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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读例存疑十八

读例存疑卷二十     前巻 次巻兵律之一  宫卫(4/4)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1008–1201 段

仅拟遣罪,似嫌太轻。

□犯奸妇女,虽较良妇为轻,未成较已成为尤轻。惟致令自尽则已酿成人命矣,首遣从徒,似嫌轻纵。

译仅仅拟判遣刑,似乎嫌太轻。

□犯奸淫的妇女,虽然比良家妇女为轻,但未成年的比已成年的是否更轻?只是导致对方自尽,就已经酿成了人命案,首犯判遣刑、从犯判徒刑,似乎嫌过于轻纵。

□轮奸良妇及犯奸妇女,分别已成未成,并杀死本妇及致令自尽,均有治罪明文。强奸良妇及犯奸妇女,杀死本妇及致令自尽,有与轮奸罪名相同者,亦有比轮奸罪名为轻者,其强奸犯奸妇女已成、未成,例无明文,似应添入,并将强奸已成,杀死本妇二条,均移于此门之内。记参。

犯奸  一,凡调奸、图奸未成者,经本妇吿知,亲族郷保,实时禀明该地方官审讯,如果有据,即酌其情罪之重轻,分别枷号杖责,报明上司存案。如本家已经投明郷保,该郷保不即禀官,及禀官不即审理,致本妇怀忿自尽者,将郷保照甲长不行转报窃盗例,杖八十,地方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议覆通政使张若霭条奏定例。

   谨按。照例议处,原奏谓违令例也。

□此等例文,殊觉烦琐。

纵容妻妾犯奸:巻首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本妇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买休及逼勒卖休)罪一等。(其因奸不陈吿而嫁卖与寻奸夫者,本夫杖一百,奸夫、奸妇各尽本法)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亲属相奸:巻首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强者,奸夫斩监候)。

○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姉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奸夫)斩(监候)。若奸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姉妹母之姉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奸夫、奸妇。)各(决)绞(惟出嫁祖姑、从祖伯叔姑监候绞),强者(奸夫决)斩(惟强奸小功再从姉妹、堂侄女、侄孙女出嫁降服者,监候斩)。

○(若奸妻之亲生母者,以缌麻亲论之太轻,还比依母之姉妹论)。

○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姉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强者,奸夫决斩。)。

○(凡奸前项亲属)妾各减(妻)一等,强者绞(监候。其妇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奸、媒合,纵容等件,各详载犯奸律。惟同宗奸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谱,听随便安插。)

   此仍明律,末句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修,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亲属相奸  一,凡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姉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地方充军。

   此条系前明旧例。

   《辑注》依律拟罪者,谓奸夫、奸妇依律杖一百,徒三年,奸妇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奸夫则发附近充军也。

□又别律内以亲属相奸论者,不可引此二例。律设在前,附例于后,止补本律之未备,他律不得通用也。

   谨按。此指和奸而言,由徒罪加拟充军也。前明此类甚多。

   《示掌》云,两姨姑舅姉妹为婚,既奉定例,听从民便,则奸两姨姑舅姉妹,似应凡论,若仍照奸缌麻亲之例拟军,似可听从为婚之例意未符。《辑注》谓,似可酌情减徒。《律例通考》谓,应照凡奸加一等。自属情法之平,而外姻缌麻以上亲之妻,并无服制,亦拟军罪,殊嫌未协。亲属相好,于凡人杖罪上加拟满徒,已属从重,例于满徒上复加发充军,是较律又加数等矣。乃独将奸夫充军,奸妇仍拟徒收赎,亦属参差。

亲属相奸  一,凡亲属和奸,律应死罪者,若强奸未成,发边远充军。调奸未成,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和奸罪不致死者,若强奸未成,发近边充军,调奸未成,杖一百,徒三年。

译对于轮奸良家妇女以及犯奸妇女,分别根据奸情是否既遂,以及是否杀死本妇或致其自尽,都有明确的治罪规定。强奸良家妇女及犯奸妇女,若杀死本妇或致其自尽,有的与轮奸罪名相同,有的比轮奸罪名轻。至于强奸犯奸妇女既遂或未遂,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似乎应该补充进去,并将“强奸既遂”和“杀死本妇”这两条,都移入这一门类中。记录供参考。

犯奸:一、凡是调戏奸淫、图谋奸淫但未得逞的,经本妇告知,亲族乡保应立即禀报地方官审讯。如果有证据,就酌情根据情罪轻重,分别处以枷号杖责,并上报上司存案。如果本家已经向乡保投明,乡保不立即禀报官府,以及禀报后官府不立即审理,导致本妇含愤自尽的,将乡保比照甲长不转报窃盗的条例,杖责八十,地方官照例议处。

此条是乾隆十年,刑部议覆通政使张若�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照例议处,原奏说是违反令例。

这类条例文字,实在觉得烦琐。

纵容妻妾犯奸:卷首

凡是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的,本夫、奸夫、奸妇各杖责九十。强迫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的,本夫、义父各杖责一百,奸夫杖责八十,妇女不坐罪,并离异归宗。

○如果纵容或强迫亲女,以及子孙的妻妾与人通奸的,罪责也同上。

○如果用钱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的,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责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没收入官。如果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妻,而其夫没有卖休情意的,本夫不坐罪,买休人及本妇各杖责六十,徒刑一年。妇人剩余罪责收赎,给付本夫,任由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比买休及逼勒卖休的犯人减一等。(那些因奸不告而嫁卖与寻找奸夫的,本夫杖责一百,奸夫、奸妇各依本法论处)

此仍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亲属相奸:卷首

凡是奸淫同宗无服之亲,以及无服亲之妻的,各杖责一百(强暴的,奸夫斩监候)。

○奸淫(内外)缌麻以上亲,以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的女儿,同母异父姐妹的,各杖责一百,徒刑三年。强暴的(奸夫)斩(监候)。如果奸淫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姐妹母之姐妹,以及兄弟妻、兄弟子妻的,(奸夫、奸妇。)各(处)绞(只有出嫁的祖姑、从祖伯叔姑监候绞刑),强暴的(奸夫处)斩(只有强奸小功再从姐妹、堂侄女、侄孙女出嫁降服的,监候斩刑)。

○(如果奸淫妻之亲生母的,以缌麻亲论处太轻,还比照依母之姐妹论处)。

○如果奸淫父祖妾、伯叔母、姑、姐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的,(奸夫、奸妇。)各(处)斩(强暴的,奸夫处斩。)。

○(凡是奸淫前项亲属)妾的,各减(妻)一等,强暴的绞(监候。那些妇女同坐、不同坐,以及未成奸、媒合,纵容等项,各详载于犯奸律。只有同宗奸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谱,任由随便安插。)

此仍沿用明律,末句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增修,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亲属相奸:一、凡是奸淫内外缌麻以上亲,以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子,若妻前夫的女儿,同母异父姐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配附近地方充军。

此条是前明旧例。

《辑注》说:依律拟罪者,是说奸夫、奸妇依律杖责一百,徒刑三年,奸妇只杖责一百,剩余罪责收赎,奸夫则发配附近充军。

□另外别律中以亲属相奸论处的,不可引用这两条例。律设在前,附例于后,只补充本律的未备之处,其他律不得通用。

谨按:这是指和奸而言,由徒刑加拟充军。前明此类甚多。

《示掌》说,两姨姑舅姐妹为婚,既然奉定例,听从民便,那么奸淫两姨姑舅姐妹,似乎应按凡人论处,如果仍照奸缌麻亲之例拟充军,似乎与听从为婚之例意不符。《辑注》说,似乎可酌情减徒刑。《律例通考》说,应照凡人奸淫加一等。自属情法之平,而外姻�缌麻以上亲之妻,并无服制,也拟充军罪,实在嫌不妥当。亲属相好,在凡人杖罪上加拟满徒,已属从重,条例在满徒上复加发充军,是比律又加数等了。却只将奸夫充军,奸妇仍拟徒刑收赎,也属参差。

亲属相奸:一、凡是亲属和奸,律应死罪的,如果强奸未成,发配边远充军。调奸未成,杖责一百,流三千里。那些和奸罪不致死的,如果强奸未成,发配近边充军,调奸未成,杖责一百,徒刑三年。

此条系前明嘉靖七年闰十月,刑部尚书胡世宁题,为申明律例,再乞明旨钦定。以便遵守事,奉旨,是今后亲属犯奸未成,都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着为定例。乾隆五年,査依律问罪下,既有发近边充军之文,其依律问罪四字,系属闲文,谨拟删去。(按明例如此者甚多,此处改而别处仍照旧,亦不画一。)六十年改定。

译这条记载属于前朝明朝嘉靖七年闰十月,刑部尚书胡世宁上奏,旨在申明律例,再次恳请皇帝明确旨意并钦定,以便遵行。奉皇帝旨意:“今后亲属犯奸未遂的,都依照律法定罪,发配到边远卫所充军,著为定例。”乾隆五年,查考“依律定罪”之下,既然已有发配近边充军的条文,那么“依律定罪”这四个字,属于多余的文字,谨拟删除。(按:明朝此类例子很多,此处修改而别处仍照旧,也不统一。)乾隆六十年改定。

《辑注》。考此例之由来,縁本律强奸下,无未成奸之文,恐人不分已、未成奸,并拟斩罪,故着此例。谓强奸未成,罪止于流,但亲属不可与凡人无别,又不可竟拟入死,故发近边充军,情罪乃尽。

   谨按。亲属相奸,较凡人为重,故强奸者斩,亦较凡人为重。例以未成者拟军,系补律文之未备,然必分别应死,不应死,以为边远、近边之等第,似可不必。至调奸本系律内所无,例亦系酌拟枷杖,亲属有犯,原可酌量定拟,似无庸定立专条。

□亲属犯奸律虽较严,而事渉暗昧,恐不免有诬捏情弊,况调奸尤无确据,乃因一语亵狎,遽坐以流徒罪名,似于情理未协。盖业已成奸,自属恩不掩义,而谨止调戏,尚可法外原情,古人不立此等科条,非疏漏也。原以父子伯叔兄弟,均系骨肉至亲,未可全以法律相绳,亦以忠厚待人之意耳。即如父兄调戏子弟之妻,照此例问拟,即应满流,在父兄固属罪无可辞,而试问子弟之心安乎否耶。为子弟者,将代伊妻伸诉,抑代父兄隐讳乎。即不然或袖手旁观,坐视不理乎。且由何人吿官。何人质证耶。其妇女仍给亲属完聚,抑令离异归宗耶。种种窒碍难通,殊觉未尽允协,似不如仍删去此层为妥。

□古人之法简,后世之法详,古人之所不言者,倶有至理,于言外细求之,自可得其意旨。后世事事求备,于古人之所不言者,而亦言之,遂不免有窒碍难通之处。凡例皆然,此特其一端耳。

□亲属调奸,论法虽应重于凡人,论情究与凡人不同,未可执一而论也。

□和好本罪,律有谨止拟徒者,调奸未成即拟满徒,调奸缌麻兄弟之女未成,照同族无服之亲论,不过问拟枷杖,调奸缌麻表兄弟之妻,即应拟徒,殊未允协。

亲属相奸  一,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

   此条系乾隆元年,议覆福建巡抚伦达理条奏定例。

   谨按。此较凡奸多枷号十日,凡人和奸,律杖八十,无服之亲,律杖一百,较凡奸已加二等,此处枷号四十日,是较凡奸亦加二等矣。惟奸无服亲之妾,作何减法。是否枷杖并减,抑枷减而杖不减之处,例无明文,存有俟参。

诬执翁奸:巻首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监候)。

○(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

○(义子诬执义父欺奸,依雇工人诬家长。)

○(嫂诬执夫弟及缌麻以上亲诬执者,倶依诬吿。)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巻首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决)。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监候)。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监候)。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监候、军伴、弓兵、门皁、在官役使之人,倶作雇工人。)

条例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一,凡奴奸家长之妾者,各绞监候。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元年,七年,十二年、二十三年,节次题准之例,二十七年纂定。原载犯奸门内,雍正三年分出,纂为此例。

   《琐言》曰,律言奴雇殴家长,则有家长殴奴雇之律,此言奴雇奸家长妻,不言家长奸奴雇工之妻者,岂律故遗之哉。盖家之于奴雇,本无伦理,徒以良贱尊卑相事使,若家长等奸奴雇之妻者,是尊者降而自卑,良者降而自贱,其辱身已甚矣。在婢又服役家长之人,势有所制,情非得已,故律不着罪,各问不应杖罪为当。

   谨按。律不分奴与雇工人一体同科,例止言奴而无雇工人,似嫌参差。家长之妾与众奴仆有犯,以凡人论,生有子女者,以期亲论,见鬪殴门。此条既不分别是否生有子女,彼条以生有子女区别罪名之处,似未画一。

□上层较律加重,下层又未免过轻。仆妇虽贱,亦有名节,

译《辑注》说:考察这条例文的由来,是因为本律在强奸罪名下,没有关于“未得逞”的规定,担心人们不区分是否得逞,一律判处斩刑,所以制定了这条例文。意思是强奸未得逞,罪行只到流放,但亲属之间不能与普通人没有区别,又不能直接判处死刑,所以发配到近边充军,这样情与罪才相称。

谨按:亲属之间通奸,比普通人更重,所以强奸者判处斩刑,也比普通人更重。例文规定未得逞者判处充军,是补充律文的不完备之处,但一定要区分应死与不应死,以此作为边远、近边等第的区别,似乎不必如此。至于调戏奸淫,本来律文中没有规定,例文也只是酌情判处枷号杖刑,亲属有犯,原本可以酌情定罪,似乎没有必要专门设立条款。

亲属通奸的律文虽然较严,但事情涉及隐秘,恐怕不免有诬陷捏造的弊端,何况调戏奸淫尤其没有确凿证据,因为一句轻浮狎昵的话,就立刻判处流刑徒刑,似乎于情于理都不协调。既然已经通奸,自然属于恩义不能掩盖,但如果只是调戏,还可以法外酌情宽恕,古人没有设立这类条款,并非疏忽遗漏。原本是因为父子、伯叔、兄弟,都是骨肉至亲,不能完全用法律来约束,这也是以忠厚待人之心罢了。就像父兄调戏子弟的妻子,按照这条例文定罪,就应判处满流,父兄固然罪无可辞,但试问子弟心里安不安呢?作为子弟,是替妻子申诉,还是替父兄隐瞒呢?如果不这样,或者袖手旁观,坐视不理吗?况且由谁去告官?由谁作证呢?那妇女还是归还给亲属团聚,还是令其离异回娘家呢?种种阻碍难通,实在觉得不够妥当,似乎不如仍然删去这一层规定为好。

古人的法律简略,后世的法律详尽,古人没有说到的,都有至理,在言外仔细探求,自然能明白其意旨。后世事事追求完备,对于古人没有说到的,也加以说明,于是难免有阻碍难通之处。所有的例文都是这样,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罢了。

亲属调戏奸淫,论法律虽然应该比普通人重,论情理终究与普通人不同,不可固执一端来论断。

和好原本有罪,律文中有只判处徒刑的,调戏奸淫未得逞就判处满徒,调戏奸淫缌麻兄弟的女儿未得逞,按照同族无服之亲论处,不过判处枷号杖刑,调戏奸淫缌麻表兄弟的妻子,就应判处徒刑,实在不够妥当。

亲属相奸:一、凡是奸淫同宗无服之亲,以及无服之亲的妻子者,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

这条是乾隆元年,议覆福建巡抚伦达理奏请制定的例文。

谨按:这比普通的奸淫多枷号十日,普通人通奸,律文判处杖八十,无服之亲,律文判处杖一百,比普通奸淫已加重二等,这里枷号四十日,是比普通奸淫也加重二等了。只是奸淫无服之亲的妾,如何减等。是否枷号和杖刑都减,还是只减枷号不减杖刑,例文没有明文规定,存疑待参。

诬执翁奸:卷首

凡是男女诬告亲翁,以及弟媳诬告丈夫的兄长欺奸的,斩(监候)。

○(强奸儿媳未得逞,而儿媳自尽,按照亲属强奸未得逞例文定罪。)

○(义子诬告义父欺奸,按照雇工人诬告家长处理。)

○(嫂子诬告丈夫的弟弟,以及缌麻以上亲属诬告的,都按照诬告处理。)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修改。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卷首

凡是奴仆及雇工人奸淫家长妻女的,各斩(决)。

○如果奸淫家长的期亲,或者期亲的妻子者,绞(监候)。妇女减一等。如果奸淫家长的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行的,斩(监候)。

○妾,各减一等,强行的,也斩(监候、军伴、弓兵、门皂、在官役使之人,都作为雇工人处理。)

条例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一、凡是奴仆奸淫家长的妾者,各绞监候。如果家长奸淫家下有夫之妇者,笞四十。如果是官员,交部议处。

这条是康熙元年、七年、十二年、二十三年,分次题准的例文,二十七年纂定。原载于犯奸门内,雍正三年分出,纂为这条例文。

《琐言》说,律文说奴仆雇工殴打家长,就有家长殴打奴仆雇工的律文,这里说奴仆雇工奸淫家长妻女,不说家长奸淫奴仆雇工之妻,难道是律文故意遗漏吗?大概家对于奴仆雇工,本来没有伦理,只是以良贱尊卑相互役使,如果家长等奸淫奴仆雇工之妻,是尊者降低身份自轻,良者降低身份自贱,辱身已经非常严重了。对于婢女又是服役于家长的人,势有所制,情非得已,所以律文不著罪,各按不应杖罪处理是恰当的。

谨按:律文不区分奴仆与雇工人一体同科,例文只说奴仆而没有雇工人,似乎嫌参差。家长的妾与众奴仆有犯,以凡人论处,生有子女的,以期亲论处,见斗殴门。这条既不区分是否生有子女,那条以生有子女区别罪名的地方,似乎不统一。

上层较律加重,下层又未免过轻。仆婢虽然低贱,也有名节,

家长与之通奸,不正甚矣。仅拟笞罪,似嫌太寛,奸妇应科何罪,例无明文,是否照凡奸科断,抑系一并拟笞之处,记参。

译家长与儿媳通奸,实在太过不正。仅判处笞刑,似乎过于宽纵。奸妇应判何罪,律例中没有明文规定。是比照一般通奸罪来判决,还是连同家长一并判处笞刑,请参酌定夺。

□此条定拟笞罪之意,不过因杀死奴仆,较凡人轻至数等,则与仆妇通奸,似亦不应与凡人同科。惟杀罪究与奸罪不同,杀死容有勿论者,岂奸罪亦可勿论耶。唐律奸他人部曲妻、杂戸官戸妇女者,杖一百。而无已家部曲等妻,《疏议》云,已家部曲妻及容女各不坐也。部曲且然,奴婢更无论矣。《琐言》曰,问不应,此律之所由昉也。

□汉律奸妻婢者,厥罪曰姘,罚金四两。唐律不载,明律祗有奴奸家长妻女等项治罪明文,而无家长奸奴婢之语,盖无罪可科,故不言也。例示祗有奸家下人有夫之妇,及亲属奸奴雇妻二条,余亦未见。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一,家长之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尽者,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年,刑部议覆河南巡抚蒋炳题,杨有图奸期亲服属雇工人曹三之妻赤氏未成,致氏自缢一案,纂为定例。

   谨按。此例盖于凡人绞罪上减一等也。若家长有犯,应拟何罪,例无明文。

□家长之期亲殴死奴婢,徒一年。殴死雇工人满徒。殴缌麻大小功亲之奴婢,死者满徒。殴雇工人至死者,绞。鬪殴律内原有分别,并非概不应抵,杨有一案,因死系期亲服属雇工人之妻,殴死律止拟徒,是以因奸致令自尽,亦可减等拟罪。若缌麻功亲之雇工人,殴死即应拟绞,因致令自尽,岂能一概减军。縁因奸致令自尽,例文太严,故此例亦未能分晰叙明也。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一,凡奴及雇工人强奸家长之母与妻女,审有损伤肤体,毁裂衣服,及邻证见闻确据者,无论已未成奸,将奴及雇工人,拟斩立决。若调奸未成,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此例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明兴咨,祁闰月子持刀强奸雇主贾伯衡之母梁氏未成一案,纂辑为例。嘉庆十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较律加重者。

□强奸未成,律,不与已成同科。惟强盗律有因盗而奸,不论成奸与否,拟斩之语,此外并不多见。虽亲属有犯,亦特定有强奸未成专条,不论已未成奸,祗此一条耳。

□奸家长之妾,言奴而不言雇工人,此条雇工人与奴同科。应与上条参看。

奸部民妻女:巻首

凡军民(本管)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奸所部坐之,强者倶绞)。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居丧及僧道犯奸:巻首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好之人,以凡奸论(强者,奸夫绞监候,妇女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居丧及僧道犯奸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倶杖一百,发原籍为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赎刑一条参看。律祗言僧尼犯奸,例又补出挟妓饮酒,较官吏治罪尤重。

居丧及僧道犯奸  一,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其僧道奸有夫之妇及刁奸者,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徒治罪,仍于本寺观庵院门首,各加枷号两个月。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廷芳奏准定例。

   谨按。杖徒罪名,系照律加等者也,枷号两月则照例加等矣,因系僧道等类而严之也。应与别条参看。

□别条系照律加罪,此则照例加罪,系专为僧道、尼僧、女冠而设,凡人仍以凡奸论矣。然僧道加枷号可也,尼僧、女冠亦加枷号可乎。此例殊觉无谓。

良贱相奸:巻首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和、刁、有夫无夫倶同。强者,斩)。良人奸他人婢者(男妇各)减凡奸一等。(如强者,仍照凡论,拟绞监候。其强奸未成者,倶杖一百,流三千里。)奴婢相好者,以凡奸论

译这条规定拟处笞刑的意图,不过是因为杀死奴仆,比杀死普通人轻了好几等,那么与仆妇通奸,似乎也不应与普通人同罪。只是杀罪终究与奸罪不同,杀死奴仆尚有不论罪的情况,难道奸罪也可以不论罪吗?唐律规定,奸淫他人部曲之妻、杂户官户妇女的,杖一百。而对于自己家中的部曲等之妻,《疏议》说,自己家中的部曲之妻及容女都不定罪。部曲尚且如此,奴婢就更不用说了。《琐言》说,问罪不应,这就是这条律令的由来。

汉律规定,奸淫妻子婢女的,罪名为姘,罚金四两。唐律没有记载,明律只有奴仆奸淫家长妻女等项治罪的明文,而没有家长奸淫奴婢的说法,大概是因为没有罪名可定,所以不提及。条例中只有奸淫家中有夫的妇女,以及亲属奸淫奴仆雇工之妻这两条,其余也没有见到。

奴仆及雇工人奸淫家长妻女 一,家长的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的妻女未遂,致使对方羞愤自杀的,杖一百,发配近边充军。

这条是乾隆二十年,刑部议覆河南巡抚蒋炳所题,杨有图奸淫期亲服属雇工人曹三之妻赤氏未遂,致使赤氏自缢一案,编纂为定例。

谨按。此例大概是在凡人绞罪上减一等。如果家长有犯,应该拟什么罪,条例没有明文规定。

家长的期亲殴打致死奴婢,判徒刑一年。殴打致死雇工人,判满徒刑。殴打缌麻、大小功亲的奴婢致死的,判满徒刑。殴打雇工人致死的,判绞刑。斗殴律内原本就有分别,并非一概不应抵命。杨有图一案,因为死者是期亲服属雇工人的妻子,殴打致死律只拟徒刑,所以因奸致使对方自尽,也可以减等拟罪。如果是缌麻、功亲的雇工人,殴打致死就应拟绞刑,因致使对方自尽,难道能一概减为充军吗?因为因奸致使对方自尽的条例文字太严厉,所以此例也没有分晰叙述清楚。

奴仆及雇工人奸淫家长妻女 一,凡是奴仆及雇工人强奸家长之母与妻女,审理确有损伤身体、撕裂衣服,以及邻居证人见闻确凿的,无论是否已成奸,将奴仆及雇工人,拟斩立决。如果是调奸未遂,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此例是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明兴盛报,祁闰月子持刀强奸雇主贾伯衡之母梁式未遂一案,编纂辑录为条例。嘉庆十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这比律法加重了。

强奸未遂,律法规定,不与已成奸同罪。只有强盗律中有因盗而奸,不论成奸与否,都拟斩的说法,此外并不多见。即使是亲属有犯,也特定有强奸未遂的专条,不论是否已成奸,只有这一条。

奸淫家长的妾,只说奴仆而不说雇工人,这条雇工人与奴仆同罪。应与上条参看。

奸淫部民妻女:卷首

凡是军民(本管)官吏奸淫所部妻女的,加凡奸罪二等,各罢免职役不再叙用,妇女按凡奸论处。

○如果奸淫囚犯的妇女,杖一百,徒刑三年。囚妇只坐原犯罪名(如果保管在外,仍按奸淫所部论处,强行的都绞刑)。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居丧及僧道犯奸:卷首

凡是居父母及夫丧,或者僧尼道士女冠犯奸的,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好的人,按凡奸论处(强行的,奸夫绞监候,妇女不坐罪)。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居丧及僧道犯奸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挟妓饮酒的,都杖一百,发回原籍为民。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与赎刑一条参看。律只说僧尼犯奸,条例又补出挟妓饮酒,比官吏治罪更重。

居丧及僧道犯奸 一,僧道、尼僧、女冠犯和奸的,在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那些僧道奸淫有夫的妇女及刁奸的,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刑、徒刑治罪,仍在本寺观庵院门首,各加枷号两个月

这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庭芳奏准定例。

谨按。杖徒罪名,是照律加等的,枷号两月则是照例加等的,因为他们是僧道等类而从严。应与别条参看。

别条是照律加罪,这条是照例加罪,是专为僧道、尼僧、女冠而设的,凡人仍按凡奸论处。然而僧道加枷号可以,尼僧、女冠也加枷号可以吗?此例实在觉得无谓。

良贱相奸:卷首

凡是奴仆奸淫良人妇女的,加凡奸罪一等(和奸、刁奸、有夫无夫都同。强行的,斩)。良人奸淫他人婢女的(男女各)减凡奸一等。(如果强行的,仍照凡奸论处,拟绞监候。那些强奸未遂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奴婢相好的,按凡奸论处

。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増定。

译这仍然是明朝的法律,顺治三年添加了小注,雍正三年进行了修改,乾隆五年增补审定。

谨按。军民相奸,例应满杖,加枷号一个月,奴婢相好,例不分一主、各主,均杖一百。此所云加减一等,自系照律和、刁有夫、无夫而言。惟既纂定条例,岂得置之不论。上条僧道犯奸,系兼律例言之,此条若照律科罪,奴奸良人妇女,如系和奸则仅拟九十,较奴婢相好治罪反轻。若照例减等,则良人奸他人婢,应杖九十,枷号二十五日,较奴婢相好治罪反重。合观诸律,益知加拟枷号之非是。

□唐律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部曲等,徒二年。明律加凡奸一等,杖九十,无部曲一层。唐律奸官、私婢,杖九十。明律减凡一等,杖七十。唐律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无夫徒二年,有夫徒二年半。明律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无夫杖一百,有夫徒一年。虽加二等,比唐律尚轻。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加凡奸二等也,妇女以凡奸论。明律亦加凡奸罪二等,而实各轻数等。例又改奸罪为满杖,加枷,而奸同宗无服之亲,及僧道、尼僧、女冠定有枷号专条,余倶不言,则更诸多纷岐矣。

官吏宿妓:巻首

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娟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官吏宿妓  一,监生生员撒溌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及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各治以应得之罪。得赃者,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贡举非其入门,雍正五年移附此律。

   谨按。此专为生监而设,应与买良为娼门,无稽之徒,及生监窝顿流娼一条参看。

买良为娼:巻首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此仍明律。

条例

买良为娼  一,凡藉充人牙将领卖妇人,逼勒卖奸图利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如虽无局奸图骗情事,但非系当官交领,私具领状,将妇人久养在家,逾限不卖,希图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实力査拏,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既拟充军,又加枷号三个月,似嫌太重。傥系妇女应否实发之处,记参。

□领卖妇人,自系指当官价卖而言,现在例应当官价卖者絶少(杀死奸夫门内载有专条),此例亦属虚设。

买良为娼  一,凡无籍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架护者,照窝赌例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几,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窝顿月日经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得受娼妓财物者,仍准枉法计赃从重论。邻保知情容隐者,杖八十。受财者,亦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二年删并。

   谨按。此专言窝娼之罪。

买良为娼  一,京城内外拏获窝娼,并开设软棚,月日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邻保,杖八十。房屋入官。若甫经窝娼,及开设软棚,及被拏获知情租给之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之邻保,笞四十。若房主邻佑实不知情,不坐。房屋免其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窝娼、开设软棚,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傥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此

译谨按。军民通奸,按例应处满杖,加枷号一个月;奴婢通好,按例不论是否同属一主,均杖一百。此处所说的加减一等,自然是依据律文中和奸、刁奸以及有夫、无夫的情形而言。然而既然已经纂定了条例,怎能置之不论。上条僧道犯奸,是兼引律和例来说的,这条如果照律定罪,奴奸良人妇女,如果是和奸则仅拟杖九十,比奴婢相好的治罪反而轻。如果照例减等,则良人奸他人婢女,应杖九十,枷号二十五日,比奴婢相好的治罪反而重。综合观察各条律文,更加知道加拟枷号是不对的。

唐律规定,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部曲等,徒二年。明律在凡奸的基础上加一等,杖九十,没有部曲这一层。唐律规定,奸官、私婢,杖九十。明律在凡奸的基础上减一等,杖七十。唐律规定,监临主守在其所监守范围内犯奸的,称为犯良人加奸罪一等,无夫徒二年,有妇徒二年半。明律规定,奸所部妻女的,在凡奸罪的基础上加二等,无夫杖一百,有夫徒一年。虽然加二等,但比唐律尚轻。即使是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犯奸的,各又加一等,即在凡奸的基础上加二等,妇女按凡奸论处。明律也加凡奸罪二等,但实际上各轻数等。条例又将奸罪改为满杖,加枷,而奸同宗无服亲属,以及僧道、尼僧、女冠有专门的枷号条款,其余都不言明,这就更加诸多纷歧了。

官吏宿妓:卷首

凡文武官吏宿娼的,杖六十(挟妓饮酒,也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

○如果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的,罪也如此。

这仍沿用明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官吏宿妓 一,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遵守监规、学规,以及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操纵诉讼),说事过钱(说情受贿),包揽物料等项的,问发为民,各治以应得的罪。得赃的,计赃从重论处。

这条是前明旧例,原载于贡举非其入门,雍正五年移附于此律。

谨按。这专为生监而设,应与买良为娼门下,无稽之徒,以及生监窝顿流娼一条参看。

买良为娼:卷首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做娼优,以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的,杖一百。知情嫁卖的,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没收入官,子女归宗。

这仍沿用明律。

条例

买良为娼 一,凡藉充人牙将领卖妇人,逼迫勒令卖奸图利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往云、贵、两广烟瘴稍轻的地方。如果虽无局奸图骗情事,但不是经由当官交领,私自具领状,将妇人久养在家,超过期限不卖,希图重利的,杖一百。地方官不实力查拿,照例议处。

这条是雍正二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的。

谨按。既然拟充军,又加枷号三个月,似乎嫌太重。倘若是妇女应否实发之处,记参。

□领卖妇人,自然是指当官价卖而言,现在例应当官价卖的极少(杀死奸夫门内载有专条),这条例也属于虚设。

买良为娼 一,凡无籍之徒以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以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庇护的,照窝赌例治罪。如果是偶然存留,为日无几,枷号三个月,杖一千。其窝顿月日经久者,杖一百,徒刑三年。再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得受娼妓财物的,仍准枉法计赃从重论处。邻保知情容隐的,杖八十。受财的,也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失察的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这条原系两条,一条是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让定例。一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庭芳,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二年删并的。

谨按。这专言窝娼之罪。

买良为娼 一,京城内外抓获窝娼,并开设软棚,月日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出租房屋的房主,初犯杖八十,徒刑二年。再犯杖一百,徒刑三年。知情容留的邻保,杖八十。房屋没收入官。如果刚窝娼,以及开设软棚,以及被抓获知情出租的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的邻保,笞四十。如果房主邻佑实在不知情,不坐罪。房屋免其入官。如果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租赁给窝娼、开设软棚,其主实在不知情的,罪坐经手之人。倘若是官房,即将知情出租经手官房之人,也照前例治罪。

这条是嘉庆十六年,奉旨纂为定例的。

谨按。这

专言房主之罪,与赌博及私铸案内各条参看。

   谨按。男子拒奸杀人有例,和同鶏奸有例,而无男子卖奸之条。开设软棚,其即男子卖奸之处乎,特例未明言之耳。与窝娼并论,盖可知已。

译专门论述房主罪责的条款,应与赌博及私铸案件中的各条规定参照阅读。

谨按:男子抗拒强奸而杀人有先例,男子自愿鸡奸有先例,但没有男子卖淫的条文。开设软棚,大概就是男子卖淫的地方吧,只是特别条例没有明确说明罢了。将其与窝藏娼妓同罪论处,大概就可以明白了。

宋周密《癸辛杂志》云,书传所载龙阳君弥子瑕之事甚丑,至汉则有籍孺邓通、韩嫣、董贤之徒,史臣赞之曰,柔曼之倾国,非独女徳,盖亦有男色焉。闻东都盛时,无頼男子亦用此以图衣食,政和中始立法吿捕男子为娼者,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呉俗此风尤盛,皆傅脂粉,盛装饰,善针指,呼谓亦如妇人,以之求食,其为首者,号师巫行头。凡府有不男之讼,则呼使验之,败坏风俗,莫甚于此。然未见有举旧条以禁止之者,岂以其言之丑故耶。

   纪氏昀《槐西杂志》谓,娈童始黄帝比顽童。见《尚书逸周书》称美男破老,殆指是乎。《周礼》有不男之讼,疑其亦指此事也。

买良为娼  一,凡纵容抑勒妻妾及亲女、义女、子孙之妇妾等项,与人通奸者,除照纵容抑勒犯奸本律治罪外,仍将纵容抑勒之人在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奸夫及妇女倶照律问拟,毋庸枷号。若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及设计诱买良家之子为优者,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说合之中保减一等。奸宿者,照抑勒妻女与人通奸,奸夫杖八十律,拟杖八十,子女不坐,并发归宗。若妇女男子自行起意为娼、为优卖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宿娼狎优之人,亦照此例,同拟枷杖。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嘉庆十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原例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本为卖奸起见,与买良为娼何异。故于杖罪外,加以枷号,即系科以买良为娼之罪也。改定之例,凡纵容亲女等项,均加枷号,似非原定此例之本意。知情卖者与同罪,如系祖父母、父母亦枷号三个月,徒三年矣,甚属非是。略卖子孙为奴婢,律止杖八十,故杀子孙亦罪止徒一年,此则满徒加枷不特重于略卖,且较故杀加至数等矣。

□媒合人减一等,则应杖九十,徒二年半,枷号应若干日,未经叙明。然例虽严,而案絶少,亦虚文耳。

□男子自行起意为优,若并未卖奸,则无罪可科矣。

□优不禁而独禁娼,未见娼遂少于优也。本朝罢教坊司,改各省乐戸,系革前明之弊政,并非连娼妓一概革除也。歴代所不能禁者,而必立重法以绳之,似可不必。然究其实,百分中又何能禁絶一分耶。徒为土棍、吏胥开得规包庇之门而已。

□再,如娼优于犯案枷责之后,能令其改业为良民乎。不过仍为娼优而已,徒设科条无谓也。

□律有文武官员宿娼狎优之罪。而不及凡人,以无罪可科也。此例凡宿娼狎优之人,均照凡奸例,拟杖一百,枷号一月,是较官员科罪反重矣。且同系宿娼狎优,买自良人者,拟杖八十,自行起意卖奸者,满杖加枷,纵容亦同。尤觉参差。

□娼妓本与良人妇女不同,宿娼者与奸良人妇女同科,已嫌未协。且良人奸他人婢者,尚应减科,例亦不加枷号,宿娼者反与凡奸同罪,亦嫌未尽平允。

□再,娼优与奴埤均系下贱之流,买良为奴婢,例所不禁,而买良为娼优,较律加至数等,岂价买之奴婢,竟无清白良民乎。

□再,犯奸罪名,唐在杂律不过寥寥数条耳。明则较多矣,而例较律为尤多,本门赅载不尽者,威逼致死门又惮详晰言之,案牍之繁,殆由于此,然亦可以观世情矣。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四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二十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赌赙

  阉割火者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违令

  不应为

拆毁申明亭:巻首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杖一百

译宋周密《癸辛杂志》说,史传中记载的龙阳君、弥子瑕的事情非常丑恶,到了汉代则有籍孺、邓通、韩嫣、董贤这类人,史官称赞他们说,柔媚艳丽足以倾覆国家的,不只是女色,大概也有男色吧。听说东都(北宋都城开封)繁盛时期,无赖男子也利用这个来谋取衣食,政和年间才开始立法告发捕捉做娼妓的男子,杖打一百下,赏钱五十贯。吴地风俗这种风气尤其盛行,都涂抹脂粉,盛装打扮,擅长女红,称呼也像妇人,以此谋生,其中为首的人,号称师巫行头。凡是官府有“不男”的诉讼,就呼叫他们去检验,败坏风俗,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然而没有见到有人援引旧条例来禁止他们的,难道是因为这话太丑恶的缘故吗?

纪昀《槐西杂志》说,宠幸男宠始于黄帝比顽童。《尚书·逸周书》称“美男破老”,大概指的就是这个吧。《周礼》中有“不男”的诉讼,怀疑也是指这件事。

买良家子女为娼:一、凡是纵容、胁迫妻妾以及亲女、义女、子孙的妻妾等项,与他人通奸的,除了按照纵容、胁迫犯奸的本律治罪外,还将纵容、胁迫的人在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奸夫和妇女都按照律令问罪拟判,不需要枷号。如果有私自购买良家女儿为娼,以及设计诱骗购买良家儿子为优伶的,都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下,流放三年。知情卖人的,与买者同罪。媒合人以及串通说合的中保人减一等。奸宿的人,按照胁迫妻女与他人通奸,奸夫杖打八十的律令,拟杖打八十,子女不连坐,并发还宗族。如果妇女男子自己起意做娼、做优伶卖淫的,按照军民相奸的条例,枷号一个月,杖打一百下。宿娼狎优的人,也按照这个条例,同样拟判枷号杖打。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嘉庆十四年修订,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原条例购买良家子女作妾,以及义女等名目,本是为了卖淫起见,与买良为娼有什么不同。所以在杖罪之外,加上枷号,就是科以买良为娼的罪责。改定后的条例,凡是纵容亲女等项,都加上枷号,似乎不是原定此例的本意。知情卖者与同罪,如果是祖父母、父母也枷号三个月,流放三年了,这很不妥当。略卖子孙为奴婢,律令只杖打八十,故意杀害子孙也罪止流放一年,这里满徒加枷不仅重于略卖,而且较故意杀害加重了好几等。

媒合人减一等,则应杖打九十,流放二年半,枷号应该多少天,没有叙述明白。然而条例虽然严厉,而案件极少,也是虚文罢了。

男子自己起意做优伶,如果没有卖淫,就没有罪可科了。

优伶不禁而只禁娼妓,没见到娼妓就比优伶少了。本朝罢免教坊司,改各省乐户,是革除前明的弊政,并非连同娼妓一概革除。历代所不能禁止的,却一定要立重法来约束,似乎不必。然而究其实,百分之中又能禁止一分吗。只是给土豪、吏胥开了规包庇之门而已。

再,如果娼优在犯案枷责之后,能让他们改业为良民吗。不过仍然是娼优罢了,徒设科条没有意义。

律令有文武官员宿娼狎优的罪责。而不涉及凡人,因为无罪可科。此例凡是宿娼狎优的人,都按照凡奸条例,拟杖打一百,枷号一月,这比官员科罪反而重了。而且同是宿娼狎优,买自良人的,拟杖打八十,自己起意卖淫的,满杖加枷,纵容也相同。尤其觉得参差。

娼妓本来与良人妇女不同,宿娼者与奸淫良人妇女同科,已经嫌不协调。而且良人奸淫他人婢女的,尚应减科,条例也不加枷号,宿娼者反而与凡奸同罪,也嫌未尽平允。

再,娼优与奴婢都是下贱之流,买良人为奴婢,条例所不禁止,而买良人为娼优,较律令加重了好几等,难道买来的奴婢,竟没有清白良民吗。

再,犯奸罪名,唐代在杂律中不过寥寥数条罢了。明代则较多,而条例较律令更多,本门载录不尽的,威逼致死门又详细言之,案牍之繁,大概由于此,然而也可以观世情了。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四十四 前卷 次卷

刑律之二十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赌赙

阉割火者

嘱托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烧人房屋

搬做杂剧

违令

不应为

拆毁申明亭:卷首

凡是拆毁申明亭房屋,以及毁坏(亭中)板榜的,杖打一百

,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译流放三千里(仍各自命令修筑设立)。

这仍然是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了小注。

条例

拆毁申明亭  一,凡钦奉教民敕谕,该督抚率属员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并将旧有一切条约,悉行刊刻木榜晓谕。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良法也,其如不行何。

□《律例通考》云,此律置于杂犯篇首者,罪其违法擅废也。若钦奉教民敕谕,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中,原属劝戒化导之善政。若因刻于申明亭板榜,即列于杂犯篇中,似属猥亵,拟将此条移载吏律公式讲读律令条后,庶与古人象魏悬书,月吉读法之意相符云云。议论不为无见。

□《周礼》。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注,宪,表也,谓悬之也。大司寇、小司寇亦既悬而布之矣,犹恐未遍布宪,又持旌节于道路,以宣布之。盖王者重刑,故不惮反复丁宁也。

□此所谓禁之于未然也。此条例文颇得此意,长民者如果认眞行之,亦不无少有裨益。观于郷,而知王道之易,易者,此类是也。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巻首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镇守监督)官司不为(行移所司)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铒医治者,罪同。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赌赙:巻首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赌赙  一,凡军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内,教诱为非,及赌博诓哄财物者,倶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工乐戸及妇人犯罪门,雍正三年移改。顺治十六年裁革女乐,京城教坊司并无女子。

   谨按。此条最严,不分教诱之轻重,及赌博诓哄,即拟军罪。应参看教诱人犯法律。军民人等仍明例也。

赌赙  一,凡赌博不分兵民,倶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偶然会聚,开场窝赌,及存留之人抽头无多者,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准折赎。奴仆犯者,家主系官,交与该部。系平人,责十板。该管各官不行严査缉拏,别经发觉者,交部议处,总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赌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将在场财物一半给首人充赏,一半入官。凡以马吊混江赌财物者倶照此例治罪。赌饮食者,坐不应重律。以上倶拏获牌骰,见发有据者方坐,不许妄扳拖累。

   此条系顺治初年、六年、十一年、十五年、康熙二年、七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五年节次定例,十九年并纂为通例(不分旗民)。三十年议准造卖牌骰通例。三十一年遵旨严定旗民犯赌,及造卖赌具之例。雍正三年将旗民分作二条(造卖赌具另为一条),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五年,管理鑵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奏准旗人窝赌,及造卖赌具者,倶销除旗档,照民人问拟。将旗人开场聚赌,及造卖赌具之例删除。

   谨按。此条与下将自己银钱开场一条,倶系赌博通例,似应修并为一。

□偶然会聚,与下条经旬累月,系以开赌之久暂,定罪名之轻重。惟下条祗云,放头抽头并无赃数,此条抽头无多句,尚未分明。唐律所以有计赃重者,各以已分准盗论也。赌博原例,开场之人在家存留赌博之人,将自己银钱放头、抽头之人,各枷号三个月。旗人原例,开局之人、抽头之人、容留赌博房主,倶拟绞候。是存留之人即房主也。现定之例又另有房主专条,则专言图利,租给房屋矣。官员一层似应摘出另为一条,并入下现任职官条内。下,民人将自己银钱条同。

□奴仆一层似应删去。盖奴仆之于家长,犹子弟之于父兄也,子弟赌博,父兄无治罪之条,何奴仆赌博而独责家主耶。盖专为八旗而设也。存留

译条例

拆毁申明亭

一、凡是钦奉教化百姓的敕谕,由总督、巡抚率领属官缮写刊刻,恭敬谨慎地悬挂在申明亭中,并将旧有的各项条约,全部刊刻在木牌上以晓谕民众。

此条是乾隆九年刑部奏请批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是良好的法令,可惜难以推行。

《律例通考》说,这条法律放在杂犯篇之首,是为了惩罚违法擅自废除申明亭的行为。如果将钦奉教化百姓的敕谕缮写刊刻,恭敬谨慎地悬挂在申明亭内,原本属于劝诫教化百姓的善政。如果因为刻在申明亭的木牌上,就列入杂犯篇中,似乎有些轻慢不敬,建议将此条移到吏律公式讲读律令条之后,这样才符合古人象魏悬书、每月吉日宣读法律的本意。这番议论并非没有道理。

《周礼》记载:布宪掌管国家的刑禁,在正月的吉日,手持旌节向四方宣布,并将国家的刑禁悬挂起来,以责问四方邦国及其都鄙,通达四海。注解说:宪,就是表,意思是悬挂。大司寇、小司寇已经悬挂并颁布了刑禁,还担心未能遍布,布宪又手持旌节在道路上宣布。这是因为君王重视刑罚,所以不惮于反复叮咛。

这就是所谓防患于未然。这条条例的文字颇得此意,执政者如果认真执行,也不无些许益处。观察乡间的教化,就知道王道容易施行,容易施行的,就是这类情况。

军士患病给予医药:卷首

凡是军士在镇守的地方,丁夫杂匠在服役的场所,如果有疾病,当地(镇守监督)官府不为(行文给主管机构)申请给予医药救治的,杖责四十。因此导致死亡的,杖责八十。如果已经行文给主管机构,但没有派遣良医,以及不给对症的药物医治的,罪责相同。

此条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加了小注。

赌博财物:卷首

凡是赌博财物的人,都杖责八十。(所)摊(在)场(上)的财物没收归官。那些开设赌坊的人(即使不参与赌博也)同罪。(赌坊也没收归官。)只根据当场抓获的情况定罪,官员犯罪加一等。

○如果是赌饮食的,不论罪。

此条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加了小注。

条例

赌博财物

一、凡是军民等人,擅自进入宗室府邸,教唆引诱为非作歹,以及赌博欺骗哄抢财物的,都判发配近边充军。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原载于工乐户及妇人犯罪门,雍正三年移改。顺治十六裁革女乐,京城教坊司已经没有女子。

谨按:此条最为严厉,不分教唆引诱的轻重,以及赌博欺骗哄抢,就拟判军罪。应参照教唆他人犯法的法律。军民等人仍沿用明例。

赌博财物

一、凡是赌博,不分兵民,都枷号两个月,杖责一百。偶然聚集,开场窝藏赌博,以及容留他人抽头获利不多的,各枷号三个月,杖责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允许折赎。奴仆犯罪的,家主是官员的,交给该部处理;家主是平民的,责打十板。主管各官不严格查缉抓捕,被他人发觉的,交部议处,总甲杖责五十。如果旁人告发,或者赌博中人告发的,自首的人免罪,仍将现场财物的一半给告发人作为赏赐,一半没收归官。凡是玩马吊、混江等赌博财物的,都照此例治罪。赌饮食的,按不应重律定罪。以上都需抓获牌骰,有当场证据的才定罪,不许妄加牵连拖累。

此条是顺治初年、六年、十一年、十五年,康熙二年、七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五年陆续定下的条例,十九年合并编纂为通例(不分旗民)。三十年议定制造贩卖牌骰的通例。三十一年遵旨严定旗人犯赌,以及制造贩卖赌具的条例。雍正三年将旗民分为两条(制造贩卖赌具另为一条),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五年,镶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奏准,旗人窝赌,以及制造贩卖赌具的,都销除旗籍,照民人问拟。将旗人开场聚赌以及制造贩卖赌具的条例删除。)

谨按:此条与下面将自己银钱开场的一条,都是赌博通例,似乎应该修并为一。

偶然聚集,与下面一条经旬累月,是以开赌时间的长短,来判定罪名的轻重。只是下面一条只说放头、抽头,并没有赃数,此条“抽头无多”一句,尚不明确。唐律之所以有计赃重的,各以已分赃按盗窃罪论处。赌博原例,开场之人在家容留赌博之人,将自己银钱放头、抽头的人,各枷号三个月。旗人原例,开局的人、抽头的人、容留赌博的房主,都拟判绞监候。那么容留之人就是房主。现在定下的条例又另有房主专条,那么专指图利,租给房屋了。官员这一层似乎应该摘出另为一条,并入下面现任职官条内。下面,民人将自己银钱条同。

奴仆这一层似乎应该删去。因为奴仆对于家长,犹如子弟对于父兄,子弟赌博,父兄没有治罪的条例,为何奴仆赌博却单独责罚家主呢?这大概是专为八旗而设的。容留

之人指房主言,亦即律文所谓开张赌坊者也。放头、抽头则系赌博正犯,存留之人下紧接抽头无多一语,殊不明晰。

译“之人”指的是房主,也就是律文中所说的开设赌坊的人。放头、抽头则是赌博的正犯,但在“存留之人”之后紧接着“抽头”二字,中间没有“无多”一词,这就显得特别不清晰了。

□再,原例系不分旗民,是以有枷号两个月、三个月之语,以旗人折枷之法计之,其罪名已在军流以上矣。后改为不分兵民,似无庸加以枷号,或称开场诱赌之人,照下条徒罪量为减科,其赌博之人,均拟满杖,似尚得平。不然,忽而徒流,忽而枷杖,亦觉杂乱无章,犯奸门枷号与此相同。应参看。

赌赙  一,八旗直省拏获赌博,务必穷究牌骰之所由来,如不能究出,或被他处査出,将承审官交部议处。傥将无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査出造卖牌骰例,加一等治罪。其究出造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或所属地方有造卖之家,未经发觉,能缉拏惩治,亦交部议叙。

   此条系雍正六年,刑部议覆庄亲王等拏送董五等,造卖纸牌骰子等案内,奉旨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不严迫赌具来歴一条参看,修并为一亦可。

赌赙  一,无頼匪徒,串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句诱赌博,折没货物,掯留行李者,初犯到案,审系仅止一二次者,照开场诱赌例,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并将首犯先于拏获之沿河马头地方,加枷号一个月。其船戸知情分赃者,初犯仍照为从论,再犯亦与犯人同罪,船价入官。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江西按察使廖瑛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水路而言。

□《处分则例》。各处沿江匪船,设局诱赌,未获人犯,令臬司摘出姓名,记档统计,该地方官一年之内,能拏获若干名,分别功过,于年终汇册咨部。刑例无文,似应于此例内添入。

赌赙  一,凡容留制造赌具之房主,如讯不知情,仍照不应重律治罪外,如审系贪得重租,知情包庇,但在一年以外者,将房主与造卖赌具为首之犯一例问拟,发边远充军。即在一年以内,亦将房主照制造为从,及贩卖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在半年以内,将房主照贩卖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傥地方官拏获造卖赌具之犯,不将窝留造卖月日研究明确,从复位拟者,将承审之员严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呉虎炳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言容留制造赌具房主之罪。此例以一年、半年分别科断,下条京城内外存留赌博之人,则以经旬累月科断。彼条有房屋入官之语,此例无文。应参看。

赌赙  一,拏获赌博人犯到案,务向各犯严追赌具来歴,如不将造卖之人据实供出,即将出有赌具之人,照贩卖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若已将造卖之人供出,该地方官规避失察,朦胧结案,或该犯狡词支饰,承审官不根究实情,后经査出,交部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三年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浙江布政使明山条奏定例,三十二年修并。

   谨按。与上八旗直省一条,均系追究赌具来歴,似可修并为一。

赌赙  一,凡描画纸牌,照印板造卖之犯,减一等治罪。造卖牌骰未成,照造卖已成者,减一等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奏准,并四川按察使李如兰条奏之例,乾隆五年纂定。

赌赙  一,凡压宝诱赌,以及开鹌鹑圈、鬪鶏坑、蟋蟀盆赌鬪者,将开场及同赌之人,倶照赌博例治罪。其失察之该管官,亦照赌博之该管官员例议处。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雍正元年,兵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五年,署两江总督郝玉麟议覆江南提督南天祥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与用纸牌骰子赌博相同,故一例治罪,似应修并于第二条之内,分注于赌博之下云,或压宝,或用纸牌骰子,或鹌鹑圈、蟋蟀盆、鬪鶏坑等类。

赌赙  一,在京轿夫,有借名依附,潜匿别处开场诱赌,经旬累月者,将为首开场及放赌抽头之犯,均发边远充军。同赌之人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递回原籍拘束。其现用轿夫之王、

译其次,原例规定不分旗人百姓,所以有枷号两个月、三个月的说法,按旗人折抵枷号的办法计算,其罪名已在充军、流放以上了。后来改为不分士兵百姓,似乎不必再施加枷号,或者对开场诱赌的人,参照下条徒刑的罪名酌情减轻处罚,对参与赌博的人,一律判处满杖,似乎还算公平。否则,时而判徒刑流放,时而判枷号杖刑,也显得杂乱无章,犯奸门中的枷号与此相同。应参照查看。

赌赙 一,八旗及各省抓获赌博案件,务必彻底追查纸牌骰子的来源,如果查不出来,或被其他地方查出,将承审官交刑部议处。倘若将无辜之人混入定罪,按照未能查出制造贩卖纸牌骰子的例子,加一等治罪。那些查出制造贩卖者的地方官,交刑部议叙奖励,或者所属地方有制造贩卖的家庭,尚未发觉,能缉拿惩治的,也交刑部议叙奖励。

此条是雍正六年,刑部议覆庄亲王等人抓获董五等人制造贩卖纸牌骰子等案件时,奉旨定下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与“不严迫赌具来历”一条参照查看,合并为一条也可以。

赌赙 一,无赖匪徒,结伙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勾引诱骗赌博,吞没货物,扣留行李的,初犯到案,审问确属仅一二次的,按照开场诱赌的条例,杖一百,徒刑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的,发配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并将首犯先在抓获的沿河码头地方,加枷号一个月。那些船户知情分赃的,初犯仍按从犯论处,再犯也与犯人同罪,船价没收归公。

此条是乾隆二十九年,江西按察使廖瑛上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指水路而言。

《处分则例》。各处沿江匪船,设局引诱赌博,未抓获人犯,令臬司列出姓名,登记造册统计,该地方官一年之内,能抓获多少名,分别功过,于年终汇总成册咨报刑部。刑例中没有明文规定,似乎应在此条例内添入。

赌赙 一,凡是容留制造赌具的房主,如果审讯得知不知情,仍按照不应重律治罪外,如果审问得知是贪图重租,知情包庇,但在一年以外的,将房主与制造贩卖赌具的首犯一同定罪,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即使在一年以内,也将房主按照制造从犯,以及贩卖首犯的条例,杖一百,流放二千里。如果在半年以内,将房主按照贩卖从犯的条例,杖一百,徒刑三年。倘若地方官抓获制造贩卖赌具的犯人,不将窝留制造贩卖的月日研究明确,随意定罪的,将承审官员严行参处。

此条是乾隆三十四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吴虎炳上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讲容留制造赌具房主的罪行。此条例以一年、半年分别定罪,下一条京城内外存留赌博之人,则以经旬累月定罪。那条有房屋没收归公的说法,此条例没有明文规定。应参照查看。

赌赙 一,抓获赌博人犯到案,务必向各犯严追赌具来历,如果不将制造贩卖的人据实供出,即将持有赌具的人,按照贩卖从犯的条例,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已将制造贩卖的人供出,该地方官规避失察,含糊结案,或该犯狡辩掩饰,承审官不追查实情,后经查出的,交刑部分别议处。

此条例原为两条,一条是雍正十三年条例。一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浙江布政使明山上奏定下的条例,三十二年合并。

谨按。与上面八旗各省一条,都是追究赌具来历,似乎可以合并为一条。

赌赙 一,凡是描画纸牌,按照印版制造贩卖的犯人,减一等治罪。制造贩卖牌骰未成,按照制造贩卖已成的,减一等治罪。

此条是乾隆三年,刑部奏准,并四川按察使兰条奏的条例,乾隆五年编纂确定。

赌赙 一,凡是压宝诱赌,以及开鹌鹑圈、斗鸡坑、蟋蟀盆赌博的,将开场及同赌的人,都按照赌博的条例治罪。那些失察的该管官员,也按照赌博的该管官员条例议处。

此条例原为三条,一条是雍正元年,兵部议准定下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一条是乾隆五年,署两江总督郝玉麟议覆江南提督查南天祥上奏定下的条例。一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查沈廷芳上奏定下的条例,五十三年合并。

谨按。这与用纸牌骰子赌博相同,所以一例治罪,似乎应合并于第二条之内,分注于赌博之下说,或压宝,或用纸牌骰子,或用鹌鹑圈、蟋蟀盆、斗鸡坑等类。

赌赙 一,在京轿夫,有借名依附,潜伏别处开场诱赌,经旬累月的,将为首开场及放赌抽头的犯人,都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同赌的人都枷号三个月,杖一百,递回原籍约束。那些现用轿夫的王、

大臣,有轿夫在家赌博,不加约束,及任其居住遥远开场放赌,将坐轿之本主,照例议处。

译大臣家中若有轿夫赌博,且不加约束,甚至任其在远离住所的地方开设赌场放赌,则对乘坐轿子的本主,依照惯例予以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刑部奏准条例。

   谨按。此专指在京轿夫而言,外省有犯自不在内。如内有非轿夫者,似亦不应照此科罪。

□轿夫无不赌博者,而办罪者絶少,以坐轿之人不免处分故也。

□定例不可过严,严则不办者反多,赌博各条,何尝不严,而地方各官均视为具文,成例几成虚设矣。凡事皆然,不止赌博一项也。

赌赙  一,凡现任职官有犯屡次聚赌,经旬累月开场者,发往乌鲁木齐等处効力赎罪。(若偶然犯罪,及聚赌一二次者,仍革职,照例枷责,不准折赎。)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审拟中书六十七等两次聚赌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应将本门官员犯赌各节,均并入此条之内。

赌赙  一,凡旗人有邀集抓金钱会者,将起意邀约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随同入会者,照为从律减一等,杖九十。失察之该管官,交部査议。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歩军统领衙门奏送骁骑校海文,因争讨会钱鬪殴案内,奏准定例。

   谨按。此非赌博,而类于赌者也,故特禁之。

赌赙  一,闽省拏获花会案犯,讯明起意,为首者,照造卖赌具例,发边远充军。其伙同开设辗转纠人之犯,照贩卖赌具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有场幇收钱文等犯,均照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各尽赌博本法,于开设花会处先行枷号两个月,满日定地发配。其被诱入会之人,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贿庇情事,即照为首本犯,一体问拟,如赃重于本罪者,仍计赃从重论。其知情容隐者,虽无受贿情事,亦科以为从之罪,杖一百,徒三年。若甫经开设,实系失于査察者,比照造卖牌骰之保甲知而不首例,杖一百,革役。失察之文武各官,倶照失察赌具例,交部议处。如匪徒另立名色,诱赌聚众,数在三十人以上,与花会名异而实同者,均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广东省亦续定有新章。

赌赙  一,京城内外拏获赌博,除讯系偶然聚赌、窝赌存留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其入官外,如开场聚赌,经旬累月,其租给房屋、棚座之房主、铺戸,均照容留旗民开场聚赌定例,分别治罪。邻佑亦按例定拟。房屋、棚座概行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聚赌,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傥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言赌博房主、邻佑之罪,与容留制造赌具房主一条参看。

□上条偶然会聚存留之人,枷号三个月,杖一百。此条除笔云云,似即照彼例也。下条经旬累月,存留赌博之人初犯,徒二年,再犯徒三年,似亦应照彼例定拟矣。而又云照旗民开场聚赌定例,分别治罪。査旧例,旗人赌钱事发,开场抽头,及容留房主,倶照光棍为从例,拟绞监候。乾隆五年,改为旗人开场诱赌,经旬累月,放头、抽头者,初犯烟瘴军,再犯绞候。容留房主初犯,发边远充军,再犯发烟瘴充军。尔时赌博之罪重,故容留之罪亦重。嗣于道光年间,将旗人犯赌之例删除。此处容留旗民之语,即不明晰,是否仍拟军罪,抑系照下条拟徒之处,似应修改详明。

赌赙  一,凡民人将自己银钱,开场诱引赌博,经旬累月,聚集无頼,放头、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赌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输钱者,据实出首免罪。仍追所输之线给还。若官员,无论赌钱、赌饮食等物,有打马吊鬪混江者,倶革职,满杖,枷号两个月。上司与属员鬪牌、掷骰者,亦均革,满杖,枷号三个月,倶永不叙用。如该管上司并督抚容隐属员赌博,及地方官弁疏纵赌博者,倶交部严加议处。稽査兵役,亦照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四年定例,乾隆五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十二年,刑部奏请批准的法例。

谨按:这专门针对在京城的轿夫而言,外省有犯罪者自然不在其内。如果其中并非轿夫的人,似乎也不应依照此条定罪。

轿夫没有不赌博的,但被治罪的极少,这是因为乘坐轿子的人难免受到处分,所以不敢深究的缘故。

定下的法例不可过于严厉,过于严厉反而会导致无人执行的情况增多。关于赌博的各项条款,何尝不是严厉,但地方官员都将其视为具文,成例几乎成了虚设。凡事都是如此,不仅仅赌博这一项是这样。

赌赙 一,凡是现任官员有屡次聚赌,长达数天数月开设赌场的,发配到乌鲁木齐等地效力赎罪。(如果是偶然犯罪,以及聚赌一二次的,仍然革去职务,依照法例枷号责打,不准折抵赎罪。)

这条规定是乾隆四十年,刑部审理拟判中书六十七等人两次聚赌一案,钦奉谕旨,恭敬地编纂为法例,嘉庆六年修改确定。

谨按:应当将本门官员犯赌的各项内容,都合并到这条规定之中。

赌赙 一,凡是旗人有邀请聚集抓金钱会的,将起意邀约的人,依照违制律,杖打一百下,随同入会的人,依照从犯律减一等,杖打九十下。失于查察的该管官员,交刑部查议。

这条规定是乾隆四十年,步军统领衙门奏送骁骑校海文因争讨会钱斗殴一案,奏请批准定下的法例。

谨按:这不是赌博,但类似于赌博,所以特别禁止。

赌赙 一,福建省抓获花会案犯,审讯查明起意为首的人,依照制造贩卖赌具的法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那些伙同开设、辗转纠集人的罪犯,依照贩卖赌具为首的法例,杖打一百下,流放二千里。那些在场帮收钱文的罪犯,都依照从犯法例,杖打一百下,徒刑三年,仍然各自按照赌博的本法,在开设花会的地方先行枷号两个月,期满后再定地点发配。那些被诱骗入会的人,都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下。地保、汛兵如果有贿赂包庇的情事,就依照为首的本犯,一体定罪量刑,如果赃物重于本罪的,仍然计算赃物从重论处。那些知情包庇的人,虽然没有受贿情事,也科以从犯的罪,杖打一百下,徒刑三年。如果只是刚刚开设,确实是失于查察的,比照制造贩卖牌骰的保甲知而不报的法例,杖打一百下,革去差役。失察的文武各官,都依照失察赌具的法例,交刑部议处。如果匪徒另立名目,诱赌聚众,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与花会名目不同但实质相同的,都依照此例办理。

这条规定是乾隆四十四年,刑部奏请批准定下的法例。

谨按:广东省也陆续制定了新的章程。

赌赙 一,京城内外抓获赌博,除了审讯确系偶然聚赌、窝藏赌博留存之人,依照法例治罪,房屋免于没收归公外,如果是开设赌场聚赌,长达数天数月,那些租给房屋、棚座的房主、铺户,都依照容留旗人百姓开设赌场聚赌的定例,分别治罪。邻居也按法例定罪。房屋、棚座全部没收归公,如果业主所置房屋,交给家人经手,有租赁给聚赌的,其主人确实不知情的,罪责归于经手之人,倘若是官房,就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也依照前例治罪。

这条规定是嘉庆十六年,遵旨议准定下的法例。

谨按:这专门论述赌博房主、邻居的罪责,可与容留制造赌具房主的一条参看。

上一条偶然会聚留存之人,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下。这一条除去“笔云云”等字,似乎就是依照那个法例。下一条长达数天数月,留存赌博之人初犯,徒刑二年,再犯徒刑三年,似乎也应依照那个法例定罪。却又说依照旗人百姓开设赌场聚赌的定例,分别治责。查旧例,旗人赌钱事发,开设赌场抽头,以及容留房主,都依照光棍从犯法例,拟定绞监候。乾隆五年,改为旗人开设赌场诱赌,长达数天数月,放头、抽头者,初犯发配烟瘴充军,再犯绞监候。容留房主初犯,发配边远充军,再犯发配烟瘴充军。那时赌博的罪重,所以容留的罪也重。后来在道光年间,将旗人犯赌的法例删除。此处容留旗人百姓的话,即不明确,是否仍拟定军罪,还是依照下一条拟定徒刑之处,似乎应修改详明。

赌赙 一,凡是百姓将自己银钱,开设赌场诱引赌博,长达数天数月,聚集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杖打一百下,徒刑三年。再犯,杖打一百下,流放三千里。窝藏赌博留存之人,初犯,杖打八十下,徒刑二年。再犯,杖打一百下,徒刑三年。输钱的人,据实自首免罪。仍然追回所输的钱款归还。如果是官员,无论赌钱、赌饮食等物,有玩马吊斗混江的,都革去职务,满杖,枷号两个月。上司与属员斗牌、掷骰的,也都革职,满杖,枷号三个月,都永不叙用。如果该管上司以及督抚包庇属员赌博,以及地方官弁疏纵赌博的,都交刑部严加议处。稽查兵役,也依照法例治罪。

这条规定是雍正四年定下的法例,乾隆五

年删定。

   谨按。此条例首云云,均系赌博通例,似应并入前例之内,以省繁复。民人二字系别于旗人而言,既不分旗、民一例科罪,则民人二字即应删去。

译年份删定。

谨按:此条例开头所言,均为赌博的通用条例,似乎应并入前例之中,以省去繁复。“民人”二字是区别于旗人而言的,既然不分旗人、民人一律定罪,那么“民人”二字就应删去。

□此条存留赌博,与上条存留之人,似均指房主而言,上条与开赌之人罪同,此条与开赌之人罪异,未免参差。

□官员一层,似应摘出,并入现任职官条内。

□再,开场窝赌必有幇同照料收钱之人,例内并无为从罪名,似应添入(开设花会例有为从罪名,应参看)。

赌赙  一,凡民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及贩卖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贩卖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赌器具,不营销毁者,照贩卖为从例治罪。若于未获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详记档案,傥免罪之后,又复造卖,发边远充军。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据实出首,本犯亦准免罪。地方保甲知造卖之人不首报者,杖一百。受财者,计赃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赌赙  一,奸民私造赌具,或经旬累月,开场窝赌,其左右紧邻有能据实出首,照例给赏。如有通同徇隐,不即举首者,杖一百。若得财,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赃,照追入官。

   此二条本系五条,一系康熙三十年定例,雍正三年,并入民人开赌例内。一系三十一年定例(旗人造卖赌具加重),乾隆五年,将旗民分纂两条。一系乾隆二十七年,盛京刑部侍郎朝铨条奏定例(旗人造卖为从及贩卖首从),五十三年,并入旗人造卖赌具例内。一系雍正九年定例(奸民私造赌具,邻佑徇隐不首。)乾隆元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浙江布政使明山条奏定例(开赌邻佑徇隐不首),嘉庆十四年修改,将后二条修并为一,道光五年将旗人一条删除。

   谨按。此例及上条均有民人二字,系别于旗人而言,后将旗人赌博,及造卖赌具例文删除,有犯与民人一体定拟,此二处民人字样均应删去。

赌赙  一,奉天、吉林二省,如有设局放头,开场聚赌,经年累月,以致奸宄托迹,酿成重案,除实犯抢夺杀人,及窝藏强盗,各照本例治罪外,将设局开赌之犯,照棍徒扰害例科断。其寻常赌博,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同治四年,吉林将军皁保,并六年盛京将军都兴阿先后条奏,并纂为例,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较通例为严。

   此门条例,均系随时添纂,故不免有参差繁复之处,似应通行修改,将赌博通例并为一条,造卖赌具并为一条,房主邻佑并为一条,职官赌博并为一条,其余各自为一条,以免混淆。

□第二及第十四条系赌博通例,第三、第六条系追究赌具来歴之例,第七、第十五条系造卖赌具之例,第五、第十三、第十六三条均系房主邻佑治罪之例,似均应各以类相从,修并为一。第八条亦系赌博,特名目不同耳,亦可修并于第二条内。十二条及十七条系外省专例。第一条专言教诱宗室,第四条专言串党驾船,第九条专言在京轿夫,第十条专言现任职官,第十一条非赌博而类于赌博,故各为一条,似应仍从其旧可也。

□从前赌博罪名最重,且有问拟绞候者,其造卖赌具,及房主窝留治罪亦严,原以赌,博不但为风俗之害,且为盗贼渊薮,治赌博正所以清盗源也。近数十年以来,祗有禁赌博之名,而认眞査拏者,百无一二,其因赌博问拟徒流之案絶无仅有,而因赌致成命案,不曰弹钱,即日检拾废具,千篇如一,冀免失察处分。其实赌具、赌场到处皆是,地方各官从不过问,吏治之坏,一至于此,此风俗之所以日偷,而盗风之所以愈炽也。即此一端而论,今昔已觉相悬,其它更可知矣。虽然抑又有说焉,现在广东等省,花会、白鸽等局,习以为常,而闱姓一事,又彰明较着,形诸奏牍,其余寻常赌博,久已度外置之矣。又谁从而禁止耶。世风日下,尚可问乎。尔时禁令何等严肃,未几而改从寛典矣。又未几而视为具文矣,上下相蒙,不但赌博一条然也。

   再,保甲之例,本为稽察盗贼及赌博等类而设,此门祗有制造赌具,保甲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之例,闽省花会亦然,其余

译这条关于存留赌博的规定,与上一条关于存留人员的规定,似乎都是针对房主而言。上一条规定房主与开设赌局之人的罪名相同,这一条规定房主与开设赌局之人的罪名不同,未免显得参差不齐。

官员这一层级,似乎应当单独摘出,并入现任职官的条例中。

再者,开设赌局窝藏赌徒,必然有帮同照料、收取钱财的人,条例中并没有对从犯定罪的规定,似乎应当添入(开设花会的条例中有对从犯定罪的规定,应参照查看)。

赌赙 一,凡是民间百姓制造、买卖纸牌、骰子,为首犯者,发配边远地区充军。为从犯以及贩卖者中的首犯,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贩卖者中的首犯,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如果藏匿制造赌具的器具,不加以销毁的,按照贩卖从犯的条例治罪。如果在被抓获之前,本犯自行投案,准许免除其罪,但仍需详细记录在档案中,倘若免罪之后,又再次制造、买卖赌具,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如果同住的父亲、兄长、伯父、叔父等人据实检举,本犯也准许免除其罪。地方保甲知道制造、买卖赌具的人而不举报的,杖打一百。如果收受贿赂的,计算赃物价值,比照枉法从重论处,最高罪止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

赌赙 一,奸民私自制造赌具,或者经过十天半个月,开设赌局窝藏赌徒,其左右邻居如果有能据实检举的,按照条例给予赏赐。如果有通同徇私隐瞒,不立即检举的,杖打一百。如果获取了钱财,比照枉法从重论处,最高罪止杖打一千,徒刑三年,所得的赃款,照数追缴入官。

这两条原本属于五条,一条是康熙三十年定下的条例,雍正三年,并入民间百姓开设赌局的条例中。一条是康熙三十一年定下的条例(旗人制造、买卖赌具加重处罚),乾隆五年,将旗人和百姓分为两条编纂。一条是乾隆二十七年,盛京刑部侍郎朝铨奏请定下的条例(旗人制造、买卖为从犯及贩卖首从犯),乾隆五十三年,并入旗人制造、买卖赌具的条例中。一条是雍正九年定下的条例(奸民私自制造赌具,邻居徇私隐瞒不检举),乾隆元年修改。一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浙江布政使明奏请定下的条例(开设赌局邻居徇私隐瞒不检举),嘉庆十四年修改,将后两条修改合并为一条,道光五年将旗人的一条删除。

谨按。这条条例及上一条都有“民人”二字,是区别于旗人而言,后来将旗人赌博,以及制造、买卖赌具的条例删除,有犯罪者与民人一体定罪,这两处的“民人”字样都应删去。

赌赙 一,奉天、吉林两省,如果有设局放头,开设赌局聚众赌博,经年累月,以致奸邪之人借此藏身,酿成重大案件,除了实际犯有抢夺杀人,以及窝藏强盗的,各按照本条例治罪外,将设局开赌的罪犯,按照棍徒扰害的条例科断。其寻常赌博,仍按照旧例办理。

这条条例是同治四年,吉林将军皁保,以及同治六年盛京将军都兴阿先后奏请,并编纂为条例,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比通行的条例更为严厉。

这一门的条例,都是随时增添编纂的,所以不免有参差不齐、繁琐重复的地方,似乎应当普遍修改,将赌博通例合并为一条,制造、买卖赌具合并为一条,房主邻居合并为一条,职官赌博合并为一条,其余各自为一条,以免混淆。

第二条及第十四条是赌博通例,第三条、第六条是追究赌具来源的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是制造、买卖赌具的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都是房主邻居治罪的条例,似乎都应各自归类,修改合并为一条。第八条也是赌博,只是名目不同罢了,也可以修改合并到第二条中。第十二条及第十七条是外省的专门条例。第一条专门讲教诱宗室,第四条专门讲串通党羽驾船,第九条专门讲在京轿夫,第十条专门讲现任职官,第十一条不是赌博但类似赌博,所以各自为一条,似乎应当仍然沿袭旧例即可。

从前赌博的罪名最重,甚至有判处绞刑监候的,其制造、买卖赌具,以及房主窝藏留宿的治罪也很严厉,原本是因为赌博不仅为风俗之害,而且是盗贼的渊薮,惩治赌博正是为了清除盗贼的根源。近几十年来,只有禁止赌博的名义,而认真查拿的,百无一二,因赌博被判处徒刑流放的案件绝无仅有,而因赌博导致命案的,不说是弹钱,就说是捡拾废弃赌具,千篇一律,希望免除失察的处分。其实赌具、赌场到处都有,地方各官从不过问,吏治败坏,竟到了这种地步,这是风俗日益败坏,而盗风日益猖獗的原因。仅就这一点而论,今昔已觉得相差悬殊,其他更可想而知了。虽然如此,却又另有说法,现在广东等省,花会、白鸽等赌局,习以为常,而闱姓一事,又大张旗鼓,显现在奏章中,其余寻常赌博,早已置之度外了。又谁来禁止呢。世风日下,尚可问吗。那时禁令何等严肃,不久就改从宽典了。又不久就视为具文了,上下互相蒙蔽,不仅仅是赌博这一条如此。

再者,保甲的条例,本是为了稽查盗贼及赌博等类而设,这一门只有制造赌具,保甲知道而不检举者,杖打一百的条例,福建花会也是如此,其余

均无明文。设立保甲,则是专为稽査盗贼,赌博并不在内矣。其实盗贼又何能减少耶。

译均没有明文规定。设立保甲制度,则是专门为了稽查盗贼,赌博并不在其中。其实盗贼又怎么能减少呢。

阉割火者:巻首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惟王家用之)*,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罪其僭分私割也)。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阉割火者  一,凡诓骗阉割之案,讯系和诱知情者,为首发近边充军。若系设计略诱,讯明被诱之人并不知情,致被强勒阉割者,即照诱拐子女,被诱之人不知情例,将为首之犯,拟绞监候,均将犯人财产一半断给被伤之人养赡。为从者,各减一等。如略诱阉割,因伤致死者,为首拟斩监候。其有用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阉割者,各依迷拐本例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二十三年现行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既照诱拐例定拟,即应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近边二字似应修改。

□诓骗强勒阉割,必有所为,从前或间有此等案件,近则絶无矣。

□私自净身,例禁极严,代为下手者,亦与同罪,是以又定有诓骗强勒之例。后将私自净身各例,全行删除,则净身本人,即属无罪可科,诓骗强勒阉割,意欲为何。更属必无之事矣。

阉割火者  一,内务府并诸王贝勒等门上,放出为民之太监,除効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许仍留京师居住。违者,将容留之人从重治罪,将内务府总管、歩军统领、巡城御史,一并交部议处。如保留为民之太监,有生事犯法者,将保留之人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保留一层,似系指効力年久之太监,准其保留京城而言,以别于不许在京居住者也。例文尚未明晰。

阉割火者  一,投充太监,听其报明有司阉割后,即令其自行投报,总管内务府验明,送内当差,不必由该管州县造册送部。

阉割火者  一,新进太监,由内务府验明,年在十六歳以下,并未娶有妻室者,交地方熟火两处首领太监管教,其应学艺者,交各该处首领太监,各派年陈老成之人,作为,本管太监,照管衣食,査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吿知总管太监等,分拨各处当差。有不安本分者,该本管太监吿知总管太监等交出,与年十六歳以上,净身投充之太监,均分给亲王、郡王府内,更换年十六歳以下者送进。该本管及首领太监,若不经心査看,率行分拨,经各该处査出该太监劣迹,将本管及首领太监等,交内务府治罪。各该王交进太监时,详加审察,并着落同居之太监,出具切实甘结,一并交进。傥换进太监有疏忽弊混,将王府出结之太监治罪。

   此例首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奉旨纂辑为例,次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会同内务府大臣遵旨定例,二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二条倶系收用太监之例,报明有司所以别于私自净身者也。

阉割火者  一,凡私自净身人犯,审明委系贫难度日,别无他故者,照例令其自投内务府验看,派拨当差。如因伤致死者,将代倩下手之犯,照过失杀人律科断。若系畏罪情急,起意阉割,希图漏免者,除实犯死罪,及例应外遣无可再加外,余倶按其原犯科条,各加一等定拟。其受雇代倩下手阉割之人,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鬪杀罪一等。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言须候朝廷取用,方许起送进京也。一、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系前明宏治五年遵旨定例。一、有四、五子准以一子报官阉割,系前明万暦十六年遵旨定例。(按,明洪熙初上谕曰,自宫以求用者,唯图一身富贵耳,而絶祖宗父母,古人求忠臣于孝子,彼父母且不顾,岂有诚心事君。今后有自宫者,必不贷。明初私自净身之罪,其严如此。中叶以后,则不然矣。观万暦十六年例文可知。)一系乾隆四十四年,刑部遵旨恭纂为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此专指私自净身而言,与上条参看。上层系贫难阉割,下层系畏罪阉割者。

□私自净身向不论是否贫难、畏罪,倶拟斩候。此例贫

译阉割火者:卷首

凡是官员和百姓家中,不得请求收养他人的儿子进行阉割(只有皇家可以使用),违反者,杖打一百下,流放三千里。被阉割的儿子归还给其亲生父母(这是为了惩罚其僭越本分、私自阉割的行为)。

这条规定沿袭自明代律法,顺治三年,添加了小注。

条例

阉割火者 一,凡是诓骗他人进行阉割的案件,审讯确认是诱骗且知情者,为首的要发配到近边充军。如果是设计略诱,审讯明确被诱骗的人并不知情,导致被强行勒令阉割的,就按照诱拐子女、被诱骗之人不知情的条例,将为首的罪犯判处绞刑监候,都将罪犯财产的一半判给被伤害的人作为赡养费用。从犯者,各减一等处罚。如果略诱阉割,因伤导致死亡的,为首者判处斩刑监候。如果有用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阉割的,各依照迷拐的本例从重论处。

这条规定是康熙二十三年现行的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咸丰年改定。

谨按。既然按照诱拐的条例定罪量刑,就应当发配到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近边”二字似乎应该修改。

□诓骗强勒阉割,必定有所图谋,从前偶尔有这类案件,近来则绝没有了。

□私自净身,条例禁止极严,代为动手的人,也与同罪,因此又制定了诓骗强勒的条例。后来将私自净身的各条例全部删除,那么净身的本人,就没有罪可科处,诓骗强勒阉割,意图为何。更是必然没有的事了。

阉割火者 一,内务府以及诸王贝勒等门上,放出为民的太监,除了效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的以外,不许仍然留在京师居住。违反者,将容留的人从重治罪,将内务府总管、步军统领、巡城御史,一并交部议处。如果保留为民的太监,有生事犯法的,将保留的人交部议处。

这条规定是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保留一层,似乎是指效力年久的太监,准许其保留在京城,以区别于不许在京居住的人。条例文字尚不清晰。

阉割火者 一,投充太监,听其报明官府阉割后,就让他自行投报,总管内务府验明后,送入宫内当差,不必由该管州县造册送往朝廷。

阉割火者 一,新进太监,由内务府验明后,年龄在十六岁以下,并且没有娶妻室的,交给地方熟火两处首领太监管教,其中应该学习技艺的,交给各该处首领太监,各派年长老成的人,作为本管太监,照管衣食,考察其行为举止,如果堪供驱使,告知总管太监等,分拨各处当差。有不守本分的,该本管太监告知总管太监等交出,与年龄十六岁以上,净身投充的太监,均分给亲王、郡王府内,将年龄十六岁以下的更换送进。该本管及首领太监,如果不尽心查看,草率分拨,经各该处查出该太监劣迹,将本管及首领太监等,交由内务府治罪。各王府交进太监时,详细审察,并责令同居的太监,出具切实甘结,一并交进。倘若换进的太监有疏忽弊混,将王府出具甘结的太监治罪。

这条规定首条是乾隆四十一年,奉旨纂辑为条例,次条是嘉庆十九年,刑部会同内务府大臣奉旨定例,二十二年改定。

谨按。这两条都是收用太监的条例,报明官府是为了区别于私自净身。

阉割火者 一,凡是私自净身的人犯,审讯明确确实是贫困难以度日,没有其他原因的,按照条例让他自行投奔内务府验看,派拨当差。如果因伤导致死亡的,将代为雇佣动手的罪犯,按照过失杀人律定罪量刑。如果是畏惧犯罪情急,起意阉割,企图漏网免罪的,除了实犯死罪,以及条例应当外遣无可再加的以外,其余都按照其原犯罪条,各加一等定罪量刑。其中受雇代为动手阉割的人,与犯人同罪。因而导致死亡的,减斗杀罪一等。

这条规定原本有四条,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说必须等候朝廷取用,才允许起送进京。一条是私自净身者,本身以及动手的人处斩,是前明弘治五年遵旨定例。一条是有四、五个儿子准许以一个儿子报官阉割,是前明万历十六年遵旨定例。(按,明洪熙初期上谕说,自宫以求用的人,只求一身富贵罢了,却断绝祖宗父母,古人求忠臣于孝子,那些父母尚且不照顾,哪有诚心侍奉君主。今后有自宫的人,必定不宽贷。明初私自净身的罪,其严厉如此。中叶以后,就不是这样了。看万历十六年的条例文字可知。)一条是乾隆四十四年,刑部遵旨恭纂为条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这专门指私自净身而言,与上条参看。上条是贫困阉割,下条是畏罪阉割者。

□私自净身向来不论是否贫困、畏罪,都判处斩候。这条条例贫困

难者免罪,有罪者仅加一等,寛之至也。

译犯下疑难之罪的人可以免除罪责,有罪的人仅仅加重一等处罚,这是宽大到极点了。

嘱托公事:巻首

凡官使诸色人等(或为人,或为己。)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生(不分从、不从)。当该官吏听从(而曲法)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者),杖一百。(其出入)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以致所枉之罪重于笞五十)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所应坐)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曲法)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于杖一百)者,与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曲法)受赃者,并计赃(通算全科,以枉法论。(通上官使人等嘱托者,及当该官吏,并监临势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赃者,祗以不枉法赃论。不曲法又不受赃,则倶不坐。)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吿者,升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升一等。)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嘱托公事  一,民人附合结党妄预官府之事者,杖一百。如有降调黜革之员,贿嘱百姓保留者,审实,将与受官民,倶照枉法赃治罪。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吏部会议定例。

   谨按。与上言大臣徳政条例参看,似应修并于彼例之内,倶照枉法赃治罪,未免太严,然从无援引者。

私和公事(发觉在官):巻首

凡私和公事,(各随所犯事情轻重)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奸情,各依本律,不在此止笞五十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失火:巻首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不分亲属、凡人,),杖一百。(但伤人者,不坐致伤罪,其)罪(止)坐(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监候)。

○社,减一等(皆以在外延烧言)。

○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虽不延烧),杖八十,徒二年,(仍)延烧(山林兆域内)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仓库)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财物,不在减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盗取,以常人盗论。如仓库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仓库被窃盗,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之例。)

○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虽不失火),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内外)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若点放火花爆仗,问违制)。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火  一,凡出征行猎处失火者,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较别处失火为重,然出征处仅拟满杖,似嫌太寛。

失火  一,失火延烧官民房屋,及官府公廨、仓库失火等案,各照本律笞杖、充、徒定拟,应否赔修,亦照律办理外,失火延烧官民房屋,如数至一百间者,加枷号一个月。至二百间者,加枷号两个月。若延烧官府公廨、仓库官物,及官民房屋,至三百间以上者,加枷号三个月。均于失火处所枷示。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刑部遵旨定例。

   谨按。唐律失火延烧人宅舍财物,杖八十,明律笞五十。唐律在外延烧仓库等类,减在内一等,明律减三等,倶比唐律为轻。此例房间较多,又加以枷号,自系因情节较重,谨照本律科罪,不足蔽辜之意。然唐律原有计赃重者坐赃论,分别减等不减等之文,明律删去不用,是以诸多参差,可见古法之不可轻改也。

□不加罪而加枷,亦原其出于无心也。不以被烧之物计算,而以房间计算,亦系画一办理之意。应与染店当铺失火一条参看。然总不如唐律计赃坐赃论,分别减等不减等为妥当也。

   唐律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误失者不偿

译嘱托公事:卷首

凡是官吏派遣各类人员(无论是为了他人,还是为了自己),歪曲法律嘱托公事的人,打五十板,只要嘱托就定罪(不论对方听从与否)。负责的官吏听从(并歪曲法律)的,与嘱托者同罪。不听从的,不追究责任。如果(歪曲法律的)事情已经施行,打一百板。(如果)所歪曲的罪行重于打一百板的,官吏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是为他人及亲属嘱托(导致所歪曲的罪行重于打五十板)的,减轻官吏的罪行三等。自己嘱托自己事情的人,加重本应判处的罪行一等。

○如果是监临官或有权势的人(歪曲法律)为他人嘱托的,打一百板。所歪曲的罪行重于打一百板的,与官吏同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判死刑,减轻一等。

○如果(歪曲法律)又收受赃物的,一并计算赃物(通算全科,按枉法论处。(这包括通上官使人等嘱托者,以及负责的官吏,还有监临势要之人。如果不歪曲法律而收受赃物的,只按不枉法赃论处。不歪曲法律又不收受赃物的,都不追究责任。)

○如果官吏不回避监临官或有权势的人,将嘱托公事的实情向上级首告的,升迁一等。(吏员等到授官之日也升迁一等。)

这仍是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的改定。

条例

嘱托公事 一,平民依附结党妄自干预官府事务的人,打一百板。如果有被降职、调离、罢免的官员,贿赂嘱托百姓保留其职位的,查实后,将行贿和受贿的官民,都按枉法赃治罪。

这条是康熙五十二年,吏部会议确定的条例。

谨按。与上言大臣德政条例参看,似乎应合并到那条例之内,都按枉法赃治罪,未免太严,然而从未有人援引。

私和公事(发觉在官):卷首

凡是私下和解公事,(各自根据所犯事情的轻重)减轻犯人罪行二等,最高只打五十板(如果私下和解人命、奸情案件,各自依照本律,不在此最高只打五十板的条例内)。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的删定。

失火:卷首

凡是失火烧毁自己房屋的人,打四十板。蔓延烧毁官府或平民房屋的人,打五十板。因而导致伤人命的人,(不论亲属、平民),打一百板。(但只伤人的人,不追究致伤罪,其)罪(只)追究(导致)失火的人。如果蔓延烧毁宗庙及宫阙的人,绞刑(监候)。

○社,减轻一等(都是以在外蔓延烧毁而言)。

○如果在山陵兆域内失火的人(即使没有蔓延烧毁),打八十板,徒刑二年,(仍然)蔓延烧毁(山林兆域内)林木的人,打一百板,流放二千里。如果在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的人,也打八十板,徒刑二年。主管(仓库)的人因而侵吞欺骗财物的人,计算赃物按监守自盗论处(不分首犯从犯)。那些在外失火而蔓延烧毁的,各自减轻三等。(如果主管人因而侵吞欺骗财物,不在减轻等次的限制内。如果常人因火而盗取,按常人盗窃论处。如仓库内失火的人,打八十板,徒刑二年,比照仓库被盗窃,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的条例。)

○如果在库藏及仓廒内燃火的人(即使没有失火),打八十板。

○那些守卫宫殿及仓库,或者掌管囚犯的人,只要看见(内外)起火,都不得离开守卫的地方,违反者,打一百板。(如果点放火花爆竹,问违制罪)。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火 一,凡是出征行猎处失火的人,打一百板。

这条是康熙年间现行条例。

谨按。较别处失火为重,然而出征处仅拟满杖,似乎嫌太宽。

失火 一,失火蔓延烧毁官府或平民房屋,以及官府公廨、仓库失火等案件,各自按照本律笞杖、充军、徒刑定拟,是否赔偿修缮,也按照律法办理外,失火蔓延烧毁官府或平民房屋,如果数量达到一百间的,加枷号一个月。达到二百间的,加枷号两个月。如果蔓延烧毁官府公廨、仓库官物,以及官府或平民房屋,达到三百间以上的,加枷号三个月。均在失火处所枷示。

这条是嘉庆十一年,刑部遵旨确定的条例。

谨按。唐律失火蔓延烧毁人宅舍财物,打八十板,明律打五十板。唐律在外蔓延烧毁仓库等类,减轻在内一等,明律减轻三等,都比唐律为轻。此例房间较多,又加上枷号,自然是因情节较重,谨照本律科罪,不足以蔽辜的意思。然而唐律原有计赃重者坐赃论,分别减轻等次或不减轻等次的条文,明律删去不用,因此诸多参差,可见古法之不可轻改。

□不加罪而加枷,也是推究其出于无心。不以被烧之物计算,而以房间计算,也是画一办理的意思。应与染店当铺失火一条参看。然而总不如唐律计赃坐赃论,分别减轻等次或不减轻等次为妥当。

唐律诸水火有所损败,故意犯者征偿,误失者不偿

。

放火故烧人房屋:巻首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而盗取财物者,斩(监候)。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译放火故意烧毁他人房屋:卷首

凡是放火故意烧毁自己房屋的,判处杖刑一百下;如果火势蔓延烧毁了官府或百姓的房屋以及积聚的财物,判处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年。如果趁机盗窃财物,判处斩刑(监候);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按照故意杀伤罪论处。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间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除烧残见在外,其已烧物,令犯人家产折为银数,系一主者,全偿。系众主者,计所故烧几处,将家产刨为几分而赔偿之,即官民亦品搭均偿。若家戸罄尽者,免追。赤贫者,止科其罪。

○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之。)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放火故烧人房屋  一,凡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家产折刨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赔。

   此条系前明成化八年,奉旨定例,顺治三年删定。

   《集解》。律斩监候,例加枭示。律尽犯人财产,例着落经收看管之人均赔。以事关边防,故特重之。

   谨按。律系不分首从倶拟斩候,此例自亦应不分首从。特首犯加枭,从犯仍应照律定拟。既系比律加严,万无忽又从轻之理。

放火故烧人房屋  一,凶恶棍徒,纠众商谋,计图得财,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或官积聚之物,并街市镇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经烧毁抢夺财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斩立决。杀伤人者,枭示。因焚压致死者,将为首之人枭示。仍照强盗例,将法所难宥,情有可原者,于疏内声明。若本非同伙,借名救火,乘机抢掠财物者,照抢夺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其恶徒谋财放火,有已经烧毁房屋,尚未抢掠财物,又未伤人者,为首拟斩监候。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谋财放火,随即救息,尚未烧毁,为首拟绞监候。为从谋商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诱胁同行者,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若并非图财,而怀挟私雠,放火烧毁房屋,因而杀人及焚压人死者,为首拟斩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拟绞监候。其未伤人及伤而不死者,为首拟斩监候。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并杖一百,徒三年。如挟雠放火,当被救息,尚未烧毁,为首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为从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徒三年。若图财挟雠,故烧空地闲房,及场园堆积柴草等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系孤村旷野内,并不毘连民居闲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当被救息,尚未烧毁者,又各减一等。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恶徒放火,不即赴援扑灭,协力擒拏,照例议处。地方保甲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三十二年,嘉庆六年,并道光七年修改,十年改定。

   谨按。图财放火与图财谋命情节相等,谋命得财之案,虽不下手亦拟斩候,此放火业已抢得财物,又有何情可原耶。至已将房屋烧毁,即与已经杀人无异,其下手燃火之犯,岂得拟军罪。

□律不分首从均拟斩罪,例以抢夺财物及杀人等项,分别拟以斩决枭示,本属较律加重,其尚未抢掠,及未伤人,或伤人未死,为从之犯,均无死罪,反较律为轻,殊未妥协。再査律重例轻各条,或系遵奉谕旨,或系臣工条奏,断无无故改轻之理。此例因何改轻,按语内并未叙明。记考。

   《唐律疏议》。问曰,有人持仗烧人宅舍,因即盗取其财,或烧伤物主,合得何罪。答曰。依杂律故烧人舍屋,徒三年。不限强之与窃。然则持仗烧人舍宅,止徒三年。因即盗取财物,便是元非盗意。虽覆持仗而行事,同先强后盗,计赃以强盗科罪。火若伤杀者同。

   删除例一条。

   一,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之物者,倶发边卫充军。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以此条与律不

译○如果故意放火烧毁官府和百姓的房屋,以及官署、仓库中属于官府的积聚财物(不分首犯和从犯),一律判处斩刑(监候。必须在放火现场抓获,且有明显的痕迹证据确凿,才定罪。)如果是故意烧毁他人空闲的房屋,以及田地场院中积聚的财物,各减一等处罚。

○并计算所烧毁财物的折价,用犯人的全部财产折价赔偿,归还官府或给失主。(除了烧残尚存的物品外,对于已烧毁的物品,责令犯人家产折成银两,如果属于一个主人的,全部赔偿;如果属于多个主人的,计算故意烧毁了几处,将家产分成几份进行赔偿,官府和百姓也按比例分摊赔偿。如果家产已经耗尽,免除追缴。如果是赤贫之人,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奴婢、雇工人犯罪,按普通人论处。)

这仍然沿用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增补修订。

条例

放火故意烧毁他人房屋

一、凡是各边防仓场,如果有故意烧毁属于官府的粮食、草料的,捉拿审讯清楚后,将主犯斩首示众,烧毁的物品,先用犯人家产折价赔偿,不足的部分,责令经手收取和看守的人,按数额平均赔偿。

这条是前明成化八年奉旨定下的条例,顺治三年删改确定。

《集解》:律法规定斩监候,条例加重为斩首示众。律法规定用犯人财产赔偿,条例规定责令经手收看管的人平均赔偿。因为事关边防,所以特别加重处罚。

谨按:律法规定不分首从都拟判斩监候,此条例自然也应该不分首从。只是主犯加重为斩首示众,从犯仍应按律法定罪。既然比律法更严,万万没有忽然又从轻的道理。

放火故意烧毁他人房屋

一、凶恶的无赖之徒,纠集众人商量谋划,企图获取钱财,放火故意烧毁官府和百姓的房屋,以及官署、仓库,或者官府的积聚财物,以及街市、镇店等人口稠密之地,已经烧毁并抢夺财物的,均按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判斩立决。杀伤人的,斩首示众。因焚烧压死人的,将为首的人斩首示众。仍按照强盗条例,将法律难以宽恕、情有可原者,在奏疏中说明。如果本来不是同伙,借救火之名,乘机抢掠财物的,按照抢夺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那些恶徒谋财放火,已经烧毁房屋,但尚未抢掠财物,又未伤人的,为首者拟判斩监候。为从者商量谋划并动手点火者,枷号两个月,发配近边充军。诱骗胁迫同行者,杖责一百,徒刑三年。如果谋财放火,随即被救灭,尚未烧毁的,为首者拟判绞监候。为从者商量谋划并动手点火者,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诱骗胁迫同行者,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如果并非图财,而是怀挟私仇,放火烧毁房屋,因而杀人或焚压致死的,为首者拟判斩立决。为从者商量谋划并动手点火者,拟判绞监候。如果未伤人或伤人未死的,为首者拟判斩监候。为从者发配近边充军。诱骗胁迫同行者,均杖责一百,徒刑三年。如果挟仇放火,当即被救灭,尚未烧毁的,为首者枷号两个月,发配近边充军。为从者枷号两个月,杖责一百,徒刑三年。如果图财挟仇,故意烧毁空地闲房,以及场园堆积的柴草等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是孤村旷野内,并不毗邻民居闲房,以及田地场院积聚的财物者,杖责一百,徒刑三年。为从者各减一等。当即被救灭,尚未烧毁者,又各减一等。地方文武官员,遇到此类恶徒放火,不立即前往救援扑灭,协力擒拿,按条例议处。地方保甲人等,按不应重律治罪。

这条是雍正七年定下的条例,乾隆五年、三十二年,嘉庆六年,以及道光七年修改,十年改定。

谨按:图财放火与图财谋命的案情相当,谋命得财的案件,即使不下手也拟判斩监候,这放火已经抢得财物,又有什么情可原呢?至于已经将房屋烧毁,即与已经杀人无异,那些动手点火的犯人,怎么能拟判充军之罪。

□律法规定不分首从均拟判斩罪,条例以抢夺财物及杀人等项,分别拟判斩决枭示,本属较律法加重,那些尚未抢掠,以及未伤人,或伤人未死,为从的犯人,均无死罪,反而较律法为轻,实在不妥。再查律重例轻的各条,或者是遵奉谕旨,或者是臣工条奏,断无无故改轻的道理。此条例因何改轻,按语内并未说明。记考。

《唐律疏议》:问曰,有人持仗烧人宅舍,因而盗取其财,或烧伤物主,应得何罪。答曰:依杂律故烧人舍屋,徒刑三年。不论强盗还是窃盗。那么持仗烧人舍宅,只徒刑三年。因而盗取财物,便是原本没有盗意。虽然持仗行事,同先强后盗,计赃以强盗定罪。火若伤杀者同。

删除条例一条。

一、凡是放火故意烧毁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府和百姓房屋,以及积聚财物,与故意烧毁他人空闲房屋,以及田地场院积聚财物者,均发配边卫充军。这是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以此条与律法不符

符,删除。

   《辑注》云,故烧己房,而延烧官民房屋,积聚者,本律是徒。故烧空闲房屋、田野积聚者,本律是流。例内问发充军。盖延烧虽轻,而非空房,田野积聚之比。故烧虽重,而非官民房屋。积聚之比。其罪应同也。

译“符”字,删除。

《辑注》说:故意烧毁自己的房屋,从而延烧官府和百姓的房屋、积聚物,本律规定是徒刑。故意烧毁空闲房屋、田野中的积聚物,本律规定是流放。条例中规定问罪后发配充军。这是因为延烧虽然罪行较轻,但不是空闲房屋、田野积聚物可比;故意烧毁虽然罪行较重,但也不是官府和百姓的房屋、积聚物可比。所以这两种情况的罪行应当相同。

谨按。此等议论最为平允,强盗例内自首充军一条,即本于此,此例似不可删。

放火故烧人房屋  一,挟雠放火,除有心烧死一家三命,或一家二命者,仍各按律例拟斩决,凌迟外,其止欲烧毁房屋、柴草泄忿,并非有心杀人者,如致死一二命,应照挟雠放火因而杀人,及焚压人死例,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拟绞监候。若致死一家三命以上,首犯斩决枭示。从犯拟绞立决。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直隶总督温承惠奏,民人刘五挟嫌放火烧毙史大一家四命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放火故烧房屋因而杀人,律既以故杀论,即与有心杀人无异。此例于挟雠放火之犯,仍分别是否有心杀人,似与明例称以者与实犯同之意未协。

□有心放火杀人,如死系一家三命,首犯即应凌迟,从犯亦应斩决。非有心杀人,首犯斩枭。从犯绞决。所以略示区别也。杀一家二命,首犯斩枭,不言为从加功之犯,则绞候矣。此致死二命,首犯免其枭示。从犯仍拟绞候。似无区别。然犹可云,下手燃火与加功无异,虽无心亦难末减也。至一命则情更轻矣,与一家二命无别,未知何故。亦与贼犯遗火烧毙事主之例,互相参差。

□既以有心无心为罪名轻重之分,按语意在从轻,而一命何又从严。殊不可解。

□上层分别人数改定之例,指明一家三命、一家二命。下层分别人数改定之例,指明一家三命及一家二命。下一层自系指一家三命及一家二命言方合。乃祗有一家三命,而无一家二命,则一二命似系一家二命之误,或缮写时脱一家字耳。

□此条系因刘五并非有心放火杀人,以致烧毙一家四命,故酌定此例。一家三命,首犯改为斩枭,不问凌迟。从犯改为绞决,不问斩决。则一家二命,首犯亦当改为斩决,免其枭示。若致毙一命之案,为首亦问斩决。为从亦问绞候。是以并非有心杀人之犯,与挟雠放火,有心杀人者一例同科,不特罪名岐异,文义亦不甚顺,其为脱一家字无疑。再律内明言,放火因而杀人者,以故杀论。则欲烧毁房屋、柴草泄忿,以致烧死一命,正与以故杀之律相符。问拟斩候,自属允当。又何首犯斩决,从犯绞候之有。

   威逼门,窃贼遗落火煤,烧毙事主一条,与此情节相类。彼条事主一二命,及三命,非一家,为一等,一家三命为一等,三命以上为一等。应参看。

搬做杂剧:巻首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歴代帝王后妃,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搬做杂剧  一,城市郷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査拏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郷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一经唱演夜戏,即拟满杖,傥因演戏致滋事端,应否加重,并无明文。似应改为唱演夜戏,为首之人,问不应轻。致滋事端,问不应重。或分别问违令亦可。《处分则例》因唱演夜戏,致生鬪殴、窃盗、诱拐、赌博等事者,地方官罚俸一年。

搬做杂剧  一,凡旗员赴戏园看戏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失察之该管上司,交部议处。如系闲散世职,将该管都统等,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因员外郎徳泰等,往赴戏园观看演剧,参革送部,将徳泰等拟照违制律,杖一百,奏准在案。所有该管上司。应行议处。钦奉谕旨,交军机大臣会同都察院,议奏定例。

   谨按。专言旗员而未及汉员,自应勿论矣。

□既设戏园,即无禁人往看之理,乃禁旗员而未禁汉员,已嫌参差。究之旗员,又何尝能禁止耶。照违制律,应满杖,官员有犯,即应革职,乃处分

译谨按:这类议论最为公允,强盗条例中关于自首充军的一条,就是基于此理,这条条例似乎不可删除。

放火故意烧毁他人房屋:一、挟恨放火,除有心烧死一家三人,或一家两人者,仍按律例判处斩决、凌迟外,那些只想烧毁房屋、柴草以发泄怨恨,并非有心杀人者,如果导致死一两人,应比照挟恨放火因而杀人,以及焚压致死的条例,首犯判处斩立决。作为从犯商议并动手点火者,判处绞监候。如果导致死一家三人以上,首犯判处斩决并枭首示众。从犯判处绞立决。

这条是嘉庆十三年,直隶总督温承惠上奏,民人刘五挟嫌放火烧死史大一家人四口一案,奉皇帝谕旨,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放火故意烧毁房屋因而杀人,律法既然按故意杀人论处,那就与有心杀人没有区别。这条条例对于挟恨放火的罪犯,仍然区分是否有心杀人,似乎与明确条例中“以……论”即与实犯相同的含义不相协调。

□有心放火杀人,如果死的是家人三人,首犯就应凌迟,从犯也应斩决。非有心杀人,首犯斩首枭示。从犯绞决。这是为了略微显示区别。杀死家人两人,首犯斩首枭示,没有提及作为从犯且有助力行为的罪犯,那就是绞监候了。这里导致死两人,首犯免其枭首示众。从犯仍拟绞监候。似乎没有区别。然而还可以说,动手点火与助力行为无异,虽无心也难以从轻减免。至于死一人则情节更轻了,与死家人两人没有区别,不知是何缘故。也与贼犯遗留火烧死事主的条例,互相参差不一。

□既然以有心无心作为罪名轻重的区分,按语意在从轻,而死一人为何又从严。实在不可理解。

□上层区分人数改定的条例,指明一家三人、一家两人。下层区分人数改定的条例,指明一家三人及一家两人。下一层自然是指一家三人及一家两人来说才合理。却只有一家三人,而没有一家两人,那么一两人似乎是一家两人的笔误,或者是抄写时漏掉了“一家”二字。

□这条是因为刘五并非有心放火杀人,以致烧死一家四口,所以酌定此例。一家三人,首犯改为斩首枭示,不问凌迟。从犯改为绞决,不问斩立决。那么一家两人,首犯也应当改为斩决,免其枭首示众。如果导致死一人的案件,为首者也判斩决。为从者也判绞监候。因此并非有心杀人的罪犯,与挟恨放火、有心杀人者同等定罪,不仅罪名歧异,文义也不甚通顺,其漏掉“一家”二字无疑。再律法中明确说,放火因而杀人者,按故意杀人论。那么想烧毁房屋、柴草泄愤,以致烧死一人,正与按故意杀人的律法相符。判处斩监候,自然恰当。又何必有首犯斩立决,从犯绞监候的说法。

威逼门,窃贼遗留火种,烧死事主一条,与此情节类似。那条事主死一两人,及三人,不是一家,为一等,一家三人为一等,三人以上为一等。应参照查看。

搬演杂剧:卷首

凡是乐人搬演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以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神像的,违者,杖打一百。官民之家容许装扮的,与同罪。那些装扮神仙道扮以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以劝人为善的,不在禁止范围内。

这仍是明律,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搬演杂剧:一、城市乡村如果有当街搭台,悬挂灯笼唱演夜戏的,将为首之人,比照违制律,杖打一百,枷号一个月。不查拿的地方保甲,比照不应重律,杖打八十。不实力奉行的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如果乡保人等,有借端勒索的,比照索诈例治罪。

这条是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一经唱演夜戏,就拟满杖,倘若因演戏导致生事端,是否应加重,并无明文。似乎应改为唱演夜戏,为首之人,判不应轻。导致生事端,判不应重。或者分别判违令也可以。《处分则例》因唱演夜戏,导致生斗殴、窃盗、诱拐、赌博等事的,地方官罚俸一年。

搬演杂剧:一、凡是旗员去戏园看戏的,比照违制律,杖打一百。失察的该管上司,交部议处。如果是闲散世职,将该管都统等,交部议论。

这条是乾隆四十一年,因为员外郎德泰等,前往戏园观看演剧,参革送部,将德泰等拟比照违制律,杖打一百,奏准在案。所有该管上司,应行议处。奉皇帝谕旨,交军机大臣会同都察院,议论奏定条例。

谨按:只说旗员而未提及汉员,自然应不论了。

□既然设立戏园,就没有禁止人前往观看的道理,却禁止旗员而未禁止汉员,已嫌参差。究其旗员,又何尝能禁止呢。比照违制律,应满杖,官员有犯,就应革职,却处分

中之极重者。犯别项私罪,尚应议罚、议降,而一经赴园看戏,遽拟革职,殊觉太严。

译其中处罚最重的,是犯下其他种类的私罪,尚且应当经过议罚、议降的程序,而一旦去御园看戏,就立刻拟定革职,实在觉得过于严厉。

搬做杂剧  一,凡旗人因贫餬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除旗档,毋庸治罪。该管参佐领限三个月内,据实报出免议,逾限不报,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道光五年,管理厢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条奏,惩劝旗人折内,纂辑为例。

   谨按。凡旗人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者,销除旗档,发黒龙江等处严加管束。见徒流迁徙地方,较此条治罪为重,彼例在先,且系遵旨纂定,是以治罪不同耳。

违令:巻首

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如故违诏旨,坐违制。故违奏准事例,坐违令。)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修,雍正三年改定。

不应为:巻首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无罪名,所犯事有轻重,各量情而坐之。)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五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二十一  捕亡之一

  应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应捕人追捕罪人:巻首

凡(在官)应捕人承(官)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为主减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功足赎罪),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于限内虽未及捕获,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犹有)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犯罪减等)为坐。其非(专充)应捕人,临时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减应捕人罪一等。(仍责限获免。其应捕人及非应捕人,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之罪重者)同罪。(亦须犯有定案可与同科。所受之)赃重(于囚罪)者,计赃(全科),以(无禄人)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隔属隔省密拏强盗,及人命案内,应拟斩绞重犯,有纵令劫夺,及徇庇不解(按,彼处地方官),其该管官题参解任,如在隔省移咨会参解任,俟获犯审明,具题开复,(按,此句可删)该管之郷地甲邻严拏究治。若本无抢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贿纵捏称被劫者,将捕役照诬吿律治罪。原参之员,即行开复。误听捕役之员,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河南巡抚田文镜条奏定例,已入劫囚条下,乾隆五年,因以类相从,移入于此。

   谨按。此例专为隔省地方官纵令劫夺盗犯而设,其余均带言之耳。盗贼捕限门交界地方失事一条,与此相同。应参看。捕役虽照诬吿治罪,而于贿纵重情,反置不问,殊属疏漏。似应添贿纵罪重者,仍从重论。至郷地甲邻应治何罪,亦未明晰。再隔省隔属关提人犯,均载在盗贼捕限门,惟此条独见于此,亦不画一。

   《处分则例》。隔属关拏人犯原差,得贿纵放,迨销差时,转以夺犯捏禀,该管官误行听信,致将隔属官详掲题参者,审明,将被参之员,即行开复。误信捏禀之员,照误掲属例,分别议处。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歩军统领衙门番役,祗许于京城内外五城所属地方缉拏人犯,既经拏获,属提督管辖者,限即日送该管营弁,转送提督衙门。属五城管辖者,限即日送该管官,转送御史衙门。如稽留数日,始行送官,将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别定拟。如有得财纵放,照衙役犯赃例治罪。其地属州县者,行文州县佥差擒捕。或有密拏要犯,州县不能擒捕,必须番役擒捕者,奏闻请旨后行。

   此条系雍正七年、

译担任杂剧演员 一,凡是旗人因贫困糊口,登台卖艺,有损旗籍体面的,连同子孙一并从旗籍档案中除名,不再追究罪责。所属参佐领须在三个月内据实上报以免议处,超过期限不报的,按例分别议处。

此条规定出自道光五年,管理镶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人条奏的《惩劝旗人折》中,编纂为定例。

谨按:凡是旗人逃走后,甘心卑贱,受雇做工,不顾颜面的,从旗籍档案中除名,发配到黑龙江等地严加管束。见徒流迁徙地方的规定,比此条治罪更重,彼例在先,且是遵旨编纂确定的,所以治罪不同。

违令:卷首

凡是违反法令的,笞打五十。(指法令有禁止规定,而律法中没有具体罪名者,如故意违反诏旨,按违制论处。故意违反奏准的事例,按违令论处。)

此仍沿用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增修,雍正三年改定。

不应为:卷首

凡是不该做而做的,笞打四十。事理较重的,杖打八十。(律法中没有罪名,所犯之事有轻重,各自酌情定罪。)

此仍沿用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四十五 前卷 次卷

刑律之二十一 捕亡之一

应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应捕人追捕罪人:卷首

凡是(在官府任职的)应捕人接受(官府)差遣追捕罪人,却推托理由不去执行,或者知道罪人所在,却不(立即)抓捕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的罪人为主减等科刑,仍戴罪)限期三十日内,能自行捕获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捕获的是最重的(功劳足以赎罪),都免除其罪。虽是一人捕获,其余人也同样免罪。如果(在限期内虽未捕获,但)罪人已死,以及自首各尽的,也免除罪责。(其罪人或死或首,还有)未尽的,只以未尽之人(犯罪减等)定罪。那些非(专职)应捕人,临时差遣的,(或推托理由不去,或知道而不捕,)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同样责限获免。其应捕人及非应捕人有)收受钱财故意放纵的,不给捕限,各与囚犯(中罪重者)同罪。(也必须犯有定案可与同科。所受的)赃物重(于囚罪)的,计赃(全科),以(无俸禄人)枉法从重论处。

此仍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删定。

条例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跨属跨省秘密缉拿强盗,以及人命案中应拟斩绞的重犯,有纵容劫夺,以及徇私包庇不押解(按,彼处地方官)的,其主管官员题参解任,如在跨省移咨会参解任,待捕获犯人审明,具题开复,(按,此句可以删除)主管的乡地甲邻严拿究治。如果本无抢犯徇庇等弊端,而捕役贿赂放纵捏称被劫的,将捕役按诬告律治罪。原参劾的官员,立即开复。误信捕役的官员,交部议处。

此条规定出自雍正六年,河南巡抚田文镜条奏定的例,已入劫囚条下,乾隆五年,因为同类相从,移入于此。

谨按:此例专为跨省地方官纵容劫夺盗犯而设,其余都是附带提及的。盗贼捕限门交界地方失事一条,与此相同,应参看。捕役虽按诬告治罪,而对于贿赂放纵的重情,反而置之不问,实在疏漏。似乎应添加贿赂放纵罪重的,仍从重论处。至于乡地甲邻应治何罪,也未明晰。再则跨省跨属关提人犯,均记载在盗贼捕限门,唯独此条单独见于此,也不统一。

《处分则例》。跨属关拿人犯原差,得贿纵放,等到销差时,转以夺犯捏禀,主管官员误行听信,致使将跨属官详揭题参的,审明后,将被参的官员,立即开复。误信捏禀的官员,照误揭属例,分别议处。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步军统领衙门番役,只允许在京城内外五城所属地方缉拿人犯,既然已经捕获,属提督管辖的,限即日送该管营弁,转送提督门。属五城管辖的,限即日送该管官,转送御史门。如果稽留数日,才送官,将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别定拟。如果有得财纵放,照衙役犯赃例治处。其地属州县的,行文州县佥差擒捕。或者有密拿要犯,州县不能擒捕,必须番役捕的,奏闻请旨后行。

此条规定出自雍正七年、

乾隆元年定例,乾隆五年并辑一条。

   谨按。捕役拏获窃贼,限即日禀报,见窃盗门。

译乾隆元年制定条例,乾隆五年合并辑录为一条。

谨按:捕役抓获窃贼,限定当天禀报,见“窃盗门”。

□缉捕官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见军民约会词讼门,均应参看。

□从前祗有衙役犯赃例,后添蠹役诈赃一条,则衙役犯赃之例,即属赘文。

□受财故纵律系与囚同科,此照衙役犯赃,未免参差。无私拷勒索情弊,仅止稽留数日,亦应添入。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脱逃要犯,务将该犯年貌、籍贯、有无须痣,详细开明,行文通缉。各州县于文到之日,差捕认缉,一面填写印票,分给各郷总甲,遍行察访。如果遍缉无踪,年底取具甘结,转详咨部,仍令接缉务获,知照销案。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通缉之定例,逃犯所包者广,凡命盗等案及逃军、逃流皆是,不分已未到官,均在其内。

□盗贼捕限门,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承缉官开明年貌事由,差役密拏,一面具详云云。与此条事例相同,似应修并一条,以省烦冗。

□此条系指各直省言,下条系指京城内言。此处既改出具印甘为甘结矣,嗣后仍取具印结者,不一而足,或云甘结,或加具印结,亦不画一。

   《处分则例》。一、内外通缉命盗凶犯,令该管地方官査明该犯姓名、年貌、有无须痣,逐细开载造册,详送上司,转咨各省一体按照査缉,如开造遗漏者,该管官罚俸九个月。

□二、各直省奉旨缉捕要犯,令各州县实力访拏,如査明所属境内并无藏匿,地方官于年底,申报督抚具奏。若日后获犯,审出该犯是年曾在境内隐藏,将申报之州县官革职。府州降二级调用,道员罚俸一年。督抚罚俸九个月。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缉捕强盗人命,或关系紧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并提督五城,协力缉捕。一面牌行直隶附近京城之涿州、良郷、通州、昌平、河间等处州县,部文到日,即行捕缉,再行补报督抚。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系专指京城而言。

□上谕内有护军呉正额于三月初三日殴毙人命,经十日该旗始行其具奏行文,怠玩已极等语,则专指京城明矣。处分例京城与各直省分列二条。此条京城内奉旨缉捕关系紧要人犯云云,与盗贼捕限门各条参看,亦即移咨邻封邻省,一体缉拏之意。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凡王公等之辛者库家人等有犯命盗重案脱逃者,该衙门査拏之时,即行文知会伊主,协同捕缉,一年限满不获,将办理包衣事务官交部议处。其该管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俸一个月,未获逃犯,仍照案协同缉拏。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罪犯入各旗辛者库,系国初旧例,近来并不照办,刨参门内旧例,为从系盛京包衣佐领下另戸,解京入辛者库,当差家人给辛者库穷披甲人为奴。后经删去,即无此等人犯矣。惟给没赃物门载八旗应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库。其包衣领人送来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枷责完结,亦系尔时办法。应参看。

□《处分则例》与此例相同。后将此例修改,处分例仍从其旧,似嫌参差。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五城司坊等官,若于途次遇有凶徒不法等事,不论何城,并准当时拘执。録取口供,详解该城御史审讯,一面报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嗳昧隐避等事,亦许密详该城御史査拏,仍密详本城存案,造册送院注销。傥该役借端讹诈,驾词妄禀,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拏自审,或纵役滋扰,该御史题参,分别议处治罪。(按此防其妄拏也。)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纵,及有受贿情弊,严加治罪。(按此防其故纵也。)大宛二县亦不论五城及该县所属,遇有凶犯不法等事,亦一体缉拏。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许其不分畛域,一体拘拏也。第一层系立时拘执者,第二层系密详査拏者。

□押坊捕役数语,盖因官而及于捕役也。然此项名目,今不多见。

译缉捕官役,只在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窃等重案,见到军民约会词讼门,都应参看。

从前只有衙役犯赃的条例,后来增添了蠹役诈赃一条,那么衙役犯赃的条例,就属于赘文了。

受财故纵律与囚犯同科,这按照衙役犯赃处理,未免参差不齐。无私拷勒索的情弊,仅止稽留数日,也应添入。

应捕人追捕罪人:一,脱逃要犯,务必将该犯的年貌、籍贯、有无须痣,详细写明,行文通缉。各州县在公文到达之日,派遣捕役认缉,一面填写印票,分发给各乡总甲,普遍进行察访。如果普遍缉捕没有踪迹,年底取具甘结,转详咨报刑部,仍令继续缉捕务必抓获,知照销案。

此条是雍正十二年的条例,乾隆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通缉的定例,逃犯所包括的范围很广,凡是命盗等案以及逃军、逃流都在其中,不分已到官还是未到官,均在其中。

盗贼捕限门中,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负责缉捕的官员开明年貌事由,差役秘密捉拿,一面具文详报等等。与此条事例相同,似应修并为一条,以省去烦冗。

此条是指各直省而言,下条是指京城内而言。此处既改为出具印甘为甘结了,此后仍取具印结的,不一而足,有的说甘结,有的加具印结,也不统一。

《处分则例》:一、内外通缉命盗凶犯,命令该管地方官查明该犯姓名、年貌、有无须痣,逐一详细开载造册,详送上司,转咨各省一律按照查缉,如果开造遗漏的,该管官罚俸九个月。

二、各直省奉旨缉捕要犯,命令各州县实力访拿,如果查明所属境内并无藏匿,地方官在年底,申报督抚具奏。如果日后抓获犯人,审出该犯当年曾在境内隐藏,将申报的州县官革职。府州降二级调用,道員罚俸一年。督抚罚俸九个月。

应捕人追捕罪人:一,缉捕强盗人命,或关系紧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并通知提督五城,协力缉捕。一面牌令直隶附近京城的涿州、良乡、通州、昌平、河间等处州县,公文到达之日,立即进行捕缉,再行补报督抚。

此条是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条例。

谨按:此条例是专指京城而言。

上谕内有护军吴正额于三月初三日殴毙人命,经过十日该旗才具奏行文,怠慢玩忽已极等语,则专指京城是明显的了。处分例京城与各直省分列两条。此条京城内奉旨缉捕关系紧要人犯的等等,与盗贼捕限门各条参看,也就是移咨邻封邻省,一体缉拿的意思。

应捕人追捕罪人:一,凡是王公等的辛者库家人等有犯命盗重案脱逃的,该衙门查拿之时,立即行文知会其主人,协同捕缉,一年期限满未抓获,将办理包衣事务官交部议处。那该管的王、贝勒、贝子、公等,各自罚俸一个月,未抓获逃犯,仍照案协同缉拿。

此条是雍正七年的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罪犯入各旗辛者库,是国初旧例,近来并不照办,刨参门类内旧例,为从系盛京包衣佐领下属另户,解京入辛者库,当差家人给辛库穷披甲人为奴。后经删去,就没有这种人了。只有给没赃物门载八旗应入官的人,令入各旗辛者库。那包衣领人送来入官的,也照此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罪入官的,刑部枷责完结,也是当时的办法。应参看。

《处分则例》与此例相同。后来将此例修改,处分例仍从其旧,似乎嫌参差不齐。

应捕人追捕罪人:一,五城司坊等官,如果在途中遇到凶徒不法等事,不论何城,都准许当时拘执。录取口供,详细解送该城御史审讯,一面报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暧昧隐避等事,也允许密详该城御史查拿,仍密详本城存案,造册送衙注销。倘若该役借端讹诈,捏词妄禀,以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拿自审,或纵容役卒滋扰,该御史题参,分别议处治罪。若押坊捕役,因为不是本管地方,明知故纵,以及有受贿情弊,严加治罪。大宛二县也不论五城及该县所属,遇到凶犯不法等事,也一体缉拿。

此条是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这是允许其不分畛域,一体拘拿。第一层是立时拘执者,第二层是密详查拿者。

押坊捕役数语,盖因官而及于捕获役也。然而此项名目,现在不多见。

《处分则例》。赌博等案,凡五城御史及该司坊官,除在所属地方随拏随审外,即别城隔属夜宿途行,但遇酗酒骂街、角口打架、开场聚赌、小绺窃物等事,亦准随见随拏,移交该管衙门审理。不得以地非所属,过而不问。至民间一切词讼,仍遵定例,不许擅受,皆归该城御史审理。

译《处分则例》规定:关于赌博等案件,凡是五城御史及所属坊官,除了在管辖区域内随时捉拿、随时审理外,即便是在其他城池或异地夜间住宿、途中行走,只要遇到酗酒骂街、争吵打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小偷小摸等事件,也允许随时发现、随时捉拿,并移交给主管衙门审理。不得以地方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视而不见、不予过问。至于民间的一切诉讼案件,仍须遵守既定条例,不允许擅自受理,全部交由所在城的御史审理。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歩军统领衙门正身番役,倶照各部院经承、贴写送査之例,将番役年貌、籍贯按季造册,并出具并无白役圆扁子印结,移送河南道御史考核。倘番役私用白役,别经发觉,将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统领及不行详査之该御史,一并交部议处。至番役缉拏窃盗、鬪殴之类,毎名预给印票一张,开明款项,发交收执,并将预给印票款项移明河南道査核。如系提拏审案人犯,务必给与印票,将应拏人犯姓名逐一开明,有应密者,给与密票,亦于票内开明人犯姓名。如无票私拏,即将该番役解送刑部究讯治罪,失察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左都御史刘呉龙,条奏定例,八年删定。

   谨按。此亦指正身番役而言,与上第二条缉拏人犯参看。

□此例专为预给印票及密票而设,似应修并于第二条内。

□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仍前明特创之律,并非古法,今引用者絶少,且与私带白役一条,科罪轻重悬殊,似嫌参差。说见滥设官吏门。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州县广缉重犯,不得滥给缉票,先将该犯年貌案由,并差役年貌、籍贯,及所差名数,一面详明督抚知照各该省,一面改用通关,给与差役携带在身,密行侦缉。如有踪迹,即将通关呈报该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缉无踪迹,仍投换回文,以为凭验。傥有滥给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缉,以及藉端勒索,仍将滥给印票及佥差不愼之承缉官,照例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江西布政使汤聘,条奏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正役情人代缉,因而籍端索诈而设。

□州县官将差票故赏衙役者,革职。州县官滥给白役牌票,差遣公事者,降三级调用。致有恋赃索民者,照故纵例,革职。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官役奉公缉捕罪人,除受财故纵,照律与囚同罪外,其未经得贿,潜通信息,致罪人逃避者,如所纵之囚,罪在军流以下者,亦与囚同科,不准减等。若系斩绞外遣等罪,将该犯减发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乾隆五十八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郭世勲,审奏差役梁姜潜通信息,致逃军黄汉章复逃一案,遵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较律加重者。

□与强盗门内兵役奉差承缉,走漏消息一条参看。所纵之人,如未获案,即难遽定罪名,官役凭何定拟,应与主守不觉失囚各例参看。

□唐律,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除其罪。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又各减一等云云。系专指捕役而言。此律不载知情藏匿罪人门,则又专指平人言,遂致捕人漏信,以致犯逃转无律文可引,是以又定有此例,可见古法不可轻易删改也。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山东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盗之案,除实犯死罪无可再加,仍照旧办理外,其罪未至死,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不分赃,不漏信,但知盗窝所在,纵不即捕者,讯出故纵情节,即照寻常强窃盗窝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俟该省盗风稍息,再奏明复归旧例。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巡抚程国仁,奏准定例。

   谨按。兵役通盗之案,所在多有,不独山东一省为然。然此等案件不特各省罕见即山东省亦百不获一矣。

□知情故纵,本与知情存留不同,照存留例问拟,已属从严,此例又加一等,似不画一。且窝藏窃盗一名,即应满徒,较窃盗本罪已有重至数等者,纵不即捕,遽拟流罪,满徒加一等,即流二千里,似嫌未能允协。亦与豢窃兵役之条,互相参差。

□山东省窝窃一二名,满徒,三名以上近边军,五名以上烟瘴军。强盗一名,近边军,二名以上,新疆为奴。见窝主。豢窃兵役,坐地分赃,或得受月规,于本罪上加一等。见窃盗。

□兵役为盗,斩决,起意者,枭示,分赃通贼,

译追捕罪人的官吏:

一、步军统领衙门的正式番役,都依照各部院经承、贴写送查的成例,将番役的年龄相貌、籍贯按季度造册,并出具没有使用白役的圆扁印结,移送河南道御史考核。倘若番役私自使用白役,被他人发觉,将番役及所使用的白役,按照吏典等人额外滥充的律令治罪,该统领及没有详细审查的该御史,一并交部议处。至于番役缉捕窃盗、斗殴之类案件,每名预先发给印票一张,写明款项,发给收执,并将预先发给印票的款项移文河南道查核。如果是提拿审案的人犯,务必给予印票,将应拿人犯的姓名逐一写明,有应当保密的,给予密票,也在票内写明人犯姓名。如果没有印票私自抓捕,即将该番役解送刑部审讯治罪,失察的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是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左都御史刘吴龙条奏定下的成例,乾隆八年删定。

谨按:这也指正身番役而言,可与上一条缉拿人犯参看。

□此例专为预先发给印票及密票而设,似乎应修并入第二条内。

□杖一百迁徙,比流刑减半,折抵徒刑二年,仍是前明特创的律法,并非古法,现在引用的极少,且与私带白役一条,定罪轻重悬殊,似乎嫌参差。说法见滥设官吏门。

追捕罪人的官吏:

一、州县广泛缉捕重犯,不得滥发缉票,先将该犯的年貌案由,以及差役的年貌、籍贯,和所差的名数,一方面详报督抚知照各省,一方面改用通关,发给差役随身携带,秘密侦缉。如果有踪迹,即将通关呈报该地方官,增派人员抓捕解送,如果缉捕没有踪迹,仍投换回文,作为凭验。倘若滥发印票,以及差人雇佣白役代缉,以及藉端勒索,仍将滥发印票及佥差不慎的承缉官,照例严加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江西布政使汤聘任条奏定下的成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正役情人代缉,因而藉端索诈而设。

□州县官将差票故意赏给衙役的,革职。州县官滥发白役牌票,差遣公事的,降三级调用。导致贪赃勒索百姓的,按照故意纵容的成例,革职。

追捕罪人的官吏:

一、官吏差役奉公缉捕罪人,除了受财故意纵容,照律与囚犯同罪外,其未经得贿,暗中传递信息,致使罪人逃避的,如果所纵容的囚犯,罪在军流以下,也与囚犯同科,不准减等。如果是斩绞外遣等罪,将该犯减等发配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是乾隆五十八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郭士勋,审奏差役梁姜潜通信息,致使逃军黄汉章复逃一案,遵旨恭敬纂定为成例。

谨按:这比律法加重了。

□可与强盗门内兵役奉差承缉,走漏消息的一条参看。所纵容的人,如果未获案,就难以立即定罪,官吏差役凭何定拟,应与主守不觉失囚的各例参看。

□唐律,凡捕罪人而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一等的罪。未断之间,能自行捕得,免除其罪。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或自首,又各减一等等等。这是专指捕役而言。此律不载于知情藏匿罪人门,则是专指平民而言,于是导致捕人漏信,以致犯逃反而没有律文可引,因此又定下此例,可见古法不可轻易删改。

追捕罪人的官吏:

一、山东省地方,如果有兵役通盗的案件,除了实犯死罪无可再加,仍照旧办理外,其他罪未至死的,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如果不分赃,不漏信,但知道盗窝所在,纵不立即抓捕的,讯出故意纵容情节,即照寻常强窃盗窝主的成例,加一等,分别治罪。等到该省盗风稍息,再奏明恢复旧例。

此条是嘉庆二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山东省巡抚程国仁,奏准定下的成例。

谨按:兵役通盗的案件,所在多有,不独山东省一省如此。然而这类案件不仅各省罕见,即山东省也是百不获一。

□知情故意纵容,本与知情存留不同,按照存留例问拟,已属从严,此例再加一等,似乎不统一。且窝藏窃盗一名,即应判徒刑满期,较窃盗本罪已有重至数等的,纵不立即抓捕,遽然拟判流罪,徒刑满期加一等,即流二千里,似乎嫌未能允当。也与豢养窃盗兵役的条,互相参差。

□山东省窝藏窃盗一二名,判徒刑满期,三名以上发配近边充军,五名以上发配烟瘴充军。强盗一名,发配近边充军,二名以上,发配新疆为奴。见窝主。豢养窃盗兵役,坐地分赃,或收受月规,于本罪上加一等。见窃盗门。

□兵役为盗,斩决,起意者,斩首示众,分赃通贼,

及与巨盗交结往来,并漏信致令脱逃,均照本犯一体治罪。知情故纵,照窝主知情存留例,分别治罪。见强盗门,均应参看。

译等到与巨盗勾结往来,以及泄露消息致使他们逃脱的,都按照本犯一样的罪名治罪。知情却故意放纵的,依照窝主知情藏匿的条例,分别定罪处罚。参见强盗门,都应当参考查看。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各省团练,除奸细、土匪并盗贼,及遇有要犯,经官札令协缉者,准其拏解外,其余逃军、逃流,并一切寻常案犯,仍责成地方官拏解。傥该团练私拏酿命,即照谋故鬪杀各本律定拟。

   此条系同治四年,湖南巡抚李瀚章咨称浏阳县逃流周三伢,即周代鳌潜回原籍,被邻村团总陈沅吉捕拏殴伤后,被迫失足落塘身死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恐其倚恃团众,妄拏无辜也。然逃军逃流岂无辜之人乎。盗贼准拏,而逃军、逃流不准拏,抑又何也。此等例文,殊不可解。

罪人拒捕:巻首

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埔,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应死者,无所加。)殴(所捕)人致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押解已问结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皆勿论。

○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及(罪人虽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此皆囚之不应死者,)各以杀伤论。(若)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时忿激言,若有私谋,另议。)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罪人拒捕  一,凡罪犯业经拏获,捕役借称设法制缚,误伤其命者,仍照已就拘执而杀之律,以鬪杀论。倘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死者,照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本极平允,改定之例,故意从严,未免偏枯。

□命案中情节最轻者,不能因捕役而故行加重,彼拏贼误毙无干之人,尚得照过失论赎,此误毙罪犯之命,反仍以鬪杀拟抵,似嫌未协。既经遵奉谕旨,改从轻典,又复无故加重,殊不可解。

□已就拘执而擅杀,盖有意杀害,及有心殴打致毙皆是,若设法制缚,误毙其命,较有心杀害为轻,是以量从寛典。改定之例,不论是否误伤,及罪犯是否应死,均照鬪杀拟绞,似嫌太重。

罪人拒捕  一,强盗拒捕杀伤官兵之案,除同伙伤人之时,该犯不在一处者,仍照例拟罪外,其同在一处,或三、五成羣,虽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睹,即系同恶共济,法所难寛,即行斩决。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似指情有可原。及罪不至死之伙盗而言。近来盗案,改从本律,即不拒杀官兵,亦应斩决,自无所谓情有可原者矣。其因别故不行之犯,是否一体拟斩。记核。

罪人拒捕  一,凡一切犯罪事发,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获后佥派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凶拒捕,杀死差役者,为首无论谋故殴杀,倶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及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倶拟绞立决,其但系殴杀幇同下手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拟绞监候。在场助势未经幇殴成伤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案内因事牵连,奉票传唤之人,被迫情急,拒毙差役,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并聚众中途打夺,均仍照拒捕、追摄打夺各本律本例科断。如差役非奉官票,或虽经奉票,而有藉差吓诈陵虐罪犯情事,致被殴死者,各照平人谋故鬪杀本律定拟,均不得以拒捕杀人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五十三年,钦奉谕旨,纂为定例(按,是年恭奉圣谕,大约谓抗拒差役,较抗拒事主情节为重,后来例文何以轻重倒置耶。且专指贼犯而言,亦专指为从未伤人而言,由流罪改发为奴,因贼犯而加重也。),五十五年,嘉庆十一年修改。(按,此亦专指贼犯而言,由斩候改为斩决,较前更加重矣。)一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覆山东省民人刘书图脱拒捕札伤捕役乔振绪身死案内,钦奉谕旨,议准定例,嘉庆二十二年修并。

   谨按。拒杀差役问拟

译负责追捕的差役追捕罪犯:

一、各省团练,除了奸细、土匪以及盗贼,以及遇到重要罪犯,经官府发文命令协助缉拿的,允许其抓捕解送外,其余逃兵、逃犯,以及一切寻常案件的罪犯,仍责成地方官抓捕解送。倘若该团练私自抓捕导致人命,即按照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定罪。

此条是同治四年,湖南巡抚李瀚章上报称浏阳县逃犯周三伢,即周代鳌潜回原籍,被捕邻村团总陈沅吉抓捕殴打受伤后,被迫失足落入池塘身亡一案,编纂为例。

谨按。这是担心他们倚仗团练人多,妄自抓捕无辜之人。然而逃兵、逃犯难道是无辜之人吗?盗贼允许抓捕,而逃兵、逃犯不允许抓捕,这又是为什么呢?这类条例文字,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罪犯抗拒抓捕:卷首

凡犯罪(事发后)逃走(以及犯罪虽未逃走,但官府差人追捕时,有抗拒)不服(追捕)的,各在其本罪上加二等。最高刑罚止于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本应判处死刑的,不再加刑。)殴打(追捕者)致折断骨头以上伤害的,绞刑(监候)。杀死(追捕者)的,斩刑(监候)。随从者,各减一等。

○如果罪犯持器械抗拒抓捕,追捕者将其格杀。以及(在监禁或押解已审结的)囚犯逃走,追捕者追逐并杀死他,如果囚犯(因被追逐)窘迫而自杀的(不分囚犯罪行应死,还是不应死。)都不予论罪。

○如果(囚犯虽逃走)已被拘捕,以及(罪犯虽逃走)不抗拒抓捕而(追捕之人厌恶其逃走擅自)杀死他,或致其折伤的,(这都是囚犯不应死的情况,)各以杀伤罪论处。(如果)罪犯本犯应死(之罪)而擅自杀死的,杖一百。(这是从追捕亡犯一时愤激的角度而言,若有私谋,另行议处。)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罪犯抗拒抓捕 一、凡罪犯业经抓获,捕役借称设法制缚,误伤致其死亡的,仍照已就拘执而杀之的律文,以斗杀罪论处。倘若捕役受人贿赂嘱托,将罪犯致死的,照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为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条例本极公平允当,改定的条例,故意从严,未免偏颇。

□命案中情节最轻者,不能因为捕役而故意加重,那些抓捕盗贼误毙无关之人,尚且得以照过失论赎,这误毙罪犯性命,反而仍以斗杀拟抵,似乎不太协调。既然已经遵奉谕旨,改从轻典,却又无故加重,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已就拘执而擅杀,是指有意杀害,以及有心殴打致毙都是,如果设法制缚,误毙其命,较有心杀害为轻。因此酌情从轻典。改定的条例,不论是否误伤,以及罪犯是否应死,均照斗杀拟绞,似乎太重。

罪犯抗拒抓捕 一、强盗抗拒抓捕杀伤官兵的案件,除了同伙伤人时,该犯不在一处者,仍照例定罪外,其同在一处,或三、五人成群,虽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睹,即是同恶共济,法律难以宽恕,立即斩决。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为条例。

谨按。这似乎是指情有可原。以及罪不至死的伙盗而言。近来盗案,改从本律。即使不抗拒杀伤官兵,也应斩决,自然无所谓情有可原者了。那些因别故不执行的罪犯,是否一体拟斩。记核。

罪犯抗拒抓捕 一、凡一切犯罪事发,官府差人持票拘捕,以及拘获后佥派看守押解的罪犯,如有逞凶抗拒抓捕,杀死差役的,为首者无论谋杀、故杀、殴杀,都拟斩立决。为从者谋杀加功,以及殴杀下手伤重致死的都拟绞立决,其只是殴杀帮同下手的,不论手足、他物、金刃,拟绞监候。在场助势未经帮殴成伤的,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果案内因事牵连,奉票传唤之人,被迫情急,抗拒杀死差役,以及其他项罪犯抗拒抓捕,并聚众中途打夺,均仍照抗拒抓捕、追摄打夺各本律本例科断。如果差役非奉官票,或虽经奉票,但有借差吓诈陵虐罪犯情事,致使被殴死的,各照平人谋杀、故杀、斗杀本律定罪,均不得以抗拒抓捕杀人论。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系乾隆五十三年,钦奉谕旨,编纂为定例(按,是年恭奉圣谏,大约谓抗拒差役,较抗拒事主情节更重,后来例文何以轻重倒置呢。且专指贼犯而言,也专指从未伤人而言,由流罪改发为奴,是因为贼犯而加重了。)五十五年,嘉庆十一年修改。(按,这也专指贼犯而言,由斩候改为斩立决,较前更加重了。)一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覆山东省民人刘某脱逃抗拒抓捕札伤捕役乔振绪身亡案中,钦奉谕旨,议准定为条例,嘉庆二十二年修并。

谨按。抗拒杀死差役问拟

斩决之例,本系指贼犯而言,因贼犯拒杀事主,有问拟斩决者,故拒毙差役亦照拟斩决。其余罪犯拒杀差役,并不在立决之列。此例改贼犯为犯罪事发,是无论原犯罪名轻重,一经拒杀差役,无不问拟立决矣。而下文又有别项罪人拒捕等语,看去殊不分明。査原例别项罪人拒捕,系专指杀伤平人而言,所以别于差役也。删去平人二字,殊嫌未协。

译斩决的条例,原本是指针对贼犯而言的,因为贼犯抗拒并杀害事主,有被判处斩决的,所以抗拒并杀害差役也依照此例判处斩决。其余罪犯抗拒并杀害差役,并不在立即执行死刑的行列中。这条条例将“贼犯”改为“犯罪事发”,这意味着无论原本犯罪名目的轻重,一旦抗拒并杀害差役,没有不被判处立即执行死刑的。而下文又有“别项罪人拒捕”等字样,看上去特别不清晰。查考原条例中“别项罪人拒捕”,是专门指杀伤平民而言的,以此来区别于差役。删去“平人”二字,实在显得不妥当。

□拒捕杀差,律应斩候,嗣因贼犯拒毙事主,有斩决之例,其从犯亦有绞候之例,是以定有拒毙差役,分别首从问拟斩决。绞候专条,均系指贼犯而言,与一切事发人犯,本系两条,后修并为一。陈笞及王金玉之案,系因贼犯而加重,刘书之案,非贼犯而亦加重,遂不无窒碍之处。

   贼犯拒毙事主,例应分别是否临时盗所,问拟斩决、斩候。贼犯刃伤事主,例亦分别是否临时盗所,问拟斩候、绞候。奸夫拒捕杀死本夫,例应斩候,刃伤应捉奸之人,例应绞候,罪名大略相同。此条拒杀差役,无论系何项罪名,均拟斩决,较好、盗罪人拒毙事主,及应捉奸之人为重。设如刃伤未死,或殴至折伤,未经议及,惟下条明言伤非事主并例得捉奸之人拒捕,但系刃伤者,仍加本罪二等云云,则差役亦包在伤非事主之类矣。若以别项罪人拒捕论,加罪二等,是犯罪拒捕刃伤差役之案,不过问拟满徒,较之此条为从之犯,未经幇殴者,科罪转轻至数等。如照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律,拟绞,又与下条例意不符。检査办过成案,均系照别项罪人拒捕例加等定拟,一生一死,罪名相去悬絶,司谳者,将何所适从耶。条例愈増而愈烦,愈烦而愈不画一者,此类是也。

□抢窃贼犯拒杀事主,例以下手伤重者为首,在场幇殴者为从,聚众中途夺犯杀差,例以起意聚众者为首(不论曾否下手),下手幇殴者为从(伤重致死者,绞决,幇殴有伤者,绞候。),分晰甚明。此条罪犯拒杀差役,与夺犯杀差罪名相等,第夺犯条内其为首者,有不论曾否下手,拟斩立决之文,此条为首殴杀例内,并无不论曾否下手之语。原以聚众夺犯,本有藐法逞凶之心,其杀伤差役,原在首犯意中,犯罪拒捕,半由图脱情急所致,其杀伤差役,或出首犯意外,此等致毙差役案件,其谋杀者,自应以造意之人为首,若系殴杀,是否以起意拒殴之人为首,尚未明晰。下文有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拟绞立决之语,则已科以为从之罪矣。若起意拒捕之犯,未经动手伤人,亦拟绞决,是与夺犯杀差罪名相等矣,而复将夺犯一层提出另叙,又何说也。

罪人拒捕  一,拏获围场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若缉拏时曾经拒捕,不肯就擒者,照拒捕律,加本罪二等问拟。犯至发遣者,先加枷号三个月,再行照例发遣。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杀人者。拟斩监候。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因原例拒捕成伤,即拟绞决,未免过重,是以照律改为折伤以上者,拟绞。然较之因别事拒捕者,加重多矣。

□此例专指一事而言,并非拒捕通例,似应移附本条例文之内,此处无庸载入。

□犯罪拒捕,刃伤捕人,律应拟绞,例则除奸盗二项外,余倶加二等定拟。惟此条及私盐拒捕,有折伤拟绞之语,与各条不同。应参看。

罪人拒捕  一,凡凶徒挟雠放火,及实在凶恶棍徒,无故生事,行凶扰害,并强奸未成各罪人,被害之人及本妇有服亲属,登时忿激致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如杀非登时,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余人杖一百。

   此条系嘉庆四年,山东巡抚陈大文题准定例。

   谨按。有服亲属,止言本妇,而未及本夫,如本夫亲属有犯,即难援引。

□杀死强奸未成罪人,例无明文,是以定有此条。惟本夫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列入人命门内,有服亲属又入此门,似嫌参差。

□杀死挟雠放火,及凶恶棍徒,凡一家之父子兄弟叔侄,无论何人,均应一例同科。独强奸之人,本夫及其子杀死者勿论,亲属杀死者拟徒,未免参差。即如姑侄姉妹在家被人强奸,与强奸人妻何异。本夫则应勿论,兄弟等仍问徒罪,岂强强奸人妻,较重于强奸人姑姉妹耶。因捉奸有本夫亲属之分,此例亦不能不为区别也。杀奸律后小注,明言亲属与本夫同,屡经修改,遂大相悬殊矣。如系无夫之妇,又当如何办法。

译抗拒抓捕并杀害差役,按律应判斩监候。后来因为贼犯抗拒抓捕并杀死事主,有了斩立决的先例,其从犯也有绞监候的先例,因此制定了抗拒抓捕并杀死差役,分别首犯从犯判处斩立决、绞监候的专门条款,这些都是针对贼犯而言的,与所有案发时的人犯原本属于两条,后来修订合并为一条。陈笞和王金玉的案件,是因为涉及贼犯而加重处罚,刘书的案件,并非贼犯却也加重处罚,于是难免产生窒碍难行的地方。

贼犯抗拒抓捕并杀死事主,按例应分别是否是在临时盗窃场所,判处斩立决或斩监候。贼犯持刀伤害事主,按例也应分别是否是在临时盗窃场所,判处斩监候或绞监候。奸夫抗拒抓捕杀死丈夫,按例应判斩监候,持刀伤害应当捉奸的人,按例应判绞监候,罪名大致相同。这条关于抗拒抓捕杀死差役的规定,无论是什么罪名,都判处斩立决,比强盗、窃盗罪人抗拒抓捕杀死事主,以及应当捉奸的人更为严重。假如持刀伤害但未致死,或者殴打致骨折伤,此前未曾讨论过,但下一条明确规定伤害非事主以及按例可以捉奸的人并抗拒抓捕,只要是持刀伤害的,仍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处罚等等,那么差役也包含在伤害非事主这类中了。如果按照其他罪人抗拒抓捕论处,加罪二等,那么犯罪抗拒抓捕持刀伤害差役的案件,不过判处满徒,比起这条中作为从犯、未曾帮殴的人,定罪反而轻了好几等。如果按照殴打被追捕人至骨折伤以上的律例,判处绞监候,又与下一条条例的意思不符。检查已办结的成案,都是按照其他罪人抗拒抓捕的条例加等定罪,一个生一个死,罪名相差悬殊,审理案件的官员,将何去何从呢。条例越是增加就越繁琐,越是繁琐就越不统一,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抢劫、盗窃的贼犯抗拒抓捕杀死事主,按例以下手伤害严重者为首犯,在场帮殴者为从犯;聚众中途抢夺人犯并杀死差役,按例以起意聚众者为首犯(不论是否曾下手),下手帮殴者为从犯(伤害严重致死的,绞立决;帮殴有伤害的,绞监候),区分得非常清楚。这条罪犯抗拒抓捕杀死差役,与抢夺人犯杀死差役的罪名相等,但抢夺人犯条款中,对于首犯,有不论是否曾下手,判处斩立决的文字,而这条首犯殴杀的条例中,并没有不论是否曾下手的话语。原本认为聚众抢夺人犯,本来就有藐视法律、逞凶斗狠的心思,其杀伤差役,原本就在首犯的意料之中;犯罪抗拒抓捕,多半是因为企图逃脱、情急所致,其杀伤差役,或许出于首犯意料之外。这类导致差役死亡的案件,如果是谋杀,自然应以策划者为首犯;如果是殴杀,是否以起意抗拒殴打的人为首犯,尚不明确。下文有殴杀下手伤害严重致死的,判处绞立决的话语,那么已经将其定罪为从犯了。如果起意抗拒抓捕的罪犯,未曾动手伤人,也判处绞立决,那就与抢夺人犯杀死差役的罪名相等了,却又将抢夺人犯这一层提取出来另行叙述,又有什么说法呢。

罪人抗拒抓捕:一,抓获在围场内偷打牲口、砍伐树木的人等,如果在缉拿时曾经抗拒抓捕,不肯就擒的,按照抗拒抓捕的律例,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定罪。犯至发遣的,先加枷号三个月,再按例发遣。殴打被追捕人至骨折伤以上的,判处绞监候;杀人的,判处斩监候。

这条是乾隆四十一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因为原例中抗拒抓捕造成伤害,即判处绞立决,未免过重,所以按照律例改为骨折伤以上的,判处绞监候。然而比起因其他事情抗拒抓捕的,加重多了。

这条专门针对一件事而言,并非抗拒抓捕的通例,似乎应移附在本条例文之内,此处无需载入。

犯罪抗拒抓捕,持刀伤害捕人,按律应判绞监候,按例则除了奸、盗两项外,其余都加二等定罪。只有这条以及私盐抗拒抓捕,有骨折伤判处绞监候的话语,与其他条款不同。应参看。

罪人抗拒抓捕:一,凡是凶徒挟私仇放火,以及实在凶恶的棍徒,无故生事,行凶扰害,以及强奸未成等各罪人,被害之人及本妇的有服亲属,当时因愤怒激动致死的,都杖一百,徒三年。其他人杖八十。如果杀人不是当时,仍按照擅杀罪人的律例,判处绞监候。其他人杖一百。

这条是嘉庆四年,山东巡抚陈大文奏请批准定例。

谨按:有服亲属,只提到本妇,而未提及本夫,如果本夫的亲属有犯,就难以援引。

杀死强奸未成的罪人,条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制定了这条。只是本夫杀死强奸未成的罪人,列入人命门内,有服亲属又进入此门,似乎嫌参差不一。

杀死挟私仇放火,以及凶恶棍徒,凡是一家的父子兄弟叔侄,无论何人,都应一例同科。唯独强奸之人,本夫及其子杀死的不论,亲属杀死的判处徒刑,未免参差不一。比如姑侄姐妹在家被人强奸,与强奸人妻有何不同。本夫则应不论,兄弟等仍问徒刑,难道强奸人妻,比强奸人姑姐妹更重吗。因为捉奸有本夫亲属的区别,此例也不能不为之区别。杀奸律后小注,明言亲属与本夫相同,屡次修改,于是大相悬殊了。如果是无夫之妇,又当如何办理。

罪人拒捕  一,凡卑幼因奸因盗图脱,拒杀缌麻尊长尊属者,按律问拟斩候,仍请旨即行正法。

译罪人抗拒逮捕:一、凡是晚辈亲属因为通奸或盗窃企图逃脱,抗拒并杀死缌麻尊长或尊属的,按照律法审问拟判斩监候,仍然要奏请圣旨立即执行死刑。

此条系嘉庆八年,河南巡抚马慧裕题杜老刁行窃图脱,拒伤缌麻服兄杜景华身死一案,钦奉谕旨,并九年江西巡抚秦承恩题曹炳然,与缌麻服兄曹健纯弟妇何氏通奸,拒捕杀死曹健纯一案,刑部议准,并纂为例。

   谨按。与亲属相盗门,因抢窃杀伤尊长,并人命门,亲属相好,谋杀本夫各条,参看。

□此条专论拒杀有服尊长,似应移入殴大功以下尊长门内。惟彼门又有图奸亲属,故杀有服尊长一条,均系因案纂定,似应修改为一,以省烦冗。

罪人拒捕  一,强奸未成罪人,被本妇之子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杀非登时,杖一百,徒三年。图奸未成罪人,被本妇之子登时杀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时杀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嘉庆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颜检咨平泉州民田雪子,因石勇强奸伊母李氏未成,登时殴伤石勇身死一案,纂辑为例,道光五年改定。

   唐律无子杀母奸之文,而汉律有之。见何氏《公羊传》。桓公六年秋,蔡人杀陈佗。传陈佗者何。陈君也。陈君,则何为谓之陈佗。絶也。曷为絶之。贱也。其贱奈何。外淫也。乌乎淫。淫于蔡,蔡人杀之。何休注,蔡称人者,与使得讨之,故从讨贼词也。贱而去其爵者,起其见卑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疏云,犹言对子奸母也。

   谨按。此例系杀死强奸、图奸罪人专条,与上条放火不同,似应移入杀死奸夫门内。

□杀奸门内,本夫及亲属杀死图奸未成罪人,科罪与此条不同。本夫杀奸,其忿激之情,与本妇之子相等,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均拟勿论,而杀死图奸未成罪人,治罪独殊,何也。若谓恐有捏饰情弊,本妇之子独不虑有捏饰情弊耶。图奸较和奸为轻,非奸所登时杀死母之奸夫,仍应拟绞,事后杀死图奸伊母之人,问拟满流,亦嫌参差。

罪人拒捕  一,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殴伤奸夫,或本妇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欧伤图奸、强奸未成罪人,或男子拒奸殴伤奸匪,或事主殴伤贼犯,或被害人殴伤挟雠放火凶徒及实在凶恶棍徒,至折伤以上者,无论登时、事后、概予勿论。(期服以下尊长卑幼,因捉奸、拒奸、或因尊长卑幼强奸、图奸、殴伤尊长卑幼者,悉照此例勿论。此外,不得滥引,仍按殴伤尊长卑幼,各本律例问拟。其旷野白日盗田野谷麦者,以别项罪人论。)其余擅伤别项罪人,除殴非折伤勿论外,如殴至折伤以上,按其擅杀之罪,应以鬪杀拟绞者,仍以鬪伤定拟。若擅杀之罪,止应拟满徒者,亦减二等科断。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方维甸,咨富平县民韦孝割伤调奸罪人韦秉清脚筋成废一案,纂为定例,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此指殴伤未死者而言。上一段未免过轻,下一段又未免过重。

□此条原则,无论奸盗及别项罪人,均包举在内,最为切当,改定之例,强为分晰,已未允协。且例注,明言旷野白日盗田野谷麦,以别项罪人论,而例内杀死旷野白日偷窃谷麦之犯,并不科以徒罪,即别条擅杀案件,亦无拟徒明文。此处所云擅杀之罪,止应拟徒之语,亦属错误。擅杀案件有拟绞者,有拟徒者,有勿论者,有于绞罪减等拟流者,未可执一而论。此例上半截所云,殴杀奸盗,及放火等项罪人,即有绞、流、徒罪勿论之别,殴伤概予勿论,是事后殴伤窃贼及图奸罪人,较之登时殴伤别项罪人者,罪名轻重悬絶,似非例意。査奸盗罪人被殴虽不足惜,而致成残废笃疾,亦属可悯,似应酌加修改。殴伤未致残废笃疾者,予以勿论。如殴至笃废以上,或于殴伤凡人,酌减问拟,无庸以奸盗及别项罪人,强为区分。应按照原定例文,改为殴死罪应拟绞者,如殴至残废笃疾,于殴伤本罪上酌减二等。殴死罪应拟徒者,如殴至残疾笃疾,于殴伤本罪上酌减二等。殴死罪应拟徒者,如殴至残废笃疾,于殴伤本罪上再减二等。不然或系用凶器殴伤别项罪人平复

译这条规定源于嘉庆八年,河南巡抚马慧裕上报杜老刁行窃企图逃脱,抗拒抓捕并伤害缌麻服兄长杜景华致其死亡一案,钦奉皇帝谕旨;以及嘉庆九年江西巡抚秦承恩上报曹炳然与缌麻服兄长曹健纯的弟妇何氏通奸,抗拒抓捕并杀死曹健纯一案,刑部议定准许,并编纂为成例。

谨按:应与“亲属相盗”门类中,因抢劫盗窃而杀伤尊长,以及“人命”门类中,亲属通奸、谋杀本夫等各条规定,参照查看。

□这一条专门论述抗拒并杀害有服尊长,似乎应移入“殴打大功以下尊长”门类内。只是该门类中又有“图谋奸淫亲属,故意杀害有服尊长”一条,均系因案件而编纂确定,似乎应修改合并为一,以节省繁琐冗杂。

【罪人拒捕】一、强奸未遂的罪犯,被受害妇女的儿子当场杀死的,不论罪。如果并非当场杀死,则杖打一百,流放三年。图谋奸淫未遂的罪犯,被受害妇女的儿子当场杀死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年。并非当场杀死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

这条规定源于嘉庆七年,刑部议复直隶总督颜检咨报平泉州民田雪子,因石勇强奸其母李氏未遂,当场殴打石勇致其死亡一案,编纂为成例,道光五年修改确定。

唐律中没有儿子杀死奸污母亲之人的条文,而汉律中有。见何休《公羊传》。桓公六年秋天,蔡国人杀死了陈佗。传文说:陈佗是谁?是陈国的君主。既然是陈国君主,为什么称他为陈佗?是断绝他。为什么断绝他?因为他卑贱。他的卑贱在于何处?在于在外淫乱。在哪里淫乱?在蔡国淫乱,蔡国人杀了他。何休注解说:蔡国称“人”,是赞同他们有权讨伐,所以采用讨伐贼寇的措辞。贬低他并剥夺其爵位,是因为他见到卑贱之人(指儿子)奸污母亲,犹如律文中规定儿子奸污母亲,见到即可杀死。疏解说:犹如面对儿子奸污母亲的情况。

谨按:此例是杀死强奸、图奸罪犯的专门条款,与上一条放火不同,似乎应移入“杀死奸夫”门类内。

□“杀奸”门类内,本夫及亲属杀死图谋奸淫未遂罪犯,定罪与此条不同。本夫杀奸,其愤激之情,与受害妇女的儿子相等,杀死强奸未遂罪犯,都拟判不论罪,而杀死图谋奸淫未遂罪犯,治罪却截然不同,为什么呢?如果说担心有捏造掩饰的弊端,难道受害妇女的儿子就不担心有捏造掩饰的弊端吗?图谋奸淫比和奸较轻,并非在奸情现场当场杀死母亲的奸夫,仍应拟判绞刑,事后杀死图谋奸淫其母之人,问罪拟判满流,也嫌参差不齐。

【罪人拒捕】一、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抓获奸夫,殴打伤害奸夫,或者本妇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殴打伤害图谋奸淫、强奸未遂的罪犯,或者男子抗拒奸淫殴打伤害奸匪,或者事主殴打伤害贼犯,或者被害人殴打伤害挟仇放火的凶徒及实在凶恶的棍徒,致折伤以上者,无论当场、事后,一概不论罪。(期服以下尊长卑幼,因抓获奸夫、抗拒奸淫,或因尊长卑幼强奸、图谋奸淫,殴打伤害尊长卑幼者,都照此例不论罪。此外,不得滥引,仍按殴打伤害尊长卑幼,各本律例问罪拟判。那些在旷野白日盗窃田野谷麦的,以别项罪人论处。)其余擅自伤害别项罪人,除了殴打未致折伤不论罪外,如果殴打致折伤以上,按其擅自杀人的罪行,应以斗杀拟判绞刑者,仍以斗伤定罪拟判。如果擅自杀人的罪行,只应拟判满徒者,也减二等科断。

这条规定源于嘉庆十一年,刑部议复陕西巡抚方维甸咨报富平县民韦孝割伤调奸罪犯韦秉清脚筋致其成废一案,编纂为定例,道光四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是指殴打伤害未致死而言。上一段未免过轻,下一段又未免过重

□这条原则,无论奸盗及别项罪人,都包含在内,最为恰当,修改后的条例,强行区分,已不允当协调。况且条例注文明言旷野白日盗窃田野谷麦,以别项罪人论处,而条例内杀死旷野白日偷窃谷麦的罪犯,并不科以徒刑,即别条擅自杀人案件,也没有拟判徒刑的明文。此处所说的擅自杀人罪行,只应拟判徒刑的话,也属错误。擅自杀人案件有拟判绞刑的,有拟判徒刑的,有不论罪的,有在绞罪减等拟判流刑的,不可执一端而论。此例上半截所说,殴打杀死奸盗及放火等项罪人,即使有绞、流、徒罪不论罪的区别,殴打伤害一概不论罪,这是事后殴打伤害窃贼及图谋奸淫罪犯,与当场殴打伤害别项罪人相比,罪名轻重悬殊,似乎不符合条例本意。查奸盗罪犯被殴打虽不足惜,但致成残废笃疾,也属可怜,似乎应酌情修改。殴打伤害未致残废笃疾者,予以不论罪。如果殴打至笃废以上,或在殴打伤害凡人基础上酌情减等问罪拟判,无需以奸盗及别项罪人强行区分。应按照原定例文,改为殴打杀死罪应拟判绞刑者,如果殴打至残废笃疾,在殴打伤害本罪上酌情减二等。殴打杀死罪应拟判徒刑者,如果殴打至残疾笃疾,在殴打伤害本罪上酌情减二等。否则,或是用凶器殴打伤害别项罪人平复

,照此例科断,即应拟军,情法果为平允耶。

译按照这个例子定罪量刑,就应当拟判充军,这样的判决在情理和法度上真的公平恰当吗?

□擅杀奸匪,有本夫亲属及强奸、图奸之分,即擅杀窃贼,亦有登时,事后之别。杀死者,罪分等差,殴伤者,概予勿论,似未允协。若谓被伤者究系罪人,或照平人殴伤酌减定拟,已足以示区别,一概予以勿论,不特有畸重畸轻之弊,且毫厘千里,出入甚巨,最宜详加参酌。

罪人拒捕  一,窃盗拒捕刃伤事主,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及折伤以上,依例分别问拟斩绞外,若伤非事主,并非例得捉奸之人,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如殴所捕人至残废笃疾,罪在满徒以上者,方依律拟以绞候,其但系刃伤火器伤及刃伤以下,仍各加本罪二等问拟。若本罪已至拟流,有拒捕者,即按五军外遣以次递加二等,罪止发往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福建巡抚呉士功条奏,于旧例内申明添注,纂为定例,嘉庆六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二条刃伤拟绞,系指当场拒捕者而言。若事后拒捕刃伤,似不在拟绞之列。应参看贼盗门窃贼拒捕条例,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照窃盗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见犯奸。

□细绎此条例意,凡除奸盗二层外,其余皆为别项罪人。如犯罪事发,拒捕刃伤差役,及火器伤并拒捕折伤以上者,自应以别项罪人论矣。格杀则应勿论,拒捕刃伤不问绞罪,未免参差。

□别项罪人拒捕,盖谓非奸盗两项也。伤非事主,及非应捉奸之人,则专言奸盗二项也。不言差役,而差役自在其内,杀死者,差役较事主等为重。刃伤者,差役又较事主等为轻,未知何故。縁定例之时,因拒捕律文最严,故于律内载明奸盗二项,刃伤拟绞者,仍从其旧,其余别项罪人拒捕,即系奸盗两项,而刃伤非事主,及非例得捉奸之人者,倶得从寛,虽刃伤差役,亦难与事主同科,是同一拒捕刃伤之案,独严于此二项,而寛于差役,已嫌参差。后立有犯罪杀死差役严例,而此条未经修改,以致彼此互异。而以贼犯而论,其逞凶刃伤事主,与逞凶刃伤差役,情节有何轻重。而一则拟绞,一则拟徒,且拒捕杀死差役,与拒捕杀死事主,情节亦无轻重可分,而一拟斩决,一拟斩候,其义安在。律言犯罪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此所捕人业经注明,官司差人追捕,自系拒捕殴差,正律例内奸盗罪人殴伤事主,及应捉奸之人,均系照此律推广而出。迨后屡经修改,遂为奸盗二项刃伤成例,而别项均加拒捕二等。即刃伤差役,亦不在拟绞之列,以致轻重诸多混淆。一似罪人拒捕,系专为奸盗二项而设,而差役反不在内者,殊属错误。后来因仍未改,未免一误再误。

□罪人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即应拟绞,律有明文,刃伤自不待言,一切罪犯均在其内,原不专指奸盗两项也。至窃盗刃伤事主,律系斩罪,例内分别是否临时盗所,问拟斩候,绞候,本系照律酌量办理,并无岐误。乾隆十二年,以奸盗事颇相类,特立有奸夫拒捕刃伤,拟绞专条,均系照律定拟,亦非加重。乾隆四十二年,以刃伤即拟绞罪,未免太重。而奸盗二项,例有明文,未便另生他议,是以将别项拒捕刃伤例改轻,定立此条,以致奸盗二项拒捕罪重,而别项拒捕罪轻。拒伤事主等罪重,而拒伤差役罪轻,彼此参观,其失自见。

□犯罪事发在逃,均谓之罪人,(如强奸未成、抢窃等类,并逃军、逃流,)经官司差人往捕,辄敢逞凶拒伤捕人,则乱民矣。此而不为严惩,非奖乱而何。定例之意,往往拘泥,差役多非善良之辈,遂并拒捕之人,亦予从寛,法纪尚安问乎。水懦则民玩,无怪乎藐法者之纷纷皆是也。

□殴至废疾,本罪应拟满徒,是以加拟绞候。火器伤人罪应拟军,用以拒捕,情节尤为凶恶,祗加二等,何也。且言火器而未及凶器,有犯亦难援引。

□凶器伤人拟军,例文中之最难通者,火器则为害最烈,拒捕伤人,尚得谓情轻可原乎。拟以绞候,自属允当。

□再査折一齿一指,唐律本系徒罪,而拒捕折伤亦止加二等,不问拟

译擅自杀死奸夫或窃贼,有本夫亲属及强奸、图奸的区别;即使是擅自杀死窃贼,也有当场和事后的分别。对于杀死者的罪行,区分等级差别;对于殴伤者,一概不予追究,这似乎并不恰当。如果说被伤者终究是罪人,或者比照平民殴伤酌情减等定罪,已经足以显示区别,却一概不予追究,不仅有量刑轻重失当的弊端,而且毫厘之差导致千里之谬,出入极大,最应当详细参酌。

罪人拒捕:一、窃盗拒捕用刀伤事主,奸夫拒捕用刀伤应当捉奸的人,以及造成折伤以上伤害的,依照条例分别判处斩刑或绞刑;如果受伤的不是事主,也不是依照条例应当捉奸的人,以及其他罪人拒捕,如殴打抓捕者至残废或笃疾,本罪在满徒以上的,才依照律法判处绞监候;如果只是刀伤、火器伤以及刀伤以下的伤害,仍然各加本罪二等定罪。如果本罪已经判处流刑,有拒捕行为的,就按照五军外遣依次递加二等,最高罪止发往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十四年福建巡抚吴士功条奏,在旧例中申明添注,编纂为定例,嘉庆六年修改,咸丰二年重新确定。

谨按:这两条关于刀伤判处绞刑的规定,是指当场拒捕的情况。如果是事后拒捕造成刀伤,似乎不在判处绞刑之列。应参看贼盗门中窃贼拒捕的条例:奸夫拒捕用刀伤应当捉奸的人,比照窃盗拒捕殴打抓捕者至折伤以上者,判处绞刑。参见犯奸条。

仔细推敲这条条例的意思,凡是除了奸夫、窃盗这两类之外,其余都算是其他罪人。如犯罪事发,拒捕用刀伤差役,以及火器伤并拒捕造成折伤以上者,自然应以其他罪人论处。格杀应当不予追究,拒捕刀伤却不问绞罪,未免参差不齐。

其他罪人拒捕,大概是指非奸夫、窃盗这两项。受伤的不是事主,以及不是应当捉奸的人,则专门指奸夫、窃盗这两项。不提及差役,而差役自然包含在内。杀死者的情况,差役比事主为重;刀伤者的情况,差役又比事主为轻,不知是何缘故。因为制定条例时,由于拒捕律文最为严厉,所以在律文中载明奸夫、窃盗这两项,刀伤判处绞刑的,仍然沿袭旧例,其余其他罪人拒捕,即使是奸夫、窃盗这两项,而刀伤的不是事主,以及不是依照条例应当捉奸的人,都得以从宽,即使是刀伤差役,也难以与事主同等论处,这是同一拒捕刀伤案件,唯独对这两项严厉,而对差役从宽,已经嫌参差不齐。后来制定了犯罪杀死差役的严例,而这条未经修改,以致彼此互相矛盾。而以贼犯而论,其逞凶刀伤事主,与逞凶刀伤差役,情节有何轻重之分?而一个判处绞刑,一个判处徒刑;而且拒捕杀死差役,与拒捕杀死事主,情节能无轻重之分?而一个判处斩决,一个判处斩监候,其道理何在?律法说犯罪殴打抓捕者至折伤以上者,判处绞刑,这抓捕者已经注明,是官府差人追捕,自然是拒捕殴打差役,正是律例中奸夫、窃盗罪人殴伤事主,以及应当捉奸的人,都是依照此律推广而出。后来屡次修改,遂成为奸夫、窃盗两项刀伤的成例,而其他各项都加拒捕二等。即使是刀伤差役,也不在判处绞刑之列,以致轻重诸多混淆。好像罪人拒捕,是专为奸夫、窃盗这两项而设,而差役反而不在内,实属错误。后来因为仍未修改,未免一误再误。

罪人拒捕殴打抓捕者至折伤以上,就应当判处绞刑,律法有明文规定,刀伤自不待言,一切罪犯都包含在内,原本不专指奸夫、窃盗这两项。至于窃盗刀伤事主,律法规定是斩罪,条例中分别是否临时盗所,判处斩监候、绞监候,本是依照律法酌情办理,并无歧误。乾隆十二年,因为奸夫、窃盗之事颇为相似,特别设立奸夫拒捕刀伤,判处绞刑的专条,都是依照律法定罪,并非加重。乾隆四十二年,因为刀伤就判处绞刑,未免太重。而奸夫、窃盗这两项,条例有明文规定,不便另生他议,因此将其他拒捕刀伤的条例改轻,制定此条,以致奸夫、窃盗这两项拒捕罪重,而其他拒捕罪轻。拒伤事主等罪重,拒伤差役罪轻,彼此对照,其失误自然显现。

犯罪事发在逃,都称为罪人,(如强奸未成、抢劫盗窃等类,以及逃军、逃流,)经过官府差人前往抓捕,竟敢逞凶拒伤抓捕者,就是乱民了。这如果不严惩,不是奖励作乱又是什么。定例的意思,往往拘泥,差役多非善良之辈,于是连拒捕的人,也予以从宽,法纪尚且何存?水懦弱则民众轻慢,无怪乎藐视法律的人纷纷皆是。

殴打至废疾,本罪应当判处满徒,因此加判绞监候。火器伤人罪应当判处军刑,用来拒捕,情节尤为凶恶,只加二等,为什么呢?而且只提到火器而未提及凶器,有犯也难以援引。

凶器伤人判处军刑,是条例中最难通晓的,火器为害最烈,拒捕伤人,还能说情节轻微可原谅吗?判处绞监候,自然恰当。

再查折断一齿一指,唐律本是徒刑,而拒捕折伤也只加二等,不问拟

绞罪。明律凡鬪折伤改轻,拒捕折伤又复改重。是以例文纷纷修改,轻重倶不得其平。

译绞刑。《大明律》规定,凡因斗殴致人折伤而改判为轻罪的,若抗拒抓捕又致人折伤,则再次改判为重罪。因此,相关的条例条文被频繁修改,导致量刑的轻重都无法做到公平恰当。

罪人拒捕  一,罪人在逃,除逃在未经到官以前者,仍照律不加逃罪外,如事发已经到官脱逃之犯,被获时均照本律加逃罪二等。其犯该军流者,亦递加二等问拟。至此等、事发,在逃之犯被获时,有拒捕者,如本罪已至满流,而拒殴在折伤以上,或系刃伤及火器伤者,均拟绞监候。折伤以下者,改发近边充军。犯该充军者,各以次递加二等调发。若犯该极边烟瘴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事发到官后在逃,原犯未至满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如拒殴在折伤以上,即照别项罪人拒捕例,分别拟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东按察使富尼汉条奏定例,乾隆五十三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并乾隆五十三年修例按语,颇极明晰。本罪已至满流,(谓所犯本重,满流即属罪止,无可复加。)按律虽无可加,而拒殴在折伤以下(谓拒殴罪轻),仍应照例加等拟军。(律以流罪为止,例加充军,谓满流以下,仍可加等。)充军者,以次递加,亦加以拒捕折伤以下之罪也。原犯未至满流,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谓有等可照律递加也。皆指拒殴在折伤以下而言。若折伤以上,则无论本罪已至满流、未至满流,均应依律拟绞,原奏分晰甚明。嘉庆六年,改为本罪已到满流,而拒殴在折伤以上,照律拟绞,未至满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是同一拒捕折伤之案,而以本罪是否已、未至满,分别生死,似非例意。设如有两人于此,一系窃赃逾贯,为从拟以满流。一系窃赃一百一十两,为首拟流二千五百里。论情节不甚悬殊。若同系金刃拒伤捕人,或罪应满流者,殴折捕人一齿一指,流二千五百里者,系刃伤及火器伤,而拒殴伤轻者,科以死罪,拒殴伤重者,仅止加等问拟,情法可谓平乎。是年修纂时,误会例意,咸丰二年修例时,又复因讹成讹,以致相沿至今。

□此条修改新例,以事发在逃,为已经到官脱逃,而以未经到官以前,仍照律不加逃罪二等,并节去事发二字,似专指犯事已经传拘到官,复行脱逃者而言。细绎犯罪事发逃走之律,解者谓犯罪之人,事发到官,差人拘捕之时,或逃走而不听勾摄,故加二等科罪。即名例所云,逃在未经到官之先云云,似系指事发到官而言。谓事尚未发而逃走,即为尚未到官也。若以未经拘犯到案,谓为尚未到官,如有逃走,即不应加以逃罪,恐非律意。且已被拘获,如在徒罪以上,及犯窃等类,均应收禁,其脱逃之应加二等,律有明文,似亦不应重叙。再査越狱人犯,如原犯徒流以上,即应拟死,即笞,杖以下,亦拟发遣军流,又岂止加二等耶。

□犯罪事发在逃,见于名例,此律乃专为加逃罪而设。然必谓人犯已经到官脱逃,方加逃罪,恐非律意。即如娶逃走妇女为妻妄,妇女亦加逃罪二等,岂倶系到官脱逃者乎。

□乾隆五十三年按语,罪人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本门律文内业已详载明晰,无庸于例内复叙,拟合删去,以归简易。嘉庆六年按语云,例内仅言拒殴在折伤以下者,即发近边充军,其折伤以上,律应拟绞之处,未经申叙等语,按前按语内已经声明删去,而此处又如此云云,是未看见前此按语矣,殊不可解。

罪人拒捕  一,窃盗被追拒捕,刃伤事主者,窃盗拒捕杀人案内,为从幇殴刃伤者,窃盗临时拒捕杀人案内,为从幇殴刃伤者,窃盗临时拒捕伤人未死,为首刃伤者,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者,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拒捕,本罪已至满流,而拒殴在折伤以上者(按此处亦沿旧例之说),抢夺杀人案内,为从幇殴刃伤者,抢夺伤人未死,刃伤为首者,以上各项,除审系有心逞凶拒捕刃伤,仍各照本例,分别问拟斩绞监候外,如实系被事主及应捕之人扭获,情急图脱,用刀自割髪辫、襟带,以致误伤事主、捕人者,各于死罪上减一等。应绞候者,减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应斩候者,减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译罪人拒捕:一、罪犯在逃,除了那些在案件尚未发生、未到官府之前逃跑的,仍按律不加逃罪外;如果案件已经发生,罪犯已到官府后脱逃的,被抓获时均按本律加逃罪二等。那些犯该徒刑、流刑的,也依次递加二等定罪量刑。至于这些案件,在逃罪犯被抓获时,如果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如果本罪已至满流,而抗拒殴打导致折伤以上,或是刀伤及火器伤的,均判处绞监候。折伤以下的,改发近边充军。犯该充军的,各依次递加二等调发。如果犯该极边烟瘴充军的,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那些案件发生后到官府再在逃,原罪未至满流的,仍依抗拒抓捕律加罪二等。如果抗拒殴打在折伤以上,即照其他罪犯抗拒抓捕的条例,分别定罪。

此条是乾隆二十九年,山东按察使富尼汉奏请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十三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以及乾隆五十三年修例的按语,非常明晰。本罪已至满流(意指所犯本罪较重,满流即属罪止,无可再加),按律虽无可加,而抗拒殴打在折伤以下(意指抗拒殴打的罪行较轻),仍应照例加等拟军(律以流罪为止,例加充军,意指满流以下,仍可加等)。充军的,依次递加,也是加上抗拒抓捕折伤以下的罪。原罪未至满流,仍依抗拒抓捕律加罪二等,意指有等级可按律递加。这都是指抗拒殴打在折伤以下而言。如果折伤以上,则无论本罪已至满流还是未至满流,都应依律判处绞刑,原奏分析得很清楚。嘉庆六年,改为本罪已到满流,而抗拒殴打在折伤以上,照律判处绞刑,未至满流的,仍依抗拒抓捕律加罪二等。(这是)同一抗拒抓捕折伤之案,却以本罪是否已、未至满流,来分别生死,似乎不符合条例的本意。假设有两人,一人是窃赃超过一贯,作为从犯判处满流;一人是窃赃一百一十两,作为首犯判处流二千五百里。论情节并不悬殊。如果同是用刀抗拒伤害捕人,或罪应满流者,殴打折断捕人一齿一指;流二千五百里者,是刀伤及火器伤,而抗拒殴打伤轻的,判处死罪;抗拒殴打伤重的,仅止加等定罪,情理和法律可谓公平吗?这一年修纂时,误会了条例的本意,咸丰二年修例时,又因讹传讹,以致相沿至今。

□此条修改新例,以“事发在逃”为“已经到官脱逃”,而以“未经到官以前”仍照律不加逃罪二等,并删去“事发”二字,似乎专指犯事已经传拘到官,又再次脱逃者而言。仔细推敲犯罪事发逃走之律,解释者说犯罪之人,事发到官,差人拘捕之时,或者逃走而不听勾摄,所以加二等科罪。即名例中所说,逃在未经到官之先等等,似乎是指事发到官而言。意指事尚未发而逃走,即为尚未到官。如果以未经拘犯到案,称为尚未到官,如有逃走,即不应加逃罪,恐怕不符合律意。而且已被拘获,如在徒罪以上,及犯窃盗等类,均应收监禁,其脱逃应加二等,律有明文,似乎也不应重复叙述。再查越狱人犯,如果原犯徒流以上,即应判处死刑,即使是笞、杖以下,也判处发遣军流,又岂止加二等呢。

□犯罪事发在逃,见于名例,此律是专为加逃罪而设。然而必须说人犯已经到官脱逃,才加逃罪,恐怕不符合律意。就像娶逃走妇女为妻的,妇女也加逃罪二等,难道都是到官脱逃者吗。

□乾隆五十三年按语,罪人抗拒抓捕,殴打所捕人,至折伤以上的,绞刑,杀人的,斩刑。本门律文内已经详细记载明晰,无需在条例内重复叙述,拟合删去,以归简易。嘉庆六年按云,条例内仅言抗拒殴打在折伤以下的,即发近边充军,其折伤以上的,律应判处绞刑之处,未经申述等语,按前按语内已经声明删去,此处又如此说,是未看见前此按语了,实在不可理解。

罪人拒捕:一、窃盗被追赶抗拒抓捕,刀伤事主的;窃盗抗拒抓捕杀人案中,作为从犯帮殴刀伤的;窃盗临时抗拒抓捕杀人案中,作为从犯帮殴刀伤的;窃取临时抗拒抓捕伤人未死,作为首犯刀伤的;奸夫抗拒抓捕刀伤应捉奸之人的;罪人事发在逃,被抓获时抗拒抓捕,本罪已至满流,而抗拒殴打在折伤以上的(按此处也沿袭旧例之说);抢夺杀人案中,作为从犯帮殴刀伤的;抢夺伤人未死,刀伤为首犯的;以上各项,除了审系有心逞凶抗拒抓捕刀伤,仍各照本例,分别定罪判处斩绞监候外,如果实系被事主及应捕之人扭获,情势紧急图谋脱身,用刀自割发辫、襟带,以致误伤事主、捕人的,各在死罪上减一等。应绞候的,减为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应斩侯的,减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此条系道光二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左辅具题赃犯曾三行窃被获脱逃,拔刀割辫,划伤事主一案,纂为定例,道光六年,二十五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译此条系道光二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佐治具题赃犯曾三行窃被获脱逃、拔刀割辫、划伤事主一案,纂为定例;道光六年、二十五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例因其并非有心拒捕,故原之也。

□贼犯敢于逞凶刃伤事主,与行强何异。故分别拟斩绞。若自割发辫、襟带,则图脱而非拒捕,其误伤事主,系属意料所不及,量从未减,最为平允。惟抢窃幇殴刃伤之犯,由于护伙者居多,且以数人拒事主一人,似无此等情节。

罪人拒捕  一,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光州四府州所属州县,及安徽省属捻匪行凶扰害被害之家,当场致伤及杀死捻匪者,无论是否登时,概予勿论。差役地保杀死捻匪者,悉杖一百。伤者曁格杀均勿论。如有挟嫌杀害,藉端泄忿情事,仍照谋故鬪殴各本律治罪。若差保庇护捻匪,不行拘拏,照故纵律与本犯同罪。受财者,以贿纵论。其捻匪拒捕杀死应捕之人者,依罪人拒捕杀人律拟斩监候。伤者,但系刃伤及折伤以上,不论是否残废笃疾,各依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律拟绞监候。俟数年后捻匪敛戢,仍各照旧办理。

   此条系道光五年核议河南巡抚程祖洛奏请定匪徒拒捕曁捕人治罪条例一折,奉旨纂辑为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下山东省捻匪幅匪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拒捕杀死应捕之人以下云云,与下条微有不同。

□杀死棍徒,登时者拟徒,非登时者拟绞。此例无论登时与否,倶予勿论。较杀死棍徒等犯为更轻。非以寛事主,正所以惩抢匪也。但此辈十百成羣,凶横异常,被害良民何能将其杀死也。

□此处杀死应捕之人,依拒捕律斩候。自统事主在内,与下条照抢夺杀伤事主不同。

□此杀人者,斩候。折伤者,绞候。系照拒捕律定拟,又与别条例文不同。则杀死差役,亦应问拟斩候,刃伤亦应问拟绞候矣。

罪人拒捕  一,直隶一省抢窃案犯,拒杀差役之案,除奉票指拏有名者,仍照定例,分别斩绞立决、监候外,其捕役奉票指案,承缉抢窃各犯者,票内虽未指明姓名,而该犯确系本案正贼,及捕役奉票跴缉盗贼,票内并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者,或遇贼犯正在抢窃,或经事主喊指捕拏,赃证确凿,虽未到官,实属事发,并贼犯先经捕役奉票拏获送官,责释有案,并无吓诈凌虐,而该犯挟嫌报复,或纠伙凶殴者,亦属藐法有据。以上三项,凡有杀伤者,各照罪人拒捕本律定拟。若捕殴致死者,亦依本律分别擅杀,格杀科断。如伤未至死者,捕役殴杀伤贼匪,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减二等。贼匪拒伤捕役者,于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其非奉官票,及奉票而有吓诈凌虐情事者,各照平人谋故鬪殴杀伤本律科断。俟该省盗风稍息,仍复旧例,遵行。

   此条系道光八年,护理直隶总督布政使屠之申,奏准定例。

   谨按。此不独直隶一省为然,似可改为通例。

□事主呈报抢窃案件,不知贼犯姓名者居多,捕役奉票承缉此案,即属应捕票内,亦万不能将贼犯姓名预先填入,但系本案正贼拒杀差役,岂有不照拒捕杀差定拟之理。此层似可删去,归入上文除笔之内。改为除奉票指拏有名,及未指明姓名,确系本案正贼,仍照定例云云。

□刃伤及折伤以上,应否依律,抑仍依例之处,记核。于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则仍系依例矣。

罪人拒捕  一,凡擅杀奸盗,及别项罪人案内余人,无论谋杀加功,及刃伤折伤以上,并凶器伤人,悉照共殴余人律,杖一百。正犯罪止拟徒者,余人杖八十。如有挟嫌妬奸谋故别情,乘机杀伤图泄私忿者,仍照谋故杀及刃伤、折伤、凶器伤人,各本律、本例问拟。

   此条系乾隆四十五年,刑部议准定例,原载杀死奸夫门内,(按,见杀死奸夫门,非应捉奸之人一条。)道光八年改定,并移附此律。

   谨按。此条祗言擅杀案内之余人,前条专论擅伤案内之正犯,至擅伤案内为从幇殴之犯,如何科断。例无明文。

□此余人,大约指应捕之人,杀死奸夫、窃盗,外人听从幇殴而言。其被纠同往捉奸及捕贼之人,杀死奸盗罪人,应捕之人在场幇殴,是否亦照此例问拟,并未分

译谨按:此条例是因为其并非有意抗拒抓捕,所以予以宽恕。

□贼犯敢于逞凶持刀伤害事主,与实施强盗有何区别。所以分别判处斩刑或绞刑。如果是自己割断发辫、衣襟带子,则是为了逃脱而非抗拒抓捕,其误伤事主,属于意料之外,酌情从未减等处罚,最为公平恰当。只是抢劫、盗窃、帮殴持刀伤害的罪犯,大多是由于保护同伙,且以多人抗拒事主一人,似乎没有这样的情节。

罪人拒捕 一,河南南阳、汝宁、陈州、光州四府州所属州县,以及安徽省所属捻匪行凶扰害,被害人家当场致伤或杀死捻匪的,无论是否当场,一概不予追究。差役、地保杀死捻匪的,一律杖责一百。致伤者以及格杀者均不予追究。如果有挟私杀害、借端泄愤的情况,仍按照谋杀、故杀、斗殴各本律治罪。如果差役、地保包庇捻匪,不加以拘捕,按照故意纵容律与本犯同罪。收受钱财的,以贿赂纵容论处。那些捻匪抗拒抓捕杀死应捕之人的,依照罪人拒捕杀人律判处斩监候。致伤者,只要是刀伤及折伤以上,不论是否残疾重病,各依照殴打所捕之人至折伤以上律判处绞监候。等到数年后捻匪收敛平息,仍各按旧例办理。

此条是道光五年核议河南巡抚程祖洛奏请制定匪徒拒捕及捕人治罪条例一折,奉旨编纂为例。咸丰二年修改确定。

谨按:此条与下面山东省捻匪、幅匪一条,似乎应该合并为一条。

□“拒捕杀死应捕之人”以下云云,与下一条略有不同。

□杀死棍徒,当场者判处徒刑,非当场者判处绞刑。此条例无论是否当场,均不予追究。比杀死棍徒等犯更轻。这不是为了宽待事主,正是为了惩治抢匪。但这等人成百上千结群,凶横异常,被害良民怎么能将他们杀死呢。

□此处杀死应捕之人,依照拒捕律判处斩监候。自然包括事主在内,与下一条按照抢夺杀伤事主不同。

□此杀人者,判处斩监候。折伤者,判处绞监候。是依照拒捕律定罪,又与其他条例条文不同。那么杀死差役,也应问拟斩监候,刀伤也应问拟绞监候了。

罪人拒捕 一,直隶全省抢劫、盗窃案犯,抗拒杀死差役的案件,除了奉票指名拘捕有名者,仍照定例,分别判处斩立决、绞监候外,那些捕役奉票指案,承缉抢劫、盗窃各犯的,票内虽未指明姓名,但该犯确系本案正贼,以及捕役奉票踏缉盗贼,票内并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的,或者遇到贼犯正在抢劫、盗窃,或者经事主喊叫指认捕拿,赃证确凿,虽未到官,实属案发,以及贼犯先前经捕役奉票拘捕送官,责打释放有案,并无吓诈凌虐,而该犯因挟私报复,或纠集同伙凶殴的,也属于藐视法律有据。以上三项,凡有杀伤的,各照罪人拒捕本律定罪。如果捕役殴打致死的,也依照本律分别擅杀、格杀科断。如果伤未致死的,捕役殴打杀伤贼匪,非折伤不予追究,折伤以上减二等。贼匪抗拒伤害捕役的,在本罪上加二等治罪。那些没有奉官票,以及奉票而有吓诈凌虐情事的,各照平民谋杀、故杀、斗殴杀伤本律科断。等到该省盗风稍息,仍恢复旧例,遵行。

此条是道光八年,护理直隶总督布政使屠之申奏准定例。

谨按:这不仅直隶一省如此,似乎可以改为通例。

□事主呈报抢劫、盗窃案件,不知贼犯姓名的居多,捕役奉票承缉此案,即属于应捕票内,也万万不能将贼犯姓名预先填入,只要是本案正贼抗拒杀死差役,岂有不照拒捕杀差定罪的道理。这一层似乎可以删去,归入上文“除”字之内。改为“除奉票指名拘捕有名,及未指明姓名,确系本案正贼”,仍照定例云云。

□刀伤及折伤以上,是否应依律,还是仍依例之处,记核。在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则仍是依例了。

罪人拒捕 一,凡是擅自杀死奸夫、盗贼,及其他罪人案中的余人,无论谋杀加功,以及刀伤、折伤以上,并用凶器伤人,全部依照共殴余人律,杖责一百。正犯罪只判处徒刑的,余人杖责八十。如果有挟私、妒奸、谋杀、故杀别情,乘机杀伤图泄私愤的,仍照谋杀、故杀及刀伤、折伤、凶器伤人各本律、本例问拟。

此条是乾隆四十五年,刑部议准定例,原载于杀死奸夫门内,(按,见杀死奸夫门下,非应捉奸之人一条。)道光八年修改确定,并移附此律。

谨按:此条只说擅自杀死案中的余人,前条专门论述擅自伤害案中的正犯,至于擅自伤害案中为从帮殴的罪犯,如何科断。条例没有明文规定。

□这余人,大约指应捕之人,杀死奸夫、盗贼,外人听从帮殴而言。那些被纠集同往捉奸及捕贼之人,杀死奸盗罪犯,应捕之人在场帮殴,是否也照此例问拟,并未分

晰叙明。假如本夫闻妻与人通奸,纠人往捉,其被纠之人,奸所登时将奸夫杀死,本夫幇殴伤轻,被纠之人,自应依例拟绞。若将本夫仍拟满杖,是杀死者,律得勿论,殴伤者,反有罪名,似非律意。再如听纠之外人,登时杀死强奸未成罪人,本夫,本妇均在场助殴,亦可科以满杖之罪乎。此等案件,似未便拘泥例文,以致轻重失平。

译道理应当清晰明确。假如丈夫听说妻子与人通奸,便纠集他人前去捉拿,那些被纠集的人,在奸情发生的当场将奸夫杀死,而丈夫帮忙殴打造成的伤害较轻,那么被纠集的人自然应当依照条例判处绞刑。如果此时仍将丈夫判处满杖,这就意味着杀死奸夫的人按律可以不论罪,而仅造成轻微伤害的人反而要定罪,这似乎不符合律法的本意。再比如,除了被纠集的人之外,其他外人当场杀死了强奸未遂的罪犯,而丈夫和妻子都在场协助殴打,难道也可以对他们科处满杖之罪吗?这类案件,似乎不宜拘泥于条例文字,以免造成量刑轻重失当。

罪人拒捕  一,奸匪抢窃,并罪人事发在逃,犯该满流等犯,如拒捕时,有施放鸟鎗、竹铳,拒伤捕人,按刃伤及折伤本例,应拟死罪者,悉照刃伤及折伤以上例,分别问拟斩绞监候。若犯非奸匪抢窃,并本罪未至满流,或执持系别项凶器者,仍各照本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五年,议覆江苏巡抚孙宝善奏,抢夺拒捕火器伤人之案,例无明文,请定专条一折,纂辑为例。

   谨按。此拒捕案之情尤凶暴者,惟止严于此三项,而别条仍照本例,似嫌轻纵。

□事发在逃,该犯满流,亦系沿前例之讹。

罪人拒捕  一,山东省捻匪、幅匪强劫抢夺,讹索扰害被害之人,当场将其杀死者,无论是否登时,概予勿论。兵丁、差役、地保及邻佑应捕人等,杀死捻匪、幅匪者,各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格杀及伤者,均勿论。如有挟嫌杀害,藉端泄忿情事,仍依谋故鬪杀各本律治罪。若兵役、地保徇庇不拏,与本犯同罪。受财者,以贿纵论。其捻匪、幅匪杀伤事主,除强劫抢夺例有专条外,如讹索不遂,杀伤被害之人,即照抢夺杀伤事主例,分别定拟。杀伤兵役人等,仍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断。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五年,山东巡抚觉罗崇恩奏准,纂辑为例。

   谨按,与上河南、安徽条,似应修并为一。

□上条拒捕杀伤,不论事主、差役,均系一律办理。此条杀伤事主照抢夺例,杀伤差役照拒捕律,似不画一。

□唐律捕亡门,罪人拒殴捕者,加本罪一等。伤者,加鬪伤二等。杀者,斩。疏议谓,假有罪人,本犯徒三年,而拒殴捕人,流二千里。拒殴捕者折一齿,加凡鬪二等,徒二年之类。又贼盗门,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明律拒捕门,犯罪拒捕于本罪上加二等。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贼盗门,窃盗临时拒捕及杀伤者,皆斩。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则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罪名虽轻重不同,而一指捕人,一指事主,大意尚无岐误,例文则畸重畸轻,迄无一定。窃盗之外,复増以奸匪,又区以别项。杀伤差役及邻佑之案,忽而从严,又忽而从寛,不特与唐律不符,亦与明律迥异,甚至此条与彼条互相抵牾(说见各条下),例愈多,而益纷岐矣。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巻首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锁扭,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重轻,但谋助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此仍明律,锁扭原系枷锁,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各处监狱倶分建内外两处,强盗并斩绞重犯,倶禁内监,军流以下倶禁外监,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此条系雍正七年,九卿议准定例。

   谨按。此监禁入犯之通例,与本门专言越狱脱逃不同,似应移于应禁不禁门。

□此条与《处分则例》禁狱门相同。惟《处分则例》尚有州县官到任之初,即将禁狱査勘,如系坚固完好,造具文册,申送上司存案,傥有废坏,立即修理,及废坏不修议处一层云云。此外,尚有不时巡察看视一条,均应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获犯到案,并解审发回之时,州县官当堂细加搜检,无有夹带金刃等物,方许进监。并严禁禁卒,不许将砖石、树木、铜铁器皿之类,混行取入。如有买酒入监者,将禁卒严行责治。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与囚金刃解脱门。

□禁卒代买鸦片,与犯人吸食,烟瘴军。见狱囚衣粮。

□此处止云严行责治,并未指明何罪,似应添入。

狱囚

译罪人拒捕:一,奸匪抢劫盗窃,以及罪犯案发后在逃,判处满流等刑罚的犯人,如果在拒捕时,施放鸟枪、竹铳,抗拒并伤害捕快,按照刃伤及折伤的本例,应当判处死罪的,全部依照刃伤及折伤以上的条例,分别判处斩监候或绞监候。如果犯罪并非奸匪抢劫盗窃,以及本罪未达到满流,或者手持其他种类凶器的,仍然各自按照本例办理。

此条是道光二十五年,议覆江苏巡抚孙宝善所奏,关于抢夺拒捕使用火器伤人案件,条例没有明文规定,请求制定专门条款的奏折,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类拒捕案件情节尤其凶暴的,只在这三项上从严,而其他条款仍按本例办理,似乎显得轻纵。

□案发在逃,该犯判处满流,也是沿袭前例的错误。

罪人拒捕:一,山东省捻匪、幅匪强行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扰害被害人,当场将其杀死的,无论是否即时,一概不予追究。兵丁、差役、地保及邻居应捕人等,杀死捻匪、幅匪的,各自按照擅杀应死罪人的律法,杖责一百。格杀及伤害的,均不予追究。如果有挟嫌杀害,借端泄愤的情况,仍然依照谋杀、故杀、斗杀各自的律法治罪。如果兵役、地保徇私包庇不抓捕,与本犯同罪。收受财物的,以贿赂纵容论处。那些捻匪、幅匪杀伤事主,除了强劫抢夺条例有专门规定外,如果敲诈勒索未遂,杀伤被害人,就按照抢夺杀伤事主的条例,分别定罪量刑。杀伤兵役人等,仍然依照罪人拒捕的本律科断。倘若数年后,这种风气稍息,奏明后,仍照旧办理。

此条是道光二十五年,山东巡抚觉罗崇恩奏请批准,编纂为条例。

谨按:与上面河南、安徽的条款,似乎应该合并为一。

□上面条款拒捕杀伤,不论事主、差役,都是一律办理。此条杀伤事主按照抢夺例,杀伤差役按照拒捕律,似乎不统一。

□唐律捕亡篇,罪人抗拒殴打捕快,加本罪一等。伤害的,加斗伤二等。杀人的,斩首。疏议说,假设有罪人,本犯徒刑三年,而抗拒殴打捕快,流放二千里。抗拒殴打捕快折断一齿,加普通斗殴二等,徒刑二年之类。又贼盗篇,共同盗窃临时有杀伤的,以强盗论处。伤人的,绞刑。杀人的,斩首。明律拒捕篇,犯罪拒捕在本罪上加二等。殴打人至折伤以上的,绞刑。杀人的,斩首。贼盗篇,窃盗临时拒捕及杀伤的,都斩首。事主发觉,丢弃财物逃走,事主追逐,因此拒捕的,自然依照罪人拒捕律,罪名虽然轻重不同,但一个指捕快,一个指事主,大意尚无歧误,条例文字却有的过重有的过轻,一直没有定准。窃盗之外,又增加了奸匪,又区分其他种类。杀伤差役及邻居的案件,有时从严,有时从宽,不仅与唐律不符,也与明律迥异,甚至此条与彼条相互矛盾(说法见各条下),条例越多,反而更加纷杂歧异了。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卷首

凡是犯罪被囚禁而脱监,以及解脱自带锁链,越狱在逃的(如犯笞杖、徒刑、流刑),各自在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逃)而窃放(同监)其他囚犯罪重的,与(其他)囚犯(罪重者)同罪,并且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照常律。

○如果罪囚反狱在逃的(无论犯人原罪轻重,但谋划助力者),都斩首(监候)。同牢囚犯不知(反狱)情由的,不坐罪。

这仍然沿用明律,锁链原系枷锁,雍正三年改定。其小字注释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一,各处监狱都分建内外两处,强盗以及斩绞重犯,都关押在内监,军流以下都关押在外监,再另外设置一间屋子,用来关押女犯。

此条是雍正七年,九卿议准定例。

谨按:这是关押犯人的通例,与本门专门论述越狱脱逃不同,似乎应该移到应禁不禁门。

□此条与《处分则例》禁狱篇相同。只是《处分则例》还有州县官到任之初,即将监狱查勘,如果是坚固完好,造具文书册籍,申送上级存案,如果有废坏,立即修理,以及废坏不修议处一层等等。此外,还有不时巡察看视一条,都应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一,抓获犯人到案,以及解审发回的时候,州县官当堂仔细搜查,没有夹带金刃等物,才允许进监。并严禁禁卒,不许将砖石、木块、铜铁器皿之类,混行带入。如果有买酒入监的,将禁卒严加责打惩治。

此条是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此条似乎应该移到与囚金刃解脱门。

□禁卒代买鸦片,与犯人吸食,发配烟瘴军。见狱囚衣粮。

□此处只说严加责打惩治,并未指明何罪,似乎应该添入。

狱囚

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拏获越狱人犯,务究通线与剃头,并代为销毁刺字情弊,通线之人与囚同罪。至死者,拟绞监候。其代为剃头,并销毁刺字之人,倶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

译对于脱监以及反狱在逃的情况:一、抓获越狱人犯,务必追究通同接应者与剃头者,以及代为销毁刺字等情弊。通同接应者与人犯同罪。至于判处死刑的,拟绞监候。那些代为剃头以及销毁刺字的人,都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禁卒贿纵,照囚罪全科,徇情故纵,至死减一等。见主守不觉失囚。应参看。

□与囚同罪,谓同科加等之罪也。本犯系斩绞罪名,则通线之人,亦拟绞候,谓不准减等也。

□越狱律系加本罪二等,至死者,依常律。此云至死者,绞,自系指死罪人犯越狱而言。后越狱例文改重,军流徒犯,亦有加拟绞候者。是否不论军流、斩绞,本犯应拟死罪,亦拟绞候之处,尚未明晰。若以原犯罪名为定,而禁卒受贿故纵,则又照囚罪全科,本犯如应立决,如何科断。一并记核。

□此处代为剃头,及销毁刺字之人,并未分别事前事后,及是否系越狱之情,倶照寻常代为销毁刺字例,拟以枷杖,似嫌轻纵。设如越狱之先,有人知情代为剃头?,并销毁刺字,其情亦不轻于通线之人,似未便仅拟枷杖,且是否不论狱卒,平人之处,亦未叙明。

□此剃头及毁字,自系指越狱以后而言,故仅拟枷杖。若在越狱以前,则与通线之人无异,且非禁卒受贿知情,外人何能在狱代为剃头、毁字耶。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凡杀人盗犯,及未杀人之首盗,与伤人之伙盗,原拟斩枭及斩决。若越狱脱逃被获者,并于本地方斩决枭示。其未杀伤人之伙盗,原系拟斩免死发遣之犯,如越狱脱逃被获者,于本地方拟斩立决。若因越狱伤害兵役者,亦拟斩枭示。其外省越狱及在途脱逃盗犯,被别省拏获,即令拏获之地方官审报该抚具题,刑部査明原卷奏闻,行令拏获之地方立决。其从部刺字发遣,在途用酒灌醉、用药迷倒解差,乘间远扬者,该地方官报部,亦行令拏获之地方拟斩立决。若因脱逃杀伤兵役者,斩决枭示。其疏纵之该管官,照例议处。刑书禁卒有无贿纵,与不严加肘锁,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脱逃者,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议处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此盗犯越狱,及在途脱逃之专条。与徒流人逃各条参看。

□上层指在外省越狱,及在途脱逃而言。下层指从部刺字发遣在途脱逃而言。

□此条专论盗犯,其从部刺字发遣一层自系亦指免死盗犯而言。其余并未议及,自系仍照律定拟也。后斩绞、军流人犯越狱,又定有加等治罪专例,应与此条参看。

□此等免死盗犯,从前均发黒龙江为奴,是以各省均将犯解部刺字,然后发遣,今不行矣。

□此条有脱逃拒伤差役一层,下条无文,有少差兵役一层,主守失囚门并无此层。

□此例因越狱而并及在途脱逃曁解部刺字,迷倒解差等事,是以禁卒之外,兼及刑书。若在狱脱逃,如非贿纵、故纵,即与刑书无干,乃亦牵连拟罪何耶。

□此从前旧例也。与现在例文多不相符,似应酌加修改,或修并于下条除笔之内。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在监斩绞人犯,如有强横不法,及赌博等事,杖一百,仍严加锁■【金靠】,俟秋审分别定拟。知情故纵之禁卒,照开局窝赌例,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于觉察,狱官故为徇隐,交部分别议处。军流等犯有犯,亦照此问拟。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乾隆五年増改。

   谨按。平人赌博,满杖之外,尚应枷号两个月。在监犯赌,止杖一百。强横不法,及越狱脱逃,均系怙恶不悛,乃一经越狱,即从严治罪,(律止加二等,例改死罪居多。)而强横及赌博等事,仅止拟杖,未免太轻。

□斩绞人犯在监仍敢强横不法,自非善良之徒,照原犯即行正法,亦属罪所应得。后改为秋审时,分别定拟,则应情实者,无可再议,应缓决者,不能因此改拟。情实自系仍照原犯定拟之意,设立此条果何为耶。秋审条款内亦未载明此项。

□监犯行凶致死人命,见鬪殴及故杀人门。

□监狱重地,纵令死罪人犯赌博,仅将知情故纵之禁卒,照寻常窝赌例拟徒,亦嫌轻纵。

□与下自号牢头一层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斩绞重犯,如有越狱脱逃,将管狱官及

译这条规定是雍正七年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年进行了修改和确定。

谨按。禁卒受贿纵放囚犯,按照囚犯的罪行全额定罪;徇私情故意纵放,致使囚犯死亡的,减一等处罚。参见“主守不觉失囚”条。

□“与囚同罪”,是指与囚犯同科加等之罪。如果本犯是斩刑或绞刑的罪名,那么通同线索的人,也拟判绞刑监候,意思是不允许减等。

□越狱律规定是在本罪上加二等,至于致死的,依照常律。这里所说的“至死者,绞”,自然是指死罪人犯越狱而言。后来越狱的条例改重,军流徒犯,也有加拟绞刑监候的。是否不论军流、斩绞,只要本犯应拟死罪,也都拟判绞刑监候,这一点尚未明晰。如果以原犯罪名为定,而禁卒受贿故意纵放,则又照囚犯的罪行全额定罪,如果本犯应当立即执行死刑,如何科断。一并记录核查。

□这里代为剃头,以及销毁刺字的人,并没有分别事前事后,以及是否属于越狱的情况,都按照寻常代为销毁刺字的条例,拟判枷号杖责,似乎嫌轻纵。假如在越狱之前,有人知情代为剃头,并销毁刺字,其情节也不轻于通同线索的人,似乎不便仅拟判枷号杖责,而且是否不论狱卒,平民百姓,这一点也未叙述明白。

□这剃头及毁字,自然是指越狱以后而言,所以仅拟判枷号杖责。如果在越狱以前,那就与通同线索的人无异,况且如果不是禁卒受贿知情,外人怎么能在监狱里代为剃头、毁字呢。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凡是杀人盗犯,以及未杀人的首要盗犯,与伤人的伙盗,原拟判斩首枭示及斩决。如果越狱脱逃被抓获的,都在本地方斩决枭示。那些未杀伤人的伙盗,原系拟判斩刑免死发遣的罪犯,如果越狱脱逃被抓获的,在本地方拟判斩刑立决。如果因为越狱伤害兵役的,也拟判斩首枭示。那些在外省越狱以及在途中脱逃的盗犯,被其他省份抓获,就令抓获的地方官审报该省巡抚具题,刑部查明原案卷宗奏闻,命令抓获的地方立即执行死刑。那些从刑部刺字发遣,在途中用酒灌醉、用药迷倒解差,趁机远逃的,该地方官报部,也命令抓获的地方拟判斩刑立决。如果因为脱逃杀伤兵役的,斩决枭示。那些疏于防范纵放的该管官员,照例议处。刑书禁卒是否有受贿纵放,与不严加枷锁,减少差派兵役以及差派非正身,以致中途脱逃的,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议处治罪。

这条规定是雍正三年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盗犯越狱,以及在途中脱逃的专门条例。与徒流人犯逃跑各条参看。

□上层指在外省越狱,以及在途中脱逃而言。下层指从刑部刺字发遣在途中脱逃而言。

□这条专门论述盗犯,其中从刑部刺字发遣一层自然也是指免死盗犯而言。其余并未议论到的,自然仍照律规定拟判。后来斩绞、军流人犯越狱,又制定了加等治罪的专门条例,应与此条参看。

□这些免死盗犯,从前都发配黑龙江为奴,所以各省都将犯人解送刑部刺字,然后发遣,现在不这样做了。

□这条有脱逃拒伤差役一层,下一条没有文字,有少差兵役一层,主守失囚门类中并没有这一层。

□这个条例因为越狱而并及在途中脱逃以及解送刑部刺字,迷倒解差等事,所以禁卒之外,兼及刑书。如果在狱中脱逃,如果不是受贿纵放、故意纵放,就与刑书无关,却也要牵连拟罪,为什么呢。

□这是从前旧例。与现在的条例文字多不相符,似乎应酌情修改,或者修并到下一条除笔之内。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在监斩绞人犯,如果有强横不法,以及赌博等事,杖一百,仍然严加枷锁,等到秋审分别定拟。知情故意纵放的禁卒,按照开局窝赌例,杖一百,徒刑三年。提牢官失于觉察,狱官故意徇私隐瞒,交部分别议处。军流等犯如果有犯,也照此问拟。

这条规定是雍正十一年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年增加修改。

谨按。平民赌博,满杖之外,尚应枷号两个月。监狱犯人赌博,只杖一百。强横不法,以及越狱脱逃,都是怙恶不悛,一旦越狱,就从严治罪,(律只加二等,条例改判死罪居多。)而强横及赌博等事,仅仅拟判杖责,未免太轻。

□斩绞人犯在监狱仍敢强横不法,自然不是善良之徒,按照原犯立即执行死刑,也属于罪有应得。后来改为秋审时,分别定拟,那么应情实的,无可再议,应缓决的,不能因此改拟。情实自然仍是按照原犯定拟的意思,设立这条究竟为什么呢。秋审条款内也未载明此项。

□监狱犯人行凶致死人命,参见斗殴及故杀人门。

□监狱重地,纵容死罪人犯赌博,仅仅将知情故意纵放的禁卒,按照寻常窝赌例拟判徒刑,也嫌轻纵。

□与下自号牢头一层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斩绞重犯,如果有越狱脱逃,将管狱官及

有狱官实时题参,按例分别议处,不得同军流等犯越狱,按照疏防定限扣参。

译若有监狱官员即时上奏弹劾,便依据条例分别议处,不得与越狱的军犯、流犯等,按照疏防的规定期限来扣减参劾。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吏部议覆安微巡抚高晋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下条修并为一。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斩绞人犯、如有在监年久,自号牢头,串通禁卒、捕役,挟制同囚,吓诈财物,教供诬陷,少不遂意,恣意凌虐,凶恶显著者,审实,即照死罪人犯,在监行凶致死人命例,依原犯罪名,拟以立决。其寻常过犯,酌量严征示儆。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浙江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与上强横不法一条参看。

□如非斩绞人犯,或系监候待质,或系永远监禁,有犯此等情节如何科断。记核。

□《处分则例》亦应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如有持械杀伤官弁役卒,及并未伤人首从各犯,不论原犯罪名轻重,悉照劫囚分别杀伤一例科罪。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广西巡抚孙永清奏,拏获越狱监犯梁焕美等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律系斩候,例改斩决,以越狱罪已加重,故反狱亦从严也。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犯罪囚禁在狱,私纠伙党三人以上,穿穴踰墙,乘禁卒人等一时疏懈,潜行越狱脱逃者,除原犯斩绞立决应即正法外,其原犯斩绞监候人犯,无论首伙,倶改为立决。原犯军流律应加二等调发者,倶改为拟绞监候,秋审时,为首入于情实,为从入于缓决。原犯徒罪律应加二等问拟者,为首改为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为从发往伊犂给兵丁为奴。原犯杖笞律应加二等伺拟者,为首发往伊犂为奴。为从实发烟瘴充军。若仅止一二人犯,乘间穿穴逾墙,因而脱逃,并无预谋纠伙情事者,原犯斩绞立决,即行正法。其原犯斩绞监候,应人情实人犯,毋论首伙,倶改为立决。应入缓决者,入于秋审情实,原犯军流律应加等改发者,为首改为拟绞监候,入于缓决,为从发往伊犂给兵丁为奴。原犯徒罪律应加等问拟者,为首发往伊犂给兵丁为奴,为从实发烟瘴充军。原犯杖笞律应加等问拟者,为首改为实发烟瘴充军,为从问拟满流。其盗犯潜行越狱脱逃,仍各按本例定拟。如有劫狱、反狱者,即照劫囚反狱定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广西巡抚孙永清奏,拏获越狱监犯梁美焕等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道光六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此较律加重者。

□三人以上越狱徒犯,为首改为拟绞缓决,为从系军流,改为绞候缓决,系斩,绞,倶改为立决,则擅杀,误杀,亦改立决矣。且无论首伙,未免太重。

□斩绞改为立决,军流加拟绞候,已属律外加重,徒罪亦拟绞候,杖笞倶加重发遣,殊嫌过严。上条有脱逃拒伤差役一层,此条无文。

□此等人犯至死罪者,自属法无可加,如罪不致死之犯,越狱后拒捕刃伤差役,是否仍加二等之处,记参。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羁禁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越狱脱逃,将管狱官革职拏问。除五日内拏获,革去顶戴改为革职留任,四年无过,题请开复。四个月限内拏获,即行革职,免其拏问外,如不能拏获,留于地方协缉,五年限满不获,审系禁役贿纵故纵脱逃者,发往军台効力赎罪。若审明禁役,并无贿纵故纵情事,果系依法看守,偶致疏纵脱逃者,拟以杖一百,徒三年(按,此自应不论名数多寡)。有狱官暂行革职留任,俟四个月限满不获,仍留任一年督缉,如再不获,按其未获名数,议降、议革,留于该地方协同接任官缉捕,五年限内拏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査系禁役贿纵故纵者,无论名数多寡,概行革职,发往军台効力赎罪。若并无贿纵情弊,系降调之员,仍照未获名数分别降革完结,系革职之员,拟以杖一百,徒三年。(按此以名数分别降革者)。至一案内祗系一名脱逃者,有狱官革职留任,四个月限满不获,仍留任一年督缉,如再不获,即行革任,留于该地方协缉,五年限内拏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审系

译此条是乾隆二十二年,吏部议复安徽巡抚高晋所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应与下一条合并修订。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判处斩首或绞刑的犯人,如果在监牢中关押多年,自称为牢头,串通狱卒、捕快,挟制同监囚犯,恐吓诈取财物,教唆供词诬陷他人,稍不如意,便肆意凌虐,凶恶表现显著的,审实后,即按照死罪犯人在监牢行凶致人死亡的条例,依据原犯罪名,判处立即执行死刑。对于其他一般过错,酌情从严惩处以示警戒。

此条是乾隆二十四年,浙江巡抚庄有恭所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可与上一条“强横不法”相互参照查看。

□如果不是判处斩首或绞刑的犯人,或者是监候待质,或者是永远监禁,犯了上述情节该如何定罪量刑。记录核查。

□《处分则例》也应参照查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罪囚在监牢内结伙反狱,如果有持械杀伤官员、差役的,以及并未伤人但为首和从犯的各犯,不论原犯罪名轻重,全部按照劫狱分别杀伤的条例定罪。

此条是乾隆五十三年,广西巡抚孙永清奏报,抓获越狱监犯梁焕美等人一案,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律法定为斩监候,条例改为斩立决,因为越狱罪已加重,所以反狱也从严处理。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犯罪囚禁在狱中的犯人,私自纠集伙党三人以上,挖洞翻墙,趁着狱卒等人一时疏忽懈怠,潜行越狱脱逃的,除了原犯斩首或绞刑立即执行死刑的应即正法外,其原犯斩首或绞刑监候的犯人,无论首犯还是从犯,都改为立即执行死刑。原犯充军、流刑按律应加二等调发的,都改为判处绞刑监候,秋审时,为首者列入情实,为从者列入缓决。原犯徒刑按律应加二等问拟的,为首者改为判处绞刑监候,秋审时列入缓决。为从者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原犯杖刑、笞刑按律应加二等问拟的,为首者发往伊犁为奴。为从者实发烟瘴地区充军。如果只是有一二人犯,趁机挖洞翻墙,因而脱逃,并无预谋纠集伙党的情事的,原犯斩首或绞刑立即执行死刑的,即行正法。其原犯斩首或绞刑监候,应列入情实的犯人,无论首犯还是从犯,都改为立即执行。应列入缓决的,列入秋审情实。原犯充军、流刑按律应加等改发的,为首者改为判处绞刑监候,列入缓决,为从者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原犯罪徒刑按律应加等问拟的,为首者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为从者实发烟瘴地区充军。原犯杖刑、笞刑按律应加等问拟的,为首者改为实发烟瘴地区充军,为从者问拟满流。如果是盗犯潜行越狱脱逃,仍各自按本条例定拟。如果有劫狱、反狱的,即按照劫囚反狱的定例办理。

此条是乾隆五十三年,广西巡抚孙永清所奏,抓获越狱监犯梁美焕等人一案,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道光六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这是比律法加重的。

□三人以上越狱的徒犯,为首者改为判处绞刑缓决,为从者若是军流,改为绞候缓决,若是斩、绞,都改为立决,那么擅杀、误杀,也改立决了。而且无论首犯从犯,未免太重。

□斩绞改为立决,军流加拟绞候已属律法之外加重,徒罪也拟绞候,杖笞都加重发遣,殊嫌过严。上一条有脱逃拒伤差役一层,这条没有条文。

□这些犯人至死罪的,自然属于法无可加,如罪不致死之犯,越狱后又拒捕刃伤差役,是否仍加二等的地方,记录参酌。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羁押关禁的应处凌迟、斩首或绞刑立即执行、监候的重犯,越狱脱逃,将管狱官员革职拿问。如果在五日内抓获,革去顶戴改为革职留任,四年内无过错,题请开复。在四个月限内抓获,即行革职,免其拿问。如果不能抓获,留在地方协助缉捕,五年限满未抓获,审实是狱卒贿赂纵容故意放脱逃的,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如果审明狱卒并无贿赂纵容故意放脱逃的情事,确实是依法看守,偶然疏忽导致脱逃的,判处杖一百,徒三年(按,这自应不论人数多少)。有狱官暂行革职留任,等到四个月限满未抓获,仍留任一年督缉,如果再不抓获,按其未抓获的人数,议降、议革,留在该地方协同接任官员缉捕,五年限内抓获,题请开复。限满未抓获,查系狱卒贿赂纵容故意放脱逃的,无论人数多少,一概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如果并无贿赂纵容的情弊,是降调的官员,仍照未抓获人数分别降革完结,是革职的官员,判处杖一百,徒三年。(按这是以人数分别降革的)。至于一案中只有一名脱逃的,有狱官革职留任,四个月限满未抓获,仍留任一年督缉,如再不抓获,即行革任,留在该地方协助缉捕,五年限内抓获,题请开复。

依法看守,偶致疏纵者,仍以革职完结。系禁役贿纵故纵者,拟以杖一百,徒三年。傥犯被他人捕获者,仍照例科罪。至军流等犯越狱脱逃,及斩绞人犯越狱拏获案内,另有军流人犯未获,其有狱管狱各官,仍照旧例交部分别议处。

译依照法律看守,偶尔导致疏忽放纵的,仍然以革职结案。如果是因受贿而放纵或故意放纵的,判处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年。倘若罪犯被他人捕获,仍然按照惯例定罪量刑。至于军流等罪犯越狱逃脱,以及斩绞人犯越狱被捕获的案件中,另有军流人犯未被抓获,其监狱主管和狱卒等官员,仍然按照旧例交由相关部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定例,嘉庆六年修改,十六年改定。

   谨按。上条言本犯罪名,此条则专言管狱、有狱各官也。

□此除笔详载《处分则例》,故此处从略。处分例死罪人犯外,尚有免死问发新疆人犯一层。

□五日内外,处分则列系统管狱、有狱官言,

□此例无有狱官一层(五日限内拏狱,有狱官降一级留任,一年无罪,题请开复,五日外四个月内拏获者,扣限一年,无过,将革留之案开复)。至一案内以下专言有狱官,而不及管狱官,以管狱官自系无分人数之多少也。

□军台满徒,处分例内从略,是以现在办法均照《处分则例》,从无援引刑例者矣。

□无论名数多寡,则一名亦应发军台矣,而下文一名脱逃未获,仅徒三年,似不画一。

□监犯越狱,不过疏于防范,即失察禁役贿纵,亦系因人连累,与自行作奸犯科不同,拟从军台满徒,似嫌太过。且狱卒不觉失囚,减囚罪二等,司狱官典减囚罪三等,律文本有等差,此例将管狱、有狱官罪名加重,而狱卒并未议及,有犯自应仍照律定拟。设疏脱死囚,狱卒问徒三年,管狱官亦问徒三年矣。殊觉相悬之至。

□监犯越狱,禁卒有失于防范者,亦有受贿故纵者,乃自来办案,多以依法看守,偶致疏脱完结,縁处分太重,故不肯照办也。贿纵人犯越狱,非特管狱,有狱官处分綦重,其该管之府州革职,道员降一级调用,臬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处分亦不为轻,宜此等案件之不多见也。再《处分则例》云,直省监狱,惟按察使,知府衙门设有专员,应以司狱为管狱官,按察使、知府为有狱官,其直隶州厅及各州县监狱,系交吏目、典史等官管理,即照管狱官例,议叙议处,印官照有狱官之例。若如此例所云,一经贿纵,即按察使、知府亦应发往军台効力矣。能如是办理否耶。

□此条应与《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羁禁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越狱脱逃,将有狱、管狱各官革职,留于地方照例限五年协缉,如于限内拏获他处案犯,并非本案正犯,仍按限协缉,限满无获,照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六十年,两江总督苏凌阿奏,已革铜山县知县佟大有先后拏获他案首伙各盗,请行寛免案内,钦奉上谕,纂为定例。

   谨按。上条例文已严,此则更严矣。然因此拟徒,并无办过成案,即协缉亦属空言,何必定此严例也。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六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二十二  捕亡之二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徒流人逃:巻首

凡徒流、迁徙、充军、囚人(已到配所,于所)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该徒年分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

○若(官司)起发已经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计日论),罪亦如(配所限内而逃者论)之。

○(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配所)提调官及(途中)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不分官役),各与囚(之徒流、迁徙、充军)同罪。受财者,计(所受)赃以枉法从重论。(赃罪重以枉法科之,纵罪重仍以故纵科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増定。

条例

徒流人逃  一,军流人犯脱逃被获遇赦,核其情节,准其援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三犯,倶免枷号,仍发原配。如原犯情节较重,不准援赦者,按照逃走次数,照例枷号调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与后原犯实犯

译这一条是乾隆五十三年制定的条例,嘉庆六年进行了修改,十六年再次改定。

谨按:上一条讲的是本犯的罪名,这一条则专门讲管狱官和有狱官。

这除了详细记载在《处分则例》中,所以此处从略。《处分则例》中除了死罪人犯外,还有免死问发新疆人犯这一层。

五日内外的处分,则例中统称为管狱官和有狱官,

此例中没有有狱官这一层(五日期限内抓获狱中犯人,有狱官降一级留任,一年无过错,题请开复;五日期限外四个月内抓获的,扣限一年,无过错,将革职留任的案件开复)。至于一条中以下专门讲有狱官,而不涉及管狱官,因为管狱官自然是不分人数多少的。

军台满徒,在《处分则例》中从略,所以现在的办法都按照《处分则例》,从来没有援引刑例的。

无论人数多少,那么一名也应该发往军台,而下面说一名脱逃未获,仅判徒刑三年,似乎不统一。

监犯越狱,不过是疏于防范,即使是失察禁役贿纵,也是因人连累,与自行作奸犯科不同,拟定发往军台满徒,似乎太过分了。况且狱卒不觉失囚,减囚罪二等,司狱、典史减囚罪三等,律文本有等级差别,此例将管狱官、有狱官的罪名加重,而狱卒并未议及,有罪的自应仍照律定罪。假设疏脱死囚,狱卒判徒刑三年,管狱官也判徒刑三年。实在觉得相差太远。

监犯越狱,禁卒有疏于防范的,也有受贿故意放纵的,然而向来办案,多以依法看守,偶致疏脱来结案,因为处分太重,所以不肯照办。贿纵人犯越狱,不仅管狱官、有狱官处分极重,其该管的府州革职,道员降一级调用,按察使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处分也不轻,适宜这类案件不多见。再《处分则例》说,直省监狱,只有按察使、知府衙门设有专员,应以司狱为管狱宫,按察使、知府为有狱官;其直隶州厅及各州县监狱,是交给吏目、典史等官管理,就照管狱官例,议叙议处,印信官照有狱官之例。如果像此例所说,一经贿纵,就连按察使、知府也应该发往军台效力了。能这样办理吗?

这一条应与《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羁禁罪应凌迟、斩绞立即执行、监候重犯,越狱脱逃,将有狱官、管狱官各官革职,留在地方照例限五年协助缉捕,如果在限内抓获他处案件犯人,并非本案正犯,仍按期限协助缉捕,期限满未抓获,照例分别治罪。

这一条是乾隆六十年,两江总督苏凌阿奏报,已革铜山县知县佟大有先后抓获他案首伙各盗,请求宽免一案中,钦奉上谕,纂为定例。

谨按:上一条条例已经严厉,这一条更严厉了。然而因此拟定徒刑,并没有办过的成案,即使协助缉捕也属空话,何必制定这严厉的条例呢。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四十六 前卷 次卷

刑律之二十二 捕亡之二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徒流人逃:卷首

凡徒刑、流刑、迁徙、充军、囚人(已到配所),在服役期限内逃跑的,一天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往配所。其徒刑囚犯按照原犯该徒年分重新拘役,服役过的月日,并不准抵销。

○如果(官司)起发已经断决徒刑、流刑、迁徙、充军的囚徒,未到配所,中途逃跑的(其计日论罪),罪也如(配所限内而逃者)一样。

○(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自觉失囚的,一名杖六十,每增加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都听任一百日内追捕。(配所)提调官及(途中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级。限内能自己捕得,或他人捕得,如果囚已死及自首,都免罪。故意放纵者(不分官役),各与囚(的徒刑、流刑、迁徙、充军)同罪。收受财物的,计(所受)赃以枉法从重论处。(赃罪重以枉法科处,纵罪重仍以故意放纵科处。)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增定。

条例

徒流人逃 一,军流人犯脱逃被获遇到赦免,核其情节,准许其援赦的,不分初犯、再犯、三犯,都免枷号,仍发原配。如果原犯情节较重,不准援赦的,按照逃走次数,照例枷号调发。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与后原犯实犯

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本系一条。(明时,以律祗言徒流,而无军犯脱逃之文,故定有免死充军,杂犯死罪以下充军逃走,分别治罪之例,以补律之未备。)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十六年修改,三十二年分出,自为一条,嘉庆十四年改定。

译免死减刑的军犯在配所脱逃,原本是一条律文。(明代时,因律文只提到徒刑、流刑,而没有军犯脱逃的规定,所以制定了免死充军、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逃走分别治罪的条例,以弥补律文的不足。)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十六年进行了修改,三十二年将其分出,自为一条,嘉庆十四年重新改定。

《笺释》云,问发充军人犯,是总句下分眞犯死罪免死充军者,及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为二项问罪,依守御军人在逃,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三犯者绞。通系着五以后六字要紧,若三次中有一次系中途在逃,则不论绞矣。

   《集解》。此充军人犯,系新犯非祖充,故免死充军而逃者一例,杂犯死罪充军者一例。

   谨按。此条例文,因免死充军人犯,在配敢于脱逃,故原例照原犯罪名,即行处决。其余军犯逃走三次,即属怙恶不悛,亦拟绞。罪未至死者,遇赦得免枷号。已至死者,遇赦亦并论绞。严之至也。与外遣人犯脱逃,即行正法之意相符,后则愈改愈轻矣。

□从前流犯不准原赦,已经到配,即不在査办放免之列。是以流犯在道会赦律云,其流犯及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不在赦放之限。此例所云,倶免枷号,仍发原配,彼此符合。现在军流到配遇赦,倶准査办。如由配脱逃,遇有减等恩赦,则照例免其枷号,仍发原配。傥遇大赦,则全行援免,不但未脱逃者,准予放免,即脱逃者,亦概行援免矣。例内所云,未便拘泥。

□此条原例,系专为军犯屡次逃亡,怙恶不悛而设,与赦款无相干渉。改定之例,则专为遇赦言之矣,似非原定此例之意,不知赦款可临时酌定。此例所云,亦与近年条款不符。再原例专为加拟死罪而言,遇赦特带言之耳,既经删改不用,此例亦应删除。

徒流人逃  一,凡在京问拟徒罪人犯,除顺天府所属民人,及各省民人,无应追银两,毋庸递回原籍着追者,仍令顺天府发配外,其余各省民人,有应追之项,倶递回各该督抚着追。完日,照伊原籍应发地方,发配充徒,俟年限满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系强窃盗及光棍案内之犯,不许出境。傥有私自出境,依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其管束不严之原籍地方官,交部议处。仍令五城,大宛二县,并巡捕营严行査拏。傥有前项人犯,容留京城潜住发觉者,将地方官交部议处。总甲人役并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居住,将知情容留之房主,若系另戸并族长,若系家人,并伊主及领催,各鞭八十。该佐领、骁骑校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嘉庆六年修改,二十年改定,并添纂三条(由京递籍人犯脱逃,郷保等治罪。传习邪教人犯脱逃。遣军流各犯脱逃,郷保等治罪),另改定一条(递籍人犯脱逃)。

   谨按。别省人民在京犯徒,倶解回原籍,定地充徒,徒满仍交原籍地方官管束,例文本属一线,并无岐异。后名例改为,有应追银两者,解回,无,则在犯事地方充徒,徒满后如何办法,例未议及。此例虽依名例修改,而限满交原籍地方官管束一层,遂专归于递回充徒之犯,在京定地充徒者,即不交原籍管束矣。盖不解回原籍充徒,本为免其佥解往来之累,而徒满仍应递籍,则此累终不能免,亦属无益。若徒满即行开释,不必解回,则办法又属两岐,岂此等人犯即不虑其复行来京。亦岂无强窃盗及光棍案内之犯耶。縁尔时并未定有递籍后复行来京之例,后増定脱逃来京例文时,又未照管此例,是以不免参差耳。一概不许出境,似乎难行,是以专指出强窃盗及光棍等犯,其余均许出境矣。例内所谓前项人犯,是否专指强窃盗及光棍案犯,抑系统指在京拟徒之犯,并未分晰叙明。且杖、笞、枷号人犯,递籍后复行来京,均有治罪明文,万无任听徒犯复行来京之理。乃例祗言出境者,枷号一月,杖八十,而不言来京之罪。且专言强窃盗、光棍案犯,而未及别犯,殊嫌疏漏。

□拟徒罪名颇多,独严于抢窃等三者,恶其扰害平民也。惟光棍案内,首从均应论死,并无拟徒之犯,似应改为棍徒。

□盗贼曾经刺字者,倶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云云。见起除刺字律,应参看。

□下条枷责杖笞人犯,递籍后脱逃来京,如由枷责递回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

译《笺释》说,询问充军罪犯的定罪,是在总句下分为两项:一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二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依照守御军人在逃的规定,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三次犯者绞刑。“通系着五”这六个字至关重要,如果三次逃亡中有一次是中途在逃,就不论绞刑了。

《集解》说,这些充军罪犯,是新犯而非祖辈充军,所以免死充军而逃亡的归为一类,杂犯死罪充军的归为另一类。

谨按:这条条例,因为免死充军的罪犯在配所敢于脱逃,所以原例按照原犯罪名,立即处决。其余军犯逃走三次,就属于怙恶不悛,也拟判绞刑。罪行未至死者的,遇赦可以免除枷号;已至死者的,遇赦也一并论绞。这是极其严厉的规定。这与外遣人犯脱逃即行正法的意思相符,后来的修改却越来越轻了。

从前流犯不准原赦,已经到达配所,就不在查办放免之列。所以流犯在途中遇赦的律文说,流犯及迁徙安置的人,已经到达配所,不在赦免放释的范围内。此例所说,都免除枷号,仍发回原配所,彼此相符。现在军流罪犯到达配所遇赦,都准许查办。如果从配所脱逃,遇有减等恩赦,就照例免除其枷号,仍发回原配所。倘若遇大赦,就全部援例免罪,不但未脱逃者,准予放免,即使脱逃者,也一概援例免罪了。条例内所说,不便拘泥。

这条原例,是专为军犯屡次逃亡、怙恶不悛而设,与赦免条款无关。改定后的条例,则是专为遇赦而言,似乎不符合原定此例的本意,不知道赦免条款可以临时酌定。此例所说,也与近年条款不符。再说原例专为加拟死罪而言,遇赦只是附带提及,既然已经删改不用,此例也应删除。

徒流人逃亡 一、凡在京审判拟判徒刑的罪犯,除了顺天府所属百姓,以及各省百姓,没有应追缴银两、无需递回原籍追缴的,仍由顺天府发配外,其余各省百姓,有应追缴款项的,都递回各该督抚处追缴。追缴完毕后,按照其原籍应发配的地方,发配充徒,等到年限届满,交原籍地方官管束。如果是强盗、窃盗及光棍案中的罪犯,不许出境。如果有私自出境的,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管束不严的原籍地方官,交部议处。仍命令五城、大宛二县,以及巡捕营严行查拿。如果有前项罪犯,容留京城潜居被发觉的,将地方官交部议处。总甲役人以及知情容留的房主,各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果有旗人容留居住,将知情容留的房主,如果是另户并族长,如果是家人,以及其主人及领催,各鞭八十。该佐领、骁騎校交部议处。

这条是雍正三年的条例,乾隆五年、嘉庆六年修改,二十年改定,并且添纂三条(由京递籍人犯脱逃,乡保等治罪。传习邪教人犯脱逃。派遣军流各犯脱逃,乡保等治罪),另改定一条(递籍人犯的脱逃)。

谨按:别省人民在京犯徒刑,都解回原籍,定地充徒,徒刑期满仍交原籍地方官管束,条例文本属一贯,并无差异。后来名例改为,有应追缴银两的,解回,没有的,则在犯事地方充徒,徒刑期满后如何办理,条例未予议及。此例虽然依照名例修改,而限满交原籍地方官管承一层,就专门归于递回充徒的罪犯,在京定地充徒者,就不交原籍管束了。大概不解回原籍充徒,本是为了免除其解送往来的劳累,而徒刑期满仍应递籍,则此劳累终究不能免除,也属无益。如果徒刑期满即行开释,不必解回,则办法又属于两歧,难道这类罪犯就不担心他们再次来京吗?难道没有强盗、窃盗及光棍案中的罪犯吗?因为那时并未定有递籍后复行来京的条例,后来增定脱逃来京条例时,又没有照管此例,所以不免参差。一概不许出境,似乎难以实行,所以专门指出强盗、窃盗及光棍等犯,其余都准许出境了。条例内所谓前项罪犯,是否专指强盗、窃盗及光棍案犯,还是统指在京拟徒的罪犯,并未分晰叙明。而且杖、笞、枷号罪犯,递籍后复行来京,都有治罪明文,万万没有任听徒犯复行来京的道理。然而条例只说出境者,枷号一月,杖八十,而不说来京之罪。而且专说强盗、窃盗、光棍案犯,而未及别的罪犯,殊嫌疏漏。

拟徒罪名颇多,唯独对抢劫、盗窃等三者严厉,是厌恶他们扰害平民。只是光棍案中,首犯从犯都应论死,并无拟徒的罪犯,似应改为棍徒。

盗贼曾经刺字的,都发回原籍,收充警迹,该徒的役满充警等等。见起除刺字律,应参看。

下条枷责杖笞罪犯,递籍后脱逃来京,如果是由枷责递回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

一个月。乃此祗杖八十,较彼条科罪转轻。房主、邻保治罪,亦与此不同,均应参看。

译一个月。于是只判处杖刑八十下,比起那条款规定的罪行反而较轻。对房主、邻里保甲治罪,也与此不同,都应当参照查看。

□例共五条,系一时修改添纂,而尚不免参差,窃谓欲严徒犯来京之禁,不如仍复原例。别省民人在京,在外犯徒者,一概解回定地充徒,徒满交原籍地方官管束。如脱逃来京滋事,按后犯罪名加等定拟。未滋事者,枷号分别杖责,仍行递回,严加管束。况黔省游匪犯徒,即递回原籍充徒,京城何以不应递籍耶。

   《处分则例》。凡徒流军遣年满释回,及递回原籍,取具收管之犯,地方官毎月朔望按期点卯。如有脱逃出境者,一名罚俸一月,十名以上罚俸一年。其失察在境潜住之地方官亦照此例议处。仍着落原籍地方,勒限一年缉拏。若逃后不行申报,照应申不申公罪,罚俸六个月。

徒流人逃  一,军流罪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缉拏,一面令该管官悬立赏格,勒限一百日严缉。将该犯拏获到案,各照定例,分别治罪外,其看守之保甲革役免罪,如逾限不获一名者,杖八十,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论。失察之该管官并兼辖官,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赵国麟题请定例。(按,流犯脱逃,律止拟杖,例则加徒役外,复加枷号,縁徒犯律既加重,故流犯亦从重也。

□不言军犯者,以另有专条也。)一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陕西按察使武忱条奏定例,二十一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论配所看守保甲罪名,其原籍邻保人等,另见下条。律杖六十,而例改杖八十,已稍严矣。惟看守之保甲,究系何项人役,是否即系保长甲长之处,并未叙明,其实保甲长,又何能约束此辈也。此例不过改律文之杖六十为杖八十耳。其罪止满杖,及受财故纵,皆与律文重复。至疏脱外遗人犯,并未议及。为奴人犯脱逃,不能罪及家主,当差人犯脱逃,岂独无主守及该管官乎,何以并无处分也。下外遣及新疆改发重犯一条,祗云知会各该犯原籍地方,并无主守及该管官罪名,是外遣人犯脱逃,即无可议处之人。应与此例参看。

徒流人逃  一,在川流民犯罪,递回原籍,复逃至川者,如无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为匪,所犯在杖一百以下者,并杖六十,徒一年。如所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问拟。其递回原籍之时,行文原籍地方官,严行管束。如有复逃入川,及川省该地方官将逃回人犯,失察容隐,倶按逃回名数,交部议处。其原籍地保人等,若于该犯出境之时,随即呈报,在一百日限内,或经该管官拏获,或经别处拏获,倶准免罪。逾限不获,将地保照因人连累致罪例,减罪人罪二等发落。傥有知情隐匿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受财故纵者,以枉法计赃治罪。其川省之地保人等,如有知情受贿等弊,亦照原籍地保,分别治罪。

   此例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条川省流民专条,现在并不照此办理,且别省并不禁止,而独严于川省,亦不画一,似应删除。

□黔省査拏游匪一条,系为扰害苗民而设。此例因何禁止,按语并无明文。较由京递回,复逃来京治罪之例反重。

徒流人逃  一,在京问拟枷责杖笞递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该地方官造册,毎月朔望点卯。如有私行脱逃来京者,该管官即申报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査拏,仍将疏纵之地方官,照例议处。如隐匿不报,将地方官査明咨部议处。其逃犯被获,审有为匪不法者,从重归结。若但经复逃来京,不论次数,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枷责递回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由笞杖递回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其原犯并无罪名者,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各加枷号一个月,满日,仍递回原籍,折责发落,严加管束。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准提督舒赫徳条奏定例。乾隆四十二年,嘉庆二十年修改,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前条徒罪,系专为不许出境而言,此条系专为复逃来京而言。惟此

译条例共五条,系一时修改添纂,而尚不免参差不齐,私下认为想要严格禁止徒刑犯人来京,不如仍恢复原来的条例。其他省份的民人在京城,在外地犯徒刑的,一概解回指定地点服徒刑,徒刑期满交给原籍地方官管束。如果脱逃来京滋事,按照后犯的罪名加等定罪。没有滋事的,枷号分别杖责,仍然递解回去,严加管束。况且贵州的游匪犯徒刑,就递回原籍服徒刑,京城为什么不应递解回原籍呢。

《处分则例》。凡是徒刑、流刑、军刑、遣刑期满释放回来,以及递解回原籍,取得收管保证的犯人,地方官每月初一、十五按期点名。如果有脱逃出境的,一名罚俸一个月,十名以上罚俸一年。那些失察在境内潜住的犯人而的地方官也照此条例议处。仍然责成原籍地方,限定一年期限缉拿。如果逃犯后不申报,按照应当申报而不申报的公罪,罚俸六个月。

徒刑流刑人犯脱逃 一,军刑流刑罪犯,在配所脱逃,一方面移文通知原籍地方,限定期限缉拿,一方面令该管官悬赏,限定一百天严缉。将该犯抓获到案,各照定例,分别治罪之外,那看守的保甲革除役职免罪,如果超过期限不抓获一名者,杖八十,每多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收受钱财故意放纵的,计算赃物以枉法论处。失察的该管官并兼辖官,交刑部议处。

此条例原先是两条,一条是雍正十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赵国麟奏请定例。(按,流犯脱逃,法律只拟杖刑,条例则加徒刑役外,又加枷号,因为徒刑犯法律既然加重,所以流犯也从重。不提及军犯者,因为另有专条。)一条是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陕西按察使武条奏定例,二十一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定。

谨按。此条专门论述配所看守保甲的罪名,其原籍邻保人等,另见于下条。法律杖六十,而条例改杖八十,已经稍严了。只是看守的保甲,究竟是何项人役,是否就是保长甲长之处,并未叙明,其实保长甲长,又怎么能约束这帮人呢。此条例不过是将法律文字的杖六十改为杖八十罢了。其罪止满杖,及受财故纵,都与法律文字重复。至于疏脱外遗人犯,并未议及。作为奴仆的人犯脱逃,不能罪及家主,当差的人犯脱逃,难道唯独没有主守及该管官吗,为什么并无处分呢。下外遣及新疆改发重犯一条,只说知会各该犯原籍地方,并无主守及管官罪名,是外遣人犯脱逃,就无可议处之人。应与此条例参看。

徒刑流刑人犯脱逃 一,在四川流民犯罪,递解回原籍,又逃到四川的,如果没有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递解回原籍。如果有为匪,所犯在杖一百以下的,并杖六十,徒一年。如果所犯在徒一年以上的,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问拟。那递解回原籍的时候,行文原籍地方官,严行管束。如果有复逃入川,及四川该地方官将逃回人犯,失察容隐都按逃回名数,交刑部议处。那原籍地保人等,如果在该犯出境之时,随即呈报,在一百天限内,或经该管官抓获,或经别处抓获,都准免罪。超过期限不抓获,将地保照因人连累致罪例,减轻罪人罪二等发落。倘有知情隐匿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八十。收受钱财故意放纵的,以枉法计赃治罪。那四川的地保人等,如果有知情受贿等弊病,也照原籍地保,分别治罪。

此条例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条四川流民专条,现在并不照此办理,而且别省并不禁止,而唯独严于四川,也不统一,似应删除。

贵州查拿游匪一条,系为扰害苗民而设。这条例因何禁止,按语并无明文。比较由京城递解回来,复逃来京治罪的条例反而重。

徒刑流刑人犯脱逃 一,在京审拟枷责杖笞递解回原籍人犯,取得地方官收管,令该地方官造册,每月初一、十五点名。如果有私自脱逃来京者,该管官即申报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拿,仍将疏纵的地方官,照例议处。如果隐匿不报,将地方官查明咨部议处。那逃犯被获,审有为匪不法者,从重归案。如果只是复逃来京,不论次数,各按其原犯之罪名。如果由枷责递解回来的,就照违制律,杖一百。由笞杖解回来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那原犯并无罪名者,照不应轻律,鞭四十。各加枷号一个月,期满,仍然递解回原籍,折责发落,严加管束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准提督赫条奏定例。乾隆四十二年,嘉庆二十年修,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前条徒刑罪,系专为不许出境而言,此条系专为再逃来京而言。只是这

条专言枷责杖笞,而无徒罪。后条又专言递籍人犯,脱逃来京,郷保人等罪名,纷烦极矣。

译前条专门只讲枷号、责打、杖刑和笞刑,而没有徒刑的罪名。后一条又专门讲押解户籍犯人的情况,犯人脱逃来到京城,乡保人等的罪名,繁杂烦琐到了极点。

□递籍人犯,情节各有不同。惟既问拟枷杖笞责,原犯并非重罪,可知严于此等人犯,而寛于彼犯,似嫌未协。有司决囚等第,五城提督各衙门,应行递解之下贱匪类,叙明案由,送交刑部核明,三月汇奏一次,应与此条参看。

□京城理应肃清,而五方杂处,无人不有,最易藏奸,稽査亦难周备,此门所载递籍管束之徒犯,以及问过杖笞及仅止递回之犯,均不准来京。与盗贼窝主门内条例,及举用有过官吏门数语,均系有罪人犯,不准潜来京师之意。立法亦极严密,而认眞办理者絶少,无论前项人犯在京住者甚多,即军流凶盗脱逃来京者,亦比比皆是,以致抢劫重案,层见迭出,逃凶逃盗甚且多年未能破获,京城之坏,殊有不堪设想者,而稽査之不力,捕务之废弛,亦可见矣。

徒流人逃  一,外遣及新疆改发重犯在配脱逃,一面行文报部,一面知会各该犯原籍地方,并将该犯犯事原案全行钞録,同年貌册一并分咨各直省督抚,及盛京、黒龙江、吉林等处将军,各饬所属一体严缉。获日,査照原案审明,照例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五年,河南巡抚雅尔图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海成,及盛京戸部侍郎兼管奉天府府尹事务徳风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例本为拏获后即行正法而设。其云査照原案审明,照例办理,即审明后照例正法也。现在由新疆改发内地之犯颇多,除强盗免死外,其余均不在正法之例。外遣有平常遣犯脱逃之例,新疆改发即属军犯,亦有军犯脱逃专条,且有用重枷枷号之例,此例无关引用,似应修并于免死盗犯条例之内,以免淆混。《名例》。停发新疆,改发内地,二十六项人犯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调发。同治九年改定,应发回城,乌鲁木齐等处,改发内地,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核办,各犯脱逃照平常遣犯治罪云云。应参看。

徒流人逃  一,传习邪教人犯,除拟发额鲁特为奴各犯,曾奉有谕旨,如在配脱逃被获,即行正法者,应钦遵办理外,其余问拟遣军流徒人犯,若仅止脱逃,并未滋事者,于寻常遣军流徒脱逃加等调发例上各加一等治罪。如逃后滋事,或另犯重罪,及妄行控诉呈递封章者,各视寻常逃犯所应得罪名,加一等定拟。其遣军应加枷号者,按照寻常逃犯,应得枷号月数,递加一等。如已至斩绞罪名,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加为立决,犯至立决无可复加者,仍照原例科断。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失察容留之人,于常犯脱逃之失察容留例上,分别是否滋事,各加一等惩处。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传习邪教案内人犯而言。原奏内称除林清案内,传习白阳教,拟发额鲁特为奴各犯,曾奉有谕旨,如在配脱逃拏获时,即行正法外云云。自系尔时办法,今则并无此等人犯矣。

□平常遣犯脱逃五次以内,枷号一月。五次以外,枷号三月。十次以外,枷号六月。军犯脱逃加等调发,初次枷号一月。二次枷号二月。三次枷号三月。四次枷号四月。流犯脱逃以次加等,亦按次数加以枷号。徒犯在配者,从新拘役,中途者,以次加等。如逃后滋事,平常遣犯,分别犯该徒、杖,酌加枷号,军流徒并无明文。此例云加一等治罪,则本系流二千里者,自应改为三千里。本系附近充军者,自应改为边远充军矣。其枷号是否于一月之外,再加一月。傥二次脱逃,是否于两月之外,再加两月。抑系止加一月。至所云遣罪应加枷号者,按照寻常逃犯应得枷号月数,递加一等,则如犯两月、三月及六月者,应如何加等之处,殊难悬拟。若徒犯在配脱逃,律应从新拘役,如何加等,亦无办法。再遣军以下人犯在逃,呈递封章,及控诉事件本例已加等矣,此例又加一等,未免过烦。

□逃后滋事,另犯斩绞罪名,已明言缓决者入实,应实者,立决矣。下文另犯应死罪名,仍从重论,亦属重复

译递解籍贯的人犯,情节各有不同。既然已经审拟枷号、杖刑或笞刑,原犯并非重罪,可知对此类人犯从严,而对彼类人犯从宽,似乎不够妥当。有司判决囚犯等级,五城提督及各衙门,对于应行递解的下贱匪类,应写明案由,送交刑部核查明确,每三个月汇总奏报一次,应与本条参照查看。

京城理应肃清,但四方之人杂居,什么样的人都有,最容易藏匿奸邪,稽查也难以周全完备。本门所载递解籍贯管束的徒犯,以及审问过杖刑、笞刑及仅止递回籍贯的罪犯,均不准来京。这与盗贼窝主门内的条例,以及举用有过官吏门中的数句话,都是指有罪人犯,不准潜来京师的意思。立法极为严密,但认真办理的极少,无论前项人犯在京居住的很多,即使是军流、凶盗脱逃来京的,也比比皆是,以致抢劫重案,层出不穷,逃凶逃盗甚至多年未能破获,京城的败坏,实在不堪设想,而稽查不力,捕务废弛,由此可见。

徒流人犯脱逃:一,外遣及新疆改发的重犯在配所脱逃,一方面行文上报刑部,一方面通知各该犯原籍地方,并将该犯犯罪原案全部抄录,连同面貌册一并分咨各直省督抚,以及盛京、黑龙江、吉林等处将军,各饬令所属一体严缉。抓获时,查照原案审明,照例办理。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是乾隆五年,河南巡抚雅尔图条奏定的例。一条是乾隆三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海盛,及盛京户部侍郎兼管奉天府府尹事务德风条奏定的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例本为抓获后即行正法而设。所谓查照原案审明,照例办理,即是审明后照例正法。现在由新疆改发内地的人犯很多,除强盗免死外,其余均不在正法的例内。外遣有平常遣犯脱逃的例,新疆改发即属军犯,也有军犯脱逃专条,且有用重枷枷号的例,此例无关引用,似应修并入免死盗犯条例之内,以免混淆。《名例》。停发新疆,改发内地的二十六项人犯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调发的规定。同治九年改定,应发回乌鲁木齐等处,改发内地,俟新疆道路疏通后,再行核办,各犯脱逃照平常遣犯的罪名治罪云云。应参照查看。

徒流人犯脱逃:一,传习邪教的人犯,除拟发额鲁特为奴的各犯,曾奉有谕旨,如在配所脱逃被获,即行正法者,应按钦遵办理外,其余审拟遣、军、流、徒的人犯,若仅止脱逃,并未滋事者,在寻常遣、军、流、徒脱逃加等调发的例上各加一等治罪。如逃后滋事,或者另犯重罪,以及妄行控诉呈递封章者,各按寻常逃犯所应得的罪名,加一等定拟。其遣、军应加枷号的,按照寻常逃犯应得枷号的月数,递加一等。如已至斩、绞罪名,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加为立决;犯至立决无可复加的,仍照原例科断。倘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重的论处。其失察容留之人,在常犯脱逃的失察容留例上,分别是否滋事,各加一等的惩处。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刑部遵旨议准定的例。

谨按。此专指传习邪教案内的人犯而言。原奏内称除林清案内,传习白阳教,拟发额鲁特为的各犯,曾奉有谕旨,如在配脱逃抓获时,即行正法外云云。这自然是当时的办法,现在则并无此等人犯了。

平常遣犯脱逃五次以内,枷号一月。五次以上,枷号三月。十次以上,枷号六月。军犯脱逃加等调发的,初次枷号一月。二次枷号二月。三次枷号的三月。四次枷号四月。流犯脱逃依次加等,也按次数加以枷号。徒犯在配所的,从新拘役;中途的,依次加等。如逃后滋事,平常遣犯,分别该犯应得徒、杖,酌加枷号,军、流、徒并无明文。此例说加一等治罪,则本系流二千里的,自应改为三千里。本系附近充军的,自应改为边远充军了。其枷号是否在一月之外,再加一月。倘若二次脱逃,是否在两月之外,再加两月。抑或只加一月。至于所说遣罪应加枷号的,按照寻常逃犯应得枷号月数,递等加一等,则如犯两月、三月及六月的,应如何加等之处,很难凭空推测。若徒犯在配所脱逃,律令应从新拘役,如何加等,也没有办法。再则遣、军以下人犯在逃,呈递封章及控诉事件,本例已加等了,此例又加一等,未免过于繁琐。

逃后滋事,另犯斩、绞罪名,已明言缓决者入情实,应情实者,立决了。下文另犯应死罪名,仍从重论处,也属于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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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流人逃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获,原犯流二千里者,改为流二干五百里,原犯流二千五百里者,改为流三千里。倶从该犯原籍地方,计程发配,初次枷号一个月,二次枷号两个月,三次枷号三个月,照例改发。

译徒刑和流刑的犯人逃匿:一、凡是流刑罪犯,如果在押解途中脱逃被抓获,原本判处流刑二千里者,改为流刑二千五百里;原本判处流刑二千五百里者,改为流刑三千里。都从该犯人的原籍地方计算路程发配,初次脱逃枷号一个月,第二次脱逃枷号两个月,第三次脱逃枷号三个月,按照惯例改发。

徒流人逃  一,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获者,改发近边充军,及原犯寻常案内流三千里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获者,改发附近充军。均就其现配地方计程发配。若表内现配应发之地,与该犯原籍相近,而又地处边境,再无别处可以改发者,即照表内应发地方,加一等改发,各按照脱逃次数,分别枷号。其原犯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以次递加,照例调发。

   此二例本系一条,系雍正十年例,即系部覆福建巡抚赵国祥题准者,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三十七年、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流犯脱逃,从前均系枷号,加徒系仿照律文徒犯从新拘役之意。原定之例,本极允协,后均改为加等调发,从严而反失之寛。而例文亦纷烦琐碎,不如原例之简净。即如流犯从该犯原籍计程,军犯又从现配地方计程,系指由流加军而言,第此等流犯,名虽附近、近边充军、以道里计算,已在四千里以外矣,与发往极边何异。至逃后行凶为匪,均无作何治罪明文,下充军人犯亦同,岂以业已枷号调发,另犯即可勿论耶。

□满流人犯脱逃,就配所计程,发附近充军,无可改发者,仍加一等,总縁由流加附近充军之例,未能妥善故也。盖军有役,而流无役,故流犯脱逃,即加徒役,累次脱逃,即改充军,与加徒役之意相符。惟军犯后来并不着役,与流犯无异。满流改为附近及近边充军,本未妥协,后改为由配所计程,虽属加重,与免死军犯一条,亦有互相参差之处,古法讵可轻改耶。

□军流犯脱逃,有中途及在配之不同。在配脱,逃,原犯杖罪,已经论决,复行脱逃,律内仅拟计日加杖,未免太轻,是以枷号调发。盖于杖罪之外,加重办理,非谓其不应加杖也。若中途脱逃,则原犯杖罪尚未决讫,此次脱逃被获,虽不必于满杖之外再加杖罪,乃并其原犯应杖之数,而亦免其实决,是何理也。可知予以杖责,乃系脱逃应得之罪,其拟以枷号调发,系属律外加重耳。且例内枷号,均因杖罪而加,未闻祗拟枷号而无杖罪者,此例删去杖罪,殊嫌未协。

□流犯脱逃两条,旧例本系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嘉庆六年修例时,以军犯脱逃例,止加枷号,不加杖,流罪轻于军罪,其脱逃加等调发,亦应一体,毋庸加杖,将例内责四十板之处,均行删去。惟蒙古脱逃调发枷号之外,尚责四十板,徒罪又轻于流罪,何以例内均加杖耶。

□道光年间,又有逃军逃流被获,一体决杖,通行存以俟参。徒流逃亡,唐律本系按日治罪,计日加至徒流以上者,自应照徒流人又犯罪律科断,何等简明,今律改为徒犯,从新拘役,而流犯并无加重之文,已属未协。嗣后条例愈觉纷烦,愈改愈不如前矣。

□唐律,役限内而亡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十九日合杖一百)。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五十九日合流三千里)。五十九日以外被获,即所为已流而又犯流也。雍正年间定例,流犯脱逃被获,先发布政司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再加徒役三年。尚为近古,后改为加等调发,不惟事渉纷烦,亦与已流而又犯流之律不符。盖律文无所不包,舍律言例,则不免互相参差矣。

徒流人逃  一,徒犯脱逃,如系在配脱逃被获,仍照律治罪外,其有中途脱逃被获者,各于本罪上递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为杖七十,徒一年半。以次递加,至徒三年者,加为总徒四年。总徒四年者,加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者,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免死及寻常遣军流犯,有尚未到配,中途脱逃者,均即照已经到配脱逃各本例,讯明有无另犯不法,分别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一年,刑部奏准定例,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军流脱逃,在配与中途科罪,倶同徒犯,则中途与在配迥异,第加等拟徒,犹是从新拘役之意。至总徒、准徒罪名,例内无多。脱逃即拟流罪,虽属律外加重,究系不常有之案,尚不至大

译徒流人犯脱逃:一、凡是免死减等流放的罪犯,在中途或配所脱逃被抓获的,改发往近边充军;以及原犯寻常案件中被判处流放三千里的人犯,在中途或配所脱逃被抓获的,也改发往附近充军。都根据他们当前配所的地方计算路程进行发配。如果表内规定应发配的地方,与该犯人的原籍相近,而又地处边境,没有其他地方可以改发的,就按照表内应发配的地方,加一等改发,并分别根据脱逃的次数处以枷号。那些原犯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及烟瘴地区的各犯,仍各自从原籍依次递加,按照惯例调发。

这两条条例本是一条,是雍正十年的条例,即刑部批复福建巡抚赵国祥题请准行的条例,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三十七年、五十三年曾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流犯脱逃,从前都是处以枷号,加徒刑是仿照律文中徒犯重新拘役的意思。原来制定的条例,本来非常恰当,后来都改为加等调发,从严反而失之宽纵。而且条例文字也纷繁杂碎,不如原条例简洁干净。比如流犯从该犯原籍计算路程,军犯又从现配地方计算路程,这是指由流加军而言,但这些流犯,名义上虽然是附近、近边充军,按里程计算,已在四千里以外了,与发往极边有什么区别。至于脱逃后行凶作恶,都没有如何治罪的明文规定,下充军的罪犯也是如此,难道因为已经枷号调发,另犯新罪就可以不予论处吗。

□满流人犯脱逃,从配所计算路程,发往附近充军,没有地方可以改发的,仍加一等,这总归是因为由流加附近充军的条例,未能妥善的缘故。因为军犯有劳役,而流犯没有劳役,所以流犯脱逃,就加徒刑劳役,多次脱逃,就改充军,这与加徒刑劳役的意思相符。只是军犯后来并不服劳役,与流犯没有区别。满流改为附近及近边充军,本来就不妥当,后来改为从配所计算路程,虽然属于加重,但与免死军犯的一条,也有互相矛盾之处,古法难道可以轻易更改吗。

□军流犯脱逃,有中途和在配所的不同。在配所脱逃,原犯杖罪,已经判决执行,又脱逃,律内只拟按日加杖,未免太轻,所以枷号调发。这是在杖罪之外,加重办理,并不是说他不应该加杖。如果中途脱逃,那么原犯杖罪尚未判决完毕,这次脱逃被抓获,虽然不必在满杖之外再加杖罪,但却连他原犯应杖的数目,也免去了实际执行,这是什么道理。可知给予杖责,乃是脱逃应得的罪刑,拟以枷号调发,是律外加重罢了。而且条例内枷号,都因杖罪而加,没听说过只拟枷号而无杖罪的,此例删去杖罪,实在嫌不妥当。

□流犯脱逃两条,旧条例本是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嘉庆六年修例时,因为军犯脱逃条例,只加枷号,不加杖刑,流罪轻于军罪,其脱逃加等发配,也应该一体对待,无需加杖,将条例内责打四十板的地方,都删去了。只是蒙古脱逃调发枷号之外,还责打四十板,徒罪又轻于流罪,为什么条例内都加杖刑呢。

□道光年间,又有逃军逃流被抓获,一律决杖,通行存案以备参考。徒流逃亡,唐律本是按日治罪,按日加至徒流以上者,自然应该按照徒流人又犯罪的律文科断,何等简明,现在律法改为徒犯,重新拘役,而流犯并没有加重的条文,已经不妥当。后来条例更加纷繁杂乱,越改越不如从前了。

□唐律,服役期限内逃亡的,一天笞四十,三天加一等,(十九天合杖一百)。超过杖一百,五天加一等。(五十九天合流三千里)。五十九天以外被抓获,就是所谓的已流而又犯流。雍正年间定例,流犯脱逃被抓获,先发布政司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再加徒刑三年。还比较接近古法,后来改为加等调发,不仅事情涉及纷繁杂乱,也与已流而又犯流的律文不符。因为律文无所不包,舍弃律文而言条例,就不免互相矛盾了。

徒流人犯脱逃:一、徒犯脱逃,如果是从配所脱逃被抓获的,仍按照律文治罪,其中有中途脱逃被抓获的,各在本罪上递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的,加为杖七十,徒一年半。依次递加,至徒三年的,加为总徒四年。总徒四年的,加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的,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至于免死及寻常遣军流犯,有尚未到达配所,中途脱逃的,都立即按照已经到达配所脱逃的各本条例,讯问清楚有无另犯不法,分别办理。

这条是乾隆三十一年,刑部奏请准行的定例,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军流脱逃,在配所与中途科罪,都与徒犯相同,那么中途与在配所截然不同,只加等拟徒,还是从新拘役的意思。至于总徒、准徒罪名,条例内不多。脱逃就拟流罪,虽然属于律外加重,终究是不常有的案件,尚不至于大

有窒碍。惟遇赦减等时,未免彼此参差耳。

译存在阻碍。只是在遇到赦免减等的时候,难免彼此之间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

徒流人逃  一,凡行凶发与被甲人为奴之犯,伊主或给亲戚,或亲携来京,或差做买卖来京,永行禁止。若伊主搬移来京,亦留下另给披甲之人为奴。

   此条系康熙由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披甲人上,似应添发遣黒龙江等处。

□此例与捕亡无渉,似应与为奴人犯,永远不准赎身出戸,修并一条,入于人戸以籍为定门内。

徒流人逃  一,黔省査拏游匪,除斩绞、军流照例办理外,其犯该杖、徒者,递回原籍充徒发落,并开明该犯姓名、年貌、籍贯,通饬各属备案,仍令各照定例办理,若本犯回籍之后,复敢潜入黔境,一经拏获,讯无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为匪,犯在杖一百以下者,并杖六十,徒一年,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其窝留之人,照知人犯罪藏匿律,减罪人一等问拟。失于査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照川省之例,分别知情受贿等弊一例治罪。原籍失察脱逃,并黔省失察容留地方文武各官,均照例分别义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乔光烈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本为外来游匪哄诱苗民而设。例内并不见苗民字样,若无原奏可査,几不知例文命意之所在。似应添入因牵渉苗民案内拟徒等语。

□与在川流民一条参看。然均系尔时办法,似应一并删除。

□递回原籍充徒与他处不同。

徒流人逃  一,递回原籍之军流人犯,本籍地方官于咨缉文到,即传该犯亲属、邻保人等,逐一讯问根由下落,如果未逃回,即取确实供结,详请咨送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仍令保邻不时侦缉,一经回籍,立即首报。傥容留不行举首,别经发觉,即将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罪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其虽不容留,但明知不首者,各杖一百。容留之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倶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得援亲属得相容隐之条。若逃往别处,其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之人,罪亦如之。牵混详报之地方官,及逃往别处不行査出之地方官,一并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湖南巡抚陈宏谋条奏定例,三十二年修并,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下文既云虽不容留但明知不首者,杖一百。是容留与不首即大有区分,上文容留不行举首,房主、邻保均拟满徒,似未明晰。拟改为知情容留者,拟徒,知而不首者,拟杖。例止言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其余均应科罪。是兄逃回而弟容隐,伯叔父逃回而侄容隐,均科以杖八十之罪,似于情理未协。且犯别事有重于逃军逃流者,尚准容隐,何独于此项加严。亦不画一。

徒流人逃  一,免死减等发遣新疆盗犯,并由黒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之盗犯,及未伤人之首盗,闻拏投首,窝家盗线,闻拏投首。曾经伤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之伙盗,闻拏投首,伙盗能将盗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限内拏获,四项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之犯,如在配无故脱逃,已逾五日拏获者,无论有无行凶为匪,请旨即行正法。若于五日内拏获,该管将军、大臣、督抚严行确审。如系仅在附近处所暂行躱避,并未远扬,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及看役吿知,实非逃走者,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责令伊主严加管束。由黒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并改发云、贵、两广充军四项人犯,倶调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均毋庸具奏。如再脱逃拏获,奏请即行正法。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山东按察使勤尔谨条奏定例,三十五年,嘉庆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道光六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与秋审缓决人犯一条参看。

□秋审缓决减为发遣人犯,以是否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难受苦,及逃后有无行凶为匪,分别枷号、正法。此处又以五日内外,分别定拟,殊不画一。

□脱逃即行正法。新例祗有伤人首伙各盗,伤轻平复

译徒流人逃 一,凡因行凶发配、被判处给披甲人为奴的罪犯,其主人无论是将其交给亲戚,还是亲自带进京,或是派去做买卖而进京,永远禁止。如果其主人搬移进京,也留下该犯另给披甲人为奴。

此条是康熙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对于给披甲人为奴的罪犯,似乎应添入发遣到黑龙江等处的规定。

□此例与追捕逃犯无关,似乎应与为奴人犯永远不准赎身出户的规定,合并为一条,归入“人户以籍为定”门类内。

徒流人逃 一,贵州省查拿游荡匪类,除斩首、绞刑、充军、流刑照例办理外,其判处杖刑、徒刑的罪犯,递回原籍充服徒刑发落,并开列该犯姓名、年龄相貌、籍贯,通令各属备案,仍令各照定例办理。如果本犯回籍之后,又敢潜入贵州境内,一经抓获,讯问确无为匪行为,照逃人例,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为匪行为,罪行在杖一百以下的,加杖六十,徒刑一年;罪行在徒刑一年以上的,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处罚。那些窝留罪犯的人,照知人犯罪而藏匿的律法,减罪人一等定罪量刑。原籍失于查察,以及贵州地保等人,照四川省的条例,分别按知情受贿等弊端一例治罪。原籍失察导致脱逃,以及贵州失察容留的地方文武各官,均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七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乔光烈的条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此例本是为外来游匪哄诱苗民而设。条例内并未见“苗民”字样,若无原奏可查,几乎不知条例文意所在。似乎应添入“因牵涉苗民案件拟判徒刑”等语。

□与在四川流民一条参看。然而均系当时的办法,似乎应一并删除。

□递回原籍充徒与他处不同。

徒流人逃 一,递回原籍的充军、流刑罪犯,本籍地方官在收到咨缉文书后,立即传唤该犯亲属、邻保等人,逐一讯问根由下落。如果确实未逃回,即取确实供结,详细请示咨送刑部及配所省份存案,仍令保邻不时侦缉,一旦回籍,立即首报。倘若容留而不举首,被别处发觉,即将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犯减罪一等律,杖一百,徒刑三年。那些虽不容留,但明知不首报的,各杖一百。容留的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均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得援引亲属得相容隐的条款。如果逃往别处,其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之人,罪行也相同。牵混详报的地方官,以及逃往别处而不行查出的地方官,一并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八年,湖南巡抚陈宏谋条奏定的条例,三十二年修并,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下文既说虽不容留但明知不首报者,杖一百。可见容留与不首报即大有区分,上文容留不行举首,房主邻保均拟满徒,似乎未明晰。拟改为知情容留者,拟徒刑;知而不首者,拟杖刑。条例只言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其余均应收罪。是兄逃回而弟容隐,伯父叔父逃回而侄容隐,均科以杖八十大罪,似乎于情理未协。且犯别事有重于逃犯军流者,尚准容隐,何独于此项加重。亦不统一。

徒流人逃 一,免死减等发遣新疆的盗犯,以及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的盗犯,及未伤人的首盗,闻拿投首;窝家盗线,闻拿投首;曾经伤人及行劫二次以上的伙盗,闻拿投首;伙盗能将盗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内抓获的,这四项改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的罪犯,如在配所无故脱逃,已超过五日抓获者,无论有无行凶为匪,请旨立即正法。如果在五日内抓获,该管将军、大臣、督抚严行确审;如系仅在附近处所暂行躲避,并未远扬,或偶有事故,未向其主及看役告知,实非逃走者,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械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责令其主严加管束。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并改发云南、贵州、两广充军的四项人犯,均调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均毋庸具奏;如再脱逃抓获,奏请立即正法。

此条是乾隆三十二年,山东按察使勤尔谨条奏定的条例,三十五年,嘉庆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道光六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与秋审缓决人犯一条参看,

□秋审缓决减为发遣的人犯,以是否不服其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难受苦,以及逃后有无行凶为匪,分别枷号、正发。此处又以五日内外分别定拟,殊不统一。

□脱逃即行正法。新例只有伤人首伙各盗,伤轻平复

,事未发而自首,未伤人之首伙各盗,及窝家盗线闻拏投首三项。此外,又有强盗行劫数家,止首一家一项。

译罪行尚未暴露便主动投案,未伤害他人首级的团伙盗窃,以及窝藏盗贼、因听闻官府追捕而投案的这三项。此外,还有强盗抢劫多家,却只供述其中一家这一项。

□强盗门内用药迷人一条云,甫经学习,虽已和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均发遣为奴,傥到配脱逃,请旨即行正法。此条所列,并无此项人犯,说见彼门。

□此条所云,各项盗犯,系嘉庆十七年,调剂黒龙江等处遣犯案内,分别到配年分,改回内地充军拟流之盗犯,均系免死发遣。如脱逃被获,例应正法,与寻常军流人犯脱逃,例应加等调发者不同。新疆遣犯系现行例,免死盗犯发新疆者也。由黒龙江、吉林减回内地,系从前发往黒龙江,又由黒龙江配所改回内地者也。烟瘴四项,是例应发黒龙江等处,改发四省烟瘴者也。

□是年,调剂已到配分别改发遣犯,除强盗到配未及五年,洋盗到配未及二十年之犯,均遵旨仍留黒龙江原配外,其强盗到配已逾二十年者,减流三千里。已逾十年者,减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已逾五年者,减极边烟瘴充军。洋盗到配已逾二十年者,减发内地不近海洋省分充军。其余寻常应发黒龙江等处遣犯,情重者,改发新疆为奴。情轻者,改发内地充军。此条由黒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之盗犯,即系指此等人犯而言。二十二年,又将此等应发黒龙江、吉林之犯,改发四省充军。惟《名例》内并无此条例文,且系尔时办法,现在亦无年久盗犯,改回内地人犯,其四项改发烟瘴之犯,新例已经修改,与此条亦不相符。

徒流人逃  一,解审命盗重犯,及军流徒遣,并发回原籍收管审讯等犯,务于批文内载叙事由,开明该犯年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査明转递。如有中途雇倩顶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拟治罪外,将佥差不愼之员,分别议处。如原文内未经开载,将遗漏开造之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三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为开明年貌、疤痣、箕斗而设,无论罪犯轻重,均应一体办理。其雇倩顶替一层,盖本为发回原籍之犯言之也。

□原奏重在发回原籍一层,是以有雇倩顶替字样。

□隔省递籍人犯,一面发递,一面关会原籍,并知照经过地方,见稽留囚徒递籍人犯。经过州县分别收监、不收监,见囚应禁不禁门,应参看。

□军流徒犯雇倩顶替,应参看主守不觉失囚各条。斩绞犯雇倩顶替,应参看受贿顶凶条例。递籍人犯雇倩顶替,应参看稽留囚徒例。

   《处分则例》。命盗重犯,及遣军流徒,并发回原籍收管人犯,均于批解长文内详载原犯事由,开明该犯年貌、疤痣、箕斗,以备沿途査核。如原解官遗漏开载,罚俸九个月。解官不行査出,罚俸三个月。其因起解时遗漏开载,以致中途贿差顶替者,原解官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如原解之地方官已经开载,乃有贿差顶替情事,将不行査出之添解官,罚俸六个月。

徒流人逃  一,军流徒犯在配,及中途脱逃,主守押解人等,审无知情贿纵情弊,照律给限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系他人捕获,或囚已死及自首,均依失囚律治罪,不准寛免。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浙江巡抚奏军犯陆贵泷越狱脱逃,旋被拏获,将禁卒等拟杖加枷。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此较律加重者,因疏脱逃狱之禁卒,不准免罪,故疏脱军流徒犯之押解主守人,亦不准免也。

□均依失囚律治罪,谓照律科以杖六十也。惟例内军流犯脱逃,主守人均杖八十,不与徒犯同科,即押解军流徒犯,偶然疏脱,亦有长解减囚罪二等,短解减囚罪三等之例。此照失囚律治罪之处,尚未分明。

□因狱卒而推及押解主守之人,又因他人捕获而推及囚已死,及自首二层,均属与律不符。至他人捕获,尚可云与己无渉。若因已死即无可科罪,囚自首亦可免加逃罪,而狱卒等仍应治罪,来免太严,且与因人连累致罪之律,彼此抵捂。

徒流人逃  一,秋审缓决人犯,遇赦免死减等,发遣黒龙江等处者,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

译强盗门内用药迷人一条说,刚学习,虽然已经和药,随即败露,或者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没有遭受祸害的,都发遣为奴,倘若到配所脱逃,请旨立即正法。这一条所列,并没有这类人犯,详情见彼门。

这一条所说的,各类盗犯,是嘉庆十七年,调剂黑龙江等处遣犯案中,分别到配年份,改回内地充军拟流的盗犯,都是免死发遣。如果脱逃被抓获,按例应当正法,与寻常军流人犯脱逃,按例应当加等调发的不同。新疆遣犯是现行条例,免死盗犯发往新疆的。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是从前发往黑龙江,又由黑龙江配所改回内地的。烟瘴四项,是按例应当发往黑龙江等处,改发四省烟瘴地区的。

这一年,调剂已到配分别改发遣犯,除了强盗到配未满五年,洋盗到配未满二十年的犯人,都遵旨仍留在黑龙江原配所外,其余强盗到配已超过二十年的,减为流刑三千里。已超过十年的,减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已超过五年的,减为极边烟瘴充军。洋盗到配已超过二十年的,减发内地不近海洋的省份充军。其余寻常应当发往黑龙江等处遣犯,情节重的,改发新疆为奴。情节轻的,改发内地充军。这一条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的盗犯,就是指这类人犯而言。二十二年,又将这类应当发往黑龙江、吉林的犯人,改发四省充军。只是《名例》内没有这一条例文,况且是当时的办法,现在也没有年久盗犯改回内地的人犯,那四项改发烟瘴的犯人,新例已经修改,与这一条也不相符。

徒流人犯脱逃。一,解审命盗重犯,以及军流徒遣,并发回原籍收管审讯等人犯,务必在批文内记载事由,开明该犯人的年龄相貌、疤痕痣记、箕斗指纹,令沿途地方查明转递。如果有中途雇人顶替的情事,除了本犯、解役人等,按例究拟治罪外,将佥差不慎的官员,分别议处。如果原文内没有开载,将遗漏开造的官员,按例议处。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巡抚庄有恭敬奏定例,三十七年改定。

谨按。这一条专为开明年貌、疤痕痣记、箕斗而设,无论罪犯轻重,都应一体办理。那雇人顶替一层,大概本是为发回原籍的犯人而言的。

原奏重在发回原籍一层,所以有雇人顶替字样。

隔省递籍人犯,一面发递,一面通知原籍,并知照经过地方,参见稽留囚徒递籍人犯。经过州县分别是否收监,参见囚应禁不禁门,应参看。

军流徒犯雇人顶替,应参看主守不觉失囚各条;斩绞犯雇人顶替,应参看受贿顶凶条例;递籍人犯雇人顶替,应参看稽留囚徒例。

《处分则例》。命盗重犯,以及遣军流徒,并发回原籍收管的人犯,都在批解长文内详载原犯事由,开明犯人年龄相貌、疤痕痣记、箕斗,以备沿途查核。如果原解官遗漏开载,罚俸九个月;解官不查出,罚俸三个月。那因起解时遗漏开载,以致中途贿赂差役顶替的,原解官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置。如果原解的地方官已经开载,却有贿赂差役顶替的情事,将不查出的添解官,罚俸六个月。

徒流人犯脱逃。一,军流徒犯在配所,以及中途脱逃,主守押解人等,审讯没有知情贿赂放纵的情弊,照律给限追捕,限内能自行捕得的,准其依律免罪。如果是他人捕获,或者囚犯已死及自首,都依失囚律治罪,不准宽免。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五年,浙江巡抚奏报军犯陆贵泷越狱脱逃,随即被抓获,将禁卒等拟杖加枷。奉旨编纂为定例。

谨按。这比律加重的,是因为疏脱逃狱的禁卒,不准免罪,所以疏脱军流徒犯的押解主守人,也不准免。

都依失囚律治罪,是说照律科以杖六十。只是例内军流犯脱逃,主守人都杖八十,不与徒犯同科,即使押解军流徒犯,偶然疏脱,也有长解减囚罪二等,短解减囚罪三等的条例。这照失囚律治罪之处,尚未分明。

因狱卒而推及押解主守的人,又因他人捕获而推及囚犯已死,以及自首两层,都与律不符。至于他人捕获,还可以说与自己无关。如果因已死就无可定罪,囚犯自首也可免加逃罪,而狱卒等仍应治罪未免太严,且与因人连累致罪的律,彼此抵触。

徒流人犯脱逃。一,秋审缓决人犯,遇赦免死降等,发遣黑龙江等处者,如果不是不服主管约束,或者因为思家,或者因为力

难受苦,乘间潜逃,并无行凶为匪拒捕之处被获者,五次以内,递回发遣处,枷号三个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获者,枷号六个月。投回者,枷号三个月。十次以外被获者,枷号九个月。投回者,枷号六个月。倶鞭一百。若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后复行凶为匪,及拏获时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其非秋审案内免死减等,系平常发遣人犯在配脱逃,并无行凶为匪,亦无拒捕情事被获者,五次以内,递回发遣处,枷号一个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获者,枷号三个月。投回者,枷号一个月。十次以外被获者,枷号六个月。投回者,枷号三个月。均鞭一百。如逃走后复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拒捕者,即照现在所犯定拟。如犯该斩绞监候罪名,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改为立决。犯该军流发遣者,改为绞监候。犯该徒者,递回发遣处,枷号三个月。罪止笞杖者,递回发遣处,枷号两个月。倶鞭一百。其例应立决者,拏获之日,令该地方官审明该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并分给为奴之旗分左领,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拟,详报督抚具题,刑部逐一査核确实,会议题覆,将该犯即在拏获地方正法。仍行文发遣处所,出示晓谕。至军流人犯脱逃后,行凶杀人为匪,犯该斩绞者,仍按各本律定拟。(应监候者,监候。应立决者,立决。)。

译难以忍受劳苦,趁间隙潜逃,且没有行凶作恶、抗拒抓捕而被抓获的,五次以内,押回发配地点,戴枷示众三个月。自行投回者,免除罪责。脱逃超过五次被抓获者,戴枷示众六个月。自行投回者,戴枷示众三个月。脱逃超过十次被抓获者,戴枷示众九个月。自行投回者,戴枷示众六个月。均鞭打一百下。如果不服从主管约束,脱逃后又行凶作恶,以及在被抓获时有抗拒抓捕行为的,按照原犯的死罪,立即执行死刑。那些不属于秋审案件中免死减等的,而是平常发配的人犯在配所脱逃,没有行凶作恶,也没有抗拒抓捕的情况而被抓获的,五次以内,押回发配地点,枷号一个月,自行投回者,免除罪责。脱逃超过五次而被抓获者,枷号三个月。自行投回者,枷号一个月。脱逃超过十次而被抓获者,枷号六个月。自行投回者,枷号三个月。均鞭打一百下。如果逃走后再次行凶作恶,并在被抓获时抗拒抓捕的,就按照当前所犯的罪行定罪量刑。如果犯有斩首或绞刑监候的罪名,原本应缓决的,改为情实;原本应情实的,改为立决。犯有充军或流放发配罪名的,改为绞刑监候。犯有徒刑的,押回发配地点,枷号三个月。罪行仅止于笞刑或杖刑的,押回发配地点,枷号两个月。均鞭打一百下。那些按例应立决的,在被抓获之日,命令当地官员审明该犯原犯的罪行,逃走的时间,以及分给为奴的旗分佐领,以及其主人的姓名,照例定罪量刑,详细上报督抚具题,刑部逐一核查确实,会议题覆,将该犯就在抓获的地方执行死刑。仍然行文通知发配地点,出示告示晓谕。至于充军流放的人犯脱逃后,行凶杀人作恶,犯有斩首或绞刑罪名的,仍按照各本律定罪量刑。(应监候的,监候。应立决的,立决。)。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四十一年,兵、刑二部议准定例。(按,此即所谓遣犯逃走拒捕,及行凶为匪也,一体正法,其严如此。),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此例始有免死,及平常遣犯之别。)一系雍正十二年,乾隆元年定例。原系三条,五年并纂为一,载在犯罪事发在逃门。五十三年,与上条修并移入此门。嘉庆六年、十五年并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遣犯一经脱逃,即应正法,罪名本重,是以分别是否不服伊主管束等情,量从寛典。现在此等人犯,倶不正法,似不必曲为分晰,逃犯均无思家觅食字样,而独见于缓决遣犯,亦嫌未协。

□乾隆元年定例,系黒龙江将军乌礼布咨免死发遣盗犯李广子脱逃被获,请即正法等因。刑部査核犯供,实系伊主不给饭吃,逃走觅食,与不服伊主管束不同。被获时又无行凶拒捕情事,是以免其正法。若不服伊主管束,乘间脱逃,则应正法明矣。縁免死发遣盗犯脱逃,即应正法,原不分行凶拒捕与否也。后将此条改为缓决减等人犯,而免死盗犯,另立五日内外拏获一条,其不服伊主管束等语,专属此条,未免参差。且此条如果不服伊主管束脱逃,不论五日内外拏获,即应正法,彼条无故脱逃,即不服管束也,如五日内拏获,即可免其正法,尤嫌未协。再,仅止不服管束脱逃,并无行凶及拒捕情事,如何拟罪,例无明文。是否两项倶全方拟正法。或因思家,及力难爱苦脱逃,如有行凶为匪,应否即行正法。均未详晰叙明。

□再,缓决减等人犯,有减流者,有减军者,即免死流犯、军犯也,并未注明秋审缓决字样。嘉庆六年声明,此条免死减等,系指秋审缓决,以别于免死盗犯而言。惟査乾隆元年原例,即系因免死盗犯李广子配逃纂定,何所据而以为指秋审缓决人犯耶。秋审缓决人犯减为外遣者,百不获一,且有民人减发烟瘴,旗人减发黒龙江等处者,尤与此例不符。

□缓决减发为奴,与免死盗犯情节,大略相同,而科罪迥异。至脱逃至五次、十次以上,实属藐法,仅止枷号鞭责,轻重太相悬殊。且盗犯一经脱逃,即无拒捕,及另犯为匪情事,亦应正法。此等人犯脱逃至十次以上,得不谓之藐法乎,而倶无死罪,其义安在。至行凶为匪,并未指出何项罪名,则凡犯不法之事,均谓所行凶为匪,即如逃后行窃一次,计赃无几,或与人口角,他物伤人,以逃后行凶为匪论,即应照例正法矣。亦未平允。

□免死流犯有例,免死军犯有例,免死发遣盗犯有例,此又添秋审缓决免死遣犯,名目愈多,愈成具文矣。

□军流人犯脱逃,均应按照次数加拟枷号,此例五次以外方拟枷号,未免太轻。且五次十次以上,均有投回字样,亦不可解。

□此等人犯拒捕,是否应以别项罪人论,抑系折伤以上,即拟绞候之处,并未分晰叙明。

□再,既有不服伊主管束等语,即系指发遣为奴人犯而言。若系当差之犯,如何定拟。亦未分晰。出入攸关甚巨,以本罪已至满流核之,拒殴在折伤以上,即应拟绞矣。

□平常遣犯在配杀人,仍分别谋故鬪杀,按律定拟,载在徒流人又犯罪门内,而未及军流人犯,自系举重见轻之意。至在逃杀人遣犯,其科罪与军流大相悬殊,未免参差。况军犯与发遣原犯罪名,亦有互相岐异之处,有本系军流,而加重拟遣者,有原系遣罪,后改为军流者,有名为遣犯,而实系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者,纷纷错出,迄无一定。有犯在逃拒捕及行凶杀人,更难办理。实系军流人犯,原可照此例定断,若系遣犯更为充军之犯,是否以遣犯论。抑仍以军犯论之处,罪名出入甚巨,似应详悉注明。

   再,叛逆案内,发遣为奴人犯脱逃,是否以平常遣犯论之处,一并记核。

徒流人逃  一,各省遣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为准,如在逃时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获,即于汇咨通缉案内开除停缉。傥后经缉获,仍照例质明办理。

   此条系乾

译这条律例原本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是康熙四十一年,兵部与刑部议准确定的定例。(按,这就是所谓的遣犯逃跑抗拒抓捕,以及行凶作乱,一律处死,其严厉程度如此。)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对此进行了修改。(此时才开始有免死以及普通遣犯的区别。)第二项是雍正十二年、乾隆元年确定的定例。原本分为三条,乾隆五年合并编纂为一条,载入“犯罪事发在逃”门类。乾隆五十三年,将此项与上一条合并修订,移入此门类。嘉庆六年、十五年以及咸丰二年又作了修改确定。

谨按:遣犯一旦逃跑,就应当处死,罪名本来就很重,因此根据是否不服主管约束等情况,酌情从宽处理。现在这类人犯都不处死,似乎不必刻意区分,逃跑的犯人没有“思家觅食”的字样,却唯独出现在缓决遣犯中,也显得不够妥当。

乾隆元年确定的定例,是因为黑龙江将军乌礼布咨文,请求对免死发遣的盗犯李广子逃跑后被抓获一事立即处死等缘由。刑部核查犯人的供词,确实是因为主人不给饭吃,逃跑寻找食物,与不服主人约束不同。被抓获时又没有行凶抗拒抓捕的情节,因此免其处死。如果不服主人约束,趁机逃跑,那么应当处死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免死发遣的盗犯逃跑,就应当处死,原本不分是否行凶抗拒抓捕。后来将这条改为适用于缓决减等人犯,而免死盗犯则另立一条“五日内外抓获”,其中“不服主人约束”等语专门属于这一条,未免有些参差。况且这条如果不服主人约束逃跑,不论五日内外抓获,都应当处死;而那条无故逃跑,也就是不服管束,如果在五日内抓获,就可以免其处死,尤其显得不妥。再者,仅仅不服管束逃跑,并没有行凶及抗拒抓捕的情节,如何定罪,律例中没有明文规定。是否两项俱全才拟处死刑。或者因思家,以及体力难以忍受劳苦而逃跑,如果有行凶作乱,是否应当立即处死。都没有详细叙述明白。

再者,缓决减等人犯,有减为流刑的,有减为军刑的,也就是免死流犯、军犯,并没有注明“秋审缓决”的字样。嘉庆六年声明,这条免死减等,是指秋审缓决,以区别于免死盗犯而言。只是查乾隆元年原例,就是因免死盗犯李广子配流逃跑而编纂确定的,凭什么认为是指秋审缓决人犯呢。秋审缓决人犯减为外遣的,百中难得其一,而且有民人减发烟瘴之地,旗人减发黑龙江等处的人,尤其与此例不符。

缓决减发为奴,与免死盗犯的情节,大致相同,而定罪却截然不同。至于逃跑达到五次、十次以上,实属藐视法律,仅仅枷号鞭责,轻重相差太大。况且盗犯一旦逃跑,即使没有抗拒抓捕,以及另犯作乱的情节,也应当处死。这类人犯逃跑达到十次以上,能不说是藐视法律吗,却都没有死刑,其道理何在。至于行凶作乱,并没有指出是哪项罪名,那么凡是犯下不法之事,都称为行凶作乱,比如逃跑后行窃一次,计赃不多,或者与人争吵,用其他物品伤人,以逃跑后行凶作乱论处,就应当照例处死。也不够公平允当。

免死流犯有律例,免死军犯有律例,免死发遣盗犯有律例,这里又增添秋审缓决免死遣犯,名目越多,越成为具文了。

军流人犯逃跑,都应当按照次数加拟枷号,这条五次以上才拟枷号,未免太轻。而且五次、十次以上,都有“投回”的字样,也无法理解。

这类人犯抗拒抓捕,是否应当以其他罪人论处,还是折伤以上,就拟绞监候,并没有详细叙述明白。

再者,既然有“不服主人约束”等语,就是指发遣为奴的人犯而言。如果是当差的犯人,如何定罪。也没有详细叙述。出入关系重大,以本罪已达到满流来衡量,抗拒殴打在折伤以上,就应当拟绞了。

普通遣犯在配所杀人,仍然分别谋杀、故杀、斗杀,按律定罪,载入“徒流人又犯罪”门类内,而没有涉及军流人犯,自然是举重见轻的意思。至于在逃杀人的遣犯,其定罪与军流相差悬殊,未免参差。况且军犯与发遣的原犯罪名,也有互相差异的地方,有原本是军流,而加重拟遣的,有原本是遣罪,后改为军流的,有名曰遣犯,而实际上是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的,纷纷错出,一直没有定准。有犯人在逃抗拒抓捕以及行凶杀人,更难办理。确实是军流人犯,原本可以照此例定断,如果是遣犯更为充军的犯人,是否以遣犯论处。还是仍以军犯论处,罪名出入很大,似乎应当详细注明。

再者,叛逆案件中,发遣为奴的人犯逃跑,是否以普通遣犯论处,一并记录核查。

徒流人逃跑:一,各省遣犯逃跑,其中有年老的,以年过七十为标准,如果在逃跑时年龄已六十,限定十年。年龄已五十,限定二十年。超过期限未抓获,就在汇总咨文通缉案件中开除停缉。倘若后来抓获,仍然照例质询明白办理。

这条是乾

隆五十六年,钦奉谕旨,纂辑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译乾隆五十六年,钦奉谕旨,编纂成例,嘉庆六年加以改定。

谨按。报部难结事件,通缉已届四十年者,即行査销。见官文书稽程门,与此例情事相类。应参看。

□此专指遣犯有关汇奏通缉而言。遣犯年终汇册报部,某处人数若干,逃犯若干,均可按册而稽。独各省军流人犯,并不造册送部,以致此等人犯数目,部中无从稽査,殊不画一。

徒流人逃  一,洋盗案内被虏过船,随同上盗问拟发遣之犯,在配脱逃被获者,査明发遣原案,除被虏后甘心从盗者,仍照免死盗犯例正法外,若并非甘心从盗,实系虏捉过船,逼令入伙上盗者,如脱逃后并无行凶为匪,即照平常发遣人犯脱逃被获例,递回原遣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脱逃后行凶为匪,亦照平常发遗人犯,逃后行凶为匪例,分别问拟。

   此条系嘉庆六年定例。

   谨按。此洋盗案内,拟遣脱逃分别正法之例。惟査强盗旧例载洋盗案内,被胁接赃瞭望,仅止一次者,照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已至二次者,即行斩决枭示。如投回自首者,仍发新疆为奴云云。此问拟发遣,即系指此等人犯而言。第原例祗云被胁接赃瞭望,并无甘心、非甘心之分,且既云甘心从盗,虽瞭望接赃亦应斩枭矣,又何发遣之有。此例于逼胁之中,又分别甘心从盗,殊觉无谓。

徒流人逃  一,原犯实犯死罪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并无行凶为非者,初次枷号两个月,无论近边、边远,倶调发极边地方充军。二次枷号三个月,调发极边烟瘴充军。犯至三次者,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逃后复有行凶为匪,按其后犯情节仅止枷杖者,仍照脱逃本律加等调发,到配后科以后犯枷杖之罪。若后犯情节,罪应徒流以上者,即于逃罪加等调发本例上,再加一等改发。傥后犯之罪,重于改发罪名者,各从其重者论,仍分别次数加拟枷号。若后犯已至斩绞监候罪名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加拟立决。至强盗自首免死减等充军人犯,在配脱逃,例应正法者,仍照定例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与前军流人犯脱逃被获条,本系一条,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十六年修改,三十二年删改,并将前条分出,另为一条。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许松佶条奏定例。(按,有行凶为匪者,方问死罪,无行凶为匪者,分别枷号,已较原例为轻。

□免死充军人犯,但经脱逃,不论有无行凶为匪,即应正法。后改为逃后行凶为匪,始拟正法,其无行凶为匪,未经议及。是以又定有此例。)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十七年、二十四年、道光六年、二十五年、并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后犯罪名已至死者,方稍加重,未至死者,仍系枷号调发,殊嫌太寛。与上秋审缓决,免死减遣一条参看。

□初、二次脱逃,倶加枷号,三次不言枷号若干日,是免其枷号矣。一二次者调发之外,不免枷号,三次者,独免枷号,殊不可解。且祗言枷号调发,而不言杖,岂止加枷而不杖责乎。平常遣犯脱逃枷号之外,不免鞭责,此等军犯何以独免杖责耶。有司决囚门内云,五徒三流,照应得杖数折责,其发遣新疆、黒龙江当差为奴者,照例安插,倶不决杖。应参看

□。旧例免死减军人犯,脱逃复行凶为匪,依免死遣犯逃后行凶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嘉庆二十四年,以不论后犯之情节轻重,概行正法,未免无所区别,当将此层删改。惟免死减军人犯,虽与免死遣犯不同,而较之平常遣犯,则情罪为重。平常遣犯逃后行凶为匪,犯该军流发遣者,改为绞监候,犯该徒杖者,递回分别枷号,免死军犯,反较平常遣犯科罪为轻,似未平允。

□即如因窃拟流,复窃三次以上,罪应拟遣,如内有一次逾贯,即应绞候,将来缓决免死,不能不照例减军。傥在配脱逃行凶为匪,犯该徒流以上,不过加等调发,反较平常发遣脱逃行凶例治罪转轻,似应将免死充军及减流人犯,如脱逃行凶为匪,均照平常遣犯例科罪,庶不至轻重倒置。

译谨按。上报刑部难以结案的事件,通缉已满四十年的,立即查核注销。现见官文书稽程门,与此例情事类似。应参看。

□此专指遣犯有关汇奏通缉而言。派遣罪犯年终汇总造册上报刑部,某处人数多少,逃犯多少,均可按册核查。唯独各省军流人犯,并不造册送交刑部,以致这类人犯数目,刑部无从核查,很不统一。

徒流人犯脱逃 一,洋盗案中曾被虏上船,随同上盗问拟发遣的罪犯,在配所脱逃被捕获的,查明发遣原案,除被虏后甘心跟随盗匪的,仍照免死盗犯例正法外,若非甘心跟随盗匪,实系被虏捉上船,逼迫入伙上盗的,如脱逃后并无行凶为匪,就照平常发遣人犯脱逃被捕获例,递回原遣处,枷号一个月,打一百鞭。如脱逃后行凶为匪,也照平常发遣人犯,脱逃后行凶为匪例,分别定罪量刑。

此条系嘉庆六年定例。

谨按。此洋盗案中,拟遣脱逃分别正法的条例。惟查强盗旧例载洋盗案中,被胁迫接赃瞭望,仅止一次的,照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已到二次的,立即斩首示众。如投回自首的,仍发新疆为奴云云。此问拟发遗,即系指这类人犯而言。但原例只说被胁迫接赃瞭望,并无甘心、非甘心之分,况且既然说甘心跟随盗匪,虽瞭望接赃也应斩首示众了,又何来发遣之说。此例在逼胁之中,又分别甘心跟随盗匪,殊觉无谓。

徒流人犯脱逃 一,原犯实犯死罪免死减军人的罪犯,在配所脱逃,并无行凶为非的,初次枷号两个月,无论近边、边远,都调发极边地方充军。二次枷号三个月,改调发极边烟瘴充军。犯到三次的,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果脱逃后又有行凶为匪,按其后犯情节仅止枷号杖责的,仍照脱逃本律加等调发,到达配所后科处以后犯枷号杖责之罪。若后犯情节,罪应徒刑流刑以上的,即在脱逃罪加等调发本例上,再加一等改调发。倘若后犯之罪,重于改发罪名的,各从其重者论处,仍分别次数加拟枷号。若后犯已到斩绞监候罪名应缓决的,入于情实,应情实的,加拟立决。至于强盗自首免死减等充军人的罪犯,在配所脱逃,例应正法的,仍照定例办理。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与前军流人犯脱逃被捕条,本是一条,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十六年修改,三十二删改,并将前条分出,另为一条。一条是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许佶条奏定例。(按,有行凶为非者,方问死罪,无行凶为非者,分别枷号,已较原例为轻。)

□免死充军人犯,但经脱逃,无论有无行凶为匪,即应正法。后来改为逃后行凶为匪,始拟正法其无行凶为匪,未经议及。因此又定有此例。)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修订合并,十七年、二十四年、道光六年、二十五年,并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后犯罪名已至死者的,方才稍加重,未至死者的,仍系枷号调发,殊嫌太宽。与上秋审缓决,免死减遗一条参看。

□初、二次脱逃,都加枷号,三次不说枷号多少日,是免其枷号了。一二次者在调发之外,不免枷号,三次者,唯独免枷号,殊不可解。况且只说枷号调发,而不说杖责,岂止加枷而不杖责乎。平常派遣罪犯脱逃枷号之外,不免鞭责,此类军犯何以独免杖责耶。有司决门内云,五徒三流,照应得数折责,其发遣新疆、黑龙江当差为奴者,照例安插,都不决杖。应参看

□。旧例免死减军人犯,脱逃又行凶为匪,依免死遣犯脱逃后行凶为匪例,照原犯死罪立即正法。嘉庆二十四年,认为不论后犯情节轻重,概行正法,未免没有区别,当将此层删改。只是免死减军人犯,虽与免死遣犯不同而较之平常遣犯,则情罪较重。平常遣犯脱逃后行凶为匪,犯该军流遣者,改为绞监候,犯该徒杖的,递回分别枷号,免死军犯反而较平常遣犯科罪为轻,似未平准。

□即如因窃拟流,又窃三次以上,罪应拟遣,如果内有一次逾贯,即应绞候,将来缓减免死,不能不照例减军。倘若在配脱逃行凶为匪,犯该徒刑流刑以上,不过加等调发,反而较平常遣犯脱逃行凶例治罪转轻,似应将免死刑军及减流人犯,如脱逃行凶为非,均照平常遣犯例科罪,才能不至于轻重倒置。

□嘉庆二十四年改定之例,虽逃后行凶为匪,犯至军流亦不正法,必罪至斩绞,方拟立决。咸丰二年之例,虽犯死罪,亦不概拟立决。愈改愈轻,不知何故。

译嘉庆二十四年改定的条例,即使是在逃亡后行凶作恶成为匪类,所犯罪行达到充军或流放的程度,也不执行死刑,必须罪行达到斩首或绞刑,才判处立即执行。咸丰二年的条例,即使是犯了死罪,也不一概判处立即执行。条例越改越轻,不知是何缘故。

徒流人逃  一,蒙古发内地驿站当差人犯,在配脱逃,原发山东、河南者,初次调发福建、湖、广等省,加枷号一个月。二次调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加枷号两个月。三次者仍发回原调处所,加枷号三个月。各责四十板。其原发福建、湖、广等省者,以次调发极边烟瘴而止。如系免死减等人犯,在配脱逃,并无行凶为匪者,亦一体加调。若逃后复有行凶为匪,按其后犯情节,仅止枷杖者,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调发,到配后科以后犯枷杖之罪。若后犯情节,罪应徒流以上者,即与逃罪加等调发本例上,再加一等改发,仍照例至极边烟瘴而止。均各分次数枷责刺字。傥罪无可加,毎一等再加枷号两个月。如原犯免死减等之罪,本应外遣,因系蒙古改发内地者,仍依免死遣犯逃回行凶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嘉庆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蒙古与民人不同,有犯倶照理藩院例文科罪,并不援引刑律。有罚牲畜者,有交邻盟者,惟偷窃牲畜等类,彼此例文相等。此条专指蒙古发内地后在配脱逃而言,是以照刑例办理。其云调发极边烟瘴而止,犹民人之至新疆而止也。嘉庆年间,以免死军犯脱逃之例太重,因将蒙古人犯一例修改,已较原例为轻。乃蒙古本无免死减发外遣人犯,例内覆添入此层,则又较原例为重。究竟蒙古免死减等,本应外遣,系指所犯何项罪名。是否照刑例定拟。记査。上层系照寻常军犯例,下层系照免死军犯例,其枷号若干日,及行凶为匪,自亦应照彼例也。嘉庆年间,虽将例文改轻,惟既云照民人例分别定拟,援引自无错误。

□偷窃四项牲畜案犯,有定案时发往山东等省者,有秋审后减发山东等省者,烟瘴之外再无可加。与此条参看。

徒流人逃  一,回民因行窃窝窃发遣脱逃被获,并无行凶为匪,及拒捕情事者,初次递回配所,用重枷枷号六个月。二次枷号九个月。三次及三次以外枷号一年。如逃走后复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除犯该斩绞监候,改为立决,犯该军流发遣,改为绞候,仍照原例办理外,如犯该徒罪,递回配所,枷号一年。犯该笞杖,递回配所,枷号九个月。满日,倶鞭一百。遇赦倶不准援减。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顺天府府尹审奏窝窃回民大李三等拟遣一折,奉旨纂为定例。共系三条,一见名例徒流人又犯罪。一见盗贼窝主。

   谨按。上段言仅止脱逃,而未行凶为匪者,下段言脱逃后,又复行凶为匪者,其不言复行犯窃者。以名例内已有明文故也。惟行窃亦系为匪,如计赃罪应军流,是否应拟绞候。抑系仍加枷号之处,尚未分明。回民行窃例,止烟瘴充军,此言发遣,盖照名例定拟者也。如窃盗问拟军流,在配在逃复窃之类,若窝窃则专指直隶、山东二省回民,他省并无拟遣明文。

□回民因窃发遣,脱逃复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较平常遣犯为重,犯该斩绞监候罪名,自应无论应入实缓,均改为立决。咸丰二年修例时,将平常遣犯,及免死军犯二条,均分别应入实缓,改拟罪名,此处未加改修。自应无庸再为分晰。惟除笔内仍照原例句,究未妥协,似应将除字并仍照原例办理外,均行删去。

徒流人逃  一,凡遣军流徒各犯仅止脱逃者,主守之郷保等,及容留军流逃犯之房主、邻保,仍照各本例治罪外,如遣军流犯,逃后滋事,主守之郷保等,杖一百,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罪人一等律,再加一等治罪。知而不首者,仍杖一百。其徒犯逃后滋事,失察之郷保等,杖八十,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罪一等治罪。容留并未滋事之逃徒,照容留滋事逃徒例,再减一等。但知而不首者,各杖八十。受财者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容留之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

译徒流人逃 一,蒙古籍发往内地驿站当差的罪犯,在配所脱逃的,原发往山东、河南的,初次调发福建、湖广等省,加枷号一个月。二次调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加枷号两个月。三次者仍发回原处,加枷号三个月。各责打四十板。其原发往福建、湖广等省的,依次调发至极边烟瘴之地为止。如果是免死减等的罪犯,在配所脱逃,并没有行凶作恶的,也一体加等调发。若脱逃后又行凶作恶,按其后犯情节,仅止于枷号杖责的,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调发,到达配所后按后犯的枷号杖责之罪论处。若后犯情节,罪应徒刑流刑以上的,即在逃罪加等调发本例上,再加一等发配,仍照例至极边烟瘴之地为止。均各分次数枷号、责打、刺字。倘若罪无可加,每加一等再加枷号两个月。如原犯是免死减等之罪,本应发往外地遣送,因是蒙古籍改发内地的,仍依免死遣犯逃回行凶作恶之例,照原犯死罪,立即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请批准定例,嘉庆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蒙古人与平民不同,有犯罪都照理藩院例文科罪,并不援引刑律。有的罚牲畜,有的交邻盟,只有偷窃牲畜等类,彼此例文相等。这条专指蒙古人发往内地后在配所脱逃而言,所以照刑例办理。其说调发极边烟瘴之地为止,犹如平民至新疆为止。嘉庆年间,以免死军犯脱逃的例文太重,因此将蒙古人犯一例修改,已较原例为轻乃蒙古本无免死减发外遣的人犯,例内又添入这一层,则又较原例为重。究竟蒙古免死降等,本应外遣,是指所犯何项罪名。是否照刑例定拟,记查。上层系照寻常军犯例,下层系照免死刑犯例,其枷号若干日,及行凶作恶,自亦应照彼例也。嘉庆年间虽将例文改轻,惟既说照平民例分别定拟,援引自无错误。

□偷窃四项牲畜案犯,有定案时发配往山东等省的,有秋审后减发山东等省的,烟瘴之外再无可加。与此条参看

徒流人逃 一,回民因行窃窝藏窃盗发遣脱逃被获,并无行凶作恶,及拒捕情事的,初次递回配所,用重枷枷号六个月二次枷号九个月。三次及三次以上枷号一年。如逃走后复行凶作恶,并抓获时有拒捕的,除犯该斩绞监候,改为立决犯该军流发遣,改为绞候仍照原例办理外,如犯该徒刑,递回配所,枷号一年犯该笞杖,递回配所,枷号九月。满日,都鞭打一百。遇赦都不准援减。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顺天府府尹审理奏报窝藏窃盗回民大李三等拟遣一折,奉旨编纂为定例。共系三条,一见名例徒刑流刑人又犯罪。一见盗贼窝主。

谨按。上段言仅止脱逃,而未作恶的,下段言脱逃后,又复作恶的,其不言复行犯窃的,以名例内已有明文故也。惟行窃也是作恶,如计赃罪应军流,是否应拟为绞候。抑系仍加枷号之处,尚不分明。回民行窃例,只烟瘴充军,此言发遣,大概照名例定拟的。如窃盗问拟军流,在配所在逃复窃之类,若窝藏窃盗则专指直隶、山东二省回民,其他省并无拟遣明文。

□回民因窃发遣,脱逃复作恶,并抓获时有拒捕的,较平常遣犯为重,犯该斩绞监候罪名的,自应无论应入实缓,均改为立决咸丰二年修例时,将平常遣犯及免死军犯二条,均分别应入实缓和改拟罪名,此处未加改修。自应无须再为分晰。惟除笔内仍照原例,究未妥协,似应将除字并仍照例办理外,均行删去。

徒流人逃 一,凡遣军流徒各犯仅脱逃的,主守之乡保等,及容留军流逃犯的房主、邻保,仍照各本例治罪的,如遣军流犯,逃后滋事,主守之乡保等,杖一百,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刑三年。知情容留的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减轻罪人一等律,再加一等治罪。知道而不告发的,仍杖一百。其徒刑犯逃后滋事,失察之乡保等,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刑二年。知情容留的房主、邻保,照知藏匿罪人律,减本犯罪一等治罪容留并未滋事的逃徒,照容留滋事逃徒例,再减轻一等。但知道而不告发的,各杖八十。受财的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容留的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

等,系容留徒罪人犯,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容留遣军流犯,倶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译对于容留徒刑罪犯的,按照“不应为”轻律的规定,处以笞刑四十下。容留遣送军流罪犯的,都按照“不应为”重律的规定,处以杖刑八十下。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遵照谕旨,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郷保及房主人等而设,应与上在京问拟徒罪一条参看。

□疏脱军流徒犯律,均拟杖六十。例将疏脱军流者,改为八十,名数虽多,仍罪止满杖。此处逃犯滋事,郷保竟加拟徒罪,殊嫌参差。既照减一等律,又加一等,亦嫌未协。何不云与犯同罪乎。

□因逃犯滋事而追咎主守之郷保,加重其罪,并罪及房主、邻保,甚且罪及亲属,立法非不严厉。然例虽严,从无照此办理者,不曰尚未抵家,即日甫经至境,千篇一律,何必定此科条耶。

徒流人逃  一,由京递籍人犯。脱逃来京,主守之郷保等,笞四十。逃后滋事者,郷保等杖六十。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知情容留之房主、邻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一等治罪。其容留并未滋事之递籍逃犯,照容留滋事递籍逃犯例,再减一等。知而不首者,又递减一等。受财者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容留之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等,照不应轻律,笞四十。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遵照谕旨,纂为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上在京问拟枷责杖笞递籍人犯,私行来京一条,专言本犯罪名。此则特为郷保,及知情容留之房主人等而设。惟上条有枷责杖笞等语,此例祗云由京递籍,其减一等,及再减一等之处,是否由本犯原犯罪名减等,抑系滋事罪名减等之处,尚未分明。即如无罪递籍之犯,脱逃来京,并未滋事,应拟笞四十,枷号一个月。其余亲属知情容留,亦拟以笞四十,而容留之旁人,减二等科罪,则应笞二十,枷号二十日,殊觉参差。再此等人犯逃后滋事,或在他处,或在京城,必其未在本籍可知,何以有容留之祖父、子孙、妻妾及其余亲属耶。殊不可解。

□因一人脱逃,而原籍及容留之房主、邻保,均有罪名,科条亦太烦矣。

□本门三条,盗贼窝主门一条,举用有过官吏门数语,均系有罪人犯,不准潜来京城居住之意。似应修并为一,以省烦冗。

徒流人逃  一,充军常犯至配后,责令照例当差,不得任其闲散。如有脱逃,系附近流充军者,初次枷号一个月,调发近边。二次枷号两个月,调发边远。三次枷号三个月,调发极边足四千里。四次枷号四个月,改发极边烟瘴。其本犯近边、边远、极边足四千里者,各以次递加调发。至烟瘴少轻人犯,在配脱逃者,枷号一个月,改发极边烟瘴。极边烟瘴脱逃者,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即令拏获之州县,一面收禁,一面关査配所原案,究明有无行凶为匪,及脱逃次数,将应行改调之处,申详督抚咨部核拟完结,毋庸递回原配审断。其尚未到配,中途脱逃者,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并二十五年安徽按察使王检条奏定例,三十一年、嘉庆十七年、道光六年、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遣犯及免死军犯,逃后行凶为匪,例有分别治罪明文,军流徒犯,均无逃后行凶为匪罪名。此例祗云究明有无行凶为匪,究应如何治罪之处,并无明文,是否仍行枷号调发之处,记核。

□例末二句与上重复。此例盖为充军之犯,责令当差,不得任其闲散而设。惟査前明军犯,均系发各卫所当差。

□本朝沿前明之旧有军之名,而无军之实,与流犯无异。此例犹云,照例当差,究竟所当何差,并无例文可稽,不过充当各衙门水草夫而已。而收养孤老门内,又载有军流等犯,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拨入养济院,按名给与口粮。少壮无手艺者,亦给与口粮等语。则知军流人犯,均无可当之差矣。

□调发近边等处,倶有枷号,改发新疆,不言枷号,殊不可解。与上免死军犯同。

□军流发遣人犯,敢于累次脱逃,即属玩法之尤,此而不为重惩,尚有法乎。乃脱逃次数虽多,不过加拟枷号为止,未免太轻。若谓所犯不过逃罪,万无加至于死之理,何以免死盗犯,一

译这一条是嘉庆二十年,遵照皇帝谕旨,编纂成为定例。

谨按:这一条是专门为乡保以及房主人等设立的,应当与上面“在京审理拟判徒罪”的那一条参看。

□疏脱军流徒犯律,都拟判杖六十。条例将疏脱军流犯的刑罚改为八十,虽然名目数量多了,但罪行仍止于满杖。此处逃犯滋事,乡保竟然被拟判徒罪,特别显得参差不齐。既然按照减一等的法律,又加一等,也显得不协调。为什么不说是与犯人同罪呢。

□因为逃犯滋事而追究看守的乡保,加重其罪行,并且罪行波及房主、邻保,甚至波及亲属,立法并非不严厉。然而条例虽然严厉,却从来没有按照这样办理的,不是说尚未到家,就是刚到边境,千篇一律,何必制定这样的科条呢。

徒流人逃 一、由京城递解回籍的犯人。脱逃来到京城,看守的乡保等,笞四十。逃后滋事的,乡保等杖六十。每多一名加一等,罪行止于杖一百。知情容留的房主、邻保,也按照知情藏匿罪人的法律,比本犯减一等治罪。那些容留并未滋事递解回籍逃犯的,按照容留滋事递解回籍逃犯的条例,再减一等。知道而不举报的,又递减一等。收受钱财的各自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那些容留的亲属,除了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的亲属等人,按照不应轻律,笞四十。

这一条是嘉庆二十年,遵照皇帝谕旨编纂成为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上面“在京审理拟判枷责杖笞递解回籍犯人,私自来到京城”一条,专门说的是本犯的罪名。这一条则是专门为乡保,以及知情容留的房主人等设立的。只是上面那条有枷责杖笞等字样,这一条例只说由京城递解回籍,其减一等,以及再减一等的地方,是否是从本犯原犯罪名减等,还是从滋事罪名减等,尚未分明。就像无罪递解回籍的犯人,脱逃来到京城,并未滋事,应拟判笞四十,枷号一个月。其余亲属知情容留的,也拟判笞四十,而容留的旁人,减二等科罪,则应笞二十,伽号二十日,特别觉得参差不齐。再如这些犯人逃后滋事,或在他处,或在京城,必定不在本籍可知,为什么有容留的祖父、子孙、妻妾以及其余亲属呢。实在不可理解。

□因为一人脱逃,而原籍以及容留的房主、邻保,都有罪名,科条也太繁琐了。

□本门三条,盗贼窝主门一条,举用过官吏门数语,都是指有罪人犯,不准潜来京城居住的意思。似乎应该修并为一,以省去烦冗。

徒流人逃 一、充军常犯到达配所后,责令按照条例当差,不得任其闲散。如果有脱逃,是附近流充军的,初次枷号一个月,调发近边。第二次枷号两个月,调发边远。第三次枷号三个月,调发极边足四千里。第四次枷号四个月,改发极边烟瘴之地。那些本犯在近边、边远、极边足四千里的,各自依次递加调发。至于在配所脱逃的烟瘴少轻人犯,枷号一个月,改发极边烟瘴之地。极边烟瘴之地脱逃的,改发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就让抓获的州县,一方面收禁,一方面关查配所原案,查明有无行凶为匪,以及脱逃次数,将应当改调的地方,申报督抚咨呈刑部核拟完结,不必递回原配所审断。那些尚未到达配所,中途脱逃的,也按照这一条例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四年,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陈奏请,并二十五年安徽按察使王检条陈奏请定例,三十一年、嘉庆十七年、道光六年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遣犯及免死军犯,逃后行凶为奸,条例有分别治罪的明文,军流徒犯,都没有逃后行凶为奸的罪名。这一条例只说查明有无行凶为奸,究应如何治罪的地方,并无明文,是否仍然执行枷号调发的地方,记核。

□条例末尾两句与上面重复。这一条例大概是为充军的犯人,责令当差,不得任其闲散而设立的。只是查前明军犯,都是发往各卫所当差。

□本朝沿袭前明的旧制有军的名目,而没有军的实际,与流犯无异。这一条例还说,按照条例当差,究竟所当什么差,并无例文可查,不过是充当各衙门的水草夫而已。而在收养孤老门内,又记载有军流等犯,年过六十,不能从事劳力者,拨入养济院,按名给予口粮。少壮无手艺者,也给予口粮等语。则可知军流人犯,都没有可当的差了。

□调发近边等处,都有枷号,改发新疆,不说枷号,实在不可理解。与上面免死军犯相同。

□军流发遣人犯,敢于屡次脱逃,就是玩法之尤,这如果不重惩,还有法吗。然而脱逃次数虽多,不过加拟枷号为止,不免太轻。如果说所犯的不过是逃罪,万无加至于死之理,为什么免死盗犯,一

经脱逃,即应正法耶。越狱及解审脱逃人犯,何以又加重办理耶。免死减为军流发遣,其情亦不轻于盗犯,不应拟罪,大相悬絶。如此,平情而论,寻常脱逃人犯,尚可从寛,免死后复行脱逃,似应加重,纵不必即行正法,或酌定次数拟以绞候,尚非失之过刻。

译如果脱逃就应当立即处死吗?越狱以及在押解审讯途中脱逃的犯人,为什么又要加重处罚呢?将死刑减为充军或流放,其罪行也不比盗窃犯轻,不应定罪量刑相差如此悬殊。像这样,平心而论,普通的脱逃犯人还可以宽恕,但免死后又再次脱逃的,似乎应当加重处罚,即使不必立即处死,或许可以根据脱逃次数判处绞刑监候,也不算过于苛刻。

徒流人逃  一,发遣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刨参人犯脱逃被获,发往伊犂等处给兵丁为奴。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广东巡抚托恩多条奏,并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五十三年、道光六年、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烟瘴军犯脱逃,原系改发黒龙江为奴,嘉庆十七年,调剂黒龙江遣犯,将烟瘴军犯脱逃一条,改为发遣新疆种地当差,而刨参人犯,仍发往为奴,似嫌参差。

□定例之意,因烟瘴军犯脱逃,均应发黒龙江为奴,惟刨参人犯不便改往,是以改发乌鲁木齐。现在烟瘴军犯脱逃,均停发黒龙江,刨参人犯自可一例办理,似无庸另立专条。

徒流人逃  一,发遣免死盗犯,如脱逃拏获,例应请旨正法者,于审明后即行正法,毋庸候部核覆。

   此条系咸丰五年定例。

   谨按。无庸候部核覆,即系无庸请旨也。应与请旨正法各条参看。

   此门内所载,除免死盗犯一经脱逃,即行正法外,其余军流脱逃,无论免死与否,均加发至外遣为止。遣犯脱逃至十次以上免死者,不过枷号九个月,平常者,亦以六个月为止,(枷号亦恐未能认眞)别无加重之法,即逃后另犯行凶为匪,加重办理者,亦寥寥无几,此逃犯之所以日多,而法制刑章之益成具文也。

□朝廷立法本以威众,乃不知畏惧,而反生其玩法之心,可为长太息矣。然就各例而论,法亦未尽允当,而又意在从寛,姑息养奸,其为是与。

□犯罪者役其身,盖古法也。今则仅迁其地而已,有役之名,而无其实,即迁其地,而亦无良法以处之,故逃亡者多,而办法亦参差不齐,头痛治头,脚痛治脚,此类是也。古法最为简当,弃而不用,遂不免诸多纷扰矣。

□自唐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之正律。笞杖罪轻,决讫即了,死罪重,而犯者较少于徒、流。情轻免死,及遇赦减等,又倶减为流罪,是徒、流二项为最多,亦且最难安置。然徒犯倶照年限应役,役满即予释回,尚可设法约束。流犯则终身不返,亦并不应役,且无室家田产可以为生。安能禁其不逃走耶。既设立流、徒之刑,必有安置徒犯、流犯之法,非谓徒讫、流讫即可完结,如笞杖、斩绞之决讫,再无别说也。唐时,徒囚均有役可应,是以有徒囚不应役之律。盖其时无事不用民力,徒囚与民人同当力役差使,应役者多,亦可藉省民力,且即在本处应役,故逃亡者甚少。流犯发配之后,应役一年后,即于配所从戸口例,入籍为民,是发配某处,即为某处之人,妻妾亦同赴配,并给与口分田亩,征收课役,原处之籍,即行开除,日久即可相安,亦无逃亡之事。今则不但流犯无可位置,即徒犯亦无可应之役,发交某人、某处主守,即为某人、某处之累,本犯即不欲逃,且有教之使逃者,其势然也。宋时,条奏此事者颇多,而迄无良法。前明徒犯虽有煎盐炒铁之律,旋废不行,后改为驿站当差,亦系具文。又创为充军之法,逃则句丁补伍,徒为严厉,而弊更无穷。今则军与流无异,而逃亡者日多一日,必得官长代为设法足其养赡,尚可少安,否则乘间即逃,逃则重行犯法,习以为常。昔人所谓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者,此也。而地方各官又视为无关紧要,度外置之。刑政为朝廷大法,徒、流二项人犯尤多,处置颇难,不为之筹划尽善,一任其逃,而一切不理,刑章尚可问乎。加等调发,再加枷号,遂可以禁止逃亡耶。肉刑废,而徒、流兴,徒、流之法穷,遂无可如何矣。法久弊生,其信然乎。

稽留囚徒:巻首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原问)官司限一十日内,如(原定)法式锁杻,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以吏为首科断)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将(当该)提调官(住俸勒限严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以囚)至(配所之)日

译徒流人犯逃亡:一,发遣至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刨参的人犯,若脱逃被抓获,发往伊犁等处给兵丁为奴。

此条是乾隆二十七年广东巡抚托恩多奏请,并于乾隆三十二年由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下的条例,后于乾隆五十三年、道光六年、道光二十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烟瘴军犯脱逃,原本规定改发黑龙江为奴。嘉庆十七年,为了调剂黑龙江的遣犯,将烟瘴军犯脱逃这一条,改为发遣新疆种地当差,而刨参的人犯,仍发往为奴,似乎显得参差不齐。

□定例的本意,是因为烟瘴军犯脱逃,都应当发往黑龙江为奴,只有刨参的人犯不便改往,所以改发乌鲁木齐。现在烟瘴军犯脱逃都停止发往黑龙江,刨参的人犯自然可以一同办理,似乎没有必要另外设立专条。

徒流人犯逃亡:一,发遣的免死盗犯,如果脱逃被抓获,按例应当请旨正法的,在审明后即刻正法,无需等候刑部复核批复。

此条是咸丰五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无需等候刑部复核批复,也就是无需请旨的意思。应与请旨正法的各条参看。

此门类中所载,除了免死盗犯一经脱逃即行正法外,其余军流人犯脱逃,无论是否免死,都加等发遣至外遣为止。遣犯脱逃达十次以上且免死的,不过枷号九个月,平常的,也以六个月为限,(枷号恐怕也难以认真执行),没有其他加重处罚的方法,即使脱逃后另犯行凶为匪而加重办理的,也寥寥无几,这就是逃犯日益增多,而法制刑章越来越成为具文的原因。

□朝廷立法本意在于威慑众人,却不知畏惧,反而产生玩弄法度的心思,令人长叹不已。然而就各条例而言,法律也未完全恰当,而且意在从宽,姑息养奸,这难道是对的吗?

□犯罪者劳役其身,这是古法。现在只是迁徙其地而已,有劳役之名,而无劳役之实,即使迁徙其地,也没有良法来安置他们,所以逃亡者多,而处理方法也参差不齐,头痛治头,脚痛治脚,这类情况就是如此。古法最为简明得当,弃而不用,遂不免诸多纷扰了。

□自唐代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的正律。笞杖罪轻,执行完毕即了结;死罪重,而犯者少于徒、流。情轻免死,以及遇赦减等,又都减为流罪,因此徒、流两项最多,也最难安置。然而徒犯都按年限应役,役满即予释放回乡,尚可设法约束。流犯则终身不返,也不应役,且无室家田产可以谋生。怎能禁止他们不逃走呢?既然设立了流、徒之刑,必有安置徒犯、流犯的方法,并非说徒役完毕、流放完毕即可完结,像笞杖、斩绞执行完毕那样,再无别说。唐代时,徒囚均有役可应,所以有徒囚不应役的律条。大概那时无事不用民力,徒囚与民人一同承担力役差使,应役者多,也可以借此节省民力,而且就在本地应役,所以逃亡者甚少。流犯发配之后,应役一年,即于配所按户口例入籍为民,是发配到某处,就成为某处的人,妻妾也一同赴配,并给与口分田亩,征收赋役,原籍的户籍即行开除,日久即可相安,也无逃亡之事。现在不但流犯无处安置,即使徒犯也无役可应,发交某人、某处主守,就成为某人、某处的累赘,本犯即使不想逃,也有教唆他逃跑的人,势所必然。宋代时,条奏此事的人很多,而始终没有良法。前明徒犯虽有煎盐炒铁的律条,旋即废弃不行,后改为驿站当差,也是具文。又创立充军之法,逃亡则勾丁补伍,徒为严厉,而弊端更无穷尽。现在军与流无异,而逃亡者日益增多,必须得官长代为设法供给其养赡,尚可稍安,否则乘间即逃,逃则重犯法,习以为常。古人所谓以刑生刑,以徒生徒,就是这个意思。而地方各官又视为无关紧要,置之度外。刑政是朝廷大法,徒、流两项人犯尤多,处置颇难,不为他们筹划尽善,一任其逃,而一切不管,刑章尚可问吗?加等调发,再加枷号,就能禁止逃亡吗?肉刑废除,而徒、流兴起,徒、流之法穷尽,遂无可如何了。法久弊生,确实如此啊。

稽留囚徒:卷首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的囚徒,断决后,当该(原审)官司限十日内,按(原定)法式锁杻,差人管押,严密关防,发遣至拟定的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的,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为首科断),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逃亡的,就将(当该)提调官(停俸勒限严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发遣,等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以囚)到(配所之)日

疏放。

○若邻境官司(遇有)囚(递)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验日坐罪,致逃者抵罪发遣。)

译放纵不拘。

○如果邻境官府遇到囚犯被押送到,拖延不立即递送的,罪责也与此相同。(拖延者按天数定罪,导致囚犯逃跑的抵罪发配。)

○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锁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锁杻,在逃者,与押解(失囚人)人同罪。(分别官吏罪止杖一百,责限擒捕。)

○并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论(统承上言)。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稽留囚徒  一,凡外遣人犯,务令依限解赴,如有患病应留养者,山海关以内州县,责成直隶总督査察,山海关以外州县,责成盛京将军及奉天府府尹査察,必验明患病确实具结申请,方准照例留养。如有本系无病,及病已痊愈,率行捏结,及漫无觉察,任其迁延者,即将各该州县及该旗员等,严査参处。并饬各属将毎年有无患病留养人犯,及已未起解之处,按季报明,该督该府尹造册报部査核。直省递解人犯,一体照此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盛京兵部侍郎果尔敏条奏定例。

   谨按。与陵虐罪囚门内一条参看。彼条系患病不行留养之罪,此条系捏报留养之罪。尔时有捏报患病留养,竟迟至二、三年,始行起解者,是以严定此例。其言山海关内外者,盖专指发遣吉林、黒龙江等处而言。其时并无发往新疆遣犯,故例未议及也。

稽留囚徒  一,凡隔省递籍人犯,该州县一面发递,一面关会原籍,并知照经过地方官。无论长解、短解,务遵定例,加差转递。各该州县仍于季底,将有无递解过某省人犯若干名造册,由府汇详督抚,分咨各省转行査核,照案咨覆。其本省递解人犯,亦责成各州县,彼此关覆査结。

   此条乾隆二十八年,江西布政使富明安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递籍人犯而设。恐其有中途贿差脱冒诸弊也。

□递籍人犯中途雇倩顶替,见徒流人逃,因彼例尚未周密,是以复定有此条。尔时此等人犯甚多,办法亦严,近则絶无仅有矣。

□由京递回人犯,交刑部核明,见有司决囚等第。

稽留囚徒  一,外省发遣官常各犯,及发往军台効力赎罪废员,与军流徒罪人犯,于文到之日,均限一个月,即行起解,勿得任其逗遛,各该督抚将各犯起解月日,专咨报部。如有迟逾,即行指参,傥实因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验看属实,加具并无捏饰印甘各结,详明督抚,起限亦不得过两个月,该督抚亦即咨部査核。如有假捏,及逾限不行起解者,别经发觉,将该州县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吏部议覆浙江按察使郝硕条奏定例,嘉庆二十年修改,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稽留之律,本系为官吏任意迟延,致有淹禁而设。以囚徒系在监收禁,迟留一日,则多受一日之累,故官吏均有罪名。此例限一月起解,是否已经出监,患病是否已经保出之处,并未叙明。细绎例内不得任其逗遛等语,又系专指犯人一边而言。而《处分则例》系州县捏病。及故意迟延,至本犯应否科罪,与下纵容在家,不即起程一条参看。

□旧系两月者,改为一月。旧系不得过百日者,改为不得过两月。均防其迁延逗遛之意。刑例将限期改近,而《处分则例》仍与原例相符,未经修改,殊嫌参差。縁改定之例,系兵、刑二部会议具奏,吏部并未与闻,是以处分例仍从其旧。似此者甚多,不独此条然也。从前律例馆兼管各部条例,尚属画一,自各部自设则例,所遂不免互相参差矣。

□《中枢政考》与此条例文相同。惟例首云遣罪人犯,由刑部定地者,定案后即咨送兵部发遣。如发往军台効力赎罪废员,一经咨送兵部,即日派拨弁兵押解起行,其人犯应由兵部定地者,兵部接准咨文,依限定地,即行提发至外省云云。军流人犯年终汇送清册报部,以备稽査。各省军流人数多寡,部中均可周知,此册一裁,则无从稽査矣。

   《处分则例》。徒流军遣并迁徙各处人犯,倶以文到日为始,定限两个月起解,如人犯众多,以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毎日限行五十里。若逾两月之

译○如果在发遣囚犯时,负责提调的官吏不依法给囚犯戴上枷锁镣铐,导致囚犯中途解脱并带着枷锁镣铐逃跑的,押解人员与囚犯同罪。(分别官吏的罪责止于杖打一百下,责令限期擒获追捕。)

○并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如果官吏收受钱财,则根据赃物数量,按枉法罪论处。(此条统承上文而言。)

此条仍沿用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原有小注,于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稽留囚徒 一,凡是外遣的人犯,务必命令他们按照期限解送前往。如果有患病应当留养的人,山海关以内的州县,责成直隶总督查察;山海关以外的州县,责成盛京将军及奉天府尹查察。必须查验明确患病属实,出具结状申请,才准许照例留养。如果有本来无病,以及病已痊愈,却随意捏造结状,以及漫不经心没有觉察,任其拖延的,即将各该州县及该旗官员等,严加查办参处。并饬令各属将每年有无患病留养的人犯,以及是否已经起解的情况,按季度上报,由该督、该府尹造册报部查核。直省递解人犯,也一律照此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盛京兵部侍郎果敏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与“陵虐罪囚”门内的一条参看。那条是患病不实行留养的罪责,这条是捏报留养的罪责。当时有捏报患病留养,竟然拖延至二、三年,才起解的情况,因此严定此例。文中提到山海关内外,大概专指发遣到吉林、黑龙江等处的情况而言。当时并没有发往新疆的遣犯,所以条例未加议及。

稽留囚徒 一,凡是跨省递解籍贯的人犯,该州县一方面发递,一方面函告原籍,并知照经过地方的官员。无论长解、短解,务必遵守定例,增加差役转递。各该州县仍在季度末,将有无递解过某省的人犯若干名造册,由府汇总详报督抚,分别咨文各省转行查核,照案回复。其本省递解的人犯,也责成各州县,彼此函覆查结。

此条乾隆二十八年,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递解籍贯的人犯而设。恐怕其中有中途贿赂差役、脱逃冒名等弊端。

□递解籍贯的人犯中途雇佣他人顶替,见徒流人犯逃跑,因为彼时条例尚未周密,所以又定有此条。当时这类人犯很多,办法也很严厉,近来则绝无仅有了。

□由京城递回的人犯,交由刑部核明,见有司决囚等级。

稽留囚徒 一,外省发遣的官常各犯,以及发往军台效力赎罪的废员,与军流徒罪的人犯,在文书到达之日,均限一个月,立即起解,不得任其逗留。各该督抚将各犯起解的月日,专咨报部。如果有迟逾期限的,立即指参。倘若确实因患病逾限,不能起解的,地方官验看属实,加盖并无捏饰的印信甘结,详报督抚,起限也不得超过两个月,该督抚也立即咨部查核。如果有假捏,以及逾限不起解的,别经发觉,将该州县及失察的各上司,分别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吏部议复浙江按察使郝硕条奏定例,嘉庆二十修改,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稽留的律法,本是为官吏任意迟延,致使囚犯淹禁而设。因为囚徒系在监收禁,迟留一日,就多受一日之累,所以官吏均有罪名。此例限一月起解,是否已经离监,患病是否已经保出,并未叙明。细绎例内“不得任其逗遛”等语,又专指犯人一边而言。而《处分则例》是州县捏病,及故意迟延,至于本犯应否科罪,与下“纵容在家,不即起程”一条参看。

□旧例两月的,改为一月。旧例不得过百日的,改为不得过两月。都是防止其迁延逗遛的意思。刑例将限期改近,而《处分则例仍与原例相符,未经修改,殊嫌参差。缘改定之例,系兵、刑二部会议奏,吏部并未与闻,所以处分例仍从其旧。似此者甚多,不仅此条如此。从前律例馆兼管各部条例,尚属统一,自各部自设则例,所遂不免互相参差了。

□《中枢政考》与此条例文相同。只是例首说遣罪人犯,由刑部定地的,定案后即咨送兵部发遣。如果发往军台效力赎罪的废员,一经咨送兵部,即日派拨官兵押解起行,其人犯应由兵部定地的,兵部接准咨文,依限定地,立即提发至外省等等。军流人犯年终汇送清册报部,以便稽查。各省军流人数多寡,部中均可周知。此册一裁,则无从稽查了。

《处分则例》。徒流军遣并迁徙各处的人犯,都以文书到达日为始,定限两个月起解。如果人犯众多,以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每日限行五十里。如果逾两月之

限,无故不行发解者,将州县官降一级调用,未经行催之上司,罚俸六个月。傥人犯实在患病,该州县将未能起解縁由,详明督抚咨部査核。另行扣展亦不得过一百日之限,如过限仍不发解,仍照前例将州县官及上司分别议处。

译对于囚犯,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解送者,将州县官员降一级调任,对未及时催办的上级官员,罚俸六个月。倘若囚犯确实患病,该州县须将未能起解的原因详细上报督抚,并咨呈刑部查核。另行扣除的展限时间也不得超过一百日,若超过期限仍不解送,仍按前述条例将州县官员及上级官员分别议处。

稽留囚徒  一,各处有司起解在逃军犯,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以上者,解人发附近充军。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正犯原系附近,发近边。原系近边,发边远。原系边远,发极边地方各充军。

   此条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徒流人逃门,顺治三年,移入兵律公事应行稽程门,嘉庆十四年,修改移入。

   谨按。与上条文到后限一月起解参看。

□上条祗言起解之限,并不言程限,故又定立此例。(程限日行五十里,见流犯在道遇赦。《处分则例》亦系日行五十里。)纵容军犯在家,即属故纵,故亦拟军罪,本犯仍加等充军也。上条并无本犯罪名何也。

□此条违限一年之上,与上条限一月起解之例不符。此条专言军犯,上条则统言军流徒犯。

□此条专言军犯,故载在兵律,且系前明办法,既经移改附此,似应将徒流遣犯,一并叙入。

□长解违限一年,即发附近充军,似嫌太重。徒流人犯,违限一年之上作何科罪。亦应添入。此门专言稽留之罪,主守不觉失囚,则专言疏脱之罪,乃疏脱无获,祗拟杖责,稽留日久,即拟充军。彼此参观,未见平允。

稽留囚徒  一,各省递解人犯,如遇前途水阻及另有事故,不能前进,即由附近州县详报该省督抚,査看情形属实,迅即飞咨邻省截留,不准州县擅自知会。仍饬令附近之州县,将接到人犯,分别监狱大小,酌留一二十名,再令各上站挨次留禁。由该州县开具犯人事由,申报该省上司咨部査考。一俟前路疏通,即行起解。如有州县擅用公文私信知会上站截留,即由该督抚据实严参。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递解人犯,中途因事截留而设。

□令各上站挨次留禁,自系免其拥挤之意。

凡各省距省驾远之各厅州县问拟遣军流犯,各督抚于出咨后,即令造册先行定地,并发给咨牌,存俟奉到部覆,即行佥差起解,不准稍有稽滞。仍将发给咨牌,并起解日期,报部査核。

   此条系道光二十九年定例。

   谨按。此例亦系防其淹滞之意,与前条不得过一个月之限一层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门,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亦此意也。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七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二十三  捕亡之三

  主守不觉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

  盗贼捕限

主守不觉失囚:巻首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为坐),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不觉罪)二等,听给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狱卒)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锁杻。倶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提牢官于该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反逃)者,与狱官同罪。(若提牢官狱卒官典)故纵者,不给捕限,(官役)各与囚同罪。(至死减等,罪虽坐定,若)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囚罪)一等。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贼自外入(狱)劫囚,力不能敌者,(官役各)免罪。

○若押解(在狱)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狱卒减二等,仍责限捕获免罪,如有故纵及受财者,并与囚同罪,系劫者,免科。)。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锁杻上原有枷字,雍正三年删。

   《处分则例》一、徒犯到配,以驿丞为专管,州县为兼辖。军流遣犯到配,发交州同、州判、县丞、

译稽留囚徒:一、各地官府起解在逃的军犯,以及充军的罪犯,应根据路途远近,规定行程期限,责令押送人员管送。如果长解(押解人员)纵容罪犯在家拖延,不立即启程,超过期限一年以上的,押解人员发配到附近充军。如果押解人员收受贿赂,则计算赃物,按枉法罪从重论处。原罪犯如果原本就是发配附近充军,则改发近边充军;原本发配近边充军,则改发边远充军;原本发配边远充军,则改发极边地方充军。

这一条出自前明《问刑条例》,原本载于“徒流人逃”门类,顺治三年移入“兵律·公事应行稽程”门类,嘉庆十四年修改后移入此处。

谨按:此条应与上一条“文书到达后限一月起解”参看。

□上一条只说了起解的期限,并没有说行程的期限,所以又制定了这一条例。(行程期限规定每日行走五十里,参见“流犯在道遇赦”条。《处分则例》也规定每日行走五十里。)纵容军犯在家,就属于故意放纵,所以也拟判充军之罪,本犯则加重一等充军。上一条没有规定本犯的罪名,这是为什么呢?

□这一条规定违限一年以上,与上一条限一月起解的条例不符。这一条专门谈论军犯,上一条则统括军、流、徒各犯。

□这一条专门谈论军犯,所以载于兵律,且是前明的办法,既然已经移改附在此处,似乎应该将徒、流、遣犯一并叙入。

□长解违限一年,就发配附近充军,似乎嫌太重。徒、流人犯,违限一年以上如何定罪,也应该添入。这一门类专门谈论稽留之罪,主守不觉失囚则专门谈论疏脱之罪,然而疏脱没有抓获,只拟杖责,稽留日久,就拟充军。彼此参看,未见公允。

稽留囚徒:一、各省递解人犯,如果遇到前方水路阻隔或有其他事故,不能前进,就由附近州县详细报告该省督抚,查核情形属实,迅速飞报邻省截留,不准州县擅自知会上站。仍命令附近州县,将接到的人犯,根据监狱大小,酌情留禁一二十名,再令各上站依次留禁。由该州县开具犯人的事由,申报该省上司咨报刑部查考。一旦前方道路疏通,立即起解。如果有州县擅自使用公文或私信知会上站截留,就由该督抚据实严参。

这一条是道光十二年定例。

谨按:这一条是专门为递解人犯中途因事截留而设。

□命令各上站依次留禁,自然是避免拥挤的意思。

凡各省距离省城较远的各厅州县审拟的遣、军、流犯,各督抚在发出咨文后,就命令造册先行确定发配地点,并发给咨牌,存候接到刑部批复,立即签发差役起解,不准稍有稽滞。仍将发给的咨牌以及起解日期,报部查核。

这一条是道光二十九年定例。

谨按:这一条例也是为了防止淹滞的意思,与前条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层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门类中,预先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确定地点,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即发送,也是这个意思。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四十七 前卷 次卷

刑律之二十三 捕亡之三

主守不觉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

盗贼捕限

主守不觉失囚:卷首

凡狱卒没有发觉囚犯逃脱的,减囚犯(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犯中最重的罪来定罪),如果囚犯从狱中反狱在逃,又减(不觉之罪)二等,允许给予一百日(戴罪)追捕期限,限内能自行捕获,以及他人捕获,或者囚犯已死及自首,(狱卒)都免罪。司狱官、典吏减狱卒罪三等。那些提牢官曾经亲自逐一点视罪囚的锁链手铐,都已合乎法度,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的文状者,不坐罪。如果(提牢官在该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反逃)的,与狱官同罪。(如果提牢官、狱卒、官、典)故意放纵的,不给捕限,(官、役)各与囚犯同罪。(至死减等,罪虽已定,如果)未断之间,能自行捕获,以及他人捕获,或者囚犯已死或自首,各减(囚罪)一等。收受贿赂(故意放纵)的,计算赃物,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如果贼人从外面进入(监狱)劫囚,力量不能抵挡的,(官、役各)免罪。

○如果押解(在狱)罪囚,中途没有发觉失囚的,罪也如此。(如狱卒减二等,仍责限捕获免罪;如果有故意放纵及收受贿赂者,都与囚犯同罪;如果是被劫,免科。)。

这一条仍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锁杻”上原有“枷”字,雍正三年删去。

《处分则例》一、徒犯到配所,以驿丞为专管,州县为兼管。军、流、遣犯到配所,发交州同、州判、县丞……

主簿、吏目、巡检、典史等官收管者,以收管之员为专管,州县为兼辖。(徒犯无驿丞者同)系知县为专管者,即照本管官例核议,无庸以知府、直隶州及丞倅等官为兼辖。

译对于由主簿、吏目、巡检、典史等官员收管的(囚犯),以负责收管的官员为专管人员,州县官员为兼管人员。(没有驿丞的徒犯情况与此相同)如果是由知县专管的,就按照本管官员的条例进行核议,不必以知府、直隶州以及丞倅等官员为兼管人员。

□若军流遣犯发卫着伍者,以出具收管之员为专管,兼辖卫所之员为兼辖。(倶令毎月点卯二次,并造具年貌,籍贯文册稽査。)二、徒流军遣等犯,派拔各衙门充当夫役者,如有脱逃,祗将本管官议处,兼辖官免议,刑部无文。应参看。

条例

主守不觉失囚  一,凡发遣黒龙江宁古塔等处人犯,沿途官员并不亲身押解,交与兵丁解送,或不谨愼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严加议处。将兵丁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再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康熙四十一年,兵、刑二部议准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专为官员不亲身押送而设。与下紧要官犯,及押解发遣新疆人犯各条,参看。

□徒流人逃律内,主守及押解之人,杖六十。例内军流脱逃,看守之保甲,杖八十。此条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与下条寻常遣犯脱逃,将押解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相同。后于咸丰二年,将下条改为杖八十,此处漏未改正,似应一并修改。

□再,例内宁古塔倶改为吉林,此处亦应修改。

□此条不载处分例内,而彼例所有者,刑例又未载入,故不免彼此参差。

   《处分则例》寻常解犯照例佥差押送,其情罪重大者,则于批牌之上注明此系要犯,应令员弁管押递送字样,令千、把总亲身押送,出境交替。若该州县并无武弁,则令吏目,典史亲身押送出境交替。如有疏虞,该督抚査明斥革。

□按,发遣黒龙江等处人犯,关外则系旗员带同甲兵解送,关内则仍系派差押解,与别处不同。而发遣新疆人犯,何以并不令沿途官员亲身押解耶。

主守不觉失囚  一,解审斩绞重犯,除解役受贿徇情故纵,以致脱逃,本犯旋即就获,质审明确,分别依律定拟外,其在途开放锁镣,以致脱逃,本犯未获者,将解役究审,严行监禁,俟拏获正犯之日,究明贿纵属实,将解役照所纵囚罪全科。如无贿纵情弊,仍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发落。傥监禁已至十年正犯,尚未拏获,将解役照流犯监候,待质十年限满之例,先行发配,俟缉获正犯质明,分别办理。如十年限内遇有恩旨,不准査办。其并未开放锁镣,但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将违例雇替、潜回、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管发落,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果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审有确据者,除短解兵役,依律减二等治罪外,将长解二名暂行监禁,本官另选干役,押同原解之亲属,上紧躧缉酌限一年。如能限内拏获,审无贿纵别情,仍将长解依律减二等拟徒,或限内无获,即照逃犯本罪减一等问拟满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寛免。佥差不愼之地方官,视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奏准并议覆浙江按察使李治运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广西按察使袁守侗条奏定例,嘉庆六年修并,二十三年改定。

   谨按。如究出受贿徇情故纵确据,解役供认不讳,且有代为过赃之人,虽逃犯未获,亦应先行定拟,似可无庸监禁。例内本犯旋即就获,质审明确下拟添及犯虽未获,而讯明贿纵属实,该解役供认不讳者云云。

□长解之外又有短解,且有拔派营兵护解者,以数人押解一人,如果依法管解万无致令脱逃之理。此例将长解监禁,减囚罪一等拟流,不为无见。惟就例论例,究嫌太重。

□下条有拔兵添差之地方官处分,此例祗言解役,未及兵丁,亦嫌疏漏。

□原例祗言受贿故纵,改定之例忽添入徇情二字,玩其文义,自系指受贿而徇情者言,受贿徇情,即故纵之由也。系一串说下,非平列也。观下文专言贿纵,而不言徇情,其义可见。然实有徇情而非受贿者,转难科断。

□上下二段均将长解监禁,中一段独无此层。若以有无开放锁镣,为监禁不监禁之分,第三段明言依法管解,则非开放锁镣矣,亦将长解监禁,又何说也。原例尚觉明晰,愈

译若军流遣犯发往卫所编入伍籍者,以出具收管文书的官员为专管,兼辖卫所的官员为兼辖。(均令每月点名两次,并造具年龄相貌、籍贯文册以备稽查。)二、徒流军遣等犯,派遣至各衙门充当夫役者,如有脱逃,只将本管官议处,兼辖官免于议处,刑部无此明文。应参看。

条例

主守不觉失囚 一、凡发遣至黑龙江、宁古塔等处的人犯,沿途官员并不亲身押解,交给兵丁解送,或不谨慎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员交部严加议处。将兵丁按照徒流人逃的本律治罪,再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康熙四十一年,兵部、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专为官员不亲身押送而设。应与下条紧要官犯,及押解发遣新疆人犯等各条,参看。

□徒流人逃律内,主守及押解的人,杖六十。例内军流脱逃,看守的保甲,杖八十。此条按照徒流人逃的本律治罪,与下条寻常遣犯脱逃,将领解兵役按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相同。后来在咸丰二年,将下条改为杖八十,此处遗漏未改正,似应一并修改。

□再,例内宁古塔均改为吉林,此处亦应修改。

□此条不载于处分例内,而彼例所有者,刑例又未载入,故不免彼此参差不一。

《处分则例》寻常解犯照例佥派差役押送,其情罪重大的,则在批牌之上注明“此系要犯,应令员弁管押递送”字样,令千总、把总亲身押送,出境交替。若该州并无武弁,则令吏目、典史亲身押送出境交替。如有疏忽,该督抚查明斥革。

□按,发遣至黑龙江等处的人犯,关外则是旗员带领甲兵解送,关内则仍是派差押解,与别处不同。而发遣至新疆的人犯,为何并不令沿途官员亲身押解呢。

主守不觉失囚 一、解审斩绞重犯,除解役受贿徇私故意纵放,以致脱逃,本犯随即抓获,质审明确,分别依律定拟外;其在途中开放锁镣,以致脱逃,本犯未抓获者,将解役究审,严行监禁,等到抓获正犯之日,究明贿纵属实,将领解役按照所纵囚犯的罪行全科。如无贿纵情弊,仍按照故纵律与囚犯同罪,至死减一等发落。倘若监禁已达十年正犯,尚未抓获,将领解役按照流犯监候,待质十年限满的例子,先行发配,等到缉获正犯质明,分别办理。如十年期限内遇有恩旨,不准查办。其并未开放锁镣,但审出有违例雇人顶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分散行走,只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将领解役中违例雇替、潜回、散行的人,即按照故纵律与囚犯同罪。至死减一等发落,不准照旧例减囚犯罪二等问拟。果系依法管解,偶然致疏脱,审有确据者,除短程解役,依律减二等治罪外,将长途解役二名暂行监禁,本官另选干练差役,押同原解的亲属,加紧搜捕,酌定一年期限。如能在期限内抓获,审无贿纵别情,仍将长途解役依律减二等拟徒,或期限内无获,即按照逃犯本罪减一等问拟满流,他人捕获也不准依律宽免。佥派差役不慎的地方官,视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奏准并议复浙江按察使李治运条奏定例。一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广西按察使袁守侗奏定例,嘉庆六年修并,二十三年改改定。

谨按。如究出受贿徇私故纵确据,解役供认不讳,且有为他人过赃之人,虽逃犯未获,亦应先定拟,似可无庸监禁。例内“本犯旋即就获,质审明确”下,拟添“及犯虽未获,而讯明贿纵属实,将领解役供认不讳者”云云。

□长途解役之外又有短程解役,且有拔派营兵护解的,以数人押解一人,如果依法管解,万无致令脱逃之理。此例将领解役监禁,减囚犯罪一等拟流,不为无见。惟就例而言,究嫌太重。

□下条有拔兵添差的地方官处分,此例只言解役,未及兵丁,亦嫌疏漏

□原例只言受贿故纵,改定之例忽添入“徇情”二字,玩其文义,自是指受贿而徇情者言,受贿徇私,即故纵之由也。系一串说下,并非平列。观下文专言贿纵,而言徇情,其义可见。然实有徇私而非受贿者,转难科断。

□上下二段均将领解役监禁,中一段独无此层。若以是否开放锁镣,为监禁不监禁之分,第三段落明言依法管解,则非开放锁镣了,亦将领解役监禁,又何说也。原例尚觉明晰

改愈不分明矣。

□再,细绎此例罪名虽分三层。而严行监禁一语,直贯至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为止,皆拏获正犯之日究明,分别办法也。一照囚罪全科,一与囚同罪,并无不必监禁之语,例文尚属明显。改定之例,将十年限满,遇有恩旨不准査办等语,均纂入第一段内,而第二段内并无监禁字样,又添入其未开放锁镣一语,一似开放锁僚者监禁,未开放锁镣者无庸监禁矣。且例首先用除笔,下接其在途开放锁镣云云。再云其未开放锁镣等语,则全系说成两截矣。试取前后各例观之,其失自见。

译修改后的条例反而更加不清晰了。

再次,仔细推敲这个条例,虽然罪名分为三层,但“严行监禁”这一句话,一直贯穿到“不准按照旧例将囚犯罪行减轻二等定罪”为止,都是在抓获正犯之日查清案情后,分别进行处理。一种是按照囚犯的罪行全额科处,另一种是与囚犯同罪,并没有不必监禁的说法,条例文字原本还算明显。修改后的条例,将“十年期限届满,遇到恩旨不准查办”等话语,都编入第一段内,而第二段内并没有“监禁”的字样,又添入了“其未开放锁镣”这一句话,好像开放锁镣的人需要监禁,未开放锁镣的人就不必监禁了。况且条例开头使用“除”字起笔,下面接着说“其在途中开放锁镣”等等,再说“其未开放锁镣”等话语,这就完全把意思说成两截了。试着拿前后的各条例来对照观看,其中的失误自然显现。

□原例之第一条雇替潜回,无故先后散行,非故纵而情同故纵,是以照故纵律与囚同罪,已属从严惩办。后条并无前项情事,因恐其狡避,复定有监禁一年减囚罪一等之例,则更严矣。第情法贵得其平,前条因究出故纵情形,故可与囚同罪,至死听减一等。此条并未究出故纵情形,亦止减囚罪一等,是取依法管解之供,而科以故纵之罪,且又多加监禁一年,殊未允协。如谓此等多系狡供避就,则改为疏脱解审斩绞重犯,长解二名均与囚同罪,岂不更为简捷乎。

□既云审有确据,则非故纵矣,何以不照律减囚罪二等耶。如或短解受贿故纵,长解听从狡供,则轻重又属倒置,必谓长解有情弊,而短解无情弊,恐未必然,此层似可删去。

□旧例凡分三层。一开放锁镣,照囚罪全科。一违例雇替等项与囚同罪,至死得减一等。一照律听减囚罪二等,若依法管解者,亦止减一等。则二层而非三层矣。且第一层如究明无贿纵情弊,亦听减一等,是三层均拟流罪,殊嫌未协。原例二条尚极分明,修并为一,转有未能融洽之处,此类是也。

   《处分则例》。人犯起解务必严加锁■【金靠】,傥解役人等受贿开放,及添解之地方官,不行査出听其散行,将原解官与添解官,均按人犯罪名轻重,分别议处。系决不待时重犯,革职。系斩绞监候重犯,降一级调用。系发遣新疆等处重犯,降一级留任。系寻常遣犯脱逃拏获,例不正法,及军流徒罪以下人犯,罚俸一年,

主守不觉失囚  一,枷号人犯脱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拟断。

   此条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

   谨按。疏脱徒犯,止拟杖六十,枷号不应较徒犯更重。此处云照律拟断,自应拟以杖六十矣。从前枷号人犯最少,例亦寥寥无几,旗人犯徒流等罪,均系折枷,是以兵部《处分则例》专指各城门枷号人犯而言。后来条例,枷犯日以増多,而城门枷号之法亦废,今昔情形不同,此又其一也。应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京城内发落各城门看守之枷号人犯,如该管官弁,防范不严,以致乘间脱枷逃走者,将城门领城门吏、门千总,均降一级留任(公罪)。若兵丁受贿松枷,致令乘间脱逃者,将兵丁从重治罪,失察之该管官,各降一级调用(公罪)。至外省驻防各门枷号人犯脱逃,看守旗员亦照此例议处。

主守不觉失囚  一,押解发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系免死减等,例应正法之盗犯,除有心贿纵,仍照与囚同罪律定拟外,如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或在途开放锁镣,止图便于行走,以致脱逃,并无故纵情弊者,将押解兵役暂行监禁。另选干役,押同该兵役亲属躧缉,百日限内捕得,将起意违例雇替,托故潜回,及开放锁镣之犯,减逃犯本罪一等拟徒。限满无获,杖一百,流二千里。其余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内拏获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满无获,各减一等发落。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亦将该兵役等暂行监禁一年。限满捕得者,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满无获,各减一等发落,如来寻常遣犯脱逃,将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号一个月。故纵贿纵者,仍照律与囚同罪,其由新疆改发烟瘴,及黒龙江等处人犯,中途脱逃者,亦照此分别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库车办事大臣鄂宝审奏,解往回城罪犯六十七,中途脱逃一案,钦奉谕旨及三十二年,刑部具奏江西省解役杨铭,福建省兵丁张金万疏脱新疆人犯,一年限满无获,请旨正法案内,钦奉谕旨,并纂为例,嘉庆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原定之例颇严,后则愈改愈轻矣。

□与上黒龙江宁古塔一条参看。

□此条祗言贿纵而无故纵,上条开放锁镣,与违例故替等系属二层,此条并作一层,倶属参差。

□止图便于行走,上条并无此句。此例以遣犯在逃应否正法。为解役罪名轻重之分。惟军犯脱逃,亦有应行正法者,载在强盗自首条内,是脱逃应正法者,

译原例第一条,雇人顶替、潜逃返回,无故先后分散行动,虽非故意放纵,但情形等同于故意放纵,因此按照故意放纵的律令与囚犯同罪,这已经属于从严惩办。后一条并没有前项情形,因为担心他们狡辩逃避,又制定了监禁一年、比囚犯罪行减一等的条例,这就更加严厉了。只是情理与法律贵在公平,前一条因为查出了故意放纵的情形,所以可以与囚犯同罪,判死刑时听任减一等。这一条并没有查出故意放纵的情形,也只减囚犯罪行一等,这是依据依法押解的供词,却科以故意放纵的罪名,而且又多加监禁一年,实在不够妥当。如果说这些人大多是用狡诈的供词来逃避责任,那么改为疏漏脱逃押解斩绞重犯,长解官和短解官都与囚犯同罪,岂不是更为简捷呢?

既然说审问有确凿证据,那就不是故意放纵了,为什么不按照律令减囚犯罪行二等呢?如果短解官受贿故意放纵,长解官听从狡诈供词,那么轻重就倒置了。如果一定认为长解官有情弊,而短解官没有情弊,恐怕未必如此,这一层似乎可以删去。

旧例凡分三层。一是开放锁镣,按照囚犯的罪行全部科处。二是违例雇替等项与囚犯同罪,判死刑时得减一等。三是按照律令听任减囚犯罪行二等,如果是依法押解的,也只减一等。这样就成了两层而不是三层了。而且第一层如果查明没有受贿放纵的情弊,也听任减一等,这样三层都拟判流刑,实在嫌不妥当。原例两条尚且非常分明,修并为一条,反而有未能融洽的地方,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处分则例》。人犯起解务必严格加锁,倘若押解役卒等人受贿开放锁具,以及添派押解的地方官,不查出来听任其分散行动,将原押解官与添派押解官,都按照人犯罪名的轻重,分别议处。如果是决不待时的重犯,革职。如果是斩绞监候的重犯,降一级调用。如果是发遣新疆等地的重犯,降一级留任。如果是寻常遣犯脱逃抓获,按例不处死刑,以及军流徒罪以下的人犯,罚俸一年。

主守不觉失囚。一,枷号人犯脱逃,看守的人役,也按照律令拟断。

这一条是律后的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条例。

谨按。疏漏脱逃徒犯,只拟杖六十,枷号不应比徒犯更重。这里说按照律令拟断,自然应该拟杖六十了。从前枷号人犯最少,条例也寥寥无几,旗人犯徒流等罪,都是折枷,所以兵部《处分则例》专门指各城门枷号人犯而言。后来的条例,枷犯日益增多,而城门枷号的方法也废除了,今昔情形不同,这又是其一。应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京城内发落到各城门看守的枷号人犯,如果该管官弁,防范不严,以致趁机脱枷逃走,将城门领、城门吏、门千总,都降一级留任(公罪)。如果兵丁受贿松枷,致使趁机脱逃,将兵丁从重治罪,失察的该管官,各降一级调用(公罪)。至于外省驻防各门枷号人犯脱逃,看守的旗员也照此例议处。

主守不觉失囚。一,押解发遣新疆的人犯,中途脱逃,如果是免死减等、按例应处死刑的盗犯,除了有心受贿放纵,仍按照与囚犯同罪的律令定拟外,如果审问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或者在途中开放锁镣,只求便于行走,以致脱逃,并没有故意放纵情弊的,将押解兵役暂时监禁。另选干练的役卒,押着该兵役的亲属搜缉,百日期限内捕得,将起意违例雇替、托故潜回,以及开放锁镣的犯人,减逃犯本罪一等拟徒。期限满没有抓获,杖一百,流二千里。其余的兵役,以及代替的人,期限内抓获各减逃犯本罪二等。期限满没有抓获,各减一等发落。如果是依法押解,偶尔导致疏漏脱逃,也将该兵役等暂时监禁一年。期限满捕得的,各减逃犯本罪二等。期限满没有抓获的,各减一等发落。如果是寻常遣犯脱逃,将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号一个月。故意放纵、受贿放纵的,仍按照律令与囚犯同罪。那些由新疆改发烟瘴,以及黑龙江等地的人犯,中途脱逃的,也照此分别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七年,库车办事大臣鄂宝审奏,押解往回城的罪犯六十七,中途脱逃一案,钦奉谕旨在内;以及三十二年,刑部具奏江西省押解役卒杨铭,福建省兵丁张金万疏漏脱逃新疆人犯,一年期限满没有抓获,请旨正法案内,钦奉谕旨在内,并纂为条例,嘉庆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为定例。

谨按。原来制定的条例颇为严厉,后来则越改越轻了。

与上面关于黑龙江、宁古塔的一条参看。

这一条只说受贿放纵而没有说故意放纵,上面一条开放锁镣,与违例雇替等属于两层,这一条并作一层,都属于参差不一。

只求便于行走,上面一条并没有这句话。这一条例以遣犯在逃是否应处死刑,作为押解役卒罪名轻重的区分。只是军犯脱逃,也有应行处死刑的,载在强盗自首条内,所以脱逃应处死刑的,

不独新疆人犯也。例末由新疆改发烟瘴,及黒龙江等处人犯云云。盖谓此等亦以新疆遣犯论,脱逃亦在正法之列也。现在办法与此不同。似应改为如军犯内有脱逃,例应正法者,亦照此例分别办理。发往黒龙江等处者,亦以平常遣犯论,或于例首新疆之下,添入黒龙江等处亦可。

译不只是新疆的罪犯如此。条例末尾规定,由新疆改发烟瘴之地,以及黑龙江等处的罪犯云云。这是说这类人也按新疆遣犯论处,脱逃也在正法之列。现在的做法与此不同。似乎应改为:如军犯中有脱逃,按例应正法的,也照此例分别办理。发往黑龙江等处者,也按平常遣犯论处,或者在条例开头新疆之下,添入黑龙江等处也可以。

□称同罪者,至死得减一等。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绞。载在名例律内。此云与囚同罪。盖科以死罪,亦系照上条二十五年所定之例也。此例贿纵者,与囚同罪,至死全科。疏纵者,亦与囚同罪,发遣为奴。盖即至死减一等之意。亦即故纵之法也。然所纵者遣犯,而与故纵死罪人犯同科,未免过严。上条监禁原例并无年限,此例以一年为限,与上条亦不相符。上条之一年限满,本指依法管解者言,因彼例有一年限满无获之语。嘉庆六年,遂照上第三层例文改定,至所云减一等拟徒,盖照上条第三层减等,而忘却上条之第二层,是将故纵与依法管解,混而为一矣,末后添入违例雇替等项,而又谓为并无故纵情弊,上条何以又照故纵律定拟耶。此例既仿照上条定拟,似应将受贿故纵,照囚罪全科为一层。故纵及虽非故纵,而有违例雇替等情,与囚同罪为一层。依法管解,照律减囚罪二等为一层。疏脱平常遣犯,亦照此例办理。贿纵故纵者,与囚同罪。赃重者,仍从重论。

□再,由新疆改发烟瘴,及黒龙江等处人犯脱逃,从前亦在正法之列,是以有疏纵亦照此例办理之语。此处以免死盗犯,及平常遣犯为罪名轻重之分,相去殊觉悬絶。例内疏脱平常遣犯,枷号一个月,杖八十。自系指依法管解而言,如有违例雇替等情,如何治罪之处,例未叙明,亦未叙及逃犯是否拏获,且与下条疏脱军流徒之例,轻重太相悬殊。

□疏脱免死遣犯,系依法管解者,监禁一年。限内捕获,减逃犯罪二等。无获,减一等。疏脱军流徒犯,依法管解者,百日限内捕获,免罪。限满无获,长解减囚罪二等,短解减三等。而疏脱平常遣犯,例止枷号杖责,并未叙明限期,与免死遣犯科罪迥殊。

□疏脱军流徒犯,律分两项,一系已经断决之犯,押解配所者,徒流人逃律内,途中押解人不觉失囚一名,杖六十是也。一系未经断决之囚,或尚候追赃,或停囚待对,或案候归结之类,即此律所云,押解在狱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在罪亦如之是也。如谓此例所云,系指押发配所而言,下二条疏脱军流徒犯,一指解审言,一指押发言,是以罪名轻重不同,惟解审例内,并无平常遣犯,而脱逃例应正法之遣犯,亦祗言押解,而未及解审,未免彼此参差。似应将情重遣犯脱逃,应行正法者摘出,无论已断决、未断决解役,无论解配、解审,分别情节治罪,列为一条。解审遣军流徒各犯(未经断决者),致令脱逃,列为一条。押发遣军流徒各犯(已经断决者),致令脱逃,列为一条,庶不至彼此混淆。縁从前新疆及由新疆改发之犯,一经脱逃,即应正法。押解此等人犯与斩绞人犯相等,是以严定专条。后来遣犯脱逃,倶不正法,与军犯无异。其应正法者,不过盗犯数项耳。而此数项内尚有改为军犯,而脱逃仍行正法者,例文参差不齐,愈修改愈觉杂乱。遣犯较军犯为重,而军犯脱逃应行正法,又较遣犯为重,例文安能画一耶。

主守不觉失囚  一,直隶等省,如遇紧要官犯等类,务择现任文武员弁派委押解,其试用効力未经歴练者,概不得滥行派委。如有违例滥派,以致疏失者,除押解之员按照律例分别议罪外,仍将原委之文武各上司,分别有无误失,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江南道监察御史胡翘元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例又有情罪重大之犯于批牌上注明,此系要犯,应令员弁管押递送一条,似应添入此条例内。

   《处分则例》。各省遇有解送紧要官民重犯,务择现任之文武员弁,亲自押解,其试用効力者,一概不得派委。如违例滥派,虽无疏失,亦将原委官,罚俸一年,若有疏失,原委官降一级调用。

主守不觉失囚  一,凡监犯越狱,如狱卒果系依法看守,一时疏忽,偶致脱逃,并无贿纵情弊,审有确据者,依律减囚罪二等治罪。仍给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获,或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罪

译凡称与囚犯同罪者,直至死刑也可减一等。若是收受钱财故意放纵,则与囚犯同罪全部论处。若至死刑,则处以绞刑。这些规定载于《名例律》中。此处说与囚犯同罪。大概是因为判处死罪,也是依照上一条乾隆二十五年所定的条例。此条例中,受贿放纵者,与囚犯同罪,直至死刑全部论处。疏忽放纵者,也与囚犯同罪,发配为奴。这大概即是至死减一等的意思。也就是故意放纵的法律。然而所放纵的是遣犯,却与故意放纵死罪人犯同等论处,未免过于严苛。上一条监禁原例并无年限限制,此条例以一年为限,与上一条也不相符。上一条的一年期限届满,本是指依法管解者而言,因为那条例中有“一年期限届满未能捕获”的说法。嘉庆六年,于是依照上一条第三层条例改定,至于所说减一等拟判徒刑,大概是依照上一条第三层减等,却忘记了上一条的第二层,是将故意放纵与依法管解混为一谈了。最后添入违例雇人顶替等项,却又说并没有故意放纵的情弊,那么上一条为何又依照故意放纵律定罪呢?此条例既然仿照上一条定罪,似乎应将受贿故意放纵,依照囚犯罪行全部论处作为一层。故意放纵以及虽非故意放纵,但有违例雇人顶替等情节,与囚犯同罪作为一层。依法管解,依照律法减囚犯罪行二等作为一层。疏忽脱逃平常遣犯,也依照此条例办理。受贿放纵、故意放纵者,与囚犯同罪。赃物重的,仍然从重论处。

再者,由新疆改发烟瘴之地,以及黑龙江等处的人犯脱逃,从前也在正法之列,所以有“疏忽放纵也依照此条例办理”的话。此处以“免死盗犯”及“平常遣犯”作为罪名轻重的区分,相差实在悬殊。条例中疏忽脱逃平常遣犯,枷号一个月,杖责八十。这显然是指依法管解而言,如果有违例雇人顶替等情节,如何治罪的地方,条例没有叙述清楚,也没有叙述逃犯是否抓获,而且与下一条疏忽脱逃军流徒犯的条例,轻重太过悬殊。

疏忽脱逃免死遣犯,若是依法管解的,监禁一年。限期内捕获,减逃犯罪行二等。未能捕获,减一等。疏忽脱逃军流徒犯,依法管解的,百日限期内捕获,免除罪责。期限届满未能捕获,长解减囚犯罪行二等,短解减三等。而疏忽脱逃平常遣犯,条例只规定枷号杖责,并未叙述明确期限,与免死遣犯的定罪截然不同。

疏忽脱逃军流徒犯,律法分为两项,一项是已经判决的犯人,押解前往配所的,在“徒流人逃律”中,途中押解人不觉丢失囚犯一名,杖责六十就是如此。另一项是未经判决的囚犯,或者还在等候追缴赃物,或者暂停囚禁等待对质,或者案件等候归结之类,即此律法所说,押解在狱的罪囚,中途不觉丢失囚犯的,罪责也是如此。如果说此条例所说,是指押发配所而言,下面两条疏忽脱逃军流徒犯,一条指解审而言,一条指押发而言,所以罪名轻重不同。只是解审条例中,并没有平常遣犯,而脱逃条例中应正法的遣犯,也只说押解,而未提及解审,未免彼此参差不一。似乎应将情节严重、遣犯脱逃应行正法的摘出,无论已判决、未判决的解役,无论解配、解审,分别情节定罪,列为一条。解审遣军流徒各犯中(未经判决者),致使脱逃的,列为一条。押发遣军流徒各犯中(已经判决者),致使脱逃的,列为一条,这样才不至于彼此混淆。因为从前新疆及由新疆改发的犯人,一经脱逃,就应正法。押解这些人与斩绞犯人相等,所以严定专条。后来遣犯脱逃,都不正法,与军犯无异。其中应正法的,不过盗犯数项罢了。而这数项中还有改为军犯,而脱逃仍行正法的,条例文字参差不齐,越修改越觉得杂乱。遣犯比军犯为重,而军犯脱逃应行正法的,又比遣犯为重,条例文字怎能统一呢。

主守不觉失囚 一,直隶等省,如果遇到紧要官犯等类,务必选择现任文武员弁派委押解,那些试用效力、未经历练的人,一概不得滥行派委。如果有违例滥派,以致疏忽失误的,除了押解之员按照律例分别议罪外,还将原委派的文武各上司,分别有无失误,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江南道监察御史胡翥元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例》中又有“情罪重大的犯人,在批牌上注明,此系要犯,应令员管押递送”一条,似乎应添入此条例内。

《处分则例》。各省遇到解送紧要官民重犯,务必选择现任之文武员弁,亲自押解,那些试用效力的人,一概不得派委。如果违例滥派,虽无疏忽失误,也将原委派官,罚俸一年,若有疏忽失误,原委派官降一级调用。

主守不觉失囚 一,凡是监犯越狱,如果狱卒确实是依法看守,一时疏忽,偶然致使脱逃,并没有受贿放纵的情弊,审问有确凿证据的,依照律法减囚犯罪行二等治罪。仍然给予一百日期限,限期内能自行捕获,准许依照律法免除罪责,如果是他人捕获,或者囚犯已死及自首,一概不准免除罪责。

,其有将在监斩绞重犯松放狱具,以致脱逃,将松放之该禁卒,严行监禁,俟拏获逃犯之日,究明贿纵属实,即照所纵囚犯全科。本犯应入秋审情实者,亦入情实。应绞决者,亦拟绞决。应斩决以上者,亦即拟以斩决。如系徇情松放狱具,或托故擅离,或倩人代守,防范疏懈,乘间潜逃者,亦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

译如果有在监斩、绞重犯松解刑具,导致犯人脱逃的情况,将松解刑具的该管禁卒严加监禁,等到抓获逃犯之日,查明受贿纵放属实,就按照所纵放的囚犯全部治罪。本犯应列入秋审情实的,禁卒也列入情实;本犯应判处绞决的,禁卒也拟判绞决;本犯应判处斩决以上的,禁卒也即拟判斩决。如果是徇私情松解刑具,或找借口擅自离开,或请人代为看守,防范疏漏松懈,致使犯人趁机潜逃的,也按照故意纵放的律令与囚犯同罪。死刑减一等处罚,不准照旧例减囚犯罪二等定罪量刑。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河南巡抚蒋炳题禁卒陈得魁贿纵申玢等越狱一案,奉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直隶按察使裴宗锡条奏定例,(按,此例盖恐禁卒受贿,狡供不认,未便据一面之词,即行减等定拟,故仿照解役之例,严行监禁,非谓究明贿纵情节之案,亦概行监禁也。参看例首除笔自明。)嘉庆六年修并,一系乾隆三十五年,钦奉上谕,核改定例,嘉庆十四年修并改定。

   谨按。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似嫌太苛。说见徒流人逃门。

□受贿故纵,律止绞候,此拟以绞决、斩决,其法过严。管狱、有狱官处分亦重。是以越狱之案颇多,而受贿故纵者絶少,立法太严,反有设法开脱者矣。

□乾隆十八年,所奉谕旨云云,是不必候逃犯拏获,即可决禁卒之罪也。如不承认贿纵则应监禁,候逃囚得获质明,分别办理。若一概监禁,殊嫌漫无区别,且例内并无监禁年限,设逃囚年久未获,如何办理。是否与解审斩绞重犯脱逃,将解役监禁十年,一体査办之处,记核。

□再,査监犯越狱脱逃,律祗加罪二等,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谓罪已至死无可再加也。狱卒减本犯罪二等,谓流罪则从流减,徒罪则从徒减也。贿纵故纵者,与囚同罪,谓所纵者系流犯,则科以流罪,所纵者系徒犯,则科以徒罪。所纵系斩绞人犯,受贿者科以绞罪。未受贿者仍减一等拟流,此律意也。例内越狱之犯改从重典,军流徒有改拟绞罪者,死罪有加拟立决者,若将贿纵故纵之犯,一例同科,是所纵者本系徒犯,而所得者反系流罪,所纵者本系军流,而所得者反系死罪,以逃囚所加之罪,并加诸禁卒,以逃囚律无可加之罪,亦加诸禁卒,未免过重。即押解新疆免死遣犯亦然。第例虽严,而办者卒鲜,亦具文耳。此条例文系在乾隆五十三年之前纂定,自系均指正犯本罪而言,非加罪亦应一体同科也。惟免死发遣人犯脱逃,即应正法,未脱逃则仍系遣犯,与本犯死罪不同。受贿故纵,亦祗纵拟遣人犯,非纵免死人犯也。因纵故脱逃,本犯始有死罪,遂并故纵者,而亦坐以死罪,律贵诛心,试问此等贿纵者之心,系故纵遣犯乎。抑故纵死罪人犯乎。以逃犯所加之罪,并加于解役之身,殊未平允。

□此处徇情松放刑具,不与贿纵同科,则上条之徇情开放锁镣,自亦不在贿纵之列矣。应参看。

主守不觉失囚  一,解役疏脱应拟斩绞重犯,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情事,应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者,如疏脱之犯,案情未定,将解役牢固监候,俟逃犯拏获定罪,再行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审拟河南省解役薛法唐、李奉举递解重犯周四,中途脱逃一案,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亦指解审而言。例内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情事,应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者等语,即系上条乾隆二十五年所定之例也。所言牢固监候,即上条之严行监禁也,嘉庆年间,将,上条监禁限期,定以十年,此条漏未修改,设逃犯终身未获,转无办法。

□再,疏脱未定罪名人犯,例无专条,现在办法倶系杖一百,枷号一月。应与此例参看。

□从前疏脱斩绞重犯,如审有违例雇替等情,逃犯尚未弋获,即将解役从严拟以绞候,薛法唐等之案,即照此办理。后来此等正犯脱逃,差役倶系酌加监禁,获犯时再行定拟,似应与上条修并为一,以免岐异。

□再,上条祗云解审斩绞重犯,此例又添入疏脱之犯,案情未定一层,一似牢固监禁,专为案情未定而设,非专为有违例雇替等情而设,又似上条专指罪名已定者而言,此条专指罪名未定者而言,亦不无少有参差。惟上条有拏获正犯之日究明,此条亦有俟逃犯拏获定罪名等语,则逃犯未获,即不能遽定解役之罪,而例原属相同,似应并入上条,添入无论案情是否已定一句,记核。

□《处分则例》以多差解役已加肘锁,及少差解役未加肘锁,分别轻重。此处亦应添入。

主守不觉失囚  一

译此条例原由三条合并而成:一条是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河南巡抚蒋奏报禁卒陈得魁受贿纵容申玢等人越狱一案,奉旨恭谨编纂为条例;一条是乾隆二十九年,直隶按察使裴宗锡分条奏请确定的条例(按:此条例大概是担心禁卒受贿后狡辩不认,不便仅凭一面之词就减等定罪,所以仿照押解差役的条例,严加监禁,并非指凡是查清受贿纵容情节的案件,也都一概监禁。参看条例开头“除”字笔意便可知晓);一条是乾隆三十五年,钦奉皇帝谕旨,审核修改确定的条例,嘉庆十四年修并改定。

谨按:囚犯已死或自首,一概不准免罪,似乎嫌过于苛刻。理由见“徒流人逃”门类。

受贿故意纵放囚犯,律法只判处绞监候,此处却拟判绞立决、斩立决,刑罚过于严酷。管狱、有狱官的处分也过重。因此越狱案件很多,而受贿故意纵放者极少,立法太严,反而有人设法开脱罪责。

乾隆十八年所奉谕旨云云,意即不必等待逃犯抓获,即可决断禁卒之罪。如果不承认受贿纵放,则应予以监禁,等候逃犯抓获后质对查明,再分别办理。如果一概监禁,实在嫌漫无区别,况且条例内并无监禁年限的规定,假如逃犯多年未获,该如何办理?是否与押解斩绞重犯脱逃,将押解差役监禁十年,一体查办的规定相符,请记注审核。

再查,监犯越狱脱逃,律法只加罪二等,本犯应处死者的,依照常律,是因为罪已至死无可再加。狱卒减本犯之罪二等,是说流罪则从流罪减等,徒罪则从徒罪减等。受贿故意纵放者,与囚犯同罪,是说所纵放的是流犯,则科以流罪;所纵放的是徒犯,则科以徒罪。所纵放的是斩绞人犯,受贿者科以绞罪;未受贿者仍减一等拟流,这是律法的本意。条例内越狱之犯改为从重论处,军流徒罪有改拟绞罪的,死罪有加拟立决的,若将受贿故意纵放之犯,一律同科,那么所纵放的原本只是徒犯,所得之罪反而成了流罪;所纵放的原本是军流,所得之罪反而成了死罪,将逃犯所加之罪,一并加诸禁卒,将逃犯律法无可加之罪,也加诸禁卒,未免过重。即使押解新疆免死遣犯也是如此。只是条例虽然严厉,但实际办理者终究很少,也不过是具文而已。此条例条文系在乾隆五十三年之前编纂确定,自然都是指正犯本罪而言,并非加罪也应一体同科。只有免死发遣人犯脱逃,就应正法,未脱逃则仍是遣犯,与本犯死罪不同。受贿故意纵放,也只是纵放拟遣人犯,并非纵放免死人犯。因为纵放导致脱逃,本犯才产生死罪,于是连带故意纵放者,也判处死罪,律法贵在诛心,试问这些受贿纵放者的心思,是故意纵放遣犯呢?还是故意纵放死罪人犯呢?将逃犯所加之罪,一并加于押解差役身上,实在不够平允。

此处徇情松放刑具,不与受贿纵放同科,那么上条的徇情开放锁镣,自然也不在受贿纵放之列了。应参看。

主守不觉失囚 一,押解差役疏脱应拟斩绞重犯,审讯发现有违例雇人顶替、托故潜回等情事,应照故意纵放律与囚犯同罪的,假如疏脱之犯,案情尚未确定,将押解差役牢固监禁等候,待逃犯抓获定罪后,再照条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审拟河南省押解差役薛法唐、李奉举递解重犯周四中途脱逃一案,奉旨恭谨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也指的是押解审讯而言。条例内“审讯发现有违例雇人顶替、托故潜回情事,应照故意纵放律与囚同罪”等语,即是上条乾隆二十五年所定之条例。所言“牢固监候”,即是上条的“严行监禁”,嘉庆年间,将上条监禁限期定为十年,此条遗漏未修改,假如逃犯终身未获,反而无计可施。

再查,疏脱未定罪名人犯,条例无专条,现在办理方法都是杖一百,枷号一月。应与此条例参看。

从前疏脱斩绞重犯,假如审讯发现有违例雇人顶替等情,逃犯尚未抓获,就将押解差役从严拟以绞监候,薛法唐等案,即照此办理。后来此类正犯脱逃,差役都是酌情加监禁,抓获逃犯时再行定拟,似乎应与上条修并为一,以免差异。

再查,上条只说押解审讯斩绞重犯,此条例又添入“疏脱之犯,案情未定”一层,似乎牢固监禁,专为案情未定而设,并非专为有违例雇人顶替等情而设,又似乎上条专指罪名已定者而言,此条例专指罪名未定者而言,也不无些许参差。只是上条有“抓获正犯之日究明”,此条例也有“等候逃犯抓获定罪”等语,那么逃犯未获,就不能遽然定押解差役之罪,而条例原本相同,似乎应并入上条,添入“无论案情是否已定”一句,请记注审核。

《处分则例》以多派押解差役已加肘锁,及少派押解差役未加肘锁,分别轻重。此处也应添入。

主守不觉失囚 一

,解审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中途脱逃,佥差不愼之长解官,及拨兵添差护解之地方文武各官,倶照吏部定例,分别议以降留、降调、革职,并革职留任,限一年缉拏。限内全获,题请开复,如限满不获,査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即照吏例以降革完结,毋庸治罪,若审系解役贿纵故纵,概行革职,拟以杖一百,徒三年,傥犯被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军流等犯解审脱逃拏获案内,另有军流等犯未获,其佥差护解各官仍照旧例交部分别议处。

译对于审问罪行应判凌迟、斩首绞刑立即执行、监候待决的重犯,在中途脱逃的情况,负责押解的长解官若因佥差不慎,以及拨派兵力增派护解的地方文武各官,都按照吏部定例,分别议处降留、降调、革职,以及革职留任,并限定一年内缉拿归案。限期内全部抓获的,上奏请求恢复原职;如果期限届满仍未抓获,经查实是依法管解,偶然导致疏漏脱逃的,就按照吏部条例以降职或革职结案,不再追究罪责;如果查实是押解役卒受贿纵放或故意纵放的,一律革职,判处杖刑一百下,徒刑三年;倘若犯人已被他人捕获的,仍按惯例定罪。至于军流等犯在押解审问脱逃并抓获的案件中,另有军流等犯未抓获的,那些负责佥差护解的各官,仍按旧例交由相关部门分别议处。

此条系干降四十三年,湖广总督三宝等,奏请定例(此案典史照司狱官减狱卒罪三等拟徒二年),乾隆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解役贿纵故纵斩绞重犯,佥差不愼之官,即拟满徒,越狱之案,且有发军台者,官员公罪,此为极重。然法虽严而照此办理者,百无一二,况州县之贤否原不在此一端。因疏脱一犯,即拟徒罪,虽循声卓著之员,亦未能免,反有较之犯别项私罪,科罪为重者。且失察书役犯赃,犯该斩绞者,本管官止降一级留任。纵令作弊得赃者,革职,即捕役窝盗、为盗,失察之州县,亦止降三级调用,诬良为盗,私拷致死者,革职。疏脱一犯,而文武官倶拟徒罪,兵役多人监禁,似嫌太重。

□解役纵犯脱逃,不特玩法,兼且累及本官,如犯被他人捕得,尚可不准免罪,以示惩警,若佥差不愼,究非有心故犯,仍照例科罪,似嫌太刻。由一年而加为五年,后又改五年为一年,则知协缉五年之为非矣。疏脱罪名既经改轻,而故纵罪名,尚拟满徒,免其发往军台,想因原定例文太严,不能遽行改轻耳。立法期在必行,解役贿纵重犯,自属玩法,而该管官则非有心故犯,科以满徒,未免太重。办案者因罪名过重,并贿纵故纵情节,亦多曲为开脱,处分虽严,亦何益耶。贿纵故纵解役之罪名,不可不严。不严则不知警惧,而该管官之处分,则不必从严,过严则认眞办理者必少,即实有贿纵故纵情节,亦碍于官之处分,而曲为开脱,投鼠忌器,理固然也。似应将该管官处分改轻,能究出贿纵故纵情节者,并免处分,较为有益,不然徒严处分,终属有名无实。未定严例以前,尚有此等案件,已定严例以后,此等案件絶少,近则千篇一律,其明验也。

□现在办法均引《处分则例》,从无用刑例者,此例亦系虚设。

   《处分则例》。一,决不待时重犯,中途脱逃,系少差解役未加肘锁者,该管官革职,系多差解役已加肘锁者,该管官革职留任,限一年缉拏,限内拏获准其开复,不获即行革职(倶公罪)。斩绞监候重犯,中途系少差解役未加肘锁者,该管官降一级调用。系多差解役已加肘锁者,该管官降一级留任,限一年缉拏,限内拏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倶公罪)。二、斩绞重犯中途脱逃,果系依法管解,偶致疏失,佥差(即原解官)护解(即添解官)各官能于限内拏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议以降革完结,无庸治罪。若审系解役受贿故纵者,即概行革职治罪。

   《中枢政考》载,遣犯派营兵四名护解,军犯及黒龙江等处改发军犯,派营兵二名,的役二名,流徒及递籍管束人犯,派营兵一名,的役一名。毎犯一名至五名,派营弁一员护解。

主守不觉失囚  一,凡解审军流徒犯,中途脱逃,审系役卒受贿故纵,即以囚罪全科,赃多者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给限百日,能于限内捕得,均依律免罪。若限满无获,长解减囚罪二等,短解减三等。傥审有违例雇倩情弊,亦限百日,限内捕得,将起意违例雇倩之犯,减囚罪二等,余皆免罪。若限满无获,起意违例雇倩者,减囚罪一等,余皆减二等。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四十八年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浙江巡抚熊学鹏咨请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十九年改定。

   谨按。与疏脱平常遣犯及下一条参看。

□此指解审而言,下条似指解配而言,是以拟罪不同,与律文分别已断决、未断决之意,尚属相符。惟上条平常遣犯是否已经断决,例未叙明,玩杖八十,枷号一个月二语,则似已经断决矣,其未经断决解审之犯,并无明文,有犯碍难援引。若不问解审解配,概拟枷杖完结,则解审军流人犯,反较解审遣犯为重,殊未平允,应将平常遣犯摘出,修并于此二条之内。

□査军流徒犯均系罪人,解审与解配有何分别,乃疏脱解审军流徒犯之解役,照律减囚罪二等,疏脱解配军流徒犯之解役,止拟杖责,况贿纵

译这条规定源于乾隆四十三年,湖广总督三宝等人奏请确立定例(此案中典史比照司狱官,将狱卒的罪行减轻三等,判处徒刑二年),于乾隆五十三年重新修订。

谨按:押解差役因受贿或故意放纵斩绞重犯,负责派遣差役的官员即使并非故意,也判处满徒(徒刑最高刑期),越狱案件甚至有发配军台的,官员的公罪中,这是最重的。然而法律虽然严厉,但按照此例办理的却百无一二,况且州县官员的贤良与否原本不取决于这一端。因为疏忽放跑一个犯人,就判处徒刑,即使是声誉卓著的官员,也不能幸免,反而有比犯其他私罪处罚更重的情况。而且,失察书吏差役犯赃,该判斩绞的,主管官员只降一级留任。纵容作弊得赃的,革职;即使是捕役窝藏盗贼、充当盗贼,失察的州县官也只降三级调用;诬陷良民为盗贼、私自拷打致死的,革职。疏忽放跑一个犯人,文武官员都判处徒刑,多名兵役被监禁,似乎嫌太重了。

押解差役放纵犯人脱逃,不仅是玩忽法律,还连累主管官员。如果犯人已被他人捕获,尚且不能免罪,以示惩戒警示;若是派遣差役不慎,终究不是有心故意犯罪,仍按旧例定罪,似乎嫌太苛刻。由一年徒刑加为五年,后又改五年为一年,可知协缉五年之刑是不妥当的。疏忽脱逃的罪名既然已经改轻,而故意放纵的罪名仍拟满徒,免其发往军台,想必是因为原定例文太严,不能立即改轻吧。立法旨在务必执行,押解差役受贿放纵重犯,自属玩忽法律,而主管官员并非有心故意犯罪,科以满徒,未免太重。办案者因为罪名过重,对于受贿放纵、故意放纵的情节,也多曲意开脱,处分虽然严厉,又有什么益处呢。受贿放纵、故意放纵押解差役的罪名,不可不严。不严则不知警惧;而主管官员的处分,则不必从严,过严则认真办理的人必然减少,即使实有受贿放纵、故意放纵的情节,也因碍于官员的处分而曲意开脱,投鼠忌器,道理本然如此。似乎应该将主管官员的处分改轻,能查出受贿放纵、故意放纵情节的,并免除处分,较为有益,不然徒然严厉处分,终属有名无实。未定严厉例文以前,尚有此类案件,已定严厉例文以后,此类案件极少,近来千篇一律,这是明显的验证。

现在的办法都引用《处分则例》,从未使用用刑例,此例也是虚设。

《处分则例》:一、决不待时(立即执行)的重犯,中途脱逃,如果是少派押解差役且未加肘锁的,主管官员革职;如果是多派押解差役且已加肘锁的,主管官员革职留任,限一年缉拿,限内抓获准其恢复原职,不获即行革职(均为公罪)。斩绞监候(等待秋后复核)的重犯,中途如果是少派押解差役且未加肘锁的،主管官员降一级调用;如果是多派押解差役且已加肘鎖的,主管官员降一级留任,限一年缉拿,限内抓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级别调用(均为公罪)。二、斩绞重犯中途脱逃,如果确实是依法管解,偶然疏忽,派遣差役(即原解官)和护解(即添解官)各官员能在限内抓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议定降革完结,无需治罪。如果审实是押解差役受贿故意放纵的,即一概革职治罪。

《中枢政考》记载,遣犯派营兵四名护解,军犯以及黑龙江等处改发军犯,派营兵二名、的役二名,流徒及递籍管束的人犯,派营兵一名、的役一名。每犯一名至五名,派营弁一员护解

主守不觉失囚:一、凡押解审问军流徒犯,中途脱逃,审实是役卒受贿故意放纵,即以囚犯的罪行全部科处,赃物多的以枉法从重论处。如果是依法管解,偶然疏忽脱逃的,给限百日,能在限内捕得的,均依律免罪。如果限满无获,长解(全程押解)减囚犯罪行二等,短解(部分押解)减三等。倘若审出有违例雇佣情弊,也限百日,限内捕得的,将起意违例雇佣的犯人,减囚犯罪行二等,其余皆免罪。如果限满无获,起意违例雇佣者,减囚犯罪行一等,其余皆减二等。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是康熙四十八年定例,一条是乾隆二十九年,浙江巡抚熊学鹏咨请定的例,嘉庆六年修并,十九年改定

谨按:与疏忽脱逃平常遣犯及下一条参看

这指的是押解审问而言,下一条似乎指押解发配而言,所以拟罪不同,与律文分别已断决、未决之意,尚属相符。只是上一条平常遣犯是否已经断决,例文未叙明,玩杖八十,枷号一个月的两句话,则似乎已经断决了,其未经断决押解审问的犯人,并无明文,有犯碍难援引。如果不问押解审问还是押解发配,一概拟枷杖完结,则押解审问军流人犯,反而较押解审问遣犯为重,殊不平允,应将平常遣犯摘出,修并在这两条之内

查军流徒犯均系罪人,押解审问与押解发配有何分别,乃疏忽脱逃押解审问军流徒犯的押解差役,照律减囚犯罪行二等,疏忽脱逃押解发配军流徒犯的押解差役,只拟杖责,况且受贿放纵

故纵此等人犯,无论解审解配均应加等,解役又何独不然。律文已误,例亦一误再误,甚至疏脱军犯及免死军流人犯,有较疏脱寻常徒犯轻至数等者矣。法之不平,此其一也。

译所以放纵这类罪犯,无论是押解审讯还是押解流放,都应当加重处罚,押解的差役又怎么可以例外呢。律文已经错误,条例也是一错再错,甚至出现疏漏放走军犯以及免死军流人犯,其处罚比疏漏放走寻常徒刑犯轻了好几等的情况。法律的不公平,这是其中之一。

□祗言违例雇替,而未及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及开放锁镣,与各条倶属参差。

主守不觉失囚  一,押审军流罪犯,中途脱逃,押解兵役人等,除有受贿故纵情事,仍从复位拟外,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将押解兵役人等,照配所看守保甲例,拟杖八十。佥差不愼及押解之员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二十六年,刑部议覆盛京将军宗室奕湘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指押解人犯赴配而言,与上条解审不同。故上条军流徒并举,而此条专言军流,不及徒犯,以疏脱徒犯律内,已有杖六十明文,故不复叙也。惟违例雇替等事,恐亦不免,似应添入,并将平常遣犯,一体移入。

主守不觉失囚  一,解审斩绞重犯,中途脱逃,除原犯斩绞立决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斩绞监候之犯,核其情节,如秋审时,应入情实者,即改为立决,应入缓决者,即改入情实。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毕沅奏绞犯杨得茂,秋审发回,中途脱逃案内,附请定例。

   谨按。前解审斩绞重犯一条,专言解役罪名,此则逃犯之罪名也,与越狱人犯罪名相等。其不言军流徒犯者,以各有脱逃本例也,与越狱人犯罪名不同。

主守不觉失囚  一,解审斩绞重犯,审有违例雇替等情,其例应与囚罪同,至死减等发落之解役,仍于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此条系同治九年定例。

   谨按。解役违例雇替,凡三见于此门,一云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发落。一云将解役牢固监禁,俟逃犯拏获定罪,再行照例办理。一即此条。既云减一等发落,则减为满流矣,又云于本罪上加一等,则加拟充军矣。军流相去不远,尚不至彼此岐误。惟牢固监禁一条,与此例均不相符。

□此由满流加等拟军例内,如此者甚多,惟既减一等,而又加一等,殊嫌琐碎。再此层加等拟军上,开放锁镣一层,仍照流犯发配,亦不画一。

知情藏匿罪人(以非亲属及罪人未到官者言):巻首

知情藏匿罪人  一,凡知(他)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将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吿,及指引(所逃)道路,资给(所逃)衣粮,送令隐匿(他所)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资给说。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罪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发,非官司捕唤,而藏匿止问不应。)其(已逃他所,有)辗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转送隐藏)者,皆坐(减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论。○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给捕限。)来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说。)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小注内无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一段,乾隆五年按,总注内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罪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又其事未发,非官捕唤,而藏匿者,止问不应,皆可补律注之所未备,因于第一节各减罪人罪一等,小注后补入。

条例

知情藏匿罪人  一,宛平县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采煤窑,该县设立印簿,给发窑戸,令将佣工人等姓名、籍贯、来去縁由,十日一报。该县丞考査,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査。如该窑戸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戸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该窑戸知情不行报究,发觉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该窑戸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开设连夏锅伙诓诱贫民,逼勒入窑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恶棍徒例,分别首从科断,窑戸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窑锅伙内,若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抬弃,及病故不即报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

译□祗言违例雇替,而未提及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以及开放锁镣等事,与各项条例均不相符。

主守不觉失囚:一、押解军流罪犯途中脱逃,押解兵役等人,除有受贿故纵情事仍按原罪论处外,如系依法管解,偶然疏忽致脱者,将押解兵役等人,比照配所看守保甲例,拟杖八十。签差不慎及押解官员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二十六年,刑部议复盛京将军宗室奕湘奏请定例。

谨按:此系指押解人犯赴配而言,与上一条解审不同。故上一条军流徒并举,而此条专言军流不及徒犯,因为疏脱徒犯律内已有杖六十的明文,故不再赘述。只是违例雇替等事,恐怕也不免发生,似应添入,并将平常遣犯一并移入。

主守不觉失囚:一、解审斩绞重犯中途脱逃,除原犯斩绞立决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斩绞监候者,核其情节,如秋审时应入情实者,即改为立决;应入缓决者,即改入情实。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议复湖广总督毕沅奏报绞犯杨得茂秋审发回中途脱逃案中,附请定例。

谨按:前解审斩绞重犯一条,专言解役之罪,此则逃犯之罪,与越狱人犯罪名相等。其不言军流徒刑者,因各有脱逃本例,与越狱人犯罪名不同。

主守不觉失囚:一、解审斩绞重审,审出有违例雇替等情,其解役之罪应与囚罪相同,至死减等发落;解役仍于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此条系同治九年定例。

谨按:解役违例雇替,凡三见于此门。一云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轻一等发落;一云将解役牢固监禁,待逃犯抓获定罪后,再照例办理;一即此条。既云减一等发落,即减为满流;又云于本罪上加一等,即加拟充军。军流相去不远,尚不至于彼此歧误。只是牢固监禁一条,与此例均不相符。

□此由满流加等拟军例中,如此者甚多,只是既减一等,而又加一等,殊嫌琐碎。再者,此层加等拟军之上,开放锁镣一层,仍照流犯发配亦不统一。

知情藏匿罪人(以非亲属及罪人未归案者言):卷首

知情藏匿罪人:一、凡知他人犯罪事发,官府差人追唤,而将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供给所逃衣粮,送令隐匿他处的,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供给而言。如犯数罪,藏匿人只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论处;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罪或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发,非官府捕唤,而藏匿者,只问不应。)其已逃往他处,辗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转送隐藏者,皆坐减罪人一等之罪。不知者,不论。○若知官府追捕罪人,而泄露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给捕限。)在判决前能自行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或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而言。)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小注内无“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一段,乾隆五年按,总注内“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论处。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或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发,非官府捕唤而藏匿者,只问不应,皆可补律注之所未备,因此于第一节“各减罪人罪一等”小注后补入。

条例

知情藏匿罪人:一、宛平县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采煤窑,该县设印簿,发给窑户,令将佣工姓名、籍贯、来去缘由,十日一报。该县丞考查,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该窑户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行凶致成人命,该窑户知情不报究,发觉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该窑户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若有开设连夏锅伙诓诱贫民,逼迫入窑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恶棍徒刑例,分别首从科断;窑户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各窑锅伙内,若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抬弃,及病故不即报官,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府

不给医药救疗,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司,辄移他处律,分别治罪。其殴打致毙者,仍照谋故鬪殴各本律问拟。该管县丞失察,开设连夏锅伙,及致毙人命私埋匿报等案,分别加等议处。受财故纵者,按枉法赃,及故出人罪各律,严参治罪。得受规礼者,计赃科断,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者。照例议处。

译如果不提供医药进行救治,以及在地界内有死人却不向官府申报,擅自将尸体移往他处的,依据律法分别定罪。那些殴打致人死亡的,仍然按照谋杀、故杀、斗殴等各本律进行审理定罪。负责管理的县丞如果失于觉察,对于开设连夏锅伙,以及导致人命死亡却私自掩埋、隐瞒不报等案件,分别加重一等进行议处。如果收受钱财而故意放纵的,按照枉法赃罪,以及故意使人脱罪的各项律法,严厉参劾治罪。如果收受规礼的,计算赃物数额进行科断;对于失于觉察病人死亡后私自掩埋隐瞒不报的,依照惯例进行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顺天府尹蒋炳条奏定例,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西山一带煤窑而言。别省似此者亦有。似应一体照办。于例末増入。报明人数,籍贯及去来縁由,此层最要。

盗贼捕限:巻首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被盗之人)经隔二十日以上吿官者,(去事发日已远)不拘捕限。(缉获)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凡官罚俸,必三月不获,然后行罚。)

   此仍明律,原律捕役汛兵系当该应捕弓兵,后亦系弓兵二字,雍正三年以缉捕强窃盗系州县捕役,及防汛兵丁之责,因将应捕弓兵及弓兵,倶改为捕役汛兵,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戸部则例》直省州县额设经制民壮,防卫仓库,协缉盗贼,按地方大小,召募三五十名,学习鸟鎗、弓箭等器,不时操练。毎年册报督捕厅员,转报按察司,该督抚责成厅员,按册调验,仍于公便,亲阅州县,奉行不力,从重参处。(民壮工食银数,详载《赋役全书》)。

   谨按。此条盖即弓兵之遗意也,与弓兵捕役互相发明,而刑律不载,殊觉疏漏。

条例

盗贼捕限  一,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六个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发掘坟墓,一切杂案,倶定限四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咨题。限四个月者,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确实者,题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府州县自理事件,倶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报。若隔属提人及行査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迟延情弊,该督抚察参。若该督抚将迟延各官徇情,不行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议覆台臣王

□题准定例,乾隆五年,十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示掌》云,承审应扣封印日期,并扣除解府、解司、解院程限,通査全书,各律内倶未载入,即《处分则例》亦未载有准扣明文。现办题咨事件,倶准扣除,似应一体纂入,以免挂漏云云,足补律例之未备。

   谨按。此承审命盗等案扣限之通例。

□何项为情重命案,并未叙明,《处分则例》云,盗劫及斩绞立决命案,并一切抢窃杂案,统限四个月完结,倶以人犯到案之日起限。应照改。

□下卑幼杀期功尊长各项,系一个月限,则较此情重之案又重矣。

□与鞫狱停囚待对一条参看。军流人犯限期,未经叙明,似系赅括于一切杂案之内矣。

盗贼捕限  一,凡承审命盗及钦部事件,至限满不结,该督抚照例咨部,即于限满之日,接算再限二参四个月,仍令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臬司、督抚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结,该督抚将易结不结情由,详査注明题参,照例议处。(按,此言承审二参限期)至承审官内有升任、革职、降调,及因公他往,委员接审者,如前官承审未及一月者,准其按审过日期扣展。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展限一个月。分限三个月,两个月事件,前官承审歴限过半离任者,接任官准其扣半加展。如前官于二参限内离任者,接任官准其以到任之日起,无论六个月、四个月事件,倶扣限四个月审结。(按,此言接审分限)。至原问官审断未当,及犯供翻易情节,督抚另委贤员,或会同原问官审理,委审之员,扣限一个月,该管各上司,亦统限一个月核转具题,总以两个月完结(按,此言委审期限)。如官员承审案件,借端巧为掩饰,不行速结者,令该督抚题参,交与该部严加议处。上司徇庇不行题参,及下属已经

译这条规定出自乾隆七年。顺天府尹蒋炳条陈奏请定例,道光二年加以修改确定。

谨按:这专门是指西山一带的煤窑而言。其他省份类似的情况也有,似乎应当统一照此办理,在条例末尾增入“申报人数、籍贯以及去来缘由”这一层,这一点最为重要。

盗贼捕限:卷首

凡是捕拿强盗、窃盗,以案件发生(上报官府)之日为起始,(限一个月内捕获)。负责该区域的捕役、汛兵,一个月内没有捕获强盗的,杖责二十下,两个月杖责三十下,三个月杖责四十下。捕盗官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个月内没有捕获窃盗的,杖责十下,两个月杖责二十下,三个月杖责三十下。捕盗官员罚俸一个月。在期限内捕获盗贼达到一半的,免除罪责。如果(被盗之人)经过二十日以上才告官的,(距离事发日已远)不受捕限约束。(缉获)捕拿杀人贼与捕拿强盗的期限相同,凡是官员罚俸,必须三个月没有捕获,然后才执行处罚。)

这仍然沿用明律,原律中捕役、汛兵称为“当该应捕弓兵”,后来也写作“弓兵”二字,雍正三年因为缉捕强盗、窃盗是州县捕役以及防汛兵丁的责任,因此将“应捕弓兵”及“弓兵”都改为“捕役、汛兵”,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户部则例》规定:直省州县额定设置的经制民壮,负责防卫仓库,协助缉捕盗贼,按照地方大小,招募三五十名,学习鸟枪、弓箭等器械,不时操练。每年造册上报督捕厅官员,转报按察司,该总督、巡抚责成厅员,按照名册调阅检验,仍然在公务方便时,亲自查阅州县,奉行不力的,从重参劾处置。(民壮的工食银数额,详细记载于《赋役全书》)。

谨按:这条规定大概是弓兵遗留下的意旨,与弓兵、捕役互相阐发,而刑律中没有记载,实在觉得疏漏。

条例

盗贼捕限 一、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期六个月,盗劫以及情节重大的命案、钦部事件,以及抢夺、发掘坟墓等一切杂案,都定限四个月。其中限期六个月的,州县三个月解送府州,府州一个月解送按察司,按察司一个月解送总督、巡抚,总督、巡抚一个月咨文题奏。限期四个月的,州县两个月解送府州,府州二十天解送按察司,按察司二十天解送总督、巡抚,总督、巡抚二十天咨文题奏。如果案中主犯及重要证人没有抓获,案情没有确实查清的,题明请求展限。按察司自行处理的事件,限期一个月完结。府、州、县自行处理的事件,都限期二十天审结。上司批审的事件,限期一个月审结上报。如果跨辖区提人以及行文查办的,以人、文书到达之日起算期限,如果有迟延舞弊的情况,该总督、巡抚察举参劾。如果该总督、巡抚对迟延的各官员徇私情,不题奏参劾,一经查出,一并交部议处。

这条规定出自康熙年间,刑部议复台臣王□题准定例,乾隆五年、十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示掌》说:承审应当扣除封印日期,并扣除解送府、解送司、解送院的程途期限,通查全书,各律内都没有载入,即使《处分则例》也没有记载准扣的明文。现在办理题奏咨文事件,都准许扣除,似乎应当统一纂入,以免遗漏云云,足以补充律例的未备之处。

谨按:这是承审命盗等案扣除期限的通例。

□何种为情节重大的命案,并没有叙述明白,《处分则例》说:盗劫以及斩绞立决的命案,以及一切抢窃杂案,统限四个月完结,都以人犯到案之日起算期限。应当照改。

□下卑幼杀期功尊长各项,是一个月期限,则比这情节重大的案件又重了。

□与“鞫狱停囚待对”一条参看。军流人犯的限期,没有叙述明白,似乎概括在一切杂案之内了。

盗贼捕限 一、凡是承审命盗及钦部事件,到期限届满不结案,该总督、巡抚照例咨文刑部,即在期限届满之日,接算再限二次参劾的四个月,仍然令州县两个月解送府州,府州、臬司、总督、巡抚各分限二十天,如果超过期限不结案,该总督、巡抚将容易结案而不结案的缘由,详细查核注明题奏参劾,照例议处。(按,这是说承审二次参劾的限期)至于承审官中有升任、革职、降调,以及因公外出,委派官员接审的,如果前任官员承审不到一个月的,准许其按审过的日期扣除展限。一个月以上离任的,准许其展限一个月。分限三个月、两个月的事件,前任官员承审历限过半离任的,接任官员准许其扣除一半加以展限。如果前任官员在二次参劾限期内离任的,接任官员准许其以到任之日起,无论六个月、四个月的事件,都扣除四个月限期审结。(按,这是说接审分限)。至于原问官审断不当,以及犯供翻供情节,总督、巡抚另委贤员,或者会同原问官审理,委审的官员,扣除一个月期限,该管各上司,也统限一个月核转题奏,总共以两个月完结(按,这是说委审期限)。如果官员承审案件,借端巧为掩饰,不迅速结案的,令该总督、巡抚题奏参劾,交给该部严加议处。上司徇私包庇不题奏参劾,以及下属已经

解审,混行驳査,以致承审官违限,并知属官例限将满,借端故为派委,希图展限者,一并交部议处。督抚参迟延时,将何月日解审,驳査次数声明,听部査核。

译对于案件审理中,混杂进行驳回查究,导致承审官员超过期限,以及知道所属官员的法定期限即将届满,却借故故意委派他人,企图延长审限的,一并移交吏部议处。督抚参劾迟延时,需将何月何日解送审理、驳回查究的次数明确陈述,听候刑部核查。

此条系雍正元年,九卿议覆刑部右侍郎卢询条奏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第一及第三段均与《吏部则例》相符,惟第二段彼此互异。现在各省扣限事件,均系按照《吏部则例》声叙,从不援引此条办理,不致岐误。第两例究属参差,殊不画一。

□査《吏部则例》承审官未及一月离任者,接审官准其另起审限。(应分限两月者,仍另扣六十日,三月者,仍另扣九十日。)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扣限一个月。(无论分限两月,三月,倶另扣审限三十日,并前官所剩分限日期,倶准其扣展。)初参逾分限离任者,准其扣半加展。(分限两月者,准另扣三十日,三月者,准另扣四十五日。)初参统限外离任者,无论应限六个月、四个月事件,倶另扣统限四个月审结。

□既照《吏部则例》添入,而改定之例,又与现在《吏部则例》不符,此类甚多,似应査照修改一律。

□原限四个月者,再限四月,六个月者,亦再限四月,似无分别。雍正年间旧例颇觉详晰,似应添入。

盗贼捕限  一,凡承审土苗案件,倶以获犯到官日为始,照内地限期审结,限满不结,照例咨参。接扣限期完结,如仍不审结,该督抚照例题参。若该犯居土官所辖地方,该土官准州县移会,徇庇不行拏解,经督抚核实题参,将土官革职,择伊子弟之贤者承袭。若该犯居隔属隔省者,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议处。如果凶犯实系在逃,倶限六个月承缉,限满无获,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审办土苗之通例。

□与下黔省苗疆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湖广衡州等处有苗民县分命盗案件,各展限两个月,与此条参差。

□《处分则例》载土苗夷猓,凡有命盗抄抢掠拐争讼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审结。

盗贼捕限  一,盗案如有隔省关査口供必需时日者,许申详督抚咨部,展限两个月。其通省行査之事,令督抚査明,将最后送到逾限之府州县职名附参,照钦部事件例,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河东总督田文镜题准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盗案展限之例,与下盗案获犯到官一条参看。

□彼条既有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实难完结之语,与此条关査口供系属一例,似应修并于彼,以免重复。鞫狱停囚待对盗犯已获一条,亦应参看。

   《处分则例》。隔属査取口供,如系命盗案内紧要犯证,该地方官不行关覆,以致重案不能速结者,革职。

   以上四条均系审限,从前系由刑部随案议处,后则倶归吏部矣。

盗贼捕限  一,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二县査拏之案,如关系偷盗仓库、钱粮,并隐匿要紧重犯,即于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拏字样,限满无获,照京城定例议处。其余寻常命盗,如限满无获,照外省定例议处。傥该管官不行呈报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其五城兵马司承追赃罚变产等项,如限满不完,照大宛二县承追杂项钱粮例议处。如该御史不行开送,察出,将该御史一并交与吏部议处。仍令该司坊官将歴年承追之顶,造具清册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该城御史査核。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上层系照京城辑捕要犯例议处。下层系照外省关提人犯例议处。査京城缉捕要犯限满不获,降一级调用。关提人犯逾限不发。照事件迟延例议处。均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现在承追赃罚等事件,并不照此例办理,此条亦系虚设。

盗贼捕限  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实赃盗之处,无论隔县、隔府、隔省,一面差役执持印票即行密拏,一面移文关会,拏获之后,仍报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类,有窜入邻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拏,一面

译此条是雍正元年,九卿议复刑部右侍郎卢询条奏所定的条例,原载于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于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第一段和第三段均与《吏部则例》相符,只有第二段彼此不同。现在各省扣限事件,都是按照《吏部则例》陈述,从不援引此条办理,不会导致歧误。但两条例终究参差不齐,很不统一。

查《吏部则例》规定:承审官未满一个月离任的,接审官准许另起审限。(应分限两月的,仍另扣六十日;三月的,仍另扣九十日。)满一个月以上离任的,准许扣限一个月。(无论分限两月还是三月,都另扣审限三十日,连同前官所剩的分限日期,都准许扣展。)初次参劾超过分限离任的,准许扣半加展。(分限两月的,准许另扣三十日;三月的,准许另扣四十五日。)初次参劾超过统限离任的,无论应限六个月还是四个月的事件,都另扣统限四个月审结。

既然按照《吏部则例》添入,而改定的条例,又与现在的《吏部则例》不符,这类情况很多,似乎应该查照修改,使之统一。

原限四个月的,再限四月;六个月的,也再限四月,似乎没有区别。雍正年间的旧例颇为详细清晰,似乎应该添入。

盗贼捕限:一、凡承审土苗案件,都以获犯到官之日为始,照内地限期审结,限满不结案,照例咨参。接扣限期完结,如果仍不审结,该督抚照例题参。如果该犯居住在土官所辖地方,该土官准许州县移会,却徇私包庇不拿解,经督抚核实题参,将该土官革职,选择其子弟中贤能者承袭。如果该犯居住在隔属隔省,以文书到达之日为始,限四个月拿解,如果包庇隐匿不拿解,交部议处。如果凶犯实在是在逃,都限六个月承缉,限满没有抓获,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是雍正五年条例,原载于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于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这是审办土苗的通用条例。

与下面贵州苗疆一条,似乎应该修并为一条。

湖广衡州等地有苗民县分的命盗案件,各展限两个月,与此条例参差不齐。

《处分则例》记载:土苗夷猓,凡有命盗、抄抢、掠拐、争讼等事,都照内地限期审结。

盗贼捕限:一、盗案如果有隔省关查口供必需时日的情形,准许申详督抚咨部,展限两个月。其中通省行查之事,令督抚查明,将最后送到逾限的府州县职名附参,照钦部事件条例,交部议处。

此条是雍正五年,河东总督田文镜题准定的条例,原载于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也是盗案展限的条例,与下面盗案获犯到官一条参看。

那条既有“或因隔省行查,限内实难完结”的话,与此条关查口供属于一例,似乎应该修并到那条,以免重复。鞫狱停囚待对、盗犯已获一条,也应该参看。

《处分则例》:隔属查取口供,如果是命盗案内的紧要犯证,该地方官不行关覆,导致重案不能速结的,革职。

以上四条都是审限,从前是由刑部随案议处,后来都归吏部了。

盗贼捕限:一、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二县查拿的案件,如果关系偷盗仓库、钱粮,以及隐匿要紧重犯,就在文书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拿”字样,限满没有抓获,照京城定例议处。其余寻常命盗案件,如果限满没有抓获,照外省定例议处。倘若该管官不呈报题参,被察出,一并交部议处。其中五城兵马司承追赃罚变产等项目,如果限满不完,照大宛二县承追杂项钱财条例议处。如果该御史不开送,被察出,将该御史一并交与吏部议处。仍然令该司坊官将历年承追的项目,造具清册三本,一送刑部,一并送都察院,一送该城御史查核。

此条是雍正七年定的条例。

谨按。上层是照京城缉捕要犯条例议处。下层是照外省关提人犯条例议处。查京城缉捕要犯限满不获,降一级调任。关提人犯逾限不发,照事件迟延条例议处。均见于《处分则例》,应参看。

现在承追赃罚等事件,并不照此条例办理,此条也是虚设。

盗贼捕限: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实赃盗之处,无论是隔县、隔府、隔省,一方面差役执持印票立即秘密拿捕,一方面移文关会,拿获之后,仍然报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中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类,如果有窜入邻境的,也照此条例,一方面差役往拿,一方面

关会协缉。傥有疏纵牵制不行缉拏,交部分别议处。捕役借端骚扰,越境诬拏平民,照诬良为盗例治罪。

译关卡与会同稽查要协同缉捕。倘若出现疏漏放纵、牵制推诿而不进行缉拿的情况,交由相关部门分别议处。捕役借故骚扰,越境诬告并抓捕平民,按照将良民诬陷为盗贼的律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四年,钦奉上谕,并十一年定例,并纂为例。

   谨按。此条专指盗贼匪类,如寻常人犯不在此例。雍正年间上谕,系专指盗犯而言,故捕役越境诬拏平民,即应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后添入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犯,其诬拏之捕役,似应分别定拟,未便概照诬良为盗例,一体充军。

□疏纵兼本境、邻境州县,牵制则专指邻境州县也。

   《处分则例》。一、交界处所失事,呈报到官,地方官即关会接界州县,公同踏勘,将该管地方官开参疏防。限满不获,将该管官按限参处,并将连界协缉之州县官,罚俸一年。二、盗犯窝藏别境确有实据,经承缉承审之员,行关缉捕,该地方官不即严比捕役拏解,致令盗犯转窜他境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凡京城内有强盗劫财伤人者,该汛値宿领催兵丁,倶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歩军统领、总尉、副尉、歩军校,倶交部分别降罚,贼犯限一年缉拏,获半者,开复。如不获,又失事者,降调。若正阳、崇文、宣武三门关厢内失事者,该汛兼辖武营武职,及文职兵马司官,倶交各该部降罚。专汛千把总及马歩兵丁,各杖一百。贼犯限一年缉拏,全获者,开复。缉拏一半者,免其议处。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议处。不获者,兼辖各官倶降调。千把总倶革职。兵丁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贼犯交接管官缉拏。

   此条系康熙年间,吏部现行例,雍正五年改定。

   谨按。此京城缉捕盗案,分别定例。京城盗案,文武各官处分,吏部、兵部倶定有专条,此例诸多不符。无关引用,似可删除。

盗贼捕限  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一面详请督抚移咨,一面差人关会隔省该地方官,添差协缉。如擅给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均交部议处。至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行令该地方官,添差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拏者,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议处。(关提人犯,谓关提寻常对质人犯。若盗贼匪人,不用此例。)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无论隔属、隔省,均不准擅自拘拏也。

□前条系贼盗匪人,故虽开会协辑,并许径自拘提,此系寻常案犯,故不准。小注最明。关提人犯,既系应行对质,自应拘拏,特未详请关会,擅自拘拏,故有不合,照诬良为盗例治罪,未免太重。上交界地方失事例内,亦有此语。应参看。

   以上四条均系捕限。

盗贼捕限  一,凡承缉各官,有假借别州县所获之盗,指为本案盗首,别州县亦扶同搪塞,或先报盗首脱逃,或捏报盗首病故,后经发觉者,将从前假借扶同,隐匿捏报之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其邻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拏获别案内首盗伙盗质审明确者,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叙。兵役分别酌量给赏。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捕役拏获盗首者,亦从优给赏。若盗首不获,将承缉捕役家口监禁勒比。如获盗过半之外,又获盗者,地方官亦酌量给赏。若州县贿盗狡供,辗转行査,希图销案者,照易结不结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亦捕限。

□此条兵役分别酌量给赏下,旧例有其伙盗内,有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全免其罪。下接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语意一串而下,后因伙盗供出盗首,另有拟流之例,将此句删去,不在伙内之人首出云云,便不明显。

□旧例或先报盗首脱逃,后仍在该地方隐匿,或捏报盗首病故,后于别案发觉者云云,语意本极明显,后将仍在该地方隐匿一句删去,似不及旧例之分明。

□伙盗首出盗首,即行拏获,全免其罪,似系指未被缉获自首而言。雍正五年拟流之例,系指已被获案供出而言。此处

译这一条是雍正四年奉上的谕旨,以及十一年制定的条例,一并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一条专门针对盗贼匪类,如寻常人犯罪不在此例。雍正年间的上谕,是专门针对盗犯而言的,所以捕役越境诬告抓捕平民,就应依照诬良为盗的条例治罪。后来添入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罪犯,其诬告抓捕的捕役,似乎应分别定罪,不便一概依照诬良为盗的条例,一体充军。

□疏纵兼本境、邻境州县,而牵制则专指邻境州县。

《处分则例》:一、交界处所发生失事,呈报给官府,地方官立即关会接界州县,共同踏勘,将该管地方官开列参劾疏防。期限届满未抓获,将该管官按期限参劾处置,并将连界协助缉捕的州县官,罚俸一年。二、盗犯的窝藏在别境确有实据,经承缉承审的官员,行文关会缉捕,该地方官不立即严比捕役抓捕解送,致使盗犯转窜他境的,降三级调用(私罪)。应参看此条。

盗贼捕限:一、凡京城内有强盗劫财伤人的,该汛值守领催兵丁,都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步军统领、总尉、副尉、步军校,都交部分别降罚。贼犯限一年缉捕,抓获一半的,开复官职。如未抓获,又发生失事的,降调。若正阳、崇文、宣武三门关厢内发生失事的,该汛兼辖武营武职,以及文职兵马司官,都交各该部降罚。专汛千把总以及马步兵丁,各杖一百。贼犯限一年缉捕,全部抓获的,开复官职。缉捕一半的,免其议处。不及一半的,仍照定例议处。未抓获的,兼辖各官都降调。千把总都革职。兵丁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路。贼犯交接管官缉捕。

这一条是康熙年间,吏部现行条例,雍正五年改定。

谨按:这是京城缉捕盗案,分别制定的条例。京城盗案,文武各官的处分,吏部、兵部都定有专条,此例诸多不符。无关引用,似乎可以删除。

盗贼捕限: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一方面详请督抚移咨,一方面派人关会隔省该地方官,添派协助缉捕。如擅自给批牌,竟行拘提,以及隔省地方官徇私包庇不协助缉捕的,都交部议处。至于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也命令该地方官,添派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捕的,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派地方官交部议处。(关提人犯,是指关提寻常对质人犯。若是盗贼匪人,不用此例。)

这一条是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这是无论隔属、隔省,都不准擅自拘捕。

□前条是贼盗匪人,所以虽关会协助缉捕,并允许径自拘提,此条是寻常案犯,所以不准。小注最明白。关提人犯,既然是应行对质,自应拘捕,只是未详请关会,擅自拘捕,所以有不合,照诬良为盗例治罪,似乎太重。上交界地方失事例内,也有此语。应参看。

以上四条均系捕限。

盗贼捕限:一、凡承缉各官,有假借别州县抓获的盗犯,指为本案盗首,别州县也扶同搪塞,或先报盗首脱逃,或者捏报盗首病故,后经发觉的,将从前假借扶同,隐匿捏报的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议处。邻境他省的文武官,有能抓获别案内首盗伙盗质审明确的,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叙奖赏。兵役分别酌量给赏。若不在伙内的犯人首出盗首,立即抓获的,地方官从优给赏,捕役抓获盗首的,也从优给赏。若盗首未抓获,将承缉捕役家口监禁勒令比验。如抓获盗犯过半之外,又抓获盗犯的,地方官也酌量给赏。若州县贿赂盗犯狡供,辗转行查,希图销案的,照易结不结例治罪。

这一条是雍正元年,刑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的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这也是捕限。

□这一条兵役分别酌量给赏下,旧例有“其伙盗内,有首出盗首,立即抓获的,全免其罪”。下接“若不在伙内的犯人,首出盗首,立即抓获的,地方官从优奖赏”。语意一串而下,后因伙盗供出盗首另有拟流之例,将此句删去,“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等语,便不明显。

□旧例“或先报盗首脱逃,后仍在该地方隐匿”,或“捏报盗首病故,后于别案发觉的”等语,语意本极明显,后将“仍在该地方隐匿”一句删去,似乎不及旧例分明。

□伙盗首出盗首,立即抓获,全免其罪,似乎是指未被缉获自首而言。雍正五年拟流之例,是指已被获案供出而言。此处

混而为一,似未允协。

□再,原例有直省各州县捕役,务于本衙门额设工食内,毎捕役一名,将他役工食量为并给,使其养赡充裕。若拏获盗首者。令州县官从优给赏。

译混为一谈,似乎并不妥当。

其次,原有条例规定,各省州县的捕役,务必从本衙门定额的工食银中,每有一名捕役,将其他役员的工食银酌情合并给予,使其生活供养充裕。如果抓获盗匪首犯,命令州县官员给予优厚的赏赐。

□按捕役必养赡充裕,方可责令捕盗。今各衙门捕役,果能养赡充裕否耶。责令捕盗且按限提比,而不问养赡是否充裕。捕役将枵腹从公乎。非豢养即贿纵矣,尚望其认眞缉捕耶。

□此例即存,已成虚设,况又删除耶。

   《处分则例》。州县官将邻封差役,及佐杂等官缉获盗犯,捏称自行拏获者,系例应送部引见之案,将本员革职。例应加级纪録之案,降三级调用。盗犯初获到案,即讯明曾经行劫某处,首伙几人,共劫几次,定拟以后,不许听其任意狡展。傥有续获之盗。复供出另有劫案,仍应行査者,亦以初获之盗供为主。如有不肖州县,贿买盗供,展转行査,希图销案者,革职。盗案参限将满,州县官将拏获别案盗犯,作为本案盗犯者,革职。将邻境所获别案盗犯,嘱令作为本案盗犯者,革职。均应参看。强盗门审明伙盗赃数,其伙盗数目以初供为确一条,亦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苗蛮地方一有失事,该防汛官即带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严拏,一面申报上司,并移会邻近营汛协力穷追。如未能弋获,査明凶犯本名,确系何处贼蛮,会同该衙门添差缉获。如徇庇不发,并承审官不严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实力擒拏,以致逃匿者,并交部议处。若捕役搜捕案犯,牵累良民,照诬指良民为盗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内地均应如此,何独于苗蛮地方特立专条耶。兵部处分例倶同,交部议处系革职,末段有该管官失察者,降二级调用一句。

盗贼捕限  一,凡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别案盗犯,以图销案,州县官失于觉察,审出交部议处,捕役照诬良为盗发边远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贿买情弊,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周绍儒条奏定例。

   谨按。名例,捕役带伺贼犯投首,不准寛减。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应与此条参看。

   《处分则例》。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希图销案,州县官未能审出者,罚俸一年(公罪)。州县官私改盗供,希图销案者,革职。

盗贼捕限  一,邻县关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发,交部议处。听信地保、差役捏称并无其人,并久经外出空文回覆,措不发人者,地方官议处外,其地保、差役照不应律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藏匿要犯,按律究拟,本犯从重问断。

   此条系乾隆三年,甘肃按察使包括条奏定例。

   谨按。与下隔省关提人犯条,似应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邻省关提人犯,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邻境关提人犯,限二十日内拏解。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五城地方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即申报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于失事之日起,勒限四个月缉拏,山东道按限提比。如限内贼犯未获,及获不及半者,该城御史即行査参,交部议处。如承缉限满,该城不行报参,及山东道御史不实力稽査者,令都察院査参,一并议处。其五营所辖地方失窃,该营专汛武职,交歩军统领,亦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此条系乾隆八年,兵部议覆御史呉文焕条奏定例。

   谨按。此京城缉捕窃贼之例。

□此条似应将后五城奴仆偷盗一条,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均限三个月缉拏,与此例四个月不符。

□五城窃犯未经照案缉拏之先,倶令山东道御史按限将坊捕提比。系处分例另列一条。

   《处分则例》。京城外七门以内,五城坊官所管地方失窃,以报官之日起,事主未报者,以发觉之日起,均限三个月缉拏。限内获贼及半,免其察参,获不及半,住俸。再限一年缉拏,逾限不获,罚俸一年(公罪)。其有家人偷窃伊主之案,照此一体限缉。

盗贼捕限  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积案久逃之犯,仍旧照例送行。其新报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

译□按:捕役必须生活供养充裕,才可以责令他们缉捕盗贼。如今各衙门的捕役,果真能做到生活供养充裕吗?责令他们缉捕盗贼,还要按期限提审责打,却不问他们的生活供养是否充裕。捕役难道要饿着肚子去办公吗?如果不是被豢养就是被贿赂纵容,还指望他们认真缉捕吗?

□这条规定即使保留,也已形同虚设,何况又被删除了呢。

《处分则例》:州县官将邻县差役,以及佐杂等官缉获的盗犯,谎称是自己抓获的,如果是按规定应送部引见的案件,将本官革职;如果是按规定应加级纪录的案件,降三级调用。盗犯初次抓获到案,立即讯问清楚曾经抢劫某地,首犯和伙犯几人,共抢劫几次,定罪拟刑之后,不许听任他们任意狡辩拖延。如果有后续抓获的盗犯,又供出另有抢劫案件,仍需查办的,也以初次抓获的盗犯供词为准。如果有不肖州县,贿赂盗犯改变供词,辗转查办,企图销案的,革职。盗案参劾期限将满,州县官将抓获的其他案件盗犯,当作本案盗犯的,革职;将邻境抓获的其他案件盗犯,嘱咐当作本案盗犯的,革职。都应参照查看。强盗门中“审明伙盗赃数,其伙盗数目以初次供词为确”这一条,也应参照查看。

盗贼捕限:一,苗蛮地方一旦发生案件,该防汛官员立即带兵追捕,地方官员立即派遣差役严加缉拿,一方面向上级申报,并移文邻近营汛协力穷追。如果未能抓获,查明凶犯本名,确系何处贼蛮,会同相关衙门增派人员缉获。如果徇私包庇不发文追捕,以及承审官员不严加追究,还有文武官员明知案犯下落,不尽力擒拿,以致其逃匿的,一并交部议处。如果捕役搜捕案犯,牵连无辜良民,按照诬指良民为盗的条例,从重治罪。

这条规定是雍正六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内地都应当这样,为何唯独在苗蛮地方特别设立专条呢?兵部处分条例都相同,交部议处即是革职,末尾有“该管官员失察者,降二级调用”一句。

盗贼捕限:一,凡是捕役串通盗犯,教唆供词妄认其他案件盗犯,企图销案,州县官员未能觉察,审出后交部议处,捕役按照诬良为盗发往边远充军的条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有贿赂情弊,以枉法从重论处。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周绍儒奏章定下的条例。

谨按:名例中,捕役带领伺察贼犯投案自首,不准宽减。如果有教唆及贿赂请求,故意捏造情弊,将捕役按照受财故纵律治罪。应与此条参照查看。

《处分则例》:捕役串通盗犯,教唆供词妄认,企图销案,州县官员未能审出的,罚俸一年(公罪)。州县官员私自更改盗犯供词,企图销案的,革职。

盗贼捕限:一,邻县关文提解人犯,限文到二十日内抓获解送,超过期限不发的,交部议处。听信地保、差役谎称并无此人,以及长期外出空文回复,借故不派人解送的,地方官员议处外,其地保、差役按照不应律治罪。收受钱财的,以枉法从重论处。藏匿重要罪犯,按律究拟,本犯从重判决。

这条规定是乾隆三年,甘肃按察使包括奏章定下的条例。

谨按:与下面隔省关提人犯条,似乎应修订合并为一条。

□《处分则例》:邻省关提人犯,以文到之日为始,限四个月抓获解送,邻境关提人犯,限二十日内抓获解送。应参照查看。

盗贼捕限:一,五城地方发生失窃案件,该司坊官员立即向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申报。山东道从失事之日起,勒令四个月期限缉拿,山东道按期限提审责打。如果期限内贼犯未获,以及抓获不足一半的,该城御史立即查办参劾,交部议处。如果承缉期限已满,该城不报告参劾,以及山东道御史不尽力稽查的,令都察院查办参劾,一并议处。其五营所辖地方发生失窃,该营专汛武职,交由步军统领,也按照司坊官员一体参处。

这条规定是乾隆八年,兵部议覆御史吴文焕奏章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是京城缉捕窃贼的条例。

□这条规定似乎应将后面五城奴仆偷盗一条,修订合并为一条。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都限三个月缉拿,与此例四个月不符。

□五城窃犯未经照案缉拿之前,都令山东道御史按期限将坊捕提审责打。是处分例另列一条。

《处分则例》:京城外七门以内,五城坊官所管地方发生失窃,以报官之日起,事主未报的,以发觉之日起,都限三个月缉拿。期限内抓获贼犯及半,免其察参,抓获不足一半,停俸。再限一年缉拿,超过期限未获,罚俸一年(公罪)。其中有家人偷窃其主人的案件,照此一体限缉。

盗贼捕限:一,凡是司道提审责打捕役,除了积案久逃的罪犯,仍旧照例送行。其新报的案件,司道不得立即提审责打,

专令该管之府厅比缉,仍将比过各案,并捕役姓名报明该道査核,按季汇报臬司,转申督抚査核。傥经年累月总未获报,该府厅有徇隐之处,一并题参,交部议处。

译专门命令管辖的府、厅进行限期缉捕,并将限期查办的各案以及捕役的姓名上报给该道查核,按季度向臬司汇报,再由臬司转呈督抚查核。如果经过长年累月始终没有抓获上报,该府、厅有徇私隐瞒的情况,一并上奏弹劾,交由刑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广东道御史黄登贤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亦有名无实。

□同、通皆捕盗官,犹各县之典史也。

□此例府厅之厅,自系指同、通而言。惟处分例专言同、通,此例兼有府厅,亦不相符。

   《处分则例》。同知、通判等官,所属州县盗犯无获,不按限提比捕役者,降二级调用(公罪)。州县不解往候比者,降三级调用(公罪)。今则并不知有此事矣。

盗贼捕限  一,凡五城地方事主报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隐讳不报者,照歩军校讳窃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江西道御史范宏宾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可并于前五城地方例内。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令事主于报明坊官后,即赴该城呈报。若司坊官因事主漏报,该城遂即隐讳不报者,降一级留任(私罪)。

盗贼捕限  一,凡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选差干捕擒拏,一面将失盗情形申报所辖之府州,及关移接壤别属之州县,其专辖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饬阖属,各选派干捕,悬立赏格,分路侦缉,无获则一体比追。其非本府州所属,而境地相接之州县,如遇移关一到,亦即照此协力差捕搜拏。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直隶按察使乔光烈条奏定例。

   谨按。祗言申报所辖之府州,而不言具详督抚。

□与下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一条,及应捕追捕罪人要犯脱逃一条。倶应参看。均系脱逃要犯,行文邻境,一体缉拏之意,分列三条未免复杂。

盗贼捕限  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务将人犯紧要縁由,及关提月日,通报各上司稽考。如准关之州县迟延不即解送,及听信地保人等,捏称并无其人,掯不发解者,该督抚立即严参。至审结题咨时,亦将关到日期扣明程限,声明有无迟延,听候部议。如承审之州县,将并非紧要案犯,藉称关提不到者,该督抚亦即査明,严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吏部议覆护理江西巡抚王兴吾条奏定例。

   谨按。上文邻县关提人犯一条,系限文到二十日拏解,此条似应将两个月限期叙明。

□两条情事相类似,应修并一条,以省烦冗,且免重复。或改为隔省、隔属关提人犯云云。稽考下添隔省州县,限文到之两个月拏解,隔属州县,限文到二十日拏解,如准关之州县云云。严参下添彼条地方官议处外,全写至末,再接此条,至审结题咨时。

□审结题咨下,又系审限。地保人等,亦无治罪明文。

盗贼捕限  一,命盗重案,内外问刑衙门,各宜迅速査办,应辑拏者,上紧缉拏。应定拟者,即行定拟。若承审官不能审出实情,以监候待质,迁延时日者,该堂官督抚査出,即严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七年钦奉上谕,三十二年补纂为例。所有监候待质一条,应行删除。(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阁奉上谕,朕命刑部査奏命盗等案,因赃证情迹未明,监候待质者,共五十四案,内康熙年间一案,雍正年间十一案,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统计已未入秋审者,积至四十五案。虽年远之案渐消渐少,近者则积而见多。然使于办理之初,即能详愼研究,务在得情,则监候之案,何至如此。即此,亦可见近来办事诸臣,不如从前之振作矣。此非使无辜之人久系囹圄,即使应辟重犯,久羁显戮,而犴狴之中淹禁多人,亦非所宜。皆因承审各官不能实力査办,又或刑部司员,以有遵驳改正议叙之例,多寻罅漏,外省无以登答,转成疑案。一经题明监候待质,即束之高阁。而接任之员,又以非本任之事,率多因循,殊非明愼用刑,而不留狱之意。着刑部将此沈案速行清理。嗣后内外问刑衙门于一切命盗重案,各宜留心迅速査办。应缉拏者,上紧缉拏,应定拟者,即行定拟,勿致尘案日积。若本非难结之案,承审各官不能审出实情,惟以监候待质为迁延时日之计,且借得邀免处分,希冀録叙,该堂官督抚察出,即行参

译这一条是乾隆十四年,广东道御史黄登贤上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例也是有名无实。

同知、通判都是捕盗的官员,就像各县的典史一样。

这一条例中府厅的“厅”,自然是指同知、通判而言。只是《处分例》专门只提同知、通判,而这一条例兼有府厅,也不相符。

《处分则例》规定:同知、通判等官,其所属州县的盗犯没有抓获,不按规定期限提审比捕役的,降二级调用(公罪)。州县不押解犯人前往等候比对的,降三级调用(公罪)。如今却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了。

盗贼捕限:一、凡是五城地方事主报告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隐瞒不报的,依照步军校隐瞒盗窃罪的条例议处。

这一条是乾隆十四年,江西道御史范宏宾上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也可以并入前五城地方的条例内。

《处分则例》规定:五城地方发生失窃,命令事主在报告坊官后,立即到该城呈报。如果司坊官因为事主漏报,该城就隐瞒不报的,降一级留任(私罪)。

盗贼捕限:一、凡是各省州县,遇到强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选派干练的捕快擒拿,一面将失盗情形申报所辖的府州,并移文给接壤的其他州县。其专辖的知府、知州,立即通令全辖区,各自选派干练的捕快,设立悬赏,分路侦缉,如果没有抓获,则一同追比。那些不是本府州所属,但境地相接的州县,如果遇到移文一到,也立即照此协力差派捕快搜捕。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四年,直隶按察使乔光烈上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只说申报所辖的府州,而没有说具文详报督抚。

与下面“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一条,以及“应捕追捕罪人要犯脱逃”一条,都应参照查看。都是关于脱逃要犯,行文邻境,一同缉拿的意思,分列三条未免复杂。

盗贼捕限:一、凡是隔省关提人犯,承审官务必将人犯的重要缘由,以及关提的月日,通报各上司以备查考。如果准关的州县迟延不立即解送,以及听信地保等人,捏称并无其人,扣留不发解的,该督抚立即严参。等到审结题奏咨报时,也将关到的日期扣除路程期限,声明有无迟延,听候刑部议处。如果承审的州县,将并非紧要案犯,借口称关提不到,该督抚也立即查明,严参议处。

这一条是乾隆十九年,吏部议覆护理江西巡抚王兴起上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上文邻县关提人犯一条,限定文到二十日内拿解,这一条似乎应将两个月的限期叙明。

两条情事相类似,应修并为一条,以省烦冗,且免重复。或者改为“隔省、隔属关提人犯”云云。在“稽考”下添加“隔省州县,限文到两个月拿解,隔属州县,限文到二十日拿解”,在“严参”下添加“彼条地方官议处外”,全写至末,再接此条“至审结题奏时”。

“审结题奏”下,又涉及审限。地保等人,也没有治罪的明文规定。

盗贼捕限:一、命盗重案,内外问刑衙门,各自应当迅速查办,应当缉拿的,加紧缉拿。应当定罪的,立即定罪。如果承审官不能审出实情,以监候等待质证为由,迁延时日的,该堂官督抚查出,即严行参处。

这一条是乾隆十七年钦奉上谕,三十二年补纂为条例。所有“监候待质”一条,应当删除。(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阁奉上谕:朕命刑部查奏命盗等案,因赃证情迹不明,监候等待质证的,共五十四案,其中康熙年间一案,雍正年间十一案,自乾隆元年到十七年,统计已未入秋审的,积至四十五案。虽然年远的案件逐渐消减变少,近期的却积而见多。然而如果在办理之初,就能详细谨慎研究,务必求得实情,那么监候的案件,何至于如此。由此,也可看出近来办事的诸臣,不如从前振作了。这不仅使无辜之人久系囹圄,即使是应处死刑的重犯,久羁显戮,而监狱中淹禁多人,也不适宜。都是因为承审各官不能实力查办,又或许刑部司员,因为有遵驳改正议叙的条例,多寻罅漏,外省无以回答,转成疑案。一经题明监候等待质证,即束之高阁。而接任的官员,又以非本任之事,大多因循,殊非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的本意。着刑部将此沉案速行清理。嗣后内外问刑衙门对于一切命盗重案,各自应当留心迅速查办。应当缉拿的,加紧缉拿,应当定罪的,立即定罪,勿致尘案日积。如果本非难结之案,承审各官不能审出现实,只以监候等待质证作为迁延时日的计策,且借此邀免处分,希冀录叙,该堂官督抚察出,即行弹劾

处。此亦情理庶狱之一法,可通行晓谕知之,钦此。

译处理。这也是情理与各类诉讼案件的一种方法,可以普遍告知大家知晓,钦此。

谨按。此从前监候待质之案也,均指死罪而言。秋审人犯,有实缓、矜疑之分,此即所谓可疑者也。与事发在逃门,专言军流以下人犯不同。且彼条指明斩绞人犯。不准监候待质,此例似无关引用,然正可与强盗门内,监候处决一条,互相参证。可疑人犯为秋审案内四项之一,此例行而无可疑一项矣。若遇有实在情节可疑之案,非设法开脱,即延阁不办,例有顾此而失彼者,此又其一也。

□乾隆七年议准,除续获盗首未认,无凭质证,罪关斩决,仍行监候待质外,其有续获盗犯,审与原招相符,并非盗首,又未伤人,祗因年久,赃物花费,现在监候待质。此等人犯,供认既经确实,而监禁实无可待,其已入秋审者,不拘年限,会九卿、詹事、科道等会审时,核明,即照未伤人伙盗例,拟以遣罪。另订招册进呈。

□俟命下之日,行令地方官,査明有无妻室,分别发遣,如获犯并无赃证,屡审坚不承认,是其为盗为良尚属未定,并于秋审时九卿、詹事等,核其情节,酌量拟以保释。亦另订招册进呈。俟命下之日,令地方官取具的保释放在外,俟缉获正犯之日,再行质审。如有保后逃脱等弊。除保人重惩外,将该犯从重治罪。

□此即强盗门内所载监候处决之犯也。应参看。自定有此条,遂无前项人犯,而强盗门所载监候处决一条,亦从无引用者矣。

   删除旧例一条。

   一,杀人及强盗等罪监候质审人犯,如过三年,逃犯未获者,即入秋审册内,一并详审。其叛。逆案内,牵连待质人犯,虽过三年,仍行监候。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原载有司决囚等第门,乾隆十七年,奉有谕旨,将此例删除,是从前之监候待质,与后来之监候待质,迥乎不同。犹之永远枷号前后亦不相符,名虽是而实则非矣。

□从前监候待质者,死罪人犯居多。因事有可疑,未肯遽然论决,原系愼重人命之意。若流徒以下则应先决从罪,后获逃者鞫问是实,通计前罪以充后数,亦无虞其枉纵。名例律极为详明,此例既经删除,后又定立死罪人犯,不准监候待质专条,而监候待质之例,专为流徒以下人犯而设矣。不惟与原定例意不符,亦与名例互相抵捂,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盗贼捕限  一,卑幼擅杀期功尊长,子孙违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属下人殴伤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记査。)妻妾谋死本夫,奴婢殴故杀家长等案,承审官限一月内审解府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如州县官于正限届满尚未审结,即于限满之日,接扣二参限期,州县限二十日,府司、督抚仍各限十日完结,如有迟延分别初参二参,照例议处。至杀死三命、四命之案,该督抚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审,其审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杀期功尊长之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广东按察使赫升额,及三十年江苏巡抚明徳条奏并纂为例,道光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又系审限。

□擅字似应改殴故。

□一月限期未免太促,照情重命案定限亦可。

□此例在先,情重命案例在后,似应将寻常命案,定限六个月,情重及服制等案,均定限四个月,无庸另立专条。

□罪名愈重,审办愈应详愼。而限期反促,似觉非宜。

□《处分则例》并未添入此层,且兼言捕限,而刑例则专言审限。

盗贼捕限  一,京城遇有雠盗未明之案,巡捕五营武职等官,照文职缉凶之例,一体扣限査,参。俟获犯之日,如审系盗案,仍照例将专辖、兼辖各官,补参疏防。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云南道御史汪新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捕限。

□京城遇有下,应添杀伤人命。似应修并于下五城遇有承参凶犯一条之内。

   《处分则例》。

□地方遇有受伤身死无名之人,并无失物情形者,扣限六个月査参,将承缉官照命案例议处。如日后査系盗杀,将原参处分査销,改照盗案例,补参疏防。

□地方遇有受伤身死无名之

译谨按:这是从前监候待质案件的条文,都是指死罪而言。秋审的人犯,有实犯、缓决、矜疑的区别,这就是所谓可疑的人犯。这与“事发在逃”门中专指军流以下人犯不同。而且那条明文规定斩绞人犯不准监候待质,这条似乎无关引用,但正好可以与强盗门内“监候处决”一条互相参证。可疑人犯是秋审案件中的四项之一,这条例施行后,就没有可疑这一项了。如果遇到实在情节可疑的案件,不是设法开脱,就是拖延搁置不办,条例有顾此失彼的情况,这又是其中之一。

乾隆七年议准:除了续获盗首未认罪,没有凭据质证,罪行关系到斩决,仍然监候待质外,那些续获的盗犯,审讯与原供相符,并非盗首,又没有伤人,只因为年代久远,赃物花费,现在监候待质。这类人犯,供认既然已经确实,而监禁实在没有可等待的,那些已经列入秋审的,不论年限,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会审时核实清楚,就按照未伤人伙盗的条例,拟以遣戍之罪。另外订立招册进呈。

等皇帝命令下达之日,命令地方官查明有无妻室,分别发遣。如果抓获的犯人并没有赃物证据,多次审讯坚决不承认,是他为盗还是良民尚属未定,在秋审时由九卿、詹事等核实其情节,酌情拟以保释。也另外订立招册进呈。等皇帝命令下达之日,命令地方官取具确切的保人将其释放,等缉获正犯之日,再进行质证审讯。如果有保后逃脱等弊端,除了对保人重惩外,将该犯从重治罪。

这就是强盗门内所载监候处决的犯人。应当参看。自从定下这条,于是就没有前项人犯,而强盗门所载监候处决的一条,也从来没有引用过了。

删除旧例一条。

一,杀人及强盗等罪监候质审的人犯,如果超过三年,逃犯未抓获的,就列入秋审册内,一并详细审理。那些叛逆案件内牵连待质的人犯,虽然超过三年,仍然监候。

这条是康熙年间现行的条例,原来载于“有司决囚等第”门,乾隆十七年,奉有谕旨,将这条例删除,所以从前的监候待质,与后来的监候待质,截然不同。就像永远枷号前后也不相符,名义上虽然相同,实际上却不同了。

从前监候待质的,死罪人犯居多。因为事情有可疑之处,不肯轻易论决,原本是为了慎重人命的意思。如果是流徒以下,就应先决从罪,后抓获逃犯审讯属实,通计前罪以充后数,也没有担心冤枉或放纵。名例律极为详明,这条例既然已经删除,后来又定立死罪人犯不准监候待质的专条,而监候待质的条例,就专门为流徒以下人犯而设了。不仅与原定例意不符,也与名例互相抵触,这也是刑典中的一个重大关键。

盗贼捕限:一,卑幼擅自杀害期功尊长,子孙违犯教令,导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属下人殴打伤害本管官,以及(按,此“并”字有作“弁”字的,记查。)妻妾谋死本夫,奴婢殴打故意杀害家长等案件,承审官限一月内审解府司,总督巡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如果州县官在正限届满尚未审结,就在限满之日,接扣二参限期,州县限 twenty 日,府司、总督巡抚仍各限十日完结,如果有迟延分别初参二参,照例议处。至于杀死三命、四命的案件,该总督巡抚就提至省城,督同速审,其审解的限期,全都按照卑幼擅自杀害期功尊长的条例办理。

这条是乾隆二十八年,广东按察使赫升额,以及三十年江苏巡抚明德条奏并纂为例,道光十九年改定。

谨按:这条又是审限。

“擅”字似乎应改为“殴故”。

一月的限期未免太急促,按照情重命案定限也可以。

这条例在先,情重命案例在后,似乎应将寻常命案,定限六个月,情重及服制的案件,都定限四个月,无需另立专条。

罪名愈重,审办愈应详慎。而限期反而急促,似乎觉得不合适。

《处分则例》并未添入这一层,而且兼言捕限,而刑例则专言审限

盗贼捕限:一,京城遇到仇盗未明的案件,巡捕五营武职等官,按照文职缉凶的条例,一体扣限查参。等抓获犯人之日,如果审讯是盗案,仍然照例将专辖、兼辖各官,补参疏忽防范。

这条是乾隆三十二年,云南道御史汪新条奏定的条例。

谨按:这也是捕限。

“京城遇有”下,应添“杀伤人命”。似乎应修并入“下五城遇有承参凶犯”一条之内。

《处分则例》

地方遇到受伤身死无名的人,并没有失物情形的,扣限六个月查参,将承缉官照命案例议处。如果日后查系盗杀,将原参处分查销,改照盗案例,补参疏忽防范。

地方遇到受伤身死无名之

人,内有失物情形者,扣限四个月査参,将承缉官照盗案例,题参疏防。如日后査系雠杀,将原参处分査销,改照命案议处。

译有人家中发生失窃情况的,限定四个月内查办参奏,将负责缉捕的官员按照盗窃案件的先例,题奏参劾其疏于防范之罪。如果日后查明确实是仇杀案件,就将原先参劾的处分查核撤销,改为按照命案的规定进行议处。

□五城所属地方仇盗未明案件,悉照此例行。与此条例文参看。

盗贼捕限  一,官员审理命盗钦部事件,及一切杂案内有余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证未获,情词未得,或盘获贼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经认赃,必须等候方可审拟,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实难完结者,承问官将此等情由,预行申详督抚,分别题咨展限。(按,此准展限者)若正犯要证及盗窃案内首从人犯,已经到案,间有余犯未获者,即将现获之犯,据情研审,按限定结,不得藉词展限,亦不得延至日久,应就现犯审结之日起限。(按,此不准展限者)若承审期内遇有续获之犯,如到案在州县分限以内者,即行一并审拟,毋庸另展限期。(按,分限内一层。)如到案已在州县分限以外,不能并案审拟者,将续获人犯,另外展案扣限四个月完结。(按分限外一层。)如间有获犯到案时,在州县分限将满者(按,将满下似应照旧例,添不能依限审拟一句。)亦不得逾违统限。(按,分限将满一层。此句处分例系准其扣满统限审解。)如该上司不遵定例,严加査核,听其藉端迟延,捏词扣展限期者,承审官及各上司,倶交部分别议处。

盗贼捕限  一,盗案获犯到官,无论首盗伙盗,缉获几名,如供证确凿,赃迹明显者,一经获犯,限四个月完结。如果虚实情形未分,盗赃未确,限内不能完结者,承审官立即据实详报,逐细声明,该管上司核明预行咨部,准其展限两个月完结。傥承审官有将易结之盗案,滥请展限,该督抚漫为咨部者,承审官革职(按照易结不结例),各该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此二例原系四条,一系雍正五年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入于此。一系乾隆二十七年,山西按察使梁翥鸿条奏定例(按,盗案限十个月完结,续获盗犯限六个月审结。

□另行展限完结,谓另扣审限六个月也。总不得逾违统限,谓不得逾十月之限也。后改为另行展案扣限四个月,则指统限而言矣。与下不得逾违统限一句,无甚分别。且续获在分限将满之时,究竟展限若干日,亦未叙明。窃谓盗劫之案,多则数十人,少亦不下八、九人,首伙各犯未必一时全获,是以审限较命案为寛,又定有续获之限,改定之例,以四个月为限,而续获在分限以内,及将满之时,转无展限,殊嫌太促。《处分则例》已有专条)。一系乾隆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畅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吏部会同刑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改定。

   谨按。此二条又系审限,首条系命盗杂案内行査展限,及现获、续获人犯,分别扣限审结之例。《处分则例》系州县官承审事件,如余犯云云。

□次条系盗案审限,及虚实未分展限之例。

盗贼捕限  一,五城所辖地方,如有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脱逃者,一经呈报该坊官,即照民人被窃之案,一体通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照例比缉,勒限査参。傥隐匿不报,察出照讳窃例参处。其营汛武职亦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山东道监察御史郑鸿撰条奏定例。

   谨按。坊官上似应添司字。下文有司字。

□此条似应修并于前五城地方失窃条例之内。处分例系与五城窃案并作一条。

盗贼捕限  一,凡各本省应缉外遣逃犯,分晰年分名数,登注事由,及已未就获为一册。外省通缉者,于毎年汇造寻常军流逃犯册内画出,另为一册。年终由臬司衙门汇册造报。督抚于开印后,咨部査核,该督抚将本省及通缉各案分折具奏,其通缉遣犯,各督抚于文到日,即饬属分差缉拏,将缉役姓名申报,责成该管道府不时稽察,如有怠忿不实力奉行者,该道府掲参,将该地方官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云南按察使汪圻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外遣,及改发内地逃犯而设。向来此等人犯脱逃被获,即应正法,是以定有此例。现在此等人犯,并不正法,与军流人犯相同,

译五城所属地方的仇盗未明案件,全都依照此条例执行。与此条例条文参看。

盗贼捕限 一,官员审理命盗钦部案件,以及一切杂案中有余犯到案,因为正犯及重要证人未抓获,案情言辞未查清,或者盘获贼犯,查出多起案件,事主未经认赃,必须等待才能审拟,或者因为跨省查访,在限期内实在难以完结的,承审官将这些情由,预先申详督抚,分别题奏咨报展限。(按,这是准许展限的情况)如果正犯、重要证人及盗窃案中的首犯从犯,已经到案,只是间或有余犯未获的,就将现获之犯,据情研审,按照限定结案,不得藉词展限,也不得拖延日久,应从现犯审结之日起限。(按,这是不准展限的情况)如果承审期内遇到续获之犯,如到案在州县分限期内的,即行一并审拟,无需另展限期。(按,分限内一层。)如果到案已在州县分限以外,不能并案审擬的,将续获人犯,另外展案扣限四个月结案。(按分限外一层。)如果间有获犯到案时,在州县分限期将满的(按,将满下似应照旧例,增添不能依限审拟一句。)也不得超过统限。(按,分限将满一层。此处分例系准许其扣满统限审解。)如果该上司不遵定例,严加查核,听其藉端迟延,捏词扣展限期的,承审官及各上司,都交部分别议处。

盗贼捕限 一,盗案获犯到官,无论首犯伙犯,缉获几名,如果供证确凿,赃迹明显的,一经获犯,限四个月结案。如果虚实情形未分,盗赃未确,在限期内不能结案的,承审官立即据实详报,逐细说明,该管上司核明预行咨部,准许其展限两个月结案。倘若承审官有将易结之盗案,滥请展展限,该督抚漫不经心地咨部的,承审官革职(按照易结不结案例),各该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此二例原系四条,一条系雍正五年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入于此。一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山西按察使梁翥条奏定例(按,盗案限十个月结案,续获盗犯限六个月审结。另行展限结案,谓另扣审限六个月也。总不得超过统限,谓不得超过十个月之限也。后改为另行展案扣限四个月,则是针对统限而言了。与下不得超过统限一句,无甚分别。且续获在分限期将满之时,究竟展限若干日,也未叙明。窃以为盗劫之案,多则数十人,少也不下八、九人,首伙各犯未必一时全获。是以审限较命案为宽,又定有续获之限。改定之例,以四个月为限,而续获分限以内,及将满之时,转无展展限,殊嫌太促。《处分则例已有专条)。一条系乾隆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畅条奏例。一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吏部会刑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定。

谨按。此二条又系审限,第一条系命盗杂案中查展限,及现获、续获人犯分别扣限审结之例。《处分例》系州县官承审事件,如余云云。第二条系盗案审限,及虚实未分展展限之例。

盗贼捕限 一,五城所辖地方,如果有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脱逃者,一经呈该坊官,即照民人被窃之案一体通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照例比缉,勒限查参。倘若隐匿不报,察出照讳窃例参。其营汛武职也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会吏部议覆山东道监察御史郑鸿条奏定例。

谨按。坊官上似应添司字,下文有司字。此条似应修并于前五城地方失窃例之内。处分例系与五城窃案作一条。

盗贼捕限 一,凡各本省应缉外遣逃犯分晰年分名数,登注事由及已未就获为一册。外省通缉的,于每年汇造寻常军流逃犯册内画出另为一册。年终由臬司衙门汇总造报。督抚于开印后,咨部查核,该督抚将本省及通缉各案分别折具奏,其通缉遣犯各督抚于文到日即饬属分差缉拿,将缉役姓名申报,责成该管道府随时稽察,如果有怠慢不实力奉行的,该道府揭参,将该地方官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云南按察使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外遣及改发内地逃犯而设。向来此等人脱逃被获,即应正法,所以定有此例。现在此等人犯并不正法,与军流人犯相同

此例亦属具文。

盗贼捕限  一,凡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承缉官于事发之日,开明年貌、事由,一面差役密拏,一面具详。该省督抚接据详文,即径檄邻省接壤之州县,一体实力协缉。仍移咨邻省督抚,彼此督缉。傥接壤州县,接奉文檄,以非本管督抚,心存畛域之见,视为通缉具文,致犯藏境内别经发觉,即听原行之督抚査参,交部照例议处。

译这一条例也属于徒具形式的条文。

关于追捕盗贼的期限:一、凡是命案、盗案等案件的重要罪犯背负罪责在逃,负责缉捕的官员在案发当日,写明罪犯的姓名、年龄、相貌以及案情缘由,一方面派遣差役秘密抓捕,另一方面撰写详文上报。该省的总督、巡抚接到详文后,立即直接发公文给邻省接壤的州县,要求同样全力协助缉捕。同时,还要移文知会邻省的总督、巡抚,互相督促缉捕。倘若接壤的州县,接到公文后,因为不是自己管辖的总督、巡抚,心存地域隔阂之见,将通缉令视为徒具形式的条文,导致罪犯藏匿在该境内而被其他途径发觉,就听任原发文的总督、巡抚查究参劾,交由吏部按照惯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山西按察使拖木齐图条奏定例,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该省督抚接据详文下,似应照原例添入通饬本省州县一体协缉。并径檄邻省云云,或用除笔亦可。

□原例先通饬本省,后分咨邻省,系由近及远之意,后将本省协缉一层删去,似欠周密。

□应捕人追捕罪人门,脱逃要犯,将年貌、籍贯、有无须痣,开明通缉一条,与此大略相同,似应修并为一。惟彼条祗系行文通缉,此条则径檄邻省耳。

□本门内各省州县一条,专言强劫拒捕等重案,而无人命,且祗申报所辖之府州,而无详督抚各层,此条命盗等案要犯,则无所不包矣。例文均系随时纂定,自难一律完善也。

□要犯在逃,别属接壤州县,由本地官关移协缉,本属州县,由该管府州通饬邻省州县,由该省督抚径檄协缉,总系恐要犯远扬,故贵神速缉获之意也。应与上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一条参看。

盗贼捕限  一,五城遇有承缉凶犯,选差干捕勒限严缉,如一月不获,照例责比,三月至五月不获者,即将该捕役从重责革,枷号两个月示惩,另选干捕颁缉。如捕役果能实力拏获者,照拏获盗案之例,于赃罚银两内,令巡城科道酌量赏给。至巡捕五营所属地方,原与五城联络,遇有不知姓名之人被伤身死,据指挥相验的实,该汛武职即行呈报歩军统领衙门,照例勒限严缉正凶,仍于限内报明兵部,俟文职审明是雠、是盗,将武职各官照例査议。其五营捕役,应照五城限缉之例,令该汛武弁,选差干捕,报明注册,勒限严缉,按期责比,如逾限不获,即行枷号责革。仍令另差干捕实力缉拏,如该汛捕役,有能于限内缉获正凶者,量加奖赏,于歩军统领衙门房租项下,动支发给,汇入年终奏销。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东道御史积善条奏定例。

   谨按。此京城缉捕命案凶犯之例。

□上雠盗未明一条,似应补入此例之内。

   以上倶系捕限。

盗贼捕限  一,黔省苗疆地方,承审命盗案件州县,各照原定分限,寻常命案三个月,盗案及情重命案两个月,审理完结,其加展两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贵州按察使彰宝条奏定例,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黔省苗疆之专条。

□此又系审限。

□断狱门内,载湖广衡州等府,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命盗案件倶于定限外,展限两个月,与此不同。应参看。

□前条土苗案件,照内地限期审结,与此相同。

□此专言黔省,前条则浑言土苗,虽稍有不同,惟《处分则例》载土苗夷猓,凡有命盗、抄抢、掠拐、争讼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审结,自未便过为区分也。

盗贼捕限  一,营弁拏获盗劫重犯,立即解交该弁所驻之地方有司衙门,严行究诘。如供出首伙姓名,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该处营弁设法缉拏,毋许稍有迟延。至地方捕役拏获盗犯,该州县讯出伙党姓名,亦即移会地方武弁,一体协缉。其承缉招解该地方官,仍依限办理,毋庸营弁先行会同讯供。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江南提督陈杰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捕限。

□与窃盗门五城两县,及五营内务府捕役一条参看。彼条指京城言,此条指外省言。

□贼犯到县狡供翻异,许会同原获营员质审。见窃盗门,与此参看。

   《处分则例》盗贼门载有五城窃盗功过年终汇咨,直省窃盗功过年终汇咨各条,倶极详晰,而刑例并无明文。

□五城功过不咨刑部,各省咨报刑部者颇多。此外,尚有各省沿江匪船设局诱赌,及冒差抢窃案内未获人犯,令臬司摘出姓名,记档统计。该地方官一年之内,能拏获若干名,分别功过,于年终汇册咨部,刑例亦无明文。应参看。

□屯卫军丁命盗等案,州县官与卫所官弁,一并开参,刑例亦无明文。

盗贼捕限  一,各省审办无关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审一切杂案,定限四个月之例

译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一年,山西按察使拖木齐图上奏制定的条例,在乾隆五十三年进行了修订。

谨按:该省总督、巡抚接到详文后,似乎应当依照原例,加入通令本省各州县一同协助缉捕的内容,并直接行文给邻省等语,或者使用删除笔法也可以。

原例先通令本省,后分别咨文邻省,这是由近及远的用意,后来将本省协助缉捕这一层删去,似乎不够周密。

“应捕人追捕罪人”门中,关于脱逃的要犯,将年龄相貌、籍贯、有无须痣等开列清楚通缉的一条,与此大致相同,似乎应当合并为一。只是那条仅指行文通缉,而这条则是直接行文给邻省罢了。

本门中“各省州县”一条,专门讲述强劫拒捕等重案,而没有涉及人命,且只申报所辖的府州,没有详报总督、巡抚等层级,而这条关于命案、盗案等要犯,则无所不包了。条例文字都是随时编纂制定的,自然难以一律完善。

要犯在逃,相邻接壤的州县,由本地官员移文协助缉捕;本属的州县,由该管府州通令邻省州县;邻省州县,由该省总督、巡抚直接行文协助缉捕,总归是担心要犯远逃,所以贵在神速缉获的意思。应与上文“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一条参看。

盗贼捕限:一,五城遇到承缉凶犯,选派干练的捕役限定时间严厉缉捕,如果一个月没有抓获,照例责打比问;三个月到五个月没有抓获的,即将该捕役从重责打革职,枷号两个月示众惩戒,另选干练捕役颁令缉捕。如果捕役确实能够尽力抓获,依照抓获盗案的条例,在赃款罚银中,令巡城科道酌情赏给。至于巡捕五营所属地方,原本与五城相连,遇到不知姓名的人被伤致死,据指挥相验属实,该汛武职官员立即呈报步军统领衙门,照例限定时间严厉缉捕正凶,仍在限期内向兵部报明,等文职官员审明是仇杀、是盗窃,将武职各官照例查议。其五营捕役,应依照五城限定时间缉捕的条例,令该汛武官选派干练捕役,报明注册,限定时间严厉缉捕,按期责打比问,如果超过期限没有抓获,立即枷号责打革职。仍令另派干练捕役尽力缉拿,如果该汛捕役能在限期内缉获正凶,酌情加赏,在步军统领衙门房租项下动支发放,汇入年终奏销。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九年,山东道御史积善上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京城缉捕命案凶犯的条例。

上文“仇杀、盗窃未明”一条,似乎应当补入此例之内。

以上都是捕限。

盗贼捕限:一,贵州省苗疆地方,承审命案、盗案案件的州县,各照原定分限,寻常命案三个月、盗案及情节严重的命案两个月审理完结,其加展两个月、三个月的条例,一概停止。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五年,贵州按察使彰宝上奏制定的条例,在乾隆三十二年进行了修订。

谨按:这是贵州省苗疆的专门条例。

这又是审限。

“断狱”门内,记载湖广衡州等府,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命案、盗案都在定限之外,展限两个月,与此不同。应参看。

前条土苗案件,依照内地限期审结,与此相同。

这条专门讲述贵州省,前条则笼统讲述土苗,虽然稍有不同,只是《处分则例》记载土苗夷猓,凡有命案、盗案、抄抢、掠拐、争讼等事,都依照内地限期审结,自然不便过分区分。

盗贼捕限:一,营弁抓获盗劫重犯,立即解交给该营弁驻扎的地方有司衙门,严厉审问。如果供出首犯、伙犯的姓名,该地方官员一面通报各上司,一面迅速移文该处营弁设法缉拿,不许稍有迟延。至于地方捕役抓获盗犯,该州县讯问出伙党姓名,也立即移文地方武弁,一同协助缉捕。其承缉招解该地方官员,仍依限办理,无需营弁先行会同讯问供词。

这一条是乾隆五十四年,江南提督陈杰上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也是捕限。

与“窃盗”门中“五城两县,及五营内务府捕役”一条参看。那条指京城而言,这条指外省而言。

贼犯到县狡辩翻供,允许会同原抓获的营员质审。见“窃盗”门,与此参看。

《处分则例》盗贼门中记载有“五城窃盗功过年终汇咨”、“直省窃盗功过年终汇咨”各条,都非常详细,而刑例中没有明文。

五城功过不咨文刑部,各省咨报刑部的很多。此外,还有各省沿江匪船设局诱赌,以及冒差抢窃案件中未抓获的人犯,令臬司摘出姓名,记档统计该地方官员一年内能抓获多少名,分别功过,在年终汇册咨文刑部,刑例中也没有明文。应参看。

屯卫军丁命案、盗案等案件,州县官员与卫所官员一并开参,刑例中也没有明文。

盗贼捕限:一,各省审办无关人命的徒罪案件,即依照承审一切杂案,限定四个月之例

,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详司,司二十日详督抚,督抚二十日批结。至批结之后,由该臬司按季汇齐,务于毎季后二十日内,造册详报该督抚,该督抚务于十日内,出咨报部,总不得过一月之限。其报部册内,务逐案详叙供招,并将人犯到案,及州县、府、司、督抚审转批结各日期,详细明注,听候査核。傥有审办迟逾分限,及造册报部迟延者,交部议处。

译州县在两个月内将案件解送至府州,府州在二十日内详报至臬司,臬司在二十日内详报至督抚,督抚在二十日内批结。等到批结之后,由该臬司按季度汇总齐全,务必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二十日内,造册详报给督抚,督抚务必在十日内,发出公文上报刑部,总共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期限。上报刑部的册子里,务必逐案详细叙述供词和招供内容,并将人犯到案,以及州县、府、臬司、督抚审转批结的各个日期,详细明确地注明,听候核查。如果有审办超过规定期限,以及造册上报刑部迟延的情况,交由刑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山东道监察御史周日炳条奏定例。

   谨按。此外结徒犯造册报部之例。

□又系审限。命盗案及外结徒犯,均有限期,惟有关人命徒犯,因载在有司决囚门内,是以并未注明,殊不画一。且均系徒犯,亦不应分列两门,似应并入此条,并将限期叙明。

   此门审限六条,余倶捕限。

□此律专言捕限,是以列入捕亡门内。例则兼及审限,有与鞫狱停囚待对各条相符者,亦有彼此互异者,似应酌加修改,将捕限专归此门,其审限各条,修并于彼门之内,以免参差。

□再,此门名例虽不免繁复之处,然无非为严定限期起见,故地方各官尚知畏忌。而例文均系乾隆年以前纂定,可知尔时,讲求此事者最多。近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而地方各官遂视成例为具文。此吏治之所以愈不如前也。

   乾隆二十七年,吏部奏准承缉命盗案,不扣封印,(吏部议得湖南按察使严有禧奏称,査官员承办承审各事件,于封印期内,展限一月承缉之件亦然,此定例也。第思审办之案,以民间当度歳之际,匝月之期,尚可寛待,如遇人犯在逃,即或当时缉拏,犹恐奸徒百计弥匿,若以时値封印,寛其督捕,则官役知有封印展限之例,既不上紧跟寻,而刁黠之犯,势必乘机远遁,迨至开印访捕,为日已久,愈难跟缉,官员徒受处分,逃犯究难弋获,此疏懈之端,不可不早为整饬。请嗣后各省承缉事件,停其封印展限之例。若遇封印期内,遇有人犯脱逃,地方官实时通报,勒限严缉,庶官员无所瞻望,自必上紧督捕,俾奸徒不致漏网,而案件亦可速结矣等因。査外省州县承缉命盗等案,以及诱拐脱逃,并一切査拏之犯,本应实时踩缉,随在跟寻,并不以时値封篆,竟可弛其督捕。是以承缉与承审案件,向来扣除封印日期,亦以时当卒歳,稍寛一月处分,而承缉之员,断无藉称不理刑名,一任该犯远扬之理。但恐因有扣除封印日期之处,或官役一时稍懈,以致奸徒乘机兔脱,亦所不免,自应益加整饬,以昭愼重。应如该按察使所奏。嗣后各省承缉案件,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若封印期内遇有一切犯逃之案,地方官立即佥差追捕,通详各上司,分关邻境地方,一体査拏。各该督捕等,各按限分别査参,不得仍前扣除封印日期。如此则逃犯易于缉获,而案件不致久悬矣等因。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题,奉旨依议,钦此。)二十八年奏准承追、承变等案,不扣封印。(吏部议得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称,窃照办理一切案件定限之外,例得扣展,原为案情难结。正限内已尽力赶办,必再展月日,方能完结者而言,似不应一概寛限,致开废弛之渐。今査封印扣展一月之例,承缉一项已奉议删,而独于交代承査、承追、承办等项,仍无论案之大小,事之难易,适在封印期内,即预有一月可除,旧例相沿,竟似此一月之中,可束案不办者。其实,现在封印期内,何事不可办理。且此一月之中,事机变换,情伪杂出。如新旧交代,为典守攸关,迟则有那缓迁徇之弊。承査事件,考核所繋,迟则有耽延岐误之虞。又如催追帑项,估变物产造册销算,更须及时赶办,方免拖延损坏。臣辗转思维,总不应以此有用之月日,置之闲宕,而使国家考课之规条,转为惰弛之员作迁延之计也。况以上各案,适在封印期内,始得藉以扣展,否则未尝不照正限完结,则愈见封印一月之不应扣除明矣。应请嗣后交代承査、承追、承变等案,概照实在月日,依例扣办,所有从前扣除封印一月之例,悉行停止。如此,庶办理悉归切当,事件可免迁延等因。査各省办理案件,因须査审,而封印内,例不审事,所以向例准其扣除封印日期。今该布政使奏请,嗣后交代承査、承追、承变等案,从前扣除封印一月之例,悉行停止等语,应如所奏。嗣后交代承査、承追、承变,亦照承缉之例,各按限査参议处。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则办理事件,均归画一,

译这条规定是道光十二年,刑部会同吏部议复山东道监察御史周日炳所奏请制定的条例。

谨按:此外,关于已结案徒刑犯人造册上报刑部的条例,

又涉及审限问题。命案、盗案以及已结案的徒刑犯人,都有限期,唯独涉及人命的徒刑犯人,因为记载在“有司决囚”门类内,所以并未注明限期,很不统一。况且都是徒刑犯人,也不应分列在两门,似乎应并入这一条,并将限期写明。

这一门关于审限的六条,其余都是捕限。

此律专门论述捕限,所以列入“捕亡”门类内。条例则兼及审限,有的与“鞫狱停囚待对”各条相符,有的彼此互异,似乎应酌情修改,将捕限专门归入此门,其审限各条,修改后并入彼门之内,以避免参差。

再,这一门名例虽然不免有繁复之处,但无非是为了严格限定期限,所以地方各官尚知畏惧忌惮。而条例文字均系乾隆年以前编纂制定,可知那时,讲求此事的人最多。近百年以来没有人议论到这里,而地方各官于是视成例为具文。这是吏治之所以越来越不如从前的原因。

乾隆二十七年,吏部奏请批准承缉命盗案,不扣除封印日期。(吏部议复湖南按察使严有禧奏称:查官员承办承审各事件,在封印期内,展限一月,承缉之件亦然,这是定例。但考虑到审办之案,在民间过年之际,一个月的期限,尚可宽待;如遇人犯在逃,即使当时缉拿,还恐奸徒百计隐藏,若因正值封印,宽缓督捕,则官役知道有封印展限的条例,既不上紧追寻,而刁狡之犯,势必乘机远逃,等到开印访捕,时日已久,更难跟缉,官员徒受处分,逃犯终究难以捕获,这是疏懈的开端,不可不早为整饬。请求此后各省承缉事件,停止封印展限的条例。若遇封印期内,有人犯脱逃,地方官实时通报,限期严缉,这样官员无所观望,自必上紧督捕,使奸徒不致漏网,而案件也可速结等语。查外省州县承缉命盗等案,以及诱拐、脱逃,并一切查拿之犯,本应实时踩缉,随时跟寻,并不因正值封篆,就可放松督捕。所以承缉与承审案件,向来扣除封印日期,也因时当年终,稍宽一月处分,而承缉之员,断无借口不理刑名,一任该犯远扬的道理。但恐因有扣除封印日期之处,或官役一时的松懈,以致奸徒乘机逃脱,亦所难免,自应更加整饬,以昭慎重。应如该按察使所奏。此后各省承缉案件,都停止扣除封印日期。若封印期内遇有一切犯人之案,地方官立即签差追捕,通详各上司,分关邻境地方一体查拿。各该督捕等,各按限期分别查参,不得仍前扣除封印日期。这样则逃犯易于缉获,而案件不致久拖等语。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题奏,奉旨依议,钦此。)

乾隆二十八年奏请批准承追、承变等案,不扣除封印。(吏部议复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称:窃照办理一切案件,在定限之外,例得扣展,原是为案情难结,正限内已尽力赶办,必须再展月日,方能完结者而言,似乎不应一概宽限,致开废弛之渐。今查封印扣展一月之例,承缉一项已奉议删除,而独于交代承查、承追、承办等项,仍无论案件大小,事情难易,适在封印期内,即预有一月可扣除,旧例相沿,竟似这一个月之中,可束案不办。其实,现在封印期内,何事不可办理?且这一个月之中,事机变换,情伪杂出。如新旧交接,为典守攸关,迟则有挪缓迁徇之弊。承查事件,考核所系,迟则有耽延歧误之虞。又如催追帑项,估变财产造册销算,更须及时赶办,才免拖延损坏。臣辗转思维,总不应将这有用的月日,置之闲宕,而使国家考课之规矩,转为惰弛之员作迁延之计。况且以上各案,适在封印期内,始得以扣展,否则未尝不照正限完结,这就更见封印一月之不应扣除明矣。应请求此后交接承查、承追、承变等案,一概照实在月日,依例扣办,所有从前扣除封印一月的条例,悉行停止。这样,庶几办理悉归切当,事件可免迁延等语。查各省办理案件,因须查审,而封印内,例不审事,所以向来例准扣除封印日期。今该布政使奏请,此后交接承查、承追、承变等案,从前扣除封印一月的条例,悉行停止等语,应如所奏。此后交接承查、承追、承变,亦照承缉之条例,各按限期查参议处。都停止扣除封印日期,则办理事件,均归统一,

而于政务愈加严速矣等因。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题,奉旨依议,钦此。)。余倶展限一月,刑例无文。

译而在政务方面更加严格迅速等语。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上奏,奉旨依照所议办理,钦此。其余各项均展限一个月,但刑律中并无明文规定。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八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二十四  断狱上

  囚应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

  陵虐罪囚

  与囚金刃解脱

  主守教囚反异

  狱囚衣粮

  功臣应禁亲人人视

  死囚令人自杀

  老幼不拷讯

  鞫狱停囚待对

  依吿状鞫狱

  原吿人事毕不放回

  狱囚诬指平人

囚应禁而不禁:巻首

凡(鞫狱官于)狱囚应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妇人犯奸收禁,官犯公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散禁。)应锁、杻,而不用锁、杻,及(囚本有锁、杻,而为)脱去者(各随囚重轻论之)。若囚该杖罪(当该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杻而锁,应锁而杻者,各减(不锁、杻罪)一等。

○若囚自脱去(锁、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锁、杻者,亦如(鞫狱官脱去)之罪。提牢官知(自脱与脱之情)而不举者,与(官典狱卒)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鞫狱官于囚之)不应禁而禁,及不应锁、杻而锁、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

○若(鞫狱司狱提牢官典狱卒)受财(而故为操纵轻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有禄人八十两律绞)。

   此仍明律,原律第二句,系应枷(死罪惟妇人不枷)、锁(充军以上)、松(徒罪以上)而不枷、锁、杻,杖六十,下系若(杖罪以下之囚)应枷而(但用)锁,(及官司罪徒、流之类)应锁而(仍用)枷者,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囚应禁而不禁  一,侵欺钱粮数至一千两以上,那移钱粮数至五千两以上者,令该管官严行锁,禁监追。其侵欺在一千两以下,那移不及五千两者,散禁官房严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限不完,即锁禁监追。若应行监禁之犯,不行监追,及失于防范,以至自尽者,将该管之州县官,均照溺职例革职。其该管之上司官,或徇隐,或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三十一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案系不行监禁以致自尽,故将州县官革职。已经监禁,失于防范,致令自尽,亦拟革职,似嫌过重。若应监追而散禁,并未致令自尽,自不在革职之列矣。至监禁后或致自尽,司狱典史岂得置身事外。例内州县官革职,而未及司狱典史,亦未明晰。与与囚金刃解脱门科罪,大相悬殊。细绎例意,似系指应禁而不禁,以致自尽而言。若未致令自尽,自有应禁不禁本律可引,不然别项应禁不禁者,并无专条,而独严于此二项,似非例意。吏部《处分则例》分析极明,斩绞以下人犯一条,监禁官犯一条,散禁人犯一条。下二条云欺侵、那移应行监追之官犯,州县官不行监禁,听其在外居住者,降三级调用(私罪)。侵欺、那移案应行散禁官房之官犯,如有疏忽,以致自尽者,看守之员罚俸三个月(公罪)。应参看。又处分例有不行监禁,听其在外居住,以致脱逃者革职云云。此例祗言自尽,而无脱逃,亦应参看。狱囚衣粮门内载,有官者犯私罪,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与此例亦不符合。

□侵欺钱粮至百两以上,所得流罪,非私罪乎。改为锁收,与例相符。侵欺一千两以上,一年完赃,仍应问徒,岂有不监禁之理。

□处分例又云,凡奏参犯罪官员,未经奉旨革职拏问者,不许擅自锁禁,如妄行拏禁者,革职(私罪)

译卷首 总目: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四十八 前卷 次卷

刑律之二十四 断狱上

囚应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

陵虐罪囚

与囚金刃解脱

主守教囚反异

狱囚衣粮

功臣应禁亲人人视

死囚令人自杀

老幼不拷讯

鞫狱停囚待对

依告状鞫狱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狱囚诬指平人

囚应禁而不禁:卷首

凡是(审理案件的官员对于)应当收禁的囚犯而不(加以)收禁,(徒刑以上的犯人,妇女犯奸罪收禁,官员犯公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者散禁。)应当使用枷锁、手铐,而不使用枷锁、手铐,以及(囚犯本有枷锁、手铐,却被)脱去者(各自根据囚犯罪行的轻重来论处)。如果囚犯应受杖刑(由所属官府),笞打三十。徒刑,笞打四十。流刑,笞打五十。死刑,杖打六十。如果应当用手铐却用了枷锁,应当用枷锁却用了手铐的,各自减轻(不使用枷锁、手铐的)罪一等。

○如果囚犯自行脱去(枷锁、手铐),以及司狱官、典狱卒私自给囚犯脱去枷锁、手铐的,也按照(审理案件的官员脱去)的罪论处。提牢官知道(自行脱去与私自脱去的情况)而不举报的,与(司狱官、典狱卒)同罪。不知道的,不追究责任。

○那些(审理案件的官员对于囚犯)不应当收禁而收禁,以及不应当使用枷锁、手铐而使用枷锁、手铐的,(倚仗法律虐待百姓)各自杖打六十。

○如果(审理案件的官员、司狱官、提牢官、典狱卒)收受财物(而故意操纵轻重)的,一并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有俸禄的人八十两律绞)。

这仍然沿用明律,原律第二句,是应当用枷(死罪只有妇女不用枷)、锁(充军以上)、松(徒刑以上)而不用枷、锁、杻,杖打六十,下面接着是如果(杖罪以下的囚犯)应当用枷而(只用)锁,(以及官司罪徒、流之类)应当用锁而(仍用)枷的,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囚应禁而不禁 一,侵吞欺诈钱粮数额达到一千两以上,挪用转移钱粮数额达到五千两以上的,命令主管官员严格枷锁,收禁监狱追缴。那些侵吞欺诈在一千两以下,挪用转移不及五千两的,散禁在官房严加看守,限定一年催缴,如果超过期限不完缴,就枷锁收禁监狱追缴。如果应当监禁的犯人,不监禁追缴,以及失于防范,以至于自杀的,将主管的州县官员,都按照失职条例革职。那些主管的上司官员,或徇私隐瞒,或失于察觉,交付有关部门分别议处。

这条是雍正六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三十一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案是不行监禁以致自杀,所以将州县官革职。已经监禁,失于防备,致使自杀,也拟革职,似乎嫌过重。如果应当监禁追缴而散禁,并未致使自杀,自然不在革职之列了。至于监禁后或致使自杀,司狱典史岂能置身事外。条例内州县官革职,而未提及司狱典史,也不明晰。与“与囚金刃解脱”门科罪,大相悬殊。仔细推敲条例之意,似乎是指应当收禁而不收禁,以致自杀而言。如果未致使自杀,自有应当收禁而不收禁的本律可引,不然别项应当收禁而不收禁者,并无专条,而唯独严于这两项,似乎不符合条例之意。吏部《处分则例》分析极明,“斩绞以下人犯”一条,“监禁官犯”一条,“散禁人犯”一条。后两条说侵吞欺诈、挪用转移应当监禁追缴的官犯,州县官不监禁,听其在外居住的,降三级调用(私罪)。侵吞欺诈、挪用转移案应当散禁官房的官犯,如有疏忽,以致自杀的,看守人员罚俸三个月(公罪)。应当参看。又处分条例有“不监禁,听其在外居住,以致脱逃的革职”云云。此条例只说自杀,而无脱逃,也应当参看。狱囚衣粮门内记载,有官者犯私罪,徒、流,枷锁收禁,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都散收,与此条例也不符合。

□侵吞欺诈钱粮至百两以上,所得流刑,难道不是私罪吗。改为枷锁收禁,与条例相符。侵吞欺诈一千两以上,一年完赃,仍应判徒刑,岂有不监禁的道理。

□处分条例又说,凡是奏参犯罪官员,未经奉旨革职拿问的,不许擅自枷锁收禁,如果妄行拿禁的,革职(私罪)

。上言不监禁之罪,此则言妄行拏禁之罪也。

□今则此等官犯,非特不在监狱,亦并有任其所之不知去向者矣。

译上面说的是不依法拘禁的罪责,这里说的则是胡乱抓捕拘禁的罪责。

如今这类官员犯罪,不仅不在监狱中,甚至有的放任其随意行动,不知去向。

囚应禁而不禁  一,递回原籍人犯,如系奉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经过州县仍照例收监。其犯笞杖等轻罪,递回安插者,承审衙门于递解票内,注明不应收监字样,前途接递州县,即差役押交坊店歇宿,仍取具收管,毋得滥行监禁。至递解人犯,有应行责惩者,亦于文移内声明,令原籍地方官折责,毋得先责后解,违者,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西安按察使伦达礼条奏定例。

   谨按。奉特旨递回之犯,从前甚多,近则絶不经见矣。犯军流、徒罪者,至配所折责,见五刑与此条不准先责后解之意同,与本门不准先责后枷之意亦同,盖寛典也。而奉旨递籍之犯,不问是否徒罪以上,一体收监,则又未免过严。应与处分例参看。

囚应禁而不禁  一,解审军流以上人犯。令各州县酌量地方情形,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收监者,先期拨役前往于寄宿递所,傅齐地保人等,知会汛兵支更巡逻,往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虞,地保,营汛倶照原解兵役治罪,地方官从重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云南按察使张逢尧奏准定例。

   谨按。起解秋审人犯,相聚在七十里以外,与此少异。盖因云南省地方辽阔,州县相距甚远故也。然专言解审,至解配如何办法,徒罪人犯如有关人命之类,亦可有解审者,岂不虞其疏脱乎。何以并不叙明耶。

囚应禁而不禁  一,山海关外往来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该店主即通知该屯领催郷约,按戸派夫幇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脱,即将押解官兵更夫领催郷约等,一并送交盛京刑部审讯,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盛京刑部待郎朝铨条奏定例。

   谨按。山海关外亦有州县官,管理店主通知领催郷约,按戸派夫似属非宜,与上条办法亦异。惟关外幅员辽阔,究与内地不同,且州县较少,是以定立此条,非可一概而论也。与稽留囚徒门内一条参看。

囚应禁而不禁  一,直省并无监狱地方,该管官遇有解犯到境,即行接收,多拨兵役于店房内严加看守,毋致疏虞,如有藉词推诿不收人犯,仅令原解兵役看守,致犯逃脱者,该督抚即行严参,交部从重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安徽巡抚托庸审题解役魏荣等,递解遣犯崔国泰,在途疏脱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相距数十里以外,尚应派拨兵役看守,岂有已经到境推诿不收之理。

□处分例系照不加肘锁,少差解役例议处。

囚应禁而不禁  一,各札萨克蒙古徒罪以上人犯,一面报部,一面委员解送应监禁之地方官监禁。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理藩院奏准定例。

   谨按。蒙古犯罪与民人不同,向照理藩院例文办理。此云犯徒罪以上,自系指照刑例问拟者而言,似应修改明晰。

囚应禁而不禁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轻罪人犯用大枷枷号,及用连根带须竹板伤人者,交部议处。因而致死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应枷号者,定于满日责放,不许先责后枷。遇患病即行保释医治,痊日补枷,若先责后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释医治,以致毙命者,交部严加议处。督抚不行察参,或经科道纠参,督抚司道一并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一系康熙年间议覆周清原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论枷号人犯,至连根带须竹板,另见下故禁、故勘平人门内,此处似应删去,以免重复。

□枷号例定尺寸斤数,载于五刑门内,惟有重枷,无大枷,此处云大枷系别于催征税粮之小枷也。应参看。

□不许先责后枷,与不准先责后解之意同,枷号人犯,秋凉补枷,与此意亦同,皆钦恤之意也。

□再,此门专论应禁与不应禁,枷号人犯似不应列入,修并于秋凉补枷条内尚可。

故禁故勘平人:巻首

凡

译囚犯应当监禁却未予监禁:一、递解回原籍的人犯,如果是奉皇帝特旨,以及犯有徒刑以上罪行、依据律例免除解送地方官管束的罪犯,经过州县时仍应照例收监。那些犯有笞刑、杖刑等轻罪,递解回原籍安置的,承审衙门在递解文书内,注明“不应收监”字样,沿途接递的州县,即派差役押送交予街坊店铺住宿,但仍要取得收管凭证,不得随意监禁。至于递解人犯中,有应当执行责打惩罚的,也在文书中声明,令原籍地方官折抵责打,不得先责打后解送,违者,交由有关部门分别议处。

此条是乾隆五年,西安按察使伦达礼奏请制定的条例。

谨按:奉特旨递解回籍的罪犯,过去很多,近来则绝少见了。犯有军流、徒刑的罪犯,到配所折抵责打,见于五刑篇,与此条不准先责打后解送的意思相同,与本门不准先责打后枷号的意思也相同,这体现的是宽仁的法典。而奉旨递解回籍的罪犯,不问是否犯有徒刑以上罪行,一律收监,这就未免过于严酷。应与处分条例参看。

囚犯应当监禁却未予监禁:一、解送审问军流以上人犯。命令各州县酌情考虑地方情况,如果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收监的,提前派遣差役前往寄宿的递铺,召集地保等人,通知汛兵支更巡逻,往返都这样办理,倘若出现疏忽意外,地保、营汛都按照原解送兵役的罪名治罪,地方官从重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七年,云南按察使张逢尧奏请准定的条例。

谨按:起解秋审人犯,相聚在七十里以外与此稍有不同。这是因为云南省地方辽阔,州县相距很远的原因。然而只说解送审问,至于解送配所如何办理,徒刑人犯如果涉及人命之类,也可以有解送审问的,难道不担心其疏忽逃脱吗?为什么不叙述清楚呢。

囚犯应当监禁却未予监禁:一、山海关外往来解送人犯,住在歇脚的店铺,该店主就通知该屯领催、乡约,按户派夫帮助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果有疏忽逃脱,就将押解官兵、更夫、领催、乡约等,一并送交盛京刑部审讯,分别定罪。

此条是乾隆二十六年,盛京刑部侍郎朝铨奏请制定的条例。

谨按:山海关外也有州县官,管理店主通知领催、乡约,按户派夫似乎不太适宜,与上一条办法也不同。只是关外幅员辽阔,终究与内地不同,而且州县较少,所以制定这条,不能一概而论。与“稽留囚徒”门内的一条参看。

囚犯应当监禁却未予监禁:一、直省没有监狱的地方,该管官员遇到解送犯人到达境内,立即接收,多派遣兵役在店房内严加看守,不要造成疏忽意外,如果有借词推诿不收人犯,仅让原解送兵役看守,导致犯人逃脱的,该督抚立即严加参劾,交由有关部门从重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九年,安徽巡抚托庸审理解役魏荣等人,递解遣犯崔国泰,在途中疏忽逃脱一案,附带请求制定的条例。

谨按:相距数十里以外,尚且应当派遣兵役看守,哪有已经到达境内推诿不接收的道理。

□处分条例是按照不加肘锁、少派解役的条例议处。

囚犯应当监禁却未予监禁:一、各札萨克蒙古犯有徒刑以上罪行的人犯,一方面上报理藩院,一方面委派官员解送到应当监禁的地方官处监禁。

此条是乾隆三十年,理藩院奏请准定的条例。

谨按:蒙古人犯罪与平民不同,一向按照理藩院的条例办理。这里说犯有徒刑以上罪行,自然是指按照刑律问罪拟定的而言,似乎应当修改得明确一些。

囚犯应当监禁却未予监禁:一:凡枷号人犯,除了条例有正条规定,以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早晨戴上晚上释放外,敢有将轻罪人犯用大枷号,以及用连根带须的竹板伤人者,交由有关部门议处。因而致死的,按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刑三年。应当枷号的,定于期满日责打释放,不许先责打后枷号。遇到患病立即保释医治,痊愈后补戴枷号,如果先责打后枷号,遇到患病不立即保释医治,以致毙命的,交由有关部门严加议处。督抚不察举参劾,或者经科道纠举参劾,督抚、司道一并议处。

此例原本两条,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一条是康熙年间议覆周清原奏请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年合并修订,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门论述枷号人犯,至于连根带须的竹板,另见于下“故禁、故勘平人”门内,此处似乎应当删去,以免重复。

□枷号条例规定的尺寸斤数,载于五刑门内,只有重枷,没有大枷,此处说的大枷是区别于催征税粮的小枷。应参看。

□不许先责打后枷号,与不准先责打后解送的意思相同,枷号人犯,秋凉补戴枷号,与此意思也相同,都是钦恤的意思。

□再,此门专门论述应当监禁与不应当监禁,枷号人犯似乎不应列入,修并到秋凉补枷条内尚可。

故禁故勘平人:卷首

凡

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系平空无事与公事毫不相干,亦无名字在官者,与下文公事干连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绞(监候)。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该问)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本)无招(罪,而不行保管)误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连事方讯鞫),有文案应禁者(虽致死),勿论。

译官吏因怀挟私仇,故意拘禁与公事毫无关联的无辜平民的,处以杖刑八十下。(此处“平人”指凭空无事、与公事毫不相干且名字不在官府案卷中的人,与下文因公事牵连的平民不同。)因此导致平民死亡的,判处绞刑(监候)。提牢官、司狱官、典狱卒,明知此情却不举报的,与主犯同罪,若主犯罪至死刑,则减一等处罚。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若是因公事牵连,将本无罪名的平民拘禁在官府,因疏忽保管导致其死亡的,处以杖刑八十下。(如所牵连之事正在审讯中),若有案卷记录应当拘禁的(即使导致死亡),不予论罪。

○若(官吏怀挟私雠)故勘平人者(虽无伤),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鬪伤论。因而致死者,斩(监候)。同僚官及狱卒知情,(而与之)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而共勘)及(虽共勘而但)依法拷讯者(虽至死伤),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正犯)罪人赃仗证佐明白,(而干连之人独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故禁故勘平人  一,强窃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或证据已明,再三详究,不吐实情,或先已招认明白,后竟改供者,准夹讯外,其别项小事,概不许滥用夹棍。若将案内不应夹讯之人,滥用夹棍,即虽系应夹之人,因夹致死,并恣意叠夹致死者,将问刑官题参治罪。若有别项情弊从重论。

   谨按。此条不得滥用也。

□此条专言夹棍,下条兼及拶指,均刑之极重者。

□但系因夹身死,即应题参,则恣意叠夹,自不待言,究竟有无分别,及治以何罪之处,尚未明晰。

□上层言不应夹而滥夹,下层言应夹而恣意叠夹致死。

□与《处分则例》参看。

故禁故勘平人  一,内而法司,外而督抚、按察使正印官,许酌用夹棍、拶指外,其余大小衙门,概不准擅用。若堂官发司审理事件,呈请批准,方许用夹棍、拶指。若不呈请而擅用,及佐贰并武弁衙门,擅设夹棍、拶指等刑具者,该堂官及督抚题参,交部议处。正印官亦照失察例处分。

   此二例原系三条,均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纂四条,乾隆五年又改为二条,三十二年删改,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不得擅用也。

□夹棍、拶指为刑之重者,故不许轻用,虽发司审理之案,亦必呈请批准而后用,愼之至也。

□题参治罪,不论应夹讯,与不应夹讯之人,一经因夹致死,即应治罪矣。究竟治以何罪,并未叙明,按语内亦未议及。下条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叠夹致毙者,照非法殴打律,杖一百,徒三年。诬吿平人,被诬之人不肯招承,因而叠夹致毙,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云云,自系均治以徒罪矣。惟应讯与不应讯,一体科断,究嫌无别。

故禁故勘平人  一,直省州县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夹讯。其申报事件有曾经夹讯者,将夹讯几次,或未曾夹讯之处,于招册内据实声明,该官上司于解审时,详加察验。如有朦胧隐匿情弊,即行题参。至佐贰奉上司批发审理事件,有应夹讯者,详明上司改委印官审理,系印官批发者,呈明印官掣回自行审理。如有违例用刑者,督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五年,河南巡抚雅尔图并御史永寿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九年,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近来案件不特絶无夹讯之事,亦不声明未曾夹讯之处,印官批发佐贰事件,亦不多见。一则寛之又寛,一则严之又严矣。

□从前夹讯之案颇多,自严定例文以后,非有重大案件,不肯轻用,近则全无有夹讯者矣。初则恐其不应夹讯而率行夹讯,后则将应行夹讯者,而亦不敢夹讯,矫枉过正,大率如此。

故禁故勘平人  一,凡内外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除监禁重犯外,其余干连,并一应轻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审理。如有不肖官员,擅设仓铺所店等名,私禁轻罪人犯,及致淹毙者,该督抚即行指参,照律拟断。

   此条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议覆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周清源条奏定例。

   谨按。重罪监禁,轻者交保候审,不准另设名目,私禁轻罪人犯,原恐累及无辜之意。然亦实有虽非重罪,而确系紧要犯证者,暂行看押,亦所时有,检验尸伤不实门内,载有差役奉官暂行看押人犯身死一条,应参看。

□鞫狱停囚待对门,刑部发城取保,犯证无保人亲识者,酌量交城看守,亦系暂行看押之犯也。与本

译○如果官吏因怀有私仇,故意拷问无罪之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杖打八十下。造成折伤以上后果的,依照普通斗殴致伤的法律规定论处。因此导致死亡的,判处斩刑(监候)。同僚官员及狱卒知情,(并且参与)共同拷问的,与主犯同罪,致死的减一等处罚。不知情(而参与拷问)以及(虽然参与拷问但只是)依法拷问的(即使造成死伤),不予定罪。如果因公事牵连无罪之人被官府拘押,事情必须审讯,以及(正犯)罪人的赃物、武器、证据清楚明白,(而牵连之人独自帮助隐瞒罪责)不肯认罪招供,明确立案,依法拷问,偶然导致死亡的,不予追究。

这仍然是明律的规定,顺治三年,添入了小注。

条例

禁止故意拘禁、故意拷问无罪之人 一,强盗、窃盗、人命,以及情罪重大的案件正犯,以及牵连的有罪人犯,或者证据已经明确,再三详细追究,不吐露实情,或者先前已经招认清楚,后来竟然改供的,允许使用夹棍审讯外,其他各项小事,一概不许滥用夹棍。如果将案件中不应使用夹棍审讯的人,滥用夹棍,即使是应当使用夹棍的人,因夹棍致死,以及肆意反复夹棍致死的,将负责审讯的官员上报弹劾治罪。如果有其他情弊,从重论处。

谨按。这条规定不得滥用。

□这条专门谈论夹棍,下一条兼及拶指,都是刑罚中极重的。

□只要是因夹棍致死,就应当上报弹劾,那么肆意反复夹棍,自然不用说,究竟有无分别,以及治以何罪,尚未明晰。

□上层说不应夹而滥夹,下层说应夹而恣意叠夹致死。

□与《处分则例》参看。

禁止故意拘禁、故意拷问无罪之人 一,内而法司,外而总督、巡抚、按察使正印官,允许酌情使用夹棍、拶指外,其余大小衙门,一概不准擅自使用。如果堂官下发案件到司审理,呈请批准,才允许使用夹棍、拶指。如果不呈请而擅自使用,以及佐贰官和武弁衙门,擅自设置夹棍、拶指等刑具的,该堂官及总督、巡抚上报弹劾,交刑部议处。正印官也照失察例处分。

这两条例原系三条,均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为四条,乾隆五年又改为二条,乾隆三十二年删改,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这条规定不得擅用。

□夹棍、拶指是刑罚中重者,所以不许轻用,即使是下发到司审理的案件,也必须呈请批准后才使用,谨慎到了极点。

□上报弹劾治罪,不论应夹讯,与不应夹讯的人,一经因夹致死,就应当治罪了。究竟治以何罪,并未叙明,按语中也没有议及。下一条将牵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叠夹致死的,照非法殴打律,杖一百,徒三年。诬告无罪之人,被诬之人不肯招承,因而叠夹致死,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云云,自然是都治以徒罪了。只是应讯与不应讯,一体科断,终究嫌无区别。

禁止故意拘禁、故意拷问无罪之人 一,直省州县自理的案件,不得擅自使用夹讯。其申报的案件有曾经夹讯的,将夹讯几次,或者未曾夹讯的情况,在招册内据实声明,该官上司在解审时,详细察验。如果有隐瞒隐匿情弊,立即上报弹劾。至于佐贰官奉上司分发审理的案件,有应夹讯的,详明上司改委印官审理,是印官分发的,呈明印官撤回自行审理。如果有违例用刑的,总督、巡抚上报弹劾,交部严加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条是乾隆五年,河南巡抚雅尔图并御史永寿奏请定例。一条是乾隆九年,湖南巡抚蒋溥奏请定例,乾隆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近来案件不仅绝无夹讯之事,也不声明未曾夹讯的情况,印官分发佐贰官审理的事件,也不多见。一则宽之又宽,一则严之又严了。

□从前夹讯的案件颇多,自从严格定例以后,非有重大案件,不肯轻用,近来则全无夹讯者了。起初是担心不应夹讯而率行夹讯,后来则是应行夹讯者,也不敢夹讯,矫枉过正,大抵如此。

禁止故意拘禁、故意拷问无罪之人 一,凡内外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的,除了监禁重犯外,其余牵连,以及一应轻罪人犯,即令地保保释候审。如果有不肖官员,擅自设置仓、铺、所、店等名目,私禁轻罪人犯,以及导致淹毙的,该总督、巡抚立即指参,照律拟断。

此条是康熙四十五年,刑部议覆都察院左副御史周清源奏请定例。

谨按。重罪监禁,轻者交保候审,不准另设名目,私禁轻罪人犯。原本是为了防止累及无辜的意思。然而确实也有虽非重罪,但确系紧要犯证者,暂行看押,也是时常有的。检验尸伤不实门内,载有差役奉命暂行看押人犯身死一条,应参看。

□鞫狱停囚待对门,刑部发到城取保,犯证无保人亲识的,酌情交城看守,也是暂行看押的犯证。与本

门末一条例文重复,似应修并为一。

□乾隆五十三年,钦奉上谕一道,处分例又有差役私设班馆一条,均应参看。

译门末有一条条例文辞重复,似乎应当修改合并为一条。

□乾隆五十三年,钦奉上谕一道,关于处分例中又有差役私自设立班馆一条,都应当参照查看。

故禁故勘平人  一,承审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将平空无事,并无名字在官之人,怀挟私雠,故行勘讯致死者,照律拟罪外,傥事实无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实,勒诈不遂,暗行贿嘱罪人,诬扳刑讯致死者,亦照怀挟私雠,故勘平人致死律,拟斩监候。如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误执己见,刑讯致毙者,依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叠夹致毙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迭夹致毙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将徒、流人犯,拷讯致毙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将笞杖人犯,致毙二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毙三命以上者,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连人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后,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论。如有奸徒挟雠诬吿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嘱咤,因而拷讯致死者,本犯依诬吿律拟抵,官吏照为从律满流。如有诬吿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讯致死者,将诬吿之人拟抵,官吏交部议处。若被诬之人,不肯招承,因而叠夹致毙,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均不得删改律文内怀挟私雠字样。混引故勘平人,概拟重辟。在外不按实具题,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尚书傅鼐条奏定例。

   谨按。用刑拷讯人犯,即难保无致死之事,而挟雠故勘平人致死,其法颇严,一渉疑似毫厘千里,此例分晰极明,亦详愼之意也,因不承招而夹毙,与上误执已见相等,问拟徒罪,似嫌太过,以有诬吿之人,拟抵绞罪,承审官似可稍减也。

□知情受嘱拷讯,与贿嘱罪人诬扳不同,故拟罪有生死之殊。

故禁故勘平人  一,凡问刑各衙门一切刑具,除例载夹棍、拶指、枷号、竹板,遵照题定尺寸式样,官为印烙颁发外,其拧耳、跪錬、压膝、掌责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自创设刑具,致有一二、三号不等,及私造小夹棍、木棒棰、连根带须竹板,或擅用木架撑执悬吊敲踝、针刺手指,或数十斤大锁并联枷,或用荆条互撃其背,及例禁所不及赅载,一切任意私设者,均属非刑。仍即严参,照违制律,杖一百。其有将无辜干连之人,滥行拷讯,及将应行审讯之犯,恣意凌虐,因而致毙人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题参,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嘉庆四年、十二年、十四年修改。一系乾隆元年定例,原载决罚不如法门,嘉庆十五年修并。

   谨按。有例准用之刑,有例不准用之刑,准用者,防其改造,不准用者,防其私设,皆所以惩酷也。然严于官吏,必致过寛于匪类凶徒矣。

□夹棍、拶指,系刑之极重者,若不照定式造用,则残酷甚矣,故严其禁。自设立滥用夹棍例文,而一切应用刑具,遂不免违式造用,且有另立别项名目者,平情而论,木棒棰、荆条及连根带须竹板,未必即重于夹棍、拶指,特不应施之于轻罪,及寻常案犯耳。若例应夹讯之犯,如上条所云情罪重大案件等类,即用此刑具敲踝撃背,亦属无碍。若不用夹讯之犯,不敢显用夹棍,而改用此等刑具,即以滥用夹棍论,庶有区别。不然,夹棍准用,而此等刑具不准用,亦属轻重失平。

□现在强盗匪类均不夹讯,改用别项刑具,有何违碍。不然,名目随时添造,恐未能概行禁止也。

□《处分则例》于刑律所载应用刑具之外,私设非刑者,革职。又承审命盗抢窃及一切要案,如实系有罪之人,证据明确,而犯供狡展,或用拧耳、跪錬、压膝等刑者,免其置议。若系案内干连人犯,或被扳无罪之人,以及审理寻常事件,辄用跪錬等刑者,降一级调用。因而致死者,仍照擅用非刑例革职。又以长木将各犯同系,令

译所以禁止故意拷问无辜平民。一、承审官吏,凡是遇到一切命案、盗案,将毫无过错、在官府并无案底之人,因怀挟私仇,故意进行拷问致死的,除按律定罪外,倘若事实与案件无关,或因其家道殷实,勒索未遂,暗中行贿嘱托罪犯,诬陷牵连并拷问致死的,也按怀挟私仇、故意拷问无辜平民致死的律例,判处斩监候。如果有将涉案人员,本不应拷问,却固执己见,刑讯致死的,依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的律例,杖一百。如果有将涉案人员,本不应拷问,任意多次夹棍致死的,按非法殴打致死的律例,杖一百。如果有将涉案人员,不应当拷问,任意多次夹棍致死的,按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流刑三年。如果有将徒刑、流刑的罪犯,拷问致死两人的,按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刑一年。致死三人以上的,每多一人加一等,最高止于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有将笞刑、杖刑的罪犯,致死两人的,按非法殴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放二千里。致死三人以上的,每多一人加一等,最高止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是因公事牵连的涉案人员,依法拷问,偶然致死,或受刑之后,因其他疾病而死的,均按偶然致死的律例不予追究。如果有奸徒挟仇诬告无辜平民,官吏知情,接受其嘱托,因而拷问致死的,本犯按诬告律拟抵命,官吏按从犯律判处满流。如果有诬告无辜平民,官吏不知情,依法拷问致死的,将诬告之人拟抵命,官吏交刑部议处。如果被诬之人,不肯招认,因而多次夹棍致死的,按非法殴打致死律定罪。均不得删改律文中“怀挟私仇”的字样。混淆引用故意拷问无辜平民,一概判处重刑。在外不据实具题,在内含糊照覆,按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尚书傅鼠条奏定例。

谨按。用刑拷问罪犯,即难保没有致死之事,而挟仇故意拷问无辜平民致死,其法颇严,一涉疑似,毫厘千里,此例分晰极明,也是详慎之意,因不承招而夹毙,与上述误执己见相等,问拟徒罪,似嫌太过,因为有诬告之人,拟抵绞罪,承审官似可稍微减轻。

知情受嘱拷问,与贿嘱罪犯诬陷不同,所以拟罪有生死之殊。

所以禁止故意拷问无辜平民。一、凡问刑各衙门一切刑具,除了例载夹棍、拶指、枷号、竹板遵照题定尺寸式样,官府印烙颁发外,其拧耳、跪链、压膝、掌责等刑,准许照常使用。如果有私自创设刑具,致有一二、三号不等,以及私造小夹棍、木棒槌、连根带须竹板,或擅用木架支撑悬挂敲踝、针刺手指,或数十斤大锁并联木枷,或用荆条互相击打背部,以及例禁所不及涵盖,一切任意私设者,均属非刑。仍然严参,按违制律,杖一百。如果有将无辜牵连之人,滥行拷问,以及将应当审讯的罪犯,恣意凌虐,因而致毙人命的,按非法殴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及时题参,按徇庇例议处。

此条原系两条。一条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嘉庆四年、十二、十四年修改。一条系乾隆元年定例,原载决罚不如法门中,嘉庆十五年修并。

谨按。有例准用之刑,有例不准使用之刑,准用者,防其改造,不准使用者,防其私设,都是为了惩治酷刑。然而对官吏严格,必然导致对匪类凶徒过于宽纵。

夹棍、拶指,是刑罚中最重的,如果不按定式制造使用,则残酷甚矣,所以严禁。自从设立滥用夹棍例文,而一切应用刑具,就不免违式制造使用,且有另立别项名目者,平心而论,木棒槌、荆条及连根带须竹板,未必就重于夹棍、拶指,只是不应施之于轻罪,及寻常案犯罢了。若例应夹讯之犯,如上条所说情罪重大案件等类,即用此刑具敲背击踝,亦属无碍。若不用夹讯之犯,敢显用夹棍,而改用此等刑具,就以滥用夹棍论,庶有区别。不然,夹棍准许使用,而此等刑具不准使用,也属轻重失平。

现在强盗匪类均不夹讯,改用别的刑具,有何违碍。不然,名目随时增添,恐怕不能一概禁止。

《处分则例》于刑律所载应用刑具之外私设非刑者,革职。又承审命、盗、抢、窃及一切要案,如实系有罪之人,证据确凿,而犯供狡辩,或使用拧耳、跪链、压膝等刑者,免其置议。若是案内牵连人犯,或被扳无罪之人,以及审理寻常事件辄用跪链等刑者,降一级调用。因而致死的,仍按擅用非刑例革职。又以长木将各罪犯同系,令

其不能转动者,革职。亦系联枷之类,应参看。再此例因而致毙,照非法殴打律,应拟满徒。处分例照擅用非刑例革职,并无治罪二字,亦应参看。

译那些不能转动枷锁的,革去职务。这也属于联枷一类的情况,应当参照查看。再则,此条例中因此导致死亡的,按照非法殴打律,应当判处最高等级的徒刑。处分的条例按照擅自使用非法刑具例革去职务,并没有治罪这两个字,也应当参照查看。

删除例

   一,直隶各省督抚设立用刑印簿,分发问刑衙门,将某案、某人、何事用刑讯,及用刑次数,逐细填注簿内,于年终缴督抚査阅。如有滥用夹棍,及用多报少情弊,即将用刑各官指参议处。并设立循环簿,将毎日出入监犯名姓,填注簿内,按月申送该府査对。如有滥行监禁,及怀挟私雠,故禁平人,照律拟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其毎月将监犯名姓,填注循环簿,系乾隆元年定例,因并为一条,乾隆二十一年删除停止。

   谨按。此例与处分例大略相同,此处删除而彼例犹存,似嫌参差。

故禁故勘平人  一,直省审办案件,轻罪及干连人证,交保看管,傥该书差串通需索陵虐,于陵虐罪囚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其押保店名目,严行禁革。

   此条系咸丰五年,四川总督黄宗汉奏准定例。

   谨按,近来各省城立有待质公所,而各府州县恐难遍及。此条交保,即上条文之地保也。此亦系在官人役,若案犯过多,地保将用何法看管耶。

□与本门第四条例文重复。

   此门所载,均系钦恤之意,亦肃杀中之和风霁日也。

淹禁:巻首

凡狱囚情犯已完,(在内经)法司,(在外经)督抚,审録无冤,别无追勘(未尽)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系徒流)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过三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过限不断决、不起发)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淹禁  一,凡恩诏颁到赦款内,除已经刑部法司覆核明白,应免罪囚,逐一详査,登时释放,另行题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内,即汇疏奏请,其未经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实时释放,毋得耽延时日。如赦到奏请违限,及将应免轻罪人犯,并无辜之人,仍滥行监禁者,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九年例。

   谨按。从前赦款内应免者,系由外省释放具题,现在遇有恩赦,其应免罪囚,倶由各省咨部核办,情罪可疑者,外省亦无汇疏奏请之事,似均应修改详明。

□处分例将应免人犯,仍行监禁,迟延十日以上者,革职。

淹禁  一,各省审结叛案,凡有应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产,倶立限两个月,自该省起解。解送人役,仍定行程限期。违者题参。

   此条系顺治十八年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条,乾隆五年移入于此。

   谨按。军流徒犯,限两个月起解,见稽留囚徒,此亦专为限期而设。再民人叛犯之奴仆,交与戸部入官,叛犯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财产,査明详开数目具题,有隐漏者,将该管官题参。倶见谋叛门,而不言限期若干日,均应参看。

淹禁  一,各直省府厅州县,凡有监狱之责者,除照向例设立循环簿。填注毎日出入监犯姓名,申送上司査阅外,并令与专管监狱之司狱、吏目、典史等官,各将监禁人犯,无论新收旧管,逐名开载,填注犯案事由,监禁年月,及现在作何审断之处,造具清册,按月申送该管守巡道,认眞査核,如有滥禁淹禁情弊,即将有狱官随时参处。仍令该道因公巡歴至府厅州县之便,亲提在监人犯,査照清册,逐名点验。其有填注隐漏者,将有狱官及管狱官一并参处。并令该道毎季将府厅州县所报监犯清册,汇送督抚臬司査核。若府厅州县有淹禁滥禁情弊,该道未行掲报,经督抚査出,或别经发觉,即将该道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河南道监察御史许球奏,外省州县淹禁人犯,请严行査禁一折,纂辑为例。

   谨按。设立循环簿一层,旧载故勘故禁平入门内,后经删除,即故禁门内,直省督

译删除条例

一、直隶及各省总督、巡抚设立用刑登记簿册,分发至各问刑衙门,将某案、某人、因何事用刑讯问,以及用刑次数,逐一详细填写在簿册内,于年终缴交总督、巡抚查阅。如有滥用夹棍,以及多报少用等情弊,即将用刑的各官指名参劾议处。并设立循环簿,将每日出入监狱的犯人姓名,填写在簿册内,按月申报送交该府查对。如有滥行监禁,以及挟带私仇,故意监禁无辜平民的,依照律法定罪。

此条是雍正六年定下的条例,其中每月将犯人姓名填写在循环簿内,是乾隆元年定下的条例,因合并为一条,于乾隆二十一年删除停止。

谨按:此条例与处分条例大致相同,此处删除而彼条例尚存,似乎显得参差不齐。

故意监禁、故意拷打无辜平民

一、直隶各省审办案件,轻罪及牵连的人证,交保看管,倘若书吏差役串通需索、凌虐,于凌虐罪囚的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赃物重大的,以枉法从重论处。其押保店的名目,严行禁革。

此条是咸丰五年,四川总督黄宗汉奏请批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近来各省城设有待质公所,而各府州县恐怕难以遍及。此条交保,即上文的地保。这也属于在官人役,若案犯过多,地保管用什么方法看管呢?

□与本门第四条例文重复。

此门所载,均系钦恤之意,也是肃杀之中的和风霁日。

淹禁:卷首

凡狱囚情犯已完,(在中央经)法司,(在地方经)督抚,审录无冤,别无追勘(未尽)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系徒流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超过期限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过限不断决、不起发而淹禁致死者,若囚犯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徒一年。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只有重囚照例监候)。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的删定。

条例

淹禁

一、凡恩诏颁到,赦款内,除已经刑部法司复核明白,应免罪囚,逐一详查,登时释放,另行题明外,如有情罪可怀疑者,限赦到一月内,即汇总上疏奏请,其未经法司复核明白者,俟法司复核文书到达之日,实时释放,不得耽延时日。如赦到奏请违限,以及将应免轻罪人犯,并无辜之人,仍然滥行监禁者,交该部议处。

此条是康熙十九年条例。

谨按:从前赦款内应免者,是由外省释放具题,现在遇有恩赦,应免罪囚,都由各省咨部核办,情罪可疑者,外省也无汇总上疏奏请之事,似都应修改详明。

□处分条例将应免人犯,仍行监禁,迟延十日以上的,革职。

淹禁

一、各省审结叛案,凡有应解送刑部流徙入官人口家产,都立限两个月,自该省起解。解送的人役,仍定行程限期。违者题参。

此条是顺治十八年定例,原载官文书稽迟条例,乾隆五年移入于此。

谨按:军流徒犯,限两个月起解,见于稽留囚徒,这也专为限期而设。再民人叛犯的奴仆,交与户部入官,叛犯父母、祖孙、兄弟、妻子、子女家属财产,查明详开数目具题,有隐漏的,将该管官题参。都见于谋叛门,而不言限期若干日,都应参看。

淹禁

一、各直隶省府厅州县,凡有监狱之责的,除照旧例设立循环簿,填写每日出入监狱犯人姓名,申报送上司查阅外,并令与专管监狱的司狱、吏目、典史等官,各自将监禁人犯,无论新收旧管,逐一开载,填写犯案事由,监禁年月,以及现在作何审断之处,造具清册,每月申报送交该管守巡道,认真查核,如有滥禁淹禁情弊,即将有监狱的官随时参处。仍令该道因公巡视至府厅州县的便利,亲自提审在监人犯,查照清册,逐一查验。其有填写隐漏的,将有监狱的官及管监狱的官一并参处。并令该道每季将府厅州县所报监犯清册,汇总送交督抚臬司查核。若府厅州县有淹禁滥禁情弊端,该道未行揭报,经督抚查出,或别经发觉,即将该道一并交部议

抚设立用刑印簿,分发问刑衙门一条是也。

□专责巡道査核,与吿状不受理门各条参看。

译抚台设立用刑印簿,分发问刑衙门,这是一条。

□专责巡道查核,与告状不受理门各条参看。

□原例本系按月申送该府査对,处分例亦有按月二字,似可添入。

□巡道査核各属词讼,及收监人犯,均系良法,现在倶成具文,设立此官,果何为也。

   删除例一条

   一,刑部现审事件,着令承审司官,毎于月底,各将所审案件,逐案开具简明节略,并监犯名数,收监日期,造具清册,其有行提应质人犯等项,不能依限完结者,将縁由一并造入册内,呈堂査核。若有滥行监禁,及无故迟延不结者,即将该司指名题参,照例论处。若刑部不行提参,或被科道参出,或别经发觉,将堂官一并议处。其直隶问刑各衙门,亦于毎月一体造具清册,呈报督抚査核,如有滥禁等弊,该督抚即行题参,照例议处。若督府不行题参,或被部院科道纠参,或别经发现觉,将该督府一并议处。

□

   此条是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删除。

   谨按。处分例此条尚存,刑例删去,似不画一。

□现在刑部各司承审案件,毎十日逐案开具略节,并监犯名数,收禁日期呈堂,并不造册,例虽删,而办法仍仿照其意。

陵虐罪囚:巻首

凡狱卒(纵肆),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鬪伤论(验伤轻重定罪)。克减(官给罪囚之)衣粮者,计(克减之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囚(殴伤、克减)而致死者,(不论囚罪应死不应死,并)绞(监候)。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有不知,坐以不应。)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处分则例》。陵虐致死,管狱有狱官知而不举,革职(私罪)。不知者,管狱官降三级调用,有狱官降二级调用(公罪)。陵虐未致死,系知情故纵者,均革职(私罪)。失于觉察者,管狱官降一级调用,有狱官降一级留任云云。应参看。

条例

陵虐罪囚  一,在内,法司问发程递人犯,在外,问刑衙门程递来京,及递解别省人犯,除原有杻镣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倶枷号两个月,发烟瘴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首句系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笺释》。非法乱打,搜检财物,问求索。逼致死伤,问故杀。

   《辑注》。进本人犯,谓应递回原籍官司,听候理断者。

   谨按。律言陵虐在禁之罪囚,例言陵虐在途之罪囚,乃祗言此二项,而未及解审解配,何也。下条同。

□受财故纵与陵虐无干,见于捕亡门内,此处应删。

□买求杀害与狱卒受仇家贿嘱,谋死本犯情事相类,应并入彼条之内。祖施于手,镣施于足,囚应禁不禁律,并无镣字,何也。

陵虐罪囚  一,除强盗十恶谋故杀重犯,用铁锁杻镣各三道。其余鬪殴人命等案罪犯,以及军流徒罪等犯,止用铁锁杻镣各一道。笞杖等犯,止用铁锁一道。如狱官禁卒,将轻罪滥用重锁,重罪私用轻锁,及应三道而用九道,应九道而用三道,将狱官题参,禁卒革役。受贿者,照枉法从重论。任意轻重者,照不应锁杻而锁杻律治罪。提牢官失于觉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轻罪滥用重锁,重罪私用轻锁,即系任意轻重也。革役下拟添照律治罪,任意轻重以下,均应删除。

陵虐罪囚  一,凡部发递解,及外省解部,并解别省军流徒罪,发回安插人犯,佥差官员务选有家业正役解送。如解役在途教唆人犯,通同抢夺者,倶照白昼抢夺律例治罪。中途患病者,原解即报明所在官司,亲身验明,出具印结,即着该地方官留养医治,随行亲属病者,亦准存留,候病痊起解,仍将患病日期报部。如不行留养致有病故,及受贿嘱托捏病迟延者,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其取结后犯人身死

译原例本规定按月申报送交该府查对,处分例中也有“按月”二字,似乎可以添入。

巡道查核各属词讼,以及收监人犯,都是良法,现在都成了虚文,设立此官,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删除例一条

一,刑部现审案件,命令承审司官,每于月底,各将所审案件,逐案开具简明的节略,并监犯名数、收监日期,造具清册。其中有行提应质人犯等项,不能依期限完结的,将缘由一并造入册内,呈堂查核。若有滥行监禁,以及无故迟延不结的,即将该司指名题参,照例论处。如果刑部不题参,或被科道参出,或另经发觉,将堂官一并议处。直隶问刑各衙门,也于每月一体造具清册,呈报督抚查核,如有滥禁等弊,该督抚立即题参,照例议处。如果督抚不题参,或被部院科道纠参,或另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此条是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删除。

谨按。处分例此条尚存,刑例删除,似乎不统一。

现在刑部各司承审案件,每十日逐案开具略节,并监犯名数、收禁日期呈堂,并不造册,条例虽删,而办法仍仿照其意。

陵虐罪囚:卷首

凡狱卒(纵肆),非理在禁陵虐殴打伤害罪囚者,依凡斗伤论(验伤轻重定罪)。克减(官府供给罪囚的)衣粮者,计(克减之物为)赃物,以监守自盗论。囚(因殴打伤害、克减衣粮)而致死的,(不论囚罪应死不应死,都)绞(监候)。司狱官典及提牢官吏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致死的,减一等。(有不知情的,坐以不应之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增修。

《处分则例》。陵虐致死,管狱官知而不举,革职(私罪)。不知道的,管狱官降三级调用,有狱官降两级调用(公罪)。陵虐未致死,是知情故纵的,均革职(私罪)。失于觉察的,管狱官降一级调用,有狱官降级留任云云。应参看。

条例

陵虐罪囚 一,在内,法司问发程递人犯;在外,问刑衙门程递来京,以及递解别省人犯,除原有杻镣按旧制外,其押解人役,若擅自加用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夺衣服,逼致死伤,以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花钱买求杀害的,除实犯死罪外,徒刑以上,都枷号两个月,发烟瘴地区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首句是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给各衙门程递者。)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八年改定。

《笺释》。非法乱打,搜检财物,是问求索。逼致死伤,是问故杀。

《辑注》。进本人犯,是指应递回原籍官司,听候审理断决者。

谨按。律言陵虐在禁之罪囚,条例言陵虐在途之罪囚,只言此二项,而未及解审解配,为什么呢。下条同。

受财故纵与陵虐无关,见于捕亡门内,此处应删。

买求杀害与狱卒受仇家贿赂嘱托,谋死本犯情事相类,应并入那条之内。祖施于手,镣施于足,应禁不禁律,并无镣字,为什么呢。

陵虐罪囚 一,除强盗十恶谋故杀重犯用铁锁杻镣各三道。其余斗殴人命等案罪犯,以及军流徒罪等犯人,只用铁锁杻镣各一道。笞杖等犯人,只用铁锁一道。如果狱官禁卒,将轻罪滥用重锁,将重罪私用轻锁,以及应三道而用九道,应九道而用三道的,将狱官题参,禁卒革役。受财的,照枉法从重论。任意轻重的,照不应锁杻而锁杻律治罪,提牢官失于觉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轻罪滥用重锁,重罪私用重锁,即系任意轻重也。革役下拟添加照律治罪,任意轻重以下,都应删除。

陵虐罪囚 一,凡部发递解,以及外省解部,并解别省军流徒罪发回安插人犯,佥差官员务必选有家业正役解送。如果解役在途中教唆人犯,通同抢夺的,都照白昼抢夺律例治罪。中途患病的,原解即报明所在官司,亲身验明出具印结,即着该地方官留养医治。随行亲属患病的,也准许存留,候病愈起解,仍将患病日期报部。如果不留养致有病故,以及受贿嘱托捏病迟延的,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其取结后人犯

者,官役免议。若未取病结,在途身死者,佥差官员交该部照例按名议处。一名解役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译犯此罪者,官役免除议处。如果尚未取得病故结状,在途中身死的,由佥差官员交相关部门照例按名议处。每解送一名犯役,杖六十,徒一年。每多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二十六年,遵旨定例。一系康熙四十四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佟毓秀题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条专为犯病留养而设。其教唆抢夺一层,似应删改,移入第一条例之内。

□无病捏结留养,见稽留囚徒举病起解,见官文书稽程。《示掌》云,递解犯病留养,日给口粮八合三勺。见乾隆二十四年例均应参看。再此等人犯解到,均应收禁,遇有犯人患病,是否交原解役在外医治,抑系照监犯医治之处,存参。

□从前流罪均系佥妻发配,是以随行亲属病者,亦准留养。后来军流倶不佥发,徒罪更无论矣。既不在官为资送之列,似未便因亲属患病,致将,正犯稽留。

□教唆抢夺一层,原例系照光棍治罪,固嫌太重,改照抢夺律,又觉轻纵。上条犯徒罪者,即拟烟瘴充军,并加枷号,此处似可照办。

□再,次条原例,系在京各省发回原籍安插,并流徙充军人犯,以尔时此等人犯最多故也。改为解别省军流徒罪发回安插,转不明晰,是又误认流徙为流徒罪名矣。

陵虐罪囚  一,凡官员擅取病呈致死监犯者,依谋杀人造意律,斩监候。狱官禁卒人等,听从指使下手者,依从而加功律,绞监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顺治十二年定例。

   谨按。谋杀之法最重,官员致死监犯,必有根由,概照谋杀,似嫌无所区别,与下狱卒谋死犯人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此即前代史书之所称死于狱者也,故重其罪。

陵虐罪囚  一,凡问刑衙门,不许于狱内用■【木匣】床,违者,官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此条系顺治十八年定例。

   谨按。此与滥用非刑相等,遽拟满流,似嫌太重。且官问流罪,吏止革役,轻重亦觉悬殊。禁卒私用,而官失于觉察,处分例系革职治罪。又云或将犯人拘禁地窨,或以长木将各犯同繋,令其不能转动者,均革职。应参看。

陵虐罪囚  一,凡押解兵役、驿夫人等,敢于中途奸污犯人妻女者,依奸囚妇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虽不知情,亦交该部严加议处。如押解官自犯奸污,及陵虐勒财者,交该部从重议罪。其被害犯人系流徙宁古塔等处者,许赴盛京戸部控吿,系解京及解各省者,许赴刑部并所在官司控吿。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犯人妇女皆系无罪之人,如用强奸污,岂止仅拟徒罪从重议罪。似应修改。此专指流徙宁古塔等处而言,故有驿夫及押解官各层,后添入解京及别省,转不分明。

陵虐罪囚  一,凡狱卒有受罪人雠家贿嘱谋死本犯者,依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元年定例

   处分例失察之管狱官革职,有狱官降三级调用。

   谨按。此例似应与上官员擅取病呈一条,修并为一。

陵虐罪囚  一,凡犯人出监之日,提牢官、司狱细加査问,如有禁卒人等陵虐需索者,计赃治罪,仍追赃给还犯人。提牢官、司狱不行査问,事发之日,亦照失察例议处。

   此条雍正五年例。

   谨按。定例之意,非不甚善,而照办者絶少,此例亦系虚设。

□处分例尚有永革铺监使费一条,应参看。

陵虐罪囚  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狱官报明承审官,即行赴监验看是实,行令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调治,俟病痊即送监审结。其外解人犯,无人保出者,令其散处外监,加意调治。如狱官不即呈报,及承审官不即验看保释者,倶照淹禁律治罪。若本犯无病,而串通狱官、医生捏称有病者,该犯并狱官、医生,倶照诈病避事律治罪。或病已痊愈,而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不即送监审结者,将本犯及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亦倶照诈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纵者,将保人治以本犯应得之罪。疏脱者减二等,仍将取保不的之该佐领、骁骑校,该

译这一条例原本包含两条:一条是康熙二十六年奉旨确定的条例;另一条是康熙四十四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佟毓秀奏请准定的条例,于乾隆五年合并修订。

谨按:这一条是专门为犯病留养而设立的。其中关于教唆抢夺的部分,似乎应当删改,移入第一条条例之内。

无病却捏造病情留养,参见“稽留囚徒举病起解”条;官文书延误行程,参见《示掌》。《示掌》说:递解犯病留养,每日供给口粮八合三勺。参见乾隆二十四年条例,均应参照查看。再者,这类人犯解到后,都应收监禁闭。遇到犯人患病,是交给原押解役卒在外医治,还是按照监犯的方式医治,暂存参考。

从前流刑都实行佥妻发配,因此随行亲属患病的,也准许留养。后来军刑、流刑都不再佥发,徒刑更不用说了。既然不在官府资助送返的范围内,似乎不便因为亲属患病,导致正犯被稽留。

教唆抢夺这一层,原条例是按照光棍罪治罪,固然嫌太重;改为按照抢夺律治罪,又觉得轻纵。上一条犯徒罪者,即拟烟瘴充军并加枷号,此处似乎可以照此办理。

再者,第二条原条例,是针对在京各省发回原籍安插,以及流徙充军的人犯,因为当时这类人犯最多。改为解往别省军流徒罪发回安插,反而不明确,这是又误认流徙为流徒罪名了。

陵虐罪囚:一、凡是官员擅自索取病呈导致监犯死亡的,依照谋杀人造意律,判处斩监候。狱官、禁卒等人听从指使动手的,依照从而加功律,判处绞监候。未曾动手的,依照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这一条是顺治十二年确定的条例。

谨按:谋杀的刑罚最重,官员导致监犯死亡,必有缘由,一概按照谋杀论处,似乎嫌没有区别,与下面狱卒谋死犯人的一条,似乎应当合并修订。

这就是前代史书所称的“死于狱中”,所以加重其罪。

陵虐罪囚:一、凡是问刑衙门,不许在狱内使用木匣床,违者,官员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百,革除役职。

这一条是顺治十八年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与滥用非刑相当,直接判处满流,似乎嫌太重。而且官员问罪流刑,吏员只革除役职,轻重也显得悬殊。禁卒私用,而官员失于觉察,处分条例本是革职治罪。又说或将犯人拘禁在地窖,或用长木将各犯捆绑在一起,使其不能转动者,均革职。应参照查看。

陵虐罪囚:一、凡是押解兵役、驿夫等人,敢于中途奸污犯人妻女的,依照奸囚妇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员虽然不知情,也交该部严加议处。如果押解官员自己犯奸污,以及陵虐勒索钱财的,交该部从重议罪。被害犯人如果是流徙宁古塔等处的,允许赴盛京户部控告;如果是解往京城及解往各省的,允许赴刑部及所在官司控告。

这一条是康熙十年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犯人的妇女都是无罪之人,如果用强奸污辱,岂止仅拟徒罪从重议罪。似乎应当修改。这一条专门指流徙宁古塔等处而言,所以有驿夫及押解官员各层,后添入解京及别省,反而不分明。

陵虐罪囚:一、凡是狱卒接受罪人仇家贿赂嘱托谋死本犯的,依照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这一条是雍正元年确定的条例。

处分条例:失察的管狱官革职,有狱官降三级调用。

谨按:这一条例似乎应当与上面官员擅取病呈一条,合并修订。

陵虐罪囚:一、凡是犯人出监之日,提牢官、司狱详细查问,如果有禁卒等人陵虐需索的,计赃治罪,仍追缴赃款归还犯人。提牢官、司狱不查问,事发之日,也按照失察条例议处。

这一条是雍正五年条例。

谨按:定例的本意,并非不善,而照办的极少,这一条例也是虚设。

处分条例还有永革铺监使费一条,应参照查看。

陵虐罪囚: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的,狱官报明承审官,立即前往监狱验看属实,命令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取具确实保状,保出调治,等病痊愈即送监审结。其外解人犯,没有人保出的,令其散处外监,加意调治。如果狱官不立即呈报,以及承审官不立即验看保释的,都按照淹禁律治罪。如果本犯无病,而串通狱官、医生谎称有病的,该犯以及狱官、医生,都按照诈病避事律治罪。或者病已痊愈,而该佐领、骁骑校、当地官员不立即送监审结的,将本犯以及该佐领、骁骑校、当地官员,也都按照诈病避事律治罪。如果保出故意纵放的,将保人治以本犯应得的罪。疏脱者减二等,仍将取保不实之该佐领、骁骑校、该

地方官题参议处。若有受贿情弊,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至督抚题报监毙人犯,将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无陵虐,曾否保释,逐一声明,如有朦胧情弊,査出交部分别议处。

译地方官上奏参奏,予以议处。如果有受贿的舞弊行为,根据赃物数额,按照枉法罪从重论处。至于督抚上奏报告在监牢中死亡的人犯,要将本犯所犯的罪名、所患的疾病,以及是否有凌虐行为、曾经是否保释,逐一声明清楚。如果有隐瞒欺骗的舞弊行为,查出后移交相关部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徒犯情罪本轻,且系例得外结,是以一经患病,即行保出医治,不令监毙,自系钦恤之意。惟徒亦有不同,如例内有关人命之类,似未可一概而论。此例所云,自系指无关人命,罪名已定,及虽未定,而罪状昭著,讯有确供者而言。若命盗案内,甫经到官,首从尚未分明,及情节介在疑似者,如有患病之犯,其是否系属正凶首犯,碍难悬断,似未便遽行保出。傥监毙后,讯明该犯并非正凶,亦非首犯,承审之员即不得不照例议处,似应修改。即如两人共殴一人身死,均供认轻伤,狡避重伤,或伤痕相等,不肯承认后下手之类,设一人患病,此等人犯应否拟绞,抑或拟杖之处,殊难臆断,即未定为何罪人犯,即不应先行保出,即实系杖罪人犯,而在监病故,与正凶减等尤有关系,似未可拘泥此例也。

□题报监毙人犯,与有司决囚等第一条参看。惟徒犯病故,向不题报。似应将此层删去,并入彼条之内。

□诈病避事,罪止拟杖,本犯既有徒罪,将先科以诈病之罪,再行拟徒,抑或于本徒罪上加等乎。故纵之本犯获日,如何科罪。均应修改明晰。此条与《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处分例系旗人交与该佐领、骁骑校取保,系民人交与地方官取保,领出调治云云。

陵虐罪囚  一,番役将盗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将军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递加一等治罪。如有逼索银钱,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该犯有诬指捏诳情弊,照诬吿律治罪。该管官失察、故纵,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

   谨按。各递加一等,军流则徒一年。徒罪则徒一年半。杖笞则徒二年矣。枷号是否递加五日之处记考。

□番役诬陷无辜毙命,以故杀论。见诬吿,又见强盗门。役私拷取供,于本衙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与此重复。

陵虐罪囚  一,凡内外斩绞监候之犯,毎遇秋审时,责令狱官监看薙髪一次,军流人犯,毎季薙髪一次,仍令留顶心一片。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应与下一条修并为一。

陵虐罪囚  一,秋审解省人犯,俟审毕发回后,方许薙髪。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题准定例。

陵虐罪囚  一,刑部监犯患病沈危,医生呈报救治后,提牢官回堂移会满、汉査监御史,即日赴部査验。如有监毙人犯,无论因病、因刑及猝患暴病身死,不及呈报救治者,均移会满、汉査监御史,率领指挥一员,限一日内,赴部会同刑部司官相验。傥承审官有非法拷打,及将不应刑讯之人,滥刑致毙,并禁卒有陵虐罪囚各情事,即严参究办。至歩军统领、都察院、顺天府五城各衙门,并各省送部之案,务将人犯是否患病,及曾否刑讯受伤之处,于文内详晰声明。若送到人犯受有刑伤,及病势沉重者,刑部立即移咨査监御史,亦于一日内,赴部査验立案。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议覆山东道监察御史嵩安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刑部监犯而言,与《处分则例》同。

□处分例尚有刑部司狱官典,于斩绞及军流以下人犯,分别监毙人数多寡,并是否同案之条,与外省监毙人犯各条,均应参看。

□此门各条与下狱囚衣粮,均系矜恤罪囚之意,良法美意,可谓尽善。

陵虐罪囚  一,刑部监犯越狱,并在狱滋事之案,该禁卒等分别有无受财故纵治罪。除至死无可加外,余各于本罪上加一等。流罪以上先于刑部门口,枷号两个月。徒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如有挟嫌设法陷害本官情事,照恶棍设法诈官实在光棍拟斩例,分别首从严办。如该提牢官知情徇隐故纵,照私罪严参革职。若止疏于防范,失于觉察,照公罪交部议处。

   此条同治二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提牢处分而设。

与囚金刃解脱:巻首

与囚金刃解脱  一,凡狱卒以金刃

译此条是雍正五年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徒刑犯人的情由和罪行本来较轻,且按规定允许在外处决,因此一旦患病,就立即保出治病,不让其在监狱中病死,这自然体现了朝廷的怜悯之意。只是徒刑也有不同,如条例中有关乎人命之类的案件,似乎不能一概而论。此条例所说的,自然是指不涉及人命、罪名已定,以及虽然未定但罪状明显、审讯有确凿供词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命案、盗案,刚刚到官府,主犯和从犯尚未分清,以及情节介于疑似之间的,如果有患病的犯人,他是否属于主凶或首犯,难以凭空断定,似乎不便立即保出。倘若在监狱中病死后,审讯查明该犯并非主凶,也非首犯,审理官员就不得不按条例议处,似乎应当修改。比如两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都供认轻伤,狡辩回避重伤,或者伤痕相等,不肯承认是后下手的人,假设其中一人患病,这类犯人应该判处绞刑还是杖刑,实在难以主观臆断,即使未确定为何种罪行的犯人,也不应先行保出;即使确实是杖罪的犯人,而在监狱中病故,与主凶减等量刑尤其有关联,似乎不可拘泥于此条例。

□题报在监狱中病死的人犯,可与“有司决囚”等第一条对照参看。只是徒刑犯人病故,向来不题报。似乎应将这一层删去,并入那条之内。

□诈称有病以逃避事务,罪行只判处杖刑,本犯既然已有徒刑,是将先科以诈病之罪,再判处徒刑,还是在原本徒刑的基础上加等呢?故意纵容的本犯抓获之日,如何定罪。都应修改明确。此条与《处分则例》大致相同。处分例规定旗人交给该佐领、骁骑校取保,民人交给地方官取保,领出调治等等。

陵虐罪囚 一,差役将盗犯以及死罪人犯,私自拷打取供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将军流以下等级的犯人,私自拷打取供的,各递加一等治罪。如果有逼索银钱的行为,计算赃物按枉法从重论处。该犯有诬陷捏造情弊的,按诬告律治罪。该管官员失察、故意纵容,交有关部门分别议处。

此条是乾隆元年确定的条例。

谨按:各递加一等,军流则徒刑一年。徒刑则徒刑一年半。杖笞则徒刑二年了。枷号是否递加五日之处记载不详。

□差役诬陷无辜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论处。见诬告,又见强盗门。差役私自拷打取供,在本衙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与此重复。

陵虐罪囚 一,凡是内外斩绞监候的犯人,每逢秋审时,责令狱官监看剃发一次,军流犯人,每季剃发一次,仍令留顶心一片。

此条是乾隆十一年,刑部奏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应与下一条修并为一。

陵虐罪囚 一,秋审解送省城的人犯,等审判完毕发回后,才允许剃发。

此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题准确定的条例。

陵虐罪囚 一,刑部监狱犯人患病沉危,医生呈报救治后,提牢官回到公堂移会满、汉查监御史,当日赴部查验。如果有在监狱中病死的人犯,无论因病、因刑及突然患暴病身死,来不及呈报救治的,均移会满、汉查监御史,率领指挥一员,限一日内,到刑部会同刑部司官相验。倘若承审官有非法拷打,以及将不应刑讯之人,滥刑致毙,以及禁卒有陵虐罪囚各情事,就严加参劾究办。至于步军统领、都察院、顺天府五城各衙署,以及各省送交刑部的案件,务必将人犯是否患病,以及曾否刑讯受伤之处,在文书内详细声明。若送到的人犯受有刑伤,以及病势沉重的,刑部立即移咨查监御史,也在一日内,到刑部查验立案。

此条是嘉庆十七年,刑部议覆山东道监察御史崧安奏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此专指刑部监狱犯人而言,与《处分则例》相同。

□处分例尚有刑部司狱官典,对于斩绞及军流以下人犯,分别监狱病死人数多少,以及是否同案的条例,与外省监狱病死人犯各条,都应参看。

□此门各条与下狱囚衣粮,都是怜悯体恤罪囚的意思,良法美意,可谓尽善。

陵虐罪囚 一,刑部监狱犯人越狱,以及在狱中滋事的案件,该禁卒等分别有无收受贿赂故意纵容治罪。除至死无可加外,其余各于本罪上加一等。流罪以上先在刑部门口,枷号两个月。徒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内。如果有挟嫌设法陷害本官情事,按恶棍设法诈官实在光棍拟斩条例,分别首犯从严办理。如果该提牢官知情徇隐故意纵容,按私罪严参革职。如果只是疏于防范,失于觉察,按公罪交部议处。

此条是同治二年,刑部奏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专为提牢处分而设。

与囚金刃解脱:卷首

与囚金刃解脱 一,凡是狱卒以金刃

及他物(如毒药之类,凡)可以(使人)自杀,及解脱锁祖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于狱中)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致)囚(狱中)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而逃)及(在狱)杀人者,绞(监候)。其囚(脱越反狱)在逃,(狱卒于)未断(罪)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非狱卒)以可解脱之物与囚人,及子孙与(在狱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在狱之)家长者,各减(狱卒)一等。○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狱卒、常人及提牢、司狱官典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赃重论赃,赃轻论本罪)。○若狱卒失于检点(防范),致囚自尽(原非纵与可杀之具)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译以及将其他物品(如毒药之类,凡是)可以(使人)自杀,以及解脱枷锁镣铐的工具,交给囚犯的,杖打一百。因此导致囚犯逃跑,以及在狱中自伤,或者伤人的,都杖打六十,流放一年。如果(导致)囚犯(在狱中)自杀的,杖打八十,流放二年。导致囚犯反狱(而逃)以及在狱中杀人的,判处绞刑(监候)。那些囚犯(脱逃反狱)在逃,(狱卒在)未判决(罪)之前,能够自行捕获,以及他人捕获,如果囚犯已经死亡,以及自首的,都减一等。○如果是常人(非狱卒)将可以解脱的物品交给囚犯,以及子孙将(在狱中的)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在狱中的)家长,都减(狱卒)一等。○如果是司狱官典以及提牢官知道而不举报的,与(狱卒)同罪。至于致死的减一等。○如果是狱卒、常人以及提牢、司狱官典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赃重论赃,赃轻论本罪)。○如果是狱卒疏忽检查(防范),导致囚犯自尽(原本并非纵容给予可杀之具)的,狱卒杖打六十,司狱官典各笞打五十,提牢官笞打四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主守教囚反异(反训翻):巻首

主守教囚反异  一,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成案),变乱(已经勘定之)事情,及与通传言语(于外人,以至罪人扶同)有所増(入他人)减(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教令通传有所増减)者,减(主守)一等。○若(狱官典卒)容纵外人入狱,及(与囚传通言语)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増减者,笞五十。○若(狱官典卒外人)受财者,并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主守教囚反异  一,在京问刑各衙门,如有闲杂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随听审人犯,私人窥探者,本犯及守门领催兵皂,倶责治于衙门首,枷号一个月,责三十板。官员犯者,交该部议处。如因出入窥探,而又另犯教供句串等弊,仍按照律例从重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道光二十年改定。

   谨按。刑部为刑名总汇之区,关系最重,且有审办命盗,及奏交各大案,与其余问刑衙门轻重迥殊。是以特立私入刑部治罪专条。后改为问刑各衙门,殊觉无谓。

主守教囚反异  一,凡书办皁隶及官员家仆人等,有擅自出入监所者,令提牢官、司狱、禁卒立拏回堂,将书隶革役,责四十板,递回原籍。家人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家人之主交部议处。若不行拘拏,补査出者,提牢官、司狱倶以失察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此亦指刑部监狱而言。别处及京外各衙门监狱,有此情节如何科断。记核。

□书隶无枷号,而家人枷号一月,未免参差。

□教供句串等弊,亦应添入。

主守教囚反异  一,歩军统领酌量派出番役,在刑部衙门外左近,密行访拏,若有探听之徒,照私入刑部衙门例,枷号一个月,责三十板。(按私入刑部衙门例,已改)系官交部议处。如有受贿通信教供情弊,察实将书役并行贿之人,均计赃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不访拏别处,以刑部与问刑各衙门不同故也。益知前条改刑部为问刑各衙门之非是。

狱囚衣粮:巻首

凡狱囚(无家属者)应请给衣粮、(有疾病者应请给)医药而不请给,患病(重者除死罪不开锁杻外,其余)当脱去锁杻而不(请)脱去,(犯笞罪者)应保管出外而不(请)保管,(及疾至危笃者)应听家人入视而不(请)听,(以上虽非司狱官典狱卒所主,但不申请上司,)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狱官典卒)同罪。

○若(司狱官)已申禀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辑注》。按惟死罪用杻,此云应脱去锁杻,是死罪患病亦去杻矣。而注云重者,除死罪不开锁杻,本后条例而言也,夫死罪之用枷杜恐其脱逃,非欲以此苦之也。今既患重病必无脱逃之虞,岂忍听其桎梏而死,律例当参论酌行。

□按此议不为无见。

条例

狱囚衣粮  一,凡解部及递解外省各项犯人,有司官照支给囚粮之例,按程给与口粮,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毎名给与衣帽,傥有官侵吏蚀,照冒销钱粮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二十六年,钦奉恩诏恭纂为例。一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乾隆二年,议覆御史周绍儒奏称,嗣后发遣军流及一切递解人犯,照依支给囚粮之例,在于存公银两动支散给,毎于年底造具花名清册,咨送刑部査明人犯数目,并程途远近,咨送戸部核销云云,即所谓支给囚粮之例也。下条

译这仍是沿袭明律,于雍正三年改定,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主守教囚反异(“反”训为“翻”):卷首

主守教囚反异 一,凡是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翻供,变乱已经勘定的案情,以及与外人通传言语,致使罪人附和,从而增减他人或自己罪责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外人犯此罪的,比主守减一等。○如果狱官、典卒容许纵容外人进入监狱,以及与囚犯通传言语、泄露案情,对囚犯罪责没有增减的,笞打五十。○如果狱官、典卒及外人收受财物的,一并计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

这仍是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主守教囚反异 一,在京问刑各衙门,如果有闲杂人等擅自出入,以及跟随听审人犯、私自窥探的,本犯及守门领催、兵丁、皂隶,都在衙门首处责打,枷号一个月,责打三十板。官员犯此罪的,交该部议处。如果因出入窥探,而又另犯教供、句串等弊端的,仍按照律例从重治罪。

这条是康熙年间现行条例,道光二十年改定。

谨按:刑部是刑名总汇之地,关系最为重大,且有审办命盗案件,以及奏交各大案,与其他问刑衙门轻重迥然不同。因此特立私入刑部治罪的专条。后来改为问刑各衙门,实在觉得没有意义。

主守教囚反异 一,凡是书办、皂隶及官员家仆等人,有擅自出入监所的,令提牢官、司狱、禁卒立即拿回堂上,将书吏、皂隶革除役职,责打四十板,遣回原籍。家人枷号一个月,责打四十板,家人的主人交部议处。如果不拘捕拿获,事后查出的,提牢官、司狱都以失察例议处。

这条是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这也指刑部监狱而言。别处及京内外各衙门监狱,有此情节如何科断,需记核。

□书吏、皂隶没有枷号,而家人枷号一月,未免参差不齐。

□教供、句串等弊端,也应添入。

主守教囚反异 一,步军统领酌情派出番役,在刑部衙门外附近,秘密访查拿捕,如果有探听消息的人,照私入刑部衙门例,枷号一个月责打三十板。(按:私入刑部衙门例,已改)如果是官员,交部议处。如果有受贿通信、教供等情弊,查实后,将书役并行贿之人,均计算赃款从重治罪。

这条是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不访查拿捕别处,是因为刑部与问刑各衙门不同。更可知前条将刑部改为问刑各衙门是不对的。

狱囚衣粮:卷首

凡是狱囚(无家属者)应当申请给予衣粮、(有疾病者应当申请给予)医药而不申请给予的,患病(重者除死罪不开锁杻外其余)应当脱去锁杻而不(申请)脱去的,(犯笞罪者)应当保管出外而不(申请)保管的,(及疾至危笃者)应当听任家人入视而不(申请)听任的,(以上虽非司狱官典狱卒主管,但不申请上司,)司狱官、典狱卒笞打五十,因而致死的,如果囚犯该判死罪,杖打六十;流罪杖打八十;徒罪杖打一百;杖罪以下杖打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情而不举报的,与(狱官典卒)同罪。

○如果(司狱官)已申禀上司,(而上司官员)不立即施行的,一日笞打十下,每增加一日加一等,罪止笞打四十。因而致死的,如果囚犯该判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这仍是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雍正三年修改。

《辑注》。按:只有死罪用杻,这里说应当脱去锁杻,是说死罪患病也去杻了。而注说重者,除死罪不开锁杻,这是针对后条例而言的。死罪用枷杻是恐其脱逃,并非想以此苦害他。现在既患重病,必无脱逃之虞,岂能忍心听任其桎梏而死,律例应当参论酌行。

□按:此议不为无见。

条例

狱囚衣粮 一,凡是解送刑部及递解外省的各项犯人,有司官照支给囚粮之例,按照路程给予口粮,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给予衣帽,倘有官员侵吞、吏员侵蚀,照冒销钱粮律治罪。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是康熙二十六年,钦奉恩诏恭纂为例;一条是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乾隆二年,议覆御史周绍儒奏称:嗣后发遣军流及一切递解人犯,依照支给囚粮之例,在存公银两中动支散给,每年年底造具花名清册,咨送刑部查明人犯数目,并程途远近,咨送户部核销云云,即所谓支给囚粮之也。下条

日给仓米一升亦然,而乾隆四十年,戸部咨照供支发遣军流人犯口粮米石,倶应毎日以八合三勺支给,与囚粮似稍有参差,且造册咨部,现在倶系照此办理,而例无明文,殊嫌疏漏。

译每日供给仓米一升也是如此,而乾隆四十年,户部咨文规定供给发遣军流罪犯的口粮米石,都应当每天以八合三勺的标准支给,这与囚粮似乎稍有差异,况且造册上报户部,现在都是照此办理,但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实在嫌疏漏。

□陵虐罪囚律,克减衣粮者,以监守自盗论。此云冒销钱粮语意未明,处分例有冒销粮一条,应参看。

□发遣军流等犯,支仓米一升,五城羁禁及看守一切人犯,亦支老米一升,均系钦恤之意。此祗言解部及递解各犯,而不及在监人犯,何也。査外省监禁人犯,毎年、倶造册咨部,看押人犯,如何办法,并无明文,亦属参差。

狱囚衣粮  一,凡司狱、吏目、典史专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滥,许管狱官据实申明,如府州县不准,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虽有此例,无行之者,亦虚设耳。讯出冤情,据实申明之司狱等,给与议叙,似应添此一层。

□此例与狱囚衣粮无渉,似应移于辩明冤枉律内。

□司狱典史虽微亦官也,犯果冤滥,许据实申明,以其专管囚犯,知之最切,不以微员而膜视之也。乃例准申明,而据实申明者,千百中并无一二,其自待亦太菲薄矣。

狱囚衣粮  一,凡牢狱禁繋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锁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床,夏备凉浆。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病给医药。看犯支更禁卒,夜给灯油,并令于本处有司在官钱粮内支放,狱官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明令(按蔼乎仁人之言),雍正三年改枷杻为锁杜。一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并,四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例体恤罪囚之意,可谓无微不至矣。官犯一层与应禁不禁门内一条参看。

狱囚衣粮  一,内外刑狱医治罪囚,各选用医生二名,毎遇年底稽考优劣。如医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满,在内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训科,不能医治病死多者,即责革更换。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太医院有八品、九品、从九品吏目等官,外省虽有府医学正科、县医学训科,亦徒有其名耳。

□府有医学正科,州有典科,县有训科,此国初例文也,现在均有名无实矣。此条劝惩并用,并钦恤罪囚之意也。

狱囚衣粮  一,刑部赴仓支领囚粮,毎石给脚价银五分,傥狱卒人等,私行扣克,照律严加治罪。狱官通同作弊,一体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祗言脚价银,而未及囚粮,《戸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犯事例,刑部南北两监囚犯,毎名日给仓米一升,毎委咨戸部札仓支领云云,刑例不载,似嫌疏漏。毎委赴工部支领柴炭,刑例亦无明文。

□照律严加治罪句,似未明晰。

□私行克扣,自系指囚粮而言,乃紧接于脚价之后,看去殊不分明。

狱囚衣粮  一,刑部南北两监板棚,不许禁卒人等,私相租赁。如有受贿顶租等弊,将狱卒人等,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此条因何纂定,并无按语可考,査乾隆五年二月,刑部议覆御史刘奏,査本部南北两监,南监羁禁旗人,北监羁禁民人,其南北两监外围,倶绕更道四周。另有板房数十间,监禁一切官犯,是官贱原有分别,体统未始不存。且官犯少,而民犯多,若将南监专禁官犯,其余罪犯不分旗民,悉行并归北监,则北监人多,必致拥挤。应将该御史所奏,南监专收官犯,北监专收民犯之处,毋庸议。应与此例参看。

□从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与上严加治罪同。

狱囚衣粮  一,五城司坊羁禁人犯,及刑部等衙门发交各司坊枷号,及看守牵连待质等犯,果系赤贫,并无家属送饭者,毎人毎日给老米一升,按委造报戸部核销。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御史苏霖渤条奏定例。

   谨按。此非狱囚,而与狱囚相等者,故亦日给米一升。惟此处载明给老米一升,而上条刑部监犯日给

译侵凌虐待罪囚,克扣减损其衣食粮食的,按监守自盗论处。这里说“冒销钱粮”语意不明,处分条例中有“冒销粮”一条,应当参看。

发遣军流等罪犯,支给仓米一升;五城羁禁及看守一切人犯,也支给老米一升,这都是出于钦恤之意。这里只说解送刑部及递解各犯,而不涉及在监人犯,为什么呢?查外省监禁人犯,每年都要造册咨报刑部,看押人犯如何办理,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属于参差不齐。

狱囚衣粮:一、凡司狱、吏目、典史专门管理囚禁,如果犯人确实有冤滥,允许管狱官据实申明清白,如果府州县不准,允许直接申述到宪司各衙门提审。

这条是明令,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虽然有这样的条例,却没有执行的人,也是虚设罢了。讯查出冤情,据实申明的司狱等人,给予议叙,似乎应该增添这一层。

这条与狱囚衣粮无关,似乎应该移到辩明冤枉律内。

司狱典史虽然职位卑微也是官员,犯人确实冤滥,允许据实申明,因为他们专门管理囚犯,了解得最真切,不因为他们是微员而漠视。然而条例允许申明,而据实申明的,千百人中并没有一二,他们对待自己也太菲薄了。

狱囚衣粮:一、凡牢狱禁系囚徒,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枷锁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天设暖床,夏天备凉浆。凡在禁囚犯,每天给仓米一升,冬天给絮衣一件,生病给医药。看犯支更禁卒,晚上给灯油,并令从本处有司在官钱粮内支放;狱官提前申明关给,不要导致缺误。有官的人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枷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都散收。

这条原系两条,一条是明令(按:蔼乎仁人之言),雍正三年改枷杻为枷杻。一条是康熙十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并,四十八年定。

谨按:这条体恤罪囚之意,可谓无微不至了。官犯一层与应禁不禁门内一条参看

狱囚衣粮:一、内外刑狱医治罪囚,各选用医生两名,每到年底稽考优劣。如果医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满,在内地咨授吏目,在外地咨授典科、训科;不能医治病死多者,即责革更换。

这条是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太医院有八品、九品、从九品等吏目等官,外省虽有府医学正科、州医学典科、县医学训科,也徒有其名罢了。

府有医学正科,州有典科,县有医学训科,这是国初例文,现在均有名无实了。这条劝惩并用,并钦恤罪囚之意。

狱囚衣粮:一、刑部赴仓支领囚粮,每石给脚价银五分,倘若狱卒人等,私行扣克,照律严惩治罪。狱官通同作弊,一体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议处

这条是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只说脚价银,而未及囚粮,《户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囚事例,刑部南北两监囚犯,每名每天给仓米一升,每委咨户部札仓支领云云,刑例不载似乎嫌疏漏。每委赴工部支领柴炭,刑例也无明文。

照律严惩治罪句,似乎未明晰。

私行克扣,自是指囚粮而言,乃紧接于脚价之后看去殊不分明。

狱囚衣粮:一、刑部南北两监板棚,不许禁卒等人,私相租赁。如果有受贿顶租等弊,将狱卒等人,从重治罪。

这条是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这条因何纂定,并无按语可考。查乾隆五年二月,刑部议覆御史刘奏:查本部南北两监,南监羁禁旗人,北羁禁民人,其南北两监外围,都绕更道四周。另有板房数十间,禁禁一切官犯,是官贱原有分别,体统一未始不存。且官犯少,而民人犯多,若将南监专禁官犯,其罪犯不分旗民,悉行并归北监则北监人多,必致拥挤。应将该御史奏,南监专收官犯,北监专收官犯之处,毋庸议。应与此例参看

从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与上严惩治罪同。

狱囚衣粮:一、五城司坊羁禁人犯,及刑部衙门发交各司坊枷号,及看守牵连质等犯,果系赤贫,并无家属送者,每人每天给老米一升,按委造报户部核销。

这条是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御史苏霖渤奏定例。

谨按:此非狱囚,而与狱囚相等者,故也每天给米一升。惟此处载明给老米一

米若干,何以并无明文。

狱囚衣粮  一,斩绞重犯,及军流遣犯在监,及解审发配倶着赭衣。

译米粮的数量,为何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关于囚犯的衣物和口粮:第一,被判处斩首或绞刑的重犯,以及被判处军刑、流刑或遣戍的罪犯在监狱中,以及在被押解、审理、发配途中,都穿着赭红色的囚服。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其逃走之意,与上薙髪同。

狱囚衣粮  一,内外问刑衙门收禁人犯,如有禁卒人等,私行传递,或代买鸦片烟与犯人吸食者,发极边烟瘴充军。其奉官解递看守之犯,解役、看役人等,有犯前项情弊,发近边充军。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九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各衙门议准定例。

狱囚衣粮  一,刑部在监现审人犯,除未结各案,及监禁待质官常各犯,均不准亲属探视外,其已结各案,许令犯人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孙一月两次入视,其随从入视之使役人等,不越两名。提牢、司狱各官定立号簿,将某日、某案、某犯、某亲属入监探视,逐一详讯登记。毎日满、汉提牢、司员轮流一人,在外厅値宿,司狱二员,在南北两监内厅値宿,严行査察。如有捏称犯属入监,教供舞弊情事,一经察觉,严拏本犯究办。将未能査出之提牢、司狱各官,分别议处,自行査出免议。若有送饮食者,提牢官验明,禁子转送。至各直省司府州县监狱,责成司狱、吏目、典史专管。于未经结案,并待质监犯,严禁、不许亲属探视。其已结各案犯属入监探视,亦逐一登记号簿,一体详密稽査。如有奸徒捏名入监舞弊,即据实分别拏究参处。其盗犯妻子家口均不许放入监门探视。违者妻子家口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妇女照例收赎。提牢、司狱等官吏参处。

   此条系康熙二十九年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处分则例》。刑部监狱毎日令满、汉提牢,司员,轮流一人在外厅値宿,司狱二员在南北两监内厅値宿,如有应行议处之案,以司狱为管狱官,提牢、司员为有狱官,堂官照督抚例处分。

   谨按。此条原例本属从寛,后则愈改愈严矣。不应探视之人,即不准擅行放入,有放入者,非徇情,即受贿矣。例末盗犯家口亦同,似应将禁卒罪名添入。按察使、知府衙门以司狱官为管狱官,州厅各县以吏目、典史等官为管狱官,见《处分则例》,余与此例大略相同。应参看。

功臣应禁亲人人视:巻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应禁者,许令(服属)亲人入视。(犯)徒流(应发配)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縁由,差人引领(其入视随行之)亲人,诣阙奏请发放,违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死囚令人自杀:巻首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因囚(畏惧刑戮)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亲故)雇倩(他)人杀之者,亲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亲属凡人鬪殴)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亲故)自杀,而未招服罪,(其亲故)辄(自)杀讫,或雇情人杀乏者,(不令自杀,已有幸生之心,未招服罪,或无可杀之罪。),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亲属凡人)鬪杀伤论(不减等)。

○若(死囚)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听令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杀之)者,皆斩(监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杀罪减二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老幼不拷讯:巻首

凡应八议之人(礼所当优),及年七十以上(老所当恤),十五以下(幼所当慈),若废疾(疾所当矜)者,(如有犯罪,官司)并不合(用刑)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故入抵全罪,失入减三等。)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以其情亲有所讳),及年八十以上,十歳以下,若笃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皆以吏为首递减科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鞫狱停囚待对:巻首

译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定并回复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所奏请的定例。

谨按:这也是担心囚犯逃跑的意思,与上面剃发的规定相同。

关于囚犯的衣物和粮食:一、内外审理刑狱的衙门收禁人犯,如果有狱卒等人私自传递物品,或者代买鸦片烟给犯人吸食,发配到极边烟瘴之地充军。那些奉命押解、看守的犯人,押解役夫、看守役夫等人,有犯上述情弊的,发配到近边充军。赃物重大的,计算赃物数额,按枉法罪从重论处。失察的管辖各官,交部议处。

这一条是道光十九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各衙门议准的定例。

关于囚犯的衣物和粮食:一、刑部监狱中正在审理的人犯,除未结案的各案,以及监禁等待质证的官常各犯,均不准亲属探视外,其余已结案的,允许犯人的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孙辈每月两次入监探视,随从入监的仆役等人,不超过两名。提牢、司狱各官设立登记簿册,将某日、某案、某犯、某位亲属入监探视,逐一详细讯问登记。每天满、汉提牢、司员轮流一人在外厅值宿,司狱二员在南北两监的内厅值宿,严格稽查。如果有捏造犯人家属入监,教唆供词舞弊的事情,一经察觉,严拿本犯究办。将未能查出问题的提牢、司狱各官,分别议处;自行查出的免予议处。如果有送饮食的,提牢官查验清楚,由狱卒转送。至于各直省司、府、州、县监狱,责成司狱、吏目、典史专门管理。对于未经结案,以及等待质证的监犯,严禁、不许亲属探视。那些已结案的犯人亲属入监探视,也逐一登记簿册,一体详细严密稽查。如果有奸徒捏造名字入监舞弊,即据实分别拿办参处。盗窃犯的妻儿家口均不许放入监门探视。违反者,妻儿家口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妇女照例收赎。提牢、司獄等官吏参处。

这一条是康熙二十九年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处分则例》:刑部监狱每天令满、汉提牢、司员,轮流一人在外厅值宿,司狱二员在内外两监内厅值宿,如有应行议处的案件,以司狱为管狱官,提牢、司員为有狱官,堂官照总督、巡抚例处分。

谨按:这一条原例本来属于从宽,后来的条例越改越严了。不应探视的人,即不准擅自放入,有放入的,不是徇私情,就是受贿了。条例末尾说盗窃犯的家口也相同,似乎应将狱卒的罪名添入。按察使、知府衙门以狱官为管狱官,州厅各县以吏目,典史等官为管狱官,见《处分則例》,其余与此例大略相同。应参看。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卷首

凡是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员犯罪应禁者,允许(服属)亲人入视。(犯)徒刑、流刑(应发配)者,并允许亲人随行。如果在禁所及(徒流已)到配所,或中途病死的,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在监、在配、在途)致死缘由,派人引领(其入视随行的)亲人,到阙下奏请发放,违反者杖六十。

这一条仍沿用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死囚令人自杀:卷首

凡是死罪囚犯已招供服罪,因囚犯(畏惧刑戮)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者令(亲故)雇请(他)人杀他的,亲故及(雇请)下手之人,各依(亲属凡人斗殴)本杀罪减二等。如果囚犯虽已招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以及虽曾令(亲故)自杀,而未招供服罪,(其亲故)擅自(自)杀讫,或者雇请人杀他的,(不令自杀,已有幸生之心;未招供服罪,或者无可杀之罪。),亲故及下手之人各按(亲属凡人)斗杀伤论处(不减等)。

○如果(死囚)虽已招供服罪,而囚犯的子孙为祖父母、父母,以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听令自下手或者令雇请他人杀他的),皆斩(监候,雇请之人仍依本杀罪减二等。)。

这一条仍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老幼不拷讯:卷首

凡是应八议之人(礼所当优),以及年七十以上(老所当恤),十五以下(少所当慈),若废疾(疾所当矜者),(如有犯罪,官司)并不合(用刑)拷问,都据众证定罪。违反者以故失入人罪论。(故意入罪抵全罪,过失入罪减三等。)那些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因其情亲有所讳),以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因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为证。违反者笞五十(皆以吏为首递减科罪)。

这一条仍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其小注。

鞫狱停囚待对:卷首

凡鞫狱官推问(当处)罪囚,有(同)起内(犯罪)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当处),停囚专待(其人)对(问)者,(虽彼此)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文书)句取,(他处官司于)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即将所句待问人犯)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当处鞫狱者,无以其不发而中止),仍行移(他处)本管上司,问(违限之)罪,督(令将所取犯人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是彼此倶属应鞫),听轻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听)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从事发处归断,(移文知会。如)违(轻不就重,少不移多,后不送先,远不各断)者,笞五十。若违法(反)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不得互相推避)。仍申达(彼处)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当处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译凡是审讯案件的官员推问应当判处刑罚的囚犯,如果有同案犯在其它地方的官府受审,而本案囚犯专门等待该同案犯来对质审讯的,即使双方官职互不统属,都允许直接发送公文传唤。其它地方的官府在收到公文后,限令三日内,立即将所传唤待审的人犯发遣过来。超过期限不发遣的,一天笞打二十下,每增加一天加一等,最高刑罚为杖打六十下。(负责审讯的官府不得因为对方不发遣囚犯而中止审讯),仍然要行文移送给对方所属的上司,追究(对方违限的)罪责,督促(其将所传唤的犯人解送)过来。如果同案中应当对质审讯的同伴罪囚,已经在其它州县因案发而正在受审的,(这种情况双方都属于应当审讯的范围),允许轻罪的囚犯移送到重罪的囚犯处。(如果囚犯罪行相等,允许)人数少的囚犯移送到人数多的囚犯处。如果囚犯人数也相等,则后发案的囚犯,要送到先发案的官府合并审讯。如果两个县相距三百里以外,(往返移送囚犯,恐怕会导致意外疏漏,)各自在案发地审理判决,(并发送公文知会对方。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轻罪不移送重罪,人数少不移送人数多,后发案不送先发案,远距离不各自判决)的,笞打五十下。如果违法(反而)将重罪囚犯移送到轻罪囚犯处,将人数多的囚犯移送到人数少的囚犯处,当地官府随即收捕审讯,(不得互相推诿逃避)。仍然要上报给(对方)所属的上司,追究下属违法移送囚犯(笞打五十下)的罪责。如果(当地官府)囚犯送到后不接受,一天笞打二十下,每增加一天加一等罪,最高刑罚为杖打六十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校尉等有犯,应提拏者,移咨銮仪卫提拏,不得差拘。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顺治十二年覆准,见《会典》)。

   谨按。此专指校尉一项而言。

□校尉补缺,见官员荫袭,此外无文,例止言不准差拘,其所犯罪名,则仍应照凡人论矣。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倶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干州平溪等卫,距省窵远,凡命盗案件,倶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此条系康熙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先后定例,并纂为一。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吏部《处分则例》。凡钦部事件,该督抚应具题者,以文到之日为始,督抚驻札省分事件,限四个月具题。总督兼管省分事件,限六个月具题。其陕甘总督所管之新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管之琼州,与省城相距较远,限六个月具题。福建台湾远在海中,限十个月具题。如该督抚具题迟延,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一月以上者,罚俸三月。两月以上,罚俸六月。三月以上,罚俸九月。四、五月以上,罚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倶公罪。(按,兵部例亦大略相同,惟有违限月日,倶专责督抚提镇计月处分,不许分坐属员一层,应参看。)

   谨按。原题有不许分坐道府州县一语,自系专责督抚而言,定例时将此语删去,便不分明。

□与盗贼捕限门内第一条参看。《中枢政考》一条略同,亦应参看。

□例末一段与盗贼捕限门,黔省苗疆及土苗案件各条相类似,应移入彼条之内。

□饮部等事件限期,已见盗贼捕限门内,此条祗言督抚而未及司道以下,系指奉旨特交,及由部咨交而言。刑名事件,以京控交审,及部驳案件为多,而《处分则例》内载,特旨交审之案,定限两个月完结,部院咨交之案,定限四个月完结,亦与此例不符。京控交审案件,吏部定有两月、四月完结专条,而刑例转无明文,似嫌疏漏。

□现在转交之案,均系奏结,从不具题,亦不声明限期,若系刑名事件,另有两月完结之例。

鞫狱停囚待对  一,督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钦部等事件,原限内难于完结,准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例,原载吏部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入于此。

   谨按。特交之案,各部院咨交案件,督抚臬司提省审办之案,分别三条,均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在京衙门承审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刑部现审事件,杖、笞等罪,限十日完结。遣军流、徒等罪,应入汇题者,限二十日完结。命盗等案,应会三法司者,限一个月完结。其鬪殴杀伤之犯,到案后以伤经平复,及因伤身死之日为始,内外移咨行察,及提质并案犯患病,以査覆及提到并病愈之日为始,接审者以接审之日为始,仍应行扣限,及三法司会审日期,并于科道衙门注销内声明。傥该司员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会审,以致逾限,书役得以乘机作弊者,将书役严加治罪,承审司员及会审迟延之堂司官,交部分别议处。若内外移咨行察,催文至三次无回文者,题参。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提人,于文到三日内无故不行送部者,亦照例参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刑部议覆科臣金题准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律例通考》云顺治十七年例),乾隆五年移附此律。一系雍正十一年定例,道光十年修并。

   谨按。有司决囚等

译这仍然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是校尉等有罪,应当提拿的,移文咨请銮仪卫提拿,不得差派拘捕。

这条是康熙年间现行的条例(顺治十二年复核批准,见《会典》)。

谨按。这专门是指校尉这一项而言。

□校尉补缺,见官员荫袭条,此外没有条文,条例只说不准差派拘捕,其所犯的罪名,则仍应按普通人论处。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是钦部等事件,直省总督巡抚都以文书到达之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管辖两省的,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的琼州,也按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那些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居住的二十六州县,以及乾州平溪等卫,距离省城遥远,凡是命盗案件,都在规定期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这条是康熙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先后定下的条例,并编纂为一条。原载于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于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吏部《处分则例》。凡是钦部事件,该总督巡抚应当具题的,以文书到达之日为始,总督巡抚驻扎省份的事件,限四个月具题。总督兼管省份的事件,限六个月具题。那些陕甘总督所管的新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管的琼州,与省城相距较远,限六个月具提。福建台湾远在海中,限十个月具提。如果该总督巡抚具题迟延,违限不到一个月的,免予议处,一个月以上的,罚俸三月。两个月以上的,罚俸六月。三个月以上的,罚俸九月。四、五个月以上的,罚俸一年。半年以上的,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的,降二级留任。两年以上的,降三级调用。都是公罪。(按,兵部条例也大致相同,只有违限月日,都专门责成总督巡抚提镇按月处分,不许分摊给属员这一层,应参看。)

谨按。原题有不许分摊给道府州县一语,自然是专门责成总督巡抚而言,定例时将此语删去,就不分明了。

□与盗贼捕限门内第一条参看。《中枢政治考》一条略同,也应参看。

□条例末一段与盗贼捕限门,贵州省苗疆及土苗案件各条相类似,应移到那一条之内。

□钦部等事件限期,已见于盗贼捕限门内,这条只说总督巡抚而未及司道以下,是指奉旨特交,及由部咨交而言。刑事事件,以京控交审,及部驳案件居多,而《处分则例》内载,特旨交案的,定限两个月完结,部院咨交的,定限四个月完结,也与此例不符。京控交审案件,吏部定为两月、四月完结专条,而刑事条例反而没有明文,似嫌疏漏。

□现在转交的案,都是奏结,从不具题,也不声明限期,若是刑事事件,另有两月完结之例。

鞫狱停囚待对 一,总督巡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果钦部等事件,在原限内难以完结,准许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的展三月。遇到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许题请展限。如果监临科场,准许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许到日扣限。

这条是康熙四十六年条例,原载吏部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到此处。

谨按。特交之案,各部院咨交之案,总督巡抚臬司提省审办之案,分为三条,均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在京衙门承审事件,限一个月内完结。刑部现审事件,杖、笞之罪,限十日完结。遣军流、徒之罪,应当入汇题的,限二十日完结。命盗之案,应当会同三法司的,限一个月完结。那些斗殴杀伤之犯,到案后以伤经痊愈,及因伤身死之日为始,内外移文咨请行察,及提质并案犯患病,以查覆及提到并病愈之日为始,接审的以接审之日为始,仍应行扣限及三法司会审日期,并在科道衙门注销内声明。倘若该司员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及时会审,以致逾限,书役得以乘机作弊的,将书役严加治罪,承审司官及会审迟延的堂司官,交部分别议处。如果内外移文咨请行察,催文至三次无回文的,题参。行文八旗内务府、五成顺天府提人,在文书到达三日内无故不送部的,也照例参处。

这条例原系两条,一条是康熙年间,刑部议覆科臣金题批准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律令通考》云顺治十七年例),乾隆五年移到此处。一条是雍正十一年定例,道光十年修并

谨按。有司决囚等

第条例,鬪殴养伤者,务当依限报痊,验明传讯,毋许藉伤延宕等语,又载饬坊査拘人犯,限一两日送部,若逾限催至三次不到者,将司坊官参处。均应添入此条之内。

译其中条例规定,对于斗殴致人养伤的案件,务必应当依据期限申报痊愈,查验明确后传讯审问,不允许借口伤势拖延等语,又记载命令坊官查究拘捕人犯,限定在一两天内送往刑部,如果超过期限催问三次仍不到者,将对负责该坊的官员参劾处分。这些都应当添入这一条之内。

□保辜限期门,载有州县承审鬪殴受伤,不得以伤痊之日起限,与此不符。《处分则例》内载,刑部现审事件,一、咨査内外各衙门。二、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传提人犯。三、刑部司员将应行速结案件,故意不行完结。四、应提之人分别监禁、释放。五、发落迟延以致书吏计赃作弊。六、严禁家人衙役吓索。均应参看。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参审之案,督抚于具题后,即行提人犯要证赴省,其无关紧要之证佐,及被害人等,止令州县録供保候,俟奉旨到日,率同在省司道审理。其有应行委员査办之处,亦即就近酌委,以奉旨文到之日扣限起,旧限四个月者,限两个月具题。总督隔省旧限六个月者,限四个月具题。如果案情繁重,实有不能依据完结者,督抚据实先期奏明,请旨展限,如在旧限四个月、六个月内完结者,寛其议处。若逾日限不结,照例査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两次钦奉上谕,并吏部议覆两江总督鄂容安,及议覆湖南巡抚范时绶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参案提省审办而言。

□道府以上候旨提讯,其题参之日,即拘齐审究。见职官有犯。应参看。

□此于四个月、六个月内各减去两个月,虽展限亦不得过四个月、六个月也。

鞫狱停囚待对  一,盗犯已获(按谓已经别处拏获也),祗须关取隔省人证等口供定案(按谓被关之本地),无犯可审者(按谓祗须査取事主邻佑确供),均照钦部事件例,州县分限两个月,府司督抚共限两个月,统扣四个月完结,不得照承审盗案全限例扣展(按谓全限五个月也)。遇有迟延照例参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吏部议覆安徽按察使王检条奏定例。

   谨按。此旧例也,后盗案限期已改,此例亦应删改。

□盗案隔省关査口供之例,见盗贼捕限。此条似应修并彼条之内。

鞫狱停囚待对  一,邻境关提人犯,照各省关査口供之例展限两个月。傥逾限不发,照例参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盗贼捕限门载,邻县关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发,交部议处。谓逾二十日之限不发人,故有处分也。此例展限两个月,似系指审结此案而言,而又云逾限不发,何也。若谓指隔省而言,而例首又系邻境,详玩文义,展限两个月,系指承审而言,逾限不发,系指邻境而言,并作一处,殊未明晰。

   《律例通考》按,乾隆三十九年,吏部咨覆江苏巡抚萨载咨参,青浦县知县杨师震承审迟。延一案,文开,承审案件,如有关査犯案,及隔省关取口供者,应按其实在往返月日扣算。该抚所引承审事件,隔省关査口供,展限两个月之例,本部于上次増纂则例时,业已删除等因。此条乃系准关之州县应遵限拏解之例,例内展字原不明白云云。各省关査口供之本例,既经吏部删除,此条自应删改。

鞫狱停囚待对  一,刑部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送过部,或人犯有他故不到,即将情由报明,如违,将该管官参处。傥人犯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经司务厅査出,照例严加治罪。如徇隐不究,察出或被首吿,将该司务一并参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与上行文八旗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鞫狱停囚待对  一,刑部发城取保犯证,如系五城送部之案,其案犯住址,即在原城所管地方,仍发交原城司坊官取保。其余各衙门移送案内,应行取保人证,倶按其居址坐落何城,发交该城司坊官就近取保。其由外省州县提到人证,即令本人自举亲识寓居所在,交城就近发保,仍将保人姓名报部査核,其并无亲识者,酌量交城看守。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刘锡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刑部发城取保犯证而言。

□无亲识保人,交城看守,亦系仍交坊差耳。即故禁门内轻罪人犯,令地保

译保辜限期门中,记载州县审理斗殴受伤案件,不得从伤口痊愈之日起计算期限,这与本条规定不符。《处分则例》中记载,刑部现审案件,一、咨查内外各衙门。二、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传提人犯。三、刑部官员将应当迅速审结的案件,故意不审结。四、应当提审的人犯分别予以监禁或释放。五、判决迟延以致书吏计算赃款作弊。六、严禁家人、衙役恐吓勒索。都应当参照查看。

鞫狱停囚待对:一、凡是参审的案件,督抚在具题之后,立即提解人犯和重要证人到省城,那些无关紧要的证佐以及被害人等,只令州县录供后取保候审,等到奉旨之日,率领他们在省城由司道审理。其中有应当委派官员查办的地方,也立即就近酌情委派,从奉旨文书到达之日开始计算期限,原来期限为四个月的,限定两个月具题。总督跨省的原来期限为六个月的,限定四个月具题。如果案情繁重,确实无法依据期限审结的,督抚据实提前上奏说明,请旨展限,如果在原来四个月、六个月的期限内审结的,宽免其议处。如果超过期限不审结,照例查参议处。

此条是乾隆十八年,两次钦奉上谕,以及吏部议覆两江总督鄂容安,和议覆湖南巡抚范时绶条奏后编纂为例。

谨按:此条专门指参案提解到省城审办而言。

道府以上候旨提讯,在题参之日,就拘捕齐备进行审究。见职官有犯,应当参照查看。

此条在四个月、六个月内各减去两个月,即使展限也不得超过四个月、六个月。

鞫狱停囚待对:一、盗犯已经抓获(按:指已经在别处抓获),只需关取外省人证等的口供来定案(按:指被关押的本地),没有犯人可以审问的(按:指只需查取事主、邻居确凿的口供),都按照钦部事件的例子,州县分限两个月,府、司、督、抚共限两个月,总共扣除四个月审结,不得按照承审盗案全限的例子扣除展限(按:全限为五个月)。遇到迟延的,照例参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吏部议覆安徽按察使王捡条奏后定例。

谨按:这是旧例,后来盗案限期已经更改,此例也应当删改。

盗案跨省关查口供的例子,见盗贼捕限门。此条似乎应当修并到那条之内。

鞫狱停囚待对:一、邻近边境关提人犯,按照各省关查口供的例子展限两个月。倘若超过期限不发送,照例参处。

此条是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盗贼捕限门记载,邻县关提人犯,限定文书到达后二十日内抓获解送,超过期限不发送,交部议处。说的是超过二十日的期限不发送人犯,所以有处分。此例展限两个月,似乎是指审结此案而言,却又说超过期限不发送,为什么呢?如果说是指跨省而言,而例文开头又是邻近边境,详细玩味文义,展限两个月,是指承审而言,超过期限不发送,是指邻近边境而言,合并在一起,实在不够明晰。

《律例通考》按:乾隆三十九年,吏部咨覆江苏巡抚萨栽咨参青浦县知县杨师震承审迟延一案,文中说,承审案件,如果有关查犯案,以及跨省关取口供的,应当按照实际往返的月日扣算。该巡抚所引用的承审事件,跨省关查口供,展限两个月的例子,本部在上次增纂则例时,已经删除等语。此条乃是准许关查的州县应当遵守期限抓获解送的例子,例文中的“展”字原本就不明白等等。各省关查口供的本例,既然已经由吏部删除,此条自然应当删改。

鞫狱停囚待对:一、刑部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提人,限定文书到达后三日内立即查送过部,或者人犯有其他原因不到,就将情由报告明白,如果违反,将该管官员参处。倘若人犯已经到达而胥吏差役勒索不放入,经司务厅查出,照例严加治罪。如果徇私隐瞒不究,被查出或被首告,将该司务一并参处。

此条是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与上行文八旗一条,似乎应当修并为一。

鞫狱停囚待对:一、刑部发往五城取保犯证,如果是五城送部的案件,其案犯住址,就在原城所管地方,仍然发交原城司坊官取保。其余各衙移送案件中,应当取保的人证,都按其住址坐落在哪一城,发交该城司坊官就近取保。那些由外省州县提到的人证,就让本人自己举荐亲识寓居所在,交城就近发保,仍然将保人姓名报部查核,那些没有亲识的,酌情交城看守。

此条是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刘锷条奏后定例。

谨按:此条专门指刑部发往五城取保犯证而言。

没有亲识保人,交城看守,也是仍然交给坊差。即使故禁门内轻罪人犯,令地保……

保候审理之意。

鞫狱停囚待对  一,各省军流等犯,臬司审解之日,将人犯暂停发回,听候督抚査核,如有应行覆讯者,即行提讯,其或情罪本轻,供证明确,毫无疑窦者,亦不必概行解送致滋稽延拖累。

译这是关于羁押候审、审理案件以及暂停囚犯解送以待对质的规定。第一,各省判处军流等刑罚的罪犯,在省按察使司审核并准备解送之日,应将人犯暂时停止发回,听候总督、巡抚查核。如果有应当进行复审讯问的,就立即提审;如果案情罪行本来较轻,供词和证据明确,毫无可疑之处的,也不必一概解送,以免导致拖延和牵连拖累。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熊学鹏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云,向来各府州县承审案件,斩绞重罪,由司转解巡抚审理。军流则将案情详报,其人犯止解按察司,而不解巡抚衙门。徒罪以下人犯,则归各府州县自行审理,不过将案情详报核批,其人犯即臬司衙门亦不解审。此向来办法也。而例明文,似应于有司决囚等第门内添入。

□再徒犯解府而不解司,军流解司而不解院办理,最有区别。此例添入听候督抚査核覆讯一层,岂徒罪即无应行覆讯者乎。至离省窵远州县,应归巡道勘审,及后纂例文无庸解省者,又将如何办理耶。

依吿状鞫狱:巻首

凡鞫狱须依(原吿人)所吿本状推问。若于(本)状外,别求他事,摭拾(被吿)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或以全罪科,或以増轻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所)吿(本)状(事情)或(法)应掩捕搜检,因(掩捕)而检得(被犯)别罪,事合推理者(非状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论之)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依吿状鞫狱  一,凡鞫狱止将状内有名人犯审拟,如光棍案件,伙党人多,仍行严拏究审,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集解》。律禁状外推求,盖为被吿者言之,例云牵连者,即行释放,盖为案外之人言之也。与下条参看。

   谨按。此条与下二条,均系恐无辜牵连,及轻罪人犯久受拖累之意。

原吿人事毕不放回:巻首

凡吿词讼对问得实,被吿已招服罪,原吿人别无待对事理,(鞫狱官司当)随即放回。若无(待对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原吿人事毕不放回  一,督抚应题案件,有牵连人犯(按,牵连见上条,轻罪见下条,此处系属重复。)情罪稍轻者,准取的保,俟具题发落。其重案内有挟雠扳害者,(按,重案挟雠扳害,如诬吿叛逆,诬良为窃等类。)承问官申解,督抚详审,果系诬枉,即行释放,不得令候结案。若承问官审系无辜牵连者,不必解审,即行释放,止録原供申报。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系康熙三十六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御史胡徳迈条奏定例,雍正三年修并。

   谨按。此例因上条有由督抚详审,始行释放等语,恐逐节解审,不无拖累之苦,故又定立此条。

原吿人事毕不放回  一,凡内外题奏案件,内有拟以杖笞人犯,审结日即先行责释,仍于题奏之日声明。

   此条系雍正三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亦防其拖累之意。

□轻罪人犯即行责释,则无牵连之,即予省释,自不待言矣。

狱囚诬指平人:巻首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吿人(加三等)论。其本犯罪重(于加诬之罪)者,从(原)重(者)论。

○若(本囚无诬指平人之意)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全)罪论。

○若(官司)追征(逋欠)钱粮,逼令(欠戸)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赃不入己也》其物给(代纳本)主。其被(囚)诬(指)之(平)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官司)鞫囚,而证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有所偏私)不以实对,致(断)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证佐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増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増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増减,传说者以所増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増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

译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复广西巡抚熊学鹏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原奏称,向来各府州县承审案件,斩、绞重罪,由布政使司转解巡抚审理。军、流罪则将案情详报,其人犯只解至按察使司,而不解至巡抚衙门。徒罪以下的人犯,则归各府州县自行审理,只需将案情详报核批,其人犯连按察使司衙门也不解审。这是向来的办理方法。而条例明文,似乎应在“有司决囚等第”门内添入。

□再如徒犯解至府而不解至司,军流犯解至司而不解至院办理,区别最为明显。此例添入“听候督抚查核覆讯”一层,难道徒罪就没有应当覆讯的吗?至于距离省城遥远的州县,应归巡道勘审,以及后来纂修的条例中规定无需解省者,又将如何办理呢?

依告状鞫狱:卷首

凡审讯案件必须依据原告人所告的本状进行推问。如果在本状之外,另求他事,搜集被告诉人的罪行,以故意入人罪论处。(或以全罪科处,或以增轻作重科处。)同僚不签署文案者,不坐罪。如果因其所告本状的事情,或者依法应当掩捕搜检,因掩捕而检得被犯人的其他罪行,事情合乎推理的(不同于状外搜集者),不在此限。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依告状鞫狱 一,凡审讯案件只将状内有名的人犯审拟,如光棍案件,伙党人数众多,仍行严拿究审,无干牵连者,立即释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集解》。律文禁止状外推求,是为被告诉人而言;条例称牵连者立即释放,是为案外之人而言。与下条参看。

谨按。此条与下二条,均是恐怕无辜牵连,以及轻罪人犯久受拖累的意思。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卷首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诉人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审讯官司应当)随即放回。如果没有(待对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杖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四十。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一,督抚应题奏的案件,有牵连人犯(按,牵连见上条,见轻罪见下条,此处系属重复。)情罪较轻者,准许取保,等候具题发落。其重案内有挟仇扳害者,(按,重案挟仇扳害,如诬告叛逆,诬良为窃等类。)承问官申报解送,督抚详审,果系诬枉,立即释放,不得令其等候结案。若承问官审系无辜牵连者,不需解审,立即释放,只录原供申报。

此例原系二条,一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条系康熙三十六年,刑部会同吏部议复御史胡德迈条奏所定条例,雍正三年修并。

谨按。此例因上条有“由督抚详审,始行释放”等语,恐怕逐节解审,不无拖累之苦,故又订立此条。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一,凡内外题奏案件,内有拟杖、笞的人犯,审结日即先行责打释放,仍于题奏之日声明。

此条系雍正三年,刑部遵旨议准所定条例。

谨按。此也是防止其拖累的意思。

□轻罪人犯即行责打释放,则无牵连之虞,即予省释,自不待言了。

狱囚诬指平人:卷首

凡囚在禁中诬指平民者,以诬告人(加三等)论处。其本犯罪重(于加诬之罪)的,从(原)重(者)论处。

○若(本囚无诬指平民之意)官吏审讯狱囚,非法拷讯,故意教令诬指平民者,以故意入人(全)罪论处。

○若(官司)追征(逋欠)钱财粮食,逼迫(欠户)诬指平民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以坐赃论处。(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赃不入己也》其物给(代纳本)主人。其被(囚)诬(指)的(平)民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杖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官司)审讯囚犯,而证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说实情,故意诬证,以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有偏私)不以实对,导致(断)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所罪之人罪二等。(证佐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的,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的,也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有罪,通事扶同传说出脱全罪的,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的罪名增减,传译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

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译十。又如化外之人原本招认应受杖刑一百,通事传译时减为笞刑五十,即判处通事笞刑五十之类。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修。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九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二十五  断狱下

  官司出入人罪

  辩明冤枉

  有司决囚等第

  检验尸伤不以实

  决罚不如法

  长官使人有犯

  断罪引律令

  狱囚取服辩

  赦前断罪不当

  闻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应役

  妇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报

  断罪不当

  吏典代写招草

官司出入人罪:巻首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

○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増轻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减重作轻,以所増减论。致死者,坐以死罪。(若増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毎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毎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坐以所减三等、五等)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听减一等。(其减一等与上减三等、五等,并先减而后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则其失増、失减、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于全出全入者矣。)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删定。

凡故増笞从徒,如犯笞一十,故増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年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倶全抵,不在收赎之限。

凡故増杖从徒,如犯杖八十,故増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剩笞二十。

凡故増杖从流,如犯杖八十,故増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该杖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凡故増轻徒从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増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该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以徒从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虽包算其罪亦同。未决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该折杖二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増徒从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増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该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徒半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犯该杖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凡増近流从远流。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増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该徒半年,合坐官吏剩徒一年。以流从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未决者,减尽无科,减

译这仍然沿用明律,原本有小注,顺治三年增修。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四十九 前卷 次卷

刑律之二十五 断狱下

官司出入人罪

辩明冤枉

有司决囚等第

检验尸伤不以实

决罚不如法

长官使人有犯

断罪引律令

狱囚取服辩

赦前断罪不当

闻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应役

妇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报

断罪不当

吏典代写招草

官司出入人罪:卷首

凡是官吏故意出入人罪,完全出罪或完全入罪的(徒刑不折杖,流刑不折徒),按全部罪行论处。(是指官吏因为收受财物,以及法外用刑,而故意加罪,或故意开脱的,都让官吏承担全部罪责。)

○如果(在罪行不至于完全入罪,只是)将轻罪加重,(在罪行不至于完全出罪,只是)将重罪减轻,按所增减的罪行论处。导致死亡的,判处死罪。(如果将轻罪加重,入罪至徒刑者,每徒刑一等折杖二十。入罪至流刑者,每流刑一等折徒半年。入罪至死罪且已执行者,判处死罪。如果将重罪减轻,罪行也如此。)

○如果断罪过失而入罪者,各减三等。过失而出罪者,各减五等。都以吏典为首犯,首领官比吏典减一等。佐贰官比首领官减一等。长官比佐贰官减一等定罪。(按所减的三等、五等定罪)

○如果囚犯尚未决放,以及放后又抓获,或者囚犯自杀,(故意出入,过失出入,)各减一等。(这减一等与上面减三等、五等,都是先减然后再计算,折算剩余罪行来定罪,不然,那么那过失增加、过失减少、剩余杖刑、剩余徒刑的罪行,反而比完全出罪完全入罪更重了。)

这仍然沿用明律,原本有小注,顺治三年删定。

凡是故意增加笞刑至徒刑,如犯笞一十,故意增加为杖八十,徒二年、徒三年等,折杖六十原本包含杖一百,总共折杖一百六十,除去犯该笞一十,合坐官吏剩余杖一百五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七十五,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去犯该笞一十,合坐剩余杖一百三十,其剩余罪行都完全抵销,不在收赎的范围内。

凡是故意增加杖刑至徒刑,如犯杖八十,故意增加为杖六十,徒一年,总共折杖一百二十,除去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剩余笞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九十五,除去犯该杖八十,合坐剩余笞二十。

凡是故意增加杖刑至流刑,如犯杖八十,故意增加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本包含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除去犯该杖八十,合坐官吏剩余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九十五,徒三年,总共折杖二百,除去犯该杖八十,合坐剩余杖一百二十。

凡是故意增加轻徒刑至重徒刑。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意增加为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五,除去犯该徒一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余杖六十。以徒刑抵徒刑,不必包含杖一百计算,虽然包含计算其罪行也相同。未决者,减一等,杖七十五,徒刑二年,折杖六十,除去犯该折杖二十,合坐剩余笞四十。

凡是故意增加徒刑至流刑,如犯杖七十五,徒一年半,总共折杖一百四十,故意增加为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本包含五徒,折杖二百,徒刑半年,除去犯该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余杖六十,徒刑半年。未决者,减一等杖九十五,徒刑三年,折杖二百,除去犯该杖一百四十,合坐剩余杖六十。

凡是增加近流至远流。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刑半年,故意增加为流三千里,折徒刑一年半,除去犯该徒刑半年,合坐官吏剩余徒刑一年。以流刑抵流刑,不必包含五徒,折杖二百计算。未决者,减尽无科,减

远流从近流者仿此。

凡故増笞杖、流、徒至死,如増至死罪,本无折法,已决者反坐以死,若未决及囚自死者,并听减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随其本应得之罪除之,坐以剩罪。

译远流从近流者仿此。凡是故意增加笞刑、杖刑、流刑、徒刑直至死刑的,如果增加到死刑,原本没有折抵的方法,已经判决执行的,反坐以死刑;如果尚未判决以及囚犯自杀的,都允许减轻等级。流刑三千里,原本包含五种徒刑,折抵杖刑二百下,徒刑一年半,各自按照其原本应得的罪行扣除,以剩余的罪行定罪。

凡故减徒从笞,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减作笞五十,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官吏剩杖七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五十,合坐剩笞五十。

凡故减徒从杖,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减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剩杖八十。未放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减重徒从轻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故减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减流从笞,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减作笞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除已得笞四十,合坐剩杖一百六十。减流从杖仿此。

凡故减流从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减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剩笞四十,徒一年半。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一百六十,合坐剩笞四十。

凡故减死罪从笞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者,并听先减去一等,依律折除。

凡失増笞从杖,如犯笞三十,失増作杖一百,失入减三等,该杖七十,除犯该笞三十,吏典为首,合坐剩笞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合坐吏典首罪笞三十。

凡失増笞从徒,如犯笞一十,失増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该笞一十,吏典为首,合坐剩杖一百三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该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一百一十。増杖从徒仿此。

凡失増杖从流,如犯杖一百,失増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该杖一百,吏典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该杖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笞四十。

凡失増轻徒从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増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该杖二十,吏典为首,合坐剩笞二十,首领官减一等,笞一十,佐贰官减尽无科。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则与本该罪名同矣。虽吏典亦减尽无科,以徒从徒,及以徒从流,倶不包杖一百之数。

凡失増徒从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増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该杖二十,吏典为首,合坐剩笞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犯该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十。

凡失増笞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决者,亦减三等,若未决及囚自死,又减一等,吏典为首,其减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凡失减杖从笞,如犯杖一百,失减作笞三十,失出减五等,笞五十,除已得笞三十,吏典为首,合坐剩笞二十。未放者又减一等,笞四十,除已得笞三十,合坐吏典罪笞一十。

凡失减徒从笞,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减作笞二十,失出减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笞二十,吏典为首,合坐剩笞五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六十,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四

○。十。减徒从杖仿此。

凡失减流从笞,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笞一十,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笞一十,吏典为首,合坐剩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吏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减流从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为首,减尽无科。

凡失减死罪从流、

译凡是故意将徒刑减为笞刑,例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故意减为笞五十,扣除已执行的笞五十,相关官吏应受剩余杖刑七十。若囚犯尚未释放,官吏减一等处罚,杖一百,扣除已执行的笞五十,相关官吏应受剩笞五十。

凡是故意将徒刑减为杖刑,例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意减为杖一百,扣除已执行的杖一百,相关官吏应受剩余杖刑八十。若囚犯尚未释放,官吏减一等处罚,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扣除已执行的杖一百,相关官吏应受剩杖六十。

凡是故意将重徒刑减为轻徒刑,例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故意减为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扣除已执行的杖一百四十,相关官吏应受剩余杖刑六十。若囚犯尚未释放,官吏减一等处罚,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扣除已执行的杖一百四十,相关官吏应受剩笞四十。

凡是故意将流刑减为笞刑,例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算为徒半年,故意减为笞四十,三流原本包含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扣除已执行的笞四十,相关官吏应受剩杖一百六十、徒半年。若囚犯尚未释放,官吏减一等处罚,杖一百年、徒三年,折杖二百,扣除已执行的笞四十,相关官吏应受剩余杖刑一百六十。故意将流刑减为杖刑,仿照此例。

凡是故意将流刑减为徒刑,例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算为徒一年半,故意减为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原本包含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扣除已执行的杖一百六十,相关官吏应受剩笞四十、徒一年半。若囚犯尚未释放,官吏减一等处罚,杖百年、徒三年,折杖一百六十,相关官吏应受剩笞四十。

凡是故意将死罪减为笞杖、徒刑、流刑,如果死囚已经释放,官吏反坐死罪。如果囚犯尚未释放,或释放后又抓获,或囚犯自杀,都允许先减一等,依照律法折算扣除。

凡是过失将笞刑增为杖刑,例如犯笞三十,过失增为杖一百,过失入罪减三等,应杖七十,扣除本犯应得的笞三十,吏典为首,相关官吏应受剩笞四十。若尚未判决,再减一等,相关官吏首罪应笞三十。

凡是过失将笞刑增为徒刑,例如犯笞一十,过失增为杖一百、徒三年,过失入罪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扣除本犯应得的笞一十,吏典为首,相关官吏应受剩杖一百三十。若尚未判决,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扣除本犯应得的笞一十,相关官吏首罪应杖一百一十。过失将杖刑增为徒刑,仿照此例。

凡是过失将杖刑增为流刑,例如犯杖一百,过失增为杖一百、流三千里,过失入罪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扣除本犯应得的杖一百,吏典为首,相关官吏应受剩杖六十。若尚未判决,再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扣除犯该杖一百,相关官吏首罪应笞四十。

凡是过失将轻徒刑增为重徒刑,例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过失增为杖一百、徒三年,过失入罪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扣除本犯应得的杖二十,吏典为首,相关官吏应受剩笞二十,首领官减一等,笞十,佐贰官减尽无科。若尚未判决,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周年,则与本该罪名相同。即使吏典也减尽无科,因为以徒刑抵徒刑,以及以徒刑抵流刑,都不包含杖一百的数额。

凡是过失将徒刑增为流刑,例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为杖一百、流三千里,过失入罪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扣除本犯应得的杖二十,吏典为首,合坐剩笞四○。若尚未判决,再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周年半,折杖四十,扣除本犯应得的杖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笞二○。

凡是过失将笞杖、徒刑、流刑增为死罪,如果死囚已经判决,也减三等;如果尚未判决及囚犯自死,再减一等,吏典为首,减至徒刑,也折杖扣除。

凡是过失将杖刑减为笞刑,例如犯杖一百年,过失减为笞三十,过失出罪减五等,笞五十,扣除已执行的笞三十,吏典为首,相关官吏应受剩余笞刑二十。若囚犯尚未释放,再减一等,笞四十,扣除已执行的笞三十,相关官吏首罪应笞十。

凡是过失将徒刑减为笞刑,例如犯杖七十、徒一周年半,过失减为笞二十,过失出罪减五等,杖七十,扣除已执行的笞二十,吏典为首,相关官吏应受剩余笞五十。若囚犯尚未释放,再减一等,杖六十,扣除已执行的笞二十,相关官吏首罪应笞四○。过失将徒刑减为杖刑,仿照此例。

凡是过失将流刑减为笞刑,例如犯杖一百年、流三千里,过失减为笞一十,过失出罪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周年,折杖一百二十,扣除已执行的笞一十,吏典为首,相关官吏应剩杖一百一十。若囚犯尚未释放,再减一等,杖一百年,扣除已执行的笞一十,相关官吏首罪应杖九十。

凡是过失将流刑减为徒刑,例如犯杖一百年、流三千里,过失减为杖六十、徒一周年,过失出罪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典为首,减尽无科。

凡是过失将死罪减为流刑、

徒、杖、笞,如死囚已放者,亦减五等。若未放及放而还获,或囚自死者,又减一等,其徒亦折杖除之。(按,故増笞从徒条内,官吏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倶全抵,不在收赎之限。所谓全抵者,非满杖以上皆决杖也,凡増笞杖从徒,减徒从笞杖,及増减徒从徒者,毎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剩杖数至满杖以上,则减杖加徒,如剩杖一百一十,应作笞五十,徒一年。一百二十应作杖六十,徒一年。一百三十应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应作杖七十,徒年半之类。其増笞杖、徒作流,减流作笞杖、徒,及増减流、徒者,毎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笞一十,故増作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一十,合坐剩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减作笞二十,流三等,折徒年半,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笞二十,合坐剩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类。故曰全抵剩罪,不在收赎之限。总之,折徒不得至五年,而决杖不得过一百也)。

译对于徒刑、杖刑、笞刑,如果死囚已经释放,也减刑五等。如果尚未释放,或者释放后又抓获,或者囚犯自行死亡,再减一等,其中的徒刑也折算成杖刑予以免除。(按:在“故意增加笞刑、杖刑而改为徒刑”的条款中,官吏应当连带承担多出的杖刑一百三十下,其多出的罪行全部抵偿,不在收赎的范围之内。所谓全部抵偿,并非指满杖以上的罪行都执行杖刑,凡是增加笞刑、杖刑而改为徒刑,减少徒刑而改为笞刑、杖刑,以及增加或减少徒刑的情况,每徒刑一等,折算杖刑二十下。如果多出的杖刑数量达到满杖以上,则减少杖刑而增加徒刑,例如多出杖刑一百一十下,应判笞刑五十下、徒刑一年;一百二十下应判杖刑六十下、徒刑一年;一百三十下应判杖刑六十下、徒刑一年半;一百四十下应判杖刑七十下、徒刑一年半等。对于增加笞刑、杖刑、徒刑而改为流刑,减少流刑而改为笞刑、杖刑、徒刑,以及增加或减少流刑、徒刑的情况,每流刑一等,折算徒刑半年,例如犯笞刑十下,故意增加为流刑二千五百里,流刑二等,折算徒刑一年,三流原本包含五徒刑,除去已得的笞刑十下,应连带承担多出的罪行杖刑九十下、徒刑四年。又如犯流刑三千里,故意减少为笞刑二十下,流刑三等,折算徒刑一年半,三流原本包含五徒刑,除去已得的笞二十下,应连带承担多出的罪行杖刑八十下、徒刑四年半等。所以说全部抵偿多出的罪行,不在收赎的范围之内。总之,折算徒刑不得超过五年,而执行杖刑不得超过一百下)。

条例

官司出入人罪  一,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亦革职。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议准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云。承问官増减原供致罪有出入者,革职。与此例上一层相符,至草率定案,《处分则例》较此例加详,既分别枉坐罪名之轻重,又分别是否刑逼妄供,并非概拟革职,与此例下一层不符。似应改为究明有无刑逼妄供,及枉坐罪名轻重,分别办理。

□出入下应添人罪二字,定案以供证为凭,刑逼之供,已不足信,况无供耶。又况无证耶。以此谳狱得不谓之草率定案乎。

官司出入人罪  一,凡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倶应详载掲帖。若承问官増减原供,希图结案,按察使依样转详该督抚严察题参,不行察参,将督抚交部一并议处。按察使亦不得借简招之名,故为删改。傥遇有意义不明,序次不顺,与情罪并无干碍,既就近核正申转,将改本备案,不得发换销毁。违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三十六年,刑部题准定例(按,与《处分则例》大略相同)。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处分极重,而删改者仍复不少,此例亦系具文。各省题咨到部者,初供与覆审之供,未尝不详,叙本内而一字不易,以为并未删改,其信然乎。

□増减原供,谓所办之罪,与原取之供不符也。

□按察使故为删改,亦系与原供不符也。

官司出入人罪  一,凡谋反谋叛之罪,照律连坐籍没,其余情罪详载律内,倶应照律拟议,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诬指朋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若承审官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语,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縁坐亲属籍没家产,系律内极重之法,故特严其禁,故入人死罪律,分已决、未决,若株连亲属罪不应死,是否已经决论之处,尚未叙明。

□与处分例同,此寛典也。可见尔时此风最甚。

官司出入人罪  一,州县承审逆伦罪关凌迟重案,如有故入、失入,除业经定罪招解者,分别已决、未决,按律定拟外,其虽未招解,业已定供通详,经上司提审平反,究明故入、失入,各照本律减一等问拟。其余若寻常审案,仍照旧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御史李廷钦奏安徽省英山县知县倪存谟,故入凌迟罪名一折,钦奉上谕,纂为定例。

   谨按。此条专言逆伦,其余凌迟、斩绞重犯,似不在内。下条关系生死出入大案,则不专指逆伦之犯矣。

官司出入人罪  一,知府直隶州,有将各州县审拟错误,关系生死出入大案,虚公研鞫,究出实情,改拟得当,经上司核定题达,部议准行者,交与吏部査明,奏请送部引见。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安微巡抚闵鹗元审奏英山县知县倪存谟,于僧广明因奸致死杜得正,不能审出实情,转将尸子杜如意,严刑枉断,诬拟凌迟,经六安州知州倪廷谟讯出实情,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与上条系属一事。

官司出入人罪  一,凡驳饬改正之案,刑部即检査该府州县原详,据实核办。如原详本无错误,经上司饬驳,致错拟罪名者,将该上司议处。如原详未奉饬驳,该上司代为承当,除原拟之员仍按例处分外,将该管上司照徇庇例严议。

   此条系嘉庆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处分则例》初审不实,及上司驳审各条参看。往往有原详无错,驳饬致错,未将原详叙入本内者,予以处分,未免冤抑。近来倶不叙详,即有亦依样胡芦,一字不改,部中从何稽核耶。

   删除条例

   一,凡督抚具题事件内,有情罪不协,律例不符之处,部驳再审。该督抚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题,将从前承审舛错之处,免

译条例

关于官员枉法出入人罪:一,承审官篡改口供,故意出入人罪的,革去职务。故意将无罪者判为死罪且已执行死刑的,以死罪抵偿。那些草率定案,证据毫无凭据,冤枉他人定罪者,也革去职务。

此条是康熙十八年,议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处分则例》说。承审官增减原供导致罪名有出入的,革去职务。这与本例上一层次相符,至于草率定案,《处分则例》比本例规定得更详细,既区分了枉法定罪罪名的轻重,又区分了是否因刑讯逼供而妄供,并非一概拟处革职,这与本例下一层次不符。似乎应当改为查明有无刑讯逼供妄供,以及枉法定罪罪名的轻重,分别办理。

□“出入”之下应添加“人罪”二字,定案以口供证据为凭据,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已经不足采信,何况没有口供呢。又何况没有证据呢。以此断案能不称为草率定案吗。

关于官员枉法出入人罪:一,凡是初次供词招认,不允许擅自删改,都应详细记载张贴公布。如果承审官增减原供,企图结案,按察使照样转详该总督巡抚严厉察访弹劾,如果不察访弹劾,将总督巡抚交部一并议处。按察使也不得以简化招供为名,故意删改。倘若遇到意义不明,次序不顺,与情罪并无干系,既就近核正申转,将修改后的文本备案,不得发还更换销毁。违者,依照篡改口供,故意出入人罪的条例议处。

此条是康熙三十六年,刑部题准确定的条例(按,与《处分则例》大致相同)。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处罚极重,而删改者仍然不少,此例也成了具文。各省题奏咨文到部的,初供与复审的口供,未曾不详细叙述在文本中而一字不改,以此认为并未删改,这可信吗。

□增减原供,是指所判定的罪名,与原取得的口供不符。

□按察使故意删改,也是与原供不符。

关于官员枉法出入人罪:一,凡是谋反谋叛的罪行,依照律法连坐籍没,其余情罪详细记载在律法内,都应依照律法拟议,不得存心陷害,借口情罪重大,诬指结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收家产。如果承审官在本罪之外,捏造这类言语,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收家产的,就依照故意入人死罪的律法治罪。

此条是康熙年间现行条例。

谨按。缘坐亲属籍没收家产,是律法内极重的刑罚,所以特别严格禁止,故意入人死罪律,分已决、未决两种情况,如果株连亲属的罪不应死,是否已经决断之处,尚未叙述明白。

□与处分例相同,这是宽大的典制。可见当时这种风气最盛。

关于官员枉法出入人罪:一,州县承审逆伦罪关乎凌迟重案,如果有故意入罪、过失入罪,除已经定罪招解的,分别已决、未决,按律法定拟外,那些虽然未招解,已经定供通详,经上司提审平反,查明故意入罪、过失入罪,各依照本律减一等问拟。其余如果是寻常审案,仍照旧办理。

此条是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御史李廷钦上奏安徽省英山县知县倪存谟,故意入凌迟罪名一折,钦奉皇帝谕旨,纂为定例。

谨按。此条专门讲逆伦,其余凌迟、斩绞重犯,似乎不在内。下一条关系生死出入大案,则不专指逆伦的犯人了。

关于官员枉法出入人罪:一,知府直隶州,有将各州县审判拟罪错误,关系生死出入大案,公正审问,究出实情,改拟得当,经上司核定上奏,部议准行的,交与吏部查明,奏请送部引见。

此条是乾隆四十一年,安徽巡抚闵鹗元审奏英山县知县倪住谟,对于僧广明因奸致死杜得正,不能审出真情,反而将尸子杜如意,严刑枉断,诬陷拟处凌迟,经六安州知州倪廷谟审出实情,钦奉皇帝谕旨,恭敬纂为条例。

谨按。此条与上一条属于同一件事。

关于官员枉法出入人罪:一,凡是驳令改正的案件,刑部即检查该府州县原详,据实核办。如果原详本来没有错误,经上司饬令驳回,导致错拟罪名的,将该上司议处。如果原详未奉饬令驳回,该上司代为承当,除原拟罪名的官员仍按例处分外,将该管上司依照徇私庇护例严厉议处。

此条是嘉庆五年,钦奉皇帝谕旨,恭敬纂为条例。

谨按。此条应与《处分则例》中初审不实,以及上司驳审各条参看。往往有原详没有错误,驳令改正导致错误,未将原详叙述在文本中的,予以处分,未免冤屈。近来都不叙述原详,即使有也照葫芦画瓢,一字不改,部中从何稽核呢。

删除条例

一,凡是总督巡抚具奏事件中,有情罪不协调,律例不符之处,部驳再审。该总督巡抚虚心按律例改正具奏,将从前承审舛错之处,免除

其议处。若驳至三次,督抚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具题,部院复核,其应改正者,即行改正,将承审各官,该督抚一并交与该部议处。

译对此进行议处。如果驳回了三次,总督、巡抚不斟酌案情与罪行予以改正,仍然坚持原来的意见上奏,部院复核时,对于应当改正的地方,立即予以改正,并将负责审理的各位官员以及该总督、巡抚一并交给该部进行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吏部议准定例。乾隆三十八年,吏部议覆吏科掌印给事中富尔敏条奏,于免其议处句下,添入其死生出入之案,原拟之州县,核转之知府,倶毋庸复与会审。如有原拟徒杖罪名,驳审后改为凌迟,并斩绞立决者,将承审之州县,核转之知府,均照斩绞重犯不能审出实情例,降一级调用。监候以下罪名错误,议应降调者,出具考语,送部引见云云。道光十二年删除。

   谨按。刑例与《处分则例》参差不同之处颇多,此条删除,而别条仍存而未改,终不免彼此互异。

□再,驳至三次,该督抚不酌量情罪改正,将督抚、司道等官一并交部议处,系刑部应办之事,刑例不载,窃恐非宜,此条似不应删。

□说见断罪不当门。

辩明冤枉:巻首

凡内外问刑衙门,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本囚)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其冤情)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吿(诬吿)、原问官吏(以故失入罪论)。

○若(罪囚)事(本)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朦胧,则原吿、原问官为其诬矣。)若所诬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罪)人知情,与(朦辩)同罪(如原犯重,止从重论)。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辩明冤枉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各衙门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文,各衙门系东厂、锦衣卫,顺治三年改。

   谨按。有司决囚等第律,囚犯明称冤抑,审録官不为审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应与此条参看。彼言在外审録官,此言在京法司也。

□此条与《处分则例》同。惟彼例系一应人犯称冤,及査出案内冤枉情节,并情罪有可矜疑者。

辩明冤枉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堂上官辩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删改,雍正三年改定。

   《管见》云,狱情枉滥,其故多端,故辩明有律,调问,会问有例,至五年审録,并故失入罪官吏,皆不追究,惟求其人之不冤也。然形迹易见,情节易明,及证佐具在者,可以辩明。否则辩明之为难,故又于矜疑者,许为奏请,惟恐其人之或冤也。仍或拘成案,避嫌疑畏,问官明知其冤枉,而不辩,矜其情疑而不为请,第诿曰吾见之未定,不敢易也。夫既见之未定则疑矣。疑当惟轻,所谓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此律本意也。

□旧例五年审録,今则毎年秋审,必列矜疑一项奏请。盖事或有因,情犹可谅。如强盗系临时驱迫。素非预谋人命。或变生意外,本无凶很杀妻。容有他故发冢,出自无知,准律应当绞斩,原情则堪悯惜,是曰可矜。其或迹渉想象,遽难定执,罪似冤抑,又无证据,紧关人证已死,契券卷籍不存,事多暧昧,有无尚属未明,势相混杂,首从一时难辩,开释恐失轻纵,坐罪实有未安,故曰可疑。二者姑宥其死,以听上裁。

   谨按。上条言调问,此例言会问也。

□现在办法与此例不符,不特无可疑之犯,并可矜各条,亦与此论不符。

辩明冤枉  一,凡在外审理事件,应照案内人犯籍贯,批委该管地方官审理明白,申详完结,既经批委,不得反复,改批别属。如果情事未明,务须详细指驳。傥原问官仍复朦混申详,即题参议处,另委别官审理。若督抚等官将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节,屡行批驳,迟延不结者,亦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似指赴上司控诉者而言,后有新例,此例无关引用,似可删除。

辩明冤枉  一,凡审理事件,徐事渉两邑,或案情重大,发审之初,即委员会审者,仍令

译□※此条是康熙五十七年,吏部议准的定例。乾隆三十八年,吏部议复吏科掌印给事中富尔敏的条奏,在“免其议处”一句之下,添入“其死生出入之案,原拟的州县,核转的知府,都不必再与会审”。如果有原拟徒刑、杖刑罪名,驳审后改为凌迟,以及斩首、绞刑立决的,将承审的州县,核转的知府,都按照斩绞重犯不能审出实情的条例,降一级调用。监候以下罪名错误,按例应降调的,出具考核评语,送部引见等语。道光十二年删除。

谨按。刑例与《处分则例》相互参差不同的地方很多,此条删除,而其他条仍然存在而未改,终究难免彼此互异。

□再,驳至三次,该督抚不斟酌情罪改正,将督抚、司道等官一起交部议处,是刑部应办的事,刑例不记载,私下担心不合适,此条似乎不应删除。

□说明见“断罪不当”门。

辩明冤枉:卷首

凡是内外问刑衙门,辩明冤枉,必须开具(本囚)所受的冤枉事迹,实封奏闻,委派官员追问(其冤情)查实,被诬陷的人依律改正(所枉的)罪,将原告(诬告)、原问官吏(以故意或过失入罪论处)。

○如果(罪囚)事(本)无冤枉,含糊辩明的,杖一百,徒三年。(既然说是含糊,那么原告、原问官就是被其诬陷了。)如果所诬陷的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所辩的(罪)人知情,与(含糊辩明者)同罪(如原犯重,只从重论处)。不知情的不坐罪。

这仍是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辩明冤枉 一,法司凡是遇到一应称冤调问,及各衙门奏送的人犯,如果有冤枉以及情罪有可矜疑的,就与辩理具奏发落,不要拘泥成案。如果明知冤枉,不与辩理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原文,各衙门指东厂、锦衣卫,顺治三年改定。

谨按。有司决囚等第律,囚犯明确称冤抑,审录官不为审理的,以入人罪故意或过失论处。应与此条参看。彼言在外审录官,此言在京法司也。

□此条与《处分则例》相同。只是彼例是一应人犯称冤,以及查出案内冤枉情节,并情罪有可矜疑的。

辩明冤枉 一,法司遇到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难以辩理的,允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堂上官辩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的,奏请定夺。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删改,雍正二年改定。

《管见》说,狱情枉滥,其原因很多,所以辩明有律,调问,会问有例。至于五年审录,以及故意过失入罪官吏,都不追究,只求其人不冤罢了。然而形迹易见,情节易明,以及证佐具在的,可以辩明。否则辩明就难了,所以对于矜疑者,允许奏请,唯恐其人或许冤。仍然拘泥成案,避嫌疑畏,问官明知其冤枉而不辩,矜其情疑而不为请,只是推诿说吾见之未定,不敢轻易改变。既然见之未定就是疑了。疑当惟轻,所谓与其杀不辜,宁可失不经,这是律的本意。

□旧例五年审录,现在则每年秋审,必列矜疑一项奏请。大概事或有因,情犹可谅。如强盗是临时驱迫,素非预谋人命。或变生意外,本无凶猛杀妻。容有他故发冢,出自无知。准律应当绞斩,原情则堪悯惜。是曰可矜。其或迹涉想象,遽难定执,罪似冤抑。又无证据,紧关人证已死,契卷籍不存,事多暧昧,有无尚属不明,势相混杂,首从一时难辩,开释恐怕失轻纵,坐罪实有不安。故曰可疑。二者姑宥其死,以听从上裁。

谨按。上条言调问,此例言会问及。

□现在办法与此例不符,不仅无可疑之犯,并可矜各条,也与此论不符。

辩明冤枉 一,凡在外审理事件,应照案内人犯的籍贯,批委该管地方官审理明白,申报完结。既经批委,不得反复,改批别属。如果真的情事未明,务必详细指驳。倘若原问官仍然含糊申报,就题参议处,另委别官审理。如果督抚等官将事理已明的案件,故意生枝节,屡次批驳,迟延不结的,也交该部议处。

此条是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这似乎指赴上司控诉者而言,后来有新例,此例无关引用,似乎可删除。

辩明冤枉 一,凡审理事件,事情涉及两邑,或案情重大,发审之初,就委员会审者,仍令

会同审详外,其因承审错误,另委别官审理者,专责委员虚心质讯,毋庸原问官会审。至定案后。如原问官果有徇私枉断,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参处。或其供情疏漏,或援引拘泥,误出无心,经委员改正者,照审处错误例议处。

译除了会同详细审理的情况外,那些因为承审官员出现错误,而另行委派其他官员审理的案件,只责令受委派的官员虚心查问审讯,不需要原来的主审官员一同会审。等到案件定案之后,如果原来的主审官员确实存在徇私枉法、故意出入人罪的情弊,仍然按照惯例弹劾惩处。如果是因为供词情节疏漏,或者援引法律拘泥刻板,导致无心之失,经受委派的官员予以改正的,按照审理错误的相关条例进行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徳文条奏定例。

   谨按。此于承审之外,又分别会审、委审言之也。

   处分例官员审断事件,处理错误,与罪无关出入者,罚俸一年。

辩明冤枉  一,命盗案件,经该督抚臬司驳审,除案情重大,须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派会审,仍听该督抚随时酌量办理外,如果案情与原招并无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审转,仍许原审知府一体列衔申详。傥审理错谬,关系重大者,即将承审之州县,及率转之知府,一并开参,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刑部议覆湖北布政使沈作朋条奏定例。

   《处分则例》。各省知府遇有呈控人命重情,不为申理,迨奉上司批委提讯,又不速行审结,计自奉批之日起,无故迟延半年以上者,即将该府降三级调用。

   谨按。上条指州县言,此条指知府言,应参看。

辩明冤枉  一,凡处决人犯,有临刑时呼冤者,奏闻覆鞫。如审明实有冤抑,立为申雪,将原审官参奏,照例惩治。如系妄行翻异,冀延显戮,除原犯斩罪仍即处斩外,如原犯绞罪者,亦改为斩罪,即行正法。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绞罪改重,而斩罪如故,以无可再加故也。谕旨内有重责四十板之语,何以并未叙入。

辩明冤枉  一,各首督抚,除事关重大,案渉疑难,应行提审要件,或奉旨发交审办,以及民人控吿官员营私枉法,滥刑毙命各案,倶令率同司道等亲行研审。并司道等官接受所属控词,遇有前项各情,或经上司批发之案,亦即亲提审办。间有戸婚、田土案件,头绪纷繁,必须酌派妥员代为査审者,于结案时,仍由该司道等官覆勘定拟具详,不得仅委属员承审外,其余上控之件,讯系原问各官业经定案,或案虽未定,而有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役诈赃舞弊情事。如在督抚处具控,即发交司道审办。或距省较远,即发交该管守巡道审办。如在司道处具控,即分别发交本属知府,或邻近府州县审办。如在府州处具控,即由该府州亲提审办。概不准覆交原问官,并会同原问官办理。审明后,按其罪名,系例应招解者,仍照旧招解。系例不招解者,即由委审之员详结。其有委审之后,覆经上控者,即令各上司衙门亲提研鞫,不得复行委审。若命盗等案,尚未成招,寻常案件,尚无堂断,而上控呈词内,又无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吏诈赃舞弊各等情,应即照本宗公事未结絶者,发当该官司追问律,仍令原问官审理。该管上司仍照律取具归结縁由句销。傥有应亲提而委审,或应亲提委审,而发交原问衙门者,即令该督抚指名严参,交部照例议处。其所委之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亦即严参治罪。该督抚有违例委审者,亦照例议处。至于刁健之徒,本无冤抑,或因负罪受惩,掩饰己非,捏款诬控,或因鬪殴、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控者,仍按律治罪。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五十一年,陕西巡抚永保奏准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五年,钦奉上谕,着为定例(上谕见《处分则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御史呉绶绍奏准定例。乾隆五十六年,将后二条修并为一,道光十二年,复与前条修并。

   谨按。例内除字,似应照原例改凡遇二字。

□倶令应仍改务须。

□外字似应删。

□第一层系督抚亲审之件,第二层系司道亲审之件,第三层控经督抚者,发司道审办,控经司道者,发知府审办,控经知府知州者,亲提审问,但知府所管有十余县,及七、八、五、六州县不等,由司道交审及具控,即行亲提,是知府之案,反有较州县为多者。

□与处分例略同。应参看。

□从前此等案件,颇为认眞,条奏者,亦复不少,近则絶无人议及,而定例亦视为具文矣。

有司决囚等第:巻首

凡(有司于)狱囚(始而)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十五年,刑部议复湖北按察使德文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在承审之外,又分别就会审、委审加以论述。

《处分例》规定:官员审断案件,处理错误,但与罪名的出入无关的,罚俸一年。

辩明冤枉:一、命盗案件,经该督抚、臬司驳审,除案情重大,须由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派会审的,仍听该督抚随时酌量办理外;如果案情与原供并无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审转上报,仍允许原审知府一同列衔申详。倘若审理错谬,关系重大者,即将承审的州县官,以及率同转报的知府,一并开列参劾,照例分别议处。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十七年,刑部议复湖北布政使沈作朋条奏所定的条例。

《处分则例》规定:各省知府遇到呈控人命重情,不为之申理,等到奉上司批委派提讯,又不迅速审结,计算自奉批之日起,无故迟延半年以上的,即将该知府降三级调用。

谨按:上一条指州县而言,这一条指知府而言,应当参看。

辩明冤枉:一、凡处决人犯,有临刑时喊冤的,奏闻朝廷覆审。如果审明确实有冤抑,立即为之申雪,将原审官参奏,照例惩治;如果是妄行翻供,企图延缓执行死刑,除原犯斩罪仍即处斩外;如原犯绞罪的,也改为斩罪,立即正法。

这条规定是嘉庆十二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绞罪改重,而斩罪依旧,是因为斩罪已无可再加重的缘故。谕旨中有重责四十板的语句,为何并未录入。

辩明冤枉:一、各总督、巡抚,除事关重大,案件疑难,应行提审的要件,或奉旨发交审办,以及百姓控告官员营私枉法、滥刑致死的各案,都令其率领司道等官亲自研审。并且司道等官接受所属控词,遇到前项各情,或经上司批发之案,也立即亲自提审办理。间有户婚、田土案件,头绪纷繁,必须酌情派妥员代为查审的,在结案时,仍由该司道等官复核勘定拟罪具详,不得仅委派属员承审;其余上控之件,讯明是原问各官已经定案,或案件虽未定,但有抑勒画供、滥行羁押,以及拖延不讯结,并书役诈赃舞弊等情事的。如在督抚处具控,即发交司道审理办理;或距省较远,即发交该管守、巡道审理办理。如在司道处具控,即分别发交所属知府,或邻近府、州、县审理办理。如在府、州处具控,即由该府、州亲自提审办理。一概不准再交原问官,并会同原问官办理。审理明白后,按其罪名,系例应招解的,仍照旧招解;系例不招解的,即由委审之员详报结案。其有委审之后,再次上控的,即令各上司衙门亲自提审研鞫,不得再行委审。若命盗等案,尚未形成供招,寻常案件,尚无堂上判决,而上控呈词内,又无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拖延不讯结,并书吏诈赃舞弊等各等情事的,应即照本宗公事未完结者,发交当该官司追问律,仍令原问官审理;该管上司仍照律取具完结缘由注销。倘若有应亲自提审而委审,或应亲自提审委审,而发交原问衙门的,即令该督抚指名严参,交刑部照例议处。其所委派的官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端的,也立即严参治罪。该督抚有违例委派的,也照例议处。至于刁健之徒,本来没有冤抑,或因负罪受惩,掩饰自己的过错,捏造罪名诬告;或因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向本管官控告审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告的,仍按律治罪。

这条条例原本有三条,一条是乾隆五十一年,陕西巡抚永保奏准定的条例;一条是乾隆三十五年,钦奉上谕,著为定例(上谕见《处分则例》);一条是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御史吴绶绍奏准定的条例。乾隆五十六年,将后两条修并为一条,道光十二年,又与前一条修并。

谨按:条例中“除”字,似应照原例改为“凡遇”二字。

“俱令”应仍改为“务须”。

“外”字似应删去。

第一层是督抚亲自审理的案件,第二层是司道亲自审理的案件,第三层是控经督抚的,发交司道审理办理,控经司道的,发交知府审理办理,控经知府、知州的,亲自提审询问;但知府所管辖的有十余县,及七、八、五、六个州县不等,由司道交审及具控的,即行亲自提审,这样知府的案件,反而有比州县多的情况。

与《处分例》大致相同。应当参看。

从前这类案件,颇为认真,条奏的,也复不少,近来则绝无人议论及此,而定例也视为具文了。

有司决囚等第:卷首

凡(有司于)狱囚(始而)

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録,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译审讯查问清楚,继而追查勘验完备,军刑、流刑、徒刑的罪犯,各自由府、州、县判决发配。至于死刑犯,在京城的,由司法部门裁定;在地方上的,听任总督、巡抚审录,若无冤屈,便依照律法议定(斩刑、绞刑的情罪),由司法部门复核勘验后裁定,上奏皇帝,等待回报(对于应当立即执行的),委派官员处决。故意拖延不判决的,杖打六十下。

○(其公同审録之际),若犯人(自行)反异(原招,或)家属(代诉)称冤,(审録官)即便(再与)推鞫,事果违枉,(即公)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同将原问原审之官吏通行提问,改正其罪)

○若(囚犯)明称冤抑,(审録官)不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赃挟私)失(或一时不及参究)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此门内例文烦多,似应酌加修并,将不应列入此门者,移附别律。此门专载秋审各例。

□秋审始于康熙年间,从前无此名目,是以律无明文。后来秋审事列,日益加多,似可于此律内注明,或添纂于名例律内,说见彼条。

□死罪囚过限不决,杖六十,见死囚覆奏待报,与此重复。 此律下段应与辩明冤枉条参看。

条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时,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矜具题,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看语,并督抚看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实、缓决、可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其盛京等处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命下日,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官察明指参。至于秋审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倶入次年秋审。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实缓、可矜之外,尚有可疑一层,即罪疑惟轻之疑,凡有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均归列于内,亦愼重刑狱之意。后将此层删去,一遇疑狱,便难措手。强盗门监候处决一条,是其一也。乾隆十七年以后,即永无此等案件矣。秋审时,可改为各省秋审,重犯上应添斩绞二字。具题二字可移于五月内之下,上看语二字可删,具题下应添应情实者由刑部缮写黄册进呈,恭候句到。

□其咨文以下数语,似应分注。

□宁古塔应改吉林。

□黒龙江并无限期,似属遗漏。

□各省秋审均有截止日期,非以具题后为限也。云南、贵州、两广、四川五省,以年前封印日,福建省正月三十日,奉天、陕、甘、两湖、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九省二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三省三月初十日,直隶三月三十日截止。似应修改明晰,将各省截止日期,照上分注。至于云云,改为截止日期后,如有。《律例通考》云,按朝审及直隶秋审,始自顺治十年,先准刑部差司官二员会同该抚按审奏,十三年改差三法司堂官,前往直隶会同该抚按审题,十四年停遣三法司堂官,照旧差司官二员会同审録。各省秋审定于顺治十五年,各该巡按会同该抚及布按二司等官,照在京事例,分别实缓,并有可矜、可疑者,于霜降前具奏。顺治十八年覆准,巡按已裁,在外秋审该抚照例举行。康熙五年题准,直隶地方差遣司官,永行停止,即明律所云,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云云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处决重囚,及一应立决人犯,如遇冬至以前,十日为限,夏至以前,五日为限,倶停止行刑。若文到正値冬至、夏至、斋戒日期,及已过冬至、夏至者,于冬至七日,夏至三日以后,照例处决。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十二年修并。

   谨按。此已过冬至仍复行刑之例,专指秋审应决重犯而言。

□已过冬至即不行刑,所以顺天时也。冬至后七日照例处决,又所以重刑章也。各有取义,惟从前立决之案较少,故此等人犯,亦可缓至次年。后来立决之案,比前更多,冬至后行刑者,不一而足,是以秋案人犯,亦可于冬至七日后

译○(在共同审讯录供时),如果犯人(自己)翻供,或者家属代为申诉称冤,(审讯录供的官员)就应当再次推究审讯,如果事情确实冤枉,(就共同)将原来审讯录供的官吏,一同提问改正(一同将原来审讯录供的官吏全部提问,改正他们的罪责)。

○如果(囚犯)明确声称冤屈,(审讯录供的官员)不予申辩改正的,按故意入人罪(或受贿徇私)或过失(或一时来不及查究)论处。

这仍然是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谨按。这一门类中的条例繁多,似乎应当酌情删减合并,将不应列入这一门类的,移附到其他律条。这一门类专门记载秋审的各项条例。

□秋审始于康熙年间,以前没有这个名目,所以律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后来秋审的事务日益增多,似乎可以在这一律条中注明,或者添纂到名例律中,说法见彼条。

□死罪囚犯超过期限不判决,杖打六十,见死囚覆奏待报条,与此重复。这一律条的下段应当与辩明冤枉条参看。

条例

有司决囚的等级 一,秋审时,总督巡抚将重犯,审拟为情实、缓决、可矜,具题上报,限定五个月内到达刑部。刑部将原案,以及法司的看语,和总督巡抚的看语,刊刷成招册,送给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在八月内在金水桥西会同详细审核,将情实、缓决、可矜分别拟议具题,请旨定夺。盛京等处的案件,也编入各省秋审案中具题,等到命令下达后,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的人犯,在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咨文到达地方的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建限定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定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北,限定十八日。河南限定十二日。山东、山西限定九日。直隶限定四日。盛京限定十五日。宁古塔限定一个月。限期内迟延不到者,该总督巡抚将迟延的地方官查明指参。至于秋审具题后,如果有新结的重案,都列入次年秋审。

这一条是康熙年间现行的条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情实、缓决、可矜之外,还有可疑一层,即罪疑惟轻的疑,凡是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的,都归列于内,也是慎重刑狱的意思。后来将这一层删去,一遇到疑狱,便难以着手。强盗门中监候处决一条,就是其中之一。乾隆十七年以后,就永远没有这类案件了。秋审时,可以改为各省秋审,重犯上应当添上斩绞二字。具题二字可以移到五月内之下,上看语二字可以删去,具题下应当添上应情实者由刑部缮写黄册进呈恭候句到。

□其咨文以下数语,似乎应当分注。

□宁古塔应当改为吉林。

□黑龙江并没有限期,似乎属于遗漏。

□各省秋审都有截止日期,不是以具题后为限。云南、贵州、两广、四川五省,以前年封印日为限,福建省正月三十日,奉天、陕西、甘肃、两湖、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九省去二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三省去三月初十日,直隶去三月三十日截止。似乎应当修改明晰,将各省截止日期,照上分注。将至于云云,改为截止日期后,如有。《律例清考》说,按朝审及直隶秋审,始于顺治十年,先准刑部差派司官二员会同该抚按审奏,十三年改为差派三法司堂官,前往直隶会同该抚审题,十四年停止差派三法司堂官,照旧差派司官二员会同审讯录供。各省秋审定于顺治十五年,各该巡按会合同该抚及布政使、按察使等官,照在京事例,分别情实、缓决,并有可矜、可疑者,在霜降前具奏。顺治十八年覆准,因巡按已裁,在外秋审由该抚照例举行。康熙五年题准,直隶地区差派司官,永远停止,即明律所云,直隶地区由刑部委官云云。

有司决囚的等级 一,秋、朝审处决重囚,以及一切立决人犯,如果遇到冬至以前,以十日为限,夏至以前,以五日为限,都停止行刑。如果文书到达正值冬至、夏至、斋戒日期,以及已过冬至、夏至的,在冬至七日、夏至三日以后,照例处决。

这一条例原本有两条,一条是雍正十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条是乾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条例,嘉庆十二年修并。

谨按。这已过冬至仍复行刑的条例,专指秋审应决重犯而言。

□已过冬至即不行刑,是为了顺应天时。冬至后七日照例处决,又是为了重视刑章。各有其意义,只是从前立决的案件较少,所以这类人犯,也可以缓至次年。后来立决的案件,比以前更多,冬至后行刑的,不一而足,所以秋案人犯,也可以在冬至七日后

行刑也。至夏至前后五日、三日,均系指立决人犯而言,与秋审句决者不同,似应修并于下南北郊大祀之期条内。

译这是关于行刑的规定。其中提到的夏至前后五日、三日,都是针对立决人犯而言的,与秋审勾决的人犯不同,似乎应当合并修订到下文“南北郊大祀之期”这一条内。

再,《戸部则例》杂支门,刑部毎歳预领年年刊印秋审招册等项银两六千两,毎年于七、八月具领。事竣将用过数目造册,咨送戸部核实题销,刑例无文,似应添入。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现监重犯,毎年一次朝审,刑部堂议后,即奏请特派大臣复核,俟核定具奏后,摘紧要情节,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于八月初间在金水桥西,会同详审,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旨定夺。其情实者,与各省秋审情实人犯,刑科皆于本省句到前五日覆奏一次,经御笔句除者正法,其余仍监固。

   此条系康熙七年定例,乾隆二十三年修改,嘉庆二十三年改定。

   《会典》载。凡句到之年,刑部以朝审、秋审情实各犯名册送阅,核计省分人数,定期句到。先新疆、云南、贵州,次四川、广西、广东、福建、奉天、陕西、甘肃,次湖南,湖北、浙江、江西,次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次直隶预交钦天监择日,于冬至前六十日具奏。朝审句到,则于冬至前十日,届期监察御史奏句到本,皇帝御懋勤殿升座,大学士、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祗候召入,学士奏某省各犯句到姓名,皇帝阅汉字黄册,酌定降旨。大学士一人遵旨句汉字本,句讫,奉本以出,照汉字本句清字本,缮签进呈。俟批写清字汉字毕,密封交该御史恭领,即交刑部遵行。

   谨按。朝审之例,起于前明天顺,秋审始于康熙年间,系仿照朝审之例办理,乃秋曹中一大典章也。

□前明英宗天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奉旨,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白天顺三年为始,毎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着三法司奏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録,庶不冤枉,永为定例。当将所奉旨意,纂为条例遵行。乾隆五年以霜降会审,即朝审之例,与现行例文重复,因将此条删去。

□上半截专言朝审,下半截兼及秋审。

□八月初间似应照上条改为八月内。

□刑科三次覆奏,简去二覆,见死囚覆奏待报。应参看。

□此例及上条统言九卿、詹事、科道,则六部、都通、大理皆系九卿,其太仆、太常等衙门,似不在内,近来亦倶会审。现在,系三品官衙门则与会审,四品以下则否,即如詹事府与翰林院相等,乃有詹事而无翰林院,其明证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闻。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御史彭肇洙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系汇题之件,其造具黄册,则归督催所承办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毎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与掌道一体上班朝审,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山东道御史严源焘条奏定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秋审句到时,遇某省本章,即着某道御史承办。朝审案件,令京畿道专办。行刑时,着刑科给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原例均系河南道,乾隆二十三年,奉上谕,京畿道着列于河南道之前,河南道事务,令京畿道办理,钦此。因将二条河南道倶改为京畿道。

   谨按。例系刑部侍郎一人监视行刑,现在办法则系右侍郎二人,与例不符。尔时必有其故,今则无可考矣。朝审案内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见化外人有犯门,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官犯及常犯罪干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又卑幼听从尊长主使,殴死本宗小功、大功、兄姉及尊属,例应斩候者,刑部于秋审时,倶列入情实,各另缮一册,列于各该省常犯情实黄册之前,进呈候句。官犯俟十次免句之后,服制常犯俟两次免句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将人犯招册,复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寛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请旨改入缓决。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四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十七年,钦奉谕旨,恭纂

译其次,《户部则例》杂支门中规定,刑部每年预先领取每年刊印秋审招册等项的银两六千两,每年在七月、八月具文领取。事情办完后,将用去的数目造册,咨送户部核实题请报销,但《刑例》中无此条文,似乎应当添入。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现监的重犯,每年进行一次朝审,刑部堂官商议后,即奏请特派大臣复核,等到核定具奏后,摘录紧要情节,刊印招册,送给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在八月初间于金水桥西,会同详审,拟定情实、缓减、可矜具题,请旨定夺。其中情实者,与各省秋审情实的人犯,刑科皆于本省勾决前五日覆奏一次,经御笔勾除者正法,其余仍监禁牢固。

此条系康熙七年定例,乾隆二十三年修改,又于嘉庆二十三年改定。

《会典》记载:凡是勾决之年,刑部将朝审、秋审情实各犯的名册送阅,核计各省人数,定期勾决。先新疆、云南、贵州,次四川、广西、福建、奉天、陕西、甘肃,次四川、广西、广东、福建、奉天、山西、陕西、甘肃,次湖南、湖北、浙江、江西,次江苏、安徽、河南,次直隶预交钦天监择日,在冬至前六十日具奏。朝审勾决,则在冬至前十日,到期监察御史奏勾决本,皇帝御懋勤殿升座,大学土、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祗候召入。学士奏某省各犯勾决姓名,皇帝阅汉字黄册,酌定降旨,大学士一人遵旨勾汉字本,勾讫,奉本以出,照汉字本勾清字本,缮签进呈。等到批写清字汉字完毕,密封交该御史恭领,即交刑部遵照执行。

谨按:朝审之例,起于前明天顺年间,秋审始于康熙年间,系仿照朝审例子办理,乃是秋曹中一大典章。

□前明英宗天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奉诏,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自天顺三年为始,每到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着三司奏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理,庶不冤枉,永为定例。当时将所奉旨意,纂为条例遵行,乾隆五年以霜降会审,即朝审例子,与现行例文重复,因将此条删去

□上半截专言朝审,下半截兼及秋

□八月初间似应照上条改为八月

□刑科三次覆奏,简去二覆奏,见死囚覆奏待报,应参看

□此例及上条统言九卿、詹、科道,则六部、都、大理皆系九卿,其太仆、常等衙门,似不在内,近来亦俱会审。现在,系三品官衙门则会审,四品以下则否,即如詹府与翰林院相等,乃有詹而无翰林院,其明证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每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御史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系汇题之件,其造黄册,则归督催所承办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每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御史与掌道一体上班朝审,令京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山东御史严源焘条奏定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秋审勾到时,遇某省本章,即着某御史承办。朝审案件,令京道专办。行刑时,着刑科及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谕,恭纂为例。原例均系河,乾隆二十三年,奉上谕,京道着列于河之前,河事务,令京道办理,钦此。因将二条河俱改为京道

谨按:例系刑部侍郎一人监视行刑,现在则系右侍郎二人,与例不符。尔必有其故,今则无可考矣。朝审案内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会审。见化外人有犯门,应参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官犯及常犯罪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又幼听从尊长主使,殴死本小功、大功、兄姐及尊属,例应斩候者,刑部秋审时,俱列入情实,各另缮一册,列各该省常犯情实黄册前,进呈候勾。官犯俟十次免勾后,服制常犯俟两次免勾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将人犯册,复加详勘,其有实在情可宽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改入缓决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四,钦奉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十七,钦奉谕,恭纂

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指官犯与服制常犯而言,与下朝审情实官犯一条参看。

译作为条例,于嘉庆六年修订合并。谨按:此处指的是官员犯罪以及服制常犯,可与下文“朝审情实官犯”一条对照参看。

□此处罪干服制下可改为者字,分注,无论由立决改为监候,及例应斩绞监候,余倶删。

□乾隆四十二年例文,官犯十次未句,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并无会同大学士之语。此处与服制人犯,一体会同大学士办理,不特重复,亦属参差。似应将官犯一层摘出,作为除笔,庶与下条例文相符。刃伤期亲尊长,及违犯教令,致父母、夫自尽,拟绞候等类,现倶入服制办理,例内仅有听从殴死功服尊长一层,未免挂漏。

□服制情实人犯,两次免句,即改缓决,似嫌太寛。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籍,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着皆补疏题请,情实予句者,即行刑之日已过,亦着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下午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签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着牢固监候,俟次年秋审办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两次饮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亦尔时办法,近来并无此等案件。

□例内着字皆上谕中语也,似均应修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本掲,如系新事,初次入秋审者,照旧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会核。其旧事缓决人犯,摘叙简明略节,依次汇为一本具题,倶不必叙入问供,以省繁冗。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内,除情实未句,及初次入秋审者,仍刷印招册分送详核外,其旧事已入缓决者,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止于会审时逐一唱名。进呈秋审本内,亦开列起数,名数具题。若旧事内有一二案尚须商议,并该督抚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之案,仍听刑部摘出,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朝审案犯一体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八年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鄂弼条奏定例,三十四年改定。

   谨按。照旧二字可改倶。

□备叙案由,即第一条内所云刑部将原案及看语,刊刷招册等语也。

□例云,确加看语,及前法司看语,似系指题本内,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看得云云而言,而招册内并无会审看语。另有改事方签一本,办法稍有不符。

□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从前间或有之,近则絶无此事矣。惟调戏致本妇自尽之案,一次情实未句,即由外省改入缓决,此例所云,未必即指此条。至从前一改可矜,即行减等拟流,近亦无专改可矜者。其旧事缓决人犯,亦不逐一唱名,则愈简便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可矜人犯内,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忿激致毙,或因该犯之母素有奸夫,已经拒絶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拒殴致毙者,此等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很鬪者不同,刑部会同九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确,倶量为区别。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逐案随本声明请旨。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可矜者应减一等,此则减二等矣。

□与杀死图奸伊母罪人一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缌麻服属人犯,于停句二次之后,亦照期功以上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核,改入缓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指拟入情实而言,似应添入情实字样。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详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倶赴督抚衙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钦奉上谕,及二十九年,刑部遵奏据广东布政使胡文伯奏准,并纂为例。

   谨按。核办招册为一层,联衔具详为一层,至期会审为一层。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于定案时,即在按察使衙门收禁,秋审句本到省,照刑部决囚之例,将情实官犯全行绑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监视行刑

译此处“罪干服制”下可改为“者”字,分注:无论由立决改为监候,以及依例应处斩绞监候的,其余都删除。

乾隆四十二年的例文,关于官员犯罪十次未勾决的末句,刑部查明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并没有会同大学士办理的说法。此处与服制人犯一样,都要求会同大学士办理,不仅重复,而且前后不一。似乎应将官员犯罪这一层单独摘出,作为除外条款,这样才能与下条例文相符。刃伤期亲尊长、以及违犯教令导致父母或丈夫自尽,拟判绞监候等类案件,现在都归入服制办理,例文中只有听从殴打致死功服尊长这一层,未免有所遗漏。

服制情实人犯,两次免勾决,就改为缓决,似乎显得太宽纵。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员犯罪,如果是贪酷败坏操守、侵吞亏空声名狼藉,以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应判处斩绞的官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日期之前的,都要补交奏疏题请,情实予以勾决的,即使行刑日期已过,也要执行行刑;在行刑日期之后审结的,列入下午新事册内,刑部仍要粘签说明。那些寻常私罪案犯,没有上述情节的,要牢固监禁候审,等到次年秋审时办理,不得一概请求补入本年情实。

此条是乾隆二十二年,两次奉到上谕,恭敬编纂为例。

谨按:这也是当时的办法,近来并没有这类案件。

例文中的“着”字都是上谕中的用语,似乎都应该修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本揭,如果是新案,初次进入秋审的,照旧详细叙述案由,确切加上看语,以便会同审核。那些旧案缓决人犯,摘录叙述简明略节,依次汇为一本具题,都不必叙述审讯供词,以节省繁冗。到了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除了情实未勾决,以及初次进入秋审的,仍然刷印招册分送详核外,那些旧案已入缓决的,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只在会审时逐一唱名。进呈的秋审本内,也开列起数、名数具题。如果旧案中有一两案尚须商议,以及该督抚先前拟判情实,后改缓决,先前拟判缓决,后改可矜的案件,仍听由刑部摘出,届时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朝审判案犯一体办理。

此例原本有两条,一条是雍正八年定例。一条是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鄂弻条奏定例,三十四年改定。

谨按:“照旧”二字可改为“俱”。

“备叙案由”,就是第一条中所说的刑部将原案及看语,刊刷招册等的说法。

例文说“确加看语”,以及前法司看语,似乎是指题本内,刑部会同九卿、詹事、六科给事中、御史等官会看所说的话而言,而招册内并没有会审看语。另有改事方签一本,做法稍有不符合。

先前拟判情实,后改缓决,先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以前偶尔有这种情况,近来则绝无此事了。只有调戏导致本妇自尽的案件,一次情实未勾决,就由外省改入缓决,此例所说的,未必就是指这一条。至于以前一改可矜,就减等拟流,近来也没有专门改可矜的。那些旧案缓决人犯,也不逐一唱名,那就更加简便了。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可矜人犯中,如果是子妇不孝,辱骂殴打公婆,其丈夫因愤怒激动致死,或者因为该犯的母亲素有奸夫,已经拒绝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抗拒殴打致死,这类情况切近天伦亲情,一时义愤激发,与寻常狠斗不同,刑部会同九卿遇到此类罪犯,案情既然确凿,都酌情区别对待。按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然逐案随本声明请旨。

此条是乾隆二十七年,钦奉到上谕,恭敬编纂为例。

谨按:可矜者应减一等,这里却减二等了。

与“杀死图奸伊母罪人”一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缌麻服属人犯,在停勾两次之后,也照期功以上服属的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察审核,改入缓决。

此条是乾隆二十九年,钦奉到上谕,恭敬编纂为例。

谨按:此条指拟入情实而言,似乎应添入“情实”字样。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每年秋审,按察使核办招册,务必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心商榷,联衔具详督抚复核定拟。到期会审,司道等官,都到督抚衙门办理。

此条是乾隆二十六年,钦奉到上谕,以及二十九年,刑部遵奏据广东布政使胡文本奏准,并编纂为例。

谨按:核办招册为一层,联衔具详为一层到期会审为一层。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员犯人在定案时,就在按察使衙门收禁,秋审勾决本到省,照刑部决囚的例,将情实官犯全部绑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监视行

。奉到谕旨,当场开读,按照予句之犯,验明处决。

译奉到皇帝谕旨,当场宣读,依照予句所犯的罪行,验明正身后执行死刑。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秋审句到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将已句、未句情节,摘叙简明事由奏闻。行知各督抚于处决时,掲示通衢晓谕。朝审由刑部发交该城榜示,其各省官犯,倶俟朝审勾到后,奏闻颁发。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及四十年大学士于敏中面奉谕旨,并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情实人犯而言,缓决并不在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朝审句到刑部,将人犯绑出之日,歩军统领衙门派歩军翼尉一员护送。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上刑科给事中监视行刑一条,修并为一。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情实官常犯,有经十次未句者,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不得擅改可矜。其官犯缓决后,如遇査办缓决三次以上时,不得与常犯一例减等,其中或有应行寛宥者,恭候谕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及四十二年两次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前条官犯与服制人犯,均会同大学士办理,此处并无会同大学士字样。

□再,服制情实二次未句,即改缓决,常犯必待十次未句,方改缓决,均嫌参差。如谓系照官犯年分办理,不知官犯尚有年终开单汇奏之例,从无迟至十年者常犯,则非扣足十年不能査办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毎年应入秋审案犯,于应勘时仍令各督抚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至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祗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其曾拟情实未经句决之犯,及前拟缓决后改情实,并缓决人犯内情可矜疑者,仍照例解审。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奕昂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四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秋审人犯提省之通例于应勘时仍五字可删。

□情实末句,即上条所云旧事情实也。惟前拟缓决后改情实,近来并无此事,亦无可拟案件,若可矜人犯,则本年已减等矣,又何二次解审之有。

□秋审之例凡数变,初则三次之后,方准停其解勘(雍正八年),嗣则改为二次(乾隆二十五年),后又定为一次(三十五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请),愈觉简便。始则由省城而改为巡道,又由巡道改归省城,末后,则以距省远者,归巡道审勘,余仍提省审办,例内所以有仍令各省督抚云云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人犯解省之时,倶令州县径行解司,仍报明该管各府,审后亦即由司给发护牌,分发各州县收禁,仍汇文行知各该府。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定例。

   谨按。此人犯径解臬司之例,以从前倶系由府解司,不免有道路纡迥,及稽迟疏脱之虑,故改定此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起解秋审人犯,各州县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寄宿之处,传齐地保,知会营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逻防范,审后发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脱及纵放等情,将各该役照短解兵役例,与原解兵役,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严有禧条奏定例。

   谨按。囚应禁而不禁门内,解审军流人犯一条,系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与此少异。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委员押解秋审人犯,止令逐程交替,不必长解守候,其交替之时,将人犯并解役,当面点交前站委员收明,始回本地。其审毕发回时。亦照此逐程发递。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浙江巡抚熊学鹏条奏定例。

   以上三条均载稽留囚徒门,乾隆四十二年,按三条系押解秋审人犯至省旧例,乾隆三十三年移入此门。

   谨按。强盗门盘获别省盗犯,必须移解,拏获省分遴派文武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身管押解送云云。似系在省

译这一条是乾隆三十三年,奉皇帝旨意,恭敬地编纂成条例。

谨按:这一条专门针对官员犯罪而言。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每年秋审勾决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将已勾决、未勾决的情节,摘录叙述简明事由上奏听闻。通知各督抚在处决时,张贴在通衢大道上晓谕众人。朝审由刑部发交该京城榜示,各省官员犯罪,都等到朝审勾决之后,上奏听闻颁发。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八年,奉皇帝旨意,以及四十年大学士于敏中当面奉旨,一并编纂成条例。

谨按:这一条专门针对情实人犯而言,缓决并不在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每年朝审勾决到刑部,将人犯绑出之日,步军统领衙门派步军翼尉一员护送。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八年,奉皇帝旨意,恭敬地编纂成条例。

谨按:这一条应与上刑科给事中监视行刑一条,合并为一。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情实官员常犯,有经过十次未勾决的,刑部查明上奏听闻,下次改入缓决,不得擅自改为可矜。官员犯罪缓决后,如果遇到查办缓决三次以上时,不得与常犯一样减等,其中如果有应当宽恕的,恭敬等待旨意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九年,以及四十二年两次奉皇帝旨意,恭敬地编纂成条例。

谨按:前一条官员犯罪与服制人犯,都会同大学士办理,此处并没有会同大学士字样。

再,服制情实二次未勾决,即改缓决,常犯必须等到十次未勾决,才改缓决,都嫌参差不齐。如果说这是按照官员犯罪的年限办理,不知道官员犯罪还有年终开单汇总上奏的条例,从来没有迟至十年的常犯,那么就不是扣足十年不能查办了。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每年应入秋审案犯,在应当勘验时仍然命令各督抚提解到省城,率领同在省的司道,共同会勘定拟具题。至于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没有可以更改的,只命令有司叙述缘由详报,停止解审。那些曾经拟为情实未经勾决的犯人,以及先前拟为缓决后改为情实,并缓决人犯内情有可矜疑的,仍然照例解审。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奕昂扬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四十一年改定例。

谨按:这一秋审人犯提省之通例,于应勘时仍五字可删。

情实末句,即上条所说的旧事情实也。只是先前拟为缓决后改为情实,近来并没有此事,也没有可以拟的案件,如果是可矜人犯,那么本年已经减等了,又有什么二次解审的呢。

秋审的条例凡数变,起初是三次之后,才准许停止解勘(雍正八年),后来改为二次(乾隆二十五年),后又定为一次(乾隆三十五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请),愈发觉得简便。开始是从省城改为巡道,又由巡道改归省城,最后,则以距离省远的,归巡道审勘,其余仍然提省审办,条例内所以有仍令各省督抚云云。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人犯解省之时,都命令州县直接解送臬司,仍然报明该管各府,审后也就由司给发护牌,分发各州县收监,仍然汇总文书通知各该府。

这一条是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飞条奏定例。

谨按:这人犯直接解送臬司的条例,因为从前都是由府解送臬司,不免有道路迂回,以及稽迟疏脱的顾虑,所以改定此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起解秋审人犯,各州如果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监的,该地方官预期选拔干练役卒,前赴寄宿之处,传齐地保,通知营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逻防范,审发回,一体办理。如果有疏脱及纵放等情,将各该役卒照短解兵役例,与原解兵役,分别治罪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严有功条奏定例。

谨按:囚应禁而不禁门内,解审军流犯人一条,系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与此稍有不同。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委员押解秋审犯人,只命令逐程交替,不必长解守候,交替之时,将犯人并解役,当面点交前站委员收清,才回本地。审毕发回时,也照此逐程发递。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年,浙江巡抚熊学鹏条奏定例

以上三条均载稽留囚徒门,乾隆四十二,按三条系押解秋审犯人至省旧例,乾隆三十三年移入此门

谨按:强盗门盘获别省盗犯,必须移送,抓获省份遴选文武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自管押解送云云。似是在省

派委而言,与各县派佐贰等官押解不同。

□此例盖恐其长解守候,有旷本业故也。惟本县人犯,责令别县押解,其附近省城之州县,将有应接不暇者矣。且审毕发回之时,若责令首县派员解送人犯,最多省分有数十名,至一二百名不等者,安得有如许佐贰耶。若分起解送,有需时日,其旷废本职,亦所不免,独不可虑耶。顾此失彼,此等处殊属窒碍难行。虽然有此例,而各省委员长解者,比比皆是,此例亦系虚设。

译就派遣委员而言,这与各县派遣佐贰等官押解是不同的。

制定这一条例,大概是担心长期押解守候,会荒废他们的本职工作。然而,如果是本县的人犯,责令其他县押解,那么靠近省城的州县,将会忙得应接不暇。况且在审判完毕发回之时,如果责令首县派遣人员解送人犯,人数最多的省份有几十名,甚至多达一二百名不等,哪里能有这么多佐贰官员呢?如果分批次解送,需要耗费时日,荒废本职也是难免的,难道不值得担忧吗?顾此失彼,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阻碍,难以实行。虽然有这样的条例,但各省派遣委员长期押解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一条例也成了虚设。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大宛两县秋审句决,及一应斩绞立决重犯,刑部于奉旨后,即一面径行顺天府府尹,转饬该县就近办理。一面仍行文直隶总督备案。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侍郎兼受顺天府府尹胡

□条奏定例。

   谨按。此指应在京城处决者而言。

□此不入朝审,而又与别州县不同者,故定立此条。

□顺天府系在京内,故不归直隶管辖,以示体制。惟顺属各州县秋审人犯,均归直隶总督办理,即寻常命案,亦必由臬司招解总督具题,间有顺天府自行具奏完结之案,而秋审则仍系直隶总督题报。此例指秋审句决,及例应立决两项,自系均在大宛两县监内收禁,故归各该县处决也。

□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咨送刑部命盗案件,题结后,分别实缓矜留,即归入朝审核办。若民人在郷村犯事,则系大宛两县自行审办,由臬司详经直隶总督具题,与由部题结应入朝审者不同,是以与直省各州县一体办理。近来均行文直隶总督转行,并不径行顺天府尹,与此例亦属不符。惟是办法既不相同,仿照旗人犯命案解部归入朝审,似尚可行。盖原题既不由顺尹秋审,后尾亦不由顺尹具题,故不行径顺尹也。此例似可删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査办留养承祀之案,如距省在八百里以内府州所属者,由该督抚、督同、臬司亲提犯属、尸亲、族邻人等,逐加研讯,实系亲老丁单,及孀妇独子,方准査办。傥亲属实在老病,不能就道者,州县査明,禀请督抚、遴委道府大员,前往就近査讯,取具供结,详报督抚臬司复核办理。其距省在八百里以外府州所属,及正犯例不解省。向由该管巡道审转者,即由该管巡道就近提齐犯属、尸亲、族领人等,査取供结详办。若犯属及尸亲等,籍隶他省者,即移咨所辖之该省督抚,按照离省道路远近,分别提审讯取供结,报部核办。

   此条系道光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留养系法外之仁,因而假捏舞弊者,所在多有,刑部于核议时,因情伤稍重者不准留养,并非亲老丁单,概准留养也。此例将犯属、尸亲、族邻人等,全行解省,未免多受苦累,因寛而反失之严,殊与律意不符。若谓假捏者多,地方官照例取结,多不可信,岂解至省城提讯,即可无假捏之弊乎。似不如照旧办理,一经发觉,即重治其罪,何必多设科条为也。

□命案内之尸亲系属苦主,乃因凶犯留养将其解省质讯,似嫌未安。

□,名例云,称人年者,以籍为定。注,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犯亲年歳若干,有无次丁,均载在籍内,一阅便自了然,有何虑其虚捏之有。非独留养一事也。凡犯罪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应收赎者,均可按籍定断,供状虽有虚诈,戸籍所在当无误也。昔人谓戸籍分明,一切均有头绪,此类是也。近来非无戸籍,倶属具文,一遇以年歳核定之案,转无凭据,不得不纷纷取结,致令寛厚之政,反成苛细之法,何不于戸籍一事,认眞办理耶。脱漏戸口之法既成具文,而编审又久已停止,本县人数尚且茫然,况能知其年纪若干耶。古法有不可废者,此其一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该督抚于各州县解犯到省,审明题奏后,即留禁按察使监,及首府县监,牢固监禁。俟奉到逆匪凶盗案内部文,按察使会同督抚标中军,督率府县,亲提各犯验明,绑赴市曹,监视处决。应枭示者,仍传首犯事地方示众。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并五十一年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定例意,盖因解犯中途恐有疏失,是以留禁省监。然人数过多,更觉可虑,宜不久而复变通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倶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

译主管官员判决囚犯等级:第一,大宛两县秋审勾决,以及所有斩绞立决的重犯,刑部在奉到旨意后,一方面立即直接行文顺天府府尹,转饬该县就近办理;另一方面仍行文直隶总督备案。

此条是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侍郎兼署顺天府府尹胡□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指应在京城处决的人犯而言。

因为这些人犯不列入朝审,又与其他州县不同,所以特立此条。

顺天府位于京城内,所以不归直隶管辖,以显示体制。只有顺天府所属各州县的秋审人犯,均归直隶总督办理;即使是寻常命案,也必须由按察使招解总督具题。偶尔有顺天府自行具奏完结的案件,但秋审仍由直隶总督题报。此条例指的是秋审勾决,以及按例应立决的两类案件,自然都是在宛平、大兴两县监狱内收禁,所以归各该县处决。

五城及步军统领衙门咨送刑部的命盗案件,题结后,分别定为实犯、缓决、矜疑、留养,即归入朝审核办。如果百姓在乡村犯事,则由大宛两县自行审办,由按察使详报经直隶总督具题,这与由刑部题结应入朝审的不同,所以与直省各州县一体办理。近来都行文直隶总督转行,并不直接行文顺天府尹,与此条例也不相符。只是办法既然不同,仿照旗人犯命案解送刑部归入朝审,似乎尚可实行。因为原题既不由顺天府尹秋审,后续也不由顺天府尹具题,所以不直接行文顺天府尹。此条例似乎可以删改。

主管官员判决囚犯等级:第一,秋审查办留养承祀的案件,如距离省城在八百里以内的府州所属,由该督抚会同按察使亲自提审犯人亲属、死者的亲属、族人邻居等人,逐一仔细审讯,确实属于亲老丁单,以及寡妇独子,才准许查办。倘若亲属实在老病,不能上路,州县查明后,禀请督抚,遴选委派道台府台大员,前往就近查讯,取具供结,详报督抚按察使复核办理。那些距离省城在八百里以外的府州所属,以及正犯按例不解送省城的,向来由该管巡道审转的,即由该管巡道就近提齐犯人亲属、死者的亲属、族人邻居等人,查取供结详办。如果犯人亲属及死者的亲属等,籍贯属于其他省份的,即移咨所辖的那省督抚,按照离省道路远近,分别提审审讯取供结,报刑部核办。

此条是道光九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留养是法外施仁,因此假捏舞弊的,到处都有。刑部在核议时,因为案情稍重就不准许留养,并非只要是亲老丁单,就一概准许留养。此条例将犯人亲属、死者的亲属、族人邻居等全部解送省城,未免多受苦累,因宽厚反而失之严厉,实在与律意不符。如果说假捏的多,地方官照例取结,大多不可信,难道解到省城提审,就没有假捏的弊端了吗?似乎不如照旧办理,一经发觉,就重治其罪,何必多设条款呢。

命案中的死者亲属是苦主,却因凶犯留养将其解省质询,似乎不妥。

《名例律》说,称人年龄,以籍贯为定。注解说,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犯人亲属年龄多少,有无次丁,都记载在籍册内,一看便自然清楚,何必担心他们虚捏呢。不只是留养一事如此。凡犯罪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应收赎的,都可以按籍册定断,供状虽有虚诈,户籍所在应当无误。古人说户籍分明,一切都有头绪,这类就是。近来并非没有户籍,都成了具文,一遇到以年龄核定的案件,反而没有凭据,不得不纷纷取结,致使宽厚的政策,反成了苛细的法律,为什么不认真办理户籍一事呢。脱漏户口的法律既成了具文,而编审又早已停止,本县人数尚且茫然,何况能知道他们年龄多少呢。古法有不可废除的,这就是其中之一。

主管官员判决囚犯等级:第一,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罪行应斩首枭示立决的人犯,该督抚在各州县解犯到省,审明题奏后,就留在按察使监狱,以及首府县监狱,牢固监禁。等到奉到逆匪凶盗案内的部文,按察使会同督抚标中军,督导府县,亲自提审各犯验明,绑赴市曹,监视处决;应枭示的,仍将首级传送到犯事地方示众。

此条是乾隆四十八年,并五十一年定例,嘉庆二年改定。

谨按:原定条例的意思,大概是因为解犯中途恐怕有疏失,所以留禁省城监狱。然而人数过多,更觉可虑,适宜不久后又变通。

主管官员判决囚犯等级:第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等到督抚审勘后,都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到准部文后,即在犯事地方处决。只有福建的台湾府,属于甘肃的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的斩绞监候人犯,专门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发的囚粮衣药,以及遇有疏脱

监毙事件,倶査照定例,一体办理。

译对于监毙事件,都依照定例,一并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杨应琚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改定。

   谨按。上条系指立决人犯言,此条系指秋审人犯言,从前倶留禁省监,后则分别办理矣。惟査甘肃所属之哈密等厅州县,秋审人犯,责成安肃道审办,后有条例,此处留禁省监之处,自应删改,此例有福建之台湾,无广东之琼州,修例时,以琼州应由该道审勘故也。后条例文,由道审勘者,祗有高廉、雷潮,并无琼州,自属遗漏,应于后条添入,琼州二字,改四为五方合。

□若琼州应留省监,此例何以又行删去。若以为应归该管道审勘,何以下条又无明文。究应如何办理之处,似应添叙详明。观乾隆三十三年按语,以琼州有雷琼道管辖,应令该道覆勘,则下条之遗漏,不待言矣。

□哈密等处声明留禁省监,即不归巡道审勘矣,乃下条哈密等处,均归巡道审勘,自属参差。此条定例在先,彼条系后来添入,漏未将此条删改耳。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驻防旗人犯该斩绞者,毋庸解部,即在理事同知衙门收禁。如有应入秋审人犯,令将军、都统等悉心确核,分别情实、缓决、可矜造册题达,刑部、九卿会核具题。至句到时,某省驻防,即另册同各省应句人犯,一体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刑部议覆广州将军宗室永玮等,审拟驻防旗人克什布之妻杨氏违犯教令,致令伊姑王氏自尽身死一案,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各省驻防旗人犯斩绞者,向倶解刑部收禁,此改为理事同知衙门收禁,秋审归将军、都统分别具题,以示别于民人之意。惟附京一带旗人犯斩绞等罪,现在倶归直隶总督题结,将犯解赴刑部收禁,与朝审人犯,一体分别实缓。此例祗有各省驻防旗人,归将军、都统分别实缓具题之语,至京辅一带旗人,解赴刑部归朝审办理之处,例无明文,似应添入。

□与军民约会词讼各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官犯,刑部与毎年年终,汇开清单具奏一次。单内将所犯事由、罪名及监禁年分,并该犯年歳,详细注明。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自有此例以后,官犯至十次者颇少,或二、三年,或四、五年,均于年终具奏时减等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戏杀、误杀及窃赃满贯,并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问拟绞候,应入缓决之案,秋朝审一次之后,刑部査核奏明,将戏杀、误杀之犯,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减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抢夺满贯人犯,及误杀案内,所杀系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孙、在室女者,倶俟査办缓决时,再行照例办理,不在此例。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崔应阶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一年,江苏巡抚明徳条奏,并在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一系乾隆四十八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窃赃逾贯人犯,从前系发新疆种地当差,是以奏明一次减等,以资力作。后经改发内地,似无庸一次减等。至命案内戏、误杀情节最轻,唐律本非死罪,明律倶拟绞候,已属从严,是以秋审时,得以一次减等,情法最为平允。窃赃逾贯之犯,均系匪类,故减等时,倶发烟瘴充军,恶之至也。若以此项人犯为情轻,即不应改发烟瘴。以为情重,即不应一次减等,似应删改。

□秋审缓决人犯,非奉有査办恩旨,即无从减等。窃赃满贯等项,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以此辈缓决多次,虽幽禁囹圄,转得安居饱食。仿照私铸案内,钱数不及十千之犯,改发巴里坤,与其不决不减,虚糜口粮,似不若屏诸远方,俾效死力,请将缓决三次以上者,发巴里坤种地管束,奏准在案。三十一年江苏巡抚以此等总系应发新疆之犯,若必俟三次缓决,始行改发,不惟年年审録,徒滋案牍,不若乘其年力,早发新疆,以收

译这一条是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杨应�所奏请定下的条例,乾隆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再次改定。

谨按:上一条是指立决人犯而言,这一条是指秋审人犯而言,从前都留禁在省城监狱,后来则分别办理了。只是查甘肃所属的哈密等厅州县,秋审人犯,责安肃道审办,后来有条例,此处留禁省城监狱的地方,自然应当删改。这一条例有福建的台湾,没有广东的琼州,修例时,因为琼州应由该道审勘的缘故。后来条例文中,由道审勘的,只有高廉、雷潮,并没有琼州,自然属于遗漏,应在后一条添入“琼州”二字,改“四”为“五”才合适。

□如果琼州应当留禁省城监狱,这一条例为什么又删去。如果认为应当归该管道审勘,为什么下一条又没有明文。究竟应当如何办理,似乎应当添写叙述详细明白。看乾隆三十三年按语,因为琼州有雷琼道管辖,应当令该道覆勘,那么下一条的遗漏,就不待言了。

□哈密等处声明留禁省城监狱,即不归巡道审勘了,然而下一条哈密等处,都归巡道审勘,自然属于参差。这一条定例在先,那一条是后来添入,遗漏没有将这一条删改罢了。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驻防旗人犯该斩首、绞刑的,无需解送刑部,就在理事同知衙门收禁。如果有应入秋审的人犯,令将军、都统等悉心确核,区分情实、缓决、可矜,造册题达,刑部、九卿会同核议具题。等到勾到时,某省驻防,即另造册与各省应勾人犯,一体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二年,刑部议覆广州将军宗室永�等,审拟驻防旗人克什布的妻杨氏违犯教令,致使她的婆婆王氏自尽身死一案,奉旨恭敬纂定为条例。

谨按:各省驻防旗人犯斩首、绞刑的,向来都解送刑部收禁,这一条改为在理事同知衙门收禁,秋审由将军、都统分别具题,以示区别于民人的意思。只是附京一带旗人犯斩首、绞刑等罪,现在都归直隶总督题结,将犯人解送刑部收禁,与朝审人犯,一起区分实决、缓决。这一条例只有各省驻防旗人,归将军、都统区分实决、缓决具题的话,至于京辅一带旗人,解送刑部归朝审办理的地方,条例没有明文,似乎应当添入。

□与军民约会词讼各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朝审官犯,刑部与每年年终,汇总开列清单具奏一次。清单内将所犯罪行事由、罪名及监禁年份,以及该犯年龄,详细注明。

这一条是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敬纂定为条例。

谨按:自从有了这一条例以后,官犯到十次的很少,或者二、三年,或者四、五年,都在年终具奏时减等了。

有司决囚等第 一,戏杀、误杀以及盗窃赃物满贯,以及三次犯盗窃罪,赃物达五十两以上,判拟绞刑候决,应入缓决的案件,秋审、朝审一次之后,刑部查核奏明,将戏杀、误杀的犯人,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盗窃赃物满贯、三次犯盗窃罪,赃物达五十两以上的犯人,减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那些抢夺满贯的人犯,以及误杀案件中,所杀的是其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子、兄弟、子孙、在室女儿的,都等到查办缓决时,再照例办理,不在此例。

这一条例原本有三条,一条是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崔应阶奏请定例。一条是乾隆三十一年,江苏巡抚明德奏请,并在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请批准定例。一条是乾隆四十八年定例,嘉庆六年合并。

谨按:盗窃赃物逾贯的人犯,从前是发配新疆种地当差,所以奏明一次减等,以资劳作。后来改发内地,似乎无需一次减等。至于命案中戏杀、误杀情节最轻,唐律本来不是死罪,明律都判拟绞刑候决,已经属于从严,所以秋审时,得以一次减等,情法最为公平允当。盗窃赃物逾贯的犯人,都是匪类,所以减等时,都发配烟瘴之地充军,是极恶之人。如果认为这类人犯情节轻,就不应当改发烟瘴之地。如果认为情节重,就不应当一次减等,似乎应当删改。

□秋审缓决人犯,如果没有奉有查办恩旨,就没有办法减等。盗窃赃物满贯等项,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认为这类人缓决多次,虽然幽禁在监狱,反而得以安居饱食。仿照私铸案件中,钱数不及十千的犯人,改发巴里坤,与其不决不减,白白浪费口粮,似乎不如将他们屏弃到远方,使他们效死力,请将缓决三次以上的,发配巴里坤种地管束,奏请在案。三十一年江苏巡抚认为这类总是要发配新疆的犯人,如果一定要等三次缓决,才改发,不仅年年审录,徒增案牍,不如趁他们年力尚强,早发新疆,以收

垦屯之效。奏请秋审缓决一次后,即行减发亦在案。是该犯等之得以早行发遣者,系为新疆等处垦屯起见,非谓该犯等之情节最轻也。后以新疆人犯过多,将此等犯改为烟瘴充军,即不资其力作,自无庸一次减等。例改新疆为烟瘴,而于一次减等一层,仍从其旧,以致相沿至今,未之能改,似嫌未协。

译开垦屯田的功效。曾上奏请求在秋审判处缓决一次之后,立即减等发配,此事已有记录。这些罪犯之所以能够较早发配,是出于新疆等地开垦屯田的考虑,并非说这些罪犯的情节最轻。后来因为新疆的罪犯过多,将这类罪犯改为充军烟瘴之地,既然不再依靠他们的劳力耕作,自然没有必要再减等一次。条例中将新疆改为烟瘴充军,但在减等一次这一层,仍然沿袭旧例,导致沿袭至今,未能更改,似乎显得不妥当。

□误杀有伯叔父母,而无伯叔及侄,似不赅括,原奏指明期服以上亲,例内似应添入,以免挂漏。

□下条擅杀有査办留养者,仍照向例分别办理等语,而此条无文。査分别办理留养,自系以是否一次减等为限也。应与犯罪存留养亲条例参看。误杀、擅杀均系情轻,与戏杀均准一次减等。惟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等项,与擅杀案内,谋故火器等类情节稍重,是以又定有不准一次减等专条,留养亦可照办,两例本属相类,自可修并一条,其窃贼一层,似可删去。

有司决囚等第  一,擅杀问拟绞候,入于秋审缓决办理之犯,除谋故火器杀人,或连毙二命,及各毙各命,致毙人数在四人以上者,均不准一次减等外,其余倶于缓决一次后,即予减等发落。其遇有亲老丁单,应行査办留养者,仍照向例分别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二年,御史徐嘉瑞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擅杀一项而言,应与上条并留养门条例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湖南省凤凰、干州、永叙三厅命盗案犯,由厅径行招解臬司审转,毋庸解道,其秋审人犯,即责成不由审转之该管本道亲履覆勘,遇有异同,仍遵定例办理。

   此条系嘉庆八年,湖南巡抚高杞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与下贵州普安州一条,均系径解臬司,毋庸解道之例。然命盗重案,不由道审转,径解臬司者,尚不止此数处。四川邛州重案,并不招解建昌道,而例无明文,自系遗漏。

□下遣军流徒各犯,均系解道审详,此径解臬司,自系指死罪人犯而言,似应添入斩绞字样,或改为命盗案内斩绞人犯,及命案内遣军流犯。

□三厅系照靖州之例,径解臬司,而靖州例,并未纂入,似嫌遗漏。下条又有晃州及古丈坪,共系五厅,此云三厅(査古丈坪系永顺府分防,与凤凰等四处,均系直隶厅,不同下条五厅,如何并列之处,记考。)下秋审人犯一条,祗云永顺、沅州及靖州所属各县,责成辰沅永靖道,而无凤凰厅等处,其归本道亲歴覆勘,又附见于此条之内,均属参差。

   《处分则例》

□一,湖南干州、凤凰、永绥三厅,审理苗案,自行完结,其祗须详报,不必解犯之案,令该厅径自详司,无庸由府核转。其命盗重案,应行解省者,均就近移解辰州府核转,该厅照州县例扣限,该府仍照府州例扣限。

□应与此例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距京路远各省,应入秋审案件,于毎年冬季,道员巡歴覆审之时,臬司衙门将已经审结具题,约计次年热审,可以接准部咨者,逐一査明,移行该道府,同已经接准部咨各案,一体预行覆审,造册申送。如至期遇有未准部咨,及部驳另审者,臬司照例扣除,仍知会该道归入下年秋审。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高积条奏定例。

   谨按。下有各省专条,此例似可删并彼条之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滇省秋审,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不远之直隶四厅州人犯,仍解省会鞫外,其离省窵远之永昌、顺宁、丽江、昭通、广南、普洱等六府,即责令不由审转之各道员,于冬季巡歴时,亲加研鞫,不必会同该府,其由该道审转。如迤西之景东、永北两厅人犯,令迤南道亲审。迤南之镇沅、直隶州及州属恩乐县人犯,令迤西道亲审。傥该道不亲加勘鞫,仅以册结了事,以致案有冤抑,该督抚严参究治。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汪圻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云南一省而言。下秋审人犯,免其解省,统指各省窵远地方而言。此则云南一省之专条。

□故下条无云南省。

有司决囚等第  一,贵州直隶普安州一应命盗重案,径行招解臬司,毋庸解道审转。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云贵总督伯麟等奏准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一条较此为详,应参看。

□与上湖南凤凰厅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州县一切案犯,由府审转解司,直隶州

译误杀伯叔父母,而没有伯叔及侄子,似乎概括不全,原奏指明期服以上的亲属,条例内似乎应当添入,以免遗漏。

下条擅杀有查办留养者,仍照旧例分别办理等语,而此条没有条文。查分别办理留养,自然是以是否一次减等为限。应与犯罪存留养亲条例参看。误杀擅杀均系情节较轻,与戏杀均准一次减等。只有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等项,与擅杀案中,谋故火器等类情节稍重,因此又定有不准一次减等专条,留养也可照办,两条例本属相类,自然可以修并一条,其窃贼一层,似乎可以删去。

有司决囚等第:一,擅杀问拟绞候,入于秋审办理缓决的罪犯,除谋故火器杀人,或连毙两条人命,及各毙各命,致毙人数在四人以上的,均不准一次减等外,其余均在缓决一次后,即予减等发落。如遇有亲老丁单,应行查办留养的,仍照旧例分别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二年,御史徐嘉瑞条陈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擅杀一项而言,应与上一条及留养门条例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一,湖南省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命盗案犯,由厅直接招解臬司审转,无需解送道台,其秋审人犯,即责成不由道台审转的该管本道亲自履勘,遇有异同,仍遵定例办理

此条系嘉庆八年,湖南巡抚高杞上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与下贵州普安州一条均为直接解送臬司,无需解送道台的条例。然而命盗重案,不由道台审转,直接解送臬司的,尚不止这几处。四川邛州重案,并不招送建昌道,而条例无明文,自然是遗漏。

下遣军流徒各犯,均系解送道台审详,此直接解送臬司,自然是指死罪人犯而言,似乎应添入斩绞字样,或改为命盗案中斩绞人犯,及命案中遣军流犯。

三厅系照靖州之例,直接解送臬司,而靖州例,并未编纂入内,似乎嫌遗漏。下条又有晃州及古丈坪共系五厅,此云三厅(查古丈坪系永顺府分防,与凤凰等处四处,均系直隶厅,不同于下条五厅,如何并列之处,待考。)下秋审人犯一条,只说永顺、沅州及靖州所属各县责成辰沅永靖道,而无凤凰厅等处的,其归本道亲自履勘,又附见于此条之内,均属参差不齐。

《处分则例》

一,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审理苗民案件,自行完结,其只需详报,不必解送罪犯的案件,令该厅直接详报臬司,无需由府核转。其命盗重案,应解送省城的,均就近移解辰州府核转,该厅按州县例扣限,该府仍按府州例扣限。

应与此条例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一,距京城路远各省,应入秋审案件,于每年冬季,道员巡历覆审之时,臬司衙门将已经审结题奏,约计次年热审,可以接准部咨的,逐一查明,移行文给该道府,同已经接准部咨各案一体预行覆审,造册申送。如到期遇有未准部咨,及部驳另审的,臬司照例扣除,仍知会该道归于下年秋审。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刑部议复贵州按察使高积条陈奏准定例。

谨按。下有各省专条,此条例似乎可以删并彼条之内。

有司决囚等第:一,云南秋审,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城不远之直隶四厅州人犯,仍解送省会鞫讯外,其离省城遥远的永昌、顺宁、丽江、昭通、广南普洱等六府,即责令不由道台审转的各道员,于冬季巡历时,亲自研鞫,不必会同该府,由其道台审转。如迤西之景东永北两厅人犯,令迤南道亲自审讯。迤南之镇沅直隶州及州属恩乐县人犯,令违西道亲自审讯。倘若该道不亲自勘鞫,仅以册结了事,以致案件有冤抑,该督抚严参究治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复云南按察使汪圻条陈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云南一省而言。下条秋审人犯,免其解送省城,统指各省遥远地方而言。此则是云南一省之专条。

故下条无云南省。

有司决囚等第:一,贵州直隶普安州一应命盗重案直接招解臬司,无需解送道台审转。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云贵总督伯麟等人上奏准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一条较此更为详细,应参看。

与上湖南凤凰厅一条,似乎应修并为一。

州县一切案犯,由府审转解送臬司,直隶州

一切案犯,由道审转解司,此定章也,而刑律并无明文。此条与上湖南风凰等厅一条,因毋庸解道审转,故特立径解臬司专条,其余均由道审转矣。多年遵行之事,而例文不载,殊嫌阙略。

译所有案件犯人,由道台审验后转解至臬司,这是既定章程,但刑律中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一条与上文关于湖南凤凰等厅的一条,因为无需转解道台审验,所以特别设立直接解送臬司的专条,其余案件均由道台审验转解。这是多年沿袭执行的事情,而条例文字中却不记载,确实显得缺失疏漏。

□再,死罪人犯,必招解到院,军流则招解臬司,徒罪则招解至府,亦系定章。例内祗有军流人犯,臬司审解之日,将人犯暂停发回,及关系人命徒犯,照军流犯解司审理之语,其余均未详晰叙明。

   又,道光十八年三月间,四川总督鄂山奏,査越巂厅同知,系归宁远府考核,该厅在府城之北,路隔五站,而与建昌道驻札之雅州府,道路较近,且为入省必经要道,所有该厅招审案件,由府纡扰,殊多转折,应请嗣后将越西厅同知招审人犯,就近改归建昌道审转,以归简便。其余核转案件,及一切参罚等事,仍由府循照旧例办理,俾专责成等因。奉旨允准在案。现在越西厅死罪招审人犯,均由建昌道审转,而例内并无明文,殊嫌疏漏。

有司决囚等第  一,距省窵远之府州所属秋审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属之凌云、西林、西隆、小镇、安天、保归、顺奉、议崇善、龙州、宁明、永康、左州、养利等各厅州县人犯,责成左江道。思恩府属之武縁、百色人犯,责成右江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属,及所管之古州、下江、开泰、永从、锦屏各厅县,责成贵东道。江苏省徐州府所属各州县,责成徐州道。海州所属各县及淮安府所属之阜宁、安东二县,责成淮海道。(按,淮海、淮扬现祗一道,应并作一笔,改为海州及淮安府所属各县。)。淮安府所属之山阳、盐城、清河、桃源四县,责成淮扬道。安徽省凤阳、颍州二府及泗州所属各州县,责成卢凤道。(按,《处分则例》系凤阳、颍州、泗州三府州属)河南省汝宁府及光州所属各州县,责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郧阳、襄阳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安襄勲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顺、沅州二府所属各县及靖州所属各县,责成辰沅永靖道。(按,下条湖南省有凤凰、永绥、干州等五厅,解赴辰沅永靖道,此例无此五处,縁此仍系乾隆四十二年旧例,彼系道光年间新例故也。惟凤凰等五厅,秋审自应仍归道办理矣。)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雁平道。口外归化等五厅所属,责成归绥道。平阳、蒲州二府及解州、绛州所属各州县,责成河东道。陕西省楡林、延安二府及绥徳州所属,责成延楡绥道。汉中、兴安二府各属,责成陕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三府州各属,责成南赣宁道。四川省之宁远、重庆、夔州,绥定四府及酉阳、忠州、叙永等府州所属,并广东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属(按,《处分则例》四川有石柱厅,广东省有琼州等字样,应参看。)及浙江省之温州、处州二府所属,均责成该管道员。(按,《处分则例》浙江省温、处二府所属之下有玉环厅三字,应参看。)甘肃省西宁府所属之循化、贵徳、丹葛尔三厅并大通一县,责成西宁道。庆阳府所属五州县,泾州直隶州,并所属三县,责成平庆泾道。宁夏府所属五州县,责成宁夏道。阶州直隶州,并所属二县,责成巩秦阶道。肃州直隶州,并所属一县,安西直隶州,并所属敦煌、玉门二县,及哈密厅,责成安肃道。各于冬季巡歴时,逐一亲加研鞫,造册加结,移报院司汇核,不必会同该府。傥有鸣冤翻异者,即将本犯解省,听候院司覆审,如有续行补入之案,补勘移报。傥该道不实力奉行,或有冤抑,不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该督抚严参究治。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呉虎炳,及四十四年,大学士暂管湖广总督三宝,并四十七年,署湖南巡抚李湖,各条奏定例,四十八年、嘉庆十年、道光元年、四年、七年、十二年、三十年节次改定。

   谨按。此秋审人犯,免其解省者,惟哈密、安西、玉门等处人犯,上条既载明收禁按察司矣,此处何以又云由巡道讯鞫。琼州人犯,既不留禁省监,此处何以又无琼州。均属参差。至淮海、淮扬现祗一道,并无另有淮海道。处分例安徽省系凤阳、颍州、泗州三府州所属

译再次,死刑罪犯,必须招供并解送到省按察使司;军流罪犯则招供并解送到臬司;徒刑罪犯则招供并解送到府,这也是定例。条例中只规定,军流罪犯在臬司审解之日,将人犯暂时停止发回,以及涉及人命的徒刑罪犯,按照军流罪犯解送臬司审理的说法,其余情况均未详细叙明。

又,道光十八年三月间,四川总督鄂山上奏称,查越巂厅同知,归宁远府考核,该厅位于府城以北,路途相隔五站,而与建昌道驻扎的雅州府,道路较近,且是进入省城的必经要道,所有该厅招审案件,经由府转呈,迂回繁琐,转折太多,应请今后将越西厅同知招审的人犯,就近改归建昌道审转,以求简便。其余核转案件,以及一切参罚等事,仍由府依照旧例办理,以便专责成等因。奉旨允准在案。目前越西厅死刑招审人犯,均由建昌道审转,但条例中并无明文规定,确实嫌疏漏。

有司决囚等第:一,距离省城遥远的府州所属秋审人犯,都免除解送省城。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辖的凌云、西林、西隆、小镇、安天、保宁、顺奉、议崇善、龙州、宁明永康、左州、养利等各厅州县的人犯,责成左江道。思恩府所辖的武缘、百色人犯,责成右江道。贵州省黎平县本属,以及所管的古州、下江、开泰、永从、屏各厅县,责成贵东道。江苏省徐州县所辖各州县,责成徐州道。海县所辖各县及淮安府所辖的阜宁、安东二县,责成淮海道。淮安府所辖的山阳、盐城、清河、桃源四县,责成淮海道。安徽省凤阳、颍州二府以及泗州所辖各州县,责成卢凤道。河南省汝宁府以及光州所辖各州县,责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鄞阳、襄阳二府所辖各州县,责成安襄勋道。宜昌、施南二府所辖各州县,责成荆宜施道。湖南省顺、沅州二府所辖各县以及靖州所辖各县,责成辰沅永靖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辖各州县,责成雁平道。口外化等五厅所辖,责成归绥道。平阳、蒲州二县以及解州、绛州所辖各州县,责成河东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以及绥德州所辖,责成延榆绥道。汉中、兴安二府各属,责成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三县各属,责成南赣宁道。四川省的宁远、重庆、夔州、绥定四县以及酉阳、忠州、叙永等县所属,以及广东省的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县所属,以及浙江省的温州、处州二县所属,都责成该管道员。甘肃省西宁府所辖的循化、贵德、丹葛尔三厅以及大通一县,责成西宁道。庆阳县所辖五州县,泾州直隶州,以及所辖三县,责成平庆泾道。宁夏县所辖五州县,责成宁夏道。阶州直州,以及所辖二县,责成巩秦阶道。肃直隶州,以及所辖一县,安西直隶州,以及所辖敦煌、玉门二县,以及哈密厅,责成安肃道。各在冬季巡历时,逐一亲自审问,造册加结,移报院司汇总审核,不必会同该府。如果有鸣冤翻案的,即将本犯解送省城,听候院司复审,如有继续补入的案件,补勘移报。如果该道不实力奉行,或者有冤抑,不为昭雪,或者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该总督巡抚严参究治。

这条是乾隆四十三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吴虎炳,以及四十四年,大学士暂管湖广总督三宝,以及四十七年,署湖南巡抚李湖,各自条奏定例,四十八年、嘉庆十年,道光元年、四年、七年、十二年、三十年,节次改定。

谨按。这秋审人犯,免除解送省城的,只有哈密、安西、玉门等处人犯,上一条已经载明收禁按察司了,这里为什么又说由巡道讯鞫。琼州人犯,既然不留禁省监,这里为什么又没有琼州。都属于参差。至于淮海、淮扬现在只有一道,并没有另外有淮海道。处分例安徽省系凤阳、颍、泗州三县所属

,四川有石柱厅,广东有琼州等,浙江温、处二府所属之下有玉环厅三字,均应参看。

译四川有石柱厅,广东有琼州等地,浙江温州、处州二府所属之下有“玉环厅”三字,这些都应当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距省窵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属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属之百色、武縁两处,解右江道。云南有昭通府所属者,解赴迤东道。大理、丽江、永昌、顺宁四府及永北、景东、蒙化三厅,并所属者,解赴迤西道。普洱府及镇沅、元江二州并所属者,解赴迤南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属,及所管之古州、下江、开泰、永从、锦屏各厅县,解赴贵东道。大定府所属之威宁州、水城厅,解赴贵西道。贵阳、石阡、大定、兴文、遵义、安顺、都匀、镇远、思南、思州、铜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属者,解赴各该管府州。江苏省徐州府所属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属及淮安府所属之阜宁、安东二县,解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属之山阳,盐城、清河、桃源四县,解赴淮扬道。安徽省风阳、颍州二府所属及泗州并所属者,解赴卢凤道。河南省汝宁府所属及光州并所属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郧阳、襄阳二府所属者,解赴安襄郧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属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顺、沅州二府所属及靖州、凤凰、永绥、干州、晃州、古丈坪五厅,并所属者,解赴辰沅永靖道。四川省宁远、重庆、夔州、绥定四府所属,及酉阳、忠州、叙永厅、石柱厅并所属者,解赴该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属者,解赴雁平道。口外归化等五厅并所属者,解赴归绥道。平阳、蒲州二府所属,及解州、绛州并所属者,解赴河东道。陕西省楡林府所属者,解赴延楡绥道。汉中、兴安二府所属者,解赴陕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属,及宁都州并所属者,解赴南赣宁道。广西省雷州、琼州二府所属者,解赴雷琼道。高州、廉州二府所属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属者,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处州二府所属者,解赴温处道。(按,《处分则例》有玉环厅)福建省台湾府所属者,解赴台湾道。直隶省承徳府所属者,解赴热河道。宣外府所属及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厅并所属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属及遵化州并所属者,解赴通永道。顺徳、广平、大名三府所属者,解赴大名道。甘肃省西宁府所属之循化、贵徳、丹噶尔三厅、大通一县,解赴西宁道。庆阳府所属之五州县、泾州直隶州并所属三县,解赴平庆泾道。宁夏府所属之五州县,解赴宁夏道。阶州直隶州并所属二县,解赴巩秦阶道。肃州直隶州并所属一县,安西直隶州并所属敦煌、玉门二县,及哈密厅,解赴安肃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傥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命案内遣军流犯,仍各解省覆审。

   此条系道光六、七等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十四年、十九年、咸丰二年节次改定。

   谨按。此军流等犯,毋庸解省者。惟甘肃省尚有镇西厅,及所属之奇台县、迪化州及所属之昌吉、阜康、绥来等县,均归巴里坤粮道管辖。一切命盗案件,及秋审如何办理之处,例无明文,存以俟参。

   现又设立新疆巡抚,与甘肃又属两省。

   此条与《处分则例》大略相同。惟《处分则例》尚有数条,一,顺天府所属各州县,命盗事件定案后,即解送该管四路同知覆审,加看转司,该同知照知府之例。此外,尚有承徳府所属六州县,承审札萨克蒙古,与民人交渉命盗事件一条。奉天所属十二州县熊岳等处地方,审理民人事件一条。山西归化城五厅同知通判一切命盗案件一条。福建台湾府所属承审盗案一条。湖北郧阳府所属竹山、竹溪、房县三处划出疆土,拨归白河同知管辖一条。贵州各府亲辖地方一条。均应参看。

   删除例二条

   一,凡斩绞罪犯内,如一人连毙二命,妖言惑众,传习符咒,并官员侵渔帑项,勒敛民财,非残忍已极,即有关民俗,如定谳已在该省热审之后,刑部即补入本年秋审情实册内具题。如遇停句之年,倶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请旨正

译有关官员判决囚犯等级的规定:第一,距离省城遥远的府、厅、州所属的各厅、州、县,平常派遣的军流徒人犯,以及命案拟判徒刑的人犯,都无需解送省城。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的所属地区,解送左江道。思恩府所属的百色、武缘两处,解送右江道。云南有昭通府的所属地区,解送迤东道。大理、丽江、永昌、顺宁四个府以及永北、景东、蒙化三个厅,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迤西道。普洱府以及镇沅、元江两个州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迤南道。贵州省黎平府的本属地区,以及所管辖的古州、下江、开泰、永从、锦屏各个厅县,解送贵东道。大定府所属的威宁州、水城厅,解送贵西道。贵阳、石阡、大定、兴安、遵义、安顺、都匀、镇远、思州、思南、铜仁十一个府以及平越州所属地区,解送各该管府州。江苏省徐州府的所属地区,解送徐州道。海州所属地区以及淮安府所属的阜宁、安东两个县,解送淮海道。淮安府所属的山阳、盐城、清河、桃源四个县,解送淮扬道。安徽省凤阳、颍州两个府的所属地区以及泗州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卢凤道。河南省汝宁府的所属地区以及光州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南汝光道。湖北省郧阳、襄阳两个府的所属地区,解送安襄郧道。宜昌、施南两个府的所属地区,解送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顺、沅州两个府的所属地区以及靖州、凤凰、永绥、乾州、晃州、古丈坪五个厅,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辰沅永靖道。四川省宁远、重庆、�州、绥定四个府的所属地区,以及酉阳、忠州、叙永厅、石柱厅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该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两个府的所属地区,解送雁平道。口外归化等五个厅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归绥道。平阳、蒲州两个府的所属地区,以及解州、绛州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河东道。陕西省榆林府的所属地区,解送延榆绥道。汉中、兴安两个府的所属地区,解送陕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两个府的所属地区,以及宁都州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南赣宁道。广西省雷州、琼州两个府的所属地区,解送雷琼道。高州、廉州两个府的所属地区,解送高廉道。潮州府的所属地区,解送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处州两个府的所属地区,解送温处道。(按,《处分则例》中有玉环厅)福建省台湾府的所属地区,解送台湾道。直隶省承德府的所属地区,解送热河道。宣化府所属地区以及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厅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口北道。永平府的所属地区以及遵化州连同其所属地区,解送通永道。顺德、广平、大名三个府的所属地区,解送大名道。甘肃省西宁府的所属地区中的循化、贵德、丹噶尔三个厅、大通一个县,解送西宁道。庆阳府的所属地区中的五个州县、泾州直隶州连同其所属三个县,解送平庆泾道。宁夏府的所属地区中的五个州县,解送宁夏道。阶州直隶州连同其所属两个县,解送巩秦阶道。肃州直隶州连同其所属一个县,安西直隶州连同其所属敦煌、玉门两个县,以及哈密厅,解送安肃道。就近审理转报,详细上报院司核办。如果有喊冤翻供的,分别提审解送省城。其中命案中的遣军流犯,仍然各自解送省城复审。

这一条是道光六、七年,钦奉上谕,编纂辑录为条例,十四年、十九年、咸丰二年陆续改定。

谨按:这些军流等犯人,无需解送省城的。只有甘肃省还有镇西厅,以及所属的奇台县、迪化州及所属的昌吉、阜康、绥来等县,都归巴里坤粮道管辖。一切命盗案件,以及秋审如何办理的地方,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留存以待参酌。

现在又设立了新疆巡抚,与甘肃又属于两个省。

这一条与《处分则例》大致相同。只是《处分则例》还有几条,一是顺天府所属各州县,命盗案件定案后,立即解送该管四路同知复审,加看转报司,该同知照知府的条例。此外,还有承德府所属六个州县,承审札萨克蒙古与民人交涉命盗案件一条。奉天所属十二个州县熊岳等处地方,审理民人案件一条。山西归化城五个厅同知通判一切命盗案件一条。福建台湾府的所属地区承审盗案一条。湖北郧阳府的所属地区竹山、竹溪、房县三处划出的疆土,拨归白河同知管辖一条。贵州省各府亲辖地方一条。都应当参看。

删除条例两条

一、凡斩绞罪犯中,如果一人连毙二命,妖言惑众,传习咒语,以及官员侵吞公款,勒索民财,不是残忍到了极点,就是有关民俗,如果定案已经在该省热审之后,刑部就补入本年秋审情实册内具奏。如果遇到停止勾决的年份,都照情罪重大的条例,另奏请旨正法

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十月内,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以毎年办理各省秋审,总以上年封印以前,及本年春夏间题结。奉旨之案,按各省道里远近,定有截止限期。其在截止期后题结者,即归入下年办理,向无赶入之例。乾隆十九年,经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准呉典等纠众抢犯,拟绞监候案内,声明赶入本年秋审情实。嗣遇有情重之案,如一人连毙二命,匿名掲帖等项,节次奏明赶入本年秋审情实办理,并酌定条款,纂入例册遵行。是以有各省声明赶入者,亦有由部声明者,以应入下年秋审之犯,声明赶入本年,虽罪名仍按斩绞本律,而问刑之官,遽请赶入,即属加重之意。现在钦奉谕旨,问刑衙门不得于律外加重。是办理一切罪犯,承审各官倶应各按本律、本例定拟斩绞,即间有情节较重,亦应断自宸衷。临时酌量赶入,非问刑衙门所应声请,嗣后外省定案,及刑部覆奏各案,均毋庸先行声明赶入秋审字样,以符体制。并将例内所载赶入条款,一并删除等因。奉旨依议,钦此。因将此例删除。

译法。

此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十月内,钦奉上谕后,恭敬编纂为条例的。嘉庆六年,因为每年办理各省秋审,总是以上年封印以前,以及本年春夏间题结奉旨的案件,按照各省道路远近,规定了截止期限。在截止期限之后题结的,就归入下一年办理,向来没有赶入本年办理的成例。乾隆十九年,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准了吴典等人纠集众人抢劫犯罪、拟判绞刑监候的案件中,声明赶入本年秋审情实。此后遇到情节较重的案件,如一人连杀两条人命、匿名张贴揭帖等项,屡次奏明赶入本年秋审情实办理,并且酌情制定了条款,编纂入例册遵照执行。因此有各省声明赶入的,也有由刑部声明的,将应当归入下一年秋审的犯人,声明赶入本年,虽然罪名仍然按照斩绞的本律,但审理刑罚的官员,立即请求赶入,就属于加重处罚的意思。现在钦奉谕旨,审理刑罚的衙门不得在法律之外加重处罚。因此办理一切罪犯,承审的各官都应当各自按照本律、本例定拟斩绞,即使偶尔有情节较重的,也应当由皇帝亲自裁决。临时酌情赶入,不是审理刑罚衙门应当声请的,此后外省定案,以及刑部覆奏的各案,都无需先行声明赶入秋审的字样,以符合体制。并将例册中所记载的赶入条款,一并删除等因。奉旨依照所议,钦此。因此将此条例删除。

一,凡停止句决之年,其情实案内,有纠众聚匪,劫犯辱官,及侵蚀亏空多赃,情罪重大各犯,刑部仍开具事由清册,另行奏闻,请旨正法。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宏谋题准定例,嘉庆六年删除。

   谨按。现在停句之年,情重人犯,仍奏闻请旨遵办,此二条似不可删。

有司决囚等第  一,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审理案件,如戸婚、田土、钱债细事,并拏获窃盗、鬪殴、赌博,以及一切寻常讼案,审明罪止枷、杖、笞责者,照例自行完结。其旗民词讼,各该衙门均先详审确情,如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准送部审办,不得以情节介在疑似,滥行送部。若将不应送部之案,率意送部者,刑部将原案驳回,仍据实奏参。如例应送部之案,而自行审结,亦即査参核办。至査拏要犯,必须赃证确凿,方可分别奏咨交部审鞫。若将案外无辜之人,率行拏送,一经刑部审明,并非正犯,即将该管官员参奏,番捕人等照例治罪。其鬪殴养伤者,务当依限报痊,验明传讯,毋许藉伤延宕。饬坊査拘人证要犯,限一两日送部,若逾限,催至三次不到者,即将司坊官参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乾隆四十二年,三十九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因査审王子范控吿谢大忠一案,王子范在北城控吿诱拐匿赃,无论虚实,均非杖笞所能完结。该御史范宜宾等不加细鞫,率以递籍完结,可见五城审结案件,漫无定衡。请嗣后五城遇有词讼内,所控情节介在疑似,及非笞杖所能完结者,倶交刑部审明按拟,不得率行自结等因。将原例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条本系分别案情送部专条,其养伤限及饬坊拘人,与此例不类,似应删去,移并于鞫狱停囚待对条下。

□刑部承审鬪殴杀伤之犯,以伤经平复,及因伤身死之日为始,见鞫狱停囚。

□内外移咨行査催文,至三次无回文者,题参。行文八旗等处,提人文到三日内,无故不送者。照例参处。见同前。

□州县承审鬪殴受伤案件,不得以伤痊之日起限,见保辜期限。

□五城自戕等案,由该城转报刑部,见检验门。均应参看。

   处分例

□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两县査拏之案,如关系偷盗仓库钱粮,并隐匿要紧重犯,即于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拏字样,限满无获,将该司坊官、大宛两县,照京城缉捕要犯例议处。其余寻常命盗行文査拏之案,限满无获,査明该犯原住地方,分别城内城外,照外省关提人犯例议处。该城御史不呈报都察院,及顺天府不行题参,均照徇隐例,降三级调用(私罪)。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奉特交事件,即审明无罪可科,应具折覆奏(按,此奏结者。)。如罪至斩绞,仍会同三法司核拟特题完结(按,此会题者)。其它案件,除杖枷等罪,竟行发落外,犯该遣军流徒折枷等罪,傥非寻常经见之事,及酌重酌轻之案,并犯罪文自监生以上,武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白丁,系现任大员子弟,犯该断决者,倶详叙供招,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内有酌重酌轻案件,仍于改拟之处,粘贴黄签恭呈御览,俟奉旨之日发落。(按,此专题者,以下系汇题者。)寻常徒流军遣等罪,于审结之日,先行发落,按季汇题。(按,又见照刷文卷,应参看。)

   此例本系三条,一系雍正五年例(按,旗民人等犯该发遣流徒者,不知凡几而特于此数项定立专条,遣罪二,流、徒各一,枷、杖亦一条,而发遣他罪并未议及,此从前汇题之例也。自系尔时办法,今不然矣。三次窃盗中有赃数不多者,入矜疑,疏内奏请改遣,此例第一项即指此而言。然此条乾隆五年已删除矣。)。一系乾隆六年,刑部奏准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事应奏不奏门。

□从前一切公事,不用奏折,倶系题本,是以定有特题,汇题之例,而汇题内又分别不拘件数、时日,随结

译一,凡是停止秋决的年份,在情实案中,有纠集众人聚众为匪、抢劫侮辱官员,以及贪污亏空数额巨大的重大罪犯,刑部仍要开具事由清册,另行上奏,请旨正法。

此条是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宏奏请定下的条例,嘉庆六年被删除。

谨按:现在停止秋决的年份,对于情节重大的犯人,仍然上奏请旨遵办,这两条似乎不可删除。

有司决囚等第

一,五城及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案件,如果是户婚、田土、钱债等细微小事,以及抓获窃贼、斗殴、赌博,以及一切寻常诉讼案件,审明罪行只到枷号、杖刑、笞刑的,照例自行完结。如果是旗人与平民的诉讼,各该衙门都要先详细审查确情,如果应得的罪名在徒刑、流刑以上的,才准许送交刑部审办,不得因为情节介于疑似之间,就滥行送交刑部。如果将不应送交刑部的案件,随意送交刑部,刑部将原案驳回,并据实上奏弹劾。如果按例应送交刑部的案件,却自行审结,也立即查究弹劾办理。至于查拿重要罪犯,必须赃物证据确凿,才可以分别上奏或咨文交刑部审讯。如果将案外无辜之人,随意抓送,一经刑部审明并非正犯,就将该管官员参奏,缉捕人等照例治罪。那些斗殴致人受伤需要养伤的,务必依限上报痊愈,验明后传讯,不允许借口受伤拖延。命令坊官查拘人证和要犯,限一两日送交刑部,如果超过期限,催促三次仍不来的,就将司坊官参处。

此条是雍正五年、乾隆四十二年、三十九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的,因为查审王子范控告谢大忠一案,王子范在北城控告诱拐隐匿赃物,无论虚实,都不是杖刑笞刑所能完结的。该御史范宜宾等不加详细审讯,随意以递籍完结,可见五城审结案件,没有确定的标准。请求此后五城遇到诉讼中,所控情节介于疑似,以及非笞杖所能完结的,都交刑部审明按律拟罪,不得随意自行完结等因。将原例修改,嘉庆十八年重新定下。

谨按:此条本是分别案情送交刑部的专条,其中养伤期限及命令坊官拘人,与此例不类,似乎应删去,移并到“鞫狱停囚待对”条下。

□刑部承审斗殴杀伤的罪犯,以伤情平复,以及因伤身死之日为起始,参见“鞫狱停囚”。

□内外移咨行文查催,到三次没有回文的,上奏弹劾。行文八旗等处,提人文书到达三日内,无故不送的。照例参处。参见前文。

□州县承审斗殴受伤案件,不得以伤愈之日起限,参见“保辜期限”。

□五城自杀等案,由该城转报刑部,参见“检验门”。都应参看。

处分例

□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两县查拿的案件,如果关系偷盗仓库钱粮,以及隐匿重要重犯,就在文书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拿”字样,限满没有抓获,将该司坊官、大宛两县,按照京城缉捕要犯例议处。其余寻常人命盗窃行文查拿的案件,限满没有抓获,查明该犯原住地方,分别城内城外,按照外省关提人犯例议处。该城御史不上报都察院,以及顺天府不上奏弹劾,都按照徇私隐瞒例,降三级调用(私罪)。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奉特交事件,如果审明无罪可科,应具折复奏(按,这是奏结的)。如果罪至斩绞,仍会同三法司核拟特别上奏完结(按,这是会题的)。其他案件,除了杖刑枷号等罪,直接发落外,犯该遣军、流徒、折枷等罪,如果不是寻常常见之事,以及酌情加重或减轻的案件,并且犯罪人本身是监生以上,武职是骁骑校以上,或者本身虽是白丁,却是现任大员的子弟,犯该断决的,都详细叙述供招,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奏。其中有酌情加重或减轻的案件,仍在改拟之处,粘贴黄签恭敬呈上御览,等奉旨之日发落。(按,这是专题的,以下是汇题的。)寻常徒流军遣等罪,在审结之日,先行发落,按季汇奏。(按,又见“照刷文卷”,应参看。)

此例本系三条,一是雍正五年例(按,旗民人等犯该遣军流徒的,不知有多少,却特别在这几项定立专条,遣罪两条,流、徒各一条,枷、杖也一条,而发遣其他罪并未议及,这是从前汇题的例子。自然是当时的办法,现在不是这样了。三次窃盗中有赃数不多的,列入矜疑,疏内奏请改遣,此条第一项即指此而言。然而此条乾隆五年已删除了。)。一是乾隆六年,刑部奏准定例。一是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五十三年删除合并。

谨按:此条似乎应移到“事应奏不奏”门。

□从前一切公事,不用奏折,都是题本,所以定有特题、汇题的例子,而汇题内又分别不拘件数、时日,随时完结

随题,及按季汇题之例。随结随题者,奉旨后始行发落,按季汇题者,先行发落,其罪均在徒流以上者也。现在特交者,倶专折覆奏,专题者多余命案,由咨改题之件,其寻常不经见之事颇少,即有用题本者,亦系专本具题,非重其事,即重其人,并无二件三件一同汇题之事矣。

译随题,以及按季度汇总上题的惯例。随结随题的,是奉旨后才开始处理;按季汇总上题的,是先进行处理,这两类案件的罪行都在徒刑、流刑以上。现在特别交办的,都专门通过折子覆奏;专题上奏的多是命案,由咨文改为题本处理的案件,那些平常不常见的事情很少,即使有用题本上奏的,也是单独列本上题,不是重视这件事,就是重视这个人,并没有两件三件一起汇总上题的情况了。

□再此专指在京刑部而言。外省军流以上,倶系项目咨部,徒罪汇册,按季咨部。如有前项情节,并不由部改题,即大员子弟,及酌重酌轻案件亦然,似嫌参差。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触犯呈送发遣之案,该州县于讯明后,不必解勘,止详府司核明,转详督抚核咨,俟部覆准,即定地起解。若系嫡母、继母,及嗣父母呈送发遣,仍照旧解勘。

   此条系道光三年,广西巡抚成格咨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不必解勘而设,似可移入子孙违犯教令门。

□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捏吿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办理。见骂父母门。

□继母吿子不孝行拘,四领亲族人等云云。见殴父母门。

□此例下半截嫡母等语,与继母吿子例意相类,惟上半截与骂詈门例文尚有参差。果有听信后妻、爱子蛊惑捏吿者,则负屈矣。似应于讯明下添入触犯实情,并无听信后妻、爱子蛊惑云云。记核。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核覆各省审题事件,内有余犯拟罪未当,应驳令覆审,而正犯应立正典刑,无庸质讯。其罪又无可加者,即决正犯,不必一概驳令覆审。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覆湖北巡抚揆义题准定例。

   谨按。此例盖不使情重人犯,久稽显戮之意。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应行立决人犯,应在京处决者,如适当雨泽愆期,清理刑狱之时,并祈雨、祈雪期内,刑部将此等应结案牍,暂行停止题奏,俟雨泽沾足,再行请旨。如系应在外处决者,倶照常题奏。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正月、六月例应停刑,万寿月亦例应停刑,遇有奉到立决部文,均可存于按察使署内,过期再行钉封驰递。如正値祈祷雨雪之时,应否停刑,例无明文。惟在京既不进决本,在外似亦可稍缓须臾,况屠宰尚应禁止,决囚顾可较屠宰为轻乎。酌照后条例文办理,似乎可行。

□下立决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等,遵査不停刑日期,代行监决,定有条例。如在停刑期内,亦不能即行处决矣。例内既有密存臬司内署之文,又有査明不停刑日处决之语,则正値祈祷雨雪之时,似亦可暂缓数日。

有司决囚等第  一,云南省处决重囚,部文到日,如州县无同城佐贰,印官公出,除公出报府有案,并县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员监决外,其非附郭首县,如有卒奉调遣,不及报府者,部文到日,即准令该吏目、典史会同营员,代为监决。仍将印官因何公出,及代为监决縁由,具报上司査核,毋庸申请本府另行委员。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云南按察使觉罗法明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以昆明、太和二县设有县丞同城外,其余并无同城佐贰,因定此专例。惟贵州、广西等省,无同城佐贰者亦多,各省亦间有之,似应改为通例,与下由府委员一条,修并为一。

□下立决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一条,系由府委员监决,此条系准令吏目等官代为监决。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凶盗逆犯干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均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毋庸拘泥停刑旧例。其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言虽在停刑期内,仍应立决刑鞫也。

□停刑月日,自系指正月、六月,及死囚覆奏例内载明上元等日期而言。此云应立决者,无庸拘泥停刑旧例。是凡应立决者,均无庸停刑,即不用停刑例文矣。惟上有凶盗逆犯干渉军机等语,又似于立决之内摘出此数项,无庸停刑,其余虽应立决,仍须照例停刑之意。第凶盗逆犯究未分晰指明。以盗犯而论,均应斩决,且有应加枭示者。以命案凶犯而论,有应凌迟者。有应斩枭斩决及绞决者。且有于监候本罪上请旨即行正法者。其无关人命,亦有问拟斩枭斩决者。究竟何项

译□再者,此处专指在京的刑部而言。外省判处军流以上刑罚的案件,都需逐项咨报刑部;判处徒刑的案件则汇总造册,按季度咨报刑部。如果存在前述情节,并不由刑部改题,即使是高官子弟,以及酌情从重或从轻的案件也是如此,这似乎显得参差不齐。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是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触犯法律而呈送发遣的案件,州县在讯问查明后,不必解送上级勘验,只需详报府、司核明,再转详督抚核咨,等到刑部批复准许后,即可确定地点起解。如果是嫡母、继母,以及嗣父母呈送发遣的,仍照旧例解送勘验。

此条是道光三年,广西巡抚成格咨报获准后制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专为不必解送勘验而设,似乎可以移入“子孙违犯教令”门类。

□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宠爱的儿子蛊惑捏造控告的,查问明白后,不论所犯次数,也按此办理。参见“骂父母”门类。

□继母控告儿子不孝并加以拘禁,四领亲族人等云云。参见“殴父母”门类。

□此条例下半截关于嫡母等的话,与继母控告儿子的条例意思相似,只有上半截与“骂詈”门类的条例文字尚有参差。如果确实有听信后妻、宠爱的儿子蛊惑而捏造控告的情况,那就冤枉了。似乎应在“讯明”之下添入“触犯实情,并无听信后妻、宠爱的儿子蛊惑”等字样。记下待核。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核覆各省审题案件,其中若有余犯拟罪不当,应驳回令其覆审,而正犯应立刻执行正典刑罚,无需质讯。其罪行又无可加重的,就立刻处决正犯,不必一概驳回令其覆审。

此条是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覆湖北巡抚揔义题报获准后制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例大概是不让情重的人犯,长久拖延显戮的意思。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应行立决的人犯,应在京城处决的,如果正值雨水失调、清理刑狱之时,以及祈雨、祈雪期间,刑部将这些应结案的文书,暂时停止题奏,等到雨水充足后,再行请旨。如果是在外省处决的,都照常题奏。

此条是乾隆三十六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正月、六月按例应停刑,万寿月也按例应停刑,遇到奉到立决的部文,都可以存放在按察使署内,过期后再行钉封驰递。如果正值祈祷雨雪之时,是否应停刑,条例没有明文规定。既然在京既不进决本,在外似乎也可以稍微缓一缓,况且屠宰尚应禁止,处决囚犯难道还能比屠宰更轻吗。斟酌参照后条例文办理,似乎可行。

□对于立决的罪犯,部文到达之日,正印官因公外出,令同城的州同等官员,遵查不停刑日期,代行监决,定有条例。如果在停刑期内,也不能立即处决了。条例内既有密存在臬司内署的文字,又有查明不停刑日处决的话语,那么正值祈祷雨雪之时,似乎也可以暂缓数日。

有司决囚等第 一,云南省处决重囚,部文到达之日,如果州县没有同城佐贰官,印官因公外出,除公出报府有案,以及县在附郭的,仍照定例由府委员监决外,那些非附郭的首县,如果有突然奉调遣,来不及报府的,部文到达之日,就准许令该吏目、典史会同营员,代为监決。仍将印官因何公出,以及代为监决的原因,具报上司查核,无需申请本府另行委员。

此条是乾隆三十六年,云南按察使觉罗法明条陈奏准制定的条例。

谨按:原奏认为昆明、太和二县设有县丞同城,其余并无同城佐贰,因此制定此专例。只是贵州、广西等省,没有同城佐贰的也很多,各省也偶尔有这种情况,似乎应改为通例,与下面由府委员一条,合并为一。

□下面立决的罪犯,部文到达之日,正印官公出一条,是由府委员监决,此条是准许吏目等官代为监决。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是凶盗逆犯干係军机,应行立决,以及须刑讯的,都应立即随时办理并声明咨报刑部,无需拘泥停刑旧例。那些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此条是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此言虽在停刑期内,仍应立决、刑讯。

□停刑月日,自然是指正月、六月,以及死囚覆奏条例内载明的上元等日期而言。此处说应立决的,无需拘泥停刑旧例。凡是应立决的,都无需停刑,即不用停刑条例文字了。只是上面有“凶盗逆犯干係军机”等语,又似乎是从立决之内摘出这几项,无需停刑,其余虽应立决,仍须按例停刑的意思。但凶盗逆犯究竟未分晰指明。以盗犯而论,都应斩决,且有应加枭示的。以命案凶犯而论,有应凌迟的。有应斩枭、斩决及绞决的。且在监候本罪上请旨即行正法的。那些无关人命的,也有问拟斩枭、斩决的。究竟何项

无庸停刑,何项准其停刑之处,定例时亦茫无主见,以致迄今尚无定章也。

译不必停止刑罚,至于哪一类案件允许停刑,在制定条例时也毫无定见,以至于至今还没有确定的章程。

□原奉谕旨,系拏获分发为奴脱逃之俄罗斯费约多尔等三犯,因八月为停刑之月,于九月初四日正法等因,折内饬令定立此条。

   《处分则例》。

□一,官员于停刑之日,违例用刑者,倶罚俸六个月。其有凶盗逆犯干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均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无庸拘泥。若系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处决重囚,部文到省之日,除州县远而道府近者,仍照旧例办理外,其州县近而道府远者,不必由道府转行,该督抚即派委在省之同知等官,驰往监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议覆山西按察使黄检条奏,定立此条。

   谨按。此系虑其漏泄,防有疏虞起见,惟部文亦有未至该省,先由州县经过之时,又将如何防备耶。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五城提督、顺天府各衙门,遇有应行递解之下贱匪类,并凶顽生事及实患疯病等项人犯,除籍系直隶,就近递回者,听各该衙门照旧办理外,其应解回别省人犯,均叙明案由,交送刑部核明应解与否,分别办理,三月汇奏一次。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谕旨即系王子范控吿谢大忠案内所奉着为令(见上)。

□解回别省者,均系生事犯案之人,又何不应解之有。此例所云,核明应解与否,似系指所犯情罪不止递籍已也,例未详晰叙明。然现在并无此等人犯,亦无三月汇奏一次之事,此例亦系虚设。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库尔哈喇乌苏地方遇有一切命盗等案,倶责令营员会同粮员,査验讯供,解送迪化州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陕西总督勒尔谨咨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伊犂所属十二城之一城也,别城何以未经议及。

□再,解送迪化州办理,迪化州是否解安肃道,抑系解巴里坤粮道之处。亦未叙明。现在又有新章,将青海、蒙古犯死罪,在西宁监禁,其偷窃牲畜应绞之犯,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于秋审时,将情罪入于该省招册云云。见化外人有犯门。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外省徒罪案件,如有关系人命者,均照军流人犯解司审转,督抚专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终汇题。其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叙供招,按季报部査核。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图桑阿条奏定例。

   谨按。斩绞人犯解归督抚审拟具题,军流止解臬司,项目咨部,徒犯解府并不解司,按季报部,此定章也。例内究未详叙明晰。此例因有关人命,徒犯较寻常徒罪为重,特立照军流人犯解司专条。惟鞫狱停囚待对,条内载有军流等犯,臬司审解之日,将人犯暂停发回云云,系专为听候督抚覆讯而设,亦非军流应行解司专条,似应于此例内,修改详明。

□军流徒犯分别解司解府,盖以罪名之轻重为断,原不在有关人命与否也。此例改为解司专案咨部,自系愼重刑名,且防府县或有捏饰之意,惟寻常徒罪且有较命案情节为重者,独不虑有捏饰耶。再如格杀罪人例得勿论,及擅杀罪止拟杖,亦系有关人命,何以由县自行详结耶。岂罪应拟徒者,多系捏饰,而罪应拟杖者,并无捏饰乎。此等例文,殊觉无谓。至寻常徒犯,现在按季咨部者,不过十分之一二,岂眞不知有此例耶。

□再,公式门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此云年终汇题,与彼例亦不相符。

有司决囚等第  一,山东省凡有赌博、奸拐、窝藏、窃盗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内被获者,各就所犯本条,加一等治罪,并将地窨平毁。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巡抚程国仁奏,整饬地方章程折内,纂辑为例。

   谨按。此亦不独山东一省为然。

□窝藏必系僻处地窨,乃其一也。若深房密室,及人迹罕到之处,与地窨何异。且窝藏地窨尚系恐人知觉之意。若明目张胆,不畏人知,又将如何加重耶。此等例文似应删除。

有司决囚等

译原奉谕旨,是捉拿获罪发配为奴后脱逃的俄罗斯人费约多尔等三名犯人,因为八月是停止行刑的月份,所以在九月初四日执行死刑等缘由,在奏折中命令订立这一条。

《处分则例》。

一,官员在停止行刑的日子,违反条例动用刑罚的,都罚俸六个月。其中有凶恶盗贼、叛逆犯人涉及军机大事,应当立即处决以及必须刑讯审问的,都随时办理并声明上报刑部,不必拘泥于停刑规定。如果是寻常案件,仍按照定例在规定的月份和日期停止行刑。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处决重囚,刑部公文到达省城之日,除了州县距离远而道府距离近的,仍照旧例办理外,那些州县距离近而道府距离远的,不必经由道府转行公文,该总督巡抚即派遣委派在省城的同知等官员,快马前往监狱执行死刑。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九年,刑部议复山西按察使黄检条奏请,订立了这一条。

谨按。这是考虑到防止泄露消息,防备出现疏忽差错而制定的,只是刑部公文也有尚未到达该省,却先经过州县的时候,又该如何防备呢。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是五城提督、顺天府各衙门,遇到应当递解回原籍的下贱匪类,以及凶顽生事以及确实患有疯病等项人犯,除了籍贯在直隶,就近递回的,听任各该衙门照旧办理外,那些应当解回其他省份的人犯,都详细叙述案由,交送刑部核明确认是否应当解回,分别办理,每三个月汇总奏报一次。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九年,钦奉皇帝谕旨,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道谕旨就是王子范控告谢大忠案中所奉行的命令(见上文)。

解回其他省份的,都是生事犯案的人,又有什么不应当解回的呢。这条条例所说的,核明确认是否应当解回,似乎是指所犯罪情不止于递解原籍而已,条例没有详细叙述清楚。然而现在并没有这类人犯,也没有每三个月汇总奏报一次的事情,这条条例也是虚设的。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库尔哈喇乌苏地方遇到一切命案、盗案等案件,都责令军营官员会同粮务官员,查验讯问供词,解送迪化州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九年,陕西总督勒尔谨咨报刑部奏请批准定例。

谨按。这是伊犁所属十二城中的一城,其他各城为什么没有经过议定提及。

再,解送迪化州办理,迪化州是解送安肃道,还是解送巴里坤粮务道。也没有叙述清楚。现在又有新章,将青海、蒙古犯死罪的,在西宁监禁,那些偷窃牲畜应当绞刑的犯人,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在秋审时,将情罪列入该省的招册等等。见化外人有犯门。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外省徒刑案件,如果有关系人命的,都按照军流人犯解送按察使司审转,总督巡抚专案咨报刑部核复,仍令年终汇总题奏。那些寻常徒刑,各总督巡抚批结后,就详细叙述供词招状,按季度报部查核。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年,刑部议复甘肃按察使图桑阿条奏定例。

谨按。斩首绞刑人犯解归总督巡抚审拟具题,军流只解送按察使司,专案咨报刑部,徒刑犯人解送府并不解送按察使司,按季度报部,这是定章。条例内终究没有详细叙述明晰。这条条例因为有关人命,徒刑犯人较寻常徒刑为重,特别设立按照军流人犯解送按察使司的专条。只是审讯案件停止囚禁等待对质,条内载有军流等犯人,按察使司审解之日,将犯人暂停发回等等,是专为听候总督巡抚覆讯而设的,也不是军流应当解送按察使司的专条,似乎应当在这条条例内,修改详细明白。

军流徒刑犯人分别解送按察使司或府,大概是以罪名的轻重为判断,原本不在是否有关人命。这条条例改为解送按察使司专案咨报刑部,自然是慎重刑名,且防备府县或许有捏造掩饰的意思,只是寻常徒刑还有较命案情节为重的,难道不担心有捏造掩饰吗。再如格杀罪人条例允许不论罪,以及擅杀罪只拟杖刑,也是有关人命,为什么由县自行详报结案呢。难道罪应拟徒刑的,多是捏造掩饰,而罪应拟杖刑的,并没有捏造掩饰吗。这类条例文字,实在觉得无谓。至于寻常徒刑犯人,现在按季度咨报刑部的,不过十分之一二,难道真的不知道有这条条例吗。

再,公式门各省汇总题奏事件,统一限定在开印后两个月具题,这里说年终汇总题奏,与那条条例也不相符。

有司决囚等第 一,山东省凡有赌博、奸拐、窝藏窃盗容留邪匪等案件,在地窖内被抓获的,各就所犯本条,加一等治罪,并且将地窖平毁。

这一条是嘉庆二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复山东巡抚程国仁奏请,整饬地方章程折内,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也不独山东一省是这样。

窝藏必定是在僻处的地窖,这是其一。如果是深房密室,以及人迹罕至的地方,与地窖有什么不同。而且窝藏在地窖尚且是恐怕被人察觉的意思。如果明目张胆,不怕被人知道,又将如何加重处罚呢。这类条例文字似乎应当删除。

有司决囚等

第  一,凡立决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会同本城武职遵査不停刑日,代行监决。若该地方无佐贰官,令该知府于部文到时,即委府属之同知、通判、经歴等官,速至该州县会同武职,代行监决。该佐贰等官俟监斩后,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见委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一详报各上司査核。

译第一,凡是判处立即执行死刑的犯人,当刑部文书到达之日,如果正印官因公外出,便命令同城的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员,会同本城的武职官员,遵照查核不停刑的日期,代理执行监斩。如果该地方没有佐贰官,便命令该知府在刑部文书到达时,立即委派府属的同知、通判、经历等官员,迅速前往该州县会同武职官员,代理执行监斩。这些佐贰等官员在监斩结束后,要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以及委派某官于何年何月何日,会同武职某官,监斩何犯,逐一详细上报各上司查核。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上云南省一条,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印官公出处决重囚之例,凡分三项,佐贰代为监决一层(雍正六年)。知府委员监决一层(雍正六年)。不及报府准令典史等官监决一层(乾隆三十六年)。前二层系属通例,后一层专指云南一省,似不画一。乃印官并未公出,因府远而县近,则又由省委员监决(乾隆三十九年),与上三层尤觉参差。而本门内又载有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留禁按察使及首府县监,奉到部文在省处决专条(乾隆四十八年原例,嘉庆六年改定。),是立决人犯并不发回各州县监禁,即无在县处决之事。其在县处决者,不过秋审情实已句之犯,人数亦不甚多,似应酌加修改,将上三层修并为一,均改为处决重囚,删去府远而县近一条,似较妥协。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后五日刑部及顺天府衙门,凡在京立决重犯,倶停止题奏。其核覆外省速议及立决本章,仍止迥避斋戒日期。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此指立决人犯而言,与上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此条系指在京处决而言,彼条系指在外处决而言。惟此条以前后五日为限,彼条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与此相同。冬至以前十日为限,已过冬至、夏至者,冬至后七日、夏至后三日处决,则不免稍有参差。

有司决囚等第  一,奉天所属十二州县办理旗民事件,无分满汉,倶令自行审理,于讯明定拟之后,旗人笞杖等罪,概行移旗发落,仍知照该州县备案。至承审时,遇有旗人应刑讯之处,仍照例刑讯。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奉天府尹全魁等咨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专条,军民约会词讼门条例有,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审解理事厅发落等语。与此条移旗发落之意相同。惟应刑讯者,照例刑讯,为彼条所无耳。《处分则例》此条较详,应参看。

   道光元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奉省旗民事件,均归州县审办。见《汇览》。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人犯到配,徐五徒三流,照应得杖数折责外,其发遣新疆、黒龙江当差为奴者,到配时,照例安插,倶不决杖。若问拟五军及总徒准徒罪名,倶于逐案引律出语内声明,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发落。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大理寺少卿虞鸣球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示掌》五军并杖一百,发遣为奴,为民者杖与军等。至戍所折责,见《会典》刑制门,与此按语不符。

□《会典》虽无到配决杖之文,亦无不决杖之文,縁坐人不加杖,《会典》已明言之矣。若外遣不应加杖,何以并不明言耶。大抵《会典》所言,均照律例纂入,非例文应照《会典》也。详玩自明。

□遣军流徒系由杖罪层累递加杖责,即其本罪例内,縁坐发遣人犯,因罪非已致,是以免其决杖,并无外遣人犯均免决杖之文,似未画一,况军犯均系在配充役,与外遣当差人犯,亦属相等,烟瘴军犯亦不轻于外遣,何以仍应决杖耶。

□民人犯军流徒罪者,倶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縁坐流犯不加杖。见五刑门。

□縁坐流犯不加杖,以其罪非已致也。此等人犯国初倶系流徙乌喇等处、吉林等处当差,旗人及黒龙江为奴人犯,均照旗奴办理,系例应鞭责者也,是以倶不加杖。后来民人发往黒龙江、新疆等处当差为奴者,不一而足,若免其决杖,是情罪较军流为重,而论决又较军流为轻,似嫌未协。若旗人犯军流,折枷之后,仍应鞭责,乃由军流改发往吉林当差者,免其鞭责,义何所取。

□唐律徒罪以上均不决杖,而应加杖者,则以杖代徒。宋以后,杖徒并行,罪轻者尚应决杖,罪重者断无免杖之理。

□再,从前并无发遣新疆专条,乾隆二十二年,情重军流改发以后,发往新疆之例不一而足,且有于军罪上加等发往者,若一发新疆而转

译这一条是雍正六年确定的条例。

谨按:关于上报云南省的那一条,似乎应该合并到这一条之内。

□关于正印官因公外出时处决重囚的条例,大致分为三项:一是佐贰官代为监决一层(雍正六年);二是知府委派官员监决一层(雍正六年);三是不及上报知府,准令典史等官监决一层(乾隆三十六年))。前两层属于通用条例,后一层专门针对云南省,似乎不够统一。况且正印官并未因公外出,因为知府驻地遥远而县城较近,却又由省级委派官员监决(乾隆三十九年),与上述三层规定更加参差不齐。而本门类下又记载有:对于罪应斩首示众、立即处决的逆匪、凶盗人犯,留禁于按察使司及首府、县监狱,接到刑部文书后在省城处决的专门条例(乾隆四十八年原例,嘉庆六年修改确定)。这意味着立即处决的人犯并不发回各州县监狱关押,也就没有在县里处决的情况。那些在县里处决的,不过是秋审情实已勾决的犯人,人数也不太多,似乎应该酌情修改,将上述三层规定合并为一,统一改为处决重囚,删去“知府驻地遥远而县城较近”这一条,似乎更为妥当。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是遇到南郊、北郊大祭的日期,前五日、后五日,刑部及顺天府衙门,凡是京城内立即处决的重犯,都停止题奏。那些复核外省速议及立即处决的本章,仍然只回避斋戒日期。

这一条是嘉庆二十四年,奉皇上谕旨,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是指立即处决的人犯而言,与上面“以夏至前五日为限”的那一条,似乎应该合并为一。

□这一条是指京城处决而言,那一条是指外省处决而言。只是这一条以祭日前后五日为限,那一条以夏至前五日为限,与此相同。以冬至前十日为限,已过冬至、夏至的,在冬至后七日、夏至后三日处决,则难免稍有参差不齐。

有司决囚等第 一,奉天所属十二州县办理旗人案件,不分满汉,都令自行审理,在讯问明白、定罪拟刑之后,旗人笞杖等罪,一概移交旗务部门发落,仍然通知该州县备案。至于承审时,遇到旗人应当刑讯的地方,仍照例刑讯。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四年,奉天府尹全魁等人咨请批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奉天一省的专门条例,军民约会词讼门条例中有“过错在民人,照常发落;过错在旗人,审解理事厅发落”等语。与这一条移交旗务发落的意思相同。只是应当刑讯的,照例刑讯,是那条所没有的。《处分则例》这一条较为详细,应参看。

道光元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奉天省旗人案件,均归州县审办。见《汇览》记载。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犯人到达配所,徒三年、流三千里,按照应得的杖数折责之外,那些发遣新疆、黑龙江当差为奴的人,到达配所时,照例安插,都不决杖。如果问拟五军及总徒准徒罪名,都在逐案引律出语内声明,到达配所杖一百折责发落。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四年,大理寺少卿虞鸣球奏请批准确定的条例,嘉庆六年修改确定。

谨按:《示掌》称五军并杖一百,发遣为奴、为民的,杖与军等。到达戍所折责,见《会典》刑制门类,与此按语不符。

□《会典》虽然没有到达配所决杖的文字,也没有不决杖的文字,缘坐人不加杖,《会典》已经明确说了。如果外遣不应加杖,为什么不明确说明呢。大概《会典》所言,都是照律例纂入,不是例文应照《会典》。仔细玩味自然明白。

□遣军流徒是由杖罪层层累加杖责,即其本罪条例内,缘坐发遣人犯,因为罪非己致,所以免除决杖,并没有外遣人犯均免决杖的文字,似乎不够统一,况且军犯均是在配所充役,与外遣当差人犯,也属相等,烟瘴军犯也不轻于外遣,为什么仍应决杖呢。

□民人犯军流徒罪的,都到达配所,按照应杖的数目折责,只有缘坐流犯不加杖。见五刑门类。

□缘坐流犯不加杖,是因为他们的罪非己致。这类人犯在国初都是流徙乌喇等处、吉林等处当差,旗人以及黑龙江为奴人犯,均照旗奴办理,是条例规定应鞭责的,所以都不加杖。后来民人发往黑龙江、新疆等处当差为奴的,不一而足,如果免除他们的决杖,那么情罪较军流为重,而论决又较军流轻,似乎嫌不协调。如果旗人犯军流,折枷之后,仍应鞭答,那么由军流改发往吉林当差的,免除鞭答,道理何在。

□唐律徒罪以上都不决杖,而应当加杖的,则以杖代徒。宋以后,杖徒并行,罪行轻的尚应决杖,罪行重的断无免杖的道理。

□再者,从前并没有发遣新疆的专门条例,乾隆二十二年,情重军流改发之后,发往新疆的条例不一而足,且有于军罪上加等发往的,如果一发新疆而转

免决杖,又何从重加等之有耶。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縁营兵丁因事斥革后,即移明地方官,另记年貌册档,严加管束,按季点验稽査。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外,犯军流以下,倶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严之本犯父兄,如犯在军流以上,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如在徒杖以下,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笞四十。邻佑知情容隐者,即视其父兄应得罪名减二等治罪。约束不严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译既然免除决杖,又怎么会有从重加等处罚的说法呢。

有关官员判决囚犯等级的规定:第一,凡是因事被斥革的营兵丁,立即通知地方官,另行登记其年龄相貌的册档,严加管束,按季度进行点验稽查。如果有作奸犯科的行为,除了确实犯死罪之外,犯军流以下罪行的,都按照普通百姓加一等治罪。管束不严的本犯父兄,如果所犯之罪在军流以上,按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的条例,杖一百;如果在徒杖以下,按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的条例,笞四十。邻居知情包庇的,就根据其父兄应得的罪名减二等治罪。约束不严的地方官,交由吏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云南布政使江兰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与此门不合,似应移于军籍有犯门内。

□此革兵有犯加等治罪之例,革役有犯,亦应一体照办,至并罪及其父兄邻佑之处,似可不必。

□一切作奸犯科之事,律例所载不知凡几,均无子弟有犯,罪及父兄之文,惟此与强窃盗并窝主数条耳,似应删去。罪及邻佑,更属少有之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扈从车驾官员之跟随仆役,如有在途次殴毙人命等案,该督抚即行具奏,恭候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寻常例限,其余日行事件,亦不得辗转稽迟。违者将该督抚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殴毙人命而言。若犯别项死罪,亦可照办。惟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讯,则不由该督抚审办,不特不由府司审转,亦并不由内阁发抄,一经审明,即可具奏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盛京刑部审办题奏案件,有经部议驳者,刑部即奏请交盛京将军,或别部侍郎内,特派一员,会同覆审。如系咨驳之案,即声明交与盛京将军详细会审。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之专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矣,而别省则仍交原题咨之督抚何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命盗案内,本例系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者,定案时,仍专本具题,不得同寻常军遣等案,咨部汇题完结。其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

   此例系嘉庆二年,刑部核覆广西巡抚成林题准定例。

   谨按。以下二条,均应归入事应奏不奏门。

□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名目亦多,究竟何项应专本具题。何项应咨部完结。现在此等案件办理,亦不画一,似应分注例内,以免参差。

   《处分则例》。

□一,监毙人犯随招附参,勿得于正案未经审结之先,咨参监毙,借端销案。其有重犯已故,无庸具题者,亦将全案供招,备细报部,若监毙在结案具题之后,仍行补参。

□重犯已故,毋庸具题,即指此条例末数语而言,其余刑例无文。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罪应凌迟之案,如谋反大逆,但共谋者。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者。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悯例准夹籖声明之案,仍专本具题。)采生折割人,为首者。子孙殴死祖父母,父母者。纠众行劫在狱罪囚,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尊长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功缌卑幼一家三人者。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妻妾因与有服亲属通奸,同谋杀死亲夫者(若与平人通奸谋杀仍专本具题)。并罪应斩枭案内,如卑幼图财强奸谋杀尊长者。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系父祖子孙,及服属期亲者。洋盗、会匪及强盗拒杀官差者。罪应斩决案内,如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曁两造赴京呈控,奏交该省审办,或曾经刑部奏驳之案,倶专折具奏。其余寻常罪应凌迟、斩枭之案,仍循例具题。各督抚于专奏折尾,将援照刑部议定条款例,得专折陈奏之处声明,傥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题为奏,刑部即参奏驳回,仍令照例具题,或应奏不奏,亦即査参。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定例,十七年、道光二十四年、咸丰二年,节次改定。

   谨按。从前此等案件倶用题本,乾隆年间,间有因杀死多命,及逆伦重案,奏请正法者,尚未定有专条,此例行而题与奏,遂有区分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算。如由府厅州县,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将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计算,行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四十七年,云南布政使江兰上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条规定与本门类不符,似乎应移至“军籍人员犯罪”门类中。

□对于革除兵籍者犯罪加重治罪的条例,革除役籍者犯罪,也应一体照办;至于连坐其父兄及邻居保甲之处,似乎不必如此。

□一切作奸犯科之事,律例中记载的不知有多少,都没有子弟犯罪、罪及父兄的规定,只有这一条与强盗、窃盗及窝主等几条而已,似乎应删去。罪及邻居保甲,更是极少有的事情。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是扈从皇帝车驾官员的跟随仆役,如果在途中发生殴毙人命等案件,该总督、巡抚应立即上奏,恭候皇帝钦派大臣会同随行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于寻常例行的期限;其余日常事务,也不得辗转拖延。违者将该总督、巡抚交兵部严加议处。

这条规定是乾隆五十一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专门指殴毙人命而言。若犯其他死罪,也可以照此办理。只是钦派大臣会同随行法司审讯,则不由该总督、巡抚审办,不仅不由府、司审转,也不由内阁发抄,一经审明,即可上奏。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盛京刑部审办上奏的案件,有经刑部议驳的,刑部即奏请交盛京将军,或在其他部侍郎中,特派一员,会同复审。如果是咨文驳斥的案件,即声明交与盛京将军详细会审。

这条规定是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准的定例。

谨按:这是奉天一省的专门条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了,而其他省份却仍交原上奏或咨文的总督、巡抚办理,为什么呢?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在命案、盗案内,本例是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的,定案时,仍须专门上本具题,不得与寻常军流发遣等案,咨文刑部汇总上奏完结。那些罪应斩、绞、凌迟的人犯,在监狱中病故的,随案咨文刑部完结,无需上本具题。

这条规定是嘉庆二年,刑部核覆广西巡抚成林家题准的定例。

谨按:以下两条,都应归入“事应奏不奏”门类。

□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名目也很多,究竟哪一项应专门上本具题,哪一项应咨文刑部完结。现在这类案件办理,也不统一,似乎应在条例内分别注明,以免参差不齐。

《处分则例》。

□一,监狱中死亡的人犯随招供附参,不得在正案未经审结之前,咨文参奏监狱死亡,借端销案。那些重犯已故,无需上本具题的,也将全案供招,详细报部;若监狱死亡发生在结案上本之后,仍行补参。

□重犯已故,无需上本具题,即指这条条例末尾几句话而言,其余刑例无文。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罪应凌迟的案件,如谋反大逆,但只是共谋者;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为首者;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悯,例准夹签声明的案件,仍专门上本具题。)采生折割人,为首者;子孙殴死祖父母、父母者;纠众行劫在狱罪囚,持械抗拒杀害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尊长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害缌麻以下卑幼一家三人者;发遣当差为奴的罪犯,杀死其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持械抗拒杀害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妻妾因与有服亲属通奸,同谋杀害亲夫者(若与平人通奸谋杀,仍专门上本具题)。以及罪应斩枭的案件内,如卑幼图财强奸谋杀尊长者;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者系父祖子孙,及服属期亲者;洋盗、会匪及强盗抗拒杀害官差者。罪应斩决的案件内,如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以及两造赴京呈控,奏交该省审办;或曾经刑部奏驳的案件,都专门折奏。其余寻常罪应凌迟、斩枭的案件,仍循例上本具题。各总督、巡抚在专奏折尾,将援照刑部议定条例,得专折陈奏之处声明;倘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题为奏的,刑部即参奏驳回,仍令照例上本具题;或应奏不奏的,也即查参。

这条规定是嘉庆十三年定例,十七年、道光二十四年,咸丰二年,陆续改定。

谨按:从前这类案件都用题本,乾隆年间,间有因杀死多人,及逆伦重案,奏请正法的,尚未定有专条,此例实行后,题本与奏折,遂有区分了。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的部文,该总督、巡抚按路程按日计算。如由府、厅、州、县,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的,即将部文密存在按察使衙门内,仍按路程日数计算,行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封钉

专差驰递,该州县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按察使颜希深条奏定例,嘉庆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译专门派遣驿马急速传递,该州县接到刑部的公文后,当天就执行死刑。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十八年由江西按察使颜希深上奏制定的条例,嘉庆六年和道光四年曾进行修改,咸丰二年再次修订确定。

谨按。死囚覆奏待报一条,与此相等,但彼条祗言不理刑名,此则专言决囚。如彼所云之祭享、斋戒、封印等日,自亦应一体停刑矣。参看自明。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应拟斩绞人犯,染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通详,即先具文报部(按此指未结案而言),仍责成该督抚详加査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行参处。傥督抚不行详察,经部核对原咨,査出弊窦,将该督抚一并严参。其前项人犯,遇有在监病故,无论曾否结案,及已未入秋审情实缓决,该州县立时详报,该督抚据详派员前往相验。若时逢盛暑,或离省窵远之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据报,即派邻近之员往验。如病故系新旧事情实人犯,该督抚于接到详文之日,先行题报,(按,此重在于秋审册内扣除一层),总不得过十日之限。其派员相验,及研讯刑禁人等,有无凌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为限,具文报部。若系缓决及应入次年秋审情实人犯,仍照向例办理。如验报迟逾,分别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省秋审情实绞犯刘经柱在监病故,该督文绶题报迟延一案,钦奉上谕,纂辑为例,道光十八年改定。

   谨按。现在审拟斩绞人犯,未结案以前患病者,十有八、九,若结案以后患病,则无从而过问矣。仍照向例办理,谓无庸题报,仍咨部完结也。

□见本门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条内。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情实人犯有关句到,往住有已经句决之犯,而先经病故,尚未开除者,迅速题报,专系为此。至监犯患病及缓决等项人犯病故,不过带言之耳。处分例系秋审情实人犯病故云云。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审办逆伦重案,除子孙殴伤、误伤、误杀,及过失杀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办理外,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悉照本律问拟。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无江河阻隔者,均于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委员会同该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即行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将首级解回犯事地方枭示。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十九年,钦奉上谕,并纂为例,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例系不令逆伦重犯日久稽诛之意。似应入于殴祖父母、父母门。

有司决囚等第  一,抢窃计赃、计次、计人数,并勒索得赃问拟军流各犯,及抢窃逾贯首犯已故,从犯罪止拟流之案,除系直隶州所属向例由道审转者,仍由该管各道审转,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辖直隶州离道较远,仍照旧章,径行解司外,其余各厅州县,概将人犯解该官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复核,专案请咨,毋庸转解司道勘转。傥犯供翻异,由该管府厅州就近査提质讯,或发回另审。若内有关系拒捕,及陵虐重情,并干碍参处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详愼。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致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参究,提省审办。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四川总督鄂山奏准定例。道光十九年、咸丰六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等虽罪至军流,亦不解司,所以严惩匪类,且防拖累善良也。惟事主杀死此等人犯,罪应拟徒者,反应解司。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凌云县属之天峩哨,去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及全州属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以外之盗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会同营汛,前往代勘録供,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査勘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盗案,仍由该州县自行往勘。

   此条系道光七年,广西巡抚苏成额咨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盗案而言。命案相验,见检验尸伤门,与此相同,即系仿照彼条纂定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滇省审办结盟扰害匪徒,除犯该死罪者

译谨按:死囚覆奏待报这一条,与这条相当,但那条只说不理刑名,这条则专说决囚。像那条所说的祭享、斋戒、封印等日子,自然也应该一同停止行刑了。参看自明。

有司决囚等第:一、凡是应拟斩绞的人犯,染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的通详,即先具文报部(按:此指未结案而言),仍责成该督抚详细核查,如有假捏情事,立即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行参劾。倘若督抚不详细查察,经部核对原咨,查出弊窦,将该督抚一并严参。那些前项人犯,遇有在监病故的,无论曾否结案,以及已未入秋审情实缓决,该州县立即详报,该督抚据详派员前往验尸。若时逢盛暑,或离省遥远的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据报,立即派邻近的官员前往验尸。如病故的是新旧事情实人犯,该督抚在接到详文之日,先行题报,(按:此重在秋审册内扣除一层),总不得超过十日的期限。那派员验尸,以及研讯刑禁人等,有无凌虐情弊的,除去路程期限,以一个月为限,具文报部。若系缓决以及应入次年秋审情实的人犯,仍照旧例办理。如验报迟逾,分别交部议罪。

这条是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省秋审情实绞犯刘柱在监病故,该督文绶题报迟缓一案,钦奉上谕,纂辑为例,道光十八改定。

谨按:现在审拟斩绞人犯,未结案以前患病的,十有八九,若结案以后患病,则无从而过问了。仍照旧例办理,说无庸题报,仍咨部完结。

□见本门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的条内。罪应斩绞凌迟的人犯在监病故的,随案咨部完结,无庸具题。情实人犯有关勾到,往往有已经勾决的犯人,而先经病故,尚未开除的,迅速题报,专系为此。至于监犯患病以及缓决等项人犯病故,不过是附带说的罢了。处分例系秋审情实人犯病故等等。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一、凡是审办逆伦重案,除子孙殴伤、误杀、误杀,以及过失杀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办理的以外,那些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的案件,无论是否因疯,都照本律问拟。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內,无江河阻隔的,均在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委员会同那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立即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就在省垣正法,仍将首级解回犯事地方示众。

这条是嘉庆十八年、十九年,钦奉上谕,一并纂为例,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例是不让逆伦重犯日久稽诛的意思。似应入于殴祖父母、父母的门。

有司决囚等第:一、抢窃计赃、计次、计人数,以及勒索得赃问拟军流各犯,以及抢窃逾贯首犯已故,从犯罪只拟流的案件,除系直隶州所属向例由道审转而外,仍由该管各道审转,无庸解司,以及各道所辖直隶州离道较远,仍照旧例,径直解司以外,其余各厅州县,概将人犯解那官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复核,专案请咨,无庸转解司道勘转。倘若犯供翻异,由该管府厅州就近查提质讯,或发回另审。若内有关拒捕,以及陵虐重情,以及干碍参处的案件,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详尽谨慎。倘若承办之员,有故勘以及捏饰情弊,致使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查究,提省审办。

这条是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四川总督鄂山奏准许定例。道光十九年、咸丰六年修改,同冶九年改定。

谨按:这些虽罪至军流,也不解司,所以严惩匪类,且防拖累善良。惟事主杀死这些人犯,罪应拟徒的,反应解司。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一、广西东兰州属的那地土州、凌云县属的天峩哨,去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以及全州属的西延州,同西隆州属的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以外的盗案,准令那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会同营讯,前往代勘录供,送交那州县承审。如有查勘不实,照例议处。那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的盗案,仍由那州县自行往勘。

这条是道光七年,广西巡抚苏成额咨准许定例。

谨按:此专指盗案而言。命案验尸,见检验尸伤门,与此相同,即是仿照那条纂定的。

有司决囚等第:一、滇省审办结盟扰害匪徒,除犯那死罪的

,仍行解省审办外,其罪应遣军流罪人犯,无论离省道途远近,均令该管府州审转臬司复核详咨,毋庸解省审勘。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以致案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究参,提省审办。

译在仍按例将案件解送省城审理办理之外,那些罪行应判发配军屯或流放的犯人,无论距离省城路途远近,一律由所属府州审结后转报按察使司复核并详细咨文上报,无需再解送省城审理勘验。倘若承办官员有故意错判或捏造掩饰等情弊,导致案犯申诉冤屈,仍由各总督、巡抚严加追究参劾,并将犯人提解至省城审理办理。

此条系咸丰元年,云南总督张亮基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云南一省而言。结盟扰害本例,见谋叛及窃盗恐吓各门。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巻首

凡(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虽即检验)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増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虽亲临监视)不为用心检验,移易(如移脑作头之类)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轻之类。)増减(如少増作多,如有减作无之类。)尸伤不实,定执(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检验不实)而罪有増加者,以失出入人罪论(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増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止坐受财检验不实之人,其余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遇吿讼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頼诈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窦。其果系鬪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检验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千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辨,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拟抵。其仵作受财増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断。(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确。概行检验者,官吏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万暦十六年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此条统指检验而言,凡验伤及开检,均在其内。

□第一层自缢、自残及病死,一验即明,何能诈财。盖棺殓以后,始行吿讼,故云,不得一概发检。若未殓之前,则一验即明,即应照不得不自行拦息例办理矣。

□上段言不得概准检验者,下段言应准检验者,然准检验之中,仍必究明因何致死根由,与《洗冤録》所云相同。虽专言验尸,而开检亦在其内矣。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审明白,准吿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吿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吿免覆检。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吿不听免检。

   此条系明令洪武年间定。

   《辑注》。此二条乃检验之通例,所以补律之未备也。

   谨按。被盗杀死,若不验明,将来获盗如何讯办。尔时例文简易,不似后来之纷烦,即此可见矣。

□与下差役奉公看押人犯病故一条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人命重案,必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检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吿伤痕互异者,许再行覆检,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处,委别官审理者,所委之官带同仵作,亲诣尸所,不得吊尸检验。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二十七年例。一系三十六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御史胡徳迈条奏定例,雍正三年删并。

   谨按。处分例定拟下有详报二字,余则大略相同。

□上层言祗许覆检,不得三检也。下层言祗许诣验,不准吊验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前往相验。止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皁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倶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需索分文。其果系轻生自尽,殴非重伤者,即于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

译这一条是咸丰元年,云南总督张亮基上奏获准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专门针对云南一省而言。关于结盟扰害的本例,可见于谋叛及窃盗恐吓各门类。应当参照查阅。

检验尸伤不以实:卷首

凡是(官府初次)检验尸体伤痕,如果(受委托)接到文书却借故(拖延)不立即检验,导致尸体发生变化,以及(虽然立即检验)却不亲自到(尸体所在处)监视,反而委派吏卒(凭主观臆断增减伤痕),或者初次检验与复检的官吏互相勾结附和尸状,以及(虽然亲自到尸所监视)却不用心检验,移易(如将脑伤说成头伤之类)轻重(如原本轻报重,原本重报轻之类)、增减(如少报多,有报无之类)尸伤不实,确定要害致死根本原因不明的,正官杖六十,(共同检验的)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附和尸状的,罪也同(吏典以杖八十论处)一样。(其官吏仵作)因(检验不实)而导致罪行有增减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处(过失出罪减五等,过失入罪减三等)。

○如果(官吏仵作)收受财物故意检验不实(导致罪行有增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赃物重于(故意出罪、故意入罪之罪)的,计算赃物以枉法论处,各自从重处罚。(只追究受财检验不实之人,其余不知情者,仍按过失出入人罪论处。)

这一条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遇到控告人命案件,有自缢、自残及病死,却妄称死因不明,意在图赖诈取钱财的,查问明确后,不得一概发出检验以开启弊端。其确实属于斗杀、故杀、谋杀等项,应当检验的,在京师委派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县令,在外委派州县正印官,务必在未检验之前,就详细审讯尸亲、证人、凶犯等人,让他们如实招认以何物伤及何处致命,确立一案。随即亲自到尸所,督令仵作依法检验报告。确定要害致命之处,仔细检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真是否系某物所伤,公开与千人众质对明白,各方情罪服输,然后成招。或者尸体久置发生青赤颜色变化,也须详细辨别,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拟抵罪。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附和尸状,造成冤狱,审实赃物达到满数的,依律从重科断。(不先查清致死根本原因明确,一概进行检验的,官吏以违制论处。)

这一条是前明万历十六年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这一条统指检验而言,凡验伤及开棺检验,均在其内。

□第一层说自缢、自残及病死,一检验就清楚,怎能诈取钱财。盖棺入殓以后,才进行控告,所以说,不得一概发出检验。若未入殓之前,则一检验就清楚,就应按不得不自行拦息例办理了。

□上段说不得一概准许检验的,下段说应准许检验的,然而准许检验之中,仍须查清因何致死根由,与《洗冤录》所说相同。虽专言验尸,而开棺检验也包含在内了。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众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愿意安葬,官府详细审问明白,准许控告免检。如果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行控告免检的,官府与相验伤损,将尸体交给亲属埋葬。其狱囚患病,责成保人看治而死的,情无可疑,也允许亲属控告免覆检。如果据杀伤而死的,亲属虽控告也不听免检。

这一条是明令洪武年间制定。

《辑注》:这两条是检验的通例,用来补充律文的未备之处。

谨按:被盗杀死,若不验明,将来抓获盗贼如何讯问办理。当时条例文辞简易,不像后来的纷繁杂乱,由此即可见矣。

□与下差役奉公看押人犯病死一条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人命重案,必须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检验清楚,就应定拟罪名。如果尸亲控告伤痕互异,允许再行覆检,不得违例三检,导致滋扰拖累。如有疑似之处,委派别官审理的,所委派的官员带同仵作,亲自到尸所,不得吊尸检验。

这一条例原系两条,一条是康熙二十七年例。一条是三十六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御史胡德迈条奏定例,雍正三年删并。

谨按:处分例定拟下有详报二字,其余则大略相同。

□上层说只许覆检,不得三检。下层说只许到尸所检验,不准吊尸检验。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前往相验。只允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都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索取分文。其果真是轻生自尽,殴打非重伤的,就在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

邻证人等释放。如该地方印官不行自备夫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敛律议处。书役需索者,照例计赃分别治罪。如故意迟延拖累者,照易结不结例处分。若系自尽,并无他故,尸亲捏词控吿,按诬吿律科断。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抢者,照白昼抢夺例拟罪,仍追抢毁物件给还原主。其勒索和私者,照私和律科断,勒索财物入官。至该上司于州县所报自尽命案,果属明确无疑者,不得苛驳,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驳,俟其详复核夺。

译邻证等人予以释放。如果该地方的主官不自行准备夫役和马匹,而是向地方百姓征取,按照因公摊派敛财的律法议处。书吏差役需索钱财的,按照惯例根据赃物数量分别定罪。如果故意拖延、拖累案件的,按照容易结案却不结案的条例处分。如果是自杀身亡,没有其他原因,死者亲属捏造事实控告,按照诬告律定罪量刑。如果是刁蛮强悍之徒,借人命案进行打劫抢夺的,按照白昼抢夺的条例拟罪,仍然追缴被抢毁的物品归还给原主。那些勒索钱财以私下和解的,按照私和律定罪量刑,勒索所得财物没收归公。至于该上司对于州县上报的自尽命案,如果确实明确无疑,不得苛刻驳斥,准予立案。如果案情尚未查明,仍然应当秉公驳斥,等待其详细复核后再做决定。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总系恐其扰累地方之意。

□上二段《处分则例》同。

□轻生自尽,殴非重伤,例应将行殴之人,分别拟徒,不应遽行释放,尔时并无拟徒之例也。

□检验迟延,律有明文,此改为易结不结,似应删去。

□尸亲捏吿一层,与诬吿门重复。

□例首自备夫马饭食,系验尸之通例,中间所叙,均系自尽命案。

□刁悍之徒藉命打抢一段,与人命门子孙图頼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地方呈报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过五、六十里之邻邑印官,未经公出,即移请代往相验。或地处窵远,不能朝发夕至,又经他往,方许委派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等官,毋得滥派杂职。其同知等官相验,填具结格通报,仍听正印官承审。如有相验不实,照例参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广西巡抚金鉷条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十三年例文,印官公出,即令佐贰相验,不必转邻邑。五年又定有邻邑窵远,始令佐贰相验之例。

□先邻封印官,次本城佐贰,不准滥派杂职,与下黔、蜀等省命案,及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各条参看。无佐贰则杂职亦可相验矣。

□典史巡检验填后,印官仍须覆验,此则不必覆验矣。处分例大略相同。

□又州县官遇邻邑移请代验,托故不往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如实有本任要务,及患病不能往验,准其据实声明。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检验自尽人命,如尸亲远居别属,一时不能到案,该地方官应即验明,立案殓埋。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湖广按察使呉龙应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修并上条,果系轻生自尽一条之内。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该管旗员,即会同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人等,公同检验。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会同审拟。如无理事同知、通判之处,即会同有司官公同检验,详报审拟。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军民约会词讼门,载有旗人谋故鬪杀,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由同知衙门审转等语。盖彼条重在审拟,此条重在相验也。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检验量伤尺寸,照工部颁发工程制尺一例,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画一办理之意。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径报刑部相验。街道命案,无论旗民,令歩军校呈报歩军统领衙门,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飞行五城兵马司指挥,星往相验,径报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无论旗民,倶令总甲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即速相验,呈报该城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若系旗人并报该旗。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都察院条奏定例,三十四年修改,嘉庆三年改定。

   谨按。此京城内验尸之专例,凡分三层,系恐彼此推诿之意。《处分则例》同。

□旗人不准在城外居住,与香山等处各营房不同,故相验之法亦异。上条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与此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县原无佐贰,及虽有佐贰,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经歴、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带谙练仵作速往,如法相验,写立伤单报明,印官回日,査验填图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仍请邻邑印官査验填报。其讯无别故之自尽、病毙等案,验明即准取结殓埋,仍由印官通详立案。如代验后査有増减伤痕情弊,即将原验官照检验不实例,分别议处。其各省所属府州县内,有与黔蜀等省相似者,一体酌量办理,其余仍照定例遵行。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介锡

译这一条是雍正三年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完全是出于担心扰累地方的用意。

前两段与《处分则例》相同。

□ 对于轻生自尽、殴打未致重伤的案件,按例应当将行凶之人分别判处徒刑,不应立即释放,当时并没有判处徒刑的条例。

□ 检验迟延,律法中有明文规定,此处改为“易结不结”,似乎应当删去。

□ 尸亲捏造告状这一层意思,与“诬告”门类重复。

□ 条例首条规定自备夫马饭食,是验尸的通用条例,中间所叙述的,都是自尽命案。

□ “刁悍之徒藉命打抢”这一段,与“人命”门类中“子孙图赖”一条,似乎应当合并修订为一。

检验尸伤不以实:一,地方呈报人命案件到官府,正印官因公外出,邻近且地域相连不过五六十里的邻邑正印官,若未经公出,即移文请求代为前往检验。或者地处偏远,不能早晨出发晚上到达,又经过其他地方,才允许委派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等官,不得滥派杂职官员。那些同知等官检验后,填写结状通报,仍听候正印官承审。如有检验不实,照例参劾处分。

这一条是雍正十三年,广西巡抚金鉷奏请确定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十三年的条例文中,正印官公出,即令佐贰官检验,不必转请邻邑。五年又确定了邻邑偏远,才令佐贰官检验的条例。

□ 先请邻邑封印官,次请本城佐贰官,不准滥派杂职,可与下文贵州、四川等省命案,以及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的各条参看。没有佐贰官,则杂职官也可以检验了。

□ 典史巡检验填后,正印官仍须覆验,这条则不必覆验了。处分条例大致相同。

□ 又,州县官遇到邻邑移文请求代为检验,托故不前往的,降三级调用(私罪)。如果确实有本任要务,以及患病不能前往检验,允许据实声明。

检验尸伤不以实:一,检验自尽人命,如果尸亲远居其他府属,一时不能到案,该地方官应当立即检验清楚,立案殓埋。

这一条是乾隆六年,刑部议覆湖广按察使吴龙应奏请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似乎应当合并到上一条,即“果系轻生自尽”一条之内。

检验尸伤不以实:一,凡是外省驻防旗人遇到命案,该管旗员,立即会同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等人,共同检验。一方面详细上报上司,一方面会同审理拟罪。如果没有理事同知、通判的地方,即会同有司官共同检验,详细上报审理拟罪。

这一条是雍正三年确定的条例。

谨按:“军民约会词讼”门类中,记载有旗人谋害、故杀、斗杀,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理拟罪。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经由同知衙门审转等语。大概那条重在审理拟罪,这条重在检验。应当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一,凡是检验测量伤痕尺寸,按照工部颁发的工程制尺一样,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导致出入误差。

这一条是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顾济美学奏请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也是统一办理的用意。

检验尸伤不以实:一,凡是京师内城正身旗人,以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到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直接上报刑部检验。街道命案,无论旗人百姓,令步军校呈报步军统领衙门,一方面咨文刑部,一方面飞报五城兵马司指挥,迅速前往检验,直接上报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也无论旗人百姓,都令总甲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立即检验,呈报该城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如果是旗人,一并上报该旗。

这一条是乾隆十三年,都察院奏请确定的条例,三十四年修改,嘉庆三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是京城内验尸的专门条例,共分三层,是担心彼此推诿的用意。《处分则例》相同。

□ 旗人不准在城外居住,与香山等处各营房情况不同,所以检验的方法也不同。上一条应当检验的,在京委派刑部司官,以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与此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一,凡是贵州、四川等省遇到命案,其府州县原本没有佐贰官,以及虽然有佐贰官,但不同城的,正印官因公外出,允许经历、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情带领熟练仵作迅速前往,依法检验,写下伤单上报,正印官回来时,查验填写图报通报。如果正印官不能立即回来,仍请邻邑正印官查验填报。那些讯问无其他原因的自尽、病毙等案,检验清楚即允许取结殓埋,仍由正印官通详立案。如果代为检验后查有增减伤痕的情弊,即将原检验官照检验不实条例,分别议处。其各省所属府州县中,有与贵州、四川等省相似的,一体酌情办理,其余仍照定例遵行。

这一条是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介

周,及四川巡抚班第等,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例大略相同。

译周,以及四川巡抚班第等人,分条上奏确定常例。

谨按:处分的条例大致相同。

□与下同城并无佐贰,并如逢盛暑各条参看。上条不得滥派杂职,以同城有佐贰也。此条与下条则均指同城无佐贰言之也。下条专言州县,此条兼及知府,所以有经歴、知事等官也。

□云贵等省知府有与直隶州相同者,是以兼言府州县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邻封窵远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公辖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分辖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饬吏目、典史验立伤单,申报印官覆验。其距城遥远,往返必须数日处所,该吏目、典史据报,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近往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请邻邑代验通详。傥该巡检相验不实,或有受贿情弊,即行分别参究。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广东巡抚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佐贰验后并不请印官覆验,与此不同。相验不实,及受贿情弊,祗言巡检,而不及典史、吏目,亦属参差。县丞、州判等,官也,即典史、巡检等,亦官也,县丞等许验,而典史等不许,岂县丞等决无贿弊,而典史等无不受贿乎。此等例文殊不可解。两言印官覆验,一言邻邑代验,似系即指上条査验填图而言,非覆验尸伤也。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京师五城吏役有犯命案,本城官员概令回避,该巡城御史速调别城指挥带。领本管吏仵,前往相验办理。其各省州县,如本州岛县吏役有犯命案,即就近禀请该上司,立委别州县,带领本管吏仵,前往验办。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哈福纳条奏定例。

   谨按。与听讼回避条参看,所以防袒庇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归化城各协厅所属遇有呈报命案到官,即令该通判星往验明,填格録供通详,仍照例详请都统,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毋庸详派会验,致滋稽延。傥该通判等相验不实,以及迟延贻误,令该管上司,分别参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按察使蓝钦奎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其稽缓之意,详验不实以下数语,似应删去,以凡相验者,均应参处,不应独见于此也。

□此专指归化城各厅相验命案而言,《处分则例》统言命盗等案开参,应参看,以均系蒙民交渉之案故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州县额设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并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毎名给发《洗冤録》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毎年开印后,该州县将额设学习名数,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该管府州,汇册通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州毎年随时就近提考一次。考试之法,即令毎人讲解《洗冤録》一节,如果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傥讲解悖谬,饬令分别责革,及勒限学习,另募充补,仍汇册申报院司査核。并将召募非人懈于査察之州县,分别査参。至仵作工食,毎名拨给皁隶工食一份。学习者,两人共给皁隶工食一分。若有暖昧难明之事,检验得法,果能洗雪沈冤,该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傥有故行出入,审有受贿情弊,照例治罪。若仵作额缺,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别议处。傥州县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侵工食银两者,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上司一并交部议处。在京五城司坊额设仵作,即责成该巡城御史,毎年照此办理。

   此例原三条,一系雍正六年例。一系乾隆五年,吏部钦奉上谕,议准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八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条奏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首言额设仵作之法,次言考试仵作之法,次言仵作工食,并奖惩之法,末言缺额不补,州县査参之法,立法非不周到,而认眞办理者絶少,各省遇有疑难大案,则又调取别省仵作,此例几成虚设矣。

□下有司坊仵作专条,此例末数语,似应修并于下条之内。原例有仍将提考,及奖赏、责革各縁由,于册内登明,汇

译□与下一条同城并无佐贰官,一并参照盛暑各条查看。上一条规定不得滥派杂职,是因为同城有佐贰官。这一条与下一条都是指同城没有佐贰官的情况。下一条专门讲州县,这一条兼及知府,所以有经历、知事等官。

□云贵等省的知府有与直隶州相同的,所以兼讲府、州、县。

检验尸伤不真实 一、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官,邻近封疆遥远地方,遇有呈报人命案件,印官因公外出,如原属吏目、典史管辖的地方,遇有呈报人命案件,印官因公外出,如果原属吏目、典史分辖的地方,当天可以往返的,仍命令吏目、典史检验并立下伤单,申报印官复核检验。那些距离县城遥远,往返必须数日的地方,该吏目、典史接到报告后,一方面移文会知该管巡检,就近前往检验填写伤单。另一方面申请印官复核检验并通报,如果印官不能立即回来,就申请邻县代为检验并通详上报。倘若该巡检检验不真实,或有受贿舞弊情节,立即分别参劾追究。

这一条是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广东巡抚苏昌奏请定下的条例。

谨按。上一条佐贰官检验后并不请印官复核检验,与此不同。检验不真实,以及受贿舞弊,只说巡检,而不涉及典史、吏目,也属于参差不一。县丞、州判等是官,即使典史、巡检等也是官,县丞等允许检验,而典史等不允许,难道县丞等决无贿赂舞弊,而典史等无不受贿吗。这类条例文字实在不可理解。两次提到印官复核检验,一次提到邻县代为检验,似乎是指上一条查验填图而言,并非复核检验尸伤。应参照查看。

检验尸伤不真实 一、京师五城吏役有犯人命案件,本城官员一概令其回避,该巡城御史迅速调派别城指挥带领。本管吏役仵作,前往检验办理。各省州县,如本州县吏役有犯人命案件,即就近禀请该上司,委派别州县,带领本管吏役仵作,前往检验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六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哈丰阿奏请定下的条例。

谨按。与听讼回避条参照查看,这是为了防止袒护包庇。

检验尸伤不真实 一、归化城各协厅所属遇有呈报人命案件到官,即令该通判迅速前往检验清楚,填写表格记录供词通详上报,仍照例详请都统,委派蒙古官员,会同审理拟罪,无需详派会验,以免滋扰拖延。倘若该通判等检验不真实,以及迟延贻误,令该管上司,分别查办惩处。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九年,山西按察使蓝钦奎奏请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也是担心其稽留迟缓的意思,详验不真实以下几句话,似乎应删去,因为凡是检验者,都应查办惩处,不应只在此处单独提及。

□这专门指归化城各厅检验人命案件而言,《处分则例》统称人命盗窃等案开参,应参照查看,因为都是蒙汉交涉的案件。

检验尸伤不真实 一、凡州县额定设置的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縣一名。并在额定设置之外,再招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每名发给《洗冤录》一部。选派委派通晓刑名书吏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每年开印后,该州县将额定学习的名数,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该管辖府州,汇册通送院司存案。管辖府州每年随时就近提考一次。考试的方法,即令每人讲解《洗冤录》一节,如果明白,当堂从优给予赏赐。倘若讲解悖谬,命令分别责打革职,及限期学习,另招募充补,仍汇册申报院司查核。并将招募非人懈怠查察的州县,分别查参。至于仵作工食,每名拨给皂隶工食一份。学习者,两人共给皂隶工食一分。若有暧昧难明之事,检验得法,果能洗雪沉冤,该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倘若故意出入人罪,审实有受贿舞弊情节,照例治罪。如果仵作额定缺额,不招募补充,州县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别议处。倘若州县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自侵吞工食银两的,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议处。在京五城司坊额定设置的仵作,即责成该巡城御史,每年照此办理。

此条例原三条,一是雍正六年例。一是乾隆五年,吏部钦奉上谕,议准定的条例。一是乾隆二十八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奏请定的条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首先说额定设置仵作的方法,其次说考试仵作的方法,再次说仵作工食,并奖惩的方法,最后说缺额不补,州县查参的方法,立法并非不周到,而认真办理的极少,各省遇有疑难大案,又调取别省仵作,此条例几乎成为虚设了。

□下有司坊仵作专条,此条例末尾几句话,似乎应修并到下一条之内。原条例有仍将提考,及奖赏、责革各缘由,于册内登明,汇

报院司査核云云。似不可删。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在京五城司坊毎城额设仵作一名之外,各添设额外学习仟作一名,令该巡城御史,召募考试充当。其工食照额设仵作减半赏给,毎名月给工食银五钱,由戸部支领,以资养赡。遇有额设仵作病故、革退,即以额外仵作顶补,再行考募学习之人。

译回复院司核查等语。似乎不可删去。

检验尸伤不以实:一,在京五城司坊,每城在定额设置仵作一名之外,各额外添设学习仵作一名,由该巡城御史召募考试后充任。其工食费用按照定额仵作减半赏给,每人每月发给工食银五钱,由户部支领,以资供养。遇到定额仵作病故、革退,即由额外仵作顶补,再行考募学习人员。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吏科给事中袁鉴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在京五城而言,上条例末在京五城司坊云云,似应删并于此条之内。

□刑部件作不载例内,未免遗漏。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五城遇有命案,除道途倒毙客店病亡,经该城验讯属实,即行完结外,其余金刃自戕、投井、投缳等案,倶令该城指挥照例验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核覆审结。傥有漏报,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巡视中城江西道监察御史邹梦皋条奏定例。

   谨按。五城案件,如在徒罪以上者,方准送部,此因系人命恐有别故冤情,是以必令转报刑部核覆审结也。惟尚有情节界在疑似,碍难遽行论决者,倶令五城指挥会验结报刑部讯明完结之案,不知凡几,亦愼重人命之办法也。此层似应添入。

   《周礼?蝋氏》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掲焉,书其日月焉,悬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注曰,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家人也。郑司农云,掲,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掲橥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时郷亭是也。掌凡国之骴禁。注曰,禁,谓孟春掩骼埋胔之属。

□今律例均不载。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黔省州县命案,如逢盛暑,印官公出,不能即回,邻封窵远,往返数日者,准代验之杂职等官,取立伤单,将尸棺殓。其州县未行覆验縁由,及原验杂职街名,倶于原题内声叙。如有伤痕不符等弊,将原验官参处。若印官计日即回,邻封相距不远者,仍照旧例行。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裴宗锡条奏定例。

   谨按。上黔蜀等省一条,系为并无同城佐贰而设,此则专言盛暑一层,别省有似此者,自应一体照办矣。专言黔省,殊不赅括。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京师五城指挥相验,城内不得过两日,关外不得过三日,如一时案件坌集,指挥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挥吏目代验,仍归指挥承办。傥指挥有心规避,委验之员有心推卸者,巡城御史稽査参奏。御史姑容,经他人査出参奏者,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六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舒常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仿照外省佐贰代验之例也。然必谓正指挥相验者,并无弊端,副指挥及吏目相验者,多不可靠,似非通论。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陵云县属之天峩哨地方,去州县城在三百里,及全州属之西廷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带领谙练仵作,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勘验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陵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命案,仍各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广西按察使柏琨条奏定例,道光六年、七年増定。

   谨按。有司决囚门一条专言盗案,此则专言命案也,应彼此参看。相验之法既详,故条例日以増多,其势然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差役奉宫暂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无论有无陵虐,均令禀明本管官,传到尸亲,眼同验明,不得任听私埋。如有私埋情事,经尸亲控吿破案者,官为究明致死根由,详请开检,无庸取具尸亲甘结。检明后除讯系差役索诈陵虐致毙者,仍照各本律例从重治罪外,若止系因病身死,即将私埋之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吿之尸亲,讯无挟雠情节,仍按诬吿各本律,分别科断。地方官有任听私埋,及庇护差役,不即开检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差役私押毙命之案,应令禀请邻封州县,传到尸亲,眼同验明究办。若有私埋匿报,以及一切凶徒挟雠谋财,致毙人命,私埋灭迹者,经尸亲吿发之后,如业将致死根由,究问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非检不明者,亦即详请开检,按例惩办,均无庸取具尸亲甘结。

   此条系道光十

译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四年,吏科给事中袁鉴分条上奏所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专门针对京城五城而言,上面条例末尾提到“不在京五城司坊”等字样,似乎应当删去并合并到这一条之中。

□刑部部分没有载入条例之内,未免有所遗漏。

检验尸伤不据实 一、凡是五城遇到命案,除了道路上倒毙、客店病亡,经过该城验问属实,立即结案之外,其余用金属利器自杀、投井、上吊等案件,都命令该城指挥按照条例验查上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复核审结。如果有漏报的情况,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劾处理。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八年,巡视中城江西道监察御史邹夢皋分条上奏所确定的条例。

谨按:五城的案件,如果判处徒刑以上的,才允许送交刑部,这是因为涉及人命,恐怕有别情冤情,所以必须命令转报刑部复核审结。只是还有情节处于疑似之间,难以立即论罪判决的,都命令五城指挥会同验查结案上报刑部讯问明白后完结的案件,不知有多少,这也是慎重对待人命的办法。这一层意思似乎应当添入。

《周礼·蜡氏》记载:有死在道路上的人,就命令掩埋并放置标记,写上日期,悬挂其衣服、随身器物于有地之官,以等待其家人。注解说,有地之官是主管此地的小吏,其人指家人。郑司农说,标记,是为了让人识别领取,就是现在的揭橥。有地之官、有郡界的小吏,就是现在的乡亭。掌管全国掩埋枯骨的禁令。注解说,禁令,是指孟春时节掩埋枯骨腐肉之类。

□现在的律例都没有记载。

检验尸伤不据实 一、贵州省州县的命案,如果遇到盛夏酷暑,主官外出公务,不能立即回来,邻近封疆遥远,往返需要几天的,允许代理验尸的杂职等官员,取立伤单,将尸体入殓。其州县没有进行复验的原因,以及原验杂职的姓名,都在原题内陈述。如果有伤痕不符等弊端,将原验官员参劾处理。如果主官计算日期即将回来,邻近封疆相距不远的,仍然按照旧例执行。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裴宗錫分条上奏所确定的条例。

谨按:上面关于黔蜀等省的一条,是因为没有同城佐贰官而设立的,这一条则专门谈论盛夏酷暑这一层,其他省份有类似情况的,自然应当一体照办。专门谈论贵州省,实在不够全面。

检验尸伤不据实 一、京城五城指挥相验,城内不得超过两天,关外不得超过三天,如果一时案件集中,指挥不能分身,允许委派副指挥、吏目代理验尸,仍然归指挥承办。如果指挥有心规避,委派验尸的官员有心推卸,巡城御史稽查参奏。御史姑息纵容,被他人查出参奏的,一并交部议处。

这一条是乾隆五十六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舒赫德等奏准所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是仿照外省佐贰官代理验尸的条例。然而如果一定说正指挥相验没有弊端,副指挥及吏目相验大多不可靠,似乎不是通行的论断。

检验尸伤不据实 一、广西东兰州所属的那地土州,陵云县所属的天峩哨地方,距离州县城三百里,以及全州所属的西廷州,同西隆州所属的八达州,同距离州城一百里以外的命案,允许该处分驻的州同、州判、县丞带领熟练的仵作,前往代理验尸,填写表格取结,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果有勘验不实,按照条例议处。其东兰、陵云距离州县不足三百里,全州、西隆州距离州不足一百里的命案,仍然各自按照旧例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八年,广西按察使柏琨分条上奏所确定的条例,道光六年、七年增定。

谨按:有司决囚门一条专门谈论盗案,这一条则专门谈论命案,应当彼此参看。相验的方法既然详细,所以条例日益增多,这是形势使然。

检验尸伤不据实 一、差役奉命暂时看押人犯,有在押期间死亡的,无论有无凌虐,都命令禀明主管官员,传唤尸亲,一同验明,不得任凭私自掩埋。如果有私自掩埋的情况,经尸亲控告破案,官员查明致死原因,详请开棺检验,无需取具尸亲甘结。检验清楚后,除了讯问系差役勒索诈财、凌虐致死的,仍然按照各本律例从重治罪外,如果只是因病死亡,就将私自掩埋的差役,杖七十,徒刑一年半。控告的尸亲,讯问没有挟仇情节,仍然按照诬告各本律,分别科断。地方官有任凭私自掩埋,以及庇护差役,不立即开棺检验的,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于差役私自押解致死案件,应当命令禀请邻近州县,传唤尸亲,一同验明究办。如果有私自掩埋隐匿不报,以及一切凶徒挟仇谋财,致毙人命,私自掩埋灭迹的,经尸亲告发之后,如果已经将致死原因,讯问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不检验不能清楚的,也立即详请开棺检验,按照条例惩办,都无需取具尸亲甘结。

这一条是道光十

二年,京畿道监察御史宋劭谷奏请定例。

译二年,京畿道监察御史宋劭谷上奏请求制定常例。

谨按。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许亲属吿免覆检,见本门。误执伤痕,致尸遭蒸检,见诬吿门。均应参看。诬吿门以尸遭蒸检为重,此条又以私埋为重,因私埋而致尸遭蒸检,将坐何人以重罪乎。例内何以并不叙明耶。

   再,私埋即干例拟控吿之亲属,似可量从末减,如无亲属吿发,将仍开检,仍拟徒罪否耶。则亦置之不理而已。此例亦系虚设。此暂行看押人犯,或系紧要案证,或系轻罪人犯,且有无人保领者,既未便任其散处在外,而又不能一律收禁,是以交差暂行看押,犹刑部发城取保犯证无保人者,酌量交城看守之意也。官不准设仓铺所店名色,私禁轻罪人犯,而准其交差看押,与私禁何异。可见例文之不能画一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奉天省昌图岫岩凤凰城各厅所属命案,如距厅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及分防巡检,带领谙练吏仵,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各该厅承审。如有勘验不实,増减伤痕情弊,分别照例议处。其讯无别故自尽、病毙等案,亦准取结验埋,由各该厅通详立案。若距厅不及三百里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奉天府府尹齐布森等咨准定例,道光七年増定。

   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奉上谕,额勒和布恩锡奏相验命案,请变通成例一折,据称,奉天昌图厅属,幅员辽阔,向例遇有命案,印官公出,如在三百里以外,札委照磨经歴往验,其在三百里以内,则由邻封往验,该厅毘连仅止开原一县,道路较远,请变通办理等语,着照所请。嗣后该地方官公出期内,遇有呈报命案,无论三百里内外,如系照磨分防处所暂由照磨往验,如系经歴分辖,暂由经歴往验,统交印官审办,以重人命而免耽误,钦此。

   谨按。昌图厅已改知府矣,现在又有新章。

□详请检验,屡次驳査,迟延有因者,另行扣限,见官文书。稽程佐杂代往验伤,见保辜限期。

□秋审情实人犯病故,派员相验,见有司决囚等第。

决罚不如法:巻首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应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当该官吏)均征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追银)。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不及肤)之数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而决不如法,决不及肤)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有司管军)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亲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鬪伤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如有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论。)若(官司决法人,监临责打人。)于人臀骽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打之后)自尽者,各勿论。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长官使人有犯:巻首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辄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若犯死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断罪引律令:巻首

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听。(所犯之罪止合一事,听,其摘引一事以断之。)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増减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

译谨按。狱囚患病,责令保人看管治疗而死亡的,案情没有可疑之处,允许亲属告免覆验,见本门。误执伤痕,导致尸体遭受蒸煮检验,见诬告门。均应参看。诬告门以尸体遭受蒸煮检验为重,此条又以私自掩埋为重,因私自掩埋而导致尸体遭受蒸煮检验,将判处何人以重罪呢?条例内为何并不叙述明白呢?

再,私自掩埋即触犯条例拟判控告的亲属,似乎可以酌情从轻减等,如果没有亲属告发,仍将开棺检验,仍拟徒刑罪吗?那也就是置之不理罢了。此条例也是虚设。这暂行看押人犯,或是紧要案证的证人,或是轻罪人犯,且有无人保领的,既然不便任其散处在外,而又不能一律收监,所以交差役暂行看押,如同刑部发城取保的犯证无保人者,酌情交城看守的意思。官府不准设立仓铺所店名色,私自禁闭轻罪人犯,却允许其交差役看押,与私自禁闭有何不同。可见条例文字不能统一划一。

检验尸伤不以实:一,奉天省昌图、岫岩、凤凰城各厅所属命案,如距离厅治在三百里以外的,准许令照磨及分防巡检,带领熟练的吏员仵作,前往代为检验,填写格目取结,送交各该厅承审。如果有勘验不实,增减伤痕的情弊,分别照例议处。那些讯问无其他缘故自尽、病毙等案,也准许取结验埋,由各该厅通详立案。如果距离厅治不及三百里的,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奉天府府尹齐布森等人咨请准定的条例,道光七年增定。

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奉上谕:额勒和布、恩锡奏相验命案,请变通成例的一折,据称,奉天昌图厅属,地域辽阔,向来条例遇有命案,印官公出,如果在三百里以外,札委照磨、经历前往检验,如果在三百里以内,则由邻封前往检验,该厅毗连仅止开原一县,道路较远,请求变通办理等语,着照所请。此后该地方官公出期间,遇有呈报命案,无论三百里内外,如果是照磨分防处所暂由照磨前往检验,如果是经历分辖,暂由经历前往检验,统交印官审办,以重视人命而免耽误,钦此。

谨按。昌图厅已改为知府了,现在又有新章。

□详请检验,屡次驳查,迟延有因者,另行扣限,见官文。稽程佐杂代往验伤,见保辜期限。

□秋审情实人犯病故,派员相检验,见有司决囚等第。

决罚不如法:卷首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应笞却用杖)的,笞四十,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当该官吏)均征埋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行杖的人各减一等(不追银)。那行杖的人如果决打不及皮肤的,依照验所决(不及皮肤)的数量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并罪行坐落所由。如果受财(而决不如法,决不及皮肤)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

○如果监临(有司管军)的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在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亲自以大杖,或用金刃、手足殴打人,至折伤以上的,减凡斗伤罪二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追埋银一十两。那听使下手的人各减一等,并罪行坐落所由。(如果有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手,如果不是公事,以故勘平人论处。)如果(官司决法人,监临责打人。)在人臀部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以及(决打之后)自尽的,各勿论。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长官使人有犯:卷首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制)出差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辄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如果犯死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锁钥,发付次官收掌。如果没有长官,次官掌印有犯的,也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

断罪引律令:卷首

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如果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的,听任。(所犯之罪止合一事,听任,其摘引一事以断之。)

○那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的,不得引比为律。如果辄引比致断罪有出入的,以故失论。(故意行引比的,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减坐之。失于引比的,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

,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引律令  一,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译,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引律令 一,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必援引确定的律例,如果先引一例,又说不便照此例治罪,再引重例,以及加上“情罪可恶”等字样来给人定罪,以故意使人获罪论处。

此条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断罪无正条例文,及《处分则例》参看。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见断罪不当。

断罪引律令  一,例载比照光棍条款,仍照例斟酌定拟外,其余情罪相仿,尚非实在光棍者,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拟。

   此条系乾隆二年,议覆兵部右侍郎呉应棻条奏定例。

   谨按。光棍罪名极重,而例无专条比照定拟,恐有冤滥,是以特立此条。似应改为,例内载明照光棍例定拟者,准其援照定拟外,尚非实在光棍,下添例内,亦无明文。

断罪引律令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着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査核,附请着为定例。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御史王柯条奏定例。

   谨按。此即律内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辄引之意。

狱囚取服辩(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辩,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巻首

狱囚取服辩  一,凡狱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狱官司)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吿,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听其(文状)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吿者)止取(本)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吿家属罪名之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赦前断罪不当:巻首

凡(官司遇赦但经)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其情本系赦所必原)者,当(依律)改正从轻,(以就恩宥。若)处重为轻,其(情本系)常赦所不免者。(当)依律贴断,(以杜幸免)。若(处轻为重,处重为轻,系)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系失出入者,仍从赦宥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赦前断罪不当  一,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时,有审豁者,原问官倶不追究。(恐官虑罪及己不肯辩明冤枉也,则会赦可以类推。)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特差恤刑,国初有行之者,(见《经世文编》刑政门中有云,应差之员,向用刑部司官臣请更精其选云云。)现在亦无此事,似应与下条修并为一。

赦前断罪不当  一,承问官审理事件错拟罪名者,不拘犯罪轻重,错拟官员遇赦免议。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轻重下似应改为,如遇赦放免,错拟官员,亦予免议。

赦前断罪不当  一,督抚承问叩阍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仍依限审结具题外,其余轻罪与赦款相符,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专指叩阍而言,与现在办法不符。

赦前断罪不当  一,奉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会赦邀免者,倶准释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之项,即行文原旗籍着追,其甫经审题各案,俟已结之日,将并无罪名各犯,査明任所有无赀财,取结报部,亦令释回原旗籍。傥本案已清,别案有査追事件,清结之日,亦即报部释回原旗籍,其奉恩诏以后之案,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刘于义奏准定例。

   谨按。是年九卿奏准,嗣后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者,拟斩。一千两以下者,准徒。遇赦,则数逾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宥。一万两以下倶准赦免。此条不应豁免之项,是否指万两以上而言,抑系虽不及万两,而侵盗罪名可免赃款,不准豁免,仍应着追之处,记核。

赦前断罪不当  一,原非侵盗入己,照侵盗拟罪之犯,较之实犯侵欺罪情稍轻,及亏空军需钱

译这条规定是雍正初年的条例,乾隆五年进行了修改确定。

谨按:应与“断罪无正条”的条例条文,以及《处分则例》参照阅读。不引用本律定罪量刑,却胡乱援引其他条款,导致判决不当。

断罪引律令:一,条例规定比照光棍条款处理的,仍照条例斟酌定罪量刑;其余情罪相似,但并非真正光棍的,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罪量刑。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年,议覆兵部右侍郎吴应棻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光棍罪名极重,而条例中没有专门条款比照定罪量刑,恐怕会有冤滥,因此特别设立此条。似乎应改为:条例内载明照光棍例定罪量刑的,准许援引比照定罪量刑;尚非真正光棍的,下面添加“条例内亦无明文”字样。

断罪引律令:一,除了正律正例之外,凡是成案未经通行颁布成为定例的,一概严禁,不得混淆援引,导致罪行出入。如果督抚办理案件,确实有与旧案相符,可以援引为例的,允许在奏折中声明,刑部详细核查,附请定为定例。

这条规定是乾隆三年,刑部议覆御史王柯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就是律文中“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随意援引的意思。

狱囚取服辩(服,即心服;辩,即辩理。判决不当则辩,判决得当则服,或服或辩,所以叫服辩):卷首

狱囚取服辩:一,凡是狱囚犯有徒、流、死罪,审讯官员各自传唤囚犯及其家属到官府告知所判罪名,仍责成取得囚犯服辩的文状(以使其心服)。如果不服,听任其自行辩理,再作详细审查。违反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至于囚犯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来不及传唤告知的,只取囚犯服辩文状,不在告知家属罪名的限制之内。

这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赦前断罪不当:卷首

凡是官府遇赦时,对于赦前已判决的刑名,如果定罪不当,将轻罪判为重罪(其情节原本属于赦免必原的),应当依律改正从轻(以顺应恩宥);将重罪判为轻罪,其情节原本属于常赦所不免的,应当依律追加判决(以杜绝侥幸免罪)。如果将轻罪判为重罪、将重罪判为轻罪,是官吏在赦前故意出入人罪(而非过失出入人罪)的,即使遇到赦免,也不予宽宥。(其故意出入人罪的罪行,如果是过失出入人罪的,仍从赦宥。)

这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赦前断罪不当:一,遇到直省特差恤刑之时,有审得冤屈得以宽免的,原审官员都不追究。(恐怕官员担心罪及自身不肯辩明冤枉,那么遇到赦免可以类推。)

这条规定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特差恤刑,国初有实行的(见《经世文编》刑政门中说,应差之员,向来用刑部司官,臣请更精其选等语),现在也没有此事,似乎应与下一条合并修改。

赦前断罪不当:一,承问官审理案件错拟罪名的,不论犯罪轻重,错拟官员遇赦免予议罪。

这条规定是康熙年间现行条例。

谨按:“轻重”下似乎应改为“如遇赦放免,错拟官员,亦予免罪”。

赦前断罪不当:一,督抚承问叩阍案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免条款内的,仍依限审结具题外,其余轻罪符合赦免条款的,即行释放,汇总具题销案。

这条规定是康熙年间现行条例。

谨按:这专指叩阍而言,与现在办法不符。

赦前断罪不当:一,奉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案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交刑部。案中犯人有罪名,而遇赦免的,都准许释放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的款项,即行文原旗籍着令追缴;那些刚经审题的各案,等到结案之日,查明并无罪名的各犯,核查任所有无资财,取结报部,也令释放回原旗籍。倘若本案已清,别案有查追事项,清结之日,也即报部释放回原旗籍;奉恩诏以后的案件,不在此例。

这条规定是乾隆元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刘于义上奏准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年九卿奏准,此后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的,拟斩;一千两以下的,准徒。遇赦,则数额超过一万两以上的,不准援免;一万两以下的都准许赦免。这条中不应豁免的款项,是否指一万两以上而言,还是指虽不及一万两,但侵盗罪名可免,赃款不准豁免,仍应着令追缴之处,需加核查。

赦前断罪不当:一,原本并非侵盗入己,却照侵盗拟罪的犯人,较之实犯侵欺罪情稍轻,以及亏空军需钱

粮,系由那移获罪,或经核减着赔,尚与入己军需有间,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该旗省,咨报戸部査明,会同刑部奏请定夺。

译粮食,是因那移获罪,或是经过核减后责令赔偿,这与中饱私囊的军需费用尚有区别。遇到恩赦豁免时,下令各该旗省,咨报户部查明,会同刑部奏请定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

   谨按。此二条应与拟断赃罪不当各条参看。

闻有恩赦而故犯:巻首

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幸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常赦所不原而论决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加常犯一等下小注,系加入于死。雍正三年,以律内加罪倶不至死,若本条正文有言加入于死者,则依本条。査此条旧律内,并无加入于死之注,因将注语删去。乾隆五年以总注所云,足补律之未备,因査照増入。

徒囚不应役:巻首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补假)役者,(其徒囚与监守者,各)过三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未满)月日抵数徒役,(其监守虽多)并罪坐所由。(纵容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论罪(计日论其逃雇之罪。)贴役(贴补其逃雇之役)。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妇人犯罪:巻首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鬪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减一等。

○若(孕妇)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

○失者(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笞一十。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笞五十。未满限而决者,笞四十。过限不决者,笞三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妇人犯罪  一,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依不应轻律。

   此条系总注,可以补律之所未备,乾隆五年,纂辑成例。

□处分例官员夹讯妇人者,降三级调用,将孕妇用拶指者,降一级调用。应参看。

妇人犯罪  一,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査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六年例,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妇人犯罪,法原不轻于男子,而不许径行提审者,所以励廉耻、厚风俗也。乃家有子侄兄弟,而妇人出头吿状,亦应将子侄等重惩。

□与《处分则例》同。

妇人犯罪  一,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另设女监羁禁外,其非实犯死罪者,承审拘提録供,即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概羁禁。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现在亦不照此例办理。

□非犯死罪例不收禁。则犯军流以下罪名,亦应交亲属保领矣,査妇女犯军流以下罪名,尚有酌量拟以实发者。再如应行待质者,是否不行收禁之处,碍难办理,此例似未可拘泥也。

妇人犯罪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紧要证犯,仍行转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毋庸解审者,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言妇女犯徒罪从寛,免其解府也。如有关人命是否一并免解之处,记核。

妇人犯罪  一,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经过地方,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元年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两条规定应与拟断赃罪不当的各条参看。

闻有恩赦而故犯:卷首

凡是听说将有恩赦而故意犯罪,(企图侥幸免罪)的人,比平常犯罪加重一等处罚(如果故意犯罪应判死刑的,仍按平常律法处理),即使遇到赦免也不予宽恕。

○如果官吏听说将有恩赦,而故意判决囚犯罪行的,按故意入人罪论处。(如果属于平常赦免所不宽恕的罪行而判决的,不追究责任。)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来的律文中,在“加常犯一等”之下有小注,内容是“加入于死”。雍正三年,认为律文中加罪都不至于死,如果本条正文有言明“加入于死”的,则依本条执行。查这条旧律中,并没有“加入于死”的注语,因此将注语删去。乾隆五年认为总注所说的内容,足以补全律法的不足,因此查照增入。

徒囚不应役:卷首

凡是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当服役而不服役,以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愈,不令其按日贴补(补假)服役的,(其徒囚与监守者,各自)超过三日笞打二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高处罚为杖一百。

○如果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意放纵其逃回,以及容许雇人代替服役的,按照囚犯应服役(未满)的月日抵算徒役,(其监守者虽然人数多)一并由主管官吏承担罪责。(纵容之人)收受财物的,按赃物数量以枉法从重论处,仍拘捕徒囚(逃回或雇人代替者)依律论罪(按日计算其逃匿或雇人的罪行)。贴补服役(贴补其逃匿或雇人的役期)。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妇人犯罪:卷首

凡是妇人犯罪,除了犯奸淫及死罪收监禁外,其余杂项犯罪,责成其丈夫收管,如果没有丈夫的,责成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门听候处理,不允许一概监禁。违者,笞打四十。

○如果妇人怀孕犯罪,应当拷打决断的,依照上述规定保管,都等到产后一百日再拷打决断。如果未产而拷打决断,因而导致堕胎的,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导致死亡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产限未满而拷打决断(导致死亡)的,减一等。

○如果(孕妇)犯死罪,允许稳婆入监看视,也允许产后百日才执行刑罚,未产而执行刑罚的,杖八十。产毕限未满而执行刑罚的,杖七十。超过期限不执行刑罚的,杖六十。

○过失者(因详审疏忽而犯错的),各减三等。(兼上文各款而言,如不应监禁而监禁,笞打一十。怀孕不应拷打决断,而拷打决断导致堕胎,杖七十。导致死亡的,杖七十,徒刑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打决断导致死亡的,杖六十,徒刑一年。以及犯死罪不应执行刑罚而执行,未产而执行刑罚的,笞打五十。未满限而执行刑罚的,笞打四十。超过期限不执行刑罚的,笞打三十。)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妇人犯罪 一,未产拷打决断不堕胎,以及产限未满拷打决断不致死的,依不应轻律处理。

这条规定是总注,可以补全律法所未备之处,乾隆五年,纂辑成例。

□处分例官员夹讯妇人者,降三级调用;将孕妇用拶指者,降一级调用。应予参看。

妇人犯罪 一,妇女有犯奸淫、盗窃、人命等重情,以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的,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的,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计赔偿、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久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

这条规定是顺治十六年条例,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妇人犯罪,法律原本不轻于男子,而不允许直接提审的原因,是为了激励廉耻、厚植风俗。然而家有子侄兄弟,而妇人出头告状,也应当将子侄等人重惩。

□与《处分则例》相同。

妇人犯罪 一,妇女除了实犯死罪,按例应收监禁的,另设女监羁禁外,其余非实犯死罪的,承审拘提录供后,即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律羁禁。

这条规定是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溦条奏定例。

谨按:现在也不照此例办理。

□非犯死罪按例不收监禁。那么犯军流以下罪名的,也应当交亲属保领了。查妇女犯军流以下罪名,尚有酌情拟以实发的。再如应行待质者,是否不行收监禁之处,难以办理,此例似乎不可拘泥。

妇人犯罪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了系案内紧要证犯,仍行转解质审的,其余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无需解审的,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这条规定是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溦条奏成例。

谨按:此例言妇女犯徒罪从宽,免其解府也。如有关人命是否一并免送之处,记核。

妇人犯罪 一,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时,经过地方,

倶派拨官媒伴送。其业经解勘一次,情罪显然无可改拟者,下次即停其解审。如有外省定拟情实可矜,具题,经九卿会核改拟缓决者,次年秋审核准无异,亦即停其解审。

译都派遣拨派官媒陪同押送。那些已经解送勘验过一次,案情和罪责明显清楚、无可更改拟定的,下次就停止解送审问。如果有外省定拟为情实但可矜恤,上奏题请,经九卿会核改为缓决的,次年秋审核准无异,也即停止解送审问。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永泰条奏定例。

   谨按。缓决一次人犯,次年均不解勘,非独妇女为然也。惟情实一次免句之犯妇,次年似应停其解勘,方与男配有别。

妇人犯罪  一,犯妇怀孕,律应凌迟斩决者,除初审证据未确,案渉疑似,必须拷讯者,仍俟产后百日限满审鞫。若初审证据已明,供认确凿者,于产后一月起限审解。其罪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即按律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梁翥鸿条奏,并直隶总督方观承审题犯妇程氏毒死本夫朱来玉案内,声请定例。

   《北史》崔浩定律令,妇人当刑而有孕者,许产后百日乃决,后世孕妇缓刑始此。《魏书》北海王元愉以谋逆诛,将并诛其孕妾李氏。崔光奏曰,李今怀妊,例待分产,乞停李狱,以俟孕育。帝从之。此浩定律后事也。然汉《刑法志》景帝诏,孕而未乳当鞫繋者,皆颂繋之。颂,容也,容之不桎梏也。又《王莽传》莽子宇以血洒莽门,发觉饮药死,字妻怀子繋狱,须产子乃杀于室。《晋书》毋邱俭起兵被诛,其孙女适刘氏、以孕繋廷尉,则孕妇迟刑。本汉、魏之制,岂元魏时此律已废,至浩而又着为令。与见《陔余丛考》。

   谨按。例于女犯倶从寛典,而惟此条较律为严。

妇人犯罪  一,妇女犯斩枭者,即拟斩立决,免其枭示。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定例。

   谨按。犯罪至于斩决,即属法无可加,其必加枭者,盖为示众,使之共知警戒也。而妇女独免其枭示者,其犹《春秋左氏传》所谓妇人无刑,(注,无黥、刖之刑。)虽有刑不在朝市,(谓犯死刑者,犹不暴尸。)之意乎。

死囚覆奏待报:巻首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刑,及过(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并添入小注。

条例

死囚覆奏待报  一,直省人命强盗,将全招开列奏疏内,其反叛案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余概于年底汇奏。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全招开列奏疏,即题本也。余概于年底汇奏,即汇题决过人犯本也。尔时均谓之奏本,至决过人犯,均系次年开印后汇题。与此例亦不相符。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毎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倶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顺治初年例。一系康熙二十八年,御史李时谦条奏奉旨照行,雍正三年纂并。

   谨按。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前项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余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审理启奏等因,似应添入。

□与有司决囚门内停刑月日,并凶盗逆犯二条参看。此例初一之外,有初二而无十五日,与现在办法不同。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句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简去二覆,于句到之后,再将原本进呈御览,遵奉施行。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句到前五日刑科覆奏一次。见有司决囚等第。应参看。

断罪不当:巻首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系)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雠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

○若反逆縁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若系有故则以故出入流罪论,无故而失于详审者,以失出入流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断

译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定回复四川按察使永泰所上条奏而确立的成例。

谨按:判处缓决一次的犯人,次年都不解送勘验,并非只有妇女如此。但判处情实一次而免勾决的犯妇,次年似乎应当停止解送勘验,这样才能与男犯有所区别。

妇人犯罪 一,犯妇怀孕,按律应判处凌迟或斩决的,除初审证据未确凿,案件涉及疑似,必须拷问审讯的,仍待产后百日期限届满再行审问。若初审证据已明确,供认确凿的,从产后一个月起限审问解送。其罪应判处凌迟处死的,产后一个月期满,即按律正法。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定回复广西按察使梁翥鸿所上条奏,并在直隶总督方观承审理犯妇程氏毒死本夫朱来玉一案中,声请确立的成例。

《北史》记载崔浩制定律令,妇女当刑而怀孕的,允许产后百日才处决,后世孕妇缓刑始于此时。《魏书》记载北海王元愉因谋逆被诛,将要一并诛杀其怀孕的妾李氏。崔光上奏说,李氏现在怀孕,按例等待分娩,请求停止李氏的狱讼,以等待孕育。皇帝听从了。这是崔浩制定律令后的事。然而汉代《刑法志》记载景帝诏令,怀孕而未哺乳应当审讯拘系的,都宽缓拘系。颂,即宽容,宽容而不加桎梏。又《王莽传》记载王莽之子王宇用血洒王莽家门,事发后饮药自杀,其妻怀孕被拘系狱中,须待产子后才在室内杀死。《晋书》记载毋邱俭起兵被诛,其孙女嫁给刘氏,因怀孕被拘系廷尉,则孕妇迟刑。本源于汉、魏的制度,难道元魏时此律已废,到崔浩时才又著为令吗?见于《陔余丛考》。

谨按:成例对女犯都从宽典,而唯独这一条比律法更严。

妇人犯罪 一,妇女犯斩枭罪的,即拟判斩立决,免除枭首示众。

这一条是嘉庆十四年确立的成例。

谨按:犯罪至于斩决,即属法无可加,必定加枭首的,大概是为了示众,使众人共同知晓警戒。而妇女独免枭首示众的,其意犹如《春秋左氏传》所谓妇人无刑(注:无黥刑、刖刑),虽有刑不在朝市(谓犯死刑者,犹不暴尸)的意思吗。

死囚覆奏待报:卷首

凡死罪囚犯不待覆奏回报,而擅自处决的,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处决的,听候三日才行刑,若期限未满而行刑,及超过(三日之)限不行刑的,各杖六十。

○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的,虽属决不待时,若在禁刑日而处决的,笞四十。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删改,并添入小字注释。

条例

死囚覆奏待报 一,直省人命强盗案,将全招开列在奏疏内,其反叛案内的犯人,处决后即行题报,其余一概于年底汇奏。

这一条是康熙十二年,刑部议准确立的成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全招开列奏疏,即题本。其余一概于年底汇奏,即汇题决过犯人本。那时都称为奏本,至于决过犯人,均系次年开印后汇题。与此例也不相符。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遇庆贺穿朝服、以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每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都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杀牲畜,也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是顺治初年的成例。一条是康熙二十八年,御史李时谦条奏奉旨照样执行,雍正三年编纂合并。

谨按: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前述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余照常的章疏事件,仍行审理启奏等语,似应添入。

□与有司决囚门内停刑月日,以及凶盗逆犯两条参看。此例初一之外,有初二而无十五,与现在的办法不同。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勾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如今简去两次覆奏,于勾到之后,再将原本进呈御览,遵奉施行

这一条是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成例。

谨按:勾到前五日刑科覆奏一次。见于有司决囚等第。应参看。

断罪不当:卷首

凡断罪应处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处决配的,各依出入人罪,减故意或过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的,杖六十,(此指故意而言,若系)过失的减三等。其已处决完毕,别加残毁死尸的,笞五十(仇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论)。

○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不应入官而入官的,各以出入人流罪故意或过失论。(若系有故意则以故意出入流罪论,无故而失于详审的,以过失出入流罪论。)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字注释。

条例

断

罪不当  一,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査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解。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倶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

译第一条,凡是苗族、夷族触犯军流徒罪,折枷责打的案件,仍由地方结案后抄录供词送交刑部查核。那些罪行应判处死刑的,不准地方结案,也不准用牛马银两抵偿,务必按照律法定罪拟判并题奏解送。如果有不肖官员,或隐匿不报,或捏造更改情节,在地方就完结案件的,事发之时,交由刑部议处。所有苗族人与苗族人之间相互争讼的事情,都依照苗例裁决,不必用官方法律约束,以免滋扰拖累。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似应移入化外人有犯门内。

□苗俗与民人不同,故特定此例。

□《处分则例》大略相同。

断罪不当  一,凡斩绞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者,应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傥刑部所见既确,改拟题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题,叶报等殴伤吕廷身死一案,钦奉谕旨,补纂为例。

   谨按。此例倶系上谕中语,惟刑部所见既确之上,尚有情节显然一语,似不可删。

断罪不当  一,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咨题完结。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往返拖累之意。

□供招已符,谓众供倶同也。罪名未协,谓供与罪互异也。

□改正申覆,自系改正罪名,非改供招也。

□原奏系凡解案有应驳审之处,无可对质者,不必将人犯发回云云。与例不同。

断罪不当  一,外省题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减等者,刑部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督抚臬司参奏,毋庸再行驳令另拟。

   此条系嘉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断罪引律令各条,均恐其过重,此又防其从轻。与彼门各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卑幼殴死期功尊长之案,务令承审各员严究确情,按律定拟,仍将是否有心干犯之处,于疏内声明,不准稍渉含混,其有声叙未确,经刑部核覆时,改正具题,即将承审之员,随本附参,交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议覆江南道监察御史奎麟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应否夹签而设。

□与《处分则例》夹签错误一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凡直省督抚于一切刑名事件,务各研究确情,毋稍迁就,其由刑部驳审之案,无论失出、失入,一经讯得实情,即当据实平反,毋得固执原题含糊了结,如委审之员,有瞻徇回护情弊,即着从严参办。

   此条系咸丰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部驳而言。

□处分例各省咨题案件,经刑部驳至三次,该督抚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题覆,刑部即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并该督抚,倶照失入、失出各本例议处。

□此例明言刑部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议处,而刑例转行删除,似嫌未协,应并入此条之内。

□说见官司出入人罪门。

□官司出入人罪内,有督抚具题事件,部驳再审,该督抚按律改正具题,若驳至三次,仍执原议,部院复核应改正者,即行改正,将督抚等,交部议处云云,后经删除,应酌加修改,并于此条之内。

吏典代写招草:巻首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増减(其正实)情节,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制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吏典代写招草  一,各有司谳狱时,令招房书吏,照供録写,当堂读与两造共听,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画供,该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将供词辄交经承,致有増删改易者,许被害人首吿,督抚察实题参,将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议处。经承、书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盖良法也。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     前巻 次巻

工律之一  营造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译这条规定是雍正三年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条规定似乎应该移入“化外人有犯”门类中。

□苗族的习俗与平民不同,所以特别制定这条条例。

□《处分则例》大致相同。

断罪不当 一、凡是斩首或绞刑的案件,如果总督、巡抚拟定的罪名过轻,而刑部议定从重,应当驳回命令重新审理。如果拟定的罪名过重,而刑部议定从轻,其中还有疑点,也应当驳回命令妥善拟定。倘若刑部的看法已经确凿,修改拟定后上奏覆命,不必反复驳回审理,以致造成牵累。

这条规定是乾隆三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上奏,叶报等人殴打吕廷致死的案件,钦奉谕旨,补编为条例。

谨按:这条条例都是上谕中的话语,只是在“刑部所见既确”之上,还有“情节显然”一语,似乎不可删除。

断罪不当 一、凡是州县审理解送的案件,如果供词招认已经符合罪名,或者有不符合的地方,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只用公文驳回,等待该州县改正后申报覆命,就立即招解给总督、巡抚审核覆命,分别咨报上奏完结。

这条规定是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分条上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也是担心往返牵累的意思。

□供招已符,是说众人的供词都相同。罪名未协,是说供词与罪名互相不符。

□改正申覆,自然是改正罪名,不是改供词招认。

□原奏说的是凡是解送的案件有应当驳回审理的地方,没有可以当面对质的人,不必将人犯发回等等。与条例不同。

断罪不当 一、外省上奏的案件,遇到不引用本律定罪,妄自援引其他条款减轻等级的,刑部立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总督、巡抚、按察使参奏,不必再驳回命令另行拟定。

这条规定是嘉庆十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断罪引用律令各条,都担心过重,这又是防止从轻。与那门类中的各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晚辈殴打致死期亲、大功尊长的案件,务必命令承审各员严格追究确切情况,按照律法定罪,仍将是否有故意冒犯之处,在奏疏内声明,不准稍有含糊,如果有叙述不确,经刑部审核覆命时,改正具奏,就将承审的官员,随本附参,交给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这条规定是道光十二年,刑部议覆江南道监察御史奎麟上奏批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条规定专为是否夹签而设。

□与《处分则例》夹签错误一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凡是直省总督、巡抚对于一切刑名事件,务必各自研究确切情况,不要稍有迁就,那些由刑部驳回审理的案件,无论失出、失入,一经审讯得到实情,就应当据实平反,不得固执原奏含糊了结,如果委派的审理官员,有瞻徇包庇的情弊,就着从严参办。

这条规定是咸丰二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专指刑部驳回而言。

□处分例各省咨报上奏的案件,经刑部驳回三次,该总督、巡抚不斟酌情罪改正,仍坚持原议上奏覆命,刑部就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以及该总督、巡抚,都按照失入、失出各本例议处。

□这条条例明言刑部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员议处,而刑例反而删除,似乎不妥,应并入这条之内。

□说法见官司出入人罪门类。

□官司出入人罪内,有总督、巡抚具奏事件,刑部驳回再审,该总督、巡抚按律改正具奏,如果驳回三次,仍坚持原议,部院复核应当改正的,就立即改正,将总督、巡抚等,交部议处等等,后来经删除,应酌情修改,并在此条之内。

吏典代写招草:卷首

凡是各衙门审讯刑名等项(必须依据犯人的招草来定罪),如果吏典等人,为人改写,以及代写招草,增减(其真实)情节,导致(官司判)罪有出入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犯人确实不识字,允许让(在官)不相干的人(依照其亲自具结的招情)代写(如果吏典代写,即使罪无出入,也以违制论处)。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吏典代写招草 一、各地方官审案时,命令招房书吏,照供词录写,当堂读给双方共同听,果然与所供无异,才令该犯画供,该地方官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以致滋生出入情弊。如果有地方官将供词随意交给经承,导致有增删改易的,允许被害人首告,总督、巡抚查实上奏参劾,将有地方官按照失出入律议处。经承、书吏按照故出入律治罪。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

这条规定是雍正七年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大概是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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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律之一 营造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