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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读例存疑十二

读例存疑卷十七     前巻 次巻戸律之九  市廛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377–385 段

戸律之九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市司评物价

  把持行市

  私造斛斗秤尺

  器用布绢不如法

私充牙行埠头:巻首

凡城市郷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戸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戸籍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毎月赴官査照。(其来歴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充牙行埠头  一,凡客店毎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査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官为见数,移招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一年后无识认者,入官。

   此条系明令原例,店簿一本,系店歴一扇,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稽察善政也,应遵例行之。

   谨按。此与保甲法相辅而行者,行则倶行,废则倶废矣。应与盘诘奸细及盗贼窝主门内条例参看。

私充牙行埠头  一,旗民遇有丧葬,听凭本家之便,雇人抬送。不许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抬,分外多取雇値。如有恃强搀夺,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删改。

   谨按。此系指京城而言,尔时有此风气,是以定立此例,然类此者正覆不少。

私充牙行埠头  一,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査换帖,若有棍徒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参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会同吏、兵二部,议覆顺天府尹施世纶条奏定例,咸丰二年改光棍字为棍徒。

   谨按。此律内云诸色牙行,选有抵业人戸充应,官给印行文簿之意也。

□五年清査更换,盖恐久占累商也。

   乾隆三十年,戸部奏,在京各牙行仍应五年清査更换,其余外省,一体停止。此条所以祗言在京各牙行也。第五年编审,既专为京城而设,则外省并不编审换帖矣。恐扰累而停止,京城何以不虑其扰累也。且定例之意盖恐其久占累商而设,一概停止,似与例意不符。

□《处分则例》,清査牙行各条,系统京外言之,而《戸部则例》,牙帖由布政司钤印颁发云云。则专指外省言之。刑例有京城而无外省,均不画一。

□又按,京城钱铺一经关闭,受累者不知若干人,何以不闻有五年编审之说耶。若照此例认眞稽査,并取具互保甘结存案,此风庶可稍息。说见彼门。

私充牙行埠头  一,京城一切无贴铺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戸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议覆吏科严瑞龙条奏定例。

   谨按。无帖铺戸,指碓房、饭铺等小本营生者而言。

□铺戸不许私分地界,违禁把持及私将地界议价顶充,见《处分则例》。

私充牙行埠头  一,各处关口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充,盘据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剥,辄敢恃强代揽,勒索使用,以致扰累客商者,该管地方官査拏,照牙行及无稽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増定。

   谨按。例见把持行市,其杖八十,则律文也。

□差船派拨,埠头克扣官价,见多乘驿马。上谕专指淮关。例则统言各处关口。

私充牙行埠头  一,各衙门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

译《户律》第九条 市廛

私自充当牙行或埠头人员

市司评定物价

把持垄断市场

私自制造斛、斗、秤、尺等度量衡器具

器具及布绢不符合法定标准

私自充当牙行或埠头人员:卷首

凡城市、乡村各类牙行,以及船只停靠的埠头,都须挑选拥有产业的人户充任。官府发给印信文书簿册,逐月登记来往客商、船户的籍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府查核。(若来历引货不由官府选拔。)私自充当者,杖打六十,所得牙钱没收归公。官方指定的牙行、埠头若包庇隐瞒,笞打五十,均予以革除。

此条仍沿用明律,其小注为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自充当牙行或埠头人员 一,凡客店每月置备店簿一本,在京者赴兵马司,在外者赴当地官府署押完毕。每日登记到店客商的姓名人数、启程的月日,分别赴主管机关查核。如有客商病死,遗留财物,若无家人亲属,由官府清点数目,发文招寻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的嫡妻识别认领后归还。一年后无人识别认领的,没收归公。

此条系明令原例,“店簿一本”原指店历一扇,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这是稽查管理的善政,应遵照条例执行。

谨按:这与保甲法相辅而行,实行则都实行,废止则都废止。应与盘查奸细及盗贼窝主门内的条例参看。

私自充当牙行或埠头人员 一,旗人百姓遇有丧葬之事,听凭本家方便,雇人抬送。不许仵作私自划分地界,霸占扛抬业务,额外多取雇佣费用。如有恃强抢夺,不许本家雇人的,立即逮捕枷号两个月,杖打一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条例,乾隆五年删改。

谨按:此条专指京城而言,当时有此风气,因此制定此例,然而此类情况正反面都不少。

私自充当牙行或埠头人员 一,凡在京各牙行领取帖子开张,按照五年编审条例清查换帖。若有无赖之徒顶替冒名、合伙充任,巧立名目,霸占开设总行,逼迫勒令商人不得另投他处,拖欠客商本金,长期占据损害商人利益的,定罪。枷号一个月,发配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私纵容的,一并参劾处置。

此条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会同吏部、兵部,议覆顺天府尹施世纶条奏所定条例,咸丰二年将“光棍”改为“棍徒”。

谨按:此律文中说各类牙行,选拔有产业的人户充任,官府发给印信文书簿册,意即如此。

每五年清查更换,大概是担心长期占据损害商人利益。

乾隆三十年,户部奏称,在京各牙行仍应五年清查更换,其余外省,一律停止。此条之所以只说在京各牙行,原因在此。五年编审,既专为京城而设,那么外省并不编审换帖。因担心扰民累商而停止,京城为何不担心扰民累商呢?况且定例的本意大概是担心其长期占据损害商人利益而设,一概停止,似乎与条例本意不符。

又按,《处分则例》中清查牙行各条,统括京城与外省而言,而《户部则例》中,牙帖由布政司钤印颁发等语,则专指外省而言。刑例有京城而无外省,均不统一。

又按,京城钱铺一旦关闭,受累者不知有多少人,为何不闻有五年编审之说呢?若照此例认真稽查,并取具互保甘结存档,此风或许可稍息。说法见彼门。

私自充当牙行或埠头人员 一,京城一切无帖铺户,如有私自划分地界,不许旁人在附近开张,以及将地界议价多少才允许承顶,至于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许他人揽运,违禁把持的,枷号两个月,杖打一百。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议覆吏部科道严瑞龙条奏所定条例。

谨按:无帖铺户,指碓房、饭铺等小本经营的人而言。

铺户不许私自划分地界,违禁把持及私自将地界议价顶充,见《处分则例》中。

私自充当牙行或埠头人员 一,各处关口地方,有地方无赖等人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充任,盘踞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卸转运,辄敢恃强代揽,勒索费用,以致扰累客商的,由该管地方官查拿,照牙行及无稽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枷号一个月,杖打八十。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增定。

谨按:条例见“把持行市”,其杖打八十,则是律文。

差船派拨,埠头克扣官价,见于“多乘驿马”条。上谕专指淮关,条例则统言各处关口。

私自充当牙行或埠头人员 一,各衙门胥吏差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的,照更

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察觉,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

译名声显赫却违反役例的,杖责一百,革职退任。如果有欺骗客商货物、致使商人长期等候的情况,依照棍徒顶替冒充、结党充任霸占总行的条例,枷号示众一个月,发配到附近地区充军。如果当地官员未能察觉,或者有意包庇纵容,移交相关部门分别议处。如果收受钱财而故意放纵,按照枉法罪从重论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更名重役,原例系徒三年,原奏亦系定拟徒罪。嗣因更名重役,本例祗拟杖罪,则此例亦改为满杖,革退矣。捏改姓名者拟徒,有诓骗等情者拟军,例意原系如此,改徒罪为杖,似非例意。

□绅衿生监,不许认充牙行。乾隆五年曁二十七年,吏部礼部均有奏。案举贡生监概不许充牙行,见《礼部则例》。《戸部则例》有,査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结准其充补等语,均应参看。

   删除例二条。

   一,私立水窝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甲役通同容隐不报者,笞五十。该地方官不行严禁,交部议处。

   一,五城地方开设猪圈之家,借养猪名色,勒掯猪客需索银钱者,计赃论罪。若用强霸占,不容他人生理,照把持行市律,杖八十。乾隆五年按,二条系雍正八年、十二年,饬令五城该地方官遵行,申禁在案,倶属把持行市之一端,无庸纂入。

   谨按。无籍之徒私立水窝名色,分定地界把持卖水,不容他人挑取者,将私立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保甲知情不即举报,通同容隐者,照不首吿律,分别惩治。地方官不行严禁,降一级调用。刑律此条删除,而《处分则例》仍从其旧,似不画一。

□又见下把持行市京城官地井水条。

□与上仵作私分地界一条相类。删此二条,留彼一条,亦属参差。

市司评物价:巻首

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増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査律坐罪)免刺。

○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増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査律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市司评物价  一,五城平粜米石时,如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者,将贩卖之人,在于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铺戸,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粜卖。至十石以上者,赃卖之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戸杖九十。如所得余利计赃重于本罪者,计赃治罪。各铺戸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毎种不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若非囤积居奇,系流通粜卖者,无论米石多寡,倶听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买各仓土米黒豆,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若非图利贩卖,收买何为。既以十石上下分别定罪,已足蔽辜,似毋庸再行计赃科断。

□此专指平粜时而言(且系官米),若非平粜之时,即不引此例。官米亦然。

□此专言京城,外省并不在内。

市司评物价  一,京城粗米,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者,除讯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办理外,若讯无回漕情事,实系仅图买回食用,或转卖渔利者,一石以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至郷民有进城买细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严禁。如有逾额贩运,照违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者,枷号三个月,发边远充军。米石变价入官。各门兵丁失于觉察者,如运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运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五年户部奏请批准确定的条例,咸丰二年加以修改确定。

谨按:冒名顶替担任重役,原条例规定判处徒刑三年,原奏议也是拟定徒刑。后来因为冒名顶替担任重役,本条例只拟定杖刑,所以这条也改为满杖,并革退职务。捏造更改姓名的判处徒刑,有欺骗等情节的判处充军,条例的本意原本如此,将徒刑改为杖刑,似乎不符合条例的本意。

绅士、生员、监生,不允许认充牙行。乾隆五年以及二十七年,吏部、礼部都有奏议。举人、贡生、生员、监生一概不允许充任牙行,见《礼部则例》。《户部则例》中有“查系殷实良民本人,并非生员、监生的,取具保结允许其充补”等语,都应参照查看。

删除两条条例。

一,私自设立水窝的人,依照把持行市的律令治罪。当地甲役通同包庇隐瞒不报的,打五十板。地方官不严格禁止,交部议处。

一,五城地方开设猪圈的人家,借着养猪的名义,勒令猪客需索银钱的,根据赃物数量定罪。如果强行霸占,不允许他人谋生,依照把持行市的律令,打八十板。乾隆五年按语:这两条是雍正八年、十二年,命令五城地方官遵行,申令禁止在案,都属于把持行市的一类,无需编纂入内。

谨按:无赖之徒私自设立水窝的名义,划分地界把持卖水,不允许他人挑取的,将私自设立的人,依照把持行市的律令治罪。当地的保甲知情不立即举报,通同包庇的,依照不首告的律令,分别惩治。地方官不严格禁止,降一级调用。刑律这条删除,而《处分则例》仍然沿袭旧制,似乎不统一。

又见下文把持行市京城官地井水条。

与上文仵作私分地界一条类似。删除这两条,保留那一条,也显得参差不齐。

市司评物价:卷首

凡是各种物品的牙行人评估物价,或者把贵的说成贱的,或者把贱的说成贵的,导致价格不平的,计算所增减的价格,按坐赃论处。(一两以下,打二十板,最高罪为打一百板,徒刑三年。)将赃物入己的,按窃盗论处。(查律定罪)免除刺字。

○如果是(以赃物入罪的)罪人,估价不实,导致罪行有轻重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尚未判决释放减一等。)收受财物的(收受赃犯的钱财,估价轻;收受事主的钱财,估价重),计算赃物,按枉法从重论处。(无俸禄的人查律定罪。)

这仍然沿用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市司评物价 一,五城平粜米石时,如果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的,将贩卖的人,在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打一百板。收买的铺户,按不应重律,打八十板,米石仍交该厂另行平粜。达到十石以上的,贩卖的人,枷号两个月,打一百板。铺户打九十板。如果所得余利计算赃物重于本罪的,按赃物治罪。各铺户所存的米麦杂粮等项,每种不超过一百六十石,超过数量囤积居奇的,按违制律治罪。(如果不是囤积居奇,是流通平粜的,无论米石多少,都听其自便,不在限定一百六十石的条例之内。)那些收买各仓土米黑豆的,不在此例。

这条规定是乾隆四十年步军统领衙门奏请批准确定的条例,嘉庆六年加以修改确定。

谨按:如果不是图利贩卖,收买做什么呢。既然以十石上下分别定罪,已经足以蔽罪,似乎无需再行计算赃物科断。

这专指平粜时而言(且是官米),如果不是平粜的时候,就不引用这条条例。官米也是如此。

这专指京城,外省并不在内。

市司评物价 一,京城粗米,一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果有违反条例私运出城的,除了讯问有回漕情事,即按回漕定例办理外,如果讯问无回漕情事,确实是仅图买回食用,或转卖渔利的,一石以内,即按违制律,打一百板。一石以上,打一百板,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打一百板,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打六十板,徒刑一年。三十石以上,打七十板,徒刑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打八十板,徒刑二年。五十石以上,打九十板,徒刑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打一百板,徒刑三年。一百石以上,发配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枷号两个月,发配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枷号三个月,配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至于乡民有进城买细米食用的,一石以内允许出城,一石以上即行严禁。如果有超过额度贩运的,按违制律,打一百板。如果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达到一百石以上的,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配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的,枷号三个月,发配边远充军。米石变价入官。各城门兵丁失于觉察的,如果运米本犯罪止徒刑杖刑,兵丁打五十板。运

米本犯罪应拟军,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别论处。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米本犯罪,依法应判处充军,兵丁处以杖刑一百下。失于查察的官员,交由相关部门分别定罪处罚。知情却故意放纵的人,与犯罪者同罪。收受钱财的人,根据赃物数量,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具奏王三等贩运米石出城一案,遵旨恭纂为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市司评物价  一,滨临水次各铺戸,向粮船承买余米时,由该管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寡,均饬令于次年南粮未经北上三个月以前,一律碾细,不准藉词延宕,届期仍由该管上司,密派员役分赴各处确査,傥仍有收存粗米,讯明业经旗丁买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别定拟。如尚未售卖,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仍均起米入官。

   此条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审办顺天府奏送铺戸刘盛泰,违例存贮粗米一案,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防旗丁之买米回漕,遂禁止铺戸存储粗米。过多者竟问拟徒流充军,其严如此。旗,丁买米回漕,不及六十石,满徒。六十石以上,边远充军。六百石者,斩候。卖米之人同罪。此不过未将粗米碾细耳,即照回漕例问拟,未免太重。

□此二条均系京城米石不准出外之意,然罪名究嫌太重。

   以上各条立法甚严,无非为愼重仓庾起见,太仓之粟所以陈陈相因也。后则各仓倶不足数,而花戸人等舞弊日甚一日,司其事者亦漫不经心。迨至南漕不来,而京城坐受其困,然后知仓米之所关非细故也。类此者傥多,此特其一端耳。

把持行市:巻首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虽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窃盗论,免刺(赃轻者,仍以本罪科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把持行市  一,凡外国入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至起程日不能清还者,照诓骗律治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以违制论,照前枷号。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为赊买番货,勒骗远人而设。国初删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外国贡船到岸等例文参看。交结外国互相买卖,见盘诘奸细。外国贡使,不许沿途买卖,见多支廪给。

□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限期。概不准收买史书、兵器,及一切违禁焔硝牛角等物。见《礼部则例》,应参看。

把持行市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所在该管官司委员官关防督査,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一切货物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听使之人,减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甘肃西宁等处而言,今不行矣。

把持行市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倶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笺释》云,用强邀截,即系把持行市,诓赊货物,自依诓骗本律。未曾诓赊,止问把持,倶引例枷号,监追日久,累死客商,方引例充军。

   谨按。此处并不载明杖数,下条云杖八十,似应添入。与下牙行侵欠一条参看。

□因累死商民,故不问赃之多少,即拟充军。然追赃均有限期,年久无偿,亦与例不符,似应将年久改为限满。

译这一条是嘉庆十九年,刑部具奏王三等贩卖米石出城一案,遵奉旨意恭敬编纂作为定例。道光十四年修改确定。

市司评定物价:一,靠近水边的各店铺,向来从粮船上承买剩余米石时,由该管官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少,都命令在次年南方粮食未经北上三个月以前,一律碾成细米,不准藉口拖延。到期仍由该管上司,秘密派遣员役分赴各处确切查访,倘若仍有收存粗米,讯问明白业经旗丁买米回漕的,即照回漕例,分别定罪量刑。如尚未售卖,存米不及六十石的,照回漕例减一等,杖打九十,徒刑二年半;六十石以上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达到六百石的,发配边远地区充军。仍然都将米石起出归入官库。

这一条是道光二十一年,刑部审办顺天府奏送的铺户刘盛泰,违例存贮粗米一案,奉上旨编纂为定例。

谨按:为了防止旗丁买米回漕,于是禁止铺户存储粗米。数量过多的竟然判处徒刑、流刑、充军,其严厉程度如此。旗丁买米回漕,不及六十石,判处满徒刑。六十石以上,发配边远充军。六百石的,判处斩监候。卖米的人同罪。这不过是未将粗米碾细罢了,即照回漕例定罪量刑,未免太重。

这两条均系京城米石不准出外的意思,然而罪名终究嫌太重。

以上各条立法甚严,无非是为了慎重仓库粮食的考虑,太仓的粟米之所以陈陈相因(陈粮堆积)。后来各仓库都不足数,而花户等人舞弊日甚一日,主管其事的人也漫不经心。等到南方漕粮不来,京城坐受其困,然后才知道仓米所关系并非小事。此类情况倘若很多,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罢了。

把持行市:卷首

凡是买卖各种物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而把持行市,专门谋取利益,以及贩鬻之徒,勾结牙行,共同做奸计,卖自己的东西以贱为贵,买别人的东西以贵为贱的,杖打八十。

○如果看见别人有所买卖,在旁边(混杂自己的物品)抬高或压低比价,以此迷惑扰乱而谋取利益的,(虽然情形并非把持行市)笞打四十。

○如果已经得到利益,计算赃物重于杖八十、笞四十的,按窃盗论处,免除刺字(赃物轻的,仍然以本罪科处。)。

这一条仍是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把持行市:一,凡是外国入朝贡到京城,会同馆开市五天,各铺行人等,将不属应禁之物带入馆内,公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限定期限交还。如果赊买及故意拖延,欺骗勒索远方之人,到起程日期不能还清的,照诓骗律治罪。仍然在馆门首枷号一个月。如果不依期日及诱引远方之人潜入人家,私下交易的,私货各归入官库,铺行人等以违制论处,照前枷号。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为赊买番货,勒索欺骗远方之人而设。国初删改,嘉庆六年修改确定。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外国贡船到岸等条例文参看。交结外国互相买卖,见《盘诘奸细》。外国贡使,不许沿途买卖,见《多支廪给》。

凡是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场,或三天,或五天,只有朝鲜、琉球不拘限期。一概不准收买史书、兵器,及一切违禁的火药、牛角等物。见《礼部则例》,应该参看。

把持行市:一,甘肃西宁等处,遇到番夷到来,所在该管官司委派官员关防督查,听任与军民人等公平交易。如果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包收远方之人的好马奇货,逼迫减价,以贱易贵,以及将一切货物头畜拘收,索取用钱才允许买卖的,主使之人,问罪发配附近地方充军。听使之人,减主使人一等。委派官员知道而不举报,通同分利的,参问治罪。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一条专指甘肃西宁等处而言,现在不执行了。

把持行市:一,各处客商聚集的地方,如果牙行及无赖之徒用强力拦截客货的,不论有无诓骗赊欠货物,问罪都枷号一个月。如果有诓骗赊欠货物,仍然追比完足后发落。如果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的,发配附近充军。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确定。

《笺释》说,用强拦截,即系把持行市,诓骗赊欠货物,自然依照诓骗本律。未曾诓骗赊欠,只问把持,都引用条例枷号,监追日久,累死客商,才引用条例充军。

谨按:此处并不载明杖数,下条说杖八十,似乎应该添入。与下条牙行侵欠参看。

因为累死商民,所以不问赃物多少,即拟充军。然而追赃均有限期,年久无偿,也与条例不符,似乎应将年久改为限满。

□私债究与官款不同,如何立限,似应酌定。下条分别千两上下监追,应参看。

译私人债务终究与官府款项不同,如何设定期限,似乎应当酌情确定。下条分别以千两为界进行监禁追缴,应当参考查看。

把持行市  一,凡内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陵之人,拟斩监候。如民人借贷王以下大臣官员银两,指名贸易,霸占要地关津,恃强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势网收市利,挟制有司,干预词讼,肆行非法。该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者,倶交与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者,亦倶革职。不行察拏之该地方文武官,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年宪臣王及十八年戸部议覆宪臣尼题准定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前明照光棍例定拟者,未必即系斩决罪名。此条原例,上层即行处斩,较下层治罪为重。改定之例,将上层改轻,下层转行加重,殊未妥协。似应修改明晰,将下层并入上层之内。即如戸律盐场无藉之徒一条,在京牙行领帖一条,各衙门胥役一条,(均系前明旧例)均有光棍字样,而其实均非死罪也。与此条参看自明。

□即行处斩,上无光棍字样,下照光棍例治罪,亦无处斩字样,则上层重,而下层轻,可知更定之例殊未允当。咸丰二年修改时,又将此条遗漏,是以不免参差。

□与威力制缚门一条参看。

□分别该主遣去,及本犯私去,罪名出入甚巨。是否专指下层,抑连上层倶包在内之处,记核。

把持行市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审系设计诓骗,侵呑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若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于负欠私债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银,仍追给主。承追之员按月册报巡道稽査。逾限不给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从事,拖延累商者,该巡道据实掲参,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纵者,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有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以枉法论。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云南布政使傅靖条奏定例。

   谨按。与上客商辐辏去处一条参看。

□给主赃本系监追一年,后已改为半年,此处亦应修改画一。

□依限追赃,分别议处之例,久已不行,虽库款亦然,不应此条独严。

□系铺家累商追缴牙帖,限三个月清还,仍给还原帖。如限内不还,即行更换。傥牙行诓骗商人者,本牙并互保牙帖一并追缴,勒限清完。本牙更换,互保牙帖仍行给还,逾限不完,将互保之人一并更换。如系铺戸诓骗客商者,将铺戸勒限追比,追不足数,令牙行赔补。其牙行侵呑客帐者,将本牙勒限比追,变产抵还。不足之项,令互保摊赔。见《戸部则例》。

把持行市  一,粮船雇觅短纤,如有棍徒勒价,聚众攅殴等事,押运员弁拏交地方官。审实,将为首及下手伤人之犯,倶问发近边充军。余倶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于河岸示众。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此与严惩粮船水手之例意相同,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与《处分则例》参看。

把持行市  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争长价値及作为世业,私相售卖。违者,许该戸呈首,将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歩军统领福隆安审奏山东招远县民妇康蓝氏,呈控康世勲等霸占伊故夫所遗挑水买卖一案,奏请定例。

   谨按。此亦专指一事而言,与上私充牙行埠头门、私立水窝之人,情势相等。彼条于乾隆五年声明,系把持行市之一端,奏准删除,而又添纂此条,似属岐异。吏部《处分则例》,则专为彼条而设,此条并未议及,尤属参差。

把持行市  一,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各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

译把持行市

一、凡是内府人员的家人,以及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爵、大臣和官员的家人,领取本业执照,霸占重要关隘津渡,倚仗权势欺压凌辱,不让商民进行贸易的,一旦事发,将倚势欺陵之人判处斩监候。如果是平民百姓借贷亲王以下大臣官员的银两,指名进行贸易,霸占重要关隘津渡,恃强给地方带来祸害的,也按照此例治罪。又有内府人员家人以及亲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仗权势垄断市场利益,挟制地方官吏,干预诉讼案件,肆意违法。如果是主人将其遣返的,本犯枷号三个月,鞭打一百。如果是本犯私自前往的,按照光棍例治罪。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爵失察的,都交给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的官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的,也都革职。没有查拿的该地方文武官员,交给该部议处。

此条是康熙六年宪臣王及十八年户部议覆宪臣尼题准定下的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前明按照光棍例定罪的,未必就是斩决的罪名。此条原例,上层即行处斩,比下层治罪为重。改定后的条例,将上层改轻,下层反而加重,实在不妥。似乎应该修改明晰,将下层并入上层之内。就像户律中盐场无藉之徒一条,在京牙行领贴一条,各衙门胥役一条(均为前明旧例),都有光棍字样,但实际上都不是死罪。与此条参看自然明白。

即行处斩,上层没有光棍字样,下层照光棍例治罪,也没有处斩字样,那么上层重,而下层轻,可知更定后的条例实在不当。咸丰二年修改时,又将此条遗漏,因此不免参差不齐。

与威力制缚门一条参看。

分别该主遣去,以及本犯私去,罪名出入很大。是否专指下层,还是连同上层都包括在内之处,需核查。

把持行市

一、牙行侵吞拖欠被控追讨的案件,审实是设计诓骗,侵吞入己的,按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者以上,判处满流,追缴赃款给主人。如果是分散在客店,牙行并没有中饱私囊的,一千两以下,照例勒令追缴,一年不完,按照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者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在负欠私债律上加三等,杖打九十。所欠的银两,仍然追缴给主人。承追的官员按月造册上报巡道稽查。超过期限不给付的,巡道按册提审比追。如果怠忽从事,拖延累及商人的,该巡道据实揭发参奏,按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私纵容的,按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果有收受钱财故意纵容的,计赃,从重以枉法论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三年,云南布政使傅靖条奏定的条例。

谨按。与上客商辐辏去处一条参看

给主人的赃款本系监追一年,后来已改为半年,此处也应修改统一。

依限追赃,分别议处的条例,久已不行,虽然库款也是如此,不应此条独严。

系铺家累商追缴牙帖,限期三个月清还,仍给还原帖。如果限内不还,即行更换。倘若牙行诓骗商人者,本牙并互保的牙帖一并追缴,勒限清完。本牙行更换,互保的牙帖仍行给还,超过期限不完,将互保之人一并更换。如果是铺户诓骗客商者,将铺户勒限追比,追不足数,令牙行赔偿。其牙行侵吞客帐者,将本牙行勒限比追,变卖财产抵还。不足之项,令互保分摊赔偿。见《户部则例》。

把持行市

一、粮船雇觅短纤,如果有棍徒勒价,聚众攒殴等事,押运员弁拿交地方官。审实,将为首及下手伤人的犯人,都判处发配近边充军。其余都杖打一百,枷号两个月,在河岸示众。

此条是乾隆二十九年,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的条例。

谨按。这与严惩粮船水手的条例意图相同,似乎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与《处分则例》参看。

把持行市

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的人,把持多家,任意争长价格及作为世业,私自售卖。违者,允许该户呈报首告,将把持挑水的人,按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此条是乾隆三十五年,步军统领福隆安审奏山东招远县民妇蓝氏,呈控康世勋等霸占其故夫所遗挑水买卖一案,奏请定的条例。

谨按。这也是专指一事而言,与上私充牙行埠门、私立水窝之人,情势相等。那条在乾隆五年声明,系把持行市之一端,奏请删除,而又添纂此条,似乎属于歧异。吏部《处分则例》,则专为那条而设,此条并未议及,尤其参差不齐。

把持行市

一、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各照市价公平交易

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需秉公提取,毋许藉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其衙役照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如赃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赃问拟。所得赃私货物,分别给主入官。

译役使私人索取。即使有差遣办理,也必须秉公提取,不允许借端需索,如果有纵容役使、失于查察的,交由有关部门分别议处。那些衙役如同牙行和无赖之徒,使用暴力拦截客商货物的,不论是否有诓骗赊欠货物的情形,都枷号一个月,杖打八十下。如果赃物价值达到三十五两的,按照枉法赃罪定罪量刑。所得的赃私货物,分别归还给主人或没收入官。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刑等部议覆御史栗尔璋条奏定例。

   谨按。枉法赃三十两,应杖八十、徒二年,此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以旗人折枷之法计之,似即系徒二年之罪。惟至三十五两即照枉法问拟实徒,义何所取。且此等赃亦与枉法不同。设赃仅止十两,二十两,同一枷杖又觉无所区别。

□再,此等应责官,而不应责役,以差役犯赃自有本例故也。

□各府州县等衙门,日用零星需用食物一条,应参看(在官求索借贷门内条例)。

□《处分则例》,大小衙门公私需用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无许借端需索。所有官价名目,永行禁止。如有纵役向牙行私取者,照纵役婪赃例,革职。系失于觉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分别议处。若自行科派敛取行戸货物者,革职提问,

□刑例无官价名目永行禁止一层,且专言衙役藉端需索之罪。《处分则例》兼及本官自行科敛,应参看。

私造斛斗秤尺:巻首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増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

○若仓库官吏,私自増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増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増减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増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査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津,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器用布绢不如法:巻首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

   此仍明律,乾隆五年删改。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八     前巻 次巻

礼律之一  祭祀

  祭享

  毁大祀邱坛

  致祭祀典神祗

  歴代帝王陵寝

  亵涜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祭享:巻首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吿示)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吿示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吿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坐先误之人(亦杖一百)。

○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痩损者,一牲笞四十。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祭享  一,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斋戒例止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此古法也。故荤字从草,与居丧不食肉自是两事。

□铜人,高二尺五寸,手执牙笏,书致斋于简,太常寺进致于斋所。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元年,户部、刑部等部议覆御史栗尔璋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枉法赃三十两,应杖八十、徒刑二年,此处枷号一个月、杖八十,按照旗人折抵枷号的算法计算,似乎就是徒刑二年的罪责。但到了三十五两就按照枉法罪判处实刑徒刑,其意义何在?况且这类赃款也与枉法赃不同。假如赃款仅有十两、二十两,同样处以枷号和杖刑,又觉得没有区别。

再者,这类情况应当责罚官员,而不应当责罚差役,因为差役犯赃自有本条例的缘故。

各府州县等衙门,日常零星需用食物这一条,应参看(在官求索借贷门类中的条例)。

《处分则例》规定,大小衙门公私需用货物,务必按照市价公平交易,即使有差遣办理,也必须秉公提取,不许借端需索。所有官价的名目,永远禁止。如果有纵容差役向牙行私自索取的,按照纵容差役贪赃的条例,革职。如果是失于觉察,按照失察衙役犯赃的条例,分别议处。如果自行科派敛取行户货物的,革职提问,

刑例中没有官价名目永远禁止这一层,且专门说的是衙役借端需索的罪行。《处分则例》兼及本官自行科派敛取,应参看。

私造斛斗秤尺:卷首

凡是私自制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场上使用,以及将官府颁降的斛、斗、秤、尺作弊增减的,杖六十,工匠同罪。

○如果官府颁降的不符合法度,(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员失于校验勘正的,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的与同罪。

○在市场上使用斛、斗、秤、尺,虽然平正但不经过官府校验印烙的,(即系私造)笞四十。

○如果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府颁降的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有不平(收纳时用所增的,支出时用所减的)的,杖一百,以所增减的物计算赃款,重(于杖一百)的,按坐赃论处。因而得到(所增减的)物入己的,以监守自盗论处(并赃不分首从,查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员知道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这仍然沿用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器用布绢不如法:卷首

凡是民间制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以及绢布之类纰薄短狭而售卖的,各笞五十。

这仍然沿用明律,乾隆五年删改。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十八 前卷 次卷

礼律之一 祭祀

祭享

毁大祀邱坛

致祭祀典神祗

历代帝王陵寝

亵渎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祭享:卷首

凡是天地、社稷大祀及宗庙享祭,主管部门(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致斋则先誓戒,将誓戒则先吿示)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知各衙门(知会)的,笞五十。因(不告知)而失误行事的,杖一百。那些已经承知告知,而失误的,罪责坐先误之人(亦杖一百)。

○如果(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经接受誓戒,却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以及参加筵宴的,都罚俸一月。主管部门(所司)知道(百官)有缌麻以上丧事、或曾经杖罪,却派遣充任执事,以及令其陪祀的,罪同。不知道的不予治罪。如果有丧事有过错,不自言明的,罪亦如之。那些已经接受誓戒的人员,散斋(在外)不宿净室,致斋(在内)不宿本司的,都罚俸一月。

○如果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类,不符合法度的,笞五十。一事缺少的,杖八十。一座全缺的,杖一百。

○如果奉大祀(在涤之)牺牲的主管官员(牺牲所官)喂养不符合法度,致使有瘦损的,一牲笞四十。每多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使死亡的,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其余条项准此)。

这仍然沿用明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祭享 一,凡是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天,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期间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探病,不吊丧,不听乐,不审理刑狱,不与妻妾同处。确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在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完毕,致斋三天。宗庙、社稷也致斋三天,只是不誓戒。

这条规定是前明《会典》。

谨按:斋戒条例只规定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这是古法。所以荤字从草,与居丧不食肉自然是两回事。

铜人,高二尺五寸,手执牙笏书致斋于简,太常寺进呈于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