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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春秋权衡十六

春秋权衡卷十四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42–151 段

有罪也。」非也。无知弑君以代其位,不可复氏公子,又上「齐人」,下有「无知」,明无知者齐人之贼,亦不烦再氏国尔,非谓失嫌故挈之也。无知又非大夫,例解之似仍失指。

译有罪。」不对。无知弑君以取代其位,不能再称他为公子,又上面有“齐人”,下面有“无知”,明确表明无知是齐国的贼人,也不必再连称国名,并不是说因为失去嫌疑所以连带提及他。无知又不是大夫,按惯例解释似乎仍然偏离了本意。

公及齐大夫盟于蔇。谷梁曰:「大夫不名,无君也。」非也。齐虽无君,大夫犹应有名。假令书大夫之名,便云齐有君乎?

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谷梁曰:「不讳败,恶内也。」非也。古之人有能知之者矣。

齐人取子纠杀之。谷梁曰:「言取,病内也。」非也。言取,病齐耳,内何病乎?

十年,宋人迁宿。《谷梁》曰:「迁,亡辞也。」非也。宿虽见迁,国实未亡,不得与灭人者同。

荆败蔡师于辛,以蔡侯献舞归。谷梁曰:「蔡侯何以名?絶之也。何为絶之?获也。」非也。秦获晋侯,何故不名?又曰:「中国不言败,此其言败何?中国不言败,蔡侯其见获乎?」亦非也。但言败蔡师,何足以见其是获乎?设直言获蔡侯,何▯于义而讳获为败乎?欲絶蔡侯,自合言获,无为讳其获以匿其恶,书其名以发其获,进不成讳,退不成絶,徒为此纷纷也。又曰:「以归,犹愈乎执也。」亦非也。有执者,有获者,有以归者,非一物也。获不轻于执,执不重于以归,按文观防,亦可见矣。

十一年秋,宋大水。《谷梁》曰:「外灾不书,此何以书?王者之后也。」非也。▯亦王者之后,未尝记其灾,何欤?又曰:「髙下有水灾,曰大水。」亦非也。丘山之颠亦有水乎?

王姬归于齐。《谷梁》説同《公羊》,吾既言之矣。

十二年纪叔姬归于酅。谷梁曰:「国而曰归,此邑也。言其归何?吾女也,失国,喜得其所,故言归焉尔。」非也。纪季以酅入齐,自为小国,非邑也。且邑何故不得言归乎?且酅者,纪之别也;纪者,叔姬之家也。人归其家,可不曰归乎?以谓喜得其所乃言归,何哉?

宋万弑其君捷。谷梁曰:「卑者以国氏。」是也,非弑而氏之,明矣。

十三年,齐人、宋人、陈人、蔡人、邾人防于北杏。谷梁曰:「是齐侯、宋公也。」非也。经无异文,例无所推,安知是齐侯、宋公乎?

公会齐侯盟于柯。谷梁曰:「曹刿之盟也。」寻其意与公羊相似,吾既言之矣。

十四年,单伯防伐宋。《谷梁》曰:「防,事之成也。」寻其説与《公羊》相似,吾既言之矣。

荆入蔡。谷梁曰:「荆者,楚也。其曰荆何也?州举之也。州不如国,国不如名,名不如字。」按谷梁十年传云:「其曰荆者,狄之也。」今又云州举之也,若实狄之,则非州举之;若实州举之,则非狄之。而两説并存,不知果为狄之邪?其亦州举之邪?若曰州举之所以为狄之者,凡在夷狄,尚不州举之,况楚非真夷狄乎?寻究二説,似前説本出谷梁,后説则掇取公羊之例而续焉者也。不然,无为相异。十六年同盟于幽。谷梁曰:「同尊周也。」非也,但云同盟,不足以效其同尊周。

十有七年,齐人执郑詹。谷梁曰:「人者,众辞也,以人执,与之辞也。」非也。宋人执郑祭仲,邾人执鄫子,亦可谓与之乎?又曰:「郑詹,郑之卑者。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其逃来志之也。」亦非也。纪履繻、郑宛之类,亦同氏国,岂卑者则不志乎?且若所言,卑者不志,而郑詹以逃来故得志也。诸侯之国,逋逃之臣不可胜纪,何不尽书乎?假令郑詹就执于齐,不逃来鲁者,《春秋》遂不书「齐人执郑詹」乎?然则书「齐人执郑詹」,不为郑詹甚佞而书,亦不为与齐人执之而书,为詹逃来书耳。如此,又安取书甚佞及与齐执之之义哉?

齐人殱于遂,谷梁曰:「何以不言遂人尽齐人也?无遂之辞也。」非也。春秋本责齐灭人之国,而又戍之以自取死亡,故令其文如齐人自死于遂耳,不谓以无遂故不言遂人尽齐人也。又曰:「无遂则其言遂何?其犹存遂也。」亦非也。齐人实死于遂,自当记其死所,遂国虽灭,遂地犹存,理合必书,岂强存遂乎?若春秋不存遂者,可云齐人殱于齐乎?又曰:「此谓狎敌也。」亦非也。灭人之国,使兵戍之,齐则无道矣。令齐不灭人国,不戍人地者,安取此祸乎?今谷梁讥其狎敌,似恶齐人灭遂未尽,戍遂未密,不顾遂不可灭,地不可戍也。

十八年

译鲁公与齐国大夫在蔇地结盟。《谷梁传》说:“大夫不称名,是因为齐国没有国君。”这是不对的。齐国虽然没有国君,但大夫仍然应当有名。假如史书写了大夫的名字,难道就能说齐国有国君吗?

鲁军与齐军在干时交战,我军大败。《谷梁传》说:“不避讳战败,是因为厌恶鲁国。”这是不对的。古代有人能明白这个道理。

齐国人抓走子纠并杀了他。《谷梁传》说:“用‘取’字,是责备鲁国。”这是不对的。用‘取’字,是责备齐国罢了,鲁国有什么可责备的呢?

鲁庄公十年,宋国人迁移宿国。《谷梁传》说:“‘迁’,是灭亡的措辞。”这是不对的。宿国虽然被迁移,但国家实际上并未灭亡,不能与灭掉别国的人等同看待。

楚国在辛地打败蔡军,把蔡侯献舞带回去。《谷梁传》说:“蔡侯为什么称名?是断绝与他君臣关系。为什么断绝?因为他被俘获。”这是不对的。秦国俘获晋侯,为什么不称名?又说:“中原国家不称战败,这里为什么称战败?中原国家不称战败,蔡侯是被俘获吗?”这也是不对的。只说打败蔡军,怎么足以看出是被俘获呢?假如直接说俘获蔡侯,在道义上有什么不妥而要避讳‘获’字而说成‘败’呢?想要断绝与蔡侯的关系,自然应当说‘获’,没有必要避讳‘获’字来掩盖他的过错,书写他的名字来揭示他被俘获的事实,进不能算避讳,退不能算断绝关系,只是为此纷纷扰扰罢了。又说:“‘以归’,比‘执’要好一些。”这也是不对的。有‘执’,有‘获’,有‘以归’,不是同一回事。‘获’不比‘执’轻,‘执’不比‘以归’重,按照文辞来观察防备,也可以看出来了。

鲁庄公十一年秋,宋国发生大水灾。《谷梁传》说:“外国的灾祸不记载,这里为什么记载?因为宋国是周王室的后代。”这是不对的。〇也是周王室的后代,未曾记载他们的灾祸,为什么呢?又说:“高处和低处都有水灾,称为大水。”这也是不对的。山丘山顶也有水灾吗?

王姬嫁给齐国。《谷梁传》的解释与《公羊传》相同,我已经说过了。

鲁庄公十二年,纪叔姬嫁给酅。《谷梁传》说:“国家而说‘归’,这是城邑。说‘归’是什么意思?是我的女儿,失去了国家,高兴找到了归宿,所以说‘归’罢了。”这是不对的。纪季带着酅地投奔齐国,自己成为小国,不是城邑。况且城邑为什么不能说‘归’呢?况且酅地,是纪国的分支;纪国,是叔姬的家。人回到自己的家,难道不能说‘归’吗?认为高兴找到归宿才说‘归’,为什么呢?

宋万杀了他的国君捷。《谷梁传》说:“地位低的人用国氏。”这是对的,不是弑君而用国氏,很明显。

鲁庄公十三年,齐国人、宋国人、陈国人、蔡国人、邾国人在北杏会盟。《谷梁传》说:“这是齐侯、宋公。”这是不对的。经文没有不同的文字,体例没有可推究的,怎么知道是齐侯、宋公呢?

鲁公与齐侯在柯地结盟。《谷梁传》说:“这是曹刿的盟约。”推究其意思与《公羊传》相似,我已经说过了。

鲁庄公十四年,单伯会盟讨伐宋国。《谷梁传》说:“‘防’,是事情成功。”推究其说法与《公羊传》相似,我已经说过了。

楚国进入蔡国。《谷梁传》说:“荆,是楚国。为什么称荆?是举州名。举州不如举国名,举国名不如举人名,举人名不如举字。”按《谷梁传》十年的传文说:“称荆,是把它当作狄人看待。”现在又说举州名,如果真的是把它当作狄人看待,就不是举州名;如果真的是举州名,就不是把它当作狄人看待。而两种说法并存,不知道到底是把它当作狄人看待呢?还是举州名呢?如果说举州名就是把它当作狄人看待,那么凡是夷狄,尚且不举州名,何况楚国不是真正的夷狄呢?推究这两种说法,似乎前一种说法本出自《谷梁传》,后一种说法则是摘取《公羊传》的体例而续上的。不然,不会相互矛盾。鲁庄公十六年,在幽地会盟。《谷梁传》说:“共同尊崇周王室。”这是不对的,只说会盟,不足以表明共同尊崇周王室。

鲁庄公十七年,齐国人拘捕郑詹。《谷梁传》说:“‘人’,是众人的措辞,用‘人’拘捕,是赞许的措辞。”这是不对的。宋国人拘捕郑祭仲,邾国人拘捕鄫子,也可以说是赞许吗?又说:“郑詹,是郑国地位低的人。地位低的人不记载,这里为什么记载?因为他逃亡而来而记载。”这也是不对的。纪履繻、郑宛之类,也同是用国氏,难道地位低的人就不记载吗?况且如果像所说的,地位低的人不记载,而郑詹因为逃亡而来所以得以记载。诸侯国家,逃亡的臣子不可胜数,为什么不全部记载呢?假如郑詹在齐国被拘捕,没有逃亡到鲁国,《春秋》难道就不记载“齐人执郑詹”吗?那么记载“齐人执郑詹”,不是因为郑詹非常奸佞而记载,也不是因为赞许齐国人拘捕他而记载,而是因为郑詹逃亡而来而记载。这样,又哪里取得记载非常奸佞以及赞许齐国人拘捕他的意义呢?

齐国人在遂地全军覆没,《谷梁传》说:“为什么不称遂国人杀尽了齐国人?是没有遂国的措辞。”这是不对的。《春秋》本来责备齐国灭掉别人的国家,又派兵戍守而自取死亡,所以让文辞像是齐国人自己死在遂地,不是说因为没有遂国所以不称遂国人杀尽齐国人。又说:“没有遂国那么说遂地是什么意思?是还保留遂国。”这也是不对的。齐国人确实死在遂地,自然应当记载他们死亡的地方,遂国虽然灭亡,遂地仍然存在,按理必须记载,难道是强行保留遂国吗?如果《春秋》不保留遂国,能说齐国人死在齐国吗?又说:“这是说轻敌。”这也是不对的。灭掉别人的国家,派兵戍守,齐国就是无道了。假如齐国不灭掉别人的国家,不戍守别人的土地,哪里会有这场灾祸呢?现在《谷梁传》讥讽他轻敌,似乎厌恶齐国人灭遂没有灭尽,戍守遂地不严密,不顾及遂国不可灭,土地不可戍守。

鲁庄公十八年

,日有食之。谷梁曰:「不言朔,夜食也。」非也。春秋阙疑,据见而録,何以知其夜食而书乎?何休难之,得矣。郑▯强为文过,不亦诬人哉!假令日始出,其亏伤之处未复者,是即朔日食矣。如不见其亏伤,云夜食可也;见其亏伤,是验其食非朔日食,何也?又曰:「一日一夜合为一日。」此适足以证其当为朔日食耳。谷梁又云:「何以知其夜食?曰:王者朝日,诸侯朝朔。」寻谷梁此意,似云王者日日朝日,故日之始出而有食者,得见之也。按《礼记》:「天子朝日于东门之外,听朔于南门之外。」南门之外者,谓明堂位也。然则天子每朔先朝日而后听朔,诸侯每月先视朔而后朝庙乎?古礼既已散亡,今之説者不同,未足怪也。虽然,如谷梁之言,以述朝日则是,以解夜食则非。公追戎于济西。谷梁曰:「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迩于我也。」非也。戎若不来,公则无追。今以戎来,故得追之。先言戎伐,后言追戎,何▯于义,而必欲隐其一端之实事,虚说不使戎迩于我之末节?如此,反为戎未尝伐我,公自妄追之也。若不言戎之伐我,欲以明不使戎迩于我者,则春秋所书伐我,是皆使其迩于我乎?又曰:「于济西者,大之也。」亦非也。既不言戎之来,又不言济西,则当但云公追戎矣,未知追之于何所邪?然则此理所必书,何大之之有?

译,发生了日食。《谷梁传》说:“不记载‘朔’字,是因为这是夜间发生的日食。”这是错误的。《春秋》对于有疑问的事情予以阙略,只根据所见到的事实进行记录,凭什么知道是夜间日食就把它写下来呢?何休对此提出质疑,是对的。郑玄强行曲解以掩饰过错,不也是诬蔑人吗!假如太阳刚升起,之前亏损受伤的地方还没有恢复,这就是朔日的日食。如果没看到亏损受伤,说是夜间日食也可以;如果看到了亏损受伤,这就验证了它不是朔日的日食,为什么呢?《谷梁传》又说:“一天一夜合称为一日。”这恰恰足以证明它应当是朔日的日食。《谷梁传》又说:“凭什么知道是夜间日食?回答说:君王在早晨拜祭太阳,诸侯在每月初一拜祭。”推究《谷梁传》这个意思,似乎是说君王每天早晨都拜祭太阳,所以太阳刚升起时发生日食,君王能够看到。查考《礼记》:“天子在东门之外拜祭太阳,在南门之外听受朔政。”南门之外,指的是明堂的位置。那么天子每月初一先拜祭太阳而后听受朔政,诸侯每月先视察朔政而后朝拜宗庙吗?古代礼仪既然已经散失,现在解说的人说法不同,也不足为怪。虽然如此,如果按照《谷梁传》的话来说,用来叙述拜祭太阳是对的,用来解释夜间日食则是错的。鲁僖公在济西追赶戎人。《谷梁传》说:“为什么不记载戎人攻打我们呢?因为鲁公追赶他们,不让戎人靠近我们。”这是错误的。戎人如果不来,鲁公就没有追赶的对象。现在因为戎人来了,所以才能追赶他们。先说戎人攻打,后说追赶戎人,在道义上有什么不妥,却一定要隐瞒其中一端的实事,凭空说不让戎人靠近我们的细枝末节?这样反而成了戎人未曾攻打我们,鲁公自己胡乱追赶他们。如果不记载戎人攻打我们,想要以此表明不让戎人靠近我们,那么《春秋》所记载的攻打我们,都是让敌人靠近我们吗?《谷梁传》又说:“在济西,是夸大其词。”这也是错误的。既然不记载戎人前来,又不记载济西,那就应当只说鲁公追赶戎人,不知道在哪里追赶他们呢?既然如此,这是事理上必须记载的,有什么夸大其词的呢?

十九年,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谷梁曰:「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非也。鲁诚欲自托于大国者,岂敢以媵妇之名而遣使者,以取戾于霸主哉?使者衔媵妇之命,而遂要大国之盟,是乃要盟矣,何谓辟要盟乎?假令鲁以专使参盟于大国,虽不得盟而无怒。今乃饰卑者之任,而干大国之重,鲁何倒行逆施而为此哉?且鲁乃欲辟要盟,故使者以媵妇徃,不以要盟徃也。其意欲持两端:若得盟,则固曰「吾来盟也」;不得盟,则将曰「吾非盟之求,而妇是媵尔。」今结既得盟,而《春秋》犹记其媵陈人之妇,何哉?且鲁之为此谋者,欲以诳齐、宋乎?则亦必诚有陈人之妇者,乃可施其谋矣。无陈人之妇,则不成为媵,而传又言以轻事遂乎国重,无说,乃似虚为此名尔,非实有陈人之妇也。推其意,无一可晓者,岂诚鲁人之事哉?岂诚鲁人之事哉?二十二年,肆大眚。谷梁曰:「为嫌天子之▯也。」非也。若鲁欲葬文姜而自为此者,子固无赦母之道;若仲尼嫌文姜之▯而书此以示义者,则《春秋》之文无从而生;若赦出于天子者,何必縁文姜之▯哉?且文姜之存,犹莫之讨也,今死矣,反待天子而▯乎?此皆不然者。

陈人杀其公子御寇。谷梁曰:「言公子而不言大夫,公子未命为大夫也。其曰公子何也?公子之重视大夫,命以执公子。」然则谷梁谓凡公子未命为大夫,皆得称公子矣,非也。公子虽亲,然天下无生而贵者,是以命为大夫,则名氏得两通;未命为大夫,则得称名,不得称公子。观小白、去疾,亦可以见之矣。

二十三年,荆人来聘。《谷梁》曰:「其曰人,何也?举道不待再。」非也。此乃使臣得言荆人尔,即欲进之使称人者,何不变荆云楚,而反冠人以荆乎?荆为狄之人,为进之,且进且狄乎?赏罚乱,此吾所不晓也。

二十四年,大夫、宗妇觌用币。谷梁曰:「礼,大夫不见夫人。」非也。君祭于庙,大夫、夫人俱在其中,可得勿见乎?然则不见者,殆谓不常见尔。今夫人始至,而大夫见之,是礼然矣,何谓非礼乎?

赤归于曹,郭公。《谷梁》曰:「赤者,郭公之名。」然则《春秋》何苦不曰「郭公赤归于曹」乎?言「郭公赤」,足以见其为国君;言「归」,足以见其外归,而颠倒迷错如此,何哉?梁亡,郑弃其师,纪侯大去其国,虽指意卓佹,然文义自明,未有改易首尾如此者也。盖有不知而作之者,岂谓是邪?

二十五年,陈侯使女叔来聘。《谷梁》曰:「其不名,何也?天子之命大夫也。」非也。天子大夫可不名耳,若天子命之为此国大夫者,可得不名乎?吾于《公羊》既言之矣。

伯姬归于▯谷梁曰:「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非也。春秋常事不书,故不言▯伯之来尔。二十四年,公如齐逆女。谷梁曰:「逆女,恒事也,不志。」然则谷梁既以知逆女之不志,而犹云云,似目见豪毛而不见其睫也。

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谷梁曰:「大夫而不称名姓,无命大夫也。」非也。天子建国,诸侯立家,虽尊卑不同,而岂无命哉?诸侯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小国三卿,一卿命于天子。大国之卿三命,次国之卿再命,小国之卿一命,其于王朝皆士也。三命以名氏通,再命名之,一命略称人。周衰礼废,强弱相并,卿大夫之制虽不能尽如古,见于经者亦皆当时之实録也。故隐、桓之间,其去西周未久,制度颇有存者,是以鲁有无骇、柔、侠,郑有宛、詹,秦、楚多称人。至其晚节,无不名氏通矣。而邾、莒、滕、薛之等曰已益削,转从小国之例称人而已。说者不知其故,因谓曹、秦以下悉无大夫,患其时有见者害其臆说,因复造架无端以饰其伪。然此不足怪也,彼固不知王者、诸侯之制度班爵云尔,其又足辨乎?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原仲。谷梁曰:「讳出奔也。」非也,吾于《公羊》既言之矣。

莒庆来逆叔姬。谷梁曰:「不正其

译鲁僖公十九年,公子结在鄄地送陈国人的陪嫁女子,于是与齐侯、宋公结盟。《谷梁传》说:“送陪嫁女子是浅近的小事,不应记载。这里记载它是什么意思呢?是为了避开胁迫下的盟约。”这是不对的。鲁国如果真的想把自己托付给大国,怎么敢以送陪嫁女子的名义派遣使者,从而招致霸主的罪责呢?使者带着送陪嫁女子的使命,却趁机与大国结盟,这本身就是胁迫下的盟约,怎么能说是避开胁迫下的盟约呢?假如鲁国派专使参与大国的盟会,即使不能结盟也不会被怪罪。现在却用卑贱者的任务,去冒犯大国的重要事务,鲁国为什么倒行逆施这样做呢?况且鲁国想要避开胁迫下的盟约,所以使者以送陪嫁女子的名义前往,而不是以结盟的名义前往。他的意图是想保持两种可能:如果结成了盟约,就说“我是来结盟的”;如果没有结成盟约,就说“我不是来求结盟的,只是来送陪嫁女子的。”现在公子结已经结成了盟约,而《春秋》仍然记载他送陈国人的陪嫁女子,为什么呢?况且鲁国策划这件事,是想欺骗齐国、宋国吗?那么一定确实有陈国人的陪嫁女子,才能施展这个计谋。如果没有陈国人的陪嫁女子,就不构成送陪嫁女子,而《谷梁传》又说用小事来成就国家大事,没有道理,似乎只是虚构了这个名目,并不是真的有陈国人的陪嫁女子。推究他的意图,没有一处可以明白的,这难道是鲁国人的事吗?这难道是鲁国人的事吗?

鲁僖公二十二年,大赦罪人。《谷梁传》说:“这是为了避讳天子的罪行。”这是不对的。如果鲁国想安葬文姜而自己做这件事,儿子本来就没有赦免母亲的道理;如果孔子嫌文姜有罪而记载这件事来表明道义,那么《春秋》的文字就没有由来;如果赦免出自天子,何必牵涉文姜的罪行呢?况且文姜活着的时候,还没有人讨伐她,现在死了,反而等待天子来赦免吗?这些都不对。

陈国人杀了他们的公子御寇。《谷梁传》说:“称公子而不称大夫,是因为公子没有被任命为大夫。为什么称公子呢?因为公子的地位比大夫尊贵,任命他时称公子。”那么《谷梁传》认为凡是公子没有被任命为大夫,都可以称公子,这是不对的。公子虽然亲近,但天下没有生来就尊贵的人,所以被任命为大夫,名字和氏都可以通用;没有被任命为大夫,只能称名,不能称公子。看小白、去疾,也可以看出来。

鲁僖公二十三年,荆国人来聘问。《谷梁传》说:“为什么称人呢?举用道义不需要再次。”这是不对的。这只是使臣可以称荆人罢了,如果想进用他让他称人,为什么不把荆改成楚,反而在人前面冠以荆呢?荆是狄人,为了进用他,既进用又狄视他吗?赏罚混乱,这是我不明白的。

鲁僖公二十四年,大夫、宗妇相见用币。《谷梁传》说:“礼制规定,大夫不见夫人。”这是不对的。君主在宗庙祭祀,大夫、夫人都在其中,可以不见面吗?那么不见面,大概是指不常见面罢了。现在夫人刚到,大夫见她,这是符合礼制的,为什么说是不合礼制呢?

赤回到曹国,郭公。《谷梁传》说:“赤是郭公的名字。”那么《春秋》为什么不说“郭公赤回到曹国”呢?说“郭公赤”,足以表明他是国君;说“归”,足以表明他是从国外回来,而颠倒错乱成这样,为什么呢?梁国灭亡,郑国抛弃它的军队,纪侯大大离开他的国家,虽然指意奇特,但文义自然明白,没有像这样改易首尾的。大概是有不知道而妄作的人,难道是说的这个吗?

鲁僖公二十五年,陈侯派女叔来聘问。《谷梁传》说:“为什么不称名呢?因为他是天子任命的大夫。”这是不对的。天子的大夫可以不称名,如果是天子任命他做这个国家的大夫,可以不称名吗?我在《公羊传》中已经说过了。

伯姬嫁给〇。《谷梁传》说:“为什么不称迎娶呢?因为迎娶的道理细微,不值得说。”这是不对的。《春秋》常事不记载,所以不称迎娶伯姬的到来罢了。鲁僖公二十四年,鲁公到齐国迎娶女子。《谷梁传》说:“迎娶女子,是常事,不记载。”那么《谷梁传》既然知道迎娶女子不记载,却还说这些,好像看见毫毛却看不见睫毛一样。

鲁僖公二十六年,曹国杀了它的大夫。《谷梁传》说:“大夫而不称名姓,是没有被任命的大夫。”这是不对的。天子建立诸侯国,诸侯建立大夫家,虽然尊卑不同,但难道没有任命吗?诸侯大国三卿,都由天子任命;次国三卿,两卿由天子任命;小国三卿,一卿由天子任命。大国的卿三命,次国的卿再命,小国的卿一命,他们在王朝都是士。三命以名氏通用,再命称名,一命略称人。周朝衰微礼制废弛,强弱兼并,卿大夫的制度虽然不能完全像古代,但见于经书的也都是当时的实录。所以隐公、桓公之间,距离西周不久,制度颇有保存,所以鲁国有无骇、柔、侠,郑国有宛、詹,秦、楚多称人。到了晚年,没有不名氏通用的。而邾、莒、滕、薛等国已经更加削弱,转而按照小国的例子称人罢了。解说的人不知道其中的缘故,因此说曹、秦以下都没有大夫,担心当时有见到的人损害他的臆说,因此又凭空造作来掩饰他的虚伪。然而这不足为怪,他本来不知道王者、诸侯的制度班爵罢了,又值得辩驳吗?

鲁僖公二十七年,公子友到陈国〇原仲。《谷梁传》说:“避讳出奔。”这是不对的,我在《公羊传》中已经说过了。

莒庆来迎娶叔姬。《谷梁传》说:“不认为他

接内,故不与夫妇之称也。」非也。春秋刺诸侯之不亲迎而使臣者,则夺其使文。夺其使文矣,故莒庆之来,不得复曰逆女,乱于逆君夫人者也。然则书叔姬,自其理然,岂恶其接内哉?凡大夫而越境逆女,此诚春秋所贬者。然而以谓书叔姬者不与夫妇之称,不亦缪乎?不亦缪乎?

译“因为与内亲相接,所以不给予夫妇的称谓。”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春秋》讥刺那些不亲自迎娶而派遣臣子代行的诸侯,就剥夺了他们使用“使”字的记载方式。既然剥夺了“使”字的记载方式,那么莒庆前来,就不能再称为“逆女”,以免与迎娶国君夫人的记载相混淆。既然如此,记载为“叔姬”,是符合事理的自然结果,哪里是因为厌恶他与内亲相接呢?凡是大夫跨越国境去迎娶女子,这确实是《春秋》所贬斥的行为。然而,认为记载为“叔姬”是因为不给予夫妇的称谓,这难道不是错误的吗?这难道不是错误的吗?

二十八年,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谷梁曰:「战则是师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非也。凡道《春秋》通例,皆曰将卑师少称人,何忽至于此而以谓微之乎?又曰:「其人卫何也?以其人齐,不可不人卫也。」亦非也。齐有罪则微齐,卫有罪则微卫,则可谓明矣。今欲微齐,因遂微卫,齐则有罪矣,卫则不知也,而曰不可不人卫,所谓不可者安在哉?又曰:「卫小齐大,其以卫及之何也?以其微之,可以言及也。」亦非也。卫欲战则卫及齐,齐欲战则齐及卫,《春秋》恶战,故常分别祸之所从起耳,不为国大小也。又曰:「其称人以败何也?不以师败于人也。」亦非也。设令齐将尊师众而败,卫将卑师少而胜,岂得不书师败于人哉?《春秋》之义,王道也;《春秋》之事,史记也。圣人岂必私以已意増损旧史而后见其道哉!

筑微。谷梁曰:「山林薮泽之利,所以与民共也,虞之,非正也。」非也。此自筑邑尔,非园囿也,以园囿解之,惑矣。大无麦禾。谷梁曰:「大者,有顾之辞也,于无禾及无麦也。」非也。于是经无水旱之变,安得忽无麦禾哉?说者或云:「实秋水伤稼,讳之不言。」或云:「土不稼穑,二物不成。」或云:「不劝农事,故无灾而饥。」皆失也。若有秋水,何故不书?茍民食不足,国家且危,而顾避耻讳,忘遇灾而惧之意,岂《春秋》之训哉?若土不稼穑、不劝农事者,鲁应犹有仓廪之旧,不应遂至告籴于邻国也。又《春秋》当书「麦禾大无」,不当反书「大无麦禾」也。且麦、禾之相去逺矣,方其无麦,则固书「麦大无」;方其无禾,则固书「禾大无」。何乃待无禾,然后书无麦哉?近上七年秋大水,无麦、苖,知水伤之也。麦强而苖弱,二者俱无,非待苖乃书麦也。或谓一灾不书,是又不然。陨霜杀菽,菽一物也,何以独书乎?推验事实,由鲁不务蓄积,日损月削,以至于麦禾大尽而后觉之,非今歳之事也。是以不言水旱,亦不言饥,明是歳实无水旱,民实不饥。或曰:「如此,当曰麦米,不当曰麦禾。」吾曰:「古者无道禾非米者。《聘礼》有禾、有米,不云禾非米也。古之行礼用禾者多,然则鲁实无禾,不足以待国用,非无米也。」

二十九年,城诸及防。《谷梁》曰:「以大及小也。」非也。若言「诸防」,则似一城,故从所先城记尔。

三十年,齐人降鄣。谷梁曰:「鄣者,纪之遗邑。」非也,何以必知其纪之遗邑乎?

公及齐侯遇于鲁济。谷梁曰:「及者,内为志焉尔。遇者,志相得也。」非也。设若外为志,又志相得者,便云公会齐侯遇于鲁济乎?

齐人伐山戎,谷梁曰:「其曰人何也?爱齐侯乎山戎也。」又曰:「则非之乎?善之也。」非也。春秋以人贬之云尔,岂曰以人爱之云尔?贬则人之,爱则人之,谁且能识其善恶哉?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谷梁曰:「内齐侯也。不言使,内与同不言使也。」非也。去年齐人伐山戎,谷梁所以知其当为齐侯者,正以今年来献捷者乃齐侯故也。然则齐侯已伐山戎,又来献捷尔,何以见其是使人乎?鲁虽欲内齐,岂可便不殊齐侯之使?假令称齐侯使人来献捷,文何以异于齐侯来献捷也?若都不称齐,又不言来,则信可谓内与同矣。今既称齐,又曰来献,齐非吾国也,来非不外也,虽匿其使名,犹是齐来献捷也,安见内乎?又曰:「军得曰捷。」戎菽也。按菽者豆耳,齐侯伐山戎乃取其豆与诸侯,不近事理。疑菽者北狄字也。谷梁解此戎者,即北狄也。北字类卄,狄字类菽,传写讹谬,又并为一字,不然无为如此妄解。

三十二年,宋公、齐侯遇于梁丘。谷梁曰:「大齐桓也。」非也,诸侯相遇,常事耳,何大之有?

子般卒,谷梁曰:「日卒,正也;不日,故也。有所见则日。」非也。若有所见又不日者,岂不益明乎?何若日之与正卒相乱哉?用此观之,非圣人之意明矣。

公子庆父如齐。谷梁曰:「奔也。其曰如何也?讳莫如深,深则隐,茍有所见

译二十八年,卫国人与齐国人交战,卫国人战败。谷梁说:“说是‘战’,那就是军队了,为什么称‘人’呢?是贬低他们。”这是不对的。凡是阐释《春秋》的通例,都说将领地位低、军队少就称“人”,为什么偏偏在这里说这是贬低呢?又说:“称卫国人为‘人’是为什么呢?因为称齐国人为‘人’,就不能不称卫国人为‘人’。”这也是不对的。齐国有罪就贬低齐国,卫国有罪就贬低卫国,这就很明白了。现在想要贬低齐国,于是也就贬低了卫国,齐国确实有罪,卫国却不知是否有罪,却说不能不称卫国人为“人”,所谓“不能不”的理由在哪里呢?又说:“卫国小齐国大,为什么用‘卫及齐’呢?因为贬低了他们,可以说‘及’。”这也是不对的。卫国想打仗就说“卫及齐”,齐国想打仗就说“齐及卫”,《春秋》厌恶战争,所以常常分别祸患是从哪里发起的,并不是根据国家的大小。又说:“称‘人’而败是为什么呢?不是‘师败于人’。”这也是不对的。假设齐国将领地位高、军队多而战败,卫国将领地位低、军队少而获胜,难道能不记载“师败于人”吗?《春秋》的道义,是王道;《春秋》的记事,是史实。圣人难道一定要凭自己的私意增减旧史,然后才能体现其道义吗!

筑微。谷梁说:“山林沼泽的利益,是用来与百姓共享的,设置虞官管理,是不正确的。”这是不对的。这不过是建造城邑罢了,不是园林苑囿,用园林苑囿来解释,是迷惑了。大无麦禾。谷梁说:“‘大’,是有回顾之意的辞令,用于无禾和无麦。”这是不对的。当时经文没有记载水旱灾变,怎么忽然就没有麦禾了呢?解说的人有人说:“实际上是秋水伤害了庄稼,避讳而不说。”有人说:“土地不适宜耕种,这两种作物没有收成。”有人说:“不鼓励农事,所以没有灾害却发生饥荒。”这些都是错误的。如果有秋水,为什么不记载?如果百姓粮食不足,国家面临危险,却反而避讳耻辱,忘记了遭遇灾害而恐惧的本意,这难道是《春秋》的训诫吗?如果是土地不适宜耕种、不鼓励农事,鲁国应该还有仓库里的旧粮,不应该以至于向邻国借粮。而且《春秋》应当记载“麦禾大无”,不应当反过来记载“大无麦禾”。况且麦和禾相差很远,当没有麦的时候,本来就会记载“麦大无”;当没有禾的时候,本来就会记载“禾大无”。为什么要等到没有禾,才记载没有麦呢?往上推七年秋天大水,没有麦、苗,知道是水灾伤害了它们。麦强壮而苗柔弱,两者都没有,并不是等到没有苗才记载麦。有人说一次灾害不记载,这又是不对的。陨霜杀死豆类,豆类只是一种作物,为什么唯独记载它呢?推究验证事实,是由于鲁国不致力于积蓄,日渐月减,以至于麦禾大量耗尽之后才察觉,这不是当年的事。所以不记载水旱,也不记载饥荒,明确说明当年确实没有水旱,百姓确实没有饥荒。有人说:“像这样,应当说麦米,不应当说麦禾。”我说:“古代没有说禾不是米的说法。《聘礼》中有禾、有米,并没有说禾不是米。古代行礼多用禾,那么鲁国确实没有禾,不足以供给国家使用,并不是没有米。”

二十九年,修筑诸城和防城。《谷梁》说:“这是以大及小。”这是不对的。如果说“诸防”,就好像是一座城,所以按照先修筑的来记录罢了。

三十年,齐国人降服了鄣。谷梁说:“鄣,是纪国的遗邑。”这是不对的,凭什么一定知道它是纪国的遗邑呢?

鲁公与齐侯在鲁济相遇。谷梁说:“‘及’,是内部表示意愿。‘遇’,是心意相合。”这是不对的。假设如果是外部表示意愿,又心意相合,难道就说“公会齐侯遇于鲁济”吗?

齐国人讨伐山戎,谷梁说:“称‘人’是为什么呢?是爱护齐侯胜过山戎吗?”又说:“这是非议吗?是赞许啊。”这是不对的。《春秋》称“人”是贬低他们,哪里是说称“人”是爱护他们呢?贬低就称“人”,爱护也称“人”,谁能分辨其中的善恶呢?三十一年,齐侯来献山戎战利品,谷梁说:“这是亲近齐侯。不称‘使’,亲近与他相同就不称‘使’。”这是不对的。去年齐国人讨伐山戎,谷梁之所以知道那应该是齐侯,正是因为今年前来献捷的是齐侯的缘故。那么齐侯已经讨伐山戎,又来献捷,怎么能看出他是派人呢?鲁国虽然想要亲近齐国,难道可以就不区分齐侯的使者吗?假使称齐侯派人来献捷,文字与齐侯来献捷有什么不同呢?如果完全不称齐,又不说“来”,那确实可以说是亲近与他相同了。现在既然称齐,又说“来献”,齐不是我们的国家,“来”也不是不表示外部,虽然隐瞒了使者的名字,仍然是齐来献捷,哪里看出亲近了呢?又说:“军队获胜叫‘捷’。”戎菽也。按菽就是豆,齐侯讨伐山戎却取他们的豆类献给诸侯,不合事理。怀疑“菽”是北狄的字。谷梁解释这个“戎”,就是北狄。北字类似“卄”,狄字类似“菽”,传抄讹误,又合为一个字,否则不会如此胡乱解释。

三十二年,宋公、齐侯在梁丘相遇。谷梁说:“这是推崇齐桓公。”这是不对的,诸侯相遇,是常事,有什么可推崇的呢?

子般去世,谷梁说:“记载日期去世,是正礼;不记载日期,是故礼。有所见就记载日期。”这是不对的。如果有所见又不记载日期,难道不是更加明显吗?怎么反而与记载日期和正礼相混淆呢?由此看来,这不是圣人的本意是很明显的。

公子庆父前往齐国。谷梁说:“这是奔逃。为什么称‘如’呢?避讳没有比这更深的,深就隐藏,如果有所见

,莫如深也。」非也。闵公不书即位,足以起子般之弑尔,不足以见庆父之贼也。春秋记诸侯大夫之奔甚多,不必皆弑君也。书庆父奔,亦何不可哉?且庆父亲弑其君,此鲁国人人之雠,奈何反掩匿蔽覆,不明白其奔,使弑君之贼不见乎?又文十八年十月子赤卒,其下则季孙行父如齐。子赤卒不日,亦有所见也。若以庆父之例推之,则行父亦弑子赤者邪?何谓书如齐?

译“没有比深藏不露更好的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春秋》不记载闵公即位,足以暗示子般被弑杀,但不足以表明庆父是弑君贼子。《春秋》记载诸侯大夫出逃的情况很多,并不都是因为弑君。记载庆父出逃,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况且庆父亲手弑杀国君,这是鲁国所有人的仇敌,为什么反而要掩盖隐藏,不明确记载他出逃,使得弑君的贼子不被揭露呢?又如在文公十八年十月子赤去世,其下接着记载季孙行父前往齐国。子赤去世不记载具体日期,也是有所寓意的。如果按照庆父的案例来推断,那么季孙行父也是弑杀子赤的人吗?为什么还要记载他“前往齐国”呢?

闵公

元年,齐仲孙来。《谷梁》曰:「外之也,防之也。」非也,吾于《公羊》既言之矣。

二年,公薨。谷梁曰:「不书▯不以讨母▯子也。」非也。所谓君弑贼不讨不书▯者,言比其▯时而贼未讨,则不书▯也。既▯而后乃讨贼,贼虽已讨,▯犹不追书也,此闵公是已。讨贼虽迟而▯在讨贼之后,则▯得书,此陈灵公是已。不以讨母▯子,何足为义乎?又所谓君弑贼不讨不书▯者,公、谷有其说而不尽,何也?凡君弑,贼不讨,不敢▯父弑,雠不复,不敢▯不敢▯则亦不敢除其服,是故寝苫枕戈,志必复而后已,此贼不讨不书▯之义也。此所以《春秋》有其贼未讨虽久弗▯而弗非也。庆父出奔莒。谷梁曰:「其言出,絶之也。」非也。内大夫之奔亦自多言出,不必庆父尔。

齐髙子来盟,谷梁曰:「不言使,不以齐侯使髙子也。」非也。齐桓前不讨庆父者,狱有所归,鲁又立君,不得讨也。今庆父复弑闵公,自知罪大而出,齐桓能遣其贤臣,镇抚鲁国之社稷,功已厚矣。为之者髙子,谋之者桓公也。今欲襃人臣而不及人君,欲过尊有功之臣,使不系于其君,岂《春秋》之意邪?傥陈力建功,人臣而独专其美,则九牧之君何望焉?尧任伯鲧治水,而水害益甚,诛鲧命禹,烝民乃乂。不闻仲尼卑尧徳于禹,髙禹功于尧,而以为不以帝尧使伯禹也,何况齐桓而反深责乎?可谓闇于大体矣。

  僖公

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谷梁曰:「救不言次,言次非救也。非救而曰救,何也?遂齐侯之意也。」非也。此若当贬,则《春秋》方贬之,又何遂其意乎?此若当襃,则次非救者乃非所襃,亦不可遂其意也。吾欲问襃贬之意决何若哉?又曰:「何用知其是齐侯?曰:曹无师,曹师者曹伯也。其不言曹伯,以其不言齐侯,不可言曹伯也。」亦非也。曰次于聂北救邢者,其次桓公之意已见矣,何至又更齐侯曰齐师哉?即实齐师,又何以明哉?且齐侯自以过贬称师尔,曹伯非有过也,何乃亦贬从师乎?且直言齐师、曹伯者,有何不可乎?且曹何以无师?先王之制,大国三军,其次二军,小国一军。军即师也。曹又次国,不冝独无师。又曰:「以其不足乎扬,不言齐侯也。」亦非也。如谷梁之意,冝曰以其贬之不言齐侯,乃可尔。如不足乎扬,未可便贬也。言齐侯适中矣。然则谷梁于此都失襃贬之所在。

齐师、宋师、曹师城邢。谷梁曰:「是向之师也,使之如改事然,美齐侯之功也。」非也。审如谷梁言者,齐侯乃足▯矣,犹曰齐师,何邪?且使之如改事,何故见其美?即不改事,反不美乎?

获莒拏。《谷梁》曰:「恶公子之绐。」非也,古之人有知之者矣。夫人氏之丧至自齐。《谷梁》曰:「其不言姜,以其杀二子,贬之也。」非也。向者孙于邾,何以不去姜乎?又曰:「或曰:为齐桓公讳杀同姓也。」亦非也。夫人挟小君之尊而杀二子,鲁人终不敢讨也。桓公为伯主,疾祸乱之所生,岂得顾同姓哉?此非《春秋》所耻也,非《春秋》所耻,则亦非《春秋》所讳矣。

二年,城楚丘。谷梁曰:「国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非也。邑亦谓之城尔,若不谓之城,当谓之何哉?」又曰:「其不言城卫,何也?卫未迁也。」非也。《定之方中》之诗曰:「文公徙居楚丘,始建城市而营宫室。」其辞曰:「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揆之以日,作于楚室。」又曰:「升彼虚矣,以望楚矣。望楚与堂,景山与京。降观于桑,卜云其吉,终焉允臧。」由此以言,文公先徙居而后建城市,不得云卫未迁也。又曰:「其不言卫之迁焉,何也?不与齐侯专封也。」非也。不言卫之迁者,鲁史所无尔,非仲尼择焉而不存者也。凡事有当记而经不见者,可胜説邪?独举此而言,似谷梁亦以《春秋》为据百二十国寳书而作者

虞师、晋师灭夏阳。《谷梁》曰:「虞无师,其曰师何也?以其先晋,不可以不言师也。」非也。假令书虞人、晋师者,岂不益

译闵公

元年,齐国的仲孙前来。《谷梁传》说:“这是把他当作外邦人看待,是为了防范他。”这种说法不对,我在《公羊传》的论述中已经说过了。

二年,鲁闵公去世。《谷梁传》说:“不记载(闵公去世),是因为没有为母亲讨伐凶手,所以不记载。”这种说法不对。所谓“国君被杀,凶手不被讨伐,就不记载(国君去世)”,意思是说,等到那个时间而凶手尚未被讨伐,就不记载(国君去世)。如果已经(国君去世)之后才讨伐凶手,即使凶手已经被讨伐,(国君去世)仍然不追记,闵公的情况就是这样。如果讨伐凶手虽然迟缓,但(国君去世)是在讨伐凶手之后,那么(国君去世)就可以记载,陈灵公的情况就是这样。因为不替母亲讨伐凶手,这哪里算得上合乎道义呢?再说所谓“国君被杀,凶手不被讨伐,就不记载(国君去世)”,《公羊传》和《谷梁传》都有这种说法,但都不全面,为什么呢?凡是国君被杀,凶手不被讨伐,就不敢(为父亲)举行葬礼,仇敌不被报复,就不敢(为父亲)举行葬礼,不敢(为父亲)举行葬礼,也就不能脱去丧服,因此睡在草垫上,枕着兵器,立志一定要报仇才肯罢休,这就是“凶手不被讨伐,就不记载(国君去世)”的含义。这就是《春秋》对于凶手未被讨伐,即使过了很久也不记载(国君去世),而不加以非议的原因。庆父出逃到莒国。《谷梁传》说:“说‘出’,是断绝与他的关系。”这种说法不对。国内大夫出逃,也有很多说“出”的,不一定只是庆父这样。

齐国的高子前来结盟,《谷梁传》说:“不说‘使’,是因为齐侯没有派高子。”这种说法不对。齐桓公之前不讨伐庆父,是因为罪责有所归属,鲁国又已经立了新君,所以不能讨伐。现在庆父又杀了闵公,自知罪大而出逃,齐桓公能够派遣他的贤臣,镇抚鲁国的国家,功劳已经很厚了。执行这件事的是高子,谋划这件事的是桓公。现在想要褒奖臣子而不涉及君主,想要过分尊崇有功的臣子,使他不再依附于他的君主,这难道是《春秋》的意思吗?如果陈力建功,臣子独自专享美名,那么各地的君主还有什么指望呢?尧任用伯鲧治水,而水灾更加严重,诛杀鲧而任命禹,百姓才得以治理。没听说孔子贬低尧的德行于禹,抬高禹的功劳于尧,而认为不是尧帝派伯禹,何况齐桓公反而要深加责备呢?可以说是不明大体了。

僖公

元年,齐国的军队、宋国的军队、曹国的军队驻扎在聂北,救援邢国。《谷梁传》说:“救援不说‘驻扎’,说‘驻扎’就不是救援。不是救援却说救援,为什么呢?是顺从齐侯的意思。”这种说法不对。这如果应当贬斥,那么《春秋》正在贬斥它,又何必顺从它的意思呢?这如果应当褒奖,那么“驻扎”不是救援,就不是所应当褒奖的,也不可以顺从它的意思。我想问褒奖贬斥的意思究竟如何决定呢?又说:“怎么知道那是齐侯?回答说:曹国没有军队,‘曹师’就是曹伯。不说‘曹伯’,是因为不说‘齐侯’,所以不可以说‘曹伯’。”这种说法也不对。说驻扎在聂北救援邢国,那“驻扎”已经体现了桓公的意思,何必又把齐侯改称为齐师呢?即使确实是齐国的军队,又怎么证明呢?况且齐侯自己因为有过错而被贬称为师,曹伯并没有过错,为什么也贬称为师呢?况且直接说齐师、曹伯,有什么不可以呢?况且曹国为什么没有军队?先王的制度,大国三军,中等国家二军,小国一军。军就是师。曹国又是中等国家,不应该唯独没有军队。又说:“因为不足以宣扬,所以不说齐侯。”这种说法也不对。按照《谷梁传》的意思,应该说因为贬斥他所以不说齐侯,这才可以。如果不足以宣扬,还不能立刻贬斥。说齐侯是恰当的。那么《谷梁传》在这里完全弄错了褒奖贬斥的所在。

齐国的军队、宋国的军队、曹国的军队为邢国筑城。《谷梁传》说:“这是之前的军队,让他们像改做别的事一样,是为了赞美齐侯的功劳。”这种说法不对。如果真像《谷梁传》所说,齐侯就足以(被褒奖)了,还称齐师,为什么呢?况且让他们像改做别的事,为什么能看出他的美好?如果不改做别的事,反而不美好吗?

俘获莒国的拏。《谷梁传》说:“厌恶公子欺骗。”这种说法不对,古人有知道这一点的。夫人氏的灵柩从齐国回来。《谷梁传》说:“不说‘姜’,是因为她杀了两个儿子,贬斥她。”这种说法不对。先前逃到邾国,为什么不除去‘姜’呢?又说:“有人说:是为了齐桓公讳言杀害同姓。”这种说法也不对。夫人挟持着小君的尊贵而杀了两个儿子,鲁国人始终不敢讨伐。桓公作为霸主,痛恨祸乱的产生,难道会顾念同姓吗?这不是《春秋》所耻笑的,不是《春秋》所耻笑的,也就不是《春秋》所讳言的了。

二年,在楚丘筑城。《谷梁传》说:“国家而说‘筑城’,这是邑。说‘筑城’,为什么呢?不对。邑也可以称为城,如果不称为城,应当称为什么呢?”又说:“不说‘为卫国筑城’,为什么呢?卫国还没有迁徙。”这种说法不对。《定之方中》这首诗说:“文公迁徙居住在楚丘,开始建立城市而营造宫室。”它的词句说:“定星正处正中,在楚地建造宫室。用日影来测量,在楚地建造居室。”又说:“登上那废墟,以眺望楚地。眺望楚地与堂邑,景山与京山。下来观察桑树,占卜说吉祥,最终确实美好。”由此来说,文公先迁徙居住而后建立城市,不能说卫国还没有迁徙。又说:“不说卫国迁徙,为什么呢?不赞成齐侯擅自分封。”这种说法不对。不说卫国迁徙,是因为鲁国史官没有记载,不是孔子选择而不保留的。凡是应当记载而经文中没有的,哪里说得完呢?唯独举出这一条来说,似乎《谷梁传》也认为《春秋》是根据一百二十国的宝书而编写的。

虞国的军队、晋国的军队灭掉夏阳。《谷梁传》说:“虞国没有军队,说‘师’为什么呢?因为它在晋国之前,不可以不说‘师’。”这种说法不对。假使记载虞人、晋师,难道不是更

见其罪乎?《春秋》之例,主兵者序上,盖恶用兵也,岂曰以国大小为序乎?若诚以国大小为序者,如《谷梁》説可矣;如不以国大小为序,又何必妄解哉!

译看见其中的罪责了吗?《春秋》的体例,发动战争的一方排在上面,大概是厌恶使用武力,难道说是按照国家大小来排序吗?如果确实按照国家大小来排序,那么像《谷梁传》的说法就可以了;如果不按照国家大小来排序,又何必胡乱解释呢!

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谷梁曰:「不期而至者,江人、黄人也。」非也。诚有此美者,《春秋》之文何能勿襃之?又曰:「逺国称江、黄,为诸侯皆来至也。」亦非也。周之诸侯千八百余,其后稍稍相并,犹应千余。若贯之防皆来至,则江、黄之外尚有逺国,不独江、黄而已,不当举江、黄为最逺。吾于《公羊》既言之矣。

  春秋权衡卷十五

<经部,春秋类,春秋权衡》>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权衡卷十六     宋 刘敞 撰

许男新臣卒。谷梁曰:「死于师,何为不地?内桓师也。」非也。书「卒于师」,不足贬桓公;不书「卒于师」,不足襃桓公。诸侯之死,当地不当地,自有常义,不必诡文以伸桓公也。齐人执陈袁涛涂。谷梁曰:「齐人者,齐侯也。不正其逾国而执也。」若然,齐人执郑詹,何以谓之与执乎?且齐为伯主,陈其属国,大夫有罪,所当执也。必无逾国执之者,将安执之乎?

公至自伐楚。谷梁曰:「有二事偶,则以后事致;后事小,则以先事致。其以伐楚致,大伐楚也。」非也。凡谷梁所说致君之义,茍取临时而无通理,不足致诘者也。岂知致者,归格告致之事乎?

五年,晋人执虞公。谷梁曰:「其曰公何也?犹曰其下执之之辞也。其犹下执之之辞何也?晋命行乎虞民矣。」非也。五等之爵有尊卑矣,襃贬进退宜以其类,岂有贬之而反崇其爵哉?且仲尼欲以见虞公不仁,犹其民执之者,则冝若《梁亡》之例,书「虞执其公」则可,谓云尔已。今《春秋》乃曰「晋人执虞公」,非其下矣,何谓其下执之邪?

八年用致夫人。谷梁曰:「言夫人而不言氏姓,立妾之辞也。」近之矣,未尽也。夫称夫人而谓之用致,此立妾之辞也。不言氏姓,不为见其妾也,盖有深义矣,非谷梁所能见。

九年,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谷梁曰:「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非也。欲云弑其君,则一年不二君;欲云弑其子,则子不可特称;欲云「子奚齐」,且乱于里克之子;欲云「晋里克杀晋子」,则子当系先君而言,且不当殊晋子于里克也。故云「君之子」尔,以谓国人不君,故系于君,可谓言辩而理非。

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谷梁曰:「其以累上之辞言之,何也?杀之不以其罪也。其杀之不以其罪奈何?里克所为弑者,为重耳也。」非也。假令重耳贤,便可弑彼以立此乎?又曰:「夷吾曰:『是又将杀我乎?』故杀之不以其罪也。」亦非也。夷吾既云「是又将杀我矣」,此其责弑二君之言也,可谓杀不以其罪者乎?

十二年,楚人灭黄。《谷梁》曰:「管仲死,楚伐江灭黄,桓公不能救,故君子闵之也。」非也。书「楚人灭黄」,何以见其闵乎?且《谷梁》谓灭国有三术: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夫黄非夷狄也,今灭而书时,是屈之使从夷狄矣,曽以是为闵乎?

十四年,沙鹿崩。《谷梁》曰:「无崩道而崩,故志之也。」非也。春秋正名,名者出于理者也。无崩道,则亦无崩名矣。今谓之崩,而曰无崩道,可谓理乎?然则沙非山名也,鹿非山足也。谓沙鹿山,是也;谓沙山之鹿,非也。

冬,蔡侯▯卒。谷梁曰:「诸侯时卒,恶之也。」非也。君薨,臣赴,赴以日月,此礼之常也。臣子少慢,则赴不具日月;大慢,则都不赴。春秋不改者,因文可以见也。若必以恶此君,则卒书时者,郑厉公、卫恵公,内则篡国,外则叛王,何为春秋不恶之哉?

十五年,齐师、曹师伐厉。刘子曰:「以《谷梁》例言之,曹无师,曹师者,曹伯也。于此冝问:曹无师,其曰师何?曹伯也。曹伯,则曷为不言曹伯?以其不言齐侯,不可言曹伯也。其不言齐侯何也?以其不足乎扬,不言齐侯也。」乃可以充谷梁子之例矣,而于此遂都不言,何哉?岂齐侯伐厉为有罪,当贬称师乎?抑齐师无罪,曹伯有罪,贬称师乎?向者牡丘之会,亦先次后救,事与聂北同,何不曰齐师、宋师、陈师、卫师、郑师、许师、曹师盟于

译齐侯、宋公、江人、黄人在贯地结盟。《谷梁传》说:“没有约定日期而来到的是江人、黄人。”这是不对的。如果真有这种美德,《春秋》的文辞怎么会不加以褒扬呢?又说:“称江、黄为远国,是因为诸侯都来到了。”这也是不对的。周朝的诸侯有一千八百多个,后来逐渐相互兼并,还应该有上千个。如果贯地会盟时诸侯都来了,那么江、黄之外还有更远的国家,不只有江、黄,就不应当只举出江、黄作为最远的代表。我在《公羊传》中已经论述过了。

春秋权衡卷十五

<经部,春秋类,春秋权衡》>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权衡卷十六 宋 刘敞 撰

许国国君新臣去世。《谷梁传》说:“死在军中,为什么没有记载地点?因为这是桓公的军队。”这是不对的。记载“死在军中”,不足以贬低桓公;不记载“死在军中”,不足以褒扬桓公。诸侯的去世,是否记载地点,自有固定的义例,不必用诡异的文辞来伸张桓公的威望。齐国人逮捕了陈国的袁涛涂。《谷梁传》说:“齐人,指的是齐侯。不认为他越过国境去逮捕人是正当的。”如果这样,齐国人逮捕郑国的詹,为什么称为“与执”呢?况且齐国是霸主,陈国是其附属国,大夫有罪,应当逮捕。如果没有越过国境去逮捕人的情况,那将在哪里逮捕他呢?

鲁公从伐楚归来。《谷梁传》说:“有两件事同时发生,就用后发生的事来记载归国;后发生的事小,就用先发生的事来记载归国。这里用伐楚来记载归国,是因为伐楚是大事。”这是不对的。凡是《谷梁传》所说的记载君主归国的义例,如果只是为了迎合当时情况而没有普遍的道理,就不值得深究了。哪里知道“致”是指归国后向祖庙告祭的事呢?

五年,晋国人逮捕了虞公。《谷梁传》说:“称公是什么意思?是表示下面的人逮捕他的意思。为什么说是下面的人逮捕他?因为晋国的命令已经在虞国民众中实行了。”这是不对的。五等爵位有尊卑之分,褒贬进退应当依据其类别,哪有贬低他反而尊崇其爵位的呢?况且孔子想要表明虞公不仁,如同他的民众逮捕他一样,那就应该像《梁亡》的例子,记载“虞国人逮捕了他们的国君”就可以了,这样说也就够了。现在《春秋》却说“晋国人逮捕了虞公”,并不是下面的人逮捕他,为什么说下面的人逮捕他呢?

八年,用“致”来记载夫人。《谷梁传》说:“称夫人而不称姓氏,是立妾的措辞。”接近了,但没有说尽。称夫人而说用“致”,这是立妾的措辞。不称姓氏,并不是为了表明她是妾,而是有更深的含义,这不是《谷梁传》所能看到的。

九年,晋国的里克杀死了国君的儿子奚齐。《谷梁传》说:“称国君的儿子,意思是国人不把他当作儿子看待。”这是不对的。如果说弑杀国君,那么一年不能有两个国君;如果说弑杀国君的儿子,那么儿子不能单独称呼;如果说“子奚齐”,又和里克的名字混淆;如果说“晋里克杀晋子”,那么“子”应当联系先君来说,而且不应当把晋子与里克区分开来。所以说“君之子”,意思是国人不把他当作国君,所以联系到国君,可以说是言辞巧妙但道理不对。

十年,晋国杀死了他们的大夫里克。《谷梁传》说:“用连累上级的措辞来说,是什么意思?是因为杀他不符合他的罪行。杀他不符合他的罪行是怎么回事?里克所弑杀的人,是为了重耳。”这是不对的。假使重耳贤能,就可以弑杀那个人来立这个人吗?又说:“夷吾说:‘这又将杀我吗?’所以杀他不符合他的罪行。”这也是不对的。夷吾既然说“这又将杀我了”,这是责备弑杀两位国君的话,可以说杀他不符合他的罪行吗?

十二年,楚国人灭掉了黄国。《谷梁传》说:“管仲死后,楚国攻打江国灭掉黄国,桓公不能救援,所以君子怜悯它。”这是不对的。记载“楚国人灭掉黄国”,怎么看出怜悯呢?况且《谷梁传》认为灭国有三种写法:中国用日,卑国用月,夷狄用时。黄国不是夷狄,现在灭国却用时,这是委屈它让它服从夷狄,曾以此作为怜悯吗?

十四年,沙鹿山崩塌。《谷梁传》说:“没有崩塌的道理而崩塌,所以记载它。”这是不对的。《春秋》正名,名是出于道理的。没有崩塌的道理,也就没有崩塌的名了。现在称之为崩塌,却说没有崩塌的道理,可以说合于道理吗?然而沙不是山名,鹿不是山脚。称沙鹿山,是对的;称沙山的鹿,是不对的。

冬,蔡侯去世。《谷梁传》说:“诸侯按时记载去世,是厌恶他。”这是不对的。国君去世,臣子赴告,赴告以日月,这是礼的常例。臣子稍微怠慢,赴告就不具备日月;大大怠慢,就都不赴告。《春秋》不改变的,是因为文辞可以看出。如果一定认为厌恶这个国君,那么记载去世用时的,郑厉公、卫惠公,对内篡夺国家,对外背叛周王,为什么《春秋》不厌恶他们呢?

十五年,齐国军队、曹国军队攻打厉国。刘子说:“按照《谷梁传》的例子来说,曹国没有军队,曹师,指的是曹伯。在这里应当问:曹国没有军队,为什么说师?是曹伯。曹伯,那么为什么不称曹伯?因为不称齐侯,就不能称曹伯。为什么不称齐侯?因为不足以宣扬,所以不称齐侯。”这样才可以充实《谷梁传》的例子,而在这里却完全不说,为什么呢?难道齐侯攻打厉国有罪,应当贬称师吗?还是齐师无罪,曹伯有罪,贬称师吗?先前牡丘之会,也是先次序后救援,事情与聂北相同,为什么不称齐师、宋师、陈师、卫师、郑师、许师、曹师盟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