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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三传谳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春秋谷梁传谳》卷一宋叶梦得撰隐公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88–199 段

成人之恶。隠不正而成之,何也?将以恶桓也。其恶桓何也?隐将让而桓弑之,则桓恶矣。桓弑而隐让,则隐善矣。善则其不正焉,何也?《春秋》贵义而不贵惠,信道而不信邪。孝子扬父之美,不扬父之恶。先君之欲与桓,非正也,邪也。虽然,既胜其邪心以与隐矣,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与桓,则是成父之恶也。兄弟,天伦也。为子受之父,为诸侯受之君,已废天伦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若隐者,可谓轻千乘之国,蹈道则未也。

译成全别人的恶行。隐藏不正当的行为并加以成全,这是为什么呢?是为了憎恶桓公。为什么憎恶桓公呢?因为隐公打算让位,而桓公却弑杀了他,所以桓公是恶的。桓公弑君而隐公让位,那么隐公就是善的。既然是善的,那么他行为不正当,又是为什么呢?《春秋》崇尚道义而不崇尚恩惠,信奉正道而不信奉邪道。孝子宣扬父亲的美德,不宣扬父亲的恶行。先君想把君位传给桓公,这不是正道,而是邪道。虽然如此,既然已经战胜了这种邪念而打算传给隐公,却又探知先君邪僻的心志而最终把君位传给了桓公,这就是成全了父亲的恶行。兄弟关系,是天定的伦理。作为儿子从父亲那里接受君位,作为诸侯从国君那里接受君位,已经废弃了天伦而忘却了君父去施行小恩小惠,这叫做走邪路。像隐公这样的人,可以说是不看重拥有千辆兵车的国家,但说他践行正道,那还谈不上。

春秋》谨始,者在王,不在正月。事在正月,则书「王正月」;事不在正月,在二月,则书「王二月」,庄二年葬陈庄公之类是也;在三月,则书「王三月」,庄十二年纪叔姬归于酅之类是也。未有正月无事而举之者,唯通一时无事,则书正月以见王,庄五年之类是也。此年正月,公实即位,不得为无事,特以正公,故不书,与庄五年不类。此正经之大义,乃以谨始言之,非也。其下自见三月盟邾仪父,若正月无事,则自当以三月首时见王。此言施之于庄五年,曰:「一时虽无事,必举王正月以谨始。」乃可尔。不言即位,以为公志可矣,然非《春秋》成之以恶桓也。《春秋》立王者大法以示天下后世,必举其重者见焉,岂区区以一人为襃贬哉?隠让桓之过正,《春秋》所当治,故不书即位以见其志。传既知《春秋》不成人之恶,而以隠为不正矣,乃以为恶桓而成之,是以桓而废天下之大法也,可乎?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眛

及者何?内为志焉尔。仪,字也。父,犹傅也,男子之美称也。其不言邾子,何也?邾之上古微,未爵命于周也。不日,其盟渝也。眛,地名也。

言未爵命于周,非也,盖不知「书」字之义,说已见《左氏》。

  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

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杀也。何以不言杀?见段之有徒众也。段,郑伯弟也。何以知其为弟也?杀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为弟也。段,弟也,而弗谓弟;公子也,而弗谓公子,贬之也。叚失子弟之道矣,贱段而甚郑伯也。何甚乎郑伯?甚郑伯之处心积虑成于杀也。于鄢,逺也,犹曰取之其母之怀中而杀之云尔,甚之也。然则为郑伯者宜奈何?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弗谓公子,言贬非也。说已见左氏。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礼,赗人之母则可,赗人之妾则不可。君子以其可辞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赗者何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

仲子为惠公之妾母,是矣。其死在是年与否,盖不可知,而经不书者,妾母自不得见也。传以赗人之妾为不可,书之义已尽矣,而反以其志为不及事。夫既知其不可,此固罪之所当书,尚何论及事不及事?若及事则不书乎?且传亦安知仲子之死不在是年,而讥其缓?盖拘于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而槩言之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及者何?内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者之盟不日。宿,邑名也。

及为内卑者非也。说已见《公羊》。宿,邑名,亦非是。后见宿男卒,传固以为国矣。地以国者,国亦与盟,春秋之例也。

  公子益师卒

  大夫日卒正也不日卒恶也

益师之恶,于三传皆无见,谷梁何由知之?盖见内大夫多日卒,故直推以为例尔。以此见公羊、谷梁以日月为例,皆未尝见事实,特以经文妄意之。审此为信,则公子牙盖将簒君者,季孙意如亲逐昭公者,而牙书七月癸巳卒,意如书六月丙申卒,谓之无恶可乎?

  二年春公防戎于潜

防者,外为主焉尔。知者虑,义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然后可以出防。防戎危公也。

防非别及之辞,吾于《公羊》言之矣。传复以内外为辨,其失大约与《公羊》同。且「防某盟于某」,「及某盟于某」,如传言以别内外,犹云可也。若防而不言盟,既不以为礼之名,则防终何事乎?「公及齐高徯盟」,「公及晋处父盟」,此皆不敌公而没公,然皆书及而不书防则及非内志可知矣。此所谓「公防戎于潜」者,正以防礼相见者也。不然,使内为主,可但云「公及戎于潜」乎?

  夏五月莒人入向

  入者内弗受也向我邑也

经书「入」有二例:有用兵胜国,别于灭而书「入」者;有诸侯大夫出奔反国,别于归而书「复入」者。其义各不同。复国而入,或内无援,其归为难;或其理逆,不应得归而归,以为内弗受可也。若胜国而入,岂可以是为例哉?未有入人之国而内受之者,而传

译《春秋》重视开端,关键在于“王”,而不在于“正月”。如果事情发生在正月,就记载为“王正月”;如果事情不在正月,而在二月,就记载为“王二月”,例如庄公二年记载“葬陈庄公”就是这类情况;在三月,就记载为“王三月”,例如庄公十二年记载“纪叔姬归于酅”就是这类情况。从来没有正月没有事情发生却特意记载的,只有当整个季度都没有事情发生时,才记载“正月”以彰显“王”的存在,庄公五年就是这类情况。这一年的正月,鲁隐公实际上已经即位,不能算作没有事情发生,只是为了纠正鲁隐公的即位名分,所以没有记载,这与庄公五年的情况不同。这是《春秋》经文的重大义理,却用“重视开端”来解释,是不对的。下文接着记载三月与邾仪父在眛地结盟,如果正月真的没有事情发生,那么自然应当用三月的记载来彰显“王”的存在。这里把这种说法套用在庄公五年上,说:“即使一个季度没有事情发生,也一定要记载‘王正月’以重视开端。”这样才可以说得通。不记载即位,认为是为了成全鲁隐公的志向,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是《春秋》为了憎恶鲁桓公而这样做的。《春秋》确立王者的大法以昭示天下后世,必定要举出最重要的事情来彰显,难道仅仅是为了褒贬某一个人吗?鲁隐公谦让鲁桓公的做法过分了,这是《春秋》应当纠正的,所以不记载即位以彰显他的志向。《公羊传》既然知道《春秋》不成全人的恶行,并且认为鲁隐公的做法不正当,却又认为是为了憎恶鲁桓公而成全他,这是用鲁桓公来废弃天下的大法,可以吗?

三月,鲁隐公与邾仪父在眛地结盟。

“及”是什么意思?表示鲁国方面有意愿。仪,是字。父,相当于傅,是对男子的美称。为什么不称“邾子”呢?因为邾国在上古时期地位卑微,没有得到周天子的爵位任命。不记载具体日期,是因为这个盟约后来被破坏了。眛,是地名。

说邾国没有得到周天子的爵位任命,是不对的,这是不知道“书”字的含义,解释已经在《左传》中说明过了。

夏季五月,郑伯在鄢地打败了共叔段。

“克”是什么意思?是能够的意思。能够做什么?能够杀死。为什么不直接说“杀”呢?是因为共叔段拥有部众。共叔段,是郑伯的弟弟。怎么知道他是弟弟呢?杀死世子或母亲的弟弟,经文会称其为“君”,因为称其为“君”,所以知道他是弟弟。共叔段是弟弟,却不称他为“弟”;是公子,却不称他为“公子”,这是贬低他。共叔段失去了做子弟的道理,贬低共叔段并且更加严厉地批评郑伯。为什么更加严厉地批评郑伯呢?因为郑伯处心积虑,最终导致了杀弟的结果。在鄢地,距离很远,这就好比从母亲的怀中夺取并杀死他一样,这是为了加重批评。那么作为郑伯应该怎么做呢?应该放缓追击,让贼人逃脱,这才是亲近亲人的道理。说不称“公子”是贬低,是不对的。解释已经在《左传》中说明过了。

秋季七月,周天子派遣宰咺前来送惠公和仲子的助丧财物。

母亲以儿子的姓氏称呼。仲子是谁?是惠公的母亲,孝公的妾室。按照礼制,送助丧财物给别人的母亲是可以的,送给别人的妾室则不可以。君子认为可以接受,就接受了。他的志向没有考虑到事情本身。助丧财物中,车马叫赗,衣服被褥叫襚,贝玉叫含,钱财叫赙。

仲子是惠公的妾母,这是对的。她是否在这一年去世,大概无法知道,而经文没有记载,是因为妾母本来就不应该被记载。《公羊传》认为送助丧财物给别人的妾室是不可以的,经文的含义已经说尽了,反而认为鲁隐公的志向没有考虑到事情本身。既然知道这是不可以的,这本来就是应当记载的罪过,还讨论什么考虑事情与否呢?如果考虑了事情就不记载吗?况且《公羊传》又怎么知道仲子的死不在这一年,而讥讽他迟缓呢?大概是因为拘泥于秦人来送僖公成风的助丧财物这一事例,而一概而论罢了。

九月,鲁隐公与宋人在宿地结盟。

“及”是什么意思?表示鲁国方面地位卑微。宋人,表示宋国方面地位卑微。地位卑微者的盟约不记载具体日期。宿,是邑名。

说“及”表示鲁国方面地位卑微,是不对的。解释已经在《公羊传》中说明过了。宿是邑名,也是不对的。后来记载“宿男卒”,《公羊传》本来就认为宿是一个国家。地名以国名记载,是因为国家也参与了盟约,这是《春秋》的体例。

公子益师去世。

大夫在特定日期去世是正常死亡,不在特定日期去世是恶死。

公子益师的恶行,在三部传中都没有记载,《谷梁传》从哪里知道的呢?大概是因为看到国内大夫多在特定日期去世,所以直接推断为体例罢了。由此可以看出,《公羊传》和《谷梁传》以日月作为体例,都未曾见到事实,只是根据经文随意猜测。如果认为这是可信的,那么公子牙大概是想要篡位的人,季孙意如亲自驱逐昭公的人,而公子牙记载为七月癸巳日去世,季孙意如记载为六月丙申日去世,能说他们没有恶行吗?

二年春季,鲁隐公在潜地防备戎人。

“防”是什么意思?表示外方为主。有智慧的人考虑,有义气的人行动,有仁德的人坚守,具备这三者,然后才可以出去防备。防备戎人使鲁隐公处于危险之中。

“防”不是区别于“及”的用语,我在《公羊传》中已经说过了。《公羊传》又以内外来区分,其错误大致与《公羊传》相同。况且“防某盟于某”,“及某盟于某”,如果像《公羊传》所说用来区分内外,还可以说得过去。如果“防”而不说“盟”,既然不把它作为礼仪的名称,那么“防”终究做什么呢?“公及齐高徯盟”,“公及晋处父盟”,这些都是地位不相等而省略了公,但都记载为“及”而不记载为“防”,那么“及”不是表示内方意愿就可以知道了。这里所说的“公防戎于潜”,正是以“防”的礼仪相见。不然的话,如果内方为主,难道可以说“公及戎于潜”吗?

夏季五月,莒人进入向地。

“入”是什么意思?表示内部不接受。向,是鲁国的邑。

经文记载“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兵战胜他国,区别于“灭”而记载为“入”;另一种是诸侯大夫出奔后返回本国,区别于“归”而记载为“复入”。它们的意义各不相同。返回本国而“入”,或者国内没有援助,回归困难;或者道理不顺,不应该回归却回归了,认为内部不接受是可以的。如果是战胜他国而“入”,难道可以以此为例吗?没有进入别人的国家而内部接受的情况,而《公羊传》

一施之,当从公羊所谓「得而弗居」者是也。向,国也,亦非我邑,经未有书入邑者。

译一旦施行,应当遵循《公羊传》所说的“得到却不占有”的原则。向是诸侯国,也不是我国的城邑,经文中没有记载“入邑”的情况。

无侅帅师入极

入者,内弗受也。极,国也。苟焉以入人为志者,人亦入之矣。不称氏者,灭同姓,贬也。

内弗受,其失与前同。无侅不氏为贬,则其説与前复异。且入则非灭,灭则入,不足言二说不可相通。若从后説,极葢灭矣,则前安得言入乎?以入极为灭,本出公羊。説者谓谷梁出公羊后,晚得其书,间窃取之以附已说,故有解一事为二义,先后相戾者。今考于传,宜有之也。

  九月纪履緰来逆女

逆女,亲者也。使大夫,非正也。以国氏者,为其来交接于我,故君子进之也。

逆女非亲者,说已见《公羊》。凡诸侯大夫来盟、来聘之类,无非交接于我者,未尝得一襃。履緰如传言「君不行而使大夫」,此乃当贬,何为反独进乎?诸侯以爵系国,大夫、公子、公孙以氏系国,此文之当然,所以别他国。有不得以氏见,则书名而已,非谓不氏其氏而以国为氏者也。而《公羊》、《谷梁》毎为国氏之说,其义皆无可据。《谷梁》之例三:齐无知之徒为当国,以国氏;宋万之徒为卑者,以国氏;今履緰之徒又为进大夫,以国氏。范寗谓「公子公孙簒君代位,故去其氏族,国氏以表其无礼」,此犹可言也。若庶姓微臣,虽为大夫,不得爵命,既不书其氏族,当知某国之臣,故国氏以别之,是谓不得爵命者不得以氏族见也。岂有大夫而无爵命者乎?正使得以氏族见,若不氏国,亦何以别其为某国之臣?则谓卑者为国氏,亦不可通矣。而履緰又以为奉国重命,得接公行礼,故以国氏重之。履緰非卑者,当以氏见,因欲重之,反去其本氏,此说自与传异。传后言「逆之道微,故不言使」,则履緰固卑者矣。若然,则又何以异于宋万而谓之进乎?叔姬归于纪,传曰:「其不言逆,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等为微者,一则没而不得见,一则书而谓之进,其言亦已厐矣!

  冬十月伯姬归于纪

礼:妇人谓嫁曰归,反曰来归,从人者也。妇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夫死从长子。妇人不专行,必有从也。伯姬归于纪,此其如专行之辞何也?曰:「非专行也。吾伯姬归于纪,故志之也。」其不言使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

此与《叔姬》之文同,知其不可通,故改「逆」为「使」,然适足以相伐。

  纪子伯莒子盟于密

或曰:「纪子伯莒子而与之盟。」或曰:「年同爵同,故纪子以伯先也。」

此阙文,说已具左氏【按左传谳不载此文,永乐大典本原缺】春秋虽齐小白、晋重耳,未尝显得称伯以临诸侯,何纪子而得称乎?若以为以伯先,则纪子固未尝伯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其日有食之何也?吐者外壤,食者内壤,阙然不见其壤,有食之者也。有内辞也,或外辞也。有食之者,内于日也。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

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此四言者,《诗》固载之矣,非《春秋》之辞也,不可以为义。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诸侯日卒正也

传于齐小白,卒书曰,言此不正者,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见矣,是以嫡为正,庶为不正。然《春秋》诸侯曰卒者十八九,未必皆嫡,其不日者多,曹、许、杞、滕、秦、吴、邾、莒之君。曹十一见而得日者二,秦六见而得日者一,其事固不可尽考。然经书「曹伯使世子射姑来朝」,则射姑为嫡无疑也,而后书「曹伯射姑卒」则不日。《诗》言秦康公母晋献公之女,则康公为嫡亦无疑也,而后书「秦伯防卒」则不日。若齐小白、晋重耳皆不正者也,而皆书曰。小白又以前见为辞,经若实以日辨邪正,而正者未必日,不正者亦得日,则亦何用设此例以为别乎?

  癸未葬宋缪公

  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正者谓不失其时也。诸侯五月而葬,缪公以八月卒,十二月葬,既不失期,又未尝有忧危之事,何以为危不得葬哉?范寗言:「传例:诸侯时葬,正也;月葬,故也;日者,忧危最甚,不得备礼葬也。」今缪

译无侅率领军队进入极国。

“入”,是指国内不接纳他。极,是一个国家。如果以攻入他国作为志向,别人也会攻入他的国家。不称他的氏,是因为他灭掉了同姓国家,这是贬斥。

国内不接纳,其过失与前面相同。无侅不称氏是贬斥,那么这种说法就与前面的说法不同了。况且“入”并不是“灭”,“灭”也不是“入”,不足以说明两种说法不能相通。如果按照后面的说法,极国大概已经被灭掉了,那么前面怎么能说是“入”呢?把“入极”解释为“灭”,原本出自《公羊传》。解说的人认为《谷梁传》出现在《公羊传》之后,后来得到了这本书,偶尔窃取其中的内容来附会自己的学说,所以出现对同一件事解释出两种含义,前后相互矛盾的情况。现在考察经传,应该有这种情况。

九月,纪国的履緰来迎娶女子。

“逆女”,是亲自迎娶的意思。派遣大夫,是不合正道的。用国名作为氏,是因为他来进行交接于我国,所以君子推崇他。

迎娶女子不是亲自去,说法已经在《公羊传》中见到。凡是诸侯大夫来结盟、来聘问之类,没有不是进行交接于我国的,未曾得到过褒扬。履緰如果像传文所说“国君不去而派遣大夫”,这应当被贬斥,为什么反而单独推崇他呢?诸侯用爵位联系国名,大夫、公子、公孙用氏联系国名,这是文体的当然要求,用来区别其他国家。有不能用氏出现的,就只写名字罢了,并不是说不写他的氏而用国名作为氏。而《公羊传》、《谷梁传》每有用国名作为氏的说法,其义理都没有依据。《谷梁传》有三条例:齐国的无知之徒是当权者,用国名作为氏;宋国的万之徒是卑贱者,用国名作为氏;现在履緰之徒又是推崇大夫,用国名作为氏。范寗说:“公子公孙篡夺君位代替职位,所以去掉他们的氏族,用国名作为氏来表明他们的无礼”,这还可以说得通。如果是庶姓微臣,虽然是大夫,没有得到爵位任命,既然不写他们的氏族,应当知道是哪国的臣子,所以用国名作为氏来区别他们,这就是说没有得到爵位任命的人不能用氏族出现。哪有作为大夫却没有爵位任命的呢?即使允许用氏族出现,如果不写国名,又怎么区别他是哪国的臣子呢?那么说卑贱者用国名作为氏,也不通顺了。而履緰又认为是奉持国家的重要使命,得以接待国君行礼,所以用国名作为氏来尊重他。履緰不是卑贱者,应当用氏出现,因为想要尊重他,反而去掉他原本的氏,这种说法自己就与传文不同。传文后面说“迎娶的道理细微,所以不说‘使’”,那么履緰本来就是卑贱者了。如果这样,那么又怎么不同于宋万而说他是推崇呢?叔姬嫁给纪国,传文说:“它不说‘逆’,是因为迎娶的道理细微,不值得说罢了。”同为细微的,一个隐没而不得见,一个书写而说推崇,其言论也太庞杂了!

冬十月,伯姬嫁给纪国。

礼制:妇人称出嫁为“归”,返回称为“来归”,是顺从他人的意思。妇人在家受制于父亲,出嫁后受制于丈夫,丈夫死后顺从长子。妇人不独自行动,必定有随从。伯姬嫁给纪国,这怎么像是独自行动的言辞呢?回答说:“不是独自行动。我们的伯姬嫁给纪国,所以记载它。”它不说“使”是什么意思呢?迎娶的道理细微,不值得说罢了。

这与《叔姬》的文辞相同,知道它不通顺,所以把“逆”改为“使”,然而恰好足以相互驳斥。

纪子伯与莒子在密地结盟。

有人说:“纪子伯与莒子,并与他们结盟。”有人说:“年份相同爵位相同,所以纪子以伯先称。”

这是缺文,说法已经具备在左氏【按左传谳不载此文,永乐大典本原缺】春秋中,即使是齐小白、晋重耳,未曾显赫地称伯来凌驾诸侯,何况纪子怎么能称呢?如果认为以伯先称,那么纪子本来未曾称伯。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说“日”不说“朔”,是食在晦日。它说“日有食之”是什么意思呢?吐是外壤,食是内壤,空缺而不见其壤,是有食之的意思。有内辞,也有外辞。有食之,是内于日。它不说“食之”是什么意思呢?知道它不可知,是知。

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这四句,是《诗经》本来就记载的,不是《春秋》的文辞,不可以作为义理。

八月庚辰,宋公和去世。

诸侯记载去世日期是正当的。

传文对于齐小白,去世记载说,说这不正,记载日期,为什么呢?它的不正前面已经见到了,因此以嫡为正当,以庶为不正当。然而《春秋》中诸侯记载去世的十之八九,未必都是嫡子,不记载日期的很多,曹、许、杞、滕、秦、吴、邾、莒的国君。曹十一见而得到日期的只有两个,秦六见而得到日期的只有一个,其事本来不能全部考证。然而经文书写“曹伯派遣世子射姑来朝见”,那么射姑是嫡子无疑,而后书写“曹伯射姑去世”却不记载日期。《诗经》说秦康公的母亲是晋献公的女儿,那么康公是嫡子也无疑,而后书写“秦伯防去世”却不记载日期。如果齐小白、晋重耳都是不正当的,却都记载日期。小白又以前面见到为借口,经书如果确实以日期辨别邪正,而正当的未必记载日期,不正当的也得到记载日期,那么又何必设立这个例子来区别呢?

癸未,安葬宋缪公。

记载安葬日期是因为有缘故,危险而不能安葬。

正当是指不失去时机。诸侯五个月安葬,缪公在八月去世,十二月安葬,既不失去期限,又未曾有忧患危险的事情,为什么说是危险而不能安葬呢?范寗说:“传文条例:诸侯按时安葬,是正当的;按月安葬,是有缘故的;按日安葬,是忧患危险最严重,不能完备礼仪安葬。”现在缪

公之葬,可谓备礼矣,而反书日。推传意,但见时葬者既不言月,无以考其或迟或速,故妄意以为正。然而郑穆公以冬十月卒,继书葬,则速矣;邾庄公以二月卒,秋书葬,则迟矣,是安得为正哉?曹庄公以正月卒,五月葬;卫宣公以十一月卒,三月葬。此既不失时,亦无他事,而月葬,则未必皆故也。齐僖公以十二月卒,四月己巳葬;陈宣公以十二月卒,四月丁亥葬。此亦不失时而无他事,则以日葬者,未必皆危。三例无一通者。

译公的葬礼,可以说礼仪完备了,却反而记载了日期。推究《春秋》传文的用意,只是看到当时下葬的人既没有记载月份,无法考证其或迟或速,所以随意推测认为这是合乎正道的。然而郑穆公在冬十月去世,紧接着记载下葬,那就太快了;邾庄公在二月去世,秋天才记载下葬,那就太慢了,这怎么能说是合乎正道呢?曹庄公在正月去世,五月下葬;卫宣公在十一月去世,三月下葬。这些既没有违背时节,也没有其他变故,却只记载月份下葬,那么未必都是出于故意。齐僖公在十二月去世,四月己巳日下葬;陈宣公在十二月去世,四月丁亥日下葬。这些也没有违背时节且没有其他变故,却记载日期下葬,那么未必都是因为国家危殆。这三个例子没有一个能讲得通的。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

传曰:「言伐言取,所恶也。诸侯相伐取地于是始,故谨而志之也。」

谨始说已见《公羊》、《谷梁》。始已言伐,言取,为所恶,又复谓之谨始,二义不得相通,此亦窃取《公羊》而附之者也。前言所恶者亦非是,岂言伐而不言取,言取而不言伐者,皆善之乎?

  戊申卫祝吁弑其君完

大夫弑其君以国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

  非也说见公羊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及者,内为志焉尔;遇者,志相得也。

后于宋公、衞侯遇于垂,则曰不期而防,与《公羊》同,此其説是矣。今见公及宋公,不敢废及例,故亦以内为志为言。不知凡外遇皆不言及,谓邂逅适相值,非有接之者,而内遇不可言公宋公遇于清,故以公及为文,此乃内外之辨。若内为志,则是我欲之也,岂不期而防乎?

秋,翚帅师防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翚者何也?公子翚也。其不称公子何也?贬之也。何为贬之也?与于弑公,故贬也。

谷梁葢不知缺三命不以氏见之法,故妄言之。

  九月卫人杀祝吁于濮

称人以杀,杀有罪也。祝吁之挈,失嫌也。其月,谨之也。于濮者,讥失贼也。

传于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曰「王猛」,嫌也,谓其不称王子猛而言王猛也。至后书王子猛卒,曰失嫌也,谓猛未成君,不当书卒,而书卒,以猛死为无嫌也。则今言祝吁之挈,岂以弑君者不得再见,而见之亦以其死而无嫌乎?然弑君之贼,国既能讨,自当见经,若不书祝吁,则何书?与王猛之卒不类,其説固不通。若谓不以国氏而直举其名为失嫌,则所谓嫌者,为其将为君,非复公子也。今失嫌,当复氏公子,如王子猛可矣,不得反挈其名也。此盖失于国氏之说,故后欲救之,适以相伐。所谓其月谨之者,亦非是。传见后书齐杀无知时而不月,又不地,故以此见月复地濮为失贼而责臣子之缓。不知无知杀于国中,州吁杀于卫,无知自不应地,而祝吁不得不地。必讥失贼,则夫人薨于夷,亦讥失贼乎?秋,蔡人杀陈佗,此亦可谓失贼而不月。十月,楚人杀夏徴舒,此杀于国中,经以讨贼之文书之,亦可谓不失贼而书月,则复何以为别也?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

卫人者,众辞也。立者,不宜立者也。晋之名恶也。其称人以立之何也?得众也。得众,则是贤也。贤,则其曰不宜立何也?《春秋》之义,诸侯与正而不与贤也。

周官》小司寇大询之礼,三询,立君居一。其有国者不幸先君无子,而聼于国人,从众之所欲立者,周道也。石碏以大义讨祝吁而正其罪,使卫桓公有子,则石碏立之矣。今外求君,逆晋于邢而立之,可以见桓公之无子也。故特书「卫人立晋」,以一见法,以为凡国有子而聼于人,固不可;若无子而聼国人以为贤者立之,则可矣。何得谓贤而不宜立乎?且诸侯出奔而名,所以别二君也。今晋自外立,若不以名见,则固不可云卫人立卫侯。以晋之名为恶,亦误矣。

  五年春公观鱼于棠

传曰:「常事曰视,非常曰观。」礼,尊不亲小事,卑不尸大功。鱼,卑者之事也。公观之,非正也。

  观为矢说己见左氏

  夏四月葬卫桓公

  月葬故也

  非也说己见前

  九月考仲子之宫

考者何也?考者,成之也。成之为夫人也。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也。于子祭,于孙止。仲子者,惠公之母。隠孙而修之,非隠也。

此文本与下「初献六羽」相属,公羊、谷梁皆误析为二,故传复以考宫为非。隠经有举下文以见上文者,义初不在上文,以正下文,不得不见。如「正月,牛死,而不郊,犹三望」,「正月牛死乃不郊」,本常事不必书,以见「犹三望」,故书。「禘于太庙,用致夫人」,「禘于太庙」亦常事不必书,以见「用致夫人」,故书。则今「考仲子之宫」,非以讥隠,亦以见「初献六羽」尔。仲子不书立宫而书考宫,得变之正,《春秋》固与之,说已见左氏。

译鲁隐公四年春季,周历二月,莒国人攻打杞国,夺取了牟娄。

《左传》说:“既说‘伐’又说‘取’,是因为厌恶这种行为。诸侯之间互相攻伐并夺取土地,是从这里开始的,所以谨慎地记载下来。”

关于“谨始”的说法,在《公羊传》和《谷梁传》中已经见过。既然已经说过“伐”和“取”是因为厌恶,又再说这是“谨始”,两种含义无法相通,这也是窃取《公羊传》的说法来附会的。前面说因为厌恶,也不对,难道说只提“伐”不提“取”,或者只提“取”不提“伐”的,都是赞许的吗?

戊申日,卫国大夫祝吁杀害了国君完。

大夫杀害国君却用国名来称呼他,是因为有嫌疑,即杀害国君并取而代之。

这种说法不对,理由见《公羊传》。

夏季,鲁隐公与宋公在清地相遇。

“及”字,是以鲁国为记述中心;“遇”字,是记载双方相得。

后来在“宋公、卫侯遇于垂”时,则说是不期而遇以防备对方,这与《公羊传》相同,这种说法是对的。现在看到“公及宋公”,不敢废弃“及”的体例,所以也说以鲁国为记述中心。殊不知凡是与外国的相遇都不说“及”,意思是偶然相遇,没有特意去接见对方,而与内国的相遇不能说“公宋公遇于清”,所以用“公及”来行文,这是内外之别的体现。如果说是以鲁国为记述中心,那就是我主动想要去的,怎么还能说不期而遇以防备呢?

秋季,公子翚率领军队防备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

翚是谁?是公子翚。为什么不称他为公子?是贬低他。为什么要贬低他?因为他参与了弑杀鲁隐公,所以被贬低。

《谷梁传》大概不知道省略三命官职而不以氏相见的法则,所以胡乱议论。

九月,卫国人杀祝吁于濮地。

称“人”来杀,是因为杀的是有罪之人。祝吁被牵连,是因为有嫌疑。记载月份,是谨慎的表现。在濮地,是讥讽未能及时抓获贼人。

《左传》在记载刘子、单子让王猛居住在皇地时,称“王猛”,是因为有嫌疑,认为他不称“王子猛”而称“王猛”。等到后来记载王子猛去世,说“失嫌”,意思是王猛尚未正式成为国君,不该记载“卒”,而记载了“卒”,是因为王猛死后就没有嫌疑了。那么现在说祝吁被牵连,难道是因为弑君者不能再出现,而出现也是因为他死后没有嫌疑吗?然而弑君的贼人,国家既然能够讨伐,自然应当记载在经文中,如果不写祝吁,那写谁呢?这与王猛去世的情况不同,这种说法本来就不通。如果说不用国名而直接举其名是“失嫌”,那么所谓的嫌疑,是因为他将要做国君,不再是公子了。现在既然“失嫌”,应当恢复称他为公子,像王子猛那样就可以了,不应该反而提他的名字。这大概是因为在“国氏”的说法上出了差错,所以后来想要补救,反而互相矛盾。所谓“其月谨之”,也不是对的。《左传》看到后来记载齐国杀无知时没有记月份,也没有记地点,所以认为这里记月份又记地点濮地,是因为未能及时抓获贼人而责备臣子迟缓。殊不知无知是在国都内被杀的,州吁是在卫国被杀的,无知本就不该记地点,而祝吁不得不记地点。如果一定要讥讽未能及时抓获贼人,那么夫人薨逝于夷地,也是讥讽未能及时抓获贼人吗?秋季,蔡人杀陈佗,这也可以说是未能及时抓获贼人而不记月份。十月,楚人杀夏徵舒,这是在国都内被杀的,经文以讨伐贼人的文书来记载,也可以说是没有未能及时抓获贼人而记了月份,那么又怎么区分呢?

冬季十二月,卫国人拥立晋为国君。

“卫人”,是众人的意思。“立”,是不应该拥立的意思。“晋”这个名字是恶名。为什么称“人”来拥立他?是因为得到了众人的支持。得到众人的支持,那就是贤德。贤德,为什么说是不应该拥立呢?《春秋》的道义,是诸侯拥护正统而不拥护贤德。

《周礼》中小司寇关于重大咨询的礼仪,三次咨询,拥立国君占一次。如果有国君不幸先君没有儿子,而听从国人,顺从众人想要拥立的人,这是周代的道义。石碏以大义讨伐祝吁并纠正他的罪行,如果卫桓公有儿子,石碏就会拥立他。现在向外寻求国君,在邢地迎接晋并拥立他,可以看出桓公没有儿子。所以特别记载“卫人立晋”,以此显示法度,认为凡是国家有儿子而听从外人,本来就不可以;如果没有儿子而听从国人拥立贤德之人,就可以。怎么能说贤德却不宜拥立呢?况且诸侯出奔而称名,是为了区别两位国君。现在晋是从外面拥立的,如果不以名来显示,那就不能说卫人拥立卫侯。认为晋的名是恶名,也是错误的。

鲁隐公五年春季,鲁隐公在棠地观看捕鱼。

《左传》说:“平常的事叫‘视’,不平常的事叫‘观’。”礼制规定,尊贵的人不亲自做小事,卑贱的人不独占大功。捕鱼,是卑贱者的事。国君观看,是不合正道的。

关于“观”是射箭的说法,已经在《左传》中见过。

夏季四月,安葬卫桓公。

记载月份是因为安葬的原因。

这种说法不对,理由前面已经说过。

九月,考成仲子的宫室。

“考”是什么意思?“考”就是完成。完成作为夫人的宫室。礼制规定,庶子成为国君,要为他的母亲建筑宫室,让公子主持祭祀。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停止。仲子是惠公的母亲。隐公是孙子而修缮宫室,并不是隐公的本意。

这段经文与下面的“初献六羽”相连,公羊、谷梁都错误地将其分为两段,所以《左传》又认为考宫是不对的。隐公的经文有举下文来显示上文的情况,意义本不在上文,而是为了纠正下文,不得不出现。比如“正月,牛死,而不郊,犹三望”,“正月牛死乃不郊”,本是常事不必记载,为了显示“犹三望”,所以记载。“禘于太庙,用致夫人”,“禘于太庙”也是常事不必记载,为了显示“用致夫人”,所以记载。那么现在“考仲子之宫”,不是为了讥讽隐公,也是为了显示“初献六羽”。仲子不记载建立宫室而记载考成宫室,符合变通的正当性,《春秋》本来就是赞许的,说法已经在《左传》中见过。

初献六羽

初始也。谷梁子曰:「舞夏,天子八佾,诸公六佾,诸侯四佾。初献六羽,始僭乐矣。」尸子曰:「舞夏,自天子至诸侯皆用八佾。初献六羽,始厉乐矣。」

译初献六羽

“初”是开始的意思。《谷梁传》说:“舞《夏》乐,天子用八佾,公爵用六佾,诸侯用四佾。初献六羽,是开始僭越礼制使用音乐了。”《尸子》说:“舞《夏》乐,从天子到诸侯都用八佾。初献六羽,是开始滥用音乐了。”

皆非也说已见公羊

  螟

  虫灾也甚则月不甚则时

月者,志一月而已;时则包三月皆在焉。当云「甚则时,不甚则月」。

  宋人伐郑围长葛

伐国不言围邑,此其言围何也?久之也。伐不逾时,战不逐奔,诛不填服。苞人民、殴牛马曰侵,斩树木、壊宫室曰伐。

侵伐者,讨罪之名,最为近正,说已见《公羊》。为其用师之道不至于深,故左氏多有言行成而盟者,谓服罪也。若非讨罪而直以兵相加,或战,或围,或入,或灭,则宜有前四事矣。自各以重书,岂有侵伐而为此者乎?齐小白与诸侯侵蔡,蔡溃,遂伐楚,《春秋》善之。若前则苞人民、殴牛马于蔡,后则斩树木、坏宫室于楚,何足以为伯主?且是时师但次陉,亦安能坏楚之宫室?晋士匄侵齐,至谷,闻齐侯卒,乃还,正不得有苞人民、殴牛马之事矣。《春秋》书伐而围邑者凡四,无有久师之义,盖见围长葛书取,以为经年不解,故云尔。

  六年春郑人来输平

输者,堕也。平之为言,以道成也。来输平者,不果成也。非也。说已见《公羊》。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

  非也说已见公羊

  滕侯卒

滕侯无名,少曰世子,长曰君,狄道也。其不正者,名也。春秋中国诸侯而不能由礼者,未尝不因文以见贬。杞本伯爵,故因时王降爵称子。介近淮夷,故介葛卢来不言朝,未有无见者也。滕在齐鲁之间,与淮甸不相接,固无习用其礼之道,使诚有之,经安得无异文哉?滕子卒而见经者七:成公原、悼公寜、顷公结、隠公虞母,皆以名见。其不以名见者,昭公、文公与此而已。传岂以滕初以侯爵见,后又书「滕侯来朝」,而自昭公以下四书皆子,以为降爵如杞哉?然而经书侯而不名,是亦为用其法可也。何以不降爵?则滕之为子宜自别有罪,未必如杞也。且言不正者名,则前四公名者皆不正矣。传例诸侯日卒正也,而四公皆日卒,又何以为不正乎?经于诸侯卒,惟秦五见而四不名,次则滕亦七见而三不名,意逺国小国皆不能具礼以名赴,故经不得书。而公羊亦谓秦为大言匿嫡之名,与传之意同,皆妄信其所闻而不审者也。

  夏城中丘

城为保民,为之也。民众城小则益城,益城无极,凡城之志,皆讥也。

城既以保民为之,则民众城小,不得不益城也,何为凡城之志皆讥哉?或当城而城,不失其时者,自不应书;或非所城而城,然后见经,则所谓凡城之志皆讥者,固是矣,但不如传所言尔。

  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其弟云者,以其来接于我,举其贵者也。

言来接于我,举其贵者也。其失与进纪履緰同。此盖谓聘者,大夫之事,年未得为大夫,而以其弟贵之,使任大夫之事,故讥尔。

冬,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

凡伯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国而曰伐,此一人而曰伐,何也?大天子之命也。戎者,卫也。戎卫者,为其伐天子之使,贬而戎之也。楚丘,卫之邑也。以归,犹愈乎执也。

以戎为卫,其失与公羊以茅戎为晋同。经书王人于诸侯之上,所以尊王也。若其人不足以将事,亦不得以王人掩其恶。虽天王败绩于茅戎,且不讳,凡伯何足以大哉?其谓之伐,正以着其有罪,见侮于戎。左氏葢言其事矣。经有书灭而以归者,有书败而以归者,有书伐而以归者,其实皆执也。各举其重,故不言执。而执则直执之而已,事固不同,伐何愈于执也?

  八年春

  三月郑伯使宛来归邴

  名宛所以贬郑伯恶与地也

纪履緰以名为进,郑宛以名为贬,若实微者,如宋万,则进与贬何从见乎?

  庚寅我入邴

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恶入者也。邴者,郑伯所受命于天子而祭泰山之邑。

诸侯相陵暴而入其国,未有善者也。传固谓:「苟焉以入人者,人亦入之矣。」又安用以日别其恶乎?

  夏六月乙亥蔡侯考父卒

  诸侯日卒正也

  非也说已见宋公

译以上说法都不对,观点已在《公羊传》中阐述。

螟虫灾害,严重的记月份,不严重的记季节。

记月份,只是记录一个月罢了;记季节则包含三个月都在其中。应当说“严重的记季节,不严重的记月份”。

宋国人攻打郑国,包围了长葛。

攻打国家不记载包围城邑,这里记载包围城邑是为什么呢?因为包围时间长久。攻打不逾越时节,作战不追逐败逃者,诛讨不屠杀已降服者。掠夺人口、驱赶牛马叫做“侵”,砍伐树木、毁坏宫室叫做“伐”。

“侵”和“伐”,是声讨罪过的名目,最为接近正道,观点已在《公羊传》中阐述。因为用兵的道理不至于过分苛刻,所以《左传》中多有“言行成而盟”的说法,指的是对方认罪服罪。如果不是声讨罪过而直接用武力相加,或者作战,或者包围,或者攻入,或者灭国,那就应该有前面那四种情况了。各自根据轻重来记载,哪有记载“侵”或“伐”却做出这些行为的呢?齐桓公与诸侯联军侵犯蔡国,蔡国溃败,于是攻打楚国,《春秋》对此表示赞许。如果先前在蔡国掠夺人口、驱赶牛马,后来在楚国砍伐树木、毁坏宫室,哪里配得上做霸主呢?况且当时军队只是驻扎在陉地,又怎么能毁坏楚国的宫室呢?晋国士匄侵犯齐国,到达谷地,听说齐侯去世,就撤军回国,确实没有掠夺人口、驱赶牛马的事情。《春秋》记载“伐”而包围城邑的共有四次,没有长久用兵的意思,大概是因为看到长葛被包围后记载了“取”,认为这是经年不解的包围,所以这样说。

六年春天,郑国人来求和。

“输”是坠落的意思。“平”的意思是,以正道达成。来求和,却没有最终达成。这种说法不对,观点已在《公羊传》中阐述。

七年春天,周王三月,叔姬嫁往纪国。

这里不记载“逆”(迎亲)是为什么呢?因为迎亲的道理细微,不值得记载罢了。

以上说法不对,观点已在《公羊传》中阐述。

滕侯去世。

滕侯没有名字,年少叫世子,年长叫君,这是狄人的礼制。其中不合正道的,是使用了名字。《春秋》中中原诸侯如果不能遵循礼制,没有不通过文字来体现贬斥的。杞国本来是伯爵,所以根据时王降爵称子。介国靠近淮夷,所以介葛卢来朝见不记载“朝”,没有没有表现的地方。滕国在齐国和鲁国之间,与淮甸不接壤,本来就没有习惯使用其礼制的道理,如果真有其事,经文怎么会有不同的文字呢?滕子去世而见于经文的有七次:成公原、悼公寜、顷公结、隐公虞母,都是以名字出现。不以名字出现的,只有昭公、文公和这次而已。《左传》难道是因为滕国起初以侯爵出现,后来又记载“滕侯来朝”,而从昭公以下四次都称子,就认为像杞国那样降爵了吗?然而经文记载侯爵却不记载名字,这也是可以沿用其法度的。为什么不降爵呢?那么滕国称子应该另有罪过,未必像杞国那样。再说,不合正道的是名字,那么前面四位公记载名字的都不合正道了。《左传》的条例说诸侯按日记载去世是合乎正道的,而这四位公都按日记载去世,又怎么能说不合正道呢?经文在诸侯去世时,只有秦国五次出现而四次不记载名字,其次是滕国七次出现而三次不记载名字,意思是远方小国都不能具备礼制以名字赴告,所以经文不能记载。而《公羊传》也说秦国是大言不讳地隐藏嫡子的名字,与《左传》的意思相同,都是盲目相信所听到的而不加审察。

夏天,修筑城中丘的城墙。

修筑城墙是为了保护百姓,所以为之。百姓众多而城墙狭小就加高城墙,加高城墙没有极限,凡是记载修筑城墙,都是讥讽。

既然修筑城墙是为了保护百姓,那么百姓众多而城墙狭小,不得不加高城墙,为什么说凡是记载修筑城墙都是讥讽呢?或许应当修筑而修筑,不失时机的,自然不应记载;或者不应当修筑而修筑,然后才见于经文,那么所谓凡是记载修筑城墙都是讥讽,固然没错,但不像《左传》所说的那样。

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聘问。

诸侯尊贵,兄弟不能以亲属关系相通。称“他的弟弟”,是因为他来接洽我国,举出其尊贵者。

说他是来接洽我国,举出其尊贵者。这个错误与进用纪履緰相同。这大概是说,聘问是大夫的事,年还没有成为大夫,却因为他弟弟尊贵,让他担任大夫的事,所以讥讽。

冬天,周天王派凡伯来聘问。戎人在楚丘攻打凡伯,把他带回去。

凡伯是谁?是天子的臣子。国家而说“伐”,这一个人也说“伐”,是为什么呢?是为了彰显天子命令的重大。戎人,是卫国。称戎卫,是因为他们攻打天子的使者,贬斥他们称戎。楚丘,是卫国的城邑。“以归”,比“执”(拘捕)要好一些。

把戎当作卫国,这个错误与《公羊传》把茅戎当作晋国相同。经文把王人列在诸侯之上,是为了尊崇周王。如果那个人不足以担当使命,也不能用王人来掩盖他的恶行。即使天王在茅戎战败,尚且不避讳,凡伯哪里足以彰显重大呢?称他为“伐”,正是为了彰显他有罪,被戎人侮辱。《左传》大概已经说明了这件事。经文中记载灭国而“以归”的,记载战败而“以归”的,记载攻打而“以归”的,其实都是拘捕。各自举出其重者,所以不说“执”。而“执”就是直接拘捕,事情本来不同,“伐”哪里比“执”好呢?

八年春天

三月,郑伯派宛来归还邴地。

记载宛的名字,是为了贬斥郑伯的恶行和土地。

纪履緰因为名字而被进用,郑宛因为名字而被贬斥,如果实在微贱的人,如宋万,那么进用和贬斥从哪里体现呢?

庚寅日,我国进入邴地。

“入”,是内部不接受。按日记载“入”,是厌恶进入的人。邴地,是郑伯受命于天子而祭祀泰山的城邑。

诸侯互相欺凌暴虐而进入其国,没有善行的。《左传》本来就说:“苟且进入别人国家的人,别人也会进入他的国家。”又何必用按日记载来区别其恶行呢?

夏天六月乙亥日,蔡侯考父去世。

诸侯按日记载去世是合乎正道的。

以上说法不对,观点已在宋公处阐述。

和卒

  辛亥宿男卒

  宿微国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

非也,说已见。及宋人盟,若以未同盟言之,则隐书「滕侯卒」,桓书「滕子卒」,岂同盟者哉?

译和去世。

辛亥日,宿国的男爵去世。

宿是微小的国家,未能参与同盟,所以称“男”去世。

不对,解释已经说过。与宋人结盟,如果从没有参与同盟的角度来说,那么隐公时记载“滕侯去世”,桓公时记载“滕子去世”,难道他们是参与同盟的人吗?

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

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诸侯之参盟于是始,故谨而日之也。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二伯。

周官司盟:「凡邦国有疑,则于防同请于王而盟。」诸侯非无盟也,特不得擅相盟尔。若责其擅相盟,则内而公及宋人盟于宿,外而齐侯郑伯盟于石门,亦盟矣,何不谨其始,必待于参盟乎?且擅盟防与擅征伐孰重?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此以四国同伐,不谨其始,而谨于参盟,亦倒置矣。葢外盟皆不日,适此见日,故传为之说。舜命禹征有苗,禹乃防羣后,誓于师,诰誓非不及五帝。司盟曰:「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吕刑》言罔中于民,以覆诅盟,事在三苗,则盟诅非不及三王,以为说尤妄矣。

  八月葬蔡宣公

  月葬故也

非也,说已见葬宋缪公。宣公卒,葬三传皆不载其事,但以三月葬见其速尔。推此可见,传凡所谓故者,皆未必有实迹,特牵其例而强推之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包来

  可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

子男之大夫一命,不得以名见,故称人,则凡小国而称人者,皆大夫也,何言不可及大夫?传但见前言及宋人盟,故例以为外卑者,不知各以其国推之也。

  冬十有二月无侅卒

无侅之名,未有闻焉。或曰:「隠,不爵大夫也。」或说曰:「故贬之也。」

  非也说见后侠卒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来聘

南氏,姓也。季,字也。聘,问也。聘诸侯,非正也。

周官:天子时聘,以结诸侯之好。诸侯非无聘也,范寗尝言之矣。

  三月癸酉大雨震电

  震雷也电霆也

  疾雷为霆电非霆也

  庚辰大雨雪

志疏数也,八日之间再有大变,阴阳错行,故谨而日之也。雨,月志正也。

言志疏数则非谨日,阴阳错行,疏数自不得不见。日传见僖公书「六月雨」,故以为志正。此盖无待于书月者,非与此别正不正也。

  侠卒

侠者,所侠也。弗大夫者,隠不爵大夫也。隠之不爵大夫,何也?曰:「不成为君也。」

公羊、谷梁不知诸侯卿大夫士之制,吾于《公羊》言之矣。今《谷梁》于公子彄言「先君之大夫」,于无侅、侠言「隠不爵大夫」,而谓侠不氏为弗大夫,是亦以大夫则氏、非大夫则不氏,其失与公羊同。所谓不爵大夫者,不请于天子也。且为国固未有无大夫者,隠既已即位南面称公,凡盟、防、征伐之事,所以为君者无不任之矣,何待不爵大夫而后见其不成为君?有让桓之志,以桓推之,大夫之见经者,惟公子翚与柔二人而已。传前以翚为贬弑公而不氏,则翚固当以氏见,而先君之大夫矣。柔为未命之大夫,则桓非不成为君者,亦何以不爵柔乎?

  十年

  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

  内不言战举其大者也

内战与外异辞,内讳败,不可言及某师战、某师败绩,故内败言战而已。传以为「内不言战,言战则败」者是也。此内败,外言败某师,不得言败为大于战,则不得云「内不言战」,举其大者。若战不胜而败,亦岂非大者?何为而不举乎?当云「内不言败,举其胜者」也,则可矣。不言战者,不言及某师战也;不言败者,不言某师败绩也。

  辛未取郜

  辛巳取防

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不正其乘败人而深为利取二邑,故谨而日之也。

传言日之义虽与公羊异,而其失与公羊同,说已见《公羊》。

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

不正其因,人之力而易取之,故主其事也。

  非也説已见公羊

  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郕

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恶入者也。郕,国也。

  非也说皆已见前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

天子无事,诸侯相朝,正也。考礼、脩徳,所以尊天子也。诸侯来朝,时正也。特言同时也,累数皆至也。

传不知累数为旅见,故以皆至为正。此葢蔽于朝时之例,以为既以时见,则非同日并朝。然经书朝,有志时者,有志月者。以志时为正可也;志月

译秋季七月庚午日,宋公、齐侯、卫侯在瓦屋结盟。

对外结盟通常不记载具体日期,这里为什么记载日期呢?因为诸侯三方共同结盟是从这里开始的,所以慎重地记载了日期。告诫誓言不及五帝,盟誓诅咒不及三王,交换人质不及二伯。

周朝官制中司盟的职责规定:“凡是邦国之间有疑虑,就在防同向周王请求并结盟。”诸侯并非没有结盟,只是不能擅自互相结盟罢了。如果谴责他们擅自结盟,那么对内鲁公与宋人在宿地结盟,对外齐侯与郑伯在石门结盟,也都是结盟了,为什么不慎重对待开始,一定要等到三方结盟呢?况且擅自结盟与擅自征伐哪个更严重?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这是四国共同征伐,不慎重对待开始,却慎重对待三方结盟,这也是本末倒置了。大概对外结盟都不记载日期,恰好这里记载了日期,所以《谷梁传》为此进行解释。舜命令禹征讨有苗,禹于是防备群臣,在军中宣誓,告诫誓言并非不及五帝。司盟说:“有诉讼的人,就让他们盟誓诅咒。”《吕刑》说不要欺骗百姓,以违背盟誓,事情发生在三苗时期,那么盟誓诅咒并非不及三王,以此作为解释尤其荒谬。

八月安葬蔡宣公

记载月份是因为有缘故

不对,解释已见于安葬宋缪公。宣公去世,安葬之事三传都不记载,只是通过三月安葬看出其迅速罢了。由此可以推知,《谷梁传》凡是所说的缘故,都未必有实际依据,只是牵强附会其惯例而强行推断罢了。

九月辛卯日,鲁公与莒人在包来结盟

可以说公与莒人结盟,不可以说公与大夫结盟

子男爵位的大夫是一命,不能以名字出现,所以称人,那么凡是小国而称人的,都是大夫,为什么说不能与大夫结盟?《谷梁传》只是看到前面说与宋人结盟,所以惯例认为这是对外卑者,不知道是各自根据其国家来推断的。

冬季十二月无侅去世

无侅的名字,从未听说过。有人说:“隐公不封爵大夫。”又有人说:“所以贬低他。”

不对,解释见于后面侠卒

九年春天,周天子派遣南季来聘问

南是姓氏,季是字。聘问,是问候。聘问诸侯,不是正礼。

周朝官制:天子按时聘问,以结好诸侯。诸侯并非没有聘问,范寗曾经讲过。

三月癸酉日,大雨并伴有雷电

震是雷,电是霆

疾雷称为霆,电不是霆

庚辰日,大雨雪

记载疏密程度,八天之间再次发生大变,阴阳错乱运行,所以慎重地记载了日期。雨,按月记载是正礼。

说记载疏密就不是慎重记载日期,阴阳错乱运行,疏密自然不得不见。《谷梁传》看到僖公时记载“六月雨”,所以认为这是记载正礼。这大概是不需要记载月份的,并非与此有别于正不正。

侠去世

侠,是被侠护的人。弗大夫,是隐公不封爵大夫。隐公不封爵大夫,为什么呢?回答说:“不成为君主。”

《公羊传》、《谷梁传》不知道诸侯卿大夫士的制度,我在《公羊传》中已经说过了。现在《谷梁传》对公子彄说“先君的大夫”,对无侅、侠说“隐公不封爵大夫”,而认为侠不称氏是因为不是大夫,这也是认为大夫则称氏、非大夫则不称氏,其错误与《公羊传》相同。所谓不封爵大夫,是不向天子请求封爵。况且治国本来就没有没有大夫的,隐公既然已经即位南面称公,凡是盟会、防御、征伐之事,作为君主所担任的没有不做的,何必要不封爵大夫才能看出他不成为君主?他有让位给桓公的志向,以桓公推之,见于经的大夫,只有公子翚与柔二人而已。《谷梁传》以前认为翚是因为贬斥弑君而不称氏,那么翚本来应当以氏出现,而是先君的大夫了。柔是未受命的大夫,那么桓公并非不成为君主,又为什么不封爵柔呢?

十年

六月壬戌日,鲁公在菅地击败宋军

对内不称战,是举其大者

内战与外战用词不同,对内讳言败,不可以说与某师战、某师败绩,所以对内败只称战而已。《谷梁传》认为“对内不称战,称战就是败”是对的。这里对内败,对外称败某师,不能说败大于战,那么就不能说“对内不称战”,举其大者。如果战不胜而败,难道不是大者吗?为什么不举呢?应当说“对内不称败,举其胜者”,才可以。不称战,是不称与某师战;不称败,是不称某师败绩。

辛未日,夺取郜

辛巳日,夺取防

夺取城邑不记载日期,这里为什么记载日期呢?不认为其趁着击败敌人而深入夺取两邑是正当的,所以慎重地记载了日期。

《谷梁传》说记载日期的意义虽然与《公羊传》不同,但其错误与《公羊传》相同,解释已见于《公羊传》。

宋人、蔡人、卫人攻打载,郑伯攻打夺取它。

不认为其凭借他人的力量而轻易夺取是正当的,所以主其事。

不对,解释已见于《公羊传》

冬季十月壬午日,齐人、郑人进入郕

入,是内部不接受。记载日期进入,是厌恶进入者。郕,是国家。

不对,解释都已见于前面

十一年春天,滕侯、薛侯来朝见

天子无事,诸侯互相朝见,是正礼。考订礼仪、修养德行,用来尊崇天子。诸侯来朝见,时节正当。特别说同时,是累数都到了。

《谷梁传》不知道累数是旅见,所以认为都到是正礼。这大概是被朝见时节的惯例所蒙蔽,认为既然以时节相见,就不是同日并朝。然而经书记载朝见,有记载时节的,有记载月份的。以记载时节为正礼是可以的;记载月份

,如桓书「七月,纪侯来朝」,以朝桓为不正,亦可也。若文书「正月,杞伯来朝」,杞自子而进伯,不得为不正。又书「秋,杞伯来朝」、「八月,邾子来朝」,二朝连书,等为朝成。一志时,一志月,则何以辨其正不正乎?葢传见志月多在滕、杞、邾、曹之君,意其小国、逺国不足于礼者,故为「天子无事,诸侯相朝,考礼修德」之论以裁之。诸侯相朝,周之末造也。且修五礼,天子巡守之事,亦何取于诸侯?此乃附防欲成其説而不悟礼之所无有也。

译比如《桓公传》记载“七月,纪侯来朝”,认为纪侯朝见桓公是不合礼制的,这样解释也可以。如果《文公传》记载“正月,杞伯来朝”,杞国国君从子爵进爵为伯爵,就不能说是不合礼制。又记载“秋,杞伯来朝”、“八月,邾子来朝”,两次朝见连续记载,同等视为合乎礼制的朝见。一个只记载季节,一个记载月份,那么凭什么来辨别它们是否合乎礼制呢?大概是《左传》作者看到记载月份的多在滕、杞、邾、曹这些国家的君主身上,推测这些小国、远国在礼仪上有所欠缺,所以提出“天子无事,诸侯互相朝见,是为了考察礼仪、修养德行”的说法来裁断此事。诸侯互相朝见,是周朝末年的现象。况且修定五礼,是天子巡狩的职责,又何必从诸侯那里获取呢?这不过是《左传》作者为了附会经义、想要成就自己的学说,而没有意识到这种礼仪在实际上并不存在。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薨,不地,故也。隐之,不忍地也。其不言▯,何也?君弑,贼不讨,不书▯,以罪下也。隐十年无正,隠不自正也。元年有正,所以正隠也。

桓书薨于齐,亦故也。传曰:「其地,于外也。是在境外则地,国中则不地矣。」臣子之于君,致其大义尔。隠公之弑,固义见于不▯,以责臣子。经不必私志其隠,若以薨不得其正,在国中犹隠之,则在境外尤所当隠者也,何为反忍而地之乎?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谷梁传谳》卷二宋叶梦得撰桓公

  元年春王

桓无王,其曰王何也?谨始也。其曰无王何也?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尔。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言桓无王是矣,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尔,则是不治桓而専责周之无王也。《春秋》岂以是见法乎?卫州吁弑其君,厚问定君于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弑君之恶不容诛矣,然而请罪王,或与之而立,是犹有王也。今桓终身不朝,则岂复知有王哉?元年、二年有王者,以其犹在防,未得朝,未知其朝与否,故书王以待之。至三年免防而不朝,然后见其无王而不书王。以元年有王为治桓者,亦非也。

  郑伯以璧假许田

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讳易地也。礼,天子在上,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无田则无许,可知矣。不言许,不与许也。许田者,鲁朝宿之邑也。邴者,郑伯之所受命而祭泰山之邑也。用见鲁之不朝于周,而郑之不祭泰山也。

以璧假许田,则知假者不以邴矣。假者,暂得之名也。若邴与许田,直言假而不言与,亦足以讳易地矣,何用以璧见之乎?如传言,乃谓郑伯实不以璧假,经为内讳而设为之辞,理岂有是哉?若以郑讳易地,而托璧以隠其过,则以邴假亦易也,以璧假亦易也,何补于讳?此葢传误,谓邴、许交相易,故妄为之说,而讫不能了,说已见《左氏》。

  冬十月

无事焉,何以书?不遗时也。《春秋》编年,四时具而后为年。

所谓不遗时者,言所以谨天时,不以有事无事为详畧可也。若曰:「《春秋》编年,四时具而后为年。」此乃史官之事。《春秋》岂编年之书,而桓何以再阙秋冬二时,定何以阙一时乎?

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

桓无王,其曰王何也?正与夷之卒也。

非也,说已见前。所以无王者,正以治桓也。宋自弑君,何与于鲁,而反释桓以正之?《春秋》弑君,未尝一以鲁治。使桓不书王,岂害与夷之卒哉?

  及其大夫孔父

孔父先死,其曰及何也?书尊及卑,《春秋》之义也。孔父之先死何也?督欲弑君而恐不立,于是乎先杀孔父,孔父闲也。何以知其先杀孔父也?曰:「子既死,父不忍称其名;臣既死,君不忍称其名。」以是知君之累之也。孔,氏;父,字、諡也。或曰:其不称名,葢为祖讳也,孔子故宋也。

春秋未有贤大夫而以谥见者,礼,君前臣名,安得名与夷而諡孔父?若如后说,春秋公天下后世之书,岂为宋设,而区区为其祖讳?且礼,卒哭乃讳,诸侯以木铎命于宫曰:「舎故而讳新。」谓有当毁者,故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恩有杀也。孔父若法在所讳,去孔子亦逺矣,犹不得讳,而况于不当讳乎?此不知宋有四命之大夫,而妄为之说也。

三月,公防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

以者,内为志焉尔。公为志乎成是乱也?此成矣,取不成事之辞而加之焉,于内之恶而君子无遗焉尔。成者,平也。江熙之言是矣。成宋乱,犹言行成、求成为宋乱,欲讨其罪而与之平也。凡经书防,未有目事者,唯宋间见之,葢为二王之后言。此初无成矣,而后不然,故挈之以示贬尔。若责其纳赂,罪自在后。方防之时尚未知,岂可遽加以不成事之辞乎?传例:「以者,不宜以也。」今曰「以成宋乱」,何不言不宜以,为内讳之辞,而反谓之君子不遗内恶乎?

夏四月

译冬十一月壬辰,鲁桓公去世。

桓公去世,不记载地点,是有原因的。隐讳它,是因为不忍心记载地点。经文不记载“弑”,为什么呢?因为国君被弑,凶手没有被讨伐,就不记载“弑”,以此来归罪于臣下。隐公元年没有“王”字,是因为隐公不能自我匡正。桓公元年有“王”字,是用来匡正桓公的。

桓公记载“薨于齐”,也是有原因的。《谷梁传》说:“记载地点,是因为在境外。如果在境外就记载地点,在国中就不记载地点了。”臣子对于国君,只是尽到大义罢了。隐公被弑,本来大义就体现在不记载“弑”上,以此来责备臣子。经文不必私下隐讳,如果认为桓公死得不正当,在国中尚且要隐讳,那么在境外尤其应当隐讳,为什么反而忍心记载地点呢?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谷梁传谳》卷二 宋 叶梦得撰 桓公

元年春王

桓公没有“王”字,这里说“王”是为什么呢?是为了慎重地开始。为什么说没有“王”字呢?因为桓公弟弟弑杀兄长、臣子弑杀国君,天子不能平定,诸侯不能救援,百姓不能离去,认为无王之道于是就可以达到了。元年有“王”字,是用来匡正桓公的。说桓公没有“王”字是对的,认为无王之道于是就可以达到了,那就是不匡正桓公而专门责备周天子没有王权了。《春秋》难道是用这个来作为法则的吗?卫国州吁弑杀他的国君,厚去问石子如何安定国君。石子说:“朝见天子是可以的。”弑君的罪恶不容诛杀,然而请求天子赦罪,或许能让他即位,这还算是还有天子。现在桓公终身不朝见天子,那么难道还知道有天子的存在吗?元年、二年有“王”字,是因为他还在守丧期间,未能朝见,不知道他是否朝见,所以记载“王”来等待他。到了三年守丧期满而不朝见,然后才显现出他没有王权而不记载“王”字。认为元年有“王”字是匡正桓公的,也是不对的。

郑伯用璧玉交换许田

“假”不说“以”,说“以”就不是交换。不是交换却说“假”,是隐讳交换土地。按照礼制,天子在上,诸侯不能互相交换土地。没有许田,就没有许国,这是可以推知的。不记载“许”,是不承认许国。许田,是鲁国朝见天子时住宿的邑。邴,是郑伯受命祭祀泰山的邑。由此可以看出鲁国不朝见周天子,而郑国不祭祀泰山。

用璧玉交换许田,就知道交换的不是邴了。“假”,是暂时得到的名称。如果是邴和许田,直接说“假”而不说“与”,也足以隐讳交换土地了,何必用璧玉来显示呢?如果像《谷梁传》所说,是认为郑伯实际上不用璧玉交换,经文为了为内国隐讳而虚构言辞,道理哪有这样的呢?如果认为郑国隐讳交换土地,而托辞用璧玉来掩盖过错,那么用邴交换也是交换,用璧玉交换也是交换,对隐讳有什么补益呢?这大概是《谷梁传》的误解,认为邴、许互相交换,所以胡乱解释,最终不能阐明,说法已在《左传》中见过。

冬十月

没有事情,为什么记载?是不遗漏时节。《春秋》编年,四季具备然后才称为一年。

所谓不遗漏时节,是说用来谨慎对待天时,不以有事无事来决定详略,这是可以的。如果说:“《春秋》编年,四季具备然后才称为一年。”这是史官的事情。《春秋》难道是编年的书吗,而桓公为什么再次缺秋冬两季,定公为什么缺一个季节呢?

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杀他的国君与夷。

桓公没有“王”字,这里说“王”是为什么呢?是为了匡正与夷的去世。

不对,说法已见前文。所以没有“王”字,正是用来匡正桓公。宋国自己弑君,与鲁国有什么关系,反而解释桓公来匡正他?《春秋》记载弑君,从未一次用鲁国来匡正。假如桓公不记载“王”字,难道会损害与夷的去世吗?

及其大夫孔父

孔父先死,为什么说“及”呢?记载尊及卑,是《春秋》的原则。孔父为什么先死呢?督想要弑君但担心不能立足,于是先杀了孔父,孔父是阻碍。怎么知道先杀孔父呢?回答说:“儿子死了,父亲不忍心称他的名字;臣子死了,国君不忍心称他的名字。”由此知道国君连累了孔父。孔,是氏;父,是字、谥号。有人说:不称名字,大概是为祖先避讳,孔子是宋国人。

春秋时期没有贤大夫而用谥号出现的,按照礼制,君前臣名,怎么能称与夷而谥孔父呢?如果像后一种说法,春秋是公之于天下的后世之书,难道是为宋国设立的,而仅仅为他的祖先避讳吗?况且按照礼制,卒哭之后才避讳,诸侯用木铎在宫中宣布说:“舍弃旧的而避讳新的。”说的是有应当毁弃的,所以侍奉父母,就避讳祖父母;不侍奉父母,就不避讳祖父母,恩情有递减。孔父如果按法应当避讳,离孔子也很远了,尚且不能避讳,何况不应当避讳的呢?这是不知道宋国有四命的大夫,而胡乱解释。

三月,公在稷会见齐侯、陈侯、郑伯,以促成宋国的动乱。

“以”,是内国以此为志。公志在促成这场动乱吗?这已经促成了,取不成事的言辞加在上面,对内国的恶行君子没有遗漏。成,是平定。江熙的话是对的。促成宋国动乱,犹如说行成、求成为宋国动乱,想要讨伐他的罪过而与他平定。凡是经文记载会盟,没有标明事情的,只有宋国偶尔见到,大概是为二王之后说的。这起初没有促成,而后不然,所以提出来以示贬斥。如果责备他纳贿,罪责自在后面。在会盟时尚且不知道,怎么能遽然加上不成事的言辞呢?《谷梁传》条例:“以,是不应当以。”现在说“以成宋乱”,为什么不说不应当以,作为为内国隐讳的言辞,反而说君子不遗漏内国的恶行呢?

夏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