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问卷十五
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语虽“分星”“分野”两有其名,而皆不得其所分之法。大抵古人封国,上应天象,在天有十二辰,在地有十二州,上下相应,各有分属,则在天名分星,在地名分野,其实一也。特其説则自古有之,而其书不传。惟郑▯注《周礼》,则云:“诸国封域所分甚烦,今已亡其书。”堪舆虽载郡国星度,皆非古法。惟十二次大界所分,则其存可言。然《春秋正义》又谓“即其存可言者,亦不知出自谁説”,则旧经所据,皆已灭沫,无可考矣。然则存可言者,如之何?
译保章氏依据星土来辨别九州之地所封的疆域,都有对应的分星。虽然“分星”“分野”两种名称都有,但都不得知它们划分的方法。大概古人分封诸侯国,上应天象,在天有十二辰,在地有十二州,上下相应,各有分属,那么在天称为分星,在地称为分野,其实是一回事。只是这种说法自古就有,但记载它的书籍没有流传下来。只有郑玄注解《周礼》时说:“各国疆域所分的星宿非常繁杂,如今已经亡失了那本书。”堪舆书虽然记载了郡国的星度,但都不是古法。只有十二次的大致界限所分的部分,尚且可以言说。然而《春秋正义》又说“即使那尚且可以言说的部分,也不知道出自谁的说法”,那么旧经所依据的内容,都已经磨灭,无法考据了。那么那尚且可以言说的部分,究竟是怎样的呢?
存可言者,郑氏云:星纪,吴越也;▯枵,齐也;娵訾,衞也;降娄,鲁也;大梁,赵也;实沈,晋也;鹑首,秦也;鹑火,周也;鹑尾,楚也;寿星,郑也;大火,宋也;析木,燕也。此存可言者也。然而疑之星纪为子,次在正北【春秋正义谓星纪为丑,在东北,非是】而吴越地在东南,上下不合。且春秋以前未有赵也,此有赵,则非古书可知矣。且既有赵,即不得有晋;有赵,又有晋,亦不可解。
今所传者又如何
若今所传者,则汉成时刘向实造为分野之説,而班氏取之入地理志中,遂为千秋不易之科律。即晋、唐诸志及僧一行辈,皆各为増饰以成其説。虽与郑氏所云相表里,而各有不同。如云秦地东井与鬼,则以秦分鹑首,而鹑首属井鬼栁之次,故云东井与鬼。然何以无栁?魏地觜觹参,则以晋分实沈,而实沈属毕觜参井之次,故云觜参。其改晋为魏者,以战国后无晋也。然何以无毕井?周地栁七星张,则以周分鹑火,而鹑火属张次,故云栁七星张。然何以増栁与亡星?韩地角亢氐,则以郑分寿星,而寿星属轸角亢氐之次,故云角亢氐。其改郑为韩者,以春秋无韩,韩地即郑地也。然何以无轸?赵地昴毕,则以赵分大梁,而大梁属昴毕之次,故云昴毕。此其所合者,若燕地尾箕,则以燕分析木,而析木属尾箕斗之次,故云尾箕。然何以无斗?齐地虚危,则以齐分▯枵,而▯枵属女虚危之次,故云虚危。然何以无女?鲁地奎娄,则以鲁分降娄,而降娄属奎娄胃之次,故云奎娄。然何以无胃?衞地营室东壁,则以衞分娵訾,而娵訾属危室壁奎之次,故云营室东壁。然何以无危与奎?宋地房心,则以宋分大火,而大火属氐房心尾之次,故云房心。然何以无氐与尾?楚地翼轸,则以楚分鹑尾,而鹑尾属张翼轸之次,故云翼轸。然何以无张?吴地斗,越地牵牛婺女,则以吴越分星纪,而星纪属斗牛女之次,故云吴斗,越牛女。然而吴越又分矣。揆其大较,则刘氏所传纯袭郑氏之所存,而故作变更,以二十八星所分属之次,竟改作二十八星,以为不用次而用星,正可以合于周礼分星之说。其意未尝不巧,然此十二次中诸星,每牵连相属,有数星属一次者,有一星属两次者,其星度赢缩,彼此各见,即欲改次为星,亦当一凖之十二辰分星之次,而乃任意増减,将星度之牵连者,而尽去之,则与古法大谬戾矣。
其与古法谬戾处可得言乎
他不具论,即如吴地斗,越地牵牛婺女,此人人所晓也。乃考《春秋传》昭十年有星孛于婺女,而裨灶言婺女齐分,齐当受灾,但以岁星适在齐而嫁祸于晋。是年晋平公卒,是婺女在齐不在越也。又传云:前此商时有逄公者,实都齐地,有星孛婺女,而逄公遂卒,以其时无岁星也,则婺女在齐不在越,即夏商时已然也。此真古法也。乃校之郑氏所存,则星纪吴越地,▯枵齐地。星纪、▯枵为十二辰子丑相连之次,而星纪所分星自斗十二度,歴牛八度,以至女七度;▯枵所分星则自女八度,歴虚十度,以至危十五度。是此一女星,而越得七度,齐得五度,合为十二度。而当时星孛则适在齐五度之内,故齐两受之。而刘氏所传専以女属越,而竟忘▯枵之次之亦有婺女,但曰越牛女,齐虚危,则欲改分星而反大乖其分次之度,无稽之学也。
然则郑氏之所存似可据矣
又不然,郑氏所存一本之《春秋》之传,而传所无者,则杜撰増入,全属傅防。如大火宋地,此袭襄九年商主大火之传;夀星郑地,此袭襄二十八年龙宋郑之星传;娵訾衞地,降娄鲁地,此袭昭七年日食于娵訾降娄之次而解者,云从衞地及鲁地传。其他则推此而増入之。如吴越无次,而妄以星纪之次当之,且以吴越共一次。尝考昭三十二年传,吴始伐越,史墨谓越得岁而吴伐之,不及四十年,越有吴矣,则必吴越两次。越次有岁星,而吴次无之,故曰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防。若吴越同次,则皆有岁星,谁当受凶?且不可曰越得岁也。乃杜氏注
译郑玄所保留的可信说法是:星纪对应吴越;玄枵对应齐;娵訾对应卫;降娄对应鲁;大梁对应赵;实沈对应晋;鹑首对应秦;鹑火对应周;鹑尾对应楚;寿星对应郑;大火对应宋;析木对应燕。这就是郑玄所保留的可信内容。然而,可疑之处在于,星纪对应子位,方位在正北(《春秋正义》认为星纪对应丑位,在东北,这是错误的),而吴越的地理位置在东南,上下方位不相符合。况且在春秋以前还没有赵国,这里出现了赵国,那么它不是古书就可以知道了。而且既然有了赵国,就不应该再有晋国;既有赵国,又有晋国,这也是无法解释的。
那么现在流传的说法又是怎样的呢?
如果看现在流传的说法,那是汉成帝时期刘向实际上编造了分野的说法,班固将其采纳并收入《地理志》中,于是成为千秋不变的法度。即使是晋、唐各代史志以及僧一行等人,也都各自加以增饰以完善他们的说法。虽然与郑玄所说的内容相互表里,但各有不同。例如说秦地对应东井和鬼宿,这是因为秦分属鹑首,而鹑首属于井、鬼、柳的星次,所以说东井和鬼。然而为什么没有柳宿?魏地对应觜、参,这是因为晋分属实沈,而实沈属于毕、觜、参、井的星次,所以说觜、参。将晋改为魏,是因为战国之后没有晋国。然而为什么没有毕宿和井宿?周地对应柳、七星、张,这是因为周分属鹑火,而鹑火属于张的星次,所以说柳、七星、张。然而为什么增加了柳宿和亡星?韩地对应角、亢、氐,这是因为郑分属寿星,而寿星属于轸、角、亢、氐的星次,所以说角、亢、氐。将郑改为韩,是因为春秋时期没有韩国,韩国地域就是郑国地域。然而为什么没有轸宿?赵地对应昴、毕,这是因为赵分属大梁,而大梁属于昴、毕的星次,所以说昴、毕。这些是相符合的地方。至于燕地对应尾、箕,这是因为燕分属析木,而析木属于尾、箕、斗的星次,所以说尾、箕。然而为什么没有斗宿?齐地对应虚、危,这是因为齐分属玄枵,而玄枵属于女、虚、危的星次,所以说虚、危。然而为什么没有女宿?鲁地对应奎、娄,这是因为鲁分属降娄,而降娄属于奎、娄、胃的星次,所以说奎、娄。然而为什么没有胃宿?卫地对应营室、东壁,这是因为卫分属娵訾,而娵訾属于危、室、壁、奎的星次,所以说营室、东壁。然而为什么没有危宿和奎宿?宋地对应房、心,这是因为宋分属大火,而大火属于氐、房、心、尾的星次,所以说房、心。然而为什么没有氐宿和尾宿?楚地对应翼、轸,这是因为楚分属鹑尾,而鹑尾属于张、翼、轸的星次,所以说翼、轸。然而为什么没有张宿?吴地对应斗,越地对应牵牛、婺女,这是因为吴越分属星纪,而星纪属于斗、牛、女的星次,所以说吴对应斗,越对应牛、女。然而吴越又分开了。推究其大概,刘向所传的内容纯粹沿袭郑玄所保留的说法,却故意进行变更,将二十八星所分属的星次,竟然改作二十八星,认为不使用星次而使用星宿,正好可以符合《周礼》分星的说法。他的意图不能说没有巧妙之处,然而这十二次中的各星,往往相互牵连,有的几颗星属于同一个星次,有的同一颗星属于两个星次,星度的盈缩,彼此各有不同,即使想要将星次改为星宿,也应当完全依据十二辰分星的星次,却随意增减,将星度中相互牵连的部分全部去掉,这就与古法大相违背了。
那么它与古法相违背的地方可以说吗?
其他的不详细论述,仅如吴地对应斗,越地对应牵牛、婺女,这是人人所知的。然而考察《春秋传》昭公十年记载有彗星出现在婺女,裨灶说婺女是齐国的分野,齐国应当遭受灾祸,只是因为岁星恰好在齐国而将灾祸嫁祸给晋国。这一年晋平公去世,可见婺女在齐国而不在越国。又传文说:在此之前商朝时有逢公,实际上都于齐地,有彗星出现在婺女,于是逢公去世,因为那时没有岁星,那么婺女在齐国而不在越国,在夏商时期就已经是这样了。这才是真正的古法。然而对照郑玄所保留的说法,星纪是吴越之地,玄枵是齐地。星纪、玄枵是十二辰子、丑相连的星次,而星纪所分的星从斗宿十二度,经过牛宿八度,直到女宿七度;玄枵所分的星则从女宿八度,经过虚宿十度,直到危宿十五度。这一颗女宿星,越国得到七度,齐国得到五度,合计为十二度。而当时彗星出现恰好是在齐国五度的范围内,所以齐国两次受灾。而刘向所传专门将女宿归属于越国,竟然忘记了玄枵星次中也有婺女,只说越对应牛、女,齐对应虚、危,那么想要改分星反而大大违背了分次的度数,这是没有根据的学问。
那么郑玄所保留的说法似乎可以依据了吗?
又不是这样,郑玄所保留的内容一概依据《春秋》传文,而传文中没有的,就杜撰加入,全属附会。例如大火对应宋地,这是沿袭襄公九年商主大火的传文;寿星对应郑地,这是沿袭襄公二十八年龙见于宋、郑之星的传文;娵訾对应卫地,降娄对应鲁地,这是沿袭昭公七年日食发生在娵訾、降娄星次而解释的传文,说从卫地及鲁地传文而来。其他的则是由此推演而加入的。例如吴越没有星次,却妄用星纪星次来对应,并且让吴越共用一个星次。曾经考察昭公三十二年传文,吴国开始讨伐越国,史墨说越国得到岁星而吴国讨伐它,不到四十年,越国就会占有吴国,那么必定吴越分属两个星次。越国的星次有岁星,而吴国的星次没有,所以说越国得到岁星而吴国讨伐它,必定会遭受其祸害。如果吴越同属一个星次,那么都有岁星,谁应当遭受凶祸?而且不能说越国得到岁星。于是杜预注
此,亦惑于郑氏所存,曰:“是年岁在星纪,吴越之分,吴以先用兵而故受殃。”则在占岁之法,凡岁星所在,我向无敌人向亦无敌,未闻人向我则吉,我向人便凶也。且史墨但言越得岁,并未尝有吴越同得岁而吴先伐而受凶之语。况考之是年岁星并不在星纪。前此昭十一年传,岁在豖韦,即娵訾建寅地也;昭十三年传,岁在大梁,则三月建辰之地也【正义谓娵訾亥地,大梁酉地,非是】岁星十二岁一周天,一岁行一次,故谓之岁。则自昭十三年至三十二年,刚二十年,当在析木建亥之次,自必越分析木值岁星所在而吴伐之,并非星纪建子之地。若吴则并不知其分何所也。乃杜氏又强解不合,谓岁星亦有岁差,积二十年当差一次。则此年陈灾,裨灶告子产谓:“自此以后五年而陈将复封,又五十二年,当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若此年在星纪,则五年及大梁,又五十二年当及鹑尾之次,不当又及鹑火也。且二十年差一次,则两及鹑火,即当差矣,其能五及鹑火乎?
译这,也是被郑玄所保存的说法所迷惑,说:“这一年岁星在星纪,是吴越分野之地,吴国因为先发动战争所以遭受灾祸。”那么按照占卜岁星的方法,凡是岁星所在之处,我方没有敌人,敌方也没有敌人,没听说过人向我方则吉利,我方向人方便凶险的道理。况且史墨只说越国得岁星之利,并没有说过吴越同得岁星之利而吴国先攻打便遭受凶险的话。何况考察这一年岁星并不在星纪。此前昭公十一年传,岁星在豖韦,即娵訾建寅之地;昭公十三年传,岁星在大梁,则是三月建辰之地【《正义》说娵訾是亥地,大梁是酉地,是不对的】岁星十二年绕天一周,一年行一次,所以称为岁星。那么从昭公十三年到三十二年,刚好二十年,应当在析木建亥之次,必然是越国分析木值岁星所在而吴国攻打它,并非星纪建子之地。至于吴国则并不知道它的分野在哪里。于是杜预又强行解释不合情理,说岁星也有岁差,积累二十年应当差一次。那么这一年陈国发生灾祸,裨灶告诉子产说:“从此以后五年陈国将恢复封国,又五十二年,应当五次到达鹑火,然后陈国最终灭亡。”如果这一年在星纪,那么五年到达大梁,又五十二年应当到达鹑尾之次,不应当又到达鹑火。况且二十年差一次,那么两次到达鹑火,就应当差了,怎么能五次到达鹑火呢?
若然,则郑、刘二说均非古法审矣。特刘説俨行在歴代占验,明载史书,自不能外。且未闻舍此有他法也。
刘説幸而载入汉志,后凡作史者必遵其説,即天下为郡县志者,每开卷亦必曰天文某分野,实则与诸家占验了不相合。如斗属吴分,而汉元鼎中荧惑守南斗,则越地受灾,时南越吕相嘉弑其主及太后,汉兵讨诛之,而南越亡。牵牛越分,而后汉永平间客星出牵牛,则吴徐受灾,广陵王谋反自杀。又永建中客星犯牛女,则吴北受灾,扬州吴郡逆贼略四十九县,此即在汉时亦未有验者。若其他法则,汉天文志以十二州易诸国名,而稍变其説,如角亢氐兖州,房心豫州,尾箕幽州,斗江湖牵牛婺女扬州,虚危青州,营室东壁并州,奎娄胃徐州,昴毕冀州,觜觿参益州,东井舆鬼雍州,栁七星张三河,翼轸荆州。《春秋文耀钩》以北斗七星改二十八星而分属州土,如雍州魁星,冀州枢星,兖州青州机星,徐扬之州权星,荆州衡星,梁州开星,豫州摇星,各不同,然皆杜撰无理,不足道者。若费直《周易》,蔡邕《月令章句》,及北魏太史令陈卓诸説,皆不尽传,而晋后诸家则又从此増饰之下之下矣。徐仲山曰:「分星分野説可废,真有学人语言。」
金埴【字逺村,金子藏先生之子,山阴人】问:「大学絜矩之道,忠信大道固是,诚意以絜矩,好恶本于诚意,忠信大道,善则得,不善则失,凡善与不善俱本诚意,此固不待言也。若大学之道,则近道矣,此正提道字,然反不指诚意,如何?」
曰:「子第知道在明德,又在新民,又在止至善,便以为不在诚意,顾亦知止至善之即诚意乎?」予于《大学问》《大学知本图》歴言「止至善之即诚意」,知「止善得止善之为诚意工夫」,则言道在明德新民,而总在于知止善,犹言道在脩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总在于诚意也。道只一道,工夫只一工夫。道在止至善,又在诚意,则顷刻之间工夫乱矣。善读《大学知本图》,则内圣外王,内天徳而外王道,始终只诚意二字。惜此説图反不载,当参观于此,益愈明耳。
沈昌祚【字御颿,平湖人】问《檀弓》:“死而不吊者三,曰畏、厌、溺。厌者,压死也;溺者,淹死也。独‘畏’字无解。郑氏谓人以非罪攻已,不説之而死,曰畏。天下有非罪来攻而我不为之解説者乎?且万一解説之而仍死,将谓之已解説而可吊乎?抑仍不吊乎?”
此汉儒解经之最不通者。《檀弓》“畏”字原难解,大抵“畏”者,患也,谓以忧患死也;又害也,谓害死也。第古无“畏死”之据,惟《论语》有“子畏于匡”,“畏”字可证。而郑氏、孔氏皆谓孔子自行解説,故免于患害,遂不主“畏”字,而反主“解説”字,谓“不吊”者,以不自解説致死,则误甚矣。夫孔子畏匡,未尝解説,即夫子不解説而死,亦岂可为夫子罪,而竟置不吊?此不通之论也。夫子畏匡,虽同此“畏”字,而不吊之“畏”实大不同。若谓非罪死者,总在不吊之例,则万一文王死羑,公冶长死缧絏,谁敢不吊?古败军丧身,塟絶墓兆,然而齐侯吊杞殖,鲁庄公吊县贲父,何则?非其罪也。从来吊法,问亲疏,不问贤否。惟此三等之死,所云“死于非命”者,则当辨是非而审可否,可则吊,不可则不吊。是此三不吊,専以死于非命而又有罪者为言,并非死于非罪而又无解説者为言。其理易明,此不特“畏死”一条有然。假使压死如顔真卿,溺死如屈平,申徒狄,可以三等例之乎?是以《春秋》有“死非命”,似有罪而夫子许吊者,子路是也。子路拒蒯聩而死,夫子哭之于中庭,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是许吊也。有死非命,似无罪而夫子不许吊者,宗鲁是也。宗鲁事衞灵之兄孟絷,鲁友齐豹谋杀絷,鲁不告絷而身为絷死。琴张欲吊之,而夫子不许,曰:“齐豹之党,孟絷之贼,何吊焉?”是不许吊也。则是三等之死,原有吊不吊之别,且専在有罪无罪,辨其可否,正与儒者解经相反。此固论辨所最急者。若
译如果这样,那么郑玄、刘向两人的说法都不符合古法,这是很清楚的。只是刘向的说法在历代占卜验证中盛行,明确记载在史书中,自然不能排除。况且也没听说过舍弃此法还有别的方法。
刘向的说法有幸被载入《汉书·天文志》,后来凡是修史的人必定遵循他的说法,即使是天下撰写郡县志的人,每翻开书卷也必定说某星宿对应某分野,但实际上这与各家占卜验证完全不相符。比如斗宿属吴地分野,而汉武帝元鼎年间火星停留在南斗,那么越地遭受灾祸,当时南越国相吕嘉杀害其君主及太后,汉军讨伐诛杀了他,南越国灭亡。牵牛星属越地分野,而后汉永平年间客星出现在牵牛星,那么吴地徐地遭受灾祸,广陵王谋反自杀。又永建年间客星侵犯牛宿和女宿,那么吴地北部遭受灾祸,扬州吴郡的逆贼攻掠了四十九个县,这些即使在汉代也没有应验。如果其他法则,汉代《天文志》用十二州代替各国名称,而稍微改变其说法,如角、亢、氐对应兖州,房、心对应豫州,尾、箕对应幽州,斗、江、湖、牵牛、婺女对应扬州,虚、危对应青州,营室、东壁对应并州,奎、娄、胃对应徐州,昴、毕对应冀州,觜、觿、参对应益州,东井、舆鬼对应雍州,柳、七星、张三对应三河,翼、轸对应荆州。《春秋文耀钩》用北斗七星取代二十八星来分属州土,如雍州对应魁星,冀州对应枢星,兖州、青州对应机星,徐州、扬州对应权星,荆州对应衡星,梁州对应开星,豫州对应摇星,各不相同,然而都是凭空捏造没有道理,不值得提及。如果费直的《周易》,蔡邕的《月令章句》,以及北魏太史令陈卓等人的说法,都不能完整流传,而晋代以后的各家又在此基础上增饰,那就更加低劣了。徐仲山说:“分星分野的说法可以废除,这真是有学问的人说的话。”
金埴【字远村,金子藏先生的儿子,山阴人】问:“《大学》中絜矩之道,忠信大道固然正确,诚意用来作为絜矩的标准,好恶根源于诚意,忠信大道,行善则得,行不善则失,凡是善与不善都根源于诚意,这本来不用多说。如果《大学》的大道,就接近道了,这里正是提起‘道’字,然而反而不指向诚意,这是为什么呢?”
回答说:“你只知道道在明德,又在新民,又在止于至善,就认为不在诚意,难道也知道止于至善就是诚意吗?”我在《大学问》《大学知本图》中多次论述“止于至善就是诚意”,知道“止于善、得止于善就是诚意的功夫”,那么说道在明德新民,而总在于知道止于善,犹如说道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总在于诚意。道只有一条,功夫只有一种。道在止于至善,又在诚意,那么顷刻之间功夫就混乱了。善读《大学知本图》,那么内圣外王,内是天德而外是王道,始终只是诚意二字。可惜这个说法图中反而没有记载,应当在此参看,就会更加明白了。
沈昌祚【字御颿,平湖人】问《檀弓》:“死而不吊的有三种,叫做畏、厌、溺。厌,是压死;溺,是淹死。唯独‘畏’字没有解释。郑玄认为人因无罪被攻击,不为自己辩解而死,叫做畏。天下有无罪被攻击而我不为自己辩解的吗?况且万一辩解了仍然死了,将说是已经辩解而可以吊唁呢?还是仍然不吊唁呢?”
这是汉代儒者解释经典最不通的地方。《檀弓》中的“畏”字原本难以解释,大抵“畏”是忧患的意思,指因忧患而死;又是害的意思,指被害死。只是古代没有“畏死”的依据,只有《论语》中有“子畏于匡”,“畏”字可以证明。而郑玄、孔颖达都认为孔子自己进行了辩解,所以免于患害,于是就不主张“畏”字,反而主张“辩解”字,认为“不吊”的人,是因为不自辩解致死,这就大错特错了。孔子在匡地受困,未曾辩解,即使孔子不辩解而死,又怎么能算作孔子的罪过,而竟然置而不吊呢?这是不通的言论。孔子在匡地受困,虽然同是这个“畏”字,但不吊的“畏”实在大不相同。如果说无罪而死的人,总在不吊的例子里,那么万一文王死在羑里,公冶长死在牢狱,谁敢不吊呢?古代战败丧身,埋葬时断绝墓兆,然而齐侯吊唁杞殖,鲁庄公吊唁县贲父,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没有罪过。从来吊唁的法度,问亲疏,不问贤否。只有这三种死,所谓“死于非命”的,就应当辨别是非而审慎可否,可以就吊唁,不可以就不吊唁。因此这三种不吊,专门针对死于非命而又是有罪的人而言,并非针对死于非罪而又没有辩解的人而言。这个道理容易明白,这不仅“畏死”一条如此。假如压死像颜真卿那样,溺死像屈原、申徒狄那样,可以用这三种情况来类比吗?因此《春秋》中有“死非命”,似乎有罪而孔子允许吊唁的,子路就是。子路抗拒蒯聩而死,孔子在厅堂中哭他,有人来吊唁,孔子拜谢,这是允许吊唁。有死非命,似乎无罪而孔子不允许吊唁的,宗鲁就是。宗鲁侍奉卫灵公的哥哥孟絷,鲁国的齐豹谋杀孟絷,鲁国不告诉孟絷而宗鲁替孟絷而死。琴张想要吊唁他,而孔子不允许,说:“齐豹的同党,孟絷的贼人,吊唁什么?”这是不允许吊唁。那么这三种死,原本就有吊唁与不吊唁的区别,而且专门在于有罪无罪,辨别可否,正与儒者解释经典相反。这固然是论辩中最紧急的。如果
非命之死,不止三等,如经死、饿死、焚死、酖死,类皆以是推之可耳。胡绍安问朱子,以郑衞诗皆淫奔,而后儒非之,谓夫子删诗,安有取淫奔之诗以诲世淫者?于是袒朱子者,又倡为“三百篇诗不必夫子所删定”,如《宋史·儒林传》载王柏之言,谓“今三百篇非夫子三百篇也”,夫子之诗既燬于秦火矣,汉儒传夫子之诗,而不全见,见前时所传,有存于闾巷浮薄之口而未尽灭者,遂取以补亡,而世不辨其非也。其后金仁山祖述其说,即明王阳明、茅鹿门辈亦传道之。今淮安阎氏又引此以辨小序之谬,则郑衞诗真淫诗矣。岂小序果非,朱子果是乎?
译非天命而死的情况,不止三种,比如经死、饿死、焚死、毒死,都可以类推。胡绍安问朱子,认为郑、卫之诗都是淫奔之作,而后世儒者非议,说孔子删诗,怎么会有选取淫奔之诗来教唆世人淫乱的道理?于是袒护朱子的人,又倡导“《诗经》三百篇未必是孔子删定的”,如《宋史·儒林传》记载王柏的话,说“现在的三百篇不是孔子的三百篇”,孔子的诗已经在秦火中毁掉了,汉代儒者传授孔子的诗,却没能全部见到,见到以前所传的,有存在于民间浅薄人口中而未完全灭绝的,就拿来补入缺失的部分,而世人不能分辨其真伪。后来金仁山沿袭他的说法,即使是明代的王阳明、茅鹿门等人也传述这个道理。现在淮安阎氏又引用这个来辩驳小序的错误,那么郑、卫之诗真的是淫诗了。难道小序真的不对,朱子真的对吗?
郑衞非淫诗,岂小序所能辨?但真穷经人,当就经书一讨求之。夫诗三百篇,原不必果夫子所删定,虽其説出于孔子世家与班氏艺文诸书,而予不谓然者。论语曰:「诗三百」,又曰:「诵诗三百」,则在夫子未删定时,原是三百,未有夫子自删而可以自定其数,且歴歴自称者也。况三百篇什名目前后次第,见于襄二十九年季札观乐时,皆与今本三百并同,此在夫子未删定以前事也。特是郑衞之诗,则在春秋所传与他经所见,不特夫子删后与今本同,即夫子删前凡所引诗,皆与今本无以异,并非里巷浮薄可増入者。国语齐姜劝重耳归国,引「将仲子」诗;左传晋韩宣子聘衞,衞侯赋「淇澳」,宣子赋「木瓜」诗;郑伯享赵孟于垂陇,郑良霄赋「鹑之贲贲」诗,子太叔赋「野有蔓草」诗;衞孙林父逐衞君及衞君返国,晋侯反为孙林父而执衞君,郑子展赋「将仲子兮」诗;韩宣子至郑,郑六卿饯之,宣子请赋诗以知郑志,子齹赋「野有蔓草」,子太叔赋「褰裳」,子游赋「风雨」,子旗赋「有女同车」,子栁赋「萚兮」。则朱子所称淫奔者,亦几几尽之。然且表记引国风曰:「我躬不阅,遑恤我后」,又曰:「言笑晏晏,信誓旦旦」,又曰:「心之忧矣,于我归说」;坊记引诗曰:「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又曰:「尔卜尔筮,履无咎言」。即以经证经,凡在经以外者,皆不之及,而其为郑衞之诗,明明见之今本者,且如是也。王柏、金履祥、爱憎之口,而阳明、鹿门,究非经儒,故为其所惑。今后儒论经,须有实据,岂可漫无所讨求,而人云亦云,欲护人非,反坐已阙耶?
又问:「王柏之言果无据矣?」今明儒有程篁墩者,据《汉书·刘歆传》云:「孝文皇帝诗始萌芽,孝武皇帝然后邹鲁梁赵颇有诗。当此之时,一人不能独尽其经,或为雅,或为颂,相合而成。推此意也,则知今诗乃出汉儒之所缀缉,非孔子删定之旧本矣。」其説何如?
此由不善读书者效读书而不得其解,遂诞罔以诬古经。此与吴棫误读《隋书·经籍志》而妄谓《古文尚书》是东晋所出书,同一例也。夫《汉书》未易读也。据刘歆《让博士文本欲使《毛诗》《古文尚书》皆立学官,故云“孝文皇帝《尚书》初出于屋壁,今其书见在,时师传读而已【谓亡诂义,但有属读也】诗始萌芽,天下众书往往颇出,皆诸子传说,犹广立于学官,为置博士【谓《诗》与《春秋》《士礼》诸经皆立学官,置博士,有经文而无师说】在汉朝之儒,惟贾生而已【只贾生说经】至孝武皇帝,然后邹鲁梁赵颇有《诗》《礼》《春秋》先师,皆起于建元之间【谓説经之师,非造经者】当此之时,人不能独尽其经,或为雅,或为颂,相合而成【谓不能全説,或説雅,或説颂,为者説也。《孟子》固哉高叟之为《诗》,谓説《诗》也】则是歆所让者,谓《诗》说驳杂,当立《毛诗》于学官以为经师,岂可删《诗》《礼》《春秋》先师诸字,而单存颇有《诗》三字,以诬之曰“《诗》亡乎”?夫所谓尽者,穷也,即穷经也,穷其训故章句与传读也。晋献曰“尽其敌”,谓穷敌,非造敌也。“为者,学也,説也。”《论语》曰“为《周南》《召南》”,谓学而说之,非使其缀辑二南也。况既读歆传,必当全读传文;既读《汉书》,亦不当止读歆传。《汉书·艺文志》云“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讽咏不独在竹帛故也”,是明云三百五篇秦未燬也。又《儒林传》东平王式为昌邑王傅,昌邑以淫乱见废,羣臣皆伏诛,独式系狱,使者责问曰:“师何以亡谏?”书曰:“臣以三百五篇朝夕授王,是以三百五篇谏,故无谏书。”又明云三百五篇在汉代儒林所朝夕授受未有差也。是以汉儒申公在髙帝之时,与楚元王同受《诗》,齐人浮邱,本周秦间经师,而申公授免中徐公及许生,徐公与许生又授之东平王式,此王式三百五篇直受之周秦间者,虽此后辕固为景帝博士,韩婴为文帝博士各有师説,分之为齐鲁韩三家之
译郑、卫的诗并非淫诗,难道《小序》能够辨别吗?只有真正精通经学的人,才应当就经书本身去探求。那《诗经》三百篇,原本就不一定是孔子删定的,虽然这种说法出自《孔子世家》和班固《汉书·艺文志》等书,但我却不以为然。《论语》说:“诗三百”,又说:“诵诗三百”,那么在孔子删定之前,原本就是三百篇,没有孔子自己删减却可以自行确定篇数,并且一一自称其数的道理。况且三百篇的名称、前后的次序,在鲁襄公二十九年季札观乐时就已经出现,都与今本三百篇相同,这是在孔子删定以前的事。只是郑、卫的诗,在《春秋》所记载和其他经书所见中,不仅孔子删定后与今本相同,即使孔子删定前凡是所引用的诗,都与今本没有不同,并不是里巷中轻浮浅薄之人可以随意增入的。《国语》中齐姜劝重耳回国,引用了《将仲子》;《左传》中晋国韩宣子出使卫国,卫侯赋《淇澳》,韩宣子赋《木瓜》;郑伯在垂陇宴请赵孟,郑国良霄赋《鹑之贲贲》,子太叔赋《野有蔓草》;卫国孙林父驱逐卫君以及卫君回国,晋侯反而为了孙林父而拘禁卫君,郑国子展赋《将仲子兮》;韩宣子到郑国,郑国六卿为他饯行,韩宣子请求赋诗以了解郑国的意图,子齹赋《野有蔓草》,子太叔赋《褰裳》,子游赋《风雨》,子旗赋《有女同车》,子栁赋《萚兮》。那么朱熹所说的淫奔之诗,也几乎都包括在内了。然而《表记》引用《国风》说:“我躬不阅,遑恤我后”,又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又说:“心之忧矣,于我归说”;《坊记》引用《诗经》说:“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又说:“尔卜尔筮,履无咎言”。即使以经证经,凡是经书以外的都不涉及,而郑、卫的诗,明明见于今本的,尚且如此。王柏、金履祥,出于爱憎之口,而王阳明、鹿门,终究不是经学儒者,所以被他们所迷惑。现在的后儒论述经学,必须有切实的依据,岂能漫无探求,人云亦云,想要维护别人的错误,反而坐实自己的缺失呢?
又问:“王柏的话果然没有依据吗?”现在明代儒者中有程篁墩,依据《汉书·刘歆传》说:“孝文皇帝时《诗经》才开始萌芽,孝武皇帝之后邹、鲁、梁、赵等地颇有《诗经》。在这个时候,一个人不能独自穷尽一经,有的解说《雅》,有的解说《颂》,相互结合而成。推究这个意思,就知道现在的《诗经》是汉代儒者缀辑而成的,并非孔子删定的旧本。”这种说法怎么样?
这是不善读书的人效仿读书却不得其解,于是荒诞虚妄地诬蔑古代经典。这与吴棫误读《隋书·经籍志》而妄说《古文尚书》是东晋出现的书,是同一类例子。《汉书》是不容易读的。根据刘歆《让博士文》,本欲使《毛诗》《古文尚书》都立于学官,所以说“孝文皇帝时《尚书》刚从屋壁中出土,现在它的书还在,当时只是师传诵读而已【意思是只有连缀诵读,没有解释义理】;《诗经》开始萌芽,天下众书往往颇出,都是诸子传说,还广泛立于学官,设置博士【意思是《诗》与《春秋》《士礼》等经都立于学官,设置博士,有经文而没有师说】。在汉朝的儒者,只有贾谊而已【只有贾谊解说经书】。到了孝武皇帝,然后邹、鲁、梁、赵等地颇有《诗》《礼》《春秋》的先师,都兴起于建元之间【意思是解说经书的老师,并非创造经书的人】。在这个时候,人不能独自穷尽一经,有的解说《雅》,有的解说《颂》,相互结合而成【意思是不能全部解说,有的解说《雅》,有的解说《颂》,‘为’是解说。《孟子》说‘固哉高叟之为《诗》’,是说解说《诗》】。那么刘歆所谦让的,是说《诗》的解说驳杂,应当立《毛诗》于学官作为经师,岂能删去《诗》《礼》《春秋》先师等字,而只保留‘颇有《诗》’三个字,以此诬蔑说‘《诗》亡失了吗’?所谓‘尽’,就是穷尽,即穷经,穷尽它的训诂章句与传读。晋献公说‘尽其敌’,是说穷尽敌人,并非创造敌人。‘为’,是学习,是解说。《论语》说‘为《周南》《召南》’,是说学习并解说它们,并非让他缀辑二南。况且既然读了刘歆传,就应当全读传文;既然读了《汉书》,也不应当只读刘歆传。《汉书·艺文志》说‘三百五篇遭遇秦朝而保全,是因为讽咏不独在竹帛上’,这明确说三百五篇在秦朝未被烧毁。又《儒林传》中东平王式为昌邑王傅,昌邑王因淫乱被废,群臣都被诛杀,只有王式被囚禁,使者责问说:‘老师为何没有劝谏?’王式回答说:‘臣用三百五篇朝夕教导大王,是用三百五篇劝谏,所以没有劝谏的书。’又明确说三百五篇在汉代儒林中朝夕传授,没有差错。因此汉代儒者申公在高帝时,与楚元王同受《诗》,齐人浮邱,本是周秦间的经师,而申公传授给免中徐公及许生,徐公与许生又传授给东平王式,这王式的三百五篇直接受之于周秦间,虽然此后辕固为景帝博士,韩婴为文帝博士,各有师说,分为齐鲁韩三家之
学,而此三百五篇则在孝武前,并无同异,惟毛亨、毛苌其説后出,故刘歆于成哀之间思立学官,因责博士作此文,而乃谓三百五篇缀辑之孝武之时,此皆不读书人所言,且亦有意曲防人説,反不惮诬灭古经,改毁古史,稍有良心,何忍出此。
译至于《诗经》这三百零五篇,在汉武帝之前,并无不同之处。只有毛亨、毛苌的解说后来才出现。因此刘歆在汉成帝、汉哀帝年间想要设立经学博士官,便指责当时的博士撰写了这篇文章,并声称这三百零五篇是到汉武帝时才编纂成书的。这些都是不读书的人所说的话,况且他们有意歪曲事实以排斥他人的学说,反而不怕诬蔑毁灭古代经典、篡改毁坏古代史实。稍有良心的人,哪里忍心说出这样的话。
经问卷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经问卷十六
翰林院检讨毛竒龄撰
盛唐问先生:“祭礼通俗谱,其于祖与四亲及祧与不祧诸室,俱已斟古酌今,处置各当矣。苐后来之制,亦不可不推广言之,以杜遗▯。如身卒而子祔吾于祢,而祧髙;子又卒而孙祔子于祢,而祧曾。倘兄弟不一,将见数世以还,即有无祖无祢之庙,而吾之兄弟即有不祀祖祢之子若孙矣。是犹立宗法也。必身卒而不遽祔庙,而祭于家,吾兄弟相继主祭,以至于尽,然后登祔,而吾子主祭;子卒亦然。则主祭皆有四亲,而拜于下者皆卑幼。此不立大宗之大宗,而诸兄弟之子孙各奉祖祢而祭于其家。其世次既多,则听再辟一庙,如展氏、游氏然。分氏为族为小宗,其説何如?”
曰:通俗谱本以谐俗,惟恐説繁,故作意简省,多有引而不发之处。如此节则在第二卷「主祭之人」条,予己约略言之。有曰:兄弟虽异居,而必同祭者,重同父也;同堂兄弟虽同居,而必分祭者,以彼自有父也。原其説,谓子无不祭父者,一父十子,虽十居而必同祭,以共此父也。吾父之子与伯叔父之子,虽一居而不共祭,以吾父之子有父,伯叔父之子又各有父也。推此,则吾身卒而吾之子与吾兄弟之子皆各父而非同父;吾子卒而吾之孙与吾兄弟之孙亦皆各父而非同父。岂有吾之子、吾之孙尚可与吾之兄弟溷作同父之祭者?然则身卒祧髙,而谓兄弟之主祭者或无髙;子卒祧曾,而谓兄弟之主祭者或无曾。此皆必不然之事,而不足虑也。葢身卒则身之子当祭身,身之子卒则身之孙又当祭子。此其説在前一条,固引之而特未尝明言之也;即后一条已明言之,而又未尝推类而究竟言之也。其明言之者何也?后一条曰:「孙而为子,则不与同祭。」其云「孙而为子」者,谓主祭者之犹子,即所祭之父之孙也。万一主祭之兄弟夫妇偕亡,则此犹子者本孙也,而今为子矣。为子当祭父,于是立考妣之主而分祭之,而祖与髙与始祖则设牌焉。此明言之者也。然而但曰「主祭者之犹子」,则人苐知为长子主祭,而支庶兄弟之子为犹子,殊不知长子倘死,而支庶兄弟以次主祭,则长子之子亦犹子也。此未尝究竟言之者也。此可推也。又曰:「若兄弟夫妇有一亡者,则祔于祖堂,以俟后之入祭室。」谓兄弟亡妇,则兄弟俨在与祭,其子不得背父而私祭其母。如国君亡后,后不得先入祢庙,但间一庙而祔于祖妣之傍。此云「祔于祖室」者,正祔祖妣傍也。此明言之者也。然但言夫妇有一亡,而不言夫亡。万一兄弟先妇亡,则子当祭父,兄弟之子自当奉父主而祭。于其寝不俟母之偕亡矣。此如国君先后亡,则后君不俟后亡,而即奉君主以入祢庙。故后祭仪条有云:「主人主妇为一列,倘有母,则列西上一位;有庶毋,列西稍上一位。」正指未偕亡者言也。此亦未尝究竟言之者也。此又可推也。
乃推其致疑之由,则皆由庙制不明,以致有此。葢庙即寝也。古官师一庙,与庶人祭于寝,总皆以家之寝室当之。故居室多者,以居傍一室为寝;庙居止一室,则即以室后半室为寝。庙未尝缺也。今兄弟同祭,止在一室;而兄弟之子分祭,则又辟一室或半室。原不必仍祭一处。如必俟兄弟主祭毕,而后分祭,立庙如展氏、游氏,则失时矣。且展氏、游氏之庙,皆小宗庙也。近代无宗法,惟宗堂之祭稍类大宗,可百世不迁;而五世则迁之。小宗庙则反无之。以宗法既分祀其父,又当合五世之祀于小宗之家,然后又合百世之祀于大宗之家。今但作一始祖以下之宗堂,而五世以下即分祀焉,不必合也。又何子游、子展之庙可再辟为【详见《大小宗通绎》《庙制折衷》二书】
又问通俗谱下祭用长子主祭序前列子侄助祭者在次列设子侄有贵者则长子用摄祭例揖贵者升前而使主裸奠此大较也设贵者为侄孙曾侄孙而先于分尊之亲得毋臲卼不安乎
大抵兄弟同祭,定无及孙与曾者,前条已明言矣。万一有之,则侄、孙、曾虽贵,仍序之
译经问卷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经问卷十六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盛唐问先生:“《祭礼通俗谱》对于祖先、四亲以及祧庙与不祧庙的各室,都已经斟酌古今,处置得十分恰当。只是后来的制度,也不可不加以推广论述,以杜绝遗留的弊端。比如本人去世,儿子将本人附祭于父庙,而将高祖迁入祧庙;儿子又去世,孙子将儿子附祭于父庙,而将曾祖迁入祧庙。倘若兄弟不止一人,将会看到几代之后,就会出现没有祖庙和父庙的情况,而我的兄弟中就有不祭祀祖、父的儿子或孙子了。这就像是确立了宗法制度。必定是本人去世后不立即附祭于宗庙,而是在家中祭祀,我的兄弟相继主持祭祀,直到兄弟都去世,然后才附祭于宗庙,由我的儿子主持祭祀;儿子去世也是如此。那么主持祭祀的人都有四亲可祭,而在下面拜祭的都是晚辈。这是不设立大宗的大宗,而各位兄弟的子孙各自在家中奉祀祖、父进行祭祀。如果世代次数多了,就允许再开辟一座庙,像展氏、游氏那样。分氏为族为小宗,这个说法怎么样?”
回答说:“《通俗谱》本来是为了迎合世俗,惟恐说法繁杂,所以故意简略省略,有很多引而不发的地方。如这一节,就在第二卷‘主祭之人’条中,我已经大约说过了。其中有说:兄弟虽然分居,但必须共同祭祀,是因为重视同父;同堂兄弟虽然同居,但必须分开祭祀,是因为他们各自有自己的父亲。推究其说法,认为儿子没有不祭祀父亲的,一个父亲十个儿子,即使分居也必定共同祭祀,因为共同拥有这个父亲。我父亲的儿子与伯叔父的儿子,即使同居也不共同祭祀,因为我父亲的儿子有父亲,伯叔父的儿子也各自有父亲。推而广之,那么我去世后,我的儿子和我的兄弟的儿子都各自有父亲,而不是同一个父亲;我的儿子去世后,我的孙子和我的兄弟的孙子也都各自有父亲,而不是同一个父亲。怎么会有我的儿子、我的孙子还能与我的兄弟混同作为同父之祭的呢?那么本人去世而高祖入祧,却说兄弟中主持祭祀的人或许没有高祖;儿子去世而曾祖入祧,却说兄弟中主持祭祀的人或许没有曾祖。这些都是必定不会发生的事,不值得忧虑。大概本人去世后,本人的儿子应当祭祀本人,本人的儿子去世后,本人的孙子又应当祭祀儿子。这个说法在前一条中,本来引用了但特别未曾明确说明;即使后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了,而又未曾推类彻底说明。明确说明的是什么?后一条说:‘孙子作为儿子,就不参与共同祭祀。’所谓‘孙子作为儿子’,是指主持祭祀者的犹子,也就是所祭祀父亲的孙子。万一主持祭祀的兄弟夫妇都去世了,那么这个犹子本来是孙子,现在就成了儿子。作为儿子应当祭祀父亲,于是设立考妣的神主而分开祭祀,而祖、高祖和始祖则设置牌位。这是明确说明的。然而只说‘主持祭祀者的犹子’,那么人们只知道由长子主持祭祀,而支庶兄弟的儿子是犹子,却不知道长子如果死了,支庶兄弟依次主持祭祀,那么长子的儿子也是犹子。这是未曾彻底说明的。这可以推知。又说:‘如果兄弟夫妇有一人去世,就附祭于祖堂,以等待后来进入祭室。’说的是兄弟中的妻子去世,那么兄弟俨然还在参与祭祀,他们的儿子不能背着父亲私下祭祀母亲。就像国君去世后的皇后,不能先入父庙,只是隔一庙附祭于祖妣旁边。这里说‘附祭于祖室’,正是附祭在祖妣旁边。这是明确说明的。然而只说夫妇有一人去世,而不说丈夫去世。万一兄弟先于妻子去世,那么儿子应当祭祀父亲,兄弟的儿子自然应当奉持父亲的神主进行祭祀。在卧室里不等待母亲也去世。这就像国君先于皇后去世,那么继位的君主不等待皇后去世,就立即奉持君主的神主进入父庙。所以后祭仪条中有说:‘主人主妇为一列,如果有母亲,就在西边上一位;如果有庶母,就在西边稍上一位。’正是指没有一同去世的人说的。这也是未曾彻底说明的。这又可以推知。
于是推究产生疑惑的原因,都是因为庙制不明确,才导致这样。大概庙就是寝。古代官员和教师一座庙,与庶人在寝室祭祀,总之都是以家中的寝室作为庙。所以居室多的,以居住旁的一室作为寝;庙居只有一室,就以室后半室作为寝。庙未曾缺少。现在兄弟共同祭祀,只在一室;而兄弟的儿子分开祭祀,就又开辟一室或半室。原本不必仍然祭祀在一处。如果一定要等到兄弟主持祭祀完毕,然后分开祭祀,建立庙宇像展氏、游氏那样,就失时了。况且展氏、游氏的庙,都是小宗庙。近代没有宗法,只有宗堂的祭祀稍微类似大宗,可以百世不迁;而五世则迁。小宗庙反而没有。因为宗法既然分祀其父,又应当将五世的祭祀合于小宗之家,然后又合百世的祭祀于大宗之家。现在只做一个始祖以下的宗堂,而五世以下就分祀,不必合。又何必子游、子展的庙可以再开辟呢【详见《大小宗通绎》《庙制折衷》二书】
又问:《通俗谱》下祭用长子主祭,序前列子侄助祭者在次列,设子侄有贵者,则长子用摄祭例揖贵者升前而使主裸奠,此大较也。设贵者为侄孙曾侄孙,而先于分尊之亲,得毋臲卼不安乎?
大抵兄弟同祭,定无及孙与曾者,前条已明言矣。万一有之,则侄、孙、曾虽贵,仍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