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九 前巻 次巻戸律之一 戸役
者、十口笞二十。毎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如里长、官吏知其漏脱之情,而故纵不问者,则里长、官吏与脱漏戸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隐瞒十口人的,笞刑二十下。每增加三十口人,刑罚加重一等,最高刑罚止于笞刑四十下。知情的人,与犯人同罪。如果官吏收受贿赂,则计算赃物数额,按枉法罪从重论处。如果官吏曾经三次立案调查核实,并已责成里长出具文书,反复叮嘱告诫晓谕的,事发后罪责由里长承担。(如果里长、官吏知道隐瞒人口的情况,却故意放纵不予追究,那么里长、官吏与隐瞒人口的人同罪。如果有收受贿赂的,一并计算赃物数额,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脱漏戸口 一,直隶各省编审,察出増益人丁实数,缮册奏闻,名为盛世滋生戸口册。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如额征丁粮数内,有开除者,即将各该省新増人丁补足额数。至新増人丁傥不据实开报,或有私派钱粮,及造册之时藉端需索,该督抚严査题参。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戸部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役,此定制也。自有此例,有田者均代有丁者应役矣。若有丁而无田,则并无可当之差矣,此赋役中一大关键也。
□停止编审,盖为保甲定有成规可循耳,岂知保甲亦成具文乎。
□直省民数,毎歳十月内,同谷数一并造册,咨部汇题。见《戸部则例》。然既不行编审之法,则民数亦多不实矣。
脱漏戸口 一,八旗凡遇比丁之年,各该旗务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査,如有漏隐,即据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如该旗不行详査,经部察出,即交部査议。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戸口门比丁各条参看。此例,送部及经部察出,均指戸部而言。戸部定有专条,较为详明。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周礼?小司寇》。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歳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注曰,上其所断狱讼之数。疏曰,群士,谓卿士以下皆是。必登断狱之书于祖庙天府者,重其断刑,使神鉴之。李氏光坡曰。司寇,刑官也。何以职民数,或者以寓好生之徳乎。抑又闻之,古者悼与髦不加刑。而此经亦有赦幼弱、赦老旄之法。或刑罚之下,当知老幼以为刺宥,有取此义而属之乎。
□又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歳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舒氏芬曰,秋成物之时也,故三年大比,司寇献民数,王拜受之也。王及司寇皆知民数之重如此,岂惟不敢滥于刑,凡所以生聚教诲者,自不容已矣。郑氏刚中曰,言贰之以赞王治者。司寇,刑官也。民至于犯法,以其贫穷而抵冒耳,司民,掌民数之官耳,民之贫而犯刑,非己所得而知也。以民者王所当治,民有登耗,则为公卿大臣者,当据是数佐王以治之,使之繁庶而已。故曰以赞王治。
□又,《地官、党正》。以歳时莅校比。郑司农曰,校比,族师职,所谓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如今时小案比。《后汉书?江革传》。毎至歳时,县当案比。注,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盖亦周礼大比之意。民数之重,其来远矣。此例深合古意,然祗言八旗,而不言民人,以民人自有编审及脱漏等法也。岂知其倶成具文乎。又安能知其实数耶。
人戸以籍为定:巻首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戸。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军作民),冒(民)、脱(匠),免避(己)重,就(人)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改军为民,改民为匠,)版籍者,罪同。(军民人等各改正当差。)
○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各处卫所官军人等及灶戸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査系欺隐田亩及典买不过割者,各按本律定拟。其田入官。若无欺隐等情,止系不纳粮当差,照收粮违限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为卫所等处舍余人等而设,今既无此项名色,无论何项人等有犯,均
译这仍是沿用明代的法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脱漏户口 一,直隶各省进行人口编审,查出增加的人丁实数,造册上奏,称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征收钱粮,只依据康熙五十年的丁册,定为固定额度,后来新增的人丁,永远不再加征赋税。如果在定额征收的丁粮数额中,有被开除的,就用各省新增加的人丁补足定额。至于新增加的人丁如果不据实申报,或者有私自摊派钱粮,以及在造册时借机勒索的,该省总督、巡抚要严加查办并弹劾参奏。
这条是康熙五十二年,户部遵旨议准定下的条例。乾隆五年进行了修改。
谨按。有田地就有赋税,有人丁就有徭役,这是固定的制度。自从有了这条条例,有田地的人都代替有人丁的人服徭役了。如果只有人丁而没有田地,那就连可以抵充的差役都没有了,这是赋役制度中的一个重大关键。
停止编审,大概是因为保甲制度已经有了成规可循吧,哪里知道保甲也成了具文呢。
各省的人口数目,每年十月内,连同粮食数目一并造册,咨报户部汇总上奏。见《户部则例》。然而既然不实行编审之法,那么人口数目大多也不真实了。
脱漏户口 一,八旗凡是遇到编审人丁的年份,各旗务必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查,如果有遗漏隐瞒,就据实报出,补行造册送交户部。如果该旗不详细审查,被户部查出,就交户部查办议处。
这条是雍正十二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与户部条例、户口门比丁各条参看。这条条例中,送部及经部察出,均指户部而言。户部定有专门条例,较为详细明白。这条条例无关引用,似乎应该删除。
《周礼·小司寇》。孟冬,祭祀司民,向君王进献人口数目,君王拜受,以此规划国家用度,并据此进退官员。到了大比之年,登记人口数目,从长牙齿的儿童以上,都登记在天府。内史、司会、冢宰副署,以此制定国家用度。年终,就命令群士统计狱讼弊端。将统计结果登载于天府。注说,上报所断狱讼的数目。疏说,群士,是指卿士以下都是。一定要将断狱的书册登载于祖庙天府,是重视其断刑,让神明鉴察。李光坡说。司寇,是刑官。为什么掌管人口数目,或许是为了寓含好生的德政吧。又听说,古代对悼(幼童)与髦(老人)不加刑罚。而此经也有赦免幼弱、赦免老髦的法令。或许在刑罚之下,应当知道老幼作为宽宥的依据,取此义而归属于司寇吧。
又司民掌管登记万民的数目,从长牙齿的儿童以上都书写在版籍上,辨别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区分男女,每年登记生死。到了三年,大比,以万民的数目告知司寇。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之日,将其数目进献给君王,君王拜受,登载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副署,以辅助君王治理。舒芬说,秋天是万物成熟的时候,所以三年大比,司寇进献人口数目,君王拜受。君王和司寇都知道人口数目的重要如此,岂止是不敢滥施刑罚,凡是用来生聚教诲的措施,自然不容停止。郑刚中说,说副署以辅助君王治理。司寇,是刑官。百姓至于犯法,是因为贫穷而抵冒法纪。司民,是掌管人口数目的官,百姓贫穷而犯刑,不是他所能知道的。因为百姓是君王所应当治理的,百姓有增减,那么作为公卿大臣的,应当依据这个数目辅助君王治理,使之繁庶而已。所以说以辅助君王治理。
又,《地官·党正》。按时令莅临校比。郑司农说,校比,是族师的职事,所谓按时召集百姓,而校核登记其族中夫家众寡,如同现在的时小案比。《后汉书·江革传》。每到岁时,县里应当案比。注,案验以比之,如同现在的貌阅。大概也是周礼大比的意思。人口数目的重要,由来已久了。这条条例深合古意,然而只说八旗,而不说民人,因为民人自有编审及脱漏等法。哪里知道它们都成了具文呢。又怎么能知道其实数呢。
人户以籍为定:卷首
凡军、民、驿、灶、医、卜、军、乐等各种人户。都以(原报册)籍为定。如果诈(军作民),冒(民)、脱(匠)免避(己)重,就(人)轻的,杖八十。那些官吏妄准脱免,以及变乱(改军为民,改民为匠)版籍的,罪同。(军民人等各改正当差役。)
○如果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
这仍是沿用明代的法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加的。
条例
人户以籍为定 一,各处卫所官军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如果不纳粮当差,致使里长包赔的,查系欺隐田亩及典买不过割的,各按本律定拟。其田地入官。如果没有欺隐等情,只是不纳粮当差,照收粮违限律定罪。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重新定。
谨按。这条条例专为卫所等处舍余人等而设,如今既然没有这项名色,无论何项人等有犯,均
应照律治罪,似无庸另立专条。
□此条系前代例文,专为卫所官军人等置买民田不纳粮当差而设,与此门不符,似应与兵役有应输之粮一条,修并为一。
译应当依照律法治罪,似乎没有必要另外设立专门的条款。
这条规定是前代的成例,专门针对卫所军官和士兵购买民田却不缴纳赋税、不服徭役的情况而设立,与这一门类的内容不符,似乎应当与“兵役人员应当缴纳的赋税”这一条合并修订。
人戸以籍为定 一,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白契所买之人,倶不准赎身。若有逃走者,准递逃牌。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单身及带有妻室子女之人,倶准赎身。若买主配给妻室者,不准赎身。未经卖身之先,或已定亲未娶,问女家情愿方许配合,不情愿者,听。
此条系雍正元年,戸部议覆正黄旗蒙古副都统花色,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分别雍正十三年以前,及乾隆元年以后,以例文系乾隆五年修改,故以此二年明立界限也。第现在不特无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即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及配给妻室者,已经数辈,均与此例不符。例内如此者甚多,盖专就修例时年歳核算,毎届重修时,即应奏明更正此办法也。乃二百年来,从无改正一条,何也。
□再,此系白契家奴分别准赎不准赎之例,后乾隆二十五年,又有定例,以本主情愿为断,本主不愿,概不准赎。与此条不无参差。
□未经卖身之先以下数语,与《戸部则例》同,似应摘出另为一条,移于良贱为婚门内。
□奴婢殴家长门,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与投靠养育年久等项,倶系家奴,与此相同。但此条专言八旗,而彼条又系民人,并无八旗字样,亦嫌参差。
人戸以籍为定 一,旗下奴仆,若果系数辈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劳,情愿听其赎身为民,本旗戸部有档案可稽,州县地方有册籍可据为民者,仍归民籍。旧主子孙不得籍端控吿。其有投充之本身私自为民,别经发觉,将伊家同族之良民,诬指为同祖,希图陷害者,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产业,诬吿投充之子孙者,审明,将诬扳诬吿之人,照冒认良人为奴婢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条数辈出力等语,见后二十四五年所定各例。(八旗家奴如系累代出力,经本主呈明,令其出戸。
□八旗白契所买家奴,本主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仍准赎身。)仍归民籍等语,见后五十三年改定之例。均不免有重复之处,似应修并。
□既准赎身为民,自无庸再査档案册籍矣。下有报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例文,应参看。
□仅祗私自为民,而无诬指陷害情节,作何科断,亦应叙明。混吿分戸年久之人,见诬吿门。
人戸以籍为定 一,乾隆元年以后放出,捏称元年以前,私自营求入于民籍者,察出,将该戸交刑部照例治罪。仍令归旗,作为本主戸下家人。其不行详査之参佐领及朦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现在并无此等人犯。至潜入民籍,及钻营势力赎身,另有条例,此条似应删除。
□照何例治罪之处,亦未叙明。
□乾隆元年至今,百数十年,无论并无以前放出之人,即以后放出者,亦已经数辈矣。
人戸以籍为定 一,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未入丁册者,准照例赎身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既准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戸下挑取歩甲等缺。俟三辈后,着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旗人则取具本主甘结,加具参佐领图结,由旗咨部存案。汉人则取具本主甘结,报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俟部核覆,准入民籍。此等旗民放出家奴,祗许耕作营生,不准考试出仕。其放出入籍三代后所生之子孙,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试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其虽经放出,未经呈报者,应自报官存案之日起限。
此条系乾隆三年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为放出家奴之子孙考试而设,自应改为通例。
□原例本指旗下奴仆而言,乾隆四十八年,奉有谕旨,汉人倶在其内,则不专言旗下矣。例首一段亦与上条重复,似应删改为满汉官员人等契买奴仆,本主念其着有微劳,情愿云云。
人戸以籍为定 一,各省乐籍并淅省堕民,丐戸,皆令确査
译人户以户籍为定:第一,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凭白契所购买的人,一律不准赎身。如果有逃跑的,允许递送逃奴牌。乾隆元年以后,凭白契所购买的单身以及带有妻室子女的人,一律准许赎身。如果买主为其配给妻室的,不准赎身。在未卖身之前,如果已定亲但未娶,须询问女方家是否情愿,情愿才允许配合,不情愿的,听任其便。
此条是雍正元年,户部议覆正黄旗蒙古副都统花色的奏请,获准定为条例。乾隆五年修改确定。
谨按:此条分别雍正十三年以前及乾隆元年以后,因为条例原文是乾隆五年修改的,所以以此两年明确划定界限。但如今不仅没有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购买的人,即使是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购买以及配给妻室的,也已经过了好几代,都与这条条例不符。条例中像这样的情况很多,大概是因为专门针对修例时的年份核算,每逢重修时,就应奏明更正,这是通行的办法。然而二百年来,从未改正过一条,为什么呢?
□再者,这是关于白契家奴分别准许赎身与不准赎身的条例,后来乾隆二十五年,又有定例,以本主人情愿与否为断,本主人不愿的,一概不准赎身。与此条不无矛盾。
□“未经卖身之先”以下几句话,与《户部则例》相同,似乎应摘出另立一条,移到良贱为婚门类内。
□奴婢殴打家长门中,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购买与投靠养育年久等项,都是家奴,与此相同。但此条专门讲八旗,而那条又是民人,并没有八旗字样,也嫌矛盾。
人户以户籍为定:第一,旗下奴仆,如果确实是几代出力的人,其主人念其勤劳,情愿听任其赎身为民,本旗户部有档案可查,州县地方有册籍可据,成为民籍的,仍归入民籍。旧主人的子孙不得借端控告。如果有投充的人本身私自成为民籍,被发觉后,将其家同族的良民,诬指为同祖,企图陷害的,或者本主人因为家奴的同族少有产业,诬告投充的子孙的,审明后,将诬扳诬告的人,按照冒认良人为奴婢的律例治罪。
此条是雍正三年,户部议准的定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确定。
谨按:此条“几代出力”等语,见后二十四五年所定的各条例。(八旗家奴如果是累代出力,经本主人呈明,令其出户。
□八旗白契所购买的家奴,本主人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的,仍准许赎身。)“仍归民籍”等语,见后五十三年改定的条例。均不免有重复之处,似乎应修并。
□既然准许赎身为民,自然无须再查档案册籍了。下有报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的例文,应参看。
□仅仅私自成为民籍,而没有诬指陷害情节的,如何科断,也应叙明。混告分户年久之人,见诬告门。
人户以户籍为定:第一,乾隆元年以后放出,却捏称是元年以前,私自营求进入民籍的,查出后,将该户交刑部照例治罪。仍令其归旗,作为本主人户下的家人。那些不详细查考的参佐领以及蒙混收入民籍的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是乾隆二年,户部议准的定例。
谨按:现在并没有这类人犯。至于潜入民籍,以及钻营势力赎身的,另有条例,此条似乎应删除。
□按照什么条例治罪的地方,也未叙明。
□乾隆元年至今,一百几十年,无论并没有以前放出的人,即使是以后放出的,也已经过了好几代了。
人户以户籍为定:第一,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购买的人,未入丁册的,准许照例赎身为民。那些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购买的人,既然准许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人户下挑取步甲等缺。等到三代后,如果有劳绩,本主人情愿放出为民的,旗人则取具本主人甘结,加上参佐领图结,由旗咨部存案。汉族人则取具本主人甘结,报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等部核覆,准许进入民籍。这些旗民放出的家奴,只允许耕作营生,不准考试出仕。那些放出入籍三代后所生的子孙,准许其与平民一样应试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超过三品。那些虽然已经放出,未经呈报的,应自报官存案之日起限。
此条是乾隆三年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十一年改确定。
谨按:此条专为放出家奴的子孙考试而设,自应改为通例。
□原例本指旗下奴仆而言,乾隆四十八,奉有谕旨,汉族人都在其内,则不专讲旗下了。例首一段也与上条重复,似乎应删改为满汉官员人等契买奴仆,其主人念其着有微劳,情愿云云。
人户以户籍为定:第一,各省乐籍以及浙江省堕民、丐户,都令确查
,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査参,照例议处。
译削去籍贯,改业为良民。如果土豪恶棍仍然像以前一样逼迫、凌辱他们,或者他们自己甘愿卑贱污秽的,依照法律治罪。地方官员奉行不力的,由总督、巡抚查究参劾,按照惯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元年,王大臣会同礼部议覆御史年熙,并礼部议覆噶尔泰条奏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六年,礼部议覆陕西学政刘墫条奏,削籍之乐戸,丐戸,应以报官改业之日为始,下迨四世,本族亲友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该管州县取具亲党里邻甘结,听其自便。不许无頼之徒,藉端攻讦。若系本身脱籍,或仅一二世及亲伯叔姑姉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侥幸出身。至广东之蛋戸,浙江之九姓,渔戸及各省凡有似此者,即令该地方官照此办理等因,在案。似应附入此条之内。
人戸以籍为定 一,远年印契所买奴仆之中,如内有实系民人,印契卖与旗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査,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家人之例,三辈后准其为民。仍将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册,咨送戸部査核。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上乾隆元年以后白契,及雍正十三年以前二条参看。上二条均言白契,此条指明印契,虽稍有不同,而三辈后准其为民,则事属相类。似应修并。
□《戸部则例》数条,有与此门例文互相发明者,均应参看,
□一,八旗戸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乾隆元年以前印白契所买奴仆,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勤劳年久,情愿放出为民者,呈明本旗査明,并无钻营情弊,造册取结,咨部核对丁册,名姓相符,转地方官收入民籍。
□一,白契所买家奴,如本主不能养赡,或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准其赎身。其有酗酒犯上、滋事拐逃及恃强设法赎身等事,倶照红契家人一例办理。
□一,八旗戸下家奴,有借他人名色认买,私自出旗,或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者,査报治罪,仍断归本主。
□一,八旗戸下家奴,如有钻营势力欺压孤幼,赎身为民者,倍追身价给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各省驻防兵丁为奴。如系本主得银私放,即治以违例与受之罪,仍将家人断归本主。
人戸以籍为定 一,驻防旗人置买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驱使,情愿准其赎身者,亦准放出为民。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并入下八旗白契所买家奴之内,于本主不能赡养下,添或因其不堪驱使。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八旗满州蒙古闲散旗人吿假,无论前往何处,倶令报明佐领,吿知参领注册,由该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出外营生。或因年久愿入民籍者,呈明该地方官,准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奸犯科,悉照民人例问拟。
此条系道光五年,管理鑵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督捕则例》八旗兵丁及拜唐阿吿假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较详,亦应参看。满州等准其改入民籍,则汉军自不待言。应于彼条添纂明晰。
□此例应移于此门最后一条。
人戸以籍为定 一,八旗从前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家奴,果原系灶戸,祖父姓名籍贯确有证据,令该大使査明,出具印甘各结,详报该管上司核明,行文该处査提,准其放出归灶。仍将卖身之人枷号三个月,引进保人枷号两个月,各责四十板,追取原价给主。其并非灶丁。指称灶丁抗违家主者,杖一百,仍行给主。
此条系乾隆六年,戸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觉罗呉拜条奏定例。
谨按。此时如有此项人等,恐亦无从査究矣。且专言灶丁而未及别项,亦不画一,似应删除。
人戸以籍为定 一,应试童生,如诡捏数名,或顶名入场,希图幸进者,照诈冒律,杖八十。保结之廪生,知情者,同罪。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广东学政梁文山条奏定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八旗絶戸家奴,如无族人可归者,无论家下陈人契买奴仆,倶令本佐领造入原主戸下,责令看守伊主坟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壮,尚可当差者,在于本佐领下披歩甲当差。如内有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奴仆,情愿赎身为民者,照例赎身。其身价银两,照絶戸
译这一条是雍正元年,王大臣会同礼部议复御史年熙,以及礼部议复噶尔泰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乾隆三十六年,礼部议复陕西学政刘墫条奏,规定被削籍的乐户、丐户,应从向官府申报改业之日算起,历经四代,本族亲友均为清白自守,才准许报捐应试。由管辖的州县取具亲属、邻里出具的甘结,听任其自行办理。不许无赖之徒借机攻讦。如果是本人脱籍,或仅过了一两代,以及亲伯叔姑姊仍从事卑贱职业的,一概不许混入士人阶层,侥幸取得出身。至于广东的蛋户、浙江的九姓渔户,以及各省类似的情况,即令地方官照此办理等因,已有案可查。似乎应附入这一条之内。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在早年印契所买的奴仆中,如果其中有确实是民人,凭印契卖给旗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查的,按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家人的例子,三代之后准许他们成为民人。仍将他们的祖父姓名、籍贯一并造册,咨送户部核查。
这一条是乾隆五年户部议准的定例。
谨按:应与上面乾隆元年以后的白契,以及雍正十三年以前的两条参照查看。上面两条均言白契,这一条指明印契,虽然稍有不同,但三代之后准许成为民人,则事属同类。似乎应合并修订。
《户部则例》中数条,有与此门条例互相阐明的,均应参照查看:
一、八旗旗下家人,不论早年旧仆,以及乾隆元年以前凭印契、白契所买的奴仆,如果是本主念其几代出力,勤劳年久,情愿放出成为民人的,呈报本旗查明,并无钻营舞弊之情弊,造册取结,咨送户部核对丁册,名姓相符,转交地方官收入民籍。
一、凭白契所买的家奴,如果本主不能供养,或念其有微劳,情愿让其赎身的,准许赎身。其中有酗酒犯上、滋事拐逃,以及恃强设法赎身等事的,均按照红契家人一例办理。
一、八旗旗下家奴,有借他人名义认买,私自出旗,或将子孙改姓,潜入党民籍的,查报治罪,仍断归本主。
一、八旗旗下家奴,如果有钻营势力欺压孤幼,赎身为民的,加倍追讨身价给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各省驻防官兵为奴。如果是本主得银私自放出,即治以违例受贿之罪,仍将家人断归本主。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驻防旗人置买本地家奴,本主因他们不堪驱使,情愿准许其赎身的,也准许放出成为民人。
这一条是乾隆五年户部议准的定例。
谨按:这一条似乎应并入下面八旗白契所买家奴之内,在“本主不能赡养”下,添加“或因其不堪驱使”。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凡八旗满洲、蒙古闲散旗人请假,无论前往何处,均令报明佐领,告知参领注册,由该佐领给予图记,即准许出外营生。如果因年久愿意入民籍的,呈报地方官,准许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奸犯科的,均照民人例定罪。
这一条是道光五年,管理镶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人条奏的定例。
谨按:应与《督捕则例》中八旗兵丁及拜唐阿请假一条参照查看。
《户部则例》较详细,也应参照查看。满洲等人准许改入民籍,则汉军自然不言而喻。应于彼条添加编纂明晰。
此例应移至此门最后一条。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八旗从前投充以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的家奴,如果原本确实是灶户,祖父姓名籍贯确有证据,令该大使查明,出具印结、甘结,详报管辖上司核明,行文该处查提,准许其放出归入灶籍。仍将卖身之人枷号三个月,引进保人(中介人)枷号两个月,各责四十板,追取原价归还主人。其并非灶丁,却指称是灶丁抗拒家主的,杖一百,仍归还主人。
这一条是乾隆六年,户部议复盛京刑部侍郎觉罗吴拜条奏的定例。
谨按:此时如有此项人等,恐怕也无从查究了。且专门言及灶丁而未涉及别项,也不统一,似乎应删除。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应试童生,如果诡捏数名,或顶名入场,企图侥幸进身的,照诈冒律,杖八十。出具保结的廪生,知情的,同罪。
这一条是乾隆八年,刑部议复广东学政梁文山条奏的定例。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凡八旗绝户家奴,如果没有族人可归的,无论家下陈人、契买奴仆,均令本佐领造入原主户下,责令看守其主坟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壮,尚可当差的,在本佐领下披甲当差。如果其中有乾隆元年以后,凭白契所买的奴仆,情愿赎身为民的,照例赎身。其身价银两,按绝户
谨按。絶戸财产入官例已修改,此处亦应删改。
□旗人尚准改入民籍,此等无族可归之人,似亦应听其为民。况二十一年上谕,内有愿入何籍,各听其便之语,似可无庸造入原主戸下。
《戸部则例》。
□一,八旗絶戸家奴,无族主可归者,该旗査出,如系远年旧仆,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奴仆,造册送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其乾隆元年以后契买奴仆,令其赎身为民。身价银两,照絶戸财产例办理。
谨按。此例既分别收入民籍,及赎身为民,显与刑例不符,似应照此修改。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报明该旗,并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即令所隶州县,与民人一体编査。保甲所在督抚咨明该旗,毎年汇奏一次,以便稽査。务令安静营生,不得强横生事。其有作奸犯科,及一切戸婚、田土、命盗案件,倶归所隶州县审办。遇有失察之案,将该州县一例参处。各州县与理事同知,通判同驻一城者,令其会同审理。如驻非同城,即责令该州县自行审办。罪止杖枷笞责者,详报该管上司批结,照民人一体杖责发落,毋庸仍解理事同知,通判鞭责。犯该徒罪以上者,详解该管上司分别题咨报部,均移咨该旗都统査照。其住居附京之满洲蒙古旗人有犯,仍照旗人犯罪各本律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应与旗人改入民籍一条参看。
□此例应将改入民籍一层添入,或作为除笔亦可,先言改入民籍之汉军,一切均照民例办理后再言屯居之汉军。
□此处分别汉军屯居与满洲蒙古旗人附京居住不同,则犯罪免发遣门,自应修改详明。
□八旗汉军准其改入民籍,见戸部及《处分则例》,亦应参看。
一,八旗汉军除现任职官,并一应候补、候选、吿休、革退文武官,不准即入民籍外,其兵丁闲散人等,有情愿改入民籍者,在内呈明该旗,在外呈明所在省分督抚,査明核实报部。统由该旗造具家口清册,由部转行入籍省分州县收入民籍。按其成丁人口,各给钤印手票。其愿入顺天府属籍贯者,该旗咨部之外,仍造册派员带领入籍家口,交顺天府转送入籍州县査收编管。其由京赴各省入籍者,该旗给与执照沿途査验,至入籍地方缴换手票。凡汉军为民人数,于歳底由部汇奏。
处分例,系曾任职官者不准。
□例末系遇有迁徙贸易等事,亦令报明州县存案。若地方于査收后,不即编入里甲,日后査无其人者,照脱漏戸口律,分别议处。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民人之子,既经给与旗下家人为嗣,即与家人无异,应造入伊主戸下,以备稽査。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八旗家奴如系累代出力,经本主呈明,令其出戸,应准放入民籍,其由本主得银放出,潜入民籍。或抱养子弟,指称归宗,私入民籍者,仍治以不行呈明之罪,令其各归民籍。至指借他人名色代为认买,私自出旗,或带地投充之人,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者,照例治罪,仍断还原主。若有钻营势力,欺压孤幼,赎身为民者,倍追身价给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外省驻防兵丁为奴。
此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准定例。原例首数句,系八旗开戸人等,如系累代出力家奴,经本主呈明令其开戸,及根底不清,旗民两无可考,应另记档者,此项人丁本无过犯,应准放入民籍云云。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奉上谕,八旗另记档案之人,原系开戸家奴冒入另戸,后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至开戸家奴则均系旗下世仆,因効力年久,伊主情愿令其出戸。现在各旗及外省驻防内,似此者颇多。凡遇差使必先尽另戸正身挑选之后,方准将伊等挑补。而伊等欲自行谋生,则又以身隶旗籍,不能自由。现今八旗戸口日繁,与其拘于成例,致生计日益艰窘,
译谨按。绝户财产入官的条例已经修改,此处也应当删改。
既然旗人尚且允许改入民籍,这些没有宗族可归的人,似乎也应该听任他们成为民人。况且乾隆二十一年的上谕中,有愿意入什么籍贯,各自听凭方便的语句,似乎可以不必造册归入原主人的户下。
《户部则例》:
一、八旗绝户的家奴,没有族主可归的,由该旗查出,如果是远年的旧仆,以及乾隆元年以前契约购买的奴仆,造册送交户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那些乾隆元年以后契约购买的奴仆,令其赎身为民。身价银两,按照绝户财产例办理。
谨按。此条例既然分别收入民籍,以及赎身为民,显然与刑例不符,似乎应该照此修改。
人户以籍为定:一、凡是八旗汉军人等,愿意在外省居住的,报明该旗,并呈明总督巡抚,不论远近,任其随便分散居住。即令所属州县,与民人一样编查。保甲所在地的总督巡抚咨明该旗,每年汇总奏报一次,以便稽查。务必让他们安静谋生,不得强横生事。如果有作奸犯科,以及一切户婚、田土、命盗案件,都归所属州县审办。遇到失察的案件,将该州县一并参处。各州县与理事同知、通判同驻一城的,令其会同审理。如果驻在非同城,即责令该州县自行审办。罪行只到杖刑、枷号、笞刑的,详报该管上司批结,按照民人一样杖责发落,不必再解送理事同知、通判鞭责。犯该徒刑以上罪行的,详解该管上司分别题奏咨报户部,均移咨该旗都统查照。那些居住在京城附近的满洲、蒙古旗人有犯罪的,仍按照旗人犯罪各本律例办理。
此条是乾隆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条例。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应与旗人改入民籍一条参照查看。
此条例应将改入民籍一层添入,或者作为删除笔误也可以,先说改入民籍的汉军,一切均照民例办理,然后再说屯居的汉军。
此处分别汉军屯居与满洲、蒙古旗人附京居住不同,那么犯罪免发遣一门,自应修改详明。
八旗汉军准许改入民籍,见于户部及《处分则例》,也应参照查看。
一、八旗汉军除现任职官,以及一应候补、候选、告休、革退的文武官员,不准立即入民籍外,其余兵丁闲散人等,有情愿改入民籍的,在京城内呈明该旗,在外省呈明所在省分的总督巡抚,查明核实报部。统由该旗造具家口清冊,由户部转行入籍省分的州县收入民籍。按其成丁人口,各自发给钤印手票。那些愿意入顺天府属籍贯的,该旗咨报户部之外,仍造册派员带领入籍的家口,交顺天府转送入籍州县查收编管。那些由京城赴各省入籍的,该旗给与执照沿途查验,到入籍地方缴换手票。凡是汉军为民的人数,于年底由户部汇总奏报。
处分例,是曾任职官者不准。
条例末尾是遇到迁徙贸易等事,也令报明州县存案。如果地方在查收后,不立即编入里甲,日后查无其人者,按照脱漏户口律,分别议处。
人户以籍为定:一、凡民人的儿子,已经给与旗下家人为嗣的,即与家人无异,应造入其主人的户下,以备稽查。
此条是乾隆五年,户部议准定例。
人户以籍为定:一、八旗家奴如果是累代出力,经本主人呈明,令其出户的,应准许放入民籍;那些由本主人得银放出,潜入民籍的;或者抱养子弟,指称归宗,私入民籍的,仍治以不呈明的罪,令其各自归入民籍。至于指借他人名色代为认买,私自出旗的,或者带地投充的人,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的,照例治罪,仍断还原主。如果有钻营势力,欺压孤幼,赎身为民的,加倍追缴身价给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外省驻防兵奴为奴。
此系乾隆二十四年,户部议准定例。原条例首数句,是八旗开户人等,如果是累代出力家奴,经本主人呈明令其开户,以及根底不清,旗民两无可考,应另立档案者,此项人丁本无过犯,应准许放入民籍云云。乾隆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奉皇上谕旨,八旗另立档案之人,原是开户家奴冒入另户,后经自行首明,以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的;至于开户家奴则都是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其主人情愿令其出户。现在各旗及外省驻防内,像这样的很多。凡遇差使必先尽另户正身挑选之后,才准许将这些人挑补。而他们想要自行谋生,却又因为身隶旗籍,不能自由。现今八旗户口日益繁多,与其拘泥于成例,致使生计日益艰难窘迫,
不若听从其便,俾得各自为谋。着加恩,将现今在京八旗、在外驻防内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戸人等,倶准其出旗为民。其愿入何籍何处者,各听其便等因,钦此。即原例所云开戸人等是也。此例与戸部例略同。
译不如顺从他们的意愿,让他们各自谋划生计。特加恩泽,将现在在京八旗、在外驻防中另立档案以及养子开户之人等,都准许他们脱离旗籍成为平民。他们愿意入哪一籍贯、去哪个地方,都随他们自便。奉此圣旨。这就是原条例中所说的开户之人等。此条例与户部的条例大致相同。
□不行呈明,应治何罪。下文照例治罪亦然,均应修改。
□设法赎身并未报明旗部之人,无论伊主曾否收得身价,仍作为原主戸下家奴,见犯罪免发遣门。
□投充之本身,私自为民。
□乾隆元年以后放出,捏称元年以前,私自营求入于民籍。本主得银放出,潜入民籍,或抱养子弟指称归宗,私入民籍。
□指借他人名色代为认买,私自出旗,或带地投充之人,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
□以上四项,均无治罪专条,例或云仍治以罪,照例治罪,究竟应治何罪。似应叙明。
□从前八旗奴仆最多,或系世仆,或系契买,呈控奴仆之案,亦覆不少,近则絶无仅有,而世族大家,亦无契买奴仆之事。天道数十年而一变,今昔情形各不相同,此门内所载各例,存而勿论可也。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八旗白契所买家奴,如本主不能养赡,或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仍准赎身外,如本主不愿,概不准赎。其有酗酒干犯,拐带逃走等情,倶照红契家人一例治罪。如有钻营势力,倚强赎身者,仍照定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歩兵统领大学士忠勇公傅恒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因乾隆五年修改之例,内云乾隆元年以后所买之人,倶准赎身,而治罪又轻于红契家人,是以又定有此例。盖谓虽系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亦应以伊主是否情愿为断,不准一概听其赎身。自系补前例之所未及。然两例并存,究不免稍有参差。况此例纂定在后,则以前旧例如有与新例不符之处,似亦应略为修改,以免岐误。《戸部则例》二条,较觉详明,应参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籍隶顺天府宛大两县人员出仕时,取具同郷京官印结者,各宜细心査核。如有混冒出结,除照例议罪外,遇有承追无着之项,即于定例后出结官名下追赔。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戸部侍郎兼管顺天府尹蒋赐棨奏,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专言顺天府宛大两县,他处并未议及,有犯自应一体照办,似应改为通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织造、税务监督等衙门,收用长随,傥有心存怨望,有意陷主于过者,该监督即就近交地方官衙门,严加惩治。其才具庸劣不堪驱使者,止准该管官驱逐。如长随等任意去留,无故潜投他处者,即照旗下逃奴之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淮安关监督征瑞条奏,经内务府核覆具奏,纂为定例。
谨按。此无关紧要之事,纂入例内,殊嫌琐碎。至陷主于过,应如何惩治之处,亦未明晰,似应删除。
人戸以籍为定 一,娼优隶卒及其子孙,概不准入考、捐监,如有变易姓名,朦混应试,报捐者,除斥革外,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良民诬指为娼优隶卒,希图倾陷拖累者,各按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定例。
査《学政全书》内开,娼优隶卒之家,变易姓名,侥幸出身,访闻严行究问。又皁隶子孙朦混纳捐者,照例斥革。又例载。斥革监生冒名复捐者,照违制律杖一百。是娟优隶卒之家,因系下贱,例不准其入考。向来遇有彼此挟嫌,将良民诬指为娼优隶卒子孙之案,因刑律内虽有诬良为贱之语,并无诬良为贱作何治罪明文,援引学政全书参会比附,于杖一百,加所诬罪三等,拟以杖八十,徒二年。然与其辗转比附,莫若増删入例,因纂定此例。
谨按。放出家奴及世仆等项,所生之子孙,三辈后准其考试、报捐。此条云概不准考、捐,若有改业为民已逾三代,似应准其考、捐矣。
人戸以籍为定 一,军流人犯之子孙,系本籍所生,(按本籍所生之子)随往配所者,该地方官査明年歳,填注文批,递交配所验明立案。傥在籍并无亲子,或有继嗣(按,本籍嗣子)准将继子随配。若到配后覆生有亲子(按,到配所生之子。)即将其所继之子,査明原籍确有亲属可倚,勒令归宗。如并无亲属,始准与到配后所生之子,一体入于军籍。至本
译对于未呈报明的事项,应当治以何罪?下文所谓“照例治罪”的情况也是如此,都应当进行修改。
对于设法赎身却未向旗部报明的人,无论其主人是否已收到身价银,仍将其视为原主人户下的家奴,参见“犯罪免发遣”门。
投充之人本身,私自脱离奴籍成为平民。
乾隆元年以后被放出者,却谎称是在元年以前被放出,私自谋求进入民籍。主人得银将其放出,其潜入民籍;或抱养子弟,谎称是归宗,私自进入民籍。
借他人名义代为认买,私自出旗;或带地投充之人,将子孙改姓,私自潜入民籍。
以上四项,均无专门治罪的条款,条例中或说仍治以罪,或说照例治罪,究竟应治以何罪?似乎应当叙述明白。
从前八旗奴仆最多,有的是世袭奴仆,有的是契约买卖所得,呈控奴仆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近来则绝无仅有,而世家大族,也没有契约买卖奴仆的事情。天道数十年一变,今昔情形各不相同,此门内所载的各条例,保留而不加议论即可。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凡是八旗白契所买的家奴,如果主人无法供养,或念其有微小功劳,情愿让其赎身的,仍准许赎身;如果主人不愿意,一概不准赎身。如果有酗酒冒犯、拐带逃走等情况,都按照红契家人一例治罪。如果有钻营势力、倚仗强权赎身的,仍按照定例办理。
此条是乾隆二十五年,步军统领、大学士忠勇公傅恒条奏确定的条例。
谨按:此条是因为乾隆五年修改的条例中,说乾隆元年以后所买之人,都准许赎身,而治罪又轻于红契家人,所以又制定了此例。意思是说,虽然是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也应以主人是否情愿为断,不准一概听任其赎身。这自然是补充前例所未及之处。然而两例并存,终究不免稍有参差。况且此例编纂确定在后,那么以前旧例如有与新例不符之处,似乎也应略作修改,以免歧误。《户部则例》中的两条,较为详明,应参看。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凡籍隶顺天府宛平、大兴两县的人员出仕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的,各应细心核查。如有混冒出具印结的,除照例议罪外,遇到有承追无着的项目,即在定例之后,于出结官员名下追赔。
此条是乾隆三十八年,户部侍郎兼管顺天府尹蒋赐棨上奏,奉谕旨恭纂为条例。
谨按:此例专门提及顺天府宛平、大兴两县,其他地方并未议及,有犯者自应一体照办,似乎应改为通例。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凡织造、税务监督等衙门,收用随从,倘若心存怨恨,有意陷主于过错的,该监督即就近交由地方官衙门,严加惩治。那些才能平庸低劣、不堪驱使的,只准许该管官员驱逐。如果随从等人任意去留,无故潜投他处的,即照旗下逃奴之例办理。
此条是乾隆四十七年,淮安关监督征瑞条奏,经由内务府核覆具奏,纂为定例。
谨按:此事无关紧要,纂入条例内,殊嫌琐碎。至于陷主于过错,应如何惩治之处,也未明晰,似乎应删除。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娼优隶卒及其子孙,一概不准参加科举考试、捐纳监生,如果有变易姓名,蒙混应试、报捐的,除斥革外,照违制律杖责一百。如果将良民诬指为娼优隶卒,企图倾陷拖累的,各按诬告律治罪。
此条是乾隆五十三年确定的条例。
查《学政全书》内开,娼优隶卒之家的子弟,变易姓名,侥幸出身,访闻后严行究问。又皂隶子孙蒙混纳捐的,照例斥革。又条例记载:斥革监生冒名复捐的,照违制律杖责一百。因此,娼优隶卒之家,因系下贱,条例不准其参加科举考试。向来遇到彼此挟嫌,将良民诬指为娼优隶卒中子孙的案件,因为刑律内虽有诬良为贱之语,却无诬良为贱作何治罪的明文,援引《学政全书》参会比附,在杖责一百的基础上,加所诬罪三等,拟以杖责八十,徒刑二年。然而与其辗转比附,不如增删入例,因此纂定此例。
谨按:放出家奴及世仆等项,所生的子孙,三代后准许其参加科举考试、报捐。此条说一概不准考、捐,如果有改业为民已逾三代的,似乎应准许其考、捐了。
人户以籍贯为定 一、军流人犯的子孙,系本籍所生(按:本籍所生之子),随往配所的,该地方官查明年岁,填注文批,递交配所验明立案。倘若在籍并无亲子,或有继嗣(按:本籍嗣子),准许将继子随配。若到配后复生有亲子(按:到配所生之子),即将其所继之子,查明原籍确有亲属可倚,勒令归宗。如果并无亲属,才准许与到配后所生之子,一体入于军籍
犯原籍子嗣数人,不愿倶赴配所,分别去留。已留本籍者,不得覆于配所入籍应试。已随配所入籍者,不准覆回原籍考试。其军流随配入籍之子孙,统俟十年限满后,由配所督抚将入籍縁由报部査核,如有捏混及跨考两籍者,本犯及子孙按律治罪。府州县交部议处。
译触犯原籍的子嗣有数人,不愿都前往流放地,于是分别决定去留。已经留在原籍的,不得再在流放地入籍参加科举考试。已经跟随到流放地入籍的,不准再回到原籍参加考试。那些因军流刑罚而随配入籍的子孙,一律等到十年期限届满后,由流放地的督抚将入籍缘由上报朝廷核查。如果有弄虚作假或同时在两地参加考试的情况,本犯及其子孙按律治罪。相关府、州、县官员交由朝廷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大学士九卿议覆顺天府尹呉省钦条奏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略同。嘉庆二十年,礼部又有分别案情,于入籍时详明学政核定,方准应试。应参看。
□军流人犯亦有分别。如积匪猾贼,积惯讼棍等类。其子孙自亦不准考试矣。在籍之子孙是否应准考试,记参。
其父作奸犯科,并无禁其子不准考试之例。然准予考试,其子或登仕籍,则其父即可荣膺封典,在寻常过犯原可不必深究,傥犯系积匪猾贼、凶恶棍徒及强盗等类,其流品亦不殊于隶卒等类,若不显为区分,殊未平允。似亦应不准考试。
人戸以籍为定 一,内务府承领官地庄头,及王公戸下由内府拨出之庄头,旗档有名者,归入汉军考试。旗档无名者,归入民籍考试。其八旗戸下,带地投充庄头,无论旗档有名无名,均不准应试出仕。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礼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带地投充之庄头与承领官地等项庄头不同,分别准其考试与否而设。
人戸以籍为定 一,安徽省徽州宁国、池州三府民间世仆,如现在主家服役者,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报捐考试。若早经放出,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现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均一体开豁为良,已歴三代者,即准其报捐考试。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各省乐籍及堕民丐戸,是否一体办理,记参。
□金筑高青书廷瑶《宦游纪略》,载此事原委,附记于此,
□嘉庆十四年,有宁国县民某等,赴京具控柳姓捐监,系其世仆一案,抚军委余会同安庆府姚鸣岐审讯。先令原吿将卖身人文契呈验,答称来年久远,遗失无存。再讯其人服役出戸年分,亦茫无可指实。惟以葬山佃田住屋为世仆之据。及提被吿査讯,据称伊等远祖,从前是否投靠,抑系卖身,后来如何出戸另居,业已数百余年,伊等不知详细。况祖父以来,各安耕凿,某等因见伊家计稍丰,毎向讹诈,不遂,是以捏词诬陷等语。质之某等坚执柳姓远祖自前明宣徳年间葬伊山上。定例,葬主之山,佃主之田,住主之屋,皆为世仆。坚不输服。余与首府细商,世仆名目由来已久,而徽宁池等府尤多,如果其人投靠卖身,经本主后裔执有文契,并无放赎等情,或因世代年久,虽无身契,而其子孙现在主处服役,又仍与主家奴仆互联婚姻者,是其名分犹存,自当世世子孙永供役使。若均无可指实,但藉曾经葬山、佃田、住屋,即抑勒其子孙作为世仆,遇有捐考等事,辄以分别良贱为词,迭行讦控。而被控之家,戸族蕃衍,未必尽系当日卖身为奴者之嫡系,不肯悉甘污贱,为所欺陵。由此案牍滋烦,互相雠恨,若不核实办理,必致流弊无穷。当经悉心妥议,详请大宪奏明,嗣后世仆名分,总以现有身契是否服役为断。如现有身契在主家服役者,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报捐应试。若未有身契,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主之山,佃主之田,住主之屋,均一体开豁为良等因,奉旨允准定为成例。一时开豁数万人,余与姚君为之一快。
人戸以籍为定 一,先经习教人犯,除自行呈首免罪,及坐功运气茹素讽经,尚非实犯邪教外,其实因习教犯案,罪在徒流以上者,査明其子孙实未入教,即以本犯之子为始,三辈后所生之子孙,始准考试报捐。其应行入考报捐之人,先行呈明地方官,取具邻族甘结,详报督抚咨部査核。傥有朦混应考报捐者,以违制论。至习教复又从逆,各犯子孙永远不准考试报捐。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孙玉庭奏准定例。
谨按。犯科之事容有重于习教者,此条专言习教而未及他罪犯,以尔时习教一项最严故也。徒罪即不准考试,恶之甚也。
人戸以籍为定 一,顺天府考试,审音之时,究出冒籍情弊,将本生及廪保倶照变乱版籍律,杖八十。廪
译这一条是乾隆五十二年,大学士和九卿会议覆奏,批准顺天府尹吴省钦所奏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与户部的条例大致相同。嘉庆二十年,礼部又规定要区分案情,在入籍时详细阐明,由学政核定后,才准许参加考试。应当参照查看。
军流罪犯也有区分。比如积匪、猾贼、惯常讼棍之类,他们的子孙自然也不准许参加考试。在籍的子孙是否应当准许考试,记下供参考。
父亲作奸犯科,并没有禁止其儿子不准参加考试的条例。然而如果准许其子参加考试,其子或许能登仕籍,那么其父就可以荣膺封典。对于寻常的过错本来可以不深究,倘若罪犯是积匪、猾贼、凶恶棍徒以及强盗之类,其品行也与隶卒等类没有区别,如果不明显加以区分,实在不够公平。似乎也不应当准许其子参加考试。
人户以籍贯为定:一、内务府承领官地的庄头,以及王公户下由内府拨出的庄头,在旗档上有名字的,归入汉军参加考试;在旗档上没有名字的,归入民籍参加考试。那些八旗户下,带着土地投充为庄头的,无论旗档上有名无名,都不准许应试出仕。
这一条是嘉庆十一年,礼部奏请批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专门针对带地投充的庄头与承领官地等项庄头的不同,分别规定准许或不准许其参加考试而设立。
人户以籍贯为定:一、安徽省徽州、宁国、池州三府民间的世仆,如果现在仍在主家服役的,应当等到放出三代后所生的子孙,才准许报捐参加考试。如果早就已经放出,并非现在服役豢养,以及现在不与奴仆通婚的,虽然曾经葬在主家的山上、佃种主家的田地,都一律开豁为良民,已经历了三代的,就准许其报捐参加考试。
这一条是嘉庆十四年,钦奉谕旨,恭敬编纂为条例。
谨按:各省乐籍以及堕民、丐户,是否一体办理,记下供参考。
金筑高青书廷瑶《宦游纪略》记载了这件事的原委,附记于此:
嘉庆十四年,有宁国县百姓某等人,赴京控告柳姓捐监,是其世仆一案。巡抚委派我会同安庆府姚鸣岐审讯。先让原告将卖身文契呈验,回答说年代久远,遗失无存。再讯问那人服役出户的年分,也茫然无法指实。只以葬山、佃田、住屋作为世仆的依据。等到提审被告查讯,据称他们远祖从前是投靠还是卖身,后来如何出户另居,已经数百余年,他们不知详细。况且祖父以来,各自安于耕种,某等人因为看见柳家家计稍丰,每每向其讹诈,不遂,所以捏造词状诬陷等语。质问某等人,他们坚持说柳姓远祖自前明宣德年间葬在他们山上。定例规定,葬主之山,佃主之田,皆属世仆。他们坚不认罪。我与首府仔细商议,世仆的名目由来已久,而徽、宁、池等府尤其多,如果那人投靠卖身,经本主后裔持有文契,并无放赎等情况,或者因世代年久,虽无身契,而其子孙现在在主处服役,又仍与主家奴仆互相联姻,是其名分犹存,自当世世代代子孙永供役使。如果都无可指实,只凭借曾经葬山、佃田、住屋,就抑勒其子孙作为世仆,遇到捐考等事,辄以分别良贱为借口,屡次进行揭发控告。而被控之家,户族繁衍,未必尽是当日卖身为奴者的嫡系,不肯全都甘受污贱,被其欺陵。由此案牍滋扰,互相仇恨,如果不核实办理,必致流弊无穷。当时经过悉心妥议,详请大宪奏明,后世仆名分,总以现有身契和是否服役为断。如现有身契在主家服役的,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才准许报捐应试。若未有身契,并非现在服役豨养,以及不与奴仆通婚的,虽曾葬主之山,佃主之田,居主之屋,均一体开豁为良等因。奉旨允准定为成例。一时开豁数万人我与姚君为此感到痛快。
人户以籍贯为定:一、先前习教人犯,除自行投案免罪,以及坐功运气、茹素讽经,尚非实犯邪教外,确实因习教犯案,罪在徒刑、流刑以上的,查明其子孙确实未入教,即以本犯之子为始,三代后所生的子孙,才准许考试报捐。那些应当参加考试报捐的人,先行呈明地方官,取具邻里宗族的甘结,详报督抚咨部查核。倘若有人隐瞒真相应试报捐的,以违制论处。至于习教后又从逆的各犯子孙,永远不准考试报捐。
这一条是嘉庆二十二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孙上庭奏请批准定下的条例。
谨按:犯科之事可能有比习教更重的,这一条专门讲习教而未及其他罪犯,是因为当时习教这一项最严厉的缘故。犯徒刑即不准考试,罪恶之甚也。
人户以籍贯为定:一、顺天府考试,在审音之时,查出冒籍的弊端,将本生和廪保都按照变乱版籍律,杖打八十。廪
保仍革去衣顶。知县教官如审音不实,滥行申送,倶照徇庇例,交部议处。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译保仍革去官职和顶戴。知县、教官如果审验音律不实,滥行申报送审,都按照徇私包庇的条例,移交吏部议处。受贿者,计算赃款数额,从重定罪。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礼部议覆顺天府府丞郑其储、工部侍郎励宗万条奏定例。
谨按。前顺天府一条,系为出仕时取结而设,此为考试时审音而设,应参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发遣赏给黒龙江。新疆等处,及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人犯,并无应卖事故,辄私行典卖及得财放赎者,系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价入官。专管各官,交部议处。其用财赎身之遣犯,枷号一年,鞭一百,仍交原主管束。若实有应卖事故,欲行典卖者,报明该管官,酌量准其典卖与本处旗人为奴。如遇有逃走为匪等事,即将典买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卖与民人,并别境旗人为奴者,原主杖一百,亦追价入官。其人犯,令该将军、都统,另行赏给本处官兵为奴,不准给原主领回。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黒龙江将军额奏准定例,嘉庆六年及十四年修改,十八年改定。
谨按。大逆縁坐及强盗免死为奴人犯,倶不准出戸。见流囚家属门,与此例参看。
□叛逆案内为奴人犯,永不准赎身。见流囚家属门后声明,例有专条曾经删除。所谓专条,盖指此处照例不准赎身等语而言。今此等语亦经删去,是为奴人犯,两处均无不准赎身明文矣。似应于为奴人犯下照原例添永不赎身、典卖,傥无应卖云云。是否不论得财多寡。记核。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巻首
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増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薙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民间子弟,戸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歳以上而出家者,倶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原例本系三层,均应枷杖。例不言杖若干者,以律有杖八十之文,故不复叙也。删去上一层,下二条则有枷号,而无杖罪矣。
元律,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戸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应与此例参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査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指已犯罪断决还俗者而言。
□僧道犯罪,分别还俗,见名例赎刑门,应参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造,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送旨定例。
谨按。现在并不照此例题请。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査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倶勒令还俗。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三年礼部议准定例,四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三年庄亲王议准,礼部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雍正十三年上谕,今僧之中有号为应付者,各分房头世守田宅,饮酒食肉并无顾忌,甚者,且畜妻子。道士之火居者,亦然等因,可以知此等僧道之来歴矣。
□应付,火居等项僧道,皆僧道中之最下者也。是以不准招受生徒。其云例应招徒之僧
译这一条是乾隆十一年,礼部议复顺天府府丞郑其储、工部侍郎励宗万的奏折所确定的条例。
谨按:前面顺天府的那一条,是为了官员出仕时索取保结而设立的;这一条是为了考试时审查口音而设立的,应当参照查看。
人户以籍贯为定:一、被发遣赏给黑龙江、新疆等地,以及各省驻防的官员、兵丁为奴的罪犯,如果没有应当卖身的事故,擅自私下典卖以及收钱放赎的,官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打一百下,追缴所得钱财入官。专门管理的官员,交部议处。那些用钱财赎身的遣犯,枷号一年,鞭打一百下,仍然交给原来的主管约束。如果确实有应当卖身的事故,想要典卖的,要报告给主管官员,酌情批准其典卖给本处旗人为奴。如果遇到逃走作乱等事,就将典买的人,照例治罪。原主不连坐。如果卖给平民,以及别处旗人为奴的,原主杖打一百下,也追缴所得钱财入官。该罪犯,令该将军、都统,另行赏给本处的官兵为奴,不准给原主领回。
这一条是乾隆二年,刑部议复黑龙江将军额奏所准定的条例,嘉庆六年及十四年修改,十八年重新确定。
谨按:大逆缘坐以及强盗免死为奴的罪犯,都不准出户。见流囚家属门,与此例参照查看。
□叛逆案内为奴的罪犯,永远不准赎身。见流囚家属门后的声明,条例中有专门条款曾经删除。所谓专门条款,大概是指此处照例不准赎身等语而言。如今这些话语也经删去,是为奴的罪犯,两处均无不准赎身的明文了。似乎应当在为奴罪犯下,照原例添上“永不赎身、典卖,倘无应卖”等语。是否不论得财多寡。记核。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卷首
凡是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前额定设置)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打一百下,僧道还俗。发配边远充军。尼僧、女冠没入官府为奴。(地基材料入官。)
○如果僧道不给度牒,私自剃度出家的,杖打八十下。如果是由家长决定的,家长承担罪责。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自度人的,与同罪。一并还俗。(入籍当差)。
这仍是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一、民间子弟,户内不足三个男丁或在十六岁以上而出家的,都枷号一个月,并追究所由之人的罪责,僧道官及住持,知道而不举报的,各自罢职还俗。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原例本是三层,都应当枷号杖打。条例中不说杖打多少下的,因为律中有杖打八十下的条文,所以不再叙述了。删去上一层,下两条则有枷号,而没有杖罪了。
元律,各种愿意弃俗出家为僧道的,如果本户男丁多,差役不缺,以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的,在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发给凭证剃度。违者断罪归俗。应当与此例参照查看。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一,僧道犯罪应当还俗的,查发各原籍安插,如果仍然在原寺观庵院或其他寺观庵院潜住的,一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那些僧道官及住持知道而不举报的,照违令律治罪。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这是指已经犯罪断决还俗的人而言。
□僧道犯罪,分别还俗,见名例赎刑事门,应当参照查看。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一,民间有愿意创造寺观神祠的,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后才允许营造,如果不等待题请擅自兴造的,依违制律论处。
这一条是雍正十三年,奉旨定例。
谨按:现在并不照此例题请。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一,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用招收生徒,其中年龄超过四十岁的,才允许招徒一人。如果所招的人没有犯罪而病故的,允许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果有年龄未满四十就招受,以及招受不止一人的,照违令律笞打五十下。如果招受的人身犯奸盗重罪,其师父也不准再行续招。如果有再次续招的,也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包庇隐瞒的,罪同。地方官不查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都勒令还俗。
此例原系两条,一条是乾隆三年礼部议准定例,四十二年修改;一条是乾隆三年庄亲王议准,礼部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雍正十三年上谕,如今僧人之中有号称应付的,各分房头世守田宅,饮酒食毫无顾忌,严重的,甚至蓄养妻子。道士中的火居者,也是如此等因,可以知道这些僧道的来历了。
□应付、火居等项僧道,都是僧道中最下等的。因此不准招受生徒。其云例应招徒的僧
道,皆非应付、火居者也。修并之例删去例应招徒一句,则似系专指应付,火居等项言矣,大非例意。
译道,都不是应付、火居之类的人。将“并”字删去,并将“例应招徒”这一句也删去,那么似乎就专门针对应付、火居等项而言了,这大大违背了条例的本意。
有眷属之僧曰应付,无者曰戒僧。有眷属之道士曰火居,无者曰全眞,又曰灵宝。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随时举报。傥瞻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大学士忠勇公傅恒等议覆广西巡抚李锡泰条奏定例。
谨按。国初沿前明之旧,各府州县均有僧纲、道纪以管束僧道,近则并不知僧纲、道纪为谁何矣。虽有此例,亦具文耳。僧曰剃,尼同。道曰簪,女冠同。僧曰度牒,道曰部照。皆由礼部颁给札付。乾隆三十九年停止。见下条。
□从前僧道均系僧纲、道纪稽査管束。自停给度牒以后,无人不可为僧为道,与僧纲、道纪并不相闻问矣。有犯,科僧纲、道纪以故纵失察之罪,似嫌未允。
□此例定于乾隆十八年,至三十九年停发度牒。此例自可删除。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凡僧道停止给发度牒,其从前领过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牒照追出,于歳底汇缴。至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査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如僧道官犯事,将结送官交部察议。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监察御史戈源奏请停给僧道度牒一折,钦奉谕旨准行。及乾隆四十一年,据广东巡抚徳保咨请部示,经礼部奏准在案,因并纂为例。
礼部颁发各省度牒,已三十余万张,此领度牒之本僧,各准其招受生徒一人,合师徒计之,则六十余万人矣。(见乾隆四年六月上谕。)
谨按。例内,戸内不及三丁及年未四十收徒两条,皆因僧道众多,欲令日渐减少之意。且愼于颁发度牒,毎年令各省造送僧道尼姑四柱清册,与此意正自相符。自定有停给度牒之例,僧道遂无可考察矣。编审之例停,而戸口无可稽考,度牒之例停,而僧道亦无可稽考。古法之不可废也,如此。
立嫡子违法:巻首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倶改正)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歳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立嫡子违法 一,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倶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
此条系明令,乾隆五年删定。
《辑注》云,承继之法由亲而疏,自近而远。若应继之房止有一子,当出继不当出继。须依大宗,小宗法议之。小宗可絶,大宗不可絶也。此乃立嗣一定之法,所以补律之未备也。
谨按。律不言家产,而例特为补出,以图产争继者多,故于财产一层反复言之也。
□立于本为承祀,原不重在家产,是以戸律内并不言及,例则屡次言之矣。第一条言立嗣后生子,家产准其均分。第二条言孀妇守志者,合承夫分,仍凭族长继嗣。三条言义男、女壻亦许分给财产。四条又申明义子等项,仍分给财产。五条则明言希图财产勒令承继之罪。六条又申言争产争继酿命之事。无条不及财产,可知争继渉讼,无不由财产起见,科条安得不烦耶。
立嫡子违法 一,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
译有妻室的僧人称为应付,没有妻室的称为戒僧。有妻室的道士称为火居,没有妻室的称为全真,又称灵宝。
私自创建庵院以及私自剃度僧道:一、僧道如果有为非作歹等不法行为,责令僧纲司、道纪司随时举报。倘若徇私包庇、故意纵容,被其他途径发觉,且所犯属于谋反等大逆案件的,对该管僧纲、道纪,按照知情故纵大逆罪犯的本律,分别已实行或未实行来定罪。如果只是失于觉察的,按照不应重律杖责八十。
此条是乾隆十八年,大学士忠勇公傅恒等人议覆广西巡抚李锡泰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清初沿袭前明旧制,各府州县都有僧纲、道纪来管束僧道,近来却不知僧纲、道纪是谁了。虽然有此条例,也只是具文而已。僧人称为剃度,尼姑相同。道士称为簪发,女冠相同。僧人称为度牒,道士称为部照。都由礼部颁发札付。乾隆三十九年停止颁发。见下条。
从前僧道均由僧纲、道纪稽查管束。自从停止颁发度牒以后,任何人都可以为僧为道,与僧纲、道纪互不相闻问了。若有犯罪,判处僧纲、道纪以故纵失察之罪,似乎嫌不妥当。
此例定于乾隆十八年,到三十九年停止颁发度牒。此例自然可以删除。
私自创建庵院以及私自剃度僧道:一、凡是僧道停止颁发度牒,其从前领过度牒的,按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的度牒追回,于年底汇总缴纳。至于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确实焚香修行、戒法严明的人,具结呈报上司,咨报礼部发给执照充补。如果僧道官犯事,将具结送官交礼部察议。
此条是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监察御史戈源奏请停止颁发僧道度牒的一折,钦奉谕旨准行。以及乾隆四十一年,据广东巡抚德保咨请部示,经礼部奏准在册,因此一并纂入条例。
礼部颁发各省的度牒,已有三十余万张,这领受度牒的本僧,各准许其招收徒弟一人,合师徒计算,则有六十余万人了。(见乾隆四年六月上谕。)
谨按:条例内,户内不足三丁及年龄未满四十收徒两条,都是因为僧道众多,想要让他们日渐减少的意思。而且谨慎于颁发度牒,每年令各省造送僧道尼姑四柱清册,与这个意思正相符合。自从定有停止颁发度牒的条例,僧道于是无可考察了。编审的条例停止,而户口无可稽考,度牒的条例停止,而僧道也无可稽考。古法不可废弃,就是这样。
立嫡子违法:卷首
凡是立嫡子违法的,杖责八十。如果嫡妻年龄五十岁以上没有儿子,可以立庶出的长子。不立长子的,罪责也相同。(都改正)
○如果收养同宗的人为子,所养父母没有儿子,(所生父母有儿子)而舍弃不养的,杖责一百,发付给所养父母收管。如果(所养父母)有亲生儿子,以及本生父母没有儿子想要归还的,听任其便。
○如果乞养异姓义子以扰乱宗族的,杖责六十。如果把儿子给异姓人做嗣子的,罪责相同。其儿子归回本宗。
○如果遗弃小儿,年龄在三岁以下的,虽然是异姓仍然听任收养,就随他的姓氏。(但不得因为没有儿子就立为嗣子。)
○如果立嗣虽然是同宗,但尊卑顺序错乱的,罪责也如此。其儿子也归回本宗,改立应当继承的人。
○如果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做)奴婢的,杖责一百,立即放归良民。
这仍是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立嫡子违法:一、没有儿子的人,允许让同宗昭穆相当的侄子继承。先尽同父周亲,其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果都没有,才允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如果立嗣之后,却生了儿子,其家产与原立之子均分。
此条是明令,乾隆五年删定。
《辑注》说,继承的方法由亲而疏,自近而远。如果应当继承的房支只有一个儿子,当出继不当出继。须依照大宗、小宗的法理来商议。小宗可以绝嗣,大宗不可绝嗣。这是立嗣一定的法则,所以补充律文的不足。
谨按:律文不言家产,而条例特别补充出来,因为图谋财产争继的人多,所以在财产一层反复言说。
立嫡子原本是为了承祀,原来不看重家产,所以户律内并不提及,条例则屡次言说了。第一条言立嗣后生子,家产准许均分。第二条言孀妇守志的,合承夫分,仍凭族长继嗣。第三条言义男、女婿也准许分给财产。第四条又申明义子等项,仍分给财产。第五条则明言希图财产勒令承继的罪责。第六条又申言争产争继酿成命案之事。没有一条不及财产,可知争继涉讼,无不由财产起见,科条怎能不繁琐呢。
立嫡子违法:一、妇人丈夫亡故没有儿子守志的,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取昭穆相当的人继承。其改
谨按。守志则家业归之,改嫁则否。此条专为合承夫分而设,而亦及财产。
立嫡子违法 一,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吿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吿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壻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酌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集解》。此别立嗣子之例。或贤或爱皆可,然必嗣子果有忤逆,不得于亲则然。至不许用计逼逐一段,尤得律之精意。盖虑无子之人尚在,而群从瓜分其产,使不得守志也。曲体人情,可谓仁至而义尽矣。
谨按。招壻养老分产,见男女婚姻门,应参看。
□此亦专言财产。
立嫡子违法 一,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歳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酌分给财产,倶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资财冒认归宗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高其倬题唐四的殴死本生叔母何氏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例为奸徒图产冒认,及义子怀私负恩而设。
□义子有故归宗,不拘留家产,见殴祖父母父母门,应参看。
□《戸部则例》末段,至抱养之子,除初生抛弃者,不准捐考外,如果在周歳以后者,非初生暧昧不明,准其应考报捐,即用养父三代。刑例不载,亦应参看。
立嫡子违法 一,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慂择继。以致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其有子婚而故,妇能孀守,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妇虽未能孀守,但所故之人业已成立,或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倶应为其子立后。(按,此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无别子者,应为其父立继,待生孙以嗣应为立后之子。(按,此应为立继而无可继之人者)其寻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为立后(按,此不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若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按,此于不应之中仍准立后者)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戸部议覆江苏按察使胡季堂条奏,及四十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上条指已继而言,此条指未继而言。
□此则明言希图财产矣。
□礼经有长殇,中殇、下殇之文,明律不载。寻常夭亡未婚之人,究竟以何年为限之处,记核。盖郷区之间,容有年未及歳而已成婚者,亦有年已壮,而尚未成婚者,似难一概而论也。
□《戸部则例》以二十歳上下为限,犹从古人长殇之义也。
□一人承祧两房。应与礼部、《戸部则例》参看。
立嫡子违法 一,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戸族另行公议承立。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巡抚郑大进题曾志广谋夺继产,殴死期亲胞叔曾生迥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因争产争继而酿命矣。立继本为士大夫以上有爵位者设,并不专为庶民。争继之事大抵皆为家产起见,甚至有因而酿命者,世风不古,由来久矣。
立嫡子违法 一,旗人除乞养异姓为子,诈冒荫袭承受世职者,仍照本例拟发边远充军外,其虽无世职而诈冒抱养民间子弟、戸下家奴子孙为嗣,紊乱旗籍者,将朦混抱养继立之旗人,及以子与旗人为嗣之人,并知情之义子,倶比照乞养义子诈冒袭荫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冒食钱粮情事,无论所继者,系属异姓旗人、民间子弟、戸下
译谨按:坚守守节之志,家业便归其所有;若改嫁,则不能享有。此条专为共同承受丈夫份额而设立,同时也涉及财产问题。
立嫡子违法 一、无子立嗣,除依照律法外,如果继子不被所继承的亲人所喜爱,允许其告官另立嗣子。若是选择贤能或所亲爱的人选,只要不违背昭穆伦常次序,不允许宗族以次序为由告争,官府也不予受理。如果是义子、女婿被所继承的亲人所喜爱,允许他们互相依靠,不允许继子和本生父母用计谋逼迫驱逐,仍酌情分给财产。如果无子的人家贫穷,允许其变卖财产以自养。
此条出自前明《问刑条例》。
《集解》:这是另立嗣子的条例。无论是贤能还是所爱之人皆可,但必须是嗣子确实有忤逆行为,不被亲人所喜爱才行。至于不许用计谋逼迫驱逐这一段,尤其符合律法的精义。这是考虑到无子之人尚在世,而旁系亲属瓜分其财产,使其不能坚守守节之志。体贴人情,可谓仁至义尽。
谨按:招婿养老分产,见男女婚姻门,应参照查看。
□此条也专门谈论财产。
立嫡子违法 一、凡是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回归本宗的,不允许将分得的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岁以下的遗弃小儿,仍依照律法立即从其姓氏,但不得因无子就立为嗣子,仍酌情分给财产,都不必勒令其回归本宗。如果有贪图资财而冒认回归本宗的,照例治罪。
此条出自乾隆二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高其候题奏唐四殴死本生叔母何氏一案,附请定为条例。
谨按:此条例是为奸徒图产冒认,以及义子怀私负恩而设立。
□义子有故回归本宗,不拘留家产,见殴祖父母父母门应参照查看。
□《户部则例》末段,关于抱养之子,除初生抛弃者不准捐考外,如果在周岁以后者,若非初生时情况暧昧不明,准其应考报捐,即使用养父三代。刑例不载,也应参照查看。
立嫡子违法 一、无子立嗣,如果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在昭穆相当的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意愿。如果族中贪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选的贤爱之人,判决立为继子。如果有儿子结婚后去世,妻子能守寡;已聘未娶的儿媳能以女身守志;以及已婚后去世,妻子虽未能守寡,但所去世之人业已成立;或儿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都应为他的儿子立后。(按:这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如果支属内实在没有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亲又没有别子,应为其父亲立继,待生孙以继承应为立后之子的宗祧。(按:这应为立继而无可继之人者)那些寻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一概为其立后。(按:这不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如果独子夭亡,而族中实在没有昭穆相当可为其父亲立继者,也准许为未婚之子立继。(按:这在不应之中仍准立后者)如果可继之人也是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厢情愿的,取具合族甘结,也准许其承继两房宗祧。
此条出自乾隆三十八年,户部议覆江苏按察使胡季堂条奏,以及四十年钦奉谕旨,恭纂为条例。
谨按:上条指已继而言,此条指未继而言
□此条则明言贪图财产了。
□礼经有长殇、中殇、下殇的记载,明律不载。寻常夭亡未婚之人,到底以何年为限,需核查。因为乡间,容有年龄未到岁数而已成婚者,也有年龄已壮而尚未成婚者,似乎难以一概而论。
□《户部则例》以二十岁上下为限,还遵循古人长殇之义。
□一人承祧两房,应与礼部、《户部则例》参照查看。
立嫡子违法 一、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是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的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从户族另行公议承立。
此条出自乾隆四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巡抚郑大成题奏曾志广谋夺继产,殴死期亲胞曾生迥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条例。
谨按:这是因争产争继而酿成命案了。立继本是为士大夫以上有爵位者设立,并不专为庶民。争继之事大抵都为了家产起见,甚至有因而酿成命案的,世风不古,由来已久。
立嫡子违法 一、旗人除乞养异姓为子,诈冒袭荫承受世职者,仍照本例拟发边远充当军外,其虽无世职而诈冒抱养民子弟、户下家奴子孙为嗣,紊乱旗籍的,将蒙混抱养继立的旗人,以及以子与旗人为嗣之人,并知情的义子,都比照乞养义子诈冒袭荫充军的条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有冒食钱粮情事,无论所继者属于异姓旗人、民间子弟、户下
家奴,悉照冒支军粮入己,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律从重科罪。分别旗民办理。其先后领过银米,照数着追。傥本犯力不能完,该旗査明歴任参佐领,各按在任月日分赔,批解戸部归款。失察各官,交部议处。
译家奴,全部按照冒领军粮据为己有的情况处理,计算其冒领的赃款数额,依照窃盗律从重定罪。区分旗人和民人分别办理。那些先后领取的银两和米粮,按照数额责令追缴。倘若本犯无力全额偿还,由该旗查明历任参佐领,各自按照在任的月日分摊赔偿,批解给户部归还款项。失察的各官员,交由吏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既因诈冒科以徒罪,似无庸更科赃罪。若有冒食钱粮至办理等句,似应删。縁乞养异姓为子,律止杖六十,因冒食钱粮加重拟徒,已属从严,再计赃治罪似非律意。唐律,养杂戸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官戸加一等,与者,亦如之。养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无主及主自养者,听从良。此例,旗人抱养民间子弟、戸下家奴,即拟满徒,不特较唐律为重,即较之民人乞养异姓义子乱宗者,科罪亦严。而人民抱养奴仆为子,律例均无治罪明文,有犯碍难援引。
□唐律,养异姓男者,徒一年。养奴为子孙者,杖一百。是以奴为子孙较养异姓为轻。明律改乞养异姓为子者,杖六十,是养奴为子者,即应笞五十矣,似嫌未协。若照旗人例,民间子弟与戸下家奴一体同科,则亦应杖六十矣。而旗、民科罪轻重大相悬絶,亦嫌参差。
□此条例文虽经修改,惟《戸部则例》及《中枢政考》例文,尚仍其旧,殊不画一。《中枢政考》云,旗人无嗣,许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实无同父周亲及五服远房同姓,准继异姓亲属为嗣。均取具该参佐领及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印甘各结送部,准其过继云云。《戸部则例》亦云,旗人无子者,许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倶无,方择立远房同姓。如实无昭穆相当人,准继异姓亲属,取具该参佐领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印甘各结,送部,准其过继云云。与兵部例文相符。刑部改,而别部例文未改,有犯,碍难援引。
□査立继先尽同父周亲一条,系前明通例。其亲属准其过继一条,系乾隆五年戸部奏准旗人专例。两例原自并行不背,乾隆五十三年修例时,声明例内并无准立异姓字样,改定此条遂不免彼此参差,与五年戸部奏定例文不符。且祗言民间子弟、家奴子孙,其另戸亲属并未言及,亦属含混。
□戸兵二部则例所云,系指异姓亲属而言,盖彼此均系旗人,且有戚谊者也,故准继承。刑例所云,系指民间子弟、戸下家奴而盲,恐其紊乱旗籍,故不准承继也。参看自明。《戸部则例》,八旗与民人继嗣分别两门,可知办理自有区别也。即以民人而论,如有孤单零戸,本宗及远房无人可以承继者,取外姓亲属之人承继,似亦可行。古来名人以异姓承继者,不知凡几,亦王道本乎人情之意也。
□异姓为后见于史者,魏陈矫本刘氏子,出嗣舅氏。呉朱然本姓施,以姉子为朱后。(见《日知録》)。
收留迷失子女:巻首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郷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暂时)隐藏在家者,(不送官司)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倶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留迷失子女 一,八旗凡有呈报迷失幼童幼女者,该管官取具本人、族长等并无捏饰甘结,照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有隐匿寄养情弊,将寄养受寄之人,照隐漏丁口例治罪。改正。族长人等,照里长失于取勘律治罪。(按,见前脱漏戸口)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例恐有以隐匿寄养捏报迷失者而设。
□又见《戸部则
译此条是乾隆五年户部议定并批准的定例,于乾隆五十三年修改确定。
谨按:既然因为欺诈冒领而判处徒刑,似乎就没有必要再判处赃罪。文中“若有冒食钱粮至办理”等语句,似乎应当删除。因为乞养异姓人为子,律法仅规定杖责六十,因冒领钱粮而加重判处徒刑,已经属于从严处理,再计算赃款定罪,似乎不符合律法的本意。唐律规定,收养杂户男子为子孙的,判处徒刑一年半;收养官户男子的,加一等处罚;给予收养的人,也按此处理。收养奴仆为子孙的,杖责一百,各自恢复其原有身份。无主之人及主人自己收养的,听任其成为良民。此条例中,旗人抱养民间子弟、旗下家奴,即判处满徒刑,不仅比唐律为重,即使与民间乞养异姓义子扰乱宗族者相比,定罪也更为严厉。而民间抱养奴仆为子,律例中均无治罪的明文规定,若有犯法,难以援引此例。
唐律规定,收养异姓男子为子的,判处徒刑一年;收养奴仆为子孙的,杖责一百。因此,以奴仆为子孙比收养异姓为子处罚较轻。明律将乞养异姓为子的处罚改为杖责六十,那么收养奴仆为子的,就应当是笞刑五十了,这似乎不太协调。如果按照旗人的条例,民间子弟与旗下家奴同等定罪,那么也应当是杖责六十。而旗人与民人的定罪轻重相差悬殊,也显得参差不齐。
此条例文虽然经过修改,但《户部则例》及《中枢政考》中的条例文,仍然沿用旧文,很不统一。《中枢政考》说,旗人无后嗣,允许立同宗昭穆相当的侄子承继,首先尽同父周亲,其次及大功、小功、缌麻亲属,如果没有,才允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人为嗣。如果确实没有同父周亲及五服内的远房同姓人,准许继异姓亲属为嗣。均须取得该参佐领及其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并加盖印信的甘结送部,准许其过继等语。《户部则例》也说,旗人无子者,允许立同宗昭穆相当的侄子承继,先尽同父周亲,其次及大功、小功、小功、缌麻,如果都没有,才择立远房同姓。如果确实没有昭穆相当的人,准许继异姓亲属,须取得该参佐领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并加盖印信的甘结,送部,准许其过继等语。这与兵部的条例文相符。刑部修改了,而其他部的条例文未改,若有犯法,难以援引。
查“立继先尽同父周亲”这一条,是前明的通例。“其亲属准其过继”这一条,是乾隆五年户部奏准的旗人专例。两条例原本并行不悖,乾隆五十三年修例时,声明条例内并无准许立异姓的字样,修改此条遂不免彼此参差,与乾隆五年户部奏定的条例文不符。而且只提及民间子弟、家奴子孙,对其另户的亲属并未提及,也显得含混不清。
户兵二部则例所说的,是指异姓亲属而言,大概彼此都是旗人,且有亲戚情谊,所以准许继承。刑例所说的,是指民间子弟、旗下家奴而言,恐怕其扰乱旗籍,所以不准承继。参看自明。《户部则例》中,八旗与民人的继嗣分别列为两门,可知办理自有区别。即使以民人而论,如有孤单零户,本宗及远房无人可以承继的,取外姓亲属之人承继,似乎也可行。古来名人以异姓承继的,不知有多少,这也是王道本乎人情之意。
异姓为后见于史书的,魏国的陈矫本是刘氏之子,过继给舅父家。吴国的朱然本姓施,以姐姐的儿子为朱氏后嗣。(见《日知录》)。
收留迷失子女:卷首
凡是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乡贯)的子女,不送交官府而卖为奴婢的,杖责一百,徒刑三年。作为妻妾、子孙的,杖责九十,徒刑二年半。如果得到迷失的奴婢而卖掉的,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的人不坐罪,交给亲人团聚。
○如果收留在逃的子女(不送交官府),而卖为奴婢的,杖责九十,徒刑二年半。作为妻妾、子孙的,杖责八十,徒刑二年。如果得到在逃的奴婢而卖掉的,各减良人罪一等。那些被卖且在逃的人,又各减一等。如果在逃的罪行较重,则从重论处。
○那些自己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的,罪也如此。(暂时)隐藏在家里的,(不送交官府)一并杖责八十。
○如果买主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回价银入官。不知情的,都不坐罪,追回价银还给主人。
○如果冒认良人为奴婢的,杖责一百,徒刑三年。作为妻妾,子孙的,杖责九十,徒刑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的,杖责一百。
此仍沿用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收留迷失子女 一,八旗凡有呈报迷失幼童、幼女的,该管官须取得本人、族长等并无捏造掩饰的甘结,照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果有隐匿寄养的情弊,将寄养和受寄的人,照隐漏丁口的条例治罪。改正。族长等人,照里长失于取勘的律法治罪。(按,见前脱漏户口)
此条是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例恐怕是针对那些以隐匿寄养捏报迷失的人而设立的。
又见《户部则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戸口田粮,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吿。当该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兼官吏上司言)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节録朱云锦戸口说,
□按古用民之力,有年则公旬用三日,中年则公旬用二日,无年则公旬用一日,凶札则无力征。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覆为正,一歳充役,一歳屯戌。汉初为算钱,(即今丁银),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百二十,为一算。而传给徭役,则始自二十五,至五十六而除。是民之一身,既税之,覆役之矣。其后减算钱为六十三钱。曹魏定冀州制,赋戸绢二匹,绵二斤。晋平呉之后,制赋戸调之式。丁男之戸,歳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戸者,半输。元魏令,毎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宇文周置司役,掌力役之征。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于役。毎年不过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若凶札则无力征。隋初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开皇十三年,减十二番为三十日。唐制用人之力,毎丁歳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宋承诸伪国之后,各路有身丁钱。大正中,毎三丁纳绢一匹。其后物价贵,乃令毎丁输绢一丈,绵一两。元时仿唐之庸法制丁税,毎戸科粟有额,令诸路验民戸成丁之数,毎丁、歳科粟一石至五升不等。后于丁税之外,又増科差之名,曰丝料,曰包银。丝料或二戸出丝一斤,或五戸出丝一斤。包银始征六两,既征四两、二两。其征数多寡,各视其戸高下以为差。明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之,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以上中下戸为三等,五歳均役,十歳一更造。自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其时又有银差、力差、马差之分,崇祯时,河南巡抚范景文上疏曰,民所患者,莫若差役,钱粮有收戸、解戸(即差银),驿递有马戸(即马差),供应有行戸(即力差类),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戸。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罄。是前明丁役竟未画一,此歴代之大略也。夫用民力之轻者,古公旬三日之法极矣。然其时寓兵于农,军实,戌役一办之于民。汉率口出赋算,而宰相之子不免戍边。迨至后世,雇役杂泛,名目烦多,又无可论。大约赋税必本田亩,授人以田,而未尝别有戸赋者,三代是也。不授人以田,而轻其戸赋者,两汉是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戸赋,田之授否不常,而赋之重者,已不可覆轻,自魏至唐是也。丁钱徭役,因时所急,而别立名目以取之者,自宋至明是也。
□本朝立制以来,丁钱既有定额,而覆均丁于地,无遗漏偏枯之虑。生斯世者,几不知丁徭之名,盖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也。
□唐制有田则有租,有丁则有庸,有家则有调。自建中初,杨炎改定两税法,简而易行,沿于歴代。明有天下,编赋役黄册,田有租,租分夏税秋粮。丁有役,役分力役、雇役。夏秋两税,以米麦为重,丝绢钱钞次之。洪武中,会计仓储,听民入金银布绢等物折纳税粮。正统朝定制,折收金花银,自起运兑军外,毎粮一石折银一两,赋入准银自此始。役法,自嘉隆以后,通计丁粮,均派徭役。计丁输银,官为佥募。天启元年,用给事中甄淑言,丁随田转,编入银额,于是丁赋田赋,合而为一。然粮长里长名去实存,加赋重征,民不堪病。
□国朝除明苛政,额征视神宗以前赋额为断。康熙五十二年,恩旨,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将丁银摊入地亩,永为定制,而律文则仍从前朝之旧。
条例
赋役不均 一,督抚司道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
译凡是有司征收赋税粮米以及杂项差役,都要查验户籍内的户口和田粮,确定上、中、下等第,然后科派差役。如果放任富人而让穷人承担差役,或者挪移等则作弊的,允许受害的贫民向主管上司控告,自下而上逐级陈告。负责的官吏,各杖责一百(改正)。如果上司不受理,杖责八十。如果官吏或上司收受财物的,根据赃物数量以枉法从重论处。
这仍然是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节录朱云锦《户口说》,
□按古代使用民力,丰年则公事每旬用三日,中年则公事每旬用二日,荒年则公事每旬用一日,灾荒瘟疫则不再征发劳力。秦国实行商鞅之法,每月征发更卒,已覆为正卒,一年充任役,一年屯戍。汉初征收算钱(即现在的丁银),年满十五岁至五十六岁,出赋钱一百二十,为一算。而传发徭役,则从二十五岁开始,到五十六岁免除。这样百姓一人,既征收了税,又征发了役。后来减少算钱为六十三钱。曹魏制定冀州制度,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晋平定吴国之后,制定户调的格式。丁男户,每年缴纳绢三匹,绵三斤。女户及次丁男户,缴纳一半。北魏法令,每调一夫一妇,缴纳帛一匹,粟二石。北周设置司役,掌管力役的征发。凡是人从十八岁到五十九岁都要服役。每年不超过三十天,中年二十天,下年十天,起用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如果灾荒瘟疫则不再征发劳力。隋初制定役法,丁男为十二番,工匠则六番。开皇十三年,将十二番减为三十日。唐代制度使用民力,每丁每年二十天,闰年加二天。不服役的,每天缴纳绢三尺。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宋代继承各伪国之后,各路有身丁钱。大中时期,每三丁缴纳绢一匹。后来物价昂贵,于是命令每丁缴纳绢一丈,绵一两。元代仿照唐代的庸法制定丁税,每户征收粟有定额,命令各路查验民户成丁的数量,每丁每年征收粟一石至五升不等。后来在丁税之外,又增加科差的名称,叫丝料,叫包银。丝料或者两户出丝一斤,或者五户出丝一斤。包银开始征收六两,后来征收四两、二两。其征收数量的多少,各自根据户等高下作为差别。明代役法制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足一顷的,用其他田补足,名叫均工夫。田多丁少的,用佃户充任,田主出米一石资助其用。不是佃户而按亩出夫的,每亩资助米二升五合。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年均役,十年重新编造。自从实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全省徭役。均徭里甲,与两税合为一。当时又有银差、力差、马差的区别,崇祯时,河南巡抚范景文上书说,百姓所患的,没有比差役更严重的,钱粮有收户、解户(即差银),驿递有马户(即马差),供应有行户(即力差类),都征发有力之家充任,名叫大户。究其征发的并非富民,中等人家的财产往往因此耗尽。所以前明丁役竟然没有统一,这是历代的大略。使用民力较轻的,古代公旬三日之法极尽了。然而那时寓兵于农,军实、戍役都由民办理。汉代按口出赋算,而宰相之子不免戍边。等到后世,雇役杂泛,名目繁多,又无可论。大约赋税必然来自田亩,授人以田,而没有另外设立户赋的,三代是这样。不授人以田,而减轻户赋的,两汉是这样。因授田之名而加重户赋,田的授予与否不常,而赋税加重,已不可能再减轻,自魏至唐是这样。丁钱徭役,因时所急,而立名目以征收的,自宋至明是这样。
□本朝建立制度以来,丁钱既有定额,而又将丁均摊于地,没有遗漏偏枯的忧虑。生于这个时代的人,几乎不知道丁徭的名称,这是数千年来未曾有的盛世。
□唐代制度有田则有租,有丁则有庸,有家则有调自从建中初年,杨炎改定两税法,简便易行,沿用于历代。明代拥有天下,编造赋役黄册,田有租,租分夏税、秋粮。丁有役,役分力役、雇佣役。夏秋两税,以米麦为重,丝绸、绢、钱、钞次之。洪武年间,会计仓储,听任百姓入纳金银、布、绢等物折纳税粮。正统朝制定制度,折收金花银,自起运兑军之外,每粮一石折银一两,赋税收入准银自此开始。役法,自嘉靖、隆庆以后,通计丁粮,均派徭役。计算丁数输纳银两,官府征募。天启元年,采纳给事中甄淑的建议,丁随田转,编入银额,于是丁税田税,合而为一。然而粮长、里长名去实存,加赋重征,百姓不堪其苦。
□国朝废除明代苛政,定额征收以神宗以前的赋额为断。康熙五十二年,恩旨,盛世增加人口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将丁银摊入田亩,永远作为定制,而律文则仍从前朝旧制。
条例
赋役不均 一,督抚司道严督府州县掌管印信的正官
,审编均徭,从公査照歳额差役。其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増,余剩银两,贫难下戸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名色扰累,违者,该督抚纠察,将有司官依违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举,罪同。
译仔细编排均摊徭役,依照官府查核的年度定额来差派役事。那些丁口和粮赋充裕的人家,只编派其本等应服的差役,不允许额外增加;剩余下来的银两,以及贫困困难的下等户和逃亡人口的名额,听任其空缺,不允许征收银两,也不允许额外滥设听差等名目来骚扰百姓。如有违反,由总督、巡抚进行纠察,将地方官员按照违制律治罪。上级官员徇情包庇而不举报,与犯法者同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例盖不许额外乱差也。问罪治罪无明文,当依违制科。
谨按。徭役最为百姓之累,本朝自康熙五十年以后,续生之丁永不加赋,雍正六年又将丁银摊入地亩均征,丁粮合而为一,即无所谓差徭矣。即有支应兵差科派等事,亦系粮多者受累,丁多者絶不相干。
□各省丁口征银数目,见《戸部则例》,既经摊入田赋之内,又安有余剩银两也。
□《唐律疏议》曰,赋役令,毎丁,租二石。调絶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毎年以法赋敛云云。后改为两税,此法已不能行,近则更不然矣。法之近古莫若唐之租、庸、调。其法以丁为本。租者,丁男十八以上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以八十亩为口分。凡授田者,丁歳输粟二石。二曰调,毎丁随郷所出,歳输绢绫絶各二丈,绵二两。如以布则加五之一、麻三斤。三日庸,用人之力,毎丁歳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调租皆免,并不过五十日。正孟子所谓粟米、布帛、力役也。
□前明又有一条鞭之法,总括一邑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歳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増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増耗。凡额办派办京库歳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嘉靖间屡行屡止,万暦间始力行之,已与此例情形不符矣。
赋役不均 一,各省藩司并府州县,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采买,若豪滑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发附近地方充军。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若本无部派物料,而捏称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事扰累地方者,亦照此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増改,乾隆五年呈进黄册声明。今无各部派到物料,应删。奉旨,现今虽无各部派到物料,但恐豪滑之徒或有串通官吏,捏称坐派,借端害民等弊,亦应照此例治罪,不必删去,钦此。谨遵旨増辑若本无部派物料等句,纂为此例。
谨按。此门条例所言,多系丁役之事,然丁之无役已百十年矣,此例亦系虚设。
□出纳官物门,有采买食粮谷石及驿递草豆,不许强派民力运送,应与此条参看。
赋役不均 一,绅衿除优免本身丁银外,傥借名滥以子孙族戸冒入者,该地方官査出,生监申革,职官题参,各杖一百。受财者从重论。如有私立宦儒图戸名色,包揽诡寄者,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诡寄与受寄者同论。
此系雍正四年定例。
谨按。绅衿优免本身丁银,系未将丁银摊入地亩以前之例,现在并无此等办法,似应删除。
赋役不均 一,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査,违者,照脱戸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详报者,交部照例议处。至充保长甲长并轮値支更看栅等役,绅衿免派。齐民内老疾寡妇之家子孙尚未成丁者,亦倶免役。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编査保甲而言,与盘诘奸细门条例参看。
□保长甲长,见盘诘奸细。
□与《处分则例》同。
《处分则例》。
□一,编査保甲,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听保长甲长稽査。如有不入编次者,本身照脱戸律治罪。州县官瞻徇不报,降三级调用。(私罪)至点充保长甲长并轮値支更看栅等事,绅衿免派。孤寡老幼免役。
赋役不均 一,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恩诏恭纂成例。
谨按。此昔年恩诏之一端。
□以上三条均与古法有合。
丁夫差遣不平:巻首
凡应差丁夫杂(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劳佚)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毎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
译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中的规定,雍正三年进行了修改,乾隆五年再次改定。
《集解》说:这一条例大概是不允许额外随意差遣役使。对于问罪治罪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依照违反制度的条款处理。
谨按:徭役是百姓最大的负担,本朝自康熙五十年以后,新增的人口永不增加赋税,雍正六年又将丁银摊入田亩统一征收,丁税和粮税合而为一,也就无所谓差徭了。即使有支应兵差、科派等事务,也是拥有田粮多的人受累,人口多的人完全不相关。
各省人口征收银两的数目,见于《户部则例》,既然已经摊入田赋之内,哪里还有剩余的银两呢。
《唐律疏议》说:赋役令规定,每个成年男子,租税二石。调税缴纳绢二丈,绵三两;若缴纳布则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每年二十天。这是每年依法征收赋税等等。后来改为两税法,这种办法已经不能实行,近代更是如此了。法律中接近古法的莫过于唐代的租、庸、调。其方法以成年男子为本。租,是指成年男子十八岁以上授予田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田,以八十亩为口分田。凡是授田的人,每年缴纳粟二石。二是调,每个成年男子根据当地出产,每年缴纳绢、绫、绝各二丈,绵二两。如果缴纳布则增加五分之一,麻三斤。三是庸,使用人力,每个成年男子每年服役二十天,闰年增加两天。不服役的,每天折纳绢三尺。因有事而增加服役二十五天的,免除调税。服役三十天的,调税和租税都免除,并且不超过五十天。这正是孟子所说的粟米、布帛、力役。
前明还有一条鞭法,总括一县的赋税和徭役,根据土地和人口计算,丁税和粮税全部缴纳给官府。一年的徭役,由官府招募。力差则计算其工食费用,酌情增减。银差则计算其交纳费用,加上损耗。凡是额办、派办、京库每年所需以及存留供亿的各种费用,以及土贡方物,全部合并为一条,都按亩征收银两,折价办理交给官府,所以称为一条鞭法。嘉靖年间屡次实行又屡次停止,万历年间才开始大力推行,这已经与本条例的情形不符了。
赋役不均 一,各省布政使司以及府、州、县,如果遇到各部派发的物料。应当从公斟酌所属地区的大小和丰歉情况,指定采买,如果有豪强狡猾、图谋私利的人买通吏员书吏,妄自禀报编派下属承揽从而害民的,发配到附近地方充军。主官听从的,参劾治罪。如果本来没有各部派发的物料,却捏造名义指定派办,以及明知是官收官解,却借端生事扰累地方的,也照此治罪。
这一条是前明《问刑条例》中的规定,雍三年增改,乾隆五年呈进黄册时声明。现在没有各部派发的物料,应当删除。奉旨:现今虽然没有各部派发的物料,但恐怕豪强狡猾之徒或有串通官吏,捏造名义指定派办,借端害民等弊端,也应当照此条例治罪,不必删除,钦此。谨遵旨增辑“若本无部派物料”等句,编纂为此条例。
谨按:这一门条例所说的,多是关于丁役的事情,然而丁役已经废除百十年了,这条条例也是虚设。
出纳官物门,有采买食粮谷石以及驿站递送草豆,不许强派民力运送,应当与此条参照阅读。
赋役不均 一,绅士生员除了优免本身的丁银外,如果借名滥将子孙族户冒入的,由地方官查出,生员申奏革除,官员题奏参劾,各杖一百。收受钱财的从重论处。如果有私自设立宦儒图户名色,包揽诡寄的,依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诡寄者与受寄者同罪。
这是雍正四年定下的条例。
谨按:绅士生员优免本身丁银,是未将丁银摊入田亩以前的条例,现在并没有这种办法,似乎应当删除。
赋役不均 一,凡是绅士生员之家与平民一体编次,听任保甲长稽查,违反的,依照脱户律治罪。地方官徇私情不详细上报的,交部照例议处。至于充当保长、甲长以及轮流值班支更看栅等徭役,绅士生员免除派役。平民中老疾寡妇之家子孙尚未成丁的,也都免除徭役。
这一条是雍正五年的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这专门指编查保甲而言,与盘诘奸细门条例参照阅读。
保长甲长,见盘诘奸细门。
与《处分则例》相同。
《处分则例》:
一,编查保甲,凡是绅士生员之家与平民一体编列,听任保长甲长稽查。如果有不列入编次的,本人依照脱户律治罪。州县官瞻徇情面不上报,降三级调用。(私罪)至于点充保长甲长以及轮流值班支更看栅等事,绅士生员免除派役。孤寡老幼免除徭役。
赋役不均 一,军民七十岁以上的,允许一个成年男子侍奉赡养,免除其杂派差役。
这一条是雍正十三年,钦奉恩诏恭纂成的条例。
谨按:这是昔年恩诏的一项内容。
以上三条均与古法相合。
丁夫差遣不平:卷首
凡是应当差遣的丁夫杂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劳逸不均平的,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如果丁
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译那些被征调的杂役工匠,如果拖延滞留不去服役,以及在服役期满之后,主管部门不放他们回去的,每拖延一日就杖打十下,每过三日加重一等,最高刑罚不超过杖打五十下。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隐蔽差役:巻首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资工食)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杖)罪(附近)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禁革主保里长:巻首
凡各处人民,毎一百戸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主管甲首)等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若无生事扰民实迹,难议迁徙。)
○其合设耆老,须于本郷年高有徳,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革退)。当该官吏,笞四十。(若受财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小注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禁革主保里长 一,直省各府州县编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戸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戸为十甲,甲凡十人,歳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郷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之多寡为次。海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其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戸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送戸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此明初洪武年间役民之法也。现在地丁合而为一,容有丁多而粮少者,且里长均系粮多者为之,似应于丁字下添一粮字。黄册与编审之法相辅而行,所以周知民数,而以均徭役也。康熙年间停造黄册,乾隆年间又停编审,盖均恐扰民起见,而古法巳不复行矣。
国朝盛氏百二编审论,
□编审者治道之根本也,盖积州县而成天下,积郷里而为州县,积戸口而成郷里,故戸口清而郷里治,郷里治而州县治,州县治而天下亦治矣。周礼郷遂之法始于比邻,详稽其夫家之众寡、贵贱、老幼、废疾、六畜、车辇、田野,以施政教,以行征令,以办施舍,以起徒役,而奇衰奸宄亦无所容,此歴代以来不易之法也。明洪武十四年令天下编黄册,在城曰坊,近城曰厢,郷都曰里,共编为册,册首为一图,里有一百十戸,以十戸为长,余百戸为十甲,里长甲首董一里一甲之事。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奇零。其册凡十年一更定,此即今编审之制也。明初但有夏税小麦,秋税粟米,及丝绵之征。百姓皆听役于官,十六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无所谓丁银也。自后乃有银力二差力。差者,差役也。银差者,雇役也。又其后,虽有二差之名,亦皆一例征银而已,于是胥吏上下其手,隐匿脱漏,百弊丛生。又丁银之増损关于考课,故丁银有増无减。所谓沟中之瘠,犹为籍上之丁。黄口小儿,已入追呼之册。此仁人君子所以叹息也。自我朝康熙五十二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至雍正四年,又行丁归地亩之法,良法美意,三代以来未之有也。然因此有司遂视编审为具文,惟胥吏是任,以至戸口不清,而贫富不辨。贫者,有贫之实,而无贫之名。富者,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又飞洒诡寄,遂有无田之税,无税之田矣。且雇役惟可行于平日,如非时力役,河防土工之类,其势有不得不由于差者,于是徭役有不均之叹。况编审时,吏胥按戸索其饮食简笔之费,百姓又恐差役之及身也。于是并戸减口,专为一切徼幸。平时按籍而常见其少,不幸天灾流行,朝廷有大恩恤,计口给发,则其数又骤见其増。于是编审、赈恤二册自相矛盾,虽有才能,亦无所措其手足,始悔平时之失计,亦已晩矣。况欲求赋役均平,奸宄屏息,安可得哉。论者不察,竟以编审为不足凭。而无益于治道,惑矣。
谨按。此造黄册之制也。今乃不用里长,而惟行均摊之法,其迹似为便。不知民涣而无统,令弛
译这仍然是明代的律法,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隐蔽差役:卷首
凡是豪民(家中有财力,不靠工钱饭食维持生活),命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以此隐蔽差役的,家长杖打一百。官员包庇纵容的,与豪民同罪。如果收受贿赂的,计算赃物数量,按枉法从重论处。跟随的人,免除杖刑,发配充军。
○如果是功臣包庇纵容的,按照律法拟罪,上奏请皇帝定夺。
这仍然是明代的律法,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禁革主保里长:卷首
凡是各地的百姓,每百户中商议设立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轮流每年应役,催办钱粮,传唤公事。如果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主管甲首)等名目,生事扰民的,杖打一百,迁徙。(比流刑减半,折抵徒刑二年,如果没有生事扰民的实际行为,难以议定迁徙。)
○那些应当设立的耆老,必须在本乡年高有德、众人推举信服的人中选拔充任。不允许罢免闲散的吏卒,以及有过错的人充任。违反者杖打六十(革退)。负责的官吏,笞打四十。(如果收受贿赂枉法,从重论处。)
这仍然是明代的律法,小注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审定。
条例
禁革主保里长 一,直省各府州县编制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举丁口多的十人为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甲凡十人,每年服役。里长一人,管理一里的事务。城中称为坊,近城称为厢,乡里称为里。每十年轮值一周,先后次序各自以丁口数量的多少为序。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那些鳏寡孤独不能服役的人,则附管在百一十户之外,而列在图的后面,名叫畸零册。编成一本,送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这条是前明《会典》的内容,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这是明初洪武年间役使百姓的方法。现在地丁合而为一,容许有丁口多而粮税少的情况,况且里长都是由粮税多的人担任,似乎应当在“丁”字下添一个“粮”字。黄册与编审的方法相辅而行,用来周知百姓数量,从而均平徭役。康熙年间停止制造黄册,乾隆年间又停止编审,大概都是担心扰民,而古法已经不再实行了。
国朝盛氏《百二编审论》,
□编审是治道的根本,因为积累州县而成天下,积累乡里而成州县,积累户口而成乡里,所以户口清楚而乡里治理,乡里治理而州县治理,州县治理而天下也治理了。《周礼》乡遂之法始于比邻,详细稽查其夫家人口的多少、贵贱、老幼、废疾、六畜、车辆、田野,用来施政教,用来执行征令,用来办理施舍,用来征发徒役,而奇衰奸宄也没有藏身之地,这是历代以来不变的方法。明洪武十四年命令天下编造黄册,在城称为坊,近城称为厢,乡都称为里,总共编为册,册首为一图,里有百一十户,以十户为长,其余百户为十甲,里长甲首管理一里一甲的事务。鳏寡孤独不能服役的人,附在十甲后面为奇零。那册子每十年更改一次,这就是现在的编审制度。明初只有夏税小麦,秋税粟米,以及丝绵的征收。百姓都听命于官府服役,十六岁成丁而服役,六十岁免除,没有所谓丁银。后来才有银力二差。力差,是差役。银差,是雇役。又后来,虽然有二差的名义,也都一律征收银两罢了,于是胥吏上下其手,隐匿脱漏,各种弊端丛生。又丁银的增加减少关系到考核,所以丁银有增无减。所谓沟渠中的瘦弱之人,仍然是户籍上的丁口。黄口小儿,已经列入追呼的名册。这是仁人君子叹息的原因。从我朝康熙五十二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四年,又实行丁归地亩的方法,良法美意,三代以来未曾有过。然而因此有司便将编审视为具文,只任由胥吏处理,以至于户口不清,而贫富不辨。穷人,有穷的实际,却没有穷的名义。富人,没有富的名义,却有富的实际。又飞洒诡寄,于是有无田的税,无税的田了。况且雇役只可行于平日,如非时力役,河防土工作之类,其势有不得不由于差役的,于是徭役有不均的感叹。况且编审时,吏胥按户索取饮食简笔的费用,百姓又担心差役及身。于是并户减口,专为一切侥幸。平时按籍而常见其少,不幸天灾流行朝廷有大恩恤,计口给发,则其数量又骤然见其增加。于是编审、赈恤二册自相矛盾,虽然有才能,也无所措其手足,开始后悔平时的失计,也已经晚了。况且想要寻求赋役均平,奸宄屏息,哪里可以得到呢。议论的人不察,竟然认为编审不足凭信。而无益于治道,迷惑了。
谨按。这是造黄册的制度。现在不再使用里长,而只实行均摊的方法,其迹象似乎方便。不知道百姓涣散而无统属,法令松弛
再,自古最重丁口,未有有丁而无田者,唐律所以有永业、口分之田也。明时亦以丁为主,故以丁多者,为里长、戸长,即礼所谓有人有土。者也,今不行矣。
逃避差役:巻首
凡民戸逃往邻境州县躱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戸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邻境)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
○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戸(谓驿、灶、医、
○卜等戸。)逃者,一日笞一十,毎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毎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躱避邻境,是全不当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犹当差役者,故其罪轻。)
此条顺治三年就明删定,并添入小注。
条例
逃避差役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戸周知文册,备开逃民郷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送各处督抚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者,给与戸由执照,附籍当差。如不自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各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正统元年定例,原指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而言,雍正三年改定。
《明史?食货志》。人戸避徭役者,曰逃戸。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凡逃戸,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覆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输赋。正统时造逃戸周知册,核其丁粮。
谨按。上言招抚复业之事,下言在外当差附籍之事,总见有丁即有役,不容逃避,致累他人也。
逃避差役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如或游荡作非,公举治罪。)若围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躱,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并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者,各依律科。
此条系前明正统二年定例,原例无小注十字,雍正三年添入。
谨按。与盗卖田宅门棚民一条参看。
□编排保甲,则已入籍矣,与围住山林等不同。
□上条言招抚复业,此条言流民入籍,下条言逃入外境也。
逃避差役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躱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倶发边远地方充军。(按,地方二字,原例系卫分二字,未详何年所改。)本管里长管军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三十三年修改。
谨按。上条围住山林等处,则犹在内地也,此则直逃至外境矣,故重其罪。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见谋叛律。
点差狱卒:巻首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
删除例
一,刑部南监招募禁卒,六十名,与北监禁卒一体给与工食,傥有勒索吓诈等弊,照枉法赃从重治罪。
系雍正十一年定例,乾隆五年删除。
谨按。刑部旧例,有北监无南监也。此条南监云云,因系新立,故设此例。
又雍正十三年十月上谕,八旗内务府高墙,原因旗人定罪之后,不便与民人一处监禁,是以暂于各旗设立高墙分禁。今遇恩赦,一切杂犯倶已寛免,其余重犯,仍应归入刑部监内,分别旗、民收禁。其八旗内务府高墙不必安设。
有谓南监系专为收禁八旗人犯而设,而例无明文,见后。从前旗人有犯,均礅锁各城门,并不在刑部监禁。自归部监禁,遂无礅门者矣。然
译其次,自古以来最重视人口,没有有成年男子却没有田地的人,唐代法律之所以有永业田、口分田的规定。明代也以人口为主,所以人口多的,担任里长、户长,就是《礼记》所说的“有人有土”的意思,现在不这样实行了。
逃避差役:卷首
凡是民户逃往邻近的州县躲避差役的,杖打一百,发还原籍当差。那些直接管理的里长、提调官吏故意放纵,以及邻近地区的人户藏匿在自家的,各与犯人同罪。如果(邻近地区的)里长知道却不驱逐遣返,以及原管辖的官府不发文起取,或者发文起取而所在地的官府吝啬不发遣的,各杖打六十。
○如果丁夫、杂匠在服役以及工、乐、杂户(指驿、灶、医、卜等户)逃跑的,一天笞打十下,每五天加一等,罪止笞打五十。提调官吏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没有察觉逃跑的,五人笞打二十下,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打四十。不足五人的,免罪。(上面说躲避邻近地区,是完全不当差役的人,所以罪重。这里说在服役中逃跑,是还当差役的人,所以罪轻。)
这条顺治三年就根据明代删定,并添入小注。
条例
逃避差役 一,因为兵灾荒年而逃避的百姓,官府多方招抚,仍然让他们附籍复业当差。或者年久逃往远府州县,制作逃户周知文册,详细开列逃民乡里姓名,男女口数,军民匠灶等籍,以及遗留的田地税粮多少,原籍有没有人丁应承粮差,送各处督抚督促令其复业。那些已经成家立业,愿意入籍的,给予户由执照,附籍当差。如果不自首,虽然自首但所报人口不全,或者辗转逃移,以及窝家不举首的,各杖打一百。
这条是前明正统元年定例,原指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而言,雍正三年改定。
《明史·食货志》。人户躲避徭役的,叫逃户。年饥荒或躲避兵乱迁徙他处的,叫流民。有缘故而出外侨居的,叫附籍。朝廷迁移的百姓,叫移徙。凡是逃户,明初督促令其还本籍复业,赐免一年赋税;老弱不能归,以及不愿归的,令所在地上籍,授田输赋。正统时制作逃户周知册,核查其丁粮。
谨按。上面说招抚复业的事,下面说在外当差附籍的事,总见有丁即有役,不容逃避,致使连累他人。
逃避差役 一,官府委派官员挨家核查流民名籍,男女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的里长带管。(如果游荡作非,公举治罪。)如果围住山林湖泺,或者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匿,抗拒官府,不服招抚的,正犯以及里老窝家知道而不举首,以及吝啬不发遣的,各依律科罪。
这条是前明正统二年定例,原例无小注十十字,雍正三年添入。
谨按。与盗卖田宅门棚民一条参读。
□编排保甲,则已入籍了,与围住山林等不同。
□上条说招抚复业,此条说流民入籍,下条说逃入外境。
逃避差役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等人,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岛潜伏居住的,究问情实,都发往边远地方充军。(按,地方二字,原例子是卫分二字,未详何年所改。)本管的里长、管军人知道而不举首的,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的,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这条是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三十三年修改
谨按。上条围住山林等处,则还在内地,这里则直接逃到外境了,所以加重其罪。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见谋叛律
点差狱卒:卷首
凡是各处狱卒,在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让人代替的,笞打四十。
这仍是明律。
删除例
一,刑部南监招募禁卒六十名,与北监禁卒一体给予工食,倘有勒索吓诈等弊,照枉法赃从重治
这条是雍正十一年定例,乾隆五年删除
谨按。刑部旧例,有北监无
这条南监云云,因是新立,故设此例
又雍正十三年十月上谕,八旗内
有谓南监系专为收禁八旗人
亦可见旗人犯法者少,不似现在之实繁有徒也。
先是北监分内外两所,一系重罪人犯,一系轻罪人犯。雍正初年,因督捕归并刑部,将督捕监口改为南所,旧有之北监则称为老监,其已定重罪旗、民人等,及现审民人,倶收老监。其旗人犯罪未经审定者,倶收南监。(见雍正四年,刑部尚书励廷仪原奏。
译由此也可以看出,旗人犯法的很少,不像现在那样罪犯众多。
在此之前,北监分为内外两个场所,一个关押重罪人犯,一个关押轻罪人犯。雍正初年,因为督捕事务归并到刑部,将督捕监口改为南所,原有的北监则称为老监,那些已判重罪的旗人、民人等,以及正在审理的民人,都收押在老监。那些旗人犯罪但尚未审定的,都收押在南监。(见于雍正四年刑部尚书励廷仪的原奏。
□此奏在提牢厅。)
私役部民夫匠:巻首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毎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监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误工罪大。)毎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监工官仍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毎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此仍明律,国初修改,并添入小注。
别籍异财(按,此系十恶内不孝):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戸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吿,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戸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吿,乃坐,或奉遗命,不在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别籍异财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戸籍者,有犯,亦坐满杖。)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此条系明令,原例无小注,雍正三年増入。
谨按。律不许分财异居,例又以父母许令分析者听,所以补律之未备也。
卑幼私擅用财:巻首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毎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卑幼私擅用财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按,此层与各律重复,应删)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此条系明令
谨按。此例与下条均系补律之未备,并应与立嫡子违法律例参看。
□招壻养老,与继子均分家产(见婚姻)。
唐律贼盗门疏议问答云,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现在,或三男倶死,惟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答曰,男但一人现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应与此例参看。
卑幼私擅用财 一,戸絶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此条系明令,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义男女壻均准承受家产,见立嫡子违法门。酌拨充公,似乎难行。
收养孤老:巻首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凡系监守者,不分首从并赃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养孤老 一,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査勘,遇有渗漏之处,即行粘补完固。傥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倶令居住院内,毎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毋许有冒滥扣克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行者,该督抚即行査参,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戸部议覆山东布政使郑宝禅条奏定例。
谨按。此收养孤贫之善政也。
□《戸部则例》蠲恤门,收养孤贫事例各条较此加详,应参看。
□又普济堂,育婴堂各事例,亦应参看。
一,直省州县境内、凡遇鳏寡孤独残疾无吿之人,照收养定额收入养济院,给与养赡银米。人多于额,以额外收养。其银米遇闰加増,小建扣除。按季由该管正印官亲身散给。印官因公无暇,遴委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各上司
译(此奏章在提牢厅。)
私自役使本管百姓和工匠:卷首
凡是主管官员私自役使本管百姓,以及监工官员私自役使夫役工匠,役使到百里以外,或者长期占用在家使唤的,(主管官员役使)一人,打四十大板,每增加五人加一等,最高刑罚为打八十杖。(监工官员按人数各加二等。私自役使的罪行较轻,耽误工期的罪行较重。)每役使一人,按一天追缴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如果是因婚丧吉凶之事,或者在家临时借使杂役的,不予论罪。(监工官员仍要论罪。)所役使的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每人役使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违者以私自役使论处。
这仍是明律,清初修改,并添入小注。
另立户籍、分割财产(按,这属于十恶中的不孝罪):卷首
凡是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打一百杖。(必须由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定罪。)如果在父母丧期,兄弟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打八十杖。(必须由期亲以上的尊长亲自告发,才定罪,如果是奉遗命分割,不在此律。)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增修。
条例
另立户籍、分割财产 一,祖父母、父母在世的,子孙不允许分割财产、分开居住。(这是指分割财产、分开居住,但尚未另立户籍的情况,有犯此条的,也判满杖一百。)如果父母允许分割财产的,听任其便。
这条是明令,原例没有小注,雍正三年增入。
谨按。律法不允许分割财产、分开居住,条例又规定父母允许分割的听任其便,这是为了补充律法未尽之处。
卑幼私自擅用财物:卷首
凡是同居的卑幼,不经尊长同意私自擅用本家财物的,十两银子打二十板。每增加十两加一等,最高刑罚为打一百杖。如果同居的尊长应当分割家财而不均平的,罪行也如此。
这仍是明律,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卑幼私自擅用财物 一,嫡出和庶出的儿子,除了有官职荫袭的先尽嫡长子孙(按,这一层与各律重复,应删去),其分割家财田产,不问是妻、妾、婢所生,只按儿子人数均分。奸生子,按儿子份额的一半给予。如果没有其他儿子,立应继承的人为嗣子,与奸生子均分。没有应继承的人,才允许承继全部份额。
这条是明令。
谨按。此例与下一条都是补充律法未尽之处,并应与立嫡子违法的律例参看。
招婿养老,与继子均分家产(见婚姻篇)。
唐律贼盗门疏议问答说,年老患病得以免除劳役的,各按一个儿子的份额分配。假设有一个人年八十,有三个儿子,十个孙子,或者一个孙子犯反逆罪,或者一个儿子还在世,或者三个儿子都死了,只有十个孙子,老人如何留份?回答说,儿子只要有一个人在世,依照法令按三个儿子的份额分配,加上老人一人,就是四分。如果三个儿子都死尽了,依照法令诸子均分,老人与十个孙子共为十一分。留一分给老人,这就是各按一个儿子份额分配的方法。
□应与此例参看。
卑幼私自擅用财物 一,户绝财产,确实没有同宗应继承的人,由亲生女儿承受。没有女儿的,听任地方官详报上司,酌情拨充公产。
这条是明令,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义男女婿均准予承受家产,见立嫡子违法篇。酌情拨充公产,似乎难以实行。
收养孤老:卷首
凡是鳏夫、寡妇、孤儿、独居老人以及残疾废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的,打六十杖。如果应当供给衣粮而官吏克扣减损的,以监守自盗论处。(凡是属于监守者,不分首犯从犯,一并按赃物论处。)
这仍是明律,小注是顺治三年添入的。
条例
收养孤老 一,直省州县所属的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缮的,令地方官酌情修造。据实估计,报明总督巡抚,在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查勘,遇到有渗漏之处,立即粘补完固。如果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得印结送部。其真正的孤贫者都令居住在院内,每人发给印有年貌的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度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人发放口粮。如果到期印官公务无暇,遴选诚实的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不允许有冒领、滥发、扣克等弊病。如果州县官不实力奉行,该总督巡抚立即查参,照例议处。
这条是雍正十二年,户部议覆山东布政使郑宝禅条奏定的例。
谨按。这是收养孤贫的善政。
□《户部则例》蠲恤门,收养孤贫的事例各条比这条更详细,应参看。
□又普济堂、育婴堂各事例,也应参看。
一,直省州县境内,凡是遇到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照收养定额收入养济院,给予养赡银米。人多于定额的,以额外收养。其银米遇到闰月增加,小建扣除。按季度由该管正印官亲身发放。印官因公无暇,遴选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各上司。
査核。
□一,州县收养孤贫,察明的实,取具郷约邻佑保状,收养入院。人给烙印年貌腰牌,(于散口粮时査验)照编甲之法,毎十名编一甲长,挨次轮充,互相觉察。遇生事孤贫,甲长禀官究治。疏纵,通同作弊,革粮另补孤贫。或患疾病,官为拨医调治。若病故,给棺掩埋。所遗名缺,照额顶补。其院内房间,分别男妇,毋使混杂。(养济院房间一例造入交代。)
译核查。
其一,州县收养孤苦贫民,须查明属实,取得乡约及邻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方可收养入院。每人发给刻有烙印、注明年龄相貌的腰牌,(在发放口粮时查验)依照编甲的方法,每十人编为一甲,设甲长一人,依次轮流担任,互相监督觉察。遇到生事闹事的孤贫,甲长须禀报官府追究惩治。若甲长疏于管理或通同作弊,则革除其口粮,另补孤贫顶替。若有患病者,由官府拨派医生调治。若病故,发给棺材掩埋。空缺的名额,按原定数额顶补。院内房间,须分别男女,不得混杂。(养济院的房间一律造册列入交代清单。)
□一,州县造报孤贫,按实数分别额内额外挨甲开列花名、年貌、疤痣,注明鳏、寡、孤、独及何项残疾,兼注原住村庄里图,食粮年月。遇有斥革、病故顶补新收,随时申报上司。仍于年底开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册,声明支过银米各数,分详各上司査考。该管道府于毎歳盘査及踏勘公事之便,随带该属县原报印册,赴院点验,出具印结转报。傥结报后,査有房间颓圯,孤贫不尽住院,或住院之人年貌与腰牌不符,冒滥给粮者,将该管官照违例支给例处分。道府遽行结转,照违例支给之转详官例处分。若纵容胥役,丐头侵冒口粮银米,将该管官照纵役犯赃例处分。道府失察,照预先不行査出例处分。凡胥役丐头侵冒孤贫口粮,除于胥役丐头名下着追归款外,仍于该管印官名下照追充公。
一,凡通都大邑官设普济堂,收养老疾无吿之人,所需经费以入官田产、罚赎、社谷等项充用。有官绅士民好义捐建者,其经费并听自行经理。
一,凡通都大邑各应建立育婴掌,收养遗弃婴孩,官雇乳妇善为乳哺,委官役董司其事。绅士乐善捐建,听其自行经理。凡堂内所收婴孩,有姓名年貌日时可稽,皆一一注册。有愿收为子孙者,将住址名姓备注册内,有本家访求认识者,査与原注册籍相符,准其归宗。
收养孤老 一,军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拨入养济院,按名给与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亦应一体拨给。其少壮军流各犯实系贫穷、又无手艺者,初到配所,按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毎名毎日照孤贫给与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于各州县存贮仓谷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有驿递之处一切应用人夫,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充当,给与应得工食。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均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仍令该督抚照各处现行章程妥协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福建巡抚卢焯条奏定例。(一作雍正十三年定例)雍正九年定例有,流犯年逾六十拨入养济院,给与孤贫口粮之语,是以有照例二字。
谨按。此因孤苦而及于军流各犯也。
□军流现不佥妻愿随者,不准官为资送,则妻室子女似无庸给与口粮。
□《戸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犯事例内,各省收到军流人犯一条,与此大略相同,并无给与妻子口粮之语,应参看。
一,各省收到军流人犯,无论有卫无卫之地,均派各州县安插。如老病残废,拨入养济院,给与孤贫口粮。其少壮军犯,按照地方分派各衙门,匀拨一二名充当水草夫役,日给本身口粮银二分。实系贫穷者,初到配所,该管官照孤贫例给与口粮。一年之后,有驿递地方交驿递夫头管束,令其当差。无驿递地方,査有公用夫役之处令其充当,交夫头管束,均给以应得工食。
□伊犂种地人犯年老力衰,给半分口粮,见徒流迁徙地方,应参看。
收养孤老 一,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孤寡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州县査明赈恤,详报督抚,奏闻。动用钱粮,务令得沾实惠。
此条系雍正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戸部则例》蠲恤门,优恤老人一条,又优恤节孝一条,应参看。
一,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恤养,或奏闻动用钱粮,令沾实惠。若地方官藉端侵扣,査参严究。
一,直省地方孝子节妇,有实系贫苦不能自存者,地方核实,取具邻族甘结,详报该上司,于存公项下按月酌给口粮银两,按年报部核销。冒滥请给者,将具结之邻族及胥吏,严加治罪,地方官处分。
收养孤老 一,京师五城各设栖流所一处,安顿贫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药饵之资,毎年毎城动支戸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有不敷,许其赴部具领。如或有余,留于下年备用。该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实心办理。如有
译一,州县上报孤贫情况,须按实际人数,区分额内、额外,按甲次开列花名册,注明年龄、相貌、疤痕痣记,标明鳏、寡、孤、独及何种残疾,兼注原住村庄里图、领取口粮的年月。遇有被斥革、病故而顶补新收者,随时申报上司。年底仍须开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册,声明支用过银米各数,分别详报各上司查考。该管道府在每年盘查及踏勘公事之便,携带该属县原报印册,赴院点验后,出具印结转报。倘若结报后,查出房屋颓败,孤贫未全住入院,或住院之人年貌与腰牌不符、冒领口粮者,将该管官员照违例支给例处分。道府迅速结转,照违例支给之转详官例处分;若纵容胥役、丐头侵吞冒领口粮银米,将该管官员照纵役犯赃例处分;道府失察,照预先不行查出例处分。凡胥役、丐头侵吞孤贫口粮,除在胥役、丐头名下追缴归款外,仍在该管印官名下照数追缴充公。
一,凡通都大邑官设普济堂收养老疾无告之人,所需经费以入官田产、罚赎银、社谷等项充用。有官绅、士民好义捐建者,其经费听其自行管理。
一,凡通都大邑各应建立育婴堂,收养遗弃婴孩,由官府雇佣乳妇善于哺乳,委派官役主持其事。绅士乐善捐建者,听其自行管理。凡堂内所收婴孩,有姓名、年貌、出生日时可查考的,皆一一注册。有愿收为子孙者,将其住址、姓名备注于册内;若有本家前来访求认亲者,查与原注册籍相符,准其归宗。
收养孤老 一,军流等犯除年过六十不能劳作者,照例拨入养济院,按名额给予孤贫口粮外,或年未满六十而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也应一体拨给。其少壮军流各犯,实系贫穷且无手艺者,初到配所,按该犯本人及妻室子女,每人每日照孤贫例给予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限,于各州县存贮仓谷项下动用销账。各州县有驿递之处,一切应用人夫,酌派军流少壮中无钱财手艺之犯充当,给予应得工食;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均令其一体充当,逐日给予工价。仍令该督抚照各处现行章程妥善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年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卢焯条奏所定之例。(一作雍正十三年定例)雍正九年定例中有“流犯年逾六十拨入养济院,给予孤贫口粮”之语,故有“照例”二字。
谨按:此因孤苦而及于军流各犯。
□军流现不征发妻子愿随者,不准官府资助送行,则妻室子女似无需给予口粮。
□《户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犯例内,各省收到军流人犯一条,与此大体相同,并无给予妻子口粮之语,应参看。
一,各省收到军流人犯,无论有无卫所之地,均派各州县安插。如老、病、残废者,拨入养济院,给予孤贫口粮。其少壮军犯,按照地方分配至各衙门,匀拨一二名充当水草夫役,每日给予本身口粮银二分。实系贫穷者,初到配时,该管官照孤贫例给予口粮。一年之后,有驿递地方由驿递夫头管束,令其当差;无驿递地方,查有公用夫役之处令其充当,由夫头管束,均给予应得工食。
□伊犁种地人犯年老力衰,给予半分口粮,见徒流迁徙地方,应参看
收养孤老 一,老人九十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慰问;其或孤寡及子孙贫不能赡养者,州县查明赈恤,详报督抚,奏闻朝廷。动用钱粮,务令得沾实惠。
此条系雍正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定例。
《户部则例》蠲恤门,优恤老人条,又优恤节孝条,应参看。
一,耆民年至九十岁以上,地方官不时慰问;其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赡养者,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抚恤赡养,或奏闻动用钱粮,令其得沾实惠。若地方官藉端侵扣,查参严究。
一,直省地方孝子节妇,实系贫苦不能自存者,地方核实后,取具邻族甘结,详报上司,于存公项下按月酌给口粮银,按年报部核销。冒滥请领者,将具结之邻族及胥吏严加治罪,地方官受处分。
收养孤老 一,京师五城各设栖流所一处,安置贫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药饵之资,每年每城动支户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有不敷,允许赴部具领;如有剩余,留于下年备用。该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实心办理。如有
此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与养济院一条,同为王政所先。
□《戸部则例》蠲恤门,栖流所各条,动支银数与此例不符,似应修改一律。(中城歳支银四百两,东城四百七十两,南城五百三十两,西北城各六百两。)
又京师五城设厂煮粥赈济一条,与此相类,亦应参看。
一,京师五城毎年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城设厂煮粥赈济,毎城毎日给十成梭米二石,柴薪银一两。毎年开赈之初,由部先期题明知照都察院,曁仓场衙门,届期该巡城御史备具文领,径赴仓场衙门请领米石,并赴部请领柴薪银。毎日散赈由该御史亲身散给。该都察院堂官不时稽察,傥有不肖官吏私易米色、通同侵蚀者,指名题参。毎年用过银米,由五城报销。
收养孤老 一,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邻邑,仍照例移送收养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此条系乾隆九年戸部议覆吏科给事中锺衡条奏定例。
谨按。此因孤贫而及流寓者也。
收养孤老 一,凡被灾最重地方饥饥民外出求食,各督抚善为安辑,俟本地灾侵平复然后送回。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钦奉特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最为紧要,被灾饥民外出求食,若不善为安辑,必为地方之害也。
□《戸部则例》蠲恤门,稽査灾民事例一条应参看。
一,州县所辖灾民结伴出境,为邻属送回者,记过一次。甫经送回未能安抚,仍成群出境者,毎起记大过二次。外来灾民过境,未及査出截留者,毎起记过一次。本境匪徒冒灾远出滋事者,毎起记大过一次。邻境邻属冒灾匪徒,在境未能拏办者,毎起记过一次。护送灾民人少中途失散者,毎起记过一次。灾民多,不按定三十日为一起资送,致令逃失者,毎起记大过一次,记过至八次以上,记大过至五次以上,均另行严参。傥湖北下游州县灾民出境过境,经江西安徽上游州县査出资送者,毎次记功一次。拏获邻省邻境冒灾滋事匪徒,审拟斩绞遣军流徒者,毎起记大功一次。记功至八次以上,记大功至五次以上,倶从优奖励。功过准其相抵,前后接算,若该州县所管民人冒灾聚众为害,能自行拏究者,祗准免过,毋庸记功。
谨按。此门内所载各条,并无治罪之处,惟鳏寡孤独王政所先,各条所云亦王政之要务也,有斯民之责者,尚其实力行之。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二 田宅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欺隐田粮:巻首
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戸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倶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
○若将(版籍上自己)田土移丘(方园成丘)、换段(丘中所分区段)、那移(起科)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人戸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隐田粮之类),其(减额诡寄之)田改正(丘段),收(归本戸,起)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郷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
译这是雍正十三年制定的条例。
谨按:这一条与养济院那条规定,同为王政所应优先施行的。
《户部则例》蠲恤门中,关于栖流所的各项规定,动支银两数额与此例不符,似乎应当修改以统一标准。(中城每年支银四百两,东城四百七十两,南城五百十三两,西北城各六百两。)
又,京师五城设厂煮粥赈济这一条,与此相类似,也应参照查看。
一、京师五城每年从十一月初一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城设厂煮粥进行赈济,每城每天供给十成梭米二石,柴薪银一两。每年开赈之初,由户部提前上奏告知都察院及仓场衙门,到期后该巡城御史备齐文书领取,直接前往仓场衙门请领米石,并前往户部请领柴薪银。每天发放赈济由该御史亲自分发。该都察院堂官不时稽查,倘有不肖官吏私自更换米质、勾结侵吞者,指名上奏弹劾。每年使用的银米,由五城造册报销。
收养孤老 一、各省流寓的孤贫之人,如籍贯属于邻近县邑,仍照例移送收养;而在原籍千里以外的,准许动用公款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这条是乾隆九年户部议复吏科给事中钟衡条奏所定的条例。
谨按:这是因孤贫而涉及流寓者的规定。
收养孤老 一、凡受灾最重地方的饥民外出求食,各督抚要妥善安抚,等到本地灾情平复后再送回。
这条是乾隆十三年,钦奉特旨编纂为条例的。
谨按:这条最为紧要,被灾饥民外出求食,若不妥善安抚,必定成为地方的祸害。
《户部则例》蠲恤门中,稽查灾民事例一条应参照查看。
一、州县所辖灾民结伴出境,由邻属送回者,记过一次。刚送回未能安抚,仍成群出境者,每起记大过两次。外来灾民过境,未及时查出截留者,每起记过一次。本境匪徒冒充灾民远出滋事者,每起记大过一次。邻境邻属冒充灾民的匪徒,在境内未能抓捕办理者,每起记过一次。护送灾民人手少中途失散者,每起记过一次。灾民众多,不按规定的三十天为一批资助送,致使逃失者,每起记大过一次。记过达八次以上,记大过达五次以上,均另行严厉弹劾。倘湖北下游州县灾民出境过境,经江西、安徽上游州县查出资助送者,每次记功一次。抓获邻省邻境冒充灾民滋事的匪徒,审拟斩绞、遣军、流徒者,每起记大功一次。记功达八次以上,记大功达五次以上,均从优奖励。功过准许相抵,前后接续计算。若该州县所管百姓冒充灾民聚众为害,能自行抓捕究办的,只准许免过,不必记功。
谨按:此门内所载各条,并无治罪的规定,只是鳏寡孤独是王政所优先照顾的,各条所说的也是王政的要务,负有治理百姓责任的人,尚且要尽力实行。
[卷首] [总目]: 前卷 次卷
读例存疑卷十 前卷 次卷
户律之二 田宅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欺隐田粮:卷首
凡欺隐田粮(完全不报户口入册)脱漏版籍者,(所有钱粮都被埋没,所以计算所隐瞒的田地,)一亩至五亩,笞打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那(脱漏的)田地归公。所隐瞒的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总数)征收缴纳。
○若将(版籍上自己的)田土移丘(方圆成丘)、换段(丘中所分区段)、挪移(起科)等,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除人户册籍。)影射(脱免自己的)差役,以及受寄者,罪也相同。(如欺隐田粮之类),那(减额诡寄的)田地改正(丘段),收(归本户,起)科当差。
○里长知情而不举报,与犯人同罪。
○那回乡复业的人,丁力少而旧田多的,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按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