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六 前巻 次巻名例律下之三
年改定。
谨按。宋神宗熙宁时,呉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冬月请留役本处,至春遣之。奏可。隆冬停遣,古时已有行之者矣。
译年号改定。
谨按:宋神宗熙宁年间,吴充建议,流人冬天寒冷时带着刑具上路,大多冻死,请求从今以后,除非是情理上极大的祸害,冬天就留在原地服役,等到春天再遣送。奏请获准。隆冬时节停止遣送流人,古代已有这样的做法了。
□从前流配人犯,倶杖而后解,故此云,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者。本朝定制,不准先责后解,又何被创上道之有。而隆冬犹复停遣,体恤可谓至矣。
□解犯如値隆冬,例应停遣,所以昭轸恤也。惟停遣即应监禁,亦多不便。设有随行之妻子,必致羁留,转不如早到配所之为愈也。善政亦有不便于人者,此类是矣。
□新疆及改发内地二项,已包于遣犯之内矣,言新疆而不及黒龙江等处,未免挂漏。且例内亦有由黒龙江改发内地者,未便两岐,似应删去。盖军流尚停遣,则外遣之必应停遣明矣。
□隆冬停遣,本系指发边外而言,若内地似不应停发。况死罪解勘人犯,并不因隆冬盛暑稍缓时日,军流遣犯独有停解之例,似觉无谓。且十月停遣,亦系专指边外而言。中途照常接递,内地则可,边外似觉不宜。今不分边外内地,但以已未起解为断,设如发往黒龙江等处人犯已至山海关以外,时当十月,仍应起解,不准停遣,岂例意固应如是耶。
□康熙九年上谕,专指流徙宁古塔等处而言,以该处寒冷逾于内地故也。是以十正等月亦准停遣。现行之例改为已至中途,经过州县照常接递,与此上谕不符。且内地未起解者,十月即停其发遣,已解至边外者,十月仍不准停发,彼此相较,终觉未尽允协。
□本犯情愿赴配,即行起解,不愿者听,系属体贴人情之意。盖久羁囹圄,亦有愁苦之处故也。弟专言东南省分,则发往西北省分之犯,虽情愿赴配,亦在不准之列矣。至东南西北省分,亦有难强为区分者,似不如不分何省,总以本犯是否情愿赴配为断。
□顺治十二年题准,一应流犯,倶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倶流徙宁古塔。尔时之流徙,即后来之外遣也。宁古塔即吉林也。外遣者祗此二处,嗣后则有三姓、索伦达呼尔,即黒龙江等处也。乾隆二十四年以后,遂有发遣新疆者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遣人犯,酌定名数,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众多至五名以上者,毎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至起解时务必如法锁铐,将年貌锁铐填注批内。接递官必按批验明锁铐完全,于批内注明完全字样,钤盖印信,转递前途。傥解役人等有受贿开放者,计赃照枉法律治罪。若转解之该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锁铐,不复行査,不补加锁铐,听其散行,将该地方官与前途未曾锁铐官,均按罪犯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徒流人又犯罪门。乾隆五年将雍正九年定例节删増入并为一条。嘉庆六年以此例前半段系发遣人犯起解章程,与徒流人又犯罪律意无渉,因修改为二条,一仍归彼门,一移附此律。
谨按。此例应与主守不觉失囚条、中途开放锁镣一条参看。
□此专言发遣,未及军流徒者,以从前发遣人犯,均系解送刑部转发,是以有酌定名数之例。现在系由各省发往,即与此例不符。
□地方官交部议处,系指未脱逃而言。《处分则例》云,解役受贿开放锁铐,原解官与添解官,系遣犯降一级留任,军流徒以下罚俸一年。此例有遣犯而无军流徒,似嫌未尽赅括,亦与处分例不合。此解送发遣人犯之例,与此律意不相符合,似应移入稽留囚徒门或修并于主守不觉失囚例内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土蛮猺獞苗人雠杀劫虏及聚众捉人靴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倶令迁徙。如系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系流官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系土司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营县安插。其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若仍不改恶,将本人仍照原拟枷责,亲属家口亦迁徙别地安插。仍严饬文武官稽査约束,出具印结,并年貌清册,于年底报部。如安插十年后,果能改恶迁善,有情愿回籍者,査明咨报,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照已徒已流
译从前流配人犯,都是先打板子然后押送,因此说,冬天寒冷带着伤上路,大多冻死。本朝定下的制度,不准先责打后押送,哪里还有带着伤上路的道理。而在隆冬时节仍然停止遣送,体恤之心可谓到了极点。
押解犯人如果遇到隆冬,按惯例应当停止遣送,这是为了彰显朝廷的怜悯与体恤。只是停止遣送就应当监禁,也有很多不便。如果有跟随犯人的妻子儿女,必然导致他们被羁留,反而不如早点到达配所更好。好的政令也有对人不便的地方,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新疆以及改发内地的两项,已经包含在遣犯之内了,只说新疆而没有提到黑龙江等处,未免有所遗漏。况且条例中也有从黑龙江改发内地的情况,不便出现两种分歧,似乎应当删去。因为军流犯尚且停止遣送,那么外遣犯必然应当停止遣送,这是显而易见的。
隆冬停止遣送,本是指发配到边外而言,如果是内地似乎不应停止发遣。况且死刑犯押解勘问,并不因为隆冬盛暑稍微延缓时日,军流遣犯独有停止押解的惯例,似乎觉得没有道理。而且十月停止遣送,也是专门指边外而言。中途照常接递,在内地可以,在边外似乎觉得不合适。现在不分边外内地,只以是否已经起解作为界限,假如发往黑龙江等处的人犯已经到达山海关以外,当时正值十月,仍然应当起解,不准停止遣送,难道条例的本意本来就是这样吗?
康熙九年的上谕,专门指流徙到宁古塔等处而言,因为那里比内地更加寒冷。所以正月等月份也准许停止遣送。现在执行的条例改为已经到达中途,经过的州县照常接递,这与那道上谕不符。而且内地尚未起解的,十月就停止发遣,已经押解到边外的,十月仍然不准停止发遣,两者相比,终究觉得不够公允协调。
本犯愿意前往配所,就立即起解,不愿意的听其自便,这是体贴人情的意思。因为长期拘禁在监狱,也有愁苦的地方。只是专门说东南省份,那么发往西北省份的犯人,即使愿意前往配所,也在不准之列了。至于东南西北省份,也有难以强行区分的,似乎不如不分什么省份,总以本犯是否愿意前往配所作为界限。
顺治十二年题请批准,所有流犯,都按照律例规定的地方发遣,那些押解到刑部流徙的,改流尚阳堡。十八年规定,凡是反叛案件内应当流放的犯人,都流徙宁古塔。那时的流徙,就是后来的外遣。宁古塔就是吉林。外遣的只有这两处,后来就有三姓、索伦达呼尔,也就是黑龙江等处了。乾隆二十四年以后,才有发遣新疆的了。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是发遣人犯,酌情确定人数,分批次押送。如果案件中人犯众多达到五名以上,每五名作为一批。先后押送。等到起解时务必依法加戴锁铐,将年龄相貌锁铐情况填写在批文内。接递官员必须按照批文查验锁铐是否完整,在批文内注明“完全”字样,加盖印信,转递到前方。如果押解役卒等有受贿放开锁铐的,计算赃物按照枉法律治罪。如果转解的地方官员,因为前方没有加戴锁铐,不再检查,不补加锁铐,听任犯人散行,将该地方官员与前方没有加戴锁铐的官员,都按照罪犯轻重,交给有关部门分别议处。
这条是雍正三年定的条例,原来载于“徒流人又犯罪”门。乾隆五年将雍正九年定的条例节删增入合并为一条。嘉庆六年认为此例前半段是发遣人犯起解章程,与“徒流人又犯罪”的律意无关,因此修改为两条,一条仍归入原门,一条移附于此律。
谨按。此例应与“主守不觉失囚”条、“中途开放锁镣”一条参看。
这里专门说发遣,没有提到军流徒,因为从前发遣人犯,都是押送刑部转发,所以有酌情确定人数的条例。现在是由各省直接发往,就与此例不符。
地方官员交部议处,是指没有脱逃而言。《处分则例》说,押解役卒受贿放开锁铐,原解官与添解官,如果是遣犯降一级留任,军流徒以下罚俸一年的。此例有遣犯而没有军流徒,似乎嫌不够全面,也与处分例不合。此条是押送发遣人犯的条例,与此律意不相符合,似乎应当移入“稽留囚徒”门或修并入“主守不觉失囚”例内也可以。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是土蛮猺獞苗人仇杀劫掠以及聚众捉人触犯禁令的,所犯的是死罪,将本犯正法,所有家口、父母、兄弟、子侄,都令迁徙。如果是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刑责打,仍然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起迁徙。如果是流官管辖的,发配到六百里外的土司安插。如果是土司管辖的,发配到六百里外的营县安插。那些凶恶程度不严重的,初犯照例枷刑责打,暂免迁徙。如果仍然不改恶习,将本人仍照原拟枷刑责打,亲属家口也迁徙到别地安插。仍然严令文武官员稽查约束,出具印结,以及年貌清册,在年底上报刑部。如果安插十年后,果然能够改恶迁善,有愿意回籍的,查明咨报,准予回籍。如果本犯以及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按照已徒已流
而又犯罪律,再科后犯之罪。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疏脱者,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其本犯审无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后为匪例,分别治罪。至蛮撞头目犯法,必根究句引之人,审明确实,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失察句引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译如果又触犯了法律,就按照再次犯罪的罪行进行处罚。倘若地方官员不尽心约束,导致疏漏逃脱的,就将该管辖区的文武官员依照惯例参劾处置。如果本犯审问后没有其他情节,就依照惯例以逃罪论处。如果有生事不法的情节,就按照平常遣犯逃跑后成为匪徒的案例,分别定罪处罚。至于蛮撞头目犯法,一定要根究引诱勾结的人,审问明确属实后,依照诱人犯法的法律加重处罚,即使遇到赦免也不予宽恕。失察勾结引诱行为的地方官员,交由吏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原例虏下有凶惨已甚四字)。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土蛮猺獞及苗人,有犯军流徒罪,均应折枷,而例无专条,附见于此。似应于化外人有犯门,特立专例,将本门各条,均分别修并,纂入彼门。
□恐吓取财门,苗人伏草捉人勒索,首犯斩候,从犯枷号三个月,刺字,并无迁徙明文,与此不同,应参看。此条所云自系专指雠杀劫虏矣。
□枷责后仍同家口迁徙,与下文免其迁徙不同。盖以凶惨已甚与凶恶未甚为折枷、迁徙之分也。若以凶惨已甚为无所指实,其凶恶未甚者又何指耶。改定之例删去凶惨已甚一句,似嫌未协。
□原例止云加倍治罪,虽未指明治以何罪,自系多枷一月二月之意。以此等人犯,原不必定照刑律科断也。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民人能照此办理否乎。改定之例殊觉无谓。脱逃生事,照平常遣犯分别治罪。而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又照已徒已流又犯律科断,似嫌参差。且家口与本犯亦有区别,一体治罪,尤觉未协。即如平常遣犯,脱逃为匪,如犯该军流,即应拟绞矣。迁徙之家口有犯似应斟酌。
□教诱苗猺■【犬合】獞犯法,见诈教诱人犯法,较此条治罪为严,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云南、贵州苗人犯该徒流军遣,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其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枷后,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辖,一并迁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髪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云贵总督呉达善条奏,及二十九年云南按察使良卿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原例指贵州一省,故专言苗人。添入云南,则土蛮夷猓等类似应一并添入,况原奏本有夷猓等字样耶。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苗疆地方,如军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捏称土苗,希图折枷免徙者,事发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充发。其捏结之邻保人等,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囚罪二等科断。受贿重者计赃,以枉法论。如犯该斩绞者,亦令承审官于定案时,査取保邻切实甘结存案。如有捏结,亦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员,倶视本犯之罪,分别察议。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申梦玺条奏定例,乾隆二十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奏既有土苗,摇撞字样,似应添入。与上条参看。
□折枷虽免发遣,究未全出罪名,捏结之邻保,似应于减二等律上再减一等。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往江宁,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湖南迁往陕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札提督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稽査,毋许生事、扰民、出境。如疏纵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别议处。其犯应迁之土司及伊家口,该督抚确査人数多寡,毎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并取该地方官并无隐漏印结,咨报刑部。其安插地方,毎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俾得存养。获所官地,照例输课。于毎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戸部査核。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改土为流之土司而言。死罪及军流人犯家口,均遣于别省,盖恐其雠杀相寻也。拨给田房,俾得存养,又所以示体恤也。
□土司改流,雍正及乾隆年间颇多,近则絶无仅有。且从前改土为流之土司,已经数世,均与民人无异,有犯亦不照此科断。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迁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该督抚将该犯家口
译这条规定是雍正五年的条例(原条例中“虏”字下面有“凶惨已甚”四个字)。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土蛮、猺、獞以及苗人,有犯军刑、流刑、徒刑罪的,都应当折算为枷刑,但条例中没有专门条款,附载在这里。似乎应当在“化外人有犯”门类下,特别设立专门条例,将本门类下的各条,分别修订合并,编入那个门类。
恐吓取财门类中,苗人埋伏草丛捉人勒索,首犯判处斩监候,从犯枷号三个月,刺字,并没有迁徙的明文规定,与这条不同,应当参照查看。这条所说的,自然专门指仇杀劫掠俘虏了。
□ 枷刑责打后仍然连同家眷迁徙,与下文免除迁徙不同。大概是以“凶惨已甚”和“凶恶未甚”作为折算枷刑、迁徙的区别。如果认为“凶惨已甚”没有具体所指,那么“凶恶未甚”的又指什么呢?修改确定的条例删去了“凶惨已甚”一句,似乎嫌不够妥当。
□ 原条例只说加倍治罪,虽然没有指明治以什么罪,自然是指多枷一个月、两个月的意思。因为这类人犯,原本就不必一定按照刑律定罪量刑。家眷、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平民百姓能按照这样办理吗?修改确定的条例实在觉得没有意义。脱逃生事,按照平常遣犯分别治罪。而在安插的地方,行凶生事,又按照已经服完徒刑、流刑又犯罪的律令定罪,似乎嫌参差不齐。而且家眷与本犯也有区别,一体治罪,尤其觉得不妥。就像平常遣犯,脱逃成为匪类,如果犯该军刑、流刑,就应当判处绞刑了。迁徙的家眷有犯罪,似乎应当斟酌处理。
□ 教诱苗、猺、獞犯法,参见“诈教诱人犯法”,比这条治罪严厉,应当参照查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云南、贵州的苗人犯该徒刑、流刑、军刑、遣刑,仍然按照旧例枷刑责打完结。其中情节较重或者再次犯罪不悔改的,将本犯按照条例折算枷刑后,仍然连同家眷各自根据土司、流官管辖范围,一并迁徙安插。至于苗人中有剃发穿冠与平民没有区别的,犯罪到官府,全部按照平民条例治罪。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十七年,云贵总督吴达善条奏,以及二十九年云南按察使良卿条奏,一并编纂为条例。
谨按:原条例指贵州一省,所以专门说苗人。添入云南,那么土蛮、夷、猓等类似族群也应当一并添入,况且原奏本来就有“夷猓”等字样呢。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是苗疆地方,如军刑、流刑、徒刑、遣刑等内的平民,有捏称是土著苗人,企图折算枷刑免除迁徙的,事发之日,除了按照其本律治罪外,仍然先在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充发。那些捏造证明的邻居保甲等人,按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囚罪二等定罪。受贿严重的计算赃物,以枉法论处。如果犯该斩刑、绞刑的,也令承审官在定案时,查取保甲邻居切实甘结存案。如果有捏造证明,也按照条例分别治罪。那些失察的官员,都视本犯的罪行,分别察议。
这条规定是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申夢玺条奏确定的条例,乾隆二十八年修改,嘉庆六年修改确定。
谨按:原奏既然有“土苗”、“摇撞”字样,似乎应当添入。与上一条参照查看。
□ 折算枷刑虽然免除发遣,终究没有完全免除罪名,捏造证明的邻居保甲,似乎应当在减二等律上再减一等。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是土司有犯徒刑以下罪的,仍然按照条例遵行外,那些改土为流的土司,本犯是斩刑、绞刑的,仍然在各本省分别正法或监候。其家眷应当迁徙到远省的,云南的迁往江宁,贵州的迁往山东,广西的迁往山西,湖南的迁往陕西,四川的迁往浙江,在各该省城安插。如果犯军刑、流刑罪的,其土司并家眷应当迁徙到近省安插,云南、四川的迁往江西,贵州、广西的迁往安庆,湖南的迁往河南,在省城及驻扎提督的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稽查,不许生事、扰民、出境。如果疏纵土司本犯以及疏脱家眷的,交部分别议处。那些犯应迁徙的土司及其家眷,该督抚确切查核人数多少,每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的省份,仍然具册并取该地方官并无隐瞒遗漏的印结,咨报刑部。那些安插的地方,每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以便存养。获得的官地,按照条例缴纳赋税。在每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给户部查核。
这条规定是雍正五年,遵旨议准确定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专门指改土为流的土司而言。死罪及军刑、流刑人犯的家眷,都遣送到别省,大概恐怕他们仇杀相继发生。拨给田地房屋,以便存养,又用来表示体恤。
□ 土司改流,雍正及乾隆年间很多,近来则绝无仅有。而且从前改土为流的土司,已经经过几代,都与平民没有区别,有犯罪也不按照这条定罪。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迁徙土司,如果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就行文原籍,该督抚将该犯家眷
应否回籍之处,酌量奏闻,请旨定夺。其本犯身故无子,及虽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许回籍,不在此例。
译关于是否应当返回原籍的事宜,酌情考量后上奏禀报,请圣上旨意裁定。至于本犯已经去世且没有儿子,以及虽然有儿子但年纪尚小的情况,其妻子儿女都允许返回原籍,不在此列。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五年,广西巡抚杨超曾条奏定例,原载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专指遣徙土司家属而言,似仍应并入流囚家属门内,然近来亦无此等案件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佥发军流人犯,除广西土司所属地方不得拨发安置,并广东琼连二属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县令解巡抚衙门,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聚处外,余倶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听该省督抚,按其所犯罪名,査照军流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均匀拨发。起解省分,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定地转解配所投收申缴字样。
此例原系五条,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孙绍武条奏定例。(按,此苗疆省分之通例,原系贵州省奏准,而未专指贵州一省。
□修并之例祗有广西土司、广东琼连二属、四川、湖南等处而反无贵州,其云南亦无明文,明系遗漏。)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鄂昌条奏定例。(按,上段专指广西土司而言,下段专指烟瘴而言。
□土司所属地方不得安置军流等犯,各省均应照办,不独广西为然也。因广西省奏请特定此例,后遂与广东、四川等省修并为一,而独无云贵二省,何也。)一系乾隆二十六年,九卿议覆山西按察使拕木齐图条奏,并刑部议覆广东巡抚周人骥条奏定例。(按,此专指广东琼连二属言,以琼州有黎人,连州有猺人也。)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朱椿并山西巡抚鄂宝条奏,并纂为例。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周琬,并十九年湖南按察使夔舒,及四川总督黄廷桂条奏,并纂为例。(按,第三条原例,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例,即此条例文也。)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应发人犯,因不便与苗猺等聚处,倶解巡抚衙门,与别省不同。惟别省军流人犯,均系咨明该督抚先期定地,无庸指定府州,则此数省之督抚,独不能通融派拨乎。
□将四条例文修并为一,本为删繁就简,转致多所挂漏。似应分作两条,将苗疆地方列为一条,其余军流列为一条。一系解赴巡抚衙门,一系无庸解赴巡抚衙门也。
□从前军流均系佥妻发配,后将佥妻之例停止,此处佥发二字亦应酌改。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该军流徒罪,并免死减等之犯,其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籍有产可赔者,移査明确,将该犯解回原籍,追银完交后,照应配地方发配。将所完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主。如无应追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及移査原籍并无产业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军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计原籍应配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所犯应流应军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四十一并四十五年定例。(系分别有无妻室及应追银两而言。)一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专指流寓之人犯徒罪而言。)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丕烈条奏定例。(专为应流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而设。)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专为并无妻室及无应追银两而设。)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流寓在外犯徒流以上之例,与在京问拟徒罪人犯,不许出境一条参看。彼条专言徒犯,此则兼及军流,亦有不同。至还官、入官、给主各赃及埋葬银两,均有监追限期,见给没赃物门。此处专为往返移査、解回追交有需时日而设,是免其往返跋渉,反致多加监禁,亦属未便。
□追银、佥妻二者并重,是以转发原籍。后佥妻之例停止,则解回原籍专为追银一层矣。
□流犯,按原籍应配地
译此条例原本由两条组成,一条是乾隆十年,奉皇帝谕旨,恭敬地编纂为条例。另一条是乾隆五年,广西巡抚杨超曾分条上奏确定的条例,原本记载在“流囚家属”门类中,嘉庆六年合并编纂。
谨按:这专门指的是被遣送迁徙的土司家属,似乎仍应并入“流囚家属”门类中,然而近来也没有这类案件了。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省签发军流人犯,除了广西土司所属地方不得拨发安置,以及广东琼州、连州两属和四川、湖南有苗民的州县,令其解送到巡抚衙门,根据地方情况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聚居在一起之外,其余都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的省份,无需指定府州,全听该省督抚,根据其所犯罪名,查照军流道里表,斟酌州县的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的情况下,均匀拨发。起解的省份,预先行文告知应发的省份督抚,提前确定地点。命令入境首站的州县,随到随发。在解送犯人用的兵牌内,填明解送到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确定的地点转解到配所投收并申报缴销的字样。
此条例原本由五条组成,一条是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孙绍武当条上奏确定的条例。(按,这是苗疆省份的通例,原本是贵州省奏请批准的,而没有专门指贵州一省。□合并编纂的条例只有广西土司、广东琼连二属、四川、湖南等地,反而没有贵州,云南也没有明文规定,显然是遗漏了。)一条是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鄂昌分条上奏确定的条例。(按,上段专门指广西土司而言,下段专门指烟瘴之地而言。□土司所属地方不得安置军流等犯人,各省都应照办,不只是广西如此。因为广西省奏请特定此条例,后来便与广东、四川等省合并编纂为一,却唯独没有云贵两省,为什么呢?)一条是乾隆二十六年,九卿议覆山西按察使拖木齐图分条上奏,并刑部议覆广东巡抚周人骧分条上奏确定的条例。(按,这专门指广东琼连二属而言,因为琼州有黎人,连州有猺人。)一条是乾隆三十六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朱樗并山西巡抚鄂宝分条上奏,并编纂为条例。一条是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周瑗,并十九年湖南按察使夔舒,以及四川总督黄廷桂分条上奏,并编纂为条例。(按,第三条原条例,按照四川、湖南有苗省份的条例,即此条例文。)五十三年删减合并。
谨按: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应发的人犯,因为不便与苗猺等聚居,都解送到巡抚衙门,与其他省份不同。只是其他省份的军流人犯,都是行文告知该督抚提前确定地点,无需指定府州,那么这几省的督抚,难道就不能通融派拨吗?□将四条条例文合并为一,本是为了删繁就简,反而导致多有挂漏。似乎应分作两条,将苗疆地方列为一条,其他军流列为一条。一条是解送到巡抚衙门,一条是无需解送到巡抚衙门。□从前军流都是签发妻子一同发配,后来停止了签发妻子的条例,此处“签发”二字也应酌情修改。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省百姓流寓在京,或在外面犯了该判军流徒罪,以及免死减等的犯人,其中有应追缴银两的,讯问清楚本犯,原籍有财产可赔偿的,移文查明确实,将该犯解回原籍,追缴银两完交后,按照应配的地方发配。将所完缴的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付主人。如果没有应追缴的银两,或者赃款已经追完,以及移文查原籍并无产业的,徒犯就在犯事地方,确定地点充徒,军流人犯,在犯事地方按照本犯原籍应配的地方,起解发配。如果计算原籍应配的地方,正是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照所犯应流应军的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要回避原籍相近的地方。
此条例原本由四条组成,一条是康熙四十一年并四十五年确定的条例。(是关于分别有无妻室及应追缴银两而言的。)一条是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编纂为条例。(专门指流寓之人犯徒罪而言。)一条是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不烈分条上奏确定的条例。(专门为应流之地,正是该犯流寓之所而设。)一条是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藟分条上奏确定的条例。(专门为并无妻室及无应追缴银两而设。)五十三年合并编纂。
谨按:这流寓在外犯徒流以上之罪的条例,与在京问拟徒罪人犯,不许出境的一条参看。那条专门讲徒犯,这条则兼及军流,也有不同。至于还官、入官、给主各赃以及埋葬银两,都有监追限期,见“给没赃物”门类。此处专门为往返移文查、解回追交需要时日而设,是免除其往返跋涉,反而导致多加监禁,也不合适。□追银、签发妻子二者并重,所以转发原籍。后来签发妻子的条例停止,那么解回原籍就专为追银这一层了。□流犯,按原籍应配地
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在京犯该徒罪者,顺天府尹务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该督抚于通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均匀酌派,倶不拘有无驿站,交各州县严行管束,俟徒限满日释放回籍安插。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谭尚忠条奏定例,五十六年増在京犯徒之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徒罪之通例。
□在京徒犯以离京五百里地为准,外省并无此语,是不拘五百里内外矣。
□徒犯系在配所拘役,即古城旦鬼薪之类。前明改为煎盐、炒铁,雍正年间改为发本省驿递,均系拘役之意,是以有徒囚不应役分别治罪之律。此例改为严加管束,并无拘役字样,殊与律意不符。盖徒流原系古法,近倶有名而无实,而各州县倶以此辈为苦累之事,不加管束,在配脱逃者遂比比皆是,而凶顽者益无所忌惮矣。
□流犯既无安插之法,徒犯亦无应役之事,仅有徒流之名而己。吏治之不如古,此其一也。以下条军台之例两相比较,待官员者何其过严,治徒囚者何其过寛耶。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者,倶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均不准折枷完结。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介福条奏,并乾隆十三年议覆奉天府尹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奉天虽有民人亦准折枷之例,后经奏准改正。此例即可删除,似无庸另立专条。
国初例一条,
一,盛京所招之民有犯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责治,其徒流照旗下分别枷号。乾隆五年改为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军罪者,照旗人例分别枷号,应得笞杖,仍照民例分别折责。载在犯罪免发遣门。
谨按。似即刑部议覆奉天府尹佟奏准之例(国初时奉天府尹佟奏,盛京地方皆系新设,人民尽属关西招徕。今犯赌博,请照旗下例枷责发落。刑部査盛京州县皆系新设,原未立有驿站,难与内地同论,应依旗下人徒流折枷例遵行,奉旨依议。)乾隆十六年删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寡定地刺字,径交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该督抚饬属径行解往,均无庸解赴在京刑部转发。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因盛京刑部将王自棻等行劫案内,拟发黒龙江之徐刚、张元、杨方恒三犯,派委官弁,解赴来京,实多不便,奏请纂辑为例。嘉庆二年改定。
谨按。从前发遣黒龙江等处人犯,均系解赴刑部刺字转发,是以奉天省亦解赴在京刑部,自属不便。惟别省人犯解部发遣之例,后亦倶行停止,则奉天省亦倶在其内,此例自可删除。
□徒流人又犯罪门。旗下另戸人等,发遣后复行犯罪,即改发云贵、两广。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各省驻防人犯,就近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分充配。与此参看,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奉上谕,奉天习俗不堪,凡犯罪发遣之人。若发往相近边地,必至逃回又生事端。嗣后犯法之人应枷责发遣者,着解送来京,照例枷责,满日,发与西安、荆州等处满州驻防之兵丁为奴云云,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者,令该将军等査明,或系另戸满洲或系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满日,咨送兵部,将另戸满洲发直隶、江宁、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之省城当差。若奴仆亦发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之兵丁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发一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原例分别另戸之处,颇觉详晰。改定之例删去开戸一层,则此等开戸之人亦系另戸旗人矣。东三省旗人有犯,发各省驻防,各省驻防及在
译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在京城犯该徒罪的,顺天府尹务必在离京城五百里的州县确定地点充军服役;至于外省犯徒罪的人犯,由该省总督、巡抚在全省州县内核算路程远近,酌情考虑人数多少,均匀分配派遣,都不受有无驿站的限制,交由各州县严格管束,等到徒刑期限届满之日释放回原籍安置。
此条是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谭尚忠于条奏中制定的定例,乾隆五十六年增加了在京犯徒罪的条例,嘉庆六年重新修订。
谨按:这是徒罪的通用条例。
□在京的徒犯以离京五百里的地方为标准,外省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意思是不受五百里内外的限制。
□徒犯是在配所拘役,就像古代的城旦、鬼薪之类。前明改为煎盐、炒铁,雍正确年间改为发往本省驿站服役,都是拘役的意思,所以律法中有徒囚不应役分别治罪的规定。此例改为严加管束,并没有拘役的字样,实在与律意不符。大概徒流原本是古法,近来都有名无实,而各州县都把这些人当作苦累之事,不加管束,在配所脱逃的人于是比比皆是,凶恶顽劣的人更加无所顾忌了。
□流犯既然没有安置的方法,徒犯也没有应役的事情,只有徒流的名号罢了。吏治不如古代,这是其中之一。以下条军台的条例两相比较,对待官员何其过于严格,治理徒囚何其过于宽纵呢。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所属的民人,有犯军流徒罪的,都按照各省民人犯罪的条例,一体审问发配,都不准折枷完结。
此条是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介忠于条奏,以及乾隆十三年议覆奉天府尹苏昌于条奏中制定的定例。
谨按:奉天虽然有民人也准折枷的条例,后来经奏准改正。此例即可删除,似乎无需另立专条。
国初条例一条,
一,盛京所招来的民人,有犯罪的,按照民人条例分别责打治理,其徒流按照旗下分别枷号。乾隆五年改为盛京所招来的民人,有犯徒流军罪的,按照旗人条例分别枷号,应得笞杖的,仍按照民人条例分别折责。记载在犯罪免发遣门。
谨按:似乎就是刑部议覆奉天府尹佟某奏准的条例(国初时奉天府尹佟某奏称,盛京地方都是新设,人民全是关西招徕来的。现在犯赌博罪,请求按照旗下条例枷责发落。刑部查得盛京州县都是新设,原本没有设立驿站,难以与内地同等论处,应当依照旗下人徒流折枷的条例遵行,奉旨依议。)乾隆十六年删除此条。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省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少确定地点刺字,直接交给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人犯,由该省总督、巡抚命令下属直接解送前往,都不必解送到京城的刑部转发。
此条是乾隆四十七年,刑部因为盛京刑部将王自棻等抢劫案中,拟发往黑龙江的徐刚、张元、杨方恒三名罪犯,派遣官员解送来京,实在多有不便,奏请编纂为条例。嘉庆二年重新修订。
谨按:从前发遣往黑龙江等处的人犯,都是解送到刑部刺字转发,所以奉天省也解送到京城的刑部,自然不便。只是其他省人犯解部发遣的条例,后来也都停止执行,那么奉天省也在其内,此例自然可以删除。
□徒流人又犯罪门。旗下另户人等,发遣后再次犯罪,即改发云贵、两广。奉天宁古塔、黑龙江等处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各省驻防的人犯,就近交给该省总督、巡抚解往应发省的省份充配。与此参看,似乎应该修并在此条之内。
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奉上谕,奉天风俗不堪,凡犯罪发遣的人。如果发往相近的边地,必定会逃回又生事端。此后犯法的人应枷责发遣的,着令解送来京,照例枷责,期满,发给西安、荆州等处满洲驻防的兵丁为奴云云,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宁古塔、黑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的,令该将军等查明,或是另户满洲或是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期满,咨送兵部,将另户满洲发往直隶、江宁、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京、宁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的省城当差。若是奴仆也发往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的兵丁为奴。其同案的罪犯,不得共同发往一处。
此条是雍正五年,刑部遵旨议准制定的条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重新修订。
谨按:原例分别另户之处,颇为详细。改定的条例删去了开户一层,那么这些开户之人也是另户旗人了。东三省旗人有犯,发往各省驻防,各省驻防及在
□另戸正身旗人发驻防当差。奴仆发驻防为奴,此专指东三省而言,亦系指未销档者而言。应与犯罪免发遣门各条参看。
□同案之犯不得同发一处,此语专见此条,别项人犯并无明文,似可改为通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在京满洲另戸旗人,于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者,即销除旗档,发遣黒龙江等处严加管束。毋庸拨派当差,转令得食饷养赡。其逃后,讯无受雇庸工,甘心下贱情事者,仍依本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正白旗满洲养育兵昆英,自京逃至山东徳州营,参将伊伯图他布任所被获,拟发黒龙江当差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因贫餬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档,毋庸治罪。见搬做杂剧,较此条为轻。
□《督捕则例》载,旗人初次逃走,一月以外被获者及二次逃走者,均销除旗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并不问其有无甘心下贱之情事,与此例不符。盖此条在先而彼条修改在后也。例文均系随事添纂,前后不符者颇多,此类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伊犂、乌鲁木齐并吉林、黒龙江等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务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均匀派拨,分别安插。于毎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节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脱逃及已未拏获各数目,详细声叙,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十二月初旬咨齐,照例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四年修改,五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犯罪事发在逃第一条,并下逃人匪类一条例文,均有重复之处,似应删并。
徒流迁徙地方 一,曾为职官及进士举贡生员、监生,并职官子弟,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黒龙江等处,如祗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发往当差,其应发驻防者,亦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倶照平人一例发遣为奴。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乾隆元年定例(民人应发遣黒龙江者,彼时均发烟瘴少轻地方,是以此例即照民人定拟)。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条例。一系乾隆五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苏省拏获盐犯谢鸿仪等分别治罪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遵旨议准定例。(原议与上烟瘴少轻条系属一事。)原载断罪不当门,嘉庆六年移并。
谨按。此专指汉人而言。乾隆五十六年所奉上谕,祗言监生等类,并无职官在内,修并之例,连职官一并加以为奴,似嫌未协。平情而论,外遣罪已极矣,又加重为奴,似可不必。况犯杖罪者,未闻与平人一体的决,犯遣罪者,倶与平人一体为奴,亦嫌参差。盗贼窝主门,职官窝藏强窃盗,则明明党恶窝匪矣,例内止云概行发遣黒龙江当差,并不问拟为奴。应与此条参看。
□应发驻防,谓本例载明应发驻防之罪也。如收买私钱、搀和行使之类,盖指所犯照民人例应发遣,及例应发驻防者而言,非谓凡犯一应军流,均应改发新疆也。后来职官有犯军流,无有不发新疆者矣。
□《周礼?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乾隆元年谕旨,职官、举贡生监等,有犯发遣者,不得加以为奴。即此意也。五十六年改定之例,未免过严。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文武员弁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其有应折枷号、鞭责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议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徒犯不拘有无驿站,官犯仍定驿发配,未免参差。縁此例在先,未能一律改正故也。其实在驿亦无应当之差,亦空言耳。官员犯徒罪,唐律系以官当,明系以运炭、运米、运砖等项赎罪,此则直发徒配矣。而党恶窝匪者,又与平人一体发遣为奴,古今之不同如此。
□现在官员犯徒罪,倶系发往军台効
译另户正身旗人发往驻防当差,奴仆发往驻防为奴,这专门针对东三省而言,也是针对未注销档案者而言。应与“犯罪免发遣”门各条参看。
同案的罪犯不得发往同一地方,这句话仅见于此条,其他类型的罪犯并无明文规定,似乎可以改为通行条例。
徒流迁徙地方:一、在京城的满洲另户旗人,在逃跑之后,甘愿卑贱,受人雇佣做工不顾颜面的,即注销旗籍档案,发遣到黑龙江等处严加管束。不必拨派当差,以免反而让他们得以领取饷银供养。那些逃跑后,审讯没有受人雇佣做工、甘愿卑贱情事的,仍依照本例办理。
此条是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正白旗满洲养育人昆英,从京城逃至山东德州营,在参将伊伯图他布的任所被抓获,拟发往黑龙江当差一案,钦奉谕旨,恭敬地编纂为条例。
谨按:应与“犯罪免发遣”门最后一条参看。
旗人因贫困糊口,登台卖艺,有玷污旗籍的,连同子孙一并注销档案,不必治罪。参见“搬做杂剧”条,比此条处罚较轻。
《督捕则例》记载,旗人初次逃跑,一个月以外被抓获的以及第二次逃跑的,均注销旗籍档案成为平民,听任他们自谋生计,并不追究他们是否有甘愿卑贱的情事,与此例不符。大概是因为此条在前,而彼条修改在后。条例文字都是随事增添编纂的,前后不符的很多,这类就是例子。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遣到伊犁、乌鲁木齐以及吉林、黑龙江等处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务必斟酌所属各地方大小,均匀派拨,分别安置。在每年十月截止统计,将该处一年内发到的遣犯名数,连同历年发到的配遣犯,现存共计多少名,以及该处安置的遣犯有无脱逃及已未抓获的各数目,详细陈述,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定在十二月初旬咨报齐全,照例汇总奏报。
此条是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敬地编纂为条例,五十四年修改,五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犯罪事发在逃”第一条,以及“下逃人匪类”一条的例文,均有重复之处,似乎应该删减合并。
徒流迁徙地方:一、曾担任职官以及进士、举人、贡生、生员、监生,以及职官子弟,犯该发遣到乌鲁木齐、黑龙江等处的,如果只是寻常过犯,不至于行为败坏类同禽兽的,发往当差,那些本应发往驻防的,也改发往乌鲁木齐当差。如果是勾结恶人窝藏匪类,卑劣下贱的,都按照平民一例发遣为奴。
此例原系四条,一条是乾隆元年定例(平民应发遣黑龙江的,当时均发往烟瘴较轻的地方,所以此例即照平民定拟)。一条是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的条例。一条是乾隆五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苏省抓获盐犯谢鸿仪等分别治罪一折,钦奉谕旨,恭敬地编纂为条例。一条是乾隆元年遵旨议准的定例。(原议与上烟瘴较轻条属于一事。)原载于“断罪不当”门,嘉庆六年移并。
谨按:这专门针对汉人而言。乾隆五十六年所奉上的谕旨,只说监生等类,并没有职官在内,修并的条例,连同职官一并加以为奴,似乎嫌不妥当。平心而论,外遣的罪已经极重了,又加重为奴,似乎可以不必。况且犯杖罪的,没听说与平民一体执行,犯遣罪的,都与平民一体为奴,也嫌参差不齐。“盗贼窝主”门中,职官窝藏强盗窃贼,则明明是勾结恶人窝藏匪类了,条例内只说一概发遣黑龙江当差,并不问拟为奴。应与此条参看
应发驻防,是指本例中载明应发往驻防的罪行。如收买私铸钱币、掺杂行使之类,大概是指所犯按照平民例应发遣,以及条例应发往驻防者而言,并非说凡犯一应军流罪,都应改发新疆。后来职官有犯军流罪的,没有不发往新疆的了。
《周礼·司厉》。凡有爵位的人,与七十岁的人,与未换牙的小孩都不做奴隶。乾隆元年谕旨,职官、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等,有犯发遣的,不得加以为奴。就是这个意思。五十六年改定的条例,未免过于严厉。
徒流迁徙地方:一、文武官员犯徒刑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就在犯事地方指定驿站发配,等到年限满时释放回籍。那些有应折抵枷号、鞭责的,仍照例办理。
此条是乾隆十年,刑部议甘肃按察使顾济美的条奏定例。
谨按:徒犯不论有无驿站,官犯仍指定驿站发配,未免参差不齐。因为这个条例在前,未能一律改正的缘故。其实在驿站也没有应当的差事,也是空话罢了。官员犯徒罪,唐律是以官职抵当,明朝是以运炭、运米、运砖等项赎罪,这里则直接发往徒配了。而勾结恶人窝藏匪类的,又与平民一体发遣为奴,古今的不同如此。
现在官员犯徒罪,都是发往军台效力
力,赎罪较此例为更严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新疆及黒龙江、吉林等处効力官犯,如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戍后已满三年,听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从前加重改发者,定限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俟所留年限满日,即行照例释回,不必复奏。
译这种赎罪的力度,比上述案例更为严厉。
关于徒刑、流刑及迁徙地点:一、被发遣至新疆及黑龙江、吉林等地效力赎罪的官员罪犯,如果此前所犯罪行仅止于革职,或是由徒刑、杖刑等罪加重而发遣的,在到达戍所后已满三年,听任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上奏,若奉旨准许其释放返回,即令其回旗或回籍。如果原本犯有军流之罪,此前因加重而改发遣的,限定十年,期满由该将军等人遵照成例上奏,若蒙恩准许,也即令各自回旗或回籍,无需再按照原犯的军流之罪重新发配。如果三年或十年期满,上奏奉旨再留几年的,等到所留年限届满之日,即照例释放返回,不必再次上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伊勒图奏请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一系乾隆五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四年修并,十一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与上曾为职官及下八旗正身职官二条参看。
□发遣新疆等处効力官犯,分别年限奏请释回之例,原指奋免当差,着有劳绩者而言,是以从前三年限满、即准具奏释回。具奏云者,即奏其効力之劳绩也。乾隆三十八年,分别原犯情罪轻重,定有三年、十年之例。四十七年又定有十年限满,仍解回内地,问拟军流之例。嘉庆六年,以新疆究与内地不同,十年后仍拟军流,未免太重,请嗣后官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不得以情重字样,擅议改发新疆。其从前改发各犯,十年期满,即遵例奏请释回。并将官员军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拟,不得以情节较重,擅议改发新疆等语,纂入例册。是此后官员有犯军流等罪,即无庸加重,改发新疆。其从前发往之犯,因业已从重问拟,是以仍准分别年限奏请释回,无庸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例内从前二字本极分明,十一年修例时,将例末不得擅议改发新疆数语删除,文意便不明显。而嗣后官员犯军流罪改发新疆者,仍不一而足,相沿至今,几成官员犯罪专条,已与此条例意不符。且不问在配有无劳绩,倶按年限办理,是不特常犯与官犯相去悬絶,即发遣官犯与军台効力官犯亦彼此岐异。
□职官犯军流者,改发新疆,本系从重之意,三年、十年即准释回,又似从轻。军流若不遇赦,万无释回之理,一发新疆,即有释回之时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另戸正身及曾为职官发遣黒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者,倶当差。系家奴发遣为奴。至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吉林、宁古塔者,令该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行约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销除旗档,照例报部,改发云贵、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毎年有无改发之处,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核汇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元年、二年定例,五年并为一条,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二年,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准,与《督捕则例》大略相同,并二十四年军机大臣奏准,分别改发及署理黒龙江将军富森阿条奏定例,(富奏见徒流人又犯罪门),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十四年増定。
谨按。此专指旗人而言。
□分别当差、为奴与犯罪免发遣门条例相符,惟彼条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发驻防为奴,与此条不同。
□旗下逃人匪类,发黒龙江等处当差,三年后悔过者,挑选匠役。复犯罪者,销除旗档,发云贵、两广管束。见徒流人又犯罪门,均应参看。再,此条例文有与各条重复者,似应修并于各条之内。
从前旗人颇知自爱,犯法者少,即有犯者,并不实发,亦不销档。嗣虽定有实发之例,而仍不销档,是以逃人匪类亦无销档之文。道光五年定例以后,不特军流以上应营销档,即徒杖以下凡系逃人匪类,无不销除旗档矣。今昔情形不同,此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削去旗籍者,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之犯,系满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减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犂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縁营食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条奏定例。原例末段有,此等人犯如情愿迎娶妻室家口者,该管大臣移咨该旗,咨送兵部,官为资送等语,载在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分作两条,将末段迎娶妻室一节,改定仍隶彼门。其分别年限之处,移附此律。
谨按。此因种
译此条例原本包含三条:一条是乾隆三十八年钦奉谕旨编纂的条例;一条是乾隆四十七年刑部议复伊犂将军伊勒图奏请制定的条例,于乾隆五十三年合并修订;一条是乾隆五十八年钦奉谕旨编纂的条例。嘉庆四年合并修订,十一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门针对官员罪犯而言,需与上文“曾为职官”及下文“八旗正身职官”两条参照参看。
□关于发遣至新疆等处效力赎罪的官员罪犯,分别年限奏请释放回籍的条例,原本是指那些奋勉免除差役、著有劳绩的人而言,因此从前三年期限届满,即准许具奏释放回籍。所谓具奏,即是奏报其效力赎罪的劳绩。乾隆三十八年,根据原犯罪情罪状的轻重,制定了三年、十年的条例。乾隆四十七年又制定了十年期限届满,仍解回内地,按军流罪拟罪的条例。嘉庆六年,认为新疆终究与内地不同,十年后仍拟军流罪,未免过重,奏请此后官员百姓等犯军流等罪,不得以情节严重为由,擅自议定改发新疆。对于从前改发新疆的各罪犯,十年期满,即遵例奏请释放回籍。并将官员、军民人等,犯军流等罪,即照本律定罪,不得以情节较重为由,擅自议定改发新疆等语,编纂入条例册。此后官员犯军流等罪,即无需加重刑罚,改发新疆。对于从前发往新疆的罪犯,因为已经从重定罪,所以仍准许分别年限奏请释放回籍,无需按原犯的军流罪再次发配。条例中“从前”二字本极分明,嘉庆十一年修例时,将条例末尾“不得擅议改发新疆”等语删除,文意便不明显。而此后官员犯军流罪改发新疆的情况,仍层出不穷,沿袭至今,几乎成为官员犯罪的专用条款,已与此条例的原意不符。而且不论在配所是否有劳绩,都按年限办理,这不仅使普通罪犯与官员罪犯相差悬殊,即使发遣的官员罪犯与在军台效力的官员罪犯也彼此差异巨大。
□职官犯军流罪,改发新疆,本是加重刑罚的意思,但三年、十年即准许释放回籍,又似乎从轻。军流罪若不遇赦免,绝无释放回籍的道理,一旦发往新疆,就有释放回籍的时候了。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另户正身及曾为职官发遣至黑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者,都当差役。如果是家奴发遣为奴。至于八旗逃人匪类发遣至黑龙江、吉林、宁古塔者,令该将军酌情根据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格约束。如果有不知悔改的,即销除旗籍档案,照例上报刑部,改发云贵、两广等处,令当地官员与民人一样严加管束。仍将每年有无改发的情况,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核汇总奏报。
此条例原本包含三条:一条是乾隆元年、二年制定的条例,五年合并为一条,三十二年修改;一条是乾隆二十二年,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定,与《督捕则例》大致相同,并与二十四年军机大臣奏准,分别改发以及署理黑龙江将军富森阿条奏制定的条例(富森阿奏折见“徒流人又犯罪”门),三十二年修改;一条是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定制定的条例,嘉庆六年合并修订,十四年增定。
谨按:此条专门针对旗人而言。
□分别当差、为奴与“犯罪免发遣”门的条例相符,只是那条规定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都发往驻防地为奴,与此条不同。
□旗下逃人匪类,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三年后后悔过的,挑选为匠役。再次犯罪的,销除旗籍档案,发往云贵、两广管束。见“徒流人又犯罪”门,都应参照参看。再,此条例文中有与各条重复之处,似乎应合并修订到各条之内。
从前旗人颇知自爱,犯法的少,即使有犯法的,也不实际发配,也不销除档案。后来虽然制定了实际发配的条例,但仍不销除档案,所以逃人匪类也没有销除档案的规定。道光五年制定条例以后,不仅军流以上应销除档案,即使徒杖以下凡是逃人匪类,无不销除旗籍档案了。今昔情形不同,这是刑典中的一大关键。
徒流迁徙地方 一,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的罪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削去旗籍的,应照民人一样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的罪犯,如果是满洲、蒙古旗人,原犯军流罪的,限定三年,免死减等罪的,限定五年,如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犂驻防所在地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领取粮饷当差。如果是汉军罪犯,照民人分别年限,进入当地缘营领取粮饷。
此条是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条奏制定的条例。原条例末段有,这类罪犯如果情愿迎娶妻室家口的,该管大臣移咨该旗,咨送兵部由官府资助送行等语,记载在“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分为两条,将末段迎娶妻室一节改定仍隶属彼门。其分别年限之处,移附于此律。
谨按:此因种
□旗人倶发吉林及驻防等处,即不应有发往新疆当差之犯。尔时原因种地需人起见,是以改发新疆,且为迎娶家口而设,分别年限食粮当差,即所谓眷兵也。现在并无此等人犯,似应删除。
□免死减等,未详所指。若谓系指缓决减等而言,近则无不折枷发落矣。
□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等处者,三年后悔罪改过入于本地兵册,挑选匠役披甲,见徒流人又犯罪门,总系优待旗人之意,此例或并入彼条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凶者,如系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并无凶恶情状,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査明滋事实迹,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黒龙江等处当差。如违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将呈送不实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嘉庆四年刑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系发往吉林、黒龙江之专条,与上条参看。
□东三省旗人有犯,自应发各省驻防矣。
□此条与上条均言旗人发遣之事。上条指发往新疆种地,此条专言发往吉林,黒龙江当差,是以各不相同。惟屡次吃酒行凶,即实发黒龙江等处,似属过重。究竟例内所云行凶滋事,怙恶不悛等语,亦未指明实据,应否销档,碍难悬拟。应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犯案,有罪重而折枷,免其销档实发者。旗人犯寻常流徒等罪,也有罪轻而销除旗档为民者。如旗人行窃及逃走等类,也有实发不准折枷,而亦不销除旗档者。如此二条所云,及殴死有服卑幼等之类,未可尽以犯罪免发遣之例例之也。
□从前旗人犯罪虽军流实发,亦不销档。道光五年以后,则销档者,比比皆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鸟喇。其因公事犯罪应发遣者,仍酌发黒龙江等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遵旨议定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上谕内有下五旗字样,是以专言下五旗也。且祗云送部发遣,并未声明犯罪事由,应与下条参看。
□乌喇地方,康熙年间已经停止发遣。包衣人一经送部,并不分别情节轻重,即发打牲乌喇,似嫌过重。然系尔时办法尔。再査刨参旧例,为从系包衣佐领下另戸,发乌喇交该管官,令其打牲,系家人,给与打牲人为奴。后于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发遣打牲乌喇之例,久经停止,因将此层删去。而此处仍发打牲乌喇,未免参差。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旗将家奴吃酒行凶送部发遣者,令该旗都统确査,用印文送部发遣。如将应行发遣之奴,该旗故为留难,不行送部者,许伊主赴部递呈。该部审明,应行发遣者发遣,将留难官员交部査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夺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凶送部者,不准发遣。交与该佐领,将伊妻室子女转卖,身价给主。傥被卖之后,捏吿原主,希图报复者,仍照诬吿家长律治罪。其各省将军处。有送家奴吃酒行凶发遣者,该将军审明,照此遵行。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覆御史殷达礼条奏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祗言发遣,并未声明发往何处。咸丰二年因八旗正身吃酒行凶条内祗言送部发遣,并未指明地方,是以添入吉林、黒龙江字样。此条事属一例,亦应添叙明晰。惟査犯罪免发遣门,载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酌发驻防为奴。此处既未载明发遣地方,又似应发各省驻防矣。
□许伊主赴部递呈,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微有不符,应参看。
□以上三条,一系正身旗人吃酒行凶发遣之例,一系下五旗呈送包衣人发遣之例,一系各旗呈送家奴发遣之例,自系以类相从,而不言汉人呈送家奴。奴婢殴家长门,有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顽梗,酗酒生事者,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凶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似系即照此例问拟。惟此例祗云发遣,并未明言发往何处,应与彼例
译□旗人皆发往吉林及驻防等处,就不应有发往新疆当差的罪犯。当时是因为种地需要人手,所以改发新疆,并且为了迎娶家眷而设立,分别年限、供给粮饷、当差服役,这就是所谓的眷兵。现在并没有这类罪犯,似乎应该删除。
□免死减等,不清楚具体所指。如果是指缓决减等,近来没有不折枷发落的了。
□逃人等类发遣到黑龙江等处的人,三年后如果悔罪改过,编入本地兵册,挑选为匠役或披甲,见到徒流人又犯罪的情况,这都是优待旗人的意思,这条规定或许可以并入那条规定中。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及各省驻防的正身旗人,有犯饮酒行凶罪的,如果是平日安分守己,偶尔醉酒闹事,并没有凶恶的情状,由该将军、都统按照条例自行责罚惩治。如果屡次酗酒行凶滋事,坚持作恶不知悔改,由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查明滋事的事实,送交刑部审实,再发遣到吉林、黑龙江等处当差。如果违反条例任意擅自送交,以及借机陷害的,将呈送不实的相关官员,交刑部议处。
这条规定是嘉庆四年刑部奏请批准定下的条例,咸丰二年修改确定。
谨按。这是发往吉林、黑龙江的专门条例,应与上一条对照参看。
□东三省旗人犯罪,自然应该发往各省驻防。
□这条与上一条都讲的是旗人发遣的事情。上一条指的是发往新疆种地,这条专门讲发往吉林、黑龙江当差,所以各不相同。只是屡次饮酒行凶,就实发黑龙江等处,似乎过于严厉。究竟条例中所说的行凶滋事、怙恶不悛等语,也没有指明确凿的证据,是否应该销除档案,难以凭空揣测。应与犯罪免发遣门最后一条对照参看。
□旗人犯罪,有罪行严重而折枷,免除销除档案实发的。旗人犯寻常流徒等罪,也有罪行轻微而销除旗档成为平民的。如旗人行窃及逃走等类,也有实发不允许折枷,但也不销除旗档的。像这两条所说的,以及殴打致死有服卑幼等类,不能全部用犯罪免发遣的条例来类推。
□从前旗人犯罪虽然军流实发,也不销除档案。道光五年以后,销除档案的情况,比比皆是。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是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府门上送交刑部发遣的,由刑部核准,就咨送兵部,转发到打牲乌拉。如果因公务犯罪应发遣的,仍酌情发往黑龙江等处。
这条规定是雍正二年遵旨议定的条例,嘉庆十四年修改确定。
谨按。上谕中有下五旗的字样,所以专门讲下五旗。而且只说送交刑部发遣,并没有声明犯罪的事由,应与下一条对照参看。
□乌拉地方,康熙年间已经停止发遣。包衣人一送交刑部,并不分别情节轻重,就发往打牲乌拉,似乎过于严厉。然而这是当时的办法。再查刨参旧例,随从如果是包衣佐领下的另户,发往乌拉交给该管官员,令其打牲;如果是家人,给打牲的人为奴。后来在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发遣打牲乌拉的规定,早已停止,因此将这一层删去。而这里仍然发往打牲乌拉,未免参差不齐。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旗将家奴饮酒行凶送交刑部发遣的,令该旗都统确切查办,用印文送交刑部发遣。如果将应该发遣的奴仆,该旗故意留难,不送交刑部的,允许其主人赴刑部递呈。刑部审明,应该发遣的发遣,将留难的官员交刑部查议。至于品行不端的人,想要强占夺取家人妻女,捏造饮酒行凶送交刑部的,不准发遣。交给该佐领,将其妻室子女转卖,身价给主人。如果被卖之后,诬告原主,企图报复的,仍按照诬告家长的律法治罪。各省将军处,有送家奴饮酒行凶发遣的,该将军审明,照此执行。
这条规定是雍正元年,刑部议覆御史殷达礼条陈奏请定下的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这条只说发遣,并没有声明发往何处。咸丰二年因为八旗正身饮酒行凶条内只说送交刑部发遣,并没有指明地方,所以添入了吉林、黑龙江的字样。这条事情属于同一类,也应该添叙明晰。只是查犯罪免发遣门,记载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都酌情发往驻防为奴。这里既然没有载明发遣地方,又似乎应该发往各省驻防了。
□允许其主人赴刑部递呈,与刑部不准收呈的条例,略有不符,应对照参看。
□以上三条,一是正身旗人饮酒行凶发遣的条例,二是下五旗呈送包衣人发遣的条例,三是各旗呈送家奴发遣的条例,自然是同类相从,而不讲汉人呈送家奴。奴婢殴家长门中,有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顽劣,酗酒生事的,按照满洲家人饮酒行凶的条例,脸上刺字,流二千里,似乎就是按照此例问拟。只是此例只说发遣,并没有明言发往何处,应与彼例
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新疆及内地遇有为奴之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回子等酗酒生事,犯该发遣者,倶发往烟瘴地方。如系新疆犯事,解交陕甘总督,定地转发。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该督抚定地解往,倶交与该营镇协,在兵丁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严加管束。
译参看。
关于徒刑、流刑及迁徙地点:一、新疆及内地若有沦为奴隶的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等回人酗酒滋事,按律应发遣的,一律发往烟瘴之地。如果是新疆地区犯罪,解交给陕甘总督,确定地点后转发。如果是在内地犯罪,即由该省督抚确定地点解送,均交给该营、镇、协,在士兵中挑选有力气且能管束的人,赏赐给其作为奴隶,严加管束。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四十一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三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咨赏给庆阳协副将武灵阿为奴之厄鲁特巴哈酗酒滋横一案,经刑部奏准,纂辑为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指为奴之额鲁特等人犯而言,故不发伊犂而转发烟瘴。惟发给烟瘴兵丁为奴,祗此一条。现在并无此等人犯,此例亦系虚设。
□与下回民犯军流等罪,倶发烟瘴之例意相同,应参看。蒙古偷窃牲畜人犯,倶发往南省,亦此意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往热河之员,于解到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派在何处当差。至三年期满,亦分别具奏请旨。若有事故者,随时附奏。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
谨按。现在并无发往热河废员,情重者发往吉林等处当差,情轻者发军台効力矣。此例亦系虚设。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回城为奴人犯,先行酌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该章京等于卸任时列入交代,不准携回本旗。俟拨给章京等足敷役使,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毋庸分给小回子,以免拕累。
此条系道光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系尔时办法,现在发遣回城为奴人犯例文无几,而亦从无发往者。
□为奴人犯永禁伊主携带役使来京。见徒流人逃,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回民除犯该寻常军流,尚无凶恶情状者,仍按表酌发外,如有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伤人并抢夺数在三人以下,审有纠谋持械、逞强情状者,(●按,此句可删)倶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籍隶烟瘴之云贵两广四省回民,如犯前项凶殴纠抢等情,仍照定例于隔远烟瘴省分,互相调发。倶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署陕甘总督永保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陕甘总督意在停发甘肃,部议则不令安处腹地。现在实发烟瘴十八条,虽无此项,然二省新定章程则仍系发两广,与此例亦属相符,似应与下回民犯罪应发回疆一条修并为一。
□西北回民应发往东南烟瘴省分,即籍隶烟瘴省分之回民亦在隔远烟瘴省分调发,恶之至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遣犯,如在配安分,复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除逃遣照例办理外,其获犯之遣犯,无论当差为奴,不拘年限,准为彼处之民,不准回籍。若为民后又能拏获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厂在配年满为民遣犯,有能拏获逃遣者,亦准回籍。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缉拏者,止许添一人幇拏,概不得过二人。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伊犂将军奎林等奏遣犯石二等拏获逃遣徐四,并五十二年该将军等奏遣犯于观彩等拏获逃遣张添喜,正法遣犯石凤等,听从畏罪自缢之张凤智拏获逃遣王巴儿等因,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新疆遣犯脱逃,一经拏获,例应即行正法,是以拏获此等人犯,即准为民。现在遣犯脱逃,除免死盗犯外,其余均不正法,不过递回鞭责,似应添入正法一层。
□再,军流人犯能拏获逃军逃流多名,是否亦准回籍,例无明文。可知此例专为正法之逃遣而设。至名例所云,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吿,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首吿者,皆免其罪。则又共犯罪之通例也,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由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隶烟瘴之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府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之甘州、凉州、西宁、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
译此条例原本包含两条:一条是乾隆四十一年钦奉谕旨,恭敬编纂成例;另一条是乾隆四十三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咨报,赏给庆阳协副将武灵阿做奴隶的厄鲁特巴哈酗酒滋事、横行不法一案,经刑部奏请批准,编纂成例,于乾隆五十三年合并修订。
谨按:这是针对沦为奴隶的额鲁特等人犯而言,所以不将他们发往伊犁,而是改发烟瘴之地。只是发给烟瘴地区的兵丁为奴,仅有这一条规定。现在并没有这类人犯,此条例也属于虚设。
这与下文回民犯军流等罪,都发往烟瘴之地的条例用意相同,应当参照查阅。蒙古偷窃牲畜的人犯,都发往南方省份,也是这个用意。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是发往热河的官员,在押解到达之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指派在何处当差。等到三年期满,也分别具奏请示圣旨。如果有事故,随时附奏。
此条是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敬编纂成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
谨按:现在并没有发往热河的废员,情节重的发往吉林等地当差,情节轻的发往军台效力。此条例也属于虚设。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遣到回城为奴的人犯,先酌情分配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人役使,这些章京等在卸任时列入交接清单,不准带回本旗。等到分配给章京等人足以役使,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不必分给小回子,以免拖累。
此条是道光八年钦奉谕旨,恭敬编纂成例。
谨按:这是当时的办法,现在发遣到回城为奴的人犯条例条文很少,而且从未有过发往的情况。
沦为奴隶的人犯,永远禁止其主人携带役使来京。参见徒流人犯逃跑的条例。
徒流迁徙地方:一、回民除了犯该寻常军流,尚无凶恶情状的,仍按表酌情发配外,如果有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伤人,以及抢夺人数在三人以下,审理认定有纠集谋划、持械逞强情状的,都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至于籍贯属于烟瘴之地的云贵两广四省回民,如果犯前述凶殴纠抢等情,仍照定例在隔远的烟瘴省份,互相调发。都不得编发到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此条是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署陕甘总督永宝奏请批准的定例。
谨按:此条陕甘总督意在停止发往甘肃,刑部议定则不让他们安处腹地。现在实发烟瘴的十八条,虽然没有这一项,但两省新定的章程仍然是发往两广,与此条例也相符合,似乎应与下文回民犯罪应发往回疆的一条合并修订。
西北回民应发往东南烟瘴省份,即使籍贯属于烟瘴省份的回民也在隔远的烟瘴省份调发,这是极其恶劣的。
徒流迁徙地方:一、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地的遣犯,如果在配所安分守己,又能抓获该处逃跑的遣犯,除逃跑的遣犯照例办理外,抓获人犯的遣犯,无论当差还是为奴,不拘年限,准许成为当地百姓,不准回籍。如果成为百姓后又能抓获逃跑的人犯,即准许其回籍。在工厂或配所期满成为百姓的遣犯,有能抓获逃跑遣犯的,也准许回籍。倘若逃跑的人犯力气壮实,一人不能缉拿的,只允许添一人帮助缉拿,一概不得超过两人。
此条是乾隆五十一年,伊犁将军奎林等奏报遣犯石二等抓获逃跑遣犯徐四,以及乾隆五十二年该将军等奏报遣犯于观彩等抓获逃跑遣犯张添喜,正法遣犯石凤等听从畏罪自缢的张凤智抓获逃跑遣犯王巴儿等因,钦奉谕旨,恭敬编纂成例。
谨按:新疆遣犯逃跑,一经抓获,按例应当立即正法,所以抓获这类人犯,即准许成为百姓。现在遣犯逃跑,除免死盗犯外,其余都不正法,不过是递解回去鞭责,似乎应当添入正法这一层意思。
再,军流人犯能抓获多名逃跑军犯、流犯的,是否也准许回籍,条例没有明文规定。可知此条例专为正法的逃跑遣犯而设。至于名例中所说,轻罪囚犯能捕获重罪囚犯并自首告发,以及轻重罪相等,但抓获一半自首告发的,都免除其罪。这又是共同犯罪的通例,应当参照查阅。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是因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的罪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都编发到有烟瘴的省份安置。其籍贯属于烟瘴之地的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往烟瘴的罪犯,应在隔远的烟瘴省份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调发。至于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的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往烟瘴的罪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兵部奏准定例。原例首句系各省应发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三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应发烟瘴及烟瘴等省人犯互相调发而设。原奏谓,五等军犯,以烟瘴为最重云云,自系循名责实之意。至例首所改数语,即下条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人犯之例文也,与现在之例均不相符。其解交巡抚衙门之处,与咨明该省预先定地之例亦稍有参差(说见下条)。
□由新疆改发烟瘴人犯,即三十二年以前例内载明者,共计六条(一、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
□一,抢夺满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窃盗三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积匪猾贼。
□一,回民结伙三人持械行窃者。
□一,行窃军犯在配复窃者)。兵部原定之例,本非为此六项人犯而设,三十七年改定例文,则似专指此六项矣。后经屡次修改,不但此六项不在其内,即道光年间改定各条、亦不在内。(道光十七年,御史蔡琼奏定南省军犯拥挤,议准实发者十八条。余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而实发四省烟瘴者,又另立有十八条,例文之纠扰纷岐,莫甚于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均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者,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者,听伊犂、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倶于派拨之时,令该管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驻防新疆、察哈尔官兵,于乾隆二十八九年,自口外察哈尔游牧处携眷移驻,共一千八百戸,编为两昂吉,以领队大臣统之。设十二佐领,分左右两翼。毎翼各六佐领,设笔帖式二人,即于各兵内委署,永远驻守。见《皇朝文献通考》此例所云即此项移驻之兵丁,亦即所谓眷兵也。
原奏云,现有察哈尔兵丁移驻伊犂、乌鲁木齐二处,是以有察哈尔字样,系指移驻之旗兵而言。其种地兵丁,则指縁营言之矣。是以又有永远屯驻,及换班之分。与下条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在配安分,已逾十年,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云云,均系尔时办法,现在非特无察哈尔移驻兵丁,亦无发往为奴人犯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派往乌鲁木齐、伊犂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现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外,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无过犯,该处办事大臣査明,准其回籍。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索诺木策凌咨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兵律从征守御官军逃一条参看。
此例所云均系彼条之事,特多从新留屯五年一语耳。但彼条逃走二次被获,即应正法,此云仍准回籍,则办理又觉较寛,与彼条亦不相符,说见彼条。
□此门所载,均系犯罪发遣之事,与兵丁脱逃之例无渉,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徒流迁徙地方 一,犯罪发往伊犂等处种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管束。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军伊勒图等以种地人犯格图肯江樽年老力衰,不能耕种交粮可否仿照年满当差人等年老残废,不能派往之例,官给口粮等因,咨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发往种地人犯而言,为奴人犯不能耕种力作,如何办法,记核。发往种地之犯不知凡几,若倶因年老力衰官给口粮,安得如许闲款耶。
《戸部则例》田赋门杂赋考成,
□一,
译此条是乾隆三十二年兵部奏请批准制定的条例。原条例首句为:各省应发配到烟瘴地区的人犯,无论距离在四千里内外,均发配到有烟瘴的省份安置,乾隆三十七年修改确定。
谨按:此条专为应发配到烟瘴地区以及烟瘴等省人犯互相调拨而设。原奏称,五等军犯,以烟瘴最为严厉等语,自然是循名责实的意思。至于条例开头所改的几句话,即下一条新疆条款中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区人犯的例文,与现在的条例均不相符。其解交巡抚衙门的处置,与咨明该省预先确定地点的条例也稍有参差(说法见下一条)。
由新疆改发烟瘴地区的人犯,即乾隆三十二年以前条例内载明的,共计六条(一、三次犯盗窃罪,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
一、抢夺满贯,拟绞监候一次者;
一、窃盗三犯,拟绞监候一次者;
一、积匪猾贼;
一、回民结伙三人持械行窃者;
一、在配所犯窃盗罪的军犯再次行窃者)。兵部原定条例,本不是为此六项人犯而设,乾隆三十七年修改条例文字,则似乎专指此六项了。后经屡次修改,不但此六项不在其中,即道光年间修改确定的各条,也不在其中。(道光十七年,御史蔡琼奏请确定南省军犯拥挤,议准实发十八条。其余均改发极边足四千里)。而实发四省煙瘴地区的,又另立有十八条,条例文字的纠葛纷杂,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的人犯,令该管大臣均匀酌量拨给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果察哈尔兵丁是永远屯驻的,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那些种地兵丁分给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的,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的,听伊犂、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都在派拨之时,令该管官将某犯人分给某营兵丁之处详细记录在案。到换班时交代给接班兵丁为奴,或者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其他地方,并无接班之人,也令该管官将该犯人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劳作。
此条是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委议批准制定的条例。
谨按:驻防新疆、察哈尔的官兵,于乾隆二十八、九年,从口外察哈尔游牧处携带眷属移驻,共一千八百户,编为两昂吉,以领队大臣统领。设十二佐领,分左右两翼。每翼各六佐领,设笔帖式二人,即在各兵内委署,永远驻守。见于《皇朝文献通考》。此条例所说的即此项移驻的兵丁,也就是所谓的眷兵。
原奏称,现有察哈尔兵丁移驻伊犂、乌鲁木齐两处,所以有察哈尔字样,是指移驻的旗兵而言。那些种地兵丁,则是从军营方面而言的。所以又有永远屯驻,以及换班的区别。与下一条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在原配所安分,已逾十年,只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等语,都是当时的办法,现在不仅没有察哈尔移驻兵丁,也没有发往为奴的人犯了。
徒流迁徙地方 一、派往乌鲁木齐、伊犂等处换班种地的满汉屯兵,遇有脱逃的,除依照现行条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抓获,分别办理外,重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无其他过犯,该处办事大臣查明,准许其回籍。
此条是乾隆四十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索诺木策凌咨请批准纂辑为条例。
谨按:此条应与兵律中从征守御官军逃走一条参看。
此条例所说的都是那条条例之事,只是多了重新留屯五年一语罢了。但那条条例逃走二次被抓获,即应正法,此条说仍准许回籍,则办理又觉得较宽,与那条条例也不相符,说法见那条条例。
此门所载,均系犯罪发遣之事,与兵兵脱逃的条例无关,似乎应修并到那条条例之内。
徒流迁徙地方 一、犯罪发往伊犂等处种地的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的,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人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予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理处管束。
此条是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军伊勒图等因种地人犯格图肯江樽年老力衰,能否仿照年满当差人等年老残废,不能派遣的条例,由官府给予口粮等因,咨部奏请批准制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专指发往种地的人犯而言,为奴人犯不能耕种劳作,如何处置,待核。发往种地的犯人不知有多少,如果都因年老力衰由官府给予口粮,哪里有那么多的闲钱呢。
《户部则例》田赋门杂赋考成,
一、
伊犂屯田遣犯,毎名收获细粮,以九石为额,乌鲁木齐收获,以六石六斗为额。及额者,毎名日给白面半斤。如伊犂收至十二石,乌鲁木齐收至十石,毎名日给白面一斤。该管官均照该处兵丁收获及额之例,分别议叙。若收不及额,官员亦均照屯田兵丁收获不及额之例,分别察议,兵丁责处。
译伊犁屯田的遣犯,每人收获细粮,以九石为定额;乌鲁木齐屯田,以六石六斗为定额。达到定额的,每人每天供给白面半斤。如果伊犁收成达到十二石,乌鲁木齐收成达到十石,每人每天供给白面一斤。主管官员均按照当地屯田兵丁收成达到定额的成例,分别予以议叙奖赏。如果收成未达到定额,官员也均按照屯田兵丁收成未达定额的成例,分别考察议处,兵丁则予以责罚。
又,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
□一,新疆责革効力兵丁,曁发往充当各差及屯种遣犯,不能自行谋食者,均按日官给口粮,米八合三勺或面一斤。其仅拟发遣及安插各犯,不种屯田,不充官差者,官不为经理。
□一,巴里坤种地遣犯,毎名毎月支给口粮,面四十斤。毎年给与衫袴鞋脚银一两九钱二分。均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地耕种纳粮,倶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后,呈请愿入铅铁等厂効力捐资者,除奉特旨发遣为奴,及有关大逆縁坐发遣为奴,并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项人犯,倶不准做工幇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设日久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逐出。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倶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戸册内。査系当差人犯,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详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厂,报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効力奋勉,准其回籍。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三十一年,军机大臣议覆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条奏,及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咨请部示,并纂为例。原载流囚家属门,五十三年修改。一系乾隆五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保宁等,奏准纂辑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条原定之例,盖欲使乌鲁木齐等处速为丰富,与内地一样早成省分之意。是以,有编入该处民戸册内之语,又有情愿携带妻子者一体官为资送之文,与入厂効力分别准否回籍不类。似仍应分列二条。一专言为民种地之犯。一专言入厂効力之犯,似尚分明。
□原定之例,分别此等人犯情节轻重,定以三年,五年限期,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与地亩耕种纳粮,盖即编入民册,即为该处之平民矣。办法甚为妥善,与唐律流犯附籍之法亦属相符。屡次修改,遂全失定例之意而又与入厂効力人犯修并为一,益觉混淆不清矣。
□不准入厂,自系不准为民之意,既不论罪由轻重准其入厂矣,而又以原犯罪重者不准留厂,义无所取。上层不准入厂各项,例有明文。下层何项为罪轻,何项为罪重,并未叙明。且既以入厂効力捐资并列,而下文又系专言効力,其如何捐资并无明文。《戸部则例》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各条,兼言捐资,可与此例互相发明。
□从前毎定一例必有取意,例文亦倶分明。后经添改修并,则蒙混不清者颇多,不独此条为然也。
□再,此等一入民戸册内种地纳粮之人,如有脱逃,是否仍以遣犯论,与永远种地之犯有无区别,均未叙明。
《戸部则例》。
□一,乌鲁木齐遣犯,如有在铁厂捐银三十两者,定限十五年,捐银二十两者,酌加一年,捐银十余两者,酌加二年,统计在厂年限,满日,始终奋勉者,准其回籍。其为奴人犯,祗准为民,不准回籍。
□一,伊犂铅厂酌定幇捐衣物人犯四十名,毎名毎年捐毡帽五顶、皮袄五件、皮袴五条、皮鞾五双、■【革勾】鞵十双,蓝布小衫十件、兰布单袴十条、棉韈五双、腰带五条、布手巾十块,五年满时,准其为民,不准回籍。
徒流迁徙地方 一,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军流者,除照例折责外,仍留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人犯分给屯郷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纳粮。傥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犯该徒罪者,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系民仍令种地。系兵交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其换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者,倶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发配。若犯该徒罪者系换班縁旗兵丁,仍留该处,不给口粮,在种地处効力。照应徒年限扣算,满日,再行发回。系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办理。
译另外,关于杂支门中新疆遣犯的相关事例:
其一,新疆被责打革职效力当差的兵丁,以及发往充当各种差役和屯田耕种的遣犯,若无法自行谋生,均按日由官府供给口粮,标准为米八合三勺或面一斤。那些仅被判处发遣或安插,不种屯田、不充官差的罪犯,官府不予管理供给。
其二,巴里坤种地的遣犯,每人每月供给口粮面四十斤。每年发给衫裤鞋袜银一两九钱二分。以上均应参照执行。
【徒流迁徙地方】其一,民人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地为奴的遣犯,如果在配所安分守己已超过十年的,只令其永远种地,不准恢复平民身份。若发往当差的遣犯,确实能悔过自新,限定五年期限,编入当地民户册籍,给予土地耕种纳粮,均不准返回原籍。其中,到达配所后,呈请愿意进入铅铁等厂效力并捐资赎罪的,除了奉特旨发遣为奴、涉及大逆连坐发遣为奴、以及叛案牵连、邪教会匪,还有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从犯等各类人犯,均不准做工帮捐外,其余无论当差还是为奴,不论罪行轻重,咨报刑部登记档案,准许其入厂。倘若日久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驱逐。若确实能始终真心悔过,入厂满五年,均准许其恢复平民身份,改入当地民户册籍。经查实是当差的人犯,再效力十年,准许其返回原籍。是为奴的人犯,详细核查原犯罪因,罪行重的,不准留在厂内,上报刑部复核。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效力勤勉,准许其返回原籍。
此例原本包含两条,一条是乾隆三十一年,军机大臣议复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的条奏,以及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咨请刑部指示,并编纂为例。原载于流囚家属门,乾隆五十三年修改。另一条是乾隆五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复伊犁将军保宁等人,奏准编纂为例,嘉庆六年合并修订。
谨按:此条原定之例,大概是想要使乌鲁木齐等地迅速变得富庶,与内地一样早日成为省份的意思。因此,有编入当地民户册籍的说法,又有情愿携带妻子者一并由官府资助送去的条文,这与入厂效力分别准许与否返回原籍的情况不同。似乎仍应分为两条。一条专门讲述恢复平民身份种地的罪犯,一条专门讲述入厂效力的罪犯,这样似乎更加分明。
□原定之例,分别此类人犯情节轻重,定为三年、五年的期限,编入当地民户册籍,给予田亩耕种纳粮,这即是编入民册,便成为当地的平民了。办法非常妥善,与唐律中流犯附籍的方法也相符合。屡次修改,竟完全失去了定例的本意,又与入厂效力的人犯合并在一起,更加觉得混淆不清了。
□不准入厂,自然是不准恢复平民身份的意思,既然不论罪行轻重都准许其入厂,却又以原犯罪重者不准留在厂内,这在道理上说不通。上层不准入厂的各项,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下层哪项为罪轻,哪项为罪重,并未叙述清楚。况且既然将入厂效力与捐资并列,而下文又专门讲述效力,其如何捐资并无明文规定。《户部则例》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中各条,兼述捐资,可与此例互相印证阐明。
□从前每定一例必有其用意,例文也都分明。后来经过添改合并,则模糊不清者颇多,不独此条如此。
□再者,此类一旦编入民户册籍种地纳粮之人,如有脱逃,是否仍按遣犯论处,与永远种地的罪犯有无区别,均未叙述清楚。
《户部则例》:
其一,乌鲁木齐遣犯,如有在铁厂捐银三十两的,限定十五年,捐银二十两的,酌情加一年,捐银十余两的,酌情加两年,统计在厂年限,期满之日,始终勤勉者,准许其返回原籍。其为奴的人犯,只准许恢复平民身份,不准返回原籍。
其二,伊犁铅厂酌情确定帮捐衣物的罪犯四十名,每人每年捐毡帽五顶、皮袄五件、皮裤五条、皮靴五双、革勾鞋十双,蓝布小衫十件、蓝布单裤十条、棉袜五双、腰带五条、布手巾十块,满五年时,准许其恢复平民身份,不准返回原籍。
【徒流迁徙地方】其一,乌鲁木齐等地,安插的兵民犯军流者,除按例折抵责打外,仍留在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人犯的标准分给屯乡,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纳粮。倘若再有滋事脱逃等情况,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判处徒刑的罪犯,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例,加一等折算枷号,免除充徒。是民人的仍令种地。是兵丁的交地方官指定田亩耕种纳粮。那些换班缘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的,均解回内地,各按犯籍所在地发配。若犯该徒刑者系换班缘旗兵丁,仍留在该处,不供给口粮,在种地处效力。照应徒年限扣算,期满,再行发回。是内地民人的,仍解回内地,按例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八年驻割乌鲁木齐大臣旌额理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哈尔沙尔办事大臣宝麟奏,民人岳生梅在哈尔沙尔地方,因刘士彦索债争闹,札伤刘士彦耳轮等处,伤痕平复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改,道光六年改定。
译此例原本由两条组成:一条是乾隆二十八年驻守乌鲁木齐大臣旌额理条奏制定的条例;另一条是乾隆三十六年,哈尔沙尔办事大臣宝麟上奏,民人岳生梅在哈尔沙尔地方因刘士彦索债发生争执,用札刺伤刘士彦耳轮等处,待伤痕平复后结案一案,奉皇帝谕旨,恭敬编纂为条例。该例于乾隆五十三年进行修改,于道光六年重新审定。
谨按。派往乌鲁木齐等处种地屯兵,系五年一次更换。此安插之兵,是否按期换班,前条例内,又有察哈尔兵丁永远屯驻之语,似不画一。第此例与永远屯驻一条,系乾隆二十七八年纂定。五年一次换班,系四十年纂定。一时有一时之名目,例亦系随时纂定,故不免彼此参差也。
□乾隆三十二年,伊犂将军温福奏请新疆设学疏内云,窃照乌鲁木齐一带地方,仰頼圣主徳威远播,西域荡平。自乾隆二十三年驻兵屯田,二十六年招来内地戸民前来屯垦,二十九年迁移安西眷兵永远驻防,迄今已有种地民人四千二百余戸,携眷兵丁三千六百余戸,生齿日渐繁盛。而兵丁子弟内,资性聪慧,堪以造就者甚多。査从前未安民戸而眷兵亦未迁徙来屯,是以未经议及。现今兵民増至七八千戸,当此人文渐盛之际,似应照安西、敦煌等县之例,画一办理云云。例内所称安插兵民,似系即奏折内所称招来内地戸民及移徙之安西眷兵也。
□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即所谓徒役之法也,而又云免其充徒何也。犯军流者并不加枷,一体种地纳粮,犯徒者种地纳粮之外,又系加等枷号,殊嫌未尽允协。
□安插兵民本系无罪之人,与因事获咎发往者不同,盖为边境需人而设。故此等人犯流徒等罪。仍在该处种地,不准发回。换班兵丁及贸易商民有犯,似亦应照此办理。乃徒罪効力种地,流罪发回原籍,而贸易商民,无论徒流军遣,均解回内地定发,倶属参差。兵丁不给口粮,令其种地効力,与犯徒拘役之律正自相符。商民发回内地其义安在。原定之例,系在新疆各处调发,不准解回内地。后因调剂遣犯,将此项改发内地,即与流寓之人在他省犯罪相同。而犯该徒罪者,仍解回内地,不特与彼条参差,亦与换班兵丁办法互相岐异。且犯军流者,既无分别,犯徒者何以独有分别耶。
□不给口粮,在种地处効力,限满发回,即系古徒役之法也。而必分别兵民,抑又何也。
《戸部则例》。
□一,发往新疆人犯,限内无过,准入该处民籍,就近安插。系由死罪减等发往者,限以五年。系由军流改发及原发种地者,限以三年,似较简当。而刑例转无明文,殊嫌疏漏。
纪氏(昀)乌鲁木齐杂诗注,有与此例相发明者,附记于此。安西提督所属四营之兵,皆携家而来,其未及携家者,得请费于官,为之津送。歳歳有之。
□携家之兵,谓之眷兵。眷兵需粮较多。又三营耕而四营食,恐粮不足,更于内地调兵屯种以济之,谓之差兵。毎五年践更,盐菜糇粮皆加给,而内地之粮,家属支请如故,故多乐往。
□乌鲁木齐之民凡五种,由内地募往耕种及自往塞外认垦者,谓之民戸。因行贾而认垦者,谓之商戸。由军士子弟认垦者,谓之兵戸。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戸。发往种地为奴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戸。各以戸头郷约统之。官衙有事,亦各问之戸头郷约。故充是役者,事权颇重。又有所谓园戸者,租官地以种瓜菜,毎亩纳银一钱,时来时云不在戸籍之数也。应与此例参看。
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大学士刘统勲覆陕甘总督文绶奏,内地商贾呈垦新疆地亩,酌定章程一折,据奏,嗣后凡有商贾人等,自来呈垦者,毎戸给地三十亩,照例给与农具、籽种、马匹,请俟届六年,按额升科。如有力能多垦者,取具同耕保结,具认广垦,均给与执照,永远管业。至虽系有本商人,并不具呈请垦者,即不得稍有抑勒等语。伏査商贾挟资贸迁,志在图利,今新疆沃野绵亘数千里,该商贾认垦之后,不特获利増多,并可成家立业,较之挟本经营,不啻事半功倍,自无不踊跃乐从。前议或恐商贾往来无定,地方官拘泥从事,经理未善,致有抑勒之弊。事关经久宏规,不得不详筹熟计,是以请令该督等会同妥议,酌定章程。今既据査明。各处现在商民呈垦土亩,具报成熟,已有十万余亩。是商贾乐于认垦,业有成效。并据分晰条例,将嗣后商贾自来呈垦者,始行
译谨按:派往乌鲁木齐等地种地屯田的士兵,规定每五年轮换一次。这些安置的士兵,是否按期换班,此前的条例中,又有察哈尔士兵永远屯驻的说法,似乎标准不统一。然而,这条规定与永远屯驻的那一条,都是乾隆二十七八年编纂确定的;五年一次换班的规定,则是乾隆四十年编纂确定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名目,条例也是随时编纂确定的,所以难免彼此存在差异。
乾隆三十二年,伊犁将军温福在奏请新疆设立学校的疏文中说:“查乌鲁木齐一带地方,仰赖圣主德威远播,西域平定。自乾隆二十三年驻兵屯田,二十六年招募内地百姓前来屯垦,二十九年迁移安西家属兵丁永远驻防,至今已有种地百姓四千二百余户,携眷兵丁三千六百余户,人口日渐繁盛。而兵丁子弟中,资质聪慧、可以培养的人才很多。查从前未安置百姓,家属兵丁也未迁徙来屯,因此未曾议及此事。现今兵民增至七八千户,当此人文渐盛之际,似乎应照安西、敦煌等县的先例,统一办理。”条例中所称的安置兵民,似乎就是奏折中所称的招募来的内地百姓及迁移来的安西家属兵丁。
指拨给土地耕种并缴纳赋税,这就是所谓的徒刑劳役之法,却又说免除其充任徒刑,这是为什么呢?犯军流罪的人并不加戴枷锁,一同种地纳粮;犯徒刑的人种地纳粮之外,还要加重枷号,这实在显得不够协调妥当。
安置的兵民本是无罪之人,与因事获罪发往的人不同,这是因为边境需要人手而设立的。因此这类人犯流徒等罪,仍在当地种地,不准发回。换班士兵及贸易商民若有犯罪,似乎也应照此办理。然而徒刑效力种地,流罪发回原籍,而贸易商民,无论犯徒流军遣何罪,均解回内地定罪,全都存在差异。士兵不给口粮,令其种地效力,与犯徒刑拘役的法律正相符合。商民发回内地,其道理何在?原定条例,是在新疆各处调发,不准解回内地。后来为了调剂遣犯,将此项改发内地,这就与流寓之人在他省犯罪相同了。而犯徒刑的人,仍解回内地,不仅与那条规定存在差异,也与换班士兵的处理办法互相歧异。况且犯军流罪的人,既无分别,犯徒刑的人为何独有分别呢?
不给口粮,在种地处效力,期限满后发回,这就是古代的徒刑劳役之法。却一定要区分士兵和百姓,这又是为什么呢?
《户部则例》:
一、发往新疆的人犯,期限内若无过错,准许入当地民籍,就近安置。由死罪减等发往的,期限为五年;由军流改发及原发种地的,期限为三年,这似乎较为简明恰当。而刑律条例中反而没有明文规定,实在嫌疏漏。
纪昀《乌鲁木齐杂诗注》中,有与此条例相阐发的内容,附记于此。安西提督所属四营的士兵,都携带家眷而来,那些来不及携带家眷的,可以向官府申请费用,由官府资助送行。每年都有这种情况。
携带家眷的士兵,称为眷兵。眷兵需要的粮食较多。又因三营耕种而四营食用,恐怕粮食不足,再从内地调兵屯种以接济,称为差兵。每五年轮换一次,盐菜干粮都加倍供给,而内地的粮食,家属支领如故,所以多乐意前往。
乌鲁木齐的百姓共有五种:由内地招募前往耕种及自行前往塞外认领开垦的,称为民户;因经商而认领开垦的,称为商户;由军士子弟认领开垦的,称为兵户;原拟在边外为民的,称为安插户;发往种地做奴仆当差,年满后为民的,称为遣户。各自以户头乡约统领。官府有事,也各自询问户头乡约。所以担任此职的人,事权颇重。又有所谓园户,租种官地种植瓜菜,每亩纳银一钱,时来时去,不在户籍统计之内。应与此条例参看。
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大学士刘统勋覆奏陕甘总督文绶关于内地商贾呈报开垦新疆地亩、酌定章程的折子,据奏称:“此后凡有商贾等人,自行前来呈报开垦的,每户给地三十亩,照例给予农具、籽种、马匹,请求等到六年届满,按额定标准升科纳税。如有能力多开垦的,取具同耕保结,具认广泛开垦,都给予执照,永远管业。至于虽是拥有资本的商人,并不呈报请垦的,即不得稍有强迫等语。”伏查商贾携带资本贸易,志向在于图利,如今新疆沃野绵延数千里,该商贾认领开垦之后,不仅获利增多,还可以成家立业,较之携带资本经营,简直事半功倍,自然无不踊跃乐从。前议或许担心商贾往来无定,地方官拘泥行事,管理不善,导致有强迫的弊端。此事关系长久宏大的规划,不得不详细筹划熟虑,因此请求令该督等会同妥善商议,酌定章程。如今既据查明,各处现在商民呈报开垦土亩,具报成熟,已有十万余亩,可见商贾乐于认领开垦,已见成效。并据分晰条例,将此后商贾自行前来呈报开垦的,才开始
照例给地,未经具呈者,概不勉强抑勒。则承种之商皆系乐耕之戸,而且连环具结,朋侣相资,更不敢旋耕旋弃,洵于屯政、民生,均有裨益,应如所奏办理。
译按照惯例分配土地,对于没有提交申请文书的人,一概不强行逼迫。那么,承租土地的商人都是乐于耕种的农户,而且他们互相担保、共同立誓,彼此互助,更不敢刚耕种就放弃,这确实对屯田政务和百姓生活都有益处,应当按照所奏请的方案办理。
三十八年,戸部覆伊犂将军舒赫徳奏,伊犂戸民呈请垦地升科一折,将现在呈垦戸民庄世福等四十八戸,毎戸各给地三十亩,官借牛力、籽种、口粮、俾资耕作。至于升科年分,乌鲁木齐自六年以后,今请当年升科,系由戸民勇跃乐输,自应如所请办理。其请自开垦三年以后,毎亩连带完借项,共纳银一钱,自三年以后,毎亩纳银五分,声明系照从前耕种之例。査与三十二年将军阿桂具奏案内所请科则相符,亦应如所奏办理。仍令该将军广谕戸民,如有情愿多垦者,悉听其便,照例升科。
徒流迁徙地方 一,赏给为奴人犯,除例应赏给功臣之人外,其发往黒龙江、吉林及各省驻防为奴者,先尽未有遣奴之官员,分给毎员不得过二名,再尽未有遣奴之兵丁,分给毎兵祗给一名。其赏给将军、副都统之处,永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因发往宁夏将军为奴人犯格图肯,该将军傅良随带进京,以致格图肯携妻逃走,经兵部参奏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十九年改定(按,语见后黒龙江条款)。
谨按。此条应与上回城为奴人犯一条参看。
□为奴人犯,永禁伊主携带役使来京,见徒流人逃。
□此例祗言黒龙江等处,而不及新疆,以新疆均系给种地兵丁为奴故也。第兵丁毎名是否准给一名之处,记核。
□赏给功臣为奴之犯,除叛逆外,律文并不多见,而发往黒龙江及驻防为奴之例,不一而足。縁国初情重各犯军流徙关外,如流徙尚阳堡发遣打牲乌喇及黒龙江、宁古塔为奴之类是也。尔时约束甚严,脱逃罪名亦重,又有各处将军派员专辑逃人,法尚能行,故遣奴虽多,而逃走者颇少。因而发遣为奴之例,较前愈増愈多。嗣后黒龙江等处拥挤,则调发新疆。新疆拥挤,又改发黒龙江等处。两处倶不能发,则又改发四省烟瘴。四省烟瘴又虞拥挤,则仍改发内地。现在此等人犯均改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惟留驻防为奴十余条,载在例内,而亦轻重参差,不甚画一。且此等人犯强横不法者颇多,名虽为奴,实不能谨受约束,而兵丁穷苦情形较甚于前,又谁能以有限之钱粮令此辈安坐而食耶。古人制律,减死一等,即为满流,前明以流罪为轻,而加拟充军。
□本朝于充军之外,又加拟为奴。迨至为奴之法穷,而仍改充军。而所谓充军者,仍与流犯无异,又何必多立此项名目耶。朝廷矜恤罪囚,于应死之犯屡蒙宥免,全活者不下数十万万,而于罪不至死者,反过于严厉,亦属轻重不伦,似不如全行删去之为愈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处永远枷号人犯,于枷示已逾十年后,即咨明刑部汇题,分别发遣。若该犯原拟本系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发往伊犂。如原拟系应发黒龙江等处者,发往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者,旗人发往黒龙江等处当差,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系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之例办理。倶令配所各官,严加管束。傥在配在途乘间脱逃,除发烟瘴人犯,照例加等改发外,余倶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若犯行凶扰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问拟。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大学士兼管歩军统领和坤奏,京城各门监禁永远枷号人犯,请交部,核其原犯罪名轻重,发往伊犂、乌鲁木齐、黒龙江等处一折,又大理寺汇奏永远枷号人犯数目一折,奉旨交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核办,纂辑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犂等处。其在伊犂一带者,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此例所云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即系指此数语而言,后改为解回内地,此语即属无根。
□此等永远枷号人犯,均系情罪较重,十年后酌量发遣,仍敢乘间脱逃,请旨即行正法,原不为过,改为枷杖发落,似嫌太轻。
□枷号人犯不过数月而止,从无永远枷示者。乾隆年间,因积匪棍徒等类怙恶不悛,是以常川枷示九门,以昭
译乾隆三十八年,户部复核伊犁将军舒赫德奏报的关于伊犁民户申请开垦土地并纳入赋税征收的折子。对于目前申请开垦的民户庄世福等四十八户,每户各给予土地三十亩,由官府借给牛力、种子和口粮,以资助耕作。至于开始征收赋税的年份,乌鲁木齐自乾隆六年以后,如今申请当年即开始征收赋税,这是出于民户踊跃乐于缴纳,自然应当按照所请办理。他们请求自开垦三年以后,每亩连带偿还借项,共缴纳银一钱;自第三年以后,每亩缴纳银五分,声明这是依照从前耕种的惯例。经查,这与乾隆三十二年将军阿桂奏报案中所请求的赋税标准相符,也应当按照所奏办理。仍命令该将军广泛晓谕民户,如果有愿意多开垦的,任凭其方便,依照惯例征收赋税。
徒流迁徙地方:一、赏赐给为奴的罪犯,除了按规定应赏赐给功臣的人之外,那些发往黑龙江、吉林以及各省驻防为奴的,首先分配给没有遣奴的官员,每名官员不得超过两名;然后再分配给没有遣奴的兵丁,每名兵丁只给一名。至于赏赐给将军、副都统的地方,永远停止。
这条规定源于乾隆四十三年,因发往宁夏将军处为奴的罪犯格图肯,被该将军傅良随带进京,导致格图肯携带妻子逃走,经兵部参奏一案,奉皇帝谕旨,恭敬地编纂为条例,嘉庆十九年修改确定(按,语见后文黑龙江条款)。
谨按:这条规定应与上文“回城为奴罪犯”一条对照参看。
□为奴的罪犯,永远禁止其主人携带役使来京,参见“徒流人逃”条。
□此条例只提到黑龙江等处,而未提及新疆,因为新疆都是分配给种地的兵丁为奴的缘故。但兵丁每名是否准许给一名之处,需核查。
□赏赐给功臣为奴的罪犯,除叛逆罪外,律文中并不多见,而发往黑龙江及驻防为奴的条例,不一而足。因为国初情重各犯军流徙关外,例如流徙尚阳堡、发遣打牲乌拉及黑龙江、宁古塔为奴之类就是。那时约束非常严格,脱逃的罪名也很重,又有各处将军派员专门缉捕逃人,法律尚能执行,所以遣奴虽多,但逃走的人很少。因此发遣为奴的条例,比以前越来越多。后来黑龙江等处拥挤,就调发新疆。新疆拥挤,又改发黑龙江等处。两处都不能发,就又改发四省烟瘴之地。四省烟瘴之地又担心拥挤,就又改发内地。现在这类人犯均改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只留下驻防为奴十余条,载在条例内,但也轻重参差,不太统一。而且这类人犯强横不法的很多,名义上虽为奴,实际上不能谨守约束,而兵丁穷苦的情形比以前更甚,又谁能用有限的钱粮让这些人安坐而食呢?古人制定法律,减死一等,即为满流,前明认为流罪较轻,而加拟充军。
□本朝在充军之外,又加拟为奴。等到为奴之法用尽,而又改充军。而所谓充军,仍与流犯无异,又何必多立这项名目呢?朝廷怜悯罪囚,对于应死的罪犯屡次蒙恩赦免,保全性命的不下数十万万,而对于罪不至死的,反而过于严厉,这也属于轻重不伦,似乎不如全部删去为好。
徒流迁徙地方:一、各处永远枷号的人犯,在枷示已超过十年后,即通知刑部汇总题奏,分别发遣。如果该犯原拟本是死罪,并应发往新疆的,发往伊犁。如果原拟是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发往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的,旗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远烟瘴之地充军。如果是新疆地方犯事的,就按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的条例办理。都命令配所各官,严加管束。倘若在配所在途乘间脱逃,除发烟瘴的人犯,照例加等改发外,其余都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如果犯有行凶扰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审讯拟罪。
这条规定源于乾隆五十一年,大学士兼管步军统领和珅奏报,京城各门监禁永远枷号的人犯,请交部,核其原犯罪名轻重,分别发往伊犁、乌鲁木齐、黑龙江等处一折,又大理寺汇总奏报永远枷号人犯数目一折,奉旨交由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核办,编纂为条例,嘉庆六年修改确定。
谨按:内地贸易商民,在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的,发往伊犁等处。其在伊犁一带的,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此条例所说“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即是指这几句话而言,后来改为解回内地,此语即属无根据。
□这类永远枷号的人犯,均系情罪较重,十年后酌情发遣,仍敢乘间脱逃,请示皇帝即行正法,原本不算过分,改为枷杖发落,似乎嫌太轻。
□枷号人犯不过数月而止,从未有永远枷示的。乾隆年间,因积匪棍徒等类怙惡不悛,所以常川枷示九门,以昭
警戒。后于五十一年,因此等人犯过多,特定有枷示已逾十年,分别发遣之例。其原犯则倶系军罪耳。现在例内永远枷号各条(禁止师巫邪术门,一,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译警戒。后来在五十一年,因为这类罪犯过多,特别制定了对于枷示已超过十年者分别发遣的条例。他们原本的罪行都属于军流之罪。现在条例中规定永远枷号的各条(禁止师巫邪术门第一条,各项邪教案内,应当发遣回城的人犯中,有情节较重的,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徒流人又犯罪门,一,回民因行窃、窝窃发遣,复在配行窃,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三年,三犯即永远枷号。若在逃行窃被获,亦递回配所,照此例办理。一,发遣新疆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至四犯者,拟以永远枷号。
□本门,一,发遣回疆改发巴里坤之犯,复行滋事,三犯永远枷号。)均在此例之后,与原例所谓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者迥不相同。改定之例,以后来添纂之永远枷号人犯,准为当年之永远枷号人犯,面目犹是,而其实则非也。参看自明。
□再査此例定于乾隆五十一年,而永远枷号人犯起于何时,例内并无明文。恭査,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奉上谕朕前曾降旨,在京在外有奉旨永远枷号之人,令各衙门该管官,于歳底奏明。今着该衙门将奏折交与大理寺汇齐,将此等永远枷号之人,开列名单,写録所犯略节,缮折进呈。并将各案情由,另行详细缮折,随名单一并进呈。倶写汉字具奏,钦此。又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嗣后大理寺于歳底汇奏时,即将各该犯曾否改悔之处,由该旗该管处保送,开注该犯名下,一并进呈。若释放之后,仍不知悛改,生事妄行,定将保送人员,照徇庇欺罔之例治罪,钦此。又,乾隆十八年三月奉旨,大理寺所奏传抄伪稿案内,永远枷号之陈俊臣、江起保二犯,未便据咨释放一折,各省传抄之犯,因首犯既得特降谕旨,无论已未发觉,概行从寛免究。原指未经定拟而言,乃格外之恩也。其已经定拟发落者,原无庸另办。至永远枷号人犯,情罪轻重,又非仅传抄传看者比,应入于大理寺年终汇奏案内,候旨定夺。乃该抚恒文既未奏明,亦不咨该衙门,遽将陈俊臣等释放,办理殊属错谬。该寺所奏甚是。恒文着交部严察议奏。其各省传抄案内,凡有永远枷号人犯,倶着照此办理,钦此。又,是年大理寺行文各省督抚、将军、副都统等衙门,如有永远枷号人犯,未经咨报本寺者,即将各犯案情详细造具清册,作速咨送本寺备案,仍照各犯有无改悔之处,逐细确査。改则具结保送,未改即据实声明,逐款分晰造具细册,务于十一月以前咨送到寺,以便于歳底汇奏请旨。又,二十五年十二月奉旨,永远枷号人犯,倶系身获重罪,怙终不悛,然后加以严惩。大理寺毎于歳底分别能否改悔汇奏一次。虽系循照旧例,但此等人犯,既经枷号拘管,即欲覆蹈前辙,亦所不能,又何从知其改悔与不改悔。不过该管各官奉行故事,究无裨于实政。嗣后该衙门汇奏时,止将各犯原案罪由摘叙折内,其分别能否改悔之例,着停止,钦此。是永远枷号人犯,起于雍正年间积匪棍徒等项,常川枷示九门,自系仿照办理。五十一年,虽定有枷示已逾十年分别发遣之例,而何项应拟永远枷号,仍无专条。后来例内载明永远枷号之犯,从未见有此等案件,此例亦属虚设。而大理寺毎年仍具奏一次,亦具文耳。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往军台効力废员,三年期满,台费全数缴完者,由军台都统抄録获罪原案,具奏请旨。如不能完缴台费者,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査明,委系赤贫,具结到部。兵部知照军台都统,该都统即抄録获罪原案,并声明无力完缴台费,将该废员再行留台五年縁由,具奏请旨。如能于留台五年限内完缴者,准该都统随时具奏请旨释回。傥有隐匿寄顿情弊,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当苦差。其文职佐杂,武职守备以下各员弁,不能完缴台费者,于期满之日,例应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该都统抄録获罪原案,声明不能完缴台费,例应改拟杖徒縁由,具奏请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释回者,兵部行文该都统,将其释回。其照例改为杖徒者,行文该都统,将旗员解交刑部,照例办理。汉员解交各该原籍督抚,定驿充徒。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兵部议奏发往军台効力废员,三年期满时,无力完缴台费,分别办理一折纂辑为例,道光八年改定。
谨按。官
译徒流人再次犯罪:一、回民因行窃、窝藏窃贼被发遣,在配所再次行窃,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二年,三犯即永远枷号。若在逃期间行窃被抓获,也递回配所,照此例办理。一、发遣至新疆、黑龙江等处为奴的人犯,在配所行窃至四犯的,拟以永远枷号。
本门:一、发遣至回疆改发巴里坤的罪犯,再次滋事,三犯永远枷号。)均在此例之后,与原来条例中所谓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超过十年的情况截然不同。改定后的条例,将后来增补的永远枷号人犯,视为当年的永远枷号人犯,表面看似相同,但实质却不同。参看自明。
再查此例定于乾隆五十一年,而永远枷号的人犯始于何时,条例内并无明文规定。恭查,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奉上谕:“朕先前曾降旨,在京在外的奉旨永远枷号之人,令各衙门主管官员,于年底奏明。今着各衙门将奏折交与大理寺汇总,将这些永远枷号之人,开列名单,抄录所犯罪行的简要情节,缮写奏折进呈。并将各案情的缘由,另行详细缮写奏折,随名单一并进呈。全部用汉字具奏。”钦此。又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嗣后大理寺于年底汇总奏报时,即将各该犯是否改悔的情况,由该旗、该管处保送,开注在该犯名下,一并进呈。若释放之后,仍然不知悔改,生事妄为,定将保送人员,照徇私庇护、欺瞒罔上的条例治罪。”钦此。又,乾隆十八年三月奉旨:“大理寺所奏传抄伪稿案内,永远枷号的陈俊臣、江起保二犯,不便据咨释放一折,各省传抄的罪犯,因首犯既已得到特降谕旨,无论已发觉或未发觉,一概从宽免究。原本是指未经定拟而言,乃是格外之恩。其已经定拟发落的,原本无须另办。至于永远枷号的人犯,情罪轻重,又非仅传抄传看的可比,应列入大理寺年终汇总奏报的案内,候旨定夺。乃该抚恒文既不奏明,也不咨报该衙门,竟将陈俊臣等人释放,办理实属错谬。该寺所奏甚是。恒文交部严察议奏。其各省传抄案内,凡有永远枷号人犯,俱着照此办理。”钦此。又,是年大理寺行文各省督抚将军、副都统等衙门,如有永远枷号的罪犯,未经咨报本寺的,即将各犯案情详细造具清册,迅速咨送本寺备案,仍照各犯有无改悔的情况,逐细确查。改悔的具结保送,未改悔的据实声明,逐款分晰造具细册,务必于十一月以前咨送到寺,以便于年底汇总奏报请旨。又,二十五年十二月奉旨:“永远枷号的人犯,都是身获重罪,怙恶不悛,然后加以严惩。大理寺每年年底分别能否改悔汇总奏报一次。虽系循照旧例,但这些人犯,既然已经枷号拘管,即使想重蹈覆辙,也不能做到,又何从知道其改悔与不改悔。不过是该管各官奉行故事,终究对实际政务无益。嗣后该衙门汇总奏报时,只将各犯原案罪由摘叙在折内,其分别能否改悔的条例,着停止。”钦此。可见永远枷号的人犯,始于雍正年间积匪棍徒等项,常在九门枷示,自是仿照办理。五十一年,虽定有枷示已超过十年分别发遣的条例,但何项应拟永远枷号,仍无专条规定。后来条例内载明永远枷号的罪犯,从未见过此类案件,此例也属虚设。而大理寺每年仍具奏一次,也是徒具文辞罢了。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发往军台效力的废员,三年期满,台费全数缴清者,由军台都统抄录获罪原案,具奏请旨。如不能缴清台费者,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的,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确系赤贫,具结到部。兵部通知军台都统,该都统即抄录获罪原案,并声明无力缴清台费,将该废员再留台五年的缘由,具奏请旨。如能在留台五年限内缴清者,准该都统随时具奏请旨释放回京。倘有隐匿寄顿的情弊,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当苦差。其中文职佐杂,武职守备以下的各员弁,不能缴清台费者,于期满之日,按例应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该都统复制获罪原案,声明不能缴清台费,按例应改拟杖徒的缘由,具奏请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释放回京者,兵部行文该都统,将其释放回京。其按例改为杖徒者,行文该都统,将旗人官员解交刑部,按例办理。汉人官员解交各该原籍督抚,定驿站充徒。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兵部议奏发往军队效力废员,三年期满时,无力缴清台费,分别办理一折纂辑为例,道光八年修改确定。
谨按。官
犯发往军台効力,始于乾隆六年,尚书讷钦等钦遵谕旨奏准,原系专指侵贪之案,完赃后减为徒流者而言。谕旨内明言,此辈既属贪官,除参款之外,必有未尽之赃私,完赃之后,仍得饱其嚢橐,殊不足以示惩儆等语。是发往军台,本为黩货营私者戒。其犯别项罪名,原有应流应徒地方,即不得概行发往军台,自可概见。嗣后办理官犯案件,有奉特旨发往军台者,亦有从重拟发军台者,相沿日久,遂为职官犯徒罪之定例,犹之官员犯军流以上,即行发往新疆也。査发往军台,原以惩戒贪墨,是以定有完缴台费之例。若因别事获罪,则坐台三年期满,即可抵应得徒罪,又令完缴台费,不几加倍示罚乎。而核其所犯本罪,或由杖罪加等,或系一年及二年不等,且有因公获咎,过误致罪者,亦照此例办理,似不平允。
译将罪犯发往军台效力,始于乾隆六年,当时尚书讷钦等人遵奉谕旨奏请获准,原本专门针对侵吞贪污的案件,即在赃款缴清后减等为徒刑或流刑的人而言。谕旨中明确说道,这类人既然属于贪官,除了参劾的款项之外,必定还有未查清的赃私,缴清赃款后,仍能装满他们的钱袋,实在不足以起到惩戒警示的作用等语。因此,发往军台,本是为了警戒那些贪财营私的人。那些犯了其他罪名,原本就有应判流刑或徒刑地点的罪犯,自然不能一概发往军台,这一点自可推知。此后办理官员犯罪案件,有的奉特旨发往军台,有的从重判处发往军台,沿袭日久,遂成为官员犯徒刑罪的定例,就如同官员犯军流以上重罪,即发往新疆一样。查考发往军台,原本是为了惩戒贪污受贿,所以定下了缴纳台费的条例。如果是因为其他事情获罪,那么坐台三年期满,就可以抵销应得的徒刑,却又令其缴纳台费,岂不是加倍惩罚吗?而考核他们所犯的本罪,有的由杖刑加等,有的是一年或二年不等,甚至有因公获咎、过失致罪的,也照此例办理,似乎不太公平允当。
□再,军台効力废员,由杖徒发往者居多,其中亦有大员,不便充徒,从重拟发军台者。如不能完缴台费,知县以上,三年期满,再行留台五年,共计在台八年。佐杂以下,三年期满,复实徒三年,共计在配六年。而核其原犯情罪,或由杖罪加重,或本系一年、二年不等,概限三年期满,覆追缴台费,已属从重办理。况由杖徒加发新疆,定限三年,奏请释回,今于三年之外,又加以五年、三年,似嫌太重,办理亦不画一。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内地回民犯罪应发回疆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例应调发回疆者,倶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陕甘总督倭什布咨,固原州遣犯马仲喜等,因听从马得闻强行鶏奸黎有未成案,纂辑为例,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强行鶏奸之余犯,本系发回疆为奴,嘉庆二十二年改发烟瘴充军。咸丰二年,改发黒龙江,见犯奸门。同治九年又改发烟瘴充军。见名例,应参看。再,旧例内地民人于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即在新疆等处互相发往,轻者编管,重者给厄鲁特及回人为奴。道光六年倶解回内地。此例所云均系已改之例,无关引用。上条例内,明言回民犯罪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此条似可删并于彼例之内。
□本应发遣为奴之犯,因回避新疆,反得免其为奴。且名为烟瘴充军,仍系改发内地。而民人由新疆改军者,尚分别酌加枷号,较回民反形加重,似嫌参差。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新疆废员派令管理铅铁等厂,该将军都统等详核案情轻重,摘叙原犯罪由,报部核覆。情罪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节较轻之员准其管理。俟两年期满,如果妥协,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请者,毋庸置议外,其原犯军流,例应十年奏请者,准其于十年之内,酌减三年,奏闻请旨。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籍。
此条系嘉庆八年乌鲁木齐都统明亮等咨准定例。
谨按。发往新疆之犯,杖徒者三年奏请,军流者十年奏请。此定例也,并无再有分别原犯罪由明文。乃于管厂之废员,又分别情罪轻重,义无所取。且管厂即系効力,不令管厂,是不准其効力矣。而十年后又复奏请释回,又何理耶。并应与上军台废员一条参看。乾隆五十四年议准铁厂之设,原以济屯田农具之用。旧例于遣犯内,择年力精壮者二百名,以一百五十人穵铁,五十名种地供穵铁人犯口粮,至一切杂费于遣犯内酌募。有力者毎年捐资三十两,以供厂费,定以年限,与穵铁种地各犯一体咨部,分别为民回籍。惟是开厂之初,捐资人犯约有百余人或七八十人,毎年除用外,尚有赢余。至四十八年后,其能捐银者,仅十余人或七八人不等,不敷所用。嗣后请不必拘定三十两之数,或二十两,或十余两,倶准其呈报。并拣派废员一人明白勤愼者,令专管厂务二年,所有遣犯捐资不敷,责令该员捐垫。如办理妥协,年满时将其出力之处,具奏请旨。至向例遣犯捐资三十两者,满十五年咨部,分别为民回籍。今请仍照向定年限外,其二十两者,酌加一年,十余两者酌加二年,统计年满,能始终奋勉者,方准回籍。其为奴人犯,祗准为民,不准回籍。与上遣犯入铅铁厂効力一条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回疆各犯,除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即令该管大臣酌量惩治外,若实系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于约束者,改发巴里坤充当折磨差使。如改发之后,复行滋事,初犯枷号三个月,再犯枷号一年,三犯永远枷号。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伊犂将军松筠咨回疆遣犯徳隆阿在配酗酒滋事,拟请调发巴里坤当差案内,经刑部奏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亦系在新疆等处犯事互相调发之意,故改发后复行滋事,祗加枷号并不调发别处。与遣犯在配复犯一条参看。至发遣回疆,均系为奴之犯,非学习邪教,即造妖书妖言及轮奸案内余犯。此外并不发遣,现在亦无此等人犯。
徒流迁徙
译再次,军台效力而被革职的人员,大多是由杖刑、徒刑发配前往的,其中也有高官,不便充当苦役,因而从重拟判发往军台的。如果无法缴清台费,知县以上官员,三年期满后,再留台五年,共计在台八年;佐杂以下官员,三年期满后,再实服徒刑三年,共计在配六年。而考核其原犯罪情,有的是由杖罪加重,有的原本刑期是一年、二年不等,一概限定三年期满后,再次追缴台费,这已经属于从重办理。况且由杖刑、徒刑加发新疆,原定三年期限,奏请释放返回,如今在三年之外,又增加五年、三年,似乎过于严酷,办理也不统一。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内地回民犯罪应发往回疆,以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罪,按例应调发回疆的,一律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
此条是嘉庆十一年,陕甘总督倭什布呈报,固原州遣犯马仲喜等人,因听从马得闻强行鸡奸黎有未遂一案,编纂成例,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强行鸡奸案的余犯,原本发往回疆为奴,嘉庆二十二年改发烟瘣之地充军。咸丰二年,改发黑龙江,见犯奸门。同治九年又改发烟�之地充军。见名例,应参照查看。再次,旧例内地民人在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即在新疆等地互相发配,轻者编管,重者给厄鲁特族及回族人做奴隶。道光六年全都解回内地。此例所说均为已更改的旧例,无关引用。上条例内,明确说明回民犯罪不得编发到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此条似乎可以删去并入彼例之中。
本应发遣为奴的罪犯,因为回避新疆,反而得以免除为奴。而且名为烟瘴充军,仍是改发内地。而民人由新疆改发充军的,尚且分别酌情加戴枷号,比起回民反而显得加重,似乎参差不齐。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新疆的废员派令管理铅铁等厂,由该将军、都统等详细审核案情轻重,摘叙原犯罪因,上报刑部复核。情罪较重的不准管理,情节较轻的官员准许管理。等到两年期满,如果办事妥当,除了原犯杖刑、徒刑,按例只需三年奏请的,不必议论外,其原犯军流罪,按例应十年奏请的,准许其在十年之内,酌情减免三年,奏闻请旨。如果蒙恩允准,即令各回旗籍。
此条是嘉庆八年乌鲁木齐都统明亮等呈报准定的条例。
谨按。发往新疆的罪犯,杖徒者三年奏请,军流者十年奏�,这是定例,并没有再分别原犯罪因的明文。却对管厂的废员,又分别情罪轻重,于理无取。况且管厂就是效力,不令管厂,就是不准其效力了。而十年后又再次奏请释放返回,又有什么道理呢。并应与上军台废员一条参照查看。乾隆五十四年议准设立铁厂,原本是为了供给屯田农具之用。旧例在遣犯中,挑选年力精壮的二百名,以一百五十人挖铁,五十名种地供给挖铁人犯的口粮,至于一切杂费在遣犯中酌情招募。有力者每年捐资三十两,以供厂费,定下年限,与挖铁种地各犯一同咨报刑部,分别为民回籍。只是开厂之初,捐资人犯约有百余人或七八十个,每年除用外,尚有盈余。到四十八年后,能捐银的,仅十余人或七八个不等,不够使用。此后请求不必拘定三十两之数,或二十两,或十两多,都准许其呈报。并拣派废员一人,明白勤谨者,令专管厂务两年,所有遣犯捐资不敷之处,责令该员捐垫。如果办理妥当,年满时将其出力之处,具奏请旨。至于向来例遣犯捐资三十两者,满十五年咨报刑部,分别为民回籍。今请求仍照向来定年限外,其二十两者,酌情加一年,十两多者酌情加二年,统计年满,能始终奋勉的,才准许回籍。其为奴人犯,只准许为民,不准回籍。与上遣犯入铅铁效力一条参照查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回疆的各犯,除仅止在配不服拘管的,即令该管大臣酌情惩治外,如果实在是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以约束的,改发巴里坤充当折磨差使。如果改发之后,再次滋事,初犯枷号三个月,再犯枷号一年三犯永远枷号。
此条是嘉庆十一年,伊犁将军松筠呈报回疆遣犯德隆阿在配酗酒滋事,拟请调发巴里�当差一案内,经刑部奏准,编纂成例。
谨按。这也是在新疆等处犯事互相调发的意思,所以改发后再次滋事,只加枷号并不调发别处。与遣犯在�复犯一条参照查看。至于发遣回疆,均为为奴之犯,非学习邪教,即造妖�妖言及轮奸案内的余犯。此外并不发遣,现在也没有这类人犯。
徒流迁徙
地方 一,新疆各城驻割官员、兵丁之跟役,如有酗酒滋事,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犂等处。在伊犂一带者,发乌什叶尔羌等处。在乌什各城者发往伊犂等处。交与该将军等,在驻防官兵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若发遣之后仍不悛改,复行酗酒者,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至新疆等处。縁营兵丁有犯吃酒行凶,如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尚无凶恶情状者,该将军都统等自行责革。若屡次酗酒行凶,怙恶不悛者,审明属实,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例拟发。视其情罪轻重,量为酌定,轻者当差,重者给官兵为奴。
译地方一,新疆各城驻防官员、兵丁的随从役卒,如果有酗酒闹事的情况,在乌鲁木齐一带的,发配到伊犁等处。在伊犁一带的,发配到乌什、叶尔羌等处。在乌什各城的,发配到伊犁等处。交给该将军等人,在驻防官兵中挑选能够管束的人,赏赐给其作为奴仆。如果发配之后仍然不悔改,再次酗酒闹事的,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责一百,发落到新疆等处。至于营中兵丁有犯吃酒行凶的,如果平日安分守己,偶尔醉酒闹事,尚无凶恶情状的,由该将军、都统等人自行责打革职。如果屡次酗酒行凶,怙恶不悛的,审明属实,即按照随从役卒酗酒闹事的先例拟罪发配。根据其情罪轻重,酌情裁定,轻者当差,重者给官兵为奴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条因系在新疆犯事,故不准解回内地,即在该处互相调发。与上换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之例意相符。后将彼例删改,此条仍从其旧,似不画一。再,上条系以所犯徒流分别种地、发配。此条专言屡次酗酒行凶,责革后如何办法,是否听其自便,抑系押令回籍之处,并无明文。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新疆条款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仍照旧例实发烟瘴外,其本例应发四省烟瘴地方,充军人犯,均以极边四千里为限。按照五军道里表内应发省分,解交巡抚衙门,均匀酌发,充当苦差(按,此句似应删除),照例分别刺字。如有脱逃,亦各照本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湖北巡抚陈辉祖条奏定例(原奏见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条),嘉庆六年、道光十七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前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条参看。
□军流遣犯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之例,系乾隆三十九年议准。此处及上条解交巡抚衙门一句,定例在先,漏未修改耳。如此者甚多,不独此一处为然也。
□分别刺字,系新疆改发之犯,则刺改遣。系烟瘴改四千里人犯,则刺烟瘴改发也。
□烟瘴改发之例,屡次修改,此条所云,亦与现行例文不符。似应改为,凡由新疆及黒龙江等处,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人犯,除名例载明闽省不法棍徒等项,仍照例实行发往外,其余本例应发四省云云。
□烟瘴地面充军,本系前明旧例,国朝因之,有特立专条者,有由流加重者,有由新疆等处改发者,畸重畸轻,迄无一定。乾隆三十七年,新疆条款内,改发烟瘴者共六条(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等是也),与道光十七年由新疆条款改烟瘴之十八条(结拜弟兄,投首减免后,复犯结拜之类是也)迥不相同。道光二十五年,将后十八条仍发新疆,前六条自系仍发烟瘴。同治九年,又定有闽省不法棍徒,实发烟瘴者十八条,从前各条均不在内,且闽省不法棍徒各条,均系由黒龙江等处改发,由新疆实发烟瘴者颇少,此例所云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语,即属无着。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在配遣犯,令该管官将毎遣犯十名酌设散遣头一名,毎散遣头十名,酌设总遣头一名。即于在配各遣犯内,选择充当,责令管束。并令各总遣头,出具连环保结互保。遇有遣犯脱逃,除主守之兵丁及专管之员弁仍照例办理外,即将应管之散遣头亦照主守之例一体问拟,总遣头酌减一等治罪。如散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应管之总遣头亦照主守例治罪。傥总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互保之总遣头亦各照主守例治罪。如其所管遣犯,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散遣头准在该处为民。如散遣头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总遣头准在该处为民。总遣头或有事故,即在散遣头内挑充。该遣头等,如有故意凌虐情事,即严行惩治。并将总散遣头及所管遣犯,倶造具花名清册,报明将军都统,并送部备核。
此条系咸丰元年、据乌鲁木齐都统毓书奏准定例。
谨按。此约束遣犯之法也。此等事言之最易,行之颇难。
□此等遣犯有当差为奴之不同,此例是否不分当差为奴之处,记考。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之犯,仍由兵部核计该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倶在四千里以外,均匀酌发。
此条系咸丰二年査照嘉庆年间旧例纂定。兵部有轮发章程,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停发新疆改发内地人犯,如窃盗满贯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秋审缓决一次者。行窃军犯在配,复行窃者。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按,四条倶烟瘴军)并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按,边远军)。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
译这一条是乾隆二十八年奉皇帝谕旨,恭敬地编纂为条例,乾隆五十三年进行修改,嘉庆四年、道光三年再次改定。
谨按:这一条因为是在新疆犯事,所以不准押解回内地,就在当地互相调遣。这与上面换班缘旗兵丁以及内地贸易商民的条例意图相符。后来将那些条例删改,这一条仍然沿袭旧例,似乎不统一。再者,上一条是根据所犯的徒刑、流刑分别种地、发配。这一条专门讲屡次酗酒行凶,责打革职后如何处理,是听其自便,还是押送回籍,都没有明文规定。
徒流迁徙地方:一、凡是新疆条款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的罪犯,仍照旧例实发烟瘴;其本例应发四省烟瘴地方充军的罪犯,都以极边四千里为限。按照五军道里程表内应发的省份,押解交给巡抚衙门,均匀酌情分发,充当苦差(按:此句似应删除),照例分别刺字。如果有脱逃的,也各自按照本例分别治罪。
这一条是乾隆三十七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请定下的条例(原奏见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条),嘉庆六年、道光十七年修改,道光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这一条应与前面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的一条参看。
□军流遣犯预先咨明应发省份,督抚提前确定地点,命令入境首站的州县,随到随发的条例,是乾隆三十九年议准的。此处及上一条“解交巡抚衙门”一句,定例在先,遗漏未修改罢了。像这样的情况很多,不只是这一处如此。
□分别刺字,如果是新疆改发的罪犯,就刺“改遣”;如果是烟瘴改发四千里的人犯,就刺“烟瘴改发”。
□烟瘴改发的条例,屡次修改,这一条所说的,也与现行条例不符。似乎应改为:凡是由新疆及黑龙江等处,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的罪犯,除名例载明闽省不法棍徒等项目,仍照例实发往外,其余本例应发四省……
□烟瘴地面充军,本是前明旧例,清朝沿袭,有特立专条的,有由流刑加重的,有由新疆等处改发的,轻重不一,一直没有定准。乾隆三十七年,新疆条款内,改发烟�的共六条(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到三十两等是),与道光十七年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的十八条(结拜弟兄,投案自首减免后,再犯结拜之类是)截然不同。道光二十五年,将后十八条仍发新疆,前面六条自然仍发烟瘴。同治九年,又定了闽省不法棍徒,实发烟瘴的十八条,从前各条都不在内,而且闽省不法棍徒各条,都是由黑龙江等处改发,由新疆实发烟瘴的很少,这一条例所说的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语,就没有着落。
徒流迁徙地方:一、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在配遣犯,命令该管官将每十个遣犯酌情设置散遣头一名,每十个散遣头酌情设置总遣头一名。就在在配各遣犯内,选择充当,责令其管束。并命令各总遣头,出具连环保结互相担保。遇到有遣犯脱逃,除了主守的兵丁及专管的员弁仍照例办理外,就将应管的散遣头也照主守的条例一体问罪,总遣头酌情减一等治罪。如果散遣头有脱逃情事,就将应管的总遣头也照主守例治罪。倘若总遣头有脱逃情事,就将互保的总遣头也各自照主守例治罪。如果其所管遣犯,三年内没有一名脱逃滋事的,散遣头准许在当地为民。如果散遣头三年内没有一名脱逃滋事的,总遣头准许在当地为民。总遣头如果有事故,就在散遣头内挑选充任。该遣头等,如果有故意凌虐情事,就严行惩治。并将总散遣头及所管遣夫,都造具花名清册,报明将军都统,并报送兵部备查。
这一条是咸丰元年,根据乌鲁木齐都统毓书奏请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是约束遣犯的方法。这类事情说起来最容易,实行起来却很难。
□这类遣犯有当差为奴的不同,这一条例是否不分当差为奴之处,需考证。
徒流迁徙地方:一、应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的罪犯,仍由兵部核算该犯原籍及犯事地方,路程都在四千里以外,均匀酌情分发。
这一条是咸丰二年查照嘉庆年间旧例编纂定下的。兵部有轮发章程,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停发新疆改发内地的人犯,如窃盗满贯拟绞,秋审缓刑一次者。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缓刑一次者。行窃军犯在配,再行窃者。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到三十两(按:四条都是烟瘴军)以及三十两以下到十两者(按:边远军)。窃赃数多,罪应流刑者
(按,附近军)。积匪猾贼(按,烟瘴军)。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边远军)。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烟瘴军)。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按,近边军)及开棺见尸为从者(按,近边军,同治九年改绞候)。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按,烟瘴军)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按,边远军)。子孙犯奸盗,致纵容之父母自尽者。察哈尔等处牧丁偷卖牲畜,及宰食并作为私产者。偷参为从人犯,诬扳良民为财主及头目者(按,三条倶烟瘴军)。发功臣家为奴人犯,伊主不能养赡者(按,驻防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子年十六歳以上实无同谋加功者,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者,贼犯(按,例文并非贼犯)杀死捕役案内未经幇殴成伤者(按,三条倶四千里),调奸未成,和息后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自尽,致死二命者(按,边远军),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按,近边军),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按,四千里,同治九年改新疆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妻女实无同谋加功,并被杀之家未至絶嗣,凶犯之子年在十五歳以下者(按,附近军),奸妇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至二次者(按,二条倶驻防为奴),前项人犯,从前已照原例应配地方充发,在配为匪脱逃者,以上二十六项人犯,倶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发,面刺改发字样。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如有在配在途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调发。
译(按:发配附近军)。积年匪徒、狡猾盗贼(按:发配烟瘴军)。盗窃时临时抗拒抓捕,所伤非金刃所致,且伤情轻微已痊愈者(按:发配边远军)。抢夺伤人,所伤非金刃所致,且伤情轻微已痊愈者的(按:发配烟瘴军)。发掘他人坟墓,见到棺椁者为首犯(按:发配近边军),以及开棺见到尸体者为从犯(按:发配近边军,同治九年改为绞监候)。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手持绳鞭器械者(按:发配烟瘴军);抢夺时金刃伤人,以及折伤下手者为从犯者(按:发配边远军)。子孙犯奸淫、盗窃,致使纵容他们的父母自尽者。察哈尔等地牧丁偷卖牲畜,以及宰杀食用并作为私产者。偷挖人参的从犯,诬陷良民为财主及头目者(按:以上三条均发配烟瘴军)。发配功臣家为奴的人犯,其主人无力供养者(按:发配驻防为奴)。杀害一家三四口以上案件中,凶犯之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确实没有同谋加功者;在夺犯杀差案件中,随同抗拒抓捕,但未殴打致人受伤者;贼犯(按:例文并非贼犯)杀死捕役案件中,未经帮殴致人受伤者(按:以上三条均发配四千里);调戏奸淫未遂,和息后因被人耻笑,其丈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又追悔自尽,致死两条人命者(按:发配边远军);凶徒因事忿怒争执,手持军器殴打他人致成笃疾者(按:发配近边军);强盗窝主虽出主意但并未实行,又不分赃者(按:发配四千里,同治九年改为发配新疆为奴);杀害一家三四口以上案件中,凶犯之妻女确实没有同谋加功,且被杀之家未至绝嗣,凶犯之子年龄在十五岁以下者(按:发配附近军);奸妇压制儿媳同陷邪淫,致使儿媳情急自尽者;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跑达两次者(按:以上两条均发配驻防为奴);上述各项人犯,此前已照原例应发配地方充军,在发配地再次为匪脱逃者。以上二十六项人犯,均照本例改定地方充发,面部刺“改发”字样。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如在发配地或途中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调发。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例,以后节次修改,道光十年改定。
谨按。凡由新疆、乌鲁木齐等处改发内地,及由内地改发新疆等处者,因各本条内未能分晰叙明,是以汇总纂入名例,以便引用,兼免岐误。此处改发各条,后于修例时,本门内均经陆续载明,自可査照援引,此例即属赘文。且由外遣改发内地者,尚不止此数条,此处似无庸重复另叙,拟合删除。下条亦同。
□同治九年,又定有改发新例数条,与此意同。彼则各条均未改正,故总列入名例,此则各条倶有明文,自无庸又入于名例也。参看自明。国初情重军流人犯,均发黒龙江、宁古塔等处。乾隆二十三年,刑部等部议覆御史刘宗魏奏,军流遣犯均发巴里坤折内,议请将造谶纬妖书,传用惑人不及众者二十二条发往。嗣因甘肃巡抚呉达善,以军务未竣,兼逢歳歉,奏请暂行停止。经军机大臣于二十四年议定,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十二项,发往巴里坤,其余倶发往烟瘴及黒龙江等处。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酌量变通发遣章程一折,将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六条,改发乌鲁木齐等处。余十六条,仍照本例发往。嗣后忽而改发,忽而停止,条款亦忽多忽少,至道光十年始纂定此例。二十五年虽定有应发新疆者,仍行发往之例,咸丰年间又复停止。同治九年分别改发内地,迄今遵行,遣犯遂无发往新疆者矣。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删除条例
一,军流遣犯,如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抢夺伤人为从者,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者,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三次犯窃罪应充军者,此等匪犯,除老疾残废不能耕作之人。仍照原例办理外,余均改发巴里坤等处,给种地縁旗兵丁为奴。其前项人犯,从前已照原例应配地方充发者,如有在配为匪脱逃,拏获之日,亦照前例改发。如起解在途及到配之后,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获日请旨,即行正法。其寻常过犯,酌量严行惩治。
□系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内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三十二年四月,因续纂凶徒因事忿争及三次犯窃二条,将此例删除。
谨按。此拟发新疆者计八条,较之乾隆二十三年原奏已减去十余条矣。
□二十三年议覆刘宗魏改发新疆者,共二十余条,嗣因甘肃巡抚呉达善奏请暂行停止,经军机大臣于二十四年闰六月,议定十二条,仍发新疆。余条分别改发烟瘴及黒龙江等处。此则第三次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逃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分别种地为奴。移住拉林间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者,发往伊犂等处,充当折磨差使。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被获者,发往伊犂,充当歩甲苦差,倶照例面刺外遣字样,毋庸佥妻遣发。如有情愿携带者,不准官为资送。傥在配在途脱逃,并不服拘管者,获日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折责发落,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军流越狱本例办理。
此条系上条原例四条之一,例文及乾隆、嘉庆年间节次修改按语均见上条,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三项均见《督捕则例》,已于各条内修改明晰。无庸佥妻,亦例有明文。至脱逃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原例本不止此数条,且与平常遣犯脱逃之例互相参差,似应删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行发遣黒龙江、吉林等处人犯,除宗室觉罗、太监并八旗另戸正身(按,此京旗也),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按,此外省也)及民人曾为职官(按,此应发新疆者)曁举贡生员、监生(按,彼条有进士二字,此处似系遗漏)或职官子弟等项,仍照原例发往(按,此谓按例应发吉林等处者)。其前项内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按,此例发新疆者)亦改发
译这一条是乾隆二十四年的条例,此后多次修改,于道光十年改定。
谨按:凡是原本发往新疆、乌鲁木齐等地而改发内地,以及原本发往内地而改发新疆等地的情况,因为各原有条款中未能详细叙述清楚,所以汇总编入《名例》中,以便引用,同时避免歧义和错误。此处关于改发的各条规定,在后来修例时,本门类中均已陆续载明,自然可以查照援引,此条例即属多余的文字。况且由外地遣戍改发内地的,还不止这几条,此处似乎没有必要重复另述,建议删除。下一条情况相同。
□同治九年,又制定了若干改发的新例,与此意相同。彼时各条均未改正,所以总列入《名例》,而此处各条均有明文规定,自然没有必要再列入《名例》。参看自明。清初情罪较重的军流人犯,均发往黑龙江、宁古塔等地。乾隆二十三年,刑部等部议复御史刘宗魏奏折,在军流遣犯均发往巴里坤的折子中,议请将制造谶纬妖书、传用惑众但未达到众口一词程度的二十二条罪人发往。后来因为甘肃巡抚吴达善以军务未结束,兼逢岁歉,奏请暂行停止。经军机大臣在二十四年议定,强盗窝主出意但不实行,又不分赃的十二项,发往巴里坤,其余均发往烟瘴之地及黑龙江等地。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酌量变通发遣章程》一折,将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打他人致成笃疾的六条,改发乌鲁木齐等地。其余十六条,仍照原例发往。此后时而改发,时而停止,条款也忽多忽少,直到道光十年才纂定此例。二十五年虽制定了应发新疆者仍行发往的条例,咸丰年间又再次停止。同治九年分别改发内地,至今遵行,遣犯便没有发往新疆的了。这也是刑典中的一大关键。
删除条例
一、军流遣犯,如强盗窝主出意但不实行又不分赃者,窃盗临时拒捕、受伤非金刃所致且伤轻已平复者,抢夺伤人作为从犯者,发掘他人坟冢见到棺椁作为首犯及开棺见尸作为从犯者,窃赃数额多、罪应满流者,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打人致成笃疾者,三次犯窃罪应充军者。这些匪犯,除老疾残废不能耕作的人仍照原例办理外,其余均改发巴里坤等地,给种地的缘旗兵丁为奴。上述人犯,从前已照原例应配地方的,如有在配地为匪脱逃,抓获之日,也照前例改发。如起解在途中及到配之后,有脱逃及不服拘管的,抓获之日请旨,立即正法。其寻常过犯,酌情严加惩治。
□这是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内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城部奏准定例。三十二年四月,因为续纂凶徒因事忿争及三次犯窃两条,将此例删除。
谨按:此拟发新疆的计八条,较之乾隆二十三年原奏已减去了十余条了。
□二十三年议复刘宗魏改发新疆的,共二十余条,后来因为甘肃巡抚吴达善奏请暂行停止,经军机大臣在二十四年闰六月,议定十二条,仍发新疆。其余条款分别改发烟瘴及黑龙江等地。这是第三次。
徒流迁徙地方 一、逃人后续供述的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告牵连,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地,分别种地为奴。移住拉林间散的满洲人,有犯二次逃走者,发往伊犁等地,充当折磨差使。派往各省驻防的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被抓获者,发往伊犁,充当步甲苦差,均照例面刺“外遣”字样,不必签妻遣发。如有情愿携带的,不准官方资送。倘若在配地或在途中脱逃,并不服拘管的,抓获之日在配地使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折责发落不必立即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军流犯越狱本例办理。
这一条是上条原例四条之一,例文及乾隆、嘉年间多次修改的按语均见上条,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这三项均见于《督捕则例》,已在各条内修改明晰。不必签妻,例中也有明文。至于脱逃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原例本来不止这几条,且与平常遣犯脱逃的条例互相参差,似乎应该删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行发遣黑龙江、吉林等地的人犯,除宗室觉罗、太监以及八旗另户正身(按:这是京旗),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按:这是外省)及民人曾为职官(按:这是应发新疆者)以及举贡生员、监生(按:彼条有进士二字,此处似乎遗漏)或职官子弟等项,仍照原例
黒龙江、吉林等处,分别当差为奴,交该将军均匀酌拨安插,其余应发黒龙江为奴。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私充客头,包揽过台,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未死,为从同谋者,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鶏奸余犯拟遣者,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勒卖为从者,伙众强抢犯奸妇女已成为首者,强奸犯奸妇女已成,致本妇羞愧自尽者,轮奸良人妇女已成案内,余犯同谋未经同奸者,因而杀死本妇,同谋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致本妇自尽,同谋未经同奸者,轮奸良人妇女未成为首者,因而杀死本妇为从,未经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者,轮奸犯奸妇女已成为首者。因而杀死本妇,同奸并未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同奸者,轮奸犯奸妇女未成,因而杀死本妇,系殴杀幇同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首者,强奸十二歳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及雇工人调奸家长之母与妻女未成者,共十八条,倶改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无庸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改发二字。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傥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倶照平常遣犯治罪。
译黑龙江、吉林等地,分别充当差役为奴,交由该将军均匀酌情分配安置,其余应发配到黑龙江为奴。条例中规定,如福建省不法恶棍,私自充当客头,包揽渡台事务,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但未致死,作为从犯同谋者;伙同众人将良家子弟抢去,强行鸡奸,其余犯人被拟遣者;开设窑子诱骗妇人子女,勒令贩卖,作为从犯者;伙同众人强抢犯奸妇女,已成首犯者;强奸犯奸妇女已成,致使本妇羞愧自尽者;轮奸良家妇女已成,案中其余犯人同谋但未一同行奸者;因而杀死本妇,同谋但未下手,也未一同行奸者;致使本妇自尽,同谋但未一同行奸者;轮奸良家妇女未成,作为首犯者;因而杀死本妇,作为从犯,未下手者;致使本妇自尽,作为从犯者;轮奸犯奸妇女已成,作为首犯者;因而杀死本妇,一同行奸但未下手者;致使本妇自尽,作为从犯且一同行奸者;轮奸犯奸妇女未成,因而杀死本妇,是殴打致死并帮同下手者;致使本妇自尽,作为首犯者;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仆及雇工人调奸家长之母与妻女未成者。以上共十八条,均改为实际发配到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不必以四千里为限,脸上刺“改发”二字。如果在配所脱逃被抓获,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倘若在配所滋事,以及脱逃后行凶作匪,并在抓获时有拒捕行为的,均按照平常遣犯治罪。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驻防为奴人犯,除例内载明各条外,其随征兵丁在军营私自潜逃,分别军务已未吿竣,投首及患病、受伤、迷失路径,査非有心脱逃,在军务吿成后拏获者,随征跟随余丁,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投首,照兵丁投首,按军务已未吿竣,分别问拟者(按,此上二条已纂例),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免罪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呈送者,反逆案内,其子孙无论已未成丁,实系不知谋情者,其余律应縁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孙,年在十六歳以上者,私铸铜钱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私铸铜钱不及十干,匠人及为首者,镕化些须铅斤,铸钱不及十千,匠人及为首者,共八条,倶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面刺改发二字。如有不服伊主管束及脱逃滋事,仍按遣犯本例问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新疆及回城乌鲁木齐等处条例内,如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案内为从,年未逾六十及年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者,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己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人知觉,未受累者,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用药迷人已经得财,其余为从者,老瓜贼内传授技艺跟随学习之人,未同行者,用药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从者,共八条,均暂行监禁,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照例发往。其强盗及响马强盗,伤人未得财,为从者,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强盗伤人,伤轻平复事未发自首,及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洋盗案内投回自首,照强盗自首问拟发遣者,拏获盗犯之眼线,曾为伙盗悔罪,五日内指获同伴者,船戸店家图财害命,同谋不行,事后分赃者,聚众不及十人,数在三人以上,持械抢夺为从者,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为从者,共谋为盗,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后分赃者,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及存留二人者,窝线不上盗又未得财,但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者,共十一条,倶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仍以足四千里为限。到配后锁带铁杆石礅二年。四川等省匪徒在场市人烟辏集之所,横行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在野拦抢四人以上至九人者,粮船水手抢夺案内,杀人未经幇殴成伤及聚众互殴,藏有火炝、抬炝者,山东省匪犯聚众持械结捻、结幅抢夺得赃,数至四十人以上被胁同行及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为从,并聚众抢夺未得财者,捉人勒索,将被捉之人拒杀、殴杀,为从幇殴,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将被捉之人幇同凌虐及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聚众拒杀兵役为从,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伤人未死为从,刃伤及折伤以上者,审无凌虐重情,止图利关禁勒索为首者,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赃三次以上者,豫省并安徽等处凶徒结伙,聚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者,聚众十人以上抢夺,被协同行者,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鸟抢刀械,未得财为首,并未带鸟鎗刀械,亦未恃强虏掠,但系赫诈得财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者,广东、广西二省奸徒,窝藏匪类,关禁勒索者,共十四条。亦照前改发到配后,锁带铁杆、石礅一年。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在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强盗等项例应正法,及另犯事应斩绞者,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即照乌鲁木齐地方遣犯例,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锁带铁杆、石礅二年。如系笞杖等罪,锁带铁杆、石礅一年。果能安分,限满开释,交地方官严加管束。释放后仍不悛改,再锁带一年。傥仍怙恶不悛,即令永远锁带。此外例内载明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系酌拨种地当差人犯,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系为奴人犯,到配后加枷号六个月,其原例应加枷号者,仍递加枷号。如在
译关于徒流迁徙的地方:一、应当发配驻防为奴的罪犯,除了条例中明确记载的各条外,那些随征的兵丁在军营中私自潜逃,根据军务是否已经完结,以及是否自首、患病、受伤、迷失路径,经查实并非有意脱逃,在军务完结后被抓获的;随征跟随的余丁,偷盗马匹、军器以及衣服、银两潜逃后自首的,按照兵丁自首处理,根据军务是否完结分别定罪量刑(按,上述两条已纂入条例);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免罪释放回来后,再次触犯,重新呈送的;反逆案件中,其子孙无论是否成年,确实不知谋反情事的;其余按律应连坐的男犯,并非逆犯子孙,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私铸铜钱十千以上,或不足十千但私铸不止一次,作为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的;私铸铜钱不足十千,匠人及为首者的;熔化少许铅斤,铸钱不足十千,匠人及为首者的,以上共八条,都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面部刺上“改发”二字。如果有不服主管约束以及脱逃惹事的,仍按遣犯本例定罪量刑。
关于徒流迁徙的地方:一、应当发往新疆及回城乌鲁木齐等处的条例中,如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的从犯,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案件中的从犯,年龄未超过六十岁以及超过六十岁但有传徒情事的;制造谶纬妖书、妖言,传播使用以迷惑人心,但未造成众乱的;用药迷惑他人,刚学习,虽然已经合药,随即败露,或被迷惑者察觉,未受牵连的;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只供认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的;用药迷惑他人已经得财,其余作为从犯的;老瓜贼案件中传授技艺跟随学习的人,未一同行窃的;用药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的从犯,以上共八条,均暂行监禁,等到新疆道路疏通后,再按例发往。那些强盗及响马强盗,伤人但未得财的从犯,未得财又未伤人的首犯,强盗伤人,伤势轻微已平复且事情未暴露前自首,以及抢劫多家只自首一家的;洋盗案件中投回自首,按强盗自首定罪发遣的;抓获盗犯的眼线,曾为伙盗但悔罪,五日内指认抓获同伴的;船户店家图财害命,同谋但未实行,事后分赃的;聚众不足十人,人数在三人以上,持械抢夺的从犯;纠众发掘坟墓起棺,索要财物取赎,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的从犯;共谋为盗,因患病及其他原因未实行,事后分赃的;强盗窝主造意但未实行,又不分赃及存留两人的;窝线不上盗又未得财,但为盗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的,以上共十一条,都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仍以满四千里为限。到配后锁带铁枷石墩二年。四川等省匪徒在集市人烟聚集之处,横行抢劫,纠伙不足五人的;在野外拦抢四人以上至九人的;粮船水手抢夺案件中,杀人未经帮殴成伤及聚众互殴,藏有火枪、抬枪的;山东省匪犯聚众持械结捻、结幅抢夺得赃,人数达四十人以上被胁迫同行及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作为从犯,以及聚众抢夺未得财的;捉人勒索,将被捉之人拒杀、殴杀的从犯帮殴,伤势非金刃所伤,又非折伤的;将被捉之人帮同凌虐及虽无凌虐但助势逼勒,致令自尽的;聚众拒杀兵役的从犯,伤势非金刃所伤又非折伤的;伤人未死的从犯,刃伤及折伤以上的;审无凌虐重情,只图利关禁勒索的首犯;洋盗案件中,知情接买盗赃三次以上的;豫省并安徽等处凶徒结伙,聚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是否伤人的;聚众十人以上抢夺,被协同行窃的;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名色,伙同三人以上,带有鸟枪刀械,未得财的首犯,并未带鸟枪刀械,亦未恃强虏掠,但系恐吓诈取财物的首犯及作为从犯二次并二次以上的;广东、广西二省奸徒,窝藏匪类,设关禁勒索的,以上共十四条。也照前例改发,到配后,锁带铁枷、石墩一年。如果有在配所滋事犯法及乘机脱逃,在逃后另犯不法情事的,除强盗等项按例应正法,及另犯事应斩绞的,按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按例只枷责的罪犯,即照乌鲁木齐地方遣犯例,核其所犯罪行,如系军流徒罪,锁带铁枷、石墩二年。如系笞杖等罪,锁带铁枷、石墩一年。果能安分守己,限满释放,交地方官严加管束。释放后仍不改悔,再锁带一年。倘若仍然怙恶不悛,即令永远锁带。此外界例中载明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都改发极边满四千里充军。系酌拨种地当差的罪犯,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系为奴的罪犯,到配后加枷号六个月,其原例应枷号的,仍递加枷号。如果在
配脱逃被获为奴人犯,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当差人犯亦加枷号三个月。傥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倶照平常遣犯治罪。以上各犯应刺字者,如系强盗等项脱逃,例应正法者,面刺改遣二字,余倶刺改发二字,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査明,分别核办。
译对于配役期间脱逃被抓获而沦为奴仆的罪犯,使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在配役期间服劳役的罪犯,也加枷号三个月。倘若在配役期间惹是生非,以及脱逃后行凶作恶成为匪类,并在被抓获时有抗拒抓捕行为的,都按照一般遣犯的规定治罪。以上各犯中应当刺字的,如果是强盗等类脱逃、按律应当处死的,在脸上刺“改遣”二字;其余的都在脸上刺“改发”二字,等到新疆的道路疏通后,再行查明,分别核实办理。
此三条均系同治九年奏准纂定,并将旧例删除。
谨按。第一条系应发黒龙江改发四省烟瘴之例。
□东三省旗人有犯,倶发各省驻防,而不言驻防旗人发遣之文,应与此条参看。
□奴婢殴家长门,载有图奸不遂,杀死奴仆及其妻,不分官员、平人,发黒龙江当差一条,此处并未叙入,自系疏漏。实发烟瘴充军者,祗此十八条,其余例载烟瘴充军者,仍系改发极边足四千里,与本门由新疆改发烟瘴一条参看。
□现在职官等有犯仍系发往新疆,与此例又不相同。
第二条系应发新疆为奴人犯改发驻防之例。
□触犯一条,见常赦所不原,民人发新疆为奴,旗人发黒龙江当差。此改发驻防,自系专指民人而言。惟同一被呈发遣,而一为奴,一当差,似嫌参差。又说见彼条。
□反逆案内妇女发驻防,男犯倶发新疆,此均改发驻防,应否不准在一省之处,记核。
□收买私钱及翦边钱搀和行使,十千以上,亦发驻防为奴。此条不言者,以例内已有明文,故不复叙也。惟随征兵丁及跟随余丁二条,本门内已详晰载明,此条复行列入,且有共八条字样,殊嫌未能画一。此外发驻防为奴者,尚有数条,应参看。
第三条系应发新疆,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分别锁带杆礅及枷号之例。
顺治十二年题准,一应流犯倶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倶流徙宁古塔。谨按。尔时之流徙即后来之外遣也。宁古塔即吉林也。嗣则有三姓、索伦、达呼尔,即黒龙江等处也。间亦有发遣拉林者。雍正年间又改发査克拜达里克鄂尔坤,所谓北路军营也。《督捕则例》,尚有发往拉林数条,余不多见。惟黒龙江、吉林二处最多。乾隆中叶以后发遣新疆者复不一而足,嗣后此处人犯拥挤,则与彼处互相调发,各处倶不能发,则又改极边足四千里。同治九年改定例文以后,而黒龙江等处发遣之犯,亦寥寥无几矣。
充军地方:巻首
凡问该充军者,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倶发四千里。定地发遣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抚定地,仍抄招知会兵部。
直隶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广东(烟瘴)地方。
江南布政司府,分发湖广(附近)、山东(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直隶(附近、近边、边远)、山西(近边、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登州府(附近)、直隶(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山西(附近、近边、边远)、浙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近边、边远、极边)、广东(烟瘴)地方。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边远、极边)、江西(边远)、广东(极边、烟瘴)地方。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直隶(附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宁夏卫河州卫(附近)、直隶(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近边、边远)、山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山东(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直隶(近边、远边、极边)、山西(极边)、陕西
译这三条规定均于同治九年奏请获准后编纂确定,并将旧例予以删除。
谨按:第一条是关于应发往黑龙江、改发四省烟瘴之地的条例。
东三省旗人犯罪,都发往各省驻防,但条文未提及驻防旗人发遣的规定,应与本条参照阅读。
奴婢殴打家长,条文中载有“图奸未遂,杀死奴仆及其妻,不分官员、平民,发往黑龙江当差”一条,此处并未叙述,自属疏漏。实际发往烟瘴之地充军的,只有这十八条,其余条例中记载发往烟瘴充军的,仍属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应与本门中由新疆改发烟瘴的一条参照阅读。
现任职官等犯罪,仍发往新疆,与此条例又不相同。
第二条是关于应发往新疆为奴的人犯改发驻防的条例。
触犯某一条款,见于“常赦所不原”,民人发往新疆为奴,旗人发往黑龙江当差。此改发驻防,自然专指民人而言。但同样是被呈报发遣,却一个为奴,一个当差,似乎显得参差不齐。又说见彼条。
反逆案中的妇女发往驻防,男犯都发往新疆,这些均改发驻防,是否不准在同一省份安置,需核查。
收买私钱及剪边钱掺和行使,十千以上,也发往驻防为奴。此条未言明,是因为条例内已有明文,故不再叙述。只是随征兵丁及跟随余丁两条,本门内已详细载明,此条又列入,且有“共八条”字样,殊嫌未能统一。此外发往驻防为奴的,还有数条,应参照阅读。
第三条是关于应发往新疆,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分别枷锁、戴枷示众的条例。
顺治十二年题准,所有流犯都按照律例规定的地方发遣,那些解送刑部流徙的,改流尚阳堡。十八年规定,凡反叛案中应流的人犯,都流徙宁古塔。谨按:当时的流徙即后来的外遣。宁古塔即吉林。后来有三姓、索伦、达呼尔,即黑龙江等处。间或也有发往拉林的。雍正年间又改发往查克拜达里克鄂尔坤,即所谓北路军营。《督捕则例》中还有发往拉林的数条,其余不多见。只有黑龙江、吉林两处最多。乾隆中叶以后,发往新疆的又不胜枚举,后来此处人犯拥挤,便与彼处互相调发,各处都不能发遣,便又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同治九年更改条例之后,发往黑龙江等处的人犯,也就寥寥无几了。
充军地方:卷首
凡是判处充军的,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偏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都发四千里。定地发遣充军的人犯,在京由兵部定地,在外由巡抚定地,仍抄录判词通知兵部。
直隶布政司府,分发至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偏远)、湖广(附近、近边、偏远)、陕西(附近、近边、偏远、极边)、浙江(近边、偏远、极边)、江西(极边)、广东(烟瘴)等地。
江南布政司府,分发至湖广(附近)、山东(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偏远、极边、直隶(附近、近边、偏远)、山西(近边、极边)、广东(偏远、极边、烟瘴)等地。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至登州府(附近)、直隶(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偏远)、山西(附近、近边、偏远)、浙江(附近、近边、偏远、极边)、陕西(近边、偏远、极边)、广东(烟瘴)等地。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至山东(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浙江(偏远、极边)、江西(偏远)、广东(极边、烟瘴)等地。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至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直隶(附近)、江南(附近、近边)、陕西(附近、极边、烟瘴)等地。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至宁夏卫河州卫(附近)、直隶(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山东(附近、近边、极边、烟瘴)等地。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至江南(附近、近边、偏远、山东(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直隶(近边、远边、山西(极边、陕西
(极边)、广东(烟瘴)地方。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浙江(附近)、湖广(附近、近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直隶(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四川(极边)地方。
译(极边)、广东(烟瘴)地区。
江西布政司所属各府,分发至山东(邻近地区)、浙江(邻近地区)、湖广(邻近地区、近边地区)、广东(邻近地区、近边地区、边远地区)、直隶(近边地区、边远地区、极边地区)、山西(极边地区)、陕西(极边地区)、四川(极边地区)等地。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襄阳府(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四川(附近、边远)、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山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直隶(近边、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极边)、山东(近边、边远、极边)、直隶(边远、极边)、四川(极边)地方。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潮州府(附近)、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四川(极边)、山东(极边)地方。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江西(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四川(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越巂卫(附近)、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贵州布政司府,分发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云南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湖广(近边、边远)、陕西(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地方。
此仍明律改定,原律目系边远充军,雍正三年改。
《中枢政考》。
□一,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开明籍贯,咨送兵部,照五军道里表开载地方,附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烟瘴地方在四千里之外,即不拘四千里之数,惟计至烟瘴省分安置。如四千里内外均有烟瘴地方,仍按计里数核定地方发遣。均发各该府州县管辖,仍注军籍当差。以上充军人犯,给传牌一张,割行顺天府,着落沿途府州县差役递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该总督巡抚取该府州县着伍收管,并原发传牌缴部査核。其在外问拟军犯,由该省督抚定地发遣,抄该犯招由送部。若现在定地发遣时遇赦者,咨送刑部援免。其现在定地发遣军犯病故,即委官相验,果系病故,并无别情,移咨刑部知照。其所遗妻子,免其发遣。在配所病故者,该督抚査明病故縁由,取具该州县印结送部,所遗妻氏准回原籍。
条例
充军地方 一,凡各省充军人犯,该州县仍注军籍当差,以该州县为专管,该府为统辖。如有脱逃疏纵,将该府州县职名题参。
此条系雍正四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充军系沿前明旧例。前明军犯倶在卫所当差。本朝倶归州县收管,并无可当之差,与流犯无异。是有军之名,而无军之实,又何必多立此项名目耶。若以为满流之上罪无可加,不得不示以等差,似应专留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一层,其余附近、近边及边远,极边均行删去。存以俟参。
□再,前明之充军,犹今之发遣新疆也,本无专条,因情节颇重,是以由徒罪加发。充军例内,犯该徒者问发充军,即此类也。行之日久,遂为成例。今发新疆遣犯,本罪原系军流,初则因垦种而改发,后则不因垦种而酌量改发,初则仍系军流本罪,后直定为外遣专条。其究也,军亦非军,遣亦非遣,仍与流犯无异。而由外遣改发者,均系军犯名目,四千里军犯较前更多矣。
充军地方 一,奉天、直隶不便安插军流罪犯,嗣后各省军流均按照五军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别等次,改发别省。其应发奉天、直隶府州等处永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奉天府府尹图尔泰条奏,
译湖广布政司所属各府,将罪犯分发至襄阳府(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四川(附近、远)、江南(附近、近边、远、极边)、山西(附近、近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远、极边)、直隶(近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远、极边、烟瘴)等地。
福建布政司所属各府,将罪犯分发至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远)、广东(附近、近边、远)、湖广(附近、极边)、山东(远、极边)、直隶(远、极边)、四川(极边)等地。
广东布政司所属各府,将罪犯分发至潮州府(附近)、湖广(附近、近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四川(极边)、山东(极边等地。
广西布政司所属各府,将罪犯分发至江西(附近、近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远)、四川(近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附近、远、极边、烟瘴)等地。
四川布政司所属各府,将罪犯分发至越巂卫(附近)、陕西(附近、远、极边)、湖广(附近、远、极边)、江南(近边、远、极边)、山西(极)、浙江(极边)、广东(远、极边、烟瘴)等地。
贵州布政司所属各府,将罪犯分发至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湖(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远、极边)、江南(远、极边)、浙江(远、极边)、山西(极边)、广东(附近、远、极边烟瘴)等地。
云南布政司所属各府,将罪犯分发至广东(附近、近边、远、极边烟瘴)、湖广(近边、远)、陕西(远、极边)、江西(极边)等地。
以上规定仍是沿袭并修改自明代律法,原律目为“边远充军”,于雍正三年予以更改。
出自《中枢政考》。
其一,刑部审讯拟判充军的罪犯,需开列清楚其籍贯,咨文送交兵部,按照五军道里表所载地方,附近充军者,发配二千里;近边充军者,发配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者,发配三千里;极边充军者,发配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配烟瘴地方,也是四千里。如果烟瘴地方在四千里之外,就不拘泥于四千里之数,只计算至烟瘴省份安置。如果四千里内外均有烟瘴地方,仍按里程数核定地方发遣。均发往各该府州县管辖,仍注籍为军籍当差。以上充军人犯,发给传牌一张,割行顺天府,责令沿途府州县差役递解,收取收据送交刑部。仍咨文该总督巡抚,责令该府州县收管入伍,并将原发的传牌缴回刑部查核。那些在外省审讯拟判军罪的罪犯,由该省督抚确定地点发遣,抄录该犯的供词送交刑部。如果现在确定地点发遣时遇到赦免,咨文送交刑部援引赦免。如果现在确定地点发遣的军犯病故,即委派官员相验,确系病故,并无其他情由,移咨刑部知照。其遗留的妻子儿女,免除发遣。在配所病故的,该督抚查明病故缘由,取具该州县印信结状送交刑部,其遗留的妻子准许返回原籍。
条例
充军地方 其一,凡各省充军人犯,该州县仍需注籍军籍当差,以该州县为专门管理,该府为统辖。如有脱逃或疏纵,将该府州县职官姓名题奏参劾。
此条系雍正四年定例,乾隆五年删改。
谨按:充军是沿袭前明旧例。前明军犯都在卫所当差。本朝都归州县收管,并且没有可当的差事,与流犯无异。是有军之名,而无军之实际,又何必多立此项名目呢。如果认为在满流之上罪无可加,不得不显示等级差别,似应专门保留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这一层,其余附近、近边及边远、极边均予删去。留存以待参酌。
其二,前明的充军,犹如今天的发遣新疆,本无专门条款,因情节较重,所以由徒刑加发充军。充军条例内,犯该徒刑者问发充军,即属此类。实行日久,遂成惯例。如今发遣新疆的遣犯,本罪原系军流,起初因垦种而改发,后来不因垦种而酌情改发,起初仍系军流本罪,后来直接定为外遣专条。究其根本,军亦非军,遣亦非遣,仍与流放罪犯无异。而由外遣改发的,均系军犯名目,四千里军犯比以前更多了。
充军地方 其一,奉天、直隶不便安置军流罪犯,此后各省军流均按照五军道里表及三流道路表,分别等级,改发其他省份。其应发往奉天、直隶府州等地的,永远停止。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奉天府府尹图尔条奏,
谨按。此尊京师之意也。
再,前明军人分隶各卫,统于五军都督府,所谓世隶军籍者也。罪犯充军本非军人,而发往军卫充当逃缉隙哨各差,以听军官之役使,犹今例所云充当苦差也,其永远充军者,又有句丁补伍之法,最为烦扰。本朝于各卫所裁汰者,十分之八九,即军犯亦系由州县官管束,不与卫所相干。有军之名,并无其实,而犹存有此律何也。若以为各犯倶由兵部定地发配,自应归兵部主政,乃到配后如何安插,如何管辖,即脱逃被获如何惩处,兵部均无从过问,则又何也。夫古昔所用皆肉刑也,后以为残刻,改为徒流,则满流以上,即属罪无可加,乃复増为充军之法,外遣之条,又与罪止满流之律意不符,必何如而后得其平耶。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七 前巻 次巻
吏律之一 职制
官员袭荫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滥设官吏
信牌
贡举非其人
举用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句属官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徳政
官员袭荫:巻首
谨按。此古来世官世禄之遗意也。冠于此门之首,似尚得体。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
○其子孙应承袭荫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歳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絶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官员袭荫 一,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予恤,并给世职。
此条系前明洪武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优给军官之妻而设。
谨按。受伤给赏,与袭职无干,此层似应删除。
官员袭荫 一,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及临阵退怯者,倶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袭职,本犯子孙不许。
此条系前明正统十四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前半是不忠,故不准袭,是不复承袭也。后半是不孝,不许本犯承袭,犹许以次子孙承袭也。
《辑注》云,世职皆赏其先世之功也。此例前半,是不忠之罪,而贻患国家,则先世之功不当继矣,故不准袭。后半,是不孝之罪,而止在一身,则先世之功不可没也,故许以次子孙承袭。
谨按。承继,谓承继祖父先业,系既应承继,即应袭职之意,非为本犯承继也。
□下条强盗、人命等项,似应修并于此条之内。
官员袭荫 一,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充军,不分已决、已遣、监故并脱逃、自尽,本犯子孙倶不准承袭。
此条系前明嘉靖三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犯
译谨按:这是尊崇京师的意思。
再者,前朝明朝的军人分别隶属于各卫所,统辖于五军都督府,这就是所谓的世代隶属军籍。罪犯充军本来不是军人,而是被发配到军卫中充当逃犯缉捕、哨探等差役,听任军官役使,就像当今条例所说的充当苦差役一样。那些永远充军的,还有勾取丁口补充军伍的办法,最为烦扰。本朝对各个卫所裁汰了十分之八九,即使是军犯也是由州县官员管束,与卫所无关。只有军人的名目,却没有军人的实质,却还保留着这条法律,是为什么呢?如果认为各犯都由兵部确定地点发配,自然应该归兵部主管,那么到达配所后如何安置、如何管辖,以及脱逃被抓获后如何惩处,兵部都无法过问,这又是为什么呢?古代所用都是肉刑,后来认为过于残酷刻薄,改为徒刑和流刑,那么满流以上的刑罚,就属于罪无可加了,却又增加充军的办法,外遣的条款,又与罪止于满流的法律意图不符,一定要怎么样才能求得公平呢?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七 前卷 次卷
吏律之一 职制
官员袭荫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滥设官吏
信牌
贡举非其人
举用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勾属官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德政
官员袭荫:卷首
谨按:这是古来世官世禄的遗留意思。把它列在这一门类的首位,似乎还算得体。
凡是文武官员应当承袭荫庇的,都让嫡长子孙承袭荫庇。如果嫡长子孙有变故(比如有死亡、疾病、奸盗之类),由嫡次子孙承袭荫庇。如果没有嫡次子孙,才允许庶长子孙承袭荫庇。如果没有庶出子孙,允许让弟弟或侄子中应当承继的人承袭荫庇。如果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越级承袭荫庇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仍然依次承袭荫庇。)
○那些子孙应当承袭荫庇的,(由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清楚,)移文(给该部)奏请承袭、支取俸禄。如果所承袭的子孙年幼,等到年满十八岁才参与朝参公役。如果确实绝嗣无可承袭的,准许本人妻小,依照惯例领取俸给,供养终身。如果把异姓外人乞养为子,隐瞒官府欺诈冒名承袭的,乞养子杖打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本家所领取的俸给,(事发后)从当天起停止。他人教唆(越级、欺诈冒名)的,与犯人同罪。
○如果主管官司知道(其越级、欺诈冒名)而听任实行,与犯人同罪。不知道的,不定罪。(如果收受财物,附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处。)
这仍是明朝律法,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官员袭荫 一,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级给予赏赐。阵亡的按品级给予抚恤,并给予世职。
这条是前朝明朝洪武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这条条例是为优厚供给军官的妻子而设立的。
谨按:受伤给予赏赐,与承袭职事无关,这一层似乎应该删除。
官员袭荫 一,武职守城失机,给边疆带来祸患,以及临阵退缩胆怯的,都不准承袭。有犯不孝罪致被处刑的,取祖父的次子孙承袭职事,本犯的子孙不许承袭。
这条是前朝明朝正统十四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前半是不忠,所以不准承袭,是不再承袭的意思。后半是不孝,不许本犯承袭,还允许以次子孙承袭。
《辑注》说,世职都是奖赏其先世的功劳。这条条例前半,是不忠的罪过,而给国家带来祸患,那么先世的功劳就不应当继承了,所以不准承袭。后半,是不孝的罪过,而只在于一身,那么先世的功劳不可埋没,所以允许以次子孙承袭。
谨按:承继,是说承继祖父先业,既然应当承继,就是应当承袭职事的意思,不是为本犯承继。
□下条强盗、人命等项,似乎应该修订合并在这条之内。
官员袭荫 一,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盜,实犯死罪,以及免死充军,不分已决、已遣、在监病故以及脱逃、自尽,本犯的子孙都不准承袭。
这条是前朝明朝嘉靖三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