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经问十一

经问卷十

儒藏 · 五经总义 · 已译 · 第 88–95 段

天七衡六间》之文有云:冬至十五日为小寒,小寒十五日为大寒,大寒十五日为立春,立春十五日为雨水,雨水十五日为惊蛰。类与刘歆《三统厯所纪正同。但纬书出于西汉之末、东汉之初,深不足信。惟汉初御史大夫倪寛与博士作《正朔议》,谓黄帝建气物分数气者,二十四气也。而《左传》云:启蛰而郊。《夏小正》曰:正月启蛰。《月令》云:仲春始雨水,仲夏小暑,至孟秋白露降。其说皆在汉前,与汉初厯相表里。如正月为立春、启蛰,二月为雨水、春分,三月为谷雨、清明。其以启蛰列雨水之前,清明列谷雨之后,则《左传》《夏小正》《月令》与汉初厯皆同。惟今厯不同,故孔颖达疏《左传》谓不知何时改今次第。则《孝经纬》次第系刘歆以后《三统厯中改本,不惟非周以前厯且并非汉初厯而以是为二十四气之所始,误矣。若《月令》五月小暑,七月白露,又与汉初厯六月小暑、八月白露有别,则周厯汉厯总有分别。然气物分数则自昔有之耳。又《周礼》稻人职:泽草所生,种之芒种。《家语》孔子对哀公曰:霜降而逆女。若《逸周书·时训》则雨水、谷雨、小满、芒种无一不有。虽此书难信,然二十四气之名从前有之,谁谓始《孝经纬》乎?

译《天七衡六间》的文中说:冬至后十五天是小寒,小寒后十五天是大寒,大寒后十五天是立春,立春后十五天是雨水,雨水后十五天是惊蛰。这与刘歆《三统历》所记载的完全相同。只是纬书产生于西汉末年、东汉初年,实在不值得深信。只有汉初御史大夫倪宽与博士们所作的《正朔议》,称黄帝确立的气物分数中,“气”指的是二十四节气。而《左传》说:“启蛰时举行郊祀。”《夏小正》说:“正月启蛰。”《月令》说:“仲春开始雨水,仲夏小暑,到孟秋白露降。”这些说法都在汉代之前,与汉初的历法相互印证。比如正月为立春、启蛰,二月为雨水、春分,三月为谷雨、清明。其中将启蛰排在雨水之前,清明排在谷雨之后,《左传》《夏小正》《月令》与汉初历法都相同。只有现在的历法不同,所以孔颖达在《左传》疏中说不知道何时更改了现在的次序。那么《孝经纬》的次序是刘歆之后《三统历》中改定的版本,不仅不是周朝以前的历法,甚至也不是汉初的历法,却以此作为二十四节的起源,这是错误的。如果《月令》五月小暑、七月白露,又与汉初历法六月小暑、八月白露有别,那么周历与汉历总归是有区别的。然而气物分数的概念自古以来就存在了。另外《周礼》稻人的职掌中说:“沼泽草丛生长的地方,在芒种时播种。”《家语》中孔子回答哀公说:“霜降时迎娶新娘。”至于《逸周书·时训》,则雨水、谷雨、小满、芒种无一不有。虽然这本书难以确信,但二十四节气的名称从前就有,谁说始于《孝经纬》呢?

垚又问:「乡饮酒义」云:「让之至也,象月之三日而成魄也。」又曰:「月者,三日始成魄,天下有三日而月魄者乎?岂古厯有异乎?」

曰:此颇费解。按魄者,霸也,晦月轮郭之闇形也。月明闇递嬗,月朔则闇成而明生,月望则明成而闇又生。是生明必在朔,生魄必在望。然而生明之日,即死魄之日;生魄之日,即死明之日。其但称死魄而不称死明者,以明本月体魄可死,明不可死也。特是生明死魄断在月朔,生魄死明断在月望。而明之始生与魄之终成,乃反不在朔,而在月朔之三日,则又有说。葢朔名死魄,《汉律厯志》云「死魄朔」,也是也。二日名旁死魄,言旁近死魄之日,《书·武成》所云「一月壬辰旁死魄」是也【是月辛卯朔,故二日壬辰】望名生魄,《律厯志》云「生魄望」,也是也。望之次日名旁生魄,言旁近生魄之日,《汉书·武成》所云「惟四月既旁生魄,越六日庚戌」是也【是月十六日甲辰为望,次日乙巳为旁死魄,班固谓甲辰望,则乙巳旁之旁近也】则是死魄、生魄从朔望始,乃《尚书·顾命》以望日为「哉生魄【汉书》谓四月庚戌朔,十五日甲子「哉生魄】而《武成》又以朔之三日为「哉生明【书》「厥四月哉生明」,传云「始生明者月之三日也】哉」者,始也。夫朔既已死魄矣,朔之二日则魄亦竟死,曰「旁死魄」矣。魄死即明生,明生即魄成。岂有魄既死而明未生者?而乃越三日而始生明,以为明之初生必在朔日,而天下之见为明则必在三日。朔为生之始,三日者则明之始也。魄之初死必在朔日,而死之至而成其为魄,则必在三日。以魄在朔日则死而未成,魄至三日则明成其为明,故魄亦成其为魄也。葢明闇对举,有生死必有生成,此生则彼死,一生则一成。故犹是三日,而由明言之则谓之「生明」,由闇言之即谓之「成魄」。《燕义》与《尚书》可互见矣。正义谓明尽之后不必定月三日前,月大则二日成魄,前月小则三日成魄,则古无以二日概三日者。若谓三日光防,故魄可见,则未▯以前光总未满轮魄显晦,岂可限日?若朱元晦谓作记者不经见《尚书》“生魄死魄”之文,故一往多误,则晦朔▯望,仰首即得,何必《尚书》?且此正可与《尚书》诸说相发明者,元晦自恃读《尚书》,然不知《尚书》之说,况读《记》乎?

李塨问先生云:「乡遂公邑赋人不赋车,此是孔颖达《坊记》疏中疑义,非经文也。《周礼》县师明有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辨其夫家人民及六畜车辇之稽。是外而诸侯邦国,内而大都小都、家稍以及邦甸郊遂,无不出车、出马、牛、出人,而乃以赋人、赋车分属乡遂都鄙为言,恐非《周礼》意否?」

周礼乡遂与都鄙出军之法俱无明文,即三郑及贾疏亦并无明注,皆依文解断,总鲜实据。然其大概则稍县都鄙与乡遂公邑截然两分,乡遂公邑赋人,稍县都鄙赋车。此不特孔氏坊记疏为然也,葢周礼大文原有两赋字,天官大宰职以九赋敛财贿,此口率赋也,赋人者也。此惟乡遂有之,故一曰邦中,二曰四郊,三曰郊甸,皆乡遂之地,其中虽及家稍鄙都,然皆单指家稍鄙都中之公邑,而不及采地,以家稍县都不赋人也。地官小司徒之职,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此出车赋也,赋车者也。此惟井邑邱甸县都有之,故此赋字郑氏特注曰赋以出车徒给繇役,且引司马法三百家出革车一乘以实之,而乡遂不及焉,以乡遂不赋车也。是以州长党正族师遂人遂大夫县正酂长诸官,其言赋人法皆以乡遂为言,并不及家稍鄙都。如乡大夫任人之法,国中自二十以至六十,郊野自十五以至六十五,凡齿之多寡,时之早晚,皆尽于此,曾有一及郊野外乎?故乡师治徒役,必先辨乡邑而治其政令,谓辨六乡六遂及公邑之人而分限之曰乡曰邑,未尝及其他也。是以赋人有四,惟乡大夫以嵗时登夫家众寡,遂人以嵗时登夫家众寡,遂师以时登夫家众寡,酂长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此皆

译垚又问:《乡饮酒义》说:“谦让的极致,就像月亮在初三形成魄一样。”又说:“月亮是初三才开始形成魄,天下有初三而月亮形成魄的情况吗?难道古代的历法有所不同吗?”

回答说:这颇难理解。按,“魄”就是“霸”,是晦暗时月亮轮廓的暗影。月亮明暗交替变化,朔日时暗影形成而光明产生,望日时光明形成而暗影又产生。所以光明的产生一定在朔日,魄的产生一定在望日。然而光明产生的日子,就是魄消亡的日子;魄产生的日子,就是光明消亡的日子。之所以只称“死魄”而不称“死明”,是因为光明本是月亮体魄可以消亡的,但光明本身不可消亡。只是光明的产生和魄的消亡决断于朔日,魄的产生和光明的消亡决断于望日。而光明的初生与魄的最终形成,反而不在朔日,而在朔日的初三,这又有说法。因为朔日名为死魄,《汉书·律历志》说“死魄朔”,这是对的。初二名为旁死魄,意思是靠近死魄的日子,《尚书·武成》所说的“一月壬辰旁死魄”就是这种情况【这个月辛卯是朔日,所以初二壬辰是旁死魄】。望日名为生魄,《律历志》说“生魄望”,这也是对的。望日的次日名为旁生魄,意思是靠近生魄的日子,《汉书·武成》所说的“惟四月既旁生魄,越六日庚戌”就是这种情况【这个月十六日甲辰是望日,次日乙巳是旁生魄,班固说甲辰是望日,那么乙巳就是望日旁边的日子】。那么死魄、生魄是从朔望开始的,但《尚书·顾命》把望日称为“哉生魄”【《汉书》说四月庚戌是朔日,十五日甲子是“哉生魄”】,而《武成》又把朔日的初三称为“哉生明”【《尚书》说“厥四月哉生明”,传文说“始生明的是月亮的初三”】。“哉”就是“始”的意思。既然朔日已经是死魄了,朔日的初二那么魄也就完全死了,称为“旁死魄”了。魄死就是明生,明生就是魄成。哪有魄已经死了而光明还没产生的呢?却过了三天才开始生明,认为光明的初生一定在朔日,而天下人看到的明亮一定在初三。朔日是产生的开始,初三则是光明的开始。魄的初死一定在朔日,而死透并形成其为魄,则一定在初三。因为魄在朔日时死了但还没形成,魄到初三时光明形成其为明,所以魄也形成其为魄了。大概明暗相对举,有生死就一定有生成,这方生则彼方死,一方生则一方成。所以同样是初三,从光明方面说就称为“生明”,从暗影方面说就称为“成魄”。《燕义》与《尚书》可以互相印证了。孔颖达的《正义》说光明耗尽之后不一定在初三之前,大月则在初二成魄,小月则在初三成魄,那么古代没有用初二概括初三的说法。如果说三日光晕,所以魄可见,那么在初三以前光总没满轮,魄显晦不明,怎么可以限定日子呢?如果像朱熹所说,写《燕义》的人没见过《尚书》“生魄死魄”的文字,所以往往多有错误,那么晦朔望,抬头就能看见,何必依据《尚书》呢?而且这正好可以与《尚书》的各种说法互相阐发,朱熹自恃读《尚书》,然而不知道《尚书》的说法,何况读《礼记》呢?

李塨问先生:“乡遂公邑只征发人力不征发车辆,这是孔颖达《坊记》疏中的疑义,不是经文本身说的。《周礼》县师明确有邦国都鄙、稍甸郊里的地域,辨别其夫家人口以及六畜车辇的稽查。那么外而诸侯邦国,内而大都小都、家稍以及邦甸郊遂,没有不出车、出马、牛、出人的,却把征发人力、征发车辆分别归属于乡遂都鄙来说,恐怕不符合《周礼》的本意吧?”

《周礼》中乡遂与都鄙出兵的方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即使三郑及贾公彦的疏也没有明确注释,都是依文推断,总缺乏实据。然而其大略则是稍县都鄙与乡遂公邑截然两分,乡遂公邑征发人力,稍县都鄙征发车辆。这不仅孔颖达《坊记》疏是这样认为的,因为《周礼》大文原本有两个“赋”字,天官大宰职以九赋敛财贿,这是口率赋,即征发人力的。这只有乡遂才有,所以一曰邦中,二曰四郊,三曰郊甸,都是乡遂之地,其中虽然涉及家稍鄙都,但都单指家稍鄙都中的公邑,而不涉及采地,因为家稍县都不征发人力。地官小司徒的职掌,经度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以承担地事而命令贡赋,这是出车赋,即征发车辆的。这只有井邑邱甸县都才有,所以这个“赋”字郑玄特别注释说赋是用来出车徒供给徭役的,并且引用《司马法》三百家出一辆革车来证实,而乡遂不涉及,因为乡遂不征发车辆。因此州长、党正、族师、遂人、遂大夫、县正、酂长等官员,他们讲征发人力的方法都以乡遂来说,并不涉及家稍鄙都。比如乡大夫任用人的方法,国中从二十岁到六十岁,郊野从十五岁到六十五岁,凡是年龄的多寡,时间的早晚,都尽在于此,曾有一项涉及郊野之外的吗?所以乡师治理徒役,必须先辨别乡邑而治理其政令,说的是辨别六乡六遂及公邑的人而分限之曰乡曰邑,未曾涉及其他的。所以征发人力有四种,只有乡大夫按时登记夫家众寡,遂人按时登记夫家众寡,遂师按时登记夫家众寡,酂长按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这些

乡遂官主赋人者,故皆曰登。其他或作或辨或比或校或数或帅或简稽,皆就其所登者而考治之。若乡遂诸职皆有稽辨六畜车辇语,其所云车辇皆以任载言,如车曰牛车,輂曰马车,辇曰人车,一如余车辎车之数,或牵或傍,皆载公器,并不注兵革,革车长毂车何则非赋车也。至家稍县都则直以兵车属之,如县师稍人为都鄙官,县师既帅其众庶及车辇矣,又曰防其车人之卒伍,则此车是兵车,此人是兵车之人,与上众庶车辇。显然两分,故稍人亦都鄙宫而曰掌邱乘之政令。其于邱甸,甸字则直改作乘字,以为惟甸赋乘耳。故注疏亦云:因甸出车一乘,故改曰乘。则限定以邱乘赋车,曾有一及邱乘外乎?若县师有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人民车辇,则此都鄙稍指都鄙稍中公邑为言。一如九赋之言家稍鄙都,而单指公邑,正同。夫家稍鄙都不赋口率,岂复赋人?是以县师稍人皆都鄙官,不惟不登人,并不帅人,惟司马偶一调及则然后县师受法于司马,稍人为县师属官,又受法于县师。其在乡遂诸官作帅,并不及都鄙稍三字,而独都鄙官作帅,始一及之。正以都鄙县稍并不赋人,而亦调及其官者,以为都鄙稍中有公邑在焉,非泛及也。是乡遂赋人,邱甸赋车,在《周礼》与旧注原是如此。特予亦所不惬者,一则任赋偏窒,一则以《司马法》说《周礼》不合一则车数与人数轇轕不清。葢革车车辇可以分别,众庶与车人则同此役夫矣。郑氏注甸乘之法,谓三百家出一乘,三十家出一人,三万家出百乘,三千家出百人,则以人配车,总在邱甸。其在乡遂所登人数,置之何地?若陈祥道《礼书》以乡遂所征人合之甸乘出车之数,则七十五人一乘,天子六军可配二千乘,诸侯三军可配一千乘,是直以乡遂所登人数配之邱甸,其于每甸所出七十五人,又置之何地?故予于《周礼》亦不能尽解者多此类耳。又问:《司马法》一车七十五人,此专属之兵车者。若后世兵家者言,则复有二十五人在辎车下,此非无故。观乡师疏輂辇所以载辎重,则必另有人在辎车下矣。是以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则增多徒役,每车加二十五人为辎车之用,似未为过,而先生不许,何也?

译乡遂之官主管征发民力,所以都称为“登”。其他诸如作、辨、比、校、数、帅、简稽等,都是就所征发的人员进行考核治理。如果乡遂的各种职官都有稽查辨别六畜和车辇的记载,那么所说的车辇都是以承载货物而言的,比如牛车称为车,马车称为輂,人拉的车称为辇,就像其余的辎车一样,有的牵引,有的旁拉,都用来装载公家的器物,并不注明配备兵器甲胄。革车、长毂车为什么不算呢?因为它们不是赋税征发的车。到了家、稍、县、都,则直接将兵车归属其中。比如县师、稍人作为都鄙的官员,县师既然率领民众及车辇,又说防备车卒的伍伍编制,那么这车就是兵车,这些人就是兵车上的士兵,与上文提到的民众和车辇显然分为两类。所以稍人也是都鄙的官员,却说掌管丘乘的政令。对于丘甸,甸字直接改为乘字,认为只有甸才赋出乘车。所以注疏也说:因为甸出车一乘,所以改称为乘。那么限定以丘乘来赋车,难道有一乘之外还有别的吗?如果县师有邦国都鄙稍甸郊里的人民和车辇,那么这里的都鄙稍是指都鄙稍中的公邑而言。就像九赋中说的家、稍、鄙、都,单指公邑,正是相同。既然家、稍、鄙、都不按人口征发,难道还会征发人吗?因此县师、稍人都是都鄙的官员,不仅不征发人,也不率领人,只有司马偶尔调动时,县师才从司马那里接受法令,稍人作为县师的属官,又从县师那里接受法令。在乡遂各官中作“帅”字,并不涉及都鄙稍三个字,而唯独都鄙官作“帅”,才第一次涉及。这正是由于都鄙县稍并不征发人,而也调动其官员,是因为都鄙稍中有公邑存在,并非泛泛涉及。所以乡遂征发人,丘甸征发车,在《周礼》和旧注中原本就是这样。只是我也有所不满意的,一是征发任务偏颇窒碍,二是用《司马法》解释《周礼》不吻合,三是车数与人数混杂不清。大概革车和车辇可以分别,但众庶与车人却是同样的役夫。郑氏注释甸乘之法,说三百家出一乘,三十家出一人,三万家出百乘,三千家出百人,那么以人配车,全在丘甸。那么乡遂所征发的人数,放在哪里呢?如果陈祥道《礼书》将乡遂所征发的人合并到甸乘出车的数量中,那么七十五人配一乘,天子六军可配二千乘,诸侯三军可配一千乘,这直接将乡遂所征发的人数配给丘甸,那么每甸所出的七十五人,又放在哪里呢?所以我对《周礼》也不能完全理解的,大多属于这类情况。又问:《司马法》说一车七十五人,这是专指兵车的。如果后世兵家的说法,则又有二十五人在辎车之下,这不是没有原因的。看乡师疏说輂辇用来装载辎重,那么必定另有人在辎车之下了。所以夏后氏二十人拉辇,殷代十八人拉辇,周代十五人拉辇,那么增加徒役,每车加二十五人作为辎车之用,似乎不算过分,而先生不允许,为什么呢?

曰:司马法一车七十五人之数,原属一说。此杜氏引以注邱甲者,若郑氏小司徒注,则其引司马法,又是一车三十人,未尝云七十五人也。是《在周礼》明文,并无人数,而在《司马法》则又两说各异,而不可据。是三十七十五尚无成说,而又加以二十五,真杜撰矣。虽后世兵家者言原有其说,然不可谓之古法。何则?以《周礼》《司马法》俱无此也。若谓辎车不可无徒役,则一车七十五人,忽减而为一车三十人,安见七十五人必在车下不可分隶之辎车下者?况乡遂赋徒役,每家一人,与邱甸出车人数不啻十倍,即分隶辎车,未为不足。且据云夏后氏二十,殷十八,周十五,则参差不一,何以必限之曰二十有五?此明是后世兵家因一车有七十五人之数,而妄加四分之一,非谓一辎车必须二十五人也。若《周礼》乡遂诸官,则全是起徒役法。夫徒役不必皆兵也,自车兵、甲兵、徒卒而外,自有▯之为樵汲、为厮养等役,何忧乏人乎?

又问鲁颂:“公车千乘,公徒三万,则与《司马法》每一车甲士十人,徒卒二十人,相合。然又曰:‘烝徒増増’,岂一车三十人外,又别有徒卒乎?抑即此三十人而重颂之乎?”

古一车三十人,亦无定数。《国语》注:“齐法五十人为小戎。”又《司马法》:“长毂一乘七十五人”,便自不同。若《春秋》子产曰:“用币必百两,百两必千人”,是寻常行车,每车十人。然总不得执一以难一也。若烝徒,则自在车卒之外,“烝”者众也。増増者増,又増也。谓増于公徒之外,有此众也。葢徒即行徒,吴所谓“彻行”,晋所为“毁车为行”,皆此类。鲁僖在《春秋》早有行徒在车徒外者,如谓即此车徒,则不是増矣。若谓别有他车,则又増车,非増徒矣。

又问《春秋》作三军,而《左传》云“三子各毁其乘”,此自毁其私家之乘,以足公乘乎?抑如吴、晋法毁车为行,改车法而为彻行乎?

曰:军与乘不同。古以车战,曰阵;以步战,曰行。故《周礼》征军之法则曰:「作众庶,起徒役,皆以人言。」而《春秋》征车之法则曰:「赋车赋舆,皆以乘言。」故《左传》有「崇车」「崇卒」之分,车兵崇车,卒兵崇卒,截然两分。今曰「作三军」,是崇卒而赋人者。若毁乘而仍作乘,则不毁乘矣;不毁乘,不崇卒矣。是以《春秋》有甲兵、有车兵、有徒卒,原是三等。而此时渐入战国,正当毁车为行之际,故三家亦作三军以赋人,立军法。《汉五行志》所云「鲁作三军,季氏欲专其人者」,是也。观《左传》记三子毁乘,皆以臣其父老子弟,使作徒役为言,此可验耳。详见予《毛氏传》中。

然而分甲兵、车兵、徒卒三等,须有确证。春秋襄二十五年,楚蒍掩数甲兵而分疏之,为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是车兵、徒卒即数甲兵中事,不得以甲兵与车兵分两兵也。葢甲兵即车之甲兵,用于车则为车之甲士,不用于车则专称甲士,不必有两甲士也。先生确然以甲士与车兵分作两等,何也?

周礼赋人赋车之法早已不明。若春秋则并无其法。焉知赋人为车用不为车用?又焉知赋车即赋人,抑赋车之外又复赋人?此在乡遂赋人与丘甸赋车诸法两相比合而必不得明白者,是欲求一甲兵、车兵、徒卒三项明明分别之大文以为确证,又何可得?然而赋人不赋车,赋车不赋人,则甲兵是人,车兵是车,一确证也。赋车赋舆,谓之崇车;毁车为行,谓之崇卒。则崇卒是甲兵,崇车是车兵,此又一确证也。故晋悼选中军,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下军,夫亦惟行兵为卒,车兵为乘,直分两等。故曰「卒乘」。若谓此「卒」字是车之步卒,则从来无以车下步卒另称「卒」者;若谓此「卒」即是车兵,则车兵即乘,未可以车兵与乘又分两等者;若谓甲兵即车之甲兵,用于车则为车兵,不用于车则为甲兵,则此时己用于车,并非不用于车,而然后称为甲兵者。是以晋胥童帅甲八百,宋大尹兴空泽之士千甲,吴夫差衣水犀之甲

译说:《司马法》中一车七十五人的说法,原本只是一种观点。杜预引用它来注释“邱甲”,而郑玄在《小司徒》注中引用《司马法》,却是一车三十人,从未说过七十五人。因此,《周礼》的明文并没有具体人数,而《司马法》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不可作为依据。既然七十五人尚无定论,又加上二十五人,这真是杜撰了。虽然后世兵家确实有这种说法,但不能称之为古法。为什么呢?因为《周礼》和《司马法》都没有这种说法。如果说辎重车不能没有徒役,那么一车七十五人,忽然减少为一车三十人,怎么见得那七十五人一定都在车下,而不能分隶于辎重车下呢?况且乡遂征发徒役,每家出一人,与邱甸出兵的人数相差十倍,即使分隶于辎重车,也不至于人手不足。而且据称夏代每车二十人,殷代十八人,周代十五人,参差不齐,为什么一定要限定为二十五人呢?这明显是后世兵家因为有一车七十五人的说法,而随意加上四分之一,并不是说一辆辎重车必须配备二十五人。至于《周礼》中乡遂的各级官员,完全是征发徒役的制度。徒役不一定都是士兵,除了车兵、甲兵、徒卒之外,自然还有充当樵夫、汲水者、仆役等杂役的人,何必担心人手不足呢?

又问《鲁颂》:“公车千乘,公徒三万”,这与《司马法》中每车甲士十人、徒卒二十人的说法相合。然而又说:“烝徒増増”,难道在一车三十人之外,还有别的徒卒吗?还是说就是这三十人而反复颂扬呢?

古代一车三十人,也没有固定的数目。《国语》注说:“齐国的制度,五十人为小戎。”又《司马法》说:“长毂一乘七十五人”,这就自不相同了。如果《春秋》中子产说:“用币必百两,百两必千人”,这是寻常行车,每车十人。总之,不能执着一端去驳斥另一端。至于“烝徒”,则自在车卒之外,“烝”是众多的意思。“増増”是增多,又增多的意思。是说在公徒之外,还有这些人。大概徒就是行徒,吴国所谓的“彻行”,晋国所做的“毁车为行”,都属于这类。鲁僖公在《春秋》中早有行徒在车徒之外的记载,如果说就是这些车徒,那就不是增多了。如果说有别样的车,那就是增加车,而不是增加徒卒了。

又问《春秋》记载鲁国设立三军,而《左传》说“三子各毁其乘”,这是各自毁掉私家之乘,以补足公家之乘吗?还是像吴、晋那样毁车为行,改变车战之法而改为彻行呢?

回答说:军与乘不同。古代用车战,称为阵;用步兵战,称为行。所以《周礼》征发军队的法则说:“作众庶,起徒役,都以人计算。”而《春秋》征发车兵的法则说:“赋车赋舆,都以乘计算。”所以《左传》有“崇车”、“崇卒”的区别,车兵崇尚车,卒兵崇尚卒,截然分为两类。现在说“作三军”,是崇尚卒而征发人的。如果毁掉乘而仍然算作乘,那就不是毁乘了;不毁乘,就不崇尚卒了。因此《春秋》中有甲兵、有车兵、有徒卒,原本分为三等。而此时逐渐进入战国时期,正当毁车为行之际,所以三家也作三军以征发人,建立军法。《汉书·五行志》所说“鲁作三军,季氏想要独占这些人”,就是这个意思。看《左传》记载三子毁乘,都以臣服其父老子弟,让他们充当徒役来说,由此可以验证。详见我的《毛氏传》中。

然而将甲兵、车兵、徒卒分为三等,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春秋襄公二十五年,楚国蒍掩清点甲兵并分类统计,得出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盾的数量。这说明车兵、徒卒就是清点甲兵中的事项,不能将甲兵与车兵分为两种兵。大概甲兵就是车上的甲兵,用于车战则称为车上的甲士,不用于车战则专门称为甲士,不必有两种甲士。先生确实将甲士与车兵分为两类,为什么呢?

《周礼》中赋人、赋车的法则早已不明。至于春秋时期,并没有这种法则。怎么知道赋人是为了用车还是不用车呢?又怎么知道赋车就是赋人,或者在赋车之外又再次赋人呢?这在乡遂赋人与丘甸赋车各种法则相互比较时,必然无法弄明白。想要寻求一篇将甲兵、车兵、徒卒三项明确区分的大文章作为确凿证据,又怎么可能得到呢?然而赋人不赋车,赋车不赋人,那么甲兵是人,车兵是车,这是一个确凿证据。赋车赋舆,称为崇车;毁车为行,称为崇卒。那么崇卒是甲兵,崇车是车兵,这又是一个确凿证据。所以晋悼公选拔中军,让什吏率领其卒乘官属跟随下军,这也只有行兵称为卒,车兵称为乘,直接分为两类。所以说“卒乘”。如果说这个“卒”字是车下的步卒,那么从来没有人将车下步卒另外称为“卒”的;如果说这个“卒”就是车兵,那么车兵就是乘,不可以将车兵与乘又分为两类的;如果说甲兵就是车上的甲兵,用于车战则称为车兵,不用于车战则称为甲兵,那么此时已经用于车战,并非不用于车战,然后才称为甲兵的。因此晋国胥童率领甲士八百人,宋国大尹兴起空泽的甲士千人,吴国夫差穿着水犀甲

三千,皆甲兵也。齐桓帅车三百乘,郑子产伐陈帅车七百乘,晋叔向防诸侯以甲车四千乘,则皆车兵也。葢以车纪数则谓之车兵,以甲纪数即谓之甲兵,犹是兵之被甲者,而在车称车兵,在甲称甲兵,无有两也。然犹是一国之人,而随所赋用,未尝有明文曰皆属车兵,而分为甲用,则又不得专属之车而限为一也。是以甲兵、车兵、徒卒虽三等,而祗得二等,车兵与徒卒为一等,此随车而征,有明文有确证者。何则?《司马法》曰:「甸出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随车而并征者也,此明文,此确证也。若车外甲士另称甲兵,则另是一等,不随车而征,此虽无明文,而有确证。何则?《周礼》乡遂征军不属丘乘,《左传》崇卒兴甲在赋车外,皆未尝随车而并征也,此确证也。若蒍掩数甲兵,吾亦谓是行兵而非车兵,古文参错,不必如后世纲。目照应之体,上曰数甲兵,而下所应者,曰车,曰马,曰徒卒,曰甲楯,并不必皆是甲兵。故注疏以甲兵为战器,车兵为甲士,截然分别,此甚有据之言。《国语·管仲》作内政曰:「正卒伍,修甲兵」,言修器械也。故其时管仲有甲兵赎罪,谓纳甲胄鞼楯戈防以赎罪。而《左传》郑赂晋侯曰:「广车軘车淳十五乘,甲兵备」,皆言器械。此时赂乐人外,自无能并赂兵士者,则以甲兵、车兵总释战器。此在郑▯刘▯诸儒皆如是者,独杜预谓甲兵是器,故数之;车兵是人,故赋之。而予谓车兵「兵」字既作人解,则古称「足兵」不必皆器。上曰「甲兵」,而下又曰「甲楯」之数,则器又复出,故即以蒍掩「甲兵」作「行兵」解,「甲楯」之数作「战器」解。此则解经之无一定者,若谓甲兵即车兵,则旧说何曽有之?

译三千,都是披甲的士兵。齐桓公率领战车三百辆,郑国子产讨伐陈国时率领战车七百辆,晋国叔向防备诸侯时率领战车四千辆,这些都是车兵。大概用战车来统计数量就称为车兵,用铠甲来统计数量就称为甲兵,其实都是披甲的士兵,在车上称为车兵,披甲称为甲兵,并没有两种不同的军队。然而这毕竟是一国的人,根据赋役征用的情况,从来没有明文规定说都归属于车兵,而分开作为甲兵使用,因此也不能专门归属于车兵而限制为一种。所以甲兵、车兵、徒卒虽然分为三类,但只能归为两类,车兵与徒卒为一类,这是跟随战车征发的,有明文规定和确凿证据。为什么呢?《司马法》说:“一个甸出战车一辆,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这是跟随战车一起征发的,这是明文,这是确证。如果战车之外的甲士另外称为甲兵,那就是另一类,不跟随战车征发,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却有确凿证据。为什么呢?《周礼》中乡遂征发军队不属于丘乘,《左传》中崇卒兴起甲兵在赋车之外,都不曾跟随战车一起征发,这是确证。至于蒍掩统计甲兵,我也认为这是行军作战的士兵而不是车兵,古文参差错杂,不必像后世那样纲目对应。上文说统计甲兵,下文所对应的,有的说车,有的说马,有的说徒卒,有的说甲盾,并不一定都是甲兵。所以注疏将甲兵解释为作战器械,将车兵解释为甲士,截然分开,这是很有根据的说法。《国语·管仲》篇中谈到内政说:“整顿卒伍,修缮甲兵”,说的是修缮器械。所以当时管仲有甲兵赎罪的说法,是指缴纳甲胄、盾牌、戈矛等来赎罪。而《左传》中郑国贿赂晋侯说:“广车、軘车、淳车各十五辆,甲兵齐备”,都是指器械。这时候除了贿赂乐工之外,自然没有同时贿赂士兵的道理,所以将甲兵、车兵统称为作战器械。这在郑玄、刘炫等儒者都是这样认为的,只有杜预认为甲兵是器械,所以统计它;车兵是人,所以赋役它。而我认为车兵的“兵”字既然解释为人,那么古称“足兵”就不一定都是器械。上文说“甲兵”,下文又说“甲盾”的数量,那么器械又重复出现了,所以我就把蒍掩的“甲兵”解释为“行军作战的士兵”,把“甲盾”的数量解释为“作战器械”。这就是解释经书没有固定标准的地方,如果说甲兵就是车兵,那么旧说何曾有这种说法呢?

又问一车甲士三人,不定在车上周礼司马职,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而古法车上只三人,左人持弓,右人持矛,中人御车。则此三人者,即可以当卒长司马与御车者而三乎?抑在卒长司马之外乎?且左右二士所云,特弓持矛者安居乎?据李靖兵法,二十五人为一甲,凡三甲俱在车下。则此三人者,下与七十二人连作卒伍,既得均五人之数,而又与车上左右持弓持矛者两不相碍,此真古法也。况甲士三人在车上,皆说礼者之言,非礼文也。

若据《周礼》,不特卒长、司马当在车上,即旅帅、师帅、军将、命卿,谁不当在车上者?此别为一车,不必与甲士三人较寡多也。若左主弓矢,右主攻杀击刺,与中主御车,此即所谓甲士三人者,又不必与车左、车右与车中分住处也。是以甲士三人在车上,虽出自说礼者之言,而礼实有然。何则?天下无车左、车右、车中之人,而可云在车下者也。若后世兵家言,则皆以甲士三人在车下,一为左角,一为右角,一为前拒,分作三队,而各以甲士领之,其于行兵未为不善,而以之律古法,误矣。古主车战,今主行战。车战则自一车以至万车,必三人在车上,而徒卒佐之;与行战之但拥一军将,而一拒两角冲突行间者,迥乎不同。是以车制本一,而三人之居车上,其法有三:一、是军将之车,则尚中。凡命卿为军将,如所称元戎也者,则县鼓车中,而军将居御者之位,专主击鼔,使御者居左,勇力之士居右,此一车也。如成二年晋伐齐传,晋郤克为军将居中,解张为御居左,郑丘缓主攻杀居右,郤克伤于矢,鼓音不絶,以鼓在中也;解张矢贯于肘,血染左轮,以御在左也。一、是偏将之车,如旅帅、卒长、司马诸官,则尚左,统军者居左,尊弓矢而卑击刺,使御居本位,此又一车也。如宣十二年晋楚之战,楚乐伯以统军致晋师,时许伯为御而摄叔为右,观乐伯曰:“吾职在射菆,居左也。”许伯曰:“吾职在靡旗而摩垒,以御居中也。”摄叔曰:“吾职在折馘而执俘,以攻杀当在右也。”一、是寻常兵车,母论千乘万乘,皆以一左、一右、一御,三甲士平居之。是车制三等:军将、命卿与旅帅、卒长两司马及甲士三人,皆明明各有一车,其在车上、车中、车左、车右,厯可指数。此《春秋》明文,不得谓说礼之言之无可据也。至谓甲士三人在车下,便与七十二人联作卒伍,则大非古法。吾仍以《春秋》证之,晋荀吴毁车以为行,其毁奈何?曰:五乘为三伍。言每车三人,五车则三五一十五人。今毁每车之三人,而以五车一十五人分作三伍,是车上三人明不与车下七十二人共为分合,故另为分之。不然则七十五人原联作一十五伍,毁乘已尔,何必先毁五乘,预以车数计伍数,而然后以七十二人别作分合?如此其不惮烦也。此则三人车上之明注也。

李日焜问:「孟子『孔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此二语,与《檀弓》孔子谓『为刍灵者善,为俑者不仁』正同。若为其象人而用之句,则孟子解『作俑』不仁之义,而旧注谓『俑一名象人』,则词法戾矣。俑虽象人,然岂得名『象人』耶?」

曰:刍灵名象人,见《周礼》。郑司农注:“俑,名象人。”则见《周礼·冢人职》文。葢古者以涂车刍灵为殉塟之物。刍灵者,防茅为人形也。周代以木名俑,即《史记》所云“土偶人、木偶人”者,然而象人矣,故亦名象人。《周礼·冢人》及塟言“鸾车象人”,谓当论遣车及俑以待用,即是物也。则是以刍灵名象人,自与《檀弓》《孟子》所引夫子语相反。若以俑名象人,则《周礼》有其名,《孟子》有其说,又何碍焉?

如是,则周礼信伪书矣。曽孟子释义,尚不能解,而以为名可乎?

曰:此则以小人劣腹待古人矣。周礼一书,亦未易作。岂有孟子此句,在黄口稚子能解者,而谓作周礼者不能解?此明儒郝敬、罗喻义辈诟古文尚书者之余习,而并及是书者也。古人以义为名者甚

译又问:一辆战车配备三名甲士,这三人是否一定在车上?《周礼》司马的职责规定:一百人为一卒,卒长都是上士;二十五人为一两,两司马都是中士。而古法规定车上只有三人,左边的人持弓,右边的人持矛,中间的人驾车。那么这三人,是既可以充当卒长、司马,又充当驾车者,合为三人呢?还是说他们在卒长、司马之外呢?况且左右两名甲士所说的,只是持弓持矛的人,他们安身在哪里呢?根据李靖的兵法,二十五人为一甲,所有三甲都在车下。那么这三人,下与七十二人连成卒伍,既符合五人一伍的均数,又与车上左右持弓持矛的人互不干扰,这才是真正的古法。况且说甲士三人在车上,都是那些解说礼制之人的言论,并非礼制原文如此。

如果依据《周礼》,不仅卒长、司马应当在车上,即使是旅帅、师帅、军将、命卿,谁不应当在车上呢?这是另一辆车,不必与那三名甲士比较多少。如果左边主司弓矢,右边主司攻杀击刺,与中间主司驾车,这就是所谓的三名甲士,也不必与车左、车右和车中区分住处。因此,甲士三人在车上,虽然出自解说礼制之人的言论,但礼制确实如此。为什么呢?天下没有车左、车右、车中的人,却可以说他们在车下。如果依据后世兵家的说法,都认为甲士三人在车下,一个为左角,一个为右角,一个为前拒,分为三队,而各自由甲士统领,这在行军打仗时未尝不好,但用此来衡量古法,就错了。古代以车战为主,现在以步战为主。车战则从一辆车到万辆车,必定有三人在车上,而步兵辅助;与步战只拥有一军将,而一拒两角在行间冲突的情况,截然不同。因此车制本来统一,而三人居住在车上的法则有三种:第一种是军将的车,崇尚居中。凡是命卿担任军将,如所称的元戎,就在车中悬挂战鼓,而军将居于驾车者的位置,专门主持击鼓,让驾车者居左,勇力之士居右,这是一辆车。如《左传》成公二年晋伐齐的记载,晋国郤克为军将居中,解张为驾车者居左,郑丘缓主攻杀居右,郤克被箭射伤,鼓声不绝,因为鼓在中间;解张箭射穿肘部,血染左轮,因为驾车者在左边。第二种是偏将的车,如旅帅、卒长、司马等官职,崇尚居左,统军者居左,尊重弓矢而轻视击刺,让驾车者居本位,这是另一辆车。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晋楚之战,楚国乐伯以统军之职迎战晋师,当时许伯为驾车者而摄叔为车右,乐伯说:“我的职责在射菆,所以居左。”许伯说:“我的职责在靡旗而摩垒,所以驾车者在中间。”摄叔说:“我的职责在折馘而执俘,所以攻杀应当在右边。”第三种是寻常兵车,不论千乘万乘,都以一左、一右、一御,三名甲士平居其中。这是车制的三等:军将、命卿与旅帅、卒长、两司马及甲士三人,都明明各自有一辆车,他们在车上、车中、车左、车右,都可以一一列举。这是《春秋》的明文,不能说解说礼制之人的话没有根据。至于说甲士三人在车下,便与七十二人联成卒伍,那就大大违背了古法。我仍然用《春秋》来证明,晋国荀吴毁车改为步兵,他怎么毁呢?说:五乘为三伍。意思是每车三人,五车则三五一十五人。现在毁掉每车的三人,而将五车一十五人分为三伍,这说明车上的三人明显不与车下的七十二人共同分合,所以另外分开。否则七十五人原本联成一十五伍,毁车已经如此,何必先毁五乘,预先用车数计算伍数,然后再将七十二人另外分合?如此不厌其烦。这就是三人在车上的明确注解。

李日焜问:“孟子‘孔子说:开始制作俑的人,大概没有后代了吧’这两句话,与《檀弓》中孔子说‘制作刍灵的是善的,制作俑的是不仁的’正好相同。如果说是因为像人而使用它这句话,那么孟子解释‘作俑’不仁的意义,而旧注说‘俑一名象人’,那么词法就违背了。俑虽然像人,但怎么能得名‘象人’呢?”

回答说:刍灵名叫象人,见于《周礼》。郑司农注:“俑,名叫象人。”则见于《周礼·冢人职》的文中。大概古代用涂车刍灵作为殉葬之物。刍灵,是用茅草扎成人形。周代用木俑,就是《史记》所说的“土偶人、木偶人”,然而它们像人,所以也叫象人。《周礼·冢人》及葬礼仪节中说“鸾车象人”,是说应当论遣车及俑以备使用,就是这些东西。那么是用刍灵名叫象人,自然与《檀弓》《孟子》所引孔子的话相反。如果用俑名叫象人,那么《周礼》有这个名称,《孟子》有这个说法,又有什么妨碍呢?

如果是这样,那么《周礼》确实是伪书了。曾子、孟子解释经义,尚且不能解释,而认为名称可以这样吗?

回答说:这是用小人的浅陋见识来对待古人了。《周礼》一书,也不容易写。难道孟子这句话,黄口稚子都能解释,而说写《周礼》的人不能解释?这是明儒郝敬、罗喻义等人诋毁《古文尚书》的余习,并波及到这本书。古人以义为名

多,天子有事祭天与郊祭相类,遂名曰「类」。王制:天子将出类于上帝是也。天有形体,王者以璿玑仪器笵而象之,即名曰「象」。虞书「厯象日月星辰」是也。此皆即义以立名者。是以春秋有「如夫人」言,比于夫人也;别记「东海有若木若华」,谓有似于木与华也。向有问于先仲氏曰:「芍药名将离,得非以毛诗「溱洧」篇有赠别意乎?」曰:「容有之。」曰:「若然,则将离之名为后起矣。」曰:「何必然?焉知非名将离而乃取以赠别者?」此真通人之言。若谓「象人」是名于孟子词法有戾,则请以是比推之:舜摄政而祭上帝,为其类祀;郑人将别而赠芍药,为其为将离也。此又说书者一艾子也。

译“多”字,因天子有事祭天与郊祭相类似,于是命名为“类”。《王制》中说“天子将出类于上帝”,就是这个意思。天有形体,王者用璇玑仪器来模拟它的形象,就命名为“象”。《虞书》中“历象日月星辰”说的就是这个。这些都是根据含义来确立名称的。因此《春秋》中有“如夫人”的说法,意思是比同于夫人;《别记》中说“东海有若木若华”,是说有类似木与花的东西。从前有人向先仲氏请教说:“芍药的名字叫‘将离’,难道不是因为《毛诗·溱洧》篇中有赠别的意思吗?”先仲氏说:“或许是这样。”那人说:“如果是这样,那么‘将离’这个名字就是后来才产生的了。”先仲氏说:“何必一定如此?怎么知道不是因为名字叫‘将离’,才拿来作为赠别的礼物呢?”这真是通达事理之人的言论。如果说“象人”这个名称与《孟子》的词法相违背,那么请以此类推:舜摄政时祭祀上帝,是因为这是类祀;郑国人将要分别时赠送芍药,是因为它是“将离”。这又是说书人的一种艾子式的谬误了。

又问孟子「仕者世禄」,朱注谓「仕者之子孙皆教之,教而成材则官之,若不可用,亦使之不失其禄,则不仕者亦禄矣」,此何所据而云然?

此并无据之言。毕命世禄之家,孔安国曰:「世有禄位也。」古禄随位行,有位斯有禄。故《论语》「天禄永终」,亦作「永保禄位」解。是世禄仍是世爵,但有功德之后,不轻去其爵尔。惟赵岐注《孟子》,则引古文云:「贤者子孙必有土地。」谓世予采地,即其人致仕后,与其子未任以前,俱得食采地,不另予夺。如《周礼》副田禄、仕之田类此,则较孔氏禄位之说稍有着落。然并无前此教之与后此不官而禄之之言,此杜撰矣。大抵宋儒恶世爵,只据《春秋》尹氏讥世卿一语,以为金科,故先有教之而后官语,及官之不得,而反使不仕之人世世食禄,则邦甸采地将不给矣。据《国语》范宣子与叔孙穆子论死而不朽,宣子自言其祖自虞以前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在晋为范氏;而穆子曰:「此之谓世禄,非不朽也。」是《春秋》人讲世禄,只是世爵,不然岂有列代不官而夏、殷、周得世食其禄者?此易晓耳。

吴鼎问孟子去齐,宿于昼。集注:谓昼一作画,以齐有画邑而无昼邑,然乎?

曰:不然。齐固有画邑,然焉知无昼邑?赵岐云:昼,齐西南近邑,是明有昼邑矣。且赵岐着《孟子正》,在齐郡,其地有昼邑,城在临淄县西南,相传孟子出宿处,故凿然注此,此真身厯其地见之,真故言之确者。若画邑在临淄西北三十里,即防里城,战国燕破齐时,将封王蠋以万家,即此地,是燕从西北至齐,当是画邑;孟子从西南至滕,当是昼邑。一南一北,字形虽相蒙,地势无可混也。且夫字形之不足据,乆矣。国防齐襄王封田单以夜邑万戸或疑齐地有掖邑而无夜邑,此必掖与夜字形之误,遂改夜为掖,乌知东莱有掖城,又有不夜城,夜者不夜也,改掖反误矣。夫齐邑有夜焉,见无昼;一地有掖、夜焉,见一地无昼。画又其时,赵悼襄王伐燕取貍阳城,注者谓燕无貍阳,此必渔阳城之误,以渔阳上谷实燕地也。及检苏代谋齐防,乃云:使燕攻阳城及貍,则貍阳不连而阳城连貍,既非渔而阳又不属貍,一则阳在貍下,一则貍又在阳下,地名不可妄改如此。

盛唐问《春秋》昭五年舎中军传:“毁中军于施氏,成于臧氏。”非真有施、臧二氏也。谓舎中军而善,故以毁为施,以善为臧。此行文之寓隐语者,其说果否?

曰:非也。此孔颖达误解杜氏注耳。《春秋》昭五年舎中军,其传云:“毁中军于施氏,成于臧氏。”而杜氏解云:“季孙不欲亲预其议,敕二家防诸大夫,发毁置之计,又取其令名。”此言季孙狡诈,但使施、臧二家会议,或毁或置,而身不与闻,以取其令名。其云“敕二家”者,正敕施、臧二氏也。孔氏正义引刘▯说,而误防其意,谓“二家”者,仲孙、叔孙,非施氏、臧氏也。施氏、臧氏本借以立名,非真有二氏也。施以云“舎”,即舎中军也;臧以云“善”,即取令名也。则以《春秋》传文,而竟杂之以吴声曲词之隠语,大无理矣。夫取其令名,此杜氏窥季之意为言,何曽有以“臧”字隐“善”名之说?鲁公族原有施、臧二氏,施为公子施父之族,臧为公子子臧之族。“毁于施氏”者,谓发毁中军之议者施氏;“成于臧氏”者,谓成毁中军之议者臧氏也。予传《春秋》,重经不重传,如此等概置不问,今偶论及之,亦足以发所未备。然则经传之汨于解说者,不特此矣。

  经问卷十

<经部,五经总义类,经问>

  钦定四库全书

  经问卷十一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朱襄【字赞皇,无锡人】问:乐有七律,其说见于周景王之问伶州鸠,而韦昭注《国语》,则以黄钟宫、林钟征、太蔟商、南吕羽、姑洗角、应钟变宫、防宾变征当之。窃疑州鸠所称七律,似即隔八相生之所自始,恐未必如韦氏注否?

韦氏之注,即七律也,亦即三分损益隔八相

译又有人问孟子所说的“做官的人世代享有俸禄”,朱熹的注解说:“做官者的子孙都接受教育,教育成才就授予官职,如果不可任用,也让他们不失去俸禄,那么不做官的人也能享有俸禄了。”这有什么依据这样说呢?

这是毫无根据的话。《毕命》篇说“世代享有俸禄的家庭”,孔安国说:“世代拥有俸禄和爵位。”古代俸禄随着爵位而来,有爵位就有俸禄。所以《论语》中“天禄永终”,也解释为“永远保有俸禄和爵位”。可见世代享有俸禄仍然是世代拥有爵位,只是对有功德的后代,不轻易剥夺他们的爵位罢了。只有赵岐注《孟子》,引用古文说:“贤者的子孙必定有土地。”意思是世代赐予采邑,即那个人退休之后,以及他的儿子尚未任职之前,都能享用采邑的收入,不再另行赏赐或剥夺。如《周礼》中的副田禄、仕之田之类,这就比孔氏关于俸禄爵位的说法稍为有些着落。然而并没有先前教育他们以及后来不授予官职却给予俸禄的说法,这是凭空捏造的。大体上宋代理学家厌恶世袭爵位,只根据《春秋》中讥讽尹氏世袭卿位的一句话,就当作金科玉律,所以先有教育他们然后授予官职的说法,等到授予官职不成,反而让不做官的人世代享用俸禄,那么国家的邦甸采邑就不够分配了。根据《国语》中范宣子与叔孙穆子讨论死后不朽,宣子自称他的祖先在虞以前是陶唐氏,在夏朝是御龙氏,在商朝是豕韦氏,在周朝是唐杜氏,在晋国是范氏;而穆子说:“这叫做世代享有俸禄,并不是不朽。”可见《春秋》时代所说的世代享有俸禄,只是世代拥有爵位,不然哪有历代不授予官职而夏、商、周却能世代享用俸禄的呢?这是显而易见的。

吴鼎问孟子离开齐国,住在昼地。集注说:昼当作画,因为齐国有画邑而没有昼邑,是这样吗?

回答说:不是这样。齐国固然有画邑,但怎么知道没有昼邑呢?赵岐说:昼,是齐国西南靠近都城的小邑,这明明是有昼邑了。况且赵岐著《孟子章句》,在齐郡,当地有昼邑,城在临淄县西南,相传是孟子出城住宿的地方,所以他明确地注释这一点,这是亲身经历过那个地方所见到的,确实是言之有据的。如果画邑在临淄西北三十里,就是防里城,战国时燕国攻破齐国,将要封王蠋以万户,就是这个地方,这是燕国从西北到齐国,应当是画邑;孟子从西南到滕国,应当是昼邑。一南一北,字形虽然相近,但地势不可混淆。况且字形不足为据,已经很久了。《国策》记载齐襄王封田单以夜邑万户,有人怀疑齐地有掖邑而没有夜邑,这必定是掖与夜字形的错误,于是把夜改为掖,哪里知道东莱有掖城,又有不夜城,夜就是不夜,改掖反而错了。齐地有夜邑,可见没有昼邑;一地有掖、夜,可见一地没有昼邑。画邑也是如此,赵悼襄王攻打燕国夺取貍阳城,注释者说燕国没有貍阳,这必定是渔阳城的错误,因为渔阳上谷确实是燕地。等到检查苏代谋划齐国防守,却说:让燕国攻打阳城及貍,那么貍阳不连而阳城连貍,既不是渔阳,阳又不属于貍,一则阳在貍下,一则貍又在阳下,地名不可随意更改如此。

盛唐问《春秋》昭公五年舍中军传:“毁中军于施氏,成于臧氏。”并不是真的有施、臧二氏。说舍中军而善,所以以毁为施,以善为臧。这是行文中隐含隐语,这种说法果然正确吗?

回答说:不对。这是孔颖达误解了杜预的注。《春秋》昭公五年舍中军,其传文说:“毁中军于施氏,成于臧氏。”而杜预解释说:“季孙不想亲自参与商议,命令二家防备诸大夫,发出毁置中军的计策,又取其美名。”这是说季孙狡诈,只让施、臧二家会议,或毁或置,而自己不参与听闻,以取其美名。他说“命令二家”,正是命令施、臧二氏。孔氏正义引用刘〇的说法,而误解了他的意思,说“二家”是仲孙、叔孙,不是施氏、臧氏。施氏、臧氏本是借以立名,并不是真的有二氏。施以云“舍”,即舍中军;臧以云“善”,即取美名。那么用《春秋》传文,竟然夹杂吴声曲词的隐语,太无理了。取美名,这是杜预窥探季孙的意思而言,何曾有以“臧”字隐“善”名的说法?鲁国公族原有施、臧二氏,施是公子施父的族,臧是公子子臧的族。“毁于施氏”,是说发起毁中军议论的是施氏;“成于臧氏”,是说促成毁中军议论的是臧氏。我传授《春秋》,重经文不重传文,像这类一概不问,现在偶然论及,也足以启发所未备。然而经传被解说混淆的,不止这一处。

经问卷十

<经部,五经总义类,经问>

钦定四库全书

经问卷十一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朱襄【字赞皇,无锡人】问:乐有七律,其说法见于周景王问伶州鸠,而韦昭注《国语》,则以黄钟宫、林钟征、太蔟商、南吕羽、姑洗角、应钟变宫、防宾变征当之。我怀疑州鸠所说的七律,似乎就是隔八相生的开始,恐怕未必如韦氏所注那样,是吗?

韦氏的注,就是七律,也就是三分损益隔八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