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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管城硕记五

管城硕记卷四

子藏 · 笔记 · 已译 · 第 57–67 段

管城硕记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管城硕记》卷五翰林院检讨徐文靖撰书三

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防于孟津」。蔡传曰「十三年者,武王即位之十三年也。春者,孟春建寅之月也。汉孔氏言虞芮质成为文王受命改元之年,凡九年而崩,武王立三年伐纣,合为十有三年。此皆惑于伪书泰誓之文而误。」欧阳氏曰「西伯即位已改元年,中间不宜改元。武王即位改元,乃上冒先君之元年,并其居丧称十一年。由是言之,皆妄也。」欧阳之辨极明,但其曰「十一年」者,亦惑于书序「十一年」之误也。又汉孔氏以序言「一月戊午」而经又系之以春,以春为建子之月,则商以季冬为春,周以仲冬为春,四时反逆,岂三代圣人奉天之政乎?按朱子曰「泰誓序十有一年,武王伐殷。经云十有三年春大防于孟津。必差误。説者乃以十一年为观兵,尤无义理。旧有人引洪范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则十有一年之误可知矣。」余尝考之,书序不误,而经文「十有三年」三字误也。据竹书「殷帝辛四十一年春三月,西伯昌薨。四十二年,西伯发受丹书于吕尚。五十一年十一月戊子,周师渡盟津而还。五十二年庚寅,周始伐殷。秋,周师次于鲜原。冬十有二月,周师有事于上帝,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从周师伐殷。」武王十二年辛卯,王率西夷诸侯伐殷,败之于▯野。计帝辛四十二年,武王即位之元年至五十二年,周始伐殷,由庚辰至庚寅,凡十有一年。书序为不误也。明年诛纣,岁在辛卯,为武王即位之十二年,是经文三字误也。「洪范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孔▯谓箕子是年四月归周,亦以释箕子囚而知之。访问天道作洪范,岂必即是年事哉?又书序云「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孔传曰「周自虞芮质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初,未尝言受命改元也。」蔡传讥其言改元为误,非矣。至于以建子之月为春,则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其书「春王正月」者九十有三,凡皆周。正建子之月也。后汉元和三年,陈宠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则是季冬、仲冬皆可言春也。」《魏书·李彪传》:「诚宜逺稽周典,近采汉制,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则是建子、建丑皆可为春也。」孔疏曰:「案三统厯以殷之十二月,武王发师,至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彼十二月即周之正月,建子之月也。」此唐孔氏也。蔡传以为汉孔氏误。大抵纣未亡以前,《竹书》所纪者,商正帝辛五十二年冬十有二月,庸、蜀、羌、髳从周师伐殷,是于周为十一月,建子之月。孔▯曰:「周之孟春是也。」

武成,厥四月哉生明,王来自商,至于丰。丁未,祀于周庙。越三日庚戌,大告武成。蔡传曰:史氏记武王徃伐,归兽祀羣神,告羣后,与其政事,共为一书。篇中有武成二字,遂以名篇。

按《竹书》:武王十二年辛卯,率诸侯伐殷,亲禽受于南单之台。夏四月,王归于丰,飨于太庙,作《大武》乐。则是「大告武成」者,谓《大武》之乐所由成也。《乐记》:夫子语宾牟贾曰:「夫武者,象成者也。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郑注曰:「成犹奏也,每奏武曲一终为一成。始奏,象观兵孟津时也;再奏,象克殷时也;三奏,象克殷有余力而反也;四奏,象南方荆蛮之国侵畔者服也;五奏,象周、召分职而治也;六奏,象兵还振旅也。」又按《周颂·武》篇曰:「胜殷遏刘,耆定尔功。」《春秋传》以此为《大武》之首章,其名篇亦止「武」之一字。则此「大告武成」者,即告以《大武》之六成也。向使《竹书》不出,不以「夏四月,王归于丰,飨于太庙,作《大武》乐」连书于十

译管城硕记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管城硕记》卷五,翰林院检讨徐文靖撰,书三

《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防于孟津。”蔡传曰:“十三年者,是武王即位的第十三年。春者,是孟春建寅之月。汉代孔氏说虞、芮两国质成是文王受命改元之年,文王在位九年而崩,武王即位三年伐纣,合计为十有三年。这都是被伪书《泰誓》的文字所迷惑而错误。”欧阳氏说:“西伯即位已经改元,中间不宜再改元。武王即位改元,是冒用先君的第一个年号,并把他居丧的十一年也算在内。由此说来,都是荒谬的。”欧阳氏的辨析极为明白,但他所说的“十一年”,也是被《书序》中“十一年”的错误所迷惑。又汉代孔氏因为《书序》说“一月戊午”,而经文又系之以春,便以春为建子之月,那么商代以季冬为春,周代以仲冬为春,四时颠倒,这难道是三代圣人奉行天道的政令吗?查朱子说:“《泰誓序》说十有一年,武王伐殷。经文说十有三年春大防于孟津。必定有差错。解说者竟以十一年为观兵,更没有义理。旧有人引用《洪范》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那么十有一年的错误就可知了。”我曾考证,书序没有错误,而是经文“十有三年”三个字错了。根据《竹书》:“殷帝辛四十一年春三月,西伯昌去世。四十二年,西伯发从吕尚那里接受丹书。五十一年十一月戊子,周军渡过盟津而还。五十二年庚寅,周开始伐殷。秋,周军驻扎在鲜原。冬十有二月,周军有事于上帝,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跟随周军伐殷。”武王十二年辛卯,王率领西夷诸侯伐殷,在〇野打败了殷军。计算帝辛四十二年,武王即位之元年至五十二年,周开始伐殷,由庚辰至庚寅,共十有一年。书序是没有错误的。第二年诛杀纣王,岁在辛卯,是武王即位的第十二年,是经文三个字错了。“《洪范》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孔〇说箕子是这一年四月归周,也是以释放箕子囚禁而得知的。访问天道作《洪范》,难道必定就是这一年的事吗?又书序说:“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孔传说:“周自虞、芮质成,诸侯都归附,以此作为受命之年初,未曾说过受命改元。”蔡传讥讽他说改元是错误的,是不对的。至于以建子之月为春,那么《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其中书“春王正月”的有九十三个,都是周。正建子之月也。后汉元和三年,陈宠上奏说:“冬至之节,阳气开始萌动,所以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的应验。《时令》说:‘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野鸡鸣叫、鸡孵卵,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都出来,蛰虫开始振动,人以为正,夏以为春。那么季冬、仲冬都可以说春。”《魏书·李彪传》:“确实应该远稽周典,近采汉制,不在三统之春执行斩绞之刑。那么建子、建丑都可以为春。”孔疏说:“查三统历以殷之十二月,武王发师,至二月甲子,全部诛杀商王纣。那十二月就是周之正月,建子之月。”这是唐代孔氏。蔡传认为汉代孔氏错了。大抵纣未亡以前,《竹书》所记载的,商正帝辛五十二年冬十有二月,庸、蜀、羌、髳跟随周军伐殷,在周是十一月,建子之月。孔〇说:“周之孟春是也。”

《武成》:“厥四月哉生明,王来自商,至于丰。丁未,祀于周庙。越三日庚戌,大告武成。”蔡传说:史官记载武王前往征伐,归来祭祀群神,告谕群后,与其政事,合为一书。篇中有武成二字,于是以此命名篇名。

查《竹书》:武王十二年辛卯,率领诸侯伐殷,亲自擒获受于南单之台。夏四月,王回到丰,在太庙宴享,作《大武》乐。那么“大告武成”,是说《大武》之乐所由成。《乐记》:夫子对宾牟贾说:“夫武者,象成者也。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郑注说:“成犹奏也,每奏武曲一终为一成。始奏,象观兵孟津时也;再奏,象克殷时也;三奏,象克殷有余力而反也;四奏,象南方荆蛮之国侵畔者服也;五奏,象周、召分职而治也;六奏,象兵还振旅也。”又查《周颂·武》篇说:“胜殷遏刘,耆定尔功。”《春秋传》以此为《大武》之首章,其篇名也止“武”之一字。那么此“大告武成”,即告以《大武》之六成。向使《竹书》不出,不以“夏四月,王归于丰,飨于太庙,作《大武》乐”连书于十

有二年之下,予又安从而疑之?又安从而辨之?《孔▯》曰:「文王受命,有此武功,成于克商。」诗言有此武功者,指伐崇耳。若谓文有克商之武功,至此而告天祭庙,以着其成,不防视圣人之心防同于魏武乎?

译既然已有这两年的事实作为依据,我又凭什么去怀疑它呢?又凭什么去辩驳它呢?《孔疏》说:“文王承受天命,拥有这些武功,最终在攻克商朝时得以完成。”《诗经》中所说的“拥有这些武功”,指的是讨伐崇国罢了。如果说文王拥有攻克商朝的武功,到了这个时候才向天告祭、在宗庙祭祀,以彰显其功业的完成,这难道不是把圣人的心防等同于曹操了吗?

洪范,天乃锡禹洪范九畴。蔡传曰:「按孔氏曰:天与禹神龟负文而出,列于背,禹遂因而第之,以成九类。世▯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为肩,六八为足,即洛书之数也。」按唐孔氏曰:「▯云禹因而第之,则孔以第是禹之所为。初一曰等二十七字,必是禹加之也。其敬用农用等一十八字,大刘及顾氏以为龟背先有,小刘以敬用等字亦禹所第叙。其龟文惟有二十字,并无明据,未知孰是。」余读《南齐书》:「永明八年四月,长山县王惠获六目▯一头,下有万欢字,并有卦兆。九年八月获神▯一头,下有防兑卦。」车频《秦书》:「苻坚建元十二年,髙陆县民穿井得▯,大三尺六寸,背文负八卦古文。」《晋书》坚传亦载其事。《隋书》王劭传:「汝水得神▯,腹下有文曰『天下杨兴』。」则禹时洛水▯书先有文字,无足怪也。欧阳氏作《葛氏鼎歌》曰:「马图出河,▯负畴自古,怪説何悠悠。」真荆公所云「欧九不学」故也。

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蔡传》曰:「水、火、木、金、土者,五行之生序也。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

按《禹谟》“水火木金土”,谷蔡传曰:“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而生五谷。”《洪范》“水火木金土”,蔡传曰:“五行相生之序。”殊不知圣人作书,偶然序列,不过倒置一金字,而遂互生异议也。凡此皆五德相胜之説,以为之倡,而班志遂有“天一生水,地二生火”之説。据《月令》:“春在木,其数八;夏在火,其数七;秋在金,其数九;冬在水,其数六。”初无以水属天,以火属地之説。在《传》:“蔡墨对魏献子:‘五行之官,木正勾芒,火正祝融,金正蓐収,水正▯防,土正后土。’”与《月令》合。又史伯言:“先王以土与木金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与《洪范》合。初何尝以五行分属于天地?若谓《禹谟》主相克,《洪范》主相生,五行以三者属天,二者属地,必不然矣。《左传》子罕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杜预曰:“金木水火土也。”五行皆天之所生,而谓“天生者三,地生者二”,必不然矣。然则生克之説,将遂可废乎?曰:“不然。”据《仪礼》昏礼有云:“适见于天,日为之食。”孔疏曰:“《左传》昭三十一年十二月辛卯朔,日有食之。庚午之日始有谪,谪谓日将食之气,气见于上,所以责人君也。”公问于梓慎祸福何为,对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为灾也。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其他则为灾,阳不克也,故常为水也。”然《诗》之十月,则夏之八月,秋分日食而为灾者,以辛卯之日,卯徃侵辛,木反克金,故为灾。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而大咎卫君上卿。四月夏之二月而为灾者,以其甲辰之日,甲为木,辰为土,木当克土,今日食,土反克木,故为灾也。昭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而日食,壬为水,午为火,水应克火,而日食,火反克水,不为灾者,以秋七月,夏之五月,是壬午之日,故不为灾。然则五行之相生,如火为土母,水为木母之类;五行之相克,如木当克土,土反克木之类,岂《禹谟》则专主于相克,《洪范》则专主于相生之谓?哉。

五皇极,皇建其有极。蔡传曰:「皇,君也。极,犹北极之极,中立而四方之所取正焉者也。」

按《尔雅》释诂:“皇,大也。”孔▯曰:“凡立事,当用大中之道。”孔疏曰:“诗云‘莫匪尔极’,《周礼》以为民极,皆谓用大中也。”洛书以皇极居中,为九畴之本,犹河图以太极居中,而为八卦之本也。建用皇极,即所谓彜伦之攸叙也。自五行至六极,其二十字,本▯文所有,禹因而第之,以皇极居五,而箕子之陈《洪范》,又因以明禹所受于尧舜相传之法也。彜伦攸叙,而亦谓之为法者,即所谓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下所谓“锡汝保极,维皇作极”是也。建极犹建中,即尧舜之执中用中也。初一曰五

译《洪范》篇说,上天于是赐予大禹洪范九畴。蔡传解释说:“按照孔氏的说法:上天让大禹得到神龟背负着文字出现,文字排列在龟背上,大禹于是依据这些文字进行排序,从而形成九类。世传的‘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为肩,六八为足’,就是洛书的数字。”又按唐代孔氏说:“说大禹依据龟文进行排序,那么孔氏认为这个排序是大禹所做的。‘初一曰五行’等二十七个字,必定是大禹添加上去的。至于‘敬用五事’、‘农用八政’等十八个字,大刘氏和顾氏认为龟背上原本就有,小刘氏认为‘敬用’等字也是大禹所排序的。龟背上的文字只有二十个,并没有明确的证据,不知道谁对谁错。”我读《南齐书》记载:“永明八年四月,长山县人王惠捕获一只六目龟,下面有‘万欢’二字,并有卦兆。九年八月又捕获一只神龟,下面有‘防兑’卦。”车频《秦书》记载:“苻坚建元十二年,高陆县百姓挖井得到一只龟,直径三尺六寸,背上背负着八卦古文。”《晋书·苻坚传》也记载了这件事。《隋书·王劭传》记载:“汝水得到一只神龟,腹部下面有文字说‘天下杨兴’。”那么大禹时代洛水神龟的书上先有文字,也就不足为奇了。欧阳修作《葛氏鼎歌》说:“河图出于黄河,洛书背负九畴自古如此,怪诞的说法为何如此纷纭。”这真是荆公所批评的“欧阳修不学无术”的缘故啊。

第一畴是水,第二畴是火,第三畴是木,第四畴是金,第五畴是土。《蔡传》说:“水、火、木、金、土,是五行生成的次序。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

按《大禹谟》中“水火木金土”的次序,谷梁传和蔡传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从而生出五谷。”《洪范》中“水火木金土”的次序,蔡传说:“这是五行相生的次序。”殊不知圣人著书,不过是偶然排列次序,只不过颠倒了一个“金”字,就互相产生异议了。凡是这些说法,都是五德相胜学说的主张,班固的《汉书·五行志》于是就有了“天一生水,地二生火”的说法。根据《礼记·月令》:“春季属木,其数为八;夏季属火,其数为七;秋季属金,其数为九;冬季属水,其数为六。”起初并没有把水归属于天、把火归属于地的说法。在《左传》中:“蔡墨回答魏献子说:‘五行的官职,木正为勾芒,火正为祝融,金正为蓐收,水正为玄冥,土正为后土。’”这与《月令》相合。又史伯说:“先王将土与木、金、水、火混合,来成就万物,因此调和五味,来调节口味。”这与《洪范》相合。起初哪里曾经把五行分别归属于天地?如果说《禹谟》主张相克,《洪范》主张相生,五行中三个属于天,两个属于地,那必定不是这样。《左传》子罕说:“天生五种材料,百姓都使用它们。”杜预说:“就是金、木、水、火、土。”五行都是上天所生的,却说“天生三个,地生两个”,必定不是这样。那么生克的学说,难道就可以废弃了吗?回答说:“不可以。”根据《仪礼》昏礼中有说:“日食见于天,是因为日食。”孔颖达疏说:“《左传》昭公三十一年十二月辛卯朔,发生日食。庚午那天开始出现灾异之气,灾异之气指日将食时的气,气出现在上方,用来责备人君。”鲁公问梓慎祸福如何,梓慎回答说:“二至二分之日发生日食,不算灾祸。日月运行的规律,二分之日同道。其他时候发生日食就是灾祸,因为阳气不能克制阴气,所以常表现为水灾。”然而《诗经》中的十月,相当于夏历八月,秋分日食却成为灾祸,这是因为辛卯之日,卯木去侵克辛金,木反克金,所以成为灾祸。昭公七年夏四月甲辰朔,发生日食,是大祸,应验在卫国国君和上卿身上。四月相当于夏历二月,成为灾祸的原因,是因为甲辰之日,甲属木,辰属土,木应当克土,如今发生日食,土反克木,所以成为灾祸。昭公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发生日食,壬属水,午属火,水应当克火,却发生日食,火反克水,却不成为灾祸,这是因为秋七月相当于夏历五月,是壬午之日,所以不成为灾祸。那么五行相生,如火为土之母,水为木之母之类;五行相克,如木应当克土,土反克木之类,难道《禹谟》就专门主张相克,《洪范》就专门主张相生吗?

第五畴是皇极,君王建立他的中正之道。蔡传解释说:“皇,就是君王。极,就像北极星的极,处于中间而四方都以此为准则。”

按《尔雅·释诂》:“皇,大也。”孔安国说:“凡是建立事业,应当使用大中之道。”孔颖达疏说:“《诗经》说‘莫匪尔极’,《周礼》说‘民极’,都是说使用大中之道。”洛书以皇极居中,作为九畴的根本,就像河图以太极居中,作为八卦的根本一样。建立并运用皇极,就是所说的常理得以有序。从五行到六极,那二十个字,本是龟文所有,大禹因而进行排序,把皇极放在第五位,而箕子陈述《洪范》,又借此阐明大禹所受于尧舜相传的法度。常理有序,而也称为法度,就是所说的父子兄弟足以成为法度,然后百姓效法他们。下面所说的“赐你保持中正,唯有君王作为中正”就是这个意思。建极就像建中,就是尧舜的执中用中。初一曰五行

行,润下炎上,即水火金木土谷惟修也。次二曰敬用五事,作肃作睿,即慎厥身修思永也。次三曰农用八政,食货宾师,即“食哉惟时”以及于“懋迁有无化居”,司空平水土,司徒敷五教之类也。次四曰协用五纪,岁月星辰,即“厯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与所谓“厯数在汝躬”也。次六曰乂用三德,正直刚柔,即“正德利用,直哉惟清”以及“刚而塞,柔而立”也。次七曰明用稽疑,择建立卜筮人,龟从筮从,即“官占惟先,蔽志询谋佥同,龟筮协从”也。次八曰念用庶徴,省岁省月,即“惟防惟康,昭受上帝,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也。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极,夀富康宁,凶短折,即“惠廸吉从,逆凶惟影响”也。九畴以皇极为本,皇极建而九畴皆得矣。故孔▯曰:“大中之道,大立其有中,谓行九畴之义也。”

译五行,水向下润,火向上炎,就是水、火、金、木、土、谷六者各得其宜。其次第二项是敬用五事,言行庄重、视听明智,就是谨慎修身、思虑长远。其次第三项是农用八政,粮食、货币、宾客、军事,就是“饮食要顺应时节”以及“通商交换有无、调节物价”,司空平治水土,司徒推行五教之类。其次第四项是协用五纪,年、月、星、辰,就是“观测日月星辰的运行,恭敬地颁授农时”以及所谓“历法推算掌握在你身上”。其次第六项是乂用三德,正直、刚强、柔和,就是“端正德行、利于使用,正直才能清明”以及“刚强而充实,柔和而独立”。其次第七项是明用稽疑,选拔建立卜筮之人,龟卜与蓍筮都顺从,就是“官职占卜以先见为主,遮蔽私意、咨询谋划众人一致,龟卜与蓍筮都协调顺从”。其次第八项是念用庶徴,省察年成、省察月份,就是“只有防备和安康,显明地承受上帝的旨意,不使众官职空缺,天工的职责由人来代理”。其次第九项是向用五福,威用六极,长寿、富贵、康宁,凶险、短命、夭折,就是“顺从正道吉祥随之而来,违背正道凶险如同影随形”。九类大法以皇极为根本,皇极建立,九类大法就都能得到了。所以孔安国说:“大中至正的道理,在于确立其中正,说的是施行九畴的道理。”

无偏无陂,遵王之义。蔡传曰:「偏不中也,陂不平也。」按孔传曰:「偏不平,陂不正。」当循先王之正义以治民。注引释文曰:「陂音秘,旧本作颇,音普多反。」按唐纪开元十四年,明皇以《洪范》「无偏无颇」声不协,诏改「颇」为「陂」。曰:「朕听政之暇,每夜观书,匪徒説于微言,实欲畅于精理。读《尚书·洪范》至「无偏无颇,遵王之义」,三复斯文,并皆协韵。惟「颇」一字,实则不伦。又《周易·泰卦》中「无平不陂」,释文「陂」字亦有「颇」音。陂之与颇,训诂无别。为「陂」则文亦防意,为「颇」则声不成文。应由煨烬之余,简编坠缺,▯授之际,差舛相仍。原始要终,须有刋革。宜改「颇」字为「陂」,仍宣示国学。又《宋史·徽宗宣和六年》诏《洪范》复从旧文,以「陂」为「颇」。蔡▯成于宁宗嘉定二年己巳岁,则是在宣和之后,不知其何以不改。据《易》「无平不陂」,蔡传「陂不平」,于义为允。而孔▯云「陂不正」,葢彼时犹是「无颇」,故训为「不正」也。

旅獒,西旅厎贡厥獒。蔡传曰:「西旅,西方蛮夷国名。」按《孟子》「无忘宾旅」,赵岐注曰:「宾,宾客;旅,羁旅。」此葢以西夷献獒,周以其地逺不臣,以宾旅待之,故曰西旅。《竹书》「武王十三年,巢伯来宾」,书序「巢伯来朝,王命芮伯作旅巢命」,是皆以宾旅之礼待之。言宾则太过,言旅则降于宾矣。《泰誓》中下曰:「西土有众,我西土君子。」《牧誓》曰:「逖矣西土之人。」故西土有贡獒者,而武王意不忍却,太保作《旅獒》,用训于王。《旅獒》《旅巢》义一也。汉孔氏《旅巢传》曰:「陈威德以命巢于旅獒。」传曰:「西戎逺国贡大犬,召公陈戒,并以《尔雅》「旅,陈」也为训,非矣。至谓西方之戎有国名旅者,其误始于唐孔氏,而蔡传依之也。」

金縢。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弗辟,我无以告我先王。」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蔡传曰:「辟读为避。」郑氏《诗传》言周公以管蔡流言避居东都,是也。」汉孔氏以为致辟于管蔡之辟,谓诛杀之,以居东为东征,非也。

按《竹书》成王元年春正月,王即位,命▯宰周文公总百官。夏六月,葬武王于毕。秋,武庚以殷畔周,文公出居于东。二年秋,王逆周文公于郊,遂伐殷。三年,王师灭殷。据此,则居东二年,乃是避居于东。陆氏《释文》曰:“辟,马、郑音避,谓避居东都。”其説葢始于马融也。然以为避居东都,则亦非也。《史记·鲁世家》曰:“人或谮周公,周公奔楚。”邵寳曰:“周公辟流言,尝居东矣。”鲁公封,也不之鲁而之楚乎?据《国防》季歴葬于楚山之尾,季妇鼎铭曰:“王在成周,王徙于楚麓。”《括地志》:“终南山一名楚山,在雍州万年县南五十里。”周公奔楚,当是因流言出居,依于祖考之墓地,必无逺适东都之理。邵疑奔楚为楚国失之逺矣。观下文“王啓金縢,执书以泣曰:‘惟朕小子其新迎王出郊,天乃雨反风’”,则居东在成周之东,为甚近,而必非东都,明矣。

大诰「若兄考乃有友伐厥子民养其劝弗救」。蔡传曰「民养未详」。苏氏曰「养厮养也,谓人之臣仆」。大意言「若父兄有友攻伐其子为之臣仆者,其可劝其攻伐而不救乎」?父兄以喻武王,友以喻四国,子以喻百姓,民养以喻邦君御事。

按书序,武王崩,三监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将黜殷,作《大诰》,则受命东征者,周公也。武王为周公之兄,成王之考,此言若兄考,谓若兄即予考也。本一体相关,乃有友伐厥子民,友即上所谓大化诱我友邦君者是也。时三监、淮夷共相叛乱,以伐我周之子民,岂可以养冦害民,反劝若而弗救乎?观此,则周公本无诛戮管蔡之心,而成王之责任,周公葢有不得不然者也。蔡传乃以为喻言非矣。

康诰》蔡传曰:「按《书序》以《康诰》为成王之书,今详本篇,康叔于成王为叔父,成王不应以弟称之。説者谓周公以成

译没有偏私,没有倾斜,遵循先王的道义。蔡传说:“偏是不中正,陂是不平正。”按孔传说:“偏是不平,陂是不正。”应当遵循先王的正道来治理百姓。注引《释文》说:“陂读作秘,旧本作‘颇’,音普多反。”按《唐纪》记载,开元十四年,唐玄宗因为《洪范》中“无偏无颇”读音不协调,下诏将“颇”改为“陂”。说:“我处理政务之余,每晚读书,不仅仅满足于理解微言大义,实际上想要透彻精深的义理。读《尚书·洪范》到‘无偏无颇,遵王之义’,反复诵读这些文字,都符合韵律。只有‘颇’这个字,实际上不协调。又《周易·泰卦》中‘无平不陂’,《释文》‘陂’字也有‘颇’的读音。陂与颇,在训诂上没有区别。用‘陂’则文意也通顺,用‘颇’则声音不成韵律。这应当是由于战火焚毁之后,竹简残缺,传授之际,错误相继发生。推究始末,必须进行刊正。应当将‘颇’字改为‘陂’,并宣告国学。又《宋史·徽宗宣和六年》下诏《洪范》恢复旧文,将‘陂’改回‘颇’。蔡传成书于宁宗嘉定二年己巳年,这是在宣和之后,不知道他为什么不改正。根据《周易》‘无平不陂’,蔡传解释‘陂’为‘不平’,在义理上是恰当的。而孔传解释‘陂’为‘不正’,大概那时还是‘无颇’,所以解释为‘不正’。”

《旅獒》:“西旅进献了他们的猛犬。”蔡传说:“西旅,是西方蛮夷国家的名字。”按《孟子》“无忘宾旅”,赵岐注说:“宾,是宾客;旅,是羁旅。”这大概是因为西夷进献猛犬,周朝认为他们地处偏远且不称臣,以宾客羁旅的礼节对待他们,所以称为西旅。《竹书》记载:“武王十三年,巢伯来作宾客”,《书序》记载:“巢伯来朝见,周王命令芮伯作《旅巢命》”,这都是以宾客羁旅的礼节对待他们。说“宾”则过于隆重,说“旅”则比“宾”低一等。《泰誓》中下篇说:“西土有众,我西土的君子。”《牧誓》说:“远啊,西土的人。”所以西土有人进献猛犬,而武王心里不忍拒绝,太保作《旅獒》,用来训诫周王。《旅獒》与《旅巢》的意义是一样的。汉代孔氏《旅巢传》说:“陈述威德以命令巢伯,如同《旅獒》。”传又说:“西方遥远的国家进献大犬,召公陈述告诫,并依据《尔雅》‘旅,陈’作为解释,这是错误的。至于说西方的戎狄中有国家名叫旅的,其错误始于唐代孔氏,而蔡传沿袭了他。”

《金縢》。周公于是告诉两位公爵说:“我不回避,我就无法向先王交代。”周公住在东方两年,于是罪人被抓获。蔡传说:“辟读作避。”郑氏《诗传》说周公因为管叔、蔡叔的流言而避居东都,这是对的。汉代孔氏认为“辟”是致辟于管蔡的“辟”,意思是诛杀,将居东解释为东征,这是不对的。

按《竹书》记载,成王元年春正月,成王即位,任命冢宰周文公统领百官。夏六月,将武王葬于毕。秋,武庚率领殷人背叛周朝,文公出居东方。二年秋,成王在郊外迎接周文公,于是讨伐殷人。三年,周王军队灭殷。根据这些记载,那么居东两年,乃是避居东方。陆氏《释文》说:“辟,马融、郑玄读作避,意思是避居东都。”这种说法大概始于马融。然而认为避居东都,也是不对的。《史记·鲁世家》说:“有人谗毁周公,周公逃往楚国。”邵宝说:“周公躲避流言,曾经居住在东方。”鲁公受封,不去鲁国而去楚国吗?根据《国防》记载,季历葬于楚山脚下,季妇鼎铭文说:“王在成周,王迁居到楚麓。”《括地志》:“终南山一名楚山,在雍州万年县南五十里。”周公逃往楚国,应当是因为流言而出居,依附于祖考的墓地,必定没有远赴东都的道理。邵宝怀疑奔楚是楚国,失之过远了。看下文“成王打开金縢,拿着书哭泣说:‘只有我这个小子,我新近迎接王出郊,上天于是下雨并反转风向’”,那么居东在成周的东方,非常近,而必定不是东都,这是明显的。

《大诰》:“如果父兄有朋友讨伐他们的子民,臣仆劝诱而不救助。”蔡传说:“民养不详。”苏氏说:“养是厮养,意思是人的臣仆。”大意是说:“如果父兄有朋友攻伐他们的子民,作为臣仆的人,难道可以劝诱攻伐而不救助吗?”父兄用来比喻武王,朋友用来比喻四国,子用来比喻百姓,民养用来比喻邦君和办事官员。

按《书序》,武王去世,三监和淮夷叛乱,周公辅佐成王,将要讨伐殷人,作《大诰》,那么受命东征的是周公。武王是周公的兄长,成王的父亲,这里说如果兄考,意思是如果兄长也就是我的父亲。本来是一体相关,却有朋友讨伐他们的子民,朋友就是上面所说的大化诱我友邦君的人。当时三监、淮夷共同叛乱,来讨伐我周朝的子民,难道可以养寇害民,反而劝诱而不救助吗?看这些,那么周公本来没有诛杀管叔、蔡叔的心,而成王的责任,周公大概有不得不如此的情况。蔡传认为是比喻,这是不对的。

《康诰》蔡传说:“按《书序》将《康诰》作为成王的书,现在详细考察本篇,康叔对于成王是叔父,成王不应该以弟弟称呼他。解说的人认为周公以成

王命诰,故曰弟。然既谓之王,若曰,则为成王之言,周公何遽自以弟称之也?序书者不知篇首四十八字为《洛诰》脱简,遂因误为成王之书。是知《书序》果非孔子所作也。」

译周王发布诰命,所以称为“弟”。然而既然称为“王”,如果是说,那就是成王的话,周公怎么就立刻以弟弟自称呢?为《尚书》作序的人不知道篇首的四十八个字是《洛诰》中脱落的简册,于是错误地将其当作成王的文书。由此可知,《尚书序》果然不是孔子所作。」

按《卫康叔世家》曰:周公旦以成王命兴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以殷余民封康叔为卫君。周公旦惧康叔齿少,乃申告康叔,故谓之《康诰》。蔡▯以为序书者误,岂太史公亦误乎?据《竹书》:武王十三年大封诸侯,十五年冬迁九鼎于洛,十七年冬十二月王陟。成王元年秋,武庚以殷畔,三年王师灭殷,杀武庚禄父,迁殷民于卫。《康诰》惟三月哉生魄,周之三月,夏之正月也。计武王以丙申年十二月陟,至成王三年正月,相距二十七月,时成王冲防,在丧服亮隂之中,方二年及三月耳,不得遽作诰以命康叔。故周公取武王时告康叔者申之。太史公谓周公申告康叔者是也。序书者因叙之于此,非误也。且康叔于武王时初封于康,则曰《康诰》;犹召公封召,则曰《召诰》;蔡仲封蔡,则曰《蔡仲之命》。若成王三年迁殷民于卫时,康叔已改封于卫矣,不曰《卫诰》而曰《康诰》者,岂非本武王之书而周公申之哉?蔡传又以序书者不知《康诰》篇首四十八字为《洛诰》脱简,遂因误为成王之书,是又不然。篇首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非直指《洛诰》言也。《史记·周本纪》:“武王曰:‘粤瞻雒伊,毋逺天室,营周居于洛邑,而后去。’”至十五年遂迁鼎于洛。书序所云,岂即《洛诰》之洛哉?

洛诰》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在十有二月,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蔡传曰:「逸诰者,史逸诰周公治洛留后也。」在十有二月者,明戊辰为十二月也。吴氏曰:「周公自留洛之后,凡七年而薨也。」

按上文,王命作册逸祝册,惟告周公其后。孔传曰:尊周公,立其后为鲁侯。王为册书,使史逸诰伯禽。据汉《律厯志》曰: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此命伯禽俾侯于鲁之岁也。安在于召公如洛度邑之后,始尊周公之后为鲁侯乎?据《竹书》:成王七年春三月,召康公如洛度邑。甲子,周文公诰多士于成周,遂城东都。十年,周文公出居于丰。十一年,王命周平公治东都。十四年,洛邑告成。二十一年,周文公薨于丰。葢当时召公如洛,周公继至,王如东都,复封公之次子君陈为周公,以代公后。爰于十有二月烝祭日,用两骍牛于文武,命史逸为祝册,以告之。言惟告周公其后者,示重也。《春秋传》隠六年,周桓公;僖九年,宰周公其后也。前言命公后廸将其后,公勿替刑,四方其世享。葢言其世为周公仪刑,勿替俾四方世享其德。公答曰:予旦以多子越御事,笃前人成烈。多子者,公旦之诸子也。言已以诸子治事,笃厚前人之功烈,答众望而作周孚信也。蔡▯乃以多子为众卿大夫,前人为文武,非矣。夫以前人为文武,则多子即公之诸子可知矣。至以命公后为命公留后治洛者,则又惑于吴氏公留洛七年之説而失考也。公成王七年至洛,十年出居于丰,在洛者凡三年耳。经云惟七年,葢以成王十四年洛邑告成,二十一年周公薨于丰,相距凡七年。公何尝七年留洛,且薨于洛也?《书》君陈序云:周公既没,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葢先时册命周公后,乃分尹东郊耳。

多士》蔡传曰:周公黜殷之后,以殷民反覆难制,即迁于洛。至是,建成周,造庐舎,定疆埸,乃告命与之更始焉尔。此《多士》之所以作也。《书序》以为「成周既成,迁殷顽民」者,谬矣。

按《竹书》成王三年迁殷民于洛邑,遂营成周。七年三月,召康公如洛度邑。甲子,周文公诰多士于成周,即是事也。《书序》成周既城,迁殷顽民。周公以王命诰,作《多士》。”序葢以成周既成,其所迁殷民之中,又有顽梗不率者,爰作《多士》以诰之,此特为顽民而发,非谓始迁其民也。又《竹书》成王三年灭殷,迁殷民于卫。五年营成周。八年命鲁侯禽父、齐侯伋迁庶殷于鲁。则是成周既成,亦尝有迁殷民之事矣。又《多士》曰:“惟三月,周公初于新邑洛用告商王士。”三月即召公如洛之三月也。蔡传以为成王祀洛次年之三月,周公至洛久矣,至是始行治洛之事

译查考《卫康叔世家》记载:周公旦奉成王之命兴兵讨伐殷商,杀死了武庚禄父,并将殷商的残余百姓封给康叔,让他做卫国国君。周公旦担心康叔年轻,于是告诫康叔,所以这篇文献称为《康诰》。蔡沈认为《书序》记载有误,难道司马迁也错了吗?根据《竹书纪年》记载:武王十三年大规模分封诸侯,十五年冬天将九鼎迁到洛邑,十七年冬天十二月武王驾崩。成王元年秋天,武庚率领殷商旧部反叛,成王三年周朝军队灭掉殷商,杀死武庚禄父,将殷商百姓迁到卫国。《康诰》中提到的“惟三月哉生魄”,周朝的三月相当于夏历的正月。计算一下,武王在丙申年十二月驾崩,到成王三年正月,相距二十一个月,当时成王年幼,正处于守丧期间,才满两年零三个月,不可能立刻发布诰命给康叔。所以周公是取用武王时期告诫康叔的内容加以重申。司马迁说周公重申告诫康叔是对的。《书序》作者因此将此事叙述在这里,并没有错误。况且康叔在武王时期最初被封在康地,所以称为《康诰》;就像召公被封在召地,称为《召诰》;蔡仲被封在蔡地,称为《蔡仲之命》。如果在成王三年将殷商百姓迁到卫国时,康叔已经改封到卫国了,不称为《卫诰》而称为《康诰》,难道不是原本依据武王的文书而由周公重申的吗?蔡沈的传注又认为《书序》作者不知道《康诰》篇首的四十八字是《洛诰》脱落的简牍,于是错误地认为是成王的文书,这又是错误的。篇首说:“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并不是直接指《洛诰》而言。《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说:‘远望洛水伊水,不要远离天帝之室,在洛邑经营周朝居所,然后离去。’”到十五年才将九鼎迁到洛邑。《书序》所说的,难道就是《洛诰》中的洛邑吗?

《洛诰》中王命周公,周公后来作册命史逸发布诰命。在十二月,周公大力辅佐文王武王,接受天命已经七年。蔡沈传注说:“史逸诰周公治洛留后,意思是史逸诰命周公治理洛邑并留守后方。”说在十二月,是为了明确戊辰日是十二月。吴氏说:“周公自从留守洛邑之后,过了七年才去世。”

查考上文,王命作册史逸祝告册命,只是告知周公的后人。孔安国传注说:尊崇周公,立他的后人为鲁侯。王写下册命文书,派史逸诰命伯禽。根据汉代《律历志》记载: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日,这一年是任命伯禽为鲁侯的年份。怎么会在召公前往洛邑规划都城之后,才开始尊崇周公的后人为鲁侯呢?根据《竹书纪年》:成王七年春三月,召康公前往洛邑规划都城。甲子日,周文公在成周告诫多士,于是营建东都。十年,周文公离开洛邑居住在丰邑。十一年,王命周平公治理东都。十四年,洛邑建成。二十一年,周文公在丰邑去世。大概当时召公前往洛邑,周公随后到达,王前往东都,又封周公的次子君陈为周公,以代替周公的后人。于是在十二月冬祭之日,用两头赤色公牛祭祀文王武王,命史逸撰写祝册,以此告知。说只是告知周公的后人,是为了显示重视。《春秋左传》隐公六年提到周桓公;僖公九年提到宰周公,这都是周公的后人。前面说命周公后人引导其后人,周公不要废弃法度,四方世世代代享受其德。大概是说他们世世代代作为周公的仪范法度,不要废弃,使四方世世代代享受其德行。周公回答说:我周公旦凭借众位儿子和办事人员,巩固前人成就的功业。多子,指的是周公旦的众位儿子。意思是自己凭借众位儿子治理事务,巩固前人的功业,回应众望而建立周朝的信誉。蔡沈却把多子解释为众位卿大夫,前人文王武王,这是错误的。如果把前人解释为文王武王,那么多子就是周公的众位儿子就显而易见了。至于把命周公后人解释为命周公留守治理洛邑,则是被吴氏关于周公留守洛邑七年的说法迷惑而缺乏考证。周公在成王七年到达洛邑,十年离开洛邑居住在丰邑,在洛邑总共只有三年。经文说“惟七年”,大概是因为成王十四年洛邑建成,二十一年周公在丰邑去世,相距总共七年。周公哪里曾七年留守洛邑,并且在洛邑去世呢?《尚书·君陈》序言说:周公去世后,任命君陈分管东郊成周。大概先前册命周公后人,然后才分管东郊。

《多士》蔡沈传注说:周公废黜殷商的后人,因为殷商百姓反复无常难以控制,于是将他们迁到洛邑。到了这时,建成周,建造房舍,划定疆界,于是告诫命令他们重新开始。这就是《多士》产生的原因。《书序》认为“成周建成,迁徙殷商顽民”,这是错误的。

查考《竹书纪年》,成王三年将殷商百姓迁到洛邑,于是营建成周。七年三月,召康公前往洛邑规划都城。甲子日,周文公在成周告诫多士,就是这件事。《书序》说“成周建成,迁徙殷商顽民。周公奉王命告诫,作《多士》。”《书序》大概认为成周建成后,所迁徙的殷商百姓中,又有顽固不化不服从的,于是作《多士》来告诫他们,这仅仅是针对顽民而发的,并不是说开始迁徙百姓。又《竹书纪年》记载成王三年灭殷,将殷商百姓迁到卫国。五年营建成周。八年命鲁侯禽父、齐侯伋将庶殷迁到鲁国。那么成周建成后,也确实有过迁徙殷商百姓的事情。又《多士》说:“惟三月,周公初于新邑洛用告商王士。”三月就是召公前往洛邑的三月。蔡沈传注认为这是成王祭祀洛邑次年的三月,周公到达洛邑已经很久了,到这时才开始治理洛邑的事务。

故谓之初也,殊失考矣。

译所以说这是“初”,实在是严重地违背了考证。

无逸,周公曰:“呜呼!君子所其无逸。”蔡传曰:“所,犹处所也。君子以无逸为所,动静食息,无不在是焉。作辍则非所谓所矣。”

按《论语》“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朱子集注曰:“居其所,不动也。”葢以不动者为所,而众动以之为枢纽也。在天为北极,在《易》为太极,在范为皇极,在圣人为主静以立极,君子以无逸为所,即君子以无逸为极也。《益》曰:“罔游于逸。”臯陶曰:“无教逸欲有邦。”周公曰:“所其无逸。”圣贤相传之心法,无有不以是为兢兢业业者。若但以处所释之,其意虽本于宋玉,然以为动静食息无不在是处,则亦浅之乎言无逸矣。至谓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即《豳风·七月》意也。朱子《诗传》曰:“周公以成王未知稼穑之艰难,故陈后稷、公刘风化之所由,使瞽蒙朝夕讽诵以教之,《豳风·无逸》不有互相发明哉?”

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蔡传曰:「邵子经世书,高宗五十九年,祖庚七年,祖甲三十三年。」

按《竹书》:武丁元年丁未,五十九年陟;祖庚元年丙午,十一年陟;祖甲元年丁巳,三十三年陟。邵子云:祖庚七年,恐未足据。又《竹书》:外壬、小乙皆十年;庚丁八年,小庚、开甲皆五年;南庚六年,仲壬、阳甲、冯辛皆四年;小辛三年。《书》言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亦各有所指,非泛言也。

君奭「耈造德不降」,我则鸣鸟不闻。蔡传曰:「言召公去,则耉老成人之德不下于民,在郊之鳯将不得复闻其鸣矣。」是时周方隆盛,鸣鳯在郊,卷阿鸣于高冈者,乃咏其实,故周公云尔也。

按《竹书》成王十八年,鳯凰见,遂有事于河。是时,鳯凰翔庭,成王援琴而歌曰:「鳯凰翔兮于紫庭,余何德以感灵?赖先王兮恩泽臻,于胥乐兮民以宁。」

蔡仲之命,乃致辟管叔于商。《蔡传》曰:「致辟云者,诛戮之也。」

按《周书·作雒解》曰:「降辟三叔,管叔经而卒。」是时周公东征,既诛武庚,而三叔依然无恙。致辟云者,辟法也,谓欲以国法惩之。管叔经而卒,前汉《志》:中牟县有管城;后汉《志》:县有林乡。《天问》曰:「伯林雉经,维其何故?」是管叔于伯林之地,自经而死也。是周公未尝诛戮之也。孔传以辟为诛杀,蔡传依之,非也。

多方惟五月丁亥,王来自奄,至于宗周。蔡传曰:「成王即政之明年,商奄又叛,成王征灭之。」

按《竹书》成王二年,奄人、徐人及淮夷入于邶以叛。三年,王师灭殷,遂伐奄,灭蒲姑。四年,王师伐淮夷,遂入奄。五年春正月,王在奄,迁其君于蒲姑。夏五月,王至自奄。六年,大搜于岐阳。七年,周公复政于王。书“五月丁亥,王来自奄”,葢周公摄政五年之事。书词先言周公曰,而后言王“若曰”者,此也。成王即政,则犹在二年之后,而孔传谓周公归政之明年,蔡传据为成王即政之明年,皆失考也。观下文“王曰:‘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其为成王之五年,不益信哉。

周官惟周王抚万邦,巡侯甸,四征弗庭,归于宗周,董正治官。蔡传曰:「此书之本序也。」成王归于镐京,董正治事之官,外攘之功举而益严,内治之修也。

按《竹书》成王十九年,王巡狩,侯甸方岳,召康公从,归于宗周,遂正百官,黜丰侯。周官之作,当在是时也。《书序》「成王既黜殷命,灭淮夷,还归在丰,作《周官》」。计灭殷与伐淮夷事在三年、四年,至此相距十五年。序以经言「四征弗庭」,而实之,非谓以征是地而归也。序言「丰」,丰亦即宗周也。徐广曰:「镐去丰二十五里」,是皆为宗周也。

顾命惟四月哉生魄,王不怿。蔡传曰:「哉生魄,十六日。」按孔▯曰:「成王崩年之四月始生魄,月十六日。」孔疏曰:「成王崩年,经典不载。《汉书·律厯志》云:成王即位三十年,四月庚戍朔,十五日甲子,哉生魄,即引此《顾命》之文,以为成王即位三十年而崩,此是刘歆説也。孔以甲

译《无逸》篇,周公说:“唉!君子应当以不贪图安逸为立身之本。”蔡沈的《书传》说:“所,就是处所的意思。君子把不贪图安逸作为自己的立足点,无论是行动还是静止,饮食还是休息,没有一刻不处于这种状态。如果有所松懈或停止,那就不能称为‘所’了。”

查考《论语》中“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一句,朱熹在《集注》中说:“居其所,就是不动的意思。”大概是以不动作为“所”,而众星都围绕着它转动。在天象上是北极,在《易经》中是太极,在范仲淹的理论中是皇极,在圣人那里是主静以确立准则,君子以不贪图安逸为立足点,也就是君子以不贪图安逸为准则。《益卦》说:“不要游荡于安逸之中。”皋陶说:“不要教导安逸享乐来治理国家。”周公说:“应当以不贪图安逸为立足点。”圣贤代代相传的心法,没有不是对此兢兢业业、慎之又慎的。如果仅仅把“所”解释为处所,其意思虽然本源于宋玉,但如果认为动静食息无不在这个处所,那就把“无逸”的意义说得太浅薄了。至于说先知道耕种收获的艰难然后才能安逸,这正是《豳风·七月》的意思。朱熹在《诗集传》中说:“周公因为成王不知道耕种收获的艰难,所以陈述后稷、公刘教化百姓的由来,让乐师早晚吟诵来教导他,《豳风·无逸》不正是相互阐发吗?”

“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蔡沈的《书传》说:“邵雍的《皇极经世书》记载,高宗在位五十九年,祖庚在位七年,祖甲在位三十三年。”

查考《竹书纪年》:武丁元年丁未,五十九年去世;祖庚元年丙午,十一年去世;祖甲元年丁巳,三十三年去世。邵雍说祖庚在位七年,恐怕不足以作为依据。又据《竹书纪年》:外壬、小乙都在位十年;庚丁在位八年,小庚、开甲都在位五年;南庚在位六年,仲壬、阳甲、冯辛都在位四年;小辛在位三年。《尚书》中说有的十年,有的七八年,有的五六年,有的四三年,也都是各有特指,并非泛泛而言。

《君奭》篇中“耈造德不降”,我就听不到鸣鸟的声音了。蔡沈的《书传》说:“这是说召公离去,那么年老成人的德行就不能下达到百姓,在郊外的凤凰将不能再听到它的鸣叫声了。”当时周朝正兴盛,凤凰在郊外鸣叫,《卷阿》中凤凰在高冈鸣叫,是咏叹实事,所以周公这样说。

查考《竹书纪年》:成王十八年,凤凰出现,于是到黄河举行祭祀。当时,凤凰在庭院飞翔,成王弹琴歌唱道:“凤凰飞翔在紫色的庭院,我有什么德行能感动神灵?依靠先王的恩泽降临,大家快乐,百姓安宁。”

《蔡仲之命》篇,于是将管叔诛杀于商地。蔡沈的《书传》说:“致辟,就是诛杀的意思。”

查考《周书·作雒解》说:“降服三叔,管叔上吊而死。”当时周公东征,已经诛杀了武庚,而三叔依然安然无恙。致辟,指的是施加刑罚,意思是想要用国法惩治他们。管叔上吊而死,前汉书《地理志》:中牟县有管城;后汉书《地理志》:县里有林乡。《天问》说:“伯林上吊,这是什么缘故?”这是说管叔在伯林这个地方,自缢而死。这是周公并没有诛杀他。孔安国的传注把“辟”解释为诛杀,蔡沈的《书传》依据它,是不对的。

《多方》篇,只有五月丁亥日,王从奄地回来,到达宗周。蔡沈的《书传》说:“成王即位执政的第二年,商奄又叛乱,成王征讨并灭掉了它。”

查考《竹书纪年》:成王二年,奄人、徐人以及淮夷进入邶地叛乱。三年,王师灭掉殷,于是征伐奄,灭掉蒲姑。四年,王师征伐淮夷,于是进入奄地。五年春正月,王在奄地,把奄君迁到蒲姑。夏五月,王从奄地回来。六年,在岐阳举行大阅兵。七年,周公把政权归还给成王。《尚书》说“五月丁亥,王从奄地回来”,大概是周公摄政第五年的事情。《尚书》文辞先说周公说,而后说王“若曰”(好像说),就是这个原因。成王即位执政,还在第二年之后,而孔安国的传注说是周公归政的次年,蔡沈的《书传》据此说是成王即位执政的次年,都是考证失误。看下文“王说:‘现在你们奔走效力,臣服于我,监管五年’”,这证明是成王五年,不是更加可信吗。

《周官》篇,只有周王安抚万国,巡视侯甸,四方征伐不服从的,回到宗周,整顿治理官员。蔡沈的《书传》说:“这是本书的大致顺序。”成王回到镐京,整顿治理事务的官员,对外抵御的功业完成而更加严格,对内治理的修明。

查考《竹书纪年》:成王十九年,王巡视,侯甸方岳,召康公跟随,回到宗周,于是整顿百官,罢免丰侯。《周官》的制定,应当是在这个时候。《尚书序》说“成王已经废除殷的命,灭掉淮夷,回来在丰地,作《周官》”。计算灭殷与征伐淮夷的事情在三年、四年,到这里相距十五年。《序》用经文“四征弗庭”来充实内容,并不是说征伐这些地方后回来。《序》说“丰”,丰也就是宗周。徐广说:“镐京距离丰二十五里”,这都是指宗周。

《顾命》篇,只有四月十六日,王不愉快。蔡沈的《书传》说:“哉生魄,是十六日。”查考孔颖达说:“成王去世那年的四月始生魄,即十六日。”孔颖达疏说:“成王去世那年,经典没有记载。《汉书·律历志》说:成王即位三十年,四月庚戌朔,十五日甲子,始生魄,就引用这篇《顾命》的文字,认为成王即位三十年而去世,这是刘歆的说法。孔颖达以甲”

子为十六日,则不得与歆同矣。」郑▯云:「此成王二十八年,传惟言成王崩年,未知成王即位防年崩也。据《竹书》成王元年丁酉,春正月,王即位;三十七年夏四月乙丑,王陟;康王元年甲戌,春正月,王即位。命▯宰召康公总百官,诸侯朝于丰宫。则是成王崩年岁在癸酉。唐时《竹书》既出,而孔氏仍未之考,是亦其疎略处也。」

译如果以十六日计算,那就不能与歆相同了。」郑玄说:「这是成王二十八年,传文只记载了成王去世的年份,不知道成王即位和去世的具体年份。根据《竹书纪年》,成王元年丁酉,春季正月,成王即位;三十七年夏季四月乙丑,成王驾崩;康王元年甲戌,春季正月,康王即位。任命冢宰召康公统领百官,诸侯在丰宫朝见。这样看来,成王去世那年是癸酉年。唐代时《竹书纪年》已经出土,但孔颖达仍然没有考证这一点,这也是他疏漏的地方。」

吕刑「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冦贼。」苗民弗用灵制以刑。蔡传曰:「苗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制以刑。」按孔传曰:「蚩尤,黄帝所灭;三苗,帝尧所诛。」言异世而同恶。据《后汉书·张衡传》:「凡防皆云伐蚩尤,而《诗防》独云蚩尤败,然后尧受命。」疑蚩尤种类高辛之末尚在,故三苗之君得习蚩尤之恶而制以重刑,如《张衡传》所云者。又按《周礼·肆师疏》贾公彦引《三朝记》曰:「蚩尤,庶人之贪者,殆即经所云『延及平民,罔不冦贼』者也。」

大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蔡传曰:「臯陶所谓罪疑惟轻者,降一等而罪之。今五刑疑赦,而直罚之以金,是大辟、宫、剕、劓、墨者,皆不复降等用矣。舜之赎刑,官府、学校鞭扑之刑耳,而穆王之所谓赎,虽大辟亦赎也。舜岂有是制哉?」

按经文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言犯墨法者,事有可疑则赦之,而又不径赦之也,罚之百锾以示惩。若乃简阅其情,实无可疑者,其罪之实与疑对,罪与赦对,实则不疑,罪则不赦也。大辟之法亦然,疑则赦之使赎,实则罪之不赦也。岂谓赎之以金,虽大辟亦许其赎免哉?蔡▯谓穆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非也。观其言“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又言“狱货非寳,惟府辜功”,其兢兢以黩货为戒者,岂反借以敛民财为哉?蔡传又以为夫子录之,葢亦示戒,则又非也。夫子作《孝经》,引《甫刑》云“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又曰“五刑之属三千,皆《吕刑》文也”。向使以穆王为戒,而又何引之以垂训哉?

  管城硕记卷五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管城硕记》>

  钦定四库全书

管城硕记》卷六翰林院检讨徐文靖撰:诗一

释文旧説云:「诗序『关雎』后妃之德也,至用之邦国焉,名『关雎』序,谓之小序。」此以下则大序也。沈重云:「案郑诗谱,意大序是子夏作,小序是子夏、毛公合作。卜商意有不尽,毛更足成之。或云小序是东海卫敬仲所作。」朱子曰:「近世诸儒多以序之首句为毛公所分,而其下推説云云者为后人所益,理或有之。但今考其首句,则已有不得诗人之本意而肆为妄説者矣,况沿袭云云之误哉?」又论邶柏舟序曰:「诗之文意事类,可以思而得;其时世名氏,则不可以强而推。若为小序者,姑以其意推防探索,依约而言。不知其时者,必强以为某王某公之时;不知其人者,必强以为某甲某乙之事。于是傅防书史,依托名谥,凿空妄语,以诳后人。且如柏舟,不知其出于妇人,而以为男子;不知其不得于夫,而以为不遇于君,此则失矣。乃断然以为卫顷公之时,则其故为欺罔,以误后人之罪不可揜矣。凡小序之失,以此推之,什得八九矣。」

按马端临《经籍考》曰:诗书之序,自史传不能明其为何人所作,而先儒多疑之。至朱文公之解经,则依古经文析而二之,而备论其得失。而于诗《国风》诸篇之序诋斥尤多。以愚读《国风》诸诗,知诗之不可无序,而序之有功于诗也。葢风之为体,比兴之辞多于叙述,讽谕之意浮于指斥。葢有反覆咏叹,联章累句,而无一言叙作之之意者,而序者乃一言以蔽之曰「为某事也」。茍非其传授之有源,探索之无舛,则孰能臆料当时指意之所归,以示千载乎?而文公深诋之,且于《桑中》《溱洧》诸篇辨析尤至,以为安有刺人之恶而自为彼人之辞,以陷于所刺之地而不自知者哉?其意葢谓诗之辞如彼,而序之説如此,则以诗求诗可也,乌有舍明白可见之诗辞,而必欲曲从臆度难见之序説乎?其説固善矣,然愚以为必若此,则诗之难读者多矣,岂直郑卫诸篇哉?夫《芣苢》之序,以为妇人乐有子为后妃之美也,而其诗语不过采掇《芣苢》之情状而已。《黍离》之序,以为闵周室宫庙之颠覆也,而其诗语不过慨叹禾黍之苗穗而已。此诗之不言所作之意,而赖序以明者也。若舍序以求之,则其所以采掇者为何

译《吕刑》说:“蚩尤开始作乱,祸延平民,无不成为寇贼。”苗民不采用善政,而制定严刑。蔡沈传解释说:“苗民承袭蚩尤的暴虐,不施行善政而制定严刑。”按孔安国传解释说:“蚩尤被黄帝所灭;三苗被帝尧所诛。”这是说他们虽处不同时代,却同样作恶。根据《后汉书·张衡传》记载:“凡是《防》篇都说讨伐蚩尤,而《诗防》唯独说蚩尤失败后,尧才受命。”怀疑蚩尤的后裔在高辛氏末年尚存,所以三苗的君主得以沿袭蚩尤的恶行而制定严刑,正如《张衡传》所说的那样。又按《周礼·肆师疏》贾公彦引用《三朝记》说:“蚩尤是贪婪的平民,大概就是经文所说‘祸延平民,无不成为寇贼’的人。”

死刑存疑则赦免,其罚金为一百锾,审查核实其罪行。蔡沈传解释说:“皋陶所说的‘罪疑惟轻’,是降低一等定罪。如今五刑存疑则赦免,而直接罚金,这是死刑、宫刑、刖刑、劓刑、墨刑,都不再降等使用了。舜时的赎刑,只是官府、学校中鞭扑之类的刑罚,而穆王所说的赎刑,即使是死刑也允许赎免。舜难道有这样的制度吗?”

按经文说“墨刑存疑则赦免,罚金一百锾,审查核实其罪行”。意思是犯墨刑者,案情有可疑之处就赦免,但又不直接赦免,而是罚金一百锾以示惩戒。如果简阅案情,确实无可疑之处,那么“实”与“疑”相对,“罪”与“赦”相对,确实无疑则定罪,定罪则不赦免。死刑的法度也是如此,存疑则赦免并允许赎金,确实无疑则定罪而不赦免。哪里是说用金赎免,即使是死刑也允许赎免呢?蔡沈认为穆王巡游无度,财力匮乏百姓劳苦,于是采取这种权宜之计来敛取民财,这是不对的。看他所说“五过之弊病,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又说“狱讼中的贿赂不是宝物,只有判案公正才是功绩”,他兢兢业业以贪财为戒,难道反而借此来敛取民财吗?蔡沈又认为孔子收录它,大概也是示警,这也不对。孔子作《孝经》,引用《甫刑》说“一人有善,兆民依赖”,又说“五刑的条目三千,都是《吕刑》的文字”。假如以穆王为警戒,又何必引用它来垂示训诫呢?

管城硕记卷五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管城硕记》>

钦定四库全书

管城硕记》卷六翰林院检讨徐文靖撰:诗一

《释文》旧说云:“《诗序》‘《关雎》,后妃之德也’,到‘用之邦国焉’,名为《关雎》序,称为小序。”这以下就是大序。沈重说:“查考郑玄《诗谱》,大意是大序是子夏所作,小序是子夏、毛公合作。卜商(子夏)意思有未尽之处,毛公加以补足完成。有人说小序是东海卫敬仲所作。”朱熹说:“近世诸儒多认为序的首句是毛公所分,而其下推说云云的是后人所增补,道理或许有之。但如今考其首句,就已经有不得诗人本意而肆意妄说的人了,何况沿袭云云的错误呢?”又论《邶风·柏舟》序说:“诗的文意事类,可以思考而得;其时世名氏,则不可以强行推究。如果作小序的人,姑且以其意推测探索,依约而言。不知道其时的,必定强行说是某王某公之时;不知道其人的,必定强行说是某甲某乙之事。于是附会书史,依托名谥,凭空妄语,以欺骗后人。且如《柏舟》,不知道它出于妇人,而认为是男子;不知道它不得于夫,而认为是不遇于君,这就错了。竟然断然说是卫顷公之时,那么它故意欺罔,以误导后人的罪过不可掩盖了。凡小序的错误,以此推之,十之八九都能得到。”

按马端临《经籍考》说:诗书的序,自史传不能明确是谁所作,而先儒多怀疑。到朱文公解经,则依据古经文析为二,而备论其得失。而对于诗《国风》诸篇的序诋斥尤多。以我读《国风》诸诗,知道诗不可无序,而序对诗有功。大概风这种体裁,比兴之辞多于叙述,讽谕之意浮于指斥。大概有反复咏叹,联章累句,而没有一言叙述作诗之意者,而序者却一言以蔽之曰“为某事也”。如果不是传授有源,探索无错,那么谁能臆料当时指意之所归,以昭示千载呢?而文公深诋之,且于《桑中》《溱洧》诸篇辨析尤至,认为哪有刺人之恶而自为彼人之辞,以陷于所刺之地而不自知者呢?其意大概谓诗之辞如彼,而序之说如此,则以诗求诗可也,哪有舍弃明白可见之诗辞,而必欲曲从臆度难见之序说呢?其说固然好,然我以为必若此,则诗之难读者多矣,岂只是郑卫诸篇呢?夫《芣苢》之序,以为妇人乐有子为后妃之美也,而其诗语不过采掇《芣苢》之情状而已。《黍离》之序,以为闵周室宫庙之颠覆也,而其诗语不过慨叹禾黍之苗穗而已。此诗之不言所作之意,而赖序以明者也。若舍序以求之,则其所以采掇者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