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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读例存疑二十

读例存疑卷五十二     前巻 次巻总类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1216–1257 段

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打破信牌,比依毁官文书律,杖一百。

译定下婚约,但新娘尚未过门便私下通奸,比照子孙违犯教令的律条,处以杖刑一百下。

比照引用的律条:一、打碎信牌,比照毁坏官府文书的律条,处以杖刑一百下。

比引律条  一,运粮一半在逃,比依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遗失京城门锁钥,比依遗失印信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  一,妻之子打庶母三伤者,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  一,杀义子,比依杀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比引律条  一,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假官律治罪。

比引律条  一,奸义子妇,比依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乞养子妇,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科断,其子与妇断还本宗。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义妹,比依奸同母异父姉妹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妻之亲生母者,比依母之姉妹论。

比引律条  一,奸义女,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偷盗所挂犯人首级,丢弃水中,比依拆毁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夫弃妻之尸,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兄调戏弟妇,比依强奸未成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拖累平人致死,比依诬吿人因而致死一人律,绞。

比引律条  一,官吏打死监候犯人,比依狱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律。各绞。

比引律条  一,弓兵奸职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律,绞

比引律条  一,伴当奸舍人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律,绞。

比引律条  一,奴婢诽谤家长,比依骂家长律,绞。

比引律条  一,奴婢放火烧主房屋,比依奴婢骂家长律,绞。

比引律条  一,弃毁祖宗神主,比依弃毁父母死尸律,斩。

比引律条  一,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立绞

比引律条  一,骂亲王,比依骂祖父母律,立绞。

比引律条  一,义子奸义母,比依雇工人奸家长妻律,立斩。

比引律条  一,谋杀义父之期服兄弟,比依雇工人谋杀家长之期亲律。已行者,立斩。已杀者,凌迟。

   《律例通考》云,按比附各条,顺治康熙年间律内共载有六十九条,悉仍明律旧例。并于比附律条四字下,注有比附各条,革久不用,今亦存留备考字样。并旁批或有万无可引者,然后从此等语。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删去四十一条另録附后仅存二十八条。又増入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一条,及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假官律治罪一条,共计三十条,篆辑如右,至今仍之。

   又云,前三十条内有已经定为正条,列入本律,毋庸比照者,有与现行定例不符者,均应删除。如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一条,已列入名例犯罪自首条内,作为正条。又,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一条,已列入吏职制贡举非其人下作为正条。又,拖累平人致死一条内列入刑诉讼诬吿条下作为正条,倶毋庸比依字样。又,妻之子打庶母伤者一条,査刑鬪殴妻妾与夫亲属相殴律内已附有,乾隆二十一年定例仍依律分别科断,则此处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之处,与现行定例不符。又,夫弃妻之尸一条,査发冢律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各依凡人毁弃,依服制递减一等。《辑注》云,律无夫弃妻尸之文,,注添弃毁夫尸,依缌麻以上尊长律上请,则夫毁弃妻尸者,当比照期亲卑幼定拟等语,此处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之处,无论律无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之文,且不问失与不失,一律满流,尤与现在定律不符。又奴婢放火烧主房屋一条,査刑律杂犯放火故烧人房屋律,注云,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又,例载凡凶恶棍

译比照援引律条:一,运送粮食有一半逃亡的,比照依照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反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

比照援引律条:一,已经聘定但尚未娶回家的子孙之妇,辱骂公婆的,比照依照子孙违犯教令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

比照援引律条:一,遗失京城门锁钥匙的,比照依照遗失印信的律令,处以杖刑九十下,徒刑二年半。

比照援引律条:一,妻子所生的儿子殴打庶母造成三处伤害的,比照依照弟妹殴打兄姊的律令,处以杖刑九十下,徒刑二年半

比照援引律条:一,杀害义子的,比照依照杀害兄弟之子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徒刑三年;若是故意杀害的,处以杖刑一百下,流放二千里。

比照援引律条:一,通过考核职务的贡监生假冒顶替的,比照依照诈称假官的律令治罪。

比照援引律条:一,奸淫义子之妻的,比照依照奸淫缌麻以上亲属之妻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徒刑三年。若是强行的,处以斩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奸淫乞养子之妻的,比照依照奸淫妻子前夫之女的律令定罪量刑,其子与妇判归本宗。若是强行的,处以斩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奸淫义妹的,比照依照奸淫同母异父姐妹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徒刑三年

比照援引律条:一,奸淫妻子亲生母亲的,比照依照母亲姐妹的律令论处。

比照援引律条:一,奸淫义女的,比照依照奸淫妻子前夫之女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徒刑三年

比照援引律条:一,偷盗所悬挂的犯人首级,丢弃在水中的,比照依照拆毁申明亭板榜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千里。

比照援引律条:一,丈夫抛弃妻子尸体的,比照依照尊长抛弃毁坏缌麻以下卑幼尸体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千里

比照援引律条:一,兄长调戏弟媳的,比照依照强奸未成的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千里

比照援引律条:一,拖累无辜之人致死的,比照依照诬告人因而致死一人的律令,处以绞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官吏打死监候犯人的,比照依照狱卒无理凌虐罪囚致死的律令。各处以绞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弓兵奸淫职官之妻的,比照依照奴仆及雇工人奸淫家长期亲之妻的律令,处以绞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伴当奸淫舍人之妻的,比照依照奴仆及雇工人奸淫家长亲之妻的律令,处以绞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奴婢诽谤家长的,比照依照辱骂家长的律令,处以绞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奴婢放火烧毁主人房屋的,比照依照奴婢辱骂家长的律令,处以绞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抛弃毁坏祖宗神主的,比照依照抛弃毁坏父母尸体的律令,处以斩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义子辱骂义父母的,比照依照子孙辱骂祖父母的律令,立即执行绞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辱骂亲王的,比照依照辱骂祖父母的律令,立即执行绞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义子奸淫义母的,比照依照雇工人奸淫家长妻子的律令,立即执行斩刑

比照援引律条:一,谋杀义父为期服兄弟的,比照依照雇工人谋杀家长期亲的律令。已经行凶的,立即执行斩刑。已经杀死的,处以凌迟。

《律例通考》说,按照比照附会各条,顺治、康熙年间的律典内共记载有六十九条,全部沿袭明律旧例。并在“比照援引律条”四字下,注有“比照附会各条,废除已久不再使用,现在也留存以备考查”字样。旁边批注或有“万无可援引者,然后从此”等语。雍正三年,律例馆奏请批准删去四十一条,另录附后,仅存二十八条。又增入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案自首,有教令及贿赂请求,故意捏造情弊,比照依照受财故意纵放的律令治罪一条,以及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依照诈称假官的律令治罪一条,共计三十条,编纂如上,至今仍沿用。

又说,前三十条内有已经定为正条,列入本律典,无需比照的,有与现行定例不符的,都应删除。如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案自首一条,已列入名例犯罪自首条内,作为正式律条。又,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一条已列入吏职制贡举非其人下作为正式律条。又,拖累无辜之人致死一条内列入刑诉讼诬告条下作为正式律条,都不需要“比照依照”字样。又,妻子所生的儿子殴打庶母造成伤害一条,查刑律斗殴妻妾与夫亲属相殴律内已附注,乾隆二十一年定例仍依律分别定罪量刑,则此处比照依照弟妹殴打兄姊律令,处以杖刑九十下,徒刑二年半之处,与现行定例不符。又,丈夫抛弃妻子尸体一条,查发冢律毁坏抛弃缌麻以上卑幼尸体,各依凡人毁坏抛弃,依服制递减一等。《辑注》说,律典无丈夫抛弃妻子尸体的条文,注添“抛弃毁坏丈夫尸体,依缌麻以上尊长律令上请”,则丈夫毁坏抛弃妻子尸体的,应当比照期亲卑幼定拟等语,此处比照依照尊长抛弃毁坏缌麻以下卑幼尸体律令,处以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千里之处,无论律典无抛弃毁坏缌麻以下卑幼尸体的条文,且不问是否失当,一律满流,尤其与现在定律不符。又奴婢放火烧毁主人房屋一条,查刑律杂犯放火故意烧人房屋律,注云,若是奴婢雇工人犯罪的,以凡人论处。又,条例记载凡凶恶棍

徒图财放火者,现在分别斩绞立决监候,以及军徒枷号杖责,各按其情罪轻重定拟,此处比依奴婢骂家长律拟绞之处,不特较之凡人本律罪名反轻,且与分别办理之附例不符矣。再,运粮在逃一条,査旗丁不拘重运回空,如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者,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此例已载入兵军政从征守御官军逃律后。又,乾隆二十七年兵部议覆漕运总督杨条奏,嗣后,旗丁不论重运回空,如有中途弃船潜逃者,除再犯仍照律分别问拟军绞外,其有初次潜逃之丁,拏获之日,将该丁杖一百,再加枷号一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照例于面上刺逃丁二字,交与各本卫管束等语。现在通行立有正条,此处比依。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之处,似可毋庸比律定拟。以上七条均应删除,以归简净,以免互岐。

译仅仅为了贪图钱财而放火的人,现在分别判处斩首、绞刑立决或监候,以及充军、徒刑、枷号、杖责等刑罚,都是根据其情节和罪行的轻重来定罪量刑的。在这里比照依照“奴婢辱骂家长”律判处绞刑的地方,不仅比常人本律的罪名反而轻了,而且与分别办理的附例也不相符。

再如,关于运粮在逃这一条,查得旗丁不论是在重运还是回空途中,如果有无故潜逃、中途弃船不顾的,按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然在脸上刺上“逃丁”二字。这个条例已经载入兵部军政从征守御官军逃律之后。

又,乾隆二十七年兵部议覆漕运总督杨某的奏折,称:“此后,旗丁不论重运还是回空,如果有中途弃船潜逃的,除了再犯仍按律分别定罪充军或绞刑外,那些初次潜逃的旗丁,在抓获之日,对该旗丁杖打一百,再加枷号一个月,期满后重责四十板,照例在脸上刺上‘逃丁’二字,交给各本卫管束。”

现在通行立有正条,此处比照依照“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反者”律杖打一百的地方,似乎可以不必比照律文定罪量刑。以上七条都应当删除,以使法律归于简洁纯净,以避免相互矛盾。

谨按。现行条例已嫌烦多,若再加以比引条例,则益觉复杂矣。《通考》所云亦甚允当,似可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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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五十三     前巻 次巻

《督捕则例》上

  另戸旗人逃走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

  另戸人不刺字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

  逃人自回自首

  同逃先回

  携带同逃

  亲属首逃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

  逃人另犯他罪

  赦后逃人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

  公主属下人逃

  逃人起除刺字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

  私拏逃人

  旗人私出境外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

  旗人吿假领票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逃人外生之女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卖身行诈

  借逃行诈

  地方官唆逃行诈

  首吿逃人

  投递逃牌

  呈报逃人

  遗漏逃牌

  谎递逃牌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逃人吿提妻子

  旗人契买民人

  保卖旗人

  谎开籍贯卖身

  冒称逃人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开除丁粮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

  口外逃人娶妻

  外省驻防逃人

  外省获逃会审

   《皇朝通典》兵部初设督捕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以掌旗人逃亡之事。有左右理事官。满洲、汉人各一人。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十五人,汉军八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军一人,汉人六人。司务,满洲、汉人各一人。笔帖式,满洲三十四人,汉军十六人。司狱,汉人二人。康熙三十八年处倶省其职事,并入刑部,为督捕清吏司。

□初置刑部,设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八年省兵部督捕衙门,以督捕前司、后司及督捕厅改隶刑部,为十六司。雍正十二年罢督捕前司及督部厅,并其事于后司,仍省后字,但曰督捕司。

□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始置督捕衙门,设督捕司狱司,置司狱二员。

   《会典》。顺治十一年,设兵部督捕,满洲左侍郎一人,汉右侍郎一人,掌捕政,所属有满洲左右理事官各一人,满汉司务各一人,满汉郎中各一人。

   《东华録》。顺治十年十二月癸未设兵部督捕,满汉侍郎各一,増司员各六,另设公署,专理缉逃捕寇事务。

□十一年正月壬寅,増兵部督捕衙门满洲主事、翻译满汉字主事各一,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各八。

□甲辰以魏管为兵部督捕右侍郎。

□増督捕衙门满洲理事官、汉军理事官员、郎中、员外郎各一,主事四。

□巳酉,以呉达礼为兵部督捕左侍郎。

□五月壬辰,设督捕司狱司,司狱二。

□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裁兵部督捕衙门,督捕事务归并刑部管理。

   谨按。督捕衙门之设,《通典》称在顺治十一年十二月,(《皇朝文献通考》同)《东华録》则言,在十年十二月,彼此岐异,考《东华録》,称十一年正月

译谨按:现行的条例已经嫌得繁多,如果再加以比照援引其他条例,那就更加复杂了。《通考》所说的话也很恰当,似乎可以照此办理。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五十三 前卷 次卷

《督捕则例》上

另户旗人逃走

窝藏逃人及邻居保甲等人分别治罪

另户人不刺字

十日内抓获不刺字

逃人自行返回自首

同逃者先返回

携带同逃者

亲属首告逃人

各主人逃人前后累计次数

逃人另犯其他罪行

赦免后的逃人

外省驻防属下人员逃走

公主属下人员逃走

逃人去除刺字

逃人不实供其主人住址

私自抓捕逃人

旗人私自出境

旗人出境勒索欺诈、走私

旗人请假领票

逃人在外娶妻所生子女

逃人在外所生女儿

已卖出的逃人在外娶妻所生子女

奉天府、江宁等地居住的旗人逃走

卖身行诈

借逃人行诈

地方官唆使逃人行诈

首告逃人

投递逃牌

呈报逃人

遗漏逃牌

谎递逃牌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提解逃人时带走逃人财物

逃人告发提解其妻子

旗人契约购买民人

保卖旗人

谎开籍贯卖身

冒称逃人

派往驻防的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察哈尔蒙古及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开除丁粮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抓获逃人的地方官记功

无主认领的逃人计算次数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走

口外逃人娶妻

外省驻防逃人

外省抓获逃人会审

《皇朝通典》记载:兵部初设督捕侍郎,满洲、汉人各一名,掌管旗人逃亡之事。设有左右理事官,满洲、汉人各一名。郎中,满洲、汉人各一名。员外郎,满洲十五名,汉军八名,汉人一名。主事,满洲三名,汉军一名,汉人六名。司务,满洲、汉人各一名。笔帖式,满洲三十四名,汉军十六名。司狱,汉人两名。康熙三十八年,全部裁撤其职事,并入刑部,改为督捕清吏司。

起初设置刑部,设有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八年,裁撤兵部督捕衙门,将督捕前司、后司及督捕厅改属刑部,成为十六司。雍正十二年,罢免督捕前司及督捕厅,将其事务合并于后司,仍省去“后”字,只称督捕司。

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始设督捕衙门,设督捕司狱司,配置司狱二员。

《会典》记载:顺治十一年,设置兵部督捕,满洲左侍郎一名,汉右侍郎一名,掌管捕政,所属有满洲左右理事官各一名,满汉司务各一名,满汉郎中各一名。

《东华录》记载:顺治十年十二月癸未,设置兵部督捕,满汉侍郎各一名,增加司员各六名,另设公署,专门管理缉捕逃人、剿捕寇盗事务。

十一年正月壬寅,增加兵部督捕衙门满洲主事、翻译满汉文主事各一名,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各八名。

甲辰,任命魏管为兵部督捕右侍郎。

增加督捕衙门满洲理事官、汉军理事官、郎中、员外郎各一名,主事四名。

己酉,任命吴达礼为兵部督捕左侍郎。

五月壬辰,设置督捕司狱司,司狱二名。

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裁撤兵部督捕衙门,督捕事务归并至刑部管理。

谨按:督捕衙门的设立,《通典》称在顺治十一年十二月(《皇朝文献通考》相同),《东华录》则说在十年十二月,彼此说法不同。考据《东华录》,称十一年正月

巳酉以呉达礼为兵部督捕左侍郎,国史?呉达礼列传亦言,由启心郎擢兵部督捕左侍郎,在十一年正月。自当以《东华録》之说为是。盖设官则十年十二月,而简员则在十一年正月,故《会典》亦言十一年也。

译巳酉日,任命吴达礼为兵部督捕左侍郎。《国史·吴达礼列传》也记载,吴达礼由启心郎提拔为兵部督捕左侍郎,此事发生在十一年正月。因此应当以《东华录》的说法为正确。大概是因为设置该官职是在十年十二月,而选拔人员是在十一年正月,所以《会典》也说是十一年。

顺治十年九月甲申谕,隐匿逃人者,止令本犯家产给主,其分家父子兄弟不知情者,不得株连。

□十二年三月初,戸部右侍郎赵开心以饥民流离可悯,请暂开逃人之禁,以靖扰累,以救民命。奉旨,逃人甚多,缉获甚少,何策而令不累民,又能速获逃人,着令回奏。至是,开心奏,严逃人者,一定之法,救流民者,权宜之计。闻近畿流民载道,地方有司惧逃人法严,不敢容留,势必听其转徙。若将逃人解督捕衙门,暂寛其隐匿之罪,以免株连,则有司乐于缉逃,即流民亦乐于举发,而逃人无不获矣。得旨,逃人之多,因有窝逃之人,故立法不得不严。若隐匿者,自当治罪,何谓株连。赵开心两经革职,特与赦宥擢用,不思实心为国,辄沽誉市恩,失大臣之谊,着降五级调用。

□是月壬辰,谕兵部,朕承皇天眷命,统一寰区,满汉民人皆朕赤子,岂忍使之偏有苦乐。近见诸臣条奏,于逃人一事,各执偏见,未悉朕心,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在昔太祖、太宗时,满州将士征战勤苦,多所俘获,兼之土沃歳稔,日用充饶。兹数年来迭遭饥馑,又用武遐荒,征调四出,月饷甚薄,困苦多端。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乃逃亡日众,十不获一。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頼。满洲人独不苦乎。歴代帝王大率专治汉人,朕兼治满汉,必使各得其所,家给人足,方惬朕怀。往时,寇陷燕京,汉宫汉民何等楚毒。自我朝统率将士入关,翦除大害,底于敉宁。即今边隅遗孽残虐百性,亦藉满洲将士驰驱扫荡,满人既救汉人之难,汉人当体满人之心。乃大臣不宣上意,致小臣不知。小臣不体上心,致百姓不知。及奉谕条奏兵民疾苦,反藉端涜陈,外博爱民之名,中无为国之实。若使法不严而人不逃,岂不甚便。尔等又无此策,将任其逃而莫之禁乎。朕虽凉徳,难几上理,然夙夜焦思,不遑暇逸,惟求惠满汉一体沾恩,以副皇天鉴降、祖宗委托。尔等诸臣当晓谕愚民,咸知朕意,方是实心报主,毋得执迷不悛,自干罪戻。尔部即传谕各官,刊示中外。甲午谕吏部。朕爱养诸臣,视同一体,原欲其实心为国,共图治安,是以屡次训诫,常恐尔等胸怀偏私,陷于罪戻。至训诫不改,则爱养之道亦穷,国宪具存,岂能曲贷。即如逃人一事,屡经详议,立法不得不严。昨颁谕旨,备极明切。若似此执迷违抗,偏护汉人,欲令满人困苦,谋国不忠,莫此为甚,朕虽欲宥之弗能矣。兹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奏章中再有干渉逃人者,定置重典,决不轻恕。

   康熙年间定例。原疏兵部督捕谨题,为钦奉上谕会同改定则例事。康熙十五年正月十四日奉上谕,谕兵部督捕衙门,逃人事情关系旗人重大,因恐致百姓株连困苦,故将条例屡行更改减定,期于兵民两益。近见各该地方官奉行疏玩,缉获日少,旗下民生深为未便。兹应遣部院大臣会同尔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详定,务俾永远可行等因,钦此,钦遵。将卿员以上职名开列具题。奉旨,着索额图、熊赐履、梁清标、介山、析尔肯、达哈塔、田六善会同详定,钦此,钦遵。该臣等会同督捕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酌量,重加详细定议,缮造满汉黄册二本,进呈御览。恭候命下之日,刊刷通行内外。着该督抚亦行刊刻,晓谕民间遵行,可也。康熙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题,四月初五日奉旨依议。其册内所批一款,仍照现行例,行册并发。乾隆八年定例。奏疏,律例馆总裁官大学士徐本等谨奏,为恭请圣裁,以昭法守事。査律例馆为刑名准则,民命攸关。《大清律例全书》,仰蒙睿鉴周详,钦加厘定。至于逃旗一项,乃律书所未备。自我朝定鼎之初,世祖章皇帝特命臣工纂成《督捕则例》,嗣于康熙十五年重加酌定,迄今七十余年,未经修辑。其间有内外臣工条奏奉旨准行尚未载入例内者,有钦奉谕旨改

译顺治十年九月甲申日谕令:对于窝藏逃人的案件,只将本犯的家产赔偿给主人,那些已分家且不知情的父子兄弟,不得株连。

顺治十二年三月初,户部右侍郎赵开心因饥民流离失所令人怜悯,请求暂时放宽对逃人的禁令,以安定百姓、减少扰累,拯救民命。皇帝批示:逃人很多,抓获的却很少,有什么策略既能不连累百姓,又能迅速抓获逃人?着令赵开心回奏。到了这时,赵开心上奏说:严厉惩处逃人,是固定的法度;救济流民,是权宜之计。听说京畿地区流民遍布道路,地方官员畏惧逃人法度严厉,不敢收容留置,势必只能听任他们辗转迁徙。如果将逃人解送督捕衙门,暂时宽免窝藏者的罪责,以避免株连,那么地方官员就乐于缉捕逃人,流民也乐于举报,这样逃人就无处遁形了。皇帝批示:逃人众多,是因为有窝藏逃人的人,所以立法不得不严厉。如果窝藏者,自然应当治罪,什么叫株连?赵开心两次被革职,特别予以赦免并提拔任用,他不思实心为国,反而沽名钓誉、收买人心,丧失了大臣的道义,着降五级调用。

当月壬辰日,谕令兵部:朕承受皇天眷顾之命,统一天下,满汉百姓都是朕的子民,哪里忍心让他们有的受苦、有的享乐。近来看到各位大臣的条陈奏议,在逃人一事上,各自持有偏见,不了解朕的心意,只知道汉人受到的连累,却不知道满洲人的痛苦。从前太祖、太宗时期,满洲将士征战勤苦,俘获众多,加上土地肥沃、年年丰收,日常用度充裕。近年来接连遭受饥荒,又在远方用兵,征调四处出动,月饷微薄,困苦重重。向来血战所得的人口,用来供给种地、牧马等劳役,如今逃亡的人日益增多,十个人中抓不到一个。追究其原因,是奸民窝藏隐匿,所以立法不得不严厉。如果说法度严厉则汉人受苦,然而法度不严厉则窝藏者肆无忌惮,逃人就会更多,驱使谁去劳作,依靠什么来养活自己。满洲人难道就不受苦吗?历代帝王大体上只治理汉人,朕兼治满汉,必须使各方各得其所,家家丰足,才符合朕的心意。往昔,寇贼攻陷燕京,汉宫汉民遭受何等残酷毒害。自从我朝统率将士入关,剪除大害,天下才归于安宁。如今边疆残余的贼寇残虐百姓,也依靠满洲将士驰骋扫荡。满洲人既然救了汉人的危难,汉人就应当体谅满洲人的心意。然而大臣不宣扬上意,导致小臣不知道;小臣不体谅上心,导致百姓不知道。等到奉谕令条陈兵民疾苦时,反而借机罗列陈词,外表博取爱民的虚名,内心却没有为国效力的实质。如果法度不严厉而人不逃亡,难道不是非常方便吗?你们又没有这样的策略,难道要任其逃亡而不加禁止吗?朕虽然德行浅薄,难以企及上古圣王,但日夜焦虑思考,没有闲暇安逸,只求恩惠满汉一体沾恩,以符合皇天鉴察降命、祖宗委托之意。你们各位大臣应当晓谕愚昧的百姓,都了解朕的心意,这才是实心报效君主,不得执迷不悟,自取罪责。你们兵部立即传谕各官,刊印告示,传达内外。甲午日谕令吏部:朕爱护养育各位大臣,视同一体,原本希望你们实心为国,共同谋求治安,所以屡次训诫,常恐你们心怀偏私,陷入罪责。如果训诫后仍不改正,那么爱护养育之道也就用尽了,国家法度俱在,岂能徇私宽贷。就像逃人一事,屡次详细商议,立法不得不严厉。昨日颁布的谕旨,已经极其明确透彻。如果像这样执迷违抗,偏袒汉人,想要让满洲人困苦,谋国不忠,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朕虽然想宽恕也不能了。现在再次申饬,从这道谕令颁发之日起,凡是奏章中再涉及逃人问题的,一定处以重典,决不轻恕。

康熙年间定例。原疏兵部督捕衙门谨题,为钦奉上谕会同改定条例事。康熙十五年正月十四日奉上谕:谕令兵部督捕衙门,逃人事情关系到旗人利益重大,因为担心导致百姓株连困苦,所以将条例屡次更改减定,期望达到兵民两利。近来看到各地地方官奉行疏漏怠慢,缉获逃人日益减少,旗下民生深感不便。现在应派遣部院大臣会同你们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详细审定,务必使其永远可行等因,钦此,钦遵。列出卿员以上官员姓名上奏。奉旨:着索额图、熊赐履、梁清标、色尔腾、析尔肯、达哈塔、田六善一同详细审定,钦此,钦遵。该大臣们会同督捕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斟酌,重新详细议定,缮造满汉文黄册两本,进呈御览。恭候圣旨下达之日,刊印通行内外。着该督抚也刊刻,晓谕民间遵行,可以。康熙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奏,四月初五日奉旨依议。册内所批一款,仍照现行条例执行,册子一并下发。乾隆八年定例。奏疏,律例馆总裁大学士徐本等谨奏,为恭请圣上裁决,以昭示法度坚守事。查律例馆是刑名准则,关乎百姓性命。《大清律例全书》,仰蒙圣上睿鉴周详,钦加厘定。至于“逃旗”这一项,是律书所未备的。自从我朝定鼎之初,世祖章皇帝特别命臣工纂成《督捕则例》,后来在康熙十五年重新斟酌审定,至今七十多年,未经修辑。其间有内外臣工条陈奏议奉旨准行但尚未载入条例的,有钦奉谕令改

定而例内仍载原文者,更有旧例相沿而与现今刑律互异者。或事一而例岐,或情同而罪异,査阅易致混淆,援引恐滋高下。前经臣等奏请将《督捕则例》重加修辑,奉旨依议,钦此,钦遵。谨率同提调官,将旧刻条例并现行成例详细参核。所有前后互异者,更正之。款分事同者,并辑之。间有例意不足及字句繁冗未明者,増删之。就旧刻则例一百一十三条内,二条分为五条,又四条并为二条,敬拟删除三十四条,増入二十三条,共计现在纂定则例一百三条。恭缮黄册进呈,伏候钦定。至地方各官拏获逃人议叙加级之处,例由刑部磨对册籍,转行咨送,应仍载入,以备检査。其失察议处各条,吏部兵部倶有《处分则例》,无庸重载。间有议罪兼及处分者,止声明交部议处,仍将例内议处议叙各条移送吏部兵部,分别査核,加载各该部《处分则例》内,用昭画一,以便遵行。谨奏。乾隆八年三月十四日奏,十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

译在定例中仍然保留原文的,是因为有沿袭旧例而与现行刑律相互不同的情况。有的同一件事例却分歧,有的情况相同但罪名不同,查阅时容易混淆,援引时恐怕会产生轻重不一的弊端。此前臣等曾奏请将《督捕则例》重新加以编修,奉旨依议办理,钦此,臣等恭敬遵行。于是率领提调官,将旧刻条例和现行成例详细参校核对。所有前后相互矛盾的,予以更正;条款分类但事理相同的,予以合并;偶尔有例意表达不足以及字句繁冗不明的,予以增删。在旧刻则例一百一十三条中,有两条分为五条,又有四条合并为两条,恭敬拟定删除三十四条,增加二十三条,共计现在编定的则例为一百零三条。恭敬誊写黄册进呈,恭候钦定。至于地方各官抓获逃人议叙加级的地方,按例由刑部核对册籍,转行咨送,应当仍然载入,以备检查。那些失察议处的各条,吏部、兵部都有《处分则例》,无需重复载入。偶尔有议罪兼及处分的,只声明移交有关部门议处,仍将例中议处、议叙的各条移送吏部、兵部,分别查核,载入各该部的《处分则例》中,用以彰显统一,以便遵行。谨奏。乾隆八年三月十四日上奏,十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

谨按。《督捕则例》始于国初,乾隆八年奏明全行修改,以后或増或删,均有按语可査。惟督捕原例及康熙年间改纂之例,歴次修例按语均未叙入,是以无从稽考。今就从前旧本搜罗得若干条,凡有按语可査者,倶不详叙。其乾隆八年以前旧例一一録入,则尔时立法之意及后来情形不同之处,倶可了然矣。再,国初逃人,均系指旗下家奴等类而言,是以另立《督捕则例》,条分缕析,与刑例互相发明,大抵窝家之罪倶较重于逃人,后则愈改愈轻,又添入另戸旗人逃走各条,大非定例之本意矣。而例文亦参差互异,今昔情形大相悬殊,此亦刑制中一大关键也。

另戸旗人逃走:巻首

另戸旗人逃走  一,在京旗下官员逃走一次者,革职,销除旗档。其另戸满洲、蒙古、汉军闲散旗人初次逃走,或实因病迷,一月以内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倶仍准挑差。如已逾一月,无论投回、拏获及二次逃走者,均销除旗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刑部于歳终,将报逃人数汇疏以闻。若盛京并各省驻防,其屯居旗人,有犯逃走,倶照此例分别办理。其各省驻防,失察逃走兵丁之该管各官,交部分别议处。在京及各处旗下另戸妇女,有犯逃走,亦照此科断。至吉林、黒龙江所属旗人,初次逃走被获者,鞭一百。一年以内自行投回者,免罪。一年以外投回者,鞭六十。二次逃走者,无论投回、拏获,倶销除旗档为民。

   此例原系六条。一系乾隆十八年,军机大臣会同八旗大臣并大学士忠勇公傅恒遵旨议准,纂辑为例(在京旗人逃走),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另戸满洲、蒙古逃走),三十三年修改。(按,与徒流迁徙地方条参看。)一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审拟厢蓝旗满洲披甲兴格逃走,在一月以内自行投回一案,纂辑为例(另戸逃走应发伊犂,起程时复犯逃走。按,此又添出绞候一层罪名)。一系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军伊勒图审拟歩甲六十发往伊犂先行逃走投回一案,奏准定例。(按,此又添出斩候一层罪名。)一系乾隆二十四年,调任绥远城将军宗室公恒鲁奏准定例(绥远城等处驻防旗人逃走),四十二年修改。(按,驻防旗人逃走,较在京旗人治罪稍寛。)一系督捕原例(旗人聘娶之民妇逃走),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道光五年修改。(按,此处指明闲散人等,如系护军兵丁人等有犯,转难援引。)十年、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八旗正身旗人逃走,分别治罪之通例。旗下官员逃走一层,应与名例犯罪事发在逃门文武职官逃走一条参看。彼条以负罪潜逃及无故逃走分别治罪,与此条仅止革职销档,轻重悬殊。

□《督捕则例》系专为旗下家人而设。观顺治年间所奉谕旨。可知正身旗人原不在内。盖旗人有犯,原有犯罪免发遣之律,故间有逃者,亦不过十百分之一耳。乾隆十八年续纂之例,则专指正身旗人言之矣,入于此门,殊与原定督捕之意未符。似应将此门所载正身旗人有犯,无论窃盗、逃走、为匪等项,均归入彼门,庶为得体。至乾隆八年以后添纂各条并非督捕原例,均无庸列入此门。存以俟参。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巻首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  一,凡旗民知情窝留旗下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减罪人一等治罪。民人邻佑、地方、十家长知情不首者,杖八十。旗人该管领催及家奴之主知情者,鞭八十。系官交部议处。不知者,倶不坐。其失察及明知逃人不行査拏之地方文武官,交部分别察议。

   此例原系二条,一,凡窝逃正犯之祖父、父亲,有愿随去者,准其随去外,窝家责四十板,将妻产人口,并未分居子孙,一并流徙尚阳堡,房地入官。其两邻枷号三个月,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地方各责四十板,徒三年。系督捕原例。(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窝留逃人即流徙尚阳堡,房地入官。其严如此。康熙七年题定,两邻十甲长倶系牵

译谨按。《督捕则例》始于清初,乾隆八年奏请全行修改,此后或增或删,均有按语可供查考。唯独督捕原例及康熙年间改纂的条例,历次修例的按语均未录入,因此无从稽考。如今从前旧本中搜罗得若干条,凡有按语可查者,都不详细叙述。将乾隆八年以前的旧例一一录入,那么当时立法的意图以及后来情形不同的地方,都可以清楚了。再,清初的逃人,均是指旗下家奴等类而言,因此另立《督捕则例》,条分缕析,并与刑例互相印证,大体上窝藏者的罪责都比逃人重,后来却越改越轻,又添入另户旗人逃走各条,这大大违背了定例的本意。而条例文字也参差不齐,今昔情形大相悬殊,这也是刑制中的一个重大关键。

另户旗人逃走:卷首

另户旗人逃走 一,在京旗下官员逃走一次的,革去职务,注销旗籍档案。其另户满洲、蒙古、汉军闲散旗人初次逃走,或者确实因病昏迷,在一个月以内投回的,免除罪责。被抓获的,鞭打一百。都仍准许挑选差事。如果已超过一个月,无论投回、抓获以及第二次逃走的,都注销旗籍档案成为平民,听任他们自谋生计。刑部在年终,将报逃人数汇总上疏奏闻。如果是盛京以及各省驻防,其屯居旗人,有犯逃走的,都照此例分别办理。其各省驻防,对逃走兵丁失察的该管各官,交部分别议处。在京及各地旗下另户妇女,有犯逃走的,也照此科断。至于吉林、黑龙江所属旗人,初次逃走被抓获的,鞭打一百。一年以内自行投回的,免除罪责。一年以外投回的,鞭打六十。第二次逃走的,无论投回、抓获,都注销旗籍档案成为平民。

此例原系六条。一是乾隆十八年,军机大臣会同八旗大臣及大学士忠勇公傅恒遵旨议准,编纂为条例(在京旗人逃走),乾隆三十二年修改。一是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条例(另户满洲、蒙古逃走),乾隆三十三年修改。(按,与徒流迁徙地方条参照阅读。)一是乾隆四十一年,刑部审拟镶蓝旗满洲披甲兴格逃走,在一个月以内自行投回一案,编纂为条例(另户逃走应发往伊犁,起程时再次犯逃走。按,此又添出绞监候一层罪名)。一是乾隆四十二年,伊犁将军伊勒图审拟步甲六十发往伊犁先行逃走投回一案,奏准定例。(按,这又添出斩监候一层罪名。)一是乾隆二十四年,调任绥远城将军宗室恒鲁公奏准定例(绥远城等处驻防旗人逃跑),乾隆四十二年修改。(按,驻防旗人逃跑,比在京旗人治罪稍宽。)一是督捕原例(旗人聘娶的民妇逃走),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修订合并,道光五年修改。(按,此处指明闲散人员,如果是护军兵丁等人有犯,反而难以援引。)十年、十四年改定。

谨按。这是八旗正身旗人逃走,分别治罪的通例。旗下官员逃走这一层,应与名例犯罪事发在逃门中“文武职官逃走”一条参照阅读。那条以负罪潜逃及无故逃走分别治罪,与这条仅止革职销档,轻重悬殊。

《督捕则例》系专为旗下家人而设。看顺治年间所奉谕旨,可知正身旗人原本不在其内。因为旗人有犯,原有犯罪免发遣的律法,所以偶尔有逃走的,也不过十百分之一罢了。乾隆十八年续纂的条例,则专指正身旗人而言了,列入此门,实在与原定的督捕之意不符。似乎应将此门所载正身旗人有犯,无论是窃盗、逃走、为匪等项,都归入彼门,才得体。至于乾隆八年以后添纂各条并非督捕原例,都不必列入此门。留存以待参考。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卷首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 一,凡是旗民知情窝留旗下逃人的,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减罪人一等处罚。民人邻居、地方、十家长知情不举报的,杖打八十。旗人该管领催及家奴的主人知情的,鞭打八十。是官员的交部议处。不知情的,都不治罪。其失察以及明知逃人却不查拿的地方文武官,交部分别察议。

此例原系二条,一,凡是窝逃正犯的祖父、父亲,有愿意随去的,准许随去外,窝家责打四十板,将妻产人口,以及未分居的子孙,一并流徙尚阳堡,房地没收归官。其两邻枷号三个月,各责打四十板。十家长、地方各责打四十板,徒刑三年。这是督捕原例。(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处罚。窝留逃人即流徙尚阳堡,房产土地没收归官。其严厉如此。康熙七年题定,两邻十甲长都系牵

连之人,不便一体治罪,停止流徙,改为枷责。可见初定之例,两邻人等,均一并流徙矣。康熙十二年议定既将窝逃之正犯流徙,若将未分家之子一并流徙,似属可悯。改为将妻并财物一并流徙。其祖父、父、子、孙有愿随去者,听其自便。若将子留下,房地免入官。财物带与不带,听其自便。若无子,房地入官,与此例不符。想此后已经改纂矣。然两邻枷号三月,满杖。十家长免枷,满徒。不知何解。)乾隆八年修改。(按,此以知情不知情分别。容留人等之罪,又以月日久暂为容留人等轻重之分。较前例已从寛矣。然邻佑人犹有问徒罪者,则尚未敢一概从寛也。)一,凡旗下人窝隐逃人者,鞭一百,罚银五两。其主无论官民,罚银十两。另戸人窝隐逃人者,鞭一百,罚银十两。宗室公以上家下庄头人等窝隐逃人者,将窝隐之人鞭一百,罚银五两,管屯拨什库罚银十两,倶行入官。如有应罚银十两不能纳者,枷号一个月。应罚银五两不能纳者,枷号二十日。系督捕原例(旗人窝逃。按,既鞭责,又罚银。总欲其不敢窝逃之意)。乾隆八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

译对于连坐之人,不便一体治罪,停止流放,改为枷号责打。由此可见,最初制定的条例,两邻等人,都是一并流放的。康熙十二年议定,既然已经将窝藏逃人的正犯流放,如果将未分家的儿子也一并流放,似乎值得怜悯。于是改为将妻子和财物一并流放。其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如果有愿意跟随去的,听凭他们自便。如果把儿子留下,房地就不没入官府。财物带不带,听凭他们自便。如果没有儿子,房地没入官府,这与这条条例不符。想必此后已经修改编纂了。然而两邻枷号三个月,满杖;十家长免除枷号,满徒。不知这是什么解释。)乾隆八年修改。(按,这里以知情不知情来分别。容留人等的罪行,又以月日的长短作为容留人等轻重的区分。比起以前的条例已经宽缓了。然而邻佑人还有被判处徒刑的,那么还不敢一概宽缓。)一,凡是旗下人窝藏隐匿逃人的,鞭打一百,罚银五两。其主人无论官员还是平民,罚银十两。另户人窝藏隐匿逃人的,鞭打一百,罚银十两。宗室公爵以上家下的庄头等人窝藏隐匿逃人的,将窝藏隐匿之人鞭打一百,罚银五两,管屯拨什库罚銀十两,都入官。如果有应当罚银十两而不能缴纳的,枷号一个月。应当罚银五两而不能缴纳的,枷号二十日。这是督捕的原例(旗人窝藏逃人。按,既鞭打责罚,又罚银。总是要让他们不敢窝藏逃人的意思)。乾隆八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修订合并。

谨按。此知情窝留旗下逃人分别治罪之通例。

□督捕原例,逃人罪名不过鞭刺,窝家等则分别拟以流徙徒罪,与刑律藏匿罪人之律各不相侔,后改为减本犯罪一等,自属平允。惟知情藏匿罪人律止罪藏匿之人,并无邻佑人等治罪明文,既改照彼律定拟,似可无庸罪及邻佑。且本犯应鞭一百者,窝留之人不过拟杖九十,邻佑人等不分逃罪轻重,均杖八十,亦嫌无所区别。

□此例既经修改,本门各处各色人等窝逃诸例,均应与此条参看。

   又按,顺治十一年正月督捕侍郎魏管奏,籍没止以处叛逆,强盗已无籍没之条,乃初犯、再犯之逃人,罪鞭一百,而窝主则行籍没。逃轻窝重,非法之平。今欲除籍没之法,须先定窝逃之罪。请下议政诸臣会议,务期均平,以便遵守。下部议,删除办罪之外,又行籍没,可知尔时法令之严。

另戸人不刺字:巻首

另戸人不刺字  一,凡另戸护军兵丁及闲散人逃走者,免其刺字。宗室公以上家下庄头,并戸部官庄头、光禄寺园头逃走者,亦照另戸人例,免刺。其庄头家下壮丁逃走者,仍照常刺字。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逃人分别免刺、不免刺之例。因分别应刺与否,故有另戸兵丁等字样,非专为正身旗人言之也。顺治十四年六月内拟定,官员子弟逃走者,鞭一百,面上刺字。又于顺治十八年八月改定,免刺,鞭一百。

□康熙十二年议定,官员子弟逃走者免刺。若将护军兵丁及另戸闲散人逃走者刺字,情属可悯。且难比奴仆例应免刺字,其奴仆兵丁仍行刺字。

□出兵处逃走之护军兵丁亦免刺。从前逃旗,无有不刺字者,后则定为正身免刺,家下人不免刺矣。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巻首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  一,凡逃人十日内拏获者,鞭一百,免刺。不算逃走次数。(凡逃人计算次数,家奴以曾经刺字为坐,另戸以曾经鞭责记有档案为坐。)过十日者,即照例治罪。若窃骑马骡、持带器械逃走被获者,不论十日内外,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家奴仍照例刺字。)其奴仆偷窃(伊主)财物逃走,计赃重者,照刑律从重治罪。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删改。

   谨按。此以十日内外分别免刺之例,与上条参看。

   再,督捕衙门题査定例,满洲家人寻柴取菜,因其不获,惧主潜躱,及差往屯庄过限,如十日之内拏获者,因偷懒潜躱,止鞭一百。若过十日拏获者,即为逃人,鞭一百,面上刺字。嗣后凡满洲家人逃走者,不论主人差遣与否,倶未满十日被获,即照寻柴取菜不获、潜躱及差去过限之例,免刺,鞭责一百等。因此十日内拏获免刺之根由,原指旗下家人而言。改定例,连正身旗人一并在内矣。

逃人自回自首:巻首

逃人自回自首  一,凡旗下家人初次逃走,一年内投回者,免罪。一年以外投回者,鞭六十。二次逃走,六个月内投回者,免罪。六个月以外投回者,鞭八十。三次逃走,三个月内投回者,免罪。三个月以外投回者,鞭一百,免其刺字。(倶不算逃走次数。)三次后复行逃走者,虽自行投回,即照初次拏获例治罪。窝家人等免议。其有经刑部发落之后复在该旗吃酒行凶者,即行送部发遣。再,该旗圈销逃档文内,务将投回逃犯在外有无为匪及逃走次数、月日多寡之处,声明咨部,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旗下家人,逃回、投回分别次数治罪之例,与第一条并下旗下家人逃走参看。

同逃先回:巻首

同逃先回  一,凡数人同逃后、商量一同投回,内一二人先回,供明余犯住处提来者,均照逃人自回例,分别年限、次数科断。窝家人等免究。若不曾同商投回者,除先回各犯照自回例科断外,其余各犯照常鞭刺。窝家人等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译谨按。这是关于知情窝藏旗下逃人分别治罪的通行条例。

按照督捕原例,逃人的罪名不过是鞭打刺字,窝藏者等则分别判处流放、徒刑,这与刑律中藏匿罪人的律文各不相同。后来改为减本犯罪一等,自然公平合理。只是知情藏匿罪人的律文只惩罚藏匿之人,并没有对邻居保甲等人治罪的明文规定,既然改为依照彼律定罪,似乎就不必牵连邻居保甲等人。况且本犯应当鞭打一百的,窝藏者不过判处杖打九十,而邻居保甲等人不分逃罪轻重,一律杖打八十,也嫌缺乏区别。

此例既然已经修改,本门各处各色人等窝藏逃人的各种条例,都应与这一条参照查看。

又按,顺治十一年正月,督捕侍郎魏管上奏说:籍没家产只用于处置叛逆,强盗已无籍没的条款,如今初犯、再犯的逃人,罪责仅是鞭打一百,而窝主却要籍没家产。逃人罪轻而窝主罪重,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现在想要废除籍没之法,必须先确定窝藏逃人的罪责。请求下达给议政大臣们会议,务必追求公平,以便遵守。下交部院商议,在办罪之外又实行籍没,可知当时法令之严厉。

另户人不刺字:卷首

另户人不刺字 一,凡是另户护军兵丁及闲散人员逃走的,免除刺字。宗室公爵以上家下的庄头,以及户部官庄庄头、光禄寺园头逃走的,也依照另户人的条例,免除刺字。那些庄头家下的壮丁逃走的,仍然照常刺字。

这条是督捕原例。乾隆八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为定例。

谨按。这是逃人分别免除或不免除刺字的条例。因为分别应当刺字与否,所以有另户兵丁等字样,并非专为正身旗人而言。顺治十四年六月内拟定,官员子弟逃走的,鞭打一百,脸上刺字。又在顺治十八年八月改定,免除刺字,鞭打一百。

康熙十二年议定,官员子弟逃走的免除刺字。如果将护军兵丁及另户闲散人员逃走的刺字,情理上值得怜悯。况且难以比照奴仆的条例,应当免除刺字,其奴仆兵丁仍然实行刺字。

在出兵处逃走的护军兵丁也免除刺字。从前逃旗,没有不刺字的,后来则定为正身旗人免除刺字,家下人不免除刺字了。

十日内抓获不刺字:卷首

十日内抓获不刺字 一,凡是逃人在十日内被抓获的,鞭打一百,免除刺字。不算作逃走次数。(凡是逃人计算次数,家奴以曾经刺字为依据,另户以曾经鞭打责罚并记有档案为依据。)超过十日的,即照例治罪。如果窃取马骡、携带器械逃走被抓获的,不论十日内外,枷号两个月,鞭打一百。(如果是家奴仍照例刺字。)那些奴仆偷窃(主人)财物逃走,计赃较重的,照刑律从重治罪。

这条是督捕原例,乾隆八年删改。

谨按。这是以十日内外分别免除刺字的条例,与上一条参照查看。

再,督捕衙门题准定例,满洲家人寻找柴火蔬菜,因为没找到,害怕主人责罚而潜藏躲避,以及差遣往屯庄超过期限,如果在十日之内抓获的,因偷懒潜藏躲避,只鞭打一百。如果超过十日抓获的,即视为逃人,鞭打一百,脸上刺字。此后凡是满洲家人逃走的,不论主人是否差遣,只要在未满十日被抓获,即依照寻找柴火蔬菜没找到、潜藏躲避以及差遣超过期限的条例,免除刺字,鞭打一百等。因此十日内抓获免除刺字的根源,原本是指旗下家人而言。改定条例后,连正身旗人也包括在内了。

逃人自行返回自首:卷首

逃人自行返回自首 一,凡是旗下家人初次逃走,一年内投回自首的,免除罪责。一年以外投回自首的,鞭打六十。二次逃走,六个月内投回自首的,免除罪责。六个月以外投回自首的,鞭打八十。三次逃走,三个月内投回自首的,免除罪责。三个月以外投回自首的,鞭打一百,免除刺字。(都不算作逃走次数。)三次后再次逃走的,即使自行投回,也照初次抓获的条例治罪。窝藏家人等免予议罪。如果有经过刑部发落之后,又在该旗饮酒行凶的,立即送交刑部发遣。再,该旗圈销逃人档案的文书内,务必将投回的逃犯在外是否有为非作歹以及逃走次数、月日多少之处,声明咨报刑部,照例治罪。

这条是康熙十三年条例,乾隆八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为定例。

谨按。这是旗下家人,逃回、投回分别次数治罪的条例,与第一条并下旗下家人逃走参照查看。

同逃先回:卷首

同逃先回 一,凡是数人一同逃走之后,商量一同投回自首,其中一二人先返回,供明其余犯人的住处将其提来者,均照逃人自行返回的条例,分别年限、次数科断。窝藏家人等免予追究。如果没有一同商量投回自首的,除了先返回的各犯照自行返回的条例科断外,其余各犯照常鞭打刺字。窝藏家人等照例治罪。

这条是康熙十五年条例,乾隆八年改定为定例。

谨按。一二人投回,余犯均可免罪,亦系从寛之意。下有亲属首逃之例,此一家似系指同主一家而言,若系逃犯一家投回之人,业已供明,即与亲属代首之律意相符,又何必论其曾否商量耶。原例指一家而言,后将一家字删去,则不曾商量即不在亲属代首之例矣,故仍照常论。

译谨按:一二人投案自首,其余罪犯均可免罪,这也体现了宽大的用意。律例中有亲属为首逃犯自首的规定,此处的“一家”似乎是指同属一个主人的家庭而言。如果是逃犯家中的人投案,且已经供认清楚,这就与亲属代首的律意相符,又何必去追究他们之前是否商量过呢。原例中指的是“一家”,后来将“一家”二字删去,那么未曾商量就不在亲属代首的例规之内了,因此仍按常规论处。

携带同逃:巻首

携带同逃  一,凡逃人年六十歳以上、十五歳以下者,倶免鞭刺。至三次,亦免发遣。其窝家及地方官功过,照例核议。其祖父带子孙逃、伯叔兄带弟侄逃及夫带妻逃、父带女逃、子带伊母并兄弟带姉妹逃走者,为首带逃者,分别次数,照例治罪。应刺字者,仍行刺字。其随逃之子孙弟侄妇女倶免其鞭责刺字(不算逃走次数)。

   此例本系二条,携带同逃一条,系雍正三年定例。(随带者亦鞭一百,系仿照原例定拟。)老幼逃人及随逃妇女一条,系督捕原例。(虽系携带,不得谓非逃走也,故鞭责,免刺。妇女逃走,照常鞭刺,与别条不符。)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老小犯逃、及携带眷口同逃,分别治罪之例。惟六十歳以上犯逃即免鞭刺,较别条例文为寛。

□逃人多系旗下家奴,年至七十,已将就木矣,尚何逃走之有,免其鞭刺,自系仍交原主领回。盖七十以上,律得收赎,虽犯别事,亦难论决,况逃罪耶。后改为六十以上,虽较原例从寛,其作何位置之处,并未议及。是否交原主领回,抑或听其自行谋生,均难悬拟。且旗下家人因逃走而反得出戸,必无此理。若由伊主领回,再犯逃罪,终不鞭责,益无忌惮矣。再,如因逃走而另犯别事,逃罪照例免科,别事仍应论决,亦不画一。

亲属首逃:巻首

亲属首逃  一,凡逃人被伊祖父母、父母、子孙出首者,将逃人照自首自回例科断。仍着地方官取其实系亲属甘结申送。如有假捏情弊,将出结之人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二等。逃人仍照逃例治罪。査报不实之该管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四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即自首律内例得容隐之亲属代首之法,然止言祖父母、父母、子孙,而不及其余亲属,似应添入。至子孙出首,是否以干名犯义论。记核。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巻首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  一,凡逃人被获。发落给主后,伊主转卖与人,复从后买之主家逃走者,以鞭刺,计算前后次数,共至三次者,即照例发遣。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康熙三年九月内督捕衙门题,逃人从原主家逃过,原主亡故后,又从承受之主家逃走二次,及父子兄弟之内自给,从给与之家又逃走二次者,或照换主逃人之例,免死、鞭一百。或非系买卖,仍作三次逃走拟死。奉旨着仍作三次逃走处死。因纂定此例。

   谨按。虽改死罪为发遣,而不论转卖与否,仍前后统计,似觉太重。刑律内奴仆转卖与人即有区别。应参看。

逃人另犯他罪:巻首

逃人另犯他罪  一,凡逃人在逃走处犯事,一并发觉,拏送刑部,该堂官照例分司会同督捕司官审定,从重归结。应刺逃人字样者,仍照例刺字。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言因逃而犯别事,故免其重科逃罪,照例刺字,亦系仍尽本法之意。

赦后逃人:巻首

赦后逃人  一,凡正身旗人二次逃走,其初次逃走在赦前者,免其并算,照初次逃走例分别办理。旗下家人三次逃走,有二次逃走在赦前者,倶免通算。其于赦后逃走三次者。方拟发遣。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修改,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些专指遇赦而言,故言家奴而并及正身也。与上条免刺、不免刺之意同。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巻首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  一,凡外省驻防大臣官员人等属下人役,在京逃走者,听刑部衙门审拟。其在外所随人役逃走者,倶交与该督抚审理,照例造册,咨送刑部査核。若有窝家及三次逃人,咨报刑部,照例办理。

   此条系督捕原例。一,凡外省驻防藩王公等在京人役逃走者,应在督捕衙门审理。其在藩王公等彼处人役逃者,倶交与该督抚审理。若有窝家,具空文咨报,督捕衙门复议具

译携带同逃:卷首

携带同逃:一,凡是逃人年龄在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都免除鞭打和刺字。即使逃跑达到三次,也免除发配。对于窝藏逃人的家庭以及地方官员的功过,按照惯例核查评议。如果是祖父带领子孙逃跑、伯叔兄长带领弟侄逃跑,以及丈夫带领妻子逃跑、父亲带领女儿逃跑、儿子带领母亲以及兄弟带领姐妹逃跑的,对于为首带领逃跑的人,根据逃跑次数,按照惯例治罪。应当刺字的,仍然执行刺字。那些跟随逃跑的子孙、弟侄和妇女,都免除鞭打和刺字(不计入逃跑次数)。

这条规定原本包含两条,关于携带同逃的一条,是雍正三年制定的。(随带者也要鞭打一百下,这是参照原例拟定的。)关于老幼逃人及随逃妇女的一条,是督捕衙门原有的条例。(虽然是携带,但不能说不是逃跑,所以鞭打,免除刺字。妇女逃跑,照常鞭打刺字,与其他条款不符。)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合并修订。

谨按:这是关于老幼犯逃、以及携带家属同逃,分别治罪的规定。只是六十岁以上犯逃即免除鞭打刺字,比其他条例的规定更为宽缓。

□逃人大多属于旗下的家奴,年龄到了七十岁,已经接近死亡了,哪里还会逃跑,免除鞭打刺字,自然是交还给原主领回。因为七十岁以上,按律可以收赎,即使犯了其他罪行,也难以判处死刑,何况是逃罪呢。后来改为六十岁以上,虽然比原例宽缓,但如何安置他们,并未商议。是交还给原主领回,还是听任他们自行谋生,都难以推测。况且旗下家人因为逃跑反而能脱离户籍,必定没有这种道理。如果由他们的主人领回,再次犯逃罪,最终不鞭打责罚,就会更加肆无忌惮了。再则,如果因为逃跑而另犯其他罪行,逃罪按照惯例免除科处,其他罪行仍然应当论处判决,也不统一。

亲属首逃:卷首

亲属首逃:一,凡是逃人被其祖父母、父母、子孙告发的,将逃人按照自首自回的条例判决。仍然责令地方官取得确实是亲属关系的甘结(保证书)申报送交。如果有捏造虚假情况的弊端,将出具甘结的人按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二等处罚。逃人仍然按照逃人的条例治罪。查报不实的该管官员交部议处。

这条规定是康熙十二年的条例,乾隆八年、四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这就是自首律中允许亲属容隐的代首之法,但只提到祖父母、父母、子孙,而没有涉及其他亲属,似乎应该添入。至于子孙告发,是否以干犯名教、违背道义论处。记录核查。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卷首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一,凡是逃人被抓获。判决给主后,他们的主人转卖给别人,又从后来购买的主人家里逃跑的,以鞭打刺字,计算前后次数,总共达到三次的,就按照惯例发配。

这条规定是康熙十三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康熙三年九月内督捕衙门上奏,逃人从原主人家逃跑后,原主人去世后,又从承受的主人家里逃跑两次,以及在父子兄弟之内自行给予,从给予的家庭又逃跑两次的,或者按照换主逃人的条例,免死、鞭打一百下。或者不是买卖关系,仍然作为三次逃跑拟判死刑。奉旨着仍作为三次逃跑处死。因此纂定此例。

谨按:虽然将死罪改为发配,但不论是否转卖,仍然前后统计,似乎觉得太重。刑律中奴仆转卖给别人就有区别。应该参看。

逃人另犯他罪:卷首

逃人另犯他罪:一,凡是逃人在逃跑处所犯事,一并发觉,捉拿送交刑部,该堂官按照惯例分司会同督捕司官审定,从重归结。应当刺逃人字样的,仍然按照惯例刺字。

这条规定是康熙十三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是说因为逃跑而犯其他罪行,所以免除对逃罪的重科,按照惯例刺字,也是仍然尽本法的意思。

赦后逃人:卷首

赦后逃人:一,凡是正身旗人二次逃跑,其初次逃走在赦免之前的,免除合并计算,按照初次逃跑的条例分别办理。旗下家人三次逃跑,有二次逃走在赦免之前的,都免除通算。其在赦免后逃跑三次的。才拟判发配。

这条规定是康熙十三年的条例,乾隆八年修改,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这专门指遇赦而言,所以说家奴并且涉及正身旗人。与上一条免除刺字、不免除刺字的意思相同。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卷首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一,凡是外省驻防大臣官员人等属下的役人,在京逃跑的,听任刑部衙门审拟。其在外面所跟随的役人逃跑的,都交给该督抚审理,按照惯例造册,咨送刑部核查。如果有窝藏家庭以及三次逃跑的人,咨报刑部,按照惯例办理。

这条规定是督捕原例。一,凡是外省驻防藩王公等在京的役人逃跑的,应该在督捕衙门审理。其在藩王公等处役人逃跑的,都交给该督抚审理。如果有窝藏家庭,具空文咨报,督捕衙门复议

题,其无窝主之逃人,即于彼处照例鞭刺。逃人逃走三次者,具空文咨报,督捕衙门复议具题。(此专为分别督捕衙门承审及由督抚咨报而设。)乾隆八年改定。

译对于没有窝主的逃人,就在那地方照例鞭打刺字。逃人逃走三次者,开具空白文书咨报,由督捕衙门复议后具题。(此条专门为了区分督捕衙门承审以及由督抚咨报的情况而设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亦旗下家人逃走之例,枷杖者,造册咨部。发遣者,专咨报部。

公主属下人逃:巻首

公主属下人逃  一,凡公主等家下人逃走者,照例鞭刺。公主等所属另戸逃走者,亦照旗下另戸人例治罪,免其刺字。窝家地方官倶照常议。其口外蒙古之逃人拏解者,咨送理藩院归结,地方官功过,毋庸议。窝家分别知情、不知情,照例办理。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亦分别免刺、不免刺之例,与上另戸人不刺字一条参看。

□旧例专为公主等家下人逃走分别应刺、不应刺而设。其口外蒙古逃人如何治罪,并不在《督捕则例》之内。以解归理藩院审理,窝家祗拟满杖,所以别于逃旗也。后改为知情、不知情,是逃人亦应照督捕例办理矣。

逃人起除刺字:巻首

逃人起除刺字  一,凡逃人用药起除面上所刺之字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如央人代为起除者,将代为起除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所毁之字,仍行补刺。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予以鞭责,仍补刺毁去之字,已足示惩。改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似嫌太重。未可以盗贼之例,例逃人也。然尔时逃人治罪,更严于盗贼。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巻首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  一,凡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者,除照例鞭刺外,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康熙九年及二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因其谎供而加枷也。

私拏逃人:巻首

私拏逃人  一,凡逃人之主及平素认识逃人之人,在京附近地方。或在屯庄等处,及出差遇见逃人者,准其拘拏外,至有访得逃人下落,令其在刑部控吿,或向附近地方官呈吿拏解,不许私自拘拏。若违例私自往拏者,地方官及窝家免议。违例私拏之人若系闲散,鞭一百。系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准其控吿不准私拏也。惟在刑部控吿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又属彼此抵捂。原例系在督捕衙门控吿。

旗人私出境外:巻首

旗人私出境外  一,凡闲散旗人及旗下官员,私自出境取债、探亲者,均照逃走例分别办理。庄屯居住之另戸人,照闲散例办理。其另戸家人私自出境者,本犯照例治罪,本主免议。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巻首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  一,凡旗人私自出境需索财物,借端挟诈及嘱托行私者,销除旗档,按其所犯罪名,照民人一例问拟。系官革职,亦销除旗档。犯罪重于杖一百者,照例治罪,不准折赎。如将家仆明知差去者,其主系闲散,鞭一百。系官,交部议处。差去之家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此二条系康熙十九年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需索挟诈较收债探亲情节为重,故拟罪亦较严。然倶系私自出境,究与逃旗不同。列于此门,似乎不类。

旗人吿假领票:巻首

旗人吿假领票  一,凡八旗兵丁及拜唐阿如有吿假前往各省以及口外者,倶令禀明该管官,系何事前往何处及吿假限期,详晰声明存档,给领印票,回日圈销。傥有吿假逾限不回及回而不交纳原领印票者,鞭五十。如不领印票私行前住或领有印票私往别处者,倶鞭一百。至八旗闲散旗人吿假出外营生,无论前往何处,倶报明该参领注册,由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外出营生,不必勒定限期。如有事逗遛,准其报明地方官,行文该旗,回京仍准其挑差。若已逾一年,并无地方官展限文书报明该旗者,即销除旗档。傥在外滋事,照民人例问拟。或投往亲族任所,自恃尊长挟诈需索,准外任各官呈明上司究办。其吿假时,该参领随时呈报都统存案,年终汇咨戸、兵二部。傥该管参佐领有勒指情事,査出参处。八旗降革、休致之官员,已退钱粮之兵丁,未食钱粮之举贡生监,均照闲散例。其各省驻防旗人,亦一律分别办理。

   此

译谨按:这也是关于旗下家人逃走的条例,对受枷号杖刑的,造册咨报兵部;对发遣的,专折咨报兵部。

公主属下人逃走:卷首

公主属下人逃走:一、凡是公主等家下人逃走的,照例鞭打刺字。公主等所属另户人逃走的,也照旗下另户人的条例治罪,免除刺字。窝藏者和地方官都照常议处。那些在口外蒙古地区被抓获解送的逃人,咨送理藩院归结,地方官的功过,不再议处。窝藏者分别知情、不知情,照例办理。

这条是康熙十五年的条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这也是分别免除刺字、不免除刺字的条例,可与上面关于另户人不刺字的一条参看。旧例专为公主等家下人逃走分别应否刺字而设。至于口外蒙古逃人如何治罪,并不在《督扑则例》之内。因为解归理藩院审理,窝藏者只拟满杖,所以区别于逃旗人。后来改为分别知情、不知情,是逃人也应照督扑条例办理了。

逃人起除刺字:卷首

逃人起除刺字:一、凡是逃人用药去除脸上所刺字样的,枷号三个月,鞭打一百。如果央求别人代为去除的,将代为去除之人枷号两个月,鞭打一百。所毁坏的刺字,仍行补刺。

这条是康熙四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给予鞭打,仍补刺毁去的字,已足以示惩。改为枷号三个月,鞭打一百,似乎嫌太重。不可以盗贼的条例,来比照逃人。然而那时逃人治罪,比盗贼更严。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卷首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一、凡是逃人不实供主人住址的,除照例鞭打刺字外,加枷号一个月。

这条是康熙九年及二十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是因其谎供而加枷号。

私拿逃人:卷首

私拿逃人:一、凡是逃人的主人及平素认识逃人之人,在京附近地方,或在屯庄等处,及出差遇见逃人的,允许拘拿;至于访得逃人下落,令其在刑部控告,或向附近地方官呈告拿解,不许私自拘拿。若违例私自前往拿人的,地方官及窝藏者免议。违例私拿之人若系闲散人员,鞭打一百。若系官员,交部议处。

这条是康熙十二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是允许控告不允许私拿。只是在刑部控告与刑部不准收呈的条例,又属彼此抵触。原例是在督扑衙门控告。

旗人私出境外:卷首

旗人私出境外:一、凡是闲散旗人及旗下官员,私自出境取债、探亲和的,均照逃走条例分别办理。在庄屯居住的另户人,照闲散条例办理。那些另户家人私自出境的,本犯照例治罪,本主免议。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卷首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一、凡是旗人私自出境需索财物,借端挟诈以及嘱托行私的,销除旗档,按其所犯罪名,照平民一例问拟。若系官员,革职,也销除旗档。犯罪重于杖一百的,照例治罪,不准折赎。如果将家仆明知差去的,其主人若系闲散,鞭打一百。若系官员,交部议处差去的家人枷号一个月,鞭打一百。

这两条是康熙十九年的条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需索挟诈比收债探亲情节为重,故拟罪也较严。然而都系私自出境,究与逃旗不同。列在此门,似乎不类。

旗人告假领票:卷首

旗人告假领票:一、凡是八旗兵丁及拜唐阿如有告假前往各省以及口外的,都令禀明该管官,系何事前往何处以及告假限期,详晰声明存档,给领印票,回来时圈销。倘有告假逾限不回以及回来而不交纳原领印票的,鞭打五十。如果不领印票私自前往或领有印票私往别处的,都鞭打一百。至于八旗闲散旗人告假出外营生,无论前往何处,都报明该参领注册,由佐领给与图印,即准外出营生,不必勒定限期。如果有事逗遛,允许其报明地方官,行文该旗,回京后仍准其挑差。若已逾一年,并没有地方官展限文书报明该旗的,即销除旗档。倘在外滋事,照平民条例问拟。或投往亲族任所,自恃为尊长挟诈需索,允许外任各官呈明上司究办。其告假时,该参领随时呈报都统存案年终汇咨户、兵二部。倘该管参佐领有勒指情事,查出参处。八旗降革、休致的官员,已退钱粮的兵丁,未食钱粮的举贡生监,均照闲散条例。那些各省驻防旗人,也一律分别办理。

这

条系雍正七年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较上二条情节更轻,其鞭五十、鞭一百之处与兵部则例亦属相符。惟已吿假不往所指之处另往他处者,兵丁、各项拜唐阿及闲散人等,均鞭八十,为不同耳。

译条系雍正七年条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这一条较上述两条情节更轻,其鞭打五十、鞭打一百的处罚与兵部则例也相符合。只是已请假不去指定之处而另往他处的人,兵丁、各类拜唐阿以及闲散人员等,均鞭打八十,这一点有所不同。

□上云不必勒定限期,下云已逾一年,无展限文书报明,似嫌参差。

□私自出境与有心逃走究属不同,照逃走例办理,似嫌无所区别。在闲散人等一月投回,仍可免罪,官员则革职销档矣。

□应与擅离职役门旗员子弟归旗后因事吿假,并人戸以籍为定门八旗汉军及八旗吿假各条参看。

□此三条均与逃旗不同。从前逃旗之罪最重,而销除旗档者颇少,后则罪名愈改愈寛,而销档者较多,此今昔情形之所以大不相同也。道光五年,又定有旗人准其情愿改入民籍之例,而督捕条例,遂多成具文矣。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巻首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一,凡逃人在逃走处所娶之妻及所生子女,审明断归逃人,给与逃人之主。若有强夺霸娶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

   谨按。此专为逃后所生子女断给逃人之主而设。例末,特带言之耳。

□此下三条,均指旗下家人逃后所生子女,分别给主而言。

逃人外生之女:巻首

逃人外生之女  一,凡逃人将外娶妻所生之女,聘嫁与人者,(不论已婚未婚)断给伊夫完聚外,若将带逃之妻外生之女私聘与人,未婚者,追还财礼,将女断给伊主。已婚者,不拘年限,倶免其离异。向私娶之人,追银四十两给主。如贫、难、无力量,追一半。其嫁女之逃人,照例鞭刺。知情聘娶者,杖一百。媒合人等,杖八十。不知者,不坐。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逃人外生之女聘嫁与人,分别外娶妻所生及带逃之妻所生之例,其将在主家所生之女带出嫁人,并未议及,是否亦照此例科断之处,记与奴婢殴家长门内条例参看。

□家奴将女偷嫁与人,从前刑律并无治罪明文。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条云,凡家仆女儿,不问伊主偷嫁与人,五年内控吿者,将所嫁之女,断回与本主。给还聘礼。嫁女之人,鞭一百。若过五年,免其夫妻拆离,给银四十两。如不得银,仍将夫妻拆离。其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凡系辛者库人之女,不论年分远近,将女儿断给伊主。偷嫁之人,亦鞭一百,其该管拨什库应无庸议。若明知辛者库与旗下人家仆之情,说媒及聘娶者,照不应重律治罪。若不知情,免罪。嗣又改为,未完婚者,照例给归伊主。已完婚者,不拘年限,概不准断离。修例时此条并未纂入,后于嘉庆六年査照《戸部则例》添纂一条,附入奴婢殴家长门内,而治罪又较此例为严,殊不画一。彼条嫁女之人满徒,娶主知情同罪,与此例不符,与戸部例亦不符,说见彼门。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巻首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一,凡逃人在外娶有妻室,生有子女,被获时将妻室子女未曾供出,已经完结,其主随将逃人卖与他人之后,始行发觉者,将逃人外娶妻及所生子女倶断归逃人,给与后买之主。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虽外娶之妻所生究系奴仆之子,与良人之女不同,仍断给后买之主,其严如此。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巻首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一,凡奉天府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盛京刑部审理。其江宁等处驻防旗人逃走者,倶交与各该督抚审理。均依逃走例分别办理,仍报明刑部査核。

   此例本系二条,奉天府旗下逃人为一条,系顺治十三年例。江宁等处旗下逃人为一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年例。(专为报督捕衙门而设)乾隆八年改并,三十二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此分别审办逃人之例,原例指旗下家人言,改定之例则专指正身旗人矣。与上外省驻防大臣一条参看。

卖身行诈:巻首

卖身行诈  一,凡棍徒在地方犯事,潜逃来京,卖身旗下,覆回原籍。借逃行诈,除实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下者,照犯罪潜逃例加二等治罪。犯该流罪以上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译上面说不必限定日期,下面说已超过一年,没有展限文书上报说明,似乎显得前后矛盾。

私自出境与有意逃走终究不同,按照逃走的条例办理,似乎缺乏区别对待。对于闲散人员,一个月内返回仍可免罪,而官员则革职并注销旗籍档案。

应与擅离职役的门旗官员子弟返回旗籍后因事请假,以及以籍贯为定、八旗汉军及八旗请假各条规定参照查看。

这三条均与逃旗不同。从前逃旗的罪行最重,而注销旗籍档案的人却很少;后来罪名越改越宽,而注销档案的人反而较多,这就是今昔情形大不相同的原因。道光五年,又制定了旗人允许自愿改入民籍的条例,于是督捕条例大多成了具文。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卷首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一、凡是逃人在逃走所在地娶的妻子以及所生的子女,审明后判归逃人,交给逃人的主人。如果有强夺霸娶的,依照律法治罪。

这条是顺治十一年的条例。

谨按:这条专门针对逃走后所生子女判给逃人主人而设立。条例末尾,特意附带提及罢了。

□以下三条,均指旗下家人逃走后所生子女,分别判给主人的规定。

逃人外生之女:卷首

逃人外生之女:一、凡是逃人将外娶妻子所生的女儿,聘嫁给他人的(不论已婚未婚),判给其丈夫团聚;如果将带逃的妻子在外所生的女儿私自聘嫁他人,未婚的,追回财礼,将女儿判给其主人。已婚的,不论年限,都免除离异。向私自娶妻的人,追缴银四十两给主人。如果贫穷、困难、无力缴纳,追缴一半。嫁女的逃人,依照条例鞭打刺字。知情聘娶的人,杖责一百。媒人等,杖责八十。不知情的,不追究责任。

这条是康熙十年及十二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条关于逃人外生之女聘嫁他人的规定,区分了外娶妻子所生及带逃妻子所生的情况,对于将在主家所生的女儿带出嫁给他人,并未提及,是否也依照此例科断之处,记与奴婢殴打家长门内条例参照查看。

□家奴将女儿偷嫁他人,从前刑律并无治罪的明文规定。查康熙年间现行条例一条说,凡是家仆女儿,不问是否经过主人同意偷嫁他人,五年内控告的,将所嫁的女儿,判回给主人。退还聘礼。嫁女的人,鞭打一百。如果超过五年,免除夫妻拆散,给银四十两。如果得不到银两,仍将夫妻拆散。嫁女的人,也鞭打一百。凡是辛者库人的女儿,不论年限远近,将女儿判给主人。偷嫁的人,也鞭打一百,其管辖的拨什库应不予议罪。如果明知是辛者库与旗下人家仆的情况,说媒及聘娶的,依照不应重律治罪。如果不知情,免罪。后来改为,未完婚的,依照条例判归主人。已完婚的,不论年限,一概不准判离。修例时这条并未纂入,后来在嘉庆六年查照《户部则例》添纂一条,附入奴婢殴打家长门内,而治罪又比这条条例严厉,殊不统一。那条嫁女的人判满徒,娶主知情同罪,与这条条例不符,与户部条例也不符,说法见彼门。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卷首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一、凡是逃人在外娶有妻室,生有子女,被捕时将妻室子女未曾供出,案件已经完结,其主人随即将逃人卖与他人之后,才发觉的,将逃人外娶的妻子及所生子女都判归逃人,交给后买的主人。

这条是康熙十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虽然外娶的妻子所生的终究是奴仆之子,与良人之女不同,仍然判给后买的主人,其严厉如此。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卷首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一、凡是奉天府等处居住的旗人逃走的,由盛京刑部审理。其江宁等处驻防的旗人逃走的,都交给各该督抚审理。均依照逃走条例分别办理,仍上报刑部查核。

这条条例本为两条,奉天府旗下逃人为一条,是顺治十三年的条例。江宁等处旗下逃人为一条,是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年的条例。(专为上报督捕衙门而设)乾隆八年合并,三十二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这条分别审办逃人的条例,原条例指旗下家人而言,改定的条例则专指正身旗人。与上面外省驻防大臣一条参照查看。

卖身行诈:卷首

卖身行诈:一、凡是棍徒在地方犯事,潜逃来京,卖给旗下为奴,返回原籍。借逃走进行欺诈,除实犯死罪外,犯该徒刑以下罪行的,依照犯罪潜逃条例加二等治罪。犯该流刑以上罪行的,发配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一,凡棍徒在地方犯事,潜逃来京,将身卖与旗下,覆回伊原籍。借逃行诈,若被拏解,审属情眞者,交与刑部正法。(按,此条最严,即系照光棍例定拟者也。)乾隆八年、嘉庆十九年改定。

译此条是康熙四年的条例。一,凡是地痞流氓在地方上犯事,潜逃来到京城,将自己卖与旗人旗下,又返回原籍,借逃跑之机进行诈骗,如果被抓获押解,审理属实情确凿的,交给刑部依法处死。(按,此条最为严厉,即是按照光棍例定罪量刑的。)乾隆八年、嘉庆十九年进行了修改确定。

谨按。此条徒流,自系指原犯罪名而言。似应改为,徒罪以上,照棍徒例拟军。杖罪以下,照棍徒量减。拟徒流以上发遣为奴,因其意在倾陷多人,故重其罪。仅加逃罪二等,殊嫌轻纵。原例一经借逃行诈,即拟正法,原不问所犯罪名之轻重也。后来逃旗及窝家罪名,愈改愈轻,谁肯为此。即行诈亦不至大受拖累。

□此等案件,即属必无之事矣。

借逃行诈:巻首

借逃行诈  一,凡奸棍结党,在地方借逃报雠,诈害良民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民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旗下家奴,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六年、十八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例系照光棍定拟,与上卖身行诈即行正法例意相同,后此例改为足四千里充军,彼条原犯罪轻者,仅加二等,殊嫌参差,似应修改一律。

□此外尚有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一条,载在恐吓取财门,与此科罪相同,应参看。

地方官唆逃行诈:巻首

地方官唆逃行诈  一,凡地方官教令逃人,指扳富室为窝家,计图诈害者,革职,照指使犯人诬扳平人例分别治罪。得赃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上条言旗民人等诬吿讹诈之罪,此言官吏教令诬扳之罪。可知窝逃罪名之严,即可知被人呈吿窝逃者之受害无穷矣。

□与下地方官拏解官民一条参看。

首吿逃人:巻首

首吿逃人  一,凡旗人在部及各衙门首吿逃人,指明窝留处所,移咨该抚査拏。若无逃人,咨覆到日,审系谎吿雠吿者,将首吿之人照诬吿例治罪。如民人首吿逃人,许令在该管地方官处吿理査拏,若无逃人,审系谎吿雠吿者,将首吿之民人照诬吿例治罪。若有希图财贿,串通谎吿行诈,拖累平民者,均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民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旗下家奴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如首吿逃人之人不候审理逃避者,除所吿不准仍行注册,候拏获日,照诬吿例治罪。若有人首吿逃人,该地方官并不拏解,日后另行发觉者,将不行拏解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四年、十八等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系专为首吿逃人不实而设。窝逃之罪重,故诬吿之罪亦严,今不然矣。

□原例首吿逃人有督捕衙门字样,改为在部首吿,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亦不相符。至诬吿均应照律反坐,不独此一事为然。串通谎吿行诈与上借逃行诈重复,例末二层,亦系诉讼之通例,此条似可删除。

投递逃牌:巻首

投递逃牌  一,凡投递逃牌,在京,限五日。二百里以内者,限十日。四百里以内者,限十五日,赴该管衙门投递。若不递逃牌者,拏获逃人入官,给与八旗兵丁为奴。若逃人之主将逃牌已交领催,领催遗漏不递者,将该领催鞭一百。若从前已递牌,逃人自回不销逃档,后逃人复逃,而伊主不递新档,仍留旧档者,将逃人之主鞭七十,拏获逃人倶免其入官,仍给原主。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接,此亦指旗下家奴而言。

□咨送衙门,即送督捕衙门也,故分别远近以定限期,后改为赴该管衙门投递,则所谓二百里及四百里均不知何指矣。既云京内又分别远近,亦不可解,原例咨送衙门,自系指将逃牌投递督捕衙门而言,改为该管衙门,转不分明。

□领催遗漏者,鞭一百,本家不递逃牌,是否免科。应与下遗漏逃牌一条参看。

呈报逃人:巻首

呈报逃人  一,凡有护军披甲人逃走,该管佐领骁骑校务行据实呈报,不得瞻顾避忌,谎称患病发狂,朦混呈报。若有朦混谎报者,将该管各官交部议处。其满洲等家下庄头拖欠地租、偷典地亩并带家业逃走者,仍将逃人带逃家业分为三分,一分给与出首之人,二分给与逃人之主。

译谨按:此条关于徒刑、流刑的规定,原本是指原犯罪名而言。似乎应改为:犯徒刑以上的,依照棍徒的条例拟判充军;犯杖刑以下的,依照棍徒的量刑减轻处罚。拟判徒刑、流刑以上发遣为奴,是因为其意图陷害多人,所以加重其罪。仅仅在逃人的罪名上增加二等,实在嫌过于宽纵。原条例规定,一旦借逃人行诈,即拟判死刑,原本不问所犯罪名的轻重。后来逃旗及窝家的罪名,越改越轻,谁肯为此。即使行诈,也不至于大受拖累。

□这类案件,就属于必然不会发生的事了。

借逃行诈:卷首

借逃行诈 一,凡是奸恶棍徒结党,在地方上借逃人之名报仇,诈骗害良民的,依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民的条例,发配到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旗下的家奴,发配到各省驻防地,给官员兵丁做奴仆。

此条是康熙四年的条例,乾隆八年、嘉庆六年、十八年修改过,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条例是依照光棍定罪,与上面卖身行诈即行正法的条例意图相同,后来此条改为足四千里充军,而那条原犯罪轻的,仅增加二等,实在嫌参差不齐,似乎应修改得统一。

□此外还有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进行勒索诈骗的一条,记载在恐吓取财门中,与此科罪相同,应参看。

地方官唆逃行诈:卷首

地方官唆逃行诈 一,凡是地方官教唆逃人,指认富户为窝家,图谋诈骗害人的,革去职务,依照指使犯人诬告牵连平人的条例分别治罪。获得赃款的,仍以枉法从重论处。

此条是康熙四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上面一条讲的是旗民等人诬告讹诈的罪行,这一条讲的是官吏教唆诬告牵连的罪行。由此可知窝藏逃人的罪名之严厉,也就可知被人呈告窝藏逃人者受害无穷了。

□与下面地方官拿解官民一条参看。

首告逃人:卷首

首告逃人 一,凡是旗人在刑部及各衙门首告逃人,指明窝留处所,移文咨告该巡抚查拿。如果没有逃人,咨文回复之日,审实是谎告、仇告的,将首告之人依照诬告的条例治罪。如果是民人首告逃人,允许在该管地方官处告理查拿,如果没有逃人,审实是谎告、仇告的,将首民的民人依照诬告的条例治罪。如果有图谋财贿,串通谎告行诈,拖累平民的,都依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民的条例,发到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旗下的家奴发配到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做奴仆。如果首告逃人的人不等待审理就逃避的,除了所告不准外,仍行注册,等拿获之日,依照诬告的条例治罪。如果有人首告逃人,该地方官并不拿解,日后另行发觉的,将不拿解的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是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四年、十八年等年的条例,乾隆八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例是专为针对首告逃人不实而设的。窝藏逃人的罪名重,所以诬告的罪名也严,现在却不是这样了。

□原条例首告逃人有督捕衙门的字样,改为在部首告,与刑部不准收呈的条例,也不相符。至于诬告都应照律反坐,不独这一件事是这样。串通谎告行诈与上面借逃行诈重复,条例末尾两层,也是诉讼的通例,此条似乎可以删除。

投递逃牌:卷首

投递逃牌 一,凡是投递逃牌,在京城的,限五日。二百里以内的,限十日。四百里以内的,限十五日,到该管衙门投递。如果不递逃牌的,拿获逃人入官,给八旗兵丁做奴仆。如果逃人的主人已将逃牌交给领催,领催遗漏不递的,将该领催鞭打一百。如果从前已递牌,逃人自己回来不销除逃档,后来逃人又逃跑,而其主人不递新档,仍留旧档的,将逃人的主人鞭打七十,拿获逃人都免其入官,仍给原主。

此条是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二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也指旗下的家奴而言。

□咨送衙门,即送督捕衙门,所以分别远近以定限期,后来改为赴该管衙门投递,那么所谓二百里及四百里都不知指什么了。既然说京内又分别远近,也不可理解,原条例咨送衙门,自然是指将逃牌投递督捕衙门而言,改为该管

此条系雍正二年定例。

   谨接,上段言正身旗人,下段言家下庄头。

译这条规定是雍正二年制定的条例。

谨按,上段说的是正身旗人,下段说的是家下庄头。

□偷典地亩仍应照例治罪。

□与上实因病迷一条参看。

遗漏逃牌:巻首

遗漏逃牌  一,凡遗漏投递逃牌者,将逃人入官。若夫妻父子同逃,一半递有逃牌,一半遗漏不递者,其夫妻父子不便拆散,倶免其入官。将遗漏投递逃牌之人,鞭七十。窝家人等及地方官,倶照常究议。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増定。

   谨按。投递逃牌者,逃人给主,遗漏者,入官。此有递不递仍行给主,遗漏之人鞭七十。上条遗漏者何以并不科罪。且遗漏逃牌,是否隐匿不报。家奴逃走,其主不报官缉拏,应科何罪,亦无明文。

谎递逃牌:巻首

谎递逃牌  一,凡旗下家人逃走属实者,准递逃牌。若将屯庄居住不曾逃走之人谎递逃牌,系闲散鞭七十,系官交部议处。如有不服呼唤,抗拒避匿,以致伊主报逃者,将伊主免罪,家奴不科逃罪,照子孙违犯教令律鞭一百。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増定。

   谨按。谎递逃牌与遗漏一半者,均鞭七十,似嫌无别。且谎递必有所由,若有心诬吿,按干名犯义律亦在勿论之例,若由错误,更应原情免科矣。

□初次逃走,亦鞭一百,不过免其刺字耳。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巻首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一,凡旗人并不制备军器,遇査验之时谎称家人携带逃去者,照私卖军器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

   谨按。军器律应关给,此云制备军器,是旗人均应制备军器矣。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巻首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一,凡逃人带逃物件载在原递册内者,准行提。如不载在原递册内,虽吿,不准行。如册内所载审系虚开者,免其行提,将逃人仍治逃罪。

   此条系康熙六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带逃走物件而设,例内语意未明,且刑律内各有治罪之处,似应删除。

□从前逃人均解督捕衙门,不许连窝家并解,俟审实逃人,行文地方官提取,是以有行提,及免其行提各例,现在并无行提之案,此等例文均属虚设矣。

逃人吿提妻子:巻首

逃人吿提妻子  一,凡逃人吿有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行提审虚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将别人之妻子雠诬系伊妻子吿提,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此条系康熙六年及十二年例。

   谨按。上一层系谎供,下一层系诬指也。

□与上外娶之妻所生子女三条参看。

旗人契买民人:巻首

旗人契买民人  一,凡旗人契买民人,着用该地方正印官印信。若有在地方犯罪案缉之匪类卖身者,保人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原价向卖身之人追取给主,卖身之民递回原籍,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如原犯之罪重者,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年间节次议定之例,乾隆八年改定并分纂下二条。

   谨按。此旗下人契买民人之例,在京报五城大宛二县,在外报地方官,用印立案。与奴婢殴家长门旗人契买婢女一条参看,下雍正十三年一条同在地方犯罪以下,与卖身行诈一条参看。彼系意在害人,此系意图脱罪也。彼则徒罪以下,止加逃罪二等,此则虽系轻罪,亦加枷号三个月,未免参差。

□卖身行诈条并无保人罪名,应参看。

□此即保卖旗人,原例内所称将保人断为窝家之罪名也。后改为枷号三个月,自是不分旗民均一体拆枷矣。参看此条,自知彼例之非是。

保卖旗人:巻首

保卖旗人  一,凡将旗下家人称系民人保卖者,将保人并卖身之人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若卖身之人系逃人,除系初次二次逃走仍照本例治罪外,如逃至三次,照逃走三次例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保人照窝家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原在旗人契买民人条例内,乾隆八年分出,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逃人窝家旧例本系流徙,此改为枷号,已属从轻,后窝家例又改轻,此保

译□偷典地亩仍应照例治罪。

□与上实因病迷一条参看。

遗漏逃牌:卷首

遗漏逃牌 一,凡遗漏投递逃牌者,将逃没入官。若夫妻父子一同逃亡,一半递有逃牌,一半遗漏未递者,其夫妻父子不便拆散,都免其入官。将遗漏投递逃牌之人,杖七十。窝藏家奴等人及地方官,都照常追究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增定。

谨按。投递逃牌者,逃人归给主人;遗漏者,入官。这条有递不递仍行给主,遗漏者杖七十。上条遗漏者为何并不科罪。且遗漏逃牌,是否属于隐匿不报。家奴逃走,其主人不报官缉拿,应科何罪,亦无明文规定。

谎递逃牌:卷首

谎递逃牌 一,凡旗下家奴逃走属实者,准递逃牌。若将屯田庄院居住未曾逃走之人谎递逃牌,系闲散人员杖七十,系官员交部议处。如有不服呼唤,抗拒躲避隐藏,以致其主人报逃者,将其主人免罪,家奴不科逃罪,照子孙违反教令律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增定。

谨按。谎递逃牌与遗漏一半者,都杖七十,似乎嫌无区别。且谎递必有所由,若有心诬告,按干名犯义律也在勿论之例,若由错误,更应原谅情由免科罪了。

□初次逃走,也杖一百,不过免其刺字罢了。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卷首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一,凡旗人并不制备军器,遇到查验之时谎称家奴携带逃去者,照私卖军器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

谨按。军器律应关给,这里说制备军器,是旗人都应制备军器了。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卷首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一,凡逃人带逃物件记载在原递册内的,准行提取。如不记载在原递册内,虽告,不准行。如册内所载审系虚开的,免其行提,将逃人仍治逃罪

此条系康熙六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带逃走物件而设,条例内语意未明,且刑律内各有治罪的地方,似应删除

□从前逃人均解送督捕衙门,不许连窝家一并解送,等审实逃人,行文地方官提取,所以有行提,及免其行提各条例,现在并无行提之案,这些条例文字均属虚设了。

逃人告提妻子:卷首

逃人告提妻子 一,凡逃人告有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行提,审虚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如将别人的妻子仇诬系其妻子告提,审虚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六年及十二年例

谨按。上一层系谎供,下一层系诬告也

□与上外娶之妻所生子女三条参看

旗人契买民人:卷首

旗人契买民人 一,凡旗人契买民人,要用该地方正印官印信。若有在地方犯案缉拿的匪类卖身者,保人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其原价向卖身之人追取给主人,卖身的民人递回原籍,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如原犯之罪重者,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年间节次议定之例,乾隆元年改定并分纂下二条

谨按。此旗下人契买民人之例,在京城报五城大宛二县,在外报地方官用印立案。与奴婢殴打家长门旗人契买婢女一条参看,下面雍正十三年一条同在地方犯罪以下,与卖身欺诈一条参看。那是意在害人,这是意图脱罪。那是徒刑以下,只加逃罪二等,这是虽系轻罪,也加枷号三个月,未免参差不齐

□卖身欺诈条并无保人罪名,应参看

□此即保卖旗人,原条例内所称将保人断为窝家的罪名也。后改为枷号三个月,自此不分旗民均一体拆枷了。参看此条,自知彼条例之非是

保卖旗人:卷首

保卖旗人 一,凡将旗下家奴称系民人保卖者,将保人及卖身之人都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若卖身之人系逃人,除系第一次第二次逃走仍照本条例治罪外,如逃至三次,照逃走三次条例发往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保人按窝家条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原在旗人契买条例内,乾隆八年分出,三十二年修改,嘉十九年改定

谨按。逃人窝家旧条例本系流徙,此改为枷号,已属从轻后窝家条例又改轻,此保

卖之人罪名反形加重,殊嫌参差。

□逃走者仅拟鞭责,卖身者即枷号三个月,卖身即系逃走内之事,或逃后无依而卖身,或嫌主家穷苦,商同旁人卖身,其实皆逃人也,保人不过意在得财耳。不计赃而概拟枷号,亦嫌未协。

译出卖人口的人,其罪名反而比原形加重,确实显得参差不齐。

□逃走的人仅拟判鞭打责罚,而卖身的人就要枷号三个月。卖身本就属于逃走范畴内的事,有的是逃走后无处依靠而卖身,有的是嫌弃主家穷苦,与他人商量后卖身,其实都是逃走的人,保人不过是意在获取钱财罢了。不计算赃物数额而一概拟判枷号,也显得不太恰当。

谎开籍贯卖身:巻首

谎开籍贯卖身  一,凡卖身之人谎开籍贯、假捏姓名卖身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若谎写他人姓名卖身,审系雠怨计图陷害者,照光棍为首例治罪。知情之保人倶照光棍为从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原在旗人契买民人条内,乾隆八年分出改定。

   谨按。与上卖身及借逃行诈例意相符,而此更阴险,故特重其罪。然仅止谎写,尚未诈害,似未便一例科断。且上条已经改轻,此例亦应修改。

冒称逃人:巻首

冒称逃人  一,凡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白契所买之人逃走被获者,中证明白,所买是实,应断与所买之人。如中证不明,所买不实,应断为民。或无中证,或失落文契,但逃人招称系某人家所买属实者,即断与买主。若伊并未卖身,串通冒称系某人家人并冒抵逃人姓名者,均杖一百,徒三年。其原非买主,串通谎认者,系官,交部议处。系闲散,枷号四十日,鞭一百。如有行诈得赃及另犯他罪者,审明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年间节次议定之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分别给主为民之例。

□此谎称买主、冒称逃人之罪。均恐其串害平人也。现在非特无顺治十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即雍正十三年以前亦百不获一矣。

□冒称谎认必有所为,非图免罪,即系串诬,如例末所云也。若无此情谎认者,自有冒认他人奴婢满杖之律,多枷号四十日,义何所取。至平人更无无故甘心冒称系人家奴婢之理,科以满徒,尤觉未协。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巻首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一,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有临行自京脱逃及中途脱逃自行投回者,免其治罪,仍行派往。若被拏获者,削除旗籍,责八十板,带锁发往伊犂充当歩甲苦差。如在配复行脱逃,自行投回者,免其治罪,严加管束。拏获者,用重枷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因派往驻防满洲兵丁正白旗徳虎、正红旗孝顺阿脱逃,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兵律征守官逃派往伊犂等处一条例文不符,彼例载有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兵丁,若在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犂之后复行逃走者,自行投回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如被拏获者,即行正法云云。所谓移驻伊犂,与此条派往各省驻防兵丁脱逃,带锁发住伊犂何异。复行脱逃奏请即行正法两条,亦属相同。嘉庆六年将此条改为重枷枷号三个月,彼条仍从其旧,一生一死,未免参差。似应与彼条修并为一,无庸入于此门。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巻首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一,察哈尔、蒙古等如有逃走,或一月内自回并一月外自回,或被拏获,倶照旗逃例一体办理。其归并察哈尔之陈厄鲁特如有逃走者,亦照察哈尔、蒙古等办理。其新归并之厄鲁特如有逃走者,即于拏获之处正法。其自行投回者,不论年月,即发往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烟瘴地方。如不安分,即在彼处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军机大臣议准定例。

   谨按。上段系察哈尔、蒙古照逃旗办理之例。

□下段系厄鲁特逃走分别新陈办理,然系尔时办法,现在并无新陈可分。应与下厄鲁特回子逃走一条参看。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巻首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一,凡白契家人逃走,悉照红契家人例报部记档。拏获之日,按照次数分别治罪。其有偷带器械等事,亦照例刺字问拟。(按,与十日内拏获不刺字条重复。)如本主遗漏不报,将家奴照例入官。或本主已报,由佐领处遗漏者,将领催等按例惩治。(按,与投递逃牌条重复。)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定例。

   谨按。此不论白契红契所买一体定拟之例,其余均系重复。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

译谎报籍贯卖身:卷首

谎报籍贯卖身 一,凡是卖身之人谎报籍贯、虚构姓名卖身的,枷号两个月,杖责一百。仍然判给买主。保人枷号一个月,杖责一百。如果谎写他人姓名卖身,审实是出于仇怨计谋陷害的,按照光棍首犯的条例治罪。知情的保人都按照光棍从犯的条例治罪。

这条是康熙十五年的条例,原本在旗人契约购买民人的条例内,乾隆八年分出并改定。

谨按。这与上述卖身及借逃行诈的条例用意相符,但这一条更为阴险,所以特别加重其罪。然而仅仅只是谎写,尚未造成欺诈伤害,似乎不便一律定罪。况且上一条已经改轻,这条条例也应修改。

冒称逃人:卷首

冒称逃人 一,凡是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用白契所买的人逃走被抓获的,中间证明清楚,所买属实,应判给所买之人。如果中间证明不清,所买不实,应判为民人。或者没有中间证明,或者丢失了文契,但逃犯招认是被某人家所买属实的,即判给买主。如果他并未卖身,串通冒称是某人的家人并冒顶逃人姓名的,都杖责一百,徒刑三年。其原本不是买主,串通谎认的,如果是官员,交吏部议处。如果是闲散人员,枷号四十日,鞭责一百。如果有行骗得赃及另犯其他罪行的,审明后从重归结。

这条是康熙年间分次议定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是分别给主为民的条例。

□这是谎称买主、冒称逃人的罪行。都是担心他们串通陷害平民。现在不仅没有顺治十年以前白契所买的人,即使雍正十三年以前的也百不获一了。

□冒称谎认必定有所图谋,不是图谋免罪,就是串通诬陷,如条例末尾所说。如果没有这种情况而谎认的,自有冒认他人奴婢杖责一百的律条,多枷号四十日,意义何在。至于平民更没有无故甘心冒称是人家奴婢的道理,判处满徒,尤其觉得不恰当。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卷首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一,派往各省驻防的满洲兵丁,有临行从京城脱逃及中途脱逃自行投回的,免其治罪,仍然派往。如果被抓获的,削除旗籍,责打八十板,戴锁发往伊犁充当步甲苦差。如果在配所再次脱逃,自行投回的,免其治罪,严加管束。被抓获的,用重枷枷号三个月,鞭责一百。

这条是乾隆三十年因派往驻防的满洲兵丁正白旗德虎、正红旗孝顺阿脱逃,钦奉谕意恭纂为条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兵律征守官逃派往伊犁等处一条条例文不符,那条条例载有派往伊犁等处换防种地的满汉兵丁,若在原派处所曾经犯过脱逃,移驻伊犁之后再次逃走的,自行投回用重枷枷号五个月,严厉责惩折磨差使。如果被抓获的,立即正法等等。所谓移驻伊犁,与这条派往各省驻防兵丁脱逃,戴锁发往伊犁有何不同。再次脱逃奏请立即正法两条,也属于相同。嘉庆六年将这条改为重枷枷号三个月,那条仍沿旧例,一生一死,未免参差。似乎应与那条修并为一,无需列入此门。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卷首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一,察哈尔、蒙古等如有逃走,或在一个月内自行回来并在一个月外自行回来,或被抓获,都按照旗人逃走的条例一体办理。其归并察哈尔的陈厄鲁特如有逃走的,也按照察哈尔、蒙古等办理。其新归并的厄鲁特如有逃走的,即在抓获之处正法。其自行投回的,不论年月,即发往广东、广西、云南、广西烟瘴地方。如不安分,即在该处正法。

这条是乾隆二十六年军机大臣议准定例。

谨按。上段是察哈尔、蒙古照逃旗办理的条例。

□下段是厄鲁特逃走分别新陈办理,但这是当时的办法,现在并无新陈可分。应与下文厄鲁特回子逃走一条参看。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卷首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一,凡是白契家人逃走,全部按照红契家人的条例报部记档。抓获之日,按照次数分别治罪。其中有偷带器械等事的,也按照条例刺字问拟。(按,与十日内抓获不刺字条重复。)如果本主遗漏不报,将家奴按照条例入官。或者本主已报,由佐领处遗漏的,将领催等按照条例惩治。(按,与投递逃牌条重复。)

这条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定例。

谨按。这是不论白契红契所买一体定拟的条例,其余均系重复。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

治罪:巻首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一,凡旗下家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清汉逃人)字,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面刺字,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均交旗给主领回。如伊主不愿领回者,免其刺字,交县与民人一体管束。三次逃走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照例刺字。旗下家人妇女有犯逃走者,亦照此科断,按律收赎均免刺字。

译治罪:卷首

八旗家奴逃跑,按次数分别定罪:

一、凡是旗下家奴初次逃跑的,在左脸刺“清汉逃人”字样,鞭打一百下。第二次逃跑的,在右脸刺字,戴枷示众一个月,鞭打一百下,都交给旗主领回。如果其主人不愿领回,就免除刺字,交给县衙与平民一样管束。第三次逃跑的,发配到各省驻防地,给官员和兵丁做奴仆,按惯例刺字。旗下家奴中的妇女有犯逃跑罪的,也按此条判决,按律收赎的,都免除刺字。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一,凡旗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逃人满汉字样,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面刺字,亦鞭一百。三次逃走,交与刑部正法。乾隆八年按三次逃犯正法之例,已于康熙二十五年奏明改拟发遣。至逃走二次者,于雍正六年经刑部等衙门奏准,除鞭责刺字外,加枷号一个月,倶现在遵行,因改辑为,凡旗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满汉逃人)字,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面刺字,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三次逃走者,右面刺所发地名,咨送兵部发宁古塔、乌拉等处给披甲人为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十九年、道光九年节次改定。

   谨按。此旗下家人逃走分别治罪之通例。国初设立督捕衙门,并堂司各官专司缉捕旗下逃走家奴之事,观顺治年间谕旨,其义可见。原例逃走一二次祗拟鞭责刺字,并不办罪,以服役工作需人故也,是以有给主领回之语。三次逃走则怙恶不悛矣,故交刑部正法。而窝主及邻佑人等均分别拟流徙及徒。例意亦极分明,与正身旗人并无干渉。乾隆三十二年修例按语谓原例旗人二字原指旗人正身,而家奴亦在其内,不知旗人正身因事犯案并不刺字,原例明言初次逃走即刺左面,则非正身旗人可知,总由乾隆八年修改之例未能明晰,致有此误。査正身旗人因逃走治罪之例始于乾隆十八年,即本门第一条之原例是也。参看自明。窃谓督捕衙门既专为此等人犯而设此条目,应移于此门之首,下再叙窝主及别项。其正身旗人逃走,另入于犯罪免发遣门方合,不然民人亦有奴仆,并未定有逃走治罪专条,何独于旗下家奴而加严耶。应与奴婢殴家长条例参看。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一,盛京旗下家奴如为匪、畏罪逃走,初次枷号两个月,二次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盛京将军社图肯条奏及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改,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较京城及别处旗下家奴治罪为重,似不画一。旗下家奴初次逃走,鞭一百。二次,枷号一个月。三次,发各省驻防为奴。此例二次即发驻防为奴,同一家奴逃走,而独严于盛京一处,似嫌参差。

开除丁粮:巻首

开除丁粮  一,凡卖身旗下之人,有丁徭者,即开除丁粮。如原籍居址无可稽査,并无丁徭可除者,令地方官晓谕存案,傥日后逃回,仍作逃人査拏。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巻首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一,凡审明逃犯例应断出为民者,即递解原籍交与地方官,令其纳粮当差。仍令地方官一面申详督抚,一面具文报部。

   此二条均系康熙二十二年例。

   谨按。应与上谎开籍贯及伊主不愿领回,交县,与民人一体管束一条参看。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巻首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  一,凡旗下家人逃走,无论红契白契,倶照例鞭刺,交与伊主,拏获之地方官记,功。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拏获白契逃人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并将白契家人旧例四条删除。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巻首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  一,凡无主认领之逃人,分别鞭刺,照例入官,给八旗兵丁为奴。若再逃者,连前计算次数,至三次者,发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与下逃人无主认领条参看。

□非无主也,特未认领耳。与上转卖与人仍以鞭刺计算之意相符。

□有供不出伊主旗分佐领者,有伊主不愿认领者,未便以此稍寛逃人之罪也,故仍前后并计。然既无人认领,又何以知其为逃人耶。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巻首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一,凡逃人逃走后,在外娶有妻室及生有子女,或本主首吿行提,或被地方官拏获,审明之后,逃人身故者,其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仍断与原主。若未发觉之先逃人已故,虽有外娶妻室及所生子女,伊主呈吿或旁人出首,

译这条规定是康熙十三年的条例。一、凡是旗人初次逃跑的,在左面刺上“逃人”的满汉文字,鞭打一百下。第二次逃跑的,在右面刺字,也鞭打一百下。第三次逃跑的,交给刑部执行死刑。乾隆八年按照对三次逃跑者执行死刑的条例,已在康熙二十五年奏明改为发配流放。至于逃跑两次的,在雍正六年经刑部等衙门奏请批准,除了鞭打刺字外,增加枷号一个月,目前都遵照执行。因此修订为:凡是旗人初次逃跑的,在左面刺(满汉“逃人”)字,鞭打一百下。第二次逃跑的,在右面刻字,枷号一个月,鞭打一百下。第三次逃跑的,在右面刺上所发配的地名,发函送给兵部,发配到宁古塔、乌拉等地给披甲人为奴。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十九年,道光九年陆续改定。

谨按。这是针对旗下家人逃跑分别治罪的通用条例。清初设立督捕衙门,并安排堂司各官专门负责缉捕旗下逃跑的家奴,从顺治年间的谕旨可以看出其用意。原来的条例规定,逃跑一两次只拟判鞭打刺字,并不治罪,这是因为服役工作需要人手,所以有交给主人领回的说法。第三次逃跑则是怙恶不悛,所以交给刑部执行死刑。而窝藏主人及邻居等人则分别拟判流放或徒刑。条例的用意非常明确,与旗人正身无关。乾隆三十二年修例时的按语说,原例中的“旗人”二字原本指旗人正身,而家奴也在其内,不知道旗人正身因事犯案并不刺字,而原例明确说初次逃跑即刺左面,那么可知并非旗人正身,这全是因为乾隆八年修改的条例未能明晰,导致有此错误。查考旗人正身因逃跑治罪的条例始于乾隆十八年,即本门第一条的原例。参看自然明白。我认为督捕衙门既专为这类人犯而设此条目,应移到本门之首,下面再叙述窝主及其他事项。旗人正身逃跑,另列入犯罪免发遣门才合适,否则民人也有奴仆,并未制定逃跑治罪的专门条款,为何唯独对旗下家奴加重处罚呢。应与奴婢殴打家长的条例参看。

八旗家人逃跑分别次数治罪 一、盛京旗下家奴如果为匪、畏罪逃跑,初次枷号两个月,第二次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十七年盛京将军社图肯条奏以及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请批准定例,嘉庆六年修改,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这条规定比京城及别处旗下家奴治罪为重,似乎不统一。旗下家奴初次逃跑,鞭打一百下。第二次,枷号一个月。第三次,发配各省驻防为奴。这条规定第二次即发配驻防为奴,同一家奴逃跑,却唯独在盛京一处从严,似乎嫌参差不齐。

开除丁粮:卷首

开除丁粮 一、凡是卖身给旗下的人,有丁徭的,即开除丁粮。如果原籍住址无法查考,并无丁徭可除的,令地方官晓谕存案,倘若日后逃回,仍作为逃人查拿。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卷首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一、凡是审明逃犯按例应断出为民的,即递解回原籍交给地方官,令其纳粮当差。仍然令地方官一面申详督抚,一面行文报部。

这两条都是康熙二十二年的条例。

谨按。应与上文谎开籍贯以及其主人不愿领回,交县,与民人一体管束的一条参看。

抓获逃人的地方官记功:卷首

抓获逃人的地方官记功 一、凡是旗下家人逃跑,无论红契白契,都照例鞭打刺字,交给其主人,抓获的地方官记功。

这条规定是康熙二十二年抓获白契逃人的条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并将白契家人的旧例四条删除。

无主认领的逃人计算次数:卷首

无主认领的逃人计算次数 一、凡是无主认领的逃人,分别鞭打刺字,照例入官,给八旗兵丁为奴如果再逃跑的,连同前次计算次数,到第三次的,发配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

这条规定是康熙十三年的条例,乾隆八年、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与下文逃人无主认领条参看。

□并非无主,只是未认领罢了。与上文转卖给人仍以鞭打刺字计算的意思相符。

□有供不出其主人旗分佐领的,有其主人不愿认领的,不便因此稍宽逃人的罪责,所以仍前后并计。然而既然无人认领,又何以知道其为逃人呢。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卷首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一、凡是逃人逃跑后,在外娶有妻室及生有子女,或者本主人首告行提,或者被地方官抓获,审明之后,逃人身故的,其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仍断给原主。如果未发觉之前逃人已故,虽有外娶妻室及所生子女

倶不准行。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译一概不准施行。

此条是康熙十年及十五年的条例,在乾隆八年进行了修改确定。

谨按。与上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一条似应修并为一。既无主认领,又何能审明实系逃人耶。此等例文,均系虚设。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巻首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  一,凡旗人所买喀尔喀等处蒙古人逃走者,亦照逃人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既系契买家奴,且照逃人例一体治罪,即无庸另立专条。

口外逃人娶妻:巻首

口外逃人娶妻  一,凡口外蒙古人逃进内地娶妻者,将所娶之妻断归母家。其公主属下人役在逃走处娶妻者,拏获审明,断给逃人完聚。

   此条系顺治十四年例,乾隆八年删定。

   谨按。逃人外娶之妻,例应断归逃人,此处断归母家,未详何义。

外省驻防逃人:巻首

外省驻防逃人  一,凡外省驻防逃人,属都统者,赴都统衙门投递逃牌。属将军守尉者,赴各该衙门投递逃牌,各该衙门用印文转行该督抚存案。其盛京所属逃人,将逃牌送盛京刑部存案,于毎年四月内造册咨送刑部备案存査。至盛京刑部及该督抚拏获逃人,应鞭刺者,照例鞭刺。应发遣者,咨部发遣,亦于毎年四月内将拏获过逃人姓名、旗色、佐领、主名并拏获日期及官员职名造具清册,咨送刑部磨对议叙。若自回逃人,令该管佐领等呈报各该衙门圈销逃册,照例完结,仍将完结情由移会缉拏逃人之衙门,一体圈销逃册。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修改,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各省驻防旗人逃走之通例。

□似应与上奉天府旗下逃人一条修并为一。

□圈销逃册乃逃人投回通例,见前逃人自回自首条,亦属重复。

外省获逃会审:巻首

外省获逃会审  一,凡各省将军城守尉等拏获逃人,照例会同同城文员审理。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例。

   谨按。原题系将军与督抚或官职之大者会同审理。

□与上江宁等处驻防旗人逃走及军民约会词讼条参看。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四     前巻

《督捕则例》下

  末家断作窝家

  移住窝逃

  驻防窝带逃人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査逃人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査拏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

  边外屯庄窝逃

  营伍窝逃

  运粮等船窝逃

  军船商船窝逃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

  僧道窝逃

  笃疾废疾收赎

  老幼收赎

  妇人窝逃

  逃人原娶之妻

  出首逃人

  雇觅逃人佣工

  将房地卖与逃人

  文武官员窝逃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行提定限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妄扳窝家

  行提窝家

  解送逃人

  逃人中途患病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解役雇倩代解

  递解逃人逾限

  买逃邀功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

  徒流留养

  解役疏脱逃人

  热审减等

  误行刺字

  解役逗遛

  解役伙逃抢夺

  地方官拏解良民

  监禁迟滞

  文武官员功过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

  上司议叙

  拏获逃人解送册籍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

译谨按。关于“与上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这一条,似乎应当合并修订为一条。既然没有主人认领,又怎能审明确实属于逃人呢?这类条例条文,都是虚设的。

旗人所买的蒙古人逃跑:卷首

旗人所买的蒙古人逃跑 一,凡是旗人所买的喀尔喀等地的蒙古人逃跑的,也按照逃人条例分别定罪。

此条是康熙二十二年的条例,乾隆八年修改确定。

谨按。既然是契约买卖的家奴,且按照逃人条例一体定罪,即无需另外设立专条。

口外逃人娶妻:卷首

口外逃人娶妻 一,凡是口外蒙古人逃进内地娶妻的,将所娶的妻子判归娘家。其公主属下的仆役在逃跑处所娶妻的,抓获后审明,判给逃人团聚。

此条是顺治十四年的条例,乾隆八年删改确定。

谨按。逃人在外娶的妻子,按条例应判归逃人,此处判归娘家,不知是何用意。

外省驻防逃人:卷首

外省驻防逃人 一,凡是外省驻防的逃人,属于都统管辖的,前往都统衙门投递逃牌。属于将军、守尉管辖的,前往各该衙门投递逃牌,各该衙门加盖印信文书转行该督抚存案。其盛京所属的逃人,将逃牌送盛京刑部存案于每年四月内造册咨送刑部备案查考。至于盛京刑部及该督抚抓获逃人,应鞭打刺字的,按例鞭打刺字。应发遣的,咨报刑部发遣,也于每年四月内将抓获过的逃人姓名、旗色、佐领、主人姓名以及抓获日期和官员职名造具清册,咨送刑部核对议叙。若是自行回来的逃人,令该管佐领等呈报各该部门圈销逃册,按例完结,仍将完结的情况移会缉拿逃人的衙门,一同圈销逃册。

此条是督捕原例,乾隆八年修改,道光十四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是各省驻防旗人逃跑的通例。

□似乎应当与上面“奉天府旗下逃人”一条合并修订为一条。

□圈销逃册是逃人投回的通例,见前文“逃人自回自首”条,也属重复。

外省获逃会审:卷首

外省获逃会审 一,凡是各省将军、城守尉等抓获逃人,按例会同同城的文职官员审理。

此条是康熙二十二年的条例。

谨按。原题是将军与督抚或官职较高者会同审理。

□与上面“江宁等处驻防旗人逃走及军民约会词讼”条参看。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五十四 前卷

《督捕则例》下

末家断作窝家

移住窝逃

驻防窝带逃人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查逃人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查拿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

边外屯庄窝逃

营伍窝逃

运粮等船窝逃

军船商船窝逃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

僧道窝逃

笃疾废疾收赎

老幼收赎

妇人窝逃

逃人原娶之妻

出首逃人

雇觅逃人佣工

将房地卖与逃人

文武官员窝逃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行提定限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妄扳窝家

行提窝家

解送逃人

逃人中途患病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解役雇倩代解

递解逃人逾限

买逃邀功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

徒流留养

解役疏脱逃人

热审减等

误行刺字

解役逗遛

解役伙逃抢夺

地方官拿解良民

监禁迟滞

文武官员功过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

上司议叙

拿获逃人解送册籍

拿获带逃幼小子女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官庄兵丁脱逃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

译马兰、泰宁等地的士兵逃回;

黑龙江三姓等地被改发遣戍的旗人逃走;

官庄的士兵脱逃;

伊犁等地的卡伦(哨所)在缉捕逃人方面不力。

厄鲁特回子逃走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删除例三十三条,

末家断作窝家:巻首

末家断作窝家  一,凡逃人逃走换住数家被获者,将末家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三年例。

   谨按。祗将末家治罪,从前数家自无庸议矣。窝逃罪名最重,而此条则从寛,今既改照藏匿律定拟,与此例又属参差。

移住窝逃:巻首

移住窝逃  一,凡移住别处窝隐逃人者,将移住之处两邻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元年例。

   谨按。祗罪移住别处,原住之处亦无庸议矣。与上条同縁。尔时窝隐之罪过严,故稍从寛典。而乾隆八年以二条倶现在遵行,应照旧开载,无庸改纂。惟从前邻佑人等有问拟徒罪者,后改为杖八十。此处照例,自应照杖八十之例矣。

驻防窝带逃人:巻首

驻防窝带逃人  一,凡往各省驻防官员及闲散人等,窝带逃人者,倶照旗人窝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七年例。一、凡往各省驻防旗下官员及白人窝带逃人者,若系官员,革职。若系白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官革职,白人枷号、鞭一百,以与民人窝逃不同故也。现在旗人窝逃例已修改为旗民通例矣。应参看。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査逃人:巻首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査逃人  一,凡盛京、宁古塔、黒龙江将军及边汛等官,各于所属内缉拏逃人,务期必获。如彼处土著之人将逃人隐匿不行举出,经旁人出首拏获者,将隐匿之人照窝逃例分别治罪。再,沿边地方总兵官,责令所辖守边、守口官弁,将出边之人严加盘査,若将逃人疏忽放出者,将守口之官弁兵丁照地方及地方官失于査察例究处。故纵者,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谨按。以下各条均系边塞稽査逃人之例。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査拏:巻首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査拏  一,凡口外有旗下逃人,交与该札萨克及管辖之人,于各旗佐领下严加査拏,解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巻首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  一,边外八旗游牧处所官员,凡游牧之处住有逃人者,应不时巡査缉拏。若将逃人隐匿不行举出,经旁人出首拏获者,将窝家人等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巻首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  一,凡宁古塔等处驻防地方水手、炮手等役窝隐旗下逃人者,系旗人,照旗人窝逃例,系民人,照民人窝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凡宁古塔驻防旗下逃人逃走三次者,具空文报督捕衙门复议具题。水手、炮手等役窝隐逃人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尔时窝逃之例甚严,名目亦多,自旗民以至官员、僧道、妇女、老幼,且由内地以及边外逐条分晰,无一不备。近则倶不然矣。且窝隐逃人,旗民科罪不同,嘉庆年间改为通例。而此处犹分别旗人民人,仍是乾隆八年修改之例,是以不无参差。

边外屯庄窝逃:巻首

边外屯庄窝逃  一,凡边外居住旗人窝隐逃人者,将窝家及该管领催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三年例。

营伍窝逃:巻首

营伍窝逃  一,凡营伍内窝隐逃人者,若有保人,将保人断作窝家。知情留住之房主减窝家罪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不行査出之管队及外委百总,减房主罪二等,罪止杖八十。该管之把总、千总,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运粮等船窝逃:巻首

运粮等船窝逃  一,凡粮船并回空船只,各该押运官及千百总将人数填写印票,不时稽査。若有窝隐逃人者,将留住逃人之人断作窝家,屯丁头目照地方例治罪。运丁减窝家一等,罪止杖一

译厄鲁特回部人员逃走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删除条例第三十三条,

末家断作窝家:卷首

末家断作窝家 一,凡是逃人逃走并更换居住多家而被抓获的,将最后收留的那一家判定为窝家。

此条是顺治三年的条例。

谨按:只惩处最后那一家,前面的几家自然无需再议了。窝藏逃人的罪名最重,而这条规定却较为宽纵,如今既然已改为按照藏匿律定罪量刑,与此条例又显得不协调。

移住窝逃:卷首

移住窝逃 一,凡是搬迁到别处窝藏隐匿逃人的,将搬迁之处的两邻、十家长、地方官以及地方官员都按照条例治罪。

此条是康熙元年的条例。

谨按:只惩处搬迁到别处的情形,原居住地自然无需再议了。这与上一条原因相同。当时窝藏隐匿的罪行处罚过严,所以稍从宽典。而乾隆八年认为这两条条例现在仍在遵行,应当照旧记载,无需改纂。只是从前邻居等人有被判处徒刑的,后来改为杖责八十。此处照例,自然应当参照杖责八十的条例了。

驻防窝带逃人:卷首

驻防窝带逃人 一,凡是前往各省驻防的官员及闲散人员等,窝藏带领逃人的,都按照旗人窝藏逃人的条例分别治罪。

此条是康熙七年的条例。一、凡是前往各省驻防的旗下官员及白丁窝藏带领逃人的,如果是官员,革去职务;如果是白丁,枷号三个月,鞭打一百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官员革职,白丁枷号、鞭打一百下,是因为与民人窝藏逃人不同。现在旗人窝藏逃人的条例已修改为旗民通用的条例了。应参看。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查逃人:卷首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查逃人 一,凡是盛京、宁古塔、黑龙江将军及边汛等官员,各自在所属范围内缉拿逃人,务必确保抓获。如果当地土著居民将逃人隐匿不报,经旁人告发抓获的,将隐匿之人按照窝藏逃人的条例分别治罪。再,沿边地方的总兵官,责令所辖守边、守口的官弁,对出边之人严加盘查,如果疏忽放走逃人的,将守口的官弁兵丁按照地方及地方官失于查察的条例究办。故意放纵的,从重论处。

此条是康熙三十三年条例。

谨按:以下各条均属于边塞稽查逃人的条例。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查拿:卷首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查拿 一,凡是口外有旗下逃人,交给该札萨克及管辖之人,在各旗佐领下严加查拿,解送刑部治罪。

此条是雍正五年条例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卷首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 一,边外八旗游牧处所的官员,凡是游牧之处住有逃人的,应当不时巡查缉拿。如果将逃人隐匿不报,经旁人告发抓获的،将窝家人等都按照条例治罪。

此条是康熙三十三年条例。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卷首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 一,凡是宁古塔等处驻防地方的水手、炮手等役,窝藏隐匿旗下逃人的,如果是旗人,按照旗人窝藏逃人的条例,如果是民人,按照民人窝藏逃人的条例,分别治罪。

此条是康熙十二年条例。凡是宁古塔驻防旗下逃人逃走三次的,开具空白文书报督捕衙门复议具题。水手、炮兵等役窝藏隐匿逃人的,枷号三个月,责打四十板。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当时窝藏逃人的条例很严,名目也很多,从旗民到官员、僧道、妇女、老幼,而且从内地到边外逐条分晰,无一不备。近来则都不是这样了。况且窝藏隐匿逃人,旗民科罪不同,嘉庆年间已改为通用条例。而此处还分别旗人民人,仍是乾隆八年修改的条例,因此不免有不协调之处。

边外屯庄窝逃:卷首

边外屯庄窝逃 一,凡是边外居住的旗人窝藏隐匿逃人的,将窝家及该管领催按照条例治罪。

此条是康熙二十三年条例。

营伍窝逃:卷首

营伍窝逃 一,凡是军营内窝藏隐匿逃人的,如果有保人,将保人判定为窝家。知情留住逃人的房主,比窝家罪减一等,罪止杖责一百。不知情的,不坐罪。那些未能查出的管队及外委百总,比房主罪减二等,罪止杖责八十。该管的把总、千总,交刑部议处。

此条是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年条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运粮等船窝逃:卷首

运粮等船窝逃 一,凡是粮船并回空船只,各该押运官员及千百总将人数填写印票,不时稽查。如果有窝藏隐匿逃人的,将留住逃人之人判定为窝家,屯丁头目按照地方条例治罪。运丁比窝家罪减一等,罪止杖一

百。百总减运于二等,罪止杖八十,仍革去百总。不知者,不坐。领运千总并督运各官,均交部议处。

译百总若将运输任务减省至二等,罪行最高处以杖刑八十,并革去百总职务。不知情者,不予治罪。负责运输的千总以及督运的各官员,一律移交吏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逃人原系旗下家奴等类,非正身旗人也。此处照旗人初次逃走例,减等定拟。是此二条,专指窝藏逃走之正身旗人矣。似嫌未协。

军船商船窝逃:巻首

军船商船窝逃  一,凡军船商船该管官,将本船男妇数目给与印票,钞关之官査照票内数目放行。若有票内无名之人,即行拏解。如逃人过一关至二关拏获或被首吿拏获者,将不行盘拏放过关之官交部议处,船主断作窝家,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

   谨按。此专言失察逃人过关。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巻首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赴任之后,有本家人窝隐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将窝逃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

   谨按。专言汉宫家人窝逃。

僧道窝逃:巻首

僧道窝逃  一,凡僧尼道士窝隐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九年例。

   谨按。一项人即立一例,殊嫌琐碎。縁尔时督捕另立衙门,不隶刑部,故科条不得不烦也。

   窝藏逃人,从前罪名极重,后经节次改轻,且已改隶刑部。无论何项人均应照藏匿罪人律治罪,似无庸逐条分晰名目,致渉烦琐。

笃疾废疾收赎:巻首

笃疾废疾收赎  一,凡逃人窝家及邻佑地方十家长等犯,如有笃疾废疾者,审验明确,倶准其照例收赎。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凡瞽目之人,窝隐逃人者,免责,仍将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以下三条均系律难治罪之人窝逃之例,特立专条,亦系尔时办法。

老幼收赎:巻首

老幼收赎  一,凡窝留逃人及邻佑十家长地方人等,如有年逾七十及年未及十六歳者,照例问拟,准其收赎。仍取具并无虚冒假捏甘结,存案。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二年例。凡窝隐逃人之人,若系七十歳以上者,免责,将家产人口入官,一并流徙尚阳堡。十五歳以下孩童窝逃者,免流徙。若十六歳以上,照常作为窝家流徙尚阳堡。乾隆八年改定。

妇人窝逃:巻首

妇人窝逃  一,凡妇人窝隐逃人,应罪坐夫男,如夫男外出实不知情及祗身孀妇并无夫男者,应将本妇照窝隐逃人例分别问拟,依律收赎。邻佑、十家长、地方人等,照例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寡妇窝逃为一条,系康熙六年例。妇人窝逃为一条,系顺治十五年例。乾隆八年修并。

   谨按。上有窝逃治罪专条,此数条则分别窝逃者之名目也。

逃人原娶之妻:巻首

逃人原娶之妻  一,凡逃人逃回原籍,在伊原娶之妻家居住被获者,审明,将逃人之妻断给逃人完聚。其窝家人等照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刑律所谓得相容隐者也,又何窝主之有。

出首逃人:巻首

出首逃人  一,凡逃人被窝家出首者,窝家人等免罪。若窝家不行出首,或该管地方十家长邻佑人等内有一人出首者,止将窝家照例治罪,其余邻佑十家长地方等倶行免罪。如窝逃之人一村居住族中人等及主仆互相出首者,窝家亦免罪。至拏解逃人地方官将窝家暂行拘禁,不许一并解送。(按,此似指解送京城而言,似应删去。)候该管衙门审明实系逃人,行文地方官,将窝家审拟发落。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康熙十四、十五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应与自首免罪之例参看。

□此分别行提窝家之例,盖指提至督捕衙门而言也。后拏获逃人即在本地方审办,并无所谓解送矣。

雇觅逃人佣工:巻首

雇觅逃人佣工  一,凡将逃人雇觅佣工及赁房与住者,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治罪。若有保人者,将保人照窝家例治罪。其雇主房主及十家长地方邻佑并地方官倶免议

译这条规定原为康熙十一年的条例,乾隆八年进行了修改,嘉庆六年最终改定。

谨按:逃人原本属于旗下家奴等类,并非正身旗人。此处却按照旗人初次逃走的条例,减轻等级定罪量刑。因此,这两条规定,专门针对的是窝藏逃走的正身旗人。这似乎显得不够妥当。

军船商船窝藏逃人:卷首

军船商船窝藏逃人 一,凡是军船、商船的管辖官员,将本船男女人数开具印票,钞关官员查照票内人数予以放行。如果发现有票内没有名字的人,立即逮捕解送。如果逃人经过一个关卡到第二个关卡才被逮捕,或者被人告发逮捕,那么将没有盘查逮捕而放过关卡的官员移交刑部议处,船主则被判定为窝藏者。

这条规定原为康熙十三年的条例。

谨按:这里专门说的是失察逃人过关的情况。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藏逃人:卷首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藏逃人 一,凡是汉族文武官员赴任之后,有自家家人窝藏隐匿逃人的,如果本官不知情,免除其罪,将窝藏逃人的家人判定为窝藏者。

这条规定原为顺治十一年的条例。

谨按:这里专门说的是汉族官员家人窝藏逃人的情况。

僧道窝藏逃人:卷首

僧道窝藏逃人 一,凡是僧尼、道士窝藏隐匿逃人的,按照平民的条例治罪。

这条规定原为顺治九年的条例。

谨按:每一类人都单独设立一条条例,实在嫌琐碎。因为当时督捕事务另设衙门,不隶属于刑部,所以法律条文不得不繁琐。

窝藏逃人,以前的罪名极重,后来经过多次减轻,而且已经改隶刑部管辖。无论哪类人都应依照藏匿罪人的律令治罪,似乎没有必要逐条细分名目,以致陷入繁琐。

笃疾废疾收赎:卷首

笃疾废疾收赎 一,凡是逃人窝藏者以及邻居、十家长等犯,如果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审验明确后,都允许他们按照条例收赎。

这条规定原为康熙十年的条例。凡是盲人窝藏隐匿逃人的,免除其罪,但仍将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放到尚阳堡。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最终改定。

谨按:以下三条都是关于因律法难以治罪的人窝藏逃人的条例,特别设立专条,也是当时的做法。

老幼收赎:卷首

老幼收赎 一,凡是窝留逃人以及邻居、十家长、地方人等,如果有年龄超过七十岁以及年龄未满十六岁的,按照条例定罪量刑,允许其收赎。仍要取得并无虚假冒名捏造的甘结,存档备案。

这条规定原为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二年的条例。凡是窝藏隐匿逃人的人,如果是七十岁以上的,免除其罪,将家产、人口没收归官,一并流放到尚阳堡。十五岁以下的孩童窝藏逃人的,免除流放。如果是十六岁以上,照常作为窝藏者流放到尚阳堡。乾隆八年最终改定。

妇人窝藏逃人:卷首

妇人窝藏逃人 一,凡是妇人窝藏隐匿逃人,应当由丈夫或男性家属承担罪责,如果丈夫或男性家属外出确实不知情,或者是单身寡妇并无丈夫或男性家属的,应当将本妇按照窝藏隐匿逃人的条例分别定罪量刑,依照律令收赎。邻居、十家长、地方人等,按照条例治罪。地方官移交刑部议处。

这条条例原本分为两条,寡妇窝藏逃人为一条,是康熙六年的条例;妇人窝藏逃人为一条,是顺治十五年的条例。乾隆八年合并修改。

谨按:上面有窝藏逃人治罪的专条,这几条则是分别规定窝藏逃人的不同名目。

逃人原娶之妻:卷首

逃人原娶之妻 一,凡是逃人逃回原籍,在他原娶妻子的家中居住被抓获的,审明后,将逃人的妻子判给逃人团聚。其他窝藏者等人按照条例治罪。

这条规定原为顺治十一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最终改定。

谨按:这就是刑律中所说的“得相容隐”的情况,哪里还有什么窝主呢。

出首逃人:卷首

出首逃人 一,凡是逃人被窝藏者告发的,窝藏者等人免除罪责。如果窝藏者不告发,或者管辖地方的十家长、邻居人等中有一人告发的,只将窝藏者按照条例治罪,其余邻居、十家长、地方人等都免除罪责。如果窝藏逃人的人与一村居住的族人以及主仆互相告发的,窝藏者也免除罪责。至于逮捕解送逃人的地方官将窝藏者暂时拘禁,不许一并解送。(按:这似乎是指解送京城而言,似乎应该删去。)等候管辖衙门审明确实是逃人,行文通知地方官,将窝藏者审拟发落。

这条规定原为顺治十一年,康熙十四、十五等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最终改定。

谨按:应与自首免罪的条例参看。

□这是分别提审窝藏者的条例,大概是指提至督捕衙门而言。后来逮捕逃人就在本地审理办理,并没有所谓解送京城的情况了。

雇觅逃人佣工:卷首

雇觅逃人佣工 一,凡是雇用逃人做工以及出租房屋给其居住的,按照窝藏者的条例,分别知情不知情治罪。如果有保人的,将保人按照窝藏者的条例治罪。其雇主、房主以及十家长、地方、邻居和地方官都免除议处。

。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译此条规定出自康熙十二年的条例,于乾隆八年进行了修改,又在嘉庆六年最终改定。

谨按:这并非真正的窝主,却按照窝主来论处。

将房地卖与逃人:巻首

将房地卖与逃人  一,凡将房地卖与逃人者,如有保逃人之人,将保人作为窝家。如无保人,或有引进之人,将引进之人作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倶免议。如无保人及引进之人,将房地之主仍断作窝家,邻佑地方十家长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八年从雇觅逃人佣工条内分出増辑为例

   谨按。与上雇逃人佣工一条均非窝家而照窝家定断者。

文武官员窝逃:巻首

文武官员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并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有顶带人员窝隐逃人者,倶照民人窝逃例,分别知情不知情办理。(知情者,照犯私罪例科断。不知者,不坐。八旗文武官员有犯,亦照此例。)邻佑、地方十家长及地方官,倶照例究议。其误典误买及雇觅佣工,仍照例将保人或引进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官员家人言,此条指官员等本身言。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巻首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一,凡逃人如被别处及旁人拏获后,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将窝家照闻拏自首例减二等治罪。地方官免议。若逃人未被拏获之先,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窝家免罪。地方官仍记功。

   此条系康熙十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与出首逃人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巻首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一,凡奉天等处所属民人及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之民人窝隐逃人者,倶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例专指此三处言,盖窝逃本例应流徙尚阳堡此三处,有犯别无他处可流。故枷号三个月以代流徙之罪后,尚阳堡之例删除,此例亦应一并删去。

行提定限:巻首

行提定限  一,凡道府州县卫所官员行文提取逃人行文移査案件,一百里以内者,往返限十日解覆,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十日解覆,毎百里往返加限五日,一千里以外者,毎百里往返加限四日(递加扣算)。若行催后逾限不解不覆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行提限期而设,系尔时办法。

□顺治十一年题准行提逃人窝主并质证之人,照地方远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到者,将地方官指参。

□康熙元年题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个月者,提参。

□又题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与空文行査,如各官违两次定限者,降一级调用。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巻首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一,凡逃人逃走,在空地盖房居住者,将地主照窝家例分别治罪。如系无主之地,将郷长作为窝家,地方十家长作为邻佑。如无郷长,将地方作为窝家,十家长作为邻佑。地方官功过照常议。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

   谨按。与上将房地卖与逃人一条参看,此亦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巻首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一,凡逃人逃走,或无一定住处,或雇觅佣工,或赁住店房未过限者,其不知情之窝家邻佑人等均免治罪,地方官亦免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六月三月限期,嘉庆四年奏准。窝家知情窝逃者,减逃人罪一等,并无限期。六年修例时,将雇觅佣工条内分别限期之处一体声明删除,此例仍从其旧,似嫌参差。

   顺治十一年议定,凡逃人赁住店房,在十日内者,店家免议。如过十日,断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照例治罪。

□逃人本例,十日内拏获者,免刺,不算逃走次数,故窝家亦免治罪。后改为,知情窝留者三个月以外,不知情者六个月以外,始行治罪。此例未过限者云云,即系指六个月三个月而言。嘉庆六年删去限期,此条未过限一语

译将房地卖与逃人:卷首

将房地卖与逃人:一、凡是将房地卖给逃人的,如果有为逃人作保的人,就把保人当作窝藏逃人的窝家。如果没有保人,或者有引荐的人,就把引荐的人当作窝家。邻居、保甲长以及地方官都免除议罪。如果没有保人和引荐的人,就把房地的主人仍判定为窝家,邻居、地方保甲长都按律治罪。

此条是乾隆八年从雇觅逃人佣工的条例中分出增补为例的。

谨按:这一条与上面雇逃人佣工的一条,都不是窝家却按窝家定罪处理的。

文武官员窝逃:卷首

文武官员窝逃:一、凡是汉族文武官员以及进士、举人、贡生、监生、生员和有顶戴的人员窝藏逃人的,都按照平民窝藏逃人的条例,分别知情不知情来处理。(知情的,按照犯私罪的条例科断。不知情的,不判罪。八旗文武官员有犯,也照此例办理。)邻居、地方保甲长以及地方官,都按律究治议罪。如果是误典误买以及雇觅佣工,仍按律将保人或引荐的人判定为窝家。

此条是顺治十一年的条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一条指的是官员的家仆,这一条指的是官员等本身。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卷首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一、凡是逃人如果被别处或旁人抓获后,窝家将逃人的妻子告发出来的,将窝家按照闻拿自首的条例减二等治罪。地方官免除议罪。如果逃人未被抓获之前,窝家将逃人的妻子告发出来的,窝家免除罪责。地方官仍记功。

此条是康熙十四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一条与出首逃人的一条似乎应该合并为一。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卷首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一、凡是奉天等处所属的平民以及流徙到尚阳堡、宁古塔的平民窝藏逃人的,都按照窝家的条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此条是康熙十二年的条例,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条例专门针对这三处而言,因为窝藏逃人的本例应流徙到尚阳堡这三处,有犯法者没有别的地方可流。所以枷号三个月以代替流徙之罪后,尚阳堡的条例删除,这一条例也应一并删去。

行提定限:卷首

行提定限:一、凡是道、府、州、县、卫、所官员行文提取逃人、行文移查案件,一百里以内的,往返限定十日解送回复,如果不解送回复,行文催促一次,再限定十日解送回复,每增加一百里往返加限五日,一千里以外的,每增加一百里往返加限四日(依次累加扣算)。如果行文催促后超过期限不解送不回复的,交吏部议处。

此条是康熙十五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一条专门为行提限期而设,是当时的办法。

□顺治十一年题准:行提逃人窝主以及质证的人,按照地方远近立限,如果行文催促三次不到的,将地方官指名参劾。

□康熙元年题准:凡是行提逃人等犯超过期限一个月的,提参。

□又题准:凡是行文提取逃人等犯与空文行查,如果各官违反两次定限的,降一级调用。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卷首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一、凡是逃人逃走,在空地盖房居住的,将地主按照窝家的条例分别治罪。如果是无主之地,将乡长作为窝家,地方保甲长作为邻居。如果没有乡长,将地方作为窝家,保甲长作为邻居。地方官的功过照常议处。

此条是康熙十五年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与上面将房地卖与逃人的一条参看,这也是非窝家却以窝家论处的。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卷首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一、凡是逃人逃走,或者没有固定住处,或者雇觅佣工,或者赁住店房未超过期限的,那些不知情的窝家、邻居等人都不治罪,地方官也免除议处。

此条是康熙十五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六月、三月的期限,嘉庆四年奏准。窝家知情窝藏逃人的,减逃人罪一等,并且没有期限。六年修例时,将雇觅佣工条例中分别期限的地方一体声明删除,这一条例仍沿袭旧例,似乎显得参差不齐。

顺治十一年议定:凡是逃人赁住店房,在十日内的,店家免除议罪。如果超过十日,判定为窝家,其邻居、保甲长、地方以及地方官,按律治罪。

□逃人的本例,十日内抓获的,免除刺字,不算逃走次数,所以窝家也免除治罪。后来改为,知情窝留的三个月以外,不知情的六个月以外,才开始治罪。这一条例中“未过限”等字,就是指六个月、三个月而言。嘉庆六年删去期限,这一条“未过限”一语

即属无着。

妄扳窝家:巻首

妄扳窝家  一,凡逃人诬扳窝家提来审虚者,将逃人发遣(仍刺字)。若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者,将逃人刺字,不论逃走次数,照奸棍诈害良民例发遣。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分别种地为奴。(逃罪重者,从重归结。)

译随即归属无着。

妄扳窝家:卷首

妄扳窝家 一,凡是逃人诬告窝藏者,将其提来审讯查明确属诬告的,将逃人发配(仍刺字)。如果后续供出的窝藏者提来审讯查明又属诬告的,将逃人刺字,不论逃走次数,依照奸棍诈骗害良民的条例发配。如果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地,分别种地为奴。(逃罪重的,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五年例。一,凡逃人初扳出之窝家提来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续扳之窝家提来严审又虚者,将逃人交刑部正法。(按,此提来盖指提至京城而言也。枷号三个月,盖已不照诬吿办理矣。此恶其两次诬扳也,故重其罪。)乾隆八年、三十二年修改。

   谨按。康熙四年三月拟定。地方官解到逃人审时指扳某家系窝家,提至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复又指扳别家,不准行。

□又于康熙五年五月内改定,逃人初出首之窝家审虚,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复又扳别处窝家,提来严审又虚者,逃人正法。改定之例将窝留逃人照逃人罪减一等,止杖九十,诬扳之罪加三等,亦止徒一年半。本因原例过重而改从轻也,乃又以诬吿加等之处改为径行发遣,则又较原例枷号三个月为重。

□三十二年奏准仍发新疆六条内一条云,拏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注云,原例发宁古塔,乾隆二十七年奏准改发。道光十四年改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如年力强壮者,见徒流迁徙地方门,即指此条而言。惟彼例祗言再行诬扳及又属诬扳,至初次诬扳,彼条并无明文。此例发遣何处,并未叙明,殊嫌参差。

□奸棍结党借逃,诈害良民,发极边四千里充军,系旗下家奴,发驻防为奴。此逃人自系指家奴而言。二次诬扳即应发驻防为奴,初次是否一体定拟,例未叙明,祗云将逃人发遣,殊觉含混。

行提窝家:巻首

行提窝家  一,凡逃人供有窝家,行文地方官査报并无其人,复行文该督抚详査,如果以并无窝家咨覆者,除将逃人照逃例治罪外,仍加枷号一个月。若逃人所供窝家属实,该地方官不行详査,朦混率覆,日后别经发觉者,将地方官并该督抚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八年例。(按,上言提来审虚者,此言空文申报无有者,故上条罪重而此条罪轻也。)乾隆八年将行文提解字样删改。

   谨按。既不提解,上条提来审虚,提来审明之语何以并未删去,殊不可解。

解送逃人:巻首

解送逃人  一,凡直隶各省等拏解逃人,严加肘锁,毎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其经过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毎一名亦换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如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及少差解役,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交部议处。将解役审明系疏脱者,照不觉失囚例减本犯罪二等科断。(如本犯罪轻,减尽无科者,将解役照不应轻律折责发落)。故纵者,与同罪,至死减一等。若有受贿情弊,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解役将逃人案内牵连人犯中途疏脱者,亦照此科断。)如地方官照例佥差押解,而解役疏脱人犯或同逃人逃走者,将解役审明,照例分别治罪,佥差不愼之地方官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少差解役见《处分则例》,而刑例无文。

□此下均系解审之例,与刑例解犯脱逃各条参看。

逃人中途患病:巻首

逃人中途患病  一,凡解送逃人中途患病,原解即报明该地方官验明患病属实者,暂留看守,拨医调治。仍报明该管上司,报部存案。俟病愈可以行走,即便转解前途。如将无病逃人谎称有病,故为留滞,或将实在患病者反不留住,即留而不拨医调治,及病愈后不即行转解者,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解役不报及谎报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二年例。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巻首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一,凡同批起解逃人内一人患病,将患病之犯留养调治,将别犯先行起解。如系夫妻父子,倶准其存留调治,俟病痊之日一同起解。

   此条系雍正四年例。

解役雇倩代解:巻首

解役雇倩代解  一,凡解送逃人之解役不亲身押解,私自倩人代替者,将解役并代替之人各杖一百。若代替之人中途疏脱逃人或同逃人逃走者,审明照例分别从重治罪。原佥差之地方官交部

译这条是康熙五年的条例。一、凡是逃人初次供出的窝主被提来审讯,经查证属虚的,对窝主枷号三个月,鞭打一百下。如果逃人继续供出其他窝主,提来严审后又查证属虚的,将逃人交给刑部处死。(按,这里所说的“提来”大概是指提解到京城而言。枷号三个月,大概已经不按诬告罪处理了。这是因为憎恶他两次诬告牵连,所以加重了他的罪行。)乾隆八年、三十二年进行了修改。

谨按。康熙四年三月拟定:地方官解送逃人到案审讯时,逃人指认某家为窝主,提来审讯经查证属虚的,对窝主枷号三个月,打一百鞭。如果又指认其他人家,不准许这样做。

又在康熙五年五月内改定:逃人初次供出的窝主审讯属虚,对窝主枷号三个月,打一百鞭。又指认其他地方的窝主,提来严审后又查证属虚,将逃人处死。改定后的条例将窝藏逃人的罪行按照逃人罪减一等,只杖打九十下,诬告牵连的罪行加三等,也只判徒刑一年半。本来是因为原条例过重而改为从轻,却又将诬告加等的处罚改为直接发遣,这就比原条例枷号三个月更重了。

乾隆三十二年奏准仍发往新疆的六条中有一条说:抓获逃人不指出实在窝藏的人,再行妄自牵连的,注解说,原条例发往宁古塔,乾隆二十七年奏准改为改发。道光十四年改为:后续供出的窝主提来审讯明确又属诬告牵连,如果年力强壮者,发往徒流迁徙的地方,即指这条而言。只是那条条例只说再行诬告牵连及又属诬告牵连,至于初次诬告牵连,那条并没有明文规定。这条条例发遣到何处,并没有叙述清楚,确实显得参差不齐。

奸恶之徒结党借逃人案诈害良民,发往极边四千里充军,如果是旗下家奴,发往驻防地做奴隶。这里的逃人自然是指家奴而言。二次诬告牵连就应发往驻防地做奴隶,初次是否一体定罪,条例没有叙述清楚,只说将逃人发遣,确实觉得含混不清。

提解窝主:卷首

提解窝主 一、凡是逃人供出有窝主,行文地方官查报并没有这个人,再行文该总督巡抚详细查核,如果以并没有窝主咨文回复的,除了将逃人按照逃人条例治罪外,还要加枷号一个月。如果逃人供出的窝主属实,该地方官不详细查核,蒙混草率回复,日后又被别案发觉的,将地方官和该总督巡抚都交部议处。

这条是康熙八年的条例。(按,上面说提来审讯属虚的,这里说空文申报没有的,所以上条罪重而这条罪轻。)乾隆八年将行文提解的字样删改。

谨按。既然不提解,上条中“提来审讯属虚”、“提来审讯明确”的话为什么没有删去,实在不可理解。

解送逃人:卷首

解送逃人 一、凡是直隶各省等抓获解送逃人,要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派有家产的正身解役两名递解。经过的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每一名也换差有家产的正身解役两名递解。如果不差派有家产的正身解役以及少差解役,以致疏漏脱逃或解役同逃人一起逃走的,地方官交部议处。将解役审讯明确是疏漏脱逃的,按照不觉失囚例减本犯罪二等科断。(如果本犯罪轻,减尽无罪的,将解役按照不应轻律折责发落)。故意纵容的,与同罪,至死减一等。如果有受贿情弊,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解役将逃人案中牵连的人犯中途疏漏脱逃的,也按照此条例科断。)如果地方官按照条例佥派差役押解,而解役疏漏脱逃人犯或同逃人一起逃走的,将解役审讯明确,按照条例分别治罪,佥派不慎的地方官也交部议处。

这条是康熙十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少差解役见《处分则例》中,而刑例无文。

以下均系解审的条例,与刑例中解犯脱逃各条参看。

逃人中途患病:卷首

逃人中途患病 一、凡是解送逃人中途患病,原解役立即报明该地方官,验明患病属实者,暂时留看守,拨医调治。仍然报明该管上司,报部存案。等到病愈可以行走,就立即转解前途。如果将无病逃人谎称有病,故意留滞,或将实在患病者反而不留住,即使留住也不拨医调治,以及病愈后不立即转解的,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解役不报告及谎报的,按照条例治罪。

这条是康熙三十二年的条例。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卷首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一、凡是同批起解逃人中一人患病,将患病的犯人留养调治,将其他犯人先行起解。如果是夫妻父子,都准许存留调治,等到病愈之日一同起解。

这条是雍正四年的条例。

解役雇倩代解:卷首

解役雇倩代解 一、凡是解送逃人的解役不亲身押解,私自请人代替的,将解役和代替的人各杖一百。如果代替的人中途疏漏脱逃人或同逃人一起逃走的,审讯明确按照条例分别从重治罪。原佥派差役的地方官交部

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译议处。

此条是康熙十年的条例,乾隆八年加以修改确定。

递解逃人逾限:巻首

递解逃人逾限  一,凡直隶各省州县拏获逃人,详报督抚,请咨起解,即于批文内限定日期。若逾限者,将逾限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买逃邀功:巻首

买逃邀功  一,凡或有地方官员觅买旗下奴仆谎称逃人,申解邀功者,交部严加议处。其知情卖逃之人,系官,交部议处。系闲散及兵丁,枷号一个月,鞭一百。所卖之奴仆照例入官,给与八旗兵丁为奴。若并无逃人,地方官捏写空名造册报部,希图邀功者,亦照此例从重究议。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拏获逃人例应记功,即不免有买逃邀功之事,是以定有此例,然亦絶无之事矣。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巻首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  一,凡领催兵丁疏脱逃人,照解役疏脱逃人例审明,或系疏脱,或系故纵,分别治罪。受财卖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顺治十七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可毋庸另立专条。

徒流留养:巻首

徒流留养  一,凡逃人案内各犯罪应拟流,本身已故者,妻子免流。若拟流拟徒各犯之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以次成丁者,该地方官确实査报,照刑例分别枷号折责,倶准其存留养亲。若有假捏情事,除本犯仍照原拟治罪外,将査报不实之该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七年及十二年例。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未经流徙之先死故者,其妻子免流徙。流徙人犯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倚,家无以次成丁控吿者,咨査该抚有印结咨送者,照律责四十板,余罪收赎,存留养亲。若有假捏养亲之人,交该部议处。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例专为窝家并解役人等罪应流徙而设,并无逃人亦准留养明文,縁逃人多系旗下家奴无可留养故也。现定之例,改为逃人案内各犯,是家奴亦准留养矣,殊嫌未协。若谓逃人内亦有正身旗人,殊不知正身旗人犯罪例准折枷,从不实发。况另戸人逃走例内并无徒流罪名,尤属节外生枝。

□此条流徙罪名也,窝逃并解役疏脱或同逃走均连妻子一并流徙尚阳堡,未流徙以前死故者,妻子所以免其流徙也。改定之例讹流徙为流徒,系属错误,且流犯佥妻之例早已停止,又何本犯已死免流之有。

解役疏脱逃人:巻首

解役疏脱逃人  一,凡解役押解逃人中途脱逃者,如审系疏脱,将解役减本犯二等科断。给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免罪。故纵者,不给捕限,与逃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罪虽坐定)。未断之先能自捕得,减逃人罪一等科断。受财者,(不在此限,)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他人捕得及逃人已死或自首,均不准减免。其疏脱逃人之同行解役,如有实因患病落后,在经过地方官处呈明有据者,免罪。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等年例。一、凡解役押解逃人中途疏脱,拟定流徙。未流之先得获脱逃之逃人者,将解役免其流徙,责四十板。其疏脱逃人之两名解役内,有一名眞病,在经过地方官处递有病呈者,免其流徙,止将一名流徙。其有事落后者,不免,仍将二名倶行流徙。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解役而言,与刑律同。惟刑例内解送者徒流以上之犯为多,此逃人杖罪十有八九。此例亦系尔时办法。

热审减等:巻首

热审减等  一,凡逃人案内问拟枷号杖责人犯,遇热审(毎年于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倶照例准其减等发落,笞罪寛免。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一、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毎年遇热审,将流徒人犯照常流徒,其责笞者,照例减等。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原例亦指窝逃及解役而言,且并徒流犯在内,今改为枷杖人犯,并删去窝逃解役字样,则专指逃犯而言矣。

译递解逃人逾限:卷首

递解逃人逾限 一,凡是直隶及各省州县抓获逃人,详细上报督抚,请求咨文起解,就在批文中限定日期。如果超过期限,将超过期限的地方官移交刑部议处。

此条是康熙十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买逃邀功:卷首

买逃邀功 一,凡是地方官员购买旗下奴仆谎称是逃人,申报解送以邀功的,移交刑部严加议处。那些知情卖逃的人,如果是官员,移交刑部议处。如果是闲散人员及兵丁,枷号一个月,鞭打一百。所卖的奴仆按例入官,给予八旗兵丁为奴。如果没有逃人,地方官捏造空名造册报部,企图邀功的,也按此例从重究查议处。

此条是康熙十三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抓获逃人按例应记功,就不免有买逃邀功的事,所以定有此例,但这也是绝无仅有的事了。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卷首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 一,凡是领催兵丁疏逃脱人,按照解役疏逃脱人的条例审明,如果是疏忽逃脱,或者是故意纵放,分别治罪。收受钱财卖放的,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

此条是顺治十七年的条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这可以不必另立专条。

徒流留养:卷首

徒流留养 一,凡是逃人案件中各犯罪应判流刑,本人已死的,妻子免除流刑。如果应判流刑、徒刑的各犯,其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家中没有次子成丁的,该地方官确实查报,按照刑例分别枷号折责,都准许其存留养亲。如果有假捏情事的,除了本犯仍按原拟治罪外,将查报不实的地方官移交刑部议处。

此条是康熙七年及十二年的条例。凡是窝藏逃人及疏逃脱人的解役,在未流徙之前死去的,其妻子免除流徙。流徙人犯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无依,家中没有次子成丁控告的,咨查该抚有印结咨送的,按律责打四十板,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如果有假捏养亲的人,移交该部议处。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例专为窝家及解役等人罪应流徙而设,并没有逃人也准许留养的明文,因为逃人多系旗下家奴无可留养的缘故。现在定下的条例,改为逃人案件中各犯,这是家奴也准许留养了,实在嫌不妥当。如果说逃人中也有正身旗人,殊不知正身旗人犯罪按例准许折枷,从不实发。况且另户人逃走例内并无徒流罪名,尤其属于节外生枝。

□此条是流徙罪名,窝藏逃人及解役疏脱或一同逃走均连妻子一并流徙尚阳堡,在未流徙以前死去的,妻子所以免除流徙。改定的条例讹流徙为流徒,系属错误,而且流犯佥妻的条例早已停止,又哪有什么本犯已死免流的说法。

解役疏脱逃人:卷首

解役疏脱逃人 一,凡是解役押解逃人中途脱逃的,如果审系疏忽逃脱,将解役减本犯二等科断。给予一百日(戴罪)追捕的期限,限内能自行捕得的,免罪。故意纵放的,不给捕限,与逃人同罪(至死刑减一等,罪虽已坐定)。在未判决之前能自行捕得的,减逃人罪一等科断。收受钱财的,(不在此限,)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如果他人捕得及逃人已死或自首,都不准许减免。那些疏逃脱人的同行解役,如果有实因患病落后,在经过地方官处呈明有证据的,免罪。

此条是康熙十年及十二等年的条例。一、凡是解役押解逃人中途疏脱,拟定流徙的。在未流徙之前获得脱逃的逃人的,将解役免除流徙,责打四十板。那些疏逃脱人的两名解役中,有一名真病,在经过地方官处递有病呈的,免除流徙,只将一名流徙。有事落后的,不免,仍将二名俱行流徙。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这专指解役而言,与刑律相同。只是刑例内解送者徒流以上的犯人为多,这逃人杖罪十有八九。此例也是当时的办法。

热审减等:卷首

热审减等 一,凡是逃人案件中问拟枷号杖责的人犯,遇热审(每年于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果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都按例准许其减等发落,笞罪宽免。

此条是康熙十五年的条例。一、凡是窝藏逃人及疏逃脱人的解役,每年遇热审,将流徒人犯照常流徒,那些责笞的,按例减等。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原例也指窝逃及解役而言,并且包括徒流犯在内,现在改为枷杖人犯,并删去窝逃解役的字样,则专指逃犯而言了。

误行刺字:巻首

误行刺字  一,凡官员将不应刺字人犯误行刺字者,交部议处。

译误行刺字:卷首

误行刺字:一,凡是官员将不应刺字的人犯误行刺字的,交由吏部议处。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起除刺字门亦应添入。

解役逗遛:巻首

解役逗遛  一,凡解役押送逃人到部,不即投文,歇宿店房,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店家知情留住者,减解役一等治罪。不知者,不坐。若解役受贿诈赃及有所规避者,审明,各从重论。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例。一、凡各处解到逃人及牵连人犯,解到之日,即交送督捕衙门。如歇宿店房,并不投文,捱过三日,将解役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店主如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押送逃人及牵连人犯至京之例,现在并无此事矣。

解役伙逃抢夺:巻首

解役伙逃抢夺  一,凡解役伙同逃人,沿途抢夺,扰害村庄,除伤人者,照抢夺伤人律,分别首从,从重问拟外,(抢夺伤人似下手伤人者为首)未伤人者,将解役照白昼抢夺为首例,杖一百,徒三年。逃人照为从律减一等治罪。(仍尽本法刺字,逃罪重者,科其逃罪。)计赃重者,各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凡解役伙同逃人,沿途抢夺,扰害村庄,被该府州县官申报者,将解役并逃人倶以光棍例治罪。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以光棍例治罪与陵虐罪囚门原例相同,改定之例此详彼略,然未伤人者,仅拟徒罪,究嫌太寛。诈害者,尚应拟军,抢夺者,未便反轻也。

地方官拏解良民:巻首

地方官拏解良民  一,凡地方官将实系平民妄作逃人拏解者,交部议处。如教唆他犯诬扳计图诈害或故行拏解希图议叙者,照故入人罪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地方官唆逃行诈已有专条,此特为将良民作为逃人拏解而设,后添之例与上条覆,应删并彼条。

监禁迟滞:巻首

监禁迟滞  一,凡地方官拏获逃人,即申详该督抚给咨解部,如无故监禁迟留过一月者,或被吿发,或被部内査知,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年及康熙十年例。凡地方官拏获逃人,即行起解督捕衙门。如监禁迟滞过一月者,或被旁人出首,或部内査知,将该地方官革职。如一月内不能査明申解者,预行申督捕衙门展限。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亦尔时办法,与解役逗遛一条同,今则絶无解部者矣。

文武官员功过:巻首

文武官员功过  一,凡知州、知县、卫所千总、卫守备査解逃人十五名者,加一级。査解逃人三十名者,加二级。知府及直隶州知州所属地方査解逃人三十名者,加一级。査解六十名者,加二级。道官及管卫所掌印都司所属地方査解逃人四十五名者,加一级。査解九十名者,加二级。巡抚所属地方査解逃人二百名者,纪録一次,四百名者,加一级(以上获逃数多者,倶照此递加)。同知、通判、吏目、典吏自行拏获之逃人,各照掌印官例。五城兵马司掌印指挥照知府例,副指挥、吏目照知县例。盐运司所属地方査解逃人,将运司照道官例,分司照知府例,管盐场大使照典史例。在京钱局査解逃人者,将所管之官照知府例。外省钱局査解逃人者,布政使照道官例,钱局同知照知县例。窑厂査解逃人者,将所管之官照知府例。营伍、武官査解逃人者,将守备、都司、佥书各官照州县例。游撃、参将、副将照知府例。总兵官照道官例。提督照巡抚例。将此功一年一叙,若不足议叙之数者,并于下年通算议叙,如仍不足数,将前一年之功截去,止留一年之功于次年接算,不准三年合算。

   此条系顺治及康熙年间节次议准之例。

   谨按。以下数条均系拏获记功之例。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巻首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  一,凡拏获逃人并失察逃人,各省总督及顺天府奉天府府尹功过均免议。

   此条系顺治十四年及康熙五年例。

上司议叙:巻首

上司议叙  一

译此条是督捕的原定条例,于乾隆八年修改确定。

谨按:起除刺字这一门类,也应当添入其中。

解役逗遛:卷首

解役逗遛 一,凡是押解逃人前往刑部的解役,不立即呈递公文,却在旅店歇宿,无故滞留三日者,处以笞刑二十。每增加三日加重一等,最高刑罚为杖刑六十。旅店主人若知情而留宿逃人,比照解役减轻一等治罪。若不知情,则不追究责任。如果解役受贿、诈骗赃物或有其他规避行为,查明后,各自从重论处。

此条是顺治十五年的条例。一、凡是各地解送到逃人及牵连人犯,在解到当日,立即交送督捕衙门。如果在旅店歇宿,并不呈递公文,拖延超过三日,将解役责打四十板,流放到尚阳堡。店主如果是旗人,枷号一个月,鞭打一百。乾隆八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是押送逃人及牵连人犯到京城的条例,现在已没有这种情况了。

解役伙逃抢夺:卷首

解役伙逃抢夺 一,凡是解役伙同逃人,沿途抢夺财物,扰害村庄,除伤人者,依照抢夺伤人律,分别首犯和从犯,从重定罪外,(抢夺伤人似乎以动手伤人者为首犯)未伤人者,将解役比照白昼抢夺为首犯的例子,杖刑一百,徒刑三年。逃人比照从犯律减轻一等治罪。(仍按原法刺字,若逃罪较重,则按逃罪科处。)计算赃物数额较重者,各自从重论处。

此条是康熙四年的条例。凡是解役伙同逃人,沿途抢夺,扰害村庄被该府州县官申报者,将解役和逃人都以光棍例治罪。乾隆八年修改确定。

谨按:以光棍例治罪与陵虐罪囚门的原例相同,修改后的条例这里详细那里简略,然而未伤人者,仅判处徒刑,终究嫌太宽纵。诈骗害人者,尚应判处军刑,抢夺者,不便反而从轻。

地方官拏解良民:卷首

地方官拏解良民 一,凡是地方官将实为平民的人妄指为逃人逮捕解送者,交刑部议处。如果教唆他人诬告陷害,企图诈骗害人,或故意逮捕解送以图谋议叙奖赏者,依照故意入人罪例分别治罪。

此条是康熙十年的条例,乾隆八年修改确定。

谨按:地方官唆使逃人行骗已有专门条例,此条特指将良民作为逃人逮捕解送而设,后来添加的条例与上一条重复,应当删除并合并到那条中。

监禁迟滞:卷首

监禁迟滞 一,凡是地方官逮捕逃人,立即申报该督抚发给咨文解送刑部,如果无故监禁滞留超过一个月者,或被告发,或被刑部查知,将该地方官交刑部议处。

此条是顺治十年及康熙十年的条例。凡是地方官逮捕逃人,立即起解至督捕衙门。如果监禁迟滞超过一个月者,或被旁人告发,或刑部查知,将该地方官革职。如果一个月内不能查明申报解送者,预先申报督捕衙门展限。乾隆八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也是当时的办法,与解役逗遛一条相同,现在则绝无解送刑部者了。

文武官员功过:卷首

文武官员功过 一,凡是知州、知县、卫所千总、卫所守备查解逃人十五名者,加一级。查解逃人三十名者,加二级。知府及直属州知州所属地方查解逃人三十名者,加一级。查解六十名者,加二级。道员及管辖卫所掌印都司所属地方查解逃人四十五名者,加一级。查解九十名者,加二级。巡抚所属地方查解逃人二百名者,记录一次,四百名者,加一级(以上抓获逃人数目多者,都按照此例递增)。同知、通判、吏目、典史自行抓获的逃人,各自按照掌印官的条例。五城兵马司掌印指挥按照知府例,副指挥、吏目按照知县例。盐运司所属地方查解逃人,将运司按照道员例,分司按照知府例,管辖盐场大使按照典史例。在京钱局查解逃人者,将所管官员按照知府例。外省钱局查解逃人者,布政使按照道员例,钱局同知按照知县例。窑厂查解逃人者,将所管官员按照知府例营伍、武官查解逃人者,将守备、都司、僉书各官按照州县例。游击、参将、副将按照知府例。总兵官按照道员例。提督按照巡抚例。将这些功劳一年一次议叙,如果不足议叙的数目,并在下一年通算议叙,如果仍不足数目,将前一年的功劳截去,只保留一年的功劳在次年接算,不准三年合算。

此条是顺治及康熙年间陆续议准的条例。

谨按:以下几条均系抓获记功的条例。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卷首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 一,凡是抓获逃人及失察逃人,各省总督及顺天府、奉天府府尹的功过均免议。

此条是顺治十四年及康熙五年的条例。

上司议叙:卷首

上司议叙 一

,凡州县、卫所等官拏获逃人未足议叙之数,而该上司官以所辖各属统算,虽已足议叙之数者,不准议叙。

译凡是州县、卫所等官员抓获的逃人数量未达到规定议叙标准,而其上级官员将所辖各属地区抓获的逃人总数合并计算,即使总数已达到议叙标准,也不准予议叙。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

拏获逃人解送册籍:巻首

拏获逃人解送册籍  一,凡文武官员获解逃人记功者,知会该巡抚。其奉天府所属官员拏获逃人记功者,移会府尹,令巡抚、府尹转行知照原拏获之地方官。临叙功时,将拏获逃人年月、姓名及获逃官员之职名开造清册,毎年四月内解部,与部内底册査核议叙。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及雍正二年例。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巻首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  一,凡拏获逃人,如带有十五歳以下之子女,一同获解者,地方官不记功。另行拏解者,照十五歳之子女祗身逃走例,将地方官一体记功。若被伊主认获及旁人出首者,将失察之地方官及窝家邻佑人等仍照例分别究议。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以上五条均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天道数十年而一变,人事亦然。以上数条倶系尔时办法,现在并无此事矣。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巻首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  一,凡在京满洲、蒙古、汉军正身闲散旗人逃后有犯抢窃,均销除旗档。其初犯罪,止笞杖枷责者,免其刺字,交县管束。徒罪以上,悉照民人一体刺字,发配各省。驻防旗人有犯,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并非督捕原例,刑律窃盗门内既有旗人治罪专条,似应并于彼条之内,无庸载入此门。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巻首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  一,凡发往马兰、泰宁二处壮丁脱逃被获或自行投回者,照旗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汉军八旗议奏逃回兵丁治罪,并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亦非督捕原例,系专指发往二处之汉军壮丁而言,改照旗逃治罪,似非原定此例之意。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巻首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发遣拉林人犯,有私自逃回者,拏获之日即行请旨,拟斩立决。如在盛京等处拏获者,该将军等讯明情节,具奏请旨,即于现获处所正法。其在京曁各省拏获者,由刑部审明请旨,交旗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谕旨及二十三四等年刑部审拟拉林逃犯徳保等案奏准定例。

   谨按。现在并无发遣拉林人犯,且无论何处遣犯脱逃均不正法,而独严于此处,亦不画一,似应删除。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应发拉林、阿尔楚喀人犯,倶停其发往,改发黒龙江三姓等处充当苦差。该将军于解到之时,均匀酌拨安置,不得令其群聚一处。其在配行凶为匪不自悛改者,即销去旗档,改发云贵两广等省,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有犯即照民人例治罪。并令该将军等将一年内有无另行改发之处年终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满洲大学士九卿遵旨会议,奏准定例。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内,如有越过边津逃回京城者,拏获时遵旨正法外,其初次逃走,不出该管地方,无论不行吿假、私自逃出及自回被获者,倶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二次逃走者,连妻子发往伊犂等处折磨差使。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吉林将军恒鲁审奏,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太平二次逃走案内附请定例。

   谨按。此遵旨正法,与现代例文不符。

   以上三条,均系发往拉林后逃走之例,嗣后拉林停其发往,即无此项人犯矣,且非督捕原例,似应删除。

官庄兵丁脱逃:巻首

官庄兵丁脱逃  一,官庄壮丁如有逃走,该管官即行具报缉拏,获日,照例惩治。至发遣人犯入在官庄内者,如有脱逃,亦令报部、缉获,究其有无行凶为匪,按其原犯罪名,照脱逃例分别议拟。该管各官按照逃人名数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议覆吉林将军傅亮,奏请定例。

   谨按。此专指壮

译这一条是康熙十年的条例。

抓获逃人解送册籍:卷首

抓获逃人解送册籍 一,凡是文武官员抓获并解送逃人而记功的,要知会该省巡抚。那些奉天府所属官员抓获逃人记功的,要移文知会府尹,令巡抚、府尹转行通知原抓获逃人的地方官。等到叙录功劳时,将抓获逃人的年月、姓名以及抓获逃人官员的职衔开列成清册,每年四月内解送刑部,与刑部内的底册查核后议定叙录。

这一条是康熙十二年及雍正二年的条例。

抓获带逃幼小子女:卷首

抓获带逃幼小子女 一,凡是抓获逃人,如果带有十五岁以下的子女,一同抓获解送的,地方官不记功。另外抓获解送的,按照十五岁以下子女单独逃走的条例,将地方官一体记功。如果被其主人认获以及旁人出首的,将失察的地方官以及窝藏之家、邻佑人等仍照条例分别追究议处。

这一条是康熙十年及十二年的条例,以上五条均于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天道数十年而一变,人事也是如此。以上数条都是当时的办法,现在并没有这样的事了。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卷首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 一,凡是在京的满洲、蒙古、汉军正身闲散旗人逃跑后犯有抢劫盗窃罪的,均注销旗籍档案。其中初次犯罪,只判处笞刑、杖刑或枷责的,免除刺字,交给县衙管束。判处徒刑以上的,全部按照民人一体刺字,发配各省。驻防的旗人犯罪,也按照此例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八年刑部议准的定例,嘉庆六年、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这并非督捕原例,刑律窃盗门类中既然已有旗人治罪的专条,似乎应并入那一条之内,无需载入此门。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卷首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 一,凡是发往马兰、泰宁两地的壮丁脱逃被抓获或自行投回的,按照旗人逃跑的条例分别治罪。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一年,汉军八旗议奏逃回兵钉治罪,并钦奉谕旨,恭敬编纂为条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这一条也不是督捕原例,是专指发往这两地的汉军壮丁而言,改照旗人逃跑治罪,似乎不符合原定此例的本意。

黑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卷首

黑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发遣到拉林的人犯,有私自逃回的,抓获之日立即请旨,拟判斩立决。如果在盛京等处抓获的,该将军等讯明情节,具奏请旨,就在现抓获的地方正法。如果在京城以及各省抓获的,由刑部审明请旨,交给旗人正法。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二年钦奉谕旨以及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刑部审拟拉林逃犯德保等案奏准的定例。

谨按。现在并没有发遣到拉林的人犯,而且无论何处的遣犯脱逃均不正法,唯独对此处严厉,也不统一,似乎应该删除。

黑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应发往拉林、阿尔楚喀的人犯,都停止发往,改发黑龙江三姓等处充当苦差。该将军在解到之时,均匀酌情拨配安置,不得让他们聚集在一处。其中在配所行凶作恶不自悔改的,立即注销旗籍档案,改发云南、贵州、两广等省,交给地方官严格管束,有犯罪就按照民人条例治罪。并令该将军等将一年内是否有另行改发的情况在年终汇总奏报。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二年满洲大学士九卿遵旨会议,奏准入定的条例。

黑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移住拉林的闲散满洲人中,如果有越过边津逃回京城的,抓获时遵旨正法外,其初次逃走,不超出该管地方,无论是不请假、私自逃出以及自行回来被抓获的,都枷号一个月,鞭打一百。二次逃走的,连同妻子发往伊犁等处折磨差使。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九年,吉林将军恒鲁审奏,在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太平二次逃走的案件中附请定例。

谨按。这遵旨正法,与现代条例不符。

以上三条,都是发往拉林后逃走的条例,此后拉林停止发遣,就没有这类人犯了,而且并非督捕原例,似乎应该删除。

官庄兵丁脱逃:卷首

官庄兵丁脱逃 一,官庄壮丁如果有逃走,该管官员立即具报缉拿,抓获之日,照例惩治。至于发遣的人犯进入官庄内的,如果有脱逃,也令报部、缉获,追究是否有行凶作恶,按其原犯罪名,照脱逃条例分别议拟。该管各官按照逃走人数分别议处。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五年刑部议覆吉林将军傅亮奏请定例。

谨按。这专指壮

丁而言。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巻首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  一,伊犂等处盘获逃犯,究出经过卡伦地方未经査拏者,将该处失察经过官员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该管大臣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七十。如有藏匿负罪潜逃之犯,将失察官员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该管大臣交部从重分别议处。兵丁鞭八十。

译丁而言。

伊犁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卷首

伊犁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 一,伊犁等处盘查抓获逃犯,查究出经过卡伦地方却未经查拿的,将该处失察经过的官员、失察的地方官以及该管大臣交由相关部门分别议处。士兵鞭打七十下。如果有藏匿负罪潜逃的犯人,将失察官员、失察的地方官以及该管大臣交由相关部门从重分别议处。士兵鞭打八十下。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兵部钦遵上谕,酌议定例。

   谨按。所奉上谕非专为逃旗而设,此条似应移入刑律捕亡门内。

厄鲁特回子逃走:巻首

厄鲁特回子逃走  一,凡厄鲁特回子逃走被获,如关系重情,仍听理藩院定拟,奏闻请旨外,如止系犯逃,无论拏获投回,初次,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二次,发福州、广州赏给旗下官兵为奴。其京城居住并王公等带来家下厄鲁特回子逃走,仍照旗下家人逃例,分别次数年月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理藩院审拟察哈尔都统拏获逃奴厄鲁特达理回子公处克即二小案内奏请定例。

   谨按。此专指厄鲁特回子逃奴一项而言,与上察哈尔、蒙古一条参看。与旗下人逃走有何干渉。似不应入于此门。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巻首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一,八旗一切逃人,该旗照例一面咨报刑部外,一面即将该犯实在逃走日期径报歩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迅速査拏。其刑部接到旗咨之日,亦即速行知应行缉犯各衙门一体严拏。

   此条系干降四十年行在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

   谨按。与应捕人追捕罪人门及盗贼捕限门各条参看。

   以上各条均系乾隆八年以后纂定,并非就督捕原例修改,似无庸列入此门。且不独此数条然也,凡非督捕原例,乾隆年间所増添者,均应一体移改,以归画一。

删除例三十三条,:巻首

   承受家产之人未递逃牌

□以下均系乾隆年间删除之例。

   旗下人拏获逃人

   三营获犯呈解

   顺治元年以前逃人

   出兵虏获之人中途逃走

   官员子弟免刺

   驻防藩王窝逃

   驻防藩下官员窝逃

   在京居住藩下官员窝逃

   保卖逃人

   收取房钱留住逃人

   生员窝逃

   解送重罪逃犯

   云南递解逃人

   差官疏脱逃人

   疏脱逃人案内及牵连人犯

   地方官保释逃人

   隐留逃犯家产

   滥行夹讯

   衙门附近开设店房

   擅入衙门

   文武官员失察处分

   文武署任功过

   已升各官功过

   降级后还职

   接管官失察

   隔省隔府失察

   僧道官失察

   逃案牵连官员査取口供

   地方官设立十家长给与木牌

   考核三营

   点査三营番役

   点验三营兵器

译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八年兵部遵奉上谕,斟酌议定的条例。

谨按:所奉上的谕旨并非专为逃亡的旗人而设,这一条似乎应移入刑律捕亡门类中。

厄鲁特回子逃走:卷首

厄鲁特回子逃走 一,凡是厄鲁特回子逃走被抓获,如果涉及重大案情,仍听由理藩院拟定罪名,奏闻请旨;如果只是犯有逃亡之罪,无论抓获后是自行投回还是被捉拿回来,初次犯者,枷号一个月,鞭打一百下,交给主人严加管束。二次犯者,发配到福州、广州赏给旗下官兵为奴。那些在京城居住以及王公等人带来的家下厄鲁特回子逃走,仍按照旗下家人逃亡的条例,分别次数和年月进行处理。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八年理藩院审理拟定察哈尔都统抓获逃奴厄鲁特达理回子公处克、即二小一案中奏请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针对厄鲁特回子逃奴这一项而言,应与上面察哈尔、蒙古那条参看。这与旗下人逃走有什么关联。似乎不应列入此门类。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卷首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一,八旗所有逃亡之人,该旗按照惯例一面咨报刑部,一面立即将该犯实际逃走的日期直接报给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迅速查缉抓获。刑部接到旗方咨文之日,也立即通知应当缉捕罪犯的各衙门一同严缉。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年行在步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应与应捕人追捕罪人门类及盗贼捕限门类的各条参看。

以上各条均系乾隆八年以后编纂定下的,并非对督捕原例进行修改,似乎没有必要列入此门类。而且不仅仅这几条如此,凡是督捕原例之外,乾隆年间所增添的,都应当一律移改,以归统一。

删除例三十三条:卷首

承受家产之人未递逃牌

以下均系乾隆年间删除的条例。

旗下人抓获逃人

三营获犯呈解

顺治元年以前的逃人

出兵虏获之人中途逃走

官员子弟免刺

驻防藩王窝藏逃人

驻防藩下官员窝藏逃人

在京居住藩下官员窝藏逃人

保卖逃人

收取房钱留住逃人

生员窝藏逃人

解送重罪逃犯

云南递解逃人

差官疏脱逃人

疏脱逃人案内及牵连人犯

地方官保释逃人

隐留逃犯家产

滥行夹讯

衙门附近开设店房

擅入衙门

文武官员失察处分

文武署任功过

已升各官功过

降级后还职

接管官失察

隔省隔府失察

僧道官失察

逃案牵连官员查取口供

地方官设立十家长给与木牌

考核三营

点查三营番役

点验三营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