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十 前巻 次巻戸律之二 田宅
,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毎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吿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译(垦田不足定额者),三亩至十亩的,处以笞刑三十。每增加十亩,刑罚加重一等,最高不超过杖刑八十。其田地收归官府。如果丁力多而原有田地少的,向官府告报,在附近的荒田中,根据其劳动力拨付耕种。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应与下荒芜田地一条参看。《处分则例》各条亦应参看。
条例
欺隐田粮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恃强不纳差粮者,该管官査实,将管庄人等比依功臣欺隐田土律问罪。宗室知而纵容者,交该衙门察议。仍追征应纳差粮。若该管官阿纵不举者,听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不入名例门者,以专为不纳差粮故也。与应议者有犯各条参看。
欺隐田粮 一,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戸者,按数计赃,以枉法论。田地入官。其洒派钱粮,照年分亩数追征。
此条系前明大诰,原例有靠损小民一句,雍正三年改定。
《辑注》云,因移换、诡寄、洒派等项,将自己粮差卸于人而代为之供办也,故曰靠损。
谨按。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戸,是别戸代己上纳钱粮矣。系属利己损人,而于正项钱粮并不亏欠也。以枉法论罪。无论一主数主及年分久暂,均应并计科断。统计洒派之赃,如至八十两及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即应分别有禄无禄,拟以实绞,似非例意。应于末句追征之下添洒派别戸给领。縁既已将田地入官,又追征洒派钱粮,已足示惩,照准不枉法科罪,庶为平允。且此等事件,容有行之多年而始发露者,一家之中父子相继、兄弟相传、已非一人,或其父强横,人不敢与之较论,及其子而始吿发者,将科何人以枉法罪名耶。原例因其肥己瘠人,故拟全家抄没以惩其奸。改定之例声明过重,而又以枉法论罪,是免其抄没而转立一死罪名目,似未允协,亦多窒碍难行。
欺隐田粮 一,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吿,准免罪。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免罪者,免其受寄之笞杖罪也。
□首吿均应免罪,不独此一事为然也。既将就赏为业一层删去,此例似应一并删除。
欺隐田粮 一,各郷里书飞洒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吏律滥设官吏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
谨按。此条因系里书,故严之也。至二百石以下,例无治罪之文,有犯自应照上二条科断。飞洒者问枉法,诡寄者问满杖,第粮至二百石以上,核计应纳银数,当逾一百二十两以上之数矣。照枉法科罪,即未至二百石亦应论死,二百石以上反拟充军,何也。
□大抵里书系在官人役,其飞洒诡寄多系代人舞弊,故定有二百石以上拟军之例。惟不及二百石,未经议及。且此辈若非听受贿嘱,亦不至公然作弊,似应将二百石以下分别定拟罪名,并添入受赃一层,较为明晰。
□受赃门内,县总里书受赃入己者,照衙役犯赃治罪,与此例互相发明,应参看。
欺隐田粮 一,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预将各里各甲花戸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戸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査对。按戸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戸,该印官査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严比治罪。
此条系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内征收事例各系参看。
□一,州县经征花戸钱粮,用三联串票,毎联内务填款项数目,仍于骑缝用印处将完数端楷大书,分中截开,一存案备査,一付差役应比,一给花戸收执。如官吏朦胧填写,及无票付执者,许花戸控吿,按侵那钱粮例治罪云云。与此例大略相同。
□一,州县经征正杂钱粮,听纳戸自封投柜云云。刑例所无。
□典买田宅条有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契报税等语,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巻首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应减免之)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吿。而不即受理申报(上司亲行)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
译这仍然是明代的法律,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进去的。
谨按:应与下文“荒芜田地”一条对照参看。《处分则例》中的各条也应对照参看。
条例
欺隐田粮 一,凡是宗室购置田产,管理庄园的人倚仗强横不缴纳赋税的,由主管官员查实后,将管理庄园的人等比照功臣欺瞒隐匿田土的律令定罪。宗室知情却纵容的,交由所属衙门考察议处。仍然要追缴应缴纳的赋税。如果主管官员徇私纵容不举报的,听任督抚参奏,交由刑部议处。
这条是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重新确定。
谨按:这条不列入名例门,是因为专门针对不缴纳赋税的缘故。与“应议者有犯”各条对照参看。
欺隐田粮 一,将自己田地应缴纳的钱粮分摊派给其他户口的,按照数额计算赃物,以枉法论处。田地收归官府。那分摊派出的钱粮,按照年份和亩数追缴。
这条是前明《大诰》,原例中有“靠损小民”一句,雍正三年重新确定。
《辑注》说,因为移换、诡寄、洒派等项,是将自己的粮差卸给别人而代替自己供办,所以说靠损。
谨按:将自己田地应缴纳的钱粮分摊派给其他户口,是让其他户口代替自己上缴钱粮。属于利己损人,而对于正项钱粮并不亏欠。以枉法论罪。无论是一主还是数主,以及年份的久远或短暂,都应当合并计算科断。统计分摊派出的赃物,如果达到八十两及一百二十两以上,就应当分别有禄无禄,判处实绞,这似乎不符合条例的本意。应当在末句追征之下添加“分摊派给其他户口的给领”。既然已经将田地收归官府,又追缴分摊派出的钱粮,已经足以示惩,批准不按枉法科罪,这才算是公平允当。况且这类事件,往往有实行多年才暴露的,一家之中父子相继、兄弟相传,已经不是一个人,或者其父强横,人们不敢与他计较争论,等到其子时才告发的,将给谁科以枉法罪名呢。原例因为他是肥己瘠人,所以拟全家抄没以惩罚其奸邪。改定后的条例声明过重,又以枉法论罪,这是免其抄没却转而设立一个死罪名目,似乎不太妥当,也多有窒碍难行的地方。
欺隐田粮 一,各地奸恶顽劣之徒,将田地诡寄在他人名下的,如果受寄之家首先告发,准许免除其罪。
这条是前明《会典》,雍正三年重新确定。
谨按:免罪,是免除受寄者笞杖的罪责。
凡是首告都应当免罪,不仅仅这一件事如此。既然已经将“就赏为业”这一层删去,此例似乎应当一并删除。
欺隐田粮 一,各乡里书飞洒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的,判处近边充军。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原载于吏律滥设官吏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
谨按:这条因为对象是里书,所以从严惩处。至于二百石以下,条例没有治罪的文字,有犯自然应当按照上述两条科断。飞洒的以枉法论,诡寄的判处满杖,但粮食达到二百石以上,核算应缴纳的银数,应当超过一百二十两以上了。按照枉法科罪,即使未达到二百石也应当论死,二百石以上反而拟充军,为什么呢?
大概里书是在官人役,其飞洒诡寄多是代人舞弊,所以定有二百石以上拟充军的条例。只是不及二百石的,未曾议及。况且这些人如果不是听受贿赂嘱托,也不会公然作弊,似乎应当将二百石以下分别定拟罪名,并添加受赃一层,较为明晰。
受赃门内,县总里书受赃入私的,按照衙役犯赃治罪,与此例互相阐明,应当对照参看。
欺隐田粮 一,州县征收粮米的时候,预先将各里各甲花户额数的名字,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税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查对。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就截给归农。那未经截给的,就是欠户,由该印官查摘追比。如果遇到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况,就是胥吏侵蚀,严加追比治罪。
这条是户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户部例内征收事例各条对照参看。
一,州县经征花户钱粮,用三联串票,每联内务必填写款项数目,仍在骑缝用印处将完数端正楷大书,分中截开,一存案备查,一付差役应比,一给花户收执。如官吏朦胧填写,以及无票付执的,允许花户控告,按侵吞钱粮例治罪等等。与此例大略相同。
一,州县经征正杂钱粮,听从纳税户自封投柜等等。刑例所无。
典买田宅条有征收田房税契,按照征收钱粮例,另设一柜,令业户亲自携带契约报税等语,应当对照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卷首
凡是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的。一应灾伤(应减免的)田粮,有司官吏应当准许告发。而不立即受理申报(上司亲自)检踏,以及本管上司不委派
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有灾伤当免而征,曰枉征。无灾伤当征而免,曰枉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枉有所征免粮数,自奏准后发觉,谓之赃,故罪重于杖一百,并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官吏里甲受财,检踏开报不实,以致枉有征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对复查踏勘的官吏,各杖打八十。如果初检和复检踏勘时,(奉命承办)的官吏不亲自前往田地,或者虽然前往田地却不尽心实地核查,仅凭里长、甲首含糊其辞地汇报,中间将熟地报作荒地,将荒地报作熟地,增减田赋比例,串通作弊,欺瞒官府、损害百姓的,各杖打一百,罢免职务且永不录用。如果导致错误征收或免除(有灾伤应当免除却征收,称为枉征;无灾伤应当征收却免除,称为枉免。)的粮税数量,计算赃物数额较重的,按坐赃罪论处。(错误征收或免除粮税数量,在奏请批准后被发现,称为赃,所以罪责重于杖打一百,一并按坐赃罪论处。)里长、甲首各与官吏同罪。收受财物(官吏、里甲收受财物,核查踏勘上报不实,以致错误征收或免除)的,一并计算赃物数额,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原未受财,止)失于关防,致(使荒熟分数)有不实者,计(不实之)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毎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系公罪,倶留职役。)
○若人戸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吿灾伤者,(计所冒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纳税粮,依(额)数追征入官。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天下有司,凡遇歳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寛恤。
此条系明洪武二十六年令。
《集解》。有司救饥例,许先发后奏,今不敢遵例行。
谨按。此先赈贷而后具奏也,督抚尚可,州县则断难遵行。汲长儒之矫诏赈恤,后世能有几人耶。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夏灾不出六月底,秋灾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灾情形题报。其被灾分数,按限勘明续报,逾限者,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奏准定例,(通考云系明宏治十一年例。)在吏部例内,雍正三年纂入,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题报灾伤之通例也,《戸部则例》较为详明。
□按限勘明,即下条之四十日之限也。
□既以四十日为限,自应删去一月内数字,何以又不将四十日添入。《戸部则例》。一,地方遇有灾伤,该督抚先将被灾情形日期飞章题报。夏灾限六月中旬,秋灾限九月中旬。(甘肃省地气较迟,夏灾不出七月半,秋灾不出十月半)题后续被灾伤,一例速奏。仍一面题报情形,一面于知府、同知、通判内遴委妥员(沿河地方兼委河员)会同该州县,迅诣灾所履亩确勘。将被灾分数按照区图村庄逐加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员,复行稽査,加结详请督抚具题。傥或删减分数,严加议处。其勘报限期,州县官扣除程限,定限四十日。上司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定限五日,统于四十五日内,勘明题报。如逾限半月以内,递至三月以外者,分别议处。上司属员一例处分。
检踏灾伤田粮 一,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査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江西万载县知县许松佶条奏议准,并乾隆二年,戸部议覆湖北布政使安图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上条修并为一,査《戸部则例》系并为一条。蠲恤门、査勘灾赈事例各条,均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倶革职。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议准,乾隆五年纂为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原例,贪官即侵盗钱粮也。因不稽察而上司全行革职,未免太严。且有布政使而无按察使,亦不可解。
《戸部则例》。
□一,州县卫所官奉蠲钱粮,或先期征存不行流抵,或既奉蠲免不为扣除,或故行出示迟延,指称别有征款,及虽为扣除而不及蠲额者,均以侵盗论罪。失察各上司,倶分别査议。
《处分则例》。督抚不将侵冒之员奏参、拏问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傥督抚、藩司、道员、府州不行稽査,使州县任意侵蚀者,倶革职(私罪)。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有蝗蝻之处,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公同及时捕捉,务期全净。其雇募人夫,毎名计日酌给银数分,以为饭食之资,许其报明督抚据实销算。果能立时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延蔓为害,必根究蝗蝻起于何地,及所到之处。该管地方官玩忽从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二年定例,一系雍正六年遵旨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捕蝗之通例也。
□《戸部则例》捕蝗各款及
译○那些负责查勘的官吏以及里长、甲首,(原本没有收受钱财,只是)在把关防范上疏忽,导致(荒田与熟田的比例)不实,计算(不实的)田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到二十亩,打二十板子,每增加二十亩加一等,最高刑罚为打八十板子。(官吏属于公罪,都保留职务和差役。)
○如果百姓将成熟的田地移丘换段,谎报遭受灾害的,(计算所虚报的田地)一亩到五亩,打四十板子,每增加五亩加一等,最高刑罚为打一百板子。(那些虚报免除税粮的田地)应当缴纳的税粮,按照(原定)数额追缴归入官府。
这段仍是明律,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的。
条例
查勘灾伤田粮 一,全国各地的官府,凡是遇到年成饥荒,先开仓赈济借贷,然后上奏,请求圣旨宽恤。
这条是明洪武二十六年的法令。
《集解》。官府救饥的惯例,允许先赈济后上奏,现在不敢遵照惯例执行。
谨按。这是先赈济借贷然后上奏的做法,督抚还可以,州县则断难遵行。像汲长儒那样矫诏赈恤,后世能有几个人呢。
查勘灾伤田粮 一,凡是夏季受灾不超过六月底,秋季受灾不超过九月底,先将受灾情形题报。受灾的比例,按期限查勘清楚后续报,超过期限的,交给相关部门议处。
这条是顺治十一年奏准的定例,(《通考》说是明宏治十一年的例子。)在吏部例内,雍正三年编入,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是题报灾伤的通例,《户部则例》较为详细明白。
□按期限查勘清楚,就是下条所说的四十日的期限。
□既然以四十日为限,自然应该删去“一月内”这几个字,为什么又不把“四十日”添入。《户部则例》。一,地方遇到灾伤,该督抚先将受灾情形和日期飞章题报。夏季受灾限六月中旬,秋季受灾限九月中旬。(甘肃省地气较迟,夏季受灾不超过七月半,秋季受灾不超过十月半)题报后继续受灾的,一律迅速上奏。仍然一面题报情形,一面从知府、同知、通判中遴选委派妥当官员(沿河地方兼委派河员)会同该州县,迅速前往灾所逐亩确切查勘。将受灾比例按照区图村庄逐一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员,再次稽查,加结详请督抚具题。倘若删减受灾比例,严加议处。查勘上报的期限,州县官扣除路程时间,定限四十日。上司官从州县报到之日算起,定限五日,总共在四十五日内,查勘清楚题报。如果超过期限半个月以内,直到三个月以外的,分别议处。上司属员一律处分。
查勘灾伤田粮 一,州县详报受灾情形,查勘比例,遵照题定的四十日限期办理。距离省城遥远的地方,允许按照交接的惯例扣除路程日期。如果超过期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这条是雍正六年,江西万载县知县许松佶奏议准,以及乾隆二年,户部议覆湖北布政使安图奏议定的例子。
谨按。应与上条合并为一条,查《户部则例》是合并为一条。蠲恤门、查勘灾赈事例各条,都应参看。
查勘灾伤田粮 一,赈济受灾饥民,以及免除钱粮,州县官有侵蚀中饱等弊病,导致百姓不能得到实惠的,革职拿问,按照侵盗钱粮的例子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各官,不稽查的,都革职。
这条是康熙十八年议准,乾隆五年编为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原例,贪官就是侵盗钱粮。因为不稽查而上司全部革职,未免太严。而且有布政使而没有按察使,也不合理解。
《户部则例》。
□一,州县卫所官奉命免除钱粮,或者预先征收存留不流抵,或者已经奉命免除不扣除,或者故意出示迟延,声称另有征收款项,以及虽然扣除但不及免除额度的,都以侵盗论罪。失察的各上司,都分别查议。
《处分则例》。督抚不将侵冒的官员奏参、拿问的,降三级调用。(私罪)倘若督抚、藩司、道员、府州不稽查,致使州县任意侵蚀的,都革职(私罪)。
查勘灾伤田粮 一,凡是有蝗蝻的地方,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共同及时捕捉,务必彻底清除。雇佣人夫,每名按日酌情给予银数分,作为饭食费用,允许报明督抚据实销算。如果能够立即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果蔓延成害,必须追究蝗蝻起源于何地,以及所到的地方。该管地方官玩忽职守的,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同议处。
此例原为两条,一条是雍正二年定例,一条是雍正六年遵旨定例,乾隆五年合并。
谨按。这是捕蝗的通例。
□《户部则例》捕蝗各款及
毎人日给钱米之处,均较此为详,应与处分例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蠲免之典,业戸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歳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封业戸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戸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免强从事。特谕。
译凡是每日发放钱粮的地方,都比这里记载得更详细,应当与处分条例对照参看。
勘查灾伤田粮:一、凡是遇到免除钱粮的年份,将所免除的钱粮分成十分,其中七分免除业主,三分免除佃户。雍正十三年十二月,钦奉上谕:免除赋税的恩典,大多由业主享受,而那些没有产业的贫民终年辛勤劳作,按照产业缴纳粮食,却未能得到国家的恩泽。想要按照免除的数额逐亩减免租税,用官府的法度来约束,在情势上是不可能的。命令当地官府,好好劝谕各位业主,酌情宽减佃户的租税,不必限定具体的比例,使得耕作的贫民,有多余的粮食来赡养妻子儿女。如果有向来富有的业主能够很好地领会此意,对佃户施加恩惠的,就酌情给予奖赏。那些不愿意的听其自然,也不得勉强从事。特此谕示。
此例上一段,系康熙二十九年,戸部覆准山东巡抚佛伦题准定例。下一段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并纂为例。乾隆五年,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地方官应遵旨善为劝谕业戸,听其酌量减租,以广皇仁,不必着为成例,无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若全行删去,则外省不覆知有此例矣。应将从前定例,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之处,仍行载入,并备録朕旨以便遵行,钦此。谨将康熙四十二年旧例纂入,并恭録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谕旨。
谨按。此二条并作一例,已载入大清《会典》矣。似可照録。刑律内所奉卜谕,均经纂为条例,从未直録谕旨作为定例者。此处以谕旨为条例,与他处不符。査《会典》有例文一条,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以三分免佃戸,仍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若有素封业戸,能加惠佃戸者,酌量奖赏。其不愿者,听,声明此条系乾隆五年遵旨定例。似可将此条载入例中。所奉上谕不必登载,方与体裁相合。《唐律疏议》云,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倶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遇歉收之歳,贫士与贫民一体赈恤。
此条系乾隆二年王大臣等议覆山东巡抚法敏条奏,并三年谕旨,及御史倪国连条奏,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贫士而设。《戸部则例》,贫生、饥军各随坐落地方与赈。贫生赈粮,由该学教官散给。刑例并无饥军。
检踏灾伤田粮 一,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漕项、芦课、学租、杂税各项,倶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者,以违制论。入己者,以侵盗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恐其以非正项钱粮,而或致遗漏也。
□《戸部则例》同,惟免下有旧欠,漕项上有民欠各二字。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有蠲免倶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输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永着为令。如官吏朦混隐匿,即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永着为令四字,似可删除。査《戸部则例》同,而无此四字。
□又有蠲免钱粮,该管官刊刻免单,按戸付执。若不给或给而不实,均以违旨计赃论罪一条,刑例所无。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将届升科之期,该督抚委员复加履亩丈勘,果有坍塌冲涱或硗确者,概免升科,违者,以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升科而设。
□闲空地土听民开垦,照年限起科。抑勒首报垦田,倶见盗卖田宅,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各省地方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于次年麦熟后,只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于九月后催征。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退者,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倶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条奏定例。
谨按。缓征带征均系寛纾民力之意。
□与《戸部则例》略同。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被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系前往售卖,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回空査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寛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御史王文浚条奏定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各直省遇有灾眚之年,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
此条系乾隆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近来京师及直隶省遇有灾眚,倶系钦奉特旨遵办,其外省水旱偏灾,并无由督
译这一条例的上半部分,是康熙二十九年户部覆准山东巡抚佛伦奏请所定的成例。下半部分是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一并编纂为条例。乾隆五年,凡是遇到蠲免钱粮的年份,地方官应当遵旨妥善劝谕业主,听任他们酌情减租,以广皇恩,不必定为成例,无需编入进呈的黄册。后来奉旨,这一条如果全部删去,那么外省就不知道有这一条例了。应当将以前定的条例,即七分免业主、三分免佃户的规定,仍然载入,并抄录朕的旨意以便遵行,钦此。谨将康熙四十二年的旧例编入,并恭录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的谕旨。
谨按:这两条合并为一例,已经载入大清《会典》。似乎可以照录。刑律中所奉的谕旨,都经过编纂成为条例,从未直接抄录谕旨作为定例的。这里以谕旨作为条例,与其他地方不符。查《会典》有一条例文,凡是遇到蠲免钱粮的年份,将所免的钱粮分为十分,以七分免业主,以三分免佃户,仍命令所在地的官府妥善劝谕各业主,酌情宽减佃户的租税,不必限定比例。如果有素来富有的业主,能够给佃户恩惠的,酌情奖赏。不愿意的,听之,声明这一条是乾隆五年遵旨定的条例。似乎可以将这一条载入条例中。所奉上的谕旨不必登载,才与体裁相合。《唐律疏议》说,依照令,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免租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课役都免。如果桑麻损失殆尽的,各免调。应当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是遇到歉收的年份,贫士与贫民一体赈济抚恤。
这一条是乾隆二年王大臣等议覆山东巡抚法敏奏请,以及三年谕旨,以及御史倪国连奏请,五年编纂为定例。
谨按:这一条是专门为贫士设立的。《户部则例》,贫生、饥军各自随所在地方进行赈济。贫生的赈粮,由该学教官散发。刑例中没有饥军。
检踏灾伤田粮 一,遇到恩诏豁免钱粮,其漕粮、芦课、学租、杂税等各项,都列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反的,以违制论处。中饱私囊的,以侵盗论处。
这一条是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条例。
谨按:这是担心因为不是正项钱粮,而导致遗漏。
□《户部则例》相同,只是在“免”字下有“旧欠”二字,在“漕项”上有“民欠”二字。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是有蠲免的都以奉旨之日为开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已经有缴纳在官府的,准作次年的正赋,永远定为法令。如果官吏蒙混隐匿,就按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这一条是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条例。
谨按:“永着为令”四个字,似乎可以删除。查《户部则例》相同,而没有这四个字。
□又有蠲免钱粮,该管官刻印免单,按户发给。如果不给或者给而不实,都以违旨计赃论罪一条,刑例中没有。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是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将到升科的时候,该督抚委派官员重新逐亩丈量勘查,果然有坍塌冲毁或贫瘠的,一概免予升科,违反的,以官吏不用心如实检踏律治罪。
这一条是雍正十二年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是专门为升科设立的。
□空闲土地听任百姓开垦,按照年限起科。强迫首报垦田,都见于盗卖田宅,应当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是各省地方受灾,不到五分,有奉旨以及督抚奏请缓征的,在次年麦熟后,只命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许在九月后催征。如果深冬才得到雨雪以及积水退去的,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果受灾八分、九分、十分的,将该年缓征的钱粮,都分作三年带征。受灾五分、六分、七分的,分作二年带征,以纾解民力。
这一条是乾隆二年,户部议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奏请定的条例。
谨按:缓征带征都是宽缓纾解民力的意思。
□与《户部则例》大致相同。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是受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真是前往售卖的,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达目的地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返回时空船查验注销。如果有免税米船,偷运到别省并没有到达受灾地方,先行售卖的,将宽免的税加倍追出,仍然按照违制律治罪。
这一条是乾隆元年,户部议覆御史王文浚奏请定的条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各直省遇到灾荒的年份,该督抚将清理刑狱的情况,奏闻请旨。
这一条是乾隆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条例。
谨按:近来京师及直隶省遇到灾荒,都是钦奉特旨遵办,其外省水旱局部灾害,并没有由督
抚奏请清理刑狱之案,此例几成虚设。
□雨泽愆期清理刑狱,见常赦所不原,应与彼条修并为一。
译抚臣上奏请求清理刑狱案件,这一条例几乎成了空文。
□雨水失时,清理刑狱,见到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应与那条规定合并修订为一。
检踏灾伤田粮 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灾,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该管上司,一面赴被灾处所验看明确,照例酌量赈济,不得濡迟时日。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左都御史杭奕禄条奏定例。
谨按。此言水灾较旱灾为尤甚,酌量赈济自系美意良法。
□《戸部则例》,系统入田地灾案内报销。
□《戸部则例》各条最详,应参看。(房屋修费,各省均有专条,此外尚有失火延烧房屋酌加抚恤一条。)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戸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査丈,照原报之数拨补。此外多余涨地,不许霸占。如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隔江远戸,果系报坍有案,即将多余涨地秉公拨补。若坍戸数多,按照报坍先后,以次照拨。傥补足之外尚有余地,许召无业穷民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除。其报塌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者,委员会同两邑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行霸占,将淤洲入官,该戸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査丈明确,以致拨补舛错,査出,照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覆湖广总督塞楞额条奏定例。
《集解》。沿河沙洲地亩,定例五年大丈,坍塌者除粮,淤涨者升科,所以安良善,息争端也。
《示掌》。造册送部以上等语,此指遇有涨地必以坍戸报案先后,照其原报坍数以次拨补者而言,并非必于原坍处所下脚有涨方许拨补也。在两县接壤以下等语,此又指两县接壤之处,隔县隔江,以此邑所涨补彼邑所坍者而言,亦非谓一邑之内,此涨彼坍,必以上下对岸形迹可据,方许拨补也。
《戸部则例》。
□一,新涨沙地四面临江,附近无应补坍戸,谓之江心突涨,应归公。召变,令州县官丈明顷亩,若地处两邑,会同査勘,秉公定价,通详召变该司,以具呈缴价在先者,准其认买。应参看。
功臣田土:巻首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拨赐公田(免纳粮当差)外,但有(自置)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照额一体)纳粮当差。违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毎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仍计递年)所隐粮税,依(亩数年数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盗卖田宅:巻首
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毎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
○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卖田宅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直隶各省空闲地土,倶听民尽力开种,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参究治罪,是否照律拟以徒罪,抑系照投献之人例,拟以充军,未经叙明
译查勘受灾田粮 一,江海河湖居民突然遭受水灾,该地方官员一方面通报各管辖上司,一方面赶赴受灾地点查验明确,按惯例酌情赈济,不得拖延时日。
此条是乾隆五年,户部议覆左都御史杭奕禄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此言水灾比旱灾更为严重,酌情赈济自然是美意良法。
□《户部则例》,统一归入田地灾案内报销。
□《户部则例》各条最为详细,应参看。(房屋修缮费用,各省均有专条,此外还有失火延烧房屋酌情抚恤一条。)
查勘受灾田粮 一,凡沿河沙洲田地被冲毁坍塌,即令业主上报官府勘明注册。遇到淤积涨地,也立即上报官府查丈,按原报数量拨补。此外多余的涨地,不许霸占。如果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于隔江远处的住户,如果确实有报坍案据,即将多余涨地秉公拨补。如果报坍住户众多,按照报坍先后顺序,依次拨补。倘若补足之外尚有余地,允许招募无业穷民认垦,官府发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量造册上报。统等五年大丈时,再行实地勘验,造册送部以定升科除粮。其报坍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的,委派会同两县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果有私自霸占,将淤洲入官,该住户按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查丈明确,以致拨补错乱,查出后,按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此条是乾隆十三年,户部议覆湖广总督塞楞额条奏所定的条例。
《集解》。沿河沙洲田地,定例五年大丈,坍塌者除粮,涨地者升科,所以安定良善,平息争端。
《示掌》。造册送部以上等语,这是指遇到涨地必以报坍住户报案先后,按其原报坍数依次拨补而言,并非一定在原坍处所下脚有涨才允许拨补。在两县接壤以下等语,这又指两县接壤之处,隔县隔江,以本县所涨补彼县所坍而言,也并非说一县之内,此涨彼坍,必以上下对岸形势可据,才允许拨补。
《户部则例》。
□一,新涨沙地四面临江,附近没有应补坍户,称为江心突涨,应归公。变卖,令州县官丈量明确顷亩,若地处两县,会同查勘,秉公定价,通详变卖该司,以具呈缴价在先者,准许其认买。应参看。
功臣田土:卷首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拨赐公田(免纳粮当差)外,只要有自置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册,按额一体纳粮当差。违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刑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仍计历年所隐粮税,依亩数年数额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加。
盗卖田宅:卷首
凡盗卖他人田宅,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笞八十,徒刑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给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笞一百,徒刑三年。
○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
○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拟罪,奏请示定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
条例
盗卖田宅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以及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地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给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约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其受投献家长并参究治罪。直隶各省空闲地土,俱听民尽力开种,照年限起科。如果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参究治罪,是否照律拟徒刑,抑系照投献之人例,拟充军,未经叙明
。査盗卖田产律,系计数分别治罪,朦胧投献并不分田产多寡,概拟满徒。因其藉势害人,亦情重于物也。是律已加重矣,而例又加重拟军,似可不必。若田产为数过多,或酌重拟流亦可,为数无多,遽拟军罪似嫌太重。
译查照盗卖田产的律文,是根据数量多少分别定罪,而朦胧投献并不区分田产的多寡,一概判处满徒。这是因为借势害人的情节,比单纯的财物问题更为严重。这条律文已经加重了处罚,而条例又进一步加重为拟军,似乎没有必要。如果田产数量过多,或许酌情加重判处流放也可以;如果数量不多,就判处军罪似乎显得太重。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惟有并追递年所得花利,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如有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系因切近京畿而设)。
谨按。此例凡三项,是否有一于此,即问充军,尚未明晰,其应开窑凿山立厂之处,凭何界限,亦无明文,碍难引用。
盗卖田宅 一,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和硕庄亲王议覆大学士朱轼奏准定例。
谨按。丈量之例停止,本为便民,而界址转有不能清楚之处,便民之中亦有不便者,此类是也。沙洲五年大丈,见检踏灾伤田粮,应参看。丈量开垦一体停止,均系恐其扰累之意,乃丈量停止,而开垦仍不能止,何也。
盗卖田宅 一,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其盗卖歴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毎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知情谋买之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党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如无公私确据藉端生事者,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刑部议覆苏州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与子孙盗卖坟树条例参看。苏州巡抚原奏,三者并无区别。部议以祀田较义田为重,已不可通,而宗祠又较祀田为轻,尤不解其故。
盗卖田宅 一,盛京家奴庄头人等,如有因伊主远在京师,私自盗卖所遗田产至五十亩者,均依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亦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买之人,与串通说合之中保,均与盗卖之人同罪。房产给还原主,卖价入官。其不知者,不坐。傥不肖之徒,藉端讹诈,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盛京副都统倭升额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专指盛京而言。京城附近地方有犯,例无明文,似应改为通例。
□计赃虽多,亦拟军徒,以田房究与财物不同也。
□《戸部则例》,系八旗在京田产及坐落盛京田产,如有家奴庄头云云,与此少异,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凡民人吿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査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査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安徽按察使陈辉祖条奏定例。
谨按。远年旧契恐有影射之弊,碑谱等项倶可伪造,故不得概以为凭也。如果与字号、亩数及册串相符,则更属确据矣。此等案件南省最多,与北省情形大不相同。
盗卖田宅 一,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该管知府,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广西布政使朱椿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防微杜渐之意,然系尔时办法,今则并无此事矣。
盗卖田宅 一,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倶照前问发。若数不满五十亩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査者,参奏,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及乾隆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改
译《户部则例》与此大致相同,只有合并追缴历年所得花利这一项,应当参照查看。
盗卖田宅 一,西山一带紧邻京师的地方,如果有官宦豪强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设立工厂烧灰的,枷号一个月,发配到近边充军。牵涉到内外官员的,参奏提问。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是因为切近京畿而设立的)。
谨按。此例共有三项,是否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定罪充军,尚不明确;其允许开窑、凿山、立厂的地方,凭借什么界限,也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引用。
盗卖田宅 一,各省丈量田亩及强迫首报垦田之事,永远停止。违者,按违制律论处。
此条是雍正十三年,和硕庄亲王议覆大学士朱�奏请批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停止丈量的条例,本是为了便民,但地界反而有不能清楚的地方,在便民之中也有不便之处,这类就是。沙洲五年大丈,见《检踏灾伤田粮》,应当参照查看。丈量与开垦一体停止,都是担心扰民累民的意思,既然丈量停止了,而开垦仍然不能停止,为什么呢。
盗卖田宅 一,凡是子孙盗卖祖辈遗留的祭祀产业达到五十亩的,按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的条例,发配边远充军。不足上述数量的,以及盗卖义田的,应当按照盗卖官田律治罪。那些盗卖历时久远的宗祠一间以下的,杖七十。每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刑三年以上。知情谋买的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交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情的人,不坐罪。那些祭祀产业和义田,责令刻石报官,或者族党自行订立议单作为公据,才准许按例治罪。如果没有公私确凿证据而借端生事的,按照诬告律治罪。
此条是乾隆二十一年,刑部议覆苏州巡抚庄有恭敬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与子孙盗卖坟树的条例参照查看。苏州巡抚原奏,三者并没有区别。部议认为祀田较义田为重,已经说不通,而宗祠又较祀田为轻,尤其不解其故。
盗卖田宅 一,盛京家奴、庄头等人,如果有因为主人远在京师,私自盗卖所遗留的田产达到五十亩的,都依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的条例,发配边远充军。不足上述数量的,按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的,也按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买的人,与串通说合的中保,都与盗卖的人同罪。房产归还给原主,卖价入官。那些不知情的人,不坐罪。倘若不肖之徒,借端讹诈,按照诬告律治罪。
此条是乾隆三十年,盛京副都统倭升额敬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此条专指盛京而言。京城附近有犯此罪的,条例没有明文规定,似乎应当改为通例。
计算赃物虽然很多,也只拟军徒,因为田房终究与财物不同。
《户部则例》,是关于八旗在京田产及坐落在盛京的田产,如果有家奴庄头等云云,与此稍有差异,应当参照查看。
盗卖田宅 一,凡是百姓争讼坟山,近年来的以印契为凭,如果是远年的产业,必须将山地字号、亩数以及库中贮存的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量勘查核对,果然相符合,就断令管业。如果勘查不符,又没有完粮印串,其所持有的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都不得执为凭据。就将滥控侵占的人,按例治罪。
此条是乾隆三十二年,安徽按察使陈辉祖敬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远年旧契恐怕有影射之弊,碑谱等项都可以伪造,所以不能一概作为凭据。如果与字号、亩数及册串相符,那就更属于确凿证据了。这类案件南省最多,与北省情形大不相同。
盗卖田宅 一,土目、土民不许私自典卖土司田亩,如果有违禁不遵的,立即追缴价银入官,田产归还给原主。并将承买的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杖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刑二年。那些违例典卖,并倚仗势力强迫的土司,失察的该管知府,都交部议处。
此条是乾隆四十二年,广西布政使朱椿奏请批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是防微杜渐的意思,但那是当时的办法,现在并没有此事了。
盗卖田宅 一,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且不缴纳子粒的,按数追缴。缴完之日,发配近边充军。那些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给人,达到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缴纳子粒的,都照前文所问发配。如果数量不满五十亩,以及缴纳子粒不缺,或者因为无人承种而侵占的,按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给别人的,按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管屯等官员不尽心清查的,参奏,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及乾隆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更改
定。
《辑注》。屯田系给卫军耕种之业,各有定额,亦官田也。强占典卖必至五十亩以上,又不纳子粒者,方依此例问发。或不纳子粒而未满五十亩,或满五十亩而上纳子粒,或满五十亩不纳子粒,非由强占,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皆不在问发之限,故曰照常发落。
译定。
《辑注》:屯田是供给卫军耕种的土地,各有定额,也属于官田。只有强行占据或典卖达到五十亩以上,并且又不缴纳租粮的,才依照此例定罪发配。如果不缴纳租粮但未满五十亩,或者满五十亩但缴纳了租粮,或者满五十亩不缴纳租粮但不是因为强行占据,而是因无人承种而侵占的,都不在定罪发配的范围之内,所以说照常发落。
谨按。此五十亩以上者,拟军。不及五十亩,则仍依律拟以杖徒,应与上条参看。明初军人倶有屯田,与典卖例内之运田不同,而下条并无分别纳完子粒之文,与此例参看。
盗卖田宅 一,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若砍伐已得者,问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项官员有犯,倶革职,计赃重者,倶照监守盗律治罪。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知情纵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并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此例,明朝原因大同宣府、延、绥、宁夏、蓟、辽等边,本有禁山而设。以其北人,故发南方烟瘴充军。
谨按。此例与现在情形不符,似应删除。现在近边并无应禁林木。与偷伐边外山谷附近围场木植条参看,较彼条科罪尤重。
盗卖田宅 一,凡租种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业之家公同画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均免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者,即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并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査察,照不应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酿成事端,致有抢夺杀伤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戸部会同刑部议覆安徽巡抚初彭龄,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将公共山场私招异籍之人,因其混招异籍之人搭棚开垦,以致外来匪徒聚集日多,扰害居民,是以特严其罪。若私租并未滋事,未便遽予充军。
□公共画押出租者,均可免罪,一家私租者,即拟军罪,未免太重,似应减为满徒。如所招之人酿成事端,加重拟军。记参。
□与盘诘奸细门、广东穷民一条,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寮,照违令律治罪,及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稽察种植二条,原垦山场许其栽种茶杉,不许种植苞芦,致妨民田水利云云。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黔省汉民如有强占苗人田产,致令失业酿命之案,倶照棍徒扰害例问拟。其未经酿命者,仍照常例科断。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贵州布政使麟庆奏,汉奸强占官田,驱逐苗佃,致酿人命,请比例严惩等因。奏准遵照在案,因纂辑为例。
谨按。专指黔省而言。因此一事即定一例,未免纷烦,如别省有此案,办理又不画一。
任所置买田宅:巻首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此仍明律。
条例
任所置买田宅 一,各关出差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随奴仆,及任所置优买妾。任满回部,未经考核,不许擅买田庄市宅、生息放债,如违,交与该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饷公事外,私自赴京长接,及以缺额借口,题请展限者,亦交与该部治罪。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戸部议覆山东道御史成文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各处关差而设,现在祗论征收足额与否,其余则无庸置议矣。此例似可删除。
任所置买田宅 一,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见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丁忧、休致、解退,亦不许入籍居住。或任内置有产业,已经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该督抚具奏,请旨定夺。至参将以下等官任所置有产业,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经身故,子孙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该地方官报明督抚,准其入籍。
此条系雍正元年,兵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参将亦系大员,与副将大略相等,似不应显分等差。
□《中枢政考》及《戸部则例》略同,应参看。
典买田宅:巻首
凡典买田宅不
译谨按。这五十亩以上的,拟处充军。不足五十亩的,则仍依律拟处杖刑和徒刑,应与上条参看。明初军人都有屯田,与典卖条例中的运田不同,而下条并没有分别纳完子粒的条文,与此例参看。
盗卖田宅 一,近边分守武职以及府州县官员,禁约管辖的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的林木砍伐贩卖。如果砍伐已经得手的,定罪发配到云贵两广烟瘴稍轻的地方充军。未得手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前项官员有犯,一律革职,计赃重的,一律照监守盗律治罪。那些经过关隘河道的,守把官军知情纵放的,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官以及府州县官,交由部分别议处。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以及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此例,明朝是因为大同宣府、延、绥、宁夏、蓟辽等边,本来有禁山而设。因为他们是北方人,所以发配到南方烟瘴之地充军。
谨按。此例与现在情形不符,似乎应该删除。现在近边并没有应禁的林木。与偷伐边外山谷附近围场树木条参看,比那条科罪更重。
盗卖田宅 一,凡是租种山地的棚民,除了同在本山有产业的人家共同画押出租的,山主棚民都免治罪外,如果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自招引异籍之人搭棚开垦的,就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的条例,发配边远充军。不足五十亩的,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的人不论山数多少,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为从的,一并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的,仍照律定罪。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的,照不应重律科罪。至于因为召租承租酿成事端,以致有抢夺杀伤的,仍各从重论处。
此条是嘉庆十二年,户部会同刑部议覆安徽巡抚初彭龄奏准定例。
谨按。这专门针对将公共山场私招异籍之人,因为混招异籍之人搭棚开垦,以致外来匪聚集日多,扰害居民,所以特意加重其罪。如果私租并未滋事,不便立即给予充军。
公共画押出租的,都可以免罪,一家私租的,就拟充军之罪,未免太重,似乎应该减为满徒。如果所招的人酿成事端,加重拟充军。记参。
与盘诘奸细门、广东穷民一条参看,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棚,照违令律治罪,以及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一条参看。
《户部则例》,稽察种植两条,原垦山场允许栽种茶杉,不许种植苞芦,以致妨碍民田水利云云。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黔省汉民如果有强占苗人田产,致使苗人失业酿成命案的,都照棍徒扰害例问拟。那些没有酿成命案的,仍照常例科断。
此条是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贵州布政使麟奏,汉奸强占官田,驱逐苗佃,致使酿成人命,请比例严惩等因。奏准遵照在案。因此纂辑为例。
谨按。专指黔省而言。因为这一件事就定一个条例,未免纷烦,如果别省有此案,办理又不统一。
任所置买田宅:卷首
凡有司官吏,不得在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反的,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这仍是明律。
条例
任所置买田宅 一,各关出差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带奴仆,以及在任所置优买妾。任满回部,没有经过考核,不许擅自买田庄市宅、生息放债,如果违反,交与该部治罪。衙役人等除了解饷公事外,私自赴京长期接应,以及以缺额借口,题请展限的,也交与该部治罪。
此条是康熙五十二年,户部议覆山东道御史成文运条奏定例
谨按。这专门为各处关差而设,现在只论征收足额与否,其余则无需置议了。此例似乎可以删除。
任所置买田宅 一,提督、总兵、副将等官员,不许在现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使丁忧、休致、解退,也不许入籍居住。或者任内置有产业,已经身故,以及不能回籍的,该督抚具奏,请旨定夺。至于参将以下等官员在任所置有产业,或者本身休致、解退,或者已经身故,子孙留住任所,想要入籍的,该地方官报明督抚,准许其入籍。
此条是雍正元年,兵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的定例。
谨按。参将也是大员,与副将大致相等,似乎不应该明显区分等级。
《中枢政考》以及《户部则例》略同,应参看。
典买田宅:卷首
凡典买田宅不
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过割之)田入官。
译对买卖田宅不纳税契的,处以笞刑五十,(并追缴)契约中田宅价款的一半归官府所有。对不办理过户手续的,一亩到五亩,处以笞刑四十。每增加五亩加重一等,最高刑罚为杖刑一百。那些(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田产归官府所有。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重典卖之)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后典卖之)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卖之)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多余)花利,追征给主。(仍听)依(原)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典买田宅 一,吿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买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吿词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指家财言。此例至当不易,听讼者一本于是,则民间吿争之弊,未有不杜者也。
《辑注》。此例以五年为争财赎产之限,诚至当不易之法。有司推此例而行之,便可息争省讼。
《集解》。本家吿争家财,与年限未满之业主无渉,故立案不行。
谨按。田产已经出卖,无论是否五年以上,何能再赎。后立有絶卖文契各条,应参看。
典买田宅 一,凡八旗人员置买产业于各省者,令该员据实首报,交与该督抚,按其产业之多寡,勒限变价归旗。如有隐匿不首及首报不实者,该督抚访査题参,将所置产业入官。其隐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报不实者,按不实之数,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隐,别经发觉者,照例议处。其未经査出之知府并督抚、司道,均照例分别议处。至于査禁以后,仍有违禁置产,私相授受者,照将他人田产朦胧投献官豪势要律,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产业入官。其托民人出名诡名寄戸者,受托之民人,照里长知情隐瞒入官家产,计所隐赃,重者,坐赃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失于査察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上半段分别首报及隐匿不首之罪,下半段言査禁以后又犯之罪,皆系尔时禁令。
□《戸部则例》亦有此条,惟例末注云,驻防兵丁不在此例。自系遵照雍正十三年谕旨纂定。刑例未经添入,系属遗漏。
典买田宅 一,卖产立有絶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絶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絶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傥已经卖絶,契载确凿,复行吿找吿赎,及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并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者,倶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八年,戸部议覆侍郎王朝恩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戸部则例》置买田房各条,倶极详明,而独无此条。
□原奏有,原主不得于年限未满之时,强行吿赎。现业主亦不得于年限已满之后藉端措赎。最为明晰。此例及执产动归原,二语,似系指原业主而言。下借端掯勒,又似系指现业主而言,语意并未分明。似应将已经卖絶复行找赎作为一层,年限未满强赎作为一层,年限已满现业主揩勒作为一层。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原奏并无此层,因何添入,按语亦无明文。
典买田宅 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将现银承买入官人口房产者,即将银两先行交部,俟收明银两知照到旗之日,两翼给与印信执照,报部入册。如有将俸禄钱粮坐扣抵买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饷,一面将人口房产给认买人领去。俟俸饷坐扣完日,再行知会两翼,给与执照报部入册。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原载任所置买田宅门。乾隆五年,以此条系雍正十二年所定,乃八旗坐扣俸禄钱粮之事,与律例无关,毋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在任所置买田宅内,固属无渉,若移入典卖田宅条例内,甚属符合
译○如果将已经典当或卖与他人田宅,隐瞒真相再次典当或出售的,按照再次典当或出售所得的价钱计算赃物,比照盗窃罪论处。免除刺字。追回价款归还给后一次典当或购买的主人。田宅归原典当或购买的主人所有。如果再次典当或购买的人以及中间担保人,知道其重复典当或出售的情形的,与犯人同罪。追回价款入官。不知道的,不追究责任。
○其所典当的田宅、园林、碾磨等物,期限已满,业主备齐价款要求赎回,如果典主找借口不肯放赎的,打四十板。期限之外逐年所得的多余利息,追征归还给业主。(仍然允许)按照原价赎回。其期限虽然已满,业主无力赎回的,不适用此律。
这是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典当购买田宅 一,诉讼争夺家财田产,只要是五年以上的,以及虽然不到五年,查验有亲族写立分家文书,已确定出售文约属实的,判决照旧管业,不允许重新分家再赎回。诉讼立案不予审理。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有亲族写立分家文书已确定,是指家财而言。此条例非常恰当不可改变,审理诉讼的人以此为本,那么民间诉讼争夺的弊端,没有不被杜绝的。
《辑注》。此条例以五年为争夺财产赎回产业的期限,确实是恰当不可改变的法度。官吏推行此条例,就可以平息争端减少诉讼。
《集解》。本家诉讼争夺家财,与期限未满的业主无关,所以立案不予审理。
谨按。田产已经出卖,无论是否五年以上,怎么能再赎回。后面有确立绝卖文契的各条,应参看。
典当购买田宅 一,凡是八旗人员在各省购置产业者,令该员据实申报,交给该督抚,按其产业的多寡,限期变价归入旗籍。如果有隐匿不申报及申报不实者,该督抚访查题参,将所置产业入官。隐匿不申报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申报不实者,按不实之数,也照侵占律治罪。如果地方官包庇徇私,别经发觉的,照例议处。其未经查出的知府以及督抚、司道,均照例分别议处至于查禁以后,仍有违禁置产,私下授受的,照将他人田产隐瞒投献给官豪势要律,给予者和接受者各杖一百,徒刑三年,产业入官。其委托民人出名、假名寄户的,受托的民人,照里长知情隐瞒入官家产律,计算所隐赃物,重的,坐赃治罪。受贿者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失于查察的,照例议处。
这条是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上半段分别首报及隐匿不报的罪,下半段言查禁以后又犯的罪,都是当时的禁令。
□《户部则例》也有此条,只是条例末尾注云,驻防兵丁不在此例。自然是遵照雍正十三年谕旨纂定。刑例未添入,属于遗漏。
典当购买田宅 一,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明找贴字样的,一概不准贴赎。如果契约未载绝卖字样,或注明年限回赎的,都允许回赎。如果卖主无力回赎,允许凭公中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如果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另卖,归还原价。倘若已经卖绝,契约确凿,再次诉讼找赎,以及执产业变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勒索,企图压低价格,以及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的,都照不应重律治罪。
这条是雍正八年,户部议覆侍郎王朝恩条奏定例。嘉庆改定。
谨按。《户部则例》购置田房各条,都极详细明白,而唯独没有此条。
□原奏有,原主不得在期限未满之时,强行诉讼赎回。现业主也不得在期限已满之后借端勒索赎回。最为明晰。此例及执产业变动归原,二语,似乎是指原业主而言。下借端勒索,又似乎是指现业主而言,语意并未分明。似乎应将已经卖绝再次找赎作为一层,期限未满强赎作为一层,期限已满现业主勒索作为一层。产业变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原奏并无此层,为何添入,按语亦无明文。
典当购买田宅 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将现钱承买入官人口房产者,即将银两先行交给户部,等到收清银两知照到旗之日,两翼给与印信照票,报部入册。如果有将俸禄钱粮坐扣抵买的,一面咨报户部坐扣俸饷,一面将人口房产交给认买人领去。等到俸饷坐扣完日,再行知会两翼,给与照票报部入册。
这条是雍正十二年定例,原载任所购置田宅门。乾隆五年,以此条是雍正十二年所定,乃是八旗坐扣俸禄钱粮之事,与律无关,无需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在任所购置田宅内,固然无关,如果移入典当卖田宅条例内,甚属符合
,钦此。因遵旨将此条移入此门内。
谨按。尔时人口田房一体入官,且有承买人口者,今则絶无此事矣。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译钦此。因此遵照旨意将这一条移入此门类中。
谨按:当时人口、田地、房屋一并归入官府,且有承买人口的情况,如今则绝无此事了。应与《户部则例》参照查看。
典买田宅 一,旗丁有将运田私典于人,及承典者,均照典买官田律,计亩治罪。该丁革退,其田追出交与接运新丁,典价入官。其旗丁出运之年,将运田租与民人,止许得当年租银,如有指称加租立券预支者,将该丁与出银租田之人,均照典买官田律减二等治罪,租价入官。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之运田,与下条之赡运屯田,并后条之军田有无分别,査《戸部则例》系屯田,盖均官田也。
典买田宅 一,凡各省卫所赡运屯田有典卖与民,许照清厘条议。备价回赎。如衙门书识人等藉称族丁管船侵占屯田,不归船济运者,照侵盗官粮例治罪。若原系民田与军无渉,该丁捏控者,将该丁责革另佥。该管官弁不实力稽察,或承査迟延,或互相徇纵,査出倶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兵部等衙门议覆漕运总督顾琮条奏定例。
谨按。乾隆七年,九卿议定,将各卫原额屯田彻底清査,分别估价回赎,在案。此云照清厘条议,即本于此。
典买田宅 一,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絶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絶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絶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絶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吿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徳条奏定例。
谨按。此系乾隆十八年纂定之例,是以十八年以前有分别三十年内外字样,若由现在溯自十八年以前,万无三十年以内之理。例内如此者尚多,毎値大修之年,何以并未更正耶。再,分别三十年内外,现在各省仍未能画一办理,且有不知有此例者。
典买田宅 一,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齐契投税,该州县即黏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戸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责令换契重税。傥州县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参追。该管之道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隐,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戸部则例》、置买田地房屋毎两纳税三分各条参看。
典买田宅 一,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絶,倶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如有隐漏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江苏布政使常亮条奏定例。
谨按。《戸部则例》。民人典当田房,契载年分,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如原业力不能赎,听典主投税,过割、执业。傥于典契内多载年分者,追交税银,照例治罪云云。又十年以后,原业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云云,与此例不符。
□总为多收税银而设。
典买田宅 一,民间私顶军田,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上言私典之罪,此言私顶之罪。
□私典则军田已化为民田,私顶则犹有军田之名,故治罪轻重不同。
典买田宅 一,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倶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失察该管官,倶交部严加议处。至旗人典买有州县印契跟随之民地民房,或辗转典卖与民人,仍从其便。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戸部奏准定例。
谨按。咸丰年间定有章程,旗地亦许民人典买。
□《戸部则例》旗民交产各条内有,无论京旗屯田、老圈、自置。倶准旗戸民人互相卖买,照例税契升科等语,倶与此例不符。光绪十五年,覆经戸
译典买田宅
一、旗人若有将运田私自典当给他人,以及承典的人,都按照典买官田的律法,计算亩数治罪。该旗人被革退,其田地追回交给接替运粮的新丁,典价收入官府。那些旗人在出运的年份,将运田租给平民,只允许收取当年的租银,如果有声称加租立契预支租金的,将该旗人与出银租田的人,都按照典买官田律法减二等治罪,租价收入官府。
此条是乾隆五年,户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中的运田,与下条中的赡运屯田,以及后条中的军田是否有区别,查《户部则例》中系屯田,大概都是官田。
典买田宅
一、凡是各省卫所的赡运屯田有典当卖给平民的,允许按照清厘条议,备齐价款赎回。如果衙门书吏等人借称族丁管船侵占屯田,不归还船只以济运的,按照侵盗官粮的条例治罪。如果原本就是民田与军务无关,该旗人捏造控告的,将该旗人责打革退另行佥补。该管官员不认真稽查,或承查迟延,或互相徇私纵容,查出后都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是乾隆十二年,兵部等衙门议覆漕运总督查顾琮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乾隆七年,九卿议定,将各卫原定额屯田彻底清查,分别估价赎回,已有案可查。这里说按照清厘条议,就是基于此。
典买田宅
一、此后民间购置产业,如果是典契,务必在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果是卖契,也在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那些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约记载不明的产业,如果在三十年以内,契约没有绝卖字样的,听任其照例分别找赎。如果远在三年以上,契约内虽然没有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的,就按绝产论处,一概不许找赎。如果有混行争告的,都按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是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乾隆十八年纂定的条例,所以十八年以前有分别三十年内外的字样,如果从现在追溯至十八年以前,绝无三十年以内的道理。条例内像这样的还有很多,每逢大修之年,为何并未更正呢?再者,分别三十年内外,现在各省仍未能统一办理,甚至有不知道有此条例的。
典买田宅
一、凡是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按照征收钱粮的条例,另外设立一个柜,让业主亲自带齐契约投税,该州县随即粘贴司印契尾,发给收执。如果业主混杂交给匪人代投,致使被假印欺骗的,按照不应重律杖责八十,责令换契重新纳税。倘若州县官不粘贴司印契尾,侵吞税款入己,照例参劾追缴。该管道的知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私隐瞒,照例议处。
此条是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杨锡祜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应与《户部则例》中置买田地房屋每两纳税三分的各条参看。
典买田宅
一、凡是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除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绝,都令纳税。那些先典后卖的,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额纳税。如果有隐瞒漏税的,照例治罪。
此条是乾隆二十四年,户部议覆江苏布政使常亮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户部则例》中规定:平民典当田房,契约记载年份,统以十年为率,期限届满听任赎回。如果原业主无力赎回,听任典主投税,过户执业。倘若在典契内多载年份的,追缴税银,照例治罪等等。又十年以后,原业主无力赎回,听任典主执业、转典等等,与此条例不符。
□总为多收税银而设。
典买田宅
一、民间私顶军田,隐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杖责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责一百。
此条是乾隆二十四年,户部议覆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上文说私典之罪,此说私顶之罪。
□私典则军田已化为民田,私顶则有军田之名,所以治罪轻重不同。
典买田宅
一、旗地旗房,一概不准平民典当购买,如果有设法借名私自典当购买的,业主售主都按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销追缴入官。失察的该管官,都交部严加议处。至于旗人典当购买有州县印契跟随的民地民房,或辗转典当卖给平民,仍从其便。
此条是嘉庆十三年户部奏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咸丰年间定有章程,旗地也允许平民典当购买。
□《户部则例》旗民交产各条内规定,无论京旗屯田、老圈、自置,都准许旗户平民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等语,都与此条例不符。光绪十五年,覆经户
部奏明仍照原例。即此一事,而数十年间屡经改易,盖一则为多收税银起见,一则为关系八旗生计起见也。
译户部上奏说明仍照原例执行。仅就这一件事而言,在数十年间屡次更改,大概一方面是为了多收税银,另一方面是为了关系到八旗的生计。
盗耕种官民田:巻首
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吿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耕种官民田 一,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至报完之日,不分军民倶发附近地方充军。若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年,奉旨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笺释》云,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种田,倶依盗种官田。毁坏边墙事重,比依越度縁边关塞。
谨按。此前代例文,似应修改。
荒芜田地:巻首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倶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戸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戸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郷土所宜种植。)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荒芜田地 一,盛京等处庄头,有将额拨官地率请更换,并民人呈请马厂垦种纳租等事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干嘉庆八年,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但经呈请,即应科以满杖,所请仍不准行,自不待言。
弃毁器物稼穑等:巻首
凡(故意)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所弃毁之物即为)赃,准窃盗论。(照窃盗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盗窃赃上)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于官物加二等上)减三等。(凡弃毁遗失误毁)并验数追偿。(还官、给主。若遗失误毁)私物者,偿而不坐罪。
○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弃毁器物稼穑等 一,凡广收麦石肆行跴曲大开烧锅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地方官员失察,交部分别处分。如官吏贿纵等弊,照枉法计赃论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
谨按。古时酒禁甚严,群饮之罪亦重,《酒诰》及《周礼》言之最详。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禁稍寛矣。毎遇恩诏,则令天下大酣五日或三日。此例,收麦跴曲、大开烧锅拟以枷杖,犹有古意。惟酒不禁而禁烧锅,已属难行,况烧锅又何尝能禁止耶。此事屡经人条奏,屡奉旨示禁,而愈禁愈多,到处皆是,与烟草一项同为人间必不可少之物。今则更有鸦片烟一项,亦在禁止之列。世风日下,不知伊于胡底,良可慨也。
《日知録》于酒禁论列数条,倶极剀切。末一条云,水为地险,酒为人险,故易爻之言酒者无非坎卦。而萍氏,掌国之水禁,水与酒同官。徐世麟有云,传曰,水懦弱民狎而玩之,故多死焉。酒之祸烈于火,而其亲人甚于水,有以夫,世尽夭于酒而不觉也。顷者,米醪不足,而烟酒兴焉,则眞变而为火矣尸。
宋周辉《清波杂志》。榷酤始于汉,至今頼以佐国用。群饮者,惟恐其饮不多,而课不羡也,为民之蠹大戻于古。今祭礼、宴享、馈遗非酒不行,田亩种秫三之一,供酿财曲蘗犹不充用,州县
译盗窃耕种官民田地:卷首
凡是盗窃耕种他人田地(包括园地和土地)的人,(不告知田主)一亩以下,处以笞刑三十下。每增加五亩加重一等,最高刑罚为杖刑八十下。如果是荒芜的田地,减轻一等;如果是强行耕种(不由田主同意)的,无论是熟田还是荒田,都加重一等。如果是官田,无论是盗窃耕种还是强行耕种,无论是荒田还是熟田,都在上述基础上再加重二等。(仍然追缴所得)的农作物收益,(如果是官田)归官府所有,(如果是民田)归还给田主。
这条仍然沿用明律,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的。
条例
盗窃耕种官民田地:一,靠近边境的土地、各营堡的草场,界限明确。敢有移动界标盗窃耕种草场,以及越过边墙界石种田的人,依照法律定罪量刑,追缴农作物收益,直到缴清为止,不分军民一律发配到附近地方充军。如果有毁坏边墙私自出境的人,枷号三个月后发落。
这条是前明成化十年奉旨定下的条例,雍正三年进行了删改。
《笺释》说,盗窃耕种草场以及越过边墙种田,都依照盗窃耕种官田论处。毁坏边墙事情严重,比照越度缘边关塞论处。
谨按。这是前代的条例文字,似乎应该修改。
荒芜田地:卷首
凡是里长管辖范围内已经登记入籍纳税当差的田地,没有(水旱灾害等)原因而荒芜,以及应当种植桑麻之类作物而不种植的,(计算荒芜不种的田地)都以十分为比例,荒芜一分处以笞刑二十下。每增加一分加重一等,最高刑罚为杖刑八十下。县官各自减轻(里长罪责)二等。长官作为首犯(一分减尽不处罚,二分才笞打十下,加重至杖刑六十下,最高刑罚为止。)佐职官员作为从犯,(再减轻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不处罚,三分者才笞打十下,加重至笞刑五十下,最高刑罚为止。)百姓也计算荒芜田地以及不种植桑麻之类作物,(就本户田地)以五分为比例,一分处以笞刑二十下。每增加一分加重一等追缴应纳的税粮归还官府。(应当种植的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草、红花之类,各自根据乡土适宜种植。)
这条仍然沿用明律,顺治三年增修。
条例
荒芜田地:一,盛京等地的庄头,有将定额拨给的官地随意请求更换,以及百姓请求在马厂垦种纳租等事情的,按照违制律治罪。
这条是嘉庆八年奉旨恭纂为条例。
谨按。只要经过呈请,就应当处以满杖,所请仍然不准执行,自然不必多说。
弃毁器物庄稼等:卷首
凡是(故意)丢弃毁坏他人器物,以及毁坏砍伐树木庄稼的人,计算(所丢弃毁坏的物值即为)赃物,按照窃盗论处。(照窃盗定罪)免除刺字。(最高刑罚为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千里。)如果是官物,在(准盗窃赃物)基础上加重二等。如果是遗失以及误毁官物的,各自在(官物加重二等的基础上)减轻三等。(凡是弃毁、遗失、误毁)都查验数量追缴赔偿。(归还官府、给田主。如果是遗失误毁)私人物品的,赔偿但不定罪。
○如果是毁坏他人坟墓内的碑碣石兽的,处以杖刑八十下。毁坏他人神主的,处以杖刑九十下。如果是毁坏他人房屋墙垣之类的,计算所需修造雇工的钱财,按照坐赃论处。(一两以下笞刑二十下,最高刑罚为杖刑一百下、徒刑三年。)各自命令修立。官屋加重二等。误毁的,只命令修立,不坐罪。
这条仍然沿用明律,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弃毁器物庄稼等:一,凡是大量收购麦石肆意踩曲大开烧锅酿酒的人,处以杖刑一百下,枷号两个月。地方官员失察,交由有关部门分别处分。如果有官吏贿赂纵容等弊端,按照枉法计赃论罪。
这条是乾隆二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古代酒禁非常严格,聚众饮酒的罪责也很重,《酒诰》及《周礼》中论述得最为详细。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聚众饮酒,罚金四两,禁令稍微宽松了。每逢恩诏,就命令天下大醉五天或三天。这条条例,收购麦石踩曲、大开烧锅判处枷杖,还保留着古意。只是酒不禁而禁烧锅,已经难以执行,况且烧锅又何尝能禁止呢。这件事屡次有人条奏,屡次奉旨示禁,却越禁越多,到处都是,与烟草一样成为人间必不可少的东西。现在更有鸦片烟一项,也在禁止之列。世风日下,不知会落到什么地步,实在令人感慨。
《日知录》关于酒禁论述了几条,都非常恳切。最后一条说,水是地上的险阻,酒是人的险阻,所以《易经》爻辞中关于酒的无非是坎卦。而萍氏,掌管国家的水禁,水与酒由同一官员管理。徐世麟曾说,传曰,水柔弱百姓轻视玩弄它,所以多死于水。酒的祸害烈于火,而其亲近人甚于水,有原因啊,世人尽死于酒而不觉悟。近来米酒不足,而烟酒兴起,则真的变成火了。
宋周辉《清波杂志》。专卖酒始于汉朝,至今依靠它辅助国家用度。聚众饮酒的人,只担心喝得不多,而税赋不增加,成为百姓的大害,大大违背古制。现在祭祀礼仪、宴饮享受、馈赠礼物没有酒不行,田地种植高粱占三分之一,供给酿酒的钱财酒曲尚且不够用,州县
刑狱与夫淫乱杀伤,皆因酒而致。甚至设法集妓女以诱其来,尤为害教。龟山杨中立虽有是说,徒兴叹焉,曾无策以革其弊。迄今又七八百年矣,蠹民害教之事,愈多于昔,又孰从而过问耶。
译刑罚狱讼以及淫乱杀伤,都是因酒而引发的。甚至有人设下圈套,聚集妓女来引诱他们前来,这尤其有害于教化。龟山杨中立虽然有过这样的言论,却只是徒然叹息,并没有办法来革除这种弊端。到现在又过了七八百年了,祸害百姓、败坏教化的事情,比过去更加繁多,又有谁来过问呢?
擅食田园瓜果:巻首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下,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计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挟)去及食(之者),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一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至四十两问杂犯,准徒五年。)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私借官车船: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不得过本价)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一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三 婚姻之一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壻嫁女
居丧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为婚
尊卑为婚
娶亲属妻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娶逃走妇女
男女婚姻:巻首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定。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娶。)不用此律。
○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姉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见之无疾兄弟姉妹及亲生之子为婚,如妄冒相见男女先已聘许他人,或已经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姉(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男女婚姻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倶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男女婚姻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男女婚姻 一,招壻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壻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以上三条倶系明令。
谨按。应与立嫡子违法,及私擅用财条例参看。
男女婚姻 一,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吿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按,笞三十)其吿官断归前夫
译擅自食用田园瓜果:卷首
凡是擅自食用他人田园中的瓜果之类,按坐赃罪论处。(计算所食之物的价值,一两以下,打板子十下;二两,打板子二十下。每增加一两加重一等,最高刑罚为打板子六十下,徒刑一年。)丢弃毁坏者,罪行也相同。如果是擅自携带(挟带)离开以及食用(这些物品),且属于官家田园的瓜果,或是官家酿造的酒食,在擅自食用他人罪行的基础上加重一等。(即比照擅自食用他人罪加一等),主管看守的人给予他人以及知情而不举报的,与犯罪者同罪。如果主管看守的人私自携带离开的,都按监守自盗罪论处。(达到四十两按杂犯处理,折合徒刑五年。)
这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除修改。
私自借用官车船:卷首
凡是监临主守官员,将属于官家的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的人,各打板子五十下,按天数追缴雇佣租赁费入官。(不得超过原价)如果计算雇佣租赁费重于打板子五十下的,各按坐赃罪论处并加重一等。
这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除修改。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十一 前卷 次卷
户律之三 婚姻之一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婿嫁女
居丧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为婚
尊卑为婚
娶亲属妻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娶逃走妇女
男女婚姻:卷首
凡是男女订婚之初,如果(或者)有残疾(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等情况,必须两家清楚明白地通知,各自遵从意愿,(不愿意就停止,愿意的由媒人撮合)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如果许配的女子已经报出婚书以及有私下约定(指事先已知男方身体残疾、老幼、庶养等情况)却擅自反悔的,(女方主婚人)打板子五十下,(该女子归还原夫。)即使没有婚书但曾收受聘礼的,也是如此。
○如果再许配给他人,尚未成婚的,(女方主婚人)打板子七十下。已成婚的,打板子八十下。后定婚娶的人,(男方)知情(主婚人)与(女方)同罪,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追究。追还财礼(给后定婚娶的人),女子归前夫。前夫不愿意的,加倍追缴财礼退还,该女子仍跟随后夫。男方反悔(而再聘)的,罪行也相同。(仍令娶前女,后聘的听其另嫁,)不追缴财礼。
○那些尚未成婚的男女,有犯奸淫盗窃罪的,(男子有犯听任女子另嫁,女子有犯听任男子另娶。)不适用此律。
○如果是为了结婚而女方弄虚作假的,(主婚人)打板子八十下,(比如女子有残疾,却让姐妹弄虚作假相见,后来却以残疾女子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方弄虚作假的,加重一等。(比如与亲生儿子定婚,却与义子成婚,又如,男方有残疾却让兄弟弄虚作假相见,后来却以残疾男子成婚之类。)不追还财礼。尚未成婚的,仍依原定,(所弄虚作假相见的无残疾兄弟姊妹及亲生之子为婚,如果弄虚作假相见的男女先前已聘许他人,或已经配有室家者,不属于仍依原定的范围,)已成婚的,离婚。
○那些应当结婚的,虽然已纳聘礼但期限未到,而男方强行娶亲,以及期限已到,而女方故意违反期限的,(男女主婚人)都打板子五十下。
○如果卑幼或做官或经商在外,其祖父母、父母以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在卑幼出外之后)为其定婚,而卑幼(不知)自行娶妻,已成婚的,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任其另嫁)。未成婚的,听从尊长所定,(自行定婚的听任其另嫁)。违反者,打板子八十下(仍改正)。
这沿袭明律,顺治三年增修。
条例
男女婚姻 一,嫁娶都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都没有的,由其他亲属主婚。丈夫亡故携带女儿改嫁的人,其女儿由母亲主婚。如果已定婚但未及成亲,而男女中有人身故的,不追缴财礼。
男女婚姻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如果有指腹为亲、割衫襟为亲的,都予以禁止。
男女婚姻 一,招赘女婿必须凭借媒人明立婚书,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只有一个儿子的,不许出赘。招赘女婿养老的,仍立同宗应继承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果没有立继承人而身死,由族长依例议立。
以上三条都系明令。
谨按。应与立嫡子违法,以及私擅用财条例参看。
男女婚姻 一,凡是女方悔婚另许,男方不告官司强行抢娶的,照强娶律减二等。(按,打板子三十下)其告官断归前夫
,而女家与后夫夺回者,照强夺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湖广按察使阎尧熙条奏定例。(原奏女家悔盟另许,原夫抢亲杖八十)乾隆五年改。
译而女方家庭与后夫强行夺回女子的,依照强夺律,处以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年。
这条规定是湖广按察使阎尧熙奏请制定的条例。(原奏章规定:女方家庭悔婚另许他人,原夫抢亲的,处以杖刑八十下)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强娶律己从轻,此更轻于强娶,似嫌未尽允协。女家不应悔盟,男家独应强抢乎。强娶非婚姻之正。原奏系补律之未备,不为无见。改杖八十为笞三十,未免误会原例之意。且玩其文义,似系指未成婚而言,若已成婚,如何科断,并无明文。
□既已断归前夫,后夫仍敢夺回,与抢夺良家妇女何异。然究有夫妻情分在先故酌量问拟徒罪,亦不得已之办法也。应与强占良家妇女条例参看。
□典雇妻女条例,将亲女嫁卖与人,中途邀抢,问拟军罪。此问徒罪,殊不相符。縁此例在先,后定各条例文时,未能査照改正,遂致互有参差。
典雇妻女:巻首
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姉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典雇妻女 一,将妻妾作姉妹,及将亲女并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者,照诓骗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死罪外,余倶发近边充军。媒人同谋邀抢者,罪同。若仅止知情媒合,并未同谋邀抢,照将妻妾作姉妹嫁人律减一等,杖九十。不知者,不坐。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系将妻妾作姉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云云。乾隆五年、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此例分两项,公然领去与邀抢人财也。眞犯死罪,谓如行凶抢夺时,有杀伤人命之类。媒人必先知领抢之情,及同领同抢者,方坐同罪。若止知拐带、不明等情,自依各本律。
《集解》。此例中如拐带,强嫁等项,倶有本律,覆设此例者,为嫁卖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也。
谨按。此条专言嫁卖后领回抢回之罪,故媒人知情亦与同罪。若仅止知情媒合云云,嫁娶违律门已明言减一等矣。似可不必添入。
□再,将亲女姉妹嫁卖与人作妻妾,本属婚姻之正,媒合亦例所不禁,又何知情不知情之有。原例有居丧二字,自系指居夫丧未满而言,与拐带不明妇女,均系有干例禁,特叙次未明晰耳。乾隆五年删改时,似未得原例之意。
□略卖弟妹及己之妾为奴婢者,徒二年,和卖者,减一等。其和略卖妻及大功以下亲为婢者,从凡人和略法、和略凡人为婢律,应满徒。此作使女名色,非婢而何。原例分别问拟充军,及边外为民,本不为苛,改照诓骗律治罪,是不以情节分轻重,而直以赃数分轻重矣。
□将妻妾作姉妹嫁人,不论得赃多少,律应满杖。骗财之后,公然领去,则行强矣,故例应拟军。今改为照诓骗治罪,如价银不及五十两,如何科断。即未设词托故,公然领去,亦应照律分别拟徒。乃公然领去,仅计赃拟杖,有是理乎。
□再如,将妻妾妄作姉妹嫁人为妻,似亦当有分别,例均一体同科,已嫌未协。至将亲女及姉妹嫁卖与人为妻妾,系属婚姻之事,一经嫁卖,夫妻名分已定,公然领去,亦不应以诓骗论。下逐壻嫁女律内,《示掌》云,若将嫁出之女拐逃另嫁,应比照此律加一等问拟,徒一年。盖已不以此例为然矣。
妻妾失序:巻首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逐壻嫁女:巻首
凡逐(已入赘之)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母逐壻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后婚)男家知而娶(或后赘)者,同罪。(未成婚者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译谨按。强娶而律己从轻,这比一般的强娶更轻,似乎嫌不够妥当。女方不应悔婚,男方难道就应当强抢吗?强娶并非婚姻的正道。原奏是补充律文的不足,并非没有见解。将杖八十改为笞三十,未免误解了原例的本意。而且玩味其文义,似乎是指尚未成婚的情况,如果已经成婚,该如何定罪,并没有明文规定。
既然已经判决归前夫,后夫仍敢夺回,这与抢夺良家妇女有何区别?然而终究有夫妻情分在先,所以酌情判处徒刑,也是不得已的办法。应与强占良家妇女的条例参看。
典雇妻女的条例中,将亲生女儿嫁卖给人,中途邀截抢夺,判处军罪。这里判处徒刑,实在不相符。因为这个条例在先,后来制定各条例条文时,未能查照改正,于是导致互相参差。
典雇妻女:卷首
凡是将妻妾收受财物(立约出)典当(验日暂)雇给人做妻妾的,(本夫)杖八十。典当雇卖女儿的,(父亲)杖六十,妇女不坐罪。
○如果将妻妾妄作姐妹嫁人的,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道而典当娶妻的,各与同罪,并离异。(女儿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道的,不坐罪,追还财礼(仍离异)。
这仍是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典雇妻女 一,将妻妾作姐妹,以及将亲生女儿并姐妹嫁卖给人做妻妾、使女名色,骗取财物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的,照诓骗例治罪。如果窥探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截抢夺人财的,除实犯死罪外,其余都发配近边充军。媒人同谋邀截抢夺的,罪同。如果仅仅知情媒合,并未同谋邀截抢夺,照将妻妾作姐妹嫁人律减一等,杖九十。不知道的,不坐罪。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原例是将妻妾作姐妹,以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生女儿并居丧姐妹嫁卖给人做妻妾、使女名色,骗取财物之后云云。乾隆五年、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限定。
《辑注》。此例分两项,公然领去和邀截抢夺人财。真犯死罪,是指如行凶抢夺时,有杀伤人命之类。媒人必须先知领抢之情,及同领同抢的,才坐同罪。如果只知拐带、不明等情,自然依各本律。
《集解》。此例中如拐带,强卖等项,都有本律,再设此例的,是为了嫁卖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中途众行凶邀截抢夺。
谨按。此条专言嫁卖后领回、抢回之罪,所以媒人知情也与同罪。如果仅仅知情媒合云云,嫁娶违律门已经明言减一等了。似乎可以不必添入。
再,将亲生女儿、姐妹嫁卖给人做妻妾,本属婚姻的正道,媒合也是条例所不禁的,又有什么知情不知情之说。原例有“居丧”二字,自然是指居夫丧未满而言,与拐带不明妇女,都是有干例禁,只是叙述次序未明晰罢了。乾隆五年删改时,似乎未得原例之意。
略卖弟妹及自己的妾为奴婢的,徒二年,和卖者,减一等。和略卖妻及大功以下亲为婢的,从凡人和略法、和略凡人为婢的律,应满徒。这作使女名色,不是婢女又是什么。原例分别判处充军,及边外为民,本来不苛刻,改照诓骗律治罪,这是不以情节分轻重,而直接以赃数分轻重了。
将妻妾作姐妹嫁人,不论得赃多少,律应满杖。骗取财物之后,公然领去,则是行强了,所以例应拟军。现在改为照诓骗治罪,如果价银不及五十两,如何科断?即使未设词托故,公然领去,也应照律分别拟徒。现在公然领去,仅计赃拟杖,有这样的道理吗?
再如,将妻妾妄作姐妹嫁人为妻,似乎也应当有分别,例均一体同科,已经嫌不妥当。至于将亲生女儿及姐妹嫁卖与人为妻妾,属于婚姻之事,一经嫁卖,夫妻名分已定,公开领去,也不应以诓骗论。逐婿嫁女律内,《示掌》说,如果将嫁出之女拐逃另嫁,应比照此律加重一等问拟,徒一年。大概已经不认为此例为然了。
妻妾失序:卷首
凡是将妻作妾的,杖一百。妻在,将妾作妻的,杖九十,并改正。如果有妻更娶妻的,也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家)。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限定。
逐婿嫁女:卷首
凡是驱逐(已入赘之)婿嫁女,或再招婿的,杖一百,其女不坐罪。(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母逐婿改嫁的,也坐杖一百。后婚)男家知道而娶(或后赘)的,同罪。(未成婚者各减五等,财物入官。)不知道的,也不坐罪。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巻首
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虽服满)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妇居丧嫁人者拟断,)追夺(敕诰)并离异。知(系居丧及命妇)而共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仍离异追财礼。)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姉丧,(除承重孙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离异)。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倶不坐。未成婚者,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追还财礼。已成婚者,给与完聚,财礼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居丧嫁娶 一,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抢夺,杖八十。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抢者,罪亦如之。其孀妇自愿守志,母家夫家抢夺强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期亲尊属尊长,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以下尊属尊长,杖八十,徒二年。期亲卑幼,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以下卑幼,杖九十,徒二年半。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笞五十律加三等,杖八十。未致被污者,父母翁姑亲属娶主,各减一等,妇女均听回守志。如妇女自愿完娶者,照律听其完聚。财礼入官,亲属照律分别拟杖。若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不论已未被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属尊长,杖一百,流二千里。功服,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缌麻,杖一百,流三千里。缌麻卑幼,发边远充军。功服,发极边充军。期亲,拟绞监候。娶主知情同抢,致令自尽者,以为从论,各减亲属罪一等。(若妇女自愿完娶,覆因他故自尽者,仍按服制,照律科以强嫁之罪,不在此例。)若妇人情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如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令自尽者,发近边充军,仍追埋葬银两。其有因抢夺而取去财物,及杀伤人者,各照本律从其重者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湖广按察使阎尧熙条奏定例。(与上男女婚姻门,似系一事。)乾隆五年修改。(按原例,亲属照律加三等,至重不过拟徒。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娶主即应拟军,本极平允。改定之例,减亲属罪一等。殊嫌未协。)一系前明旧例,原载威逼人致死门,(《笺释》。凡豪势之人用强逼娶人家妇女,致死者尚多,而颇难于为坐。比之因奸威逼致死,则事非因奸。比之强夺良家子女,则未曾奸占,惟引此例为允。按,此专指豪势之人用强谋娶者而言,与因别事威逼不同,故一经酿命即拟军罪,似未便与有服亲属相提并论。改定之例与亲属强嫁并列一条,殊觉牵混。)嘉庆六年修并。按语有云,翁姑父母强嫁媳女,律应杖八十,今加三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转非所以全孀妇之孝。(按,既云拟徒非所以全孀妇之孝,由勿论而改为杖八十,其又何说。下致女自尽,何以又将翁姑父母拟以满徒耶。)又云,期亲以下尊属尊长,分谊渐疏,非父母翁姑可比,自应各按服制,照强嫁律加三等。(按,翁姑父母不加三等,余亲何以必加三等耶。若谓因被污而加,未被污者,何以又祗减一等耶。)又云,如妇女强嫁后,情愿与后夫完聚者,照律听其完聚。(按,自愿与后夫完聚,与自愿守志大相矛盾。律文给与完聚、系专指失节者而言,此云照律听其完聚,亦属错误。)又云,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于原例军罪上酌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按,原例军罪,系指用强求娶者而
译关于居丧期间嫁娶:卷首
凡是男女在父母丧期,以及妻妾在丈夫丧期,而亲自主持嫁娶的,杖打一百。如果是男子在父母丧期娶妾,妻子在丈夫丧期,女儿在父母丧期,而嫁人为妾的,各减二等处罚。如果是命妇丈夫去世,(即使服丧期满)再嫁的,罪行也同前一样。(也按照普通妇女居丧嫁人的规定拟断,)追夺敕诰并离异。知道(对方是居丧者及命妇)而共同办理婚姻的,(主婚人)各减五等处罚,(财礼没收入官。)不知道的,不追究罪责。(但仍需离异并追还财礼。)如果在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姐丧期,(除了承重孙之外,)而嫁娶的,杖打八十,(不强制离异)。妾不追究罪责。
如果在父母、公婆及丈夫丧期,而与应当嫁娶的人主持婚事的,杖打八十。
如果丈夫丧服期满,妻妾确实愿意守节,而女方的祖父母、父母以及夫家的祖父母、父母强行嫁出的,杖打八十。期亲加重一等,大功以下又加重一等。妇女及娶妻者,都不追究罪责。尚未成婚的,追还到前夫家,听从守节。追还财礼。已经成婚的,给予团聚,财礼没收入官。
这仍然沿用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除修改。
条例
居丧嫁娶:一,寡妇自愿改嫁,公婆等人主持婚事并收受财礼,而母家纠集众人抢夺的,杖打八十。夫家并没有按例应当主持婚事的人,母家主持婚事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行抢夺的,罪行也同前一样。如果寡妇自愿守节,母家夫家抢夺强行嫁出,以致被玷污的,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杖打八十。期亲尊长,杖打七十,徒刑一年半。大功以下尊长,杖打八十,徒刑二年。期亲卑幼,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大功以下卑幼,杖打九十,徒刑二年半。娶妻主不知情,不追究罪责。知情一同抢夺,按照强娶笞五十律加重三等,杖打八十。未导致被玷污的,父母、公婆、亲属、娶妻主,各减一等处罚,妇女都听任回守节。如果妇女自愿与后夫团聚的,按照律法听任其团聚。财礼没收入官,亲属按照律法分别拟杖。如果寡妇不甘失节,因而自杀的,不论是否已被玷污,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期亲尊长,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功服亲属,杖打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缌麻亲属,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缌麻卑幼,发配边远充军。功服亲属,发配极边充军。期亲,判处绞监候。娶妻主知情一同抢夺,导致自杀的,作为从犯论处,各减亲属罪一等。(如果妇女自愿与后夫团聚,后来因其他原因自杀的,仍按服制,按照律法科以强嫁之罪,不在此例内。)如果妇女情愿守节,没有其他主持婚事的人,如果有用强求娶,逼迫接受聘财,因而导致自杀的,发配近边充军,仍追缴埋葬银两。如果有因抢夺而取走财物,以及杀伤人的,各按照本律从重论处。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是湖广按察使阎尧熙条奏定的例。(与上面男女婚姻门,似乎是一件事。)乾隆五年修改。(按原例,亲属按照律法加重三等,至重不过判处徒刑。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杀,娶妻主就应判处充军,本来极为平允。改定的例,减亲属罪一等。实在嫌不妥当。)一条是前明旧例,原载于威逼人致死门,《笺释》说:凡是豪强势力之人用强逼娶人家妇女,致死的尚多,而颇为难以定罪。相比因奸威逼致死,则事非因奸;相比强夺良家子女,则未曾奸占,只引用此例为允当。按,这专指豪强势力之人用强谋娶者而言,与因别事威迫不同,所以一经酿成命案就判处充军罪,似乎不便与有服亲属相提并论。改定的例与亲属强嫁并列一条,实在觉得牵强混淆。嘉庆六年修并。按语中有说,公婆父母强嫁媳女,律应杖打八十,现在加重三等,罪止杖打六十,徒刑一年,反而不是保全寡妇孝道的方法。(按,既然说判处徒刑不是保全寡妇孝道的方法,由不论而改为杖打八十,那又怎么说。下面导致女子自杀,为什么又将公婆父母判处满徒呢。)又说,期亲以下尊长,情分逐渐疏远,不能与父母公婆相比,自然应该各按服制,按照强嫁律加重三等。(按,公婆父母不加重三等,其他亲属为什么必须加重三等呢。如果说因为被玷污而加重,未被玷污的,为什么又只减一等呢。)又说,如果妇女强嫁后,情愿与后夫团聚的,按照律法听任其团聚。(按,自愿与后夫团聚,与自愿守节大相矛盾。律文给予团聚,是专指失节者而言,这里说按照律法听任其团聚,也属错误。)又说,寡妇不甘失节,因而自杀的,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在原例充军罪上酌减一等,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按,原例充军罪,是指用强求娶者而
谨按。强嫁之亲属,唐律祗有徒一年、杖九十之分,余倶无文。前明时始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依律问罪,发近边充军之例。雍正年间,又定有亲属按服制加三等之例,而不言致令自尽者,以威逼致死,可以援照定拟,故不复叙也。嗣后改定之例,日益増多,亲属强嫁之罪,愈改愈严,娶主幇抢之罪,愈改愈寛,殊与原定之例意不符,即就改定之例而论,以服制亲属分别定拟,固有等差,第夫之兄弟均不以期亲尊长卑幼论,有犯碍难定拟,至妇女出嫁,其于母家亲属服制均减一等,即无期亲尊长卑幼其人。下谋占资财条,有期功卑幼抢卖兄妻、胞姉之语,是兄妻即以尊长论矣。威逼兄妻至死,按凡人论罪,应满杖。此处若以期亲卑幼论,即应拟死,罪名相去悬絶,不可不愼。
□卑幼抢夺尊长强嫁,已属不法,又致酿尊长之命,较因别事干犯为重。例内期亲卑幼问拟绞候,与威逼致死罪名相等。第期亲尊长止有伯叔母一项,干犯兄妻并不在尊长之列,若胞姉胞姑虽系期亲尊长,惟出嫁则应降服一等,即非期亲。例既指明孀妇,即无此项尊长矣。査服图内,齐衰不杖期有一条云。女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姉妹及侄者,又一条云。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均系齐衰服,期服,似又当以期服论矣。此例既云孀妇,则无夫可知,若并无子,似可援照服图办理。姑姉则以尊属尊长论,妹及侄女,则以卑幼论,亦无大窒碍。惟功缌以下,及兄弟妻,究难臆断耳。至各项亲属强嫁,均系指并非图财而言,下强占门条例,祗有期功以下尊长、卑幼,而无翁姑、父母、亦属参差。岂翁姑、父母即无贪图聘礼之事耶。律祗言孀妇守志而强嫁者之罪,例又添入自愿改嫁,而母家及夫家强嫁之罪,是否不欲孀妇改嫁,抑系别有意见之处,例未叙明,究竟聚众抢夺意欲何为耶。且祗言母家,并未分别亲疏,是凡母家之人均杖八十矣。
□再,此例云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云云,夫家究系何人例应主婚耶。査康熙十二年题准,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节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载在《会典》,修例时未经纂入,自系疏漏。若如此例所云,是直以醮妇为主婚矣。错误之至。《律例通考》云,孀妇改嫁,事所恒有,母家夫家恒致争夺滋讼,自应补纂,列为例款,以昭画一,不为无见。
□强嫁孀妇,唐律系徒一年,期亲减二等,则杖九十。明律倶改杖八十,本较唐律为轻。乃例则愈改愈重,尊长有问拟流徒,卑幼有问拟死罪者矣,律添入已未成婚,例又添入已未被污,均属节外生枝。且抢夺强嫁,以致被污,亲属加重拟徒,知情同抢者,仅拟杖罪,其义安在。而又有大未允协者,原例充军,系指强娶者而言,修改之例,将强嫁之亲属亦加等拟以徒流,祖父母等并拟满徒。殴杀子孙者,杖一百,故杀者,徒一年,此致令自尽,即拟满徒。故杀子孙之妇罪应满徒,致令自尽究与故杀有间,亦科满徒。妇女自尽情节各有不同,有强嫁后即行自尽者,有被娶主强逼成婚,因而自尽者,未被污者,照亲属罪名减一等,已被污者亦照亲属罪各减一等,亲属尚可以服制尊卑为罪名轻重之分,而娶主均以为从论,何也。假如有两人于此,均系知情强娶,孀妇因而自尽,一则强逼妇女成婚,而强嫁者系妇之父母,一则并未逼迫,亦未被污,而强嫁者系妇之期亲卑幼,被污者问徒二年半,未被污者,问拟满流。再未致妇女自尽亲属,虽罪名不同,而娶主则杖八十,妇女因而自尽,娶主又视亲属之罪名以为差等,情法果应如是耶。原例颇觉简明,屡次修改,遂不免诸多参差,要知此事,总以简为贵也。
王符《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守一醮之礼,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必死,终无更许之虑。遭値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帑,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处迫胁遣,遂有自缢房中
译谨按。关于强迫出嫁的亲属,唐律中只有徒刑一年、杖刑九十的区别,其余均无明文规定。前明时期,才开始有因强求娶亲、逼迫接受聘财而导致死亡的,依照律法定罪,发配近边充军的成例。雍正年间,又制定了亲属按照服制加重三等的成例,但没有提及致人自尽的情况,因为威逼致死可以援引比照定案,所以不再赘述。此后修改制定的成例日益增多,亲属强嫁的罪行,越改越严;娶主和帮抢的罪行,越改越宽,这与原本制定的成例意图不符。即使就修改后的成例而言,按照服制亲属分别定罪,固然有等级差别,但丈夫的兄弟都不以期亲尊长或卑幼来论处,若有犯罪难以定罪。至于妇女出嫁,她对娘家亲属的服制都减一等,即使没有期亲尊长或卑幼其人。在下文“谋占资财”条中,有期亲、功亲卑幼抢卖兄妻、胞姐的表述,这说明兄妻是以尊长来论处的。威逼兄妻致死,按照凡人的标准定罪,应判满杖。此处如果以期为亲卑幼论处,就应判死刑,罪名相差悬殊,不可不慎重。
卑幼抢夺尊长强嫁,已经属于不法,又导致酿成尊长丧命,比因其他事情干犯更为严重。成例中规定期亲卑幼判处绞刑监候,与威逼致死的罪名相等。但期亲尊长只有伯叔母这一项,干犯兄妻并不在尊长之列。如果胞姐、胞姑虽然是期亲尊长,但出嫁后服制应降一等,就不再是期亲。成例既已指明是孀妇,就没有这项尊长了。查服制图内,齐衰不杖期有一条说:女子虽然出嫁,但没有丈夫和儿子的,为她们的兄弟姊妹及侄子服丧;又有一条说:女子出嫁,为兄弟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服丧,都是齐衰服、期服,似乎又应当以期为亲来论处了。此例既然说是孀妇,那么没有丈夫是可知晓的,如果也没有儿子,似乎可以援引服制图办理。姑姐则以尊属尊长论处,妹妹及侄女则以卑幼论处,也没有大的阻碍。只是功亲、缌麻以下,以及兄弟的妻子,终究难以主观臆断。至于各项亲属强嫁,均是指并非贪图钱财而言,下文“强占门第”条例中,只有期亲、功亲以下的尊长、卑幼,而没有公婆、父母,这也属于参差不齐。难道公婆、父母就没有贪图聘礼的事情吗?律法只说孀妇守志而强行改嫁者的罪行,成例又添入自愿改嫁,而娘家及夫家强行改嫁的罪行,是否是不想让孀妇改嫁,还是另有其他意见之处,成例没有叙述清楚,究竟聚众抢夺意图何为呢?而且只说娘家,并没有区分亲疏,这是凡是娘家的人都杖刑八十了。
再者,此例说夫家并没有按例应当主婚的人等等,夫家究竟是谁按例应当主婚呢?查康熙十二年题准,凡是妇人丈夫死后,愿意守节的,听任其选择;想要改嫁的,娘家归还财礼,允许领回,记载在《会典》中,修纂成例时未经编入,自然是疏漏。如果像此例所说,简直是直接把改嫁的妇女当作主婚人了。错误至极。《律例通考》说,孀妇改嫁,是常有的事,娘家夫家常常因此争夺引发诉讼,自应补编,列为成例条款,以显示统一,并非没有见解。
强嫁孀妇,唐律规定徒刑一年,期亲减二等,则杖刑九十。明律都改为杖刑八十,本来较唐律为轻。然而成例却越改越重,尊长有判处流刑、徒刑的,卑幼有判处死罪的。律法添入已未成婚,成例又添入已未被污,都属于节外生枝。而且抢夺强嫁,以致被污,亲属加重判处徒刑,知情同抢者,仅判处杖刑,其道理何在。又有大大不协调的地方,原例充军,是指强娶者而言,修改后的成例,将强嫁的亲属也加等判处徒刑、流刑,祖父母等并判处满徒刑。殴打杀死子孙的,杖刑一百,故意杀死的,徒刑一年,这致人自尽,就判处满徒刑。故意杀死子孙的妇女罪行应判满徒刑,致人自尽终究与故意杀人有区别,也科处满徒刑。妇女自尽的情节各有不同,有强嫁后立即自尽的,有被娶主强逼成婚因而自尽的,未被污的,按照亲属罪名减一等,已被污的也按照亲属罪各减一等,亲属尚且可以根据服制尊卑来区分罪名轻重,而娶主都作为从犯论处,为什么呢?假如有两人于此,都是知情强娶,孀妇因而自尽,一是强逼妇女成婚,而强嫁者是妇人的父母,一是并未逼迫,也未被污,而强嫁者是妇人的期亲卑幼,被污者判处徒刑二年半,未被污者,判处满流刑。再未致妇女自尽的亲属,虽然罪名不同,但娶主则杖刑八十,妇女因而自尽,娶主又视亲属的罪名来区分等级,情法果真应该这样吗?原例颇为简明,屡次修改,遂不免诸多参差不齐,要知道此事,总以简练为贵。
王符《潜夫论·断讼篇》说,贞洁的寡妇,或者男女双全,财货富饶,想要坚守一醮之礼,成就同穴之义,执节坚固,心怀必死之志,终无再嫁之虑。遭遇不仁的世叔,无义的兄弟,有的贪图其聘礼,有的贪恋其财贿,有的私爱其儿子,就强行中途欺嫁,处境逼迫胁迫遣送,于是有在房中自缢的。
,饮药车上,絶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一作令)自杀也。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手将抱执,连日乃缓,与强掠人妻无异。(注,《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掠人妻,弃市,掠与略同,《方言》曰,掠、强取也。)盖即指此事而言。观此议论,则知后夫之罪,不应较轻于世叔、兄弟矣。
译在药车上喝药,断绝性命,丧失身体,独自抛弃年幼的孩子,这仍然是胁迫人命自杀。有的后夫多设宾客,以威势胁迫载运,亲手抱着抓住,连续几天才稍缓,这与强行掠夺人妻没有区别。大概就是指这件事而言。观察这些议论,就知道后夫的罪责,不应该比世叔、兄弟更轻了。
父母囚禁嫁娶: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自)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为妾者,减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违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改。
同姓为婚(为婚兼妻妾言,礼不娶同姓,所以厚别也。):巻首
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此仍明律,其律目律文小注,均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改。
尊卑为婚:巻首
凡外姻、有服、(或)尊属、(或)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姉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亲属相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姉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壻(之姉妹),及子孙妇之姉妹,(虽无服)并不得为婚姻。违者,(男女)各杖一百。
○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姉妹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
○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尊卑为婚 一,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按,干有,即干犯也),律应离异之人,倶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名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拟奏。其姑舅两姨姉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此例原系二条,上层系前明问刑条例。下层系雍正八年定例,乾隆五十三年修并。
《集解》。凡条例大都严于律文,此条独揆乎情法,姑开一面,亦王道本乎人情也。
谨按。此条上半段从严,下半段略寛,应与后嫁娶违律门一条参看。
□此律应离异之人,尚属浑举,后例则分晰言之矣,然似不如此例之得体。
□再,姑舅两姨姉妹为婚,较同母异父姉妹为婚罪名虽轻,而一系有服,一系无服,亦有差等。律系均禁为婚,例则不禁此而禁彼。明洪武十七年,帝从翰林侍诏朱善言,其中表相婚已弛禁矣。特未纂为专条,仍不免人言人殊,迨雍正年间,有听从民便之例,议论始归画一矣。
尊卑为婚 一,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姉妹律条科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以前夫子与后夫女成婚,则子之母乃女之继母,女之父乃子之继父也.以前夫女与后夫子成婚,则子之父乃女之继父,女之母乃子之继母也。然愚民不知礼法,鳏夫再娶寡妇再嫁,往往有将子女苟合者,故特着此例。
《示掌》。同母异父姉妹,家礼本服小功,见性理精义服图内,今制无服,似应酌请,存以俟参。
《集解》。下里愚民,往往有寡母携女再嫁,因以女许配其子。鳏夫携子入赘,因以子室其女,即系苟合成婚。相沿不究。皆由不明律例也。
谨按。律禁同母异父姉妹为婚,故此例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亦不准成婚。然此等子女亦有并非同母者,同母可照律禁止,若非同母,似亦可援照上条例文,听从民便。
娶亲属妻妾:巻首
凡娶同宗无服(姑侄姉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斩)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不与)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问被出、改嫁)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不问被出、改嫁倶坐)各绞。
○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
○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姉妹者,亦各以奸论。
○(除应死外)并离异。
此仍
译父母被囚禁而嫁娶:卷首
凡是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子孙自行嫁娶的,杖打八十。(如果是男子娶妾、女子嫁人为妾的,)减二等处罚。如果是奉被囚禁的祖父母、父母的命令而嫁女娶妻的,不追究罪责。也不得举办宴席。(违反者,依照父母被囚禁而举办宴席的律条,杖打八十。)
这仍然沿用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乾隆五年删改。
同姓结婚(为婚兼指妻妾而言,礼制不娶同姓,是为了厚别亲疏):卷首
凡是同姓结婚的,(主婚人与男女双方)各杖打六十,强制离异。(妇女回归娘家,财礼没收归公。)
这仍然沿用明律,其律目、律文及小注,都是顺治三年添入的,乾隆五年删改。
尊卑结婚:卷首
凡是外姻、有服亲属,(无论是)尊长、(还是)卑幼共同结婚,以及娶同母异父的姐妹,或者娶前夫的女儿,都按亲属通奸论处。
○其父母的姑母、舅母,两姨姐妹以及姨母,若堂姨、母亲的姑母、堂姑、自己的堂姨及再从姨、(自己的)堂外甥女、或者女婿(的姐妹),以及子孙媳妇的姐妹,(虽然没有服制)都不得结婚。违反者,(男女双方)各杖打一百。
○如果是娶自己的姑母、舅母、两姨姐妹的,(虽然没有尊卑之分,但还有缌麻之服。)杖打八十。
○都要强制离异。(妇女回归娘家,财礼没收归公。)
这仍然沿用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尊卑结婚 一,男女亲属尊卑相犯,情节严重或干犯名分,律法规定应离异的人,都按照亲属已定的名分,各自根据本律定罪处罚,不得妄生异议,导致罪行出入。其中如果情犯稍有可疑,衡量法制似乎处罚太重,或者对名分不甚有碍的,听任各原审衙门临时斟酌拟奏。姑母、舅母、两姨姐妹结婚的,听从民间习惯。
此条例原本有两条,上层是前明《问刑条例》。下层是雍正八年定例,乾隆五十三年合并修订。
《集解》。凡是条例大多严于律文,此条唯独衡量情理与法度,姑且开一面之网,也是王道本于人情啊。
谨按。此条上半段从严,下半段稍宽,应与后文“嫁娶违律”门的一条参看。
□此律应离异的人,尚属笼统列举,后例则分晰说明了,然而似乎不如此例得体。
□再,姑母、舅母、两姨姐妹结婚,较之同母异父姐妹结婚罪名虽轻,但一系有服,一系无服,也有差等。律法均禁止结婚,条例则不禁此而禁彼。明洪武十七年,皇帝采纳翰林侍诏朱善的建议,其中表亲相婚已弛禁了。只是未纂为专条,仍不免人言人殊。到了雍正年间,有听从民间习惯的条例,议论才归统一。
尊卑结婚 一,前夫的子女与后夫的子女苟合结婚的,按娶同母异父姐妹的律条定罪处罚。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以前夫之子与后夫之女成婚,则子之母乃女之继母,女之父亲乃子之继父。以前夫之女与后夫之子成婚,则子之父乃女之继父,女之母亲乃子之继母。然而愚民不知礼法,鳏夫再娶、寡妇再嫁,往往有将子女苟合结婚的,故特设此例。
《示掌》。同母异父姐妹,《家礼》本服小功,见于《性理精义服图》内,今制无服,似应酌情请求,存以俟参。
《集解》。下里愚民,往往有寡母带女再嫁,因而将女儿许配给其子的。鳏夫带子入赘,因而将儿子配给其女的,即系苟合结婚。相沿不究,皆由不明律例所致。
谨按。律法禁止同母异父姐妹结婚,故此例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也不准成婚。然而此等子女也有并非同母的,同母可照律禁止,若非同母,似乎也可援引上条例文,听从民间习惯。
娶亲属妻妾:卷首
凡是娶同宗无服(姑侄姐妹)之亲,以及无服亲之妻的,(男女双方)各杖打一百。如果是娶(同宗)缌麻亲之妻,以及舅甥之妻的,各杖打六十,徒刑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按通奸论处。(自徒刑三年至绞斩)其(亲之妻)曾被休弃,以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的,(无服之亲不在此列)各杖打八十。
○如果是收父祖之妾及伯叔母的,(不问是否被休弃、改嫁)各斩首。如果是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的,(不问是否被休弃、改嫁都定罪)各绞首。
○妾(父祖之妾不在此列)各减(妻)二等。(被休弃、改嫁者递减之。如果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处。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轻处罚。)
○如果是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姐妹的,也各按通奸论处。
○(除应死外)都要强制离异。
这仍然
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娶亲属妻妾 一,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奸伯叔兄弟妾律减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大明律》中,那些小注是顺治三年增补进去的,乾隆五年又进行了增补修订。
条例
娶亲属妻妾 一,凡是收留伯叔、兄弟妾室的人,就按照奸淫伯叔、兄弟妾室的律条,比照奸淫妻子罪减一等处罚,处以杖刑一百下,流放三千里。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议覆御史成徳条奏定例。
谨按。律有以奸论者,有不以奸论者,收伯叔兄弟妾律既不以奸论,是以减妻二等,拟徒例改为满流,是直科奸罪矣。彼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何以又有绞候之例耶。
□原奏谓,律内奸伯叔兄弟妾者,止减妻一等,而收为妾者,得减罪二等,情罪轻重未协,因改为减一等,拟流。第娶与奸究有分别,而妾与妻亦有不同,减妻二等,唐律已然,且不祗伯叔兄弟等项,凡小功以上亲属,各有以奸论之文,妾各得减二等。此改而彼不改,情罪轻重未见允协。况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律应各徒三年,而娶为妻者祗徒一年,又何说耶。娶亲属之妻者,尚不能概以奸论,娶亲属之妾者,独可尽以奸论乎。
娶亲属妻妾 一,凡嫁娶违律罪不至死者,仍依旧律定拟。至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罪犯应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奸情后覆婚配者,仍照律各拟绞决外,其实系郷愚不知例禁,曾向亲族地保吿知成婚者,男女各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知情不阻之亲族,地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拟绞监候,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
此条系乾隆四十九年,刑部议驳奉天府尹鄂题高九听从伊父高志礼主婚,与弟妇杨氏婚配,将高九杨氏绞决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较律稍寛者。
□旧律应改各本律例。
□奸兄弟妻,唐律本系流罪,明改绞决,未免太重。究之法过严而照律办理者百无一二,一遇此等案件,且怀得不为之委曲调停,似不如仍改拟流罪之为愈也。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巻首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内外上司)官娶(见问)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两离者,不许给与后娶者,亦不给还前夫,令归宗。其女以父母为亲,当归宗。或已有夫,又以夫为亲,当给夫完聚。)财礼入官。(恃势)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妇还前夫,女给亲)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或和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为事人妇女,而于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娶逃走妇女:巻首
凡娶(自己)犯罪(已发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妇女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与同(其所犯之本)罪。(妇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又)会赦免罪者,不离。(一有不合,仍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二 前巻 次巻
戸律之四 婚姻之二
强占良家妻女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贱为婚姻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强占良家妻女:巻首
凡豪(强)势(力)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监候)。妇女给亲。(妇归夫,女归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归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离异给亲。)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强占良家妻女 一,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勲戚势豪之家者,倶拟绞监候。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末句系倶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乾隆五年,按强夺良人妻女转卖投献,其情罪与强夺奸占者等,拟绞监候,洵属允当,因将比照奏请等语删改。(按,从前毎定一例必有照某律拟斩绞、流、徒之语,亦愼重之意也。删去则似律外加重矣,此类甚多。)
《辑注》云,强夺良人妻女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三十四年,刑部议复御史成德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法律中有按奸淫论处的,也有不按奸淫论处的。既然收纳伯叔兄弟之妾的法律不按奸淫论处,因此比照娶妻减二等,将拟徒的条例改为满流,这实际上是直接科以奸罪了。那么,兄长去世收纳嫂子,弟弟去世收纳弟媳,为什么又有绞监候的条例呢?
原奏称,律文中奸淫伯叔兄弟之妾的,只比奸淫妻子减一等,而收纳为妾的,可以减罪二等,情理与罪行轻重不相协调,因此改为减一等,拟流刑。但娶妻与奸淫终究有区别,而妾与妻也有不同,比娶妻减二等,唐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而且不只是伯叔兄弟等项,凡是小功以上亲属,各有按奸淫论处的条文,妾各减二等。这一处改了而那一处不改,情理与罪行轻重未见得当。况且奸淫缌麻以上亲属的妻子,律法规定各徒三年,而娶为妻子的只徒一年,又有什么说法呢?娶亲属妻子的,尚且不能一概按奸淫论处,娶亲属妾的,难道可以全部按奸淫论处吗?
娶亲属妻妾 一、凡是嫁娶违反律法但罪行不至死刑的,仍依照旧律定罪。至于兄长去世收纳嫂子,弟弟去世收纳弟媳,罪行应判死刑的案件,除男女私自结合,以及先有奸情后补办婚配者,仍照律法各拟绞决外,如果确实是乡野愚民不知例禁,曾向亲族、地保告知成婚的,男女各拟绞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知情不阻止的亲族、地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果是由父母主使婚配的,男女仍拟绞监候,秋审时核查其情罪,另行定罪。
这条规定是乾隆四十九年,刑部议驳奉天府尹题报高九听从其父高志礼主婚,与弟媳杨氏婚配,将高九、杨氏绞决一案,钦奉谕旨恭敬编纂为条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这比律法稍宽。
旧律应改各本律例。
奸淫兄弟之妻,唐律原本就是流刑,明代改为绞决,未免太重。究其根本,法律过于严苛而照律办理的人百无一二,一遇到这类案件,且怀着不得不为之委曲调停的想法,似乎不如仍改拟流刑为好。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卷首
凡是府州县亲民官,在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的,杖八十。如果是监临(内外上司)官娶(正在审理)为事人的妻妾,以及女儿为妻妾的,杖一百。女方家(主婚人)同罪。妻妾仍须两离。女方给亲(两离者,不许给后娶者,也不给还前夫,令归宗。其女以父母为亲人,当归宗。或已有夫,又以夫为亲人,当给夫完聚。)财礼入官。恃势强娶的,各加二等,女方家不坐罪。(妇人还前夫,女儿给亲)不追财礼。如果是为子孙弟侄家人娶的,(无论和娶或强娶)罪行也一样。男女不坐罪。(如果娶为事人的妇女,而在事情上有所枉法的,仍以枉法从重论处。)
这仍是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娶逃走妇女:卷首
凡是娶(自己)犯罪(已发配在官,而)逃走(在外)的妇女为妻妾,知(逃走)情的,与同(其所犯的本)罪。(妇人加逃罪二等,娶者不加罪。)至死刑的,减一等,离异。不知情的,不坐罪。如果没有丈夫(又)遇赦免罪的,不离。(一有不合,仍离。)
这仍是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十二 前卷 次卷
户律之四 婚姻之二
强占良家妻女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贱为婚姻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强占良家妻女:卷首
凡是豪(强)势(力)之人强夺良家妻子女儿,奸占为妻妾的,绞。(监候)。妇女给亲。(妇人归夫,女儿归亲。)配给子孙弟侄家人的,罪(归所主)也一样。(所配)男女不坐罪。(仍离异给亲。)
这仍是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吗。
条例
强占良家妻女 一、强夺良人妻子女儿卖与他人作妻妾,以及投献给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的,都拟绞监候。
这条规定是前明旧例,原例末句是都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的绞罪,奏请定夺。乾隆五年,按照强夺良人妻女转卖投献,其情理罪行与强夺奸占者等同,拟绞监候,确实得当,因此将比照奏请等语删改。(按,以前每定一例必有照某律拟斩绞、流、徒刑的话,也是慎重的意思。删去则似律外加重了,此类甚多。)
《辑注》说,强夺良人妻女
,或卖与人,或投献与人,与自奸占及配子孙何异,其强夺同,其被奸占亦同也。观略卖者满流,强夺者自应加重,故比照坐绞奏请,亦补律之未备也。
译(这些人)有的卖给别人,有的投献给别人,这与自己奸占以及配给子孙有何区别?其强夺的性质相同,其被奸占的情况也相同。查看略卖者判处满流,强夺者自然应当加重处罚,所以比照判处绞刑并上奏请求批准,这也是弥补律法尚未完备之处。
谨按。虽非自行奸占,亦与奸占相等,故仍科绞罪。
强占良家妻女 一,强夺良家妻女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已被奸占律减一等定拟。若已被奸污,而妇女自尽者,照强奸已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斩监候。未被奸污而自尽者,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拟绞监候。若强夺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亲属羞忿自尽者,亦分别已成未成照本妇自尽之例问拟。
此条系乾隆五年,甘肃按察使赵城条奏定例。(一云系贵州巡抚张广泗条奏,与此按语不符,自系错误。)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十四年増定。
谨按。原定之例意在从寛,添入妇女自尽一层,又系从严。既有妇女治罪之条,后又添入亲属自尽一层,死罪名目愈多,例文日益纷烦矣。
□致其夫与父母亲属自尽与本妇自尽究有不同,强奸分别已成未成,问拟斩绞,已属过当,又推广及此例,似嫌未协。与下聚众抢夺妇女一条参看。
□下聚众抢夺条内,一经抢获出门,即属已成,与此例不符。解者谓下条重在聚众,故未聚众者引此条,已聚众者即引下条矣。
强占良家妻女 一,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从之犯,应照为首绞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诱随行,止于幇同扛抬,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为从者,审系助势济恶,减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逼诱随行,止于幇同扛抬,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李如兰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条均在续定聚众强夺妇女严例以前,是以与下条不符。近来案件,如系聚众,则引下条,未聚众者,则引此条。惟首从之外,又有逼诱幇同扛抬之人,则不止二人矣。未免彼此参差。
强占良家妻女 一,凡谋占资财,贪图聘礼,期功卑幼用强抢卖伯叔母姑等尊属者,拟斩监候。期功卑幼抢卖兄妻、胞姉,及缌麻卑幼抢卖尊属尊长,并疏远无服亲族,抢卖尊长、卑幼者,均拟绞监候。如尊属尊长图财强卖卑幼,系期功,杖一百,流三千里。系缌麻,发附近充军。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一等。若中途夺回,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者,均以未成婚论。如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疏远亲族,仍照本例,分别斩绞监候,缌麻尊属尊长亦拟绞监候。期功尊属尊长,发近边充军。(若已成婚,而妇女因他故自尽者,仍依图财强嫁问拟,不在此例。)娶主知情,同抢及用财谋买者,各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因家贫不能养赡,或虑不能终守,劝令改嫁,并非为图财图产起见,均仍照强嫁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乾隆六年,安徽巡抚陈大受题强卖伯母之董宫一案,附请定例。(与抢夺路行妇女原系一条,后将下一段摘出另为此例。)嘉庆六年修改。
谨按。此伯叔姑是否无论出嫁在室尚未分明,期功拟斩,缌麻拟绞,究有分别。
□此处兄妻以尊长论,则弟妻自应以卑幼论矣。第鬪殴门内,殴兄弟妻至死均以凡论,与此不符。
□既云期功卑幼,则大小功兄妻均在其内矣。缌麻兄妻似不在内。下紧接缌麻卑幼,并无服亲属云云,则缌兄之妻,亦包举在内矣。小功,缌麻兄弟之妻,律皆无服,是否可作尊卑论断,抑仍照凡人定拟。若以夫之服制为断,凡系尊长之妻即为尊长,系卑幼之妻即为卑幼,则抢卖缌麻侄妇致令自尽,即应拟绞,抢卖大小功弟妻致令自尽,反应拟军,不特情罪大不允协,且与上文仅止抢卖而未酿命者,亦属参差。再故杀缌侄之妇,罪止拟绞,故杀兄弟之妻,无论期功,均应拟斩。今抢卖致令自尽,较故杀情节为轻,而以缌麻及期功强分生死,殊未平允。再如缌麻姉妹出嫁,即降为无服,又当如何酌断。
□例末小注云云,系指别于图财而言。即系居丧嫁娶门内,孀妇自愿守志例文注脚,似应将此二条修并为一。先叙图财嫁卖罪者,下
译谨按。虽然并非亲自实施奸淫占有,但也与奸淫占有相当,所以仍然判处绞刑。
强占良家妻女:一、强行夺取良家妻女,在中途夺回,以及尚未奸污的,按照已被奸占的律令减一等定罪。如果已被奸污,而妇女自杀的,按照强奸既遂、本妇因羞愤自杀的条例,判处斩监候。未被奸污而自杀的,按照强奸未遂、本妇因羞愤自杀的条例,判处绞监候。如果强行夺取良家妻女,其丈夫或父母亲属因羞愤自杀的,也分别按照既遂未遂,比照本妇自杀的条例定罪。
此条是乾隆五年,甘肃按察使赵城条奏制定的条例。(有一种说法是贵州巡抚张广泗条奏的,这与按语不符,自然是错误的。)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十四年增定。
谨按。原来制定的条例意在从宽,添入妇女自杀这一层,又是从严。既然已有妇女治罪的条款,后来又添入亲属自杀这一层,死罪的罪名越来越多,条例条文日益繁杂了。
□导致其丈夫与父母亲属自杀,与本妇自杀终究有所不同,强奸分别既遂未遂,判处斩绞,已经属于过分,又推广到此例,似乎不妥。请与下文聚众抢夺妇女一条参看。
□下文聚众抢夺条内,一经抢获出门,就属于既遂,与此例不符。解释的人说下文重在聚众,所以没有聚众的引用此条,已经聚众的就引用下文那条了。
强占良家妻女:一、强行夺取良家妻子,奸占为从犯,应当比照为首者绞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被诱骗随行,只是帮助扛抬,比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杖七十,徒刑一年半。其中途夺回以及尚未奸污,为从犯者,审实是助势济恶,减为首者流罪一等,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被逼诱随行,只是帮助扛抬,各按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是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李如兰花条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与上条都在续定聚众强夺妇女严例之前,所以与下文那条不符。近来的案件,如果是聚众,就引用下文那条,没有聚众的,就引用此条。只是首犯从犯之外,又有逼诱帮助扛抬的人,就不止二人了。未免彼此参差。
强占良家妻女:一、凡是图谋占有资财,贪图聘礼,期功卑幼使用强力抢卖伯叔母姑等尊属的,判处斩监候。期功卑幼抢卖兄长妻子、亲姐姐,以及缌麻卑幼抢卖尊属尊长,还有疏远无服亲族,抢卖尊长、卑属的,都判处绞监候。如果是尊属尊长图财强卖卑幼,属于期功关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属于缌麻关系的,发配附近充军。未成婚的,各减已成婚一等。如果中途夺回,以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的,都按未成婚论处。如果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杀的,期功以下卑幼及疏远亲族,仍然按照本例,分别判处斩绞监候,缌麻尊属尊长也判处绞监候。期功尊属尊长,发配近边充军。(如果已成婚,而妇女因其他缘故自杀的,仍然依照图财强嫁定罪,不在此例。)娶主知情,一同抢夺以及用财谋买的,各减正犯一等。不知情的,不坐罪。(如果因为家贫不能养赡,或者担心不能终守,劝令改嫁,并非为了图财图产,都仍然按照强嫁例定罪,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是乾隆六年,安徽巡抚陈大受题报强卖伯母的董宫一案,附请制定条例。(与抢夺路行妇女原是一条,后来将下一段摘出另为此例。)嘉庆六年修改
谨按。这伯叔姑是否无论出嫁在室尚未分明,期功判处斩刑,缌麻判处绞刑,终究有分别。
□此处兄长妻子以尊长论,那么弟弟妻子自然应以卑幼论了。但斗殴门内,殴打兄弟妻子至死都以凡人论处,与此不符。
□既然说期功卑幼,那么大小功兄长妻子都在其内了。缌麻兄长妻子似乎不在其内。下文紧接缌麻卑幼,并无服亲属等语,那么缌麻兄长妻子,也包举在内了。小功、缌麻兄弟妻子,律法皆无服,是否可作尊卑论断,还是仍然照凡人定罪。如果以丈夫的服制为断,凡是尊长的妻子即为尊长,卑幼的妻子即为卑幼,那么抢卖缌麻侄妇致令自杀,就应判处绞刑,抢卖大小功弟弟妻子致令自杀,反而应判处充军,不仅情罪大不相符,而且与上文仅止抢卖而未酿成命案的,也属参差。再如故意杀害缌麻侄妇,罪止判处绞刑,故意杀害兄弟妻子,无论期功,都应判处斩刑。现在抢卖致令自杀,比故意杀害情节为轻,却以缌麻及期功强分生死,实在不平允。再如缌麻姐妹出嫁,就降为无服,又当如何酌断。
□例末小注等语,是指区别于图财而言。即是居丧嫁娶门内,孀妇自愿守例文注脚,似应将此二条修并为一先叙图财嫁卖罪者,下
□董宫之案,原奏以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例内,已有拟绞明文,因系期亲尊属,是以加重拟斩。至强娶之案,均属凡人,除强夺良人妻女奸占为妻妾者,已有拟绞正条。其中途夺回未及奸污者,亦有拟流正例外,若已被奸污而本妇自尽者,应照强奸已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斩监候。未被奸污而本妇羞忿自尽者,应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斩监候。亦经分析,毋庸另议科条云云,是强卖与强娶,原奏系属并举,且有或系贪色,或系图财,厥罪维均之语,则商同亲属强娶,致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岂得量从末减。改定之例,严于责亲属,而寛以恕娶主,似嫌未协。
□且此例重在谋占资财,尤重在抢夺,其云疏远亲属者,即照凡论之意也。凡由本妇家抢出嫁卖,除期亲尊属外,其余倶绞罪。若贪图聘礼,则娶主一边起意者居多,乃亲属概拟重罪,强娶者反减正犯罪一等,而置同抢及奸污之情于不问,殊与原奏不符。査本妇之自尽既由于奸污,谋娶者又系知情同抢,坐以为首之罪,亦属应得。况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令自尽者,尚拟军罪,岂有自行奸污反减亲属一等之理。乃亲属则科罪从严,而娶主则曲意从寛,未知何故。卑幼尚可言也,尊长则情理难通矣。尤可异者,图财者系疏远亲属等项,强娶者即应拟流,图财者系期功尊长,强娶者则祗拟徒,又何理也。
□谋占资财贪图聘礼,用强抢卖期亲伯叔母或大小功伯叔母,均拟斩候,胞姑出嫁降服仍系大功,拟以斩候,尚无出入。小功姑出嫁则降服缌麻矣,殴死不问立决,强卖不问斩候,亦系情通理顺,若胞姉出嫁降服,仍大功也,大功姉出嫁降服,亦小功也,殴死仍应斩决,强嫁不照伯叔姑拟斩,其义安在,此不可解者也。
□缌麻姑姉出嫁,即降为无服,以有服尊长论,强卖应绞,以疏远无服亲族论,强卖亦应绞,罪名亦无出入。至缌麻侄女及妹出嫁,即降为无服,以缌麻尊长论,应附近充军。以无服亲属论,应拟绞候,此罪名生死攸关,不可不详愼者也。
□缌麻伯叔母,缌麻伯叔姑及姉皆为尊属尊长,抢卖拟绞,所以别于期功也。期功卑幼抢卖兄妻,(胞兄大小功兄皆是)拟绞监候,而不言缌麻兄妻,惟期功兄妻,即以尊长论,则缌麻兄妻亦应拟绞矣。若以为无服,则疏远者尤应拟绞。此拟罪之亦无参差者。尊长强卖卑幼,期功,缌麻均无死罪,以名分较尊,故寛之也。(凡由胞妹,胞侄女,胞侄之妇至缌妹,缌侄女,缌侄之妇皆是。)所最难引断者,惟期功及缌麻等项弟妻耳。以凡人论,则应拟绞。以有服卑幼论,则应分别拟以满流,充军。是否照本妇之服定断,抑或照律内服图所载为准。弟妻小功,堂弟妻缌麻,余倶无服,此尤不可不详为酌核者也。
□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缌麻尊属尊长,拟斩监候,期功,近边军。小功侄女及妹之出嫁者,以小功论,则充军,以缌麻论,则绞候。期功侄妇则充军,缌侄妇则绞候。缌麻侄孙之妇亦绞候矣,似无区别。至死系缌麻弟妻,无论应否以尊长论,与凡人,均拟绞候,罪名尚属相等。期亲,大功弟妻按律图科罪,一则小功,一则缌服,办理已有参差。若小功弟妻则无服矣,究应如何定断,碍难悬拟。生死出入,不可不愼也。例文至此,繁琐极矣。乃愈繁琐而愈窒碍,条例之不可増添也如是。
强占良家妻女 一,凡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及被奸污者,并聚众伙谋于素无瓜葛之家,入室抢夺妇女,(无论曾否媒说,)一经抢获出门,即属已成。审实,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知情故买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图抢入室,未将妇女抢获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实发极边烟瘴充军。至因伙众抢夺妇女,拒捕杀人者,无论已成未成,下手杀人之犯斩决枭示。幇殴成伤,从犯,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均拟绞监候。其并未幇殴首从各犯,仍分
译关于董宫一案,原奏认为,在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作妻妾的条例中,已有判处绞刑的明文规定,因为涉及期亲尊长,所以加重判处斩刑。至于强娶案件,都属于普通人范畴,除了强夺良人妻女奸占为妻妾的,已有判处绞刑的正条外,其中途夺回未及奸污的,也有判处流刑的正条。如果已被奸污而本妇羞愤自尽的,应比照强奸既遂致本妇羞愤自尽的条例,判处斩监候。未被奸污而本妇羞愤自尽的,应比照奸未遂致本妇羞愤自尽的条例判处斩监候。这也已经分析清楚,无需另行商议科条等语。由此可见,强卖与强娶,原奏是并列提出的,且有“或出于贪色,或出于图财,其罪行相当”的话,那么商同亲属强娶,导致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的,怎么能酌情从轻减刑呢?修改后的条例,对亲属处罚严厉,而对娶主宽恕,似乎不太妥当。
况且此条例重在谋占资财,尤其重在抢夺,所谓疏远亲属即按普通人论处的意思。凡是本妇从家中被抢出嫁卖的,除了期亲尊长外,其余都判处绞刑。如果贪图聘礼,那么娶主一方起意的居多,现在亲属一概判处重罪,强娶者反而比正犯减一等,而置同抢及奸污的情节于不顾,实在与原奏不符。查本妇自尽既然由于奸污,谋娶者又是知情同抢,判处为首之罪,也是理所应当。况且用强求娶,逼迫接受聘财,因而导致自尽的,尚且判处充军之罪,哪有自行奸污反而比亲属减一等的道理。现在亲属定罪从严,而娶主却刻意从宽,不知是何缘故。卑幼尚可说通,尊长则情理难通了。更奇怪的是,图财者是疏远亲属等项,强娶者就应判处流刑;图财者是期功尊长,强娶者只判处徒刑,这又是什么道理呢。
谋占资财贪图聘礼,用强抢卖期親伯叔母或大小功伯叔母,都判处斩监候,胞姑出嫁降服仍属大功,判处斩监候,尚无出入。小功姑出嫁则降为缌麻了,殴打致死不论立决,强卖不论斩监候,也是情理通顺。如果胞姐出嫁降服,仍属大功,大功姐出嫁降服,也属小功,殴打致死仍应斩决,强嫁却不比照伯叔姑判处斩刑,其义理何在,这是不可理解的。
缌麻姑姐出嫁,就降为无服,以有服尊长论处,强卖应判处绞刑,以疏远无服亲族论处,强卖也应判处绞刑,罪名也无出入。至于缌麻侄女及妹出嫁,就降为无服,以缌麻尊长论处,应附近充军。以无服亲属论处,应判处绞监候,这罪名关乎生死,不可不详细谨慎。
缌麻伯叔母,缌麻伯叔姑以及姐都是尊属尊长,抢卖判处绞刑,这是为了区别于期功。期功卑幼抢卖兄妻(胞兄、大小功兄皆是),判处绞监候,而不说缌麻兄妻,只有期功兄妻,即以尊长论处,那么缌麻兄妻也应判处绞刑了。如果认为无服,那么疏远者更应判处绞刑。这定罪也没有参差。尊长强卖卑幼,期功、缌麻均无死罪,因为名分较尊,所以宽待他们。(凡是胞妹、胞侄女、胞侄之妇至缌妹、缌侄女、缌侄之妇皆是。)最难引断的,只有期功及缌麻等项弟妻。以普通人论处,则应判处绞刑。以有服卑幼论处,则应分别判处满流、充军。是否按照本妇的服制定断,抑或按照律内服图所载为准。弟妻小功,堂兄弟妻缌麻,其余都无服,这尤其不可不详细斟酌核实。
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缌麻尊属、尊长,判处斩监候,期功,近边充军。小功侄女及出嫁的妹,以小功论处,则充军,以缌麻论处,则绞监候。期功侄妇则充军,缌麻侄妇则绞监候。缌麻侄孙之妇也绞监候了,似乎没有区别。至于死的是缌麻弟妻,无论是否以尊长论处,与普通人,都判处绞监候,罪名尚属相等。期亲、大功弟妻按律图科罪,一则小功,一則缌服,办理已有参差。如果小功弟妻则无服了,究竟应如何定断,难以凭空推测。生死出入,不可不谨慎。条例到此,繁琐极了。然而越繁琐越窒碍,条例不可增添就是这样。
强占良家妻女 一、凡是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与他人或自为妻妾、奴婢及被奸污的,以及聚众伙谋于素无瓜葛之家,入室抢妇女(无论曾否媒说),一经抢获出门,即属已成。审实后,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判处斩立决。为从者,都判处绞监候。知情故意购买的,减正犯罪一等。不知情的,不坐罪。如果图抢入室,未将妇女抢获的,首犯,判处绞监候。为从,实发极边烟瘠充军。至于因伙众抢夺妇女,拒捕杀人的,无论已成未成,下手杀人的犯判处斩决枭首示众。帮殴成伤的从犯,不论手足、他物、金刃,都判处绞监候。其并未帮殴首从各犯,仍分
别已未抢获妇女本例问拟。家奴抢夺,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买治罪。该管官员不行严禁、査拏者,交部议处。领催总甲,杖八十。其有并非伙众,但强卖与人为妻妾者,拟绞监候。若于素有瓜葛之家(必实有戚谊者。方以瓜葛论。)先经媒说未允,因而纠众强抢者,仍按强夺奸占已未成本律例科断如有拒捕杀伤人者,照抢夺杀伤人例办理。
译对于抢劫妇女未遂或已遂的案件,依照本例定罪量刑。家奴实施抢夺,其主人知情而不举报的,按照知情而故意收买的罪名治罪。负责管辖的官员若不严格禁止、查缉抓捕,则移交吏部议处。领催、总甲杖责八十。那些并非结伙作案,只是强行将妇女卖与他人作妻妾的,判处绞刑监候。如果对方是素有瓜葛的家庭(必须是确实有亲戚情谊的,才以瓜葛论处),先前经过媒人说合但未获允诺,因而纠集众人强行抢夺的,仍按照强夺奸占是否既遂的本律本例定罪量刑;如果有拒捕并杀伤人的,按照抢夺案中杀伤人的条例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条乾隆六年,刑部会同九卿议覆安徽巡抚陈大受具题强买伯母之董宫一案,附请定例。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原载白昼抢夺门内,嘉庆六年移载本门,将二条修并为一。十九年,按此条例内,先经媒说未允,因而聚众强抢,按强夺奸占本律科断,系指于素有瓜葛之家而言。若素无瓜葛之家,虽曾经媒说在先,仍应以伙众强抢本例,分别首从拟以斩决绞候。盖狡诈之徒,稔知其家有女未字,意欲强抢,犹恐罪干骈首,故令人先往说媒,明知其必不允从,然后纠众抢夺,得以藉词先经媒说,类图避重就轻,而各省因例内有先经媒说之条,遂节删素有瓜葛之句,曲为援引,以致抢夺频闻,殊非戢暴安良之意。因于例内素无瓜葛之家,入室抢夺妇女之下,注明无论曾否媒说字样,并于素有瓜葛之家句下,亦添注必实有戚谊者方以瓜葛论。改定此例。(按此论颇觉允当,而仍添素有瓜葛一句,岂素有瓜葛者,遂无狡诈之徒耶。)
谨按。以有无瓜葛分别科罪,似嫌节外生枝。盖抢夺妇女,近于强劫,强盗得财,岂得亦以素有瓜葛论罪耶。
□入室未将妇女抢获,与强盗未得财情事相同,问拟绞候科罪,反较强盗为重。
□律祗言强夺妇女奸占为妻妾者绞,而无聚众抢夺明文。明例有抢夺妇女卖与他人,及投献王府等罪名,然止为首拟绞,其余并无死罪也。康熙年间,始有抢夺路行妇女,首斩立决,从绞监候之例,以其迹同强盗,故载抢夺门内。嘉庆六年,又定有聚众入室,分别斩绞之例,并与前条均入于婚姻门内,遂致诸多混淆。平情而论,此等结伙成群直入人家,将妇女用强抢夺,与强盗何异。尔时不照强盗定拟者,以强盗为从,尚有情有可原发遣之例,是以将从犯定绞罪。未抢获者,亦从严问拟绞候。情节与强盗相类,罪名则与光棍相同,自系从严惩办之意。惟强盗分别首从,此条似觉过严。今强盗不分首从,此条又似觉从寛。且因为妻妾而抢,尚可入于此门,图卖图奸则大有分别矣,一体科罪,亦嫌未协。条例愈多愈不能画一矣。《律例通考》云,按抢夺本律,系专指抢人财物而言,此条抢夺妇女,或卖或自为奴婢,与略卖人律内,伙众开窑川贩捆虏等类相仿,似应移入彼门。等语,不为无见。
□再,因抢夺妇女,以致杀伤人命,无论已成未成,起意之首犯,似应加重。此云并未幇殴首从各犯,仍分别已未抢获妇女本例问拟,则为首而未幇殴,即不问斩枭罪名矣。致下手杀人者,斩枭,幇殴或伤者,绞候,未幇殴之首犯仍照本例,亦与各条不同。(强盗杀人者,斩枭,抢夺及窃盗,临时盗所杀人者,斩决。聚众结拜抗官拒捕,各按本罪分别首从,拟以斩绞。
□聚众夺犯杀差,不论是否下手,为首斩决。为从,下手伤重者,绞决。幇殴有伤者,绞候。
□劫囚拒杀官弁,为首及杀官之犯,均凌迟处死。幇殴有伤者,斩枭。随同余犯,斩决。犯罪拒捕杀差,为首斩决,为从分别绞决,绞候。)应参看。
□再,贼盗门,结伙在途劫取人财者,谓之抢夺。明火持杖夜入人家打夺者,谓之强盗。抢夺科罪较轻,强盗则一律拟斩,似在途比入室为轻。此例在途与入室一体科断,并无分别,未知何故。彼此参看,可知强盗抢夺,分别两门之非是。
□此条无论妇女羞忿自尽,罪名自应照上条比附定拟矣。
□家奴及领催,总甲一段,似应删去。
强占良家妻女 一,凡聚众伙谋抢夺,曾经犯奸妇女已成,无论在途在室,首犯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幇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媒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图抢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幇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此条系嘉庆十年,山东巡抚铁保咨,伙众抢夺已经犯奸妇女,请照轮奸犯奸妇女例,分别定拟等因
译此条例原本有两条:一条是乾隆六年,刑部会同九卿议复安徽巡抚陈大受所奏关于董宫强买伯母一案,附请定为条例;另一条是康熙年间现行的条例,于雍正三年修改。原载于“白昼抢夺”门下,嘉庆六年移入本门,将两条合并为一条。十九年,依据此条例,若先前经媒人说亲而未获允诺,因而聚众强抢,按“强夺奸占”本律定罪,这是指与受害人家素有瓜葛的情况而言。若是素无瓜葛的人家,即使先前曾经过媒人说亲,仍应依照“伙众强抢”的本例,分别首犯与从犯,判处斩决或绞监候。这是因为狡诈之徒,深知某家女儿尚未许配,意图强抢,又恐怕罪及斩首,所以先派人去说媒,明知对方必然不会答应,然后纠集众人抢夺,借此借口说先前曾经过媒,企图避重就轻。而各省因为条例中有“先经媒说”这一条,便删去“素有瓜葛”的字句,曲解援引,导致抢夺案件屡见不鲜,这实在不符合遏制暴行、安抚良善的本意。因此在条例中“素无瓜葛之家,入室抢夺妇女”之下,注明“无论曾否媒说”的字样,并在“素有瓜葛之家”一句之下,也添注“必须确实有亲戚情谊者,才以瓜葛论处”。据此改定此条例。(按:此论颇为恰当,但仍添上“素有瓜葛”一句,难道素有瓜葛者中,就没有狡诈之徒吗?)
谨按:以有无瓜葛来分别定罪,似乎嫌多此一举。因为抢夺妇女,接近于强劫,强盗得财,难道也能以素有瓜葛来论罪吗?
入室未将妇女抢获,与强盗未得财物情形相同,判处绞监候,反而比强盗罪重。
律文只说强夺妇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刑,而没有聚众抢夺的明文规定。明代条例有抢夺妇女卖与他人,以及投献王府等罪名,但只判首犯绞刑,其余并无死罪。康熙年间,才开始有抢夺路行妇女,首犯斩立决,从犯绞监候的条例,因为其行迹同于强盗,所以载于“抢夺”门下。嘉庆六年,又定有聚众入室,区分斩绞的条例,并与前条均归入“婚姻”门下,于是导致诸多混淆。平心而论,这类结伙成群直入人家,将妇女强行抢夺,与强盗有何区别?当时不照强盗定罪,是因为强盗的从犯,尚有情理可原发遣的条例,所以将从犯定为绞刑。未抢获的,也从严判处绞监候。情节与强盗相似,罪名则与光棍相同,自然是从严惩办的意思。只是强盗区分首从,此条似乎过于严酷。如今强盗不区分首从,此条又似乎过于宽纵。况且因为要纳为妻妾而抢,尚可归入此门,若图卖或图奸则大有分别,一体定罪,也嫌不协调。条例越多,越不能统一了。《律例通考》说,按抢夺本律,是专指抢人财物而言,此条抢夺妇女,或是卖与他人,或是自为奴婢,与略卖人律中,伙众开窑、川贩、捆虏等类相似,似乎应移入彼门。这些话,并非没有见解。
再,因抢夺妇女,以致杀伤人命,无论是否既遂,起意之首犯,似乎应加重处罚。此处说并未帮殴的首从各犯,仍分别已未抢获妇女的本例定罪,那么为首而未帮殴,就不问斩枭罪名了。导致下手杀人者,斩枭;帮殴或伤者,绞监候;未帮殴的首犯仍照本例,这也与各条不同。(强盗杀人者,斩枭;抢夺及窃盗,在盗所临时杀人者,斩决。聚众结拜、抗官拒捕,各按本罪区分首从,判处斩绞。聚众夺犯杀差,不论是否下手,首犯斩决;从犯下手伤重者,绞决;帮殴有伤者,绞监候。劫囚拒杀官弁,首犯及杀官之犯,均凌迟处死;帮殴有伤者,斩枭;随同余犯,斩决。犯罪拒捕杀差:首犯斩决,从犯分别绞决、绞监候。)应参看。
再,贼盗门中,结伙在途劫取人财者,称为抢夺;明火持杖夜入人家打夺者,称为强盗。抢夺定罪较轻,强盗则一律拟斩,似乎在途比入室为轻。此例在途与入室同等定罪,并无分别,不知是何缘故。彼此参看,可知强盗与抢夺分列两门是不对的。
此条无论妇女羞愤自尽,罪名自应照上条比附定罪。
家奴及领催、总甲一段,似乎应删去。
强占良家妻女:一、凡聚众伙谋抢夺,已经犯奸的妇女,无论是在途还是在室,首犯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帮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图抢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帮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年。如果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且有确凿证据者,仍以良家妇女论处。
此条是嘉庆十年,山东巡抚铁保咨文,伙众抢夺已经犯奸的妇女,请求照轮奸犯奸妇女例,分别定罪等因。
,纂辑为例。
谨按。诱拐之案,不因妇女曾经犯奸,量从末减。抢夺之案,乃因先曾犯奸,免其死罪。似未尽妥。下抢夺与贩妇女条,首犯问绞监候,似可照办。结伙入室抢夺妇女,其事类于强劫,与强奸妇女不同,似未便因妇女犯奸,稍贷抢夺者之罪。假如强劫犯奸妇女家财物,能不照良人一体科罪乎。
译编纂法典,以此为准则。
谨按:诱拐妇女的案件,不因为妇女曾经犯有奸淫罪,就酌情从轻减免处罚;而抢夺妇女的案件,却是因为妇女先前曾犯奸淫罪,就免除抢夺者的死罪。这似乎并不完全妥当。在抢夺与贩卖妇女的条款中,主犯判处绞监候,似乎可以照此办理。结伙入室抢夺妇女,其行为类似于强盗抢劫,与强奸妇女不同,似乎不便因为妇女犯有奸淫罪,就稍微宽贷抢夺者的罪责。假如强盗抢劫犯奸淫罪妇女家中的财物,难道能不按照良家妇女的标准一体定罪吗?
强占良家妻女 一,凡聚众伙谋抢夺兴贩妇女已成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图抢未成,为首,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并非聚众,但将兴贩妇女抢夺已成者,为首,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图抢未成,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九十,徒二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八十,徒二年。如拒捕杀伤兴贩之犯,以凡论。若系本妇及本妇之有服亲属,均依罪人拒捕律科断。
此条系道光四年,刑部议覆山东巡抚琦善咨请定例。
谨按。犯奸与兴贩,均与良家妇女有别,似应修改一条,毋庸再为区别。
□犯奸妇女条内,并无并非聚众一层。
娶乐人为妻妾:巻首
凡(文武)官(并)吏娶乐人(妓者)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归宗,不还乐工,财礼入官。)若官员子孙(应袭荫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后荫袭之日,(照荫袭本职上)降一等叙用。
此条顺治三年就明律改定,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删改。
僧道娶妻:巻首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以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良贱为婚姻:巻首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丸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覆良。)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注释,
出妻:巻首
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絶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妬忌、恶疾,)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若犯义絶,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情即已离,难强其合。)
○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监候)。其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吿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妄各减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财礼,乃坐。无主婚人,不成婚礼者,以和奸,刁奸论。其妻妾仍从夫嫁卖。)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主娶者言)倶不坐。(财礼给还。)
○若由(妇女之)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不论期亲以上及余亲,系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修,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出妻 一,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絶。犯奸者,不在此限。
此条系明令。
出妻 一,期约已至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吿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此条系明令,雍正五年増修
译强占良家妻女:一、凡是聚众合谋抢夺、贩卖妇女已经得逞的,为首者,判处绞刑监候;为从者,实际发配到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同谋但没有一同抢夺的罪犯,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如果图谋抢夺但未得逞,为首者,实际发配到云南、贵州、两广极边充军;为从者,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同谋但没有一同抢夺的罪犯,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如果有并非聚众,只是将贩卖妇女抢夺得逞的,为首者,发配到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者,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同谋但没有一同抢夺的罪犯,杖打九十,徒刑二年半。如果图谋抢夺但未得逞,为首者,杖打一百,徒刑三年;为从者,杖打九十,徒刑二年。同谋但没有一同抢夺的罪犯,杖打八十,徒刑二年。如果抗拒抓捕并杀伤贩卖妇女的罪犯,按普通案件论处。如果是本妇或本妇的有服亲属,都依照罪人拒捕律定罪量刑。
此条是道光四年,刑部议覆山东巡抚琦善咨询请求定例。
谨按:犯奸与贩卖,都与良家妇女有别,似乎应修改为一条,无需再作区别。
犯奸妇女条文中,并没有“并非聚众”这一层。
娶乐人为妻妾:卷首
凡是(文武)官员(以及)吏员娶乐人(妓女)为妻妾的,杖打六十,并令离异。(女子归宗,不退还乐籍,财礼没收入官。)如果官员子孙(应袭荫者)娶的,罪行也一样。注册后荫袭之日,(按照荫袭本职上)降一等叙用。
此条顺治三年就明律改定,并添加小注。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删改。
僧道娶妻:卷首
凡是僧道娶妻妾的,杖打八十,令其还俗。女方(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没收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因为因人连累,不在还俗的限制内。)不知情的,不坐罪。
○如果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名义求娶,而僧道自己占有的,以奸论处。(因为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处。妇女还亲,财礼没收入官,如果是强占的,以强奸论处。)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加小注。
良贱为婚姻:卷首
凡是家长与奴仆娶良人女子为妻的,杖打八十。女方(主婚人)减一等。不知情的,不坐罪。其奴仆自己娶的,罪行也一样。家长知情的,减二等。因此入籍(指家长而言)为婢女的,杖打一百。如果妄自将奴婢当作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的,杖打九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则坐奴婢。)各自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女的女子,改正恢复良民身份。)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加小注、注释。
出妻:卷首
凡是妻子(在七出)没有应当休弃(的条款),以及(对丈夫没有)义绝的情形,而(擅自)休弃她的,杖打八十。虽然犯七出,(无子、淫乱、不侍奉公婆、多言、盗窃、嫉妒、恶疾,)有三不去(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而休弃她的,减二等,追回并恢复家庭。
○如果犯义绝,应当离异而不离异的,也杖打八十。如果夫妻不和谐,而双方愿意离异的,不坐罪。(感情已经离散,难以强迫其结合。)
○如果(丈夫没有愿意离异的意思)妻子(擅自)背弃丈夫逃跑的,杖打一百,听从丈夫嫁卖。(其妻)因逃跑而(擅自)改嫁的,绞刑(监候)。其因丈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诉官府而逃走的,杖打八十。擅自(自己)改嫁的,杖打一百。妄自各减二等。(有主婚人,媒人,有财礼,才定罪。无主婚人,不成婚礼的,以和奸,刁奸论处。其妻妾仍听从丈夫嫁卖。)
○如果婢女背弃家长逃跑的,杖打八十。因此改嫁的,杖打一百,归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的,各与(妻妾奴婢)同罪。至于死罪的,减一等。(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主娶者而言)都不坐罪。(财礼归还。)
○如果由(妇女的)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的,罪责坐主婚人。妻妾只承担逃跑的罪行。其余亲属主婚的,(其余亲属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持改嫁的,)事由主婚人,主婚人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人为从。至于死罪的,主婚人并减一等。(不论期亲以上还是其余亲属,系主婚人都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
此仍为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增修,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出妻:一、妻子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擅自断绝关系。犯奸者,不在此限。
此条系明令。
出妻:一、约定已至五年,无过错不娶,以及丈夫逃亡三年不还的,都听从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也不追缴财礼。
此条系明令,雍正五年增修
。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巻首
凡嫁娶违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姉及外祖父母主婚者,(违律之罪)独坐主婚。(男女不坐。)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得减一等。)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得减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当依律论死。其由)主婚人并减一等。(主婚人虽系为首,罪不入于死,故并减一等。男女已科从罪,至死亦是满流。不得于主婚人流罪上再减。)
译关于嫁娶违反法律时主婚人与媒人的罪责:卷首
凡是嫁娶违反法律的,如果是由男女双方的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姐姐以及外祖父母主持婚事的,只追究主婚人的罪责。(男女双方不坐罪。)如果是其他亲属主持婚事的,(其他亲属指期亲中的卑幼以及大功以下的尊长,由卑幼主持婚事的情况。)如果事由出于主婚人,主婚人作为首犯,男女双方作为从犯。(可减一等处罚。)如果事由出于男女双方,男女双方作为首犯,主婚人作为从犯。(可减一等处罚。)若罪行达到死刑程度的,(除了事由出于男女双方,自然应当依据法律判处死刑。其余由)主婚人主持的,主婚人也都减一等处罚。(主婚人虽然属于首犯,但罪行不至于判处死刑,所以都减一等。男女双方已经按从犯定罪,即使罪行严重也是满流之刑。不能在主婚人的流刑基础上再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歳以下及在室之女,(虽非威逼)亦独坐主婚。男女倶不坐,(不得以首从科之。)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如绞罪,减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余类推减。)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但得免罪)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不论已未成婚,倶)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増修。原律,主婚人并减一等下,并无注语。乾隆五年,按此条首节,据广汇全书云,至死者,事由男女,自当依律论死。若主婚人,虽系为首,罪不入于死,故并减一等,男女已科从罪,至死亦是满流,不得于主婚人流罪上再减。此数语更觉明显,因増入注内。
《集解》。此乃婚姻诸条之通例,所以补诸条之未备,而权其轻重之宜也。
条例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凡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民的决,绅衿依律纳赎,令其择配。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张题准定例。
谨按。原奏以二十五歳为断,似尚得平,部改为不行婚配致令孤寡,则并无年限矣。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福建,台湾地方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违者离异,民人照违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减一等,各杖九十。该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纵,题参交部议处。其从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为民,不许往来。番社违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删除。
谨按。滇省客民不许与摆夷结亲,见盘诘奸细。擅娶回妇,见谋叛。散髪改装擅娶生番妇女,见违禁下海。均应参看。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湖南省所属未薙髪之苗人,与民人结亲,倶照民俗以礼婚配。须凭媒妁写立婚书,仍报明地方官立案稽査。如有奸拐,贩卖,嫁妻,逐壻等事,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贾客民,未经入籍苗疆,踪迹无定者,概不许与苗民结亲。如有私相连结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议处。到溪峒深居苗谣,有愿与民人结亲者,亦听其自便,悉照前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吏部尚书陈宏谋条奏定例。
谨按。民人与外夷有准结亲者,亦有不准结亲者,乾隆二十五年,曾将湖南民苗结亲之例一概停止。越数年而复有此例,亦曲体人情之意也。惟专言湖南而未及别省,盖由各督抚未经奏请耳。修例时,自应通行有苗夷省分。体察情形,画一办理,庶不致彼此岐异。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凡嫁娶违律,应行离异者,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如系先奸后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买休,虽有媒妁婚书,均依凡人科断。若止系同姓及尊卑,良贱为婚,或居丧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卖,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服制定例。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四川总督勒保题,彭韦氏殴伤彭世徳身死一案,议准定例。
谨按。《唐律疏议》。夫者依礼有三个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并同凡人。应与此例参看。
□律无先奸后娶之文,盖本于元律。(诸先通奸被断复娶以为妻妾者,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
□按此指因奸被断复娶而言,如未经断,似不在内。)
□尊卑为婚门内,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一条,斟酌情节定拟。已有明文,何得谓无专条。前例特浑言之耳。此例极为分晰,遂致有窒碍不通之处。
□此祗言卑幼干犯尊长之罪,若尊长杀伤卑幼,是否亦照凡论。买休之妇殴死翁姑,既例从凡人论,则翁姑杀伤买休等项子妇,自应亦以凡人论矣。若翁姑并不知
译○如果男女是被主婚人威逼,事情并非出于自愿,或者男方年龄在二十岁以下以及未出嫁的女子,(即使并非被威逼)也仅由主婚人独自承担罪责。男女双方均不坐罪,(不能按首犯和从犯来定罪。)
○尚未成婚的,各自比照已成婚的罪行减轻五等。(例如绞刑,减轻五等,改为杖七十、徒刑一年半,其余类推减轻。)
○如果媒人知情,各自比照(男女、主婚)犯人的罪行减轻一等。不知情的,不坐罪。
○那些违反律法结婚的各条文中提到需要离异改正的,即使遇到赦免,(只能免除罪责)仍然必须离异改正。离异后,妇女一并回归娘家宗族。
○聘礼财物,如果娶妻的一方知情,则(不论是否已成婚,都)追缴入官。不知情的,则追还主人。
这仍然是明律的规定,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增修的。原律中,在主婚人一并减轻一等之下,并没有注语。乾隆五年,根据这一条的首节,依据《广汇全书》说,至于判处死刑的,事情缘由在男女双方,自然应当依据律法论处死刑。如果主婚人,虽然是主犯,罪行也不至于死刑,所以一并减轻一等,男女已经按从犯定罪,至死也就是流放,不能在主婚人流放的刑罚上再减轻。这几句话更加明显,因此增入注内。
《集解》说:这是婚姻各条的通用法则,用来补充各条未详尽之处,从而权衡轻重的适宜。
条例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凡是绅士、平民家庭,如果有将婢女不进行婚配,致使她孤苦无依的,按照“不应重律”,杖打八十。平民执行决杖,绅士依照律法缴纳赎金,令其选择配偶。
这一条是雍正十三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上奏题准的定例。
谨按:原奏以二十五岁为界限,似乎还算公平,刑部改为“不进行婚配致使孤苦无依”,则就没有年龄限制了。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福建、台湾地方的平民不得与番人结亲,违反者离异,平民按照“违制律”,杖打一百。土官、通事减轻一等,各杖打九十。当地官员,如果有知情故意放纵的,上奏参劾交由刑部议处。那些以前已经娶妻并生有子嗣的,就安置在当地成为平民,不许往来。番社违反者,按照“不应重律”,杖打八十。
这一条是乾隆二年定例,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上奏准删除。
谨按:云南省份的客民不许与摆夷结亲,见于“盘诘奸细”条。擅自娶回族妇女,见于“谋叛”条。散发改装擅自娶生番妇女,见于“违禁下海”条。都应当参看。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湖南省所属未剃发的苗人,与平民结亲,都按照民俗以礼婚配。必须凭媒人写立婚书,仍然要报明地方官立案稽查。如果有奸拐、贩卖、嫁妻、逐婿等事,都按照平民的条例治罪。那些商贾客民,未经入籍苗疆,行踪不定的,一概不许与苗民结亲。如果有私自勾结滋事的,按例治罪。失察的地方官,按例议处。到溪峒深处居住的苗人,有愿意与平民结亲的,也听其自便,都按照前面的条例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二十九年,吏部尚书陈宏谋分条上奏定例。
谨按:平民与外夷有允许结亲的,也有不允许结亲的,乾隆二十五年,曾将湖南平民与苗人结亲的条例一概停止。过了几年又有了这个条例,也是体察人情之意。只是专门提到湖南而未涉及其他省份,大概是因为各督抚没有上奏请求罢了。修例时,自然应当通行到有苗夷的省份。体察情形,统一办理,才不至于彼此差异。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凡嫁娶违反律法,应当离异的,如果与丈夫及丈夫的亲属有犯罪,如果是先通奸后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购买休书,虽然有媒人和婚书,都按照普通人的罪行定罪。如果只是同姓以及尊卑、良贱为婚,或居丧嫁娶,或已有妻子又娶,或将妻子嫁卖,娶妻的一方确实不知情,实为明媒正娶的,虽然律法规定应当离异,有犯罪,仍按服制定例。
这一条是嘉庆十三年,四川总督勒保上奏,彭韦氏殴打彭世德致死一案,议准定例。
谨按:《唐律疏议》说:丈夫依据礼法有三个月的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丈夫,都同丈夫的法度,那些有确定吉日及定婚的丈夫,只是不得违约改嫁,其余相犯,都同普通人。应当与此条例参看。
□律法中没有先通奸后娶的条文,大概本于元律。(凡是先通奸被判决后又娶为妻妾的,即使有子女也离异。
□按:这是指因通奸被判决后又娶而言,如果未经判决,似乎不在其内。)
□在尊卑为婚一门内,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一条,已经斟酌情节定拟。已有明文,怎能说没有专条。前面的条例只是笼统地说罢了。这一条例极为详细,于是导致有窒碍不通之处。
□这里只说卑幼干犯尊长的罪行,如果尊长杀伤卑幼,是否也按照普通人论处。买休的妇女殴打致死公婆,既然条例按普通人论处,那么公婆杀伤买休等项儿媳,自然也应该按普通人论处了。如果公婆并不知道
系买休及奸情,是否亦以凡人论。一并记参。
□此条同姓为婚各项,果系明媒正娶,有犯,仍应按服制定拟。惟尊卑为婚律内指明,父母之姑舅,两姨姉妹各项,似难与居丧嫁?娶等类同论。如娶母之姑为妻,则母反以姑为媳矣。父母之姨亦然。娶女壻之姉妹为妻,则伊女即以夫家之姉妹为继母矣。娶子孙妇之姉妹为妻,则子孙之妇反以姉妹为继姑,继祖姑矣。名之不正,莫此为甚。如有干犯杀伤等类,殊难科罪。此虽絶无之事,惟既载之律书,即不可随便添纂。再如娶父母之表姉,则伊妻,即父母之外姻缌麻尊长也,若干犯伊之父母,则伊父母将所娶之妻杀伤,其将如何拟断。父母之姨,则较父母之表姉更尊矣,本尊于己之父母一辈者,而屈之卑于父母一辈,可乎。此例之所以不易修改也。
译关于购买休书以及通奸案件,是否也应按普通人的标准来论处,一并记录参奏。
这一条关于同姓结婚的各项规定,如果是明媒正娶,若有犯罪,仍应按照亲属服制来定罪量刑。只是尊卑结婚的律文中明确指出,父母的姑母、舅母、姨母以及姐妹等项,似乎难以与居丧期间嫁娶等类情况同等论处。例如娶母亲的姑母为妻,那么母亲反而要以姑母为儿媳了。父母的姨母也是如此。娶女婿的姐妹为妻,那么他的女儿就把夫家的姐妹当作继母了。娶子孙媳妇的姐妹为妻,那么子孙的媳妇反而要以姐妹为继祖母、继曾祖母了。名分不正,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如果有触犯杀伤等类罪行,实在难以定罪量刑。这虽然绝对是不会有之事,但既然记载在律书中,就不能随意增补删改。再如娶父母的表姐妹,那么他的妻子,就是父母外亲缌麻尊长,如果冒犯她的父母,那么她的父母将所娶的妻子杀伤,又将如何判决。父母的姨母,则比父母的表姐妹更尊贵了,本是比自己父母高一辈的人,却屈居在比自己父母低一辈的位置,可以吗。这就是此条例难以修改的原因。
□尊卑为婚,系名分之大不正者,与同姓等项不同,《唐律疏议》已详言之矣。修例时未加详核以类列入,殊觉不妥。此层似应删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一,八旗内务府三旗人,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字民人者,将主婚人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其聘娶之民人一体科罪。
此条系道光十六年,刑部审奏。鑵白旗汉军马甲徳恒之母陈陈氏,将次女许配与民人高袆保为妻一案,经戸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旗民结婚而设。
□《戸部则例》尚有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及旗人娶长随家奴之女为妻妾,并旗人在外落业,准与该处民人互相嫁娶各层,应参看。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三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五 仓库上(收米谷曰仓,收财帛曰库)
律目小注雍正三年添入。
钱法
收粮违限
多收税粮斛面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揽纳税粮
虚出通关朱钞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私借钱粮
私借官物
钱法:巻首
谨按。《戸部则例》钱法门各条,倶极详备。刑例所载,寥寥数条,殊嫌挂漏。似应将有罪名者,酌留一二,无关罪名,而与戸部例文不符者,全行删除,以免参差。
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倶要遵照戸部议定数目,一体通行。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値,听从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军民之家,(私畜铜器)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锺、磬、铙、鏺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卖,毎斤官给银七分。増减随时。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此条顺治三年,就明律删定,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钱法 一,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其事。凡产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造册季报。所剩八分,任民照时价发卖。有坟墓处所,不许采取。如有不得铜铅及不便采取之处,该督抚题明停其采取。其各州县产铜铅之山,令地主报名采取。地主无力开采,听本州岛县报名采取。州县无匠役,许于邻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察。如有别州县民人伙众越境采取,聚至三十人以上,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为首、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为从、满杖。衙役恣意搅扰致人裹足者,为首、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充军,为从、减一等。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开采铜铅而设,应与《戸部则例》内各条参看。
□别州县民下似应添并不报明。
□越境下添私自。
□傥系有主之山,经山主租给外人,似应勿论。
钱法 一,承办铜商,逾限并无货物出口,或非采易铜斤之货,严拏究处,着落追赔。其进口之时,或非原出口地方,该汛地方官立速査报,并知照原出口之该汛官弁,勒催起解。傥有侵那隐匿之弊,将该商从重治罪。傥办员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致奸商那新掩旧,督抚据实题参治罪。上司循隐,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铜商舞弊而设,均无如何治罪之处,语意亦未明显。査戸部例内并无此条,似应删除。
钱法 一,云南等省铜厂,经放预给工本银两,如课长、炉戸有克扣分肥,侵呑入己情弊,审究确实,即照常人盗仓库钱粮例,计赃科罪。将家产査封,变估抵补。仍责成该管之员,实力稽査,傥该管各员徇隐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题参。
译违背尊卑等级而通婚,是名分上极大的不正,这与同姓通婚等情况不同,《唐律疏议》中已经详细论述过了。在修订条例时未加详细核查,将其归类列入,实在不妥。这一层内容似乎应当删去。
嫁娶违反律法,主婚人和媒人的罪行:一,八旗内务府三旗的人,如果将未经挑选的女子许配给平民,主婚人按照违制律,杖打一百。如果将已经挑选过以及按规定不应入选的女子,许配给平民,按照违令律,笞打五十。那些聘娶女子的平民,一体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是道光十六年,刑部审理后奏报的。鑵白旗汉军马甲德恒的母亲陈氏,将次女许配给平民高袆保为妻一案,经户部奏准定为条例。
谨按:这专门是为旗人与平民通婚而设立的。
《户部则例》中还有平民女子嫁给旗人为妻,以及旗人娶长随家奴的女儿为妻妾,还有旗人在外地置产,准许与当地平民互相嫁娶等各层内容,应当参照查看。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十三 前卷 次卷
户律之五 仓库上(收米谷叫仓,收财帛叫库)
律目小注是雍正三年添入的。
钱法
收粮超过期限
多收税粮斛面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包揽纳税粮
虚开通关朱钞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私借钱粮
私借官物
钱法:卷首
谨按:《户部则例》钱法门各条,都非常详细完备。刑例中所载,寥寥几条,实在嫌挂一漏万。似乎应当将有罪名的,酌情保留一两条,无关罪名,而与户部例文不符的,全部删除,以免参差不齐。
凡是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铸造制钱,内外都要遵照户部议定的数目,一体通行。民间金银米麦布帛等物的价钱,都依照时价,听从民间便利(使用),如果阻滞不立即行使的,杖打六十。
○军民人家,(私藏铜器)除镜子、军器以及寺观庵院的钟、磬、铙、钹外,其余所有的废铜,都听任送到官府出售,每斤官府给银七分。增减随时调整。如果私下买卖以及收匿在家不送到官府的,笞打四十。
这条规定是顺治三年,就明律删定,并添入的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钱法 一,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的佐官分别管理,州县官专门掌管此事。凡是出产铜铅的地方,听任百姓采取,征收两成的税,造册按季上报。剩下的八成,任由百姓照时价发卖。有坟墓的地方,不许采取。如果有得不到铜铅以及不便采取的地方,该督抚题明停止采取。各州县出产铜铅的山,令地主报名采取。地主无力开采,听任本州县报名采取。州县没有匠役,允许在邻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查。如果有其他州县的百姓结伙越境采取,聚集到三十人以上,为首者,发配近边充军。随从者,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不到三十人的,为首者,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随从者,满杖。衙役恣意搅扰致使人们裹足不前的,为首者,枷号两个月,发配附近充军,随从者,减一等。
这条规定是康熙年间现行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专门是为开采铜铅而设立的,应与《户部则例》内各条参照查看。
□“别州县民”下似乎应添“并不报明”。
□“越境”下添“私自”。
□倘系有主之山,经山主租给外人开采,似乎不应论罪。
钱法 一,承办铜商的,超过期限并无货物出口,或者不是采购铜斤的货物,严拿究办,着落追赔。其进口之时,如果不是原出口的地方,该汛地方官立即查报,并知照原出口地方的该汛官弁,勒令催解。倘有侵吞隐匿的弊端,将该商从重治罪。倘办员侵欺扣克,串通蒙混,致使奸商挪新掩旧,督抚据实题参治罪。上级官员徇私隐瞒,一并交部议处。
这条规定是雍正十一年定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是为铜商舞弊而设立的,均无如何治罪之处,语意也不明显。查户部例内并无此条,似乎应当删除。
钱法 一,云南等省铜厂,经发放预给工本银两,如果课长、炉户有克扣分肥,侵吞入己的情弊,审究确实,即照常人盗窃仓库钱粮例,计赃定罪。将家产查封,变卖估价抵补。仍责成该管官员,实力稽查,倘该管各员徇私隐瞒不究,察出后,即行指名题参。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云南巡抚李湖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云南铜厂而设,与《戸部则例》钱法门、云南铜厂章程参看。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三十七年,户部议复云南巡抚李湖所上条奏而制定的常例。
谨按:此规定专为云南铜厂而设,可与《户部则例》中的钱法门、云南铜厂章程参照阅读。
钱法 一,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者,照收匿废铜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乐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铜器者,系民,与私造同罪。系官,交部照例议处。铜器倶入官。其官员铜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铜器在一斤以上,査出一并入官,免其治罪议处。傥胥役藉端讹诈,照蠹役诈赃例治罪。
此条系咸丰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张铭谦条奏,并三年戸部奏变通缴铜章程,请饬吏刑等部会议藏匿铜斤处分罪名等因。经刑部会同吏部、兵部酌议,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京城改铸大钱而设,然亦成具文矣。康熙雍正年间铜禁最严,京城及各省钱倶足用。乾隆年间,戸部覆尚书海望奏请将收买黄铜器皿及禁用黄铜之处悉行停止。嗣后民间买卖悉听其便。尔时以为不必禁,迄今遂致不能禁矣。此钱法门一大关键也。
戸部例载。戸工两局,歳需铜斤,由云南省办运。抵京之日,除余铜不计外,实应交戸工两局正耗铜六百一十六万三百余斤。宝泉局毎年七十二卯,毎卯铸钱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串。共享铜四百三十一万九千二十斤。加以白铅黒铅,共七百四十万五千七百余斤。除折耗外,共铸钱八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串。工局并不在内。
现在滇铜运京者,寥寥无几。戸局名曰铸钱,亦属有名无实。即此一端而论,上下交困,已有岌岌可危之势。余说见私铸门。
收粮违限:巻首
凡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戸,各以(税粮)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受)赃,似枉法从重论。(分别受赃违限轻重)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戸、里长,杖、百,提调部粮官吏典,照例拟断。
此系顺治三年,就明律改定,并添入小注。
条例
收粮违限 一,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间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倶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倶以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不足分数者,照例治罪。仍严催未完钱粮。其文武进士及在籍有顶带人员,并与举人同。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征收门一条,各省绅衿地粮,经征官于册内注明,奏销时将所欠分数另册详报,该督抚指名题参。革后全完,准予开复云云。应与此条及下绅衿所欠分数一条参看。
奏销限期,一、地丁奏销,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限次年四月。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江南之苏州藩司,限次年五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贵州、江南之江宁藩司,限次年六月。山西之大同、朔平二府经征米豆,于次年底奏销。
谨按。革黜后仍应枷杖,与别项有犯不同,应参看名例赎刑门。
□完纳后是否准予开复,亦应叙明。应参看多收税粮斛面门一条。
□此例,因其例倚恃绅衿,抗粮不纳,是以严定专条。但革黜后仍应严催未完钱粮,似不必实行杖责。仍酌量加枷,将杖罪均改为枷号,俟完粮后再行放免。并酌核情节轻重,准予开复。
□今则绅衿拖欠钱粮者,比比皆是,从无照此办理者,此例亦具文矣。
收粮违限 一,运弁,以通幇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职责惩,发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还职。不完满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
译钱法:一、京城铜铺私自铸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的,依照收匿废铜不向官府申报的律例,处以笞刑四十下。官员百姓除鼎彝乐器等物品外,如私自藏匿五斤以上铜器的,若是平民,与私造同罪;若是官员,移交吏部照例议处。铜器全部没收归官。其中官员的铜器在三斤以上,平民的铜器在一斤以上,查出一并没收归官,免除治罪议处。倘若胥吏借机讹诈,依照蠹役诈赃的条例治罪。
此条是咸丰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张铭谦的条奏,以及三年户部奏请变通缴铜章程,请求饬令吏部、刑部等会议藏匿铜斤的处分罪名等事宜。经刑部会同吏部、兵部斟酌议定,纂为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京城改铸大钱而设,然而也已成为具文(空文)了。康熙、雍正年间铜禁最严,京城及各省的钱币都充足够用。乾隆年间,户部覆奏尚书海望的请求,将收买黄铜器皿及禁用黄铜之处全部停止。此后民间买卖任凭其便。当时认为不必禁止,直到如今才导致无法禁止了。这是钱法中的一大关键。
户部条例记载:户部、工部两局,每年所需铜斤,由云南省办理运输。抵达京城之日,除去余铜不计外,实际应交户部、工部两局正耗铜六百一十六万三百余斤。户部宝泉局每年七十二卯,每卯铸钱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串。共用铜四百三十一万九千二十斤。加上白铅、黑铅,共七百四十万五千七百余斤。除去折耗外,共铸钱八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串。工部宝源局并不在内。
现在云南铜运到京城的,寥寥无几。户部局名义上叫铸钱,也属有名无实。仅就此一端而论,上下交困,已有岌岌可势。我的说法见私铸门。
收粮违限:卷首
凡是征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全部收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终全部收足。如果早收的地方,预先收受的,不拘此律。如果夏税违限到八月终,秋粮违限到次年正月终,不足的,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吏,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税粮)十分为比率,一分不足的,杖六十。每增加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收受钱财(而容许拖欠)的,计算(所受)赃款,比照枉法从重论处。(分别受赃、违限轻重)如果违限一年以上不足的,人户、里长,杖一百,提调部粮官吏、典吏,照例拟断。
此系顺治三年,就明律改定,并添加小注。
条例
收粮违限:一、应纳钱粮,以十分为比率,欠至四分以下的,举人问罪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到七分以下的,举人问罪革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欠到十分以下的,举人问罪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全部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都以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不足分数的,照例治罪。仍严催未完钱粮其文武进士及在籍有顶戴的人员,都与举人同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户部则例》征收门一条,各省绅衿地粮,经征收官在册内注明,奏销时将所欠分数另册详细上报,该督抚指名题参。革职后全部缴完,准予开复云云。应与此条及下文绅衿所欠分数一条参看。
奏销限期:一、地丁奏销,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限次年四月。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江南的苏州藩司,限次年五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贵州、江南的江宁藩司,限次年六月。山西的大同、朔平二府经征米豆,在次年底奏销。
谨按:革黜后仍应枷杖,与别项犯罪不同,应参看名例赎刑门。
□完纳后是否准予开复,也应当叙明。应参看多收税粮斛面一条。
□此条例,因其倚恃绅衿,抗粮不纳,所以严定专条。但革黜后仍应严追未完钱粮,似乎不必实行杖责。仍酌情加枷,将杖罪均改为枷号,等完粮后再行放免。并酌情核情节轻重,准予开复。
□如今绅衿拖欠钱粮者,比比皆是,从未照此办理的,此例也成具文了。
收粮违限:一、运弁,以通帮粮米计算,只要有挂欠,即革职惩责,发往南方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果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还职不完者,满杖。欠到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者,徒一年。欠到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者,徒二年。欠到三分
,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满杖。不完,发附近充军。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发边远充军。欠至六分者,绞。六分以上者,斩。倶监候。照例以其家产抵偿。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门各官代赔。旗丁,以一船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运责惩,拏交运官,发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数定罪之处,并与运弁同。承追官严加议处。如家产抵偿不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各官代赔。至粮船起交足额外,原有余米,听回空时沿途粜卖。
译杖责八十,追回欠款后免除罪责。若未追回,判处徒刑三年。欠款达到四成,杖责九十,追回欠款后仍执行杖责。若未追回,发配到附近地区充军。欠款达到五成,杖责一百,追回欠款后判处徒刑一年。若未追回,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欠款达到六成,判处绞刑。欠款超过六成,判处斩刑。均监禁等候秋后处决。依照惯例,用其家产抵偿欠款。如果家产仍不足以抵偿,命令原签派的衙门各官员代为赔偿。旗丁,以一船粮米计算,只要有挂欠,立即革除运差职务并责罚惩处,逮捕交给运官,发往南方追回欠款,若未追回则治罪。关于按照欠款分数定罪的规定,与运弁相同。负责追缴的官员若处理不严,将受到严厉议处。如果家产抵偿不足,命令签丁、卫所、粮道各官员代为赔偿。至于粮船起运时交足额外部分,原本有余米的,听任其在空船返回时沿途售卖。
此条系康熙四十三年,戸部议覆漕运总督桑额题准定例。与漕粮过淮后盗卖盗买系属一条。原载监守自盗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本门律例各有以十分为率之语,通幇粮米共计若干石,并未叙明。若系一万石则应以一千为一分矣。然万石内欠至千石以下,(八九百石皆是)仅拟满杖,似嫌太轻。亦无万石内竟至挂欠(五千六千)之理。欠至五六分拟以绞斩之处,例文亦系虚设。
□再偷窃盗卖,均有治罪专条,挂欠似系别于偷盗而言。转解官物门内、掣欠逾额一条,与此互相发明,应参看。
□转解官物门掣欠之例,较此处为严。惟彼条系指由通至京仓而言,故专言丁舵脚夫等项,未及运弁,亦无分赔代赔之文。此条系指由南抵通而言,是以各不相同。然均系亏短漕米之例,分别两门究嫌未协。似应归入彼门。
□再此条专言罪名,下条专言分赔,所以补此例之未备也。应参看。
收粮违限 一,挂欠漕粮,弁丁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作十分分赔,总漕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议处。弁丁于限内全完。分别应治罪者治罪,应免议者免议,如不完,照例治罪。将不能赔偿米石,仍着总漕等官赔偿。十分全完,照例议叙。
此条系康熙四十九年,九卿议覆分赔漕粮事例,雍正三年纂为定例。原载转解官物门内。例末有山东、河南、湖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一级。江南、江北、浙江、江西漕粮十分全完者,粮道加二级。各省漕粮全完者,总漕加二级等语。乾隆五年,以漕粮十分全完,各省粮道分别议叙之处,已载吏部《处分则例》,将此数句删去,并移入此门十分全完,照例议叙八字进呈。黄册内并无此二句。《律例通考》云,系进呈时添载。
《戸部则例》。一,旗丁运粮抵通,无故挂欠者,坐粮厅勒限追究,仍行捆打。如有未完者,令总漕着落领运官丁分赔,于下年起解搭运。限满不完,査明参处。领运总运、督押各官,所管幇内,如有一丁挂欠,虽限内全完,亦不准议叙。仓场侍郎于歳底将挂欠丁名幇次汇行造册,送部査考。
《漕运全书》。一,挂欠漕粮旧例,先在坐粮厅追比数月,仓场销算题参。千石以上者,送法司追比,千石以下者,发漕司追比。勒限一年,不完,仓场发南追比,再限一年追完。康熙五十四年题定。弁丁挂欠,嗣后免其留通追比,令仓场将欠粮旗丁,拏交运官,即行发南追赔。挂欠米石,限次年搭运赴通交纳。如次年不行搭运,总漕照例题参。(按刑例内,无限次年搭运赴通交纳一层。转解官物门,运粮旗丁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云云,均应参看。)
谨按。挂欠例文在先,监守那移等项完赃(限内限外)减免例文在后,遂不免有参差之处。其限期若干日,并未叙明处分。例云按刑律,系以一年为限。而限内全完,应治何罪,是否酌减,亦未叙明。
□以上二条,均系康熙年间旧例,与现行例多不符合。而漕运全书,又以千石上下分别追比,均属彼此参差,且与收粮违限律意无渉。应与下一条均修改详明,仍移转解官物门内。
收粮违限 一,同幇运丁将赤贫无頼之丁混行互结,以致挂欠者,将本丁应赔五分半之内,互结各丁摊赔一分,(按即上条挂欠分赔之项。)其余令本丁赔补。
此条系康熙五十年,戸部议准定例。原载转解官物门内,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谨按。本丁既系赤贫无頼,从何赔补,上条有仍着总漕等官赔偿之语,似应修并为一,并与上二条均应修改,移于转官物门内。
□舵工侵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见转解官物,应参看。
收粮违限 一,凡兵役有应输之粮,抗玩不纳者,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令所辖衙门,着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不实力催追完
译这一条是康熙四十三年,户部议定并回复漕运总督桑额所奏请而确立的定例。它与“漕粮过淮后盗卖盗买”属于同一条款。原本记载在“监守自盗”门类中,雍正三年进行了修改,乾隆五年再次改定。
谨按:本门律例中都有以十分为比率的说法,但通帮粮米共计多少石,并没有明确叙述。如果是一万石,那么应该以一千石为一分。然而在一万石中欠缺一千石以下(八九百石都算在内),仅仅判处满杖,似乎嫌太轻。也没有在一万石中竟然挂欠五千、六千石的道理。欠缺一半以上判处绞刑或斩刑的地方,例文也属于虚设。
再则,偷窃、盗卖都有治罪的专门条款,挂欠似乎区别于偷盗而言。“转解官物”门类中“掣欠逾额”一条,与此互相阐发,应当参照查看。
“转解官物”门类中掣欠的条例,比此处更为严厉。只是那条是指从通州到京城粮仓而言,所以专门提及丁夫、舵工、脚夫等项,未涉及运弁,也没有分赔、代赔的文字。这条是指从南方抵达通州而言,因此各不相同。然而都是亏短漕米的条例,分别列入两个门类终究嫌不协调。似乎应当归入那个门类。
再则,这条专门叙述罪名,下一条专门叙述分赔,是为了补充这条例文的不足。应当参照查看。
收粮违限:一、挂欠漕粮,运弁、丁夫按照条例分别治罪之外,所欠粮数按十分进行分赔,总漕分担半分,粮道分担一分,监兑官分担半分,押运官分担半分,运官分担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分担半分,旗丁分担五分半。总漕等官员如果在限期内不完缴,移交部院议处。运弁、丁夫在限期内全部完缴,分别应当治罪的治罪,应当免议的免议;如果不完缴,按照条例治罪。将不能赔偿的米石,仍然责令总漕等官员赔偿。十分全部完缴,按照条例予以议叙。
这一条是康熙四十九年,九卿议定并回复分赔漕粮事例,雍正三年编纂为定例。原本记载在“转解官物”门类内。例文末尾有“山东、河南、湖广漕粮十分全部完缴者,粮道加一级;江南、江北、浙江、江西漕粮十分全部完缴者,粮道加二级;各省漕粮全部完缴者,总漕加二级”等语。乾隆五年,因为漕粮十分全部完缴,各省粮道分别议叙之处,已经记载在吏部《处分则例》中,将这几句话删去,并将“移入此门十分全完,照例议叙”八字进呈。黄册内并没有这两句话。《律例通考》说,是进呈时添加记载的。
《户部则例》:一、旗丁运粮抵达通州,无故挂欠者,坐粮厅限定日期追究,仍然执行捆打。如果有未完缴者,责令总漕追究领运官丁分赔,在下一年起解时搭运。限期满不完缴,查明参奏处分。领运总运、督押各官员,所管辖的帮内,如果有一丁挂欠,虽然限期内全部完缴,也不准许议叙。仓场侍郎在年底将挂欠丁名、帮次汇总造册,送交部院查考。
《漕运全书》:一、挂欠漕粮旧例,先在坐粮厅追究责打数月,仓场销算题参。一千石以上的,送交法司追究责打,一千石以下的,发交漕司追究责打。限定一年,不完缴,仓场发回南方追究责打,再限定一年追完。康熙五十四年奏定。运弁、丁夫挂欠,此后免除其在通州留滞追究责打,责令仓场将欠粮旗丁,抓交运官,立即发回南方追赔。挂欠米石,限定次年搭运赴通州交纳。如果次年不搭运,总漕按照条例题参。(按:刑例内,没有限定次年搭运赴通州交纳这一层意思。“转解官物”门类中,运粮旗丁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原因,条例准许挂欠搭解等语,都应当参照查看。)
谨按:挂欠例文在前,监守挪移等项完赃(限期内、限境外)减免例文在后,于是难免有参差之处。其限期多少日,并没有叙述处分。条例说按刑律,是以一年为限。而限期内全部完缴,应当治什么罪,是否酌情减免,也没有叙述明白。
以上两条,都是康熙年间的旧例,与现行条例多不符合。而《漕运全书》又以一千石上下分别追究责打,都属于彼此参差,且与收粮违限的律意无关。应当与下一条均修改详明,仍然移入“转解官物”门类内。
收粮违限:一、同帮运丁将赤贫无赖之丁混行互相结保,以致挂欠者,将本丁应赔的五分半之内,由互结的各丁摊赔一分(按:即上一条挂欠分赔的款项),其余责令本丁赔补。
这一条是康熙五十年,户部议准定例。原本记载在“转解官物”门类中,乾隆五年,移附此律。
谨按:本丁既然属于赤贫无赖,从哪里赔补,上一条有“仍着总漕等官员赔偿”的话,似乎应当修改合并为一,并与上两条都应当修改,移入“转解官物”门类内。
舵工侵吞米五石以上,累及丁夫代为完缴,见“转解官物”,应当参照查看。
收粮违限:一、凡兵役有应当缴纳的粮食,抗拒拖延不缴纳的,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列清楚,移令所辖衙门,责令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果不实力催追完缴
解,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其上司书役有抗粮不纳者,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护,州县有瞻徇等弊,均应照例议处。
译如果解缴(钱粮)未清,就按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的律例进行议处。那些上司衙门的书吏、差役如果有抗缴粮税不纳的,该州县一方面要详细上报上司,另一方面要严厉拘捕,革除其差役身份并追缴欠粮。如果上司有包庇袒护,州县有徇私舞弊等弊病,都应当依照惯例进行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略同。
□上言举监人等,此言兵役,皆与齐民不同也。
收粮违限 一,凡绅衿所欠分数,各州县逐戸开出,另册详报,指名题参。无论文武郷绅,进士举人、生员并贡监,及有顶带人员,已任未任,倶按未完分数。已任者革职,未任者革去顶带衣衿,按例枷责治罪。如州县不行另册详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奉天府尹王朝恩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应与上第一条修并为一。
□与《戸部则例》征收门各省绅衿地粮一条参看。见前。
再,此门所载,催科居其大半,征收不及额处分亦严。国用攸关,不得不尔也。昔人谓抚字与催科相辅而行,后则专言催科,而抚字之意微矣
多收税粮斛面:巻首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戸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戸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余粮数(总)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己,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处仓粮,毎石收耗米三升,査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毎年毎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社仓捐谷,听民自便,不得绳以官法。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社仓本系便民之事,绳以官法,恐有扰累,故禁之。然不藉官力,亦有不可行者,豪右之侵蚀把持,与吏役之勒索滋扰,其弊一也。
□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社仓谷石,不遇荒歉借领者,毎石收息谷一斗,还仓。小歉借动者,免取其息。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御史晏斯盛条奏定例。
通典曰,隋文帝开皇五年,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劝课当社,共立义仓。唐太宗贞观中,戴胄言,随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盖其事自隋始也。
谨按。此专为取息及免息而设,应与戸部及《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戸,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歳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歳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歳二月为率。下等,以开歳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査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
此条系雍正九年,乾隆元年并入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收粮违限门内载明,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与此参看。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多收税粮斛面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攅,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举之花戸,杖八十。犯该军罪者,花戸亦杖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均革役。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辑注》云,官员子弟,不分是否监临
译这一条是雍正六年户部议准的定例。
谨按:与户部条例大致相同。
□上文说举监等人,这里说兵役,都与普通百姓不同。
收粮违限 一,凡是绅衿所欠的税粮数额,各州县要逐户列出,另立册籍详细上报,指名题参。无论文武乡绅、进士、举人、生员以及贡监,还有有顶戴的人员,不论已任职或未任职,都按照未完的数额处理。已任职的革去职务,未任职的革去顶戴衣衿,按例枷责治罪。如果州县不另行立册详细上报,被其他途径发觉,交部议处。
这一条是雍正六年,户部议覆奉天府尹王朝恩条奏的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这一条无需纂入,进呈后,奉旨仍然纂入。
谨按:应与上一条合并为一。
□应与《户部则例》征收门各省绅衿地粮的一条参看。见前。
再,这一门所载,催科占其大半,征收不及额的处分也很严厉。国家用度关系重大,不得不如此。前人曾说抚恤百姓与催征赋税相辅而行,后来则只说催征,而抚恤百姓的意思就微弱了。
多收税粮斛面:卷首
凡是各仓(主管官员和差役)收受税粮,听任纳税户亲自用木概刮平斗斛交收,作为正数(即把平收的作为正数)支销。依例准许扣除折耗。如果仓官斗级,不让纳税户用木概刮平,踢斛、淋尖多收斛面(留在仓里)的,杖六十。如果把(多收的)附余粮数总计,赃物重于杖六十的,按坐赃论罪,最多杖一百。(这都是就留在仓里的而言,如果入己,按监守自盗论处。)提调官吏知道而不举报,与同罪。(多收的粮食给主)不知道的,不坐罪。
这仍是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算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许开耗一升,如果三年之外原收的耗粮已减尽,照例在正粮内递开一升,准许作为耗粮,此外如果有侵盗的,才照律例问罪。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社仓捐谷,听任百姓自愿,不得用官法约束。违犯的,以违制论处。
这一条是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敬纂为条例。
谨按:社仓本是便民之事,用官法约束,恐怕有扰累,所以禁止。然而不借助官力,也有不可行的,豪强地主的侵蚀把持,与吏役的勒索滋扰,其弊端是一样的。
□应与《户部则例》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是社仓谷石,不遇荒歉借领的,每石收息谷一斗,归还仓中。小歉借动的,免取其息。
这一条是雍正七年,户部议覆御史晏斯盛条奏的定例。
《通典》说,隋文帝开皇五年,长孙平奏请令各州百姓,劝课当社,共同设立义仓。唐太宗贞观年间,戴胄说,随天下之人按等级输粟,名为社仓,大概这件事从隋朝开始。
谨按:这专为取息及免息而设,应与户部及《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是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户,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果到期不清,再展二月,以年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年完半,年底全完。如果到期不清,中等,以次年二月为率。下等,以次年四月为率,务必全完。如果逾限不完,立即详革。革后全完,仍准许开复。如果确实是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的,详查明确,暂免详革。准许在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
这一条是雍正九年,乾隆元年并入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是,声明这一条无需纂入,进呈后,仍行纂入。
谨按:收粮违限门内载明,次年四月奏销前为限,与此参看。似应修并在那一条之内。
多收税粮斛面 一,在京、在外以及各边,一应收放粮草的地方,如果职官子弟、积年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等人,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目,打搅仓场,以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的,杖罪以下,在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的,与再犯杖罪以下的,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关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如果本犯罪止枷杖的,不行禀举的花户,杖八十。犯该军罪的,花户也杖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都革役。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辑注》说,官员子弟,不分是否监临
官者,与光棍等,皆是不应入仓之人。跟官伴当人等,虽随从入仓,亦不得占堆行概,打搅欺凌挟制,若有犯者,随事摘引,故有杖罪以下,徒罪以上之分也。
译官员,与光棍一类,都是不应进入粮仓的人。跟随官员的伴当等人,虽然随从进入粮仓,也不得占据粮堆、横行霸道,打搅、欺凌、挟制他人,如果有违犯者,就根据具体事情摘引律条,所以有杖刑以下、徒刑以上的分别。
谨按。挟诈运纳军民财物一层,与转解官物门、漕粮起剥转运一条参看。
□盐场税务均有此等,亦应参看。
杖罪加枷、徒罪充军,明例如此者甚多。盐法门盐场无稽之徒一条,匿税门搅扰商税一条,多乘驿马门指称勲戚大臣一条,白昼抢夺门,总甲快手人等一条,诈欺取财门,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一条,盗贼窝主门,各处大戸家人佃仆一条,鬪殴门,凶徒因事忿争一条,诬吿门,旗军陈吿运官不法及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各一条,在官求索门,索取土官外国财物及科敛土官财物各一条,伪造印信描摸一条,诈假官门,诈冒皇亲族属及假充大臣近侍官员各一条,诈称内使等官门,假差体访一条,附记于此。例末一段,系专言在京各仓花戸知而不举之罪,似应另列一条,或修并于下条例内亦可。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仓花戸已经斥革,复在现充花戸身后影射把持,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徒三年。六两至十两,发边远充军。十两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计赃重于从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亲老丁单,不准留养。若甫经影射办事,尚未得赃,即在该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现充花戸,有心容隐、朋比为奸者,均革役,与首犯同罪,其筲头夫役及不应入仓人等,称为花戸。身后办事勒索得财者,均照前例问拟。如随同花戸及身后办事之人,知情分赃者,亦以为从论。至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仍照打搅仓场本例惩办。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指在京各仓而言。向关米之人勒索一层,与下收支留难条例重复。转解官?物门,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此处之积年匪徒,与上条所云正是一类,亦即积年吃仓者也。此处均不加等,似嫌参差。
各仓管事之人,谓之花戸,未知起于何时。收支留难门亦祗言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是否起于嘉庆年间,记考。然自定有此例以后,花戸舞弊之案层见迭出。伊等积年盘踞,世代相传,仓务皆为其把持,几成牢不可破之势。近数十年来,此辈亦迥异从前,其殆物极必返之理乎。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巻首
凡(本戸自运)送本戸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及应(追)入官之物,(已给文运送)而隐匿(肥己、私自)费用,不纳或诈作(水火盗贼)损失,欺罔(经收)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为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其部运官吏,知(隐匿诈妄之)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此系公罪,各留职役,若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小戸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一,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剥船,转运京仓粮米,仓场及坐粮厅各差妥役,沿闸稽査,如剥船回空搜査无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责经纪赔补。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将掣欠之米,令船戸代役、照数摊赔。枷责革役。其失察之经纪一并责惩。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专为剥船匿米而设。
□此船戸代役摊赔之例,亦经纪等掣欠之例也。似应移并于彼门。
□并与《戸部则例》参看。
揽纳税粮:巻首
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着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
○若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者,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其小戸畸(残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戸)米麦,因便凑数,(于本里)纳粮人戸处附纳者,勿论。(包揽侵费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若侵欺,以监守自盗论。包与者。不应杖罪。)
译谨按。挟诈运送军民财物这一层,应与转解官物门、漕粮起剥转运这一条参照查看。
盐场税务也有此类情况,也应参照查看。
杖罪加枷、徒罪充军,明代律例中此类规定很多。盐法门中盐场无稽之徒这一条,匿税门中搅扰商税这一条,多乘驿马门中指称勋戚大臣这一条,白昼抢夺门中总甲快手人等这一条,诈欺取财门中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这一条,盗贼窝主门中各处大户家人佃仆这一条,斗殴门中凶徒因事忿争这一条,诬告门中旗军控告运官不法及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各自一条,在官求索门中索取土官外国财物及科敛土官财物各自一条,伪造印信描模这一条,诈假官门中诈冒皇亲族属及假充大臣近侍官员各自一条,诈称内使等官门中假差体访这一条,附记于此。律例末尾一段,是专门论述在京各仓花户知而不举之罪,似乎应另列一条,或者修订合并到下文律例中也可以。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仓花户已经被斥革,又在现任花户身后影射把持,向领取米粮的人勒索,根据所得财物计算赃物。一两以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到五两,杖一百,徒三年。六两到十两,发配边远充军。十两以上,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赃物达到一百二十两以上,按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的律例,拟判绞监候。从犯各减一等。如果计算赃物重于从犯之罪,仍各按重罪论处,亲老丁单,不准留养。如果刚刚影射办事,尚未得到赃物,就在该仓门口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现任花户,有心容隐、结党为奸的,均革去差役,与首犯同罪,那些筲头夫役及不应入仓的人等,称为花户。在身后办事勒索得到财物的,均按照前例审拟。如果跟随花户及身后办事之人,知情分赃的,也按从犯论处。至于积年匪徒在仓场滋事,仍按照打搅仓场本例惩办。
此条是嘉庆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嘉庆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指在京各仓而言。勒索领取米粮之人这一层,与下文收支留难条例重复。转解官物门中,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牟利者,按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此处的积年匪徒,与上条所说正是一类,也就是积年吃仓的人。此处均不加等,似乎显得参差不齐。
各仓管事的人,称为花户,不知起源于何时。收支留难门中也只说书吏差役等人,并无花户字样,是否起源于嘉庆年间,待查考。然而自从定下此例以后,花户舞弊的案件层出不穷。他们积年盘踞,世代相传,仓务都被他们把持,几乎成为牢不可破之势。近几十年来,这类人也与前大不相同,这大概是物极必反的道理吧。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卷首
凡是(本户自运)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以及应(追缴)入官之物,(已发给文书运送)却隐匿(中饱私囊、私自)费用,不缴纳或诈称(水火盗贼)损失,欺瞒(经收)官府者,一并计算所亏欠的物数,(作为赃物),按窃盗论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除刺字。那些部运官吏,知道(隐匿诈妄的)情况,与同罪。不知道的,不坐罪。(这是公罪,各保留职役,如果收受财物故意放纵,以枉法从重论处。小户附搭侵匿的,仍依此律,按窃盗论处。)
这仍是明代律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一,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剥船,转运京城仓库粮米,仓场及坐粮厅各派遣可靠差役,沿闸稽查,如果剥船回空搜查没有藏匿米粮,其短缺的米粮仍责令经纪赔偿补足。如果船底搜出有藏匿的米粮,就将短缺的米粮,令船户代役、照数摊赔。枷责并革去差役。那些失察的经纪一并责罚惩处。
此条是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专为剥船匿米而设。
□此船户代役摊赔的律例,也是经纪等掣欠的律例。似乎应移并到彼门。
□并与《户部则例》参照查看。
揽纳税粮:卷首
凡是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责令(本犯)赴仓(按照所揽纳的数量)纳足。再在犯人名下(按照所纳数量)追罚一半入官。
○如果是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的,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那些小户畸零(残田)零丁(不足以成一户)的米麦,因方便凑数,(在本里)向纳粮人户处附纳的,不论罪。(包揽侵费正数,以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处。如果侵欺,以监守自盗论处。包与者。不应杖罪。)
揽纳税粮 一,凡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责限三个月以内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赔纳,发近边充军。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究拟,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拟。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地方应纳地丁银两税粮,如贡监生员借儒戸、官戸名目包揽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拟罪。包揽而尚无拖欠者,八十两以上,照不应为律,斥革治罪。八十两以下,照揽纳税粮律定拟。仍令照数纳足云云。
谨按。礼部例同。
□刑例并无此条,似应添入。
□银一百、粮二百石并举,系明时通例,今不然矣。照常发落未明。
□似否照本律拟杖,记考。
揽纳税粮 一,内外各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起处原作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雍正三年奉御批改定。
虚出通关朱钞(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巻首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给发)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不分摊各犯)皆以监守自盗论。
○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亦计不足数,以监守自盗论,并赃。)受财者,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戸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行盘査,于毎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贮无亏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仍令不时盘査,一有亏空,无论几时察出,立即列掲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经发觉,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倶着落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如止盘査不实,不行掲报,审系州县侵欺,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其分赔。审系州县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如知府、直隶州知州査出亏空,掲报司道,司道不即转掲,及司道已经转掲,督抚不即题参,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竟掲部院,将不转不参之督抚、司道议处,着令分赔。如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不即报参,反为设法弥补,于本犯勒追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赔,仍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给没赃物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并将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后定例汇纂増删,道光九年増修。
谨按。此条与《戸部则例》同。似应点明侵盗二字,将第二层无论侵那一语及第三层自如止盘査不实至分赔一半等语,全行删去,修改明晰,列为一条。下条再将失察侵盗,不行掲报者,分出另为一例,那移免其分赔者另为一例,较觉分明。列掲请参,州县亏空免议,徇隐州县,着落独赔,盘査不实,不行掲报。独非徇隐乎。再此处明言失察,例内并未将失察二字列入,止云盘査不实,不行掲报,殊未明晰。
□那移罪轻,侵盗罪重,失察侵盗之知府议处,免其分赔。失察那移之知府,反令分赔一半,似未允协。且此条原例,止令分赔,并
译包揽纳税粮草 一、凡是内府的钱粮以及内外仓场的粮草,各处的军需等项,不论起运还是存留,只要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的,不按规定缴纳,事发后责令在三个月以内缴清者,按常规处理。过期仍不缴清的,没收其全部财产抵缴,发配到近边充军。各边镇武职官员指使家人、伴当、随从勾结人员,倚仗权势包揽纳税作弊的,参劾审问定罪,听命行事的人,仍按前例定罪。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户部则例》规定:地方应缴纳的地丁银两税粮,如果是贡监生员借儒户、官户的名义包揽侵吞入己的,比照常人盗窃仓库钱粮律定罪。包揽但尚无拖欠的,八十两以上,比照“不应为”律,斥革治罪。八十两以下,比照包揽纳税粮律定罪。仍责令按数缴足等语。
谨按:礼部条例相同。
□刑例中并无此条,似应添入。
□银一百、粮二百石并举,是明代的通例,现在并非如此。照常发落未明确。
□似否照本律拟杖,记考。
包揽纳税粮草 一、内外各处收受草束,如果是兜揽之徒,倚仗强势将不堪水湿的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的,捉拿送交问罪,枷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后发落。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起处原作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雍正三年奉御批改定。
虚出通关朱钞(凡是钱粮通完,发给印信长单,称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称为朱钞):卷首
凡是仓库收受,一切属于官方的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却与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假出具通关(给发)的,计算所虚出的数量,并赃(不分摊各犯)都以监守自盗论处。
○如果是委官盘点钱粮,数量原本不足,却附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的,罪也一样。(也计算不足的数量,以监守自盗论处,并赃。)收受财物的,计算(入己)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
○那些监守不收本色,(诈称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的,也以监守自盗论处。纳税户知情的,减二等,免刺。原来与之的赃款入官。不知情的,不坐罪。其赃款归还主人。
○(通上)同僚知道却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道以及不同署文案的,不坐罪。(以失觉察论)
此仍为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是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知州严格盘查,在每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存无亏的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仍责令不时盘查,一旦有亏空,无论何时查出,立即列揭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果知府、直隶知州通同徇私隐匿,别经发觉,将知府、直隶知州革职离任。先在犯人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法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占挪用,都着落知府、直隶知州独赔。如果只是盘查不实,不行揭报,审实是州县侵盗,将知府、直隶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分赔。审实是州县挪用,也先在犯人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法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服、直隶知州分赔一半。如果知府、直隶知州查出亏空,揭报司道,司道不立即转揭,以及司道已经转揭,督抚不立即题参,允许知府、直隶知州直接揭报部院,将不转不参的督抚、司道议处,着令分赔。如果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不立即报参,反而设法弥补,在犯人勒追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担赔偿,仍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是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给没赃物门,于乾隆五年移入此门,并将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后定例汇纂增删,道光九年增修。
谨按:此条与《户部则例》相同。似应点明侵盗二字,将第二层“无论侵那”一语及第三层“自如止盘查不实至分赔一半”等语,全行删去,修改明晰,列为一例。下条再将失察侵盗,不行揭报者,分出另为一例,挪用免其分赔者另为一例,较为分明。列揭请参,州县亏空免议,徇私隐匿州县,着落独赔,盘查不实,不行揭报。独非徇私隐匿乎。再此处明言失察,条例内并未将失察二字列入,只说盘查不实,不行揭报,殊未明晰。
□挪用罪轻,侵盗罪重,失察侵盗的知府议处,免其分赔。失察挪用的知府,反令分赔一半,似未妥当。且此条原例,只令分赔,并
无处分,下条添入革职勒限着追之文,又有三限不完,不准开复,仍着落追赔银两之语,较失察侵盗之案,办理反严。
译没有处分规定,便在下一条中添入革职并限定期限追缴的条文,又有若三次限期仍未缴清,不准恢复原职,仍须责令追赔银两的话语,与失察侵盗案件相比,办理反而更加严厉。
□再此段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十六年又有那移等项,止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之例,系钦奉谕旨纂定。则失察分赔之例,即不得复行引用。尔时未将此层删除,以致彼此抵牾。
□通同徇隐,是否指已经出结而言。其未经盘査,出结之时即行发觉,自应以失察论矣。例内盘査不实,不行掲报,不以徇隐论,未知何解。或系盘出情弊尚未出结,亦未掲报,是以与失察一体同论。若盘査不实,已经出结,尚得谓之失察乎。从前亏空之案,有将数多者画出,作为那移,数少者作为侵呑,故严定条例所以防此弊也。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侵那亏空,审明确系知府、直隶州知州徇隐,应着落独赔之项,将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其州县亏空银米,仍依侵那等赃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盗之案,照监守自盗本例,分别年限完缴数目办理外,若系那移之项,至二万两以上者,本犯照例释免。未至二万两者,本犯照例准其开复。其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亦一体准其开复。如二限、三限补完者,本犯照例分别减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査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着落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勒限一年完补。若能于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限满不完,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二限内赔补全完,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职降二级调用。三限既满之后,虽照数赔补全完,亦不准其开复。
此条系乾隆五年修例时,以此即第一条奏销例内独赔之知府勒限严追之例,其照刑律监守自盗本犯勒限三年之处,已于前条改定,此条自应为分晰,因照原例修改。(其原例系何年纂定,并未叙明。)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徇隐之府州独赔而言。革职勒赔,即所以治其徇隐之罪也。一年限内全完者,准其开复,二三限内全完者,分别降调,限满,虽照数全完,不准开复,已足蔽辜,是以并不科罪。原其代人徇隐,究与自行侵亏不同也。后又定有分别科罪之例,未免太严,似亦应照上条修改。专言侵亏,不必牵及那移一层,以免混淆。律既分列两门,而例仍一体同科,亦嫌未协。再直隶州亦有经征钱粮,如有侵那徇隐之该管道,是否照此办理之处,戸部例有专条,刑例无。
处分例,州县侵欺钱粮,府、州扶同出结者,尽数赔补,分别全完、不完为一条。州县侵欺钱粮,府州失于觉察,分别全完,不全完为一条。道员徇隐、失察为一条。州县那移钱粮,府、州扶同出结,尽数赔补为一条。道员另为一条,似较明晰,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府仓库钱粮,于毎年奏销时,责成各该道盘査,直隶州钱粮,责成分巡道盘査。粮驿道钱粮,责成布政使盘査。藩库钱粮,该省有总督者,督抚会同盘査。无总督者,巡抚盘査。其总督有管辖两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于题明巡査地方事情之便,会同盘査。出具印结,于奏销本内一并保题。傥有扶同徇隐,及盘査不实,不行掲报,倶照州县仓库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滥动,以致亏空者,许据实通详掲送各部院奏闻,严加议处,责令赔补。
此条系乾隆五年修例时,以前条已将盘査州县仓库之例详载,则司、道、府、州盘査之例,亦应备列于后。雍正五年刻本,皆未经加载,因将现在遵行各条汇纂为例。
谨按。上条专言盘査州县仓库钱粮,而未及别衙门,故另立此条,与《戸部则例》同。
□戸部例又有州县等仓库钱粮实存数目。毎三月申报一次一条,刑例无。
□照州县仓库例行,亦应分别通同徇隐及盘査不实,着落独赔分赔矣。
□藩库钱粮一层,系雍正元、二年定。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那移亏空,审明系知府、直隶州知州不行掲报,应着落分赔之项,将知府、
译这段文字是雍正六年定下的条例。乾隆十六年又有关于挪用等项的规定,仅对该官员定罪并责令追缴,不必一概命令上司分摊赔偿,这一条例是奉皇帝旨意编纂确定的。那么,失察分摊赔偿的条例,就不应再被引用。当时没有将这一层意思删除,导致前后矛盾。
通同徇私隐瞒,是否指的是已经出具结状而言。如果未经盘查,在出具结状时即被发现,自然应以失察论处。条例中规定“盘查不实,不上报揭发,不以徇私隐瞒论”,不知作何解释。或许是指盘查出情弊但尚未出具结状,也未上报揭发,因此与失察同等论处。如果盘查不实,已经出具结状,还能称为失察吗?从前亏空的案件中,有将数额多的划出,作为挪用,数额少的作为侵吞,所以严格制定条例以防范这种弊端。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是州县挪用亏空,审明确实是知府、直隶州知州徇私隐瞒,应责令独自赔偿的款项,将徇私隐瞒的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职。其州县亏空的银米,仍依照挪用等赃款的年限,先从本犯名下全部责令严加追缴。一年限内全部缴完的,除侵盗案件,按照监守自盗的本例,分别年限和缴完数目办理外,如果是挪用的款项,达到二万两以上的,本犯按例释放免罪。不到二万两的,本犯按例准许恢复官职。其徇私隐瞒的知府、直隶州知州,也一体准许恢复官职。如果在第二限、第三限补完的,本犯按例分别减轻等级发落。如果三年限满不能缴足,本犯按照现在未完的数目治罪,查实确实家产全无,无力完纳国库,将未完的银米等项,责令徇私隐瞒的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自赔偿。限定一年完补。如果能在限内全部完补,准许恢复官职。限满未完,再限定一年完补,如果能在第二限内赔偿补完,按照原职降一级调用。如果在第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定一年完补,如果能在第三限内全部完补,按照原职降二级调用。第三限既满之后,虽然按数赔偿补完,也不准许恢复官职。
此条是乾隆五年修例时,因为这就是第一条奏销例中独自赔偿的知府限定严追的条例,其按照刑律监守自盗本犯限定三年的部分,已在前条改定,此条自应加以区分,因按照原例修改。(其原例是哪年编纂确定的,并未叙述明白。)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这专门指徇私隐瞒的府州独自赔偿而言。革职勒令赔偿,就是用来惩治其徇私隐瞒的罪行。一年限内全部完补的,准许恢复官职,第二、三限内全部完补的,分别降级调用,限满,虽然按数全部完补,不准许恢复官职,已经足以抵偿罪过,所以并不另加科罪。推究其代人徇私隐瞒,终究与自行侵吞亏空不同。后来又定有分别科罪的条例,未免太严,似乎也应照上条修改。专门谈论侵吞亏空,不必牵涉到挪用一层,以免混淆。律法既分列两门,而条例仍一体同等科罪,也嫌不协调。再则,直隶州也有征收钱粮,如果有侵吞挪用徇私隐瞒的该管道员,是否照此办理之处,户部条例有专条,刑例没有。
处分例:州县侵吞欺瞒钱粮,府、州扶同出具结状的,全部赔偿补完,分别全部完补、不完补为一条。州县侵吞欺瞒钱粮,府州失于觉察,分别全部完补、不全完补为一条。道员徇私隐瞒、失察为一条。州县挪用钱粮,府、州扶同出具结状,全部赔偿补完为一条。道员另为一条,似乎较为明晰,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一、各府仓库钱粮,在每年奏销时,责成各该道员盘查,直隶州钱粮,责成分巡道员盘查。粮驿道钱粮,责成布政使盘查。藩库钱粮,该省有总督的,督抚会同盘查。无总督的,巡抚盘查。其总督有管辖两三省的,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在题明巡查地方事情的便利之时,会同盘查。出具印结,在奏销本内一并保题。倘有扶同徇私隐瞒,以及盘查不实,不上报揭发的,都按照州县仓库例办理。如果有抑勒、挪用借贷、滥动,以致亏空的,允许据实通详揭送各部院奏闻,严加议处,责令赔偿补完。
此条是乾隆五年修例时,因为前条已将盘查州县仓库的条例详细记载,那么司、道、府、州盘查的条例,也应备列于后。雍正五年刻本,都未经加载,因将现在遵行的各条汇纂为条例。
谨按:上条专门谈论盘查州县仓库钱粮,而未涉及别的衙门,所以另立此条,与《户部则例》相同。
户部条例又有州县等仓库钱粮实存数目,每三个月申报一次一条,刑例没有。
按照州县仓库例办理,也应分别通同徇私隐瞒及盘查不实,责令独自赔偿、分摊赔偿了。
藩库钱粮一层,是雍正元、二年定下的。
虚出通关朱钞:一、凡是州县挪用亏空的,审明确实是知府、直隶州知州不上报揭发,应责令分摊赔偿的款项,将知府、
直隶州知州革职。其亏空银米,仍依那移亏空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将本犯及不行掲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倶照例准其开复。二限、三限补完,本犯照例分别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拟治罪。(按,与上条重复)査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着落不行掲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五成,其余五成,着落失察道员分赔二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银两,勒限一年完补。限内全完,准其开复。不完,再限一年补完,若能于二限内全完者,准其开复。于补官日罚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三次限满不完,不准开复。未完银两,仍着落追赔。至巡抚司道,分赔银两,均照代赔例银,按银数多寡分年完缴。傥有两案着赔,准将前案银两依限缴完,再行续接追缴。
译直隶州知州革职。其亏空的银两和米粮,仍依照挪用亏空的年限,先从本犯名下全部责令严加追缴。一年限期内全部缴清的,将本犯以及没有揭报的知府、直隶州知州,都按照惯例准许恢复原职。在第二限、第三限内补完的,本犯按照惯例分别处理。如果三年期限届满仍不能缴清,本犯仍按照原拟定的罪名治罪。(按,与上条重复)经查实确实家产全无,无力缴清国库亏空,将未缴清的银两、米粮等项,无论侵吞何处,责令没有揭报的知府、直隶州知州分担赔偿五成,其余五成,责令失察的道员分担赔偿二成,布政使分担赔偿二成,巡抚分担赔偿一成。那知府、直隶州知州分担赔偿的银两,勒令限期一年缴清。限期内全部缴清的,准许恢复原职。未能缴清的,再限期一年补完,如果能在第二限内全部缴清的,准许恢复原职,并在补任官职时罚俸一年。如果在第二限内缴不足数,再限期一年缴清,如果能在第三限内全部缴清的,按照其原职降一级调用。如果三次期限届满仍未能缴清,不准恢复原职。未缴清的银两,仍责令追缴赔偿。至于巡抚、布政使、道员分担赔偿的银两,都按照代赔例银的规定,根据银两数额多少分年缴清。倘若有两案需要赔偿,准许将前案的银两依限缴完,再行接续追缴后案。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按此专言知府分赔者)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七年改定。
《戸部则例》库藏门,分成赔补二条可与此互相发明,一,州县亏空银米,无论侵那,査明实系家产尽絶不能完交者,将未完银数,作为十分,照例着落不行掲报之知府,分赔五成。其归入无着项下之五成,令失察之道员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均照代赔例,按限银数多寡,分年完交。若有两案着赔,前案银两依限交清之后,再行按续完交。按此条与刑律同。一,直隶州亏空仓库,限满无完,作为十成,该管道员,照知府例,分赔五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余二成,归入无着项下完结。
□按此条刑例所无。
谨按。此专言那移一项,欺侵并不在内。那移出纳门,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分别银数,(三百两至五千两以上)按限完交。(半年至五年)此例不分银数多寡,统限三年追完。《戸部则例》则云,按银数多寡,按年完交,与彼门内所载,八旗直隶应交欠项人员,如事属因公,核减分赔、代赔一条相符。刑例此条,未将按银数多寡二层列入,而彼条又祗言拖欠各项,并未添入分赔代赔字样,遂不免彼此参差,不如《戸部则例》之明显。似应删改为,州县侵亏,知府并非徇隐,止系盘察不实,不行掲报及失于觉察者,将知府革职离任云云。仍删去那移一层。
□其亏空银米,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追。限满不能完足,査实果系家产全无,将未完银米确数,着知府云云。
□府州分赔即系那移之项,与徇隐案内独赔之项不同。
□下又云,无论侵那,似未明晰。
□此处按成分赔,与前条不符。分别开复、降调之处,亦与上条互相参差。
□未完银两仍着追赔,并无治罪之语,与下条亦属不符。
□戸部例,知府分赔一半,其余一半,入于无着项下完结,而分成赔补条下,又载明令司道、巡抚按成分赔,亦与此例相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顺天府所属二十五州县卫钱粮事件,倶令该府尹稽察,仍于报销时,直督会同府尹互相査核,列衔具题。其督征完欠分数考成,与直督一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钦奉上谕议定条例。
谨按。此条专为顺天钱粮,府尹会同直督具题而设,至刑名事件,向归直督具题,而例无专条,似应补入。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新旧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愼,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此二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立即掲报题参。于旧官名下着追。如已经后官接受出结,米谷霉变、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结之官按数赔补。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交代之所以不易出结也。与那移门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库藏门盘査条。典守仓库钱粮官物,于接收交代后,有霉变失少者,即着落接收交代官及徇庇之上司,按数分赔。不得因霉失数多,摊派旧任官赔。
□交代各条,《戸部则例》言之最详,亦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照例盘査出结外,再将各属现年已征一切正耗、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一体清査,如无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送督抚査核。如有那移抵饰,据实掲参。该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参处。其知府有经征之项。盘査道员,亦照守牧盘察州县之例,一体査办。各省督抚于奏销钱粮清査司库时,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盘査,声明并无那新补旧情弊,出结保题。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准湖北巡抚彭澍葵条奏定例。
谨按。此为防那新掩旧情弊而设。
□甲年钱粮,例应乙年五月奏销。而乙年已经开征,遇有旧粮拕欠,规避处分,那新掩旧事所不免,故定立此例。然既恐那新掩旧,似应移入那移门内。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各省亏空案件,审系侵贪入己者,本犯无力完交,令该上司等分赔。其那移及仓谷霉变等项,祗将
译这条规定是雍正三年的条例。(按:此条专门论述知府分担赔偿的情况。)乾隆五年进行了修改,道光七年再次修订确定。
《户部则例》库藏门中,分成赔补的两条规定可以与此互相印证:其一,州县亏空的银两和米粮,无论是因为侵吞还是挪用,查明确实家产耗尽、无法缴清的,将未缴清的银数作为十分,依照惯例责令未上报的知府分担赔偿五成。那归入无着落项下的五成,责令失察的道员分担赔偿二成,巡抚分担赔偿一成,都按照代赔的惯例,根据限额内银数的多少,分年缴清。如果有两起案件需要赔偿,前案银两依限交清之后,再继续按后续案件缴清。按此条与刑律相同。其二,直隶州亏空仓库,限期届满仍未缴清的,作为十成,该管道员按照知府的惯例,分担赔偿五成。藩司分担赔偿二成,巡抚分担赔偿一成。其余二成,归入无着落项下完结。
□按:此条在刑例中没有。
谨按。此条专门论述挪用一项,欺瞒侵吞并不在内。挪用出纳门中,追赔拖欠各项银两,根据银数多少,(三百两至五千两以上)分限缴清。(半年至五年)此例不分银数多少,统一限定三年追完。《户部则例》则说,根据银数多少,分年缴清,与那门内所载的八旗直隶应交欠项人员,如果事情属于因公,核减分赔、代赔的一条相符。刑例此条,未将“根据银数多少”这一层列入,而那条又只说拖欠各项,并未添入分赔代赔的字样,于是难免彼此参差,不如《户部则例》那样明确。似乎应该删改为:州县侵吞亏空,知府并非徇私隐瞒,只是盘查不实,不上报以及失于觉察的,将知府革职离任等等。仍然删去挪用这一层。
□其亏空的银两米粮,先在本犯名下尽数追缴。限期届满不能缴足,查实确实家产全无,将未缴清的银米确切数目,责令知府等等。
□府州分担赔偿即是挪用款项,与徇私隐瞒案件中独自赔偿的款项不同。
□下面又说“无论侵吞还是挪用”,似乎不够明晰。
□此处按成分担赔偿,与前条不符。分别开复、降调的地方,也与上条互相参差。
□未缴清的银两仍然责令追赔,并没有治罪的话,与下条也不相符。
□户部条例,知府分担赔偿一半,其余一半,归入无着落项下完结,而在分成赔补条下,又载明责令司道、巡抚按成分担赔偿,也与此例相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是顺天府所属二十五州县卫的钱粮事务,都命令该府尹稽查,仍然在报销时,直隶总督会同府尹互相核查,列衔上奏。其督征完欠分数的考成,与直隶总督一例办理。
这条规定是乾隆十三年,户部钦奉上谕议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专为顺天钱粮,由府尹会同直隶总督上奏而设,至于刑名事件,向来归直隶总督上奏,而条例中没有专门条款,似乎应该补入。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是新旧官员交接,如果米谷收存不慎,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这两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立即上报弹劾。在新旧官员名下追缴。如果已经由后任官员接受并出具结状,米谷霉变、官物短少,责令接任并出具结状的官员按数赔偿。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年,户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的定例。
谨按。这就是交接之所以不容易出具结状的原因。与挪用门中州县交接一条参看。
□《户部则例》,库藏门盘查条。掌管仓库钱粮官物的官员,在接收交接后,有霉变丢失短少的,就责令接收交接的官员及徇私包庇的上司,按数分担赔偿。不得因为霉变丢失数量多,摊派给旧任官员赔偿。
□交接各条,《户部则例》论述得最为详细,也应该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是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依照惯例盘查出具结状外,再将各属当年已征收的一切正耗、杂项、钱粮、谷价等银子,一并清查,如果没有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送督抚核查。如果有挪用掩饰,据实弹劾。该管上司扶同徇私隐瞒,依照惯例参劾处理。其知府有经征款项的,盘查道员,也按照守牧盘查州县的惯例,一并查办。各省督抚在奏销钱粮清查司库时,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清查,声明并无挪用新粮弥补旧欠的情弊,出具结状担保上奏。
这条规定是乾隆十三年,户部议准湖北巡抚彭澍葵条陈奏请的定例。
谨按。这是为了防止挪用新粮掩盖旧欠的情弊而设立的。
□甲年的钱粮,惯例应在乙年五月奏销。而乙年已经开征征收,遇到旧粮拖欠,规避处分,挪用新粮掩盖旧欠是难免的,所以制定此例。然而既然担心挪用新粮掩盖旧欠,似乎应该移入挪用门内。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是各省亏空案件,审实是侵吞贪污入己的,本犯无力缴清,令该上司等分担赔偿。其挪用及仓谷霉变等项,只将
谨按。与第一条例文不符,应参看。
□上条例文在先,此条在后,且系奉旨纂定,自应将上条删改画一。尔时未经改正,以致披此参差,反有高下其手之弊。
□此后分赔代赔之例,仍不一而足,均不照此办理,吏、戸等部,亦各有专条,倶与此例互相参差。然例文愈严,而分赔代赔者愈少,亦具文耳。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督抚,毎于年终,将所辖属员内通行査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戸部则例》同。
□汇奏后,如有亏空若何议处,例无明文,自应仍照前例参办矣。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故纵者,令徇隐之上司各赔一分。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査州县亏空钱粮,上司有分赔之例,盖因或系徇隐于平日,或由疏忽于盘査,故令赔补。且虑本犯业已花销,无力全完,若非上司分赔,则钱粮终无着落,然不过追足原亏之数而止,今照此例,州县亏空一千,上司各赔一千。州县亏空一万,上司各赔一万。知府所属或数县,或数十余县不止,至督抚司道则统辖全省,若遇有亏空令其逐案照数全赔,力有不能,于钱粮终属无益。现经河南巡抚尹会一奏请停止,此条无庸纂入。黄册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戸部例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及本犯实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州县欺侵仓库钱粮者,着落代赔之项,若三限已满,尚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之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数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其分别开复、降调。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钦奉上谕议定条例。此专指亏空而言,原载那移出纳门,咸丰二年移改。
谨按。属员亏空徇隐之上司,例止勒限追赔,并无治罪之文,以赃未入己,无从计算科罪也。若以属员侵亏之数,科该上司以入己之条,似属未协,故罪止于革职责赔。此例于限满未完之后,加重拟徒,是原例已重,此例又加严矣,殊未平允。
□再代赔之赃,如统计一万,已完过五千,未完仍在五分,自应照此例拟杖一百。傥统计系一千、二千已完过四百及七八百,未完者尚在六分以上,即应拟徒。或十分无完,虽赃数较少,亦拟满徒,尤未平允。
再尔时侵亏之案,办理最严,本员因此伏法者甚多,即分赔独赔之上司,如限满不能完交,即分别拟徒,立法最为严歴。嘉庆四年改章以后,非特本员并无死罪,即分赔代赔之例,亦倶成具文矣。即有奏明按限监追者,而倶系通融办理,本人非特不在监狱,久之亦并不在本省,官款悉化为乌有。本门所载各条,从无引用者,物极必反,其理然也。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巻首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増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
○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不许带出)许令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戸部作数。若(解戸)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私借钱粮: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乃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文字兼文约、票批、簿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
译谨按:此条与第一条条例文不符,应参看。
□上条条例文在先,此条在后,且是奉旨纂定,自应将上条删改统一。当时未经改正,以致彼此参差,反而有上下其手的弊端。
□此后分赔、代赔的条例,仍不一而足,都不照此办理,吏部、户部等部,也各有专条,都与此例互相参差。然而条例文越严,分赔代赔的人越少,也只是具文而已。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督抚,每年终,将所辖属员内普遍查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总奏报。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敬纂定为条例。
谨按:《户部则例》相同。
□汇总奏报后,如有亏空如何议处,条例无明文,自应仍照前例参办。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却故意纵容的,令徇私隐瞒的上司各赔偿一分。
此条系雍正五年条例,乾隆五年查州县亏空钱粮,上司有分赔的条例,大概是因为或是在平日徇私隐瞒,或是因疏忽于盘查,故令赔偿。且担心本犯业已花销,无力全部完缴,若非上司分赔,则钱粮终究无着落,然而不过追足原亏之数而止。今照此例,州县亏空一千,上司各赔偿一千;州县亏空一万,上司各赔偿一万。知府所属或数县,或数十县不止,至于督抚司道则统辖全省,若遇有亏空缺令其逐案照数全赔,力量有所不能,对钱粮终究无益。现经河南巡抚尹会一奏请停正,此条无庸纂入。黄册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户部条例相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职查察属员亏空,及本犯实系因公挪移的,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州知州通同徇私隐瞒州县欺侵仓库钱粮的,着落代赔之项,若三限已满尚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的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的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完未交分数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交之数在五分以内的,杖一百;至六分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增加一分加一等,十分未交的,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若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许其分别开复、降调。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钦奉上谕议定的条例。此专指亏空而言,原载挪移出纳门,咸丰二年移改。
谨按:属员亏空徇私隐瞒的上司,条例只勒限追赔,并无治罪的条文,因为赃款未入己,无从计算科罪。若以属员侵亏之数,按该上司入己的条款定罪,似属不妥,故罪止于革职责赔。此例在限满未交之后,加重拟徒,是原例已重,此又加严了,殊不平允。
□再,代赔的赃款,如统计一万,已交五千,未交仍在五分,自应照此例拟杖一百;倘若统计是一千、二千,已交四百及七八百,未交的尚在六分以上,即应拟徒;或十分未交,虽赃数较少,也拟满徒,尤不平允。
再,当时侵亏之案,办理最严,本员因此服法者甚多,即分赔独赔的上司,如限满不能完交,即分别拟徒立法最为严厉。嘉庆四年改章以后,不仅本员并无死罪,即分赔代赔的条例,也都成具文了。即使有奏明按限监追的,也都系通融办理,本人不仅不在监狱,久而久之也不在本省,官款悉化为乌有。本门所各条,从未引用,物极必反,其理如此。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卷首
凡各衙门及仓库,只要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确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的,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
○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全的,不许带出,允许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确立案正收,开申户部作数。若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的,不分多少,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的,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人,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私借钱粮:卷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的,乃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的,虽有文字的,文字兼文约、票批、簿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
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监守坐以自盗,非监守止以常人盗,追出原物还官)。
译看守仓库的人借用的,按照普通人盗窃仓库钱粮的罪名论处。(监守自盗者按自盗罪论处,非监守者仅按普通人盗窃论处,追回原物归还官府)。
○若将自己对象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对象入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私借钱粮 一,凡管民地方官员,借用官银,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离任,限一年还完,开复。若限内不完,革职。着落家产还完。旗员交与该旗催追,汉宫交与该督抚催追。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私借官钱粮,律有专条,此例特为一年还完,准予开复而设。与那移正自相类,第那移之项,均指还充官用,不入己而言。若因私事借用官银,似当有别。
□《处分则例》略同。
私借钱粮 一,凡州县、卫所亏空钱粮,如果民欠未完,捏报全完,或私自借给百姓仓粮,其私借钱粮之员及捏报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其实在民欠民借,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纳。其那移钱粮有项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补项。若捏报、私借、那移之项,该员情愿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复还原职。
此条系康熙五十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亦因其并未入己,故仍准开复也。
□那移另是一项,与借欠无干。
□定例之意。本为亏空案多,钱粮不能完结而设,故于亏空项内摘出民欠民借及那移等项,分别言之,原其与侵盗不同故也。
私借钱粮 一,府州县春间借出仓谷,秋收后勒限征比,务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送戸部査核。如有绅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戸姓名影射,零星领出入己,积至二、三十石者,绅衿斥革,牙行、蠹役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倶照追入仓。其代为造册之郷保地方,有无受赃,分别治罪。该管上司不行掲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戸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出借仓谷而设,本为出陈易新,遂致诸多流弊。始则弊在绅衿、牙行人等,近则弊不在绅衿,而在官府矣。
□绅衿等黜革、枷责,与《戸部则例》同。惟戸部例,有吏胥捏领,州县失察者,所领米各着落州县赔还,仍照例议处,刑例无。
□又《戸部则例》,常平仓谷,毎歳春借秋还,严禁州县毋许按戸勒派、克扣、浮收,及常平各仓出借、平粜各事宜,备极详晰,应参看。《处分则例》,粜借仓谷各条,亦应参看。
私借钱粮 一,亏空人员,除査明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有属员借支、借领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领者,将所有借欠之项,责令追还,以抵该员亏空。仍分别议处。至平日债负,或幇助亲友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书札、记簿,并无印领,止许自行取讨。若混请开抵亏空者,无论远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将本人照图頼、诬扳治罪。地方有司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贿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因规避处分,指引开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落追赔例问拟。该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御史福徳条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完欠门,官员一切应赔库项,开欠抵追,如所开之欠,査明实系公帑,其借欠之人当日具有借欠印领者,应照数追还。并将借欠之员,分别议处。若系平日私债、或系己资幇助亲友,以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并无印领者,无论远年近年,有无确据,一概不准私抵。
谨按。此开抵欠项,分别公私之例。
□照图頼诬扳例,即系隐瞒入官家产第一条例文也。第彼条祗云从重治罪,亦未叙明。
□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追,系照违制律,亦见彼门,均应参看。
私借钱粮 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给贫民米石谷麦,或开垦田土,借给牛具籽种,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办公银两,原系题明咨部,行令出借,傥遇人亡产絶,确査出结,题请豁免。如有捏饰侵渔,以及未经报明,私行借动者,即行题参,按律治罪。
译○如果将自己私有的财物抵换官府物资的,罪行也与此相同。(自己私有的财物入官)。
这仍然是明律的规定,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乾隆五年进行了修改。
条例
私借钱粮 一,凡是管理百姓的地方官员,借用官银,初次超过期限不能还清的,立即令其离任,限定一年内还清,恢复官职。如果限期内不能还清,革除官职。责令其家产还清。旗籍官员交由该旗催追,汉族官员交由该督抚催追。
这条规定是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制定的条例。
谨按。私借官钱粮,律法有专门条款,此条例特为一年还清,准予恢复官职而设立。与挪用公款自相类似,只是挪用的款项,均指归还充作官用,不进入个人腰包而言。如果因私事借用官银,似乎应当有所区别。
□《处分则例》大致相同。
私借钱粮 一,凡是州县、卫所亏空钱粮,如果是百姓欠款未还,却谎报全部还清,或者私自借给百姓仓粮,那些私借钱粮的官员以及谎报的官员,应当比照虚发通关、朱钞律,计算所虚发的数额并合并赃款,都以监守自盗论处。实际上在百姓欠款或百姓借用的,仍然责令原借款或欠款的人缴纳。那些挪用钱粮有款项可以抵补的,立即令接任的官员催征补项。如果谎报、私借、挪用的款项,该官员情愿在一年内代百姓全部还清的,准许其恢复原职。
这条规定是康熙五十六年,户部议准制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例也是因为他们并未将款项据为己有,所以仍然准许恢复官职。
□挪用是另一项,与借欠无关。
□定例的本意。原本是因为亏空案件多,钱粮不能完结而设立,所以在亏空款项中摘出民欠、民借及挪用等项,分别论述,原本是因为它们与侵吞盗窃不同。
私借钱粮 一,府州县春季借出仓谷,秋收后限定期限征比,务必在十月中全部还清,造具册籍收据,送户部查核。如果有绅衿以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户姓名影射,零星领取入己,积累到二、三十石的,绅衿斥革,牙行、蠹役戴枷示众一个月,责打四十板,都追缴入仓。那些代为造册的乡保地方,有无收受赃款,分别治罪。主管上司不揭发参劾,交部议处。
这条规定是雍正五年,户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奏请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例专为出借仓谷而设立,本意是出陈易新,却导致诸多流弊。起初弊端在绅衿、牙行等人,近来弊端不在绅衿,而在官府了。
□绅衿等黜革、枷责,与户部则例相同。只是户部则例,有吏胥捏造领取,州县失察的,所领米各着落州县赔还,仍然照例议处,刑例中没有。
□又户部则例,常平仓谷,每年春借秋还,严禁州县不许按户勒派、克扣、浮收,以及常平各仓出借、平粜各事宜,极其详细,应当参看。《处分则例》,粜借仓谷的各条,也应当参看。
私借钱粮 一,亏空人员,除了查明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果有属员借支、借领以及同官挪用借取,出具印领的,将所有借欠的款项,责令追还,以抵补该官员的亏空。仍然分别议处。至于平日债务,或者帮助亲友以及同官私借,虽然有文约、书札、记簿,但没有印领的,只允许自行取讨。如果混请开抵亏空的,无论远近年份,一概不准许。仍将本人比照图赖、诬扳治罪。地方有司听从开抵,胡乱抓捕无辜追比的,比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贿得赃的,计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那些因规避处分,指引开欠的,承追官员比照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落追赔的条例问拟。主管上司官员,交部分别议处。
这条规定是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御史福德条奏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户部则例完欠门,官员一切应赔库项,开欠追抵,如果所开的欠款,查明实系公帑,其借欠之人当日具有借欠款印领的,应当照数追还。并将借欠的官员,分别议处。如果是平日私债、或者是己资帮助亲友,以及同官私借,虽然有文约,但没有印领的,无论远年近年,有无确据,一概不准许私抵。
谨按。此开抵欠项,分别公私的条例。
□比照图赖诬扳例,即是隐瞒入官家产第一条例文。只是那条只说从重治罪,也没有叙述明白。
□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追,是比照违制律,也见彼门,均应参看。
私借钱粮 一,凡是遇到地方荒歉,借给贫民米石谷麦,或者开垦田土,借给牛具籽种,以及各种吏役、兵丁等人办公银两,原本都是题明咨部,行令出借,倘若遇到人亡产绝,确切查出具结,题请豁免。如果有捏饰侵渔,以及未经报明,私自借动的,立即题参,按律治罪。
谨按。此分别豁免之例。
私借钱粮 一,凡支销钱粮,均有一定款项额数,如有违例开销、着落擅动滥给之员赔补。傥上司官因为数繁多,一人不能归结,派令属员公捐还项。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赔,将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分别不应追缴等项,防摊派之弊也。
□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私借官物: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计借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还官。)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有心致损,依弃毁官物、计赃,准窃盗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误毁及遗失者,减弃毁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三年,并追赔。)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四 前巻 次巻
戸律之六 仓库下
那移出纳
库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粮
钱粮互相觉察
仓库不觉被盗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出纳官物有违
收支留难
起解金银足色
损坏仓库财物
转解官物
拟断赃罚不当
守掌在官财物
隐瞒入官家产
那移出纳:巻首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备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所那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公罪)免刺。
○若(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宜票)帖(关支),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但据权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门及典守者,并计支放之赃,准监守自盗论。)
○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处,(合付)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而不即应付)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那移出纳 一,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本官自行首吿者,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下属免议。逼勒至死者,家属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吿。审实,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职。
此条系雍正三年,以康熙年间吏部例内,有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一条,作为条例増入。
谨按。逼勒那移,应分别馈送及办别项公务,此云照贪官例,则勒令馈送矣。似应点明。
□从前赴通政司鼓厅呈吿者最多,近则并无此事矣。
□吏部《处分则例》,系在京衙门,并无通政司字样,余略同。
那移出纳 一,凡那移库银五千两以下者,仍照律拟杂犯、流,总徒四年。其那移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者,拟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赎。若那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者,发近边充军。二万两以上者,虽属那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限一年,果能尽数全完,倶免罪。其未至二万两者,仍照例准其开复。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之外,照见在未完之数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九年,直隶巡抚李光地奏请,并雍正二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译谨按:这是关于分别豁免的条例。
私借钱粮:一、凡是支销钱粮,都有一定的款项额度,如果有违反规定开销、责令擅自挪用滥给的人员赔偿补足。倘若上司官员因为数额繁多,一人无法结清,指派下属官员共同捐资偿还。或者逼迫接任官员按股份分摊赔偿,将这种压制勒索的上司官员,依照规定治罪。
这条是乾隆元年,户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区分不应追缴等项,以防备摊派的弊端。
□应治何罪,并未叙述明白。
私借官物:卷首
凡是监临主守官员,将属于官府的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的人,各打板子五十下,超过十天,各按(所借物品)坐赃论处,减二等。(最高刑罚为杖八十,徒刑二年,各追缴所借物品归还官府。)如果有损失者,依照毁失官物律定罪,追缴赔偿。(有意造成损坏,依照弃毁官物、计赃,准窃盗论处,加二等。最高刑罚为杖一百,流刑三千里。误毁及遗失者,减弃毁罪三等,杖八十,徒刑三年,并追缴赔偿。)
这仍是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十四 前卷 次卷
户律之六 仓库下
那移出纳
库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粮
钱粮互相觉察
仓库不觉被盗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出纳官物有违
收支留难
起解金银足色
损坏仓库财物
转解官物
拟断赃罚不当
守掌在官财物
隐瞒入官家产
那移出纳:卷首
凡是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便查考)勘合,(以便行文移交给典守者,自然应当依奉出纳,)如果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照文案勘合)挪用出纳,还充作官用者,都计算(所挪用的)赃款,准监守自盗论处。最高刑罚为杖一百,流刑三千里。(属于公罪)免除刺字。
○如果(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自出具权宜票帖(关支),或者给了勘合,不立文案放支,以及仓库(仅凭权帖)不等待勘合,或者已经奉到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行也一样。(各衙门及典守者,都计算支放的赃款,准监守自盗论处。)
○那些出征镇守军马经过的地方,(应当给付)行粮草料,明确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相关上司准除,不在擅自支取的范围内,违反(而不立即应付)者,杖六十。
这仍是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那移出纳 一、上司逼迫勒索所属挪用库银,本官自行首告者,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属下属免议。逼迫勒索至死者,家属赴控上司,如果不批准受理,允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告。审实,以逼迫勒索至死之上司抵罪。不批准受理之上司,革职。
这条是雍正三年,以康熙年间吏部条例内,有上司逼迫勒索所属挪用库银一条,作为条例增入。
谨按:逼迫勒索挪用,应分别馈送及办理别项公务,这里说照贪官例,则是勒令馈送了。似乎应点明。
□从前赴通政司鼓厅呈告者最多,近来则并无此事了。
□吏部《处分则例》,是在京衙门,并无通政司字样,其余略同。
那移出纳 一、凡是挪用库银五千两以下者,仍照律拟判杂犯、流刑,总徒刑四年。其挪用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者,拟判实犯杖一百,流刑三千里,不准折赎。若挪用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者,发配近边充军。二万两以上者,虽属于挪用,也照侵盗钱粮例拟判斩监候。统限一年,果真能尽数全完,都免罪。其未至二万两者,仍照例子准其开复。如果不全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已完若干之外,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
这条是康熙三十九年,直隶巡抚李光地奏请求,并雍正二年刑部议准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
谨按。定例之意,盖恐以侵为那,及以多者作为那移,少者作为侵欺,故严立专条。惟那移究与侵欺不同,那移律准监守自盗论,并无死罪。例以为数过多,至二万两以上者,即拟斩罪,与称准者罪止满流之律意不符。然其实限内全完,即准免罪,则又大有区别。至五千两以下仍拟总徒,二万两祗拟军罪,则较监守律又寛矣。总因其未经入己而原之也。
译谨按:定例的本意,大概是担心将侵吞公款的行为混同为挪移,以及将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挪移处理,将数额较小的行为作为侵欺处理,所以专门制定了严厉的法条。然而,挪移终究与侵欺不同,挪移的律法规定按监守自盗论处,并没有死刑。条例认为数额过多,达到二万两以上的,就判处斩刑,这与称准者罪行只到满流(流放)的律法本意不符。但是,实际上如果在期限内全部还清,就准许免除罪责,这又有很大的区别。至于五千两以下的仍然判处总徒(徒刑),二万两只判处军罪(充军),这比监守自盗的律法又宽缓了。这都是因为公款没有落入个人腰包而予以宽恕的缘故。
那移出纳 一,州县亏空题参时,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产严査存案。如任所无完,即变价补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元年,戸部议覆右通政钱以垲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门专言那移之罪,而此条所云亏空侵盗,均在其内,且与下隐瞒入官家产条例,所称行査原籍、任所,亦复相类,分列三门,未免烦复。
□《处分则例》査抵亏空条,与此略同。首句系州县亏空钱粮、仓谷,则非专指那移矣。
□嘉庆年间又有条例,见隐瞒入官家产门。惟彼云赃赔各项银两,与此亏空又似不同。均应参看。
那移出纳 一,除侵盗亏空仍照定例办理,并戸属工程项下应追各款,戸部、工部定有专条者,应听各照本例办理外,其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如数在三百两以下者,限半年完缴。三百两以上者,限一年完缴。如数在一千两至五千两者,定限四年。五千两以上者,定限五年。均按所定年限陆续完缴,毋庸拘定毎年应完若干。如统限已满,无力完缴,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核计已、未完数目,即照工程核减银两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如数不及一千两者,照例请豁,免其治罪。若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亦照例请豁,毋庸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原任直隶总督利瓦伊钧,动用俸工银两案内,经总督蔡挺奏参,因纂为定例。乾隆五年,以承追勒限处分倶各有定例可循,毋庸另立条款,此条应删。进呈黄册后,遵旨仍行纂入。嘉庆七年修改。
《处分则例》承追门,
□一,官员应完戸属项下摊赔、分赔、代赔等项银两,均于文到日起,如数在三百两以下之案,限半年完交。逾限不完,罚俸一年。(公罪)另行起限。三百两以上至一千两之案,限一年完交,逾限不完,降二级留任,(公罪)另行起限。完日开复。一千两以上至五千两,统作十分计算,勒限四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五厘为率,完者免其处分。完不及数,初参降俸二级,二参罚俸一年,三参降一级留任,四参降三级留任。(公罪)另行起限,完日开复。五千两以上之案,勒限五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为率。如毎年能完至二分者,免其处分。若递年毎案完不及数,初参降俸二级,二参罚俸一年,三参降一级留,四参降二级留,五年限满,能完至七分者,将降留之案开复。按其未完银两,另作分数,再行按年完纳。如完不及七分者,五参降二级调用,(倶公罪)仍勒限严追。
《戸部则例》勒追门,
□一,八旗各直省应完戸属项下追交一切银两。除钦奉谕旨,定有限期专令完交外,其余采买脚价,解送运脚,驿站车需及预发垫支,事竣核减追交等项银两,均于文到日起,数在三百两以下者,定限半年完交。三百两以上者,限一年。一千两至五千两者,限四年。五千两以上者,限五年。一万两以上,限六年。二万两再加一年。十万两者,限十五年。限满不完,査系现任人员,或虽非现任,其原案系由该员一人贻误,情节较重者,咨部査参,按例办理。若査系离任,或已故人员,(或行追时系现任,届限未完业已身故)其欠项又事属因公核减,情节较轻,或上司下属及前后任摊赔、分赔,或同案官代赔,或上司代属员赔,本官代吏役赔,子孙代祖父赔,而银又多至五千两以上者,以十分计算,于限满日能完至七分,其余准其另照未完银数,按年起交。
□一,八旗直省应缴欠项人员,如事属因公核减,分赔、代赔等项,除数在一千两以下者,按限完交外,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均按所定限期,陆续完交,无庸拘定毎年应交若干。如统限已满。仍未完清者,由部査明已、未完各数,据实奏参,请旨照例办理。其或为数过多,或本无产业,或产业已全行呈出,査无隐匿寄顿者,该旗籍査明结报,由部按其情节应否再予展限几年,奏明请旨遵行云云。
□又完欠门,
□一,因公着
译挪用收支 一,州县亏空被题参时,一方面在任所严加追缴,一方面行文至其原籍,将其家产严加查抄存案。如果在任所无法追完,就变卖家产补足。如果负责追缴的地方官不查出,移交刑部照例议处。
此条是雍正元年,户部议覆右通政钱以垲奏请后定下的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一门专门论述挪用的罪责,而此条所说的亏空侵盗,都包含在内,而且与下文隐瞒入官家产条例中所称的查办原籍、任所,也相类似,分列三门,未免繁琐重复。
□《处分则例》查抵亏空条,与此大致相同。首句是州县亏空钱粮、仓谷,那么就不是专指挪用了。
□嘉庆年间又有条例,见隐瞒入官家产物门。只是那里说赃款赔偿各项银两,与此处的亏空又似乎不同。都应参照查看。
挪用收支 一,除了侵盗亏空仍照定例办理,以及户部所属工程项下应追缴的各款,户部、工部定有专门条例的,应听各照本例办理外,其余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如果数额在三百两以下的,限半年完缴。三百两以上的,限一年完缴。数额在一千两至五千两的,定限四年。五千两以上的,定限五年。都按所定年限陆续完缴,不必拘定每年应完多少。如果总期限已满,无力完缴,申请豁免银数在一千两以上的,核算已完、未完数目,即照工程核减银两未完条例,移交刑部分别治罪。如果数额不及一千两的,照例申请豁免,免其治罪。如果本人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的,也照例申请豁免,不必治罪。
此条是雍正五年,原任直隶总督利瓦伊钧动用俸禄工银一案中,经总督蔡挺奏参,因而纂定为条例。乾隆五年,认为承追勒限处分都有定例可循,不必另立条款,此条应删。进呈黄册之后,遵旨仍行纂入。嘉庆七年修改。
《处分则例》承追门,
□一,官员应完户部所属项下摊赔、分赔、代赔等项银令,都从文书到达之日起,数额在三百两以下的案件,限半年完交。逾期不完,罚俸一年。(公罪)重新起算期限。三百两以上至一千两的案件,限一年完交,逾期不完,降二级留任,(公罪)重新起算期限。完交之日开复官职。一千两以上至五千两,统按十分计算,勒限四年,每年以完交二分五厘为率,完交的免其处分。完交不及数额,初次参劾降俸二级,二次参劾罚俸一年,三次参劾降一级留任,四次参劾降三级留任。(公罪)重新起算期限,完交之日开复官职。五千两以上的案件,勒限五年,每年以完交二分为率。如果每年能完交至二分者,免其处分。如果逐年每案完交不及数额,初次参劾降俸二级،二次参劾罚俸一年,三次参劾降级留任,四次参劾降二级留任,五年限满,能完交至七分者,将降级留任的案件开复。按其未完银两,另作分数计算,再按年完纳。如果完交不及七分者,五次参劾降二级调用,(都是公罪)仍勒限严加追缴。
《户部则例》勒追门,
□一,八旗各直省应完户部所属项下追交一切银两。除了钦奉谕旨,定有限期专门令其完交外,其余采买脚价,解送运费,驿站车需以及预发垫支,事毕核减追交等项银两,都从文书到达之日起,数额在三百两以下的,定限半年完交。三百两以上的,限一年。一千两至五千两的,限四年。五千两以上的,限五年。一万两以上的,限六年。二万两再加一年。十万两的,限十五年。限满不完,查系现任人员,或者虽非现任,但其原案是由该员一人贻误,情节较重的,咨报刑部查参,按例办理。如果查系离任,或者已故人员,(或者追缴时是现任,届限未完已经身故)其欠项又属于因公核减,情节较轻,或者上司下属及前后任摊赔、分赔,或者同案官代赔,或者上司代属员赔,本官代吏役赔,后代祖父赔,而银两又多至五千两以上的,以十分计算,在限满之日能完交至七分,其余准其另照未完银数,按年交缴。
□一,八旗直省应缴欠项人员,如果事情属于因公核减,分赔、代赔等项,除了数额在一千两以下的,按限完交外,其数额在一千两以上的,都按所定限期,陆续完交,无须拘定每年应交多少。如果总期限已满,仍未完清的,由刑部查明已完、未完各数,据实奏参,请旨按例办理。其或者数额过多,或者本无产业,或者产业已全行呈出,查无隐匿寄顿的,该旗籍查明结报,由刑部按其情节应否再予展限几年,奏请圣旨遵行等等。
□又完欠门,
□一,因公着
赔,分赔各员,罢职及身故,后经该旗籍及任所査明,实在并无资财隐匿寄顿,人亡产絶,取结请豁者,即应准其题豁。
译对于分赔给各官员的款项,若官员已被罢职或身故,后来经其所属旗籍及任职所在地查明,确实没有隐匿或寄存的财产,人已死亡且财产断绝,取得相关证明请求豁免的,就应当准许其奏请豁免。
□一,凡罢职及身故人员,未完因公欠帑,应于本员家属名下着追者,倶令按限完交,如实系赤贫力不能完,该旗籍査明,具结报部题豁,毋得率请监追。
《戸部则例》完欠门二条,与名例给没赃物门,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一条同,应参看。
谨按。吏、戸二部之例,颇觉明显。刑例祗云拖欠各项,并未指明系何赃款,而又云戸、工部定有专条者,听各照本例办理,看去殊不分明。且银数在千两以上,仍照工程核减例治罪,尤与吏、戸二例不符。侵盗那移及分赔、代赔之赃均有限期还官、入官,各赃亦有监追日期,此条倶未叙明。必系何等款项方可照此办理,例文系专言追赔拖欠各项银两,而刑律内并无此等名目,《戸部则例》又系指分赔、代赔等项而言。虚出通关门分赔一条,与此系属一款,特未修改详明,而又分别两门,遂致彼此混淆不清耳。说见虚出通关门。
□工程核减一条,本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之例定拟罪名,因案系扶同徇隐。又系侵欺,是以按其未完分数治罪。此例既非侵欺,亦照此治罪,究竟拖欠系何款项,殊未分明。且工程核减,系照刑律定例,此例又照工程核减定拟,尤嫌未协。此条本应在删除之例。虽奉旨仍行纂入,亦应修改详明,似不应仍如此含混也。
□再承追一切赔项银两,均载在《戸部则例》,有与刑例相同者,亦有彼此互异者,且有此有而彼无,彼有而此无者,縁修改旧例时未能会同具奏,是以诸多参差也。似应将有关罪名者存入例内,其无关罪名各条,酌加删并,以免混淆挂漏诸弊。
那移出纳 一,凡州县亏空仓谷,以谷一石照银五钱定罪。(麦豆膏粱青稞等杂粮并同)系侵蚀入己者,照侵欺钱粮例拟断。系那移者,照那移库银例拟断。其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申详督抚藩司,酌动何项钱粮,照时价先行买补。该州县出具仓收,道、府、直隶州知州加结报部。于亏空人员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动用银两照数追补还项。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库银例,分别治罪。其有仓廒州县,傥因循怠玩,于渗漏处既不黏补,应盖造处又不详请,以致米谷霉烂者,革职,动帑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完,免罪开复原官。一年以外赔完,免其治罪,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损坏仓库财物律治罪,仍着落家属赔缴。若有将仓谷侵盗入己,捏称霉烂亏空者,仍照侵蚀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道光六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前半系亏空谷仓,照侵那库银治罪之例,后半系米谷霉变之例,因均系仓粮,是以并作一条。然霉变与侵那究有不同,似应将下层移入损坏仓库财物门,上层另立一条,或修并于下州县官交代存仓米谷例内亦可。
□既已治罪,仍着落赔缴,虽系照律,亦属太严。照律治罪,系治以徒罪也。家属如不能赔缴,应否豁免,及本犯徒满以后,如何办法,均无明文。
那移出纳 一,州县交代,除实在民欠外,将已征钱粮侵蚀亏空,捏称民欠,令后官接受者,后官即掲报该管上司。如该管上司庇护离任之员,及该管府州畏虑分赔,因而抑勒交盘者,被勒之员直掲部、科代为陈奏。其所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该督抚据实确审定拟,如有干连督抚,将倶掲及亏空之员,押赴来京,交都察院确审。将抑勒之督抚,一并从重议处。或系诬捏枉掲,交与刑部治罪。傥前官亏空,后官容隐不报,出结接受,至本身离任,始称前任亏空者,将欠项追赔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掲报之员,照例赴部于别省调补。傥调补省分该管上司,因前掲报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诬陷者,许该员于都察院呈辩,果系冤抑,将该上司交部议处。如该员借名诬辩者,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康熙十二年例略同,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抑勒接收交代之例,与《处分则例》同。
□不交刑部而交都
译一、凡是罢免职务或去世的人员,其因公欠下的公款尚未还清,应当在其家属名下追缴的,都命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如果确实家徒四壁、贫困无力缴纳,由该旗籍查明情况,出具保证书上报兵部请求豁免,不得随意请求监禁追缴。
《户部则例》“完欠”门第二条,与《名例》“给没赃物”门中“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一条相同,应当参看。
谨按:吏部、户部的条例,颇为明确。刑部条例只说拖欠各项款项,并未指明是哪类赃款,又说户部、工部定有专门条款的,听任各按本例办理,看起来很不分明。而且银数在千两以上,仍按照工程核减的条例治罪,尤其与吏部、户部的条例不符。侵吞盗窃、挪用以及分赔、代赔的赃款,都有限期归还官府、入官的规定,各类赃款也有监禁追缴的日期,这条条例都没有叙述清楚。究竟是什么样的款项才能按照此例办理?条例文字专门说的是追赔拖欠的各项银两,而刑律内并没有这类名目,《户部则例》又是指分赔、代赔等项而言。“虚出通关”门中“分赔”一条,与此属于同一款项,只是没有修改详明,又分别列入两个门类,于是导致彼此混淆不清。说法见“虚出通关”门。
一、工程核减这一条,本是按照知府分赔属员侵吞欺诈未缴清款项的条例拟定罪名,因为案件属于包庇徇私隐瞒。又属于侵吞欺诈,所以按照其未缴清的分数治罪。此例既非侵吞欺诈,也按照此例治罪,究竟拖欠的是什么款项,殊为不明。况且工程核减,是按照刑律定例执行的,此例又按照工程核减来拟定罪名,尤其显得不协调。这条本应在删除之列。虽然奉旨仍然编入,也应当修改详明,似乎不应仍然如此含混。
再,承追一切赔项银两,都记载在《户部则例》中,有与刑部条例相同的,也有彼此互异的,还有此有而彼无、彼有而此无的情况,这是因为修改旧例时未能会同具奏,所以诸多参差。似乎应当将有关罪名的条目存入条例内,那些无关罪名的各条,酌情删减合并,以免混淆遗漏等弊端。
挪用出纳 一、凡是州县亏空仓谷,以谷一石折合银五钱定罪。(麦、豆、膏粱、青稞等杂粮同样处理)如果是侵蚀入己的,按照侵吞欺诈钱粮的条例拟断。如果是挪用的,按照挪用库银的条例拟断。其仓谷令接任官员在秋收谷贱时申报总督、巡抚、藩司,酌情动用哪项钱粮,按照时价先行买补。该州县出具仓库收据,道、府、直隶州知州加具保证书上报户部。在亏空人员及其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动用的银两照数追补归还。如果超过期限未缴清,也按照勒追库银的条例,分别治罪。如果有仓库的州县,倘若因循怠慢,对于渗漏之处既不黏补,应当盖造之处又不详细请示,以致米谷霉烂的,革职,动用公款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一年内全部缴清,免罪并恢复原官。一年以外缴清,免除治罪,不准恢复原官。两年之内未缴清,即按照损坏仓库财物的律例治罪,仍着落家属赔偿缴纳。如果有将仓谷侵盗入己,却捏称霉烂亏空的,仍按照侵蚀的条例治罪。
此条是雍正年间的条例,乾隆五年、道光六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前半部分是亏空谷仓,按照侵吞挪用库银治罪的条例,后半部分是米谷霉变的条例,因为都是仓粮,所以合并为一条。然而霉变与侵吞挪用终究不同,似乎应当将下半部分移入“损坏仓库财物”门,上半部分另立一条,或者修并到下面“州县官交代存仓米谷”例内也可以。
既然已经治罪,仍着落赔偿缴纳,虽然是按照律例,也属过于严苛。按照律例治罪,是处以徒刑。家属如果不能赔偿缴纳,是否应当豁免,以及本犯徒刑期满以后,如何处理,都没有明文规定。
挪用出纳 一、州县交接,除实在的民欠外,将已征收的钱粮侵蚀亏空,捏称民欠,让后任官员接受的,后任官员立即揭报主管上司。如果主管上司庇护离任的官员,以及主管府州畏惧分赔,因而压制强迫交接的,被压制的官员直接揭报户部、科道代为陈奏。那些被压制的司、道、府、州等官员,总督、巡抚据实确审定拟,如果有牵连总督、巡抚的,将他们都揭报以及亏空的官员,押赴京城,交都察院确审。将压制的总督、巡抚,一并从重议处。如果是诬捏枉报,交与刑部治罪。倘若前官亏空,后官包庇隐瞒不报,出具保证书接受,直到自己离任,才称前任亏空的,除了追赔欠项外,仍治以徇私接受的罪名。揭报的官员,按照条例赴户部在别省调补。倘若调补省份的主管上司,因为先前揭报的缘故,多方搜求,借端诬陷的,允许该员在都察院呈辩,如果确实是冤抑,将该上司交户部议处。如果该员借名诬辩的,从重治罪。
此条是雍正年间的条例。康熙十二年条例略同,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压制接收交接的条例,与《处分则例》相同。
不交刑部而交都
察院,自系尔时办法。
□此条明言侵欺、亏空,则非那移可知。似应移于虚出通关门,修并于新旧交代一条之内。
译察院,自然是当时的做法。
这一条明确提到侵吞欺诈、亏空短缺,那么显然不是挪用。似乎应当移到“虚报通关”这一门类下,修订并合并到“新旧官员交接”这一条之中。
《戸部则例》交代门,
□一,司、道、府州县新旧官交代,如前任官内有侵蚀、透支、那移、垫解、拖欠未清等弊,接任官无论实任、署任,如有徇隐不行掲报,及交代后始行査出者,该督抚题参,将亏空之员革职治罪。接任官照例议处。欠项照例赔补。如有侵那等弊,接任官已经通详,而上司不行详报题参,徇庇旧任,抑勒新任接受者,许被勒之员直掲部科,部科据掲代奏、请旨,饬交严审。审实,将抑勒各上司及亏空之本员,从重治罪。审虚,将诬掲之员加等问拟。
□一,州县交代仓粮,倶令按限彻底清査。如有胥役冒领、侵呑、捏称民借,照数分别赔完。新任官不行査出,遽行出结,即着新任官赔补还项云云。应参看。
那移出纳 一,凡州县官交代,其存仓米谷,除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照例准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粜及仓粮亏缺折银交代者,照例题参。仍留任所按数买补。并令接任之员査明,出具并无粜多报少、籴少报多、折银抵交确实印结申报,违者,一并题参究追。该管上司不能査出,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戸部议覆江西布政使彭家屏条奏定例。
谨按。此愼重仓谷之意,故不准折银交代。现在已成具文矣,与上州县亏空仓谷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
□一,交代仓谷,毎谷一石验舂米五斗者,新任按数接收,不准筛扬。其以谷价交代者,核明旧任原系奉文出粜。粜价无亏,运买有案者,准令新任详明接受。俟价平采买,毋得勒掯推诿外,其系旧任私粜短价,及虽系奉文出粜,而于应买时因循不买,价値存库者,新任即据实具报,旧任照例参处。仍留任所,勒限买还。报部。
□一,交代仓谷亏缺,新任实时掲报,仍一面详请动项照数买补。一面在旧任名下勒限一年,照追归项。限满无完,即移査该员家产,按数变抵。
《处分则例》。一,各省仓谷交代,前任官有折价存库者,除实系应行出粜存价未买之银,准接任官照例接收,并出具印结详报外,如前任官私出粜折银移交,接任官即据实结报,不许收受。该上司将前官照例题参,留于任所,按数买补交仓。如接任官接收折价结报不实,照买补仓谷迟延例,革职留任。亦应参看。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山东布政使王慕条奏案内。各州县存仓米谷,奉有明文减粜,令该府、州査明,实无买多报少情弊,遇有升迁事故离任,所存价银未届秋收,市价昂贵未及买补,交代之际,新官将价银兑明接收,照数采买还仓。如有不奉明文私行出粜,以及短报价値等弊,并临买之时无故因循,即行照例参追。仍将该员留于任所,如数买交等因,通行在案。
□此条所云,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云云,即本于此。
那移出纳 一,各省仓谷减价平粜,其价値解存司库,或就近之道府库,至秋收务依原粜之数领价买补。其买补仓谷时价不敷,于本邑粜买盈余银两内动支。傥谷价昂贵,不能于次年买补,声明报部展限。若故意迟延不行买补,以玩视仓储题参。傥遇州县交代,未及秋收买补之期,所存价値无亏,即令新任领买,不得措勒推诿,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年间定例,一系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专为减价平粜后,买谷还仓而设,总不使仓谷虚悬之意。上条,州县亏空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照时价先行买补,亦此意也。仓谷本为备荒而设,平日视为不急之务,一遇歉歳,便觉无从措手,此仓谷之所以最为要务也。
《戸部则例》。
□一,州县出粜仓谷,先期将应粜数目、样谷、廒口、价値呈报道、府,核准开粜。粜竣时,将价银若干造册送司报部。其所粜价银,倶解存司库,于秋禾登场后,即将原银发还,责成知府督饬州县领价买补足数。上仓盘验结报,仍由该管道、府出具实在买补存仓印结,送司査核。若未经详
译《户部则例》交代门:
其一,司、道、府、州、县新旧官员交接时,如果前任官员中有侵蚀公款、透支挪用、移东补西、垫付解款、拖欠未清等弊端,接任官员无论是实任还是署任,如果有徇私隐瞒不揭发上报,以及交接后才查出的,由该督抚上奏弹劾,将造成亏空的官员革职治罪。接任官员按例议处。欠款按例赔偿。如果有侵吞挪用等弊端,接任官员已经详细通报,而上司不详细上报弹劾,徇私庇护旧任,压制强迫新任接受者,允许被强迫的官员直接向部科揭发,部科根据揭发代为上奏、请旨,命令交予严审。审实后,将压制强迫的各上司及亏空的本员,从重治罪。审虚后,将诬告揭发的官员加等定罪。
其一,州县交接仓粮,都命令按期限彻底清查。如果有胥吏冒领、侵吞、捏称百姓借用的,按数额分别赔偿完毕。新任官员不查清,就匆忙出具结状,即由新任官员赔偿归还款项。应参看。
移用出纳:其一,凡是州县官员交接,其存仓米谷,除确实应当出售、存价未买之银,按例允许接收外,如果有私自出售及仓粮亏缺折银交接者,按例弹劾。仍留在任所按数额买补。并命令接任官员查明,出具并无多卖少报、少买多报、折银抵交确实的印结申报,违者,一并弹劾追究。该管上司不能查出,按徇私庇护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户部议覆江西布政使彭家屏条奏所定之例。
谨按。这是慎重对待仓谷的意思,所以不准折银交接。现在已成为具文了,与上文州县亏空仓谷一条参看。
《户部则例》:
其一,交接仓谷,每谷一石验舂米五斗的,新任按数额接收,不准筛扬。其以谷价交接者,核明旧任原系奉文出售。售价无亏,运买有案者,允许新任详细明了接受。等价格平稳时采买,不得勒索推诿。其系旧任私自出售短价,及虽系奉文出售,而在应买时因循不买,价值存库者,新任即据实具报,旧任由例参处。仍留在任所,勒令限期买还。上报户部。
其一,交接仓谷亏缺,新任实时揭报,仍一面详请动用款项按数额买补。一面在旧任名下勒令一年限期,照数追缴归项。限满未完,即移查该员家产,按数额变卖抵偿。
《处分则例》:其一,各省仓谷交接,前任官员有折价存库者,除确实系应行出售存价未买之银,允许接任官员按例接收,并出具印结详报外,如果前任官员私自出售折银移交,接任官员即据实结报,不许收受。该上司将前任官员按例弹劾,留在任所,按数额买补交仓。如果接任官员接收折价结报不实,按买补仓谷迟延例,革职留任。也应参看。乾隆元年,户部议覆山东布政使王慕条奏案中。各州县存仓米谷,奉有明文规定减价出售,令该府、州查明,确实无买多报少情弊,遇有升迁离任,所存价银未到秋收,市价昂贵未及买补,交接之际,新官将价银兑明接收,按数额采买还仓。如有不奉明文私自出售,以及短报价值等弊端,并临买时无故因循,即按例参追。仍将该员留在任所,如数买交等因,通行在案
此条所云,确实应行出售存价未买之银云云,即本于此
移用出纳:其一,各省仓谷减价平粜,其价值解存司库,或就近之道府库,到秋收务必依原粜之数领价买补。其买补仓储谷时价格不足,于本邑粜买盈余银两内动用。倘若谷价昂贵,不能于次年买补,声明上报户部展限。若故意迟延不买补,以玩视仓储弹劾。倘若遇州县交接,未到秋收买补之期,所存价值无亏,即令新任领买,不得勒索推诿,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系雍正年间定例,一条系户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专为减价平粜后买谷还仓而设,总不使仓谷虚空之意。上条,州县亏空仓谷,命令接任官员于秋成谷贱时,按市价先行买补,也是此意。仓谷本为备荒而设,平日视为不紧急之事,一遇歉岁,便觉无从着手,这是仓谷之所以最为紧要的原因
《户部则例》:
其一,州县出售仓储谷,先期将应粜数目、样谷廒口、价值呈报道、府,核准开粜。售完后,将价银若干造册送司报部。其出售价银,都解存司库,于秋禾登场后,即将原价发还,责成知府督饬州县领取价银买补足数。上仓盘验结报,仍由管道、府出具实在买补存仓印结,送府核查。若未经详
□一,各州县应买谷石,査明详定后,或由司库给发价値,或动用粜存原价,责成本管道、府、厅、州督率采买。州县照原领原粜价値,散给有谷之家,交谷时监同平斛量收。事竣出具印甘各结,由司汇核详销。
□一,州县常平仓平粜谷石,本年秋成后即如数买补,分别邻境本地,其有本地、邻境谷价倶昂,而该处仓储尚堪接济者,该管官将粜价存库报部,缓至下年买补。如仓储谷石接济不敷,必须买补,而本地谷价倶未能平减,准详明上司,在于别州县买补。羸余银两通融添増价値,买补足额云云。
□一,各直省应买仓谷,秋收丰稳省分,不及时依限买补足额,査参议处。如有收成稍减州县,该督抚随时报部,准其暂缓,俟谷多价贱,再行采买。
旧例次条云,不得令州县通融拨补。首条改定之例又云,各照地方时价,有余不足,通融拨补。如价値不足,此项从何拨给。且既系减价平粜,则买补之时不足者居多,又何有余之有。
□《戸部则例》,较觉详明,应参看。
那移出纳 一,凡追赔还官各项银两,有较原参之数浮多者,仍还给本人。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鑵红旗汉军副都统尚崇垣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
那移出纳 一,凡亏空之案,审出民欠那垫是实,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査,出具并无假捏影时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戸催征,如限满不完,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傥本无实欠,接任官通同捏结,察出,照捏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迈柱审题江陵县参革知县李徳征亏空一案,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同。
那移出纳 一,接任官承査交代,如有亏空,即于具题之日扣限,傥有续掲,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傥有甘受违限处分,摘款先掲,预为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即将该员着落赔补。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拟删。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戸部则例》。
□一,官员接受交代,已经掲出亏空者,于题参之日扣限交代,续又査出亏空,于出咨续掲日扣限交代,如摘款预留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将接任官题参着赔。
那移出纳 一,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题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那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该督抚照时价核实,于文到半月内题报。戸部亦于科钞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库项己资,即令给发。傥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题报后期,具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题报,希图冒销者,戸部即行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那款垫办军务而言。
□《处分则例》,地方紧要军需为一条,系于办完军需十日之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个月核实题销。紧要公务为一条,系于办完一月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月内核实题销。此例并为一条,而倶系十日申详,已与《处分则例》互相参差。文到半月内题报,亦与《处分则例》不符。
那移出纳 一,凡审拟那移之案,于定案日,査明完过若干,准予开除,以现在未完之数定拟。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兰洲巡抚黄庭桂题报州牧亏空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第二条重复,似应修并为一,以免繁冗。
库秤雇役侵欺:巻首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
译一、各州县应当采购的粮食,在查明并详细核定后,或由司库发放价款,或动用出售存粮的原价,责成各道、府、厅、州督促率领采购。州县按照原来领取和原来出售的价款,发放给有粮食的人家,交付粮食时监督并用标准量器衡量收取。事情完毕后出具盖有印信的甘结,由司汇总核实详细注销。
一、州县常平仓平价出售的粮食,在本年秋收后随即按数购买补足,分别邻近地区和本地,若有本地、邻近地区粮价都高昂,而该处仓库储备尚能接济的,该管官员将出售价款存入库中上报户部,缓至下年购买补足。如果仓库储备粮食接济不足,必须购买补足,而本地粮价都未能平减,允许详细上报上司,在别的州县购买补足。盈余银两通融增加价款,购买补足足额等语。
一、各直省应当购买的仓粮,秋收丰稳的省份,不及时依限购买补足足额,查究参劾议处。如果有收成稍减的州县,该督抚随时上报户部,允许其暂缓,等到粮食多价格低时,再进行采购。
旧例次条说,不得命令州县通融拨补。首条改定的条例又说,各照地方时价,有余不足,通融拨给。如果价款不足,这项从哪里拨给。况且既然是减价平粜,那么购买补足时不足的情况居多,又有什么盈余呢。
《户部则例》,较为详细明白,应当参看。
挪用出纳 一、凡是追缴赔偿归还官府的各类银两,有比原来参劾数额多出的,仍然归还给本人。
此条是雍正七年,户部议覆镶红旗汉军副都统尚崇垣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似乎应当移到给没赃物门类。
挪用出纳 一、凡是亏空的案件,审出民间欠款挪用垫付是实情,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外限定四个月委派官员彻底清查,出具并无虚假捏造影射的印结,再令接任官员出具认征印结,仍然向欠户催征,如果限期届满不完缴,将接任官员照例参劾处分。倘若本无实欠,接任官员串通捏造印结,查出后,按捏造欠款数额与本犯同罪,仍然令其分担赔偿。
此条是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迈柱审理江陵县参革知县李德征亏空一案,议准所定的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当与上文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相同。
挪用出纳 一、接任官员承接清查交代,如果有亏空,即在具题之日扣算限期,如果有继续揭发,也以发出咨文之日扣算限期。如果有甘愿接受违限处分,摘取款项先揭发,预先造成三参五参的局面,辗转拖延的,即将该员责令赔偿补足。
此条是雍正七年所定的条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拟删除。进呈后,遵旨仍然纂入。
《户部则例》。
一、官员接受交代,已经揭出亏空的,在题参之日扣算限期交代,继续又查出亏空,在发出咨文继续揭发之日扣算限期交代,如果摘取款项预留三参五参的局面,辗转拖延的,将接任官员题参责令赔偿。
挪用出纳 一、凡是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来不及咨报题奏的。命令该州县垫办,或挪用库项,或垫付己资,先行详细上报督抚,办完十日内即按实价申报。该督抚按当时价格核实,在文书到达半月内题报。户部也在科钞到达之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使司,不论库项己资,立即命令发放。如果州县申报超过限期,或督抚题报后期,交由吏部议处。如果该州县报价不实,以及督抚不核实题报,企图冒销的,户部立即题参。州县按侵吞欺诈条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按徇私庇护条例议处。
此条是雍正五年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专指挪用款项垫办军务而言。
《处分则例》,地方紧要军需为一条,是在办完军需十日之内,按实价申报院、司、道、府,限定两个月核实题销。紧要公务为一条,是在办完一月内,按实价申报院、司、道、府,限两月内核实題销。此例合并为一条,而都是十日申报,已与《处分则例》互相参差。文书到达半月内题报,也与《处分则例》不符。
挪用出纳 一、凡是审理拟定挪用之案,在定案日,查明已完缴多少,准予开除,以现在未完的数额定拟。
此条是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兰州巡抚黄庭桂题报州牧亏空一案,附带请求所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与上文第二条重复,似乎应当修并为一条,以免繁冗。
库秤雇役侵欺:卷首
凡是仓、库、务、场、局、院的库秤斗级,以及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者)侵吞欺诈,(或者)借贷(或者)移易(二字即抵换也)官钱粮,都以监守自盗论处。如果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行也一样。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
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吿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译受雇的人,将所盗之物谎称现存而向官府申报以隐瞒真相,以及不主动告发的,比照自盗罪减轻一等处罚,最高刑罚为杖打一百。不知情的人,不予治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库秤雇役侵欺 一,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米石,即着该役名下严行追补。如粮戸私相折银,访获,除银入官充饷,追交应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别责惩。收银书吏计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专指征收漕粮而言,禁止折银亦系尔时办法,奏明改征折色,则不在禁内矣。犹存此例,亦可见折银之本非体制也。
□如何责惩,未详。如何计赃之法,亦未明晰。
□《处分则例》,系分两条,与此例相符。后将此例删改,而处分例仍从其旧,未免参差。
冒支官粮:巻首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此仍明律,官吏下原有总旗、小旗四字,雍正三年删。
明律无小注各语,《琐言》云,若军人或逃、或故,不应支粮,却乃故意不行开除,而朦胧关支入己者,则阴取在官之粮矣,问常人盗罪。国初律文始添入此注。监守盗一层,本于《笺释》。
谨按。诈欺取财律,准窃盗论罪,此正诈欺之事,故准窃盗论。且专为管军官吏及总、小旗而设。既将总、小旗等字删去,官吏有犯,自有诈欺本律,似可删去,以免淆混。
钱粮互相觉察:巻首
凡仓、库、务、场官吏、攅栏、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钱粮互相觉察 一,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攅拦、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决配。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隐匿、故纵各犯,亦于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此条系嘉庆七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杨长桂条奏定例。
谨按。完赃减免,不独侵盗钱粮为然,凡受不枉法等赃,及坐赃致罪之类,均准减免。案内说事过钱与同罪者,情事亦属相等,此处特立专条,亦嫌挂漏。
□隐匿故纵,究系因人连累,本犯既得减免,故连累人亦准减免也。惟本犯尚在追赃,连累人先行决配,傥本犯于完赃后,例得免罪,先决连累人以杖流徒罪,终觉未尽允协耳。
□原奏本无先行决配一层,系后来添入,此与唐律所云追减之法相似,而别条未见。
仓库不觉被盗:巻首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攅、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示掌》云,不觉被盗,系公罪,杖一百,降四级调用。注谓,仍留职役俟考。
条例
仓库不觉被盗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管该弁并巡捕官,倶各住俸。半年不获,题参议处。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议处。不及前数者,倶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正赃获日,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依例问罪。(此指被窃盗言,故照数追赔,若强盗自有勿论律)。
此条系前明
译这仍然是明代的法律,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进去的。
条例
库秤雇役侵欺:一,凡是粮仓众多、粮食沉重,州县主官无法兼顾,挑选老成持重的书吏收取粮食,如果有指派不法之人,侵蚀漕粮的,书吏按照监守自盗的法律治罪。州县官交由吏部议处,侵蚀的米石,立即责令该役名下严厉追缴补足。如果粮户私自折银,被访查查获,除了将银子没收归公充作军饷,追缴应交的米石外,根据数量多少分别责打惩处。收取银子的书吏,按赃物数额治罪。
这一条是雍正三年的条例,乾隆五年删改确定。
谨按:这专门指征收漕粮而言,禁止折银也是当时的办法,如果奏明改征折色(折银),就不在禁止之列了。仍然保留这一条例,也可以看出折银本来就不符合体制。
□如何责惩,没有详细说明。如何计算赃物的方法,也不明晰。
□《处分则例》,分为两条,与此条例相符。后来将此条例删改,而处分条例仍然沿袭旧例,未免参差不齐。
冒支官粮:卷首
凡是管理军队的官吏,冒领军粮据为己有的,计算(所冒支的)赃物,比照窃盗论处。(从军队中取走,不是从官府中取走,所以只比照窃盗论处。如果军人已经逃亡、死亡,没有扣除军粮,而据为己有的,按照常人盗窃官粮论处。如果受委托发放军粮而冒支的,按照监守自盗论处。)免除刺字。
这仍然是明代的法律,官吏下原有“总旗、小旗”四字,雍正三年删去。
明代法律没有小注各语,《琐言》说,如果军人或逃亡、或死亡,不应支领军粮,却故意不开除名籍,而蒙混关领据为己有的,就是暗中窃取在官的粮食了,按常人盗窃罪论处。清初法律条文才开始添加此注。监守盗这一层,本于《笺释》。
谨按:诈欺取财律,比照窃盗论罪,这正是诈欺之事,所以比照窃盗论处。而且专门为管理军队的官吏及总旗、小旗而设。既然将总旗、小旗等字删去,官吏有犯,自然有诈欺本律,似乎可以删去,以免混淆。
钱粮互相觉察:卷首
凡是仓、库、务、场的官吏、攒拦、库子、斗级都可以互相觉察,如果知道侵吞欺诈、盗用、借贷官钱粮,已经出库,隐瞒不举报以及故意放纵的,都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疏忽没有觉察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如果官吏虚立文案,挪用出纳,以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那些斗级、库子、拦头不知道的,不坐罪。
这仍然是明代的法律,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钱粮互相觉察:一,凡是侵盗钱粮案件中,隐匿、故意放纵的官吏、攒拦、库子、斗级,在定案时先行决断发配。如果正犯在限期内完赃,按例可以减免的,隐匿、故纵的各犯,也在应得的本罪上分别减免。
这一条是嘉庆七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杨桂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完赃减免,不仅侵盗钱粮如此,凡是收受不枉法等赃,以及坐赃致罪之类,都准许减免。案件中说事过钱与同罪者,情事也属于相等,此处特立专条,也嫌挂漏。
□隐匿故纵,终究是因牵连他人获罪,本犯既然得以减免,所以牵连之人也准许减免。只是本犯尚在追赃,牵连之人先行决断发配,倘若本犯在完赃后,按例得以免罪,先前决断牵连之人以杖、流、徒罪,终究觉得未尽妥当。
□原奏本无先行决断发配一层,是后来添入的,这与唐律所称的追减之法相似,而别条未见。
仓库不觉被盗:卷首
凡是有(非监守)人从仓库中出来,守卫之人不搜查的,笞二十。因为不搜查,以致盗物出仓库而没有发觉的,减盗罪二等。如果是夜间值班的人,没有发觉盗贼的,减三等。仓库值班住宿的官、攒、斗级、库子(非正值本更),没有发觉盗贼的,减五等。都罪止杖一百。故意放纵的,各与盗贼同罪。(至死减一等)如果被强盗抢劫的,不论罪。(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的官吏,都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报,与此故纵,都系私罪,各罢职役。)
这仍然是明代的法律,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加入的,雍正三年改定。
《示掌》说,不觉被盗,系公罪,杖一百,降四级调任。注说,仍留职役等候考核。
条例
仓库不觉被盗: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子一千两以上,一个月没有抓获,经管该弁并巡捕官,都各停发俸禄。半年没有抓获,题奏参劾议处。被盗二、三次的,奏请降调。那些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劾奏议处。不及前述数量的,都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摊赔偿,等候正赃抓获之日,照数归还。如果各官妄自抓捕平民逼认盗赃追赔的,也依例问罪。(这是指被窃盗而言,所以照数追赔,如果是强盗自有勿论律)。
这一条是前明
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祗言经管该弁,及该道分巡、分守、而未及州县。
译《问刑条例》在顺治三年增补了小注,雍正三年进行了修订。谨按:文中只提到负责管理的该营官员,以及该道分巡、分守的官员,而没有提及州县官员。
□给没赃物例,有州县盗劫库项,照数补还者无庸议之语,与此参看。惟彼指盗劫而言,此条指窃盗而言,又似不同。例末小注,又有若强盗自有勿论律之语,与彼条亦属参差。似应査照《吏部则例》修改,以归画一。
仓库不觉被盗 一,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穵越仓墙,进仓偷米之盗,听刑部査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系旗下奴仆,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系民人,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至袴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拏获,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与民人尸体问拟。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例,乾隆五年、四十七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旗下奴仆犯军流,发驻防为奴,犯罪免发遣门已有明文,此处重复。
□进仓偷米,即系穿穴壁封,常人盗门内亦有专条,此处均应删去。
□彼条,但经得财,即应实发烟瘴充军。此穵越仓墙偷米,非穿穴壁封而何。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穿穴壁封,系乾隆十四年定例,此条专言漕粮,彼条统指仓库钱物,是以稍有参差。且此条并无首从字样,设有数人商谋同窃,碍难援引。拦路戳袋,迹近于强,故与穵仓越墙同拟外遣,与下层袴袄细袋不同。一由刑部治罪,一由仓场自行枷责完结也。
□旗人初次犯窃,销除旗档,徒罪以上者,照民人一体刺字。如罪止杖笞,免其刺字。见窃盗门。此处云与民人一体问拟,是罪应枷杖者,亦刺字矣,与彼条不符,应参看。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巻首
凡仓库官、攅、斗级、库子役满得代,(不得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候)支(放)尽絶,若无短少,方许(官攅)各离职役。(斗库还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阅视)。而擅开者,杖六十。(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者,倶从重论,追赔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出纳官物有违:巻首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则价有多余),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则价有亏欠)之类,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増减不(如价値之)实者,计(通上言)所亏欠(当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减不以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余(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给价増不以实,各有多余之利。)之价,(并计所亏欠所多余)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分还官给主)。
○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
○其监临官吏(统上论)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出纳官物有违 一,各省采买一应仓粮谷石,务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仓,不许转发里递派买。至驿递所需草豆,令有驿各官平价采买,亦不得派发里递,苦累小民。应需运价,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値,强派强拏民力运送者,坐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侍郎常徳寿奏准定例。
谨按。二项皆累民之事,故禁之。
□原奏系指存仓米谷,出陈易新而言,草豆则专指驿递言之矣。所以有收放粮草,及收受草束各条例也。采买部派物料,见赋役不均。
《处分则例》。
□州县采买仓谷,如有勒派具领,暗收折色,及短发价値者,倶降三级调用。
出纳官物有违 一,凡兵丁生息营运银两,或占百姓行业,或重利放债以为生息者,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部民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九年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四年,戸部曾将兵丁生息营运名目奏明删除,此例尚有生
译[缺字]给予没有赃物的条例,有“州县盗劫库项,照数补还的,无须再议”的话,与此参看。只是那条指盗劫而言,此条指窃盗而言,似乎不同。条例末尾小注,又有“若是强盗自有勿论律”的话,与那条也属参差。似应查照《吏部则例》修改,以归于统一。
仓库不觉被盗:一,将进仓漕粮,拦路戳破袋子,挖越仓墙,进仓偷米的盗贼,听由刑部查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的,若是旗下奴仆,发往驻防地给官员兵丁为奴。若是民人,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较轻的地方,严加管束。至于用裤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抓获后,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在仓门首枷号四十日,杖打一百。旗人有犯,销除旗籍档案,与民人一体问拟。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条例,乾隆五年、四十七年修改,嘉庆十八年定。
谨按。旗下奴仆犯军流刑,发往驻防为奴,犯罪免发遣一门已有明文,此处重复。
[缺字]进仓偷米,即系穿穴壁封,常人在门内盗窃也有专条,此处均应删去。
[缺字]那条,只要得财,即应实发烟瘴充军。这挖越仓墙偷米,不是穿穴壁封又是什么。
[缺字]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穿穴壁封系乾隆十四年定例,此条专指漕粮,那条统指仓库钱物,所以稍有参差。且此条并无首从字样,假设有数人商谋同窃,难以援引。拦路戳袋,迹近于强盗,故与挖仓越墙同拟外遣,与下层裤袄细袋不同。一由刑部治罪,一在仓场自行枷责完结也。
[缺字]旗人初次犯窃,销除旗籍档案,徒罪以上者,照民人一体刺字。如果罪止杖笞,免其刺字。见于窃盗门。此处说与民人一体问拟,是罪应枷杖的,也刺字了,与那条不符,应参看。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卷首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不得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候支放尽绝,若无短少,方许官攒各离职役。斗库还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督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犯者,各杖一百。
○若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阅视,而擅自开启的,杖六十。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端者,俱从重论,追赔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小注系顺冶三年添入。
出纳官物有违:卷首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的,则价有多余;应受上物而受下物的,则价有亏欠之类,以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立即给价,若给价有增减不如价值之实的,计所亏欠及多余之价,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的缘故,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物分还官给主。
○若应给俸禄,未到期而预给的,罪亦如之。
○其监临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的,不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人,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出纳官物有违:一,各省采买一应仓粮谷石,务必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仓,不允许转发里递派买。至驿递所需草豆令有驿各官平价采买,也不得派发里递,苦累小民。应需运费,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以及短给价值,强派强拿民力运送的,坐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户部议覆侍郎常德寿奏准定例。
谨按。两项皆累民之事,所以禁止。
[缺字]原奏系指存仓米谷,出陈易新的而言,草豆则专指驿递而言了。所以有收放粮草,以及收受草束各条例也。采买部派物料,见于赋役不均。
《处分则例》。
[缺字]州县采买仓谷,如有勒派具领、暗收折色,以及短少价值者,俱降三级调用。
出纳官物有违:一,凡兵丁生息营运银两,或者占百姓行业,或者重利放债以为生息的,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部民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职,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九年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四年,户部曾将兵丁生息营运名目奏明删去,此例尚有生
息名目,似嫌参差。
收支留难:巻首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重看)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译消除名目,似乎显得参差不齐。
收支留难:卷首
凡是收受和支给官府财物,负责该事务的官吏,没有正当理由而故意拖延刁难,不立即进行收支的,一天笞打五十。每过三天加重一等,最高刑罚为杖打六十,徒刑一年。
○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
○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支留难 一,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预期行文,入仓监督,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晩收纳不及者,该仓监督亲身査照,登簿贮仓,次日抽掣收受,违者,交该部议处。如运役擅于中途寄放者,照偷盗议罪。
此系康熙二十七年会议定例。原例末句,系以不应重治罪,雍正五年系照偷盗议罪,其因何改定之处,并无修改按语。
谨按。此条专指京仓而言。
□偷盗必计数议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例治以不应谓违期。中途寄放也照偷盗议罪,似未妥协。《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收支留难 一,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当该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收,掣给批回。如无故不收完给批者,照律即日治罪。至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于该衙门首吿,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系官革职问罪。该管官失察者,交部议处。如解官预先嘱托,和同行贿,听其包揽者,与受财人一体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解官一体治罪,未免过严。准以与受同科之例,则出银六两及十两以上,即拟以军徒等罪,可乎。
收支留难 一,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日内将米起完。如起米违限,以致回空船只守冻者,坐粮厅监督革职。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到不即令过坝、过闸,掯勒不令入仓者,许运丁首吿,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系无故留难,依律科断。有赃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运官运丁指称掣批等项名色勒索者,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若支放米石,搀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有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称掣批等项名色,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斩监候。关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吿,或私给钱者,与受同科。以上各项,监督失察者,交部严加议处。知情故纵者,革职,交部治罪,失察之仓场侍郎,亦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三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解部钱粮物料而言,此条指粮船抵坝而言。二条与上《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应参看。前二段受财,即勒索也。下一层系总承上二层而言,谓无赃依本律科断,有赃应别论也。乃前二层以枉法论,与下文计赃治罪之法不同,殊觉参差。上二层均明言衙役人等,与下文书役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何也。
□原例无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粮以下一段,亦无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之语,如坐粮厅以下一段方有计赃分别拟以军徒之语,此二层何故又以枉法论。枉法固重,蠹役诈赃,则较枉法尤重也。
□勒掯不令入仓,与下指称掣批等项名色何异,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云云,另是一事,以上倶言收,此数语专言支也。与多收税粮斛面条例,亦有重复之处。
□再,搀和沙土,及向关米之人勒索,各仓花戸犯者最多,此例祗云各仓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可知尔时尚无此名色。
起解金银足色:巻首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贷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
译○守门人故意留难阻滞的,(不让人进入,按天数定罪。)其罪与前述相同。
○如果领取物品、交纳物品的人,到达有先有后,主管官员不按照(原来到达的)次序收支的,笞打四十。
这仍是明律的规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收支留难 一,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库内的米数,提前行文通知,入仓监督,早早打开仓门,务必当天按数收完。如果有到晚上还收纳不完的,该仓监督亲自查核,登记簿册存入仓库,次日抽取检验收受,违反规定的,交该部议处。如果运输役夫擅自在中途寄放米粮的,照偷盗罪定罪。
这是康熙二十七年会议确定的条例。原条例最后一句,是以不应重罪治罪,雍正五年改为照偷盗罪定罪,其为何改定的原因,并无修改按语。
谨按。此条专指京仓而言。
□偷盗必定要计数定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条例治以不应重罪,是指违期。中途寄放也照偷盗罪定罪,似乎不够妥当。《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收支留难 一,凡是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主管官吏,限文书到达三日内立即查核收取,抽取批文发还。如果无故不收取完并发给批文的,照律法当天治罪。至于书吏役夫等人,借口估验、抽取批文、挂号等项费用名目,借端包揽索诈的,允许解送官员、解送役夫立即在该衙门首告,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杖打一百。一两至五两,杖打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十两以上,发配近边充军。达到一百二十两的,判处绞刑监候。为从犯分赃的,一并减一等。是官员的,革职问罪。主管官员失察的,交部议处。如果解送官员预先嘱托,和同行贿,听任其包揽的,与受贿人一同治罪。
此条是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议准确定的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解送官员一同治罪,未免过于严厉。如果准许以与受贿同科之例,那么出银六两及十两以上,就判处军徒等罪,可以吗。
收支留难 一,凡是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天内将米起运完。如果起米违限,以致回空船只守候冰冻的,坐粮厅监督革职。如果受贿,以及衙役等人交刑部,计算赃物,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库,如果米到了不立即令过坝、过闸,刁难阻挠不令入仓的,允许运丁首告,将衙役等人交刑部,审实是无故留难,依律科断。有赃物的,计算赃物,以枉法论,从重者论处。如果坐粮厅及各仓库书吏役夫等人,向运官运丁借口抽取批文等项名目勒索的,一两以下,杖打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刑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达到一百二十两的,拟绞监候,为从犯分赃,一并减一等。如果支放米石,搀和沙土的,也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算赃物治罪。有向领米之人勒索得财的,照借口抽取批文等项名目,计算赃物论罪。因而打死人命的,拟斩监候。领米人等,米色不堪,不首告,或私给钱的,与受贿同科。以上各项,监督失察的,交部严加议处。知情故意放纵的,革职,交部治罪,失察的仓场侍郎,也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是康熙三十九年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解部钱粮物料而言,这条指粮船抵坝而言。两条与上《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应参照查看。前两段受贿,即勒索也。下一层系总承上两层而言,谓无赃依本律科断,有赃应该别论也。然而前两层以枉法论,与下文计算赃物治罪之法不同,殊觉参差。前两层均明言衙役等人,与下文书吏役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为什么呢。
□原条例无计算赃物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粮以下一段,也无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之语,如坐粮厅以下这一段方有计算赃物分别拟以军徒之语,这两层何故又以枉法论。枉法固然重,蠹役诈赃,则较枉法更重也。
□刁难阻挠不令入仓,与下借口抽取批文等项名目何异,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云云,另是一事,以前都言收,这几句话专言支也。与多收税粮斛面条例也有重复之处。
□再,搀和沙土,及向领米之人勒索,各仓花户犯者最多,此例只说各仓书吏役夫等人,并无花户字样,可知当时尚无此名目。
起解金银足色:卷首
凡是收受(纳官)各种课程,变卖贷物,起解金银,必须足色。如果成色不及分数,
提调官吏,(及估计、煎销)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官有侵欺问监守盗。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赃论)。
译负责调度的官吏,以及负责估价、煎销的工匠,各打四十板,责令他们平均赔偿给官府。(如果官员有侵吞欺诈的行为,按监守自盗定罪。如果知情并串通故意收取成色不足的银两,按坐赃罪论处)。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损坏仓库财物:巻首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着落均赔还官。
○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贼(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欺侵、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损坏仓库财物 一,凡各府州县仓廒,倶造入交盘项内,新旧交代,若有木植毁烂、倾圯、渗漏,即行掲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徇情滥受,接任官亦交部议处。其霉烂亏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赔补,不完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愼重仓廒之意,与那移出纳门参看。
□徇情滥受,即将接任官议处,勒令赔补,与出结后霉变、短少,着落接任官按数赔补之例相符。
转解官物:巻首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戸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佥定长解,不用此律。)其起运(前项)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外人)失火延烧,或盗贼窃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起运官物,不运(原)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余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律文前段系前明之法,现在倶佥定长解矣。
条例
转解官物 一,漂没船粮,着落沿途催攅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员,亲临勘实,各出保结,取具运官结状,该督抚确察,具题豁免。(按,此实在漂没者)若漕运官军,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吿首督运官司察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按,此捏报漂没者。)沿途催攅及汛地文武各官,不亲临确勘的实,遽出保结者,革职。督抚不严察确实,遽行题豁,事发,交部议处。所亏米数,仍行原卫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前后幇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幇赔十分之三。(按,原卫所云云,系尔时办法)。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旧例。(《集解》。此项情弊,前后幇船易于觉察,故立首吿之赏,并重连坐幇赔之罚。)一系雍正三年,以吏部例内载有诓报损失,及不行确察保题者治罪之语,因纂为条例。乾隆五年删并。
谨按。此专指漕运米船而言,与盐船失风一条参看。
□漂没至豁免一段,即律内船行卒遇风浪,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显迹明白,免罪不赔之意也。
□若漕运以下一段,即律内有侵欺者,以监守自盗论之意也。
□幇赔十分之三,本犯祗赔十分之七矣。监守自盗门内,又有完赃减等之例。设本犯祗完七分,自应以全完论矣,幇船未完将如之何。
□《处分则例》漕运门,漂没沈溺粮船一条,与此大略相同。革职
译这仍是明代律法,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乾隆五年改定。
损坏仓库财物:卷首
凡是仓库以及积聚的财物,主管看守的人安置不符合法度,晾晒不及时,致使财物损坏的,计算所损坏财物的价值,按坐赃罪论处。(最高刑罚为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责令相关人员均摊赔偿给官府。
○如果突然遭遇雨水冲激,失火蔓延烧毁,(如果仓库内失火,依照本律,杖打八十,徒刑二年。)盗贼(分为强盗、窃盗)劫夺,事情出于意外,而有损失的,委派官员担保勘察核实,事实清楚明白,免除罪责且不赔偿。那些监管主管的官吏,如果将贪污侵占、借贷挪用、移东补西的数额,趁着水火灾害或盗贼之祸,虚构案卷文书,以及扣换交接单据账册,向官府隐瞒申报,(企图侥幸免除本罪)的,一并计算赃物,以监守自盗罪论处。同僚知道却不举报的,与主犯同罪。不知道的,不追究责任。
这仍是明代律法,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的。
条例
损坏仓库财物 一,凡是各府州县的粮仓,都列入交接盘点的项目内,新旧官员交接时,如果有木材腐烂、倒塌、渗漏的情况,立即上报,将原任官员移交刑部议处。徇私情而滥予接受的,接任的官员也移交刑部议处。那些霉烂亏空的粮食,责令接任官员限期赔偿补足,不补足则治罪。
这条是雍正六年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慎重对待粮仓的意思,可与“挪用出纳”一门参看。
徇私情滥予接受,就立即对接任官员议处,勒令赔偿补足,这与出结后霉变、短少,责令接任官员按数赔偿补足的条例相符。
转解官物:卷首
凡是各处征收的钱帛、采购的军需、制造的军器等物品,所在州县接收后,派遣有职役的人员,陆续分类解送到本府。如果本府不立即接收,派人转解,勒令州县百姓直接解送到布政使司的,当该提调的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打八十。(属于公罪)。如果布政使司不立即接收,勒令各府解送到中央部门的,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罪行也与此相同。(如果原本规定由长解人员运送,不适用此律。)那些起运上述官物的,长押官及运送物品的人安置不符合法度,致使物品损失的,计算所损失物品的价值,按坐赃罪论处,责令均摊赔偿给官府。如果船行突然遭遇风浪,以及外人失火蔓延烧毁,或者盗贼窃夺,事情出于意外,而有损失的,申报所在官司,委派官员担保勘察核实,事实清楚明白,免除罪責且不赔偿。如果有贪污侵占的,(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算赃物,以监守自盗罪论处。
○如果起运官物,不运送原定的本色(实物),却擅自携带钱财到缴纳地点购买后缴纳给官府的,也计算(所获余利作为)赃物,以监守自盗罪论处。
这仍是明代律法,雍正三年修改,其中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的。
谨按:律文前段是前明之法,现在都规定由长解人员运送了。
条例
转解官物 一,漂没的船粮,责令沿途催攒的各官员,以及汛地文武官员,亲自勘察核实,各自出具保结,取得运官的结状,由总督巡抚确切考察,上奏请求豁免。(按,这是指确实漂没的情况)如果漕运官军,在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己估量粮食短少,故意将船放失漂流,以及虽然是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吞隐匿,捏造为全部损失,贿赂嘱托有司官吏,扶同奏报勘察的,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并告发,督运官司查实后,给予赏赐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达到六百石的,判处斩刑。不及六百石的,发配边远充军(按,这是指捏报漂没的情况。)沿途催攒及汛地文武各官员,不亲自确切勘察核实,就出具保结的,革职。督抚不严察确实,就上奏请求豁免,事情败露后,移交刑部议处。所亏欠的米数,仍由原卫所将故意过失侵吞捏报的人家产变卖抵偿,不允许轻易扣减其他军人的月粮。前后帮船知道却不举报,一体连坐。仍在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赔十分之三。(按,原卫所等语,是当时的办法)。
这条条例原本有两条,一条是前明旧例。(《集解》:这项情弊,前后帮船易于觉察,所以设立首告的赏赐,并加重连坐帮赔的惩罚。)一条是雍正三年,因为吏部条例内载有诓报损失,以及不行确切考察保题者治罪的话,因而编纂为条例。乾隆五年删并。
谨按:这专指漕运米船而言,可与“盐船失风”一条参看。
漂没至豁免一段,即是律内船行突然遭遇风浪,事情出于意外而有损失者,申报所在官司,事实清楚明白,免除罪责且不赔偿的意思。
如果漕运以下一段,即是律内有侵欺者,以监守自盗罪论处的意思。
帮赔十分之三,本犯只赔十分之七了。监守自盗门内,又有完赃减等的条例。假设本犯只完缴七分,自然应该以全部完缴论处了,帮船未完缴将如何处理。
《处分则例》漕运门,漂没沉溺粮船一条,与此大略相同。革职。
下有,如不将情由申报者,降一级调用。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题豁,亦系降一级调用,而无追赔之法。惟盘査门,漂没粮石条,各省采买拨运粮石。乘机侵盗等弊,委员办运之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请豁,降二级调用。所豁粮石,仍着落办运官及出结各员名下按数分赔。与此责令前后幇船幇赔,亦不相符。《戸部则例》,亦无前后幇船分赔一层。均应参看。
译若有下属官员不将情由申报的,降一级调用。督抚不严格查核确实,就匆忙上奏请求豁免,也降一级调用,且没有追缴赔偿的规定。只有关于盘查门、漂没粮石条、各省采买拨运粮石、乘机侵盗等弊端,负责办理运输的督抚不严格查核确实,就匆忙请求豁免的,降二级调用。所豁免的粮石,仍责令办理运输的官员及出具结状的相关人员按数额分摊赔偿。这与责令前后帮船分摊赔偿的规定也不相符。《户部则例》中也没有前后帮船分摊赔偿这一层规定。都应参照查看。
□此条专言漕米,别项自应一体照办。铜船盐船亦有风火事故,及盗卖沈溺等类,刑律不载,应参看处分及《戸部则例》。
转解官物 一,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即便提问。其余一切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犯罪免发遣门,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重罪拘系提问,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总不使稍有迟滞之意。如本案内人证过多,即不免有拖累之处矣。宜于此而不宜于彼,例固无两全之法也。
□应与下粮船被窃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空重漕船,沿途州县、卫所,照定限时日,驱令出境。如有违限,将专催、督催、押运、领运官,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随幇百总、旗头,违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毎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抚不行査参,照隐匿不参催粮官例议处。设有非常风阻、冰冻、浅滞,倶令査实报明,免其议处。
此条康熙十七年,戸部题漕船违限事理,雍正三年纂辑为例。
谨按。重,谓漕船重运北上也。空,谓回空漕船也。自某处至某,及顺流、逆流,均有一定限期。吏、戸二部例言之最详,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凡运解饷鞘到汛,不照拨定兵丁名数护送,或兵丁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报明该督抚题参,将该汛专、兼将弁,照少拨解役例议处。中途私回之兵丁,责革名粮。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会同九卿议准定例。
谨按。中途私回之兵丁,较潜行小路情节为重,仅止责革,似觉太寛。此言未失事者。下管押饷鞘一条,系言失事者,应参看。
□一鞘二夫,银一万两,拨防护兵二名,戸役四名。二万两以上,酌量加派。吏、戸二部例文,言之最详。刑例无文,且专言兵丁,而无戸役,亦嫌未能详备。
转解官物 一,粮船到淮,米色霉变,运弁出有米色结状者,亏折之米着落该幇旗丁赔补。运弁未经出有结状者,着落县幇各半均赔。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戸部则例》。
□一,漕粮过淮盘验,如米色不纯,先经地方督抚奏明有案者,抵通验兑。傥有霉变,应着落原兑各州县分赔六成,旗丁分赔四成。如水次兑漕时,并未据该督抚奏明米色不纯,于过淮时,经总漕验出者,到通验兑,傥有霉变,着落弁丁赔补,以示区别。
转解官物 一,卫所运弁正丁雇觅头船水手,倶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査,取具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如一船生事,十船连坐。押运粮道等官,在途稽査,傥有生事者,会同地方官审讯惩治,仍将生事情由报明总漕。其未经开兑之先,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等官。开运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该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并天津总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县,各按该管地方,严行稽査。一经事犯,协同押运官立即擒拏,按律惩治。傥押运官弁或有徇纵,地方官不行査拏,该督抚即行题参。除徇纵之押运官,照例革职外,其该管道员及沿途之该管文武官弁,并各处之该管上司,倶分别议处。若申报而各处该管上司不行题参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会同吏、兵等部,议覆浙江总督李卫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稽査水手而设。此等人有犯抢劫人命、鬪殴,另见别条。
□头船本系头舵二字,戸部例及处分例均系头舵。头谓在船首者,舵谓在船尾者,舵工头工也,其余皆水手也。改为头船自系错误。
□与下隐匿腰牌一条参看。此云各给腰牌,下云隐匿腰牌,情事亦正相类,似应修并为一。
戸部例,
□一,粮船头舵、水手,责成各卫所及运弁正丁,雇募,择其谙錬老成有家室之人,取具本籍邻佑及本船头舵,水手互保各结,并地方官印结,造具年貌花名清册,转
译此条专门论述漕米,其他项目自然应当一并照此办理。铜船、盐船也有风灾、火灾等事故,以及盗卖、沉没等类情况,刑律中未予记载,应参照处分条例及《户部则例》。
转解官物:一、运粮官员、旗兵军人等,犯下人命、强盗等项重罪的,官员予以拘禁并奏请提审,旗兵军人等则立即提审。其余一切小事,等候交粮完毕之日审结。
此条是前明旧例,原载于犯罪免发遣门,雍正三年移附于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重罪拘禁提审,小事等候交粮完毕之日审结,总之不使稍有迟滞之意。如果本案中人证过多,就不免有拖累之处了。适宜于此而不适宜于彼,条例本来就没有两全的方法。
应与下条“粮船被窃”参看。
转解官物:一、空船和重船,沿途州县、卫所,按照规定的时限,驱令出境。如果有违限的,将专催、督催、押运、领运官员,都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随帮百总、旗头,违限一次,打板子五十。两次,打板子六十。三次,打板子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打板子一百,徒刑三年。督抚不查究参劾,照隐匿不参劾催粮官例议处。如果有非常的风阻、冰冻、水浅停滞,都令查实上报,免其议处。
此条康熙十七年,户部题奏漕船违限事理,雍正三年编纂为条例。
谨按:重,是指漕船重运北上。空,是指回空漕船。从某处到某处,以及顺流、逆流,都有一定限期。吏部、户部条例中论述得最详细,应参看。
转解官物:一、凡是运解饷鞘到达汛地,不按照拨定的兵丁名数护送,或者兵丁有在中途私自返回的,解官立即上报该督抚题参,将该汛专职、兼职将弁,照少拨解役例议处。在中途私自返回的兵丁,责打革除名粮。
此条是雍正五年,刑部会同九卿议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在中途私自返回的兵丁,比潜行小路的情节为重,仅仅责打革除,似乎觉得太宽。此条说的是未失事的情况。下条“管押饷鞘”,说的是失事的情况,应参看。
一鞘二夫,银一万两,拨防护兵两名,户役四名。二万两以上,酌情加派。吏部、户部条例,论述得最详细。刑例无文,且专门论述兵丁,而没有户役,也嫌未能详备。
转解官物:一、粮船到达淮安,米色霉变,运弁出具米色结状的,亏折的米着落该帮旗丁赔补。运弁未经出具结状的,着落县帮各半均赔。
此条是雍正五年定下的条例。
《户部则例》。
一、漕粮过淮盘验,如果米色不纯,先前已经地方督抚奏明有案的,抵通州验兑。如果有霉变,应着落原兑各州县分摊赔偿六成,旗丁分摊赔偿四成。如果在水次兑漕时,并未据该督抚奏明米色的不纯,在过淮时,经总漕验出的,到通州验兑,如果有霉变,着落弁丁赔补,以示区别。
转解官物:一、卫所运弁正丁雇觅头船水手,都开明姓名、籍贯,各发给腰牌,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查,取具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如一船生事,十船连坐。押运粮道的官员,在途中稽查,如果有生事的,会同地方官审讯惩治,仍将生事情由上报总漕。其未经开兑之前,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等官。开行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该管文武将官。到达天津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以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县,各按该管地方,严格稽查。一经事犯,协同押运官立即擒拿,按律惩治。如果押运官弁有徇私纵容,地方官不查究擒拿,该督抚立即题参。除徇私纵容的押运官,照例革职外,其该管道的官员及沿途的该管文武将官,以及各处的该管上司,都分别议处。如果申报而各处该管上司不题参的,照例议处。
此条是雍正七年,刑部会同吏部、兵部等部,议覆浙江总督李卫奏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此条专为稽查水手而设。这些人有犯抢劫人命、斗殴的,另见别条。
头船本系头舵二字,户部例及处分例均系头舵。头,是指在船首的;舵,是指在船尾的,即舵工、头工,其余都是水手。改为头船自系错误。
与下条“隐匿腰牌”参看。此条说各给腰牌,下条说隐匿腰牌,情事也正好相类,似应修并为一。
户部例,
一、粮船头舵、水手,责成各卫所以及运弁正丁,雇募,选择其熟练老成有家室的人,取具本籍邻居及本船头舵、水手互保各结,以及地方官印结,造具年貌花名清册
报粮道査存。仍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粮道押运等官,沿途稽査。如中途或有事故,更换押运官弁,移行该地方官,选择土著良民添补。仍取据册结,申报存査。
译回复粮道查存。仍然要开列清楚姓名和籍贯,分别发给腰牌,由粮道押运等官员,沿途进行检查。如果中途发生变故,需要更换押运的官员和武弁,就行文通知当地地方官,选择本地安分守己的良民来补充空缺。仍然要索取凭证和保结,上报备案查存。
转解官物 一,委解铜斤,照解饷之例,按运更换,如有递年长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议处。傥局内书役、炉头人等,于收铜之时任意轻重,及勒索情弊,査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其各省委解颜料等项,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例凡分三层,上下二层指运员言,中一层指收铜者言。
□按律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即收支留难之律也。应归彼门。
□解饷例刑律无文。《戸部则例》钱法门,运员事宜,及遴员采买各条,极倶详备,应参看。
□又库藏门解饷条云,凡起解钱粮、颜料,其解员按批更换。不准长年递委,违者,将委解之上司官议处。与此例末一段同。而委解铜斤,并无明文。
《处分则例》。保送运员各条,大略谓,先于现任内遴派,后于试用人员内择其曾经委署正印干练能事者,一体派委。如甫经分发到省,未经委署之员,概不准其滥派。又保送运员,先由府州县出考,再由道员加考移司,详送督抚验看。如所保之员,不胜委解之任,令其掣回另保,并无递年长令管解作何处分明文。此条原例,解员革职似系优差,恐有营谋而得者。改定之例,似又以为苦差矣。吏部既无明文,如何议处,记核。
转解官物 一,盐课银两,起解京协各饷,所需水脚,向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毎逢起解之期,该管官预先移会前途督抚,拨兵护送。务由大路近站而行。夜宿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经过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赔。如该管官不移会督抚,解官不知会地方官,潜行小路,致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赔。解官不能完项,即着差委之上司赔补。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特为水脚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而设。其余则解饷之通例也。今则倶由官解送矣。
转解官物 一,凡粮船在内河失风至三只以上者,运弁、厅员交部分别议处。旗丁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如有捏报失风,审实,从复位议。至盛夏之时,傥遇雨水猝发,冲坏数只者,该督抚査明实在情形,奏明,分别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兵部会同刑部议覆漕运总督徳保条奏定例。道光十二年,议覆御史金应麟条奏,内称,巡盐御史,巡漕御史,今无此差。奏明,俟修例时更正。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系严惩运弁厅员之漫不经心也。此处既删去巡盐御史,而乘官车船附私物门例文,亦有巡河、巡盐等官名目,应一并修改。
□内河失风,捏报大江黄河者,降一级调用。内河失风,押运厅员失于防范,一幇之内,疏失一二只者,罚俸六个月。三祗以上,罚俸一年。五祗以上,降一级留任。均载《处分则例》,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解饷失鞘地方,文员分赔一半,差委不愼之大员分赔三分,解员赔二分。如解员不能赔补,亦着差委之大员赔补。武员照例处分,免其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官员分赔之通例,应与上盐课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
□一,护解饷鞘,管解官不申请防护,不经由大路,以致有失者,着落管解官全赔。若解官已请防护,又系经由大路,而饷鞘被失者,地方文员分赔十分之五,佥差不愼之大员,分赔十分之三,管解官分赔十分之二云云,即系将两条例文修并为一。此列亦应査照修改。
转解官物 一,蓟运回空,有在该地方创取白土装带,及沿河市镇铺戸,有将白土卖与粮船者,如尚无搀和情弊,将铺戸、丁舵,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已经搀和者,将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搀入漕粮,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运弁与押空千总,及不行査禁之蓟州文武官弁,交该部分别议处。
此
译转解官物:一、委派解送铜斤,依照解送饷银的条例,按批次更换人员。如果有连续多年让同一人负责解送的,将原委派的上司交吏部议处。倘若局内书吏、差役、炉头等人,在收铜时任意增减重量,以及有勒索等弊病,查明后按律治罪。失察的该管官员,交吏部严加议处。各省委派解送颜料等项,也照此例按批次更换。
此条是雍正十二年的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例共分三层,上下两层针对运员而言,中间一层针对收铜者而言。
□按律治罪,并未写明治以何罪,似乎就是收支留难之律。应归入彼门。
□解饷例在刑律中无明文。《户部则例》钱法门中,运员事宜,以及遴选人员采买各条,极为详备,应参看。
□又库藏门解饷条说,凡起解钱粮、颜料,其解员要按批次更换。不准长年递委,违者,将委派解送的上司官议处。与此例末一段相同。而委派解送铜斤,并无明文。
《处分则例》中,保送运员各条,大致是说,先在现任官员中遴选派遣,后在试用人员中择其曾经委署正印、干练能事者,一并派委。如刚分发到省、未经委署的官员,一概不准滥派。又保送运员,先由府、州、县出考,再由道员加考移司,详细报送督抚验看。如所保之员不胜任解送之职,令其撤回另保,并无连续多年让同一人管解作何处分的明文。此条原例,解员革职似乎是因为这是优差,恐怕有营谋而得者。改定之例,似乎又认为是苦差了。吏部既无明文,如何议处,待核查。
转解官物:一、盐课银两,起解京饷和协饷,所需水脚,向来由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驿站给予夫马供应。每逢起解之期,该管官员预先通知前方督抚,拨兵护送。务必由大路近站而行。夜间住宿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如果有疏忽导致损失,经过的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赔。如果该管官员不通知督抚,解官不通知地方官,潜行小路,致使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赔。解员不能赔补,即着差委的上司赔补。
此条是雍正六年,户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条奏定的条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特为水脚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予夫马供应而设。其余则是解饷的通例。现在都由官府解送了。
转解官物:一、凡粮船在内河遭遇风灾至三只以上者,运弁、厅员交吏部分别议处。旗丁各杖一百,枷示一个月。如果有捏报失风,审实后,从原职位议处。至盛夏之时,倘若遇雨水猝发,冲坏数只者,该督撫查明实在情形,奏明,分别办理。
此条是乾隆四十二年,兵部会同刑部议覆漕总督德保条奏定的条例。道光十二年,议覆御史金应麟条奏,其中说,巡盐御史、巡漕御史,现在没有此差。奏明,待修例时更正。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是严惩运弁、厅员漫不经心。此处既删去巡盐御史,而“乘官车船附私物”门例文中,也有巡河、巡盐等官名目,应一并修改
□内河失风,捏报大江、黄河者,降一级调用。内河失风,押运行员失于防范,一帮之内,疏失一二只者,罚俸六个月;三只以上,罚俸一年;五只以上,降一级留任。均载于《处分则例》,应参看。
转解官物:一、解饷失鞘地方,文员分赔一半,委派不慎的大员分赔三分,解员赔二分。如果解员不能赔补,也着差委的大员赔补。武员照例处分,免除其分赔。
此条是雍正七年,户部遵旨议准定的条例。
谨按:此官员分赔的通例,应与上盐课一条参看。
《户部则例》。
□一、护解饷鞘,管解官不申请防护,不经过大路,以致有失者,着落管解官全额赔偿。若解官已请防护,又系经过大路,而饷鞘被失者,地方文员分罚十分之五,佥差不慎的大员,分赔十分之三,管解官分赔十分之二等,即是将两条例文修并为一。此列也应查照修改。
转解官物:一、蓟运回空,有在该地方刨取白土装带,以及沿河市镇铺户,有将白土卖与粮船者,如果尚无搀和情弊,将铺户、丁舵,均枷示一个月,杖一百。其已经搀和者,将丁杖一百,徒三年。若搀入漕粮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运弁与压空千总,及不行查禁的蓟州文武官弁,交该部分别议处
此
谨按。此条应与用水灌米一条参看。
□用药灌涨米六十石至一百石,烟瘴军。一百石以上,新疆为奴。用水灌涨一百石,亦烟瘴军。
□因盗卖而始搀和白土,似仍应以浮出之米计赃科罪,不应以搀和之米计算。
转解官物 一,粮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审实,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漕运总督杨锡绂奏准条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处分则例》,佥保旗丁各条,应参看。
□米一石以银一两核算,不过五两耳,由杖罪至充军,虽系严惩舵工之意,究嫌太重。
转解官物 一,粮船被窃,该旗丁呈报,本幇运弁移知该地方官缉贼追赃。被窃之船,即随幇前行,不必守候,至强劫重案,必须等候待验。该领运官具报,立即会勘,州县立给印票,催趱前行。(按,此会勘后事也。)并将被盗守候縁由,报明漕督及该管官査核。傥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计赃,以枉法科罪。其经过地方,如有强劫之案,该地方文武官弁,倶照城内失事例议处。水手行窃,及幇船被盗,将领运员弁分别强窃及抑勒、隐讳计案,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犯人命、强盗及盗贼,窝主门一条参看。
□此例凡分六层,粮船被窃一层,被盗一层兵役勒索一层,地方官疏防一层,水手行窃一层,幇船被盗一层。《处分则例》。被劫者,照城内失事例,被窃者,照衙署被窃例议处。此处专言被劫,未及被窃,似未包括。
□例末数语,殊未明晰。原奏系属两层,水手行窃,将领运、员、弁罚俸三个月。如系强劫,照兵丁犯窃,该管官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为一层。粮船向来积习,止顾本船,邻船有警,即听闻,亦不敢救护,而领运之弁,亦委靡偷安,不知实力防护,自当定以处分。嗣后幇船遇停泊之夜,空、重千总轮流率领本幇丁、舵人等,互相防护。如有被盗之事,将领运之弁,强案,罚俸一年,窃案,罚俸一月。傥有抑勒、隐讳,分别强窃,照例议处,为一层。若不査阅原奏,即不知例意何指矣。
□应参看兵部《处分则例》。
转解官物 一,州县起解银两,解役潜行小路,不请拨护者,即来被失,亦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戸部等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崔应阶条奏定例。
谨按。此违例而未失事之罪,上条专言兵丁,此则专言解役,均不画一。
□偷盗饷鞘罪名,见于贼盗门。此门所载各条,均系派拨兵役护送,及失事后分赔、独赔之事,惟不免彼此参差之处。且与吏、戸、兵三部例文,亦不符合。似应査照修改,以归画一。
转解官物 一,管押饷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盗,仍照旧例,分别首从定拟外,其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者,减首犯罪一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审有确据者,减二等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两江总督高晋奏准定例。
谨按。此押鞘兵役失事之罪名也。凡分三层,死罪一层,流罪一层,徒罪一层,盖照解审罪犯例定拟也。而无监禁一年一层。
□前条中途私回及潜行小路,系指未经失事而言,与此条不同。
□《戸部则例》库藏门,护饷各条,《处分则例》,护送饷鞘及疏失饷鞘各条,均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朝鲜国进贡使臣,一抵凤凰城。责令城守尉査明人数,并将携带货物银两数目,注载册档,听其自择。素日信识之商人,雇车载运,取具交领呈状备査。仍分晰造具细册呈报将军,(按,即盛京将军)及该管衙门,沿途派官一员、兵二十名,所至州县,酌派妥役二三十名护送照料,遇晩巡逻。驿丞按站预报地方旗民各官,至运界交接。将交接月日呈报将军等衙门备査。如不行预报及交接贻误者,均査参分别议处。若朝鲜人众
译谨按。此条应与用水灌米那条参看。
□用药灌涨米六十石至一百石的,发往烟瘴地区充军。一百石以上的,发往新疆为奴。用水灌涨一百石的,也发往烟瘴地区充军。
□因为盗卖而开始搀和白土的,似乎仍应以多出的米数计算赃物定罪,不应以搀和的米数计算。
转解官物 一,粮船舵工侵吞米粮达五石以上,由同船丁役代为赔补的,审实后,发配极边四千里充军。
此条是乾隆二十四年漕运总督杨锡绂奏请批准的条例。嘉庆十七年修改确定。
谨按。《处分则例》中关于佥保旗丁的各条,应参看。
□一石米按一两银子核算,不过五两银子罢了,从杖刑到充军,虽然是严惩舵工的意思,终究嫌太重。
转解官物 一,粮船被盗窃,该旗丁呈报,本帮运弁通知地方官缉拿盗贼、追回赃物。被盗窃的船,随即跟随船帮前行,不必等候;至于强盗抢劫的重案,必须等候查验。领运官具报后,立即会同勘查,州县立刻发给印票,催促赶行。(按,这是会勘之后的事。)并将被盗后等候的原因,上报漕运总督及主管官员核查。如果有不肖的兵役,勒索需索,按照在官人役收受有事人财物,计算赃物,以枉法论罪。经过的地方,如果有强盗抢劫的案件,该地方文武官员,都按照城内失事条例议处。水手行窃,以及帮船被盗,将领运员弁分别按强盗、盗窃以及抑勒、隐讳计算案件,分别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杨锡绂奏请确定的条例,道光二十五年删改确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犯人命、强盗以及盗贼窝主那条参看。
□此例共分六层:粮船被窃一层,被盗一层,兵役勒索一层,地方官疏防一层,水手行窃取一层,帮船被盗一层。《处分则例》中,被抢劫的,按照城内失事条例,被盗窃的,按照衙署被窃条例议处。此处只说被抢劫,未提及被盗窃,似乎未包括在内。
□条例末尾几句话,很不明晰。原奏属于两层:水手行窃,将领运、员、弁罚俢三个月。如果是强盗抢劫,按照兵丁犯窃、该管官约束不严的条例,降一级调用,为一层。粮船向来有积习,只顾本船,邻船有警,即使听到,也不敢救护,而领运的弁,也委靡偷安,不知实力防护,自当规定处分。此后帮船遇到停泊的夜晚,空船、重船的千总轮流率领本帮丁役、舵工等,互相防护。如果有被盗之事,将领运的弁,强盗案罚俸一年,盗窃案罚俸一月。如果有抑勒、隐讳,分别按强盗、盗窃,照例议处,为一层。如果不查阅原奏,就不知道条例的意思所指为何了。
□应参看兵部《处分则例》。
转解官物 一,州县起解银两,解役私自走小路,不请求拨派护卫的,即使没有丢失,也按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是乾隆二十五年户部等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崔应阶奏请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违例而未失事的罪,上条专说兵丁,此条专说解役,都不统一。
□偷盗饷鞘的罪名,见于贼盗门。此门所载各条,都是派拨兵役护送,以及失事后分赔、独赔的事,只是不免彼此参差之处。而且与吏、户、兵三部条例,也不符合。似乎应查照修改,以归统一。
转解官物 一,管押饷鞘失事的兵役,如果有知情同盗的,仍照旧例,分别首犯、从犯定罪;其违例雇人代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走的,比首犯减一等治罪。其依法管解,偶然疏忽丢失,审有确据的,减二等治罪。
此条是乾隆三十四年两江总督高晋奏请批准的条例。
谨按。这是押鞘兵役失事的罪名。共分三层:死罪一层,流罪一层,徒罪一层,大概是按照解审罪犯的条例定罪。但没有监禁一年这一层。
□前条中途私自返回及走小路,是指未经失事而言,与此条不同。
□《户部则例》库藏门中护饷各条,《处分则例》中护送饷鞘及疏失饷鞘各条,都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朝鲜国进贡使臣,一到凤凰城。责令城守尉查明人数,并将携带货物银两数目,登记在册,听其自行选择。平时信任熟悉的商人,雇车运载,取具交领呈状备查。仍详细造具细册呈报将军,(按,即盛京城将军)及主管衙门,沿途派官一员、兵二十名,到达州县,酌情派妥役二三十名护送照料,晚上巡逻。驿丞按站预先报告地方旗民各官,到运界交接。将交接的月日呈报将军等衙门备查。如果不预先报告及交接贻误的,都查参分别议处。如果朝鲜人众
,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着落迎送官、通官严加约束。有犯,申报査办。如迎送官、通官约束不严,许地方旗民各官,呈报该将军严参议处。朝鲜来使携带银物,交商载运,偶有损伤,着落原商赔还。仍照弃毁官物律治罪。
译如果有不安守本分、滋生事端的人,责成迎送官、通官严格加以约束。若有违犯,申报查处。如果迎送官、通官约束不严,允许地方旗民各官,呈报给该将军,从严参奏议处。朝鲜来使携带的银两物品,交由商人运载,偶尔有损伤的,责成原承运商人赔偿。仍按照丢弃毁坏官物的律令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礼部会同吏部、兵部、刑部议覆署理盛京将军、印务副都统莽古赉等査奏定议《朝鲜使臣来京沿途防范章程》,因纂为例。
谨按。此条与窃盗门内条例系属一事,均系柔怀远人之意。
□专言朝鲜而未及别处,《处分则例》则兼他国言之矣。且此专指奉天而言,若至直隶地方是否一体照办之处,并未叙明,今则无庸置议矣。
转解官物 一,承办铜斤之厂员、运员,不以公事为心,因循怠惰,以致厂铜缺额,运泸逾限者,均革职,发往新疆効力。数年后,厂铜日旺,渐有积余,泸店底铜亦日増充裕,遇有天时之不齐,物力之偶绌,间有缺额迟运,为数无几者,戸部再行核酌情形,请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戸部议覆云、贵总督李侍尧奏准定例。
谨按。此门专言解运之事,铜厂缺额与此门无渉,似应移入钱法门内。
□运泸限期见《处分则例》。(自滇起程,限二十三日至泸州。)
□发往新疆未免过重,然究为整饬铜政而设。惟上层厂员、运员并列,下层则专言厂员矣。
□《戸部则例》一条,与此相类。《处分则例》,有滇省厂员考成各条,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滇省承办铜斤运员,自厂运泸,如逾例限,革职发往新疆効力。厂员缺额七分以上者,革职,仍令在厂协同催办。如一年后仍不足额,即照例发往新疆効力。
《处分则例》。
□一,滇省除产铜无多之厂,照旧办理外,其余大小各厂,按月以十分核算,欠不及一分,及一分以上者,罚俸。二三分,降留。四五分,降调。七分以上革职。缺额三分以下之员,限两月补足。三月以后不交,撤回,开参议处。若无缺额至四分以上,按月开参。一年后仍不足额,应降调者,撤回,应革职者,发往新疆効力。
□其实系矿砂衰薄,勘査属实,题报寛免。傥系该厂员漫无调剂,任意废弛,以致办铜短绌,又不及时补足,经该督抚题参,即无论分数多寡,倶革职发往新疆効力。
转解官物 一,各省应解各部院饭银等项,一面委妥员搭解,亲赴各衙门交纳。一面将银数及解员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满不接批回,即咨请行査,仍于年终汇咨各部、院査核。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兵部书吏夏尚目与提塘官杨占鳌交结,侵用云、贵两省解部饭银案内,奏准定例。
谨按。此可行之经久者,应与《处分则例》参看。
《处分则例》。
□一,直省解员领解各项银两,即于领批之日起程。一面先将起程日期报部,如有不即起程及在途逗遛、违限一月以上,降一级留任。四五月以上,降二级调用。半年以上,革职。果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等情,许该员呈明,地方出结送部,准其扣除。
□一,直省、厅应解正项京饷,以接到部文日起,即委员扣限起解。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限六十日到部。江南、江西、浙江、湖广限八十日到部。福建、广东、广西限一百日到部云云。
转解官物 一,运粮旗丁,除所运正项粮米,或因遭风沈失,报案有据。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仍照例办理。及正项漕米交足之后,及买米食用,并非回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实因正项亏短,但经买米回漕,计其所买米数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发边远充军。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卖米之人,计其所卖之米,与同罪。至死者,减发极边烟瘴充军。除旗丁所买回漕之米石,及卖米之人所得米价,照追入官外,仍计买米卖米石数,照监守盗本例,勒限严追,分别办理。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刑部奏准定列。
谨按。此条是直科以监守自盗之罪矣。
□买米回漕,自系因盗卖在先,事后买米弥补,故仍科以监守自盗之罪。惟监守自盗,例准完赃免罪,买米回漕虽与完赃不同,然较之盗卖官米全不完交者,亦属
译这一条是乾隆四十二年,礼部会同吏部、兵部、兵部、刑部议复署理盛京将军、印务副都统莽古�等查奏定议的《朝鲜使臣来京沿途防范章程》,因为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一条与窃盗门内的条例属于同一件事,都是怀柔远方人的意思。
□专门提到朝鲜而没有涉及其他地方,《处分则例》则兼及其他国家了。而且这一条专门指奉天而言,如果到了直隶地方是否一体照办的地方,并没有叙述明白,现在则无需再议了。
转解官物 一,承办铜斤的厂员、运员,不以公事为心,因袭怠惰,以致厂铜缺额,运输超过期限的,都革职,发往新疆效力。几年后,厂铜日益兴旺,逐渐有积余,泸店底铜也日益充裕,遇到天时不协调,物力偶尔不足,间或有缺额迟运,数量不多的,户部再行核酌情形,请旨办理。
这一条是乾隆四十四年,户部议复云、贵总督李侍尧奏准定例。
谨按。这一门专门讲解运之事,铜厂缺额与这一门无关,似乎应移入钱法门内。
□运输泸州的限期见《处分则例》。(从云南起程,限二十三日到泸州。)
□发往新疆未免过重,然而终究是为了整饬铜政而设。只是上层厂员、运员并列,下层则专门讲厂员了。
□《户部则例》一条,与此相类。《处分则则例》,有滇省厂员考成各条,都应参看。
《户部则例》。
□一,滇省承办铜斤运员,从厂运到泸州,如果超过例限,革职发往新疆效力。厂员缺额七分以上者,革职,仍然令在厂协同催办。如果一年后仍不足额,即照例发往新疆效力。
《处分则例》。
□一,滇省除产铜不多的厂,照旧办理外,其余大小各厂,按每月以十分核算,欠不及一分,及一分以上的,罚俸。二三分,降留。四五分降调。七分以上革职。缺额三分以下的员,限两月补足。三月以后不交,撤回收回,开参议处。如果没有缺额至四分以上,按月开参。一年后仍然不足额,应降调者,撤回收回,应革职者,发往新疆效力。
□其实系矿砂衰薄,勘查属实,题报宽免。倘系该厂员漫无调剂,任意废弛,致使办铜短少,又不及时补足,经该督抚题参,就无论分数多少,都革职发往新疆效力。
转解官物 一,各省应解各部院饭银等项目,一面委派妥员搭解,亲赴各衙门交纳。一面向将银数及解员姓名、起解日期,先咨报部。如果限满不接批回,即咨请行查,仍然在年终汇咨各部、院查核。
这一条是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兵部书史夏尚目与提塘官杨占鳌交结侵用云、贵两省解部饭银案中,奏准定例。
谨按。这一条是可行之久的,应与《处分则例》参看。
《处分则例》。
□一,直省解员领解各项银两即于领批之日起程。一面先将起程日期报告部,如果有不立即起程及在途中逗留、违限一月以上的,降一级留任。四五月以上的,降二级调用。半年以上的,革职。果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等情况,允许该员呈明,地方出结送部,准许扣除。
□一,直省、厅应解正项京�,以接到部文日起,即委派员扣限起解。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限期六十日到部。江南、江西、浙江、湖广限期八十日到部。福建、广东、广西限期一百日到部等等。
转解官物 一,运粮旗丁,除所运正�粮米,或因遭风沉没,报案有据。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仍然照例办理。及正项漕米交足后,及买米食用,并非回漕的,无需治罪外,其实因正项亏短,但只要经买米回漕,计其所买米数不足六十石的,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的,发边远充军。数满六百石的,拟斩监候。卖米的人,计其所卖之米,与同罪。至于死者的,减发极边烟瘴充军。除了旗丁所买回漕的米石,及卖米的人所得米价,照追入官外,仍然计买米卖米石数,照监守�本例,勒限严追,分别办理。
这一条是嘉庆十三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这一条是直科以监守自盗之罪了。
□买米回漕,自系因盗卖在前,事后买米弥补,故仍科以监守�之罪。只是监守�,例准完赃免罪,买米回�虽与完赃不同,然而较之盗卖官米全不完交的,也属
有间。假如中途盗卖,至京、通査出破案,即不能不勒限严追。如于初限内将米买齐赔交,与买米回漕事异而情同,一免一不免,且米价入官仍勒限追交,殊未平允。
译过了一会儿。假如在半路上被盗卖,到了北京、通州被查出破案,那就不得不限期严加追缴。如果在最初限定的期限内将米买齐赔偿上交,这与买米回漕的事情虽然不同但情理相同,一个免予追究一个不免,况且米价入官后仍限期追缴,实在不够公平合理。
□限满不完,所拟斩罪是否入于秋审办理,抑系永远监禁之处,记考,
转解官物 一,粮船水手隐匿腰牌,游荡为匪,及随幇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其未经滋事为匪,仅止隐匿及伪造腰牌者,均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道光十六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条奏漕河积弊折内,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应与上卫所运弁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经纪丁舵人等,将漕米用药灌涨,冀图偷窃,计灌涨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发附近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一百石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将漕米用水灌涨,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均减一等。其用水灌涨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个月追赔。限内全完,减等发落,不完,加等治罪。
此条系道光三十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张廷瑞条奏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丁舵中之最狡黠者,从严惩办似不为苛。与上条买卖白土搀和漕米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转运漕粮,经纪车戸、剥船驾掌及各项代役,毎米百石,掣欠逾额不及五斗,免其责惩外,如逾额至五斗,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经纪等,运米千石内,逾额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一万石内,逾额至百石以上,亦发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发近边。五百石以上,发边远。七百石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各充军。一千石以上,发往新疆,酌拔种地当差。仍先行照数追赔。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拟发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库银例办理。(毎米一石作银一两计算。)傥有偷窃盗卖情事,仍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同治七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掣欠与挂欠不同,彼指由南至通押运弁丁而言。此指由通至京仓转运之经纪、车戸等项而言。而其为亏欠则同。若非沿途盗卖,则漕米即敷原额数目,何至有掣欠之事。然亦有实非盗卖,及虽系盗卖而无确切证据者,故另有掣欠名目,既与偷窃不同,即应从寛科罪。乃五斗以上及科满杖加枷,一二石即拟徒罪,反较监守自盗罪名为重,似嫌未协。且既以毎百石计算,似可无庸添入千石万石。
转解官物 一,漕粮起剥转运,如有匪徒沿途滋扰,藉端讹索,并在京、通各仓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定拟。得赃者,照蠹役诈赃例。分别治罪。为从,各减一等,计赃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同治七年,刑部议覆戸部奏,设法挽回漕仓积弊,并御史范熙溥奏,请将船戸经纪偷窃米石,仍照旧例分别办理,奏准定例。
谨按。漕仓粮米之不足,丁舵、花戸等侵蚀之也,乃又有侵蚀丁舵人等者,故严定此例。
□与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一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门,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等处,打搅仓场,欺陵官攅条例内云,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枷号一月,徒罪发附近军。与此科罪不同,应参看。
拟断赃罚不当:巻首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
《处分则例》。
□一,承审官将应追应赔之赃失断追赔,应给还原主银两,失断给主者,罚俸一年。转详官罚俸六个月戸。
谨按。追赃各例
译若期限届满未能缴清,所拟定的斩刑是否应纳入秋审办理,还是永远监禁,需记录在考核中。
转解官物:一、粮船水手隐匿腰牌,游荡作乱,以及随帮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闹事者,各在应得的本罪上加一等定罪。那些没有闹事作乱,仅仅隐匿或伪造腰牌的,均依照违制律,杖打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是道光十六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复鸿胪寺卿黄爵滋条奏漕运河道积弊折内,奉旨编纂为条例。
谨按:应与上文“卫所运弁”一条参照阅读。
转解官物:一、经纪、丁舵等人,将漕米用药灌涨,企图偷窃,计算灌涨的米不足六十石,杖打一百,发配附近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实际发配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一百石以上,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将漕米用水灌涨,不足一百石,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实际发配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之地充军。从犯,均减一等。那些用水灌涨的米,除尚能食用的外,短缺的米,限定四个月追赔。限期内全部缴清,减等处理;未缴清,加等治罪。
此条是道光三十年,刑部议复山西道监察御史张廷瑞条奏所定条例,同治九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是丁舵中最狡猾的人,从严惩办似乎不算苛刻。与上文“买卖白土搀和漕米”一条参照阅读。
转解官物:一、转运漕粮,经纪、车户、剥船驾掌及各项代役人员,每米一百石,短缺超过定额不足五斗的,免除责罚;如果超过定额达五斗,杖打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打六十,徒刑一年。三石至四石,杖打七十,徒刑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打八十,徒刑二年。七石至八石,杖打九十,徒刑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如果经纪等人在运米一千石内,超过定额达十石以上,也杖打一百,徒刑三年。三十石以上,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打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发配附近充军。一万石内,超过定额达一百石以上,也发配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发配近边。五百石以上,发配边远。七百石以上,发配极边,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发配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各充军。一千以上,发往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仍须先行按数追赔。全部缴清可免罪,未缴清者,对枷杖人犯按拟定的刑罚处理。徒刑以上的,依照挪用库银条例办理。(每米一石折算银一两计算。)如果有偷窃盗卖的情事,仍按重罪论处。
此条是同治七年,刑部奏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种短缺与挂欠不同,挂欠是指从南方到通州押运的弁丁而言,这指从通州到京城粮仓转运的经纪、车户等项而言。而其为亏欠则相同。如果不是沿途盗卖,那么漕米就足以满足原额数目,何至于有短缺之事。然而也有确实不是盗卖,以及虽是盗卖而无确切证据的,所以另有短缺的名目,既然与偷窃不同,就应从宽定罪。然而五斗以上及杖刑满额加枷,一二石即拟徒刑,反而比监守自盗的罪名还重,似乎不太合适。况且既然以每百石计算,似乎可以无需添入千石万石。
转解官物:一、漕粮起剥转运,如果有匪徒沿途滋扰,借端勒索,并在京城、通州各粮仓结党盘踞把持,多年吃仓分肥者,依照打搅仓场条例,加一等定罪。获得赃款的,依照蠹役诈赃条例,分别治罪。从犯,各减一等,计算赃款重的,仍各按重罪论处。
此条是同治七年,刑部议复户部奏请,设法挽回漕仓积弊,以及御史范熙溥奏请将船户经纪偷窃米石,仍照旧例分别办理所奏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漕仓粮米之不足,是丁舵、花户等人侵蚀所致,然而又有侵蚀丁舵等人者,故严定此例。
与“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一条参照阅读。
多收税粮斛面门,在京在外,以及各边一应征收发放粮草等处,打搅仓场,欺陵官员条例内说,或者挟诈运纳军民财物的,杖罪以下,枷号一月,徒刑发配附近充军。与此定罪不同,应参照阅读。
拟断赃罚不当:卷首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却给了主人,以及应给主人却入了官的,以坐赃论罪,只杖打一百。
这仍是明律。
《处分则例》。
一、承审官将应追缴应赔偿的赃物失断追赔,应给还原主的银两,失断给主人的,罚俸一年。转详官罚俸六个月的。
谨按:追赃各例
,有载在名例给没赃物门者,亦有载在戸律各门者。虚出通关、朱砂、那移出纳,私借钱粮,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五门,均有追赃条例,而监守自盗亦有三条。(一,凡侵盗应追之赃,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补,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人口,发觉者,尽行入官。将承追、申报各官革职。所欠赃银、米谷,着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倶照文职例议处。再,一应赃私,察果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傥滥行着落亲族追赔,将承追官革职。其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取据甘结之事,属官不行出首,从重治罪。
译有些记载在《名例》律“给没赃物”门下的,也有记载在《户律》各门下的。虚报通关、朱砂,挪移出纳,私自借贷钱粮,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这五门,都有追赃的条例,而监守自盗也有三条。(一,凡是侵吞盗窃应当追缴的赃物,责令犯人的妻子及未分家的儿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无法赔偿补足,在旗由参佐领、骁骑校,在外由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总督巡抚保奏,豁免结案。倘若结案后,又发现另有田产、人口,全部入官。将负责追缴、申报的官员革职。所欠的赃银、米谷,责令赔偿补足。督催等官员,照例议处。内外负责追缴、督催的武职官员,都照文职官员的条例议处。再者,所有赃私,查明确实家产全无,无力偿还的,一概予以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倘若滥行责令亲族追赔,将负责追缴的官员革职。其主管上司,如果有逼迫申报、取具甘结之事,属官不举报,从重治罪。
□一,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嚢者,即将伊子监追。
□又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均应参看。
监守盗、虚出通关、那移出纳、私借钱粮,均指以赃入罪之本犯而言。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均指承追之员而言。给没赃物,则分别入官、给主,应征与不应征之通例也。例文则系随便纂入,有事本相类而载在两处者,有此处与彼处参差者。
□唐律除名例外,惟厩库门及断狱门二条,此外无文。
条例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査、估、追、变之员,勘报不实,瞻徇延缓,以致帑项悬缺者,着令代赔,若査勘本无不实,催追本无纵,祗因变抵不敷,以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査估追变之人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代赔而言。勘报不实,希图弊混,也指査估言。瞻徇延缓,以多报少,也指追变言。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戸部则例》变抵门。
□一,官员承査、承估、承变、承追各钱粮,如系査估不实,追变侵隐,致亏帑项者,将所亏之数,着落按照赔偿。仍将该员严参治罪。若勘估本无不实,催追并无徇纵,委因变抵不敷,査无情弊,其不敷之数,仍在欠项本员名下归结,不得勒令承估、追赔、承变官代赔。其延迟不力,仍报参议处。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承追各款赃罚银两,着落本犯勒追完结,其有律应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致年远赃私,必确査实据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谨按。此言本犯身死,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也。
□不得株连亲族,见监守自盗。
□给没赃物律云,以赃入罪,正赃已费用者,犯人身死勿征。此追赃之正律也。唐律系死及配流勿征。疏议谓,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赃已费用,矜其死及流,故不征也。《明律》虽无配流一层,然犯人身死,似亦在勿征之例。此例正与律文相符。惟后又有侵亏官项,令上司分赔、独赔及监迫其妻子之条,此例自成虚设。究竟何项方可免追,何项仍应着追之处,记参。
□此条例文,吏、戸二部所无,应与上条均移入给没赃物门。
守掌在官财物:巻首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均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入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搅、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守掌在官财物 一,凡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将一切收贮公所干系钱粮,并交库银两侵蚀者。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问拟。一万两以内,遇赦,准其缓免。有逾此数,不准寛免。
此条系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监守自盗律例,无论中外文武均包举在内,此处所云,与监守盗条例重复,似应删除。
□此旗员监守自盗之专条,较本例为严,既改照本律例,自可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巻首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
○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产也。)
○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
译□一,凡是侵吞贪污的案件,如果该官员去世,审理查明确实是侵盗国库银两,企图中饱私囊的,就将其儿子监禁追缴。
□又,本犯身死,确实没有家产可以完缴的,按照惯例取结豁免。)以上各条均应参看。
监守盗、虚开通关、挪用出纳、私借钱粮,都是指以赃物定罪的本犯而言。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都是指承追的官员而言。没收赃物,则分别入官或归还主人,这是应征与不应征的通行惯例。条例条文则是随意编纂录入的,有事情本来相似却记载在两处的,有此处与彼处不一致的。
□唐律除名例外,只有厩库门和断狱门两条,此外没有条文。
条例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是查核、估价、追缴、变卖官员,勘报不实,徇私延缓,导致国库款项悬缺的,责令其代为赔偿;如果查勘本来没有不实,催追本来没有纵容,只是因为变卖抵偿不足,导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责令查估追变之人代为赔偿。违者以违制论处。
此条是乾隆元年,户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专门指代为赔偿而言。勘报不实,企图混淆舞弊,也是指查估而言。徇私延缓,以多报少,也是指追变而言。
□《户部则例》与此大致相同,《处分则例》中没有这条。
《户部则例》变抵门。
□一,官员承查、承估、承变、承追各项钱粮,如果是查估不实,追变侵隐,导致亏空国库款项的,将所亏之数,责令按照赔偿。仍将该员严参治罪。如果勘估本来没有不实,催追并无徇纵,确实因为变卖抵偿不足,查无舞弊情弊,其不足之数,仍在欠项本员名下归结,不得责令承估、追赔、承变官员代为赔偿。其延迟不力,仍报参议处。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是承追各款赃罚银两,责令本犯勒追完结,其中有法律规定身死勿征的,仍照定例免征。致使年代久远的赃私,必须确切查证实据方可着追,不得在本犯之外,混追赔补。违者,以违制論。
此条是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谨按。这是说本犯身死,不得在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也。
□不得株连亲族,见监守自盗条。
□给没赃物律云,以赃物定罪,正赃已花费的,犯人身死勿征。这是追赃的正律。唐律是死及配流勿征。疏议说,因赃物判死刑及以赃物配流,赃物已花费,怜悯其死刑及流放,所以不征缴。《明律》虽然没有配流这一层,然而犯人身死,似乎也在勿征的例子里。此例正与律文相符。只是后面又有侵亏官项,令上司分赔、独赔以及监迫其妻子的条文,此例便成了虚设。究竟何项方可免追,何项仍应征缴之处,记参。
□此条例文,吏、户二部所无,应与上条均移入给没脏物门。
守掌在官财物:卷首
凡是官物应当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或者私物应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都是官物)只要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派守掌之人)如果有侵欺借贷的,都计入(入己)赃物,以监守自盗论处。(如果不是守掌之人的侵欺,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处。其有未缴纳而侵用的,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揽、欺官取财科断,不得一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守掌在官财物 一,凡是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生等,将一切收贮公所干系钱粮,以及交库银两侵蚀的。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问拟。在一万两以内,遇赦,准其缓免。超过此数,不准宽免。
此条是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监守自盗律例,无论内外文武都包举在内,此处所说,与监守盗条例重复,似应删除。
□此旗员监守自盗的专条,较本例为严,既然改照本律例,自可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卷首
凡是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以及奸党,属于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罪,律不该载的,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的限制内,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处。(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论,各减一等)。
○如果抄没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的,按人口计算,以隐瞒丁口论处。如果隐瞒田土的,按田计算,以欺隐田粮论处。如果隐瞒财物、房屋、孳畜的,以坐赃论处。各罪止杖一百。所隐瞒的人口财产并入官,罪责归于供报之人。(所隐瞒的人口,不坐、不加重者,是以自己之丁口财产论。)
○如果里长同情隐瞒,以及当该官吏知情的,都与同罪
。计所隐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全科。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失觉举者,减(供报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译计算所隐瞒的赃物价值超过杖刑一百的,按坐赃罪论处。全额追缴。
○收受财物的人,计算赃物价值,按照枉法罪从重论处。(依据枉法罪的重罪标准,区分有俸禄和无俸禄的情况。)失职未能发觉或举发的人,比供报人减三等处罚,最高刑罚为笞刑五十。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罪犯入官财产,止应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者,从重治罪。仍着落伊身追取。承审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亦交与该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议覆两江总督常鼐,题副都统兪章言隐匿罪犯兪文言入官财产一案。经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从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应修改明晰。说见私借钱粮门。
□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即私借钱粮门之混请开抵亏空也。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即彼门内之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也。亦与拟断赃罚不当门,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之意相同。似应修并为一,以免重复。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欠帑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孙,概不准其认买。傥有混行承买,将官兵人等分别议处治罪。准其承买之该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给没赃物门有,不准原主勒索找价一层,并无不准本人及子孙认买之语,应参看。
□《戸部则例》并无此条,《处分则例》亦不载,似应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着,遂将分居别业之弟兄亲族,并不知情之亲友旁人,巧借认幇名目转辗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私借钱粮门条例参看。
□再监守自盗门,产尽豁免,不得株累亲族,亦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拖欠官项钱粮,本员力不能完者,在于承产之兄弟子侄、分肥之僚友、上司,经手之冢奴吏役,及寄顿财产之人,确査属实,均应着赔。若分居析产之兄弟族属,并不知情之亲友奴仆旁人,于公帑并未侵渔,私财又非寄顿,该州县官巧借认幇等项名色,勒令赔补,或藉称严査寄顿,纷纷票传刑求、吓诈等弊,准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吿参究。傥上司不为准理,照徇庇例议处。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倶还给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侍读学士积徳条奏定例。
明令,凡籍没家产,除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坟茔者,不在抄没之限。
谨按。此良法美意也。亦系入官之款,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戸部则例》田赋门、存留坟地条,
□一,凡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园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余地悉行入官。
隐瞒入官家产 一,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产,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盗案内之家产,不论原案未完之数,计所隐家产价値之多寡,照坐赃律分别定拟。十两以下,笞二十。毎十两加一等。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毎一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满徒。一千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折枷号,鞭责,倶罪坐隐瞒之人,所隐财产倶行入官。保题各官,照例治罪追赔。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隐匿之赃,如果追出交官,本犯是否以完赃论。完赃,本犯例得减免,隐匿之人,是否免其科罪。一并俟参。
□律无论丁口、土田、财物均罪止杖一百,例加至徒流,不特较本律加重,较坐赃律亦加重矣。
□坐赃律系折半科罪,此例自亦应折半计算。
□原奏系指已经豁免后査出隐匿者而言,故治罪从严。若未经豁免。仍应勒限监追,能将隐匿之赃交出,即可免罪,岂有仍科隐匿之理。似应将此层添入。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应追官员赃赔各项银两,若原籍任所査明财产尽絶,实在无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实印结,由原籍加结,题请豁免。旗
译这仍是《大明律》的规定,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是罪犯入官的财产,只应责令正犯追缴。倘若正犯将无关之人肆意诬赖,从重治罪。仍责令正犯本人追缴。承审查追的各官员,如果徇私包庇正犯,连累无关之人,也交给该部严加议处。
这条是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议复两江总督常鼐,题报副都统俞章言隐匿罪犯俞文言入官财产一案。经九卿遵旨议定为准例。
谨按。从重治罪,并未写明治以何罪,似乎应修改明晰。说法见私借钱粮门。
□将无关之人肆意诬赖,即私借钱粮门中混请开抵亏空。徇私包庇正犯连累无关之人,即彼门内听从开抵,妄拿无辜追比。也与拟断赃罚不当门中,不得在本犯之外混追赔补的意思相同。似乎应修并为一,以免重复。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是欠帑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以及本人的子孙,一概不准其认买。倘有混行承买,将官兵人等分别议罪治罪。准其承买的主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这条是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给没赃物门中有不准原主勒索找价一层,并无不准本人及子孙認买之语,应参看。
□《户部则例》并无此条,《处分则例》也不载,似乎应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是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着,遂将分居别业的弟兄亲族,并不知情的亲友旁人,巧借认帮名目辗转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这条是乾隆元年户部、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私借钱粮门条例参看。
□再监守自盗门,产尽豁免,不得连累亲族,也应参看。
《户部则例》。
□一,拖欠官项钱粮,本员无力完纳者,在于承产之兄弟子侄、分利之僚友、上司,经手之管家奴仆吏役,及寄顿财产之人,确查属实,均应着赔。若分居析产的兄弟族属,并不知情的亲友奴仆旁人,于公帑并未侵吞,私财又非寄顿,该州县官巧借助认帮等项名色,勒令赔补,或借称严查寄顿,纷纷票传刑求、吓诈等弊端,准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告参究。倘上司不准受理,照徇私包庇例议处。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是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的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都还给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这条是乾隆元年,刑部议复侍读学士积德条奏定例。
明令,凡是籍没家产,除反叛外,其余罪犯只没田产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坟莹者,不在抄没之限。
谨按。这是良法美意。也系入官之款,似乎应移至给没赃物门。应与《户部则例》参看。
《户部则例》田赋门、存留坟地条:
□一,凡是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墓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余地全部入官。
隐瞒入官家产 一,除隐匿那移案内的家产,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犯盗窃案内的家产,不论原案未完之数,计算所隐家产价值之多寡,照坐赃律分别定拟。十两一下,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每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满徒(徒刑最高刑)。一千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流放最高刑)。系旗人,折枷号,鞭责,都罪坐隐瞒之人,所隐财产全部入官。保题各官,照例治罪赔补。
这条是乾隆三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这隐匿之赃,如果追出交官,本犯是否可以完赃论。完赃,本犯例得减免;隐匿之人,是否免其科罪。一并待参。
□律无论丁口、土地、财物均罪止杖一百,例加至徒刑、流刑,不仅较本律加重,较坐赃律也加重了。
□坐赃律系折半科罪,此例自然也应折半计算。
□原奏是指已经豁免后查出隐匿者而言,故治罪从严。若未经豁免,仍应勒限监追,能将隐匿之赃交出即可免罪,岂有仍科隐匿之罪的道理。似乎应将此层添入。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是应追官员赃赔各项银两,若原籍、任所查明财产尽绝,实在无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实官印结状,由原籍加结,题请豁免。
员亦照此,由本旗具结,咨部办理。如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顿,一经发觉,除财产入官外,出结各员照例议处、分赔。隐寄家属照律治罪。
译官员也照此办理,由本旗出具保证书,咨文送交兵部处理。如果在旗籍任职的地方,有隐匿或寄存财物的情况,一旦被发现,除了财产没收归公外,出具保证书的各官员按例议处、分摊赔偿。隐匿寄存的家属按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嘉庆七年,戸部修例折内,奉旨令将议赔各例,分别妥修具奏。经刑部议请,于例内任所题豁之处,照戸例修改由原籍题豁等因,奏准改定。
谨按。那移出纳门,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严査家产云云。与此条参看。彼条云州县亏空,此云官员赃赔各项。为不同耳。
□无赃可追之案,均归任所题请豁免。以亏案既在任所,故题豁亦归任所完结也。后因戸部例文,系由原籍题豁,遂改归一律。乃此条修改,而下条仍不画一,亦嫌参差。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査。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査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逾违。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其欠帑官员离任者,或有托故逗遛,即押令回籍着追。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条奏定例。(査离任官员,应追核减分赔各项银两,例由任所先行咨回原籍,分别银数多寡,责令地方官依限催追。逾限未完,即予议处。间有原籍产尽无追,复行移咨该员歴过任所,査明有无财产隐寄,分别办理、立法虽属周详,惟是此等应追之项,国帑攸关,案难久悬,若俟原籍无追始行移査任所,未免多需时日。且隔省咨査事件,向无例限处分,承办各官,或以无关考成,不即速为査办,而该管上司,又以非本省事件,不加督催,以致经年未覆,原籍无凭办理者,诚所不免。
□并恐该员离任之后,或有财产隐寄任所地方,该地方官瞻徇情面,故意迁延,易滋串匿,此等情弊均不能保其必无。应如该抚所奏,嗣后承追一切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分咨各省严査有无隐寄,照例办理。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査任所,以免辗转迁延。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査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逾违,即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至该抚又称,本员或有托故逗遛,由所在地方官押令回籍,等语。査官员离任后,例应于三月限内勒令回籍,如有逗遛,即予议处,定例綦严。况此等欠帑人员,尤宜即行押令回籍,以凭原籍着追,亦应如所奏办理等因。具奏,奉旨,依议,钦此。)
谨按。上条言任所、原籍,此条并及歴过任所,应一并参看。
此例现在遵行。惟坊刻本例,注云,嘉庆七年六月,戸部奏准修改。其例文亦与此不符,而与戸部修改之例文相同。勒追门一条云,凡承追一切欠项,除现任官即在任所著追外,其离任官,系汉员,令该管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旗员,由部行知该员原任省分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个月査明取结,申详该督抚咨明原籍,咨部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査嘉庆七年,戸部因条例彼此多有互异之处,奏请修改一律。内原例二条云,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个月査明取结,申详该督抚咨明原籍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至欠帑人员离任逗遛,即由所在地方官勒限三个月,备文押回原籍。
□一,承追各项银两,按银数多寡分别定限。如行追、扣限尚短一二月,而欠项人员或升调他省,或縁事回籍,令其将此一限应完银两按数完交,准离原任,以专责成。
□査前条既称欠帑,人员离任,勒限三个月押回原籍,后条又称縁事回籍,令其将此限银两完交,方准离原任。二条未免矛盾。査吏部新定《处分则例》,将前条末数句节删,后条则未经纂载。臣部亦应査明订正。今请将前条修改,亦将末数句节删,后条全删。)
此嘉庆七年,戸部修改之例文也。惟刑部现行例文,系乾
译这条规定是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庄有恭敬奏所定的条例。嘉庆七年,户部在修订条例的奏折中,奉旨令将议定赔偿的各项条例,分别妥善修订后上奏。经刑部议请,在条例中关于在任职地题请豁免的部分,按照户部的条例修改为由原籍题请豁免等因,奏准改定。
谨按:那“移文出纳门”规定,一方面在任职地严厉追缴,一方面行文原籍严厉查抄家产等等。与此条相互参照。彼条说的是州县亏空,此条说的是官员赃款赔偿各项,有所不同罢了。
无赃款可追的案件,都归任职地题请豁免。因为亏空案件既发生在任职地,所以题请豁免也归任职地完结。后来因为户部的条例规定,是由原籍题请豁免,于是改为统一规定。然而此条修改后,下条仍不统一,也显得参差不齐。
隐瞒入官家产: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方面督令属官严厉追缴,一方面行文查抄该员历任任职地有无隐匿寄放财产,不必等到本籍无财产可追,才行文查抄。其任职地的地方官,自接到文书之日起,限定三个月,据实查明后申报详文给督抚,并咨文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厉督催,如有逾期违犯,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那些欠欠国库银两的官员离任者,或有托故逗留,即押令回原籍着令追缴。
这条规定是乾隆三十七年,户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敬奏所定的条例。(查离任官员,应追缴核减分赔的各项银两,条例规定由任职地先行咨文回原籍,分别银数多寡,责令地方官限期催追。逾期未完,即予议处。间或有原籍财产耗尽无财产可追,再行文咨查该员历任任职地,查明有无财产隐匿寄放,分别办理。立法虽然周详,只是这些应追缴的款项,关乎国库,案件难以久拖不决,若等到原籍无财产可追才行文查抄任职地,未免多耗费时日。而且跨省咨查事件,向来没有条例规定的期限和处分,承办各官,或以与考核无关,不立即迅速查办,而该管上司,又以非本省事件,不加以督催,以致经年未回复,原籍无凭办理的情况,确实难免。
并恐怕该员离任之后,或有财产隐匿寄放在任职地地方,该地方官徇私情面,故意拖延,容易滋生串通隐匿,这些情弊均不能保证一定没有。应如该巡抚所奏,以后承追一切案件,该督抚一方面督令属官严厉追缴一方面立即查抄该员历任任职地,分咨各省严厉查抄有无隐匿寄放,照例办理。不必等到本籍无财产可追,才行文查抄任职地,以免辗转拖延。其任职地地方,自接到文书之日起,限定三个月据实查明,申报详文给督抚,咨文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厉督促,如有逾期违犯,即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至于该巡抚又说,本员或有托故逗留,由所在地方官押令回原籍,等语。查官员离任后,条例规定应在三个月限期内勒令回原籍,如有逗留,即予议处,定例极其严厉。况且这些欠欠国库银两的人员,更应立即押令回原籍,以便原籍着令追缴,也应如所奏办理等因。具奏,奉旨:依议,钦此。)
谨按:上条说任职地、原籍,此条并及历任任职地,应一并参照。
此例现在遵行。只是坊刻本条例,注云:嘉庆七年六月,户部奏准修改。其条例文字也与这不符,而与户部修改的条例文字相同。勒追门一条说:凡承追一切欠项,除现任官即在任职地着令追缴外,其离任官,系汉员,令其管属督抚一方面督令属官严厉追缴,一方面立即查抄该员历任任职地,有无隐匿寄放。旗员,由部行文知会该员原任省份其任职地地方。自接到文书之日,限三个月查明取结,申报详文给该督抚咨文原籍,咨部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履行例议处。(查嘉庆七年,户部因条例彼此多有互相矛盾之处,奏请修改统一。内中原条例二条说: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方面督属严厉追缴,一方面立即查抄该员历任任职地有无隐匿寄放。其任职地地方,自接到文书之日,限三个月查明取结,申报给该督抚咨文原籍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履行例议处。至于欠欠国库银两人员离任逗留,即由所在地方官限定三个月,备文押回原籍。
一、承追各项银两,按银数多寡分别限定期限。如行追、扣限尚短一两个月,而欠项人员或升调他省,或因事回原籍,令其将这一期限应完银两按数完交,准许离开原任,以专责成。
查前条既称欠欠国库银两人员离任,限定三个月押回原籍,后条又称因事回原籍,令其将这一期限银两完交,才准许离开原任。二条未免矛盾。查吏部新定《处分则例》,将前条末尾几句节删,后条则未经纂载。臣部也应查明订正。今请将前条修改,也将末尾几句节删,后条全删。)
这是嘉庆七年,户部修改的条例文字。只是刑部现行条例文字,系乾
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条奏,知照刑部纂为定例。戸部于嘉庆七年,并未声明此条例文应否删改,以致戸部所行者,系嘉庆七年修改之例,刑部所行者,犹是乾隆三十七年之例,彼此不无参差。且戸部于乾隆三十七年定准之案,何以并不纂入例册,而所修改者,仍系从前旧例,殊不可解。
译乾隆三十七年,户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的条奏,通知刑部将其纂入定例。户部在嘉庆七年时,并未声明这一条例条文是否应当删改,导致户部所执行的,是嘉庆七年修改后的条例,而刑部所执行的,仍是乾隆三十七年的条例,彼此之间难免存在差异。况且户部在乾隆三十七年定准的案件,为何没有纂入例册,而所修改的,仍是以前的旧例,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谨按。此二册内所载各条例,康熙、雍正年间纂定者居多。乾隆年间次之,嘉庆以后则寥寥无几。库款仓储国用民命攸关,最为紧要。前则力加整顿,后乃一味因循,法令倶成具文,此亦可以观世变矣。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五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七 课程(课者税物之钱,程者谓物有贵贱,课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此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盐法
监临势要中盐
阻坏盐法
私茶
私矾
匿税
舶商匿货
人戸亏兑课程
盐法:巻首
原律此目有一十二条四字,雍正五年改为一十一条,乾隆五年删。
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涂)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駄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吿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吿人充赏。(同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赏,仍追原赃)。 若(私盐)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如获盐不获人者,不追。获人不获盐者,不坐。)当该官司,不许(听其)展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歳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盐货卖者,同私盐法。(该管)总催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集解》。夫曰在家,则虽不知情亦坐矣。于曰知情,则不知者,不坐矣。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集解》。此所以塞其流也。然终不禁絶者,私之所在,众必趋之故也。
《总注》。此二条,皆禁民间之私贩也。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辑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原获)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原获各衙门,)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论。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辑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设法差人于该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职役。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私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总注》。此二条,严官司巡辑之责。以絶私贩也。
凡起运官盐,毎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带额定耗盐。经过批验所,依(引目)数掣挚枰盘。(随手取袋,挚其轻重。)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
○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及引上不使)关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盘验。(尽盘盐而验之,有余盐以夹带论罪。)
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
○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
○若将旧引(不缴),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元律,
□商贾贩盐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自变量外夹带
译谨按:这两册中所载的各项条例,大多是在康熙、雍正年间编纂制定的。乾隆年间制定的次之,嘉庆以后则寥寥无几。国库款项、仓储粮食关乎国家用度和百姓性命,最为紧要。先前尚且大力整顿,后来却一味因循守旧,法令全都成了空文,这也足以看出世道的变迁了。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十五 前卷 次卷
户律之七 课程(“课”是指征收货物所得的钱,“程”是说货物有贵贱之分,税额有多寡之别,就像土地肥沃程度有等级限制一样。)
此注是顺治三年添加进去的
盐法
监临势要中盐
阻坏盐法
私茶
私矾
匿税
舶商匿货
人户亏兑课程
盐法:卷首
原律这一目有十二条四字,雍正五年改为十一条,乾隆五年删除。
凡犯(无引)私盐(只要有确凿货物即可定罪,不必计较赃物多少)者,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重一等,(流放二千里。盐徒)诬陷无辜平民者,加重三等,(流放三千里。)抗拒捕拿者,斩首(监候)。盐货、车船、牲口全部没收归官。(道涂)引领、(秤手、)中间人以及窝藏(盐犯)寄放(盐货)者,杖打九十,徒刑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载者,(与条例所说的肩挑背负者不同)杖打八十,徒刑二年。非负责捕盗的人告发并抓获私盐的,就将所获私盐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同贩中)有(一人)能够自首的,免除罪责,同样给予奖赏。(若一人自己犯罪而自首,只免罪,不奖赏,仍追缴原赃)。若(私盐)案发,只审理当场抓获的人所带的盐。(如抓获盐未抓获人,不追缴。抓获人未抓获盐,不定罪。)当地主管官府,不许(听任其)辗转攀扯指控,违者,(官吏)以故意入人罪论处。(谓如人和盐同时抓获,只审理当场查获的。有确凿货物而无犯人的,其盐没收归官,不必追究。)
凡盐场、灶丁等人,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盐场,以及私自煎制盐货出售的,按私盐法论处。(该管)总催知情故意放纵,以及通同贩卖的,与犯人同罪。
凡妇女犯私盐罪,若丈夫在家,或儿子知情,罪责由丈夫、儿子承担。其虽有丈夫但远出,或有儿子但年幼体弱,罪责由本妇承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集解》。说丈夫在家,那么即使不知情也要定罪。说儿子知情,那么不知情的,就不定罪。
凡购买食用私盐者,杖打一百。进而贩卖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
《集解》。这是为了堵塞私盐流通的途径。然而终究不能禁绝,是因为私盐所在之处,众人必然趋之若鹜的缘故。
《总注》。这两条,都是禁止民间私贩的。
凡管理盐务,以及负有巡查缉捕私盐责任的文武各衙门,巡查抓获私盐,立即移交有司归案勘验,(原获)各衙门不许擅自审问。若有司官吏通同(原获各衙门)脱放犯人的,与犯人同罪。收受财物的,计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
凡管理盐务,以及负有巡查缉捕私盐责任的各文武衙门,设法派人于管辖地面,以及靠近盐场的紧要关口,常年巡查禁止私盐,若有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派巡盐人员,初犯,笞打四十。再犯,笞打五十。三犯杖打六十。(公罪)并保留职役。若知情故意放纵,以及容许军兵随同贩卖的,与犯人同罪。(私罪)收受财物的,计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其巡查抓获私盐据为己有不上交官府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若诬陷无辜平民的,加重三等。(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
《总注》。这两条,是严厉规定官府巡查缉捕的责任。以杜绝私贩。
凡起运官盐,每引按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携带额定耗盐。经过批验所,依照(引目)数量抽取秤盘。(随手取袋,称其轻重。)只要有夹带余盐的,按私盐法论处。
○若客商盐越过批验所,不经过抽取(及引上不使)关防的,杖打九十,押回(逐一)盘验。(全部盘查盐并验之,有余盐以夹带论罪。)
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应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分离。违者,按私盐法论处。
○其卖盐完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的,笞打四十。
○若将旧引(不缴),影射贩卖盐货的,按私盐法论处。
元律,
□商贾贩盐到处,不呈引发卖,以及盐自定量外夹带
,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七,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卖私盐法。
译盐引与盐不相随,一并按私盐法论处。盐已卖出,五日内不到官府批注缴纳引目,杖六十,徒刑一年。因此转用引目的,按卖私盐法论处。
凡起运官盐并灶戸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元律,
□卖盐局官、煎盐灶戸、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灰土硝鹸者,笞五十七。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元律,
□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
此仍明律,原系十二条,雍正三年删去一条。各条亦有修改之处。乾隆五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盐法 一,越境(如淮盐越过浙盐地方之类,)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掣验官吏受财,及经过官司纵放、并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掣验官吏受财,依枉法。经过官司里老、地方火甲,依知罪人不捕。邻佑,依违制。)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须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盐地方,虽越府省,依仍本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万暦十五年十二月内刑部题,律例应讲究各条内一条云。律称私盐事发止理见获,当该官吏不许展转攀指。例称越境贩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罪发遣。今后问拟盐犯,止以见获人盐为坐,不许勒令攀指多人,其商皂军民人等,越境兴贩者,必浙盐越至淮盐地方,广盐越至福盐地方,数满三千斤以上者,方许引遣。如尚在本处行盐地方,虽越过省府,止依律科断,毋得滥行引例。)雍正三年、嘉庆六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辑注》。此越境兴贩者,乃是官司引盐,以至三千斤以上,为数已多,必至阻滞彼处之盐,故严其法。若未至三千斤,自照前犯界杖一百之律。又云,律之犯界兼行盐地方,与派引处所言。例之越境,则止言越过行盐地方也。
《集解》。此即律文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买,转于别境犯界货买也。
谨按。律不拘斤数多寡,均拟满徒,例则三千斤以上者,加重充军,较律为严。故买求掣挚及乘机兴贩至三千斤者,亦同罪也。后又有三百斤上下之例,应参看。
□此例之设,盖申明三千斤以上方引例充军,三千斤以下,止照常发落也。
盐法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歴,(按,现在已无中盐矣,而犹有中盐来歴之语)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按,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吿人充赏,亦元制也。)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戸、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应流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计赃满数下,无应流二字。雍正三年,以诓骗财物律准窃盗论,罪止满流,因増入。
《笺释》。知情人等,除行求或诓骗,依伪引知情行用律。计赃者,谓计枉法诓骗之赃。
《辑注》。此计赃满数,以枉法论。
《集解》。此为伪造、贿嘱、转卖、诓骗、知情等项弊端而设,应随所犯科断。
谨按。伪造印信,为首,律应拟斩。为从,自应拟流。此为从问发充军,系属从严办理。其经纪牙行等,不云为从,而云知情,则赃至满数,亦应充军也。不言流,而流自在其内。雍正三年,以诓骗罪止满流,添应流二字,未免误会例意。
□此计赃、谓受贿嘱者之赃,与诓骗无渉。
盐法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添给通关,若(不曾纳课)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假)指(课已上)仓、指(上)囤,扶同作弊者,倶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三十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笺释》云,买嘱,问行求官吏。受财,依枉法。无赃,问嘱托
译凡是起运官盐以及灶户运盐上仓,若携带军器或不使用官船起运的,均按私盐法论处。
凡是客商将(经过查验持有盐引的)官盐,掺和沙土贩卖的,杖责八十。
元朝法律,
□卖盐局官员、煎盐灶户、贩盐客商、行铺人家擅自掺和灰土硝碱的,笞打五十七。
凡是持有盐引的官盐,不在规定应该销售的地面发卖,转而到其他地区越界贩卖的,杖责一百。明知是越界盐而购买食用的,杖责六十。不知情的,不追究责任。其盐没收归官。
元朝法律,
□盐货越界的,比私盐罪减一等。
此条仍沿用明朝律法,原本有十二条,雍正三年删去一条。各条也有修改之处。乾隆五年重新审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增修的。
条例
盐法 一,越境(如淮盐越过浙盐地区之类,)兴贩官府盐引的盐,达到三千斤以上的,判发往附近地方充军。那些客商收买余盐,买通官吏进行掣验,达到三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发遣。掣验官吏收受财物,以及经过的官府纵容放行、地方甲邻里老知情而不举报的,各按罪论处。(掣验官吏收受财物,按枉法论。经过的官府里老、地方火甲,按知罪人不捕论。邻佑,按违制论。)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达到三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判发。(必须达到三千斤,不足三千斤的,在本行盐地区,即使越过府省,仍依本律论处。)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万历十五年十二月刑部题奏,律例应讲究各条中有一条说。律称私盐事发只处理当场抓获的,当该官吏不许辗转攀扯指证。例称越境贩盐,达到三千斤以上的问罪发遣。今后审理盐犯,只以当场抓获的人盐定罪,不许勒令攀扯多人,那些商皂军民人等,越境兴贩的,必须是浙盐越到淮盐地方,广盐越到福盐地方,数量满三千斤以上的,才允许引例发遣。如果尚在本处行盐地方,即使越过省府,只依律科断,不得滥行引例。)雍正三年、嘉庆六年重新审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辑注》。这越境兴贩的,乃是官府盐引的盐,达到三千斤以上,数量已经很多,必然阻滞彼处的盐,所以严厉其法。如果未达到三千斤,自然照前犯界杖一百的律法。又说,律中的犯界兼行盐地方,与派引处所而言。例中的越境,则只说越过行盐地方。
《集解》。这就是律文中不按规定应该行盐的地面发卖,转而到其他地区犯界货卖的意思。
谨按。律法不论斤数多少,都拟满徒,条例则三千斤以上的,加重充军,比律法更严。所以买通掣验及乘机兴贩达到三千斤的,也同罪。后又有三百斤上下的条例,应参看。
□此条例的设立,大概是申明三千斤以上才引例充军,三千斤以下,只照常发落。
盐法 一,凡是伪造盐引、印信,贿赂嘱托运司吏书等人,将已故及远年商人名籍中的中盐来历,(按,现在已无中盐了,却还有中盐来历的说法)填写在盐引上,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除依律处斩外,(按,伪造盐引的,斩。家产付给告发人充赏,也是元朝制度。)其为从以及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只要计赃满数,应流放的,不论是否支盐出场,都发往近边充军。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原例,计赃满数下,没有应流二字。雍正三年,因为诓骗财物律准窃盗论,罪只到满流,因此添入。
《笺释》。知情人等,除行求或行骗,依伪引知情行用律。计赃的,是说计枉法诓骗之赃。
《辑注》。这计赃满数,以枉法论。
《集解》。这是为伪造、贿嘱、转卖、诓骗、知情等各项弊端而设,应随所犯科断。
谨按。伪造印信,为首,律应拟斩为从,自应拟流。这为从问发充军,属于从严办理。那些经纪牙行等,不说为从,而说知情,则赃至满数,也应充军。不说流,而流自在其中。雍正三年,以诓骗罪只到满流,添应流二字,未免误会条例本意。
□这计赃,是说受贿嘱者的赃,与诓骗无关。
盐法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所管盐课纳完的,才允许照名添给通关,若(不曾纳课)总催化贿官吏并覆盘委官,(假)称(课已上)仓、称(上)囤,扶同作弊的,都判发近边充军。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三十三年修改。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笺释》说,买嘱,问行求官吏。受财,按枉法论。无赃,问嘱托
已事。官吏,问听从事已施行律,或所枉重者律,或数本不足,扶同申报律,随其所犯贴断。
译事情已经办完。官吏询问并听取下属执行已施行的法律,或者存在枉法加重处罚的情况,或者原本数额不足却附和一同申报的情况,都根据其所犯的罪行进行相应的判决。
《集解》。此为扶同作弊而设,即律所谓正额盐也。
盐法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咸丰二年改定。
《集解》。此等名号,非指在官役使之人,但在盐场把持者,即是。
□均系尔时名目。
盐法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伤二人者,为首斩决。为从,绞监候。伤一人者,为首斩监候,为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凡得赃包庇之兵役,倶拟斩监候。私售之灶丁,及窝顿之匪犯,倶发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笺释》。律但言有军器,而不言人数之多寡。但言拒捕,而不言杀人伤人,故例补之。律言车船、头匹、挑担、駄载而后成其为私盐,故例谓肩挑背负易米度日,不必禁捕,正所以与律发明,以见矜恤贫难之至意也。)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按,原律凡分三层,第一层言皆斩,虽未下手伤人亦斩也。第二层言不曾伤人,分别首从拟斩、充军,则但经伤人,即应倶问死,可以类推。第三层,以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抗拒官兵,伤及三人以上,凶横已极,故照强盗律皆斩。十人以下,既无兵仗,又未杀人,虽情节较轻,然伤至二人以上,亦将下手之人拟绞。不言伤一人者,律有明文,不复叙也。不言未伤人者,以律内拒捕即应拟斩故也。乾隆五年修改之例未见妥协,盖盐徒聚众抗官拒捕,律应拟斩,例所増者杀人及伤三人,系补律之所未备,非谓拒捕未伤人之不应拟斩也。改为绞罪,殊觉无谓。下条改为军流,倶与律意不符。)一系乾隆四十三年,大学士两江总督高晋等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按,兵役得赃包庇,系枭匪拒捕伤差通例,修并于此,下条反觉遗漏,似应仍照旧例另立一条,无庸修并。)道光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指十人以上而言,若十人以下,则又引下条矣。惟査撑驾大船、张挂旗号,系指水路而言,若在陆路,与下条如何分别,似应叙入。
□原例一条本极明晰,盖统指水路而言,若在陆路,则不用撑驾大船八字,直引豪强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云云,亦可。后添入兵民聚众十人以上一条,遂以此条为指水路,下条为指陆路矣。
□伤二人与伤一人。情形本无甚区别,乃首犯此条以此分别斩决、斩候,下条以此分别斩绞,已嫌未协。而下手者,均以此分别生死,尤不甚允。
□再,抢、窃、拒捕各例,均以金刃他物、手足为罪名轻重之分。此处不以刃物论而以人数论。设伤二人案内,下手者倶系他物,或倶系轻伤,一人案内或系金刃,或系重伤,他物伤人者拟死,金刃伤人者充军,又何理也。
□伤人为从自系指下手者而言,二人下手各拒伤一人,均拟绞候。一人下手独拒伤一人,则问军罪,且较得赃包庇之兵役治罪反轻。
□再,此条专为拒捕而设,若并未拒捕,自应照下条为首拟军,为从满流矣。末一层与下贫难小民一条,语意重复,应并于下条之内,其军民亦系前明旧例。
盐法 一,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拒捕杀人,及伤三人以上之案,为首并杀人之犯,斩决。伤人之犯,斩监候。未曾下手杀伤人者,发近边充军。(按,此层上条系不分首从,皆斩,首犯加以枭示。)伤二人者,为首斩。(按上条系斩决。)下手者,绞,(按,与上条同。)倶监候。伤一人者,为首绞监候。(按,上条系斩候。)下手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按,与上条同。)为从倶满流。(
译《集解》:这是为了惩治串通作弊而设立的,也就是律文中所说的正额盐。
盐法:一、各地盐场中无业游民,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好汉等名目,把持官府,欺诈侵害客商,犯应判处徒刑以上罪行的,以及再犯应判处杖刑以下罪行的,都发配到近边充军。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中的规定,咸丰二年修改确定。
《集解》:这些名号,并非指在官府服役的人,只要在盐场把持行凶的,就是此类人。
□这些都是当时的名目。
盐法:一、凡是豪强盐徒,聚集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自使用兵器、响器,抗拒官兵,如果杀人或伤害三人以上的,比照强盗已经行窃并得财的律文,都处斩刑。为首者,仍然枭首示众。伤害两人的,为首者斩决。为从者,绞刑监候。伤害一人的,为首者斩刑监候,为从者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凡是得到赃物并包庇的兵役,都拟判绞刑监候。私自售卖的灶丁,以及窝藏匪犯的,都发配到伊犁、乌鲁木齐等地为奴。那些虽然抗拒官兵但没有杀伤人的,为首者绞刑监候,为从者流放三千里。如果是贫苦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换取米粮度日的,不必禁止捕捉。
这一条例原本有两条,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笺释》:律文只说持有军器,没说人数多少;只说抗拒抓捕,没说杀人伤人,所以条例补充了这些。律文说用车船、马匹、挑担、驮载才构成私盐,所以条例说肩挑背负换米度日不必禁捕,正是为了阐明律意,以体现对贫苦人的怜悯之意。)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按:原律分三层,第一层说都处斩,即使没下手伤人也是斩。第二层说没伤人,分别首从拟斩、充军,那么只要经过伤人,就都应判死刑,可以类推。第三层,因为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抗拒官兵,伤及三人以上凶横已极,所以照强盗律都处斩。十人以下,既无兵器,又没杀人,虽然情节较轻,但伤至两人以上,也将下手之人拟绞。没说伤一人的,因为律有明文,不再叙述。没说没伤人的,因为律内抗拒抓捕就应拟斩。乾隆五年修改的条例未见妥当,因为盐徒聚众抗官拒捕,律应判斩,条例增加的杀人及伤三人,是补充律文未备之处,并非说拒捕没伤人的不应判斩。改为绞罪,实在毫无道理。下条改为充军、流放,都与律意不符。)另一条是乾隆四十三年,大学士两江总督高晋等人奏准确定的条例,嘉庆六年合并修订。(按:兵役得赃包庇,是枭匪拒捕伤差的通例,合并于此,下条反而显得遗漏,似乎应仍照旧例另立一条,无需合并。)道光六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一条专指十人以上而言,如果是十人以下,则又引用下条了。只是查“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是指水路而言,如果在陆路,与下条如何区分,似乎应写入。
□原条例一条本来极明晰,盖统指水路而言,如果在陆路,则不用“撑驾大船”四字,直接引用豪强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擅自使用兵器、响器抗拒官兵云云,也可以。后来添入兵民聚众十人以上一条,于是以此条指水路,下条指陆路了。
□伤二人与伤一人,情形本无甚区别,却以此分别斩决、斩候,下条以此分别斩、绞,已嫌不妥。而下手者,均以此分别生死,尤其不合理。
□再,抢劫、盗窃、抗拒抓捕各条例,都以金刃他物、手足作为罪名轻重的区分。此处不以刃物论而以人数论。假设伤两人的案件中,下手者都是他物,或都是轻伤,一人案件中或是金刃,或是重伤,他物伤人者拟死,金刃伤人者却充军,又有什么道理呢。
□伤人的从犯自是指下手者而言,两人下手各抗拒伤一人,均拟绞候。一人下手独自抗拒伤一人,则判充军,且比得赃包庇的兵役治罪反而轻。
□再,这一条专为抗拒抓捕而设,如果并未抗拒抓捕,自应照下条为首拟充军,为从满流了。最后一层与下条贫苦小民一条,语意重复,应并入下条之内,其军民也是前明旧例。
盐法:一、凡是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贩卖私盐,抗拒抓捕杀人,及伤害三人以上的案件,为首者并杀人的罪犯,斩决。伤害人的罪犯,斩刑监候。未曾下手杀伤人的,发配近边充军。(按:这一层上条是不分首从,都处斩,首犯加以枭首示众。)伤害两人的,为首者斩。(按:上条是斩决。)下手者,绞,(按:与上条同。)都监候。伤害一人的,为首者绞刑监候。(按:上条是斩候。)下手者,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按:与上条同。)为从者都满流。
按,上条倶拟军。此层与上条少异,而生死则同。)若拒捕不曾伤人者,为首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按,上条系绞候。)为从满流。(按,与上条同。此层,则首犯有生死之分矣。)其虽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流二千里。(按,此层上条所无,应参看。)若十人以下,拒捕杀人,不论有无军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倶监候。不曾下手者,发近边充军。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斩监候,下手之人绞监候。伤止一人者,为首绞监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倶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层上条所无,有犯则照此条科断矣。)若拒捕不曾伤人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照私盐本律,拟徒。其不带军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三千斤以上仍应拟军。)若十人以下,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照私盐拟徒本罪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议处。有拏获大伙私贩者,交部议叙。
译查,上述条款均拟判充军。这一层与上述条款稍有不同,但生死后果相同。)如果抗拒抓捕但未伤人,主犯实际发配到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查,上述条款是绞刑监候。)从犯发配到最远的地方充军。(查,与上述条款相同。这一层,主犯就有生死之分了。)他们虽然携带军器,但未抗拒抓捕,主犯发配到近边充军,从犯流放二千里。(查,这一层上述条款没有,应参照查看。)如果十人以下,抗拒抓捕并杀人,不论有无军器,主犯斩首,动手者绞刑,均监候。未动手者,发配到近边充军。伤及二人以上者,主犯斩首监候,动手之人绞刑监候。只伤一人者,主犯绞刑监候,动手的罪犯,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那些未动手者,均仍按私盐律,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查,这一层上述条款没有,有犯罪就按此条定罪量刑。)如果抗拒抓捕但未伤人,主犯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从犯按私盐本律,拟判徒刑。他们不携带军器,未抗拒抓捕,不分十人上下,仍按私盐律,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注,三千斤以上仍应拟判充军。)如果十人以下,携带军器,未抗拒抓捕,主犯按私盐拟判徒刑本罪加一等的律例,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从犯,杖打一百,徒刑三年。那些失察的文武各官,交部议处。有抓获大批私贩者,交部议叙。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増定例,一系康熙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修并,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按,是年按语云,拒捕不伤人一项,例内未经议及,不知例不及此层者,以律有拟斩之文,上条亦有拟绞之语故也,似非通论。)
谨按。上条指水路,此条似指陆路。
□此条十人以上原定之例颇严,屡次修改,遂致上条科罪较此条为重,似未画一。
□陆路之车装駄载,带有军器,公然拒敌官兵,致有杀伤,与水路之撑驾大船何异。况律明言,车船头匹,则统指水路而言。今在水路犯者引上条,在陆路犯者引此条,岂陆路竟无豪强盐徒耶。似应修并一条。改为或撑驾大船,或车马载駄,或用小注云,船载车装亦可。
□伤人不分金刃、他物、手足,倶分别首从问拟斩绞,较他处拒捕为严。惟伤一人,为从下手之犯,十人上下,均无死罪。是二人拒伤二人,或系手足,或系他物,伤轻均应论死。一人拒伤一人,或二人拒伤一人,倶系金刃、倶系他物折伤,或用鸟鎗拒伤捕人,亦仅拟军流,是不以拒伤之轻重为凭,而惟以受伤之多寡为断。在首犯系同一论死,而从犯则大有区分。
□拒捕不伤人之罪,较律为轻,带有军器不拒捕之罪,又较律为重,未免参差。
□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自系私盐之通例。(较律加严。)不分船载车装,均统在内。
□犯罪拒捕杀差,为首及下手之人均应立决。盐匪但经拒捕,即律应拟斩,本较别项拒捕为重。乃十人以下拒捕杀人,倶拟监候,较拒捕杀差之例为轻,殊嫌参差。后收买官盐非私枭一条,拒捕殴人,其折伤以上者绞。又较别项拒捕伤差科罪为重,亦未允协。参看自明。
□再,此条十人以下,凡结伙三四人皆是,如拒捕杀人,首犯问斩,下手者问绞,与别处拒捕杀人,以下手之人为首不同,亦与下条收买肩贩官盐一条,互相参差。究竟如何区分界限之处,记考。
□再,近数十年以来,各省均未见办有此等案件,岂果缉捕认眞,枭贩倶各敛迹,抑系另有别情耶。不可得其详矣。
盐法 一,凡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察者革职,知情者枷号一个月发落,不准折赎。该管上司官倶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増定例。
谨按。律言总催而未及大使,故例补出。与下拏获贩私盐犯一条及《处分则例》参看。
盐法 一,凡回空粮船,如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査,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伤人,及拒捕不曾杀伤人,并聚众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及不曾杀伤人者,倶照兵民聚众十人上下例,分别治罪。头船旗丁、头舵人等。虽无夹带私盐,但闯闸闯关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随同之旗丁、头舵,照为从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卖私之人及灶丁,将盐私卖与粮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窝藏寄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虽不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亦照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贿纵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杖一百,革退。贩私地方之专管官、兼辖官及押运官,并交部议处。随幇革退。其虽无夹带私盐,倚恃粮船,闯闸闯关者,押运等官革职。随幇责三十板,革退。不服盘査,持械伤人者,押运等官革职。随幇责四十板,革退。傥关闸各官勒索留难,运官呈明督抚参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张大有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例凡分三层,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为一层。无夹带私盐,仅闯闸闯关,为一层。不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为一层。而惟夹带私盐一层为重,故严其罪。若未夹带私盐,仅止闯闸闯关,不过倚恃粮船,不服盘査耳。枷号充军,似嫌太重,兵律?关津留难门,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与此科罪轻重太觉悬殊,虽系为回空粮船严定专条,究嫌彼此参差。
《处分则例
译这条规定原本包含两项内容,一项是康熙年间增定的条例,另一项是康熙二十七年定下的条例,雍正三年将其合并修订,乾隆三十二年再次修改,嘉庆六年最终改定。(按:当年的按语说,关于拒捕但未伤人的情况,条例中未曾讨论,不知道条例未涉及这一层的原因,是因为律法中有判处斩刑的规定,上一条也有判处绞刑的说法,所以如此,这似乎不是通晓事理的看法。)
谨按:上一条指的是水路,这一条似乎指的是陆路。
这一条中十人以上原定条例颇为严厉,经过屡次修改,导致上一条的定罪比这一条更重,似乎不够统一。
陆路上用车马装载,携带军器,公然抗拒官兵,造成杀伤,与水路上撑驾大船有何区别?况且律法明确说“车船头匹”,则是统指水路而言。现在在水路犯罪的人引用上一条,在陆路犯罪的人引用这一条,难道陆路就没有豪强和盐贩吗?似乎应该合并为一条。改为“或撑驾大船,或车马装载”,或者用小字注说“船载车装”也可以。
伤人不论是用金刃、其他物品还是手足,都分别首犯和从犯判处斩刑或绞刑,比其他地方的拒捕处罚更严。只是伤一人,作为从犯下手的人,十人上下,都没有死罪。如果是两人抗拒并伤两人,或是用手足,或是用其他物品,伤势较轻都应当论死。一人抗拒并伤一人,或是两人抗拒并伤一人,都是使用金刃,都是其他物品造成折伤,或者使用鸟枪抗拒并伤捕快,也仅判处充军或流放,这是不以抗拒伤人的轻重为依据,而只以受伤人数的多少来判定。对于首犯都是同样论死,但从犯则有很大区别。
拒捕但未伤人的罪行,比律法规定的轻,携带军器但未拒捕的罪行,又比律法规定的重,未免参差不齐。
携带军器但未拒捕,自然是私盐的通用条例。(比律法更严。)不分船载车装,都统括在内。
犯罪拒捕并杀死差役,为首者和下手的人都应当立即处决。盐匪只要经过拒捕,按律就应判处斩刑,本来比其他项拒捕更重。然而十人以下拒捕杀人,都判处监候,比拒捕杀死差役的条例轻,特别显得参差不齐。后面关于收买官盐而非私枭的一条,拒捕殴打人,造成折伤以上的判处绞刑。又比其他项拒捕伤害差役的定罪重,也不够妥当。参看自然明白。
再者,这一条十人以下,凡是结伙三四人都是,如果拒捕杀人,首犯判处斩刑,下手者判处绞刑,与其他地方拒捕杀人以下手者为首不同,也与下一条收买肩贩官盐的一条互相参差不齐。究竟如何区分界限的地方,留待考证。
再者,近几十年来,各省都未见办理过这类案件,难道真是缉捕认真,盐贩都各自收敛踪迹,还是另有其他情况呢。无法得知详细情况了。
盐法:一,凡是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察的革职,知情的枷号一个月发落,不准折赎。该管上级官员都交由该部议处。
这条规定是康熙四十四年增定的条例。
谨按:律法提到总催而未提及大使,所以条例补充出来。与下面拿获贩卖私盐罪犯的一条及《处分则例》参看。
盐法:一,凡是回空粮船,如果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查,聚集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伤人,以及拒捕未杀伤人,以及聚集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以及未杀伤人的,都按照兵民聚众十人上下的条例,分别治罪。头船旗丁、头舵等人,虽然没有夹带私盐,但闯闸闯关的,枷号两个月,发配近边充军。随同的旗丁、头舵,按照从犯条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刑三年。不知情的,不连坐。卖私盐的人及灶丁,将盐私卖给粮船的,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窝藏寄顿的,杖一百,徒刑三年。那些虽然没有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的,也按照贩卖私盐加一等,流放二千里。兵役受贿纵放的,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未受贿的,杖一百,革退。贩卖私盐地方的专管官、兼辖官及押运官,都交由部议处。随从帮凶革退。那些虽然没有夹带私盐,倚仗粮船,闯闸闯关的,押运等官革职。随从帮凶责打三十板,革退。不服盘查,持械伤人的,押运等官革职。随从帮凶责打四十板,革退。倘若关闸各官勒索留难,运官呈报督抚参处。
这条规定是雍正二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张大有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这条条例共分三层,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为一层;没有夹带私盐,仅闯闸闯关,为一层;不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为一层;而只有夹带私盐这一层为重,所以严厉其罪。如果未夹带私盐,仅仅闯闸闯关,不过是倚仗粮船,不服盘查罢了。枷号充军,似乎嫌太重,兵律中关津留难门,官豪势要之人,乘船通过关津,不服盘验的,杖一百,与此定罪轻重太觉悬殊,虽然是针对回空粮船严定专条,终究嫌彼此参差不齐。
《处分则例
》。
□一,回空漕船夹带私盐货卖,管船同知、通判等官,知情故纵者,革职(私罪)。止于失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公罪)。
译其一,回空漕船夹带私盐贩卖,管船的同知、通判等官,知情而故意放纵的,革职(私罪)。仅限于失察的,按照约束不严的条例,降一级调用(公罪)。
□一,恶棍倚恃粮船贩载私盐,不服盘査,闯闸闯关,持械伤人,押运等官知情故纵者,革职。(私罪。)止于失察者,降一级调用。(公罪。)
盐法 一,拏获贩私盐犯,承审官务须先将买自何人何地、以及买盐月日、数目究明。提集犯证,并密提灶戸煎盐火仗、簿扇,査审确实。将卖盐及窝顿之人,均与本犯,按照律例,一体治罪。若査审无据,即属虚诬,将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承审官不能审出诬贩者,交部分别议处。若审出买自场灶,即将该管盐场大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题参议处。其不行首报之灶丁,均照贩私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与灶丁货卖以私盐论之律意相符,惟不详切根究,则灶丁之私卖,亦属无从破案矣。故定立此条。
□上条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察,似应并于此条之内。
律系以私盐论罪,例则卖与豪强盐徒者为奴,卖与粮船者流二千里,是倶不论斤数多寡矣。此例与犯人同罪,均不画一。
盐法 一,凡大伙兴贩,聚众拒捕,及执持器械杀伤巡役脱逃之枭徒,照强盗例勒缉。地方文武各官疏纵及上司容隐不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文武官员处分,并无治罪之处,似应删。
盐法 一,拏获私盐,限四个月完结,如人盐并获者,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等项,全行赏给。如获盐而不获人,确査盐犯实系脱逃者,以一半赏给,一半充公。傥有故纵情事,无论巡役兵丁,受贿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杖一百,革退。所获盐货等项,一概充公,不准给赏。私盐交与本处盐商,照官盐价値立即变价。骡马牛驴如延挨不变,以致倒毙,着落该州县官照中等价値赔补。车船等物,亦照依时价,据实变价,报部査核。傥有侵渔捏报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结,及不即变价报解者,将该州县分别议处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巡盐御史郑禅宝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七年修改,嘉庆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例意,盖为不肖有司,将拏获私盐车船牛马等物,乘机抵换,任意侵渔而设。然亦尔时办法,今则无此等案件矣。原例系私盐交商变价,准照时价减十分之一二,最为允协。后改为照官盐价値,则累商矣。累商仍系累民,何必多争此区区之微利耶。倒毙骡马等牲畜,即令赔补,则累官矣。拏办私盐一起,官民均受其累,无怪此等案件之多不肯办也。且未叙明价値若干,将令如何赔补,如何变价耶。
盐法 一,除行盐地方大伙私贩,严加缉究外,其贫难小民,年六十歳以上、十五歳以下,及年虽少壮身有残疾,并妇女年老孤独无依者,于本州岛县报明验实注册,毎日赴盐场买盐四十斤挑卖。祗许陆路,不许船装,并越境至别处地方,及一日数次出入,如有违犯,仍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钦奉谕旨,及本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贫难小民而设,应与上豪强盐徒条内末段参看,似应并于此条之内。
盐法 一,巡盐兵捕自行夹带私盐,及通同他人运贩者,照私盐加一等治罪。
此条系戸部议准,(未详何年)乾隆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以巡私之人而自行贩私之事,故严其罪。
盐法 一,凡收买肩贩官盐越境货卖,审明实非私枭者,除无拒捕情形,仍照律例问拟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兴贩本罪应问充军者,仍从重论。傥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倶监候。为从各减一等。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常安,题,越境贩卖官盐,拒捕殴死巡役,为从之田大士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例系别于大伙私贩而言,故照罪人拒捕分别科断。惟拒捕条例屡经修改,此处折伤以上,即问绞罪,与别条大有参差,应参看。
□既不
译第一条,恶棍倚仗粮船贩运私盐,不服检查,强行闯闸闯关,持械伤人,押运等官员知情故意放纵的,革职。(私罪。)仅止于失察的,降一级调用。(公罪。)
盐法 第一条,抓获贩卖私盐的犯人,承审官务必先将盐是从何人何地购买、以及买盐的月份日期、数量查清。提集犯人与证人,并秘密传唤灶户煎盐的火仗、簿册,查审确实。将卖盐及窝藏的人,均与本犯,按照律例,一同治罪。如果查审没有证据,即属诬告,将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果承审官不能审出诬告贩卖的人,交有关部门分别议处。如果审出盐是从盐场灶户购买的,即将该管盐场大使并沿途失察的各官员,题参议处。那些不举报的灶丁,均照贩卖私盐的条例治罪。
此条是雍正六年,户部议准定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这与灶户货卖以私盐论罪的律意相符,如果不详细彻底地根究,那么灶户的私卖,也就无从破案了。所以订立此条。
上一条灶户贩卖私盐,大使失察,似乎应并入此条之内。
律是以私盐论罪,例则是卖与豪强盐徒的为奴,卖与粮船的流二千里,这都是不论斤数多寡的。此例与犯人同罪,都不统一。
盐法 第一条,凡是团伙兴贩,聚众抗拒逮捕,以及执持器械杀伤巡捕役人脱逃的枭徒,照强盗例严缉。地方文武各官员疏纵以及上司包庇不参劾,交部议处。
此条是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讲文武官员的处分,并无治罪之处,似乎应删去。
盐法 第一条,抓获私盐,限四个月完结,如果人盐并获的,将所获盐货、车船、牲口等项,全部赏给。如果获盐而不获人,经查实盐犯确实脱逃的,以一半赏给,一半充公。如果有故意放纵的情节,无论巡捕役人兵丁,受贿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未受贿的,杖一百,革退。所获盐货等项一概充公,不准给赏。私盐交给当地盐商,照官盐价格立即变价。骡马牛驴如果拖延不变,以致倒毙,着落该州县官员照中等价格赔补。车船等物,也照当时价格,据实变价,报部查核。如果有侵吞捏报的情弊,以及超过期限不完结,和不立即变价报解的,将该州县分别议处治罪。
此条是雍正七年,户部议覆巡盐御史郑禅宝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七年修改,嘉庆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例意,大概是为不肖官吏,将抓获私盐的车船牛马等物,乘机抵换,任意侵吞而设。然而也是当时的办法,现在则没有这类案件了。原例是私盐交商变价,准照时价减少十分之一二,最为恰当。后改为照官盐价格,则连累盐商了。连累盐商仍是连累百姓,何必多争这区区微利呢。倒毙骡马等牲畜,即令赔补,则是连累官员了。办理私盐一起,官民均受其累,难怪这类案件多不肯办理。且未写明价格多少,将令如何赔补,如何变价呢。
盐法 第一条,除行盐地方团伙私贩,严加缉究外,那些贫苦小民,年满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年纪虽少壮但身有残疾,并妇女年老孤独无依的,在本州县报明验实注册,每天赴盐场买盐四十斤挑卖。只许陆路,不许船装,以及越境到别处地方,以及一日数次出入,如果有违犯,仍分别治罪。
此条是乾隆元年,钦奉谕旨,及本年户部议准定例。
谨按。这专为贫苦小民而设,应与上条豪强盐徒条内末段参看,似乎应并入此条之内。
盐法 第一条,巡盐兵捕自行夹带私盐,以及通同他人运贩的,照私盐加一等治罪。
此条是户部议准,(未详何年)乾隆五年编纂为定例。
谨按。因为是巡私的人而自行贩私,所以加重其罪。
盐法 第一条,凡是收买肩挑贩运官盐越境货卖,审明确实不是私枭的,除没有抗拒逮捕情形,仍照律例问拟外,那些抗拒逮捕的,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果兴贩本罪应问充军的,仍从重论处。如果抗拒逮捕殴打人至折伤以上的,绞。杀人的,斩。都监候。从犯各减一等。
此条是乾隆七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常安题,越境贩卖官盐,抗拒逮捕殴打致死巡捕役人,从犯田大士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例是区别于团伙私贩而言,所以照罪人拒捕分别科断。只是抗拒逮捕条例屡经修改,此处折伤以上,即判绞罪,与别条大有参差,应参看
既然不
以大伙枭徒论,则寻常拒捕伤人矣。上兵民聚众十人以上一条,伤一人者,首犯拟绞,为从下手者,军流。此处折伤者绞,杀人者斩,是否指首犯,抑系指下手者而言。未经叙明。以上数条之例例之,则应罪坐首犯,下手之人应以为从论矣。原奏亦以起意为首之人拟斩,下手幇殴之人,以为从论,拟军。与本门各条尚属一律,而与拒捕别条,究有参差。
译按照聚众作恶之徒的律例来看,这属于寻常的抗拒抓捕并伤人的情形。依据“兵民聚众十人以上”这一条,若致一人受伤,主犯判处绞刑,作为从犯且动手打人者,判处充军或流放。此处规定致人折伤(重伤)者判处绞刑,致人死亡者判处斩刑,但这究竟是指主犯,还是指动手打人者,并未明确说明。参照上述几条律例来推论,应当由主犯承担罪责,动手打人的人应按从犯论处。原奏章也是将起意策划的主犯拟判斩刑,将动手帮殴的人按从犯论处,拟判充军。这与本门各条律例尚属一致,但与抗拒抓捕的其他条款相比,终究存在差异。
盐法 一,盐船在大江失风失水者,査明准其装盐复运。傥有假捏情弊,以贩私律治罪。
此条雍正十年定例。
谨按。贩私律止满徒,此处自应科以徒罪矣。是否照例,以三千斤为断之处,记考。
□与下引盐淹消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与漂没粮船一条参看。
盐法 一,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拏。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鸟鎗,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八年内,兵部议覆山东按察使图尔炳阿条奏定例。
谨按。此因鸟鎗例禁甚严,故愼之也。近来鸟鎗各处倶有矣。至盐商雇募巡役,下条有分别报部、报院之文,应参看。
盐法 一,凡运盐船戸,偷窃商盐整包售卖者,照船戸行窃商民例,分别首从计赃科罪。各加枷号两个月,仍尽本法刺字。所卖之赃照追给主。如追不足数,将船变抵。其押运商厮,(按,盐船开行,商人遣人押运,名曰商厮,以防船戸偷盗也。)起意通同盗卖者,依奴仆句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计赃,递加窃盗一等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偷卖分赃者,依奴仆盗家长财物,照窃盗例,计赃科断。若商厮稽査不到,被船戸乘机盗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押运之人或系该商亲族,仍分别有服无服,照亲属相盗律例科断。
盐法 一,埠头明知船戸不良,朦混揽装,及任意扣克水脚,致船戸途间乏用,盗卖商盐者,照写船保载等行,恃强代揽,勒索使用,扰害客商例治罪外,加枷号一个月。船戸变赔不足之赃,并令代补。如无前项情弊,止于保雇不实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二条系乾隆十六年,两淮盐政吉庆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船戸行窃引盐而设。
□既照船戸科断,自应以斤数计赃治罪。整包究系若干斤数,似应注明。
此埠头等律所以必选有抵业人戸充应,私充者杖六十也。乾隆五十一年,刑部奏准,凡各处船埠马头往来客商,务必报行写载,不准私相揽雇。其船戸之是否诚实,有无匪伙,责令船行出具揽票,如中途或有局骗、偷盗情事,一面严拏贼匪,一面先将所失财物着落该行赔补。仍计赃治以窝窃之罪,即此意也。
盐法 一,贩卖私盐数至三百斤以上,及盘获粮船夹带,讯系大伙兴贩,均即究明买自何处,按律治罪。如不将卖盐人姓名据实供出者,即将该犯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向老幼孤独零星收买,数至三百斤以下,实不能供出卖盐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断。如承审各员有心庇纵,含混完结,该管上司不行详掲,一并题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及二十九年,刑部议覆两淮盐政高恒两次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此与不能供出赌具来歴,例意相类。
□应与上条拏获贩私盐犯、究讯买自何人何处一条参看。而以三百斤上下区分轻重,似可不必。
盐法 一,拏获船载车装马駄私盐,该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为开脱者,该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罪律,从重参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河东盐政李质颖条奏定例。
谨按。此即上条所云,有心庇纵,含混完结也。
盐法 一,引盐淹消,具报到官,该地方州县官,即会同营员査勘确实,限一月内通详盐道。该道于详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转,以凭饬商补运。限三月内,过所运口岸。该盐政仍将淹消补运盐斤数目报部。其沿途督抚及该管盐道,知府随时査察,如有州县营员扶同商人捏报,及勒索捺搁情弊,即行指名题参。商人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两淮盐政普福条奏定例。
谨按。商人照例治罪,似即上条所云,有假捏情弊,以私贩律治罪也。
□与上大江失风一条参看。
盐法 一,江西省营销淮盐,各州县并山西省河东盐池地方,除商雇巡役,仍各照例办理,不得擅带鸟鎗外,其各派
译盐法:一、盐船在大江中遭遇风灾或水灾的,查明属实后,允许其装载食盐重新运输。如果有虚构事实、弄虚作假的弊病,按照贩卖私盐的法律治罪。
此条是雍正十年制定的条例。
谨按:贩卖私盐的法律最高只判处徒刑,这里自然应当判处徒刑。是否依照惯例,以三千斤作为定罪界限,留待考证。
□应与下面关于引盐被淹或消耗的一条合并修订。
□应与关于粮食船漂没的一条参照阅读。
盐法:一、盐商雇佣的巡防人员,如果遇到私盐大贩,立即飞报军营汛地协同抓捕。雇佣的巡防人员不许私自携带鸟枪,违者,按照私自藏匿军器的法律治罪。失于查察的地方官员,交由吏部依照惯例议处。
此条是乾隆八年,兵部议覆山东按察使图尔炳阿奏请后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因为鸟枪的禁令非常严格,所以对此谨慎对待。近来各地都有鸟枪了。至于盐商雇佣巡防人员,下面一条有分别上报兵部、上报都察院的条文,应当参照阅读。
盐法:一、凡是运输盐的船户,偷窃商盐整包售卖的,按照船户盗窃商民财物的例子,区分主犯从犯,根据赃物价值定罪。各加枷号两个月,仍然按原法刺字。所卖的赃物追缴归还给主人。如果追缴不足数额,将船变卖抵偿。那些押运的商厮,(按:盐船开行,商人派人押运,称为商厮,以防止船户偷盗。)如果是起意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长财物的,按照奴仆勾引外人共同盗窃家长财物,根据赃物价值,在盗窃罪基础上加重一等的例子治罪。如果不是起意,只是勾结偷卖并分赃的,按照奴仆盗窃家长财物,参照盗窃罪例子,根据赃物价值定罪。如果商厮查察不到,被船户趁机盗卖的,按照不应重律,杖打八十。如果押运的人是该商人的亲属,仍然区分是否有服制关系,按照亲属间盗窃的法律例子定罪。
盐法:一、埠头明知船户品行不良,仍隐瞒实情揽载,以及任意克扣水脚运费,导致船户途中缺乏用度,盗卖商盐的,除了按照写船保载等行业恃强代揽、勒索费用、扰害客商的例子治罪外,再加枷号一个月。船户变卖赔偿不足的赃物,并令埠头代为补足。如果没有上述弊病,只是保雇不实的,按照不应重律,杖打八十。
这两条是乾隆十六年,两淮盐政吉庆奏请后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专门为船户盗窃引盐而设立的。
□既然按照船户定罪,自然应当以斤数计算赃物治罪。整包究竟是多少斤,似乎应当注明。
埠头等法律之所以必须选择有产业的人户充任,私自充任的杖打六十。乾隆五十一年,刑部奏准,凡是各处船埠马头往来的客商,务必向船行报告载货,不准私自揽雇。船户是否诚实,有无匪类伙同,责令船行出具揽票,如果中途有局骗、偷盗情事,一方面严拿贼匪,一方面先将所失财物责令该行赔偿。仍然根据赃物价值治以窝藏盗窃的罪,就是这个意思。
盐法:一、贩卖私盐数量达到三百斤以上,以及查获粮船夹带,审讯确认为大伙兴贩的,都要查明买自何处,按律治罪。如果不据实供出卖盐人的姓名,就在该犯应得的本罪上加一等定罪。如果是向老幼孤独零星收买,数量在三百斤以下,确实不能供出卖盐人姓名的,仍然按本罪定罪。如果承审官员有心庇护纵容,含糊结案,主管上司不详细揭发,一并题参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八年及二十九年,刑部议覆两淮 salt 政高恒两次奏请,并编纂为条例。
谨按:这与不能供出赌具来源的例子意思相似。
□应与上面抓获贩卖私盐犯人、审讯买自何人何处的条文参照阅读。而以三百斤上下区分轻重,似乎不必。
盐法:一、抓获船载、车装、马驮的私盐,该地方官员如果不按律治罪,曲意开脱的,主管上司察出后,立即按照故意出入人罪的法律,从重参处。
此条是乾隆二十八年,河东盐政李质颖奏请后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有心庇护纵容,含糊结案。
盐法:一、引盐被淹或消耗,报告到官府,该地方州县官员,立即会同军营官员查勘确实,限一个月内详细报告盐道。该盐道从收到详文之日起,限半个月内审核转报,以便命令商人补运。限三个月内,通过所运口岸。该盐政仍将淹消补运的盐斤数目报告兵部。沿途督抚及主管盐道、知府随时查察,如果有州县营员勾结商人捏报,以及勒索、搁置的弊病,立即指名题参。商人按例治罪。
此条是乾隆三十二年,两淮盐政普福奏请后制定的条例。
谨按:商人按例治罪,似乎就是上面所说的,有虚构事实的弊病,按贩卖私盐的法律治罪。
□应与上面大江失风的一条参照阅读。
盐法:一、江西省营销淮盐,各州县以及山西省河东盐池地方,除了商人雇佣巡防人员,仍然各按例办理,不得擅带鸟枪外,其余各派
出缉私员弁兵役,准其携带鸟鎗,编列字号,官为给发。遇有大伙私枭抢窃,贼匪持械拒捕者,许令施放鸟鎗抵御。登时格杀者,照罪人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律,勿论。若非格杀,或遇零星小贩,及虽属大伙而非持械拒捕,或缉私兵役所带鸟鎗并无官编字号,实系抵御聚众私枭,辄行放鎗,致有杀伤者,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伤律,分别科断。至准带鸟鎗之处,一俟枭贩稍戢即行停止,傥准带鸟鎗缉私大员,仍有以力不能擒借口者,即以故纵私盐律,从重惩究。其江西省各州县,毎月应销引盐若干,均分作十分,责令该管道府,将盐快兵丁按月提比。如月内缉私快兵能拏获大伙私枭两起,及引盐畅销十分以上者,酌量优赏。销至八九分者,免其责罚。如止七分者,笞四十。六分者,笞五十。五分者,杖六十,枷号一个月。四分者,杖七十,枷号四十五日。三分者,杖八十,枷号两个月。二分者,杖九十,枷号七十五日。满日折责仍留役。如止销一分者,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满日折责革役。各该员弁随时稽査约束,如有任听兵役得贿包庇者,即照故纵衙役犯赃例参处。
译派出缉查私盐的官员、差役和兵丁,允许他们携带鸟枪,编列编号,由官府统一发放。如果遇到大批私盐贩子抢劫盗窃,或贼匪持械抗拒抓捕的情况,允许他们开枪抵御。当场格杀致死的,依照“罪人持械拒捕,当场格杀”的法律,不予追究。如果不是当场格杀,或者遇到零星小贩,以及虽然属于大批私贩但并未持械拒捕,又或者缉私差役所带的鸟枪没有官府编列的编号,实际上是抵御聚集的私盐贩子却擅自开枪,导致杀伤他人的,都依照“罪人不拒捕而擅自杀伤”的法律,分别定罪处罚。至于允许携带鸟枪的地方,一旦私盐贩子稍有收敛就立即停止。倘若允许携带鸟枪的缉私大员,仍然以力量不足无法擒获为借口,就依照“故意纵容私盐”的法律,从重惩处追究。江西省各州县每月应销售的官盐引数,都分成十分,责令该管道的知府、知州,将负责缉私的快班兵丁按月考核。如果当月缉私快班兵丁能抓获两起大批私盐贩子,以及官盐畅销超过十分以上者,酌情给予优厚赏赐。销售达到八九分的,免除责罚。只销售七分的,杖打四十。销售六分的,杖打五十。销售五分的,杖打六十,枷号一个月。销售四分的,杖打七十,枷号四十五日。销售三分的,杖打八十,枷号两个月。销售两分的,杖打九十,枷号七十五日。期满折算杖责后仍留任服役。如果只销售一分的,杖打一百,枷号三个月。期满折算杖责后革除役职。各该官员随时稽查约束,如果有听任差役受贿包庇的,就依照“故意纵容衙役犯赃”的条例参劾处理。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两江总督百龄等奏准定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江西山西二省而言,他处并不在内。二省曾经奏明,是以纂立专条,其余各省,不应办理两岐,似应改为通例。
□商雇巡役系私人也,与缉私兵役不同,故有分别准否携带鸟鎗之文。惟下条报部有名者,杀伤盐匪以擅杀伤论,应参看。并应与上飞报私盐一条参看。
□故纵律系与本犯同罪。
□末句似应修改。
盐法 一,凡贩私盐徒,如有略置货物,装点客商,被官兵格伤后,挟制控吿者,除聚众贩私杀人罪犯应死,无可复加外,余于巡获私盐、装诬平人满流律上加一等,发附近充军。若兴贩本罪已至充军,复行挟制控吿者,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个月,满日发配。
此条系道光二年,两江总督孙玉庭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枭犯之最狡黠者,仅加一等及枷号一月,尤嫌轻纵,满流加为附近充军,似亦未妥。
盐法 一,凡盐商雇募巡役,令将姓名报明运司,造册送部。如因缉私被盐匪杀伤,或杀伤盐匪者,依贩私拒捕杀伤,及擅杀伤罪人,各本律例,分别科断。若仅止报县有名,并未详司造册报部者,各以凡鬪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道光四年,戸部核覆山东巡抚琦善奏准定例。
谨按。此商雇巡役,分别是否报部之通例。
□下条系直隶、山东二省之专条,近则浙江省亦仿照直隶、山东二省办理。
盐法 一,直隶、山东两省盐商雇募巡役,由州县详明运司,转报盐院有名者,如因缉拏盐匪,致被杀伤,或杀伤盐匪者,各照贩私拒捕杀伤,并擅杀伤罪人本律例科断。若仅报州县有名,并未详司报院者,仍各以凡鬪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俟数年后枭匪稍戢,仍复旧例办理。
此条系同治六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刘长佑奏准定例。
谨按。他省必报部有名者,方可以擅杀论。此二省则报院有名,即与报部无异,似不画一。
再按,盐务以缉私为要,此门所载各条,无非为私盐而设。近来各省此等案件,咨部者絶少,非外结即销弥矣。其办法亦随时更改,条例倶成虚设,私盐仍到处充斥。而盐课则比之昔前,反有増而无减,其故云何。当必有说以处此矣。
古来盐铁并重,自汉以后,皆设官以经理其事。明律犯徒罪者,亦有煎盐、炒铁之令,乃有盐法而无铁政,盐设官而铁则否,未知其故。近来讲究铁政者,遂纷纷而起,亦可以观世变矣。
监临势要中盐:巻首
凡监临(盐法)官吏诡(立伪)名,及(内外)权势之人中,纳钱粮(于各仓库)请买盐引勘合,(支领官盐货卖)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盐引勘合追缴)。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阻坏盐法:巻首
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増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支之)盐货(卖主转卖之)价钱并入官。其(各行盐地方)铺戸转买(本主之盐,而)拆卖者,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私茶:巻首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茶 一,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毎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问。卖茶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该府州县倶各委官一员专理。
译这一条是嘉庆二十一年,两江总督百龄等人奏请批准确定的条例。道光五年进行了修改。
谨按:这专门指江西、山西两省而言,其他地方并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两省曾经奏明,所以编纂设立专门条款,其余各省,不应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似乎应该改为通用条例。
□商雇巡役属于私人,与缉私兵役不同,因此有分别准许或不准携带鸟枪的规定。但下一条规定报部有名者,杀伤盐匪按擅自杀伤论处,应当参照查看。并且应当与上面“飞报私盐”一条参照查看。
□故纵律规定与本犯同罪。
□末句似乎应该修改。
盐法 一,凡是贩卖私盐的徒刑犯,如果有稍微放置货物,装扮成客商,被官兵格伤后,挟制控告的,除了聚众贩卖私盐杀人罪犯应处死刑,无法再加重处罚外,其余在“巡获私盐、装诬平人满流”律上加一等,发配附近充军。如果兴贩私盐的本罪已经达到充军,又进行挟制控告的,在犯事地方加枷号一个月,期满发配。
这一条是道光二年,两江总督孙玉庭等人奏请批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盐枭中最狡猾的人,仅仅加一等及枷号一个月,尤其嫌轻纵,满流改为附近充军,似乎也不妥当。
盐法 一,凡是盐商雇募巡役,令将姓名报明转运使司,造册送交户部。如果因为缉私被盐匪杀伤,或者杀伤盐匪的,依照“贩私拒捕杀伤”及“擅杀伤罪人”的各本律例,分别定罪处罚。如果仅仅报县有名,并没有详报转运使司造册报部的,各按“凡斗杀伤”及“兴贩私盐”的本律例,从重论处。
这一条是道光四年,户部核覆山东巡抚琦善奏请批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商雇巡役,分别是否报部的通用条例。
□下一条是直隶、山东两省的专门条款,近来浙江省也仿照直隶、山东两省办理。
盐法 一,直隶、山东两省盐商雇募的巡役,由州县详报转运使司,转报盐政衙门有名者,如果因为缉拿盐匪,导致被杀伤,或者杀伤盐匪的,各照“贩私拒捕杀伤”并“擅杀伤罪人”的本律例定罪处罚。如果仅仅报州县有名,并没有详报转运使司报盐政衙门的,仍各按“凡斗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重论处,等到几年后盐枭稍为收敛,仍恢复旧例办理。
这一条是同治六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刘长佑奏请批准确定的条例。
谨按:其他省份必须报部有名者,才可以按擅杀论处。这两省则报盐政衙门有名,即与报部无异,似乎不统一。
再按,盐务以缉私为要务,这一门类所载各条,无非是为私盐而设。近来各省这类案件,咨报户部的极少,不是外结就是销弥了。其办法也随时更改,条例都成了虚设,私盐仍然到处充斥。而盐税则比起从前,反而有增无减,这是什么缘故呢。当必有说法来处理这种情况了。
古来盐铁并重,自汉代以后,都设官来管理此事。明律犯徒刑罪的,也有煎盐、炒铁的令,于是有盐法而无铁政,盐设官而铁不设官,不知其缘故。近来讲究铁政的人,于是纷纷兴起,也可以看出世道的变迁了。
监临势要中盐:卷首
凡是监临(盐法)官吏诡称(立伪)名,以及(内外)权势之人中,纳钱粮(到各仓库)请买盐引勘合,(支取官盐货卖)侵夺百姓利益者,杖一百,徒刑三年。盐货入官(盐引勘合追缴没收)。
这一条仍沿用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阻坏盐法:卷首
凡是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自到盐场支取盐,中途涨价转卖,(以致转卖的日益增多,中买的日益减少,而且诡冒容易滋生,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张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支的)盐货(卖主转卖的)价钱并入官。其(各行盐地方)店铺转买(本主的盐,而)拆卖者,不适用此律。
这一条仍沿用明律,其小注是顺治四年添入的。
私茶:卷首
凡是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果将已经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支取)茶的,以私茶论。(截角,凡是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杜绝重复冒领的弊端。)
这一条仍沿用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七年添入的。
条例
私茶 一,官府发给茶引,交付产茶的府州县,凡是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后,才允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数的,称为畸零,另外置由帖交付。根据距离远近定下行程期限,在经过的地方执照。如果茶没有由引,以及茶引分离的,听任人告发捕捉。其有茶引不相当、或者有余茶的,一并听任拿问。卖茶完毕,就立即以原给的由、引到住卖官司告缴。该府州县都各委派官员一员专门管理。
□商人卖茶,必具数报官纳引,方许贩卖。其无引者,即私茶也。
□各省茶引均有定额,亦有营销地面,见《戸部则例》。
一,商人营销官引一道,照茶百斤,茶数不及引者,官给由帖,以奇零引论。
□一,商人买茶,按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于经过地方官将引呈验。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究。凡商人卖茶已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
此二条与此例相符,而语较简明。
私茶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来京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近边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调用。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近边,在西宁、甘肃河、洮,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西宁等处,似不赅括,应与违禁下海门,商人携带引茶一条修并为一。
□前明时,西宁等处边防最重,故严其罪,今不然矣。
□《戸部则例》略同。又有闽、皖商人,贩茶赴粤销售,永禁出洋贩运一条,内地茶商出口潜通外夷一条,均为刑例所无,似应査照添纂于此例之内。
□近则不但不禁,且以出洋为大宗矣。
私茶 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八年奉旨定例。
谨按。私盐三千斤以上充军,私茶则五百斤即充军,此较私盐更重矣,与同私盐法论罪不符。
私茶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倶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戸窝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云。假茶卖出,依诓骗计赃准窃盗论。如造而未卖,止问违制,窝顿店戸,同窝庄寄私盐法,杖九十,徒二年半,千斤以下不引例。
谨按。盐无假造,而茶有假造,是以贩私外又添一种名目矣。
□《戸部则例》略同。
私茶 一,凡茶商赴楚卖茶,应照《会典》,毎茶一千斤,准带附茶一百四十斤,令产茶地方官给发船票,开明该商引目茶数,不得另给印票收茶。其应行盘察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验放,不许掯勒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即行査拏,照私盐律治罪。査验地方官故纵。失察者,照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五司变卖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营销者,各商具呈该司,详报甘督,行令往卖司分照数盘査,听其发买、办课。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产茶地方不独楚省,应改为通例。此例首句似应改为甘肃省茶商云云。
□应照《会典》句,似应删去。
□至五百斤以上,即不照私盐律矣。
□《戸部则例》,甘肃省有西宁、甘州、庄浪三茶司,此云五司亦属不符。
□例首云楚省,例末又云甘督,殊不分明,益知例首一句应标明甘肃省矣。
□《处分则例》,稽査私茶各茶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甘肃省毎引照茶一百斤,按毎茶一百斤准附带茶一十四斤,听商自卖。
再,四川亦系产茶之区,自打箭炉以至西藏,商上买卖交易,均以茶为大宗,而刑例无文。
私矾:巻首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凡产矾之所,额设矾课,系官主典,给有文凭、执照然后许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匿税:巻首
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
译商人贩卖茶叶,必须将数量申报官府并缴纳茶引,才允许贩卖。没有茶引的,就是私茶。
各省的茶引都有定额,也有指定的销售区域,详见《户部则例》。
一,商人持一道官引销售茶叶,按一百斤茶叶计算,茶叶数量不足一百斤的,官府发给由帖,按零散茶引论处。
一,商人购买茶叶,按数量到官府缴纳银两,发给茶引后才允许出境售卖。在经过的地方,要将茶引呈交官府查验。如果茶叶没有由帖和茶引,或者茶叶与茶引分离的,允许人们告发抓捕。茶引与茶叶数量不符,或者有多余茶叶的,一并允许抓捕追究。凡是商人卖完茶叶后,就将原来发给的由帖、茶引到居住地或销售地的官府告缴。
这两条与本条例相符,但语言较为简明。
私茶 一,凡是兴贩私茶,潜藏在边境与外国交易,以及在内地贩卖给来京往返的外国人的,不论斤数多少,连同知情者、歇家、牙保,都发配到烟瘴之地充军。那些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等地贩卖的,虽然没有进入番地,但一百斤以上的,发配到附近地方;三百斤以上的,发配到近边地方,都充军。不足上述数量的,依照律法拟断。仍然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子、侄、家人、军伴等人兴贩,以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员,知情故意放纵的,各降一级调用。失于觉察的,照常发落。如果守备、把关巡捕等官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的,发配到近边;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雅州贩卖,达到三百斤以上的,发配到附近地方,都充军。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这条专门讲述西宁等地,似乎不够全面,应与违禁下海门、商人携带引茶一条合并修订。
前明时,西宁等地边防最为重要,所以加重其罪,现在不是这样了。
《户部则例》大致相同。又有闽、皖商人,贩茶到广东销售,永禁出洋贩运一条,内地茶商出潜通外夷一条,都是刑例中没有的,似乎应该查照添加编纂在本条例之内。
近来不仅不禁,而且以出洋为大宗了。
私茶 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现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这条是前明成化十八年奉旨定例。
谨按。私盐三千斤以上充军,私茶却五百斤就充军,这比私盐更重了,与同私盐法论罪不符。
私茶 一,制造假茶五百斤以上的,本商和转卖的人,都问罪发配到附近地方充军。如果店铺窝藏一千斤以上的,也照例发遣。不足上述数量的,问罪照常发落。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说。假茶卖出,依照诓骗计赃准窃盗论处。如果制造而未卖,只问违制,窝藏店铺,同窝藏私盐法,杖九十,徒刑二年半,千斤以下不引例。
谨按。盐没有假造,而茶有假造,所以贩私之外又增添了一种名目。
《户部则例》大致相同。
私茶 一,凡是茶商到湖南卖茶,应照《会典》,每茶一千斤,准许带附茶一百四十斤,令产茶地方官府发给船票,开明该商引目茶数,不许另给印票收茶。那些应行盘察的地方官府,都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验放,不许勒索留难。如果在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以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的,立即查拿,照私盐律治罪。查验地方官府故意放纵、失察的,照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于五司变卖茶斤,如果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销售的,各商具呈该司,详报甘肃总督,行令往卖司分照数盘查,听其发买、办课。
这条是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产茶地方不独湖南一省,应改为通例。此例首句似乎应改为甘肃省茶商云云。
应照《会典》句,似乎应删去。
至于五百斤以上,就不照私盐律了。
《户部则例》,甘肃省有西宁、甘州、庄浪三个茶司,这里说五司也不相符。
条例开头说湖南,结尾又说甘肃总督,很不分明,更知道条例开头一句应标明甘肃省了。
《处分则例》,稽查私茶各条都应参看。
《户部则例》。
一,甘肃省每引照茶一百斤,按每茶一百斤准许附带茶一十四斤,听任商人自卖。
再,四川也是产茶区,从打箭炉到西藏,商上买卖交易,都以茶为大宗,而刑例无文。
私矾:卷首
凡是私煎矾货卖的,同私盐法论罪。(凡是产矾的地方,额设矾课,由官府主管,发给文凭、执照后才允许卖。)
这仍是明律,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匿税:卷首
凡是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
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吿人充赏。务官攅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译笞打五十下,货物的一半没收归官府。在没收归公的货物中,按十分之一的比例,拿出三份支付给告发人作为奖赏。负责稽查的官员自行查获的,不予奖赏。进入关卡时不申报引导,与隐匿税法的罪行同等论处。(商人和工匠进入关卡,必须先领取官府发放的号单,详细列明货物,凭借吊引凭证,按照货物征收税款。)
○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匿税 一,京师及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皆令客商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地方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此条系前明万暦二十二年例。
《笺释》云,权豪把持拦截,有赃,问豪强人求索。搅扰之事非一,或抢夺、或诓骗、或诈欺、或恐吓,随犯引拟。
谨按。官豪不服盘验,见关津留难律。
□分别徒罪上下问拟充军、枷号,前明此等颇多。
匿税 一,屯庄居住旗人卖马者,倶令在屯庄所隶之州县上税,方准发卖。其民间马匹,或卖与旗人,或卖与驿站,或兵民互相买卖,倶报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者,依律治罪,追价一半入官。
此条系康熙三十一年,兵部议覆直隶巡抚郭世隆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私自买卖马者,杖一百。此例既改为照律治罪,则与别项牲畜一体,笞五十矣。律内既有明文,似可无庸另立专条。
匿税 一,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边,不及百斤,杖九十。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售卖,或易钱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毎人仍不得过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兴贩例治罪。酒倶变价入官。
匿税 一,奉天省沿边以内店铺收买零酒,不得过五百斤,傥寄顿至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渔利者,将店铺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匿税 一,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値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査兴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围场例议处。仍究明兴贩之犯,由何边门经过,由何边栅偷越。将该边章京,照军需铁货私出外境货卖,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与犯同罪。失于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値日者,如该烧锅人并兵役等,受贿故纵,及妄拏、借端讹诈,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匿税 一,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値,不准任意増至倍蓰,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此四条系咸丰五年,盛京戸部侍郎书元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奉天省私酒而设。
□后二条与弃毁器物稼穑门条例参看。彼条烧锅尚在应禁之例,此则专重私酒,烧锅并不在禁限矣。
匿税 一,商贩置办洋药,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者,与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海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诈财纵放,计赃,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如有土棍包揽护送,照搅扰商税例,分别治罪。其洋药商人,到务报税,如该巡皂有刁难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者,照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科罪。
此条系咸丰九年,督理崇文门商税事务衙门奏准定例。
舶商匿货:巻首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宫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实,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人戸亏兑课程:巻首
凡民间周歳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终年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
译○如果购买头匹牲畜而不缴纳契税的,其罪责也与此相同。仍然要在买主的名下追征价钱的一半充入官府。
这仍是明代的法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加以改定。
条例
匿税 一,京城以及在外地的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只要是纳税的地方,都命令客商自行缴纳。如果有权势豪强、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滋事,搅扰商税的,判处徒刑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配到附近地方充军。判处杖刑以下的,按照前述规定枷号发落。
这条是前明万历二十二年的条例。
《笺释》说,权豪把持拦截,如果有赃款,就按豪强人求索罪论处。搅扰的事情不止一种,或是抢夺、或是诓骗、或是诈欺、或是恐吓,根据所犯的罪行引用相应的法律论处。
谨按。官员豪强不服从盘查检验,参见关津留难律。
分别徒刑上下轻重来问拟充军、枷号,前明这类情况很多。
匿税 一,居住在屯庄的旗人卖马的,都命令在屯庄所属的州县缴纳赋税,才准许发卖。民间的马匹,或是卖给旗人,或是卖给驿站,或是兵民互相买卖,都要向地方官申报缴纳赋税,存档备案。如果不缴纳赋税,不存档备案而私自买卖的,依照法律治罪,追缴价钱的一半充入官府。
这条是康熙三十一年,兵部议覆直隶巡抚郭士隆奏请批准的定例。乾隆五年加以改定。
谨按。原条例私自买卖马匹的,杖打一百。此条例既然改为依照法律治罪,那就与其他牲畜一样,是笞打五十了。法律中既然已有明文,似乎不必另外设立专条。
匿税 一,奉天省的军民等人,偷偷前往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入边关,不满百斤的,杖打九十。一百斤以上的,杖打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的,杖打六十,徒刑一年。每百斤加一等,最高罪止杖打一百,流刑三千里。至于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入边关售卖,或是换钱换物以及自用的,不在禁止限制之内。每人仍然不得超过五十斤。如果达到五十斤以上,按照兴贩私酒的条例治罪。酒全部变价充入官府。
匿税 一,奉天省沿边以内的店铺收买零散酒,不得超过五百斤,倘若寄放达到五百斤以上,开具发票出境谋取利益的,将店铺按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匿税 一,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值班,准许他们协同该地方的差役,在边内盘查兴贩私酒的人,送官究治。失察的旗民地方官,按照失察私入围场的条例议处。仍然要查明兴贩的犯人,是从哪个边门经过,是从哪个边栅偷越。将该边章京,按照军需铁货私出境外货卖,守把之人知情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官员减三等,最高罪止杖打一百。军兵再减一等定罪。值班的人,如该烧锅人以及兵役等,受贿故意放纵,以及妄自拘捕、借端讹诈,计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
匿税 一,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具发票卖酒,随着粮价高低定价,不准任意增加到数倍,违者,按照违制律治罪。如果偷运边酒影射谋取利益,按照兴贩私酒的条例,加一等治罪。
这四条是咸丰五年,盛京户部侍郎书元奏请批准的定例。
谨按。这专为奉天省私酒而设。
后两条与弃毁器物稼穑门条例参看。那条烧锅尚在应禁的条例中,这条则专门重视私酒,烧锅并不在禁止限制之内了。
匿税 一,商贩置办洋药,有意偷漏,影射走私,按照违制律,杖打一百。巡役以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的,与同罪。赃款重的,计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失察的海巡,按照不应重律,杖打八十。该书役以及海巡巡役,起意诈取财物纵放的,计算赃款,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处。如果有地方恶棍包揽护送,按照搅扰商税的条例,分别治罪。那些洋药商人,到关务申报纳税,如该巡皂有刁难需索的情事,按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到赃款的,按照指称掣批索诈的条例,计算赃款定罪。
这条是咸丰九年,督理崇文门商税事务的衙门奏请批准的定例。
舶商匿货:卷首
凡是泛海客商的大船到岸,即将货物如实全部报告官府抽取赋税。如果停泊在沿港的土商、牙侩家中,不报告的,杖打一百。虽然供报但不完全的,罪责也与此相同。(不报与报不完全的)货物并入官府。停藏的人同罪。告发抓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二十两。
这仍是明代的法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人户亏兑课程:卷首
凡是民间全年定额办理的茶盐商税等各种课程,终年没有缴纳齐足的,计算不足的数量,以十分为比率,一分笞打四十,每一分加一等,最高罪止杖打八十,追缴课程纳给官府。
○如果茶盐运司、盐场、茶局以及税务河泊所等官员,不尽心催办课程,年终比照上年的课程额度亏欠
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
译兑(缺)的,也按照十分来计算,亏缺一分笞打五十下,每增加一分加一等刑罚,最高刑罚不超过杖打一百下。所亏欠的税款,责令追回补交还给官府。
○若人戸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人戸亏兑课程 一,盐课钱粮不完者,将经督各官照分数议处外,其各商名下应完盐课,作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责二十板。欠一分者,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者,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者,枷号两个月半,责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课各商,题参之日,扣限一个月,全完者免处。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责。如于枷限内照数全完者,释放免责。如枷限满日,仍全不完纳,除杖责外,将该商咨参革退,并带征等项倶以引窝变抵。欠六分者,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该商锁禁,严査家产,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傥逾限不完,即将该商发配,所欠新课、带征等项,着落引窝家产变抵。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盐法门,乾隆五年移改。
谨按。此专指盐商一项而言,与《戸部则例》同。例首系商人未完盐课,于奏销题参日起,扣限一个月,再不能完,按所欠分数治罪。
□引商半系客籍,皆有引窝。引窝者,商人初认某处引地所费不赀,子孙为世业,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
□此条枷号以半月为一等,限以一年为满,与别项不同。
人戸亏兑课程 一,管收税课钱粮,傥有隐匿,加倍着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査,土司不行转报题,参,倶着落分赔。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五年査隐匿税课,即系侵欺,若正课之外,别有盈余,而私下隐匿,即仓库条下附余钱粮,不据实报官,以监守自盗论。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条款。再加倍追赔,原为雍正初年,各处关税侵隐甚多,立法不严则积弊难除而设,并非永着为令。此条毋庸纂入。黄册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谨按。侵欺正项钱粮,例准完赃免罪,并不加倍着追。此例是否免其治罪,如不完交作何定拟之处,未经声叙明晰。此条原在删除之列,虽奉旨仍行纂入,亦应修改详明。
人戸亏兑课程 一,在京在外官员眷口,船只过关,除无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员,科道名帖,或京员子弟执持父兄名帖讨关,挟带货物希图免税者,该管关员即行査拏究治。如该管关员不行详査,及明知瞻徇,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御史陆尹耀条奏定例。
谨按。应治何罪,亦应叙明。
□子弟执持父兄名帖,希图免税,尚可照律拟笞,若奸牙地棍有犯,似可从重惩办,例无明文,存以俟参。
谨按。此门所载私盐为最要,私茶次之,私矾再次之,又继之以匿税,推之于舶商,而总谓之课程,取于正赋之外,皆所以为国用计也。迄今洋税、厘金名目更多,而国用愈形短绌,此其故何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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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六 前巻 次巻
戸律 钱债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得遗失物
违禁取利:巻首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毎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论。(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
译如果百姓已经缴纳了赋税,而官吏或差役存在隐瞒行为,(不登记入册,从而)侵吞欺诈、私自借用的,一律计算赃物数额,以监守自盗的罪名论处。
这仍然是明律的规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进去的。
条例
百姓亏欠缴纳赋税 一,盐课钱粮未能缴清的,除了对负责督办的各级官员按照欠额比例进行议处外,各商人名下应当缴纳的盐课,以十分为基数。欠额不足一分的,责打二十板。欠额一分的,枷号一个月,责打二十板。欠额两分的,枷号一个半月,责打二十五板。欠额三分的,枷号两个月,责打三十板。欠额四分的,枷号两个半月,责打三十五板。欠额五分的,枷号三个月,责打四十板。以上欠课的各商人,在题参之日,限定一个月期限,全部缴清的免除处罚。如果超过期限仍未缴清,按照此例枷号责打。如果在枷号期限内按数额全部缴清的,释放并免除责罚。如果枷号期限届满,仍然全部未缴清的,除了杖责外,将该商人奏请参劾革退,并将带征等项费用都以引窝变卖抵偿。欠额六分的,将该商人杖打六十,徒刑一年,所欠课项限定四个月全部缴清。欠额七分的,杖打七十,徒刑一年半,限定六个月全部缴清。欠额八分的,杖打八十,徒刑二年,限定八个月全部缴清。欠额九分的,杖打九十,徒刑二年半,限定十个月全部缴清。欠额十分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限定一年全部缴清。以上从欠额六分至十分,将该商人锁禁,严查家产,如果在限期内全部缴清,革退商人,免除杖刑和徒刑。倘若超过期限仍未缴清,即将该商人发配,所欠新课、带征等项费用,责令以引窝家产变卖抵偿。
此条是雍正三年制定的条例。原载于盐法门类,乾隆五年移改。
谨按。这专门指盐商这一项而言,与《户部则例》相同。条例开头规定商人未完缴盐课,从奏销题参之日起,限定一个月期限,再不能缴清的,按照所欠比例治罪。
□引商一半是客籍,都有引窝。引窝,是指商人最初认领某处引地所花费的巨大费用,子孙作为世业,遇到消乏退革的情况,新商人必须向旧商人缴纳窝价,才准许接充。
□此条枷号以半个月为一等,期限以一年为满,与其他项目不同。
百姓亏欠缴纳赋税 一,管理征收税课钱粮,如果有隐匿行为,加倍追缴。如果接收官员不清查,土司不转报题参,都责令分担赔偿。
此条是雍正六年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年核查隐匿税课,即属于侵吞欺诈,如果正课之外另有盈余,而私下隐匿,即仓库条目下的附余钱粮,不据实上报官府,以监守自盗论处。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条款。再加倍追缴赔偿,原本是为了雍正初年,各处关税侵吞隐匿甚多,立法不严则积弊难除而设立,并非永远作为法令。此条无需纂入。黄册进呈后,遵照旨意仍然纂入。
谨按。侵吞欺诈正项钱粮,条例允许缴清赃物免除罪责,并不加倍追缴。此例是否免除治罪,如不完缴如何定拟之处,没有陈述明晰。此条原在删除之列,虽然奉旨仍然纂入,也应该修改详明。
百姓亏欠缴纳赋税 一,在京在外官员眷属人口,船只过关,除了没有货物,照常查验放行,胥吏等人不得任意勒索外,如果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官,科道名帖,或京官子弟手持父兄名帖讨关,挟带货物企图免税的,该管关员立即查拿究治。如果该管关员不详细审查,以及明知却徇私,照例议处。
此条是乾隆五年,户部议覆御史陆尹耀条奏制定的条例。
谨按。应治何罪,也应该陈述明晰。
□子弟手持父兄名帖,企图免税,还可以照律拟笞,如果奸牙地棍有犯,似乎可以从重惩办,条例没有明文,存以俟参。
谨按。此门所载私盐最为重要,私茶次之,私矾再次之,接着是匿税,推及到舶商,而总称为课程,取自正赋之外,都是为了国家用度考虑。到现在洋税、厘金名目更多,而国家用度愈形短缺,这是什么缘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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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六 前卷 次卷
户律 钱债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得遗失物
违禁取利:卷首
凡是私自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总共不得超过三分。年月虽然多,不过一本一利。违反者,笞四十,以余利计算赃物。重(于笞四十)的,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如果监临官吏,在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的,(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打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算,赃重(于杖八十)的,依不枉法论。(各主者通算,减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打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