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集说卷十一 元 敖继公 撰
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齐并音咨】
▯主言斩衰之绖带,此则连言之耳。
译麻制的绖绳,是小功丧礼所用的腰带,去掉其五分之一作为腰带【“齐”字并读作“咨”音】
〇上文说的是斩衰丧礼的绖绳和腰带,这里则是将两者连在一起叙述罢了。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各齐其心,皆下本【齐如字】
此主释苴杖而并及削杖也。竹杖而谓之苴者,以其不脩治故也。削杖,齐衰之杖也,用桐木而又削之,所以别于斩衰者。杜元凯曰:「贠削之象竹。」是巳。小记曰:「杖大如绖。」则是二杖皆如其首绖之度矣。各齐其心者,谓其长短以当每人之心为节也。皆者,皆二杖也。下本,所以别于吉。凡吉杖下末。曲礼曰:「献杖者执末。」谓吉杖也。
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担,市艳反】
注曰: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
继公谓:「此因广言用杖、不用杖之义。无爵者,谓大夫以下,其子之无爵者及庶人也。▯意葢谓此杖初为有爵者居重丧而设,所以优贵者也。其后乃生担主、辅病之义焉。童子与妇人,皆谓非主者也,故但以不能病而不杖。然此章着妻妾、女子子之服异者,布纵、箭笄、髽、衰也,是其绖杖之属如男子矣。妾与女子子非主也,而亦杖,则似与不能病而不杖之义异。」
绞带者绳带也
疏曰:绖带至虞后,变麻服葛。绞带虞后虽不言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则绞带于虞后变麻服布,于义可也。
继公谓:「此释绞带之文。经言绞带,而▯以绳带释之者,葢绞之则为绳矣。绞者,紏也。先儒以此绞带象革带,则其博当二寸;齐衰以下之布带,其博宜亦如之。《玉藻》曰:『革带博二寸。』」
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锻而勿灰。衰三升【属音烛,锻丁乱反】
注曰:属,犹着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家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
疏曰:锻而勿灰者,以水濯之,勿用灰也。
继公谓此主释冠绳缨之文,条属、右缝皆谓缨也。条属者,以一条绳为缨而又属于武也。右缝者,以缨之上端缝缀于武之右边也。必右边缝者,辟绖之缨也。其属之内,以下端乡上而结于武之左边,以固其冠也。齐衰、大功布缨亦如之,惟小功以下则缨在左而属于右。《杂记》曰:「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是也。冠六升以下,乃因上文而并言冠之布与其制,又因冠布而见衰布也。毕谓缝冠于武而毕之也。外毕者,别于吉也。吉冠于武上之内缝合之,凶冠于武上之外缝合之,是其异也。言锻而勿灰者,嫌当异于衣也,故以明之。凡五服之布皆不加灰。《杂记》曰:「加灰,锡也。」则凶服可知。云衰三升者,但以正服言之,不及义服也。记曰:「斩衰三升,三升有半。」是斩衰有二等也。升之缕数未详,今呉人谓四十缕为烝,烝、升声相近,或古之遗言与?
菅屦者,菅菲也,外纳【菲,扶味反】
注曰纳收余也
继公谓此释《菅屦》之文也,菲者后世丧屦之名,故云然。▯释经文止于此,其下因言孝子居丧之礼云。
居倚庐,寝苫枕块【苫失占反,枕之鸩反,块苦对反】
注曰:「倚庐,倚木为庐,在门外东方,北户。苫,编藳;块,堛也。」
继公谓:「此见其哀戚,不敢安处也。」
哭昼夜无时
注曰哀至则哭不必朝夕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歠昌恱反,粥之六反】
疏曰:「孝子遭父母之丧,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后乃始食。虽食犹节之,朝夕但各一溢米而已。」
继公谓:「溢未详。」小尔雅曰:「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一升也。」
寝不说绖带【说音脱】
丧莫重于绖带,非变除之时,及有故,则虽寝犹不敢脱,明其顷刻不忘哀也。
既虞,翦屏,拄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巳【柱音主,疏食音嗣,下不音者并同】
疏曰:「既虞翦屏、拄楣者,三虞之后,乃改旧庐,西乡开户,翦去户旁与两厢屏之余草,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也。」云「疏食」者,用麤疏米为饭,明不止朝一溢、
译苴杖是用竹子做的;削杖是用桐木做的。各自使其重心与人的心口齐平,杖的下端都保留粗本【“齐”读如字】。
这是主要解释苴杖,并连带提及削杖。竹杖之所以称为苴杖,是因为它没有经过修治的缘故。削杖是齐衰之礼所用的杖,使用桐木并且加以削制,以此来区别于斩衰之杖。杜元凯说:“削制的样子像竹子。”这是正确的。《小记》说:“杖的粗细如同绖带。”那么这两种杖的粗细都符合头部绖带的规格了。各自使其重心与心口齐平,是说杖的长短以适合每个人的心口位置为标准。“皆”是指两种杖都这样。保留杖的下端粗本,是为了区别于吉礼。凡是吉礼用的杖,手握的是下端。《曲礼》说:“进献杖的人握住杖的末端。”指的就是吉杖。
杖是什么?是爵位的象征。没有爵位却用杖的是什么?是担任丧主的人。不是丧主却用杖的是什么?是辅助病弱的人。童子为什么不用杖?是因为他们承受不了哀痛。妇人为什么不用杖?也是因为她们承受不了哀痛【“担”音市艳】。
注解说:爵位是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担任丧主如同假借,没有爵位的人假借杖来使用,是尊重他们作为丧主的身份。非丧主是指众子。
继公说:“这是广泛阐述用杖、不用杖的道理。无爵位的人,是指大夫以下,其子中没有爵位的以及庶人。〇大意是说,这种杖最初是为有爵位的人居重丧而设立的,用来优待尊贵者。后来才产生了担任丧主、辅助病弱的含义。童子与妇人,都是指非丧主的人,所以只是因为承受不了哀痛而不用杖。然而本章中记载妻妾、女儿服丧有所不同,使用布纵、箭笄、髽、衰等,说明她们的绖带和杖如同男子一样。妾与女儿并非丧主,却也用杖,这似乎与因承受不了哀痛而不用杖的道理相异。”
绞带就是绳带。
疏解说:绖带在虞祭之后,由麻变为葛。绞带在虞祭之后虽然没说明变为什么,但查考公士众臣为君主服丧使用布带,那么绞带在虞祭之后由麻变为布,在义理上是说得通的。
继公说:“这是解释绞带的文字。经文说绞带,〇用绳带来解释它,大概是因为绞合起来就成了绳子。绞,就是纠合。先儒认为这种绞带模仿革带,那么它的宽度应当是二寸;齐衰以下等级的布带,其宽度也应该如此。《玉藻》说:‘革带宽二寸。’”
冠用绳缨,条属,右边缝合。冠用六升布,外面缝合,捶捣而不加石灰。衰用三升布【“属”音烛,“锻”音丁乱】。
注解说:属,就是附着。布八十缕为一升。“升”字应当是“登”。登,就是成。现在的礼学家都把登当作升,俗误已经流行很久了。
疏解说:捶捣而不加石灰,是说用水漂洗,不用石灰。
继公说:这是主要解释冠绳缨的文字,条属、右缝都是指缨。条属,是用一条绳子做缨,并且附着在冠武上。右缝,是将缨的上端缝缀在冠武的右边。一定要在右边缝合,是为了避开绖带的缨。其附着在里面的部分,将下端向上结在冠武的左边,以固定冠。齐衰、大功的布缨也这样,只有小功以下则是缨在左边而附着在右边。《杂记》说:“丧冠条属,以区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也是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在左。”就是这样。冠用六升布以下,是承接上文一并讲述冠的布料及其形制,又通过冠的布料来显示衰的布料。毕,是说在冠武上缝合完毕。外毕,是与吉礼不同。吉冠在冠武内部缝合,凶冠在冠武外部缝合,这就是它们的区别。说捶捣而不加石灰,是担心人们认为应当与衣服不同,所以加以说明。凡是五服所用的布都不加石灰。《杂记》说:“加石灰,叫作锡。”那么凶服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说衰用三升布,只是以正服来说,不包括义服。记曰:“斩衰三升,三升有半。”这是说斩衰有两个等级。升的缕数不详,现在吴地人称四十缕为烝,烝、升声音相近,或许是古代的遗言吧?
菅屦,就是菅菲,外面纳底【“菲”音扶味】。
注解说:纳,就是收束余料。
继公说:这是解释《菅屦》的文字,菲是后世丧屦的名称,所以说这样。〇解释经文到此为止,下面接着讲述孝子居丧的礼仪。
居住在倚庐,睡在草垫上,枕着土块【“苫”音失占,“枕”音之鸩,“块”音苦对】。
注解说:“倚庐,是靠着木头搭建的庐舍,在门外东方,门朝北。苫,是编成的草垫;块,是土块。”
继公说:“这是表现其哀痛,不敢安居。”
哭没有昼夜时间的限制。
注解说:哀痛到了就哭,不必限定在早晚。
喝粥,早上喝一溢米煮的粥,晚上喝一溢米煮的粥【“歠”音昌恱,“粥”音之六】。
疏解说:“孝子遭遇父母丧事,三天不进水浆,之后才开始进食。虽然进食仍然节制,早晚各只喝一溢米煮的粥而已。”
继公说:“溢不详。”《小尔雅》说:“一手能盛下的叫作溢,两手叫作掬,是一升。”
睡觉时不脱去绖带【“说”音脱】。
丧礼中没有比绖带更重的了,如果不是变更或除去丧服的时候,以及有特殊情况,那么即使睡觉也不敢脱去,表明他片刻不忘哀痛。
虞祭之后,剪去屏风的余草,在楣下竖柱支撑,睡觉有席子,吃粗食,喝水,早上哭一次,晚上哭一次就罢了【“柱”音主,“疏食”音嗣,下面不注音的都相同】。
疏解说:“虞祭之后剪屏、拄楣,是在三次虞祭之后,才改建旧的庐舍,将门改为朝西,剪去门旁和两厢屏风剩下的草,在楣下两头竖立柱子施加梁木。”说“疏食”,是用粗疏的米做饭,表明不止早上喝一溢米……
继公谓:「屏,蔽也。朝一哭,夕一哭,于次中为之,以是时既卒,殡宫朝夕哭,故也。言而巳者,明次中之哭止于此,异于向之昼夜无时者也。」
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始食,如字;饭,当音反】注曰:「外寝,于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也。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
疏曰食谓饭也
继公谓:「哭无时者,既练又变而不朝夕哭,惟哀至则哭而巳。此哭亦在次中。凡哭有三无时、二有时。始死未殡以前,哭不絶声,一无时也。既殡以后,阼阶下朝夕哭之外,有次中昼夜无时之哭,二无时也。既练之后,无次中朝夕之哭,惟哀至则哭,即此所云者,三无时也。既殡之后,卒哭之前,朝夕哭于阼阶下,一有时也。卒哭之后,未练之前,朝夕哭于次中,二有时也。」案注云:「复平生时食。」则▯之饭字似当作反。
父▯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为子伪反,下并同,异者别出之】经云「父」,▯云「为父」,皆谓为父服也。下文云「君」与为天子之类皆放此。此经为父服,葢主于士礼,大夫以上亦存焉。中庸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云「何以斩衰」?怪其重也。凡▯之为服而发问,有怪其重者,有怪其轻者,读者宜以意求之。
诸侯为天子。▯曰:「天子至尊也。」君▯曰:「君至尊也。」诸侯及公卿大夫士有臣者,皆曰君。此为之服者,诸侯则其大夫、士也;公卿大夫士则其贵臣也。此亦主言士礼,以关上下,下放此。
父为长子【长知丈反,后长子皆同】
为之三年者,异其为嫡加隆之也。此嫡子也,不云嫡而云长者,明其嫡而又长,故为之服此而不防之也。疏衰三年章放此。后凡言嫡者,亦皆兼长言之,经文互见耳。
▯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注曰:「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
继公谓:「祖谓别子也,继祖者大宗子也。」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是也。此云不继祖者,惟指大宗之庶子而言。若《小记》所谓不继祖与祢者,则兼言大宗、小宗之庶子也。然经但云父为长子耳,▯记乃有庶子不继祖祢,不得为长子三年之说,亦似异于经。殇小功章云:「大夫、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公之昆弟为其庶子服与大夫同,则为其适子服亦三年,与大夫同明矣。公之昆弟,不继祖祢者也,而其服乃若是,则所谓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其误矣乎!
为人后者【为」如字,下「可为」、「以为」同】
不言「为所后之父」者,义可知也。礼:大宗子死而无子,族人乃以支子为之后。
▯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此释经意也。重谓宗庙之属,尊服谓斩衰。
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
此言当为同宗者后也,自是以下,又覆言为人后之义。
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
疏曰:变庶言支,支者,取枝条之义。适妻第二子以下皆是,不限妾子而巳。
继公谓:「必支子者,以其不继祖祢也。」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注曰:「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
疏曰:死者祖父母,则为后者之曽祖父母;妻即为后者之母也。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于为后者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服也。
继公谓:「言妻之昆弟,以见从母;言妻之昆弟之子,以见从母昆弟也。此于尊者惟言所后者之祖父母,于亲者惟言所后者之妻,葢各举其一以见余服也。至于其妻之父母以下乃备言之者,嫌受重之恩主于所后者,而或略于其妻党也。其妻党之服且如是,则于所后者之亲服益可知矣。经见为人后者如子之服仅止于父,故▯为凡不见者言之。又详此▯言为人后者为所后者祖父母服,则是所后者死而其祖父若父或犹存。于祖父若父犹存而子
译刘炫说:“屏,是遮蔽的意思。早上哭一次,晚上哭一次,在次中举行,因为这时人刚死,殡宫朝夕哭,所以如此。说‘言而巳’,是说明在次中的哭只限于此,不同于先前昼夜无时的哭。”
已经练祭之后,住在外寝,开始吃菜果、饭素食,哭没有定时【“始食”,按本字读;“饭”,应当读作反】。注说:“外寝,是在中门之外的屋下用土坯垒成的,不涂抹白土,就是所谓的垩室。素,就是旧的意思,指恢复平时吃的食物。”
疏说:食,指饭。
刘炫说:“哭没有定时,是因为已经练祭,又有变化,不再朝夕哭,只有哀痛到了才哭而已。这种哭也在次中。大凡哭有三种无定时、两种有定时。刚死未殡以前,哭声不绝,这是第一种无定时。已经殡之后,除了阼阶下朝夕哭之外,还有在次中昼夜无时的哭,这是第二种无定时。已经练祭之后,没有在次中朝夕哭的,只有哀痛到了才哭,就是这里所说的,这是第三种无定时。已经殡之后,卒哭之前,在阼阶下朝夕哭,这是第一种有定时。卒哭之后,未练祭之前,在次中朝夕哭,这是第二种有定时。”按注说:“恢复平时吃的食物。”那么〇的饭字似乎应当读作反。
父〇曰:“为父为什么要穿斩衰呢?父亲是最尊贵的【“为”读作伪,下面都相同,不同的另外标出】。经文说“父”,〇说“为父”,都是指为父亲服丧。下文说“君”和为天子等,都依照这个体例。这里为父服丧,大概主要是针对士的礼仪,大夫以上的也包含在内。《中庸》说:“父母的丧事,没有贵贱之分,是一样的。”说“为什么穿斩衰”,是奇怪它太重了。大凡〇为服丧而发问,有奇怪它太重的,有奇怪它太轻的,读者应当用心体会。
诸侯为天子。〇曰:“天子是最尊贵的。”君〇曰:“君是最尊贵的。”诸侯以及公卿大夫士有臣下的,都称为君。这里为之服丧的,如果是诸侯,就是他们的大夫、士;如果是公卿大夫士,就是他们的贵臣。这里也主要讲士的礼仪,以关涉上下,下面都依照这个体例。
父亲为长子【“长”读作知丈,后面“长子”都相同】
为他服丧三年,是因为他是嫡子,特别加重。这是嫡子,不说嫡而说长,是说明他既是嫡子又是长子,所以为他服丧而不降等。疏衰三年章依照这个体例。后面凡是说嫡的,也都兼带长来说,经文互相参看罢了。
〇曰:“为什么服丧三年呢?他是上面祖先的正体,又将继承宗庙的重任。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因为不继承祖先。”
注说:“这里说的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服丧三年,重视他作为先祖的正体,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者。庶子,是为父后者的弟弟。”
刘炫说:“祖是指别子,继祖的是大宗子。”《礼记》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就是这样。这里说不继祖的,只指大宗的庶子而言。如果《小记》所说的不继祖与祢的,则是兼说大宗、小宗的庶子。然而经文只说父亲为长子,〇记却有庶子不继祖祢,不得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似乎也不同于经文。《殇小功》章说:“大夫、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公之昆弟为其庶子服丧与大夫相同,那么为其适子服丧也是三年,与大夫相同是明显的。公之昆弟,是不继祖祢的,而他的服丧却如此,那么所谓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难道错了吗!
为人后者【“为”按本字读,下面“可为”、“以为”相同】
不说“为所后之父”,是因为意思可以知道。礼制:大宗子死而没有儿子,族人就用支子作为他的后嗣。
〇曰:“为什么服丧三年呢?承受重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为他服丧。”
这是解释经文的意思。重任指宗庙的归属,尊贵的丧服指斩衰。
怎么样才可以作为后嗣?同宗就可以作为后嗣。
这是说应当为同宗者做后嗣,从这里以下,又反复说明为人后嗣的道理。
怎么样可以为人后嗣?支子可以。
疏说:变庶言支,支,取枝条的意思。适妻的第二子以下都是,不限于妾子而已。
刘炫说:“必须是支子,因为他不继承祖祢。”
为所后者的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注说:“若子,是为所后者的亲人如同亲子。”
疏说:死者的祖父母,就是为后者之曾祖父母;妻即为后者之母。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对于为后者来说是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都如同亲子为他服丧。
刘炫说:“说妻之昆弟,以见从母;说妻之昆弟之子,以见从母昆弟。这里对于尊者只说所后者的祖父母,对于亲者只说所后者的妻,大概各举其一以见其余的服丧。至于其妻之父母以下则详细说出的,是担心承受重任的恩情主要在所后者,而可能略于其妻党。其妻党的服丧尚且如此,那么对于所后者的亲人服丧就更可以知道了。经文显示为人后者如子之服仅止于父,所以〇为凡不见者言之。又详此〇言为人后者为所后者祖父母服,则是所后者死而其祖父若父或犹存。于祖父若父犹存而子
孙得置后者,以其为宗子故尔。葢尊者巳老,使子孙代领宗事,亦谓之宗子,所谓宗子不孤者也。非是则无置后之义。」
译孙辈得以设立后嗣,是因为他是宗子的缘故。大概是因为尊长已经年老,让子孙代为管理宗族事务,也被称为宗子,这就是所说的“宗子不孤”。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设立后嗣的道理。
妻为夫▯曰夫至尊也
疏曰:「妻者齐也,言与夫齐也。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以其在家天父,嫁出则天夫,是男尊女卑之义,故同之于君父也。」
继公谓:「此亦主言士妻之礼,以通上下,凡妇人之为服者,皆放此。」
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
妾与臣同,故亦以所事者为君。《春秋传》曰:「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女子子在室为父
女子犹言妇人也,云女子子者,见其有父母也。在室,在父之室也,与不杖期章适人者对言。
布緫箭笄髽衰三年【笄音鸡髽侧▯反】
注曰: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緫,束髪谓之緫者,既束其本,又緫其末。箭,篠也。髽,露紒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
疏曰:「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案下记衣云:「带下尺,以掩裳上际也。」此裳既缝着衣,故不须用之。
继公谓:「髽者,露紒之名也。此主言成服以后之礼,然当髽者自小敛之时则然矣。故《士丧礼》卒敛,妇人髽于室,自此以至终丧不变也。此言笄、緫、髽、衰,皆所以示其异于男子,则与男子同者,绖、带、杖、屦也。《士丧礼》曰:『妇人牡麻绖,结本。』是亦妇人斩衰要绖之异者,此不见之者,以经惟主言首绖,故略之。」
▯曰:「緫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长并直亮反】注曰:「緫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
疏曰:此斩衰緫六寸,南宫縚之妻为姑緫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衰同八寸,小功缌麻同一尺,吉緫当尺二寸也。此箭笄长尺,吉笄尺有二寸,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容更差降,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巳。
继公谓:「緫六升,亦但指卒哭以前者也。其卒哭以后,当与男子受冠之布同,七升;既练,则八升也。变服之后,其长之异同,则未闻,当攷。」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
子,女子子也。承上经而言,故但云子,省文耳,非经之正例也。又云嫁,则为女子子无嫌,亦可以不必言女。经于他处凡言子者,皆谓男子。言反在父之室,明其见出于父存之时也。着之者,嫌与未嫁者异也。此丧父与未嫁者同,则其为母以下亦如之可知,经特于此发之也。凡女行于人,其为妻者曰嫁,兼为妾者言之曰适人。此惟言嫁者,省文耳。自父以下凡为此女服者,亦皆从其本服。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
李防之曰:「以《▯考之,疑『士』即『卿』字,▯冩误也。」
继公谓:「此亦以其异,故着之,且明异者之止于是也。」公即所谓诸公也。公卿大夫,亦仕于诸侯者也。其众臣为之布带、绳屦,降于为君之正服,所以辟贵臣而不敢与之同也。葢此君之尊杀于国君,故其臣之为服者,得以分别贵贱也。为公卿大夫之服如此,则其于士又杀可知矣。
▯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
注曰:「室老,家相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防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疏曰:「谓之不借者,此凶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也。」
继公谓:「室老、家臣之长者也。士,凡士之为家臣者皆是也。众臣杖,不以即位,亦异于贵臣也。然则贵臣得以杖与子同即位者,亦以其尊少贬故也。经惟言公卿大夫尔,而▯以有地者释之,则无地者其服不如是乎?似失于固矣。近臣君服斯服,乃诸侯之近臣从君服者也,▯言于此亦似非其类。」
右斩衰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注曰:「疏犹麤也。」
疏曰:后言「齐」,以先作之后齐之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即下章「带縁各视其冠」是也。
继公谓此冠布缨亦条属右缝,又下▯曰:「带縁各视其冠。」以此
译妻为丈夫服丧,说丈夫是至尊。
疏说:“妻”是齐的意思,是说与丈夫齐等。丈夫是至尊,虽然身体地位齐等,因为在家以父亲为天,出嫁则以丈夫为天,这是男尊女卑的道理,所以把丈夫等同于君父。
继公说:“这里主要说的是士之妻的礼节,用来贯通上下,凡是妇人服丧的,都仿照这个。”
妾为君主服丧,传文说君主是至尊。
妾与臣相同,所以也把所侍奉的人称为君。《春秋传》说:“男子做人臣,女子做人妾。”
女子子在室为父亲服丧。
女子就是妇人,说女子子,是表明她有父母。在室,是在父亲的家里,与不杖期章中已出嫁的相对而言。
用布束发,用竹箭做笄,露髻,穿斩衰,服丧三年【笄音鸡,髽音侧〇反】
注说:这是妻、妾、女子子丧服不同于男子的地方。緫,束发叫做緫,既束住发根,又束住发梢。箭,是篠竹。髽,是露髻。凡是丧服,上身叫衰,下身叫裳。这里只说衰不说裳,妇人没有单独的裳,衰像男子,衰的下摆像深衣。深衣则衰没有带和下裳。
疏说:“说深衣,则衰没有带和下裳。”查下记衣说:“带下尺,用来遮盖裳的上边。”这里裳已经缝在衣上,所以不需要用带。
继公说:“髽,是露髻的名称。这里主要说的是成服以后的礼节,但是应当髽的时候,从小敛之时就是这样了。所以《士丧礼》说卒敛,妇人在室内髽,从此直到丧期结束都不变。这里说笄、緫、髽、衰,都是用来表示与男子不同,那么与男子相同的,是绖、带、杖、屦。《士丧礼》说:‘妇人用牡麻绖,结本。’这也是妇人斩衰腰绖的不同之处,这里没有提到,因为经文只主要说首绖,所以省略了。”
〇说:“緫六升,长六寸,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长都读直亮反】注说:‘緫六升,是首饰像冠的升数。长六寸,是说露出髻后垂下来做装饰的部分。’”
疏说:这里斩衰緫六寸,南宫縚的妻子为姑母緫八寸,以下虽然没有明文,大功应当与齐衰相同是八寸,小功缌麻同一尺,吉緫应当是一尺二寸。这里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南宫縚的妻子为姑母用榛木做笄,也说一尺,那么大功以下不能再有差别,所以五服略为一节,都用一尺而已。
继公说:“緫六升,也只是指卒哭以前。其卒哭以后,应当与男子受冠的布相同,是七升;既练,则是八升。变服之后,其长短的异同,则没有听说过,应当考证。”
女子子出嫁后返回在父亲的家里为父亲服丧三年。
子,是女子子。承接上文经文来说,所以只说子,是省略文字,不是经文的正例。又说嫁,那么作为女子子就没有嫌疑,也可以不必说女。经文在其他地方凡是说子的,都指男子。说返回在父亲的家里,表明她是父亲在世时出嫁的。写出来,是怕与未嫁的不同。这里丧父与未嫁的相同,那么其为母以下也如此可知,经文特意在这里说明。凡是女子出嫁,其为妻的说嫁,兼为妾的说适人。这里只说嫁,是省略文字。自父亲以下凡为这个女子服丧的,也都跟随她的本服。
公士、大夫的众臣,为其君服布带、绳屦。
李防之说:“以《〇》考之,怀疑‘士’就是‘卿’字,〇写错了。”
继公说:“这也是因为其不同,所以写出来,并且表明不同的只到这里。”公就是所谓的诸公。公卿大夫,也是仕于诸侯的人。其众臣为之服布带、绳屦,降于为君的正服,所以避开贵臣而不敢与他们相同。大概这个君的尊贵低于国君,所以其臣服丧的,得以分别贵贱。为公卿大夫的服丧如此,那么其为士的又降低可知了。
〇说:“公卿大夫室老、士,是贵臣;其余都是众臣。君指有地的人。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什么他们就服什么。绳屦,是绳菲。”
注说:“室老,是家相。近臣,是阍寺之类。君,是嗣君。斯,是这。近臣跟随君丧服,没有什么防备。绳菲,是现在的不借。”
疏说:“叫做不借,是因为这是凶屦,不得从人借,也不得借人。”
继公说:“室老,是家臣的长官。士,凡是士做家臣的都是。众臣杖,不以即位,也与贵臣不同。那么贵臣得以杖与子同即位,也是因为其尊贵稍减的缘故。经文只说公卿大夫,而〇以有地的人解释,那么无地的人其服丧不如是吗?似乎失于固执了。近臣君服斯服,是诸侯的近臣跟随君服,〇在这里说也似乎不是同类。”
右斩衰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服丧三年。注说:“疏就是粗。”
疏说:后说“齐”,是因为先作之后齐之。布带,也是像革带,用七升布做,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
继公说此冠布缨也条属右缝,又下〇说:“带缘各视其冠。”以此
推之,则凡布缨皆当同于冠布也。屦云疏者,亦谓麤也,以其为之者不一,故不偏见其物,而以疏言之。此衰裳与屦皆言疏,则斩衰者可知矣。又经列削杖、布带皆在冠布缨之下,与前章杖带之次异者,此杖之文无所蒙,而带与冠缨之缕数同,宜复其常处而在此也。
译推而广之,那么凡是布制的帽缨都应当与冠上的布一样。《礼经》中说“疏”,也是指粗糙的意思,因为制作这些物品的材料不一,所以不具体指明其材质,而用“疏”来统称。既然斩衰的衣裳和鞋子都提到“疏”,那么斩衰之礼的其他细节也就可想而知了。另外,《礼经》将削杖、布带列在冠、布、缨之后,这与前一章中杖、带的次序不同,这是因为此处关于杖的记载没有承袭前文,而带与冠、缨的缕数相同,理应恢复其通常的位置,所以放在这里。
▯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枲思似反,沽音古,后同。藨皮表反,蒯苦怪反】注曰:「沽犹麤也。麤功,大功也。」
疏曰:「缉则今人谓之缏也。此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
继公谓:「牡麻者,无实之麻也。▯以枲麻释之,亦前后名异也。牡麻比苴为善,故齐衰以下之绖用之。此绖右本而在上,所以见其不以本为缨,而缨亦在左也。上言左本在下,此言右本在上,是其为制葢屈一条绳为之,自额上而后交于项中,一端垂于左之下而为缨,一端止于右之上而前乡。其不缨者,则左端不垂而在上为异耳。冠布缨之制与绳缨同,巳见于前▯,故此惟言冠布也。不见升数者,言沽功,则为大功之首可知。」
父卒则为母
注曰尊得伸也
继公谓:「父在为母期,父卒则三年。云『则』者,对父在而立文也。其女子子在室者,为此服亦惟笄、緫、髽、衰异尔,下及后章放此。」案注云:「尊得伸者,谓至尊不在,则无所屈而得伸其私尊也。」
继母如母
疏曰:继母者,谓已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续已母也,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
▯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注曰因犹亲也
继公谓此礼乃圣人之所为,而▯谓孝子不敢殊者,明圣人因人情以制礼。
慈母如母。《▯》曰:「慈母者何也?」《▯》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养阳尚反】
注曰:此主谓大夫、士之妾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巳者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曰:「▯,别举旧▯以证成巳义也。贵父之命者,一非骨肉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惟贵父之命故也。」继公谓:「言丧之三年者,以其见于此章,故惟据父卒者言也。」案注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巳之服者」,谓妾或自有子,或子之母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是以不可命为母子,但使慈之而巳。若是,则其服惟加于庶母一等可也。庶母慈巳者服见《小功章》。
母为长子
疏曰:母为长子齐衰者,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巳也。
继公谓:「绖不着女子子为母及此服之异于男子者,以其巳于前章发之,则其类皆可得而推故也。」
▯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夫妻一体,故俱为长子三年,此加隆之服也。不宜云不防父母,于子其正服,但当期,初非防服。
右齐衰三年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期音鸡,下并同】疏曰: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杂记》云:「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即是此章者也。继公谓:此期服也,而杖屦之属皆与三年章同者,是章凡四条,其三言为母,其一言为妻也。以礼攷之,为母宜三年,乃或为之期者,则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在此也。妻以夫为至尊,而为之斩衰三年;夫以妻为至亲,宜为之齐衰三年,乃不出于期者,不敢同于母故尔。然则二服虽在于期,实有三年之义,此杖屦之属所以皆与之同也。
▯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縁各视其冠【縁以绢反】
疏曰:此假他问巳荅之言也。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受衰八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受衰九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受衰十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受衰十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受衰十一升。其冠皆与其受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
译〇说:“齐是什么意思?是缉的意思。牡麻,就是枲麻。牡麻做的绖带,右边的本端在上面。冠,是粗工的意思。疏屦,是用藨和蒯编织的草鞋。”注说:“沽就是粗的意思。粗工,就是大功。”疏说:“缉,现在的人称为缏。这顶冠是七升布,刚进入大功的等级,所以说沽功。”继公说:“牡麻,是没有果实的麻。〇用枲麻来解释它,也是前后名称不同。牡麻比苴麻好,所以齐衰以下的绖带使用它。这绖带右本端在上面,是为了表明它不把本端作为缨,而且缨也在左边。上面说左本端在下面,这里说右本端在上面,它的形制大概是用一条绳弯曲而成,从额头上面往后交叉在颈项中间,一端垂在左边下面作为缨,一端止在右边上面而向前。那没有缨的,就是左端不垂下而在上面,以此作为区别。冠布缨的形制与绳缨相同,前面〇已经说过,所以这里只说冠布。没有提到布的升数,因为说了沽功,就知道是大功的首服了。”
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丧。注说:尊贵者得以伸展。继公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丧三年。说‘则’,是相对于父亲在世的情况而言的。其中的女子如果在室,为此服丧也只有笄、緫、髽、衰不同罢了,下面及后面的章节都以此类推。”案注说:“尊得伸,是说至尊的父亲不在,就没有什么可屈从的,从而得以伸展对母亲的私尊。”
继母如同母亲。疏说:继母,是指自己的母亲早逝,或被休弃之后续娶的母亲,为她服丧如同亲生母亲,所以说如母。〇说:“继母为什么如同母亲?继母与父亲匹配,与亲生母亲相同,所以孝子不敢有所区别。”注说:因就是亲。继公说:这礼是圣人所制定的,而〇说孝子不敢区别,是说明圣人根据人情来制定礼制。
慈母如同母亲。《〇》说:“慈母是什么?”《〇》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像这样,那么生前抚养她直到终老如同母亲,死后为她服丧三年如同母亲,这是看重父亲的命令。”注说:这主要指大夫、士的妾没有儿子,妾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他们成为母子,让他们抚养。如果不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服庶母慈爱自己的服丧就可以了。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大功,那么士的妾子为母亲服丧一年。父亲去世,那么都能得以伸展。疏说:“〇,是另外列举旧的〇来证明自己的意思。看重父亲的命令,一是因为不是骨肉亲属,二是因为不是与父亲匹配的尊贵,只是看重父亲的命令罢了。”继公说:“说服丧三年,是因为见于这一章,所以只根据父亲去世的情况来说。”案注说:“让他们抚养,不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服庶母慈爱自己的服丧”,是说妾或者自己有儿子,或者孩子的母亲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抚养孩子,所以不能命令成为母子,只是让她慈爱罢了。像这样,那么她的服丧只比庶母高一级就可以了。庶母慈爱自己的服丧见于《小功章》。
母亲为长子服丧。疏说:母亲为长子服齐衰,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母亲为他服丧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服丧的等级。继公说:“绖带没有提到女子为母亲以及这服丧与男子的不同,因为前面章节已经说明,那么同类都可以推知。”〇说:“为什么服丧三年?父亲所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夫妻一体,所以都為长子服丧三年,这是加隆的服丧。不应该说防止父母,对于儿子是正服,但只服一年,起初并不是防止的服丧。
右边是齐衰三年。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服丧一年者。疏说:这一章虽然只服丧一年,但禫杖都具有。案下面《杂记》说:“十一个月练祭,十三个月祥祭,十五个月禫祭。”就是这一章的情况。继公说:这是一年的服丧,而杖屦之类都与三年章相同,是因为这一章共有四条,其中三条是为母亲,一条是为妻子。根据礼制考察,为母亲应该服丧三年,却有人服丧一年的,是因为父亲在世或者母亲被休弃,所以屈从在这里。妻子以丈夫为至尊,为他服斩衰三年;丈夫以妻子为至亲,应该为她服齐衰三年,却没有超出一年,是不敢与母亲相同。然而这两种服丧虽然在一年之内,实际上有三年之义,所以杖屦之类都与它们相同。
〇说:“问的人说:‘戴什么冠?’回答说:‘齐衰、大功,冠与受衰相同;缌麻、小功,冠与衰相同。带、缘各自看它们的冠。’疏说:这是假借别人的问话来回答。降等服丧的齐衰四升,冠七升,因为冠是受衰,受衰七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受衰八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受衰九升。降等服丧的大功衰七升,冠十升,受衰十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受衰十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受衰十一升。它们的冠都与受衰的升数相同,所以说‘冠其受也’。降等服丧的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
升抽其半。其冠皆与其衰升数同,故曰「冠其衰也」。云「带縁各视其冠」者,视犹比也,二者之布升数多少,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苓大功与缌麻小功,并苓带縁者,博陈其义也。
译升数抽取其一半。那些帽子的升数都与丧服的升数相同,所以说“帽子的规格对应丧服的规格”。郑玄说“腰带和边缘的规格都参照帽子”,这里的“视”就是比照的意思,腰带和边缘所用布的升数多少,各自比照帽子的规格。然而原本的问题是询问齐衰之冠的规格,因为连带涉及到大功、缌麻和小功,以及连带涉及腰带和边缘的规格,所以广泛地陈述其中的义理。
继公谓:「斩衰有二,其冠同。齐衰三年,惟有子为母之冠耳。」是章有降服,有正服,有义服,疑其冠之异同,故发问也。齐衰、大功有受布,故冠其受,冠、衰布异也;缌麻、小功无受布,故但冠其衰,冠、衰布同也。问者惟疑此章之冠,荅者则揔以诸章之冠为言,以其下毎章之服亦或各自不同故也。带、縁各视其冠者,谓齐衰以至缌麻,其布带与其冠、衰之縁,亦各以其冠布为之。闲▯曰:「期而小祥,练冠縓縁。」檀弓曰:「练衣縓縁。」则重服未练以前与夫轻服之冠、衰皆有布縁明矣,此所云者是也。冠縁者,纰也;衰縁者,其领及袪之纯也。此复言带、縁者,又因其布之与冠同而并及之。案疏言降服齐衰、正服齐衰,但可断自此章而下,葢此防服为母也,正服为妻也。
父在为母
此主言士之子为母也,其为继母、慈母亦如之。
▯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疏曰:家无二尊,故于母屈而为期。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母于子为尊,夫不尊之故也。
继公谓:「丧妻者必三年然后娶,礼当然尔,非必専为达子心丧之志也。葢夫之于妻,宜有三年之恩,为其不可以不降于母,是以但服期而巳。然服虽有限,情则可伸,故必三年然后娶,所以终牉合之义焉。若谓惟主于达子之志,则妻之无子而死者,夫其可以不俟三年而娶乎?《春秋传》曰:『王一嵗而有三年之丧二,谓后与太子也。』丧妻之义,于此可见。」
妻
下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然则此为妻杖,谓无父者也。
▯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疏曰:妻移天齐体,与巳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
继公谓此《▯偏释为妻期服不为过重之意义,似未备。
出妻之子为母
疏曰:此谓母犯七出,去夫氏,或适他族,或之本家,子为之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妬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惟有六出。
继公谓:「出妻者,见出之妻也。云出妻之子,主于父在者也。若父没,则或有无服者矣,如下▯所云者是也。又此礼亦关上下言之,若妾子之为其出母,则亦或有不然者,非达礼也。」
▯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
注曰:「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絶道。」继公谓:「此于其外亲,但云外祖父母,见其重者耳。絶族,离絶之族,谓父族与母族相絶而不为亲也。絶族无施服,言所以为外祖父母无服也。亲者属,言所以为出母期也。此葢▯者引旧礼而复引▯以释之也。下放此。」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言为父后,则无父矣,乃云出妻之子蒙经文也。与尊者为一体,释为父后也。母不配父,则子视之为私亲。母子无絶道,固当有服,然有服则不可以祭,故为父后则不敢服之。有服则不可以祭者,吉凶二道不得相干故也。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王子雍曰:「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继公谓:「父卒而继母不嫁,则为之三年;从之嫁则期,所以异内外也。」报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谓出妻于其子与此继母皆报也。《小记》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旧说谓此女君犹为其子期,是巳。母于子乃亦杖期者,既出嫁则无尊加之义,故宜报之,所以别于在其父之室者也。此经言出妻之子为母及子为继母嫁从之服,而独不及于父卒母嫁者。今以此二条之礼定之,则子于嫁母其从与否皆当为之杖期,而经不着之者,岂以其既有子矣,乃夫没而再嫁,尤为非礼,故阙之以见义乎?▯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然则嫁母之子自居其室而为父后者,亦不为嫁母服也。
▯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终者,终为母子也。以终为
译继公说:“斩衰之服有两种,它们的冠是一样的。齐衰三年的丧服,只有儿子为母亲服丧时戴的冠不同。”这一章中有降等之服、正服、义服,人们怀疑这些冠的异同,所以提出疑问。齐衰、大功之服有受布(即丧期将尽时更换的较细布),所以冠用受布制作,冠和衰的布料不同;缌麻、小功之服没有受布,所以冠只用衰的布料制作,冠和衰的布料相同。提问者只怀疑这一章的冠,回答者则总括各章的冠来论述,因为下面各章的丧服也各自有所不同。带和缘各视其冠,是说从齐衰到缌麻,它们的布带以及冠、衰的边缘,也都各自用冠的布料制作。《闲传》说:“期年之后小祥祭,戴练冠,缘用浅红色。”《檀弓》说:“练衣,缘用浅红色。”那么重服在未练之前以及轻服的冠、衰都有布缘,这是显而易见的,这里所说的就是如此。冠缘,就是纰;衰缘,就是领口和袖口的纯边。这里再次提到带和缘,又是因为它们的布料与冠相同而一并提及。案疏文说降服齐衰、正服齐衰,只能从这一章往下推断,大概这降服是为母亲,正服是为妻子。
父在,为母服丧
这里主要说的是士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为继母、慈母服丧也是如此。
《传》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因为屈抑。至尊的父亲在,不敢伸展对母亲的私尊之情。父亲一定要守丧三年之后才娶妻,这是为了通达儿子心丧的志向。”
疏文说:家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对母亲屈抑而服期年之丧。不直接说尊而说私尊,是因为母亲对于儿子来说是尊,但丈夫不尊奉她的缘故。
继公说:“丧妻的人一定要守丧三年之后才娶妻,这是礼制当然如此,并非专门为了通达儿子心丧的志向。大概丈夫对于妻子,应当有三年之恩,因为不能不对母亲降等,所以只服期年之丧罢了。然而服丧虽然有限度,情感却可以伸展,所以一定要三年之后才娶妻,以此来终结夫妇配合的道义。如果说只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志向,那么妻子没有儿子而死的,丈夫难道可以不等待三年就娶妻吗?《春秋传》说:‘周王一岁之内有两次三年之丧,指的是王后和太子。’丧妻的道义,在这里可以看出来。”
妻
下一章《传》说:“父亲在世,为妻子不执杖。”那么这里为妻子执杖,是指父亲已去世的情况。
《传》说:“为妻子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因为妻子是最亲近的人。”
疏文说:妻子转移天命,与丈夫同体,共同奉祀宗庙,作为万世之主,所以说是最亲近的人。
继公说:这一章《传》只解释了为妻子服期年之丧不过重的意义,似乎不够完备。
出妻之子为母服丧
疏文说:这是指母亲犯了七出之条,被丈夫休弃,或者改嫁他族,或者回到娘家,儿子为她服丧。七出之条是:无子第一,淫乱第二,不侍奉公婆第三,多嘴多舌第四,盗窃第五,嫉妒第六,恶疾第七。天子、诸侯的妻子无子不被休弃,只有六出之条。
继公说:“出妻,是被休弃的妻子。说出妻之子,主要是针对父亲在世的儿子。如果父亲去世,那么有的可能就没有服丧了,如下面《传》所说的那样。另外,这个礼制也涉及上下等级,如果是妾的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那么有的也可能不是这样,这不是通行的礼制。”
《传》说:“出妻之子为母亲服期年之丧,那么为外祖父母就没有服丧。”《传》说:“断绝宗族关系就没有旁系服丧,亲近的人则属于本族。”
注说:“在旁边而波及叫做施。亲近的人属于本族,母子是最亲近的,没有断绝的道理。”继公说:“这里对于她的外亲,只说外祖父母,是举出其中重要的。断绝宗族,指离绝的宗族,是说父族与母族相互断绝而不作为亲属。断绝宗族没有旁系服丧,是说为什么为外祖父母没有服丧。亲近的人属于本族,是说为什么为被休弃的母亲服期年之丧。这大概是《传》的作者引用旧礼,又引用《传》来解释它。下面也是这样。”
出妻之子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服丧。《传》说:“与尊者同为一体,不敢服丧自己的私亲。”
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父亲就没有了,这里说“出妻之子”是承袭经文。与尊者同为一体,是解释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母亲不配享父亲,那么儿子就视她为私亲。母子没有断绝的道理,本来应当有服丧,但是有服丧就不能祭祀,所以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不敢为她服丧。有服丧就不能祭祀,是因为吉凶两条道路不能相互干扰的缘故。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随她的人为她服丧,这是报服
王子雍说:“跟随继母而寄养的就为她服丧,不跟随的就不服丧。”继公说:“父亲去世而继母不改嫁,就为她服三年之丧;跟随她改嫁就服期年之丧,这是为了区别内外。”报,是用同样的服丧等级回报的意思,是说被休弃的妻子对于她的儿子,以及这位继母,都是报服。《小记》说:“妾跟随女君被休弃,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妾不为她服丧,说明被休弃的妻子有服丧。旧说认为这位女君仍然为她的儿子服期年之丧,这是对的。母亲对于儿子也执杖服期年之丧,既然已经出嫁,就没有尊加之义,所以应当报服,以此来区别于在父亲家中的情况。这段经文说到出妻之子为母亲服丧以及儿子为跟随改嫁的继母服丧,却唯独没有提到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的情况。现在用这两条礼制来判定,那么儿子对于改嫁的母亲,无论是否跟随都应当执杖服期年之丧,而经文没有记载,难道是因为她已经有儿子了,却在丈夫死后改嫁,尤其是不合礼制,所以省略不写以表明意义吗?《传》说:“出妻之子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服丧。”那么改嫁母亲的儿子,如果居住在家中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也不为改嫁的母亲服丧。
《传》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因为重视终结。”
终结,是终结母子关系。以终结为
右齐衰杖期
不杖麻屦者
注曰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
继公谓《大功章》曰:「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受以大功衰即葛,而期为异耳。」
祖父母
疏曰: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也。
继公谓此服惟据父在者言也,父没则服或异矣。▯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谓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故加而为期也。
世父母叔父母
注曰为姑在室亦如之
疏曰伯言世也欲见继世也
继公谓:「女子子在室为之亦然,惟巳许嫁者则异也。此服皆报,不言之而别见者,欲序昆弟之子于众子之后,序夫之昆弟之子于舅姑之后,以见亲疏尊卑之等,故不于此言报也。若轻服则不然。」
▯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
陈诠曰:「尊者,父也,所谓昆弟一体也。」
继公谓:「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以其与父一体,故当加一等也。以五服差之,族之亲为四缌麻,从祖之亲为三小功,则从父之亲宜为二大功也。而礼为从父昆弟大功,世叔父期,以此▯攷之,则世叔父之期乃是加服,从父昆弟之大功则其正服也。」此释经文为世父叔父期之意。
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
加尊者,谓以其尊加之也。昆弟之子本服亦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报以其为巳加隆之服者,以巳非正尊,不足以尊加之故也。加尊而不报者,如父于众子、祖于庶孙之类是也。昆弟之子虽不在此条,然以其即为世叔父之服者,而世叔父亦以此服之,义有不同,故并释之也。
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牉普半反】
言首足牉合四体者,皆所以释其为一体也。此又申言与尊者一体之义,虽以三者并言,而其防则惟主于昆弟,葢世叔父乃其父之昆弟,所谓与尊者一体也。
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辟音避】
注曰资取也
疏曰:昆弟之义无分者,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其父,故须分也。若兄弟同在一宫,则不成为人子之法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为四方之宫也。
张子曰:「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古之人曲尽人情如此。若同宫有叔父、伯父,则为子者何以独厚于其父?为父者又乌得而当之?」
继公谓:「此承上文而言也。父子、夫妻、昆弟俱是一体,然夫子、夫妻不分,而昆弟则分,似乖于一体之义,故言其理之不容不分者以释之。东宫、西宫、南宫、北宫,葢古者有此称,亦或有以之为氏者,故▯引之以证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焉。异居而同财,则其所以分之意可见矣。宗,谓大宗、小宗共祢者也。」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疏曰:「以配世叔父,而生母名,则当随世叔父而服之。」继公谓:「此释经文也,言以名服,见其恩疏。」
大夫之适子为妻【适丁敌反,下不音者并同】
▯曰:「父在则为妻不杖,则是凡父在为妻,而非有所降者,其服皆然,不别适庶也。此乃特见大夫之适子,葢谓大夫庶子为妻则异于是,惟其适子为妻如邦人,故特举以眀之。凡大夫之子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序于昆弟之上者,葢以此包上下而言,故居众人为妻之处。若重出者,乃在正服后也。」
▯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
注曰: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
继公谓:「父之所不降,谓大夫为适妇亦大功如众人,故子亦为之不杖期如众人也。若大夫于庶妇
译右齐衰杖期
不杖麻屦者
注说:这也是齐衰,说的是它与上面不同。
继公说:《大功章》说:“三个月后受以小功衰即葛,九个月后受以大功衰即葛,而为期的是不同的。”
祖父母
疏说:服制的基本规定,如果为父亲服期年,祖父应服大功;为父母加重到三年,祖父也加重到期年。
继公说:这服制只是根据父亲在世的情况来说的,父亲去世则服制或许不同了。〇说:“父亲去世然后为祖父后者服斩。”小记说:“祖父去世而后为祖母后者服三年。”
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因为是最尊贵的。
意思是不能用大功的服制来服最尊贵的,所以加重到期年。
世父母叔父母
注说:为在室的姑母也是这样。
疏说:伯说世,想要显示继承世系。
继公说:“女子在室为她们也是这样,只有已许嫁的则不同。这服制都是报服,不在此处说而在别处说的,是想把兄弟的儿子列在众子之后,把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列在舅姑之后,以显示亲疏尊卑的等级,所以不在此处说报服。如果是轻服则不然。”
〇说:“世父、叔父为什么服期年呢?与尊者一体。”
陈诠说:“尊者,是父亲,所谓兄弟一体。”
继公说:“世叔父本来是大功的服制,因为与父亲一体,所以应当加一等。用五服来推求,族人的亲为四缌麻,从祖的亲为三小功,那么从父的亲应为二大功。而礼制规定从父兄弟服大功,世叔父服期年,以此〇来考察,那么世叔父的期年乃是加服,从父兄弟的大功则是正服。”这是解释经文为世父叔父服期年的意思。
那么兄弟的儿子为什么也服期年呢?因为是旁尊,不足以加尊,所以报服。
加尊者,是说以其尊加之。兄弟的儿子本服也是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报以其为自己加隆的服制,因为自己不是正尊,不足以尊加之故。加尊而不报的,如父亲对众子、祖父对庶孙之类。兄弟的儿子虽不在此条,但因为他们就是世叔父的服制,而世叔父也以此服之,意义不同,所以一并解释。
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所以父子如首足,夫妻如牉合,兄弟如四体【牉音普半】
说首足牉合四体,都是为了解释其为一体。这又申言与尊者一体的意义,虽然三者并说,但其防范则只主于兄弟,大概世叔父是其父的兄弟,所谓与尊者一体。
所以兄弟之义不分,然而有分的,则是为了避免儿子的私心。儿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儿子。所以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辟音避】
注说:资取也
疏说:兄弟之义不分,因为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是兄弟之义不合分。然而分的,则是为了避免儿子的私心,使兄弟的儿子各自私其父,所以须分。如果兄弟同在一宫,则不成为人子之法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也有隔别,为四方之宫。
张子说:“儿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儿子。古之人曲尽人情如此。如果同宫有叔父、伯父,那么为子者何以独厚于其父?为父者又乌得而当之?”
继公说:“这是承上文而言。父子、夫妻、兄弟俱是一体,然而父子、夫妻不分,而兄弟则分,似乖于一体之义,所以说其理之不容不分者以释之。东宫、西宫、南宫、北宫,大概古者有此称,亦或有以之为氏者,所以〇引之以证古之兄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异居而同财,则其所以分之意可见矣。宗,谓大宗、小宗共祢者也。”
世母、叔母为什么也服期年呢?以名服也。
疏说:“以配世叔父,而生母名,则当随世叔父而服之。”继公说:“这是解释经文的,说以名服,见其恩疏。”
大夫的适子为妻【适丁敌反,下不音者并同】
〇说:“父在则为妻不杖,那么凡是父在为妻,而非有所降的,其服皆然,不别适庶。这乃特见大夫的适子,大概说大夫庶子为妻则异于是,惟其适子为妻如邦人,所以特举以明之。凡大夫之子的服,例在正服后,今序于兄弟之上的,大概以此包上下而言,所以居众人为妻之处。如果重出的,乃在正服后。”
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为什么不杖呢?父在则为妻不杖。”
注说: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
继公说:“父之所不降,谓大夫为适妇亦大功如众人,所以子亦为之不杖期如众人也。如果大夫于庶妇
降之而至于不服,其子亦降之而至于大功,所谓大夫之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在则为妻不杖者,不敢同于父在为母之服也。故父没为母三年,乃得为妻杖,是其差也。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适人者以出而降。子亦不敢降之说见后。」
译如果降低丧服等级却仍然不肯服从,那么他的儿子也会降低丧服等级直到大功,这就是所说的大夫的儿子跟随大夫而降低丧服等级。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持丧杖,是不敢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规格相同。所以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三年,这才能够为妻子持丧杖,这就是其中的差别。降低丧服等级有三种情况:大夫因为尊贵而降低,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因为被父亲所压抑而降低,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出嫁的女儿因为离开本家而降低。儿子也不敢降低丧服等级的说法,在后文可以看到。
昆弟
注曰:「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为众子
注曰:「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继公谓:「众子即庶子也,对长子立文,故曰众子。庶则对适之称也,实则一耳。父母为众子乃期者,以尊加之也。士妻为妾子亦期。凡适而非长,父母为之亦与众子同。」
昆弟之子▯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其女子子在室者亦如之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大功,嫌于适亦然,故以明之。斩衰章云:「父为长子」,则大夫之适亦谓其长子,未必指为弟者也。此云适昆弟者,古之文法不可以单言昆,故连弟言之,经中此类多矣。不言适子者,嫌自为其子也。
▯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曰:大夫虽尊,不降其适,重之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继公谓:「大夫之子于昆弟之属,或有所降者,以从乎其父,而不得不降之耳。若为其父之适及尊同者,乃其父之所不降者,故巳亦得遂其服焉。非谓以其父不降之之故,欲降之而不敢降也。」凡后▯之言若此者,不复见之。
适孙▯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
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疏曰:「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与此不同也。」
继公谓:「祖于孙宜降于子一等,而大功。此期者,亦异其为适加隆焉尔,非不降之谓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皆谓适不可二也。」案注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者」,葢以斩衰章惟言父为长子故也。郑言此者,为适子死而无适孙者见之,且明为适孙亦期之意也。适孙为祖父后,服与子同。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上为如字,▯为人曷为并同】
言其以别于所后者也,余皆放此。父母为支子服,率降于为巳者一等。此支子出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其父母亦报之以期而不复降者,以其既为所后者之子,统不可二,故不敢以正尊加之而报之也。
▯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疏曰:此问虽兼母,荅専据父,故以斩而言。
继公谓:「此一节释所以服期之意。为父固当斩衰,然父不可二,斩不并行。既为所后之父斩,则于所生之父不得不降而为期,葢一重则一轻,礼宜然也。大宗者,继别子之后者也。小宗者,凡庶子之长子、适孙之属皆是也。此为大宗子矣,乃复谓所生之家为小宗者,以其本为支子故也。持,犹主也。」
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算素管反大祖音泰】
注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上犹逺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昬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曰:大祖始封者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太公之类。
继公谓:「此一节承上文言所以后大宗之意。尊之统,为尊者之统也。小宗者,族人之所尊,而大宗又统乎小宗,故言尊之统,见其至尊也。大宗为尊者之统而收族人,故族人不得不为之立后。诸侯言太祖,天子言始祖,则始祖、太祖异矣。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通义》云:『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太祖。』此其徴也。及,谓祭及之也。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谓禘也。始祖之所自出,若殷周之帝喾也。诸侯之太祖世世祭之。天子不惟世世祭其太祖,又祭其始祖,又祭其始
译昆弟
注说:“昆,就是兄长。对于在家的姐妹,也是这样。”
为众子
注说:“众子,是指长子的弟弟以及妾所生的儿子。在家的女儿也是这样。”继公说:“众子就是庶子,因为与长子相对立而称,所以叫众子。庶,是与嫡相对称的称呼,实际上是一回事。父母为众子服期年之丧,是因为以尊者的身份加给他们。士的妻子为妾所生的儿子也服期年之丧。凡是嫡出但不是长子的,父母为他们服丧也与为众子相同。”
昆弟之子
〇问:“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答:“是为了报答。”
其女子子在室者亦如之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大夫的庶子为兄弟服大功之丧,因为担心对于嫡出的兄弟也是这样,所以特别说明。斩衰章说:“父亲为长子”,那么大夫的嫡出也是指他的长子,未必是指弟弟。这里说嫡出兄弟,是因为古代的文法不能单独说“昆”,所以连着“弟”一起说,经书中这类情况很多。不说嫡子,是担心自己为自己的儿子服丧。
〇问:“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答:“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
注说:大夫虽然尊贵,但不降等对待嫡子,这是重视嫡子。嫡子为庶出的兄弟服丧,庶出的兄弟互相服丧,也像大夫为他们服丧一样。
继公说:“大夫的儿子对于兄弟这类亲属,有的需要降等,是因为跟随父亲,不得不降等。如果是为父亲的嫡出以及地位相同的人服丧,这是父亲所不降等的,所以自己也得以完成应有的服丧。并不是说因为父亲不降等,自己想降等却不敢降等。”凡后面〇的言论像这样的,不再重复出现。
适孙
〇问:“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答:“不敢降等对待嫡出。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孙媳也是这样。”
注说:“周代的制度,嫡子死了,就立嫡孙,这是嫡孙将要上承祖位做后嗣。长子在,那么都算是庶孙。孙媳也是这样。嫡妇在,也算是庶孙的妻子。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后嗣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之丧。”疏说:“说‘周道’,是因为殷代的制度,嫡子死了,弟弟应当先立,这与周代不同。”
继公说:“祖父对于孙子,适宜比对于儿子降一等,服大功之丧。这里服期年之丧,也是因为他们是嫡出而特别加重,并不是说不降等。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孙媳也是这样,都是说嫡出不能有两个。”案注说:“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后嗣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之丧”,大概是因为斩衰章只说了父亲为长子服丧的缘故。郑玄说这个,是为了说明嫡子死了而没有嫡孙的情况,并且阐明为嫡孙服期年之丧的意思。嫡孙为祖父继承后嗣,服丧与儿子相同。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上为如字,〇为人曷为并同】
说这是为了区别于所继承的人,其余都仿照这个。父母为支子服丧,通常比支子为自己服丧降一等。这个支子出去为别人做后嗣的,为他亲生父母服期年之丧,他的亲生父母也回报以期年之丧而不再降等,是因为他既然做了所继承人的儿子,统绪不能有两个,所以不敢以正尊的身份加给他而回报他。
〇问:“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答:“不有两个斩衰之丧。为什么不有两个斩衰之丧呢?”答:“主持大宗重任的人,要降等对待小宗。”
疏说:这个问题虽然兼及母亲,但回答专门依据父亲,所以用斩衰来说。
继公说:“这一节解释所以服期年之丧的意思。为父亲本来应当服斩衰之丧,然而父亲不能有两个,斩衰不能并行。既然为所继承的父亲服斩衰,那么对于亲生父亲不得不降等而服期年之丧,大概是一重则一轻,礼制应当如此。大宗,是继承别子之后的人。小宗,凡是庶子的长子、嫡孙之类都是。这已经是大宗的子嗣了,却还说所生的家是小宗,是因为他本来是支子。持,就是主的意思。”
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算素管反大祖音泰】
注说:“都邑的士,就知道尊崇父亲,是接近政治教化的缘故。大祖,是始封的君主,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是说区别亲疏,排列昭穆。《大〇》说:‘用姓氏联系而不分离,用饮食连接而不特殊,虽然百世婚姻也不通,周代的制度就是这样。’”
疏说:大祖始封者不毁其庙,像鲁国的周公、齐国的太公之类。
继公说:“这一节承接上文,说所以继承大宗的意思。尊之统,是尊者的统绪。小宗,是族人所尊崇的,而大宗又统辖小宗,所以说尊之统,显示其至尊。大宗是尊者的统绪而收聚族人,所以族人不得不为他立后。诸侯说太祖,天子说始祖,那么始祖、太祖就不同了。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通义》说:‘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太祖。’这就是证据。及,是说祭祀及于他。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是说禘祭。始祖之所自出,像殷周的帝喾。诸侯的太祖世世祭祀。天子不仅世世祭祀他的太祖,又祭祀他的始祖,又祭祀他的始
祖之所自出,葢所祭者之尊不同故也。尊者天子,卑者诸侯。此尊统,谓为祖祢之统者也。尊统上,天子始祖之所自出者也。尊统下,诸侯之太祖也。此与大宗为族人之尊统者,义不相关,意略相类,故假此以发明之。适子不得后大宗,则大宗亦有时而絶矣。」
译祖先所从出的源头,大概是因为所祭祀对象的尊卑不同,所以才有这样的区别。尊贵的是天子,卑下的是诸侯。这尊统,是指作为祖、祢的统绪而言的。尊统向上追溯,是天子的始祖所从出的源头;尊统向下追溯,是诸侯的太祖。这与大宗作为族人之尊统的意义并不相关,但意思大致相似,所以借用这个概念来阐明它。如果嫡子不能继承大宗,那么大宗有时也会断绝。」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适如字,为父同字▯为父同】
此昆弟不言报,是亦为之大功耳。
▯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専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此一节释「为其父母」也。从者,顺其所为而不违之,所谓以顺为正者也。天者,取其尊大之义,人所尊大者无如天,故以之为比。
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此一节释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也。归宗者,所归之宗也。妇人虽外成,然终不可忘其所由生,故以本宗为归宗也。归云者,若曰妇人或不安于夫家,必以此为归然也。其于为父后者特重,以其为宗子也。以私亲言之,故曰小宗。其昆弟虽继别,犹谓之小,所以别于夫家之宗也。
继父同居者
继父,因母之后夫也。其或从继母而嫁者,若为其夫服,亦宜如之。
▯曰:「何以期也?」《▯曰:「夫死,妻穉,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适并如字,与音预,为异如字】注曰:妻穉,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以下。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巳絶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继公谓「▯之言若此,则是子于继父本无服,特以二者具且同居,故为服此服。若先同居后异居,则降而三月,是又于三者之外,以居之同异为恩之深浅,而定服之重轻也。然则三者或阙其一,虽同居亦无服矣。《小记》言同居、异居者与此异,更详之。」
为夫之君,《▯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曰:「夫为君斩,故妻从之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适如字】
为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者,降为大功。今以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报」者,服期之义生于巳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自当期,固不必言报矣。然父母为巳加一等,而巳于父母不复加者,其亦以妇人不能贰斩也与?
▯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
祭主者,夫若子若孙也。死而无祭主,尤可哀怜,故加一等大功之服。乃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是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祖父母尊也,乃在下者,见其为变服也。孙于祖父母,其正服期。
▯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注曰:「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曽祖。」
疏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君之母当齐衰,而言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继公谓:「此先揔言从服,则夫人之服亦在其中矣,以其非从斩而期,故复以小君别言之。为小君亦谓之从服者,谓其得配于君,乃有小君之称故也。为母齐衰亦云斩者,以皆三年而略从其文耳。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则是父在而祖之不为君者卒,君虽为之后,亦惟服期,以父在故尔。惟祖后于父而卒者,君乃为之斩也。葢其斩与期,惟以父之存没为制。君服斩,然后臣从服期。又此言为君之母与其祖母,皆指其卒于夫死之后者也。其夫若在,君为之期,则臣无服也。」案: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此揔释国君有不为君之祖若父也。注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
译女子出嫁的,为她父母、以及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适”按本字读,“为父”同“为父”】
这里兄弟不称“报”,也是为她服大功之丧罢了。
〇问:“为父亲为何服期年之丧?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丧。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丧,为什么呢?妇人有三从的道理,没有专断主事的权力,所以未出嫁时顺从父亲,出嫁后顺从丈夫,丈夫死后顺从儿子。所以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丧,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妇人不能有两个至尊。”
这一节解释“为她父母”的原因。顺从,就是顺从其作为而不违背,所谓以顺从为正。天,取它尊大的意思,人所尊大的没有比天更尊大的,所以用它来比喻。
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为何也服期年之丧?妇人虽然在外成家,但必定有归宗之处,称为小宗,所以服期年之丧。
这一节解释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的原因。归宗,就是所归附的宗族。妇人虽然在外成家,但终究不可忘记自己出生的本源,所以以本宗为归宗。说“归”,是说妇人如果在夫家不安,必定以此作为归宿。对于作为父亲继承人特别重视,因为他是宗子。从私亲的角度来说,所以称为小宗。她的兄弟虽然继承别宗,仍称为小,是为了区别于夫家的宗族。
继父同居的
继父,是母亲后来的丈夫。如果是跟随继母改嫁的,如果为丈夫服丧,也应该这样。
〇问:“为何服期年之丧?”〇说:“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之亲,带着他们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之亲。改嫁的对象用他的财物为他们建造宫庙,岁时让他们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同居就服齐衰期年,异居就服齐衰三月。必定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未曾同居,就不称为异居【“适”均按本字读,“与”音预,“为异”按本字读】注说:妻子年轻,指年龄未满五十;儿子年幼,指年龄在十五以下。大功之亲,指共同财产的人。在家门外为他们建造宫庙,神灵不享用异族的祭祀。妻子不敢参与,恩情虽然至亲,但族属已经断绝。丈夫不可有两个,这是因恩情而服丧。未曾同居,就不为他服丧。
继公说:“〇的话如此,那么儿子对继父本来没有丧服,只是因为两者具备且同居,所以服此丧服。如果先同居后异居,就降等为三月,这又是在三者之外,以居住的同异作为恩情的深浅,从而确定丧服的轻重。那么三者如果缺少其一,即使同居也没有丧服了。《小记》所说的同居、异居与此不同,再详细考察。”
为丈夫的君主,《〇说:“为何服期年之丧?是从服。”
疏说:“丈夫为君主服斩衰,所以妻子从服期年。”
姑、姊妹、女子出嫁而无主的,姑、姊妹报【“适”按本字读】
为姑、姊妹、女子出嫁者,降为大功。现在因为她们无主,就在降服的基础上加一等而为之服期年。她们的姑、姊妹对于兄弟、侄子,也不容不以其所加的一等服丧。说“报”,是因为服期年的意义产生于自己而不在对方。女子出嫁者为父母自当服期年,固然不必说报。然而父母为自己加一等,而自己对于父母不再加一等,这也是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丧吧?
〇说:“无主,是说没有祭祀的主持者。为何服期年之丧?因为她们没有祭祀的主持者。”
祭祀的主持者,是丈夫或儿子或孙子。死了而没有祭祀的主持者,尤其令人哀怜,所以加一等大功之丧。之所以能加一等,是因为本来的丧服如此。
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
祖父母尊贵,却列在下面,是因为这是变服。孙子对祖父母,正服是期年。
〇说:“为何服期年之丧?是从服。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就是小君。父亲死后,然后为祖辈继承人服斩衰。”
注说:“这是已经为君,而有父亲或祖辈丧事的人,是指始封的君主。如果是继位的君主,那么他的父亲或祖辈有残疾未被立为君。父亲死了,是指父亲是君主的孙子,应当继承王位却早死,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
疏说:“说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是想表明臣子从君主服期年。君主的母亲应当服齐衰,却说斩衰,是因为母亲也有三年之丧,所以一并提及。”继公说:“这里先总说从服,那么夫人的丧服也包含在内,因为不是从斩衰而降为期年,所以又用小君特别提及。为小君也称为从服,是说她配于君主,才有小君之称。为母亲服齐衰也说斩衰,是因为都是三年之丧而略从其文。父亲死后然后为祖辈继承人服斩衰,那么父亲在世而祖辈不为君的人死了,君主虽然为之后,也只服期年,因为父亲在世。只有祖辈继承人在父亲之后死的,君主才为他服斩衰。大概斩衰与期年,只以父亲的存没为制度。君主服斩衰,然后臣子从服期年。又这里说为君主的母亲和祖母,都指她们死在丈夫死后。如果丈夫还在,君主为她服期年,那么臣子就没有丧服。”案:注说:“这是已经为君,而有父亲或祖辈丧事的人,是指始封的君主。如果是继位的君主,那么他的父亲或祖辈有残疾未被立为君。”这是总释国君有不为君的祖辈或父亲。注又说:“父亲死了,是指父亲是君主的孙子,
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曽祖。」此释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之文也。夫君之无父而为祖后者有二:有君巳即位而父先卒、祖后卒者,如注所云者是也;亦或有父为君而卒、子既代立而祖乃卒者。注乃举其一而遗其一,意似未备。
译应当继承君位却早逝,如今国君是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的。”这是解释父亲去世之后,作为祖父后嗣的人为祖父服斩衰之丧的条文。国君没有父亲而成为祖父后嗣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国君已经即位,父亲先去世,祖父后去世,如注中所说的那样;另一种是父亲作为国君去世,儿子已经继位,祖父才去世。注中只列举了其中一种情况而遗漏了另一种,意思似乎不够完备。
妾为女君
注曰女君君适妻
继公谓:「此服期与臣为小君之义相类。」
▯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礼,夫妻体敌,妾为君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期,嫌其服轻,故发问也。妾之至尊者,君也,而女君次之;妇之至尊者,夫也,而舅姑次之。二事相类,故以为况。妾之事女君,既与妇之事舅姑等,则其为女君服,亦不宜过于妇为舅姑服,但当期而已。然妾于女君,其有亲者或大功,或小功、缌麻,乃皆不敢以其服服之,而必为之期,又所以见其尊之也。女君于妾不着其服者,亲疎不同,则其服亦异,故也。惟缌章见贵妾之服,彼盖主于士也。若以士之妻言之,乃为其无亲者耳;若有亲者,则宜以出降一等者服之。
妇为舅姑,《▯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子为父母三年,加隆之服也。妻从其加服,故降一等而为期。然则从服者,惟顺所从者之重轻而为之,固不辨其加与正也。余不见者放此。
夫之昆弟之子,▯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世母、叔母服之也。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二妾之子为母之服,异于众人,嫌母为其子亦然,故以眀之。公,国君也。
▯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公与大夫于其子,有以正服服之者,有以尊降之若絶之者。其妻与夫为一体而从之,故不问巳子与妾子,其为服若不服亦然。二妾于君之子,亦从乎其君而为之,其为服若不服皆与女君同。惟为其子得遂,独与女君异者,则以不得体君故也。葢母之于子本有期服,初非因君而有之,故不得体君,则此服无从君之义,是以得遂也。
女子子为其祖父母
斩衰章曰:「女子子在室为父」,对适人者言之也。此惟云女子子而巳所以见其在室、适人同也。然章首巳见祖父母,则是服亦在其中可知矣。必复着之者,嫌出则亦或降之,如其为父母然也。
▯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以经意为主,于适人者而发,故云然。女子子适人不降其祖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此不敢降之语,与大夫为祖父母之▯意同,皆失之也。说见于后。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为大如字▯为大曷为同】注曰: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
继公谓:「大夫之子从其父,亦降旁亲一等。世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与其父尊同,故不降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则以大夫之尊厌降为大功;若适士,则又以出降为小功。今以其为命妇,故不复以尊降,惟以出降为大功;若又无祭主,乃加一等而为期。大夫之妻谓之命妇者,君命其夫为大夫,则亦命其妻矣。此于其子不别适庶,以父在故尔。▯曰:『有适子者无适孙。』是也。是章有大夫为适孙为士者之服,则此昆弟之子为其父之适孙者,虽不为大夫,巳亦不降之也。又姑姊妹、女子子云无主,则是夫先卒也。夫为大夫而先卒,其妻犹用命妇之礼焉。以是推之,则尝为大夫而巳者,亦用大夫之礼可知。」
▯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惟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适如字,朝直遥反】注曰:「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
继公谓:「经言『惟子不报』,谓男子为父三年,与期服异也。▯以女子子释之,似失之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自当期,乃不在不报中者,以与其余报服同,故略言之也。又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乃于大夫之子亦报之者,葢以其父之故,不敢以降等者服之,亦贵贵之意也。惟父卒乃如众人。大夫曷为不降命妇?
译妾为女君服期。注解说:女君是君主的正妻。
继公说:“这里服期,与臣为小君服期的道理相类似。”
《传》说:“为什么服期呢?妾侍奉女君,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
礼制规定,夫妻地位对等,妾为夫君服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服期,人们嫌这服制太轻,所以发出疑问。妾所尊奉的最高者是夫君,其次是女君;媳妇所尊奉的最高者是丈夫,其次是公婆。这两件事相类似,所以用来作比喻。妾侍奉女君,既然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那么她为女君服丧,也不应该超过媳妇为公婆服丧,只服期就够了。然而妾对于女君,如果有亲属关系,本应服大功、小功或缌麻,却都不敢按原本的亲属服制来服,而必须服期,这也是为了显示女君的尊贵。女君对于妾不注明服制,是因为亲疏不同,服制也就不同,所以如此。只有在缌麻章中提到了贵妾的服制,那大概是针对士阶层而言的。如果以士的妻子来说,那是为她没有亲属关系的妾服丧;如果有亲属关系,则应该按降一等来服丧。
媳妇为公婆服期,《传》说:“为什么服期呢?是随从而服。”
儿子为父母服三年,是加重隆重的服制。妻子跟随这种加重的服制,所以降一等而服期。那么所谓随从而服,只是顺从所跟随者的轻重来决定,本来不区分是加服还是正服。其余没有提到的情况,都类推于此。
丈夫的兄弟的儿子,《传》说:“为什么服期呢?是回报。”
世母、叔母为他们服丧。她们的未婚女儿,也是这样。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服期。
两位妾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与普通人不同,人们怀疑母亲为儿子服丧也是如此,所以加以说明。公,指国君。
《传》说:“为什么服期呢?妾不能与君一体,所以为儿子可以遂行本服。”
国君和大夫对于他们的儿子,有的按正服服丧,有的因尊贵而降等甚至断绝服制。他们的妻子与丈夫一体而跟随,所以不问是亲生子还是妾生子,服丧与否都相同。两位妾对于君主的儿子,也跟随君主而为之,服丧与否都与女君相同。唯独为儿子服丧可以遂行本服,这与女君不同,就是因为妾不能与君一体。大概母亲对于儿子本有期服,起初并不是因为君主才有的,所以不能与君一体,这服丧就没有跟随君主的道理,因此可以遂行本服。
女子子为其祖父母服期。
斩衰章说:“女子子在室为父”,这是相对于已出嫁者而言的。这里只说女子子,所以表明在室、出嫁相同。然而章首已经提到祖父母,那么服制也在其中可知了。必须再次注明,是担心出嫁后也可能降等,就像为父母服丧那样。
《传》说:“为什么服期呢?是不敢降等其祖。”
《传》以经文原意为主,针对已出嫁者而言,所以说这样。女子子出嫁不降等其祖,是不敢用兄弟的服制来服至尊。这“不敢降等”的话,与大夫为祖父母服丧的《传》意相同,都是错误的。说法见于后文。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中无祭主者,以及大夫、命妇服期,只有儿子不回报【“为大”按字面读,“曷为”同“何为”】。注解说:这里所服丧的对象共有六类命夫、六类命妇。
继公说:“大夫之子跟随其父,也降旁亲一等。世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如果是大夫、命妇,与其父尊贵相同,所以不降等而服期。至于姑、姊妹、女子子,服制本也是期。如果在室,则因大夫的尊贵压制而降为大功;如果嫁给士,则又因出嫁而降为小功。现在因为她们是命妇,所以不再因尊贵而降等,只因出嫁而降为大功;如果又无祭主,则加一等而服期。大夫的妻子称为命妇,是因为君主任命其夫为大夫,也就任命其妻了。这里对于其子不区分嫡庶,是因为父亲在的缘故。《传》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这是对的。本章有大夫为嫡孙是士者的服制,那么这里昆弟之子为其父的嫡孙者,虽不是大夫,自己也不降等。又姑、姊妹、女子子说无主,那就是丈夫先去世了。丈夫是大夫而先去世,其妻仍用命妇的礼。由此推知,曾经是大夫而退休的,也用大夫的礼可知。”
《传》说:“大夫,是男子中做大夫的人;命妇,是妇人中做大夫妻的人。无主,是命妇中没有祭主的人。为什么说只有儿子不回报呢?女子子出嫁者,为其父母服期,所以说是不回报,意思是其余都回报。为什么服期呢?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大夫为什么不降等命妇呢?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室内高贵【“适”按字面读,“朝”音直遥】。注解说:“无主,是命妇中没有祭主,指姑、姊妹、女子子。有祭主的,如同众人。”
继公说:“经文说‘惟子不报’,是说男子为父服三年,与期服不同。《传》用女子子来解释,似乎错了。女子子出嫁者,为其父本应服期,不在不回报之中,是因为与其余回报的服制相同,所以略去不提。又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如果是大夫、命妇,大夫之子也回报他们,大概是因为其父的缘故,不敢用降等的服制来服,也是贵贵的意思。只有父亲去世后才如同众人。大夫为什么不降等命妇?
承父之所不降者而问也。此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其子之姑、姊妹、女子子也。大夫为此四命妇,或大功,或小功,皆不以尊降之,惟以出降耳。问者葢怪其无爵而不降之。夫尊于朝,则妻贵于室,言其夫妻一体,同尊卑也,是以不降之。尊于朝,谓为大夫;贵于室,谓为内子。」
译这是承接父亲所不降低丧服等级的情况而提出的疑问。这里所说的不降低丧服等级的命妇,是指大夫对于自己儿子的姑母、姐妹、女儿而言。大夫为这四种命妇服丧,有的服大功,有的服小功,都不因为她们身份尊贵而降低丧服等级,只是因为她们出嫁而降低丧服等级罢了。提问者大概是对她们没有爵位却不降低丧服等级感到奇怪。丈夫在朝廷地位尊贵,那么妻子在家庭中也尊贵,这是说夫妻一体,尊卑相同,因此不降低丧服等级。在朝廷地位尊贵,是指身为大夫;在家庭中尊贵,是指身为内子。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此祖父适孙为士也,乃合祖母言之,所谓妻从夫爵者也。上已见祖父母适孙矣,此复着大夫之礼,则经凡不见为服之人者,虽曰通上下言之,而实则主于士也,明矣。
▯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注曰:「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也。」
继公谓:「大夫于为士者之服则降之,此亦为士也,乃不降者,以其为祖与适也。大夫所以降其旁亲而不降祖与适者,圣人制礼使之然也,非谓大夫之意亦欲降此亲,但以其为祖与适故不敢降之也。此▯之言,似有害于义理。」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马季长曰:「公谓诸侯,其闲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士妾。」
继公谓:「此妾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则是服已在其中矣。复言此者,犹嫌为人妾者屈于其君,则为其私亲或与为人妻者异,故以明之。云『公妾以及士妾』,又以见是服不以其君之尊卑而异也。」
▯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
传意,葢谓妾于其父母亦本自有服,非因君而服之,故不得体君,则为之得遂。然妾以不得体君之故而遂其服者,惟自为其子耳。若其私亲,则无与于不体君之义。葢女君虽体君,亦未见有重降其私亲者,▯义似误也。
右齐衰不杖期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注曰: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继公谓:「受者,以轻衰受重衰也。成人齐衰之服而无受,则惟三月可知,故不复见月数。」
寄公为所寓
注曰: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
注曰:诸侯五月而▯,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又反服之,既▯而除之。
继公谓:「经▯不见诸侯相为服之礼,是无服也。寄公巳失国,则异于诸侯;又寓于他邦之地,则不可不为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齐衰三月而与民同。国君五月而▯,此为之服者则止于三月,以齐衰之轻者惟有此耳,故不以其▯月为节也。不特制为国君服者,辟天子也。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既▯除之,特制之服也。」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注曰:「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继公谓:「丈夫者,男子之与大宗絶属者也。妇人者,谓絶属之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妇也。丈夫、妇人于宗子、宗子之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则不服之,葢亲者且无服,疏者可知。」
▯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者,巳之所自出也,尊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诚无由自尽,故于敬宗见之。葢敬其为别子之后者,乃所以尊别子也。故曰:「敬宗者,尊祖之义也。」此为宗子与其母妻服,皆敬宗之事故,▯言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谓族人于宗子之妻,其服与否,惟以其母之在不在为节,则宗子之母虽老而妻代主家事,若先其母而卒,族人亦不为此服,葢其母尚在故也。此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实相类。
为旧君君之母妻
君亦谓旧君也,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巳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
注曰:仕焉而巳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
继公谓:「已,犹止也。」郑氏以为致仕,是也。此尝仕矣,今又在国,其服宜异于民,乃亦齐衰三月者,葢不在其位,则不宜服斩以同于见为臣者,而臣于君又无期服,故但齐衰三月而不嫌其与民同也。然又为小君服,则亦异于民矣。
庶人为国君
注曰: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
疏曰:「云庶人在官者,谓府、史、胥、徒。」
继公谓:「庶人此服,夫妻同
译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这是指祖父的适孙是士,于是连带祖母一起说,这就是所谓的妻子随丈夫爵位的原则。上文已经出现了祖父母为适孙服丧的情况,这里再次明确大夫的礼制,那么经文凡是没有提到服丧对象的人,虽然说是通上下而言,但实际上是以士为主,这就很明白了。
〇曰:「为什么服期年呢?不敢降低对祖父和适孙的服丧等级。」
注曰:「不敢降低对祖父和适孙的服丧等级,那么就可以降低对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
继公说:「大夫对于是士的亲属服丧就降低等级,这里也是士,却不降低等级,是因为他是祖父和适孙。大夫之所以降低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而不降低祖父和适孙的,是圣人制定礼制让他这样的,并不是说大夫心里也想降低这些亲属的服丧等级,只是因为他们身为祖父和适孙所以不敢降低罢了。这段〇的话,似乎有损于义理。」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马季长说:「公指的是诸侯,其中间有卿、大夫的妾,所以说以及士妾。」
继公说:「这里说妾,云『女子子出嫁的为其父母』,那么服丧规定已经在其中了。再说这个,还是嫌作为人妾的人屈从于她的君主,那么为她自己的私亲服丧可能与作为人妻的不同,所以以此说明。说『公妾以及士妾』,又以此表明这种服丧不因为君主的尊卑而有差异。」
〇曰:「为什么服期年呢?妾不能体现君主的意志,得以为其父母尽孝。」
传的意思,大概是说妾对于她的父母本来自有服丧规定,不是因君主而服丧,所以不能体现君主的意志,那么为她服丧得以尽孝。然而妾因为不能体现君主意志的缘故而尽孝服丧的,只是为自己儿子罢了。如果是她的私亲,则与不体现君主意志的意义无关。大概女君虽然体现君主意志,也没有见到加重降低对私亲服丧的,〇的意思似乎有误。
右齐衰不杖期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注曰:无受者,服这种丧服而除服,不用轻的丧服接替它。《小记》说:「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穿绳屦。」
继公说:「受,是用轻的丧服接替重的丧服。成人齐衰的丧服而没有受,那么只有三月可知,所以不再出现月数。」
寄公为所寓
注曰:寓也是寄,为所寄居的国家君主服丧。
〇曰:「寄公是什么人?失去封地的君主。为什么为所寄居的国家君主服齐衰三月呢?说与百姓相同。」
注曰:诸侯五月而〇,而服齐衰三月的,三月而收藏他的丧服,到〇又再穿上丧服,既〇而除服。
继公说:「经〇不见诸侯互相服丧的礼,这是无服。寄公已经失去国家,就不同于诸侯;又寄居在他国之地,就不可不为他的君主服丧。然而不是臣子,所以只服齐衰三月而与百姓相同。国君五月而〇,这里为他服丧的则止于三月,因为齐衰中轻的只有这个罢了,所以不以他的〇月为节制。不仅制定为国君服丧的,避开天子。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既〇除服,是特制的丧服。」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注曰:「宗子继承别子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
继公说:「丈夫,是男子中与大宗断绝隶属关系的。妇人,是说断绝隶属关系的女子子在家的,以及宗妇。丈夫、妇人对于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如果在嫂叔之列的,就不为他们服丧,大概亲近的尚且无服,疏远的可知。」
〇曰:「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是自己所从出的,尊崇他,是重视根本。然而尊崇祖先的诚意无法直接表达,所以在敬重宗子上体现。大概敬重他是别子之后的人,就是尊崇别子。所以说:「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这里为宗子与其母亲妻子服丧,都是敬重宗子的缘故,〇这样说。宗子的母亲在世,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是说族人对于宗子的妻子,服丧与否,只以她的母亲在不在为节制,那么宗子的母亲虽然年老而妻子代管家事,如果先于母亲去世,族人也不为此服丧,大概她的母亲还在的缘故。这个意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丧的,意思实在相似。
为旧君君之母妻
君也是指旧君,在国而说旧君的,表明他不作为臣子,这种服丧大夫士相同。
〇曰:为旧君,是指谁?做官而已经离职的。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说与百姓相同。君的母亲、妻子,就是小君。
注曰:做官而已经离职的,是说年老如果有残疾而退休的。为小君服丧的,恩情深于百姓。
继公说:「已,就是止。」郑氏认为是退休,是对的。这里曾经做官,现在又在国,他的服丧应该不同于百姓,却也服齐衰三月的,大概不在其位,就不宜服斩衰以同于现任臣子,而臣子对于君主又没有期服,所以只服齐衰三月而不嫌与百姓相同。然而又为小君服丧,也就不同于百姓了。
庶人为国君
注曰:不说民而说庶人,庶人或许有在官的。
疏曰:「说庶人在官的,是说府、史、胥、徒。」
继公说:「庶人这种服丧,夫妻相同
之。非在官与在官与当家者,则不服也。畿内之民,其服天子亦当如此,乃不着之者,则此经惟主为侯国而作,益可见矣。」
译这样。如果不是在官府任职的人,或者是在官府任职以及当家主事的人,就不会服从。王畿之内的百姓,他们服从天子也应当如此,(经文)却没有明确记载这一点,这就更加可以看出,这段经文只是针对诸侯国而作的了。」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据其妻与长子言之。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于旧君恩深,故虽去国,而于巳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去国且若是,则在国可知。大夫在位,与其长子俱为君服斩,妻服期;去位,则皆为之齐衰三月而巳。又为君之母、妻,若去国,则不服其母、妻也。士之异于此者,长子无服;若去国,则夫妻亦不服之矣。
▯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
其为服之意,若但如是而已,则士之在外者,妻与长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似失之。
继父不同居者
注曰尝同居今不同
疏曰:此则期章所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继公谓:为继父同居者期,而为异居者不降一等为大功,乃服此服者,恩同于父,不敢以卑服亵之也。继父于子同居、异居皆不为服,知不为服者,二章无报文,且齐衰三月不可用于卑者也。
曽祖父母
曽犹重也谓祖之上又有祖也
▯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疏曰:「《三年问》云:『至亲以期断。』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是本为父期,则为祖宜大功,曽祖宜小功,髙祖宜缌麻。」
继公谓:「兄弟之服,大功以下皆是也。小功者,据当为曽祖之本服言也。曽祖本小功,以其为兄弟之服,不宜施于至尊,故服以齐衰三月焉。此其日月虽减于小功,而衰麻之属实过于大功,且専为尊者之服,是以日月之多寡有所不计。礼有似杀而实隆者,此之谓与?曽祖之父本服在缌麻,若以此▯义推之,则亦当齐衰,而经不言之者,葢髙祖▯孙亦鲜有相及者也。」
大夫为宗子
亦与宗子絶属者也。前条云: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众人,则命妇亦宜然也。此但云大夫为宗子,不云命妇,又不云宗子之母妻,各见其尊者尔。
▯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言不敢降,则是宗子为士也。絶属者且不降,则有亲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旧君
此即在外之大夫为之也。子思子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为旧君之义,二说尽之。
▯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絶也。」
云君埽其宗庙,见犹望其复反之意,所谓犹未絶者,此也。然则巳絶者,其不为此服乎?亦似与经意异矣。
曽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为如字】
不云如士而云如众人是庶人之服亦或如士礼矣。
▯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经言大夫为宗子、旧君、曽祖父母为士者,葢连文也,故▯于此以大夫言之,非専取为士之文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
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经葢顾大功章立文耳。女子子之适人者,降其父母一等,乃不降其祖与曽祖者,葢尊服止于齐衰三月,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可降而为齐衰期;而祖之齐衰期,不可降而为大功;曽祖之齐衰三月,又不可降而无服。此所以二祖之服俱不降也。
▯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意谓嫁于大夫者,虽尊犹不敢降其祖。然则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亲,与士妻异者乎?又所谓成人而未嫁者,与不敢降之意尤不相通,传似失其防矣。
右齐衰三月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注曰:「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沽麤也。」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长知丈反下并同】
注曰:「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也。」
疏曰:中殇或从上,或从下
译大夫在外,其妻与长子为旧国君服丧。
这是承接庶人之后而言,所以只根据其妻与长子来论述。说“旧国君”,表明妻子和儿子也都在国外。大夫对旧君恩情深厚,所以虽然离开了国家,但在自己应服的丧期之外,妻子和儿子又为他服丧。离开国家尚且如此,那么在国时的情形就可以推知了。大夫在位时,与其长子都为国君服斩衰,妻子服期年;去位后,则都为他服齐衰三月而已。又,对于国君的母亲和妻子,如果离开国家,就不为他们服丧。士与此不同的地方在于,长子没有丧服;如果离开国家,夫妻也不为他们服丧了。
〇问:“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回答说:妻子是说与平民相同,长子是说尚未离去。
如果服丧的意义仅仅如此,那么士在国外时,妻子与长子也应该这样,何必特指大夫呢?〇的说法似乎有失偏颇。
继父不同居者
注说: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
疏说:这就是期年章中所说的“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的情况。继公认为:为同居的继父服期年,而为异居的继父不降一等服大功,而是服此丧服,是因为恩情如同父亲,不敢用低等的丧服亵渎他。继父对于儿子,无论是同居还是异居都不为之服丧,知道不为之服丧的原因,是因为第二章没有报丧的条文,而且齐衰三月不可用于地位卑下的人。
曾祖父母
曾,就是重的意思,指祖父之上又有祖父。
〇问:“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回答说: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的长辈。
疏说:“《三年问》说:‘至亲以一年为断。’那么为什么有三年之丧呢?回答说:‘是加以隆重罢了。’本来为父服期年,那么为祖适宜服大功,曾祖适宜服小功,高祖适宜服缌麻。”
继公认为:“兄弟的丧服,大功以下都是。小功,是依据应当为曾祖的本服而言的。曾祖本服小功,因为它是兄弟的丧服,不宜施用于至尊,所以服齐衰三月。这虽然日月比小功减少,但衰麻的实质比大功更重,而且专门是为尊者设的丧服,所以日月的多少有所不计。礼制中有看似减杀而实际隆重的,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曾祖之父本服在缌麻,如果按照这个〇的意思推论,那么也应当服齐衰,而经文没有说,大概是因为高祖与玄孙很少能相及的缘故。”
大夫为宗子
这也是与宗子断绝宗族关系的人。前一条说: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服丧,大夫此服既然与一般人相同,那么命妇也应该如此。这里只说大夫为宗子,不说命妇,也不说宗子之母妻,各自见其尊者罢了。
〇问:“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回答说:大夫不敢降低对宗子的丧服等级。
说不敢降低,那么宗子就是士了。断绝宗族关系的尚且不降低,那么有亲缘关系的也服丧如邦人就可以知道了。
旧君
这就是在外的大夫为之服丧。子思子说:“古代的君子,进人用礼,退人用礼,所以有旧君反服的礼制。”孟子说:“谏言被采纳,言论被听从,恩泽下及百姓,有缘故而离开,那么国君派人引导他出边境,又先派人到他要去的地方;离开三年不回来,然后收回他的田地和住宅。这就叫做三有礼。像这样,就为他服丧了。”为旧君服丧的道理,这两种说法已经说尽了。
〇问:“大夫为旧君,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回答说:大夫离去,国君打扫他的宗庙,所以服齐衰三月,是说与平民相同。说的是哪类大夫呢?说的是他因道义而离开国君,而尚未断绝关系的人。
说国君打扫他的宗庙,表明还期望他回来的意思,所谓尚未断绝的,就是这个。那么已经断绝关系的,就不为此服丧吗?这也似乎与经文的意思不同。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为如字】
不说如士而说如众人,是庶人的丧服有时也像士的礼制。
〇问:“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回答说:大夫不敢降低对祖父的丧服等级。
经文说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大概是连文,所以〇在这里以大夫而言,不是专门取为士的条文。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这是不降等的丧服,似乎不必说未嫁者。经文大概是顾及大功章而立文的。女子子出嫁的,降低对父母的丧服一等,却不降低对祖父与曾祖的丧服,大概是因为尊者的丧服止于齐衰三月,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所以父母的三年之丧,可以降低为齐衰期年;而祖父的齐衰期年,不可降低为大功;曾祖的齐衰三月,又不可降低而无服。这就是两个祖父的丧服都不降等的原因。
〇说:嫁者,是嫁于大夫的人;未嫁者,是成人而未嫁的人。为什么服齐衰三月?不敢降低对祖父的丧服。
〇的意思认为嫁于大夫的人,虽然尊贵却不敢降低对祖父的丧服。那么大夫之妻也有降低对本族旁亲的丧服,与士妻不同的吗?又所谓成人而未嫁的,与不敢降低的意思尤其不相通,传文似乎失去了要旨。
右齐衰三月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注说:“大功布,是指其锻治之功粗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长知丈反下并同】
注说:“殇,是男女未冠笄而死,可以称殇的。”
疏说:中殇或者从上,或者从下。
,是则殇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矣。圣人之意然也。
译这样看来,殇服分为三等,而丧服等级只有二等,这是为了使大功之殇有丧服可穿。如果丧服也分为三等,那么大功之殇就没有丧服了。圣人的用意正是如此。
继公谓:「言子,又言女子子以殊之,是经之正例。凡言子者,皆谓男子,益可见矣。此子之殇,服不分适庶,但俱从本服而降者,以齐衰服重,不宜用之于殇也。经言男女为殇之节如此,则是古者男女必二十乃冠笄,明矣。」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葢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不满八嵗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缛音辱,樛居蚪反,为并如字】
注曰: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巳。疏曰:未名则不哭者,不以日易月而哭也。
继公谓:「文,谓礼文也。樛当作缪。《檀弓》曰:『齐衰而缪绖。』正谓此也。缪,绞也。绖,谓首绖也。垂者,其缨也。殇绖之有缨者,不绞其缨而散之,此亦异于成人者,故以证之。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惟用于凡有齐斩之亲者,自大功之亲以下则否。葢齐斩之长殇、中殇大功,下殇小功,以次言之,则七嵗以下犹宜有服,但以其不入当服之限,是以略之。然其恩之轻重与殇之在缌麻者相等,故不可不计日而哭之。若满七嵗者,哭之八十四日,则亦近于缌麻之日月矣,是其差也。知大功以下之亲则否者,大功之下殇在缌麻,则七嵗者自无服,故大功以下者,不必与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之哭可也。子生三月则父名之者,三月天时一变,故名子者法之。未名则不哭者,子见于父,父乃名之,未名则是未之见也,未见则未成父子之恩,故不哭也。其他亲之哭与否,亦以此为节。此义与妇之未庙见而死者相类。」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小功》章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则此服亦夫妻同也。是章中不见「昆弟之子、女子子」,今以下章例之,复攷其尊卑亲疎之次,则知亦当有此七字,葢传冩者以其文同,故脱之耳。
适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注曰:「重适也,天子亦如之。」
疏曰:「诸侯于庶子则絶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惟言适子也。」
继公谓公亦有为适子长殇之服,则国君之世子亦必二十而后冠,如众人矣。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注曰绖有缨者为其重也
继公谓:「缨绖,谓缨其绖也。缨即绖之垂者。此大功之缨绖亦右本在上,其异于成人者,散而不绞尔。缨绖止于大功九月,故此七月者亦有大功而不缨绖,所以见其差轻也。此绖虽不缨,犹以麻之有本者为之,以其为大功之服也。」
右殇大功九月七月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注曰:受,犹承也;即,就也。闲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
继公谓:「齐衰以上,其绖皆不言绖缨,故于此成人大功言之,乃因轻以见重,且明有缨者之止于此也。受以小功衰者,说大功布衰裳,而以小功布衰裳受之也。即葛说麻绖带,就葛绖带也。三月而变衰葛,九月而除之。妇人异于男子者,不葛带耳,小功亦然。《檀弓》曰:『妇人不葛带。』此章特着受月者,以承上经无受之后,嫌与之同,亦且明受衰之止于此也。此三月受服,上下同之。章内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而《服问》又言君主适妇之丧,是诸侯虽无大功,而于其尊同者若所不可得而絶者,亦服此服也。其姑姊妹女子子之嫁于国君者,为外丧,君之受服,固不视其卒哭之节。适妇虽内丧,而其礼则比于命妇,但三月而▯,故君亦惟三月而受服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注曰:「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
译继公说:“经文既说‘子’,又说‘女子子’以作区分,这是经文的正常体例。凡是说‘子’的,都指男子,由此更加可以明白了。这里关于‘子’的殇服,不分嫡庶,都按照本服降等,是因为齐衰的服制太重,不适宜用于殇者。经文说男女为殇的等级如此,那么古代男女必定年满二十才举行冠礼和笄礼,这是很明显的。”
《传》说:“为什么是大功呢?因为未成人。为什么没有受服呢?因为为成人服丧,礼文繁复;为未成人服丧,礼文不繁复。所以殇者的绖带不绞垂,大概是因为未成人。年龄十九至十六岁为长殇,十五至十二岁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的都是无服的殇。无服的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的殇,是殇而无服。所以孩子生下三个月,父亲才给他命名;死了就哭他;未命名的就不哭他【缛音辱,樛居蚪反,为并如字】
注说:缛就是多的意思,礼文多的,是指变除的节次。以日易月,是说生一个月就哭一天。殇而无服的,哭他罢了。疏说:未命名就不哭的,是不以日易月来哭。
继公说:“文,指礼文。樛应当作缪。《檀弓》说:‘齐衰而缪绖。’正是指这个。缪,就是绞。绖,指首绖。垂的,是它的缨。殇绖有缨的,不绞其缨而散开,这也不同于成人,所以用来证明。无服的殇以日易月,只用于凡有齐衰斩衰之亲的,自大功之亲以下就不这样。大概齐衰斩衰的长殇、中殇是大功,下殇是小功,依次类推,那么七岁以下也应当有服,只是因为他们不在应当服丧的限度内,所以略去。然而他们的恩情轻重与殇在缌麻的相等,所以不可不计算日子来哭。如果满七岁的,哭八十四天,也就接近缌麻的日月了,这就是差别。知道大功以下之亲不这样做的,是因为大功的下殇在缌麻,那么七岁的自然无服,所以大功以下的,不必与无服的殇以日易月之哭也可以。孩子生下三个月父亲才给他命名的,是因为三个月天时一变,所以命名孩子效法它。未命名就不哭的,是因为孩子见父亲,父亲才给他命名,未命名就是未见,未见就未成父子之恩,所以不哭。其他亲属哭与不哭,也以这个为节度。这个意义与妇人未庙见而死的相类似。”
叔父的长殇、中殇,姑姊妹的长殇、中殇,兄弟的长殇、中殇,丈夫的兄弟之子、女子子的长殇、中殇。
《小功》章说:“兄弟之子、女子子、丈夫的兄弟之子、女子子的下殇。”那么这服制也是夫妻相同的。这一章中没有“兄弟之子、女子子”,现在以下章为例,再考察其尊卑亲疏的次序,就知道也应当有这七个字,大概是传抄的人因为文字相同,所以脱落了。
嫡孙的长殇、中殇,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的长殇、中殇,公为嫡子的长殇、中殇,大夫为嫡子的长殇、中殇。注说:“重视嫡子,天子也这样。”
疏说:“诸侯对庶子就断绝而无服,大夫对庶子降一等,所以这里只说嫡子。”
继公说公也有为嫡子长殇的服制,那么国君的世子也必定二十岁以后才冠,如同众人一样了。
他们的长殇都是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注说:绖有缨的是因为它重。
继公说:“缨绖,是说缨其绖。缨就是绖的垂者。这大功的缨绖也是右本在上,它不同于成人的,是散开而不绞。缨绖只到大功九月,所以这七月的也有大功而不缨绖,以此来显示它稍轻。这绖虽然不缨,还是用有本的麻来做,因为它是大功的服制。”
右殇大功九月七月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注说:受,就是承;即,就是就。闲传说:大功的葛与小功的麻相同。
继公说:“齐衰以上,其绖都不说绖缨,所以在这里成人大功说它,是借轻以见重,且明确有缨的只到这里。受以小功衰的,是说大功布衰裳,而以小功布衰裳受之。即葛说麻绖带,就葛绖带。三月而变衰葛,九月而除之。妇人不同于男子的,是不葛带,小功也这样。《檀弓》说:‘妇人不葛带。’这一章特意写明受服的月数,是因为承接上文经无受之后,嫌与之相同,且明确受衰只到这里。这三月受服,上下相同。章内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而《服问》又说君主适妇之丧,是诸侯虽无大功,而对于其尊同者若所不可得而绝者,也服此服。那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的,是外丧,君的受服,本来不视其卒哭之节。适妇虽是内丧,而其礼则比于命妇,但三月而〇,所以君也只在三月而受服。”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注说:“这是受服之下的,用来引发传的
,明受尽于此也。」
疏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言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
译,明受尽于此也。」
疏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言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〇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
继公谓:「大功布三等,受布二等。此于大功与受布各见一等者,但以其一一相当者言也。观此,则其上二等之受布亦可见矣。」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适如字】
不杖期章不特着为此亲在室者之服,葢以此条见之,葢经之例然也。其他不见者放此。
▯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以出者降其本亲之服,故此亦降之也。
从父昆弟
注曰: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继公谓:「世叔父之子谓之从父昆弟者,言此亲从父而别也,故以明之。从祖之义亦然。」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为人如字,▯同】
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庶孙
孙言庶者,对适立文也。孙于祖父母本服大功,以其至尊,故加隆而为之期;祖父母于庶孙,以尊加之,故不报,而以本服服之也。
适妇
注曰:适妇,适子之妻,言适者,从夫名。
▯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
亦加隆之服,为之大功,非不降之谓也。妇从其夫而服舅姑期,舅姑以正尊而加尊焉,故例为之小功。此异其为适,故加一等也。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适如字】
昆弟云众,对为父后者立文也,是亦主言父没者之礼矣。礼,女子子成人而未嫁,或逆降其旁亲之期服。此言巳适人者,乃为其昆弟大功,则是其旁亲之期服之不可以逆降者惟此耳。
侄丈夫妇人报▯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侄大结反】
必言丈夫妇人者,明男女皆谓之侄也。若但云侄,则嫌若偏指昆弟之女,然故两见之。经凡于为侄之服,皆指姑之巳适人者而言,葢以侄或成人,或在下殇以上,则姑亦鲜有在室者矣。侄之妇人在室适人同,章首巳见为姑适人者之服,此似不必言报,疑报字非误则衍。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不言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报,文略也。
▯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
此释经意也
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朱子曰:「▯意本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妻不得为母,故反言以诘之曰:『若谓弟妻为妇,则是兄妻亦可谓之母矣,而可乎?』」言其不可尔。
继公谓:「为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大功,皆从夫之期服者也。夫为其昆弟亦期,妻若从而服之,亦当大功,今乃无服,故因而发▯。母道、妇道,谓世叔母及昆弟之子妇之类也。此据男子所为服者而言,故继之曰:『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葢以当时有谓弟妻为妇者,故引而正之,以言其不可也。▯之意葢谓男子为妇人来嫁于巳族者之服,惟在母、妇之行者则可;若尊不列于母,卑不列于妇,则不为之服,以其无母妇之名也。故为昆弟之妻无服。经之此条,主于妻为其夫之党,▯以从服释之,是也。又云:『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亦据妻不从夫而服其昆弟发问,亦是也。顾乃以男子不服昆弟之妻为荅,此不惟失所问之意,又与夫之昆弟所以无服之义相违。葢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而乃不从服,其无服之义生于妇人,而非起于男子也。《檀弓》曰:『嫂叔之无服也,葢推而逺之。』彼似善于此矣。《尔雅》曰:『弟之妻为妇。』」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为士如字】注曰:「子谓庶子。」
继公谓:「大夫于士为异爵,故其丧服例降其旁亲之为士者一等,虽世叔父母亦降之,所以见贵贵之意胜也。不杖期章为此亲之为大夫、命妇者云『大夫之子』,此云『大夫』,互见其人以相备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注曰:「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
注曰:「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昆弟,庶昆弟也。」
继公谓:「母、妻及昆弟之尊同者,若不宜降,
译继公说:“大功等级的布有三种,受布等级的布有两种。这里在大功和受布中各只提到一种,只是以它们一一对应的情况来说明。观察这一点,那么上面两种等级的受布也就显而易见了。”
出嫁的姑母、姐妹、女儿【适,按照本字读音】
不持杖的期年服这一章,不特别列出为在室亲属所穿的丧服,大概是因为这一条已经体现了,这是经文的一贯体例。其他没有列出的情况,都依照这个原则。
〇问:为什么是大功呢?因为她们已经出嫁。
因为出嫁的人要降低原本亲属的丧服等级,所以这里也降低了。
堂兄弟
注说:“世父、叔父的儿子,他们的姐妹在室的情况也是如此。”
继公说:“世父、叔父的儿子称为堂兄弟,是说这些亲属是从父亲那里分支出来的,所以特别指明。从祖的含义也是这样。”
为别人立后的人,为自己的兄弟,〇问:“为什么是大功呢?为别人立后的人,要降低对兄弟的丧服等级【为,按照本字读音,〇同】
他的姐妹在室的情况也是如此
庶孙
孙称为庶,是相对于嫡孙而言的。孙子对祖父母原本的丧服是大功,因为祖父母地位至尊,所以加重礼数而为他们服期年;祖父母对庶孙,因为尊长施加恩惠,所以不回报,而按照原本的丧服等级为他们服丧。
嫡妇
注说:“嫡妇,是嫡子的妻子,称为嫡,是跟随丈夫的名分。”
〇问:为什么是大功呢?不降低对嫡子的丧服等级。
也是加重礼数的丧服,为他们服大功,并不是说不降低的意思。妻子跟随丈夫为公婆服期年,公婆因为正当的尊位而更加尊崇,所以按例为他们服小功。这里因为她是嫡子之妻,所以加重一等。
出嫁的女儿,为众兄弟【适,按照本字读音】
兄弟称为众,是相对于为父亲立后的人而言的,这也是主要说明父亲去世后的礼仪。按照礼制,女儿成年而未嫁,有时会预先降低旁系亲属的期年丧服。这里说已经出嫁的女儿,为她的兄弟服大功,那么旁系亲属的期年丧服中,不可以预先降低的只有这一种了。
侄子、侄女,男女皆回报〇问:“侄子是什么?称我为姑母的人,我称他为侄子【侄,音大结】
一定要说丈夫、妇人,是为了明确男女都称为侄子。如果只说侄子,就容易被误解为偏指兄弟的女儿,所以两者都提到。经文凡是为侄子服丧的规定,都是指姑母已经出嫁的情况,大概是因为侄子如果成年,或者在下殇以上,那么姑母很少有还在家的了。侄子的妇人,在室和出嫁的情况相同,章首已经提到了为出嫁姑母所服的丧服,这里似乎不必说回报,怀疑‘报’字不是错误就是多余。
丈夫的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不说丈夫的世父母、叔父母回报,是文字简略。
〇问:为什么是大功呢?是跟随丈夫服丧。
这是解释经文的意思。
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呢?丈夫属于父亲这一辈的,妻子都属于母亲这一辈;丈夫属于儿子这一辈的,妻子都属于媳妇这一辈。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亲吗?所以名分,是治理人类的大事,能不慎重吗!
朱熹说:“〇的本意是说弟弟的妻子不能称为妇,哥哥的妻子不能称为母,所以反过来说来质问:‘如果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哥哥的妻子也可以称为母亲了,这可以吗?’”意思是说这是不可以的。
继公说:“为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服大功,都是跟随丈夫的期年丧服。丈夫为他的兄弟也服期年,妻子如果跟随服丧,也应当是大功,现在却没有丧服,所以因此引发〇的疑问。母道、妇道,是指世叔母以及兄弟的儿媳之类。这是根据男子所服的丧服来说的,所以接着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亲吗?’大概是因为当时有人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所以引用并纠正它,来说明这是不可以的。〇的意思大概是说男子为嫁入自己家族的女子服丧,只有在母亲、媳妇这一辈的才可以;如果尊位不在母亲之列,卑位不在媳妇之列,就不为他们服丧,因为他们没有母亲、媳妇的名分。所以为兄弟的妻子没有丧服。经文的这一条,主要在于妻子为丈夫的党羽服丧,〇用跟随服丧来解释,是对的。又说:‘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也是根据妻子不跟随丈夫为他的兄弟服丧而发问,也是对的。然而却用男子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来回答,这不仅失去了所问的意思,又与丈夫的兄弟之所以没有丧服的道理相违背。大概妇人对丈夫的兄弟应当跟随服丧,却不跟随服丧,没有丧服的道理产生于妇人,而不是起于男子。《檀弓》说:‘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大概是为了推远他们。’那似乎比这里说得更好了。《尔雅》说:‘弟弟的妻子称为妇。’”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中为士的人【为士,按照本字读音】注说:“儿子是指庶子。”
继公说:“大夫与士爵位不同,所以丧服的惯例是降低旁系亲属中为士的人一等,即使是世叔父母也降低,这是为了体现尊重贵者的意思胜过其他。不杖期年章为这些亲属中为大夫、命妇的人说‘大夫之子’,这里说‘大夫’,互相补充以完备。”
传曰:“为什么是大功呢?因为尊位不同。尊位相同就可以服原本的亲属丧服。”注说:“尊位相同,是指也是大夫的人。亲属丧服为期年。”
公的庶兄弟、大夫的庶子,为母亲、妻子、兄弟。
注说:“公的庶兄弟,是指父亲已去世;大夫的庶子,是指父亲还在世。其中为母亲服丧,是指妾生的儿子。兄弟,是指庶兄弟。”
继公说:“母亲、妻子以及兄弟中尊位相同的,如果不应当降低,
而此二人降之者,则皆以死者为其父尊之所厌,而不得伸其服故也。其所厌虽有逺近之异,而意义实同,故并言之。公之昆弟,其亲之以厌而降者,仅止于此。若大夫之子,此服之外,更有而降在大功者,其多寡与公之昆弟不类,乃并言此者,葢主于其庶子之为母、妻耳,非谓其亲之以厌而降者亦仅止于此也。且此昆弟之降,大夫之子皆然,亦不专在于庶。」
译而这两人之所以降等服丧,都是因为死者是其父尊所厌服的对象,因而无法按常礼穿着应有的丧服。虽然所厌服的程度虽有远近之别,但实质意义相同,所以一并论述。对于公的兄弟,因亲缘关系被厌服而降等服丧的情况,仅止于此。至于大夫的儿子,在此服之外,还有降等至大功的情况,其数量与公的兄弟并不相同。之所以一并提及,大概是因为主要涉及庶子为母亲、妻子服丧的情况,并非说大夫之子因亲缘被厌服而降等服丧的情况也仅止于此。况且这种兄弟降等服丧的情况,大夫的儿子都是如此,也不仅仅局限于庶子。
▯曰:「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厌于弃反】
注曰:「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父所不降,谓适也。」
继公谓:「厌,谓厌其所为服者也。不得过大功,谓使服之者不得过此而伸其服也。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谓尊降之义在大夫而不已也。葢国君于旁期而下,皆以尊厌而絶之,此三人者皆君所絶者也。尊者之子必从其父而为服,故君在则公子于昆弟无服,而为母若妻于五服之外。君没矣,其死者犹为余尊之所厌,是以公子为此三人止于大功也。大夫于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亦谓之厌,此三人者皆大夫之所降者也。其子亦从其父而降之一等,为大功,与公子父没之礼同。大夫没,子乃得伸其服,以其无余尊也。此传言公之昆弟、大夫之庶子,是服之所以同者备矣,而诸侯、大夫尊厌轻重、逺近之差,亦略于是乎见焉。推而上之,则天子之所厌者又可知矣。先儒乃以天子之子同于公子之礼,似误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为大如字】
此文承上经两条而言,则皆云者,皆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也。大夫、公之昆弟于此亲,则尊同也;大夫之子于此亲,则亦以其父之所不降者也,故皆服其亲服。春秋▯曰:「公子之重视大夫,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为公子者,不降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则知先君余尊之所厌,止于上三人耳。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
注曰妇人子者女子子也
疏曰此谓世叔母为之服
继公谓:「是服夫妻同也。上经不言夫为之者,其文脱与?或言女子子,或言妇人子,互文以见其同尔。」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此服亦从乎其君而服之也。大夫为庶子大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经于妾为君之党服皆略之,惟着大夫之妾以见其异,则士之妾不言可知矣。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注曰: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继公谓:「此着其降之之节,异于他亲也。在室而逆降,正言此七人者,葢世父母、叔父母与姑之期为旁尊之加服,姊妹之期虽本服,然以其外成也,故并世父巳下皆于未嫁而略从出降,明其异于父母昆弟也。此服无为妻为妾之异,经惟以嫁为言者,约文以包之耳。又前经见姊妹适人者,及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此世父母而下为凡女子子之降服也。其服惟以适人为节,以此见逆降之服无报礼也。」
▯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注曰:「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
疏曰:「不辞者,不是解义言辞也,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者,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皆言『其』以明其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
继公谓▯者以此经合于上,谓皆大夫之妾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贱而服之降否如尊者然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释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于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宜如之。若妾则不体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党,巳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视君以为节,而不得不与女君同,固无嫌于卑贱也。然此但可以释爲君之庶子之文,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葢经初无为女子子未嫁者之礼,且凡云嫁者,皆指凡嫁于人者而言,非必谓行于大夫而后为嫁也。又谓为世父母以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葢此乃适
译〇说:“为什么是大功之服呢?因为先君残留的尊位所压抑,所以不能超过大功之服。大夫的庶子,则跟随大夫而降低服等。父亲所不降低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低服等。”
注说:“说跟随大夫而降低服等,那么父亲去世时就像对待国人一样。父亲所不降低服等的,指的是嫡子。”
继公说:“厌,是说压抑其所应服的丧服。不得过大功,是说让服丧的人不能超过这个限度而伸展其丧服。大夫的儿子跟随大夫而降低服等,是说尊降的道理在于大夫而不在于自己。大概国君对于旁系期亲以下,都因为尊位压抑而断绝服制,这三个人都是国君所断绝服制的。尊贵者的儿子必定跟随其父亲而服丧,所以国君在世时,公子对兄弟没有服制,而对母亲或妻子在五服之外。国君去世了,死者仍然受到残留尊位的压抑,因此公子为这三个人只服大功。大夫对于所服丧的人,有的因为尊位加临而降低一等,也称为厌,这三个人都是大夫所降低服等的。他们的儿子也跟随其父亲而降低一等,服大功,与公子父亲去世后的礼制相同。大夫去世后,儿子才得以伸展其丧服,因为已经没有残留的尊位了。这段经文传述公的兄弟、大夫的庶子,是服制之所以相同的原因完备了,而诸侯、大夫尊位压抑的轻重、远近的差别,也大致在这里显现出来。推而向上,那么天子所压抑的也就可知了。先儒认为天子的儿子与公子的礼制相同,似乎错了。”
都为他们作为大夫的从父兄弟。
这段经文承接上文两条而言,那么“皆”字,是指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大夫、公的兄弟对于这层亲属关系,是因为尊位相同;大夫的儿子对于这层亲属关系,也是因为其父亲所不降低服等,所以都服其亲服。春秋〇说:“公子重视大夫,公的兄弟降低对作为公子的兄弟的服制,不降低对作为大夫的从父兄弟的服制。”由此可知,先君残留尊位所压抑的,只限于上述三个人罢了。
为丈夫的兄弟的妇女之子出嫁者。
注说:妇女之子,就是女儿。
疏说:这是指世叔母为之服丧。
继公说:“这服制夫妻相同。上文经文不说丈夫为之服丧,是文字脱漏了吗?有的说女儿,有的说妇女之子,互文以表明其相同罢了。”
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
这服制也是跟随其君主而服丧的。大夫为庶子服大功,女子子在室也如此。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为自己儿子服期年。经文对于妾为君主的党类服丧都略去不说,只写明大夫的妾以显示其不同,那么士的妾不言自明了。
女子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注说:女子子成人者有出嫁之道,降低旁系亲属的服制,以及将要出嫁的,表明应当及时。
继公说:“这里指明降低服制的节度,不同于其他亲属。在室而预先降低服制,正说明这七个人,大概世父母、叔父母与姑的期年是旁系尊位加临的服制,姊妹的期年虽然是本服,但因为她们外成,所以连同世父以下都在未嫁时略微跟随出嫁者降低服制,表明其不同于父母兄弟。这服制没有为妻为妾的区别,经文只以出嫁来说,是约略文字以包含之罢了。又前文经文见到姊妹出嫁者,以及为丈夫的兄弟的妇女之子出嫁者,这里世父母以下是为一般女子子的降低服制。其服制只以出嫁为节度,由此可知预先降低的服制没有报礼。”
〇说:“出嫁者,是指嫁给大夫的女子。未嫁者,是指成人而未嫁的女子。为什么是大功之服呢?妾为君主的党类服丧,得以与女君相同。下文说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是指妾自服其私亲。”
注说:“这‘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应当说‘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出嫁者、未出嫁者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证明这一点。
疏说:“不辞者,不是解释义理的言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应当说‘其’以明之者,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出嫁者,为其父母。’又说:‘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都说‘其’以明其为私亲,现在这里不说‘其’,表明不是妾为私亲。”
继公说〇者将这段经文与上文合并,认为都是大夫的妾为之服丧,所以其言如此。“为什么是大功?”奇怪其卑贱而服制降低与否如同尊者一样。“妾为君主的党类服丧,得以与女君相同”,解释所以是大功的原因。说大夫对于这庶子、女子子,有的因为尊位降低之,有的因为尊位相同而不降低,都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制应当如此。如果妾则不体君,而这服制也是大功的,是因为这三个人都是君主的党类,已因君主而服丧,所以其降低与否也视君主为节度,而不得不与女君相同,固然没有嫌于卑贱。然而这只能解释为君主的庶子之文,如果连同女子子未嫁者来说,则不合于经文。大概经文初无为女子子未嫁者之礼,而且凡说出嫁者,都是指凡嫁于人者而言,不一定说行于大夫而后为出嫁。又说为世父母以下都是妾为私亲之服,也不合于经文。大概这是适
人者之通礼,经必不特为此妾发之。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也。传说俱失之。详传者之意,葢失于分句之不审,又求其为嫁者大功之说而不可得,故强生嫁于大夫之义以自傅防。既以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属于上条,则为世父母以下之文无所属,又以为亦大夫之妾为之,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衡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攷此传文,其始葢引「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之经文而释之,故已释其所谓本条者之防,复以下言云云并释下经,今在此者,乃郑氏移之尔。案注云:「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眀之矣。」者,谓二经之文同,足以眀其不当如旧说也。
译人伦通用的礼制,经文必定不是专门为这个妾室而发的。况且这个妾室为私亲服大功之丧,也不止于此一种情况。传文和解说都错了。仔细推究传文作者的本意,大概是因为分句时没有审慎,又找不到“嫁者服大功”的说法,所以强行生出“嫁于大夫”的意义来自我附会。既然把“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归入上一条,那么关于“世父母以下”的文字就没有归属,又认为这也是为大夫的妾室而设,于是使一条经文的意思分裂为二,首尾矛盾,两方面都不恰当,实在是很错误的。考察这段传文,起初大概是引用“大夫之妾至未嫁者”的经文来解释,所以已经解释了所谓本条的服制,又用下面的话一并解释下面的经文,现在在这里的,是郑玄把它移过来的。查看注解说:“《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说明问题了。”这是说两处经文相同,足以说明不应像旧说那样理解。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大夫、公之昆弟为此服,则尊同也。大夫之子,则亦从乎大夫而为之也。大夫之妻为此女子子,其义亦然。若为此姑姊妹,又但为本服耳。葢妇人之嫁者,于其兄弟惟有出降而已,姑姊妹虽不为命妇,犹为之大功也。经言大夫、大夫之子为服者多矣,于是乃着大夫之妻者,以惟此条可与之相通,故因而见之也。凡妻为夫之族类,于其姊妹与其在父列以上者,率降于夫;于其昆弟之列者,又无服;惟在子列而下,乃与夫同之耳。又攷公之昆弟为此姊妹,惟在出降之科,则是先君余尊之所厌,亦不及于其嫁出之女也。若先于君,其姊妹与其孙,则不厌之,固矣。
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以上条例之则,夫人、公子之服亦当然也。
▯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疏曰:问者以诸侯絶旁期,大功降一等,今此大功故也?
继公谓:「尊同,谓君于为夫人者,大夫、公之昆弟于为命妇者也。夫人、命妇虽非有爵者,然此三人以其与已敌者齐体之故,亦例以尊同者视之,而如其出嫁之服,不敢絶之、降之也。」此一节释经之文义。
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别并彼列反】
注曰:不得祢,不得祖,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祖公子者,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复祀别子也。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
继公谓:「卑谓为臣者也,尊谓为君者也。言身为人臣,则其庙不可上及于为君者;身为国君,则其庙不可上及于为臣者,是谓别之也。别于尊者,所以塞僣上之原;别于卑者,所以明贵贵之义,圣人制礼之意然也。此言封君之后,世世祖封君,不祖公子,则是封君之时,其祖考之庙在故家自若也,不复更立,而立一虚庙于公宫左之最东,以为行礼之所。及封君没,则于焉祀之,谓之大庙,而为百世之祖也。祖封君而不祖公子,如晋不祖桓叔而祖武公,是其事也。」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尽子忍反】
朱子曰:「始封君之诸父昆弟,始封君之父未尝臣之,故始封之君不敢臣之。封君之子所谓诸父者,即始封君谓之昆弟而未尝臣之者也,故封君之子亦不敢臣之。封君之子所谓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始封君尝臣之者也,故封君之子亦臣之。封君之孙所谓诸父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所臣之昆弟及其子也,故封君之孙亦臣之。故下文继之以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继公谓:「此因上云《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而言之也。」
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言此者,以其与上文意义相类也。谓公子之服与否,皆视其君而为之。此专指公子之公在者言也。若公没,则向之所谓不敢服者,今则皆服之矣。但其为先君余尊所厌者,乃降之,如为母、妻、昆弟大功是也。不敢不服之意,与前▯所谓不敢降者同,后放此。
右大功九月
繐衰裳、牡麻绖,既▯除之者【繐音嵗】
此服特为诸侯之大夫为天子而制,故必于其七月既▯乃除之。▯时,大夫若防若否,其除之节同也。七月而除,则绖未必缨也,其度亦未闻。前齐衰章▯云:「带縁各视其冠。」又记云:「繐衰冠八升。」则此带亦八升矣。又此承大功之下,疑其亦用绳屦与齐衰三月者同,葢服至尊之屦,或当然也。
▯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
注曰:「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今南阳有邓繐。」
继公谓:「『云何以又云小功?』之繐则繐之麤细亦不一矣。小功之布有三等,此繐衰之缕,
译大夫、大夫的妻子、大夫的儿子、公的兄弟,为出嫁到大夫家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
大夫、公的兄弟为此服丧,是因为尊卑相同。大夫的儿子,也是跟随大夫而为之服丧。大夫的妻子为这些女子服丧,其道理也是如此。如果为这些姑母、姐妹服丧,就只按本来的丧服等级罢了。大概妇女出嫁后,对于她的兄弟只有降等服丧,姑母、姐妹虽然不是命妇,仍然为她们服大功。经文中大夫、大夫的儿子服丧的地方很多,在这里特别指出大夫的妻子,是因为只有这一条可以与她相通,所以顺便提及。凡是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对于丈夫的姐妹以及父亲同辈以上的人,都随丈夫降等;对于丈夫兄弟同辈的人,又没有丧服;只有儿子同辈以下的人,才与丈夫相同。又考证公的兄弟为这些姐妹服丧,只在降等服丧的范围内,这是因为先君遗留的尊位所压抑,也不及于出嫁的女儿。如果先于君主,他的姐妹和孙子,就不会被压抑,这是肯定的。
君主为出嫁到国君家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
以上条例的规则,夫人、公子的丧服也应当如此。
〇问:“为什么是大功?因为尊卑相同。尊卑相同就可以服其亲等的丧服。”
疏说:提问者认为诸侯断绝旁系的大功,大功降一等,现在这里是大功,所以问为什么?
继公说:“尊卑相同,是指君主对于成为夫人的人,大夫、公的兄弟对于成为命妇的人。夫人、命妇虽然是没有爵位的人,但这三人因为与自己地位相等、身体齐平的原因,也按尊卑相同看待,按照她们出嫁时的丧服,不敢断绝、降等。”这一节解释经文的意义。
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不能称先君为父;公子的儿子称为公孙,公孙不能称诸侯为祖,这是自卑别于尊者。如果公子的子孙有被封为国君的,就世世代代以这个人为祖,不以公子为祖,这是自尊别于卑者【别都读作彼列反】
注说:不得称父,不得称祖,是不能立他们的庙祭祀他们。卿大夫以下祭祀他们的祖父、父亲,就世世代代以这个人为祖,不以公子为祖,后世为君的人以这个受封的君为祖,不再祭祀别子。因为国君以尊位降其亲,所以最终说这个意义。
继公说:“卑是指做臣子的人,尊是指做君主的人。说身为臣子,那么他的庙不能上及于做君主的人;身为国君,那么他的庙不能上及于做臣子的人,这就是区别。区别于尊者,是为了堵塞僭越上级的根源;区别于卑者,是为了表明尊重贵者的意义,圣人制定礼制的意图就是这样。这里说封君的后代,世世代代以封君为祖,不以公子为祖,那么在封君的时候,他的祖考之庙在故家依然如故,不再重新建立,而在公宫左边最东面立一个虚庙,作为行礼的地方。等到封君去世,就在那里祭祀他,称为大庙,作为百世的祖。以封君为祖而不以公子为祖,就像晋国不以桓叔为祖而以武公为祖,就是这类事情。”
因此始封的君主不臣服诸父兄弟,封君的儿子不臣服诸父而臣服兄弟,封君的孙子全部臣服诸父兄弟【尽读作子忍反】
朱子说:“始封君的诸父兄弟,始封君的父亲未曾臣服他们,所以始封君不敢臣服他们。封君的儿子所说的诸父,就是始封君称为兄弟而未曾臣服的人,所以封君的儿子也不敢臣服他们。封君的儿子所说的兄弟,就是始封君的儿子,始封君曾经臣服他们,所以封君的儿子也臣服他们。封君的孙子所说的诸父兄弟,就是始封君的儿子所臣服的兄弟及其儿子,所以封君的孙子也臣服他们。所以下文接着说:君主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君主所服的,儿子也不敢不服。”
继公说:“这是因为上面说《公子的子孙有被封为国君的》而说的。”
所以君主所服的,儿子也不敢不服;君主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
说这个,是因为它与上文意义相类似。说公子的服与不服,都看他的君主而做。这专门指公子时公在位的情况。如果公去世,那么以前所说的不敢服的,现在都服了。但是被先君余尊所压抑的,就降等,比如为母、妻、兄弟服大功就是这样。不敢不服的意思,与前面〇所说的不敢降相同,后面仿此。
右大功九月
繐衰裳、牡麻绖,已经〇除去的【繐音嵗】
这种丧服特为诸侯的大夫为天子而制,所以必须在七月〇除后才除去。〇时,大夫若防若否,其除去的礼节相同。七月除去,那么绖未必有缨,其尺寸也没有听说。前齐衰章〇说:“带缘各视其冠。”又记说:“繐衰冠八升。”那么这带也是八升了。又这承在大功之下,怀疑它也用绳屦与齐衰三月者相同,大概服至尊之屦,或者当然如此。
〇问:繐衰为什么用小功的繐?
注说:“处理它的缕像小功而做成布四升半,缕细,是因为恩情轻;升数少,是因为服至尊。凡是布细而疏的称为繐。现在南阳有邓繐。”
继公说:“‘云何以又云小功?’的繐则繐的粗细也不一了。小功的布有三等,这繐衰的缕,
继公谓:「惟言诸侯之大夫,则其士庶不服可知。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不可以服斩,又不可以无服,故为之变而制此繐衰焉。不齐衰三月者,亦辟于其旧国君之服也。」
▯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见贤遍反】接见乎天子者,谓为天子所接见也。经惟言诸侯之大夫,而▯意乃尔。若然,则诸侯之大夫其亦有不为天子服者乎?
右繐衰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澡音早】
注曰:「澡者,治去莩垢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曰:「上文多以一绖包二,此别言带者,欲见与绖不同故也。带在绖上者,小功以下绖带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絶本,故进带于绖上,以见重也。又此不言布带,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絇也。」
继公谓小功布之缕麤于缌之缕矣,乃曰小功者,对大功立文也,不言牡麻与无受者,可知也。
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
此章别言女子子之下殇,而不见公之下殇;又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之下殇,亦不见,皆文脱耳。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为人如字】
为从父昆弟者,异人也,经文省耳。其姊妹之殇亦如之。
▯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见贤遍反】
注曰:「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继公谓大功之殇始见于此,而又不言中殇,故发问也。丧服之等,其重者自大功而上,轻者自小功而下,巳于麻本有无之类见之矣。此复以二者之中殇各异其从上从下之制,亦因以见义云。从父昆弟之殇,丈夫与女子子在室者为之同也。然则此▯亦兼妇人之为其亲族之为殇者言矣。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侄之殇,服亦姑之适人者为之也。于庶孙之下言丈夫妇人者,明庶孙之文不可以兼男女,亦为其与侄连文故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
注曰:「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继公谓其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不服之,盖大夫无缌服也。公之昆弟于庶子而下,则为以尊而降;于昆弟,则亦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也。大夫、大夫之子所以降之意,前章详之矣。此巳为大夫,不应有昆与姊之殇,而此经乃尔,盖以昆弟姊妹宜连文,且此条亦不専主于大夫故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
注曰君之庶子
继公谓:「上巳言君之庶子,故此略之。为君之女子子亦然。是虽大功之殇,亦中从上。葢女君之为此子与夫同,而妾为君之党或得与女君同,故皆宜中从上,而不可以妇人之从服者例论也。其下殇亦不服之。」
右殇小功五月
此所不见者,子之下殇,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之下殇,葢文脱耳。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
注曰: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也。闲▯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絇也。
继公谓:「绖不言澡,可知也。此变麻即葛,乃不易衰者,为无受布也。即葛不云三月者,已于大功章见之,故不言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
注曰祖父之昆弟之亲
继公谓:「此与为之者尊卑虽异,亦旁尊也,故报之。于此即言报者,略轻服齐衰、大功重,报服或别见之。」案注意谓从祖祖父乃祖父之昆弟,从祖父乃祖父之昆弟之子,故曰祖父之昆弟之亲也。
从祖昆弟
注曰父之从父昆弟之子
疏曰三者为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孙适人者【适如字,下适人同】
三者适人,其法同。云适人,则为女孙无嫌,故不必言女。
为人后者,为其姊
译继公说:“经文只提到诸侯的大夫,那么他们的士人和庶民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诸侯的大夫对于天子来说是陪臣,不能服斩衰之丧,又不能不服丧,所以为此变通而制定了这种繐衰。不穿齐衰三个月,也是为了避免与旧国君的丧服相混淆。”
〇问:“为什么用繐衰呢?诸侯的大夫按时接见天子,所谓接见天子,是指被天子接见。经文只说诸侯的大夫,而〇的意思却是这样。如果这样,那么诸侯的大夫中也有不为天子服丧的吗?
右繐衰
小功布做的丧服上衣和下裳、经过处理去除污垢的麻带和绖,服丧五个月。
注说:“澡,是处理去除莩垢的意思。”《小记》说:“下殇服小功,带用澡麻,不切断根本,弯曲后反折以报之。”
疏说:“上文大多用一个绖包两个,这里特别提到带,是想表明它与绖不同。带在绖上面,是因为小功以下的绖带都切断根本,而这里下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切断根本,所以把带放在绖上面,以显示其重。这里不说布带,是文字简略。不说鞋,是因为应当与下一章相同,穿吉鞋,没有絇饰。”
继公说小功布的缕比缌布的缕粗,之所以称为小功,是相对于大功而言的。不说牡麻和无受,是可以推知的。
叔父的下殇,适孙的下殇,兄弟的下殇,大夫的庶子为适兄弟的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的下殇。
这一章特别提到女子子的下殇,却没有提到公的下殇;又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的下殇,也没有提到,都是文字脱漏。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从父兄弟的长殇。
为从父兄弟,是异姓之人,经文省略了。其姊妹的下殇也如此。
〇说:“提问者说:‘中殇为什么没有提到?’大功的下殇,中殇从上;小功的下殇,中殇从下。”
注说:“提问者依据从父兄弟的下殇在缌麻。大功、小功,都是指服其成人。这里主要指男子为下殇服丧。凡是没提到的,以此推求。”
继公说大功的下殇开始在这里出现,而且又不说中殇,所以发问。丧服的等级,重的从大功以上,轻的从小功以下,已经在麻本有无之类中体现出来了。这里又以两者的中殇各自不同的从上从下的制度,也以此来体现意义。从父兄弟的下殇,男子和在室的女子子为之相同。那么这里〇也兼及妇人为其亲族的下殇而言了。凡是没提到的,以此推求。
为夫的叔父的长殇、兄弟之子、女子子、夫的兄弟之子、女子子的下殇,为侄,庶孙男子女子的长殇。
侄的下殇,服丧也是姑的适人者为之。在庶孙之下说男子女子,是明确庶孙的文字不能兼男女,也是因为其与侄连文。
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为其兄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的长殇。
注说:“说公的兄弟为庶子的长殇,就知道公的兄弟如同大夫。”
继公说其中殇也从上,如果是下殇则不服丧,大概大夫没有缌服。公的兄弟对于庶子以下,是因为尊贵而降等;对于兄弟,也是因为其父所厌而降等。大夫、大夫的儿子所以降等的原因,前章已经详细说明了。这里已经是大夫,不应该有兄弟和姊妹的下殇,而经文却这样,大概是因为兄弟姊妹宜连文,而且这条也不专主于大夫。
右殇小功五月
这里没提到的,是子的下殇,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的下殇,大概都是文字脱漏。
小功布做的丧服上衣和下裳,牡麻绖,即葛五月。
注说: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绖带,而五月。闲〇说:小功的葛与缌的麻相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絇。
继公说:“绖不说澡,是可以推知的。这里变麻即葛,而不换衰,是因为没有受布。即葛不说三月,是因为已经在大功章中见过了,所以不说。”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
注说:祖父的兄弟的亲。
继公说:“这与为之者尊卑虽然不同,也是旁尊,所以报之。在这里就说报,是略去轻服齐衰、大功重,报服或别见之。”案注意谓从祖祖父乃祖父的兄弟,从祖父乃祖父的兄弟之子,所以说祖父的兄弟的亲。
从祖兄弟。
注说:父的从父兄弟之子。
疏说:三者为三小功。
从父姊妹、孙适人者。
三者适人,其法相同。说适人,则为女孙无嫌,所以不必说女。
为人后者,为其姊。
妹适人者【为人如字】
经于前章为人后者,惟见其父母昆弟姊妹之服,余皆不见,是于本服降一等者,止于此亲尔。所以然者,以其与巳为一体也。然则自此之外,凡小宗之正亲、旁亲,皆以所后者之亲疎为服,不在此数矣。此姊妹之属不言报,省文也。记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
译嫁人的妹妹【“为人”二字按字面理解】
在前章中,为别人立后的人,只见到他对待父母、兄弟、姐妹的丧服规定,其余亲属的丧服都不见记载,这是因为对于原本丧服等级降低一等的亲属,只限于这些亲近的人罢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与被立为后的人是一体的。那么,除此之外,凡是小宗的正亲、旁亲,都根据所继承者的亲疏关系来确定丧服等级,不在这个范围内了。这里关于姐妹这类亲属没有提到“报”(相互对等的丧服关系),是省略文字的缘故。《礼记》说:“为别人立后的人,对待兄弟降低一等丧服等级,兄弟也回报以相应的丧服。”
为外祖父母▯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尊云者,谓其为母之父母也。子之从其母而服母党者,当降于其母二等。母为父母期,子为外祖父母小功,宜也,非以尊加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
注曰:从母,母之姊妹。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继公谓:从母之义与从父同,以其在母列,故但以从母为称。丈夫、妇人,即为从母服者也。此为加服,而从母乃报之者,以其为母党之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经凡三以「丈夫妇人」连文,而所指各异,读者详之。
▯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
母为姊妹大功,子从服当缌,以有母名,故加一等,而在此云外亲之服皆缌,以见此为加也。然外亲之服有在缌者,则以其从与报而为之,不得不然耳,非故轻之令例皆缌也。又为外祖父母,亦从服之常礼也,而在小功,乃云皆缌,何哉?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
注曰: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略从嫁降。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
继公谓:「为夫之姑姊妹,从服也。乃小功者,惟从其夫之降服也。」记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夫为其姑姊妹在室者期,正服也;出嫁者大功,降服也。妻不随其夫之正服、降服而为升降者,从服者宜有一定之制,而不必随时变易也。所以不从其夫之正服者,恐为其出嫁者或与夫同服,则失从服之义也。此为从服,故姑姊妹言报。娣姒妇固相为矣,亦言报者,明其不以夫爵之尊卑而异也。先娣后姒,则娣长姒穉明矣。
▯曰:「娣姒妇者,娣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
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以逺嫌之故而止之,故无服。假令从服,亦仅可以及于其昆弟之身,不可以复及其妻也。然则娣姒妇无相为服之义,而礼有之者,则以居室相亲,不可无服,故尔。然二人或有并居室者,有不并居室者,亦未必有常共居室者,而相为服之义惟主于此者,葢本其礼之所由生者言也。娣,长也,释娣妇之为长妇也。其下亦似有脱文。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适如字】
注曰:「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
继公谓此姑姊妹女子子再降,故其服在此。不言适人而言适士者,所以见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也。经之例多类此。公之昆弟于其从父昆弟之不为大夫者乃小功者,以其非公子也。周之定制,诸侯父死子继,不立昆弟,于此亦可见矣。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
注曰: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
继公谓:「女子子不必言庶,文有脱误也。经凡言庶子,皆主于男子也。此非巳子,故其服如此。若为已之女子子,在室期,适人亦大功。又故丧服记与小记言妾为君之长子之服,大功章及此章凡三见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及其女子子之服。若其君之他亲,则无闻焉。然则凡妾之从乎其君而服其君之党者,止于此耳,是亦异于女君者也。」
庶妇
庶妇为舅姑期,舅姑乃再降之为小功者,所以别于适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
注曰: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适子。
疏曰:「不在者,或出或死也。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
继公谓:「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者,以其配父,尊之也;君母不在,则不服者,别于巳之外亲也。此庶子虽服其君母之父母姊妹,彼于此子则无服也。葢庶子以君母之故,不得不服其亲,而彼之视己,实非外孙与姊妹之子,故略而不服。」
君子子为庶母慈巳者
注曰:「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
继公谓:「此服固适妻之子为之。若妾子,则谓其母或不在,或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而庶母代养之,不命为母子者也。」
▯
译为外祖父母服小功。〇问:“为什么服小功呢?是因为尊崇而加等。”
所谓尊崇,是说他们是母亲的父母。儿子跟随母亲为母系亲属服丧,应当比母亲降两等。母亲为父母服齐衰期年,儿子为外祖父母服小功,这是适宜的,并不是因为尊崇而加等。
为母亲的姐妹(从母)的男女子嗣服小功,对方也回报同样的丧服。
注说:从母,是母亲的姐妹。丈夫、妇人,是姐妹的儿子,男女相同。
继公说:从母的含义与从父相同,因为她们在母亲的行列,所以只称从母。丈夫、妇人,就是为从母服丧的人。这是加服,而从母回报同样的丧服,是因为她们是母系亲属中的旁系尊长,不足以再尊崇,所以回报同样的丧服。经文凡有三处以“丈夫妇人”连用,但所指不同,读者要详细分辨。
〇问:“为什么服小功呢?是因为名分而加等。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
母亲为姐妹服大功,儿子跟随服丧应当是缌麻,因为有名分,所以加一等,而这里说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是为了显示这是加等。然而外亲的丧服有在缌麻的,那是因为他们跟随服丧和回报服丧而为之,不得不这样,并不是故意轻视让它们都成为缌麻。又为外祖父母服丧,也是跟随服丧的常礼,而在小功,却说都是缌麻,为什么呢?
为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服小功,对方也回报同样的丧服。
注说:丈夫的姑母、姐妹,不区分在家的和已出嫁的,因为恩情轻,大致跟随出嫁降等。娣姒妇,是兄弟的妻子互相称呼。
继公说:“为丈夫的姑母姐妹服丧,是跟随服丧。之所以是小功,只是跟随丈夫的降等服丧。”《记》说:“丈夫为兄弟服的丧,妻子降一等。”丈夫为在家的姑母姐妹服齐衰期年,是正服;为出嫁的服大功,是降等服。妻子不跟随丈夫的正服、降等服而升降,是因为跟随服丧应当有一定的制度,而不必随时改变。所以不跟随丈夫的正服,是担心为出嫁的姑母姐妹服丧,如果与丈夫同服,就失去了跟随服丧的意义。这是跟随服丧,所以姑母姐妹说回报。妯娌本来互相服丧,也说回报,是为了明确不因丈夫爵位的高低而不同。先说娣后说姒,那么娣长姒幼就明确了。
〇问:“娣姒妇中,娣是长妇,为什么服小功呢?因为她们共同居住室内,就产生了小功的亲情。”
妇女对于丈夫的兄弟,应当跟随服丧,因为避嫌的缘故而停止,所以无服。假设跟随服丧,也仅仅可以及于他的兄弟本人,不可以再及于他的妻子。然而妯娌没有互相服丧的道理,而礼制中有,是因为共同居住相亲,不可无服,所以这样。然而两人有共同居住室内的,有不共同居住室内的,也未必有经常共同居住室内的,而互相服丧的意义只主要在于此,大概是根据礼制产生的原因来说的。娣,是长,解释娣妇是长妇。下面似乎有脱漏的文字。
大夫、大夫的儿子、公的兄弟,为从父兄弟、庶孙、姑母、姐妹、女儿嫁给士的人服小功【适,按原字读】
注说:“从父兄弟及庶孙,也是指为士的人。”
继公说:这姑母姐妹女儿再降等,所以他们的丧服在此。不说嫁人而说嫁士,是为了显示从父兄弟及庶孙也是指为士的人。经文的例子多类似这样。公的兄弟对于其从父兄弟中不为大夫的人服小功,是因为他们不是公子。周朝的定制,诸侯父死子继,不立兄弟,在这里也可以看到了。
大夫的妾为庶子嫁人的人服小功
注说:君主的庶子、女儿。庶女在家的服大功,她嫁于大夫也服大功。
继公说:“女儿不必说庶,文字有脱误。经文凡说庶子,都主要指男子。这不是自己的儿子,所以丧服这样。如果为自己的女儿,在家的服期年,嫁人的也服大功。又《丧服记》与《小记》说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大功章及此章凡三见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及其女儿的丧服。如果君主的其它亲属,则没有听说。然而凡妾跟随其君主而服其君主亲属的丧服,止于此而已,这也不同于女君。”
庶妇
庶妇为公婆服齐衰期年,公婆则再降等为小功,这是为了区别于嫡妇。
君母的 parents、从母,〇问:“为什么服小功呢?君母在,就不敢不跟随服丧;君母不在,就不服丧。”
注说:君母,是父亲的嫡妻。从母,是君母的姐妹。不敢不服丧,是因为恩情实在轻。凡庶子为君母,如同嫡子。
疏说:“不在的,或者被休弃或者死了。君母在,既然为君母的 parents 服丧,自己的母亲的 parents,或者也兼服丧?”
继公说:“君母在,就不敢不跟随服丧,是因为她配父,尊崇她;君母不在,就不服丧,是为了区别于自己的外亲。这庶子虽然服其君母的 parents 姐妹,他们对于这个儿子则无服。大概庶子因为君母的缘故,不得不服其亲,而他们看自己,实在不是外孙与姐妹的儿子,所以略而不报服。”
君子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服小功
注说:“君子子,是大夫及公子的嫡妻子。”
继公说:“这丧服固然是嫡妻的儿子为之。如果妾子,则说其母或者不在,或者有其它缘故不能自己抚养其子,而庶母代养之,不命为母子的。”
注曰:「《内则》曰:『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寛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于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
继公谓:「礼为庶母缌,谓士及其子也。其慈巳者,恩宜有加,固小功矣。此云君子子者,明虽有贵者,其服犹然也。大夫之子、公子之子,于庶母亦当缌麻,以从其父而降,遂不服。其于慈巳者,加在小功,若又从父而降,则宜在缌麻。今乃不降而从其加服者,嫌其与凡父在而为不慈已者之服同也。正者降之,加者伸之,其意虽异,而礼则各有所当也。云君子子,则父在也。父在且伸此服,则父没可知矣。其为父后者,则但服缌,葢不可以过于因母也。若为大夫,则不服之,以大夫于庶母本无服故也。」
右小功五月
缌麻三月者
注曰:「缌麻,缌布衰裳而麻绖带也。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
继公谓:「轻服既▯即除之,故但三月也。不别见殇服者,以其服与成人无异也。齐衰三月不言绳屦,大功不言冠布缨,小功不言布带,缌麻不言衰绖,服弥轻则文弥略也。」案注以麻为言麻绖带者,葢经▯单言麻者,多以绖带言也。
▯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注曰:「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缲缨。』」
继公谓:「十五升者,将为十五升布之缕也,抽其半而为布,则成布七升有半也。此比于他服之布为稍疏,比于他布之缕为最细。细者所以见其为轻丧,疏者所以明其非吉布。若布缕之或治或否,其意亦犹是也。曰缌者,葢治其缕则缕细如丝,故取此义而名之,亦以异于锡衰也。此布七升有半,乃在小功之下者,以其缕细也。凡五服之布,皆以缕之麤细为序,其麤者则重,细者则轻。故升数虽多而缕麤犹居于前,如大功在繐衰之上是也;升数虽少而缕细犹居于后,如缌麻在小功之下是也。」
族曽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注曰曽祖昆弟之亲也
疏曰:此即《礼记》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
继公谓:「以从父、从祖者差之,则此乃从曽祖之亲也。变言族者,明亲尽于此也。凡有亲者皆曰族,记曰:『三族之不虞』,是也。」
庶孙之妇
庶孙之妇缌,则适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夫之祖父母于庶孙之妇,其本服当小功,以别于适孙之妇,故亦降一等而在此。
庶孙之中殇【中依注音下】
注曰:「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
云报者,谓亦既适人,乃降之也。小功章巳不着嫁者、未嫁者之服,又以此条徴之,则女子之逆降,固不及大功而下者矣。适人者为此亲非报服,略言之耳。
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
注曰不见中殇中从下
继公谓:「上章之首连言三小功,此惟见其二者之殇,葢以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者也。此与经不见曽祖之父及曽孙之子之服者,意颇相类。」
外孙
注曰女子子之子
疏曰以女外适而生故云外孙
继公谓:「此服亦男女同。外孙为外祖父母小功,不报之者,以其为外家之正尊与?」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
单言侄者,前既以丈夫妇人言之,此无嫌也。又以前章例之,则「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下殇」,亦当在此,经文阙耳。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注曰见中殇者明中从下
疏曰:「下传言『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继公谓见中殇者,明其与前条异。」
从母之长殇报
前章从母成人之服已言报,此复见之者,嫌其报加服者或略于殇也。
庶子
译注说:“《内则》说:‘为幼子在宫中另设居室,从众妾和合适的人中挑选,一定要找宽厚、慈爱、温和、善良、恭敬、谨慎而少言的人,让她做孩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都住在孩子的居室里,其他人没有事不去。’不说明老师、保母、慈母住在宫中,她们的丧服等级就可以推知了。国君的世子出生,占卜选择士的妻子、大夫的妾来哺乳孩子,三年后离开,在公宫相见,那么劬母就不是慈母了。士的妻子自己抚养她的孩子。”
继公说:“礼制规定为庶母服缌麻,是指士及其儿子。那些慈爱自己的,恩情应当加重,所以固然是小功。这里说‘君子之子’,是表明即使有尊贵的人,他们的丧服也还是这样。大夫的儿子、公子的儿子,对于庶母也应当服缌麻,因为跟随父亲降等,于是就不服了。他们对于慈爱自己的庶母,加重在小功,如果又跟随父亲降等,那么就应当在缌麻。现在不降等而跟随加重的丧服,是嫌它与父亲在世时为不慈爱自己的庶母所服的丧服相同。正常的丧服降等,加重的丧服伸张,它们的意图虽然不同,但礼制却各有其恰当之处。说‘君子之子’,那么父亲是在世的。父亲在世尚且伸张这种丧服,那么父亲去世就可以推知了。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就只服缌麻,大概不可以超过因母亲而服的丧服。如果是大夫,就不服这种丧服,因为大夫对于庶母本来就没有丧服。”
右边是小功五月
缌麻三月
注说:“缌麻,是用缌布做的衰衣和裳,以及麻制的绖和带。不说衰和绖,是因为略去轻丧的丧服,是省略文字。”
继公说:“轻丧服既已除服,所以只有三个月。不另外列出殇服的,是因为它们的丧服与成人没有区别。齐衰三月不说绳屦,大功不说冠布缨,小功不说布带,缌麻不说衰绖,丧服越轻则文字越简略。”按注以麻来说明麻绖带的,大概经文中单说麻的,大多是以绖带来说的。
〇说:“缌,是十五升抽去一半,处理它的缕,不处理它的布,叫做缌。”注说:“叫做缌,是因为处理它的缕细如丝。抽就是去掉。《杂记》说:‘缌冠缲缨。’”
继公说:“十五升,是准备做十五升布的缕,抽去一半来做布,那么成布就是七升半。这比起其他丧服的布来稍微稀疏,比起其他布的缕来最为细密。细密是为了显示它是轻丧,稀疏是为了表明它不是吉布。至于布的缕处理或不处理,它的意图也是这样。叫做缌,大概是因为处理它的缕则缕细如丝,所以取这个意义来命名,也用来区别于锡衰。这布七升半,处于小功之下,是因为它的缕细。凡是五服的布,都以缕的粗细为顺序,粗的则重,细的则轻。所以升数虽然多而缕粗仍然排在前面,如大功在繐衰之上就是这样;升数虽然少而缕细仍然排在后面,如缌麻在小功之下就是这样。”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
注说:曾祖兄弟的亲属
疏说:这就是《礼记》所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称为四缌麻。族,就是属,骨肉相连属,因为亲属关系已尽,担心互相疏远,所以用族来称呼罢了。
继公说:“以从父、从祖来类推,那么这就是从曾祖的亲属。改说族,是表明亲属关系在此已尽。凡有亲属的都叫族,《记》说:‘三族之不虞’,就是这样。”
庶孙的妻子
庶孙的妻子服缌,那么嫡孙的妻子就服小功。小功章中没有提到,是文字脱漏罢了。丈夫的祖父母对于庶孙的妻子,其本服应当是小功,为了区别于嫡孙的妻子,所以也降一等而在此。
庶孙的中殇【中依注音下】
注说:“庶孙,成人服大功,其中殇从上。这应当是下殇,说中殇,是字的错误罢了。”又凡说中的,都连着上下。
从祖姑姊妹出嫁的报
说报,是说她们已经出嫁,于是降等。小功章已经没写明出嫁的、未出嫁的丧服,又以此条来证明,那么女子出嫁降等,本来就不及大功以下的了。出嫁的人为此亲属不是报服,只是简略地说罢了。
从祖父从祖兄弟的长殇
注说:没见到中殇,中殇从下
继公说:“上一章开头连说三个小功,这里只见到其中两个的殇,大概因为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期的。这与经文中没见到曾祖的父亲及曾孙的儿子的丧服,意思颇为相似。”
外孙
注说:女儿的儿子
疏说:因为女儿外嫁而生,所以叫外孙
继公说:“这种丧服男女相同。外孙为外祖父母服小功,不报服的,是因为他们是外家的正尊吗?”
从父兄弟侄的下殇
单说侄,前面已经以丈夫妇人来说了,这里没有嫌疑。又以前章为例,那么“为人后者为其兄弟的下殇”,也应当在此,经文缺漏罢了。
丈夫的叔父的中殇下殇
注说:见到中殇,表明中殇从下
疏说:“下文说‘妇人为夫的族类,大功的殇中从下’,继公说见到中殇,表明它与前条不同。”
从母的长殇报
前章从母成人的丧服已说报,这里又见到的,是嫌其报加服的可能略去殇服。
庶子
为父后者为其母。▯曰:「何以缌也?」▯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是以服缌也【为父如字,▯为一同】
译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儿子,为母亲服丧。〇问:“为什么只服缌麻之丧呢?”〇答:“因为与尊贵的父亲合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那么为什么还要服缌麻之丧呢?如果有死在宫中的亲人,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服缌麻之丧【“为父”二字按原字读,〇表示同一版本】
注曰: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
疏曰:「有死于宫中者,纵是臣仆,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
继公谓:「为父后者,或当为适母后,故不服妾母,葢与适子同也。有死于宫中,则三月不举祭者,吉凶之事,存亡共之,因是以服缌者,言非若是,则不敢服也。葢子之于母,情虽无穷,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伸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知矣。何以不齐衰三月也?尊者之服,不敢用于妾母也。」
士为庶母
言「士」者,承上经之下,宜别之,且起下文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疏曰:「有母名也。云大夫以上无服者,以其降故也。」继公谓:「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庶母之服缌,而大夫以上无缌服故也。又大夫以上于其有亲者且降之、絶之,则此无服亦宜矣。」
贵臣、贵妾。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
此亦士为之也,贵臣,室老也;贵妾,长妾也。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服之。大夫以上无缌服。
乳母
此亦蒙士为之文也。士之妻自养其子,若有故,或使贱者代食之,故谓之乳母。其妾子亦然。若于大夫之子,则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曰:「大夫之子有食母。」郑氏以为即此乳母是也。大夫之子,父没乃为之服。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曰有母名也
从祖昆弟之子
注曰族父母为之服
继公谓为族曽祖父、族祖父、族父、族昆弟皆缌,其族昆弟固相为矣,此条则族父报。然则族曽祖父于昆弟之曽孙、族祖父于从父昆弟之孙,以其为旁亲卑者之轻服,故略之而不报与?案经但见族父为此服,注兼言族母者,足经意也。妇人为夫党之卑属与夫同。
曽孙
疏曰:据曽祖为之缌,不言▯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曽祖,不言髙祖,以其曽孙为曽、髙同,曽、髙亦为曽孙、▯孙同也。
继公谓:「此曽祖为之服也。以本服之差言之,为子期,为孙大功,则为曽孙亦宜小功,乃在此者,以曽孙为已齐衰三月,故已亦为之缌麻三月,葢不可以过于其为已之月数也。不分适庶者,以其卑逺略之,且不可使其庶者无服也。」
父之姑
注曰归孙为祖父之姊妹
疏曰归孙尔雅文
继公谓:「此从祖之亲乃缌者,以其为祖父之姊妹,于属为尊,故但据已适人者言之。其意与姑为侄者同。不言报者,亦以非其一定之礼故也。」
从母昆弟
从母姊妹亦存焉,外亲之妇人在室、适人同。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名谓昆弟之名,母谓姊妹之子,小功。子无所从也,惟以名服之。从母以名加,此以名服,子于母党其情葢可见矣。然则有可从而不从者,所以逺别于父族与?
甥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
亦丈夫妇人同
壻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注曰壻女子子之夫也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注曰从于妻而服之
继公谓:「从期服而缌,是降于其妻三等矣。妻从夫降一等,子从母降二等,夫从妻降三等,差之宜也。」
姑之子▯曰何以缌报之也
注曰姑之子外兄弟也
舅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从于母之大功而缌也,母于昆弟之为父后者期,子乃不从之而服小功者,亦可以见从服一定之制矣。
舅之子
注曰内兄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此与姑之子相为,皆男女同也。子为母党服,止于外祖父母、从母、舅、舅之子、从母之子耳,其余则无服也。外祖父母、从母、舅与母为一体至亲也,故从服。舅之子与从母昆弟,则以其为尊者至亲之子,而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无服,故或从服,而或以名服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夫之姊无在殇者,此云姊,盖连妹而立文耳。古者三十而取,何夫姊之殇之
译注说:国君去世,庶子为母亲服大功之丧;大夫去世,庶子为母亲服三年之丧;士即使还在世,庶子为母亲服丧也都和一般人一样。
疏说:“宫中有死亡的人,即使是臣仆,也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因此这个庶子因为这件事为母亲服缌麻之丧。”
继公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或许应当作为嫡母的继承人,所以不为妾母服丧,大概和嫡子相同。宫中有死亡的人,就三个月不举行祭祀,这是因为吉凶之事,活着的人和死去的人共同承担,因此借此为母亲服缌麻之丧,是说如果不是这样,就不敢服丧。大概儿子对于母亲,感情虽然无穷无尽,然而礼制所不允许,那么这种感情也就无法实现。现在因为有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的礼制,才得以略微表达其服丧之情。观察这一点,就可以知道孝子的心意了。为什么不穿齐衰服丧三个月呢?尊者的丧服,不敢用在妾母身上。”
士为庶母服丧
说“士”,是承接上文经文之下,应当区别开来,并且引出下文。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呢?因为有名分而服丧。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疏说:“有母亲的名分。说大夫以上没有丧服,是因为降等的原因。”继公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是因为庶母的丧服是缌麻,而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之丧的缘故。又大夫以上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尚且降等、断绝,那么这里没有丧服也是适宜的。”
贵臣、贵妾。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呢?因为他们的尊贵。”
这也是士为他们服丧,贵臣,是室老;贵妾,是长妾。这丧服似乎夫妻相同,妻子为这个妾服丧,那么就没有私亲关系。如果有私亲关系,应当以其丧服服丧。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之丧。
乳母
这也是承袭士为他们服丧的文意。士的妻子自己抚养她的孩子,如果有变故,有时让卑贱的人代替喂奶,所以称为乳母。她的妾生的孩子也是这样。如果是大夫的孩子,那么在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说:“大夫的孩子有食母。”郑氏认为就是这个乳母。大夫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才为他们服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因为有名分而服丧。
疏说:有母亲的名分。
从祖昆弟之子
注说:族父母为他们服丧。
继公说:为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父、族昆弟都服缌麻之丧,那族昆弟本来互相服丧,这一条则是族父回报。那么族曾祖父对于昆弟的曾孙、族祖父对于从父昆弟的孙,因为他们是为旁系亲属卑者服轻丧,所以省略而不回报吗?查经文只见到族父为此服丧,注兼言族母,是补足经文的意思。妇女为丈夫家族的卑属与丈夫相同。
曾孙
疏说:依据曾祖为他们服缌麻之丧,不说高祖,这也像《齐衰三月章》只见到曾祖,不说高祖,因为曾孙对于曾祖、高祖相同,曾祖、高祖对于曾孙、高孙也相同。
继公说:“这是曾祖为他们服丧。以本服的等级来说,为儿子服期年,为孙子服大功,那么为曾孙也应当服小功,现在在这里,是因为曾孙为自己服齐衰三月,所以自己也为他们服缌麻三月,大概不可以超过他们为自己服丧的月数。不分嫡庶,是因为他们卑远而省略,并且不可以让庶出的没有丧服。”
父亲的姑母
注说:归孙为祖父的姊妹服丧。
疏说:归孙是《尔雅》中的文字。
继公说:“这从祖的亲属服缌麻之丧,是因为他们是祖父的姊妹,在亲属中尊贵,所以只根据已出嫁的人来说。其意思与姑母为侄子服丧相同。不说回报,也是因为不是一定的礼制缘故。”
从母昆弟
从母姊妹也包括在内,外亲的妇女在室、出嫁相同。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因为有名分而服丧。
名是指昆弟的名分,母是指姊妹的儿子,服小功。儿子没有所从,只以名分服丧。从母以名分加,这里以名分服丧,儿子对于母亲家族的情意大概可以看见了。然而有可以跟随而不跟随的,是为了远离区别父族吗?
甥。传文说:“甥是什么?称我舅舅的人,我称他为甥。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回报他。”
也是男子妇女相同。
婿。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回报他。
注说:婿是女子之子的丈夫。
妻的父母。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跟随服丧。
注说:跟随妻子而服丧。
继公说:“跟随期年丧服而服缌麻,是比妻子降三等。妻子跟随丈夫降一等,儿子跟随母亲降二等,丈夫跟随妻子降三等,等级的适宜。”
姑的儿子。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回报他。
注说:姑的儿子是外兄弟。
舅。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跟随服丧。
跟随母亲的大功而服缌麻,母亲对于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昆弟服期年,儿子却不跟随而服小功,也可以看见跟随服丧一定的制度了。
舅的儿子
注说:内兄弟。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之丧,跟随服丧。
这与姑的儿子互相服丧,都是男女相同。儿子为母亲家族服丧,只限于外祖父母、从母、舅、舅的儿子、从母的儿子,其余就没有丧服。外祖父母、从母、舅与母亲为一体至亲,所以跟随服丧。舅的儿子与从母昆弟,则因为他们为尊者至亲的儿子,而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没有丧服,所以有的跟随服丧,有的以名分服丧。
丈夫的姑姊妹的长殇
丈夫的姐姐没有在殇年的,这里说姐姐,大概是连着妹妹而立文。古时候三十岁娶妻,为什么丈夫姐姐的殇年
有?
夫之诸祖父母报
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若于夫之祖父母之行而服此者,惟其从祖祖父母耳,似不必言诸。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但言诸者,疑文误且脱也。
译有吗?
丈夫为他的各位祖父母所服的丧服,妻子为他服缌麻。如果在丈夫的祖父母这一辈分中服这种丧服的,只有从祖祖父母罢了,似乎不必说“诸”字。那么,这段经文所指的,是丈夫的从祖祖父母以及从祖父母吗?只说“诸”字,大概是文字有误且有脱漏吧。
君母之昆弟
此服亦不报,其义与君母之从母同。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注曰:「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继公谓:「庶子从君母之服,惟止于此,不及其昆弟之子与从母昆弟,异于因母也。若为父后,则服之,盖其礼当与为人后者同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
此从祖父、从祖祖父为之服也,然则从祖祖母、从祖母亦当服之矣。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章惟见此服,不及夫之从父姊妹者,文不具耳。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
注曰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
继公谓此亦言其所以有服之由也,其义与娣姒妇以居室之故而有服者同,前章详之矣。
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
此主言丈夫为大功以上之殇,妇人为夫族齐衰之殇也,不宜在此,盖脱文也。妇人为本族之殇服,其降之等亦与丈夫同。
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
注曰: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继公谓:「此亦脱文,失其次而在是也。」
右缌麻三月
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縁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縁皆既▯除之【縓,并七见反。縓冠之縓当作练】
注曰:「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练冠而麻衣、縓縁,三年练之采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縁。』诸侯之妾子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葛绖带,妻轻。继公谓:『縓冠之縓,亦当作练,字之误也。』练冠者,九升若十升布练熟为之,与众人为母、为妻之练冠同。麻衣,以十五升布为衣,如深衣然,其异者縁尔。縓縁,以縓色布为领及纯也。间传曰:『练冠縓縁。』是冠纰亦以縓也。此縁皆视其衣冠之布。为母但言麻,故于为妻言葛绖带以见之。练冠、麻葛,凶服也,先言之;麻衣,吉布也,后言之,文当然尔。此二丧本当有练有祥,故于此得用既练之冠、既祥之衣,与夫练服之饰,以明其服之本重;又小其麻葛之绖带,以见不敢为服之意也。此为妻之衣冠,一与为母同,惟以绖带为轻重耳。妾与庶妇厌于其君,公子为之不得伸,故权为制此服。然君在,公子不得伸其服者多矣,乃于其母妻特制此服者,为其皆在三年之科,与他期服异也。诸侯之妾、公子之妻,视外命妇,皆三月而▯。」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注曰: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适妇也。
继公谓:「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者,谓其母与妻皆君之所厌而不服者也,子亦从乎其君而不敢服之。」传以此释其所以不在五服中之意,其实子从君而不敢服者,则不止于此也。君之所为服,谓适与尊同者也,君为之服,子亦各以其服服之。传又因上文而并言此,以见凡公子之服与不服,其义皆不在已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
注曰:「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继公谓:「此言所为之兄弟,谓为士者也。惟公之昆弟,虽与其兄弟同为公子,亦降之也。三人所以降其兄弟之义,固或有异,而服则同。其兄弟之服虽皆已见于经,然亦有不并列三人而言之者,故于此明之。大夫小功而下之亲为士者,皆不为之服,盖小功降一等则缌,而大夫无缌服故也。」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为并如字】
注曰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
继公谓此为兄弟于本服降一等,止谓同父者也。礼为宗子服,自大功之亲以至亲尽者皆齐衰,但有月数之异尔。此报云者,昆弟与姊妹在室者,但视其为已之月筭
译君母的兄弟
这种服制也不报服,其道理与君母的姨母相同。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随从服制。
注解说:“君母在世,就不敢不随从服制;君母去世,就不服了。”继公说:“庶子随从君母服丧,只限于此,不及君母兄弟的儿子和姨母的兄弟,这与因母亲而服丧不同。如果是为父亲继嗣的人,就服丧,大概其礼应当与为人后者相同。”
堂兄弟的长子殇,兄弟的孙子长殇。
这是随从祖父、从祖祖父为他们服丧,那么从祖祖母、从祖母也应当为他们服丧了。
为丈夫的堂兄弟的妻子
小功章说:“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报服。”这一章只见到这种服制,不及丈夫的堂姐妹,是文字不全罢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认为她们共同居住一室,就产生了缌麻的亲缘。”
注解说:共同居住一室,不如住在同一居室那样亲近。
继公说:这也是说明有服丧缘由的原因,其道理与妯娌因为住在同一居室而有服丧相同,前章已经详细说明了。
长殇、中殇降低一等,下殇降低二等
这主要说的是男子为大功以上服制的殇者,以及妇女为夫族齐衰服制的殇者,不适宜放在这里,大概是脱漏的文字。妇女为本族殇者服丧,其降低的等级也与男子相同。
齐衰服制的殇者,中殇随从成人;大功服制的殇者,中殇随从下殇。
注解说:齐衰、大功,都是服其成人。大功服制的殇者中殇随从下殇,那么小功服制的殇者中殇也随从下殇。这主要说的是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凡是经文中没有明确提到的,都以此类推。
继公说:“这也是脱漏的文字,失去了次序而放在这里。”
右缌麻三月
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绖带、麻衣浅绛色边缘;为其妻,浅绛色冠、葛绖带、麻衣浅绛色边缘,都在既除丧之后【浅绛,都音“见”。浅绛色冠的“浅绛”当作“练”】
注解说:“公子,是国君的庶子。其中为母亲服丧,指的是妾的儿子。麻,是缌麻的绖带。这麻衣,像深衣,是因为不制作衰裳而变化的。《诗经》说:‘麻衣如雪。’浅绛,是浅红色。练冠而麻衣、浅绛色边缘,是三年丧期练祭时的采饰。《檀弓》说:‘练祭,练衣黄里、浅绛色边缘。’诸侯的妾子为母亲服丧,不能伸展(尽哀),权且制定这种服制,不剥夺其恩情。为妻子服丧,用葛绖带,因为妻子较轻。继公说:‘浅绛色冠的浅绛,也当作练,是字的错误。’练冠,是用九升或十升布练熟制成的,与众人为母亲、为妻子的练冠相同。麻衣,用十五升布做衣服,像深衣一样,不同的是边缘。浅绛色边缘,用浅绛色布做领口和下摆。《间传》说:‘练冠浅绛色边缘。’这是冠的纰也用浅绛色。这些边缘都参照其衣冠的布。为母亲只说麻,所以在为妻子时说葛绖带以显示区别。练冠、麻葛,是凶服,先说;麻衣,是吉布,后说,文章当然如此。这两个丧礼本当有练祭和祥祭,所以在这里得以使用既练的冠、既祥的衣服,以及练服的装饰,以表明其服丧本来很重;又缩小其麻葛的绖带,以显示不敢正式服丧的意思。这为妻子的衣冠,完全与为母亲相同,只以绖带区分轻重罢了。妾和庶妇被其君压制,公子为他们服丧不能伸展,所以权且制定这种服制。然而君在世,公子不能伸展其服丧的情况很多,唯独在其母妻特别制定这种服制,是因为她们都在三年丧服的科条中,与其他期服不同。诸侯的妾、公子的妻,视同外命妇,都三个月而除丧。”
传文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呢?国君所不服丧的,儿子也不敢服丧;国君所服丧的,儿子也不敢不服丧。”
注解说:国君所不服丧的,指的是妾和庶妇;国君所服丧的,指的是夫人和嫡妇。
继公说:“国君所不服丧的,儿子也不敢服丧,是说他们的母亲和妻子都是国君所压制而不服丧的,儿子也随从国君而不敢服丧。”传文以此解释其不在五服之中的原因,其实儿子随从国君而不敢服丧的,不止于此。国君所服丧的,指的是与尊位相同的人,国君为他们服丧,儿子也各自以其服丧服之。传文又因上文而一并说此,以显示凡是公子的服丧与不服丧,其道理都不在于自己。
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对于兄弟降低一等。
注解说:“兄弟,是说族亲。凡是经文中没有明确提到的,都以此类推。”
继公说:“这说的是所服丧的兄弟,指的是为士的人。只有公的兄弟,虽然与其兄弟同为公子,也降低一等。三人所以降低其兄弟服丧的道理,固然或有不同,但服制相同。其兄弟的服丧虽然都已见于经文,但也有不并列三人而言的,所以在这里明确说明。大夫小功以下服制的亲属为士的人,都不为他们服丧,大概小功降低一等就是缌麻,而大夫没有缌麻服制所以。”
为人后者,对于兄弟降低一等,报服;对于所后之人的兄弟的儿子,像儿子一样【为,都音“如”】
注解说:说报服,是嫌其为宗子不降低
继公说:这是为兄弟于本服降低一等,只指同父的兄弟。礼为宗子服丧,自大功之亲以至亲尽者都齐衰,只是月数不同罢了。这报服说的,兄弟与在室的姐妹,只看其为已的月数
也,而服亦齐衰;惟姊妹适人者,则报以小功也。「之子」二字当为衍文。所后者之兄弟,凡已所降一等之外者皆是也,其有服若无服,皆如所后者亲子之为。
译然而服制也是齐衰;只有出嫁的姐妹,则回报以小功之服。“之子”二字应当是衍文。所后者的兄弟,凡是比自己降一等以外的都是,其有服若无服,都如同所后者亲子的情形一样。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注曰:「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被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继公谓:「兄弟以皆在他邦而加者,为其客死于外故也;以不及知父母而加者,为其有恩于己故也。凡兄弟之加服,惟此与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而无主者也,其余则否。」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注曰:「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
继公谓「谓之」二字似误,亦当作为「为兄弟者,为兄弟服也」。此惟以加一等者为问尔。小功以下为兄弟,谓是乃小功以下之亲为兄弟之服者然也。然则此等加服不得过于大功矣,盖大功以上皆在亲者之限,故不必复加云。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免音问】
注曰:「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
疏曰袒免与宗族五世者同
继公谓:「朋友相为吊服如麻也,此亦为其客死于外,尤可哀怜,故加一等而为之袒免,以示其情。归于其国,则复故而如其常服,故曰『归则已』也。死于他邦者,朋友袒免,兄弟加一等,其意正同。此云『归则已』,是兄弟虽归,其加服故自若也,亦足以见亲疏之杀矣。」
朋友麻
注曰: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檀弓曰:「羣居则绖,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吊服则疑衰也。继公谓:天子吊服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诸侯吊服二,锡衰也,疑衰也。皆用于臣。礼国君不相吊,则亦未必有朋友之服。是记盖主为大夫以下言之。服问谓大夫相为锡衰以居,当事则弁绖,此大夫于朋友之为大夫者服也。以是推之,则大夫于士,若士于大夫,皆疑衰裳,虽当事亦素冠也。士庶人相为亦然,其服皆加麻,既▯乃已。若非朋友,则吊之时其服皆与朋友同,所异者退则不服耳。疑衰者,亦十五升而去其半,盖布缕皆有事者也。布缕皆有事,则疑于吉;升数与缌锡同,则疑于凶,故因以名之。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君者,谓凡有家臣者皆是也。与室老对言,故曰君,亦如妾为君、为女君之比。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此惟指妻从夫服者而言,如为夫祖父母之类是也。其在夫之昆弟之行者,则不从。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为后并如字】
凡从服,皆为所从在三年之科者也。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则于母党宜无服也。不为后,如邦人,是君母与己母之党或兼服之,明矣。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筭如邦人【为如字】
注曰: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絶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筭,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絶族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絶族者同。
疏曰:「云孤谓无父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也。」
继公谓:「此言宗子孤而为殇,其服乃如是。若不孤,则族人之亲尽者不为服,而有亲者则或降服,或降而无服,亦如邦人也。」
改▯缌
注曰:谓坟墓以他故崩壊,将亡失尸柩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
继公谓:「改▯者,或以有故而迁▯于他处,如文王于王季之类是也;或以向者之▯不能如礼,后乃更
译兄弟都在他国,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注说:“都在他国,指外出做官、游历或被仇敌所迫;不及知父母,指父母早逝。”
继公说:“兄弟因为都在他国而加一等,是因为他们客死在外的缘故;因为不及知父母而加一等,是因为父母对自己有恩的缘故。凡是兄弟加等服丧,只有这两种情况以及姑、姊妹、女子出嫁后无主的情况,其余则不这样。”
传问:“怎样才可以称为兄弟?”传答:“小功以下称为兄弟。”注说:“在这里发出关于兄弟的传文,是担心大功以上也加等。大功以上,如果都在他国,那就是亲自亲了;如果不及知父母,那就本来同财了。”
继公说:“‘谓之’二字似乎有误,也应当作‘为兄弟者,为兄弟服也’。这只是以加一等为问罢了。小功以下称为兄弟,是说这是小功以下的亲属为兄弟服丧的情况。然而这些加等服丧不能超过大功,因为大功以上都在亲属的范围内,所以不必再加等。”
朋友都在他国,袒免,回国就停止【免音问】
注说:“每到袒露的时候就袒露,袒露就除去帽子,用免代替。旧说认为免像冠,宽一寸。已,就是止的意思。”
疏说:袒免与宗族五世者相同。
继公说:“朋友互相吊丧穿麻服,这里也是因为他们客死在外,尤其值得哀怜,所以加一等为他们袒免,以表示情意。回到本国,就恢复常态穿常服,所以说‘回国就停止’。死在他国的,朋友袒免,兄弟加一等,意思正相同。这里说‘回国就停止’,是兄弟即使回国,其加等服丧依然如故,也足以看出亲疏的差别了。”
朋友麻
注说:朋友虽然没有亲属关系,有同道之恩,互相服缌麻的绖带。《檀弓》说:“群居则绖,出则否。”这服是吊服,吊服就是疑衰。继公说:天子吊服有三种,锡衰、缌衰、疑衰;诸侯吊服有两种,锡衰、疑衰。都用于臣下。礼制中国君不相吊,那么也未必有朋友之服。这篇记载大概主要针对大夫以下而言。《服问》说大夫互相为锡衰以居,当事则弁绖,这是大夫为朋友中的大夫服丧。由此推之,大夫为士,或者士为大夫,都穿疑衰裳,即使当事也戴素冠。士庶人互相服丧也是这样,他们的服都加麻,既葬就停止。如果不是朋友,那么吊丧时的服都与朋友相同,不同的是退下后不服。疑衰,也是十五升而去其半,大概布缕都有加工。布缕都有加工,就疑于吉;升数与缌锡相同,就疑于凶,所以因此命名。
君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君,指凡有家臣的都是。与室老对言,所以说君,也如同妾为君、为女君相比。
夫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这仅指妻从夫服丧而言,如为夫的祖父母之类就是这样。在夫的昆弟之行者,则不从。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为后并如字】
凡是随服,都为所从在三年之科者。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则于母党宜无服。不为后,如邦人,是君母与己母之党或兼服之,明矣。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筭如邦人【为如字】
注说:说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絶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筭,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絶族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絶族者同。
疏说:“说孤谓无父者也。说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说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也。”
继公说:“此言宗子孤而为殇,其服乃如是。若不孤,则族人之亲尽者不为服,而有亲者则或降服,或降而无服,亦如邦人也。”
改〇缌
注说:谓坟墓以他故崩壊,将亡失尸柩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
继公说:“改〇者,或以有故而迁〇于他处,如文王于王季之类是也;或以向者之〇不能如礼,后乃更”
之,如晋惠公于共世子之类是也。此惟言缌,不着其人,则是凡有亲而在其所者,服皆然也。以其非常服,而事又略,故五属同之。不言其除之之节,或既改▯则不服之与?」案:注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言此者,以徴改▯之奠当如大敛耳。盖祖奠如大敛奠,故郑氏以此况彼,谓改▯之奠宜与之同也。
译像晋惠公对待共世子这类情况就是这样。这里只提到缌麻丧服,没有指明具体的人,那么凡是与死者有亲属关系且身处其地的人,服丧规定都是如此。因为这不是常规的丧服,而且事情又比较简略,所以五种亲属都同等对待。文中没有说明除服的具体阶段,或许是在改殡之后就不服丧了吗?查考注解说:“从宗庙到宗庙,从墓地到墓地,礼制应当相同。”说这话,是为了证明改殡时的祭奠应当像大敛时的祭奠一样。因为祖奠如同大敛奠,所以郑玄用这个来类比那个,认为改殡时的祭奠应当与它相同。
童子惟当室缌
注曰: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疏曰:当室,是代父当家事。
继公谓:「此言惟当室则缌,是虽父在亦得为之。《曲礼》曰:『孤子当室。』言孤,则有不孤者矣。」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童子不当室则无缌服,所以降于成人;当室则缌,所以异于众子。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注曰私兄弟自其族亲也
继公谓:「亦嫌屈于其君而为私亲,或与邦人异也。」此经正言妾之服其私亲者,惟有为父母一条,其余则皆与为人妻者并言于凡适人者及嫁者、未嫁者为其亲属之条中,恐读者不察,故记言此以明之。
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亦锡衰。
注曰:吊于命妇,命妇死也;吊于大夫,大夫死也。《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緫。」
继公谓《服问》以锡衰为大夫相为之服,则命妇相吊亦锡衰矣。此记惟见大夫于命妇、命妇于大夫者,嫌所吊者异,则服或异也。大夫、命妇之锡衰,惟于尊同者用之,则吊于其下者不锡衰明矣。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
注曰:「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
继公谓:「有锡,疑当作滑易,盖二字各有似,以传冩而误也。」郑司农注《司服职》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其据此记未误之文与?以天子吊服差之,锡重于缌,故缌治缕而锡则否。盖凡服以麤细为先后,锡不治缕,则其缕不如缌之细,所以差重也。然而必有事其布者,盖吊服不可以无所事,既不治缕,则当治布也。治其布则滑易矣,所以谓之锡。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传曰:「笄有首,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庄乙反】
注曰:「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
继公谓:「云有首,见恶笄之制也,是亦其异于箭笄者与?」言笄有首,而复云以髽,见成服以后犹髽,且明齐衰而髽者之止于是也。然则妇人之髽者,惟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与此耳。以笄之笄,着笄之称也。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则不复髽矣。妇则恶笄以髽,自若也。此亦防有内夫家、外父母家之意。緫之用布,五服妇人皆然,特以齐衰章亦不言緫,故记因而见之也。下文放此。《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笄。」此传所谓栉者,疑即彼之榛也。葢声相近而转为栉耳。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者,谓记于始者并言女子子与妇之笄髽,后乃独言子折笄首,而不及于妇也。终,终丧也。言妇恶笄以终丧,无折笄首之事故不言妇也。传引记文云笄有首,则记之恶字似衍。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笄緫与上同,乃别见之者,明其不髽也。然则三年之丧,亦有不必髽者矣。妾为女君不杖期,为君之长子三年。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袧其俱反】
注曰:削犹杀也。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
疏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乡外;内削幅者,谓缝之边幅乡内。幅三袧者,据裳而言,谓辟积其腰中也。腰中广狭任人麤细,故袧之辟积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注云:「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者袧者,屈中之称,辟摄两边相着,自然中央空矣。
继公谓:「凡衰,谓凡名衰者也。衰外削幅者,所以别于吉服之制,亦如丧冠外毕之类。裳幅不变者,衣裳同用,衣重而裳轻,变其重者以示异足矣,故裳不必变也。下云袂属幅,则衰之削幅者惟裻耳。」
若齐裳内衰外
注曰:齐,缉也。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疏曰:
译童子只有当家的才穿缌麻丧服。
注说:童子是未行冠礼者的称呼。当室,是指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承担家事的人,即家主。与他人行礼时,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虽然恩情未达极点,也不能不穿丧服。疏说:当室,是代替父亲主持家事。
继公说:“这里说只有当家的才穿缌麻,意思是即使父亲在世,也可以为他穿缌麻。《曲礼》说:‘孤子当家。’提到孤子,就说明有不孤的情况。”
传文说:不当家的童子就不穿缌麻丧服。
童子不当家就不穿缌麻,这是为了区别于成年人;当家就穿缌麻,这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儿子。
凡妾为其私亲兄弟,如同普通人一样。
注说:私兄弟,是指她本族的亲属。
继公说:“这也担心她因屈从于丈夫而为其私亲服丧,或者与普通人的服制不同。”这条经文正是说明妾为其私亲服丧的情况,除了为父母服丧这一条外,其余都合并在与为人妻者、凡已出嫁者及未出嫁者为其亲属服丧的条文中,恐怕读者不仔细察觉,所以记下这句话来阐明。
大夫吊唁命妇,穿锡衰;命妇吊唁大夫,也穿锡衰。
注说:吊唁命妇,是指命妇去世;吊唁大夫,是指大夫去世。《服问》说:“国君为卿大夫穿锡衰居家,外出也一样,处理事务时则戴弁绖。大夫之间互相吊唁也是如此,为其妻吊唁,前往时穿丧服,外出时就不穿。凡妇人互相吊唁,用吉笄但无笄首,用素色的总。”
继公说:《服问》将锡衰作为大夫之间互相服丧的丧服,那么命妇互相吊唁也穿锡衰了。这条记载只提到大夫对命妇、命妇对大夫的情况,是担心所吊唁的对象不同,丧服或许也不同。大夫、命妇的锡衰,只用于地位相当者之间,那么吊唁地位低于自己的人就不穿锡衰,这是显而易见的。
传文说:“锡是什么?是有锡的麻。锡,是十五升的麻抽出其中一半,不处理麻缕,只处理麻布,叫做锡。”
注说:“称之为锡,是因为处理麻布使其滑易。”
继公说:“有锡,大概应当作滑易,这两个字各自相似,因传抄而错误。”郑司农注《司服职》说:“锡,是滑易的麻。”他是依据这条记载未出错的文字吗?以天子吊丧的丧服等级来比较,锡重于缌,所以缌处理麻缕而锡不处理。大概凡是丧服以粗细为先后顺序,锡不处理麻缕,那么它的麻缕就不如缌细,所以等级较重。然而一定要处理麻布,大概是因为吊丧的丧服不能毫无加工,既然不处理麻缕,就应当处理麻布。处理麻布就滑易了,所以称之为锡。
已出嫁的女儿,为其父母;媳妇为公婆,用有笄首的恶笄,用髽发。卒哭之后,女儿折断笄首用来插笄,用布总。传文说:“笄有首,是厌恶笄有首。恶笄,是栉笄。折笄首,是折断吉笄的首部。吉笄,是象笄。为什么说女儿折笄首而不说媳妇?是因为终丧【栉,音庄乙】。”
注说:“笄有首,就像现在时刻镂刻的笄头。折断其首,是因为它装饰过大。”
继公说:“说有首,是显示恶笄的形制,这也是它不同于箭笄的地方吗?”说笄有首,又接着说用髽发,是显示成服以后仍然用髽发,并且说明齐衰而用髽发的只到此为止。那么妇人用髽发的,只有妻子为丈夫、妾为女君、女儿在室为父母以及这里的情况罢了。以笄的笄,是插笄的称呼。卒哭之后,女儿折断笄首,用笄就不再髽发了。媳妇则用恶笄来髽发,始终如一。这也是防止有内重夫家、外重父母家的意思。总用布,五种丧服的妇人都是这样,特别因为齐衰章也不说总,所以记载因而显示出来。下文仿照此例。《檀弓》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公婆,用榛木做笄。”传文所说的栉,怀疑就是那里的榛。大概声音相近而转为栉。说女儿折笄首而不说媳妇,是说记载开始时一并说了女儿和媳妇的笄和髽,后来只说女儿折笄首,而没有提到媳妇。终,是终丧。说媳妇用恶笄终丧,没有折笄首的事,所以不说媳妇。传文引用记载的文字说笄有首,那么记载中的恶字似乎是衍文。
妾为女君,为君的长子,用有笄首的恶笄,用布总。
笄和总与上面相同,却另外列出的原因,是表明她不髽发。那么三年的丧服,也有不必髽发的了。妾为女君服丧不杖期,为君的长子服丧三年。
凡衰的外侧削幅,裳的内侧削幅,幅三袧【袧,音其俱】。
注说:削就是杀。袧,是指避开两侧空出中央。凡是裳,前面三幅,后面四幅。
疏说:外削幅,是指缝合的边幅向外;内削幅,是指缝合的边幅向内。幅三袧,是就裳而言,是指避开积聚在腰部。腰部宽窄随人粗细,所以袧的避开积聚也不说寸数多少,只是每幅以三为限罢了。注说:“袧,是指避开两侧空出中央。”袧,是屈中的称呼,避开摄合两边相着,自然中央就空了。
继公说:“凡衰,是指凡名为衰的丧服。衰的外侧削幅,是为了区别于吉服的形制,也像丧冠外毕之类。裳幅不变,是因为衣裳同用,衣重而裳轻,改变重的以示区别就够了,所以裳不必改变。下面说袂属幅,那么衰的削幅只有裻罢了。”
如果是齐裳内削幅,衰外削幅。
注说:齐,是缉。缉裳的内侧展开,缉衰的外侧展开。
疏说:
「言『若』者,不定辞,以其斩者不齐故也。」
继公谓:「裳内衰外,与其削幅之意同,亦以衰齐别于吉也。凡齐,主于裳也,故先言之。」
译所谓“若”,是不确定的词语,因为斩衰的衣边参差不齐的缘故。
继公说:“丧服的内层是裳,外层是衰,这与削幅的意图相同,也是用衰的衣边来区别于吉服。凡是衣边,主要在于裳,所以先说裳。”
负广出于适寸【广,古旷反,适如字,下同】
注曰:负在背上者也。适,辟领也。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
疏曰:以一方布置在背上,上畔缝着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
继公谓:「负之广无定数,惟以出于适旁一寸为度也。其长葢比于衰与?」
适博四寸出于衰
注曰:博,广也。出于衰者,旁出衰外也。
疏曰: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
继公谓:「适,辟领之布旁出者也。云博四寸,又云出于衰,则出于衰者,非谓其博也。然则博者,其从之广与?」凡为衣,必先开当项之处,其上下之度相去四寸,左右之度则随其人之肥瘠而为之阔狭,不定也。凡吉衣皆方翦之,所谓方领是也。此凶服亦方领,其异者,则但翦其上下之相去四寸者,而不殊其左右之布,使连于衣,而各出于肩上之两旁而为适,所谓适博四寸也。以其横之阔狭不定,故不着其出于衰之寸数,惟言出于衰而已。
衰长六寸,博四寸【长直亮反】
注曰:「广袤当心也。前有衰,后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继公谓:「五服之属及锡与疑,皆以衰为名,则是凡凶服、吊服,无不有此衰矣。其辟领亦当同之。若负板,则惟孝子乃有之,故记先言之也。孔子式负版者,以其服最重故尔。」
衣带下尺
注曰: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疏曰:其横不着尺寸者,人有麤细,取足为限也。继公谓:此接衣之布,其广亦无常度,惟以去带一尺为准,岂亦以人有长短之不齐故与?带谓要绖也,绞带、布带亦存焉。
衽二尺有五寸
注曰:「衽所以掩裳际也,上正一尺,燕尾一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曰:裳际者,裳两相下际不合处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邪乡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则两旁皆缀于衣,垂之乡下掩裳际。
袂属幅【属音烛】
注曰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
继公谓:「袂属幅而不削,是缭合之也。古者衣袂皆属幅,乃着之者,嫌凶服之制或异于吉也。此袂之长短,盖如深衣之袂,亦反屈之及肘。」
衣二尺有二寸
注曰:衣自领至腰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
继公谓:「衣谓衰之身也。言此于袪袂之闲,则是除杀袪之外,其袪之广亦如衣也。」
袪尺二寸
注曰袪袖口也
继公谓:「此袂广二尺二寸,而袂尺二寸,亦谓圜杀一尺,如深衣之袪也。此衣与袪、衽、带、下之度,吉服亦然,特于此见之耳。」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注曰:「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变而受之此服也。」
疏曰:注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注以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
继公谓:「以其冠为受,谓受衰之布与冠布同也。」此言衰布有二,其冠以下惟见其一,则是斩衰正义之服,冠与受布皆同,但初死之衰差异耳。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
注曰言受以大功之上也
继公谓:「此齐衰四升,其于三年者为正服,于期者为降服也。齐衰三年有正有义,义服五升,冠八升。齐衰期有降有正有义,正服五升,冠八升;义服六升,冠九升。亦皆以其冠为受,其受冠之升数亦多于受服一等。记不着之者,葢特举重者以见其余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注曰:「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着其缕之精麤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继公案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谓此经《丧服》之序,繐衰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此繐衰四升有半,是在齐衰之中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用齐衰三
译负的宽度超出适(辟领)一寸。【广,古旷反,适如字,下同】
注说:负是披在背上的布。适,就是辟领。负超出辟领旁边一寸。
疏说:把一方布布置在背上,上边缝在领口,下边垂放,因为披在背上,所以叫负。
继公说:“负的宽度没有固定数目,只以超出适旁边一寸为标准。它的长度大概和衰一样吧?”
适宽四寸,超出衰。
注说:博,就是宽。超出衰,是指旁边超出衰的外面。
疏说:这辟领宽四寸,是就两边来说的。
继公说:“适,是辟领的布向旁边伸出的部分。说宽四寸,又说超出衰,那么超出衰,不是说它的宽度。那么宽,是指纵向的宽度吗?”凡是做衣服,必须先开当脖颈的地方,上下之间的距离是四寸,左右的宽度则根据人的胖瘦来定宽窄,不固定。凡是吉服都是方剪的,所谓方领就是这样。这凶服也是方领,不同的是,只剪上下相距四寸的部分,而不切断左右的布,使它们连着衣服,各自伸出在肩膀的两旁成为适,所谓适宽四寸。因为横向的宽窄不固定,所以不注明超出衰的寸数,只说超出衰而已。
衰长六寸,宽四寸。【长,直亮反】
注说:“宽和长都在当心处。前面有衰,后面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痛,无处不体现。”
继公说:“五服之类以及锡服和疑服,都以衰为名,那么凡是凶服、吊服,没有不有这衰的。它们的辟领也应当相同。至于负板,只有孝子才有,所以经文先提到它。孔子对负版者致敬,是因为他的丧服最重。”
衣带下尺。
注说:衣带下尺,是指腰,宽一尺足以遮盖裳的上边缘。疏说:横向不注明尺寸,是因为人有粗细,以足够为限。继公说:这接衣的布,其宽度也没有固定标准,只以距离带一尺为准,大概也是因为人有高矮不齐的缘故吧?带是指腰绖,绞带、布带也都在其中。
衽二尺五寸。
注说:“衽是用来遮盖裳的接缝的,上面直的一尺,燕尾形的一尺五寸,总共用布三尺五寸。”
疏说:裳际,是裳两边下边缘不缝合的地方。说“上面直的一尺”,是取布三尺五寸,宽一幅,留上面一尺为直。直,是指方正不破裂的意思。一尺之下,从一边旁入六寸,然后斜向下一边一尺五寸,离下边也六寸横断,留下一尺为直。这样就用布三尺五寸得到两条衽,每条衽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那么两边都缝在衣服上,垂向下面遮盖裳的接缝。
袂属幅。【属,音烛】
注说: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
继公说:“袂属幅而不削,是缭合的意思。古时候衣袖都属幅,这里特别说明,是嫌凶服的制度可能与吉服不同。这袂的长短,大概像深衣的袂,也是反折到肘部。”
衣二尺二寸。
注说:衣从领到腰二尺二寸,加倍,四尺四寸。
继公说:“衣是指衰的主体。这话在袪和袂之间,那么除去杀袪之外,袪的宽度也和衣一样。”
袪尺二寸。
注说:袪,袖口。
继公说:“这袂宽二尺二寸,而袪尺二寸,也是说圆杀一尺,像深衣的袪。这衣与袪、衽、带、下的尺度,吉服也是这样,只是在这里体现出来罢了。”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注说:“衰,斩衰也。有人说三升半,是义服。六升,是齐衰的下等。斩衰变而受之此服。”
疏说:注说“有人说三升半,是义服。”注因为没有正文,所以引用别人的解释作为证据。
继公说:“以其冠为受,是说受衰的布和冠布相同。”这里说衰布有两种,其冠以下只见到一种,那么这是斩衰正义之服,冠与受布都相同,只是初死时的衰有差异罢了。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
注说:说受,是以大功之上。
继公说:“这齐衰四升,对于三年丧是正服,对于期丧是降服。齐衰三年有正有义,义服五升,冠八升。齐衰期有降有正有义,正服五升,冠八升;义服六升,冠九升。也都以其冠为受,其受冠的升数也比受服多一等。经文不注明,大概只是举重的来见其余的。”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注说:“这是说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服在小功之上,是想显示缕的精粗;升数在齐衰之中,是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
继公按注说:“服在小功之上,是说这经《丧服》的次序,繐衰在小功之上。说升数在齐衰之中,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这繐衰四升有半,是在齐衰之中。说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用齐衰三
月章▯文。」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注曰:「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直。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谓小功也。」
译月章〇文。」
大功的丧服用八升或九升的麻布,小功的丧服用十升或十一升的麻布。
注解说:“这是用小功的麻布来承接大功的丧服,以此区分两者的差别。之所以不说七升,是因为重点在于承接丧服,希望其纹理能够对应。如果是降等而属于大功的丧服,丧服本身用七升麻布;正服则用八升麻布,它们的冠都用十升麻布;义服用九升麻布,它们的冠用十一升麻布,也都是用冠来承接。如果是降等而属于小功的丧服,丧服用十升麻布;正服用十一升麻布;义服用十二升麻布,都直接改用葛布或缌麻,没有承接的过程。这里大功之所以不说承接,是指小功而言。”
继公谓此齐衰以主小功服各有三等,自大功而上皆有受服、受冠。其受服当下于本服三等,故斩衰受以齐衰之下,齐衰三等受以大功三等,各如其次焉。大功之上亦受小功之上,皆校三等也。以例言之,大功之中当受以小功之中,大功之下当受以小功之下,如是则可与前之受服者轻重相比。而乃不然,中者亦受以小功之上,下者则受以小功之中,止校二等。此非有他故,葢欲以小功之下十二升者为大功义服之受冠而然也。大功受冠亦多于受布一等。案注云:「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直。」谓记者于小功不言十升,若十一升,不言十二升,是主于受服,故于大功亦但言八升若九升以当之,而不必言七升,是欲其文相直。若谓七升者亦受十升而并言之,则大功三而小功二,其文不相直也。郑氏之意葢或如此。
仪礼集说卷十一
案他篇之有记者多矣,未有有传者也。有记而复有传者,惟此篇耳。先儒以传为子夏所作,未必然也,今且以记明之。《汉艺文志》言礼经之记,顔师古以为七十子后学者所记是也。而此▯则不特释经文而已,亦有释记文者焉,则是作▯者又在于作记者之后明矣。今攷传文,其发明礼意者固多,而其违悖经义者亦不少,然则此传亦岂必皆知礼者之所为乎?而先儒乃归之子夏,过矣。夫传者之于经记,固不尽释之也,苟不尽释之,则必间引其文而释之也。夫如是,则其始也必自为一编而置于记后,葢不敢与经记相杂也。后之儒者见其为经记作传而别居一处,惮于寻求而欲从简便,故分散▯文而移之于经记每条之下焉【疑亦郑康成移之也】此于义理虽无甚害,然使初学者读之,必将以其序为先后,反谓作经之后即有▯作▯之后方有记,作记之后又有▯先后紊乱,转生迷惑,则亦未为得也。但其从来已乆世人皆无讥焉,故予亦不敢妄有厘正也,姑识于此以俟后之君子云。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集说》>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説巻十二 元 敖继公 撰
士丧礼第十二
注曰丧于五礼属凶
继公谓:「此与下篇言士之子为父丧,自始死以至既葬之礼。」
士丧礼:死于适室,幠用敛衾【适丁厯反,幠火呉反,敛力艶反,下皆同】注曰:「适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庸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牀衽。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牀,幠用敛衾,去死衣。』」
继公谓:「遂卒矣,乃迁尸于牀,而幠用敛衾。」故丧礼以此为始。
右始死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簪,侧林反;何,胡我反;扱,初洽反】
注曰: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纁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
疏曰簪裳于衣取其便
继公谓:「爵弁,士之上服也,故复用之。左手何之,而空右手,为登梯备颠蹶也。」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臯,某复!」三,降衣于前。注曰:「北靣招,求诸幽之义也。臯,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防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继公谓:「前东荣者,东方之南荣也。屋有二楣,故每旁各有南荣、北荣。中屋,屋脊之中也。」
受用篚,升自阼阶以衣尸【衣于既反,下衣尸同】
注曰:受者,受之于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继公谓:「升自阼阶,象其反也。既则降自西阶。」案注以衣尸为覆之者,盖以下文襚者入衣尸之礼推之也。
复者降自后西荣
后西荣,西方北荣也。降于此者,与升时相变也。下文设奠之类,升降异阶者,其义皆然。
右复
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楔,悉结反;缀,知劣反】
注曰:「自是行死事。楔齿,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缀,犹拘
译敖继公说:这里的齐衰服因为主要对应小功服,各有三个等级,自大功以上都有受服、受冠。其受服应当比本服低三个等级,所以斩衰受服为齐衰的下等,齐衰的三个等级受服为大功的三个等级,各自按照次序如此。大功以上也受小功的上等,都是相差三个等级。按照常理来说,大功的中等应当受小功的中等,大功的下等应当受小功的下等,这样就能与前面受服的轻重相匹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等的也受小功的上等,下等的则受小功的中等,只相差两个等级。这没有其他原因,大概是为了让十二升的小功下等作为大功义服的受冠而这样规定的。大功的受冠也比受布多一个等级。查注解说:“不说七升,是因为主要在于受服,想要让文字对应整齐。”意思是记录者对于小功不说十升,如果说十一升,不说十二升,是因为主要在于受服,所以对于大功也只说八升或九升来对应,而不必说七升,这是想要让文字对应整齐。如果说七升的也受十升并且一并提及,那么大功有三个等级而小功只有两个等级,文字就不能对应整齐了。郑玄的意思大概就是这样。
《仪礼集说》卷十一
查其他篇章有记的很多,没有有传的。有记又有传的,只有这一篇。先儒认为传是子夏所作,未必如此,现在暂且用记来阐明。《汉书·艺文志》说礼经的记,颜师古认为是七十子后学所记录,这是对的。而这里的传不仅解释经文,也有解释记文的,那么作传的人显然在作记的人之后。现在考察传文,其中阐发礼意的固然很多,但违背经义的也不少,那么这传又怎么一定是通晓礼制的人所作的呢?而先儒却归之于子夏,这就错了。传对于经和记,本来就不全部解释,如果不全部解释,那么必定是间或引用其文来解释。像这样,那么它起初必定自成一编而放在记的后面,大概是不敢与经、记混杂。后来的儒者看到它是为经、记作传却单独放在一处,害怕寻求麻烦而想要简便,所以分散传文而移到经、记每条之下【怀疑也是郑康成移的】。这在义理上虽然没有很大妨害,但让初学者读它,必定会以其顺序为先后,反而认为作经之后就有传,作传之后才有记,作记之后又有传,先后紊乱,反而产生迷惑,这也算不上得当。但既然沿袭已久,世人都没有指责,所以我也不敢妄自改正,暂且记录在这里以等待后来的君子。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说》卷十二 元 敖继公 撰
士丧礼第十二
注说丧礼在五礼中属于凶礼。
敖继公说:“这篇和下一篇讲士的儿子为父亲治丧,从刚死到已经安葬的礼仪。”
士丧礼:死在正寝,覆盖用敛衾。注说:“正寝,是正寝的屋子。病人斋戒,所以在正寝。病时处在北墙下,死后迁移到窗户下,有床和席。覆盖,是遮盖的意思。敛衾,是大敛时一并使用的衾。衾,是被子。小敛的衾应当陈列。《丧大记》说:‘刚死,迁移尸体到床上,覆盖用敛衾,去掉死衣。’”
敖继公说:“于是去世了,就迁移尸体到床上,而覆盖用敛衾。”所以丧礼以此为开始。
右边是始死
复者一人穿着爵弁服,把衣裳连缀在衣服上,左手拿着,衣领塞在腰带里。注说:“复者,是有司招魂复魄。天子则由夏采、祭仆之类的人担任,诸侯则由小臣担任。爵弁服,是纯衣、纁裳。礼以冠名服。连缀,是连接的意思。”
疏说连缀衣裳在衣服上,取其方便。
敖继公说:“爵弁,是士的上等礼服,所以复礼使用它。左手拿着,而空出右手,是为了登梯时防备跌倒。”
从前面东荣中间上去,在屋脊上北面,用衣服招魂,说:“皋,某回来!”三次,在前面放下衣服。注说:“北面招魂,是求诸幽暗之义。皋,是长声。某,是死者的名字。复,是返回的意思。降衣,是放下衣服。”《丧大记》说:“凡是复礼,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敖继公说:“前东荣,是东方的南荣。屋有两根横梁,所以每边各有南荣、北荣。中屋,是屋脊的中间。”
接受的人用篚,从阼阶上去把衣服盖在尸体上。注说:“接受的人,是在庭院里接受;复者,是一个人招魂,那么接受衣服也是一个人。人君则由司服接受。衣尸,是覆盖它,好像得到魂魄返回一样。”
敖继公说:“从阼阶上去,是象征魂魄返回。然后就降自西阶。”查注说衣尸是覆盖它,大概是根据下文襚者入衣尸的礼仪推论的。
右边是复
复者从后面西荣下来
后西荣,是西方的北荣。从这里下来,是与上去时相变化。下文设奠之类,升降不同台阶的,其义理都是这样。
右边是复
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注说:“从此开始行死后的事。楔齿,是为了将要含玉,恐怕嘴巴闭得太紧。缀,是拘束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