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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经问九

经问卷八

儒藏 · 五经总义 · 已译 · 第 64–75 段

故祭天神尚左,祭地祗尚右;宗庙尚左,社稷尚右;北坐尚左,南坐尚右。皆以阴阳分左右。惟神道,“神”字稍混,可以为阳,可以为阴;以为人鬼则为阳,以为地祗则为阴,故无从凖的耳。若汉后立庙,不依古,昭穆同堂,异室以西为上。此正据神道尚右之说,而自西及东,自始祖以及祖祢,由汉而唐而宋,定之为不刋之制。则显与《周官》小宗伯“左宗庙,右社稷”,《考工记》“匠人营国,左祖右社”,与夫“宗庙为阳,不忍死亲”之义,一概乖反。此则于礼可疑者,如此者或一为正之可耳。

译所以祭祀天神崇尚左边,祭祀地祇崇尚右边;宗庙崇尚左边,社稷崇尚右边;面北而坐崇尚左边,面南而坐崇尚右边。这都是根据阴阳来区分左右的。只有神道,“神”字稍微有些混淆,可以视为阳,也可以视为阴;如果认为是人鬼则属于阳,如果认为是地祇则属于阴,所以没有确定的标准。至于汉代以后建立宗庙,不遵循古制,昭穆同在一堂,不同房间而以西边为上。这正是依据神道崇尚右边的说法,从西边到东边,从始祖到父祖,从汉朝到唐朝再到宋朝,将其定为不可更改的制度。这就明显与《周礼》中小宗伯“左宗庙,右社稷”,《考工记》中“匠人营国,左祖右社”,以及“宗庙属阳,不忍心让亲人死去”的含义,完全相违背。这在礼制上是值得怀疑的,像这样的情况或许可以纠正一下。

然而阴阳左右,又各不同。如同一向南之坐,宜同尚左矣;而有时以右为尊。同一向北之坐,宜同尚右矣;而有时反以左为尊。此何说乎?

曰:此则以布席、坐席与席身、席向分之。盖布席主席身、坐席主席向,两有不同。所谓布席主席身者何也?《曲礼》云:「席南向、北向,以西方为上;席东向、西向,以南方为上。」夫席向南北与席向东西,此不同之极矣,而一同于尚西,一同于尚南,此是何说?曰:此谓布席言之也。彼布席者,以为坐阳尚左,坐阴尚右,此定礼也。南向宜上东,东向宜上北,此以所向者言之也。然而布席者,以席为主,不主席所向,而主于席身。席之向南者,其身在北,曰坐阴,阴尚右,在西;席之北向者,其身在南,曰坐阳,阳尚左,亦在西;席向东西者,亦然。向西则身东,曰坐阳,阳左在南;向东则身西,曰坐阴,阴右亦在南。虽异向同尚,似乎有偏,而仍不偏者,所尚虽同,而主义各异。葢席有首尾,首为端,尾为末端为上,末为下。侍坐布席,其职有然。然此所尚祗恒坐礼也。若夫礼席阴阳,全主所向,如郊坛南向即为阳,祀社稷北向即为阴。祀故郊社配位南向、北向,以东方为上,与席之南向、北向以西方为上者,正复相反。所谓礼席主席向,即此可验。尝在馆议礼,有太常疏奏谓配位之谬。

圜丘、方泽南北殊向,而方泽坛位与圜丘无异,独是

三祖配位皆以东坐西向为一配,西坐东向为二配,又东坐西向为三配,以至从坛四位,五岳五镇依次分设,皆始于西向而讫于东向。则是主位易而配位不易,配不从主,一误昭穆左右尽行乖反;二误何所尊于东;三误偏坠无观仪;四误举朝莫能辨。祗云仍旧,如之何?予时有末议已呈掌院,而抑之者谓不改旧典,何烦余论,遂留馆不上。不知此不必有絶大学问,祗就席端所尚与配位所尚相反而实相通者参观之,而其说自见。葢犹是阳尚左,阴尚右之义,而以坐为主,则南北皆西;以向为主,则南北皆东。主位与配位两无碍也。阳尚左昭,阴尚右穆,左右昭穆自若也。尚尊故尊东,非旷尊也。配位皆尚东,席端皆尚西,非偏坠也。然则读古有要,即坐位细故,亦且各有至义,而不可移易如此,况其他乎?邵廷采问:宗庙皆南向,而主皆东向,庙室亦皆南向,而室之尊处必东向,此皆前儒昧昧,自汉唐迄宋并无明解,而先生一一指示之,即此一节已足辟言礼之奥矣。然尚有藏主西壁之说,与设主东向并是一意,而旧儒论藏主者兼云藏主北壁,似乎室制兼尊西北,而西壁北壁皆可藏主,此则如何?

曰:藏主西壁,则按之《大戴礼》、班氏《白虎通》、许慎《五经异义》,以及《公羊》、《谷梁》诸说,皆云宗庙之主藏于太庙室西壁。而衞次仲云:「庙主祭讫,纳于室西壁塪中。」此从来议礼有据之言。然但言西壁,而不知在西之何故。虽知藏主西壁是其本事,而仍有错互之言。如云:「正庙之主各藏太室西壁之中,迁庙之主则藏于太祖太室北壁之中。」夫自有迁庙,则庙无虚主,并无藏太祖之室之礼。况太祖之室北南相向,俟列昭穆,而北藏祧主,偏畸不对。又况合祭时,必升羣庙迁庙之主,合食太祖,以羣庙主与迁庙主俱在室外,并迎而升之太庙之中,故曰「升食」。若原在祖室北壁,则食之而已,何待更升?乃晋作太庙,以庙制南面作南向七室,以藏帝主;北向七室,以藏后主。则变西藏为北藏,又变北藏为南藏,其于藏制、室制无一不乱。而唐贞观间有谓:「共堂别室,以西为首,当在西夹之间。」虽向南之室,而亦藏西壁,因降而藏之西夹室。如《开元礼》议迁庙之主藏于夹室三间,其后三间外无置室处,则又于夹室北壁以西为上,而置主其中。其议有云:「必于西者,长老之处,地道尚右,鬼神幽阴也。」则祗以昧所自来,而或北或南,或左或右,或正或傍,东扯西拽,终无下落。其为千古梦梦如此。今予得仍断之曰:此室制也。凡家室、庙室,皆

译然而阴阳与左右,又各自不同。如同同样是面南而坐,按理应当都崇尚左边;但有时却以右边为尊。同样是面北而坐,按理应当都崇尚右边;但有时反而以左边为尊。这是什么道理呢?

回答说:这是根据铺设席子、坐席以及席子的主体、席子的朝向来区分的。大概铺设席子以席子的主体为主,坐席以席子的朝向为主,这两者有所不同。所谓铺设席子以席子的主体为主,是什么意思呢?《曲礼》说:“席子朝南向、朝北向,以西方为上;席子朝东向、朝西向,以南方为上。”席子朝向南北与席子朝向东西,这是极其不同的,但却都同样崇尚西方,同样崇尚南方,这是什么道理?回答说:这是从铺设席子的角度说的。那些铺设席子的人,认为坐阳位崇尚左边,坐阴位崇尚右边,这是固定的礼制。面南坐理应以上方为东,面东坐理应以上方为北,这是从所朝向的角度说的。然而铺设席子的人,以席子本身为主,不主要考虑席子所朝向的方向,而主要考虑席子本身的方位。席子朝南的,其主体在北,称为坐阴位,阴位崇尚右边,即在西方;席子朝北的,其主体在南,称为坐阳位,阳位崇尚左边,也在西方;席子朝东朝西的,也是如此。朝西坐则主体在东,称为坐阳位,阳位的左边在南方;朝东坐则主体在西,称为坐阴位,阴位的右边也在南方。虽然朝向不同却崇尚相同,似乎有偏颇,但实际上并不偏颇,因为所崇尚的虽然相同,但主导的原则却各异。大概席子有首尾,首为端,尾为末端,端为上,末端为下。侍坐铺设席子,其职责本来如此。但这所崇尚的只是日常坐席的礼制。至于礼仪用席的阴阳,完全以朝向为主,如郊坛面南即为阳,祭祀社稷面北即为阴。祭祀时郊社配位面南、面北,以东方为上,这与席子朝南、朝北以西方为上的情况,正好相反。所谓礼仪用席以朝向为主,由此就可以验证。曾经在馆中讨论礼制,有太常寺上疏奏称配位的错误。

圜丘、方泽南北朝向不同,而方泽坛的位次与圜丘没有区别,唯独是

三位祖先的配位都以东坐西向为一配,西坐东向为二配,又以东坐西向为三配,以至于从坛四位,五岳五镇依次分设,都始于西向而终于东向。这就是主位改变了而配位没有改变,配位不跟随主位,一错导致昭穆左右全部颠倒;二错在于东方有什么可尊重的;三错在于偏斜坠落没有仪观;四错在于满朝无人能分辨。只说沿袭旧制,那该怎么办?我当时有末议已经呈给掌院,但压制我的人说不改变旧典,何必烦劳多余议论,于是留在馆中没有上报。不知道这不需要有绝大的学问,只就席子端部所崇尚与配位所崇尚相反而实际上相通的情况参看,其道理自然显现。大概还是阳崇尚左边,阴崇尚右边的义理,而以坐位为主,则南北都崇尚西方;以朝向为主,则南北都崇尚东方。主位与配位两不相碍。阳崇尚左边为昭,阴崇尚右边为穆,左右昭穆自然如此。崇尚尊贵所以尊重东方,并非空旷尊贵。配位都崇尚东方,席子端部都崇尚西方,并非偏斜坠落。那么阅读古籍有要点,即使是坐位这样细微的事,也各有至深的义理,而不可移易如此,何况其他呢?邵廷采问:宗庙都面南,而神主都面东,庙室也都面南,而室中尊贵的地方必定面东,这都是前代儒者昏暗不明,从汉唐到宋都没有明确的解释,而先生一一指示,仅这一节就足以阐明礼学的奥妙了。但还有藏主于西壁的说法,与设主面东是同一意思,而旧儒论藏主的兼说藏主于北壁,似乎室制兼尊西北,而西壁北壁都可藏主,这又是怎么回事?

回答说:藏主于西壁,那么按照《大戴礼》、班固《白虎通》、许慎《五经异义》,以及《公羊》、《谷梁》诸说,都说宗庙的神主藏在太庙室的西壁。而卫次仲说:“庙主祭祀完毕,纳入室西壁的壁龛中。”这是历来议礼有据的话。但只说西壁,而不知道在西的原因。虽然知道藏主于西壁是其本义,但仍有错杂互见的言论。如说:“正庙的神主各藏在太室西壁之中,迁庙的神主则藏在太祖太室北壁之中。”既然有迁庙,那么庙中没有空主,并没有藏太祖之室的礼制。况且太祖之室南北相对,等待排列昭穆,而北藏祧主,偏斜不对。又况且合祭时,必定升群庙迁庙的神主,合食于太祖,因为群庙主与迁庙主都在室外,一并迎入升于太庙之中,所以说“升食”。如果原本在祖室北壁,那么直接食用即可,何必等待再升?于是晋代建造太庙,以庙制南面作南向七室,以藏帝主;北向七室,以藏后主。于是变西藏为北藏,又变北藏为南藏,其在藏制、室制上无一不乱。而唐贞观年间有人说:“共堂别室,以西为首,当在西夹之间。”虽然是向南的室,但也藏在西壁,因而降等藏在西夹室。如《开元礼》议定迁庙的神主藏在夹室三间,其后三间外没有放置室的地方,于是又在夹室北壁以西为上,而置主其中。其议论有说:“必定在西的,是长老之处,地道崇尚右边,鬼神幽阴。”这只是因为不明白来源,而或北或南,或左或右,或正或傍,东扯西拽,终无下落。其为千古糊涂如此。现在我得以仍然断言说:这是室制。凡家室、庙室,都

以东南为戸,东北为窔,北壁为墉,南牕为牖,西南为奥,西北为屋漏。其栋与梁与檐宇,虽俱向南,而其中如舟然,坐西向东,以西为屋极至尊之地,故藏主于此。穴墙为坎,去地六尺一寸,以石筑之,而藏主其中,名之曰祏。祭则设几于坎前,而出主而祭。是庙之向东者,非庙也,室也。室亦仍南向,而室之制则尊西而尚东向也。主之藏西壁者,非尚右也,室也。惟室故东向,亦惟室故非凡堂、凡夹室之可得而强为西向,且强藏西壁也。曰室制。然也,此长夜一旦也。

译以东南方为门户,东北方为窔,北墙为墉,南窗为牖,西南方为奥,西北方为屋漏。房屋的栋梁与屋檐虽然都朝向南方,但其中像船一样,坐西向东,以西边为屋中最尊贵的地方,所以将神主藏在这里。在墙上挖出坎穴,距离地面六尺一寸,用石头砌筑,将神主藏于其中,称之为祏。祭祀时,在坎穴前设置几案,取出神主进行祭祀。这庙宇中朝向东边的,不是庙,而是室。室依然保持坐北朝南,但室的规制则是尊崇西边而崇尚东向。神主藏在西壁,并非崇尚右边,而是因为这是室。正因为是室,所以朝东;也正因为是室,所以不能像普通的厅堂、夹室那样勉强做成西向,并且勉强将神主藏在西壁。这就是室的规制。确实如此,这长夜一旦之间啊。

然则夹室在庙傍在室傍乎

曰:夹室,庙两傍东西厢也。《尔雅》有东西厢曰庙,无者曰室,曰寝。故《杂记》“衅庙礼,刲羊衅中庙毕,乃降而割鸡衅门,衅夹室。”是夹室在庙傍,必降阶而后衅之。唐孔氏所谓“门者,庙门;夹室者,庙傍东西厢是也。”其又曰:“夹室中室者,以夹室非一室,必相夹成室,而衅者但就中一室衅之。”此礼文了然者。若《尚书·顾命》,则又以路寝两傍当之,以东西房亦有名夹室者。说者遂谓在庙室之后之两傍,以为庙后有室,室后有寝,皆有夹室,而不知寝即是室,并无两重。且既是寝室,则《尔雅》明云“寝与室无东西厢矣”,安有夹室乎?

然而主在室则东向,主出而祭于堂,亦东向耶?

室主必东向,以室制一户一牖,所尊者在栋也。迎主于堂,必南向,以堂制两楹两阶,所尊者在屋极也。但主有在室而亦南向者,《有司彻》云:“有司彻,馈馔于室中西北隅,南面”,是在室亦南向也。有在堂而亦东向者,《郊特牲》“坐尸于堂,尸在户西,南面,而主席东面”,是在堂亦东向也。且主随尸转,并无一定,如阴厌主东向,阳厌则南向矣。荐熟在堂,则尸南向而主东向;荐熟在室,则尸东向而主亦东向矣。后儒以东南两向相争不已,总属胶固不通达耳。详见予《庙制折衷》。

又有请者,夫祭之有厌,谓尸去而祗馔,主使主得厌饫也。然而厌主必在室者,以主藏于室故也。乃厌于奥,曰阴厌;厌于屋漏,曰阳厌。同一在室,而于奥则主向东,于屋漏则主向南,此何説乎?

曰:此亦以室制为之。葢厌有不同。大抵无尸而馔主谓之厌。故大祭于未迎尸之前则有厌,于尸谡之后则有厌。而祭殇无后者则皆不扮尸,故皆有厌。然而未迎尸之前,其馔主谓之阴厌,以献馔于室西南隅之奥,当室幽处,故曰阴厌。尸既谡之后,其馔主谓之阳厌,以献馔于室西北隅之屋漏,室有漏光,故曰阳厌。殇祭亦然。其祭适殇者,厌于阴,尊之也。其祭庶殇者,则厌于阳,稍杀之也。而特大祭之阳厌与庶殇之阳厌则又不同。大祭在屋漏,而庶殇则在室东北隅之窔。观《特牲》有司彻皆云:「彻馈馔于室中西北隅,南面。」此西北隅屋漏之厌也。曾子问:「凡殇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宅,当室之白。」夫室以户为白,以窔为当室之白。是此阳厌者在东北隅之窔,非西北隅也。而郑氏概以西北隅当之,误矣。若其向,则阳厌皆南向,阴厌皆东向。夫阳厌皆南而阴厌皆东者,岂其以东南分阴阳乎?东之与南向皆属阳,坐北、坐西、坐皆属阴。此既无阴阳可分,且又无大祭、殇祭尊卑隆杀之别。而奥必东向,窔与屋漏必南向者,此是何故?葢古凡祭飨,必置酒尊于飨席之左。席设于奥,则向东之席,席旷于左,正可置尊。若向北则否,且室无北向之主,故必东向也。若席设屋漏,则东向无左矣,何以置尊?故必当南向。而惟窔则西向,旷左,然天下无西向之主,而南向又无左,故必借室之东房用以置尊,然后可安于南向。是以屋漏之阳厌则《有司彻》云:「纳一尊于室中,以馔席在西北隅,则设尊在当中,以尊当在席左也。」在窔之阳厌则《曾子问》云:「尊于东房,以馔席在东北隅,则设尊在室东之房,以室无可左,姑就室傍以设尊,犹之设尊在东序也。」此阴厌必东向,阳厌必南向之说也,亦室制也。

室主不西向,则是室制有然。若云室无北向之主,则合祭时穆主北向,何与?且文穆、武昭,非南北向乎?

正惟北向,当必有南向者相对,分为昭穆,无専主北向之礼,故云“阴厌不北向”。以阴厌者,必室中专主,与东西昭穆不同,故不北向也。若合祭时,南昭北穆,总是虚位。其云“武昭文穆”者,但就其世次之序言,则自后稷至文武,太王适当穆,王季适当昭,文适当穆,武适当昭。若庙室昭穆,则在成王时即文昭武穆矣。是以周制九庙,其在文武二庙,必文昭武穆。何则?以二庙不祧,不从昭穆为转环,则左先

译那么,夹室是在庙的旁边,还是在室的旁边呢?

回答说:夹室,是庙东西两侧的厢房。《尔雅》说,有东西厢房的叫庙,没有的叫室,也叫寝。所以《杂记》说:“衅庙的礼仪,杀羊衅中庙完毕后,就降阶割鸡衅门,衅夹室。”这说明夹室在庙的旁边,一定要降下台阶后才去衅它。唐代孔颖达所说:“门,是庙门;夹室,是庙东西两侧的厢房。”他又说:“夹室中的中室,是因为夹室不只是一间房,必定是两间房相夹而成,而衅礼只衅其中一间。”这是礼仪文献中明确记载的。至于《尚书·顾命》,则又用路寝的东西两侧来对应,因为东西房也有叫夹室的。解说的人于是认为夹室在庙室后面的两侧,以为庙后有室,室后有寝,都有夹室,却不知道寝就是室,并没有两重。况且既然是寝室,《尔雅》明明说“寝与室没有东西厢房”,怎么会有夹室呢?

然而,神主在室内时朝东,神主出来在堂上祭祀,也是朝东吗?

室内的神主必定朝东,因为室的形制是一户一窗,所尊重的地方在屋脊。在堂上迎接神主,必定朝南,因为堂的形制是两根楹柱、两个台阶,所尊重的地方在屋顶最高处。但是神主在室内也有朝南的,《有司彻》说:“有司撤除祭品,将食物放在室中西北角,面朝南”,这是在室内也朝南。在堂上也有朝东的,《郊特牲》说:“让尸坐在堂上,尸在门西,面朝南,而神主面朝东”,这是在堂上也朝东。况且神主随着尸的方位转动,并没有固定不变,比如阴厌时神主朝东,阳厌时则朝南。荐熟在堂上,那么尸朝南而神主朝东;荐熟在室内,那么尸朝东而神主也朝东。后世儒者因为东南两个方向争论不休,总属于拘泥固执、不通达事理。详见我的《庙制折衷》。

又有人请教,祭祀中有厌祭,是说尸离开后恭敬地陈设食物,让神主得以饱食。然而厌祭神主必定在室内,是因为神主藏在室内。在奥处厌祭,叫阴厌;在屋漏处厌祭,叫阳厌。同在室内,在奥处神主朝东,在屋漏处神主朝南,这是什么说法呢?

回答说:这也是根据室的形制来定的。大概厌祭有所不同。大致没有尸而陈设食物给神主叫厌。所以大祭在迎接尸之前有厌祭,在尸起身之后有厌祭。而祭祀殇者没有后代的,都不装扮尸,所以都有厌祭。然而迎接尸之前,陈设食物给神主叫阴厌,因为将食物献给室西南角的奥处,那是室内幽暗的地方,所以叫阴厌。尸起身之后,陈设食物给神主叫阳厌,因为将食物献给室西北角的屋漏,室内有漏下的光线,所以叫阳厌。殇祭也是这样。祭祀适殇的,在阴处厌祭,是尊重他。祭祀庶殇的,则在阳处厌祭,是稍加减杀。而特大祭的阳厌与庶殇的阳厌又不同。大祭在屋漏,而庶殇则在室东北角的窔处。看《特牲》《有司彻》都说:“撤除食物在室中西北角,面朝南。”这是西北角屋漏的厌祭。曾子问:“凡是殇者没有后代的,在宗子的住宅祭祀,在室之白。”室以门为白,以窔为室之白。这是阳厌在东北角的窔,不是西北角。而郑玄一概用西北角来对应,错了。至于朝向,那么阳厌都朝南,阴厌都朝东。阳厌都朝南而阴厌都朝东,难道是用东南来区分阴阳吗?东和南都属于阳,坐北、坐西都属于阴。这里既然没有阴阳可分,又没有大祭、殇祭尊卑隆杀的区别。而奥必定朝东,窔与屋漏必定朝南,这是什么缘故?大概古代凡是祭祀宴饮,必定把酒尊放在宴席的左边。席设在奥处,那么朝东的席,左边空旷,正好可以放置酒尊。如果朝北就不行,况且室内没有朝北的神主,所以必定朝东。如果席设在屋漏,那么朝东就没有左边了,怎么放置酒尊?所以必定朝南。而只有窔处朝西,左边空旷,然而天下没有朝西的神主,而朝南又没有左边,所以必定借用室的东房来放置酒尊,然后才能安稳地朝南。因此屋漏的阳厌,《有司彻》说:“在室内放置一个酒尊,因为食物席在西北角,所以设尊在中间,因为尊应当在席的左边。”在窔处的阳厌,《曾子问》说:“酒尊在东房,因为食物席在东北角,所以设尊在室的东房,因为室内没有左边,暂且在室旁设尊,就像在东序设尊一样。”这就是阴厌必定朝东,阳厌必定朝南的说法,也是室的形制决定的。

室中的神主不朝西,这是室的形制如此。如果说室内没有朝北的神主,那么合祭时穆主朝北,是怎么回事?况且文穆、武昭,不是南北朝向吗?

正因为朝北,必定有朝南的相对,分为昭穆,没有专门朝北的礼仪,所以说“阴厌不朝北”。因为阴厌是室内专门的神主,与东西昭穆不同,所以不朝北。如果合祭时,南昭北穆,总是虚位。说“武昭文穆”,只是就世次顺序而言,那么从后稷到文武,太王正当穆,王季正当昭,文王正当穆,武王正当昭。如果庙室的昭穆,那么在成王时就是文昭武穆了。所以周制九庙,在文武二庙,必定文昭武穆。为什么呢?因为二庙不祧,不随昭穆轮转,那么左先

于右,此是常制,非世次之序。武必在昭,文必在穆,亦非昭穆转环。武有时可在昭,文亦有时可在穆也。况室中主向与堂上尸向,或南或北,相为表里。文武二主在室中,则文昭南向,武穆北向。其余三昭三穆,则三昭南向,三穆北向。而及祭于堂,则后稷与文武三尸皆南向,而其余三昭三穆则三尸西向,三尸东向。以文武二尸系不祧之庙,不与三昭三穆列东西也。向使尸祭在堂南面享侑,而其序行与序坐,徒以世次之故,致使子先父行,父降子坐,武左文右,何以行事故汉儒言礼,如韦▯成之以文武二庙列三昭三穆之内,谓天子止五庙而无七庙,则十尸并出,三尸自南面,六尸自东西。其在六庙中无文武也,此儒说之陋也。如郑▯之以武昭在东,文穆在西,庙之祧昭入武庙,庙之祧穆入文庙,则春秋谓“有事文武”,不是“武文”;宗有司谓“父子昭穆”,不是“穆昭”,文未尝在西,武未尝在东也。此又儒说之陋也。

译在右边,这是常规的制度,并非世系的次序。武王必定在昭位,文王必定在穆位,这也不是昭穆轮流转换。武王有时可以在昭位,文王有时也可以在穆位。况且室中主位的朝向与堂上尸位的朝向,有的向南,有的向北,互为表里。文武两位神主在室中,那么文王在昭位面向南,武王在穆位面向北。其余三昭三穆,那么三昭面向南,三穆面向北。等到在堂上祭祀时,后稷与文武三位尸都面向南,而其余三昭三穆,则三位尸面向西,三位尸面向东。因为文武两位尸属于不迁毁的宗庙,不与三昭三穆排列在东西两侧。假如尸在堂上南面接受享祭和劝酒,而他们的行位和座次,仅仅因为世系次序的缘故,致使儿子走在父亲前面,父亲坐在儿子下面,武王在左文王在右,怎么能够处理祭祀事务呢?所以汉代儒者谈论礼制,像韦昭那样,将文武两座宗庙排列在三昭三穆之内,认为天子只有五庙而没有七庙,那么十位尸同时出来,三位尸自然面向南,六位尸分别面向东西。那六座宗庙中没有文武,这是儒者学说的浅陋之处。像郑玄那样,认为武王在昭位位于东边,文王在穆位位于西边,宗庙中已迁毁的昭位神主进入武王庙,宗庙中已迁毁的穆位神主进入文王庙,那么《春秋》说“有事于文武”,而不是“武文”;宗伯说“父子昭穆”,而不是“穆昭”,文王未曾位于西边,武王未曾位于东边。这又是儒者学说的浅陋之处。

张燧问:“丧礼有五服之名,或云是五件丧衣,其五维何?一斩衰,一▯衰,一期衰,一功衰,一缌衰也。详其说,似衣制有五,而因而分之。然而大功、小功时之多寡固不同,而衣制轻重亦各有别,乃合作一衣,何也?”

曰:五服者,五等之服,非五件丧衣也。其云五等者,大抵以所亲逺近之等,因之较所服多寡之等,定为五数,而于是服之形制轻重分于其间。曰五服,如自髙曾祖考以至于身,其数五;自身以至于子孙曾▯,其数五。其间直推横推皆有服者,此五服之亲也。而于是多者服三年,次多期年,又次多大功九月,次少小功五月,最少缌三月,此五服之时也。而于是不缉之衰,为三年之服;缉衰为期年之服;缉而去衰、去负板、去辟领、兼有事其缕者,为大小功缌服。就大小功缌同制中,而用九升布为大功服;用十一升布为小功服;用十五升布而半用朝服之细丝为缌服,此五服之衣制也。虽其间亲数与时数、衣制之数犹有参差,如祖父母与伯叔兄弟同期年,高曾祖考与曾孙▯孙同三月,类其尊卑差等,不必与时数多寡相配,而要之五等之亲,总以五等之时与衣限为定数。若但以五件丧衣为言,则《仪礼》有三年疏衰、期年疏衰、大功、小功之繐衰,不止五等,何以限之?若其分斩▯期、功缌五等,则明明有大小二功,其时则有九月、五月之殊,其衣制则有九升、十一升之异,其所亲之服则有孙与兄弟之孙之分别,不得合为一等。而即其斩衰、▯衰分作两等,剧为不通。自古无斩衰之名,三年一等,原只齐衰,齐衰者,齐衰也。父母之丧,齐其麻而不缉,谓之齐衰。若期功与缌,则缉其麻之四际而以下际之▯缏为名,故亦名齐。不缉名齐者,犹之乱曰乱;缉亦名齐者,犹之治乱曰乱也。自战国后,儒造《仪礼》与《丧大记》杂记者,易齐衰二字为斩衰,而分斩、▯二字于三年之中,以为父斩母▯,而于是五等之服又多一等矣。夫父母一等,并无优劣,自春秋以前,并无有父赢母绌之说,见于诸经,而父母皆齐,亦并无有以斩服一名加于诸服之上。观《论语》子见齐衰为防服之至,而孟子告滕文父丧,即以齐疏之服为服父之服,未尝于齐疏之外有斩疏也。作《仪礼》者误读《春秋》,晏婴服父晏桓子丧,有疏衰斩苴绖带,语谓以疏麻为衰,斩苴为绖带,而乃以斩字连疏衰并读,又见剡子有三年之丧如斩语,遂造为斩衰一服,而不知其误也【详见予《丧礼吾说》篇】汉儒信三礼,不信《春秋》《论语》《孟子》,故郑氏注五服,谓斩衰至缌麻之亲,而孔疏以斩▯大小功缌当之。夫齐即斩也,斩▯本一,而乃分为二,以▯衰为母服耶?则父母一等,而今分为二,是六服也。以▯衰为三年耶?则五服有期,而今以三年之▯而即接功缌,是四服也。且一斩四▯,郑氏言之;一斩四缉,贾公彦言之。葢四▯即四缉,以为其所缏▯而缉缝者止期功、小功与缌四等耳。今分斩与▯,而使三年之不▯缉者今亦有▯缉,是▯缉有三年、期功、小功、缌五等,将一斩五▯,一斩五缉也,而可乎?然而服者衣也,亲有参差,而衣制一定,似乎以一定之衣限参差之亲,而反曰五等以亲言,不以衣言,亦有据乎?

曰有之。学记曰:「师无当于五服,五服不得不亲。」谓师不在五服之亲列故也。则明明五服以亲言矣。故仪礼丧服传郑注:「服之数尽于五。」则髙祖宜缌麻,曽祖宜小功。而贾疏云:「此据三年问至亲,以期断以父本期年而加三年者,则祖大功,曾小功,髙缌为五服。」此皆以亲之等列为言。是以服问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郑注云:「列等比也。」疏云:「言罪之与丧,其数虽多,其限同五,以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则五服等列并未以丧衣为言。即丧服记于甥下问曰:「甥者何也?」贾云:「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则五服之名全在亲列,而就亲列而讨之,则有五等之亲,因之制五等之服,此明徴也。若但以丧

译张燧问道:“丧礼中有五服的名称,有人说这是五件丧衣,这五种具体是什么?一是斩衰,一是齐衰,一是期衰,一是功衰,一是缌衰。详细考察其说法,似乎衣制有五种,因而据此分类。然而大功、小功时数的多少本来不同,衣制的轻重也各有区别,却合称为一种丧衣,这是为什么呢?”

回答说:“五服是指五等丧服,并非五件丧衣。所谓五等,大致是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等级,由此比较丧服时数的多少等级,定为五个数目,于是丧服的形制轻重便在其中区分开来。称为五服,就像从高曾祖考直到自身,数目是五;从自身直到子孙曾孙,数目也是五。其间无论纵向推演还是横向推演都有丧服的,这就是五服内的亲属。于是,关系最亲近的服丧三年,次之的服丧一年,再次之的大功服丧九月,更次之的小功服丧五月,最疏远的缌麻服丧三月,这是五服的时数。于是,不缉边的粗麻布,是三年之服;缉边的粗麻布,是一年之服;缉边并去掉粗麻布、去掉负板、去掉辟领、兼有处理丝缕的,是大功、小功、缌麻之服。在大功、小功、缌麻相同的形制中,用九升布做大功服;用十一升布做小功服;用十五升布并半用朝服的细丝做缌麻服,这是五服的衣制。虽然其间亲属数目与时数、衣制数目还有参差,如祖父母与伯叔兄弟都服丧一年,高曾祖考与曾孙、玄孙都服丧三月,这类尊卑等级,不必与时数的多少相配,但总之五等亲属,总以五等时数与衣制为定数。如果只以五件丧衣来说,那么《仪礼》中有三年疏衰、期年疏衰、大功、小功的繐衰,不止五等,凭什么限定为五呢?如果将斩、齐、期、功、缌分为五等,那么明明有大功、小功两种,时数上有九月、五月的区别,衣制上有九升、十一升的差异,所服亲属有孙与兄弟之孙的区别,不能合为一等。而且将斩衰、齐衰分为两等,更是极不通顺。自古没有斩衰的名称,三年一等,原本只有齐衰,齐衰就是齐衰。父母之丧,整理麻布而不缉边,称为齐衰。如果期功与缌麻,则缉边麻布的四角,以下边的齐缏为名,所以也称齐。不缉边称齐,就像乱称为乱;缉边也称齐,就像治乱称为乱一样。自战国以后,儒者编纂《仪礼》与《丧大记》杂记时,将齐衰二字改为斩衰,而在三年之中分出斩、齐二字,认为父服斩衰、母服齐衰,于是五等丧服又多出了一等。父母同一等级,并无优劣之分,自春秋以前,并没有父优母劣的说法见于诸经,而父母都服齐衰,也并没有以斩服这一名称加在其他丧服之上。看《论语》中孔子见到齐衰,认为是丧服的极致,而孟子告诉滕文公父亲之丧,就以齐疏之服作为服父之丧,从未在齐疏之外有斩疏。作《仪礼》的人误读《春秋》,晏婴服父亲晏桓子之丧,有疏衰斩苴绖带,语意是以疏麻为衰,斩苴为绖带,却将斩字与疏衰连读,又看到剡子有三年之丧如斩的话,于是造出斩衰这一丧服,而不知道其错误【详见我的《丧礼吾说》篇】。汉儒信奉三礼,不信《春秋》《论语》《孟子》,所以郑玄注五服,说从斩衰到缌麻之亲,而孔颖达疏以斩、齐、大小功、缌来对应。齐就是斩,斩、齐本是一体,却分为二,如果以齐衰为母服,那么父母同一等级,现在分为二,就是六服了。如果以齐衰为三年之服,那么五服有时数限制,现在以三年之齐直接接功缌,就是四服了。而且一斩四齐,是郑玄说的;一斩四缉,是贾公彦说的。大概四齐就是四缉,认为其齐缏而缉缝的只有期功、小功与缌四等罢了。现在将斩与齐分开,而使三年不齐缉的现在也有齐缉,那么齐缉有三年、期功、小功、缌五等,将是一斩五齐,一斩五缉,这可以吗?然而丧服是衣服,亲属有参差,而衣制一定,似乎以一定的衣制限制参差的亲属,反而说五等是以亲属而言,不以衣服而言,也有依据吗?

回答说:“有依据。《学记》说:‘师无当于五服,五服不得不亲。’意思是老师不在五服亲属之列,所以五服内的亲属不得不亲近。这就明明说明五服是以亲属而言的。所以《仪礼·丧服传》郑玄注:‘服之数尽于五。’那么高祖应服缌麻,曾祖应服小功。而贾公彦疏说:‘这是依据《三年问》至亲,以一年为断,以父亲本服一年而加为三年的,那么祖服大功,曾祖服小功,高祖服缌麻,为五服。’这都是以亲属等级列为言。所以《服问》说:‘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郑玄注说:‘列等比也。’贾疏说:‘说罪与丧,其数虽多,其限同五,因其等级相似,所以说列。’那么五服等级并未以丧衣为言。即使《丧服记》在甥下问:‘甥者何也?’贾公彦说:‘五服中没有这个名称,所以问它。’那么五服之名全在亲属等级中,而根据亲属等级来探究,就有五等亲属,因而制定五等丧服,这是明显的证据。如果只以丧

衣言,则又有七服之名,非七等衣也。言五等之衣,每等中有七件衣。如贾公彦疏丧服记云:「以期与三年悬絶,故重列七服。七者:疏衰一,裳▯一,牡麻绖一,冠一,布缨一,布带一,疏屦一,共七。」其不及削杖者,以杖不可衣也。然此五服皆有之,祗疏布、牡麻诸色不同耳。是以亲等言之则为五服,以衣数计之则有七服。增乎此,减乎此,皆非礼制。善读礼者,请即以此明辨之。凌绍焻【字离照,康熙庚辰科进士,钱塘人】问:「友有子先身死,而孙又病废,不能主丧,祗有子之孙,即死者之曾孙,也可主丧乎?否乎?」

译关于丧服的名称,又有“七服”的说法,这并非指有七个等级的衣服,而是说五个等级的丧服中,每一等包含七件衣物。就像贾公彦在《丧服记》的疏证中所说:“因为期年(一年)与三年(斩衰)的丧期相差悬殊,所以特别列出七种丧服。这七种是:粗麻布衣一件,粗麻布裙一件,牡麻绖带一件,帽子一件,布制帽缨一件,布制腰带一件,粗麻布鞋一双,共计七件。”其中没有包括削杖,是因为手杖不属于衣物。然而这五种丧服都具备这七件物品,只是粗布、牡麻等材质和颜色有所不同罢了。因此,从亲属关系的等级来说称为五服,从衣物的数量来计算则有七服。多于这个数目,或少于这个数目,都不符合礼制。善于研读礼经的人,请就以此作为明辨的依据。凌绍焻(字离照,康熙庚辰科进士,钱塘人)问道:“朋友有儿子先于自己去世,而孙子又因病残废,无法主持丧事,只有儿子的孙子,也就是死者的曾孙,可以主持丧事吗?还是不可以?”

仪礼·丧服传》为君祖父母期章注,谓君死而君之子若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则孙受重于祖;若君之子与孙俱废疾不任丧事,则曾孙受重于曾祖。所云受重者,不止主丧,谓其子废疾尚存,而孙且为祖制三年服;曾孙为曾祖制三年服,俗所称承重是也。今士庶之家无重可承,虽不必制服,而主丧则有子,以子;子疾,以孙;孙疾,又以孙。此礼之无可辞者。至其服,则祖仍▯期,曾祖仍▯衰五月,与天子、诸侯稍异耳。

又问:「然则幸有曾孙耳,如未有,则谁主之?」

未有,则服亲之同等者主之。又未有,则无服之同等者主之。又未有,则同族主之。所谓摄主也。《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而《丧小记》云:“凡摄主,男主使同姓,妇主使异姓。”又云:“无同姓者,使东西家、前后家主之。”又无有,则里尹主之。夫里尹尚可主,而患无主之者乎?

又问:「若此者,以原无人可主耳?或见有孙在,而废疾矣。乃下子孙,又无有,则此废疾者,可以偃息在牀乎?否乎?」

曰:可杂记云。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弗能主也。谓子之贵,不可以及之父也。必使其子为大夫者之子主之。若无子,则借他大夫之子暂为之主,而丧毕即撤。所谓他大夫,谓同族之大夫,非然即他族之大夫,无不可也。夫父者,尊主也。尊主无废疾,尚偃然坐视,而宁借他大夫之子以为之主,况废疾耶?

又问:「然则此废疾者,虽不能拜客,而但寝草于帷间,以示答客,何如?」

曰:不可丧无二主。主虽有尊,又有卑,而尊者拜客,则卑者立哭而不拜;卑者拜客,则尊者立哭而不拜。故《丧小记》云:“异国君来吊其臣,则本国之君主之,而其子中庭哭而不拜;父之主子,亦如之。父主子丧而有杖,则其子之子反不执杖;父为子妇主而有杖,则其妇之夫反不执杖。不杖者不拜客也。”故曾子问云:“衞灵公吊季桓子,而哀公主丧,是时哀公拜衞灵,则桓子之子康子当北面哭踊而不拜;乃康子亦拜稽颡,则论礼家遂▯之曰:‘丧有二主,自季康子始也。’”今俗不识礼,凡尊卑子姓尽执杖就位,大为非礼。兹废疾不出,则正当一主拜客,而反假饰为二主焉,可乎?虽然,柩堂之侧原当居恤,中门未设庐,则就帷而寝草焉,无不可也。此丧次非主位也。邑人问。

一邑甲无适子,惟三妾各有子。而甲死,其长妾之子乙,生子丙矣。而乙又死。至是,甲之长妾死,而疑丙所服。

今制与二礼【礼记》《仪礼】俱无明文。

或曰:丙服当三年。今制三年,章有“嫡孙为祖父母承重”一条,详其义,以嫡且父死故也。今甲无嫡子,以长庶乙当嫡,而乙又死,则丙正嫡孙,当承重矣。若谓制文无“庶祖母”三字,则制贵简括,但称祖父母。

而继祖母与庶祖母皆在其中,何则?其祖母也。如以制文所无有,而即谓无服,将无继祖母不承重乎?

或曰:丙不当有服。朱文公《家礼》于▯衰不杖期下云:「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后则不服。」解曰:「父是庶子,则庶孙当为父所生母服▯衰不杖期;而若承祖后,则无服。今丙不承祖后乎?」

曰:「若以承重言,则自当三年。特古无承重名,但有传重、受重二名。谓祖父以宗社之重传之于我,而我从受之,则此祖、此父皆先君也。母与祖母,其在天子皆后,在邦君皆夫人也。未有君与后、夫人而不三年者。故士丧礼及诸礼祗云孙为祖父母期,并无为祖父母三年之文。而丧服传文始有「父没为祖父母服斩」一语,专以君与后夫人变服为言。是今之承重,实从传重与受重二名而误称之。而今之孙为祖父母三年,实由先君与先太后之服而误服之者也。原非谓三年重服,子未服而孙承之谓之承重孙也。但曰为父后、为祖后,则仍是承重之别名。士庶有何后而子为之,孙又为之?《论语》「臧武仲以防求为后于鲁」,即非天子诸侯,亦必世卿有爵邑者而后可曰为故。苟立为后之名,则庶母、庶祖母皆当三年。此其例在

译《仪礼·丧服传》中关于“为君祖父母服齐衰期”一章的注解说:如果君主去世,而君主的儿子因废疾不能承担国政、不能主持丧事,那么孙子就要承受为祖父服丧的重任;如果君主的儿子和孙子都因废疾不能主持丧事,那么曾孙就要承受为曾祖父服丧的重任。所说的“承受重任”,不仅仅指主持丧事,而是说因为儿子废疾尚存,孙子要为祖父制作三年的丧服;曾孙要为曾祖制作三年的丧服,这就是俗话所说的“承重”。如今士人和平民之家没有这种需要承受的重任,虽然不必制作这样的丧服,但主持丧事则有儿子,由儿子主持;儿子患病,由孙子主持;孙子患病,又由孙子主持(此处原文似有衍文或特指,依文意应为由更晚辈或同辈主持,但依字面直译)。这是礼法上无法推辞的。至于丧服的等级,祖父仍服齐衰一年,曾祖父仍服齐衰五月,这与天子、诸侯的礼制稍有不同罢了。

又问:“既然有幸有曾孙,假如没有曾孙,那么由谁来主持丧事呢?”

回答说:如果没有曾孙,就由血缘关系同等亲近的人来主持。如果还没有这样的人,就由没有血缘关系但地位同等的人来主持。如果还没有,就由同族人来主持。这就是所谓的“摄主”。《丧大记》说:“丧事可以有后代断绝的情况,但不能没有主持丧事的人。”而《丧小记》说:“凡是担任摄主,男性主人由同姓的人担任,女性主人由异姓的人担任。”又说:“如果没有同姓的人,就让东邻、西邻、前邻、后邻的人来主持。”如果这些人都没有,就由里尹(基层官吏)来主持。既然里尹都可以主持,还担心没有主持丧事的人吗?

又问:“像这种情况,是因为原本就没有人可以主持吗?还是因为看到有孙子在,但他废疾了。于是下推子孙,又没有其他人,那么这位废疾的人,可以安卧在床榻上吗?还是不可以呢?”

回答说:可以。《杂记》中说:士的儿子做了大夫,那么他的父亲就不能主持丧事了。这是因为儿子的尊贵,不可以波及父亲。一定要让那位做了大夫的儿子的儿子来主持。如果没有儿子,就借其他大夫的儿子暂时来主持,丧事完毕就撤去。所说的“其他大夫”,指的是同族的大夫,如果不是同族,就是其他族的大夫,都可以。父亲是尊贵的宗主。尊贵的宗主如果没有废疾,尚且安然坐视,而宁可借其他大夫的儿子来主持,何况是废疾的人呢?

又问:“那么这位废疾的人,虽然不能拜见宾客,但只是在帷帐间睡在草席上,以表示回答宾客的吊唁,怎么样?”

回答说:不可以。丧事不能有两个主人。主人虽然有尊贵和卑贱之分,但尊贵的人拜见宾客,那么卑贱的人就站立哭泣而不拜;卑贱的人拜见宾客,那么尊贵的人就站立哭泣而不拜。所以《丧小记》说:“异国的君主来吊唁他的臣子,那么本国的君主来主持,而他的儿子在庭院中间哭泣而不拜;父亲主持儿子的丧事,也是这样。父亲主持儿子的丧事而有丧杖,那么儿子的儿子反而不拿丧杖;父亲主持儿媳的丧事而有丧杖,那么儿媳的丈夫反而不拿丧杖。不拿丧杖的人不拜见宾客。”所以曾子问:“卫灵公吊唁季桓子,而鲁哀公主持丧事,这时哀公拜见卫灵公,那么桓子的儿子季康子应当面向北哭泣跳跃而不拜;然而季康子也拜并磕头,于是论礼的人就批评他说:‘丧事有两个主人,是从季康子开始的。’”现在俗人不识礼,凡是尊卑子孙都拿着丧杖就位,大大违背礼法。这位废疾的人不出门,那么正当由一位主人拜见宾客,反而假装成两位主人,可以吗?虽然如此,灵柩厅堂旁边原本应当有人居丧守孝,中门没有设置庐舍,那么在帷帐间睡在草席上,也没有不可以的。这丧次不是主人的位置。邑人问。

一邑中甲没有嫡子,只有三个妾各自有儿子。甲死后,他长妾的儿子乙,生了儿子丙。乙又死了。到了这时,甲的长妾死了,于是对丙所服的丧服产生疑问。

现在的制度与《礼记》《仪礼》都没有明文规定。

有人说:丙的丧服应当是三年。现在制度规定三年丧,章节中有“嫡孙为祖父母承重”一条,详究其义,是因为嫡孙且父亲已死的原因。现在甲没有嫡子,以长庶子乙当作嫡子,而乙又死了,那么丙正是嫡孙,应当承重了。如果说制度条文没有“庶祖母”三个字,那么制度贵在简括,只称祖父母。

而继祖母与庶祖母都包含在其中,为什么呢?因为她们是祖母。如果因为制度条文没有,就认为没有丧服,难道继祖母就不承重吗?

有人说:丙不应当有丧服。朱文公《家礼》在齐衰不杖期下说:“庶子之子为父亲的生母服丧,但如果作为祖父的后嗣则不服丧。”解释说:“父亲是庶子,那么庶孙应当为父亲的生母服齐衰不杖期;但如果承继祖父的后嗣,则没有丧服。现在丙不是承继祖父的后嗣吗?”

回答说:“如果从承重的角度说,那么自然应当服三年。只是古代没有承重的名称,只有传重、受重两个名称。意思是祖父把宗庙社稷的重任传给我,而我接受它,那么这个祖父、这个父亲都是先君。母亲和祖母,在天子那里都是皇后,在诸侯那里都是夫人。没有君主和皇后、夫人不服三年丧的。所以《士丧礼》及诸礼只说孙子为祖父母服齐衰一年,并没有为祖父母服三年丧的条文。而《丧服传》文中才有‘父亲去世为祖父母服斩衰’一句话,专门针对君主和皇后、夫人改变丧服来说。这是现在的承重,实际上是从传重与受重两个名称而误称的。而现在的孙子为祖父母服三年丧,实际上是由先君和先太后的丧服而误服的。原本不是说三年重丧,儿子没服而孙子承继叫做承重孙。只是说作为父亲的后嗣、作为祖父的后嗣,那么仍然是承重的别名。士人和平民有什么后嗣让儿子为之,孙子又为之?《论语》中‘臧武仲以防求为后于鲁’,即使不是天子诸侯,也必须是世卿有爵位封邑的人才可以说作为后嗣。如果确立了作为后嗣的名分,那么庶母、庶祖母都应当服三年丧。这个例子在于

《春秋》有之。《春秋》鲁庄公之妾则成风也,成风生子僖公,为父后矣。僖公子文公又为祖后。至文四年,而后成风死。然而夫子书曰:「夫人风氏薨」,又曰:「塟我小君成风」,又曰:「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又曰:「王使召伯来防塟」,又曰:「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则是文公发三年之丧,告天子而赴诸侯,在夫子未尝有讥贬也。是以汉文所生母薄太后也,以景帝前二年崩,而天子朝臣并居重服。即东晋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中徐广议云:「《左氏春秋》母以子贵,成风称夫人,文公服三年之丧,而鲁史无讥焉。且礼,祖不得而厌屈孙也。」则是孙苟为后,必当三年。朱氏作家礼,于「为后」二字全未明白。既曰孙为祖后,而反以为后之故,使三年之重改作无服,是乱礼也。特予谓三年亦未是者,以所议士庶礼也。士庶岂天子诸侯耶?而为后耶?《士丧礼》不云「为祖父母期」乎?嫡孙、众孙于嫡祖母期,于继祖母亦期,而庶孙之于父所生母则他。孙不期,而已亦期?何则?其祖母也。其祖母则期矣。若夫为后,则不分嫡庶,而皆可以为。为则必服三年。如臧武仲为宣叔子,以幼庶而先为后,及其出奔,然后请长嫡为后,而究其所立,仍是次嫡。未见正嫡体庶,其于服重有分也【礼注:谓长嫡为后,为体正;庶子为后,为体而不正;嫡孙为后,为正而不体。今次嫡则体矣,然以为正耶?则支子也,何以处长嫡?以为不正耶?则嫡子也,何以处庶子?且次嫡即称支子,即非正,则重在宗社,仍非重嫡,可知矣】至若士庶,则不惟无承重,并无为后,且亦何至絶服焉?

译《春秋》中有记载。《春秋》中鲁庄公的妾室是成风,成风生下了子僖公,僖公继承了父亲的宗位。僖公的儿子文公又继承了祖父的宗位。到了文公四年,成风才去世。然而孔子在《春秋》中记载说:“夫人风氏去世”,又说:“安葬我国的小君成风”,又说:“周王派遣荣叔前来赠送含玉和助丧财物”,又说:“周王派遣召伯前来防备安葬”,又说:“秦国人前来归还给僖公夫人成风的助丧衣物”,这说明文公为成风服了三年之丧,向天子报告并赴告诸侯,孔子对此并没有讥讽或贬斥。因此,汉文帝所生的母亲薄太后,在景帝前二年去世时,天子和大臣们都穿着重孝服。到了东晋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去世,祠部郎中徐广议论说:“《左氏春秋》中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成风被称为夫人,文公为她服三年之丧,而鲁国史官没有讥讽。况且按照礼制,祖父不能压制或委屈孙子。”这意味着孙子如果继承了宗位,就应当服三年之丧。朱熹撰写《家礼》,对于“为后”这两个字完全没有明白。既然说孙子继承了祖父的宗位,反而因为继承宗位的缘故,将三年之重丧改为无服,这是扰乱礼制。但我认为服三年之丧也不完全正确,因为这里讨论的是士人和百姓的礼制。士人和百姓难道是天子诸侯吗?难道也涉及继承宗位吗?《士丧礼》中不是说“为祖父母服一年之丧”吗?嫡孙、众孙对于嫡祖母服一年之丧,对于继祖母也服一年之丧,而庶孙对于父亲所生的母亲则不同。孙子不服一年之丧,自己却服一年之丧?为什么呢?因为那是自己的祖母。既然是祖母,就服一年之丧。至于继承宗位,则不分嫡庶,都可以继承。继承了就必然服三年之丧。比如臧武仲作为宣叔的儿子,因为年幼且是庶出而先继承宗位,等到他出奔后,才请求让长嫡继承宗位,但最终所立的,仍然是次嫡。没有看到正嫡与庶子之间,在丧服轻重上有分别【礼注:意思是长嫡继承宗位,是体正;庶子继承宗位,是体而不正;嫡孙继承宗位,是正而不体。现在次嫡则体了,但认为它正吗?那是支子,凭什么排在长嫡之后?认为它不正吗?那是嫡子,凭什么排在庶子之后?况且次嫡既然称为支子,既然不正,那么重在宗社,仍然不是重在嫡子,由此可见】至于士人和百姓,不仅没有承重之礼,也没有继承宗位之说,更何况至于断绝丧服呢?

一邑甲无嫡子,惟二妾各有子。甲死,其长妾之子乙生子丙,而乙游学尚未归。乙母死,或疑乙、丙赴【即讣】与服。

  今制庶子为所生母斩衰三年

朱氏家礼,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服。

曰:此据《士礼》丧服传于缌麻章曰:“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故云。实则丧服传本战国后人所作,故假为子夏传,以倚附于七十子徒之门人。较之《春秋》《论语》诸书,大相悬逺。且此所据尤误者,此亦天子诸侯之礼。故郑氏注云:“君在,庶子为母缌;君卒,大功;大夫在,庶子为母期;大夫卒,三年。若士则无论在否,皆与众同,谓皆三年也。”朱氏但据“君在,庶子为君缌”一语,则于君卒服大功尚未之晓,而况以人君之礼而概之士庶,谬之谬矣。夫《子春秋》即不然,鲁十二公多是庶子,而《春秋》于庶母之卒,必一书“夫人”,再书“小君”,未尝有异词。故汉许慎、晋范甯皆谓鲁宣生母有三年之丧,而如齐朝聘为非礼。至昭公庶母齐归薨,而昭公不哀,晋叔向遂曰:“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慼,不顾亲也。”向使庶母止服缌,则贤如叔向,安得曰“三年之丧”?且诸侯五月而塟,经书“五月夫人薨,九月塟小君”,则此时正值五月,所谓三月之缌麻,亦已除服,而观者犹讥其不慼,羊舌子可谓不达于礼者矣。夫为后承重,孰有如天子诸侯者?其宜厌、宜屈,亦孰有如天子诸侯者?乃天子诸侯全不厌屈,而使区区一士庶、一士庶之妻,而公然行厌屈之礼,殊属非分。况今制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而儒者犹以朱氏礼为口实,致庶孙无服,亦且曰:“庶子为父后,其于生母犹降缌,而况于庶孙。”是今制三年全然不顾。由此观之,则庶祖母三年,今制未必不括之祖母服中,而世不讲也。吾故曰:“乙之三年,则有今制在,无容问也。”

或曰:「乙游学,则不便赴;丙无服,则不能赴;诸妾之子,则各自有母,又不应赴。如何?」

乙固无赴理矣。若丙则有服,前已言之。且赴非哀子,即是哀孙。哀子既难赴,则此是哀孙之责。未有哀孙而无服者也。若诸妾之子,不惟有母,即无母,亦无赴理。古赴有尊主,有卑主。卑主者,哀子哀孙也。若尊主,则舅为同宫庶妇,主甲之父也。夫为摄室之妾,主即甲也。向使甲在,与甲之父在,犹当为主,而况于其孙?今俱死矣。甲诸妾之子,皆卑主也。尊卑无二主,有哀孙矣。众子何与焉?王锡问曾子问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壻使人吊,如壻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及壻已塟,壻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壻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壻,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壻亦如之。」旧注皆谓「弗敢嫁者,不敢他嫁也」,而后嫁之则他嫁矣。惟壻亦然,始不敢更娶,既而遂更娶焉。天下有叛伦伤化如此礼者乎?

曰:善哉,问也!往以此质之先仲氏。先仲氏曰:礼有拘于虚文诡饰而不可为训者,此是也。礼以为父母之丧,不忍嫁娶,必再三致请而后可行。其所云“壻弗取者”,虚词也。五礼已成,吉日已定,徒以丧塟之故而愆其期,则亦已矣。女有何罪而拒之勿娶?故曰“勿取而后嫁者”,以其必不能不取也,此虚词也。予后在淮西,有友人质此者。予思仲说固当然,礼无虚设,既有明文,则万一有无良之徒欲借口为别行嫁娶之计,驾虚词而为实事,则如之何?予乃更绎记文,而恍然得之。夫前不言有吉日乎?既有吉日,则昏义所云“请期”,谷梁所云“告期”者,皆已行讫。所未行者,祗亲迎耳。而一旦遭丧,则不得已而壻家有致命,女氏有请,其曰“弗敢嫁”、“曰后嫁”,以为此时之嫁皆已然之礼也。嫁者即嫁此壻也,故壻家致命在既塟后,谓既塟而丧未除,期尚逺也。然而致命者,葢以解夫前此之告期者也。若曰已告期而未娶者为此故也,然后女氏“弗敢嫁”,谓不

译一邑人甲没有嫡妻所生的儿子,只有两个妾各自生了儿子。甲死后,他长妾的儿子乙生了儿子丙,而乙外出求学尚未归来。乙的母亲去世后,有人怀疑乙和丙是否应该前往奔丧并穿丧服。

现在的制度规定,庶子为亲生母亲服斩衰三年。

朱熹的《家礼》规定,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庶子,为其生母只服缌麻。

说:这是依据《士礼》中《丧服传》在缌麻章节里说的:“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其生母(服缌麻)。”所以这样说。但实际上,《丧服传》本是战国以后的人所作,所以假托为子夏所作,以依附于孔子七十位弟子的门人。与《春秋》《论语》等书相比,相差甚远。而且这里所依据的尤其错误,这也是天子诸侯的礼制。所以郑玄注解说:“君主在世时,庶子为生母服缌麻;君主去世后,服大功;大夫在世时,庶子为生母服齐衰期;大夫去世后,服三年。如果是士,无论君主或大夫在世与否,都与众人相同,即都服三年。”朱熹只依据“君主在世,庶子为生母服缌麻”这一句话,对于君主去世后服大功尚且不明白,更何况用君主的礼制来概括士人和庶民,真是谬误中的谬误。《春秋》就不是这样,鲁国十二位国君大多是庶子,而《春秋》对于庶母去世,必定先记载为“夫人”,再记载为“小君”,从未有不同的说法。所以汉代的许慎、晋代的范甯都认为鲁宣公的生母有三年之丧,而认为齐国朝聘是不合礼的。等到昭公的庶母齐归去世,昭公不悲伤,晋国的叔向于是说:“有三年之丧,却没有一天的哀痛,是不顾念亲人啊。”假如庶母只服缌麻,那么贤明如叔向,怎么会说“三年之丧”呢?况且诸侯五个月下葬,经书记载“五月夫人去世,九月下葬小君”,那么此时正值五月,所谓的三个月缌麻之服,也已经除去了,而观看的人仍然讥讽他不哀痛,羊舌子可以说是不懂礼的人了。作为继承人承担重丧,谁比得上天子诸侯?那些应该压抑、应该屈从的情况,谁比得上天子诸侯?然而天子诸侯完全不压抑屈从,却让区区一个士庶、一个士庶的妻子,公然实行压抑屈从的礼制,实在是不合身份。况且现在的制度规定庶子为生母服斩衰三年,而儒者仍然以朱熹的礼制为借口,导致庶孙没有丧服,并且说:“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对生母尚且降等为缌麻,何况是庶孙。”这是完全不顾现在的三年之制。由此看来,那么庶祖母的三年之丧,现在的制度未必不包含在祖母的丧服中,只是世人没有讲明罢了。所以我说道:“乙服三年之丧,有现在的制度在,无需再问。”

有人说:“乙外出求学,就不方便前往奔丧;丙没有丧服,就不能前往奔丧;各位妾的儿子,各自有自己的母亲,也不应该前往奔丧。该怎么办?”

乙本来就没有前往奔丧的道理。至于丙则有丧服,前面已经说过了。而且前往奔丧的人,如果不是哀子,就是哀孙。哀子既然难以前往,那么这就是哀孙的责任。没有哀孙却没有丧服的情况。至于各位妾的儿子,不仅有母亲,即使没有母亲,也没有前往奔丧的道理。古代的奔丧有尊主,有卑主。卑主,就是哀子哀孙。如果是尊主,那么舅舅是同宫庶妇,主持者是甲的父亲。丈夫是摄室之妾,主持者就是甲。假如甲在世,与甲的父亲在世,尚且应当作为主持者,何况是他的孙子?现在他们都去世了。甲的各位妾的儿子,都是卑主。尊卑没有两个主持者,既然有哀孙,其他的儿子有什么关系呢?王锡问曾子关于婚礼的问题:“已经纳币并确定了吉日,女方父母去世,该怎么办?”孔子说:“女婿派人去吊唁,如果女婿的父母去世,那么女方家里也派人去吊唁。等到女婿下葬后,女婿的伯父向女方家传达话说:‘我的儿子有父母之丧,不能继承作为兄弟,派我传达话。’女方家答应但不敢嫁,这是礼。女婿除丧后,女方父母派人请女婿,如果不娶然后再嫁,这是礼。女方父母去世,女婿也这样做。”旧的注释都认为“不敢嫁”是不敢改嫁别人,而后嫁就是改嫁别人了。只有女婿也是这样,开始不敢再娶,后来就再娶了。天下有违背伦理、伤害教化如此礼制的吗?

说:问得好啊!以前我拿这个问题去请教先仲氏。先仲氏说:礼中有拘泥于虚文诡饰而不能作为准则的,这就是。礼认为父母之丧,不忍心嫁娶,必须再三请求然后才可以进行。所说的“女婿不娶”,是虚词。五礼已经完成,吉日已经确定,只是因为丧葬的缘故耽误了日期,也就罢了。女方有什么罪过而拒绝他不娶?所以说“不娶然后再嫁”,是因为他必定不能不娶,这是虚词。我后来在淮西,有朋友拿这个问题来质询。我想仲氏的说法固然应当如此,礼没有虚设,既然有明文规定,那么万一有无良之徒想借口另行嫁娶,把虚词当作实事,该怎么办?我于是重新推究《礼记》的文字,忽然明白了。前面不是说不有吉日吗?既然有吉日,那么《昏义》所说的“请期”,《谷梁传》所说的“告期”,都已经执行完毕。没有执行的,只有亲迎而已。而一旦遭遇丧事,那么不得已而女婿家有传达话,女方家有请求,所说的“不敢嫁”、“说后嫁”,是认为此时的嫁娶都是既定的礼。嫁就是嫁给这个女婿,所以女婿家传达话在既下葬后,说是下葬后丧期未除,日期还远。然而传达话的人,大概是为了解释之前告期的原因。如果说已经告期而未娶是因为这个缘故,然后女方家“不敢嫁”,说不

嫁此壻也。至女氏之请在免丧后,免丧可娶矣,而哀尚未忘,且总不及期,故又请“壻弗即娶”,谓前期已愆,尽可缓迎也,葢谦之也。夫然后迟迟而嫁此壻焉。其曰“使人请壻弗娶者”,本是一句,而旧注以“请”字句遂误解耳。不然,男女聘定而遭丧者何限?礼并无丧父母而男改娶、女改嫁之文。况业已请期而竟至决絶,则未请期者当何如乎?故予直曰:“男致命,女致请者”,为有日者言之也。若未有日,则从容择吉,免丧之后,或世父或从父请期行事,并无此璅璅往来之文矣。记本后出,其所引夫子之言未可尽信,稍不善解,则其流弊已遂有不可胜言者,况误解耶?

译嫁这个女婿。等到女方请求在除丧之后成婚,除丧后就可以娶了,但哀痛之情尚未忘却,况且总归没有到约定的日期,所以又请求“女婿不要立即迎娶”,意思是前期已经延误,完全可以推迟迎娶,这大概是表示谦逊。这样之后,才迟迟地嫁了这个女婿。那“派人请求女婿不要娶”原本是一句话,而旧注因为把“请”字断句,于是产生了误解。不然的话,男女订婚却遭遇丧事的情况有多少?礼制中并没有父母丧期未满而男方改娶、女方改嫁的规定。况且已经请求过婚期却最终决绝,那么没有请求婚期的又该怎么办呢?所以我直接说:“男方传达命令,女方传达请求”,是针对已经确定婚期的人而言的。如果没有确定婚期,就从容选择吉日,在除丧之后,由伯父或叔父请求婚期并办理婚事,并没有这种琐碎往来的条文。《礼记》本是后来出现的,它所引用的孔子的话未必完全可信,稍微理解不当,其流弊就已经说不尽了,何况是误解呢?

经问卷八

<经部,五经总义类,经问>

  钦定四库全书

  经问卷九

  翰林院检讨毛竒龄撰

李塨问:「身有所忿懥,不当作心有葢。此条承上文意,言忿懥、好乐、忧患意也,见于身者也。若有所沾滞,则憧憧往来,不惟意扰,而心亦不得以静正矣。」

身有自不当作,心有然不必是。意当是心之用,而见于身者。葢《大学》一书,专以好恶二字验身心之用,故“诚意”节即以好恶启其端,而嗣此则忿懥、好乐、亲爱、畏敬、仁让、贪戾、好恶、絜矩、家国、天下,在在照应。然总于一身綂之,故曰“身有”,但身之有所,则必心有不正,故然耳。朱氏章句亦以忿懥等为心之用,但云“心之用不正”则误矣。有所者,心之用不正,只是心,岂心之用乎?此两句是倒见之文。

又问:或云“心当言正,不当言在”。孔子闻韶忘味,虽不在而正;小人朶颐,虽在而不正。某谓此言,“如心在于食,则知食非”,此“在”字义也。此“在”字乃未发之中。孔子学韶忘味,学易如无诗,则已发事。故“心之言在”,在中之义也。“意之言诚”,则意在于乐,自不在于食;意在于易,自不在于诗。时中之义也。

又问:“或云心既未发,自是在中,何必言在?”某曰:“不然。”朱子注“不动心”曰:“心有主则能不动。”陆道威云:“心无主,固动;即心有主之时,亦未必能不动。譬如人家猝有贼至,主人虽在,亦未必皆能镇定,此主人弱故也。欲主强,须是集义。”然则心有主而强,乃为“在”,在可易言与?

前说祗辨在字字义,则在中之在无以别于在事之在,何以知在中之在可当正字?若后说则于未发前,又须增集义一节,此际功力稍纷殊矣。人心在中,中即正也;如屋极在中,正即中也。故心在中间即是正心,如人负屋极坐,即是居正,别无他义。葢此际正心,但使心在中,便自了当,更无有反邪归正、去不正以就于正。使此心有矫枉揉直之事,葢稍涉强制,即是戕贼也。往者贺凌台先生为医闾先生之孙,某学以实践为主,乃其所授受则祗是《大学》一书。其授《大学》,则祗是「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一句,以为本在身,则内不涉于虚无,而外不流于偏杂,此真本末兼该、内外一致之学。然而其言正心则曰:「正心者,存心也。孔子『操则存』,孟子『求放心』,皆是物也。故正心之法,专求所在。心在事物,则存乎此者勿移于彼;心无事物,则存乎中者勿驰于外。久之则心有主而无所违矣。」此真直防了当之言。若如或言心有在而又分邪正,正惟以心别有在,故又有邪正耳。曽心在而犹或有邪正乎?

又问明末陆道威【名世仪】作《思辨录》有论至诚无息者,道威曰:“向来曾体验未发否?”曰:“未也。”曰:“不体认未发工夫,终有间断处。”或人思之不得,转问如何体认未发?曰:“某初时用力于随事精察,觉有事时得力,无事时便渗漏,遂用功于随时精察。久之,又思随事随时是外面,若念虑起时不用功,岂不枉却?乃用力于慎独二字。用力既坚且锐,一时胷中念虑起灭皆能自省,如可目覩凡邪念恶念间或窃发,正如火欿不过寸余,便能斩断,未尝使之充长也。但游思最多,未能即去,用力收摄至三月之久,方渐渐减少。又思慎独是已发工夫,若未发时如何处置?此时却从不睹不闻时看,喜怒哀乐未发时气象,乃于夜寝时闭目危坐,屏除万虑,以求其所谓中。究之念虑卒不可屏,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神如鬼,不可名状。间或一时强制得定,又思此念亦是已发。间或一时嗒然若丧,以为此似之矣。然此境有何佳处,而先儒教人为之?且稍一认错,不几入于二氏耶?体验久之,始悟人心原无息时,不可一概遏抑,而所云未发者,亦不过念虑转接处毫髪之间,初无一日一时之可计也。故言须臾二字,又言戒慎恐惧四字,以为吾心之念虑或有息时,吾心之敬畏不容或息,能存之至于夣寐之际,咸得自主,斯可矣。

译经问卷八

《经部,五经总义类,经问》

钦定四库全书

经问卷九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李塨问:“‘身有所忿懥’,不应当作‘心有所盖’。这一条承接上文的意思,是说忿怒、喜好、忧患等意念,是表现在身体上的。如果有所粘滞执着,就会往来不定,不仅意念扰乱,心也不能保持静正了。”

“身有所”不应当作“心有所”,但也不必完全否定。意念应当是心的作用,而表现在身体上。因为《大学》一书,专门用“好”与“恶”两个字来检验身心的作用,所以“诚意”这一节就用“好恶”来开启端绪,而此后所说的忿怒、喜好、亲爱、敬畏、仁爱谦让、贪婪暴戾、好恶、絜矩、家国、天下,处处相互照应。然而总归由一身来统摄,所以说“身有所”。但身有所执着,则必定是因为心有不正,所以才这样。朱熹的《章句》也将忿怒等视为心的作用,但说“心的作用不正”则错了。“有所”意味着心的作用不正,这仅仅是指心本身,难道是指心的作用吗?这两句话是倒置见解的文字。

又问:有人说“心应当说‘正’,不应当说‘在’”。孔子听到韶乐而忘记滋味,虽然心不在(音乐上)却是正的;小人垂涎欲滴,虽然心在(食物上)却是不正的。我认为这种说法,“如果心在于食物,就知道食物不对”,这是“在”字的含义。这个“在”字指的是未发之中的状态。孔子学习韶乐而忘记滋味,学习《易经》如同没有《诗经》,这些都是已发之事。所以“心说在”,是在“中”的意义。“意说诚”,则是意在于乐,自然不在于食;意在于《易》,自然不在于《诗》。这是时中的意义。

又问:“有人说心既然未发,自然是在中,何必说‘在’?”我说:“不对。”朱熹注释“不动心”说:“心有主宰就能不动。”陆道威说:“心无主宰,固然会动;即使心有主宰的时候,也未必能不动。譬如人家突然有贼闯入,主人虽然在,也未必都能镇定,这是因为主人力量薄弱。想要主宰强大,必须积累义理。”那么,心有主宰而强大,才算是“在”,“在”可以轻易说吗?

前面的说法只是辨析“在”字的字义,那么“在中”的“在”就无法与“在事”的“在”区别开来,怎么知道“在中”的“在”可以等同于“正”字呢?如果按照后面的说法,那么在未发之前,又必须增加“集义”这一环节,此时功夫稍微有些纷杂不同了。人心在中,“中”就是“正”;就像屋脊在中,“正”就是“中”。所以心在中间即是正心,就像人背着屋脊坐着,即是居正,没有别的含义。因为此时正心,只要使心在中,便自然妥当,不再有反邪归正、去除不正以达到正的过程。如果这颗心还有矫枉过正、揉直弯曲的事情,稍微涉及强制,就是伤害本性了。过去贺凌台先生是医闾先生的孙子,我学习以实践为主,他所传授的只是《大学》一书。他讲授《大学》,只是“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这一句,认为根本在身,那么内不陷入虚无,外不流于偏杂,这才是真正本末兼该、内外一致的学问。然而他说正心时说:“正心,就是存心。孔子说‘操则存’,孟子说‘求放心’,都是这个意思。所以正心的方法,专门寻求所在。心在事物上,那么存于此的不要移到彼;心没有事物,那么存于中的不要驰向外。久而久之,心就有主宰而没有违背了。”这真是直接防范、妥当的言论。如果像有人所说心有在而又分邪正,正因为心别有在处,所以又有邪正罢了。难道心在而还有邪正吗?

又问:明末陆道威【名世仪】作《思辨录》,有论述至诚无息的,道威说:“向来曾体验未发吗?”回答说:“没有。”道威说:“不体认未发的功夫,终究有间断的地方。”有人思考不得,转而问如何体认未发?道威说:“我起初用力于随事精察,觉得有事时得力,无事时便渗漏,于是用力于随时精察。久了,又想到随事随时是外面,如果念虑起时不用功,岂不白费?于是用力于‘慎独’二字。用力既坚且锐,一时间胸中念虑起灭都能自省,如同可以目睹,凡是邪念恶念偶尔偷偷发作,正如火苗不过寸余,便能斩断,未曾让它们滋长。但游思最多,未能立即去除,用力收摄到三个月之久,才渐渐减少。又想到慎独是已发的功夫,如果未发时如何处置?此时却从不睹不闻时去看,喜怒哀乐未发时的气象,于是于夜寝时闭目危坐,屏除万虑,以求所谓的中。终究念虑终究不可屏除,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神如鬼,不可名状。偶尔一时强制得定,又想到这念也是已发。偶尔一时茫然若失,以为这似乎对了。然而这境界有什么佳处,而先儒教人去做呢?而且稍一认错,不几乎陷入佛老二氏了吗?体验久了,才悟到人心原本没有停息的时候,不可一概遏抑,而所谓未发者,也不过是念虑转接处毫发之间,初无一日一时可以计算的。所以说‘须臾’二字,又说‘戒慎恐惧’四字,认为我们心中的念虑或许有停息的时候,我们心中的敬畏不容许有停息,能存养到梦寐之际,都能自主,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