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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经问十七

经问卷十六

儒藏 · 五经总义 · 已译 · 第 144–151 段

孙、曾之列中。至裸奠时,则摄主者肃之,使前;至裸奠毕,而仍还其列,何不安焉?又问:通祭贵者不可祧,万一各房有卑幼而贵者,其人苟卒,宜在不祧之列,而世次在髙、曾以下,自不当越髙、曾而祔世室矣,其位何居?

译在孙辈、曾孙辈的行列之中。到了行裸奠之礼时,由摄主的人严肃地引导他们,让他们上前;等到裸奠礼结束,又让他们回到原来的行列,这难道不是安稳的吗?又问:地位尊贵的人不可迁入祧庙,万一各房中有身份低微但地位尊贵的人,这个人如果去世了,应当列入不迁入祧庙的行列,而他的世次在高祖、曾祖之下,自然不应越过高祖、曾祖而附祭于世室,那么他的神位应当安置在哪里呢?

不祧者歴四亲之尽当宜祧时始去四亲之庙而入于不祧之室。则方其未宜祧时亦必列髙曾祖之下,而以次而进未有越髙曾而遽入于世室者也。然则其居世室时无髙曾矣,后之髙曾皆其子若孙矣。若既入世室,则本房世室在始祖傍,宗堂世室亦在始祖之室傍,与髙曾祧室各匰各庙又何碍乎?

又问《礼纬·钩命决》曰:“夏祗五庙者,夏无太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先生作庙制,折衷辨之,极详。大抵谓诸祖在旁,而先虚一己以俟祧入,必非禹意。及释诸侯五庙,则谓齐、楚始封,当虚一实四,以俟始封者之祧入之,得毋天子、诸侯之制有不同欤?

曰:天子诸侯之制,固不同,而禹则尤不同。天子诸侯之不同,何也?天子自为制,必无自立七庙时,豫虚太祖一位于中,以俟已入,而先实四亲于在傍,此易晓也。诸侯则天子得限之矣。齐之吕尚,楚之鬻熊,前既无功德之祖可为始祖,然又非王者之后与帝王子弟宗诸侯之国,可以直溯古帝兼祀出王,则必虚一实四,以俟吕尚、鬻熊始封之君之祧入。此固庙制所限,无可辞也。若天子则谁限之乎?至于禹之尤不同,则禹原有髙祖黄帝,王考颛顼,皆可为太祖,而谓禹无太祖,固已无理。况以黄帝、颛顼在昭穆,而云尚可虚其中以俟己入,则虽不肖丧心,亦不至此,而曰禹为之,此眞齐东语也。故曰尤不同也。若三代以后,则开国先世并无功德,而又无帝王神圣以启其前,则不得不祖始封之君,如汉祖沛公,唐祖唐侯,皆与齐、楚诸侯等。然而同堂异室,以次祧祔,则在中不着,而虚位可冺,此又庙制之变之无如何也。夏商无是也。

又问时俗▯亲多信青乌家言,相地卜兆,逾年不▯,即▯而数迁,此丧礼大▯。吾説篇四卷言之详矣,特不知仕宦之▯他乡者,当迁而归不乎?禹▯防稽,天子以天下为家,不在此例。而嬴博▯子,以亲制令,非子于亲所敢同。至或乐其山川风土,遗命弗归;或其邑人民讴思,欲留祠墓。虽振古有人,然礼之变也。先王父以鼎革后卒,康熙戊子,王淇逆命。

王师屠建州,惧罹兵燹,不得已▯建之东塔源。而先父以康熙癸丑卒,甲寅耿逆又罹兵变,▯建之白鹤山。在祖父之志,则无时不思东归。且先祖妣已先▯山隂,先嫡母犹厝江南,均未合祔。若稍能成家于越,断无使祖父他▯之理。但恐入土已久,必欲迁发,使化者不安。今伯兄原在建守墓,或者仿朱元晦、周茂叔例,但留子姓于彼供祭扫己乎?抑必当迁归乎?

以举世聩聩之际,能独发此问,审处所安,可谓意识过人矣。苐父母分▯,在汉唐以来并无此説,其▯实始于朱元晦趋吉异议,而后之青乌家特载之。地理全书反谓元晦祖父母身四地分葬,且各逺数百里,为不侵祖,不狃俗,烛理甚明。钱唐王草堂曾辨之,谓伯鱼、子思皆塟于孔子墓前,不为侵祖;孔子合塟母于防,不为狃俗。且此一圣二贤,皆非烛理不明者,其説亦既了鬯矣。特世尚有聩聩者,予尝谓分塟一説,不特于心不忍,实亦不幸而出此。毋论古重墓兆,死不得出乡,其在夫妇离合尤有关系。礼非出毋改嫁,母与有罪而死,及不成妇而死,皆合而不分。则祗此一分,而明明以失节与罪恶视其亲矣。且不读中庸耶?视死如视生,试问人生时,有愿夫妻异处者乎?有愿祖父母身各四逺离散者乎?此不必烛理人始明之也。

若仕宦而塟于他所,则必以官为家,家在斯,墓在耳。未有家迁而墓独留者,然且家可迁,墓不可不归。汉韦贤塟平陵,其子元成继为相,已徙家杜陵矣。至临卒而上书曰:「不胜父子之恩,愿乞骸骨归平陵。」则且有家迁而墓反合者矣。故唐人以官为家,而栁子厚卒于官,其故人裴行立特出赀使归塟河东,至今墓志犹称之。是凡死官所,皆当归塟。纵或不得已不能遽归,亦必谋所以归之之道。至必不能归,而后留子姓以守其墓,否则寜负骨以归,勿轻弃也。

如谓已塟而迁归,恐死者不安,则古原有迁塟礼。春秋塟桓王,谷梁谓改塟服

译不迁祧的祖先,在历经四代亲属的祭祀终结、应当迁祧的时候,才离开四亲之庙,进入不迁祧的世室。那么,在尚未应当迁祧的时候,也必定排列在高祖、曾祖之下,按次序依次进位,没有越过高祖、曾祖就直接进入世室的。既然如此,那么他居于世室时,就没有高祖、曾祖了,后来的高祖、曾祖都是他的子孙了。如果已经进入世室,那么本房的世室在始祖旁边,宗堂的世室也在始祖的庙旁,与高祖、曾祖的迁祧之庙各自独立、各自成庙,又有什么妨碍呢?

又问:《礼纬·钩命决》说:“夏朝只设五座庙,是因为夏朝没有太祖,只有禹和两位昭、两位穆。”先生制定庙制,折衷辨析,极为详细。大致是说各位祖先在旁侧,而先空出一个位置等待自己迁祧进入,这必定不是禹的本意。等到解释诸侯五庙时,又说齐、楚始封之君,应当空一个位置实设四个,以等待始封之君迁祧进入,难道天子与诸侯的制度有所不同吗?

回答说:天子与诸侯的制度,固然不同,而禹的情况则更加不同。天子与诸侯的不同,在于什么呢?天子自行制定制度,必定不会在自立七庙时,预先在中间空出太祖的一个位置,等待自己进入,而先把四亲安放在旁边,这是容易明白的。诸侯则受到天子的限制。齐国的吕尚、楚国的鬻熊,前面没有有功德的祖先可以作为始祖,然而又不是王者的后代或与帝王子弟宗诸侯的国家,可以直接追溯古帝兼祀出王,那么就必须空一个位置实设四个,以等待吕尚、鬻熊这些始封之君迁祧进入。这本来是庙制所限制,无法推辞的。如果是天子,又有谁来限制呢?至于禹的情况更加不同,是因为禹原本有高祖黄帝、王考颛顼,都可以作为太祖,而说禹没有太祖,本来就已经没有道理。况且把黄帝、颛顼排在昭穆之位,却说还可以空出中间位置等待自己进入,那么即使是不肖之徒丧失良心,也不会做到这一步,却说禹这样做,这真是齐东野语般的荒诞之言。所以说禹的情况更加不同。如果是三代以后,开国先世并没有功德,又没有帝王神圣来开启前代,那么不得不以始封之君为祖,如汉朝以沛公为祖,唐朝以唐侯为祖,都与齐、楚的诸侯相同。然而同堂异室,按次序迁祧附祭,那么中间不显著,空出的位置可以消失,这又是庙制变化中无可奈何的事情。夏、商没有这种情况。

又问:时下风俗,亲人多相信青乌家的言论,相地卜兆,超过一年不葬,即使葬了也多次迁移,这是丧礼的大错。我在《说篇》四卷中已经详细论述了,只是不知道仕宦在外地的人,应当迁移回来安葬吗?禹葬在会稽,天子以天下为家,不在此例。而嬴博之子,以亲制令,不是儿子对父母所敢同意的。至于有人喜欢那里的山川风土,遗命不迁回;或者那里的百姓歌颂思念,想要留下祠墓。虽然自古以来有人这样做,但这是礼制的变通。先王父在鼎革之后去世,康熙戊子年,王淇违抗命令。王师屠戮建州,害怕遭受战火,不得已葬在建州的东塔源。而先父在康熙癸丑年去世,甲寅年耿逆又遭遇兵变,葬在建州的白鹤山。在祖父的志向中,无时无刻不想东归。况且先祖妣已经先葬在山阴,先嫡母还暂厝在江南,都未能合葬。如果稍微能在越地成家,断没有让祖父葬在他处的道理。只是担心入土已久,如果一定要迁移发掘,会使死者不安。现在伯兄原本在建州守墓,或许可以仿效朱熹、周敦颐的例子,只留下子孙在那里供奉祭扫呢?还是必须迁回呢?

在举世昏聩的时候,能独自提出这个问题,审慎地处理安葬事宜,可以说是见识过人。只是父母分葬,在汉唐以来并没有这种说法,其实始于朱熹趋吉的异议,而后来的青乌家特别记载了它。《地理全书》反而说朱熹祖父母身体分葬在四个地方,而且各自相距数百里,是不侵犯祖先,不随俗,明察事理非常清楚。钱塘王草堂曾经辨析过,说伯鱼、子思都葬在孔子墓前,不算侵犯祖先;孔子合葬母亲在防地,不算随俗。况且这一圣二贤,都不是明察事理不明的人,他们的说法也已经清楚了。只是世上还有昏聩的人,我曾经说分葬这一说法,不仅于心不忍,实在是出于不幸。不论古代重视墓兆,死后不得出乡,其在夫妇离合上尤其有关系。礼制规定女子不出嫁不改嫁,母亲与有罪而死,以及不成妇而死,都合葬而不分。那么仅仅这一分葬,就明明是以失节与罪恶看待其亲人了。况且不读《中庸》吗?视死如视生,试问人生时,有愿意夫妻异处的吗?有愿意祖父母身体各自四远离散的?这不必明察事理的人才能明白。

如果是仕宦而葬在他处,那么必定以官地为家,家在这里,墓就在这里。没有家迁移而墓独自留下的,然而家可以迁移,墓不可以不迁回。汉朝韦贤葬在平陵,他的儿子韦元成继任为相,已经迁家到杜陵了。等到临死时上书说:“不胜父子之恩,愿乞骸骨归平陵。”那么甚至有家庭迁移而墓反而合葬的情况。所以唐朝人以官地为家,而柳子厚死在官地,他的故人裴行立特意出资让他归葬河东,至今墓志还称赞他。凡是死在官地的,都应当归葬。纵然有时不得已不能立即归葬,也必定谋划归葬的方法。直到确实不能归葬,而后留下子孙来守墓,否则宁可背负骨骸归葬,不要轻易抛弃。

如果说已经安葬而迁移回来,恐怕死者不安,那么古代原本有迁葬的礼仪。春秋葬桓王,《谷梁传》说改葬服

缌,而司徒文子改塟其叔父,有问服于子思之事,则迁塟有礼,不必问安不安也。且迁塟而异处耶,则不安;迁塟而还归,则安之之甚。东汉温序作防羗校尉,为隗嚣所杀,光武殓其尸,已赐塟洛阳城旁,而序子温夀忽梦父曰:「乆客思乡里。」夀遂弃官上书,乞移骨归塟,则此一还归为死者魂梦所祈求,而不可得者反不安耶?如谓入土乆而恐不安,则仍请较之朱氏。当朱氏父卒,遗命塟崇安之五夫里,此不知在何年,朱氏自云熹幼是也。及至乾道年而迁之白水里之鵞子峰下,则已有年矣。乃至庆元年而又迁之武夷乡上梅里寂歴山中,则自乾道至庆元已不啻二十余年。是此三四十年间,凡三发其骨,而后孤留之寂歴之山,至今未云不安也。乃一迁遽归,而以此为虑,过矣。至谓周茂叔亦塟母他所,则宋初议礼多属杜撰,实与三代周孔夏商礼、周礼、春秋礼迥然不同,固不当引之为据。然茂叔事可原,当其塟父营道县时,家卑微,幼不能立,稍长即随其母郑氏依养于江南丹徒舅氏家,而母卒遂塟之母氏之党,此不得已也。及暮年知南康军,家于庐山,闻水齧母墓,因迁塟于清泉社之莲花岑,此又不得已也。然而终不归塟者,王草堂辨云:茂叔母继妻也,其父与前妻唐氏合塟,唐生子砺,砺生子仲章,则同穴有人守墓,有人不烦迁矣。况茂叔临卒命塟于母墓之侧,则死不忘亲,与世之贪地利而故为隔絶者相去甚逺。如此则犹可原耳。故曰:「必不能归,而后留子姓以守其墓;不然,寜负骨以归。」此至言也。今子遭不幸而出于此,无如何矣。虽然,或亦于此言思之。

译缌麻之丧,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有向子思询问丧服之事,则改葬自有礼制,不必询问是否安妥不安妥。况且,若改葬而迁至异地,则不安;若改葬而迁回原处,则是极度的安妥。东汉温序任防羌校尉,被隗嚣杀害,光武帝为其收殓尸体,已赐葬于洛阳城旁,而温序之子温寿忽然梦见父亲说:“久客思乡里。”温寿于是弃官上书,请求移骨归葬,那么这一迁回原处是死者魂梦所祈求的,反而不得归葬就不安吗?如果说入土已久而担心不安,那么仍请比较朱氏的情况。当朱氏父亲去世时,遗命葬于崇安的五夫里,这不知在何年,朱氏自云“熹幼”是也。等到乾道年间而迁葬于白水里鹅子峰下,则已有年岁了。乃至庆元年间而又迁葬于武夷乡上梅里寂历山中,那么从乾道到庆元已不止二十余年。这是在这三四十年间,共三次发掘其骨,而后孤零零地留在寂历之山,至今未说不安。于是刚一迁葬就归回,而以此为虑,太过分了。至于说周茂叔也葬母于他处,那么宋初议礼多属杜撰,实与三代周孔夏商礼、周礼、春秋礼迥然不同,固不当引之为据。然而茂叔之事可原谅,当其葬父于营道县时,家世卑微,年幼不能自立,稍长即随其母郑氏依养于江南丹徒舅氏家,而母卒遂葬于母氏之党,此不得已也。及暮年知南康军,家于庐山,闻水齧母墓,因迁葬于清泉社之莲花岑,此又不得已也。然而终不归葬者,王草堂辨云:茂叔母继妻也,其父与前妻唐氏合葬,唐生子砺,砺生子仲章,则同穴有人守墓,有人不烦迁矣。况茂叔临卒命葬于母墓之侧,则死不忘亲,与世之贪地利而故为隔绝者相去甚远。如此则犹可原耳。故曰:“必不能归,而后留子姓以守其墓;不然,宁负骨以归。”此至言也。今子遭不幸而出于此,无如何矣。虽然,或亦于此言思之。

汪煜【字防昭,吏科给事中,台州人】问:婚礼,娶妇时有两告庙,一谒庙,在《春秋》《周易》诸礼载之甚详,然皆不谓之庙见。以告庙、谒庙虽死舅姑原在庙,然非为特见舅姑而行告、行谒,则仍非妇见舅姑之礼,故须三月后可以行祭,然后专见舅姑于庙中,谓之庙见。此礼经先生发明,已长夜一旦矣。但疑此是适士以上之礼,而士、官师与庶人不与焉。适士二庙,一祖一父,祖可以告谒,而父可以庙见。若中士、下士与在官之有职事者,则止一父庙矣。庶人则祭父于寝,并无庙矣。是娶日之告谒者,此死父也;三月之庙见者,亦此死父也。娶日而告谒己见之矣,乃又必三月而始庙见,于礼未合,故曰此非士庶礼也。何如?

一庙无二主,若谓士官师一庙无坛,则祖曾祧主仍存庙中;庶人祭寝无庙,则祖曾祧主亦仍存寝中。此固叔孙杜撰之言,不足道也。葢一庙则祧主在寝,祭寝则祧主又在寝半。故一庙只一父,一寝亦只一父,此定礼也。独不曰庙寝虽一,而行礼有殊乎?月朔有朝享,而告朔因之。然告朔非朝享也。军还当告至,而献防随之。然献防非告至也。今告谒庙见,明分三礼。告庙非谒庙,而谓告谒即庙见,可乎?且子不讲妇见礼乎?庙见死舅姑,其礼难明,当于妇见生舅姑推之。当娶妇之日,《公羊传》云:“昏礼,婿不称主人,必父主之。”故昏礼妇至,主人揖妇而入,此主人生舅也。及质明,而又赞见妇于舅姑,此妇见之舅亦生舅也。夫即此生舅而在作主人时已见妇矣,乃必至次日而又名妇见,然则死舅之庙见亦犹是矣。且子苐知一庙之主只一父,因谓一父不宜行数礼?不知三庙五庙中皆有父也。当楚公子围之亲迎于郑也,曰:“围布几筵,告于庄共之庙而来。”夫所谓庄者,围之祖;所谓共者,即围之父也。父非专庙,犹必并告,是多庙之父亦未尝不与一庙一寝之父告谒并行。而谓士庶之礼之有异,岂通见乎?

又问祠堂之制,若从朱氏《家礼》,则误认长房为宗子,合通族尊长而助祭,长房之四亲,一如王族伯叔父之助祭天子,此其为无礼,固不待言矣。若近代祭法,祗以族长主祭,而祭始祖,则族长不专祭四亲,而助祭不皆尊长,虽死者不祧不杀,犹是僭罔;而生者不僭,犹可借口。此义经先生发明,极为痛快。但先生又云:「自祠堂一兴,而天下之人皆不祭父。夫王族助祭,仍私祭四亲,今自祠堂一祭外,而家祭尽彻。其在朱礼,则长房有四亲,而通族无之;在今祭,则并主祭之族长亦无四亲。是祠堂一兴,而并无父祖曾髙,不止一父也。」先生祗言「父」,何也?

曰:「大夫无髙,适士无曾,中士、下士以下,便无祖矣。故祗言父,而不得概言四亲。何则?以原有不得祭四亲者也。且言父可概四亲,言四亲不可以概父。彼不得祭四亲而祗祭父者,不可谓不祭四亲。何则?以祖与曾、髙皆从父而递祧之,既已祭父,则今之祧者即向之祭之者也。惟不祭父而四亲之祭俱絶矣。何则?以并不曾享一祭也。况父祭之重为何如者?自天子至庶人,七庙有隆杀,而父祭不杀;自郊社以至室神诸祭,有分限,而父祭不限。则凡有生者,皆必祭父,而今并父祭而亦絶之,故云然,非有他也。」

然而彼制祠堂者,未尝以为不祭也。奠祭礼于堂,享共祖,而余皆配食。配食亦祭也。且三献之后,主祭者分爵而献于两序,亦以此明祭意矣。而先生竟曰不祭,则必有説以处此。

曰:古无配食礼,惟殇与无后之主祔祭于宗子之室,谓之祔食。又或夫妇亡其一,未立祭匰,则中一以祔于祖室之傍,亦谓之祔食。他惟祖孙相继,兄弟相继于祧祔之际有碍,则偶一迁附,余无所为祔食者。葢礼有犆祭,有合祭。犆祭必特设,不待言矣。即合祭一堂,亦必各设祭礼于主前。如朝践献牲,则牲之肩胉髀脊必分诸体,审先后以别尊卑,是各有牲也。出尸绥祭,则祝必涤肝离胏,授诸尸以为挼物、擩祭之用,是于牲之余体又且各有分也。至于迁馔

译汪煜(字防昭,吏科给事中,台州人)问:婚礼中,娶妇时有两次告庙、一次谒庙,这在《春秋》《周易》等礼书中记载得很详细,但都不称之为“庙见”。因为告庙、谒庙时,即使公婆已去世,其神位原在庙中,但这并非为了专门拜见公婆而进行的告、谒,所以仍然不是妇人拜见公婆的礼仪,因此必须等到三个月后举行祭祀,然后专门在庙中拜见公婆,这才叫庙见。这一礼经的义理,先生已经阐发得如同长夜见旦一般清晰。但我怀疑这是士人及以上阶层的礼仪,而士人、官吏以及庶人并不适用。士人有两个庙,一个祖庙,一个父庙,祖庙可以告谒,而父庙可以庙见。如果是中士、下士以及在官府中有职务的人,就只有一个父庙了。庶人则在寝宫祭祀父亲,并没有庙。那么,娶妇当日告谒的对象,是这个已故的父亲;三个月后庙见的对象,也是这个已故的父亲。娶妇当日已经告谒拜见过了,却一定要等到三个月后才开始庙见,这在礼仪上是不合理的,所以说这不是士人和庶人的礼仪。您怎么看?

一庙中没有两个主位,如果说士人、官吏只有一个庙没有坛,那么祖先、曾祖的祧主仍然存放在庙中;庶人在寝宫祭祀没有庙,那么祖先、曾祖的祧主也仍然存放在寝宫中。这本来就是叔孙氏杜撰的说法,不值一提。因为一个庙中,祧主在寝宫,在寝宫祭祀,祧主又在寝宫的一半位置。所以一个庙只供奉父亲,一个寝宫也只供奉父亲,这是确定的礼仪。难道没有说庙和寝虽然只有一个,但行礼的方式有所不同吗?每月初一有朝享,因此有告朔。但告朔并不是朝享。军队回来应当告至,因此有献俘。但献俘并不是告至。现在告庙、谒庙、庙见,明确分为三种礼仪。告庙不是谒庙,却说告谒就是庙见,可以吗?况且您不讲究妇人拜见公婆的礼仪吗?庙见是针对已故公婆的礼仪,其细节难以明了,应当从妇人拜见在世公婆的礼仪来推演。在娶妇当日,《公羊传》说:“婚礼中,新郎不称主人,必须由父亲做主人。”所以婚礼中妇人到达时,主人揖请妇人进入,这位主人是在世的公婆。等到天亮,又赞引妇人拜见公婆,这位妇人拜见的公婆也是在世的。既然这位在世的公婆在做主人时已经见过妇人了,却一定要等到第二天才称为妇人拜见,那么已故公婆的庙见也应当是这样。况且您只知道一个庙的主位只有父亲,因此认为一个父亲不宜举行多种礼仪?不知道三个庙、五个庙中都有父亲。当楚公子围在郑国亲迎时,说:“我摆设几筵,在庄公、共公的庙中禀告后才来。”所谓庄公,是公子围的祖父;所谓共公,就是公子围的父亲。父亲并非专设一庙,却必须一并禀告,这说明多庙中的父亲也没有不与一庙一寝中的父亲一同进行告谒的。而说士人和庶人的礼仪有所不同,难道是通达的看法吗?

又问祠堂的制度,如果遵循朱熹的《家礼》,那就错误地把长房当作宗子,让全族的尊长一起助祭,长房的四亲(父、祖、曾祖、高祖),就像王族的伯叔父助祭天子一样,这其中的无礼,自然不用多说。如果采用近代的祭祀方法,只由族长主祭,而祭祀始祖,那么族长不专门祭祀四亲,而助祭的人也不都是尊长,即使死者不祧不杀,仍然是僭越欺妄;而生者不僭越,还可以找借口。这一义理,先生阐发得极为痛快。但先生又说:“自从祠堂兴起,天下的人都不祭祀父亲了。王族助祭,仍然私下祭祀四亲,现在自从祠堂一祭之外,家庭祭祀全部废除。在朱熹的礼制中,长房有四亲,而全族没有;在现在的祭祀中,连主祭的族长也没有四亲。这是祠堂一兴起,就没有了父、祖、曾祖、高祖,不仅仅是不祭父亲。”先生只说“父”,为什么呢?

回答说:“大夫没有高祖,适士没有曾祖,中士、下士以下,就没有祖父了。所以只说父亲,而不能一概说四亲。为什么呢?因为本来就有不能祭祀四亲的人。而且说父亲可以概括四亲,说四亲不能概括父亲。那些不能祭祀四亲而只祭祀父亲的人,不能说是不祭祀四亲。为什么呢?因为祖父、曾祖、高祖都随着父亲而依次祧迁,既然已经祭祀了父亲,那么现在被祧迁的,就是过去被祭祀过的。只有不祭祀父亲,四亲的祭祀就都断绝了。为什么呢?因为根本没有享受过任何祭祀。何况父亲祭祀的重要性如何?从天子到庶人,七庙有隆杀之分,而父亲祭祀不杀;从郊社到室神各种祭祀,有分限,而父亲祭祀不限。那么凡是有生命的人,都必定祭祀父亲,而现在连父亲祭祀也断绝了,所以这样说,没有别的原因。”

然而那些制定祠堂制度的人,并没有认为这是不祭祀。在厅堂设立祭奠礼仪,供奉共同祖先,其余的都配享。配享也是祭祀。而且在三献之后,主祭者分爵献给两序,也以此表明祭祀的心意。而先生竟然说不祭祀,那么必定有说法来处理这个问题。

回答说:古代没有配享的礼仪,只有夭折和无后者的神位附祭在宗子的室内,称为祔食。又或者是夫妇亡其一,未立祭器,则将中一附于祖室之旁,也称为祔食。其他只有祖孙相继、兄弟相继在祧迁附祭之际有妨碍,才偶尔迁附,其余没有什么祔食的。因为礼仪有单独祭祀,有合祭。单独祭祀必定特设,不用说了。即使是合祭一堂,也必定各自主位前设立祭祀礼仪。比如朝践献牲,那么牲的肩、臂、股、脊必定分列各体,审慎先后以区别尊卑,这是各有牲体。出尸绥祭,那么祝必定涤肝离胏,授予尸作为挼物、擩祭之用,这是在牲的余体中又各自有分。至于迁馔

、撤馔、进粢、进饮,在室在堂、行酳、受胙诸节,则凡主皆备,而每尸必周。今但陈牲于庭,铺几筵而设簠簋鼎爼笾豆于中堂,其在两序配食者枵然也。曾荐腥乎?曾荐烂乎?曾荐黍稷菹醢乎?祗此一杯之分而合序共之,不惟不祭,抑且不荐;不惟不荐,抑且不籑。庶人无庙,犹得入市市肉,腥熟之以专献其亲。而祠堂一设,竟至合通族之父而皆为若敖之鬼。言至此亦可畏矣。予制通俗谱,救时之弊,不乏大声疾呼处,而究以未着全礼,往多轶漏。有志于此者,当细审之。

译撤去酒食、进献祭品、进献饮品,以及在室内、堂上行酳礼、接受胙肉等各个环节,凡是主人所应具备的礼仪都完备无缺,而每一次祭祀都周全无遗。如今只是在庭院中陈列牺牲,铺设几案席垫,在中堂设置簠、簋、鼎、爼、笾、豆等祭器,而在两厢配享祭祀的人却空虚无物。曾经进献过生肉吗?曾经进献过熟肉吗?曾经进献过黍稷、腌菜和肉酱吗?仅仅这一杯祭酒的分量,却让两厢配享者共同分用,这不仅是没有举行祭祀,更是没有进献祭品;不仅是没有进献祭品,更是没有进行专门的祭奠。平民百姓虽然没有宗庙,尚且能够到市场购买肉类,用生熟祭品专门献给自己的亲人。而祠堂一旦设立,竟然导致全族父亲都成了像若敖氏那样无人祭祀的饿鬼。说到此处,实在令人畏惧。我编撰通俗的族谱,以挽救时弊,不乏大声疾呼之处,但终究因为没有详述完整的礼仪,往往多有遗漏。有志于此的人,应当仔细审察。

昻天防【字扶上,山东平原县知县,合肥人】问:「朱氏谓笙诗有声无词,如礼记投壶之记,鲁皷、薛皷,但有其音节,而并无诗歌。今无学之徒,动引其言以为据。先生白鹭洲所辨,其诸所参证,亦既详矣,而于此翻未之及。学者疑之,岂朱氏此説果足据耶?」

曰:朱氏论诗礼,全不足据。但彼时所辨,祗凭主客,客未问及主,何能答?今子能问及,则亦自有可辨者。朱氏读书颇忽畧,且不耐根柢,但见投壶义有皷节,而其傍无字,便谓有声无词,不知前经明有命▯曰「请奏貍首」之文,则此正貍首诗词之皷节也。古凡奏乐,必歌诗歌诗,而后琴瑟笙管籥箫篪笛埙编钟编磬凡十一器,皆足以倚之。乃其节之者,则有三器:柷也,皷也,搏拊也。若射与投壶奏乐,则但以琴瑟倚歌,以鞞皷与大皷作节,而不用柷与搏拊。葢射必听歌,使容体步止与歌声相应,而总以二皷为之节,是以天子歌驺虞有七节,谓歌七终,先虚听三终,而后一终,一发矢,凡四矢;诸侯歌貍首,大夫采蘩,士采苹,皆五节,谓歌五终,先虚听一终,而后一终,一发矢,凡四矢。四矢乘矢也。特其听声时,祗记皷节,如审弓省度勾▯发筈,皆记皷节以行事。故孔子曰:「何以听?何以射?」言循声按节,当费经营,或鞞或皷,毋令差误,然后客比礼而声比乐,则是此皷者,正听之以应此歌诗者也。祗以投壶之节半于射礼,而其为歌则又限于貍首一诗,而无天子诸侯大夫之等,以致战国时有鲁薛两家子弟,其辞不同而皷节又异,因之有鲁皷薛皷之谱,见于投壶。其半字以前皆射礼之节,半字以后则投壶之节,方者鞞皷,圆者大皷,谱记甚明。朱氏于乐理既未谙,而礼当璅细处又渉猎一过,但见方圆满纸,必以为器色工谱定无有词,而不知其误也。诗无徒歌,瑟无徒歩,皷可有徒皷乎?予年老不能口授,而著书又无力,后有学者,当亦因此而憬然省,惕然惧,凡説诗论礼,必寻求至当而后已,庶于经学少有禆乎?予望之矣。

田得名【字防卿,康熙乙丑进士,刑部郎中,保定人】问:「女子未嫁,闻夫死而守志,礼与?」

非礼也。《春秋公羊传》云:在家称女,在途称妇。未嫁而在家,则女也。女则谁守矣?且在途亦非妇也。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三月而庙见,成妇之义也。若不庙见而死,则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居丧次,归塟于女氏之党。何则?未成妇也。」夫娶妇三月,婚已成矣。祗以不见死舅姑于庙,尚以为非妇,而婿不终丧,归其棺而离异之。今以未经娶归之女,生不妇,见死不庙见,而妄称夫妇,无端而为之守志,此则乱伦渎类之甚者,而以为礼,可乎?

  然而古礼未之禁何与

古礼明有禁,而不善读礼者不解也。周礼媒氏禁迁塟与嫁殇者,夫媒氏掌男女之判者也。反判为合,然而反合亦为判。判者,禁也。故一禁迁塟,谓禁夫生未为夫妇而死而迁塟使同穴也。葢生不共室则死不同穴,何则非夫妇也。故旧注曰:“非夫妇而相从不可也。”此以判男女之未婚而偕亡者也。此一禁也。若夫一死一生,则女倘先死,男子谬认以为妇而娶女棺而塟之,谓之嫁殇。嫁殇有禁。男倘先死,女子谬认以为夫而不他嫁而归于其家,谓之殇娶。殇娶亦有禁。旧注所云:“生不相接,死而合之为乱伦,为凟类。”此则男女未婚,一死一生之又当判也。此又一禁也。然则未婚而守志,正在所禁,而读周礼而不之解,何与?

然则先生在史馆作《孟贞女传》,曾称明洪武间监察御史蒋文旭妻孟氏为贞女,而近作《严贞女状》,且未婚而为夫死矣。若此者,何也?

曰:“彼一时,此一时也。向为此言者,殊志也。葢恶夫畸行异节之不传于世,而苐以庸劣之迹冒中行也。以为世固有不中礼而贞志亦可取者,此类是也。而苐不可以是为训也。今所言者,正礼也。吾惧夫世之不明是礼,而妄以轻生苟殉者之反以是为正经也。此则不可

译昻天防(字扶上,山东平原县知县,合肥人)问:“朱熹认为《诗经》中的笙诗只有声音没有歌词,就像《礼记·投壶》中记载的鲁鼓、薛鼓,只有音节,并没有诗歌。现在那些没有真才实学的读书人,动不动就引用朱熹的话作为依据。先生您在白鹭洲所作的辨析,其中参证引据已经非常详细了,却唯独没有涉及这一点。学者们对此感到疑惑,难道朱熹的这个说法真的可以作为依据吗?”

回答说:“朱熹论述《诗》《礼》,完全不足以作为依据。只是当时辩论,只凭主客双方,客人没有问到主人,主人怎么能回答呢?现在您能问到,那么自然就有可以辨析的地方。朱熹读书颇为粗略,而且不耐于探究根本,只看到投壶的义理中有鼓节,而其旁边没有文字,便认为是有声无词,不知道前面经文中明明有‘命曰请奏《狸首》’的文字,这正是《狸首》诗词的鼓节。古代凡是奏乐,必定先歌诗,然后再用琴、瑟、笙、管、籥、箫、篪、笛、埙、编钟、编磬等十一种乐器来伴奏。至于用来打节拍的,有三种乐器:柷、鼓、搏拊。如果是射箭和投壶时奏乐,则只用琴瑟伴奏歌诗,用鞞鼓和大鼓来打节拍,而不用柷和搏拊。大概射箭必须听歌,使仪容体态、步伐止息与歌声相应,而总以两种鼓来打节拍,所以天子歌《驺虞》有七节,意思是歌七终,先空听三终,然后一终发一箭,共发四箭;诸侯歌《狸首》,大夫歌《采蘩》,士歌《采苹》,都是五节,意思是歌五终,先空听一终,然后一终发一箭,共发四箭。四箭就是乘矢。只是在听声的时候,只记录鼓节,比如审弓、省度、勾发、筈箭,都记录鼓节来行事。所以孔子说:‘凭什么听?凭什么射?’意思是遵循声音、按照节拍,应当费心经营,或鞞或鼓,不要让差错失误,然后客人比合礼仪而声音比合音乐,这就是这鼓,正是用来听以应和这歌诗的。只是因为投壶的节拍比射礼少一半,而其歌诗又仅限于《狸首》一首,而没有天子、诸侯、大夫的等级区别,以致战国时有鲁、薛两家的子弟,他们的歌词不同而鼓节又各异,因此有了鲁鼓、薛鼓的谱子,见于《投壶》篇。‘半’字以前都是射礼的节拍,‘半’字以后则是投壶的节拍,方形代表鞞鼓,圆形代表大鼓,谱子记载得很明白。朱熹既然不懂乐理,而在礼仪应当细究的地方又只是涉猎一遍,只看到方圆满纸,必定认为是器色工谱,断定没有歌词,而不知道他错了。诗没有徒歌,瑟没有徒步,鼓可以有徒鼓吗?我年老不能口头传授,而著书又无力,后来的学者,应当也因此而猛然醒悟,警惕畏惧,凡是解说《诗》《礼》,一定要寻求最恰当的道理而后止,希望对经学稍有裨益吧?我期望如此。”

田得名(字防卿,康熙乙丑进士,刑部郎中,保定人)问:“女子未出嫁,听说丈夫死了而守志,合乎礼吗?”

不合乎礼。《春秋公羊传》说:在家称为女,在途中称为妇。未出嫁而在家里,就是女。是女又为谁守呢?而且在途中也不是妇。曾子问:“女子未庙见而死,该怎么办?”孔子说:“三个月后庙见,是成为妇人的义理。如果不庙见而死,就不迁葬到祖庙,不附祭于皇姑和丈夫,不拄丧杖,不穿菲履,不住丧次,归葬于女方家族。为什么呢?因为未成为妇人。”丈夫娶妇三个月,婚姻已经成了。只是因为没在庙里见到死去的公婆,还认为不是妇人,而丈夫不终丧,归还她的棺材而离异。现在把未经娶归的女子,生前不是妇人,死后没庙见,而妄称夫妇,无缘无故地为之守志,这是乱伦渎类的严重行为,而认为合乎礼,可以吗?

然而古礼没有禁止这是为什么?

古礼明明有禁止,而不善于读礼的人不理解罢了。《周礼·媒氏》禁止迁葬和嫁殇,媒氏掌管男女婚配的判合。反判为合,然而反合也为判。判,就是禁止。所以一禁迁葬,是说禁止生前未成为夫妇而死而迁葬使同穴。大概生前不共室则死后不同穴,为什么呢?因为不是夫妇。所以旧注说:“不是夫妇而相从不可。”这是判男女未婚而偕亡的。这是第一禁。如果一死一生,女子如果先死,男子错误地认为她是妇人而娶女棺而葬之,称为嫁殇。嫁殇有禁。男子如果先死,女子错误地认为他是丈夫而不改嫁而归于其家,称为殇娶。殇娶也有禁。旧注所说:“生不相接,死而合之为乱伦,为渎类。”这是男女未婚,一死一生的又当判的。这是又一禁。那么未婚而守志,正在所禁之中,而读《周礼》却不理解,为什么呢?

那么先生在史馆作《孟贞女传》,曾经称明朝洪武年间监察御史蒋文旭的妻子孟氏为贞女,而近作《严贞女状》,且未婚而为夫死了。像这样的,为什么呢?

回答说:“彼一时,此一时也。以前说这话,是另一种志向。大概厌恶那些畸行异节的不传于世,而只以庸劣的迹冒充中行。认为世上固然有不中礼而贞志也可取的,这类就是。但只不可以此为训。现在所说的,是正礼。我害怕世人不明此礼,而妄以轻生苟殉者反而以此为正经。这则不可。”

不辨者也。故予自二文而外,凡以是请者俱拒之。以为男女之礼,自有正者,寜为正勿为变可也。”

译这是不明辨是非的人。因此我除了那两篇文章之外,凡是以此相求的人我都拒绝了。我认为男女之间的礼法,自有正当的准则,宁可遵循正道也不要追求奇异,是可以的。

经问卷十六

<经部,五经总义类,经问>

  钦定四库全书

  经问卷十七

  翰林院检讨毛竒龄撰

寄堂客问【康熙四十一年客集于杭州寄堂时,宛平金素公、淮安阎潜邱、仁和沈昭嗣、新安倪鲁玉俱在坐。客有举顾寜人《日知録》为言者,潜邱谓《录》中説“中庸期之丧达乎大夫”义最明,因以为问】丧服,天子诸侯絶期之义,后儒但以贵贵为言,而顾寜人《日知录谓古人有丧不祭,天子诸侯为秉鬯之人,所以絶期者,恐旷祭也,其説是否?

贵贵」二字虽拂人意,然而先王制礼之义不过如此。若顾説,吾疑之。吾未知有「丧不祭」一语出自何经?果尔,则自天子诸侯以下,凡卿大夫士官师庶人服期功者,将无一人得祭者矣。且其所云「不祭」者,何祭乎?使祭天地社稷耶?则虽天子三年新崩未塟之际,苟遇郊社,无不舍殡宫之绋,改服行祭。《王制》所云「祭天地社稷必越绋而行事」,是也。使祭五祀耶?则虽天子诸侯三年,或殡后行祭,或塟后行祭,随其所遭。《曾子问》所云「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塟而祭」,是也。若夫六宗、五帝、山川岳渎诸祭,则皆从明堂郊社类见,虽降于天地社稷,而实尊于五祀,此正在越绋中者,敢不祭耶?至于宗庙之祭,则虽天子诸侯三年,惟馈奠以后、虞祔以前,偶一停祭;及既塟卒哭,必入庙而行祔祖之礼,此时已行庙祭矣。至祔祖既毕,奉主还寝,则惟练、祥、禫、弥吉之祭,专祭主于寝,而一遇烝尝时祭,必如常祭庙,而仍奉主而祔之祖傍。《春秋传》所云「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祭于主;烝尝禘于庙」,是也。是内祭外祭,虽三年重丧,敛殡、虞祔极大丧节,犹或前或后,并不一阙,而谓区区期功便当絶祭,此非有学人所宜言也。

  然而王制曰丧三年不祭何也

此言不祭,谓三年大丧,于始死之际,暂撤庙祭,即予前所云偶一停祭,非竟不祭也。曾子问曰:「天子崩,诸侯薨,则祝敛羣庙之主,而藏诸祖庙,避丧奠也。及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以为既塟卒哭,则新主当祔庙也。」则是天子三年七月不祭,诸侯五月不祭,降而大夫与士皆三月不祭。此不过以始死之故,暂停不絶,然亦惟三年有然,期功无是也。

  然而曾子问曰缌不祭何也

此言不祭,谓天子、诸侯以下家有始死者,虽轻服如缌,亦且暂停丧祭。此丧祭即虞、祔、卒哭之祭,并非庙祭也。《杂记》云:「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若同宫,则虽臣妾塟而后祭。」所谓以始死而停丧祭者,则不必三年缌服有然。然而此系凶祭,不惟非吉祭,且并非练、祥、禫、弥吉之祭。虽曰祭,实非祭也。且亦苐缓祭,非竟不祭也。

  然则天子诸侯之絶期何义乎

天子诸侯本无期,非絶期也。使正期耶?则天子之祖皆先王,诸侯之祖皆先公也。未有先王、先公而可以服期丧者。使傍期耶?则伯叔兄弟皆臣也,臣何服焉?是以天子诸侯惟创始之君不絶,诸父封君之子不絶兄弟,以未臣也。余则皆絶矣。其别有期而不絶者二,谓后与世子也。《春秋》昭十五年,周景王太子夀卒,而其年穆后又崩。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以为天子絶期,祗服三年,而独此后与太子期服不絶,则非期之丧三年之丧也。」杜氏所云,虽服期而谓之三年,是也。然则天子诸侯无期矣。无期则絶期有义矣。寜人《日知録》吾未之见,或传之非眞,则未可知。若信有之,则其议礼亦疎矣,于经学何有?

又问【次日客复集寄堂】日知録云:「微子之于周,但受国而不受爵。受国所以存先王之祀,不受爵所以示不臣之节,故终身称微子也。微子卒,立其弟衍,是为微仲。然继宋非继微也,而称微仲者,犹微子之心也。至于衍之子稽,则逺矣,于是始称宋公。后之经生不知此义,而抱器之臣、倒戈之士接迹于天下矣。岂其説又非与?」

非也。微子存国抱器,是实。

译经问卷十六

<经部,五经总义类,经问>

钦定四库全书

经问卷十七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寄堂客问【康熙四十一年,宾客聚集在杭州寄堂时,宛平的金素公、淮安的阎潜邱、仁和的沈昭嗣、新安的倪鲁玉都在座。有客人举顾炎武《日知录》中的言论作为话题,阎潜邱说《日知录》中关于“中庸规定为期一年的丧服通达于大夫”的解释最为明白,因此以此作为问题】关于丧服制度,天子、诸侯断绝为期一年丧服的道理,后世儒者只以尊重尊贵者为说辞,而顾炎武《日知录》认为古人有丧事就不举行祭祀,天子、诸侯因为要主持祭祀的人,所以断绝为期一年的丧服,是担心荒废祭祀,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尊重尊贵者”这两个字虽然违背人的心意,然而先王制定礼制的意义不过如此。如果按照顾炎武的说法,我对此表示怀疑。我不知道“有丧事不祭祀”这句话出自哪部经典?果真如此,那么从天子、诸侯以下,凡是卿大夫、士官、师、庶人服为期一年或更短丧服的人,将没有一个人能够举行祭祀了。况且他所称的“不祭祀”,是指什么祭祀呢?如果是祭祀天地、社稷,那么即使是天子三年新丧尚未下葬期间,如果遇到郊祀、社祀,也没有不放下殡宫的绳索,更换服装去举行祭祀的。《王制》中所说“祭祀天地、社稷一定要越过丧绳去行事”,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是祭祀五祀,那么即使是天子、诸侯三年丧期,或者在殡后举行祭祀,或者在下葬后举行祭祀,随其所遭遇的情况而定。《曾子问》中所说“天子去世,五祀的祭祀不举行;已经入殡之后才祭祀,从启殡到反哭,五祀的祭祀不举行;已经下葬之后才祭祀”,就是这个意思。至于六宗、五帝、山川岳渎等各种祭祀,都跟随明堂、郊祀、社祀一类可见,虽然低于天地、社稷,但实际高于五祀,这正是在越过丧绳之中,敢不祭祀吗?至于宗庙的祭祀,那么即使是天子、诸侯三年丧期,只有在馈奠以后、虞祔以前,偶尔停止祭祀;等到下葬完毕、卒哭之后,一定要进入宗庙举行祔祖的礼仪,此时已经举行宗庙祭祀了。等到祔祖完毕,奉神主回到寝宫,那么只有练祭、祥祭、禫祭、弥吉之祭,专门在寝宫祭祀神主,而一旦遇到烝、尝等时祭,一定像平常一样祭祀宗庙,并且仍然奉神主附于祖先之旁。《春秋传》中所说“凡是国君去世,卒哭之后祔祖;祔祖之后制作神主,单独祭祀神主;烝、尝、禘在宗庙举行”,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内祭外祭,即使是三年重丧,在敛殡、虞祔这些极大的丧事节点,也有的在前有的在后,并不完全缺失,却认为区区为期一年或更短的丧服就应当断绝祭祀,这不是有学问的人应该说的。

然而《王制》说丧期三年不祭祀,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说的不祭祀,是指三年大丧,在刚开始去世的时候,暂时撤去宗庙祭祀,即我之前所说的偶尔停止祭祀,并非完全不祭祀。《曾子问》说:“天子去世,诸侯去世,那么祝官收敛群庙的神主,而藏在祖庙,避开丧奠。等到卒哭成事之后,神主各自返回其庙,因为已经下葬卒哭,那么新神主应当祔入宗庙。”这就是说天子三年七月不祭祀,诸侯五月不祭祀,降等的大夫与士都是三月不祭祀。这不过是因为刚开始去世的缘故,暂时停止而不断绝,然而也只有三年丧期是这样,为期一年或更短的丧服没有这种情况。

然而《曾子问》说缌麻丧服不祭祀,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说的不祭祀,是指天子、诸侯以下家中刚开始有死者,即使是轻如缌麻的丧服,也暂时停止丧祭。这种丧祭就是虞祭、祔祭、卒哭之祭,并非宗庙祭祀。《杂记》说:“父母的丧事,将要祭祀而兄弟去世,已经入殡之后才祭祀;如果在同一宫室,那么即使是臣妾下葬之后才祭祀。”所谓因为刚开始去世而停止丧祭的,不一定只有三年丧期或缌麻丧服才有这种情况。然而这是凶祭,不仅不是吉祭,而且并非练祭、祥祭、禫祭、弥吉之祭。虽然称为祭祀,实际上并非祭祀。况且也只是推迟祭祀,并非完全不祭祀。

那么天子、诸侯断绝为期一年丧服的意义是什么呢?

天子、诸侯本来就没有为期一年的丧服,并非断绝为期一年的丧服。如果是正为期一年的丧服,那么天子的祖先都是先王,诸侯的祖先都是先公。没有先王、先公可以服为期一年丧服的。如果是旁系为期一年的丧服,那么伯叔兄弟都是臣子,臣子服什么丧服呢?因此天子、诸侯只有创始之君不断绝,诸父封君之子不断绝兄弟,因为尚未成为臣子。其余都断绝了。其中有别于断绝而为期一年丧服的情况有两种,是指后妃与世子。《春秋》昭公十五年,周景王太子寿去世,同年穆后也去世。叔向说:“王一年内而有三年之丧,二以为天子断绝为期一年的丧服,只服三年丧,而唯独后妃与太子为期一年的丧服不断绝,那么这不是为期一年的丧服而是三年之丧。”杜氏所说,虽然服为期一年的丧服而称之为三年,是正确的。那么天子、诸侯没有为期一年的丧服。没有为期一年的丧服,那么断绝为期一年的丧服就有意义了。顾炎武《日知录》我没有见过,或许传闻不真,则不可知。如果确实有这种说法,那么他议论礼制也疏漏了,对经学有什么益处呢?

又问【次日宾客再次聚集在寄堂】《日知录》说:“微子对于周朝,只接受国家而不接受爵位。接受国家是为了保存先王的祭祀,不接受爵位是为了显示不臣服的节操,所以终身称为微子。微子去世,立他的弟弟衍,这就是微仲。然而继承宋国并非继承微子,而称为微仲,是还保留微子的心意。至于衍的儿子稽,就远了,于是开始称为宋公。后来的经生不知道这个意义,而抱器之臣、倒戈之士接连出现在天下了。难道这种说法又不正确吗?”

不正确。微子保存国家、怀抱祭器,这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