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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读例存疑十九

读例存疑卷五十     前巻 次巻工律之一  营造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1202–1215 段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译制造器物不符合法度

冒领、损毁物料

带造段疋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造作过限

  修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擅造作:巻首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敛财物),各计所役人雇工钱,(毎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赃(致罪)论。

○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

○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

○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笞五十。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赃(致罪)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不入己,故不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一切河工及各处修建工程,现倶照工部则例办理。此门各条例不过约略言之,且与现在工部之例诸多不符,似应査照修改画一。

条例

擅造作  一,凡在京各处修理工程,工价银五十两以内,物料银二百两以内者,照依各处印文准其修理。其工价银五十两以上,物料银二百两以上者,着该处料估启奏,工部差官覆核,会同该处官员首领监修,将用过钱粮着管工官名下销算。如多用钱粮,不行启奏即便承修者,将行文与承修堂司官交与该部议处。若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段,陆续行文倶称五十两以内不奏者,査出,亦交与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十年工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及工部派员承修而言,与下外省以五百两上下分别题咨之处不同,应参看。

□彼条有戸部指定款项及知照戸部,令其动项兴修之语,此条并无知会戸部明文,此项银两自应由节愼库发给矣。似应点明。

□工部则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别奏启及在京工程,银数在千两以上,奏明办理二条,较为详明。

擅造作  一,凡修理行宫并各省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令该督抚奏闻,该部议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抚亲自査明,傥有开报浮多,据实核减,造册具题,该部详核题销。如有不行启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具咨完结者,即行题参,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下条以银是否五百两上下分别题咨,是一应修建工程均在其内。此例专言行宫而并及仓廒。处分例则言仓廒等项而无行宫字样。处分例又有修理京通仓廒一条。刑例亦未载入。倶不画一,应参看。

□各省修理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该督抚具折奏明,俟工部议覆后再行修理。如不行具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即据咨完结者,均降三级调用。

擅造作  一,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如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上,工价银二百两以上者,该督抚将动支银两及工料细数预行确估题报,工部査明定议,会同戸部指定款项题覆,准其动用兴修。俟工竣之日,督抚亲自査核,造册题报。工部核明准销,仍知照戸部査核。其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下,工价银二百两以下者,该督抚咨明工部定议,知照戸部,令其动项兴修。工竣逐一造册题销。傥有需用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处陆续咨报,并未题明辄行修建者,査出题参。其有应动用存公银两者,该督抚将确估工料细数咨报工部査明,知照戸部,准其动用。工完造报,工部将准销银数造入该年存公册内,咨送戸部査。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外省而言,与上二条参看。此倶系工部办法,与刑部无干,似应删去。

擅造作  一,紧急工程

译带造段疋

织造违禁龙凤纹段疋

造作超过限额

修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擅造作:卷首

凡是军民官府,有所营造,应当申报上级而没有申报,应当等待批复而没有等待,却擅自征发人工的(即使没有摊派敛取财物),都按照所役使人工的雇工钱数,(每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赃罪论处。

○如果是非法(本不该做却擅自去做)的营造,以及非时(本不该此时做却擅自去做)征发人工营造的,(即使已经申请得到批复,其计算役使坐赃的)罪行也如同(不申报等待批复者坐赃)论处。

○那些(军民官府如遇)城墙坍塌,仓库公廨损坏,(事情紧急不容迟缓,)临时征发丁夫军人修理的,(即使不申报等待批复,也不视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的)限制之内。

○如果营造计算用料、申请(所需)财物及人工多少(的数量向上级)申报不实者,笞打五十。如果(因申报不实,以少报多,而在合用本数之外,或)已经损失财物,或已经耗费人工,都一并计算所损失财物的价格及所耗费雇工的钱数,(罪行)重于(笞打五十)的,(以)坐赃(罪)论处。(最高刑罚为杖一百,徒刑三年。赃物未入私囊,故不归还官府。)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除修订。

谨按。一切河工及各处修建工程,现在都按照工部则例办理。此门各条例不过是约略而言,且与现在工部的条例多有不符合之处,似乎应当查照修改统一。

条例

擅造作 一,凡在京各处修理工程,工价银在五十两以内,物料银在二百两以内的,依照各处印文准许其修理。其工价银在五十两以上,物料银在二百两以上的,着令该处估算启奏,工部派遣官员复核,会同该处官员首领监修,将用过的钱粮着令在管工官名下销算。如果多用钱粮,不启奏便立即承修的,将行文与承修堂司官交给该部议处。如果物料工价很多而分为几段,陆续行文都称在五十两以内不奏报的,查出后,也交给该部议处。

这条是康熙六十年工部议准定例。

谨按。这专指京城及工部派员承修而言,与下文外省以五百两上下分别题报咨文的处所不同,应当参看。

□彼条有户部指定款项及知照户部,令其动项兴修的话,此条并无知会户部的明文,此项银两自然应当由节慎库发给了。似乎应当点明。

□工部则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别奏报启文及在京工程,银数在千两以上,奏报办理两条,较为详明。

擅造作 一,凡修理行宫并各省仓廪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令该总督巡抚奏闻,该部议覆后再行修理。工程完工之日,总督巡抚亲自查明,倘若开报浮多,据实核减,造册题报,该部详核题销。如果有不启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据咨完结的,立即题参,交给该部议处。

这条是雍正初年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下条以银是否五百两上下分别题报咨文,是一应修建工程均在其内。此例专指行宫而并及仓廪。处分例则言仓廪等项而无行宫字样。处分例又有修理京通仓库一条。刑例也未载入。都不统一,应当参看。

□各省修理仓廪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该总督巡抚具折奏明,等候工部议覆后再行修理。如果不具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就据咨完结的,均降三级调用。

擅造作 一,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如果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上,工价银二百两以上的,该总督巡抚将动支银两及工料细数预先确估题报,工部查明定议,会同户部指定款项题覆,准许其动用兴修。等候工程完工之日,总督巡抚亲自核查,造册题报。工部核明准许销算,仍知照户部核查。其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下,工价银在二百两以下的,该总督巡抚咨明工部定议,知照户部,令其动项兴修。工程完工逐一造册题销。倘若需用物料工价很多,而分为几处陆续咨报,并未题报清楚便立即修建的,查出后题参。其有应动用存公银的,该总督巡抚将确估工料细数咨报工部查明,知照户部,准许其动用。工程完工造报,工部将准许销算的银数造入该年存公册内,咨送给户部核查。

这条是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这专指外省而言,与上两条参看。这都属于工部办法,与刑部无关,似乎应当删去。

擅造作 一,紧急工程

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预发钱粮,派员修造,倶以领银之日起限。如物料工价二百两以内者,限一个月。五百两以内者,限两个月。一千两至二干两以内者,限三个月。三千两至五千两以内者,限四个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后,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限十五日该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递清册,或已递清册,该司不据实核算者,照例分别议处。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而因避处分捏报工竣者,另行指参,交部议处。其工竣核销,如有应缴银两不及交库完结者,将该员参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着落家产,追银还库。该司官员扶同徇隐,并交部议处。

译对于来不及事先进行估价核算的情况,应根据工程的大小,预先发放钱粮,派遣人员修造,一律从领取银两之日起计算期限。如果物料工价在二百两以内,限一个月完成;在五百两以内,限两个月完成;在一千两至二千两以内,限三个月完成;在三千两至五千两以内,限四个月按规格完工。工程完工后,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限十五日内由该司核算后呈报堂上。如果不遵守规定期限完工,或工程完工之日不按规定期限呈递清册,或者已呈递清册,但该司不据实核算的,均按惯例分别议处。如果负责工程的官员在限期已到而工程未完时,为了逃避处分而谎报完工,将另行弹劾,交吏部议处。在工程完工核销时,如果有应缴银两未能及时交库完结的,将该员参劾革职,按惯例限期催追。如果在限期内全部缴清,准许恢复其官职;如果超过期限仍未缴清,按侵蚀正项钱粮的条例治罪,并责令其以家产抵偿,追回银两归还国库。该司官员若包庇纵容、徇私隐瞒,一并交吏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工程核减,后有条例,此照侵蚀正项钱粮,较下条为严。究竟工竣核销应缴银两与工程核减银两如何分别。记考。工程核减似系由上司或工部核明应减之项,工竣核销似系指管工者自己声明浮余之项,而处分例则又有应缴盈余银两,名目愈多矣。

□《处分则例》。各项工程报竣,有应缴盈余银两,承办官不遵定限缴库者,奏参革职。侵蚀入己者,革职,移知该员旗籍,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交与刑部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査封家产赔还。承追官査催不力,照承追亏空例议处。既云盈余银两,则系未经动用之项,自应缴还,此例祗云应缴银两而将盈余字删去,似未明晰。

□再,十日呈递清册,十五日核算呈堂,均指京内工程而言,此例亦未分晰叙明。

□处分例,京内工程,承修官以工竣之日起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该限十五日内核算呈堂,照例题销。如承修官不依限呈递清册及该司不依限核销者,倶照在京衙门事件迟延例议处。

□又,各省修造工程,该督抚等酌量定限,于估报案内声明,委员赶办,逾限不完,将承修官降一级留任,修完之日,准其开复。

□捏报工竣者,题参革职。

擅造作  一,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督抚、布按毎人各管一处。若城工有数处者,则令分管。一二处者,则令挨管。如有修筑不坚,三年之内倾圮者,着承修之员与专管之上司分赔。傥上司因干系己身赔修,故意隐匿者,一经发觉,责令专修,并交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从前各项工程均系保固三年,乾隆三十四年将城工改为保固三十年。衙署等工改为保固十年(四十年改)。此云三年之内,自系未经改例以前。惟处分例云,官员捐资修理城郭、楼台、房寨、器械等项,于三年之内坍损者,令该督抚并督工官赔修。又不专言城工,且系捐修之项,均未画一。

擅造作  一,凡遇工程核减,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拟外,如实系核减本身,现在无力完交,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数不及一千两者,仍照旧例请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仍照例请豁,无庸议罪。至核减款内采买水脚等项,应追核减银两,如果力不能完,自应照例请豁免其治罪。其余经费项下,若长支滥领误发以及分赔之,非由属员侵欺并代赔,着赔之项。若欠项零星不及一千两者,果系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数在千两以上者,请豁时,应令该旗籍于本折内声明,或将本身照现定工程核减治罪之例,酌减一等问拟,或免其治罪之处,请旨定夺。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等请豁银两,究与浮冒侵欺不同,既追赔又治罪,似嫌过重。

□题豁核减银两,见给没赃物。

□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之例,即乾隆十五年奉旨议定者也,见戸律虚出通关末一条。

□此例亦未见平允。假如有两案于此,一请豁银数系一千一百两,一银数系九百余两,即系不及一千两,自应免其治罪,而请豁在一千两以上者,即完过四五分,仍应治罪。未完银至七八百两以上,仍拟徒罪。且以未完之数而论,有较不及千两为少者,而一免一不免,未免偏枯。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巻首

凡(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采取不堪,造毁不备,)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经手管掌之人)为

译这一条是雍正七年的条例,乾隆五年加以修改确定。

谨按:工程核减,后面有相关条例,这里比照侵蚀正项钱粮处理,比下一条更为严厉。究竟工程完工核销应缴纳的银两与工程核减的银两如何区分,值得考究。工程核减似乎是指由上司或工部核实明确应当削减的项目,工程完工核销似乎是指负责工程的官员自行申报多出的款项,而处分条例中又有应当缴纳的盈余银两,名目越来越多。

《处分则例》规定:各项工程申报完工,有应当缴纳的盈余银两,承办官员不遵守规定期限缴入国库的,上奏参劾并革职。如果侵蚀入己的,革职,并通知该官员所属旗籍,按照条例限定期限催追,限期内全部缴清的,准许恢复官职。超过期限未缴清的,交给刑部按照侵蚀正项钱粮的条例治罪,仍然查封家产赔偿偿还。负责追缴的官员查催不力,按照追缴亏空的条例议处。既然说是盈余银两,那就是未经动用的款项,自然应当缴还,此条例只说应当缴纳的银两而将“盈余”二字删去,似乎不够明确。

再,十日呈递清册,十五日核算呈报公堂,都是指京城内的工程而言,此条例也未分清楚叙述明白。

处分条例规定,京城内的工程,负责修缮的官员从工程完工之日起,限定十日内呈递核销计算清册,该司限定十五日内核算呈报公堂,按照条例题请核销。如果负责修缮的官员不按规定期限呈递清册以及该司不按规定期限核销的,都按照京城衙门事件迟延的条例议处。

又,各省修造工程,由总督、巡抚等酌情确定期限,在估报案件中声明,委派官员赶办,超过期限未完工的,将负责修缮的官员降一级留任,修完之日,准许恢复原职。

虚报工程完工的,上奏参劾并革职。

擅自建造 一,各省委派官员修理城墙工程,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每人各负责一处。如果城墙工程有几处的,就令分管。有一两处者,就令轮流负责。如果有修筑不坚固,三年内倒塌的,责令负责修缮的官员与专门负责的上司分担赔偿。倘若上司因为关系到自身要赔偿修缮,故意隐瞒的,一经发觉,责令专门负责修缮,并交部治罪。

这一条是雍正七年钦奉皇帝谕旨,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从前各项工程都是保固三年,乾隆三十四年将城墙工程改为保固三十年。衙署等工程改为保固十年(四十年修改)。这里说三年内,自然是未经修改条例以前。只是处分条例说,官员捐资修理城墙、楼台、房寨、器械等项,在三年内坍塌损坏的,令该总督、巡抚以及督工官员赔偿修缮。又不专门说城墙工程,而且是捐资修缮的项目,都没有统一标准。

擅自建造 一,凡是遇到工程核减,除了浮报冒领、侵吞欺诈,仍按本律定罪外,如果确实是核减本身,现在无力缴清,请求豁免的银数在一千两以上的,按照知府分担赔偿属员侵吞欺诈未完治罪的条例治罪。以十分为比率。如果未完的数额在五分以内的,杖一百。达到六分的,杖六十,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分加一等,十分都没有完缴的,杖一百,徒刑三年。都不准许纳赎。如果数额不及一千两的,仍按旧例请求免除治罪。如果本人已经去世,而子孙无力缴清的,仍按条例请求豁免,无须议罪。至于核减款项内采买水脚等项,应当追缴核减银两,如果确实无力缴清,自然应当按条例请求免除治罪。其余经费项下,如果长期支取、滥领误发以及分担赔偿的,不是由属员侵吞欺诈并代赔,责令赔偿的款项。如果欠项零星不及一千两的,确实无力缴清,按条例豁免。如果数额在一千两以上的,请求豁免时,应当令该旗籍在本折内声明,或者将本人按照现行工程核减治罪的条例,酌情减一等定罪,或者免除治罪之处,请皇帝旨意决定。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年钦奉皇帝谕旨议准定例。

谨按:这类请求豁免的银两,终究与浮报冒领、侵吞欺诈不同,既追缴赔偿又治罪,似乎嫌过重。

题请豁免核减银两,见给没赃物。

按照知府分担赔偿属员侵吞欺诈的条例,即乾隆十五年奉旨议定的,见户律虚出通关末一条。

此条例也未见平允。假如有两案在此,一请求豁免银数是一千一百两,一银数是九百余两,即不及一千两,自然应当免除治罪,而请求豁免在一千两以上的,即使已完缴四五分,仍应治罪。未完银达到七八百两以上,仍拟徒刑。且以未完的数额而论,有比不及千两为少的,而一免一不免,未免偏颇。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卷首

凡是(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以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可用的,(其役使人工的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算所费的雇工钱,按坐赃论罪(罪,止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有所建造,以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防备不谨慎而误杀人的,(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处。(采取不可用,建造毁坏不防备,)工匠、提调官,各以经手管掌之人

罪。(不得滥及也。若误伤,不坐。)

译定罪。(不得随意牵连他人。如果是误伤,不予治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造作不如法:巻首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类)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疋粗糙纰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织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应(再)改造(而后堪用)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织造之人)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织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项,)并(着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造作不如法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样货卖者,笞五十。

   此条系国初定例(见《会典》)。

   箭上不书姓名,见毁弃军器。

   谨按。不牢固正实,即不如法也。造民间器用之物应笞五十,官用之物反笞四十,何也。

   戸律市廛门,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与此参看。

冒破物料:巻首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有于合用数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并赃论罪。至四十两斩),追物还官。(若未入己,祗坐以计料不实之罪)。

○局官并(承委)覆实官吏,知情扶同(捏报、不举)者,与(冒破)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冒破物料  一,直隶各省督抚、将军、提镇所辖各标营等衙门,收贮军器,经上司官査盘,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揜饰,虚数开报者,倶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例治罪。该管官不査报,并失察之上司官,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按,律指京城言,例则专言直省矣),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军器一项而言。

□监守自盗,赃轻者,引律。赃重者,引例。何必又照欺侵仓库例耶。

□欺侵仓库钱粮,即监守自盗也。似应删去。

冒破物料  一,河工估计工程,总河及该督抚分司委员确査工段丈尺、椿埽、料物,如果与所估物料数目相符,核实具题,发帑兴修。如估计过多,物料数目不符,査出即行指参。承査之员扶同徇隐,交部议处。至完工之日,再行确査。如工程单薄,物料克减,钱粮不归实用,以致修筑不坚固,将承修之员立即参究。分别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冒银两,勒限追赔。

   此条系雍正四年工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不独河工为然,一切工程均应照办。

□处分例,河工承修之员估计工程存心浮冒者,革职。承査之委员扶同徇隐者,降三级调用。应参看。

冒破物料  一,直属抢修等工,毎年应需物料,务于八月内预动银两给发购办,按照漕规价値据实秤收,毋许重收累民。十月照额办足交工,取具并无短少,印甘各结存案。傥承办之员限内不能如数办足,将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掩饰,并将旧烂物料搀入。或经厅汛印官于互相秤收之时査出掲报,或经该督访闻,立即严参议处。如过期发银,购办迟滞,分别査参。其上年余剩物料,该管河道査盘实数,出具并无亏空,印结呈报。倘盘査缺少、扶同徇隐及有霉烂侵亏等弊,即将文武汛员与盘査不实之上司,一并参处,照数分赔补项。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指河工应需物料预先购办而言。例首似应提出河工字样。

   处分例有河工预备物料,以厅员为专管官,守备为兼管官。修做埽工,以守备为专管官,厅员为兼管官。及河工料垛霉烂,各互相稽察一条。

译这仍是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进行删定。

造作不如法:卷首

凡是(官府)制造(官用房屋、器具之类)不符合法度规定的,处以笞刑四十。如果成造的军器不符合法度,以及织造的布匹粗糙、薄劣的,(物品尚且可以使用,)各处以笞刑五十。如果(制造、织造各项不符合法度,甚至完全)不能使用,以及(稍显不能使用)应当(再次)改造(而后才能使用)的,各并计算所损失的财物以及所花费的雇工钱,(罪行)重于笞刑四十、五十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高刑罚为杖刑一百,徒刑三年。)那些应当供奉御用的物品,在坐赃罪的基础上加重二等。(最高刑罚为流刑二千五百里。)工匠各自以实际从事(制造、织造之人)的身份定罪。局官比工匠减轻一等。提调官吏,又比局官减轻一等,(以上制造、织造不符合法度、不能使用等项,)并(责令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共同赔偿物价、工钱归还官府。

这仍是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造作不如法 一,凡是打造弓箭,擅自更改式样进行售卖的,处以笞刑五十。

这条是清初制定的条例(见《会典》)。

箭上不书写姓名,参见“毁弃军器”条。

谨按。不牢固、不坚实,就是不符合法度。制造民间器用之物应处以笞刑五十,官用之物反而处以笞刑四十,为什么呢?

户律市廛门,民间制造器用之物不牢固、不坚实,以及绢布之类薄劣、短狭而售卖的,各处以笞刑五十。与此条参照查看。

冒破物料:卷首

凡是造作局院的头目、工匠,(在合用数量之外,虚报冒领)多耗费物料(而侵吞欺骗)入己的,计算(入己)赃物,以监守自盗论处,(不分主犯从犯,合并赃物论罪。达到四十两斩首),追回物品归还官府。(如果未入己,只按计算物料不实之罪论处)。

○局官并(受命)复核的官吏,知情并包庇(捏报、不举报)的,与(冒破)同罪,至死刑减一等;失于觉察的,减三等,最高刑罚为杖刑一百。

这仍是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冒破物料 一,直隶各省督抚、将军、提督、总兵所辖各标营等衙门,收贮军器时,经上司官查盘,如果有侵吞欺骗物料,挪用掩饰,虚报数量的,都以监守自盗论处。赃物重的,按照侵吞欺骗仓库钱粮的条例治罪。该管官不查报,以及失察的上司官,都交由相关部门照例分别议处。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按,律指京城而言,例则专指直省而言),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专门指军器这一项而言。

□监守自盗,赃物轻的,引用律文。赃物重的,引用条例。何必又照欺侵仓库例呢。

□欺侵仓库钱粮,就是监守自盗。似乎应当删去。

冒破物料 一,河工估计工程,总河及该省督抚分司委员确切查勘工段丈尺、桩埽、物料,如果与所估计的物料数目相符,核实后具题,发放国库银两兴修。如果估计过多,物料数目不符,查出即行参奏。承查的官员包庇徇私隐匿,交由相关部门议处。到完工之日,再行确切查勘。如果工程单薄,物料克扣减少,钱粮不用于实际用途,以致修筑不坚固,将承修的官员立即参究。分别入己、不入己定罪。对于侵吞冒领的银两,限定期限追赔。

这条是雍正四年工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不独河工如此,一切工程都应当照此办理。

□处分例,河工承修官员估计工程存心浮夸冒领的,革职。承查的委员包庇徇私隐匿的,降三级调用。应当参照查看。

冒破物料 一,直属抢修等工程,每年应需的物料,务必在八月内预先动用银两发给购办,按照漕规价值据实秤量接收,不允许重复收取累及百姓。十月按定额办足交工,取具并无短少的印甘各结存案。倘若承办的官员在限期内不能如数办足,将物料秤量接收短少,希冀掩饰,并将旧烂物料掺入。或者经厅汛印官在互相秤量接收之时查出揭报,或者经该督访闻,立即严参议处。如果过期发放银两,购办迟滞,分别查参。其上一年剩余的物料,该管河道查盘实数,出具并无亏空的印结呈报。倘若盘查缺少、包庇徇私隐匿以及有霉烂侵亏等弊端,即将文武汛员与盘查不实之上司,一并参处,按数额分摊赔偿补项。

这条是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这是指河工应需物料预先购办而言。条例开头似乎应当提出“河工”字样。

处分例有河工预备物料,以厅员为专官,守备为兼管官。修做埽工程,以守备为专管官,厅员为兼官。以及河工料垛霉烂,各互相稽查一条。

又,处分例,河工购办苇柴于四五月间,发办购办秫秸于七八月间,发办以十二月底作为初限云云,与此例不同。均应参看。此似指南河而言。

译另外,按照处理惯例,河工在四、五月间采购苇柴,在七、八月间采购秫秸,并以十二月底作为初步期限等规定,与这条规定不同。这些都应当参照查看。这似乎是指南河而言的。

冒破物料  一,各省修造标营船只,着道员副将会同领价。道员遴委同知通判,副将遴委都司守备协同办料修造。如系将军标下船只,即遴委参领以下等官同领同办。傥承修之员修不如式,贻误军工,以及监验査收之员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盗卖以致短少残缺者,该督抚等即将该管将弁指名题参。其头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别着追。如该管上司不行査察,故为徇隐,一经发觉,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标营船只而言。承修不如式为一层,监验査收为一层,不即交待清楚,致兵丁偷窃什物为一层。首一层明言道员、副将、委员会办,乃末后题参,则有将弁而无文员,似嫌疏漏。

冒破物料  一,浙省修筑塘工,估需银两,饬令承修之员,项目请领,不得牵混并领,亦不得通融那用。领银之后,将办过物料数目申报。上司委员査验,如堆贮物料与所报相符,承査之员加具保结,申详贮用。傥有亏缺及那移掩饰情弊,即行掲参。査验官扶同徇隐,一并参处。至各塘保固限内如有坍塌,即着落承修之员赔修。若遇有异常潮汐,委非人力可施,査明工程坚固、钱粮倶归实用者,准取结保题,免其赔修。如物料苟简、工程草率、钱粮不归实用致有冲塌,照例题参,着落赔修。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浙江省海塘工程而言,与工部例略同。工部则例尚有苏松太等处,刑例无。

冒破物料  一,豫省应修水利地方有动用帑项者,承修各员果能实力办理,俟保固三年之后,该督抚核题并交部分别议叙。倘有不预行修筑,以致田亩被淹,即将各员交部分别议处。若侵蚀钱粮,工程不能坚固,承修之员照侵欺河工钱粮例参革治罪。该管各官徇隐不报,倶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河南一省而言。

□各省均有水利,不独豫省为然,似应改为通例。

冒破物料  一,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该督抚等转饬承办各员,不必拘泥各省从前造报物料定价,悉照时价确估造报。工竣之日,另行委员査勘,并取具并无捏饰印结,详报。该督抚等确访时价,详细核明,据实题咨工部再行核销。傥承办各员浮开捏报,即照冒销钱粮例指参。所委各员査验不实,照扶同徇隐例参处。

   此条系乾隆四年工部奏准定例。

   谨按。物料照时价确估,部中即无可苛驳矣。

冒破物料  一,京城物料价値,经工部会同内务府确访时价,酌中更定。一应采办,工部遵照定例给发。如有赢余,并无别项需用,承办官竟行侵蚀,査出照例参究。傥其中有匠作搬运等费,许承办官将縁由呈明核夺。如该员并不呈报,照应申上而不申上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工部议覆吏部折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与上条参看。

   处分例云,工程完竣,有匠作搬运余剩料件等费,许承办官将縁由呈明,于赢余银两内核销。如不行呈明,即自支给,照应申不申公罪律罚俸六个月。

   处分例并非专指京城而言,应参看。

   赢余银两一层与擅造作门应缴银两不即交库一条相类,应参看。

冒破物料  一,凡修造工程,如夫头人等领帑侵蚀及私逃者,倶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本系指河工而言。改为通例,是无论何项工程均应照办矣。似嫌太重。

带造段疋:巻首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监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觉察者,减三等(则笞三十。若局官违禁带造,监守官吏亦坐不举失察之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小注无若局官以下数语。乾隆

译冒破物料:各省修造标营船只,由道员、副将会同领取价款。道员遴选委派同知、通判,副将遴选委派都司、守备协同办理物料和修造。如果是将军标下的船只,即遴选委派参领以下官员一同领取、一同办理。倘若承修官员修造不符合规格,贻误军务,以及监验查收官员勒索刁难,并且船上物品没有立即交代清楚,导致士兵私自盗卖以致短缺残缺的,该督抚等即将管辖的将弁指名题奏参劾。其头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别追缴。如果该管上司不进行检查,故意包庇隐瞒,一经发觉,照例议处。

此条是雍正十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针对标营船只而言。承修不符合规格是一层,监验查收是一层,没有立即交代清楚,导致士兵偷窃物品是一层。第一层明确说道员、副将、委员会办,但最后题参时,只有将弁而没有文员,似乎有疏漏。

冒破物料:浙江省修筑海塘工程,估算所需银两,命令承修官员分项请领,不得混杂合并领取,也不得通融挪用。领取银两后,将已办理的物料数目申报。上司委派官员查验,如果堆存的物料与所报相符,承查官员加具保结,申报详细情况以备贮存使用。倘若有亏缺以及挪用掩饰的情弊,立即揭发参劾。查验官员包庇隐瞒,一并参劾处分。至于各海塘在保固期限内如有坍塌,即责令承修官员赔偿修筑。如果遇到异常潮汐,确实非人力所能施展,查明工程坚固、钱粮都归实际使用的,准许取具保结题奏,免除其赔偿修筑。如果物料简陋、工程草率、钱粮不用于实处导致冲毁坍塌,照例题参,责令赔偿修筑。

此条是雍正十三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针对浙江省海塘工程而言,与工部条例大致相同。工部则例中还有苏松太等处,刑例中没有。

冒破物料:河南省应修水利的地方有动用国库款项的,承修各官员如果能切实办理,等到保固三年之后,该督抚核实题奏并交部分别议叙。倘若有不预先修筑,以致田亩被淹的,即将各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如果侵蚀钱粮,工程不能坚固,承修官员照侵蚀河工钱粮例参劾革职治罪。该管各官员包庇隐瞒不报,都照例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年户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所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针对河南一省而言。各省均有水利,不独河南如此,似乎应改为通例。

冒破物料: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该督抚等转令承办各官员,不必拘泥各省从前造报物料的定价,全部按照时价确切估算造报。工程竣工之日,另行委派官员查验,并取具没有捏造掩饰的印结,详细申报。该督抚等确切访查时价,详细核实清楚,据实题奏咨文工部再行核销。倘若承办各官员虚报捏报,即照冒销钱粮例指名参劾。所委各官员查验不实,照包庇隐瞒例参劾处分。

此条是乾隆四年工部奏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物料按照时价确切估算,部中就没有可苛责驳斥的了。

冒破物料:京城物料价值,经工部会同内务府确切访查时价,斟酌适中重新规定。一应采办,工部遵照定例发放。如果有盈余,并无别项需用,承办官员竟然侵蚀,查出照例参劾追究。倘若其中有匠作搬运等费用,允许承办官员将缘由呈明核实裁决。如果该官员并不呈报,照应当申报而没有申报例议处。

此条是乾隆五年工部议覆吏部折奏所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针对京城而言,与上一条参看。

处分例说,工程完竣,有匠作搬运余剩料件费用,允许承办官员将缘由呈明,在盈余银两内核算销账。如果不呈明,即自行支给,照应当申报而没有申报公罪律罚俸六个月。

处分例并非专门针对京城而言,应参看。

盈余银两一层与擅造作门应缴银两没有立即交库一条相类似,应参看。

冒破物料:凡修造工程,如夫头人等领取国库款项侵蚀以及私自逃跑的,都照常人盗窃仓库钱粮律,计算赃物治罪。

此条是乾隆十年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所定下的条例。

谨按:原奏本是指河工而言。改为通例,是无论何项工程都应照办。似乎太重。

带造段疋:卷首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擅自于官局带造段疋的,杖六十,段疋没收归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情而不举报的,与监守官吏同罪(也杖六十)。失于觉察的,减三等(则笞三十。如果局官违禁带造,监守官吏也坐不举报失察之罪)。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的小注没有“若局官”以下数语。乾隆

五年査照总注増入。

   谨按。止言段疋而不言别项物件,未知何故。

译五年,查照总注增入。

谨按:只提到段匹,而没有提到其他物品,不知是何原因。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巻首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若买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

○机戸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造作过限:巻首

凡各处(毎年)额造常课段疋、军器,(工匠)过限不纳齐足者,以(所造之数)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

○若(官司)不依期计拨(额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工匠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修理仓库:巻首

凡(内外)各处公廨、仓库、局院(一应)系官房舍(非文卷所关,则钱粮所及),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所在)有司(计料)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不请修)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赔偿所损之物(还官)。若(当该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误(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损坏官物,亦追赔偿。当该官吏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修理仓库  一,各省营房墩台,该管地方文武员弁会同协办修造完竣,严督兵丁加谨守护。如遇坍损,立即报明印汛各员,会同査勘修理,造入交代。于离任时,取具接任官印结,详报该管上司,査核存案。傥平日不随时修葺,以致坍塌,经后官详掲,即行题参,着落印汛员弁分认赔修。如去任员弁无力赔修,文员即着落不严査之道府赔修。武弁即着落不严査之将备赔修。如兵丁作践折毁,严惩责革,着落汛弁独赔。如汛弁无力,即着落该管将备分赔。至交代之时,后官如有勒掯滥接等弊,该管上司査实,亦即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营房墩台而言,非公廨而类于公廨者也。然久已成具文矣。

   处分例,各省墩台营房,令州县官会同该汛弁査修。傥不随时修葺以致倒塌,査系文员应行修造者,降一级留任。

□官员将安插官兵居住营房,不为修理安插,以致借住民房者,罚俸一年。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巻首

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有毁失而不还官)者,以毁失官物论。(毁者计赃,准窃盗加二等,免刺。失者,依减毁官物三等追赔。)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并添入小注。

条例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一,凡各省督抚提镇及有属员等官到任,其属员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备办铺设,及州县守御等官到任,其属下人役预为铺设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员毎年指称添换器物、修饰衙署派累兵民者,该管上司即行指实题参。文员照科敛律治罪,武弁照克扣律治罪。如该上司徇庇不参,或勒令属员修理衙署、添换器物,发觉之日,将该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议处。再,官员升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应物件倶着清载薄籍,移交接任官员。傥将在官物件被家人毁盗,将家人照毁盗官物律治罪。其毁盗物件,着落旧任官照数赔补。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与守财门上司经过属员呈送下程一条参看。因恐其派累兵民故也。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一     前巻 次巻

工律之二  河防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盗决河防:巻首

凡盗决(官)河防者,杖一百。盗决(民间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鬪杀伤罪一等(各字

译民间织造违禁龙凤纹样的纻丝、纱罗进行售卖的,杖打一百,织物没收充公。(如果购买并僭越使用,杖打一百,流放三年。尚未使用的,鞭打三十)。

织户以及挑花、挽花的工匠与上述罪行同罪(也杖打一百)。

此条沿袭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的。

各地每年定额制造的常规课税织物、军器,工匠超过期限未能缴纳齐备的,以所造数量为基数,每十分之一,工匠鞭打二十,每增加十分之一加重一等,最高刑罚为鞭打五十。局官比工匠减一等处罚。提调官吏又比局官减一等处罚。

如果官府不按期拨给工匠定额制造所需的物料,局官鞭打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处罚。(工匠不追究责任。)

此条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加小注。

内外各处官署、仓库、局院等属于官方的房舍(不涉及文书档案,则涉及钱粮事务),只要有损坏,主管官吏应立即发文通知所在地有司(计算材料)进行修理。违反者,鞭打四十。如果因为(不申请修理)而导致官物损坏,依法判处(鞭打四十的)刑罚,赔偿所损坏的物品(归还官府)。如果(主管官吏)已经发文通知有司,但有司失误(未立即执行修理),责任由有司承担。(也鞭打四十。损坏官物,也追缴赔偿。主管官吏不追究责任。)

此条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加小注

条例

修理仓库 一,各省营房墩台,由管辖地方的文武官员会同协办修造完毕,严格督促士兵谨慎守护。如果遇到坍塌损坏,立即报告印汛各员,会同勘查修理,列入交接账目。在离任时,取得接任官员的印信保证,详细报告管辖上司,核查存档。倘若平日不随时修缮,导致坍塌,经后任官员详细揭发,立即上奏参劾,责令印汛官员分担赔偿修理。如果离任官员无力赔偿修理,文职官员即责令不严格勘查的道府官员赔偿修理。武职官员即责令不严格勘查的将备官员赔偿修理。如果士兵糟蹋毁坏,严厉惩罚并革除职务,责令汛弁独自赔偿。如果汛弁无力赔偿,即责令管辖的将备分担赔偿。到交接之时,后任官员如果有勒索刁难、滥接等弊端,管辖上司查实,也立即上奏参劾,移交刑部议处。

此条是雍正十二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指营房墩台而言,不是公廨但类似公廨。然而长久以来已成为具文。

处分例,各省墩台营房,命令州县官会同该汛弁勘查修理。倘若不随时修缮导致倒塌,经查实属于文员应行修造的,降一级留任。

官员将安插官兵居住的营房,不修理安插,导致借住民房的,罚俸一年。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卷首

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在公廨内的官房,而住在街市民房的,杖打八十。

如果埋没公用器物(有毁失而不归还官府),以毁失官物论处。(毁坏者计算赃物,比照窃盗罪加二等,免除刺字。遗失者,比照毁坏官物罪减三等追缴赔偿。)

此条沿袭明律,顺治三年增修并添加小注。

条例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一,各省督抚提镇及有属员的官员到任,其属员派累士兵百姓修理衙署、备办铺设,以及州县守御等官员到任,其属下人役预先铺设修理衙署派及士兵百姓,以及官员每年借口添换器物、修饰衙署派累士兵百姓的,管辖上司立即指实上奏参劾。文职官员照科敛律治罪,武职官员照克扣律治罪。如果该上司徇私包庇不参劾,或勒令属员修理衙署、添换器物发觉之日,将该上司一并移交刑部分别议处。再,官员升任或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所有物件都着令清楚登记簿籍,移交接任官员。倘若将在官物件被家人毁坏盗窃,将家人照毁坏盗窃官物律治罪。其毁坏盗窃的物件,责令旧任官员照数赔偿。

此条是雍正五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与守财门上司经过属员呈送下程那条参看。因为担心其派累士兵百姓的缘故。

工律之二 河防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盗决河防:卷首

凡是盗决(官方)河防的,杖打一百。盗决(民间的)圩岸、陂塘的,杖打八十。如果(因盗决导致水势涨漫)毁坏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算物价,刑罚重于(杖打)的,按坐赃论处(最高刑罚为杖打一百,流放三年)。因而杀伤人的,各减斗杀伤罪一等(各字

承河防圩岸陂塘说)。若(或取利或挟雠)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计所失物价,为)赃重(于徒)者,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译(承接关于河防、圩岸、陂塘的论述)。如果为了谋取利益或挟持私仇,故意决开河防的,处以杖刑一百,徒刑三年。故意决开圩岸、陂塘的,减二等处罚。如果漂没损失(根据所失物品的价值,折算为)赃物数额(重于徒刑)的,按照窃盗罪论处(最高刑罚为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免除刺字。因此造成杀伤他人的,按照故意杀伤罪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盗决河防  一,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蜀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蒲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河南、山东临河大堤,及盗决格月等堤,如但经故、盗决尚未过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发边远充军。其已经过水,尚未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发极边烟瘴充军。既经过水,又复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因而杀伤人者,照故杀伤问拟。从犯,均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各减首犯罪一等。其阻絶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军民,倶发近边充军。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发近边充军。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笺释》。故决、盗决南旺等湖,阻絶泉源,则关系漕河,其事尤重,故漕禁有充军之例。倶依盗决、故决本律。为首之人引例,为从不引。闸官人等串同取财,问枉法,发附近充军。

□《集解》此盗水以供私用者也,专为故决漕河而设,则知正律所指河防不专漕河矣)。一系前明问刑条例(按,此非因盗水或恐漂流自损也。《集解》。此专指河南等处言者,盖河南逼临黄河,河以南皆恃堤以自固,故特设此例)。一系乾隆二十一年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定例(按,此亦指盗决河南、山东等处临河大堤而言),嘉庆九年修并,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南旺、昭阳等湖,漕运攸关,故问拟充军。河南滨临大河,一经盗决堤防,为害匪浅,故亦拟充军。从无大堤已经决开,尚未浸损漂没之理。似应以浸损漂没之多寡,仿照失火例酌加枷号。记核。

□律以盗决、故决为罪名轻重之分,例则并无区别,亦不言盗故决之由,殊未明显。

□原例首条系指取利而言,下二条非恐自损,即意在损人,颇觉明晰。修并一条,似应详为叙入。

盗决河防  一,凡黄河一年之内,运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冲决,而所修工程实系坚固,于完工之日已经总河、督抚保题者,止令承修官赔修四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如该员修筑,钱粮倶归实用,工程已完,未及题报而陡遇冲决者,该总河、督抚将冲决情形并该员工程果无浮冒之处据实保题,亦令赔修四分,其余倶准开销。如黄河一年之外、运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冲决,而该管各官实系防守谨愼,并无疏虞懈弛者,该总河督抚査明具题,止令防守该管各官共赔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赔二分,同知通判守备州县共赔一分半,县丞、主簿、千总、把总共赔半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其承修防守各员倶令革职留任,戴罪効力,工完之日,方准开复。傥总河、督抚有保题不实者,后经査出,照徇庇例严加议处,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赔还项。若河员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毁坏,希图兴修,借端侵蚀钱粮者,该总河察访奏闻,于工程处正法。

   此条系雍正五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指工程实系坚固,陡遇冲决而言。修筑黄河堤岸,定限保固一年,修筑运河堤岸,定限保固三年,见《处分则例》。于工程处正法,可谓严矣。而从未办过,亦具文耳。

失时不修堤防:巻首

凡不(先事)修(筑)河防及(虽)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修(筑)圩岸及(虽)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时不修堤防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倶问发附近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云,包揽

译这仍是明代的法律,顺治三年添加了小注。

条例

盗决河防:一,故意决口、盗窃决口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蜀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垸、柳蒲湾以及徐州、邳州上下沿河一带各堤岸,以及河南、山东临河大堤,以及盗窃决口格月等堤,如果只是经过故意或盗窃决口但尚未过水的,主犯,先在工次枷号一个月,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如果已经过水,但尚未侵损漂没他人田舍财物的,主犯,枷号两个月,发配极边烟瘴地区充军。既已经过水,又侵损漂没他人田舍财物的,主犯, shackling 三个月,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因此杀伤人的,按照故意杀伤定罪量刑。从犯,都先在工次枷号一个月,各减主犯一等罪。那些阻断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违漕河禁令的军民,都发配近边充军。闸官等人,用草卷搁闸板,盗窃泄水,串通取财,犯该徒刑以上罪行的,也发配近边充军。

这条例原本有三条,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笺释》。故意决口、盗窃决口南旺等湖,阻断泉源,关系到漕河,事情尤其严重,所以漕禁有充军的条例。都依照盗决、故决本律。为首的人引用条例,为从的不引用。闸官等人串通取财,按枉法论处,发配附近充军。

□《集解》这是盗水以供私用的,专门为故意决口漕河而设,那么知道正律所指的河防不专指漕河了)。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按,这不是因为盗水或恐怕漂流自损。《集解》。这专指河南等处说的,大概河南逼近黄河,河以南都依靠堤防来自保,所以特设此条例)。一条是乾隆二十一年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定的条例(按,这也指盗决河南、山东等处临河大堤说的),嘉庆九年修并,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南旺、昭阳等湖,关系到漕运,所以定罪充军。河南濒临大河,一旦盗决堤防,危害不小,所以也定罪充军。从来没有大堤已经决开,尚未浸损漂没的道理。似乎应该根据浸损漂没的多少,仿照失火例酌情增加枷号。记录核查。

□律以盗决、故决作为罪名轻重的区分,条例则没有区别,也不说盗故决的原因,很不明显。

□原例首条是指取利说的,下两条不是恐怕自损,就是意在损人,颇为明晰。修并一条,似乎应该详细叙述进去。

盗决河防:一,凡是黄河一年内,运河三年内,堤工突然遭遇冲决,而所修工程确实坚固,在完工之日已经总河、督抚保题的,只令承修官赔偿修筑四分,其余六分准许开销。如果该员修筑,钱粮都归实用,工程已经完成,来不及题报而突然遭遇冲决的,该总河、督抚将冲决情形以及该员工程确实没有浮冒之处据实保题,也令赔偿修筑四分,其余都准许开销。如果黄河一年之外、运河三年之外,堤工突然遭遇冲决,而该管各官确实防守谨慎,并没有疏忽懈怠的,该总河督抚查明具题,只令防守该管各官共同赔偿四分,其中河道分司、知府共同赔偿二分,同知通判守备州县共同赔偿一分半,县丞、主簿、千总、把总共同赔偿半分,其余六分准许开销。那些承修防守各员都令革职留任,戴罪效力,工程完成之日,才准许开复。倘若总河、督抚有保题不实的,后来查出,按照徇庇例严加议处,所修工程仍然按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赔还项。如果河员有将完固堤工故意毁坏,企图兴修,借端侵蚀钱粮的,该总河察访奏闻,在工程处正法。

这条是雍正五年钦奉上谕议准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指工程确实坚固,突然遭遇冲决说的。修筑黄河堤岸,定限保固一年;修筑运河堤岸,定限保固三年,见于《处分则例》。在工程处正法,可以说很严厉了。但从未办理过,也是具文罢了。

失时不修堤防:卷首

凡是不事先修筑河防以及虽然修筑但失时的,提调官吏各笞五十。如果毁害人家、漂失财物的,杖六十。因此致伤人命的,杖八十。

○如果不事先修筑圩岸以及虽然修筑但失时的,笞三十。因此淹没田禾的,笞五十。

○那些暴雨连雨,损坏堤防,不是人力所能导致的,不论罪。

这仍是明代的法律,顺治三年添加了小注。

条例

失时不修堤防:一,凡是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两名以上,捞浅铺夫三名以上,都问罪发配附近充军。揽当一名,没有曾用琼森事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说,包揽

各夫二名、三名以上,问豪强求索。系官给工食,问常人盗。揽当一名及有人应役又不多取工钱,止问不应或违制之罪。

译如果每夫征派二名、三名以上,就按豪强求索罪论处。如果官府供给工食,却向常人勒索,就按盗窃罪论处。如果只征派一名,或者有人应役但并未多取工钱,就只按不应役或违制罪论处。

谨按。包揽驿递夫役,见兵律驿使稽程,应参看。

失时不修堤防  一,遇河工紧要工程,如有浮议动众,以致众力懈弛者,将倡造之人拟斩监候。附和传播者,杖一百,即于工所枷号一个月。其指称夫头包揽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发附近充军。一名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夫役工匠挟制。散,见公事应行稽程,应参看。

失时不修堤防  一,楚省歳修堤塍,如有掯勒业戸将夫工包折银钱者,照河工包揽闸夫、溜夫、捞浅铺夫例分别名数定拟。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指楚省而言,皆所谓一事一例也。

失时不修堤防  一,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诬工,该总河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査追比。傥有徇纵等情,亦即査参,交部议处。其亏帑串保奸民审实,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应追银两逾限不完,着落原领官名下追赔。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无死罪,旧例亦较今为寛。此处云照律治罪,如至一百两以上,如何拟断。记核。

失时不修堤防  一,凡堤工宜加意愼重以固河防,除现在已成房屋无碍堤工者,免其迁移外,如再有违禁増盖者,即行驱逐治罪。并将徇纵容隐之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所奉上谕,原指江南黄运两河而言。

侵占街道:巻首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折毁修筑)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墙)出水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侵占街道  一,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清门御道棊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倶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笺释》云,盖房侵占,除本律损坏城脚,除毁宫墙垣栅栏等处作践损坏者,除毁官物,倶依违制枷号发落。若计所毁之赃重于违制之罪,仍各从本律。

   谨按。律统指各处而言,例则专言京城以内也。

□问罪,《笺释》谓依违制问杖一百也。若不叙明,将从何发落耶。

□观音堂、关王庙等语似应删去。

修理桥梁道路:巻首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职专)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桥梁)务要坚完(道路务要)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二     前巻 次巻

总类

  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巻首

   按,律无正条,则比引科断。今略举数条开列于后,余可例推。

   谨按。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系嘉靖年间奏准纂入。盖因例无专条,即可援此以定罪也。国朝屡次増删,祗存三十条,仍其名为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  一,僧道徒弟与师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律免科。

比引律条  一,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比引律条  一,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律,杖八十。

比引律条  一,男女

译谨按:包揽驿站差役,参见兵律中“驿使延误行程”条。

失时不修堤防:一、遇到河工紧要工程,如有造谣生事、煽动众人,致使众人懈怠松弛的,将首倡者拟判斩监候。附和传播者,杖打一百,立即在工地枷号一个月。那些指控夫头包揽代雇、勒索良民的,涉及两名以上的,发配附近充军;涉及一名的,杖打一百,枷号一个月后发落。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夫役工匠挟制、散漫,参见公事应行而延误行程条。

失时不修堤防:一、楚省每年修缮堤防,如有勒索业户,将夫工折抵银钱的,按照河工包揽闸夫、溜夫、捞浅夫的例子,分别根据人数定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指楚省而言,都是所谓一事一例。

失时不修堤防:一、河工承修各员采办物料,如有奸民串通保领银两,侵吞入己,致使亏空国库、诬害工程的,该总河将承办官参奏查究,仍将亏空国库的奸民发往该州县,严查追缴。如果有徇私纵容等情,也立即查参,交部议处。那些亏空国库、串通保领的奸民审实后,按照常人盗窃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应追缴的银两逾期不完缴的,着落在原领银官员名下追赔。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常人盗窃仓库钱粮,律法无死罪,旧例也比现在宽缓。此处说照律治罪,如达到一百两以上,如何拟断?需核查。

失时不修堤防:一、凡是堤工应加意慎重以巩固河防,除现在已成房屋且无碍堤工者,免除迁移外,如再有违禁增盖的,立即驱逐治罪。并将徇私纵容隐瞒的官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例。

谨按:所奉上谕,原指江南黄河、运河两河而言。

侵占街道:卷首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建造房屋及作为园圃的,杖打六十,各令(折毁修筑)恢复原状。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将秽污之物排入街巷的,笞打四十。(穿墙)排水的,不论。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侵占街道:一、在京内外街道,若有践踏,掘成坑坎,淤塞沟渠,建房侵占,或傍城驾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清门御道路面,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践踏损坏的,都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笺释》说:建房侵占,除本律损坏城脚,除毁坏宫墙垣栅栏等处践踏损坏者,除毁坏官物,都依违制枷号发落。如果计算所毁之赃重于违制之罪,仍各自从本律。

谨按:律统指各处而言,例则专指京城以内。

□问罪,《笺释》谓依违制杖打一百。若不叙明,将从何发落呢?

□观音堂、关王庙等语似应删去

修理桥梁道路:卷首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职责专管)提调,在农闲之时,常加巡视修理,(桥梁)务要坚固完整(道路务要)平坦。如果损坏失于修理、阻碍通行的,提调官吏笞打三十(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

○如果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的而不置的,笞打四十(此原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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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类

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卷首

按,律无正条,则比引科断。现在略举数条开列于后,其余可类推。

谨按: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是嘉靖年间奏准编纂入的。大概因为例无专条,即可援引此以定罪。国朝屡次增删,只存三十条,仍其名为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一、僧道徒弟与师父共同犯罪,徒弟比照家人共犯律免科

比引律条:一、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案自首,有教令及贿赂请求,故意捏造情弊的,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比引律条:一、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掺和沙土,货卖的,比照客商将官盐掺和沙土货卖律,杖打八十

比引律条:一、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