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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读例存疑十三

读例存疑卷十八     前巻 次巻礼律之一  祭祀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386–393 段

祭享  一,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译祭祀享祀:一,大祀前三个月,将牺牲交付给牺牲所,按照法度进行洗涤整治。中祀前三十日进行洗涤。小祀前十日进行洗涤。大祀,是指祭祀天地、太社、太稷。庙享,是指祭祀太庙、山陵。中祀,是指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五岳四镇、四海及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灵。小祀,是指凡记载在祀典中的各种神灵。只有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布制度特别派遣。

此条系前明旧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及上条均与刑名无干。

□大祀以下,似应分注于律内。

□《戸部则例》杂支门祭祀银款,直省祭祀倶在于地丁及存公等项银内动支。一切祭品照依图制恭备,如同日致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违者,照违制律处分。

□《处分则例》同此有关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载入,自系遗漏。

   删除例一条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圣先师孔子诞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军民人等应致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谨按。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见死囚覆奏待报。此条删去而彼条犹存,以此条应敬载礼书,而彼条非礼书所应载也。

毁大祀邱坛:巻首

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値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毁大祀邱坛  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倶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辑注》曰,等则社稷太庙皆同。

   谨按。此例凡分三项,而问罪则同。

□私种即应满杖。余地过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

□毁坏边墙,见盗种官民田。

□大清门前、御道等处作践损坏,见工律?侵占街道。

毁大祀邱坛  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毎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坛严査,有放鹰、打鎗、成群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拏,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前条统言天地坛,此专言天坛而不及地坛,微有不同。

致祭祀典神祗:巻首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歴代帝王陵寝:巻首

凡歴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亵涜神明:巻首

凡私家吿天拜斗,焚烧夜香,然点天灯(吿天)七灯(拜斗),亵涜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亵涜神明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庵院神庙,刁奸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军、徒外,其因刁奸而又诓骗财物者,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满徒。倶仍尽犯奸本法,先于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满日,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与人通奸,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辑注》。僧道军民刁奸,各有本律。此重在引诱逃走,诓骗财物,若止刁奸,未引逃走、不曾诓骗财物,不引此例,自问刁奸本律。下段言纵容犯奸也。若至寺观、神庙而不犯

译此条是前朝的旧例(《通考》记载,洪武初年制定)。

谨按:此条及上一条都与刑法无关。

大祀以下的事项,似乎应在律文中分别注明。

《户部则例》杂支门祭祀银款规定,各省祭祀均在田赋丁银及存公等项银两中支取。一切祭品依照图样规格恭敬备办,若同日祭祀,其祭品不得互相挪用,违者,按违制律处分。

《处分则例》中与此相关的罪名,而刑例反而未载入,自是遗漏。

删除条例一条

一,每年八月二十七日恭逢至圣先师孔子诞辰,内外文武各官及军民人等应斋戒一日,不审理刑狱,禁止屠宰。

谨按:四月八日不审理刑狱,见于死囚覆奏待报条。此条删去而彼条仍存,因为此条应恭敬记载于礼书,而彼条并非礼书所应记载的内容。

毁坏大祀丘坛:卷首

凡毁坏大祀丘坛者(不论故意或过失),杖一百,流二千里。毁坏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刑二年半)。

○若丢弃或毁坏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即使情节轻微也必定罪)。遗失及误毁的,各减三等(杖七十,徒刑一年半。如价值重大的,按毁坏抛弃官物科罪)。

此仍沿用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毁坏大祀丘坛 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践踏及在籍田外余地私自种植,并夺取籍田禾把的,均问以违制罪,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后发落。

此条是前朝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辑注》说,等则社稷太庙都相同。

谨按:此例分为三项,而问罪相同。

私自种植就应满杖。余地过多,自有侵占官田的律文。

毁坏边墙,见于盗种官民田条。

大清门前、御道等处践踏损坏,见于工律侵占街道条。

毁坏大祀丘坛 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录写于传牌,挨次递交,每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员前往天坛严查,有放鹰、打枪、成群饮酒、游戏的,立即严拿,交部按违制律治罪。

此条是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前条统言天地坛,此条专言天坛而不及地坛,略有不同。

致祭祀典神祗:卷首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祭祀的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位,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年悬挂,依时祭祀。到期失误祭祀的,(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祭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祭祀的,杖八十。

此仍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历代帝王陵寝:卷首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应当加以护守)不许在上面砍柴耕种及放牧牛羊等牲畜。违者,杖八十。

此仍沿用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亵渎神明:卷首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点燃天灯(告天)七灯(拜斗),亵渎神明的,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是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的,同罪。还俗。(重在拜奏,如果只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的,不禁。)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容妻女在寺观神庙烧香的,笞四十,罪坐丈夫或儿子。无丈夫或儿子的,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看门之人,不禁止的,与同罪。

此仍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亵渎神明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在各寺观庵院神庙,勾引奸淫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充军、徒刑外,其因勾引奸淫而又诓骗财物的,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到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徒刑满。均仍按犯奸本律,先在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期满,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原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是军民人等,纵容妇女在寺观、神庙与人通奸的,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后发落。

此系前朝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乾隆五十三年改定。

《辑注》。僧道军民勾引奸淫,各有本律。此条重在引诱逃走,诓骗财物,如果只勾引奸淫,未引逃走、不曾诓骗财物,不适用此例,自按勾引奸淫本律。下段言纵容犯奸。若至寺观、神庙而不犯

奸,不引此例。

□与僧道犯奸门条例参看。

   谨按。僧道犯奸,律止加凡奸罪二等。此因引诱逃走。故拟军罪。至诓骗财物,律系准窃盗论,计赃科断,此一经诓骗,即问拟军戍,似嫌太重。若谓因刁奸而加严,寻常因奸诓骗之案,何以并无专条耶。

译对于通奸案件,不援引此例。

应与“僧道犯奸门”的条例参照查看。

谨按:僧道犯奸,律法规定仅在普通通奸罪的基础上加重二等。这是因为涉及引诱(僧道)逃走,所以拟判充军的刑罚。至于诓骗财物,律法规定按窃盗罪论处,根据赃物数额定罪量刑。此案一经诓骗,就拟判充军戍边,似乎嫌太重了。如果说因为涉及刁奸而从严惩处,那么寻常因通奸而诓骗财物的案件,为什么没有专门的条款呢?

□因诓骗财物,是以加等,拟军已属从严,似不必再加枷号。

禁止师巫邪术:巻首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撃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雍正五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縁作弊,希求进用者,并军民人等,寺观住持不问来歴窝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若不及十人,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

   此例原系二条,倶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五年、乾隆三十六年修改(按旧例,有探听事情及舍给应禁军器二项,是年删去,则一经窝藏接引,即应近边充军矣),嘉庆六年修并(按十人以上,系专指称为善友求讨布施一项而言,若不及十人,本犯尚不问充军,岂有将窝藏接引者拟以充军之理,似可无庸添入。若窝藏接引、烧炼丹药及邪教,为从是否亦分别十人上下,尚未分明),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为首绞候,律有明文,是以专言为从之罪。惟下条,传习白阳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又有绞决之文,似应参看。

□一切左道异端,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惑众者,绞候(此律文也)。学习白阳、八卦等邪教,习念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绞决。学习红阳各项教会,拜师授徒并无传习咒语者,拟遣(此例文也)。

□烧炼丹药若不至京,自不在充军之列矣。

□异端法术医人致死,见庸医杀人,应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  一,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礼部议覆台臣顾题准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专为地方官不行严禁而设。

□追银充赏,犹是严禁之意。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守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査拏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奸徒之不敢公然为匪者,官法制之耳,若熟悉避刑之邪术,则有所恃而无恐,亦复何事不可为耶。此等似应重惩。

□邪术避刑,最为奸民之尤,原例问拟绞候,本极平允,无故改为流徒以下,似嫌太轻。

禁止师巫邪术  一,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营销毁者,倶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提督

译因欺骗财物,所以加重处罚,拟判充军已经属于从严处理,似乎不必再加枷号示众。

禁止师巫邪术:卷首

凡是巫师假托邪神附体,书写符咒、咒水,扶乩祷祝圣人,自称为端公、太保、师婆等名号,以及妄自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各种教派,所有左道异端之术,或者隐藏图像,烧香聚集众人,夜间聚集、清晨散去,假装修善事,煽惑百姓,为首者,判处绞刑(监候)。为从者,各杖打一百下,流放三千里。

○如果军民装扮神像,敲锣击鼓,迎神赛会,杖打一百下,罪责由为首之人承担。

○里长知道而不举报的,各杖打四十下。民间春秋两季举办的义社(用于祈祷报谢的),不在此限。

这仍然沿用明代律法,雍正五年修改,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等人,妄称精通扶乩祷圣、书符咒水,或者烧香聚集门徒,夜间聚集、清晨散去,并捏造经咒邪术,传授门徒敛取钱财,一切左道异端,煽惑百姓,为从者,改发回城,交给大小伯克及有能力管束的回族人做奴隶。那些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达到十人以上者,或者声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员家中,或者擅自进入皇城,攀附关系作弊,希求升迁任用者,以及军民等人,寺观住持不问来历窝藏、接引,容留、剃度授冠达到十人以上者,都发配近边充军。如果不足十人,容留潜居、推荐引用,以及邻居甲长知情不举报,以及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关防搜捕的,各按照违制律治罪。如果事情重大,临时酌情办理。至于守业良民,讽念佛经,吃素求福,并没有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乱众人的,不得滥用此条例。

此条例原本有两条,都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五年、乾隆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为首者绞监候,律法有明文规定,所以专门论述为从者的罪责。只是下条,传习白阳等邪教,习念荒唐不经的咒语,拜师传徒惑乱众人的,又有绞决的规定,似乎应当参照查看。

一切左道异端,捏造经咒邪术传授门徒惑乱众人的,绞监候(这是律文)。学习白阳、八卦等邪教,习念咒语拜师传徒惑乱众人的,绞决。学习红阳各项教会,拜师传授门徒但没有传习咒语的,拟判遣戍(这是例文)。

烧炼丹药如果不到京城,自然不在充军的行列了。

异端法术医治病人致死,参见庸医杀人的条款,应当参照查看。

禁止师巫邪术 一,邪教惑乱众人,按照律法治罪之外,如果当地官员不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私包庇不纠举参劾,一并交给该部议处。旁人举报的,在各犯名下追缴银二十两充作赏赐。如果是应捕之人,抓获的,追缴银十两充作赏赐。

此条是康熙年间刑部、礼部议覆台臣奏请准定的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这是专门为地方官不严禁而设立的。

追缴银两充作赏赐,还是严禁的意思。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躲避刑罚的邪术私下传授习练的,为首教授的人,拟判绞监候。为从学习的人,杖打一百下,流放三千里。如果案件犯到官府,本犯用邪术躲避刑罚的,按照规避本罪律递增二等,罪止杖打一百下,流放三千里。那些犯该绞斩罪的,仍然按照本罪科断。至于案件犯到官府,本犯雇人作法躲避刑罚的,也按照用邪术躲避刑罚的条例治罪,并追究出代为躲避刑罚的人,按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到死减一等。得到赃款的,按照枉法从重论处。保甲邻里知道而容隐不举报的,按照知而不守本律,杖打四十下。地方官不查捕的,按照条例议处。

此条是雍正十一年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奸徒不敢公然为匪,是因为官府法制制约他们,如果熟悉躲避刑罚的邪术,则有所倚仗而不恐惧,又有什么事不可做呢。这类人似乎应当重惩。

邪术躲避刑罚,是奸民中最恶劣的,原条例拟判绞监候,本来非常平允,无故改为流放徒刑以下,似乎嫌太轻。

禁止师巫邪术 一,私自刻印《地亩经》以及占验推测、荒唐不经的书籍,售卖图利,以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销毁的,都按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是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提督

舒赫徳奏送兪在中等翻刻时宪书一案,附请定例。

译舒赫德上奏关于俞在中等人翻刻时宪书一案,并附请制定相关条例。

谨按。《地亩经》及《小通书》等书所载,均系农家占验之语,与妖书大不相同,因内有甲子年来起大灾等语,而乾隆九年适歳次甲子,故以为妖言耳。然祗科以满杖,则与妖书罪名轻重悬殊矣。而又添入妄诞二字,何也。应与造妖书妖言条例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省遇有兴立邪教哄诱愚民事件,该州县立赴搜讯,据实通禀,听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傥有讳匿,辄自完结,别经发觉,除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别情严参惩治外,即罪止枷责。案无出入,亦照讳窃例从重加等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抚郑大进条奏定例。

   谨按。邪教案犯并无应拟枷责罪名,湖北省有仅借好善之名诓骗香钱,与实在邪教有间者,应酌量枷责,完结成案,是以定有比例。

□罪名虽轻而题目甚大,故不准自行完结也。乃甫经十年,而川楚教匪大肆猖獗,可见认眞査办者絶少,例亦徒虚设耳。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倶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按,此处有收藏经卷,而上文并无传习之经。祗云无传习咒语,则凡咒语即属荒诞不经,仅有经卷者,亦不以荒诞论矣。收藏经卷何以又问军罪耶。究竟此等经卷与下讽念之佛经有无分别。记核。)倶发边远充军。坐功运气者,杖八十。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傥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拏获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寛免。如讯朋实止茹素烧香讽念佛经,止图邀福,并未拜师传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议。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刑部议奏传习白阳等教分别治罪条例一折,钦奉谕旨,纂辑为例。二十年,二十一二等年改定。

   谨按。习念荒诞不经咒语一层,无传习咒语传徒一层、收藏经卷一层、讽念佛经一层。

□绞决一层,专指白阳等邪教及习念荒诞不经咒语而言。

□原奏谓白阳教编有不经咒语传徒惑众,以致酿成逆案。红阳教,附京一带所在多有,称为红阳道士,原止为人治病祈福,并无传习不经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拜授师徒,故有分别也。惟红阳教虽无不经咒语,亦左道异端也,但经传徒惑众,按律即应拟绞。此例将白阳等教照律加重,而又将红。阳等教比律改轻,虽系稍示区别之意,究嫌未协。

□飘高老祖专指红阳教而言,各项教会所供之神,亦各有名目,如从前罗祖教之类,应于飘高老祖下添等神像数字。

□异端法术为人治病圆光,亦有学习咒语者,又不照此科断,何也。

□假如另立一种教会名目,或以法术为人治病驱邪,其传习者,则荒诞不经咒语也,如何科断。若另易一名目,而有传习经咒拜师授徒惑众等情,是否亦拟绞决。一并存参。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河南巡抚方受畴奏审拟王太平等倡立邪教惑众骗钱一折,奉旨定例,二十三年修改,道光元年改定。

   谨按。此从犯内之情节较重者,现在并无此等人犯矣。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奉天主教之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皆免査禁,所有从前或刻或写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概行删除。

   此条系咸丰十年钦奉上谕,并同治元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准定例,并将天主教治罪例文一律删除。

   谨按,自定此例以后

译谨按:《地亩经》及《小通书》等书中记载的内容,都是农家占卜验证的言语,与妖书大不相同,因为其中有“甲子年来起大灾”等语,而乾隆九年恰好是甲子年,所以被当作妖言罢了。然而仅仅处以满杖之刑,则与妖书的罪名轻重悬殊了。又添入“妄诞”二字,是为什么呢?应与制造妖书妖言的条例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一,各省遇到兴立邪教哄诱愚民的事件,该州县应立即前往搜查审讯,据实通报禀报,听候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如果有隐瞒不报,擅自结案,后来被发觉的,除了因化大为小、曲法轻纵另有情节严参惩治外,即使罪行只到枷责,案件没有出入,也按照隐瞒盗窃的条例从重加等议处。

此条是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抚郑大进条陈奏定之例。

谨按:邪教案犯并没有应拟枷责的罪名,湖北省有仅借好善之名诓骗香火钱,与实在的邪教有区别的,应酌量枷责,结案成案,所以定有比例。

□罪名虽轻但题目甚大,所以不准自行完结。才经过十年,川楚教匪就大肆猖獗,可见认真查办的人极少,条例也徒然虚设罢了。

禁止师巫邪术:一,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的,习念荒诞不经的咒语,拜师传徒惑众的,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年龄未满六十岁以及虽超过六十岁但有传徒情事的,都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有力能管束的回子为奴。如果被诱骗学习,尚未传徒,而且年龄超过六十岁以上的,改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注销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于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没有传习咒语,只供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的,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人、民人,当差为奴。那些虽然没有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书的,(按:此处有收藏经书,而上文并没有传习之经。只说无传习咒语,那么凡是咒语即属荒诞不经,仅有经书的,也不以荒诞论了。收藏经书为何又问军罪呢?究竟这些经书与下讽念的佛经有无分别。记核。)都发往边远地方充军。坐功运气的,杖八十。如果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的,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报臬司衙门存案。倘若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如果抓获归案后才改悔的,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宽免。如果审讯确实只是茹素烧香讽念佛经,只求邀福,并未拜师传徒,也不知道邪教名目的,免议。

此条是嘉庆十八年刑部议奏传习白阳等邪教分别治罪条例一折,钦奉谕旨纂辑为例。二十年、二十一二等年改定。

谨按:习念荒诞不经咒语一层,无传习咒语文徒一层、收藏经书一层、讽念佛经一层。

□绞决一层,专指白阳等邪教及习习荒诞不经咒语而言。

□原奏说白阳教编有不经咒语传徒惑众以致酿成逆案。红阳教在附京一带所在多有,称为红阳道士,原本只是为人治病祈福,并没有传习不经咒语,只供奉飘高老祖,拜授师徒,所以有分别。只是红阳教虽无不经咒语,也是左道异端,但经传徒惑众,按律就应拟绞。此例将白阳等邪教照律加重,而又将红阳等教比律改轻,虽然是稍示区别之意,终究嫌不协调。

□飘高老祖专指红阳教而言,各项会所供奉的神,也各有名目,如从前罗祖教之类,应在飘高老祖下添“等神像”数字。

□异端法术为人治病圆光,也有学习咒语的,又不照此科断,是为什么呢?

□假如另立一种教会名目,或以法术为人治病祛邪,其传习者,则是荒诞不经咒语,如何科断?若另易一名目,而有传习经咒、拜师授徒、惑众等情,是否也拟绞决?一并存参。

禁止师巫邪术:一,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的犯人中有情节较重的,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此条是嘉庆二十一年河南巡抚方受畴奏审拟王某等倡立邪教惑众骗钱一折,奉旨定为条例,二十三年修改,道光元年改定。

谨按:此从犯内之情节较重者,现在并没有此等犯人了。

禁止师巫邪术:一,凡信奉天主教的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一概听其方便,都免查禁,所有从前或刻或写奉禁天主教的各明文,一概删除。

此条是咸丰十年钦奉上谕,并同治元年总理各國事务衙门奏准定为条例,并将天主教治罪例文一律删除。

谨按:自定此例以后

,各省教堂日多,从教者日众,民教雠杀之案层见迭出。朝廷动为所挟制,天祸人国,一至此哉。

译各省教堂日益增多,信奉教者日渐众多,民众与教徒相互仇杀的案件层出不穷。朝廷动不动就被他们挟制,上天降祸于国家,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删除例一条,

   一,西洋人有在内地传习天主教,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转为传习,并私立名号,煽惑及众,确有实据,为首者,拟绞立决。其传教煽惑而人数不多,亦无名号者,拟绞监候。仅止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旗人销除旗档。如有妄布邪言,关系重大,或符咒蛊惑诱污妇女,并诳取病人目睛等情,仍各从其重者论。如能悔悟,赴官首明出教,及被获到官,情愿出教,当堂跨越十字木架,眞心改悔者,概免治罪。若免罪后复犯习教,无论当堂愿跨十字木架与否,除犯该死罪外,倶先在犯事地方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满日再行发遣。并严禁西洋人不许在内地置买产业,其失察西洋人潜往境内并传教惑众之该管文武各官,交部议处。

□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御史甘家斌奏准定例,二十及二十二年并道光十八年改定。同治九年删除。

   谨按。此例虽经删除,然亦不过为西洋人及天主教等耳,似应改为一切邪教,或修并于下条之内。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九     前巻 次巻

礼律之二  仪制

  合和御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辄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言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郷饮酒礼

合和御药:巻首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捡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合和御药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与刑名无干。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亦无明文,盖律已有笞五十及减二等之法矣。

乘舆服御物:巻首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

译删除条例一条:

一、西洋人在内地传习天主教,私自刊刻经卷,倡导设立讲会,蛊惑多人,以及旗人、百姓等向西洋人转而传习,并私自设立名号,煽惑众人,确有实据的,为首者判处绞刑立即执行。那些传教煽惑但人数不多,也没有设立名号的,判处绞刑监候。仅仅听从入教,不知悔改的,改判发配到回城,给大小伯克及有力管束的回子为奴。旗人则注销旗籍档案。如果有妄布邪言,关系重大,或者用符咒蛊惑诱污妇女,以及诳取病人眼珠等情形,仍按其中罪行较重者论处。如果能悔悟,到官府自首表明退出教门,以及被抓获到官府,情愿退出教门,在公堂上跨越十字木架,真心改悔的,一概免予治罪。如果免罪后再次犯习教门,无论当堂是否愿意跨越十字木架,除了犯该死罪外,都先在犯罪地点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期满后再行发遣。并严禁西洋人不许在内地购置产业,那些失察西洋人潜入境内以及传教惑众的管辖文武各官,交由吏部议处。

□此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御史甘家斌上奏准定的条例,二十及二十二年以及道光十八年曾改定。同治九年删除。

谨按:此条例虽然已经删除,但也只是针对西洋人及天主教等而言,似乎应改为一切邪教,或者合并到下一条之中。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十九 前卷 次卷

礼律之二 仪制

合和御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辄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言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乡饮酒礼

合和御药:卷首

凡是调配御用药物,错误地不依照(对症的)原方,以及封题错误的,经手医人杖打一百。料理拣选错误不精细的,杖打六十。如果制作御膳,错误地触犯饮食禁忌,厨子杖打一百。如果饮食之物不洁净的,杖打八十。拣选(错误)不精细的,杖打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的,笞打五十。监临提调官,各自减去医人厨子罪二等。

○如果监临提调官及厨子等人,误将杂药带到制作御膳的地方,杖打一百。所带的杂药,就令其自己吃下。(御膳所)厨子等人有犯,监临提调官知情而不奏报的,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查的,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报处理。

这沿袭明律,雍正三年增修,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合和御药 一、医官在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配服用御药,参看校同,会同近臣在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上奏本写明原方、药性、治证之法,在日月之下,医官、近臣署名,以进呈簿书记录进药奏本既已具备,随即附在簿书年月下署名,近臣收掌,以备稽查。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两服合为一服,等煮熟后,分为两器,其中一器由御医先尝。其次,院判。再次,近臣。另一器进呈御用。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的。

谨按:此条例与刑名无关。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也没有明文,大概律中已有笞打五十及减二等的方法了。

乘舆服御物:卷首

凡是乘舆服御之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符合法度的,杖打六十。进呈御用出差错的(进呈不该进呈的),笞打四十。那些车马之类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固完整的,杖打八十。

○如果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之物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人,各自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如果丢弃毁坏的,罪也一样。(平时怠慢玩忽,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的,各自减三等。

○如果御幸舟船,错误地不坚固的,工匠杖打一百。如果不整顿修饰,以及在船篙棹之类缺少的,杖打六十。并罪责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承担。监临提调官,各自减去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报处理。

这沿袭明律,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