禅)的缘故。

大中祥符四年四月,祭祀汾阴庆贺。真宗对宰臣说:「朕阅读《六典》,起居郎、起居舍人、司谏、正言共十二员。近来这些官职空缺,应当选拔有才望、为朝廷内外所知晓的人来补任。」于是任命工部员外郎直史馆陈尧佐、乐黄目为起居郎,屯田员外郎、直史馆盛玄、太常博士直史馆王随为起居舍人,太常博士直史馆路振、崔遵度为左司谏,直史馆陈知微为右司谏,太常丞直集贤院李谘、直集贤馆陈越并任左正言,职责如故。

英宗治平二年三月十四日,知制诰祖无择上言:「中书省不应设在东边,请求与门下省对调位置。自从门下、中书与尚书号称『三省』,其长官都是宰相的职任,没有比这更高的了。如今却是左省在西,右省在东,这样不对。唐代龙朔年间,曾将左、右省改称东、西台,这也明白说明不可更改(东西方位对应关系)。」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宋续会要】

《神宗正史·职官志》:中书省掌管承接天子的诏旨以及朝廷内外请旨事项,凡职事官,尚书省自员外郎以上、门下中书省自正言以上、御史台自监察御史以上、秘书省自正字以上、寺监自宗正丞、太常丞、博士以上、国子监自正录以上、侍从官自待制以上、带职官自直秘阁以上、寄禄官

立后妃、封亲王、皇子、公主,拜三师、三公、侍中、中书、尚书令则用册,颁赦、降德音、命尚书左、右仆射、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则用制,应迁改官职命词则用诰,非命词则用敕牒,赐中大夫、观察以上则用诏,布告大号令则用御札,赐脯及戒励百官、晓谕军民则用敕榜。皆承制画旨,授门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书其所得旨为底。大事则奏禀,其底曰画黄。小事则拟进,其底曰录黄。凡事干兴革增损而非法式所载者,论定而上之。诸司传宣特旨,承报审覆,然后行下。凡分房八:曰吏房,主行除授、考察、升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一时差官及本省杂务。《大观格》:吏房左选主行三省、枢密院、台省寺监、东宫、亲王府、大晟府、监司、内外教官带职人,及中散大夫以上牧尹、开府少尹,及应文臣差除、考察、升陟、论荐、假告、事故、内命妇、宫嫔除授,官封废置增减,文臣官吏降赐诏 、尚书吏部内封考功所上,并特旨若

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右选主行遥郡刺史已上管军,诸卫将军、横行使副、入内侍两省知省、同知省、佥书、同佥书殿中省六尚局,及应武臣差除、考察、升陟、功赏、论荐、假告、事故,皇子赐名授官,宗室除改,宗室臣僚封爵,驸马都尉除授,官封废置增减,武臣官吏降赐诏 ,尚书吏部司勋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曰户房,主行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须,给借钱物。《大观格》:户房主行废置升降诸路州县,调发应副边防军须,支借内藏及封桩钱谷,进纳粮草,应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曰兵、礼房,主行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驸马都尉、内命妇官封、科举考官、外夷书诏。《大观格》:礼房主行典礼郊祀、朝拜陵庙、后妃公主亲王大臣册礼、差大礼五使、奉册太尉书撰册文、修书、学校凡大学宫学等公私试考试等官、奉使馆伴接送引伴外国使人、臣僚召试、赐外国书、应尚书礼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兵

译自中散大夫以上、宗室自防御使以上、外任官自提举官、藩镇节镇、知州以上、内命妇自掌计以上、东宫自庶子以上的除授,都由中书省主管。册立皇后妃嫔、册封亲王皇子公主、拜授三师三公侍中中书尚书令,都用册文;颁布赦令、颁降德音、任命尚书左右仆射、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都用制书;凡迁改官职的命词用诰;不用命词的用敕牒;赐予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的用诏;布告重大号令的用御札;赏赐俸禄及告诫勉励百官、晓谕军民的用敕榜。这些都由皇帝画旨认可后,交付门下省,令负责宣布,侍郎奉行,中书舍人施行,记下所得的旨意作为底本。大事上奏请示的,底本称为画黄;小事拟定进呈的,底本称为录黄。凡事情涉及兴革增损而不属于法式所载的,讨论确定后上奏。各司传达皇帝特旨的,要经承报审核复查,然后才能下达施行。中书省共分八房:其一为吏房,主管办理官员的除授、考察、升黜、赏罚、废置、荐举、请假事故、临时差官及本省的杂务。《大观格》规定:吏房左选主管三省、枢密院、台省寺监、东宫、亲王府、大晟府、监司、内外教官带职人员,以及中散大夫以上的府尹、开府少尹等文臣的差遣除授、考察、升迁、举荐、请假、事故,以及内命妇、宫嫔的除授、官职封号的废置增减,文臣官吏降职诏令,尚书吏部内的考功所呈上,以及皇帝特旨或大臣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无成法可依需请旨定夺的事项。右选主管遥郡刺史以上管军官员,诸卫将军、横行使副、入内侍两省知省、同知省、佥书、同佥书,殿中省六尚局,以及武臣的差遣除授、考察、升迁、功赏、举荐、请假事故,皇子赐名授官,宗室的除授改任,宗室大臣的封爵,驸马都尉的除授,官职封号的废置增减,武臣官吏降职诏令,尚书吏部司勋所呈上,以及皇帝特旨或大臣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无成法可依需请旨定夺的事项。其二为户房,主管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需,借拨钱物。《大观格》规定:户房主管废置升降各路州县,调发应付边防军需,支借内藏及封桩钱谷,进纳粮草,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所呈上,以及皇帝特旨或大臣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无成法可依需请旨定夺的事项。其三为兵、礼房,主管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的封册、驸马都尉、内命妇的官封、科举考官、外夷的书诏。《大观格》规定:礼房主管典礼郊祀、朝拜陵庙、后妃公主亲王大臣册礼,差遣大礼五使,奉册太尉撰写书写册文,编修书籍、学校(凡太学、宫学等)公私考试等考试官员,奉使馆伴、接送引伴外国使人,臣僚召试,赐外国国书,尚书礼部、祠部、主客、膳部所呈上,以及皇帝特旨或大臣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无成法可依需请旨定夺的事项。(兵……原文至此中断)

(部)[房]主行除授诸蕃国、应尚书兵部、职方、驾部、库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曰刑房,主行赦宥、契勘刑狱、除授官贬降

译(此)房主管授予各藩属国官职之事,以及尚书兵部、职方司、驾部司、库部司所呈报的事务,还有奉特旨或提出建议请示的事务,御史台、谏官的奏章,内外臣僚官司申请中没有旧例可循、需要请示裁决的事务。又有一房称刑房,主管赦免宽宥、核实审查刑狱案件、授官及贬降官职等事务

叙复。《大观格》:刑房主行赦宥、德音、制勘推官及命官诸色人公案、催促刑狱,差官编排罪人、灾伤降下司敕、创修条法「下」字上原衍一「不」字,已删。、本省差除之官贬降责授牵复、应尚书刑部、都官、比部、司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曰工房,主行计度营造、开塞河防。《大观格》:工房主行大营造应取旨计度及河防修闭、尚书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并特旨若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之事。其尚书省所上奏请、台谏所陈章疏,应被特旨及取裁之事,各视其房之名而主行之。曰生事房,主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主行具员。《大观格》:班簿房主行百官名籍及具员之事。曰制敕库房,主行编录供检 令格式及架阁库。《大观格》:制 库房,主行编录供检条法及架阁之事。开拆房,主行受发(主)[生]事。催驱房,主行催驱在省诸房行遣文字稽违之事。点检房,专点检诸房文字差失之事。凡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骑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正言各一人。吏四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有四人,守当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

《哲宗职官志》分房十有一,增兵房,掌行除授诸蕃国爵命官封。催驱房,掌察文书稽违。点检房,掌察文书差失,余同《大观格》。吏额:诸房

录事六人,主事四人,内一名守阙。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十四人。点检房点检文字二人,制敕库房法司二人,贴司一人。架阁库房(守)[手]分一名,提举纸库录事一员,管纸库手分二人。诸房合编写条例守当官或守阙守当官各一名,专写入进及进呈文书守阙守当官吏房左选六人,右选五人,户房六人,礼房五人,兵房四人,刑房上房六人,下房七人,工房五人,知杂房一名。发录黄、画黄并签书呈纳舍人文书守阙守当官四人,管抄写修销点检催驱房文簿守阙守当官四人。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议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则升坛,飨宗庙则升阼阶而相其礼,临轩册命则读册,建储则升殿宣制、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大朝会则诣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自建隆以来未尝除,惟亲王、枢密、节度使兼领者谓之「使相」,不与政事。元丰厘正官制,以右仆射兼侍郎焉。侍郎正二品,掌贰令,参议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凡大朝会,则押表及祥瑞案。册皇太子、公主、诸妃则押册及引册案,以所奏文及册书授令。四夷来朝,则奏其表疏,以贽(弊)[币]付有司。

译叙复。《大观格》:刑房掌管施行赦宥、德音、审理判决推官及命官等各色人的案卷、催促刑狱事务,差派官员编排罪人名册、灾伤降下有司的敕令、创立修订条法("下"字上原多衍出一个"不"字,已删除)、本省差除官员的贬降责授及恢复原职、应由尚书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呈上以及特旨或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中没有法式规定须取旨决定的事务。称为工房,掌管计量筹划营造、开挖堵塞河防事务。《大观格》:工房掌管大规模营造须取旨计量的事务及河防修缮闭合、尚书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呈上以及特旨或起请、台谏章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中没有法式规定须取旨决定的事务。凡尚书省所呈上的奏请、台谏所陈奏的章疏,凡是被特旨批示及须取裁决的事务,各按照所属房的名称而分别掌管施行。称为生事房,掌管接收发送文书。称为班簿房,掌管具备官员名册。《大观格》:班簿房掌管百官名籍及具备官员名册的事务。称为制敕库房,掌管编录供检的令格式及架阁库。《大观格》:制敕库房,掌管编录供检条法及架阁的事务。开拆房,掌管接收发送生事事务。催驱房,掌管催促省内各房处理文字稽延违误的事务。点检房,专门点检各房文字差错遗漏的事务。共设官十一人:令、侍郎、右散骑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正言各一人。吏四十五人: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四人,守当官十七人。此外外省吏十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

《哲宗职官志》分房十一个,增设兵房,掌管施行授予诸蕃国爵位命官封赐事务。催驱房,掌管察查文书稽延违误事务。点检房,掌管察查文书差错遗漏事务,其余与《大观格》相同。吏员额数:各房录事六人,主事四人,其中一名为守阙。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十四人。点检房点检文字二人,制敕库房法司二人,贴司一人。架阁库房手分一名,提举纸库录事一员,管纸库手分二人。各房合并编写条例守当官或守阙守当官各一名,专门抄写呈进及进呈文书的守阙守当官:吏房左选六人,右选五人,户房六人,礼房五人,兵房四人,刑房上房六人,下房七人,工房五人,知杂房一名。发放录黄、画黄并签书呈纳舍人文书的守阙守当官四人,管理抄写修销点检催驱房文簿的守阙守当官四人。令为正一品,掌管辅佐天子商议大政,接受所要施行的命令并宣布施行。祭祀大神祇时则升坛,祭飨宗庙时则升上阼阶而协助行礼,临朝册封任命时则宣读册文,建立太子时则登殿宣布制书、持册书及玺绶授予太子。举行大朝会时则前往御座前,奏报方镇表章及祥瑞。自建隆以来未曾除授此职,只有亲王、枢密、节度使兼领此职的称为"使相",不参与政事。元丰年间厘正官制,以右仆射兼任侍郎之职。侍郎为正二品,掌管辅佐令,参议大政,接受所宣布的诏旨并奉行。凡遇大朝会,则捧持表章及祥瑞案。册封皇太子、公主、诸妃时则捧持册书及引导册案,将所奏文书及册书交付令。四方夷族前来朝见时,则奏报其表疏,将礼物财币交付有关部门。

神宗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此时已即位尚未改元。看详编修中书条例官曾布等人上言:"凡中书省所管辖的封册,请求自中书

神宗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已即位未改元。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曾布等言:「应中书省所管封册,乞自中书直下文思院制造。捧册职掌人下御史台差诸司职掌人充。引捧表案于沿堂五院人主管。文武百官妻母上禁中笺表,令合门投

进。诸州幕职州县官递岁常考及升降并委尚书考功。斋郎转改委礼部。诸司正名较考并附奏挟名年满委吏部。本省点检覆勘,及中书所降正宣,出给优牒,可罢本省官,差附合属去处。制 院私名只自中书出给。补舍人院手分差官告院人。本省官合破引接,将来阙人,许抽逐主判处人吏或馆阁楷书。本省官物于沿堂五院差通引一人、驱使官二人管勾。一、检正官、点检玉册、金字、镌字、彩画等官隶中书省管系。」诏并如所定施行。

元丰元年三月二日,中书言:「在京举差选人处欲并令举京朝官或使臣,见任选人听满任。唯市易上界监官、检估官虽进纳选人,听差。」从之,仍候见任人满日施行。八月,诏中书立给散常平钱谷官赏法以闻。

十七日,中书礼房习学公事蔡京言:「御宝批降指挥未经编录成策,恐岁月滋久,本末不完,乞委官编录。」从之,仍命▯京▯管勾。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言:「刑房奏断公案,分在京、京东西、陕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轻重不一。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诸房,选差录事以下四人专检详断例。」从之。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簿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末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冬点检。」从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在京官司奏或申中书、枢密院事,待报半年未下,听节略大纲及

申奏月日以闻。」

六月四日,诏中书:「自今监司提举官阙,限十日内差人。」

七月十二日,诏:「应在京置局编修文书官司可概指挥催促结绝,所主具析书成年月日以闻。中书详酌,准事繁简、人力多寡随宜裁度。」

八月十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辛)[毕]仲衍▯上所修《备对》。诏中书、门下各录一本纳执政,仍分令诸房揭贴。

闰九月九日,中书言:「河北五州府元计人三十万、骑六万二年粮食。今立定封桩式,欲颁下。」从之,仍令具今年八月终实数申中书。自今每季依此。

四年二月八日,中书言:「诸房自来熟事不用条例文字事目欲令依旧外,如更有似此熟事文字并诸处奏请事件,引用条例分明,别无问难取索,便合拟进者准此。」从之。

二十七日,诏:「自今推勘根究公事,令承行官司约定日限,申中书、枢密院。」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陕西诸路会集兵马利害,所系不细。

译直接下达文思院制造。捧册的职掌人由御史台差派诸司职掌人担任。引捧表案由沿堂五院人负责主管。文武百官妻子、母亲呈上禁中的笺表,令合门投递呈进。各州幕职州县官每年常规考核及升降均委托尚书考功负责。斋郎转改委托礼部负责。诸司正名的较考并附奏挟名年满者委托吏部负责。本省点检覆核勘验,以及中书所降下的正式宣命,发给优牒,可罢除本省官职,差派附属相关处所。制敕院私名只由中书自行出给。补舍人院手分差官告院人。本省官所应有的引接人员,将来出现缺额,允许抽调各主判处的吏人或馆阁楷书充任。本省官物在沿堂五院差通引一人、驱使官二人管理经办。一、检正官、点检玉册、金字、镌字、彩画等官隶属中书省管辖。"诏令一并照所拟定施行。

元丰元年三月二日,中书上言:"在京举荐差派选人的地方希望一并令举荐京朝官或使臣,现任选人听任其满任期。唯有市易上界监官、检估官虽然是以进纳选人身份,仍听任差派。"批准施行,并等候现任者任满之日施行。八月,诏令中书订立发放常平钱谷官员的赏格之法上报。

十七日,中书礼房习学公事蔡京上言:"御宝批降的指挥尚未经编录成册,恐怕日久年深,始末不完整,请求委派官员编录。"批准,并命蔡京负责管理经办。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上言:"刑房奏断公案,分为在京、京东西、陕西、河北五房,各房各用自己的先例,轻重不一。请求将在京刑房文字分入各房,选差录事以下四人专门检详断案先例。"批准。

八月十二日,中书上言:"凡奉朝廷旨意设置刑狱审理案件事宜,请求委托审刑院、刑部设立簿册管理经办,凡非特旨设立期限者,在每季末上奏,下达所属部门催促。若无故稽留或者行文迁延迟缓而所属部门不加以催促检举,一并弹劾上奏,责成刑房于季冬点检查核。"批准。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令:"在京官司上奏或申报中书、枢密院的事务,等候批复超过半年仍未下达的,听任节略大纲及申奏的月日上报。"

六月四日,诏令中书:"自今以后监司提举官出现缺额,限十日内差派人员。"

七月十二日,诏令:"凡在京设置局编修文书的官司可以概括发出指挥催促了结,所负责的须列出年月日上报。中书详细斟酌,按照事务繁简、人力多寡酌情裁定。"

八月十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进呈所编修的《备对》。诏令中书、门下各抄录一本呈纳执政,并分别令各房粘贴知悉。

闰九月九日,中书上言:"河北五州府原计算人三十万、马六万,两年的粮食。现拟订立封桩的定式,请求颁布施行。"批准,并令具报今年八月末的实际数目申报中书。自今以后每季依照此例办理。

四年二月八日,中书上言:"各房历来熟悉之事不需引用条例文字事目,希望仍旧照办;如有更多类似这种熟悉事务的文字以及各处奏请事件,引用条例清楚明白、并无疑难需要取索查核的,即可依此拟进上呈。"批准。

二十七日,诏令:"自今推勘根究的案件,令承办官司约定期限,申报中书、枢密院。"

六月二十六日,诏令:"陕西各路会集兵马的利害关系,所系非小。凡枢密院派遣兵将、中书调运军粮等事务,均须会议商定妥当,然后进呈施行。并于二府各房分别选拔谨慎敏捷的吏员二三人专门负责经办

应枢密院遣兵将、中书调运军食等事并会议允当,然后进呈行下。仍于二府逐房各选谨敏吏三、二人专主行,庶可照应前后处分,不致重错。」

二十八日,诏中书:「自今应相度定夺分析体量勘会驱磨点检之类,并置簿催辖勾销,委检正官量紧慢给限。」

八月一日,诏中书自今堂选并归有司。

六年十月九日,中书省言:「三省六曹诸司如系圣旨指挥应速行及差除,并批时辰付受。无故违滞,随事科罪。一日杖八十,一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诏改作十日

徒一年。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尚书都省门状:刑部牒,有卖肉人擅入比部门,已送开封府。省门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上批:「本差内侍守门,止为与外廷臣僚无交涉,得以尽情(几)[讥]察出入。若(由)[申]解一贱隶令禀都省,则动有忌惮,何事不废。自今但干违令出入事,命官奏闻,吏史以下送所属。」

九月二十三日,诏中书省具御史台察案去年所弹治六曹诸司违法稽慢事若干,所弹允当;其违法官司若干,尝书断该罚若干,用赦恩放免以闻。

十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枢密(丞)[承]旨司传宣事已得旨,如无奏禀,合作录黄,过门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进文字。」从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待制以上磨勘止中书省拟进。

八月十二日,诏:「朝奉大夫钱曜、宣德郎御史台主簿▯俞瑾▯并为都水监丞,自今并中书省差。」

二十八日,门下省、中书省申明:「谏议、司谏、正言合通为一法。即谏官以言为职,凡有所见,并许论奏。欲乞送中书省申明行下。」从之。

九月十四日,诏中书省增录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诏:「辞免恩命,得旨降诏不允,只从本省送学士院进诏。」

三年十二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门下中书省正言、尚书省左右司、六曹郎中、御史台监察御史、秘书省正字、馆职校理以上、寺监长贰丞、太常博士、太学博士、正录、侍讲、说书、开封府推判官、府司录、开

封府、祥符、咸平、尉氏、陈留、襄邑、雍丘知县、登闻鼓院检院、王府翊善、侍讲、记室、小学教授、知大宗正丞事、诸王府讲书、记室、睦亲、广亲宅讲书、左藏库、三京留司御史台、商税院、进奏院并中书省差,寺监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礼、光禄(司)[寺]太官令、元丰库牛羊司、京东排岸司、诸宫院教授、太康、东明、考城、长垣知县并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四年七月三日,中书省言:「内外官再任及六曹郎官于本曹易部,并初除给告,后降黄牒。」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八月九日,中书省检会元丰五年五月十三日 ,秘书丞、著作佐郎、秘书郎、著作郎、正字、太常丞、博士并系吏部差,秘书省正字以上、太常寺博士丞以上并中书省差官。

译,以便可以照应前后处理,不致重复出错。"

二十八日,诏令中书:"自今以后凡相度定夺、分析体量、勘会驱磨、点检之类事务,一并设置簿册催办登记核销,委托检正官酌情给予期限。"

八月一日,诏令中书自今以后堂选一律归于有司办理。

六年十月九日,中书省上言:"三省六曹诸司凡是奉圣旨指挥应当速行及差除的事务,一并批注时辰交付接受。若无故延误,按事情轻重定罪。延误一日杖八十,每加一日加一等,罪止于徒刑一年。"诏令改为十日徒刑一年。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中书省上言:"尚书都省门状:刑部移文,有卖肉人擅自进入比部之门,已送开封府处理。省门收受事务未禀报都省,其使臣打算上报簿册。"皇上批示:"本来差派内侍守门,只是为了与外廷臣僚没有交涉,得以尽情侦察出入之人。如果申报解送一个卑贱的隶役也要禀报都省,那么动辄有所忌惮,什么事情不会荒废。自今以后但凡涉及违令出入的事务,命官须奏闻,吏史以下的交付所属部门处理。"

九月二十三日,诏令中书省列具御史台稽查去年所弹劾处理六曹诸司违法稽延怠慢事宜若干起,其中弹劾恰当的;违法官司若干个,曾经判罚罚款若干,用赦恩放免的情况上报。

十月二十四日,中书省上言:"枢密承旨司传宣的事务已经得到旨意,如果没有奏请禀报,应当作为录黄,经过门下省覆奏,本省不再进呈文字。"批准。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令自今以后待制以上官员的磨勘只由中书省拟进。

八月十二日,诏令:"朝奉大夫钱曜、宣德郎御史台主簿俞瑾一并任命为都水监丞,自今以后一并由中书省差派。"

二十八日,门下省、中书省申明:"谏议、司谏、正言应当合并为一法。既然谏官以进言为职责,凡有所见,均许可论奏。请求送交中书省申明施行。"批准。

九月十四日,诏令中书省增设录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诏令:"辞免恩命,得旨降诏不允准的,只由本省送交学士院进呈诏书。"

三年十二月四日,三省上言:"在京堂除差遣多次增添改动,而吏部缺少官员多。现裁定门下中书省正言、尚书省左右司、六曹郎中、御史台监察御史、秘书省正字、馆职校理以上、寺监长贰丞、太常博士、太学博士、正录、侍讲、说书、开封府推判官、府司录、开封府、祥符、咸平、尉氏、陈留、襄邑、雍丘知县、登闻鼓院检院、王府翊善、侍讲、记室、小学教授、知大宗正丞事、诸王府讲书、记室、睦亲、广亲宅讲书、左藏库、三京留司御史台、商税院、进奏院一并由中书省差派,寺监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礼、光禄寺太官令、元丰库牛羊司、京东排岸司、诸宫院教授、太康、东明、考城、长垣知县一并由吏部差派,俸钱依照在京官员分数发放。"批准。

四年七月三日,中书省上言:"内外官员再任及六曹郎官在本曹调换部门的,一律于初次除授时给予告身,之后再降下黄牒。"批准。

徽宗崇宁元年八月九日,中书省检会元丰五年五月十三日的规定,秘书丞、著作佐郎、秘书郎、著作郎、正字、太常丞、博士均属吏部差派,秘书省正字以上、太常寺博士丞以上一并由中书省差派官员。

元丰七年二月十八日,凡开封祥符知县差派升朝官知州资序。

吏部核查:"开封、祥符知县此前已罢除堂选,依据近来所降手诏,仍应由本部使用阙额差派官员,此外,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校书郎、正字、太常博士,元丰七年本部另无选差条格,依照元丰五年五月十三日的朝旨,是由中书省

元丰七年二月十八日, 诸开封祥符知县差升朝官知州资序。

吏部契勘:「开封、祥符知县昨系罢堂选,取近降手诏,却合本部使阙差官外,所有秘书丞、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校书郎、正字、太常博士元丰七年本部别无选差条格,依元丰五年五月十三日朝旨,系中书省差官。内太常寺丞缘准 诸寺监丞,令吏部依元丰选格拟定,本部即不见得太常寺合与不合在内。」诏:「开封、祥符知县依元丰七年、太常丞依元丰五年朝旨,并中书省差人。」

五年二月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人。

五月十六日,中书省班簿房准御笔指挥,省台寺监并诸路知州

军人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

大观四年六月十九日,奉御笔:「哲王求治,选贤任能,为官择人,职循政举。比来寖紊,廉耻道衰,奔竞成风,肆行请托,倚藉姻娅,占据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诬佞同然于膴仕然:疑误。。欲革近弊,宜蹈旧章。应行官制,以求堂除,并遵依格令施行。仍创造堂除簿,每月一次进纳。名下略声说出身岁月、历任资序。如有功过,节述切要,仍具系与不系(掌)[宰]执有服亲属。其旧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后来积渐泛取,占却阙次,并送本部,令依格差注,庶示公平,以抑徼幸。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条析以闻。」

政和三年二月十八日,诏:「崇宁五年五月十六日指挥勿行,其堂除簿却令班簿房进纳。」

宣和五年九月五日,诏:「今后转官及差遣有违碍者,虽奉特旨处分,并仰中书省将上取旨。」

七年六月十八日,御笔:「直秘(开)[阁]▯钱端义

已除符宝郎,改除光禄少卿,便令供职。管勾崇福宫钱端礼除大晟府乐令,替▯范寅恭▯,通理年满阙。」吏部供到▯范寅恭已差张玮▯。臣寮上言:「恭览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御笔手诏,其略曰:『可自今不历省台寺监、监司郡守,仍不除少卿若诸监长官。不历寺监丞若秘书郎以上及监司郡守,仍不除郎官、少监,着为定令。内宰执有服亲及戚里应仕进者,遵熙丰故事与宫祠,当褒擢者除职。三省常切遵守,违者执奏取旨,御史台觉察,随除目弹奏。』臣读之再四,

仰见陛下任贤使能,必先于寒嶲,继志述事,不忘乎熙丰。虽文王官人于棫朴之微,大舜见▯尧▯于羹(坛)[墙]之间,无以踰也。诏旨风动,群情翕然。其上足以当帝之陟降,其下足以 天下之公议。故当时罢黜者无虑数十员,班列肃清,士夫欣快。迩者奸谀狂率之人务为纷更,变乱名实,请罢资格之法。天监昭明,灼见其弊,曾不淹旬,复行改正,中外莫不稽首称庆。且资格之法既以复行,而宰执之亲及戚里乘间进用,凭据要津,其在省府寺监之中,尚多有之。

译差派官员的。内中太常寺丞因照准诸寺监丞的规定,令吏部依照元丰选格拟定,本部尚不能确定太常寺是否应当包含在内。"诏令:"开封、祥符知县依照元丰七年的规定、太常丞依照元丰五年的朝旨,一并由中书省差派人员。"

五年二月七日,诏令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一并除授进士出身之人。

五月十六日,中书省班簿房依照御笔指挥,省台寺监以及各路知州军人堂除簿每月呈报一次。

大观四年六月十九日,奉御笔:"哲明的君王追求治理,选拔贤能,为官职选择合适之人,官职有序则政事得以推行。近来渐渐紊乱,廉耻之道衰败,奔走竞逐成风,肆意请托,凭借姻亲关系,占据要害职位,于是使孤寒之人沉沦于下层官职,诬蔑谄媚之人却同样得居高位(此处疑有误)。想要革除近来的弊病,应当遵循旧有章程。凡涉及官制施行、以求得堂除的,一并依照格令施行。并创立堂除簿,每月呈报一次。名下略述其出身年月、历任的资历次序。如有功过,简要陈述紧要之处,并须列明是否与宰执有服制亲属关系。凡是旧法中不属于堂除窠阙、因后来逐渐泛滥取用而占据阙次的,一并送交本部,令依照格式差注,以示公平,用以抑制侥幸取巧。如有应当施行的事项,逐一措置,条列分析上报。"

政和三年二月十八日,诏令:"崇宁五年五月十六日的指挥不再施行,其堂除簿仍令班簿房呈纳。"

宣和五年九月五日,诏令:"今后转官以及差遣有妨碍不当的,即使奉有特旨处分,一并交由中书省呈报取旨。"

七年六月十八日,御笔:"直秘阁钱端义已经除授符宝郎,改除光禄少卿,便令其供职。管勾崇福宫钱端礼除授大晟府乐令,替代范寅恭的职位,须年资已满合乎条件者。"吏部报称范寅恭已经差派张玮接替。臣僚上言:"恭读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所奉御笔手诏,其大略说:'可自今以后不曾历任省台寺监、监司郡守的人,不再除授少卿及诸监长官。不曾历任寺监丞或秘书郎以上及监司郡守者,不再除授郎官、少监,将此定为固定法令。至于宰执有服制亲属及外戚应当出仕的,遵照熙丰旧例给予宫祠职位,应当褒奖擢升的除授职名。三省务必时时遵守,违反者应当执意奏明取旨,御史台负责觉察,随时对除授名目弹劾上奏。'臣反复研读,深切体会到陛下任用贤能、选拔人才,必先从寒微之人开始,承继先志、发扬先业,不忘熙丰旧规。即使是文王在棫朴之地选拔微贱之人,大舜在尧的羹墙之间见到(尧的遗风),也不能超过此举。诏旨一出,群情为之感动振奋。往上足以顺应上天的意旨,往下足以顺应天下的公议。所以当时被罢黜的人不下数十名,班列因此肃清,士大夫无不欣然称快。近来奸邪谄媚急躁妄为之人竭力纷纷更改,混淆名实,请求废止资格之法。上天监察昭明,清楚地看到其中弊端,不到十天,又重新加以改正,朝廷内外无不叩首称贺。而且资格之法既已恢复施行,但宰执的亲属及外戚却趁机得以进用,凭借占据要害职位,在省府寺监之中,仍然为数不少。祸根已经萌生,逐渐滋长蔓延,攀附而来的人源源不断。如果不稍加裁正,臣恐怕从前的手诏终将成为一纸空文,这正是臣所以耿耿于怀、不能自已的原因。恭伏祈愿陛下坚持此项法令,坚固如金石一般,施行此项法令,如四季更替一样守信不移。申令有司检会前述诏旨,凡是所记载的各项事宜

牙孽既萌,浸以滋长,攀援而来,源源未已。若不少加裁正,臣恐前日手诏遂为虚文,此臣所以区区不能自已也。伏愿陛下执此之令,坚若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申命有司检会前项诏旨,凡所该载事件毕举而行之。今日有所违戾,一切罢去,开公正之门,辟疏远之路,循名责实,共熙庶政,克广文考所以敷遗之意,天下不胜幸甚。职在弹纠,惟知遵奉陛下御笔丁宁之意,不敢畏避退缩,以为身谋。望陛下赦其戆愚。」奉圣旨,钱端义等具因依告示,见在省府寺监不应诏旨之人,令中书省取索闻具取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舍人院

舍人院

舍人院。舍人正员阙,则以正言以上至给事中知制诰。院在中书制敕院内,初入者有儤直。晋开运中,杨昭俭约旧例,刻石院中。凡员外郎入五十直,郎中入四十直,他官入八十直。自员外郎知制诰转郎中依旧直者三十直,拜舍人者二十直,自常侍、谏议、给事、郎中拜舍人者三十直。旧官再入,约前任减半。西京旧有题名石柱,都汴以来遂废。咸平三年,李宗谔始为石壁,刻记名氏。故事,每知制诰上事,必设紫褥于庭,面北拜。厅合长立褥之东北隅,谓之压角。宋庠作《掖垣丛志》而不解其事。按唐旧书亦无闻焉,惟裴庭裕《正陵遗事》云舍人上事,知印宰相当压角,则其礼相传自唐也。旧曰舍人院,正员阙,以正言以上至给事中知制诰。院在中书制敕院内。元丰改官制,始正除中书舍人,铸印以「中书外省」为文。

太祖开宝九年十一月,太子中允张洎、王克政并直舍人院「太祖开宝」以下文字据天头原批补入。。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朱湜▯、左拾遗王化基并为右补阙、知制诰。太宗素闻沆▯与湜▯有文学,会化基上章自陈,因令中书各试制诰二首。帝览而嘉之,故有是命,仍各赐钱百万。

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范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从其所请。知制诰出领外藩自▯杲▯始也。

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先是,知制诰罢职,多拜谏议大夫。▯准▯以病故也。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自西川转运使召入,守本官知制诰。不数日,追寝,出▯起▯知濮州。时郑昌嗣使蜀回,言▯起▯政事懈缓,故罢其命。

五年十一月,舍人院言:「自来除改内殿崇班已上、诸司使副官告,据本房送到词头,云枢密院奉圣旨除,并不知除改因由及本人履历,故只言勤恪叙迁而已。窃虑是藩邸旧臣、公侯嗣子,或有功可赏,或久次当迁,或自外就除,或在朝而授。乞诏枢密院具除官事由及略言本人行止,实封送中书,据以命词。

译一律施行。今日若有违背之处,一律罢除,开辟公正之门,疏通疏远之路,遵循名分,追求实效,共同振兴各项政事,以此广泛发扬先帝所遗留的深意,天下将不胜庆幸。臣职责在于弹劾纠察,只知遵奉陛下御笔谆谆告诫之意,不敢畏惧回避退缩,以谋求自身利益。望陛下宽恕臣的愚直。"奉圣旨,钱端义等人须列明前因后果告示朝廷,现今在省府寺监之中不符合诏旨规定的人员,令中书省予以搜集列举上报,听候取旨处理。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舍人院

舍人院

舍人院。舍人正员出现缺额,则以正言以上至给事中的官员兼任知制诰。舍人院设在中书制敕院内,初次入院任职的人有儤直(值宿之责)。晋朝开运年间,杨昭俭约定旧例,刻在石碑立于院中。凡员外郎入院值宿五十次,郎中入院值宿四十次,其他官员入院值宿八十次。自员外郎知制诰转任郎中而仍旧值宿的须值宿三十次,拜授舍人的须值宿二十次,自常侍、谏议、给事、郎中拜授舍人的须值宿三十次。旧官再次入院任职的,按照前任的值宿次数减半计算。西京原来有题名石柱,迁都汴京以后便废弃了。咸平三年,李宗谔才开始建立石壁,刻记姓名。按照旧例,每逢知制诰上任视事,必须在庭中设置紫色坐褥,面朝北方而拜。厅堂后合门长站立在坐褥的东北角,称为"压角"。宋庠著有《掖垣丛志》却未解释这件事的缘由。按考唐代旧书也未曾听闻此事,只有裴庭裕《正陵遗事》记载舍人上任视事时,掌管印信的宰相应当压角,那么这一礼节应当是从唐代相传下来的。旧称舍人院,正员出现缺额,以正言以上至给事中的官员兼任知制诰。院设在中书制敕院内。元丰年间改革官制,才开始正式除授中书舍人一职,铸造官印以"中书外省"为印文。

太祖开宝九年十一月,太子中允张洎、王克政一并直舍人院("太祖开宝"以下的文字是根据天头原批补入的)。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六日,以著作郎、直史馆李沆、朱湜、左拾遗王化基一并任命为右补阙、知制诰。太宗一向听闻李沆与朱湜富有文学才华,恰逢王化基上章自陈情由,于是令中书分别测试制诰各二首。皇帝览阅后嘉许他们,所以有这样的任命,并各自赐钱百万。

四年二月,以右补阙、知制诰范杲为工部郎中、知京兆府,依从他自己的请求。知制诰出任外地藩镇长官自范杲开始。

九月,以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宋准为金部员外郎。此前,知制诰罢职后,多数拜授谏议大夫之职。宋准是因为患病的缘故。

淳化元年,右正言、直史馆冯起从西川转运使职位召入朝廷,仍以本官身份知制诰。不到数日,又追回停止此命,令冯起出知濮州。当时郑昌嗣出使蜀地归来,说冯起处理政事懈怠松懈,所以罢除他的任命。

五年十一月,舍人院上言:"历来除改内殿崇班以上、诸司使副的官告,根据本房送来的词头,说是枢密院奉圣旨除授,却完全不知道除改的原由及本人的履历,所以只能用勤谨恭敬升迁等语泛泛叙述而已。恐怕这些人是藩邸旧臣、公侯嗣子,有的立功应当赏赐,有的资历已久应当升迁,有的从外地就地除授,有的在朝中而授职。请求诏令枢密院列具除官的事由及略述本人的行迹,实封送交中书,依据以撰写词命。"批准。这项制度此后也废弛了。皇佑二年十月,本

」从之。此制后亦隳废。皇佑二年十月,本院复以为言,乃诏申明之。

是月,诏舍人每员月给草词小纸百番,令三司随制敕院料钱拨送。

真宗至道三年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故事,入西合皆中书召试制诰三篇,二篇各二百字,一篇百字,惟周翰不召试而授焉,其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亦如此例。

七月,以兵部郎中、知制诰张秉为左谏议大夫罢职。时▯秉

草叙用官制,有「顷

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览之,曰:「若是即先朝失刑矣!」故有是命。

十二月,以刑部郎中▯王禹捻▯以本官知制诰。▯禹捻▯至道中尝为翰林,坐事罢职,至是复有此命。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度支郎中:原「支」下衍一「知」字,今删。、知制诰张茂直授秘书少监罢职(三),出知颍州。茂直▯以年老罢职。

三年十月,召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试制诰于学士院。时宰相张齐贤荐二人堪掌书命,尝有急制,值舍人出院,即封除目,命夷简草之。及是召试,物议未允,遂罢其命,夷简迁光禄少卿,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诏:「中书舍人遇当制日须赴阁下,所有编修文字皆携就阁下看详。」

七年四月,诏:「每国忌斋疏,令舍人院旋撰新文,不得更用旧本。」

十月,以左司谏、直史馆陈知微为比部员外郎、知制诰,右正言、直史馆刘筠为左司谏、知制诰,并赐金紫,仍特诏▯筠

在知微之上。先是,▯筠▯等召试制诰,帝以▯筠▯所试为优,特有是命。

十二月,诏中书舍人当制日自今后诸厅上马方得出院。

九年八月,诏起居郎、直史馆乐黄目试于中书。帝以▯黄目▯久在外官,命止试制诰二篇,遂授兵部员外郎、知制诰。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言:「本院书籍残阙,帷帐什物多弊,公用钱亦少。望赐国子印本(郡)[经]书,令仪鸾司供帐,冬季三司给炭,仍增赐公用钱。」诏增月给为三十千,余从其请。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邓州张师德迁左谏议大夫。近制,舍人多次补学士,时师德首冠西掖,会擢钱易为学士,以师德被疾,遂特迁官罢职。

四年五月年:原作「月」,据文意改。,命知制诰蔡齐知制诰:原作「知制诏」,据上下文意改。、

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中容等四人知制诰。时阁下惟齐、得象在院,遂命翰林学士夏竦草制。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知贡举。阁下阙官,又命翰林学士石中立、张观权且草制。

七年七月,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玉清昭应宫判官宋绶以本宫火罢学士职。

译院再次就此提出,才又下诏申明此事。

同月,诏令舍人每人每月发给草词小纸一百张,令三司随同制敕院的料钱一并拨送。

真宗至道三年,此时尚未改元,四月,以工部郎中、史馆修撰梁周翰为驾部郎中、知制诰。按照旧例,进入西合任职都要经过中书召集测试制诰三篇,其中二篇各二百字,一篇一百字,唯独梁周翰不经召试便直接授职,此后薛映、梁鼎、杨亿、陈尧佐、欧阳修也都比照这一先例。

七月,以兵部郎中、知制诰张秉为左谏议大夫,罢除其职。当时张秉起草叙用某官的制文,有"顷因微累,谪于遐荒"之句,真宗阅览后说:"如果是这样,那么先朝就是用刑失当了!"所以有这样的任命。

十二月,以刑部郎中王禹偁以本官身份知制诰。王禹偁在至道年间曾任翰林,因事获罪而罢职,到这时又有这样的任命。

咸平二年四月,以度支郎中(原文"支"下多衍出一个"知"字,现已删除)、知制诰张茂直改授秘书少监,罢除其职,出任知颍州。张茂直是因为年老而罢职。

三年十月,召职方郎中、直秘阁黄夷简,主客员外郎、直史馆曾致尧,在学士院测试制诰。当时宰相张齐贤举荐二人足以担当掌管书命之职,曾经有紧急制书,恰逢舍人外出不在院中,就直接封上除授名目,命黄夷简起草。等到这时召集测试,众人议论认为不合适,于是罢除这项任命,黄夷简升迁为光禄少卿,曾致尧任户部员外郎。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诏令:"中书舍人遇到当值撰写制文之日须前往阁下,所有编修文字都要携带前往阁下详细察看。"

七年四月,诏令:"每逢国忌斋疏,令舍人院随即撰写新文,不得再沿用旧本。"

十月,以左司谏、直史馆陈知微为比部员外郎、知制诰,右正言、直史馆刘筠为左司谏、知制诰,一并赐予金紫官服,并特意下诏令刘筠位次列在陈知微之上。此前,刘筠等人被召集测试制诰,皇帝认为刘筠所测试的成绩优异,特意有这样的任命。

十二月,诏令中书舍人当值撰写制文之日,自今以后各厅须上马才可以出院。

九年八月,诏令起居郎、直史馆乐黄目在中书省接受测试。皇帝因为乐黄目长期在外地任官,命令只测试制诰二篇,于是授任兵部员外郎、知制诰。

天禧三年十二月,知制诰晏殊等人上言:"本院的书籍残缺不全,帷帐器物大多破损,公用经费也很少。希望赐予国子监印本经书,令仪鸾司供给帷帐,冬季由三司发给炭火,并增加赐予公用经费。"诏令增加每月发给三十千,其余依从所请。

仁宗天圣三年,以吏部郎中、知制诰、知邓州张师德升迁为左谏议大夫。按近来的制度,舍人大多依次递补为学士,当时张师德在西掖官员中位居首位,恰逢擢升钱易为学士,因张师德抱病,于是特意升迁其官职而罢除本职。

四年五月("月"原作,据文意改),命知制诰蔡齐("知制诰"原作"知制诏",据上下文意改)、章得象为翰林学士,起居郎、直史馆李中容等四人知制诰。当时阁下只有蔡齐、章得象在院任职,于是命翰林学士夏竦起草制文。

景佑元年,知制诰郑向、胥偃、李淑负责知贡举。阁下缺乏官员,又命翰林学士石中立、张观暂且起草制文。

七年七月,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玉清昭应宫判官宋绶因该宫遭遇火灾而罢除学士之职。当时宋绶同修国史,诏令不必前往舍人院值班。不久又重新进入

时▯绶▯同修国史,诏不赴舍人院当直。未几复入翰林。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王举正等言:「舍人院重修阁毕,合撰记文。缘学士宋庠任知制诰日建议修阁,颇详始末,乞令差▯宋庠▯撰文。」从之。

▯康定[ZZ)]▯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言:「自来新除知制诰,合门赐告 后,即申本院,以凭札付入内内侍省,中谢日赐对衣犀带。」诏合门今后画时申枢密院。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言:「知制诰杨察服除入院,所有班着乞依先入名次。」从之。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绛言:「蒙恩授臣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况翰林学士、知制诰自来非因陈乞外补,未尝差出,望赐裁处。」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言:「乞且留▯绛▯,依(绛)[旧]供职。」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贬知制诰钱公辅为滁州团练副使,不签书

本州岛公事。祖无择罚金三十斤。公辅坐言王畴不当为枢密副使,不肯草制。无择以不即草贬公辅制,英宗亦欲加罪,而中书救之,乃有是命。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中书舍人四人,正四品,掌为制词,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分治六房,随房当制。若有失当,则论奏,封还词头。国初,与给事中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辞命。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判后省事。分案五:曰上案,主册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主受付文书。曰制诰案,主制词及试吏主制词:原作「主侧词」,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改。,校定录事以下功过。曰谏官案,主关报文书。曰记注案,主录记注。其杂务则随所分案掌之。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除幕职官为御史非国朝旧制,以疾乞解职。诏罢知制诏,余所领如故。

五月六日,(同)[司]封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蔡延庆

,兵部郎中、充集贤校理王益柔等,并直舍人院。直院祖宗朝例,至是复除也。

十四日,知制诰李大临、苏颂并落知制诰归班,坐累格新除御史李定诏命不降也。

十七日,诏:「应臣僚差直舍人院,只理本资序,候知制诰〔不〕阙即令罢。」

六月二十二日,兵部郎(史)[中]韩缜乞免直舍人院。诏加集贤院修撰罢职。

七月,学士院言:「应下两制详定文字,直舍人院未审合与不合同议。」诏令同议。

十月二十六日,工部郎中、直史馆李寿朋乞免直舍人院。因言舅韩绛▯见任参知政事,理合回避。诏候韩绛到(关)[阙]日罢。续诏以寿朋兼领处多与免之。

四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言:「编〔修〕条例所申,舍人院除官皆有定格。除官之人无日不有,而外制臣僚兼领他事,既出仓卒,褒贬重轻或未得中。

译翰林院。

宝元二年五月十八日,知制诰王举正等人上言:"舍人院重修阁楼完工,应当撰写记文。因为学士宋庠担任知制诰之日曾建议修建此阁,对始末情由颇为详知,请求令宋庠撰写此文。"批准。

康定二年正月十九日,枢密院上言:"历来新除授知制诰者,经合门赐告之后,随即申报本院,以便据此札付内侍省,谢恩之日赐予对衣犀带。"诏令合门今后须立即申报枢密院。

庆历五年二月十四日,知制诰张方平等人上言:"知制诰杨察服丧期满入院,其所应有的班位次序,请求依照先入院者的名次排列。"批准。

嘉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知制诰韩绛上言:"蒙受恩命任命臣为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但是翰林学士、知制诰历来若非因陈情请求而外调,未曾差派出任,望赐予裁决处理。"而翰林学士欧阳修等人上言:"请求暂且留任韩绛,依旧供职。"批准。

英宗治平元年十二月,贬知制诰钱公辅为滁州团练副使,不得签署本州公事。祖无择罚铜三十斤。钱公辅因议论王畴不应当担任枢密副使,不肯起草制文而获罪。祖无择因没有立即起草贬黜钱公辅的制文,英宗也想加罪于他,而中书为其求情,才有这样的处置。

《神宗正史职官志》:中书舍人四人,正四品,掌管撰写制词,接受所宣布奉行的诏旨而施行。分别治理六房事务,按所值之房当值撰写制文。如有失当之处,则论奏,封还词头。国初时,此职与给事中一样只是官员升迁的过渡职位,实际上不任实职。后来恢复设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管撰写辞命之事。等到修订官制时,才依据实际情况正定名称,处理后省事务。分设五案:一为上案,掌管册礼及朝会所行事宜。一为下案,掌管接收交付文书。一为制诰案,掌管制词及测试吏员事宜("主制词",原作"主侧词",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改),校订核定录事以下人员的功过。一为谏官案,掌管关报文书。一为记注案,掌管记录起居注。其余杂务则依据各自所分之案分别掌管。

神宗熙宁三年四月,知制诰宋敏求论议以幕职官任命御史一事不符合本朝旧制,因病请求解除职务。诏令罢除知制诰之职,其余所领职务照旧。

五月六日,司封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蔡延庆,兵部郎中、充集贤校理王益柔等人,一并直舍人院。直院一职是祖宗朝的旧例,到这时又恢复设置了。

十四日,知制诰李大临、苏颂一并罢除知制诰之职归入班列,是因为受牵连而格阻新除授御史李定的诏命未能下达之故。

十七日,诏令:"凡臣僚差派直舍人院的,只按照本身资序论定,等候知制诰之职一旦出现空缺就令其罢除。"

六月二十二日,兵部郎中韩缜请求免除直舍人院之职。诏令加授集贤院修撰而罢除其职。

七月,学士院上言:"凡下达两制详定的文字,直舍人院是否应当一同参与商议尚未明确。"诏令一同参与商议。

十月二十六日,工部郎中、直史馆李寿朋请求免除直舍人院之职。因其称舅父韩绛现任参知政事,理应回避。诏令等候韩绛到阙之日再罢除。后又下诏因李寿朋兼领事务较多而多准其免除。

四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上言:"编修条例所申报,舍人院除授官员均有固定规格。除授官员之事无日不有,而外制官员兼任他职者,既然事出仓促,褒贬轻重或许未能恰当。请求今后除文臣两制、武臣合门使

欲乞今后文臣两制、武臣合门使已上及朝廷升擢职任、特旨改官并责降之人特撰告词外,其余除授,并撰定检永用。」从之。

七月十三日,编定应试知制诰并召赴中书试制诰三道,各限一百五十字已上。成,进呈取旨除授。如系正言已上,即守本官,已下并除右正言。

元丰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中书舍人印为中书外省之印。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舍人院除逐月公用三十千外,如遇知制诰、直院礼上给钱六十千,南郊宿斋分撰知字三十千,试人聚议致斋十千。每岁都数不得过四百五十千。」

四月二十五日,朝散郎、史馆修撰、判太常寺曾巩、朝散郎、集贤院校理、同修起居注赵彦若、通直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陆佃▯并试中书舍人。自是始正官名。

二十六日,诏:「中书舍人罢职事官日,除龙图阁待制。」

八月八日,中书舍人曾巩以草韩维制辞乖戾,罚铜十斤。先是,知颍昌府韩维再任,▯巩▯草制辞,称▯维曰:「纯明直谅,练达今古。先帝所遗,以辅朕躬。」又曰:「参、角之间,韩延寿▯、黄霸之迹在焉。兴礼教而劝农桑,以追参于前烈,皆尔素学,其尚懋哉!」上批:「▯维▯不知

事君之义,随俗罔上,老不革心,非所谓『纯明直谅』。姑以藩邸旧恩,使守便郡,又非可使以布政宣化。辞命乖戾,不中本情,传播四方,甚害好恶。可复送中书省改辞行下。」故罚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二千九百五十九引《会要》云:▯巩▯元丰中为中书,时哲宗为延安郡王,命巩典王府笺奏。故事,翰林掌之,上特命巩。。

九月二十四日,中书舍人赵彦若等言:「六房公事,乞据舍人员数分领,以吏、户、礼、兵、刑、工为次。其生事班簿、制敕库房并通领。」从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中书省置点检房,令舍人院通领。」

七年

译以上及朝廷升擢重要职任、特旨改官以及责降之人特别撰写告词以外,其余的除授,一并撰定并永久沿用。"批准。

七月十三日,编定凡应试知制诰的人一并召赴中书测试制诰三道,每道各须限一百五十字以上。测试完成后,进呈取旨除授。如果是正言以上官员,即保留本官,正言以下的一并除授右正言。

元丰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令中书舍人的印信定为"中书外省"之印。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令:"舍人院除每月公用经费三十千外,如遇知制诰、直院官员礼上任职给予六十千,南郊宿斋期间分撰知字的给予三十千,测试人员聚议致斋给予十千。每年总计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千。"

四月二十五日,朝散郎、史馆修撰、判太常寺曾巩,朝散郎、集贤院校理、同修起居注赵彦若,通直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陆佃,一并接受中书舍人职务的测试。从此才开始正式使用官名。

二十六日,诏令:"中书舍人罢除职事官之日,除授龙图阁待制。"

八月八日,中书舍人曾巩因起草韩维的制辞不当而被罚铜十斤。此前,知颍昌府韩维获准再任,曾巩起草制辞,称韩维:"纯明直谅,练达今古。先帝所遗,以辅朕躬。"又说:"参星、角星之间,韩延寿、黄霸的政绩仍存留在那里。兴办礼教而劝导农桑,以追赶前贤的功业,都是你素来的学问,希望你更加努力!"皇上批示:"韩维不懂得侍奉君主的道义,随波逐流欺罔君上,年老而不改本心,不能称得上是'纯明直谅'。姑且念及他是藩邸旧恩之臣,让他镇守普通郡县,又不能让他去布施政令、宣扬教化。这份辞命不合情理,不符合他的实际情况,一旦传播四方,很有害于好恶的辨别。可以再送回中书省改写辞命发布施行。"所以受到处罚(天头原批:附案《大典》卷二千九百五十九引用《会要》说:曾巩在元丰年间任职中书时,当时哲宗还是延安郡王,命曾巩执掌王府的笺奏。按照旧例,这本应由翰林院执掌,皇上特意命曾巩负责)。

九月二十四日,中书舍人赵彦若等人上言:"六房公事,请求依据舍人的人数分别领掌,以吏、户、礼、兵、刑、工为次序。其中生事班簿、制敕库房则一并通领。"批准。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令:"中书省设置点检房,令舍人院统一领掌。"

七年

九月三日,诏:「中书舍人分领六房,随所领命词。」后复分日。

十月九日,诏朝奉郎、守起居郎杨景略、朝散郎、守尚书左司郎中钱勰▯并为中书舍人,免试。景略、▯勰▯奉使高丽,方还在道,并擢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朝奉大夫、宝文阁待制、权知开封府蹇周辅留事不决,改中书舍人。」已而又以周辅衰耗废学,改刑部侍郎。

译九月三日,下诏:「中书舍人分领六房事务,随各自所领之事拟写诏令。」后来又恢复了分日轮值的做法。

十月九日,下诏任命朝奉郎、守起居郎杨景略,朝散郎、守尚书左司郎中钱勰,一并为中书舍人,免于考试。杨景略、钱勰当时正奉命出使高丽,刚在归途中,便一并被提拔任用。

十一月十一日,下诏:「朝奉大夫、宝文阁待制、权知开封府蹇周辅留滞政务、不能决断,改任中书舍人。」不久又因蹇周辅衰老荒废学业,改任刑部侍郎。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诸朝会起居舍人关牒著作、秘书郎、著作佐郎,又关牒中书舍人。」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元丰六年九月敕,舍人各随所领房命词。今除刑房间有责降牵复,又兵房有蕃官迁转外,其余差除并在吏房,以故吏房日常行词。欲令依旧各签押逐房文字外,其命词止依故事轮日分草。」从之。

三月十四日,起居舍人苏轼免试为中书舍人。

九月十六日,诏:「中书舍人时暂阙官,依门下、尚书省例,只批送本省官兼权。」

十月八日,诏:「中书舍人暂阙,不许差谏官兼权。」从右司谏▯王觌之言也。

十二月十六日,朝议大夫、直龙图阁▯刘攽▯为中书舍人,仍免试。

四年三月十八日,承议郎、秘书省著作郎▯范祖禹▯为中书舍人,仍赐金紫。初,祖禹召试中书舍人,恳辞,有旨降诏免试。▯祖禹▯又辞曰:「辞记注而特召,辞召试而直除,则何以厌服人言,答扬圣选。」从之。五月二日,除右谏议大夫。

十月六日,诏起居郎、起居舍人曾行词,如除中书舍人免召试。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中书舍人韩川言:「奉诏,从▯薛绍彭

请赐薛向两字碑名送臣撰者。窃以国朝褒异大臣,赐以碑名,必有勋业德义,非应子孙之求也。▯向▯虽曾任执政,止是财利之臣,无取于清议。乞罢赐碑名,并自今臣僚之家不许陈乞碑额。其勋德显著,从朝廷特赐,或委三省考其可赐者,具奏取旨。」从之。

绍圣四年五月七日,中书舍人蹇序辰请自今词头如有元行遣文书,即同检送当制舍人。从之。

十八日,诏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沈铢以缴奏吴居厚不当,特罚铜三十斤。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四月五日,中书舍人曾肇奏:「臣三月二十六日本省刑房送到孔平仲复单州团练副使、饶州居住词头,寻撰词,签书录黄,送门下省讫。却于今月初二日刑房别写到录黄,付臣签书,其制词内有不是臣元行词语,系左仆射▯章惇▯改定,槁草见存。窃缘孔平仲初坐上书讥毁先朝,责授惠州

别驾,英州安置,当时已于制词具载事实。今来系用登极大赦叙复,但朝明着圣恩叙复之意朝:疑误。,不必更载前来贬谪之事。故臣所行词只云『南迁日久,有足哀矜。俾副戎团,稍还内地』,如此则前谪后复,词意俱足。今来▯章惇▯改定词语,即非臣所行,难以却作臣签书录黄行出。谨备录臣元所行词并▯章惇▯改定到词各一本,缴连在前。伏乞特赐详览,出自圣意,裁酌指挥,谨录奏闻。」又奏:「臣又孤至愚又:疑误。,伏遇陛下即政之初,首赐拔擢,以词命为职。圣恩深厚,日夕思念所以报称。故每于代言之际,具着圣训,明示天下,不敢依违观望,以负任使。

译仍旧降敕处理。"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三十日,臣僚上奏说:"臣私下认为,天下的各种政务,都是由中书省发出命令,经门下省审核,由尚书省执行,这样做是为了敬重政令,期望做到最为妥当,本来就没有文武两种权柄、东西两府有所区别的道理。如今三省施行政务,事情不论大小,必定先经中书省画黄,宰相执政大臣签署完毕后,当值撰写制词的舍人书写'行'字,然后送交门下省,由给事中签署审读。如果给事中、中书舍人有所建言,就封还黄纸并附上奏章,听候皇帝旨意。唯独枢密院一旦得到旨意,就直接画黄送交门下省,中书省却不参与其中,那么封驳的职责就略有偏失了。况且如今宰相、枢密院大臣两方面都是兼任的,趁此机会加以厘正,也不算有什么妨碍。恳请下诏枢密院,从今以后,凡是已承奉旨意的文书,都要一并交关中书门下省,依照三省的方式画黄、签署审读,以此表示尊重、慎重发布命令的意思。"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淳熙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下诏中书舍人崔敦诗、木待问分房主管职事,按官阶品级排定次序。此前,崔敦诗、木待问二人一同被任命为中书舍人,起初是按照任命文书的先后次序,分房主管职事。等到上朝参见排列班次时,合门按官阶次序排列,木待问排在崔敦诗之上,后省因此重新加以申明,所以才有了这道命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五房五院隶属中书省

五房五院隶属中书省

【宋会要】

五房五

其所行孔平仲词,但谓圣恩既赦其罪,与之叙复,不必更着前日上书之事。伏望特纾圣览,万一可用,乞赐指挥。如不可用,则是臣拙于文字,无以称职,即乞罢臣中书舍人职事,以允公议。臣所撰词:『敕责授惠州别驾、英州安置孔平仲:朕嗣服之初,推大庆于天下,云行雨施,无远弗及。尔尝以文学,擢在儒馆。南迁日久,有足哀矜。俾副戎团,稍还内地。往恭朕命,朕不汝遗。』▯章惇▯所改词:『孔平仲:朕嗣服之初,推大庆于天下,云行雨施,无远弗及。尔顷以献言,(议)[讥]毁先烈。谪居岭服,亦既省循。俾副戎团,稍迁内地。往恭朕命,尚体宽恩。』」中书省检会:「今年三月二十二日,曾肇所行责授连州别驾▯锺传▯词:『先帝拔尔于众人之下,而置之三军之上。不思忠信,以报知遇。乃怀奸罔上,虚列战劳。黜废弥年,适更大宥,尽还故秩,复使长民。益自省循,以图报称。可承议郎、知信阳军。』责授歙(川)[州]别驾张询▯词:『尔选自周行,授之阃寄。坐谩废黜,亦既弥年。尽还故官,俾长军垒。恩则厚矣,报宜如何。可朝散大夫、知广济军。』词曾肇前后命词与今来所奏不同句首「词」字疑误。,特放罪,依词改定,并令起居舍人邓洵武行下。」▯肇▯复奏:「臣疏远不才,幸蒙圣恩,起自谪籍,召还侍从,使掌书赞。虽日夜策励,思竭智力,庶几有补万分之一。然赋性滞蒙,拙于文字,果以词命非长,致宰臣改定。又以前后命词与所奏不同,特赐放罪。臣窃自惟念,罪戾重迭,非赖陛下圣明洞照,察臣本末,则臣之孤危,何可自保。恩德深厚,非臣杀身所能报称。然舍人专以行词命、书录黄为职,今所行词既不可用,又以他官书录黄行下,则舍人职事因臣遂废,臣之疲(儒)[懦],罪何可逃,虽欲强颜苟安,义不可得。况臣前已奏闻,臣所撰词,如不可用,即乞罢臣中书舍人职事,伏望圣慈察臣诚恳,特赐罢黜,以惩失职。臣更不(改)[敢]赴省,居家俟命。谨录奏闻。」诏令赴省供职。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舍人▯谢文瓘言:「▯章惇▯责雷州,臣实当制,而朝廷特命上官均▯撰词,是臣文词浅陋,不足以发扬陛下明正典刑之意,乞赐罢免。」诏不允。

大观元年四月十一日,宰臣▯蔡京

等进呈许光(疑)[凝]▯撰制词不当。上曰:「近为制词者绝少。」▯京▯等曰:「大哉王言,辞尚体要。代言之任,诚难得人。」

四年四月九日,诏郭敦实罢中书舍人,除集贤殿修撰,知温州。寻罢职,差遣仍旧。以臣僚上言敦实非才滥进,荒谬不职,取笑中外,故有是命。

译院。旧制规定:每房设堂后官三人,都从京城各官署中选取人员充任。宋初授予同正官的官衔,其后逐渐改授检校郎中、员外郎,都是五品官阶而长期担任此职。每房设堂后官一人,主管承接批阅、勘核圣旨;设定押敕草一人,主管检查核对誊写的公文草稿;设呈押进入一人,主管核对文书并加盖印章;设发放录事二人,守当官三人。

太祖开宝六年四月,下诏说:"堂后官十五人从来不曾更换,应当命令吏部流内铨,在曾任、现任的县令、录事参军、判司、主簿、县尉等官员中,挑选熟悉公事、品行端正没有过失的人,将姓名开列上奏,再商议差遣补授,并规定三年更换一次。如果到了应当替换之时又没有其他未了事宜的,就让县令、录事参军升任朝官,判司、主簿、县尉升任上县官职。"

五月七日,任命前武德县尉姜宣乂为眉州司马,成州录事参军任能为梓州别驾,郫县县令夏德崇为嘉州长史,三原县尉孔崇照为荣州司马,都充任堂后官。太祖深知堂吏擅自把持中书省的事权,大多贪赃枉法,所以命令吏部挑选授职。堂吏任用士人,就是从这时开始的。然而有司所挑选的人数终究不够,于是召见原任堂后官刘仲华等四人,当面加以告诫勉励,命令他们再任三年。任满而无过失的,授予上县县令;如稍有过失,就依照朝廷法典严加处置。

九年,下诏说:"堂后官在职满五年,如愿意外调为地方官的,从优处置;愿意继续留任的,也给予升

五月十二日,中书省言:「检会潘兑召试中书舍人,用『奊诟亡节』,以『奊』为『准』;又行钱昂犯真宗庙讳降官词云:『乃移边鄙之文,犯吾祖庙之讳。』逮退换,又改云:『乃于文移,犯吾国讳。』本省改云:『有失恭谨。』属者中书舍人▯郭敦实行词纰缪,臣僚弹奏,三省坐视,不为朝廷爱惜事体。今潘兑所为制词颇有知者,终恐难为掩覆,再致人言。」诏以▯兑▯为显谟阁待制、知陕州。

九月二十六日,以中书舍人蔡肇为显谟阁待制、知明州。肇草责(辛)[幸]义▯制,有旨令中书省改定行下,故有是命。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中书舍人连南夫除修撰与郡。以言者论其素无行义,又代言不职故也。

高宗绍兴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诏中书舍人席益除集英殿〔修〕撰、知温州。先是,▯益▯草制失词,中批待制与郡。至是臣僚言:「故事,中书舍人一年无罪,丐外补者,例除待制。乞罢▯益▯待制之命。」从其请也。

二年十月十四日,臣僚言:「肆赦牵叙旧执政得罪之人,中书舍人▯王洋▯所行告词率多溢美,至▯宇文粹中▯资政殿学士告词夸诞为甚。切虑传播四方,不便观听。」诏王洋除职与郡。

三年五月四日,三省言:「中书舍人见今正官与权官只两员,虑恐行词阙官。」诏差起居郎黄龟年兼权。

四年十月初五日,中书舍人王居正言:「准中书门下吏房送到词头三件:一、王居修改合入官,系居正亲弟。一、刘大中▯除起居舍人,系甥婿。一、本身磨勘。」诏令右司郎官周纲权中书舍人,命词行下。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舍人胡寅奏:「切见比年以来书命所宣,多出词臣好恶之私意,遇其所好则誉庄铭为夷齐,遇其所恶则毁▯晋棘为盗跖。极意夸大,有同于笺启;快心摧辱,无异于诋骂。使人主命德讨罪之言,未免玩人丧德之失,是岂代言为命之法哉!夫文者空言也。言而当,则为实用,善者怙焉,恶者惧焉。其有益于治,不在赏罚之后矣,而非空言,曾谓是可忽乎 望申谕外制之臣,以饰情取悦、含怒相訾为戒,褒嘉贬绌,务合至公,词贵简严,体归典重,庶几古者诰命之意,以成一代赞书之美。」诏札与中书后省。

六年七月三日,中书舍人▯董棻▯言:「近▯陈与义

、傅崧卿与▯棻▯同日除中书舍人,▯陈与义▯不候授告,先次供职。▯棻▯寻具辞免,不允,乃授告供职,即合依元降除目为字。兼陈与义历中书舍人、吏、礼部侍郎、给事中、直学士院、侍讲、显谟阁直学士,今来召还,即与寻常同除事体不同,难以用寄禄官条。其崧卿亦系曾除权侍郎、徽猷阁待制,▯棻▯亦难

以居先。

译迁。"从此以后,就兼用士人和流外出身的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十月,中书省上奏说:"堂后官原定名额十五人,过去尚且应付不了近百个州的政务。如今由于有的外调为地方官、有的去世,只剩下十人在处理事务。"于是下诏,命吏部流内铨在现任州县官中,挑选有科举功名、历任官职又无未了事宜的人,选取引见,送到中书省考试比较。如熟悉公事,可以长期胜任堂后官的,就予以留用;不能胜任的,就让其回归原任。这一年,抽调到州县官于若讷等三十二人,选得许州录事参军陈雅等四人,都授予雄望州别驾之职来充任堂后官,其余的人仍旧让他们回任原职。

八年七月,任命堂后官刘仲华为检校吏部郎中、武胜军节度判官。刘仲华本是吏员出身,担任堂后官,到这时是因为解除了他堂后官的职务的缘故。

雍熙元年五月,任命将作监丞李元吉、丁顾言为堂后官,赐给绯色官服、银带、象牙笏板、钱一百千。京官担任堂后官,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十二月,任命堂后官王浑、綦佩为右赞善大夫,充任堂后官之职。朝官担任堂后官,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朝官(担任堂后官的)除了入宫谢恩之外,其余时候不必上朝,拜见宰相时的礼节与胥吏相同。

端拱元年八月,任命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某州司法参军吕易从、齐州司法参军李佑之、宋州楚丘县主簿乔蔚、陈宛县尉羊道冲,都担任将作监丞、承应堂后官事务。此前,宰相因为堂吏缺

乞以元降除目为字。」从之。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寺、监、丞、诸路监司、帅守、转运判官并皆命词给告,其知大宗正丞、提举茶盐、坑冶未该载。」诏今后并命词给告。

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诏起居郎苏符除中书舍人,免(诏)[召]试。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殿中侍御史谢祖信言:「臣闻诚不至者物不格,损不极者益不臻。国家遭中否之运,赖祖宗深仁厚泽,蟠结民心。陛下忧勤恐惧,感格天意,舆地自归,反侧咸附。所以宣至意,唯在于号令文告之辞,则推诚岂可以不至 损己岂可(已)[以]不极 乞戒谕辞命之臣,凡诏令之颁,宜法伤居尔体、痛在朕躬之意,使人得所欲,则岂有方命阻辞之忧。」诏札与学士院、中书后省照会。

四月十三日,中书舍人兼直学士院李谊言:「▯李纲▯知洪州,臣备员言路,曾与台谏合章论列,今▯纲▯辞免知潭州恩命,令学士院降诏。按▯纲▯第二章有云『当日白简,公肆诋诬』,在臣迹涉嫌疑,难以为词。乞别委词臣撰述。」诏差中书舍人刘一止。

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中书舍人洪遵言:「吏部左右选所行告命内中书舍人系衔处,系官告院人吏代书。切缘命词给告,虽宰执亦系亲书。切虑代书,止是沿袭。望下吏部,今后应有命词,并逐厅亲书。」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三日,中书舍人沈介言:「准中书门下省送到词头一道,为右朝奉郎、提辖建康府榷货务沈谭等收趁岁增茶盐钱各推赏事。缘数内监官右从政郎沈仝系▯介▯亲弟,委是妨嫌,难以命词。」诏差起居郎杨邦弼。

孝宗隆兴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居郎胡铨言:「伏蒙圣慈差兼权中书舍人。臣与起居舍人马骐同僚,其人详练,乞改差马骐▯。」上曰:「朝士无以易卿。」▯铨▯奏:「臣与▯刘珙分上、下房,刘珙得上房,臣得下房。下房多出内降,如▯刘珙近日缴田师中▯遗表陈乞恩例,冒渎圣聪。况臣绵薄,决不能胜任。」上曰:「刘珙缴得极是,朕初疑其稽迟耳。缴驳贵于当理,虽缴驳无嫌。如卿名望,不必固辞。」

干道元年三月十七日,诏今后文武官功赏转官合给告人并命词行下。

五月一日,试中书舍人洪适内殿奏事,上曰:「卿所缴▯秦埙差遣甚当,向后有合缴事,不须札子,但批敕将来。如有自出朕意,事不可行者,卿但缴来。」

十四日,臣僚言:「准中书门下省付下敕黄一道,随龙敦武郎▯孙鼒特添差监行在省仓上界,随龙修武郎郭毅特添差监行在杂卖务,随龙保义郎

李继善▯特添差监行在省仓上界门,请给、人从、酬赏等并令依见任正官例支破,仍厘务。臣检准绍兴令,诸添差官不应差而特差或用恩例陈乞者,并不厘务。

译员,想挑选人员补充到各官署中。太宗没有允许,于是命令吏部挑选梁正辞等人来充任。端拱二年十二月,这些人都被正式任命为堂后官。

淳化元年二月,下诏中书省堂后官从今以后依照枢密院主事的先例发给俸禄。

四年八月,下诏重新划分五房所掌管的公事,堂后官原先有十五人,如今只设置六人。其中栾崇吉一人,命他担任都提点五房公事,给予的俸禄依照枢密院副承旨的先例;綦佩等五人各掌管一房;邓湘等九人,任职年久的授予通判差遣,任职年浅的授予知县,如监当官职任满二年以上的,也都授予加勋。如堂后官出现空缺,就从这九人中挑选补充任职。此外还设录事五人,主书、守当官仍旧维持二十五人。皇帝因原先每房各有堂后官三人,地位相当,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兼管,所以重新制定规章:

孔目房掌管文武升朝官以及刺史以上的少尹、上佐、卫佐、技术官员的堂后进奏、除授,以及知州、通判差遣等事务,由堂后官一人总管,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别掌管;

吏房掌管后妃、诸王、公主的封册,驸马的除授,京官、幕职州县官的注拟、加恩,诸司使副以下内侍的加恩,百官的赠官、追封、叙封,河渠、堤堰、桥梁的修造工役,以及祠祀、祷祈等事务,由堂后官一人总管,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别掌管;

户房掌管财政货币、军储、户口、版籍、租调、漕运、禄俸、赈贷、土贡,以及诸路转运、内外监当差官等事务,由堂后官一人总管,录事一

又隆兴元年十月已降指挥,应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里、归正、归明或恩例或特差之人,并不厘务,但与支破厘务请给。今随龙孙鼒等三

人皆依见任正官例支破,已为优厚。至于厘务一项,即系以恩例特差之人。取到吏部状,即无随龙人许添差厘务条法,兼有碍绍兴令并前后所降指挥。又况省仓杂卖场皆系赏典优厚去处,正官既已陈乞,若更令添差官推赏,即似太滥,一启此例,无由杜绝。乞赐寝罢。」诏并不厘务。

十一月三日,中书舍人梁克家等奏:「准中书门下省送到起居舍人兼权中书舍人洪迈札子,伏见刑房所送词头大抵多是班行小臣过犯降秩,或以押马损耗,或以筦詈,如此等辈,不可毛举。而以命词之故,元犯缘由,皆隐而不章。若只令吏部以犯由始末尽载告身,画钞付下,实足以惩恶而禁 库亏折,或以监临欺隐,或以两下奸,不至媟黩天子威令。此外又有当训告而相承则否者。夫郡守为民师帅,在祖宗时率皆命词给告。今独帅臣及待制以上乃得之。乞下中书省,使之斟酌轻重,略去大小使臣谪词,径下吏部拟告。而凡除节镇及上州者,各令词臣具以郡国风俗、民事、废置载之于丝纶,以诏其行。开具下项:一、乞略去大小使臣谪词,径下吏部拟告。克家等检会《掖垣丛志》,如系特旨者命词。其余因在外监司守臣按举及为民词诉而法寺定罪取旨降官者,只以录黄行下,吏部尽具逐人罪由始末,载之告身,给降付下。一、乞凡除节镇、守臣不以庶官并命词。自余例依旧降敕。」从之。

十二月三十日,臣僚言:「窃以天下万务出命于中书,审于门下,行于尚书,所以敬重政令,期于至当而已,初无文武二柄、东西二府之别也。今三省所行,事无巨细,必先经中书画黄,宰执书押既圆,当制舍人书行,然后过门下,而给事中书读。如给、舍有所建明,则封黄具奏以听旨。惟枢密院既得旨,即画黄过门下,而中书不预,则封缴之职微有所偏。况今日宰相、枢密臣两下兼领,因而厘正,不为有嫌。乞诏枢密院,自今以往凡已被旨文书并关中书门下,依三省式画黄、书读,以示钦重出命之意。」从之。

淳熙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诏中书舍人崔敦诗、木待问▯分房主管职事,以阶官为序。既而敦诗、待问并除中书舍人。初以除目为序,分房主管职事。及赴朝参立班,合门以阶官次序,待问在敦诗之上。后省因复申明,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五房五院隶中书省

五房五院隶中书省

【宋会要】

五房五院。旧制:每房置堂后官三人,并自京诸司选人。国初授同正官,其后稍授检校郎中、员外,并五品阶而长任。

译人、主书三人、守当官四人分别掌管;

兵礼房掌管郊祀、朝拜陵庙、朝会享宴、尊号、祭器、仪仗、刻漏、册礼、旌表、假告、外夷、馆阁、国学、图书、祥瑞、贡举、补荫、释道、旌节、符印、诸司职掌、诸道行军司马、将校加恩,以及功臣子孙、寒食洒扫、禁火、知军差官等事务,由堂后官一人掌管,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别掌管;

刑房掌管赦书、德音泛降、责授、经赦叙理、刑狱讼诉、擒捕、旌赏等事务,由堂后官一人总管,录事一人、主事三人、守当官五人分别掌管。五房总称为制敕院。此外还有生事房,由主书一人掌管;勾销房,由守当官一人掌管;堂印,由守当官二人掌管。凡录事出任外官,授予县令、录事参军之职;主书以下的,授予主簿、县尉之职。

五年七月,任命殿中丞丁顾言以本官职衔留任,重新充任堂后官。堂吏这一职位从唐代到五代,大多是从京城各官署中抽调补充,即使授给他们官职,也只是给予俸禄而已,任职年久的,有的授予同正将军之衔。宋初,赵普在中书省任职时,才开始奏请授给检校诸曹郎中的官衔,此后因屡次惩治堂吏贪污的问题,所以兼用有科举功名、担任过外官的士人。到这时又从朝官中挑选人来重新担任堂后官,这是为了矫正以往的弊端。

至道元年正月,任命殿中丞、提点堂后官五房公事栾崇吉为度支员外郎、三司度支副使。当天就召见堂后官、著作郎杨文质,授予他秘书丞之职,让

逐房堂后官一人,主承受批凿圣语。定押敕草一人,主点检书写熟状。呈押进入一人,主对读印押。发放录事二人,守当官三人。

太祖开宝六年四月,诏:「堂后官十五人从来不曾替换,宜令吏部流内铨于前资见任令(禄)[录]、判司、簿尉内拣选谙会公事有行止无遗阙者,具姓名申奏,当议差补,仍三年一替。如至得替别无不了者,令录与除升朝官,判司、簿尉与除上县。」

五月七日,以前武德县尉▯姜宣(义)[乂]▯为眉州司马,成州录事参军▯任能▯为梓州别驾,郫县令夏德崇为嘉州长史,三原县尉▯孔崇照▯为荣州司马,并充堂后官。太祖知堂吏擅中书事权,多为奸赃,故令吏部选授。堂吏用士人自此始也。然而有司所选终不及数,遂召见旧任者刘仲华等四人,面加戒励,令复令三岁此句疑有误。。岁满无过与上县令,稍有愆过,重寘朝典。

九年,诏:「堂后官在职满五年,如愿出外官,优与处分。愿在职者,亦与迁转。」自是参用士人流外。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十月,中书言:「堂后官元额十五人,旧日不及一百州公事。今来有出外官及身死外,只有十人行遣。」诏吏部流内铨于见任州县官内选有科名、历任别无不了者抽取引见,送中书比试。如谙会公事,久远堪充堂后官,即留。不堪任者,却令归任。是岁,抽到州县官于若讷等三十二人,得许州录事参军陈雅等四人,并授雄望州别驾充职,余令迁任。

八年七月,以堂后官刘仲华为检校吏部郎中、武胜军节度判官。仲华本吏人,为堂后官,至是落职故也。

雍熙元年五月,以将作监丞李元吉、丁顾言为堂后官,赐绯衣、银带、象笏、钱百千。京官任堂后官自此始也。

十二月,以堂后官王浑、綦佩为右赞善大夫、充职。朝官任堂后官自此始也。

朝官除入谢外,余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

端拱元年八月,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州司法参军吕易从▯、齐州司法参军▯李佑之▯、宋州楚丘县主簿▯乔蔚▯、陈宛县尉羊道冲并为将作监丞、祗应堂后官公事。先是,宰相以堂吏阙,欲选充百司。太宗不许,因令吏部选正辞▯等充。二年十二月,并以为堂后官。

淳化元年二月,诏中书堂后官自今依枢密院主事例给俸。

四年八月,诏重分擘五房所掌公事,堂后官先十五人,今止置六人。内▯栾崇吉一人,令都提点五房(供)[公]事,给俸依枢密副承旨例。綦佩▯等五人掌一房,邓湘等九人,年深者与通判差遣,年浅者与知县。或监当及二年已上者,并与加勋。如堂后官有阙,于此九人内拣选充职。又置录事五人,主书守当官仍旧二十

五人。帝以逐房堂后官各三人,秩序既等,不相充摄,故立制,孔目房掌文、武升朝官及刺史以上少尹、上佐、卫佐、技术堂后进奏、除授、知州、通判差遣之事。

译他提点五房公事,还赐给他缗钱三百千。皇帝对他说:"你看到栾崇吉被破格提拔了吗?你也应当更加自我勉励。"

五月,下诏在堂后官原定名额人数之外,特别增设三司人员,在户房、刑房承应处理公事。

八月,下诏在录事之中特别选拔提升二人充任主事,赐给游击将军的官阶品级,俸禄比照枢密院主事的先例。

三年五月,国子博士、堂后官綦佩等三人一并转任虞部员外郎,解除堂后官原职,授予外州通判之职。

真宗咸平元年七月,下诏制敕院各房的公事,从今以后不得随意泄露,并命令御史台晓谕京朝官,如果不是因为公事被传唤,不得随意进入制敕院。还要经常严加察觉,违反者要开列姓名上奏。

二年正月,下诏说:"制敕院所属五院,职掌人员如有空缺,须请示旨意,不得擅自收补。"

四月,下诏说:"枢密要害之地,谨慎缜密最为要紧。如果听闻近来有把宫禁中的话泄露到外面的情形,就命令中书门下请示旨意处理。制敕院所属五院的官员,务必不得泄密及打探公事,每人各自出具不违反的结状,违反者弹劾定罪,奏请裁决。从今以后,除候缺的人以外,进出时都必须穿着宽衫,不得进入茶坊酒肆。"

三年十月,下诏中书省五房各设置主事一人。

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任命堂后官、太常博士刘明恕提点五房公事,赐给钱三十万。

六年二月,堂后官、太常博士刘明恕等人上奏说:"向来遇到大酺庆典节日,枢密院副承旨以下直至大理寺法直官都能参与。臣等各自都有正式官职,希望能比照此例,特此奏

(当)[堂]后官人一总之,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掌之。吏房掌后妃、诸王、公主封册,驸马除拜,京官、幕职州县官注拟、加恩、诸司使副之下内侍加恩、百僚赠官、追封,叙封、河渠、堤堰、桥梁修造工役,祠祀、祷祈之事。堂后官一人总之堂后官:原作「后堂官」,今改正。,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掌之。户房掌财(弊)[币]、军储、户口、版籍、租调、漕运、禄俸、赈贷、土贡及诸路转运、内外监当差官之事。堂后官一人总之,录事一人、主书三人、守当官四人分掌之。(丘)[兵]礼房掌郊祀、朝拜陵庙、朝会享宴、尊号、祭器、仪仗、刻漏、册礼、旌表、假告、外夷、馆阁、国学、图书、祥瑞、贡举、补荫、释道、二旌节二:疑误。、符印、诸司职掌、诸道行军司马、将校加恩,功臣子孙、寒食洒扫、禁火,知军差官之事。堂后官一人掌之,录事、主书、守当官各一人分掌之。刑房掌赦书、德音(贬)[泛]降、责授、经赦叙理、刑狱欣讼、擒捕、旌赏之事。堂后官一人总之,录事一人、主事三人、守当官五人分掌之。总曰制敕院。又有生事房,主书一人掌之。勾销房,守当官一人掌之。堂印,守当官二人掌之。凡录事出官授令录,主书已下授簿尉。

五年七月,以殿中丞丁顾言守本官,复充堂后官。堂吏自唐至五代率从京百司抽补,纵授以官,但赋禄而已,年深或授同正将军。国初,▯赵普在中书,始奏检校诸曹郎中,自后屡惩其贪,故参用士人有科第历外官者。至是自朝官复任,盖矫昔弊也。

至道元年正月,以殿中丞、提点堂后官五房公事栾崇吉为度支员外郎、三司度支副使。即日召堂后官、著作郎杨文质授秘书丞、提点五房公事,仍赐缗钱三百千。帝谓之曰:「汝见非次拔擢栾崇吉否 更宜自加勉励。」

五月,诏堂后官于元额定人数外,特置三司,于户房、刑房祗应公事。

八月,诏录事内特转补二人充主事,赐游(系)[击]将军阶级,俸如枢密院主事之例。

三年五月,国子博士、堂后官綦佩等三人并转虞部员外郎,落职授外州通判。

真宗(成)[咸]平元年七月,诏制敕院诸房公事自今不得(辙)[辄]有漏泄,及令御史台晓示京朝官,不因公事勾唤,不得辄入制敕院。仍常切觉察,违者具名以闻。

二年正月,诏:「制敕院沿堂五院职掌有阙取旨,无得辄自收补。」

四月,诏曰:「枢衡之地,慎密为先。如闻近日以来有漏禁中语于外者,其令中书门下取旨。制敕院沿堂五员委不漏泄及听探公事,逐人结罪状,违者劾罪奏裁。自今除守阙人外,并须着宽衫出(人)[入],不得入茶坊酒肆。

译闻。"宰相王旦等人说:"这些人如果参与宴会,恐怕有所不便。或者特别赐予酒食,也是出于皇恩。"真宗说:"朕记得御书院、御药院的待诏、祗候等以下的人,也曾经获得过赏赐。"于是派遣宦官赐给刘明恕以下的人钱三十千,羊五只,酒十瓶,命令在赐酺之日,各自方便聚会庆祝。

七年四月,枢密使王钦若等人说:"本院的小吏因为奉祀大典礼成,援引中书省堂后官、直省官的先例,请求恩赐恩泽。"皇帝就此事询问宰相大臣,王旦等人说:"堂后官本来是从经过科举考试的士人中挑选出来的,任职十年没有过失遗漏的,就改任为通判,这是先朝的旧有制度。如果是从流外官一路任职升到堂后官的,就没有这样的先例。直省官在南郊大礼之后,照例能有七人出任外职,前次刚出任的领头两人担任了供奉官,这也是既定的成例。大体上中书省、枢密院的体例各不相同,至于枢密院副承旨出任各司副使,如果再转任都承旨,就可以直接升为大将军。乃至主事以下的官员,有的特别加发俸钱达十千之多。中书省吏员所加发的俸钱不过两三千而已,所以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大概中书省堂后官在开宝九年以后大多是优先升转的,从咸平年间以来,则只有压低减损的情况。"皇帝认可了这个说法。

天禧元年六月,下诏说:"提点中书制敕院五房公事刘明恕,从今以后遇到庆典节日、大礼之时,允许依照枢密院都承旨、副承旨的先例,进献贺礼祝寿,并且

」

三年十月,诏中书五房各置主事一人。

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以堂后官、太常博士刘明恕提点五房公事,赐钱三十万。

六年二月,堂后官、太常博士

刘明恕等言:「自来大酺庆节,枢密院副承旨已下至大理寺法直官皆预。臣等各有正官,望比来以闻此句疑有误。。」宰臣王旦等曰:「此辈若预宴会,有所不便。或特赐酒食,亦系圣恩。」真宗曰:「朕记御书御药院待诏、祗候已下亦尝赐与。」遂遣中使赐明恕之下钱三十千,羊五口,酒十瓶,令赐酺日取便聚会。

七年四月,枢密使王钦若等曰:「本院小吏以奉祀礼成,援中书堂后官、直省官例求恩泽。」帝以问宰臣,王旦等曰:「堂后官本选士流经科者,十年无遗阙,改官为通判,盖先朝旧制也。若由流外守职至堂后官,即无此例。直省官南郊例得七人出职,昨纔出行首二人为供奉官,亦定例也。大凡中书、枢密院体例各异,至如密院副承旨出为诸司副使,若转至都承旨,即便为大将军。以至主事以下,有特加俸钱及十千者。中书人吏所加不过两三千,以是不可比类。盖中书堂后官开宝九年以后多是优转,咸平以来惟有抑损。」帝然之。

天禧元年六月,诏:「提点中书制敕院五房公事刘明恕自今遇庆节大礼许依枢密都副承旨例进奉上寿,仍赴宴会。」

二年三月,诏制敕院人吏自今庶事谨密,各务廉介,仍令提点官常切觉察。

三年十二月,以供备库使郭怀(王)[玉]为金部员外郎,提点中书五房公事。

仁宗天圣二年四月,宰臣言见阙堂后官一人,诏吏部铨于选人内拣有出身、好人材书札、历任无过犯人赴中书试验公事。自是多如此例,皆即授京官充职;有由五房序迁者,初命检校员外郎,经恩乃迁京官充职。

七年十二月,诏:「自今中书转补录事以上职名更不依名次,并择廉慎有行止、明晓公事者充填。仍召近上职名二人委保,如犯正法枉赃罪,并当连坐。」

景佑元年五月八日,以堂后官、国子博士刘克昌为虞部员外郎、与通判,中书主事周日宣为堂后官。仍诏自今堂后官转至员外郎与外任差遣,提点五房公事三年与

译可以参加宴会。"

二年三月,下诏制敕院的吏员,从今以后处理各种事务要谨慎缜密,各自务必保持廉洁清正,还命令提点官经常严加察觉。

三年十二月,任命供备库使郭怀玉为金部员外郎,提点中书省五房公事。

仁宗天圣二年四月,宰相大臣上奏说眼下缺一名堂后官,皇帝下诏命吏部铨司在选人之中,挑选有出身、才学品貌书法俱佳、历任没有过犯的人,前往中书省考试检验处理公事的能力。从此以后,大多依照这个先例,都随即授予京官之职来充任;也有从五房依次升迁的人,起初任命为检校员外郎,经过恩赏才升迁为京官来充任此职。

七年十二月,下诏说:"从今以后,中书省转补录事以上的职名,不再依照资历名次,一律挑选廉洁谨慎、品行端正、通晓公事的人来补充。还要召集职名较高的两人作为担保人,如果犯有触犯正法或贪赃枉法之罪,担保人也应当连带治罪。"

景佑元年五月八日,任命堂后官、国子博士刘克昌为虞部员外郎,并授予通判差遣,任命中书省主事周日宣为堂后官。同时下诏,从今以后堂后官升转至员外郎的,授予外任差遣;提点五房公事的,满三年后授予……

替。

十月十一日,诏:「今后提点五房并堂后官额八人,选人及主事内中停抽取。」

庆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五房提点堂后官、枢密院诸房副承旨、主事、令史而下,自今毋得与臣僚往还。」从谏官钱明逸之请也。

译十月十一日,诏令:「从今以后提点五房和堂后官的名额共八人,从选人和主事中停止选拔。」

庆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令:「五房提点堂后官、枢密院各房副承旨、主事、令史以下官员,从今以后不得与朝廷官员私下往来。」这是听从了谏官钱明逸的请求。

皇佑二年五月八日,诏:「中书堂后官自今毋得佩鱼,若士人选授至提点五房者许之。」

十二月十一日,中书门下言:「诸房人吏稽违案(谍)[牒]者,自来量行罚典,终未革心。欲籍其(民)[名]氏,以轻重为差。其罚数及情重,取旨行(点)[遣]。」从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四日,诏言:「今中书堂后官迁至提点五房公事,不论有无出身有无:原作「无有」,据文意改。,听佩鱼。」旧制:自选人入为堂后官,转至五房提点,始得佩鱼。五房提点吕惟和非选人入,(提)[援]司天监五官正例求佩鱼,特许之。

嘉佑四年十二月,诏沿堂五房院私名人自今以一百二十人为额。

八年十月

十九日,中书门下言:「旧制:堂后官至员外郎依旧供职,至景佑初,令至员外郎与外任。缘堂后官未作提点,皆不愿出,遂以所当转官为子孙求恩泽,至今为例。今欲转至员外郎者令依旧供职,更不许求恩泽。所有五房提点例虽次补,亦合择材。今后如任内职事修举,年满日即依旧推恩任用;如弛慢不职,即不候年满,止与堂除知州出外。」从之。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书门下条例所删定堂吏保引、〔补〕试、赏罚条约,堂后官一经南郊,主事两经南郊,录(书)[事]、主书、守当官三经南郊,各许保引(第)[弟]侄或有服外亲一人充制敕院私名,仍不许换充沿堂五院。其守阙守当官每阙十人以上,迁差臣僚引试本房公事三件。中选者于元房祗应。主事以下遇迁补,各不出本房。自前补免守阙之人,虽年小未参,今来除及二十岁者,许依旧祗应。余别作一项,依名次上簿,候年及十六岁,别具引状投名。堂后官以下不得将添到(科)[料]钱及诸般酬奖陈乞改换骨肉额外守阙以上名目。主事以上除依条保引私名外,不得援例保引骨肉充额外守阙以上名目。逐房检正厅置功过簿一扇,手分点检得差错公事,候改正上簿。三次升一名。手分稽迟差错,事理轻者且与上簿罚直,三犯降一名,守当官降两名。两降及事重取旨。手分有功过者,将上簿次数及事轻重比类,对行除折。堂后官以下有劳绩,并随轻重酬奖。正名主书监(即)[印]及一年,与守阙录事请受。守当官使印一年,(侯)[候]入生事房,许指射优便房分一次。凡转补录事以上,并不依名次选择。(绿)[录]事三人以下结一保,内有犯枉法赃及出诈伪文字者,当同罪。提点五房公事如上名堂后官不堪补转,即于已次堂后官选充。遇南郊许奏子孙恩泽一次,与太庙斋郎。满三年出职,与堂除知州军差遣。如特旨再任,并与支赐出职后许乞儿孙家便差遣一次。

译皇佑二年五月八日,诏令:"中书堂后官从今以后不得佩带鱼袋,如果是通过科举选拔的士人担任到提点五房,才允许佩带。"

十二月十一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各房吏人拖延违误公文,历来只是酌情予以处罚,终究没能使他们改过自新。请将他们的姓名登记造册,按情节轻重加以区分。惩罚的具体分量以及情节严重的,请求皇上裁决处理。"皇帝准奏。

至和元年十一月四日,下诏说:"如今中书堂后官升迁到提点五房公事,不论是否有出身,都准许佩带鱼袋。"("有无出身",原作"无有",据文意改。)按旧制:从选人身份进入担任堂后官,转任升至五房提点,才能佩带鱼袋。五房提点吕惟和不是以选人身份入职的,援引司天监五官正的先例请求佩带鱼袋,皇帝特许了他。

嘉佑四年十二月,下诏规定沿堂五房院的私名人从今以后以一百二十人为定额。

八年十月

十九日,中书门下上奏说:"旧制:堂后官升至员外郎仍照旧在职任事,到景佑初年,改为升至员外郎便外放任职。因为堂后官还未升到提点,都不愿意外放,于是就把本该转官的资格拿来为子孙求取恩荫,一直沿用至今成了惯例。如今拟规定升至员外郎的仍照旧在职任事,不再允许求取恩荫。所有五房提点的名额虽是依次补授,也应当选择有才干的人。今后如果任职期间职事办理得好,任期满时便依旧例给予恩赏任用;如果办事松懈失职,就不必等到任满,只授予知州一职外放。"皇帝准奏。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书门下条例所删定了堂吏保引、〔补〕试、赏罚的条约:堂后官经历过一次南郊祭祀,主事经历过两次南郊祭祀,录事、主书、守当官经历过三次南郊祭祀,各自允许保荐引荐弟侄或有服外亲一人充任制敕院私名,但不许改任沿堂五院。守阙守当官每当空缺达十人以上,便挑选差遣臣僚考试本房公事三件。考中的人在原来的房分供职。主事以下遇到迁补时,各自不得调出本房。以前保荐免试守阙之人,虽然年纪小尚未参谒,如今凡满二十岁的,允许照旧供职。其余的另立一项,按名次登记入册,等年满十六岁,另外备文保状呈报投名。堂后官以下不得将增加的料钱以及各种酬奖,用来陈请改换骨肉亲属额外充任守阙以上名目。主事以上除依照条例保荐引荐私名外,不得援引先例保荐引荐骨肉亲属充任额外守阙以上名目。各房检正厅设置功过簿一册,手分核查发现有差错的公事,等改正后登记入册。三次记功便升一名。手分若有拖延差错,情节轻的姑且登记罚款,三次犯错降一名,守当官降两名。两次降职以及情节严重的,请示皇上裁决。手分若有功有过,将登记的次数及事情轻重相类比,两相折抵。堂后官以下有功劳的,都按轻重给予酬奖。正名主书监印满一年,给予守阙录事的俸禄待遇。守当官掌管印信一年,等进入生事房后,允许指定挑选好差事一次。凡是转任补授录事以上的,一律不按名次先后选择。录事三人以下结为一保,内中若有人犯枉法受赃或出具诈伪文书的,一同治罪。提点五房公事如果由上述名列前茅的堂后官不能胜任转补,就从下一个堂后官中选任充补。遇上南郊祭祀,允许奏请子孙一次恩荫,授予太庙斋郎。任满三年出职,给予知州军的堂除差遣。如果特旨留任,一并给予支赐;出职之后允许为子孙请求一次方便

虽年未满,弛慢不职者,送审官院,与合入差遣。自主事以下除堂后官及一年,与转京官。选人补充者,即转合入京官后,依年限磨勘。转京官后及五年,愿出职,与通判差遣。十年以上转官,与知州军,仍并堂除。主事五年及录事、主书、守当官遇郊礼,并许三人乞出外官。堂后官以下不得力者,堂后官以本官送审官院,与合入差遣;主事以下自陈者,头名内殿崇班,正名东头供奉官,守阙西头供奉官;录事头名左侍禁,次名并守阙并右侍禁;主书、守阙主书并右班殿直;守当官奉职,守阙守当官下班殿侍。三班差使初出职人许指射优便差遣,即因体量不得力者,并降一资出职。因过犯除外官者,不得再叙中书职名。堂后官以下犯事至勒停以上合该叙用者,除已有正官者依正官叙法,未有正官堂后官比供奉官,主事

比侍禁,录事比令录,主事守当(之)官比判司、簿尉,守阙比尚书省令史。凡身亡,支赐堂后官五十千,主事三十千,录事、主书、守当官二十千。仍乞一名已试中人量添请受,或引私名一人。堂后官父母死若葬事,赐钱五十千。乞假出外,许带所破人马。其旧条更不行用。诏并施行。于是中书守当官时忱等坐陈新定条不当,乞出外官。忱▯为(守)[首],勒停,(除)[余]第降资。先是,王安石白上:「吏人旧有升名转资之法,可以劝能抑不能。今有劳,止增俸,则不能者莫肯自强,能者亦无以劝而怠无以:原作「以无」,据文意改正。。」上曰:「近密院亦罢此法,乃止为无故陈乞者多,诚是不当罢。有陈乞,但不许可也。」故命立是法。往时守当官有阙,尝差近臣考试。其后遂罢,而止以恩赏陈乞保引,以故滥进者益众。又旧虽有试法,而但取笔札、人才。及是更法,乃试以公事,而主事以上皆取能而不以次补,于是吏莫不竞劝而知习法令矣。

是月,看详编修条例所又言条例:原作「例条」,今改正。:「堂后官每经南郊许保引有服内外亲属一人(统)[充]制敕院私名堂后官:原作「后堂官」,今改正。,其主事两经,录事、主书及正名守当官三经,亦许保引一人,并须寔年十六岁以上,不曾在别处守职,行止无踰滥,不曾犯刑责人。仍召命官或近上职掌二人委保,各随状领赴都检正厅,集检正官呈验人才书札,堪任习学公事,即佥书保状,引诣聚厅处公参讫,批状送房收系。仍下中书省给帖。补充私名,便送所乞房分,祗应书写及习学行遣,每日依例亲书印历。候到院二周年以上,遇有阙,即许就试。若未愿就试者,亦听。如三试不中,勾落姓名。如别以南郊合保人数再保入院者,亦听,即不得将入院年深及累经呈试别乞优试,或直乞守阙等恩泽。

译照顾的差遣。即使任期未满,办事松懈失职的,送交审官院,给予应得的差遣。从主事以下算起,担任堂后官满一年的,转为京官。以选人身份补充担任的,转为应得的京官后,依年限磨勘升迁。转为京官后满五年,愿意出职的,给予通判差遣。十年以上转官的,给予知州军,一律由堂除授任。主事任满五年以及录事、主书、守当官遇到郊祀典礼的,一并允许三人请求外调地方官。堂后官以下办事不称职的,堂后官以本官身份送交审官院,给予应得的差遣;主事以下自请陈情的,第一名授内殿崇班,正名授东头供奉官,守阙授西头供奉官;录事第一名授左侍禁,其次的一并授守阙及右侍禁;主书、守阙主书一并授右班殿直;守当官授奉职,守阙守当官授下班殿侍。三班中初次出职之人允许指定挑选好差遣,若是经考核发现不称职的,一并降一资出职。因过失犯错而被外放为地方官的,不得再叙用中书职名。堂后官以下犯事被勒停以上、应当予以叙用的,凡已有正官身份的依正官之法叙用,未有正官的:堂后官比照供奉官,主事比照侍禁,录事比照令录,主事、守当官比照判司、簿尉,守阙比照尚书省令史。凡是身故的,赐给堂后官五十千钱,主事三十千钱,录事、主书、守当官二十千钱。仍允许请求一名已考试合格的人酌情增加俸禄,或者引荐一名私名。堂后官父母去世若需办理丧葬事宜的,赐钱五十千。请假外出的,允许携带所需用的人马。旧有条例一律不再施行。"皇帝下诏一并照此施行。

于是中书守当官时忱等人因为议论新定条例不妥当,请求外放为地方官。时忱被定为为首之人,遭勒停处分,其余人也都降低资序。此前,王安石曾禀告皇上说:"吏人过去有升名转资的办法,可以借此鼓励能干的人、抑制不能干的人。如今有功劳只是增加俸禄,那么不能干的人便不肯自我奋发,能干的人也没有什么可以用来激励,而懒惰的人也没有什么可以用来惩戒。"皇上说:"近来枢密院也废除了这个办法,那是因为无故陈情请求的人太多,确实不应当废除。有人陈情请求,只是不予批准就是了。"所以下令订立这个法令。以往守当官出现空缺,曾经派近臣加以考试。后来这个做法就废止了,只凭恩赏来陈情保荐引荐,因此滥竽充数、晋升的人越来越多。而且过去虽然有考试之法,但只考察笔迹文才、人品才能。到这次修改法令,才改用公事来考试,而且主事以上都是选取能干的人而不按资历次序补授,于是吏人没有不争相勉励而认真学习法令的了。

同月,看详编修条例所又上奏条例(原作"例条",今改正)说:"堂后官每经历一次南郊祭祀,允许保荐引荐有服内外亲属一人充任制敕院私名堂后官(原作"后堂官",今改正),主事经历两次,录事、主书以及正名守当官经历三次,也允许保荐引荐一人,但都必须实际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未曾在别处任职,品行没有过失,未曾犯过刑责的人。还需召请命官或职级较高者二人共同作保,各自随状呈送到都检正厅,集合检正官验看其人才书法,看是否堪任学习公事,随即签署保状,引领到聚厅处进行公参完毕,批复文状送交本房登记备案。仍需下达中书省发给文帖。补充为私名的,即送到所请求的房分,供职书写并学习办理公文,每日依照惯例亲自书写印历登记。等到院两年以上,遇有空缺,才允许参加考试。如果不愿参加考试的,也听凭其便。如

以上如保引年未及格人,许以寔年投状,且与上簿,仍先给文帖,候年及格,即别具保状呈验。公参讫,令入院习学。其习学人并与破食。」从之。

八年七月十二日,以中书堂后官兼提点五房。

九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中书主事已下三年一次与试刑法官同试刑法,第一等升一资,第二等升四名,第三等升两名。内无名可升,候有正官,比附减年磨勘。余并比附试刑法官条例施行。」从之。

十一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勘会诸房文字自(主)[生]事房承受,分配诸房行遣以至进发,皆有日限条约。自今欲令(主)[生]事房依限分配文字与诸房手分。内有推托,画时经(主)[生]事房定夺。依前不伏,亦限当日内赴提点五房公事再定。如不移前定移:疑当作「依」。,上过犯簿,欠数多者当行降名。其(主)[生]事房分配不当,亦行上簿。」从之。

沿堂五院行首一人五院:原作「院五」,据文意改正。,副行首二人,通引官十一人,堂门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承旨官五人,驱使官二十人,并如旧例。淳化二年,改承旨官为发敕官,亲王、枢密使并相给驱使官二人,节度使兼相给一人。中书引从旧只抽

金吾从人,干德三年平西川,得伪枢密院大程官二十人,以给中书,因仍其名。开宝三年八月,以语音难晓,命于宣徽院对易二十人赴中书。太平兴国六年,置副将虞候各一人。淳化二年四月,增额至四十人。至道元年,增副都头一人。大中祥(苻)[符]二年,又增正都头一人。

元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言:「刑房奏断公案,分在京、京东、京西、陕西、河北五房,逐房用例轻重不一。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诸房,选用录事以下四人,专检详断例。」从之。

七月十三日,诏:「中书四方诏狱及根治事皆逾年淹系,未能结正。宜令诸房具出据轻重缓急,随事立限,约以稽违刑名,逐房置簿勾考,违者具姓名取旨。」

八月七日,诏诸修敕式局看详合厘正朝廷与有司相照立法事,委检正中书户部▯毕仲衍▯编修。

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主簿(管)[官]勾当。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下)[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从之。

三年正月八日,诏:「池州司法参军、监中书制敕库孙谔坐失察吏人,漏落进呈条贯,与外任合入差遣。自今制敕库监官依旧堂后官兼,勿差外官。」

十月二十二日,诏自今中书堂后官并带赐绯鱼袋,余依旧制。

十一月八日,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言:「中书吏王冕、马永锡▯不当扶宰臣▯王珪▯升▯慈圣光献太后▯神御殿阶。

译果三次考试都未通过,则勾销其姓名。如果另外以南郊祭祀应保荐的人数重新保荐进院的,也听凭其便,但不得因为其入院年份已久及多次参加考试而另外请求优先考试,或者直接请求守阙等恩泽。以上如果被保荐的人年龄未达标准,允许以实际年龄申报,暂且登记入册,仍先发给文帖,等年龄达到标准,再另备保状呈验。公参完毕,让其入院学习。学习之人一并给予饮食供应。"皇帝准奏。

八年七月十二日,以中书堂后官兼任提点五房。

九年正月十七日,中书门下上奏说:"中书主事以下每三年一次与试刑法官一同考试刑法,考取第一等的升一资,第二等的升四名,第三等的升两名。若内部没有名额可升,等有正官出缺时,比照减年磨勘。其余一并比照试刑法官条例施行。"皇帝准奏。

十一月六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勘查各房文书从生事房(原作"主事房")承接接受,分配到各房办理直至进呈发出,都有日限规定。从今以后,请令生事房依照期限将文书分配给各房手分。若有推诿,当即由生事房裁定。若依旧不服,也限当日内报送提点五房公事重新裁定。如果不依照裁定("移"疑当作"依"),便记入过失簿,欠数多的应当降低名次。若是生事房分配不当,也一并记入过失簿。"皇帝准奏。

沿堂五院(原作"院五",据文意改正)设行首一人,副行首二人,通引官十一人,堂门官七人,直〔省〕官十一人,承旨官五人,驱使官二十人,一并依照旧例。淳化二年,改承旨官为发敕官,亲王、枢密使一律加给驱使官二人,节度使兼任宰相的加给一人。中书引从原本只是从金吾从人中抽调。干德三年平定西川,得到伪蜀枢密院大程官二十人,用来配给中书,因而沿用了这个名称。开宝三年八月,因为语音难以听懂,命令在宣徽院对换二十人前往中书。太平兴国六年,设置副将、虞候各一人。淳化二年四月,增加名额到四十人。至道元年,增设副都头一人。大中祥符二年,又增设正都头一人。

元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上奏说:"刑房处理奏断的公案,分为在京、京东、京西、陕西、河北五房,各房所用的判例轻重不一。请求把在京刑房的文字分配入各房,选用录事以下四人,专门负责检查核实判例细节。"皇帝准奏。

七月十三日,下诏说:"中书处理的四方诏狱以及追查根治的案件都拖延超过一年悬而未决,未能结案。应当责令各房拟出案卷,按轻重缓急,各自设立期限,约定延误的处罚办法,各房设置簿册加以核查,违反的记下姓名请示裁决。"

八月七日,下诏令各修敕式局详查核对应当厘正的朝廷与有司相互对照制定的法令事宜,委派检正中书户部毕仲衍负责编修。

十二日,中书上奏说:"凡是奉朝旨设置的追查究治案件,请求委派审刑院、刑部主簿负责经办。凡有特旨规定期限的,若超过一季仍未奏报,下达所属部门催促。若无故拖延、或者行文迟缓而所属部门未予催办的,一并弹劾上奏,责令刑房每季终了进行核查。"皇帝准奏。

三年正月八日,下诏说:"池州司法参军、监中书制敕库孙谔因失察吏人、漏泄了进呈的条贯,给予外放应得的差遣。从今以后制敕库监官依旧由堂后官兼任,不再委派外任官员。"

十月二十二日,下诏从今以后中书堂后官一律带赐绯鱼袋,其余依照旧制。

十一月八日,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上奏说:"中书吏王冕、马永锡不应当扶

」诏王冕、马永锡各罚铜八斤。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吏止分隶三省,毋拨入六曹。如有剩数,并额外存留。转补、请受及诸恩例并如故。」

二十七日,中书言:「录事孟述古编排诸房文字,得▯英宗▯藩邸转官文字六件。」诏送天章阁。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外取堂后官供职及五期,乃听出职。」

六年二月二日,诏:「三省吏书功过,委给事中、中书舍人、尚书左右司依旧比较。」

十月七日,诏:「中书舍人蔡卞领吏、兵(部)[房],蔡京▯领户、刑房,王震领礼、工房。如有妨碍文字,送别房行之。」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门下、中书外省立三省、枢密院吏不通转额法。

五月二十七日,赐绫锦院营御厨营地,修三省六房院。初,三省吏自言:「枢密院昨置五房院,主事以下集居,公私以为便。三省总中外之事,理宜谨密。乞于旧城内(制)[置]官舍,以备缓急付受行遣。」诏置三省六房院,令吏集居。至是以营地赐之,后不果置。

七月二十七日,诏:「三省吏行遣断绝差赐银〔绢〕,着为令。」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门下中书后省言:「诏详定三省吏禄并增给,请厘为一法。今来所定并旧劳绩,已得添料钱,自随身分并时服官马合依旧外,其应外取拨到并额内人,并从今来新定则例,其兼领因事别给并旧来请受并罢。即应权若领两房职名同,唯许从一多给。」从之。

九月十八日,诏中书

省增置录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六日,诏:「三省元丰八年九月十八日后来增置职级,逐省从上各留录事、都事两(二)[人],后永为定例,更不得增置。其以次合递迁之人依旧外,余并罢。」

四月二十二日,三省言:「三省录事以下以劳应添料钱者,累至十贯止。」从之。

十月十三日,试给事中胡宗愈等言:「准尚书省札子,右司谏▯王岩叟▯言:『三省胥吏岁累优秩,日给肉食,月享厚禄,寒暑有服,出入乘官马,使令得营卒,郊礼沾赐赉,又许引有服亲为吏,如士大夫任子无以异,而曾不限年,得禄尤早。其供职事,则月一之间或仅逾两旬,一日之间常不满半日。点检诸司文字差错,乃是职分当然,何至字字论功,日日计赏,或升名次,或(检)[减]磨勘,或添料钱,或支银绢或去:原作「去或」,据上下文意改。。又每遇朝廷举动事,曾行一纸文书,则复妄叙劳能,别希恩泽。望抑侥幸以除蠹,绝姑息以戢奸,弃近例,禁换法,复讲治平以前条格。』诏令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司郎官裁定以闻。臣等按治平以前诸房(缘)[录]事陈乞件数不多,近年酬奖,乃有岁转官者。

译持宰臣王珪登上慈圣光献太后神御殿的台阶。"皇帝下诏对王冕、马永锡各罚铜八斤。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诏说:"中书、枢密院的吏人只分隶属于三省,不得拨入六曹。如有多余的名额,一并作为额外存留。转补、俸禄以及各种恩例一律照旧。"

二十七日,中书上奏说:"录事孟述古在整理各房文书时,找到了英宗在藩邸时的转官文书六件。"皇帝下诏送交天章阁。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诏说:"从今以后从外面调用堂后官供职满五个任期的,才准许出职。"

六年二月二日,下诏说:"三省吏人考核功过,委托给事中、中书舍人、尚书左右司依旧例进行比较核查。"

十月七日,下诏说:"中书舍人蔡卞领吏、兵房,蔡京领户、刑房,王震领礼、工房。如有与本职妨碍的文书,送交别的房分办理。"

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诏门下、中书外省订立三省、枢密院吏人不适用转额之法。

五月二十七日,赐给绫锦院营御厨的营地,用来修建三省六房院。当初,三省吏人自行上言说:"枢密院昨日设置了五房院,主事以下集中居住,公私都认为方便。三省总管中外各项事务,道理上更应当谨慎周密。请求在旧城内设置官舍,以备紧急时收发办理文书之用。"皇帝下诏设置三省六房院,命令吏人集中居住。到这时把营地赐给他们,后来却没有真正设置成。

七月二十七日,下诏说:"三省吏人办理公文若断绝,须差赐银绢,作为定例。"

八年八月二十四日,门下中书后省上奏说:"诏令详细订定三省吏人的俸禄并加以增给,请求归并为一项法令。如今所订定的,一并连同原有的功劳,已经增加过料钱的,自随身分例及按时供给的服装、官马仍照旧不变外,其余从外面调拨过来的以及额内之人,一律依照如今新订定的标准,兼领他职因事另外支给的以及旧来的俸给一并废止。若是有权且兼领两个房分职名相同的,只允许从中选择俸给较多的一项支给。"皇帝准奏。

九月十八日,下诏中书省增设录事二人。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六日,下诏说:"三省从元丰八年九月十八日以后增设的职级,各省从上依次各保留录事、都事各两人("二"原作"人"),此后永远作为定例,不得再增设。其余依次递补之人依旧不变外,其余的一并废止。"

四月二十二日,三省上奏说:"三省录事以下因功劳应增加料钱的,累计增至十贯为止。"皇帝准奏。

十月十三日,试给事中胡宗愈等人上奏说:"遵照尚书省札子,右司谏王岩叟说:'三省的胥吏,历年来积累优厚的俸秩,每日供给肉食,每月享受丰厚的俸禄,寒暑各有衣服供给,出入乘坐官马,使唤有营卒供役,郊祀典礼沾受赏赐,又允许引荐有服亲属担任吏职,如同士大夫的任子恩荫没有什么不同,而且竟然不限定年龄,得到俸禄尤其早。至于他们供职办事的情况,一月之间有的仅仅超过二十天,一日之内常常不满半日。核查各司文书的差错,本来是职分内应尽之事,何至于每字都要论功,每日都要计赏,或者提升名次,或者减少磨勘年限,或者增加料钱,或者支给银绢。又每逢朝廷有大的举动,若经手过一纸文书,就又妄自叙述功劳才能,另外希求恩泽。希望能抑制侥幸以除去弊端,杜绝姑息以惩治奸猾,废弃近来的先例,禁止变通换法,恢复治平以前的条例规格。'皇帝下诏命给事中、中书

其它因事陈乞回授等率多如请,比治平前委是过厚。今将治平以前及熙宁后来条例,看详参酌到合行裁定事。」从之。

三年,诏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三省录事、都事并依条陈试选人,或取法官,逐省各一员。其初取人外,仍用合销减员阙取填。」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受圣旨并御批手诏,并画制房分将承受簿点阅名件,职级常行点检,具无漏落状,于次月二十日已前门下省送杂务房,中书省送催驱房,尚书省送知杂房类聚,本月内关送时政记房。如有漏落,本房并职级量事大小,等第理过。」从之。

绍圣二年八月二日,尚书省言:「本省欲自令史至书令内吏选差一名,充点检诸房文字。」从之。

二十二日,诏依元丰年修置三省六房院。

三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

四年,增减三省都事、录事等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

元符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三省守阙守当官出职,依枢密院守阙贴房出职法施行。」

徽宗大观二年九月十三日,三省契勘:「中书省系取旨之地,所管最为机要,日逐所得圣旨御批及本省言遣文字等自来多不置籍言:疑误。,无以拘考。契勘近虽比仿尚书省置簿,祗是抄上尚书省送到文字,殊未详备,今参酌,重别措置下项:一、点检房、催驱房共置诸房受事文字都簿,吏部、户、礼房共一面部:疑误。,兵、刑、工、知杂、制敕房共一面。令诸房次日将承受文简关送,选差守阙四人专管勾抄上限,实时还房计会,诸房每日勾销。仍将圣旨御批取送舍人敕库等及判,候类聚进呈讫收知。退报尚书文字,逐项各别置簿,抄工勾销。已上所置簿,并季易。日结书押

本房舍人,旬押侍郎。仍将未绝文字抄上。其守阙每月依旧支食钱三贯,许兼诸房。一房如抄转簿书勾销不至差错稽滞,(侯)[候]对读守阙有阙,依名次选差填阙。诸房收索文字,合依条限举催。经隔月日,举催不到,即具出呈覆。如诸房失行举催,委催驱房点检。诸房未绝文字,欲令催驱房每月终经舍人于都簿内点检抽摘。点检限一日还房,令催驱房每月终将尚书省送到上中旬未下文字单子别录一本,限五日逐一朱书销凿,却送尚书省照会。内未了者录凿未了因依。诸房发放文字发历,每月令催驱房抽摘点检所发日限,仍于承受官司量行取索承受月日照验。其所取文字,并限一日送还。催驱房旧来职事并依旧。如催驱房职事不举,失行催促检点,及有灭裂违慢,并委点检房具出,呈覆施行。催驱房并就点检房专切驱磨诸房文字,限同点检房点检稽违呈覆。

译舍人、左右司郎官裁定后上奏。臣等查考治平以前各房录事陈请的事项不多,近年来的酬奖,竟有每年都转官的。其他因事陈请回授等大多依照所请求的批准,比起治平以前来确实过于优厚。如今将治平以前以及熙宁以后的条例,详加参酌,拟定应当加以裁定的事项。"皇帝准奏。

三年,下诏省、台、寺、监、诸司的吏人一律减去四分之一。

四年十一月二日,下诏说:"三省录事、都事一律依照条例通过考试选拔选人,或者选取法官,各省各一员。除去最初选取的人以外,仍用应当削减的员额空缺来填补。"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上奏说:"奉领圣旨以及御批手诏,一并画定处理的房分,将其承接接受的情况登记入簿逐一核查,职级情况通常加以核查,出具没有遗漏的证明,于下月二十日以前,门下省送交杂务房,中书省送交催驱房,尚书省送交知杂房加以汇总,本月内一并转送时政记房。如有遗漏,本房以及职级人员根据事情大小,依次论处过失。"皇帝准奏。

绍圣二年八月二日,尚书省上奏说:"本省请求从令史到书令史中的内吏中选差一名,专门负责核查各房文书。"皇帝准奏。

二十二日,下诏依照元丰年间的旧制修建三省六房院。

三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一百人、尚书省一百五十人为定额。

四年,增减三省都事、录事等吏员人数,一律依照元丰七年的定额。

元符元年十月十九日,下诏说:"三省守阙守当官出职,依照枢密院守阙贴房出职的法令施行。"

徽宗大观二年九月十三日,三省查核说:"中书省是掌管取旨的地方,所管理的事务最为机要,每日所收到的圣旨御批以及本省言事文字等,历来大多没有设簿登记,无从查考核实。查核近来虽然比照尚书省设置了簿册,但只是抄录尚书省送来的文字,很不详备,如今加以参酌,重新另外措置下列各项:一、点检房、催驱房共同设置各房受理事务文字的总簿,吏部、户、礼房共用一面,兵、刑、工、知杂、制敕房共用一面。命令各房于次日将承接接受的文件简牍转送,选派守阙四人专门负责登记抄录,限期完成,随即返还本房核对。各房每日核对勾销。仍将圣旨御批送到舍人敕库等处及批复,等到汇总进呈完毕予以收讫知会。退回报送尚书省的文字,各项分别另外设簿,登记抄录勾销。以上所设置的簿册,一并每季更换。每日结算须由本房舍人书押,每旬须由侍郎书押。仍将尚未办结的文字抄录登记。守阙每月照旧支给食钱三贯,允许兼管各房事务。若有一房登记抄录簿册勾销不曾出现差错拖延,等到对读的守阙出现空缺,依名次选派填补。各房收取索要文字,应当依照条例限期举报催促。若超过一个月,举报催促仍未办到的,须具文呈报。如果各房未能依规举报催促,交由催驱房核查。各房尚未办结的文字,请令催驱房每月终由舍人在总簿内逐项核查抽查。核查限一日内送还本房,命令催驱房每月终将尚书省送来的上中旬未下达文字的单据另外抄录一份,限五日内逐一朱笔勾销,再送还尚书省核对。其中未办结的,须记录未办结的原委。各房发放文书的登记簿,每月令催驱房抽查核对所发的期限,仍需向承接部门酌情索取承接月日以核验。所索取的文字,一并限一日内送还。催驱房原有的职事仍依旧不变。如果催驱房职事没有做好,失于催促核查

其催驱房手分添息赏已有立定条贯外,所有诸房非泛月给食钱减半。都簿合用纸数,每月下纸笔库支破。」从之。

政和三年闰四月十九日,诏自今三省吏人出职不得同任一州守倅。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湖南转运副使▯聂(三)[山]▯奏:「三省都录事在元丰法不得过朝请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遇春、秋内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之上。左右司宰属,侍御史弹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选高矣,而都录事位其上焉,无乃未正乎。乞特改正。其寄(录)[禄]官虽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几隆杀有别,而名分正。」诏:「三省都录已转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请大夫班。自今特恩转奉直大夫,令出职。」

二十七日,臣僚言:「三省人吏其间迁补转官、差遣俸给之类非元丰旧制者,其大弊有十:滥员猥多,而置额外官以处之,一也。已碍止法,而或转行,或增俸,二也。未应授官,而特补文阶,三也。恩泽合授有官有服亲,而听授白身,四也。增奉给或别旁,或各历,或请于左藏库,或请于榷货务,首尾不相照验,无以稽考,每月所请数百千,五也。未应赐章服而改章服,未应得封(赐)[赠]而封赠,六也。或预射佳郡,先理资任;或已授大州,却免朝辞,七也。或以一身而兼他房之事,或未试中而超都录之职,八也。或因详驳乞赏,或以使印为劳,其间换授、保引、比换、支赐岁无虚时,九也。尝有旨,三省未入额都录、枢密院未出职副承旨以下不得转寄禄官,各务遵守。元丰官制,委御史台弹奏,犯人勒停,永不收叙。今公然违戾,再有干请,视圣旨为虚文,十也。乞三省、密院人吏非元丰官制所载之法一切罢去,及续降创添俸(录)[禄],别无请给,兼房行遣之类并依元丰法。如或违戾,乞重行窜殛。」诏:「并依元丰官制改正。自今有犯,委台谏弹劾。失觉察,与陈乞人并以违制论。

主司亦如之。」

宣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应等第户见充色役者不得充三省(司)[私]名,已授名人与改正。」

钦宗靖康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三省吏人应用转官恩赏回授有服亲改官旨挥勿行。其已用过改之人悉从厘正,如敢呈乞者,并窜海岛。」

高宗建(文)[炎]元年六月十八日,诏:「三省人吏转官,依祖宗法,止朝(清)[请]大夫以上者寄资,候出官收使。其有恩例未该收使者,许回授。枢密院人吏依此施行。」

七月二十四日,诏:「应三省人吏出职,合任知州者并先任通判一次,与理知州资序。」

二年九月一日,诏:「靖康以后三省不应发出职人吏,并于正额名目上许收使所得转一资旨挥出职,余额外资级每一资与作转一官并使,仍令吏部改正。

译,以及出现玩忽拖延违规的,一并由点检房查明,呈报处理。催驱房一并就点检房专门负责核查各房文字,限期与点检房核查呈报相同。催驱房手分增加的津贴赏赐已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外,各房非例行的每月给食钱一律减半。总簿所用的纸张数量,每月由纸笔库支给。"皇帝准奏。

政和三年闰四月十九日,下诏从今以后三省吏人出职不得同时担任一州的知州、通判。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任湖南转运副使聂山上奏说:"三省的都录事按元丰法规不得超过朝请大夫,近年来却有用特恩升至中奉大夫的。每逢春秋内宴,其座位竟排在左、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之上。左右司是宰相的属官,侍御史弹劾治理不法之事,左右史每日侍奉皇帝左右,他们的选任标准都很高,可是都录事的位次却排在他们之上,恐怕不太恰当吧。请求特别加以改正。他们的寄禄官虽然高,也应当排在左、右司之下,这样才能有隆重与降杀之别,而名分才算端正。"皇帝下诏:"三省都录事已转任奉直大夫以上的,依照朝请大夫的班次排列。从今以后特恩转任奉直大夫的,令其出职。"

二十七日,臣僚上奏说:"三省人吏之中,迁补转官、差遣俸给之类不属于元丰旧制的,弊端很大,共有十项:滥竽充数的人员猥杂繁多,而设置额外的官职来安置他们,这是第一。已经触犯了止法的限制,却仍然给予转任或增俸,这是第二。尚未应当授予官职,却特别补授文阶,这是第三。恩泽本应授予有官职、有服亲的人,却听任授予平民百姓,这是第四。增加供奉俸给的,有的另外旁支支付,有的分开单独登记,有的向左藏库支取,有的向榷货务支取,首尾互不核对,无从稽查核实,每月所支取的数额多达数百千钱,这是第五。尚未应当赐给章服却改赐章服,尚未应当获得封赠却给予封赠,这是第六。有的预先谋取好的郡地,先按照资历任职处理;有的已经被授予大州,却又免除朝廷辞行的礼节,这是第七。有的以一人之身兼任其他房的事务,有的尚未考试合格便越级担任都录事之职,这是第八。有的因为审核驳正而请求赏赐,有的以使用印信为功劳,这中间换授、保荐引荐、比照换授、支给赏赐几乎没有间断的时候,这是第九。曾经有过旨意,规定三省未入额的都录事、枢密院未出职的副承旨以下不得转任寄禄官,本应各自遵守。元丰官制,委托御史台弹劾上奏,犯规之人予以勒停,永不叙用。如今却公然违背,仍有人再三请求,将圣旨视同一纸空文,这是第十。请求把三省、密院人吏中不属于元丰官制所规定的法令一律废除,以及后来续降新增的俸禄,不得再另外支给,兼管房分处理事务之类,一并依照元丰法令执行。如有违反,请求严加惩处流放。"皇帝下诏:"一律依照元丰官制加以改正。从今以后如有违犯,交由台谏弹劾。若失于觉察,将陈请之人与经办的主管官一并以违制论处。"

宣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下诏说:"凡是按等第充当色役的户主不得充任三省私名,已经授予名额的人予以改正。"

钦宗靖康元年十月二十二日,下诏说:"三省吏人凡是运用转官恩赏回授给有服亲属而改官的旨令,一律不予施行。已经用过改官的人,一律予以厘正撤销,如敢再来陈请的,一并流放海岛。"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八日,下诏说:"三省人吏转官,依照祖宗成法,只有朝请大夫以上的才可以寄资,等到出任官职时才准予收用叙用。若恩例尚未达到收用叙用标准的,

建炎以后准此。」先是,臣僚言:「三省吏人自崇、观以来,朋附怀奸,溢额补阙,至有法当出职,积年不去。逮建炎之初,乃阴求自便,悉补外官。欲乞断自靖康二年正月以后,令吏部具三省出职不应去人数特赐旨挥。」后吏部具到不应格出职人▯邢尧臣等,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省额外人入仕及十二年,许减残年出职,枢密院同。及五年以上者,比拟减残年人对展磨勘,以十二年为限。额外出职人每资与展一官,依建康二年九月一日指挥施行。」后左、右司具到资级:守阙守当官合出职进武副尉,额外守当官承信郎、额外书令史承节郎、额外令史保义郎、额外主事成忠郎、额外都录事忠翊郎,并依每资与转一官旨挥施行。」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旨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省。其中书省正额录事、主事、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二人,门下省正额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两省正额守阙各一百人。左、右司拟定正额,欲依(租)[祖]额,以八十九人为额。守阙欲权存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门下省四分。」从之。绍兴元年四月三日,旨挥重别裁定,止将上件人数分房掌事,即无减损。今措置下项:一、正额录事十二人:头名二人充点检,选差点检文字二人,吏房左选兼班簿房一人,吏房右选一人,户房一人,礼房一人,兵房一人,刑上房兼制敕库一人,刑下房兼制敕库一人,工房兼章奏房一人。一、正额主事七人:吏房左选兼班簿房一人,右选兼知杂房一人,户房一人,吏房一人,兵房兼工房、章奏房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一、正额令史十六人,书令史二十二人:以上二名充监印,吏房左选兼班簿房差工五人,右选兼知杂房差工四名,户房四人,礼房三人,兵房四人,刑上房四人,刑下房四人,工房兼催班房三人,章奏房二人,催驱房一人,班簿房一人,知杂房一人。一、正额守当官三十二人、开拆房兼书令(吏)[史]二人,使印二人,章奏房五人,主管簿书二十

三人,吏房左选二人,右选二人,户房二人,礼房二人,兵房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上房二人,知杂房二人,班簿房二人,催驱房三人。」

三十日,尚书省言:「尚书省都事已下,祖宗以来自有定额,分掌职官,上下相维,几察关报,皆有着令。昨自(正)[政]和后来,权名增额,保引泛滥,职事不举,成法隳废,因循积习久矣。措置今遵用祖宗定立旧额,除已冗滥已:疑误。,随宜措置。」从之。其措置下项:祖宗旧额都事七人,头名充点检诸房文字,余六名分呈六房文字。

译允许回授他人。枢密院人吏也依照此例施行。"

七月二十四日,下诏说:"凡三省人吏出职,应当担任知州的,一并先担任一次通判,然后再按知州资序叙用。"

二年九月一日,下诏说:"靖康以后三省不应当出职的吏人,一律在正额名目上,允许按其所应得的转一资旨令出职,其余额外资级每一资便作转一官并加以使用,仍命令吏部予以改正。建炎以后照此办理。"此前,有臣僚上奏说:"三省吏人自崇宁、大观以来,朋比勾结、心怀私奸,超额补授空缺,以至于有依法应当出职的人,多年不肯离去。等到建炎初年,便暗中谋求自身方便,全都补授为地方官。请求从靖康二年正月以后算起,命令吏部查明三省不应出职的人数,特别颁降旨令处理。"后来吏部查明不合格却已出职的人共有邢尧臣等,所以才有这道诏令。

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下诏说:"三省额外之人入仕已满十二年的,允许减去所余年限出职,枢密院同此办理。以及满五年以上的,比照减去所余年限之人对等展延磨勘期,以十二年为限。额外出职之人每一资与展延一官,依照建炎二年九月一日的指挥施行。"后来左、右司查明具体资级:守阙守当官应出职为进武副尉,额外守当官为承信郎、额外书令史为承节郎、额外令史为保义郎、额外主事为成忠郎、额外都录事为忠翊郎,一律依照每一资转一官的旨令施行。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已经颁降旨令,中书门下省合并为一省。原中书省正额录事、主事、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二人,门下省正额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两省正额守阙各一百人。左、右司拟定正额,请求依照祖宗旧额,以八十九人为定额。守阙则权宜保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占六分,门下省占四分。"皇帝准奏。绍兴元年四月三日,旨令重新加以裁定,只将上述人数分房掌管事务,即没有减损。如今措置办法如下:一、正额录事十二人:头两名充任点检,另选差点检文字二人,吏房左选兼班簿房一人,吏房右选一人,户房一人,礼房一人,兵房一人,刑上房兼制敕库一人,刑下房兼制敕库一人,工房兼章奏房一人。一、正额主事七人:吏房左选兼班簿房一人,右选兼知杂房一人,户房一人,吏房一人,兵房兼工房、章奏房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一、正额令史十六人,书令史二十二人:以上两名充任监印,吏房左选兼班簿房差五人,右选兼知杂房差四人,户房四人,礼房三人,兵房四人,刑上房四人,刑下房四人,工房兼催班房三人,章奏房二人,催驱房一人,班簿房一人,知杂房一人。一、正额守当官三十二人:开拆房兼书令史二人,掌管印信二人,章奏房五人,主管簿书二十三人,吏房左选二人,右选二人,户房二人,礼房二人,兵房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上房二人,知杂房二人,班簿房二人,催驱房三人。

三十日,尚书省上奏说:"尚书省都事以下,祖宗以来自有定额,各自分掌职务,上下相互维系,几乎审查通报各方,都有明确的规章。自从政和以后,权设名目增设额员,保荐引荐泛滥无度,职事无法妥善处理,成法逐渐荒废,如此因循积习已经很久了。如今措置,遵用祖宗所订立的旧额,除去已经冗滥的部分,酌情加以措置。"皇帝准奏。措置办法如下:祖宗旧额都事七人,

主事六人,分押六房文字。令史十四人,第一、第二名监印,第三名开拆房点检,以下充诸房行遣人。书令史三十一人,并充诸房行遣,系两经试中人。守当官十六人,主管簿书,通差行遣文字,系一经试中人。今行在见管人数,守阙守当官一百五十人,充抄写。左、右司拟定正额人,欲依祖宗旧额,以七十四人为额。其守阙权留一百五十人,自试中守当官至都事正额共七十四人。今用正额均定下项:头名都事一名,充点检诸房文字。吏、户、礼、兵、刑、工房都事各一名,主事各一名,点检文字三人,于试中令史已上人内选差。监印房二人,开拆房点检一人,催驱左省房三人。诸房行遣人:吏房左选六人,吏房右选五人。依左、右司贴定,添一名作六人。奏抄吏房三人,户上房六人,户下房六人,礼房五人,兵房五人,刑上房四人,刑下房四人,工房四人,案抄刑房三人,知杂房二人。已上计七十四人。开拆房发放文书六人,旧系合差额内守阙。内降房四人,今差额内守阙。诸房守阙旧额一百五十人,均充诸房抄写。左、右司拟定点检三人,欲差二人,余一名差充吏房行遣文字。诸房人额内有交替及渡江未到并见阙未曾收试名阙,许于见权人内,从提点点检司本房职级公共选有行止、谙知行遣次第人,时暂存留差权,候正人到及试到人日罢。如涉不公,许人论诉,仍不得越两等。诸房裁减立定人额,除令系见阙一名方许差一名填阙,即不得登带泛滥,增添人数。仍据今来额,令户部籍定,批勘请给如数外,妄冒批勘,从本部觉察,计赃加二等科罪。仍许诸色人告,赏钱三百贯。下项房分,并系事简,今随宜(并)[并]罢,更不差人。写敕房并入吏房,发递房并入开拆房,班簿房罢,封桩户房并入户房,御史刑房并入刑房,催驱六(丰)[曹]房并入六房。制敕库房系外取法司三人,依旧。案抄刑房系断天下狱案,旧系取试中刑法文臣充都事,欲依旧法。诸房权手分除今来立定人额外,余并罢权。若愿出职者,依已降旨挥出职。诸房遇有正阙,除案钞刑房都事外取法官外,余阙于本省守阙守当官内依旧法拣试收补。祖宗旧法,保引亲属须两经试中书令史、令(人)[史]三遇大礼,主事两

译头名充任点检各房文字,其余六名分别呈报六房文字。主事六人,分别负责押理六房文字。令史十四人,第一、第二名监印,第三名负责开拆房点检,以下的充任各房办事人员。书令史三十一人,一并充任各房办事,须是经过两次考试合格的人。守当官十六人,主管簿书,通职办理文字,须是经过一次考试合格的人。如今行在朝廷所管人数,守阙守当官一百五十人,充任抄写。左、右司拟定正额人数,请求依照祖宗旧额,以七十四人为定额。守阙则权且保留一百五十人,从试中守当官到都事正额共计七十四人。如今用正额均定如下:头名都事一名,充任点检各房文字。吏、户、礼、兵、刑、工房都事各一名,主事各一名,点检文字三人,从考试合格的令史以上人员中选派。监印房二人,开拆房点检一人,催驱左省房三人。各房办事人员:吏房左选六人,吏房右选五人。依照左、右司的补定,添加一名共作六人。奏抄吏房三人,户上房六人,户下房六人,礼房五人,兵房五人,刑上房四人,刑下房四人,工房四人,案抄刑房三人,知杂房二人。以上共计七十四人。开拆房发放文书六人,原来是从合差额内的守阙中选任,如今从额内守阙中选派。内降房四人,如今从额内守阙中选派。各房守阙旧额一百五十人,均充任各房抄写。左、右司拟定点检三人,请求委差二人,其余一名差充吏房办事文字。各房人员额内有交替以及渡江尚未到任的以及现有空缺未曾登记考试名额的,允许在现在权且代理的人员中,从提点点检司本房职级人员中共同挑选品行端正、熟悉办事程序的人,暂时予以存留权任,等正式人员到任以及考试合格之人到位后再撤除。如果涉及不公的,允许有人举报申诉,但也不得逾越两等的限度。各房裁减订立的人员定额,除了令系目前空缺一名才准许差补一名以填补空缺外,不得纵容登记过多,增添人数。仍依照如今的定额,命令户部登记造册,按数批复请给,若在此之外,妄自批复冒领,由户部觉察查处,按所贪赃钱数加二等定罪。仍允许各类人员举报,给赏钱三百贯。以下所列房分,都属事务简单,如今酌情予以裁并,不再差派人员:写敕房并入吏房,发递房并入开拆房,班簿房裁撤,封桩户房并入户房,御史刑房并入刑房,催驱六曹房并入六房。制敕库房系从外部选取的法司三人,依旧保留。案抄刑房负责处理天下狱案,旧例选取考试合格的刑法文臣充任都事,请求依照旧法办理。各房权任手分,除如今订立的定额之外,其余一律撤除权任。若愿意出职的,依照已经颁降的旨令出职。各房遇有正式空缺,除案抄刑房都事外从外部选取法官外,其余空缺于本省守阙守当官中依照旧法拣选考试补授。祖宗旧法规定,保荐引荐亲属须经过两次考试合格的书令史、令史三次经历大礼,主事两次

遇大礼,

都事一遇大礼,许保引有服亲一名,欲遵依祖宗旧法。其非泛恩赏,所得保引已收使经试中人,并依已降旨挥令出职外,其年代不及,未收使保引恩例并更不收使,今后更不许兑换。其守阙守当官遇有阙,权书令史该遇大礼,不在保引之限。已上非泛恩赏,虽正额人亦不许陈乞保引。左、右司拟定此八项,欲并依所乞施行。试中守当官、书令史已上该遇▯渊圣皇帝▯登宝位书令史:原作「书史令」,今改正。、今上皇帝登宝位,依故例合保引亲属各一名。内守当官止于该恩日见充行遣人,仍经一遇大礼,方许保引。左、右司拟定,即未委寔。欲乞旨挥,令制敕库房检点,如非祖宗故制,自不合引用。」并从之。

译遇到大礼,都事每逢大礼,准许保引一名有服亲属,想要遵照祖宗旧法办理。凡不是特殊恩赏,所得的保引名额已经录用经过考试中选的人,并依照已经颁布的旨挥令其出任外职的,其中年代不够、尚未录用的保引恩例,一律不再录用,今后也不再准许兑换。至于守阙、守当官遇到有缺额、暂时代理书令史的,若适逢大礼,不受保引名额的限制。以上凡属非特殊恩赏,即使是正额人员也不准陈请保引。左、右司拟定这八项条款,请求一并依所请施行。考试中选的守当官、书令史以上,凡遇到渊圣皇帝登基、当今皇帝登基,依照旧例应各保引亲属一名。其中守当官只限于在该次恩赏之日正在充任办事人员的,并且须经历一次大礼,方才准许保引。左、右司拟定的这一条,尚不确知是否属实。请求颁下旨挥,命制敕库房查检核实,如果不是祖宗旧有的制度,自然不应援引使用。」皇上都依从了。

四年六月四日,诏:「御营使司并归枢密院,为机速房,就差御营使司人吏充机速房人吏。余候边事稍息,取旨施行。」

九日,尚书省言:「三省、枢密院人吏自祖宗朝缘系掌行政事,出职恩例特优,而请谒漏露之禁亦严。盖朝廷之上,政令所出之地,理当严密。如六曹百司等处,吏部系掌行官员差注酬奖,户部系主管钱谷、出给文历,所系事体亦自不轻。访闻逐处人吏等自军兴以来,全不畏惮,或私相请托,或公受贿赂,乞觅钱物,种种弊端,不可 举。今来若(下)[不]痛革,为害不细。除已差人密行捕缉觉察。如有三省、枢密院人吏漏泄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类,及受请托贿赂,私相看谒,六曹百司等处,因公事受乞钱物等事,即仰子细根逐犯人所居,具姓名密报,送所司根究,依条施行外,窃虑未知上件措置,尚有抵犯。理合检会条法,申严晓告。」从之,仍诏三省、枢密院、六曹,令尚书省出榜,百司等处令六曹随所隶出榜,并于门首晓谕。

绍兴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三省监印使并依大观、政和条(今)[令]置历,日具名件数目单子,经由职级勘寔书押,付印司收掌。每日结计件数,不许辄印空纸。仍令本房守阙及贴房赍赴官印房用印,即不得令人承代。如违,并取旨重行责罚。」三省言:「勘会三省、枢密院、六曹印记所系非轻,关防未严,往往预印空纸,引惹偷盗,理须约束。检中书门下省令,监印差上名令史二人。旧中书制敕院条,使印差守当官二人。尚书省监押依条差头名、第二名令史,使印合差头名、第二名守当官。枢密院监印差头名、第二名、第三名令史、第一名守阙主事,知印差正名守阙、贴房各一名。取到六曹状,大观尚书六曹通用令,诸用印日轮令史一名,兼尚书左、右选,通轮主事一名,(尚)[常]切检察。政和令,诸文书应印者置历纪其事目,乞依旧制施行。」故有是诏。

三月四日,三省、枢密院言:「诸房系主行朝廷政事,自祖宗以来,严漏泄之刑、出谒之禁,条制关防,莫不尽备。在逐省则有制敕院,密院则有宣旨院,以禁外人,不得辄入。在外则置六房五

居院,列为居第,使递相觉察,以绝请谒。内外严密,无容漏露。自巡幸以来,所至州郡,省院人吏往往散处,或与外人居,虽交结漏露,有犯自有典刑上「有」字疑误。,终难几察。除三省、枢密院、制敕、宣旨院昨已措置遵依旧法外,今来契勘越州禹迹等宽阔,计屋宇六百余间,可以擗截,理宜体仿旧法措置。」从之。

十三日,诏:「自今后三省有正官都录事用磨勘并收使酬奖转官,每年通共不得展过两官,其今日已前已展过两官人与免改正。

译四年六月四日,诏令:「御营使司一并归入枢密院,设为机速房,就地差派御营使司的官吏充任机速房官吏。等边境战事稍微平息后,再听候旨意施行。」

九日,尚书省上言:「三省、枢密院的官吏自祖宗朝以来一直掌管施行政事,出职授官的恩例特别优厚,而请托谒见、泄露机密的禁令也十分严格。因为朝廷之上,是政令发出之地,理应严密。像六曹百司等处,吏部掌管官员的差遣注授、酬劳奖赏,户部主管钱粮、出给文书账历,所涉及的事务本身也不轻。查访得知各处官吏自军兴以来,全然不知畏惧,有的私下互相请托,有的公然收受贿赂,索求钱物,种种弊端,不可尽数列举。如今如果不痛加革除,为害不小。除已经差人秘密进行缉捕察查外。如有三省、枢密院官吏泄露朝廷尚未下发给有司的政事、官员差除之类事情,以及收受请托贿赂、私下互相拜见的,六曹百司等处,因公事收受索取钱物等事的,即令仔细追查犯人所居住之处,具录姓名秘密上报,送交所司追查究办,依条法施行之外,又恐怕未必都知道上述措置,仍有触犯者。理应检索汇编条法,申明晓谕告诫。」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并诏令三省、枢密院、六曹,命尚书省张榜公布,百司等处令六曹依所隶属关系张榜,一并在门首晓谕。

绍兴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令:「三省监印使一并依照大观、政和年间的条令设置文簿,每日详细记录文件名目件数,注明单据数目,经由职级核实签押,交付印司收执掌管。每日结算件数,不许随意在空白纸上盖印。仍令本房守阙官及贴房官携带文件前往官印房用印,不得让人代为承办。如有违反,一并奏请重加责罚。」三省上言:「查核三省、枢密院、六曹的印记所涉关系不轻,防范尚不严密,往往预先在空白纸上盖印,招致偷盗,理应加以约束。查中书门下省令,掌管印信差遣上名令史二人。旧中书制敕院条例,掌印差守当官二人。尚书省监押依条差头名、第二名令史,掌印应差头名、第二名守当官。枢密院掌印差头名、第二名、第三名令史、第一名守阙主事,知印差正名守阙、贴房各一名。取到六曹的申状,大观年间尚书六曹通用的法令是,各处用印之日轮派令史一名,兼管尚书左、右选,通轮主事一名,随时检察。政和年间的法令,凡文书应盖印的,设置文簿记录事目,请求依照旧制施行。」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三月四日,三省、枢密院上言:「各房掌管朝廷政事,自祖宗以来,严明泄露机密的刑罚、出入拜谒的禁令,条制防范,无不完备。在各省则设有制敕院,在密院则设有宣旨院,用以禁止外人擅自进入。在外则设置六房、五

居院,排列为居所,使其相互监察,以杜绝请托拜谒。内外严密,不容泄露。自巡幸以来,所到州郡,省院官吏往往分散居住,有的与外人同住,虽有交结泄露之事,一犯就自有法律惩处("有"字疑为错误),终究难以逐一稽查。除三省、枢密院、制敕院、宣旨院昨日已经措置遵照旧法之外,如今查明越州禹迹寺等处地方宽敞,估计有房屋六百多间,可以隔断利用,理应仿照旧法加以措置。」朝廷听从了此议。

十三日,诏令:「从今以后三省有正官的都录事在磨勘及收使酬奖转官时,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两官,其中今日以前已经超过两官的

」先是,都省札子:「勘会三省有正官都录事,先降指挥每年不得展过两官。后来宣和七年明申旨挥,收使非次酬奖展官,与磨勘各异,许计在磨勘之外用。缘磨勘改展,亦是收使,旧得酬奖减年,即与展官恩例一同,理难分作事理各异,每岁许改转四官。」故有是诏。

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诸房遇有恩赏,点检、监印三分之二,催驱房减半,并系旧法。所有后来附带房分,系一时创行,陈乞旨挥,理合充罢。」诏:「除点检、催驱、印房依旧条外,其余附房并带一房恩赏指挥更不施行。」

六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左、右司勘会诸房文字拥并,比之去岁增及数倍。自宰相分厅呈禀,至未时尚未尽绝。其间有所陈已降旨挥,或已在有司定夺勘当,已下外路取会保明,或以告示,难以「以」下恐有脱漏。,虽累经与决,又须再行呈禀,请笔施行,致行遣重复,间有抵牾。(为)[谓]如整会有格法酬奖及词状,未经所属与决,并非朝廷令行事务,并应系收知前送文字,亦须一 逐件呈覆,显是虚占日力,妨废朝廷机务。已告报诸房职级同提点点检,各条具本房行遣简当,不致污枉重复事件,及依旧例,具合入收知前送单子文字、合付曹部施行事目类聚,送左、右司详审。如别无窒碍,悠久可行,即日申禀,令诸房遵守施行。」从之。尚书省具到细务事目:吏房:一、应官司保明到官员到任、任满赏、陈乞覃恩、封赠、磨勘、转官、大礼奏荐并致仕、遗表恩泽,在外官员到任,除监司、知、通外,其余官及官员依格酬奖、小大使臣并选人已上乞致仕、内除敦武、修武郎有战功人并京官至奉议郎曾任郎官以上。应官司奏举官员,升陟任使。一、诸州保奏到官员去失付身、告敕、印纸等并大礼加恩,应官司申奏,乞不收使已举文状,州军申奏到有无里居不仕人,官员理会重迭转官。户房:一、诸路已起并入门纲解。一、应干有格法旨挥酬奖。一、官司申请支降钱粮等,已有旨挥支降。一、诸部乞展限勘当文字。一、诸色人陈诉,官司申请,事已施行,再有后状催促。一、诸官司已知禀、已施行,合呈知文字。礼房:一、进士依定例理年、理举、合推恩。一、神祠灵应赐庙额并加封。一、僧、道整会去失度牒等。一、州军具到童行等埋瘗遗骸,乞给度牒等。已上如系外路申到,

并前送。一、朔望遥拜。一、太庙应祭享行礼毕。一、太庙并攒宫平安。一、知禀状等。已上所属官司申到,并呈知。兵房:一、枢密院已行事,关到照会文字。一、杀获徭贼,乞依条推赏。一、吏部等处缴到付身,依已降旨挥合行毁抹。一、诸处保明到有格法赏。

译人予以免于改正。」此前,都省曾上札子:「查核三省有正官的都录事,先前降下指挥每年不得超过两官。后来宣和七年明确申明旨意,收使非常规酬奖展官,与磨勘各不相同,允许计算在磨勘之外使用。因磨勘改展,也是收使,旧例得酬奖减年,即与展官恩例相同,按理难以分作事理各异对待,每年允许改转四官。」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上言:「三省各房遇有恩赏,点检官、监印官各得三分之二,催驱房减半,这些都是旧法规定。至于后来附带房分的做法,是一时创行,出于陈情请求,理应予以废止。」诏令:「除点检、催驱、印房依照旧条外,其余附房及附带一房恩赏的指挥一律不再施行。」

六月二十四日,都省上言:「左、右司查核各房文书堆积,比去年增加数倍。自宰相分厅办理禀奏,直到未时还没有处理完。其中有的事已经降下旨意指挥,或已在有司裁定审理,已下发外路取索核实证明,或者用告示的方式处理("以"字之下恐有脱漏),虽然多次经过裁决,又要再次上呈禀奏,请示笔批施行,导致办理重复,其间还有相互抵触之处。譬如整理有格法酬奖及词状之事,未经所属衙门裁决的,以及并非朝廷令行的事务,凡是应该收知转送的文字,也需要逐件呈报,显然是白白耗费时日,妨碍耽误朝廷政务。已经告知各房职级同提点、点检,各自条列本房办理简便妥当、不致于污杂重复的事项,以及依照旧例,将应当归入收知转送的单子文字、应交付曹部施行的事目分类汇集,送交左、右司详细审核。如果没有其他障碍,长久可行,即日申报禀告,令各房遵照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尚书省列出详细事目如下:

吏房:一是各官司保明官员到任、任满赏、陈请恩泽覃恩、封赠、磨勘、转官,大礼奏荐以及致仕、遗表恩泽,在外官员到任,除监司、知州、通判外,其余官员及依格酬奖,小使臣大使臣以及选人以上请求致仕,内除敦武郎、修武郎有战功的人,以及京官至奉议郎曾任郎官以上者。各官司奏请举荐官员,升迁任用。一是各州保奏官员遗失付身、告敕、印纸等事,以及大礼加恩,各官司申奏,请求不再收使已经举荐的文状,州军申奏有无籍贯不明、不出仕的人,官员理会重叠转官的情况。

户房:一是各路已经起运并入门纲解运的钱物。一是有关格法旨挥酬奖的事务。一是官司申请支拨钱粮等事,已有旨意支降的。一是各部门请求展限勘察核办的文字。一是各色人陈诉,官司申请,事已施行,又有后续申状催促的。一是各官司已经知晓禀报、已经施行,应当呈报知会的文字。

礼房:一是进士依照定例计算年资、举数,应予以推恩的。一是神祠灵应赐予庙额并加封的。一是僧、道整理遗失度牒等事。一是州军上报童行等埋葬遗骸,请求发给度牒等事。以上如果是外路申报到的, 一并转送。一是朔望遥拜之事。一是太庙祭享行礼完毕之事。一是太庙及攒宫平安的消息。一是知晓禀报之状等。以上是所属官司申报到的,均需呈报知会。

兵房:一是枢密院已经施行的事,关涉到照会的文字。一是杀获盗贼,请求依条推恩奖赏的。一是吏部等处缴还的付身文书,依照已经降下的旨意应予销毁的。一是各处保明有格

一、诸官员申乞依条并破白直。一、诸处军人依条排连。一、兵部人吏依条递迁。一、兵部人吏递迁,缴到试卷,乞行覆考。一、诸军务申到已受纳军器数。一、吏部等处申到乞展限勘当文字。一、已行文状,诸处再行申到。一、诸州军申奏平安。刑房:一、诸官司申乞展限文字,及候取会圆备日勘当,约法看详定夺等文字。一、诸州申奏到无吃菜事魔及无平反刑狱。一、刑部、大理寺具到已未断事因状案。一、刑部旬具到已未结绝公事。一、御史台察、刑寺等处行遣文字违法灭裂,迂枉留滞,失错不当。一、应陈乞给使减年与官司私名补副尉。一、应官司申到已依旨挥施行事。一、大理寺自申因由。一、诸处缴到依旨挥合毁抹文字。工房:一、诸处申到依赦除放过坑冶炉户少欠官钱数目。一、诸路提刑司申诸州小作院比附到年额军器、合造工程数目。一、诸处申到诸州用常平钱买到铁见在数。一、应所辖军兵依条迁展。一、诸处申到请事理请:疑误。,本省已行遣了当,又再申到一般文字。一、应所隶去处工匠依条展补。一、诸处申到官员依条已摽拨职田数。一、造

(般)[船]场监官、诸路都作院、造(器军)[军器]、铸钱司监官任满,依条推赏。一、诸路都作院监官任内修补军器、指教工匠,收及全工,依条推赏。一、诸处申到监堰闸任满依条推赏,诸色人告获藏货易筋角,诸盐事官司在任催煎盐,坑冶司在任创置坑冶,及在任所收金、银、铜、锡,及任内亲获私炼铜锡,或买卖不入官,诸色人告发金、银、铜、锡、铅坑冶户自备钱本,采炼金银锡等,依条赏。奏钞吏房:一、钞内漏坐条法及来历因依等,合贴改。案钞刑房:一、官员官员:原作「员官」,据上下文意改正。、诸色人犯公罪杖笞,情法相当,不该取旨断遣情犯事因案状。一、台察、百司行遣违慢灭裂,迂枉住滞,断公罪杖笞,情法相当,不该取旨断遣案状。开拆房,契勘本房自来官员保奏、升陟、改官、封赠、荫补、致仕、恩泽及诸处申奏保明依条获贼赏、僧道试经披剃及官员等罪犯事因,依条法等事,及诸房已降指挥并已行事,合作常程细务,依自来体例,一面付部施行看详。尚书省具到前项细务事目,虽例(细)经都省,既有格法,并于条例合付下或批送(公)[六]曹施行事,欲令逐房依前项事理及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四日札子付送施行。如逐房具到事目内有干诸房,即互相参照,一体行遣。所有合呈请判笔,既系细务,并有格法,合依两省细务事具单子,轮日呈覆宰执。中书门下省诸房具到细务事。

吏房左选:一、文臣展官,敕黄下吏部,吏部申拟前衔,后拟上尚书省请笔,送中书省。

译法奖赏的。一是各官员申请依条支付白直的。一是各处军人依条排定连坐名次的。一是兵部官吏依条升迁的。一是兵部官吏升迁,缴到试卷,请求覆核考试的。一是各军务申报已经收纳军器的数目。一是吏部等处申报请求展限勘察核办的文字。一是已经施行的文状,各处再次申报到的。一是各州军申奏平安的消息。

刑房:一是各官司申请展限的文字,以及等候取索齐备之日再进行勘察,比照法律看详定夺等文字。一是各州申奏没有吃菜事魔(摩尼教)以及没有冤案的情况。一是刑部、大理寺开列已结未结的案件事由。一是刑部按旬报告已结未结的公事。一是御史台察院、大理寺等处施行文字违法草率、迂回枉曲滞留、有失当之处的。一是请求给使减年及官司私自任命补授副尉的。一是各官司申报已经依照旨意施行之事。一是大理寺自行申报的因由。一是各处缴还的依照旨意应予销毁的文字。

工房:一是各处申报依照赦令免除拖欠的坑冶炉户欠官钱数目。一是各路提刑司申报各州小作院比照年额军器、应造工程数目。一是各处申报各州用常平钱购买铁器现存数目。一是各所辖军兵依条升迁展转的。一是各处申报请示事理("请"字疑为错误),本省已经施行完毕,又再次申报同类文字的。一是各所属工匠依条展补的。一是各处申报官员依条已经划拨职田数目的。一是造船场监官、诸路都作院、造军器、铸钱司监官任满,依条推恩奖赏的。一是诸路都作院监官任内修补军器、指导教习工匠,完成全部工作定额,依条推恩奖赏的。一是各处申报监堰闸任满依条推恩奖赏的,各色人告发查获藏匿贩卖筋角制品,各盐事官司在任督促煎盐,坑冶司在任新设坑冶,以及在任期间所收金、银、铜、锡,以及任内亲自查获私自冶炼铜锡,或买卖不入官的情况,各色人告发揭发金、银、铜、锡、铅坑冶户自备本钱开采冶炼金银锡等,依条奖赏的。

奏钞吏房:一是钞文内漏记条法及来历原因等,应予贴改的。

案钞刑房:一是官员、各色人犯公罪杖笞,情罪相当,不需奏请旨意断遣的情罪事由案状。一是御史台察院、百司施行事务违慢草率、迂回枉曲滞留,判处公罪杖笞,情罪相当,不需奏请旨意断遣的案状。

开拆房,查核本房历来负责官员保奏、升迁、改官、封赠、荫补、致仕、恩泽以及各处申奏保明依条获得的盗贼奖赏、僧道考试经文剃度出家以及官员等罪犯事由,依照条法等事务,以及各房已经降下的指挥和已经施行的事务,应作为常规细务,依照历来的体例,一律交付各部施行看详。尚书省开列上述细务事目,虽然历来经过都省,但既然已有格法,都属于条例应交付下发或批送六曹施行的事项,希望令各房依照上述事理及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札子转送施行。如果各房开列的事目中有涉及其他房的,即互相参照,一并办理。所有应当呈请判笔的事项,既然属于细务,又有格法可依,应当依照两省细务的规定开具单子,轮流按日呈报宰执批阅。

中书门下省各房开列的细务事项:

吏房左选:一是文臣展官,敕黄下发到吏部,吏部申报拟定前衔,之后拟定上报尚书省请求笔批,送交中书省。现在打算除了命词给告的以外,其余的令尚书省一律直接出给付身文书。一是各处举荐辟召文臣差遣,尚未

今欲除告命词给告外,(余)[余]令尚书省一面出给付身。一、诸处举辟文臣差遣,未经审量等,便送本省取索。若有违碍,请笔退。今欲令尚书省并取索完备,方得送中。一、尚书省、枢密院关子如已押宰相内,止是呈知,并已行文字及吏部奏钞内有小节不圆,合行贴改,自来系付宰相厅请笔。今欲于宰相厅轮日请笔。吏房右选:一、吏部勘当文字有不曾指定事节送中,往往请笔退尚。欲今后须令曹部指定,方得送中。一、诸军都虞候换授前班之人,自来据枢密院关子取索,拟敕项行录黄,送尚书省施行。其枢密院亦关尚书省,系一事请笔送中。今欲更不送中。一、使臣陈乞差遣,累降旨挥,并归吏部铨注。欲令尚书省今后一面送部告示,更不送中。一、使臣除转,本省已降旨挥敕黄下吏部,拟定前衔,后拟申尚书省,再请笔送中。除合命词给告外,欲令尚书一面出给付身,更不送中。一、使臣陈乞差遣有不曾取索,有未经参部审量、便行送中,本省再请笔取索,有违碍文,须请笔退尚。欲今后先取索。如无违碍,方得送中。一、使臣陈乞知州军并钤辖之类,系合属枢密院差除,尚书省却行送中,本省再请笔送枢密院。欲今后应合系枢密院窠阙,并送枢密院。户房:一、臣僚上言财赋等利害,已奉圣旨,令曹部勘当。若本部勘当得已有条法及难行事件,即是别无取旨事。欲令尚书省批送施行。一、应收知判连文字,欲于宰执轮日请笔。一、应合立定刑名及断罪约束文字,欲于检正处拟定,请参政笔,送制敕库,令法司检条,参酌拟定,呈宰相请笔。一、应都省批送勘当文字,曹部等处多是不圆及不指定事节,便行送中,却致请笔退尚。欲文字完备,指定可行事件,各系合该取旨,方得送中。礼房:一、自来诸司官乞铸印文字,欲令所属曹部并拟定篆文,申尚书省,免致行遣迂枉。一、尚书省、枢密院(昭)[照]会关子已系宰相佥押,自来逐件再请笔。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兵房:一、应赏功,除官员重迭官资送本省再降旨挥改正外,欲将姓名差错令尚书省照验付身,别行换给,及送所属改正。一、尚书省等处关到照会无可施行事,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刑上房:一、诸处送到先经呈覆及书押,宰相互关照应,无可施行,合呈知并已行文字,呈知请知尚书省奏知,并尚关照会文字,已行奏状,已降指挥,申状又到,合请已行文字。欲望宰执厅轮日请笔。未经宰相呈押者,如谓刑部大理寺申。断绝之类,并类聚,每月单具事目,呈宰相请笔。一、诸路申奏百姓等合取旨公案,如有一般体例,并令刑部依条具抄上省。如体例大同小异,欲令参酌增损具钞。

译经过审量等程序,便径直送本省取索。如果有违碍,就请求笔批退回。现在打算令尚书省一并取索完备,才能送交中书省。一是尚书省、枢密院的关子如果已经在宰相处签押过的,只是呈报知会,以及已经施行的文字及吏部奏钞内有小节不周全,应予贴改的,历来都是送交宰相厅请求笔批。现在打算在宰相厅轮流按日请求笔批。

吏房右选:一是吏部勘察的文字有未曾指明具体事项就送交中书省的,往往请求笔批后又退回尚书省。今后打算必须令曹部指明事项,才能送交中书省。一是各军都虞候换授前班资格的人,历来根据枢密院的关子取索,拟定敕项进行录黄,送尚书省施行。枢密院也关涉尚书省,属于同一件事却请求笔批送交中书省。现在打算不再送交中书省。一是使臣陈请差遣,屡次降下指挥,都归吏部铨选注授。打算令尚书省今后一律直接送部告示,不再送交中书省。一是使臣除转官职,本省已经降下指挥,敕黄下发吏部,拟定前衔,之后拟定申报尚书省,再请求笔批送交中书省。除应当命词给告的以外,打算令尚书省一律直接出给付身文书,不再送交中书省。一是使臣陈请差遣有未曾取索的,有未经参部审量便直接送交中书省的,本省再请求笔批取索,如有违碍文字,须请求笔批退回尚书省。今后打算先取索。如果没有违碍,才能送交中书省。一是使臣陈请知州军以及钤辖之类,属于枢密院差除范围,尚书省却送交中书省,本省再请求笔批送交枢密院。今后打算凡是属于枢密院职权范围的窠阙,一律送交枢密院。

户房:一是臣僚上言财赋等利害之事,已经奉圣旨令曹部勘察。如果本部勘察已有条法可依而且难以另行处理的事项,即属于不需另请旨意的事。打算令尚书省批送施行。一是应当收知判连的文字,打算在宰执处轮流按日请求笔批。一是应当立定刑名及断罪约束的文字,打算在检正处拟定,请参政笔批,送制敕库,令法司检查条法,参酌拟定,呈报宰相请求笔批。一是都省批送勘察的文字,曹部等处大多不周全或未指明具体事项,便直接送交中书省,却导致请求笔批后又退回尚书省。今后打算文字完备、指明可行事项,各自属于应当请旨的,才能送交中书省。

礼房:一是历来诸司官员请求铸印的文字,打算令所属曹部一并拟定篆文,申报尚书省,以免办理迂回枉曲。一是尚书省、枢密院照会的关子已经宰相签押的,历来逐件再请求笔批。打算在宰执厅轮流按日请求笔批。

兵房:一是应当奖赏功劳的,除官员重叠官资的送本省再降指挥改正外,打算把姓名差错的令尚书省核对付身文书,另行换给,以及送交所属改正。一是尚书省等处关涉照会没有可施行事项的,打算在宰执厅轮流按日请求笔批。

刑上房:一是各处送交先经呈报核实以及签押、宰相互相关涉照应、没有可施行的,应当呈报知会以及已经施行的文字、呈报知会请知尚书省奏知的,以及尚书省关照会的文字、已经施行的奏状、已经降下的指挥、又申报状文到的,应当请示已经施行的文字。希望在宰执厅轮流按日请求笔批。未经宰相呈押的,例如刑部、大理寺申报断绝之类的,一并归类汇集,每月列出单子,呈报宰相请求笔批。一是各路申奏百姓等需请旨的公案,如果有相同的体例,都令

一、应合检具文字,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取索,候圆备,赴宰相厅呈覆。刑下房:一、百姓犯罪,情法与例一同者,自来合坐例具钞。今却有似此狱案,尚有坐例上中取旨。欲令刑部比例拟抄施行。一、应官司申到奏无平反过刑狱文字,欲更不送中。一、应官员已得旨转官,吏部拟申,乞给付身,除合命词送中外,余给付身人欲更不送中,一面勘验,出给付身。一、应合呈知文字,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一、应使臣重迭效用八资上所得资级,比例合作减年者,欲乞行下吏部,开坐前后所得旨挥因依,合得若干减年具抄。工房:一、工部遇有所属官申到添修工作及百工百贯并创造及三三十贯已上,合取裁,余听从本部审量,行下造作。一、应诸官司修盖舍屋,合支钱若不及百工百贯并创造不及三十贯,欲令尚书省依详定一司敕令所条册施行。一、内降房付到、尚书房付到、尚书省奏知及关到照会文字,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知杂房承受生事内画一,往往随事分关诸房,显是重迭请笔。欲(令)[今]后随头行遣,不得分关诸房。一、已降旨挥行讫文字,尚书省关到还司关子,并已经宰相佥书,欲于宰执厅轮日请笔判知。一、自来告报已得判笔,须遍呈押宰执。其尚书省告(孰)[报]得笔,系押都司。欲今后应告报已得判笔,遍呈诸厅讫,依尚书省例,押检正告报。一、勘会令史以下请假,依旧例押点检录事。其录事、主事依条合(级)[给]假并疾病量给假之类,遍呈押宰执。欲除令史已下依旧例外,今后止呈押参政。一、入仕守阙赴省公参,自来赴宰相厅请笔,告报房分遍(里)[呈]押告报,欲今后赴宰相厅请笔,遍呈讫,押检正告报。一、本省叙陈年劳,依条出职之人,自来判取取索完备,再赴厅呈禀。欲今后先于参政厅请笔,取索完备,于宰相厅呈禀。一、诸房应合呈知事,并具单子轮日呈宰执,欲依条房供具到事理施行。三省、枢密院赏(工)[功]房具到细务:一、诸路州军申奏到官兵(士)[土]豪因金人立功或捕盗有劳之类,无法功赏,见送所属监司帅臣覆寔。欲今后令诸路州军并具寔立功 ,一面经申所属帅臣监司覆寔,申奏推赏。保明不寔,重行典宪。一、兵官呈乞情愿不使去失或借补官资,乞将见存真命资级敦减收使,见系本房佥贴请笔,送看详官。欲今后直送看详官拟定呈覆。一、词状陈诉事已经告示,欲除今状所诉词与告(状)示未当,合别行勘会外,若与前状一同,别无词理,并具单子,前送有司检点已批下事理,再行告示。一、川陕投下文字、功德疏,例系拟转一官资级。川陕官兵换付身文字,见今本房佥贴请笔,送看详官。

译刑部依条开列抄报上省。如果体例大同小异,打算令参酌增减开列抄报。

一是应当检具的文字,打算在宰执厅轮流按日请求笔批取索,等到齐备后,赴宰相厅呈报。

刑下房:一是百姓犯罪,情节法律与先例相同的,历来应当按例开列抄报。现在却有类似的案子,仍要按例上报请旨。打算令刑部比照先例拟定抄报施行。一是各官司申报没有冤案的文字,打算不再送交中书省。一是官员已经得旨转官,吏部拟定申报,请求发给付身,除应当命词送交中书省的以外,其余发给付身的人打算不再送交中书省,直接勘验后出给付身。一是应当呈报知会的文字,打算在宰执厅轮流按日请求笔批。一是使臣重叠效用八资以上所得资级,比照应作减年处理的,打算下发吏部,开列前后所得指挥的原因,应得多少减年一并抄报。

工房:一是工部遇到所属官员申报增修工作及百工超过百贯并新造以及超过三十贯以上的,应当请示裁决,其余的听凭本部审量,下发施行营造。一是各官司修盖房屋,应支钱如果不到百工百贯并新造不到三十贯的,打算令尚书省依照详定一司敕令所的条册施行。一是内降房、尚书房转来的以及尚书省奏知和关涉照会的文字,打算在宰执厅轮流按日请求笔批。知杂房承接生事的各项内容,往往随事分别关涉各房,显然是重复请求笔批。今后打算随头一并办理,不再分关各房。一是已经降下指挥办完的文字,尚书省关涉回司的关子,都已经宰相签押的,打算在宰执厅轮流按日请求笔批知会。一是历来告报已经得到判笔的,须遍呈押给宰执。尚书省的告报得笔的,是押送都司。今后打算凡是告报已经得到判笔的,遍呈各厅之后,依照尚书省的先例,押送检正处告报。一是查核令史以下请假,依照旧例押送点检录事。录事、主事依条应给假以及疾病酌量给假之类,遍呈押给宰执。今后打算除令史以下依旧例外,其余止呈押参政。一是入仕守阙赴省公参,历来赴宰相厅请求笔批,告报房分遍呈押告报,今后打算赴宰相厅请求笔批,遍呈之后,押送检正处告报。一是本省叙述陈年劳绩,依条应出职的人,历来判取索取完备后,再赴厅呈报。今后打算先在参政厅请求笔批,取索完备后,在宰相厅呈报。一是各房应当呈报知会的事项,都开具单子轮流按日呈报宰执,打算依照条例房提供的事理施行。

三省、枢密院赏功房开列的细务:一是各路州军申奏官兵、土豪因抗击金人立功或捕盗有功之类,没有相应的赏格,现送所属监司、帅臣核实。今后打算令各路州军一并开具确实的立功情况,先申报所属帅臣、监司核实,然后申奏推赏。如果保明不实,从重治罪。一是兵官呈请情愿不使用或借补官资,请求将现存的真实官命资级酌量减少收使,现在都是本房签贴请求笔批,送交看详官。今后打算直接送看详官拟定呈报。一是词状陈诉的事已经告示过,打算除现在申状所诉的词与告示不相符、应当另行勘察的以外,如果与前状相同,没有其他词理,都开具单子,转送有司检点已经批下的事理,再行告示。一是川陕投下的文字、功德疏,按例是拟转一官资级。川陕官兵换给付身的文字,现在都是本房签贴请求笔批,送交看详官。今后打算直接送看详官参详可否,拟定呈报。一是京畿、京东、河

欲今后(真)[直]送看详官参详可否,拟定呈覆。一、京畿、京东、河(溯)[朔]守御赏,靖康年勤王赏,方腊赏,李允文并闾勍▯淮

南便宜借补官资,杜充建炎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后书填官告,并已降旨挥不行。欲令尚书省、枢密院出榜晓示,诸色人并不得陈乞上件事理。并令接状大程官遇有整会上件事词状,并不得收接。如违,元接状大程官送所属勘决。欲依本房具到前项事理施行。

八月十七日,诏尚书省依旧专置催驱三省房,并复置催驱六曹房。仍令三省催驱房月具已未结绝文字闻奏。臣僚言:「臣比奉圣训,三省诸房文字留滞甚多,忧形玉色。臣退闻▯范宗尹▯罢相之日,堂史赍抱积下案牍,就宗尹所佥押,其名件(上)[尚]以千计。况四方申奏朝夕待报,淹延不决,动以岁时,则于国体寔为未便。万一事关机速,利害非轻。臣愚欲望睿慈付之大臣相度,各委本省官一员,监督点检诸房文字,关留人吏条画未了事件,置籍拘之,每日结绝若干件,严立期限,逐件对销。或有稽违,重寘罪责,庶几无停壅,以称陛下宵旰求治之意。」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三省人本宗有服亲,不许军中差遣。(始)[如]违,重行黜责。」先是,三省言:「尚书省点检文字李瑗男秉文▯在中军统制司作干办官,已行降责。」故有是诏。

三年二月十四日,诏:「三省见任通直郎以上都录事遇展官,不许赴台谢。」继而臣僚言:「契勘御史台自来除曾任执政官并见任侍郎以上两省侍从官不赴台谢外,即无三省点检都录事授官不赴台谢之法。所有今年二月十四日魏彦弼、▯杨从古、俞宗适等画降不赴台旨挥,切虑有碍台令。兼本人既称文字散失,检寻故事不见,即合依本台见行着令,难以为人改注。乞依台令施行。」从之。

三月十九日,左司员外郎▯王(廷)[庭]秀▯言:「近见尚书省户部额外都事郑宪▯合该盐赏转资,情愿更不收使,亦不比换支赐,乞于见今名目上降一等支破请受。缘额外都事与正额都事不同,▯宪▯系额外,依条合破书令史请受。今所乞乃请正额主事俸禄,优厚太甚。此例一开,则凡该赏者皆援此以进。欲乞合该盐赏者(正)[止]依已降指挥推恩,其前降支破请受旨挥更不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武功郎、枢密院兵房副承旨刘希房等前降展一官旨挥更不施行,特与犒设一次。先是,枢密院言:「福建贼▯范汝为等作过,近调发宣抚司总率大兵前往,今已破灭,系本房首尾应办行遣,别无阙误,乞赐旌赏。」诏刘希房等并与展一官。后臣寮言:「

范汝为▯辈啸聚,至命大臣提王师,仅能平殄,密院人吏行移文书,盖其职也,而并以功展官,事属侥幸,乞赐寝(请)罢。

译朔守御的赏赐,靖康年间勤王的赏赐,方腊的赏赐,李允文以及闾勍〇淮

南便宜借补官资的,杜充建炎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后书填官告的,都已经降下指挥不予施行。打算令尚书省、枢密院张榜晓示,各色人一律不得陈请上述事项。并令接状的大程官遇到有整理上述事项的词状,一律不得收接。如有违反,原接状的大程官送交所属勘察处置。打算依照本房开列的上述事理施行。

八月十七日,诏令尚书省依旧专门设置催驱三省房,并恢复设置催驱六曹房。仍令三省催驱房每月开列已结未结的文字上奏。臣僚上言:「臣近日承蒙圣训,得知三省各房文字积压滞留很多,圣上为此忧形于色。臣退朝后听说范宗尹罢相之日,堂后官抱着积压的案牍,前往范宗尹处签押,其名目件数尚以千计。何况四方申奏之事朝夕等待回复,却拖延不决,动辄经年累月,这对国体来说实在不妥当。万一事关紧急机密,利害关系不轻。臣愚昧地希望陛下圣明恩慈将此事交付大臣商议处理,各委派本省官员一员,监督点检各房文字,那些拖延未了的事项,设立簿籍加以登记,每日结清若干件,严格立定期限,逐件核销。如有稽延违限的,从重治罪问责,庶几可以消除积压壅塞,以符合陛下夙夜勤政求治的心意。」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绍兴二年四月十八日,诏令:「三省官员中本宗有服亲属,不许在军中差遣任职。如有违反,从重黜责。」此前,三省上言:「尚书省点检文字官李瑗的儿子李秉文在中军统制司担任干办官,已经降职处分。」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三年二月十四日,诏令:「三省现任通直郎以上的都录事遇到展官时,不许赴御史台谢恩。」随后臣僚上言:「查核御史台历来的规定,除曾任执政官以及现任侍郎以上的两省侍从官不必赴台谢恩外,并没有三省点检都录事授官不赴台谢恩的法令。所以今年二月十四日魏彦弼、杨从古、俞宗适等被批准不赴台谢恩的指挥,恐怕与御史台的法令有所抵触。而且这些人既然声称文字散失,查检旧例也查不到依据,就应当依照本台现行的规定,难以为他们特别更改注明。请依照台令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三月十九日,左司员外郎王庭秀上言:「近来见到尚书省户部额外都事郑宪应当得到盐赏转资,情愿不再收使,也不比照更换支给赏赐,请求在现在的名目上降一等支给俸禄。因为额外都事与正额都事不同,郑宪是额外的,依条应支给令史的俸禄。现在他所请求的却是正额主事的俸禄,实在过于优厚。这个先例一开,那么凡是应得赏赐的人都会援引此例来求取。请求应得盐赏的人只依照已经降下的指挥推恩,先前降下支给俸禄的指挥不再施行。」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四月二十五日,诏令武功郎、枢密院兵房副承旨刘希房等人先前降下的展一官指挥不再施行,特别给予犒设一次。此前,枢密院上言:「福建盗贼范汝为等人作乱,近来调发宣抚司大军前往征讨,如今已经平灭,本房自始至终负责应办相关事务,没有出现差错遗漏,请求给予表彰奖赏。」诏令刘希房等人一并给予展一官。后来臣僚上言:「范汝为等人聚众作乱,以至于要派遣大臣率领王师,才勉强能够平定消灭,密院官吏办理文书往来,这本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却一并因功展官,此事属于侥幸得赏,请求予以停止废除。」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八月十八

」故有是诏。

八月十八日,诏尚书省都事王延庆送大理寺根勘闻奏。以侍御史▯辛(柄)[炳]▯言其赃污故也。

二十二日,臣寮言:「近见塑像▯昭慈宪献皇后▯神御所,三省礼房都录事职级及守阙共一百二十二人,每日添

给食钱支过一万九百余贯,犒设五次,计支过银一千二百余两,绢一千二百余疋。臣窃谓塑制所如工匠及监视人支食钱犒设可也,其(佗)[他]略挂姓名,如点检、催驱等类,有何功劳,而人数之多、犒设之厚如此。欲乞申严去年十月十九日旨挥,凡添给食钱、非泛犒设支赐并行遵守,虽有应例,亦不许陈乞。」从之,其已得者特免追克。先是,绍兴二年十月十九日,诏:「三省吏房行遣出敕及第人黄甲注拟文字、户房行遣增添亭户盐本文字、刑房行遣降敕文字、礼房行遣奉使文字,皆有犒设,侥幸不当。其已支者,特免 (运)[还],今后更不得犒设。」未几,礼房塑像支破犒设如故,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十四日,诏:「尚书省额内年未及格守阙人吏并截日住罢请给,令本房习学公事,候年及格,召正额令史二人结罪委保,许支破请给。如冒请及隐庇不寔,帮看人与犯人同罪。」先是,尚书省言:「保引守阙,依法年十六岁方许公参。自官制行,增添年甲,保引入省,止令习学公事,未支请给。候额内有阙,方始拨填。近缘兵火,额内阙人数多,因而拨年未及格人入省守阙,支破请受。乞行措置。」故有是命。

十月二十一日,诏:「赏功房今后除法所不(截)[载]事即看详审寔外,应有格法事,虽系三省、密院送到,及词状判付本房,并送六部,按法推恩。」

十一月六日,尚书省言:「近有旨,额内年未及格守阙住罢请给,令习学公事,候年及格日,召保支破请给。所有额外年未及之人未有该载。」诏:「额外合拨填入额守阙内,年未及格之人,并候年及格日,依额外(入)[人]例召保入额,依元入仕名次安排。仍权攒那下名年及格人补填阙额,候将来有上名人入额,却依名次递攒,于额外收管。中书门下省、枢密院依此。」

同日,尚书省言:「诸房自来遇有书写入进及付身敕(刘)[札]文字,系于额内守阙专一差定写敕六人,写进六人。自渡江以来,未曾专差,乞依旧制。」诏差写敕三人,写进六人,食钱依旧例破给。

九月二十四日,枢密院言:「机速房主管书写文字使臣元降旨挥并理为任。及建炎四年七月十七日圣旨旨挥,已及三考成任之人,其后在任月日并理为再任。今再任人内又有已及三考之人,未有明文。乞与别理为合入资序。」从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尚书省言:「旧日功赏文字随隶所属,故多留滞,遂专置赏功房。

译日,诏令尚书省都事王延庆送大理寺追查审问后上奏。这是因为侍御史辛炳弹劾他贪赃枉法的缘故。

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近来见到塑造昭慈宪献皇后神御像的场所,三省礼房都录事职级及守阙官共一百二十二人,每日增添

给的食钱支出超过一万九百多贯,犒设五次,共支出银子一千二百多两,绢一千二百多疋。臣私下认为塑制所对工匠及监视人支给食钱犒设是应该的,但其他仅仅挂名的人员,如点检、催驱等类,有什么功劳,人数如此之多、犒设如此丰厚呢。请求申明严格执行去年十月十九日的指挥,凡是增添食钱、非常规犒设支赐一律遵守禁令,即便有符合先例的,也不许陈请。」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其中已经得到的特别免予追缴。此前,绍兴二年十月十九日,诏令:「三省吏房办理出敕以及科举及第人黄甲注授拟定的文字、户房办理增添亭户盐本的文字、刑房办理降敕的文字、礼房办理奉使的文字,都有犒设,属于侥幸不当。已经支给的,特予免于追还,今后不得再有犒设。」不久,礼房塑像支给犒设仍然照旧,臣僚为此进言,因此有了这道诏令。

二十四日,诏令:「尚书省编制内年龄未及格的守阙官吏一律截止当日停止支给俸禄,令本房学习办理公事,等到年龄合格,召集正额令史二人共同结罪担保,才允许支给俸禄。如果冒领请给以及隐瞒庇护不实的,担保人与犯人同罪处置。」此前,尚书省上言:「保荐引进的守阙官,依法须年满十六岁才允许公参任职。自官制施行以来,增添了年龄要求,保荐引入省中的,只令学习办理公事,尚未支给俸禄。等到编制内有缺额,才开始拨补充任。近来因兵火战乱,编制内缺员数量很多,因而拨补年龄未及格的人入省担任守阙官,支给俸禄。请求加以措置整顿。」因此有了这道命令。

十月二十一日,诏令:「赏功房今后除法律没有记载的事项应当审核详实外,凡是有格法可依的事项,即便是三省、密院送来的,以及词状判交本房的,都送交六部,按法律推恩。」

十一月六日,尚书省上言:「近来有旨意,编制内年龄未及格的守阙官停止支给俸禄,令其学习办理公事,等到年龄合格之日,召集担保后支给俸禄。至于编制外年龄未及格的人尚未有相关规定。」诏令:「编制外应当拨补入编制内的守阙官,年龄未及格的,都等到年龄合格之日,依照编制外人员的先例召集担保后入编,依照原来入仕的名次安排。仍暂且挪用下面名次中年龄已合格的人补填缺额,等将来上面名次的人入编后,再依照名次顺延,在编制外收管。中书门下省、枢密院都照此办理。」

同日,尚书省上言:「各房历来遇到需要抄写呈进以及付身敕札的文字,都在编制内守阙官中专门指定六人写敕,六人写进呈文书。自渡江以来,未曾专门指定,请求依照旧制办理。」诏令指定三人写敕,六人写进呈文书,食钱依照旧例发给。

九月二十四日,枢密院上言:「机速房主管书写文字的使臣先前降下的指挥都以任满为准。而建炎四年七月十七日的圣旨指挥,已满三考成任的人,其后在任的月日一并计算为再任。现在再任的人中又有已满三考的人,尚未有明确规定。请求另行计算为应入的资序。」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四年二月十一日,尚书省上言:「过去功劳赏赐的文字随所属分别办理,

后来复将有格法事依旧分隶,止令专行战守招捕等事(月)[目]。欲都司检详勘定,三省、密院通治。今闻内外诸军州县多是专投公状,致有乞觅,奸弊日滋。乞增严法禁,及重立告赏断罪之法。」诏令刑部立法。

五月十四日,诏枢密院机速房主管文字▯(用)[周]田、徐玩并降一官,以书写黄牒字札差错不楷故也。

二十二日,御史中丞辛炳言:「吏部奏钞、刑部断案既

上诸房,自来并有日限。访闻近日钞房率迂枉问难,或无故稽留;及刑部奏案既经本房反复问驳,已是详审,复持之不下,动经岁月,不降断敕。乞今后专委都司依限检察,仍令吏、刑部每抄案上省,限次日报御史台。其间经涉日久者,许本台弹劾。」从之。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都省言:「三省都录事、枢密院副承旨慕容伟、

李宗渊▯、张士敏、王泽等昨自东京远到行在,忠义可嘉。虽展官支赐,恐未称存恤之意。」诏各(持)[特]更展一官,令吏部添差合入差遣一次。已授未赴者,愿添差亦听,候事平日依元职名于额外安排。

七月一日,诏:「堂后官补职及一年与改宣教郎堂后:原作「后堂」,据文意改正。,定着为令。」详定一司敕令所言:「检准《国朝会要》及《中书备对》,堂后官及一年与展京官,自选人补充者即展入京官。缘京官系是承务、承奉、承事、宣义、宣教郎五等,本所未审所改京官不从初等次第升转,便改宣教郎。今来止有崇、观后来改宣教告外,别无以前改宣教郎来历恩例。虽诸处省记系令改宣教郎,难以据凭。伏乞降下参修。」取到制敕库房状(掌)[堂]后官令,为三省诸房都、录事。检准绍兴令,中书门下省录事、尚书省都事为正八品,宣教郎为从八品。看详,自入省迁补至堂后官,已是年深,其补职及一年与改宣教郎,以官品较之,亦是相(堂)[当],即与《国朝会要》、《中书备对》及省记中书制敕院本条下文称『五年愿出职与通判差遣、十年以上与知州差遣』意义轻重相称。虽不见得崇、观以前来历因依,今据取索到中奉大夫▯张忻▯墓志石本,契勘得本官崇宁二年转门下省录事,明年改宣教郎,系崇宁之初,亦可凭据。」从之。

译因此多有滞留,于是专门设置赏功房。后来又把有格法可依的事项依旧分别归属,只令专门办理征战招捕等事目。打算由都司检详勘定,三省、密院共同处理。现在听说内外各军州县大多专门投递公状,导致有请托索求,奸弊日益滋生。请求增加严格法律禁令,以及重新订立告发赏赐、断罪的法律。」诏令刑部订立法律。

五月十四日,诏令枢密院机速房主管文字周田、徐玩一并降一官,因为书写黄牒字札有差错、不工整的缘故。

二十二日,御史中丞辛炳上言:「吏部奏钞、刑部断案既已

上报各房,历来都有日期限制。查访得知近日钞房大多迂回枉曲、刁难拖延,或者无故稽延滞留;以及刑部的奏案既经本房反复审问驳诘,已经算是详细审核,却又拖延不予下发,动辄经年累月,不降下断敕。请求今后专门委派都司依照期限检查督察,并令吏部、刑部每次抄案上报都省时,限次日报告御史台。其间有拖延日久的,允许本台弹劾。」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都省上言:「三省都录事、枢密院副承旨慕容伟、

李宗渊、张士敏、王泽等昨日从东京远道来到行在,忠义可嘉。虽然已经展官支给赏赐,恐怕还不足以表达朝廷抚恤慰问的心意。」诏令各自特别再展一官,令吏部添差应得的差遣一次。已经授官尚未赴任的,如愿意添差也听凭其便,等到时局平定之日依原职名在编制外安排。

七月一日,诏令:「堂后官补职满一年的授予改宣教郎,作为定制。」详定一司敕令所上言:「查检《国朝会要》及《中书备对》,堂后官满一年的授予展京官,从选人补充的即展入京官。因为京官分为承务、承奉、承事、宣义、宣教郎五等,本所尚未弄清所改的京官不按初等次第升转,便直接改为宣教郎。现在只有崇宁、观后来改宣教郎的告身之外,别无以前改宣教郎的来历恩例可循。虽然各处的省记中记载有改宣教郎的说法,但难以据以凭信。恳请降旨交付参修核定。」取到制敕库房记载的堂后官法令,作为三省各房都事、录事。查检绍兴年间的法令,中书门下省录事、尚书省都事为正八品,宣教郎为从八品。看详之后,认为从入省升迁补至堂后官,已经年资深厚,其补职满一年就授予改宣教郎,以官品相较,也是相当的,与《国朝会要》、《中书备对》以及省记中中书制敕院原条中所说「满五年愿意出职的给予通判差遣,满十年以上的给予知州差遣」的意义轻重相称。虽然找不到崇宁、观年以前的来历依据,如今根据取索到的中奉大夫张忻的墓志石本,查核得知此人在崇宁二年转任门下省录事,第二年改任宣教郎,正是崇宁初年之事,也可以作为凭据。」朝廷听从了这一建议。

九日,臣僚言:「六察之职,掌纠察官司稽违。故事,尚书省刑房专置御史刑房以受行之。(人)[又]着令,弹察尚书六曹事件,限五日报尚书左、右司。盖有御史刑房以专主付受,又报左、右司,俾之检察,故凡所弹治,皆应时施行,台纲既举,百司亦肃。自中兴以来,朝廷务所并省,御史刑房不复专置,每遇弹纠,虽依令报左、右司,亦不闻有所检察,缘此施行稽缓,浸生奸弊。臣取索到六察案自夏季以来申弹事件,自上省后至批状行下,大率迟者或至两旬,速者不下十日,被受官司便作常程文字,一例行遣,所司根治,亦多观望灭裂。纠察之职,本以弹治稽缓,革绝奸弊,而坐视奸弊如此。虽欲革之,势不能得,是徒费支札行移之烦,果何补于治也。兼访闻诸部吏人罪恶贯极,每台察有所取索,自知情罪败露,例先请假,及探知文字申省,即便逃窜。大理寺承袭玩弛,(正)[止]是备礼移文,一再追捕,才称东西,便乞先次结案。缘此猾吏益得肆奸,结案甫毕,已改易其名,复窜籍中矣。诸曹之中,吏部尤甚,是以奸弊百出,而士大夫尤受其害也。乞令尚书

译九日,臣僚上奏说:「六察这个职位,掌管纠察检举官府衙门拖延违误之事。按旧例,尚书省刑房专门设有御史刑房来接受并执行这些事务。又有规定,凡弹劾检举尚书六曹的事件,限五日内要报给尚书左、右司。因为有御史刑房专门负责收发交付,又要上报左、右司,使他们进行检查督察,所以凡是弹劾查办的事项,都能及时施行,御史台的纲纪既已举行起来,各个官署也就跟着严肃起来。自从中兴以来,朝廷致力于精简省并机构,御史刑房不再专门设置,每遇到弹劾纠举之事,虽然依照规定报给左、右司,却也听不到有什么检查督察,因此执行起来迟缓拖延,渐渐滋生出奸弊来。臣检索调取了六察案卷中自夏季以来申报弹劾的事件,从上报到省里之后,直到批复文状下达,大多迟的甚至要拖到二十天,快的也不下十天,接受文书的官署便把它当作平常例行的公文,一概照常办理,被追究的部门,也大多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纠察这个职位,本来是用来弹劾查办拖延迟误、革除杜绝奸弊的,而如今却坐视奸弊到这种地步。即使想要革除它,势必也做不到,这样只是徒然耗费公文往来传递的繁琐而已,究竟对治理有什么补益呢。又访闻到各部门的吏员罪恶极大,每当台察部门有所调取查问,他们自知情罪败露,照例事先请假,等打探到文书申报到省里,便随即逃窜藏匿。大理寺沿袭因循松弛的作风,只是备办礼节性的行文,追捕一两次,才刚说到东说到西,便请求先行结案。因此奸猾的吏员更加得以肆意作奸,案子刚结完,就已经改换了名字,又窜入名籍之中了。各曹之中,吏部尤其严重,因此奸弊百出,而士大夫尤其深受其害。请求命令尚书

省复置御史刑房,以专主本台所上弹劾文字。凡所付受,立为定限,无得稽违。申饬都史(尚加)[常切]检察。及大理寺承受勘鞠,不得观望灭裂。仍乞行下尚书六部,申严吏人结保之法,每令三人或五人结为一保,递相觉察。凡保中有人犯罪逃走,许大理寺监官同保人追捉,须管取获,如有不获,并与同罪,本部不得申请占留。其逃走改名,复来部中之人,并重行决配。保内人(辙)[辄]敢容隐者,亦与同罪,仍许诸色人告首。庶几弹纠之令不为虚文,奸猾之吏知所畏戢矣。」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枢密院本院北面房改为河北房,从枢密院请也。

绍兴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尚书省旧专制封桩户房,立籍稽考诸路州县封桩钱物所在,逐季逐月各随已供申帐状,不容毫发欺弊。昨缘兵火之后,一例废罢,州县侵隐,暗失朝廷财赋,不可胜数。乞复置封桩户房,先次差书令史、守阙各二人专一主管,置籍揭帖稽考,仍隶户部都主事。点检诸路封桩等状并应取会钱物数(日)[目],并依未罢房以前名,随名色置籍销凿揭贴。」从之。

七年正月十六日,尚书省言:「江淮等路昨措置营田,累岁无效。自去岁改为官庄,官给钱牛借贷,抚存流移,一年之间,所收物斛已三十一万余石,稍见就绪。其专一差定行营田文字见系别作一房,其取索行遣文字之类,欲以营田工房称呼。若遇工房有恩赏犒设食钱之类,并许带行,贵责委专一,不致废弛。」从之。

八年四月十七日,臣僚言:「检会建炎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旨挥,尚书省都事以下遵用祖宗立定旧额,除去冗滥,以七十四人为额。其守阙权(在)留一百五十人。又敕,已降指挥,三省、枢密院额外人吏并罢。续取到诸司粮料院状,见今逐月勘请三省人吏员数,又与元降立定逐房名额多寡不同。明有罢额外旨挥,而依旧带行;明有限定诸房人数,而辄踰元额。欲望特差左、右司郎官取索三省、枢密院诸房不罢额外因依,看详改正。诏令检正左、右司检详官同共定夺。于是乞以三省、枢密院人见带行额外名目并罢。如遇正额有阙,自令史以上只得递迁,更不差权行。自书令史以下有阙,只得试补。未试补间,如有阙人处,委系烦重,许据阙差权,仍不得过所阙之数。」从之。

十五年二月五日,诏临安府、两浙(专)[转]运司修盖五房六房院。先是,三省、枢密院诸房状:「居止散漫,外人妄作传报漏泄,难以分别。乞依在京例,于五房院、六房院居止,差置监门等,互相觉察。」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八日,诏:「(三)[五]房六房院合置监门官一员,令堂除使阙差人。

译译文:

尚书省重新设置御史刑房,专门负责本台呈报的弹劾文书。凡是文书的移交接收,都要立下明确期限,不得拖延违误。申明告诫都史(应改为"常切")检查督察。等到大理寺承接审理时,不得敷衍了事、草率了断。仍请求下发命令给尚书六部,申明加严吏人互相担保的法令,每次让三人或五人结成一保,互相监督察举。凡是保内有人犯罪逃走,允许大理寺监官会同保人追捕缉拿,必须务求抓获,如有抓不到的,一并按同罪论处,本部不得申请拖延留置。其中逃走后改名、又来部中任职的人,一并从重判决发配。保内有人竟敢隐匿包庇的,也与同罪,仍允许各类人告发。这样大概弹劾纠察的法令就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奸诈狡猾的吏人也就知道有所畏惧收敛了。」皇帝准奏。

十二月二十一日,下诏枢密院本院北面房改为河北房,这是依从枢密院的请求。

绍兴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尚书省上奏说:「尚书省从前专门设立掌管封桩的户房,登记造册、稽查考核各路州县封桩钱物的存放地点,每季每月各自按已上报的帐状核对,不容许有丝毫欺诈弊端。近来自从兵火战乱之后,一律废止,州县侵占隐瞒,暗中损失朝廷的财赋,不计其数。请求恢复设置封桩户房,首先差派书令史、守阙各两人专门负责管理,设立簿籍粘贴单据加以稽查考核,仍隶属于户部都主事。核查各路封桩等文书以及应当核实汇总的钱物数目,都依照未废止此房以前的名称,随各项名目设立簿籍,注销粘贴单据。」皇帝准奏。

七年正月十六日,尚书省上奏说:「江淮等路以前筹办营田,多年没有成效。自去年改为官庄,由官府拨给钱款耕牛借贷给百姓,安抚接济流亡迁移的百姓,一年之间,所收获的粮食已有三十一万余石,逐渐见到成效。其专门负责营田事务的文书目前另设为一房,其收取索取行文办理的文书之类,想要以"营田工房"为名称呼。如果遇到工房有恩赏犒劳食钱之类的事,一并准许兼办,务求责成专人负责,不致于荒废懈怠。」皇帝准奏。

八年四月十七日,有臣僚上奏说:「查检建炎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的圣旨,尚书省都事以下遵照祖宗定下的旧额,除去冗余滥设,以七十四人为定额。其守阙权留一百五十人。又有敕令,已经下达指挥,三省、枢密院额外人吏一并罢免。近来收到各司粮料院的呈状,如今每月核实发放三省人吏的员数,又与原先下达确立的各房名额多寡不相符。明明有罢免额外人员的圣旨指挥,却依旧带职留用;明明有限定各房人数的规定,却动辄超过原有定额。希望特派左、右司郎官查索三省、枢密院各房不予罢免额外人员的原因,加以审查改正。」皇帝下诏命令检正官与左、右司检详官共同商议裁定。于是请求将三省、枢密院现今带职留用的额外人员名目一并罢免。如遇正额有空缺,从令史以上只能依次递升,不得再差派权代人员。自书令史以下有空缺的,只能通过考试补充。在未经考试补充之前,如果有空缺人手的地方,确属事务繁重的,允许根据空缺差派权代人员,但不得超过所缺的人数。」皇帝准奏。

十五年二月五日,下诏临安府、两浙转运司修建五房六房的院舍。此前,三省、枢密院各房上奏说:「办公场所分

」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三省都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应陈乞收使、保引,除依例召保外,更增召有官都录事一人委保。如有不寔,许人陈首,有官

人降一官,无官人降一资。其收使、保引并被引人并落籍编(官)[管]。」以臣僚言,自来陈乞保引人无断罪刑名,难以防关故也。

二十四年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守阙守当官龚镐状,有逐次茶盐酬赏,该(专)[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乞依一般守阙札宗远例补承信郎。」从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尚书省言:「裁减诸州县吏人,立为定额。行法当自近始,其三省、枢密院诸房添置名额猥多,理宜裁定。」从之。于是检正都司、检详编修共条具到尚书省都事元额七人,主事元额六人,令史元额十四人,书令史元额三十一人,见阙九人,系差正额守当官承权。守当官元额十六人,见阙一人,系差守阙承权。已上元额共七十四人,并欲依旧。内书令史、守当官见阙,日下且令承权,候试补了日替罢。仍报粮审院,请受从一多给,不得重迭。守阙守当官元额一百五十人,欲减二十人作额外,余依旧。添差十二人,待次三十一人,欲并减罢。已上守阙共减罢六十三人,兼呈文字十一人,欲许不妨本职,相兼祗应。其请给犒赏之类,止依元职名支破,不得作阙,差人添差。书令史三十人,欲并减罢。尚书省共减罢九十三人。三省、枢密院赏功房点检文字元额十人,已上十八人系于三省、枢密院人额内指名抽差。欲将差到人于元差去处不妨本职相兼祗应,量添食钱。其所差人,本处并不得却行作阙差人。如已使阙去处,日下并罢。」同日,诏枢密院减罢添置名额,令枢密院措置。后条具到三省、枢密院赏功房点检文字元额二人,主管六人,书写十人,系于额内抽差不妨兼职祗应,止不许作阙差人。枢密院副承旨元额五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人,守阙书令史三人,欲依旧。正名贴房元额二十八人,见权书令史。欲存留十三人兼权,余十五人罢权,候有阙差拨。宣指挥法司三人,贴司二人,守阙(房)二十六人,欲依旧。守阙贴房二百四十人,欲以二百人为额,余人并罢作额外。机速房三十一人,欲以二十二人为额,余九人并罢。写宣房十九人,欲留存十二人,余七人并罢。监宣纸库使臣一名,欲罢。已上共计减罢九十八人。」从之。

二十七年七月九日,同知枢密院事陈诚之进呈:「拣试本院人依例差人厢事。上曰:『天下事惟在至公。前此科举之弊,朕断然尽革去之,人皆帖然,无或异论。』臣诚之曰:『致治之要,寔在于此。

译散杂乱,外人妄自传播消息、泄露机密,难以分辨查明。请求依照在京的成例,在五房院、六房院集中办公,设置监门等官,互相监督察举。」所以有这道诏令。

十二月十八日,下诏:「五房六房院应当设置监门官一员,命令由朝堂直接任命填补空缺,差派人员。」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三省都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凡是申请录用、担保引荐的,除依照惯例召集担保之外,再增加召集一名有官职的都录事共同作保。如有不实,允许他人举报陈告,有官职的人降一级官职,无官职的人降一资。其录用、担保引荐的人以及被引荐的人一并除去户籍、编管处置。」这是因为有臣僚上奏说,历来申请担保引荐的人没有定罪的刑名规定,难以防范约束的缘故。

二十四年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守阙守当官龚镐的呈状说,历次因茶盐事务获得酬赏,应当转一官,减两年磨勘年限。请求依照一般守阙札宗远的先例,补授为承信郎。」皇帝准奏。

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尚书省上奏说:「裁减各州县吏人,确立为定额。执行法令应当从近处开始,三省、枢密院各房添设的名额过多,理应加以裁定。」皇帝准奏。于是检正都司、检详编修共同拟定条陈,呈报尚书省都事原额七人,主事原额六人,令史原额十四人,书令史原额三十一人,现空缺九人,由正额守当官权代。守当官原额十六人,现空缺一人,由守阙权代。以上原额共计七十四人,都想要依照旧例保留。其中书令史、守当官现有空缺的,暂且命令权代,等到考试补充完毕之日再予撤换罢免。仍要通报粮审院,请受俸禄按一份从多发给,不得重复支给。守阙守当官原额一百五十人,想要减去二十人列为额外,其余依旧。添差十二人、待次三十一人,想要一并减罢。以上守阙共计减罢六十三人,兼办文字者十一人,想要允许不妨碍本职,兼职应差。其请给犒赏之类,只依照原有职名支给,不得当作空缺差派人员添差。书令史三十人,想要一并减罢。尚书省共计减罢九十三人。三省、枢密院赏功房点检文字原额十人,以上十八人是从三省、枢密院人员定额内指名抽调差派。想要将差派的人在原差派去处不妨碍本职兼职应差,酌量增添食钱。其所差派的人,原处不得再当作空缺差派人员。如果已经充任空缺去处的,即日一并罢免。」同日,下诏枢密院减罢添设的名额,命令枢密院自行筹划安排。后来条陈拟定三省、枢密院赏功房点检文字原额二人,主管六人,书写十人,都从定额内抽调,不妨碍兼职应差,只是不许当作空缺差派人员。枢密院副承旨原额五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人,守阙书令史三人,想要依旧。正名贴房原额二十八人,现权代书令史。想要保留十三人兼权,其余十五人罢免权代职务,等有空缺时再差派补充。宣指挥法司三人,贴司二人,守阙二十六人,想要依旧。守阙贴房二百四十人,想要以二百人为定额,其余的人一并罢免列为额外。机速房三十一人,想要以二十二人为定额,其余九人一并罢免。写宣房十九人,想要保留十二人,其余七人一并罢免。监宣纸库使臣一名,想要罢免。以上共计减罢九十八人。

』枢密院人拣试利害亦不轻,乞御前差八厢察视。」从之。

二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诏:「三省、枢密院人因进书并减半推赏,仍不得兼两局。如(专)[转]至朝(读)[请]大夫,即依限员法。未得展行寄资。」先是,臣寮言:「堂吏承命治事于朝廷之间,其被赏循展官资固宜优异。要必立为限制,使之积劳而后序升,则爵赏不滥,亦

以劝天下之能吏也。臣切见宰相提领修书,而堂吏号供检者以十数。修书局凡四,曰日历,曰玉牒,曰寔录,曰敕令。所谓供检者,以十数人修数局。今所进二书,则是一身而展二官。将来进书,又复迁展,岁岁如此,何有限极。夫修书定令,特儒臣编摩之力。为供检者足未尝到一门,手未尝笔一字,而每月局钱与非次犒劳已极优厚。且又循展重并,此何其滥耶。盖被赏既滥,则官资必崇。官资既崇,则奏补必广。又况茶盐场务每岁增羡,皆被赏(思)[恩],公论籍籍,以谓名器轻滥,莫甚于此。望下三省参酌祖宗成法,抑其太滥,立为定制。」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诏三省、枢密院堂后官兼诸局供检主管文字之类并罢。先是,有诏给、舍看详裁减官司兼职,中书舍人洪遵以为请,故有是诏。

九月十四日,诏:「祖宗旧制,枢密院即无机速房,合行减罢,所掌职事依旧本院诸房认科目掌行。其见在机速房人内本院人发归元来房分,外差有官人并与添差本等差遣。内有详熟人,量行选留,随所管职事拨归本院。诸房见充主管(之)[文]字人,与支破书令史请给,书写人依守阙贴房例支破。逐阙遇有事故,更不差人。(参)[三]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三省、枢密院言:「尚书省守阙守当官充机速房主管文字翟权状,入仕三十余年,无过犯,乞以所得四官一并收补,换成忠郎。」从之。

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尚书省言:「令史黄讷状,见系第四名书令史。缘有亲兄▯训▯却傅第六名书令史,寔于长幼次序未伦。欲乞许▯讷与亲兄训▯两易上件名次。」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七日,诏中书门下省、尚书省录事、都事、主事各减一选出职。该遇登□登宝位,故有是命。

七月三日,右谏议大夫兼侍讲王大宝、侍御史兼侍讲▯王十朋、右正言周操、监察〔御〕史陈良翰、新除监察御史阎安中▯言:「臣等依已降旨挥,条具三省六部等处合并省事。所有百司局务人吏并合与三省、枢密院并属司、两后省、台谏、六部、寺监一例各以十分为率,量减二分,即不得将额外人数影射数目。许逐司官酌量合减人吏数目申尚书省。」诏逐处限十日开具申尚书省。三省言:「中书门下省依旨挥省并吏额,见管录事共一十二人,头名点检诸房进发文字,一名点检文字,余十人,今减作六人,分掌诸房事。

译」皇帝准奏。

二十七年七月九日,同知枢密院事陈诚之进呈说:「挑选考试本院人员依照惯例差派到各厢办事。」皇帝说:「天下事情最重要的是至公无私。此前科举的弊端,朕已断然全部革除,人人都心悦诚服,没有任何异议。」臣陈诚之说:「达到天下大治的关键,确实就在于此。枢密院人员挑选考试利害关系也不轻,请求由御前差派八厢官员察看监督。」皇帝准奏。

二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下诏:「三省、枢密院人员因进呈书籍而受赏的,一并减半推赏,仍不得兼任两个职局。如果已经转任至朝请大夫,就要依照限员之法执行,不得再展延寄资资格。」此前,有臣僚上奏说:「堂吏在朝廷之间奉命办事,他们受赏晋升官资本来应当优厚特殊。但一定要设立限制,使他们积累功劳之后才依次升迁,那么爵位赏赐就不会滥授,也可以此激励天下的能干官吏。臣私下看到宰相主持修撰书籍,而号称供检的堂吏就有十几人。修书局共有四处,是日历局、玉牒局、寔录局、敕令局。所谓供检的人,是以十几人修撰数处书局。如今所进呈的两部书,就是一个人展升两个官职。将来再进呈书籍,又要再次迁升展延,年年如此,哪里有个限度。修书定令,本是儒臣编纂整理之功。担任供检的人脚未曾踏入一处门户,手未曾书写一个字,而每月的局钱以及非常规的犒劳已经极为优厚。况且又重复展延官资,这是何等的泛滥啊。大概是因为受赏既已泛滥,那么官资必然崇高。官资既已崇高,那么奏请补官的名额必然广泛。又何况茶盐场务每年增加盈余,都因此受赏赐恩,公众议论纷纷,认为名器爵位的轻贱泛滥,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希望下令三省参酌祖宗成法,抑制其过分泛滥之处,设立定制。」所以有这道诏令。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下诏三省、枢密院堂后官兼任各局供检、主管文字之类的职务一并罢免。此前,有诏令命给事中、中书舍人审查裁减各官司的兼职,中书舍人洪遵为此上奏请求,所以有这道诏令。

九月十四日,下诏:「祖宗旧制,枢密院本无机速房,应当予以减罢,所掌管的职事依旧由本院各房按科目认领掌管。其现在机速房的人员中,本院人员归还原来的房分,外差的有官职人员一并给予添差本等差遣。其中有熟悉业务的人,酌量选留,随所管职事划拨归入本院。各房现在充任主管文字的人员,给予支给书令史的请受俸禄,书写人员依照守阙贴房的先例支给。原来的空缺遇有事故的,不再差派人员。」三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三省、枢密院上奏说:「尚书省守阙守当官充任机速房主管文字翟权的呈状说,入仕已三十余年,没有过失,请求将所获得的四种官职资格一并收纳补授,换授为忠郎。」皇帝准奏。

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尚书省上奏说:「令史黄讷的呈状说,目前是第四名书令史。因为有亲兄黄训却排在第六名书令史,这在长幼次序上确实不合伦理。请求准许黄讷与亲兄黄训两人互换以上的名次。」皇帝准奏。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七日,下诏中书门下省、尚书省的录事、都事、主事各减一选出职。这是因为逢皇帝登基即位,所以有此诏命。

七月三日,右谏议大夫兼侍讲王大宝、侍御史兼侍讲王十朋、右正言周操、监察御史陈良翰、新任监察御史阎安中上奏说:「臣等依照已下达的指挥,逐条开列三省六部等处应当合并裁省的事宜。

主管七人,一名监印,六人分管诸房职事。令史一十六人,一名监印,余十五名,分掌诸房职事,今减作十人。书令史二十二人,充诸房行遣文字,今减作二十人。守当官三十二人,内二人使印,三十人分掌诸房簿书文字,今减作三十人。已上并系试中人。额内守阙守当官一百三十人,均充诸房书写文字,合减作一百人。法司三人,分掌制敕库文字。时政记房五人,并系外差。尚书

头名都事一名,充点检诸房进发文字。都事六人,主事六人,令史一十四人,分掌诸房职事。书令史三十一人,充诸房行遣文字,今减作二十五人。守当官一十六人,内二人使印,余掌管诸房簿书。已上并系试中人。额内守阙守当官一百三十人,充诸房书写文字,今减作一百人。法司三人,系外差,行遣制敕库房文字。」诏依减数,永为定额。见在人见令依书,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枢密院人更依已降指挥裁减定额,委官置籍。自今后遇有阙,照条书拟迁补,仍每月点检帮勘请给。」从之。诏依拟定置籍,今后如无阙,不得巧作色名,(栋)[陈]乞差人承权。仍令具都司照应遵守,常切检察。

七月十日,左司郎中叶颙言:「检准已降指挥,三省、枢密院见充兼呈同呈文字五人,欲许不妨本职,相兼祗应。其请给犒赏之类,止依元职名支破,不得作阙差人。仍报粮料院照会。如已作阙差人,日下并罢。」从之。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中书门下省诸房主行文字并依旧法,将近奏房分与改正。先是,检正诸房公事王佐言:「中书门下省系十四房行遣文字,令史、书令史自今共二十五人,从来有阙,递互争入优简有赏闲慢房分,避怕行遣繁难去处,是至阙人。自来逐房即无定立行遣人额及迁展房分条法旨挥。又缘数内令史五人,依指挥系合裁减。欲望朝廷特降指挥,将今来立定房分高下依名次均敷定人数,差拨祗应,即将监印、催驱房、章奏房、户房、班簿房令吏各一人(目)[自]今且令供职,候有迁改事故,更不作阙展补。所有催驱房、章奏房令史职事,并令头名监印相兼,班簿房令史职事令上房令史相兼祗应。其逐房书令史有阙,自合展补,及差守当官兼权,攒下房分窠阙,庶得杜绝紊繁避(拍)[怕]行遣之弊。今具下项:监印二人,知杂房兼监印一人,催驱房一人,章奏房一人,班簿房一人,户房二人人:原脱,据上下文意补。,礼房一人,工房一人,兵房一人,吏房左选一人,吏房右选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已上欲依名次差令史充行遣文字。户房三人,礼房二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吏房左选三人,吏房右选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开拆房二人。

译所有各司局务的人吏,一并应当与三省、枢密院以及所属司、两后省、台谏、六部、寺监一律以十分为标准,酌量裁减两分,且不得将额外人数虚报冒充数目。允许各司官员酌量确定应当裁减的人吏数目,上报尚书省。」皇帝下诏各处限十日内详细开列上报尚书省。三省上奏说:「中书门下省依照诏令指挥裁并吏员定额,现在管辖的录事共十二人,头名负责点检各房呈发的文书,一名点检文书,其余十人,如今减为六人,分别掌管各房事务。主管七人,一人负责用印,其余六人分管各房职事。令史十六人,一人负责用印,其余十五名分掌各房职事,如今减为十人。书令史二十二人,充任各房行文办理事务,如今减为二十人。守当官三十二人,其中两人用印,三十人分掌各房簿书文字,如今减为三十人。以上都是经过考试录取的人员。定额内守阙守当官一百三十人,均分负责各房书写文字,应当减为一百人。法司三人,分掌制敕库文字。时政记房五人,都是从外调派差遣。尚书省头名都事一人,充任点检各房呈发文书。都事六人,主事六人,令史十四人,分掌各房职事。书令史三十一人,充任各房行文办理事务,如今减为二十五人。守当官十六人,其中两人用印,其余负责掌管各房簿书。以上都是经过考试录取的人员。定额内守阙守当官一百三十人,充任各房书写文字,如今减为一百人。法司三人,都是从外调派差遣,办理制敕库房的文书。」皇帝下诏依照裁减的人数,永远作为定额。现有的人员依旧照旧供职,将来遇有空缺,不再迁补人员。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三省、枢密院人员再依照已下达的指挥裁减确定名额,委派官员设立簿籍。从今以后如有空缺,依照条例书面拟定迁补,仍每月核查稽考请给俸禄。」皇帝准奏。下诏依照拟定设立簿籍,今后如果没有空缺,不得巧立名目,陈请差派人员权代。仍命令都司详细开列上报,务必依循遵守,经常督察检查。

七月十日,左司郎中叶颙上奏说:「查核已下达的指挥,三省、枢密院现在兼办同呈文字的有五人,想要允许不妨碍本职,兼职应差。其请给犒赏之类,只依照原有职名支给,不得当作空缺差派人员。仍要通报粮料院知晓备案。如果已经充任空缺差派人员的,即日一并罢免。」皇帝准奏。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五日,下诏中书门下省各房主管行文的文书都依照旧法办理,将近来所奏定的房分予以改正。此前,检正诸房公事王佐上奏说:「中书门下省共设十四房办理行文文书,令史、书令史自古以来共二十五人,历来一旦有空缺,就互相争抢有赏赐、清闲简单的房分,回避害怕行文办理繁重困难之处,以致最终缺乏人手。历来各房都没有确立行文办理人员定额以及迁升房分的条例法令指挥。又因为其中令史五人,依照指挥应当裁减。希望朝廷特别下达指挥,将如今拟定的房分高下依照名次均匀分配人数,差派应差,即将用印、催驱房、章奏房、户房、班簿房的令吏各一人从今暂且命令供职,等到有迁改事故时,再不作为空缺展补。所有催驱房、章奏房令史的职事,都命令头名用印者兼办,班簿房令史的职事命令上房令史兼职应差。其各房书令史如有空缺,自然应当展补,以及差派守当官兼权,积攒下房分的空缺,希望能够杜绝纷繁紊乱、回避

已上欲依名次差书令史及权书令史充行遣文字。」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二日,臣僚言:「堂后官朝议大夫自为一额立定员数,依次序拨展。契勘堂后官自来功赏频并,若与其余展朝议大夫之人衮同迁转,委是偏优。今欲于八十员额内拨五员专充堂后官,依次序拨展。」从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三省行首司以一百二十人永为定额,其合减人(具)[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愿比换出职者听。」同日,诏:「三省大程官依昨降指挥以一百四十六人为额,溢额人且令

依旧。今后宰执初除,更不用恩例收补。其外借七分大程官,依旧四十人为额。」

四年三月十八日,诏三省礼房今后因进书并依祖宗故事施行。于是起居舍人黄钧言:「迩者伏 《钦宗皇帝寔录》书成,大臣请罢进书弥文,又用天圣八年吕夷简、熙宁二年曾公亮故事独辞赏典。陛下听纳其言,朝奏夕可,凡前日文具亡寔之事,皆置而弗讲,中外传闻,莫不称孍。切见今月十一日画降指挥,史院官吏各转一官,减一年磨勘,日历所官吏特减二年磨勘,三省礼房两项八十八人有减三年磨勘者,有减半者。臣切谓史官有笔削之功,院吏有供检之劳,赏不可废也。实录之成,本于日历,而钦宗皇帝一代之政,简册散亡,无所依据。前后数年,网罗遗事,钩考异闻,编摩之难,与他书不类。与减二年磨勘,诚不为过。惟是三省吏房之人,方着庭纂集之初,及史馆修撰之际,略无丝发之补,迨今行赏,比日历所官吏或加一年,此臣之所未喻也。前年进《三朝帝纪》,去年进《哲宗宝训》,今年进《钦宗寔录》,礼房之人皆无微劳,三年之间,迭被浓赏,无谓甚矣。今来所降旨挥,虽承前例,然皆出于近时所行,考之故寔,多所不合。咸平元年钱若水等修《太宗寔录》,咸平二年李沆等修《太祖寔录》,止加寔邑、阶、勋而已。及大中祥符九年,王旦修太祖▯、太宗正史,始迁一官。于是天圣二年王钦若等修《真宗▯寔录》成,天圣八年吕夷简等修《▯真宗▯正史》成「正史」上原衍一「寔」字,今删。,熙宁二年曾公亮等修《英宗实录》成熙宁:原误作「熙年」,今改正。,元佑三年▯邓温(白)[伯]▯等修《神宗实录》成,绍圣三年▯章惇▯等修《

神宗▯实录》成,大观四年蔡京等修《哲宗寔录》成,悉沿前例,皆得进官一等。内官承受,得与推恩。前自天圣五年,盖未有及三省礼房者也。礼房十四人得减二年磨勘,守阙守当官止与犒设一次守阙守当官:原误作「守当官守阙」,今改正。,则始于绍兴五年,议者又以为过。以是观之,今所用例非出于秦桧▯而何 ▯桧▯破制削,不与士大夫为密,而与吏辈为器,其于赏典度越故常,与前日文具已寔之事,皆▯桧▯之为也。

译害怕行文办理的弊病。现在具列下项:用印二人,知杂房兼用印一人,催驱房一人,章奏房一人,班簿房一人,户房二人,礼房一人,工房一人,兵房一人,吏房左选一人,吏房右选一人,刑上房一人,刑下房一人。以上想要依照名次差派令史充任行文办理文书。户房三人,礼房二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吏房左选三人,吏房右选二人,刑上房二人,刑下房二人,开拆房二人。以上想要依照名次差派书令史及权代书令史充任行文办理文书。」所以有这道命令。

二年六月十二日,有臣僚上奏说:「堂后官朝议大夫自为一个定额确立员数,依次序展升调拨。查核堂后官历来功劳赏赐频繁,如果与其余展升朝议大夫的人同等迁转,实在是过分优待。如今想要在八十员定额之内拨出五员专门充任堂后官,依次序展升调拨。」皇帝准奏。

三年五月十一日,下诏:「三省行首司以一百二十人永为定额,其应当裁减的人员且命令依旧。将来遇有空缺,不再迁补。愿意比照更换出职的听任其便。」同日,下诏:「三省大程官依照昨日下达的指挥以一百四十六人为定额,超出定额的人且命令依旧。今后宰相执政初次任命时,不再用恩例收纳补授。其外借的七分大程官,依旧以四十人为定额。」

四年三月十八日,下诏三省礼房今后因进呈书籍而受赏,都依照祖宗旧例施行。此前,起居舍人黄钧上奏说:「近来恭遇《钦宗皇帝实录》修成,大臣请求罢除进书的繁文缛节,又援引天圣八年吕夷简、熙宁二年曾公亮的先例独自推辞赏典。陛下听从采纳他的意见,早晨上奏晚上就获批准,凡是以前那些徒具形式而无实际的事情,都搁置不再讲求,朝廷内外听闻此事,无不称颂赞美。臣私下看到本月十一日下达画押的指挥,史院官吏各转一官,减一年磨勘,日历所官吏特别减二年磨勘,三省礼房两项八十八人有的减三年磨勘,有的减半。臣私下认为史官有编纂撰述之功,院吏有供检之劳,受赏是不可废除的。实录的修成,本源于日历,而钦宗皇帝一代的政事,简册散失亡佚,无所依据。前后花费数年,搜罗散失的史事,考订异闻,编纂的艰难,与其他书籍不同类。给予减二年磨勘,确实不算过分。唯独三省吏房的人员,正当着手纂集之初,以及史馆修撰之际,丝毫没有补益,等到如今行赏,比日历所官吏有的还多加一年,这是臣所不能理解的。前年进呈《三朝帝纪》,去年进呈《哲宗宝训》,今年进呈《钦宗实录》,礼房的人都没有微小功劳,三年之间,屡次受到丰厚赏赐,实在没有道理到了极点。如今所下达的指挥,虽然承袭前例,但都出于近时所推行的做法,考核旧有先例,多有不符合的地方。咸平元年钱若水等人修撰《太宗实录》,咸平二年李沆等人修撰《太祖实录》,只是加授实邑、阶、勋而已。到了大中祥符九年,王旦修撰太祖、太宗正史,才开始迁升一官。到了天圣二年王钦若等人修撰《真宗实录》修成,天圣八年吕夷简等人修撰《真宗正史》修成,熙宁二年曾公亮等人修撰《英宗实录》修成,元佑三年邓温伯等人修撰《神宗实录》修成,绍圣三年章惇等人修撰《神宗实录》修成,大观四年蔡京等人修撰《哲宗实录》修成,都沿袭前例,都得以进官一等。其中官员承受任务的,也得到推恩。从天圣五年以来,从未有波及三省礼房的先例。礼房十四人得以减二年磨勘,守阙守当

今陛下从大臣之请,既罢弥文,而礼房之推赏者八十八人,亦非典故。欲望特赐寝罢,以革乡来侥幸之弊。」从之。

六年三月四日,给事中胡沂等言:「准诏条具并省下项:中书门下省见管吏额录事八人,主事七人,令(吏)[史]一十人,书令史二十人,守当官三十人,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欲将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内量减一十五人,通将一百人试行遣一道,内取八十五人存留为额。其不入等一十五人,候正额有阙日,从上拨入,不许保引到人搀越。见管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将诸房事务繁简比较,均减一十五人:如户房二人,礼房三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点检点检:原作「检点」,据下文改正。、知杂、催驱、开拆、承开房四人承开房:疑误。,印房、班簿、章奏、时政记房二人,外差人并不在此数。元管房分,吏房左选、吏

房右选、户房、礼房、兵房、刑上房、刑下房并如旧。点检房、知杂房、催驱房、开拆房,欲将点检房为名,以知杂、催驱、开拆三房并入。印房、班簿房、章奏房、时政记房,欲将印房为名,以班簿、章奏、时政记三房并入。一、制敕库房、架阁库并如旧。检正房见管吏额四人,欲将守阙守当官一名减罢。」并从之。

二十三日,给事中胡沂等言:「条具并〔省〕下项条具:原作「修具」,据上下文改。:尚书省见管吏额一百六十八人,都事七人,主事六人,令史一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五人,守当官一十六人,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欲将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内量减一十五人,通将一百人试行遣一道,内取一十五人存留为额。其不入等一十五人,候正额有阙日,从上拨入,不许保引到人搀越。见管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欲将诸房事务繁简比较,均减一十五人:吏房一人,户房三人,礼房二人,兵房二人,工房一人,点检、写敕、催驱在省、(摧)[催]驱六曹房二人,印房、开拆、内降寔封、知杂房四人。见管房分,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户房、奏钞吏(案、房)[房、案]钞刑房并如旧,点检房、写敕房、(推)[催]驱在省房、催驱六曹房,欲将点检房为名,以写敕、催驱在省、催驱六曹三房并入。印房、开拆房、内降寔封房、知杂房,欲将印房为名,以开拆、内降、知杂三房并入。封桩户房攒算欲并入户房,御史刑房、营田工房欲并入工房,制敕库房、架阁库并如旧。」从之。

四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旨挥,中书门下省知杂、催驱、开拆房并入点检,章奏、班簿、时政记房并入印房,尚书省催驱在省并催驱六曹、写敕房并入点检房,知杂、开拆、内降房并入印房。」诏并许,知杂房仍以省杂司为名。

译官只给予一次犒设,是从绍兴五年才开始的,议论的人还认为过分。由此看来,如今所援引的先例,不是出于秦桧还能是谁呢!秦桧破坏体制削弱法度,不与士大夫亲近,反而与吏辈勾结为用,他在赏典方面超越常规,与以前那些徒具形式已经取消的事情,都是秦桧所为。如今陛下听从大臣的请求,已经罢除了繁文,而礼房受到推赏的八十八人,也不是典章旧例所应有的。希望特别赐令搁置罢免,以革除近来侥幸取巧的弊端。」皇帝准奏。

六年三月四日,给事中胡沂等人上奏说:「依照诏令逐条开列裁并事宜如下:中书门下省现管吏员定额录事八人,主事七人,令史十人,书令史二十人,守当官三十人,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想要将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内酌量减去十五人,将全部一百人试行考核办理文书一遍,其中取八十五人存留作为定额。其中不合格的十五人,等到正额有空缺之日,从上依次拨补,不许通过担保引荐进来的人搀越次序。现管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将各房事务的繁简加以比较,均衡减去十五人:如户房二人,礼房三人,工房二人,兵房二人,点检、知杂、催驱、开拆、承开房四人,印房、班簿、章奏、时政记房二人,外差人员不在此数之内。原来管辖的房分,吏房左选、吏房右选、户房、礼房、兵房、刑上房、刑下房都依旧。点检房、知杂房、催驱房、开拆房,想要以点检房为名称,将知杂、催驱、开拆三房并入。印房、班簿房、章奏房、时政记房,想要以印房为名称,将班簿、章奏、时政记三房并入。制敕库房、架阁库都依旧。检正房现管吏员定额四人,想要将守阙守当官一名裁减罢免。」皇帝都准奏。

二十三日,给事中胡沂等人上奏说:「逐条开列裁并事宜如下:尚书省现管吏员定额一百六十八人,都事七人,主事六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五人,守当官十六人,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想要将守阙守当官一百人内酌量减去十五人,将全部一百人试行考核办理文书一遍,其中取十五人存留作为定额。其中不合格的十五人,等到正额有空缺之日,从上依次拨补,不许通过担保引荐进来的人搀越次序。现管守阙守当官一百人,想要将各房事务的繁简加以比较,均衡减去十五人:吏房一人,户房三人,礼房二人,兵房二人,工房一人,点检、写敕、在省催驱、六曹催驱二人,印房、开拆、内降实封、知杂房四人。现管房分,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户房奏钞房、案钞刑房都依旧,点检房、写敕房、在省催驱房、六曹催驱房,想要以点检房为名称,将写敕、在省催驱、六曹催驱三房并入。印房、开拆房、内降实封房、知杂房,想要以印房为名称,将开拆、内降、知杂三房并入。封桩户房攒算想要并入户房,御史刑房、营田工房想要并入工房,制敕库房、架阁库都依旧。」皇帝准奏。

四月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已下达的指挥,中书门下省知杂、催驱、开拆房并入点检房,章奏、班簿、时政记房并入印房,尚书省在省催驱以及六曹催驱、写敕房并入点检房,知杂、开拆、内降房并入印房。」皇帝下诏一并允许,知杂房仍以"省杂司"为名称。

七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三省守阙守当官依照近来下达的指挥,各自挑

七日,中书门下省言:「三省守阙守当官依近降旨挥,各拣试中八十五人存留为额,分拨诸房外,其试下并缘病不赴试,攒充额外减罢请给人。」诏:「依枢密院减罢人已得旨挥。愿依条比换名目出职者(职)[听],仍与添差监当差遣一次。」

八年七月三日,诏:「中书门下省、尚书省守阙依已降御笔朱书旨挥,各以一百人为额,令敕令所修立成法,先次施行。」以诸房言:「三省守阙旧系二百人为额,昨奉御笔,减作一百人,永为定额。后又因裁减作八十五人,是致人力不胜。欲乞遵依御笔旨挥施行。」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检正

检正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九月一日,中书门下言:「奉旨议中书创置士人为属官。伏以中书统治百官,以佐天子政事,(布)[而]所置吏属,尚仍旧制,宜高选士人,稍依先王设弼置辅之意。今欲置检正五房公事一人,逐房各置检正公事二人,并以朝官充。见宰相、参知政事如常朝官之礼。检正五房在提点之上,逐房检正与提点序官,在堂后官之上。除亲属寺观职事相干外,余不许出入看谒。主书已下签书呈覆,不许接坐。仍录事、主书、守当官内省减不谙行遣者十人,与合得名目出职,更不添额。都检正官并逐房检正官并依三司判官俸料支给。内都检正官益以傔二人。所有合用什物,合三司依例制造,仍第破当直兵级。」

四年十一月一日,诏:「应朝廷擢用才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枢密院各专令检正、检详官月以事准送进奏院,(编)[遍]下诸路。」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今后中书检正官所发贴子下诸处会审,并先执政处呈讫,方得发出。仍置簿抄上,每五日一次赴厅呈押。」

十一月二日,诏检正官、检详官所兼领差遣并罢。

元丰元年四月四日,检正中书吏房公事、尚书刑部员外郎向宗儒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候一年取旨除馆职。以宗儒言五房未便事可采,故宠之。

九月十六日,诏以中书检正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礼房公事▯崔公度▯、检正刑房公事▯范镗▯并(蘉)[补]外。初,中书检正官溢员,至是裁减。陟臣等在职及二年者,并升□任。自今检正官以四人为额。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中书言:「近制,检正官四员除户房二员如旧外,孔目、吏、礼房共一员,比之他房,文字为多。乞令户房检正官通管礼房。」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自今送检正官定夺文字令执政称事立日限。以户房检正官稽滞,司农寺、三司互奏(阙)钱文字上簿,因有是诏。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诏中书自今应相度、定夺、分析、体量、勘会、驱磨、点检之类,并置簿催辖勾销,委检正官量紧慢给限。

译选考试合格八十五人存留作为定额,分派到各房之外,其余考试不合格以及因病未能赴试的,一并列为额外减罢请给的人员。」皇帝下诏:「依照枢密院减罢人员已获得的指挥办理。愿意依照条例比照更换名目出职的听任其便,仍给予一次添差监当差遣。」

八年七月三日,下诏:「中书门下省、尚书省守阙依照已下达的御笔朱书指挥,各以一百人为定额,命令敕令所修订成为法令,率先施行。」这是因为各房上奏说:「三省守阙旧来以二百人为定额,此前奉御笔,减为一百人,永远作为定额。后来又因裁减作为八十五人,以致人力不足。想要遵照依循御笔指挥施行。」所以有这道命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检正

检正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九月一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奉旨商议中书省创设士人担任属官。臣等认为中书省统辖治理百官,辅佐天子处理政事,而所设置的吏属,尚且沿袭旧制,应当从高标准挑选士人,略微依照先王设置辅弼之官的用意。如今想要设置检正五房公事一人,各房各设置检正公事二人,都以朝官充任。见到宰相、参知政事时如同常朝官的礼节。检正五房的官阶在提点之上,各房检正与提点排定官序,位在堂后官之上。除亲属寺观职事相关外,其余不允许随意出入拜谒。主书以下签书呈报,不许一同就坐。仍将录事、主书、守当官内经过省减不熟悉行文办理事务的十人,给予合适的名目出职,不再增添名额。都检正官以及各房检正官都依照三司判官的俸禄标准支给。其中都检正官另加给两名随从。所有应当使用的器物,都由三司依例制造,仍按等第配给当值兵士。」

四年十一月一日,下诏:「凡是朝廷提拔任用有才能的人,赏功罚罪,事情可以起到惩戒劝勉作用的,中书省、枢密院各自专门命令检正官、检详官每月将事情整理准备送交进奏院,遍发各路。」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诏:「今后中书检正官所发出的贴子下达各处会同审核,都要先经执政官处呈报,才得以发出。仍要设立簿籍登记,每五日一次呈报官厅审阅签押。」

十一月二日,下诏检正官、检详官所兼任的差遣一并罢免。

元丰元年四月四日,检正中书吏房公事、尚书刑部员外郎向宗儒兼任检正中书五房公事,等一年后再听候旨意任命馆职。这是因为向宗儒陈述五房公事中有值得采纳的意见,所以格外恩宠他。

九月十六日,下诏将中书检正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礼房公事崔公度、检正刑房公事范镗都调补外任。起初,中书检正官人数溢出定额,到此时加以裁减。王陟臣等人任职已满两年的,都晋升官任。从今以后检正官以四人为定额。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上奏说:「近来的制度,检正官四员除户房二员依旧之外,孔目、吏、礼房共一员,比起其他房,文书事务较多。请求命令户房检正官兼管礼房。」皇帝准奏。

九月二十九日,下诏从今以后送交检正官定夺的文书命令执政官注明事由确立日期限。这是因为户房检正官处理迟缓,司农寺、三司互相奏报所欠钱款文书积压未上账簿,因此有这道诏令。

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诏中书省从今以后凡是应当相度、定夺、分析、体量、勘会、驱磨、点检之类的事务,都要设立簿籍催办登记、勾销,委派检正官酌量事务缓

三年,官制行,罢检正职务,分归中书舍人、给事中、左、右司郎官。此据《职官志》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都省言:「自中兴以来,天下多事,四方行移,倍增于前日。而宰相精力疲耗于案牍,致边防军政所当急者却致稽缓,□□无□□,以中书别无属官故也。虽有中书舍人,而其实词□□。契勘元丰以前有中书省检正官六房文字此句疑有误。,后又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往往稽留,无官检举催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内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其

请给、人从,并视左、右司,序位在上。于都堂置直舍,每员日给食钱五百文,于堂厨造食供给。所有左、右司郎官,却裁减两员。」从之。

四年九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本省所行文字并是已经看详、勘当成熟事件,其检正两员乃成虚设。」诏:「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并罢,限五日之内人吏发遣归元来去处。今后所掌事务并依旧制。」

绍兴二年三月十五日,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一员。

八月七日,检正黄龟年言:「自军兴多事,置检正专一验察检举。其通进司每日承受进降给发等事,干(兴)[与]本省。缘未置检正以前,虽系后省管辖,今来复置检正,未审许与不许检察。」诏许检察。

四年四月五日,检正诸房公事仇愈言:「检正每岁举官员数,欲乞依左、右司郎中例施行。」从之。

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其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枢密院诸房,令检详书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四日,诏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从左、右司请也。

隆兴元年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检正房状:「依指挥(并)[并]省吏额。见管令(吏)[史]至私名五人,除令史、书令史、守当守官阙各一名依旧存留外

译急给予期限。

三年,官制施行,罢除检正官的职务,分别归入中书舍人、给事中、左右司郎官。此条依据《职官志》。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都省上奏说:「自从中兴以来,天下多事,四方行文往来,比以前增加了一倍。而宰相精力在案牍文书上耗损疲惫,致使边防军政等应当紧急处理的事务反而延误缓慢,无所依托,这是因为中书省另外没有属官的缘故。虽然设有中书舍人,但实际上言辞……。查核元丰以前有中书省检正官六房文字,后来又因设置左、右司,就不再差派,导致朝廷以及应当上报四方的行文往来常常被延误滞留,没有官员检举催促。如今想要差派官员两员,充任中书门下省检正各房公事。其中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其请给、随从人员,都比照左、右司的规格,位序排在其上。在都堂设置直舍,每员每日给予食钱五百文,在官厅厨房制作膳食供给。所有左、右司郎官,则裁减两员。」皇帝准奏。

四年九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本省所办理的文书都是已经经过审查、拟定成熟的事项,其检正两员就形同虚设了。」皇帝下诏:「中书门下省检正各房公事一并罢免,限五日之内命令人吏遣散回归原来去处。今后所掌管的事务都依照旧制办理。」

绍兴二年三月十五日,下诏中书门下省恢复设置检正官一员。

八月七日,检正黄龟年上奏说:「自从战乱多事以来,设置检正官专门负责查验检举。其通进司每日承接呈进下达等事务,与本省相关。因为在未设置检正官之前,虽然隶属后省管辖,如今恢复设置检正官,尚不清楚是否准许予以检察。」皇帝下诏允许检察。

四年四月五日,检正诸房公事仇愈上奏说:「检正官每年举荐官员的数额,想要请求依照左、右司郎中的先例施行。」皇帝准奏。

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下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命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依次分房书面拟定。其中中书门下省各房,命令检正官书面拟定;枢密院各房,命令检详官书面拟定。」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时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四日,下诏中书门下省各房命令检正官书面拟定。这是依从左、右司的请求。

隆兴元年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检正房呈状说:「依照指挥裁并吏员定额。现管令史至私名共五人,除令史、书令史、守当守官各留一名空缺依旧保留外……」

「守当守官阙」疑有误。,裁减私名一名。见在人

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省检正系所掌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亦合遵依两省官已得指挥施行。」

译"守当守官阙"(此句疑有误),裁减私名一名。现在在职的人暂且仍旧任职,将来出现空缺时,不再迁调补充。」

乾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中书门下省检正官负责掌管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外出拜谒及接见宾客,也应当遵照两省官员已经得到的指令执行。」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史正志言:「欲将检正房令史今后理四年三季,通入仕须实及二十年,如无赃私罪犯,方许依条解发出(赃)[职]。庶几革去侥冒补官之弊。」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检正房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四人,欲减守阙守当官一名。从之。

四月七日,诏中书门下省检正房以「所」称呼。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都(承)[省]检正、左右司检详、编修,每日依六曹郎官法通轮宿直。如遇次日朝参等日分,仍免期集,及报御史台、合门照会。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检正所减亲事官一人,白直兵士二人,杂役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诏:「付下封事可令检正都司逐一看详,有合施行事件,开具申尚书省,亦庶几求言不为虚文。」《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四。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裕民局

裕民局

【宋会要】

徽宗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二日,中书省言:「奉御笔,

就

校正所置裕民局,差下项官:太师蔡京充提举官,▯徐处仁

充详定官。参详官三员,先次差朝散郎韩昭。检讨官五员,先次差承

议郎、通判永兴军崔陟。检阅文字官二员,管勾

诸司〔走〕马承受,就校正所已差官。」先是,延康殿学士、醴泉观使▯徐处仁

对便殿,上访以天下事。处仁对:「天下大势,在兵与民。今水旱之

余

,赋役繁重,公私凋弊,兵民皆困。及兹尚可为,过是将有不胜图者。」上惊思久之,曰:

「非卿不能闻此。」明日,除侍读,校正内经详定官。进读罢,上特留与前语。

处

仁▯奏:「天下犹一家,方其子孙众多,则当务节俭为长久。今皇子、皇女胜衣,

占

祥岁月相继。昔文王百斯男,唐有百孙院,虽未及之,不可不虑。」

上曰

:「然已几类是矣,可若何 」乃言:「周以冢宰制国用于岁之杪。宜会朝廷一岁财用之数

,量入以为出,节浮费,罢横敛。百姓既足,军储必丰,振兵裕民

,无大于此。

」上称善。既退,降手诏,略曰:「国有定法,吏犹废弛,况无法者,卿可以闻

。」处仁具奏其事。有诏置局讨论振兵裕民之法,号裕民局。设五库

以总一岁财用出纳,而用事者不悦矣。

十四日,延康殿学士、充醴泉观使、兼侍读徐处仁奏:「臣准御笔立法下项:臣看详敕令,意义该括详备,然议法之初,本局合有条具画一约束事件不少。兼恐诸路官吏未遽通晓,欲乞行下,自重和二年秋料为头施行。仍令监司守贰先次看详敕令二法,并裕民札子事理,如有疑惑,并许申明。及有所见利害,亦许实封奏闻,送裕民局具进呈。

译、谏官不许一同结伴上殿奏事。当时御史中丞孙抃等人与谏官一同请求上殿,有违近来的制度,于是命令他们轮流按日入殿奏对。

嘉佑元年十二月一日,右司谏吕景初说:「臣恭读诏书,今后即使遇到辰时的牌限,也常留一个班次,让台官上殿奏事。希望谏官也能同样享有这一待遇。」朝廷听从了。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六日,知谏院司马光等人说:「本院原有国子监所刊印的书籍大致齐备,只是缺少《唐书》。因为本朝的政令大多沿袭唐代的制度,前代得失的鉴戒较近,容易施行借鉴。臣等忝居谏官之位,职责在于进献建言,考察查寻前代的典籍,是朝夕所需要依凭的资料,请求依照学士院、舍人院的旧例,特赐新修的《唐书》。」朝廷听从了。

治平三年三月,诏令左谏议大夫、天章阁待制、兼侍读李受到谏院供职。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左、右散骑常侍各一人,官品为正三品;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官品为从四品;左、右司谏各一人,官品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一人,官品为从七品。共同掌管规劝谏诤、讽喻朝政,凡是朝廷有缺失,大事就在朝廷上力争谏诤,小事就

庶几下情通达,法成令具,惠施无穷。」诏:「依奏。诸折变、支移、和买者,前一月计本路丰歉、物价贵贱、所出多寡。各随贵贱多寡之实,贵则量减纳钱或物,贱则纳本物。若先贱后贵、先贵后贱,听改。诸折变、支移、和买,不计丰歉贵贱多寡者杖一百,官吏勒停,永不叙为为:疑误。。以贵为贱、以贱为贵及多寡丰歉不实者加一等,官吏编管千里,并不以去官、罢役、赦降原减。」

十九日,延康殿学士徐处仁奏:「臣今续具到裕民局参详检讨官职位姓(民)[氏]下项:参详官一员,乞差中奉大夫、直秘阁、新知梓州孙渐▯,见在京。检讨官二员,一员乞差奉议郎、秘书省校书郎艾晟,一员乞差奉议郎、新授袭庆府仪曹荣灏,见在应天府。」从之。

宣和元年正月六日御笔:徐处仁差知扬州。先是,上命▯处仁见太师蔡京。▯京▯欲复行夹锡钱于中州,▯处仁答曰:「夹锡钱第可行于关陕耳。」又问:「朝臣有欲动摇吾所立法者,何以制之 」答曰:「崇宁立法,至今垂二十年,流弊多矣。如学校礼乐之类,固当更张裁损,随时自改,则人无间言。」▯京▯不乐。于是言者攻之,乃罢局,出知扬州。二十八日,罢裕民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谏院

谏院

【宋会要】

谏院旧常以两省官一员判院事,其员有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天禧元年,诏别置院。

《两朝国史志》谏院:知院官六人,以两省官充,掌供奉谏诤。凡朝政阙失,大则廷议,小则上封。由它官领者,带知谏院,由左、右司谏、正言供职者则否。正言、司谏亦有领它职而不与谏诤者。驱使官二人。中兴之初因旧制,设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属门下中书后省。建炎三年,诏不隶两省,别置局于后省之侧,许与两省官相见议事,以登闻检、鼓院专隶焉。

太宗雍熙五年二月,诏曰:「补阙拾遗,位居谏省,荣践清华之列,是为献侍之臣。朝廷之得失须论,刑政之烦苛必举。睠兹职业,寄任非轻,上则辅大臣此句当脱一「宰」字。,次则公卿庶尹,历朝选任,何莫由斯。苟或但务因循,止思慎(点)[默],忠言谠议,寂寥无闻,有乖申讽之规,曷副建官之意。宜更旧号,特立新名,庶明立制之文,咸励匪躬之节。其左、右补阙宜改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宜改为左、右正言。」太宗欲令谏官修其职业,故改其官号,特降是诏以申明。

淳(熙)[化]五年三月,帝以三司判官多不守本职,拜疏言事悉非济要,召总计使▯陈恕令晓谕,各扬其职。三司判官、左司谏张观上章,云「臣是谏官」,兼述拾遗、补阙之官,是唐时武后所置,相循授任,二百余年。

译上奏议论。

神宗熙宁八年五月,金部员外郎、直集贤院、同知谏院范百禄说:「臣私下听闻近来命令谏官排入左省的班次,随后又接到御史台的关报,令臣归入本官的班次排列。臣认为谋划某项政务的人,必须身处相应的职位,如今修起居注是履行起居舍人、起居郎的职事,直舍人院是履行中书舍人的职事,同知谏院是履行司谏、正言的职事。本朝两省的官员不一定要有正式的员额,只要履行其职事,就必须为他确立相应的班次,这是为了明确职分、勉励恪尽官守。如今修起居注、直舍人院的官员都能排入小两省的班次,唯独同知谏院的官员却被排斥不能参与其中,这不符合明确职分、勉励官守的本意。」诏令今后特别命令(同知谏院)排入两省的班次。

元丰三年八月十日,皇上批示:「同知谏院黄颜先前因为患病,精神顿时衰弱。自从担任谏官职位以来,没有什么建树。可以罢去他的知太常礼院、国史院编修官之职。」

九月一日,知谏院蔡卞请求凡是官员差遣任命以及改动更易的事项,都令封驳司关报谏院知晓。朝廷听从了。

元丰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初次任命通直郎、监察

方自圣朝,载新名目,言责之重,与古无殊。帝曰:「朕苟拒谏,四海亦当共知,固不曾令两省谏官不言时务。且(设)[谏]官之设,自古有之,▯仲尼所谓天子有争臣七人是也。今张观乃以武后妖乱之代比方朕躬,援引如此,迨无人臣之礼也。」即出▯观▯知道州。

至道二年二月,宰臣因对言:「台省谏官不可令与他官循资选授,诸科举人及无出身人亦不合在除授之限。唯登进士第及器业有文学者可膺是选。」帝曰:「朝廷清望名,亦当择材而授,不可易也。」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枢密直学士冯拯等言:「看详秘书丞陈彭年奏,乞依《六典》员数,(至)[置]谏议、司谏、正言为便。」真宗谕宰相曰:「今后凡求谏官,并须精择。」

景德三年三月,诏曰:「国家方阐化源,大开言路。(及)[乃]眷争臣之选,实为侍从之先,当此虚怀,曾无谠议,岂询求之未至,但循默以相高。既亏赛谔之称,莫副详延之意。遂使在廷之列,备陈旷职之言。将警因循,爰申戒谕。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咸预轩墀之列,是为耳目之官。所宜竭节箴规,悉心献替,弥封阙漏,启迪聪明,成予纳(议)[谏]之风,显尔匪躬之操。至若言皆诣理,事可济时,当议必行,特加懋赏。其或尚思杜口,罔愧素言▯叉,必正典章,用惩弛慢。告于有位,知朕意焉。」时直集贤院任随上疏曰:「陛下焦劳庶政,开求谏

之路,而谏议大夫、司谏、正言数员,但充位尸禄而已,请申甄(出)[黜]之典。」帝览而嘉之,故有是诏。他日,又谓辅臣曰:「近诏谏官、御史各令举职言事。昨右正言陈彭年请条制贡院复宏词科,采择经术士。侍御史

贾翱▯使还,言宿州买绫扰民,此皆可采。中书宜籍记之,自彭年、▯翱▯为始。」

天禧元年二月七日,诏曰:「朕大庇蒸民,隆兴至治,弥纶阙政,交属于庶僚;寤寐思规,屡班于明诏。虽增虚伫,未协翘思。夫谏诤之臣,本期述嘉谋而矫狂;风宪之任,亦当遵直指而绳愆。既列清班,宜倾亮节。傥缄默而自肆,谅考绩而曷观。况朕躬览万机,亲披封奏,详延百执,素靡漏言。举职 公,有何所避,保身箝口,(拒)[讵]至于斯。将戒慢官,先伸诞告;仍旌优异,以劝倾输。自今两省置谏官六员,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官外,置侍御史以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钱五十千,三年内不得差出。其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踰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每月须一员奏事。或更有切务,即许不依次入对。虽言有失当,必示曲全;若事难显行,即令留内。

译御史王桓为右正言。

十月六日,初次任命朝请郎、试中书舍人赵彦若为右谏议大夫。

元丰八年(哲宗已经即位但尚未改元)八月二十二日,右谏议大夫孙觉说:「按照官制条目规定,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凡是朝廷颁布法令、举行政事有不合时宜、不合道理的地方,大事就在朝廷上议论,小事就用密封奏章上奏。如果有贤良之士被遗漏埋没在下层,忠孝之事未能上达于朝廷,就应当条列其事状,加以举荐进言。」朝廷听从了。

二十八日,门下省上言说:「中书省申明,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应当统一适用同一法度。凡有所见闻,都准许论列奏陈。请求送交中书省申明后下达施行。」朝廷听从了。

十月十二日,诏令仿照《唐六典》设置谏官,将所设置的员额具列奏闻。

十六日,诏令:「尚书、侍郎、给事中、中书舍人、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待制以上官员,各自举荐能够担任谏官的人二员。」

起初,皇帝以中旨任命范纯仁为左谏议大夫,唐淑问为左司谏,朱光庭为左正言,苏辙为右司谏,范祖禹为右正言,命三省、枢密院一同进呈审议。太皇太后询

但不得巘为朋附,故作中伤。其谏官仍于谏院或两省内选择厅事,量置什器祗应。候(反)[及]三年,或屡有章疏,实能 益,特越常例,别与升迁。或职业无闻,公言罔 ,移授散秩,仍遣监临。」时帝谓宰臣曰:「去秋螟蝗,因自内省,天下至广,岂民政(存)[有〕阙〔耶]。比闻浮议,谓朝廷当容纳谏诤。殊不知每闻言事,莫非虚怀听受。然中外未悉。且朝士中负才识者非少,直言谠论,夫岂无人。然所以官,尤须谨厚端雅之士。至于用心浮薄、为行比周者,朕不取焉。」遂以刘烨、鲁宗道充是选。

六月,上封者言:「伏见召太常博士许式、▯武定基▯,欲擢升台省。伏缘曲台博士若践谏垣,即拜司谏。唐之拾遗、补阙,非髦秀英伟之士,罕闻轻授。臣与▯式▯等既无素嫌,又非熟识,正为朝廷重惜名器。▯式

等虽无谏臣之体,必有干事之能,方预严召。如臣言可采,望改一郎曹,优与〔外任〕,幸甚。」帝曰:「▯式▯等虽无词藻,然皆勤干,朝行中多所称荐耳。」既而止进秩,升其差使。

七月,右正言刘烨等言:「自来每有奏疏,准例于合门通进。今后或有封事,乞于通进司进入。」从之。

二年二月,刘烨等又请自今有公事上殿面奏。从之,仍令前一日具名以闻,俟报入奏。

闰四月,诏:「自今谏官、御史上章,除合用文饰外,仰具所见利害事状。如事理稍多,即具札子件(▯▯片)〔析〕以闻。」

三年六月,屯田员外郎、主判三司开拆司▯范雍▯言:「自今谏官、御史兼他职者,望令仍旧举职,及乞增置谏官。」帝令别选人充谏官、御史。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自古以来置谏官、御史者,所以防臣僚不法、时政失宜,朝廷用之为纪纲,人君视之如耳目。先帝忧劳庶

政,思闻谠言,特下诏书,举行旧典,置谏官、御史,更互言事,深有 益。一二年间,执政之臣巘所畏忌,优加任使,因使罢之。累曾上言,复乞差除,中书终不复差。盖臣寮不务公忠,惧其纠举,是致频年已来,贵近之臣多违宪法,比至彰败,已损纪纲。伏望陛下常振朝纲,广开言路,深防回邪,或生蒙芘,复置谏官、御史三五员,令其察臣下之非违,言时政之得失,防微杜渐,无出于兹。」遂诏翰林学士已下同罪,各〔举〕太常(太)博士已上官一员,须公正清直之人,具(各)[名]以闻。

八月二十三日,谏院言:「本院印旧以龙图阁直学士冯元主判,今复置左正言刘随等,合送本官。」从之。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权三司度支判官、右正言陈执中请罢职(讨)[计]庭,专 谏省。诏俟陈琰使还如所请,仍给谏院俸。

译问这五人如何,执政大臣回答说都符合朝野的期望。章惇说:「按照旧例,谏官都要由两制以上官员奏请举荐,然后再由执政大臣拟定进呈。如今这份任命名单是从宫中直接颁出的,臣不知陛下是从何处得知这些人选的,恐怕不是身边近臣所为吧,这样的先例开端不能任其滋长蔓延。」太皇太后说:「这都是大臣们所推荐的,并非身边近臣所为。」章惇说:「大臣应当公开举荐,为何要秘密进荐呢?」由此吕公着因为与范祖禹、韩缜有亲属关系,司马光因为与范纯仁有姻亲嫌疑而提出异议。章惇说:「韩缜、司马光、吕公着一定不至于有什么私心,但万一他日有奸邪之臣执掌政事,援引这个先例,引荐自己的亲戚以及自己所举荐的人担任台谏官,蒙蔽壅塞圣上的视听,这就不是国家之福了。范纯仁、范祖禹请求改任其他官职,仍旧命令两制以上的官员各自具名奏请举荐。」所以才有了这道诏书。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三省查核上殿的班次,规定御史中丞与侍御史或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中的一员同班上殿;谏议大夫与司谏或正言中的一员同班上殿。如今御史台正缺侍御

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御史知杂陈执中言:「近以旧门下省充谏院,乞选差臣僚主判。」诏谏院印并公事令石中立兼权管勾。

明道元年七月辛卯,以门下省为谏院,徙旧省于右掖门之西。自先朝除谏官,而未尝置谏院。谓太宗端拱元年改左、右补阙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也。及陈执中为谏官,而屡请之,置谏院自此始。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职、差遣离而为三。今之官裁用以定其奉入(文)〔尔〕,而不亲职事,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皆须别降 赴谏院供职者,乃曰谏院官。

明道二年六月七日,知谏院孙祖德言:「乞下合门,凡遇前殿殿坐日,许臣上殿奏事。」诏依天禧元年二月七日指挥。

景佑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御史知杂姚仲孙言:「国家开谏诤之路,谏议大夫居谏官之首,岂可以年劳覃庆序迁。今已员多,恐数年之后又倍于今。」诏今后遇合改转,具履历职任资序取旨。

庆历三年八月,知制诰▯田况言:「有唐两省自谏议大夫至拾遗、补阙共二十人,每宰相奏事,谏官随而入,有所阙失,实时规正,其实皆中书、门下之属官也。今谏议大夫无复职业,自司谏、正言、知谏院皆遗、补之任,而朝廷责其言如大夫之职矣,而地势不亲,位序不正,在朝廷间与众人同进退,非所以表显而异其分也。今筦库冗散之吏尚赴内朝,岂谏诤之臣不得日奉朝请 臣前在谏院,每闻一事,皆诸处来问。比及论列,或至后时。今若令谏官得奉内朝,则可以日闻朝廷之事矣。兼王素、▯欧阳修、(秦)[蔡]襄▯皆以它官知谏院,居两省之职,而不得预其列,于体未便。欲乞今后并令缀入两省班次,所贵名体相称,副陛下选求之意。」诏送两制详定。学士承旨丁度等参详:「规谏之官,号清望之选,宴闲紬绎,最为切近。欲乞今后比直龙图阁及修起居注例,令每日赴内朝。」从之。

四年八月,诏自今除谏官(母)[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十一月十三日,诏如先朝置谏官六员,余依天禧元

年 。

五年二月十八日,左正言钱明逸言:「合门仪制,每日上殿不得过三班。缘三司、开封府日有公事上殿外,只有一班。若有审刑院或大两省已上班次,即其余并皆隔下。且谏臣职在谏诤,(太)[大]抵言朝政得失。诏令赏罚稍稽顷刻,则事涉已行,随而更张,国体非便。欲乞今后谏臣有本职事求对,虽已有三班外,亦听上殿敷奏。」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谏官自今除朝参外,非公事不许出入请谒。

五月一日,御史知杂李兑奏:「谏院旧无条制,不私私谒上「私」字疑误。,及有带馆职臣僚并尚省差谏院者,其起居、横行,并只在百官幕次交杂。

译史,谏官这边正缺左谏议大夫。诏令:「御史台不限定必须是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谏官不限定是否同省或分省任职,谏议大夫、司谏、正言都准许各有二人一同上殿奏事。」

十月七日,右司谏王觌说:「谏官的职责,凡是执政大臣有过失举措、政令刑罚有差错谬误的地方,都可以弹劾奏陈。谏官虽然在中书后省供职,但不能等同于中书省其他的属官,不应当与执政大臣相见。恳请今后中书舍人一职如果暂时空缺,不许差遣谏官兼任代理。」朝廷听从了。这是因为此前中书省曾批示命令王觌兼任代理中书舍人的缘故。

元佑二年八月二日,朝奉郎、右司谏贾易出任怀州知州。这是因为他议论政事有失当之处,所以被贬黜。

元佑三年六月八日,诏令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须用升朝官中曾任通判、资序实际任职满一年以上的人担任。

元佑四年七月十二日,左谏议大夫兼权给事中梁焘说:「右谏议大夫范祖禹被任命为中书舍人,恳望详加斟酌,令范祖禹暂且仍旧供原职。」而范祖禹本人也请求追回任命的诰命。诏令依所请施行。

元佑六年三月四日

乞应但系谏院供职臣僚今后一依台官例,除朝参,非公事不得乱出入及看谒。所有起居、衡行并诸处集会,乞于两省台官例近别设幕次例:疑误。。其序班立,即自依本官本品。」从之。

十二月,知谏院▯王(质)[贽]▯言:「谏官例不与臣僚过从,今请除二府不听谒外,其两制官并听往还。」从之。

皇佑元年七月五日,知谏院钱彦远等言:「本院除赐到九经、三史、《册府元龟》外,别无书籍。乞于国子监应见管印本书籍除本院已有外,其余自九经正义、子史传记下至今文各赐一部充公用,及三(管)[馆]、秘阁见管四库书籍特许供借。」诏:国子监院本院已有外,更赐与九经正义、历代史书、诸子书、今文。(具偕)[其借]馆阁书,以有条约不许。

十三日,谏院言:「本院谏官二员,从人至少,又缘班次在知杂御史之上,若出入过为削弱,虑辱国体。乞援昨来三院御史例添人从。」诏谏官每员添差街司从人二人、神卫剩员二人。

至和二年五月,诏台谏不许相率上殿。时中丞▯孙抃▯等与谏官同乞上殿,有违近制,乃令轮日入对也。

嘉佑元年十二月一日,右司谏吕景初言:「伏 诏书,今后虽遇辰牌,尝留一班,令台官上殿。欲望谏官同此。」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六日,知谏院司马光等言:「本院旧有国子监所印书籍粗备,惟阙《唐书》。以国家政令多循唐制,得失之监近而易行。臣等备位谏臣,职在献纳,考寻前载,旦夕所资,乞依学士、舍人院例,特赐新修《唐书》。」从之。

三年三月,诏左谏议大夫、天章阁待制、兼侍读李受赴谏院供职。

《神宗正史 职官志》:左、右散骑常侍〔各〕一人,正三品;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从四品;左、右司谏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一人,从七品。同掌规谏讽谕,凡朝廷有阙失,大事则廷诤,小事则论奏。

神宗熙宁八年五月,金部员外郎、直集贤院、同知谏院▯范百禄▯言:「窃闻近令谏官缀左省班,续准御史台关报,令臣归本官班叙立。伏以谋其政者必在其位,今修起居注行起居舍人、起居郎事,直舍人院行中书舍人事,同知谏院行司谏、正言事也。国朝两省官不必正员,苟行其事,必立其班,所以明职分而励官守也。今修起居注、直舍

人院则缀小两省班,同知谏院则绌而不与,非明职分、励官守之意。」诏今后特令缀两省班。

元丰三年八月十日,上批:「同知谏院黄颜向以疾病,精神顿弊。自居谏职,无所建明。可罢知太常礼院、国史院编修官。」

九月一日,知谏院蔡卞请应差除及改更事并令封驳司关报谏院。从之。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初以通直郎、监察御史王桓为右正言。

译,中书舍人郑雍说:「左司谏杨康国被任命为吏部员外郎。按照旧例,台谏官进言议事称职的,情节突出的可以不按常规破格提拔,次一等的也应当叙迁美好的官职。如果言论荒谬失当、不称职守,就应当明示予以降黜。如今杨康国被任命为员外郎,如果说是因为称职而升迁,那么员外郎这一官职品级却在司谏之下;如果说是因为言论荒谬而被贬黜,却又看不出降黜的缘由。」诏令将杨康国改任为郎中。

元佑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司谏虞策说:「谏官只有一名官员在职时,请求依照旧例与御史台官一员一同上殿奏事,并请求从此以后谏官只有一员在职时,都依照此例办理。」朝廷听从了。

元佑八年,诏令执政大臣的亲属不得被任命为谏官。

绍圣三年七月十五日,三省上言说:「近来沈铢辞去右司谏一职,已经获得批准。如今右司谏一职再度出缺,臣等不敢擅自开列任命名单。」皇上说:「暂且空缺着吧。正在挑选合适的人选,虽然暂时空缺,也没有什么妨碍。如果错误地任命了人选,那反而危害极大。」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十二日,有臣僚上言说:「查核言事官的职责在于向朝廷

十月六日,初以朝请郎、试中书舍人赵彦若为右谏议大夫。

八年哲宗已即位未改元八月二十二日,右谏议大夫▯孙觉▯言:「官制事目格子,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从之。

二十八日,门下省言:「中书省申明,谏议、司谏、正言合通为一法。凡有所见,并许论奏。欲送中书省申明行下。」从之。

十月十二日,诏仿《六典》置谏官,具其所置员以闻。

十六日,诏:「尚书、侍郎、给、舍、谏议、中丞、待制以上各举堪充谏官二员。」初,中旨除▯范纯仁▯左谏议大夫,唐淑问左司谏,▯(先)[朱]光庭▯左正言,苏辙右司谏,▯范祖禹▯右正言,令三省、枢密院同进呈。太皇太后问此五人何如,执政对协外望。▯章惇▯曰:「故事,谏官皆令两制以上奏举,然后执政进拟。今除目从中出,臣不知陛下从何知之,得非左右所为,此门不可浸启。」▯太皇太后▯曰:「此皆大臣所为,非左右也。」▯惇▯曰:「大臣当明扬,何以密荐 」由是吕公着以▯范祖禹、▯韩(镇)[缜]▯、司马光以

范纯仁▯亲嫌为言。▯惇▯曰:「台谏所以纠绳执政之不法。故事,执政初除,亲戚及所举之人见为台谏官者皆徙它官。今皇帝幼冲,太皇太后▯同听万机,当动循故事,不可违祖宗法。」光曰:「▯纯仁、祖禹作谏官,诚协众望,不可以臣故妨贤者进,臣宁辞位。」

惇曰:「缜、▯光、▯公着▯必不至有私,万一他日有奸臣执政,援此为例,引亲戚及所举者居台谏,蔽塞聪明,非国之福。纯仁、祖禹请除它官,仍令两制之上各得奏举。」故有是诏。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三省检按上殿班,御史中丞同侍御史或殿中、监察御史一员;谏议大夫同司谏或正言一员。今御史台见阙侍御史,谏官见阙左谏议大夫。诏:「御史台不限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监察御史,谏官不限同省分省,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各并许二人同上殿。」

十月七日,右司谏王觌言:「谏官职事,凡执政过举,政刑差谬,皆得弹奏。虽在中书后省供职,不可比中书其它属官,得与执政相见。欲乞今后中书舍人暂阙,不许差谏官兼权。」从之。先是,中书批状令▯觌▯兼权故也。

二年八月二日,朝奉郎、右司谏贾易知怀(洲)[州]。以言事失当,故黜之。

三年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充。

四年七月十二

日,左谏议大夫兼权给事中梁焘言:「右谏议大夫▯范祖禹▯除中书舍人,伏望详酌,令▯祖禹▯且依旧供职。

译进献建言,应当能够了解朝廷内外事务的确切实情然后据以上奏。朝廷向来对于官员的除授改易以及差遣任命等事项,只准许六部通报谏官案知晓之外,却没有条文法令准许谏官向朝廷内外官署调取查阅文书档案以及询问查会事情,以致其中应当加以论列的事项,谏官无从全面了解掌握,也不敢仅凭道听途说的询访就当作事实依据,这显然对言官的职责大有妨碍缺失。恳望圣上慈鉴,特别颁降旨意,准许两省谏官向朝廷内外官署调取查阅文书、查会事情。」诏令今后谏官案准许行文关牒御史台,调取查阅文书档案。

崇宁元年八月二日,有臣僚上言说:「臣见到此前有臣僚上言,凡两省谏官应当知悉的事项,请求向各处官署调取查会,这样才能使所论列的事情确切属实,上以符合陛下求治的本意。随后奉到朝廷旨意,令谏官行文关牒御史台,然后调取查阅文书。臣以为谏官所论列的事情,是用来向天子进献建言的。如今事情还没有上达天子,却先要通报台官属吏,这是第一个不可行之处;有些事情关系紧急,却因此造成滞留耽搁,这是第二个不可行之处;有些事理本应周密保密,却因此造成泄漏,这是

」而祖禹亦请追还告命。诏从之。

六年三月四日,中书舍人郑雍言:「左司谏▯杨康国▯除吏部员外郎。按(政)[故]事,台谏官言事称职,甚者不次进擢,其次亦叙迁美职。或缪妄不职,则明示降黜。今康国除员外郎,谓以称职而迁,则员外郎在司谏之下;谓以妄言而黜,则未见降黜之因。」诏杨康国改为郎中。

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司谏虞策言:「独员乞依例与御史台官一(贞)[员]同上殿,仍乞自后谏官独员准此。」从之。

八年,诏执政官亲戚不除谏官。

绍圣三年七月十五日,三省言:「近沈铢辞右司谏,已得请。复阙右司谏,未敢具除(同)[目]。」上曰:「且阙之。方选其人,虽暂阙,未有所妨。或误除,殊为害也。」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十二日,臣僚上言:「契勘言事官职在献纳,合要见中外事件的实以闻。朝廷缘自来除改事件及差除,许令六曹报谏官案外,即未有条法许令中外官司取索文字及会问事件,致其间合论列之事无由备知,亦不敢止凭询访,(使)[便]以为实,显于言职大有妨阙。伏望圣慈特赐指挥,许令两省谏官于中外官司取索会问事件。」诏今后谏官案许关牒台察,取索文字。

崇宁元年八月二日,臣僚上言:「伏见先有臣僚上言,应两省谏官合知事件,乞于诸处官司取索照会,所贵论列得实,上副陛下求治之意。续准朝旨,令关牒台察,取索文字者。切以谏官所论,所以献纳天子也。今来未达天子,先报台属,其不可一也;有事干急速而遂成留滞,其不可二也;有理合周密,而遂成漏泄,其不可三也。以三不可而必关牒台察者,前日用事者之私意也。盖大臣苟为公,唯恐人之不闻见也;苟不为公,唯恐人之闻见也。以其唯恐人之闻见,故其用意沮格如此,岂圣朝开广言路、务资献纳之意哉!臣欲乞今后谏官应有合知事件,更不关牒台察,并许直于诸处取索,量行照会。其被受官司,仍须画时供报,不得隐匿漏落。所贵人情利害周知,政事得失备见,而陛下视听加广矣。」贴黄称:「窃见朝廷每缘一事,暂置一局,其有合知事件,尚许直行取索照会。今来谏官职在献纳,天下之事宜无不

译第三个不可行之处。因为这三点不可行,却一定要关牒御史台,这是前些日子当权用事者的私心所致。大凡大臣如果真心为公,唯恐别人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如果不是为公,就唯恐别人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正因为他们唯恐别人知晓,所以才会像这样从中阻挠设置障碍,这难道是圣朝广开言路、致力于采纳臣下进献建言的本意吗!臣恳请今后谏官凡有应当知悉的事项,不再需要关牒御史台,都准许直接向各处官署调取查阅,酌量加以查会照会。接受调阅要求的官署,仍须限期提供答复,不得隐瞒遗漏。这样才能使人情利害都能周全知晓,政事的得失都能完全了解,陛下的视听也就更加广博了。」贴黄附言说:「臣私下见到朝廷每逢一件事,就暂时设置一个局署,凡是应当知悉的事项,尚且准许直接调取查会照会。如今谏官的职责在于向朝廷进献建言,天下的事情理应没有不……」(原文至此中断)

知,而反取索照会,复此物碍,理属未安。」诏从之。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都省勘会:「台谏虽已分定所言职事,窃虑未至明白。除已降朝旨合遵守外,欲更申明行下。(课)[谏]官职在拾遗补阙,凡朝政阙失,悉许论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当,皆得谏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凡百司稽迟,悉许弹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从之。

译知道了,反而又要索取照会文书,这又成了此事的阻碍,于理不妥。」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意见。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尚书省勘验核实说:「台官、谏官虽然已经分别确定了各自所论奏的职责事务,但仍恐怕规定得不够明白清楚。除了已经颁降的朝廷旨意应当遵守之外,想再加以申明并颁行下达。谏官的职责在于拾遗补阙,凡是朝廷政事有所缺失过错的,都允许论奏,那么上自宰相大臣、下至百官,上自三省、下至各衙署,凡用人不当、行事有失妥当的,都可以加以谏正。台官的职责在于纠察过失、举发谬误,凡是各衙署办事延误迟滞的,都允许弹劾奏报,那么上自宰相大臣、下至百官,上自三省、下至各衙署,凡不遵守法度职守、有罪应当弹劾的,都可以加以纠正。」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

政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耳目之寄,台谏是司。今言者不沽激

以徼名,则畏避以趋利。或阴交贵势,显比近习,职所当纠,纵而弗治。(盛)[甚]则俛首附丽,黜鼓鼓舌诋訾此句疑有误。以此观望而取世资,何所赖焉 朕宵(肝)[旰]图治,懔乎以听言为难。有言责者,宜直道而行,必核是非,(母)[毋]惮大吏,(母)[毋]溺旧习。」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执不当荐举,当出亲擢,立为定制。」

六月一日,诏:「朕惟顷者谏省虚位,药石不闻,肆求忠谠直谅之士,以备谏诤之列。朕既虚心无讳,凡尔谏臣,义当自竭。自今朕躬阙失,其悉心直论,勿隐勿避,必求实是,以称朕好直求助之意。」

高宗建炎三年三月六日,诏:「台谏员阙甚多,令侍从官公共荐举堪充台谏二员。」

六月十日,诏谏院依祖宗法。

七月十五日,诏谏院不隶门下中书后省。

十月二十八日,诏:「谏议大夫富直柔遇事敢谏,谋国尽忠,其所建陈,皆合大体,艰难之中,赖其献替,以裨朕躬。可特转一官,报行天下,使知朕优贤纳谏之意。」

四年十月四日,宰执进呈谏官论列、监司体量公事灭裂等事,上天颜怡悦,顾谓范宗尹▯等曰:「近来谏台无有一日无章疏,亦未尝放过一事。」赵鼎▯曰:「陛下开广言路,奖拔言官,是以人人得尽言无隐,此朝廷美事也。」

绍兴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右司谏方孟卿言:「谏官自来于中书、门下省置厅事,盖两省朝廷政令所自出,祖宗以谏官居之,不无深意。切见行在谏省虽许于皇城内建置,缘未有指定去处。见今踏逐民间屋宇,凡朝廷设施任用,委是不获实时预闻。」诏:「候移(惏)[跸]临安,于都堂相近置局。」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台谏言事官,系非时上殿,不合在轮对条具之数。」先是,降手诏,内外侍从、省台职事官等,限半月各述所职利害,条具以闻。及应行在通直郎以上轮对。台谏状:「勘会言事官遇有时政利害,并系非时敷奏,恐不合在轮对条具之数。」故有是诏。

十二月十五日,合门言:「右谏议大夫徐俯面奉圣旨,今后凡遇有合奏禀事,并不拘早晚及假日请对。勘会臣寮内殿奉事,即不属合门引班。今来本官不拘早晚及假日请对,合门即无似此体例。」诏遇内殿日有急速事,令入内内侍省引对。

四年七月十三日,臣寮言:「近来谏院遇全阙官,印记掌于胥(史)[吏]不便。乞今后谏院全阙官,印记权令中书门下后省寄收,其谏官职事并不干预。若省札关牒之属,每日类聚,用印封记,候除到谏官日开拆书押,庶几有所关防,不致漏泄散逸。

译政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诏说:"身为朝廷耳目之任的,是台谏官员所执掌的职责。如今进言的人,不是沽名钓誉、故意言辞激切以求取名声,就是畏惧退缩、趋炎附势以谋求私利。有的暗中交结权贵,公然攀附近臣,本应纠察弹劾的职责,却放纵不去治理。甚者更是低头依附权贵,摇唇鼓舌诋毁他人(此句原文疑有讹误),凭这样观望形势来谋取世间的名利资望,还能依靠什么呢?朕日夜操劳以图治国,深感听取谏言之事十分不易。担负言责的人,应当秉持正道而行,必须核实是非曲直,不要畏惧大臣权贵,不要沉溺于旧有的习气。"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下诏说:"台谏是天子耳目之臣,宰相、执政不应当荐举,应当由皇帝亲自选拔,立为定制。"

六月一日,下诏说:"朕想到近来谏议之官的职位空缺,进谏的良言听不到,因此极力寻求忠诚正直、诚实可靠的人士,来充实谏诤之列。朕既然虚心纳谏、毫无避忌,凡是你们这些谏臣,理当竭尽自己的心力。从今以后朕本身若有过失欠缺之处,望能尽心直言评论,不要隐瞒、不要回避,务必求得真实之情,以符合朕喜好直言、期望帮助的心意。"

高宗建炎三年三月六日,下诏说:"台谏官员的职位空缺很多,命侍从官共同荐举能够胜任台谏之职的两名人选。"

六月十日,下诏令谏院依照祖宗旧法办理。

七月十五日,下诏令谏院不隶属于门下省、中书省的后省。

十月二十八日,下诏说:"谏议大夫富直柔遇事敢于直言进谏,为国家谋划、竭尽忠诚,他所提出的建议陈述,都合乎大体,在艰难之中,靠他献计献策、匡正得失,来辅助朕自身。可特别转升一官,颁行天下,使天下人知晓朕优待贤才、乐于纳谏的心意。"

四年十月四日,宰相、执政大臣呈进谏官论奏之事、以及监司体察政务办事草率等事,皇上龙颜喜悦,回头对范宗尹等人说:"近来谏台没有一天没有奏章的,也从未放过任何一件事。"赵鼎说:"陛下广开言路,奖励提拔敢言之官,因此人人都能畅所欲言而无所隐瞒,这是朝廷的美事啊。"

绍兴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右司谏方孟卿上言说:"谏官历来在中书省、门下省设置官署,是因为这两省是朝廷政令所出之处,祖宗让谏官居于此处,不是没有深意的。臣私下看到,行在的谏院虽然被允许在皇城之内设立,但因为一直没有指定处所。如今只是暂借民间的房屋,凡是朝廷有所设施、任用之事,实在无法及时预先得知。"皇上下诏说:"等到迁移行都至临安后,在都堂附近设置谏院官署。"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下诏说:"台谏这些负责言事的官员,属于非固定时间上殿奏事,不应算入轮流上殿奏对的名额之内。"此前,皇上颁降手诏,命内外侍从、省台职事官等,限半月各自陈述本职之内的利弊,逐条列出上奏。以及应轮流上殿奏对的行在通直郎以上官员。台谏上状说:"查核言事官遇到时政利弊之事,一律属于非固定时间的敷陈奏事,恐怕不应计入轮对条具的名额之内。"因此有此诏令。

十二月十五日,合门上言说:"右谏议大夫徐俯当面奉承圣旨,今后凡遇到应当奏禀的事情,一律不拘早晚以及假日,均可请求奏对。查核臣僚在内殿奏事之事,本不属合门引班的范围。如今这位官员不拘早晚及假日请求奏对,合门这里并无这样的先例可循。"皇上下诏,遇到内殿之日如有紧急事务,令入内内侍省引对。

四年七月十三日,臣僚上言说:"近来谏院遇到官员全部空缺时,印章记录掌管在吏胥手中,不甚妥当。请求今后谏院官员全部空缺时,印章记录暂且令中书门下后省代为寄存收管,谏官的职事一律不加干预。若是省札、关牒

」从之。

十月二十二日,诏:「车马进发,令谏院船次后省泊。」从司谏▯赵霈请也。先是,降诏进发建康,故有是请。

五年五月十八日,诏:「左司谏赵霈论奏,深得谏官之体,可转一官,赐紫章服。倘令尚书省将所奏修写成图进入倘:疑误。。」▯霈疏曰:「安不忘危,治不忘乱,安危治乱之机,相为倚伏。陛下承列圣之

丕基,适丁阳九之厄运,九年于兹,秣马励兵,而士气始振;兴(襄)[衰]拨乱,而武志方伸。天时既至,人事已极。比者皇威奋张,寇戎远遁,已肇中兴之业,天其或者殆将悔祸,使至于治安乎。兹者銮舆言还,天人和悦,远迩乂宁,所谓安危治乱之机,正不可一日忘也。汉光武初定天下,▯冯异

来朝,诏曰:『仓卒,芜蒌亭豆粥,虖沱河麦饭。』▯异▯顿首曰:『愿国家无忘河北之难,小臣不敢忘中军之恩。』唐太宗既平高昌,魏(证)[征]▯举小白无忘在莒之事以戒之。帝曰:『朕不敢忘布衣时,公不得忘叔牙之为人也。』臣亦愿陛下无忘亲征时,臣亦无忘扈从时,则治安可保,恢复可期矣。伏望益轸圣虑,载扩远图,知燕安不可怀,则前日跋履之劳不可忘也。知恺乐不可极,则百日(霄)[宵]旰之忧不可忘也。知前日仓卒之警,则备御之策其可忘乎 知前日饷馈之艰,则理财之道其可忘乎 臣于此当念扈跸之勤,殚报国之诚,指陈得失,庶几上下共享治安之美。」上嘉之,故有是命。

六年四月十八日,谏议大夫赵霈言:「伏闻近者中书舍人任申先缴奏沈与求▯词头,谓台谏朋附。臣等备数言路,皆(州)[出]亲(推)[擢],初无先容之助。而▯申先▯公肆诋诬。臣等见各居家待罪。」诏申先除集英殿修撰、在外宫观,赵霈等日下供职。

九年七月十六日,尚书省札子:御史中丞廖刚言:「切缘台谏官日逐上殿,系敷奏本职公事,即与其余官奏对事体不同。欲乞今后台谏官遇登对,止具有无所得圣语,应记注者依条关中书门下后省外,免申合门『别无侥求』文状,所贵得体。」从之。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曰:「台谏风宪之地,振举纪纲,纠逖奸邪,密赞治道。年来用人非据,与大臣(支)[为]党而济其喜怒,甚非耳目之寄。朕亲除公正之士以革〔前〕弊,继此者宜尽心乃职,惟结主知,无更合党缔交,败乱成法。当谨兹训,毋自贻咎。」右正言张修乞刻石于御史台及谏院,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谏院状:「见管吏额法司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一人,守当官一人,守阙守当官二人。今将法司右修职郎萧着一人裁减,发遣归部,乞依省罢法施行。」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译之类的文件,每日汇集在一起,用印封记,等到谏官任命到任之日再开拆、书写画押,这样才有所防范,不至于泄露或散失。"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十月二十二日,下诏说:"车马出发前进时,令谏院的船只依次停泊在后省之后。"这是依从司谏赵霈的请求。此前,皇上降诏出发前往建康,因此才有这一请求。

五年五月十八日,下诏说:"左司谏赵霈的奏论,深得谏官应有的体统,可转升一官,赐紫色官服。可命尚书省将他所奏之事修撰绘成图册进呈("倘"字疑误)。"赵霈的奏疏说:"居安不忘危难,处治不忘祸乱,安危治乱之间的关键,是相互依存、彼此转化的。陛下承继列位先帝的宏大基业,恰好遭逢阳九的厄运,至今已九年,磨砺战马、激励士兵,士气才开始振奋;重整衰败、拨乱反正,武备之志才得以伸张。天时已经到来,人事也已尽力。近来皇威奋发张扬,敌寇远遁,已经开创中兴的大业,上天或许正是要悔去祸患,使国家达到治安之境吧。如今皇上的车驾言归,天人和悦,远近安宁,所谓安危治乱的关键,正是不能一天忘记的。汉光武帝刚平定天下时,冯异来朝见,光武帝下诏说:'仓促之间,(想起当年在)芜蒌亭吃过的豆粥,滹沱河吃过的麦饭。'冯异叩头说:'愿国家不要忘记河北的患难,小臣不敢忘记中军的恩德。'唐太宗平定高昌之后,魏征举出小白(齐桓公)不忘在莒国流亡之事来告诫他。太宗说:'朕不敢忘记做平民百姓时的处境,你也不能忘记鲍叔牙的为人。'臣也希望陛下不要忘记亲征之时,臣也不会忘记扈从的时候,这样治安便可以保全,恢复中原也可以期望了。伏望更加谨慎地考虑,扩大长远的谋划,明白安逸享乐不可怀恋,那么往日跋涉奔波之劳就不可忘记;明白欢乐不可穷尽,那么百日夜以继日忧劳国事之事就不可忘记;明白往日仓促惊警之事,那么防备御敌之策怎能忘记;明白往日军饷粮饷艰难之事,那么理财之道怎能忘记。臣在此应当想念扈从车驾的辛劳,竭尽报效国家的诚心,指陈得失,希望上下共同享有治安的美好局面。"皇上嘉许这番话,因此有这道任命。

六年四月十八日,谏议大夫赵霈上言说:"臣听闻近来中书舍人任申先驳回沈与求的任命词头,说台谏结党依附。臣等身居言路之职,都是皇上亲自选拔,起初并没有依托他人引荐的助力。而任申先却公然肆意诋毁诬蔑。臣等因此各自在家待罪。"皇上下诏任申先出任集英殿修撰、在外提举宫观,赵霈等人当日照常供职。

九年七月十六日,尚书省札子:御史中丞廖刚上言说:"切念台谏官每日轮流上殿,是敷陈奏对本职公事,这与其余官员奏对的情形不同。乞求今后台谏官遇登殿奏对时,只需具报有无所得圣旨之语,凡应当记录在案者依照条例关报中书门下后省,其余的可免去向合门申报'别无侥求'的文状,这样才合乎体统。"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下诏说:"台谏是执掌风纪法度之地,是振兴纲纪、纠察奸邪、暗中辅助治国之道的机构。近年来用人不当,与大臣结为党羽,助长他们的喜怒之私,很不符合作为朝廷耳目的托付之意。朕亲自选拔公正之士以革除以前的弊病,此后担任此职的人应当尽心尽职,只求结交君主的知遇,不要再互相结党勾连,败坏既定的法度。应当谨记这一训诫,不要自取其咎。"右正言张修请求将此诏刻石立于御史台及谏院,皇上依从了这个请求。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五日,谏院上状说:"现管的吏员名额有法司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一人、守当官一人、守阙守当官二人。如今将法司右修职郎萧着一人裁减,遣发归还所属部门,请求依照省罢法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方今多事,理宜博谋。侍从、两省官每日一到都堂,遇合关台谏者亦许会议。」

干道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宣谕宰执曰:「昨批韩晓奏状,知随州▯林薿▯放罢,如此处置莫是」。▯ 颙▯奏曰:「臣昨见言者论罢韩晓,臣知▯林薿▯阴遣其家属来行在,纳短卷于台谏。臣昨见言者陈令,陛下批出,可谓明见万里之外。」陈俊卿奏曰:「近日此风颇盛,惟其巧造言语,以阴中伤,是使监司不敢按郡守,郡守不敢按县官,臣尝见之。」上曰:「此风诚不可长。朕方欲手敕戒谕台谏。」

十一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后省、谏院状:「契勘两

后省、谏院人吏依条年十六听系籍,二十以上许试。两经试中,方补守阙守当官。遇有阙,依名次递趱,直至令史。又实满四年以上及五年,合行解发补官。即是七年十以上疑误。,委是年限久远,别无寸进。缘当时省记法内无许比换副尉之文,遂于绍兴二十六年九月内申明画降旨挥,依六曹、寺、监,许行比换。后来于绍兴三十二年三月内,却将两后省、谏院与进奏院一例衮同,不许比换。伏 御史台察案后推书吏于隆兴元年三月内申明许行比换了当,两省、谏院近具申请,刑部勘当,依六曹、寺、监年限,用抵保比换,别无违碍。窃缘两后省、谏院系与御史台、六曹一体官司,独无比换,委是不均。今来即无侥冒,盖欲补圆条法。」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谏院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七人,欲减二人。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旧制设两省言路之臣,所以指陈政令得失。给舍则正于未然之前,台谏则救于已然之后,故天下事无不理。今任是官者往往以封驳章疏太疏,惮于论列,深未尽善。自今后给舍、台(见)[谏]凡封驳章疏之外,虽事之至微,亦毋致忽。少有未当,可更随时详具奏闻,务正天下之事。」

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谏院申:「契勘本院应干施行(反)[及]论列陈诉等文字,合要检照条法,取索参用,不可时暂阙少谙熟旧人。所有本院吏额内点检文字一名,昨画降旨挥,勒留出职人新差监福州福清县海口盐仓萧着充。今窃见御史台、秘书省等处将出职人不妨注授存留,依旧祗应。欲望朝廷依逐处体例及本院昨存留萧着例,将见存留点检文字孙绍先不妨注授勒留在院祗应。候以次人出职,依此注授攒替施行。」从之。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谏院减守阙守当官一人,杂司事故更不作阙。以(农)〔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五年正月八日,诏复置左、右补阙(实)[拾]遗。先是,▯林粟▯札子论谏官侵行御史之事,至于箴规阙失,寂然无闻。

译施行。"皇上下诏依从。现有的人员暂且令其依旧任职,将来遇到空缺,不再迁补新人。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诏说:"如今国事繁多,理应广泛谋划。侍从、两省官员每日到都堂一次,遇到应当关涉台谏的事务,也允许他们一同参与商议。"

干道三年五月十一日,皇上向宰相、执政大臣宣谕说:"昨日批复韩晓的奏状,得知知随州林薿被罢免,这样处置是否妥当?"(某人)奏道:"臣昨日看到有言官论奏罢免韩晓一事,臣得知林薿暗中派遣他的家属到行在,向台谏投送短卷(求情文书)。臣昨日又看见言官陈述此事,陛下的批复,可谓明察秋毫、洞见万里之外的事情。"陈俊卿上奏说:"近来这种风气颇为盛行,正因为有人巧言构陷、暗中中伤别人,这才使得监司不敢弹劾郡守,郡守不敢查处县官,臣曾经亲眼见过这种情形。"皇上说:"这种风气实在不可助长。朕正要亲自下手敕告诫台谏。"

十一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后省、谏院上状说:"查核两后省、谏院的吏员,依照条例年满十六岁便可登记入籍,二十岁以上方可应试。两次考试合格,才能补授守阙守当官。遇有空缺,依名次逐级递补,直至升到令史。又实满四年以上及五年者,应当依例解发补官。但即使满七年以上(此处疑有误),也仍旧年限久远,别无升迁之途。因为当时省记法内没有允许比照换授副尉的条文,于是在绍兴二十六年九月间申明并颁降旨意,允许依照六曹、寺、监的成例,予以比照换授。后来在绍兴三十二年三月间,却又将两后省、谏院与进奏院一概同等对待,不许比照换授。承蒙御史台察院案后推书吏在隆兴元年三月间申明,获准比照换授,两省、谏院近日也已呈请,经刑部审核,依照六曹、寺、监的年限规定,用担保方式予以比照换授,并无违碍之处。私下认为两后省、谏院与御史台、六曹同属一体官司,唯独不能比照换授,实在有失公平。如今这样做并无侥幸冒滥之嫌,只是想补全法令的完备。"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谏院上状:依照指挥意见并省吏员名额,现管七人,欲裁减二人。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五月二十八日,下诏说:"旧制设置两省言官之职,是用来指陈政令得失的。给事中、中书舍人是在事情未发生之前予以纠正,台谏则是在事情已经发生之后予以补救,因此天下事务没有处理不好的。如今担任此职的人,往往因为封驳奏疏之事过于疏忽,畏惧论列他人得失,很不完善。从今以后给事中、中书舍人、台谏,凡是封驳奏疏之外的事情,即便事情极其细微,也不要有所忽略。稍有不妥之处,可随时详细具状奏闻,务必端正天下的事务。"

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谏院申报说:"查核本院所应办理施行以及论列陈诉等文书事务,需要检核查照有关条例法令,检索采用,不可临时缺少熟悉旧例的人员。本院吏员名额内有点检文字一名,此前已颁降旨意,将已合出职的人员另外调派到新差监福州福清县海口盐仓的萧着担任。如今私下见到御史台、秘书省等处,将出职人员留用而不妨碍其另行注授官职,依旧供职。希望朝廷依照各处的成例,以及本院此前留用萧着的先例,将现留用的点检文字孙绍先,不妨碍另行注授官职,仍旧留在本院供职。等到下一位人员出职之后,依此办法另行注授,逐次更替施行。"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诏令谏院减去守阙守当官一人,杂司事故之职不再补作空缺。这是因为司农少卿吴燠建议裁减冗余的俸禄开支,交由敕令所裁定。因此有此任命。

十五年正月八日,下诏恢复设置左、右补阙、拾遗之职。此前,林粟上札子论列谏官侵占御史职权之事,以致对箴

愿仿唐旧制,置左、右补阙、拾遗各一员,皆三年为任。仍乞面加训谕,以遗、补为名,不任纠劾之职。上出以示宰执曰:「林粟此说甚当。朕每欲增置谏员,但以言官多任意论人,凡台谏初除,人已逆揣其必论某人,既而果然。若谏官止于规朕过举、朝廷阙政,诚合古人设官之意。卿等宜考前代兴置本末以闻。」至(于)[是]▯王淮等具《唐六典》所载与本朝旧制进呈,上曰:「朕乐闻阙失。若谏官专务规正人主,不事抨弹,虽增十员,亦可。」于是复置此阙。

二月七日,敕令所言:「检准(绍)[雍]熙(二)[五]年二月诏:左、右补阙宜改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宜改为左、右正言。淳熙令节文:左、右司谏为正七品,左、右正言、监察御史为从七品。本所看详,今来复置左、右补阙、拾遗,欲参酌比拟,将品从、杂压

并在监察御史之上。请俸人从并视监察御史。」从之。御史台言:「补阙、拾遗今参酌比拟,将品从、杂压并在监察御史之上。每遇朝参、筵宴并忌祀行香,班于左右司谏之次,仍于台谏幕次侍班。」从之。

八日,诏奉议郎、充枢密院编修官薛叔似除左补阙,朝奉郎、行宗正寺主簿许及之除右拾遗。

建炎三年,礼部侍郎张守为翰林学士。先是,殿中侍御史赵鼎入对,论守无故不迁。上(日)[曰]:「以其资浅。」▯鼎▯曰:「中丞台纲所系,岂计资耶 且言事官无他过,愿陛下毋沮其气。」时上每除言官,即置一簿,考其所言多寡。▯鼎▯为台谏,三月而言四十事,上皆行之。

绍兴元年九月,侍御史沈与求奏:「省部百司稽违,许御史台弹察,所以正万事而防庶微,此祖宗深意也。元丰中分置六察察按书吏,岁终比较弹察稽违功绩而赏之。其赏甚微,其利甚博。昨因王黼用事,政以贿成,旧法转废,吏亦习为偷惰,上下相蒙,纪纲隳 。方陛下励精为治,日图恢复之功,岂宜尚循故习。望遵用旧法,庶少振纪纲。」并依旧法施行句首疑脱一「诏」字。。

绍兴三年天头原批:「添在引对下」。,▯曾统

言:「本朝多以谏议兼纪注,且听直前奏事。元丰始不任谏列,然亦许直前。顷者权臣用事,言路壅塞。」诏依元丰旧制。

四年十一月天头原批:「添在五年上。」,殿中侍御史▯张致远奏:「乞省罢营葺,以系军民之心。」诏:「除军兵营寨外,其余修葺去处,并令孙佑不得应副。如违,官吏取旨,重行黜责。」上因谓宰臣曰:「朕置台谏,本所以正阙失,事有规戒,未尝不乐闻。诗曰:『衮职有阙,仲山甫补之。』朕尝恐言者无以补助尔。」

十四年天头原批:「添在二十五年上。」,进呈何若札子,乞进君子退小人。

译谏规劝君主过失之事却寂然无闻。他希望仿照唐代旧制,设置左、右补阙、拾遗各一员,都以三年为一任。并请求皇上当面加以训诲晓谕,规定以拾遗、补阙为名者,不承担纠察弹劾的职责。皇上拿出这份札子给宰相、执政看,说:"林粟这个说法很妥当。朕常常想增设谏官之职,只是因为言官大多任意评论他人,凡是台谏官刚被任命之时,人们已经能预先猜测他必定会论奏某人,事后果然如此。如果谏官只是专门规谏朕的过失、朝廷政务的缺失,确实符合古人设立此官的用意。你们应当考察前代设置此官的沿革本末,写成文书呈奏。"到这时,王淮等人将《唐六典》中所记载的以及本朝旧制一并呈进,皇上说:"朕乐于听取自己的过失。如果谏官专门致力于规正君主,不从事弹劾抨击他人,即便增设十名官员,也是可以的。"于是恢复设置了这一职位空缺。

二月七日,敕令所上言说:"查核雍熙五年二月的诏令:左、右补阙应改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应改为左、右正言。淳熙令的条文规定:左、右司谏为正七品,左、右正言、监察御史为从七品。本所详细审核,如今恢复设置左、右补阙、拾遗,拟参酌比照,将品级、朝会站位次序一并置于监察御史之上。所领俸禄的人员也一并比照监察御史。"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御史台上言说:"补阙、拾遗如今参酌比照,将品级、朝会站位次序一并置于监察御史之上。每逢朝参、筵宴以及忌日祭祀行香时,位次排在左右司谏之后,仍旧在台谏的幕次侍立。"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八日,下诏任命奉议郎、充枢密院编修官薛叔似为左补阙,朝奉郎、行宗正寺主簿许及之为右拾遗。

建炎三年,礼部侍郎张守被任命为翰林学士。此前,殿中侍御史赵鼎入宫奏对,论列张守无故未获升迁之事。皇上说:"因为他资历尚浅。"赵鼎说:"中丞是台纲所系的重要职位,怎么能计较资历呢?况且负责言事的官员没有其他过失,希望陛下不要挫伤他的锐气。"当时皇上每次任命言官,就设置一本簿册,考核记录他们进言的多少。赵鼎担任台谏时,三个月内进言四十件事,皇上都一一施行。

绍兴元年九月,侍御史沈与求上奏说:"各省部百司如有拖延违误之事,允许御史台弹劾察举,这是用来端正万事、防范细微弊端的做法,这是祖宗深远的用意。元丰年间分设六察,稽核书吏,年终比较弹劾稽违的功绩而加以奖赏。这种奖赏虽然微薄,但带来的益处却很广博。此前因为王黼当权用事,政务靠贿赂来成事,旧有的法度因此废弛,官吏也习惯于苟且怠惰,上下相互蒙蔽,纲纪因此败坏。正当陛下励精图治、每日谋求恢复大业之时,怎么能仍旧沿袭旧有的陋习。希望遵循沿用旧有的法度,或许能稍微振兴纲纪。"(此处诏令依旧法施行,句首疑脱一"诏"字)

绍兴三年(天头原批:"添在引对下"),曾统上言说:"本朝多以谏议大夫兼掌纪注之职,并且允许直接上前奏事。元丰年间开始不再让谏官担任此职,但仍然允许直前奏事。近来因权臣当权用事,言路因此壅塞不通。"皇上下诏依照元丰旧制办理。

四年十一月(天头原批:"添在五年上"),殿中侍御史张致远上奏说:"请求裁省营造修葺工程,以维系军民之心。"皇上下诏:"除军兵营寨之外,其余修葺之处,一律令孙佑不得应允资助。如有违反,官吏将被取旨追究,严加黜责。"皇上因此对宰臣说:"朕设置台谏之官,本来是用来纠正过失的,遇事若有规劝告诫,朕未尝不乐于听闻。《诗经》说:'衮衣有了缺损,仲山甫来补救。'朕常担心进言的人没有什么可以补助朕的地方啊。"

十四年(天头原批:"添在二十五年上"

上曰:「昨宣谕何若,朕擢卿为谏官,正要分别君子、小人。何时无小人 但时察而去,乃不害法。」

二十八年正月天头原批:「添在孝宗上。」,上谕大臣曰:「比既诏监司刺举守令,而监司贤否勤惰,将使谁察之 宜为立法。」乃诏:「监司贪惰不法,台谏自当弹奏。其治状显著之人,令台谏侍从三人以上公共推荐,三省考察取旨。」

淳熙十五年天头原批:「夹注在除右拾遗下。」,兵部侍郎▯林粟

奏言:「谏诤之官尚有阙员,居其位者往往分行御史之职,至于箴规阙失,寂无闻焉。愿依唐制,置拾遗、补阙左、右各一员,专掌谏诤,不许纠弹。」从之。以▯许甫父▯、薛象先充其职,班着在监察御史之上。▯光宗▯立,复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登闻院

登闻院

【宋会要】

唐置匦,雍熙元年改匦为检,东延恩曰崇仁,南招谏曰思谏,西申冤曰申明,北通玄曰招贤,改匦院为登闻院。

淳熙三年,又置理检院,以两省官判。令登闻院、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

至道三年,废理检院。

景德四年,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亦置鼓,在宣德门南街东廊,院在鼓院之西。天圣中,诏以御史中丞专领理检院。

太祖干(道)[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应诸色进策人,并须事关利害、情绝虚浮、益国便民、言直事当者方可为策,即不得乱引闲词。其所进事条,仍不得过五件已上。如是已经晓示不行者,亦不得再有投进。宜令匦院候有进策人分明晓示,先取知委文状及通指安下处所,方得投匦。如有违越,并当劾断。如是本官官吏不切晓告,当行朝典。其余申冤论事,不在此限。亦不得腾越,须(曹)[曾]经本处论诉,不与施行,有偏曲者,方得投匦。」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诏改匦院为登闻院,仍令谏院依旧差谏官一员判院。

雍熙三年九月,户部郎中张去华请应机巧技术,不干正道之人,令登闻院不须引对。从之。

端拱元年七月,虞部郎中▯张佖,狡吏挟私,遂致州县之官因循,不修职业。欲望自今除官典犯赃,祅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仍付所司略问审实,须至按鞠,始与命使推穷。自余越诉, ▯言:「远近士庶小有诉讼,即诣鼓进状,追捕证佐,干系搔扰。亦有幸民作并准旧条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诏登闻院鼓司应诉田宅婚姻之类,一准新令施行。

〔淳〕化二年四月,知制诰毕士安请特差司谏、正言一员判登闻院事。诏以右正言洪湛领之。登闻院旧舍人一员兼掌,至是始命它官。

五月,置理检院于干元门之西北廊,以知制诰钱若水领之,复唐制也。

译),呈进何若的札子,请求进用君子、斥退小人。皇上说:"昨日宣谕何若,朕提拔你担任谏官,正是要分辨君子与小人。什么时候没有小人呢?只要及时察觉并除去他们,就不会妨害法度。"

二十八年正月(天头原批:"添在孝宗上"),皇上对大臣宣谕说:"近来既已下诏令监司考察举荐地方守令,那么监司本身的贤能与否、勤勉懈怠,又该让谁来考察呢?应当为此立法。"于是下诏:"监司若有贪婪懈怠、不守法度之事,台谏自当予以弹劾奏报。至于治绩显著的人,令台谏、侍从三人以上共同推荐,由三省考察后取旨定夺。"

淳熙十五年(天头原批:"夹注在除右拾遗下"),兵部侍郎林粟上奏说:"谏诤之官如今仍有空缺,担任此职的人往往分掌了御史的职权,以致对规劝君主过失之事寂然无闻。希望依照唐制,设置左、右拾遗、补阙各一员,专门执掌谏诤之事,不允许兼行纠察弹劾之职。"皇上依从了这个建议。任用许甫父、薛象先充任此职,位次排在监察御史之上。光宗即位后,又重新裁省了这一职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登闻院

登闻院

【宋会要】

唐代设置匦(意见箱),雍熙元年将匦改为检,东匦名为延恩,称崇仁;南匦名为招谏,称思谏;西匦名为申冤,称申明;北匦名为通玄,称招贤,并将匦院改名为登闻院。

淳熙三年,又设置理检院,由两省官员判领此职。规定登闻院、鼓司凡遇到进状之人自称有冤屈沉冤者,即引送理检院加以审问。

至道三年,废除理检院。

景德四年,将登闻院改为登闻检院,也设置有鼓,位于宣德门南街的东廊,登闻检院则设在鼓院之西。天圣年间,下诏令御史中丞专门领掌理检院。

太祖乾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下诏说:"今后凡是各色人等进献策论的,都必须是关乎国家利害、绝无虚浮之言、有益于国家便利于百姓、言辞恳切事情妥当的,方可称为策论,不得随意引用无关紧要的言辞。所进献的事项条陈,也不得超过五件以上。如果是已经明确晓示不予施行之事,也不得再重复投进。应令匦院等到有进策之人时,明白告知晓谕,先取得知会文状及通报明确的住处,才能予以投匦。如有违反,一律加以弹劾惩处。如果是本管官吏没有切实晓谕告知的,也要依照朝廷法典处置。至于其余申诉冤屈、议论政事之类的,不受此限制。也不得越级申诉,必须是曾经在本地官府申诉过而未得到处理的,有明显偏曲不公之处,才能投匦。"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下诏将匦院改名为登闻院,仍旧令谏院依照旧例派遣谏官一员判领登闻院事务。

雍熙三年九月,户部郎中张去华请求,凡是擅长机巧技艺、与治国正道无关之人,令登闻院不必加以引见奏对。皇上依从了这个请求。

端拱元年七月,虞部郎中张佖上言说:"狡诈的胥吏挟带私心,导致州县官员因循守旧,不修职守。希望自今以后,除了官吏本人犯有贪赃、妖言惑众诬告杀害、或明显冤屈而州县不予治理的情形之外,才允许前往登闻院申诉。仍需交由主管部门大略审问核实,必须到需要审理追究的地步,才与派遣使者深入追查。至于其余越级申诉的情形,一律按照旧有条例施行。"皇上依从了这个请求,说:"远近的士人百姓稍有诉讼纠纷,就跑去击鼓进状,导致要追捕证人对质,牵连搔扰他人。也有些侥幸投机之人借此谋利。"

二年三月,下诏令登闻院、鼓司凡是受理田产房宅、婚姻之类的诉讼,一律依照新颁法令施行。

淳化二年四月,知制诰毕士安请求特别指派司谏、正言一员判领登闻院事务。皇上下诏任命右正言洪湛领此职。登闻院此前是由舍人一员兼管,到这时才开始命其他官员专领

六月,诏:「自今诣鼓人所进状,委判院官躬亲看详。如别添改,即并进状人送枢密院,无使邀滞。」

十二月,理检院言:「鼓司送到进状人,若非大段冤沉,止是因事诤论而越诉者,望勒还本州岛。若区断不当,即许再来陈诉。」从之。

至道元年三月,诏:「登闻院有称负屈进状人,依鼓院例印缝,引送理检院。」

六月,勾当登闻院殿直程峻言:「前开封府推官刘可济先犯罪除名,累诣院投状,乞引见叙理。先准 命,应除名责降人叙理,不得收接文状。其人继日在院前,发

遣不去。窃缘在京似此等人甚多,虑递相 仿。欲望自今应除名责降勒停人未经恩雪,不得于登闻院及鼓司投状。」诏:「自今应除名责降停(在)[任]人,如只是乞叙理者,不得收接文状。内有诉屈者,即送理检院,令取刑部、大理寺元断公案照证,是实有冤枉,即得具事由申奏;如引无冤枉引:疑误。,即报登闻院,鼓司不得收接。」

二年三月,理检院言:「检会 文,(发)[登]闻院鼓司除常程公事依旧施行外,如有称冤滥沉屈者,(尽)[画]时引赴理检院,收结罪文状引见。如涉虚诳,便仰晓示不行。今据鼓司送到进状人多是援赦恩诉理,当院看详,未合得前项 文,不敢申奏。望下鼓司、登闻院,自今子细看详,如实负冤沉者,送赴当院。」从之。

七月,诏令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院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者乃得受。」

三年二月,鼓司、登闻院言:「自来两司各得廊屋二间,在内廊西、东。今缘官员应在司,今干元门西北廊有旧廨宇五间,欲请占为视事之所。」从之。

五月,命太子中舍王济勾当鼓司。鼓司旧(上)[止]内品许怀远与殿直程峻二员勾当,至是省▯峻而命济▯,(如)[始]用朝臣也。

六月,诏:「自今诣鼓司论告机密者,实时引送枢密院,不须更取诣实文状。」

十二月,诏:「鼓司应投进物色,除近臣遗奏外,余不得受。」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诏:「臣僚著述文字,许于(阁)〔合〕门(反)[及]鼓司投进。朕当亲览,以择材能。如文理稍优,仍令两制铨简以闻。」

闰三月二十日,诏:「鼓司自今除进策、献书、上表、披诉及常程公事,即入检进呈。其论诉公事状内乞行推勘并进实封人,即更不随检,每日画时实封投进。」

二十六日,诏:「登闻院应进实封直言极谏人合押送枢密院者,并责逐人住止处,令递相委保。」

四月,诏:「昨以时雨稍愆,物情微 ,俾缓刑而申命,思阙政之有闻,遂降诏书, 行询访,封章有取,寻已旌酬。近者如闻闾巷之徒靡闲军国之事,顾文佣笔,假手他人,浸长浇浮,须行禁止。

译。

五月,在干元门西北廊设置理检院,命知制诰钱若水领此职,这是恢复唐代的旧制。

六月,下诏说:"自今以后凡是到鼓院前进状之人所呈进的状文,交由主判官亲自审核详察。如另有添改之处,即将该进状人一并送交枢密院处理,不得使其受到阻滞拖延。"

十二月,理检院上言说:"鼓司送交来的进状之人,如果并非重大冤屈沉冤,只是因事争论而越级申诉的,希望令其返回本州。若认为处理不当,允许他们再来陈诉。"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至道元年三月,下诏说:"登闻院遇有自称蒙受冤屈前来进状之人,依照鼓院的成例加盖骑缝印,引送理检院处理。"

六月,勾当登闻院殿直程峻上言说:"前开封府推官刘可济此前因犯罪被除名,多次到登闻院投状,请求引见申理。此前已奉旨规定,凡是被除名降职之人若要求申理,不得收接其文状。此人却接连数日守在院前,怎么打发都不肯离去。私下认为在京城这样的人还有很多,恐怕会相互效仿。希望自今以后,凡是被除名、降职、勒令停职之人若未曾获得恩赦昭雪,不得到登闻院及鼓司投状。"皇上下诏:"自今以后凡是被除名、降职、停职留任之人,如果只是请求申理的,不得收接其文状。其中若有申诉冤屈的,即送交理检院,令其取来刑部、大理寺原来判定的案卷加以核对查证,如果确实有冤枉之处,即可具明缘由申奏;如果核查后并无冤枉,即行通报登闻院,鼓司也不得收接其文状。"

二年三月,理检院上言说:"查核原有条文规定,登闻院、鼓司除受理日常公事之外,如有自称冤屈沉冤者,随时引送理检院,收取具结罪责的文状后予以引见。如果所述属于虚妄不实,就应当予以晓谕不予受理。如今据鼓司送来的进状之人大多是借助赦恩来申理旧案,本院详细审核后,认为并不符合前项条文规定,不敢擅自申奏。希望下令鼓司、登闻院,自今以后仔细审核,如果确实是蒙受冤屈沉冤的,才送交本院处理。"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七月,下诏令各州吏民凡到鼓司、登闻院申诉事情的,必须先经过本属州县、转运司审理,若得不到公正处理,才能受理其申诉。

三年二月,鼓司、登闻院上言说:"向来两司各自获得廊屋二间,分别在内廊的西边、东边。如今因为官员应当有专门的官署办公,如今干元门西北廊有旧有的官舍五间,请求占用作为办公处所。"皇上依从了这个请求。

五月,任命太子中舍王济勾当鼓司事务。鼓司此前只有内品许怀远与殿直程峻二员共同勾当,到这时省去程峻而改任王济,这是开始起用朝臣任此职的开端。

六月,下诏说:"自今以后凡到鼓司论告涉及机密之事的,立即引送枢密院处理,不必再取具核实的文状。"

十二月,下诏说:"鼓司凡是接受进献的物品,除了近臣的遗表奏疏之外,其余一律不得接受。"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下诏说:"臣僚撰写的著述文字,允许在合门及鼓司投进。朕将亲自阅览,以此选拔人才。如果文理确实优异,仍令两制官员加以铨选简拔并奏闻。"

闰三月二十日,下诏说:"鼓司自今以后,除进献策论、献书、上表、申诉以及日常公事之外,即须入检察程序进呈处理。至于论诉公事的状文中请求予以推问查勘并进呈实封的,即不再随一般文书检核,每日随时以实封方式进呈。"

二十六日,下诏说:"登闻院凡是收到进呈实封、直言极谏之人应当押送枢密院的,一并责令追查此人的居住之处,令相互担保。"

四月,下诏说:"此前因时雨稍有欠缺,民情略有微词,朕因此宽缓刑罚而下达告诫的诏命,思虑政务上有所欠缺之处未能听闻,于是颁降诏书,广泛征求访问,凡有奏章进献的都予以采纳,不久

宜令鼓司、登闻院自今更不得收接。」

是月七日,命工部尚书张宏、翰林学士王旦兼知登闻院事。虑献封者有所壅蔽故也。

三年七月,诏:「幕职州县官及在京诸色人陈诉,并令于鼓司、登闻院投状。」

五年三月,诏鼓司、检院:「诸色人投进辞状,合系收接,其中些小误使文字,不妨事理者不得退回。」

十一月,诏登闻院主判官不得于本院接见宾客。

六年正月十五日,登闻院言:「乞今后除实封及申雪屈沉、告论公事外,其余闲杂侥求文(收)[状]更不收接。将所退词状抄节事目,于日奏内别开坐一项退状缘由。」从之。

景德元年四月,诏检院:「自今追官、停任、责降、贬配、逐便人经赦乞叙用者,或称曾经刑部不蒙引见,或称赦文虽不(皆)[该]说,有例合得恩泽,若已曾进状者,不得再接。如实(核)[该]叙用,为有司抑屈,明有指

论,乞行推勘者,责结罪审状,方得收接。」

二年四月,诏鼓司、检院:「诸色人进实封表状,不述事由者,委主判官当面审问。如实系机密,即画时进入。」

四年五月九日,诏改鼓司为登闻鼓院,命知制诰周起、直史馆路振同判。其登闻院改为登闻检院,命枢密直学士张咏▯判。仍差内品陈彦通、张延寿分为两院监门,不得关预公事。先有内臣勾当鼓司,自此悉罢。鼓院旧屋五间迫隘,遂益门西廊三间。检院除旧院外,别于干元门西北廊理检使廨十间,后为兵部职方图书库,复为检院。又于尚书省择令史分掌之。文武臣僚合门无例通进文字者并诸色人进状,并须先经鼓院。除告军机密事及论诉在京臣僚,即实封。如进入后与审状异同虚妄,及夹带他事,并科违制之罪。所论事重,依格 施行。仍令进状人别写札子,节(掠)[略]要切事件,连黏于所进状前。其余所进文状,并先拆开,看详定夺。或要元本文字照证,速牒合属司分取(嗦)[索]。若事合施行,及所进利济可采,便与通进。若显有违碍,即当日内告示本人知委。如不识文字者,许陈白纸,据所论事件判院官当面抄札诣实口词,准此施行。仍当日内据收接到所进文状都数,逐件开(具)坐行与不行因依因依:原误作「因而」,据下文改。,具单状以闻。若进状并过白纸人称鼓院看详不尽情理,即许经登闻检院进状论,便仰检院详酌事理。若鼓院所定不行为当,即具不行缘由判押审状,与进状人收执与进状:原无,据《职官分纪》卷一四补。。如鼓院所定不当,即具不当事件并(完)[元]进状缴连进呈。其收接到所进文状,亦于当日内具都数开坐行与不行因依,单状以闻。其披诉人若不实时判审状给付,即许于御史台陈诉。

译已经予以旌表酬赏。近来听闻民间之人不熟悉军国大事,却雇人代笔,假手他人写作奏章,浮华轻薄之风渐长,须予以禁止。应令鼓司、登闻院自今以后不再收接此类文书。"

这个月的七日,任命工部尚书张宏、翰林学士王旦兼知登闻院事务。这是担心进献奏章之人的意见有所壅塞蒙蔽的缘故。

三年七月,下诏说:"幕职州县官以及在京各色人等如有陈诉之事,一律令其到鼓司、登闻院投状。"

五年三月,下诏令鼓司、检院:"各色人等进呈的辞状,凡合于收接条件的,其中若有些小的文字使用错误,不妨碍事理的,不得退回。"

十一月,下诏令登闻院主判官不得在本院接见宾客。

六年正月十五日,登闻院上言说:"请求今后除实封文书以及申诉冤屈沉冤、告发论奏公事之外,其余闲杂求取侥幸的文状一概不再收接。将退回的辞状摘录节略事项要目,在每日奏报之内另开一项,说明退状的缘由。"皇上依从了这个意见。

景德元年四月,下诏令检院:"自今以后凡是被追官、停职、降职、贬谪流配、遣送外地之人经赦令请求叙用的,有的自称曾到刑部申诉却未获引见,有的自称赦文虽未明确说明,但依照惯例应当获得恩泽,如果已经进状申诉过的,不得再次收接。如果确实应当叙用,是有关部门抑压屈枉,明确有所指陈论述、请求予以推问查勘的,责令具结罪状后方可收接。"

二年四月,下诏令鼓司、检院:"各色人等进呈实封表状,若没有陈述缘由的,交由主判官当面加以审问。如果确实属于机密之事,即随时进呈。"

四年五月九日,下诏将鼓司改名为登闻鼓院,任命知制诰周起、直史馆路振共同判领此职。原来的登闻院改名为登闻检院,任命枢密直学士张咏判领此职。仍旧派遣内品陈彦通、张延寿分别担任两院监门,不得参与干预公事。此前有内臣勾当鼓司事务,从此一律罢免。鼓院原有房屋五间,过于狭窄局促,于是增加门西廊三间。检院除原有院舍外,另在干元门西北廊理检使官署十间设立,此地后来成为兵部职方图书库,又恢复为检院之用。又在尚书省选择令史来分掌其事。文武臣僚凡不符合合门通进文字先例的以及各色人等所进的状文,都必须先经过鼓院。除了告发涉及军机密事以及论诉在京臣僚的,即以实封方式呈进。如果进呈之后与核实的供状有出入或虚妄不实,以及夹带其他事项的,一并按违反制度之罪论处。所论奏事情重大的,依照有关格式规定施行。仍令进状之人另外写一份札子,摘录简要紧要之事,粘连在所进呈状文之前。其余所进的文状,一律先行拆开,详细审核裁定。或需要原本文字加以核对查证的,速即行文给相关部门取索查询。如果事情合于施行的,以及所进呈的建议有益可采纳的,即予通报呈进。如果明显有违碍之处,即在当日之内告知本人知晓。如果是不识文字的人,允许其陈述在白纸上,由主管此事的判院官当面记录抄写下核实的口供,依此办理。仍应在当日之内,根据收到的进呈文状的总数,逐件开列施行与否的缘由,写成单独的状文加以奏闻。如果进呈的状文以及所呈白纸之人自称鼓院审核不够周详、未能穷尽情理的,即允许经登闻检院进状论诉,便令检院详细斟酌事理。如果鼓院原先的裁定是妥当的,即具明不予施行的缘由,判定押署核实状文,交给进状之人收执。如果鼓院的裁定不妥当,即具明不当的事项,连同原进状一并缴连呈进。所收到的进呈文状,也应在当日之内具明总数,开列施行与否的缘由,写成单独状文奏闻。申诉之人如果没有及时得到判定核实的状文交付,即允许到御史台陈诉。如果登闻鼓院、检院确实办理不当的,才可以直

其有登闻鼓院、检院委实行遣不当者,方得接驾及缴所判审状披诉,当付所司勘鞫。如披诉得实,判鼓院、检院官必行朝典。如是虚妄,本人科上书诈不实之罪。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收接;未经检院,不得接驾,进状者依法科罪依:原衍一「依」字,今删。。文武官及诸色人不得用无(各)[名]札子,并具表状投进。所乞留中不出,及乞隐落姓名,作访闻内降行遣者,今后并降付所司,明具于行。珍禽异兽、妖妄文字及诸般进奉并书札、药方、图书、功名德等并不得接驾功名德:疑有误。,及诣登闻鼓院、检院投进。内妖妄文书,画时勾唤司天监官一员看验。委是妖妄,即对本人焚毁。如不系集断文书,即取责分付。举人、僧道、草泽诸色人等,如 朝政阙失,并公私利济,并许上言。其所业诗赋杂文及诸般撰述,不得投进,亦不得接驾进状。如违,科违 之罪。应代笔人增添情理,别入言词,并元陈状人本无枝蔓之言,而为代笔人诱引,委有规求者,其代笔人为首科罪。又民有诣登闻陈诉者,多称已诣转运使陈状,不为收接。自今令诸路转运使子细详阅。合施行者,实时指挥;不

合行遣者,判书审状付本人,方许诣阙陈诉。」

是月,▯张咏▯言:「文武臣僚并诸色人自作过犯,每至进状,多以利见理诉为名,别求侥幸。欲望自今诣鼓院、检院进状者,先取自来有无过犯一本,连于所进状前同进。所述过犯如有隐落,并当除名。又文武臣僚、三司、京百司人吏因罪勒停进状,□赦叙用者,望令鼓院告示,文官归刑部投文,使臣即归三班院,三司、京百司人吏即归本属,检赦施行施行:原作「行施」,今据文意改正。。如称检赦不尽,方许执判状经鼓院、检院陈状。」诏:「所责过犯状内隐落赃私罪者,即科除名之罪,余皆从请。」周起等又言:「诸色进状人皆妄有侥求,自今望除军机密事、指论在京臣僚及诸色人赃污、偷侵官物并事干人命,或自己实有屈塞等,其三司公人职掌并经三司陈状,中书门下省、京百司人各经本司,仓场库务即经提点诸司库务及提点仓场所,诸班诸军各经所管本司,在京并府界

译接接近御驾陈诉并呈缴此前判定的核实状文加以申诉,应交付有关部门审问查究。如果申诉查明属实的,判领鼓院、检院的官员必定要依朝廷法典治罪。如果是虚妄不实的,本人则依上书诈骗不实之罪论处。凡未经鼓院进状的,检院不得收接;未经检院处理的,不得直接面见御驾陈诉,进状之人依法治罪。文武官员及各色人等不得使用无名的札子,都必须具明表状进呈。凡请求留中不发、以及请求隐去姓名、假借访闻内降方式办理的,今后一律降交有关部门,明确记录在案办理。珍禽异兽、妖妄的文字以及各种进奉物品、连同书信札子、药方、图书、功名德行之类的("功名德"疑有误),一律不得直接面见御驾进呈,也不得到登闻鼓院、检院投进。其中妖妄的文书,立即传唤司天监官员一员前来查验。确认属于妖妄之言的,当着本人的面加以焚毁。如果不属于应当查禁焚毁的文书,就予以收取责令处理。举人、僧道、平民百姓等各色人等,如果是关于朝政缺失、以及公私利益方面的事情,都允许上言陈述。至于他们所擅长的诗赋杂文以及各种撰述,不得进呈,也不得直接面见御驾进状。如有违反,依违反制度之罪论处。凡是代笔之人若增添情节道理、另外掺入自己的言辞,而原本陈述的进状人本来并无牵扯枝蔓之言,是被代笔之人诱导引入、确实存有谋求私利之心的,代笔之人以首要罪责论处。又,百姓有到登闻院陈诉的,大多自称已经到转运使处陈状,却未被收接受理。自今以后令各路转运使仔细详加审核。凡是应当施行的事项,立即予以指示办理;不应当施行的,判定书写核实状文交付给本人,才允许其到朝廷陈诉。"

同月,张咏上言说:"文武臣僚以及各色人等自己犯有过失罪责,每每到进状之时,大多以对自身有利的申理为名,另外谋求侥幸之事。希望自今以后,凡到鼓院、检院进状的人,先取得其此前有无过犯的一份记录文书,随所进状文一并附上。所陈述的过犯如有隐瞒遗漏的,一律予以除名处置。又,文武臣僚、三司、京城各部门的吏员因罪被勒令停职后进状申诉,请求赦免叙用的,希望令鼓院加以告知,文官归刑部投递文书,使臣则归三班院,三司、京城各部门的吏员则归本部门,查检赦令施行。如果自称赦令未能完全考虑周全的,才允许持判定的状文经鼓院、检院陈状申诉。"皇上下诏说:"凡是所责令陈述的过犯状文中隐瞒遗漏赃私罪行的,即依照除名之罪论处,其余的都依照所请办理。"周起等人又上言说:"各色进状之人大多存有妄图侥幸求取的心思,自今以后希望除了军机密事、指陈论奏在京臣僚以及各色人等贪污盗窃公家财物、以及涉及人命的事情,或是自身确实有冤屈之情等以外,三司的公人吏员应经三司陈状,中书门下省、京城各部门的吏员各自经本部门陈状,仓场库务的吏员即经提点诸司库务及提点仓场所陈状,各班各军则各自经所管本司陈状,在京以及府界

县镇诸色人,并经开封府或府界提点。」诏:「内有差遣及抽借往别处者,并于元属司分陈状。如不知元犯因依,即与勘会施行。余从其请。」▯起▯又言:「进状人系常程公事者,或值日晚,引进不及,望权送军巡寄禁具闻奏。仍请令皇城司差亲事官四人赴鼓院引接词状。又诸色人进状,除指论军机密事及指论在京臣僚,自余文状,并写两本,将诣鼓院。内有合退回者,当日将一本退与本人,一本即次日进纳。如系通封,即将一本依旧进呈外,余一本亦次日进入,仍乞留中。其过白纸人取到口词,亦依此例。」诏:「除留乞留中者并降付中书上「留」字疑误。,余皆从所请。」

译进出县镇的各类人员,一律经开封府或府界提点司办理。」诏令:「其中有被差遣或临时借调往别处的人,应向原所属部门陈述情状。如果不清楚原先获罪的缘由,就应查核后再施行处置。其余按照所请办理。」〇又有奏疏说:「进状的人属于日常公事的,倘若正值天色已晚,来不及引见呈进,希望暂且送交军巡处寄押看管,并将情况详细奏报。仍请命皇城司派遣亲事官四人前往鼓院负责接引呈递词状。此外,各类人员进呈状纸,除了指陈军机密事以及指控在京臣僚的,其余的文状一律写成两份,一并送到鼓院。其中该退回的,当日将一份退还本人,另一份于次日呈送进纳。如果是密封呈递的,就仍按原样呈进一份,另一份也在次日送进,并请求留在宫中。经由白纸呈状之人取录的口供,也依照此例办理。」诏令:「除请求留中的一项另交中书(上文"留"字疑有讹误)外,其余各项都依所请办理。」

七月,路振言:「先准五月十八日 ,诸色进状人委逐路转运司看详,如不合行遣,即取审状判书付本人。自降敕后,尚有诣院陈状者,皆无转运司判书文字。欲望自今令诸路转运司收到词状,分作三项:一项具已结绝人数姓名,一项具见行遣次第,一项具判书审状数目因依,并次月上旬申奏,委银台司看详。或有行遣不当,并令驳疏。」从之。

十九日,诏登闻检院如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常程文字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通进。

二十四日,诏登闻检院日奏文状并监门榜子并俱两本,实封进入。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韶)[诏]:「自今进状,值日晚或至夜者,除告军机及指论在京臣僚,事干人命,画时通进,其余并次日施行。其当日所进文状并奏目及次日连副本状并依旧外,其次日奏目两本更不写进。」

六年十二月,诏军头司:「应接驾进状人曾经检院进状,如称不尽情理,再令检院看详。如显是妄有指陈,令判院官于审状后具不行缘由,仍令今后不得妄进文状,判书给付本人收执。或再来接驾进状,如所定不行为当,即送开封府勘断。」

九年三月,登闻检院言:「军头司送到接驾进状人故岳州刺史

史韶孙▯立两次接驾,不执检院判凭。据史立称,累经检院进状不接。及行审问,乃是止经鼓院,未经检院。盖两司(各)[名]称相近,人不能辨,其史立已蒙送开封府勘鞫。窃虑今后进状之人有恃荫故违条贯,不执判状,直便接驾者,望令军头司送开封府劾罪。如再犯者,配远处衙前。三犯者,依法科决讫,编管如前。」诏:「自今进状人令检院分明读示榜文,各令知委,贵免枉陷刑宪。仍取知委状讫,给付判凭。」

天禧二年正月辛亥,礼部侍郎王曾判检院。

四年二月,同判鼓院鲁宗道言:「准条,凡论臣僚不公事状,实时封进。近日以来,多有以州县寻常细务烦渎朝廷。今请应言受赇踰违以上罪者,即许实封论诉,自余皆须通封。」诏:「自今后显有赃污踰违事状及告众者,即令实封投进,违者罪之。」

五月,诏:「登闻检、鼓院手分自今于京局百司选差正名祗应,及三年者与减一选,即不得抽承阙人。」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诏:「自今诸色人诣登闻鼓院妄进文状,称内中骨肉者「骨」字上原衍「肉」字,已删。,便令送开封府枷项取勘,依法断遣。」

七年,上因读《唐史》,见匦函达下民冤枉之事,乃谓左右曰:「天下九州岛之大,岂无冤枉之人。若至京师检院、鼓院理雪者,必是州县官吏、提点刑狱、转运使不能理雪。又君不为申理,则赤子无告矣。」乃置匦函,仍专命御史中丞为理检使。

闰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朕纂绍丕图,忧勤庶政,(恩)[思]下情之尽达,期谠议之必闻。

译七月,路振说:「先前依据五月十八日的诏令,各类进状之人都委托所在路的转运司审查核实,如果不宜施行,就取审状判书交还本人。自从颁下敕令以后,仍有人到院陈状,都没有转运司的判书文字。希望从今以后,令各路转运司收到词状后,分作三项:一项详列已经了结之人的数目姓名,一项详列现在办理的次第,一项详列判书审状的数目缘由,一并在次月上旬奏报,交银台司审查核实。如果有处理不当的,一并令其驳回重理。」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九日,下诏登闻检院,如果是紧急文字,随时呈进;平常的文字依照惯例,五天一次在检院内一并呈进。

二十四日,下诏登闻检院每日上奏的文状连同监门榜子,都要一式两份,密封呈进。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下诏:「从今以后进呈文状,若正值当日傍晚或到夜里,除了报告军机以及指陈弹劾在京臣僚、事关人命的,随时呈进,其余的一律留到第二天施行。当天所进的文状连同奏目,以及第二天所连的副本文状,都依照旧例,其第二天的奏目两本就不再另行抄写呈进。」

六年十二月,下诏军头司:「凡是拦驾进状之人,如果曾经在检院进过状,声称未能尽述情理的,再令检院审查核实。如果确实是妄自指陈的,令判院官在审状之后详列不予施行的缘由,并令其今后不得再妄自进呈文状,判书交付本人收执。如果再来拦驾进状,若认定其确实不应受理,即送开封府审问定罪。」

九年三月,登闻检院上言:「军头司送来两次拦驾进状之人、已故岳州刺史史韶之孙史立,两次拦驾进状,却不出示检院判凭。据史立自称,多次到检院进状都未获接受。等到进行审问,才知道他只到过鼓院,并未到过检院。大概是两司的名称相近,一般人分辨不清,史立已被送往开封府审讯。窃恐今后进状之人有恃着荫庇故意违反条令,不出示判状,径直拦驾进状的,望令军头司送开封府弹劾定罪。如果再犯的,发配到边远地方充当衙前差役。三次犯法的,依法判决完毕后,仍如前编管。」诏令:「从今以后进状之人,令检院清楚地宣读晓示榜文,使各人都知晓明白,以免枉自陷入刑罚。仍要取得各人知晓的甘结状后,才发给判凭。」

天禧二年正月辛亥,礼部侍郎王曾主管检院。

四年二月,同判鼓院鲁宗道上言:「按照条令,凡是弹劾臣僚不公之事的状子,应立即密封呈进。近来以来,多有人拿州县寻常细务来烦扰朝廷。现在请求,凡是言及官员受贿逾越等罪行以上的,才准许密封论诉,其余的都必须通封呈递。」诏令:「从今以后,确实有贪赃枉法逾越法度的事状,以及告发众人的,即令密封投进,违反的治罪。」

五月,诏令:「登闻检院、鼓院的胥吏,从今起在京城各官署中选拔差遣正式在编、称职的人充任,任满三年的给予减一选的优待,不得挪用抽调空缺的人补充。」

仁宗天圣元年九月,诏令:「从今以后,各色人等到登闻鼓院妄自进呈文状,声称是宫内骨肉的,便押送开封府枷颈审讯,依法判决发落。」

七年,皇上因读《唐史》,见到匦函传达下民冤枉之事,便对左右说:「天下九州如此广大,岂能没有冤枉之人。如果到京城检院、鼓院来申理冤情的,必定是州县官吏、提点刑狱、转运使无法为其申雪。又若君主不为其申理,那么百姓便无处申诉了。」

洪惟祖宗,诞开言路,援稽典制,具在攸司。是用遵行,式恢先烈。其登闻检院依旧外,(宣)[宜]置理检使,匦匣为检匣。应诸色人除奇巧技术邪妄不干正道事件不得上言,及常程公事自依久来体式,令逐处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改)[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投进。内委是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其余并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进纳。如无,即具单状以闻。如检院、鼓院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及为鼓院、检院迟滞者,画时引送理检使,子细审问。余依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敕施行。」

三月六日,诏:「近于鼓、检院侧别置理检院,以御〔史〕中丞▯王臻充使。应诸色人诣鼓院、检院投进文字,逐处官吏妄有邀难,不画时收接,即许诣理检使所,具住滞不收接因依以进,其鼓、检院官吏当行严断。内干机密公事,理检使亦不须审问。」

二十一日,判鼓院吴遵路言:「进状人状内多有揩改添注文字,准先降 命,并令回换,虑成住滞。今请揩改处系要害事节,即令退换,自余并用本院印讫进入。」从之。

六月辛卯,命晏殊等看详转对章疏及检院所上封事,类次可行以闻。

八月,诏:「昨降敕命,应诸色人凡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院投进。近来

所进文字多不应得敕命,宜令登闻检院,自今诣检院投状人,须应得敕内许指陈名目,方得投进。如进文字却有不同,并当严断。仍先取诣实审状以闻。」

八年八月,诏:「民有诣检院进实封者,多是争论远年婚田公事,累经诸处断遣者。自今令检院,应有进实封,先责文状。如实有枉冤,不系婚田,即得收接。其有事论婚田公事,并令依例于鼓院进状。」

九年六月一日,诏:「登闻鼓门、检院无得辄受诸行军副使、上佐、文学、参军奏状。」时有妄求恩泽,至起讼者,因有是戒。

景佑元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言:「检会近日有诸色人诣检匣进状,妄称军国机密,多是希求身名。今后如依得先降敕文即收接,仍(敢)[取]责审状一处连。」从之。

六月十七日,御史中丞韩亿言:「准敕,取勘鼓司官吏不合收接马季良▯乞致仕文状。切以朝廷比置鼓司,盖使人申理冤枉,岂未经奏御,便许退还 其鼓司官吏更不取勘。」仁宗以韩亿即合具奏取旨,不合擅纳敕书,特释之,仍取勘鼓司官吏。法寺言,登闻鼓院李晟当赎金,诏亦释之。

庆历五年五月十三日,诏登闻鼓院今后不得收接蛮人文状。以溪州▯彭仕义▯等差人赍状求进,帝令实封,于枢密院送纳,乃有是诏。

译于是设置匦函,并专门任命御史中丞担任理检使。

闰二月二十三日,下诏说:「朕承继宏大的基业,忧劳勤勉于各项政务,思虑要使下情完全上达,盼望正直的议论必能传闻于上。追念祖宗,广开言路,援引考稽典章制度,都记载于有关部门。因此遵照施行,以发扬先前的功业。原有的登闻检院照旧保留外,应当增设理检使,匦匣改称检匣。凡各色人等,除了奇巧技艺、邪妄不合正道之事不得进言外,其余寻常公事仍依照旧来的体式,令各处官司、鼓院收接;此外,如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重大冤枉、多次诉理未能得到辨明,或事关机密的,都准许到检院投进。其中确是紧急文字的,随时呈进。其余的都依照惯例五天一次在检内进纳。如果没有文字要进,就写明单状上报。如果检院、鼓院进状之人有声称冤屈沉滞未申的,以及被鼓院、检院拖延耽搁的,随即引送理检使,仔细审问。其余依照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的敕令施行。」

三月六日,诏令:「近来在鼓院、检院旁另设理检院,以御史中丞王臻担任理检使。凡各色人等到鼓院、检院投进文字,若所在官吏无理刁难,不随时收接,即准许到理检使处,说明被拖延不予收接的缘由后呈进,其鼓院、检院官吏应当从严治罪。其中涉及机密公事的,理检使也不必审问。」

二十一日,判鼓院吴遵路上言:「进状之人的状内多有涂改添注文字之处,按照先前降下的命令,都要令其重新换写,恐怕会造成拖延。现请如涂改之处涉及紧要事项的,即令其退回重换;其余的一并盖用本院印记后即可呈进。」朝廷采纳此议。

六月辛卯,命晏殊等审查核实转对章疏以及检院所呈的密封奏事,分类整理可行的上报。

八月,下诏:「先前颁下的敕命,凡各色人等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重大冤枉,多次诉理未能得到辨明,或事关机密的,都准许到检院投进。近来所进文字大多不符合敕命所定范围,应令登闻检院,从今以后到检院投状之人,必须是敕文内准许指陈的名目,方可投进。如所进文字却与此不符,一律从严治罪。仍应先取得如实的审状后上报。」

八年八月,下诏:「百姓中有到检院密封投进的,大多是争论多年前的婚姻田产公事,且已多次经过各处判决发落的。从今以后令检院,凡有密封投进的,先要求其提供文状。如果确实有冤枉之事,不涉及婚姻田产的,才准予收接。凡有涉及婚姻田产公事的,一律令其依照惯例到鼓院进状。」

九年六月一日,诏令:「登闻鼓院、检院不得随意接受各行军副使、上佐、文学、参军的奏状。」当时有人妄图谋求恩泽,甚至挑起诉讼,因此有此告诫。

景佑元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上言:「近日查核,有各色人等到检匣进状,妄称是军国机密,大多是希求个人声名。今后如符合先前降下的敕文规定的,即予收接,并取得审状与之一并连缀。」朝廷采纳此议。

六月十七日,御史中丞韩亿上言:「按敕令查核,鼓司官吏不应接受马季良乞求致仕的文状。窃以为朝廷设置鼓司,本是为了让人申理冤枉,怎么能未经上奏取得皇上旨意,便擅自退还,而鼓司官吏又不加追究呢。」仁宗认为韩亿本应上奏请旨,不应擅自呈纳敕书,特意宽恕了

《两朝国史志》:登闻检院:判院官一人,以带职郎官以上至两省充。凡检有四:东曰崇仁,南曰思谏,西曰申明,北曰招贤。凡机密章奏及上于鼓院而为所(柳)[抑]者,咸受而达诸朝。令史二人。登闻鼓院:判院官二人,以带职官朝官或卿监充。凡四方官吏、士民冤枉封牍,咸受而奏之于中,以达万人之情。监鼓内侍一人,书令史二人。理检使一人,以御史中丞兼领。吏民以冤自伸于检、鼓院而不为达者,以时上闻。典二人,天圣七年置。其登闻检院匦函改为检匣,如(挥)[指]陈军国大事、时政得失,并投检匣,令画时进入,常事五日一次进之。其称冤沉屈而检院不为进状者,并诣理检使审问以闻。时上封者言,自至道中废理检院,而朝廷得失、天下冤枉(寝)[寖]不得上闻,故复置使以领之。

神宗熙宁三年七月,登闻鼓院言:「当院每日投进官员及诸色人词状并折角实封,并依自来体例,写两本事目子,于通进司投下。欲乞依(请)[诸]处投进实封体例,更不于目子上开说事宜,只据道数,关报通进司投进,免致漏泄。」从之。

哲宗元丰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已即位未改元。以登闻鼓院阙归中书省,三年为任。

元佑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今裁定登闻鼓院、检院并中书省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中兴之初,因旧制置局于阙门之前。旧在宣德门外,隶门下省。建炎三年,专隶谏院。监官旧额二员,以文臣充。常除一员,旧称判官。今从臣僚之请,改称监院。主管检匣内侍一员。旧制:检匣一座, 擎四人,(今)[令]亲从官充。今不差

置。今以手分三人旧有书写人一名,今不差。掌收接命官、诸色人(接)[投]进机密军国重事、军期、朝政阙失、论诉在京官员不法及公私利济之事。今权以小匣一面,差承送亲事官擎背,以匣投进文字。鼓院置监官及称谓,如检院之制。手分二人,书写人二名,掌大礼奏荐 断及致仕遗表、已得旨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之事。旧设谏鼓一面,置看鼓及下奏共二人,以三省大程官充。今并不差置。以承送亲事官(役)[投]进文字。两院(关)[阙]官,许互权。全阙,即上谏院,从朝廷差官云。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四日,诏置检鼓院于行在便门之外,差官权摄。

四年九月二十日,诏:「应四方士民诉冤论事,自来经检院投进文字,虽狂妄诋讦,未尝加罪。今许齐贤、王师昊乃敢揭榜通衢,喧突关门,所言略无可采,意在鼓惑即众即:疑误。,理合惩戒。已施行外,今后诸色人陈献文字,并于检、鼓院,不得少有邀阻,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译他,但仍追究鼓司官吏之责。法司上言,登闻鼓院李晟应当以罚金赎罪,诏令也予以宽释。

庆历五年五月十三日,诏令登闻鼓院今后不得收接蛮人的文状。因溪州彭仕义等派人携带状子求进,皇上令其密封,送到枢密院投纳,于是有此诏令。

《两朝国史志》记载:登闻检院:判院官一人,以带职郎官以上至两省官员充任。检共有四处:东边叫崇仁,南边叫思谏,西边叫申明,北边叫招贤。凡机密章奏以及在鼓院被压制的,都一律接受并转达朝廷。令史二人。登闻鼓院:判院官二人,以带职官朝官或卿监充任。凡四方官吏、士民的冤枉密封文牍,都一律接受并奏报朝中,以传达万民的情意。监鼓内侍一人,书令史二人。理检使一人,由御史中丞兼任。吏民在检院、鼓院自陈冤情而未获转达的,随时上报。典二人,天圣七年设置。其登闻检院的匦函改称检匣,如有指陈军国大事、时政得失的,都投入检匣,令随时呈进;平常事项五天呈进一次。其中声称冤屈沉滞而检院不予进状的,都送到理检使处审问后上报。当时有上密封奏事者说,自至道年间废除理检院以后,朝廷得失、天下冤枉渐渐不能上达,所以重新设置理检使来统领此事。

神宗熙宁三年七月,登闻鼓院上言:「本院每日收接官员及各色人等的词状以及折角密封文书,都依照历来的惯例,写两份事目单子,投递到通进司。请求依照各处投进密封文书的惯例,不再在事目单子上写明具体事项,只按件数登记,通报通进司投进,以免致使内容泄露。」朝廷采纳此议。

哲宗元丰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此时已即位但尚未改元。因登闻鼓院出缺,归中书省管理,任期三年。

元佑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上言:「现在裁定登闻鼓院、检院都由中书省差官,俸钱按照在京官员的份额给付。」朝廷采纳此议。中兴之初,沿袭旧制,在宫门之前设立机构。原来设在宣德门外,隶属门下省。建炎三年,专门隶属谏院。监官旧额二员,以文臣充任,通常只设一员,原来称判官,如今依照臣僚的请求,改称监院。主管检匣内侍一员。旧制:检匣一座,由四人抬举,令亲从官充任,如今不再差置。设手分三人,原来另有书写人一名,如今不再差置。执掌收接命官及各色人等投进的机密军国重事、军期、朝政阙失、论诉在京官员不法及公私利济等事。如今暂时改用小匣一面,差遣承送亲事官抬负,以此匣投进文字。鼓院设置监官及称谓,与检院制度相同。手分二人,书写人二名,掌管大礼奏荐、敕断以及致仕遗表、已获旨意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等事。原设谏鼓一面,设看鼓及下奏共二人,由三省大程官充任,如今都不再差置,改由承送亲事官投进文字。两院官员出缺,允许互相兼摄。如果全部出缺,即上报谏院,由朝廷差官任命。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四日,诏令在行在便门之外设置检鼓院,差官暂时代理。

四年九月二十日,诏令:「凡四方士民诉冤论事,历来经检院投进文字,即使言语狂妄诋毁攻讦,也从未因此加罪。如今齐贤、王师昊竟敢在通衢张贴榜文,在宫门前喧哗冲撞,所言毫无可取之处,意在蛊惑众人("即众"疑为"惑众"之误),按理应当惩戒。

」时宰执进呈越州勘到岢岚军狂人王师昊怪妄惑众事,上曰:「必是狂易,可只送邻州编管。朕大开言路,鼓、检院进状,日关听览,言有可采,至命以官,言或不当,虽斥朕躬,亦置而不问。至于狂惑诞众,不免略须禁止。卿等可以此意晓谕民士。」故有是命。

绍兴三年九月六日,侍御史辛炳言:「近者手诏,以地震求直言。于在外大小之臣,孰不(顾)[愿]尽己见,盖与寻常投匦事体不同。如太常少卿唐恕首能应诏,乃未免同众人押出召保,伺候逐便,有亏礼意。乞今后行在职事及厘务官应诏及逐时依格目上书,并实用公文印记,缴牒检鼓院投进,不在召保知在逐(使)[便]之限,仍令本院遵守施行。」从之。

十五日,御笔以江阴军进士李韬、苏白上书,辄违诏旨,不诣检院而伏阙,令临安府差人押归本贯,所上书令看详。」上诏宰执曰:「朕于献言者未尝有所拒也,况▯韬▯等所言皆细务,非有诋讦之语,顾不当伏阙尔。向来靖康伏阙之风,皆李纲辈启之,卒成变乱。令尚书省检坐前后不许伏阙旨挥,出榜晓谕。」

六年八月二日,诏:「登闻检、鼓院并去替半年,方许差人。其已差下替人并见阙未到人,并别与差遣。或归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罢法,与指射差遣一次,愿就宫观岳庙听。」

十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伏见国家置(俭)[检]、鼓院,所以广言路,通下情也。祖宗求言之要,着在甲令,盖有名件。远方士人初莫之知,往往肆瞽言,辄议国家大事,如登用大臣、谋任元帅之类。乞令检、鼓两司将甲令所载名件分明揭示,使之晓然,皆知朝廷延纳之意在此不在彼。自今凡有献陈「陈」下原衍「臣」字,已删。,必与保人偕来,逐院监官躬亲审之。如依得祖宗事目,即为进呈。」从之。

十一年六月六日,监检院王习言:「准诏,▯虞宰所进乐府,可令检院给还。今后献无益之言,不干政

体者,检、鼓院不得收接,仍令出榜晓示。切见自来投进文字皆系实封,官司无从检察。其投进文字人多是书铺保人同共商量。乞今后进状与贴黄事目及审状异同,将书铺保人并送所属行遣。」从之。仍诏不得因而别致阻节。

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宣谕宰执曰:「检、鼓两院近日绝少论利害文字,恐有阻节,可下所属检察。」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户部侍郎王俣奏:「切见旧制登闻鼓院在正阳门南之西廊,院在门西之北廊句首疑脱一字。,检院亦相距不远。大厦深严,密迩皇城,盖所以增重其事,昭示四方。往者权臣擅朝,人情冤抑,不欲上闻,此官殆废。是时官府治所无不增修,独检、鼓两院杂于比屋之间,不过数椽,浅露狭隘,仅能揭榜而已,殆非仰称陛下通达下情之意。

译此事已经处理,今后各色人等陈献文字,都应到检院、鼓院投进,不得稍加阻拦,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当时宰执呈报越州审理岢岚军狂人王师昊怪诞妄言蛊惑众人一事,皇上说:「此人必是精神失常,只可送邻州编管即可。朕大开言路,鼓院、检院进状之事,每日都要审阅,言辞若有可取之处,甚至可以授予官职;言辞若有不当,即使冒犯朕躬,也置之不问。至于狂妄惑众的,则不得不略加禁止。卿等可将此意晓谕百姓士人。」因此有此命令。

绍兴三年九月六日,侍御史辛炳上言:「近来手诏因地震而征求直言。在外的大小臣僚,谁不愿尽陈己见,这与寻常投匦之事的体例不同。如太常少卿唐恕率先响应诏令,却仍不免与众人一样被押出召人担保,等候依次呈进,有损礼意。请求今后行在职事官及兼理事务官应诏及依例按格式上书的,都实际使用公文印记,附呈公牒到检鼓院投进,不受召保、等候依次呈递的限制,并令本院遵照施行。」朝廷采纳此议。

十五日,御笔批示:因江阴军进士李韬、苏白上书,擅自违反诏旨,不到检院而拦驾伏阙,令临安府差人押送回原籍,所呈上的书状令人审查核实。皇上对宰执说:「朕对进言献策之人从未加以拒绝,何况李韬等人所言都是细枝末节,并无诋毁攻讦之语,只是不该拦驾伏阙罢了。以前靖康年间拦驾伏阙之风,都是李纲等人挑起的,最终酿成变乱。令尚书省查明前后不许拦驾伏阙的诏令,出榜晓谕。」

六年八月二日,诏令:「登闻检院、鼓院官员都要等到卸任满半年,方许差人接任。其已差下的接替人选以及现今空缺未到任的人,都另行差遣。若是归吏部注授的人,特依照省罢之法,给予指射差遣一次的机会,愿意的可到宫观岳庙任职听候安排。」

十年八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臣见国家设置检院、鼓院,是为了广开言路,沟通下情。祖宗求言的要旨,明载于法令之中,各有条目名目。边远地方的士人起初并不知晓,往往肆意妄言,动辄议论国家大事,如任用大臣、任命元帅之类。请求令检院、鼓院两司将法令所载的名目条款清楚地揭示出来,使人明白知晓,都知道朝廷接纳言论的用意在此而不在彼。从今以后,凡有陈献之事,必须与保人一同前来,由各院监官亲自审问。如果符合祖宗所定的事目,即予以呈进。」朝廷采纳此议。

十一年六月六日,监检院王习上言:「按诏令,虞宰所进呈的乐府文字,可令检院退还。今后凡献无益的言论,不涉及政事的,检院、鼓院不得收接,并出榜晓示。窃见历来投进的文字都是密封的,官司无从查检核实。其投进文字之人大多是书铺与保人一同商量所写。请求今后凡进状与贴黄事目及审状内容有出入的,将书铺、保人一并送所属衙门处理。」朝廷采纳此议,并诏令不得借此另行阻挠留难。

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皇上宣谕宰执说:「检院、鼓院两院近来极少有议论利害的文字呈进,恐怕有人从中阻挠,可令所属官司加以检察。」

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户部侍郎王俣上奏:「窃见旧制,登闻鼓院设在正阳门南边的西廊,院在门西边的北廊(此句疑脱一字),检院也相距不远。殿宇深邃庄严,紧邻皇城,这是为了增重此事的分量,昭示四方。以往权臣专擅朝政之时,人情冤屈被压制,不愿使之上闻,

望申严所属,讨论旧制。诏令工部措置。本部下将作监委官相视,检、鼓院据臣寮所请,移于正阳门外,切恐士庶疑惑,难于陈诉。欲乞各于旧址增展地步,重修盖公厅、吏舍及入出门屋,以周围墙。其左右民舍有碍,以其它隙地给还。」从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右正言朱倬言:「臣闻设敢谏之鼓,置理检之司。凡以通下情,达冤抑,故其实封条目,鼓院有八布,检院有六外,此则通封投陈,约束周备。初鼓院,次检院,次理检,此其序也。若所陈与事目异,不得收接,此其法也。而两院出未尝服应元立事目约束此句疑有误。,是至微杪之事悉 嚴宸,有傷事體。望特加训饬,凡与上项条目相应、次序不越者,方得收受。」又试给事中杨椿言:「近多有前执政大臣子孙或勋臣戚里之家干求差遣恩泽之类,臣恐自此日滋奔兢之风,有害廉退之义。望明降指挥,今后似此者不与施行,兼令下有司约束禁绝。」诏令谏院照检、鼓条法看详措置,申尚书省取旨。「今看详两院进状条目此奏无首,疑有脱误。,检院系机密军国重事、军期、朝政阙失、论诉在京官员、公私利济,许收接。鼓院系公私利济、机密、朝政阙失、言利害事、论诉本处不公、理雪抑屈、论诉在京官员通封、大礼奏荐、 断、致仕遗表恩泽、已得指挥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通封许接。所有约束断罪,非不详备。盖缘日近因循,并不举行,是致将侥求差遣、希冒恩泽、坊场债负微杪之事一例收接。欲乞自今后令两院官吏每遇进状人,须管躬亲审问。如委是依得条目,方得收接;若实封外面题写与状内所陈不同,依上书诈不实科罪。理检院依此。」又臣僚乞进状人次第经由理检院。本院契勘:「在法,诸进状初诣登闻鼓院,次检院,次理检院。又检准《国朝会要》,祖宗时理检院言:检会 文,登闻院鼓院除常程文字依旧施行外,如有称冤滥沉屈者,画时引赴理检院,取结罪文状。如涉虚妄狂诳,便仰晓示不行。欲乞下理检院,照应

祖宗旧法。」从之。

二十八日,登闻检院言:「上书进状人自来召土著有居止之人委保,往往以献陈公私利济为名,其中多是夹带论诉告讦及语言狂妄,不应上闻之事。比至追证,即行走逸,盖缘所责保人甚轻。欲乞今后应上书进状人如系有官人,即召本色有官人;进士、布衣,即召见在上庠生;僧道百姓召临安府土著有家业居止之人,军人召所属将校各一人作保,仍令逐院籍书铺户系书保识,方许收接投进。」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已及位未改元。诏:「省部系政令之原,人吏它日出职,当在民上,所宜廉谨,以立基本。

译这一官署几乎废弃。当时各官府治所无不加以增修,唯独检院、鼓院夹杂在普通民房之间,不过数间屋子,浅陋狭窄,仅能张挂榜文而已,实在有负陛下通达下情的心意。望严令所属官司,讨论恢复旧制。」诏令工部安排处置。工部下令将作监委派官员前往勘察,检院、鼓院按臣僚所请求的,迁移到正阳门外,但恐百姓士人心生疑惑,难以前来陈诉。请求各自在原址增扩地基,重修公厅、吏舍以及出入门屋,并修筑围墙。左右若有民房妨碍,用其他空地予以调换补偿。」朝廷采纳此议。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右正言朱倬上言:「臣听闻设置敢谏之鼓,设立理检之司,都是为了沟通下情,申达冤屈,所以其密封投进的条目,鼓院有八项,检院有六项,除此之外,则是通封投递陈情,约束条例十分周备。先到鼓院,其次检院,再次理检,这是其顺序。如果所陈之事与规定的事目不符,不得收接,这是其法度。而两院出(此句疑有误),(此处疑有脱误),以致极细微的事情也一概惊动圣听,有损朝廷体统。望特加训诫整饬,凡符合上述条目、不越次序的,方可收受。」又试给事中杨椿上言:「近来多有前朝执政大臣子孙或勋臣外戚之家谋求差遣恩泽之类,臣恐从此日渐滋长奔走钻营之风,有害廉洁谦退的道义。望明降指挥,今后类似这样的情况一律不予施行,并令下属有司加以约束禁绝。」诏令谏院查照检院、鼓院的条例法度审查核实并妥善处置,申报尚书省请旨。「现在审查核实两院进状的条目(此奏无开头,疑有脱误),检院方面,凡属机密军国重事、军期、朝政阙失、论诉在京官员、公私利济等事,准予收接。鼓院方面,凡属公私利济、机密、朝政阙失、言利害事、论诉本处不公、理雪抑屈、论诉在京官员通封、大礼奏荐、敕断、致仕遗表恩泽、已得指挥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通封等事,准许收接。所定的约束及处罚,并非不够详备,只是由于近来因循怠惰,并未认真执行,以致把谋求差遣、希图侥幸恩泽、坊场债务等细枝末节的事,一律收接受理。请求从今以后令两院官吏,每逢有人进状,必须亲自审问核实。如确实符合规定条目的,方予收接;如果密封外面所题写的与状内所陈述的内容不符,依照上书作假不实的罪名论处。理检院也依此办理。」又有臣僚请求令进状之人依次经过理检院。本院查核:「按法令,凡进状先到登闻鼓院,其次检院,再次理检院。又查核《国朝会要》,祖宗时理检院上言:查核诏令,登闻院、鼓院除平常文字依旧施行外,如有声称冤屈沉滞的,随时引送理检院,取得认罪的文状。如涉及虚妄狂诳的,便晓示不予受理。请求下达理检院,依照祖宗旧法办理。」朝廷采纳此议。

二十八日,登闻检院上言:「上书进状之人历来召集本地有居所之人担保,往往以陈献公私利济之事为名,其中多有夹带论诉告讦以及言语狂妄、不应上闻之事。等到追究查证时,其人便已逃逸,这是因为所要求的担保人责任太轻。请求今后凡上书进状之人,如果是有官职之人,即召同等品级的有官之人担保;进士、平民,即召现在国子监的学生担保;僧道百姓,召临安府本地有家业居所之人担保;军人,召所属将校各一

询闻积习成弊,官员士庶理诉公事,必先沮抑。法虽可行,贿赂未至,则行遣迂回,问难不已。若取(永)[求]如欲,则虽不可行,亦必舞法,以遂其请。传闻四方,何以率劝。自今有此等被抑之人,许诣登闻鼓院陈诉,当议重寘于法。其陈诉人虽曾行赂,与除其罪。」

隆兴元年八月十四日,(设)[诏]登闻检院、鼓院监官各二员,各减一员,以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条具并省,故有是命。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监登闻检院李木言:「今检、鼓院虽隶属谏垣,旬申理检院,不过已放逐便人姓名。至于所诉之曲直详悉,曾不与闻,则理检之实废矣。欲望陛下因理检院之名,责理检之实。」上问理检院今尚存否,奏云:「理检之名虽存,其实已废。」上曰:「甚有补于治道。」令后省参照典故条画。于是给事中王曮▯等奏:「本朝天圣七年始制匦函,专命御史中丞为理检使。自元丰改官制以后,中丞衔内始不带理检使。今检、鼓院依政和门下后省令隶属谏院,而御史台犹存理检院之名。检、鼓两院旬申,不过已放逐便人姓名而已,诚与元置理检使本意不同。臣等今看详,欲以检、鼓两院依旧隶谏院外,如遇进状人称冤滥沉屈者,引送御史中丞,子细审问。如中丞缺,即付以次官。内有事体稍重者,特旨降付台谏,依给、舍拟定事理施行。」从之。

闰七月十五日,宰执进呈毕,上论理检院故事,因谓▯叶颙等曰:「朕常思祖宗创立法度,以贻后人。后世子孙不能保守,极可惜。」▯叶颙▯等奏曰:「祖宗创法垂统,亦甚艰难。子孙万不能守句末疑脱「一」字。,一旦失之可惜,诚如圣谕。」上曰:「创之甚难,坏之甚易。」▯蒋芾▯奏曰:「臣常记元佑三年进士第一人李常宁廷试策,破题四句云『天下至大,宗庙社稷至重,百年成之而不足,一日坏之而有余』,当时以为名言。」上曰:「诚为名言。」▯芾▯又奏曰:「所谓坏者,非一日遽能坏也。人主一念虑之间,不以祖宗基业为意,则事事放例,驯致败坏。故人主每欲自警戒,常恐一念虑之失。如陛下忧勤恭俭,厉精政事,而于念虑之间常自警戒,虽古之圣帝贤王,用心不过于此。」上曰:「朕非独自警戒而已,又且忧后世子孙不能保守

为可惜。」▯颙▯等皆曰:「此乃国家灵长之忧此句疑误。,陛下之言至此,天下之幸,宗庙社稷之福也。」

十二月四日,宰执进呈刘廷老投匦上封事云:「究目前之利病,应诏书之所求,而乃论诉刘才邵之子恩泽不当事,言甚猥细。」上曰:「此非上书本意。」蒋芾奏曰:「欲押归本贯如何 」上曰:「如此甚好。」

四年七月十三日,检院言:「检会天圣七年八月诏:『昨降敕命,应诸色人凡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院投进。

译人担保,并令各院登记书铺户作保识别,才准许收接投进。」朝廷采纳此议。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此时已即位但尚未改元。诏令:「省部是政令的源头,官吏他日出仕任职,将处于百姓之上,理应清廉谨慎,以立根本。听闻积久成弊,官员百姓理诉公事,必先受到阻挠压制。法度虽然可行,若贿赂未到,则办理拖延迂回,百般刁难不休。若所求得到满足,则即使不合法度,也必定曲法以满足其请求。传闻四方,如何能起到劝勉之效。从今以后有这类受阻压制之人,准许到登闻鼓院陈诉,应当议定从重以法处置。其陈诉之人即使曾经行贿,也免除其罪。」

隆兴元年八月十四日,诏令登闻检院、鼓院监官各二员,各减去一员,因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奏请并省机构,因此有此命令。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监登闻检院李木上言:「如今检院、鼓院虽隶属谏垣,每旬呈报理检院的,不过是已经放行遣归之人的姓名而已。至于所诉事情的曲直详情,都未曾与闻,那么理检的实际职能就废弃了。望陛下借理检院之名,责求理检之实。」皇上问理检院如今是否还存在,回奏说:「理检之名虽然还在,其实早已废弃。」皇上说:「这对治国之道大有裨益。」令后省参照典故拟定处置办法。于是给事中王曮等上奏:「本朝天圣七年始设匦函,专门任命御史中丞担任理检使。自元丰改革官制以后,御史中丞的官衔中就不再带理检使之名。如今检院、鼓院按照政和年间的规定隶属门下后省的谏院,而御史台仍保留理检院之名。检院、鼓院每旬所报,不过是已放行归去之人的姓名而已,实在与当初设置理检使的本意不同。臣等如今审查核实,请求检院、鼓院依旧隶属谏院外,如遇进状之人声称冤屈沉滞的,引送御史中丞,仔细审问。若中丞出缺,即交付次一等的官员。其中事体较重的,特旨降交台谏,依给事中、中书舍人拟定事理施行。」朝廷采纳此议。

闰七月十五日,宰执呈奏完毕,皇上谈论理检院的旧事,于是对叶颙等人说:「朕常常思念祖宗创立法度,以传承给后人。后世子孙若不能保守,实在非常可惜。」叶颙等人奏道:「祖宗创立法度、传下基业,也十分艰难。子孙万万不能保守(句末疑脱一"一"字),一旦失去,确实令人惋惜,正如圣上所言。」皇上说:「创立十分艰难,败坏却十分容易。」蒋芾上奏道:「臣常记得元佑三年进士第一名李常宁殿试策论,破题四句说『天下极为广大,宗庙社稷极为重要,百年经营也未必足够,一日败坏却绰绰有余』,当时人们认为是名言。」皇上说:「确实是名言。」蒋芾又上奏道:「所谓败坏,并非一日之间就能造成的。人君一念之间,若不把祖宗基业放在心上,那么事事都会援引先例,逐渐导致败坏。所以人君应当经常自我警戒,常常担心一念之失。如陛下忧劳勤勉、恭谨节俭,励精图治,而于念虑之间常能自我警戒,即便是古代的圣帝贤王,用心也不过如此。」皇上说:「朕不只是自我警戒而已,又担忧后世子孙不能保守基业,实在令人惋惜。」叶颙等人都说:「这正是国家长久兴盛的忧虑所在(此句疑有误),陛下能说出这样的话,是天下的幸运,是宗庙社稷的福分。」

十二月四日,宰执呈报刘廷老投匦所上的密封奏事,说:「本应探究目前政事的利弊,响应诏书的征求,却反而论诉刘才邵之子恩泽授予不当之事,言辞十分琐碎猥杂。」皇上说

近来所进文字多不应得敕命,宜令登闻检院,自今诣院投状人,须应得敕内指陈名目,方得投进。如进文字却有不同,并当严断,仍先取诣实审状以闻。』景佑元年三月六日,中书门下言:『检会(过)[近]日有诸色人诣检匣进状,妄称军国机密,多是希求身名。今后如依得先降(救)[敕]文,即收接,仍取责审状一处连进。』」诏检坐祖宗故事,令尚书省出榜于登闻检院晓谕。

十四日,诏:「诸色人诣检院投进文字,已有指挥约束。如归正人投进文字,并许收接,取责审状。内有希求狂妄,亦依条断罪。」

八月十七日,监登闻鼓院翟畋言:「本院省记一司旧条例,收接四方士庶、命官、诸色人等投进文字通封实封状,计一十六件。实封状:公私利济、机密、朝政阙失、言利害(利)[事]、论诉本处不公、理雪抑屈、论诉在京官员,已上八项,并系折角实封。不通封状「不」字当衍。:大礼奏荐、敕断、致仕恩泽、遗表恩泽、已得指挥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已上八项,并通封。本院依得逐项事目,方许收接投进。本院于绍兴三十二年十月内准尚书省札子,勘会自来诉事,合诣登闻鼓院进状。访闻本院多以状不如式及召保等退难留滞,不即收接,致诉事之人径邀车驾唐突,显属未便。得旨,今后诸色人诉事,须先诣登闻鼓院进状,本院官画时点勘所陈事理,实时收接投进,不得非理沮抑退难。仍限三日,不候请宝,出给告示,放令逐便。如不曾经由鼓院,往自唐突,依见行条法指挥科罪。今来登闻检院条例,投进文字事目共止有六项:机密、朝政阙失、公私利济、军期、军国重事、论诉在京官员。本院切见检院未(成)[承](大)[干]道四年六月内黄榜约束进状人指挥已前,四方士庶往往将理雪冤抑及夹带论诉告讦、语言狂妄,不应上闻文字,诈作公私利济为名,实封投进。今来检院已承黄榜指挥,门前张挂,致进状人尽赴鼓院,投进文字。内有词诉冤抑、请给恩赏差遣等奏状,多是不曾经由次第,径赴本院投进,今来若不收接,虑有违前项圣旨指挥。欲望朝廷详酌,明赐指挥,行下本院,以凭遵守。」诏依检院已得指挥,令尚书省给榜。

七年三月三日,诏:「今后士庶进状,军国重事、朝政阙失、边防机密、军期重害、公私利济、论诉在京官

员,许于检院投进。其余应进状诉事,并赴鼓院投匦。仰诉事人于状前开坐经由,官司结绝告示,令检、鼓院官当面审实。仍令保状内明言委保某人,陈诉某事,方许收接进入。如状降付朝省,稍涉异同,并依条断罪。若检、鼓院失行点检,官吏亦科违制之罪。

译:「这不是上书的本意。」蒋芾上奏道:「想押送回原籍如何?」皇上说:「如此甚好。」

四年七月十三日,检院上言:「查核天圣七年八月诏令:『先前颁下的敕命,凡各色人等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重大冤枉、多次诉理未能得到辨明,或事关机密的,都准许到检院投进。近来所进文字大多不符合敕命规定,应令登闻检院,从今以后到院投状之人,必须是敕文内指明的名目,方可投进。如所进文字却与此不符,一律从严治罪,仍应先取得如实的审状后上报。』景佑元年三月六日,中书门下上言:『查核近日有各色人等到检匣进状,妄称是军国机密,大多是希求个人声名。今后如符合先前颁下的敕文规定的,即予收接,并取得审状一并连缀呈进。』」诏令查核祖宗旧事,令尚书省出榜在登闻检院晓谕。

十四日,诏令:「各色人等到检院投进文字,已有指令约束。如归正之人投进文字的,都准许收接,取得审状。其中有希求侥幸、狂妄不实的,也依条令治罪。」

八月十七日,监登闻鼓院翟畋上言:「本院查阅记录一司旧有的条例,收接四方士庶、命官、各色人等投进的文字,分通封、实封状,共计十六件。实封状:公私利济、机密、朝政阙失、言利害事、论诉本处不公、理雪抑屈、论诉在京官员,以上八项,都属折角密封。不通封状("不"字应为衍字):大礼奏荐、敕断、致仕恩泽、遗表恩泽、已得指挥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以上八项,都属通封。本院依照相应的项目事目,方许收接投进。本院于绍兴三十二年十月内接到尚书省札子,查核历来诉事,应到登闻鼓院进状。访闻本院多以状子格式不合以及召保等理由拖延阻难,不予及时收接,以致诉事之人径直拦驾唐突,显然不妥。奉旨,今后各色人等诉事,须先到登闻鼓院进状,本院官员立即审核核实所陈事理,随即收接投进,不得无理阻挠为难。仍限三日之内,不候请宝,即出具告示,放其自便。若不曾经由鼓院,径自拦驾唐突的,依现行条法指令治罪。如今登闻检院的条例,投进文字的事目一共只有六项:机密、朝政阙失、公私利济、军期、军国重事、论诉在京官员。本院窃见检院在未接到干道四年六月内张挂黄榜约束进状之人指令以前,四方士庶往往把申雪冤屈以及夹带论诉告讦、言语狂妄、不应上闻的文字,谎称是公私利济为名,密封投进。如今检院已接到黄榜指令,张挂在门前,致使进状之人全都转赴鼓院投进文字。其中有诉冤屈、请求恩赏差遣等奏状,大多未曾按次序经过应有程序,径直到本院投进,如今若不予收接,恐怕有违前面所奉的圣旨指令。望朝廷详加斟酌,明降指令,下达本院,以便遵照施行。」诏令依照检院已得的指令办理,令尚书省张挂榜文。

七年三月三日,诏令:「今后士庶进状,凡属军国重事、朝政阙失、边防机密、军期重要危害、公私利济、论诉在京官员的,准许到检院投进。其余应当进状诉事的,都到鼓院投匦。令诉事之人在状子前面开列清楚所经由的部门,以及官司了结告示的情况,令检院、鼓院官员当面审核核实。并令保状内明白写明所担保的是某人,所陈诉的是某事,方许收接投进。如果状子

如看详所诉委是理直,即将前来理断失当官吏,具名取旨行遣。」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司马伋奏:「勘会进状诉事,在法次第经由所行失当,方许投匦。伏 ▯太祖

皇帝干(道)[德]四年六月诏,应诸色人进状申冤论事,不得蓦越,须经本处,不与施行及偏曲,方得投匦。及太宗皇帝至道元年七月诏令,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有司乃得授。照得日来诣阙进状之人,有不经省部陈理,不候所属结绝,有昨日诣都省陈词,今日便行进状者。及有未经诸处官司理断,恣行蓦越违戾。伏 真宗皇帝景德二年四月(照)[诏],应实封表状不述事由,委判官当面审(结)[问]。如实系机密,画时进入。又四年诏,应实封进状,如进入后与审状异同及夹带他事,并科违制之罪。照得日来有事争竞产业、理雪过名、陈乞恩赏、补叙官资之类,辄作公私利济、军期、机密,紊渎天听,委是欺罔。」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韩玉伏阙所上书。上问:「检院收接文字皆先观之乎 」虞允文等奏曰:「旧不如此,因今年三月内▯司马伋申请指挥,令先审而后进。」上曰:「此指挥未尽善。且▯玉▯所诉刺字效用,非军(欺)[期]乎 」梁克家奏曰:「如诉▯张权▯,亦是在京官员。但检院以为所问前后异同,故不收接耳。」上曰:「要是应得项(自)[目],院官沮之非是,罢免。」虞允文奏曰:「恐太重。」上曰:「可降一官,仍取检、鼓院见行条令再与理会。」▯虞允文▯等奏曰:「容(闻)[开]具取旨,行下敕令所别行修定。」

十一月二十四日,检鼓院言:「本院收接进文字,职务至重,其人吏虑恐因漏泄传播于外,及非理抑退,不为收接。今后遇有投进实封文字,辄盗拆窥泄传报,事干(几)[机]密重害者流二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终事无害者杖一百。非理退所进文字,亦从杖一百断罪。其因而乞取钱物者,依监临主司受财科罪。」从之。

淳熙三年七月十三日,约束书铺进状。既而执政言:

译送到朝省,情况稍有出入,一律依条治罪。若检院、鼓院失于查检审核,官吏也要治以违制之罪。如审查核实所诉确实理直的,即将先前判断失误的官吏,一并列名请旨处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司马伋上奏:「查核进状诉事,按法令须按次序经过所在部门,处理失当后方许投匦。窃考太祖皇帝干德四年六月诏令,各色人等进状申冤论事,不得越级,须先经本处,若未受理或处理偏颇不公,方得投匦。以及太宗皇帝至道元年七月诏令,各州吏民到鼓司、登闻诉事的,须先经本属州县、转运司未能处理的,主管部门才可受理。查得近来到朝廷进状之人,有不经省部陈理、不等所属处理结案的,有昨日到都省陈述,今日便径直进状的。以及有未经各处官司判决处理,擅自越级冒犯法度的。窃考真宗皇帝景德二年四月诏令,凡密封表状不说明事由的,委托判官当面审问。如确实事关机密,随时呈进。又四年诏令,凡密封进状,如呈进后与审状内容有出入以及夹带其他事项的,一律治以违制之罪。查得近来有为争夺产业、申雪过名、陈请恩赏、补叙官职之类事情的,动辄谎称是公私利济、军期、机密,扰乱朝廷视听,实属欺罔。」因此有此命令。

七月二十五日,宰执呈报韩玉拦驾所呈上的书状。皇上问:「检院收接文字都要先审阅吗?」虞允文等人上奏道:「以前不是这样,是因为今年三月内司马伋申请的指令,令先审核后进呈。」皇上说:「这项指令并不十分妥善。况且韩玉所诉的刺字效用之事,难道不是军期之事吗?」梁克家上奏道:「如诉张权一事,也是关于在京官员的。只是检院认为所问前后有出入,所以不予收接罢了。」皇上说:「只要是符合规定项目的,院官阻挠不予受理是不对的,应予罢免。」虞允文上奏道:「恐怕处罚太重了。」皇上说:「可降一官,仍令取检院、鼓院现行的条令再加商议。」虞允文等人上奏道:「容臣等开列详情请旨,交付敕令所另行修订。」

十一月二十四日,检鼓院上言:「本院收接进呈文字,职责十分重大,恐怕经办人吏因泄露而传播于外,以及无理阻挠压制,不予收接。今后如遇有投进的密封实封文字,若擅自拆开偷看、泄露传播,事关机密重害的,流放二千里;不属重害的,徒刑三年;始终无害的,杖一百。无理退回所进文字的,也一律杖一百治罪。其中若借机索取钱财物品的,依照监临主司受贿论罪。」朝廷采纳此议。

淳熙三年七月十三日,约束书铺代人进状之事。不久执政上言:

「诸色人进状欣理不实,自有条法。近来书铺止是要求钱物,更不照应条法,理宜约束。」上曰:「书铺家崇饰虚词,妄写进状,累有约束。不若行遣一二人,自然知畏。可令刑部检坐条法行下,检、鼓院出榜晓谕。」

译各类人进状申诉不实,本来就有相应的法令条文。近来书铺(代写状纸的铺子)只顾索要钱财,更不依照法令条文办事,理应加以约束。皇上说:「书铺人家粉饰虚辞,胡乱代写进状,屡次加以约束(却不见效)。不如惩处一两个人,自然就会知道畏惧。可令刑部检出相关法令条文颁行下去,命检院、鼓院出榜文晓谕。」

四年九月十七日,令两院照应格目收接论诉。既而臣僚言:「检、鼓两院,其建官之意虽均,而所掌之事则异。比年(寝)[寖]有违戾,交互收接,至于论诉不平、陈乞恩赏之类。乞检坐条法,申严行下两院,照应格目,常(均)[切]遵守。如有违戾,罚在必行。」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

九日,诏:「登闻检、鼓院书写人各减一人,看管剩员各减一人。」以(农)[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七月三日,监登闻检院黄灏言:「窃见四方婚田之讼,经检、鼓院投进,行下有司,所宜即为予决。今乃多有经历岁月,再三陈诉,迹涉烦黩,或事非冤枉者。乞令有司立为定式,应今后降出进状,自所属省部行下所委官司,所委官司行下州县索案。及州县将案申上,各限若干日。其案牍亦各随多寡立限,使之看定。如有稽违,并令所属省部检察,按劾以闻。嚚讼之人所诉无理,尘紊天听,扰害善良,亦当行下科断。如此则进状施行,事加严重,于体甚便。」从之。

庆元三年十月二日,司农卿、兼知临安府▯赵师▯▯言:「祖宗置检、鼓二院,实古昔立谏鼓、嘉石之遗意。迩岁以来,顽狠之人公然腾越,至有事属细微,巧词饰说,一经所属,不待施行,遽投检鼓,或径伏阙,或邀车驾陈诉。匪独轻法嫚令、亵渎不恭,复有事涉虚妄,惧其章露,故欲挠蔑有司。检、鼓二院自有明载条令,盖谓经从次第所行失当及无所施行,方许投匦进状。仍着令,诸进〔状〕令诣鼓院,次检院。如所行非理抑退,许连所判审状,邀车驾陈诉。国家下情之通,可谓委曲(许)[详]尽。今乃无所忌惮,违戾日甚。乞下检、鼓院,继今遇词诉,虽经由州郡、监司、台部、朝省,已为受理而未予夺当否,或已结绝而无给到断由者,不得收接。其有辄伏阙及妄邀车驾陈诉之人,并从临安府照条科罪,所诉事不理。仍令刑部申严累降诏旨并前后所定条法,俾诸路提刑司遍牒郡县,使人通知。」从之。

同日,大理卿陈倚言:「棘寺近奉御宝封下进状,理诉婚田等事一十六件,皆是监司州县自可理断者。其间有不曾次第经由官司,或虽曾经由,不候与夺,及有已经官司定断,自知无理,辄敢越望天庭,进状妄诉,于贴黄上旨定乞送大理寺,显是全无忌惮。今后应有进状诉事,乞从自来体例,先次降付尚书省,量度轻重,合与不合送司,取旨施行。」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九日,谏议大夫陈自强〔言〕:「自备数谏列,检、鼓二院虽在所隶,然不过日知投进名件。至于陈诉之曲直、施行之始末、理断之当否,曾不预闻,有隶局之名,而无审究之实,甚非责任之本意。

译决之处。」

三年六月八日,下诏:「朝廷内外的官司,对中书省、尚书省、三司,不论是否有统辖隶属关系,一律用申状;只有御史台对三司用移牒。」后来又下诏:「御史台对于官司名称冠有'尚书'

欲望明诏大臣,今后朝廷遇有施行进状事件,即札下谏院照会,俾得以随事稽考。若所送官司理断之不当,结绝之淹延,并许劾奏,以行责罚。或进状人所诉虚妄,亦坐以上书诈冒不实之罪。庶几检、鼓二院不为虚设,而臣之职守亦不为虚领矣。并乞循旧制,应进状诉事人并于状前画一开坐经由官司、结绝次第,仍令保人于状内甘立虚妄罪罚,虽无断由,听与投进。如是则冤民得以伸雪,而嚚讼亦不至于渎闻。」从之。

开禧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国朝因唐旧制置检匦,以通下情。天圣七年,仁宗皇帝颁降诏旨,凡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辩明,并许投进。干道四年,孝宗皇帝备举天圣诏文,给黄榜下登闻检院晓谕。近年以来,上书进状者日益稀少,权臣畏人议己,沮抑下情,不令上达。今日朝廷清明,大开言路,乞检照孝宗皇帝典故,令三省给降黄榜付登闻检院晓谕士庶,凡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及事属冤抑者,并许上书投进,本院官吏不得沮遏。如所言可行,即与施行;如不可行,亦与容纳,庶几下情皆得上达,亦可以为更化之助。」从之。

嘉定三年十一月一日,臣僚言:「比来进状全无(犯)[纪]律,皆不候所属官司结绝,或雇倩代名,或隐下情节,以脱行遣,或恃此以凌轹承行官司,因求脱免。至若卑贱豪右之家,下及寺院,亦用管干姓名,率然进状。乞下检院院:原衍一「院」字,今删。,自今遇有进状,须本家合为状首人,并以次知首尾家属,方许陈理,即不许管干人出名。庶几法不废于上,情可遍于下。」从之。

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臣僚言:「周设路鼓,立肺石,以达穷民。凡惸独老幼之情,无日不彻于下。国家检、鼓二院,实周制也。生民之休戚,军国之利病,函封腾之,曾不崇朝,遂登睿览。其视君门万里,如在咫尺。二院隶于谏院,进(收)[状]之见于施行者,尚书札下谏院,使知清朝无壅之意,德惠优渥,可谓极矣。然愚民之狃顽亡赖者,第知欲快一己之私忿,不知仰渎九重之至尊,有事理情法之不可行者,投进之词源源不已,何其敢尔不惮烦也。乞行下检、鼓院,应干进状,并遵旧制,必先经鼓院,次经检院,两院互相关会。投进至三者,分明开说系第三状,俾从省部详与看详。如情法未协者,令所属亟行改断;如元断已当,初无可改者,即行告示。今后不许妄有进状或辄敢伏门,其有违者,酌情施行。庶几既可伸小民之冤,复可为健讼之警。」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登闻院鼓

登闻院鼓

【宋会要】

鼓在宣德门南街西廊,院在门西之北廊。

译二字的,一律用申状。」

四年十一月五日,下诏命尚书都省以及六曹各轮流派遣郎官一员值宿。

十二月十日,下诏命尚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纠劾不当之事。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诏命尚书省暂时

旧(日)[曰]鼓司,景德四年改。掌诸上封,受而进之,以达万人之情状。判院官二人,以朝官充。监鼓内侍二人,令史二人。凡文武臣僚合门无例通进文字,并先经登闻鼓院进状。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收接。建炎元年,因旧制置局于阙门之前。《山堂考索》:高宗即位于南京,召李纲为宰相。▯纲▯奏曰:「人主莫大于兼听广视,使下情得以上通。今艰难之际,四方休戚利害日欲上闻,而(仕)[士]民之愿效其智虑者尤多。而检、鼓院犹未(宜)[置],恐非所以通下情而急先务也。」遂置登闻检院、鼓院于行在便门外。三年,专隶谏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诉理所

诉理所

【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四日,三省言:「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诸色人被罪,今来进状诉理,据案已依格法。虑其间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从宽减者,欲委官看详闻奏。」诏御史中丞刘挚、右谏议大夫孙觉看详以闻。

二月十四日,管勾看详诉理所言:「看详进状诉理人不若立定期限,窃虑无以结绝。欲乞应熙宁元年正月已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并自降今来指挥日与限半年进状,先从有司依法定夺。如内有不该雪除,及事理有所未尽者,送本所看详。」从之。

八月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臣伏见今年闰二月五日 节文,勘会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诸色人被罪,今来进状诉理,据案已依格法。虑其间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从宽减者,委官看详奏闻。并今年三月十五日 节文,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限半年进状。臣窃闻自有上件朝旨,置局以来,凡有情可矜恕、事涉冤抑,获申雪者甚

多。中外人情既知朝廷哀矜冤抑,故见今陈诉者未已。而旦夕半年之限将满,窃恐疏远衔冤之人闻诏后时,未及自陈者尚众。臣欲乞指挥下诉理所,更与宽展日限,庶几衔冤之人皆得洗雪,可以推宽圣恩,感召和气。」贴黄称:「检会元丰公式令,诸赦书许官员诉雪过犯。自降赦日二年外投状者,不得受接。即是常赦许官员诉理,刑部犹限二年。若该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自须至来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方不接状。所有今来诉理所日限诉理所:原作「理诉所」,今改正。,欲乞依前项令文,展至元佑二年三月五日终。如此则凡经刑部定夺,不该雪除者,诉理所皆详看施行诉理所:原作「理诉所」,今改正。。」诏展诉理所日限至元佑二年三月五日终。

元符元年三月十四日,诏:「熙宁元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并限半年进状,先从有司依法定夺。

译寄居在旧三司的办公处所。庞元英《文昌杂录》记载:"因为新的尚书省营建修缮还未完工,共暂寄办公的地方有四处:一是旧三司,二是旧司农寺,三是旧尚书省,四是三司使的官舍。"

五月一日,下

如内该有雪诉,及事理有所未尽者,送管勾看详诉理所。」

六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安惇▯言:「伏思▯神宗

皇帝励精图治,明审庶狱,天下莫不知之。而元佑之初,陛下未亲政事,奸臣乘时议置诉理所,凡得罪于元丰之间者咸为雪除,归怨先朝,收恩(思)[私]室,傥出奸意,不可不行改正。欲乞朝廷委官将前元佑中诉理所公案看详,如合改正,即乞申明得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诏蹇序辰、▯安惇▯看详。内元状陈述及诉理语言于先朝不顺者,具职位、姓名以闻。

三年

三月十七日,诏以朝散大夫、中书舍人▯张商英为龙图阁待制,复降授朝奉大夫、权刑部侍郎周之道为朝散大夫,降授朝请郎门令为朝奉大夫,降授通直郎▯马璟▯为奉职郎,勒停人▯竹璟▯为承事〔郎〕,朝散郎致仕▯王迭▯落致仕。皆坐元佑诉理语言贬降,至是经恩牵叙故也。

九月二日,诏勒停人陈郛为朝奉大夫,朱光裔为朝散郎,苏嘉为朝奉郎,吴俦为承议郎。以元佑诉理获罪,今复其(言)[官]故也。《国朝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当赎。高宗绍兴二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进呈监察御史汤允恭札子:「窃谓刑辟之设有金作罚刑,后世着在律文。凡罪丽三等者,皆有罚铜之条,自一斤以至(自)十有二斤,计其直自百有二十金以至万有二千而止,此律之大法也。比来州县任意纵舍,犯杖与徒罪者,皆令纳钱放免,少或数十百缗,多或三千缗,罚溢于罪,或相十百,或相千万,了不相当。且又避免监司检察,收在别历,侵欺干没,殆不可考。欲望申敕州县,凡罪人当罚者,一遵奉律条,毋令多纳缗钱,以济妄用。」诏刑部申严旧法。

检覆。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县尉,以次差承、簿监当。若皆阙,则须县令自行。至于覆验,乃于邻县差官。若百里之内无县,然后不得已而委之巡检。三尺具在,不可不守。方今州县之官视检验一事,不肯亲临,往往多以事辞免,率委之巡检。盖缘巡检武

人,其间多出军伍,至有不识字画者。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徇(侍)[持]。乞申严检验之条,其初验官须委司理、县尉、丞、簿,不许以事辟免。至于覆验,如委无官可差,仰所在州县选差晓事识字巡检前去。如有不虔,重寘典宪。」从之。熙宁大臣(不)搢绅不附不:疑误。,多起大狱,以胁持上下。而蔡新州因是取台辅。元佑间置诉理所,专为

新州▯之党,上误裕陵。建中靖国元年,▯范致虚▯知绍述之说复行,引诉理为言,欲击▯韩师朴,而助曾子宣。▯师朴▯论其奸,自谏垣出为郢倅。

译诏命左仆射、右仆射、左丞、右丞共同处理尚书省的事务。当初商议时本打算左右分开分别处理,等到进呈上奏后,才下令合并共同处理。

三日,下诏尚书省获得应予下发的旨意时,一并使用札子的形

既到任,谢表犹云云不已。其略云:「岂十九年之睿断,有八百件之冤刑。」当时读其表者,莫不知其必取好官而恶其心术之险也。《曲洧旧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尚书省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尚书省

【宋会要】

尚书都省。旧制:尚书令、左、右仆射、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主都省事。国朝以诸司三品以上官或学士一员权判。凡尚书诸司,悉他官主判。其事务至少者,但中书批状,送印领判。都省总领省事,及集议、定谥、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赠、注甲、发付选人、出雪投状、二十四司吏员迁补、纳检校官兑省礼钱、有议事注甲、白状库收造礼钱、公廨杂事。凡八案,二十四司,每季轮掌季帐,转牒番宿。当季之司差人赴门下省承发制 。省旧在兴国坊,即梁太祖旧第。太平兴国中,移于利仁坊

孟昶▯旧第,颇宏敞。中设都堂、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厅事,东西廊分设尚书、侍郎厅事二,郎中、员外厅事六。职掌有都事、主事、令史、驱使官、散官五等。今尚书省尚书、侍郎至诸司郎中、员外止为正官,以叙位禄,皆不职本司之事。

太宗淳化三年,诏:「尚书令唐为正二品,梁为正一品,自今宜升在三师之上。」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权判都省赵昌言〔言〕:「本省元额职掌五人,议事祗应人数太少。今见管令史、散官、驱使官五人,私名七人,欲乞添驱使官二人。如有阙,于诸司抽差充填。今后不收私名,其立行诸司如额内缺人,并具事由刺省取旨挥,招召本判官与都省同验人材、书写,方得收充私名。又都省每请射官告院朱胶钱充受誓戒、待漏供应茶汤灯油,又招

置院子料钱外,节序人吏节料、从人食直钱,即承例支给,未系奏闻。欲仍旧制。」并从之。

二年十月,诏祠部及考功、官告院绫纸库自今委都省提举。

四年正月,上封者言:「南省屋宇至多,部分亦众,苟无官员押宿,则胥徒怠慢。按《六典》,尚书省每日一员宿直都司,执簿为次。淳化中,李范起请刑部官员轮宿,其吏部诸司、贡院、祠部并是选举人、道士、僧尼按籍,考功、祠部、官告院各有官钱绫纸。欲望指挥,自今应在省主判官,并令依三司判官例押宿,诸部人吏亦置簿轮宿。」诏:「除都省流内铨外,每日轮差令史宿直,仍于所判官及详覆官内轮一员押宿。或疾患,入省不得,即申奏请假。当宿官与免起居常朝。」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自今宰相官至仆射者,并于中书都堂赴上;不带平章事者,亦于本省赴上。」

八月,重修尚书省毕,命翰林学士晁迥撰记。

九月,诏都省晓示诸司,不得于廊下系马,人力送开封府科决此句疑有误。

译式。

七月,下诏凡应当裁定冲替官员之事,不论情理轻重,一并归尚书省处理。

十四日,御史台说:「尚书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礼祝贺仆射到尚书省任职,在都堂前下马。」

六月十四日,下诏尚书

。

五年八月,诏:「自今每覃恩封赠,立限二周年。如限内投纳文字,即与施行。出限,即便止绝。今后初叙封者须开说存亡,并录本官告身及妻礼婚正室状。如已曾叙封者,即录累封官告。在京者纳都省,在外者入递申发,付官告院。」

六年八月,礼部尚书、知陈州▯张咏▯言:「臣官忝尚书祠部,本部子司每有公事,并是申状,体似未顺。今请应丞、郎、尚书知外州,除都省依旧申状外,若本曹,欲止判检令

以次官状申。」从之。

天禧四年十一月八日,诏修尚书省,以龙图阁学士陈尧咨总其事。

仁宗天圣五年六月,权判尚书都省刘筠言:「本省见管公用什器,除稍堪供用外,有 椅炉毯百一十六事,不堪修补,虚附帐籍,望送三司据数收纳。又准景德四年正月七日敕,诸行私名已有定额,候阙方得更收。须经都省拣试后,再牒御史台看详,方得收录。如未得都省、御史台试,中书不得私下存留。又准景德元年闰九月二十日敕,(令)[今]后诸司如的是额内阙人,须关报都省,取候指挥,招召有行止人委保,别无踰滥,即本部官与都省看验人才、书札,方得收充私名,牒台试验书札。近来六行诸司因循,不依条约,并不先次报省试验书札,却一面牒台求试。望申旧制。」从之。

六年七月,权判尚书都省刘筠言:「尚书省诸司所收私名请自今都省与本官试中后,先勘会本贯户籍分明,不碍名役,及保明行止,别无踰滥过犯状到省,即准敕收充私名。以都省试中日理为入仕年限。」从之。

嘉佑元年十一月,诏:「尚书省司封、司勋、职方、驾部、库部、度支、金部、仓部、都官、比部、司门、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自今并以未有差遣带职京朝官领之。如阙人,即差正郎或员外郎自转运、提点刑狱、知州得替人。如又阙人,即差通判得替员外郎。月给添支钱五千,京官三千,并许伺候合入差遣。仍各差提印剩员四人。」以上《国朝会要》。

尚

书省。《两朝国史志》尚书都省:判省事一人,以诸司三品以上充,总辖二十四司及集议、定谥、文武官封赠、注甲、发付选人、出雪投状之事。令史三人,驱使官三人,散官一人。本省官自令、仆至诸司郎中、员外郎止为官名,以叙位禄,本司职守皆不与焉。元丰改制,官名则因其旧,而职守固不侔矣。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省掌行天子之命令及受付中外之事。凡天下之务,六曹诸司所不能决、狱讼御史台所不能直者,辨其是否而与夺之。应取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前比,则由六曹勘验具钞,令、仆、丞检察无舛误,书送门下省画闻。朝廷有疑事,则集官议定以奏覆。

译省获准弹奏六察御史失职之事。

七月十四日,下诏:「凡御史台察举的事务,一并由尚书省调取查核,事情较小的先依照法令约束处理,再送中书省请示旨意。」

十月十七日,详定官制所说:「依照

考功所拟谥亦如之。纠正百官府之稽违,而考其故失轻重,以诏黜罚。季终具赏罚惩劝事付进奏院颁行。大祭祀,则执事官就受誓戒。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房之名,分掌六曹诸司所行之事。曰开拆房,主受发文书。曰都知杂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赏功罚罪、都事以下功过迁补及在省杂务。曰催驱房,主行钩考六曹稽失。曰制敕库房,主行编类供检敕、令、格、式,简纳架阁文书。《哲宗职官志》同。崇宁格:吏房掌士之事,凡文武官转官、循资、考课、避亲、荐辟、考察、升陟、恩赏、废置、增减、致仕、假告、事故、分司、寻医侍养、封赠、承袭、录用、磨勘、八路差官等,应吏部司封、司勋、考功所上之事。户房掌户税之事,凡土贡、孝义、继嗣、券债、课入、支度应副边防军须、起发年额科买科拨、请给赏赐、宝货漕运、市舶榷易、仓场储积、支移折变、废置升降诸路州县等,应户部度支、金部、仓部所上之事。礼

房掌礼仪之事,凡道释、祠祀、晏享、奉使、学校仪式制度、丧葬、医药、乐人等,应礼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之事。兵房掌军政之事,凡民兵、武士、地图、方域、城隍、烽候传驿、▯牧、军器、仪仗、接送、般家、禁军阙额、请给等,应兵部职方、驾部、库部所上之事。刑房掌刑狱贼盗之事,凡捕盗、理雪、叙复、移放、配隶、关津、道路、门锁、几察、验尸、赃赏、申明条法等,应刑部都官、比部、司门所上之事。工房掌工作之事,凡营造、鼓铸、屯田、塘泺、官庄、职田、山泽、畋猎、桥梁、舟车、川渎、河渠、工匠等,应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之事。奏钞吏(部)[房]掌吏部奏拟官员、转官、循资、差注、封赠、恩泽之事。案钞刑房掌刑部拟断案钞之事。知杂房掌省官替上奏事,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赏功罚罪、吏人功过,迁补宿直,凡在省杂务之事。开拆房掌受付文书并发递之事。内降房掌受付内降之事。催驱房掌催驱在省文字,勾销已未结绝事目,点检诸房稽迟之事。点检房掌专一点检诸房差失之事。制敕库房掌敕书编录供检条法之事。架阁库掌架阁文字之事。官九:令,左、右仆射,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哲宗职官志》同。崇宁格人额:都事七人,主事六人,内未名带守阙字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三十一人,守当官十六人,守阙守当官一百五十人。(今)[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议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大事三省通议,则同执政官合班。

译尚书省的札子,官制所议定的杂事奏钞、奏报有关部门的事务,按旧有的令式,都由尚书左仆射、右仆射与左丞、右丞共同签署。这是因为朝廷认为法度掌握在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呈报,禀候朝廷命令,

小事尚书省独议,则同仆射、丞分班论奏。若事由中书、门下而有失当,应奏者亦如之。与三师、三公、侍中、中书令俱以册拜,国朝以来未尝除。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不与政,不置厅事之所。左仆射、右仆射从一品,掌贰令之职。大祭祀则掌誓戒,视涤濯告洁,奉玉币进爵。国朝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以仆射为所迁官名。若罢平章事而官已至仆射者,仍旧领之。元丰中,厘正省、台、寺、监职事,旧居此官者换授阶官,为特进。(今)[令]阙,则仆射为宰相之

任。左丞、右丞正二品,掌贰仆射之职。大祭祀酌献,荐馔进熟,则受爵酒以授仆射。国朝以为官名,班六曹尚书下。及官制行,升其职秩,遂为执政官。

神宗元丰二年四月十八日,枢密直学士、尚书右司郎中、知通进银台司陈襄兼权判都省。

六月二十一日,诏:「诸司承受朝廷批状,有合付案不行者,于月奏状具所碍条贯及如何难疑施行。」

三年六月八日,诏:「内外官司于中书、尚书省、三司不以有无统摄用申状,唯御史台于三司移牒。」后又诏:「御史台应官司冠『尚书』字者用申状。」

四年十一月五日,诏尚书都省及六曹各轮郎官一员宿直。

十二月十日,诏尚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纠劾不当事。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尚书省寓旧三司。庞元英《文昌杂录》云:「以新省营缮未毕,凡寓治四所:一旧三司,二旧司农寺,三旧尚书省,四三司使廨舍。」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初议左、右分治,及进呈,始命合治。

三日,诏尚书省得〔合〕旨下去处并(同)[用]札子。

七月,诏应定冲替官事理轻重并归尚书省。

十四日,御史台言:「尚书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礼贺仆射上尚书省,都堂下马。」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七月十四日,诏:「应台察事并由尚书省取索,事小者先约法,送中书省取旨。」

十月十七日,详定官制所言:「准尚书省札子,官制所定杂事奏钞奏有司事,旧令式并尚书左、右仆射与左、右

丞签书。盖朝廷以法在所司,案法闻奏,禀候朝命,而人主于有司之成务付之执政,执政之官所宜代天工而任赏罚,则人主但闻之而已。朝廷以天下分六曹

译而人君对于有关部门已经办成的政务,交托给执政大臣,执政的官员理应代天行事,掌管赏罚,那么人君只是知晓罢了。朝廷把天下事务分给六曹……」(原文至此中断)

以治之,都省以总之,六察以按之。六曹失职,则都省在所纠;都省失纠,则六察在所弹。上下相维,各有职守,则奏钞书都省执政官,于理为当。其房玄龄等告身四道,内三卷敕授、制授不书尚书省都省官,内一卷奏钞并着尚书都省官,而不书名。按敕授、制授则尚书省有书有不书者,唐告体制不一。至于奏授,则尚书省具钞奏上,未有不具尚书都省官。然于告身,有不书名者。盖告身翻录奏钞,其钞已付吏部翻录为告,故或不书。今奏钞已书名,即告身止令代书。」从之。

译用来治理,都省来总领,六察来监察。六曹如有失职,都省应当纠正;都省如有失于纠正,六察应当弹劾。上下相互维系,各有职守,那么奏钞上书写都省执政官的姓名,在道理上是恰当的。查房玄龄等人的告身共四道,其中三卷是敕授、制授,不书写尚书省都省官员姓名,另一卷是奏钞,都写着尚书都省官员,却不写姓名。按敕授、制授,则尚书省有的写有的不写,唐代告身的体制并不统一。至于奏授,则尚书省备录奏钞上奏,没有不备录尚书都省官员姓名的。然而在告身上,却有不写姓名的。这是因为告身是照录奏钞誊写而成的,其奏钞已经交付吏部誊录为告身,所以有的就不再写姓名。如今奏钞已经写了姓名,那么告身只需令人代为誊写即可。」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敕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擿事理,皆有司抵(梧)[牾]也。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给事中陆佃、中书舍人蔡卞看详御史中丞▯舒亶▯论奏尚书省录目事,按罪以闻。」先是,

亶▯奏尚书省凡有奏钞,法当置籍,录其事目。尚书省违法,擅不录目。既按奏,而乃以发文书历为录目之籍。▯亶▯以为大臣欺罔;而尚书省取御史台受事簿,亦无录目字,亦奏▯亶为欺妄。于是诏尚书刑部劾罪。而御史翟思、王桓、

杨畏▯言:「中书按尚书省事,不应付其属曹治曲直。」故改命▯佃▯等。

十九日,尚书省言:「御史台编《一司敕》,于官制

后,违法请公使钱,御史中丞▯舒亶▯直学士院日,于官制后违法请厨钱,台察官朋蔽不言,并乞付有司推治。」诏大理寺鞠之。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十月十六日,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其事干条法者,尚书省依条法议奏。如事理难行,送中书省取旨。」

十一月十九日,恭谢万寿观回,幸尚书省,驻辇令厅。上顾执政曰:「新省宏壮,甚与官制相称。」▯王珪▯等对:「规模制作,皆出圣谟。」次至仆射厅,上又曰:「新省制作非苟而已,卿等宜率励官属,勉修职事。」既又召尚书侍郎以下,随其曹问以所掌职事甚悉。因戒敕曰:「朕所以待遇,(贵)[责]任非轻,宜各思自勉,尽心职事。」乃传诏:「尚书省执政官与五服内未仕者一人承务郎,六曹都司、吏部尚书至员外郎迁寄禄官一等,赐吏史有差。」

十二月四日,建尚书省成。诏:「入内供奉官、寄内藏库使、庆州团练使▯宋用臣

迁昭宣使,寄资及迁一子官,文思副使秦士禹等十二人皆迁一官。」赏劳也。尚书省即殿前司廨舍地为之,自令、仆厅事下至吏舍,为屋四千楹有奇。以五年五月癸巳即工,六年十月庚子而成。上稽古董正治官,既复尚书二十四司职事,并作新省,其规摹区处详密曲折,皆出制旨裁定。用臣承诏督工作,壮伟雄盛,近世所未见也。又以旧中书东、西厅为门下,中书省都堂为三司都堂,徙建枢密院于中书

省之西,以故枢密、宣徽、学士院地为中书门下后省,列左、右常侍至正言厅事直两省之后,都承旨司直枢密院之后。由是三省、枢密院位着官仪焕然一新矣。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上批:「本差内侍守尚书省门,止为与外庭臣僚无交涉,得以尽情几察出入。若申解一贱隶,令禀都省,则动有忌惮,何事不废。自今但干违令出入事命官奏闻,吏史以下送所属。

译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呈上元丰五年下半年的条例文书,皇帝下诏依所签改之处施行下发。皇帝每次审阅拟定的敕令,一定亲自签注改定,然后才降发出去。这是因为主管部门所指出的一些说法和道理,都有互相抵触的地方。

六年正月十七日,皇帝下诏:「给事中陆佃、中书舍人蔡卞,负责审查御史中丞舒亶奏论尚书省登录名目一事,查明罪责后上报。」在此之前,

舒亶上奏说尚书省凡有奏钞(发出的文书),依法应当设置簿籍,登录事目。尚书省违反了法令,擅自不登录事目。等到查究此事,尚书省却拿发文书的记录簿当作登录事目的簿籍来搪塞。舒亶认为这是大臣欺骗蒙蔽朝廷;而尚书省则调取御史台受理事务的登记簿,发现上面也没有"录目"字样,也上奏说舒亶是欺诈虚妄。于是皇帝下诏命尚书省刑部审查治罪。而御史翟思、王桓、

杨畏进言说:「中书省审查尚书省的事务,不应当交给尚书省属下的官署自行判断曲直。」所以改命陆佃等人负责此事。

十九日,尚书省上奏说:「御史台编纂《一司敕》,在官制改革

之后,违法请领公使钱,御史中丞舒亶担任直学士院时,在官制改革后违法请领厨钱,台察官员互相包庇不加以揭发,一并请求交付有关部门审理惩治。」皇帝下诏命大理寺审理此案。

二十四日,尚书省请求在都司设置御史房,主管弹劾纠察御史的失职情况以及六察部门的考核簿籍。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十月十六日,皇帝下诏:「从今以后,臣僚上殿呈递的札子,凡事关条文法规的,尚书省要依照条文法规议定后上奏。如果事情按理难以施行,就送交中书省请求皇帝裁决。」

十一月十九日,皇帝恭谢万寿观回宫途中,驾临尚书省,把车驾停在厅堂前。皇帝看着执政大臣们说:「新建的官署宏伟壮丽,很与官制改革的气象相称。」王珪等人回答说:「这规模营造,都出自陛下圣明的谋划。」接着来到仆射厅,皇帝又说:「新建官署的营造并非随意而为,你们应当带领督促下属官员,努力办好各自的职事。」随后又召见尚书、侍郎以下的官员,按各自所掌管的部门,详细询问其职事。于是告诫他们说:「朕对你们如此礼遇,所托付的责任并不轻,你们应当各自勉励自己,尽心办理职事。」于是传下诏令:「尚书省的执政官以及五服以内尚未出仕者一人,授承务郎;六曹都司、吏部尚书至员外郎,各晋升寄禄官一等,赏赐吏员、书史各有差等。」

十二月四日,尚书省新官署建成。皇帝下诏:「入内供奉官、寄内藏库使、庆州团练使宋用臣,

晋升为昭宣使,晋升寄禄官资和一名儿子的官职;文思副使秦士禹等十二人都各晋升一官。」这是为了嘉奖他们的辛劳。尚书省是在殿前司原官署的地基上营建的,从令、仆射的厅堂以下,直到吏员的房舍,共建造房屋四千余间。从五年五月癸巳日动工,到六年十月庚子日建成。皇帝考稽古制、董理整顿官制,既恢复了尚书二十四司的职事,又营建新的官署,其中规划布置详尽周密曲折之处,都出自皇帝亲自裁定的旨意。宋用臣秉承诏令督办工程,建成后气势雄伟壮丽,是近代所未曾见过的。皇帝又把原中书省的东、西厅改为门下省,中书省的都堂改为三司都堂,把枢密院迁建到中书

省的西面,用原来枢密院、宣徽院、学士院的地方作为中书门下后省,把左、右常侍到正言的厅堂依次排列在中书、门下两省的后面,都承旨司排列在枢密院的后面。从此三省、枢密院的位次和官署礼仪都焕然一新了。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皇帝批示说:「本来差派内侍看守尚书省的门,只是因为他们与外朝臣僚没有牵连,可以让他们尽情盘查出入的人。如果为了申报解送一个卑贱的仆役,也要向都省禀报,那么办事就会处处有所顾忌,什么事都会耽误。从今以后,只有涉及违反禁令出入省门的官员的事情,才需奏闻皇帝,吏员、书史以下的人,送交所属部门处理即可。」在此之前,中书省上奏说:「尚书都省的门房记录,

」先是,中书省言:「尚书都省门状,刑部牒,有卖肉人擅入比部门,已送开封府。省门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

十二月十六日,诏朝廷封桩钱物令尚书省岁终具旁通册进入。

哲宗元佑元年诏:「军期、河防、赈救、灾伤之类,从本省札降诸路,以画录黄付本曹。应受御札事大者,送中书省取旨;事小及急速,止本省行讫奏知,仍关报中书、门下。其未便者,听执奏。」

三月十七日,尚书省言:「请自今奏强劫十人凶恶或军贼五人以上,合降朝旨收捉者,更不送刑部,直送中书省取旨,仍都省置簿,抄录所得朝旨。」从之。

四月六日,中书省言:「尚书省文书,自来左、右仆射轮日当笔。今来左仆射未谢,右仆射未除。」诏令左、右丞权轮日主印当笔。

六月二十日,尚书省言:「近有司奏差踏逐官吏短使,不以闲剧,例乞不拘常制,至有直关吏部拟差,多非其人。请自今除军期边防、非常贼盗,先有不拘常制并依旧例外,其余已得不拘常制指挥并罢。自今并令依

条奏举,应合差短使亦如之。如违,委御史台弹奏。」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都省每季差省曹不干碍郎中一员,赴榷货务检察见在钱物并交引数目申省。及令户部差元丰库监官一员,不妨本职,兼管封桩米、盐钱物。令除本务当支外,每旬据见在数交拨封桩。

二十四日,左仆射司马光、右仆射吕公着、左丞

李清臣、右丞吕大防▯等言:「臣等闻王者设官分职,居上者所总多,故治其大要;居下者所分少,故治其详细。此理势之自然,纪纲所由立也。是以《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凡宰相,上则启沃人主,论道经邦;中则选用百官,赏功罚罪;下则阜安百姓,兴利除害,乃其职也。至于簿领之差失、期会之稽迟、狱讼之曲直、胥吏之迁补,皆郎吏之任,非宰相所宜亲也。故人有言,察目睫者不能见百步,察百步者亦不能见目睫。言详于近者必略于远,谨于细者必遗于大也。今尚书省事无大小,皆决于仆射,自朝至暮,省览文书,受接辞状,未尝暂息,精力疲弊于米盐细故,其于经国之大体、安民之远猷,不暇复精思而熟虑,恐非朝廷所以责宰相之业也。窃以六曹长官,古之六卿,事之小者,岂不可令专达 臣等商量,欲乞今后凡有诏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书讫,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诸州施行。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仆射、左、右丞签讫,亦

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官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讨寻公案,会问事节,相度理道,检详条贯,笔判云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

译据刑部行文,有个卖肉的人擅自闯入比部的大门,已经送交开封府处理。省门的守卫在处理这类事情时,未曾禀报都省,那名守门的使臣想要上报记录簿。」

十二月十六日,皇帝下诏,命朝廷封存积储的钱物,由尚书省每年年终编制详细的旁通账册呈报朝廷。

哲宗元佑元年,皇帝下诏:「军情紧急、河防、赈济救灾、灾害损失之类的事务,由本省用札子下发各路,把批复的画录黄本交付相关曹司。凡是收到御笔诏书中事情重大的,送中书省请求皇帝裁决;事情小而又紧急的,只需本省自行处理完毕后奏闻,同时知会中书省、门下省。如有不妥之处,允许再行陈奏。」

三月十七日,尚书省上奏说:「请求从今以后,凡上奏强盗抢劫十人以上或军中盗贼五人以上的凶恶案件,需要下达朝廷旨意加以缉捕的,不再送交刑部,直接送中书省请求皇帝裁决,同时都省设置簿籍,抄录所得到的朝廷旨意。」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四月六日,中书省上奏说:「尚书省的文书,历来由左、右仆射轮流值日主管签署。如今左仆射尚未谢恩就职,右仆射也尚未任命。」皇帝下诏,命左、右丞暂时轮流掌管印信、主持签署。

六月二十日,尚书省上奏说:「近来有关部门上奏差派官吏踏勘调查或临时差使,不论事情是否紧急,往往请求不受常规制度约束,甚至有直接行文吏部拟定差派,多有用人不当的情况。请求从今以后,除军事紧急、边防事务、非常时期的盗贼之类,先前已有不受常规制度约束、依照旧例处理的事项之外,其余已获得不受常规制度约束指令的,一律废止。从今以后一律

依照条例奏请举荐,凡应差派临时差使的也照此办理。如有违反,交由御史台弹劾上奏。」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七月二十一日,皇帝下诏,命都省每季度差派省曹中不涉及利害关系的郎中一员,前往榷货务检查现存钱物以及交引的数目,上报都省。并命户部差派元丰库的监官一员,不妨碍其本职工作,兼管封存积储的米、盐、钱物。命令除本务应当支用的部分外,每十天根据现存的数目进行调拨封存。

二十四日,左仆射司马光、右仆射吕公著、左丞

李清臣、右丞吕大防等人上奏说:「臣等听闻古代帝王设置官职、划分职责,居于上位者所统领的事务多,所以只须掌管其大要;居于下位者所分管的事务少,所以要处理得详细。这是事理形势的自然状态,也是纲纪得以确立的根本。因此《周官》记载,小宰凭借官府所属的六种职官来推行邦国的政务,大事就听从其长官的决断,小事则可以自行处理呈报。凡是宰相,对上应当启迪辅助君主,讨论治国之道、经营邦国;对中应当选用百官,赏功罚罪;对下应当使百姓安定,兴利除害,这才是宰相的职责。至于簿籍账目的差错遗漏、办事期限的延误、诉讼案件的曲直、胥吏的升迁补任,这些都是郎官应尽的职责,不是宰相所应当亲自过问的。所以有人说,能看清眼前睫毛的人,看不清百步之外;能看清百步之外的人,也看不清眼前的睫毛。这是说详察近处的人必定疏忽远处,谨慎于细务的人必定遗漏大事。如今尚书省事务无论大小,都由仆射决断,从早到晚,批阅文书,接受呈状,从未有片刻的休息,精力都耗费在琐碎细务上,对于治理国家的大局、安定百姓的长远谋划,却没有时间再去精心思虑,恐怕这不是朝廷要求宰相所应尽的职责。臣等私下认为,六曹的长官,就相当于古代的六卿,事情小的,难道不可以让他们自行处理呈报吗 臣等商议后,想请求今后凡是有诏令下发给尚书省的,由仆射、左丞、右丞签署完毕后,分交六曹誊写盖印,行文下达各司以及各路、各州执行。凡是臣民呈上的文书,下发到尚书省的,仆射、左丞、右丞签署完毕后,也

分交六曹处理。本曹的尚书、侍郎以及本厅的郎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责成本厅郎官查找相关公文案卷,核实事情原委,斟酌处理的道理,检查核对条例法规,用文字批示应当如何处理,再依次呈报侍郎、尚书。如果郎

若郎官所判已得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事之可否,皆决于本曹长官。其文字分付本厅郎官之时,委本曹长官随事大小凿限,若有稽违,即行纠劾。委的有事故结绝未得者,申长官展,更不经由仆射、左、右丞。即改更条法,或奏乞特旨,或事体稍大,或理有可疑,非六曹所能专决者,听诣仆射、左、右丞咨白。或其状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议,或上殿取旨,或头签札子奏闻,或入熟状,或直批判指挥,其诸色人辞状,并只令经本曹长官陈过,尚书、侍郎、本厅郎官次第签押判决,一如朝廷降下臣民所上文字次第施行。若六曹不为接状,及久不结绝,或判断不当,即令经登闻鼓院进状,下尚书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干碍官员看详定夺。若本曹显有不当,即行纠劾。所贵上下相承,各有职分,行遣简径,事务办集。」御史上官均亦奏:「乞尚书省事类分轻重,某事关尚书,某事关二丞,某事关仆射。」于是三省同进呈:「欲尚书省事旧有条例,事不至大者,并委六曹长官专决。其非六曹所能决者,申都省,委仆射、左、右丞商量,或送中书取旨,或直批判指挥。其常程文字及讼牒,止付

左、右丞施行。若六曹事稍大及有所疑,方与仆射商量。若六曹施行不当及住滞,即委不干碍官定夺根究,庶上下称职,事务办集。」从之。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兵,三路、广西、川陕、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初补及改转,并吏、兵部拟钞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四年,诏以御史刑房为御史催案刑房,并掌催督刑部、法寺稽违案牍。其条限约束并依旧法。

五月九日,尚书省言:「六曹、寺、监吏额并关防约束,欲罢吏籍案,内外役人增减等,止合随处行遣。应出职而合入流,并直达吏部、都官。欲罢配隶案,所掌配籍并归刑部举叙案。」从之。

二十八日,尚书省言:「诸州军奏案过限未报,令御史刑房专一主行,仍以御史催案刑房为名。」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司所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及常行应奉,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及类聚月终奏闻指挥,可并令随处覆奏,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其官司奏请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仍申朝廷覆奏行下。」

徽宗崇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勘会近降朝旨,讲议司限一月结绝罢局。今来见结绝旧文字。欲自五月一日后收到文字并送尚书省施行。

译官所判处理已经妥当,那么侍郎签署通过,尚书批准执行。应当上奏的就上奏,应当下发的就直接下发。如果处理得还不够妥当,就责成侍郎、尚书重新批改,事情的可否,都由本曹长官决断。文书交给本厅郎官处理的时候,责成本曹长官根据事情大小确定期限,如果有拖延延误,就予以纠察弹劾。确实因故未能了结的,申报长官延期,不再经过仆射、左丞、右丞。至于需要改变原有条例法规的,或者需要奏请皇帝特别降旨的,或者事情稍大,或者道理有可疑之处,不是六曹所能单独决断的,允许前往仆射、左丞、右丞处咨询禀白。或者其呈状申报都省,责成仆射、左丞、右丞商议,或者上殿请求皇帝裁决,或者用带头衔的札子奏闻,或者纳入熟状呈递,或者直接批示指令。至于各类人员的诉状,一律只让经本曹长官过目后,由尚书、侍郎、本厅郎官依次签署判决,完全按照朝廷下发的臣民所上文书的程序办理。如果六曹不予受理呈状,以及长久不予了结,或者判断处理不当,就允许经登闻鼓院呈递诉状,下发尚书省,责成仆射、左丞、右丞判交本省不涉及利害关系的官员审查裁定。如果本曹确实有不当之处,就予以纠察弹劾。这样才可贵在上下相互承接,各自明确职责,办事简便快捷,事务能够办理妥当。」御史上官均也上奏说:「请求把尚书省的事务按轻重分类,某些事关涉尚书,某些事关涉左右二丞,某些事关涉仆射。」于是三省一同呈报:「希望尚书省的事务依照旧有的条例,事情不算重大的,都责成六曹长官专断处理。那些不是六曹所能决断的,申报都省,责成仆射、左丞、右丞商议,或者送交中书省请求皇帝裁决,或者直接批示指令。至于日常的文书以及诉讼状纸,只交给

左丞、右丞处理。如果六曹的事务稍大以及有所疑虑的,才与仆射商议。如果六曹处理不当以及有所拖延停滞,就责成不涉及利害关系的官员裁定追究,这样才能使上下各尽其职,事务办理妥当。」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皇帝下诏:「陕西、河东的蕃官、蕃兵,以及三路、广西、川陕、荆湖的民兵和敢勇效用等部队,一并隶属枢密院,兵部依旧负责主管。其余各路的民兵,命兵部依旧上报尚书省。凡是小使臣初次补任及改任转官的,一并由吏部、兵部拟定文书画押呈报完毕后,送交枢密院颁降宣命。」

四年,皇帝下诏,把御史台的刑房改为御史催案刑房,一并负责催督刑部、大理寺延误的案卷文书。其中的期限约束仍旧依照原来的法令。

五月九日,尚书省上奏说:「六曹、寺、监的吏员编制及有关防范约束事宜,请求撤销吏籍案,境内外役人增减等事,只需按各处情况自行处理。凡是出职应当转入正式官员流品的,一并直接送交吏部、都官处理。请求撤销配隶案,其所掌管的配隶籍册一并归入刑部举叙案办理。」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二十八日,尚书省上奏说:「各州军的奏报案卷超过期限尚未回报的,命御史刑房专门负责主管,并改名为御史催案刑房。」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皇帝下诏:「在京各官署所接到的传宣、内降以及宫中的索取物件,以及日常应奉的事务,随事申报尚书省或枢密院复奏。以及汇总每月月终奏闻的指令,可以一并允许各处随事复奏,即由本司官员亲自承办这些指令的索取事宜。仍需将所得旨意抄录奏报,请皇帝用印后施行。至于官署奏请所得的旨意,不是有关部门所能自行施行的,仍需申报朝廷复奏后再行下发。」

徽宗崇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中书省、尚书省送来白札子说:「查明近来颁降的朝廷旨意,讲议司限期一个月内了结事务、撤销机构。如今正在了结旧有的文书事务。希望从五月一日之后,收到的文书一律送交尚书省处理。其余各处应当申报讲议司的文书,今后一律直接申报

尚书省的开拆房投递,交付相关部门处理。」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六月二十九日,奉议郎、充讲议司检讨文字、提举江南西路茶事家安国上奏说:「臣听

其外处合申讲议司文字,今后并径申

尚书省开拆房投下,付逐处行遣。」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奉议郎、充讲议司检讨文字、提举江南西路茶事▯家安国▯言:「臣闻古之建国,宫室官府,法天察地,合诸阴阳,考之时日。帝居仿太、紫,法天也;土圭千里,浴都瀍涧,察地也;筑室百堵,西南其户,合阴阳也;定中作宫,揆日作室,考时日也。然而辨方正位之法,非属之冢宰,无以立极于民。汉制:九嫔、九卿分治内外官府之事,天子居路寝,九嫔序列东、西,三公处朝堂,九卿前居左、右。今尚书令公厅、左、右仆射厅乃周冢宰布政之地,谓之朝堂,见处九卿之位;六曹省部分治官府,今据三公之地。堂正子位,养阴邪之气,所以阴阳失道,天下异心,朝廷庶政变易不常,宰辅大臣始终无几,岂皆人为所召,疑由天造使然。窃闻本省讫工,纔经考落,神宗得唐制尚书省图按视,已有意改作。但圣心天事,倚伏至今。安国僻学旁搜,岂足尽天人之理,论今考古,犹能决耳目之疑。欲望改修尚书省,伏乞收采施行。」诏令将作监画到图子修盖。

大观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伏见去岁六月中因中书省检会熙宁故事,于尚书省置习学公事官,并依熙宁间条令施行。臣窃以为神宗皇帝更张法度之初,于中书门下置习学公事官,使习政事,广论议。及元丰中,颁行官制,百司庶务既已区别,事归有司,而所谓『检正习学』之名,悉已罢去官号。法制既新于上,

而彝伦庶政日行于下,有典有则,万世不可加损也。方陛下遵志扬功,循名责实,习学之官亦何用于今日 为此谋者,不过集奔竞之徒,为进取之计,由此援引,聚为朋党而已,非为朝廷至计也。尚书省政事既已分职于六曹,尚书、侍郎以总之,郎中、员外郎以掌之,各率其属,而举邦治,与未行官制不可同年而语也。为官择人,则事无不治;倘不择人,虽增习学,又何益焉。且前代官制之失也,始因侵紊不止,事去所司,由是实领其职者久之而为虚名。神宗皇帝已董正治官,令尚书省置习学官,则六曹事务必为习学官所夺,事非元丰旧制。伏望圣旨减罢施行,非徒官名是正,且有以塞偷薄侥幸之原。」诏尚书省置习学官指挥更不施行。

政和二年六月三十日,诏曰:「古者官以称事,事有繁简,故官有多少。唐虞建官惟百,夏、商官倍。迄于成周,王所治,千里之畿而已,分职率属,至二千有奇。因世制宜,咸克用乂。朕绍休先烈,获承百五十年之丕绪,地日以辟,民日以庶,事日以繁,而建官之数,循仍祖宗之旧,逮至于今,员多(辟)[阙]少。世知以为官冗,而不知多士以宁之美;患事不举,而不知官少力不任之弊。

译闻古代建立国都,营造宫室官府,效法天象、察验地理,符合阴阳的道理,考定合适的时日。皇帝的居所仿照太微、紫微两垣,这是效法天象;用土圭测量千里,把国都建在瀍水、涧水一带以便沐浴,这是察验地理;建造百堵之室,让门户朝向西南,这是符合阴阳之理;确定中心以营建宫室,测量日影以营造房屋,这是考定时日。然而辨别方位、确定位置的方法,如果不交给冢宰(宰相)来主持,就无法为百姓树立准则。汉代的制度:九嫔、九卿分别治理宫内外官府的事务,天子居住在路寝,九嫔依次排列在东、西两侧,三公处理朝堂事务,九卿列于左右前方。如今尚书令的公厅、左右仆射的厅堂,本是周代冢宰布政的地方,称为朝堂,如今却是九卿所处的位置;六曹省部分掌官府事务,如今却占据着三公的位置。厅堂位置不正,滋养了阴邪之气,因此阴阳失调,天下人心离异,朝廷各项政务变动不定,宰相大臣往往不能善始善终,这难道都是人为造成的吗,恐怕是上天注定使其如此。臣听说本省工程刚刚竣工不久,才刚刚考察落成,神宗皇帝曾取来唐代尚书省的图样查看,已经有意要加以改建。只是这件圣心所系的天大之事,至今仍搁置未行。臣家安国学识浅陋,虽广泛搜求,怎能穷尽天人之理,但论今考古,还是能够解决耳目所见的疑惑。希望能够改建修缮尚书省,恳请陛下采纳施行。」皇帝下诏命将作监画出图样后加以修建。

大观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有臣僚上奏说:「臣看到去年六月,因中书省查核熙宁年间的旧例,在尚书省设置习学公事官,一并依照熙宁年间的条例法令施行。臣私下认为,神宗皇帝当初变革法度之时,在中书门下设置习学公事官,是为了让他们熟悉政事,广泛议论朝政。到元丰年间,颁行官制改革,各官署的事务已经区分清楚,事情各归有关部门负责,于是所谓『检正习学』的名号,都已一并废除官号。上层的法度制度既已焕然一新,

下层的常规政务也日渐得以推行,有典章有法则,这是万世都不可增减的。当今陛下秉承先志、发扬功业,遵循名分、要求实效,这习学之官在今日还有什么用处呢 主张设置这个官职的人,不过是想招揽奔走钻营之徒,作为谋求升迁的手段,借此互相援引,聚合成朋党罢了,并非为朝廷的长远大计着想。尚书省的政务已经在六曹分别掌管,尚书、侍郎总领其事,郎中、员外郎具体掌管,各自率领属下,推行邦国的治理,这与官制改革之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只要选好合适的人来任官,那么事情就没有治理不好的;如果不择人任用,即使增设习学官,又有什么益处呢。况且前代官制的失误,起初就是因为侵夺紊乱不止,事权移交给其他部门,因此实际掌管职事的人,久而久之,其官职反而变成了虚名。神宗皇帝已经董理整顿了官制,如果命尚书省设置习学官,那么六曹的事务必定会被习学官所侵夺,这不符合元丰年间的旧制度。恳请陛下降旨,将设置习学官一事撤销,不再施行,这样不仅是官名得以纠正,而且还能够堵塞投机取巧、侥幸钻营的根源。」皇帝下诏,命尚书省设置习学官的指令不再施行。

政和二年六月三十日,皇帝下诏说:「古代设官是与政事相称的,事务有繁有简,所以官职有多有少。唐尧虞舜设立官职只有一百个,夏、商时期官职加倍。到了周朝,天子所直接治理的,也只是方圆千里的王畿而已,分设职官、统辖属下,达到两千多个官职。这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来制定合适的制度,都能够因此把国家治理好。朕承继先祖遗留的功业,得以承接一百五十年积累下来的丕大基业,国土日渐开辟,百姓日渐繁盛,事务日渐繁多,而设立官职的数目,却仍旧沿用祖宗的旧制,到了如今,官员空缺的名额多,实际任职的少。世人只知道认为官员冗多,却不知道多任贤才可以使国家安定的好处;只担忧事务办不成,却不知道官员太少、力不能及的弊病。近来有关部门没有深入探究这个根本,反而又削减了官员的编制、削减了俸禄,想要以此节省官员开支、使国家富足。结果国家的用

乃者有司不深究其本,又减员额,削禄廪,欲省官裕国。国用无所益,而士之仕者仰不足以事,俯不足以育,朕甚悯之。在熙宁中,先帝董正治官,尝诏宫观置员,县置丞属,实在乎是。继志广声,其可

后乎。所有宫观并县丞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后降指挥更不施行。其余减罢官阙,可(今)[令]尚书省具合存废以闻。」中书省勘会:「除未可复外,将紧切去处,今具诸路州县等减罢窠阙名色下项:诸路市易兼抵当库,诸州县镇监茶盐酒税务,诸县巡检兼巡教保甲,洋州通判巡辖马递铺,诸路提刑司准备差使、缉捕盗贼,诸州军寨主兼巡检,都监兼巡检,诸州军城寨堡镇兵马监押,诸州军县城堡寨巡检,诸将部队将,押队巡备将领差使,诸州寨主,转运、经略司指使,陕西城下管勾诸堡官,监镇兼烟火贼盗,河北诸仓监门,河北、两浙诸作院,河北、江南诸甲仗、衣甲库、仓场,两浙、福建、江南诸州学给纳钱粮官及甲仗库,陕西、河东防城甲仗库、仓草场,诸州军并城寨兵马都监,河北诸州军都巡检下指使。」诏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复置。

四年四月五日,驾幸尚书省,赐御笔手诏曰:「尚书政事之本,董正治官,自我烈考。分职合治,是建六联。有彝有伦,小大承式。扬功述事,在后之人。比命攸司,考按厥职。违法废令,凡以亿计。追惟先志,大惧坠失。命驾来止,延见庶工。不匿厥旨,训迪尔心。夫粗而必陈者法,推而行之者人。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其谨尔止,无载尔伪。以义制事,以公灭私。无瘝厥官,无怠忽荒政。修举宪度,罔有不孚。则朕克追配于前人,尔亦有无穷之闻。其或

弗钦,邦有常宪。」

六月三十日,起复朝请大夫、充徽猷阁待制、京西路转运使▯宋升奏:「昨给到印纸历子,后来接续批书,已及百张。吏部为系两制无条出给,今来奉行事皆合批书,乞别行出给。」诏今后两制以上并尚书省出给印纸。

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御笔:尚书省火禁依皇城法。

十二月十四日,度支员外郎许份言:「尚书省(改)[政]令所出,六曹奉行。自元丰肇建官制,既分厥职,人专其事,给历书考,以为殿最之法;出谒有禁,以杜请托之原。今殿最之法既均,而防范之条未尽。又况六曹法有常守,宜无侵紊。愿诏有司,申明元丰旧制,六曹诸司议事,不得到都省及过别曹。所冀官各修举,守职严肃。」从之。

十五日,御笔:「契勘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指挥,应内外诸司库务承受传宣札子不候覆奏,系于御前紧急须索。《政和令》系海行,自合兼行。」尚书省检会崇宁在京通用令,诸受御笔传宣(外)[内]降及内中须索,事干他司者同。

译度并没有因此增加,而做官的士人却上不足以奉养父母、下不足以抚育子女,朕对此深感悯恤。在熙宁年间,先帝董理整顿官制,曾经下诏在宫观设置员额,在县里设置县丞等属官,其用意实在于此。朕继承先志、发扬声名,怎么可以落

在后面呢。所有宫观以及县丞的编制,一并依照大观三年四月以前的指令办理,此后颁降的指令一律不再施行。其余被削减撤销的官职空额,可以命尚书省一一列出应当保留或废除的意见奏闻。」中书省查核后说:「除了尚未能够恢复的以外,将紧要的地方,现将各路州县等被削减撤销的官职空缺名目开列在下面:各路的市易兼抵当库,各州县镇监管的茶盐酒税务,各县的巡检兼巡教保甲,洋州通判兼巡辖马递铺,各路提刑司的准备差使、缉捕盗贼,各州军寨主兼巡检,都监兼巡检,各州军城寨堡镇的兵马监押,各州军县城堡寨的巡检,各将部队的队将,押队巡备的将领差使,各州的寨主,转运司、经略司的指使,陕西城下管勾各堡的官员,监镇兼烟火贼盗,河北各仓的监门,河北、两浙的各作院,河北、江南的各甲仗库、衣甲库、仓场,两浙、福建、江南各州学负责给纳钱粮的官员及甲仗库,陕西、河东的防城甲仗库、仓草场,各州军以及城寨的兵马都监,河北各州军都巡检下属的指使。」皇帝下诏,一律依照大观三年四月以前的指令恢复设置。

四年四月五日,皇帝驾临尚书省,赐下御笔手诏说:「尚书省是朝廷政事的根本所在,董理整顿官制,是自朕已故的父皇开始的。分设职务、共同治理,于是建立了六部相互联系的体制。有常规有法度,大小事务都依此遵行。发扬功业、叙述事迹,就寄望于后来的人了。近来命令有关部门,考核审察各自的职责。凡是违反法令、废弃政令的,为数以万计。追念先皇的遗志,深恐将其坠失。所以特意驾临此地,接见众多官员。朕不隐瞒自己的心意,教导启发你们的心志。凡是粗略陈述的是法度,能够推行实施的是人。只有法度而不能自行推行,只有善意而不足以治理政事。你们要谨慎自守,不要怀有虚伪之心。用道义来处理事务,以公心消灭私心。不要旷废你们的职守,不要懈怠荒废政务。修明法度,不要有辜负朕心之处。这样朕才能够追配前人的功业,你们也才能够有流传不朽的美名。如果有

不能敬奉朕意的,国家自有常法惩处。」

六月三十日,起复朝请大夫、充徽猷阁待制、京西路转运使宋升上奏说:「臣先前领到印纸历子,此后陆续接续批注登记,已经记满了将近一百张。吏部因为按规定两制以上的官员没有条例可以另行发给,如今臣所办理的事情都应当加以批注登记,请求另行发给新的印纸。」皇帝下诏,从今以后两制以上的官员一并由尚书省发给印纸。

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皇帝御笔批示:尚书省的防火禁令,依照皇城的防火法规办理。

十二月十四日,度支员外郎许份上奏说:「尚书省是政令发出的地方,由六曹奉行执行。自元丰年间开始建立官制,既已分定职责,各人专管自己的事务,发给历子登记以考核政绩,作为评定优劣的方法;对外出拜谒加以禁止,以杜绝请托的根源。如今评定优劣的办法已经很完备了,但是防范的条例还不够周全。又何况六曹的法度本有常规,理应不会互相侵夺紊乱。希望陛下下诏有关部门,重申元丰年间的旧制度,六曹各部门商议事务,不得到都省,也不得越过其他曹司。这样才可望官员各自恪尽职守,遵守职责严明肃正。」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十五日,皇帝御笔批示:「查考政和四年九月二日的指令,凡是内外各司库务接到传宣札子,不必等候复奏,如果是御前紧急索取的物件。《政和令》属于全国通行的法令,自然应当兼行。」尚书省查核崇宁年间在京通行的法令,凡是接到御笔传宣、内降以及宫中索取物件的,事情涉及其他部门的也照此办理,一律随事复奏,得到旨意后再奉行。即由本司官员亲自承办处理这些事情,仍需抄录所得旨意一并奏报,请皇帝用印后再下发施行。至于不是有关部门所能自行施

随处覆奏,得旨奉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仍录旨具奏,请宝行下。其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他司,并官司奏请得旨者,并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御笔行讫具奏。前后指挥,并冲改不行,只申明旧条行下。添刑名:应覆奏而不覆奏者徒二年,吏人配邻州;不应覆奏而辄奏者杖八十,吏人杖一百。政和海行令系见行诸事应立法及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应改者,具利害申所属审度。志非怀异、事

务曲当者,申尚书省或枢密院。事不可分者,并申省下文。应申而不可分者,准此。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条制者,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待报。即承传宣内降若须索及官司亲承处分,或奏请得旨,仍画所得旨,审奏奉行。又检会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敕节文,大理卿侍其传等札子:「措置应内外诸司库务承受传宣札子,如系御前紧急须索,候降到札子,依条覆奏,月日申所隶省寺检察。臣等措置,乞减去『不候覆奏』字。」诏传宣内降应覆奏,应附传宣使臣而不附奏者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失减。诏依已得指挥。

宣和七年正月十八日,诏:「禄以养廉,古之道也。今士立身自公,仰不足事,俯不足育,遂怀饥寒之忧。盖自比年以来,上无至公之心,下无自弊之俗。爵禄与舍,仕任高下,悉出私意。士有十年不调,有累仕一官,差使不均,遂至流落失所,朕甚悯焉。可令尚书省下吏部取索。应已授被改、欲赴被罢及待次累年者以闻,当随材选用,以称好贤乐士之意。」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恭 御笔处分,敦本节用,以纾民力,以裕邦财。爰命有司,各具可以裁减事目以闻。执事之人但当钦承德意,体国究心,明具元丰旧制若干、今日增添实数若干来上。至于斟酌裁处,当听睿断。近已限满,各有案牍。访闻百司库务等处多称别无裁减事节。元降指挥既令各具,则所隶官司供具虚实,

尽与未尽,窃虑六曹不肯任责。夫裁浮冗而抑侥幸者,政之大本;乐因循而恶检绳者,人之常情。六曹既隶寺监百司,则自当一一取索核实,以助经画。若不更令逐部结罪保明,臣恐猾胥奸吏牵于自营,彼此蔽蒙,或有漏落不尽,却致幸免不均,有妨裁定。伏望(时)[特]降睿旨,详酌施行,庶几国用完实,不至仰贻圣虑。臣愚区区,惟陛下采择。」尚书省检会:「六月二十一日奉圣旨:六曹、寺、监、诸司库务、局、所等处具到裁减节目事,差都司官核实,具有无未尽闻奏。」诏依,令六曹取索,结罪保明闻奏。仍令都司依已降指挥核实。

钦宗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火。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都司左右司

都司左右司

【宋会要】

《神宗正史 职官志》: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各一人,正六品;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

译行的,或者事情涉及其他部门,以及官署奏请所得旨意的,一并申报中书省、枢密院复奏审议,御笔下达后再一并奏报。以前颁降的各项指令,一律加以冲销更改、不再施行,只是重申旧有的条例下发施行。增加刑罚条款:凡是应当复奏而不复奏的,判处徒刑二年,吏人则发配到邻近州郡;不应当复奏而擅自上奏的,杖打八十下,吏人则杖打一百下。政和年间全国通行的法令,凡是现行的各种事务应当立法的,以及敕、律、令、格、式的条文中有不妥、应当修改的,须列出利害关系申报所属部门审议裁定。宗旨不涉异议、事情处理适当的,申报尚书省或枢密院。事情不可分开处理的,一并申报省中下发文书。应当申报而不可分开处理的,也照此办理。即使当面得到旨意,或者是一时的处置决定,凡是应当立为法令以及应当冲销更改条例制度的,须申报中书省或枢密院,等候批复。至于接到传宣、内降以及需要索取的物件、或者官署官员亲自承办处理的、或者奏请所得旨意的,仍需抄录所得的旨意,审核奏报后再奉行。」又查考政和四年九月二日的敕令节文,大理卿侍其傅等人的札子说:「筹措安排凡是内外各司库务接到传宣札子,如果是御前紧急索取的,等到传下札子后,依照条例复奏,逐月逐日申报所隶属的省、寺检查核实。臣等经过筹划商议,请求删去『不候覆奏』这几个字。」皇帝下诏,传宣、内降应当复奏的,凡是应当附上传宣使臣姓名而不附奏的,判处徒刑二年,即使遇到赦免降罪或者因去官而应当减免罪责的情形,也不得减免。皇帝下诏依照已经获得的指令执行。

宣和七年正月十八日,皇帝下诏:「俸禄是用来供养廉洁之士的,这是自古以来的道理。如今士人立身处世、洁身自守,却上不足以奉养父母、下不足以抚育子女,因而心怀饥寒之忧。这大概是因为近年以来,朝廷上没有至公无私之心,下面也没有自我约束的风气。授予爵禄或者舍弃不用,任命官职的高低,全都出于个人私意。有的士人十年得不到调任,有的多年只担任一个官职,差遣使命也不均等,以致沦落到流离失所的境地,朕对此深感悯恤。可以命尚书省下达吏部,进行核查。凡是已经被授予官职后又被改任的、想要赴任却被罢免的,以及等候差遣多年的人,都要上奏,朕将根据各人的才能加以选用,以符合朕爱好贤才、乐于任用士人的心意。」

六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奏说:「臣恭承

御笔的处置,讲的是崇尚节俭以减轻百姓的负担、以充裕国家的财政。于是命令有关部门,各自列出可以裁减的事项奏闻。承办此事的人,本应当敬奉圣上的旨意,体恤国家、用心办理,明确列出元丰年间的旧制度有多少、如今增添的实际数目有多少来上报。至于如何斟酌处置,则应当听凭圣上裁断。近来期限已满,各处都已呈上文书案卷。但臣听闻百司库务等处所,大多声称没有什么可以裁减的事项。原先颁降的指令既然命令各处都要一一列出,那么所隶属的官署所呈报的内容是真是假、

是否完备,臣私下担心六曹不肯承担责任。裁减冗余、抑制侥幸的做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计;安于因循守旧、厌恶检查约束,是人之常情。六曹既然统辖着寺、监以及各司百局,就理应逐一核查落实,以协助规划。如果不再命令各部门分别承担责任、明确保证核实,臣恐怕那些奸猾的胥吏出于私利,彼此蒙蔽掩饰,或者有遗漏未尽核实之处,反而导致有的地方侥幸逃脱、有的地方负担不均,妨碍了裁减事宜的确定。恳请陛下特降圣旨,详加斟酌施行,这样国家的用度才能充实,不至于让陛下继续忧虑。臣愚昧之言,恳请陛下裁夺采纳。」尚书省查核后说:「六月二十一日接到圣旨:六曹、寺、监、各司库务、局、所等处所呈报的裁减事项,派都司官员核实,并列明有无遗漏未尽之处,一并奏闻。」皇帝下诏依此办理,命六曹加以核查,分别承担责任、保证核实后奏闻。仍命都司依照已经颁降的指令进行核实。

钦宗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发生火灾。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都司左右司

都司左右司

【宋会要】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各一人,官阶正六品;

掌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而举正其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催驱、封桩、知杂、印房则通治之。凡文书至,注月日于牍背,付所隶房讫,拟所判赴仆射请笔,然后授之有司。初,于都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遂随尚书省诸房分治所领之事。惟置手分、书奏各四人,主行试补省吏及校定都事以下功过。

神宗元丰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按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六月十七日,右司郎中杨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枢密都承旨例禁谒。从之。景略又尝言:「尚书郎有非才望者,乞令长官举不放上或门止故事。」从否阙。

二十五日,诏:「废罢监牧縻费封桩钱,令枢密院承旨司专根究主领。余应封桩钱物,令尚书都司取索,置簿拘管。」初,中书尝差堂后官置簿,掌封桩钱。至是官制既行,乃分隶焉。

七月二十一日,朝散郎、守尚书左司郎中吴雍直龙图阁、河北转运使。都司出使除职自此始。元佑元年四月,▯范子奇▯、

范纯粹▯自左、右司出为河北、京东转运使,皆用雍例除直龙图阁。

十月十七日,诏:尚书六曹簿书令左、右司

郎官半年取摘点检。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四月十九日,三省言:「工部郎中、权左司▯范子奇▯言:『尚书左、右司独创置吏额,分为别司,非是。欲乞依门下、中书省例,每有判送文字,更不离房,事重者郎官亲呈,事轻则拟定,令本房请判笔。』」从之,令左、右司着为令。其吏人遣归逐处。

六月十八日,朝散大夫、工部郎中▯范子奇▯为左司郎中。先是,子奇▯权左司郎中,建言:「天下事六曹不得专者上尚书省,类非细务,必郎官元阅付受,不当委开拆房吏。同寮异议,乃奏取决。」上曰:「▯子奇▯之言是矣,此岂吏所得专耶 」于是左司郎中阙,即以命子奇。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左)[在]京刑狱司,盖欲察其违慢,所以加重狱事。向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者类聚,半岁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去繁文,下所属,仍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删节,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承旨司看详当否,甚者取旨赏罚。

译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一人,官阶从六品。掌管接受、交付六曹各司出纳的事务,并纠正其中的延误失误,分别处理尚书省的事务。左司负责处理吏、户、礼三部及奏钞房、班簿房的事务,右司负责处理兵、刑、工三部及案钞房的事务,而开拆房、制敕房、御史房、催驱房、封桩房、知杂房、印房,则由左右司共同管理。凡是有文书送到,就在文牍背面注明月日,交付所属房处理完毕后,拟定判语,呈请仆射批示,然后交给有关部门执行。当初,在都司设置吏员、设立案牍,但有议论者认为郎官、宰相属官不应当自己组建成一个独立的官署,于是就随尚书省各房分别管理其所负责的事务。只设置手分、书奏各四人,主管试补省吏以及考核评定都事以下官员的功过。

神宗元丰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尚书省请求在都司设置御史房,主管弹劾纠察御史察案的失职情况,以及六察部门的考核簿籍。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六月十七日,右司郎中杨景略请求左、右司的官员依照枢密都承旨的先例,禁止私自接见宾客。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杨景略又曾经上言说:「尚书省的郎官中如果有才能声望不够的,请求命长官不予举荐上任,或者依照旧例予以罢免。」这个提议没有得到批准。

二十五日,皇帝下诏:「废除罢黜的牧监所耗费封存积储的钱财,命枢密院承旨司专门负责查究主管。其余应当封存积储的钱物,命尚书都司查核收取,设置簿籍加以拘管。」当初,中书省曾经差派堂后官设置簿籍,掌管封存积储的钱财。到这时,官制改革已经施行,于是就把这项事务分别隶属于相关部门。

七月二十一日,朝散郎、守尚书左司郎中吴雍,被任命为直龙图阁、河北转运使。都司官员出任外职、加授职名,从此开始。元佑元年四月,范子奇、

范纯粹从左、右司调出,担任河北、京东转运使,都援引吴雍的先例,加授直龙图阁。

十月十七日,皇帝下诏:尚书六曹的簿籍文书,命左、右司

的郎官每半年抽查一次。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尚书左、右司呈状说:「御史房设置簿籍,登记御史、六曹官员纠劾事项的多寡以及是否恰当,以此评定优劣,年终请求皇帝裁定升降。御史房举发各察院的不当之处,以及失察不彻底等情况,年终也请求一并比较评定。」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四月十九日,三省上奏说:「工部郎中、权左司范子奇上言说:『尚书左、右司单独创设吏员编制,另分为独立的官署,这样做不对。请求依照门下省、中书省的先例,每当有交办批送的文书,不再脱离本房,事情重大的由郎官亲自呈报,事情轻微的就拟定意见,请本房长官批示。』」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命左、右司把这一规定订立为正式条令。原先设置的吏员遣送回原来的地方。

六月十八日,朝散大夫、工部郎中范子奇,被任命为左司郎中。在此之前,范子奇暂代左司郎中,上言说:「天下的事务凡是六曹不能自行决断的,都要上报尚书省,这些事情大多不算细小的事务,一定要由郎官亲自阅览、接受和处理,不应当交给开拆房的吏员处理。同僚之间意见不一致时,才上奏请求裁决。」皇帝说:「范子奇所说的对,这难道是吏员所能擅自决断的吗 」于是左司郎中一职出现空缺时,就任命范子奇担任。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上奏说:「原先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本是为了督察刑狱案件中的违反、延误情况,从而加重对狱案的重视。后来撤销此司、归并于刑部,就不再有申明纠举的制度了。请求把从前纠察的职责,全部交由御史台的刑察兼管,刑部不得干预。御史台的刑狱案件,则命尚书省的右司负责纠察。」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二年八月四日,皇帝下诏:「凡是创立修改的法令,以及应当先行施行、随后修订的,一并汇总起来,每半年呈报一次,把正式的条文编入册籍颁行天下。如果不是全国通行的法令,就登记所属的门类项目,删去繁复的文字,下发所属部门,也不必汇总奏报。六曹每季轮流由郎官负责检查删削整理,列明事项申报尚书省、枢密院,命左、右

」从枢密院言也。

三年正月九日,诏改封桩钱物库为元佑

库,隶尚书左、右司。

绍圣元年十月十二日,诏:「尚书都司岁终检察六曹诸部行遣迂滞、措置乖谬者,于来岁之春条析事实,及尤甚者具尚书郎姓名,申尚书省取旨。」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言:「都省催驱房、御史台有点检六曹措置乖谬、行遣失当、迂枉并住滞三十日已上事件,限五日关送左、右司上簿。」从之。

徽宗大观四年六月二十日,新差知邓州李夔奏:「臣窃惟神宗皇帝元丰间命检正官毕仲衍纂集内外事物纲目,为《中书备对》,以知官吏流品、户口钱谷之数,以知礼法文物、军兵名额之数,以知刑罚赦宥之事、夫役之数,小大精粗,无乎不备。欲望陛下命左、右司官略仿前制,撮内外事物之要,责盈虚繁简之实,合为一书,赐以新目上之,以资圣主观鉴之万一。」奉诏令左、右司依所奏施行。

政和八年二月八日,诏:「诸路臣僚陈述弗便于民利害,并用黄签贴御宝批出大纲事目,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后,节次降付三省看详施行。可令都司置籍抄录,议定有益无损,合创行立法。或已有禁□□□修条,或所见偏执拘碍、悠久难以奉行事件,逐项用朱销凿结绝。候每至夏季、冬季终,即通考。及半年内建明利害,义理优长,委是不伤事体,有补治功,实利及民,惠而不费事尤多者,即具姓名取旨。欲据轻重随材升擢,以劝诚心奉法惠爱之人、岂弟能吏,庶明赏善褒功之

义。」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湖南转运副使聂山奏:「三省都录事在元丰法不得过朝请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遇春、秋内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之上。左、右司宰属,侍御史弹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选高矣,而都录事位其上焉,无乃未正乎,乞特改正。其寄禄官虽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几隆杀有别,而名分正。」诏:「三省都录已转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请大夫班,自今特恩转奉直大夫令出职。」

七年五月十日,中书

译司、承旨司审查是否妥当,情节严重的还要奏请皇帝裁定赏罚。」这是听从了枢密院的建议。

三年正月九日,皇帝下诏,把封桩钱物库改名为元佑

库,隶属于尚书左、右司。

绍圣元年十月十二日,皇帝下诏:「尚书都司每年年终检查考察六曹各部门办事迟缓、处理措施乖谬失当的情况,在来年春天,逐条列出事实,情节尤为严重的,须列明尚书省郎官的姓名,申报尚书省请求皇帝裁决。」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上言说:「都省的催驱房、御史台如果发现六曹措置乖谬失当、办事处理不当,以及拖延停滞三十天以上的事项,限五日内移送左、右司登记入簿。」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徽宗大观四年六月二十日,新任命知邓州的李夔上奏说:「臣私下想到,神宗皇帝在元丰年间,曾命检正官毕仲衍编纂汇集国内外事物的纲要条目,编成《中书备对》一书,用来了解官吏的品级流别、户口钱粮的数目,用来了解礼法文物、军队编制名额的数目,用来了解刑罚赦免的事宜、劳役征发的数目,事无大小精粗,无不齐备。臣希望陛下命左、右司的官员,大致仿照前朝的制度,摘取国内外事务的要点,考核核实其虚实繁简的情况,汇编成一部书,赐予新的名目呈上,以供圣上参考借鉴之用。」皇帝下诏,命左、右司依照所奏施行。

政和八年二月八日,皇帝下诏:「各路臣僚陈述有不利于百姓的事项,都用黄纸签条贴上,经御笔批出主要事项条目,从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陆续下发交给三省审查施行。可以命都司设置簿籍,予以抄录,商议确定其中有益无害、应当创立施行的法令。有的事项已有禁令但需要修改条例的,或者所见有所偏执、拘泥碍事、长久难以奉行的事项,各项逐一用朱笔勾销、了结。等到每年夏季、冬季年终时,就进行一次总的考核。以及半年之内建言献策、阐明利害,道理见识优良出众,确实不损害大局、有补于治国之功、实惠及于百姓、恩惠大而花费少的事项特别多的官员,就一一列出姓名,请求皇帝裁定升迁。这样根据事情的轻重酌情予以升迁提拔,用以劝勉那些真心奉行法令、爱护百姓的人,以及和乐平易而又能干的官吏,以彰明奖赏善行、褒扬功绩的

道理。」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任湖南转运副使聂山上奏说:「三省的都录事,按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官阶不得超过朝请大夫,近年来却有凭借特殊恩典晋升到中奉大夫的。遇到春、秋两季的内宴,其席位竟排在左史、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的上面。左、右司是宰相属官,侍御史负责弹劾治理不法之事,左史、右史每日侍奉在皇帝身边,这些官职的挑选都很严格,而都录事的席位却在他们之上,这难道不是有失公正吗,请求特别加以改正。他们的寄禄官阶即使较高,也应当排在左、右司之下,这样才能有尊卑等级之分,而名分才得以端正。」皇帝下诏:「三省的都录事已经转任奉直大夫以上的,依照朝请大夫的班次排列,从今以后凭借特殊恩典转任奉直大夫的,命其出任其他职务。」

七年五月十日,中书

省言:「勘会左、右司点检都茶场务收茶息钱及五百万贯,通共一千五百万贯,除都茶务官吏已推恩外,其本司官吏未曾推恩。」诏:「左、右司官各转一官,内中大夫、左司郎中陈仲宜回授有官有服亲。人吏各支赐绢十五疋。朝散大夫、尚书左司员外郎姚宗彦可特授朝请大夫,朝散大夫、尚书右司员外郎陈过庭可特授朝请大夫。」

译尚书省上言:"查核左、右司检点都茶场务征收的茶息钱达五百万贯,加上原有的共计一千五百万贯,除都茶务的官吏已经推恩加赏外,本司官吏尚未曾推恩。"皇帝下诏:"左、右司官员各升官一级,其中中大夫、左司郎中陈仲宜将恩赏转授给有官职、有服制的亲属。吏员各赏赐绢十五匹。朝散大夫、尚书左司员外郎姚宗彦特授朝请大夫,朝散大夫、尚书右司员外郎陈过庭特授朝请大夫。"

宣和二年,臣寮疏神考肇建中台,分六官而设之属,以御史纠其稽违,复令都司较其功过令文,左、右司岁考六曹郎官治状,以功过对折,分等惟三,而上、下等又有优劣,次年春申省。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详见检正门。

四年九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左、右司郎官旧系四员,昨来减罢两员,却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两员。近缘检正职事稀简,已省

罢。其左、右司郎官却合依旧四员。」从之。

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寮言:「祖宗以来,应赏功罚罪之事,都司下六曹取索,择其可以惩劝者上之朝廷,镂板布行,使晓然知之。自渡江以来,兹(奉)[举]旷绝,在今日整顿纪纲之时,尤不可缓。乞 有司,举行旧典。」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左司员外郎虞澐等言:「都司人吏全阙旧人。昨降指挥,许于六曹正守当官以上或出职人内踏逐抽差,不妨注授,却未有许差本司出职之人。欲自今遇有阙额,先于本司出职或换授人内抽差。如无人可差,即乞依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三省进拟右司郎中。上谓辅臣曰:「《神宗圣训》云左、右司便是学为宰相,岂可不谨择 」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窃谓本朝尚书省既有左、右司,熙宁中却置检正五房公事官一员,每房又各置检正官二员,书功过簿,以核 吏之失。其程督之严盖如此。欲望陛下简中书之务,使大臣得一意于广耳目,访贤才,以尽经邦之业,重宰属之权,以痛惩百吏之偷,使大纲小纪罔不毕举。」诏:「检正更不增置,可依格除左、右司郎官四员。」先是,令给事中金安节▯等看详:「检照建炎三年曾置检正官两员,绍兴二年止置一员,并见(令)[今]左、右司系以四员为额。今看详,若依臣僚所请,窃恐员数稍众。若且照近例量行除授,自可检核 吏,所有简中书之务,缘本省即不见得见今三省诸房事务大小繁简,难以便行。今欲乞专委检正都司取索条具,从朝廷(勘)[斟]酌区处。谓如某事系合请笔,某事系宰属可以与决,某事止系常程,合径付所属曹部之类,立定科目遵

守。」故有是命。

十一月四日,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减罢二员。」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五日,左、右司言:「见管吏额:左司令史一人,右司令史一人;左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右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都司四案守当官四人,茶盐案守当官二人,守阙守当官一人,已上并依旧。

译宣和二年,臣僚上疏说神宗当初创建中台(尚书省),分设六部并设置其属官,用御史纠察其中拖延违误之事,又命令都司考核六部郎官依照功过条例执行的情况,左、右司每年考核六部郎官的政绩,用功过相抵,分为三等,而上、下等之中又各有优劣之分,第二年春天申报尚书省。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诏减去左、右司郎官两员,设置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详情见检正门。

建炎四年九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上奏说:"左、右司郎官旧例为四员,先前减去两员,却设置了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两员。近来因为检正的职事稀少简省,已经省罢。左、右司郎官仍应恢复为四员旧制。"皇帝准奏。

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僚上奏说:"祖宗以来,凡赏功罚罪之事,都司都要向六部索取相关文书,从中选取可以起到惩戒劝勉作用的上报朝廷,刻印公布施行,使人明白知晓。自渡江以来,此项事务已长期荒废,在今日整顿纲纪之时,尤其不可迟缓。请有关部门重新举行旧有制度。"皇帝准奏。

绍兴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左司员外郎虞澐等人上奏说:"都司的吏员一向缺乏熟悉旧例的人。先前颁布的指挥,允许从六部正守当官以上或已出职之人中挑选抽调,不妨碍其原有职务,却没有允许从本司出职之人中抽调。请从今以后遇有缺额,先从本司出职或换授之人中抽调。如果没有人可以调用,就请依照已得的指挥办理。"皇帝准奏。

绍兴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三省进拟右司郎中人选。皇上对辅臣说:"《神宗圣训》说左、右司就是学习做宰相之职,怎可不谨慎选择!"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尚未改元)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奏说:"我私下认为本朝尚书省既已设有左、右司,熙宁年间却又设置检正五房公事官一员,每房又各设检正官二员,登记功过簿册,以此核查官吏的过失。其督察之严格竟至如此。希望陛下简省中书的事务,使大臣能够专心于广开视听、访求贤才,以尽经邦济世之业,加重宰属的权力,以严厉惩治百官的苟且偷安,使朝廷大纲小纪都能得以施行。"诏令:"检正官不再增设,可依照原来的规格设置左、右司郎官四员。"在此之前,命令给事中金安节等审议详查:"查得建炎三年曾设置检正官两员,绍兴二年只设置一员,与现今左、右司都是以四员为定额。现在审议,若依照臣僚所请,恐怕人数会略显过多。若姑且依照近来惯例酌量任命,自然可以核查官吏。至于简省中书事务一事,因为本省并不了解现今三省各房事务的大小繁简,难以立即施行。现在请专门委派检正、都司取索条列详情,交由朝廷斟酌处理。比如某事应当请示皇帝裁决,某事是宰属可以决定的,某事只是日常程序,应直接交付所属曹部处理之类,制定明确的科目遵守施行。"因此才有这道命令。

十一月四日,下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和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和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命左、右司郎官四员按次序分房书拟公文。"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下诏:"左、右司郎官各留一员,减去两员。"这是采纳了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人的议论。

八月五日,左、右司上奏说:"现有吏员定额:左司令史一人,右司令史一人;左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右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都司四案守当官四人,茶盐案守当官二人,守阙守当官一人,以上都依

今欲减罢专一给发四川定差并归正官付身文字守当官一人;额外私名二员,今乞减一人。」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六曹被受都省立限勘当等文字,并依限供申。内无格法事,从长、贰裁决,先立定议申省。仍委都司官置籍拘催,将违限去处申尚书省施行。」先是,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令大臣委左、右司检察六曹稽违,严立日限,取其尤者黜责焉。」

五月九日,左、右司言:「本司官旧系四员,分书诸房文字,今止二员。」诏:「左司郎官书拟吏、户、礼机速房文字,右司郎官书拟兵、刑、工赏功房文字。」

二十四日,臣僚上言:「应州县民户自今后有词诉,各已次第经由者,只许诣登闻鼓院进状,候降出,委左、右司专一置籍举行。如显是抑屈不伸,即将经断官吏重作行遣。兼令御史台每季取籍检察。」从之。

干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尚书左、右司并系所

掌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亦合遵依两省官已得指挥施行。」

十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六部官有所献陈,乞不付本部勘当,悉付左、右司看详,朝廷折衷而行之,庶不使以一己私见变易成法。」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左、右司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十二人,欲减二人。」从之。

八月十九日,尚书省言:「近来进奏院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转报,深属未便。欲令左、右司将六曹刺报状内合报行事写录定本,呈宰执讫,发付进奏院,方许报行。如违,依听探传报漏泄法科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日,左、右司言:「三省词状见系都司官点检讫,赴都堂宰执引问。今后就委都司官引问讫,发付开拆房,随事分送诸房,取索圆备,经都司官书拟讫,赴宰执厅请笔。所有枢密院词状委检详,亦乞依此。」诏仍令都司、检详专一置簿,逐件销凿结绝因依。

二十三日,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户部长、贰更不兼领。」

七年四月,诏复置右司郎官一员。

十二月五日,诏:「都司文字并不许离房,违者左、右司申举。」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都承旨检正、左、右司检详、编修每日依六曹郎官法通轮宿直。如遇次日朝参等日分,仍免朝集,及报御史台、合门照会。」

九年闰正月二十一日,诏枢密院:「今后应外路官兵功赏、差遣等告敕、宣札、文帖、公据,并令左、右

司、承旨司、检详所除赍干照请领外,其余付身等,令拘催给发使臣,每五日一次入进奏院递取监官到院入递日时文状。仍令进奏院专置簿籍发放,每日赴左、右司、承旨司驱磨。

译照旧例。现在请求裁减专门负责发放四川定差以及归正官付身文字的守当官一人;额外私名两员,现请减去一人。"诏令准许,现有人员暂且依旧留任,今后遇有空缺,不再补充迁补。

隆兴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下诏:"六部接受尚书省交办的立限勘核事项等文书,都要依限申报。其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由长官、副长官裁决,先确定意见后申报尚书省。仍委派都司官设立簿册予以督催,将超过期限的事项申报尚书省处理。"在此之前,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臣僚上奏说:"请命令大臣委派左、右司检查监督六部的拖延违误,严格制定期限,将其中尤为严重者予以罢黜责罚。"

五月九日,左、右司上奏说:"本司官员原来是四员,分别书拟各房公文,现在只有两员。"下诏:"左司郎官书拟吏、户、礼房及机速房的公文,右司郎官书拟兵、刑、工房及赏功房的公文。"

二十四日,臣僚上奏说:"凡州县百姓如有申诉之事,各自依次经由有关部门处理者,只允许到登闻鼓院进呈状纸,等候批复下达,委托左、右司专门设立簿册予以督办。若确实是遭受冤屈未得申雪的,就将经手判决的官吏重加处置。同时命御史台每季度取阅簿册予以检查。"皇帝准奏。

干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诏:"尚书左、右司都掌管朝廷机要文书,不许外出拜谒及接见宾客,也应依照两省官员已得指挥施行。"

十二月十七日,臣僚上奏说:"六部官员若有所建议陈奏,请不要交付本部核实,全都交付左、右司审议,由朝廷折中裁定施行,这样才不会因一人的私见而改变已成的法规。"皇帝准奏。

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左、右司呈状说:"依照指挥合并省并吏员定额,现有十二人,请裁减两人。"皇帝准奏。

八月十九日,尚书省上奏说:"近来进奏院常常在六部等处私自抄录朝廷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就此转报,很不妥当。请命左、右司将六部通报事项写录成定本,呈送宰执核准后,发付进奏院,才允许对外通报。如有违反,依照打探传报泄密的法律治罪。"皇帝准奏。

十二月二十日,左、右司上奏说:"三省的诉状现在都是由都司官核查完毕,才送到都堂由宰执询问。今后就委派都司官询问完毕,发付开拆房,按事项分送各房,取索齐备后,经都司官书拟完毕,送宰执厅请求裁决。至于枢密院的诉状委派检详官办理,也请依此办理。"诏令仍命都司、检详官专门设立簿册,逐件销注了结事由。

二十三日,下诏:"榷货务、都茶场依照建炎三年的指挥,委派都司官提领措置,户部长官、副长官不再兼管。"

干道七年四月,下诏恢复设置右司郎官一员。

十二月五日,下诏:"都司的公文都不许离开本房,违者由左、右司申报追究。"

干道八年五月十九日,下诏:"都承旨检正、左、右司检详、编修每日依照六部郎官的法度轮流值宿。如遇次日有朝参等日程,则免除朝集,并通报御史台、合门知晓。"

干道九年闰正月二十一日,向枢密院下诏:"今后凡各路官兵的功赏、差遣等诰敕、宣札、文帖、公据,都命左、右司、承旨司、检详所除领取凭证外,其余的付身等文书,命令督促给使臣发放,每五日一次进入进奏院投递,取具监官到院投递的日期时刻文状。仍命进奏院专门

」

二十三日,诏:「今后狱案委左、右司点检觉察。如有稽违,申取指挥,官吏重作施行。或失于觉察,亦行责罚。」

二月八日,诏:「诸路监司各限十日条具不便于民事件。其奏到文状,令左、右司看详。」

绍熙元年五月九日,左司郎中沈诜言:「当司拘催给发诸军磨勘、覃恩等转官告命,内四川诸军告命每季旧差枢密院使臣管押,赴宣抚司交纳。后因搔扰,一向不曾差押,并候本军差人请领。切恐积压,乞札下本司,将四川诸军告命照应江上诸军并枢密院检详所体例,除赍干照请领外,其余入递,发下本军给散。」从之。

庆元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恤刑者圣人之本心,留狱者盛世之大弊。今州郡重辟,皆令以奏案来上,所以重民命也。然既涉奏闻,必须待报而后处断。情罪至重、赦所不原者,固无足恤,所可悯者,干连久系之人耳。至于死囚,情有可疑者,必候断敕。若回降稽迟,以至淹延,或至(瘦)[瘐]死,此则其情尤可悯也。今日诸州奏案系属右司看定,朝廷所立日限至为严切。在法诸房文字紧限三日,诸受刑部案钞不除假限五日,即遇冬夏仲季月并依紧限。其日限严切如此,而尚有留狱者。盖缘右司之务至烦,

是致多违日限,回降稽缓,率皆由此。欲望精择详练明允之人,再立右司二员,使之分掌奏案。仍乞申明绍兴四年臣僚所请,不得违慢。所有诸军奏案系属检详看定,自今右司、检详并当从限看定。如有违戾,以致断敕迟延,御史台当弹劾以闻。」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应奉司

应奉司

【宋会要】

徽宗宣和三年闰五月十一日,(大)[太]宰王黼奏:「臣累具章论奏士大夫怀奸弗享,损抑应奉等事,意在动摇政事,妄为讥谤,失臣子之恭。伏奉圣慈嘉纳,憸险具孚,天下幸甚。臣契勘昨者赃吏并缘应奉为奸,或因私相赂遗,或托名御前,致人得借口。今若不行措置,则素怀爽侮者将尽废贡奉旧制,孤四海爱戴之诚。若条约弗先,则矫虔者将复为贪暴。欲望圣慈特置应奉一司,差管文字使臣二人,手分二人,书写人四人,臣专行总领。及乞差官总领于内,并差承受官,庶绝观望,以杜奸谋。区区之意,仰其睿明察其用心上「其」字疑误。。」奉御笔依奏,总领官差梁师成,承受差▯黄▯▯、▯王鉴▯。

十四日,御笔王黼总领应奉司。

十九日,应奉司奏:「契勘昨奉指挥,废罢收买计置等事,止为赃私之吏并缘为奸,及以贡奉为名,因缘科扰;并止绝监司守臣进贡,止为非条例所载及不系被旨专委者;并禁止臣庶之家辄于外路计置般载山石花竹之类,与妄称御前纲运物色,止为臣庶私家自用及私相献遗者。

译设立簿册登记发放情况,每日送左、右司、承旨司核对。"

二十三日,下诏:"今后案件狱事委托左、右司核查监察。如有拖延违误,须申报请示,将有关官吏加重处置。若因失察造成,也一并追究责罚。"

二月八日,下诏:"各路监司各自限期十日,逐条列出不利于百姓的事项。所上奏的文状,命左、右司审议。"

绍熙元年五月九日,左司郎中沈诜上奏说:"本司督促发放各军磨勘、覃恩等转官告命,其中四川各军的告命,往年每季由枢密院派遣使臣押送,送到宣抚司交纳。后来因为骚扰,一直未曾派人押送,都是等候本军派人来领取。恐怕积压,请下达札子给本司,将四川各军的告命比照江上各军及枢密院检详所的成例,除领取凭证外,其余的一律投递,发下本军散发。"皇帝准奏。

庆元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上奏说:"体恤刑罚是圣人的本心,拖延案件是盛世的大弊。如今州郡的重大死刑案件,都要求将奏案呈报上来,这是为了重视百姓的生命。然而既然要经过奏闻,就必须等待批复才能处断。罪情极重、赦令不能宽宥的,固然不值得体恤,值得怜悯的,是那些受牵连而长期被关押的人罢了。至于死囚,如果案情有可疑之处,必须等待断敕批复。若批复迟缓,以致拖延,甚至有的因病死于狱中,这种情况尤其令人怜悯。如今各州的奏案都由右司审核核定,朝廷所定的期限极为严格。按法律规定各房公文紧急期限为三天,各接受刑部案卷的不除假期限为五天,若遇到冬夏两季中月份,也都依照紧急期限执行。日限如此严格,尚且有拖延案件的情况。这是因为右司的事务极为繁忙,因此常常超过期限,批复延误,大多都是由此造成。希望精心选择详细熟练、明察公允之人,再增设右司两员,使他们分管奏案。同时请重申绍兴四年臣僚所请之事,不得违误怠慢。至于各军的奏案由检详官审核核定,从今以后右司、检详官都应当在期限内核定。如有违反,以致断敕延误,御史台应予弹劾上报。"皇帝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应奉司

应奉司

【宋会要】

徽宗宣和三年闰五月十一日,太宰王黼上奏说:"臣屡次上章论奏士大夫心怀奸邪、不肯尽心供职,以及损害压制应奉等事,意图在于动摇朝政,妄加讥讽诽谤,有失臣子应有的恭敬。承蒙圣上嘉纳采用,奸邪险恶之人的用心已经暴露无遗,天下人都感到幸运。臣查考先前贪赃的官吏借应奉之名为奸,有的私下互相贿赂馈赠,有的假托御前的名义,致使他人有了借口。如今若不加以整治,那些一向心存轻慢欺瞒之意的人,将会完全废弃贡奉的旧有制度,辜负天下人拥戴之诚。若不先制定条约,那些欺诈狡诈之人将会再度贪婪暴虐。因此希望圣上特别设置应奉一司,派遣管文字使臣二人、手分二人、书写人四人,由臣专门负责总领。请另派官员在内总领,并派承受官,以杜绝观望之心,堵塞奸邪之谋。臣区区之意,仰仗圣明明察其用心(此处"其"字疑为误字)。"皇帝下御笔准奏,任命梁师成为总领官,承受官任命黄〇〇、王鉴〇。

十四日,御笔命王黼总领应奉司。

十九日,应奉司上奏说:"查考先前奉旨,废罢收买计置等事,是因为贪赃的官吏借此为奸,以及借贡奉之名,趁机科扰百姓;并且禁止

所有依例应奉及被旨专委,或御前差官勾当者,即不合废罢禁止。窃虑有司执用不明,或致假托违戾。」诏疾速申明行下。

二十日,应奉司奏:「条画下项:一、应奉事务及所委官并隶本司。一、应缘应奉事务,并所委

官支一色见钱,于出产去处依市价和买及民间工直则例,措画计置,不得令州县收买,或令应副。内监司守臣及州县官除所委官及被旨专委外,余并不得干预。所用般车及兵夫,除见管船车人兵并依久例,据实用数差拨兵士外,余并优立雇直,依民间体例和雇人夫,般车般载,不得科抑民间。如违,并从本司体访取旨,重行黜责。一、承准今来应奉司札子,被奉处分,选委充应奉官及专委勾当者,合专一应奉外,应在外以前曾被受诸处指挥,管应奉事务官司并罢。一、应奉司使臣、公吏人并依重禄法,仍不得接见宾客及出谒,并不得与内外官司书信往还。见及辄通书信者,同罪。」诏并依所奏施行。

八月十四日,应奉司奏:「契勘诸路应奉官计置应奉物色,所用本钱,合申应奉司自京支降、除支外,逐路各有起发上京送纳官钱。欲乞令应奉官于诸处应合上京送纳官钱内兑便支用,依合起发条限,具支用过钱数窠名,送纳库分,申应奉司,候到,限三日拨还所属。如系铁钱地分,即令开具本处见今银绢价钱拨还,庶几两省脚费。伏乞特降睿旨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应奉司奏:「准延福宫西城管所状申:契勘诸路州县起纳租钱,甚为縻费脚乘,除破钱数。且如舞阳县起纳万贯,不下脚钱六百贯。本所近计置收买船二只,价钱一千二百贯,可以二运,充填船价,甚为省便。今来沿流

官司及无图之辈循习搔扰,稍涉不顺,百端阻节,罗织篙稍,入官拘系,妨阻行运。欲乞令本所关报所属,止绝施行。又奏:兼契勘▯王子献起纳济、郓二州租钱,于广济河行运,从来多被官司舡纲在前,于岸下系泊,不敢蹉运,动经阻留旬日。及诸路州县陆路车乘,亦皆如此阻滞。若以旗牌书写御前钱物纲船车乘,必无留滞。检会奉御笔:水陆船车辄置旗号牌榜,妄称御前急切纲运物色,因而搔扰州县者,以违制论。系臣僚之家私物及兴贩而辄称御前纲运物色者,以违御笔论。许人告,赏钱五百贯。勘会上件御笔处分止为妄称御前急切纲运物色,辄置旗号牌榜,并臣僚之家私物及兴贩而辄称御前纲运物色者,应御前纲运所置旗牌,即无条禁。」诏依,付应奉司照会。

五年五月四日,诏:「诸路应奉官司不得一面申请奏画指挥,及诸处承降处分等,并经由本司勘当取旨。辄敢一面奏画承降者,以违御笔论,仰应奉司觉察。」

十二日,尚书省言:「两浙路都转运使王复奏,奉御笔,装发御前官物局制造到御前及干华殿等处生活,并非泛取索官物,仰臣专一应奉人舡,依限交装津发,不得违误。

译监司、守臣进贡,是因为这些不属于条例所载或不是奉旨专门委派的;并且禁止臣民之家擅自到外地计置搬运山石花竹之类物品,以及冒称御前纲运物品,是针对臣民私家自用及私相馈赠者。至于依例应奉以及奉旨专门委派、或御前差官承办的事项,就不应当废罢禁止。恐怕有关部门执行不明,或致使有人假托违反规定。"皇帝下诏火速申明颁布施行。

二十日,应奉司上奏,条列下述事项:"一、应奉事务及所委派官员都隶属本司。一、凡属应奉事务,以及所委官员,一律支给现钱,在出产之地依照市价和买、以及民间工价则例,措置办理,不得让州县收买,或让州县应付供给。除所委官员及奉旨专门委派者外,其余监司、守臣及州县官都不得干预。所用的搬运车辆及兵夫,除现有船车人兵依照旧例、据实际所需数目调拨兵士外,其余的一律从优给付工钱,依照民间惯例雇用人夫,搬运装载,不得强行摊派民间。若有违反,一律由本司查访核实上奏,从重黜责。一、遵照现今应奉司札子,被委任处理者,凡选定充任应奉官及专门委派承办者,应当专一从事应奉事务,此外,凡以前曾经接受各处指挥管理应奉事务的官司,一律罢除。一、应奉司使臣、公吏人都依照重禄法给付俸禄,仍不得接见宾客及外出拜谒,也不得与内外官司互通书信。若有人得知却擅自与之通信者,同罪论处。"皇帝下诏都依所奏施行。

八月十四日,应奉司上奏说:"查考各路应奉官计置应奉物品,所用本钱,应当申报应奉司从京城支拨,除支用之外,各路各自有起解上京送纳的官钱。请允许应奉官在各处应当上京送纳的官钱内挪用支付,依照规定的起解期限,将支用过的钱数、科目,送到纳库,申报应奉司,等到核实后,限三日内拨还原属部门。如是使用铁钱的地区,就命开列当地现今银绢的价钱拨还,这样可以省去两处运费。恳请皇帝特降旨意施行。"皇帝准奏。

九月二十七日,应奉司上奏说:"据延福宫西城管所呈状:查考各路州县起解交纳租钱,十分耗费运输费用,除去支付的运费。比如舞阳县起解交纳一万贯,运费就不下六百贯。本所近来计置购买船两只,价钱一千二百贯,可以运送两趟,抵充船价,十分省便。如今沿途的官府及不明事理之辈习惯性地骚扰阻挠,稍有不顺从之处,就百般阻拦刁难,罗织罪名捕拿撑船的人,拘押入官,妨碍阻挠运输。请命本所转告所属部门,予以制止禁绝。"又上奏:"又查考王子献起解交纳济州、郓州两地的租钱,经由广济河运输,向来经常被官府的船队排在前面,在岸边停泊,不敢让路运行,动辄拖延十天。以及各路州县陆路的车辆,也都同样受到阻滞。如果用旗牌书写标明是御前钱物纲运的船只车辆,就必定不会有阻滞。查检奉到御笔:水陆船车若擅自设置旗号牌榜,妄称是御前急切纲运物品,因而骚扰州县者,以违制论处。若是臣僚家的私人物品及经商贩卖,而擅自冒称是御前纲运物品者,以违反御笔论处。允许他人告发,赏钱五百贯。查核上述御笔处分,只是针对妄称御前急切纲运物品、擅自设置旗号牌榜的,以及臣僚家的私人物品及经商贩卖而擅自冒称御前纲运物品的行为,至于确属御前纲运所设置的旗牌,则并无条例禁止。"皇帝下诏依此办理,交付应奉司知晓。

宣和五年五月四日,下诏:"各路应奉官司不得单方面申请奏请裁定的指挥,以及各处所接受下达的处分等,都要经由本司勘核后请示

除已施行外,近承御笔,差充两浙专一应奉官。其所用人舡,差拨见管舡车诸头拘收到舡只,并 差本司舟舡修完。节次差拨交装制造到明金供具、揩光什物等生活上京未回,又于杭州造作局

见有送下生活。若非指拟回来舟船,不惟数少,分差不足,兼虑迟延。今相度,欲乞遇有装发造下前项应奉生活,权行 刷,诸司并诸州差出回来在路并在岸空闲座舡、屋子舡应副,相添装发,候回日逐旋发还元处。」诏:「应奉置司,本以尽革宿弊,累降处分,州县不得干预。今王复所奏权许 刷诸司并诸州差出回来在路并在岸空闲座舡、屋子舡应副般载事,又将蹈习旧弊,干预州县,殊失专置一司之意,可更不施行。今后辄敢似此申请者,系违累降御笔处分,合以违御笔论。人吏仍重行决配,仰应奉司常切觉察。」

九月十五日,都省言:「应奉司奏,恭禀圣训,措置条画到学事司岁计钱物下项。」诏:「并依措置到事理施行。借拨充漕计者限满,特许减半,更借拨三年,七分者三分、五分者二分、三分者一分。减下借拨钱物,并封桩钱物与元拨充籴本钱物,并拨充籴本。淮南东路、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南路并专委发运司,内福建、广南路令发运司相度支移,于六路近便去处收籴。京畿、京西、淮西路专委拨发司,京东路专委辇运司,河东路、京兆府路、秦凤路专委本路转运司措置收籴。应隶发运、拨发、辇运司者起发上京,余本路别作一项封桩。并月具籴买到数目申应奉司。以上并令应奉官拘催,拨与逐司收籴。成都府、潼川府、利州、夔州路减下借拨钱物并封桩,仍将见封桩到钱物并令

应奉官措置,变易金银匹帛,赴元丰库送纳,余并依元降旨挥施行。奉行违慢,仍以违御笔令,应奉官具名奏劾,重行黜责。」「一、昨自宣和三年二月,诸路依元丰法,以科举取士,应赡学钱物内,京畿等十四路各以分数权借拨充漕计。元降旨挥,候满三年,具奏听旨。契勘来年二月限满,未审许与不许更不借拨,禀自圣裁。一、诸路赡学钱物,自罢三舍后,借拨或兑留,或起发,或拨充籴本,或变转兑易,或封桩,各随所隶官司拘催管勾。既事不专一,不相照应,致多失陷。今后并令逐路应奉官专一拘催管勾,随事分拨施行。一、诸路州县未罢三舍以前,所管赡学田土房廊等岁收钱物各有定额。自罢三舍后来,已见亏欠失陷数多。仰逐路应奉官限十日取索未罢三舍前一年岁收钱物数(日)[目],比照宣和三年后来至宣和五年上半年所收数目有无亏欠。如有亏少,根究亏欠失陷因依,各逐年分开具闻奏。一、昨降罢三舍指挥后来,诸路岁收赡学钱物支拨借充漕计等,诸路并不遵奉元降御笔处分,上下半年各具借拨等数目闻奏,无从检察。

译决定。若擅自单方面奏请裁定者,以违反御笔论处,命应奉司予以查察。"

十二日,尚书省上奏说:"两浙路都转运使王复上奏,奉到御笔:装运发送御前官物局制造的以及干华殿等处所需生活用品,都不是泛泛索取的官物,命臣专门负责应奉人力船只,依限装运转发,不得延误违反。除已经施行的之外,近来接到御笔,差派充任两浙专一应奉官。所用的人力船只,调拨现有船车各部门收拢到的船只,并差派本司船只修理完备。相继调拨装运制造的明金供具、揩光什物等生活用品运往京城尚未返回,又在杭州造作局,有送下的生活用品需要运送。若非指定拨来的返程船只,不但数量少,分派也不够,还担心延误。现在酌量,遇有装运发送制造下的以上应奉生活用品,权且予以搜刮调拨,各部门及各州差派外出返回途中及停泊在岸边空闲的座船、屋船予以应付供给,相互调剂装运发送,等到返回时再逐一发还原处。"皇帝下诏:"设置应奉司,本意是彻底革除旧有弊端,多次下达处分,州县不得干预。如今王复所奏,权且允许搜刮调拨各部门及各州差派外出返回途中及停泊在岸边空闲的座船、屋船应付供给搬运事,这又是重蹈旧弊,干预州县,大失专门设置一司的本意,可不予施行。今后如有再擅自这样申请的,就是违反多次下达的御笔处分,应当以违反御笔论处。有关吏人仍从重发配惩处,命应奉司经常严加查察。"

九月十五日,都省上奏说:"应奉司上奏,恭敬遵行圣上教训,措置办理学事司每年经费钱物如下所列。"皇帝下诏:"都依照措置到的具体办法施行。借拨充作漕运经费的,期限已满,特许减半,再借拨三年,原七分的改为三分、五分的改为二分、三分的改为一分。减下的借拨钱物,以及封存的钱物,与原来拨充籴本的钱物,一并拨充籴本。淮南东路、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南路都专门委托发运司办理,其中福建、广南路命发运司酌量支移,在六路附近便利之处收购粮食。京畿、京西、淮西路专门委托拨发司,京东路专门委托辇运司,河东路、京兆府路、秦凤路专门委托本路转运司措置收购粮食。凡隶属发运、拨发、辇运司管辖的一律起运送往京城,其余的本路另作一项封存。并按月开列购买到的数目申报应奉司。以上都命应奉官督促,拨给各司收购。成都府、潼川府、利州、夔州路减下的借拨钱物及封存的,仍将现在封存的钱物一并命应奉官措置,变卖成金银布帛,送到元丰库交纳,其余的都依照原来颁布的旨令施行。若执行迟缓怠慢,仍以违反御笔论处,命应奉官列出姓名奏请弹劾,从重黜责。""一、自宣和三年二月起,各路依照元丰法,以科举取士,凡赡学钱物之内,京畿等十四路各以一定分数权且借拨充作漕运经费。原来颁布的旨令,等到满三年,具体上奏听候旨意。查考明年二月期限已满,尚不知是否允许继续借拨,请皇帝裁决。一、各路赡学钱物,自废罢三舍法后,或借拨或挪用留存,或起运,或拨充籴本,或变卖交换,或封存,各自随所隶属的官司督促管理。既然事权不统一,互不照应,导致大多失陷。今后都命各路应奉官专门督促管理,随事分拨施行。一、各路州县在未废罢三舍法之前,所管的赡学田地房廊等每年收取的钱物各有定额。自废罢三舍法以来,已见亏欠失陷的数目很多。命各路应奉官限十日之内

今仰逐路应奉官限十日取索,开具自宣和二年裁定学政、宣和三年罢三舍至宣和五年上半年已前借拨若干、兑留若干、起发若干、拨兑籴本若干、变转对易若干、封桩若干,并罢三舍截日见在钱物若干、已支使若干,逐一开具闻奏。」

十一月六日,御笔:「

江、淮、荆、浙、福建七路所收七色钱,昨系陈亨伯起请拘收,充经制移用。已降旨挥,候经制结罢,(今)[令]发运司拘收,专充籴本。勘会七色钱散在逐路州县,未曾专一委官管勾拘收,虑亏失侵用,有误籴买。仰候经制结罢,逐州委通判管勾拘收,逐路专委应奉官拘催,拨充转般籴本。内福建路令发运司相度支移,于近便去处收籴。仍令应奉官每季开具拘催到钱数、支桩去处申应奉司。奉行违慢等应干约束,并依赡学钱物已降旨挥施行。」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应奉司奏:「勘会应奉司之意,务在杜绝假托应奉为名,又汇缘搔扰等事。伏见近日陈献利便之人多乞所献遗利拨充应奉司支用,类涉苛细,事属侵扰,殊非本司置立之意。欲今后诸色人辄陈献遗利乞拨充应奉司支用者,从本司送开封府重行断遣。情重者奏乞编配,命官重寘典宪。」从之。

十一月十三日,御笔:「应奉司总领梁师成陈乞罢总领并总领下使臣人吏等,可并依所乞施行。」

七年四月十三日,应奉司奏:「勘会两浙路所管本司应奉纲船差破兵稍不少,除装发行运外,其检计修船、摆泊、守冻、伺候装发,不行运月日甚多,坐费粮食,合行措置。今相度,欲两浙路本司纲船存留梢工、槔手吝一名,每纲留节级、纲团、军典、木匠各一名。除船料例候装纲日支钱,顾夫下水,依粮纲人数除留人外此句疑有误。,据阙贴顾合用顾夫钱米,并要委

本路应奉官相度,措置应副。所有抵替下人兵,逐旋发归所属,别奉差使。其上下水顾夫钱支付管押人掌管,节次支散。候回本路,令应奉官取索驱磨。如无侵欺及无纲运稽滞,除任满推赏外,每任更与减磨勘二年。伏乞特降圣旨施行。」从之。

六月二十二日,应奉司奏:「奉御笔,开具不急之务及无名之费,各具可以裁减节省事目以闻。本司契勘,本司事务除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湖、常、温、秀州无额上供钱、淮南路添酒钱已奉御笔处分,更不拘拨充本司支用,并拨归御前,只(今)[令]本司拘收,及奉御笔,诸路应奉官吏并罢,其钱物令本司拘收,无致失散外,(令)[今]措置先次裁节到事目数内下项:一、所管钱物在京系自于置司日本司措置算请盐钞上每贯量收工墨钱等一十文,在外系拘收久来充应奉增收一分税钱,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磨出失收带纳酒钱,湖、常、温、秀州四色钱,明、越州湖田钱并本司措置拘拨头子等钱、出卖铁炭钱,淮南路添酒钱,隆、兑州铜铸到钱。

译,取索未废罢三舍法前一年岁收钱物的数目,比照宣和三年之后到宣和五年上半年所收的数目,看有无亏欠。若有亏损减少,追究亏欠失陷的原因,各按年份分别开列上奏。一、先前颁布废罢三舍法的指挥之后,各路每年所收的赡学钱物用以支拨借充漕运经费等,各路都没有遵照原颁布的御笔处分,将上下半年各自借拨等数目上奏,因而无从查核。现在命各路应奉官限十日之内取索,开列自宣和二年裁定学政、宣和三年废罢三舍法到宣和五年上半年以前已借拨若干、挪用留存若干、起运若干、拨兑籴本若干、变卖交换若干、封存若干,以及废罢三舍法截止日现存的钱物若干、已支用若干,逐一开列上奏。"

十一月六日,御笔:"江、淮、荆、浙、福建七路所收的七色钱,先前是陈亨伯上请征收,充作经制司经费挪用。已经颁布旨令,等经制司裁撤后,命发运司征收,专门充作籴本。查考七色钱分散在各路州县,未曾专门委派官员管理征收,恐有亏损失陷、侵占挪用,有误籴买粮食。命等经制司裁撤后,各州委派通判管理征收,各路专门委托应奉官督促,拨充转般籴本。其中福建路命发运司酌量支移,在附近便利之处收购粮食。仍命应奉官每季度开列督促征收到的钱数、支存去处申报应奉司。若执行迟缓怠慢等有关约束事项,都依照赡学钱物已颁布的旨令施行。"

宣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应奉司上奏说:"查考设置应奉司的本意,务必在于杜绝假托应奉之名而借机骚扰等弊端。近来见到有些陈献利益的人,大多请求将所献的利益拨充应奉司支用,类似的事情大多琐碎细小,实际上属于侵扰百姓,很不符合本司设立的本意。今后凡有各色人等擅自陈献利益请求拨充应奉司支用者,从本司送交开封府从重处治遣送。情节严重的,请求编配处置,若是命官则从重依法惩处。"皇帝准奏。

十一月十三日,御笔:"应奉司总领梁师成陈请辞去总领之职并总领之下的使臣人吏等,可以都依照所请施行。"

宣和七年四月十三日,应奉司上奏说:"查考两浙路所管本司应奉的纲运船只调拨的兵卒梢工不少,除装运发送之外,那些检修船只、停泊等候、冬季守冻、等候装运发送的,不运行的日子很多,白白耗费粮食,应当加以措置。现在酌量,两浙路本司纲运船只只保留梢工、槔手各一名,每纲留节级、纲团、军典、木匠各一名。除船只按规定等到装纲之日支取钱财,雇用船夫下水之外,依照粮纲的人数,除留用人员外,按缺额需要雇用的雇夫钱米,都要委托本路应奉官酌量措置应付。至于被替换下来的人员士兵,随即发遣回归所属部门,另行派遣差使。上下水的雇夫钱支付给管押人掌管,分次支散。等回到本路,命应奉官取索核对。若没有侵吞欺诈及没有纲运耽误的情形,除任满时予以推恩奖赏外,每任还可减磨勘二年。恳请特降圣旨施行。"皇帝准奏。

六月二十二日,应奉司上奏说:"奉御笔,开列不紧急的事务及无名目的费用,各自列出可以裁减节省的事项上奏。本司查考,本司事务除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湖、常、温、秀州的无额上供钱、淮南路的添酒钱已奉御笔处分,不再拘留拨充本司支用,一并拨归御前,只命本司征收之外,还奉御笔,各路应奉官吏一并罢除,其钱物命本司征收,不得使其散失。现今措置先行裁减节省的事项列于下:一、所管钱物在京城的,是自设置本司之日起,本司措置

本司契勘,上件诸色窠名钱,合依前项两次所承御笔处分施行,系令本司拘收。欲依在京钱物,并于后院作制造御前生活所置司处一处桩发。又契勘,罢诸路应奉官钱物,令本司拘收处分。奉圣旨,系令应奉司拘收。一、本司所管纲运,除差借外,见管纲运舡例皆畸零,先已行下团并去讫。本司契勘,内差出纲舡,欲令见占使

官司相度团并,及令措置管认支费等。一、行移等,欲以结绝应奉为名。」诏并依所奏。

十二月十九日,手诏:「朕祗绍丕图,抚临万 ,顾德弗类,永为宗社付托之重,靡遑康宁。维予兆民,是为邦本。比年以来,宽大之诏数下,裁省之令屡行,然奸吏玩法,而众听未孚,有司便文而实惠不至。盖缘任用非人,过听妄议,兴作事端,蠹耗邦财,假享上之名,济营私之欲,渔夺百姓,无所不至,使朕轸念元元,若保赤子之意,何以取信于万方 夙夜痛悼,思有以(附)[拊]循慰安之。应茶盐立额结绝,应奉司江浙诸路置局及花石纲等诸路非泛上供抛降物色、延福宫西城租课、内外修造、诸路采斫木植、制造局所并罢。更有

似此有害于百姓者,三省、枢密院条具以闻。夫民罔常怀,怀于有仁。朕于吾民,每惧仁爱之弗至,一夫不获,时予之辜。播告之修,咸听朕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行在诸司

行在诸司

【宋会要】

行在诸司。车驾巡幸亲征,则随事务,各置行在司。

太祖开宝二年二月,太祖亲征太原,以户部判官▯李令珣▯为随驾三司判官,先赴城下。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二月,太宗幸镇州,以祠部郎中刘保勋▯充行在转运使,右补阙高继申副之。起居舍人▯张去华▯监随驾左藏库,左拾遗宋白判随驾御史台公事。武德使刘知信充随驾行宫使。

四月,以考功郎中▯范旻▯为谏议大夫,三司副使、判行在三司事曹利用,如京使、万州刺史阎日新,并充行宫使。昭宣使、爱州刺史卫昭钦,宫宛使、昭州刺史▯邓永迁▯,并充车驾前后行宫里外同巡检,香药库使安守忠、杨崇勋▯、榷易使王遵度、内殿崇班▯张继能、马步军都军头安玉、张荣、张玉、王令斌,并充行宫四面同巡检。西上合门使白文肇、马步军都军头翟明、曹赞,都大编排点检仪仗法物天头原批:「法物下接写五月条。」。

大中祥符元年,封禅。四月,以殿中丞曹谷▯、〔何〕昌言▯提举东封行宫顿递公事。

八月天头原批:「以下颠倒重复,案李焘《长编》年月日事改正编定。覆校时幸勿轻改。」,详定所言:「准仪制令,诸赴车驾所曰诣行在所。蔡邕《独断》曰:『天子以四海为家,故谓所居为行在所。』《开宝通对》曰:『封禅前七日,誓百官于行在。

译以计算购买盐钞时,每贯量收工墨钱等一十文;在外地的,是拘收长期以来充作应奉的增收一分税钱、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磨出失收带纳酒钱、湖、常、温、秀州四色钱、明州越州湖田钱以及本司措置拘拨的头子等钱、出卖铁炭钱、淮南路添酒钱、隆州兑州铸铜所得钱。本司查考,上述各色名目的钱,应当依照前面两次所奉御笔处分施行,一律命本司征收。请依照在京钱物的办法,都送到后院制造御前生活用品所设置的司处一处封存发放。又查考,废罢各路应奉官钱物,命本司征收处分,已奉圣旨,命应奉司征收。一、本司所管的纲运,除借调之外,现管纲运的船只大多零散不成体系,先前已经行文予以合并调整。本司查考,内中借调外派的纲船,请命现在使用的官司酌量合并调整,并命措置管认支付费用等事项。一、公文往来等,请以结清应奉事务作为名义办理。"皇帝下诏都依所奏施行。

十二月十九日,手诏说:"朕恭承宏大的基业,抚育万方百姓,只因德行不足,长久承担宗庙社稷付托的重任,不敢安享康宁。念及万民百姓,才是国家的根本。近年以来,宽大的诏令屡次颁布,裁减省并的政令屡次施行,然而奸猾的官吏玩弄法令,民众未能信服,有关部门只做表面文章而实惠未能落到实处。这都是因为任用非人,误听妄议,兴办各种事端,耗费国家财力,假借奉承皇上之名,实际谋取私利之欲,掠夺盘剥百姓,无所不为,使朕顾念天下百姓,如同保护婴儿般的心意,怎能取信于天下!朕日夜痛心哀悼,思虑要有所抚恤安慰。凡茶盐立定额度了结、应奉司在江浙各路设置的局所以及花石纲等各路非常规的上供摊派物品、延福宫西城的租课、内外的修造工程、各路采伐木材、制造局所,一并罢除。若还有类似这样有害于百姓的事情,命三省、枢密院逐条列出上奏。百姓的心并非固定不变,只会归附于有仁德的人。朕对于百姓,常常担心仁爱之心未能周到,只要有一人未能得到应有的安顿,就是朕的过错。特此颁布诏令予以修正,望天下都听从朕的旨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行在诸司

行在诸司

【宋会要】

行在诸司:凡皇帝车驾巡幸或亲征,就随事务需要,各自设置行在司。

太祖开宝二年二月,太祖亲征太原,任命户部判官李令珣为随驾三司判官,先赴城下。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二月,太宗巡幸镇州,任命祠部郎中刘保勋充任行在转运使,右补阙高继申为副职。起居舍人张去华监管随驾左藏库,左拾遗宋白判随驾御史台公事。武德使刘知信充任随驾行宫使。

四月,任命考功郎中范旻为谏议大夫,三司副使、判行在三司事曹利用,如京使、万州刺史阎日新,都充任行宫使。昭宣使、爱州刺史卫昭钦,宫苑使、昭州刺史邓永迁,都充任车驾前后行宫里外同巡检,香药库使安守忠、杨崇勋、榷易使王遵度、内殿崇班张继能、马步军都军头安玉、张荣、张玉、王令斌,都充任行宫四面同巡检。西上合门使白文肇、马步军都军头翟明、曹赞,都大编排点检仪仗法物(页头原批注:"法物"以下接抄五月条)。

大中祥符元年,举行封禅大典。四月,任命殿中丞曹谷、何昌言提举东封行宫顿递公事。

八月(页头原批注:"以下内容颠倒重复,本案据李焘《长编》按

』尚书省旧亦行从,今参详,诸司前代元无随驾之文。欲望车驾赴泰山及凡有巡幸,有司旧称随驾某司者,并云行在某司。」从之。

九月三日,以衣(军)[库]副

使兼通事舍人焦守节▯、西京左藏库副使赵守伦编排引驾臣寮,西京作坊使、内侍左班副都知阎承翰、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左领军卫将军▯尹德润▯、仪鸾副使贾宗都大提点顿递。

六日,以权三司使丁谓充行在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为副使,度支判官黄宗旦、盐铁判官杨可充判官。

十日,以枢密副都承旨副都:原「副」下衍一「使」字,据下文改。、左屯卫大将军张质、西上合门使、循州刺史▯白文肇▯为车驾前后行天头原批:「前后行下接写三年条。」。

五月十一日,以右谏议大夫、三司副使李符领行在三司事。

真宗咸平二年,真宗幸澶州。十二月四日,以客省使、枢密都承旨

王继英▯、昭宣使李神福、合门副使▯潘惟正、枢密副都承旨张质为随驾行宫都监,左骁卫将军▯王祚▯权判随驾金吾仪仗事。

景德元年,再幸澶州。十月二十八日,以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刘师道▯充随驾三司使兼转运使,度支副使马景副之。判官李含章、张若谷、周起并同知粮草事。二十九日,以昭宣使李神福、宫苑使赵承昭勾当行宫司事,枢密副都承旨张质为行宫使司都监,左监门卫大将军孙进、皇城使卫昭钦▯为车驾前后行宫内外都巡检,西京左藏库副使▯张继旻▯、内殿崇班杨守斌副之。六宅使康继英、如京使刘质元、西京作坊副使张守信、内殿崇班王遵度▯为行宫西面巡检。十一月,以六宅使魏昭亮、西京作坊使郭崇俨为行宫内外都

译年月日核实改正编定。覆校时切勿轻易改动"),详定所上奏说:"依照仪制令,凡前往车驾所在之处,称为'诣行在所'。蔡邕《独断》说:'天子以四海为家,所以称所居之处为行在所。'《开宝通对》说:'封禅前七日,在行在誓师告诫百官。'尚书省旧例也随驾出行,现在参详考虑,各司在前代原本没有随驾的说法。希望车驾前往泰山以及凡有巡幸之时,有关部门原来称为随驾某司的,一律改称为行在某司。"皇帝准奏。

九月三日,任命衣库副使兼通事舍人焦守节、西京左藏库副使赵守伦编排引驾臣僚,西京作坊使、内侍左班副都知阎承翰、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左领军卫将军尹德润、仪鸾副使贾宗都大提点顿递。

六日,任命权三司使丁谓充任行在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为副使,度支判官黄宗旦、盐铁判官杨可充任判官。

十日,任命枢密副都承旨("副"字下原衍一"使"字,据下文改正)、左屯卫大将军张质、西上合门使、循州刺史白文肇为车驾前后行(页头原批注:"前后行"以下接抄三年条)。

五月十一日,任命右谏议大夫、三司副使李符领行在三司事。

真宗咸平二年,真宗巡幸澶州。十二月四日,任命客省使、枢密都承旨王继英、昭宣使李神福、合门副使潘惟正、枢密副都承旨张质为随驾行宫都监,左骁卫将军王祚权判随驾金吾仪仗事。

景德元年,再次巡幸澶州。十月二十八日,任命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刘师道充任随驾三司使兼转运使,度支副使马景为副职。判官李含章、张若谷、周起都同知粮草事。二十九日,任命昭宣使李神福、宫苑使赵承昭掌管行宫司事,枢密副都承旨张质为行宫使司都监,左监门卫大将军孙进、皇城使卫昭钦为车驾前后行宫内外都巡检,西京左藏库副使张继旻、内殿崇班杨守斌为副职。六宅使康继英、如京使刘质元、西京作坊副使张守信、内殿崇班王遵度为行宫西面巡检。十一月,任命六宅使魏昭亮、西京作坊使郭崇俨为行宫内外都……(原文至此中断)

巡检使。

四年,朝拜诸陵。正月七日,以枢

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充随驾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充副使,度支判官

艾仲孺▯充判官。九日,以宣政使、昭州团练使李神福、枢密副都承旨枢密副都承旨:原「副」字在「枢」字上,今据上下文改正。、右屯卫大将军张质、东上合门使、忠州刺史宫四面都巡检「宫」上疑有脱误。,庄宅使、康州刺史郭崇仁、香药库使▯杨崇勋▯、供备库使梁昭信、榷易副使▯夏守斌为行宫四面巡检。

译巡检使。

四年,朝拜诸陵。正月七日,任命枢密直学士、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充任随驾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充任副使,度支判官艾仲孺充任判官。九日,任命宣政使、昭州团练使李神福、枢密副都承旨、右屯卫大将军张质、东上合门使、忠州刺史宫某为四面都巡检,庄宅使、康州刺史郭崇仁、香药库使杨崇勋、供备库使梁昭信、榷易副使夏守斌为行宫四面巡检。

十月,以引进使、忠州刺史曹利用、宣政使、昭州团练使李神福▯、宫苑使、昭州刺史邓永迁、香药库使、叙州刺史▯安守忠、如京使、万州刺史阎日新并为行宫使,西京作坊使、内侍副都知阎承翰、枢密诸房副承旨、左领军卫将军▯尹德润▯、仪鸾副使贾宗点检顿递,六宅使、顺州刺史▯康继英▯、榷易使王遵度、御前忠佐马步军都军头翟明、郭全丰并为栏前收后巡检。

二十一日,以检校太保、签书枢密院事马知节为行宫都总管。

二十七日,诏:「给事中张秉、知制诰王曾自京西至泰山,应有沿路州县乡村父老诣行在朝见者,仰编连,送合门引见。仍指挥逐处车驾经过日,有杂犯并见禁罪人未得断遣,疾速具元犯及刑名闻奏。」

十月十四日,诏:「以御史中丞王嗣宗摄御史大夫,充考制度使;右正言、知制诰周起摄御史中丞,充考制度副使。」以尚书工部侍郎▯冯起▯、御史知杂赵湘充考制度使、副使句末原批:寄案:李焘《长编》事系二月甲寅。二月乙巳朔,甲寅十日也。」。七年奉祀,以翰林学士王曾、御史知杂段烨充考制度使、副使。自四年已后,止以本官充

使,皆不摄大夫、中丞。

十九日,命行宫都总管马知节于山门驻泊,都大管勾殿前副指挥使

刘谦▯都大提举岳下军马公事,宣政使李神福、入内内侍省都知李神佑▯管勾山下行宫里外公事,宫苑使邓永迁、西京左藏库副使赵守伦同上泰山,勾当整肃宿卫之人。▯永迁仍充山上行宫使。马军都虞候、权殿前都虞候▯张旻▯、步军都虞候、权马军都虞候郑诚并随驾升岳,提(军)[举]宿卫兵士。权龙神卫兵四厢都指挥使袁贵、香药库使、叙州刺史安守忠▯自天门至山下,提点编排黄麾仗,并排立诸军。诏:「驾殿前行在官司诸色人有违犯者,并送行宫都总管马知节,量罪犯断遣。情理难恕者,以军法从事,更不闻奏。所有殿前侍卫马步诸军有犯,并送殿前副都指挥使刘谦,依此断遣。并行在州县送到犯罪百姓及诸色人,令留军头司,具元犯送枢密院相度指挥。」自降是诏,始于离京,至讫事而还,未尝戮一人,犯徒流者惟二人耳。或以为得省刑爱人之旨。

三年,将祀汾阴。十月十二日,以三司使丁谓为行在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副之。盐铁判官、工部郎中、直史馆陈靖、度支判官、都官员外郎孔宗闵为判官。

四年正月,又以户部判官、太常丞、直集贤院▯范昭▯为行在判官。二十三日,以检校太傅、签书枢密院事马知节为行宫都总管,客省使曹利用▯、入内都知秦翰、入内都知邓永迁、东八作使安守忠、西京左

藏库使、带御器械▯綦政敏▯并为行宫使,洛苑副使赵守伦为都监。

译十月,任命引进使、忠州刺史曹利用,宣政使、昭州团练使李神福,宫苑使、昭州刺史邓永迁,香药库使、叙州刺史安守忠,如京使、万州刺史阎日新一起担任行宫使,西京作坊使、内侍副都知阎承翰,枢密诸房副承旨、左领军卫将军尹德润,仪鸾副使贾宗负责点检安排沿途食宿供应,六宅使、顺州刺史康继英,榷易使王遵度,御前忠佐马步军都军头翟明、郭全丰一起担任栏前收后巡检。

二十一日,任命检校太保、签书枢密院事马知节为行宫都总管。

二十七日,下诏:「给事中张秉、知制诰王曾从京西出发前往泰山,沿途各州县乡村凡有父老前来行在朝见的,都要登记造册,送合门引见。同时指令车驾所经过的各地,凡有杂犯以及在押未判决的犯人,要迅速把原来所犯罪行及应判刑名上奏。」

十月十四日,下诏:「以御史中丞王嗣宗代理御史大夫,充任考制度使;右正言、知制诰周起代理御史中丞,充任考制度副使。」以尚书工部侍郎冯起、御史知杂赵湘充任考制度使、副使(句末原批:寄案:李焘《长编》此事记在二月甲寅。二月乙巳朔,甲寅为初十日。)。七年举行奉祀,以翰林学士王曾、御史知杂段烨充任考制度使、副使。从四年以后,只以本官充任此职,都不再代理大夫、中丞之职。

十九日,命行宫都总管马知节在山门驻扎,都大管勾殿前副指挥使刘谦总管岳下军马事务,宣政使李神福、入内内侍省都知李神佑管理山下行宫内外事务,宫苑使邓永迁、西京左藏库副使赵守伦一同上泰山,负责整肃宿卫人员。邓永迁仍兼任山上行宫使。马军都虞候、权殿前都虞候张旻,步军都虞候、权马军都虞候郑诚一并随驾登岳,负责调度宿卫兵士。权龙神卫兵四厢都指挥使袁贵,香药库使、叙州刺史安守忠从天门到山下,提点编排黄麾仪仗,并安排各军排列。下诏:「随驾至行在的各官署人员如有违犯的,都送交行宫都总管马知节,酌情论罪处置。情节严重难以宽恕的,按军法处置,不必再上奏。凡殿前侍卫马步各军有犯法的,都送交殿前副都指挥使刘谦,依此办理处置。行在州县送来的犯罪百姓及各色人等,暂交军头司看管,将原来所犯罪行送枢密院酌情裁定处置。」自从下达这道诏令后,从离京直到事情办完返回,没有处死过一个人,犯流放、徒刑的也只有两人。有人认为这体现了减省刑罚、爱惜百姓的宗旨。

三年,将要祭祀汾阴。十月十二日,任命三司使丁谓为行在三司使,盐铁副使林特为其副手。盐铁判官、工部郎中、直史馆陈靖,度支判官、都官员外郎孔宗闵担任判官。

四年正月,又任命户部判官、太常丞、直集贤院范昭为行在判官。二十三日,任命检校太傅、签书枢密院事马知节为行宫都总管,客省使曹利用、入内都知秦翰、入内都知邓永迁、东八作使安守忠、西京左藏库使、带御器械綦政敏一并担任行宫使,洛苑副使赵守伦担任都监。任命枢密副承旨张质、东上合门使白文肇一并担任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不久又任命复州防御使、驸马都尉柴宗庆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左藏库使郭崇仁、东八作使杨崇勋

以枢密副承旨张质、东上合门使白文肇并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俄又〔以〕复州防御使、驸马都尉▯柴宗庆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左藏库使郭崇仁、东八作使杨崇勋▯、东染院使梁昭信、西八作副使▯夏守赟充行在四面同巡检,西上合门使魏昭亮、内园使、内侍左班都知阎承翰、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尹德润自京至汾阴往来提点排顿公事,庄宅使刘赞明、西八作使▯王遵度、庄宅副使▯李佑之▯充车驾前后拦前收后巡检,监给诸色人请受。西八作使杨保用、军器库副使兼通事舍人焦守节编排引驾臣僚,供奉官、合门祗候郭晟、侍禁合门祗候符承翰、入内内侍殿头卢守勤、王文庆▯充车驾左右厢巡检,以侍卫亲军马〔军〕副指挥使▯张旻▯兼权管勾行在殿前副都指挥使公事,以殿前都指挥使▯曹璨并权行在殿前副都指挥使公事,张旻同共管勾行在侍卫亲军步军司公事。

二十九日,诏以左藏库使綦政敏、如京副使▯安继昌▯、内品胡德忠勾当行在内弓箭库,染院副使钱守让勾当行在军器衣甲库,内殿承制王遵范、侍禁、合门祗候

宋元载▯勾当行在军器弓枪库,内殿承制侯绍隆勾当行在军器弩剑箭库,内殿承制郭守信、▯崔从湜▯勾当行在军器什物衣甲器械库,庄宅副使▯李佑之▯勾当行在南北作坊,西八作使▯王

遵度▯、入内内侍省殿头李怀斌勾当行在弓弩院,供奉官、合门祇候曹仪勾当行在礼宾院。

四年,祀汾阴。正月十五日,差行宫使秦翰、都大提举行在翰林仪鸾御厨,以沿路都大提点排顿公事阎承翰、魏昭亮、▯尹德润与史崇贵、郝昭信、▯赵履信▯同管勾驾前修整桥梁道路行宫等。

十七日,以翰林学士晁迥判行在尚书省。

二月,诏赴,上留行宫,都监赵守伦在宫,仍权命▯赵承煦

管勾行宫事。以龙卫、神卫兵各百人给行宫都总管马知节,自奉祗宫至后土庙巡警。以保平军节度观察留后石齐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使。

六年,将奉祀。十二月九日,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事林特为行在三司使,盐铁判官、刑部员外郎、直集贤院杨侃权度支判官,职方员外郎

曹谷▯、户部判官、虞部员外郎袁成务并为行在三司判官,四方馆使、恩州刺史杨怀忠、枢密副都承旨、右卫大将军张质▯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宫苑使、康州刺史▯郭崇仁、内藏库使、罗州刺史刘赞明、衣库使▯杨崇勋

、庄宅使王怀节、崇仪使梁昭信为都同巡检。

十一日,以入内都都知秦翰、昭宣使赵承煦、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尹德润提举往来顿递,东绫锦使杨保用、洛苑使张景宗▯、内侍省右班副都知窦神宝整肃行在禁卫。

二十五日,以殿前都指挥使曹灿、马军副都指挥使▯张旻

兼行在马步军司公事,以翰林学士利瓦伊判行

在尚书都省。

译、东染院使梁昭信、西八作副使夏守赟充任行在四面同巡检,西上合门使魏昭亮、内园使、内侍左班都知阎承翰、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尹德润从京城到汾阴往来负责安排食宿供应事务,庄宅使刘赞明、西八作使王遵度、庄宅副使李佑之充任车驾前后拦前收后巡检,监管各色人员的俸禄发放。西八作使杨保用、军器库副使兼通事舍人焦守节负责编排引驾臣僚,供奉官、合门祗候郭晟、侍禁合门祗候符承翰、入内内侍殿头卢守勤、王文庆充任车驾左右厢巡检,任命侍卫亲军马军副指挥使张旻兼权管勾行在殿前副都指挥使公事,任命殿前都指挥使曹璨一并权管行在殿前副都指挥使公事,张旻共同管理行在侍卫亲军步军司公事。

二十九日,下诏任命左藏库使綦政敏、如京副使安继昌、内品胡德忠负责管理行在内弓箭库,染院副使钱守让负责管理行在军器衣甲库,内殿承制王遵范、侍禁、合门祗候宋元载负责管理行在军器弓枪库,内殿承制侯绍隆负责管理行在军器弩剑箭库,内殿承制郭守信、崔从湜负责管理行在军器什物衣甲器械库,庄宅副使李佑之负责管理行在南北作坊,西八作使王遵度、入内内侍省殿头李怀斌负责管理行在弓弩院,供奉官、合门祇候曹仪负责管理行在礼宾院。

四年,祭祀汾阴。正月十五日,派遣行宫使秦翰、都大提举行在翰林仪鸾御厨,让沿路都大提点排顿公事阎承翰、魏昭亮、尹德润与史崇贵、郝昭信、赵履信一同负责管理驾前修整桥梁道路行宫等事务。

十七日,任命翰林学士晁迥判行在尚书省。

二月,皇帝下诏前往,皇上留下行宫,都监赵守伦留守宫中,仍暂时命赵承煦管理行宫事务。调派龙卫、神卫兵各一百人给行宫都总管马知节,从奉祗宫到后土庙沿途巡逻警戒。任命保平军节度观察留后石齐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使。

六年,将要奉祀。十二月九日,任命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事林特为行在三司使,盐铁判官、刑部员外郎、直集贤院杨侃暂代度支判官,职方员外郎曹谷、户部判官、虞部员外郎袁成务一并担任行在三司判官,四方馆使、恩州刺史杨怀忠、枢密副都承旨、右卫大将军张质为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都巡检。宫苑使、康州刺史郭崇仁、内藏库使、罗州刺史刘赞明、衣库使杨崇勋、庄宅使王怀节、崇仪使梁昭信担任都同巡检。

十一日,任命入内都都知秦翰、昭宣使赵承煦、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尹德润提举往来食宿供应事务,东绫锦使杨保用、洛苑使张景宗、内侍省右班副都知窦神宝整肃行在禁卫。

二十五日,任命殿前都指挥使曹灿、马军副都指挥使张旻兼管行在马步军司公事,任命翰林学士利瓦伊判行在尚书都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提举修敕令

提举修敕令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紫光禄大夫、行尚书礼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监修国史王安石负责提举编修三司令式以及策文及各司库务岁计条例。

八年二月三日,命枢密使陈升之提举管勾修订军司马敕令,因权知审刑院崔台符等进言:「奉诏修订军马司敕令,因军政事务重大,仁宗时曾命枢密使田况提举,请求按此先例派官。」下诏命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细审定。

哲宗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提举修敕令

提举修敕令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紫光禄大夫、行尚书礼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监修国史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并策及诸司库务岁计条例。

八年二月三日,命枢密使陈升之提举管勾修军司马 ,以权知审刑院崔台〔符〕等言:「奉诏修军马司 ,缘军政事重,仁宗▯时命枢密使田况提举,乞依例差官。」诏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定。

哲宗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差宰臣▯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重修编 。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太中大夫、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详定删修军马司 例。

徽宗政和元年四年十三日,尚书右仆射何执中奏:「近蒙圣恩,差〔提〕举重修 令。臣以朝限近促,急于条画创局,未尽考见久来文字。今历观祖宗以来天圣、庆历、嘉佑、熙宁编 及元符 今格式各曾差宰臣提举之例,盖是元丰成书,轻重去取,一出神笔刊削,复有总之官。今陛下圣学高明,独观万物之表,缉熙先烈,无不仰遵。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当逐时条上,以禀睿训。虽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终是当以元〔丰〕为法。欲望圣慈特赐寝罢提举 令之名,以尽遵制扬功之美。」奉圣旨可以兼领为名,同提举官准此。同知枢密院王襄奏:「伏蒙圣恩,差同提举重修 令。窃见熙宁、元丰、绍

圣差官例各不同。恭惟陛下聪明文思,博极六艺,小大之政,皆出睿断。今将上稽元丰政事,笔削润色,一禀圣裁,以垂于万世。寡昧岂能拟议其万分,借使充位备员,秪是催促工程、点勘差误而已。提举之名,所不敢当。」奉圣旨,可充兼同领。已上《续国朝会要》,《国朝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令所

令所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九日,权吏部侍郎徐度等言:「近措置裒集建炎、绍兴诏旨,令专一置局。窃见祖宗以来遇修一朝 令格式,差朝臣提领编 ,事已则罢,乞权行复置。今来系专一裒集太上皇帝一朝圣政,其所名取自朝廷指挥。一、删定官以三员为额,于行在职事官内差除。本身请给外,添支御厨第三等吃食一分。人吏以十一人为额。通引官二人,承发取会文字。一、今踏逐怀远驿空闲,可时暂置司。一、旧 令所印记,今乞依旧关借。其应干合行事件,乞并依昨 令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诏依旧以 令所为名,余并依。

干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太府寺丞江溥面对奏:「有司近日奉行法令多有抵梧,民情不便。乞重行详定,尽复祖宗之旧。

译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下诏派宰臣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重新修订编敕。

二年正月十八日,下诏命太中大夫、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详定删修军马司敕令条例。

徽宗政和元年四月十三日,尚书右仆射何执中上奏:「近日承蒙圣恩,被差派提举重修敕令。臣因任职期限紧迫,急于筹划开设机构,未能充分查考以往文字资料。如今遍观自祖宗以来天圣、庆历、嘉佑、熙宁编敕以及元符敕令格式各朝,都曾差派宰臣提举的先例,这是因为元丰年间成书时,轻重取舍,都出自圣上亲笔裁定,还设有总领此事的官员。如今陛下圣学高明,独具超越众人的见识,继承先烈遗志,无不遵从。原先下达的手诏也都依照元丰、绍圣旧例,理应随时上奏,以听候圣训。虽然原先下达的手诏都依照元丰、绍圣旧例,但终究应以元丰为法度标准。恳请陛下恩准特别撤销提举敕令之名,以成全遵制颂功的美意。」奉旨批准以兼领此职为名,同提举官也照此办理。同知枢密院王襄上奏:「承蒙圣恩,被差派同提举重修敕令。窃见熙宁、元丰、绍圣年间差官的先例各不相同。恭惟陛下聪明睿智、博通六艺,大小政务都出自圣断。如今上要考核元丰年间的政事,斟酌润色,一概由圣上裁定,以传于万世。臣愚昧岂能揣度万分之一,即便勉强凑数任职,也只是催促工程进度、检点校勘差错而已。提举之名,实不敢承当。」奉旨批准,可充任兼同领。以上出自《续国朝会要》,《国朝中兴干道会要》没有此门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敕令所

敕令所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尚未改元)六月二十九日,权吏部侍郎徐度等上奏:「近来筹措汇集建炎、绍兴年间的诏旨,命专门设立机构。窃见祖宗以来每逢修订一朝敕令格式,都差派朝臣提领编修,事情办完就撤销,请暂时恢复设立。如今这次专门汇集太上皇帝一朝的政事,其名称由朝廷指令确定。一、删定官定编三人,从行在职事官中选差。本人俸禄之外,加发御厨第三等伙食一份。吏员定编十一人。通引官二人,负责承接分发取会文字。一、如今已勘察怀远驿有空闲处所,可暂时作为办公场所。一、旧有敕令所的印记,如今请求依旧借用。相关应办理的事项,请一并依照先前敕令所前后已得到的指令办理。」下诏依旧以敕令所为名,其余都照此办理。

干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太府寺丞江溥当面上奏:「有司近来执行法令多有抵触矛盾之处,百姓深感不便。恳请重新详加审定,尽量恢复祖宗旧制。」皇上说:「朕早就想这样做,要尽量除去繁琐苛刻之处。」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上言:「太上皇帝登基之初,深入探究治国之道,首先设立详定一司,从建炎四年六月以前,编定为绍兴新法,建炎以后陆续颁布的法令几乎达到两万多条,其间轻重不一、前后矛盾之处应当删削。请命大臣提领此事,选派朝臣一同讨论,才能督促课业有序进行,尽快办成。」下诏差派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兼任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元吉兼任同

」上曰:「朕久欲行此,将尽除去烦苛。」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太上皇帝临御之初,深究治体,首立详定一司,自建炎四年六月以前,着为绍兴新法,建炎以后,续降几至二万余条,其间轻重不伦,前后抵梧者合行删削。乞命大臣提领其事,选廷臣同加讨论,庶几督课有程,可以速辨。」诏差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兼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元吉▯兼同详定官,刑部郎官▯蔡洸▯、刘芮、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

司直洪藏并兼删修官。仍限一年编修了毕,候成书日量行推赏。每月将已修卷数申尚书省,如有疑难合整会事件,逐旋赍赴朝廷取禀,与决施行。其在职不及半年,更不推赏。

十二月十八日,汪大猷言:「契勘今来指挥删修法令:一、今来修书,行移文字,欲以重修 令所为名。乞关 令所旧印行使。修书官聚议职事,每月关钱三十贯,充公用钱,于请受历内一就帮勘。修书人吏依所降指挥,系于诸司见支请给之内指差,候书成日,发遣归元来去处,今来差到之人,合与理为在司月日。」从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汪大猷言:「契勘承准指挥,令本所删修《吏部七司法》、《四川二广法》、《三省枢密院法》、《殿前马步军司法》,合于内先次删修一书。」诏先修三省枢密院并吏部七司条法。

十九日,汪大猷言:「已降指挥,复置 令所,合行事件:一、绍兴年间改为详定一司 令所,至绍兴三十一年依旧称呼。提举官衔系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详定官衔系兼详定一司 令,正差删定官衔系充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兼删定官系兼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印记见有旧详定一司 令所印。提举诸司官一员,承受官一员,主管诸司官二员。以上并依旧例施行。一、修书令差供检文字一名,法司二人,知杂司一名,编修文字八人,书写人八人,守阙四人。并不支破请给,候有阙日拨填。所差人其请给如系本所旧人,

依本所则例支破。若别官司差到,若无请给,各随名色,依 令所则例三分减一,愿请本处请给者听。一、提举官下差置供检一名,详定官下差破书奏一名,尚书省、中书省各差供检二人,承受本所文字,今欲各差一名。添支食钱三分减一。尚书省承受本所处白文字,今欲差一名。一、本所公用钱每月支钱二百贯文,应合行事件及差取人吏所破纸札等,并依本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五日,详定一司 令所都大提举诸司言:「本司申请,以详定一司 令所都大提举诸司为名。合用印移文礼部,关借奉使印行使。

译详定官,刑部郎官蔡洸、刘芮,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藏一并兼任删修官。仍限一年内编修完毕,等书成之日再酌情论功行赏。每月要把已修订的卷数申报尚书省,如有疑难需要商议的事项,随时呈报朝廷取旨,以便决定施行。若在职不满半年,则不予论赏。

十二月十八日,汪大猷上言:「查勘如今下达的删修法令指令:一、这次修书的往来公文,请以「重修敕令所」为名。请借用敕令所旧印使用。修书官聚议公务时,每月支给三十贯钱,充作公用钱,在俸禄簿册内一并核销。修书人吏依照所降指令,从各司现有俸禄支给人员中调差,等到书成之日,再遣返回原任职处,如今调差来的人员,应当计算在本司任职的月日。」朝廷准奏。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汪大猷上言:「查勘承奉指令,命本所删修《吏部七司法》、《四川二广法》、《三省枢密院法》、《殿前马步军司法》,应当从中先行删修一部。」下诏先修订三省枢密院及吏部七司条法。

十九日,汪大猷上言:「已下达指令,恢复设立敕令所,应当办理的事项如下:一、绍兴年间改称详定一司敕令所,到绍兴三十一年恢复旧称。提举官衔为兼提举详定一司敕令,详定官衔为兼详定一司敕令,正式差派的删定官衔为充任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兼删定官为兼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印记沿用现有的旧详定一司敕令所印。提举诸司官一员,承受官一员,主管诸司官二员。以上都依照旧例办理。一、修书令差派供检文字一名,法司二人,知杂司一名,编修文字八人,书写人八人,守阙四人。都不支给俸禄,等有空缺时再补发。所差人员的俸禄,若是本所原有人员,依照本所旧例支给。若是从别的官司调差而来,若无俸禄,各按名目,依照敕令所旧例减去三分之一支给,愿意领取原任职处俸禄的听凭其便。一、提举官下差派供检一名,详定官下差派书奏一名,尚书省、中书省各差派供检二人,承接本所文字,如今想各差派一名。加发伙食费减去三分之一。尚书省承接本所处理的白文字,如今想差派一名。一、本所公用钱每月支给二百贯,凡应办理事项以及差取吏员所需纸张等,都依照本所前后已得指令办理。」朝廷准奏。

十二月五日,详定一司敕令所都大提举诸司上言:「本司申请,以详定一司敕令所都大提举诸司为名。所用印章移文礼部,借用奉使印使用。仍依照国史院提举诸司的做法,差派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名,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二人。所差取的俸禄依照已得指令办理。」朝廷准奏。

同日,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药院、兼详定一司敕令所承受刘庆祖上言:「请以详定一司敕令所承受为名。所用印记,就借用御药院印使用。应差派主管司文字一名,投送文字亲事官二人,一并差取俸禄等,都依照实录院等处承受前后已得指令办理。」朝廷准奏。

七年七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兼提举详定一司敕令虞允文、参知政事、兼同提举详定一司敕令梁克家上言:「奉旨,敕令所所修条法不必等到全书修

仍依国史院提举诸司,差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名,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二人。其差取请给依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同日,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辨)[办]御药院、兼详定一司 令所承受刘庆祖言:「乞以详定一司 令所承受为名。合用印记,就用御药院印行使。合差主管司文字一名,投送文字亲事官二人,并差取请给等,并依实录院等处承受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七年七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虞允文▯、参知政事、兼同提举详定一司 令梁克家言:「奉旨, 令所见修条法不待成书,令逐旋进呈。缘所修系三省、枢密院法,事关朝廷大体,理须讨论典故。兼自今所存皆是渡江以来旋次省记,未曾经修,而又文籍散落,艰于检会,近方

粗有伦绪。除见已遵依,逐旋接续具进外,今有已修成五十踏并修到净条一册上进,仍乞付下。将来聚类成书,依例别具表投进。」从之。

先是「先」下原衍「前」字,已删。天头原批:「寄案:此条上有脱文,此下按文义疑是嘉定间事,俟考。」,臣僚言:「刑部进拟案,大理寺左断刑,右治狱。法司并三衙人吏窠阙,皆以每岁附类试所试。今敕令所正系修法去处,乞自今敕令所遇有编修、手分阙,(今)[令]本所书写人就类试所附试,将合格人补填。如供检或法司有阙,即将试中刑法人依名字差充。若未有试中人,并许于内外官司抽差曾试中刑法人承填祗应,则人知习法,可绝侥求。」事下本所看详,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敕令所上《淳熙重修敕令格式》。详见定格令

五年六月四日,吏部尚书韩元吉言:「祖宗自建隆以至嘉佑,但以续降类为编敕。虑其未尽,不肯遽修为法,率以数年,然后差官置局,从而删定,止号编敕。盖类为编敕,则不废旧法,可以参照。故删修而不能决者,许具申中书门下,命大臣佥议决之,其谨且重如此。自置敕令所以来,别设官属,自为一局,专以修法为名,岂得皆通练明习之士。而利在进书之赏,故一司法粗(笔)[毕],又修一司。间又 臣或在要路,有所建议,他官莫敢

何诘,朝廷曲徇其请,便降特旨,亦修为法。由是尽失祖宗编敕之意。乞诏修书官,自今凡有续降,止遵用祖宗故事,类以成编。遇臣僚有所建议申请者,不得便修为法,许其执奏。凡所修依旧且以编敕名之,俟其施行十年五年,别无可议,方得立为成书,次第推赏,庶合公论。其见修干道新书,更令尽取累朝所编敕令,讨论沿革,折衷至当,务使全备。遇有疑难,亦申三省、枢密院以众裁定,不必拘以近限,稍宽岁月,使之尽善。

译成,命随时进呈。因为所修的是三省、枢密院法,事关朝廷大体,理应讨论历代典故。加上自今所存的都是渡江以来陆续记录的,未曾经过修订,加之文献散佚,检索核对困难,近来才略有头绪。除已遵旨陆续接续呈进外,如今已修成五十册以及修订好的净条一册呈上,仍请求批复发下。将来汇聚分类成书,依例另行奏表进呈。」朝廷准奏。

先前(「先」字下原多衍一「前」字,已删。眉批:「寄案:此条上有脱文,此下按文义疑是嘉定年间事,待考。」),有臣僚上言:「刑部呈上拟定的案卷,大理寺左断刑、右治狱。法司以及三衙人吏的空缺,都按每年附类试所考试录用。如今敕令所正是修订法令的地方,请求从今以后敕令所若有编修、书吏空缺,命本所书写人一并参加类试所附试,将合格的人补充填任。若供检或法司有空缺,就将考中的刑法人依次差派补充。若没有考中的人,可以准许从内外官司调差曾考中刑法的人暂代补缺,这样人人都懂得学习法律,可以杜绝侥幸钻营。」此事交本所审议,因此有此命令。

八月三日,敕令所呈上《淳熙重修敕令格式》。详见定格令。

五年六月四日,吏部尚书韩元吉上言:「祖宗自建隆到嘉佑年间,只是把陆续颁布的法令归类编为敕令。担心未能齐全,不肯轻易修订成法,通常要经过数年,然后才差官设局,加以删定,只称为编敕。这是因为归类编为敕令,就不废弃旧法,可以互相参照。所以删修中若有不能决断的,允许具文申报中书门下,命大臣共同商议决定,如此谨慎慎重。自从设立敕令所以来,另设官员机构,自成一局,专以修法为职,岂能都是精通熟练的人士。而且好处在于进书受赏,所以一司之法刚修完,又修另一司。其间又有臣僚身居要职,提出建议,其他官员不敢质询,朝廷曲意顺从其请求,便下达特旨,也照样修订成法。因此完全丧失了祖宗编敕的本意。请求下诏修书官,从今以后凡有陆续颁布的法令,只依照祖宗旧例,归类汇编成书。遇有臣僚提出建议申请的,不得随意修订成法,允许予以驳回。凡所修订的仍依旧以「编敕」命名,等施行十年五年,确实没有可议之处,才能定为成书,依次论功行赏,才符合公论。目前正在修订的干道新书,还应命令尽量搜集历朝所编敕令,讨论沿革变化,斟酌得当,务求完备。遇有疑难之处,也应申报三省、枢密院,共同裁定,不必拘泥于近期限期,稍稍放宽时间,使其尽善尽美。」朝廷准奏。

六年七月六日,敕令所呈上《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格法》,净条二百册,目录二十三册,审定六百三十八册。下诏定于来年正月一日颁行。详见定格令。

十一月六日,兵部侍郎刘孝韪上言:「请求从今以后凡制定一项法令,即使经过其他有司详细审议,认为可行,也应命敕局核查对照现行条法有无抵触及有无未尽未便之处,逐一列举,说明应如何增减,不得只因原来下达的指令便径直修订编入,这样才能在立法之初就查明本末,避免施行不久又要修改。」朝廷准奏。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敕令所呈上《淳

」从之。

六年七月六日,敕令所上《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格法》,净条二百册,目录二十三册,看详六百三十八册。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详见定格令。

十一月六日,兵部侍郎刘孝韪言:「乞自今凡立一法一令,虽经其它有司详议,谓为可行,亦许令敕局照应于见行条法有无抵牾及有无未尽未便处,逐一条具,申明合如何增损,不得只缘元降指挥便行修入,庶几立法之始究见本末,免致行之未几,又复冲改。」从之。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敕令所上《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诏以来年三月一日颁行。详见定格令。

九年四月一日,诏:「自今删定官选差经任人,其兼官更不差人。」先是,殿中侍御史张大经言:「删定官于职事官中班高职清,比年除授寖轻,初不问其能否履历。大率未尝通练古今、明习法律,一切受成于吏手。或有能者,则又循习故常,未必经意。往岁干道书成,上勤睿览,反多

抵牾,遂烦圣训丁宁,重俾刊修。其后所定条法,妄去一字,而有司奉行,至于役及幼丁。所修右选条法舛误,而铨曹承用,尤多失当。皆缘臣僚论奏,复行订正,抵牾之罚不加,而受赏如故。今删定率常五员,而(比)[此]外复有兼官,员数既多,而涉笔弥年,汗青无日。陛下近者睿旨,令见修《百司省记法》,逐旬缴进此奏未完,疑有脱文。。」

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勘会:「庆元府近因遗漏,已行下将被火人家于本府但干有管官钱内多方措置赈恤,并科降度牒官钱,修葺两狱官舍等处外,所有被火之家合纳嘉定十三年分夏秋苗税更合宽恤。」诏令庆元府将被火官民户及寺观未纳嘉定十三年分秋料役钱特与蠲放,其已纳在官,理充嘉定十四年分合纳之数。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临安府日下差官抄札被火及拆毁之家,疾速具数保明,申尚书省,以凭赈恤。仍令本府出榜晓谕。

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朝奉郎、权发遣淮西提刑兼知黄州▯左 言:「今月二十日,旧城外新城里地名马家巷居民遗火,南风紧猛,正望大江。又两街居民虽是土瓦,而屋后小屋尚皆诛茅为之,风势火势愈急,虽有筑城官民兵万人,无所措手。得权江司都统陈世雄焦头烂额,身自坚立火中不动,然后得诸军极力向前,风色稍慢,始可着手,于未时方得救灭。当日本州岛支给元喝犒戍军及雄关飞虎军救火湖会五千贯文,又特支▯陈

都统▯救火衙兵湖会五百贯文。通判蔡承直自领雄关救扑官客店及丰淮酒库,通判又自支钱一千一百贯文。于二十一日,领官属亲诣火场覆寔,共烧三百六十九家,大小共二千四百九十四口。大人支钱二贯,米二斗;小儿钱一贯,米一斗;支过钱四千一百贯,米四百十石二斗。

译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下诏定于来年三月一日颁行。详见定格令。

九年四月一日,下诏:「从今以后删定官选派有任职经验的人,其兼职者不再另派人。」此前,殿中侍御史张大经上言:「删定官在职事官中地位高、职务清贵,近年来任命日渐轻率,起初并不考察其能力和履历。大多未曾精通熟悉古今典章、明晓法律,一切都依赖吏员经办。或有能干的,又因循旧习,未必用心。往年干道年间书成,圣上亲加审阅,反而发现诸多抵触矛盾之处,以致烦劳圣上再三训示,重新加以修订。此后所定条法,随意删去一字,而有司照旧执行,以致役使波及到幼童。所修订的右选条法有错误,而铨选衙门照旧沿用,尤其多有失当之处。都因臣僚上奏论列,才重新加以订正,抵触之错未受惩处,而受赏依旧照常。如今删定官通常有五人,此外还另有兼职官员,人数既多,而执笔耗时经年,成书遥遥无期。陛下近来降旨,命正在修订的《百司省记法》按旬缴纳呈进」(此奏未完,疑有脱文)。

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勘查商议:「庆元府近来因发生火灾,已经下令让受灾人家在本府凡有官钱之内多方设法救济,并划拨度牒官钱,修缮两处监狱及官舍等处外,凡受灾人家应缴纳嘉定十三年份的夏秋苗税还应予以宽免。」下诏令庆元府将受灾的官民户以及寺观未缴纳的嘉定十三年份秋料役钱特予以免除,其中已经缴纳入官的,折抵为嘉定十四年份应纳之数。

十一月二十七日,下诏令临安府当日就差官登记受灾及被拆毁的人家,迅速统计人数并核实上报,申报尚书省,以便据此赈济救助。仍命本府张榜晓谕百姓。

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朝奉郎、权发遣淮西提刑兼知黄州左〇言:「本月二十日,旧城外新城里地名马家巷的居民家中失火,南风猛烈,正对着大江。加上两街居民虽然是砖瓦房,但屋后的小屋大多还是茅草搭建,风势火势更加猛烈,虽然有筑城的官兵民夫上万人,也无从下手。幸得权江司都统陈世雄焦头烂额,亲自坚立在火场中不动摇,这才使各军得以全力向前扑救,风势稍缓,才得以下手,到未时才将火扑灭。当日本州岛支出原先犒赏戍军以及雄关飞虎军救火的湖会五千贯钱,又特别支给陈都统救火衙兵湖会五百贯钱。通判蔡承直亲自率领雄关救火官兵扑救客店及丰淮酒库,通判又自行支出一千一百贯钱。二十一日,率领属官亲自到火场核实,共烧毁三百六十九户人家,大小共二千四百九十四口人。大人给钱二贯、米二斗;小孩给钱一贯、米一斗;总共支出钱四千一百贯,米四百一十石二斗。仍命受灾人家暂时到寺观、民家安置,并下令各处,免除竹木抽分税,招徕商贩,务求尽快搭建房屋,早日安居。查实……治理郡县不力,以致居民相继失火,殃及百姓,怎能忍受。特此详细申报朝廷,恳请上奏,将……罢免,以向百姓谢罪。仍请限三个月内全部重建被烧毁的民居。」附言:「查实此次火灾所烧毁的都是旧城外的居民及沿街市民,新城里的丰淮、齐安、煮酒三库以及有关官府衙署、仓库、各军营房,都没有受到损坏。」朝廷下诏不予批准(罢免),仍命本州

仍令被火人在寺观民家时暂安歇,及行下诸处,蠲免竹木抽分,招邀客贩,务在疾速起盖,早安居。证得▯ ▯治郡无状,致使居民沿烧居民:原作「君民」,据文意改。,贻害百姓,其何以堪。须至具申朝廷,特赐敷奏,将▯ ▯镌罢,以谢百姓。仍乞限三月尽复所烧民居。」小贴子:「证得火灾所烧并是旧城外居民及当街市民,所有新城里丰淮、齐安、煮酒三库及应干官府廨舍仓库、诸军寨屋,即不曾损动。」诏不允,仍令本州岛更切赈恤被火之家,从限起盖房宇,使居民早得安业。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尚书左丞、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十八日,诏曰:「朕以为欲致治于天下者,必富之而后可。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虽焦劳乎昊日之间,其将何所施哉!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而不竭,则庶乎孔子适卫之言朕有所冀焉。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乎得失之源。今将榷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能习知其事者,则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术。若夫苛刻之论,务欲朘削于下而敛怨于上者,斯亦朕之不取。宜令三司判官、发运、转(副)[运]使副、判官及提举辇运使、籴〔易〕、市舶、榷场、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限受诏后两月,各具所知本职及职外财用利害闻奏。仍三司举催,紏其不以时上者。」又诏曰:「朕惟理财之臣失于因循,其法遂至于大坏,而天下之货留积而不通。故特诏辅臣,俾之置司,讲求利病,将捄宿弊而更张之,上以裨于国,下以足于民。而或者不察,以为专务苛碎刻削,以趋公家之急,兹岂朕之意哉!然而商天下之众智而习成之,则理尽

而不悖,事行而不跲,于是利源通而富庶之俗成矣。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其诸色人亦具事理,于制置三司条例司陈状。在外者即随所属州军投状,缴申条例司。夫有言不酬,不足以劝,事如可行,何暕于赏。如所言财利有可采录施行者,当量其事之大小而甄赏之。」从陈升之、王安石奏请也。

四月二十一日,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等八人于制置三司条例司(令)分遣诸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从本司知枢密院事陈升之等请也。

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

译岛更加用心赈济受灾人家,从速搭建房屋,使居民早日安居乐业。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任命尚书左丞、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共同负责制置三司条例。

三月十一日,皇上说:「近来查阅内藏库的奏报,外地州郡有派遣一名牙前专门解送七钱黄金的。因而说牙前差役伤害农民,命制置三司条例司研究其中利害,制定法令。」

十八日,下诏说:「朕认为想要使天下大治,必须先使百姓富足然后才能达到。如今官府开支不足,而百姓的财力也严重匮乏,即便终日焦虑操劳,又将怎能施展抱负呢!特此下诏,命辅臣在朝内设立机构,以革除大弊端,使兴利的源泉畅通不竭,那么大概就能符合孔子到卫国时所说的话,朕对此寄予期望。凡事专注于所熟悉的领域,才能明白得失的根源。如今将要统筹管理天下的财政,而委托给有关部门办理。若能熟悉此事的人,其所得必定精当,所言必定通达。汇聚众人的智慧来谋求,本就足以成就朕使百姓富足的方略。至于那些苛刻的言论,一味想在下面盘剥百姓而在上面招致怨恨的,这也是朕所不取的。应命三司判官、发运使、转运使副、判官以及提举辇运使、籴易、市舶、榷场、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限接到诏令后两个月内,各自陈述自己所知本职以及职外财政利害情况上奏。仍由三司催促,纠察不按时呈报的人。」又下诏说:「朕认为理财的臣僚因循守旧,以致法度大坏,天下的财货积压而不能流通。所以特地下诏辅臣,命他们设立机构,研究利弊,将要挽救积弊而加以改革,对上有益于国家,对下有利于百姓。但有人不了解情况,认为这是专门致力于苛刻琐碎地盘剥百姓,来满足朝廷的急需,这难道是朕的本意吗!然而汇集天下众人的智慧并加以研习运用,那么道理透彻而不悖谬,事情推行而不受阻碍,于是利源畅通而富庶的风气就形成了。内外臣僚有能了解财政利弊的,请详细陈述情况上奏。其他各色人等也可陈述事理,向制置三司条例司呈状。在外地的就随其所属州军投状,转交条例司。凡有进言而得不到酬答,就不足以劝勉人;事情如果可行,何必吝惜奖赏。如果所言财利有可以采纳施行的,应当酌量事情大小而给予奖赏。」这是听从了陈升之、王安石的奏请。

四月二十一日,命权荆湖北路转运判官刘彝等八人在制置三司条例司分别派往各路,考察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的利弊。这是听从了本司知枢密院事陈升之等人的请求。

七月十二日,下诏命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前往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

十七日,听从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建议,设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命薛向主管此事。

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奉诏取阅三司条例并详加审议,将应当办理的制置事项奏报。窃观先王的法度,从王畿之内,赋税征收的精粗,按百里为差等,而畿外的邦国各以其所拥有的物产进贡,又设立通财移用的办法来调剂流通。至

十七日,从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令薛向领之。

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奉诏取索三司条例看详,具合行制置事件以闻。窃观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其所有为贡,又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贿,则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

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蓗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 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百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散敛之权。臣等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预知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可足用,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应有合行事件,令具条例以闻。乞下制置司参酌施行。」从之。

九月二日,诏:「三司如有与制置条例司商量公事,令吴充往彼。淮南制置发运司如有奏禀事,许使副一员赴阙。」从之从之:疑衍。。

四日,条例司言:「乞令河北、京东、淮南路转运司施行常平广惠仓移那出纳及预散之法。一、委转运司及提举官,每州于通判、幕职官内选差一员专切管勾,令通点

译于治理市场上的货物,则滞销的使之畅销,有害的使之消除。市场上卖不出去、货物滞留于民间无用之时,官吏就收购囤积,以备不时之需而出售,这些都不是专门谋利。因为聚集天下之人加以治理,就不能没有财政;治理天下的财政,就不能没有道义。用道义来治理天下的财政,那么转运的劳逸就不能不均衡,费用的多寡就不能不通融,货物的有无就不能不加以调控,而轻重敛散的方法就不能没有一定的技巧。如今天下财用窘迫困急没有余裕,主管的官吏拘泥于陈旧的法规,中央和地方互不通气,盈余和不足互不补济。各路上供每年都有固定的数额,丰年顺路本可多运一些也不敢多取盈余,年成歉收物价上涨,难以供应也不敢短缺。远方有加倍的运输负担,京城却有半价出售的情况,三司发运使只是核对簿书、催促按期完成罢了,对其中的增减取舍毫无处置权。到了遇上军国郊祀等大笔开支时,就派人四处搜刮,几乎搜刮殆尽库藏。各路的财政平时往往巧加隐匿,不敢如实上报,以备紧急之需。又担心年度用度不足,就多用支移折变的办法来征取。百姓缴纳租税屡次征收,有时甚至超过原本数额的一倍,而朝廷各种所需之物又多要求于非产地,责成于非当令之时,富商大贾因而得以趁公私之急,擅自操纵物价轻重敛散的权柄。臣等认为发运使实际总管六路的赋税收入,而其职责是以管理茶盐酒税为主,军需国用大多仰仗于此。应当拨给他们钱财货物,接济他们用度的不足,使他们全面了解六路财赋的有无情况而加以调度运用。凡是籴买征税征收的上供物资,都可以运贵就贱、就近舍远,让他们预先知晓京城仓库年度支出、现存的确切数额,凡是应当供应办理的,能够从便变通买卖蓄积,以待朝廷调令。逐渐把物价轻重敛散的权柄收归朝廷,控制其有无,以便利转运、节省劳费、去除苛重的征敛、宽减农民负担,那么国家大概就能财用充足,百姓的财力也不至匮乏了。本司应当设置的官属,请求允许自行辟举征召。凡应当办理的事项,请开列条例上奏。恳请交付制置司斟酌施行。」朝廷准奏。

九月二日,下诏:「三司如有需要与制置条例司商议的公事,命吴充前往那里办理。淮南制置发运司如有需要奏报的事情,允许正副使一员到京城朝见。」朝廷准奏(「从之」二字疑为衍文)。

四日,条例司上言:「请命河北、京东、淮南路转运司施行常平广惠仓的移用出纳及预先散发的办法。一、委托转运司及提举官,在每州从通判、幕职官中选差一员专门负责管理,命其通盘核查」

检在州及诸县

钱斛。一、广惠仓斛▯除依例合支与老疾贫穷乞丐人,据数量留外,其余并令常平仓监官通管,一般转易。一、常平广惠仓见钱,依陕西出俵青苗钱例,每于夏秋未熟以前,约逐处收成时酌中物价,立定预支每斗价例,召人户情愿请领。」诏并从所请。其常平仓钱斛出俵青苗,仍常以一半为夏料,一半为秋料。广惠仓除留给孤贫乞丐人外,其余亦依常平仓,分作两料出俵。又言:「今欲将常平广惠仓见在斛▯遇贵量减市(偿)[价]出粜,就贱量增市价收籴。其可以计会转运司用苗税及系省钱斛就便博易者,亦许计会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人户情愿预行支给,令随税送纳斛▯。内有愿请本色斛▯或纳时价贵愿纳见钱,皆许从便,务在优民。如遇灾伤,亦许于次料收熟日送纳。兼事初措置非一,欲量逐路州军钱物多少,选官一两员分头提举。仍乞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诸路依此施行。」从之。

译检查在州和各县的钱粮数额。一、广惠仓的粮食,除按规定应当发给老弱病残、贫穷乞丐之人,按数量留出以外,其余都交由常平仓的监官统一管理,一并进行转换交易。一、常平广惠仓现有的钱,依照陕西发放青苗钱的先例,每逢夏秋庄稼未成熟之前,估算各地收成时适中的物价,制定预支的每斗价格标准,招募百姓自愿前来请领。皇帝下诏都依所请施行。常平仓的钱粮发放青苗钱,仍旧常年以一半作为夏料,一半作为秋料。广惠仓除留出供给孤苦贫穷乞丐之人外,其余也依照常平仓的办法,分作两料发放。又上奏说:眼下打算将常平广惠仓现存的粮食,遇到物价上涨时酌量减低市价出售,遇到物价便宜时酌量提高市价收购。凡是可以商请转运司用夏秋税粮及归省管辖的钱粮就便交易的,也允许商请兑换。仍旧用现钱,依照陕西青苗钱的先例,由百姓自愿预先支领,令其随赋税一并送纳粮食。其中如有愿意请领本色粮食的,或是纳粮时价格昂贵而愿意缴纳现钱的,都听凭其便,务求对百姓有利。如遇灾荒歉收,也允许在下一料收成丰熟之日再送纳。加之此事初办措施不止一端,打算酌量各路州军钱物的多少,选派一两名官员分头提举掌管此事。仍请求先在京东、淮南、河北三路推行此法,待其见效后,再依次令其余各路照此施行。皇帝准奏。

八日,条例司言:「欲差相度利害官比部员外郎谢卿材诣在京诸库务勾收帐历,契勘见在察访本末利害。」从之。又言:「淮南发运使薛向请以新差通判吉州张穆之、新差通判秦州陈倩特许权差六路勾当公事。」从之。又言:「薛向先下三司及提举百司,取索在京诸库务每年合系六路出办上供物色若干名件数目,即每年却合支破若干名件数目,今来见在约支

得多少年月外,有无阙乏之物,及每年计置若干数目,各别开项声说,逐年一次预降本司,以凭预先契勘施行。」从之。

十八日,条例司言:「近日在京米价▯贱,诸军班及诸司库务公人出粜食不尽月粮,全不直钱。欲乞指挥三司晓示,今后愿依下项所定价出粜入官者,依嘉佑附令敕坐仓条贯施行。诸班直一千,捧日天武、龙神卫八百,拱圣、神勇以下七百,上、下杂诸司坊监六百。」从之。

二十五日,条例司言:「看详在京库务司管官物万数不少,秤买率敛,多出民间,般运转致,甚费脚乘。及至到京库务送纳,备经难剥,纔得了当。其间或有剩数,不时拘收,务要别行科率,往往积压损坏。比至出卖支遣,全不直钱,给纳之间,积成久弊。今欲根究本末,别议更改,非专于其事,不能详知。欲乞朝廷指挥指挥:原作「挥指」,据文意改。,令在京诸司库务监当官员依详今月八日圣旨指挥,各具本职利害,限一月申本司看详可行事件以闻。除本职外,如知得别司库务利害,兼许申陈。所有在京仓界,亦乞依此施行。如此不独可以究见逐处利害本末,亦足以观其人之能否。」从之。

十月六日,条例司言:「乞预差本司相度利害官比部员外郎谢卿材躬亲诣库务勾取帐历,契勘见在及本末利害事件,赴本司与今来逐路所具到事由一处看详,制置条例以闻。内有合计会三司提举司事件,亦仰取索照会。」从之。

十一月二日,命枢密副使韩绛

同制置司取索三司应干条例看详,具合行制置事。

闰十一月十九日,沂州防御推官、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李承之为大理寺丞。王安石荐承之,召见,对本司事甚悉,因有是命。他日,上谓承之曰:「朕即位以来,尤重改官。今特命卿,实为优恩。」

十二月三日,条例司言:「三司簿历最为要切,乞差官取簿历事目,拘辖次第文字看详,有当废置,务在不失关防。编定所管道数,与使副同议定,申本司参详闻奏。」又言:「三司岁计及南郊之费皆可编为定式。乞差官置局,与使副等编修。仍令本司提举太常博士、集贤校理刘瑾、大理寺丞赵咸、保安军判官杨蟠、秀州判官李定编定《三司岁计》及《南郊式》,屯田郎中金君卿、大理寺丞吕嘉问、郓州须城主簿、三司推勘公事乔执中编定《三司簿历》。

译八日,条例司说:「想要派遣负责查勘利害的官员比部员外郎谢卿材前往京城各库务勾核账目,核实调查目前的情况和利害本末。」皇帝准许。又说:「淮南发运使薛向请求让新任命的吉州通判张穆之、新任命的秦州通判陈倩特别允许暂时委派处理六路的公事。」皇帝准许。又说:「薛向先前已下令三司及提举百司,索取京城各库务每年应当为六路承办上供物品的名目件数,以及每年应当支出的名目件数,现在实际支用的大约能支撑多少年月,此外,有没有短缺的物品,以及每年计划采购的数目,各自分别列项说明,每年一次预先报送本司,以便预先核查处理。」皇帝准许。

十八日,条例司说:「近来京城米价偏低,各军班及各司库务的公人出售剩余的月粮,全都卖不出价钱。想请求下令三司晓谕,今后愿意按下列规定价格出售交给官府的,依照嘉佑年间附令敕的坐仓条例办理。诸班直每斗一千文,捧日、天武、龙神卫每斗八百文,拱圣、神勇以下每斗七百文,上下各杂司坊监每斗六百文。」皇帝准许。

二十五日,条例司说:「查核京城库务司管理的官物数量不少,收购摊派征敛,大多出自民间,转运搬送,非常耗费脚力车马。等运到京城库务缴纳,历经许多周折才能办妥。其中如果有剩余的数量,不能及时收纳,往往又要另外摊派征敛,常常积压损坏。等到出售发放,全然卖不出价钱,收纳发放之间,积累成长久的弊端。现在想要追究根本原委,另作改革,若不专门负责此事,就无法详细了解情况。想请求朝廷下令,命京城各司库务监当官员依照本月八日圣旨的指示,各自列出本职的利害,限一个月内申报本司审查可行事项以便上奏。除本职以外,如果知道其他司库务的利害情况,也允许一并申陈。京城各仓界,也请求依此办理。这样不仅可以查明各处利害的根本原委,也足以观察那些人的能力高低。」皇帝准许。

十月六日,条例司说:「请预先派遣本司负责查勘利害的官员比部员外郎谢卿材亲自前往库务勾取账目,核实现有情况及本末利害事项,送到本司与现在各路呈报上来的事由一并审核,制定条例后上奏。其中有应当会同三司提举司商议的事项,也一并索取查照。」皇帝准许。

十一月二日,命枢密副使韩绛会同制置司索取三司所有条例进行审核,拟定应当实行的制置事项。

闰十一月十九日,沂州防御推官、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李承之被任命为大理寺丞。王安石举荐李承之,皇帝召见他,他对本司事务对答十分熟悉,因此有此任命。后来有一天,皇帝对李承之说:「朕即位以来,尤其重视改官这件事。如今特意任命你,实在是格外的恩宠。」

十二月三日,条例司说:「三司的簿历最为紧要,请派官员取来簿历事目,依次拘管核查文字,务必不失防范。编定所掌管的科目,与三司使、副使一同商议确定,报本司参酌详审后上奏。」又说:「三司的年度会计以及南郊的费用都可以编定为固定的格式。请派官员设立机构,与三司使、副使等一同编修。并令本司提举太常博士、集贤校理刘瑾、大理寺丞赵咸、保安军判官杨蟠、秀州判官李定编定《三司岁计》及《南郊式》,屯田郎中金君卿、大理寺丞吕嘉问、郓州须城主簿兼三司推勘公事乔执中编定《三司簿历》。」皇帝准许。

十五日,权三司使吴充说:「条例司请求派官员索取簿书审核,编定科目,请求只委托三司勾当公事官统筹办理,各案依此编定。」皇帝准许。

三年二月十九日,制置

」从之。

十五日,权三司使吴充言:「条例司请差官取索簿书看详,编定道数,乞只委三司勾当公事官计会,(遂)[逐]案依此编定。」从之。

三年二月十九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访闻宿州县分支俵夏料常平广惠仓钱斛▯▯内有绿豆,上色每▯价钱七十五文,次色每▯价钱七十二文。窃虑比时价高大,及不取人户情愿抑配。欲乞下淮南转运司疾速根究,如委是价高,或抑配,即取勘当职官员以闻。其已俵过斛▯合如何改正,不致亏损官司,并下淮南及府界诸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司照会,回牒辖下州县令知。」从之。

五月

十五日,诏:「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约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其罢归中书。」

十七日,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编修条例司

编修条例司

【宋会要】

仁宗皇佑五年十二月,命参知政事刘沆提举中书五房续编例。

嘉佑三年闰十二月,诏中书五房编总例。

六年八月十二日,以殿中丞王广渊、殿中丞李立之编排中书诸房文字。

神宗熙宁二年四月八日同天节,太常礼院请如治平四年 臣诣合门贺。上曰:「治平四年乃先帝灵驾在殡之日,今两宫太后万寿,不可令礼官引用居丧之例。盖朕于人子之情不忍闻也,可止令云同天节日,宰臣文武百僚并当赴东上合门拜表。」王安石因言:「此诚中书失于省阅。中书事猥并,若不早置属,以众事归之有司,则无可为之理。」上谓富弼曰:「今欲治当自中书省。中书置属,宜精选小官。」曾公亮曰:「丞相府宜用敦朴人,故本朝不用进士,但用学究。」安石曰:「当选在下豪杰之士,(今)[令]编修条例,点检文字。」

六月十四日,上谓王安石曰:「中书置属修例,最是急事。」安石曰:「此乃事之本也。凡修例者,要知王体、识国论、不为流俗所蔽者乃可为之。若流俗之士,所见不能出流俗,即所议何能胜旧。今陛下欲修条例,宜先博见士大夫。以陛下聪明睿智,躬择贤士大夫,必得其人。若得五、六人以付中书,令修条例,每数日辄一具事(日)[目]进呈,是非决于陛下,则法度成立有期。若但令中书择人,即恐所

用不无流俗之人,流俗之人何可与议变流俗之事。且今日条例,皆仁宗末年以来大臣所建置,人情岂肯一旦尽改其所建置以从人 恐须陛下独断,乃能有为。」上曰:「待朕自选得人,但恐迟。」安石曰:「此事诚不可迟,然亦不可疾。若不知王体、识国论、可与变流俗之人,则与不修条例无异,此所以不可疾也。然今非无人材,要须陛下留意考择,恐亦不可迟也。

译三司条例司说:「访查得知宿州各县分发夏料常平广惠仓钱粮,其中有绿豆,上等成色每斗价钱七十五文,次等成色每斗价钱七十二文。恐怕比当时市价偏高,而且没有征询百姓的意愿而强行摊派。请求下令淮南转运司迅速查究,如果确实价钱偏高,或存在强行摊派的情况,就查办追究当职官员并上奏。已经发放过的粮食应当如何改正,以不致损害官府利益,一并下达淮南及府界诸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司知晓,回文通知所辖州县知悉。」皇帝准许。

五月十五日,下诏:「近来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本意是为统筹天下的财政利益。如今大的方针已经确立,只在于全力承接执行,以促成成效,这个机构可以撤销并入中书省。」

十七日,条例司说:「常平新法应当交付司农寺挑选官员主持审判,兼管田役水利事务。」皇帝准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编修条例司)

编修条例司

【宋会要】

仁宗皇佑五年十二月,任命参知政事刘沆提举中书五房续编条例。

嘉佑三年闰十二月,下诏中书五房编纂总例。

六年八月十二日,任命殿中丞王广渊、殿中丞李立之编排中书各房的文字。

神宗熙宁二年四月八日同天节,太常礼院请求依照治平四年的先例由群臣前往合门朝贺。皇帝说:「治平四年正是先帝灵驾在殡之时,如今两宫太后万寿,不能让礼官援引居丧的先例。因为朕于人子之情不忍心听闻这种事。可以只命令说同天节这天,宰臣文武百官都应当前往东上合门拜表。」王安石因此说:「这实在是中书省疏于查阅的过失。中书省事务繁杂,如果不早点设置属官,把众多事务交给相应部门处理,那就没有办法处理好。」皇帝对富弼说:「如今想要治理好国家,应当从中书省开始。中书省设置属官,应当精心挑选一些低阶官员。」曾公亮说:「丞相府应当用敦厚朴实的人,所以本朝不用进士,只用学究出身的人。」王安石说:「应当挑选在下位的豪杰之士,让他们编修条例,检点文字。」

六月十四日,皇帝对王安石说:「中书省设置属官修订条例,是最紧急的事。」王安石说:「这才是事情的根本。凡是修订条例的人,必须懂得为王之道、通晓国家大计、不被流俗蒙蔽的人才能担任。如果是流俗之士,见识不能超出流俗,那么所议定的怎能超过旧制。如今陛下想要修订条例,应当先广泛查看士大夫。凭陛下的聪明睿智,亲自选择贤能的士大夫,必定能得到合适的人。如果能得到五六个人交给中书省,让他们修订条例,每隔几天就列出事项进呈一次,是非由陛下裁决,那么法度的建立就有指望了。如果只是让中书省自己挑选人,恐怕所用的人不免有流俗之辈,流俗之人怎能与他们商议改变流俗的事情呢。况且如今的条例,都是仁宗末年以来大臣所建立设置的,人之常情怎肯一下子全部改掉自己所建立的东西去顺从别人的意见 恐怕需要陛下独自决断,才能有所作为。」皇帝说:「等朕自己选择到合适的人,只怕太迟了。」王安石说:「这件事确实不能耽搁太久,但也不能太急。如果不是懂得为王之道、通晓国家大计、能够改变流俗的人,那么与不修订条例没有区别,这就是不能操之过急的原因。然而如今并非没有人才,只是需要陛下留心考察选拔,恐怕也不能拖延太久。」

九月十六日,条例司检详官李常、吕惠卿负责审核中书省编修条例事务。此前,王安石多次向皇帝进言说:「如今中书省是政事的本源,想要整治法度,应当没

」

九月十六日,条例司检详官李常、吕惠卿看详中书编修条例。先是,王安石数为上言:「今中书乃政事之原,欲治法度,宜莫如中书。最急必先择人,令编修条例。」因极称惠卿及常,遂并用之。

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本司检详官吕惠卿近奉敕,差看详编修中书条例。且惠卿自置局以来检详文字,详熟事条本末次第,欲乞相兼本司职事。」从之。

十月,诏以太常博士、充秘阁校理兼充史馆检讨李常差看详中书编修条例。自是益增置编修官,著作佐郎俞充、黄好谦、邓润甫、张琥、曾布、大理寺丞李承之、河西县令马珖皆预其选。七年春,承之既为都检正,又差兼同看详。

十二月四日,以秘书丞充集贤校理、同知太常礼院胡宗愈兼史馆检讨、兼看详编修中书条例。

三年六月,中书门下言:「见编修五房条例,以堂吏魏孝先等一十二人充逐房,管勾其事。仍每月等第添支缗钱有差,俟了毕,别无漏落,并(无)[行]酬奖。如卤莽漏落,即量罪降黜。若已

编定,不可赦原及自首。编修务要精当。若诸房堂后官以下能述见行条例有未便者,许经堂陈述。如委得允当,量大小酬奖。如系检寻应副之人,即便优与。」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言:「看详合归有司二十二事:臣僚举选人转官、循资状令银台司直送铨收使。官员身亡,令止申审官院等。内外辟举官并两制及亡没臣寮之家陈乞亲戚差遣,乞止中书批送所属施行。及乞今后差除官员合有支赐,即札下三司依式,其宗室支赐亦依此。见任少卿、监以上并分司致仕少卿、监宗室、小将军已上身亡孝赠,并札下入内内侍省支赐,乞在京委三司、在外委所在州军支给。并乞罢进选人授差遣家状、新授京官三代表、品官之家陈乞服内成亲。乞令立条,封王并节度使初除及移镇等,合行管内布政,止令学士院检举。」并从之。令臣僚支赐及孝赠,候修成式,关送入内内侍省依旧取赐内侍省:原作「内省侍」,今改正。。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中书奏检正中书吏房公事李清臣兼编修中书条例。诏罢之。

七月十六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状:「今先看详到合减省改更事件,如审刑院进呈公事已得圣旨,若无合覆奏事,今更不入熟状,止进草降敕,下合属去处。诸路转运使副或差两员者,并不带『同』字,提点刑狱亦如之。应差臣僚权管勾闲慢司局及寺监,欲止降札子。京朝官乞假迁葬,除通判以上差遣仍旧外,

其余并依选人申转运司。如无规避,即给假讫奏,不须听候圣旨。常参官如因疾患,请假两日已上,令御史台直牒内侍省医官院,差内臣医官看验。

译有比中书省更合适的了。最紧要的是先选择人才,让他们编修条例。」于是极力称赞吕惠卿和李常,便一并任用了他们。

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说:「本司检详官吕惠卿近来奉敕,被派去审核编修中书省条例。而且吕惠卿自从设立机构以来检详文字,对事务条例的本末次第都很熟悉,想请求让他兼任本司的职务。」皇帝准许。

十月,下诏任命太常博士、充秘阁校理兼充史馆检讨李常派去审核中书省编修条例。从此更加增设编修官,著作佐郎俞充、黄好谦、邓润甫、张琥、曾布、大理寺丞李承之、河西县令马珖都被选中参与。七年春,李承之已经担任都检正,又被派去兼任同看详。

十二月四日,任命秘书丞充集贤校理、同知太常礼院胡宗愈兼任史馆检讨、兼看详编修中书条例。

三年六月,中书门下说:「现在编修五房条例,用堂吏魏孝先等十二人分别负责各房,管理相关事务。仍然每月按等级增发钱财数额有所不同,等事情办完,没有别的遗漏之处,一并加以酬奖。如果办事粗疏有遗漏,就酌情降罪贬黜。如果已经编定的,不能赦免原谅或自首减免。编修务必要求精当。如果各房堂后官以下的人能够指出现行条例有不便之处的,允许经由堂上陈述。如果确实妥当,酌情大小予以酬奖。如果是负责检寻应对的人,就应当格外优待。」皇帝准许。

八月二十七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说:「审核认为应当归属有关部门处理的二十二件事:臣僚举荐选人转官、依循资历状文应令银台司直接送交铨部收管。官员身亡,应令只申报审官院等部门。内外辟举官以及两制官员和已故臣僚家属陈情请求为亲戚安排差遣,请求只由中书省批送相关部门处理。以及请求今后差遣任命官员应有的支赐,就用札子下达三司依照旧式办理,宗室的支赐也依此办理。现任少卿、监以上官员以及分司致仕的少卿、监、宗室、小将军以上身故后的丧葬赏赐,一并用札子下达入内内侍省支给,请求在京城的由三司负责,在外地的由所在州军供给。并请求废除选人授差遣时的家状申报、新授京官的三代表文、品官之家陈请在服丧期间成亲。请求订立条例,封王以及节度使初次任命及移镇等事,应当在管内推行的布政事项,只需令学士院检举办理。」皇帝都准许了。命令臣僚的支赐及丧葬赏赐,等到修成正式条例,再转交入内内侍省依照旧例领取赐予。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中书省上奏,检正中书吏房公事李清臣兼任编修中书条例。皇帝下诏罢免此兼职。

七月十六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上状说:「现在先审核认为应当减省改革的事项,如审刑院进呈的公事已经得到圣旨批示的,如果没有应当再次上奏的事,现在就不再列入正式的奏状,只需进呈起草的降敕,下达相关部门。各路转运使副如果派遣两人的,都不再带『同』字,提点刑狱也照此办理。凡是派遣臣僚暂时负责闲慢司局及寺监的,只需下发札子。京朝官请假迁葬,除通判以上差遣仍依旧例外,其余的都依照选人的办法申报转运司。如果没有规避之嫌,就发放假期,事后上奏,不必等候圣旨。常参官如果因为疾病,请假两天以上的,令御史台直接行文内侍省医官院,派内臣医官前往查验。各州军选任管内僧道正,从今以后不必再上奏。等到满七年,应当赐紫衣师号的,再具文保明申奏。御史台每季度呈交的本台五十三处供申职掌人数、进奏院月奏中的

诸州军差管内僧道正,自今勿复以闻。候及七年,合赐紫衣师号,即具保明申奏。其御史台逐季缴连本台五十三处供申职掌人数、进奏院月奏具有无出门罪人状并寝罢。」从之。上以朝廷所省阅多有司之细故,而大臣不得讲明政事之大者,以为事可归有司者归之,而中书责其当否,则有司尽力而事治,故命条例司讨论,去其繁冗。自是事归有司者(寝)[寖]多,而中书之务清矣。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中书(有)置局取索文字,烦扰官司,无补事实者,宜并罢之。」于是编修中书条例司、修司农寺条例司皆罢。

元丰二年八月七日,诏诸修敕式局看详合厘正朝廷与有司相照立法事,委检正中书户房毕仲衍编修。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中书以所编刑房并法寺断例再送详定编敕所,令更取未经编修断例与条贯同看详。其有法已该载而有司引用差互者,止申明旧条。条未备者,重修正,或修着为例。其不可用者去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讲议司

讲议司

【宋会要】

徽宗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诏曰:「朕闻治天下者以立政训迪为先,笃孝思者以继志述事为急。盖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虽夷夏乂安,黎民乐业,而法难一定,事贵变通。损益之间,理宜稽考。况宗室蕃衍而无官者尚众,吏员冗溢而注拟者甚艰,委积不厚于里闾,商旅未通于道路,廉耻盖寡,奔竞实繁,风俗浇漓,荐举私弊,盐泽未复,赋调未平,浮费犹多,贤鄙难辨,岁稍饥歉,民辄流离。然制之必有原,行之必有序,施设必有方,举措必有术。是故俊彦不可以不旁求,法度不可以不修讲。宜如熙宁置条例司,都省置讲议司,以宰臣蔡京提举,仍柬乃寮,共议因革,庶臻至治,以广诒谋。」先是,绍圣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户部尚书蔡京言:「神宗皇帝熙宁之初置条例司,选天下英才,设官分职,参讲其事,兴利补弊,功烈较着。元佑以来,美意良法尽遭诋诬,在于今日,正当参酌旧制,考合时宜,以称陛下追述先帝之志,以成足国裕民之效。然事之可兴者方且毛举,岂臣单力所能胜任。望圣慈检会熙宁中条例司故事,上自朝廷大臣,下选通达世务之士,同共考究,庶几成一代之业,以诏万世。」其后置局修敕,命张康国、邓洵武看详利害事。

二十八日,诏:「昨降置讲议司手诏内事件,许令

中外臣庶具所见利害闻奏。」

八月四日,宰臣蔡京言:「奉诏提举讲议司,乞以户部尚书吴居厚、翰林学士张商英、尚书刑部侍郎刘赓为详定官,起居舍人范致虚、太常少卿王汉之、尚书仓部郎中黎珣、尚书吏部员外郎叶〔棣〕为参详官。今政事之大者,如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赋调、尹牧,每一事欲以三人主之。

译有无出门罪人状,一并停止呈报。」皇帝准许。皇帝认为朝廷所审阅的很多都是有关部门的琐细事务,而大臣却不能专注讲明政事中的大事,认为凡是可以归属有关部门处理的事就归还给他们,而中书省负责审核其处理得当与否,这样有关部门就能尽力而使事务办理妥当,所以命令条例司讨论,去除其中的繁冗事项。从此归属有关部门处理的事务逐渐增多,中书省的事务也就清简了。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下诏:「中书省设立机构索取文字,烦扰有关部门,对实际事务没有补益的,都应当一并撤销。」于是编修中书条例司、修司农寺条例司都被撤销。

元丰二年八月七日,下诏各修敕式局审核应当厘正朝廷与有关部门相互参照订立法令的事项,委派检正中书户房毕仲衍编修。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下诏中书省将所编的刑房及法寺断例再送交详定编敕所,令其再取尚未经过编修的断例与条例一同审核。其中有法令已经记载而有关部门援引出现差错的,只需申明旧有的条例。条例尚不完备的,重新修订,或者编纂作为定例。其中不能适用的就删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讲议司)

讲议司

【宋会要】

徽宗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下诏说:「朕听说治理天下的人以订立政令训导启迪为先务,笃守孝道的人以继承先志完成先业为要务。因为制定并施行法度存在于法令,推广并推行法度存在于人。虽然华夏四夷安定,百姓安居乐业,但法令难以固定不变,处事贵在变通。增减损益之间,理应加以考核。况且宗室繁衍而没有官职的人还很多,官吏名额冗滥而委任安排十分艰难,乡里的积蓄不够丰厚,商旅在道路上还不畅通,廉耻风气淡薄,钻营奔走之风盛行,风俗浇薄,荐举中存在私弊,盐泽的生产还没有恢复,赋税的征调还不平均,浮费仍然很多,贤能与不肖难以分辨,年成稍有饥荒,百姓就流离失所。然而制定法度必须有本原,推行法度必须有次序,施行设置必须有方法,举措必须有技巧。因此俊杰之士不能不广泛搜求,法度不能不加以修订讲论。应当依照熙宁年间设置条例司的先例,在都省设置讲议司,由宰相蔡京提举,同时选拔僚属,共同商议兴革,希望能够达到大治,以广传后世子孙的谋略。」在此之前,绍圣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户部尚书蔡京说:「神宗皇帝在熙宁初年设置条例司,选拔天下的英才,设立官职分派职责,参与讲论其事务,兴利除弊,功业显著。元佑年间以来,美好的用意和良好的法令都遭到诋毁诬蔑,如今正应当参酌旧有的制度,考核契合当今的时宜,以符合陛下追述先帝志向的心意,成就使国家富足百姓丰裕的功效。然而可以兴办的事情正多得数不过来,哪里是臣一人之力所能胜任的。希望陛下圣裁查核汇集熙宁年间条例司的旧事,上自朝廷大臣,下至选拔通晓世务的士人,共同考核研究,希望能成就一代大业,以昭示后世万代。」此后设立机构修订敕令,命令张康国、邓洵武审核利害得失。

二十八日,下诏:「昨日颁降设置讲议司的手诏中所列事项,允许朝廷内外的臣僚百姓陈述所见的利害进呈奏报。」

八月四日,宰相蔡京说:「臣奉诏提举讲议司,请求任命户部尚书吴居厚、翰林学士张商英、尚书刑部侍郎刘赓为详定官,起居舍人范致虚、太常少卿王汉之、尚书仓部郎中黎珣、尚书吏部员外郎叶棣为参详官。如今政事中的大事,比如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赋调、尹牧等事项,每一项想要用三人主持。」于是任命朝奉郎、少府监丞

」于是以朝奉郎、少府监丞强浚明、太常寺主簿李诗、宣教郎鲍贻庆主宗室,朝散郎李琰、陶节夫、承议郎吴储主冗官,承议郎家安国、朝散郎王觉、奉议郎崔彪主国用,承议郎安亢、虞防、通直郎林摅主财赋,朝散大夫韩敦立、朝奉大夫曾诜、朝散郎余授主商旅,朝奉大夫冯谌、朝奉郎李 、承务郎吕淙主盐泽,承奉郎乔方、鄂州司户参军沈锡主尹牧,皆为检讨官。时枢密院亦置讲议司,以恩州防御使、枢密都承旨曹诱为详定官,尚书左司员外郎曾孝蕴为参详官。并从之。枢密院亦置讲议司,元降指挥检未获。

三年三月八日,枢密院札子:「枢密院讲议司送到左光禄大夫、知枢密院事蔡卞札子:昨奉旨,以讲议司武备房归枢密院,寻被命差臣提举。今来训练民兵、增置兵额等事略已施行,其余武备随事补葺,皆本院诸房可行之事,不必专置司局。欲乞罢枢密院讲议司,限半月结绝。其诸处申请报应文字,今后并申枢密院。」从之。武备房归枢密院年月,检未获。

四月二十二日,尚书左仆射蔡京言:「奉诏置司,讲议

法度,更历岁年,曾不足仰称委任之意。今文字不多,理当归之省部,付于有司。乞限一月结局,其未了事件送尚书省分隶施行。」从之。

二十六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勘会近降朝旨,讲议司限一月结绝罢局。今来见结绝旧文字,自五月一日后收到文字,并送尚书省施行。其外处合申讲议司文字,今后并径申尚书省开拆房投下,付逐房行遣。」从之。

八月七日,讲议司札子:「勘会讲议司已罢,寻具制置三司条例司推恩体例进呈。奉圣旨,具官吏职位、姓名,依例推恩。」贴黄:「勘会讲议司系绍述熙宁、元丰法度,与其它官司事体不同。所有应缘讲议司推恩体例,今后不得攀引。」诏:「朝请郎、翰林学士承旨张康国,太中大夫、刑部侍郎刘赓,通议大夫张商英,降授朝请大夫、提举杭州洞霄宫蹇序辰,承议郎、充显谟阁待制范致虚,朝散郎、充显谟阁待制王汉之,承议郎、鸿胪少卿崔彪,朝散大夫、卫尉少卿黎珣,奉议郎、司勋员外郎鲍贻庆,朝奉郎、库部员外郎李诗,承务郎、吏部员外郎沈锡,奉议郎、礼部员外郎陈旸,起复朝请郎、充显谟阁待制郑仅,朝奉大夫叶〔棣〕,朝奉大夫、少府少监曾诜,朝奉大夫、充集贤殿修撰陶节夫,朝奉郎、两浙路提点刑狱强浚明,承事郎、将作监丞吕淙,朝奉大夫朱维,承议郎、秘书丞汪澥,皇城使、康州刺史刘宋卿,承议郎刘诜,宣德郎、监察御史卓厚,岳州文学林诜,朝

请大夫、府界提点冯谌,承议郎、管勾舒州灵仙观吴储,朝散郎、监滑州盐酒税务李琰,承议郎、添差监黄州岐亭镇酒税务虞防,朝散大夫、知北外都水丞韩敦立,朝奉郎、直秘阁李 ,宣德郎、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王宽,承事郎、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乔方,朝请郎郭异,承议郎、两浙路转运判官胡奕修,奉议郎吕建中,朝散郎、提举措置福建路茶事胡安修,承务郎、提举措置淮南路茶事安亢,承务郎、提举措置江南东西路茶事家安国,宣德郎、提举措置荆湖南北夔州路盐事张庄,朝请郎余授,朝奉郎刘暐,朝请大夫宋湜,奉议郎裴彦辅,中散大夫、尚书省都事、提举司检阅文字任充,太医丞邢晋卿,内除张商英、李琰、虞防不推恩外,余各转一官。

译强浚明,太常寺主簿李诗,宣教郎鲍贻庆负责宗室事务;朝散郎李琰、陶节夫,承议郎吴储负责冗官事务;承议郎家安国,朝散郎王觉,奉议郎崔彪负责国用事务;承议郎安亢、虞防,通直郎林摅负责财赋事务;朝散大夫韩敦立,朝奉大夫曾诜,朝散郎余授负责商旅事务;朝奉大夫冯谌,朝奉郎李,承务郎吕淙负责盐泽事务;承奉郎乔方,鄂州司户参军沈锡负责尹牧事务,都担任检讨官。当时枢密院也设置了讲议司,任命恩州防御使、枢密都承旨曹诱为详定官,尚书左司员外郎曾孝蕴为参详官。皇帝都予以批准。(枢密院也设置讲议司,最初下发的指令未能查获。)

三年三月八日,枢密院送来札子:「枢密院讲议司送来左光禄大夫、知枢密院事蔡卞的札子说:昨日奉旨,把讲议司的武备房划归枢密院,随即被任命臣提举此事。如今训练民兵、增设兵额等事情大致已经施行,其余武备方面的事宜随时补充完善,都是本院各房可以处理的事务,不必专门设立机构。请求撤销枢密院讲议司,限半个月内结束办理。此后各处申报请示的文书,今后都申报枢密院。」皇帝准许。(武备房划归枢密院的年月,未能查获。)

四月二十二日,尚书左仆射蔡京说:「臣奉诏设立机构,讲论法度,历经多年,未能完全符合当初委任的本意。如今文书事务已经不多,理应归还给省部,交付有关部门处理。请求限一个月内结束机构,其中尚未办完的事项送交尚书省分别隶属处理。」皇帝准许。

二十六日,中书省、尚书省送来白札子说:「查核近来颁降的朝廷旨意,讲议司限一个月内结束撤销。如今正在结清旧有的文书,从五月一日之后收到的文书,一并送交尚书省处理。此后各处应当申报讲议司的文书,今后都直接申报尚书省开拆房投递,交付相关房处理。」皇帝准许。

八月七日,讲议司的札子说:「查核讲议司已经撤销,随即具文按照制置三司条例司推恩的旧例进呈。奉圣旨,具文列出官吏的职位、姓名,依照旧例推恩。」贴黄批注:「查核讲议司是继承熙宁、元丰年间的法度而设立的,与其他官署的事体不同。所有关于讲议司推恩的旧例,今后不得援引攀比。」下诏:「朝请郎、翰林学士承旨张康国,太中大夫、刑部侍郎刘赓,通议大夫张商英,降授朝请大夫、提举杭州洞霄宫蹇序辰,承议郎、充显谟阁待制范致虚,朝散郎、充显谟阁待制王汉之,承议郎、鸿胪少卿崔彪,朝散大夫、卫尉少卿黎珣,奉议郎、司勋员外郎鲍贻庆,朝奉郎、库部员外郎李诗,承务郎、吏部员外郎沈锡,奉议郎、礼部员外郎陈旸,起复朝请郎、充显谟阁待制郑仅,朝奉大夫叶棣,朝奉大夫、少府少监曾诜,朝奉大夫、充集贤殿修撰陶节夫,朝奉郎、两浙路提点刑狱强浚明,承事郎、将作监丞吕淙,朝奉大夫朱维,承议郎、秘书丞汪澥,皇城使、康州刺史刘宋卿,承议郎刘诜,宣德郎、监察御史卓厚,岳州文学林诜,朝请大夫、府界提点冯谌,承议郎、管勾舒州灵仙观吴储,朝散郎、监滑州盐酒税务李琰,承议郎、添差监黄州岐亭镇酒税务虞防,朝散大夫、知北外都水丞韩敦立,朝奉郎、直秘阁李,宣德郎、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王宽,承事郎、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乔方,朝请郎郭异,承议郎、两浙路转运判官胡奕修,奉议郎吕建中,朝散郎、提举措置福建路茶事胡安修,承务郎、提举措置淮南路茶事安亢,承务郎、提举措置江南东西路茶事家安国,宣德郎、提举措置荆湖南北夔州路盐事张庄,朝请郎余授,朝奉郎刘暐,朝请大夫宋湜,奉议郎裴彦辅,中散大夫、尚书省都事、提举司检阅文字任充,太医丞邢晋卿,除了张商英、李琰、虞防不予推恩以外,其余人各转官一阶。所有尚书省都事张淮等人各转官阶,减少磨勘年限,赏赐绢帛银两多少不等。」

宣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任命开封尹、兼侍读燕瑛,起复徽猷阁直学士、中奉大夫任谅一同担任讲议司详定官;朝散大夫、直秘阁李侗,朝请大夫王云,承议郎郑望之,朝奉大夫、直秘阁高卫一同担任参详官。

十二月一日,手诏说:「朕执掌大权,以端正王道。承担事务谋求功业,责任在于股肱大臣。近年以来,任用的人不得当,政事处理失当,深感明察警惕。念及先帝的谋略训诫,要革除积弊,希

所有尚书省都事张淮等各转官资,减磨勘年,支赐绢银有差。」

宣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开封尹、兼侍读燕瑛、起复徽猷阁直学士、中奉大夫任谅并为讲议司详定官,朝散大夫、直秘阁李侗、朝请大夫王云、承议郎郑望之、朝奉大夫、直秘阁高卫并为参详官。

十二月一日,手诏:「朕执权秉要,以正王道。赋事图功,责在股肱之臣。比年以来,任匪其人,政失厥中,明发怵惕。念我烈考之谟训,修革蛊弊,庶几持循,肆命近弼,置司讲议。太师致仕蔡京辅朕初载,诞着硕膺。属闵劳以官职之事,即安里庐,宪其言行,尚有赖焉。《书》不云乎:『询兹黄发,则罔所

愆。』京可兼领讲议司,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

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户部尚书唐恪、工部尚书李梲并兼讲议司详议官。

五月二十一日,诏:「理财以义,节用以礼,圣人之中制也。朕若昔大猷,祗遹文考,永惟熙、丰诏令,足国裕民,未尝不以均节为本。今天下赋入之数悉倍于前,用度费出不闻有余,殊失量入为出之义。况寇攘就平,流移复业,而广储足食、务农敦本,尤在所先。凡有司侵渔蠹耗之事,理宜裁抑。可应不急之务、无名之费令讲议司条具以闻,当亲加裁定,为经常简易之法。丰不为侈,俭不为削,允协于中,庶几稽古绍休之意。」

六月八日,都省言:「检会臣僚上言:伏 近降御笔手诏,令讲议司开具不急之务及无名之费闻奏。今天下有司侵渔蠹耗之事条目猥众,先后缓急固自有序,而省台寺监百司庶府大小之务随处利害不同,理难疏举。窃惟制法定令,当出于一人独断,臣下则奉而行之。伏乞揆自渊衷,举其纲目,特降指挥,庶使开具之际知所遵承,仰称陛下(疆)[强]本节用、足国裕民之美意。」诏:「除已降御笔措置纲目外,可如所奏,令六曹寺监诸司库务局所等处并各具可以裁减节省事目以闻。如能体国,条具详尽,有补经费,当加赏擢。若或怀奸畏避,观望灭裂,亦当重行黜责。」

二十四日,讲议司奏:「检会奉御笔手诏,应不急之务、无名之费,令讲议司条具以闻。续奉御笔,紊乱

官制事数内出身送讲议司看详。命官出身,各有条法。比年以来,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援陈情,改换出身。其应干迁转「其」上原衍一「人」字,已删。、请给、奏荐、恩例、止官等,并依元入仕本法施行。」诏依,今后出身并依本法,更不得攀援陈请改换。虽奉特旨,仰中书省执奏不行。

八月十一日,讲议司奏:「臣僚上言:比年以来,侥幸路广,紊法徇求者不可胜数,习骄矜于名器之崇,夸侈靡于禄秩之厚,贪多务得,而不顾邦用之浸屈;深掊痛取,而不知民力之已雕。

译望能够继续遵循,于是委任近臣,设立机构讲论政事。太师致仕蔡京在朕即位之初辅佐朕,表现出杰出的才能。因为怜恤他被官职之事劳累,就让他安居在家中,考察他的言行,还是有可依靠之处的。《尚书》不是说过吗:『询问那年长有德的人,就不会有过失。』蔡京可以兼领讲议司,听凭他在家中裁决处理事务,并且免去签署文书的职责。」

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任命户部尚书唐恪、工部尚书李梲一同兼任讲议司详议官。

五月二十一日,下诏:「用义理来治理财政,用礼制来节约用度,这是圣人的适中法则。朕效法先前的伟大谋略,恭敬遵循先父的教导,长久思念熙宁、元丰年间的诏令,使国家富足百姓丰裕,未尝不以量入为出、均衡节制为根本。如今天下赋税收入的数目都比以前增加了一倍,但用度支出却听不到有盈余,实在有失量入为出的原则。况且盗寇已经平定,流亡的百姓已经恢复生业,广积储蓄、充足粮食、致力农业、注重根本,尤其应当优先考虑。凡是有关部门中侵渔百姓、蠹耗财物的事情,理应加以裁减抑制。可以让讲议司将不急需的事务、没有名目的费用条列上奏,朕将亲自裁定,制定成经常适用的简易法则。丰足时不奢侈,节俭时不刻薄,恰当协调适中,或许可以符合稽考古制、继承休美之意。」

六月八日,都省说:「查核到臣僚上奏说:伏见近来颁降的御笔手诏,命令讲议司列出不急需的事务及无名的费用上奏。如今天下有关部门中侵渔蠹耗的事情条目繁多,先后缓急本来自有次序,但省、台、寺、监、百司、庶府大小事务各处的利害情况不同,难以逐一列举。臣认为制定法令,应当出自一人独自决断,臣下就应当奉命执行。恳请陛下从内心深处斟酌,举出其中的纲目,特别颁降指示,使我们在开列条陈之时知道该遵循什么,以符合陛下强本节用、富国裕民的美好用意。」下诏:「除了已经颁降御笔布置的纲目以外,可以按照所奏,命令六部及各寺监各司库务局所等处所都各自列出可以裁减节省的事项上奏。如果能够体察国家利益,条列详尽,对经费有所补益的,应当加以奖赏提拔。如果心怀奸诈、畏惧回避,观望敷衍的,也应当严加贬责。」

二十四日,讲议司上奏说:「查核奉御笔手诏,凡是不急需的事务、无名的费用,命令讲议司条列上奏。随后又奉御笔,命令把混乱官制中出身一事的内容送交讲议司审核。任命官员的出身,各有相应的法令条例。近年以来,出身于吏职入仕或以进纳及各种杂流补官的人,往往攀附陈情,改换出身。他们相关的迁转、请给、奏荐、恩例、止官等事,都应当依照最初入仕的本来法令办理。」皇帝下诏依从,今后出身都依照原本法令,不得再攀附陈请改换。即使奉有特别的旨意,也命令中书省坚持原议不予执行。

八月十一日,讲议司上奏说:「臣僚上奏说:近年以来,侥幸钻营的门路广泛,扰乱法度、徇私求取的人不计其数,习惯于在名位器物方面骄矜傲慢,在俸禄官秩方面奢侈浪费,贪求多得,却不顾国家用度的日渐匮乏;深加搜刮榨取,却不知道民力已经凋敝。稍微加以裁减抑制,浮夸的议论就纷纷兴起,一定要等到阻止才肯罢休,实在令人叹息。臣仰承陛下明察病源所在,志在必行,即便是六尚局及宫禁府第日常使用的物品,也一并加以裁减,为天下人做出表率。于是颁布纲目,推行政令,让六部寺监库务局所各自条列无名的费用、不急需的事务,核实保明后呈报,交付讲议

稍加裁抑,则浮议荐兴,必期沮止而后已,良可叹也。臣仰惟陛下鉴观病本,志在必行,虽六尚应奉宫禁邸第所常用者,亦行裁损,为天下先。于是颁其纲目,行其政令,俾六曹寺监库务局所各条具无名之费、不急之务,保明核实来上,付之讲议司,而郡县之诏亦已施行。庙堂赋政之地,实今日任怨而主盟者,谅惟同德,罔不协心。然臣窃谓考核(责)[贵]详,裁处贵速。苟仅及细微,又迁延而不以时决,则奸言或得以溃其成,巧谋或得以沮其意。如此不独使陛下诏令弗克有奉承之实,而中外经费亦未免有匮乏之虑。伏望圣慈深诏执事,当此垂成之际,速核其事而罢行之。其外路条具,亦乞依在京官司例立式颁降,除程,责以日限,令结罪保明来上。庶几政令信而民听孚,朝廷理财实有所补。奉圣旨,送讲议司看详。近降诏旨,令诸路开具无名

之费、不急之务,自合元丰年后来应所增事务,尽行开具元创置年月指挥全文并前后节次增损因依,及见今施行次第,各分明声说。仍于逐项指定可与不可裁减存罢因依,画一开具,保明闻奏。其诸路增置事务,逐路条目不同,难以一例立式,兼已责限行下。今欲再下诸路,恭依已降手诏及今来事理,子细详悉,依限开具诣实无漏落,官吏结罪保明闻奏。」

十四日,尚书省言:「臣僚奏,陛下诏讲议司条具不急之务、无名之费。窃 边镇帅臣时以犒军为名,奏请金帛以数万计,多是帅臣及监司并属官机幕之类分受入(已)[己],将士所得蔑如也。今看详,逐路帅臣所管犒赏金帛物色,本以激劝有功之人,不得妄作名目,非泛犒设。其因巡边、出界、进筑、守城、师还犒设将士帅臣,不得过都统制及统制官之数。监司、廉访依同统制官,属官、机幕依将官等第支送,岁终具数以闻。」从之。

十月三日,手诏:「比置讲议司,省冗员,节浮费,重爵赏,以裁抑侥滥。议者不深明置司本指,妄谓别有更张,动摇 听,有害政体。自今敢有陈请改革政事,必罚毋赦。」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详议司

详议司

【宋会要】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十二日,置详议司于尚书省,讨论祖宗旧法。以徐处仁、吴敏、李纲提举,侍从官梅执礼等为参议,余官张悫等为检讨。分六房,使各讨论,限半年结局。从敏请也。

十八日,左司谏陈公辅言:「陛下欲追复祖宗旧法,置详议司,令宰执领之,甚盛举也。臣愚不知陛下果有意复祖宗法耶 为复以是为名邪 若以是为名,则置司辟属,张大其事,固所当然。若果有意复之,似不必尔。何则 嘉佑、治平以前典章具存,敕令皆在,元佑间固尝举行。

译司处理,各郡县的诏令也已经施行。朝廷执政理政之地,实在是当今承担怨言而主持大局的地方,相信同心同德,无不齐心协力。但臣私下认为,考核务必详细,处理务必迅速。如果只涉及细枝末节,又拖延而不及时决断,那么奸邪的言论或许能够破坏其成效,巧诈的谋划或许能够阻挠其用意。这样不仅使陛下的诏令不能得到贯彻执行的实效,而且朝廷内外的经费也难免有匮乏的忧虑。恳请陛下深切告诫办事的官员,趁此接近完成之际,迅速核实这些事情并加以推行。各地方所条列的事项,也请求依照京城官署的先例订立格式颁布,规定程限,责令按日期完成,命令写下结罪保状呈报。这样或许可以使政令取信于民而百姓信服,朝廷理财实在有所裨益。」奉圣旨,送交讲议司审核。近来颁降诏旨,命令各路条列无名的费用、不急需的事务,从元丰年间以后所增设的一切事务,都要全部列出,说明最初创设的年月及指令全文,以及前后逐次增减的原因,还有现今施行的具体情形,都要各自分明陈述。并且在每一项中指明可以裁减或不可裁减存留罢除的原因,逐一开列,核实保明后奏报。各路增设的事务,各路条目不尽相同,难以用一个格式来统一规定,况且已经限定期限下发办理。现在打算再次下达各路,恭敬依照已颁降的手诏及现今的情理,仔细详尽地审查,依限开列切合实情、没有遗漏,官吏具结罪状保明后奏报。」

十四日,尚书省说:「臣僚上奏,陛下下诏讲议司条列不急需的事务、无名的费用。查得边境将帅常常以犒劳军队为名,奏请金帛数以万计,大多是将帅以及监司及属官幕僚之类的人分取占为己有,士兵所得到的却很少。现在审核认为,各路帅臣所掌管的犒赏金帛物品,本来是用来激励有功的人,不得随意假借名目,不得无故进行犒赏设宴。凡是因为巡边、出界作战、修筑城池、守卫城池、部队班师而犒赏将士的,帅臣所得不得超过都统制及统制官的数额。监司、廉访使等同于统制官的数额,属官、幕僚依照将官的等级支给,年终具数上奏。」皇帝准许。

十月三日,手诏说:「近来设置讲议司,节省冗员,节约浮费,慎重爵位赏赐,以裁抑侥幸滥求之风。议论的人不深明设置此机构的本意,胡乱猜测另有更改变动的用意,动摇视听,有害于政体。从今以后,谁敢陈请改革政事,必定严惩不赦。」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详议司)

详议司

【宋会要】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十二日,在尚书省设置详议司,讨论祖宗旧有的法度。任命徐处仁、吴敏、李纲提举,侍从官梅执礼等担任参议,其余官员张悫等担任检讨。分为六房,让他们各自讨论,限半年内完成结束。这是采纳了吴敏的请求。

十八日,左司谏陈公辅说:「陛下想要追复祖宗旧有的法度,设置详议司,命宰相执政大臣统领,这是很盛大的举措。臣愚昧不知道陛下果真有意恢复祖宗的法度呢,还是只是借此为名义呢 如果只是借此为名义,那么设立机构辟召属官,把事情张大处理,本来是理所应当的。如果果真有意恢复祖宗法度,似乎不必如此。为什么呢 嘉佑、治平以前的典章都还保存着,敕令都还在,元佑年间本来曾经推行过。如今如果命令一两位曾经历过旧事的大臣,取来典章敕令按照记录一一考核,这条可以施行,那条不可以施行,立刻就可以判断清楚,何必设立机构辟召属官,白白搞

(令)[今]若令一二大臣更历故事者取典章敕令按籍而考,此可行,此不可行,立可断之,何必置司辟属,徒为纷纷也。况今所辟官属太多,又一时晚辈,非惟徒费禄廪,以耗财用,而纷纭议论,甲可乙否,亦何足深明祖宗之意哉!昔蔡京尝置讲议司,当时亟欲纷更天下事,故若此耳。今若取天下事亟纷更之,如京之置司,虽事体稍异,而有损无补则一也。其后白时中、李邦彦亦置讲议司,辟亲戚故旧,坐糜禄廪,迁延岁月,未尝了一事,至今以为非。今朝廷知其非,故避讲议之名,以为详议,此又可笑也。以臣观之,祖宗盛时,所以天下和平、公私富足者,以其厚民而已。自熙、丰已后,用事之臣但知削民,不务厚民,故流弊若此。今陛下若体祖宗之意,

一切以厚民为念,取今日削民之法,尽与废罢,则足以使四海生民复见祖宗之时矣。臣谓此事惟陛下与宰执大臣可以共图之,参诸谋议,断以圣裁,然后举而行之足矣。臣之所言,非固劝陛下不复祖宗旧法,但欲不置详议司而已,望陛下熟议之。」

二十九日,臣僚言:「近置详议司,讨论祖宗旧法,虽已许置司辟属,而言者屡论,以为不当建置。恐圣意尚欲讨论,乞令尚书六曹各具其事上之都省,送中书省取旨。」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议礼局

议礼局

徽宗崇宁二年九月十六日,手诏:「王者政治之端,咸以礼乐为急。盖制五礼则示民以节,谐六乐则道民以和。夫隆礼作乐

译得纷纷扰扰呢。况且如今所征辟的官属太多,又多是一时的后辈晚生,不仅白白耗费俸禄,损耗财用,而且议论纷纭,这个说可以那个说不可以,又哪里能真正说明祖宗的本意呢!从前蔡京曾经设置讲议司,当时急切地想要对天下事务大加更改,所以才会这样。如今如果急于对天下事务大加更改,就像蔡京设立机构那样,虽然事体略有不同,但有损无益却是一样的。此后白时中、李邦彦也设置讲议司,征辟亲戚故旧,白白耗费俸禄,拖延岁月,未曾办成一件事,到现在人们都认为这是不对的。如今朝廷知道这样做不对,所以避开讲议这个名称,改称详议,这又是很可笑的事。依臣看来,祖宗兴盛的时代,之所以天下太平、公私富足,是因为厚待百姓罢了。自熙宁、元丰以后,当权的大臣只知道剥削百姓,不致力于厚待百姓,所以流弊达到这个地步。如今陛下如果能体察祖宗的本意,一切以厚待百姓为念,把如今剥削百姓的法令,全部废除罢免,就足以使四海的百姓重新看到祖宗时代的景象了。臣认为这件事只有陛下与宰相执政大臣可以共同谋划,参酌各种意见,由陛下圣裁决断,然后加以推行就足够了。臣所说的话,并非坚决劝阻陛下不要恢复祖宗旧有的法度,只是想要不设置详议司罢了,希望陛下深思熟虑。」

二十九日,臣僚说:「近来设置详议司,讨论祖宗旧有的法度,虽然已经允许设立机构辟召属官,但议论的人屡次提出,认为不应当这样建置。恐怕陛下的心意还是想要讨论此事,请求命令尚书六部各自把相关事项呈报都省,送交中书省请示裁决。」皇帝准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议礼局)

议礼局

徽宗崇宁二年九月十六日,手诏说:「作为君王,政治的头等大事,都以礼乐为最紧要的事。因为制定五礼就是向百姓昭示礼节法度,谐和六乐就是引导百姓走向和睦。所以隆重礼制、制作音乐

,寔治内修外之先务,损益述作,其敢后乎!宜令讲议司官详求历代礼乐沿革,酌今之宜,修为典训,以贻永世。非徒考辞受登降之宜、金石陶匏之音而已,在乎博究情文,渐熙和睦,致安上治民至德着,移风易俗美化成, 称朕咨诹之意焉。」

译这实在是治理内外事务的当务之急,增删制定礼乐制度,怎敢滞后呢!应命讲议司官员详细考求历代礼乐制度的沿革变化,斟酌今日之所宜,修订编成典章法度,以此传于永世。不仅仅是考订辞让接受、升降进退的礼节,以及金石陶匏等乐器的音律而已,更在于广泛探究其中蕴含的情理文采,逐渐使民风归于和睦融洽,达到安定君上、治理百姓的至高德行,实现移风易俗的美好教化,以符合朕咨询求教之意。

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手诏:「礼以辨上下,定名分,贵不以墉,贱不敢废。自三代以迄于今,宫室之度、器服之用、冠婚之义、祭享之节,卑得以踰尊,小得以陵大,国异家殊,无复防范。昔在神考,亲策多士,命官讨论,父作子述,朕敢忽哉!夫治定制礼,百年而兴,于兹其时,可以义起。宜令三(旨)[省]依旧置司,差官讲求闻奏,朕将亲览,因今之材而起追此句疑有误。,法先王而承先志。」

十三日,御笔:「议礼局依旧于尚书省置局,仍差两制二员详议,属官五员检讨。应缘礼制可具本末议定,进呈取旨,朕将亲览。」

二月五日,议礼局奏:「乃者既成雅乐,于是又置官设局,诏修五礼。臣等窃谓今去唐虞三代为甚远,其所制作,恐当上法先王之意,下随当今之宜,稽古而不迂,随时而不陋,取合圣心,断而行之,庶几有以追法古之弥文,善天下之习俗,以成陛下圣治之美意、一代之盛典。」从之。

二十六日,议礼局承御笔:「承平百五十年,功成治定,礼可以兴。而弥年讨论,尚或未就。稽古之制,随今之宜,而不失先王之意,斯可矣。防民范俗,在于五礼,可先次检讨来上。朕将裁成损益,亲制法令,施之天下,以成一代之典。」

四年二月九日,议礼局奏:「臣等今恭依所颁冠礼格目,博极载籍,先次编成《大观新编礼书》,《吉礼》二百三十一卷,并《目录》五卷,共二百三十六册;《祭服制度》一十六卷,共一十六册,《祭服图》一册。其据经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袭之误,又别为《看详》一十三卷,《目录》一卷,共二十三册,《祭服看详》二册,谨随札子上进。损益(财)[裁]成,伏乞断自圣学,仍乞降付本局,修定仪注。」诏:「阅所上礼书并祭服制度,颇见详尽。内禘、夆礼自昔所论不一,今编次讨论,尤为允当。除依今来指挥改正外,余依奏修定。」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议礼局编修礼书了毕,详议官白时中、姚佑、汪澥、蔡薿、宇文粹中、承受贾详、检讨官周邦彦、胡伸、张邦光、孙元宾、李邦彦、王俣、张淙、丁彬、郭昭、杂务官段处信、兼管杂务赵彦通各展两官。内选人及三考依条改合入官,仍展一官。不及三考,比拟循资,并与堂除差遣一次,仍依旧在局。经修书官详议官刘正夫、薛昂、张阁、强渊明、俞 、慕容彦逢、刘焕、沈锡、何昌言、林摅、检阅文字张子谅、李师明各转一官,余(专)[转]官资减磨勘支给有差。内有碍止法改展不行者,并依制回授有官资有服亲属。」

政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特进、知枢密院事、兼领崇政殿郑居中面奉圣旨,议礼局新修五礼仪注,宜以「政和五礼新仪」为名。

译大观元年正月一日,皇帝亲笔下诏说:"礼制是用来辨明上下尊卑、确定名位职分的,尊贵者不能因此筑高墙自恃,卑贱者也不敢因此废弃礼制。从三代以来直到如今,宫室的规格、器物服饰的使用、冠礼婚礼的礼义、祭祀享献的礼节,卑者能够僭越尊者,小者能够凌驾大者,各国各家不同,再没有防范限制。从前神宗皇帝在位时,亲自策问众多士人,命官员讨论礼制,此事是父亲开创、儿子继承的事业,朕怎敢忽视呢!治国安定之后制定礼制,往往要历经百年才能兴起,如今正是时候,可以依据义理而兴起礼制。应命三省依照旧例设置官署,委派官员讲求礼制,奏报朝廷,朕将亲自审阅,依据当今的人才来追续此项事业("起追此句疑有误"),效法先王而继承先志。"

正月十三日,御笔批示:"议礼局仍旧在尚书省设立局署,仍委派两制官员两名详细议定,属官五名负责检讨。凡涉及礼制的事宜,都要考订始末、议定之后进呈请示,朕将亲自审阅。"

二月五日,议礼局奏报:"此前既已修成雅乐,于是又设置官署、开设局所,诏令修订五礼。臣等私下认为,如今距离唐虞三代已经十分久远,所要制定的礼制,恐怕应当上则效法先王之意,下则顺应当今之宜,考订古制而不迂阔,顺应时势而不粗陋,务求符合圣意,然后裁断施行,或许可以借此追法古代的繁盛礼文,改善天下的风俗习惯,以成就陛下圣明治理的美好用意、一代的盛大典章。"皇帝准奏。

二月二十六日,议礼局承奉御笔:"承平已历一百五十年,功业已成、治道已定,礼制正可兴起。然而经年累月的讨论,尚且还未完成。考订古制、顺应今宜,而不失先王本意,这样就可以了。防范民众、规范风俗,关键在于五礼,可先行检讨呈上。朕将亲自裁定增删,亲自制定法令,颁行天下,以成就一代典章。"

政和四年二月九日,议礼局奏报:"臣等如今恭敬地依照所颁布的冠礼规格条目,广泛搜罗典籍,先行编成《大观新编礼书》,《吉礼》二百三十一卷,连同《目录》五卷,共二百三十六册;《祭服制度》一十六卷,共一十六册,《祭服图》一册。其中依据经典、考订古制,斟酌当今的适宜之处,以纠正沿袭已久的谬误,又另外编成《看详》一十三卷,《目录》一卷,共二十三册,《祭服看详》二册,谨随札子进呈。增删裁定之事,恳请由圣上亲自裁断,仍请下发交本局,修定仪注。"诏令说:"审阅所呈上的礼书以及祭服制度,颇为详尽。其中禘礼、祫礼历来议论不一,如今编次讨论,尤为得当。除依照如今指示改正外,其余依照所奏修定。"

政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令:"议礼局编修礼书已经完成,详议官白时中、姚佑、汪澥、蔡薿、宇文粹中,承受贾详,检讨官周邦彦、胡伸、张邦光、孙元宾、李邦彦、王俣、张淙、丁彬、郭昭,杂务官段处信,兼管杂务赵彦通,各晋升两官。其中属选人且已满三考的,依条改为应入之官,仍晋升一官;未满三考的,比照循资之例,都给予一次堂除差遣,仍旧留在局中任职。曾经修书的详议官刘正夫、薛昂、张阁、强渊明、俞xx、慕容彦逢、刘焕、沈锡、何昌言、林摅,检阅文字张子谅、李师明,各转一官,其余转官的按等第减磨勘、支给恩赏。其中有因制度限制而不能晋升的,都依照制度回授给有官资的亲属。"

政和三年二

四月二十一日,议礼局言:「契勘大观新编礼书系遵依御制《冠礼沿革》类例编修,昨降指挥,令候仪礼局结局日,《五礼沿革》付本寺置柜匣收掌。窃缘《冠礼沿革》系是御制,当时不敢与本局修定《五礼沿革》一例编次。今来本局已限两月结罢,臣等窃虑御制《冠礼沿革》别合缮写,装背成册,进呈讫,付太常寺。」从之。

二十九日,知枢密院事郑居中等▯子奏:「窃以礼有五经,而威仪至于三千。事为节文,物有防范,本数末度,刑名比详。遭秦变古,书缺简脱。远则开元所纪,多袭隋余;近则开宝之传,间存唐旧。在昔神考,跻时极治,新美宪章,是正郊庙,缉熙先猷,实在今日。恭惟陛下德备明圣,观时会通,考古验今,沿情称事,断自圣学,付之有司,因革纲要,既为礼书,纤悉科条,又载仪注,勒成一代之典,跨越三王之隆。臣等备员参详,徒更岁月,悉禀训指,靡所建明。谨编成《政和五礼新仪》并《序例》总二百二十卷,目录六卷,共二百二十六册。辨疑正误,推本六经,朝着官称,一遵近制。上之御府,仰尘乙览。恭俟宸笔,裁定其当,以治神人,以辨上下。从事新书,其自今始。若夫搜补阙遗,讲明稀阔,告成功而示得意,则臣等顾虽匪材,犹当将顺圣志而成

之。」诏宜颁降。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礼制局

礼制局

礼制局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婚冠、丧服。

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于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同详议官。宣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三部勾院

三部勾院

太祖开宝五年十二月,诏以盐铁、户部勾院为一院,度支勾院为一院。国初,三部各有勾院,止本部判官主之。至是,又合为西院。

七年六月,以司农寺丞桑埙为左拾遗、兼点检三司磨勘司及判勾院公事。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十月,合三勾院为一,以比部员外郎樊廷让判。

十一月,大理评事陈恕为右赞善大夫、同勾当三司勾院。

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申]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

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纵,并当重行朝典。」

雍熙三年八月,诏分三部勾院,以司勋郎中罗延吉判盐铁勾院,工部郎中高凝佑判度支勾院,侍御史张献判户部勾院。

淳化三年五月,以盐铁判官、刑部员外郎、直昭文馆韩国华判盐铁勾院,户部判官、水部员外郎袁逢吉判度支勾院,户部判官、太(掌)[常]博士段惟一判户部勾院。

译月二十七日,特进、知枢密院事、兼领崇政殿郑居中当面奉承圣旨,议礼局新修的五礼仪注,应以"政和五礼新仪"为名。

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议礼局奏报:"查勘大观新编礼书是遵照御制《冠礼沿革》的体例编修的,此前降下指示,命等到仪礼局结局之日,将《五礼沿革》交付本寺置柜收藏。窃以为《冠礼沿革》是御制之书,当时不敢与本局所修的《五礼沿革》一并编次。如今本局已限定两月结束,臣等私下考虑御制《冠礼沿革》应另行缮写、装订成册,进呈之后,交付太常寺。"皇帝准奏。

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知枢密院事郑居中等人上奏子说:"窃以为礼有五经,而威仪多达三千。事情都有节文规范,器物都有防范制度,本末大小、名称等级都比较详明。遭逢秦朝变乱古制,典籍残缺散佚。远的说,开元年间所记,多沿袭隋朝遗留;近的说,开宝年间所传,间或存有唐朝旧制。从前神宗皇帝时,治道达到极盛,革新礼乐制度,厘正郊庙礼仪,继承光大先人的谋略,实在正当今日。恭惟陛下德行完备、圣明通达,观察时势、融会贯通,考订古制、验证当今,顺应人情、称合事理,亲自裁断于圣学,交付有司施行,因革损益的纲要既已成为礼书,细致周详的条目又载于仪注,编成一代的典章,超越三王的盛世。臣等忝列其中详加审议,只是虚度岁月,都禀承圣训指示,并无所建树阐明。谨编成《政和五礼新仪》连同《序例》共二百二十卷,目录六卷,共二百二十六册。辨明疑误、订正谬误,都推本于六经,朝廷官员的称谓,一律遵照近代制度。呈进御府,仰候圣览。恭候陛下御笔,裁定其中妥当之处,用以治理人神,辨明上下。从事新典章制度,从今而始。至于搜补遗漏、讲明疏略之处,若能告成功业、显示圣意,那么臣等虽然自知非有才能,仍当秉承圣意而成就此事。"诏令应予颁布。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礼制局

礼制局

礼制局负责讨论古今的宫室、车服、器用、婚礼冠礼、丧服等制度。

沿革制度:政和二年,设置于编类御笔所,设有详议官、同详议官。宣和二年,诏令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一并罢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三部勾院

三部勾院

太祖开宝五年十二月,诏令将盐铁、户部勾院合为一院,度支勾院另为一院。国初时,三部各自设有勾院,只由本部判官主管。到这时,又合并为西院。

开宝七年六月,任命司农寺丞桑埙为左拾遗、兼点检三司磨勘司及判勾院公事。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十月,合并三勾院为一,任命比部员外郎樊廷让主判。

十一月,任命大理评事陈恕为右赞善大夫、同勾当三司勾院。

雍熙三年二月,诏令:"自今以后,勾院检举三司损失流失的财赋,每损失一百贯,本司官吏给予赏钱十贯,损失五千贯以上的仍补授职名。如果本司官吏包庇隐瞒此事,不立即上报,被他人告发的,应当处以决配之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极刑。告发者每一百贯给予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的仍补授职名。主判官和相关知情人员若知情故意放纵,都应当从重依照朝廷法典处置。"

雍熙三年八月,诏令分设三部勾院,任命司勋郎中罗延吉主判盐铁勾院,工部郎中高凝佑主判度支勾院,侍御史张献主判户部勾院。

淳化三年五月,任命盐铁判官、刑部员外郎、直昭文馆韩国华主判盐铁勾院,户部判官、水

时自三部判官高象先而下改授者十五人,皆三司使之举也。

七月,以虞部郎中、史馆修撰张秘为右谏议大夫、判三司都勾院。

四年五月,以主客员外郎魏廷式判三司都勾院,太常博士段惟一为都勾院判度支勾院,太子中舍张辂判户部勾院。先是,分三司为左、右计,各置判勾一员,又以一员总判之。至是罢左、右计,复分置焉。

至道二年,复并三勾院为一,以工部员外郎刘式判。

三年十一月,复分三部勾院,以刑部员外郎董龟正判盐铁勾院,比部员外郎冯拯判度支勾院,监察御史王挺判户部勾院。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勾院今后点检得三部公事,先会问逐部。如已曾行遣,即不得具▯子进呈。若勾院自点检得显有不当,方得举奏。」

六年七月,以著作郎、直史馆、判三司盐铁度支勾院陈尧咨兼判户部勾院。时尧咨上言:「三部勾院可合为一,仍愿就领其事。」故以命之。

大中祥符九年六月,以虞部员外郎张怀宝、秘书丞韩庶、户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馆梁固分判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勾院。时议以三部勾院并为一司,实为烦剧,虽重官为之,徒益事势,于稽勾只愈 矣。至是复分三院,选材力干敏者主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磨勘司

都磨勘司

太祖开宝七年六月,以司农寺丞桑埙为左拾遗、兼点检三司勘合司。《永乐大典》卷一千九十八。又徐辑《大典》不着卷数。一本作勘合司。

八年十一月,置三司推勘院于城南,以前密州安丘县尉张邈为将作监丞知推勘院事。未几罢。《大典》卷一千九十八。

太宗端拱二年十二月,诏置三司都磨勘司,以右赞善大夫刘式判。《大典》卷一千九十八,又不着卷数《大典》同。

至道中,又置提举司,点检三司公事。寻复停废,其帐籍并归磨勘司管系。同上。

淳化三年十一月,置主辖支收司,以判都磨勘司官兼领之。同上。

四年十一月,以著作佐郎王俨主判三司都理欠司、兼权判都磨勘、主辖支收司。同上。

五年十二月,以殿中侍御史王谓同提点三司磨勘、凭由司,兼勾院。同上。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置支收司支收司:《宋史》卷一六二《职官二》作「拘收司」。,以判磨勘司官兼领,并理欠、凭由二司。同上。

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

熙宁五年十一月,右正言、知制诰、直学士院、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曾布言:「臣伏以四方财赋,其为名物,岂可胜计。凡给纳敛散、登耗多寡,非有簿书文籍以勾考之,则干没差缪,漫不可知。故内自府库,外至州县,岁会月计,以上于三司,纸札之须,贿赂之广,远近之人以为劳敝。三司虽有审覆之名,而三部胥吏所行职事非一,不得专意于其间。

译部员外郎袁逢吉主判度支勾院,户部判官、太常博士段惟一主判户部勾院。当时从三部判官高象先以下改授职务的共十五人,都是三司使推荐的。

七月,任命虞部郎中、史馆修撰张秘为右谏议大夫、判三司都勾院。

淳化四年五月,任命主客员外郎魏廷式判三司都勾院,太常博士段惟一为都勾院判度支勾院,太子中舍张辂判户部勾院。此前,将三司分为左、右计,各设判勾一员,又以一员总管其事。到这时罢除左、右计,重新分设。

至道二年,重新合并三勾院为一,任命工部员外郎刘式主判。

至道三年十一月,重新分设三部勾院,任命刑部员外郎董龟正主判盐铁勾院,比部员外郎冯拯主判度支勾院,监察御史王挺主判户部勾院。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令:"勾院此后若点检发现三部有公事问题,应先询问相关部门。如果已经处理办结的,就不必再具备子进呈。如果勾院自行点检发现确实有不当之处,才可以举报奏闻。"

咸平六年七月,任命著作郎、直史馆、判三司盐铁度支勾院陈尧咨兼判户部勾院。当时尧咨上奏说:"三部勾院可以合并为一,仍愿就近领掌此事。"因此以此任命他。

大中祥符九年六月,任命虞部员外郎张怀宝、秘书丞韩庶、户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馆梁固分别主判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勾院。当时议论认为三部勾院合并为一司,实在过于繁重,即使以重臣主管,也只是徒增事务负担,对于稽查勾考只会更加(繁重)。到这时重新分为三院,选任才干精明强干的人主管。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磨勘司

都磨勘司

太祖开宝七年六月,任命司农寺丞桑埙为左拾遗、兼点检三司勘合司。(见《永乐大典》卷一千九十八,又徐辑《大典》未标明卷数,一本作勘合司。)

开宝八年十一月,在城南设置三司推勘院,任命前密州安丘县尉张邈为将作监丞知推勘院事。不久废罢。(见《大典》卷一千九十八。)

太宗端拱二年十二月,诏令设置三司都磨勘司,任命右赞善大夫刘式主判。(见《大典》卷一千九十八,又未标明卷数的《大典》同。)

至道年间,又设置提举司,点检三司公事。不久又停废,其账籍都归并磨勘司管理。(同上。)

淳化三年十一月,设置主辖支收司,由主判都磨勘司的官员兼领。(同上。)

淳化四年十一月,任命著作佐郎王俨主判三司都理欠司、兼权判都磨勘、主辖支收司。(同上。)

淳化五年十二月,任命殿中侍御史王谓同提点三司磨勘、凭由司,兼勾院。(同上。)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设置支收司(支收司:《宋史》卷一六二《职官二》作"拘收司"),由主判磨勘司的官员兼领,一并管理理欠、凭由二司。(同上。)

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

熙宁五年十一月,右正言、知制诰、直学士院、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曾布上言:"臣以为四方财赋,其名目物类,实在难以计数。凡是收支敛散、盈亏多少,如果没有簿书文籍来加以稽查考核,那么侵吞舞弊错乱,就会茫然无法察知。所以内自朝廷府库,外至州县,逐年逐月核算,上报三司,纸张笔墨的耗费、贿赂请托的广泛,远近之人都感到辛劳疲敝。三司虽有审核复查之名,但三部胥吏所办理的事务不止一项,不能专心致力于此。近年以来,因循守旧不再省察审阅,其弊端也已经十分严重了。臣近来奉旨设置官署,取来三司所管辖的全部账籍,

近岁以来,因循不复省阅,其为敝亦已甚矣。臣比被旨置司,尽取三司所管帐籍,删去繁冗,具为法式,以施之天下。然钩考之法如故,则

亦但为空文。臣欲乞于三司选人吏二百人,颛置一司,委以驱磨天下帐籍天头原批:「磨一作考。」。以至三部勾院,亦皆选置官吏,责以审覆。其人吏各优给请受,课以功罪,立定赏罚。仍自朝廷选差强干臣僚专切提举,所合措置条约,乞下详定帐籍所详具以闻。」诏付详定帐籍所。是月,详定帐籍所言:「检会诸州军供申诸色文帐到三司,始自天圣九年。本司人吏隳职,上下因循,徒有点筭之名,而全无覆察之实。积弊岁久,官吏苟简,更不行遣送勾者甚多。至皇佑二年,周湛 此非便,即不寻究弊源,责之实效,却以人吏凿帐为劳,遂起请,只将收帐前连到收附拆发,与行破官物案分应帐使用。自后吏人又以收附道数至多,而文字零碎,因此更不拆发,上下盖庇,寖成隳废。至治平四年,已及一十五年。三司为见支官物全无点检归着,欲舍前弊而救后患,遂奏乞将已前合便收附更不根逐,只行下本处会问同否,销落钱物,及今后令省案勾院须得拆发收附。若其间州县公人作弊,重迭开破官物供析合同应破文帐,即三司无由觉察。及虽将收附拆发,又却不依条挨排,应勾照凿所破官物归着逐件条贯乃成空文。盖为其间一道帐头有连收附五七百至一二千道者,每道上省案朱书事宜,人吏次第书字,官员押讫,送勾院。本院依此次第,官吏书押、用印、拆发与开拆司本司每收附一道,上书日用印,更三

处上历,分送诸案。如此经历数处,极甚烦冗。又道数零碎,拆发互换,往还无由齐整。及一道收附有十数案使用者,先系官物为头所属案分收领使用。其以次合要案分合行会问,又不见得系甚案为头收却,是致本省从来难以依条点勘挨排,应凿支破官物不行。及有凭由司承受车营致远务▯坊申乞除破外处倒死头口,并拘收司根逐到自前帐内开破官物,各合使收附。缘从初只随钱物名目拆发与本属案,无由发到逐司。逐司若却将帐勘凿,又恐重迭违碍,以此更无由得见归着。三司又 此(拯)[极]弊,即不复更张,遂奏乞差官二员,置司催促。送勾人吏避免稽迟,亦不点筭照对所破官物归着。自治平二年后来至熙宁二年十一月已前,送勾新旧文帐共一十二万余道,并不见磨勘出小收大,被失陷官物。或虽有则例不同及差互数目,未见归着钱物,只是名目行遣会问,并不结绝。料纵有大段侵欺,无由举发,为弊寖久,四方钱谷略无检察。若令诸州军依皇佑二年周湛未起请拆发收附条贯已前体例,各造钱帛粮草新收单状一本赴三司,并依嘉佑三司编敕内勘凿收帐条法施行,如此则钱帛粮草文帐比拆发收附诸州军各减一半纸札。

译删除繁琐冗杂之处,制定为法规程式,颁行天下。然而勾考核查的办法依旧如故,那么也只是空文一纸。臣想请求从三司选取官吏二百人,专门设立一司,委任他们核查驱磨天下的账籍(天头原批:"磨一作考"),以至三部勾院,也都各自选置官吏,责成他们审核复查。这些官吏各自给予优厚的薪俸,以功过进行考核,制定明确的赏罚。仍从朝廷选派精明强干的臣僚专门负责提举,所应当措置的条例约束事项,请下发详定帐籍所详细拟定后上报。"诏令交付详定帐籍所。这个月,详定帐籍所上言:"查考各州军按月呈报给三司的各类文帐,是从天圣九年开始的。本司官吏荒废职守,上下因循守旧,徒有点检核算之名,而完全没有核查督察之实。积弊已久,官吏苟且简慢,不再办理发送核查的情况很多。到皇佑二年,周湛(认为)这样不便,却不追究弊端根源,责成实际成效,反而以官吏凿改账目为辛劳,于是奏请,只将收账前所附连的收纳文状拆开发送,交给办理破除官物的案头一并使用。此后官吏又因为附连的收据道数太多,而文字零碎,因此不再拆开发送,上下互相包庇,逐渐荒废废弛。到治平四年,已经过去十五年。三司眼见支出的官物完全没有点检核对归属着落,想要舍弃从前的弊端而挽救后来的祸患,于是奏请将已前应当拆分收附的文书不再追查根源,只是行文下达当地询问是否相符,销去核对钱物账目,此后命令省案勾院必须拆开发送收附的文书。如果其中有州县官吏营私舞弊,重复开列破除官物、重复呈报相同的应破除文帐,那么三司便无从察觉。即使将收附的文书拆开发送,又不依照条例排列核查,应当勾核凿证所破除官物的归属着落各项条例便成了一纸空文。这是因为其中有一道账头附连收附文书多达五七百道甚至一二千道的,每道文书上省案用朱笔书写事宜,官吏依次序签署文字,官员画押之后,送交勾院。本院依照这个次序,官吏书写画押、用印、拆开发送与开拆司,本司每收附一道,登记之日用印,再经三处登记流水账,分送各案。像这样经过多处流转,极其繁琐冗杂。又因道数零碎,拆分发送互相调换,往返之间无从整齐有序。以及一道收附文书有十几个案头使用的,先按照系官物的名义分给为首所属的案头收领使用。其余按次序应当会同询问的案头,又不知道是哪个案头收去为首,因此本省从来难以依照条例点检核查排列,导致应当核查支破官物的事情无法进行。以及有凭由司承受车营致远务、〇坊申请除破外地倒毙的头口牲畜,以及拘收司追查从前账内开列破除的官物,各自应当收附。因为从开始只是随着钱物名目拆开发送给相关案头,无从发到相应的司局。相应的司局若又拿账目核对稽查,又恐怕重复违碍,因此更无从查明归属着落。三司又对这种极端弊端,却不再加以整顿改革,于是奏请派差两名官员,设置官署催促。发送核查的官吏为避免拖延,也不点检核算所破除官物的归属着落。从治平二年以后到熙宁二年十一月以前,发送核查的新旧文帐共有十二万余道,都没有查出小额侵吞、大额被侵占流失的官物。或者虽然发现有则例不同以及数目差错的情况,仍未查明归属的钱物,也只是按名目行文询问,并不结案了断。料想即便有大规模侵吞舞弊的情况,也无从举发,弊端积久,四方钱粮几乎完全没有检核稽查。如果命令各州军依照皇佑二年周湛未提出拆分收附条例以前的惯例,各自造制钱帛粮草新收单状一份呈送三司,并依

兼其余帐目并减头连收附,文状大段简省,三司诸案、诸司亦无此繁冗文字。复又将收帐并新单状勘凿官物,各见归着,可以绝杜欺弊。又

缘逐司前行身分例各日有生事急速文字,难以专一点检帐目,必虑趁办不前。况吏人虽众,人习慵堕。兼饥寒者十有七八,若不厚与添给,选择得力之人别置一司,专一点检,及专差官提举,即向去终是难为整齐。具合行条约事件,余依前后条贯施行。所有帐司官员厅宇及人吏房舍及帐库、新收库,并令三司擘画,腾展(夺)[旧]舍屋,于勾院磨勘司邻近一处安置。一、诸州军诸色月解到来年三月季帐自春季半年帐、自上半年季帐,自今年终为始攒造。应系自来依皇佑二年八月内周湛起请中书札子指挥,于帐前头连收纳官物文状并更不出给。内钱帛粮草即依皇佑二年八月已前体例,别造新收官物草状,一一与正帐收顿合同,经勾磨讫,随帐申发赴三司。一、帐内开破钱物附在自前帐收者,并须根逐从初帐头连到收附,照对使用。如委是元帐不曾连到收附,即许会问本州岛诣实,勾磨同否,照证勘凿官物归着。一、委三部并都理欠司节级于逐案、逐司先选定诸会帐籍得力前行之人,次与已选定前行同共依前选拣后行二百人充帐司,专切点检行帐。具所选定委是公当,别无情曲,重结罪文状,保(名)[明]供申,委使、副、判官及提举官更切审察诣实,即将逐司逐案帐目均分与本案手分,每人各认窠名,依条二人同共系书行遣。若人数有剩,即以次分于别案人数不足处主行,务

令均等。其前行每名分探手分人数主押,其勾覆、勾押、孔目官各随帐目本属案分书押。一、帐司勾押磨勘司人吏如因帐籍职事受赃,并在京诸色公人因帐籍公事取受逐司公人钱物及引领过度,并用熙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河仓条贯。」

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新差提举帐司勾院磨勘司李承之请衔申陈事件,诏行遣以「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为名,与使、副同签,即作三司官行遣。一、应与诸处官自往来行遣文字,并依三司体式。一、报判使厅及三部文字体式,依副使例。其诸案及子司报本司文字于申状。一、三司应干帐籍事,除合措置更张,并根磨到失陷官物及取勘命官,并委提举官与三司使同判官商议,同签书行遣,其余公事只委提举司与判官签书行遣。内常事提举官押检,其旧例只系判官书押文字及缴送帐检之类,提举官不押。如提举官点检出帐事差错,合收坐本判官,不用失觉察之律。

十二月,诏:「帐司勾院磨勘司人吏如因帐籍职事受赃,并在京诸色人如因帐籍公事取受逐司公人钱物,及行用引领过度人,并同河仓条贯施行。

译照嘉佑三司编敕内核查凿证收账的条例施行,这样一来,钱帛粮草文帐比起拆分发送收附的做法,各州军可减少一半的纸张耗费。同时其余账目一并减少附连的收附文书,文状大为简省,三司各案、各司也无需应付这些繁琐冗杂的文字。再又将收账与新单状核查凿证官物,各自查明归属着落,可以杜绝弊端。又因为各司前行官吏按各自身份职分,日常有紧急事务的文书,难以专心点检账目,必定担心赶办不及。况且官吏虽多,习气怠惰。加上贫寒者十有七八,如果不给予厚重的补贴,选拔精干的人另设一司,专门负责点检,以及专门委派官员提举,那么今后终究难以整顿齐备。具体应当拟定的条例事项,其余依照前后条例施行。所有账司官员的厅舍以及官吏的房舍以及账库、新收库,都命令三司统筹安排,腾出扩展旧有房舍,在勾院磨勘司附近选一处安置。一、各州军各类每月呈解到来年三月的季账、自春季起半年的账目、自上半年起的季账,从今年年终开始造制。凡是从来依照皇佑二年八月周湛提出的中书札子指示,在账前附连收纳官物文状的做法,一律不再出给。其中钱帛粮草则依照皇佑二年八月以前的惯例,另造新收官物草状,一一与正账收讫核对相符,经过勾核磨对之后,随账申报发送三司。一、账内开列破除的钱物,附在原来的账收之内的,都必须追查从最初账头附连到收附的凭证,加以核对使用。如果确实原账不曾附连收附凭证的,就允许会同询问本州确认核实,勾核磨对是否相符,核证凿明官物的归属着落。一、委托三部并都理欠司的节级官员在各案、各司先行选定各会账籍中精干的前行人员,其次与已选定的前行一同选拔后行二百人充任账司,专门负责点检办理账目。将所选定的人员确实公正妥当、别无徇私舞弊之处,重新书写具结罪责的文状,作保证明后申报,委托使、副、判官以及提举官更加仔细审察核实,就将各司各案的账目均分给本案的经办官吏,每人各自认定所负责的名目,依照条例由二人共同书写办理。如果人数有多余的,就依次分给其他人手不足的案头主办,务求平均。其前行官吏每人分派探究经办人手,其勾覆、勾押、孔目官各自按照账目所属案头书写画押。一、账司勾押磨勘司的官吏如果因账籍职务收受贿赂,以及在京各类公人因账籍公事收受各司公人的钱物以及从中引荐牵线的,都依照熙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河仓条例处置。"

熙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上言,新委派的提举帐司勾院磨勘司李承之申请官衔申报的事项,诏令行文处理,以"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为名,与使、副共同签署,即作为三司官员办理事务。一、凡与各处官员往来行文的文书,都依照三司的体例格式。一、上报使厅以及三部的文书体式,依照副使的先例。其各案以及子司呈报本司的文书采用申状格式。一、三司所有相关账籍事务,除应当措置更改变革,以及根究核查失陷官物、审讯查究相关官员之外,都要委托提举官与三司使共同商议判官事宜,共同签署办理,其余公事只委托提举司与判官签署办理。其中日常事务由提举官押检,按旧例只是判官书写画押的文书以及缴送账检之类,提举官不加画押。如果提举官点检发现账目差错,应当归罪于本案判官,不适用失于觉察的律条。

熙宁五年十二月,诏令:

催驱司手分四人,印司正分二人,依帐司添给。内催驱司、印司依三部印司年限酬奖赏罚。知杂司二人,依帐司添给贴司八人,通引官二人,支盘缠食钱各二千。亲事官添支食钱五百文。」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详定帐籍所言:「本所检

会近详定诸路州军供申三司文帐内,新收官物并令开说色数,收纳来处窠名,立式申委施行去讫。所有支破官物,自来以收帐头连到收附,照证不便,遂擘画,令三司帐司将帐勘凿归着。数内钱帛粮草除供正帐外,更令依旧条例造新收单帐一本,与正帐合同勾磨申省,亦准朝旨施行。缘三司只是将新收单帐内开坐逐色数目、元请纳来处窠名勘凿,所是正帐,只销将逐色钱物各撮计数目,仍须与单帐内撮计数目,其正帐内即不销,更细开元请纳来处窠名,须至申明。本所今详定新收单帐并正帐内新收一项式样连粘在前,乞下三司颁降诸路州军照会,依此奏闻。」诏施行。具钱帛新收单帐并正帐内新收一项式样,粮草仿此。新收单帐:「某州今供某年、某季或上下半年钱帛新收单帐如后:钱若干,银若干。」其余逐色,各依上项开钱若干,某窠名;银若干,某窠名。其余逐色,依上项开。一、正帐内新收一项钱若干,银若干,其余逐色依上项开。

九年三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户房申,检会天下钱谷文帐,三司自天圣年后人吏旷职,上下因循,徒有点筭之名,而无钩收之实,积年损失,不可胜纪。昨令三司置局,先将诸帐内繁文裁减,及添备关防事节,专置司,厚给吏人,立赏罚,驱磨作弊,今方成次第。三司具到帐司比行生事吏禄有所未均,今来却废罢帐司,一(加)[如]往日,将帐与生事

衮同往遣,其帐司吏禄比行生事人吏差优。盖为事初,天下未晓造帐。今来祖帐既定,只是点筭拘催,比旧稍有纸札,须至量行裁减。今将帐司并提举司勾覆官已下至饭料、后行并依行生事第一等案分请受,贴司即每月支食料钱各二千五百文,准备贴司减罢。如愿不请食料钱者,听旧收管,候有缺,补填诸处。有帐司则例支破吏禄者,亦依减定则例施行。仍于见在后行已上八人内减二人,贴司七人内减三人,并减帐司劳积数少之人,劳绩等即减后差到人。其减下人并拨填帐司或生事案阙额。如此施行,委得允当。」从之。

十一月九日,诏:「提举三司帐司、勾院、磨勘司、催驱司官并减罢,令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兼提举。其余合存减事件,令提举司相度以闻。」

二十四日,以尚书祠部郎中、直史馆叶均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资任、添给并依省判例。其提举诸司库务司更不兼领。仍差〔卫〕尉少卿康卫权提举,候叶均到依旧。

译"账司勾院磨勘司的官吏如果因账籍职务收受贿赂,以及在京各类人员如果因账籍公事收受各司公人的钱物,以及从中引荐牵线之人,都依照河仓条例施行。催驱司经办官吏四人,印司正官分二人,依照账司标准添给。其中催驱司、印司依照三部印司的年限给予酬奖惩罚。知杂司二人,依照账司添给贴司八人,通引官二人,支给盘缠食钱各二千。亲事官添支食钱五百文。"

熙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详定帐籍所上言:"本所查勘近来详定各路州军呈报三司文帐内,新收官物都命令说明品类数目、收纳来源名目,制定格式申报施行在案。所有支出破除的官物,向来是用账目所附连的收附凭证加以核对,颇为不便,于是筹划命令三司账司将账目核查凿证归属着落。其中钱帛粮草除呈供正账外,还命令依照旧例另造新收单账一份,与正账合并核查申报,也依照朝廷旨意施行。因为三司只是将新收单账内所列的各类数目、原来请领来源名目核查凿证,所以正账,只需汇总登记各类钱物的数目,仍须与单账内汇总的数目相符,其正账内则不再登记,更详细开列原来请领来源名目,因此需要申明。本所现在详定新收单账以及正账内新收一项的样式连同粘附在前,请下发三司颁布各路州军照会执行,依此奏闻。"诏令施行。附有钱帛新收单账以及正账内新收一项的样式,粮草照此办理。新收单帐格式为:"某州现供呈某年、某季或上下半年的钱帛新收单账如下:钱若干,银若干。"其余各类,各依照上项开列钱若干、某项名目;银若干、某项名目。其余各类,依照上项开列。一、正账内新收一项:钱若干,银若干,其余各类依照上项开列。

熙宁九年三月十三日,中书门下上言:"户房申报,查勘天下钱粮文账,三司自天圣年间以后官吏荒废职守,上下因循守旧,徒有点检核算之名,而没有稽查核收之实,多年来的损失流失,无法计数。此前命令三司设置官署,先将各账内繁琐文字裁减,以及增添防范事项,专门设置官署,给予官吏优厚薪俸,制定赏罚,驱磨查究弊端舞弊,如今才有了些许成效。三司呈报的账司相比推行生事案的官吏俸禄有所不均,如今却废罢账司,一律如往日一样,将账务与生事案一并办理,其账司官吏俸禄相比推行生事案的官吏要略微优厚。这是因为事情刚开始时,天下还不熟悉如何造制账目。如今祖账既已确定,只是点检核算、拘收催缴,比过去稍稍耗费些纸张,需要酌情裁减。如今将账司并提举司的勾覆官以下直到饭料、后行,一律依照推行生事案第一等案头的俸禄标准,贴司则每月支给食料钱各二千五百文,准备将贴司裁减。如果有人不愿领取食料钱的,听任仍旧留任,等到有空缺,补填到其他部门。有账司则例支给俸禄的,也依照裁减后的则例施行。仍从现有后行以上八人中减去二人,贴司七人中减去三人,都是裁减账司中功劳积累较少的人,功劳相等的就裁减后来所差派的人。所裁减下的人一并调拨补填账司或推行生事案的空缺。这样施行,应当妥当合适。"皇帝准奏。

熙宁九年十一月九日,诏令:"提举三司帐司、勾院、磨勘司、催驱司的官员一并裁减罢除,命令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兼行提举。其余应当保留裁减的事项,命令提举司斟酌考虑后奏闻。"

十一月二十四日,任命尚书祠部郎中、直史馆叶均提举三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理欠司

理欠司

【宋会要】

旧司名犯仁宗庙讳,干兴元年改为蠲纳司。天圣三年,又改今名。咸平元年,又置勾簿司,勾销般拨及主管文簿,以理欠司主判官兼领其事。景德四年废。淳化三年六月,以右赞善大夫许道宁判都理欠司。时自三部判官高详光而下,选授者十五人,皆从三司使之举也。四年五月,以右谏议大夫、判三司都勾院张佖兼判理欠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凭由司

都凭由司

【宋会要】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以盐铁推官段惟一、度支推官朱赋、户部推官崔维翰分判本部凭由司。太宗以天下仓场库务申破钱帛其数浩大,故命惟一等专主之,不佥书本职公事。

淳化二年,合三凭由司为一。

至道二年闰七月,并都凭由司归理欠司,以司封员外郎王渭判。时命盐铁使陈恕详定减省三司官局,恕请以理欠、凭由两司并归一司,而有是命。仍命应欠负官物并令三司逐部行遣催纳,理欠司止系辖欠数催驱提举。

三司承受御宝凭由司。在三司,掌承验合同凭由勾检之事,选三司前后行吏六人主行文书。

真宗景德四年八月,诏:「自今内庭及含光等殿在京诸处斋醮,内臣于诸司库务宣索物料,并令库务具名数押书付逐司,方得给付。给讫,连内臣文字实封送三司置籍,每旬俱两本进内,一留中,一下尚书内省,降用印凭由除(合)破。其奉诏监葬者事毕,亦具所费以闻,录别本送三司凭由司勘验,如前制。」先是,内中须索文记,委都知司勘验除破,有留滞踰年未能结绝者。真宗令枢密院、三司议定此制。

天禧三年正月,三司言:「使臣传宣取物,承前止是口传诏旨,别无凭验,致因缘盗取钱物。今请下入内内侍省,置传宣合同司,专差内臣一员主之。如有

所须索,即以合同凭由一本给付逐库务。给讫,缴申三司。三司置御宝凭由司,择吏人专主除破,所贵绝于欺弊。」从之。

二月,诏:「合同凭由司自今应系传宣,差使臣于诸库务取索金银帛诸物,委入内内侍省用印记,置合同凭由,每道各两本,常预先书印下合同,准备传宣取索。仍置历,旋据道数抄上,专委勾当使臣亲自封 主掌。如有使臣传宣取索,即赴本省请令合同凭由二本,分明写录所收物色名数,抄上文历拘管。仍令传宣使臣着字收领,亲赍赴库务取索。余合同凭由一本,即本省画时实封,差人置历于前,于取索库务官当面通下,批回文历。兼仰逐库务候使臣将到合同凭由,亦委逐处监库务官将实封合同当面勘会,比对印记、取索物数、使臣姓名悉同,别无虚伪,即画时支给讫,依例缴连凭由两本,一齐申奏,乞降印凭,下三司除破。

译司帐勾磨勘司,资历任用、添给待遇都依照省判先例。其提举诸司库务司的职务不再兼领。仍派〔卫〕尉少卿康卫暂代提举,等叶均到任后依旧例执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理欠司

理欠司

【宋会要】

旧司名犯了仁宗的庙讳,干兴元年改名为蠲纳司。天圣三年,又改为如今的名称。咸平元年,又设置勾簿司,负责勾销核对般拨账目及管理文簿,由理欠司主判官兼领此事。景德四年废除。淳化三年六月,任命右赞善大夫许道宁主判都理欠司。当时从三部判官高详光以下,被选授职务的共十五人,都是由三司使推荐的。淳化四年五月,任命右谏议大夫、判三司都勾院张佖兼判理欠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凭由司

都凭由司

【宋会要】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任命盐铁推官段惟一、度支推官朱赋、户部推官崔维翰分别主判本部凭由司。太宗因为天下仓场库务申报支破的钱帛数额浩大,所以命令段惟一等人专门主管此事,不兼理其本职公事。

淳化二年,合并三个凭由司为一司。

至道二年闰七月,将都凭由司并入理欠司,任命司封员外郎王渭主判。当时命令盐铁使陈恕详细拟定裁减省并三司官署,陈恕请求将理欠、凭由两司合并为一司,因而有此任命。仍命令凡是拖欠官物的,都命令三司各部门自行办理催缴,理欠司只负责统辖欠款数目、催促督察提举。

三司承受御宝凭由司。设在三司之中,掌管验核合同凭由、勾检等事务,选拔三司前后行官吏六人主管文书。

真宗景德四年八月,诏令:"自今以后宫内以及含光等殿在京各处举行斋醮法事,宫内宦官向各司库务索取物料,都命令库务开具名目数量、签署文书之后才能给付。给付完毕,连同宦官的文书一并密封送交三司登记入册,每旬各造两本进呈宫内,一本留中,一本下发尚书内省,颁降用印的凭由才能除破。其中奉诏监理丧葬事务的,事毕之后,也要开具所耗费用上奏,另录一份送交三司凭由司核验,依照前述制度办理。"此前,宫中所需索取的文字记录,都委托都知司核验除破,有拖延滞留经年未能办结的情况。真宗命令枢密院、三司商议制定此项制度。

天禧三年正月,三司上言:"使臣传达宣旨索取物品,以前只是口头传达诏旨,别无凭证,导致有人趁机盗取钱物。如今请求下发入内内侍省,设置传宣合同司,专门委派宦官一员主管此事。如有需要索取的,就用合同凭由一份给付相应的库务。给付完毕,缴纳申报三司。三司设置御宝凭由司,选择官吏专门负责除破核销,以杜绝欺诈舞弊。"皇帝准奏。

二月,诏令:"合同凭由司自今以后凡是传宣事项,派遣使臣到各库务索取金银帛等物品,委托入内内侍省用印记,设置合同凭由,每道各造两本,通常预先书写盖印下发合同,准备传宣索取时使用。仍设置登记簿,随即依照道数登录抄写,专门委托负责的使臣亲自密封主管。如有使臣传宣索取,就到本省请领合同凭由两本,清楚明白地写录所收物品的名目数量,登录抄写文簿保管。仍命令传宣使臣在上面签字领取,亲自携带前往库务索取。其余一本合同凭由,本省立即密封,派人先行登记入册,到索取的库务当面交付,批回记录簿。同时命令各库务,等使臣带来合同凭由,也委托各处监管库务的官员将密封的合同当面核对,比对印记、索取物品数量、使臣姓名是否

候到,令三司承受御宝凭由司承准印凭文字勘会,依例牒都凭由司出给破帖。如止是取索茶酒 实食物柴炭等,即依旧例施行,更不出给合同凭由。」

五年十一月,诏:「自今除传宣喝赐茶酒食 等,止令库务候见使臣告报,依例供应讫,具数申合同凭由司,乞出给凭由除破,其余传宣取索诸般物,并依取金银钱帛宝货例施行。仍令本司使臣于凭由上系书名衔着字,仍别铸合同凭由印给之。」

十二月,诏:「自今合同凭由司每有使臣取索

金帛钱宝,依旧逐旋覆奏,出给凭由。若止是取索诸杂物,即令本司依旧勘会出凭由,更逐旋覆奏,直候至晚缴连,赴入内内侍省,当日或次日一处帖黄点检,用印奏知。」

治平三年四月,三司言:「乞下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钤辖使(用)[臣],今后所差勾当去处,合要诸般物色供应,内系御前等处要用物色,并依元宣出给御宝合同凭由,取索(降)[除]破。并其诸合属三司支遣名件,并勘会(大)[文]例,计度合使官物,预先申省。乞(今)[令]支给,不得依旧出白札子,于仓场库务取拨。如是合同取索并省中支给物色至供应了日却有剩数,即须申正行回纳,并下诸司库务遵禀。如违,并行严断,依条施行。」从之。

神宗熙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三司乞将常程合用取索官物拨归三司,行遣支给,入内省不详元奏,却将非泛取索拨属三司,缓急取索,难为会问,别无关防,照验虚实,遂差人计会三部,逐案勘会供(折)[析]。内除自来例定取索一依元条,承认在省行遣外,具自来承受到支过非泛取索在省,难以关防去处名目。乞一面申奏,送合同司。本司欲依所奏施行。」从之。

元丰七年八月,诏:「合同凭由司系掌御前密赐及非泛取过造作赐物等,给降凭由除破。今后并不隶省台寺监,所辖止隶入内内侍省掌管。」

徽宗崇宁三年四月内,准入内内侍省牒:奉诏,合同凭由司主管官三员,见今阙少使臣。今

后可依旧以(二)[三]员为额。

高宗建炎四年七月三十日

译一致,没有虚假舞弊,就立即支给完毕,依照惯例将两本凭由一并申奏,请求颁降印凭,下发三司除破核销。等文书到达,命令三司承受御宝凭由司承接印凭文字核验,依照惯例转牒都凭由司出具除破帖文。如果只是索取茶酒等实物食品柴炭之类,就依照旧例施行,不再出给合同凭由。"

天禧五年十一月,诏令:"自今以后,除传宣赏赐茶酒食物等,只命令库务等候使臣通报后,依照惯例供应完毕,开具数目申报合同凭由司,请求出给凭由除破,其余传宣索取的各种物品,都依照索取金银钱帛宝货的先例施行。仍命令本司使臣在凭由上署名签字,仍另铸造合同凭由印章颁发使用。"

十二月,诏令:"自今以后合同凭由司每有使臣索取金帛钱宝,依照旧例逐次覆奏,出给凭由。如果只是索取各种杂物,就命令本司依照旧例核验后出给凭由,不必逐次覆奏,直到当晚汇总,送交入内内侍省,当日或次日一并贴黄核点,用印后奏知。"

治平三年四月,三司上言:"请求下发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钤辖使臣,此后凡所差派前往各地办事人员,若需索取各种物品供应,其中属于御前等处所需用的物品,都依照原来宣旨出给御宝合同凭由,索取除破。其余所有属于三司支遣的项目,都要核对(文)例,计算合用官物,预先申报三司。请命令支给,不得依照旧例出具白札子,到仓场库务提取。如果是合同索取以及省中支给的物品,等供应完毕之后如有剩余数目,就必须申报正式退回,一并下发各司库务遵照执行。如有违犯,一并从严处置,依照条例施行。"皇帝准奏。

神宗熙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三司请求将日常应用索取的官物拨归三司,办理支给,入内省没有详察原来的奏请,反而将非常规的索取事项也拨归三司,遇到紧急需要索取时,难以查核询问,又没有其他防范措施可以核查验证真伪,于是派人会同三部,逐案核查询问分析。除自来惯例已定的索取事项一律依照原条例,承认在省内办理外,具体开列以往承受到的支付过的非常规索取,在省内难以防范核查之处的名目。请一并申奏,送交合同司。本司打算依照所奏施行。"皇帝准奏。

元丰七年八月,诏令:"合同凭由司负责掌管御前秘密赏赐以及非常规索取的制造赏赐物品等事宜,颁给凭由除破。今后一律不再隶属于省台寺监,所辖范围只隶属于入内内侍省掌管。"

徽宗崇宁三年四月内,依照入内内侍省转牒:奉诏,合同凭由司主管官三员,如今正缺少宦官。今后可依照旧例以三员为定额。

高宗建炎四年七月三十日

,入内殿头、权主管合同凭由司卢祖道言:「本司自来印造合同并行遣纸札,每料合勘请池表纸一千张,大表纸六百张。乞行下所属,依旧于行在本司历内批勘请领。」诏令粮料院各以三分为率,批勘二分。

译入内殿头、权主管合同凭由司卢祖道说:「本司历来印造合同以及处理各类公文纸张,每料合计需要勘验请领池表纸一千张,大表纸六百张。请求下令所属衙门,仍旧在行在本司的账历上批准勘验请领。」诏令粮料院各按三分为标准比例,批准勘验二分。

绍兴三年四月二日,诏将入内省地基内修到廊屋就便拨充合同凭由司,令本司移在内,置局宿直。先是,在内置司,其合同凭由系取索金银钱帛等文据,恐在外无以检察关防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开拆司

开拆司

【宋会要】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十二月,以贝州观察推官张鸿渐为右赞善大夫,充开拆司推官。三部旧各有开拆司,止本部判官兼领。开宝五年,以盐铁、户部开拆司为一,度支开拆司为一,至是始置推官一员领之。

五年十一月,以户部郎中刘保勋点检三司开拆司。

雍熙四年十一月,以三司开拆司〔推官〕、右拾遗、直史馆韩国华判三司开拆司。至道三年后,二员主判。咸平元年省一员,遂为定制。又有勾凿司,勾凿已行文帐生事。催驱司,催促未了文帐生事。发放司,发放三司诸案牒帖。受事司,受诸处送到罪人。衙司,掌军大将差遣。并开拆司主判官兼领,内衙司仍以诸司使或内臣一员同勾当。

淳化二年七月,以殿中丞、直史馆何士宗主判三司帐籍司。四年,并帐籍司归开拆司兼领。

三年五月,以著作佐郎李简主判三司开拆司。时三部判官高象先而下选授者十五人,皆从三司使之举也。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诏:「三司诸子司多于远年帐案内搜寻名件,直行指挥,下诸州根逐磨勘,年月深远,案籍不全,勾追照验,颇成烦扰。自今不得复然,违者仰逐州府将所行文字实封进纳。如州府自敢接便行遣,即委转运司、提点刑狱司觉察以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衙司

衙司

【宋会要】

景德三年九月,诏三司:「应差大将军将短次勾当,仰衙司出给印纸三十张,抄上所差勾当事名目,随公事紧慢起发,仍不得过限五日。候于印纸上批书差发月日,取本判官押书。逐程往回,并依此批书。如在路有阻滞去处,亦取随处州县官司批书因依。候到京,亦不得过限五日,须赴衙司公参,委本司点检磨勘程限违否,所差将历子批凿架阁。所差陆路管押官物,自来密院出给驿券,水路省司出给历头,逐日支破食钱。如不管押官物,亦自省司给与仓券。若差押船纲有过犯,该条以替归省者,仰省司开坐犯罪因由、断遣刑名,帖送衙门,委本司置簿,誊录省帖,不以元定年限,押运满与未满,仰勘会。如元系第一等优轻者,先与三次短差,后却与一次第一等重难。系第二等优轻者,即与两次短差,后却与一次第二等重难。元系重难纲运者,并却与一次第一等重难差遣。」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诏:「自今三司大将军将元系使臣该恩,叙理更与一次差遣者,仰军头引见司取旨,与一年或二年、三年差遣。

译理少卿袁枢上言:「大理寺审理案件,虽然有正犯、干犯之人的区分,但其所判处的刑名自有轻重之别,都应当具文写明案情上奏,由皇帝亲自裁决,难以径自由本寺摘出判决。」所以才有这道命令。

九月八日,明堂赦文:「各路正在审理的命官及死罪翻异的案件共计九十余件,已经下达指挥,命各路提刑亲自会同各州守臣审理。案情有可疑之处的,就从轻判决;没有其他疑虑的,就依照刑部、大理寺已经拟定的判决意见施行。至今仍未结案的地方,从这次赦令到达之日起限两个月内结案。如有违反拖延的地方,命刑部开列相关官吏姓名,申报请求朝廷指挥,从重责罚。」

同日,赦文又说:「审理案件差遣官员,自有起程的条限规定。近来被差遣的官员往往推托躲避、拖延迟缓。今后凡监司、州军差官审理案件,必须督促责令依照条限迅速起程,不得推托躲避。如有拖

仍于札子内声说送三司,候年限满日,即许经省取理,逐旋依例磨勘引见。或于年限未满间遇覃恩,即叙覃恩例施行。」

八年十二月,崇仪管辖三司大将军将秦羲等言:「欲乞自

今每有叙理使臣降充三司军、大将,候到司收管,即行公文会问刑部,取本人元犯及断遣刑名,令子细抄录,牒报衙司,置簿拘管。如经恩赦,合再该叙理,三司更不会问刑部,只于衙门取索照会。」从之。

仁宗天圣四年正月,三司言:「自今充军、大将十年已上,有三度公过,若于后来年分中因差遣更犯一两度公过,并乞依例磨勘转补。」从之。

七年十月,诏:「三司衙司都押衙依旧选差人充,其衙佐自今省罢,发遣归本司。仍选差饭料或厨料后行二人充手分。」

八年二月,诏三司:「自今州府军监更不得发遣衙前人赴三司充军、大将。如遇阙少军、大将,仰三司奏取指挥。」先是,诸州军衙前军将、承引官客司并衙职员,如愿充三司军将、大将者,自来不曾犯徒刑,家业及二百千已上,谙会书筭之人,由发赴省。元系职员,即与三司大将。系承引官客司并军将,并与三司军将。本户下合当差充里正,即无免放。于干兴元年省牒逐路转运司衙前军将、承引官客司职员等愿充大将者并且权住,今遂诏罢之。

神宗熙宁七年三月九日,诏:「大将、军将以一千五百人为额,守阙军将并募充守阙后行满二年愿换充正名者听。诸司及库务人不在投换之限。大将、军〔将〕各给印历二十张,批书差遣功过,仍预关所属点检。无历者不在理为磨勘月日之限。衙司前行一人,后行三人。其后行并选差三年酬奖讫递迁,充

前行又三年替。其守阙后行三人选差四年替。」并从编修三司敕式所定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河渠司

河渠司

【宋会要】

仁宗皇佑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司请置河渠一司,专提举黄、汴等河堤功料事。从之,命盐铁副使刘湜、判官邵饰主其事。

九月,诏三司河渠司汴河每年一开浚之。

五年六月,蕲州判官李虚一上《溉漕新书》四十卷。诏送河渠司,以备检阅。其书盖记古今河渠事。虚一特循一资。

至和二年十二月,以殿中丞李仲昌都大提举河渠司,以仲昌知水利(之)害,特任之也。

嘉佑三年十一月,诏置都水监,罢三司河渠司。

闰十二月三日,河渠司勾当公事李师中言:「自来受三司牒,令行下诸州军文字,虽令指挥辖下州军,缘别无定式,致诸处都大巡河使臣及县邑多不申状,止行公牒。此于事体殊失轻重,以此亦难集事。乞指挥,自今都大巡河使臣及县邑应干河渠事并具申状。如州县有不应报事,或稽缓致 事者,许牒运司取勘,下都水监定夺。

译延滞留的,应由所差遣的官司加以查究弹劾。」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十三日,有臣僚上言:「州县官吏不能洁身奉公,于是招致他人议论,有的是百姓提起诉讼,有的是上级官府揭发,钱物的名目种类、缗钱数目的多少,都记载在官府文卷之中,并且称已被其据为己有,见已送交有关官司审理,是非尚未查明,正处于公私辩明的过程中,偶然遇到皇帝登基大赦,就不再穷究到底,便径直援引赦令,急忙经刑部除去先前的罪案记录,直接前往铨部占选差遣、注授官职。请求下达各路监司,如果州县官吏中有应当追究罪行的人,就应当严格戒饬有关人员,切实进行推问审理。等到犯人认罪伏辨,经录问核实结案,都依照常规办理之后,才依条定罪,才可以援引赦恩,免除其应受的处罚,予以放免。如果确实是贪赃枉法的,自然应当具文申报省部,一律依照现行法令注拟差遣。如果所诉、所

」监司言:「缘已准诏置都水监,(输)[轮]知监丞公事孙琳赴澶州勾当河事。欲乞下转运司,指挥都大巡河使臣及县邑,如有应干河渠,并令供申。若州郡有不应报事,或稽缓致 事,许申本监,乞取勘施行,所贵集事。检会朝廷指挥,沿黄、汴等河州军诸路埽修河物料榆柳并河清兵士不得擅有差借役占及采斫修盖,令转运司、河渠司、提刑、安抚司、

河渠司勾当公事臣僚、都大巡河使臣常切点检。今后稍有违犯,并仰取勘以闻。窃以都大巡河使臣各隶本州岛,不当与监司及省司官一例,直行取勘州军官吏。自今乞只令具事申转运司,差官取勘。监司今相度,欲依师中所请。」从之。河渠司勾当公事因李仲昌创置,缘仲昌止是知县资序,乃带提举巡检捉贼,隶澶州及河北转运等司,故事多苟且。师中将罢去,自以言之无嫌,故有是请。

勾当公事天头原批:「勾当公事在疏浚黄河司后。」。仁宗康定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权三司使公事叶清臣言:「乞置推官四员。」诏三司举系通判资序朝臣二人,充三司勾当公事,仍定年限酬奖及月终闻奏。

嘉佑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三司请以都员外郎陈昭素充勾当修造案公事。御史丁诩言:「三司勾当公事罢纔数年,今河渠司勾当已有两员,若修造案复置一员,是废二员而置三员也。」诏:「为去岁今夏霖雨,修造处并多,其陈昭素依近降指挥勾当修造公事。候将修造稍稀,即行减罢,更不差填。」

英宗治平二年八月十八日,以尚书比部员外郎王荀龙、屯田员外郎张革并勾当三司公事案。是职旧止一员,至是以雨水所坏军营官舍十余万,皆当营造,而本案勾当公事张微迁判官,故增置一员,而荀龙、革有是命。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屯田员外郎梁端管勾三司使厅簿籍,三司使韩干请也。寻以中旨无用,亟罢之。

神宗熙宁三年九月四

日,权三司使公事吴充言:「本司旧有管勾推勘官一员,因循废罢。欲乞复置,仍举京朝官或幕职州县官充。」从之。

二年十二月二日,诏三司差委本司勾当公事官一员,就催辖司人吏簿历专切管勾检举,催促诸案勘会六路上供之物应报发运。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疏浚黄河司

疏浚黄河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七年四月三日,诏置疏浚黄河司,差虞部员外郎范子渊都大提举疏浚黄河,自卫州至海口,卫尉寺丞李公义勾当公事。是月,范子渊言:「今创置司局,具条约,应疏浚河道合用人船,并下本地分都大司,于诸埽差拨。如船不足,即乞从本司移牒,于三门白波辇运司应副。自卫州至海口,全藉有心力使臣分委勾干。乞不拘常制,举使臣十员,指使二员。

译揭发的情况不属实,也应当核实保明后申报朝廷,为其昭雪。至于此次赦令颁布之前所犯之人,虽然是有关官司释放得不恰当,但恐怕当初立案时牵连人数众多,难以再次追捕传唤。只请求命狱司将已经审理查明的事情节略申报刑部,也就足以斟酌虚实,随宜审慎选择处理,这样在施行的过程中,才不至于处理过当。」朝廷准许了。

十月二十三日,有臣僚上言:「州县审理死罪案件以及劫盗、私自酿酒贩卖之家,狱吏知道这些人所犯的多是贫困潦倒、无所顾惜的人,无法向他们索取贿赂馈赠,于是就逼迫他们胡乱牵扯富裕人家,诬陷其有牵连关系。杀人的囚犯中有想借机报复私怨的,往往诬陷平民曾与自己有过交往;劫盗案件则大多虚假指认有窝藏、资助的人家;私自酿酒贩卖的案件则牵连到四邻以及高粱、酒曲的来源之家。一时之间被追捕拘押的人,无从自我辩白,必须贿

合制造疏浚木把、铁龙爪等,乞下缘河诸军应副。工匠于诸埽指名抽差,就转运、金堤两司差座船二只。本司官、当直兵士只于都大司河清差拨。官员请俸、递马驿券、军典人数、公吏食钱并依都水外监丞司例,本司公事并与本路转运、提刑、提举司及外都水监丞司公移行遣。」并从之。

九年十一月二日,都水监言:「疏浚黄河司用船二百只,浚深大河中流,令水行地中。勘会所乞,令试一过之功,今已岁余,未曾按验,令本监都官一员前去检覆。兼恐占用人船,官属太多,就令相度裁减。」于是监丞刘璯言:「疏浚黄河旧系一司,后用铁龙爪疏导向下河道,分为两局。乞依旧并为一司,勾当官乞行并宜减罢。浚河两司共管船二百五只,乞减罢一百八十五只,存留二十只。如阙,许黄河逐都大司将般物料船三十只应副出界,递

相交替,共不得过五十只。」从之。

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言:「都水监丞范子渊言,准朝命,疏浚汴河,蒙差官累行试验,功利灼然。臣欲乞候今冬疏浚汴河了毕,将杷具、舟船等尽分与逐地分使臣,令于▯口之后河道内先检量淤淀去处,至春水接续疏导。所(责)[贵]河道上下通流,不致阻遏。仍免别差官属,占破役兵,就便集事。」下都水监,监司乞依所请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三司推勘院

三司推勘院

【宋会要】

太祖开宝八年十一月,置三司推勘院于城南,以前密州安丘县尉张邈为将作监丞、知推勘院事。未几罢。

淳化元年五月,诏御史台置推勘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候三年满,无遗旷,或虽有责罚,如所犯情轻,及案节小不圆者,亦特与转官。如二年愿替,即与近便差遣。

十七日,诏:「御史台置推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以三考为满,定其黜陟。」

淳熙二年三月二十二,诏:「刑部大理寺自今驳勘案状,从本部长、贰并大理卿、少子细看详。如见得委是不圆,有碍大情,出入重刑,方许依条申奏驳勘。如大情不碍,止是小节不圆,即据所犯定断,不得一 泛乞别勘。仍令诸路州军监司将合申奏狱案文字须管具情犯一切圆备,方得申奏。若大情有碍,却致刑寺驳勘,具当职官姓名申尚书省。」

二十三日,诏:「昨降指挥,诸州翻异公事,遍经本路及邻路诸司差官推勘,依前翻异,令提刑司亲往勘鞫,指定实情申奏。仰选委部曲精强通判、签判前去,取见寔情,将案连款状提刑司。如无翻异,即一面依条结断,录案闻奏。如依前翻异,即令提刑躬亲点对,指定寔情申奏。」

八月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诸路鞫狱翻异,依条合移推公事,如已经降

指挥,许移推已后逐次翻异,不须再申降指挥,止依从来行遣。

译赂狱吏,满足其所要求的,然后才让正犯供词中将其排除而得以免除牵连。请求从今以后审理杀人案件如果不涉及案情大要、劫盗案件如果不是确实有窝藏资助、私酤案件除正犯人以外,其余人等一律不许追捕拘押。」朝廷下诏准许,并命提刑司经常严密觉察。

十一月十一日,大理卿王尚之上言:「近来民间的诉讼、官司揭发查究的案件,多有牵连到赦令颁布之前的事情,又被送交有关官司加以究问审理的。经过的岁月已久,追捕传唤证人,牵涉的人数众多,将其拘押对质辩论,一定要办得周全结案,然后才作出判决,这样一来就与不曾经历大赦没有区别,恐怕这不是用来取信于民的做法。请求下达指挥,从今以后民间诉讼、官司揭发查究送交有关官司审理的案件,只应将大赦以后所犯的罪行依法审理结案。如果其所犯之事是在大赦之前的,只要不是十恶不赦等重大罪行以上的,一律不许再

」从之。

三年二月七日,诏:「自今县狱有尉司解到公事在禁,若令、丞、簿全阙去处,即仰本县依条申州,于合差官内选差无干碍官权摄。其徒罪以上囚,令、佐聚问无异,方得结解赴州。」以大理评事张维言:「县尉职在巡警,及其获盗解县,禁系推鞫,属之县令。若捕盗官或暂权县,自行鞫狱,既以元捕为当,又欲因以受赏,惟务狱成,而狱卒例是尉司弓手,往往迎合,逼令招承。」故有是诏。

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敕令所言:「自今翻异公事,已经本路监司、帅司或邻路监司差官,通及五次勘鞫,不移前勘,又行翻异者,后勘官申本路初差官提刑司提刑,躬亲置司根勘,着寔情节,牒邻路提刑司,于近便州军差职官以上录问或审问。如依前翻异,即令本路提刑具前后案款指定闻奏。若元系提刑案发,即从转运司长官指定闻奏,候到下刑寺看详。如见得干连供证事状明白不移,前勘委是,惧妄有翻异,申尚书省取旨断罪。若刑寺见得大情不圆,难以便行处断,须合别行委官,即令邻路未经差官监司于近便州军差官别推,不得泛追干连人。」从之。

五年七月,右司员外郎曾逢言:「如提刑躬亲置司根勘,依前翻异,不问系与不系提刑案发,并从本路转运指定闻奏。如转

运司官系是两员,公共指定。」从之。

淳熙十三年三月原稿旁批:「此条移十二年后。」,诏:「翻异之狱已经五推,依前翻异者,须管提刑躬亲鞫勘,不得委官代勘。案成,依条差官审录。如依前翻异,即仰本路转〔运〕取索前后案款尽情参酌,指定所勘情节是与不是寔情,所翻词理系与不系避罪妄行翻异,分明果决指定,不得称为疑虑,具诣寔保明闻奏。刑寺据案拟断,申取朝廷指挥,断遣施行」

五年十月九日,敕令所〔言:〕「鞫狱绍兴旧法拘以一案推结,正恐鞫狱之官推勘不得其实,故有不当者一案坐之。干道法又恐替移事故,却致淹延,故将犯人先次结断,不当官吏案后收坐,仍取伏辨。今欲参酌绍兴、干道法意,以取适中之制,将鞫狱前推及录问官吏有不当者,如已替移事故,元犯系死罪,遵依绍兴旧法,一案推结外,余罪遵依干道旧法施行。」从之。因刑部言「命官有陈诉前勘不当,乞改正过名,照绍兴、干道法各有不同」,是以令所看详上之。

六年六月一日,大理少卿梁总言:「近来狱多翻异,有至类推经涉数年者。州郡厌于供须,干连困于追逮。望申严置推差官之令,必监司亲自依法选差,其干道七年行下知州选差指挥乞更不施行。仍令大理寺左断刑自今狱案如置推鞫狱官,罪有出入,合收坐者,若所差违法,并监司贴说取旨。

译加追究。」朝廷准许了。

绍熙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刑部郎中俞澄上言:「按照法令,各州所辖官员犯罪的,由本州审理。如果是本州揭发的,就申报提点刑狱司处理。如有妨碍,就上报本州,申报转运司处理。立法的用意,不是没有道理的。臣私下见到近来有本州揭发却又命本州自行审理的情况,下属官吏难道不会有观望徇私的心态吗?请求从今以后凡监司、郡守揭发官吏、应当审理的案件,如果是本州揭发的,必须申报提刑司,差遣别的州的官员前来审理;如果是本路揭发的,必须申报朝廷,差遣邻路的官员前来审理,这样才能杜绝观望徇私的弊端,从而使处罚必定与罪行相当,人人心服口服。」朝廷准许了。

十月十七日,四川制置使京镗上言:「绍熙元年四月十九日的指挥规定,今后监司、郡守揭发官吏、应当审理的案件,如果是本州揭发的,必须申报提刑司

」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

四日,诏:「监司以狱讼送部内州郡,若地里太远,则淹延追扰,自今毋得过五百里。仍严立期限,不得枝蔓勾追。」

五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将应承受到疏驳再勘狱案,须管遵依鞫狱条限。如承受取会不圆情节,亦不得过会问条限。自今如有违滞去处,仰本路开具当职官吏姓名,申尚书省取旨,重作施行。仍令刑寺长贰、诸路提刑、诸州(官)[守]臣将上件指挥刻版牓,置之厅事,常切遵守。」

八月十九日,诏:「命官陈诉元勘冤抑不当,从刑寺申朝廷,送元犯州军,委不干碍官将元勘断罪犯照应所诉因依追索干证,从寔体究不同情节,画一开具。本州岛次第结罪保明,将元事发及体究取勘证佐始末公案一宗寔封申尚书省。候到,委刑寺参照。若寔有冤抑,合行改断,即具申省,取旨施行。」

八年六月九日,知临安府王佐言:「自今中使设狱,将翻异罪人移司别推,恐或有冤,则差刑寺官录问。如更翻异,即并推吏送大理寺。」从之。

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言:「刑寺驳勘取会狱案文字,乞令进奏院置录匣,排列字号、月日、地里,当官发放所至铺分,实时抽摘单传。承受官司亦仰遵依条限,具所会并施行因依,实书到发日时,用元发匣回报,庶几违滞之处易于稽考。」从之。

九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刑狱翻异,自有条法,不得于词外推鞫。其干连

人虽有罪,而于出入翻异称冤情节元不相干者,录讫先断。近来州郡恐勘官到来,临期勾追迟缓,却将干证人尽行拘系,破家失业,或至死亡。可令释放,着家知在。如违,许被拘留人经监司陈诉。」十二年、十五年赦同此。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命官犯罪,遇恩全原,唯赃罪结案,余限三十日具事因申省。其元勘官司为见已遇赦恩,更不依条限具申,至有经隔累年,名挂罪籍,刑寺不作结绝,有碍升改注拟之类,仰所属将似此之人须管依条限开具事因。仍令刑寺常切检举催促,不管违戾。」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监司按发官吏,勘证公事,既付有司,当厅其依公推治。若州郡迁延,狱官徇私,自合依条举劾。访闻其间却有轻重任情,先授意旨,往来申请,必欲符合,乃许结案,系留锻炼,动经数月,类多冤枉,致伤和气。」诏令刑部行下诸路监司,毋得依前违戾,仍委御史觉察。

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大理寺今后得旨推勘公事内有干连人合先摘断,仰逐旋申取朝廷指挥。」先是,诏案内干犯人从本寺先次摘断。至是大理少卿袁枢言:「大理根勘公事,虽有正犯、干犯之人,然其所坐刑名自有轻重,并合具案闻奏,取自圣裁,难以辄从本寺摘断。

译,差遣别州官员;如果是本路揭发的,必须申报朝廷,差遣邻路官员前来审理。查照本司统辖四川州县军民政务,而属下官吏中有贪赃枉法、庸懦无能,在任不公不法、不堪信赖倚仗的人,遵照原先申报获批的指挥,即自行对调后上奏朝廷。窃以为本司距离朝廷万里之遥,如今如果援引监司揭发弹劾官吏的通行体例,直等到申报朝廷说明之后,再差官前来审理,路途遥远,动辄经年累月,更加导致拖延。请求朝廷详加斟酌,如果本司所辖的四川州县官员有应当揭发、应当审理的,就允许本司遵照原先申报获批的指挥,先后对调处理,同时一面选差邻路的州官吏前往查究后奏闻朝廷。如果是四川监司揭发官吏,也请求依照本司此次所请求的办法,由制置司差遣邻路官员前往审理后奏报,这样才不至于因往返拘束而妨碍,拖延刑事案件的处理。至于四川州郡揭发的公事,仍遵照原来的指挥,必须申

」故有是命。

九月八日,明堂赦:「诸路见勘命官及大辟翻异

之狱计九十余件,已降指挥,令诸路提刑躬亲与逐州守臣审勘。事涉可疑,即与从轻结断,别无意虑,即照刑寺已定断事理施行。至今尚未有结绝去处,可自今赦到日限两月结绝。如有违戾去处,令刑部开具官吏,申取朝廷指挥重行责罚。」

同日,赦:「鞫狱差官,自有起发条限。近来被差官往往推避迁延。今后应监司州军差官推勘公事,须管督责照条限疾速起发,不得推避。如有稽滞,仰所差官司按劾。」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十三日,臣僚言:「州县之吏不能洁己奉公,遂致人言,或为百姓词诉,或为上官按发,钱物之色额、缗数之多寡,具载公椟,且称入己,见送所司勘鞫,是非未明,公私所辨之间,偶遇登极大赦,不复穷究,便行引用,亟经刑部除落过名,径赴铨部占射注授。乞行下诸路监司,若州县官吏应有所犯之人,即合严戒所有,着寔推勘。俟其伏辨,录问圆结,并如常制,然后铺条定罪,方可引用赦恩,免其科罪,为之 放。如委是赃污不法,自合具申省部,一依成法注拟。其或所诉、所按不寔,亦当保明申朝廷,为之昭雪。今赦已前所犯之人,虽是所司释放不当,窃恐造狱之时干连人众,难以再行追呼。只乞令狱司具已勘到事节申部,亦足以斟量虚寔,随宜审择,庶几施行之间,不致过当。」从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州县

推勘大辟并劫盗及私酤之家,狱吏知其所犯者多是贫乏不顾藉之人,无以规求赂遗,乃逼令妄通富家,诬以干连。杀人之囚有欲报私隙者,多诬平民曾有交涉;劫盗则多虚通窝藏资给之家,私酤则旁及四邻并秫曲所自。一时追逮,无以自明,必赂狱吏,▯足所请,然后令正犯人供退而后免。乞自今推杀人非碍大情、劫盗非寔窝藏资给、私酤除正犯人外,自余并不许追逮。」诏从之,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

十一月十一日,大理卿王尚之言:「近日以来,民间词诉、官司按刺多有连及赦前之事,复送所司究勘者。岁月既久,追逮证佐,干涉人众,禁系对辩,必欲圆结,然后定断,如此则与不曾经大赦无异,恐非所以示信也。乞指挥,今后民间词诉、官司按刺送所司推勘者,只合将大赦后犯罪依法勘结。若其所犯在大赦前,苟非恶逆以上,并不许推究。」从之。

绍熙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刑部郎中俞澄言:「在法,诸州所部官犯罪者,本州岛推鞫。若系本州岛按发者,申提点刑狱司。有妨碍,即报本州岛,申转运司。立法之意,不为无谓。窃见近有本州岛按发而令本州岛推勘者,部属宁无观望乎 乞今后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岛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庶使无观望徇私之弊,则罚必当罪

而人无不服矣。

译报提刑司,差遣别州官员审理。」朝廷准许了。

绍熙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有臣僚上言:「三衙及沿江各军都统制司所设的审理案件机构名叫后司,设有吏员,也有法司。案件办成之后,由主帅裁决,几乎不经过属官之手。各军每月的案件解送到帅司,必定先要与后司的吏员商议核计,有的因此不合理地屈打成招,有的随意轻重定罪,贿赂得以横行,各种奸弊层出不穷,军中蒙受冤屈却无处申诉。请求今后各军后司的案件,都命主帅选派委任通晓法令条例的属官两员共同管理,这样或许可以避免冤案滥判的情况。」朝廷准许了。

六月八日,检正谢源明上奏:「其一,请求下达各州军,今后审理盗贼案件,必须依条追究,与之同谋窝藏的人家一案共同审结,遵照条法施行。并依照淳熙三年的措置办法,先命犯人供明父祖兄弟是否曾经分家析户,由狱官查明属实,如果不应连坐问罪的,可在结案判决之前提出陈诉请求,依照

」从之。

十月十七日,四川制置使京镗言:「绍(兴)[熙]元年四月十九日指挥,今后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岛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照对本司系统辖四川州县军民之政,而属吏有赃污庸懦,在任不公不法,不堪倚仗之人,遵从元申获指挥,即自对移讫闻奏。窃缘本司去朝廷万里,今若引监司按劾官吏体例,直候申明朝廷,差官前来推勘,道里遥远,动经岁月,愈致淹延。乞朝廷详酌,如本司所部四川州县官或有当按发,合行推勘者,即许本司遵从元申获指挥,先后对移,仍一面选差邻路州官吏根勘奏闻。如四川监司按发官吏,亦乞照应本司今来所请,从制置司差邻路官前去推勘奏申,庶几不致拘碍往复,淹延刑禁。其四川州郡按发公事,遵从指挥,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推勘。」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三衙及江上诸军都统制司所有推狱名曰后司,有吏,有法司。狱成,则决之主帅,略不经官属之手。诸军每月公事解赴帅司,必先计会后司人吏,或非理锻炼,或轻重任情,贿赂得行,奸弊百出,军中冤抑无所赴愬。乞今后诸军后司公事并令主帅选委通晓条制属官二员兼管,庶几可无冤滥。」从之。

六月八日,检正谢源明奏:「一、乞行下诸

州军,今后鞫勘盗贼,须管依条推究,和同藏匿之家一案推结,遵依条法施行。仍从淳熙三年措置,先勒犯人供父祖兄弟曾未析户,狱官究寔,不应坐罪,于结断前陈乞,与准分法。若系同犯,一例拘没。并官故纵,不行觉察,皆有逐项断罪条法。」又言:「应勘鞫公事,或翻异声冤,依条移司差官别推,止就元勘本州岛置狱,不得仍前改送他州,及辄移属县,并妄作缘故移推。若州县未结绝,非冤抑不公,而监司辄移,皆有逐项断罪条法。如有违戾,重作施行。」刑部看详所陈允当,并从之。

八月二十日,刑部侍郎马大同言:「乞应差推勘官并须选清强详练之人,不

译分家的法令处理。如果确系同案共犯,一律予以拘捕没收。以及官吏故意放纵、不加觉察的,都各有相应的定罪条法。」又上言:「凡审理案件,如果有翻异声称冤屈的,依条应移交他司差官另行审理,只应就原来审理案件的本州设立公堂审理,不得像以前那样改送到其他州,以及擅自移交所属县,或假借缘故随意移送重审。如果州县尚未结案,并非确有冤屈不公,而监司擅自移交的,都各有相应的定罪条法。如有违反,从重处理。」刑部审查认为所陈述的意见妥当,都予以采纳。

八月二十日,刑部侍郎马大同上言:「请求凡差遣推勘官,都必须选择清正干练、熟悉法令之人,不……

容作推避,从所差监司专人押发,限五日内起离。仍令所属州县将一行官吏依条合得券食挨日批支,应有供须之属,无令阙误,然后可以责其留心推勘。如罪囚止一名,限以半月;三名以上,限以一月,方许出院。有所追会,不在此限。违者以违制论,许本路监司按治。期限既定,大约计之,每推自其被差以至出院,亦须两月之期而后讫事。如是五推,盖可以岁计矣。臣将诸州所勘大辟并杂犯死罪等公事一面置籍,遇有申到结绝或翻异名件,接续销注。每十日一催之,名曰举催案,而令法司兼行。自十日一催之后,须管具所差被差及入院出院月日,如(其)[实]报应。如准前玩易,五推

译容许推诿逃避,(必须)听从所差遣的监司专人押送发遣,限期五日之内起程离开。仍旧命令所属州县将一路官吏依照法条应得的券食按日批给支付,凡是所需供给的物品,不让有所缺失延误,然后才可以责成他们用心推问审理。如果罪囚只有一名,限期半个月;三名以上,限期一个月,才允许出院。如有需要追查会审的,不在此限期之内。违反的以违制论处,允许本路监司按察处治。期限既然已经确定,大略计算一下,每次推问从被差遣起到出院为止,也须两个月的期限才能完事。如果是五次推问,大概可以按年计算了。臣将各州所审理的大辟以及杂犯死罪等公事一律设置簿籍,遇有申报到达结案完毕或者变更翻异的案件名目,接连注销登记。每十天催办一次,名叫举催案,而命令法司一并施行。从十天一催之后,必须详细具备所差遣、被差遣以及入院、出院的月日,如实上报应对。如果照前面所说轻慢懈怠,五次推问

通满一年,而其狱淹滞,不行结绝者,许从本部稽考其违限去处,将所差及被差官吏具职位姓名申奏,重行责罚。」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鞫狱差官,自有起发条限。近来被差官往往推避迁延。今后应监司州军差官推勘公事,须管督责照条限疾速起发,不得推避。如有稽滞,仰所差官司按劾。」自后郊赦并同。同日赦:「刑狱翻异,自有条法,不得于词外推鞫。其干连人虽有罪,而于出入翻异称冤情节元不相干者,录讫先断。近来州郡恐勘官到来,临期勾追迟缓,却将干证人尽行拘系,破家失业,或至死亡。可并令释放,着家知在。如违,许被拘留人经监司陈诉。」自后郊赦并同。

庆元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刑司严立板牓,行下州县约束:「应合解州公事,有预将案款先为计嘱州吏者,许诸色人指寔,经提刑司陈诉。仍将先狱移勘,其犯人送无干碍官司根究,具案取旨,重作施行。」从大理评事沈槐之请也。

四年九月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来,推勘之法未尽,是致多有冤滥。推原其故,则法有所谓一案推结者,寔病之也。谓如前勘官吏或有失寔,于法须并行追勘。关涉人数既多,追逮繁扰。彼冤者既不能得直,而后勘官吏已与前勘官吏自相争讼,故后勘官吏悉皆视成于前勘。及至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

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关涉之人愈多,则愈难一案推结。臣以为今宜令州县诸司推勘大辟,各不得过百日。如所差官迁延不行,或诸司迁延不差,各与坐罪,庶几不致淹延刑狱。如已经本路差官俱遍,犹翻异不已者,仰家属径经朝省陈诉,结立愿加一等之罪,追人赴天狱推勘。如二广、四川去朝廷既远,亦结加一等罪,赴经略司及制置司陈诉。其经略司、制置司申朝省取旨,差官于邻路追摄根勘。如或妄诉,即坐以所加立之罪。如委是冤抑,即将前推勘失当官吏并与照条坐罪。至于检断签书及录问官,止据一时成款,初不知情,免与同罪。如此则人知一案推结之法必行,而检断签书录问之官既不与罪,则关涉亦省,而民冤得以自直。」诏令刑寺看详闻奏。刑寺看详:「若将犯人已经本路差官俱遍犹翻异者,便许家属经朝省陈诉,愿加一等之罪,追人赴天狱推勘。如二广、四川,许经经略、制置司陈诉,朝廷取旨,差官邻路根勘。照得在法罪人翻异或家属声冤,皆移司别推。已经五推,提刑亲勘、转运指定之后复行翻异,已有淳熙十一年七月六日指挥,具录翻词闻奏,听候指挥施行外,所是乞将检断签书录问止据一时成款,初不知情,免与同罪一节,照得淳熙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指

挥、绍(兴)[熙]元年十二月三日两项指挥,检断录问之官,如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不在一案推结之数。

译满一年之后,如果案件仍然拖延未能结案的,允许由本部门考查是超过期限的环节,将所派遣和被派遣官吏的职位姓名一并申报朝廷,从重责罚。」皇帝准奏。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大赦文说:「审讯案件、派遣官员,本来就有起解发遣的期限规定。近来被派遣的官员往往推诿回避、拖延时日。今后凡监司、州军派遣官员审理案件,必须督促责令依照期限规定尽快起解发遣,不得推诿回避。如有拖延滞留的,允许所属官司加以弹劾。」此后郊祀大赦文都与此相同。同日的赦文说:「刑事案件翻供的处理,本来就有条法规定,不得在供词之外另行审讯。其中牵连的人即使有罪,但对于翻供喊冤中所陈述的情节原本与本案无关的,记录在案后先行判决。近来各州郡担心审案官到来后,临期勾追迟缓,却把牵连作证的人全部拘押,导致他们家破业毁,甚至有的因此死亡。应一并予以释放,让他们各自安家。如有违反,允许被拘留的人向监司陈诉。」此后郊祀大赦都与此相同。

庆元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下诏命各路提刑司严格竖立告示牌,向州县颁布约束条令:「凡是应当移解到州审理的案件,如有人预先把案件的款项内容先行嘱托州吏的,允许各类人等指名举实,向提刑司陈诉。仍需将原先的案卷移送审理,其犯人送到无关碍的官司加以追究,具备案卷后请示朝廷,从重施行处置。」这是采纳了大理评事沈槐的请求。

四年九月十二日,臣僚上奏说:「近年以来,审讯的法度没有完全落实,因此导致许多冤枉滥判的案件。推究其中的缘故,是法律中所谓「一案推结(一个案子由一批官员始终负责审结)」的规定,正是弊病所在。比如说,如果先前审案的官吏有失实之处,按法律必须一并追究审讯。牵涉的人数既多,追捕拘捕便繁琐扰民。那些含冤的人既不能得到申雪,而后来审案的官吏又已经与先前审案的官吏互相争讼,所以后来审案的官吏全都以先前审案的结果为准。等到州狱中案犯翻供,就由提刑司派官审讯。提刑司审讯后再翻供,

就依次轮到转运司、提举司、安抚司。本路所能派遣的官员派遍了,就又派邻路的官员。牵涉的人越来越多,就越难以做到一案由始终负责的官员审结。臣认为如今应命令州县各司审理死刑大案,各自不得超过一百天。如果所派遣的官员拖延不去审理,或者各司拖延不派官,各自都要治以罪责,这样或许就不至于使刑狱案件拖延滞留。如果已经把本路能派的官员都派遍了,犯人仍不停翻供的,允许其家属直接向朝廷陈诉,规定按加一等之罪定案,把人追捕押送到天狱(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关)审讯。如果是二广(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四川这些距离朝廷路途遥远的地方,也按加一等之罪定案,让家属到经略司及制置司陈诉。经略司、制置司再申报朝廷请旨,派官到邻路追捕拘拿审讯。如果确实是诬告,就以加等之罪治罪。如果查明确实是冤枉的,就把先前审讯失当的官吏一并依法治罪。至于检验断案、签署案卷以及录问的官员,只是根据一时已成的案卷办事,起初并不知情,免于一同治罪。这样一来,人们就知道一案推结的法度必定会得到执行,而检验断案、签署、录问的官员既然不因此获罪,那么牵涉的人也会相应减少,百姓的冤屈也能得以自行申雪。」皇帝下诏命刑部、大理寺详加审议后奏报。刑部、大理寺审议后说:「如果犯人已经把本路能派遣的官员都派遍了仍旧翻供的,就允许其家属向朝廷陈诉,按加一等之罪定案,把人追捕押送到天狱审讯。如果是二广、四川,允许向经略司、制置司陈诉,由朝廷请旨,派官到邻路追捕审讯。查得依照法律,案犯翻供或家属申诉冤情的,都要移交别的司法机关另行审理。已经过五次审理,提刑亲自审讯、转运司指定之后又再翻供的,已经有淳熙十一年七月六日的诏令,详细记录翻供的言词奏报,听候朝廷指挥施行。此外,所请求把检验断案、签署、录问的官员只按一时已成的案卷办事、起初不知情、免于一同治罪这一条,查得淳

缘敕令所参修条法之时申明朝廷,乞将签书与检断录问一体修立为法。续奉旨,依旧法施行,致有臣僚今来奏请。本寺照得检断录问签书不问有无当驳之情,并与推勘官一案推结,委是轻重不伦。今来臣僚奏请,即与敕令所前来申请颇同。今看详,送敕令所参酌,看详施行。」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见广东一路十(月)[有]四州,惟英德府烟瘴最甚,有『人间生地狱』之号。诸司分在广、韶二州置司,英德介乎广、韶之间,故诸司凡以公事送狱者多送英德。人一闻生地狱之名,则心已惧。凡罪不致死与未必有罪之人,每至狱,则皆引伏,其意以为入系于狱未必辩明而不免于死,不若亟就刑责,犹得以生。由是狱之欲速成者必之英德,而英德之吏以善治狱名。今一路之中,东有潮、惠,西有二庆,北有南雄、连州,皆风土之不甚恶者。乞行下本路诸司,应今后遇有公事,合送别州根勘者,不许送英德府,庶几狱无冤滥,人获生全。」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都省言:「雨泽稍愆,见行祈祷。照得淳熙十四年、绍熙四年曾降指挥,审勘翻异之狱,从宜结断。今来又及八年,尚虑翻异并驳勘公事稍多,淹延刑禁。」诏诸路提刑自今降指挥到日,疾

速躬亲同本州岛守臣比照昨来所降指挥,将翻异及驳勘之狱详情审勘。如有未尽或事涉可疑,与从轻结断。其失当官吏,特免一案推结一次。」

嘉泰元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今日治狱之弊,推鞫之初,虽得其情,至(穿)[案]款之际,则必先自揣摩斟酌之,以为案如某罪,当合某法,或笞,或杖,或徒、流与死刑之类,皆文致其辞,轻重其字,必欲以款之情与法意合。彼议法者亦惟视其成而定其罪,纤亳锱铢,如出一手。乞行下诸路州军,所隶刑狱应自今圆结案款,但据其所吐实辞明白条具,然后听其议法者定罪,不得仍前傅会牵合,稍有文饰。如有违戾,监司按治施行,庶几情得其寔,法当其罪。」从之。

二年四月四日,权刑部侍郎俞澄言:「凡勘大辟,正犯与干连人各给一历,令其书写自初入狱至于狱成所供情款。其勘官批问,亦只就历书写,应有错字,只许图记,不许涂抹。其历县即本州岛预先印给,州即提刑司预给,不许用别纸书写。违者重立罪赏,许人告首。其历之首备坐约束,使正犯与干连等人通知,如此则可以杜绝吏奸,终始情款难于改易。设有翻异,则狱囚供吐轻重虚寔之情及勘官推勘详简当否之状于此尽见。」从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江西运副陈研言:「窃见诸路州军大辟公事到狱之初,不先审定罪人本情,多为迁就

之词,求合于疑虑可悯之条,此最今日治狱之大弊。

译熙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

诏令、绍熙元年十二月三日的两项诏令中规定,检验断案、录问的官员,如果案犯的供词隐瞒不实,官员无从查验得知的,不计入一案推结应连坐的人数之内。因为敕令所在参订修撰条法的时候,曾申明奏请朝廷,请求把签署案卷的官员与检验断案、录问的官员一并纳入同一法条修立。后来奉旨仍按旧法施行,因此才有臣僚如今的这次上奏请求。本寺(大理寺)查得检验断案、录问、签署的官员,不问其中有没有应当驳正的情节,一律与主审官一同按一案推结连坐治罪,实在是轻重不当。如今臣僚的这次奏请,与敕令所先前的申请颇为相同。现审议后,送敕令所参酌,审议后施行。」

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臣僚上奏说:「臣私下见到广东一路共有十四个州,唯独英德府瘴气烟毒最厉害,有『人间生地狱』的称号。各司分别在广州、韶州两州设置官署,英德正好处于广、韶两州之间,所以各司凡是把案件送去审理的,大多送到英德。人们一听到『生地狱』这个名号,心里就已经害怕。凡是罪不至死以及未必真有罪的人,每当到了狱中,就都招认认罪,他们的想法是认为一旦被关押入狱,未必能够辩明清楚,反而难免一死,不如尽早招认受刑处罚,还能保全性命。因此,凡是想要案件迅速办成的,必定要送到英德,而英德的官吏也因此以善于治狱而闻名。如今这一路之中,东边有潮州、惠州,西边有肇庆、康州(二庆),北边有南雄州、连州,这些地方的风土都不算太恶劣。请求向本路各司颁布命令,此后凡是遇有案件、应当送往别的州审理的,不许送往英德府,这样或许可以使案件不再有冤屈滥判,人们也能得以保全性命。」皇帝准奏。

六年五月六日,都省上奏说:「雨水稍显不足,正在举行祈祷。查得淳熙十四年、绍熙四年曾经颁下诏令,命对翻供的案件详加审讯,酌情从宽判决。如今又过了八年,仍担心翻供以及被驳回重审的案件较多,使刑狱拘禁的事情拖延滞留。」皇帝下诏各路提刑,自今诏令下达之日起,尽

快亲自会同本州长官,比照先前所颁下的诏令,把翻供及被驳回重审的案件详加审理。如有未尽之处或事涉可疑的,从宽判决。其中处置失当的官吏,特准免于按一案推结连坐一次。」

嘉泰元年正月十一日,臣僚上奏说:「如今审理案件的弊病在于,审讯之初,虽然已经查清了实情,但到了拟定案卷文书的时候,就必定先自行揣摩斟酌,认为案情应当依照某条法律,或杖笞、或杖刑、或徒刑、流刑与死刑之类,都刻意修饰其中的言辞,故意加重或减轻其中的字句,一定要使案卷中的情节与法律条文的意旨相符合。而那些拟定罪名的人,也只是看已经拟成的案卷来定罪,一丝一毫都完全吻合,如同出自一人之手。请求向各路州军颁布命令,所属刑狱案件从今以后审结定案,只依据案犯所吐露的实情明白列举,然后听凭拟罪的人依此定罪,不得像以前那样牵强附会,稍加文饰。如有违反,由监司按律查处施行,这样或许可以使案情符合实际,法律与罪行相当。」皇帝准奏。

二年四月四日,权刑部侍郎俞澄上奏说:「凡是审理死刑大案,正犯与牵连的人各发给一份记录簿册,让他们书写从最初入狱到案卷办成所供述的情节。审案官批示讯问的内容,也只在这份簿册上书写,如有错字,只准做标记,不准涂抹。这份簿册,在县里即由本州预先印发,在州里则由提刑司预先发放,不准另用别的纸张书写。违者从重定罪处罚,允许他人告发。簿册的开头详细写明约束条例,使正犯与牵连的人等都知晓,这样就可以杜绝官吏作弊,使案情始终难以改易。如果有人翻供,那么囚犯供述的轻重虚实之情,以及审案官审讯详略是否得当的情形,在这份簿册上就都能看得清楚。」皇帝准奏。

三年三月十

迨至结录审问,法司检断,则以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具案奏裁,棘寺看详申部,部复申省,卒从贷命。若使罪人之本情果有疑虑可悯,则施行不为不当。其有不然,亦从奏裁贷命,死者何辜。推求其故,县狱禁勘无翻异,即申解州,州狱覆勘无翻异,即送法司,具申提刑司详覆,行下处断。往往州吏必多方驳难县胥,宪司吏人必多方驳难州吏,追呼取会,因而受赂。缘此州县吏人惮于径申,故于罪人入狱之初,教为疑虑可悯情节。及至狱具,一面照条奏裁,则免追呼需索之扰。今天下狱案来上,大率奏裁案最多,而详覆案绝少,职此之由也。欲乞行下诸路州县,今后遇大辟,罪人到官之初,须令长官当厅引问罪人,令以实情通吐。仍引证佐等人反复问难,务在得其本情,然后送狱根勘。狱官不时下狱引问,有一语稍异初词,必根究情弊,重作施行。狱成,有合奏裁与合申提刑司详覆者,各令从条施行。」从之。

五月十八日,侍御史兼侍讲张泽言:「江西袁州万载县有巨室易国梁者,前后贼杀无辜不可胜数,见于累次词诉。今闻有欧阳光大者,首说易国梁贼杀婢仆干人等二十三人。事已发觉,在本路提刑司具有实迹,备极惨毒。其党与郭氏、杨氏等二十余家与之请嘱权势,易国梁

并不曾列官,止供状传入。吏辈辄为勒血属退款,检验官并不敢验出要害痕伤。其血属再经提刑司陈诉,改送本州岛,党与又为把持官吏,行赂请嘱。提刑司再委发觉知县躬亲根勘,其易国梁见使人以他事告论知县,意在胁持脱免。知县畏惧倾害,莫敢承当。欲送大理寺取索人案,从公根勘着寔,奏上取旨,酌情定断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今日郡县之吏略不以赃赂为耻,本州岛劾奏,既不加推鞫,又不责伏辨。异日一纸巧雪,将复抆拭为无过之人,几何其不胥而为贪也。臣以谓自今应居官贪墨,赃证分明,有司推鞫既得其寔,必责以伏辨,抵以本罪,毋令幸免,庶几国不废法,吏有悛心。」从之。

嘉定二年三月十九日,臣僚言:「乞今后县解公事或有情节未圆,不许将罪人往复押下,止许追承勘人吏一案勘结。其州郡狱事州勘不圆,申提刑司,即选择清强官吏,前去推鞫,责令必得其寔。若更有翻异,即委自提刑司取索案牍看详,亲往审寔予决,无待诸司邻郡差官,以为文具。」从之。

六年七月四日,权刑部尚书曾从龙言:「连月霪雨不止,咎必有由。伏见近者刑寺禁系寔烦,追逮颇众,深恐其间连及无辜,上干阴阳。乞令大理寺具见禁人数及禁逮因依申尚书省,参酌情理轻重,情理轻者禁人与 放,逮未至下本州岛

断遣。

译一日,江西运副陈研上奏说:「臣私下见到各路州军的死刑案件刚到狱中之初,不先审定罪犯的本来实情,多是编造迁就

的言辞,务求合乎『疑虑可悯』的条文,这是如今治理案件的最大弊病。等到结案、录问、审问的时候,法司检验断案,就以『刑名疑虑、情理可悯』为由,具备案卷奏请裁断,大理寺(棘寺)审议后申报刑部,刑部再申报都省,最终都是从宽饶命。假使罪犯的本来实情果真属于疑虑可悯,那么这样处置并无不当。如果不是这样,也一样按奏裁从宽饶命处理,那么真正的死者又有什么罪过呢。推究其中的缘故,是县狱审讯没有翻供的,就申报移送州里,州狱复审没有翻供的,就送交法司,具文申报提刑司详加审核,然后下发处断。往往州里的官吏必定多方刁难驳斥县里的胥吏,提刑司(宪司)的官吏又必定多方刁难驳斥州里的官吏,来回追呼、传唤会审,因此趁机收受贿赂。因为这个缘故,州县的官吏害怕直接申报,所以在罪犯刚入狱的时候,就教唆罪犯编造『疑虑可悯』的情节。等到案卷办成之后,就依照条文一并奏请裁断,这样便可以免去追呼、索取贿赂的骚扰。如今天下呈报上来的狱案,大多是奏裁案最多,而详覆案却极少,正是因为这个缘故。臣请求向各路州县颁布命令,今后凡遇死刑大案,罪犯刚到官府之初,必须命长官亲自在公堂上引见讯问罪犯,让他把真实情形都说出来。还要引证人证等反复盘问诘难,务必要查明案情的本来实情,然后再送到狱中审讯。审案官要不时到狱中引见讯问,如果发现有一句话稍与最初的供词不同,必须追究其中的隐情弊端,从重施行处置。案卷办成后,有应当奏请裁断以及应当申报提刑司详加审核的,各自依照条文施行。」皇帝准奏。

五月十八日,侍御史兼侍讲张泽上奏说:「江西袁州万载县有个豪门大户名叫易国梁,前后残害杀死无辜之人不可胜数,屡次见于百姓的诉状之中。如今听说有个叫欧阳光大的人,出面举报说易国梁杀害了婢女、仆人、家丁等共二十三人。事情已经败露,本路提刑司查得确有实证,惨毒至极。他的同党郭氏、杨氏等二十余家为他向有权势的人请托说情,易国梁

一直没有出庭对质,只是供出状词转达进来。那些官吏动辄强迫死者血亲撤回诉状,检验官也都不敢验出要害伤痕。死者血亲又再次向提刑司陈诉,改移送本州审理,但同党又从中把持官吏,行贿请托。提刑司再委派揭发此案的知县亲自审讯,易国梁却指使人以别的事情控告知县,意图以此胁迫使自己得以脱罪。知县惧怕遭受陷害,不敢承担此事。请求把此案送交大理寺,调取全部人证案卷,秉公审讯查明实情,奏报朝廷请旨,酌情定罪判决施行。」皇帝准奏。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上奏说:「如今郡县的官吏丝毫不以收受贿赂为耻,本州弹劾上奏之后,既不加以审讯追究,又不责令其伏罪辩明。日后一纸巧妙洗雪的文书,又要把他们重新粉饰成没有过错的人,这样下去,官吏们又有几个不会因此争相贪墨呢。臣认为从今以后,凡是在职官员贪赃枉法、赃证确凿的,有关部门在审讯查得实情之后,必须责令其伏罪辩明,按本来的罪名治罪,不让他们侥幸逃脱,这样或许可以使国家法度不至于废弛,官吏也能有所悔改之心。」皇帝准奏。

嘉定二年三月十九日,臣僚上奏说:「请求今后凡是县里移解的案件,如果情节尚未完备,不准把罪犯反复押解往返,只准追传承办审案的官吏,由一人一案审结。至于州郡的狱案,州里审理不够完备的,申报提刑司,就选派清廉能干的官吏,前去审讯,务必责令查清实情。如果又出现翻供的情况,就委托提刑司调取案卷详加审议,亲自前往审核实情后予以判决,不必等待各司、邻郡派官审理,把这当作

」从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近访闻省仓上界欠折米斛,见送临安府左司理院,追到干系人沈俊卿、顾成等根勘情节。农寺移牒湖州、嘉兴府、平江府、常州、江阴军,自嘉定五年七月至嘉定七年八月积计欠米一万三千八百余石,追三年之间押纲官吏兵梢人等勒令均陪。其逐州前后纲运有及二十余纲者,少亦不下十六七纲,每纲无虑十数人坐押,尽行追逮,均摊备偿,州郡奉承,每州追及干连率是百余人,狱奸充斥,至分系县狱,愁叹之声遍于畿甸,诚(骸)[骇]听闻。乞行下平江、嘉兴、湖州、常州、江阴,将已追到前后纲运干连人日下 放,其未到人并行住追,仍出牓晓示,俾咸知陛下宽恤之仁,以销愁叹,以召和气。」从之。

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广西经略司奏,知钦州林千之杀人为馔,本于横州发觉,传诸四方,莫不惊异。近观经略司勘到情节,有李满、阿陈等供述已详,但未曾摄取千之伏辩。而其子友直进状,乃复支离,若有嘱托。成谋于下而欲机自上发,官益疑焉。乞特自朝廷差大理寺清强官带推狱于静江府、湖南邻郡鞫勘,毋苟同以入其罪,毋苟异以出其情。如事皆孚寔,则千之非复人类,他日明正典刑。凡官当荫赎等法,皆不可行。倘或不然,则千之遂可免为禽兽之归,岂特逭一时之刑辟而已。」从

之。

十四年六月九日,知处州孔元忠言:「在法囚禁未伏,则别推;若仍旧翻异,始则提刑司差官,继即转运司、提举司、安抚司或邻路监司差官,谓之五推。若使推勘官之来,照其翻异之词,一一与之究证对辨得实,囚将何辞。或果冤枉,则与平反,亦何必至五推而不决。然今之被差勘鞫者循袭为常,纔一入院,惧其留滞,推狱示意于囚,使之供状,略无异辞。至录问官之来,即使之翻异。故囚利其无所拷讯,所差官则谓得讫事便回,殊不知无罪干累者终岁牵连,损财废业,彼实无辜。乞今后应被差鞫狱之官须要照元翻款一一对证得实,方始供状申圆。其官吏合支券食,则与挨日批支,即不许便听囚人伏罪,却令就录问翻异。如仍前灭裂,他时所经差勘之官,州点检申提刑司,提刑司申上,一并取旨责罚。」从之。

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窃见所在置推鞫勘重囚,差择官吏,设棘防闲,可谓严密。所差之官奉檄入院,所宜稽貌胥占,阅实审克。顾乃具文引问,教令翻异。况顽囚贪生畏死,类多抵谰,教之使翻,彼胡为而不翻乎 乞令刑部遍符诸路监司,自〔今〕以始,所差勘官须管依条限起发前去,勿容迁延规避,务在尽心推鞫,究见本情,不得教令翻异。如违,并行按劾。

译只走个过场的形式。」皇帝准奏。

六年七月四日,权刑部尚书曾从龙上奏说:「连月阴雨不止,其中的过失必定事出有因。臣见近来刑部、大理寺关押的囚犯实在太多,追捕拘捕的人也很多,深恐其中牵连了无辜之人,以致上干天地阴阳之气。请求命大理寺开列现在关押的人数以及拘禁的缘由,申报尚书省,酌情斟酌轻重,情理较轻的予以释放,

拘捕尚未押解到位的下发本州

判决发落。」皇帝准奏。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臣僚上奏说:「近来访得省仓上界米斛出现亏欠短缺,此案已移送临安府左司理院,追捕牵涉人员沈俊卿、顾成等人审讯查明情节。司农寺(农寺)发文给湖州、嘉兴府、平江府、常州、江阴军,从嘉定五年七月到嘉定七年八月,累计亏欠米一万三千八百余石,将三年之间押运纲运的官吏兵梢人等全部追捕,勒令均摊赔偿。那些各州前后押运的纲运,有的多达二十余纲,少的也不下十六七纲,每一纲运大约都有十几人负责押运,全部予以追捕,均摊赔偿,各州郡奉命承办,每州所追捕的牵连之人多达百余人,牢狱之中人满为患,甚至分开关押到各县监狱,愁苦哀叹之声遍及京畿四周,实在骇人听闻。请求向平江府、嘉兴府、湖州、常州、江阴军颁布命令,把已经追捕到案的前后押运纲运的牵连人员即日释放,尚未追到的人一律停止追捕,并张榜公告,使大家都知道陛下宽厚体恤的仁德,以消除百姓的愁苦哀叹,以召来和顺之气。」皇帝准奏。

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臣僚上奏说:「广西经略司上奏,知钦州林千之杀人做成食物,此事最先在横州被发觉,传遍四方,人们无不惊异。近来看到经略司审得的案情,李满、阿陈等人的供述已经十分详细,但还没有取得林千之本人的招供辩词。而他的儿子林友直呈上状词,却又支离含糊,似乎有人在暗中嘱托说情。此事在下面已经谋划成型,而想让机密自上而下被揭发出来,官府因此越发生疑。请求特命朝廷派遣大理寺清廉能干的官员携带案卷,前往静江府及湖南邻郡审讯,不要随意苟同以致定罪,也不要随意标新立异以致放走实情。如果事情都得到证实属实,那么林千之已经不再是人类,日后应当依照正法明正典刑。凡是官爵荫补、赎罪等法律规定,都不能对他施行。倘若事情并非如此,那么林千之便可以免于沦为禽兽之名,岂止是逃脱一时的刑罚而已。」皇帝准

奏。

十四年六月九日,知处州孔元忠上奏说:「按照法律,囚犯没有认罪,就应当另行更换官员审讯;如果仍旧翻供,先由提刑司派官审理,接着就是转运司、提举司、安抚司或邻路监司派官审理,这叫做「五推」。如果派去审讯的官员,能够依照案犯翻供的言词,一一与之查证对质核实,囚犯还能有什么话可说。如果果真是冤枉的,就予以平反,又何必一定要到五次审理才能了结。然而如今被派去审讯的官员却沿袭成为常规,刚一进入狱院,就担心案件久拖不决,便暗中向囚犯示意,让他随意供状,几乎没有异议。等到录问官到来时,就又让他翻供。所以囚犯乐得不受拷问之苦,而所派的官员也只求得以完事回去,却完全不知道那些没有罪却受牵连的人终年被牵连拘系,耗尽钱财、荒废产业,他们实在是无辜的。请求今后凡是被派去审理案件的官员,必须依照最初翻供的款项一一对证核实,才能供成最终的供状申报完备。这些官吏应当支给的伙食费用,就按日逐日核发,不准就此听凭囚犯认罪伏法,却让他等到录问时再翻供。如果仍像以前那样草率了事,日后所经手审理案件的官员,由州里查核后申报提刑司,提刑司再申报朝廷,一并请旨从重责罚。」皇帝准奏。

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臣僚上奏说:「臣私下见到各地设置审讯重囚的机构,选派官吏,设置荆棘围

狱成奏上,即令勘官出院。仍约束州郡排办勘院,无致灭裂券食,计

日(之)[支]给,俾一行官吏安意肆志,以竟狱事。」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粮料院

粮料院

【宋会要】

粮料院在安定坊,分掌文、武官诸司、马步诸军给授俸料、批书券历,诸仓库案验而廪赋之。勾当官各一人。

太祖开宝六年二月,以前密州安丘县令陆光范为著作佐郎、充在京都粮料使,太仆寺丞赵巨川充西京粮料使,从新制也从:原在「使」字上,今据文意改正。。国初承旧制,以三司大将为都粮料使,至是改用京官。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分粮料诸司、马军、步军为三院,命著作佐郎刘锡、太府寺丞燕咸一、国子监丞赵晃分主之。

八年,以马军、步军合为一院。

雍熙四年四月,命供奉官陈处诲勾当诸司粮料院,供奉官曾祚勾当马步军粮料院。自后复分马军为两院,或以诸司使、副分主之。端拱二年,复以京朝官主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月,真宗曰:「应行臣寮诸班、诸军、诸司诸色人等,访闻自离京来,逐日于粮料院勘请官中所给物色,如闻自旦至暮,不能了绝。盖军马数多,所支浩瀚。朕谓且凭已勘之券前程依而给之,即事甚多,而人易获其物矣。」以问省司。权三使司丁谓对曰:「必日勘而遣之,盖虑于其间有逃病假故,留而不行者重复给之。若止于防此,所失不多。可降宣命指挥,令三日或五日一度批勘,以便公私。」

六年十二月,诏:「三粮料院文旁须寔封送左藏库监官当面通下,仍于送旁历右语内分明言说文旁多少,并是元批印押,其旁别无虚伪。如已后点检验认稍有虚伪,便只勘粮料干系官吏情罪,勒令陪填所支钱数。如左藏库公然将外来不是粮料院封文旁支遣,只勘左藏库干系人情罪陪填。又应合系勘支文旁发赴左藏库之时,其诸军内诸色人并诸司坊、监、场、院、库、务诸色人等,令开坐名目去处、合请人数、官物都数,寔封关报左藏库。候到,依正旬支给例,对旁勾凿支给。所有自来执历勘请官物人等去处,亦令粮料院具逐人职位姓名、所请官物数目开坐,随旁关报左藏库。所(是)[有]马步诸军自来遇南郊并非泛特支,并令粮料院依旧例勘支。」

仁宗干兴元年未改元九月,三司言:「右侍禁、同监左藏库李守信状:先准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敕,应粮料院批勘文旁赴库通下,仰置簿抄上,候请人将到文历,监官当面将正勾省帖对勘姓名、人数,亲于帖内勾下姓名支付,其旁亦勒所司将勾正省帖连人当月或次月帐内除破。日近多不依禀,显有造伪。乞今后支下,逐旋令文旁及请人文历将赴中门,监官当面对历毁抹。

译栏加以防范,可以说是十分严密。然而所派遣的官员奉命进入狱院之后,本应仔细察看情状、详加访查,查验核实、审慎裁断。可他们却只是照本宣科、走走过场地引问,反而教唆囚犯翻供。况且那些顽固的囚犯贪生怕死,大多喜欢狡辩抵赖,如果官员教唆他们翻供,他们又怎么会不翻供呢。请求命刑部通行文书给各路监司,从今以后,所派遣的审案官员必须依照条文规定的期限起解出发,不准任意拖延推诿逃避,务必尽心审讯,查清案情本来的实情,不准教唆囚犯翻供。如有违反,一并加以弹劾查处。案卷办成后奏报朝廷,随即命审案官出院。同时约束州郡安排布置审讯狱院,不得使其草率简陋、伙食供给

按日发给,让整个当值的官吏能够安心竭力,以完成审理案件的工作。」皇帝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粮料院

粮料院

【宋会要】

粮料院设在安定坊,分别掌管文官、武官各司以及马军、步军诸军发放俸禄军饷、批注书写券历(凭证账册)、审核各仓库账目而后依数发给的事务。设勾当官各一人。

太祖开宝六年二月,任命前密州安丘县令陆光范为著作佐郎、充任在京都粮料使,太仆寺丞赵巨川充任西京粮料使,这是遵从新制度的规定(原文「从」字在「使」字之上,如今根据文意改正)。国初沿袭旧制,以三司大将担任都粮料使,到这时才改用京官担任。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正月,把粮料院分为诸司、马军、步军三院,任命著作佐郎刘锡、太府寺丞燕咸一、国子监丞赵晃分别主管。

八年,把马军、步军两院合并为一院。

雍熙四年四月,任命供奉官陈处诲主管诸司粮料院,供奉官曾祚主管马步军粮料院。此后又把马军分为两院,有时由诸司使、副使分别主管。端拱二年,又改由京朝官主管。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月,真宗说:「凡是出行在外的臣僚、诸班、诸军、诸司各色人等,访闻自从离京以来,每天都到粮料院去核对请领官中所发放的物品,据说从早到晚,都办理不完。这是因为军马数量众多,所要发放的物资十分浩繁。朕认为,姑且可以凭已经核验的凭证,依照后续行程照数发给,这样事情办理的数量就多了,而人们也就容易得到所需之物了。」把这件事交由主管部门商议。权三司使丁谓回奏说:「如果一定要每天核验后再发放,是因为担心其中有人逃亡、生病、请假或有其他缘故而滞留未曾出行的,会被重复发给物资。如果只是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所损失的也不算多。可以颁降宣命指挥,命三天或五天核验发放一次,以便利公私两便。」

六年十二月,下诏:「三粮料院所出的文旁(凭证)必须实封送到左藏库,由监官当面通验放行,还要在送出的旁历右侧的记语内清楚说明文旁的数目,并说明这些都是原来批注印押的,这些旁历之外别无虚假伪造。如果日后查验核对时发现稍有虚假的,就只追究粮料院有关官吏的责任治罪,勒令赔偿所发放的钱数。如果左藏库公然把外来的、不是粮料院所出的文旁予以发放支给,就只追究左藏库有关人员的责任治罪、责令赔偿。此外,凡是应当核验发放文旁、发送到左藏库的时候,那些诸军中的各色人等以及诸司坊、监、场、院、库、务等各色人等,要让他们开列具体所在处所、应当请领的人数、官物总数,实封通报左藏库。等文旁到达后,依照正常按旬支给的惯例,核对旁历后予以核销支给。至于自来负责执掌旁历、核对请领官物的人员所在之处,也要命粮料院开列具体每人的职位姓名、所请领的官物数目,随同旁历通报左藏库。至于马步诸军历来遇到南郊大礼及非常规的特别支给,都命粮料院依照旧例核验发放。」

仁宗干兴元年(尚未改元)九月,三司上奏说:「右侍禁、同监左藏库李守信呈状说:先前依据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敕令,凡是粮料院核

出中门至大门,监门使臣依例封历,用朱笔勾出。仍逐库轮差专副、前行、勾押官、手分、库子各一名,在中门收掌毁抹文旁,旋计逐色支过数目委无差互,诣寔结绝文状在旁。其支过文旁上历,发与专副收管,依

例入帐除破。及每日逐库轮监官一员,在中门里点检,以此拘辖旁历,相原缺入官物分明,稍得止绝造伪。」从之。

天圣二年八月,诏审官院:「今后勾当真、楚、泗州粮料院,须是选差曾经历任,谙会钱谷京朝官充。」从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司所请也。

六年九月,诏:「诸处粮料院多原缺过军口食,不早勘原缺

事。」宰臣王曾等言:「已有条约,但乞将不率原缺弛慢之处稍或章露,重行惩责。」

七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京城诸军月粮,粮料院勘旁多有邀颉,枉费脚力。或西营返给东仓,东营反给西仓,若值霖雨,每斛计脚钱二百。望自今听就近仓给遣。」事下三司。三司言:「旧条,凡给粮,有诸班、诸军禄与诸司之别,皆粮料院预以样进呈,三司定界分仓敖支给,用年月为次。今城东十二仓贮江淮水运所输万数不少;城西三仓兼贮茶茗,贮粟至少;城南止粳米一仓;城北四仓贮京(几)[畿]夏秋税杂色斛▯,亦多马料。所贮各异,难以就近给遣。今请每月委提点仓场官与三粮料院依旧制排连年月界分外,仍依军次批旁。如敢邀颉作弊,地远不便,许人纠告,公人迁一次,百姓给钱三十千为赏,以犯事人家财充。」从之。

八年七月,三司言:「近准天禧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并府界、外县仓、场、库、务帐内开破官物,并是仓、场、库、务具状,开坐文旁并支过钱物数目连申,勘给务、粮料院覆行验认。如委是元批勘真旁,别无伪滥,即具结罪文状缴连,寔封赴省,逐案判官厅置历抄上,付司点数收领,便将点对应帐使用。兼勘给务、粮料院别具合同军状,开说旁数、官物数目,寔封申三司院,将元关报照证拘辖。其省司正勾破贴,即候出勾,逐旋缴连,直赴逐案投下点检着字收领,应帐使用。今新授京西转运使王继明擘画,令将两本合同凭由文旁一处申缴入省,乞行除破。虑恐有失关防,引惹专副作弊,出没官物。今欲乞只依天禧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命内添入,令府界提点司指挥诸县勘给务,自今将先次赴省申下合同单状一本,各认支过者「过」下原衍一「过」字,已删。,自于盐铁、度支、户部勾院申下,更不将赴前部投下。及委三勾院主判官厅置簿,抄上合同文状因依。」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盐院

都盐院

都盐院在归德坊,掌受解州池盐,以给京城及京东诸州出鬻廪禄之事。

译验发放的文旁送到库中通验放行,应当设置簿册登记,等请领的人拿着文历前来,监官要当面拿正副省帖核对姓名、人数,亲自在帖内勾销该人姓名后再支付,这份旁历也要责令主管部门把已核对的正副省帖附在当月或下月的账目内予以核销。近来大多不依照规定办理,明显存在伪造的情况。请求今后凡是支给发放的,逐次命令文旁以及请领人的文历送到中门,监官当面对照文历后予以毁除涂抹。出了中门到大门时,监门使臣依照惯例把旁历封存,用朱笔勾销。同时每个库轮流指派专副、前行、勾押官、手分、库子各一名,在中门收管毁除涂抹后的文旁,随即统计各类支给过的数目,确认没有差错遗漏,据实写成结案文状附在旁历之中。其中支给过的文旁上历,发给专副收存管理,依照

惯例登入账册核销。此外,每天各库轮流由一名监官在中门内查点核实,以此来管束核查旁历,使原来(缺)入库的官物账目分明,可以稍加杜绝伪造之弊。」皇帝准奏。

天圣二年八月,下诏审官院:「今后主管真州、楚州、泗州粮料院的官员,必须选派曾经历任地方、熟悉钱谷事务的京朝官担任。」这是采纳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司的请求。

六年九月,下诏:「各处粮料院大多(原缺)过军队的口粮,没有及早核验(原缺)事务。」宰臣王曾等人上奏说:「已经有相关条约规定,只请求把不遵守(原缺)而弛缓怠慢的地方,一旦稍有察觉,从重加以惩处责罚。」

七年十月九日,有上书密奏的人说:「京城各军每月的口粮,粮料院核验发放旁历时多有阻挠刁难,白白耗费了不少运送人力。有时西边的营地反倒发给东仓的粮食,东边的营地反倒发给西仓的粮食,如果遇上连绵阴雨,每斛要计算脚钱二百文。希望从今以后,允许就近选仓发放。」这件事交由三司处理。三司上奏说:「按照旧有规定,凡是发放粮食,有诸班、诸军的俸禄与诸司之间的区别,都是由粮料院预先制定样式呈报,三司再划定界限区分仓廒发放支给,按年月先后为次序。如今城东的十二个仓,储存的是江淮水运所运来的物资,数量不少;城西的三个仓兼储存茶叶,储存的粟米很少;城南只有一个粳米仓;城北的四个仓储存京畿地区秋夏两税的各类杂粮,也多为马料。所储存的物资各不相同,难以就近发放支给。如今请求每月委派提点仓场官与三个粮料院依照旧制安排划定年月界限之外,仍旧依照军队序次核验发放旁历。如有胆敢阻挠刁难营私作弊的、导致路途遥远不便的,允许他人举报,官吏降职一级,百姓则给予赏钱三十千,用犯事人的家财充抵。」皇帝准奏。

八年七月,三司上奏说:「近来依据天禧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诏令,在京以及京府周边地区、外地各县的仓、场、库、务,其账目内所核销的官物,都是由仓、场、库、务开具状文,把所开列的文旁以及所支给过的钱物数目一并连同申报,交由勘给务、粮料院复核验实。如果确认是原来核验发放的真实旁历,别无虚假滥支的情况,就具备承担责任的文状一并附送,实封上报三司,各案的判官厅设立簿册登记,交由三司主管人员核点数目后予以收领,便可以据此核对使用。同时勘给务、粮料院另外要开具合同军状,说明旁历数目、官物数目,实封申报三司院,把原来通报的内容拿来核对佐证。至于三司主管部门核验的正勾破贴,就等核验完成后,随即一并附送,直接送到相关部门存档核点收领,据此核对使用。如今新任命的京西转运使王继明提出方案,请求把两份合同凭据文旁一并送到三司核销。担心可能有所疏漏,引起专副们作弊营私、出入官物之弊。如今请求只依照天禧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敕命内容添加规定,命京府周边提点司指挥各县勘给务,从今以后先把送到三司申报的合同单状一份,

以京朝官及三班二人监领,典五人,主秤八人。

大中祥符二年,又置院烧煎盐席,以三班一人主之。

真宗咸平五年二月,诏:「京盐院合般盐货每席量破随纲折耗,三百里以上耗一斤,三百里已下半斤。」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诏:「京城民买盐籴货,须依元盐出粜,不得拌和作弊,随处官吏出榜告谕。」

六年十二月,诏令京盐院监官岁为一界。每界选曾任亲民经事京朝官使臣二员同监,直候守给漏底,方得离任。如有欠少,与专秤均陪。先是,盐院专副以二年为界,自纳及支悉掌之。而盐院官等以岁满即代,或中而升职者。院吏因而为奸,乃至欠失有及数千斛者。三司请择官曾亲民而干职者任之,其欠失者同偿,故有是命。又诏:「京盐院自今每(教)[敖]支货讫,即开次敖。」初,三司言:「盐院并开数敖,而欠剩者相半,难于拘辖。」故请条约。又诏:「盐院受纳盐货,起置文簿,用三司印书给付本院。每簿先空纸写数号,

纳盐之时,分明抄上纳人姓名、盐席、纳数及剩数,每旬于三司通押。每敖交尽,监官点勘印押,送三司呈验,不得隔蓦敖眼。如违,等第科罪。」

七年正月,诏:「盐院监官自今不许般家居止,亦不得令闲杂人出入。每夜押宿,慎火监门二员,每院分定一员,每日据出入官物抄历点检。如涉欺弊,即捉搦送三司。其历每五日一赴提举司点检。」

八年七月,诏:「自今都盐院只令都大提举库务司提辖,更不令提点仓场所统属。」

神宗熙宁八年三月六日,三司言:「勘会都茶盐院久为支纳事丛,将茶、盐各立逐界典例分管。今盐界罢支京东、西府界蚕盐,并减出卖盐货务陕西盐钞入市易务下界管勾,但给诸军马盐而已,别无事务,虚占人吏。欲乞将茶界复为茶库,盐界废罢,其支纳煎造并令外物料库管勾。」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粜盐院

粜盐院

旧在永济仓,后徙顺成坊都茶库,至道元年置。常出粜颗盐及煎变御膳盐花,以都盐院监官请领。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京城人户许取便开铺粜盐,每五日一(起)[赴]盐官请领。」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诏京城粜盐院自今专差使臣二人勾当,隔手出卖。额定秤子一人,旋作料次,于本院请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枢密院承旨司〕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枢密院承旨司〕

【宋会要】

枢密院承旨司,有枢密都承旨、副都承旨,又有枢密院副承旨之名,皆不备置,常以一、二员通书诸房公事。五代有承旨、副承旨,以诸卫将军充。每崇政殿临决庶务,则侍立殿前。侍卫司奏事,则受而读之。又别置兵房副承旨二人,吏房、户房、礼房副承旨各一人,主事八人,主事已上并带诸卫将军同。

译各自认领所支给过的钱物(「过」字下原衍一「过」字,已删),自行向盐铁、度支、户部三勾院申报核销,不再送到前部投递。并且命三勾院的主判官厅设立簿册,登记合同文状的原委始末。」皇帝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都盐院

都盐院

都盐院设在归德坊,掌管接受解州池盐,以供给京城及京东各州出售发放俸禄的事务。由京朝官及三班官各二人监领,设典吏五人,主秤官八人。

大中祥符二年,又设置了烧煎盐的作坊,由三班官一人主管。

真宗咸平五年二月,下诏:「京城盐院所运送的各类盐货,每一席(一定数量单位)根据运输路程酌情核算损耗,三百里以上损耗一斤,三百里以下损耗半斤。」

大中祥符五年四月,下诏:「京城百姓购买食盐,必须按照原盐出售,不准掺杂搀和作弊,各处官吏要张榜公告晓谕百姓。」

六年十二月,下诏命京盐院的监官每年设为一界(任期)。每一界选派两名曾经担任过亲民官、有过地方任职经历的京朝官、使臣一同监管,直到交接漏底(库存底数)核实清楚,才准离任。如有短缺,就由专秤等人一并赔偿。此前,盐院的专副是以两年为一界,从收纳到支出都由他们全权掌管。而盐院的官员等到任期满了就更换,有的中途还得到升迁。院里的吏员因此从中营私舞弊,甚至有短缺达到数千斛之多的。三司请求选择曾经担任过亲民官而又能干称职的人来担任此职,短缺的部分共同赔偿,所以才有这道诏令。又下诏:「京盐院从今以后每(教应作「敖」)廒支付盐货完毕后,随即开启下一廒。」当初,三司上奏说:「盐院同时开启数座廒仓,而短缺与盈余的情况各占一半,难以核查管束。」所以才请求订立此项条约。又下诏:「盐院接受收纳盐货,要设立账簿,用三司的印记盖印后发给本院。每本簿册先空出若干纸页写上编号,

收纳盐货的时候,清楚地登记上缴纳人的姓名、盐席数目、缴纳的数量及盈余的数量,每旬向三司通报核对。每一廒仓交纳完毕,监官核点画押,送三司查验,不准跨越廒仓账目混淆记录。如有违反,按等次治罪。」

七年正月,下诏:「盐院的监官从今以后不准搬运家眷居住在院内,也不准让闲杂人等出入。每夜派人值宿,谨慎防火并监守门户的官员二人,每院各分派一人,每天根据出入的官物记录核对点检。如涉及舞弊,立即捉拿送交三司处理。这份记录每五天要送到提举司核对点检一次。」

八年七月,下诏:「从今以后,都盐院只由都大提举库务司管辖,不再归提点仓场所统属。」

神宗熙宁八年三月六日,三司上奏说:「查得都茶盐院长期以来事务繁多,把茶、盐分别设立各自的界限惯例分开管理。如今盐界已废止发放京东、京西府界的蚕盐,并且裁减了出卖盐货务和陕西盐钞进入市易务下界管理的部分,只负责供给各军的马盐而已,没有别的事务,白白占用了人吏名额。请求把茶界重新恢复为茶库,盐界废除,其收纳、煎制事务都交由外物料库管理。」皇帝准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粜盐院

粜盐院

原先设在永济仓,后来迁到顺成坊的都茶库,是至道元年设置的。常常出售颗盐以及煎制变卖御膳所用的盐花,由都盐院的监官兼管请领。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下诏:「京城的百姓允许自便开设铺子出售食盐,每五天到盐官处请领一次。」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下诏京城粜盐院从今以后专门派遣使臣二人主管,分开人手出卖。定额设立秤子一人,随时按需要的批次,在本院请领拨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枢密院承旨司〕

宋会要辑稿 职官六

〔枢密院承旨司〕

【宋会要】

枢密院承旨司,设有枢密都承旨、副都承旨,又有枢密院副承旨的名号,都不一定全部设置,常以一、二人通管各房的公事。五代时设有承旨、副承旨,由诸卫将军兼任。每当在崇政殿临时裁决重大事务时,就侍立在殿前

正令史二十五人,书令史三十四人,兵房掌兵马名籍及卒校迁补、筑城垒、防戍、战守之事。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人,分掌之。吏房掌合门祗候以上迁补之名籍、三公将帅迎受恩命及贼盗之事。主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五人,分掌之。户房掌金谷刍粮出纳之事。主事一人,令史、书令史各五人,分掌之。礼房掌礼仪国信之事。主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二人,分掌之。别置兵马司,择副承旨主事以下专掌之。主事以下初命者,隶银台司。其给使则左、右押衙、左、右副知客各一人,承引官行首一人,副行首一人,承引官四人,军将十人,至左押衙五周年,补供奉官。大程官百人,有都头、十将、副将之名。东、西二厨食手二十八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四月,以翰林副使、管勾供奉官、殿直文班承制公事杨守一为西上合门使,充枢密都承旨。枢密承旨加「都」字,自守一始也。

淳化四年六月,以枢密院礼房副承旨段延禧为武胜军节度行军司马。先是,诸房主事岁久多授雄望州上佐,仍勒留,但赋禄而已。延禧以老病出为藩镇上佐,优之也。

至道二年十一月,诏曰:「引进使周莹、洛苑使刘承珪荐升轩陛,屡易炎凉,茂着徽猷,播在朝野。朕向者授之成算,咸董偏师,静凶党于西陲,走捷声于北阙。眷兹亮节,宜示宠章,俾分

掌于事权,仍并迁于使额,凡干重务,一以委之。内则兼密勿之司,外则总登闻之任。惩奸去弊,振领提纲,尔其明听朕言,各扬其职,勉思尽瘁,勿忘训词。莹可客省使、签书提点宣徽院诸房公事,承珪可六宅使、同签书枢密院、宣徽院诸房公事,并兼提举司登闻院事司:疑衍。。」三年,莹为宣徽北院使,承珪遂止签书宣徽院兼提举 司事。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以引进使、恩州刺史王继英为左神武军大将军、枢密都承旨,又以枢密院兵房副承旨张质为枢密副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

景德三年六月,御崇政殿,阅试枢密院主事而下,先取外方待报奏状三条,令详决之。命枢密副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张质、礼房副承旨尹德

译。侍卫司上奏事情时,就负责接受并宣读。又另外设置兵房副承旨二人,吏房、户房、礼房副承旨各一人,主事八人,主事以上的官员都兼带诸卫将军的头衔。正令史二十五人,书令史三十四人。兵房掌管兵马的名籍以及士卒军校的迁转补授、筑城修垒、防戍守卫、作战防守之类的事务,设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人,分别掌管。吏房掌管合门祗候以上官员迁转补授的名籍、三公将帅迎接接受恩命以及盗贼案件之类的事务,设主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五人,分别掌管。户房掌管钱粮谷物、草料粮饷出纳的事务,设主事一人,令史、书令史各五人,分别掌管。礼房掌管礼仪、国信(外交礼节)之类的事务,设主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二人,分别掌管。另外设置兵马司,选派副承旨、主事以下的官员专门掌管。主事以下初次任命的官员,隶属于银台司。至于供役使的人员,则有左、右押衙、左、右副知客各一人,承引官行首一人,副行首一人,承引官四人,军将十人,担任左押衙满五周年后,可补授为供奉官。大程官一百人,设有都头、十将、副将的名号。东、西两厨的厨役二十八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四月,任命翰林副使、管勾供奉官、殿直文班承制公事杨守一为西上合门使,兼任枢密都承旨。枢密承旨加「都」字的称呼,就是从杨守一开始的。

淳化四年六月,任命枢密院礼房副承旨段延禧为武胜军节度行军司马。此前,各房的主事任职年久,大多授任望郡的上佐官,仍勒令留任,只是照旧支给俸禄而已。段延禧因为年老多病,外放担任藩镇的上佐官,这是对他的一种优待。

至道二年十一月,皇帝下诏说:「引进使周莹、洛苑使刘承珪被荐举提升到朝廷任职,历经多年寒暑,功勋卓著,政绩传遍朝野内外。朕以前把成熟的谋略授予他们,让他们都统领偏师,在西部边陲平定叛逆的势力,在北方朝廷传扬捷报的声名。念及他们忠诚的节操,理应予以特别的恩宠嘉奖,把重要的职权分授给他们,并同时提升他们的使职称号,凡是重要事务,都一并委托给他们。对内则兼掌机密要务的部门,对外则总管登闻鼓院的事务。惩治奸邪、革除弊病,振举纲纪、提挈要领,望你们明白听从朕的话,各自发扬自己的职守,勉力尽心竭力,不要忘记朕的训诫之词。周莹可任命为客省使、签书提点宣徽院诸房公事,刘承珪可任命为六宅使、同签书枢密院、宣徽院诸房公事,并兼任提举登闻院司(疑为衍文)事务。」到至道三年,周莹升任宣徽北院使,刘承珪于是只担任签书宣徽院兼提举登闻院司的事务。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任命引进使、恩州刺史王继英为左神武军大将军、枢密都承旨,又任命枢密院兵房副承旨张质为枢密副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

景德三年六月,皇帝亲临崇政殿,考核测试枢密院主事以下的官员,先取外地等待批复的奏状三条,命他们详细拟定处理意见。又任命枢密副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张质,礼房副承旨尹德

润宿御书院考第以闻。凡合格者,主事邵文昭、王继凝、王元佑、徐继和并迁逐房副承旨,令史潘正仪等八人迁逐房主事,书令史刑德为守阙主事,毛元等十二人迁令史,余增衣赐有差。又以吏房副承旨王继芳为供备库副使,带旧请受。又以不合格人主事李预为内殿崇班,冯处正、王文翰、阎处文并为东头供奉官,令史赵从赏为西头供奉官,卢延讷左班殿直,(于)[余]国昌等二人右班殿直,并外路差遣,各给见钱。书令史李仲膺等八人与三班奉职,亦给见钱。李预、赵从赏在职岁久,故特优之,人赐马一疋。擢张质为左屯卫大将军,加俸,依前充职。尹德润为左领军卫将

译尹德润在御书院主持考核后上报。凡合格的人,主事邵文昭、王继凝、王元佑、徐继和都升迁为逐房副承旨,令史潘正仪等八人升迁为逐房主事,书令史刑德任守阙主事,毛元等十二人升迁为令史,其余的人增发衣物、赏赐各有差等。又任命吏房副承旨王继芳为供备库副使,仍带旧有的俸禄。又任命不合格的人中主事李预为内殿崇班,冯处正、王文翰、阎处文都任东头供奉官,令史赵从赏任西头供奉官,卢延讷任左班殿直,余国昌等二人任右班殿直,都外派差遣,各发给现钱。书令史李仲膺等八人授予三班奉职,也发给现钱。李预、赵从赏在职年数已久,所以特别优待他们,每人赐马一匹。提拔张质为左屯卫大将军,加发俸禄,仍旧任原职。尹德润任左领军卫将

军、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先是,止用入仕岁月第补,未尝较其材艺,有迁至主事而懵其职守者。真宗以枢庭政令所出,籍其明习周谨,故特选较焉。

四年七月,诏诸路转运各上所部山川形势、地里远近、朝廷屯戍军马、支移租赋之数,召翰林画工为图,纳枢密院,以备检阅。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知枢密院王钦若言:「本院诸房所请歙州表纸,自大中祥符元年后置历拘管。今支使外,剩十一万八千三百张。望下三司住支一年,及于本州岛减造。」从之。又遣中使就院宣谕副都承旨张质已下,就太平兴国寺赐御筵。时帝以歙州岁供大纸,其数甚多,颇劳民,思有以宽之。钦若等因有是奏。

九年正月,补枢密院守阙主事马崇素为西头供奉官,合门祗候、书令史马崇至为左班殿直,马崇庆为右班殿直,贴房马用和为借职。崇素等并张旻妻族,是时为副使,陈乞特恩也。

天禧四年六月,诏枢密院,凡给赐钱银,每季进纳数目札子,自今岁作一册进内。

仁宗天圣六年十一月,兵房主事李则、赵兼度岁久当迁。诏以则为吏房副承旨,兼度为礼房副承旨,并专管勾兵房主事公事。

庆历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今后枢密院都承旨战士宁、王贻庆内一名请假,令上名副承旨一名权于后殿祗应。如两并请假,令从上两人权祗应。候朝参,却依旧。以战士宁请假,后殿无人祗应故也。

至和三年

八月十一日,枢密院言:「本院破食贴房六十人,欲勾拣试。如内有未抄写得诸房文字者,候习学得成,即与给食。如贴房额内有阙,每一名于守阙贴房内从上三人拣试,取书札优者充填。」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都承旨从五品,副都承旨正六品,通领院务及承旨司之事,检察主事已下功过而升黜之。凡御崇政、延和殿,则升以侍立。若禁卫兵校试技艺及蕃国入见,则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哲宗职官志》:元佑以文臣带待制充都承旨。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二十五日,枢密院言:「北面河西房所行文字并系边要事件,其底本自来各属逐房分掌。稍经岁月,每遇检证,难遽讨寻。」诏:「勘会逐路见行要切事件,即仰接续写录,限在出宣札时同来签押。敢有怠慢,其当行主事等分首从重罚。如是未可漏泄事件,即别置册,副使书写缄封,付逐房收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枢密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元仁政为左藏库使、荣州团练使、除宫观,差监东上合门使李评为枢密都承旨。都承旨旧用合门使已上或大将军,其后专用枢密院吏,而更用士人,复自评始。

九月一日,诏:「近复以士人为枢密都承旨,历年不除,枢密院接遇及所领职事都无可考验,可令史院检寻。

译军、枢密院各房副承旨。此前,只按照入仕年月的先后依次补授,从未考核过他们的才能技艺,以致有人升迁到主事之职却还不熟悉自己的职守。真宗因为枢密院是政令发出之地,需要挑选熟悉政务、周密谨慎的人,所以特意设立考核选拔的制度。

四年七月,诏令各路转运使各自呈报本路的山川形势、地理远近、朝廷屯戍军马、支移租赋的数目,召翰林画工绘制成图,交纳枢密院,以备查阅。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知枢密院事王钦若上言:「本院各房所领用的歙州表纸,自大中祥符元年以后设立簿历加以管制。如今除支用之外,剩余十一万八千三百张。希望下令三司停止供给一年,并在本州减少制造。」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又派遣中使到枢密院宣谕副都承旨张质以下官员,在太平兴国寺赐予御筵。当时皇帝因为歙州每年供应大纸,数量很多,颇为劳民,想要加以宽减。王钦若等人因此有此奏请。

九年正月,补授枢密院守阙主事马崇素为西头供奉官,合门祗候、书令史马崇至为左班殿直,马崇庆为右班殿直,贴房马用和为借职。马崇素等人都是张旻妻族,张旻当时任副使,故上表陈情请求特恩。

天禧四年六月,诏令枢密院,凡是发放赏赐钱银,每季进纳数目的札子,从今以后每年汇作一册进呈内廷。

仁宗天圣六年十一月,兵房主事李则、赵兼度任职年久应当升迁。诏令以李则为吏房副承旨,赵兼度为礼房副承旨,都仍旧专门负责管理兵房主事的公事。

庆历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令今后枢密院都承旨战士宁、王贻庆二人中若有一人请假,令排名在前的副承旨一人暂时在后殿值应。如果两人都请假,则令排名在前的两人暂代值应。等到朝参恢复,仍照旧例。这是因为战士宁请假,后殿无人值应的缘故。

至和三年

八月十一日,枢密院上言:「本院支给食钱的贴房共六十人,想要加以考选试用。其中如有还未能抄写各房文字的,等到学习熟练之后,才发给食钱。若贴房名额内有空缺,每出一个名额,就从守阙贴房中排名在前的三人中挑选考试,选取书法文字优良的人补充。」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神宗正史·职官志》记载:都承旨为从五品,副都承旨为正六品,通管本院院务及承旨司事务,检察主事以下官员的功过并加以升降黜免。凡皇帝御驾崇政殿、延和殿,都承旨则升殿侍立。如遇禁卫兵校试演技艺以及蕃国来朝入见,则随事奏陈,接受皇帝旨意后交付有关部门。《哲宗职官志》记载:元佑年间以文臣带待制之衔充任都承旨。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二十五日,枢密院上言:「北面房、河西房所处理的文字都是关系边防要务的事件,其底本历来分别由各房掌管。时间一久,每逢需要查证核对,就难以迅速查找。」诏令:「查核各路现行的紧要事件,就令接续抄录,限定在发出宣札时一并签押。若有懈怠,则由当值经办的主事等分别按首从重加处罚。如果是不宜泄露的事件,就另外置备册子,由副使书写并密封,交付各房收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枢密都承旨、左监门卫将军元仁政改任左藏库使、荣州团练使、赐宫观差遣,差遣监东上合门使李评为枢密都承旨。都承旨以往任用合门使以上或大将军,其后专用枢密院

如无,即中书详定以闻。」是月八日,又以皇城使、端州团练使李绶充枢密副都承旨。寻诏枢密都承旨、副都承旨见枢密使、副并如合门使礼。添给

及当直兵级、擗掠厅事,仰枢密院条奏施行。先是,手诏令史院检详。史院言:「以止载班着职事,即不见接遇仪范。」至是中书进呈,有是旨也。

十二日,枢密院都承旨李评言:「欲乞依中书检正五房公事例,除寺观亲属职事相干外,余不许出入看谒。」又言:「诸房进卷及诸般案底文字多有贴黄及张缝,并无印记。乞铸一印记,印在院文字,不得别用,以『枢密承旨司记』为文。」并从之。

十月四日,诏:「枢密院逐房副承旨至头名及三周年,与左藏库副使出外。」先是,逐房副承旨第迁有至都承旨者,今都承旨既用士人,而逐房副承旨遂无叙升之望,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四日,枢密都承旨李评等言:「准枢密院札子,参定本院人吏收补校试赏罚之法。」诏依所定施行。

四年十月九日,枢密院置刑房,选三班内晓法者一人为主事,仍以检详吏房文字刘奉世兼检详刑房文字。

五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守阙贴房补破食贴房阙,依条试行遣公事三件。自立新条后,两次补试拣选,已是难得合格之人。今后逐房副承旨欲每遇大礼,许保引内外亲属不限服纪两人,充守阙贴房主事,令史保引一名,书令史两遇大礼保引一名实及十六岁已上,不以曾与不曾在别处守仕,但有行止,不曾犯刑责,召命官二人委保,各随状领赴院,呈验人才精神书札堪任习学公事,即收系姓名到院。不限年岁,遇有

破食贴房阙,一例试补。未愿试者,亦听。如阙数少,所试合格人多,别作一项编排,不为黜落度数。如试不中,又不该编排,但及三次以上,在院习学及三周年者,并勒出院。其子孙弟侄出院之后,却能习学进长,合候保引人年分,更许保引一次,当所保引人数。今宽保引之路而峻退绌之格,盖欲广求人才,有可搜择而激厉来者。非如向来只据见在守阙人数累经试黜落之余,短中求长,所以不肯习学书札行遣。又保引者别无沮劝,不公心引致,及教招督责。欲今后一试便中者,所保引令史、书令史与升一名;再试中者,两人已上升一名。主事已上合升一名者,候出职日减一年磨勘。如所引人三试不中勒出院者,连并及二人已上,令史、书令史降一名,主事已上出职日展一年磨勘,余并依前后诏条。应新法以前已入院书历者,且仍旧制。本院令史、书令史欲今后参用三班使臣、流外选人,与本院人隔间收补,仍以十人为额。额足,更不收取。元额有阙,即还于三班院流内铨拣选。使臣取殿直已下至借职,曾经一任,流外选人三考已上,并不曾犯私罪情理重、好人才书札者充。

译吏人,而重新起用士人,又是从李评开始的。

九月一日,诏令:「近来又以士人担任枢密都承旨,多年未曾除授,枢密院的接待礼遇及所掌职事都无从考证,可令史院检索查寻。如果没有,就由中书详细拟定后上奏。」这个月的初八,又以皇城使、端州团练使李绶充任枢密副都承旨。不久诏令枢密都承旨、副都承旨见枢密使、副使时,都依照合门使的礼节。至于增给的用度以及当直的兵级、打扫厅事,责令枢密院拟定条例奏请施行。此前,皇帝已亲自下手诏令史院检详相关事宜。史院上言:「因原来只记载班位职事,看不出接待礼遇的规范。」到这时中书上奏进呈,所以才有此诏令。

十二日,枢密院都承旨李评上言:「请求依照中书检正五房公事的先例,除了寺观、亲属等职事相关之外,其余人不许随意出入拜谒。」又说:「各房进呈的卷宗及各种案底文字大多有贴黄及粘接痕迹,却都没有印记。请求铸造一枚印记,用来印在本院的文字上,不得挪作他用,以『枢密承旨司记』为印文。」朝廷都听从了。

十月四日,诏令:「枢密院各房副承旨任满至第一名以及满三周年,即除授左藏库副使出朝任外职。」此前,各房副承旨按资历升迁,有升至都承旨的,现在都承旨既已改用士人,各房副承旨于是便没有了升迁的希望,所以才有此命令。

十二月二十四日,枢密都承旨李评等上言:「谨遵枢密院札子,已参酌拟定本院人吏收补、考试、赏罚的办法。」诏令依所拟定的办法施行。

四年十月九日,枢密院设置刑房,选拔三班中通晓法律的一人担任主事,仍由检详吏房文字的刘奉世兼任检详刑房文字。

五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令:「今后守阙贴房补授食钱贴房的空缺,依照条例试行处理公事三件。自从设立新条例以来,两次补授考试拣选,已经难以选得合格的人。今后各房副承旨,每逢大礼,准许保荐引进内外亲属(不限服纪远近)两人,充任守阙贴房主事;令史保荐引进一人;书令史两次遇大礼保荐引进一人,须年满十六岁以上,不论曾否在别处任守仕,只要品行端正、未曾犯过刑责,召命官二人担保,各自随状领赴本院,呈验人才精神、书法文字,堪能担任学习公事的,即登记姓名到院。不限年岁,只要遇到

食钱贴房出缺,一律考试补授。不愿应试的,也听凭自便。如果空缺名额少而应试合格的人多,就另外编排一份名单,不算作黜落的次数。如果考试不中,又不在编排之列,但累计满三次以上、在院学习满三周年的,一律勒令出院。其中出院之人的子孙弟侄,出院之后如果能够继续学习进步的,等到当初保荐人到了应保荐年限,再准许保荐一次,按其所保荐人数计算。现在放宽保荐的途径而加严黜退的标准,正是为了广泛搜求人才,使能够选拔而又能激励后来者。不像以往只依据现有守阙人数累经考试黜落之余,从短处中求长处,以致人们不肯用心学习文书。而且保荐人也没有别的奖惩督促,不能秉公引荐,也没有教导督责。今后规定:一次考试即合格者,所保荐的令史、书令史升迁一名;两次考试合格者,两人以上升迁一名。主事以上应升迁一名者,等到出职之日减一年磨勘。如果所保荐之人三次考试不中而被勒令出院,连续两人以上,令史、书令史降一名,主事以上出职之日展延一年磨勘,

每一阙取两人赴院,于所阙房试公事。满两月拣一名充,资序高者补令史,次者补书令史,不中者令铨班与指射优(使)[便]差遣。内刑房有阙,本院乏人可选,亦许本院定名选取曾经刑法局选人使臣充,仍在十人额

内。」并从所请也。

四月十七日,诏:「三班借职、管勾泾原路经略司文字杨寘与枢密院书令史。」始,上以枢密诸房文牍烦委,胥吏皆父兄保任,多不得人,因命都承旨李评立法,参择流外选人、三班使臣以补员阙。初以莫渊、陈宗道隶刑房典法令,又以寘边吏习事隶河西房。

五月十四日,诏:「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已下至书令史各增俸钱有差。如因职事受赃,并依中书熙宁五年五月三日条贯仓司乞取军人粮纲钱物法断遣。」上尝谓吏禄薄则不足责其廉,因是遂增二府胥吏之俸,而重赇贿取与之法。

七月二十五日,以尚书比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曾孝宽为起居舍人,充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旧以本院久吏递迁,或用士人,亦止于右职中选用,文馆兼领,始于孝宽也。

闰七月,枢密院都承旨曾孝宽言:「所有朝班,除依定着外,若遇前殿不视朝、后殿常参起居及随车驾行幸,武臣充承旨,例系鞋立班。臣系文臣,兼领其职,合具靴笏及系鞋,并依修起居注官例。」从之。

六年六月五日,礼房进事目,上批:「二条非催促勘会未圆未明事,似此今后并拟进取旨。」本院五房催促行下文字及勘会未明未圆事皆不带「圣旨」,直付所司,次日具事目进呈。兵房误下相度事,上精于万机,省览周密,虽摘其误,然皆宥之。

九年五月八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言:「伏见中书、枢密院检正、检详官

非假日不得看谒,接见宾客,惟枢密院都承旨、副都承旨未见该说。今欲应在京司属非假日不得看谒及接见宾客,非廨宇所在者,虽亲戚不得入谒。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职事相干者勿拘。」从之。

九月十六日,诏:「自今枢密都承旨兼(郡)[群]牧使,副都承旨兼副使,更不兼别差遣。」

元丰元年正月十九日,诏自今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出职,与主事请受,为州钤辖。

二年八月五日,上批:「见修敕令格式,诸所析正,自朝廷立法,付有司者,委枢密承旨司详定闻奏,付诸房遵行。」

二十七日,上批:「龙图阁直学士韩缜见领都承旨,事繁,兼常有奏禀军务,可免祠祭摄事。」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诏自今枢密承旨司传宣止作直奉圣旨行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四方馆使、副都承旨张诚一为客省使、都承旨,自是都承旨复用武臣。其后诚一迁正任观察使,为都承旨如故。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枢密院吏止分隶三省,毋拨入六曹。

译其余仍依照前后诏令条例执行。凡新法实行以前已经入院登记在册的人,仍按旧制处理。本院令史、书令史今后拟准许参用三班使臣、流外选人,与本院原有人员间隔收补,仍以十人为定额。额满,就不再收取。若原有名额出缺,即回到三班院、流内铨拣选补充。使臣从殿直以下至借职中选取,须曾经历一任,流外选人须三考以上,并且未曾犯有情节严重的私罪,选取人才、书法优良者充任。每出一个空缺,取两人赴院,在所缺之房试行公事。满两月后拣选一名充任,资历高者补令史,次者补书令史,不中选者交由铨选部门另行指派差遣。至于刑房若有空缺,本院缺乏人可以选用,也准许本院指名选取曾在刑法局考选合格的使臣充任,仍在十人的定额

之内。」朝廷都依照所请施行。

四月十七日,诏令:「三班借职、管勾泾原路经略司文字杨寘任枢密院书令史。」当初,皇帝因枢密院各房文书繁多,而胥吏都是父兄相互保任,多不得其人,于是命令都承旨李评立法,参酌选择流外选人、三班使臣来补充人员空缺。起初以莫渊、陈宗道隶属刑房掌管法令,又以杨寘熟悉边事,隶属河西房。

五月十四日,诏令:「枢密院各房副承旨以下至书令史,各自增加俸钱,数额各有不同。若因职事受贿,一律依照中书熙宁五年五月三日所颁条例,比照仓司索取军人粮纲钱物的处罚办法处置。」皇帝曾说吏人俸禄微薄就不能苛求他们廉洁,因此增加了两府胥吏的俸禄,同时加重了受贿的处罚法令。

七月二十五日,以尚书比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曾孝宽任起居舍人,充任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以往本院都承旨由资深吏人依次升任,或者起用士人,也只从右职中选用,兼领文馆之职,是从曾孝宽开始的。

闰七月,枢密院都承旨曾孝宽上言:「关于朝班之事,除依照既定规定之外,若遇前殿不上朝、后殿常参起居以及随驾出行时,由武臣充任承旨的,照例系鞋站班。臣是文臣,兼领此职,应当具备靴笏并系鞋,都依照修起居注官的成例。」朝廷听从了。

六年六月五日,礼房呈进事目,皇帝批示:「这两条不是催促查核尚未完备明确的事,像这类事今后都应拟定后再进呈请旨。」本院五房催促下行的文字以及查核尚未明确完备的事,都不冠以「圣旨」字样,直接下发给主管部门,第二天再开列事目进呈。兵房误将相度事下发,皇帝精于处理万机政务,省阅周密审慎,虽然指出了其中的错误,但都加以宽宥。

九年五月八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上言:「臣见中书、枢密院的检正、检详官,

如非假日不得拜谒他人、接见宾客,唯独枢密院都承旨、副都承旨没有此项规定。现在请求规定凡在京供职的官员,如非假日不得拜谒及接见宾客,若非在官署所在之处,即使是亲戚也不得进见。违反者以及接见之人都各判处徒刑二年,职事相关的不受此限。」朝廷听从了。

九月十六日,诏令:「从今以后枢密都承旨兼任群牧使,副都承旨兼任副使,不再兼任别的差遣。」

元丰元年正月十九日,诏令从今以后枢密院各房副承旨出职,与主事一同领受俸禄,出任州钤辖。

二年八月五日,皇帝批示:「现在修订敕令格式,凡有所辨析厘正,由朝廷立法、交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