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读例存疑十四

读例存疑卷十九     前巻 次巻礼律之二  仪制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394–407 段

三年添入小注。

收藏禁书:巻首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歴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吿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译三年后增补小注。

收藏禁书:卷首

凡是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渾天仪之类)、图谶(通过图象和谶纬之书推演治乱)、应禁之书,以及历代帝王画像、金玉符玺等物品(若不主动向官府自首)的,处以杖刑一百,并在犯罪人名下追缴银两十两,支付给告发人作为赏赐(器物等项一并追缴入官)。

此条明律,目有及私习天文五字,国初仍之,并添人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巻首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

失误朝贺:巻首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失仪:巻首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失仪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此条系前明《会典》。

失仪  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呌、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倶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系官,罚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巻首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巻首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巻首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毎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书陈言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科罪。见诬吿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监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巻首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折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禁止迎送: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禁止迎送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

译这一条明确沿袭明律,其中“目有及私习天文”五个字,清初仍然保留,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卷首

凡是皇帝赏赐给百官的衣物,使者不亲自送达,转而托付他人转交的,杖打一百,罢免职务永不叙用。

这一条沿袭明律。

失误朝贺:卷首

凡是朝贺以及迎接诏书,有关主管部门不预先告知的,笞打四十。那些已经接到告知,却失误的,罪行也相同。

这一条沿袭明律。

失仪:卷首

凡是(陪侍协助)祭祀,以及谒拜皇陵,或者朝会行礼差错,以及失仪的,罚俸一个月。那些纠仪官,应当纠举而不纠举的,罪行相同。

这一条沿袭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的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失仪 一,朝参的近侍官员患有咳嗽病的,允许立即退班,或者一时眩晕以及患病不能侍立的,允许同列官员搀扶退出。

这一条出自前明《会典》。

失仪 一,凡是坛庙祭祀以及圣驾出入,以及升殿之日,派委的司官及步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意喊叫、冲突、拥挤的,捉拿送交该部,杖打一百。其主管官笞打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打六十,其主管官笞打三十。如果是官员,都交该部议处。如果在内廷办事的人以及大臣侍卫、随从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这一条是康熙年间现行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管官是官员,罚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本律)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卷首

凡是在朝侍从官员,特别承蒙顾问,官位高的,先行回奏。官位低的依次进对。如果先后失序的,各罚俸一个月。

这一条沿袭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卷首

凡是司仪礼官,将应当朝见的官员等人,托故留难阻挡,不立即引见的,(审实留难的缘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道而不问的,与同罪。不知道的,不坐罪。

这一条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如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引见,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卷首

凡是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都从六部官员,当面奏请处置,以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不隐。

○如果内外大小官员,只要有本衙门不便之事,允许明白条陈,合题奏的。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皇上裁决。

○如果知道而不言,苟且延岁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举(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处)。

○其陈言事理,都要直言简易,每件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如果纵横之徒,假借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的,杖打一百。

○如果称诉冤枉,向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的,以及借给的,都斩(杂犯)。

这一条沿袭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上书陈言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之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时,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奏报。如果是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且不许虚文泛言。如果挟私搜求细事以及纠言不实的,抵罪。只有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按违制论处。

这一条是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负责),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定罪。见诬告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生、监生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卷首

凡是现任官员,实在没有政绩,(在所辖境内)擅自立碑建祠的,杖打一百。如果派人妄称自己善行,向上级申请(而为之立碑建祠)的,杖打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这一条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

禁止迎送:卷首

凡是上司官以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的官吏出城迎送的,杖打九十。那些容许迎送而不举问的,罪行也相同。

这一条沿袭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禁止迎送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只允许出城三里迎送。如果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倘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机贿赂,将属员革职捉拿问罪。如果只出界迎送,没有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

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雍正七年吏部议覆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

译职责在于提问。如果仅仅是命令迎送,没有勒索等情弊,就依照惯例议处。地方官员都免于议处。

这一条是雍正七年吏部议覆河东总督田文镜所奏定下的条例。

谨按。与官吏受财门上司经过一条系属一事。

□上层言属员之罪,下层言上司之罪。此条例意甚严,而科罪反较律为轻。

□必欲迎送及畏其威势均指上司而言,惟属员业已至交界迎送,岂能专罪上司,似应照下条改为,属员违例迎送,上司容令远迎,不行掲报者,倶交部议处。

禁止迎送  一,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撃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掲报者,倶交部照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上条祗言入城过境而未及赴任,此条专言赴任而未及入城过境,均不画一。

禁止迎送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因而生事句语意未明。

禁止迎送  一,凡书役迎接新官,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浙江布政使张若震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新官到任,令旧任官于书役内量拨数人云云,删去此句,下文其余书役一句便不分明。

□《处分则例》首句,系新官到任,旧任官于书役内酌拨数人,在交界处等候云云。

禁止迎送  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躱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此条系前明洪武三十年令。

   谨按。此似不论官品之大小。

禁止迎送  一,属员与上司亲戚子侄有乘便夤縁、因事贿嘱者,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之子侄亲戚有官职者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供应馈送,均照不应重律,降三级调用。无官职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上司自行査出参处者,免议。漫无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知而不举,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有夤縁贿嘱等事,通同徇纵者,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吏部议覆四川布政使呉士端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防其交通贿嘱之意,然不拜会往来,即可保无贿嘱乎。与处分例参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巻首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言语慠慢)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州、知县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删,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一,公堂乃系民人瞻仰之所,如奴仆皁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员、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参奏,照例治罪。

   此条系前明大诰,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所以肃公堂之礼也。直行御道者,杖八十。宫殿者,杖一百。此处必系三项兼备方拟徒罪之处,并未叙明。

□此罪其越礼犯分也,惟仅止入正门,或驰当道,即拟徒罪,似嫌太重。三项中尤以坐公座为重,非坐公座,似不问徒罪矣。

服舍违式:巻首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

○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罢职不叙,)工匠杖一百。违禁之物并入官。

○首吿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服

译谨按:与“官吏受财门”中“上司经过”一条属于同一件事。

上层条文说的是属员的罪责,下层条文说的是上司的罪责。这条条例的意思非常严格,但判罪反而比律法规定的要轻。

□必定想要将迎送以及畏惧威势都指向上司而言,但属员既然已经到了交界处以迎送,怎能只归罪于上司,似乎应该参照下条改为:属员违反条例迎送,上司容许远迎,且不进行揭发上报的,都交由吏部议处。

禁止迎送:一、凡是提督、总兵赴任,所属将官、武弁在那天迎接,除了跟随的仆役外,办事的士兵不得超过十名,出城不得超过五里。那些副将、参将、游击等官员赴任,本标兵营的员弁在那天迎接,除了跟随的仆役外,办事士兵不得超过五名,出城不得超过三里。从境内经过的,只允许在本营汛地的经过处所迎送。如果属员多带士兵越境远迎,以及上司容许远迎并不进行揭发上报的,都交由吏部依照律法议处。

这条是雍正十三年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上一条只说了入城过境而没有提及赴任,这一条专门说了赴任而没有提及入城过境,都不统一。

禁止迎送: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当开道却自行不开道,致使应当回避的官员没有回避的,不予追究。如果因此生事端,只追究上官。

这条是前朝《会典》中的规定。

谨按:“因而生事”这句话语意不明确。

禁止迎送:一、凡是书吏、差役迎接新官,在交界的地方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的书吏、差役一概命令跟随印信交接,并将头接、二接、三接的陋习严厉禁止。如果有勾结多人拿着批文远迎的,依照律法治罪。

这条是乾隆二年吏部议覆浙江布政使张若震动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原奏新官到任,命令旧任官员从书吏、差役中酌情拨出几人等等,删去这句话,下文“其余书吏、差役”一句就不分明。

□《处分则例》首句,是新官到任,旧任官员从书吏、差役中酌拨几人,在交界处等候等等。

禁止迎送:一、军民百姓等在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必须下马躲避,不许冲撞。违反者杖打五十。

这条是前朝洪武三十年的法令。

谨按:这似乎不论官品的大小。

禁止迎送:一、属员与上司的亲戚子侄有趁机攀附、因事贿赂嘱托的,按照律法分别革职治罪。上司的子侄亲戚有官职的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提供供应馈赠,都按照“不应重律”,降三级调用。没有官职的,按照“不应重律”,杖打八十。该上司自行查出参劾处理的,免于议处。漫不经心没有察觉的,按照“约束不严”条例,降一级调用。知道却不举发的,按照“徇私包庇”条例,降三级调用。如果有攀附贿赂嘱托等事,通同徇私纵容的,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这条是乾隆二十六年吏部议覆四川布政使吴士端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这也是防止他们交通贿赂嘱托的意思,然而不拜候往来,就能保证没有贿赂嘱托吗。与处分条例参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卷首

凡是公差人员在外,不遵守礼法,(言语傲慢)欺陵守御官以及知府、知州、知县的,杖打六十。如果校尉有犯,杖打七十。祗候、禁卒有犯,杖打八十。

这仍是明律,雍正三年增删,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一、公堂是百姓瞻仰的地方,如果奴仆皂隶等人进入正门、在当道驰骋、坐在公座上的,杖打七十,徒刑一年半。吏员、承差等人,加一等。如果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的人役接奉批差,敢有像以前那样越礼犯分的,允许所在地的长官实封参奏,照例治罪。

这条是前朝《大诰》中的规定,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是为了肃清公堂的礼仪。直行御道的,杖打八十。宫殿的,杖打一百。这里必定是三项兼备才拟徒刑的地方,并没有叙述清楚。

□这罪在于越礼犯分,但如果仅仅进入正门,或者在当道驰骋,就拟徒刑,似乎嫌太重。三项中以坐公座为重,如果不坐公座,似乎就不问徒刑了。

服舍违式:卷首

凡是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级。如果违反规制僭用,有官职的,杖打一百,罢职不再录用。没有官职的,笞打五十,罪责由家长承担。工匠一并笞打五十。(违反规制的物品,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予赏赐。)

○如果僭用违禁的龙凤纹饰,官民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官员罢职不再录用,)工匠杖打一百。违禁物品并入官。

○首告者,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

○如果工匠能够自首的,免罪,一体给予赏赐。

这仍是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服

舍违式  一,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不许僭越。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应用东珠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公,中嵌东珠四颗。侯,中嵌东珠三颗。伯,中嵌东珠二颗。带倶用圆玉版四块,四围金鑵。公,中嵌猫睛一颗。侯,中嵌緑松子石一颗。伯,中嵌红宝石一颗。倶四爪蟒补服。一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一颗,带用方玉版四块,四围金鑵,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仙鹤补服,武职麒麟补服。二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起花珊瑚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锦鶏补服,武职狮子补服。三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文职孔雀补服,武职豹补服。四品起花金帽顶,上衔青金石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云雁补服,武职虎补服。五品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板四块,银鑵边,文职白鹇补服,武职熊补服。六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砗磲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玳瑁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鹭鸶补服,武职彪补服。七品上衔素金顶,中嵌小水晶一颗,带用素银圆版四块,文职鸂■【漱-欠+鸟】补服,武职补服与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鹌鹑补服,武职犀牛补服。九品及杂职起花银帽顶,带用鸟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炼雀补服,武职海马补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倶獬豸补服,其朝服披肩接袖,倶用糚缎蟒缎。都察院都事、经歴、笔帖式,按察司经歴、照磨等官补服务照本身品级,不得滥用獬豸。举人、官生、贡监生,金雀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生员,银雀顶,高二寸,带同九品,兰袍青边,披领同。外郎,锡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耆老用锡顶,不用披领,余与外郎同。

译关于服饰违制:一,公侯、文武各级官员应使用的帽顶、束带,以及生员、儒生的衣帽,须按照品级次序使用,不许僭越。官员超越品级僭用,以及民间违禁擅自使用者,依照律法治罪。凡是应用东珠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分,如果使用三分以上,即视为违制。公、侯、伯的帽顶为起花金顶,上面衔有一颗大红宝石。公爵,中间镶嵌四颗东珠;侯爵,中间镶嵌三颗东珠;伯爵,中间镶嵌两颗东珠。腰带均使用四块圆玉版,四周镶金边。公爵,中间镶嵌一颗猫睛石;侯爵,中间镶嵌一颗绿松石;伯爵,中间镶嵌一颗红宝石。均穿着四爪蟒纹补服。一品官员,帽顶为起花金顶,上面衔有一颗大红宝石,中间镶嵌一颗东珠,腰带使用四块方玉版,四周镶金边,中间镶嵌一颗红宝石,文官穿仙鹤纹补服,武官穿麒麟纹补服。二品官员,帽顶为起花金顶,上面衔有一大块起花珊瑚,中间镶嵌一颗小红宝石,腰带使用四块起花金圆版,中间镶嵌一颗红宝石,文官穿锦鸡纹补服,武官穿狮子纹补服。三品官员,帽顶为起花金顶,上面衔有大蓝宝石一颗,中间镶嵌一颗小红宝石,腰带使用四块起花银圆版,文官穿孔雀纹补服,武官穿豹纹补服。四品官员,帽顶为起花金顶,上面衔有青金石一大颗,中间镶嵌一颗小蓝宝石,腰带使用四块起花银圆版,镶银边,文官穿云雁纹补服,武官穿虎纹补服。五品官员,帽顶为起花金顶,上面有水晶体一大颗,中间镶嵌一颗小蓝宝石,腰带使用素金圆板四块,镶银边,文官穿白鹇纹补服,武官穿熊纹补服。六品官员,帽顶为起花金顶,上面有砗磲一大颗,中间镶嵌一颗小蓝宝石,腰带使用玳瑁圆版四块,镶银边,文官穿鹭鸶纹补服,武官穿彪纹补服。七品官员,帽顶衔素金顶,中间镶嵌一颗小水晶,腰带使用素银圆版四块,文官穿鸂鶒纹补服,武官补服与六品相同。八品官员,帽顶为起花金顶,腰带使用明羊角圆版四块,镶银边,文官穿鹌鹑纹补服,武官穿犀牛纹补服。九品及杂职官员,帽顶为起花银顶,腰带使用鸟角圆版四块,镶银边,文官穿练雀纹补服,武官穿海马纹补服。在京的察院官员、在外的按察使等官,均穿獬豸纹补服,其朝服的披肩和接袖,均使用缯缎、蟒缎。都察院的都事、经历、笔帖式,按察司的经历、照磨等官,补服须按照本身品级穿着,不得滥用獬豸纹。举人、官生、贡监生,戴金雀顶,高二寸,腰带同八品,穿青袍蓝边,披领相同。生员,戴银雀顶,高二寸,腰带同九品,穿蓝袍青边,披领相同。外郎,戴锡葫芦顶,衣服及披领均为纯青色。耆老使用锡顶,不穿披领,其余与外郎相同。

此条系顺治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唐律疏议》所云。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意也。生儒似应改为生监,说见贡举非其人条例。

□照律者,照杖一百、笞五十之律也。

服舍违式  一,房舍、车马、衣服等物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没,曾经断罪者,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则子孙概不得用。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盖本于元制。

服舍违式  一,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用緑油兽面铜环。三品至五品,厅房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黒油兽面摆锡环。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门用黒油铁环。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房舍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  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繍,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糚饰。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民间妇女服饰不得僭用也。

服舍违式  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繍纱罗。四品、五品,刺繍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帐幔按品分等,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  一,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谨按。此言鞍辔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谨按。此言器皿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蓝罗表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蓝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修改,道光十二年删定。

   谨按。言伞盖按品分张,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  一,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歩,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歩,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歩,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歩。五品,茔地五十歩,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歩,七品以下二十歩,坟高六尺。以上发歩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歩,穿心一十八歩,止用矿志。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坟茔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与唐律同。

□以上各条均不言治罪之法。

服舍违式  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用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品官服色、鞍辔,不应用之家不得制造也。

服舍违式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倶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则大服不禁)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繍。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全用(言全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繍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不禁)及用珍珠縁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事发,倶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奴仆、优伶、皁隶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其纺丝、绢绸、段纱、绫罗及各样细皮倶不许用。长随亦照奴仆服式,违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译此条是顺治二年奉上的谕旨,恭敬地编纂为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也是《唐律疏议》所说的五品以上穿紫色,六品以下穿红色的意思。生儒似乎应改为生监,说法见于贡举非其人的条例。

□照律者,是依照杖一百、笞五十的律法。

服舍违式 一,房舍、车马、衣服等物的贵贱,各有等级。上级可以兼用下级的,下级不可以僭用上级的。其父祖有官职身死,曾经被断罪的,除了房舍仍允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既然父祖与无罪者有别,那么子孙一概不得使用。

此条是明令,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大概是本于元制。

服舍违式 一,房舍都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的限制内。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屋脊允许使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桷用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屋,门用绿漆兽面铜环。三品至五品,厅房三间五架屋,允许使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色绘饰。正门三间三架屋,门用黑漆兽面摆锡环。六品至九品,厅三间七架屋,梁栋只用土黄色刷饰。正门一间三架屋,门用黑漆铁环。庶民所居堂舍,不超过三间五架屋,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此条是明令。

谨按。是说房舍按品级建造,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庶民男女衣服,都不得僭用金绣,允许使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其余只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装饰。

此条是明令。

谨按。是说民间妇女服饰不得僭用。

服舍违式 一,帐幔都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允许使用金花刺绣纱罗。四品、五品,刺绣纱罗。六品以下,允许使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此条是明令。

谨按。是说帐幔按品级分等,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鞍辔都不许雕饰龙凤纹。

谨按。这是说鞍辔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谨按。这是说器皿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三、四品,红葫芦,杏黄罗表红内,以上都是三檐。五品,红葫芦,蓝罗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只用蓝绢,都是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使用罗绢凉伞,允许使用油纸雨伞。

此条是明令,雍正三年修改,道光十二年删定。

谨按。是说伞盖按品级分张,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都是六个。四品茔地六十步。五品茔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都是四个。六品茔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坟高六尺。以上发步都是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允许使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允许使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九步,穿心十八步,只用矿志。

此条是明令。

谨按。是说坟茔按品级建造,不得僭越。与唐律相同。

□以上各条都不言治罪之法。

服舍违式 一,品官服色、鞍辔等,除官府、应用之家允许织造外,私下与不应用之家制造的,工匠依律治罪。

此条是明令。

谨按。是说品官服色、鞍辔,不应用之家不得使用。

服舍违式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都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则大服不禁止)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全部用(言全部用,若只用一件,不禁止)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成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言金宝,则只用金饰,无珠宝不禁止)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事发,都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都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奴仆优伶皂隶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苎葛、梭布、貉皮、羊皮,纺丝、绢绸、段纱、绫及各样细皮都不许使用。长随也照奴仆服式,违者照律治罪。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两言照律治罪,自系治以笞五十之罪也。

□此条止言军民僧道人等,不言官吏,官吏不禁也。应得之罪问违制。

译谨按:两处提到“依照律法治罪”,自然是处以笞刑五十的罪责。

这一条只提及军民、僧道等人,未提及官吏,说明官吏不在禁止之列。官吏若犯此禁,应按违制罪论处。

□奴仆以下,见在通融办理者多矣。

服舍违式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服饰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倶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皿,追收入官。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举官吏军民人等而并罪之,以其违禁也。

服舍违式  一,凡官民人等用线缨者,笞五十。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  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特赐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色样,倶许穿用。若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员军民人等违例滥用者,系官革职。平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议处。衣服入官。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服舍违式  一,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倶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倶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倶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倶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瓈。奉恩将军及四品官倶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瓈。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瓈。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瓈。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与九品同。候补、候选与见任同。凡九品之读祝赞礼、鸣赞序班。倶用八品起花金顶。进士、举人、贡生倶用金顶,生员、监生倶用银顶。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  一,文武官员应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三品亦准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黒鑵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顶戴人员倶用黒顶红鑵边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员仍照旧,不论品级,雨帽倶戴大红,无论油帽、璮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礼器馆奏准定例。

服舍违式  一,在籍候选吏员有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礼部议覆浙江布政司潘思。条奏定例。

   谨按。未经考职书吏冒戴顶帽,照假官例徒一年。见诈假官,彼问徒,而此止拟杖,殊嫌参差。盖彼之冒戴顶帽,犹此之僭穿补服也,况干谒地方官乎。

   此门所载各条,明令居其大半,今无令文矣,而见于《会典》者不少。现既重修《会典》,何不择其要者,分门别类,编为一集,命之曰大清令,与律相辅而行,亦简便之一法也。律内明载有违令及犯罪,引律令各条而迄无令文,亦阙典也。司其事者,何以竟无人见及于此耶。

僧道拜父母:巻首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失占天象:巻首

凡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属)垂象(如日重轮及日月珥蚀、景星彗孛之类),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占天象  一,占候天象,钦天监设观星台,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望,或有变异,开具掲帖呈堂上官。当奏闻者,随即具奏。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专为钦天监占候而设,然奏者少而不奏者多矣。

术士妄言祸福:巻首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术士妄言祸福  一,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

译□奴仆以下,目前通融办理的已经很多了。

服舍违式 一,官吏军民等人,只要有服饰僭越使用黄、紫两色以及蟒龙、飞鱼、斗牛图案,器皿僭越使用朱、红、黄颜色以及亲王专用物品的,都比照僭用龙凤纹的律令定罪。服饰和器皿,追缴收入官府。

此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条例列举官吏军民等人一并治罪,是因为他们违反禁令。

服舍违式 一,凡是官民等人使用线缨的,杖责五十。

此条是康熙十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 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以及四爪暗蟒的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允许穿用。那些大臣官员有特别赏赐的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颜色样式,都允许穿用。如果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后穿用。如果官员军民等人违反条例滥用,是官员的革职。平民枷号一个月,杖责一百。失察的官员,交部议处。衣服没收入官。

此条是康熙年间现行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服舍违式 一,凡是平时所戴的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入八分公的贝勒贝子,都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以及一品大臣,都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都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都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璃。奉恩将军及四品官都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璃。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璃。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璃。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纹金顶。九品官用起花纹银顶。未入流与九品相同。候补、候选与现任相同。凡是九品的读祝赞礼、鸣赞序班,都用八品起花纹金顶。进士、举人、贡生都用金顶,生员、监生都用银顶。

此条是雍正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 一,文武官员应使用的雨帽、雨衣,除了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外,三品也准许使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使用红顶黑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以及有顶戴的人员都用黑顶红边雨帽。那些在内廷行走的人员仍照旧,不论品级,雨帽都戴大红,无论油帽、毡帽,一律服用。僭越使用的,按违制论处。

此条是乾隆三十二年礼器馆奏准定例。

服舍违式 一,在籍候选吏员有僭越穿补服,干谒地方官的,按违制律治罪。

此条是乾隆十年礼部议覆浙江布政司潘思条奏定例。

谨按:未经考职的书吏冒戴顶帽,按假官例徒刑一年。这里诈称假官,那里判徒刑,而这里只拟杖责,实在嫌参差不一。因为那里冒戴顶帽,就像这里僭穿补服一样,何况还干谒地方官呢。

此门所载各条,明令占其大半,现在没有令文了,而在《会典》中见到的不少。现在既然重修《会典》,何不选择其重要的,分门别类,编为一集,命名为《大清令》,与律相辅而行,这也是简便的一种方法。律内明确记载有违令及犯罪,引用律令各条而最终没有令文,也是缺失的典章。主管此事的人,为什么竟然没有人注意到这一点呢。

僧道拜父母:卷首

凡是僧尼道士女冠,都命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的等级(指斩衰、齐衰、期、功、缌麻之类)都与常人相同。违反者,杖责一百,还俗。

○如果僧道衣服,只允许用绸绢布匹,不得使用纻丝绫罗。违反者,杖责五十,还俗,衣服没收入官。他们的袈裟、道服,不在禁止范围内。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失占天象:卷首

凡是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类)垂象(如日重轮以及日月珥蚀、景星彗孛之类),欽天监官员失于占候奏闻的,杖责六十。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占天象 一,占候天象,欽天监设立观星台,命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望,如果有变异,开具揭帖呈堂上官。应当奏闻的,随即具奏。

此条是前明《会典》。

谨按:专为欽天监占候而设,然而奏闻的少而不奏闻的多了。

术士妄言祸福:卷首

凡是阴阳术士,不允许在大小文武官员家中,妄言(国家)祸福。违反者,杖责一百。那些依据经典推算星命、卜课的,不在禁止范围内。

此仍为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术士妄言祸福 一,习天文的人,如果妄言祸福、煽惑人民的,按律治

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禁止师巫邪术门,乾隆五年删改,嘉庆六年移入此门。

译罪。

这一条是康熙年间制定的条例,原本收录在禁止师巫邪术门下,乾隆五年进行了删改,嘉庆六年移入此门下。

谨按。既云妄言,又云煽惑人民,其与妖言何异。仅拟杖罪,未免太轻,应与造妖书、妖言律参看。

匿父母夫丧:巻首

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姉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匿父母夫丧  一,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在内经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经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郷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将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为所后父母例应守制,开明呈报。如有诈冒,照律例治罪。倶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服满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交该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此内外官员丁忧之通例。

□此条律例大约为匿丧及冒哀从仕而设,服满在家迁延,则尤系贤者之过。交部议处,似可不必。处分例并无此层,似可删去。

匿父母夫丧  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句问。

   此条系前明旧例。

匿父母夫丧  一,凡内外大小官员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无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倶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补。其匿丧不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规避者,革职。若文武生童及举贡监生遇生祖母并本生父母之丧,例应治丧及守制者,期年内倶不许应试,有稳匿不报朦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律治罪。其月课等试无关功名弃取者,不在此例。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礼部议覆河南学政邹升恒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明《通鉴》载,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倶得奔赴。洪武二十六年吏部言,期年奔丧,皆令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烦数,旷官废事。自今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准奔赴。从之。本生父母之丧因已降为期服,是以例不丁忧,自愿回籍治丧者,定限一年,并非必令其回籍也。然本生父母究与旁期之丧大有区别,定为守制一年,揆之天理人情亦属允当。然数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何也。此例文之远胜于前者。父之生母即祖妾也,既准治丧一年,则亦期服矣,而服制律不载此项,自属遗漏。

□《皇朝经世文编?服制门》,王应奎承重孙说,张笃庆为父生母不承重辨,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冯浩庶孙父卒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论等篇,均可与此例参看。又,陈祖范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议亦明通,与此例相合。

   再,洪武年间既定期服不准奔丧之制,遂并本生父母而亦不准丁忧,与上条服满在家迁延之意相同,盖视公事为重,而丧服为轻也,故匿丧等项均较唐律轻至数等。

匿父母夫丧  一,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歩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倶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

译谨按:既然说是妄言,又说煽惑百姓,这与妖言有什么不同。仅仅拟判杖刑,未免太轻,应与制造妖书、妖言的律条参照参看。

匿父母夫丧:卷首

凡是听闻父母(如果是嫡孙承重,与父母相同)及丈夫去世的消息,隐瞒不举哀的,杖六十,徒刑一年。如果丧期未满,脱下丧服改穿吉服,忘却哀痛奏乐以及参加宴席的,杖八十。如果听闻期亲尊长去世隐瞒不举哀的,也杖八十。如果丧期未满,脱下丧服改穿吉服的,杖六十。

○如果官吏父母去世,应当丁忧,却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姐去世,不丁忧的,杖一百,罢免职务,永不叙用。(如果父母在世)没有丧事诈称有丧事,或者(父母已死)旧丧诈称新丧的,(与不丁忧)罪同。如果有规避行为的,按(其中)重(罪)论处。

○如果丧期未满,隐瞒哀痛出来做官的,杖八十(也罢免职务)。

○那些主管官司知道却听任其行的,各与犯人同罪。不知道的,不判罪。

○那些在远方做官丁忧的,以听到丧事的月日为起始。被夺情起复的,不遵守此律。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匿父母夫丧 一,内外官员按规定应当守制的,在京城由该部具题发给执照,在外地由该巡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需取得同乡官员的印结,外官需取得原籍地方官的印甘各结,将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被过继的父母按规定应守制的情况,开列明白呈报。如果有欺诈冒领的,照律例治罪。都以听到丧事的月日为起始,不计闰月,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如果服满确实没有事故,在家拖延的,交该部照例议处。

这条是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乾隆元年改定的。

谨按:这是内外官员丁忧的通例。

□这条律例大约是为匿丧及冒哀做官而设,服满在家拖延,则更是贤者的过错。交部议处,似乎可以不必。处分例中并没有这一层,似乎可以删去。

匿父母夫丧 一,官吏丁忧,除了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涉及官钱粮的,依例句问。

这条是前明旧例。

匿父母夫丧 一,凡是内外大小官员遇到父亲的生母病故,父亲已先去世,又没有父亲的同母伯叔及父亲同母伯父的儿子的,准许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给人做后嗣的,遇到本生父母的丧事,令其回籍守制,除了路程外,都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任补缺。其匿丧不报,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规避的,革职。如果文武生童及举贡监生遇到生祖母并本生父母的丧事,按规定应治丧及守制的,期年内都不许应试,有隐匿不报蒙混求进的,事发,照匿丧律治罪。那些月课等试无关功名取舍的,不在此例。

这条是雍正十三年礼部议覆河南学政邹升恒奏请定例,嘉庆六年改定的。

谨按:明《通鉴》记载,起初百官听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事,都得以奔赴。洪武二十六年吏部说,期年奔丧,都令守制,或者一人接连遭遇数丧,或者道路数千里,那么居官的日子就少,更换频繁,旷官废事。从今以后除了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年丧事不准奔赴。听从了。本生父母的丧事因为已降为期服,所以按规定不丁忧,自愿回籍治丧的,定限一年,并非一定令其回籍。然而本生父母终究与旁系期丧大有区别,定为守制一年,衡量天理人情也属恰当。然而数百年以来,并没有人议论到这个,为什么呢。此例文远胜于前者。父亲的生母即祖妾,既然准许治丧一年,那么也是期服了,而服制律不载此项,自属遗漏。

□《皇朝经世文编·服制门》,王应奎《承重孙说》,张笃庆《为父生母不承重辨》,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冯浩《庶孙父卒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论》等篇,均可与此例参看。又,陈祖藩《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议》也明通,与此例相合。

再,洪武年间既然定了期服不准奔丧的制度,于是连本生父母也不准丁忧,与上一条服满在家拖延的意思相同,大概是以公事为重,而丧服为轻,所以匿丧等项都比唐律轻了好几等。

匿父母夫丧 一,凡是官员出继给人做后嗣的,在起文赴部选补的时候,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果有出仕之后才开始出继归宗的,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如果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留恋职位的,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的旗籍各官,都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

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条奏定例。

译照不应重律判处杖责八十。

此条是乾隆二年吏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所上条奏而定的条例。

谨按。此专为出继而言。

□不准原赦,似应删去。

□十恶内不孝条下,闻祖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死,与此相等。彼系统士民言之,此则专言官员也。

   赵氏翼《陔余丛考》云,《礼》经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家不从政。解者谓令其子孙得以家居侍养。此后世终养之例之所始,而不知非也。家有老亲,正资禄养,岂有转禁其入仕之理。且九十者,一家之中,倶不从政,傥在贫家,将何以奉晨昏、具甘旨。是教之孝而转无以全其孝也。《北史》辛雄有《禄养论》,谓《礼记》所云不从政者,郑注云复除之,盖专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以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谓也。仲尼论五孝,自天子至于庶人,无致仕之文。今宜听禄养,不约其年。魏孝帝纳之。辛雄此论,可谓发前人所末发。按《管子?入国篇》。凡国都皆有长老,七十以上一子无征,八十以上二子无征,九十以上尽家无征。又,汉武诏云,九十以上,复其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注,复者,免其徭役。又,贾山《至言》。陛下振贫民,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师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赋也。则汉时犹未有仕宦者亲老归养之例,但庶民之家有老亲则免其徭役口算耳。然则误以不从政为不服官,而定亲老去官之例,起于何时耶。按《晋书》,庾纯以父老不解官被劾。又,齐王攸议曰,《礼》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纯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废侍养。今令年九十乃听悉归,纯父年未九十,不为犯令。然则亲老归养之制,盖即晋时所定也。《北史》魏宣武帝诏,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听居官禄养。留亲就禄,至特颁诏书,可见亲老归养,久着为成例,至宣武始变通耳。又,《南史?张岱传》。岱母是年八十,而籍注未满,岱便去官。则是时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须注籍也。

弃亲之任: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弃亲之任  一,凡应补、应选人员有亲老情愿终养者,于本省起文时即具呈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及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请终养者。或出仕后兄弟忽遭事故,无人奉事者。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均不拘歴俸三年之限。该督抚査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诖误,取具印结具题,倶准其回籍终养。俟亲终服满之日,该督抚给咨赴部铨补。如有捏报借名诡避者,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之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令,雍正三年増改。(按,律必亲年八十以上方准归养。例以年至七十愿归养者,听。亦曲顺人情之意也。

□此例凡四层,均听终养。)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元年删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数条系指例应丁忧而言,此条系指情愿终养而言。

□亲年,律以八十为准,例推广为七十亦准归养,而应补、应选人员祗云亲老,并未注明七十以上,似属参差。

□弃老疾之亲而之任,与捏称父母老疾者,均杖八十。律并举两层而言,例则专言捏报、诡避之罪,且于终养上注明情愿二字,则应终养而不呈请终养,是否仍应照律拟罪之处,记核。

□处分例载官员呈请终养,如有浮开年歳,假捏事故,藉端规避者,革职。并无应终养而不终养若何治罪之例。

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巻首

丧葬

译谨按。此条专门针对过继之子而言。

不准按原赦免处理,似乎应当删去。

十恶中不孝条款下,听闻祖父母丧事,隐瞒不举哀,诈称祖父母死亡,与此情形相当。彼条是针对士人百姓而言,此条则专门针对官员而言。

赵翼《陔余丛考》说,《礼》经规定八十岁的老人,一个儿子不从政;九十岁的老人,全家不从政。解释者认为这是让他们的子孙得以在家侍奉供养。这是后世终养制度的起源,却不知道这是错误的。家中有年老双亲,正需要俸禄供养,哪有反而禁止他们入仕的道理。况且九十岁的老人,全家都不从政,倘若在贫寒人家,将如何侍奉早晚、准备美食。这是教人尽孝,反而无法保全其孝心。《北史》辛雄有《禄养论》说,《礼记》所说的不从政,郑玄注解说免除徭役,这专门针对庶民而言。力役征发,一概停免,并非指公卿士大夫。孔子论述五等孝道,从天子到庶民,没有致仕(退休)的条文。现在应当允许俸禄供养,不限制年龄。魏孝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辛雄这番议论,可以说阐发了前人所未阐发的。查《管子·入国篇》。凡是国都都有长老,七十岁以上一个儿子不服徭役,八十岁以上两个儿子不服徭役,九十岁以上全家不服徭役。又,汉武帝诏书说,九十岁以上,免除其子孙的徭役,让他们能够亲自率领妻妾,完成供养之事。注解说,复,是免除徭役。又,贾山《至言》说,陛下救济贫民,礼遇高龄老人,九十岁的一个儿子不事役,八十岁的两口不事役。颜师古说,一个儿子不事役,是免除他的赋役;两口不事役,是免除两口的赋税。那么汉代还没有官员因双亲年老而回家供养的制度,只是庶民之家有年老双亲就免除其徭役口赋罢了。那么错误地将不从政理解为不服官职,从而确立双亲年老离职供养的制度,始于何时呢?查《晋书》,庾纯因父亲年老未解官而被弹劾。又,齐王司马攸议论说,《礼》规定八十岁的一个儿子不从政,九十岁的全家不从政。庾纯父亲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妨碍侍奉供养。现在法令规定年九十才允许全部回家,庾纯父亲年未九十,不算违犯法令。那么双亲年老回家供养的制度,大概就是在晋代确立的。《北史》魏宣武帝诏书,凡是有父母八十岁以上的,都允许在任俸禄供养。留下双亲就任俸禄,直到特别颁布诏书,可见双亲年老回家供养,早已成为定例,到宣武帝时才变通而已。又,《南史·张岱传》。张岱母亲那年八十,但户籍登记未满,张岱便离职。那么当时官员,父母的年龄也必须登记在籍。

弃亲之任:卷首

凡是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患重病,没有其他按次序侍奉的成年男子,而抛弃双亲赴任,以及妄称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请求回家侍奉的,都杖打八十。(抛弃双亲者,令其回家供养,等待双亲去世,服丧期满降级任用。请求回家者,照旧供职。)如果祖父母、父母及丈夫犯死罪被囚禁而设宴作乐的,罪责也相同。(设宴不必是本家,包括他家在内。)

此仍沿用明代律法,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弃亲之任 一,凡是应补、应选人员有双亲年老自愿终养的,在本省起文时即呈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如果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中无次丁的。或者有兄弟但患重病不能侍奉供养的。以及母亲年老,虽有兄弟但同父异母的。其父母年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自愿请求终养的。或者出仕后兄弟忽然遭遇事故,无人奉养的。或者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自愿请求终养的,均不拘历俸三年之限。该督抚查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过失,取具印结上奏,都准许其回籍终养。等到双亲去世服满之日,该督抚发给咨文赴部铨补。如果有捏报借名诡避的,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的官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劾。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是前明令,雍正三年增改。(按,律法规定必须双亲年八十以上才准许回家供养。条例规定年七十自愿回家供养的,听任。这也是顺应人情之意。

此例凡四层,均听任终养。)一条是雍正五年定例,乾隆元年删并,嘉庆六年修改确定。

谨按。上述几条是指例应丁忧而言,此条是指自愿终养而言。

双亲年龄,律法以八十为准,条例推广为七十也准许回家供养,而应补、应选人员只说双亲年老,并未注明七十以上,似乎参差不齐。

抛弃年老患病的双亲而赴任,与捏称父母年老患病者,都杖打八十。律法并举两层而言,条例则专门讲捏报、诡避之罪,且在终养上注明自愿二字,那么应终养而不呈请终养,是否仍应按律拟罪之处,需核实。

处分例记载官员呈请终养,如果有虚报年龄,假捏事故,藉端规避的,革职。并没有应终养而不终养如何治罪的条例。

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卷首

丧葬

一,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译一、凡是有尊长去世的家庭,必须依照礼制规定的期限安葬。如果迷信风水或借故将灵柩停放在家中,多年暴露不葬的,处以杖刑八十。(如果抛弃或毁坏尸体,另有本律规定。)如果遵从尊长的遗言,将尸体烧化或丢弃在水中的,处以杖刑一百。如果是遵从卑幼的意愿,刑罚减轻二等。如果死者客死他乡,子孙无法归葬而烧化尸体的,听任其方便。○那些居丧守孝的家庭,如果举行斋醮仪式,男女混杂(重点在于此),饮酒吃肉的,家长处以杖刑八十。僧人道士犯同样罪行,予以还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丧葬  一,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郷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有犯,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照不应轻律分别鞭责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亦不得已之办法也。

丧葬  一,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律祗言修斋设醮,例所云演戏等类,较斋醮尤为悖礼矣,故重其罪。然禁者自禁,而犯者如故,化民成俗之意,是所望于贤有司矣。

郷饮酒礼:巻首

凡郷党叙齿及郷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郷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郷饮酒礼自会饮礼仪而言。)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郷饮酒礼  一,郷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歳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戸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此条系前明洪武五年令。

   《集解》。此例于郷党叙齿中分出佃主佃戸之别,主佃中又以亲属为重,主佃为轻。

   谨按。此与下条均古法也,今不行矣。

郷饮酒礼  一,郷饮坐叙,高年有徳者居于上,高年湻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此条系前明大诰,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律与条例并折毁申明亭律例,犹有以礼化民之意,乃视为具文,地方官惟知以法令从事,失此意矣。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宫殿门擅入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从驾稽违

  直行御道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宫殿造作罢不出

  辄出人宫殿门

  关防内使出入

  向宫殿射箭

  宿卫人兵仗

  禁经断人充宿卫

  冲突仪仗

  行宫营门

  越城

  门禁锁钥

太庙门擅入:巻首

凡(无故)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但至门)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宫殿门擅入:巻首

凡擅入紫禁城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监候)。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

○若无门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过),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宿直)之人,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虽应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辄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监候。不言未入门限者,以须入门内乃坐)。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察觉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通指官与军言。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宫殿门擅入  一,太监等进殿当差,如遗金刃之物

译这仍是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丧葬 一,旗人与百姓的丧葬,一概不允许火化,除了偏远乡村的贫苦人家无法扶柩归乡,不得已携带骨灰归葬的,暂且听任不禁外,其余有犯者,依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人隐匿不报的,依照不应轻律分别鞭责议处。

这条是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改定。

谨按。这也是不得已的办法。

丧葬 一,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戏以及扮演杂剧等类,或使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的,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依照违制律治罪。

此例原本有两条,一条是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为例。一条是乾隆元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律文中只说修斋设醮,条例中所说的演戏等类,比斋醮更为违背礼制,所以加重其罪。然而禁止的自是禁止,而犯法的人依然如故,教化百姓养成风俗的意图,正是所期望于贤良的地方官的。

乡饮酒礼:卷首

凡乡党间按年龄长幼排序以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打五十(乡党叙齿是从平时行路坐卧而言,乡饮酒礼是从会饮礼仪而言。)

这仍是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乡饮酒礼 一,乡党间按年龄长幼排序,士、农、工、商等人,平日相见以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年轻者先施礼。坐次排列,年长者居上位。如佃户见田主,不论年龄长幼,并行少事长的礼节。若是亲属,不拘主佃关系,只行亲属礼。

这条是前明洪武五年令。

《集解》。此例在乡党叙齿中分出佃主佃户的区别,主佃之中又以亲属为重,主佃为轻。

谨按。此与下条均为古法,现在已不施行了。

乡饮酒礼 一,乡饮坐次排序,年高德劭者居上位,年高敦厚者并列,依次序按年龄排列,其中有曾违反条律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允许扰乱逾越正席。违者,依照违制论处。主持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混杂,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法科罪。

这条是前明大诰,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律与条例并折毁申明亭的律例,尚有以礼化民的意图,却视为具文,地方官只知道以法令行事,失此意了。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二十 前卷 次卷

兵律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宫殿门擅入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从驾稽违

直行御道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宫殿造作罢不出

辄出人宫殿门

关防内使出入

向宫殿射箭

宿卫人兵仗

禁经断人充宿卫

冲突仪仗

行宫营门

越城

门禁锁钥

太庙门擅入:卷首

凡(无故)擅自进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的,杖打一百。太社门,杖打九十。(但至门)未过门限的,各减一等。守卫官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

这仍是沿袭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

宫殿门擅入:卷首

凡擅自进入紫禁城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的,各杖打一百。擅自进入宫殿门的,杖打六十,徒刑一年。擅自进入御膳所及御在所的,绞刑(监候)。未过门限的,各减一等(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后并同)。

○若无门籍,冒(他人)名(籍而入的(兼已入未过),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宿直)之人,未持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班次未到(虽应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辄宿者,各笞打四十

○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的,绞刑(监候。不言未入门限者,以须入内乃坐)。入紫禁城门内的,杖打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察觉者,官减三等,罪止杖打一百。军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的(通指官与军言。余条准这

这仍是沿袭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

条例

宫殿门擅入 一,太监等进殿当差,如遗失金刃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