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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通典十五

通典卷第九十三 礼五十三 沿革五十三 凶礼十五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026–1127 段

」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卒,无嗣,求进次息为代子,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运卒,以次子辑拜代子。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于旧。今君存而代子卒,厥嗣未育,非舍孙之谓。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嗣孙;若其未有,无容远搜轻属。承统继体,传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按春秋传云:『代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代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诏可。

  大明四年,有司奏陈留王曹虔嗣薨,以弟虔秀袭后,秀又薨。今依例应拜代子,未详应以秀长子铣为代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谓应以铣为正嗣。太常丞陆澄议谓立锴。右丞徐爰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代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殁无子,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秀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代数而迁,岂容烝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按礼,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亦不得援祭先王。征礼考事,虔嗣不应立后。铣本长息,宜还为虔秀代子。」诏如爰议。

    未踰年大丧不立庙议后汉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曰:「未踰年之君立庙否?春秋公羊说云:『未踰年,君有子则书葬立庙,无子则不书葬,恩无所录也。』左氏说云:『臣之奉君,悉心尽恩,不得缘君父有子则为立庙,无子则废也。』或议曰,许君按:『礼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君无子而不为立庙,是背义弃礼,罪之大者也。』」郑玄驳云:「未踰年君者,鲁子般、子恶是也。皆不称公,书卒弗谥,不成于君也。庙者,当序于昭穆,不成于君,则何庙之立?凡无庙者,为坛祭之。近汉诸幼少之帝,尚皆不庙祭而祭于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殇者十九向下,未踰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殇欲以何明也?」蔡邕云:「见孝殇、孝冲、孝质皇帝,以幼弱在位未踰年,不列于庙,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庙典制也。」

    未踰年君称议汉 后汉

  汉白虎通云:「父在称代子,系于君也。父殁称子某者,屈于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踰年称公者,缘人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缘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故踰年即位,所以继人臣之心也。

译缞麻、缌麻这样的服制。"

**舅之妻及堂姨舅(大唐)**

大唐开元二十三年,玄宗下制说:"朕认为,既然为亲姨、舅服丧已定为小功五个月,那么舅母对舅父有三年的服制,这说明舅母对我情谊深厚,若按服制来衡量情理,那么为舅母服丧就不能完全比舅父降太多,应当服缌麻。堂姨、堂舅,从古至今都没有制定服制,朕考虑要敦厚和睦九族,把他们在情感上拉近亲近,应当服袒免。又,郑玄注《礼记》说'同灶做饭的亲属服缌麻',如果把堂姨、堂舅比照同灶做饭的亲属,服制就未免过重了。又,《丧服传》说'外亲的服制都是缌麻',这样看来缌麻之服对堂姨、堂舅来说也并不隔阂。"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等人上奏说:"臣等谨按《大唐新礼》,为亲舅父的服制已加至小功,与为从母的服制相同。这原本是当时的特别诏命,并非按轻重逐级递增而来,是不想使外亲的服制混同于本宗,是对改易礼制持谨慎态度的缘故。如今圣上制定为亲姨、舅服小功,又制定为舅母服缌麻、为堂姨舅服袒免等服制,取法比照《新礼》,垂示后世,通达人情,由陛下亲自立下准则,众儒生以往的议论,只是徒然拖延而已,臣等都希望依照此制施行。"皇帝下制依从了这个意见。

**两妾相为服(晋)**

晋代秘书监谢靖问:"两个妾之间是否互相服丧?"徐邈回答说:"礼制中没有两妾相互服丧的条文,但妾有随从正妻而服的制度。士人的妾如果有子女,正妻就要为她服缌麻,这样妾也可以随从而服缌麻。此外,妾与妾之间还有同室相处的恩情,所以也有服缌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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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礼典**

**《通典》卷第九十三 礼五十三 沿革五十三 凶礼十五**

(本卷议题):王侯兄弟继统服议、未逾年大丧不立庙议、未逾年君称议、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诸侯大夫子降服

三年然后受爵者,缘孝子之恩未忍安吉也。故鲁僖公十二月乙巳薨于小寝,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韩诗内传曰:『诸侯代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子。所以名之为代子何?言代代不绝也。』何以知天子之子亦称代子也?春秋传曰『会王代子于首止』。或曰天子之子亦称太子,尚书传曰『太子发升于舟』。代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于天子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无自爵之义。童子当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国而命之,明王者不与童子为礼也。以春秋鲁成公幼少,与童子为礼者,诸侯会公不见经,以为鲁耻,明不与童子为礼。代子上受爵命,依士服何?谦不敢自专也。故诗云『韎韐古洽反有赩许力反』,谓代子始行也。天子大敛之后称王者,明人臣不可一日无君也。故尚书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敛之后也。何以知不是后加王也?以上言迎子钊,不言迎王也。既殡而即继体之位者,缘人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故先君不可得见,则后君继体矣。故尚书曰『王再拜兴对,乃受同』,明为继体君也。缘于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书曰『王释冕反丧服』,吉冕服受同称王以接诸侯,明继体为王也。释冕反丧服,明未称王以统事也。不可旷年无君,故踰年乃即位改元,元以名年,年以记事矣,而未发号令也。何以知踰年即位改元也?春秋传曰『以诸侯踰年即位,亦知天子踰年即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统事,发号施令也』。尚书曰『高宗谅闇三年』是也。论语曰:『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故三年除丧,乃即位统事,践阼为主,南面朝臣下称王以发号令也。故天子诸侯凡三年即位,终始之义乃备。」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诸侯未踰年出朝会与不?出会何称?春秋公羊说云:『诸侯未踰年不出境,在国中称子,以王事出亦称子,非王事而出会同,安父位,不称子。郑伯伐许,未踰年,以本爵,讥不子也。』左氏说:『诸侯未踰年,在国内称子,以王事出则称爵,诎于王事,不敢伸其私恩,郑伯伐许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辞王事,诸侯藩卫之臣,虽未踰年,以王事称爵是也。』」

  郑玄驳云:「昔武王卒父,业既除丧,出至孟津之上,犹称太子者,是为孝也。今未除丧而出称爵,是与武王义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宋子即踰年君也,出与天子大夫会,是非王事而称子邪!」

  「未踰年之君系父不?公羊说云:『未踰年之君皆系于父,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是也。』左氏说:『未踰年之君,未葬系于父,杀奚齐于次时,父未葬。

译议、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贵不降服议、诸侯为所生母服议、公子为其母服议(附为妻)

**王侯兄弟继统服议(晋 东晋 宋)**

晋武帝咸宁二年,安平穆王去世,没有子嗣,便让他的同母弟司马敦承继献王之后,有司移文太常询问应当服什么丧。博士张靖回答说,应当依照鲁僖公为鲁闵公服三年丧的先例。尚书发文诘问张靖说:"穆王并没有以敦为臣,敦也不是继承穆王本人为君,这与闵公、僖公的情况不同。"孙毓、宋昌商议认为,穆王没有前往封国就任,敦也没有在诸侯国中任职,不应服三年之丧。按情理处置,敦应当服他本来应服的服制,满一年而除服,同时主持穆王的丧祭三年期满,然后再以吉礼祭祀献王。孙毓说:"礼制规定,国君的子孙之所以要以臣礼对待诸位兄长,是因为国君统治封国的缘故。礼制中又规定为诸侯身份的兄弟服斩衰,是指邻国的臣子对邻国的国君,有如同君臣的道义之故。如今穆王既然没有前往封国,没有以臣礼对待兄弟,敦也没有在诸侯国任职,没有邻国之臣的名分,与闵公、僖公的情况不同,正如诘问文书所说的那样。只是丧事不能没有主持之人,敦既然奉诏承继封国,接受重任主持丧事,掌管祭祀。《礼记》说:'服大功之丧的人主持丧事,若死者家中有当服三年之丧的人,就必须为死者举行两次祭祀。'郑玄注说:'这是指死者的从父兄弟前来主持丧事的情况。所谓有服三年之丧者,是指死者的妻子或年幼的子女。再祭,是指小祥、大祥两次祭祀。'穆王妃及封国的臣子,按礼制都应当服三年之丧,这就是记文所说的有当服三年丧的人在,敦应当为他们主持小祥、大祥两次祭祀。而且哀与乐不能相混杂,吉礼与凶礼不能相干扰,凶服还穿在身上,哭泣之礼还没有结束,敦仓促间主持穆王的丧事,封国的丧制尚未除去,

虽未踰年,称子,成为君,不系于父,齐公子商人杀其君舍,父已葬。』按礼制,君丧未葬已葬,仪各有差,嗣君号称亦宜有差,左氏说是也。」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周 汉 魏 晋

  周制,诸侯绝旁周,卿大夫绝缌。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

  魏制,县侯比大夫。按大夫之庶妹,在室大功,适人降一等,当小功。

  晋制,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亲绝周,而旁亲为之服斩;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缌。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不同于古,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周之制,而令旁亲服斩缞服之重也。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不皆施行。施行者着在魏科,大晋采以着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

  又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议:「天子诸侯,诚不应服。又大夫降缌,尊与己敌,则不降。」旁亲降一等,缌麻绝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缌之绖带而往哭之。姜辑议云:「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议以为:「诸侯绝周,大夫绝缌,然则尊同,周以及缌,皆如本亲。丧服经:『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传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然则尊不同则降,不待所臣乃绝之。诸侯尊重,大夫尊轻,以大夫尊降其亲,则知诸侯虽所不臣,绝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议。

  又姜辑议安平王嗣孙薨诸王应降服云:「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安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踰年而代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苟不成君,则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况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然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汉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

  琅琊中尉王奥问国王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为庶人,诸侯贵,与庶人不敌,为不降邪?

译那么就不能因为自己本来应服的较轻的亲属服制已经除去,而提前以吉礼祭祀献王。"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奏说,燕公是陈留王的父亲,陈留王出继奉祀明帝,如今燕公对于陈留王来说是从祖父的关系。有司上奏说:"应当服齐衰周年,不因亲疏尊卑而降低服制。"诏书说:"陈留王奉祀魏朝,所承继的责任重大,不得为其私亲燕公服丧。"

东晋穆帝时,东海国上奏说,哀王去世已超过一年,继位的新王才到,新王不再追服丧礼,群臣已经恢复吉服,国妃也应当同样除服。诏书说:"朝廷之所以采用权宜之制,是因为王事夺去了服丧的时间,并不是为了臣子而改变礼制。妇人承担传重的责任,义理重大,如果也采用权宜之制,这个道义又将安放于何处?"于是国妃最终服满了三年之礼。孙盛认为:"废弃三年的丧礼,开启苟且浅薄的风气,是很大的过失。如今如果因为男子应当被王事所夺丧期,而妇人可以服满本来的丧服,这就使得吉礼、凶礼的仪节混杂陈列于宫室之中,彩饰与素服的礼制在内外之间互相乖违,这恐怕在情、在礼都有违背,哀与乐都失去了应有的分寸吧!"

宋孝武帝大明二年,有司上奏说:"凡是侯、伯、子、男爵位的世子去世,没有子嗣,请求将世子的次子进立为世子,查检并无此先例。"皇帝下令交付礼官商议裁定。博士孙武商议说:"查考晋代济北侯荀勖的长子荀运去世,朝廷便任命次子荀辑为世子。这是前代已有的成例,应当作为如今的先例。"博士傅郁商议说:"《礼记》中记载微子立其弟衍为后,这是商代礼制得以施行;鲁隐公为公子仲子舍弃嫡孙而立庶子,这是被周代典制所贬斥的。历代都遵循旧礼,没有更改旧制。如今国君还在世而世子去世,世子的嫡嗣尚未出生,这并不属于'舍弃嫡孙'的情况。愚以为,如果次子已有儿子,自然应当以次

昆弟俱仕,一人为大夫,一人为士,便降,况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礼以贵降贱,王侯绝周。以尊降卑,余尊所厌,则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过大功。以嫡别庶,则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旧典也。丧服传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先儒以为不臣则服之。汉魏以来,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则事异于周,故厌降之节,与周不同。缌犹不降,况其亲乎!既不以贵降,则余尊之厌,故五服内外,通如周之士礼,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汉朝,为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礼,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亲绝周。而挚仲理驳以为今诸侯与古异,遂不施行。此则是近代成轨也。记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齐缞。然则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谓质文异宜,不相袭礼。大晋世所行,远同斯义。孔彭祖昔咨简文帝诸王所服,圣旨以为近代以来,无复相降。」

  虞喜释滞曰:「汉魏以来,先儒论礼及丧服变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亲为士者一等。时人或班驳行之,自谓合礼。按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封君之孙尽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诸父昆弟,而始为大夫便降旁亲,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轻,轻重颠倒,岂礼意哉!然当有意,此为据诸侯成例,包于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则一代为大夫不降诸父,二代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为大夫皆降之。古者贵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身。鲁之三桓,郑之七穆,皆其比也。或问曰:『今大夫虽不继位,亦有三代皆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当随古乎?』答曰:『古重今轻,位无常居,使吾处之,志不存降。』」

    诸侯大夫子降服议魏

  魏田琼曰:「公子以厌降,公子厌于君,为其母、妻、昆弟练冠麻缞,谓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犹有先君余尊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琼又曰:「丧服经不见大夫嫡子为庶昆弟服者,与大夫为庶子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谯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亲,亦如大夫,从父厌也。大夫庶子为妻父母无服,为其母、妻大功,父殁皆如国人。」吴徐整议:「问者云:『若父已卒,己未为大夫,故犹士耳,未审庶子及昆弟当复降否?』答云:『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至于父卒,则如国人也。』」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魏 晋

  魏田琼曰:「大夫女嫁于诸侯,降其家旁亲一等,与出嫁降,并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诸侯夫人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夫人何缘独得服之。又大夫妻为大夫之亲,亦随大夫而降一等。

译子之子承继为嫡孙;如果还没有,也不容许舍近求远,去搜寻关系疏远的旁支。承继统绪、继承大宗,传承要有正当的依据,父亲在世而立其子为继承人,确实符合情理和典制。"曹郎诸葛雅之商议说:"按《春秋传》说:'世子死了,如果有同母弟就立他,没有就立年长的庶子,年龄相同就选贤能的,贤能相当就用占卜决定,这是古代的制度。'如今长子早逝,没有子嗣,进而立次子为世子,这是取法于《左传》,于情理、道义都没有违背。而且孙武所依据的荀勖长子去世、改立次子的事例,也是近代已有的成例。依照条文来类比,我私下认为是妥当的。认为应当准许这样做,并将其定为永久的制度。"参与商议的人都认为妥当。诏书批准。

大明四年,有司上奏说陈留王曹虔嗣去世,由他的弟弟曹虔秀承袭爵位为后嗣,曹虔秀又去世了。如今按照惯例应当任命世子,但不清楚应当立虔秀的长子曹铣为世子呢?还是应当立次子曹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商议,都认为应当以曹铣为正式的继承人。太常丞陆澄商议认为应当立曹锴。右丞徐爰说:"礼制规定为大宗立后,是因为大宗的祭祀不可以断绝,诸侯世代相承,这是《春秋》所确立的道义。曹虔嗣承继家业、传袭爵位,本身是国王,虽然去世没有儿子,仍然要列入昭穆的宗庙次序之中。立继承人的那一天,就应当立即承继国家的统绪。当时既然没有虔嗣的继承人,虔秀便依次序承袭继位。虔嗣既然已经列入宗庙享祀,自然会随着世代数目而迁祧,怎么能容许祭祀有所缺失,横生枝节地取他人的儿子作为他的继承人呢?作为虔秀的后嗣,又应当恭敬祭祀自己的先父。按照礼制,公子不能以诸侯身份为祢庙来祭祀。曹虔嗣没有理由要从庙中降下,曹铣也不能援引虔嗣之礼来祭祀先王。依礼制考核此事,曹虔嗣不应当另外为他立后。曹铣

大夫之女嫁于大夫,还为其族亲,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于大夫者,亦降其族亲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适于士小功。此为大夫之妻尊与大夫同。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为士者,以尊降一等,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吴射慈曰:「诸侯之女为诸侯夫人,服诸侯之亲,随诸侯降一等,还为族亲,则皆降之。」蜀谯周曰:「诸侯夫人亦随其君降旁亲无服,为其族亦降旁亲,非诸侯,自周以下无服,为其父母及祖如国人。又大夫命妇为其旁亲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为父后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晋贺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为士者,服亦降一等。」

    贵不降服议魏 晋

  魏田琼云:「大夫之妻为长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吴射慈云:「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言尊同者,谓俱为卿大夫,各随本亲,则不降也。诸侯女为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蜀谯周云:「诸侯降旁亲。旁亲若为诸侯及女子嫁于诸侯者,服如国人。诸侯嗣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嗣子虽无正爵,与君为体,其誓于天子,则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国君,其妻,君为之主,故嗣子之所为服,服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正统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诸侯夫人为其父母祖如国人。大夫命妇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大宗,则服如国人也。」

  晋虞喜释滞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此殷以前也。降杀之礼,始之于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为之服也。此当出逸礼,采之以为义。滕伯文为叔父齐缞,此周代诸侯而从殷礼也。若殷时诸侯通尔,非独一人,指论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远追于殷,引古征今耳。」

  贺循云:「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于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

译本来是虔秀的长子,应当仍旧作为虔秀的世子。"诏书依照徐爰的商议执行。

**未逾年大丧不立庙议(后汉)**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说:"未满一年就去世的国君,是否应当立庙?《春秋》公羊家说:'国君未满一年去世,如果有子嗣就记载安葬并立庙,没有子嗣就不记载安葬,因为恩义无从记录。'《左氏》说:'臣子侍奉国君,应当竭尽心力、恩义,不能因为国君有子嗣就为他立庙,没有子嗣就废止立庙。'有人议论说,许慎按礼说:'《礼》说「臣子不能把国君当作未成年而死的人对待,儿子不能把父亲当作未成年而死的人对待」。国君没有儿子就不为他立庙,这是违背道义、抛弃礼制,是很大的罪过。'"郑玄反驳说:"所谓未满一年去世的国君,鲁国的子般、子恶就是这样的例子。《春秋》记载他们都不称'公',记载去世也不加谥号,是因为没有正式成为国君。所谓庙,是应当依照昭穆次序安放于宗庙的,既然没有正式成为国君,那还立什么庙呢?凡是没有立庙的,就设坛来祭祀他。近世汉朝各位年幼即位的皇帝,尚且都不在庙中祭祀,而是在陵墓祭祀。许慎说这是重大的罪过,那汉朝的做法为什么不算是罪过呢?未成年而死的人是指十九岁以下,未满一年去世的国君,未必没有加冠成年,援引'殇'的说法想说明什么呢?"蔡邕说:"见到孝殇帝、孝冲帝、孝质帝,因为年幼在位不满一年,没有被列入宗庙,由太尉、司徒分别到三座陵墓去祭祀,这些都是符合宗庙典制的。"

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

译人,只有父母以及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不降低丧服等级。士人的女儿嫁给大夫为妻的,不降低丧服等级的只有高祖、曾祖、祖父母、父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以及大宗的宗子而已。

诸侯为所生母服议后汉 东晋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云:「诸侯有妾母丧,得出朝会否?春秋公羊说:『妾子为诸侯,不敢以妾母之丧,废事天子大国,出朝会,礼也。鲁宣公如齐,有妾母之丧,经书善之。』左氏说云:『妾子为君,当尊其母,有三年之丧而出朝会,非礼也。故讥鲁宣公。』按礼,妾母无服,贵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废事尊者,礼也。即妾子为君,义如左氏。」郑玄驳云:「丧服缌麻,庶子为后,为其母。此义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鲁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归齐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为之三年,于礼为通乎!其服之间,出朝会无王事,与郑伯伐许何异!」

  郑志赵商问云:「按许氏异义驳以为妾子为其母,依丧服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按禘祫注称春秋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为妾母三年,经无讥文,得合下禘祫之数。若不三年,则禘祫事错。」郑玄答云:「春秋经所讥所善,皆于礼难明者也。其事着明,但如事书之,当按礼以正之。今以不讥为是,亦宁有善之文欤?」

  薛公谋议曰:「按春秋,庶子为君,则母称夫人。故昭公之母齐归卒,经书曰『夫人归氏薨』,言母以子贵也。及至国犹大丧,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明孔子以义书,叔向以礼讥也。」

  东晋穆帝永和中,尚书令顾和表:「按江夏公卫崇,本由疏属,继开国之绪,近丧所生,复行重制,违冒礼度,肆其私情,宜以礼夺服。」奏可。

    公子为其母服议为妻附○周

  周制,练冠麻,麻衣,縓缘,公子为其母。郑玄曰:「公子者,君之庶子也。为其母谓妾子也。麻,缌麻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缞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衣之黄里縓缘』。诸侯之子厌于父,不得为其母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雷次宗曰:「令不以十一升布为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练,虽重,以在周外,非复正服,故可着,亦名为本重也。」为妻亦同。马融曰:「天子诸侯之庶子为其妻。轻,故縓冠葛带。」皆既葬而除之。马融曰:「不见日月者,既葬而除之,无日月数也。」郑玄曰:「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葬也。」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为服,子亦不敢服也。

通典卷第九十四 礼五十四 沿革五十四 凶礼十六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 士为所生母服议两妾子相为附 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 为父后出母更还依己为服议 为人后为出母及出祖母服议 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议 为出继母不服议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 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 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 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周 晋

  周制,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

译诸侯为所生母服议 后汉 东晋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说:「诸侯若遇到妾母去世,能否照常出朝参加会盟?《春秋》公羊家的说法是:『妾所生的儿子做了诸侯,不敢因为妾母的丧事,而耽误侍奉天子和大国的事,照常出朝参加会盟,这是合乎礼的。鲁宣公去齐国时,正逢妾母之丧,《春秋》经文却对此表示赞许。』左氏家的说法是:『妾所生的儿子做了国君,理应尊崇他的母亲,服三年之丧却出朝参加会盟,这是不合礼的。所以经文才讥讽鲁宣公。』按照礼制,妾母本无服丧的规定,只有当嫡妻所生的贵妾子不能立为继承人、而由其他妾所生的儿子被立为国君时才有此说。做儿子的不敢因为地位卑微的母亲而耽误侍奉地位尊贵的天子,这才合乎礼。既然妾所生的儿子做了国君,道理应当和左氏家说的一样。」郑玄反驳说:「《丧服》规定服缌麻,是庶子被立为继承人时为其生母所服的丧,从天子到平民,这条规定都是一样的,不能服三年之丧。鲁襄公之所以能够尊崇他的妾母敬嬴为夫人,是因为正妻姜氏被休弃回齐国、不再返回鲁国的缘故。因此就说妾子立为国君后,其母去世能服三年之丧,这在礼制上说得通吗?在服丧期间,出朝参加会盟又没有王命之事,这跟郑伯攻打许国有什么不同!」

《郑志》记载赵商问道:「按许慎《五经异义》反驳认为,妾子为其母服丧,依照《丧服》『庶子被立为继承人,为其母』服缌麻三月的规定。但按《禘祫》注中说,春秋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去世。十三年五月举行大祥祭,七月举行禫祭。这说明妾母可以服三年之丧,经文中也没有讥讽的文字,而且正好符合下面禘祫祭祀的年数。如果不是服三年之丧,那禘祫的祭祀次序就会错乱了。」郑玄回答说:「《春秋》经文中所讥讽或赞许的,都是礼制上难以明确判定的事情。如果事情本身已经很明白,那就只应照实记载,然后按照礼制去纠正它。如今如果因为经文没有讥讽就认为是对的,难道经文里还另有赞许的文字吗?」

薛公谋议论说:「按《春秋》,庶子做了国君,那么他的母亲就可以称为夫人。所以昭公的母亲齐归去世时,经文写道『夫人归氏薨』,这是说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等到国家仍在服丧期间,昭公却不悲戚,叔向说:『鲁国的公室大概要衰落了吧!国君有三年的丧事,却没有一天表现出哀戚之情。』这说明孔子是按照道义来记载的,叔向是依据礼制来讥讽的。」

东晋穆帝永和年间,尚书令顾和上表说:「按江夏公卫崇,本是旁支疏属,继承了开国的宗绪,近来其生母去世,他却又要实行为生母服重丧的礼制,这有违礼制、超越本分,只顾及自己的私情,应当依礼夺去他的服丧资格。」奏议得到批准。

公子为其母服议 为妻附 ○周

周朝的制度:练冠、麻绖,麻布深衣,用浅红色镶边,这是公子为其生母所服的丧服。郑玄说:「公子,是国君的庶子。为其母,指的是妾所生的母亲。麻,指缌麻做的绖和带。这里说的麻衣,就像小功布做的深衣一样,是因为不能制作缞裳而作的变通。《诗经》说『麻衣如雪』。縓,是浅红色,染一次颜色叫做縓。练冠加上麻衣浅红色镶边,是三年丧服练祭之后所加的装饰。《檀弓》说『练衣要用黄里、浅红色镶边』。诸侯的儿子因受父亲尊位的压制,不能为母亲伸展全丧之礼,只好权且制定这种丧服,这样既不违礼又不失去恩情。」雷次宗说:「命令不用十一升的布做冠,是担心那样会混入正式的丧服;但可以用练过的布,虽然是较重的丧服,但因为是在正丧之外,已不算是正式的丧服,所以可以穿着,这也叫做『本重』。」为妻服丧也是同样的规定。马融说:「天子诸侯的庶子为其妻服丧,较轻,所以用浅红色的冠、葛制的带。」都是等到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马融说:「不说明具体的日月期限,是因为安葬之后就除服,没有固定的日月数目。」郑玄说:「诸侯的妾,地位高的比照卿的规格,地位低的比照大夫的规格,都是三个月后下葬。」为什么不列入五服之中呢?因为国君不为其服丧,儿子也不敢为其服丧。

通典卷第九十四 礼五十四 沿革五十四 凶礼十六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 士为所生母服议两妾子相为附 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 为父后出母更还依己为服议 为人后为出母及出祖母服议 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议 为出继母不服议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 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 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 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 周 晋

周朝的制度,奔丧之礼是这样的:刚听到亲人去世的消息,用哭声回应报丧的使者,尽情表达哀痛。询问死者去世的缘由,再哭一次,尽情哀痛。「亲」,指父母。用哭声来回应使者,是因为惊惧悲痛得说不出话来。询问缘由,是询问亲人去世的原因。即使不是父母,听到丧讯而哭,礼节也是这样的。于是就动身赶路,每天走一百里,不在夜里赶路。虽然心中悲痛,仍要避开危险。哭过之后就赶路,是因为不必设灵位哭祭。只有为父母奔丧,才可以在天亮前见星光时出发,在天黑后见星光时才住宿。如果还不能立即动身,就要先穿上丧服

问故,又哭尽哀。亲,父母也。以哭答使者,惊怛之哀无辞也。问故,问亲丧所由也。虽非父母,闻丧而哭,其礼亦然也。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虽有哀戚,犹避害也。哭则遂行者,不为位也。唯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谓以君命有所为者也。成丧服,得行则行。过国至境哭,尽哀而止。感此念亲。哭辟市朝。为惊众也。向其国境哭。此斩缞者也。自是哭且遂行。至于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敛发袒,敛发袒者,去饰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丧服矣。降堂东,即位,西向哭,成踊。已殡者位在下。袭绖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袭,服衣也。不于来日又哭乃绖者,发丧已踰日,节于是可也。其未小敛而至,与在家同耳。不散带者,不见尸柩也。凡拜宾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踊。送宾,反位。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次,倚庐也。于又哭,敛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敛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丧服,杖于序东也。

  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奔丧者,自齐缞以下,入门左,中庭北面哭,尽哀,免麻于序东,既位袒,与主人哭,成踊。不升哭者,非父母之丧,统于主人也。麻亦绖带。于又哭、三哭,皆免袒。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

  奔母之丧,西面哭,尽哀,敛发袒,降堂东,即位西向哭,成踊,袭免绖于序东,拜宾送宾皆如奔父之礼。于又哭,不敛发。为母,于又哭而免,轻于父也。其它则同。

  妇人奔丧,升自东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东髽,即位,与主人拾踊。妇人谓姑姊妹女子子也。东阶,东面阶也。妇人入者由闱门。东髽,髽于东序也。不髽于房,变于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与之更踊,宾客之。

  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坐,哭尽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成踊,尽哀。敛发,东即主人位,绖绞带,哭,成踊。拜宾,反位,成踊。相者告事毕。主人之待之,谓在家者也。哭于墓,为父母则袒。告事毕者,于此后无事也。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敛发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有宾后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相者告就次。于又哭,敛发成踊;于三哭,犹敛发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相者告事毕。为母所以异于父者,一敛发,其余免以终事,他如奔父之礼。

译才出发。这是指因为国君有命令而担负公事的人。先制成丧服,能动身就动身。经过别的国家到达边境时痛哭,尽情哀痛后停止。这是因为触景生情,思念亲人。哭泣要避开集市和朝廷。这是为了不惊扰众人。面向本国境内哭泣。这是指服斩缞的人。从此哭着并且继续赶路。到家后,从门的左边进入,从西边的台阶登堂,坐在灵柩东边面朝西哭,尽情哀痛。散开头发、袒露一臂,散发袒臂,是为了去掉平日的修饰。还没有穿丧服的人,用白色的委貌冠和深衣。已经穿上丧服的人,本来就已经是丧服了。从堂上下来往东走,就位,面朝西哭,行踊礼。已经入殓停灵的,位置在堂下。在门屏东边穿上绖带,系上绞带。回到原位,向宾客行拜礼,行踊礼。「袭」,是穿衣的意思。之所以不在第二天再哭一次才穿绖,是因为发丧已经过了一天,在这时候节制哀情也是可以的。如果在还没有小殓时就赶到,那就和在家中的礼节相同了。不散开腰带,是因为还没有见到灵柩。凡是向宾客行拜礼,都要回到各自的位置,行完拜礼后,回到原位哭泣、行踊礼。送宾客离开,再回到原位。如果有宾客后到,也要向他行拜礼,行踊礼、送宾客都和先前一样。众家的主人和兄弟们都要出门,出门后哭声停止,关上门,司仪告知大家到守丧的草庐中去。「次」,就是倚庐。到第二次哭祭时,也要散发袒臂行踊礼;到第三次哭祭时,仍要散发袒臂行踊礼。三天后正式穿上丧服,拜宾送宾都和先前一样。三天,是指第三次哭祭的第二天。哭祭完毕后,就正式穿上丧服,在门屏东边持杖。

奔丧的人如果不是丧主,那么就由丧主替他向宾客行拜礼、送宾客。奔丧的人,从齐缞以下的丧服等级,从门的左边进入,在庭院中央面朝北哭,尽情哀痛,在门屏东边脱去丧冠、换上麻绖,就位后袒露一臂,和主人一起哭,行踊礼。不登堂哭,是因为不是为父母服丧,要听从丧主的安排。麻也就是绖和带。到第二次、第三次哭祭时,都要脱冠、袒臂。如果有宾客,就由主人来拜宾、送宾。男子和妇人等待奔丧者的礼节,都和早晚哭灵时的位置一样,没有变化。

为母亲奔丧的人,面朝西哭,尽情哀痛,散发袒臂,从堂上下来往东走,就位面朝西哭,行踊礼,在门屏东边穿丧服、脱麻绖,拜宾送宾都和为父亲奔丧的礼节相同。到第二次哭祭时,不散发。为母亲服丧,在第二次哭祭时才脱冠,这是比为父亲服丧轻的缘故。其他方面则相同。

妇人奔丧,从东边的台阶登堂,坐在灵柩东边面朝西哭,尽情哀痛,在东边挽起丧髻,就位,和主人交替行踊礼。「妇人」指姑母、姊妹、女儿。「东阶」,是东面的台阶。妇人进门要从内室的小门进入。「东髽」,是在门屏的东边挽丧髻。不在内室挽髻,是为了和平日在室内梳妆有所区别。去掉发笄、挽成大髻叫做「髽」。「拾」,是交替的意思。丧主和她交替行踊礼,是把她当作宾客对待。

奔丧的人如果赶不上入殓停灵,就先到墓地去,面朝北坐下,痛哭尽哀。丧主等待他的礼节是:在墓地左边就位,妇人则在墓地右边,行踊礼,尽情哀痛。散开头发,往东走到丧主的位置,穿上绖带、系上绞带,哭,行踊礼。向宾客行拜礼,回到原位,行踊礼。司仪宣告丧事已经办完。丧主等待他的礼节,是指留在家中的人。在墓地哭泣,如果是为父母服丧就要袒臂。宣告事情办完,是说从此以后没有别的事了。于是戴上丧冠回家。从门的左边进入,面朝北哭,尽情哀痛,散发袒臂,行踊礼。往东走到自己的位置,向宾客行拜礼,行踊礼。宾客离开,主人拜送。如果有宾客后到,也要向他行拜礼,行踊礼,送宾客也和先前一样。众家主人、兄弟都出门,出门后哭声停止,司仪告知大家到守丧的草庐去。到第二次哭祭时,散发行踊礼;到第三次哭祭时,仍然散发行踊礼。三天后正式穿上丧服。为母亲奔丧和为父亲不同的地方,只有一处散发,其余都是脱冠来结束整个仪式,其他都和为父亲奔丧的礼节相同。「一敛发」是指回家进门哭泣时的那一次。

齐缞以下丧服等级的人如果赶不上入殓停灵,就先到墓地,面朝西哭,尽情哀痛。不面朝北,也是因为要听从丧主的安排。在东边脱冠、换麻绖,就位,和丧主一起哭,行踊礼,然后穿上衣服。如果有宾客,就由主人向宾客行拜礼、送宾客。如果有宾客后到,也照先前的礼节向他行拜礼。司仪宣告事情办完。于是戴上丧冠回家。从门的左边进入,面朝北哭,尽情哀痛,脱冠袒臂,行踊礼。往东走到自己的位置,向

一敛发谓归入门哭时也。

  齐缞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不北面者,亦统于主人也。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后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又哭,免袒成踊;于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相者告事毕。

  闻丧不得奔丧,哭尽哀。问故,又哭尽哀。乃为位,敛发袒,成踊,袭,绖绞带,即位。拜宾,反位,成踊。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反位。若有宾后至者,拜之成踊,送宾如初。于又哭,敛发袒成踊;于三哭,犹敛发袒成踊。三日成服。于五哭,拜宾、送宾如初。

  凡奔丧,齐缞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至门而哭,缌麻即位而哭。奔丧哭亲疏远近之差也。

  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敛发袒绖,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于家不哭。东者,东即主人位,如不及殡者也。遂除,除于墓而归也。主人之待之也,无变于服,与之哭,不踊。无变于服,自若时服也。亦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也。自齐缞以下所以异者免麻。

  晋董勋答问:「或人问曰:『己在远闻丧,除服乃归,至家之礼云何?』勋按奔丧礼,若除服而后归,先之墓,敛发袒绖,不制麤衣及杖也。哭尽哀,遂除于墓,归不哭也。家人待之自如常,不变服也。自齐缞以下,至墓哭,尽哀而归。若服未除而归,不及殡,先至墓。及归,敛发,如今人椎髻,以麻为幓头,免以布,阔一寸。或问曰:『己在远,初不闻丧,或日月已过乃闻,或至家乃闻,其礼云何?』勋按奔丧礼,不及殡,先至墓,乃成服。檀弓曰『小功不税』。税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也。小功缌麻,在远闻丧,服制已过,但举哀而已,不复追服也。大功以上,闻丧日为始,不计死者初亡之日数也。若兄弟及从父兄弟大功以上降缌麻小功者,虽日月已过,乃以闻日为服制,亦不计初死之日数,以本亲重也。」

  范坚答问:「周大功服既终,而奔赴云何?范云:未葬者反服而临丧,已葬者素服而之墓。」

    士为所生母服议两妾子相为附○周 晋

  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郑玄曰:「妾子父在厌也。」王肃曰:「士庶子。」

  晋解遂问司徒蔡谟曰:「庶子丧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

  锺陵胡澹所生母丧,自嫡兄承统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按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春秋传曰『大夫有侧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谓。

译宾客行拜礼,行踊礼。宾客离开,主人拜送。到第二次哭祭时,脱冠袒臂,行踊礼;到第三次哭祭时,仍然脱冠袒臂行踊礼。三天后正式穿上丧服。到第五次哭祭时,司仪宣告事情办完。

听到丧讯却不能前去奔丧的人,痛哭尽哀。询问缘由,再哭一次,尽情哀痛。于是设立灵位,散发袒臂,行踊礼,然后穿上衣服,穿上绖带、系上绞带,就位。向宾客行拜礼,回到原位,行踊礼。宾客离开,主人在门外拜送,然后回到原位。如果有宾客后到,也向他行拜礼、行踊礼,送宾客也和先前一样。到第二次哭祭时,散发袒臂行踊礼;到第三次哭祭时,仍散发袒臂行踊礼。三天后正式穿上丧服。到第五次哭祭时,拜宾、送宾都和先前一样。

凡是奔丧,服齐缞的人望见家乡就哭,服大功的人望见家门就哭,服小功的人到了家门口才哭,服缌麻的人到了灵位前才哭。这是奔丧时因亲疏远近不同而哭泣时机有差别的规定。

如果丧期已满、除去丧服之后才回来,那就直接到墓地,痛哭、行踊礼。往东走,散发袒臂穿绖,向宾客行拜礼,行踊礼,送宾客,回到原位,再痛哭尽哀,然后除去哀思的礼节。在家中不再哭泣。「东」,是指往东走到丧主的位置,就像赶不上入殓停灵时的做法一样。「遂除」,是指在墓地行除服之礼后就回家。丧主等待他的礼节,是服饰不作变化,和他一起哭,但不行踊礼。「无变于服」,是指还像平时一样穿着日常的衣服。丧主也是在墓地左边就位,妇人在墓地右边。从齐缞以下丧服等级的人和这不同的地方,是要脱去丧冠、换上麻绖。

晋朝董勋回答问题:「有人问道:『自己在远方听到丧讯,等到除服后才回家,到家后应遵守什么礼节?』董勋按《奔丧礼》回答:如果除服之后才回家,就先到墓地去,散发袒臂穿绖,不必再制作粗麻丧服和丧杖了。痛哭尽哀,就在墓地行除服之礼,回家后不再哭。家人等待他的礼节也照平常一样,不改变服饰。从齐缞以下丧服等级的,到墓地哭,尽哀而后回家。如果丧服尚未除去就回家,又赶不上入殓停灵,就先到墓地。等到回家后,散开头发,像现在人梳的椎髻,用麻做成幓头,用布做免,宽一寸。」又有人问:「自己在远方,起初根本没有听到丧讯,或者过了些日月才听到,或者到了家才听说,这种情况下的礼节应该如何?」董勋按《奔丧礼》回答:赶不上入殓停灵,先到墓地,才正式穿上丧服。《檀弓》说:『小功不税。』所谓「税」,是指丧期已过、才补服丧服的说法。小功、缌麻这样较轻的丧服,如果在远方听到丧讯,服丧期限已经过了,那就只是表示哀悼罢了,不必再追补丧服。大功以上的丧服,以听到丧讯的那天为服丧起始的日子,不计算死者最初去世的日数。如果是兄弟或堂兄弟中原本应服大功以上、降为缌麻小功的,即使日月已经过去,也要以听到丧讯的那天来计算服丧期限,也不计初死的日数,是因为本来的亲缘关系较重的缘故。」

范坚回答问题说:「服大功一年的丧期已满,这时才赶去奔丧应该怎么办?范坚说:还没安葬的,就换回丧服去哭丧;已经安葬的,就穿素服去墓地哭祭。」

士为所生母服议 两妾子相为附 ○周 晋

周朝的制度,庶子如果还住在父亲家中,那么为生母服丧就不必举行禫祭。郑玄说:「因为妾所生的儿子受父亲尊位的压制。」王肃说:「这是指士这一等级的庶子。」

晋朝解遂问司徒蔡谟说:「庶子为生母服丧,如果嫡母还健在,不知道丧服的轻重该如何裁定?」蔡谟回答说:「士这一等级的妾生之子为其生母服丧,和普通人为母亲服丧一样。」

锺陵人胡澹遭遇生母丧事,由嫡兄承袭宗统而嫡母还健在,胡澹怀疑自己不能服三年之丧,于是询问范宣。范宣回答说:「按照礼制,从命士以上的等级,父子分住不同的宫室,《春秋传》说『大夫有侧室,士有二宗』,说的都是这种情况。因此庶子如果遭遇生母丧事,本来就自己住在一个宫室、可以尽情表达哀情。经文中记载即使是被立为慈母的,尚且要服三年之丧,何况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呢!嫡母虽然地位尊贵,但父在压制降服的制度,只施加于父亲,妇人没有独自制定礼制的权力,怎么能引用为父亲服丧的规定来类比、并因此让支子降低为生母服丧的等级呢?」

谢奉问范汪说:「我的儿子为生母服丧,到现在已经四个月,应当举行大祥祭。礼制说『庶子为生母服丧不举行禫祭』,如果是这样,那应当在四个月下旬举行大祥祭,过一个月就除服,然后以心丧的方式居丧吗

是以庶子有母之丧,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经载命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嫡母虽贵,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

  谢奉问范汪云:「吾儿服所生,至今四月应大祥。礼云『庶子为其母无禫』,如此当以四月下旬祥,踰月便除,居心丧邪?」汪答:「礼自天子达于庶人也。」

  虞君宾云:「从兄益子,昔遭所生丧,张帷为次,诸弟居庐,未知此何所依?今兄子先有周丧,今应缌麻。如即先服,则情重而无变;若释齐缞着缌麻,又是以轻夺重。又得称哀子以不?」贺隰答云:「时人所行,皆是士礼。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厌降其母。士贱,其庶子为母则不降。若士庶子一身,有君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庐称哀子也。」不释齐缞缌麻兼丧之义也。

  徐邈答谢静云:「汉魏以来,通用士礼。庶子父在,为所生周,心丧三年。如诸侯大夫之子乃厌降,而近代所不行。夫为有子之妾缌,而妾有从夫之制。又两妾之子,依礼宜两相为庶母缌。」

    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晋

  晋徐邈答刘闰之问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邈又答范宁问曰:「若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则非所生也。」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贺以父在服齐缞周,父没不服。故以为父丧之服。父在齐缞周,本自心丧,终二十五月。今虽无服,当不应减三年之节也。」

    为父后出母更还依己为服议魏 宋

  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锺毓为父后,以出母无主后迎还,辄自制服。郡丞武申奏云:「礼,出母与父母在为母周。记曰『为父后者无服』。按如记言,盖谓族别家异,自有主后者无服,非谓毓出母无缌麻之亲,还毓家者也。礼,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不为降,哀其无继也。」

  成洽难:「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与嫁母俱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经证若斯其谬耳。」

  吴商答曰:「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为继父服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己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且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云经谬也?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

译?」范汪回答:「这条礼制从天子到平民都是一样通行的。」

虞君宾说:「我的堂兄虞益子,从前遭遇生母丧事,用帷帐搭建守丧的处所,弟弟们则住在草庐里,不知道这是依据什么礼制?现在他哥哥的儿子先前有服齐衰周年的丧事,如今又遇到这件事应当服缌麻。如果先前的丧服还未除去,那么情感虽重却没有变化;如果脱去齐缞改穿缌麻,那又是以轻服代替重服。另外,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称『哀子』呢?」贺隰回答说:「现在人们所遵行的,都是士这一等级的礼制。大夫的庶子,因父亲在世、受尊位压制而降低为生母服丧的等级。士的地位较低,士的庶子为生母服丧就不必降等。如果士的庶子本身,家中还有父亲健在,就只能持丧杖,不能住在草庐、不能自称『哀子』。」不脱去齐缞、改穿缌麻,是同时兼顾两种丧事的道理。

徐邈回答谢静说:「从汉魏以来,通行的都是士这一等级的礼制。庶子如果父亲还健在,为生母服丧一年,然后以心丧的方式再守三年。至于诸侯大夫的儿子那样受尊位压制而降服,是近代已经不再施行的做法。为有儿子的妾服缌麻,而妾本身又要遵从丈夫的礼制而定。另外,如果一个人有两位庶母,依照礼制,应当互相为对方服庶母缌麻之服。」

庶子父在为出嫡母服议 晋

晋朝徐邈回答刘闰之关于庶子为被休弃的嫡母服丧的问题,徐邈认为经文中说「被休弃之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明确说明如果不是亲生母亲,就没有服丧的义务。徐邈又回答范宁的问题说:「如果经文只说『出母』,恐怕会让人误以为妾所生的儿子也要服丧,所以说『出妻之子』,就表明这是指非亲生母亲的情况。」

殷仲堪回答宗氏关于庶子为出母服丧的问题:「按照王贺的说法,父亲在世时服齐缞一年,父亲去世后就不再服丧。所以这应当算作是为父丧而服的丧服。父亲在世时服齐缞一年,本来就属于心丧,前后共二十五个月。如今即使不必服丧,也不应当因此减少三年心丧的期限。」

为父后出母更还依己为服议 魏 宋

魏朝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锺毓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因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别的继承人赡养,便将她迎接回来并擅自为她制丧服。郡丞武申上奏说:「按照礼制,被休弃的母亲,如果父母都健在,儿子要为她服齐缞一年。《记》上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不为出母服丧。』按照《记》上的说法,大概是指宗族分立、家门各异,自己另有继承人赡养的情况才不必服丧,并不是说锺毓的出母没有别的近亲、又回到锺毓家中,也不为她服丧。按照礼制,姑母、姊妹、女儿如果没有其他人赡养,也不因此而降低服丧等级,是同情她们没有依靠的缘故。」

成洽反驳说:「《丧服传》说:『被休弃之妻的儿子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为出母不服丧,是因为要与尊者一体,不敢为自己的私亲服丧。』经文中为继父服丧的规定,也是针对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情况而言。既然为父亲继承人还要为继父服丧,那么也可以推知应当为自己的母亲服丧。出母和嫁母都同样与本族断绝了关系,如今却为嫁母服丧、不为出母服丧,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这样看来,经文的印证正是这个道理的谬误啊。」

吴商回答说:「不为出母服丧,这是尊重父亲命令的缘故。嫁母的情况是父亲没有下令休弃,怎么能等同于出母呢?为继父服丧的原因,是因为其父亲去世时自己年幼,跟随母亲改嫁,自己又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继父修建宗庙,四时祭祀继父的祖先,这份恩情来自继父,所以才为他服丧。况且妾如果没有儿子,妾所生的儿子如果没有母亲,父亲命令让他们结为母子,那么活着的时候就要像对待母亲一样侍奉,去世后就要服三年之丧,这是尊重父亲命令的缘故。而如今想把出母等同于嫁母,这是违背父亲的命令,这难道是做儿子的人应当做的吗?又引用为继父服丧的例子来说经文有误,这难道对吗?再说出母的族人不必为其服丧,而嫁母的族人理应为其服丧,这两者难道可以混为一谈吗?」

宋朝庾蔚之认为:「作为父亲继承人不为出母服丧,是为了不废弃祭祀。母亲改嫁后又被接回来,这是儿子的私情。至于嫡长子,是不可以废弃祭祀的。锺毓凭一己私情而制定丧服,不符合礼的本意。礼制中说『继母跟人改嫁后,儿子仍为她服丧』的规定,是针对不是父亲继承人的情况而言的。」

为人后为出母及出祖母服议 晋

晋朝步熊问道:「自己被过继给别人做后嗣,而生

」

  宋庾蔚之谓:「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母嫁而迎还,是子之私情。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锺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也。礼云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

    为人后为出母及出祖母服议晋

  晋步熊问曰:「己出为人后而母在,后见出,应服不?己为人后,所后之母出,得与继母出同不?复与亲母同邪?父亡,己为祖后,祖母见出,服之云何?祖父亡与在,服之有异不?」许猛答曰:「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则不应复服亲母出,以废所后者之祭也。为人后者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继母如母,则异亲母。为人后者若子,母出,亦当异于亲子矣。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若苟无服,则无继祖存亡。」又问:「为人后者为母,出妻之子为母,皆至亲,何以有不杖邪?」许猛云:「为人后者为父犹不杖,何嫌母乎!奉虽同于至亲,己出与母出,义则异也。」

    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议晋 宋

  晋袁准云:「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据刘智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缞,讫葬卒哭乃除,踰月乃祭。」按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

  又石苞问淳于睿曰:「闻嫁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见出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也。」睿答曰:「按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父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无可嫌。」

  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按王肃云:『若不随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不独为出母言,为继母发。继母嫁己随,则为之服,则是私也。为父后者,亦不敢服也。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不别嫡庶。王肃云『随嫁乃为之服』。此二议,时人惑焉。凯以为齐缞三年章『继母如母』,则当终始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为父后者则不服,庶子皆服也。」

  庾蔚之谓:「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碍。

译母还健在,后来生母被休弃了,应不应该服丧?自己被过继给别人做后嗣,所过继家庭中的母亲被休弃,是应当和继母被休弃相同呢,还是应当和亲生母亲被休弃相同呢?父亲去世后,自己作为祖父的继承人,祖母被休弃了,应当怎样为她服丧?祖父健在和去世,服丧礼节是否有区别?」许猛回答说:「按照礼制,被过继给别人做后嗣的人,要把所过继家的父母当作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对待,那么就不应当再为亲生母亲被休弃而服丧,这样才不会废弃所过继家庭的祭祀。被过继人对待所过继家庭父母『若子』,继母也说『如母』,说『若』说『如』的意思,是表明礼制上要和亲生父母一样,但情感上实际是有区别的。继母如同母亲,那也不同于亲生母亲。被过继的人对待所过继的父母如同亲子,那么所过继家的母亲被休弃时,也应当和对待亲生母亲不同了。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不能为出母服丧,那也就足以说明祖父继承人的情况了。母子之间是至亲,没有断绝的道理,但如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母子关系,一旦被休弃就断绝了。所以经文中没有出现为出祖母服丧的记载。如果确实不需要服丧,那么这与继祖母是否健在也没有关系。」又问:「被过继人为过继家的母亲服丧,和被休弃之妻的亲生儿子为母亲服丧,都是至亲的关系,为什么会有不持丧杖的情况呢?」许猛说:「被过继人为过继的父亲服丧尚且不持丧杖,何况是为母亲呢!所奉养的对象虽然同样都是至亲,但自己的亲生母亲被休弃,和过继家的母亲被休弃,道理上是不同的。」

为父后为嫁母及继母嫁服议 晋 宋

晋朝袁准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仍然要为改嫁的生母服丧,这是根据外祖父家已是异姓宗族的例子(尚且要为其服丧)类推,尚且要废弃祭祀而行服丧之礼,由此可知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应当为改嫁的生母服丧。」根据刘智的说法:「即使是父亲的继承人,也要为改嫁的生母服齐缞,到安葬完毕、举行卒哭祭时才除服,过一个月后才可以举行祭祀。」按照谯周的说法:「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如果不是被父亲主动休弃的,儿子可以为她服齐缞一年。」

又有石苞问淳于睿说:「听说改嫁的继母去世,儿子马上就制定丧服守孝忌讳,议论的人对此感到为难。他们认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不为出母服丧,改嫁的母亲和出母是一样的。但也有人认为改嫁和被休弃不同,这样的人不明白礼的本意,虽然坚持从重服丧的道理,但却因废弃祭祀而受到讥讽,请您详细订正一下。」淳于睿回答说:「按照礼制,《檀弓》中记载:子思的母亲在卫国去世。柳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四方的人都要向您看礼制该怎么做,您怎能不慎重对待呢?』子思说:『我有什么可谨慎的呢!服丧的礼节就照对待母亲的一样做。』说『圣人的后代』,就是指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情况,像这样,经文所说的是父亲去世后为改嫁的继母服丧的情况。作为圣人后代、又是父亲继承人的,尚且要为改嫁的继母服丧。这两种情况区分得很清楚,没有什么可疑惑的。」

宋朝崔凯说:「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儿子仍应为她服丧,继母也应回报以相应的服丧之礼。郑玄说:『因为曾经是母子关系,所以要贵重地保全这份恩情始终不变。』按王肃的说法:『如果儿子不跟随继母改嫁,就不必为她服丧。』我认为『被休弃之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儿子仍为她服丧,继母也回报以相应的服丧之礼』,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庶子而言的,作为父亲继承人的都不必服丧。《传》说『与尊者一体,不敢为自己的私亲服丧』,这不仅是针对出母而说的,也是针对继母而发的。如果继母改嫁、自己又跟随她,那就要为她服丧,这就成了私情。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也不敢为她服丧。郑玄说『曾经是母子关系,要贵重地保全这份恩情始终不变』,这没有区分嫡子和庶子。王肃说『跟随继母改嫁才为她服丧』。这两种说法,当时的人们都感到困惑。我认为齐缞三年那一章中说『继母如母』,那就应当自始至终都和对待生母一样,不应该跟随就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如果是这样,那就不能称为『如母』了。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不为她服丧,庶子则都要为她服丧。」

庾蔚之认为:「王肃的说法顺应经文,郑玄的说法附会了《传》的说法。王肃的说法情理上更容易讲得通,在《传》文上也没有妨碍。继母改嫁后就与宗庙断绝了关系,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怎么可以

继嫁则与宗庙绝,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为出继母不服议后汉 魏 晋

  后汉郑玄答赵商问云:「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

  魏王肃云「无服」。季祖锺云:「继母在,如母;出则为父所去,不服也。」

  晋范宣曰:「夫继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秽衅,则必犯逆于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义距于父,非恩非义,何以得服。」

  河内从事史糜遗议曰:「夫礼缘人情而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按继母如母,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齐服下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不服矣。继母出自他族,与己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亲抚养己,故亦丧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终养育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其宜矣。」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晋 宋

  晋束皙问:「有妇人再嫁为人继母而亡,前家子取母柩,父与之去,继子之服如何?」步熊云:「当为服周,亡取去亦服周。」

  宋庾蔚之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母。若父与去而不服,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

    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晋 宋

  晋傅玄曰:「征南军师北海矫公智父前取夹氏女,生公智后而出之。未几,重取王氏女,生公曜。父终之日,谓公智曰:『公曜母年少,必当更嫁。可迎还汝母。』及父卒,公智以告其母。母曰:『我夹氏女,非复矫氏妇也。今将依汝居,然不与矫氏家事。』夹氏来至,王氏不悦,脱缞绖而求去。夹氏见其如此,即还归夹舍。三年丧毕,王氏果嫁。夹氏乃更来。每有祭祀之事,夹氏不与。及公智祖母并姑亡,夹氏并不为制服。后夹氏疾困,谓公智:『我非矫氏妇,乃汝母耳,勿葬我矫氏墓也。』公智从其母令,别葬之。公智以父昔有命,母还,于是为服三年。公曜以夹氏母始终无顺父命,竟不为服。

  博士刘喜云:「公智之父,弃夹纳王,其在户庭,尚为己配,苟有变悔,自由可也。还归夹氏,则他人矣,去就出处,各从所执,岂复矫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礼,夫使人致曰:『某不敏,不能从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子不肖,不敢避诛。』又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然则相与之礼,于是绝矣。」

  少府刘克义以为:「父者子之天,违父与违天同。公曜父临亡,知其母无守志,故敕公智还其母,此为临亡情正虑审也。公曜幼小在此母怀抱,其见慈长以至成人,过于所生。而母之亡,哀不过啁之顷,衣不释彩,食不损味,居处自若,古今未之有也。

译废弃祖先的祭祀而为她服丧呢!」

为出继母不服议 后汉 魏 晋

后汉郑玄回答赵商的问题说:「继母如果被父亲休弃,就不必为她服丧。」

魏朝王肃说「不必服丧」。季祖锺说:「继母健在时,要像对待母亲一样对待她;如果被父亲休弃,就不必为她服丧。」

晋朝范宣说:「继母之所以被休弃,如果不是自身有什么污秽罪过,那就必定是冒犯违逆了父亲,所以才招致这样的斥退贬黜。这份恩情不是从自己身上产生的,道义上又与父亲相违背,既不算恩情又不算道义,凭什么要为她服丧呢。」

河内从事史糜遗议论说:「礼制是依据人情而制定的,虽然是以道义来督促亲情,但实际上是以恩情来决断的。按照『继母如母』的说法,是指继母还在父亲的家中时,要像对待母亲一样侍奉她,被她抚养如同亲子一样,所以要把她等同于亲生母亲。继母本是从其他家族嫁来的,与自己本无名分关系,只是因为嫁给父亲,才有了母亲的尊位,又亲自抚养自己,所以也要像对待母亲一样为她服丧。等到她被休弃时,既不能终养抚育的恩情,又失去了母亲的名分,如果不是当初跟随她受她抚养,那么不为她服丧也是应当的。」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 晋 宋

晋朝束皙问道:「有个妇人再嫁给别人做继母后去世了,前夫家的儿子来把她的灵柩取走,父亲也答应让他带走,继子应当如何为她服丧?」步熊说:「应当为她服齐缞一年,即使灵柩被取走了,也仍然服齐缞一年。」

宋朝庾蔚之认为:「儿子应当以父亲的服丧态度为准。如果父亲愿意像对待妻子一样为她服丧,那么儿子也应当像对待母亲一样为她服丧。如果父亲同意让她的灵柩被带走、自己却不为她服丧,那么儿子也应当依照『继母改嫁后不服丧』的规定来处理。」

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 晋 宋

晋朝傅玄说:「征南军师北海人矫公智的父亲,先前娶了夹氏女子,生下公智后来又将她休弃。没过多久,又娶了王氏女子,生下公曜。父亲临终时,对公智说:『公曜的母亲年纪还轻,将来必定会改嫁,你可以把你的母亲接回来。』等到父亲去世后,公智把父亲的遗言告诉了母亲。母亲说:『我是夹氏的女儿,不再是矫家的妇人了。现在我可以依靠你居住,但不参与矫家的家事。』夹氏来了以后,王氏心中不悦,脱下丧服要求离开。夹氏见她这样,便自己回到夹家去了。三年丧期满后,王氏果然改嫁了。夹氏这才又回来。每逢祭祀之事,夹氏都不参与。等到公智的祖母和姑母去世时,夹氏都没有为她们服丧。后来夹氏病重,对公智说:『我不是矫家的媳妇,只是你的母亲罢了,不要把我葬在矫家的坟墓里。』公智听从母亲的遗命,把她另外安葬了。公智因为父亲当初有过遗命,母亲又回来居住过,于是为她服了三年之丧。公曜则因为夹氏自始至终没有顺从父亲的遗命,最终没有为她服丧。

博士刘喜说:「公智的父亲,休弃了夹氏、娶了王氏,在他们还是夫妻关系的时候,夹氏尚且算是他的配偶,如果他后悔改变主意,自然也是可以的。但夹氏回到自己家中后,就已经是外人了,去留出处,各自依照自己的选择,怎么还能由矫公智的父亲来决定呢?所以按照休妻的礼节,丈夫要派人传话说:『某某不才,不能陪你共同承担宗庙祭祀之事,特派某某来告知。』女方主人回答说:『某某的女儿不贤惠,不敢逃避您的责备。』又说『妻子如果在服丧期间被休弃,就要免去她的丧服』。既然如此,那么彼此之间的礼法关系,就已经断绝了。」

少府刘克义认为:「父亲,是儿子的天,违背父亲和违背天是一样的。公曜的父亲临终时,知道公曜的母亲没有守节的心志,所以嘱咐公智把她接回来,这是他临终时思虑周全、情理正当的表现。公曜从小在这位母亲的怀抱中长大,受到她的慈爱抚育直到成人,这份情谊超过了自己的亲生母亲。可是这位母亲去世时,公曜的哀痛还不到片刻,衣服不脱去彩色,饮食不减损滋味,日常生活起居和平常一样,这种情况从古到今都是没有的。做儿子的侍奉父母,应当侍奉去世的父母就像侍奉在世的父母一样。女子出嫁到别人家,被休弃就要归回,被召唤就要返回,对上要侍奉丈夫的母亲当作自己的婆婆,对下要抚育丈夫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儿子,掌管矫家的家政,履行母亲教育子女的职责,却怡然自得没有丝毫悲戚,难道能说她不是我的母亲吗?」

宋朝庾蔚之认为:「父亲临终时让儿子去接回母亲,这本来就是儿子表达私情的一种做法。这位母

夫孝子事其亲,事亡若事存也。女子从人,出之则归,命之则反,上奉夫母以为姑,下育夫儿以为子,制矫氏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无戚,言非我母也?」

  宋庾蔚之谓:「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当矣。」

    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晋 宋

  晋挚虞决疑云:「父亡,服竟,继母还前亲子家,当为何服?此有问:『有夫妇生男女三人,遭荒乱离散,不知死生。母后嫁,有继子。后夫未亡,得亲子信,请就亲子家,后夫言可尔。后数年,夫亡,丧之如礼,服竟,随亲子去,别继子云:「我则为绝,死不就汝家葬也。」而名户籍如故。母今亡,继子当何服?服之三年则不来葬,服之周则无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为,当依继母嫁,从为服周。博士孙绰议曰:『父答虽有可尔之语,夫妻枕席相顺之意,固非决绝之辞也。继母丧父如礼,服竟之后,不还私家,踰岁历年,循养无二,母恩不衰。适见亲子,专自任意,无所关报,私随其志,绝亡夫,背继子,违三从正义,亦为大矣。今母虽不母,子何缘得计去留轻重而降之哉!夫五服有名,不可谬施。施之为出,出义不全;施之于嫁,嫁义不成。欲降服周,于礼何居?名在夫籍,私归亲子,丧柩南北,礼律私法,订其可知,便决降服。许令制周,颇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难孙云:『以前问不立甲乙为名称,于议不便。今以母为甲,先夫为乙,后夫为丙,先子为丁,继子为戊。丙言可尔,必虑事宜,顺其至情,非虚欺也。临终不命,知死之后,制不在己故也。甲不重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还之计,去誓不还葬之辞。生则己不得养,死则不与己父同穴,就不成嫁,当为去母,附之于嫁,不亦宜乎?』」

  宋庾蔚之谓:「继母持服竟后乃去,不得谓之为遣;比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东晋 宋

  东晋元帝大兴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先嫁有继子,后嫁式父。式父临终,继母求出,式父许有遗命。及式父亡,母制服积年,后还前继子家。及亡,与前夫合葬,式追服周。

  国子祭酒杜夷议以为:「宰我欲减三年之丧,孔子谓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怆之情,率意违礼,服已绝之服,可谓观过知仁。伯鱼、子路亲圣人之门,子路有当除不除之过,伯鱼有既除犹哭之失。以式比之,亦无所愧。励薄之义,矫枉过正,苟在于厚,恕之可也。」

  博士江泉议曰:「继父尝同居而后别者,继子犹制齐缞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则崇敬,妻道无愆;殁则制服,毕葬乃归。

译亲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失礼,但公曜不为她服出母之丧,这是不对的。公曜不服丧,是恰当的。」

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 晋 宋

晋朝挚虞《决疑》说:「父亲去世,丧服期满后,继母回到前夫亲生儿子家中,应当为她服什么丧?这里有个问题:『有一对夫妇生了三个男女,因为战乱离散,不知道生死存亡。母亲后来改嫁,有了继子。后来的丈夫还没去世时,得到了亲生儿子的消息,母亲请求到亲生儿子家去,后来的丈夫说可以。过了几年,丈夫去世了,母亲按照礼制为他服丧,丧期满后,跟随亲生儿子离去,并对继子说:「我和你们家断绝关系了,我死后也不会葬到你们家。」但是户籍上的名字仍旧照旧登记着。如今这位母亲去世了,继子应当为她服什么丧?如果服三年之丧,那她生前就说过不会来安葬;如果服一年的丧,又没有正式的改嫁记录。』博士淳于睿等人认为,应当依照『继母改嫁』的规定,为她服一年的丧。博士孙绰议论说:『父亲虽然说过「可以」这样的话,但这不过是夫妻枕席之间顺应对方心意的话罢了,本来就不是决绝断然的表态。继母为父亲按照礼制服丧完毕后,却没有回到夫家,过了一年又一年,抚养子女如一,母亲的恩情从未减少。刚一见到亲生儿子,就自作主张,不向别人商量报告,就顺从自己的心意,抛弃已经去世的丈夫,背弃继子,这已经严重违背了「三从」的正当道理了。如今这位母亲虽然不称职,但做儿子的怎么能因为她的去留而随意衡量轻重来降低丧服的等级呢!五服的名分有其固定的标准,不能随意混淆施用。如果把这种情况归为「出」,那么「出」的意义就不完整;如果把它归为「嫁」,那么「嫁」的意义也不成立。想要把丧服降为一年,从礼制上看依据在哪里呢?她的名字还登记在丈夫的户籍上,私自回到亲生儿子那里,灵柩南北分离,从礼制和法律的角度私下判断,其中的道理是可以弄清楚的,那就应当直接降低丧服等级。允许她服一年的丧,这实在令人感到奇怪。』博士弟子北海人徐叔中反驳孙绰说:『之前提出的问题没有设立甲乙的称谓,讨论起来不方便。现在把母亲称为甲,先夫称为乙,后夫称为丙,先夫之子称为丁,继子称为戊。丙说「可以」,必定是考虑到事情的适宜性,顺应了甲当时最真切的心情,并非虚假欺骗。临终时不下遗命,是因为知道自己死后,事情已不由自己决定了。甲没有再三请求,是因为相信丙先前所说的话。她本来就有请求回去的打算,去的时候也没有说过不回来安葬的誓言。活着的时候自己不能奉养她,死后又不能与父亲合葬,这样的情况不能算成「嫁」,只能算作「出」母,那把她归为「出」类,不也是合适的吗?』」

宋朝庾蔚之认为:「继母是服丧完毕之后才离去的,不能说这是被『休弃』;这种情况比之于『继母改嫁』,在情理上更为妥当。」

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 东晋 宋

东晋元帝大兴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的继母先前出嫁时带有前夫的继子,后来又改嫁给王式的父亲。王式的父亲临终时,继母请求离去,王式的父亲同意了,并留有遗命。等到王式的父亲去世后,继母为他服丧多年,后来才回到前夫的继子家中。等她去世后,和前夫合葬在一起,王式追加为她服了一年的丧。

国子祭酒杜夷议论认为:「宰我想要减少三年的丧期,孔子认为他不仁。如今王式不忍心悲哀感伤之情,率性行事而违背礼制,为已经断绝关系的人服丧,这可以说是从他的过错中看出他的仁心。伯鱼、子路都是亲身受教于孔子门下的人,子路有丧期该除而不除的过失,伯鱼也有丧服已除却仍在哭泣的失误。拿王式和他们相比,也没有什么可惭愧的。这种矫正浇薄风气的做法,虽然矫枉过正,但如果是出于厚道,是可以宽恕的。」

博士江泉议论说:「继父曾经和继子同居后来又分开的,继子仍然要为继父服齐缞三个月的丧。按王式的母亲侍奉王式父亲的情形来看,她活着的时候尊敬崇奉,做妻子的道义没有过失;死后为她服丧,直到安葬完毕才回去。夫妻的情义,大体上已经尽到了,只是没能在草庐中坚持完成整个居丧过程,这是她的不足之处。把她比之于继父,恩义还要更为深厚。王式作为儿子,慎终追远的心志十分笃厚,怎么能忍心因为母亲有小的缺失就不为她服丧呢!所以再三斟酌,宁可从重服丧,如今按一年的丧服来回报她,这样推己及人才觉得心安。从过错中看出仁心,王式这件事就近似这种情况。从前季路为姐姐服丧一年,

伉俪之义,大较为举,但不能遂居哀次,以此为失。方之继父,恩义为崇。式为人子,慎终志笃,岂忍以母节小阙而不行服哉!是以俯仰,宁从其重,今报以周,推心乃安。观过知仁,式近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仲尼抑而不贬,将君子以情恕物,谓式之所行,免于戾矣。」

  太常曲陵公荀崧,丞、骑都尉萧轮议曰:「礼,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其犯出者无服。按式母之求去,式父之遣,并无名例。若以父母之过,非式所得言,及式奉亲尽礼,而母自求去者,过在母矣。式之追服,可谓过厚。若乃六亲有违,去就非礼,宜访之中正、宗老,非礼官所得逆裁。」

  御史中丞卞壸议:「王式继母前嫁夫终,后嫁式父,式父终,持服葬讫,还前夫家。前家亦有继子,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为制出母周服。式辞以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就如其辞,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若父在与亡,臧否有命,明七出之责,则当存时受遣,告宗庙而弃之,无缘以绝义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礼义,或以情相许,或疾在困乱,听去留自由者,为相要非礼。相要非礼,则存亡无所得从,式宜正之以礼。魏颗从其礼命,陈干昔属其子尊己殉殡二婢子,尊己以非礼不从,春秋善之。况其母乎!礼,妇人三从。式母于夫,事生奉终,居丧以礼,非为既绝之妻;及亡制服,不为无义之妇。不绝之验,彰于制服;自去守节,非为更嫁。考行无绝于夫,离绝继在夫没之后。夫既没,是其从子之日,而式以为出母,此即何异子出其母!而使存无所从以居,没无所归以托,寄命于他人之门,埋尸于无名之冢。若式父亡后,母寻没于式家,不可以出明矣。许诺之命一耳,以为母于同居之时,至没于前子之门,所处不同,而以为出母。母依前子,非为更嫁,日月远近,理不有异。礼,长子不为出母服,出继母又不应服。式长子也。又母非所生,不应服坦然,而式乃制服,明前绝无征,违礼莫据,内愧于心,欲以诈眩视听,托过厚以制饰非。

译丧期满了也不肯除服,孔子只是抑制而没有贬斥他,君子应当以人情来体谅他人,我认为王式的做法,也可以免于过错了。」

太常曲陵公荀崧,丞、骑都尉萧轮议论说:「按照礼制,继母改嫁,儿子仍应为她服丧,继母也应回报以相应的丧服;但如果继母是因为犯了『七出』之过被休弃的,则不必为她服丧。按王式母亲请求离去的情况,以及王式父亲同意她离去的情况,都没有相应的礼法条例可以援引。如果说是因为父母的过错,这不是王式所能评论的,而且王式侍奉母亲极尽礼数,是母亲自己要求离去的,那过错就在于母亲了。王式追加为她服丧,可以说是过于厚重了。至于亲属之间如果有违和之处,去留是否合乎礼制,应当咨询中正官、族中长老,这不是掌管礼制的官员所能擅自裁定的。」

御史中丞卞壸议论道:「王式的继母先前出嫁的丈夫去世后,又改嫁给王式的父亲,王式的父亲去世后,她为他服丧、直到安葬完毕,然后又回到前夫家中。前夫家中也有继子,她抚养到底,最终和前夫合葬。王式为她服了出母一年的丧。王式的理由是说,父亲临终时,母亲请求离去,父亲同意了。就按他所说的来看,如果一定要正名分,依照礼制是找不到依据的。如果不论父亲在世还是去世,妻子的去留都由丈夫决定,那么明确『七出』的责罚,应当是在丈夫在世时被休弃、告知宗庙而遣走她,没有理由说一个已经断绝关系的妻子,还能留在家中为丈夫服丧。如果王式的父亲不合乎礼义,或者是因为一时的情面而应许,或者因为病重神志昏乱,就放任她去留自由,那这是双方私相约定、不合乎礼制的做法。既然是私相约定、不合礼制,那么无论丈夫在世还是去世,妻子的去留都不能依据它来定,王式应当依照礼制来纠正这件事。魏颗听从了父亲清醒时的正式遗命,陈干昔曾嘱咐儿子让尊己殉葬两个婢女,尊己认为不合礼制而没有听从,《春秋》对此表示赞许。何况是对待母亲呢!按照礼制,妇人有『三从』的规定。王式的母亲对于丈夫,生前侍奉、死后送终,居丧合乎礼制,不能算是已经断绝关系的妻子;等到她去世后又为她服丧,也不能算是不合道义的妇人。她没有断绝关系的证明,就体现在她为丈夫服丧这件事上;她自己请求离去、坚守节操,也不是因为改嫁。考察她对丈夫始终没有断绝关系的行迹,她离去、断绝关系的事,是发生在丈夫去世之后。丈夫既然已经去世,那正是她可以跟随儿子的日子,可是王式却把她当作出母,这和儿子把母亲赶走有什么不同呢!这样一来,就使她活着的时候无从依靠而居住,死后又无处可归而托身,只能寄命于别人家中,埋葬在无名的坟墓里。如果王式父亲去世之后,母亲不久也在王式家中去世,那就明显不能算作『出』母了。父亲同意她离去的话只说过一次,是把她当作还在同居期间的妻子来看待的,直到她死在前夫的儿子家中,两种情况所处的境地并不相同,却把她当作出母,母亲依附前夫的儿子,并不是改嫁,无论时间远近,道理上不应该有什么不同。按照礼制,长子不必为出母服丧,为出继母服丧也不应当服丧。王式正是长子。而且这位继母又不是他的生母,本不应当服丧才对,可是王式却为她制定丧服,这明显说明先前所谓『断绝关系』一说是没有根据的,违背礼制、没有依据,内心有愧,所以想用欺骗的手段来蒙蔽众人的视听,假托厚道之名来掩饰自己的错误。」

寻其事情,考之礼正,义不容恕。式母再嫁,前后俱继,何慈于彼,不慈于此?受之者应有过礼之贬,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责。式礼义之阙,发于事亲,伤孝敬之道,亏损时教,不可以居人伦铨正之任。式宜请议,即下禁止。」司徒扬州大中正陆晔、淮南大中正胡弘等并贬爵免官。

译追究这件事情,用礼法来考正它,从道理上讲不能宽恕。刘式的母亲两次改嫁,前后都是继母,(继母)对前一个能慈爱,为何对后一个就不慈爱了?接受这种做法的人应当受到过分违礼的贬斥,做出这种事的人应当受到最大的责罚。刘式在礼义上的缺失,发生在侍奉母亲这件事上,损害了孝敬的准则,亏损了当世的教化,不可以担任评定人伦品第的职责。刘式应当交付评议,立即予以罢黜禁止。"司徒扬州大中正陆晔、淮南大中正胡弘等人都被贬爵免官。

宋庾蔚之谓:「式父许后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谓之为遣妻。制服依礼,葬毕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继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以废祭。」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后汉 晋

  后汉郑志:「赵商问郑玄曰:『慈母嫁,亦当为服如继母不?』郑玄答:『慈母贱,何得如继母耶!』」蜀谯周云:「妾不得有继母名。慈母但慈己无父命者,不过小功也。」

  晋崔谅父命妾祝抚养谅为子,祝亡,巨鹿公裴頠议,依礼服慈母如母。

  刘智释疑:「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缞三年不?』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而不得终为子之道。』」

  按谯周集图云:「丧服齐缞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今文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缞周;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也,父卒皆伸。按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

通典卷第九十五 礼五十五 沿革五十五 凶礼十七

  前母党为亲及服议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 继君母党服议 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 从母适族父服议 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 族父是姨弟为服议 妾为先女君党服议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

    前母党为亲及服议晋

  晋蔡谟答王蒙问曰:「前母之党应为亲,不疑丧服,但问尊卑长幼拜敬之礼也。代多此事,而所不同。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是曹彦真前母之兄,而不为内外之亲,相见如他人。吾昔以问江思悛,悛以为:『人不疑继母之党而疑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吾谓此言是。魏时长沙人王毖身在中国,遇吴魏隔绝,更娶妻生昌。昌父母亡后,吴平,闻毖前妻久亡,昌为前母追服。时人疑之,武皇帝诏使朝臣通议。安平献王孚以为『礼,与祖父母离隔未尝相见者,不追』。如献王此议,则前母之党不应为亲也。献王所据是郑氏之说,吾谓郑义为失。时卞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年,吾以卞、刘议为允。

译宋庾蔚之说:"庾式答应了后妻的请求,这说明他没有互相责怪的意思,不能说这是休妻。他按礼制服丧,安葬完毕才回家,过了几年才回到前妻所生子女那里,这与改嫁相比,不也是可以的吗!然而庾式是嫡长子,就不能因服继母丧而废弃祭祀。"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 后汉 晋

后汉《郑志》记载:"赵商问郑玄说:『慈母改嫁了,是否也应当像为继母服丧那样为她服丧呢?』郑玄回答说:『慈母地位卑贱,怎能与继母相同呢!』"蜀地谯周说:"妾不能拥有继母的名分。所谓慈母,只是慈爱抚养自己而没有得到父亲之命认可的,服丧不过是小功而已。"

晋代崔谅的父亲命妾祝氏抚养崔谅为子,祝氏死后,巨鹿公裴頠议定,依照礼制像为母亲一样为慈母服丧。

刘智《释疑》说:"有人问道:『《丧服传》说「妾没有儿子,妾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二人结为母子,这就叫做慈母」。现在有一妾本来有自己的儿子,另一妾之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二人结为母子,是否应当像慈母那样服齐衰三年呢?』回答说:『父亲有两个妾,一妾没有儿子,一妾有两个儿子,分出其中一子让他做无子之妾的儿子,这个儿子不敢违背父命,但却不能完全尽到做儿子的礼数。』"

按谯周《集图》说:"《丧服》齐衰三年条说:『慈母如同母亲』,父亲在世时为慈母服丧,这一条却看不到。现今的说法是,若慈爱抚养自己的是尊贵的妾,父亲在世时服齐衰一年;若是卑贱的妾,父亲在世时服大功九月。古文郑玄的说法,这主要是针对大夫士的妾之子,由父命结为母子的情况。大夫的妾之子,父亲在世时为母服大功,士的妾之子为母服一年。这是大夫按爵位降一等,士没有爵位可降的先例,父亲去世后都可伸展服制。按经文『大夫的妾之子,父亲在世时为其母服大功』,并不区分尊贵卑贱。若不是祖嫡,大夫因爵位而降一等,所以妾之子随父亲的先例,为母降一等。作为大夫的妾即使有尊贵的,也不能与嫡妻同体,怎能不因爵位而降等呢。凡是这一类的情况,今文的说法不如古文准确。"

《通典》卷第九十五 礼五十五 沿革五十五 凶礼十七

前母党为亲及服议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 继君母党服议 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 从母适族父服议 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 族父是姨弟为服议 妾为先女君党服议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

  前母党为亲及服议 晋

晋代蔡谟回答王蒙的问题说:"前母的娘家人应当算作亲属,为其服丧没有疑问,只是要问尊卑长幼行礼的规矩罢了。历代常有这类事情,但说法不一。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是曹彦真前母的兄长,却不被当作有内外亲属关系的人,相见如同陌生人。我以前曾就此问过江思悛,他认为:『人们不怀疑继母的娘家人,却怀疑前母的娘家人,是因为觉得彼此没有交往。继祖母也有从未交往过的,但都与其娘家人认作亲属,为何唯独对前母如此怀疑呢。』我认为这话是对的。魏时长沙人王毖本人身在中原,遇上吴魏隔绝,便又娶妻生了王昌。王昌的父母去世后,吴国平定,才听说王毖的前妻早已去世,王昌便为前母追加服丧。当时人们对此有疑问,武皇帝下诏让朝臣共同商议。安平献王司马孚认为『按礼,与祖父母隔绝从未见过面的,不必追服』。按献王这个议论,那么前母的娘家人就不应当算作亲属了。献王所依据的是郑玄的说法,我认为郑玄的意见是错的。当时卞仁、刘叔龙议论认为王昌应当服丧三年,我认为卞、刘的议论是恰当的。"

何琦《前母党议》说:"孔子说:『一定要正名分啊!』正名分,是治理事理的根本,是礼的重大原则。礼文条目有的地方有缺漏,但可以依附类推的事例来阐明。礼说:『生下来时还没赶上祖父母兄弟在世,而父亲后来才为他们补服丧的,自己就不必再补服。』如果与祖父母是因隔绝而未见面,父亲去世后才听闻丧事,难道可以拘泥于本来的规定不补服而废除其正当的服制吗?如果一个人还没出生伯叔母就已去世,如今他被过继给伯叔父为后嗣,虽然继嗣的道理相同,但推究实

」

  何琦前母党议曰:「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礼之大者也。文条或阙,而附例可明。礼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税丧,己则不。』若与祖乖违,父既殁而闻丧,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终,今为伯叔父后,继嗣之道虽同,原情之实则异,今必从于所养,而反疑于为本乎?诸侯国人,生不及先代之君,于其陵庙,亦必曰君也,此公义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公府卞粹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义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也』。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则家之嫡长,应制如改葬之服』。于时二代,无曰不允,自兹以来,行之不殊。礼,母卒,自为母之党服。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而为继母之党服。故尊其所从,则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则不得自伸。外服无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论,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居然可见矣。明以名礼为制者,不计恩逮与否也。」

  荀讷曰:「人有与前母家为亲者,有否者,讷直率意而答之,谓不应亲。又问:『传曰「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然则前母之配父,理不异于继母,何以不为亲也?』答曰:『所以不与前母之党为亲者,恩情不相及故也。纵令有母之父母尚存,父执子婿之礼而敬事之,则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犹不得以外祖父母为名。名之不正,则非亲也。』」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后汉 宋

  后汉郑志:「赵商问郑玄曰:『礼,母亡则服其党,不服继母党,以外氏不可贰也。若母党先灭亡无亲,己所未服,服继母党不?』玄答曰:『此所问,权也,非礼之正。假令母在,本自都无亲党,何所服邪?权者由心。』」

  宋庾蔚之谓:「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己母之出也。」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晋 宋

  晋刘智释疑曰:「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既卒,则不服也。」虞喜通疑曰:「纵有十继母,则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蜀谯周云:「其母没,自服其母之党,则继母之党无服。出母之子为继母之党服,则为其母之党无服也。」

  宋庾蔚之曰:「礼,己母被出,则服继母之党。继母虽亡,己犹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后也,当如喜议,服次其母者之党也。」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晋 宋

  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王恺母被出,后恺亡,粲疑于服,因车胤以问博士宋涛之,曰:「据礼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褚服当无疑也。

译情却不一样,难道现在一定要遵从被过继对象的情况,反而对本生父母产生疑虑吗?诸侯国的百姓,出生时没赶上先代的君主,对于先君的陵墓宗庙,也必定称之为君,这就是公义上的正名分。前母的尊贵地位,本来就是一家人正当的称呼,这道理明白得如同白日一样清楚。太康初年,朝廷曾广泛商议王昌为前母服丧的问题。公府卞粹认为,『不是亲生母亲却要为之服三年丧的情况不止一种。前母的名分同样尊贵正当,其意义在于配偶于父亲,只是因为没赶上在世时相见所以没有相应的服制,并非从道理上说不可以服丧』。元康年间,有人改葬前母而对服丧产生疑问,司徒左长史胡济认为,『前母是父亲的原配夫人,她所生的子女便是家中的嫡长子,应当按照改葬的服制来制服』。当时这两代人的议论,没有谁说不妥当,从此以后,实行起来也没有不同。按礼,母亲去世后,自己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母亲被休弃则不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而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所以尊重自己所依从的人,就不敢不服丧;服丧对象有所抵触逼迫的,就不能自行伸展服制。外家的服制不能有两个,但必定应当有一个。如同前面所论述的,一定说所继承的服制不涉及伯叔母的娘家人,这道理显然是可以看出来的。明白地以名分作为礼制的依据,是不计较恩情是否达到的。"

荀讷说:"有人与前母的娘家人认作亲属,也有人不这样认为,我一开始直率地回答,认为不应当认作亲属。又有人问:『《丧服传》说「继母配偶父亲与本生母亲相同」,既然如此,那么前母配偶父亲的道理,也不应与继母有异,为何却不认作亲属呢?』我回答说:『之所以不与前母的娘家人认作亲属,是因为恩情彼此没有交往的缘故。即使前母的父母还健在,父亲执子婿之礼恭敬地侍奉他们,那么儿子固然不能不向他们行拜礼,但仍然不能以外祖父母的名分称呼他们。名分不正当,就不算是亲属。』"

  亲母无党服继母党议 后汉 宋

后汉《郑志》记载:"赵商问郑玄说:『按礼,母亲去世就要为她的娘家人服丧,不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因为外家的关系不可以有两个。如果母亲的娘家人先已灭绝没有亲属了,自己没有服丧的对象,是否可以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呢?』郑玄回答说:『你所问的,是权宜之计,不是礼的正规做法。假使母亲在世,本来就完全没有亲属可依附,那还有什么可服丧的呢?权宜之计出于自己的心意。』"

宋代庾蔚之说:"母亲去世,按礼应当为她的娘家人服丧,不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不能因为母亲的娘家人已经先灭绝,就转而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如果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那就与自己母亲被休弃的情况混淆了。"

  母出有继母非一当服次其母者议 晋 宋

晋代刘智《释疑》说:"亲生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继母去世后,就不再为她服丧了。"虞喜《通疑》说:"即使有十个继母,也应当为最后一个继母的娘家人服丧。"蜀地谯周说:"如果母亲去世了,自己就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那么继母的娘家人就没有服丧的对象了。被休弃母亲的儿子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那么为自己母亲的娘家人就没有服丧的对象了。"

宋代庾蔚之说:"按礼,自己的母亲被休弃,就要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继母即使去世了,自己仍应当为她服丧,不能舍弃前面的继母而改服后面的继母,应当像虞喜所议论的那样,为最后一个继母的娘家人服丧。"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服议 晋 宋

晋代王恺与褚粲是两姨兄弟。王恺的母亲被休弃,后来王恺去世,褚粲对是否服丧感到疑惑,就通过车胤去问博士宋涛之,说:"依据《礼记·丧服问》说『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褚粲服丧应当没有疑问了。"车胤反驳说:"为其母的娘家人服丧,就不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这说明外家不能有两个。王恺现在为继母娘家人服丧,那就不能再为被休弃母亲的娘家人服丧,这是很明显的了。王恺既然不为周氏服丧,周氏,是两位母亲共同的姓氏。褚粲就没有为王恺服丧的道理。"宋涛之回答说:"按礼有本无服丧义务却转而有服丧义务的情况,不必一定要以互相回报作为服丧的理由。王恺不为褚粲服丧,是因为其母被休弃,与外族断绝了关系。褚粲的从母,曾在王恺家中,后来又停留在庾氏

」车胤难曰:「为其母党服,则不服继母之党,明无二外氏。王今服继母党,则不得服出母党明矣。王既不服周氏,周氏,二母之姓。褚无服王之理。」涛答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不必要以相报为名。王不服褚,以其母被出,绝于外族。褚之从母,在王之室,及停庾之家,王恺母更嫁庾氏。同曰从母。礼云『以名服不答以报服』。褚若不服王,则是卒不为其母党服,便成违礼。王既一绝周氏,不得服褚母,故其子亦然。褚今睹王之母,何得不服王乎?」

  宋庾蔚之曰:「出母绝族,唯亲者属,母子无绝道,余亲不得有服,此礼之明文。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王既绝周,不复服褚矣,褚何容独服王邪?礼有从无服而有服,盖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从母昆弟以名服者,盖明服之由,不关义绝之后。从母在王及与在庾,诚无以异;但在庾则绝王,故褚不得从亲者属而服王也。褚以王绝己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义者也。」

    继君母党服议晋 宋

  晋车胤问臧焘曰:「今此妾子既服先嫡之党,又服继嫡母之党否?」焘答曰:「庶子以贱不敢不从服耳。既服前嫡母党,则后嫡母党义无以异。疑于三四耶。」焘又问徐藻,藻答曰:「庶子若及先嫡母,则服其党;若不及,则服后嫡母党。外服无二,此之谓也。」

  贺循问徐邈曰:「礼,嫡母为徒从,嫡母亡则不服其党。今庶子既不自服所生外氏,亦以嫡党为徒从乎?」答曰:「古者庶子自服所生之党,故以嫡母党为徒从,故嫡母亡则不服其党。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而叙嫡母之亲矣,谓宜以名而服,应推重也。古今不同,何可不因事求中。」

  宋庾蔚之按:「礼,嫡母之党徒从。徒从者,所从亡则已。嫡母虽有三四,应服见在者之党。但今人复服所生之党,则嫡母之党非复徒从,嫡虽没,犹宜服之。但外氏无二统,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党。若己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

    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晋 大唐

  晋李嵩行事记云:「有娶同堂姊子为妇,妇母亡,不制妇母服,犹制同堂姊服。常谓三纲之义不可得而无服多。以内外姊妹为妇,则绝其本服,服绝而情重,何嫌不减从姊之服月数作妇母之服耶!又以谢沈所言舅为外舅事,访魏君思,难云:『舅本缌麻,与外舅之服,自可得同。然娶姑之女,姑亡,岂可累降为三月耶?』太常刘彦祖云:『譬如父母服本斩齐,至于改葬而制缌麻也。近羊彭有叔父服,而改葬其父,更叔之服而着改葬之服,此岂以缌麻为轻也?盖礼所谓以轻为重者也。姑服虽重,而天下何可无妇之父母乎!

译家中,王恺的母亲后来改嫁给了庾氏。都被称作从母。按礼说『以名分而服丧的不用回报服丧』。褚粲如果不为王恺服丧,那就是终究不为其母的娘家人服丧,这便是违背礼制了。王恺既然已经与周氏断绝关系,就不能为褚粲的母亲服丧,所以他的儿子也是如此。褚粲如今见到王恺的母亲,怎能不为王恺服丧呢?"

宋代庾蔚之说:"被休弃的母亲与娘家断绝关系,只有亲近的直系亲属才有服丧关系,母子之间没有断绝的道理,其余的亲属就不能有服丧关系,这是礼制上明确的规定。褚粲之所以为王恺服丧,是因为周氏的关系。王恺既然已与周氏断绝关系,就不再为褚粲服丧了,褚粲又怎能单方面为王恺服丧呢?礼中有本无服丧义务却转而有服丧义务的情况,大概是因为尊卑压抑降等所造成的,怎能与恩义断绝的情况相同呢?从母兄弟以名分服丧的说法,大概是为了说明服丧的缘由,与恩义断绝之后的情况无关。从母不论是在王恺家还是在庾氏家,确实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庾氏家就已与王恺断绝关系,所以褚粲不能依从亲近直系亲属的原则而为王恺服丧。褚粲因为王恺与自己断绝关系所以不服丧,这与褚粲母亲被休弃又有什么嫌疑呢!不服丧的道理,各有各的依据。"

  继君母党服议 晋 宋

晋代车胤问臧焘说:"如今这个妾生的儿子既然为先前的嫡母娘家人服丧,是否又要为继任嫡母的娘家人服丧呢?"臧焘回答说:"庶子因为地位卑贱不敢不跟从服丧。既然为前一位嫡母的娘家人服丧,那么为后一位嫡母娘家人服丧的道理也没有什么不同。这不过是对可能出现三四位嫡母的情况有所疑虑罢了。"臧焘又问徐藻,徐藻回答说:"庶子如果赶上了前一位嫡母在世,就为她的娘家人服丧;如果没有赶上,就为后一位嫡母的娘家人服丧。外家的服丧关系不能有两个,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贺循问徐邈说:"按礼,为嫡母服丧属于徒从,嫡母去世后就不再为她的娘家人服丧。现在庶子既然不亲自为自己生母的娘家人服丧,是否也把嫡母的娘家人当作徒从的对象呢?"徐邈回答说:"古时候庶子自己为生母的娘家人服丧,所以把嫡母的娘家人当作徒从,因此嫡母去世后就不再为她的娘家人服丧。现在庶子既然不亲自为自己的外家服丧,却依序为嫡母的亲属服丧,我认为应当依名分服丧,应当更加重视这一点。古今情况不同,怎能不根据实际情况寻求折中之道呢。"

宋代庾蔚之按语说:"按礼,嫡母的娘家人属于徒从关系。所谓徒从,是指所依从的人不在了,服丧关系就结束了。嫡母即使有三四位,也应当为在世的那一位的娘家人服丧。但现今人们又为生母的娘家人服丧,那么嫡母的娘家人就不再是纯粹的徒从关系了,嫡母即使去世了,仍然应当为她的娘家人服丧。只是外家不可以有两个统绪,不能全都服丧,应当为最初出生时所遇到的那位嫡母的娘家人服丧。如果自己出生时都没赶上,就应当为最后一位嫡母的娘家人服丧。"

  娶同堂姊之女为妻姊亡服议 晋 大唐

晋代李嵩《行事记》说:"有人娶了堂姐的女儿为妻,妻子的母亲去世,没有为岳母制定服丧的规定,却仍要为堂姐制服。我常常认为三纲的道理不可能完全没有服丧的规定。因为如果以内外姊妹的女儿为妻,那就断绝了原来堂姐妹的服制,服制虽断绝但情谊却更深重,怎能不减去为堂姐服丧的月数来作为为岳母服丧的月数呢!又拿谢沈所说的舅父作外舅的事来请教魏君思,魏君思反驳说:『舅父本来是缌麻服,与外舅的服制,自然可以相同。但是娶姑姑的女儿,姑姑去世了,难道可以连降为三个月的缌麻服吗?』太常刘彦祖说:『譬如父母的服制本来是斩衰或齐衰,到了改葬时却只服缌麻。近来羊彭有为叔父服丧的规定,但改葬自己的父亲时,也改变了为叔父的服制而穿改葬的服装,这难道是把缌麻看得轻了吗?这就是礼所说的以轻代重的道理。姑姑的服制虽然重,但天下怎能没有为妻子父母服丧的规定呢!礼不可以缺失,实行起来又有什么妨碍呢。只是应当按姑姑本来的服制,以心丧的方式来对待罢了。』"

大唐永徽元年下诏:堂外甥,虽然是外亲没有服丧关系,但也不能与之通婚。

  妻已亡为妻

礼不可阙,行之何嫌。但当计姑之本服,以心丧居之耳。』」

  大唐永徽元年制:堂外甥,虽外姻无服,不得为婚姻耳。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晋 宋

  晋穆帝永和中,司徒下问太常云:「若妻已没,犹应服其父母不?」太常杜潜等答曰:「何以缌?从服也。明伉俪判对,恭承宗庙。推此言之,意谓不以存亡为异也。」司徒又问国子博士:「按礼云:『君母之父母服小功』。传曰:『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丧服小记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服其党。』又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徒从者,所从亡则已』也。若母犹然,妻可知矣。今云不以存亡为异,何所据耶?」博士张凭议曰:「『徒从者,所从亡则已』,按郑玄曰『谓君母之党』。又云『有从重而轻者』,郑玄曰『妻之父母也』。然则从重而轻,与徒从者本别。礼,天子诸侯服妻之父母,明其义重也。若谓徒从服必同者,则妻从夫,明与夫从妻其正对,宁可复夫没则已乎?所据君母为异者。且外祖之服,本是亲假而恩疏。妻之父母,本由义合。」

  刘系之问荀讷曰:「礼云『母党不二服,亲无二统故也』。以例准,则妻党不二服明矣。然母有亲继之别,又有出有卒,故服外氏有降杀之理。今妻义一也,无继出之殊。今服其党,孰先孰后耶?」讷答曰:「妻党不二服,礼所不载。母党有出有继,情事不同。谓前妻虽卒,终当同穴,今妻配己,理无异前,不以存亡为异也。且礼无其文,当俱有服也。」

  或以为同于徒从,妻没则不从服。若夫所不服,妾何得于徒从君母之党耶?步熊曰:「妻死更娶,为前妻父母服不?答:此皆徒从服耳,所从亡则已,不服也。」季祖钟驳曰:「夫妇应属从也。又夫妇合葬皆为妻,妻之父母不得不服也。」

  曹述初问范宁曰:「有人再娶,后妻无父母,而前妻父母亡,当有服不?」宁答曰:「礼小记云:『从服者,所从亡则已。』今妻既卒,则无所从,不应服也。」述初又难曰:「妻为夫党既为属从,至于夫卒,服之无亏。妻之父母,而妻卒则已。统例准情,不见其义。若以妻之父母,不得准夫之旁亲,实所疑也。小记所称,自谓臣为君党,妾子为君母党服耳。」宁又答曰:「世闲行事,鲜有同者。此亦无准据,殆是率心而行也。」

  宋庾蔚之谓:「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之甚矣。言应服者,辨之已详。或疑外氏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四,于己犹一。非其例也。」

    从母适族父服议晋

  晋邵戢议:「按礼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理际会。

译父母服议 晋 宋

晋穆帝永和年间,司徒下文询问太常说:"如果妻子已经去世了,是否仍应当为她的父母服丧呢?"太常杜潜等人回答说:"为什么是缌麻呢?因为这是从服。这明确说明夫妻之间的关系判然对应,共同承担宗庙祭祀的责任。据此推论,我认为不应因妻子存亡而有所不同。"司徒又问国子博士:"按礼说:『为君母的父母服小功。』传文说:『君母在世就不敢不跟从服丧,君母不在世就不服丧。』《丧服小记》说:『为君母做继承人的,君母去世后,就不再为她的娘家人服丧。』又说『为母亲的君母服丧,母亲去世后就不再服丧』。『徒从的服丧关系,所依从的人不在了就结束了』。如果为母亲服丧尚且如此,为妻子服丧的道理也就可想而知了。现在说不应因存亡而有所不同,是根据什么呢?"博士张凭议论说:"『徒从的服丧关系,所依从的人不在了就结束了』,按郑玄的说法『这是指君母的娘家人』。又说『有从重而变轻的情况』,郑玄说『这是指妻子的父母』。既然如此,从重而变轻,与徒从关系本来就不同。按礼,天子诸侯为妻子的父母服丧,说明这层意义是重要的。如果认为徒从的服丧关系必定相同,那么妻子跟从丈夫,显然与丈夫跟从妻子是正相对应的,难道可以说丈夫去世了就结束吗?所依据的君母情况是有所不同的。而且外祖父母的服制,本来是借助亲属关系而恩情疏远。妻子的父母,本来是由道义结合而来。"

刘系之问荀讷说:"按礼说『母亲的娘家人不可以有两个服丧对象,因为亲属关系不能有两个统绪的缘故』。以此类推,那么妻子的娘家人不可以有两个服丧对象也就明白了。然而母亲有亲生和继养的区别,又有被休弃和去世的情况,所以为外家服丧有降等的道理。如今妻子的情义是统一的,没有继养或被休弃的区别。现在为妻子的娘家人服丧,谁先谁后呢?"荀讷回答说:"妻子的娘家人不可以有两个服丧对象,这在礼中没有记载。母亲的娘家人有被休弃和继养的区别,情况事理不同。我认为前妻虽然去世了,最终也要与丈夫同穴而葬,如今续娶的妻子配偶自己,道理上不应与前妻有异,不应因存亡而有所不同。而且礼中没有相关文字规定,应当两者都有服丧关系。"

也有人认为这与徒从关系相同,妻子去世了就不再跟从服丧。如果丈夫都不为之服丧,妾又怎能在徒从关系中为君母的娘家人服丧呢?步熊说:"妻子去世后又续娶,是否要为前妻的父母服丧呢?回答:这都属于徒从服丧,所依从的人不在了就结束了,不必服丧。"季祖钟反驳说:"夫妻之间应当属于属从关系。而且夫妻死后合葬都算作正妻,妻子的父母不能不服丧。"

曹述初问范宁说:"有人再娶,后妻没有父母在世,而前妻的父母去世了,是否应当服丧呢?"范宁回答说:"按《礼记·丧服小记》说:『属于从服关系的,所依从的人不在了就结束了。』现在前妻既然已经去世,就没有了所依从的对象,不应当服丧。"曹述初又反驳说:"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既然属于属从关系,到丈夫去世时,服丧关系没有亏损。妻子的父母,却因妻子去世就结束了服丧关系。用同一原则来类推情理,看不出其中的道理。如果认为妻子的父母,不能等同于丈夫的旁系亲属,这确实是令人怀疑的。《丧服小记》所说的,本来是指臣子为君主的亲属、妾生的儿子为君母的娘家人服丧的情况罢了。"范宁又回答说:"世间实行的事例,很少有相同的。这也没有确定的依据,大概是各人凭自己的心意去做罢了。"

宋代庾蔚之说:"夫妻是一体的至亲关系,却说妻子的父母属于徒从关系,这错得太厉害了。说应当服丧的,前面已经辨析得很详细了。有人怀疑外家不能有两个统绪,那么妻子的父母也不应有两个。我认为,母亲若有两三位,亲属关系借助与否各不相同,妻子若有三四位,对自己来说仍然只算作一体。这两者的情况不能类比。"

  从母适族父服议 晋

晋代邵戢议论说:"按《礼记》说:『同姓依据宗法关系聚合族属,异姓依据名分处理彼此的交往关系。』从母嫁给了关系疏远已经不再有服丧关系的族父,那么就不再有从母的名分了,我认为不应当有服丧关系。我邵戢认为,所谓依据名分处

』从母嫁于绝属族父,则无复从母之名,谓不宜有服。戢以为理际会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无名耳。夫服以恩生,班以义断,虽门外之事义掩恩,至于门内之事,恩掩义矣。同宗之道,处恩义之闲,故宜资之恩义。令彼此获中,据易位无名,便废骨肉之服,实是所疑。既有属从,郑玄说『子为母党之服』。按属从者,自非出母党,及庶子受重自于其所生之党,则初无厌降之文。又记云『六代亲属竭矣』,郑说六代之外亲尽。尔雅,族昆弟之子为亲同姓。按从母嫁于无属名者,即与嫁他姓不异,则宜服从母嫁于他姓之服矣。又尝见贺公书,称贺新渝夫人为族姨母。寻所以不主名于际会者,亦是有恩掩义,谓宜服也。」

    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晋 大唐

  晋徐众论云:「徐思龙娶姨妹为妇,妇亡,而诸弟以姨妹为嫂,嫂叔无服,不复为姨妹行丧。右丞徐万谓宜然。今议者以嫂无服,不得为姨妹服,不解服之为害义邪?为伤情邪?为尊厌邪?所谓尊厌者,父在为母,尊卑体异,故可得厌耳。今嫂妹一人之体,兼此尊卑,何所厌邪?齐缞之葛,与大功之麻同,皆两服之,所以叙亲亲之情。今以嫂叔之嫌,不为姨妹制服,绝有亲之义,伤恩昵之道,殆非圣人为服之本意乎!」徐彦难曰:「本虽中外姨兄弟之亲,一为嫂叔,便当以公义厌私,不谓尊卑之厌也。」众曰:「女人外属,以夫氏为公,以公厌,不为叔服可也。叔以嫂是姨妹,复何公厌而不服邪?」彦重难曰:「若以此服为亲,则不闻亲服无报。又公义在于夫氏,岂在嫂邪?」众曰:「就如难旨,制公在叔不在嫂,虽有姨之亲,就于公义,不得服之,犹可也。若叔有厌,则嫂无厌,虽姨妹为嫂,必服之,为叔之姨兄而见服,则为嫂之姨妹何独不见服哉?若两不相服,则绝此一亲,岂圣人之意乎?苟姨妹得服姨兄,兄亦应服,何无报哉?」彦重难曰:「若姨妹为嫂而为之服,必也正名,将谓之何?」众答曰:「今姨妹为嫂可服者,以正名故也。言嫂则姨妹不从焉,言姨妹则嫂不与焉。名别若此,故可服也。嫂自无服,吾不为之服。姨妹有服,吾为之缌麻。吾自服姨妹,奚为强谓之服嫂也哉!见嫂应拜,见姨妹不拜也。今嫂妹同体,今我自拜嫂,而谓我拜姨妹,不亦惑哉!」彦重难曰:「彦以为姨妹为嫂而不服者,正以无复姨妹之名故耳。」众答曰:「不解姨妹为嫂,便无复姨妹之名,削其氏族,灭其名号邪?为变化分离,嫂留而妹去邪?为我嫂者,是姨妹也,何不得两全哉!」彦难曰:「若如告,言嫂则姨妹不从,言姨妹则嫂不从,未审定言嫂邪?言姨妹邪?」众答曰:「一人兼两亲,似一人兼两官,当其事,则举其名以应其义,何拘以一名一称哉!

译理交往关系,是担心辈分次序错乱以及嫂叔之间没有正当名分的问题罢了。服丧因恩情而产生,辈分因道义而确定,虽然在门外的事情道义压过恩情,但在门内的事情,恩情却压过道义。同宗之内的道理,处在恩情和道义之间,所以应当依据恩情和道义来考量。如果能让彼此都得到恰当的处置,仅仅因为辈分错乱没有正当名分,便废除了骨肉之间的服丧关系,这实在是令人怀疑的。既然存在属从关系,郑玄解释说『儿子为母亲娘家人服丧』。按属从关系,自己若不是被休弃母亲的娘家人,以及庶子受重任而为自己生母的娘家人服丧的情况,本来就没有降等的文字规定。又《礼记》说『到第六代亲属关系就穷尽了』,郑玄解释为六代以外亲属关系就断绝了。《尔雅》说,族兄弟的儿子算作亲属同姓。按从母嫁给没有服丧名分的族人,那就与嫁给他姓没有区别了,那么应当按照从母嫁给他姓的服制来服丧。又曾见到贺公的书信,称呼贺新渝夫人为族姨母。推究其之所以不完全依据名分来处理交往关系的原因,也是因为恩情压过了道义,我认为应当服丧。"

  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 晋 大唐

晋代徐众议论说:"徐思龙娶了姨表妹为妻,妻子去世后,几个弟弟因为姨表妹是嫂子,而嫂叔之间没有服丧关系,就不再为姨表妹办丧事了。右丞徐万认为应当如此。现在议论的人因为嫂子没有服丧关系,就认为不能为姨表妹服丧,不知道这样做是有害于义呢?还是伤害于情呢?还是因为尊者的压抑呢?所谓尊者压抑,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尊卑体制不同,所以才可以有所压抑。现在嫂子和表妹本是同一个人,兼有这两种身份,又有什么可压抑的呢?齐衰所用的葛麻和大功所用的麻布是相同的,都可以两种服制并用,这是为了叙述亲属之间的亲近之情。如今因为嫂叔之间避嫌的缘故,不为姨表妹制服,断绝了本有亲属关系的道义,伤害了亲近的情谊,这恐怕不是圣人制定服丧礼制的本意吧!"徐彦反驳说:"本来虽然是中表姨兄弟姊妹的亲属关系,一旦成为嫂叔关系,就应当以公义压制私情,不是说尊卑之间的压抑。"徐众说:"女子出嫁后属于外姓,以丈夫家为公,以公义相压抑,不为叔叔服丧是可以的。做叔叔的,嫂子是姨表妹,又有什么公义压抑而不服丧呢?"徐彦又反驳说:"如果认为这种服丧关系是因为亲属而产生的,那么就没听说过为亲属服丧却不需要回报的道理。又公义在于丈夫的家族,难道在于嫂子这一方吗?"徐众说:"就依你反驳的意思,公义的约束在于叔叔一方而不在嫂子一方,即使有姨表亲,出于公义考虑,不能为她服丧,这还说得过去。如果叔叔一方受到压抑,嫂子一方却不受压抑,即使姨表妹做了嫂子,也一定要为她服丧,那么做叔叔的姨表兄去世而被服丧,为什么做嫂子的姨表妹去世却偏偏不被服丧呢?如果双方都互不服丧,那就断绝了这一层亲属关系,难道是圣人的本意吗?如果姨表妹可以为姨表兄服丧,姨表兄也应当服丧,为什么没有回报呢?"徐彦又反驳说:"如果姨表妹做了嫂子而要为她服丧,那一定要正名分,将怎么称呼她呢?"徐众回答说:"现在姨表妹做了嫂子可以为她服丧,正是因为名分正当的缘故。说到嫂子,就不涉及姨表妹的身份;说到姨表妹,就不涉及嫂子的身份。名分区别得如此清楚,所以可以服丧。嫂子本来没有服丧关系,我不为嫂子服丧。姨表妹有服丧关系,我为姨表妹服缌麻。我是自己为姨表妹服丧,为什么要强说成是为嫂子服丧呢!见到嫂子应当行拜礼,见到姨表妹不必行拜礼。如今嫂子和表妹是同一个人,如果我拜见嫂子,却说我是拜见姨表妹,这不是很荒谬吗!"徐彦又反驳说:"我认为姨表妹做了嫂子却不为她服丧,正是因为已经没有姨表妹这个名分的缘故。"徐众回答说:"不明白姨表妹做了嫂子,怎么就没有姨表妹这个名分了呢,难道要削去她的姓氏家族,抹去她的名号吗?难道人会因此变化分离,嫂子留下而表妹的身份消失了吗?做我嫂子的,正是姨表妹,为什么不能两个身份都保全呢!"徐彦反驳说:"如果像你所说的,说嫂子就不涉及姨表妹,说姨表妹就不涉及嫂子,那到底应当确定地称呼她为嫂子呢?还是姨表妹呢?"徐众回答说:"一个人兼有两种亲属关系,就好像一个

言嫂则拜之,言姨妹则服之,各有所施,不以此而灭彼耳。」彦曰:「平存,许其称嫂而拜,则非姨妹也;至于亡殁,便称姨妹不拜,则非复嫂也。惧一人之身,不得以昨日平安为嫂,明日终亡为姨妹也。」众曰:「吾得存之与亡,为嫂为妹,不复异也。为我嫂故拜之,是姨妹故服之,情理自通,何以云拜便不得制服,制服便不得拜乎?」彦重难曰:「若随其名,别其义,则着服临尸不复拜也。」众答曰:「见姨妹之尸,不可以不服;临亡嫂之丧,不可以不拜。拜自为嫂,服施为妹,服随其亲,拜应其名。别其义,斯之谓矣。」

  大唐之制,两姨姑舅姊妹,并不得通婚。嫂叔相为小功。

  义曰:按袁准正论云:「中外之亲,亲于同姓。同姓且犹不可婚,而况中外之亲乎!」诚哉斯旨。何者?按婚礼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附远者,欲令敦睦异宗;厚别者,盖以别于禽兽。则姨舅之女于母,可谓至亲矣,以之通婚,甚黩情理。然有若晋徐思龙者,或识昧一时,不详典故,姨妹既纳之为妇,诸弟安得不谓之嫂乎!且男女之际,必在正名,名正而男女有别。安有存时拜之为嫂,没则服之为妹。徐众乃云「一人兼两亲,似一人兼两官」。诚如所见,两名兼行,是则公许名称混淆,婚姻无别矣。或者以服疑从重,亦谓不然。按丧服有或引或推,各存正义。故庾蔚之云:「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宜用无服之制。」兄弟之妻无服,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况彼既弃本亲,来为我族之妇,我安得弃正礼而强徇私服哉!徐彦之论当矣。

    族父是姨弟为服议晋

  晋蔡谟答族父为姨弟。问者曰:「乙是甲族兄子也,二人之母则姊妹也。以外亲言之,则是从母之子,应服缌麻。以同宗言之,则六代之亲,知礼无服。今甲亡,乙应制服否?」乙者庾元靖,甲者庾仁也。谟按:「礼记云:『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理际会。』先儒说曰:『异姓谓来嫁者也,正其母与妇之名也。』记又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今甲之父与乙于班为族祖,则其妻亦有祖母之名,不复得为从母也。凡亲属之名,妻从其夫,子从其母。不得为从母,则子亦不得为从母之子也。亲名正,服亦随之。谓乙应从同宗六代之制,不应服也。」难者曰:「礼所云『异姓主名理际会』,本是他人,唯以来嫁为亲,故尊卑亲疏从其所适。至于从母者,骨肉之亲,小功之服也。今以所适无服之亲,便从无服之制,是为以疏夺亲也。适他人者犹为之服,来适同宗而便绝之,岂其理乎?」答曰:「礼,大夫之娶,皆有侄娣,而大夫之子于庶母无服。若论本亲,则此庶母亦是从母也。

译人兼任两个官职一样,遇到相应的事情,就用相应的名分来应对相应的意义,何必拘泥于用一个名分一个称呼呢!称呼嫂子时就向她行拜礼,称呼姨表妹时就为她服丧,各有各的施用场合,不因这一个名分而抹杀另一个名分。"徐彦说:"她活着的时候,你承认称她为嫂子并向她行拜礼,那就不是姨表妹了;到了她去世,便称她为姨表妹而不行拜礼,那就不再是嫂子了。我担心一个人的身体,不能昨天平安时是嫂子,今天去世了就成了姨表妹。"徐众说:"我认为不论她活着还是去世,是嫂子还是表妹,这两种身份并没有不同。因为她是我嫂子所以向她行拜礼,因为她是姨表妹所以为她服丧,情理自然相通,为什么说行拜礼就不能同时服丧,服丧就不能同时行拜礼呢?"徐彦又反驳说:"如果依从名分的不同而区别其意义,那么穿着丧服面对遗体时就不应再行拜礼了。"徐众回答说:"见到姨表妹的遗体,不可以不服丧;面对亡故嫂子的丧事,不可以不行拜礼。行拜礼是因为她是嫂子,服丧是因为她是表妹,服丧依从她的亲属关系,行拜礼呼应她的名分。区分其中的意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大唐的制度规定,两姨姑舅的姊妹,都不能互相通婚。嫂叔之间互相服小功。

义疏说:按袁准《正论》说:"中表的亲属关系,比同姓更亲近。同姓尚且不可以通婚,何况中表的亲属关系呢!"这话确实很有道理。为什么呢?按婚礼规定要娶异姓的女子,是为了亲附疏远的人、加厚男女之别。亲附疏远的人,是想让异姓之间敦厚和睦;加厚男女之别,大概是为了与禽兽区别开来。那么姨表舅表的女儿对于母亲来说,可以说是至亲了,用她们来通婚,实在有污于情理。然而像晋代徐思龙这样的人,或许是一时见识不明,不了解典章制度,姨表妹既然已经娶来做了妻子,各位弟弟怎能不称她为嫂子呢!况且男女之间的关系,一定要在于名分端正,名分端正而男女才有分别。哪有活着时称她为嫂子而行拜礼,去世了却又为她服丧当作表妹的道理。徐众竟然说"一个人兼有两种亲属关系,就好像一个人兼任两个官职"。如果真像他所见的那样,两个名分同时施行,那就是公然允许名分称呼混淆,婚姻就没有分别了。有人认为服丧关系应当遵从从重的原则,我也认为不对。按丧服有的引申类推、有的推及他人,各自都保存着正当的道理。所以庾蔚之说:"外姓的姊妹如果做了兄弟的妻子,应当采用无服的制度。"兄弟的妻子没有服丧关系,这就是比有服丧关系的外亲还要亲近的情况。何况她既然已经舍弃了本来的亲属关系,来做了我们家族的媳妇,我怎能舍弃正当的礼制而强行遵从私人的服丧情感呢!徐彦的议论是恰当的。

  族父是姨弟为服议 晋

晋代蔡谟回答族父是姨表弟的服丧问题。问的人说:"乙是甲的族兄的儿子,两人的母亲是姊妹。以外亲关系而言,乙是甲从母的儿子,应当服缌麻。以同宗关系而言,则已是第六代的亲属,按礼没有服丧关系。现在甲去世了,乙应当制服吗?"乙是庾元靖,甲是庾仁。蔡谟按语说:"《礼记》说:『同姓依据宗法关系聚合族属,异姓依据名分处理彼此的交往关系。』先儒解释说:『异姓是指嫁进来的女子,是端正她与媳妇之间的名分。』《礼记》又说:『丈夫在辈分上属于父辈的,他的妻子也都属于母辈。』如今甲的父亲与乙相比,在辈分上是族祖,那么他的妻子也就有了祖母的名分,不能再算作从母了。凡是亲属的名分,妻子跟从丈夫,儿子跟从母亲。既然不能算作从母,那么儿子也就不能算作从母的儿子了。名分端正了,服制也就随之而定。我认为乙应当依从同宗第六代的服制,不应当服丧。"反驳的人说:"礼中所说『异姓依据名分处理彼此的交往关系』,本来是指他人,只是因为嫁进来才成为亲属,所以尊卑亲疏依从她所嫁的一方来确定。至于从母的关系,是骨肉的至亲,服小功的丧。现在因为她所嫁的一方没有服丧关系,就跟从这无服丧关系的制度,这是以疏远的关系压倒了亲近的关系。嫁给别人的尚且要为她服丧,嫁到同宗内反而断绝了服丧关系,这难道合乎道理吗?"蔡谟回答说:"按礼,大夫娶妻,都有陪嫁

今来为父妾,则废从母之名,而从庶母之称,绝小功之服,而从无服之制,此礼之成典也。推此而论,知适他人者,从其本亲;来适同宗,则从其所适,不得系本:此所谓『异姓主名理际会』者也。」

  或有族父绝服而又是姨弟,今叔亲当云何?徐邈答曰:「书称『以亲九族』,礼『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故上极四代,旁亲四等,每服有降。自五代以往,则是九族之外,谓之同姓而已。其长幼之班,拜起之节,有时而可改,无必不移之道也。姨弟为无服之宗人,今若系疏宗服外之名,以夺母党有服之亲,则未见其义也。谓宜从姨弟例服。」

  散骑常侍徐众论云:「庾左丞孙见遭族父丧,父已绝服,又是姨弟,见问当服不?余答以为当服。」右丞徐彦重难曰:「礼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则收族。』收族者,序以昭穆也。何得以姨弟之服加于宗父乎?于情乃可无伤,于义实为有害也。」众答曰:「礼为曾祖高祖三月。又改葬缌麻,服所尊。及临至亲之丧,而服之最轻者,岂损父祖之尊乎!今族父无服,姨弟有服,自谓姨服,何为轻服服宗父乎!难云于义有害者,不解害何义邪?天生族父为吾姨弟,非吾贬退所为,何不敬宗之有!族父应拜,而姨弟不应拜。今族父为姨弟,今不可以姨弟不应得拜,而不为族父拜也;犹不可以族父无服,而不为姨弟服也。若姨弟犯过,吾不顾族父与姨弟共身同体,怒而笞之,此不可也。于其死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礼记『绝族无施服而亲者属』文。」

    妾为先女君党服议晋

  晋有问者曰:「杂记云:『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此为妾子为徒从,妾身为属从,于理通否?」虞喜通疑:「凡称妾者,皆大夫之礼,非天子诸侯文也。按杂记云『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明属从也。『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此摄当为相代摄,是谓继室,则妾之后女君也。有后女君则不复服先女君之党者,以当服后女君之党故也。」

  荀讷答刘系之问曰:「礼,妾从服女君之党如女君,此则同于近臣君服斯服,不与服君母党同也。」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晋

  晋贺循云:「庶子为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庶子之妻自如常礼,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于大夫皆然。」

  孔瑚问虞喜曰:「愚谓庶子不得如礼服其私亲者,以为身为宗主,奉修祭祀,以别尊卑故也。凡妇服夫党皆降一等,唯公子厌至尊,故其妻从轻而服重,尽礼于皇姑,则人情所许。愚谓不得以公子为例。」喜答曰:「谓庶子为人后,上继祖祢,此则厌于承统,不得伸其私情,故为所生服止缌麻。

译的侄女娣妹,而大夫的儿子对庶母没有服丧关系。如果论本来的亲属关系,这个庶母也是从母。现在她来做父亲的妾,就废除了从母的名分,而改从庶母的称呼,断绝了小功的服丧关系,而遵从无服的制度,这是礼制的既定规范。据此推论,可知嫁给别人的,跟从她本来的亲属关系;嫁到同宗内的,就跟从她所嫁的对象,不能依附本来的关系:这就是所谓『异姓依据名分处理彼此的交往关系』的道理。"

也有族父与自己已经断绝服丧关系但又是姨表弟的情况,如今表叔的亲属关系应当怎么处理呢?徐邈回答说:"《尚书》说『使九族亲睦』,《礼记》说『亲属关系以三为基础推及五,以五推及九,向上推及、向下推及、旁推及而亲属关系穷尽了』。所以向上推及四代,旁系亲属四等,每一等服丧都要降等。从第五代以后,就已在九族之外了,只能称之为同姓罢了。他们长幼的辈分次序,行拜礼起身的礼节,有时是可以改变的,没有绝对不能改变的道理。姨表弟本是没有服丧关系的宗族之人,如今如果拘泥于疏远宗族、服丧关系之外的名分,来压倒母亲娘家人有服丧关系的亲属关系,那就看不出其中的道理了。我认为应当依从姨表弟的先例服丧。"

散骑常侍徐众议论说:"庾左丞的孙子遇到族父的丧事,父亲已与族父断绝服丧关系,族父又是自己的姨表弟,我被问及是否应当服丧,我回答认为应当服丧。"右丞徐彦重又反驳说:"礼说:『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族,敬重宗族就能收拢族人。』所谓收拢族人,就是按照辈次来排列的意思。怎能把姨表弟的服制加在宗族族父身上呢?在情理上或许可以说得过去,但在道义上确实是有害的。"徐众回答说:"礼中规定为曾祖高祖服三个月的丧,又规定改葬时服缌麻,这都是服丧对象所尊崇的人。等到亲临至亲的丧事,却服最轻的丧服,难道会损害父祖的尊严吗!如今族父没有服丧关系,姨表弟有服丧关系,我说的是为姨表弟服丧,为什么说是用轻服来为宗族族父服丧呢!你反驳说这在道义上有害,我不明白这损害了什么道义呢?族父本是上天注定成为我的姨表弟,这不是我贬低降格所造成的,怎么谈得上不敬重宗族呢!族父应当受到拜礼,而姨表弟不必受到拜礼。如今族父同时又是姨表弟,现在不能因为姨表弟不应当受拜礼,就不为族父行拜礼;也同样不能因为族父没有服丧关系,就不为姨表弟服丧。如果姨表弟犯了过错,我不能因为族父与姨表弟是同一个人便顾忌不管,愤怒而鞭打他,这样做是不可以的。到他去世的时候,我以姨表弟的身份为他服丧,正好符合《礼记》『同族关系断绝时没有相应的服丧,但亲近的直系亲属仍属亲属』这句话的意思。"

  妾为先女君党服议 晋

晋代有人问道:"《杂记》说:『女君去世了,那么妾就为女君的娘家人服丧,如果是代理女君之位的妾就不为先前女君的娘家人服丧。』这是因为妾生的儿子属于徒从关系,而妾本人属于属从关系,这样理解在道理上说得通吗?"虞喜《通疑》说:"凡是称作妾的,都是大夫一级的礼制,不是天子诸侯的礼文。按《杂记》说『女君去世了,妾就为女君的娘家人服丧』,说明这是属从关系。『代理女君之位的妾就不为先前女君的娘家人服丧』,这里的『摄』应当理解为相互代替接替,这是指继任的正室,也就是妾此后所服侍的女君。有了继任的女君就不再为先前女君的娘家人服丧,是因为应当改为服丧后一位女君的娘家人的缘故。"

荀讷回答刘系之的问题说:"按礼,妾跟从女君的娘家人服丧就如同女君本人一样,这就等同于近臣随君主服丧的道理,与妾为君母的娘家人服丧不同。"

  庶子为人后其妻为本舅姑服议 晋

晋代贺循说:"庶子被过继给别人做后嗣,为他自己的生母服缌麻三个月的丧。庶子的妻子仍按平常的礼制服丧,因为尊者所压抑的对象不包括她。这从天子到大夫都是如此。"

孔瑚问虞喜说:"我认为庶子之所以不能按照常礼为自己的私亲服丧,是因为他自身成了宗族的主祭者,主持祭祀,以此区别尊卑的缘故。凡是妇女为丈夫的亲属服丧都要降一等,只有公子受到至尊的压抑,所以他的妻子跟从丈夫从轻的服制而实际服重的丧,这在人情上是可以被认可的。我认为不能以公

其妇当依公子之妻,尽礼皇姑,从轻服重,不系于夫。」

  哀帝兴宁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尚书奏:「至尊缌麻三月,皇后齐缞周。按礼有从轻而服重,公子为公所厌,故不得申。舅不厌妇,故得以本服。」綦毋邃驳:「父子不继祖祢,故妻得伸。皇姑夫人致齌而会于太庙,后服不宜踰至尊,亦当缌也。」

通典卷第九十六 礼五十六 沿革五十六 凶礼十八

  总论为人后议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 父为高祖持重子当何服议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 所后之母见出服议 为族曾祖后服议

    总论为人后议周 汉 魏 晋

  周制,为人后者。子夏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又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嫡子不得后大宗也。」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近政化也。太祖,始封君也。始祖,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自出,谓祭天南郊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也。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代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汉石渠议:「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己有一嫡子,当绝父祀以后大宗不?戴圣云:『大宗不可绝。言嫡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耳。族无庶子,则当绝父以后大宗。』闻人通汉云:『大宗有绝,子不绝其父。』宣帝制曰:『圣议是也。』」

  魏刘德问以:『为人后者,支子可也,长子不以为后。同宗无支子,唯有长子,长子不后人则大宗绝,后则违礼,如之何?」田琼答曰:「以长子后大宗,则成宗子。礼,诸父无后,祭于宗家,后以其庶子还承其父。」

  晋范汪祭典云:「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小

译子的情况作为庶子的先例。"虞喜回答说:"庶子被过继给别人做后嗣,向上承继祖父、父亲的宗统,这就是受到承继宗统的压抑,不能伸展自己的私情,所以为生母服丧仅止于缌麻。他的妻子应当依照公子妻子的先例,对婆母尽礼服丧,服制从轻的丈夫改为服重的丧,不受丈夫服制的牵制。"

哀帝兴宁年间,哀靖皇后遇上章太妃的丧事。尚书上奏说:"至尊服缌麻三个月,皇后服齐衰一年。按礼有从轻而改为服重的情况,公子受到国君的压抑,所以不能伸展服制。舅父不压抑媳妇,所以媳妇可以按本来的服制服丧。"綦毋邃反驳说:"父子不承继祖父、父亲的宗统,所以妻子可以伸展服制。皇姑夫人斋戒并到太庙参加祭祀,皇后的服制不应超过至尊的服制,也应当服缌麻。"

《通典》卷第九十六 礼五十六 沿革五十六 凶礼十八

总论为人后议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 父为高祖持重子当何服议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 所后之母见出服议 为族曾祖后服议

  总论为人后议 周 汉 魏 晋

周代的制度,关于为人做后嗣的规定。子夏说:"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让他做后嗣?必须是同宗族的才可以做后嗣。什么样的人可以给别人做后嗣?支庶之子可以。"又说:"给别人做后嗣的人,是继承谁呢?是继承大宗。为什么要继承大宗呢?因为大宗是尊崇统绪的所在。禽兽只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乡野之人说『父母又算得了什么』,都邑之中的士人则懂得尊崇父亲,大夫和学者则懂得尊崇祖先,诸侯则尊崇到他们的太祖,天子则尊崇到他所自出的始祖。地位尊贵的人所尊崇的统绪更远,地位卑微的人所尊崇的统绪较近。大宗是尊崇统绪的所在,大宗是收拢族人的所在,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要用支庶之子做大宗的后嗣。嫡长子不能做大宗的后嗣。"都邑的士人才懂得尊崇父亲,是因为接近政治教化。太祖,是最初受封的君主。始祖,是感应神灵而诞生的,例如后稷、契。"自",是"由"的意思。"及始祖之所自出",是指在南郊祭天。"上"如同"远","下"如同"近"。收族,是指区别亲疏、排列辈分次序。《大传》说:"用姓氏系联而不加区别,用宗庙祭祀的食物连缀而不加区分,即使经过百代婚姻关系也不能相通,这是周代的规矩。"

汉代《石渠议》记载:"大宗没有后嗣,族人中又没有庶子可以过继,自己只有一个嫡子,是否应当断绝对父亲的祭祀而去做大宗的后嗣呢?戴圣说:『大宗不可以断绝。所说嫡子不能做别人后嗣的规定,是不能让庶子排在嫡子之前罢了。族人中没有庶子,就应当断绝对父亲的祭祀而去做大宗的后嗣。』闻人通汉说:『大宗有断绝的可能,儿子却不能断绝对自己父亲的祭祀。』宣帝下诏说:『戴圣的议论是对的。』"

魏代刘德问:「给别人做后嗣的,支庶之子可以,嫡长子不可以做别人的后嗣。如果同宗之中没有支庶之子,只有嫡长子,嫡长子如果不做别人的后嗣,那大宗就断绝了,如果去做后嗣又违背了礼制,应当怎么办呢?」田琼回答说:"让嫡长子做大宗的后嗣,那他就成了大宗的宗子。按礼,各位叔伯父没有后嗣的,就在宗子家中祭祀,后来再让宗子的庶子回来继承他叔伯父的宗祀。"

晋代范汪《祭典》说:"废弃小宗,辈分次序不会混乱;废弃大宗,辈分次序就会混乱了,这是先王之所以重视大宗的原因。难道能够不废弃小宗……

宗以继大宗乎!汉家求三代之后弗得,此不立大宗之过也。岂不以宗子废绝,图籍莫纪。若常有宗主,虽丧乱,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录,或可藏之于名山,设不尽在,决不尽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变易,何由得知。一己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违先王之典,而伤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于天下久矣。」

译宗子来继承大宗啊!汉朝寻求夏、商、周三代的后人却没有找到,这就是不设立大宗的过错。难道不是因为宗子断绝,谱牒族谱没有记录吗?如果一直有宗子主持宗族,即使遇到丧乱,也总有保存的道理。或者可以分开保管收录,或者可以收藏在名山之中,即使不能全部保存下来,也一定不会全部丢失。况且同姓百代不通婚,这是周朝的礼法。可是姓氏自身会发生变化,凭什么能够知道呢?自己一个人不知道,或许就容许有人误娶了同姓的人,这就大大违背了先王的典章制度,也伤害了自然的道理。由此说来,宗子之制对于天下的重要,由来已经很久了。

汪子宁以为:「父母生之,续莫大焉。三千之罪,无后为重。夫立大宗,所以铨序昭穆,弥纶百代,继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礼尽于此,义诚重矣。方之祖考,于斯为薄。若令舍重适轻,违亲就疏,则是生不敬养,没不敬享,生人之本不尽,孝子之事靡终,非所以通人子之情,为经代之典。夫嫡子存则奉养有主,嫡子亡则烝尝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后之义,而无废嫡之文。故嫡子不得后大宗,但云以支子继大宗,则义已畅矣。不应复云嫡子不得继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绝之明文也。若无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统昭穆,何必乱乎!」

  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统也。人不可以无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祢,尊尊之道着矣;下理子孙,亲亲之义明矣;旁理昆弟,天伦之理达矣。存则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导以德行,别以礼义;没则禘祭太祖,陈其亲疏,殇与无服,莫不咸在。此则孝子之事终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则迁,安知始祖之所从出,宗祀之所由来?敬宗所以尊祖祢,不为重乎。然要当以穆继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绝,则支子当有继祖,是无父者矣。」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晋 宋

  晋贺循云:「其夫为祖、曾祖、高祖后者,妻从服如舅姑。」齐缞周也。

  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周;曾孙之妇尚存,纔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虞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玄孙为后,若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

  宋庾蔚之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所谓有嫡妇无嫡孙妇也。祖以嫡统唯一,故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未得为嫡,犹以庶服之。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晋 宋

  晋或问许猛云:「为人后时有昆弟,后昆弟亡,无后,当得还否?若得还,为主否?」猛答云:「丧服传曰:『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后大宗。』然大宗虽重,犹不夺己之正以后之也。推此而论,小宗无支子,则大宗自绝矣。子不绝父之后。本家无嗣,于义得还,出后者还本追服。」

  或曰:「甲有子景,后叔父乙。甲死,景以降服周。涉数年,乙之妻又亡,景服父在为母之服。今叔父自有子,景既还本,当追报甲三年服否?若遂即吉,则终身无斩缞之服。」

  博士曹述初议曰:「礼,大宗无子,族人以支子后之。不为小宗立后,明弃亲即疏。

译汪子宁认为:「父母生育子女,延续香火没有比这更重大的事。三千条罪过中,没有后代是最严重的。设立大宗,是用来排定昭穆次序的,能贯通百代,用同一个姓氏延续而不加区别,用祭祀供奉连缀而不分彼此。礼制到此已经完备,义理确实重大。相比祖先,其他事情就显得轻薄了。如果让人舍弃重要的(大宗)而迁就轻微的,违背至亲而迁就疏远之人,那就是活着的时候不能恭敬地奉养,死后不能恭敬地祭享,做人的根本没有尽到,孝子的职责没有完成,这不是用来通达人子之情、成为万世通行法典的做法。嫡子在世,奉养就有了主人;嫡子死了,祭祀就没有了依托,因此支子有出继大宗的道理,却没有废黜嫡子的条文。所以嫡子不能出继大宗,只说用支子来继承大宗,那么道理已经说明白了。不应该再说嫡子不能继承大宗,这正是小宗不可断绝的明确条文。如果没有大宗,只是不能收聚同族罢了。小宗的家族,各自统摄自己的昭穆次序,何必因此而混乱呢!」

汪又说:「大宗,是人的根本,是尊崇的统绪。人不可以没有根本,所以要设立大宗。向上治理祖父、父亲,尊崇尊者的道理就彰显了;向下治理子孙,亲爱亲人的道义就明白了;旁及治理兄弟,天伦的道理就通达了。活着的时候聚合同族一起进食,按昭穆排列次序,用德行来引导,用礼义来区别;死后禘祭太祖,陈列亲疏关系,从殇死到无服的关系,无不都在其中。这样孝子的职责就完成了,做人之道也尽到了。小宗的家族,传到第五代就要迁祧,怎能知道始祖是从哪里来的,宗族祭祀是从何而起的?敬重宗族是用来尊崇祖父、父亲的,这难道不重要吗。然而关键应当以昭继穆。既然明确大宗不可断绝,那么支子应当有继承祖先的义务,这就是没有父亲的人了。」

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承重的孙子,其妻从服的议论(晋、宋)

晋代贺循说:「那些为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承重的人,妻子跟从服丧如同为舅姑服丧。」是齐缞周年之服。

孔瑚问虞喜说:「假使玄孙承嗣为后,玄孙的妻子从服要服周年;曾孙的妻子还在世,却只服缌麻。近的反而轻,远的反而重,情理上确实令人怀疑。」虞喜回答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又,如果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由此推论玄孙承嗣为后,如果他的母亲还在世,玄孙之妻仍然算是庶妇,不能承担宗庙祭祀的重任;承重之服,按理应当在婆婆身上。」

宋代庾蔚之认为:「公公去世则婆婆退位,这是把祭祀之事传授给儿媳。至于对祖父母服丧的等次,自然以婆婆为嫡妇,这就是所谓有嫡妇而无嫡孙妇。祖父辈嫡统只有一个,所以儿媳还在世时,孙媳以下就不能算作嫡妇,仍旧以庶妇之礼服丧。孙媳以及曾孙媳、玄孙媳,各自随丈夫为祖父服丧降一等,所以应当服周年之丧。」

出继者返回为本生父服丧以及追服所继之父的议论(晋、宋)

晋代有人问许猛说:「为人后嗣时如果原有兄弟,后来兄弟死了,没有后人,可以回本家吗?如果可以回去,是做主人吗?」许猛回答说:「丧服传说:『怎样才可以为人后嗣?支子可以。嫡子不能出继大宗。』然而大宗虽然重要,也不能因此夺去自己嫡子的正统身份而让他出继。由此推论,小宗没有支子,那么大宗自然要断绝了。儿子不能断绝父亲的后嗣。本家没有嗣子,按道理可以回去,出继者回本家要追服。」

有人说:「甲有个儿子叫景,出继给叔父乙。甲死了,景以降等的丧服服周年。过了几年,乙的妻子又死了,景按照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规格服丧。现在叔父自己有了儿子,景既然已经回到本家,应当追补服甲三年之丧吗?如果就此穿上吉服,那么终身就没有斩缞之服了。」

博士曹述初议论说:「按礼制,大宗没有儿子,族人用支子来继承他。不给小宗立后嗣,就是明明白白舍弃亲人而就疏远之人。叔父不是大宗,而且年纪还轻,自己是可以有儿子的。甲让景出继,是不合礼的。儿子听从父亲这个命令,不能算是孝顺。父亲死了服周年,

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景后,非礼也。子从父此命,不得为孝。父亡则周,叔妻死,制母服,于义谬也。今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

  或难曹曰:「礼,日月过而后闻丧,则有税服。当闻丧之日,哀情与始遭丧同。是以闻丧或在数十年后,犹追服重。甲死,景即知丧,哀情已叙为出后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父丧积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称情之义。若依税服,失其类矣。且子为父,不过再周。景尝为甲已服周矣,今复制重,是子为父服三周也。岂礼意乎?」

  答曰:「景于礼无后乙之义,景既不得成重制于乙,又阙父子之道,人子之情,岂得无追远之至戚乎?就使情轻,于日月已过而后闻丧,服父之礼,宁可便废?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为难,过矣。父之于子,兼尊亲之至重,礼制斩缞三年,明其兼重也。齐缞周服,非所以崇尊亲之至重。景虽尝为甲服周,岂礼也哉,而数以为父三周乎!」

  或难曰:「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家遣之,则为父服三年;既练而见遣,则已。犹如为人后者,亦为所后斩缞三年,为父服周。服制既同,则义可相准。若甲死未练而景归,则应为三年。今丧已久,于礼不应追服。」

  答曰:「礼,妇人适人,则降父服周。为夫三年,既练而见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于夫,故虽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复为父服三年,不二斩之义也。妇人于礼,得成其重制于夫。景于礼无后乙之义,虽甲丧久除,而景归,既已不得成重于乙,今又不为甲追制重服,是景为人子终无服父之道也。」

  张湛谓曹曰:「礼所称为人后,后大宗,所以承正统。若非大宗之主,所继非正统之重,无相后之义。今乙虽无子,于礼不应取后于甲。甲之命景,景之从甲,皆为违礼。若如前议,则兄弟以子相养者,代代有之,此辈甚众,时无讥议。盖同系一祖,兄弟所生,犹如己子,非犯礼违义故也。虽非礼之正义,亦是一代成制,由来故事,岂可以甲命独为非礼,景从便为失道。此之得失,自当与代人共之耳。今所疑于景既当持服与不,议者以为景归宜制重。引税服为例,恐非明证。夫税服者,自谓日月已过而后闻丧,闻丧之日,即初死之时,为制服之始。今月数得全,哀情得叙,为人后者,父终则尽心极哀,但逼于所后,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其还归,论丧则已积年,即事则必有降杀,而方复追,所谓不称情者矣。过时而不知丧,则是平吉之人;既初闻之,则同于始死。与丧过而归,何得为例!若谓景既不得全重制于乙,又阙子道于甲,故更服重,即所谓全父子之道,犹非税服乎。

译叔父的妻子死了,却按母亲的规格服丧,在道理上是错的。现在回到本家,应当制服重丧,来成全父子之道。」

有人反驳曹述初说:「按礼,日子过了才听说丧事,就有补服。当听到丧讯的那一天,哀痛之情和刚遭遇丧事时是一样的。所以听到丧讯有时是在几十年之后,仍要追服重丧。甲死了,景当时就知道丧事,哀痛之情已经在出继降为周年之服中表达过了。三年之丧,是根据情感来制定规范的。父亲去世已多年,哀伤之情早已消除,现在再制重丧,这是服丧不符合情感的做法。如果依照补服的做法,那是弄错了类别。而且儿子为父亲服丧,不过是两个周年而已。景曾经已经为甲服过周年之丧了,现在又制重丧,这是儿子为父亲服了三个周年的丧啊。这难道是礼的本意吗?」

回答说:「景按礼没有为乙服后嗣之丧的义务,景既然不能为乙成就重丧之制,又缺了父子之道,作为人子的情感,怎能没有追念远逝的至深哀戚呢?就算情感淡了,日子已经过去才听闻丧讯,为父服丧的礼制,怎能就此废除?现在因为哀戚已久消除才制重丧而认为有问题,这是过分了。父亲对于儿子来说,兼有尊崇与亲情的至重,礼制规定斩缞三年,说明这兼有二重之重。齐缞周年之服,不足以彰显尊亲的至重。景虽然曾经为甲服过周年之丧,难道那就合礼吗,怎么能数作为父亲服了三个周年呢!」

有人反驳说:「按礼,妇人有父丧尚未小祥,而被夫家休弃,就要为父亲服三年之丧;已经小祥后才被休弃,就不再补服了。就像出继他人为后嗣的人,也是为所继之人服斩缞三年,为本生父服周年。服制既然相同,那么道理可以互相参照。如果甲死时尚未小祥而景就回本家,那么应该服三年。现在丧事已经过了很久,按礼不应该追服了。」

回答说:「按礼,妇人出嫁,就降等为父亲服周年。为丈夫服三年,若在小祥之前被休弃,父服就重新恢复了。重丧之制已经在丈夫身上成就了,所以即使回到父母之家,父亲死了也不能再为父亲服三年之丧,这是不能有两次斩缞的道理。妇人按礼,可以在丈夫身上成就其重丧之制。景按礼没有为乙服后嗣之丧的义务,虽然甲的丧期已久除去,但景回到本家,既然已经不能为乙成就重丧,现在又不为甲追服重丧,那么景作为人子终究没有为父亲服丧之道了。」

张湛对曹述初说:「礼所说的为人后嗣,是继承大宗,用来延续正统。如果不是大宗的宗主,所继承的不是正统的重任,就没有相互为后嗣的道理。现在乙虽然没有儿子,按礼不应该从甲那里取得后嗣。甲让景出继,景听从甲,都是违反礼制的。如果照前面的议论,那么兄弟之间用儿子互相供养的情况,历代都有,这样的人很多,当时也没有人非议。这是因为同出一个祖宗,是兄弟所生,如同自己的儿子一样,并非违犯礼义的缘故。虽然不是礼的正当道义,也是一代形成的制度,历来如此,怎能只把甲的命令说成非礼,把景的顺从说成失道呢。这其中的得失,自然应当与当代人共同承担。现在所疑惑的是景究竟应不应当持服,议论者认为景回本家应当制重丧。引用补服作为例证,恐怕不是明确的证据。补服,是指日子已经过去才听闻丧讯,听到丧讯的那天,就相当于初死之时,作为制服的开始。现在月数已经算全,哀情已经表达完,作为人后嗣的人,父亲去世时也是尽心极哀的,只是被所继一方所压抑,抑制感情降低服制,来尊重父亲的命令。等到他回到本家,论丧期已经过了多年,就事论事必然有所降杀,而现在又追补,这就是所谓不符合情感了。日子过了却不知道丧事,那是一个平常吉庆的人;一旦听闻,就如同刚死一样。这和丧期已过才回本家的情况,怎能相提并论!如果说景既不能在乙身上成全重丧之制,又在甲那里缺了子道,所以要重新服重丧,那所谓成全父子之道,难道不就是补服吗。」又设疑难说:「妇人的父丧,若已小祥后被休弃,为父亲服周年,用来比照为人后嗣的人,既然回到本生家庭,父丧已经很久,按礼不应追服,这个议论有什么可疑的呢?」

」又设难云:「妇人父丧,既练而见遣,为父服周,以准为人后者,既还所生,父丧已久,于礼不追,此议何疑?」

  答曰:「正以妇人得成制于夫,景不得成重制于乙。今景于礼,诚无后乙之义。然据受父命为人子,与妇人出适者,皆为本亲降服一等,为所后及夫制服三年,其义正同也。今以妇人既练见遣,重制已成于夫,故不为父三年。今谓景本不应为乙后,然景既奉命为乙子,则许其降本亲之服,及其丧过而归,则重制成于所后矣。若不服重制其本亲,乃岂可终身无斩缞之服?直是率怀而言,无所依据耳。」

  又范宁问孔德泽云:「甲无子,取其族子乙为后。所生父没,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归本家。后甲终,乙当有服否?若服,当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当无服。继母尝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况。」

  范又难:「必当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继母既出服周,此礼所出为分明释耳。」孔又答云:「继母出为服周,是父没而嫁,贺循要记亦谓之出。当以舍此适彼,不独在嫁,可以意领,故不必继于本也。」

  江熙难范云:「往因礼亲,反因礼疏,何嫌顿尽乎?未若相遗于江湖,既还,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尝为父子,爱敬兼加,岂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晋

  晋王冀按:「丧服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按经传为人后者,固自降其亲也。所以降其亲者,己受重于大宗,必为所后之父服斩故也。制其体例,若受重于大宗,而不为所后之父服斩,则自非经所谓为人后者之义也。凡既受命出为人后,而不为所后之父制服,固非礼也。还为其亲斩,亦非礼也。均其失,宁居过重,无居过轻。夫恩由义厌,情为礼黜,是以五服之疏属,有相为重者矣;天性之父子,有相为轻者矣。屈伸进退,有自来也。今奉义则己不为所后之父服,崇恩复不成所生之丧,二者并阙,未知其详,将何所居。且传叙经意,但为既后大宗,无二斩之道,非不斩之制也。谈者不疑为后而不为所后制服为非礼,乃谓反服其亲为伤教,斯盖惑之大者也。若不服所后之父,复抑其反崇本恩,则是凡为后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谓为后之子及所后服重,则宜如礼降其所生。若不及为所后制服,则宜还为其亲服斩。考之义例,即之人心,在可通矣。」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晋 宋

  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继叔父荣。荣早终,不及持重。今祖母姜亡,主者以翔后荣,从出降之制,断殷为大功,假二十日。

译回答说:「正是因为妇人可以在丈夫身上成就其服制,而景不能在乙身上成就重丧之制。现在景按礼确实没有为乙服后嗣之丧的义务。然而按照接受父命而为人子,与妇人出嫁的人相比,都是为本生亲属降低一等丧服,为所继承之人及丈夫制服三年,其道理是一样的。现在因为妇人已经小祥后被休弃,重丧之制已经在丈夫身上成就,所以不再为父亲服三年。现在说景本来就不应该出继给乙为后嗣,然而景既然奉命做了乙的儿子,那么就应当允许他降低本生亲属的服制,等到丧期已过才回本家,那么重丧之制就已经在所继之人身上成就了。如果不为其本生亲属服重丧,那岂不是终身没有斩缞之服了?这不过是随口而言,没有依据罢了。」

又,范宁问孔德泽说:「甲没有儿子,取同族兄弟之子乙做后嗣。本生父去世,降等服周年。甲后来自己生了儿子,乙就回到本家。后来甲去世,乙应当有服吗?如果服丧,应当制什么服?」孔德泽回答说:「当代人这样做,好像应当无服。继母曾经是母子关系,一旦被休出去也要服周年。以此推论大体可以相比照。」

范宁又反驳道:「必定应当有服,只是不清楚服制的定准。所说继母被休出去服周年,这个礼制的出处解释得很分明。」孔德泽又回答说:「继母被休出去服周年,是因为父亲死后母亲改嫁,贺循的要记也称之为出。应当认为是舍弃这边而依附那边,不单单指出嫁一种情况,可以用心去领会,所以不必局限于本生之亲。」

江熙反驳范宁说:「以前因为礼制而亲近,如今因为礼制而疏远,何必嫌弃这种彻底断绝呢?不如像在江湖上互相遗忘一样,等到回到本家,应当各自恢复原来的服制。」

宋代庾蔚之说:「曾经做过父子,恩爱敬重兼备,怎能因为事情改变,就立刻等同于疏远的族人?拿继母改嫁来比照,从情理上说更为妥当。」

出继者为本生父母服丧的议论(晋)

晋代王冀考察认为:「丧服篇说:『为人后嗣的人为他的本生父母服丧,是因为在大宗那里承担重任,所以要降低对小宗的服制。』按经传所说,为人后嗣的人本来就要降低对本生亲属的服制。之所以降低对本生亲属的服制,是因为自己在大宗那里接受了重任,必定要为所继之父服斩缞的缘故。制定这个体例,如果在大宗那里接受了重任,却不为所继之父服斩缞,那么就不符合经文所说的为人后嗣的本意了。凡是已经受命出继为他人后嗣,却不为所继之父制服,本来就不合礼。回来又为本生父母服斩缞,也不合礼。权衡两种过失,宁可居于过重的一方,也不要居于过轻的一方。恩情因为义理而被压抑,情感因为礼制而被贬黜,因此五服之中疏远的亲属,有互相加重服制的情况;天性所出的父子,也有互相减轻服制的情况。屈伸进退,都有其来由。现在如果遵奉义理,自己就不为所继之父服丧,崇尚恩情又不能成就本生父母的丧事,两者都有缺失,不知道详情,将何去何从。而且传文阐述经义,只是说既然出继大宗,就没有两次服斩缞的道理,并非说不服斩缞的制度。议论的人不怀疑为后嗣却不为所继之人制服是非礼,反而认为返回服本生父母是伤害教化,这大概是最大的困惑了。如果不为所继之父服丧,又抑制他返回崇尚本生的恩情,那么凡是做后嗣的儿子,就可能有不服三年之丧的道理了。我认为做后嗣的儿子对所继之人服重丧,就应该像礼制规定的那样降低对本生父母的服制。如果没有为所继之人制服,就应当返回为本生亲属服斩缞。考察义理成例,验之于人心,是可以说得通的。」

出继子为本生亲属服丧的议论(晋、宋)

晋武帝太康年间,尚书令史遂殷上表说:「父亲遂翔,年少时过继给叔父遂荣。遂荣早逝,没能等到承受重任的地位。现在祖母姜氏去世,主管此事的官员因为遂翔是过继给遂荣的,按照出继降服的规矩,判定遂殷服大功,给假二十天。我认为遂翔既然没有为遂荣承受重任服丧,虽然名义上是过继到别的门户,但奉养姜氏如同亲生母亲一样,如果就依照降服的成例,情理上服制就太轻了。而

愚以为翔既不及荣持重服,虽名户别继,奉养姜故如亲子,便依降例,情制为轻。且殷是翔之嫡子,应为姜之嫡孙。乞得依令,遣宁去职。」尚书奏:「礼无不及还重之制,翔自应降姜,殷无缘还重。」诏可。

  贺循为后服议:「按丧服制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子兄弟若子。时人论者,多以为后者子孙,皆计本亲而降。意所不安。或曰:『嫡子不为人后者,宜谓己嫡不以出后,当以支子耳,无明于后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后邪?』答曰:『五服之术,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为正。名正则男女有别,上下不悖。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权,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何为言无?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之则重其制。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嫡庶之例也。至于庶子为后,称名不言孝,为墠而祭,以其尚有贰志,不专故也。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义宜惇故也。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或曰:『所后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无服,疏亲戚之恩,非先圣之意也。』答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恩义相顾,为所生无绝道,其余皆宜权制也。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之冑,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复之恩靡报,罔极之情莫伸,义虽从于为后,恩实降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若能专心所继,后者之子,上有所承,于今为同财之密,顾本有异门之疏。若以父服辄当后者,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无服,又出母齐缞而杖,其子又不从服。今出后者于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礼失于烦,故约以取通,是以后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阙而不载。生在他邦,父税己不,其义幽而必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迟别宗之祖邪?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长于外,不得言出,犹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又父报出子,诚是疏己稠彼。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初出情重,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轻疏而绝其恩。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所后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之意也。』」

  宋崔凯丧服驳云:「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为其祖父母周,与女子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凯以为女子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今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故敬宗也。

译且我遂殷是遂翔的嫡长子,应当算是姜氏的嫡孙。请求依照法令,让我辞官守丧。」尚书上奏说:「礼制没有规定不曾承受重任仍要恢复重丧的制度,遂翔本应降服姜氏,遂殷没有理由恢复重丧。」诏令批准。

贺循关于出继后服丧的议论:「按丧服篇规定,为人后嗣的人对兄弟降一等服丧,兄弟也同样回报降一等。对所继承之人的儿子,如同对待自己的兄弟一样。当时议论的人,多数认为出继者的子孙,都要按照本生亲属的关系而降服。我心中对此不安。有人说:『嫡子不能出继他人为后,应当是说自己是嫡子的就不能出继,应当用支子出继,这没有说明出继者的儿子要舍弃本生亲属,凭什么说不能为人后嗣呢?』回答说:『五服的制度,其中的亲属关系有六种类别。第一是脱离本宗的世系,以名分为正统。名分正了,男女就有分别,上下就不悖乱。如果借用名号,那就轻视了他原有的权分;如果用名分来确定,那就尊崇了他的统绪。所以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为什么说没有?正是因为不能给他这个名分。不能给他名分,服制就要降低;如果能给他名分,服制就要加重。这种有无尊卑的差别,也就是出继者嫡庶的成例。至于庶子做后嗣,称呼名字而不说孝,设墠祭祀,是因为他还有二心,不够专一的缘故。他的儿子就确定名分而在庙中祭祀,认为对方的感情可以节制,这一方的道义应该敦厚的缘故。这难道不是既要顾及本源已有所归属,又要统绪有所节制吗!』有人说:『所继承的人在五服之外,父亲要为他服周年,而自己却无服,这是疏远了亲戚的恩情,不是先贤圣人的本意。』回答说:『为什么会这样呢?礼有节度权变,恩情道义要互相顾及,对于本生父母没有断绝的道理,其余的都应当权宜制定。刚出继的人,离开至亲的身边,成为别的宗族的后嗣,缺少了早晚问安的欢乐,废弃了终身奉养的道义,父母顾复的恩情无法回报,无穷无尽的哺育之情不能伸展,道义上虽然归于所继之人,但恩情实际上要对本生亲属降低,所以有降一等的差别。如果能够专心侍奉所继承的人,那么后嗣者的儿子,向上有所承继,对于现在来说是同财共居的亲密关系,回顾本源反而成了异门的疏远关系。如果按照父亲的服制来决定后嗣者的服制,那么对于活着的时候没能赶上祖父母、各位伯叔兄弟,父亲要服重丧,而自己却无服,又出嫁的母亲要服齐缞持杖,而她的儿子却不跟从服丧。现在出继者对于本生父母是不杖期的服制,恐怕他的儿子就不能反而服重丧了。礼制因烦琐而有所疏失,所以要简约以求通达,因此出继者的儿子、被休出母亲的孙子,礼制中有所欠缺没有记载。生长在外邦,父亲有丧自己是否要补服,这个道理是隐微却必然彰显的,既然不怀疑父亲对被休母亲的态度,为什么偏偏对别宗祖先的态度就迟疑不决呢?服制降低的情况,共有四种:国君、大夫因尊贵而降服,公子、大夫的儿子因压抑而降服,国君的兄弟因旁尊而降服,为人后嗣的人、出嫁的女子因外出而降服。这四种降服的名目,都只限于本人一身。出继者的儿子,怎能单独作为世代相传的称呼呢?生长在外,不能说是出继,就像继父从未同居过,也不算特殊。而且父亲回报出继的儿子,确实是疏远自己、亲厚对方。儿子把父亲当作旁尊,就知道所尊奉的在于此处。刚出继时情感深重,所以不夺去他对本生亲属的感情,只是降低服制;承继出继之后,道义渐渐轻淡疏远,就断绝这份恩情。断绝这份恩情是为了统一他的心志,心志统一那么对所继承的人就亲近,对所继承的人亲近那么祭祀就恭敬,祭祀恭敬那么宗庙就庄严,宗庙庄严那么社稷就重要,重视社稷是用来尊崇百姓的,统一自身是用来整肃家道的:这大概就是圣人的本意吧。』」

宋代崔凯在丧服驳议中说:「当代人中有出继大宗的,回来后为祖父母服周年,这与出嫁女子不降服祖父母是同一个道理。我认为出嫁的女子有归宗的道理,所以对上不降服祖父母,对下不降服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现在出继大宗,大宗,是尊崇的统绪,是收聚同族的中心,所以族人尊崇他,百代不迁,他的父母也回报他服周年,这就是所谓尊崇祖

」

  又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耳。」

  又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者。凯以为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谓后者身也。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耳。按晋刘智释疑:『或问:「礼为人后者,为当唯出子一身还本亲也?」鲁国孔正阳等议,以「为人后者,服所后之亲若子,为其本亲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以义断,不复还本亲故也。礼云若子者,则于本父母不若子矣」。』刘智又按:『礼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甲无后,故乙为之后。乙之子孙,皆去其亲,往为甲后,皆当称为人后,服本亲不伤于后者。若子,则其孙亦然矣。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儒林掾谢袭称:『学士张襜之从祖母丁丧亡,本是亲祖母,亡父出后,求详礼典。辄敕助教陈福签,当诸出为人后者,还服本亲,皆降一等,自为后者之身。文无后者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议,则襜之不应废业。』王彪之答:『如所白,则族人后大宗者,出后者子,于父祖无服。孙不服祖,于情不安,是以诸儒之说义旨,总谓为人后者虽在五服之外,皆降本亲一等,无孙不服本祖之条。按记云:「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郑玄云:「不二降也。」其妻于舅姑义服,犹不二降,况其子孙,骨肉至亲,便当无服乎!礼疑则重,义例亦明。如礼之例,诸出后者及子孙,还服本亲,于所后者有服与无服,皆同降一等。谓襜之当服大功。』」

    出后子为本庶祖母服议晋 宋

  晋刘氏问曰:「弟子遭所生母艰,弟子有儿出后伯父承嫡,当心丧三月否?」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礼无正条。往年临川王服太妃,已为成制。今出后承嫡者,当依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宜制大功九月。」

  宋庾蔚之谓:「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已出伯父,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父为高祖持重子当何服议晋

  晋徐农人问殷仲堪曰:「礼,服高祖父母齐缞三月。若其父承重者,为当服一周?为故自服其本服邪?若服其本服,不以父重而增者,假如玄孙持高祖重,玄孙之子来孙本都无服,父服三年而子吉服,惧非丧纪差降之义。若来孙本无服而今有服,则曾玄孙宜以父承重而加也。进退迷惑,不知所行。」

  殷答曰:「祖父在而祖母没,则父服厌周。祖父后亡,则父服三年,而孙之服一定无变,是知孙之于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为升降。

译先所以敬重宗族。」

又说:「在大宗那里承受重任,就要降低对小宗的服制。降低对小宗的服制,回来后应当为祖父母服大功。」

又说:「当代人中有出继给大宗做后嗣的,回来为父母服周年,他的儿子跟从服大功的。我认为经文中说为人后嗣的人为本生父母服周年,为兄弟降一等,这是指出继者本人而言。不涉及他的儿子,那么就应当以他父亲所继承的家族为准,重新计算亲疏关系来确定服制等级。按晋代刘智的释疑:『有人问:「按礼,为人后嗣的人,是只有出继的本人一身要回本家服本生亲属之丧吗?」鲁国的孔正阳等人议论,认为「为人后嗣的人,为所继承的亲属服丧如同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为本生亲属降一等。不说其后代都降一等,是因为到了他儿子这一辈已经用义理来断绝了,不再回归本生亲属的缘故。礼说『如同儿子』,那么对于本生父母就不能算作亲生儿子了。」』刘智又考察说:『礼说为人后嗣的人,对兄弟降一等,这是指出继的本人及他的子孙都算作为人后嗣的人。甲没有后嗣,所以乙做了他的后嗣。乙的子孙,都要脱离自己原本的亲属,前去做甲的后嗣,都应当称作为人后嗣,为本生亲属服丧不妨害他们做后嗣的身份。既然说如同儿子,那么他的孙子也应当如此。本生亲属有自然的恩情,降一等,足以说明所继承的一方更重要,没有理由就此完全断绝。』儒林掾谢袭说:『学士张襜的从祖母丁氏去世,本来是他的亲祖母,但因为他的父亲出继了,所以来询问礼典。就命令助教陈福签署意见,认为所有出继为人后嗣的人,回来为本生亲属服丧,都要降一等,这只限于出继本人。文献中没有出继者的儿子追服大功的规定。按照陈福的议论,那么张襜就不应当废除学业守丧。』王彪之回答说:『如果照这样说,那么族人出继大宗的,出继者的儿子,对父亲、祖父就都没有服了。孙子不为祖父服丧,情理上说不过去,因此各位儒者的说法宗旨,总体上认为为人后嗣的人虽然已经在五服之外,都只是对本生亲属降一等,没有孙子不为本生祖父服丧的条文。按礼记说:「凡是为人后嗣的人,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郑玄说:「不能有两次降服。」他的妻子对于公婆是义服,尚且不能再降,何况他的子孙,是骨肉至亲,怎能就此无服呢!礼制有疑问时应从重处理,义理成例也是明确的。按照礼的成例,凡是出继的人及其子孙,回来为本生亲属服丧,无论对所继承的一方有服还是无服,都同样降一等。我认为张襜应当服大功。』」

出继子为本生庶祖母服丧的议论(晋、宋)

晋代刘氏问道:「弟子遭遇本生母亲去世的丧事,弟子有个儿子出继给伯父承嫡,应当心丧三个月吗?」徐邈回答说:「为庶祖母服丧,礼制中没有正式条文。往年临川王为太妃服丧,已经形成成例。现在出继承嫡的人,应当依照为人后嗣者降本生亲属一等的规矩,应当服大功九个月。」

宋代庾蔚之认为:「庶子做父亲的后嗣,不能为他的本生母亲服丧,因为服丧会妨碍祭祀的缘故。既然已经出继给伯父,就成了嫡系祖先,怎能又为父亲的本生母亲服丧呢?」

父亲为高祖承重时儿子应当服什么丧的议论(晋)

晋代徐农人问殷仲堪说:「按礼,为高祖父母服齐缞三个月。如果他的父亲承受重任,应当服周年之丧呢?还是仍然服他本来的服制呢?如果服他本来的服制,不因为父亲承受重任而加重,假如玄孙承受高祖的重任,玄孙的儿子——来孙本来完全没有服制,父亲服三年而儿子却穿吉服,恐怕不符合丧礼等差递降的道理。如果来孙本来无服而现在有服,那么曾孙、玄孙应当因为父亲承重而加服。进退两难,不知道该怎么做。」

殷仲堪回答说:「祖父在世而祖母去世,那么父亲的服制被压抑为周年之服。祖父后来去世,那么父亲服三年之丧,而孙子的服制是固定不变的,由此可知孙子对于祖父,自有其正式的服制,不因父亲的服制而升降。又疑惑玄孙承重时,来孙的服制不变。按礼记有子姓的服制,如果恩情已尽、

又疑玄孙承重,来孙无变。按礼记有子姓之服,苟恩尽亲毕,缟冠玄武,非为无变矣。」

  徐又问曰:「父在为母,虽服以周断,至练禫庐杖,大制无亏,故孙得遂其本服。若父出后,降祖在不杖周,则孙不得同父之服明矣。若父还反重,又当从父升亦明矣。如此,升降由父,不得恒自定也。未有斩服不异至亲,而子正制三月之外,或都无服者也。他人同爨,而为之缌。缟冠玄武,微厕吉饰,求之五服,故为无变。他人之不若,此所大惑也。」

  殷又答曰:「父在为母,先王明义,屈之以周服,而情未有异也。哀亲故寝苫枕草,毁瘠,杖而后起,创巨痛深,弗可顿夺,故渐之以祥练,申之以禫月。此盖有由。不变其本则降矣,子有降而孙得遂,仲堪所谓不随父升降者也。」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服议晋 宋

  晋王冀答刘系之问云:「凡不继大宗而立后,及为后而不为所后制服,皆非礼也。然据已为后,则不得不从为后之制。若庶子立后,不继祖宗,己服无重可传,亦有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可传,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则制有疑,谓当与庶祖母同。」

  宋庾蔚之谓:「所后父若承祖后,则己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己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

    所后之母见出服议晋

  晋步熊问许猛曰:「为人后而所后之母见出,当何服?」猛曰:「为人后者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言『若』『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继母如母,则异于亲子矣。」

    为族曾祖后服议晋 宋

  晋何琦议以为:「卿士之家别宗无后,宗绪不可绝,若昆弟以孙若曾孙后之,理宜然也。礼缘事而兴,不应拘常以为碍也。魏之宗圣,远继宣尼;琦从父以孙绍族祖;荀顗无子,以兄孙为嗣:此成比也。」

  宋庾蔚之谓:「闲代取后,礼未之闻。宗圣,时王所命,以尊先圣,本不计数,恐不得引以为比也。」

通典卷第九十七 礼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礼十九

  并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垩室议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二庐议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变除附 长殇中殇变三年之葛议 居亲丧既殡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 居亲丧除旁亲服议 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 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 兼亲服议

    并有父母之丧及练日居庐垩室议周 晋 宋

  周制,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并谓父母若亲同者同月死也。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译亲情已了,就用缟冠玄武,并非说没有变化。」

徐农人又问道:「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虽然以周年为限,但到了小祥、大祥、除服,居庐持杖,大的规制没有欠缺,所以孙子能够遂行他本来的服制。如果父亲出继了,降为祖父在世时的不杖周之服,那么孙子就不能与父亲的服制相同,这是很明白的。如果父亲后来又回来承受重任,那么孙子的服制也应当跟从父亲上升,这也是明白的。如此说来,服制的升降由父亲决定,不能恒常自定了。没有听说过斩缞之服不同于至亲,而儿子正式的规制却只有三个月之外,或者完全无服的情况。别人同灶共食,尚且为他服缌麻。缟冠玄武,稍微掺杂了吉服的装饰,追究五服的规定,本来是说没有变化的意思。连别人都不如,这是我最大的困惑所在。」

殷仲堪又回答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是先王阐明的道义,压抑为周年之服,然而情感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哀悼至亲的缘故,寝苫枕草,毁伤憔悴,扶杖才能起身,创伤深重悲痛至极,不能一下子夺去,所以要用祥祭、练祭逐渐宽解,用禫祭之月来伸展哀情。这其中是有缘故的。如果本来的服制没有变化,那服制就要降等,儿子有所降,孙子却能遂其本服,这就是我所说的不随父亲升降的道理。」

为庶子后嗣者为庶祖母服丧的议论(晋、宋)

晋代王冀回答刘系之的问题说:「凡是不继承大宗而立后,以及做了后嗣却不为所继之人制服的,都不合礼。然而既然已经做了后嗣,就不能不遵从做后嗣的制度。如果庶子立后,不继承祖宗正统,自己的服制没有重任可传,也有虽居其位而不服丧的情况;庶子如果先前接受了可传承的重任,也没有道理居其位而不服丧。庶子如果先前已经承受重任,那么服制就有疑问了,我认为应当与庶祖母的服制相同。」

宋代庾蔚之认为:「所继承的父亲如果是承接祖父后嗣的,那么自己就不能为庶祖母服丧了。父亲如果没有承重,自己可以为庶祖母服周年之丧。庶出者不能主持祭祀,所以不服三年。」

所继承之母被休出后服丧的议论(晋)

晋代步熊问许猛说:「做人后嗣,而所继承的母亲被休出,应当服什么丧?」许猛说:「为人后嗣的人如同儿子,对继母也说如同母亲。所谓『若』『如』,是说其制度如同亲生,但情感上是有区别的。继母如同母亲,那就与亲生儿子的情况不同了。」

为族曾祖后嗣服丧的议论(晋、宋)

晋代何琦议论认为:「卿士之家的旁支宗族没有后嗣,宗族的世系不可断绝,如果用兄弟的孙子或曾孙来做他的后嗣,这个道理是应当的。礼是因事而兴起的,不应当拘泥于常规而以此为障碍。魏国对宗圣(孔子后裔)的册封,是远远接续孔子的;我何琦的从父用孙子来继承族祖;荀顗没有儿子,用兄长的孙子做嗣子:这些都是成例。」

宋代庾蔚之认为:「隔了好几代才取后嗣,礼制中没有听说过。宗圣一事,是当时的君王所命令的,用来尊崇先圣,本来就不计代数,恐怕不能引来作为比照。」

《通典》卷第九十七 礼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礼十九

同时有父母之丧以及小祥之日居庐、居垩室的议论 父亲未殡而祖父去世的服丧议论 父丧期间祖父去世设两个神主立两个丧庐的议论 居重丧期间遭遇轻丧变换丧服的议论(丧服变除附) 长殇、中殇改变三年丧葛带的议论 居亲丧已经安葬后遭遇兄弟丧以及听闻外丧的议论 居亲丧期间除去旁亲丧服的议论 妇人有丈夫之丧而母亲去世的服丧议论 居所继父亲之丧期间有本生亲属丧事的服丧议论 有祖父丧而父亲去世的服丧议论 祖父先去世、父亲后死而祖母去世的服丧议论 为祖母承重、已经安葬后母亲去世的服丧议论 小祥后为人后嗣者为所继之父服丧的议论 兼有亲属丧事的议论

同时有父母之丧以及小祥之日居庐、居垩室的议论(周、晋、宋)

周代礼制,《曾子问》说:「同时有丧事怎么办?先办哪个后办哪个?」(同时有丧,是指父母若在同一月去世。)孔子说:「安葬,先办轻丧后办重丧,祭奠的时候,先祭重丧后祭轻丧,这是合礼的。从启殡到安葬这

自启及葬不奠,不奠,务于当葬者也。行葬不哀次。不哀次,轻于在殡者。反葬奠,而后辞于宾,遂修葬事。辞于宾,谓告将葬启期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晋杜元凯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缞。其虞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则服母之服;至虞讫,反服父之服;既练,则服母之服;丧可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而服母之服。」

  贺循云:「父之丧服未竟,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竟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卒事,反母之丧服也。」

  又荀讷答问云:「代人有向曙毁庐作垩室,祭毕,居垩室见客者。或有于庐前设位。谓今可于庐前设位,着练服,事毕,服母服居庐。」

  庾氏问徐广曰:「母丧已小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三月,当伸服三年,犹厌屈而祥邪?」答曰:「按贺循云:『父未殡而祖亡,承嫡犹周,此不忍变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礼,灵筵不得终三年也。礼云:『三年之丧既葬,乃为前丧练祥。』则犹须后丧葬讫,乃得为前丧变服练祥也。」

  宋庾蔚之谓:「前丧既周,应毁庐为垩室,而后丧犹应居庐。古者受吊于庭阶,庐垩室自是寝处之所。今虽以庐垩室为丧位,然自异于缞绖矣。母丧既练而父亡,为母伸服。乃问刘表诸儒及泰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为不忍变于父在也。况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意谓立服之旨,皆定于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父为大夫,子为父后,降伯叔父大功,或已两三月日而父亡,宁可得伸服周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唯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遣义绝,出则除之。」

    父未殡而祖亡服议晋 宋

  晋虞喜按:「贺循丧服记云:『父死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殡而祖父死,则三年。此谓嫡子为父后者也。父未殡服祖以周者,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喜以为三礼无有此条,殆是脱失。祖父正统,非为旁亲。若父死未殡,服祖但周,则祖无倚庐,传重在谁?假使祖为国君,己为嫡孙,祖殁己嗣,此受封于祖,祖之群臣服祖三年,而己为嫡孙,则服一周,齐缞送葬,斩杖无主,虽云尸在未忍,如大父何!」大父,祖也。

  宋庾蔚之谓:「礼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敛,入门,升自阼阶,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殡,同之平存,是父为传重正主,己摄行事,事无所阙。虞喜何谓无倚庐乎?孝子之所寝处,不关于主,阙之何嫌?

译段时间不举行祭奠,不祭奠,是因为要专心致力于当前要安葬的事。送葬时不到轻丧的次舍中表达哀情。不到次舍中表达哀情,是因为轻于停殡在家的重丧。返回后祭奠,然后向宾客辞谢,接着办理安葬后续事宜。(向宾客辞谢,是指告知即将安葬、启殡的日期。)虞祭的时候,先办重丧的虞祭后办轻丧的虞祭,这是合礼的。」

晋代杜元凯说:「如果父母同一天去世,安葬时,先葬母亲后葬父亲,都服斩缞。虞祭、祔祭时,先办父亲的后办母亲的,各自服其本来的服制,办完事,返回后服父亲的服制。如果父亲已经安葬而母亲后死,那就服母亲的服制;到虞祭结束,返回后服父亲的服制;到小祥时,就服母亲的服制;父丧可以除服的时候就服父亲的服制来除服,除完后再服母亲的服制。」

贺循说:「父亲的丧服还没有服满,又遭遇母丧,到了父服应当服满的月份,都要穿上祥祭的服装,如同除丧的礼制一样,办完事后,再返回服母亲的丧服。」

又,荀讷回答问题说:「当代人中有天刚亮就毁掉丧庐建垩室,祭祀完毕后,住在垩室接见宾客的。也有人在丧庐前设置灵位的。我认为现在可以在丧庐前设灵位,穿上小祥的服装,事情办完后,再穿上母亲的丧服住回丧庐。」

庾氏问徐广说:「母亲的丧事已经小祥而父亲去世,还没有安葬,到了母丧十三个月的时候,应当伸展服丧到三年,还是仍然压抑屈就服丧呢?」回答说:「按贺循说:『父亲未殡而祖父去世,承嫡的人仍旧服周年,这是因为不忍心在父亲在世时改变服制的缘故。』所以自然应当依照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礼制,灵筵不能终究服满三年。礼说:『三年之丧已经安葬,才为前一个丧事举行小祥、大祥。』那么应当等后一个丧事安葬完毕,才能为前一个丧事变换服制、举行小祥大祥。」

宋代庾蔚之认为:「前一个丧事已经服满周年,应当毁掉丧庐改建垩室,而后一个丧事仍应当居庐。古时候在庭院台阶接受吊唁,丧庐、垩室本来就是居住的地方。现在虽然把丧庐、垩室当作服丧的位置,但本来就与穿缞绖有所不同。母丧已经小祥而父亲去世,为母亲伸展服丧。于是问刘表等各位儒者以及泰始年间的制度,都说:『父亲去世还未入殡而祖父去世,承接祖父嫡系的人不敢为祖父服重丧,这是因为不忍心在父亲在世时改变服制的缘故。何况父亲在世的时候,母亲已经去世很久了,怎能因为父亲去世而改变原来的服制呢!』我认为立定服制的宗旨,都是在最初制定的那天就确定了的。女子服大功之丧将要期满时可以出嫁,既然出嫁了,就绝不可以只服五个月而除服;男子在周年丧服期间,如果出继做族人的后嗣,也不能只服九个月就除服。父亲身为大夫,儿子做父亲的后嗣,为伯叔父降服大功,如果已经过了两三个月而父亲去世,难道可以又伸展服到周年吗?由此可知凡是服制都以最初制定时为准,只有妇人对于夫家的亲属,因为被休弃而恩义断绝,一旦离开就除服。」

父亲未殡而祖父去世的服丧议论(晋、宋)

晋代虞喜考察说:「贺循的丧服记说:『父亲死了还未入殡而祖父去世,服祖父之丧用周年;已经入殡后祖父去世,就服三年。这是指嫡子做父亲后嗣的情况。父亲未殡时服祖父之丧只用周年,是因为父亲的遗体还在,作为人子的道理,不能代替祖父承受重任。』我认为三礼之中没有这条规定,大概是脱漏遗失了。祖父是正统所在,不是旁亲。如果父亲死了还未入殡而祖父去世,服丧只用周年,那么祖父就没有人为他设丧庐,传承重任的人是谁呢?假设祖父是一国之君,自己是嫡孙,祖父死后自己继承,这是从祖父那里受封的,祖父的群臣都为祖父服三年之丧,而自己身为嫡孙,却只服周年,穿着齐缞送葬,没有斩缞、没有丧杖、没有丧主,虽然说是因为父亲的遗体还在而不忍心,但对得起祖父吗!」(大父,就是祖父。)

宋代庾蔚之认为:「礼说『三天不能复生,也就不会复生了』。所以国君去世还未入殓时,嗣君入门,从阼阶升堂,这是明确以对待生者的礼节侍奉

若祖为国君,五属皆斩,则孙无独周之义。按贺循所记,谓大夫士也。」

    父丧内祖亡作二主立二庐议晋 宋

  晋韩伯为殷灵符问或人,答云:「昔亡伯丧未除,而祖母见背,从兄不废父丧主,而为祖母居庐。郄太尉来吊,不以为非礼也。」

  宋庾蔚之谓:「父丧内祖又亡,则应兼主二丧。今代以庐为受吊之处,则立二庐是也。人为父丧来吊,则往父庐之所;若为祖丧来吊,则往祖庐之所。」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变除附○周 晋 宋

  周制,闲传云:「斩缞之丧,既虞卒哭,遭齐缞之丧,轻者包,重者特。说所以易轻者之义也。既虞卒哭,谓齐缞可易斩服之节也。轻者可施于卑,服齐缞之麻以包斩缞之葛,谓男子带、妇人绖也。重者宜主于尊,谓男子之绖,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之也。言包特者,明于卑者可以两施,而尊者不可贰也。吴射慈云:「斩缞,既葬,缞裳六升,男子绖带悉易以葛。妇人易首绖以葛,腰带故麻也,但就五分去一分,杀小之耳。仍遭母及伯叔昆弟齐缞之丧,其为母,更以四升布为腰带,谓之包,言以包斩缞带也;绖斩缞之葛绖,谓之重者,主于尊也。妇人易首绖以麻,亦谓之包;带斩缞之麻带,谓之特。周丧既葬,服上服六升之缞裳,男子带上服之葛带,妇人绖上服之葛绖也。」齐缞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此言大功可易齐缞周服之节也。兼犹两也。不言包特而言两者,包特着其义,兼者明有绖有带耳。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绖,或无带。言重者,以明今皆有,周以下固皆有矣。两者有麻有葛耳,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轻也。服重者则易轻者也。」服重者,谓特之也。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绖。其上服除,则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吴射慈云:「齐缞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齐缞既葬,为母七升正服缞,八升绖带,悉葛。妇人首绖以葛,腰带故麻也,亦就五分去一,杀小之耳。又遭大功之丧,更制大功之丧缞裳,男子以麻为腰带,绖周之葛绖。妇人易首绖以麻,带周之葛带。大功既葬,亦服其功缞,男子妇人悉反着周丧既葬之绖带也。」服问云:「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周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周之绖,服其功缞。带其故葛带者,三年既练,周既葬,差相似也。

译他。父亲死了还未入殡,等同于活着的时候,是父亲仍为承受重任的正主,自己只是代为料理事务,事情没有欠缺。虞喜怎么能说没有丧庐呢?孝子居住的地方,与丧主无关,缺了又有什么妨碍?如果祖父是一国之君,五服之内的人都要服斩缞,那么孙子就没有单独服周年的道理。按贺循所记,说的应当是大夫、士的情况。」

父丧期间祖父去世设两个神主立两个丧庐的议论(晋、宋)

晋代韩伯为殷灵符的提问回答某人说:「从前我伯父的丧事还未除服,而祖母去世,从兄没有废除父产的丧主身份,同时又为祖母居庐守丧。郄太尉来吊唁,也不认为这不合礼。」

宋代庾蔚之认为:「父丧期间祖父又去世,那就应当同时主持两个丧事。现在世人把丧庐当作接受吊唁的地方,那么设立两个丧庐是对的。别人为父丧前来吊唁,就到父亲丧庐所在之处;如果为祖父之丧前来吊唁,就到祖父丧庐所在之处。」

居重丧期间遭遇轻丧变换丧服的议论(丧服变除附,周、晋、宋)

周代礼制,《闲传》说:「斩缞之丧,已经虞祭卒哭,又遭遇齐缞之丧,轻的可以兼包,重的要保持特有的。」(这是说明为什么要变换轻丧服制的道理。已经虞祭卒哭,是指齐缞之服可以变换斩缞之服的时节。轻的可以施加于卑下的部位,用齐缞的麻带包在斩缞的葛带外面,是说男子的带、妇人的绖。重的应当以尊贵的部位为主,是说男子的绖、妇人的带,仍保持原来的葛带不变。说包、特,是说明卑下的部位可以两者兼施,而尊贵的部位不能有二重。吴国射慈说:「斩缞之丧,已经安葬后,缞裳用六升布,男子的绖带都换成葛制的。妇人换首绖为葛制,腰带仍旧用麻,只是按五分去一分的比例缩小罢了。如果又遭遇为母亲及伯叔兄弟服齐缞之丧,为母服丧时,另用四升布做腰带,称为『包』,是说用来包裹斩缞的带子;斩缞的葛绖,称为『重者』,是以尊贵为主。妇人换首绖为麻,也称为『包』,腰间系斩缞的麻带,称为『特』。周年之丧已经安葬,穿上服上服六升布的缞裳,男子系上服的葛带,妇人戴上服的葛绖。」)「齐缞之丧,已经虞祭卒哭,又遭遇大功之丧,麻葛兼服。」(这是说明大功之服可以变换齐缞周年之服的时节。「兼」如同「两」的意思。不说包、特而说「兼」,是因为包、特已经表明了这个道理,「兼」则说明既有绖又有带。不说「重」,是因为三年之丧已经小祥,有的没有绖,有的没有带。说「重」,是为了说明现在都有,周年以下服制本来都是有的。「两」是说既有麻的也有葛的,葛的也保持其重的特性,麻的也包在轻的外面。)「服重丧的就要变换轻丧的服制。」(服重丧的,是说保持特有的服制。「则」是说男子和妇人都是如此。凡是下一等的服制,虞祭卒哭后,男子恢复他原来的葛带,妇人恢复她原来的葛绖。等上一等的服制除去后,就自然接续以下一等服制的传承。)吴国射慈说:「齐缞之丧,已经虞祭卒哭,又遭遇大功之丧,麻葛兼服。齐缞之丧已经安葬,为母服丧用七升布做正式缞服,用八升布做绖带,都是葛制的。妇人首绖用葛,腰带仍用原来的麻,也是按五分去一的比例缩小。又遭遇大功之丧,重新制作大功的缞裳,男子用麻做腰带,绖用周年丧服的葛绖。妇人换首绖为麻,带子用周年丧服的葛带。大功之丧已经安葬,也穿上大功的缞服,男子妇人都重新穿上周年丧服已经安葬后的绖带。」《服问》说:「三年之丧已经小祥,又有周年之丧已经安葬,那就系上原来的葛带,戴周年丧的绖,穿上大功的缞服。系上原来的葛带,是因为三年之丧的小祥、周年丧的既葬,差不多是相似的情形。」

绖周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为父既练,缞七升;母既葬,缞八升。凡齐缞既葬,缞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缞,服其麤者也。吴射慈云:「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周之丧,既葬,则带其故葛带,绖周之绖,服其功缞,谓三年既练缞七升,男子首绖、妇人麻带俱已除矣,又遭周丧,更制周缞裳,绖带悉麻。周丧既葬,为母缞七升,正服缞八升,义服缞九升,谓之功缞。男子带练之葛,绖周之麻,谓既葬之麻也。其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三年之丧既练矣,有大功之丧,服其功缞绖带如周。大功之麻,变三年之练葛。周既葬之葛带,小于练之葛带。又当有绖,亦反服其故葛带,绖周之绖。差降之宜也。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缞。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缞大功之丧,绖带皆麻也。小功无变也。无所变于大功齐斩之服,不用轻累重也。无所变于大功以上之服。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有本,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澡麻断本也。闲传云:「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重。此言大功可易斩服之节也。斩缞已练,男子除绖而带独存,妇人除带而绖独存,谓之单。遭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绖,妇人有麻带。又皆易其轻者以麻,谓之重麻。既虞卒哭,男子带其故葛带,绖周之葛绖,妇人绖其故葛绖,带周之葛带,谓之重葛也。吴射慈云:「既练,遭大功丧,麻葛重者既练,男子有葛带,妇人有葛绖,男子首绖,妇人麻带,俱已除矣,又遭大功之丧,亦更制缞裳,绖带皆麻,谓之重麻。大功既葬,还服练缞,男子带练之葛带,绖周之葛绖;其妇人绖其练葛绖,带周之葛带,谓之重葛。檀弓曰『妇人不葛带』,谓齐斩之妇人也。今此带周之葛带者,大功既葬,妇人得葛带。不服大功之葛带而带周之葛带者,斩缞既练,妇人除葛绖,大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若带大功之葛带,裁大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非绖带五分去一之差也,故带周之葛带。周之葛带,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与练首绖差之宜也。男子不绖大功葛绖而绖周之葛绖者,亦以非练带之差也。」杂记云:「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谓既练而遭大功之丧者也。练,除首绖腰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练冠易麻,互言耳。唯杖屦不易,言其余皆易也。屦不易者,练与大功俱用绳耳。服问云:「既练,遇麻断本者,谓小功以下也。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虽无变,缘练无首绖,于有事则免绖如其伦。免无不绖,绖有不免。其无事则自若练服矣。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缌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税亦变易也。小功以下之麻虽与上葛同,犹不变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闲传云:「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易服谓为后丧所变也。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没犹竟也。其除服谓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也。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也。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言今之丧既服顈,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祥祭也。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也。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然则言未没丧者,已练祥矣。顈,草名也。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乃为前丧行练祥祭也。顈音苦迥反。

译绖是配用周年之丧的葛绖。三年之丧已经过了小祥,首绖就除去了。为父服丧,过了小祥后,缞衣用七升布;为母服丧,已经下葬后,缞衣用八升布。凡是齐缞已经下葬的,缞衣有的用八升,有的用九升。服其功缞,是服其中较粗的一种。吴国射慈说:"三年之丧已经过了小祥,又遇上周年之丧,下葬之后,就系上原先的葛带,戴上周丧的绖,穿功缞,这是说三年之丧过了小祥,缞衣已是七升,男子的首绖、妇人的麻带都已经除去了,又遇上周年之丧,重新制作周丧的缞裳,绖带全都用麻。周丧下葬之后,为母服的缞衣用七升,正服的缞衣用八升,义服的缞衣用九升,这就叫功缞。男子系上小祥时的葛带,戴上周丧的麻绖,是指下葬后所用的麻。这种麻带粗四寸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寸。"三年之丧已经过了小祥,又遇上大功之丧,就穿其中的功缞、系绖带,如同周丧一样。大功之丧的麻,改变了三年之丧小祥时的葛。周丧下葬后的葛带,比小祥时的葛带要小。此时又该有绖,也要反过来系上原先的葛带,戴上周丧的绖。这是依次递减的道理。这虽是由麻改为葛,但大小是相同的。也要穿其中的功缞。凡是三年之丧已经过了小祥,才遇上齐缞、大功之丧的,绖带都要用麻。小功之丧则没有变化。对于大功以上、齐缞斩缞的丧服没有什么可改变的,不能用轻服牵累重服。对于大功以上的丧服没有什么可改变的。麻带有根本(未断本)的,要改变三年之丧的葛。"有本",是指大功以上的丧服。小功以下的丧服,是漂洗过的麻并截断根本的。《闲传》说:"已过小祥,又遇上大功之丧,麻葛并重。"这是说大功之丧可以改易斩缞丧服的礼节。斩缞之丧已过小祥,男子除去绖而带独存,妇人除去带而绖独存,这叫做单。遇上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绖,妇人有麻带。又都把原先较轻的部分改用麻,这叫做重麻。虞祭、卒哭之后,男子系上原先的葛带,戴上周丧的葛绖,妇人戴上原先的葛绖,系上周丧的葛带,这叫做重葛。吴国射慈说:"已过小祥,遇上大功之丧,麻葛并重,是说过了小祥,男子有葛带,妇人有葛绖,男子的首绖、妇人的麻带都已经除去了,又遇上大功之丧,也要重新制作缞裳,绖带都用麻,这叫做重麻。大功之丧下葬之后,仍旧穿小祥的缞衣,男子系上小祥的葛带,戴上周丧的葛绖;妇人则戴上小祥的葛绖,系上周丧的葛带,这叫做重葛。《檀弓》说'妇人不用葛带',是指齐缞、斩缞的妇人而言。如今这里说系周丧的葛带,是因为大功之丧下葬之后,妇人可以系葛带。不穿大功之丧的葛带而系周丧的葛带,是因为斩缞之丧过了小祥,妇人除去的葛绖,粗五寸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若系大功之丧的葛带,裁得粗三寸又六百二十五分之四百二十九寸,不符合绖带五分去一的差等,所以要系周丧的葛带。周丧的葛带,粗四寸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寸,与小祥时的首绖相比,差等正合适。男子不戴大功之丧的葛绖而戴周丧的葛绖,也是因为不符合小祥之带的差等的缘故。"《杂记》说:"若有三年之丧的练冠,又遇上大功之丧,就用大功的麻来更换它,只有丧杖、丧屦不更换。"这是说已过小祥又遇上大功之丧的情形。小祥时,已除去首绖、腰绖的葛,又比不上大功之丧的麻那样重。说"练冠易麻",是互文的说法。"唯杖屦不易",是说其余的都要更易。丧屦不更换,是因为小祥与大功之丧都用绳做屦。《服问》说:"已过小祥,遇上截断根本的麻,是指小功以下的丧服。遇有祭祀之事就戴上绖,祭事已毕除去绖,凡是可以戴绖的场合一定戴绖,戴过绖之后就除去它。虽然没有变服,但因为小祥之服没有首绖,遇有事时就临时加绖,依照同类的礼节。免时没有不加绖的,加绖时却有不加免的。若没有事,就仍如小祥之服那样。小功之丧不改易丧服的练冠,若行免礼,就戴上缌麻、小功的绖,沿用当初的葛带。缌麻的麻不改变小功的葛,小功的麻不改变大功的葛,因为它们有根本(未断本),所以叫做'税'。""税"也就是变易的意思。小功以下的麻虽然与上一等的葛级别相同,仍然不加变易,这里是概括说明凡是麻带有根本的才加以变易罢了。《闲传》说:"除去丧服的,先除去重的;改易丧服的,先改易轻的。"改易丧服,是说因后来的丧事而有所改变。《杂记》说:"若有为父亲服丧,尚未终丧而母亲去世,除去为父的丧服时,仍服除服之服,行完祭事后再穿回丧服。""没"就是"竟"(终了)的意思。"其除服"是指举行祥祭时所穿的服装。"卒事",是祭事已经完毕。"反丧服",是穿上为后死者所服的丧服。"如三年之丧,则既顈",是说小祥、大祥之祭都照常举行。这是说如今遇到的丧事已经服顈,就要为先前的三年之丧变除服而举行小祥、大祭之祭。这里主要是说先有为父母服丧,如今又遭遇长子之丧的情形。若先有为长子服丧,如今又遭遇父母之丧,其礼也是如此。既然如此,那么说"未没丧",是指已经行过小祥、大祥之祭的意思。"顈"是一种草名。没有葛的地方,除去麻就用顈来代替,这是为先前的丧事举行小祥、大祭之祭。"顈"读作苦迥反。

晋谢奉议曰:「夫孝子之处丧,服勤三年,不懈不怠,情思所主无不在。曾子问:『三年之丧可以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盖以为彼兴哀,则不专于所重也。而礼云『卒哭既练,遭周大功之丧,皆随所服而变』。代行丧者,咸从此制,窃有所恨。夫人子之道,天属之恩,可谓重矣。终身之忧,非一朝可消,故有祥练而为其极。夫以资于事父之道,在公,尚有夺私服之制,况兼爱敬之重而更屈于支属乎!奔丧之礼,赴哭辄备其绖带,归于本宫,即反正服。于权宜兼通,庶可知无大过矣。」

  宋崔凯云:「斩缞既练而遭大功之丧,则着大功之冠及麻。麻谓男子首绖,妇人腰绖也。又易其故既练之葛以麻,谓男子腰、妇人首也。大功之丧,既葬卒哭,男子复其练冠,带周之葛带。男子首绖,妇人腰绖,皆言周者,斩缞练,男子除首,妇人除腰,今大功之丧既葬,首腰皆当有绖,大功既葬之葛绖,则小功之绖也,大四寸六分,小,不可以居三年之丧,故皆绖周绖也。」

    长殇中殇变三年之葛议周 宋

  周制,服问曰:「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不。」谓大功之亲为殇在缌小功者也。闲传曰:「斩缞之葛与齐缞之麻同,齐缞之葛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则兼服之。」此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唯大功有变三年既练之服,小功以下则于上服皆无易焉。此言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主为大功之殇长中言也。吴射慈曰:「谓大功之亲为殇在小功缌麻者,皆易练葛,着麻绖带,以终殇之月数,而反三年之葛。谓若从父昆弟、绖、庶孙之长殇、中殇在小功,妇人为夫叔父之长殇在小功、中殇在缌麻者也。此殇麻亦断本。变三年之葛者,正亲亲也。下殇则不言,贱也。」

  宋庾蔚之谓:「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绖之』,次云『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因说麻之有本,乃能变上服之葛。方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不。』当是论周殇之大功。若是大功之殇,记当明之。周殇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郑玄当谓周殇长中已自大功,不复指明殇服之异,不于卒哭而变上服之葛。又明下殇之麻,虽不断本,以其幼贱,亦不能变上服之葛。闲传大明斩缞变受之节,因备列五服麻葛之分。缌小功之麻,不变上服之葛,已自别见,故此虽连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复曲辨。

译晋朝谢奉议论说:「孝子居丧,服丧尽心尽力三年,不懈怠,情思所系无处不在。曾子问:『三年之丧期间可以去吊丧吗?』孔子说:『三年丧期内练祭之后,不与人成群站立,不与人结伴出行。君子用礼来修饰情感,若在三年丧中还去吊哭别人,不也是虚伪吗!』大概是认为为别人兴发哀情,就不能专一于自己所重的丧事了。而礼书说『卒哭、既练之后,遇到齐衰周年、大功之丧,都随所服丧服而有变化』。当代行丧礼的人,都遵从这一制度,我私下对此有所遗憾。做人子的道理,是天生的血缘之恩,可说是极重的。终身的哀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消解的,所以设有祥祭、练祭作为丧期的终点。凭着侍奉父亲之道,在公事上尚且有夺去私服(为公事而暂改丧服)的制度,何况兼有爱敬之重的丧礼,反而屈从于旁支亲属呢!奔丧的礼节,赴丧哭吊时就应备好绖带,回到自己本来的居所,就恢复原来所服的丧服。这样在权宜与常礼之间兼顾变通,大概可以说没有大的过失了。」

  宋朝崔凯说:「斩衰丧服在既练之后遇到大功之丧,就应戴大功的冠及麻。麻指男子的首绖、妇人的腰绖。又要把原先既练时所用的葛换成麻,指男子的腰绖、妇人的首绖。大功之丧,既葬、卒哭之后,男子恢复戴练冠,系上周年丧的葛带。男子首绖、妇人腰绖,都称为『周』,是因为斩衰练祭后,男子除去首绖,妇人除去腰绖,如今遇到大功之丧既葬,首绖、腰绖都应当有,大功既葬所用的葛绖,就是小功的绖,大的四寸六分,小的,不可以用来服三年之丧,所以都用周年丧的绖。」

    长殇中殇变三年之葛议 周 宋

  周代的制度,《服问》说:「长殇、中殇改变三年丧的葛带,到殇服丧期届满之月,再恢复三年丧的葛带,这不是看重麻服本身,而是因为殇服没有卒哭时除服的规定。下殇则不这样。」这里说的是大功的亲属为殇者服丧、其本身丧服在缌麻、小功之列的情况。《闲传》说:「斩衰的葛带与齐衰的麻带规格相同,齐衰的葛带与大功的麻带规格相同,大功的葛带与小功的麻带规格相同,小功的葛带与缌麻的麻带规格相同,遇此情形就要兼服。」这是说已有上一等丧服在身,虞祭、卒哭之后又遇到下一等丧服的差别情形。只有大功丧才有改变三年丧既练之服的规定,小功以下丧对上一等丧服都没有更改。这里说大功的葛带与小功的麻带相同,小功的葛带与缌麻的麻带相同,主要是就大功之亲的长殇、中殇而言。吴国射慈说:「说的是大功的亲属死于殇年、而自己本服在小功、缌麻之列的情况,都要改换练服的葛带,改戴麻绖麻带,直到殇服的丧期届满月数,再恢复三年丧的葛带。就好比从父昆弟、庶孙的长殇、中殇本服在小功,妇人为丈夫叔父的长殇本服在小功、中殇本服在缌麻的情形。这种殇服的麻也要断去根本。之所以改变三年丧的葛带,是为了端正亲亲之义。下殇不提及,是因为下殇年纪幼小,地位卑微。」

  宋朝庾蔚之认为:「《服问》说『麻带有根本的,就改变三年丧的葛带,既练之后,遇到麻带断去根本的丧服,就在免绖时换上』,接着说『小功之丧不改换先前丧服的练冠』,是因为说到麻带有根本的,才能改变上一等丧服的葛带。后面说『长殇、中殇改变三年丧的葛带,到殇服丧期届满之月,再恢复三年丧的葛带,这不是看重麻服,而是因为殇服没有卒哭时除服的规定,下殇则不这样。』这应当是在讨论周年丧之殇。如果是大功之殇,经文应当明白说出。周年丧之殇地位最高,所以不特别说明罢了。郑玄大概认为周年丧之殇的长殇、中殇本身已经是大功之服,不再特意指明殇服的差异,也不在卒哭时改变上一等丧服的葛带。又说明下殇的麻带,虽然不断去根本,因为殇者年幼位卑,也不能改变上一等丧服的葛带。《闲传》主要阐明斩衰丧改换丧服的节次,因而附带列出五服麻葛的区分。缌麻、小功的麻带,不改变上一等丧服的葛带,本已另外说明,所以这里虽然连着提,却是属于兼服的例子,因此不再详加辨析。如果照郑玄的说法,认为是指大功之亲的殇者,那殇服的绖既然像缌麻、小功一样断去根本,又与三年丧的葛带大小悬殊,怎么能够互相改

若如郑说,谓大功亲之殇者,其如缌小功之绖,麻既断本,又与三年之葛大小殊绝,安得相变邪?」

    居亲丧既殡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周 魏 晋

  周制,檀弓曰:「有殡,闻远兄弟之丧,有殡,父母之丧也。远兄弟者,有兄弟亲而道远也。哭于侧室。嫌哭殡也。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近南者,为之变位也。东为右,就主人位也。同国则往哭之。」又曰:「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亲骨肉也。非兄弟,虽邻不往。」疏无亲也。杂记曰:「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明所哭者异也。哭之为位也。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谓后日之哭也。朝入奠于其殡,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也。

  魏王肃云:「往哭而退,不待敛也。」

  郑记问曰:「或言往哭,或言侧室,或言他室,不同何也?又杂记云:『三年之丧,虽功缞不吊。如有服,服其服而往,虽缌必往。』亦当服其服不?」王瓒答曰:「檀弓言往哭,不言轻重,通三年当往也。杂记斩缞言功缞乃服其服而往,则齐缞亦于功缞乃服其服也。哭他室者,为外兄弟,明皆当先哭乃行耳。异国则不往也。吴射慈云:「虽缌必往,亲骨肉也。虽邻不往,疏无亲也。」蜀谯周云:「礼,哭于门内之右,明为变位也。后日之哭,既朝奠其殡,卒事出,改服即位如初,亦三日五哭也。」

  晋束皙问曰:「有父母之丧,遭外缌麻丧,往奔不?」步熊答曰:「不得也。若外祖父母丧,非嫡子可往。若姑姊妹丧,嫡庶皆宜往奔也。」

  傅纯云:「礼,先重后轻,则轻服临之。轻服临者,新亡新哀,以表新情,亦明亲亲不可无服。及其还家复着重者,是轻情轻服已行故也。今新死者在千里表,应服者以官役为限,奔临无由,乃以重包之。夫重服自前亡,非关新死,则新死无服也。岂应服之亲,卒为无服,宜制新轻之缞,以当往临之服。若新亡除既了,则反服先重,自然包之,前后二丧,人情与服,两得济乎。或难曰:『服以礼为主,礼有往临之缞,而无便制之服。如便制轻缞,恐非礼也。』答曰:『礼是经通之制,而鲁筑王姬之馆于外,春秋以为得礼之变,明变反合礼者,亦经之所许也。』」

    居亲丧除旁亲服议周 晋

  周制,杂记曰:「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虽君之丧不除私服。言当者,期大功之丧,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缌麻则不除。殇长中乃除。

  晋贺循云:「虽有父母之丧,皆为周大功之服祥除,各服其除丧之服,如常除之节。

译变呢?」

    居亲丧既殡遭兄弟丧及闻外丧议 周 魏 晋

  周代的制度,《檀弓》说:「已经停殡,又听到远方兄弟的丧事,这是父母之丧尚在停殡的情况。远方兄弟,是指关系亲近但相隔遥远的兄弟。要在侧室哭吊。是因为避嫌,不能在正殡处哭。没有侧室的,就在门内的右边哭。靠近南边一点,是为此变换哭位。以东为右,是就着主人的位置。若是同在一国,就前往其家哭吊。」又说:「已经停殡,听到远方兄弟的丧事,即使关系只到缌麻,也一定要前往哭吊。因为是骨肉至亲。不是兄弟,即使是邻居也不必前往。」(疏解:)没有亲缘关系的缘故。《杂记》说:「已经停殡,听到外丧的消息,要在别的房间哭吊。表明所哭吊的对象不同。哭吊时要有固定的位置。进去奠祭,奠祭完毕出来,改换丧服回到本来的位置,如同当初就位时的礼节一样。」这是指以后几天的哭吊。早晨进去到停殡处奠祭,奠祭完之后再回到别室的位置,就像当初刚开始哭吊时一样。

  魏朝王肃说:「前往哭吊完就退出,不必等待入殓。」

  《郑记》问道:「有的说前往哭吊,有的说在侧室哭,有的说在别室哭,为何不同?又《杂记》说:『服三年丧的人,即使遇到大功、小功之丧也不吊丧。如果与死者有服丧关系,就穿上应服的丧服前往,即使关系只到缌麻,也一定前往。』这种情况也应当穿上应服的丧服吗?」王瓒回答说:「《檀弓》说前往哭吊,没有分别丧服轻重,是说不论服三年丧与否都应当前往。《杂记》说斩衰丧遇大功、小功之丧尚且要穿上应服的丧服前往,那么齐衰丧遇大功、小功之丧也应当穿上应服的丧服前往。在别室哭吊,是为了哭外亲的兄弟,说明都应当先哭本家丧事再前往。若是不同国的就不必前往。」吴国射慈说:「即使关系只到缌麻也一定前往,是因为骨肉至亲。即使是邻居也不必前往,是因为没有亲缘关系。」蜀国谯周说:「礼制规定在门内右边哭,是为了表明变换了位置。以后几天的哭吊,先在早晨到停殡处奠祭,事毕出来,改换丧服回到最初的位置,也是三天五次哭吊。」

  晋朝束皙问道:「有父母之丧在身,又遇到外亲缌麻之丧,可以前往奔丧吗?」步熊回答说:「不可以。如果是外祖父母的丧事,非嫡长子的可以前往。如果是姑姑、姊妹的丧事,无论嫡庶都应当前往奔丧。」

  傅纯说:「按礼制,先重后轻,就应当穿着轻丧服去参加轻丧的哭临。之所以穿轻丧服去哭临,是因为新丧带来新的哀痛,用来表达新的哀情,也表明亲亲之情不可没有丧服。等到回家后再恢复重丧服,是因为轻丧的哀情、轻丧服已经行使完毕的缘故。如今新死的人远在千里之外,若因公务所限,无法前往奔丧,就用重丧服兼顾新丧。因为重丧服是先前丧事所定,与新的死者无关,那么对新死者就是没有丧服的。难道应当有丧服的至亲,最终却成了没有丧服的人吗?应当制定新的轻丧服,来充当前去哭临的丧服。等到新丧的丧服除服完毕,就恢复原先的重丧服,自然就兼顾了两丧,前后两丧,人情与丧服都能两全其美了。有人质疑说:『丧服以礼制为准,礼制中有前去哭临时穿的丧服,却没有临时制作的丧服。如果临时制作轻丧服,恐怕不合礼。』回答说:『礼是通行的常制,而鲁国为王姬在外面修建馆舍,《春秋》认为这是合乎礼的变通做法,说明变通之后仍合乎礼,也是常礼所允许的。』」

    居亲丧除旁亲服议 周 晋

  周代的制度,《杂记》说:「即使有诸父、昆弟的丧事,若正当父母之丧期间,除去诸父、昆弟丧服时,都要穿上除丧时应穿的服装,事毕之后再恢复丧服。」即使身负亲人的大丧,仍然要为轻丧服除服,这是骨肉之恩的体现。即使是国君的丧事,也不因此而不除私人的丧服。所谓「正当」,是指齐衰周年、大功之丧,或者从始至终都在三年丧期之内。小功、缌麻则不必除服。长殇、中殇则要除服。

  晋朝贺循说:「即使有父母之丧,凡是周年、大功的丧服,到应当祥祭除服时,都各自穿上除丧应穿的服装,按照平常除服的礼节进行。小功以下的丧服则不必除服,因为丧服等级更轻了。若丧服等级降为小功

小功以下则不除,转轻也。降而为小功则除之。」

  殷允有兄子丧,应除兄服,与徐邈书云:「其晨当着吉服除服不?当竟此日以吉服接客?当兄旧服见客邪?」又云:「礼曰:『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庾太尉大丧中除妻服,白帢对客终日。今斋服既同,且下流,益无嫌于变吉服也。竟此一日,然后反丧服邪?」

    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

  晋羊祖延问曰:「外生车骑妇,先遭车骑丧,斩缞服也。后遭母丧,齐缞服也。礼为两制,服有所变易邪?按曾子问曰『君丧已殡,臣有父母丧,归家,殷事即往』。应依此不?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贺彦先即循也。答曰:「礼,女子适人,服夫三年,而降其父母。传曰『不贰斩』。既不贰斩,则不得舍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国妃有车骑斩缞之服,宜以包母齐缞,无两服之义。唯初奔,当有母初丧之服,以明本亲之恩。成服之日,故宜反斩缞之服,此轻重之义也。又礼,君不厌臣。君既殡,又有父母之丧,与君俱三年,故有归家之义。而犹云有君丧者,不敢私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虽君父两服,当其兼丧,以君缞为主,而不以己私服为重也。」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晋 宋

  晋韩康伯问荀讷云:「有人奉其伯后,服制未除,复有本父丧,当复应还所生,两处作丧位不?若作垩室,今当服斩,先斩以居垩邪?」答曰:「今身有所后重服,未练,虽有所生之丧,无所改易。既练则当服周,布冠帻,首绖,齐缞。先丧既练,已有垩室,唯当服周以居之耳,不复还本家作丧位。」韩重问:「既为人后,先服重制,岂当有改。然今要当有时还本,哭临其本亲,赴吊不设丧位,情为不安。可于本亲兄弟次作垩室归来处之不?」荀重答:「意谓身有所后重服,当不得复于本兄弟庐次作垩室,归可设哭位而已。」

  宋庾蔚之谓:「礼,齐缞斩缞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缞升数,从其麤者。若升数同则不变,绖带而已。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着之。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

  宋孟氏问曰:「嗣子今为孟使君持重,光禄丧庭便无复主位,于礼云何?」周续之答:「礼无晓然之文,然意谓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丧,岂可阙三年正主邪!」又问曰:「若嗣子兼持重者,光禄丧次,亲有庐邪?」又答曰:「礼之倚庐在东墙下,盖是寝苫枕块之处,非接宾位也。谓寝息之所,宜在亲之殡宫。

译,则就要除服。」

  殷允有侄子的丧事,应当除去为侄子所服的丧服,写信给徐邈说:「那天早晨应当穿吉服除服吗?还是整天都穿吉服接待宾客?还是穿着为兄长所服的旧丧服见客呢?」又说:「礼书说:『穿上除丧应穿的服装,事毕之后恢复丧服』。庾太尉在大丧期间为妻子除服,整天穿着白帢会见宾客。如今丧服既然相同,而且地位较低,更不必忌讳改穿吉服了。是整天都这样,然后再恢复丧服吗?」

    妇人有夫丧而母亡服议

  晋朝羊祖延问道:「外甥女嫁给车骑将军,先遭遇车骑将军的丧事,服斩衰丧服。后又遭遇母亲的丧事,应服齐衰丧服。礼制对这两种情况有不同规定,丧服是否要有所改变呢?按《曾子问》说『国君之丧已经停殡,臣子若有父母之丧,可以回家,殷祭之时再前往』。是否应当依照这个规定?前往时穿什么丧服?在家时又穿什么丧服?」贺彦先,即贺循,回答说:「按礼制,女子出嫁后,为丈夫服三年丧,而降低为父母服丧的等级。传文说『不能同时服两种斩衰之服』。既然不能同时服两种斩衰,那就不能舍弃自己所重的丧服,去服那降低等级的丧服,道理是很明确的。国妃已经为车骑将军服斩衰丧服,就应当以此兼顾为母亲服的齐衰丧,不存在同时服两种丧服的道理。只有刚开始奔丧时,应当有为母亲初丧所服的丧服,用来表明本家血亲的恩情。到成服那天,就应当恢复穿斩衰丧服,这是权衡轻重的道理。再者按礼制,国君不压抑臣下的私丧。国君既已停殡,又遇父母之丧,与国君之丧同为三年之丧,所以有回家奔丧的道理。但仍说有国君之丧的人不敢为私丧服丧,又有什么除服可言呢。由此说来,即使国君与父亲两种丧事同时兼有,遇到丧期重合时,也以国君的丧服为主,不以自己的私丧服为重。」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 晋 宋

  晋朝韩康伯问荀讷说:「有人过继给伯父为后,丧服还没有除去,又遇到本生父亲的丧事,应当返回本生家中吗?如果要设垩室,如今应当穿斩衰服,是先穿斩衰再住垩室吗?」回答说:「现在自身对所后之家有重丧服在身,还未到练祭,即使有本生父的丧事,也不做任何改变。等到练祭之后,就应当改服齐衰周年之服,戴布冠帻,穿首绖、齐衰。先前的丧事既已练祭,已经设有垩室,只应穿周年丧服居于垩室之中,不再返回本家设丧位。」韩康伯又问:「既然做了别人的后嗣,先前所服的是重丧服,难道应当有所改变吗?但如今在适当的时候还是要回到本家,去哭吊本生的亲人,若前去吊唁却不设丧位,情理上感到不安。可以在本生兄弟的旁边另设垩室,回来时就住在那里吗?」荀讷再次回答:「我认为自身对所后之家有重丧服在身,就不应当再于本生兄弟的庐次中另设垩室,回去时设个哭位就可以了。」

  宋朝庾蔚之认为:「按礼制,齐衰、斩衰的受服,大功丧要改变既练的丧服,是按照丧服布料的粗细而定,粗的为准。如果布料的粗细相同就不必改变,只改绖带罢了。如今的情形却不是这样,应当另外制作本生亲属的周年丧服,回本家时就穿上。时代不同,不能完全依照古礼。如今把垩室作为接受吊唁的场所,所以应当回到本家,设立垩室,位置在诸弟垩室之下以接受吊唁。假使本家很远,就应当在别的房间设垩室。不能在所后之家的灵前接受本生亲属丧事的吊唁。」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

  宋朝孟氏问道:「嗣子如今为孟使君持重丧,光禄大夫的丧事灵堂上便没有了主丧之位,按礼应当怎么办?」周续之回答:「礼书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但我认为嗣子应当兼持祖丧的正位丧礼,怎么可以缺少三年丧的正式主丧人呢!」又问:「如果嗣子兼持祖丧之重,那么光禄大夫丧事的位次,是否也另设庐次?」又回答说:「礼制中的倚庐设在东墙之下,是守丧者寝苫枕块的地方,不是接待宾客的位置。我认为寝息之所,应当设在祖父的殡宫。在光禄大夫的丧事灵堂上,如果有宾客馈赠奠祭等事,就前往丧所处理,事毕后仍回到庐次。但如今世俗都把庐当作接待宾客的地方,那么位次就有两处,依从礼制的变通,也应当

于光禄丧庭,若宾客馈奠,凡是有事,然后之丧所,已则还庐次。然今代皆以庐为接宾之位,位则二处,从礼之变,亦宜两设耶。」又问:「葬奠之礼,何先何后?」又答:「礼云『父母之丧偕,其葬也先轻而后重,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其葬服斩缞』。以例而推,光禄葬及奠虞皆宜先。于情则祖轻,于尊则义重。」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周 后汉 晋

  周制,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后,则不为祖母三年。」吴商驳之曰:「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踰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踰祖也。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商按: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者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踰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比,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踰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又齐缞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晋 宋

  晋雷孝清问曰:「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别开门,更立庐不?言称孤孙,为称孤子?」范宣曰:「按礼应服后丧之服。承嫡居诸父之上,一身为两丧之主,无缘更别开门立庐,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练日,则变除居垩室,事毕反后丧之服。礼无书疏称孤子孤孙之文,今代行之,合于人情。称孤孙,存传重之目。宜卒祖母讫服,然后称孤子。」

  宋庾蔚之谓:「若如范说,非为反后丧之服,亦应还毁垩室,立庐在诸父垩室之上。但二丧共位,庐垩室杂处,恐非适时之礼。谓宜始有后丧,便别室为庐,兼主二丧。」

    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

  宋何承天问曰:「妇人夫先亡,无男,有女已出嫁。妇人亡后未周,宗从之家乃以儿继其后。今既更制庐杖,未知当及亡月一周便练,为取出后日为制服之始?」荀伯子答曰:「出后晚异于闻丧晚税服也。

译两处都设置。」又问:「安葬奠祭的礼节,哪个先哪个后?」又回答:「礼书说『父母的丧事同时发生,安葬时先葬轻丧、后葬重丧,虞祭时先祭重丧、后祭轻丧,安葬时穿斩衰丧服』。以此类推,光禄大夫的安葬及奠祭、虞祭都应当在先。从情感上说祖父的丧事较轻,从尊卑上说祖父的地位更重。」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 周 后汉 晋

  周代的制度,《丧服小记》说:「祖父已经去世,之后又成为祖母的丧主,要服三年丧。」若祖父还在世,那么这种服丧的情形就如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

  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说:「父母若在祖父之后去世,就不为祖母服三年丧。」吴国的吴商反驳说:「我曾见刘表所作的丧服晚定的著作,说改变、除去丧服,妇人的丧服不能超过男子;孙子为祖父服周年丧,父亲去世之后,为祖母服丧,却说不能超过祖父的丧服等级。又见成侍中说,认为自己是从父亲那里承受重丧,而不是从祖父那里承受重丧,所以为祖母服丧不应当服三年。我认为:假使某人过继给他人为后,为本生父亲服周年丧,而所后之家又另外有儿子,此人就回归本家,如果之后母亲去世,难道可以说不能超过为父亲所服的丧期而不服三年吗?又比如从祖祖父先去世,自己只服小功五个月而已;后来成为从父的后嗣,从父又先去世;祖母之后去世,难道可以因为自己先前为祖父只服小功,如今为祖母也不超过为祖父所服的等级、只服五个月吗?诸如此类的情形,妇人的丧服重于丈夫的情况很多,不能一一列举。『不能超过丈夫』的说法,经传中都没有依据。嫡子的行为却按庶子的丧服标准来定,道理上也讲不通。成粲又说:『自己是从父亲那里承受重丧,不是从祖父那里承受重丧,如今为祖母服丧也应当是周年丧。』但按齐衰章,臣子为国君的父母、祖父母服周年丧。凡是臣子跟从国君所服的丧而降一等,臣子服周年丧,那么国君就是服三年丧。这里说的是身为国君而遇到父亲或祖父的丧事,是指开国初封的国君而言。至于继承君位的后代国君,则父亲与祖父,也有因废疾而未能继位的情形。有废疾未能继位的,那么国君就是从曾祖那里承受国家,而不是从祖父那里承受国家。虽不是从祖父那里承受国家,仍然要为祖父服三年丧。这就是经文中明确的例证,不是根据传文的说法推衍出来的。道理既然如此,那么凡是过继为人后嗣的人都应当服三年丧,何必一定要先承受重任才能服斩衰之服呢。」

    为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议 晋 宋

  晋朝雷孝清问道:「为祖母持重丧,已经安葬之后母亲又去世,丧服应当如何?是否要另外开门、另立丧庐?是称『孤孙』,还是称『孤子』?」范宣回答:「按礼应当穿后一丧事所应服的丧服。因为承嫡子之位居于诸叔伯之上,一人身兼两丧的丧主,没有理由再另外开门立庐,以致失去居于正位的用意。到祖母练祭那天,就改服居于垩室,事毕后再恢复后一丧事的丧服。礼书中没有书信中称『孤子』『孤孙』的说法,如今世俗这样称呼,也合乎人情。称『孤孙』,是为了保存传承重丧的名分。应当等祖母的丧服除完之后,再称『孤子』。」

  宋朝庾蔚之认为:「如果照范宣所说,不是恢复后一丧事的丧服,也应当拆毁垩室,在诸叔伯的垩室之上另立丧庐。但两丧共用一个位次,庐与垩室混杂在一处,恐怕不是适宜时宜的礼制。我认为应当在有了后一丧事时,就另设一室作为丧庐,同时兼主两丧。」

    既练为人后服所后父服议

  宋朝何承天问道:「一位妇人,丈夫先去世,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已经出嫁。这位妇人去世后还不到周年,同宗族的人才把一个儿子过继为丈夫的后嗣。如今既已重新制丧庐、执丧杖,不知应当从亡故之月算起满一年就行练祭,还是从过继那天算起作为制服的起始?」荀伯子回答说:「过继来得晚,与听闻丧事来得晚而补服的情况不同。应当以亡故之月为周年起算,不以过继那天作为制服的起始。假设甲有妻子和儿女,甲死后,甲的儿子持重丧,已经练祭,甲的儿子又死了,甲的弟弟乙才把自己的儿子景过继给甲为后,景为伯父服周年丧完

应以亡月为周,不以出后日为制服之始。假使甲有妇及男女,甲死,甲儿持重服,已练,甲儿复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甲,景以为伯持周年服讫,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妇、女不合先景除服,何容持三周服邪!难者或疑若使甲服将除而景始出后,景便是服斩,旬日而除。意谓若服将讫,宜待除服方出后耳,不可使甲妇、女制四周服也。」何重问:「出适之女周而除,心制既过,既吉之后,而来继之弟,不为丧始,门庭凶素,灵筵未毁,舛错深浅,岂称人情。今谓宜待除服为后是也。今问不待除者耳。若不服其残月,便当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二条何者为安?」荀重答曰:「意谓出后未及练者,宜服其残月,以亡月为周。若将服出后,宜延待服竟。至于去庐即练,綅缟从轻,此自降杀以渐,所谓送死有已,服生有节,非明出后始为丧主也。又谓为人后者,在练则练,在綅则綅,何疑服旬便除。然谓此语不通。设使甲死,其妇女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从远还,始闻丧,以长子景后甲,景弟丁为伯父追周服,景以出后之故,更綅缟旬日除:所谓深浅舛错,不是过也。譬如知丧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也。凡出后晚,异知丧晚也。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过,无缘更居再周。若甲之妇女无事不吉,而来继之子门庭凶素,此妇女无容避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使妇女歌于内,而继子哭于外。谓应服其残月。」

  司马操难:「为人后者尽礼于彼,致降于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若子之义,岂以真假殊其事,早晚异其制哉!岂不父子之名定于受命之辰,加崇之恩起于辞亲之日,大义昭然,无厌夺之变。而使情节伸而有余,岁月屈于不足,未知轻重,将欲何附。论云:『甲死,甲儿持服,已练,甲儿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后之,景无缘为伯持周服毕,复更制二十五月服。』难曰:『景以甲练后方来后甲,彼丧虽杀,我重自始,更制远月,于义何伤。且昔以旁尊,服不踰齐,今为其子,礼穷于制,事乖义异,深浅殊绝,岂宜相蒙,共为三年。若是大功小功之亲,本服已讫,乃为之后,亦可计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若无服之亲,今为甲嗣,其义云何?」论云:『甲妇女无缘持三周服,又不合先景除服。』难曰:『甲妇女二周终讫,何事三周。吉凶有期,何必顾景。亦犹自远之兄,始及袒免,居室之弟,久已笙歌,岂得同一!』论云:『或疑甲服垂除,而景出后,景应服斩,旬日而除。意谓延待服除而出后耳。』难曰:『景以礼而行,不及甲始丧,盖由事趣。且夫堂阶绝构,丧位无主,行路凄怆,骨肉悼心,既为置后,宜及三年之内,情事有寄,岂得持疑以俟吉,视再周之徒过哉!

译毕后,就再改服二十五个月的丧服,甲的妻子、女儿不应当先于景除服,怎么能让她们服三周年的丧呢!有人质疑说,若是甲的丧服将要除去时景才出继,景便应当服斩衰,十来天就除服。我认为如果丧服快要期满,就应当等到除服之后再出继,不可以让甲的妻子、女儿服四周年的丧。」何承天再问:「已出嫁的女儿服丧一周年而除服,心丧期还未过,除服转吉之后,才有过继来的弟弟,他不能算是丧事的开端,可是门庭仍是丧家素服,灵堂还未撤去,深浅错乱,怎么合乎人情。如今认为应当等除服之后再定为后嗣,这是对的。现在要问的是不等除服的情况。如果不服丧事剩余的月份,那就该像听闻丧事晚的情况一样,唯独此人不能马上转吉。这两种说法哪个更妥当?」荀伯子再答:「我认为出继时若还没到练祭,就应当补服剩余的月份,以亡故之月起算周年。如果将要在服丧期满时才出继,就应当等待丧服期满。至于撤庐、行练祭,丧服由粗渐细,这本是逐渐降杀的过程,也就是所谓送别死者有终止,为生者服丧有节制,并不是说出继才算作丧主的开始。又认为为人后嗣的人,处在练祭阶段就依练祭之服,处在綅缟阶段就依綅缟之服,怎么会怀疑十来天就除服呢。但这种说法讲不通。假设甲死了,他的妻子、女儿已服丧两周年,甲的弟弟乙带着两个儿子从远方回来,才听闻丧事,把长子景过继给甲为后,景的弟弟丁为伯父追服周年丧,景因为出继的缘故,改服綅缟十来天就除服:这就是所谓深浅错乱,但这并不算过失。就好比听闻丧事晚,唯独一人不能马上转吉的情形,这也是我所疑虑的问题。凡是出继来得晚,与听闻丧事晚是不同的。既然已经按本来的丧服制度行事,如今日月已经过去,没有理由再让她们居丧两周年。如果甲的妻子、女儿平白无故不能转吉,而过继来的儿子门庭却仍是丧家素服,这样妻子、女儿就没有办法回避这样的凶丧居所,另择吉宅居住。又不可以让妻子、女儿在里面歌唱,而过继的儿子在外面哭丧。我认为应当补服剩余的月份。」

  司马操反驳说:「作为别人的后嗣,对所后之家尽到礼数,而对本生之家降低等级,这是为了成全承受重任之道,成就如同亲子一样的名分,怎么能因为真假之别而区分对待方式,因为早晚之别而改变制度呢!父子的名分难道不是在受命过继那一刻就确定下来的吗,加重恩义是从辞别本生父母那天就开始的,大义昭然,没有减损增益的变化。可是如今却让情理上应伸展的部分反而有余,岁月上应履行的却不足,不知道该如何取舍轻重,将要依附于什么原则呢。前面说:『甲死了,甲的儿子服丧,已经练祭,甲的儿子死了,甲的弟弟乙才把儿子景过继给甲为后,景没有理由为伯父服完周年丧后,又再改服二十五个月的丧服。』我反驳说:『景是在甲已经练祭之后才来过继为后的,那么此前的丧事虽然已经减杀,但我承受的重任却是从头开始的,再制定较远的月份服丧,在道理上有什么妨碍呢。况且此前作为旁系尊长时,丧服不超过齐衰,如今作为他的儿子,礼制上要穷尽制度,事情已经不同,深浅悬殊,怎么能混同起来,一起算作三年呢。如果是大功、小功的亲属,本来的丧服期限已经服满,才被过继为后,也可以计算本服的月份,来充抵再周年的期限。如果是没有服丧关系的亲属,如今被过继为甲的后嗣,那道理又是怎样呢?』前面说:『甲的妻子、女儿没有理由服三周年的丧,又不应当先于景除服。』我反驳说:『甲的妻子、女儿服满两周年,何必要服三周年呢。吉丧各有期限,何必顾及景的情况。这也就好比远方的兄弟才刚开始服丧免绖,而家中的弟弟已经早早地转为歌舞欢乐了,怎么能等同呢!』前面说:『有人疑虑,若甲的丧服将近除去而景才出继,景应当服斩衰,十来天就除服。我认为应当等丧服除去之后再出继。』我反驳说:『景是依礼而行,来不及赶上甲丧事之初,这是由于事情的机缘所致。况且堂阶断绝,丧位没有主人,路人见了都感到凄怆,骨肉之亲更是悲痛,既然已经为甲立了后嗣,就应当在三年之内让丧位有所归属,情理上有所寄托,怎么能犹豫等待转吉,而眼看着两周年的时光白白过去呢!』前面说:『甲死了,妻

』论曰:『甲死,妇女持服再周,弟乙二子远还,以长子景后甲,景弟丁为伯父追税服周,而景以出后之故,更居綅缟,旬日而除,舛错浅深,不复是过。』难曰:『乙之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暂居綅缟,旬日而除,则景于甲之丧,终阙征服。亲为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处之于三年之地,而绝之于一日之哀,待吉之义,于此为踬。』论曰:『甲妇女无缘避出此凶居,别卜吉宅;又不可妇女歌于内,继子哭于外。』难曰:『甲妇虽复缞麻去身,号咷辍响,然素服嫠居,与代长戚,夫何图于吉宅,何务于讴歌。』」

  荀伯子答司马操:「难曰:『为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异,尽礼于彼,而致降于此。』答曰:『同所生者,谓出后及所养耳,不谓垂除而追责使同也。设使所继者是绝服之亲,而继父有兄弟丧未周,岂可悉追制伯叔周服乎!故知及生则同,已死则异。若本服大功之亲,虽数十载之后,犹追为税服。至于出后之子,在三年之外,便不为继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也。』难曰:『乙子景今来后甲,既不可与其弟丁同税周服,又不可制居綅缟旬日而除,既为甲子而反不如丁,岂有处三年之地而绝于一日之哀乎?』答云:『谓景应先税周服毕,然后可出后耳。设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将景丁从绝域还,始闻甲丧,岂可使景丁二子同税周服,然后议出后之事乎!若犹使景居重,甲妇女平吉已来,或是朝市改易,岂可方纳一孝居丧乎!虽复三十年,而丁犹税服,景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税服毕乎!设使周公更生,不能违此言也。』」

    兼亲服议

  宋庾蔚之谓:「一人身而内外两亲,论尊卑之叙,当以己族为正,昭穆不可乱也;论服当以亲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没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类皆是也。礼云:『夫属父道,妻皆母道;夫属子道,妻皆妇道。』此言本无亲也。若本有外属之亲,则当推其尊亲之宜。外亲不关母妇之例,无嫌其昭穆之乱,故可得随其所亲而服之。若外甥女为己子妇,则不用外甥之服,是从亲者服也。外姊妹而为兄弟之妻,亦宜用无服之制,兄弟妻之无服,乃亲于外亲之有服也。至若从母而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则不可以妇礼待之,由外亲之属近而尊也。其余皆可推而知矣。」

通典卷第九十八 礼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礼二十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小功不税服议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周 晋 北齐

  周制,丧服小记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译子、女儿服丧两周年,弟弟乙的两个儿子从远方归来,把长子景过继给甲为后,景的弟弟丁为伯父追服周年丧,而景因为出继的缘故,改服綅缟,十来天就除服,深浅错乱,也不算是过失。』我反驳说:『乙的儿子景如今来继承甲为后,既不能与他弟弟丁一样服周年丧,又不能只是短暂地穿綅缟十来天就除服,那么景对于甲的丧事,最终就缺少了应有的丧服。景本是甲的亲子,反而不如丁有周年之服,把自己放在三年重任的地位上,却在一日的哀情上就断绝了,这样等待转吉的道理,在这里就站不住脚了。』前面说:『甲的妻子、女儿没有理由要避开这样凶丧的居所,另择吉宅居住;又不可以让妻子在里面唱歌,而过继的儿子在外面哭丧。』我反驳说:『甲的妻子虽然已经除去了缞麻丧服,停止了哭泣,但仍旧穿着素服守寡,与丧事相始终,又哪里会图谋吉宅,哪里会致力于歌唱呢。』」

  荀伯子回答司马操的反驳说:「你反驳说:『作为别人的儿子,要奉养如同活着一样地对待已故之人,如同对待亲生父母一样,对所后之家尽到礼数,而对本生之家降低等级。』我回答说:『视同亲生的情况,是指出继及被收养的人而言,不是说在丧服将要除去时才追加责成要求相同。假设所继承的是关系已断绝丧服的亲属,而继父有兄弟的丧事尚未满周年,难道可以都追补为伯叔制周年丧服吗!所以说,在世时相同,去世之后就不同了。如果本来是大功之亲,即使过了数十年,仍然要追补服丧。至于出继的儿子,若已在三年之外,就不为继父追服,说明既往之事不能等同看待。』你反驳说:『乙的儿子景如今来继承甲为后,既不能与他弟弟丁一起服周年丧,又不能只穿綅缟十来天就除服,既然作为甲的儿子却反而不如丁,难道有把自己放在三年重任的地位上,却在一日的哀情上就断绝的道理吗?』我回答说:『我认为景应当先补服完周年丧之后,才可以出继。假设甲死后已经三十年,乙带着景、丁从遥远的地方回来,才听闻甲的丧事,难道可以让景、丁两个儿子一同补服周年丧,然后再商议出继的事情吗!如果仍旧让景持重丧,那甲的妻子、女儿平常吉庆的生活已经过了很久,或许朝廷市井早已改变,难道可以突然让一个刚服丧的孝子来打乱这一切吗!即使过了三十年,丁仍然要补服丧,景不能因此反而不如丁,能不等待补服完毕吗!假使周公再世,也不能违背这个道理。』」

    兼亲服议

  宋朝庾蔚之认为:「一个人身兼内外两种亲属关系时,论尊卑的次序,应当以自己本宗为正统,昭穆的辈分不可混乱;论丧服则应当以关系亲近者为先,亲亲之情不可埋没。有的族叔同时又是姨表弟,诸如此类的情形都是这样。礼书说:『丈夫属于父辈的,妻子都算作母辈;丈夫属于子辈的,妻子都算作媳妇辈。』这是说本来没有亲属关系的情形。如果本来就有外亲的亲属关系,就应当推求其中尊亲相宜的一面。外亲不属于母、媳一类的例子,不必担心昭穆辈分的混乱,所以可以依照与自己更亲近的关系来服丧。如果外甥女成为自己儿子的媳妇,那就不用外甥女的丧服标准,而是依从更亲近关系的丧服标准。外表姐妹如果成为兄弟的妻子,也应当采用没有服丧关系的规定,因为兄弟妻子本无服丧关系的地位,反而比外亲有服丧关系的地位更亲近。至于姨母如果成为从父昆弟儿子的媳妇,那就不能用媳妇的礼节来对待她,是因为外亲的关系更近且更尊贵。其余的都可以依此类推而知晓了。」

通典卷第九十八 礼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礼二十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小功不税服议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周 晋 北齐

  周代的制度,《丧服小记》说:「出生时未曾赶上祖父母、诸伯叔父、兄弟在世,而父亲后来补服了丧服,自己却不必补服。」卢植说:「这是说父亲客居他乡,儿子出生了,等到丧服守满才回家,父亲追补服丧,儿子出生时未曾见过这些亲属,恩情浅薄,所以不必追加服丧。」郑玄说:「父亲因某种缘故居住在异乡而生下自己,自己没能赶上这些亲属在

」卢植曰:「谓父客他所,子生,服竟乃归,父追服,子生所不见,恩浅,不追服也。」郑玄云:「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王肃云:「谓父与祖离隔,子生之时,祖父母已死,故曰生不及祖父母。若至长大,父税服,己则不服也。诸父,伯叔也。昆弟,诸父之昆弟也。」

  晋贺循云:「生于他方,不及见祖父母、诸父、昆弟,若闻丧之月,日已过,不为税服,以未尝相见恩情轻也。若日月未过,服之如常。」按魏时诸儒问云:「日月已过,或父已亡,独闻丧,当税之不?若宜税,税何服?」答曰:「父卒而为祖后,服斩,与父在异者也。」

  淳于纂问淳于睿云:「按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注云:『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纂省此注,良谓贤圣失之甚矣。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与!若但以不见则割其正亲之本爱,而忍恻怛之痛,使与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义,于是疏矣。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睿答曰:「贤圣及先儒初无疑怪此者,以其缘人情而恕之。降在小功不税,自正也,非不相识者也。听当依就,莫不厌也。礼记明文,先师之议,可信者也。不信圣贤而欲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辈。周三年者,传重焉故也。而不识见,何所传乎!何所重乎!」

  刘智按:「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智以为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误字。『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衍,剩也。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已除,后生者不得追服也。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

  虞喜通疑曰:「据文云父税子不,当其时则服之可知也。当时虽服,犹生不相见,则恩义疏,不责非时之恩于人,以情恕之也。若父以他故居异邦生己,复更居一邦生弟,然则例不税服,以生不相见故也。文上言不及而下有弟字者,明生不及相见,理中可有弟矣。已死而兄亦不税,此义两施,非衍也。」

  蔡谟以为:「礼,大功犹税,况此三亲,情次于所生,服亚于斩缞。虽不相见,或者音问时通,而绝其税服,岂称情乎!

译世时归乡相见。如今这些亲属去世,等到听闻丧事时,服丧的年月已经过去了。父亲为此服丧而自己不必服丧,是因为不能苛求人对非其所能及的时机产生恩情。如果赶上了那个时候,就应当服丧。所谓『税丧』,是指丧事与服丧的时间不相符合的说法。」王肃说:「是说父亲与祖父分离隔绝,儿子出生的时候,祖父母已经去世了,所以说『生不及祖父母』。如果等到儿子长大后,父亲补服丧服,自己就不必服丧了。诸父,指伯叔父。昆弟,指伯叔父的儿子。」

  晋朝贺循说:「出生在他乡,没能赶上见到祖父母、诸伯叔父、兄弟,如果听闻丧事的月份、日子已经过了服丧期限,就不必补服,因为未曾相见,恩情较轻。如果日月还没超过期限,就应当照常服丧。」按魏朝时众儒生曾问:「日月已经超过期限,或者父亲已经去世,自己单独听闻丧事,应当补服吗?如果应当补服,服什么丧服?」回答说:「父亲去世后自己成为祖父的丧主,服斩衰丧,这与父亲在世时的情况不同。」

  淳于纂问淳于睿说:「按《小记》:『出生时未曾赶上祖父母、诸伯叔父、兄弟在世,而父亲后来补服丧服,自己却不必补服。』注释说:『没能赶上这些亲属在世时归乡相见,等到听闻丧事时服丧年月已经过了,父亲服丧而自己不必服丧,是因为不能苛求人对非其所能及的时机产生恩情。』我看了这条注释,实在认为贤圣的说法有很大的失误。按照降等为缌麻、小功的亲属尚且要补服,正是为了端正亲亲之情、看重骨肉之恩。如今父亲在世则为祖父服周年丧,父亲去世后则服三年丧,这不正是看重的表现吗!如果只因为没有见过面,就割舍了对至亲本来应有的爱,忍受不了那种悲痛之情,让这种关系与诸伯叔父、兄弟同等对待,这怎么可以呢!尊崇祖先的道义,在这里就显得疏远了。再者按礼,为慈母的父母没有服丧的规定,也说是因为恩情达不到。恩情达不到的情况,对于慈母的父母来说是可以的。如今因为其他缘故,出生时未能见到祖父,就认为这是非其所能及的恩情,我内心实在不能认同。」淳于睿回答说:「贤圣及前代儒者当初并没有对此产生疑问和怪异之感,是因为体谅人情而加以宽恕。降等为小功的不必补服,本是正当的,并非因为不认识。听从这样的规定,没有什么不合理的。这是礼记中的明文规定,是前代儒者的定论,是可信的。不相信贤圣的话而想凭自己的臆断,只讲道理而不顾实际,正是要防止这种偏差。周年丧之所以要服,是因为承担了传承重任的缘故。而如果连见都没见过,又传承了什么,又看重了什么呢!」

  刘智按语说:「《礼记·小记》说:『出生时未曾赶上祖父母、诸伯叔父、兄弟在世,而父亲后来补服丧服,儿子却不必补服。』我认为『生不相及』这句话,与下文两处相互矛盾,一定是有讹误的字。『昆弟』二字,是相连的文字,容易被误加为衍文。所谓衍文,就是多余的字。至亲即使相隔几代,也不能因为没有相见而没有相应的服丧恩情。如果说出生未曾赶上的人要补服,那么父亲即使已经除服,后出生的人却不能追补服丧。凡是不必服丧的人不服丧,那么父亲即使补服了,他的子孙也没有理由服丧。由此推断,『弟』字是衍文,这是可以知道的。」

  虞喜通过质疑说:「根据文意,说父亲补服,儿子却不必补服,可知在恰当的时候就应当服丧。当时即使服丧,仍然因为出生时未曾相见,恩义就显得疏远,不能苛求人对非其所能及的时机产生恩情,是用情理来宽恕的。如果父亲因故居住异乡生下自己,又搬到另一个地方生下弟弟,那么按照惯例都不必补服,因为出生时都未曾相见的缘故。文中前面说『不及』,后面又有『弟』字,正是说明出生时未曾及见,理应可以包括弟弟在内。(若这些亲属)已经去世而兄长也不必补服,这一条文含义可以两方面兼顾解释,并不是衍文。」

  蔡谟认为:「按礼,大功之丧尚且要补服,何况这三种至亲,情感仅次于所生父母,丧服等级仅次于斩衰。虽然没有相见,或许音信往来仍是相通的,却断绝了补服的规定,这怎么符合情理呢!所谓『生不及』,是说那个人已经去世、自己才出生罢了,哪里是指

夫言生不及者,谓彼已没、己乃生耳,岂是同时并存之名哉!若郑说不以生年为主,但不相见便为不及,则此祖父即复可言生不及孙,而父亦生不及子,兄复生不及弟也。此之不辞,亦已甚矣,自古及今,未有此言也。郑君见礼文有弟,弟不得先己生,不知所以通其义,故因而立此说,非礼意也。吾谓此直长一弟字耳。长音直两反。书历千载,又逮暴秦,错谬非一。王氏说云:『己生之时,祖父母已卒也。诸父谓伯叔也。昆弟者,伯叔之子也。』此于情为允,又生不及之名亦得通。然既谓诸父为伯叔,而复称伯叔之兄弟,于文烦重。又不说己闻兄丧当税与否,于制亦阙,未尽善也。然犹贤乎郑氏以同时并存为生不及。」

  荀讷答曰:「别示并曹主簿书,其中兄在南娶,丧亡已三年,其兄子该等未曾相见,应为服否?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先儒以为父异邦而生己,不及祖在时归见之,故过时则不服也。记云不及,而诸儒以为不见,文义各异。然则不及当谓生不及此亲在时也。意谓音问既通,情义已着,虽未相见,礼疑从重,犹税服。」

  孙略议曰:「记云不及祖,谓不及并代而不相服。略昔亲行其事,时人咸不见许。」

  北齐张亮云:「小功兄弟居远不税,曾子犹叹之,而况祖父母、诸父、兄弟,恩亲至近,而生乖隔。而郑君云『不责人所不能』,此何义也!生不及者,则是己未生之前已没矣。乖隔断绝,父始奉讳居服而己否者。寻此文意,盖以生存异代,后代之孙不复追服先代之亲耳。岂有并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小功不税服议晋 宋

  晋元帝制曰:「小功缌麻,或垂竟闻问,宜全服,不得服其残月,以为永制。」束皙问步熊,熊答曰:「礼,已除不追耳。未除,当追服五月。」贺循曰:「小功不税者,谓丧月都竟乃闻丧者耳。若在服内,则自全五月。」徐邈答王询曰:「郑玄云『五月之内追服』。王肃云『服其残月。小功不追,以恩轻故也』。若方全服,与追何异?宜服余月。」

  宋庾蔚之谓:「郑王所说,虽各有理,而王议容朝闻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为允惬。若服其残月,官人得宁,则应多少不同。今丧宁心制,既无其条,则是前朝已自详定,无服残月之制。」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晋 宋

  晋刘系之问:「为庶祖母服,经无其文,不知为有服否?

译同时并存的说法呢!如果按照郑玄的说法,不以出生的年份为依据,只要没有相见便算作『不及』,那么这个祖父岂不也可以说『生不及孙』,父亲也可以说『生不及子』,兄长也可以说『生不及弟』了。这种说法实在讲不通,从古至今,从来没有这样的说法。郑君看到礼文中有『弟』字,认为弟弟不可能生在自己之前,不知道该如何解释这层意思,所以就此立说,这不是礼的本意。我认为这只是多出了一个『弟』字罢了。(长,读作直两反。)书籍流传千年,又经历了暴秦焚书,讹误之处不止一处。王肃的说法是:『自己出生的时候,祖父母已经去世了。诸父指伯叔父。昆弟,指伯叔父的儿子。』这在情理上比较允当,而且『生不及』的说法也说得通。但既然称诸父为伯叔父,又再说伯叔父的兄弟,在文字上就显得重复。又没有说明自己听闻兄长的丧事时应当如何补服,在制度上也有欠缺,还不能算是完美的解释。但仍比郑玄把同代并存的情况解释为『生不及』要好一些。」

  荀讷回答说:「另外给曹主簿的信中提到,其兄长在南方娶妻,去世已经三年了,兄长的儿子该等人从未与他相见过,是否应当为他服丧?《记》说:『出生时未曾赶上祖父母、诸伯叔父、兄弟在世,而父亲后来补服丧服,自己却不必补服。』先前的儒者认为是父亲在异乡而生下自己,自己没能赶上祖父在世时归乡相见,所以超过了服丧期限就不必补服。《记》文说『不及』,而各位儒者解释为『未曾相见』,文字含义各不相同。既然如此,那么『不及』应当是指出生时没能赶上这些亲属在世的时候。我认为,如果音信已经相通,情义已经建立,即使没有相见,按礼制应当从重考虑,仍然应当补服。」

  孙略议论说:「《记》文说『不及祖』,是指没有同代并存而不必互相服丧的情形。我以前亲自处理过这类事情,当时的人大多不赞同这种说法。」

  北齐张亮说:「关系为小功的兄弟居住遥远尚且不必补服,曾子对此还感叹不已,何况祖父母、诸伯叔父、兄弟,恩情至亲至近,却因出生而相隔阻绝。可是郑君说『不能苛求人所不能做到的事』,这是什么道理呢!所谓『生不及』,是指自己出生之前这些亲属就已经去世了。彼此隔绝断绝,父亲才开始遵行讳丧、服丧的礼节,而自己却不必服丧。推究这段文字的意思,大概是因为出生的时代先后不同,后代的孙辈不必再为先代的亲属追补丧服罢了。哪有同代却相隔阻绝,就不必服丧的道理呢!」

    小功不税服议 晋 宋

  晋元帝下令说:「小功、缌麻之丧,若在丧期将尽时才听闻消息,应当服全丧期,不能只服剩余的月份,以此作为永久的制度。」束皙问步熊,步熊回答说:「按礼,丧服已经除去的就不再追服。如果还没除服,就应当追补服丧五个月。」贺循说:「所谓『小功不税』,是指丧期都已经结束才听闻丧事的情况。如果还在服丧期内,就应当自行服满五个月。」徐邈回答王询说:「郑玄说『在五个月之内的要追补服丧』。王肃说『服丧剩余的月份。小功之丧不追服,是因为恩情较轻的缘故』。如果说要服全丧期,与追补服丧又有什么区别呢?应当服丧剩余的月份。」

  宋朝庾蔚之认为:「郑玄、王肃的说法,虽然各有各的道理,但王肃的说法容许早晨听闻丧事晚上就除服,或许还不能算是正式成服,从人心的角度来考量,还不能算是完全妥当。如果服丧剩余的月份,做官的人可以安心,但服丧的月份长短就应当因人而异、有所不同。如今丧假、心丧的制度,既然没有明确的条文,那么说明前朝已经自行详细制定过了,是没有服丧剩余月份这一规定的。」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晋 宋

  晋朝刘系之问道:「为庶祖母服丧,经书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不知道是否应当有服呢?

」王冀答曰:「庶祖母服,经诚无文,然亦无不服之制。以情例推之,谓自应服。何以言之?礼,妾子父没,为母伸三年。子既得伸,孙无由独屈。假令嫡祖在,礼,妇人不厌,则无复所屈。按礼唯有祖母文,无嫡庶之别,盖以明尊尊之义,而人莫敢卑其祖也。礼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庶祖母可也。』此谓二妾无子,父命子为之后,或子或孙,唯其班第。既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由此言之,妾之无后而托后于人者,犹为之服,况亲之己之孙而可有不服之义邪!制服为允。」

译王冀回答说:「为庶祖母服丧的问题,经书上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但也没有不服丧的规定。按情理推断,应当认为理应服丧。为什么这样说呢?按照礼制,妾所生之子,父亲去世后,为生母服丧可以伸展为三年。儿子既然能够伸展服丧期限,孙子就没有理由单独受屈减等。假使嫡祖父还在世,按照礼制,妇人不受压抑,那就不再有受屈减等的道理了。考察礼书,只有关于祖母服丧的条文,并没有区分嫡庶,这是为了彰明尊敬尊长的道理,使人不敢轻贱自己的祖母。《礼记》说:『做慈母的后嗣的,做庶母的后嗣也可以,做庶祖母的后嗣也可以。』这是说两个妾没有儿子,父亲命儿子做她的后嗣,无论是儿子还是孙子,都依照他们的辈分排列。既然受命做了后嗣,那么为她服丧就没有什么可疑虑的。由此说来,妾没有后嗣而托付给别人做后嗣的,尚且要为她服丧,何况是自己亲生祖母的亲孙子,怎么能有不服丧的道理呢!制定服丧礼制是恰当的。」

又刘智释疑:「问云:『按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后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

  虞喜通疑云:「慈母贱,虽服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己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不得复传重三年同于继祖母也。」

  宋庾蔚之云:「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魏 晋

  魏刘德问田琼曰:「失君父终身不得者,其臣子当得婚否?」琼答曰:「昔许叔重作五经异义,已设此疑。郑玄驳云:『若终身不除,是绝祖嗣也。除而成婚,违礼适权也。』」

  晋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从公羊,穷舟车人履所至不得者,按代子即位。郑玄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深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谓从玄心丧可也。」荀组云:「至父年及寿限,中寿百岁。行丧制服,立宗庙,于事为长。礼无终身之制。」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晋 东晋

  晋蔡谟曰:「甲父为散骑侍郎,在洛军覆,奔城皋,病亡。一子相随,殡葬如礼。甲先与母、弟避地江南,闻丧行服,三年而除。道险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或谓服可除,不宜以婚者。谟以为凶哀之制除,则吉乐之事行矣。且男女之会,礼之所急。故小功卒哭,可以娶事;三年之丧,吉祭而复寝。鲁文于祥月而纳币,晋文未葬丧而纳室。春秋左氏传曰:『妇,养姑者也。』又曰:『娶元妃以奉粢盛。』由此言娶妻者,所为义大矣,所奉事重矣。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非若婚娶有事亲、奉宗庙、继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乐,婚则三日不举。金石之乐,孰若不举之戚?加己之事,孰若奉亲之重?今讥其婚而许其冠,斯何义也?不亦乖乎!」又曰:「或疑甲省墓稽留者。谟以为奔墓者,虽孝子罔极之情,然实无益之事,非亡身之所也。故礼,奔丧不以夜行,避危害也。今中州丧乱,道路险绝,坟墓跌发,名家人士皆有之,而无一人致身者,盖以路险体弱,有危亡之忧,非孝子之道故也。而曾无讥责,何至甲独云不可乎!

译又刘智释疑:「问云:『按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不妨孙服继祖母也。礼,孙为祖后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

又,刘智《释疑》说:「有人问:『按《丧服小记》说「慈母的父母无服」,那么孙子也应当对慈祖母无服了。又说「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子不祭慈祖母,那还有什么服可言呢。』刘智回答说:『按礼,为亲生母亲的娘家人服丧,而不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这并不妨碍孙子为继祖母服丧。按礼,孙子为祖父后嗣,如同儿子一般。所说的妾母不代祭,是指侍奉她的人本身去世后就停止而已,哪有妾生的儿子先去世、孙子主持丧事而丧期一满就不祭祀的道理呢。』」

虞喜通疑云:「慈母贱,虽服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己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不得复传重三年同于继祖母也。」

虞喜《通疑》说:「慈母地位卑贱,虽然为她服丧如同为母亲服丧一样,是很明确的,但若她的儿子先去世,自己由祖父抚养,那么按祖母之服为她服齐衰一年就可以了,不能再依传重之礼服三年、等同于继祖母。」

宋庾蔚之云:「按丧服传释慈母如母,以为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以为母子,然后慈母之义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并乖经传所说,如母之义,何由而生,子不违父之命,岂从失礼之命。小记云『慈母之父母无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犹无所从,况可得从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妇人不服慈姑者,妇从夫尚犹不服,则子不从明矣。」

宋庾蔚之说:「按《丧服传》解释慈母如同母亲,是因为妾没有儿子,而妾生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二人结为母子,这样慈母之义才算完整。刘智所说的有儿子的妾、有母亲的儿子的情形,都违背经传所说的道理,如母之义又从何产生呢?儿子不违背父亲的命令,难道就要遵从不合礼的命令吗。《小记》说『慈母的父母无服』,如今儿子为慈母服丧如同为母亲服丧,尚且没有可以遵从的依据,何况能够遵从父亲之命为慈祖母服丧呢?而且先儒所说的妇人不为慈姑服丧,媳妇跟从丈夫尚且不服丧,那么儿子不遵从就更明白了。」

    君父乖离不知死亡服议魏 晋

    君父离散不知死活时服丧的议论(魏、晋)

  魏刘德问田琼曰:「失君父终身不得者,其臣子当得婚否?」琼答曰:「昔许叔重作五经异义,已设此疑。郑玄驳云:『若终身不除,是绝祖嗣也。除而成婚,违礼适权也。』」

魏国刘德问田琼说:「失散了君主父亲、终身找不到的人,他的臣子应当可以婚娶吗?」田琼回答说:「从前许叔重作《五经异义》,已经提出过这个疑问。郑玄反驳说:『如果终身不除丧,那就是断绝了祖宗的后嗣。除丧而成婚,是违背常礼而顺应权变。』」

  晋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从公羊,穷舟车人履所至不得者,按代子即位。郑玄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深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谓从玄心丧可也。」荀组云:「至父年及寿限,中寿百岁。行丧制服,立宗庙,于事为长。礼无终身之制。」

晋朝博士徐宣瑜说:「君主逃亡,应当依从《公羊传》,穷尽舟车与人力所能到达的地方仍找不到的,就按规定由太子即位。郑玄注说:『君父逃亡,令臣子终身心丧,我对此深感疑惑。心丧是对的,终身则不对。』意思是遵从郑玄心丧之说是可以的。」荀组说:「等到父亲的年岁达到寿限,中等寿限是百岁。到那时行丧制服、设立宗庙,在情理上更为妥当。礼制中并没有终身行丧的规定。」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晋 东晋

    父母离散、知其死活与不知死活时服丧的议论(晋、东晋)

  晋蔡谟曰:「甲父为散骑侍郎,在洛军覆,奔城皋,病亡。一子相随,殡葬如礼。甲先与母、弟避地江南,闻丧行服,三年而除。道险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或谓服可除,不宜以婚者。谟以为凶哀之制除,则吉乐之事行矣。且男女之会,礼之所急。故小功卒哭,可以娶事;三年之丧,吉祭而复寝。鲁文于祥月而纳币,晋文未葬丧而纳室。春秋左氏传曰:『妇,养姑者也。』又曰:『娶元妃以奉粢盛。』由此言娶妻者,所为义大矣,所奉事重矣。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非若婚娶有事亲、奉宗庙、继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乐,婚则三日不举。金石之乐,孰若不举之戚?加己之事,孰若奉亲之重?今讥其婚而许其冠,斯何义也?不亦乖乎!」又曰:「或疑甲省墓稽留者。谟以为奔墓者,虽孝子罔极之情,然实无益之事,非亡身之所也。故礼,奔丧不以夜行,避危害也。今中州丧乱,道路险绝,坟墓跌发,名家人士皆有之,而无一人致身者,盖以路险体弱,有危亡之忧,非孝子之道故也。而曾无讥责,何至甲独云不可乎!且甲寻已致身,非如不赴之人也。茔兆平安,非如毁发之难也。又是时甲母笃病,营医药而不可违阙侍养,投身危险,必贻老母忧勤哉!昔郑有尉止之乱,子西、子产父死于朝。子西不儆而先赴,见讥于典籍;子产成列而后出,见善于春秋:此经典之明义也。按吴雷思进参太傅军事,亡在新汲,为贼焚烧失丧,其子不得奔迎。礼云『久丧不葬,主人不变』者,谓停柩在殡者耳,不得施于所闻。」

晋朝蔡谟说:「甲的父亲担任散骑侍郎,在洛阳军队溃败之时,逃奔到城皋,病死了。一个儿子跟随在身边,按礼安葬。甲原先与母亲、弟弟在江南避难,听到丧讯后行丧,三年后除服。道路艰险没能赶去坟墓,而他的弟弟这时成婚了。有人认为丧服可以除去,但不应该借此婚娶。我蔡谟认为,凶哀的丧礼既已除去,那么吉庆欢乐的事情就可以进行了。而且男女婚配,是礼制中十分紧要的事。所以小功服过了卒哭之后,就可以办理娶妻的事;三年之丧,行吉祭之后就恢复正寝居处。鲁文公在大祥之月纳聘礼,晋文公在丧期未葬时就娶妻入室。《春秋左氏传》说:『媳妇,是奉养婆婆的人。』又说:『娶正妻是为了主持祭祀。』由此说来,娶妻这件事,所承担的道义十分重大,所侍奉的职责十分重要。再说加冠这件事,不过是给自己加上一件服饰而已,不像婚娶那样关系到侍奉双亲、承奉宗庙、延续后嗣这样的大事;然而加冠尚且有钟鼓之乐,婚礼却三日不作乐。钟鼓之乐,怎能比得上三日不作乐所表现的哀戚之情?给自己加冠这件事,又怎能比得上侍奉双亲那样重要?如今讥议他婚娶却许可他加冠,这是什么道理呢?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又说:「有人怀疑甲探视坟墓时耽搁滞留。我认为,奔赴坟墓虽是孝子无穷的孝思所致,但实际上是无益的事情,不是可以舍身冒险的地方。所以礼制规定,奔丧不在夜间行走,是为了避开危险。如今中原丧乱,道路极其艰险,坟墓被毁掘暴露的,名门大族之人都有此遭遇,却没有一个人亲身前往,大概是因为道

且甲寻已致身,非如不赴之人也。茔兆平安,非如毁发之难也。又是时甲母笃病,营医药而不可违阙侍养,投身危险,必贻老母忧勤哉!昔郑有尉止之乱,子西、子产父死于朝。子西不儆而先赴,见讥于典籍;子产成列而后出,见善于春秋:此经典之明义也。按吴雷思进参太傅军事,亡在新汲,为贼焚烧失丧,其子不得奔迎。礼云『久丧不葬,主人不变』者,谓停柩在殡者耳,不得施于所闻。」

  左丞熊远启云:「父母死河北贼中,如襄国、平阳,可依此制。若王化所被,人迹所及,可往而不往,非以笃孝道也。诗人丧马,犹求之林下,不得漫依东关。吴平之初,如此例皆诣东关寻求,唯桓陵不往求,宋岱不迎母,并加清议。今为其制,且有准则。」

  又司徒李胤祖父敏,浮海避公孙度,不知存亡,寻求积年不得。胤父见乡里与父同年者亡,乃制服。徐景山劝娶而生胤。

  刘智释疑曰:「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者,于其死日,便制丧服。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父母死生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凡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虽虞喜通疑云:「或以当终身服丧,如是曾闵所能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谓宜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庐,祥禫而除。」

  孔衍乖离论曰:「圣人制礼以为经常之教,宜备有其文,以辨彰其义。即今代父子乖离,不知自处之宜,情至者哀过于有凶,情薄者习于无别。此人伦大事,礼所宜明。谓莫测存亡则名不定,名不定不可为制,孝子忧危在心,念至则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杀。故五服之章,以周月为节。况不闻凶,何得过之。虽终身不知存亡,无缘更重于三年之丧也。故圣人不别为其制也。」

  御史中丞刘隗奏上:「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荣宫欢乐,皆使心丧。有犯,君子废,小人戮。」

  东晋元帝建武元年,征南大将军王敦上言:「自顷中原丧乱,父子生乖,或丧灵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将向十载,终身行丧,非礼所许,称之者难,空绝娉娶。昔东关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

  太常贺循上尚书:「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谟引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

译路险恶、体力衰弱,有丧命的忧患,不是孝子应当走的路。可对此从来没有人加以讥责,为什么偏偏说甲不可以呢!况且甲不久之后已经亲身前往,不像那些不赴丧的人。坟茔安然无恙,不像坟墓被毁掘那样艰难。而且当时甲的母亲病重,要为她延医治病,不能舍弃对她的侍奉照料而投身险境,那必定会给年迈的母亲带来忧虑操劳啊!从前郑国发生尉止之乱,子西、子产的父亲死于朝廷之上。子西不加戒备就先行赴难,被史书所讥议;子产整顿好队伍之后才出发,被《春秋》所称许:这是经典中明白的道理。又按,吴国雷思进参与太傅军事,死在新汲,被贼寇焚烧尸骸而失踪,他的儿子未能前去迎丧。礼所说的『丧期久而未能安葬,丧主不改常度』,是指灵柩停放待殡的情形而言,不能用在这种听闻噩耗却无法收葬的情况上。」

  左丞熊远启云:「父母死河北贼中,如襄国、平阳,可依此制。若王化所被,人迹所及,可往而不往,非以笃孝道也。诗人丧马,犹求之林下,不得漫依东关。吴平之初,如此例皆诣东关寻求,唯桓陵不往求,宋岱不迎母,并加清议。今为其制,且有准则。」

左丞熊远启奏说:「父母死于河北贼寇之中,如襄国、平阳一带,可以依照这个规定处理。若是王化所及、人迹可到之处,能去却不去,就不能算是笃行孝道了。诗人丢失了马,尚且到林野中去寻找,不能随便援引东关之例。吴国平定之初,遇到这类情况的人都前往东关寻访,唯独桓陵不去寻访、宋岱不迎接母亲,都因此受到清议的谴责。如今制定这项规定,也要有个准则。」

  又司徒李胤祖父敏,浮海避公孙度,不知存亡,寻求积年不得。胤父见乡里与父同年者亡,乃制服。徐景山劝娶而生胤。

又,司徒李胤的祖父李敏,渡海躲避公孙度,生死不明,多年寻访都没有结果。李胤的父亲见同乡中与父亲同年出生的人去世了,便据此制服守丧。徐景山劝他娶妻,于是生下了李胤。

  刘智释疑曰:「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者,于其死日,便制丧服。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父母死生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凡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虽虞喜通疑云:「或以当终身服丧,如是曾闵所能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谓宜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庐,祥禫而除。」

刘智《释疑》说:「遭逢乱离而离散,估算父母的年岁,已经超过百岁,可以断定其已去世了,却仍得不到音讯,那么可以按同乡同年出生之人去世的日子,来制服守丧。有人认为应当终身守丧,有人不赞同,这该怎么办呢?我回答说:父母的生死尚未确定,那么凶服就不适宜穿在身上,延续祭祀才是最重要的。那么说不应制服而必须延续世代祭祀的看法,我认为是对的。凡是服丧却没有哀戚之容的,可以用不孝来责难他;处在因尊卑关系降等而不能为亲人服丧的情形下,却仍能极尽哀情的,我可以称许他忠厚笃孝。」不过虞喜《通疑》说:「有人认为应当终身服丧,这种做法只有曾参、闵子骞那样的人才勉强能做到,不是一般人所能达到的。我认为应当寻访三年,若找不到,就制服居庐守丧,行祥祭、禫祭之后除服。」

  孔衍乖离论曰:「圣人制礼以为经常之教,宜备有其文,以辨彰其义。即今代父子乖离,不知自处之宜,情至者哀过于有凶,情薄者习于无别。此人伦大事,礼所宜明。谓莫测存亡则名不定,名不定不可为制,孝子忧危在心,念至则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杀。故五服之章,以周月为节。况不闻凶,何得过之。虽终身不知存亡,无缘更重于三年之丧也。故圣人不别为其制也。」

孔衍《乖离论》说:「圣人制定礼制,作为恒常不变的教化,应当具备完整的条文,以辨明彰显其中的道理。就以当今父子离散的情形而言,人们不知道该如何自处,情意深厚的人哀伤超过真正有丧事的人,情意淡薄的人则习惯于毫无区别地对待。这是人伦中的大事,礼制理应加以明确。我认为,无法测知存亡,那么名分就不确定,名分不确定就不能据以制礼,孝子忧惧危难之心,思念到极点自然会如此。但人之常情,必定有递减的道理。所以五服的条文,以周年、月数为节度。况且并未听闻凶讯,又怎能超过这个限度呢。即便终身不知存亡,也没有理由使丧礼重于三年之丧。所以圣人没有另外为这种情况制定礼法。」

  御史中丞刘隗奏上:「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荣宫欢乐,皆使心丧。有犯,君子废,小人戮。」

御史中丞刘隗上奏说:「凡是因军队败亡而与父母失散、尚不知生死吉凶的人,不得享受荣显宫廷之欢乐,一律应当心中丧服。有违犯的,士人罢黜,庶人处死。」

  东晋元帝建武元年,征南大将军王敦上言:「自顷中原丧乱,父子生乖,或丧灵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将向十载,终身行丧,非礼所许,称之者难,空绝娉娶。昔东关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

东晋元帝建武元年,征南大将军王敦上言说:「自近来中原丧乱以来,父子生离,有的丧亲之灵柩寄放异地,前往迎奉的道路阻隔不通。可是人们都据此制服守丧,将近十年,甚至终身行丧,这并非礼制所允许的,这样做的人也很难做到,白白地断绝了婚娶之事。从前东关之役,情形与今日相同,三年之后,并不废止婚娶和出仕。倘若南北阻隔断绝、并非人力所能达到的,就应当让人在三年丧期满后,依照旧有的典章制度行事。」

  太常贺循上尚书:「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谟引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循重议:「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关故事,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帝告下曰:「若亡于贼难,求索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之例也。唯亲生离,吉凶未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

太常贺循上书尚书省说:「双亲生离,吉凶未明,若为其服丧,则凶事尚无根据;若依从吉礼,又恐怕对方并非仍在人世,心怀忧虑而素服简居,这大概是出于人之常情,不是官方礼制所应裁定的。右丞蔡谟援引奔丧之礼,有除丧之后才返回的例子,却没有见到奔丧却先除服的条文。应当申明晓谕,颁告天下。如果只依据东关的旧例,那并非圣人所推行的做法,恐怕不足以解除疑惑。」贺循又重新议论说:「礼制中所说的奔丧除

」循重议:「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关故事,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帝告下曰:「若亡于贼难,求索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之例也。唯亲生离,吉凶未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

  中郎李干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导上:干情事难夺,可更选代。诏曰:「前敦、循所为,唯闻哀不得奔者作制。如李干比,竟未决之,宜急议定。」

  荀组表曰:「有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闻,没地处所,情虑无异。然以未审指的,希万一之存,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传祖考遗体,无心婚娶,遂令宗祀绝灭于一人,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此实难处,然臣犹谓此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西路粗通,义无音问,殡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断之,令举哀制,服勤三年,凶不过三年,此近亡于礼者之礼也。」

  诏曰:「组所陈,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于有情,其尚有疑。然要当详议此理,令可经通。不得以难安隐而直尔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

  杜夷议曰:「荀组难虑宗胤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餬口于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视生犹死也。恐视死犹生,贤于视生犹死也。且又死之与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信则传信,疑则传疑。谓此宜疑之,以避不敏。」

  博士江泉议:「流迸离隔,便令行丧,按旧事未睹其例。昔宰咺致赗,春秋讥其豫凶事。子路赴卫,仲尼虽知必死,须使者至而哭之。然则吉凶事大,存亡应审。方今王道始通,各令寻求之理尽,乃后行丧,于礼未失。」

  虞豫议曰:「子当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经,人迹所至,可前而进,见难而退。若山川之险,非身所涉,虽欲没命,则孝道不全。宜废荣利之势,居憔悴之戚,此惨怛之行表,德义之所先也。」

  征西司马王愆期议:「今虽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与母离隔,吴平,其母尚存,推此,安可必其无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废,谓宜使婚宦及时也。」

  孙绰议云:「三千之责,莫大于不祀之痛。必俟河清而婚,或有绝嗣之门矣。」

  虞谭议曰:「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

译服后才返回的情形,本是指丧葬已经依礼完成,只是受君命所限而未能及时赶到的人罢了。倘若遗骸未能收殓,葬礼未能完成,那么无论是留在家中还是身处远方,都不能除服。何况有的还必须继续寻访,怎能凭空当作丧礼已依礼完成了呢!若援引这一条作为依据,恐怕不足以使人心信服。这只是因为祸乱灾难尚未消除,不能让人终身守服,所以要随时制定制度,作出适宜的裁断,让人依照东关的旧例,大将军所奏之事,我认为是可以采纳的。」皇帝下诏晓谕说:「如果是死于贼寇祸乱之中、寻访之路已经断绝的,都依照东关的旧例,服丧三年后除服,不能援用尚未安葬便可除服的先例。唯有双亲生离、吉凶未定的情形,心怀忧虑而素服简居,这出自人之常情,这种情况不是官方礼制所应裁定的。普遍颁布天下,遵照施行。」

  中郎李干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导上:干情事难夺,可更选代。诏曰:「前敦、循所为,唯闻哀不得奔者作制。如李干比,竟未决之,宜急议定。」

中郎李干自己上奏:父母离散,不知去向,如今妻子已死却不再婚娶,吉庆之事一概不涉。丞相王导上奏说:李干的情事难以夺其志,可以另外选人替代他的职务。诏令说:「先前王敦、贺循所议定的规矩,只是针对听闻丧讯却无法奔丧的人而制定的。像李干这样的情形,究竟应当如何处理还没有定论,应当尽快商议决定。」

  荀组表曰:「有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闻,没地处所,情虑无异。然以未审指的,希万一之存,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传祖考遗体,无心婚娶,遂令宗祀绝灭于一人,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此实难处,然臣犹谓此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西路粗通,义无音问,殡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断之,令举哀制,服勤三年,凶不过三年,此近亡于礼者之礼也。」

荀组上表说:「有的人六亲失散,以及不知道父母亡故的地方,因为没有确切听到死讯,也不知去世之地在何处,这种情形的忧虑是没有差别的。然而由于没有确切的指证,还怀着万一尚存的希望,不忍心举哀,于是便有终身的哀戚,不涉及吉庆之事。有的独自一身承担一宗之重责,传续祖先的血脉,却无心婚娶,于是使宗族祭祀在他这一代断绝,又犯下不孝之中最大的无后之罪。这实在是难以处置的事,但臣仍然认为,这并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诲所允许的。如今西边道路大致畅通,若是仍无音讯,殡葬之事应当可以知晓,只是不清楚死于何处罢了。像这样的人,应当以王法加以裁断,令其举哀制服,服丧三年、尽心尽力,凶服不超过三年,这大概是最接近于合乎礼制的变通之礼了。」

  诏曰:「组所陈,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于有情,其尚有疑。然要当详议此理,令可经通。不得以难安隐而直尔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

诏令说:「荀组所陈述的,是让不知父母存亡的人行丧服丧。这在人情上,尚还存有疑虑。然而必须详细商议这个道理,使之能够贯通施行。不能因为难以安排稳妥就直接搁置不论。这都是关乎一代的事理,道义上应当首先加以明确。」

  杜夷议曰:「荀组难虑宗胤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餬口于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视生犹死也。恐视死犹生,贤于视生犹死也。且又死之与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信则传信,疑则传疑。谓此宜疑之,以避不敏。」

杜夷议论说:「荀组担忧的是宗族后嗣永远断绝、祖先魂灵挨饿而无人祭祀,但又怎能不顾念父母也许还在四方糊口谋生呢?有的人已经去世却不为之服丧,这是把死了的人当作活人看待;有的人尚未去世却已为之服丧,这是把活人当作死了的人看待。恐怕把死者当作生者看待,要胜过把生者当作死者看待。而且生死之事,本来就不是主观意度所能判定的。《春秋》中甲戌、己丑两日都记载了陈侯鲍去世,是因为确实的就依照确实的记载,存疑的就依照存疑的方式记载。我认为这种情形也应当存疑,以此来避免不明智的做法。」

  博士江泉议:「流迸离隔,便令行丧,按旧事未睹其例。昔宰咺致赗,春秋讥其豫凶事。子路赴卫,仲尼虽知必死,须使者至而哭之。然则吉凶事大,存亡应审。方今王道始通,各令寻求之理尽,乃后行丧,于礼未失。」

博士江泉议论说:「流离失散,就让人行丧服丧,按照旧有的事例,还没有见过这样的先例。从前周天子的使者宰咺送来助丧之物,《春秋》讥讽他预先当作凶事对待。子路奔赴卫国,孔子虽然知道他必定会死,也还是等到使者到来禀报之后才为之哭泣。既然如此,吉凶之事关系重大,存亡应当审慎查明。当今王道才刚刚通达四方,应当让各人穷尽寻访的道理之后,再行丧服丧,这样在礼制上就不算有失了。」

  虞豫议曰:「子当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经,人迹所至,可前而进,见难而退。若山川之险,非身所涉,虽欲没命,则孝道不全。宜废荣利之势,居憔悴之戚,此惨怛之行表,德义之所先也。」

虞豫议论说:「儿子应当越境去寻访,凡是舟船能够到达、人迹能够抵达的地方,可以前往,遇到危难就应当退回。至于山川险阻、非自身所能涉足的地方,即便想要舍命前往,那也是孝道有所不全。应当放弃荣华利禄的处境,处于憔悴哀伤之中,这是悲痛之情外在的表现,也是道德节义中应当首先做到的。」

  征西司马王愆期议:「今虽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与母离隔,吴平,其母尚存,推此,安可必其无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废,谓宜使婚宦及时也。」

征西司马王愆期议论说:「如今虽然父子离散,存亡不定,但从前宋岱与母亲离散,吴国平定之后,他的母亲尚且还在人世,由此推断,又怎能断定就毫无希望呢?所以先应明确名分授受不加废止,我认为应当让婚娶与出仕都能及时进行。」

  孙绰议云:「三千之责,莫大于不祀之痛。必俟河清而婚,或有绝嗣之门矣。」

孙绰议论说:「三千条罪责之中,没有比断绝祭祀更为沉痛的了。如果一定要等到黄河水清那样遥不可及之时才能婚娶,恐怕会有断绝后嗣的门户了。」

  虞谭议曰:「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以礼除丧而归,未奔者无不除之制。若废祭绝嗣,皆不可行。宜详条制,万代可述。」

虞谭议论说:「凡是与父母失散的人,对于是否应当行丧服丧,是有疑虑的。按礼制,除丧之后才返回的,对于未能奔丧的人,并没有不除服的规定。若因此而废弃祭祀、断绝后嗣,这都是不可行的。应当详细制定条文规章,使其可以万代传述。」

  蔡谟议:「父子流离,存亡未分,吉凶无问,人道不可终凶,宜制立权礼。其过盛年之女,可听许嫁;其男宜寻求,理极道穷,乃得聘娶。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币于齐,春秋善之,传曰『孝也』。今乖离之

以礼除丧而归,未奔者无不除之制。若废祭绝嗣,皆不可行。宜详条制,万代可述。」

  蔡谟议:「父子流离,存亡未分,吉凶无问,人道不可终凶,宜制立权礼。其过盛年之女,可听许嫁;其男宜寻求,理极道穷,乃得聘娶。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币于齐,春秋善之,传曰『孝也』。今乖离之子,不废婚礼,而末俗多有欢宴之会,致贻讥议,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从。求下礼官考详,永为典式。」

  博士环济议云:「春秋之义,纳室养姑,承继宗祀。聘纳事在可许,仕进须俟清平。」

通典卷第九十九 礼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礼二十一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 叔母寡姑遣还未嫁而亡为服议 寡叔母守志兄迎还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议 已拜时而夫死服议夫父母丧附 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议 吏受今君使闻旧君薨服议 与旧君不通服议 秀孝为举将服议 郡县吏为守令服议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周 汉 晋 宋

  周制,齐缞不杖周章,昆弟相为服,及姑姊妹适人无主者,与孙之为祖父母同,姑姊妹报。则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王者后及无主者,其服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天子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诸侯及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天子元子及诸侯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亦如之;命妇之无主者为其昆弟之为士者亦如之。

  汉石渠礼议曰:「经云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何?戴圣以为:『唯子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为文。唯子不报者,言犹断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为父母周是也。』」吴射慈云:「士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齐缞周。」

  东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从父姊丧,无主后,继子俄而又卒。群以为:「姑姊妹无主后者,反归服,经虽不及从,设教必自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余亲,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亦可乎!」通谘府主及僚寀详断。

  荀讷曰:「若从姊夫没无子,无主后,反服可也。今已立后,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为后者没,更与本亲之情。寻其始则丧非无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功之受,于制则情礼已降,于服则非轻重之序。」

  庾亮答曰:「存没礼终而丧其嗣,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复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丧后而反服大功也。」

  宋庾蔚之谓:「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

译子,不废婚礼,而末俗多有欢宴之会,致贻讥议,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从。求下礼官考详,永为典式。」

蔡谟议论说:「父子离散,存亡未明,吉凶不可查问,但人伦之道不可以永远处于凶服之中,应当制定变通的礼法。那些已过婚配盛年的女子,可以听任她们出嫁;男子则应当继续寻访,直到寻求的途径穷尽为止,才可以聘娶。鲁文公在大祥之月向齐国纳送聘礼,《春秋》对此加以称许,《左传》说这是『孝』。如今离散的子女,不必因此废止婚礼,只是近来世俗中往往有欢宴庆贺的聚会,以致招来讥议,造成疑惑不解。当今谨慎行事的士人,都不知该如何遵循。请求下达礼官详加考订,永远作为典章制度。」

  博士环济议云:「春秋之义,纳室养姑,承继宗祀。聘纳事在可许,仕进须俟清平。」

博士环济议论说:「按《春秋》的义理,娶妻入室、奉养婆婆,是为了继承宗族祭祀。聘娶之事是可以允许的,而出仕做官则须等到天下清平之后再说。」

通典卷第九十九 礼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礼二十一

《通典》卷第九十九 礼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礼二十一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 叔母寡姑遣还未嫁而亡为服议 寡叔母守志兄迎还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议 已拜时而夫死服议夫父母丧附 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议 吏受今君使闻旧君薨服议 与旧君不通服议 秀孝为举将服议 郡县吏为守令服议

  为姑、姊妹、女儿中无后嗣主祭者服丧的议论 叔母守寡、姑姑遣其归家未嫁而死时服丧的议论 守寡的叔母守节、兄长将其接回后暗中受人聘定、尚未知晓便去世时服丧的议论 已行拜时之礼而丈夫去世时服丧的议论(附论丈夫父母之丧) 郡县长官调迁赴任未到而亡故时新旧属吏服丧的议论 属吏受当今君主差遣而听闻旧君去世时服丧的议论 与旧君已断绝关系时是否服丧的议论 秀才孝廉为举荐之长官服丧的议论 郡县属吏为守令服丧的议论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周 汉 晋 宋

    为姑、姊妹、女儿中无后嗣主祭者服丧的议论(周、汉、晋、宋)

  周制,齐缞不杖周章,昆弟相为服,及姑姊妹适人无主者,与孙之为祖父母同,姑姊妹报。则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王者后及无主者,其服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天子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诸侯及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天子元子及诸侯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亦如之;命妇之无主者为其昆弟之为士者亦如之。

周代礼制,齐衰不杖期这一章中,兄弟相互之间的服丧,以及为出嫁而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服丧,与孙子为祖父母服丧相同,姑姑、姊妹也要为对方回报服丧。那么天子为出嫁给诸侯王后嗣以及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女儿服丧,其服制与士人为出嫁而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服丧相同;天子的卿大夫为出嫁给诸侯及卿大夫、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女儿服丧,与士人为出嫁而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服丧相同;诸侯为出嫁给天子嫡长子以及诸侯、卿大夫、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女儿服丧,与士人为出嫁而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服丧相同;诸侯的卿大夫为出嫁为命妇、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女儿服丧也是如此;无人主祭的命妇为她那身为士人的兄弟服丧也是如此。

  汉石渠礼议曰:「经云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何?戴圣以为:『唯子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为文。唯子不报者,言犹断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为父母周是也。』」吴射慈云:「士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齐缞周。」

汉代《石渠礼议》说:「经文说大夫的儿子为出嫁而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女儿服丧,若她是大夫的命妇,为何唯独儿子不用回报服丧呢?戴圣认为:『唯独儿子不回报服丧,是说命妇不得降等服丧,所以用大夫的儿子来作说明。唯独儿子不回报,是说仍旧限定为周年之服,不能延伸服丧年限。』汉宣帝下诏说:『为父母服丧周年,这是对的。』」吴国射慈说:「士人为出嫁而无人主祭的姑姑、姊妹、女儿服丧,服齐衰一年。」

  东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从父姊丧,无主后,继子俄而又卒。群以为:「姑姊妹无主后者,反归服,经虽不及从,设教必自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余亲,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亦可乎!」通谘府主及僚寀详断。

东晋征西将军庾亮府中的仓曹参军王群,为堂姊之丧服丧,她没有子嗣主祭,过继的儿子不久后也去世了。王群认为:「姑、姊妹中没有后嗣主祭者,返回本宗服丧,经文虽然没有涉及堂姊妹这种情形,但制定教化必定要从至亲开始推广。按经文来说应当不降等服丧,按《礼记》所论应属加服之例。而且我与这位堂姊又同在他乡,没有其他亲人,于情理实在不忍降等,依照经文不降等服丧,不也是可以的吗!」于是遍咨府主及各位僚属详加议断。

  荀讷曰:「若从姊夫没无子,无主后,反服可也。今已立后,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为后者没,更与本亲之情。寻其始则丧非无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功之受,于制则情礼已降,于服则非轻重之序。」

荀讷说:「如果堂姊的丈夫去世而没有儿子,没有后嗣主祭,返回本宗服丧是可以的。如今已经立了后嗣,殡葬有人主祭,足下您服小功之丧,等到作为后嗣的人去世了,才又比照本亲的情分服丧。追溯其起初,丧事并非没有主祭者;论其结果,是在五月服丧将满之末,接着又要以大功之服来接续,这样一来,在礼制上情礼已经降等了,在服丧上却又不合乎轻重的次序。」

  庾亮答曰:「存没礼终而丧其嗣,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复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丧后而反服大功也。」

庾亮回答说:「在世时礼数已经完备,后来又丧失了她的后嗣,这种无后的情形,虽然也令人哀伤,但已经不再是本宗所应当过问的事了。所以不能因为死者的后嗣去世,就在小功服将满之时,反而改服大功之丧。」

  宋庾蔚之谓:「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

宋代庾蔚之说:「王群的堂姊刚去世之时,已有过继的儿子,王群已经服了小功之丧。凡是服丧,都应当在最初制服之日确定下来,岂能因为安葬完毕后过继的儿子又去世了,才想要追改所服的丧服呢!这与女子被丈夫休弃后为父母延伸服丧的情形是不同的。经文大多简略,可以类推而知,举出近亲有服的规定,那么疏远之亲无服也就可以推知了。凡是经

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

    叔母寡姑遣还未嫁而亡为服议晋

  晋王景平问:「妇人夫没无男,其姑愍其少寡,欲令更出,要其兄迎归,未有所适而亡,伯叔之子应为服否?」谷士风议曰:「妇人夫没无子,有归宗更出之义。今姑愍彼无嗣,令还其党,欲令更出,则卫庄姜遣陈妫之比也。于兄弟之家者,兄弟宜服周。受姑命而归宗,夫之余亲,不应有服。」虞子卿驳曰:「士风所议,妇人夫没无子,有归宗更适之义。昔姜氏以杀适立庶,归齐怨鲁,陈妫以子死君卒,于礼宜归。此妇非姜氏义绝之伦,无陈妫应出之事,宜姑愍其守寡,欲令更适,此盖代俗之常意,非教训之道也。卫共伯之妻,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不去,就有姑命,未可要谓之必出也。」李思龙以为:「谷氏所据之征虽失,然所执之意未为非也。妇人之体,执箕、养舅姑、供祭祀者也。今归母氏,缺此三事,何妇礼之有!姑以宜出而遣,兄以可出而迎,辞姑从兄,是为欲出之意定也。」李彦仲以为:「姑有嫁妇之文,故令归母氏之党,已绝之理,理自灼然。」

    寡叔母守志兄迎还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议晋 宋

  晋有问曰:「甲叔母乙寡,守节十余年,其母在,兄壬迎乙还家,景求婚于壬,壬意许定,已克吉日而乙暴亡,甲应有服否?」裴主簿议:「凡秉节遂志、义不二醮者,固必杜渐虑始,专于夫家,何得假迹晨昏,以之媒币。余以为景壬交币之辰,则甲乙义绝之日。」许参军驳曰:「乙丧夫无子,励操十载,心期同穴,志固金石。虽潜交媒币,而乙不与知,苟聘至之非我,则无愧于幽明矣。昔宋姬守志,梁寡高行,焚身毁形。焉知景至之时,乙无若人之絜?疑必从重,重则宜服。余固以为不应绝也。」

  宋庾蔚之云:「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也。许君之言,当附于理。」

    已拜时而夫死服议夫父母丧附○晋

  晋郑澄问:「弟女当适武留繇儿,留去年自将儿来拜时,其儿今卒,不知弟女当奔吊否?若吊,着何服?」范宁答曰:「礼,曾子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缞而往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谓斩缞也。谓既亲拜舅,宁当重于吉日耳。

译文在五服的规定之内,条文有未备之处的,都在公子章中列出通例以说明。至于无后嗣主祭者不降等服丧,条文没有涉及从姊妹这种情形,也没有列出通例来说明,由此可知,这种相互体恤的服丧只限于周年之服罢了。晋朝遭逢丧乱,迁都到江南,郡中所任官职,都是共同侍奉天子,又哪里有什么『他邦』之分呢?」

    叔母寡姑遣还未嫁而亡为服议晋

    叔母守寡、姑姑遣其归家未嫁而死时服丧的议论(晋)

  晋王景平问:「妇人夫没无男,其姑愍其少寡,欲令更出,要其兄迎归,未有所适而亡,伯叔之子应为服否?」谷士风议曰:「妇人夫没无子,有归宗更出之义。今姑愍彼无嗣,令还其党,欲令更适,则卫庄姜遣陈妫之比也。于兄弟之家者,兄弟宜服周。受姑命而归宗,夫之余亲,不应有服。」虞子卿驳曰:「士风所议,妇人夫没无子,有归宗更适之义。昔姜氏以杀适立庶,归齐怨鲁,陈妫以子死君卒,于礼宜归。此妇非姜氏义绝之伦,无陈妫应出之事,宜姑愍其守寡,欲令更适,此盖代俗之常意,非教训之道也。卫共伯之妻,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不去,就有姑命,未可要谓之必出也。」李思龙以为:「谷氏所据之征虽失,然所执之意未为非也。妇人之体,执箕、养舅姑、供祭祀者也。今归母氏,缺此三事,何妇礼之有!姑以宜出而遣,兄以可出而迎,辞姑从兄,是为欲出之意定也。」李彦仲以为:「姑有嫁妇之文,故令归母氏之党,已绝之理,理自灼然。」

晋朝王景平问道:「有个妇人,丈夫去世且无子,她的婆婆怜悯她年纪轻轻就守寡,想让她改嫁,请她的哥哥将她接回娘家,还未定下所嫁之人便去世了,她丈夫的叔伯之子应当为她服丧吗?」谷士风议论说:「妇人丈夫去世而无子,有归宗改嫁之义。如今婆婆怜悯她没有子嗣,让她回到娘家,想让她改嫁,这就类似卫庄姜遣送陈妫的例子。至于丈夫兄弟的家人,兄弟应当为她服周年之丧。她既已受婆婆之命归宗,那么对丈夫其余的亲属,就不应当再有服丧的义务了。」虞子卿反驳说:「谷士风所议论的,是妇人丈夫去世而无子,有归宗改嫁之义。从前姜氏因为杀害嫡子、立庶子为君,归罪于齐国而怨恨鲁国;陈妫因为儿子死了、国君也去世了,按礼应当归返。而这位妇人并非姜氏那种恩义已断绝的类型,也没有陈妫那种应当归返的情形,只是婆婆怜悯她守寡,想让她改嫁,这大概只是世俗的一般想法,并非合乎教化训诫的正道。卫共伯的妻子,父母想夺其志而将她改嫁,她发誓不肯离去;即便有婆婆的命令,也不能就断定她必定要出嫁。」李思龙认为:「谷士风所依据的例证虽然有误,但他所持的看法并非不对。妇人的本分,是执持箕帚、奉养公婆、供奉祭祀的人。如今归返娘家,缺失了这三项职责,还有什么媳妇的礼数可言呢!婆婆认为应当让她离去而遣送她,哥哥认为可以让她离去而将她接回,她辞别婆婆而顺从哥哥,这正说明想要她改嫁的心意已经确定了。」李彦仲认为:「婆婆有让媳妇改嫁的成文规定,所以让她归返娘家,这已经是恩义断绝的道理,这个道理是十分明白的。」

    寡叔母守志兄迎还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议晋 宋

    守寡的叔母守节、兄长将其接回后暗中受人聘定、尚未知晓便去世时服丧的议论(晋、宋)

  晋有问曰:「甲叔母乙寡,守节十余年,其母在,兄壬迎乙还家,景求婚于壬,壬意许定,已克吉日而乙暴亡,甲应有服否?」裴主簿议:「凡秉节遂志、义不二醮者,固必杜渐虑始,专于夫家,何得假迹晨昏,以之媒币。余以为景壬交币之辰,则甲乙义绝之日。」许参军驳曰:「乙丧夫无子,励操十载,心期同穴,志固金石。虽潜交媒币,而乙不与知,苟聘至之非我,则无愧于幽明矣。昔宋姬守志,梁寡高行,焚身毁形。焉知景至之时,乙无若人之絜?疑必从重,重则宜服。余固以为不应绝也。」

晋朝有人问道:「甲的叔母乙守寡,守节十几年,她的母亲还在世,她的哥哥壬把她接回家中,景向壬求婚,壬心中已经答应定下,已经选定了吉日,而乙却突然去世了,甲应当为她服丧吗?」裴主簿议论说:「凡是秉持节操、坚守心志、义不再嫁的人,本来就必定要防微杜渐、从一开始就谨慎,专心侍奉夫家,怎么能借着回娘家省亲的名义,去接受媒聘之礼呢。我认为景与壬交换聘礼的那一天,就是甲与乙恩义断绝的日子。」许参军反驳说:「乙丧夫无子,磨砺节操十年,心中期盼与丈夫同穴而葬,心志坚如金石。虽然暗中已经交换了聘礼,但乙本人却并不知情,倘若聘定这件事并非出于我的本意,那么在幽明之间都可以问心无愧了。从前宋伯姬守节,梁国寡妇品行高洁,宁可自焚毁容也不改节。又怎知景来提亲之时,乙就没有像她们那样的高洁心志呢?疑虑不能判定时应当从重处理,从重就应当为她服丧。我仍然认为不应当断绝服丧的关系。」

  宋庾蔚之云:「甲叔母乙便是执操之人,直是母欲夺而嫁之。乃逆责杜渐防微,古贤不足贵也。许君之言,当附于理。」

宋代庾蔚之说:「甲的叔母乙正是坚守节操的人,只不过是她的母亲想要夺其志而将她改嫁罢了。若因此就预先责难她没有防微杜渐,那么古代的贤人也就不值得称道了。许参军的说法,是合乎道理的。」

    已拜时而夫死服议夫父母丧附○晋

    已行拜时之礼而丈夫去世时服丧的议论(附论丈夫父母之丧)(晋)

  晋郑澄问:「弟女当适武留繇儿,留去年自将儿来拜时,其儿今卒,不知弟女当奔吊否?若吊,着何服?」范宁答曰:「礼,曾子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缞而往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谓斩缞也。谓既亲拜舅,宁当重于吉日耳。」郑又问:「若拜舅为重于吉日,应服斩,诚如来告。若拜傍亲,复云何?昔荀启拜时而卒,庾家女不往吊,不被讥,何也?」再答曰:「三代殊制,礼有因革。意为娶女有吉日,理轻于拜舅,复重于拜余人。荀氏海内名族,庾则异行之门,想其不奔吊,必有所据。」

晋朝郑澄问道:「我弟弟的女儿应当嫁给武留的儿子繇,武留去年亲自带着儿子前来行拜时之礼,他的儿子如今去世了,不知道我弟弟的女儿应当前去奔丧吊唁吗?如果要吊唁,应当穿什么丧服?」范宁回答说:「按礼,《曾子问》说:『娶妻已定下吉日而女子却去世了,该怎么办?』孔子说:『新郎应穿齐衰之服前去吊唁,安葬完毕后除服。若是丈夫去世,也是同样的做法。』这里所说的应当是斩衰。我认为既然已经亲自拜见了公公,情理上应当比只是定下吉日更为深重才对。」郑澄又问道:「如果拜见公公比只是定下吉日更为深重,应当服斩衰,确实如来信所说。那么如果只是拜见了旁系亲属,又该怎么办呢?从前荀启在行拜时之礼时去世,庾家的女儿没有前去吊唁,也没有受到讥议,这是为什么呢?」范宁再次回答说:「三代的礼制各有不同,礼

」郑又问:「若拜舅为重于吉日,应服斩,诚如来告。若拜傍亲,复云何?昔荀启拜时而卒,庾家女不往吊,不被讥,何也?」再答曰:「三代殊制,礼有因革。意为娶女有吉日,理轻于拜舅,复重于拜余人。荀氏海内名族,庾则异行之门,想其不奔吊,必有所据。」

  又陈仲欣拜时妇奔丧议曰:「夫拜时出于末代,或恐岁有忌,而吉日不辰,辰,时也。言难逢吉日。有此变礼。既无文于古,及其损益,故当使今之情制,不失古之义旨,亦宜以前事之得中者,为后事之元龟。辄寻今人拜时,婿身发蒙交拜者,往往长迎而尽妇人之礼。按记『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夙兴沐浴,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则与拜而长迎然后妇礼乃备者,而相依准。至于三月庙见,郑玄云『以舅姑没者耳』。若以三日拟三月,施之二亲,没则可;若其亲尚存,岂容措言。乃以众人所行失礼之事,反讥许长迎而为非,则是贱于准礼,而贵于众失,可得然乎?又记云『娶女有吉日而死,婿以齐缞而吊,既葬而除,夫死亦然』。又『在涂之女而夫父母没,布深衣以赴丧』。又记云『女未庙见而死,虽不祔于王姑,而婿不杖,归葬于女氏,示未成妇』。郑玄云『虽不备丧礼,犹为服齐缞』。依准古义,无不赴哀之文。若苟以今失为是,而以古礼先儒为非,人则末如之何。夫拜时虽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亲妇于姑,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谓犹非定,则女子可冒绛纱,使他丈夫发而相见,拜以为婿,辄可委去,子女之分,固若是乎!夫称妻者,系夫之言;称妇者,有舅姑之辞。凡娶妻诚尽妇礼,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行敬,或上堂见姑。又设有甲乙二亲不存,娶妻虽已三日,无可致敬,又未烝尝,则与拜时未敬舅姑,事殊而理同,岂闻今人以为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妇入家,发蒙交拜,夫妻之礼定;致敬舅姑,为妇之礼毕,以明妇顺耳。情礼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礼。凡人有丧,犹或凄怆;况已入夫门,而不恤其哀乎!若谓与古礼相准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伸矣。」

  仲欣又书曰:「庾扬州以拜舅姑拟之庙见,同先配而后祖。寻陈针子之讥郑忽,『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云:『配谓同牢食。后祭,无其敬神心,故曰诬其祖。未三月而祭,非礼也。』又记曰:『妇入,牢食,沐浴,俟明乃见舅姑,以明妇顺。』今当思礼传所以同异,而谬以拜时为先配后祖,未是寻书之意也。且代人三日先配,及同牢行妇礼,不以为嫌。又今人拜时,皆未施敬舅姑,诚准婚已交礼未及三日故也。设有婚未三日而夫有大丧,必尽哀而妇义已成矣。

译法也有因袭和变革。我认为,娶妻定下吉日的情形,在情理上要轻于拜见公公,同时又要重于拜见其他亲属。荀氏是海内的名门望族,庾家则是行事有别的门第,我想他们不去奔丧吊唁,必定是有所依据的。」

  又陈仲欣拜时妇奔丧议曰:「夫拜时出于末代,或恐岁有忌,而吉日不辰,辰,时也。言难逢吉日。有此变礼。既无文于古,及其损益,故当使今之情制,不失古之义旨,亦宜以前事之得中者,为后事之元龟。辄寻今人拜时,婿身发蒙交拜者,往往长迎而尽妇人之礼。按记『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夙兴沐浴,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则与拜而长迎然后妇礼乃备者,而相依准。至于三月庙见,郑玄云『以舅姑没者耳』。若以三日拟三月,施之二亲,没则可;若其亲尚存,岂容措言。乃以众人所行失礼之事,反讥许长迎而为非,则是贱于准礼,而贵于众失,可得然乎?又记云『娶女有吉日而死,婿以齐缞而吊,既葬而除,夫死亦然』。又『在涂之女而夫父母没,布深衣以赴丧』。又记云『女未庙见而死,虽不祔于王姑,而婿不杖,归葬于女氏,示未成妇』。郑玄云『虽不备丧礼,犹为服齐缞』。依准古义,无不赴哀之文。若苟以今失为是,而以古礼先儒为非,人则末如之何。夫拜时虽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亲妇于姑,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谓犹非定,则女子可冒绛纱,使他丈夫发而相见,拜以为婿,辄可委去,子女之分,固若是乎!夫称妻者,系夫之言;称妇者,有舅姑之辞。凡娶妻诚尽妇礼,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行敬,或上堂见姑。又设有甲乙二亲不存,娶妻虽已三日,无可致敬,又未烝尝,则与拜时未敬舅姑,事殊而理同,岂闻今人以为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妇入家,发蒙交拜,夫妻之礼定;致敬舅姑,为妇之礼毕,以明妇顺耳。情礼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礼。凡人有丧,犹或凄怆;况已入夫门,而不恤其哀乎!若谓与古礼相准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伸矣。」

又,陈仲欣关于行了拜时之礼的媳妇是否应当奔丧的议论说:「拜时之礼是后代才产生的,大概是担心年岁中有所忌讳,而吉日不逢其时——辰,就是时的意思,是说难以遇上吉利的日子——所以才有了这种变通的礼法。既然古代没有这方面的成文规定,至于这种礼法的增损变化,就应当使当今的情理制度,不违背古代的义理宗旨,也应当以前代处理得当的事例,作为后来事情的准则依据。我曾考察当今人们行拜时之礼的情形,新郎亲自揭去新娘的盖头、彼此交拜的,往往是隆重迎娶而尽行媳妇之礼。按《礼记》说『新妇到达,新郎作揖迎请新妇入内,共牢而食,第二天早起沐浴,天亮后由赞礼者引新妇拜见公婆』,这与拜时之后隆重迎娶、然后媳妇之礼才算完备的做法,是相互依循一致的。至于三月后庙见祖先,郑玄说『这是针对公婆已经去世的情形而言的』。如果用三日来比拟三个月,用在双亲身上,若双亲已经去世,这样比拟是可以的;若双亲尚且健在,又怎能容许这样比拟呢。如今却拿众人所行的失礼之事,反过来讥讽赞许隆重迎娶的做法是不对的,这就是轻视合乎礼制的做法,而看重众人的失礼之举,这样能说得通吗?《礼记》又说『娶妻定下吉日而女子去世,新郎应穿齐衰前去吊唁,安葬完毕后除服,若是丈夫去世也是如此』。又说『在赴嫁途中的女子,若丈夫的父母去世,应穿麻布深衣前去奔丧』。《礼记》又说『女子尚未行庙见之礼便去世,虽然不能祔祭于婆婆的宗庙,但新郎不需持丧杖,将她归葬于娘家,以表示她尚未成为正式的媳妇』。郑玄说『虽然不必完备丧礼的各项仪节,仍旧要为她服齐衰之丧』。依照古代的义理,并没有不奔丧尽哀的条文。如果一定要以当今的失礼做法为是,而以古代礼制、先代儒者的说法为非,那人们就真是无可奈何了。拜时之礼虽然不是古礼,但既然男女双方已经交拜,也是恭敬谨慎、郑重端正的表示,只是尚未让新妇亲自侍奉婆婆罢了,然而夫妻的名分已经确定了。如果说这样仍然不算确定,那么女子就可以蒙着绛纱盖头,让别的男子揭开盖头相见、行拜礼后成为她的丈夫,随随便便就可以抛弃前者,子女的名分,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称『妻』,是就丈夫而言的说法;称『妇』,则是有公婆存在才有的说法。凡是娶妻确实要尽媳妇之礼,是为了侍奉公婆,而当代的做法中有三日之内行礼致敬、或登堂拜见婆婆的礼节。又假设公婆二人都已不在人世,娶妻虽然已经过了三日,却没有人可以致敬,也未曾举行祭祀,那么这与拜时之礼中尚未拜见公婆的情形,事情虽有不同,道理却是相通的,难道听说过今人会因此就认为她不是正妻的吗!由此说来,迎接新妇入门、揭去盖头彼此交拜,夫妻的名分礼数便已确定;致敬公婆,媳妇之礼才算完成,用以彰明媳妇的孝顺罢了。情理与礼制并不相违背,所以可以据情理来推论礼制。凡是人家遇到丧事,尚且还会感到凄怆哀伤;何况已经进了夫家的门,怎能不体恤这份哀痛呢!如果说要与古礼相比照而合乎人情,那么夫家丧期还在守中祥之时,可以在祥祭之日前去奔丧尽哀,奔丧尽哀,情理与敬意便都得以伸张了。」

  仲欣又书曰:「庾扬州以拜舅姑拟之庙见,同先配而后祖。寻陈针子之讥郑忽,『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云:『配谓同牢食。后祭,无其敬神心,故曰诬其祖。未三月而祭,非礼也。』又记曰:『妇入,牢食,沐浴,俟明乃见舅姑,以明妇顺。』今当思礼传所以同异,而谬以拜时为先配后祖,未是寻书之意也。且代人三日先配,及同牢行妇礼,不以为嫌。又今人拜时,皆未施敬舅姑,诚准婚已交礼未及三日故也。设有婚未三日而夫有大丧,必尽哀而妇义已成矣。既以拜时准婚未三日,则是俱已入门交礼,同未致敬舅姑情义赴哭之例,不得云异。」

陈仲欣又写信说:「庾扬州把拜见公婆比拟作庙见之礼,等同于『先配而后祖』的情形。考察陈国大夫针子讥讽郑忽的话,『这是不成夫妇之礼,欺瞒了祖先啊』。郑玄注说:『配,是指共牢而食。之后才祭告祖庙,若没有敬奉神明之心,所以说是欺瞒祖先。不满三个月就祭告,是不合礼的。』《礼记》又说:『新妇进门,共牢而食,沐浴,等到天亮才拜见公婆,以此彰明媳妇的孝顺。』如今应当思考礼经、传注之间为何有异同之处,而错误地把拜时之礼当作『先配后祖』,这并不是探究这些文字本意的正确做法。况且当代人在三日之内先行合卺之礼,以及共牢而食、行媳妇之礼,并不以此为嫌。而当今人们行拜时之礼时,都尚未施行拜见公婆致敬的仪节,确实是因为按照婚礼的规定,交拜之礼刚行、还未满三日的缘故。假设有人婚后未满三日而丈夫遭遇重大丧事,也必定要尽哀致丧,而这时夫妻的名分已经成立了。既然把拜时之礼比拟作婚后未满三日的情形,那么二者都是已经入门交拜行礼,同样属于尚未致敬公婆、便已因情义而奔丧哭泣的情形,不能说二者有什么不同。

既以拜时准婚未三日,则是俱已入门交礼,同未致敬舅姑情义赴哭之例,不得云异。」

    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议魏 宋

  魏河南尹丞刘绰问曰:「士孙德祖以乐陵太守被书迁陈留,已受印绶,发迈迎吏,虽未至,左右已达,未入境而亡。不知乐陵送故吏当持重乎?陈留迎吏当持重乎?」河南尹司马芝答曰:「德祖见陈留太守,故乐陵守耳。乐陵吏以旧君服,复何疑也。」刘绰难云:「虽去乐陵,其义未绝;陈留虽迎,其恩未加。今使恩未加而服重,恩未绝而服轻乎?礼:『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缞而吊,既葬除之。』谓乐陵宜三年矣。」芝答:「德祖已受帝命,君名已定,乃欲以已成名之君,比未成之妇,何邪?」绰又难:「陈留之吏既未相见,而使三年,是责非时之恩。礼云:『仕而未有禄,违而君薨,弗为之服。』明服以恩不以名也。」

  宋庾蔚之谓:「爵位以受命为判。德祖已受陈留之印,则于乐陵为旧君矣,不俟迎至乃相见也。陈留君吏之名虽判,而恩实未接,同吉日之妇,于情为安。今吏为君齐缞以吊。」

  按宛令迁为元城,已来在道,元城左右奉图箓,主簿众吏在后,未到令死,二县吏疑所服。马博士以为宛君臣未绝,旧吏不得不服,元城宜吊服加麻。贾博士以为已正名元城,然未入境,可依女在涂之服,宛当为旧君之服。

  或问长吏迁在传舍而死,彼迎吏未至,此二国吏服谁当轻重?孙叔然答曰:「古者诸侯以国为家,卫出其君于襄牛,不书出奔,以未出境也。卫侯奔死鸟,传曰:『犹在境内,则卫君也。』虽出传舍,固当以君服之;彼迎吏依娶女有吉日,夫死,斩缞而吊,既葬除之。」

    吏受今君使闻旧君薨服议晋

  晋范宁答问者曰:「礼,衔命出使而君薨,在道则反,入境则遂其事。然则闻旧君之丧,反命而后赴也。」又问曰:「仕今君之朝,欲奔旧君之丧,而今君不许,可以辄去乎?」宁答:「事君,当不义则争之,三谏不从去之可也。君有戎役之事,王命所制,此礼权也。」

    与旧君不通服议周 晋

  周制,檀弓:「鲁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欤?』对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为旧君反服之礼。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坠诸泉,无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有!』」郑玄云:「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为兵主来攻伐曰戎首也。」卢植曰:「戎,兵也。言人君待臣不以礼,不举兵为行陈之首诛之,则善矣,又何反服之有!」

  战国时,齐宣王问孟子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答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人,有故而去,綦毋邃云:「谓有他故,不得不行,或避怨仇者也。

译」

    郡县守令迁临未至而亡新旧吏为服议魏 宋

    郡县长官调迁赴任未到而亡故时新旧属吏服丧的议论(魏、宋)

  魏河南尹丞刘绰问曰:「士孙德祖以乐陵太守被书迁陈留,已受印绶,发迈迎吏,虽未至,左右已达,未入境而亡。不知乐陵送故吏当持重乎?陈留迎吏当持重乎?」河南尹司马芝答曰:「德祖见陈留太守,故乐陵守耳。乐陵吏以旧君服,复何疑也。」刘绰难云:「虽去乐陵,其义未绝;陈留虽迎,其恩未加。今使恩未加而服重,恩未绝而服轻乎?礼:『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缞而吊,既葬除之。』谓乐陵宜三年矣。」芝答:「德祖已受帝命,君名已定,乃欲以已成名之君,比未成之妇,何邪?」绰又难:「陈留之吏既未相见,而使三年,是责非时之恩。礼云:『仕而未有禄,违而君薨,弗为之服。』明服以恩不以名也。」

魏国河南尹丞刘绰问道:「士孙德祖以乐陵太守的身份,接到诏书调任陈留太守,已经接受了印绶,动身出发,迎接的属吏也已出发,虽然还没有到达陈留,左右已经先到通报,可是他还未进入陈留境内就去世了。不知道乐陵原来的属吏应当持重服丧呢,还是陈留迎接的属吏应当持重服丧呢?」河南尹司马芝回答说:「德祖已经算是陈留太守了,从前的乐陵太守之名已经过去了。乐陵的属吏按旧君之服为他服丧,又有什么可疑虑的呢。」刘绰反驳说:「虽然已经离开了乐陵,但君臣之义尚未断绝;陈留虽然已经派人迎接,但恩情尚未真正施加。如今难道要让恩情尚未施加的一方服重丧,而恩情尚未断绝的一方反倒服轻丧吗?礼制说:『娶妻已定下吉日而女子去世,新郎应穿齐衰前去吊唁,安葬完毕后除服。』照此说来,乐陵的属吏应当为他服三年之丧才对。」司马芝回答说:「德祖已经接受了皇帝的诏命,君主的名分已经确定,如今却要把已经确立名分的君主,比作尚未成婚的新妇,这是为什么呢?」刘绰又反驳说:「陈留的属吏既然还未曾与他相见,却要让他们服三年之丧,这是苛求本不该有的恩情。礼说:『出仕而尚未领受俸禄,若离任而旧君去世,不必为他服丧。』这说明服丧是依据恩情,而不是依据名分。」

  宋庾蔚之谓:「爵位以受命为判。德祖已受陈留之印,则于乐陵为旧君矣,不俟迎至乃相见也。陈留君吏之名虽判,而恩实未接,同吉日之妇,于情为安。今吏为君齐缞以吊。」

宋代庾蔚之说:「爵位以接受任命为判定的依据。德祖既已接受了陈留的印绶,那么对乐陵来说,他就已经是旧君了,不必等到迎接的人到达、双方相见之后才算数。陈留君臣之名分虽然已经确定,但恩情实际上尚未真正建立联系,这与已定吉日却尚未成婚的新妇情形相同,从情理上说是比较妥当的。如今属吏应当为这位君主穿齐衰之服前去吊唁。」

  按宛令迁为元城,已来在道,元城左右奉图箓,主簿众吏在后,未到令死,二县吏疑所服。马博士以为宛君臣未绝,旧吏不得不服,元城宜吊服加麻。贾博士以为已正名元城,然未入境,可依女在涂之服,宛当为旧君之服。

按,宛县县令调任元城县令,已经在赴任途中,元城的左右属吏捧着官府图籍前来迎接,主簿及众属吏跟随在后,还未到任县令就去世了,两县的属吏都对该服何种丧服感到疑惑。马博士认为,宛县的君臣之义尚未断绝,旧属吏不能不服丧,元城的属吏则应当穿吊服加麻。贾博士认为,他已经正式定名为元城县令,但尚未进入元城境内,可以依照女子在赴嫁途中的服丧规定处理,宛县的属吏应当为他服旧君之丧。

  或问长吏迁在传舍而死,彼迎吏未至,此二国吏服谁当轻重?孙叔然答曰:「古者诸侯以国为家,卫出其君于襄牛,不书出奔,以未出境也。卫侯奔死鸟,传曰:『犹在境内,则卫君也。』虽出传舍,固当以君服之;彼迎吏依娶女有吉日,夫死,斩缞而吊,既葬除之。」

有人问,长官在调任途中、住在驿站时去世,那边迎接的属吏尚未到达,这两个郡国的属吏,服丧应当谁轻谁重?孙叔然回答说:「古时候诸侯以封国为家,卫国国君被逐出到襄牛,史书不记载为『出奔』,是因为他还没有离开卫国境内。卫侯逃奔到死鸟,《左传》说:『他仍然还在国境之内,那就还是卫国的国君。』所以虽然此时人在驿站,本来也应当以国君之礼为他服丧;那边迎接的属吏,则应依照娶妻已定吉日、丈夫去世的情形,穿斩衰前去吊唁,安葬完毕后除服。」

    吏受今君使闻旧君薨服议晋

    属吏受当今君主差遣而听闻旧君去世时服丧的议论(晋)

  晋范宁答问者曰:「礼,衔命出使而君薨,在道则反,入境则遂其事。然则闻旧君之丧,反命而后赴也。」又问曰:「仕今君之朝,欲奔旧君之丧,而今君不许,可以辄去乎?」宁答:「事君,当不义则争之,三谏不从去之可也。君有戎役之事,王命所制,此礼权也。」

晋朝范宁回答提问者说:「按礼,奉命出使而国君去世,若还在途中就应当返回,若已经进入所出使的国境就应当完成使命。既然如此,那么听闻旧君之丧,也应当先复命之后才前去奔丧。」又有人问道:「在当今君主的朝廷中出仕,想要奔赴旧君之丧,但当今君主不允许,可以擅自离去吗?」范宁回答说:「侍奉君主,遇到不合道义之事应当加以谏诤,三次进谏而不听从,那么离去也是可以的。若君主有征战之事,是受王命所统辖,这属于礼法中的权变情形。」

    与旧君不通服议周 晋

    与旧君已断绝关系时是否服丧的议论(周、晋)

  周制,檀弓:「鲁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欤?』对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为旧君反服之礼。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坠诸泉,无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有!』」郑玄云:「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为兵主来攻伐曰戎首也。」卢植曰:「戎,兵也。言人君待臣不以礼,不举兵为行陈之首诛之,则善矣,又何反服之有!」

周代礼制,《檀弓》记载:「鲁穆公问子思说:『为旧君返回服丧,是古代的礼制吗?』子思回答说:『古代的君子,任用人时依礼而行,罢黜人时也依礼而行,所以才有为旧君返回服丧的礼制。当今的君子,任用人时好像要把他抱到膝上一般亲近,罢黜人时却好像要把他推入深渊一般无情,被罢黜的臣子不率先兴兵作乱,已经算是很好了,又哪里谈得上为旧君返回服丧呢!』」郑玄注说:「这是说被放逐的臣子不为旧君服丧。率先起兵前来攻伐的,叫做『戎首』。」卢植说:「戎,就是兵。这是说,若人君对待臣子不依礼而行,臣子不举兵作为攻伐的先锋来诛讨他,就已经算是很好了,又哪里谈得上返回服丧呢!」

  战国时,齐宣王问孟子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答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人,有故而去,綦毋邃云:「谓有他故,不得不行,或避怨仇者也。」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安其所往,如此则为之服。若谏不行,又搏执,若送囚徒然也。此之谓寇,何服之有耶!」

战国时,齐宣王问孟子说:「按礼,臣子应当为旧君服丧,这该怎么理解呢?」孟子回答说:「若臣子的劝谏得以施行、进言得以听从,恩泽能够施加于百姓,因故离去——綦

」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安其所往,如此则为之服。若谏不行,又搏执,若送囚徒然也。此之谓寇,何服之有耶!」

  晋或问云:「君无道而臣见黜放,君薨,为服否?」许猛答曰:「君无道则当三谏,不从则适他国。若既亡不越境,君虽无道,犹责以臣礼。」

  惠帝元康中,赵郡吏苏宙不奔吊于郡将,中郎、关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元康四年,为先定公薨背,还济北谷城墓宅安厝。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博士苏宙移国子博士:「被符下省请议。郡将曹公,昔临敝国,见接有布衣之交,高游尽欢,谓千年可毕。不意后会,逼为功曹,寻被州召,不为公察孝也。欲深其罪,崇饰虚名,以惑明时。宙虽不德,数受教于君子,宁有故将之丧,而忘奔赴之哀。过蒙殊恩,忝佐方岳,衔命守制,无因致身。礼,闻父母丧,不得奔赴,为位敛发,成踊袭绖,割孝子之心,以终君之命,谓之礼也。往闻丧设位尽哀,仰则先哲,俯顺王度,仪刑古典,不失旧物。若此为罪,不敢逃刑。闻凶则因洛健步,书吊嫡孙,健步回说,丧已还东阿,留书付其从子综。宙寻被召为博士,王事敦我,不遑启处。加宙凶薄,天讨其罪,孤独无子,代之哀人也。按谷梁传曰:『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鲁人曰:「吾君,亲之者也,使大夫则不可。」周人丧,鲁人不吊,是其下成康未为久也。』下犹去也,言去成康之时不远,无愧于不往也。礼无臣祭君之文,时俗之所行,非先王之令典也。庶子不得祭父,臣之祭君也,求之礼传,无吊祭之文。」国子博士谢衡议云:「大夫去国,其妻、长子为旧君服。传曰:『妻言与人同,长子言未去也,言去则无服矣。』是违诸侯之天子不反服,违天子之诸侯亦不反服,以在外也。今之官长,皆自外来,假借一时,共相临尹,去则在外,体远事绝,恩轻义疏。至于死亡,隔限远路,或有难故,不得时往,奔赴之义,无所犯也。」博士周裒议云:「事君之道,资于事父,委质之日,贰乃辟也。宙受署而退,义已周矣。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所以哀其丧、矜其孤也。苟能致书唁,吊祭阙之可也。」河内太守孙

译毋邃说:『是指有其他缘故,不得不离去,或是为了躲避仇怨的人。』——君主便派人引导他出境,又先为他安排好去处,像这样的情形,才应当为他服丧。若是劝谏不被施行,又遭到拘捕,就像押送囚犯一样对待,这样的君主就叫做『寇仇』,又有什么服丧可言呢!」

  晋或问云:「君无道而臣见黜放,君薨,为服否?」许猛答曰:「君无道则当三谏,不从则适他国。若既亡不越境,君虽无道,犹责以臣礼。」

晋朝有人问道:「君主无道而臣子遭到罢黜放逐,君主去世后,臣子应当为他服丧吗?」许猛回答说:「君主无道,臣子应当多次进谏,若不听从,就应当离开前往他国。如果臣子被罢黜后并没有离开本国境内,那么君主虽然无道,臣子仍旧应当以臣子之礼来要求自己。」

  惠帝元康中,赵郡吏苏宙不奔吊于郡将,中郎、关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元康四年,为先定公薨背,还济北谷城墓宅安厝。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博士苏宙移国子博士:「被符下省请议。郡将曹公,昔临敝国,见接有布衣之交,高游尽欢,谓千年可毕。不意后会,逼为功曹,寻被州召,不为公察孝也。欲深其罪,崇饰虚名,以惑明时。宙虽不德,数受教于君子,宁有故将之丧,而忘奔赴之哀。过蒙殊恩,忝佐方岳,衔命守制,无因致身。礼,闻父母丧,不得奔赴,为位敛发,成踊袭绖,割孝子之心,以终君之命,谓之礼也。往闻丧设位尽哀,仰则先哲,俯顺王度,仪刑古典,不失旧物。若此为罪,不敢逃刑。闻凶则因洛健步,书吊嫡孙,健步回说,丧已还东阿,留书付其从子综。宙寻被召为博士,王事敦我,不遑启处。加宙凶薄,天讨其罪,孤独无子,代之哀人也。按谷梁传曰:『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鲁人曰:「吾君,亲之者也,使大夫则不可。」周人丧,鲁人不吊,是其下成康未为久也。』下犹去也,言去成康之时不远,无愧于不往也。礼无臣祭君之文,时俗之所行,非先王之令典也。庶子不得祭父,臣之祭君也,求之礼传,无吊祭之文。」国子博士谢衡议云:「大夫去国,其妻、长子为旧君服。传曰:『妻言与人同,长子言未去也,言去则无服矣。』是违诸侯之天子不反服,违天子之诸侯亦不反服,以在外也。今之官长,皆自外来,假借一时,共相临尹,去则在外,体远事绝,恩轻义疏。至于死亡,隔限远路,或有难故,不得时往,奔赴之义,无所犯也。」博士周裒议云:「事君之道,资于事父,委质之日,贰乃辟也。宙受署而退,义已周矣。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所以哀其丧、矜其孤也。苟能致书唁,吊祭阙之可也。」河内太守孙

晋惠帝元康年间,赵郡属吏苏宙没有前去奔丧吊唁郡将,中郎、关中侯曹臣移文冀州大中正说:「臣在元康四年,因先前的定公去世,返回济北谷城,安葬墓宅。太学博士、赵国人苏宙,从前定公任赵国之君时,任命苏宙为功曹,后来又举荐他为孝廉。此前臣遭遇变故之时,苏宙曾任镇东司马;赵国的旧属吏中,有的亲自前来表达哀思,有的在职任上派人送去祭文,唯独苏宙的姓名没有出现。苏宙如今掌管礼学方面的官职,口中诵读着礼义之言,却不能践行『事三而如一』的君臣大义。对苏宙应当加以论罪贬黜。」博士苏宙移文国子博士说:「接到公文下达省中,请求商议此事。郡将曹公,从前治理敝国之时,与我相交如同布衣之交,交游甚欢,我曾以为这份情谊可以持续千年。不料后来相见,被强行任命为功曹,不久又被本州征召,并非因为定公举荐孝廉的缘故。如今有人想要加重我的罪名,粉饰虚名,来迷惑清明的当世。我苏宙虽然不才,也曾多次受教于君子,怎么会有故主去世却忘记前去奔丧哀悼的道理呢。我曾蒙受特殊的恩遇,忝任辅佐一方之职,奉命守职,无从脱身前往。按礼,听闻父母之丧而不能奔赴的,可以设灵位、束发、行踊礼、穿丧服,割舍孝子本心的哀痛,以完成君命,这就叫做合乎礼制。当年我听闻定公丧讯,就设灵位尽哀,向上效法先哲,向下顺应王朝法度,依循古代典章,不失旧有的礼数。如果这样也算是罪过,我也不敢逃避刑罚。听闻噩耗后,我便托付一位善行的信使,写信吊唁嫡孙,这位信使后来回报说,灵柩已经运回东阿,我便留下书信交给定公的侄子苏综。我苏宙不久后又被征召为博士,王事催逼,没有闲暇安居。加之我命运凶薄,遭上天降罪,孤身一人没有子嗣,是个格外可怜的人。按《谷梁传》说:『周人有丧事,鲁人也有丧事,周人前来吊唁,鲁人却不吊唁。鲁人说:「我们的国君,是周人所亲近的对象,若只派大夫前去,是不可以的。」周人有丧事,鲁人不去吊唁,是因为距离成王、康王之世已经不算太久了。』这里的「下」就是「去」的意思,是说距离成、康之世的时间不远,所以不前往吊唁也无愧于心。礼制中并没有臣子祭祀君主的规定,如今世俗所通行的做法,并非先王的成法。庶子不能祭祀父亲,那么臣子祭祀君主,从礼经传注中考求,也没有吊祭的成文规定。」国子博士谢衡议论说:「大夫离开本国,他的妻子、长子要为旧君服丧。《传》说:『说到妻子,是说她的情形与他人相同;说到长子,是因为他还没有离开本国,若是他也离开了,那就没有服丧的义务了。』这是说,违逆诸侯之命而离去的人,天子不必为其反服;违逆天子之命而离去的人,诸侯也不必为其反服,因为他们已经身处国外了。如今的官长,都是从外地而来,只是暂时相互统属,离任之后便身在外地,与本地关系疏远、恩义已断,恩情浅薄、义理疏远。至于去世之事,路途遥远、道路阻隔,有的又遇到困难变故,不能及时前往,那么在奔丧的道义上,也就没有什么过失了。」博士周裒议论说:「侍奉君主的道理,取资于侍奉父亲的道理,委身效力之日起,若怀有二心便是有罪。苏宙接受任命之后离开赵国,这份道义已经算是周全了。诸侯五个月而下葬,同盟之国前来吊唁,是为了哀悼他的丧事、怜悯他的遗孤。若能够送去书信慰问,即便缺了亲自吊祭,也是可以的。」河内太守孙……

兆议曰:「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缞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职,诗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将父』。夫系之情,犹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仲尼所以非子路,『由尔责于人,终无已也』。」

译郑兆议论说:"秦朝废除诸侯、设置郡守,汉朝沿袭这一制度,郡守死后失去官职,(下属)却有穿斩衰、背土筑坟的做法,这可以说是盗用礼制而不合乎中道,是过分而与不及一样的错误。至于奔赴吊唁祭奠已故长官,并非礼典所记载的内容,这是末代流俗相沿成习,是里巷小民所行之事,并非圣人常法所明定的准则。如今的郡守、内史,不过是暂时到任治理一方,调动没有常规,君主在上更迭,臣子在下更换,(彼此关系)就如同都官临时凑合共事罢了。况且在已故长官尚未入殓安葬之前,(继任者)已经接受天子庄严的任命,朝廷之事督促着我,勤谨于自己的职责,《诗经》不是说过吗:'王事没有止尽,没有闲暇奉养父亲。'牵挂父母之情尚且不能因此放下去奉养父母,又何况要远赴吊唁祭奠已故长官呢!那些主张贬斥(不去奔丧者)的人,可以说是使者说错了话。这就是孔子之所以责备子路的原因:'由啊,你这样要求别人,终究是没有止境的。'"

元康中,又南阳张观告太常,称其父「昔为丹阳郡,有二臣主簿刘亶、留颂等,理罪除名。今观父亡,居在郡下,亶等不来临丧,又不奔葬。凡人有丧,匍匐救之,况于君臣之义乎!而亶等敢怀雠君之心,公肆夷狄之行。」按亶、颂告太常自理云:「近为陈事犯忤,加鞭付狱,亶、颂默然待放。戮辱放退,君臣道绝,抱罪之人,不敢见灵柩也。」博士马平议云:「按礼,君臣之道,有合离之义。亶等昔为君所弃,是为义绝。义绝之臣,责其自亲于君,已见放逐,求还亲临丧事,于事则近伪,于礼无此制也。」

  又梅陶为章郡太守,孙虚为功曹,虚怏怏不欲。时有蜀贼侦逻,误为贼至,陶及虚皆散走。晓知非贼至,悉还。陶大怒书佐还晚,欲斩之,虚执据不听。陶后移邑,虚诣郡自理,驳陶七事。戴邈为州都言依。事绝,太尉留虚为从事中郎,不复与陶相闻。

  温县领校向雄送牺牛,不呈郡太守吴奋。送牛值天大热,多渴死。奋召雄与杖,雄不受,曰「呈,牛亦死」。奋下雄狱。后雄为黄门郎,奋为侍中,同省不相见。武帝敕雄诣奋。王隐议曰:「礼虽云:『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当为小恶也。三谏不从则去,不见齿于其君,则不敢立其朝。至如仲子称『人以国士遇我,我以国士报之;人以凡人遇我,我以凡人报之』。此犹轻于戎首,则可逢而避之,至死不往可也。雄无诏敕逢避,未可非也。」

    秀孝为举将服议魏 宋

  魏景元元年,傅玄举将仆射陈公薨,以谘时贤。光禄郑小同云:「宜准礼而以情义断之,服吊服加麻可也,三月除之。」司徒郑公云:「昔王司徒为谏议大夫,遭举将丧,虽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齐缞三月。汉代名臣皆然。」

  宋庾蔚之谓:「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已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郡将丧。」

    郡县吏为守令服议魏 晋 宋

  魏令曰:「官长卒官者,吏皆齐缞,葬讫而除之。」蜀谯周云:「大夫受畿内采邑,有家臣,虽又别典乡遂之事,其下属皆上相属其吏,非臣也。秦汉无复采邑之家臣,郡县吏权假斩缞,代至则除之。」

  晋丧葬令曰:「长吏卒官,吏皆齐缞以丧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武昌太守徐彦与征西桓温笺云:「蔡徐州薨,主簿服斩。王征北薨于京都,王丞相时在丧庭。徐州主簿以服事谘公,公谓轻重可依蔡侯。时北中郎刘公薨于淮阴,州主簿相承持重。至郄太宰薨,州主簿改服齐缞。

译元康年间,南阳人张观又向太常告状,说他父亲「过去担任丹阳郡太守时,郡里有两个属吏——主簿刘亶、留颂等人,因犯罪被处置除名。如今张观的父亲去世了,家就住在丹阳郡治下,刘亶等人既不来吊丧,也不奔赴葬礼。凡是普通人有丧事,别人尚且争相前去帮忙料理,何况是君臣之间的情义呢!可刘亶等人竟然心怀仇恨旧主之意,公然做出夷狄那样的行为。」经查问,刘亶、留颂向太常申辩说:「先前因陈述事情触犯了长官,被鞭打后关进牢狱,我们默默忍受、听候处置,并未申辩。既然已经受辱被放逐,君臣的名分关系就已经断绝了,我们这些戴罪之人,不敢再去见灵柩。」博士马平议论道:「按照礼制,君臣之间的关系,有结合也有断绝的道理。刘亶等人过去被主君抛弃,这就是义已断绝。义已断绝的臣子,若要求他重新亲近旧主,如今他们已被放逐在外,却要求他们回来亲自参加丧事,这在情理上近乎虚伪,礼制中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又有梅陶担任章郡太守,孙虚任功曹,孙虚心中不满、闷闷不乐。当时有蜀地的贼寇在附近侦察巡逻,误以为贼寇已经到来,梅陶和孙虚都四散逃走。后来查明并非贼寇来袭,众人都返回。梅陶因书佐回来太晚而大怒,要斩杀他,孙虚据理力争,不肯听从。梅陶后来调任到别的城邑,孙虚前往郡府为自己申辩,驳斥梅陶七件事。戴邈作为州都,依从孙虚的说法。事情了结后,太尉留孙虚担任从事中郎,不再与梅陶有来往。

温县领校向雄押送祭祀用的牺牛,没有呈报给郡太守吴奋。押送牛时正值天气酷热,牛大多渴死了。吴奋召来向雄要施以杖刑,向雄不肯接受,说:「就算呈报了,牛也照样会死。」吴奋把向雄关进牢狱。后来向雄担任黄门郎,吴奋担任侍中,两人同在一省任职却互不相见。晋武帝下令向雄去拜见吴奋。王隐评议说:「礼虽然说:『君主不像君主的样子,臣子也不可以不像臣子的样子』,这应当是指小的过失而言。三次劝谏不被采纳就应该离开,若不再被自己的君主看重,就不敢再立身于他的朝廷之中。至于像聂政所说的『别人以国士的礼遇对待我,我就以国士的作为回报他;别人以平常人对待我,我就以平常人的作为回报他。』这种情况还比战争仇敌轻一些,遇到了就可以躲避,至死不去见面也是可以的。向雄没有奉诏敕就躲避不见,这也不能算是错的。」

秀孝为举将服议 魏 宋

魏景元元年,傅玄的举将仆射陈公去世,傅玄以此事咨询当时的贤达之士。光禄郑小同说:「应当依据礼制并根据情义来断定,穿吊服加麻即可,三个月后除去丧服。」司徒郑公说:「过去王司徒担任谏议大夫时,遭遇举将去世,虽然礼制上没有反服(为旧主服丧)的规定,但如今情况已与古代不同,便制定服齐缞三个月。汉代的名臣都是这样做的。」

宋代庾蔚之认为:「以白衣身份被举荐为秀才、孝廉的人,既然还没有成为官吏,所以不应当有对旧主称臣的名分。尊卑既然不同,那就没有正式的丧服等级可依,穿吊服加麻即可。如今人们担任郡守、州相、刺史的属吏,对上级也没有丧服的规定,只是因为身受举荐提拔之恩,恩情比一般情况深厚,我认为应当像郑小同所说的那样,穿吊服加麻才算恰当。如今世人已经违背常规而各行其是,与旧主之间不再互通议论,也不奔赴吊唁原郡守的丧事了。」

郡县吏为守令服议 魏 晋 宋

魏国的法令说:「长官死于任上的,属吏都要穿齐缞丧服,葬礼结束后就除去丧服。」蜀地的谯周说:「大夫受封畿内的采邑,拥有家臣,虽然又另外掌管乡遂方面的事务,但他属下的官吏都是上级派来隶属于他的,并不是他真正的臣属。秦汉以后不再有采邑的家臣制度,郡县的属吏暂且按斩缞对待,等继任者到任后就除去丧服。」

晋朝的丧葬令说:「长官死于任上,属吏都穿齐缞丧服处理政务,如果继任者到任,就都除去丧服。」武昌太守徐彦写信给征西将军桓温说:「蔡徐州去世时,主簿为他服斩缞。王征北在京都去世,当时王丞相正在丧礼现场。徐州的主簿就丧服之事咨询王丞相,王丞相认为丧服轻重可以参照蔡侯的先例。当时北中郎将刘公在淮阴去世,该州主簿沿袭前例服重丧。到郄太宰去世时,该州主簿改为服齐缞。中兴以来,江南地区都遵从这个做法。公卿以下直到县令,属吏为其长官服齐缞,属吏为长官服齐缞,本没有为其旁亲从服的礼文规定,但历来却多有从服的做法。陶大司马遭遇侄子去世,府中和州中的主簿都为此从服。当时卞光禄路过,自己说他曾担

中兴以来,江南皆从之。公卿以下至邑宰,吏服其君齐缞,吏服其君齐缞,则无从服之文,而由来多有从服者。陶大司马遭兄子丧,府州主簿从服。时卞光禄经过,自说为太傅主簿,太傅丧母,已不从服,此是用晋令也。郄太宰遭姊丧,吏服惟疑,郄问谯秀,言不应从服,诸主簿仍便从服。既服君旁亲,则服君便应重矣,乃二公之薨,府州主簿服齐缞。」

  宋庾蔚之谓:「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用齐周之制。礼代殊事异,理有大断。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蹔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不为轻也。君齐矣,岂有从乎!母妻其犹不从,本无义于傍亲,卞光禄所行是也。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恢疏,罔其乖远矣。」

通典卷第一百 礼六十 沿革六十 凶礼二十二

  丧遇闰月议 忌日议子卯日附 纳后值忌月议

    丧遇闰月议东晋 宋 齐 梁 后魏

  东晋孝武帝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按左氏春秋经,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卒。其闲相去四十二日,是则乙未闰月之日也。经不书闰月而书十二月,明闰非正,宜附正之文。其不曰二十九年正月,是附前月之证。又礼记曰『丧事先远日』,则祥除应在闰月。」尚书左丞刘遵议:「丧纪之制,岁数者没闰,而三年之丧闰在始末者,用舍之论,时有不同,唯当本乎闰之所系,可以明折衷。经传具四时以编年,一时无事,经书首月,及其有事,随月而载,初不书闰者,以闰附正月,不应特见也。唯鲁文公六年,书闰月不告朔,指见告朔之余无事也。又文公元年闰三月后,故传曰『于是闰三月』,欲审所附,此明证。设此闰遭丧者,取其周忌,应用来年三月,既合丧期大数,得周忌定日。何休亦以为然,朝同论之不嫌。原其所由,在乎闰附前月而不属后故也。始丧在闰月,以附前,祥除遇之,岂得属后。立闰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经通。且丧疑从重,不贰之道,祥用远日,礼之正典。愚谓周忌故当用七月二十八日,大祥应用闰月晦,既得周忌之正,不失远日之义。礼之远日,诚非出月遇闰而然,盖随时之变耳。」刘遵用闰月祥。

  散骑常侍郑袭议云:「中宗、肃祖皆以闰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尔,闰附七月,用之何疑。荀司徒亦以闰薨,荀家祥亦用闰之后月。诸荀名德相继,习于礼学,故号为名宗。议者引周官、左氏而非公羊、谷梁。今按周官、左氏传而书,自书闰月中事,闰月长三十日,长音直两反。三十日中何得无事,不明闰月,非附月之理也。

译任太傅的主簿,太傅的母亲去世时,他并没有从服,这是遵循晋令的做法。郄太宰遭遇姐姐去世,属吏是否应该服丧犹疑不决,郄太宰询问谯秀,谯秀说不应当从服,但各位主簿仍然选择了从服。既然要为长官的旁亲服丧,那么为长官本人服丧就应当更重才对,可是这两位公卿去世时,府州的主簿却只服齐缞。」

宋代庾蔚之认为:「晋令说『继任者到了就除去丧服』,这条规定施用于州郡县的属吏,应当采用齐衰、周年的丧制。礼制会因时代不同、事情不同而有所变化,道理上有大的判断原则。如今州府的长官既然不会长久在任,暂时前来任职的属吏也不能算作是纯粹的臣属,那么齐衰周年的丧制也就不算轻了。为长官本人服齐缞尚且如此,又哪里谈得上为其旁亲从服呢!为长官的母亲、妻子尚且不必从服,对旁亲本来就没有服丧的道义,卞光禄的做法是对的。那两位公卿让属吏为侄子、姐姐从服,可说是太过宽泛疏阔,实在是相差太远了。」

通典卷第一百 礼六十 沿革六十 凶礼二十二

丧遇闰月议 忌日议(附子卯日) 纳后值忌月议

丧遇闰月议 东晋 宋 齐 梁 后魏

东晋孝武帝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驾崩,到了满两年将行祥祭之时正好遇上闰月。博士谢攸、孔粲议论说:「按照《左传》春秋经的记载,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日,周天王驾崩;乙未日,楚康王去世。这两件事相隔四十二天,由此可知乙未这天是在闰月之中。经文不写作『闰月』而写作『十二月』,说明闰月不算正式的月份,应当附属于正式的月份记载。经文不写作『二十九年正月』,这正是闰月应当附属于前一个月的证明。又《礼记》说『丧事应当选择较远的日子』,那么祥祭除服的日子就应当放在闰月之中。」尚书左丞刘遵议论说:「丧服制度中,以年数计算的丧期不计闰月,但三年之丧若闰月出现在丧期的开头或结尾,采用或不采用闰月的说法,历来看法不一,应当从根本上弄清闰月所依附的关系,才能得出恰当的定论。经传都是用四季来编排年份的,某一季如果没有事情发生,经文就只记该季首月;如果有事情发生,就随事情发生的月份记载,起初并不专门记载闰月,这是因为闰月是附属于正月的,不应当单独出现。只有鲁文公六年,记载了『闰月不告朔』,这是指出除了告朔之外没有别的事。又文公元年闰三月之后,所以传文说『于是闰三月』,这是想说清楚闰月所依附的月份,这是明确的证据。假设这次闰月中遭遇丧事,取周年忌日来说,应当用来年三月,这样既符合三年丧期的整体天数,又能得到周年忌日的准确日子。何休也认为如此,朝臣们对此看法一致,并不觉得有分歧。推究其中的道理,在于闰月是附属于前一个月而不属于后一个月的缘故。丧事开始于闰月,以闰月附属于前月来算,那么祥祭除服若也遇上闰月,又怎么能归属到后一个月呢?闰月的归属本有固定的位置,可实际运用时却前后不一,从道理上加以推求,实在讲不通。况且丧事的处理应当从重,这是一贯不变的道理,祥祭选用较远的日子,是礼制的正规做法。我认为周年忌日应当用七月二十八日,大祥应当用闰月的最后一天,这样既符合周年忌日的正确日期,又不违背选择较远日子的礼义。礼制中所谓较远的日子,本来不是因为出了本月遇上闰月才这样规定的,只是随着具体情况变化而已。」刘遵主张用闰月来行祥祭。

散骑常侍郑袭议论说:「中宗、肃祖都是在闰月驾崩的,祥祭除服的变通做法都是用闰月之后的那个月。先朝尚且如此,闰月附属于七月,又何必怀疑呢。荀司徒也是在闰月去世的,荀家的祥祭也是用闰月之后的月份。荀氏历代名门贤德相继,精通礼学,所以号称名门世家。持不同意见的人引用《周官》《左传》却否定《公羊》《谷梁》的说法。如今按《周官》《左传》所记载的,经文自然会记载闰月中发生的事情,闰月长达三十天,音直两反的『长』字,一个月有三十天,怎么会没有事情发生,不明确记闰月,并不是附属于某月的道理所在。持不同意见的人说,三年之丧是二十五个月,遇上闰年,便变成二十六个月。可是三年之丧,不应当把闰月算作正式的月份。持不同意见的人还称,礼中所说的终身之哀,指的是忌日的悲哀,不单单是指周年忌日或子日卯日。当代人本不用子日卯日。在闰月或大月三十日去世的,到了没有闰月的年份或小月的年份,都算是没有相应的忌日,所以古人才用子日卯日来定忌日。简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驾崩,那天是己未日。今年己未日

议者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遇闰之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丧,不应以闰为月。议者称,礼传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不唯周年子卯之谓。代不用子卯。闰月及大月三十日亡,至于无闰之年及与小尽,都是无忌,所以古人用子卯也。简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己未之日。今年己未在闰月十日。时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久矣。若己未在他月,今者不能变改。闰附七月,己未在闰,今者用闰,益合远日之情也。」

  吏部郎中刘耽议以为:「丧礼之制,周年没闰者,议以闰非正月,故略而不数。是以丘明谓之闰三月,公羊则曰天无是月。由此言之,闰无定所,随节而立,其名称则在上月。是以卒于闰者,则以所附之月为周;至于祥变,理不得异。岂有始丧则附之于前,祥变则别之于后?以例推之,情所未安。且夫礼虽制情,亦复因情制礼,若情因事伸,则古人顺而不夺。是以每于祥葬,咸用远日,斯所以即顺物情,因可伸之。故数年则没闰,丧礼所不嫌,附于前月,春秋之明义。愚谓国祥用闰月晦,既合经传附前之义,又得远日伸情之旨。且丧疑从重,古今所同,详寻理例,谓此为允。」

  太常丞殷合议谓:「忌不可迁,存终月也。祥不必本月,尚远日也。谓宜以七月二十八日为忌,闰月晦而祥。」

  尚书右丞戴谧议:「寻博士所上祥事,是专用吴商议也。商之所言,依公羊何氏注及礼之远日也。礼称三年之丧,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毕。春秋传曰:『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五月。』此丧服之大数,周月之正文也。又云『丧以月者数闰,以岁者不数闰』。是为有闰则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丧月之常数,所以重周忌之正也。夫练除之节,丧礼之大;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丧中遇闰,礼不可略,周忌之月,不可而移,故缘情以立制,变文而示义也。至闰在丧表,三年之限已全,周忌之正已得,何故于此而复延月邪?议者据左氏之闰三月,公羊无是月,谷梁附月余日,以明闰非月数,皆应属前之证。按推考分度,随以置闰,闰月之所在,年中无常,要当有系,以名其所在。三月后谓之闰三月,闰三月非三月也。天无是月,非常月也。非无此月,所在无常也。谷梁亦云『积分以成月』。经传之文,先儒旧说,并不谓闰是余日不别月数而以六十日为一月也。三年之丧,礼之所重,其为节文,不专一制。亡在于闰,丧者之变,祥除之事,无复本月,应有所附,以正所周。闰在三月后,附于三月,丧纪无违,顺序有节,合三传、三礼意也。若闰非月数,皆属以前,功服葬月,何以数之?于葬则数,于祥则否,用舍二义,未知安也。

译恰好落在闰月初十。当时人们不用子卯日而用二十八日的做法,由来已久。如果己未日落在别的月份,如今也不能加以更改。闰月附属于七月,己未日既然落在闰月中,如今用闰月,更加符合选择较远日子的用意。」

吏部郎中刘耽议论认为:「丧礼的制度中,以周年计算的丧期不计闰月,这是因为闰月不算正式的月份,所以省略不计。因此左丘明称之为『闰三月』,公羊传则说『天上没有这个月』。由此说来,闰月本没有固定的位置,是根据节气来设立的,它的名称仍归属于上一个月。所以在闰月去世的人,就把他所附属的那个月当作周年忌月;至于祥祭的变通处理,道理上不应当有所不同。哪有开始服丧时把闰月附属于前月,而祥祭除服时却又把它另归为后月的道理?以此类推,情理上说不通。况且礼制虽然是用来节制感情的,但也应当根据感情来制定礼制,如果感情因事情而需要伸张,那么古人是顺应而不违背的。所以每逢祥祭安葬之事,都选用较远的日子,这正是顺应人之常情、借以伸张哀思的做法。所以以年数计算的丧期不计闰月,这在丧礼上是没有异议的,把闰月附属于前一个月,这是《春秋》中明确的道理。我认为国丧的祥祭应当用闰月的最后一天,这样既符合经传中闰月附属前月的道理,又符合选用较远日子以伸张哀情的宗旨。而且丧事应当从重处理,这是古今相同的道理,仔细推求其中的道理,我认为这样处理是恰当的。」

太常丞殷合议论认为:「忌日不可以更改,这是为了保存丧终之月的意义。祥祭不一定非要在本月,是要选取较远的日子。我认为应当以七月二十八日为忌日,而在闰月的最后一天举行祥祭。」

尚书右丞戴谧议论说:「查考博士们所上奏的祥祭之事,是专门采用了吴商的意见。吴商所说的,是依据《公羊传》何休的注解以及礼制中『选取较远日子』的说法。礼制中说三年之丧,十三个月而行小祥,二十五个月而丧期结束。《春秋》传中说:『三年之丧,实际上是二十五个月。』这是丧服制度中的大数目,是以周年整月计算的正确文字。又说『用月来计算的要计入闰月,用年来计算的不计入闰月』。这就是说如果遇上闰月,就是十四个月而行小祥,二十六个月而除服,不采用丧期的常规月数,这是为了看重周年忌日的正确性。祥祭除服这样的礼节,是丧礼中的大事;终身的哀思,说的就是忌日。丧期中遇上闰月,礼制上不可以忽略不计,周年忌日的月份,不可以随意改动,所以要依据情理来制定礼制,用变通的文字来表明礼义。至于闰月出现在丧期之外的情况,三年的期限已经完整,周年忌日的正确日期也已经得到,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再延长一个月呢?持不同意见的人依据《左传》中的『闰三月』,《公羊传》中的『没有这个月』,《谷梁传》中的『附属月份多余的日子』,用来证明闰月不算正式的月数,都应当归属于前面的证据。按推算历法的分度,是随之设置闰月的,闰月所处的位置,在一年之中并不固定,必须有所依附,才能确定它的名称和位置。三月之后的就称为『闰三月』,闰三月并不等同于三月本身。『天上没有这个月』,是说它不是正常的月份,并不是说没有这个月,只是说它所在的位置不固定罢了。《谷梁传》也说『积累多余的天数而形成一个月』。经传的文字,前代儒者旧有的说法,都不认为闰月是多余的日子而不算作单独的一个月,也没有说要把六十天算作一个月。三年之丧,是礼制中最看重的事情,它的礼节规定,并不是单一固定不变的。如果去世恰好在闰月,这是丧事中的变通情况,祥祭除服的事情,就没有本来所属的月份了,应当有所依附,以便端正周年忌日所在的月份。闰月在三月之后,就附属于三月,这样丧礼的次序就不会有违背,前后顺序都有节度,这也符合《三传》《三礼》的意旨。如果说闰月不算正式月数,都应当归属于前面,那功服(大功、小功)丧期中的安葬之月,又该怎么计算呢?在安葬时就计入,在祥祭时却不计入,一件事情采用两种做法,不知道是否妥当。凶事选择较远的日子,是说要选月份中较靠后的日子;如果要推迟整整一个月,那就成了『较远的月份』了,这哪里还是『较远日子』的本意呢!占卜安葬的较远日子,不会超出一个月的范围;占卜祥祭的较远日子,却要把整个闰月都包括进去,占卜远近的标准却前后不一致,这也不合适。按何休所说『在闰月去世的人应当计入闰月来确定正确的周年月份』,只有死者本人是在闰月去世的才不能不计入闰月

凶事远日,言月中之远耳;若迁一月,当是远月,岂远日之义邪!卜葬之远,不出于月,卜祥之远,而乃包闰,卜同远异,复非所宜也。按何休云『闰死者数闰以正周月』,非死月不得数,大较粗同。但其年无闰,而以乙未为闰之日,考校经传,未之详耳。吴商采寻,便为正义,不亦谬乎!闰在丧中,略而不计,祥除值闰,外而不取,重周忌也。闰亡无正,推以附前,丧期不阙,顺序不悖,合礼变也。」

  郑袭难范宁曰:「以闰三月五日死者,当以来年何月祥?何月为忌日?」答曰:「谓之闰月者,以余分之日闰益月耳,非正月也。非正月,则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丧者不数以闰月死。既不数之,礼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当以来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也。所谓忌日者,死者之日月耳。今以闰月,来年无闰月,安得有忌日邪!当以后岁闰月五日为忌,是五年再有忌日也。」难曰:「忌日之感,终身之戚,罔极之恩,不离一日。今须后闰,则三年之忌,不亦远乎!传称子卯不乐,谓之疾日。先儒以为甲子、乙卯。诚如是,自宜以日辰为忌,遇之而感耳。」

  御史中丞谯王臣恬议云:「夫闰非正数,故附前月为称。至于月也,岂得为一。臣请以宿度论之。闰所附月尽之夕,宁犹见乎?又闰之初,岂不始魄?以兹言之,可不谓两月邪!天无是月正数耳,非无此月也。若用闰祥,则亏二十五月之大断,失周忌之正典,出于祥月,非卜远日之谓。二三无据,义实致疑。愚谓正周而除,于礼为允。」

  会稽内史郄愔书云:「省别书并诸议具。三礼证据,诚所未详,然恐祥忌异月,于理既为不安,又十三月而祥,二十五月而毕,明文焕然。而闰在周内,合而不数者,则闰正月遭艰,便应以十二月祥,于时则未及周年,于忌则时尚平吉。若由天无是月,故略而不计,则凡在五服,皆应包闰,具如足下所论。若云情重则宜包,情轻故宜数,是为制之由情,而未本乎历数。苟本乎历数,必天无是月,则虽情有轻重,而含闰宜一。且齐缞之制,遇闰而包,降为大功,则数而除,天性攸同,而包数异制。以月为断者数闰,以年为断者除闰,推此而言,则除数所由,盖以所遇为分断,非情本之所以。以后月为周者,故是上之所论,以吉为忌,于理不通故耳。云闰在周后,将非其喻。至于凶事尚远,盖施于卜日祥葬,制无定期,故不得即伸物情,务从其远耳。若理例坦然,义无疑昧,岂得不循成制,而以过限为重。或谓闰者盖年中余分,故宜计其正限,以补不足。今再周无闰,则不补小月之限。闰在周后,便欲以六十日为一月者,当以既已遇闰,便宜在尽其月节故也。

译,二者大体上是相同的道理。只是那一年并没有闰月,却把乙未日当作闰月中的日子,仔细考证经传,恐怕还没有弄清楚。吴商采纳这种说法,就把它当作正确的定论,这不是很荒谬吗!闰月在丧期之内出现,就省略不计,祥祭除服恰好遇上闰月,就排除在外不予采纳,这是看重周年忌日的缘故。闰月的死亡日期没有正式的归属,推算后附属于前一个月,这样丧期就不会有欠缺,先后次序也不会颠倒,这才符合礼制变通的道理。」

郑袭反驳范宁说:「假如有人在闰三月初五去世,应当在来年的哪个月行祥祭?哪个月是他的忌日?」范宁回答说:「之所以称为『闰月』,是因为多余的天数累积而增加出来的一个月,并不是正式的月份。既然不是正式的月份,那么吉凶大事都不能用它,所以天子不用闰月来告朔,而丧事也不把闰月计入死亡的月份中。既然不计入闰月,礼制规定十三个月行小祥,二十五个月行大祥,那么自然应当以来年四月行小祥,后年四月行大祥。所谓忌日,是死者去世的那个具体日子。如今是在闰月去世的,来年又没有闰月,哪里还会有忌日呢!应当以后一次遇到闰月时的那个五日为忌日,这样就是五年才会有两次忌日了。」有人反驳说:「忌日的哀感,是终身的悲痛,那种无穷无尽的恩情,是不会离开每年那一天的。如今要等到下一次闰月才能定忌日,那三年内的忌日不就相隔太远了吗!《礼记》中说『子日卯日不奏乐』,称之为『疾日』。前代儒者认为这是指甲子日、乙卯日。如果真是这样,本就应当以干支日辰来定忌日,遇到那一天就产生哀感就是了。」

御史中丞谯王臣恬议论说:「闰月不是正式的月数,所以要附属于前一个月来称呼。至于说到『月』这个概念,怎么能把闰月和正式的月混为一体呢。我请以星宿运行的度数来说明这个道理。闰月所附属的那个月份终了的那天夜里,星象难道还能看得见吗?再者闰月刚开始的时候,难道不是新月初生的时候吗?由此说来,怎能不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月份呢!『天上没有这个月』说的是正式的月份数目中没有它,并不是说没有这个月的存在。如果用闰月来行祥祭,就会破坏二十五个月这个大的原则,失去周年忌日的正确标准,超出了祥祭应有的月份,这就不是选取较远日子的本意了。这种做法反反复复、没有依据,道理上实在令人怀疑。我认为按正常周年之数除服,在礼制上才是恰当的。」

会稽内史郄愔写信说:「详细审阅了另外那份书信和各种议论。三礼中的证据,确实还没能完全弄清楚,但恐怕祥祭和忌日分属不同月份,在道理上本就说不通。况且十三个月而行小祥,二十五个月而丧期结束,这在经文中写得清清楚楚。而闰月出现在周年之内,把它合并计算而不单独计数的做法,如果按照这个道理,闰正月中遭遇丧事,便应当在十二月行祥祭,可那时距周年还未满,就忌日而言那时还处在平常吉庆的日子里。如果说是因为『天上没有这个月』,所以省略不计,那么凡是五服之内的丧期,都应当包含闰月在内,正如您所论述的那样。如果说是因为情感深重就应当包含闰月,情感较轻就应当计入闰月,这就成了根据感情来制定制度,而不是从根本上依据历法。如果真是根据历法,一定是『天上没有这个月』,那么无论感情轻重如何,包含闰月的做法都应当一致。况且齐缞的丧制,遇上闰月就包含计入,降为大功的丧制,就要计入闰月而除服,人的天性本是相同的,可是包含和计算的方式却不一样。以月计算丧期的要计入闰月,以年计算丧期的要排除闰月,由此推论,那么计算方式的依据,大概是以所遇到的情况来作为分界,而不是根据感情本身来决定的。把闰月之后的那个月当作周年忌月的说法,本就是您所论述的观点,把吉庆的月份当作忌日,从道理上讲是行不通的。说闰月在周年之后的说法,恐怕不是恰当的比喻。至于凶事要选较远的日子,这是就占卜安葬和祥祭之日而言的,本身没有固定的期限,所以不能立即满足人之常情,而必须务求选择较远的日子。如果道理上本来清楚明白,含义上没有疑惑不清之处,怎么能不遵循既成的制度,反而把超过期限当作是看重丧事呢。有人说闰月本是一年中多余的天数,所以应当计算它的正确期限,来补足不够的部分。如今再过一个周年却没有闰月,那也不能用来弥补小月的不足。闰月出现在周年之后,就想把六十天当作一个月来算,这是因为既然已经遇上了闰月,就应当把这个月完整地过完的缘故。关于『月节』的难点,您已经解释过了。而且『月节』一定是在闰月之中,那么包含月份跟从节气的做法,就会出现进退

月节之难,足下释之。且节必在闰月之中,则含月从节,即复进退致阙。」按郑玄云:「以月数者则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不数之。」又射慈云:「三年、周丧,岁数没闰,三九月以下数闰也。」

  尚书仆射谢安等参详:「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祥除必正周月。请依礼用七月晦,至尊释除缟素,俯就即吉。」诏可。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博士丘迈之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按晋代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皆以闰之后月祥。宜以来年七月为祥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孙休议:「寻三礼,丧遇闰,岁数者没闰,闰在周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按晋元、明二帝,并以闰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变,人情亦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周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义,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殊。纵然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岁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亦可知也。通关并用闰附于正,而正不假闰,得周便祥,何待于闰。且祥忌异月,亦非礼意。」

  齐高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妃穆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未审当数闰月?为应以闰附正月?若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按杖周服十一月小祥。至于祥月,不为有疑否?」

  左仆射王俭议:「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谷梁云『积分而成月』。先儒咸谓三年周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夫闰者,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含闰以正周,允协情理』。今杖周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须周岁。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于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周,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

译失据、彼此矛盾的情况。」按郑玄说:「用月来计算的要计入闰月,用年来计算的即使有闰月也不计入。」又射慈说:「三年之丧、周年之丧,按年数计算的不计闰月,三个月、九个月以下的丧期才计入闰月。」

尚书仆射谢安等人参详议论:「应当依据经典。三年之丧,十三个月而行小祥,二十五个月而丧期结束,这是礼制中明确的条文。祥祭除服一定要在正式的周年之月举行。请依照礼制用七月的最后一天,让皇上除去丧服,恢复吉服。」皇帝下诏同意。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湘东国上奏称:「国太妃在去年闰六月二十八日去世,不知周年忌日应当在六月?还是取七月?」博士丘迈之议论说:「在闰月去世的人,应当以本来所对应的正式月份为忌日。所谓正月忌、闰月忌的说法虽然各有各的依据,但商议之后认为这样处理是恰当的。应当以今年的六月为忌日。」左仆射建平王刘宏认为:「丘迈之的意见不能作为依据。按晋代以及本朝以来的先例,在闰月去世的人,都是以闰月之后的那个月行祥祭。应当以来年的七月为祥祭忌日。」大明元年二月,有关部门又上奏说:「太常鄱阳哀王在去年闰三月十八日去世。如今应当在哪个月的月末举行祥祭除服?」皇帝下令交给礼官议定。博士孙休议论说:「查考三礼,丧事遇上闰月,以年数计算的不计闰月,是因为闰月是在周年之内的缘故。鄱阳哀王在去年闰三月去世,按月份节气的先后顺序,应算作是四月,应当以今年四月末举行祥祭。按晋元帝、晋明帝,都是在闰月驾崩的,都以闰月之后的月份行祥祭。这是先代已有的成例,如今可以参照。」太常丞庾蔚之议论说:「礼制中,正月保存亲人的记忆,所以才有忌日的哀感。四季既然变化,人的感情也随之减轻,所以才有两次祥祭来节制哀情。既然如此,祥祭和忌日都应当以周年整月来议定,而在闰月去世的人,来年没有这个月份,不能因为没有这个月而不举行祥祭忌日,所以必须采用其所附属的那个月份。闰月附属于正月,这是《公羊传》中明确的道理,所以班固把『闰九月』称作『后九月』,月份的名称并没有什么不同,天时节气也没有差异。如果采用闰月之后的月份,那么就会让春夏季节永远改变,节气物候也会不同。假设有人在闰腊月去世,如果用闰月之后的月份来行祥祭忌日,那么祥祭忌日就应当在后年的正月。祥祭已经跨越了三年,既失去了周年整年的意义,冬天去世却在春天举行忌日,又违背了哀感的本意。譬如今年年末三十日有人去世,明年年末是小月只有二十九天,如果因为去年二十九日那天亲人尚且还在世,就应当以后年正月初一为忌日,这肯定是不对的。如果这样不对,那么在闰月去世的情况也就可以类推而知了。总的来说都应当以闰月附属于正式月份,而正式月份不必依赖闰月,只要满了周年就可以行祥祭,何必要等到闰月呢。而且祥祭和忌日分属不同月份,这也不合乎礼的本意。」

齐高帝建元三年,有关部门上奏说:「皇太子妃穆氏在去年七月去世,那一年闰九月,不知道应当把闰月计算在内呢?还是应当把闰月附属于正式月份?如果要计算闰月,那么南郡王兄弟便应当在今年四月末举行小祥。按杖期之丧十一个月而行小祥的规定,到了行祥祭的月份,是否会有疑问呢?」

左仆射王俭议论说:「『三百六旬』,这是《尚书》中明确的道理;鲁文公纳币过早(在丧期内),《春秋》就予以讥讽。《谷梁传》说『积累多余的天数而形成一个月』。前代儒者都认为三年周年之丧,以年数计算不计闰月,大功以下的丧期,则以月数计算而计入闰月。所谓闰月,大概就是一年中多余的天数,属于月份中不同的朔日,所以吴商说『包含闰月来端正周年,这样才符合情理』。如今杖期之丧,虽然是十一个月就行小祥,但到了祥祭除去缟服,一定要满周年才行。凡是因尊者而屈降的礼制,关键要参照正式丧服的规格。祥祭和除去缟服相隔两个月,因尊者而屈降的小祥,也应当依此为准。再说从名义上推求,小祥本来是以年限为依据的,从礼制条例上考证,两者之间必须相隔两个月。如今因为屈降而提前行祥祭,也不能说这件事不是按周年来计算的,事情既然性质相同,情理上就不应有不同的贯彻标准,不计入闰月的道理,本来就应当在先例中说明白。假如祥祭恰好在这个月末,那么距离除去缟服还有三个月,依照先前的比照,就更加令人怀疑了。我认为应当到五月末才能行祥祭。这是国家的重大典章制度,应当由八座、丞、郎共同详细研究其中的异同。」

尚书令褚渊反驳王俭的议论说:「因尊者而屈降的礼制,是由于被尊崇之人夺去了本应伸张的哀情,所以祥祭除服的礼

纵然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前准例,益复为疑。谓应须五月晦乃祥。此国之大典,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厌屈之典,由所尊夺情,故祥缟备制,而年月不伸。今以十一月而祥,从周可知。既计以月数,则应数闰以成典。若犹含之,何以异于缟制。疑者正以祥之当闰,月数相悬。积分余闰,历象所弘。计月者数闰,故有余月,计年者包含,故致盈积。据理从制,有何不可。」

  俭又答曰:「含闰之义,通儒所难。但祥本应周,屈而不遂。语事则名体具存,论哀则情无以异。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宜总而包之。周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伸,屈伸兼着,二途具举。经纪之旨,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三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周,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上之明义也。郑、射、王、贺唯云周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周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成休甫云『大祥后禫,有闰别数之』。明杖周之祥,不得方于綅缟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谓:「丧以闰施,功缞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今虽厌屈,祥名犹存,异于余服。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近。日既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褚渊始虽议难,再经往返,未同俭议。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内外。」诏可。

  梁天监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后魏宣武帝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武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龙武数闰月诣府求仕。领军将军元珍上言:「按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刑五岁。」三公郎中崔鸿驳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龙武居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禫中复可以从御职事。」珍复上言:「龙武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缟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麻衣在体,冒仕求荣,是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祥禫同月,全乖郑义。丧凶尚远,而欲速除。」鸿又驳曰:「按三年之丧,没闰之义,儒生学士,犹或病诸。

译制虽然完备,但年月却不能完全伸张。如今是十一个月就行祥祭,可知是依周年来算的。既然是按月数来计算的,那就应当计入闰月来完善这个制度。如果仍然要包含闰月,那和穿缟服的正常规制又有什么区别呢。有疑问的人正是因为祥祭恰逢闰月,月数相差太大。多余的闰月天数累积而成,这是历法所推重的道理。以月计算的要计入闰月,所以会有多余的月份;以年计算的要包含闰月在内,所以会有累积盈余。根据道理来遵从制度,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王俭又答复说:「包含闰月的道理,是历代通晓礼学的儒者都感到为难的问题。但祥祭本应在满周年时举行,只是因为屈降而未能如愿。就事情的名分体制而言依然存在,就哀情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同。表面上看似乎是计算月数,但实质上是按年数来计算的,闰月是一年中归余的部分,所以应当总括在内一并包含进去。周年却要行两次祥祭,是因为尊者的缘故而屈降,行祥祭时不计闰月,这是效法满周年时应当伸张的礼制,屈降和伸张两方面都得到了体现,这两种情况都兼顾到了。经典所要传达的旨意,大概就在这里了!假如五月行小祥,六月才是闰月,那么祥祭到除去缟服之间,就变成了三个月,这样一来,十一个月是用来效法前一个周年,多出的两个月是用来推及后一年,两者名分各有区域,不能相互混淆。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只记载了上一个月,起初并没有说是闰月,这也正是闰月附属于前一个月的明确道理。郑玄、射慈、王氏、贺氏都只说满周年就不计闰月,起初并没有专门区分杖期丧中的祥祭情况,恐怕是认为不必再另外说明了。成休甫说『大祥之后行禫祭,如果遇上闰月要另外计算』,说明杖期之丧的祥祭,不能和穿丝质縓色丧服的丧期末尾相提并论。恩情既然是那样,援引的先例也应当是这样。」

祠部郎中王珪之议论认为:「丧礼因闰月而有所变通,功缞以下的丧期若小祥恰逢闰月,就省略不谈。如今虽然是因尊者而屈降,但祥祭的名义依然存在,与其他丧服不同。按月来计算天数,是为了压抑追思哀慕之心,把远的日子当作近的日子来对待。闰月的天数既然是多余积累出来的,月份也不是正式的朔月,把它包含进去以求制度完整,从情理上说才是恰当的。王俭的议论道理详尽,论据充分,我谨表示赞同。褚渊起初虽然提出异议反驳,但经过几番往返辩论,还是没有能推翻王俭的意见。依照旧例应当由八座、丞、郎共同商议才算恰当。应当以来年五月末行小祥,其后祥祭、禫祭都依照通常的期限执行。」把这个结果奏报皇帝,皇帝下诏颁布内外施行。皇帝下诏同意。

梁天监四年,掌管凶礼的严植之制定仪注,因为死者去世的月份恰逢闰月,来年行祥祭时对应当附属于哪个月产生疑问。梁武帝说:「闰月大概是多余积累出来的部分,月份和节气各有其所归属。如果节气归属于前一个月,那么就应当以前一个月为忌日;如果节气归属于后一个月,那么就应当以后一个月为忌日。祥祭若遇上闰月,就应当选取较远的日子。」

后魏宣武帝延昌二年春天,偏将军乙龙武的父亲去世服丧,朝廷给他二十七个月的假期,可乙龙武把闰月计算在内后,就前往官府请求出仕任职。领军将军元珍上奏说:「按照违反制度的律法,在三年丧期之内却假冒哀伤之名而谋求出仕,要判处五年徒刑。乙龙武还没有服满二十七个月就请求担任宿卫之职,应当判处五年徒刑。」三公郎中崔鸿反驳说:「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行大祥。各位儒者有的说是大祥之月的下旬行禫祭,有的说是要到二十七个月才行禫祭,各有各的道理,不知道哪一种更符合圣人的本意。乙龙武居丧已经二十六个月了,如果依照王氏、杜氏的说法,这已经是过了禫祭、可以恢复吉服的月份了。如果按照郑玄的说法要到二十七个月,那么在禫祭期间也是可以从事公务、任职宿卫的。」元珍又上奏说:「乙龙武居丧才二十六个月,才刚开始穿素色缟衣、麻衣,还处在大祥服丧期间,怎么能说是在禫祭期间呢?三年之丧不计入闰月,道理上没有什么可怀疑的。麻衣还穿在身上,却冒然求仕以谋求荣耀,这是很大的过错,怎么能不加以治罪呢!再说详查王氏、杜氏的说法,是把祥祭和禫祭放在同一个月份,这完全违背了郑玄的说法。丧期还很漫长,他却想要尽快除去丧服。」崔鸿又反驳说:「按三年之丧不计入闰月的道理,即便是儒生学士,尚且有人对此感到为难。乙龙武出身于戎马征战之地,没有受过详细研习古礼的教育,把几个月就当成

龙武生自戎马之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原其本心,非贪荣求仕,而欲责以义方,未可便尔也。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龙武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幸彼昧识,欲加之罪,岂是遵礼敦风之致乎?正如郑义,武罪宜科。」

    忌日议子卯日附○周 汉 大唐

  周制,檀弓云:「忌日不乐。」谓死日也。言忌日不用举吉事。祭义云:「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忌日,亲亡日。谓之忌者,不用举他事,如有时日之禁也。祥,善也。志有所至,至于亲以此日亡,其哀心如丧时也。「忌日必哀」。

  汉翼奉上疏曰:「北方之情,好行贪狼,申子主之。东方之情,怒行阴贼,亥卯主之。贪狼必待阴贼而后动,阴贼必待贪狼而后用,二阴并行,是以王者忌子卯也。」北方水,水生于申,盛于子。水性触地而行,触物而润,多所好,多所好则贪而无厌,故为贪狼也。东方木,木生于亥,盛于卯。木性受水气而生,贯地而出,故为怒,而阴气贼害土,故为阴贼也。张晏曰:「子卯相刑,故为忌也。」郑玄曰:「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谓之疾日,不以举乐为吉事,所以自戒惧。」

  大唐武太后天册万岁中,建安王攸宜平契丹回,欲以十二月入城,时以为凯旋,合有乐,既属先帝忌月,请备而不奏。王方庆议曰:「按礼经但有忌日而无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时、忌岁,益无理据。」具音乐篇。

    纳后值忌月议晋

  晋穆帝纳后值忌月,范汪与王彪之书云:「寻起居注,九月是康皇帝忌月。礼止云『忌日不乐』,都无忌月语,不审是疑不?若当疑于九月,建八月其闲当下六礼,便为至逼,不复展,如此当伸至十月。忌不应以为忌邪?足下可以示曹诸贤取定也。」博士曹耽为不见礼有忌月,学浅,不敢以所不见,便言无之。博士荀讷按:「礼唯云:『忌日不乐』,无忌月之文。所谓忌日,当是子卯。今代所忌,更以周年日数,此似与古不同。」王洽曰:「若有忌月,当复有忌时、忌岁。辄共视礼无忌月,今者所据,正当以礼经为明。」仆射周闵等云:「礼止有『忌日不乐』,了无忌月语。王者当仗经典,存远体,君举必书,动为代法。故当如皇太后令旨,克此九月,宜以为定。」

通典卷第一百一 礼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礼二十三

  为废疾子服议 罪恶绝服议 师弟子相为服议 朋友相为服议 除心丧议 周丧察举议

    为废疾子服议晋 宋

  晋刘智释疑:「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又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

译一年,便惧怕自己耽误违误了期限。推究他的本心,并不是贪图荣华富贵而谋求出仕,可如果要用礼义的标准来苛责他,恐怕还不太合适。丧事应当选择较远的日子来办理,郑玄的说法确实如此。乙龙武还没有服满二十七个月就请求担任宿卫之职,幸好他是因为见识浅陋才这样做的,如果还要因此加罪于他,这难道是遵循礼制、敦厚风教的做法吗?如果真按郑玄的说法来定罪,那才符合他应得的罪责。」

忌日议(附子卯日) 周 汉 大唐

周代的制度,《檀弓》说:「忌日不奏乐。」说的是亲人去世的那一天。意思是忌日不应当用来举行吉庆的事情。《祭义》说:「君子有终身的哀伤,说的就是忌日。忌日不用来做别的事情,并不是因为这一天不吉祥,而是说在这一天,心中所思念到极致的,是不敢在这一天尽情去做私人的事务。」忌日,就是亲人去世的那一天。之所以称为「忌」,是说不用这一天来做其他的事情,就像有时日的禁忌一样。「祥」,是善好的意思。心中的思念到达极致,是因为亲人正是在这一天去世的,所以那种哀痛的心情就如同居丧之时一样。「忌日必定感到悲哀」。

汉代翼奉上疏说:「北方的性情,喜好贪婪凶狠的行为,由申日、子日主管。东方的性情,容易发怒行阴险伤害之事,由亥日、卯日主管。贪婪凶狠一定要等到阴险伤害之后才会发动,阴险伤害也一定要等到贪婪凶狠出现之后才会施展,两种阴气一起运行,所以称王的人要忌讳子日、卯日。」北方属水,水生于申,盛于子。水的性质是触碰到地面就流动,接触到万物就浸润它,因此有很多喜好,喜好多了就会贪婪而没有满足,所以称为贪婪凶狠。东方属木,木生于亥,盛于卯。木的性质是承受水气而生长,贯穿地面而破土而出,所以称为发怒,而阴气会伤害土地,所以称为阴险伤害。张晏说:「子日和卯日相互刑克,所以要忌讳。」郑玄说:「商纣王在甲子日死去,夏桀在乙卯日灭亡,称王的人把这两天称为『疾日』,不用来举行奏乐等吉庆之事,用来自我警戒。」

大唐武则天天册万岁年间,建安王武攸宜平定契丹之后归来,想在十二月入城,当时人们认为这是凯旋,应当有奏乐庆祝的仪式,但因为正值先帝的忌月,所以准备了乐队却不演奏。王方庆议论说:「按照礼经,只有忌日的说法而没有忌月的说法。如果有忌月的说法,那么就应当有忌时、忌年的说法了,这就更加没有道理依据了。」详见音乐篇。

纳后值忌月议 晋

晋穆帝纳娶皇后正值忌月,范汪写信给王彪之说:「查阅起居注,九月是康皇帝的忌月。礼制中只说『忌日不奏乐』,完全没有忌月的说法,不知道这一点是否值得怀疑?如果应当对九月有所顾忌,把纳娶之礼定在八月,那么中间应当进行的六礼程序,就会显得过于仓促紧迫,来不及从容进行,如果这样的话,就应当把婚期推迟到十月。忌讳是不是应当以这个来考虑呢?您可以把这个意见给曹家各位贤达看看,共同商定。」博士曹耽认为礼中没有见到忌月的说法,自己学识浅薄,不敢因为自己没有见过就说没有忌月这回事。博士荀讷考察后说:「礼中只说:『忌日不奏乐』,没有忌月的文字。所谓忌日,应当是指子日、卯日。如今世人所忌讳的,改用周年的具体日子来计算,这似乎与古代的做法不同。」王洽说:「如果有忌月的说法,那就应当还有忌时、忌年的说法。姑且大家一起查看礼典中并没有忌月的记载,如今所依据的,正应当以礼经的记载为准。」仆射周闵等人说:「礼中只有『忌日不奏乐』的说法,完全没有忌月的说法。为君王的人应当依据经典,保存长远的礼制体统,君主的一举一动都必定要被记载下来,成为后世效法的准则。所以应当依照皇太后的旨意,把婚期定在这个九月,应当以此为定。」

通典卷第一百一 礼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礼二十三

为废疾子服议 罪恶绝服议 师弟子相为服议 朋友相为服议 除心丧议 周丧察举议

为废疾子服议 晋 宋

晋代刘智《释疑》中说:「有人问道:『如今有一个疯癫痴呆的儿子,分不清豆子和麦子,虽然还能行走,可是言行举止完全没有正常人的样子,年过二十岁就死了的。有人认为礼制中没有对废疾之人减轻丧服的规定,父亲应当以正式的丧服为他服丧呢?还是认为像对待未成年夭折之人那样不为他服丧,因为他没有知觉呢?这种病比夭折还要严重,不是礼制所规定丧服所能涵盖的情况。礼制没有涉及到的情况,是因为可以从相类似的例子中类推得知的缘故,所以不应当为他服丧。这两种说法应当采纳哪一种?』

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邪?以为殇之不服,为无所知邪?此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礼之所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将焉从?』智答曰:『无服之殇,至爱过于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渐至于成人,顺乎其理者也。至于废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

  王徽之问刘玢废疾兄女服:「记云『其夫有废疾又无子传重者,舅为之服小功』。又云『长子有废疾,降传重也』。此二条皆以其废疾降嫡从庶。谓如此虽非嫡长而有废疾,既无求婚许嫁理,且庆吊烝尝皆不得同之于人,不知当制服不?」刘玢答:「若嫡子有废疾,不得受祖之重,则服与众子同在齐缞,盖以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以废疾而降也。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若夫有废疾,则居然小功,亦非降也。丧服经齐缞章,为君之祖父。传曰:『从服也』。郑注曰:『为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立也。』从服例降本亲一等,君服斩,故从服周。唯孙不敢降祖,此亦是废疾不降之一隅也。」

  宋庾蔚之以为:「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殇服本阶梯以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近为得理矣。」

    罪恶绝服议周 晋 宋

  周制,公族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卢植曰:「公族,诸侯同族也。磬,丽系也。郊外曰甸,去天子城百里内也。不与国人同虑兄弟,故系之甸人。」郑玄曰:「不于市朝,隐之也。县缢杀之曰磬。」公三宥之,有司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白已刑杀。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卢植曰:「变饮食,终其月,如其等之丧也。」郑玄曰:「素服,于凶事为吉,吉事为凶,非丧服也。卿大夫死,则皮弁锡缞以吊。同姓则缌缞以吊。今无服,不往吊也。伦谓亲疏之比。亲哭之。不往吊,为位哭之而已。

  晋刘智释疑:「问曰:『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

译刘智回答说:『不为夭折的孩子服丧,是因为夭折的孩子对父母的至深之爱,还超过了成年人,这是因为他在世上的自然天性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不为他服丧,让他的成长循序渐进地达到成人的地步,这是顺应事理的做法。至于患有废疾的人,大多是因为感受外界事物的影响而得病的,父母抚养他,有时是因为没有做到尽善尽美而导致他这样,仁人对此感到深切的痛心,不忍心不为他服丧。所以礼制没有为此制定减降丧服的规定,不能和夭折的情况相提并论。』」

王徽之询问刘玢关于患有废疾的兄长的女儿的丧服问题:「《礼记》说『他的丈夫如果患有废疾又没有儿子来承继宗庙祭祀的重任的,公公为他(儿媳)服小功』。又说『长子如果患有废疾,就要降低他承继宗庙重任的地位』。这两条都是因为患有废疾就把嫡子降为庶子对待。我认为像这样的情况,虽然不是嫡长子却患有废疾,既然没有求婚许嫁的可能,而且庆贺、吊唁、祭祀等事情都不能像常人一样参与,不知道应当怎样为他制定丧服呢?」刘玢回答说:「如果嫡子患有废疾,不能承受祖先传下来的宗庙重任,那么为他服丧就和为众庶子服丧一样,都在齐缞之列,这大概是因为他不能承担传承宗庙重任的缘故,所以不为他加重丧服,并不是因为患有废疾而减轻丧服。儿媳的丧服,照例都是小功,因为丈夫应当承受宗庙重任,所以才加重为大功。如果丈夫患有废疾,那么儿媳的丧服自然就是小功,这也不是减降。《丧服经》齐缞章中,有『为君主的祖父服丧』的条文。传文解释说:『这是随从服丧的规定』。郑玄注解说:『为君主服有祖父之丧的,是因为祖父患有废疾不能立为继承人的缘故。』随从服丧的先例,比本来应服的亲属丧服要降低一等,君主服斩缞,所以随从服丧的人服齐缞、周年。只有孙子不敢为祖父减降丧服,这也是废疾之人不减降丧服的一个例证。」

宋代庾蔚之认为:「患病的人如果没能痊愈而去世,反而更加令人悲痛,哪有礼制中没有减降的规定,感情上也没有屈抑的理由,却自行减轻丧服的道理呢!为夭折之人服丧本来就是逐渐增加到成人丧服的一个阶梯,怎么可以拿患病去世的人来和夭折之人相提并论呢!感情深厚的,越是因为患病去世反而越感到悲哀。恩情淡薄的,则会因为患病就想要放弃。疾病有轻有重,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制定礼制的人深深体察到这种复杂的情感,所以就有意搁置不提,没有减降丧服的规定,其中的道理大略也就可以知道了。嫡子不能承继宗庙重任,这只是失去了增加丧服等级的资格,并不是减降他本来应服的丧服,刘智、刘玢所说的,大致是符合道理的。」

罪恶绝服议 周 晋 宋

周代的制度,公族之人如果犯了死罪,就要用绳子勒死在甸人那里处死。卢植说:「公族,指的是诸侯的同族之人。磬,是用绳子系挂缢死的意思。郊外称为『甸』,是距离天子的都城百里之内的地方。因为不忍心让国人看到自己的兄弟宗族被处死的场面,所以把他交给甸人处置。」郑玄说:「不在市朝处死,是要隐蔽处理这件事。用绳子悬挂缢死的方法叫做『磬』。」国君三次表示要宽赦他,主管此事的官吏都不予回应,转身快步走出,把犯人交给甸人执行刑罚。国君又派人去追赶,说:「即便如此,也一定要赦免他。」主管的官吏回答说:「已经来不及了。」于是回去向国君复命。禀告说已经用刑处死了。国君就穿上素服,不举行盛大的宴饮活动,为他所服的丧仪和他同等身份的人的丧礼一样,但不为他穿正式的丧服。卢植说:「改变平常的饮食,整整一个月,就像对待与他同等身份的人的丧礼一样。」郑玄说:「素服,对于凶事来说算是吉服,对于吉事来说则算是凶服,并不是正式的丧服。卿大夫去世,就穿皮弁、锡缞去吊唁。同姓的人则穿缌缞去吊唁。如今不穿丧服,就是不前去吊唁的意思。」「伦」指的是亲疏关系相当的人。「亲哭之」指亲近的人为他哭悼。不前去吊唁,只是设立灵位哭悼一下罢了。

晋代刘智《释疑》中说:「有人问道:『兄弟骨肉之亲,如果因罪恶而被流放处死……

,诸侯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恶徒者,绝之;国君于兄弟有罪者,亦绝也。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服,服缞绖。此不服,则无缞绖,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

译诸侯要不要服丧呢?』智回答说:『凡是因罪恶而被流放的人,就与他断绝关系;国君对犯了罪的兄弟,也是这样断绝关系的。旧的说法是,诸侯对兄弟有吊唁之服,穿缞绖之服。这次不服丧,就没有缞绖,只穿素服而已,也不去吊唁临丧。诸侯本人,承继先君之体,奉行祭祀之事,因此不能对所断绝关系的人尽自己的私情。既然如此,那么不是父亲的继承人的,就可以为他服丧了。』」

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绝从弟仪曹郎耽丧服表曰:「耽受性凶顽,往因品署未了,怨恨亲亲,言语悖逆,雠绝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从纂、昶以下薨亡,耽皆不制服发哀。昔二叔放流,郑段不弟,皆经典所绝。耽应见流徙,未及表闻之。顷耽忧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槛闭,今以丧亡。罪慝彰闻,秽辱宗冑。耽见周亲以下,皆宜绝服,葬不列墓次。请处断。」户曹属韩寿议云:「祗表称二叔放流,郑段不弟,大义灭亲,至公之道。然犹作鸱鸮之诗,成王封其子胡于蔡,明王笃爱亲亲无已之意也。今耽真由病丧神,故有悖言,非管、蔡、郑段之元恶,而祗等心弃引致,不加痛伤。于礼不丧,于情不安。」东合祭酒李彝议:「昔公孙敖为乱而亡,襄仲犹帅兄弟而哭,不废亲爱,春秋所善也。耽狂疾积年,亡殁之后,追论往意,绝不为服,窃所未安。」主簿刘维议以为:「先王制礼,因情而兴,五服之义,以恩为主。是以明亲亲之分,正恩纪属,恩崇则制重,意杀则礼降。昔周公诛管蔡,郑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绝不为亲。耽凶顽悖戾,背义忘亲,存无欢接之恩,绝无礼服之制,循名责实,不服当矣。宜如祗所上。」记室督田岳议以为:「五服之制,本乎亲属,故贤不加崇,愚不降礼。昔公孙敖既纳襄仲之妻,又以币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传曰:『丧亲之终也,情虽不同,无绝其爱,亲亲之道也。』叛君为逆,纳弟妻为乱,乱逆之罪,犹不废丧。故胤子启明,而唐尧不绝;象之傲佷,有虞加矜;周公戮弟,义先王室;郑伯灭段,传不全与。议者称此,皆非所据。又诸侯绝周,公族为戮,然犹私丧之也。私丧犹言心丧。丧礼大制,动为典式,与其必疑,宁居于重。」学官令徐亶议云:「昔阏伯实沈,亲寻干戈,而迁于商夏,朱象顽傲,凶国害家。然唐无绝姓之文,虞有封鼻之厚,斯以重天姓、笃所承也。周公刑叔,罪在党协禄父,欲周之亡,盖为王室耳,非以流言毁公为戮也。召公犹惧天下未解,特使兄弟之义薄,乃作棠棣之诗,以示恩亲也。耽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过乎仁,丧过乎哀,未宜绝也。」

  宋庾蔚之谓:「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不举,恩无绝也。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不服而已。裴耽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为允也。」

    师弟子相为服议周 魏 晋 宋

  周制,礼记檀弓云: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无丧师之礼。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译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请求断绝为从弟仪曹郎裴耽服丧的表文说:"裴耽生性凶顽,先前因为官员考核之事未了,怨恨亲人,言语悖逆,与骨肉之亲结下仇怨。他的兄长司空裴秀,以及两个儿子裴纂、裴昶以下相继去世,裴耽都不为他们服丧发丧。从前周公的两个叔叔(管叔、蔡叔)被放逐流放,郑庄公的弟弟共叔段不遵守做弟弟的本分,这些都是经典所摒弃的先例。裴耽本应遭受流放,只是还没来得及上表禀明。近来裴耽忧愤过度,行为荒诞越轨,终于患上了狂病,此前已被关入槛笼囚禁,如今已经去世。他的罪恶昭彰于外,玷污羞辱了宗族。裴耽的族亲从周年之亲以下,都应当断绝服丧之礼,安葬时也不得列入墓次。请予以裁断。"

户曹属韩寿议论说:"裴祗表文中称管叔、蔡叔被放逐流放,共叔段不守弟道,这是大义灭亲、极为公正的做法。然而周公仍然作了《鸱鸮》诗表达哀伤,成王也将管叔之子胡封于蔡地,这表明明王对亲人怀有深厚不已的爱护之意。如今裴耽实是因病丧失心神,所以才有悖逆之言,并非管叔、蔡叔、共叔段那样的元凶大恶,而裴祗等人却存心弃绝、招引罪状,不加以怜悯哀伤。这样做在礼法上讲不能算作丧礼,在情理上也难以心安。"

东合祭酒李彝议论说:"从前公孙敖作乱后逃亡,襄仲仍然率领兄弟为他哭丧,没有废弃亲爱之情,这是《春秋》所称许的做法。裴耽患狂疾多年,死后再去追论他从前悖逆的言辞,就断绝不为他服丧,我私下认为这样不妥当。"

主簿刘维议论认为:"先王制定礼法,是根据人情而兴起的,五服的道理,以恩情为根本。因此明确亲疏的名分,端正恩义的纲纪属类,恩情深厚则丧服等级重,情意减损则礼制随之降等。从前周公诛杀管叔、蔡叔,郑伯战胜共叔段,都是依据王法予以正法,断绝了亲属关系而不再为其服丧。裴耽凶顽悖逆,背弃道义、忘却亲情,活着时没有让人欢喜相处的恩情,死后就没有必要遵循丧服的礼制,按名责实,不为他服丧是恰当的。应当依照裴祗所上表文办理。"

记室督田岳议论认为:"五服的制度,本于亲属关系,因此贤德之人不加以特别推崇,愚顽之人也不因此降低礼数。从前公孙敖既娶了襄仲的妻子,又携带财物逃奔到莒国。到他去世时,襄仲本想不为他哭丧。《左传》说:'为亲人服丧到最后,情感虽有不同,但不能断绝亲爱之情,这是亲亲之道。'背叛君主是叛逆,娶弟妻是乱伦,乱伦叛逆的罪过,尚且不废除丧礼。所以尧的儿子丹朱昏昧不明,唐尧却没有断绝父子之情;舜的弟弟象傲慢凶狠,虞舜仍加以怜惜;周公杀死弟弟管叔,是因为王室大义为先;郑伯灭了共叔段,《左传》的记载也并非完全赞同。议论此事的人所引这些例子,都不能作为依据。而且诸侯与周天子断绝关系,公族被诛戮,尚且仍私下为其服丧。私丧就是说心中哀丧。丧礼是重大的制度,一举一动都成为典范法式,与其必定生出疑虑,不如宁可从重处理。"

学官令徐亶议论说:"从前阏伯与实沈两兄弟,动辄兵戈相向,因而被迁徙到商、夏两地;丹朱、象傲慢乖戾,危害国家家庭。然而唐尧没有断绝他们姓氏的记载,虞舜还有封象于鼻亭的厚待,这是为了看重天子血统、笃厚所继承的宗统。周公惩处弟弟管叔,罪在于他与禄父结党图谋颠覆周室,这是为了王室的缘故,并非因为散布流言诋毁周公才被诛杀。召公仍担心天下人不能理解,特意因为兄弟之义淡薄,就写了《棠棣》诗,以表明恩爱亲情。裴耽因凶顽愚昧而死,是骨肉之亲所哀伤的对象,行为超过仁德的限度、丧礼超过哀伤的限度都不合适,不应当断绝为他服丧。"

宋朝庾蔚之说:"圣人设立教化,无不是为了敦厚风俗、和睦亲族纠合宗族的。总是要抑制刻薄疏远的风气,深化仁爱悌顺的教诲。公族中有人犯罪,仍穿素服而不举行盛大仪式,恩情不曾断绝。如果是凶顽悖逆、陷害他人的行为,那就应当就事论事讨论治罪,岂止是不为他服丧而已。裴耽是因狂病而死,没有罪行可以论定,田岳的议论,足以称得上公允。"

    师弟子相为服议(周、魏、晋、宋)

周代制度,《礼记·檀弓》记载:孔子去世时,弟子们不知该穿什么丧服,因为没有为老师服丧的礼制。子贡说:"

」无服,不为缞也。吊服而加麻,心丧三年。又曰:「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郑玄曰:「心丧,戚容如丧父母而无服也。」又曰:「师,吾哭诸寝。」卢植曰:「有父道,故于所寝哭之。」奔丧云:「哭师于庙门外。」

  魏王肃曰:「礼,师弟子无服,以吊服加麻临之,哭之于寝。」蜀谯周曰:「为师,如本有服降而无服者。其为师少长所成就者,虽服除,心丧皆三年。」曹弁敏问曰:「吊服加麻者几时而除?」郑称答曰:「凡吊服加麻者,三月除之。师、朋友、嫂、叔、族姑姊妹嫁者,皆吊服加麻者。为师出入常绖,出则变服。」

  晋贺循谓:「如朋友之礼。异者,虽出行,犹绖,所以尊师也。按礼记:『夫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于是门人庐于墓所,心丧三年。』盖师徒之恩重也。无服者,谓无正丧之服也。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注曰『为师也』。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矣。」

  新礼:「弟子为师齐缞三月。」挚虞驳曰:「仲尼圣师,止吊服加麻,心丧三年。浅教之师,蹔学之徒,不可皆为之服。或有废兴,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旧。」

  范宁问曰:「奔丧礼『师,哭于庙门外』,孔子曰『师吾哭之寝』,何邪?」徐邈答曰:「盖殷周礼异也。」

  宋庾蔚之谓:「今受业于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唯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耳。」

    朋友相为服议周 汉 魏 晋

  周制,檀弓云:「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郑玄曰:「宿草谓陈根也。为师心丧三年,于朋友期可也。」王肃曰:「谓过周不复哭。」又曰:「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

  汉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魏刘德议问曰:「小记云『朋友虞祔而已』,此谓主幼而为虞祔也。若都无主族,神不歆非类,当为虞祔不?」田琼答曰:「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于祖也。既朋友恩旧欢爱,固当安之祔之,然后义备也。但后日不常祭之耳。」又问:「朋友无所归,于我殡,若此者当迎彼还己馆,皆当停柩于何所?」答曰:「朋友无所归,故呼而殡之,不谓已殡迎之也。于己馆而殡之者,殡之而已,不于西阶也。」

  晋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矜幼携养积年,为之制服,当无疑邪?」徐邈答曰:「礼缘情耳。同爨缌,又朋友麻。」

    除心丧议晋

  晋蔡眇之问徐野人云:「从弟心丧,当除此月,不知犹应设祭者?

译从前老师为颜回办丧事时,就像为儿子办丧一样却不穿丧服;为子路办丧也是这样。请求为老师办丧,也像为父亲办丧一样而不穿丧服。"不穿丧服,就是不穿缞衣。穿吊丧之服而加上麻带,心中守丧三年。又说:"侍奉老师不能触犯他也不能对他隐瞒,在他身边奉养不拘常规,为他操劳直到他去世,心中守丧三年。"郑玄说:"心丧,指哀戚之容如同为父母服丧却不穿丧服。"又说:"对于老师,我在正寝哭悼他。"卢植说:"因为老师有如父亲之道,所以在正寝哭悼他。"《奔丧》篇说:"在庙门外为老师哭悼。"

魏国王肃说:"按礼制,老师和弟子之间没有丧服,用吊丧之服加上麻带来对待,在正寝哭悼他。"蜀国谯周说:"为老师服丧,如同本来有丧服关系而降等到没有丧服的情况。凡是曾受业于这位老师、由少至长受其教诲成就的人,即使已经除服,心丧都要三年。"曹弁向敏询问说:"吊丧之服加麻带的,多长时间除去?"郑称答复说:"凡是吊服加麻的,三个月后除去。为老师、朋友、嫂子、叔叔、出嫁的族姑姊妹服丧,都属于吊服加麻的情形。为老师服丧,平常出入时常系着丧带,出门时则改换常服。"

晋朝贺循认为:"如同朋友之礼。不同之处在于,即使外出,仍系着丧带,这是用来表示尊师之意的。按《礼记》记载:'孔子去世时,弟子们不知该穿什么丧服。子贡说:「从前老师为颜回办丧事,像为儿子办丧却不穿丧服。请求为老师办丧也像为父亲办丧而不穿丧服。」于是弟子们在墓旁搭庐守丧,心丧三年。'这是因为师徒之间的恩情深重。所谓无服,是指没有正式丧服制度中的服饰。孔子去世时,弟子们都系着丧带外出。注解说'这是为老师服丧'。这样看来,凡是吊服加麻的,外出时就要改换常服。"

《新礼》规定:"弟子为老师服齐缞三月。"挚虞驳斥说:"孔子这样的圣师,弟子也只是穿吊服加麻,心丧三年。至于浅薄的教导之师、短暂求学的师徒,不能都为他们服丧。这样规定或许会导致有的师生关系兴废无常,产生悔恨憾惜之事。应当重新审定新礼,仍旧规定不服丧。"

范宁问道:"《奔丧》礼中说'为老师在庙门外哭悼',孔子却说'我在正寝哭悼老师',这是为什么?"徐邈答复说:"这大概是殷代和周代的礼制不同所致。"

宋朝庾蔚之认为:"如今向先生求学的人,都不遵行弟子之礼。只有师氏这样的官职,是天子任命设置的,所以诸侯王对老师的敬意、国子学生对祭酒的服丧,还大致依循古礼,穿吊服加麻带,安葬后就除去,只是不心丧三年罢了。"

    朋友相为服议(周、汉、魏、晋)

周代制度,《檀弓》记载:"曾子说:朋友的坟墓上,如果已经长出隔年的宿草,就不再为之哭泣了。"郑玄说:"宿草是指陈旧的草根。为老师心丧三年,对朋友则守丧一年就可以了。"王肃说:"是说过了一年就不再哭悼。"又说:"对朋友,我在寝门之外为他哭悼。"

汉朝戴德说:"因为朋友之间有志同道合的恩情,所以加穿麻服三个月。"

魏国刘德议论问道:"《小记》说'朋友之间只行虞祭、祔祭而已',这是指主丧者年幼而由朋友代行虞祭、祔祭之事。如果完全没有主丧的宗族之人,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之人的祭祀,那么还应当为其行虞祭、祔祭吗?"田琼答复说:"虞祭,是安定亡灵之祭。祔祭,是让死者附祭于祖庙。既然朋友之间恩情深厚、情谊相欢,本来就应当安定亡灵、行祔祭之礼,这样礼义才算完备。只是往后不必经常祭祀罢了。"又问:"如果朋友无处归葬,在我家中停殡,像这种情况,是应当把灵柩迎到自己馆舍,还是应当停放在什么地方呢?"答复说:"朋友无处归葬,所以才招呼过来为他办理殡葬,并不是说已经殡葬完毕后又去迎接。在自己的馆舍中办理殡葬,只是停殡而已,不必按照西阶的规格。"

晋朝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怜悯并抚养幼小之人多年,要为这样的抚养者制定丧服,应当没有疑问吧?"徐邈答复说:"礼是依据人情而定的。同灶共食者尚且服缌麻,何况朋友之间还有麻服之制。"

    除心丧议(晋)

晋朝蔡眇之问徐野人说:"从弟的心丧,应当在这个月除去,不知道是否仍要设祭?是应当设床铺还是设地席?他的大兄从前在西边,得知丧事

为应施床为地席邪?其大兄昔在西,知丧晚,心制乃应除腊月。其妹先除,不知便可着彩衣不?」徐答曰:「禫者,丧事之极也,故于此日设祭而告终。自尔之后,沈哀在心,故谓之心丧。外无节文,故服祭并阙也。晦日唯哭以写哀而已。既各尽其服,从礼而除矣。着彩衣,无所疑。」

    周丧察举议晋

  晋武帝泰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天水中正姜铤言:「太常杨旌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孝廉举?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丧,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应举,不为人后。乡闾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谓在哀之人,礼之所责也。」

  博士祭酒刘喜议:「礼,周之丧,卒哭而从政。进贡达士,为政之务也。此敬君之命,为下之顺,礼因杀而顺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举,过既葬之后,因情哀杀而顺君命。三年之丧则终其服,周之丧一月而已,明情有轻重也。又按律令,无以丧废举之限。」

  博士爰干议:「按礼,周丧之未,可以吊人也。君子之仕,行其义也。今以丧在四科之一,虽无善称,亦应无咎。」

  博士韩光议:「孝廉清白克让为德,旌本周丧之戚,猥当贡举,不能辞退,诗人有言,『受爵不让』,旌应贬矣。」

  毘陵内史论江南贡举事:「江表初附,未与华夏同,贡士之宜,与中国法异。前举孝廉,不避丧孝,亦受行不辞以为宜。访问余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周之丧而行,甚致清议。今欲从旧,则中夏所禁,欲不举,则方士所阙。闇塞意浅,甚以为疑。」

  震议曰本论无姓:「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姿,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礼典。况齐缞之丧,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贯绖,对而不言,不处大夫之位,不统邑宰之官,时无盟战,代无寇戎,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师旅之役,丧礼宜备,哀情宜毕。古者周丧,过三月而从政。谓若今之职司,有公除也。公除之制,盖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复从礼,权宜之事耳。今当举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贡选之道,在不苟之地,推让之宜,得顺其心。官无推让之刑,法无必行之制。平日且犹逊让,况周年之忧乎!若从公除,则非正官之例也。若从高贡之举,于情为慢丧,于举为昧荣,考之于礼,义则未闻。今戎车未息,礼制与古不同。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被召有周丧,正假一月耳,何至孝廉独不可耳!为孝廉之举美于黄散耶?如所论以责孝廉之举,则至朝臣复何以恕之?宜依据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

译较晚,心丧应当在腊月除去。他的妹妹先除服,不知道是否可以穿彩色衣服了?"徐氏答复说:"禫祭,是丧事的最后阶段,所以在这一天设祭而宣告丧事终结。从此以后,深沉的哀伤留存于心中,所以称为心丧。外在没有礼节文饰,所以丧服和祭祀都不再举行。除服前一晚只是哭泣以抒发哀情罢了。既然各自守满了应有的丧期,就应依礼除服。至于穿彩色衣服,没有什么可疑虑的。"

    周丧察举议(晋)

晋武帝泰始年间,杨旌有伯母之丧尚未除服,就被举荐为孝廉。天水中正姜铤说:"太常杨旌遭遇伯母丧事多久之后被举荐为孝廉?又是否已经安葬?他是否是过继给他人为后?按:杨旌是在去年六年二月遭遇伯母之丧,当年十一月安葬,十二月就被举荐,他并非过继为他人之后。乡里的舆论认为,孝廉这一科目,重在德行高尚、清白居首,一定不会说是在守丧期间的人,才符合礼法所要求的标准。"

博士祭酒刘喜议论说:"按礼,为周年之亲服丧,卒哭之后就可以从事政务。举荐贤能之士,正是从政的要务。这既是尊敬君命,也是臣下顺从的表现,礼可以因情势而减杀,顺从君命是可以的。如今杨旌十二月被举荐,已经过了安葬之后,因情理上哀伤减轻而顺从君命。三年之丧要服满全期,周年之丧一个月就可以了,这说明情感有轻重之分。再者按律令,也没有因丧事而废除举荐的限制。"

博士爰干议论说:"按礼,周年之丧尚未结束时,也可以吊唁他人。君子出仕做官,是为了践行道义。如今以在丧期中被列入孝廉四科之一,即使没有得到好的称誉,也应当没有过错。"

博士韩光议论说:"孝廉以清白谦让为德行,杨旌本正处在周年之丧的悲痛之中,却接受了这样的举荐,不能推辞退让,《诗经》有言'接受爵位而不辞让',杨旌应当受到贬责。"

毘陵内史论述江南举荐孝廉之事说:"江南地区刚刚归附,与中原地区尚未相同,举荐贤士的规矩,与中原的法度有所不同。此前举荐孝廉,不回避服丧在身的人,接受举荐而不推辞,也被认为是合适的。查访其他各郡,多有类似的情况。按天水太守王孔硕举荐杨少仲为孝廉,杨少仲在周年之丧期间仍然赴任,就招致了清议的批评。如今若要遵循旧例,则中原地区所禁止;若不举荐,则地方士人又有所缺失。我见识浅陋,对此深感疑惑。"

震(此处论述失其姓氏)议论说:"孝廉的举荐,是自古以来著名的贡举科目。追究名分、责求实效,规格标准应当从高。既然具备了应当从高要求的资质,就必须以超越流俗为标准,行为要看齐于清流之士,操行要顾及礼典的规定。何况身处齐缞之丧、有伯叔之痛的人,腰间系着丧带,面对他人而不轻易开口,不能担任大夫的职位,不能执掌邑宰之官,在没有盟会战事、没有外敌侵扰的时期,不接受聘问出使的任命,不参与军旅征役,丧礼应当完备,哀情应当尽致。古时候周年之丧,过了三月就可以从事政务,这说的是像如今在职任事的人,有'公除'的制度。公除的制度,大概是由于近来事务繁多,在职官员不能再完全遵循丧礼,是权宜之计而已。如今被举荐的人,大多出身平民百姓,或者身处吏职之中。而且举荐选拔之道,应当处在不苟且的地位上,讲究谦让推辞,应当顺应其本心。官职没有强制推让的刑罚,法律也没有必须举荐的规定。平日尚且应当谦逊推让,何况正处在周年的哀痛之中呢!如果依照公除之制,那不是正规官员的适用范例。如果依从高标准举荐孝廉,那么就情理而言是怠慢丧事,就举荐而言是贪求荣禄,考之于礼法,其中的道义还未曾听闻过。如今战乱未息,礼制与古代已有不同。如今诸王属官、司徒府属吏中未曾在职任事的人,其中才能出众的,有一经举荐便登上黄门侍郎、散骑常侍之位的;其次担任尚书郎的,被征召时若逢周年之丧,正好也只给假一个月而已,为什么唯独孝廉不可以这样呢!难道孝廉的举荐比黄门散骑还要贵重吗?如果按照这样的论调来责求孝廉的举荐,那么对于朝廷大臣又该如何宽恕呢?应当依据经典礼法,把州郡属吏与朝廷散官区别对待。"

又议论说:"我认为王官、司徒府属吏,都是先由州郡的举荐,然后才升任朝廷官职,登记名籍、委身效力,位列天子之臣,任用调遣全凭君命,按道义不能推辞。

」

  又议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于时可得固让,于宜可得不行,况兼周丧,焉可许乎!据情责实,于义不通。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让;苟在不嫌之域,虽大不辞:是黄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得申之位,动则见恕。是以州国之与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矣。若乃权时制宜,越常从变,则孝非特命之征,举非应务之首,庆代无纵横之务,校礼则不睹其事,唯宜折之以理,从其优者也。」

通典卷第一百二 礼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礼二十四

  改葬服议 嫡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议 改葬父母出适女服议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 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 改葬反虞议 父母墓毁服议曾祖从祖墓毁附

    改葬服议周 汉 魏 晋 东晋 宋 后魏

  周制,丧服曰:「改葬缌。」马融曰:「棺有弛坏,将亡尸柩,故制改葬。棺物败者,设之如初,其奠如大敛时。不制斩者,礼已终也。从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唯三年者服缌,周以下无服。」郑玄曰:「云服缌者,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亲见尸柩,不可无服,服缌三月而除之。」王肃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春秋谷梁传:鲁庄公三年,葬桓王。传曰:「改葬也。范宁曰:「改葬,当言改以明之,犹郊牛之口伤,改卜牛是也。传当以七年乃葬,故谓之改葬。」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范宁曰:「缌者,五服最下。言举下缅,上从缌,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记改葬之礼,不谓改葬桓王当服缌也。」江熙曰:「薨称公,举五等之上。改葬之礼缌,举五服之下,以丧缅邈远也。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之。礼以其为交神明者也,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唯轻。言缅,所以释缌。」

  汉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无遣奠之礼。其余亲皆吊服。」陈铄问赵商云:「亲见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为乎三月?」商答曰:「经云『改葬缌』,三月而除。三月一时,无他变易。今既缌,无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顺缌之数。」

  魏王肃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肃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

译所以遭遇周年之丧,可以采用公除夺情的制度,因为周年之丧就要迫于君命而俯就出仕。至于州郡的属吏,还没有与朝廷官员处于相同的地位,他们被举荐是以孝顺为名,以廉洁谦让为务,处在没有强制约束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本可以坚决推让,在合适的时候也可以不出仕,何况又兼有周年之丧,怎么可以被允许出仕呢!依据情理责求实际,这在道义上讲不通。如果处在可以谦让退避的地位,即使是小事也一定要谦让;如果处在没有嫌疑的境地,即使是大事也不必推辞:这样说来,黄门散骑之职可以接受,而孝廉之举可以拒绝。所以孝廉是在可以自由申明心志的位置上,即使有所行动也会得到宽恕。因此州郡属吏与朝廷官员之间道理不同,正在于此。至于说到权衡时势、制定合宜的规矩,超越常规、顺应变化,那么孝廉就不是特别任命所要求的标准,举荐也不是应付急务的首要考虑,庆贺代政之时没有纵横捭阖的急务,考校礼法也看不到相关的事例,只应当以道理来裁断,遵从其中更优的做法。"

《通典》卷第一百二·礼六十二·沿革六十二·凶礼二十四

  改葬服议 嫡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议 改葬父母出适女服议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 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 改葬反虞议 父母墓毁服议(曾祖从祖墓毁附)

    改葬服议(周、汉、魏、晋、东晋、宋、后魏)

周代制度,《丧服》说:"改葬服缌麻。"马融说:"棺木有松散损坏的,将要迁移亡故者的尸柩,所以制定了改葬的礼制。棺木器物损坏的,要重新陈设如同当初,其祭奠礼仪如同大殓时一样。不制斩衰之服,是因为丧礼已经终结了。从此墓迁到彼墓,事情办完后就除服,不必等到三个月。只有原本服三年之丧的人才服缌麻,周年以下的丧服则不再服丧。"郑玄说:"说服缌麻,是指臣子为君主、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这三种关系。亲眼见到尸柩,不能没有丧服,服缌麻三个月而后除去。"王肃说:"本来服三年之丧的人,因道路远近不同,或者有艰难阻隔的缘故,安葬之后就除服,不必等到满三个月的期限。"《春秋谷梁传》记载:鲁庄公三年,安葬周桓王。《传》说:"这是改葬。"范宁说:"改葬,应当说'改'字来表明其事,就如同郊祭之牛的口部受伤,要重新占卜选牛一样。《左传》记载桓王死后七年才安葬,所以称为改葬。"改葬的礼制,服缌麻,是举出最轻的服制来说明丧期已久远。"范宁说:"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说'举下缅',是说从缌麻以上的各种丧服,都要恢复各自原本的丧服等级。这是借安葬桓王之事记载改葬的礼制,并不是说改葬桓王本应服缌麻。"江熙说:"薨逝称'公',是举出五等爵位中最高的一等来说明;改葬之礼服缌麻,是举出五服中最轻的一种来说明,这是因为丧事已经久远的缘故。天子诸侯改换丧服而后安葬。这是因为他们是与神明交接沟通的人,不能完全用凶服,何况丧事已经久远了呢!所以改葬的礼制,丧服都从轻。说'缅',就是用来解释'缌'的含义的。"

汉朝戴德说:"制作缌麻丧服备好后就安葬,安葬后就除服,这说的是儿子为父亲、妻妾为丈夫、臣子为君主、孙子为承继祖父宗祧之人这几种情况。没有遣奠之礼。其余的亲属都穿吊服。"陈铄向赵商询问说:"亲眼见到尸柩,不可以穿吉服,既然虞祭之后就可以除服,为什么还要等三个月呢?"赵商答复说:"经文说'改葬服缌麻',三个月后除服。三个月是一个季节的时间,其间不会再有其他变故。如今既然已服缌麻,没有理由随便就除服,所以等满三个月才除服,以顺应缌麻丧期的定数。"

魏国王肃说:"司徒文子改葬时,他的叔父向子思请教丧服之礼。子思说:'依礼,为父母改葬,服缌麻而后除服,是不忍心让至亲之人送葬时毫无丧服的表示。'"王肃又说:"本来服三年之丧的人,因道路远近不同,或者有艰难阻隔的缘故,安葬之后就除服,不必等到满三个月的丧服期限。若不是父母,则没有丧服,没有丧服就要穿吊服加麻带。"吴国徐整向射慈请教说:"改葬服缌麻,其祭奠礼仪如同大殓一样,从这座庙迁到那座庙、从这处墓迁到那处墓,礼仪应当相同。又,这里说的大殓,是指如同刚死时

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吴徐整问射慈云:「改葬缌,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至墓,礼宜同也。又此大敛,谓如始死之大敛邪?从庙悉谓何庙?牲物何用?」慈答:「奠如大敛奠,士大敛特豚。从祢庙朝祖庙,从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礼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牲,天子太牢,诸侯少牢。」

  晋袁准正论云:「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道远则过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问何亲服缌,大功以上可也。」

  东晋贺循答傅纯云:「郑玄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余怀。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

  殷仲堪问范宁曰:「从兄道林营迁改事,先儒并不疑缌服,代所多用,且当依行。至于释除,王郑不同,何者为允?」宁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迟者自当以毕事为断,亦犹久丧服踰三年。」又云:「父丧未葬,主丧者不除。当其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齐缞。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谟以为改葬斩缞,礼言缌者,谓缌亲以上皆反服也。

  范汪与江惇书曰:「孝子重睹灵榇,哀心恸踊,何以缌服临至亲之丧,三月而除。此乃仪礼数字,了无首尾,今人有疑。孙放改葬其祖,放开圹,服斩缞,一门反服。从行者待柩至,以缞绖迎于郊。二月事毕,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孟陋难放曰:「未尝有斩服旬月而除者。」放答曰:「礼亦有积年而无变,久丧是也。或再以表哀,亲属临圹是也。或旬月而除,讫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齐缞三月是也。」

  何琦云:「皇祖恩远,犹不敢以轻服服之,况以缌临父母之葬乎!若传重之孙改葬其父,则为二斩,于礼亦违顺。郑玄三月之义,则进退有疑。从王肃虞除之文,则就吉仓卒。从蔡谟,则关于二斩。且丧服齐缞三月之例,而缌无异条也。」

  王蒙曰:「改葬缌,夺之以斩可也。今若极重制于旬日,同至痛于始哀,而就吉不渐,于礼有疑。」于济答曰:「蔡谟云:传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丧正服耳。且斩缞之末,便自缟冠麻衣,乃轻于缌麻,然犹以服至尊矣。」

  范宣曰:「斩缞,既葬则布同于齐缞,既练则同大功,大祥之后,略如缌麻,礼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从其变?又改葬缌,服三月者非也,直讫葬为断矣。若改葬不过一旬,安可便脱乎。礼云一时,时踰思变,故取节焉。若道远艰故,不得时毕,则犹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可待葬讫而除。

译的大殓吗?'从庙'具体是指哪座庙?祭祀用的牲畜物品该用什么?"射慈答复说:"祭奠如同大殓时的祭奠,士人大殓用特豚(一头小猪)。从父庙迁往祖庙前先行朝庙之礼,从旧墓迁到新墓,都用特豚。大夫以上的礼制,已经失传了。以此推论,大夫祭奠应当用特牲(一头牛或羊),天子用太牢,诸侯用少牢。"

晋朝袁准在《正论》中说:"丧礼不能重复穿两次丧服,然而哀痛之情深重,又不能没有丧服。如果要服满三个月的期限,那就是重复穿了两次丧服了。路途遥远的,可以超过这个期限;路途近的,一旬到一月就可以了。有人问什么样的亲属该服缌麻,回答是大功以上的亲属就可以了。"

东晋贺循答复傅纯说:"郑玄说三个月,是因为亲眼见到尸柩,所以用三个月的时间来抒发其余的哀伤之情。但是迁葬的迟速不能限定,所以这一条不列在'三月'的条章里。王肃主张虞祭完毕就除服,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经文依据。郑玄的说法可以从重考虑,所以《要记》采用了他的说法。"

殷仲堪问范宁说:"从兄道林操办迁葬改葬之事,先儒们都不怀疑要服缌麻,当代也大多采用这种做法,姑且应当依此而行。至于除服的问题,王肃、郑玄的说法不同,哪一种更为妥当呢?"范宁答复说:"改葬是非常规的丧事,所以不列在五服的正式条章之中。安葬迟延的,自然应当以事情办完为除服的期限,这也如同长期未葬的丧事,服丧期可以超过三年一样。"又说:"父丧未葬,主丧之人不除服。凡是身为主丧者,五服都是如此。如果因故迟延,安葬必定超过原定的期限,这不是常规丧事所通行的服制。"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穿齐缞。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也是这样。蔡谟认为改葬应当服斩缞,礼所说的缌麻,是指原本服缌麻以上亲属关系的人都要恢复其应服的丧服。

范汪写信给江惇说:"孝子重新目睹亡亲的灵柩,哀痛之心悲恸踊跃,怎么可以只用缌麻这样的服制来面对至亲的丧事、且只服三个月就除服呢!这不过是《仪礼》里的几个字,前后并无完整的说明,如今人们对此有所疑惑。孙放改葬他的祖父时,开启墓穴,穿斩缞,全家都恢复丧服。随行的人等到灵柩到来后,穿着缞绖到郊外迎接。两个月后事情办完,孙放的父亲在四月月末除服,孙放兄弟在二月月末除服,这些都是恢复丧服。"孟陋反驳孙放说:"从未听说有斩衰之服只穿十天半月就除服的。"孙放答复说:"礼制中也有多年却没有变化的情况,长期服丧就是如此;也有重复服丧以表达哀情的情况,亲属到墓地哭悼就是如此;也有一旬一月就除服的情况,安葬完毕即恢复吉服就是如此;也有丧服重而月数短促的情况,齐缞三月就是如此。"

何琦说:"祖父的恩情虽然疏远,尚且不敢用轻服来对待,何况用缌麻来面对父母的改葬呢!如果承继宗祧之孙改葬他的父亲,那就要服两次斩衰之服,这在礼法上也是有违常理的。郑玄三个月的说法,进退都令人生疑。若遵从王肃虞祭后即除服的说法,那就显得急于求吉、过于仓促。若遵从蔡谟的说法,又牵涉到重复穿斩衰的问题。况且丧服中齐缞三个月自有其条例,而缌麻却没有相应的特殊条文。"

王蒙说:"改葬服缌麻,若因至尊而改服斩衰是可以的。如今若在十来天之内就用最重的丧服,如同当初居丧一样极度悲痛,而后又匆忙转为吉服,在礼法上是有疑问的。"于济答复说:"蔡谟说:《左传》所说'不用兄弟的丧服来对待至尊之人',那是指最初丧事的正式服制而言的。况且斩缞丧服到最后阶段,也不过是缟冠麻衣,反而比缌麻还轻,但仍然算是用丧服对待至尊之人。"

范宣说:"斩缞之服,安葬后就与齐缞的规格相同,练祭之后就与大功相同,大祥之后大致如同缌麻,这是礼制的先后次序。怎么能反而在改葬之初就恢复最初的丧服,而不顺应这种变化呢?再说,改葬服缌麻却又要服满三个月,这是不对的,应当以安葬完毕为除服的期限。如果改葬不过十来天,怎么可以就此除服呢。礼中说'一时',是因为经过一段时间哀伤会有所变化,所以用这个来作为节制的标准。如果因道路遥远或有艰难阻隔,不能按时办完,那就如同礼所说的长期未葬的情况,主丧之人不除服,可以等到安葬完毕后再除服。"

元帝建武初年,任命温峤为散骑侍郎,温峤因为母亲去

」

  元帝建武初,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诏曰:「温峤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议又颇有异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尽,存亡有断,不以死伤生耳。腰绖而服金革之役者,岂营官邪?随王事之缓急也。今桀逆未枭,平阳道断,奉迎诸军犹未得径进,峤特一身,于何济其私艰,而以理阂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详议。」于是太宰、西阳王羕等议:「昔伍员挟弓去楚,为吴行人以谋楚,志在报雠,不苟灭身也。温峤遭难,昔在河朔,日寻干戈,志刷雠恶,万里投身,归赴朝廷,将欲因时竭力,凭赖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诏书,依礼久丧未葬,唯丧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固从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关故事、辛未令书之制。」峤不得已,乃拜。

  宋庾蔚之谓:「改葬所以缌而不重者,当以送亡有已,复生有节。若用始亡之服,则是死其亲,故制缌以示变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则当如郑玄说,卒缌之限,三月而除。若葬过三月者,须葬毕释服,服为葬设故也。」

  后魏明帝神龟元年,侍中、国子祭酒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议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议:按丧服记虽云『改葬缌』,文无指据,至于注解,乖异不同。又太常博士郑六议云:『窃谓郑玄得服缌之旨,谬三月之言。如臣所见,请依服缌,既葬为除。』实以为允。」诏可。

    嫡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晋

  晋段疑问:「嫡孙居父丧未练而改葬祖,当何服?又出养子居所生父丧齐缞,改葬合当何服?」荀讷云:「礼,父母丧偕,葬先轻后重。谓便当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临葬,则为人后者亦当着齐缞耳。礼无的文,此意决耳。」

  步熊问:「改葬但言臣、子、妻为君父夫三者,而孙为祖后亦宜缌,不审受重于祖,父亡后,祖墓崩,不知云何?」许猛云:「按经文以谓诸有三年者皆当缌,如注意举此三者,明唯斩者耳。今父卒,孙为祖后而葬祖,虽不受重于祖,据为主,虽不为祖斩,亦制缌以葬也。」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议魏 晋

  魏荀俣云:「有小功丧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轻,宜便服小功。」王肃以为宜服改葬缌,卒事反故服。

  晋蔡谟答或问:「改葬服缌。

译世时正逢寇乱,未能亲临殡葬,想要经营改葬之事,坚决辞让不肯就职。诏书说:"温峤不肯就职,是因为还没能改葬安送母亲,朝廷议论对此也颇有分歧。古人规定三年之丧的制度,并非完全出于情感的极致要求,存亡之间自有权衡断度,不能因死者而损害生者。腰系丧带而参与军旅征役的人,难道是营求官职吗?这是因应王事的缓急而定的。如今叛逆之贼尚未消灭,通往平阳的道路断绝,前去迎奉的各路军队尚且不能径直前进,温峤只是一人之身,又能怎样解决他个人的艰难处境呢,怎么能因道理上的疑虑自我困扰,而不服从朝廷的任命呢!命令三司八座详细商议此事。"于是太宰、西阳王司马羕等人议论说:"从前伍子胥携带弓箭离开楚国,在吴国担任行人之职以图谋对付楚国,志在报仇雪恨,并非苟且偷生。温峤遭遇战乱,从前身在河朔一带,天天面对干戈战事,志在洗刷仇耻,跋涉万里投奔归赴朝廷,正是想借此机会竭尽全力,凭借朝廷的威望来伸张自己的心志,这正是温峤的志向。"有司上奏说:"查阅去年建武元年辛未年的诏书,依照礼制,长期未能安葬的丧事,只有主丧之人不除服。因其他缘故未能安葬的,人子的情感上,不能停灵在殡而径自除服,所以规定以安葬完毕为期限,没有远近的区别。如果因遭遇贼乱,丧亲灵柩无处安放,寻求无望,理当以三年为期而除服,不能援引长期未葬的成例。按照辛未年的制度,已有定断,都不能再依从个人情感、不服从朝廷任命,以致亏损法度。经过商议,可以如同先前诏书所说,让温峤受命就职,并再度告知中丞、司徒,凡是像温峤这样情况的人,都依照东关的旧例、辛未年诏令的制度办理。"温峤不得已,于是接受了任命。

宋朝庾蔚之说:"改葬之所以服缌麻而不用重服,应当是因为送别死者已有终了之期,而生者的哀痛也应有所节制。如果用最初丧亡时的丧服,那就是把死者当作刚刚去世一样对待,所以制定缌麻之服以表示已经有所转变、趋向吉服。既然有了这样的丧服,如果十天半月就完成安葬,那就应当如郑玄所说,服满缌麻的期限,三个月后除服。如果安葬超过三个月的,就应当在安葬完毕后除服,因为丧服本是为安葬而设置的。"

后魏明帝神龟元年,侍中、国子祭酒崔光上言:"接到台省祠部曹的公文,文昭皇太后改葬,商议至尊、皇太子、群臣丧服的轻重等级。四门博士刘季明议论说:按《丧服》记虽说'改葬服缌麻',但文字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各家的注解,也彼此矛盾不同。又太常博士郑六议论说:'我私下认为郑玄领会了服缌麻的宗旨,但三个月的说法有误。依我看,应当依照服缌麻的规定,安葬完毕后就除服。'我认为这个说法确实公允恰当。"诏令批准。

    嫡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晋)

晋朝段疑问道:"嫡孙身处父丧尚未行练祭之时,要为祖父改葬,应当穿什么丧服?又,出继给他人为子的人,身处所生之父的丧事、穿齐缞,要改葬时又应当穿什么丧服?"荀讷回答说:"按礼,父母的丧事同时发生,安葬时先办理较轻的丧事、后办理较重的丧事。这是说应当穿着较重的丧服去参加安葬。如果服重丧的人可以亲临改葬,那么被过继为他人之后的人也应当穿齐缞。礼制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这个道理是推断出来的。"

步熊问道:"改葬礼中只说了臣子、儿子、妻子为君主、父亲、丈夫这三种关系服缌麻,而孙子作为祖父的继承者也应当服缌麻,不知道从祖父那里承受宗祧、但父亲已经去世后,祖父的坟墓崩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许猛回答说:"按经文的意思,凡是原本有三年之丧关系的人都应当服缌麻,如同郑玄注解中举出的这三种情况,是要说明只有原本服斩衰的人才如此。如今父亲已经去世,孙子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为祖父改葬,虽然没有从祖父那里直接承受宗祧的重任,但既然是作为丧主,虽然不必为祖父服斩衰,也应当制作缌麻之服来参加改葬。"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议(魏、晋)

魏国荀俣说:"如果身有小功之丧,又要为父母改葬,服丧应当以重服包容轻服,应当就穿小功之服。"王肃则认为应当服改葬所用的缌麻之服,事情办完后再恢复原来的丧服。

晋朝蔡谟答复有人的询问说:"改葬服缌

今甲当迁葬,而先有兄丧在殡,为当何服?谟答:『亦应服缌。礼,三年之丧既练,而遭缌麻之丧,则服其服往哭之。凡丧相易,皆以重易轻。至于此事,则以轻易重。所以然者,临其丧故也。卑者犹然,况至尊乎!谓甲临葬,应改服缌麻。』」

    改葬父母出适女服议晋

  晋庾龢问:「女子适人,今改葬,儿既服缌,女子当有服不?」王翼答云:「按礼改葬缌,郑氏以为臣、子、妻。以例推之,女子虽降父母,即亦子也。今男女皆缌,于义自通。」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晋

  晋胡济改葬前母服议云:「今礼无其章,不复特为之法。故取继母以准事目下,得申孝养之情。推此所奉,前继一也。以为前母改葬,宜从众子之制。」

  又刘镇之问:「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应有服不?」徐广答云:「改葬服缌,唯施极重。此既出嫁,未闻儿有服之文。然缘情立礼,令制服奉临,就从重之义,合即心之理,亦当无疑于不允也。」

    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晋

  晋王澹、王沈与其叔征南将军昶书曰:「亡母少修妇道,事慈姑二十余年,不幸久寝笃疾,会东郡君按东郡君,沈父。初到官而李夫人亡。按李夫人,沈祖母。是时亡母所苦困剧,不任临丧。东郡君自痛远不得尝药,而妇宜亲侍疾而不得临终,手书责遣,载病大归,按大归谓被遣还本也。遂至殒亡。东郡君后深悼恨之。慈妣存无过行,没荷出名。春秋之义,原心定罪。乞迎亡母神柩,改葬墓田。上当先姑慈爱之恩,次释先君既往之恨,下蠲亡灵无负之耻。」

  博士薛谞议以为:「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称父有诤子,然则论罪不可以不原心,为子不可以不义诤。来书云尊亲以不幸遘疾,不任理丧。礼,疾则饮酒食肉,盖急于性命而权正礼也。夫厚养忘哀,礼之所许,况尊亲婴沉笃疾而被七出之罚乎!向使曩时家有壮子,明证本末,直道而争,岂令慈母以非罪受不义哉!考诸典礼,稽之原情,其昭告先灵,先灵,东郡君。还安兆域,使严父无违理之举,慈母雪没代之耻,不亦可乎!」沉重与叔昶书述薛议,其叔答许之。

  沈祭先考东郡君文云:「孝子沈敢昭告烈考东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妇道,齐孝之节,克顺于先姑。天降氛气,鴈门太夫人遘疾历旬,郭时又遇笃疾,弗获尝祷,夫人不幸,遂至殒没。烈考卒承大变,忧恸荒迷,未详听察,谓郭供养有阙,遂载病大归,寻便殒亡,烈考深用悼恨。澹及沈仰惟烈考旧心,鉴亡妣素行,不迎之议,考礼度哀,未及施行,澹不幸夭没。沈敢述澹意,谋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为亡妣宜时改葬。

译麻。如今甲要为人迁葬改葬,但先前已有兄丧尚在殡宫,这时应当穿什么丧服?蔡谟回答说:'也应当服缌麻。按礼,三年之丧已经行过练祭后,又遭遇缌麻之丧,就应当穿上缌麻的丧服前去哭悼。凡是丧事相互交替,都是以重服代替轻服。至于这种情况,则是以轻服代替重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亲临参加丧事的缘故。地位卑下的人尚且如此,何况是面对至尊之人呢!所以说甲要亲临改葬,应当改穿缌麻之服。'"

    改葬父母出适女服议(晋)

晋朝庾龢问道:"女儿已经出嫁,如今要为父母改葬,儿子既然服缌麻,女儿应当有丧服吗?"王翼回答说:"按礼,改葬服缌麻,郑玄认为是指臣子、儿子、妻子这几种关系。以此类推,女儿虽然对父母的丧服有所降等,但也仍然是儿子的身份。如今男女都应当服缌麻,这在道理上是讲得通的。"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晋)

晋朝胡济关于改葬前母的服丧议论说:"如今礼制中没有相关的条章,也不再特别为此另立法则。所以援引继母的规定来作为参照,可以申明子女孝养之情。推究所要遵奉的原则,前母与继母是一致的。所以认为为前母改葬,应当依照众子的服丧制度办理。"

又,刘镇之问道:"父亲尚且在世,母亲已经出嫁后去世,如今要改葬,应当有丧服吗?"徐广回答说:"改葬服缌麻,只适用于关系极为亲近的情况。这位母亲既然已经出嫁,还没听说过儿子对她有服丧的规定。然而依循人情来制定礼仪,让他制作丧服以表达临丧的心意,是顺从从重的道理、符合内心真情的做法,这样做应当也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晋)

晋朝王澹、王沈写信给他们的叔父征南将军王昶说:"亡母年少时就修习妇道,侍奉婆婆二十多年,不幸长期卧病缠绵重病,恰逢东郡君王沈之父。刚刚到任赴官时,李夫人就去世了。李夫人,是王沈的祖母。这时亡母的病情十分严重危急,不能亲自料理丧事。东郡君自己痛心不能远赴尝药侍疾,而认为儿媳应当亲自侍奉病情、却不能在临终前尽孝,就写下休书遣返亡母,让她带病归返娘家。'大归'是指被休弃遣返回娘家。亡母最终因此去世。东郡君后来深深为此哀悼悔恨。慈母生前没有过失的行为,去世后却蒙受被休弃的恶名。《春秋》的大义,是根据本心来判定罪过。恳请迎回亡母的灵柩,改葬于祖坟墓田。这样一来,对上可以顺应先姑慈爱之恩,其次可以化解先父生前的遗憾,往下也可以洗刷亡母无端蒙受的耻辱。"

博士薛谞议论认为:"《春秋》根据本心判定罪过,孔子称赞父亲有敢于直言劝谏的儿子,那么论罪就不能不根据本心,为人子女也不能不义正词严地劝谏。来信说尊亲因为不幸患病,不能料理丧事。按礼,病中可以饮酒吃肉,这是因为性命攸关而暂时通权达变、变更正礼。厚养以致忘却哀伤,这是礼法所允许的,何况尊亲身患沉重疾病却蒙受七出之罚呢!假使当时家中有成年的儿子,能明确证明事情的本末,秉持正道加以谏诤,怎么会让慈母因无罪而蒙受不义的休弃呢!考察各种典礼,推究本心情理,应当昭告先灵,先灵指东郡君。将亡母迎回安葬于祖茔,让严父不再有违背常理的举动、让慈母洗雪去世后所蒙受的耻辱,这样做不也是可以的吗!"王沈深切认同薛谞的议论,写信给叔父王昶陈述了这一议论,他的叔父回复表示同意。

王沈祭祀亡父东郡君的祭文说:"孝子王沈谨昭告先考东郡君:沈的亡母郭氏,恭谨勤勉地践行妇道,具备齐整孝顺的节操,能够顺从侍奉婆婆。上天降下疫病之气,鴈门太夫人卧病历经多日,郭氏当时也身患重病,未能亲自尝药祈祷,太夫人不幸因此去世。先考在遭逢这一巨变之时,忧伤悲恸、心神迷乱,未能详加体察,认为郭氏在侍奉方面有所疏失,于是让她带病回归娘家,不久便去世了,先考对此深感悼念悔恨。王澹和我沈仰念先考往日的本心,鉴察亡母平素的行止,本想不迎回亡母的这个决定,先考虽已经过深思熟虑衡量哀情,却还未能来得及施行就撒手人寰,王澹也不幸早逝。我沈谨此秉承王澹的心愿,与通晓礼制的儒者商议,咨询宗族亲属的意见,大家都认为亡母应当及时改葬。我沈这就禀受叔父征南将军王昶的

沈辄受命于征南君,按谓叔王昶。谨诣邺迎郭灵柩,以某月日安厝,庶顺烈考之旧心,全祖亲之慈爱者也。」

    改葬反虞议晋 宋

  晋尚书下问改葬应虞与不。按王肃丧服记云:「改葬缌,既虞而除之。」傅纯难曰:「夫葬以藏形,庙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庙久矣,安得退之于寝而虞之乎?若虞之于寝,则当复还祔于庙,不得但虞而已。」国子祭酒荀讷以为:「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庙,改葬不应复虞,虞则有主。讷谓纯言为当。」

  韩虬问贺循曰:「按傅纯曰问郑氏改葬三月,又讥王氏以既虞为节,云『改葬之神在庙久矣,不应复虞』。见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谓王氏为短,郑为长,而不答应虞之义,此为应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設祭告墓而開,從墓至墓皆設奠,如將葬朝廟之禮。意亦有疑。既设奠于墓,所以终其事,必尔者,虽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还祭殡宫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许其便除。然礼无正文,是以不明言也。」

  殷仲堪问范宁曰:「荀讷议太后改葬,既据言不虞,朝廷所用,贺要记云三月便止,何也?」宁答曰:「贺无此文,或好事者为之邪?不见马、郑、贺、范说改葬有虞。神已在庙,虞何为哉!」吴射慈答徐整问改葬虞曰:「不在殡宫,又不为位,何反虞之有。」

  宋庾蔚之谓:「神已在庙,无所复虞。但先祭而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若棺毁更敛,则宜有大敛之奠。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父母墓毁服议曾祖从祖墓毁附○东晋 宋 梁

  东晋大兴二年,司徒荀组表言:「王路漸通,士人得視墓,多聞凶問,朝野所行不同,或有制重斬杖者,復有制齊縗三月、緦麻三月者,直素服盡哀者。人生不同,性有厚薄,是以圣人制礼居中,使贤者俯就,不肖者企及。臣谓墓毁之制,改葬缌麻,当包之矣。郑康成、王子雍皆云棺毁见尸,痛之极也。今遇贼见毁,理无轻重也。以礼无明文,行者致异。臣以为宜使明礼大臣议为正制。」诏:「司徒表,礼虽无坟墓毁废正文,然依附名例,不为无准。吾谓改葬缌,通制也。已修复,不临尸柩,素服可也。而士大夫率意轻重不同,其下太常议定。」国子祭酒杜夷议:「墓既修复而后闻问,宜依春秋新宫之灾,哭而不服。」博士江渊议:「凡所以改葬者,必由丘墓崩坏露殡,其痛一也。

译教令,谨此前往邺城迎接郭氏的灵柩,选定某月某日安葬,以期顺从先考往日的本心,成全祖先亲人的慈爱之情。"

    改葬反虞议(晋、宋)

晋朝,尚书下询问改葬是否应当举行虞祭。按王肃的《丧服记》说:"改葬服缌麻,虞祭之后就除服。"傅纯反驳说:"安葬是为了安藏形骸,宗庙是为了安置神灵,改葬时死者的神灵早已安放在宗庙很久了,怎么能把神灵退请到正寝而重新举行虞祭呢?如果要在正寝举行虞祭,那就应当再把神主送回宗庙祔祭,不能只是虞祭了事。"国子祭酒荀讷认为:"虞祭,是安定亡灵的祭祀。神灵既已在宗庙之中,改葬就不应当再举行虞祭,虞祭要另立神主。我认为傅纯的说法是恰当的。"

韩虬问贺循说:"按傅纯问郑玄关于改葬三个月的说法,又批评王肃以虞祭完毕为节点的说法,说'改葬时死者的神灵早已安放在宗庙很久了,不应当再举行虞祭'。看您所答复的,只说应当服满三个月,认为王肃的说法太短、郑玄的说法为长,却没有回答是否应当举行虞祭的问题,这到底是应当举行虞祭还是不应当呢?"贺循答复说:"凡是迁葬的,必定先设祭祀告知墓地而后开启墓穴,从旧墓迁到新墓,全程都要设置祭奠,如同将要安葬前朝拜祖庙的礼仪一样。我的想法也有疑虑之处。既然在墓地设了祭奠,是用来终结这件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不是正式的虞祭,也仿佛具备了虞祭的某种意味,只是不能像平常的虞祭那样返回殡宫祭祀罢了。所以我不完全反对王肃的说法,只是不赞同他所说的可以就此除服。然而礼制中没有明确的经文,所以我也没有明确说明。"

殷仲堪问范宁说:"荀讷议论太后改葬之事时,既然据理说不应当举行虞祭,这也是朝廷所采用的做法,但《贺循要记》却说三个月后就应停止,这是为什么呢?"范宁答复说:"贺循并没有这样的文字,或许是好事之人假托他的名义写的吧?没见过马融、郑玄、贺循、范宁哪位说改葬要举行虞祭的。神灵既已安放在宗庙,又何必再举行虞祭呢!"吴国射慈答复徐整关于改葬虞祭的问题说:"神灵既不停留在殡宫,又不为其设立神位,哪里还谈得上重新举行虞祭呢。"

宋朝庾蔚之说:"神灵既已安放在宗庙,就没有必要再举行虞祭了。只是先祭告而后开启墓穴,将要下葬时设奠,事情办完后祭告亡灵,随即撤去灵座。如果棺木损坏需要重新入殓,那就应当有大殓时的祭奠。如果是迁移灵柩远葬他处,又要有祖奠、遣奠的礼仪。"

    父母墓毁服议(曾祖从祖墓毁附)(东晋、宋、梁)

东晋大兴二年,司徒荀组上表说:"道路渐渐畅通,士人得以查看祖坟,多有听闻凶讯的,朝野各方所采取的做法却不相同,有的制定重服穿斩衰、执丧杖的,也有的制定齐缞三个月、缌麻三个月的,还有的只是穿素服、尽情哀悼的。人生际遇各不相同,性情也有厚薄之别,所以圣人制定礼制取其适中,使贤能之人能够俯就实行,使不肖之人也能勉力企及。臣认为墓地毁坏的丧服制度,改葬服缌麻的规定,应当也包括在内了。郑玄、王肃都说棺木损坏、遗骸暴露,是极度悲痛的事情。如今遭遇贼乱而使坟墓被毁,按理说不应有轻重的分别。因为礼制中没有明确的条文,各家做法互有不同。臣认为应当让通晓礼法的大臣议定统一的制度。"诏令说:"司徒的表文说得对,礼制虽然没有关于坟墓毁坏的正式条文,但依照相近的先例,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我认为改葬服缌麻,是通行的制度。如果坟墓已经修复,没有亲眼见到尸柩,穿素服就可以了。但士大夫们随意行事、轻重不一,此事交给太常议定。"国子祭酒杜夷议论说:"坟墓既然已经修复而后才听闻消息,应当依照《春秋》'新宫遭遇火灾'的先例,哭悼而不服丧。"博士江渊议论说:"凡是需要改葬的,必定是因为坟墓崩坏、尸骸暴露,其悲痛之情是相同的。"

愚以为发墓依改葬,服缌三月。汉时有盗高庙宝器者,达理之士以为其罪轻于长陵之土。虽同至于敬,事实有异。愚以为墓毁更复不应比庙灾而不行服也。」侍中黄门侍郎江启表:「按郑玄云:『亲见尸柩,不可无服。』如郑义以见而服,不见不服也。司徒临颍前表改葬之缌,不以吉临凶。今听其坟墓毁发,依改葬服缌麻,不得奔赴。及已修复者,唯心丧缟素,深衣白帻,哭临三月。」

译我认为掘墓之事应比照改葬的规定,服缌麻三个月。汉代有盗掘高庙宝器的案子,通达事理的人认为其罪比盗挖长陵之土还轻。虽说同样涉及敬意的问题,但事情实际有所不同。我认为坟墓被毁后重新修复,不应比照宗庙遭灾而不举行服丧之礼。侍中、黄门侍郎江启上表说:「按郑玄所说:『亲眼见到尸柩,不可不服丧。』照郑玄的说法,是见到了才服丧,没见到就不服丧。司徒临颍先前上表主张改葬服缌麻,是不让吉礼冲撞凶事。如今听闻坟墓被毁掘,应依照改葬的礼制服缌麻,不必奔丧前往。至于已经修复的,只需心中服丧,穿白色丧服、深衣白帻,哭祭三个月。」

孔仰墓毁论曰:「按礼,圣人制殡葬之意,盖以死者不可复存,而孝子不忍弃其亲,故为棺椁葬埋。推其本心,固在弃之,弃之中为礼节以顺孝子情耳。原圣人之意,盖以无知处之形骸,故以幽闭长久为安;以有知为神灵,故以清阳博庙尊严为显。尊严故可修,潜隐故不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发露,可以补复其外,而不可改内。哭泣之日,以事讫为节。故庙灾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毁无制哭之日。笃推大理,恐不加异于庙灾也。苟以无知处之,则虽加开发,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见闻。见闻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日,过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贬,故圣人不为之礼。」

  永和十二年,修复峻平四陵。大使开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缌。尚书符问:皇太后应何服。博士曹耽、胡讷议:「为人后者为之子,元帝继武帝,于康帝为曾祖。礼,为曾祖后斩缞三年,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斩缞,则无齐。皇太后宜正服斩缞,改葬当缌。郑注止于臣、子、妻,王氏通谓三年者。王氏近情,则宜缌。」领国子博士荀讷议:「如郑玄注,则皇太后不应有服缌。谓今皇太后上奉宗庙,下临朝臣,宜有变礼,不得准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学博士荀讷、曹耽等议如右,臣虽与之同议,议各有辞。太后临朝称制,体同皇极,则亦宜服缌,议有二君之嫌。」尚书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临朝,君礼有何不尽,而君何疑于服?」遂上皇太后缌服。

  或问曰:「曾祖墓、从祖墓毁发,哭制云何?」范宣曰:「礼不见在远,直闻墓发,制唯经见改葬缌。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当依此礼。非嫡有降,但三日哭,从祖一日哭可也。」

  宋庾蔚之谓:「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于缌。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纵已修复,亦应临赴。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岂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咨礼官何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缌,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土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也。

通典卷第一百三 礼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礼二十五

  假葬墙壁闲三年除服议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 久丧不葬服议 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 妇丧久不葬服议 禁迁葬议 招魂葬议 疑墓议修墓附

    假葬墙壁闲三年除服议晋

  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卫瓘表:「前太子洗马济阴郄诜寄止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母亡不致丧归,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谓之假葬。

译孔仰《墓毁论》说:"按礼制,圣人制定殡葬之意,是因为死者不可能再存活,而孝子又不忍心抛弃他的亲人,所以才有棺椁埋葬之礼。推究其本心,本来就是要将遗体归于尘土,只是在归于尘土的过程中制定礼节,来顺应孝子的情感罢了。推究圣人的本意,大概是把遗体当作无知觉之物,所以以幽闭长久为安;把神灵当作有知觉之物,所以以清明阳光、庙堂庄严为尊显。因为尊严,所以宗庙可以修缮;因为潜藏隐蔽,所以坟墓不可侵犯,坟墓如同丘陵一样,与自然融为一体,不敢加以修葺。如果遭遇盗贼发掘暴露,可以修补其外表,但不可改变其内部构造。哭泣的日子,以事情办完为限。所以宗庙遭火灾有哭三日的记载,而坟墓被毁却没有规定哭泣的天数。深究这个道理,恐怕坟墓被毁不应比宗康遭灾更为特殊。如果把遗体当作无知觉之物看待,那么即使被人挖掘暴露,也不会增加死者的痛苦,只是人之常情不忍心见闻此事。见闻此事的日子里有哭泣,或一日、五日、或十日,超过这个期限不值得褒扬,不到这个期限也不值得贬责,所以圣人不为此制定礼节。"

永和十二年,修复峻平四陵。使者打开陵墓上表,皇帝及百官都穿缌麻服。尚书发文询问:皇太后应穿何种丧服。博士曹耽、胡讷议论说:"为人后嗣者视被继者如同父亲,元帝继承武帝之统,对康帝而言是曾祖。按礼制,为曾祖后嗣者应服斩缞三年,《丧服小记》中说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缞,则没有齐缞之说。皇太后应正式穿斩缞,改葬时则应穿缌麻服。郑玄的注解仅限于臣子、儿子、妻子,王氏则通指服丧三年之人。王氏之说更近人情,那么皇太后应穿缌麻服。"领国子博士荀讷议论说:"如按郑玄的注解,那么皇太后不应有缌麻之服。我认为如今皇太后临朝辅政,上奉宗庙,下临朝臣,应当有变通之礼,不能拘泥于常制。"太常王彪之上奏说:"国子学、太学两位博士荀讷、曹耽等人的议论如上,臣虽然与他们意见相同,但各自的说法有所不同。太后临朝称制,地位等同于皇帝,那么也应当穿缌麻服,但这个议论有把太后当作第二位君主的嫌疑。"尚书范汪也同意王彪之的意见,说:"太后临朝,君王之礼有什么不周全的地方,您又为何在服丧之事上有所怀疑呢?"于是上奏皇太后应穿缌麻服。

有人问道:"曾祖的坟墓、从祖的坟墓被毁掘,哭丧的礼制该如何规定?"范宣回答说:"礼书中没有记载远亲之礼,只听说坟墓被挖掘,礼制中只见到改葬服缌麻的记载。这是施行于臣子、儿子、妻子的礼制,应当是承继嫡系的人依照此礼。不是嫡系而有所降等的,只需哭三日,从祖的坟墓被毁则哭一日即可。"

宋朝庾蔚之说:"人子对亲人的情感是不能中断的,但圣人用礼制来加以限断,所以改葬所穿的丧服,不超过缌麻。缌麻虽然是轻服,但所用的情感却很深重。我认为听闻亲人的尸柩被毁坏暴露,以及重新安葬之时,就应当制服前往奔丧。即使坟墓已经修复,也应当亲临吊祭。如果道路阻隔无法前往,仍应当制作缌麻丧服,依照三个月的期限除服。怎么可以因为没能赶上安葬之事,便安然不穿丧服呢!"

梁朝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的生母侧室谢氏的坟墓被人挖掘,但未挖到墓道门。萧子晋承继丧礼之重任,向礼官何佟之咨询。何佟之议论认为:"改葬服缌麻,是因为见到灵柩不可以没有丧服的缘故。这次只是侵犯了坟土,没有波及椁室,可以依照新宫发生火灾时的处理方式,哭三日请假即可。"皇帝认为这符合礼制。

《通典》卷第一百三 礼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礼二十五

  假葬墙壁间三年除服议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 久丧不葬服议 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 妇丧久不葬服议 禁迁葬议 招魂葬议 疑墓议(附修墓)

假葬墙壁间三年除服议(晋)

晋武帝太康年间,尚书令卫瓘上表说:"先前的太子洗马、济阴人郄诜寄居在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母亲去世没有归乡治丧,就在讲堂北面墙壁外下葬棺木,称之为假葬。三年服丧期满即改换吉服,朝廷下诏任用他为征东参军。有人认为在城郭寺院之内、屋墙之间没有安葬之处,不能算作正式安葬,就不应当除服。主管官员一再想要明确用权变之法不超越常规,此事交

三年即吉,诏用为征东参军。或以为城寺之内,屋壁之闲无葬处,不成葬,则不应除服。主者连欲明用权不过其举,下司徒部博士评议。」诜表自理曰:「臣生三月而孤,随母依外祖,舅为县悉将家。以咸宁二年母亡,家自祖以下十四坟在缑氏,而墓地数有水,规悉迁改,常多疾病,遂便留此。此方下湿,唯城中高,故遂葬于所居之宅,祭于所养之堂,不知其不可也。」诏问山涛,涛答言:「诜前丧母,得疾不得葬送,于壁后假葬,服终,为平舆长史。论者以为不正合礼,是以臣前疑之。诜文义可称,又甚贫俭,访其邑党,亦无有他。」诏问应清议与否。涛云:「自为不与常同,便令人非,恐负其孝慕之心,宜详极尽同异之论。」兖州大中正魏舒与涛书:「郄诜至孝,中闲去郎,正为母耳。居丧毁瘁,殆不自全。其父丧在缑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过时不葬。后于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时闭,服欲阕乃闭。葬后经年乃见用,作平舆监军长史。任意伤俗,以葬不时闭,常为作口语。其事灼然,无所为疑。」瓘书云:「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轻以相贬也。」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周 晋 宋

  周制,丧服小记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卢植曰:「谓逢变三年后乃葬者,虞祔后必行小祥大祥祭也。」郑玄云:「再祭,练祥也。」其祭之闲不同时而除丧。」王肃曰:「不同者,异月也,谓葬后一月练,后一月大祥也。除重服宜有渐,闲一月若异时矣,故言不同时者,但不同月耳。」郑玄同。

  晋杜元凯云:「自天子诸侯以下,若赴时速葬则赴虞,至于平坐,必须其哀杀也。若过时不葬,则以麻终丧而除,至葬复修服,既祔,明一月练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当再岁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则便祥除不复练也。」

  束皙问步熊曰:「三年丧不葬,五年后复葬,当练否?」熊答曰:「礼云练祥之闲必异月,与此同也。」

  袁准正论曰:「先儒以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丧者已祥则除,大祥不应复禫。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丧终,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虞喜释疑曰:「若如郑意,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此则葬至祥,合为三月,适足为一时,何得言不同时而除?练祥皆周之正数,再祭当为练祥,不得阙而用禫。又按:袁准云『有练无祥』,失之矣。郑玄言练祥是也。余谓丧服既终,葬已踰月,然犹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盖同日而异时,时谓日也,非三月之时。礼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王荟问范宁曰:「人有父在遭母丧,十七月乃得葬,便当顿除,更复练祥邪?

译由司徒部博士评议。"郄诜上表自我申辩说:"臣三个月大就丧父,随母亲依附外祖父,舅舅统率全家迁居到县里。咸宁二年母亲去世,家中从祖父辈以下十四座坟墓都在缑氏县,而墓地多次遭水患,本打算全部迁葬改葬,但常常因此多生疾病,于是就留在此地。此地地势低湿,只有城中地势较高,所以就安葬在所居住的宅院中,在所供养的讲堂里祭祀,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可以的。"皇帝下诏询问山涛,山涛回答说:"郄诜先前为母亲服丧,得病未能护送灵柩归葬,在墙壁后面假葬,服丧期满后,出任平舆长史。议论者认为这不完全符合礼制,所以臣先前对此有所疑虑。郄诜文才义理都值得称道,家境又十分贫寒俭朴,查访他乡里的评价,也没有其他不好的说法。"皇帝下诏询问是否应予以清议贬斥。山涛说:"自行其事本就与常规不同,若因此让人非议他,恐怕辜负了他孝顺思慕亲人之心,应当详尽地讨论其中异同之处。"兖州大中正魏舒写信给山涛说:"郄诜极为孝顺,中途辞去官职,正是为了母亲的缘故。居丧期间毁瘠伤身,几乎不能自保。他的父亲安葬在缑氏,本想改葬,却无力自行办理,所以过了安葬的期限。后来在自家堂北假葬,墓道通向堂中,没有及时封闭,等到服丧期满才封闭。安葬后过了一年才被起用,任平舆监军长史。任意行事有伤风俗,因为安葬时没有及时封闭墓道,常常因此遭人非议。这件事情十分明显,没有什么可疑之处。"卫瓘回信说:"凡是凭主观意见来判断是非的,不可以轻易加以贬斥。"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周 晋 宋)

周代礼制,《丧服小记》说:"三年后才安葬的,必定要再次举行祭祀。(卢植说:这是指遭逢变故三年后才安葬的情况,虞祭、祔祭之后必定要举行小祥、大祥之祭。郑玄说:再祭,是指练祭、祥祭。)这两次祭祀之间不在同一时间举行而除去丧服。"王肃说:"不同时,是指不同月,即安葬后一个月行练祭,再过一个月行大祥祭。除去重丧之服应当有个渐进过程,间隔一个月就好像是不同的时节一样,所以说不同时,只是不同月罢了。"郑玄的说法与此相同。

晋朝杜元凯说:"从天子诸侯以下,如果按期迅速安葬就要举行虞祭,到平常安葬之礼,必定要等到哀情减轻之后。如果超过期限没有安葬,就穿麻服到丧期结束才除服,等到安葬时再重新穿丧服,安葬祔庙之后,第二个月行练祭,再过一个月行大祥祭。之所以必须再次祭祀,是因为象征本应经历两年的丧期。如果二十五个月才安葬,那就直接除去祥服,不再举行练祭了。"

束皙问步熊说:"三年丧期内没有安葬,五年后才安葬,应当行练祭吗?"步熊回答说:"礼书说练祭、祥祭之间必须间隔一个月,与此相同。"

袁准在《正论》中说:"先儒认为再祭,就是小祥、大祥之祭。但服丧的人一旦行了祥祭就该除服,大祥之后不应再有禫祭。而且虞祭是在安葬之后举行,不在于具体日月,禫祭是在丧期终了时举行,也不在于早晚,所以应当有禫祭而不应当有祥祭。"

虞喜在《释疑》中说:"如果按照郑玄的意思,安葬祔庙后第二个月行练祭,再过一个月行祥祭,这样从安葬到祥祭,合计为三个月,恰好构成一个时节,怎么能说'不同时'而除服呢?练祭、祥祭都是周代的正规礼数,再祭应当指练祭、祥祭,不能省略而用禫祭替代。又按:袁准说'只有练祭没有祥祭',这是错误的。郑玄说是练祭、祥祭,这是对的。我认为丧服的期限虽然已经结束,安葬也已经超过一个月,但仍然要再次举行祭祀,是为了保存丧礼的重大规制罢了。这两次祭祀,大概是在同一天而不同时辰,这里的'时'是指时辰,不是三个月的'时节'。礼书中也有一天举行两次祭祀的情况,《檀弓》说:'就在这一天,用吉祭替换丧祭。'"

王荟问范宁说:"有人父亲健在而遭遇母丧,十七个月后才得以安葬,应当立刻除服,还是再重新行练祭、祥祭呢?"范宁回答说:"'三年后才安葬的,必须再次祭祀',是指练祭、祥祭。主丧之人不除服,直到安葬之前都不改变丧服的规定。十七个月既已行了祥祭,就应当除服,不必再行禫祭是可以推知的。"

宋朝庾蔚之在问答中说:"有人问:'有的丧事在小祥之月安葬

」答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练祥之祭也。主丧不除,未葬不变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宋庾蔚之问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祔之礼。便用晦祥,于理为速,此与久丧复异。取后月祥练,于情允否?』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为绝久,祥理取后月也。』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

    久丧不葬服议周 汉 晋 东晋 梁

  周制,礼记丧服小记曰:「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郑玄曰:「其余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卢植云:「子孙皆不除,以丧主为正身。其余旁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

  汉石渠礼议:「萧太傅云:『以麻终月数者,以其未葬,除无文节,故不变其服为稍轻也。已除丧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庶人为国君亦如之。』宣帝制曰:『会葬服丧衣是也。』或问萧太傅:『久而不葬,唯主丧者不除。今则或十年不葬,主丧者除否?』答云:『所谓主丧者,独谓子耳。虽过期不葬,子义不可以除。』」

  郑志:「赵商问:『主丧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异国,礼不大备,要者有反旧土之意,三年阕矣,可得除否?明为改葬缌之例乎?为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送亡之终,假葬法后代巧伪,反可以难礼乎!』」吴徐整问射慈曰:「久丧不除,小祥练可知耳。有故未得葬,遂至二十八月,服制已过,可得变否?岂服十年五年至葬乃止乎?」答云:「主虽不得变,其余旁亲亦不除,日月竟,自释之耳。」

  晋陈氏问刘世明曰:「其余以麻终月数者,注云谓旁亲,不指言众子当除也。然人皆分断之于意否耳?」刘答云:「父谓众子为庶子,庶子不谓父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于亲,体同服等,非旁亲之谓也。丧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谓此旁亲。而经无降父之文,明众子及女虽不承嫡,犹非旁亲也。故记云『兄弟之丧内除,亲丧外除』。外除者,谓由外设饰以散其哀也。故灵柩未安则服不变,服不变则哀未衰,未衰之丧,不可卒除也。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者耳。」又问:「久而不葬,葬后几月日便可除?世人有踰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犹三月乃除,情为不轻于改葬也。

译,这个月又要行虞祭、祔祭之礼。如果就在月末行祥祭,从道理上讲太过仓促,这与长期未葬的情况又不同。如果取下一个月行祥祭、练祭,在情理上是否恰当?'回答说:'三年后安葬的,祥祭本来就不在安葬当月举行。现在拖延的时间还不算太久,从道理上讲祥祭应当取在下一个月举行。'又问:'安葬、练祭、祥祭三件事各在不同的月份举行,尚且不足以体现哀情逐渐减轻的道理,何况让练祭、祥祭、禫祭三种变化共处于一月之内呢!虞喜的说法,不近人情。卢植、郑玄、王肃都认为这些应当不在同一天举行,实在是有其道理的。各人说法虽然有不同侧重,但用词相同也不足为怪。春夏秋冬既然各自成为一个时节,一天之中有十二个时辰,那么为什么十二个月就不能各自作为一个'时'来讲呢!'"

久丧不葬服议(周 汉 晋 东晋 梁)

周代礼制,《礼记·丧服小记》说:"长久没有安葬的,只有主丧之人不除服。其余以麻服计算月数的人,服丧期满就除服了。"郑玄说:"其余,是指旁系亲属。以麻服计算月数,是说没有安葬的丧事,丧服的性质不改变。"卢植说:"子孙都不除服,是以丧主为正身而言。其余旁系亲属,则以麻服各自计算其应服月数后除服。"

汉朝《石渠礼议》记载:"萧太傅说:'以麻服计算月数的人,是因为没有安葬,没有除服的礼文可依据,所以将他们的丧服变得稍轻。已经除去丧服而尚未安葬的人,等到安葬时都要重新穿上丧服。平民为国君服丧也是如此。'汉宣帝下诏说:'参加安葬时穿丧服正是这个道理。'有人问萧太傅:'长久没有安葬,只有主丧之人不除服。如今如果十年都不安葬,主丧之人也不除服吗?'回答说:'所谓主丧之人,专指儿子而言。即使超过丧期没有安葬,儿子在道义上也不能除服。'"

《郑志》记载:"赵商问:'主丧之人不除服,如今来说,有人离开故乡宗族,在异地临时假葬,礼制不能完全具备,重要的是心中有回归故土的意愿,三年丧期已满,可以除服吗?这明确是指改葬服缌麻的情况呢?还是长久不葬的情况呢?'有人回答说:'安葬是护送死者走完最后一程,假葬这种法子是后代的巧诈虚伪之举,怎么反倒可以用来诘难礼制呢!'"吴国徐整问射慈说:"长期居丧未除服,小祥、练祭的意思可以理解。如果因故未能安葬,以至于拖到二十八个月,服丧期限已经超过,可以改变丧服吗?难道要穿十年、五年的丧服直到安葬才停止吗?"回答说:"主丧之人虽然不能改变丧服,但其余旁系亲属也不除服,等到应服的日月期满,自然而然就除服了。"

晋朝陈氏问刘世明说:"'其余以麻服计算月数的人',注解说是指旁系亲属,没有明确说众子应当除服。但世人往往各自随意断定,这是否妥当?"刘世明回答说:"父亲称众子为庶子,庶子却不能称父亲为庶父;父亲可以贬低他的庶子而降低其丧服等级,庶子却不能降低对父亲的丧服。然而儿子对于父母,本身与嫡子丧服等级相同,不是旁系亲属所能相提并论的。《丧服》大功章:出嫁的女子,对伯叔父母及姑姑姐妹的丧服要降等。注解说这是指旁系亲属。而经文中没有对父亲降等的记载,说明众子和女儿虽然不是承继嫡系的人,也不属于旁系亲属。所以《礼记》说:'兄弟的丧事,居丧期满而丧服内在的哀情自然衰减而除服;父母的丧事,是从外在礼节上逐渐减损而除服。'所谓外除,是指借助外在的服饰礼节来逐渐消解哀情。所以灵柩没有安葬,丧服就不改变,丧服不改变,说明哀情没有减轻,哀情未减的丧事,不可以骤然除服。既然如此,那么未安葬就除服的,自然是指旁系亲属可以用麻服计算月数除服的情况。"又问:"长久没有安葬,安葬后过几个月才可以除服?世人有的过一个月就除服,有的虞祭之后就立即除服。改葬尚且要三个月才除服,这里的情感应当不轻于改葬吧。如果应当三个月才除服,那么庐帐是不是也应当三个月才拆除?两者有先后之分吗?"回答说:"《礼记》说:'三年后才安葬的,必须再次祭祀。'注解说:'是指练祭、祥祭。安葬当月行虞祭,第二个月行练祭,再过一个月行祥

若应三月乃除者,庐帐亦当三月乃毁,复有先后邪?」答曰:「记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注云:『谓练祥也。葬月虞,明月练,又明月祥。』计此亦得三月,不为轻于改葬也。礼,虞而柱楣翦屏,练而毁庐,居垩室,祥而席,禫而床。今此虞及练祥虽为局促,犹追偿其事。若在异月,以其本异岁也。练祥之服,变除之宜,宜如其节也。」又问云:「三年而后葬,及父在为母过期乃葬,亦当复日中反虞安神位与否?」答云:「凡久而不葬,则包诸过葬节者也。为母既周,亦为久而不葬矣。夫虞,所以安神也。葬者动棺举柩,新离常处,惧鬼神无所依归,所以将窆之闲,奠于墓左,成圹而归,虞于殡宫,不忍一日末有归也。今久而不葬,棺椁动移,鬼神不安,无以为异。练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记云『葬日虞』,是明文也。毁除之节,在士虞礼。练而后迁庙,不复在殡。今此既葬,明月练,亦当以其月迁庙。」

  东晋徐灵期问张凭云:「亲丧未葬,出适女应除否?」答曰:「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无缘独施男子正嫡一人,故当总谓男女众子耳。又无明文别言已出之女犹应除也。今论者据已服周,故谓宜从除例,然缘情处意,犹有所疑。女随外出,降从周制,至于居丧之例,同于重者,诚以天性难可尽夺,本重不得顿轻,何必既降尽与周同。礼者人情而已,疑则从重。若当释缞绖以处殡宫,袭吉服以对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

  梁刘昭难刘世明云:「丧无二孤,庙无二主,受吊之礼,唯丧主拜稽颡,余人哭踊而已。诸言丧主,唯谓一人,不斥众子。」世明答云:「若尸柩无所葬者,则为后者与众子同除矣。」

    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后汉 晋

  后汉桓翱问泛阁云:「久丧不除者,为当众子尽然邪?故质焉尔。」答云:「昔尝送郑君到代陵。代陵有人其父死,不得其尸,其子行丧,随制降杀。阁与亡者相知而往吊之。还问郑君所驳异义之事,不孝莫大于无后,终身不除,此为绝先人之统,无乃重乎?郑君答云:『庶子自可摄祭。』阁覆云:『无庶子,当何以?』又云:『族人可以其伦代之。』阁又覆言云:『无族人云何?』则不复相答。推此而详,但使一嫡子不除耳。」

  晋刘智释疑云:「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若其父远征,军败死于战场,亡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礼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不谓众子独可无哀。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不为主者可以无服。然则为主者之服,可以哀独多也。以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故也。

译祭。'算起来这也是三个月,不比改葬要轻。按礼制,虞祭之后支起楣柱、剪去帷屏,练祭之后拆毁草庐,居住在涂泥小屋里,祥祭之后可以坐席子,禫祭之后可以睡床。如今这里的虞祭以及练祭、祥祭虽然时间局促,仍要按序补做这些事。之所以在不同的月份,是因为本来就跨越了不同的年份。练祭、祥祭时所穿的丧服、变化除服的规矩,应当依照相应的礼节。"又问道:"三年后才安葬,以及父亲健在为母亲服丧超过一年才安葬,也应当在中午返回举行虞祭安神吗?"回答说:"凡是长久没有安葬,都包括各种超过安葬期限的情况。为母亲服丧满一年,也算是长久没有安葬。虞祭,是用来安抚亡灵的。安葬时移动灵柩举起棺木,刚刚离开平常安放的地方,担心鬼神没有归依之所,所以在下葬前后,在墓左祭奠,修好墓穴后返回,在殡宫举行虞祭,不忍心让亡灵一天没有归宿。如今长久没有安葬,棺椁曾经移动,鬼神因此不安,与这种情况没有什么不同。练祭、祥祭都要补行,这里也应当如此。而且《礼记》说'安葬当日行虞祭',这是明确的记载。拆除服丧用具的礼节,见于《士虞礼》。练祭之后神位迁入祖庙,不再停留于殡宫。如今既已安葬,第二个月行练祭,也应当在那个月将神位迁入祖庙。"

东晋徐灵期问张凭说:"亲人的丧事没有安葬,出嫁的女儿是否应当除服?"张凭回答说:"礼书说'长久未安葬的丧事,主丧之人不除服'。又说'主丧之人不除服'。这没有理由只适用于男子中的嫡长子一人,所以应当泛指男女众子而言。也没有明确记载说已经出嫁的女儿就应当除服。如今议论者根据出嫁女儿已经将丧服降为一年之期,就认为应当遵循除服的先例,但从情理上体会,仍有所疑虑。女儿随夫出嫁,丧服等级降为一年之期,至于居丧的规矩,与丧服较重的情况相同,实在是因为天性难以完全割舍,本来深重的哀情不能骤然减轻,何必因为等级降低就完全等同于一年丧期的规矩呢。礼制不过是人情罢了,有疑虑的时候就从重处理。如果应当脱去缞麻绖带而处在殡宫之中,穿上吉服面对棺柩,这不是孝子内心所能安适的。"

梁朝刘昭反驳刘世明说:"丧事没有两个丧主,宗庙没有两个神主,受人吊唁的礼节,只有丧主叩头,其余人只是哭泣顿足罢了。凡是说到'丧主',都只指一人,不是泛指众子。"刘世明回答说:"如果尸柩没有地方安葬,那么承继丧统的人与众子就一同除服了。"

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后汉 晋)

后汉桓翱问泛阁说:"长久不葬不除服的规矩,是众子都要遵行的吗?所以特意来请教。"泛阁回答说:"从前我曾经护送郑君到代陵。代陵有个人,他的父亲去世了却找不到尸体,他的儿子行丧,仍然依照常规逐渐降低丧服等级。我与死者相识,前去吊唁。回来后问郑君关于所驳斥的异议之事,说'不孝之中没有比断绝后嗣更大的了,如果终身不除服,这就等于断绝了先人的宗嗣,岂不是太过沉重了吗?'郑君回答说:'庶子自然可以代为主持祭祀。'我又追问说:'没有庶子,应当怎么办?'郑君又说:'族人可以按照辈分代替。'我又追问说:'没有族人怎么办?'郑君就不再回答了。据此推究详审,大概只是让一位嫡子不除服罢了。"

晋朝刘智在《释疑》中说:"有人问:'长久不安葬,丧主不除服。如果他的父亲远征在外,军队战败死于战场,尸骨都找不到,无处安葬,他的丧服应当如何?'刘智说:'这是礼书文字没有涉及到的情况。用道理来推断,凡是礼制让主丧之人不除服的规定,不是说众子就可以独自没有哀情。实在是因为一旦丧服有所改变,人的哀情必定随之减轻,丧事虽然还停在殡宫,但不是主丧之人可以不穿丧服。既然如此,那么主丧之人的丧服,可以说是独自承担了最深重的哀情。这是因为灵柩还在,不能没有主持凶丧之事的人。如今没有地方安葬,就是说没有尸柩,穿凶服就没有依托的对象了,那么承继丧统的人应当与众子一同除服。到安葬时才改变丧服的规矩,是因为丧事的大事已经完成,如果没有尸柩,就不应当有因安葬而改变丧服的做法。寒暑一轮回,是正常服丧的期限,因此要除去首绖而戴

今无所葬,是无尸柩也,凶服无施,则为后者宜与众子同除矣。讫葬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寒暑一周,正服之终也,是以除首绖而练冠也。亡失亲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练乃服变缞绖。虽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妇丧久不葬服议晋 宋

  晋夏侯盛议曰:「妇丧既周而未葬,服当除否?答云:凡妇丧,夫为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也。主丧不变,礼有明文,然子亦不除。」魏孟叔难盛曰:「嫡子妇死,舅亦为丧主,家贫,经年不葬,舅及子孙并不得除邪?岂可为一嫡妇使三代累载不释服乎?」盛答:「仲由伤贫之言,啜菽饮水尽其欢,还葬而无椁,岂有非之者哉!若知礼者,自当不淹久。」魏又难曰:「旧时夫为妻杖,居倚庐,服并如三年之制。今人通所不行,即自宜随时而除,何应以丧主为断。」盛答曰:「弃先王之教而令随俗,意所未可。今人不禫不杖,盖失礼耳。」

  顾氏问王廙云:「从外弟妇亡未葬。今服讫,又无子,其夫便是丧主,当时除服否?」答曰:「礼云『主丧者不除』,其文不别丧之轻重。须俟葬讫。不知世人有妻丧用此礼否。」

   杜挹问徐邈曰:「亡妇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无别丧主,多云未应得除,今定云何?」答曰:「无子为主,按礼夫不应除,即于下流,多不能备礼。今且宜变,至葬反服,亦无不可之理也。」

  宋蔡廓问雷次宗云:「礼称唯主丧不除,恐此正施于嫡传重者耳。按汉萧太傅云『主丧独谓子也』。又按王肃云斩缞之丧未葬,直云主丧不除。而王举重为言,明正谓孝子不变,余皆除也。今世人为妻亦不除主丧,将宜除邪?」雷次宗曰:「不言三年而云主丧,是不必唯施子孙也。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殡柩尚在,岂可弁冕临奠。夫主妻丧,以本重故也。谓不宜除。」

  庾蔚之曰:「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汉宣帝何故复为祥制。集礼论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本逐末。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不为主。夫若无族,则东西家。若又无,则里尹主之。』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此皆谓丧事之主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而小记又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若女子适人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丧,以至过葬。但今世轻于下流之丧,妻犹去其杖禫,不容复有未葬不除也。

译练冠。丧失了亲人的骸骨,是孝子内心想要更加崇重哀思的表现,可以让他在服丧满一年、行练祭之时才改换缞麻绖带。虽然没有先例,但这样制定符合人心所安。'"

妇丧久不葬服议(晋 宋)

晋朝夏侯盛议论说:"妻子的丧事已满一年而未安葬,丧服应当除去吗?回答说:凡是妻子的丧事,丈夫是丧主,儿子不能拄丧杖就位,是为了避讳父亲的尊严。丧主不改变丧服,礼书上有明确记载,然而儿子也不除服。"魏国孟叔反驳夏侯盛说:"嫡长子的妻子去世了,公公也是丧主,家境贫寒,多年不能安葬,公公及子孙都不能除服吗?难道可以为一个嫡妇的丧事让三代人多年都不脱去丧服吗?"夏侯盛回答说:"仲由为贫穷而伤感的话,说啜食豆羹、饮水都可以尽其欢乐,回来安葬没有椁室,难道有人非议他吗!如果懂得礼制的人,自然不应当拖延太久。"孟叔又反驳说:"过去丈夫为妻子拄丧杖、居住草庐,丧服都如同三年丧期的规制。如今世人普遍不这样做了,就自然应当随时代变化而除服,为什么应当以丧主是否除服作为判断标准?"夏侯盛回答说:"抛弃先王的教诲而随从世俗,我认为不可以。如今世人不行禫祭、不拄丧杖,本来就是失礼的表现。"

顾氏问王廙说:"我的表弟媳去世了没有安葬。如今我的丧服期限已满,家中又没有儿子,她的丈夫便是丧主,这时应当除服吗?"回答说:"礼书说'主丧之人不除服',这句话没有区分丧事的轻重。必须等待安葬完毕。不知道世人有没有为妻子的丧事遵循这个礼制的。"

杜挹问徐邈说:"已故的妻子还没有能够安葬,我的丧服期限已经满一年,家中又没有别的丧主,很多人说不应当除服,现在应当怎么办?"回答说:"没有儿子作为丧主,按照礼制丈夫不应当除服,但如今下层民众之家,大多不能完备地遵行礼制。现在姑且应当改变丧服,等到安葬时再重新穿上丧服,这样做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道理。"

宋朝蔡廓问雷次宗说:"礼书说只有主丧之人不除服,恐怕这只适用于嫡系承重之人吧。按照汉朝萧太傅的说法,'主丧之人专指儿子而言'。又按照王肃的说法,斩缞之丧未安葬,只说主丧之人不除服。而王肃是举其中最重的情况来说,明确说的是孝子不改变丧服,其余的人都要除服。如今世人为妻子服丧也不遵循主丧之人不除服的规矩,是否应当除服呢?"雷次宗说:"礼书不说'三年'而说'主丧',说明这不一定只适用于子孙。吉礼与凶礼不同途,不能相互干扰。灵柩尚且停放在殡宫,怎么可以穿戴冠冕来临祭呢。丈夫为妻子的丧事主丧,是因为本来情感深重的缘故。我认为不应当除服。"

庾蔚之说:"《丧服小记》说:'为兄弟已经除去丧服,等到安葬时再重新穿上丧服。'这就是到安葬时重新穿丧服的明确记载,不明白汉宣帝为什么又要制定祥服的规矩。汇编礼论的人不记载到安葬时重新穿丧服这条礼制,反而记载各种变除的礼节来说明道理,可以说是舍本逐末了。《杂记》说:'姑姑姐妹的丈夫去世,如果丈夫的宗族没有兄弟,就让丈夫的族人主持丧事。妻子的娘家人虽然亲近,也不能做丧主。丈夫如果没有族人,就由东西邻居主持。如果又没有,就由乡里管事的人主持。'《丧大记》说:'丧事可以没有后嗣,不能没有丧主。'这些都是说丧事的主持人。《服问》说:'国君所主持的丧事,是夫人、妻子、太子、嫡子妇的丧事。'这是说国君虽然地位尊贵,统率全家,但只有嫡系的人才做丧主。而《丧服小记》又说'长久未安葬的丧事,主丧之人不除服',这是指服周年、大功之丧的情况。至于出嫁的女子以及做别人后嗣的男子,都要随着他们所降等的丧服而除服,这是因为他们已经出继、有所屈从的缘故。仍要穿素服、心中守丧,直到安葬为止。但如今世上下层百姓的丧事都从轻处理,妻子的丧事尚且省去拄丧杖、行禫祭的礼节,就更不容有未安葬不除服的说法了。议论的人担心不能因为下层百姓未安葬的情况,而废弃祖庙的四时祭祀。而且未安葬的情况也可能拖延十年五年,姑且试着说说看。孔子曾经许可贫穷的人可以简单安葬而没有椁室,这说明死者的丧事应当从

议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烝尝。且未葬亦可十年五岁,尝试言之。夫子许贫者便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于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迟过于服限,亦不得停殡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心所不忍也。」

    禁迁葬议周 魏

  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曰:「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郑众云:「嫁殇者谓嫁死人,今时娶会是也。」则俗谓之冥婚也。

  魏武帝爱子仓舒殁,司空掾邴原女早亡,时帝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帝乃止。

    招魂葬议东晋 宋

  东晋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禁招魂葬表云:「故尚书仆射曹馥殁于寇乱,嫡孙胤不得葬尸,招魂殡葬。伏惟圣人制礼,因情作教,故椁周于棺,棺周于身,然则非身无棺,非棺无椁也。胤无丧而葬,招幽魂气,于德为愆义,于礼为不物。监军王崇、太傅司马刘洽皆招魂葬。请台下禁断。」博士阮放、傅纯、张亮等议如瑰表。大兴元年,诏书下太常详处。贺循:「今启辞宜如瑰所上,自今以后禁绝,犯者依礼法。」

  荀组非招魂葬议,据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或引汉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答曰:「末代所行,岂礼也。」又引周易载鬼以为证,答曰:「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橋山有黃帝之,是葬神也,答曰:「时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王裳同组意。裳引墓中灵座为证,以形神本相依,而设座不谓灵可藏也。今无形可依,则当唯存于庙耳。组子奕附组意云:「夫葬既下柩,将阖户还迎神反虞,则墓中之座无神可知。」

  干宝驳招魂葬议云:「时有招魂葬,考之经传,则无闻焉。近太傅公既属寇乱,尸柩不反,时奕议招魂葬,东海国学官令鲁国周生以为宜尔,盛陈其议,皆多无证。宝以为人死神浮归天,形沉归地,故为宗庙以宾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于衣,椁周于棺。今失形於彼,穿於此,知亡者不可以假存,而無者獨可以偽有哉!未若之遭祸之地,备迎神之礼,宗庙以安之,哀敬以尽之。周生议云:『魂堂几筵设于窆寝,岂唯敛尸,亦以宁神也。』答者曰:『古人有言,夫礼者,其事可陈也,其义难知也。是以君子重于仪礼。夫别嫌明疑,原情得旨者,不亦微乎!故其为制,有以顺鬼神之性,有以达生者之情。然則壙之閒有饋席,本施骸骨,未有為魂神也。

译速办理,不容许拖延太久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事情延迟超过了服丧的期限,也不能一直把灵柩停在殡宫,而在祖庙中奏乐享受,因为吉凶不可以相互干扰,这在内心情理上也是不忍心的。"

禁迁葬议(周 魏)

周代《礼记·地官·媒氏》说:"禁止迁葬以及嫁殇者。"郑玄说:"迁葬是指活着的时候不是夫妻,死后各自安葬,又将他们迁葬到一起,使二人相配。殇,是指十九岁以下未出嫁而死的人。活着的时候没有以礼相待,死后却让他们结合,这也是扰乱人伦的行为。"郑众说:"嫁殇者是指嫁给死人,如今所说的冥婚就是这种情况。"这就是俗话所说的冥婚。

魏武帝所疼爱的儿子曹仓舒去世后,司空掾邴原的女儿也早逝,当时曹操想要为二人合葬,邴原推辞说:"合葬,不合乎礼制。我之所以能在明公面前立身处世,明公之所以厚待我,是因为我能够坚守礼法教训而不轻易更改。如果我听从明公的命令,那我就是个平庸之辈了,明公又凭什么看重我呢!"曹操于是作罢。

招魂葬议(东晋 宋)

东晋元帝建武二年,袁瑰上表请求禁止招魂葬,说:"已故尚书仆射曹馥在寇乱中死去,他的嫡孙曹胤没能找回遗体安葬,就以招魂的方式殡葬。臣以为,圣人制定丧礼,是依据情感来制订教化的,所以椁围绕着棺木,棺木围绕着尸身,既然如此,没有尸身就不该有棺,没有棺就不该有椁。曹胤没有尸身却举行安葬,招来虚无缥缈的魂气,从道德上讲是有违礼义,从礼制上讲是不合规矩。监军王崇、太傅司马刘洽都曾行招魂葬。请求朝廷禁止此事。"博士阮放、傅纯、张亮等人的议论都与袁瑰所上表意见一致。大兴元年,皇帝下诏交给太常详细处理此事。贺循说:"如今的奏辞应当如袁瑰所上表的那样,从今以后禁止绝行招魂葬,违犯者依礼法治罪。"

荀组也反对招魂葬,所持依据也如前所述。有人引用屈原《招魂》为例,荀组回答说:"屈原本来就不是恰当的准则。"有人引用汉代新野公主、魏国郭循都曾行招魂葬为例,荀组回答说:"末世所行之事,难道就是合乎礼制的吗。"又有人引用《周易》"载鬼一车"作为证据,荀组回答说:"这只能用来证明有鬼神存在,不足以用来说明招魂之事可行。"有人引用桥山有黄帝陵墓为例,说这是安葬神灵,荀组回答说:"当时的人思念黄帝,只是安葬了他的衣冠,并不是安葬神灵。"治中王裳的意见与荀组相同。王裳引用墓中设灵座为证,认为形与神本来就是相互依存的,但设置灵座并不是说神灵可以被收藏其中。如今没有形体可以依托,那么神灵就应当只存在于宗庙之中了。荀组的儿子荀奕也附和荀组的意见说:"安葬既已下葬棺柩,将要关闭墓门返回举行迎神反虞之礼,可见墓中的灵座并没有神灵,这是可以推知的。"

干宝反驳招魂葬的议论说:"当时有招魂葬的做法,考察经传文献,却没有听说过这种记载。近来太傅公因遭逢寇乱,尸柩没能运回,当时荀奕主张招魂葬,东海国的学官令、鲁国人周生认为应当这样做,极力陈述他的观点,但大多没有确凿的证据。我认为人死之后,神魂上升归于天,形体下沉归于地,所以建立宗庙来礼待其神魂,用衣衾来象征其形体,棺木包裹着衣衾,椁室包裹着棺木。如今若在彼处丧失了形体,却在此处挖坑安葬,明知死者的形体不可以借用他物来假冒存在,难道那本无形体之物却唯独可以虚假地当作存在吗!不如在遭遇祸难的地方,备齐迎神的礼仪,用宗庙来安顿神灵,用哀悼敬奉的心意来尽到礼数。周生的议论说:'魂堂几筵设在墓穴旁边的寝室,难道只是为了收敛尸体吗,也是用来安定神灵的。'回答的人说:'古人有言,礼制这种东西,它的仪节可以陈述出来,它的含义却难以完全领会。所以君子对礼仪十分慎重。能辨别嫌疑、明察疑惑,推究情理而领会其中要旨的人,不也是很精微的吗!所以礼制的制定,既有顺应鬼神本性的一面,也有通达生者情感的一面。然而墓穴之间设置祭品,本来是用来供奉骸骨的,并不是用来供奉魂神的。如果把魂灵钉入棺木,把神灵封闭在椁室之中,让漂浮的精气居于沉滞的魄体之域,把游荡的气息藏匿在闭塞的空间里,这难道是顺应鬼神本性、合乎圣人本意的做法吗!那么"葬魂

若乃钉魂于棺,闭神于椁,居浮精于沉魄之域,匿游气于壅塞之室,岂顺鬼神之性而合圣人之意乎!则葬魂之名,亦几于逆矣。』周生又云:『昔黄帝体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敛其衣冠,殡而葬焉,则其证也。』答曰:『孔子论黄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百年。」此黄帝亦死,言仙,谬也。就使必仙,何议于葬?』」

  孔衍禁招魂葬议云:「时有殁在寇贼,失亡尸丧,皆招魂而葬。吾以为出于鄙陋之心,委巷之礼,非圣人之制,而为愚浅所安,遂行于时,王者所宜禁也。何则?圣人制殡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为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离也。况乃招其魂而葬之,反于人情而失其理,虚造斯事以乱圣典,宜可禁也。」李玮宜招魂葬论难孔衍,引「礼祖祭是送神也。既葬三日,又祭于墓中,有灵座几筵饮燕之物,非唯藏形也」。引「周武尚祭于毕,季子复命于墓,成公梦康叔相夺余飨。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离其亲耳。且宗庙是烝尝之常宇,非为先灵常止此庙也;犹圆丘是郊祀之常处,非为天神常居此丘也。诗曰『祖考来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归』,归其幽冥也。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火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皆其证也。宋玉先贤,光武明主,伏恭、范逡并通义理,亦主招魂葬,岂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坛,不可谓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则成周雒邑之庙,皆虚设也。又帝丘及诗『来格』『聿归』,皆所以明魂无不从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犹饭含不忍其虚耳。恭姬之焚,以明穷而弥正,不必灰烬也。就复灰烬,骨肉虽灰,灰则其实;何缘舍埋灰之实而反当葬魂乎!此皆末代失礼之举,非合圣人之旧也。」

  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论云:「神灵止则依形,出则依主,墓中之座,庙中之主,皆所缀意髣佛耳。若俱归形于地,归神于天,则上古之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质,宫不重仞,墓不封树,则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龙旗重旒,事存送终,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处礼,则近代之数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乎,盖孝子竭心尽哀耳。」

  陈舒武陵王招魂葬议云:「先太保生没虏场,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礼无招魂葬之文,时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宜以礼裁,不应听遂。」

  张凭新蔡王招魂葬议云:「新蔡王所继先王,昔永嘉之难,覆殁寇虏,灵柩未返,今求招魂灵安厝。谨按礼典,无招灵之文。若藏虚棺以奉终,则非原形之实,埋灵爽于九泉,则失事神之道,惧非古人之情,礼所未安也。

译"这个说法,也近乎是悖逆之举了。'周生又说:'从前黄帝形体成仙升天,他的臣子扶微等人收敛了他的衣冠,加以殡葬,这就是明证。'回答说:'孔子评论黄帝说:"他活着的时候人们受益于他百年的教化,死后人们敬畏他的神灵百年,去世后人们沿用他的教化百年。"这说明黄帝也是死了,说他成仙,是错误的。即使他真的成仙了,又何必议论安葬之事呢?'"

孔衍反对招魂葬的议论说:"当时有人死在寇贼作乱之中,找不到遗体,都用招魂的方式安葬。我认为这种做法出自浅陋之心,是民间陋巷的礼俗,不是圣人所制定的礼制,只是被浅薄愚昧的人所安然接受,于是在当时流行开来,君王应当加以禁止。为什么呢?圣人制定殡葬之礼的本意,本来是为了收藏形体罢了,不是把安顿魂魄当作要务,所以安葬之日,迎接神灵返回,是因为不忍心让神灵一天没有归宿。何况招来他的魂魄来安葬,这违反了人之常情,也失去了礼制的道理,凭空捏造这种事来扰乱圣人的经典,应当予以禁止。"李玮主张招魂葬合理,反驳孔衍,引用"礼制中祖祭是为了送神,安葬后三日,又在墓中祭祀,设有灵座几筵、饮食宴享之物,并不只是为了收藏形体"为据。他又引用"周武王仍在毕地祭祀,季札在墓前复命汇报使命,卫成公梦见康叔叔夺走了他的祭品。安葬后迎神而返,广泛寻求侍奉神灵之道,只是孝子不忍心离开他的亲人罢了。而且宗庙是四时祭祀常设的处所,并不是说先人的神灵常年居住在这座庙中;就好像圆丘是郊祀常用的场所,并不是说天神常居于此丘一样。《诗经》说'祖先降临',可知神灵是从外面来到的。又说'神灵安然归去',是说神灵归于幽冥之处。占卜选择住处安葬,也是为了安顿神灵。宋国伯姬被火烧死,叔弓前往宋国安葬恭姬,都是这方面的证据。宋玉是先贤,光武帝是明主,伏恭、范逡都通晓义理,也都主张招魂葬,难道他们都是遵循陋巷之俗的人吗"!孔衍回答说:"祭祀必须设立祭坛,不能说神灵一定在墓中。如果神灵一定在墓中,那么成周雒邑的宗庙,就都成了虚设。又如'帝丘'的说法以及《诗经》中'祖先降临''神灵归去'的说法,都是为了说明神魂无所不在、无处不能前往罢了。安葬后三日祭墓,也就如同饭含之礼不忍心让死者虚无所依一样。恭姬被烧死,是彰显她在困厄之中更加坚守正道,未必是说她真的化为灰烬。即使真的化为灰烬,骨肉虽然烧成了灰,但灰烬也是实实在在的遗骸;哪里有舍弃埋葬灰烬这一实际的做法,反而应当去招魂安葬的道理呢!这些都是末世失礼的举动,不符合圣人的旧制。"

北海人公沙歆主张招魂葬合理的议论说:"神灵停留时便依附于形体,外出时便依附于神主,墓中的灵座、宗庙中的神主,都是用来寄托心意、仿佛神灵存在罢了。如果神魂都归于形归地、神归天,那么上古的礼法是对的,招魂之事是错的。如果吉事凶事都朴素简单,宫室不建造得太深重,坟墓不封土植树,那么中古的礼制是对的,招魂之事是不对的。如果丧服有等级章法,龙旗有重重旒饰,凡事都注重送终之礼,班列品级各有不同,即依据生前的地位推及死后,依据情感来处理礼仪,那么近代的礼数就周密了,招魂的道理也就说得通了。招魂又何必一定要安葬呢,大概只是孝子竭尽内心哀思罢了。"

陈舒对武陵王招魂葬一事的议论说:"已故太保死在被俘的战场上,请求依照太傅的旧例行招魂葬。按礼制没有招魂葬的记载,当时的人往往有招魂葬的做法,都是由于孝子的哀情所致而产生的迷惑之举。应当以礼制来加以裁断,不应当听任照办。"

张凭对新蔡王招魂葬一事的议论说:"新蔡王所承继的先王,从前在永嘉之难中,遭遇覆灭虏掠,灵柩没能运回,如今请求招魂而将神灵安葬。谨按礼制典籍,没有招魂的记载。如果收藏空棺来奉行丧终之礼,那就不符合形体的实际情况;如果把神灵的魂魄埋入九泉之下,那就失去了侍奉神灵的正道,恐怕这不是古人的本意,礼制上也是不妥当的。"

博士江渊议论说:"凡是'葬'这个字的含义,就是收藏,是用来封闭收藏尸柩的,不是为了魂魄而设的。如今招魂而安葬,没有尸体却举行殡礼,有的没有停殡

」

  博士江渊议:「凡葬之言藏,所以闭藏尸柩,非为魂也。今招魂而葬,无尸而殡,或无殡而窆,各任近情以长虚事,非礼所许。宜如司徒所上,以明永制。」蜀谯周论:「或曰:『有人死而亡其尸者,为招魂葬,何如?』曰:『夫葬所以藏尸柩也。若魂气则无不之焉,得与藏诸?』」

  宋庾蔚之论:「葬以藏形,庙以飨神。季子所云『魂气无不之』,宁可得招而葬乎!」

    疑墓议修墓附○周 魏 晋 齐

  周制,檀弓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之父鄹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征在野合,生孔子。后叔梁纥亡,征在耻焉,不告。殡于五父之衢。母征在亡,欲有所就而问也。孔子亦为隐焉,殡于家,则知之者无由怪己欲发问諯也。五父,衢名,盖鄹曼父之邻。人之见者,皆以为葬也。见柩行于路。其慎也,盖殡也。慎当为引,声之误也。殡引饰棺以輤,葬引饰棺以柳翣。孔子是时以殡引,不以葬引。时人见者谓不知礼也。引,以刃反。问于鄹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曼父之母与征在为邻,相善也。曰:『吾闻之古者墓而不坟。墓谓兆域也。今时封茔也。古,殷时也。土之高者曰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不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东西南北,言居无常也。聚土曰封。封之,周礼也。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崇,高也。高四尺,盖周之士制也。识音志,孔子先反。当修虞事。门人后,雨甚至。后,待封也。孔子问焉曰:『尔来何迟?』曰:『防墓崩。』言所以迟者,修之而来也。孔子不应。以其非礼。三,三言之,以孔子不闻。孔子泫然流涕曰:『吾闻之,古不修墓。』」

  魏王肃圣证论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肃解曰:圣人而不知其父死之与生,生不求养,死不奉祭,斯不然矣。」

  晋贺循论以为:「防是旧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坟,故谓之修,非墓崩后之言也。坟新雨甚故颓毁,颓毁故怅怛不应耳。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己修之,故倒毁也。」

  又蔡谟论曰:「学者疑此久矣,王氏又以为不然。谟以为圣人虽鉴照,至于训世言行,皆不圣之事也。故咨四岳,访箕子,考蓍龟,每事问,皆其类也。不知墓者,谓兆域之闲耳。防墓崩者,谓坟土耳。言古不修墓者,谓本不崩,无所修,非崩而不修也。今崩而后修,故讥焉。此自讥崩,非讥修也。夫子言此者,称古以责躬也。」

  又范宣礼二墓

译就直接下葬,各自随着自己的心意来助长这种虚妄之事,不是礼制所允许的。应当依照司徒所上奏的意见,作为永久的制度。"蜀国谯周论述说:"有人问:'有人死了却找不到他的尸体,行招魂葬,怎么样?'回答说:'安葬是用来收藏尸柩的。至于魂气,那是无所不在的,怎么能把它收藏起来呢?'"

宋朝庾蔚之议论说:"安葬是为了收藏形体,宗庙是为了侍奉神灵。季札所说的'魂气无所不在',难道可以把它招来而安葬吗!"

疑墓议(附修墓)(周 魏 晋 齐)

周代礼制,《檀弓》说:"孔子年幼丧父,不知道父亲坟墓的所在。(孔子的父亲叔梁纥与颜氏之女征在在野外结合,生下孔子。后来叔梁纥去世,征在因此感到羞耻,没有告诉孔子墓地所在,只在五父之衢停殡。母亲征在去世,孔子想找个地方将父母合葬而请教他人。孔子对此也有所隐瞒,是把灵柩停放在自家而不是询问,那么知情的人也就没有理由怪他为什么要发问了。五父,是道路的名字,大概是鄹地曼父家的邻近之地。看见的人,都以为是在安葬。(因为看见灵柩在路上行进。)他这样谨慎的做法,大概是因为这只是暂时停殡。("慎"应当读作"引",是声音相近而致误。)殡葬时用輤布装饰棺木,正式安葬时用柳翣装饰棺木。孔子这时是按照殡礼来牵引灵柩,不是按照葬礼。当时看见的人,都说他不懂礼。("引",音刃反。)孔子向鄹曼父的母亲询问,然后才得以将父母合葬于防地。(曼父的母亲与征在是邻居,两人关系友好。)孔子说:'我听说,古时候只修坟茔而不堆坟丘。'("墓"是指茔域。如今所说的封土堆坟。"古",是指殷商时代。土堆得高的叫做"坟"。)如今我孔丘,是个四处奔走、居无定所的人,不可以不作标记。("东西南北",是说居无常处。)"于是就为父母坟墓堆起封土,高四尺。(堆土叫做"封"。堆土为坟,是周代的礼制。《周礼》说"依照爵位等级来确定坟墓封土的规模"。"崇",是高的意思。高四尺,大概是周代士人的礼制。"识"读音为"志"。)孔子先返回。(应当先去准备虞祭之事。)门人随后回来,天下起了大雨。("后",是说在等待封土完毕才回来。)孔子问他们说:"你们为什么回来得这么晚?"他们回答说:"防地的坟墓崩塌了。"(说明他们迟回来的原因,是因为忙着修复坟墓才回来的。)孔子没有回答。(因为这不符合礼制。)门人说了三遍,(三次陈述,是因为孔子没有回应。)孔子这才悲伤流泪说:"我听说,古人是不修坟墓的。"

魏国王肃在《圣证论》中说:"孔子年幼丧父,不知道父亲坟墓所在。(王肃解释说:如果说圣人竟然不知道自己父亲的生死情况,活着时不去侍奉供养,死后不能奉祀祭拜,这是说不过去的。)"

晋朝贺循议论认为:"防地本来就是旧有的坟墓。孔子安葬母亲时又重新修整了坟丘,所以叫做'修',不是坟墓崩塌之后才说的话。坟丘是新堆的,遇雨太大,所以崩塌毁坏,因为坟丘崩坏,所以孔子悲伤怅惘而不作回应罢了。之所以说'古人不修墓',是说这次的崩坏是由于自己去修整才导致的,所以反而崩塌了。"

蔡谟又议论说:"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疑惑已久了,王肃又认为不是这样。我认为圣人虽然明察洞照,但至于教化世人的言行举止,都还是遵循常人应有的规范。所以孔子要请教四岳,向箕子求问,考问蓍龟,事事发问,都是这一类的例子。不知道墓地所在,是指茔域范围之内的具体位置罢了。'防墓崩',是指坟丘的封土崩塌。说古人不修墓,是指坟丘本来没有崩塌,所以无需修整,不是说崩塌了也不去修整。如今崩塌了才去修整,所以受到讥讽。这是自我讥讽坟墓崩塌,不是讥讽去修整它。孔子说这句话,是借古人之事来自我反省。"

又,范宣有《礼二墓》一文。

论曰:「史记及孔安国说,皆为实录。未生之前,不可以逆责夫子也。既长谒墓,固以识其外矣。但母不告其内,义无强请。然祔葬宜详,是以问焉。记但言不知其墓,非都不知也。所以不应者,欲言非礼,则弟子有忘敬之情;欲言是礼,则墓不须防而固。然言及宅兆,是以流涕耳。防亦防虞,此岂地名。犹传言『文公之入也无卫』,非无康叔之国也。」

译论曰:《史记》和孔安国的说法,都是真实的记录。孔子出生之前的事,不能拿来苛责孔子。等他长大后去拜谒父墓,本来就已经知道了墓的外在位置。只是母亲没有告诉他墓内的详情,按道理他也不便强行追问。然而合葬之事应当详细办理,因此才发问。《礼记》只说不知道他父亲的墓,并不是说全然不知道。之所以不回答,是因为:如果说这不合礼,那么弟子就有忘记敬重先人的意味;如果说这合礼,那么墓地本不必特意加固防护。既然话说到了墓地,因此才流下眼泪。"防"也是指防备意外,这难道是个地名吗?就好比古书上说"文公进入国都时没有卫国",并不是说没有康叔所封的那个国家。

齐张融评:「孔子既得合葬于防,言『既得』,明未葬时未知墓处也。虽仲由之言,亦孔子不知其墓。若征在见娉,则当言墓以告,孔子何得不知其墓。」

通典卷第一百四 礼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礼二十六

  帝王谥号议 皇后谥及夫人谥议国妃命妇附 太子无谥议国君嗣子附 诸侯卿大夫谥议 君臣同谥议 单复谥议 卒哭后讳及七庙讳字议 上书犯帝讳及帝所生讳议 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 已迁主讳议 上表称太子名议 父讳与府主名同议 授官与本名同宜改及官位犯祖讳议 内讳及不讳皇后名议

    帝王谥号议有熊氏 颛顼 尧 舜 周 大唐

  黄帝之号。按白虎通云:「先黄后帝者,古者质,生死之称各特行,合而言之,美者在上。黄帝始制法度,得道之中,万代不易,后代虽盛,莫能与同。后代德与天同,亦得称帝;不能制作,故不得复称黄也。」黄者中和美色,黄承天德,最盛淳美,故以尊色为谥也。

  颛顼。按五经通义曰:「颛顼者,颛犹专,顼犹愉。幼少而王,以致太平,时年十三。常自愉俭,嗛苦蕈反约自小之意,故两字为谥。」

  帝尧、帝舜,先号后谥也。帝者德盛,与天同,号谥虽美,终不过天也,故如其次道之。

  周制,春官太师掌大丧,帅瞽而廞作柩谥。廞,兴也,兴言王之行,谓瞽讽诵其治功之诗也。廞音许金反。文王、武王,先谥后号。王者德薄,传位与子,贤不肖同称王,号者所共,谥者所专,故上谥下号,上其美者。

  说曰:按大戴礼云:「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乐记曰:「闻其谥,知其行。」白虎通曰:「号,法天也,法日也,日未出而明。谥,法地也,法月也,月已入有余光。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行生于己,名生于人。」五经通义曰:「号者亦所以表功德号令天下也。谥之言列,陈列所行。善行有善谥,恶行有恶谥,以为劝戒也。问曰:天子有天下大号,诸侯宁有国大号乎?答曰:天子居无上之位,下无所屈,故立大号以劝勉子孙。诸侯有爵禄之赏,削绌之义,鈇钺之诛,故无所有国之号也。」赵商问郑志曰:「曲礼云:『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而武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文王,改谥爵,何也?」答曰:「周道之业,兴于二王,功德由之,王迹初焉。凡为人父,岂能尽贤乎?若夏禹、殷汤则不追谥矣。」郊特牲云:「死而谥之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古谓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谓之爵,死有谥。周制爵及命士,虽及之犹不谥也。当记时死则谥之,非礼也。质家两言为谥,成汤是也。文者一言为谥,文、武是也。

译黄帝的称号,谓黄帝之号。按照《白虎通》说:「先说黄后说帝,是因为上古质朴,生时与死后的称号各自单独使用,合起来说,美好的字放在上面。黄帝开始制定法度,得到了中正之道,万代不变,后代即使兴盛,也没有谁能与他相同。后代德行能与天相同的,也可以称帝;不能有所制作的,所以不能再称黄。」黄是中和美好的颜色,黄承受天德,最为盛美淳厚,所以用尊贵的颜色作为谥号。

颛顼。按照《五经通义》说:「颛顼,颛如同专一,顼如同和悦。年幼便称王,因而达致太平,当时才十三岁。常常自我和悦、俭省,怀有节俭约束、自视卑小的心意,所以用这两个字作谥号。」

帝尧、帝舜,是先有称号后有谥号的。帝王德行盛大,与天相同,称号谥号即使美好,终究比不上天,所以就依次序来说明。

周代的制度,春官太师掌管大丧之事,率领瞽人而兴起(歌颂)作为柩前的谥号。「廞」,是兴起的意思,指兴起言说君王的德行,是说瞽人讽诵他治理功业的诗篇。「廞」音许金反。文王、武王,是先有谥号后有称号的。称王的人德行浅薄,把王位传给儿子,贤能与不贤能的人同样称王,「号」是大家共有的,「谥」是个人专有的,所以谥在上、号在下,以此推崇更美好的那个。

解说道:按照《大戴礼》说:「谥是德行的痕迹,号是功业的表征。」《乐记》说:「听到他的谥号,就知道他的德行。」《白虎通》说:「号,效法天,效法日,太阳还没出来就已经明亮。谥,效法地,效法月,月亮已经落下还有余光。所以大的德行接受大的名号,细微的德行接受小的名号。名(号)产生于自己,名(谥)产生于他人。」《五经通义》说:「号也是用来表彰功德、号令天下的。谥的意思是陈列,陈列所行之事。善行有善的谥号,恶行有恶的谥号,用以作为劝勉和警戒。有人问:天子有天下的大号,诸侯难道也有一国的大号吗?回答说:天子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对下没有什么屈从,所以设立大号来劝勉子孙。诸侯有爵禄的赏赐,有削减黜免的道义,有斧钺的诛罚,所以没有一国之号。」赵商向郑玄的《郑志》提问说:「《曲礼》说『已经孤而突然显贵的人,不为父亲作谥号』,可是武王即位后,追尊太王、王季、文王为王,改了谥号和爵位,这是为什么?」回答说:「周朝的功业,兴起于这两位王,功德由他们而来,是王业的开端。凡是做人父亲的,怎能都很贤能呢?如果是夏禹、商汤(的父亲),那就不会追加谥号了。」《郊特牲》说:「死后加谥是现在的做法,古时候活着没有爵位,死后也没有谥号。」这里的「古」指殷商以前。大夫以上才称为有爵,死后才有谥。周代的制度,爵位延及到命士,即使延及到他们,仍然没有谥号。当时如果死了就给谥号,那是不合礼的。质朴一派用两个字作谥号,成汤就是这样。文饰一派用一个字作谥号,文王、武王就是这样。号没有质朴文饰之分,谥有质朴文饰之分。号,是本源,是根本,所以不可改变。周代以后更加文饰,认为本着生前所习之事的美善便有善的谥号,所以合起来说文王、武王。有的用名来配谥号,是因为德行浅薄而用名配谥,祖甲就是这样。质朴一派不把号和谥连起来说,活着时称号,死后称谥,所以不连号谥,成汤就是这样。文饰一派把号和谥连起来说。想只说谥,又不忍心把他当作已死;想只说号,可是他确实已经死了,所以用号加谥,文王、武王就是这样。桀、纣先说号后说谥,是为了区别诛绝之人,不用避嫌。《礼记》说:「只有天子才可以称『天』来为人作诔文。」这是因为没有比天子更尊贵的人(为他作诔)。曾子问说:「地位低的人不为地位高的人作诔,年幼的人不为年长的人作诔。」天子至为尊贵,所以称天来为他作诔。又《白虎通》说:「天子驾崩,大臣到南郊给他定谥。」《五经通义》说:「大臣穿着吉服到南郊祭告上天,回来后再穿素服,称天而定谥。」这是因为做臣子的没有不想褒扬称颂自己君主的,会掩盖其恶、宣扬其美,所

号无质文,谥有质文。号者,始也。为本,故不可变。周以后尤文,以为本生习事善故有善谥,故合言文王、武王。或以名配者,德薄因名配谥,祖甲是也。质家不连号谥,生则为号,死则言谥,故不连号谥,成汤是。文家连号。欲但言谥,不忍死之;欲但言号,又是实死,故以号谥,文王、武王是。桀、纣先号后谥者,别诛绝不嫌也。礼记曰:「唯天子称天以诔之。」以其无尊者也。曾子问曰:「贱不诔贵,幼不诔长。」天子至尊,故称天以诔之。又白虎通云:「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谥之。五经通义曰:「大臣吉服之南郊告天,还素服,称天而谥之。」以为臣子莫不欲褒称其君,掩恶扬美者,故于郊,明不得欺天也。」

  大唐元陵谥册文:「维某年月日,哀子嗣皇帝臣讳,伏以圣德之大,上与天合,人道近昵,鲜克究知,敢尽其所见,注以叙财成之业。伏惟大行皇帝,绍休七圣,临照八极,以至道御群有,以至化怀远方,登假于上,敷闻在下。肇加元服,顷升储闱,生知之敏,动与神契。承顺玄宗也,齐栗之容着;奉养肃宗也,爱敬之礼深。履蒸蒸,躬翼翼,不绝驰道,日朝寝门,此则首冠百王,大舜、周文之孝也。其于崇儒尚齿,尊道贵德,穷理尽性之学,经天纬地之文,包荒含垢之量,迪哲允龚之善,斯又睿圣不测,同符乎三五,无得而称也。当禄山叛乱,陷覆二京,以天人之重,授元戎之律,师之所及,狂寇歼夷,复宗社之阽危,拯生灵于焚燎,则干维重构,宸极以安。及史盗闲衅,三河屡梗,在抚军之际,思明陨命,乘践祚之初,朝义授首,则梁陈底定,朔易从风。其或屈强于大梁,背诞于南越,莫不朝为枭镜,夕为鲸鲵,此高光之功,神武之略也。自是肃勿群后,宾延万灵,洿潴郁没之刑寝,焚瘗悬沉之礼备。衣冠有沦于从者,释而靡问;灵祇有阙于禋祀者,秩而致享。堲谗说,求谠言,扇以祥风,浸以膏泽,九译奉贡,四夷将宾,丕冒出日,罔不率俾。犹复严恭寅畏,顾省阙遗,兢兢业业,日昃不暇,故得玄功广运,协气旁流,灵契毕发,元符洊至,则瑞璧出于泗,清澜变于河。其余见祉鳞羽、呈祥草木者,不可殚记。方议櫜弓偃伯,臻于太和,告禅于石闾,镂功于金版,遽承凭几之命,奄遘缀衣之酷,号天叩地,罔所依归。今龙攒就启,蜃辂将驾,釆鸿儒硕生之议,考公卿百辟之请,佥以盛德大业,匪号谥莫宣,是用虔奉古训,发扬茂实,谨遣摄太尉某奉册上尊谥曰:睿文孝武皇帝,庙曰代宗。伏惟明灵降格,膺兹典礼,诞锡纯嘏,贻宴后昆。呜呼哀哉!」

    皇后谥及夫人谥议国妃命妇附○东晋

  白虎通云:「后夫人谥,臣子共于庙定之。

译以在郊外(举行仪式),表明不敢欺骗上天。

大唐元陵谥册文:「某年某月某日,哀伤的儿子嗣皇帝臣某,恭敬地认为圣德的博大,向上与天相合,人伦的亲近之道,很少有人能够透彻了解,斗胆尽自己所见,撰写以叙述成就大业的经过。恭惟大行皇帝,承继七代圣君,光照八方极远之地,用至高的道统率万有,用至深的教化怀柔远方,登升于上天,声名传闻于下民。刚行冠礼,不久便升入东宫,生来就有敏悟的智慧,一举一动都与神明契合。侍奉玄宗时,庄重恭敬的仪容显著;奉养肃宗时,敬爱之礼深厚。行走时郑重恭谨,容色恭敬谨慎,不间断地往来于驰道,每日朝拜寝门,这是位居百王之首、大舜和周文王一般的孝行啊。至于崇尚儒学、尊敬年长者,尊崇道义、看重德行,穷究物理、尽人之性的学问,经纬天地的文采,包容荒芜、含忍污垢的气量,开导明智、诚信恭顺的美德,这些又是睿智圣明不可测度,与三皇五帝相符,无法用言语称述的。当安禄山叛乱,两京陷落覆灭之时,凭借天与人授予的重任,掌握统帅大军的号令,军队所到之处,凶残的贼寇被歼灭消除,恢复了宗庙社稷的危亡局面,将百姓从焚烧的战火中拯救出来,于是天地的纲维重新建构,帝位得以安定。等到史思明之乱余波未平,黄河以南地区屡遭阻塞不通,正当抚军之际,史思明丧命;到即位之初,史朝义授首伏诛,于是梁陈之地平定,河北地区顺应归化。有的在大梁顽强抵抗,有的在南越叛逆不臣,都无不早上还是枭獍一样的凶顽,晚上就已成了鲸鲵一般的死鱼,这是像汉高祖、光武帝一样的功业,神武的谋略啊。从此使百官肃穆恭敬,招纳万方的灵异,掩埋沉溺、郁积埋没的刑罚被废止,焚烧掩埋、悬挂沉沦(尸骨)的礼仪完备。士人有沦落在叛军之中的,一律赦免不加追究;神祇的祭祀有缺漏的,都按等级予以祭享。杜绝谗言邪说,寻求正直的谏言,用祥和之风吹拂,用恩泽浸润,各方远国通过重重翻译前来进贡,四方夷族即将臣服,广大恩德覆盖到日出之地,无不遵从驱使。仍然还严肃恭敬、敬畏戒惧,反省自己的过失和遗漏,兢兢业业,直到日暮都不得空闲,所以才能玄妙的功业广布运行,和顺之气四处流布,灵异的感应全都显现,祥瑞的符命接连而至,于是有瑞玉出现在泗水,黄河的清澜也发生了变化。其余出现在鳞介羽虫中的吉祥、显现在草木上的祥瑞,多得无法一一记述。正打算收起弓箭、停止征战,达到太平和乐的境地,到泰山石闾去祭告,在金版上镌刻功业,忽然承受了倚几托付后事的遗命,突然遭逢驾崩之痛,呼天抢地,不知所归依。如今灵车即将启程,灵驾将要驾发,采纳鸿儒硕学的建议,参考公卿百官的请求,都认为盛德大业,若不用谥号就无法宣扬,因此恭敬地奉行古代的训示,发扬光大先皇的美好实绩,谨派遣摄太尉某,奉上册书,敬上尊谥曰:睿文孝武皇帝,庙号为代宗。恭惟英灵降临,承受这隆重的典礼,广赐纯厚的福祉,留传给后世子孙。呜呼哀哉!」

皇后谥号及夫人谥号的评议(附国妃、命妇)——东晋

《白虎通》说:「皇后、夫人的谥号,由臣子在宗庙里共同商定。」有人说:出自君主,然后才加给(皇后),因为妇人以丈夫为天,所以由君主来定罢了。妇人本来没有对外之事,所以不在郊外(定谥)。《五经通义》说:「妇人以随从丈夫为本分,丈夫在朝廷显贵,妻子就在家中显贵,所以能够蒙受丈夫的谥号。」有人说:文王的妃子称为文母,宋恭公的妻子恭姬就是这样。又说:「夫人没有爵位所以没有谥号。也有人说夫人有谥号。夫人是一国之母,修养闺门之内的德行,那么下面的人就会因此被教化,所以设立谥号来彰明她的善恶。《公羊传》说:安葬宋恭姬,称她的谥号,是称赞她贤德。卿大夫的妻子,是有封号的命妇,没有谥号,是因为地位卑贱。妾没有谥号,也是因为地位卑贱,没有什么能够参与的,就如同士地位卑微不能有谥号一样。」

东晋穆帝时,彭城国上奏,为太妃李氏请求谥号。太常王彪之认为:「由于妇人没有爵位,既然是跟从丈夫的爵

」或曰:出之于君,然后加之,妇人天夫,故由君而已。妇人本无外事,是故不于郊。五经通义云:「妇人以随从为义,夫贵于朝,妇贵于室,故得蒙夫之谥。」或曰:文王之妃曰文母,宋恭公妻恭姬是也。又云:「夫人无爵故无谥。或曰夫人有谥。夫人一国之母,修闺门之内,则下以化之,故设谥章其善恶。公羊曰:葬宋恭姬,称其谥,贤之也。卿大夫妻,命妇也,无谥者,以贱也。妾无谥,亦以卑贱,无所能与,犹士卑小不得谥也。」

  东晋穆帝时,彭城国上言,为太妃李求谥。太常王彪之以为:「由于妇人无爵,既从夫爵,则己无实爵,以从为称也。以从为称,则无谥可知。春秋妇人有谥者,周末礼坏耳。故服虔注声子之谥『非礼也』。杜氏注惠公仲子,亦云『非礼,妇人无谥』。泰始以来,藩国王妃无有谥者,中兴,敬后登祚乃追谥耳。琅琊武王诸葛妃、恭王夏侯妃,元帝犹抑蒸蒸之至,不追谥,今彭城太妃不应谥。」

    太子无谥议国君嗣子附○周 东晋

  周制,士冠礼云:「天子之元子,士也。士无谥。」是知太子无谥。以未得有所施行,故不得设谥。

  东晋琅琊世子未周而卒,大司农表琅琊世子降君一等,宜谥哀愍。太常贺循云:「谥者,所以表功行之目也。故古者未居成人之年及名位未备者,皆不作谥也。是以周灵王太子聪哲明智,年过成童,亡犹无谥。春秋诸侯即位之年称子,踰年称君。称子而卒,皆无谥,名未成也。未成为君,既无君谥,时见称子,复无子谥,明俱未得也。唯晋之申生以仁孝遭命,年过成人,晋人悼之,故特为谥,诸国无例也。及至汉代,虽遵之义,过于古礼,然亦未有未踰年之君而立谥也。殇冲二帝,皆已踰年方立谥。按哀冲太孙,各以幼龄立谥,不必依古,然皆即位临官,正名承重,与诸下定君臣之义,尊成体具,事无所屈。且天下之名至重,体其尊者亦宜殊礼,故随时定制,有立谥之事也。琅琊世子虽正体乎上,生而全贵,适可明嫡统之义,未足定为谥之证也。」

    诸侯卿大夫谥议周 魏 东晋

  周制,诸侯薨,臣子迹累其行以赴告王,王遣大夫会其葬,因谥之。春秋鲁文公元年,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是。春秋鲁桓公七年,葬蔡桓侯。然得桓谥者,明谥天子所加,非独臣子也。又太史掌小丧赐谥,小丧,卿大夫也。小史掌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其读诔,亦以太史赐谥为节,事相成。曲礼曰:「既葬言谥曰类。」王肃曰:「谓类象其行,言于天子,以求谥也。」又曰:「公叔文子卒,卫献公之孙也,名拔。或作「发」。其子戍请谥于君卢植曰:「君,卫灵公也。

译位,那么她自己就没有实在的爵位,只是以随从来称呼罢了。既然以随从来称呼,那么就可以知道没有谥号可言。春秋时妇人有谥号的,是周朝末年礼制败坏的缘故。所以服虔注解声子的谥号说『这是不合礼的』。杜预注解惠公仲子,也说『不合礼,妇人没有谥号』。泰始以来,各藩国王妃没有谁有谥号的,到了中兴时期,敬皇后登基为帝后才追赠谥号罢了。琅琊武王的诸葛妃、恭王的夏侯妃,元帝尚且抑制自己至诚的孝思,没有追加谥号,如今彭城太妃不应当有谥号。」

太子无谥号的评议(附国君嗣子)——周、东晋

周代的制度,《士冠礼》说:「天子的嫡长子,也是士的身份。士没有谥号。」由此可知太子没有谥号。因为还没有能够有所施行,所以不能设立谥号。

东晋琅琊世子还没满一年就去世了,大司农上表说琅琊世子比国君低一等,应当谥为「哀愍」。太常贺循说:「谥号,是用来表彰功业德行的名目。所以古时候还没到成人之年、名位还不完备的人,都不作谥号。因此周灵王的太子聪慧明智,年龄已过成童,去世时仍然没有谥号。春秋时诸侯即位那一年称『子』,过了一年才称『君』。称『子』时去世的,都没有谥号,是因为名分还没有确立。还没成为国君,既然没有国君的谥号,当时又被称为『子』,也没有『子』的谥号,说明两方面都还没有具备。只有晋国的申生因为仁孝而遭逢厄运,当时年龄已过成人,晋人为他哀悼,所以特别给他作了谥号,其他各国没有这样的先例。到了汉代,虽然遵循这个道理,超过了古礼,但也没有还没满一年的君主而立谥号的。殇帝、冲帝两位皇帝,都是已经过了一年才立谥号的。至于哀帝、冲帝的太孙,各自以幼年就立了谥号,不一定依照古礼,然而他们都已经即位、临朝理政,名分已正、承担宗庙重任,与臣下们确定了君臣的名分,尊位已经完全具备,事理上没有什么委屈之处。况且天下的名分极为重要,体现其尊贵的人也应当有特殊的礼遇,所以随时代而制定制度,才有立谥号的事情。琅琊世子虽然名正言顺地居于嫡长的地位,一出生就享有完全的尊贵,恰好可以表明嫡长继承的名分,但还不足以确定为立谥号的证据。」

诸侯卿大夫谥号的评议——周、魏、东晋

周代的制度,诸侯去世,臣子考察累计他生前的德行,报告给天子,天子派遣大夫前去参加葬礼,趁机赐给谥号。《春秋》鲁文公元年,周天王派遣叔服前来参加葬礼,就是这样。《春秋》鲁桓公七年,安葬蔡桓侯。既然能得到「桓」这个谥号,说明谥号是由天子所加,并非仅由臣子决定的。又,太史掌管小丧的赐谥事宜,「小丧」,是指卿大夫的丧事。小史掌管卿大夫丧事的赐谥、宣读诔文的事宜。宣读诔文,也以太史赐谥作为节度,两件事互相配合完成。《曲礼》说:「已经安葬后谈论谥号,叫做『类』。」王肃说:「是说类比象征他的德行,禀告给天子,用来请求谥号。」又说:「公叔文子去世,他是卫献公的孙子,名叫拔(有的本子作『发』)。他的儿子戍向国君请求谥号,卢植说:『君,指卫灵公。』国君说:『日月都有一定的时序,将要下葬了,安葬有其应有的时候。请赐予用来更改他名字的(谥号)。』」卢植说:「没有谥号就应当写他的名字,所以要更改他的名字。」国君说:『从前卫国遭遇凶年饥荒,先生煮粥分给国中饥饿的人,这不也是仁惠吗!(谥法说:「爱护他人、乐于施与叫做惠。」)从前卫国有患难,先生用他的死来保卫寡人,这不也是忠贞吗!(鲁昭公二十年,齐豹、北宫喜、褚师圃、公子朝发动叛乱,卫灵公逃亡到死鸟。当时文子执掌政事,卫灵公得以收复他的国家,所以说他用死来保卫寡人。谥法说:「内外如一、真诚不欺叫做贞。」)先生治理卫国的政事,整饬班次制度,用来与四方邻国交往,(班,是次序的意思,指爵位俸禄的次第、法令的制度。)卫国的社稷没有受到侮辱,这不也是文德吗!(谥法说:「道德配得上声誉叫做文。」)』所以谥为「贞惠文子」。(后世

」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葬者其时。请所以易其名者。』卢植曰:「无谥则当书名,故易其名也。」君曰:『昔者卫国凶饥,夫子为粥与国之饿者,是不亦惠乎!谥法曰:「爱人好与曰惠。」昔者卫国有难,夫子以其死卫寡人,不亦贞乎!鲁昭二十年,齐豹、北宫喜、褚师圃、公子朝作乱,灵公奔死鸟。是时文子为政,灵公克复其国,故曰以其死卫寡人。谥法曰:「外内用情曰贞。」夫子听卫国之政,修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班,次也,谓位禄之次,法令之制也。谥法曰:「道德称闻曰文。」故谥贞惠文子。」后不言贞惠者,文足以兼之。白虎通曰:「卿大夫老归有谥者,别尊卑、章有德也。大夫归,无过,犹有禄位,故有谥也。士冠礼『生无爵,死无谥』。卿大夫有爵故有谥,士无爵故无谥。」

  魏刘辅等启论赐谥云:「古者存有号则没有谥,必考行迹、论功业而为之制。汉不修古礼,大臣有宠乃赐之谥。今国家因用未革。臣以为今诸侯薨于位者可有谥,主者宜作得谥者秩品之限。」尚书卫觊奏:「旧制,诸王及列侯薨,无少长皆赐谥。古之有谥,随行美恶,非所以优之。又次以明识昭穆,使不错乱也。臣以为诸侯王及王子诸公侯薨,可随行迹赐谥;其列侯始有功劳,可一切赐谥;至于袭封者则不赐谥。」尚书赵咨又奏云:「其诸袭爵守嗣无殊才异勋于国及未冠成人,皆不应赐谥。」黄门侍郎荀俣议以为:「古之谥,纪功惩恶也,故有桓文灵厉之谥。今侯始封,其以功美受爵土者,虽无官位,宜皆赐谥以纪其功,且旌奉法能全爵禄者也。其斩将搴旗,以功受爵,而身在本位,类皆比列侯。自关内侯以下及名号赐爵附庸,非谥所及,皆可阙之。若列侯袭有官位,比大夫以上;其不官理事,则当宿卫忠勤,或身死王事,皆宜加谥。其袭余爵,既无功劳,官小善微,皆不足录。」八座议以为:「太尉荀顗所撰定体统,通叙五等列侯以上,尝为郡国太守、内史、郡尉、牙门将、骑督以上薨者,皆赐谥。」

  东晋元帝大兴三年诏:「古者皆谥,名实相称。顷来有爵乃谥,非圣贤本意。通议之。」有司表云:「刘毅宜谥,以申毅忠允匪躬。赠右光禄大夫、仪同三司,斯诚圣朝考绩以着勋之美事也。按谥者行之迹,而号者功之表。今毅功德并立,而有号无谥,于义不体。窃以春秋之事求之,谥主于行而不系爵。然汉魏相承,爵非列侯,则皆没其高行而不加之谥,至使三事之贤臣,不如野战之将士。臣愿圣代举春秋之远制,改近代之旧服。」

    君臣同谥议周 晋 东晋

  周桓王时,蔡侯卒,谥桓侯。

译不再单独说「贞惠」,是因为「文」字已经足以兼括这些美德了。)《白虎通》说:「卿大夫年老告归而有谥号,是为了区别尊卑、彰显有德之人。大夫告老还乡,若没有过错,仍然享有俸禄爵位,所以有谥号。《士冠礼》说『活着没有爵位,死后没有谥号』。卿大夫有爵位所以有谥号,士没有爵位所以没有谥号。」

魏国刘辅等人上启讨论赐谥的问题说:「古时候,活着有称号,死后就有谥号,一定要考察他的德行事迹、评论他的功业才制定谥号。汉代不遵循古礼,大臣受到宠幸才赐给他谥号。如今国家因循这个做法而没有改革。臣认为如今诸侯在职位上去世的可以有谥号,主管的官员应当制定获得谥号者官秩品级的限制。」尚书卫觊上奏说:「按照旧的制度,诸王和列侯去世,不论年长年幼都赐予谥号。古时候有谥号,是随着德行的美恶而定的,并不是用来优待他们的。又其次是用来明确昭穆的次序,使世系不至于混乱。臣认为诸侯王以及王子、诸公侯去世,可以按照他的德行事迹赐予谥号;那些列侯刚开始有功劳的,可以一律赐予谥号;至于那些承袭封爵的人,就不赐谥号。」尚书赵咨又上奏说:「凡是承袭爵位守成继嗣、没有特殊才能突出功勋于国家的,以及还没有行冠礼成年的,都不应当赐予谥号。」黄门侍郎荀俣议论认为:「古代的谥号,是用来记载功业、惩戒罪恶的,所以有「桓」「文」「灵」「厉」这样的谥号。如今诸侯刚受封,那些凭功劳美德受封爵土的人,即使没有官位,也应当都赐予谥号来记载他的功绩,并且用来表彰奉守法度、能保全爵禄的人。那些斩将夺旗、凭功劳受封爵位,而本身仍留在原本的职位上的,大都可以比照列侯。从关内侯以下以及有名号赐爵的附庸,都不是谥号所能达到的,都可以省略。如果列侯承袭而又有官职地位的,可以比照大夫以上的等级;那些不担任官职处理政务的,就应当看他是否宿卫忠勤,或者是否为国事而死,都应当加以谥号。那些承袭其余爵位的人,既然没有功劳,官职小、善行也微不足道,都不值得记录。」八座官员议论认为:「太尉荀顗所撰定的体统,通盘叙述五等爵位以及列侯以上,曾经担任过郡国太守、内史、郡尉、牙门将、骑督以上职务而去世的人,都应赐予谥号。」

东晋元帝大兴三年下诏说:「古时候人人都有谥号,名与实相符。近来变成有爵位才有谥号,这不是圣贤的本意。应当通盘商议这件事。」有关部门上表说:「刘毅应当有谥号,用来彰明刘毅忠诚坚贞、不顾己身,已追赠右光禄大夫、仪同三司,这确实是圣朝考核功绩、表彰功勋的美事啊。按照谥号是德行的痕迹,而号是功业的表征来说,如今刘毅功业德行都已具备,却只有号而没有谥,在道理上不成体统。臣私下认为,用春秋时代的做法来衡量,谥号主要着眼于德行,而不必依附于爵位。然而汉魏相沿承袭,爵位不到列侯的,就都埋没他的崇高德行而不给他谥号,以至于使三公九卿之类的贤臣,反而比不上野战沙场的将士。臣希望圣明的朝代能推举春秋时代那种深远的制度,改变近代以来的旧做法。」

君臣同谥的评议——周、晋、东晋

周桓王时,蔡侯去世,谥为「桓侯」。《五经通义》说:「有德行就有善的谥号,没有德行就有恶的谥号,所以(君臣的谥号)可以相同。」

晋武帝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奏已故太常平陵男郭奕的谥号为「景侯」。有关官员议论上奏,认为:「大晋接受天命以来,祖宗的谥号,臣下从来没有与之相同的。这大概是因为近代人情浅薄,习惯了眼前所见的做法。郭奕的谥号与景皇帝相同,应当改谥为『穆』。」侍中王济等人议论说:「按主管此事的官员议定谥号,只避开皇帝而不避开皇后,既然不遵循古代的典制,也就不必忌讳谥号相同,这又违背了近代不沿袭帝后谥号的先例。至于国祚绵延无穷,如果都要避讳,制度上是难以周全的。」侍中成粲等人议论,认为:「谥号是国家的重大典制,是要使上下都致力于德行,不要有所懈怠。应当远远稽考圣明的时代,与尧

五经通义曰:「有德则善谥,无德则恶谥,故同也。」

  晋武帝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有司议奏,以为:「大晋受命祖宗谥号,群下末有同者。盖因近代浅情,习于所见也。奕谥与景皇帝同,可改谥曰穆。」侍中王济等议曰:「按主者议谥,避帝而不避后,既不修古典,不嫌同称,复乖近代不袭帝后之例。至于无穷之祚,若皆有避,于制难全。」侍中成粲等议,以为:「号谥国之大典,使上下迈德,罔有荒怠。宜远稽圣代,同符尧舜,不宜遵袭魏氏近制。」诏赐谥曰简。

  东晋孝武太元四年,光禄勋王欣之表:「伏寻太康中,郭奕谥曰景,有司执孝宗同号。臣闻姬朝盛明,父子齐称,诸侯与周同谥,经诸哲王,不易之道也。宜遵古典,训范来裔。」徐邈议:「按郭奕谥景,诏实不以犯帝谥而改也。又武帝永平元年诏书,贵贱不嫌同号。周公谥文,君父同称,名行不殊,谥何得异。自今以后,其各如礼。」尚书奏:「文武举其一致,圣贤有时而同,故文王经纬天地,孔文之不耻下问,所以为文也。远稽周典,嘉号通乎上下;近惟太康,改谥匪嫌同称。自顷议者或乖体尚之实,非所以经纶无穷,永代垂式。王欣之所表,抑实旧典,宜如所陈。」诏可。

    单复谥议东晋 大唐

  东晋时,太常蔡司空谥议云:「博士曹耽等议曰:谟可谓善始令终者矣。按谥法布德执义曰穆。」司空左长史孔严与王彪之书云:「博士引礼之义,以通高尚之事。穆,诚是美谥。然蔡公德业既重,又是先帝师傅,居总录之任,则是参贰宰相。考行定名,义存实录,不可不详。」彪之答:「按谥法布德执义曰穆,谓此名目殊为不轻。泰始初张皇后、太宁庾太后,并谥曰穆。魏司空陈泰、王昶、贺循,皆名士也,并谥曰穆。此与蔡公名体相应。中朝复谥亦不胜单,安平献王孚、齐献王攸并单谥。自顷复谥者,非大晋旧典必重复谥也,盖是近来儒官相承近意耳,皆顾命重勋,或居分陕,或处阿衡。蔡公存谦素之怀,不当此任,于今咏之。所以不复谥,欲令异于数公,所以标冲虚述德美也。又中朝及中兴曾居师傅及录台事者,亦皆不复谥。山、李二司徒,吾族父安丰侯,近贺司空、荀太尉顗、周光禄顗,或曾师傅,或曾总录,并不复谥。吾谓此谥弘美,不应翻改。按谥法条有限,而应谥者无限,亦何得令名德必皆齐同。远准周之文武,则后代不应复得通用此名;近校晋朝旧比,山涛、荀顗、周顗谥康,羊祜、荀勖同谥成。此例甚众,不可悉载。近朱伯高谥简,时尚书符却已不应与和峤同谥。蔡为太常,据上论可同,理甚有义,遂便施行。

译舜相符合,不应当遵循沿袭曹魏的近代旧制。」诏令赐谥为「简」。

东晋孝武帝太元四年,光禄勋王欣之上表说:「谨考察太康年间,郭奕谥为『景』,有关官员执意认为与孝宗(晋穆帝)谥号相同(而应改)。臣听说姬周昌盛清明的时代,父子的谥号可以相同,诸侯与周天子谥号相同,历经几位贤明的君王,这是不可更改的常道。应当遵循古代的典制,来教导垂范后代子孙。」徐邈议论说:「按郭奕谥为『景』,诏书其实并不是因为触犯了皇帝的谥号才改的。又武帝永平元年的诏书说,尊贵与卑贱不必忌讳称号相同。周公谥为『文』,君主与父亲的谥号相同,德行既然没有不同,谥号又怎么能有差异呢。从今以后,各自都按照礼制来办。」尚书上奏说:「文与武可以归结为同一种道理,圣人与贤人有时也会相同,所以文王能经纬天地,孔文子不以下问为耻,这就是他们被称为『文』的原因。远考周代的典制,美好的称号可以通行于上下之间;近考太康年间的做法,改谥并不是忌讳称号相同。近来议论的人有的违背了体统崇尚的实质,这不是用来经营治理无穷国祚、永远垂范后世的做法。王欣之所上表的内容,实际上是依据旧的典制,应当按照他所陈述的办理。」诏令准许。

单谥复谥的评议——东晋、大唐

东晋时,太常蔡司空的谥号评议说:「博士曹耽等人议论说:蔡谟可以说是善始善终的人了。按谥法,广布德行、坚持道义叫做『穆』。」司空左长史孔严写信给王彪之说:「博士援引礼法的道理,来阐明高尚的事情。『穆』,确实是美好的谥号。然而蔡公德业都很重大,又是先帝的师傅,担任总揽朝政的重任,那就相当于位居宰相之列。考察德行来确定谥号名称,道理上应当务求切合实录,不可不详加审察。」王彪之答复说:「按谥法『广布德行、坚持道义叫做穆』,这个名目其实并不轻。泰始初年张皇后、太宁年间的庾太后,都谥为『穆』。魏国的司空陈泰、王昶、贺循,都是名士,也都谥为『穆』。这与蔡公的名望德行相称。中朝(西晋)时复谥(两字谥号)也不比单谥少,安平献王司马孚、齐献王司马攸都是单谥。近来用复谥的,并不是大晋原本的旧典一定要用复谥,大概是近来儒官相沿承袭的近来的想法罢了,(这些人)都是受顾命、有重大功勋,有的曾分陕而治,有的曾担任阿衡(宰辅)之职。蔡公心怀谦逊质朴的情怀,不担当这样的重任,至今仍为人们所称颂。所以不用复谥,是想让他与那几位有所不同,这样才能标明他冲淡虚怀、述说他德行美好之处。又,中朝以及中兴以来曾担任师傅、或总揽台省事务的人,也都没有用复谥。山涛、李胤两位司徒,我的族父安丰侯(王戎),近来的贺司空、荀太尉顗、周光禄顗,有的曾担任师傅,有的曾总揽朝政,都没有用复谥。我认为这个谥号很美好宽泛,不应当再改动。按谥法所列条目有限,而应当赐谥的人却无穷无尽,又怎能使德名一定都要整齐划一呢。往远处比照周代的文王、武王,那么后代就不应当再重复使用这个名号了;往近处比较晋朝的旧例,山涛、荀顗、周顗谥为『康』,羊祜、荀勖同样谥为『成』。这样的例子很多,不能一一列举。近来朱伯高谥为『简』,当时尚书的批文却已经不应当与和峤同谥了。蔡氏担任太常,依据以上的道理可以相同,道理上很有依据,于是就照此施行了。蔡家本来就应当有这样的先例。依照惯例来说是这样,也就不必再有什么疑问了。」

大唐的制度,太常博士掌管凡是王公以下拟定谥号的事宜,都要考察他的功业德行来加以褒扬或贬抑。凡是给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定谥的,由佐吏记录他的行状,呈报考功司核校,下发太常拟定谥号并作记录,再呈报尚书省,议定后奏闻皇帝。没有爵位的称「子」。沈约的《谥法》说:「晋大兴三年,才开始下诏规定没有爵位的人谥号都称『子』。」隐居田园修养德行、声名实绩都很显著的人,就谥为「先生」。德行大的就用大的名号,德行小的就用小的名号。旧有《周书谥法》、《大戴礼谥法》,又有

蔡家固当有此故事。准例如此,复无所为疑。」

  大唐之制,太常博士掌凡王公以下拟谥,皆迹其功德而为之褒贬。诸谥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佐吏录行状,申考功勘校,下太常拟谥记,申省,议定奏闻。无爵称子。沈约谥法云:「晋大兴三年,始诏无爵者谥皆称子。」养德丘园,声实明着,则谥曰先生。大行则大名,小行则小名。旧有周书谥法、大戴礼谥法,又汉刘熙谥法一卷。晋张靖撰谥法两卷,又有广谥一卷。梁沈约总集谥法,凡一百六十五称。告赠谥于柩,如开元礼。武德以来,通太常所谥有异议者,略件如后。

  咸通三年,太常博士袁思古谥赠扬州大都督、高阳郡公许敬宗曰缪,议曰:「敬宗位以才升,历居清级,弃长子于荒徼,嫁少女于夷落。闻诗闻礼,事绝于趋庭;纳采问名,唯闻于黩货。白珪斯玷,有累清尘,易名之典,须凭实行。」敬宗孙、太子舍人彦伯诉屈。户部尚书戴至德问博士王福畤其故,答曰:「昔晋司空何曾,既忠且孝,徒以日食万钱,所以贬为缪丑。况敬宗忠孝不逮于曾,饮食男女之累过之,而定谥为缪,无负于许氏矣。」诏令尚书省集五品以上重议。礼部尚书杨思敬议称:按谥法既过能改曰恭,请谥为恭。

  景云元年,太常谥赠荆州大都督舒国公韦巨原曰昭,户部员外郎李邕驳曰:「三思引之为相,阿韦托之为亲,无功而封,无德而禄,同族则丑正安石,佗人则附邪楚客。谥之曰昭,良恐未当。」博士李处直请依前定。

  开元七年,太常博士张星谥赠工部尚书宋庆礼曰专,议曰:「庆礼太刚则折,至察无徒。有事东北,所亡万计,所谓害于家,凶于国。按谥法,好功自是曰专。」礼部员外郎张九龄驳之曰:「营州镇彼戎夷,扼喉断臂,逆则制其死命,顺则为其主人。是称乐都,其来尚矣。寻罢海运,克广岁储,边庭晏然,河朔无扰。与夫兴师之费,转输之劳,较其优劣,孰为利害?而云所亡万计,一何谬哉!安有践其迹以制实,贬其谥以徇虚,釆虑始之谤声,忘经远之权利,义非得所,孰谓其可。请以所议,更下太常。」乃谥曰敬。

  十八年,太常寺谥赠太师燕国公张说为文贞,左司郎中杨伯成驳曰:「谥者德之表,行之迹,将以激励风俗,检束名教,固无虚称,是存实录。准张说罢相制云,『不肃细微之人,颇乖周顺之旨』。又致仕制云,『行亏半古,防阙周身,未免瓜李之嫌,而喧众多之口』。且玉之有瑕,尚可磨也;人之斯玷,焉得逭诸。谥曰文贞,何成劝沮。请下太常,更据行事定谥。」工部侍郎张九龄又立议请依太常为定,未决。玄宗为制碑文,赐谥曰文贞。

译汉代刘熙的《谥法》一卷。晋代张靖撰写的《谥法》两卷,又有《广谥》一卷。梁代沈约总集《谥法》,共一百六十五个称号。(皇帝)告祭赐谥于灵柩前,如同《开元礼》所规定的那样。武德以来,凡是太常所定的谥号有过异议的,大略列举如下。

咸通三年,太常博士袁思古为已故赠扬州大都督、高阳郡公许敬宗定谥为「缪」,议论说:「许敬宗凭才能得以晋升,历任清要之职,却抛弃长子于荒远的边地,把小女儿嫁到夷狄部落。听闻《诗》《礼》之教,早已断绝于家庭之内;至于纳采问名(婚配之事),却只听说他贪图财货。洁白的美玉上有了这样的瑕疵,累及他清明的名声,更改名号的典礼,必须凭据真实的德行。」许敬宗的孙子、太子舍人许彦伯诉说委屈。户部尚书戴至德问博士王福畤原因,回答说:「从前晋朝司空何曾,既忠且孝,只因为每天饮食耗费万钱,所以被贬谥为『缪丑』。何况许敬宗的忠孝比不上何曾,而他在饮食男女方面的过失又超过了何曾,把他定谥为『缪』,对许氏并没有什么亏待的。」诏令让尚书省召集五品以上官员重新议定。礼部尚书杨思敬议论说:按谥法「已经有过错但能够改正叫做恭」,请求谥为「恭」。

景云元年,太常给已故赠荆州大都督、舒国公韦巨源定谥为「昭」,户部员外郎李邕反驳说:「武三思引荐他为宰相,韦后依托他做亲信,无功却受封爵,无德却享俸禄,同族之中就丑诋安石(魏元忠),对别人则依附邪恶的楚客(宗楚客)。谥他为『昭』,恐怕不恰当。」博士李处直请求依照原来的定谥。

开元七年,太常博士张星为已故赠工部尚书宋庆礼定谥为「专」,议论说:「宋庆礼过于刚强就会折断,过分苛察就没有同党。他在东北边境办事,耗费的钱财数以万计,这就是所谓的祸害家庭、危害国家。按谥法,喜好功业、自以为是叫做『专』。」礼部员外郎张九龄反驳他说:「营州镇守着那一带的戎狄夷族,扼守咽喉、扼断臂膀,敌人叛逆时能制其死命,归顺时则能做他们的主人。这里被称为『乐都』,由来已久了。(宋庆礼)不久后停罢了海运,能够广积多年的储粮,边境安然无事,黄河以北没有骚扰。与那兴师动众的耗费、转运输送的劳苦相比,权衡孰优孰劣,怎能说耗费数以万计呢,这是多么荒谬啊!哪有依据他的事迹去衡量他的实绩,却又贬低他的谥号来迎合虚妄之言,采纳一些浮泛揣测的诽谤之言,而忘记了他为国家长远利益所行使的权变谋利之举,这在道义上是不恰当的,怎能这样呢。请求把这个议论,再下发太常寺重新议定。」于是谥为「敬」。

十八年,太常寺为已故赠太师燕国公张说定谥为「文贞」,左司郎中杨伯成反驳说:「谥号是德行的表征、事迹的记录,是用来激励社会风气、约束名教的,本来就不应有虚假的称号,而应存留真实的记录。依照张说被罢免宰相的制书说,『不能整肃身边细微之人,颇违背周密恭顺的宗旨』。又他致仕的制书说,『德行有亏,比不上古人的一半,未能防范周全自身,未能免于瓜田李下的嫌疑,反而招致众人纷纷议论』。况且玉上有了瑕疵,尚且还可以打磨;而人有了这样的污点,怎能就此逃脱责罚呢。谥他为『文贞』,怎能起到劝善抑恶的作用。请下发太常寺,再根据他的实际事迹来定谥。」工部侍郎张九龄又立论请求依照太常寺的意见为定,未能决断。玄宗亲自为他撰写碑文,赐谥为「文贞」。

永泰年间,太常博士独孤及为已故赠凉州都督、太原郡公郭知运定谥为「威」,右司员外郎崔昭反驳说:「郭知运承蒙恩诏安葬,至今已将近五十多年,如今才请求更改谥号,我私下认为这不合礼制。谨按:《礼经》说『礼,最重要的是把握时机』。又说『错过了时机而不去做,才合乎礼』。从前卫公叔文子去世,即将安葬,他的儿子戍向国君请求谥号说:『日月都有其一定的时序,即将要安葬了,请求赐予用来更改他名字的谥号。』这是说时机不可以错过。郭知运节度使去世之后,名分不曾超越他的德行,几十年前

  永泰中,太常博士独孤及谥赠凉州都督、太原郡公郭知运曰威,右司员外郎崔驳之曰:「郭知运承恩诏葬,向五十余年,今请易名,窃谓非礼。谨按:礼经云『礼,时为大』。又曰『过时不及为,礼也』。昔卫公叔文子卒,将葬,其子戍请谥于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盖时不可踰也。节度既没,名不浮行,数纪之前,门生故吏,已合谋谥。今乃申请,窃将有为而作。嗣子英乂,顷属多故,屡制方隅。朝廷册勋位,表端揆。附从者窃不中之礼,会无妄之求。况今裂土者接轸,专征者百辈,若率而行之,谁曰无请。不唯有司疲于简牍,抑恐名器等于草芥。虽欲曲全,窃将不可。又礼经云『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若知运合谥而不以其时,则嗣子废先君之德。若不合谥而苟遂其志,则先君因嗣子而见尊。以仆射而言,恐贻越礼之让;以国家而言,又殊旌善之体。请下太常寺重议。」及答曰:「礼,时为大,顺次之。将葬易名,时也。有故阙礼,追远请谥,顺也。公叔戍请谥,适当葬前。谨按三百礼经,三千威仪,曾不言已葬则不追谥,况三王殊途,不相沿礼。新礼则死必有谥,不云日月有时。今请易名者五家,无非葬后。苗太师一年矣,吕諲四年矣,卢奕五年矣,颜杲卿八年矣,并荷褒宠,无异同之论。独知运不幸,遂以过时见抑。苟必以已葬为节制,则八年与五十年,其缓一也。而与夺殊制,无乃不可乎!议云『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此谓其父无位而子居贵位,不当以子之贵,加荣于父。若知运者,处方面重寄,列位九卿,茂勋崇名与卫霍侔,饰终之礼,宜加于他将一等,岂待因嗣子之德然后作谥?今之征镇者,率多起屠贩皁隶之中,虽逢风云化为侯王,而其闲有祖父爵位与知运等当请谥者有几何?乃惧名器等于草芥,以是废礼。窃谓近诬。窃考载籍,征诸旧章,易名之礼,请如前议。」

  独孤及又谥赠吏部尚书吕諲曰肃。度支员外郎严郢驳曰:「今所议荆南之政详矣。而曰在台司龌龊,无匪躬之能者,乃抉瑕掩德,非中道之言也。国家故事,宰臣之谥皆有二字,以彰善旌德焉。夫以吕公,文能无害,武能禁暴,贞则干事,忠则利人,盛烈宏规,不可备举。传叙八元之德,曰忠肃恭懿。若以美谥拟于形容,请谥吕公曰忠肃。」及重议曰:「谨按旧仪,凡没者之故吏,得以行状请谥于尚书省,而考行定谥,则有司存;朝廷辨可否,宜存众议。今驳议撰谥,异同之说,并故吏专之,伏恐乱庖人尸祝之分,违公器不私之诫,且非唐虞师锡佥曰之道。谥法在惩恶劝善,不在字多。必称其大而略其细,故言文不言武,言武不言文。

译,他的门生故吏,早就应当商议谥号了。如今才提出申请,我私下认为这是有意图才这样做的。他的嗣子郭英乂,近来正逢多事之秋,屡次统领一方。朝廷册封功勋、位列尚书省要职。附从的人私下里做的是不合礼制的事,附会的是荒诞无稽的请求。何况如今分封土地的人接连不断,专擅征伐的人有百余人,如果都依此办理,谁又会说自己不该有此请求呢。这样不但会使有关部门疲于应付文书,也恐怕使名器等同于草芥一般轻贱。虽然想要曲意周全,我私下认为这是不可以的。又《礼经》说『已经孤而突然显贵的人,不为父亲作谥号』。如果郭知运应当有谥号却没有及时定谥,那是嗣子荒废了先父的德行。如果不应当有谥号却勉强满足他的心愿,那么先父就是因嗣子的缘故而被尊崇了。就仆射(郭英乂)而言,恐怕会留下越礼的责难;就国家而言,又有损表彰善行的体统。请下发太常寺重新商议。」独孤及答复说:「礼,最重要的是把握时机,其次是顺应情理。将要安葬时更改名字,这是把握时机。有变故而缺了礼数,事后追认请求谥号,这是顺应情理。公叔戍请求谥号,正当安葬之前。谨按三百条礼经、三千条威仪,都不曾说已经安葬后就不能追加谥号,何况三代礼制途径不同,不必相互沿袭。新的礼制规定死后必定有谥号,并没有说日月有一定的时序(限制)。如今请求更改名字的有五家,没有一家不是在安葬之后的。苗晋卿(太师)已经一年了,吕諲已经四年了,卢奕已经五年了,颜杲卿已经八年了,都蒙受褒扬恩宠,没有人提出异议。唯独郭知运不幸,就因为超过了时限而被抑制。如果一定要以已经安葬作为限制的准则,那么八年与五十年,同样都是拖延的,可是对待的态度和取舍却截然不同,这难道不是不可以的吗!议论中说『已经孤而突然显贵的人,不为父亲作谥号』,这是说他的父亲没有官位而儿子处于显贵的地位,不应当因儿子的显贵,而给父亲增加荣耀。像郭知运这样的人,处于镇守一方的重要职任,位列九卿之中,功勋卓著、名望崇高与卫青、霍去病相当,善终的礼遇,应当比其他将领高一等,难道还要等到依靠嗣子的德行然后才作谥号吗?如今的边镇将领,大多是从屠夫商贩、皂隶之流中崛起的,即使有的人时来运转成为侯王,但他们之中有祖父辈爵位与郭知运相当、应当请求谥号的人又有多少呢?竟然担心名器等同于草芥,因此而废弃礼制。我私下认为这未免有些诬枉了。仔细考察典籍,参照旧有的典章制度,更改名字的礼制,请求依照原来的议定办理。」

独孤及又为已故赠吏部尚书吕諲定谥为「肃」。度支员外郎严郢反驳说:「如今所议论的关于荆南的政绩已经很详细了。可是说他『在朝廷中局促拘谨,没有尽忠职守的才能』,这是抉发瑕疵、掩盖德行,不是持中之言。国家的旧例,宰相的谥号都用两个字,用来彰显他的善行、表彰他的德行。像吕公这样的人,论文治能够无所妨害,论武功能够禁绝暴乱,论坚贞能够办事得力,论忠诚能够利益于人,他的伟大功业和宏大规划,无法一一列举。经传中叙述『八元』的德行,说是『忠肃恭懿』。如果用美好的谥号来形容他,请谥吕公为『忠肃』。」独孤及再次议论说:「谨按旧的礼制,凡是去世者的旧日属吏,可以凭他的行状向尚书省请求谥号,而考核德行、确定谥号,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朝廷判定是否可行,应当保留众人的议论。如今驳斥议论、撰写谥号,异同的说法,都被旧日属吏所专断,我恐怕这会扰乱了庖人不越俎代庖、尸祝各司其职的分际,违背了公器不可私用的告诫,也不符合唐虞时代『师锡佥曰』(众人推举商议)的道理。谥法在于惩恶劝善,不在于字数的多少。一定要称扬他的大节而省略细枝末节,所以说『文』就不说『武』,说『武』就不说『文』。三代以下,质朴的风气散失、礼制败坏,才有了两个字的谥号,这不是古制。它的源头产生于衰败的周代。汉代兴起后,萧何、张良、霍去病、霍光都凭借文韬武略,辅佐汉朝达到太平,他们的功业各不相同,认为

三代以下,朴散礼坏,乃有二字之谥,非古也。其源生于衰周。汉兴,萧何、张良、霍去病、霍光俱以文武大略,佐汉致太平,其事业不一,谓一文不足以纪其善,于是有文终、文成、景桓、宣成之谥。虽黩礼甚矣,然犹褒不失人。唐兴,参用周秦之制,以魏征为文贞,萧瑀为贞褊。其杜如晦、封德彝、陈叔达、温彦博、岑文本、唐休璟、魏知古、崔日用并当时赫赫以功名居宰相者,谥不过一字,不闻子孙佐吏有以字少称屈者,由此言之,二字不必为褒,一字不必为贬。若褒贬果在字数,则是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不如周威烈、慎靓也,齐桓、晋文不如赵武灵、魏安厘也,杜如晦、王珪以下或成,或明,或懿,或宪,不如萧瑀之贞褊也。然肃者,以諲之从政,威能闲邪,德可济众,故以肃易名而忠在其中矣。亦犹随会、宁俞之不称文,岂必因而重之然后为美。魏晋以贾诩之筹算,贾逵之忠壮,张既之政能,程昱之智勇,顾雍之密重,王浑之器量,刘惔之鉴裁,庾翼之智略,彼八君子者,方之东平,宜无惭德,死之日并谥曰肃,当代不以为贬,何尝征一字二字之降乎!上稽前典,下据甲令,参之礼经,而究其往事,请依前定。」

  大历十三年,太常谥赠司徒杨绾曰文贞。比部郎中苏端驳曰:「夫道德博闻曰文,清白守节曰贞。且元载与司徒友敬殊深,推为长者,首举清要,人莫与京。及司徒宠望渐高,载畏其偪。旋又知载隳坏纲纪,心贰于君,既惧其疑,因为疏简。有口皆知载恶,而独曾无一言。或有发载之恶,证告未明,抱诚坐法者,司徒时居上列,奏达非难,不能因此披衷正词,全志士之命,露凶狡之私,而乃宴安自泰,优游过日,使元载祸大灭身,竟劳圣上防伺之虑,岂守节不隐邪?岂怀道无毒邪?非谓文贞明矣。洎元载啬恩于下,招怨于上,使北塞人劳,有过时之戍;西郊虏入,无吊灾之惠;磁邢坚义之士,将死复生;梁宋伤夷之人,或寒或馁。搜访旌恤,中外所急,载皆绝之,使王泽不及于下,为行路所嗟。而杨公当圣上惟新之时,居天下得贤之望,诚宜不俟终日,造次速言,乃寂寥启悟,噤闭谋猷,贪食万钱之赐,虚承一心之顾,岂慈惠爱人乎?既曰不慈不惠,何以谓之文!有隐有毒,何以谓之贞乎!古者诸侯有国,卿大夫有家,上以报祖宗,下以处子孙之义也。杨公历处厚俸,人谓儒宗,曾不立家,又无私庙,宁使人老阙敬祖之礼,位极亡祭祢之宫,凡在衣冠,谁不叹恨,又乖大义克就愍仁

译一个『文』字不足以记载他们的美德,于是有了『文终』『文成』『景桓』『宣成』这样的谥号。虽然对礼制的破坏很严重,但仍然是褒扬而不失其人。唐朝兴起,兼采周秦的制度,把魏征谥为『文贞』,萧瑀谥为『贞褊』。像杜如晦、封德彝、陈叔达、温彦博、岑文本、唐休璟、魏知古、崔日用等人,都是当时功业显赫、以功名位居宰相的人,谥号都不超过一个字,也没听说他们的子孙属吏因为字数少而认为受到委屈的,由此说来,两个字不一定就是褒扬,一个字也不一定就是贬低。如果褒贬果真在于字数的多少,那么尧、舜、禹、汤、文、武、成、康就比不上周朝的威烈王、慎靓王了,齐桓公、晋文公就比不上赵武灵王、魏安釐王了,杜如晦、王珪以下的人,有的谥『成』,有的谥『明』,有的谥『懿』,有的谥『宪』,难道还不如萧瑀的『贞褊』吗。然而『肃』这个字,是因为吕諲从政时,威严能够杜绝奸邪,德行足以救济众人,所以用『肃』来更改他的名号而『忠』就已经包含在其中了。这也就如同随会、宁俞不被称为『文』一样,难道一定要因此加重字数然后才算美好吗。魏晋时代,贾诩的谋略算计,贾逵的忠诚刚烈,张既的政事才能,程昱的智慧勇武,顾雍的周密持重,王浑的器度胸襟,刘惔的鉴识裁断,庾翼的智谋才略,那八位君子,与吕公相比,应当没有愧对的德行,他们去世的时候都谥为『肃』,当代人并不认为这是贬低,何曾计较过一个字、两个字的区别呢!上考稽古的典制,下依当今的法令,参照礼经,深究以往的事例,请求依照原来的定谥办理。」

大历十三年,太常寺为已故赠司徒杨绾定谥为「文贞」。比部郎中苏端反驳说:「德行博大、见闻广博叫做『文』,清白自守、坚守节操叫做『贞』。况且元载与司徒(杨绾)交情深厚、彼此敬重,推崇他为长者,首先举荐他担任清要之职,人们都比不上他享有的声望。等到司徒的名望渐渐提高,元载就畏惧他会威胁到自己。不久元载又知道自己已经败坏了朝廷的纲纪,心怀二意背离君主,既然害怕被人怀疑,因此对杨绾也就渐渐疏远简慢了。人人都知道元载的罪恶,可是唯独杨绾不曾说过一句话。有人揭发元载的罪恶,证据未明,含冤蒙受法律制裁的人,杨绾当时位居朝廷高位,上奏并不困难,却不能借此机会披露忠心、正直进言,保全志士的性命,揭露元载凶恶狡诈的私心,反而安然自处、悠然度日,致使元载的罪祸大到自取灭亡,竟劳累圣上多加防范伺察的忧虑,这难道是坚守节操、无所隐瞒吗?这难道是心怀道义、不藏私心吗?可见谥为『文贞』是不恰当的,这已经很明白了。再说,元载对下吝啬恩惠,对上招致怨恨,致使北方边塞的百姓劳苦,有超过时限的戍守;西边异族入侵,却没有慰问灾情的恩惠;磁州、邢州坚守大义的士人,本已被判死罪却又得以复生;梁州、宋州受伤的百姓,有的受寒有的挨饿。搜访体恤、旌表抚恤,这是朝廷内外急需办理的事,元载都断绝不办,致使朝廷的恩泽不能施及百姓,被路人所叹息。而杨公正当圣上革新求治之时,处在天下求贤若渴的期望之中,本应当不等一天,立即直言进谏,却是沉默寡言、闭口不谈治国方略,贪图接受万钱的恩赐,白白承受一心信赖的眷顾,这难道是仁慈爱护百姓吗?既然说他不慈不惠,又怎能称他为『文』呢!既有所隐瞒又有所毒害,又怎能称他为『贞』呢!古时候诸侯有封国,卿大夫有采邑,对上是为了报答祖宗,对下是为了安置子孙,这是道义所在。杨公历任优厚的俸禄,人们称他为儒学的宗师,却始终没有建立家庙,又没有私庙,竟使人到老都缺失敬奉祖先的礼仪,位极人臣却没有祭祀先父的庙宇,凡是士大夫,没有不为此叹息遗憾的,这又违背了大义、不合乎仁爱的准则……

接礼之义矣。曰文与贞,曷可以议!圣人立谥,尽公而无私之谓也。所以周宣不敢私于父,谥曰厉;汉宣不敢私于祖,谥曰戾。百王明制,历圣通则。昔公叔文子有死卫之节,修班制之勤,社稷不辱,方居此谥。爰及太宗初,魏公征有匡救公直之忠,中宗末,苏公瑰有保安不夺之节,所以诸贤甚众,谥文贞者不过数公。至于燕国公张说,先朝输能,名节昭著,省司尚谓不可,至今人故称之。由是言之,焉可比德。请牒太常,更详他谥,以守彝章。庶乎青史之笔,不乖于周汉;黄泉之魂,免惭于苏魏。」别敕谥为文简。

译以礼相待的道理啊。说到"文"与"贞"这两个字,怎么可以随便议定!圣人设立谥法,讲的就是完全公正而没有私心。所以周宣王不敢偏私于自己的父亲,谥为"厉";汉宣帝不敢偏私于自己的祖父,谥为"戾"。这是历代帝王的英明制度,历代圣人共同遵循的准则。从前公叔文子有为保卫国家而死的节操,有整饬礼制的勤劳,使国家不受屈辱,才配得上这个谥号。到了太宗初年,魏公(魏徵)有匡正救助、公正刚直的忠心;中宗末年,苏公(苏瑰)有保国安邦、不为他人所夺的节操,所以贤能之士虽多,谥为"文贞"的也不过几位。至于燕国公张说,虽在先朝效力尽能,名节显著,但礼部尚且认为不可(谥为文贞),至今人们仍这样称道此事。由此说来,(此人)怎能与那些人相提并论。请行文太常寺,重新详议别的谥号,以守持常法。这样才能使史官的记载,不违背周、汉的先例;使九泉之下的亡魂,不致于愧对苏瑰、魏徵。"于是另下敕令,改谥为"文简"。

赠司空陈国公窦抗谥曰博。赠左卫大将军宇文士及初谥为恭,黄门侍郎刘洎驳之曰:「士及居家侈纵,不宜为恭。」竟谥为纵。工部尚书杨昉谥曰恪。定州刺史定襄郡公于匡济谥曰果。广州都督谢方叔谥曰勤。以上五人,按谥法并无,乃有司一时之议,所以不具其年。

    卒哭后讳及七庙讳字议周 晋 大唐

  周制,左传云:「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曲礼曰:「卒哭乃讳。郑玄曰:「敬鬼神之名也。讳,避也。生者不相避名,卫侯名恶,大夫有石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王肃曰:「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始死哀遽,故卒哭乃令讳。」礼不讳嫌名。郑玄曰:「为其难避也。嫌谓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王肃曰:「音相似者也。」二名不偏讳。偏讳,二名不一一讳也。孔子母名征在,言征不言在。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逮,及也。谓幼孤不及识父母,恩不至于祖名。孝子闻名心瞿,讳之由心。此谓庶人也。嫡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父母,犹讳祖耳。君所无私讳,卢植曰:「但为公家讳,不得为私家讳也。」郑玄曰:「谓臣于君前,不避家讳,尊无二也。」大夫之所有公讳。诗书不讳,教学临文不讳。卢植曰:「教,诗书典籍教训也。临文谓礼文也。诗书执礼皆雅言,故不讳。礼执文行事,故言文也。」郑玄曰:「为其失事正也。」庙中不讳。卢植曰:「不讳新君,厌于祖祢也。」郑玄曰:「谓有事于高祖,则不讳曾祖以下,尊无二也。于下则讳上也。」王肃曰:「祝则名君,不讳君也。」大功小功不讳。入门而问讳。」卢植曰:「邻国之君犹吾君也。」郑玄曰:「皆为敬主人也。」檀弓曰:「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卢植曰:「丧朝夕奠,尚生事之。虞而立尸,卒哭讳新,是为以生道事之毕矣,复以鬼道始事之也。已者,辞也。一说生事毕,从生至死也。鬼事始已者,从死至卒哭也。」郑玄曰:「谓不复馈食于下室,而鬼神祭之也。已,辞也。」既卒哭,宰夫执木铎,王肃曰:「木铎,铃也。以木为舌也。」以命于宫卢植曰:「宰夫于周礼为下大夫,小宰之副也。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理之。大丧,君也。小丧,属官也。戒令即所谓舍故而讳新之属。」曰:『舍故而讳新。』郑玄曰:「故为高祖之父当迁者也。易说帝乙曰:『易之帝乙为成汤,书之帝乙六代王。』天之锡命,疏可同名。」王肃曰:「故谓五庙毁者。」自寝门至于库门。」卢植曰:「振木铎从寝门至库门也。寝门之内,新君所处;库门之内,庙所在也。」郑玄曰:「百官所在也。库门,宫外门也。

译追赠司空、陈国公窦抗,谥号为博。追赠左卫大将军宇文士及,最初拟定谥号为恭,黄门侍郎刘洎反驳说:「宇文士及在家生活奢侈放纵,不适合谥为恭。」最终谥为纵。工部尚书杨昉,谥号为恪。定州刺史、定襄郡公于匡济,谥号为果。广州都督谢方叔,谥号为勤。以上五人,按照谥法都没有相应的先例,是有关官员一时的临时议定,所以没有记载具体年份。

卒哭以后避讳及七庙讳字议(周、晋、大唐)

周朝的制度,《左传》说:「周人靠避讳来事奉神灵,人死之后就要避讳他的名字。」《曲礼》说:「死者卒哭祭之后才开始避讳。」郑玄说:「这是敬重鬼神之名。讳,就是回避。活人之间彼此不必回避名字,卫侯名叫恶,大夫中也有叫石恶的,君臣同名,《春秋》并不非议。」王肃说:「周人靠避讳来事奉神灵,人死之后就要避讳其名。刚死时哀痛仓促,所以要到卒哭之后才让人避讳。」礼制不避讳与本名音近的字。郑玄说:「因为这种字很难回避。嫌名是指读音相近的字,比如禹和雨、丘和区。」王肃说:「就是读音相似的字。」双字名不须逐字都避讳。所谓偏讳,是说双字的名,不必两个字都避讳。孔子的母亲名叫征在,孔子只回避「征」字而不回避「在」字。侍奉过父母的人,要避讳祖父母的名字;没有侍奉过父母的人,就不必避讳祖父母的名字。逮,就是及、赶上的意思。这是说幼年丧亲、没能认识父母的人,恩情达不到祖父母这一辈,所以不必避讳祖父母之名。孝子听到父母的名字会心中悚然,避讳是发自内心的。这说的是庶人的情况。嫡系的士以上,宗庙祭祀祖先,即使没有侍奉过父母,仍然要避讳祖父的名字。在国君面前不必避私家的讳。卢植说:「只须避国君家的讳,不必避自己家里的私讳。」郑玄说:「是说臣子在国君面前,不回避自家的讳,因为不能有两个至尊。」大夫有公家的讳。诵读《诗》《书》时不避讳,教学和宣读礼文时不避讳。卢植说:「教,是指用《诗》《书》等典籍教导训诲。临文,是指宣读礼文。诵读《诗》《书》、行礼时用的都是雅正之言,所以不避讳。行礼要照文本行事,所以说是文。」郑玄说:「是因为避讳会妨碍事情本身的正确进行。」在宗庙之中不避讳。卢植说:「不避讳新即位的国君之名,这是对祖先表示谦抑。」郑玄说:「是说祭祀高祖时,就不必避讳曾祖以下的名讳,因为不能有两个至尊。祭祀下辈祖先时则要避讳上辈的名讳。」王肃说:「祝辞中可以直呼国君之名,不避国君的讳。」服大功、小功的丧服者不须避讳。进入别国国门时要先问清对方的避讳。」卢植说:「邻国的君主也如同自己的君主一样要尊敬。」郑玄说:「都是为了敬重主人。」《檀弓》说:「卒哭之后开始避讳,是因为把死者当作活人来侍奉的礼节已经结束,把死者当作鬼神来侍奉的礼节开始了。」卢植说:「丧礼中朝夕的祭奠,还是把死者当活人来侍奉。虞祭时设立尸主,卒哭后开始避讳新丧之名,这就是把当作活人来侍奉的礼节做完了,转而开始用侍奉鬼神的方式来侍奉他。已,是语气词。另一种说法是:侍奉活人的礼节完毕,是指从生到死这段时间;侍奉鬼神的礼节开始,是指从死到卒哭这段时间。」郑玄说:「是说不再到下室去供奉饮食,而是像祭祀鬼神那样来祭祀他了。已,是语气词。」卒哭之后,宰夫拿着木铎,王肃说:「木铎,就是铃,用木做舌。」在宫中宣布命令,卢植说:「宰夫在周礼中是下大夫,是小宰的副手。大丧、小丧都由他掌管相关小官的戒令,率领执事的人来治理丧事。大丧是国君的丧事,小丧是属官的丧事。戒令就是所说的『舍去旧讳,改避新讳』一类的事。」说:『舍去旧的避讳,改用新的避讳。』郑玄说:「旧的是指高祖之父这一代应当迁出宗庙的祖先。《易》上说帝乙,『《易》中的帝乙是成汤,《书》中的帝乙则是第六代王』。上天授命,可以推知同名并不妨碍。」王肃说:「故,是指五庙已经迁毁的祖先。」从寝门一直到库门。」卢植说:「摇着木铎从寝门走到库门。寝门之内,是新即位国君所在之处;库门之内,是宗庙所在之处。」郑玄说:「是百官所在之处。库门,是宫的外门。《明堂位》说:库门,是天子的皋门。」王肃说:「是百官所在之处。库门,是宫的外门。」《杂记》说:「祖父母、兄弟、伯父、叔父、姑姑、姊妹之名,儿子要与父亲一同避讳。」郑玄说

明堂位曰:库门,天子皋门也。」王肃曰:「百官所在也。库门,宫外门。」杂记曰:「王父母兄弟伯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郑玄曰:「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为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天子诸侯为群祖讳也。」王肃曰:「王父母之兄弟、伯父、叔父、姑姊妹,皆父之所讳也。」

  晋孙毓七庙讳字议:「乙丑诏书班下尊讳,唯从宣皇帝以来;京兆府君以上,皆不别着。按礼,士立二庙,则讳王父以下,天子诸侯皆讳群祖,亲尽庙迁,乃舍故而讳新。尊者统远,卑者统近,贵者得申,贱者转降,盖所以殊名位之数,礼上下之序也。先代创业之主,唯周追王,夏殷以前,未有闻焉。显考以下谓之亲庙,亲庙月祭,属近礼崇。周武王时,诸盩张流反为显考庙。周人以讳事神,固不以追王所不及而阙正庙之讳也。礼,大夫所有公讳。又曰『子与父同讳』。明君父之讳,臣子不可以不讳也。范献子聘于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其乡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此时献武已为远祖,邻国大夫犹以犯讳为失,归而作戒,着于春秋。大晋龙兴,弘崇远制,损益因改,思臻其极。以为京兆府君以上,虽不追王列在正庙,臣下应讳,礼有明义。宜班下讳字,使咸知所避,上崇寅严之典,下防僭同之谬。」

  束皙不得避讳议云:「元康七年诏书称,咸宁元年诏下尊讳,风伯雨师,皆为诂训。又公官文书吏人上事,称引经书者,复多回避,使大义不明。诸经传咸言天神星宿,帝王称号,皆不得变易本文,但省事言语,临时训避而已。」

  太常博士华简言:「按周礼大宗伯职云:『●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此礼文正称,应如丙辰诏书,不改其名。」事下五府博议。贼曹属束皙议:「按风伯之名,所由来远,其在汉魏,固已有之,非晋氏避讳始造此号也。若以异于周礼,宜当变改,则今国家行事,神物称号,多因近代,不皆率古,盖亦简易以从仍旧,随时之制,不足悉变。唯雨师之名,实由避讳,宜如旧称。」

  大唐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宫总万机,下令曰:「依礼,二名义不偏讳。尼父达圣,非无前旨。近代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以多,率意而行,有违经诰。今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读者,并不须讳避。」

  显庆五年正月诏:「孔宣设教,正名为首;戴圣贻范,嫌名不讳。比见钞写古典,至于朕名,或阙其点画,或随便改换,恐六籍雅言,会意多爽,九流通义,指事全违。诚非立书之本。自今以后,缮写旧典文书,并宜使成,不须随义改易。」

    上书犯帝讳及帝所生讳议晋

  晋博士孔晁上书犯帝讳,后自上又触讳,而引诗书不讳,临文不讳。

译:「父亲为他所亲近的人避讳,儿子就不敢不跟着避讳。为祖父母以下亲属避讳,这说的是士这一等级。天子、诸侯则要为列祖列宗避讳。」王肃说:「祖父母的兄弟、伯父、叔父、姑姑、姊妹,都是父亲所要避讳的人。」

晋朝孙毓关于七庙讳字的议论:「乙丑年的诏书颁布尊讳,只从宣皇帝开始算起;京兆府君以上的祖先,都没有另外注明避讳。按照礼制,士立二庙,就要避讳祖父以下的名讳;天子诸侯则要避讳列祖列宗,等到亲缘穷尽、庙主迁出之后,才舍去旧讳、改用新讳。地位尊贵者所统属的世代远,地位卑微者所统属的世代近;地位尊贵的人可以延伸,地位卑贱的人则要递减,这大概是用来区分名位等级、理清礼制上下次序的方法。前代开国创业的君主,只有周朝追尊先王,夏商以前,没有听说过这种做法。显考以下称为亲庙,亲庙每月都要祭祀,属于关系近、礼节隆重的一辈。周武王时,把盩、张、流反等祖先追尊为显考庙。周人靠避讳来事奉神灵,本来就不会因为追王的范围达不到就不避讳正庙祖先的名字。按礼,大夫也有公家的讳。又说『儿子与父亲一同避讳』。这说明国君、父辈的讳,臣子、儿子不能不避。范献子出使鲁国,问起具、敖两座山的名字,鲁人用别的说法回答他,说『这是先君献公、武公的讳字』。当时献公、武公已经是很远的祖先了,邻国的大夫尚且把犯讳当作失礼,回国后还专门作了记载,写在《春秋》里。我大晋兴起,大力推崇久远的制度,有所损益、加以改进,力求达到极致。我认为京兆府君以上的祖先,虽然没有被追尊列入正庙,臣子应当避讳,这在礼制上有明确的道理。应当颁布诏令、公布讳字,让大家都知道要回避,对上尊崇敬慎严肃的典章,对下防止僭越混同的错误。」

束皙《不得避讳议》说:「元康七年的诏书说,咸宁元年下诏公布尊讳,风伯、雨师这类词都改为训诂说明的字。又公家文书中,官吏呈报事务,凡引用经书的地方,也大多要回避讳字,导致经文的大义不明。各种经传中所说的天神星宿、帝王称号,都不得改变原文,只是在陈述事务、日常言语时,临时避讳变通就可以了。」

太常博士华简说:「按照《周礼·大宗伯》职文说:『燎祭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这是礼文中正式的称呼,应当照丙辰年诏书办理,不改动这些名字。」这件事交给五府共同商议。贼曹属束皙提议:「按风伯这个名称,由来已久,早在汉魏时期就已经有了,并非晋朝为了避讳才创造出这个称号。如果说它与《周礼》中的名称不同,应当改动,那么如今国家行事,神灵的称号大多沿用近代的说法,并不都遵循古制,大概也是取简易、依旧俗,随时代变化而定的制度,不必全都改动。只有雨师这个名称,确实是因避讳而改的,应当仍照旧称呼。」

大唐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当时以太子身份主持春宫、统领各项政务,下令说:「按照礼制,两字的名不须逐字避讳。孔子是通达圣道的人,从前的教诲中并非没有说过这个道理。近代以来,反而曲加限制,两个字都要回避,废弃阙漏的地方太多,只是率意而行,违背了经典的教诲。现在凡是官号、人名以及公私文书典籍中,凡是『世』和『民』两字不连着读的,都不必避讳。」

显庆五年正月下诏说:「孔子设立教化,以正名为首要;戴圣留下的礼制规范中,读音相近的字不必避讳。近来见到抄写古代典籍的人,一遇到朕的名字,有的空缺笔画,有的随意改换,恐怕会使六经的雅正文字、原本的含义多有差错,诸子百家的通行义理,也全都违背了原意。这实在不是撰写书籍的本意。从今以后,抄写旧典文书,都应当保持文字完整,不必依据避讳的道理随意更改。」

上书触犯皇帝讳字及皇帝生父生母讳字议(晋)

晋朝博士孔晁上书时触犯了皇帝的讳字,后来自己上表申辩时又触犯了讳字,并援引「《诗》《书》不讳,宣读礼文不讳」的说法为自己辩解。有关官员上奏要以怠慢之罪论处。皇帝下诏说:「孔晁自己辩解,刚才所援引的那些说法,虽然与现在的情况不完全相符,但情理上是有其缘由的,特此宽恕他。但从今以后,对三位皇帝的讳字,情理上也应当心存敬畏,长吏以上的官员,应当熟悉礼法,可以照旧制处理。至于其他散官以下的人,只要是因为言语有误而触犯,不必一一追究责任。又,古时候内宫的讳字不传出宫外,只是不许别人用这些字来取名字罢了。至于朕的名字,也只是在当面场合过分避讳,如果偶有过失差错,都不必查问、追究,以免烦扰文书档案。」

又,都官曹上奏,说吴兴郡呈报

有司奏以慢论。诏曰:「晁自理,顷所称引,虽不与今相值,然情有所由,其特原之。然则自今以后,三帝讳情亦瞿然,长吏以上,足闲礼法,可如旧科。其余散官以下,但用谬语者,不可具责。又古者内讳不出宫,但勿听以为名字。至于吾名,但在见避过礼,其或过谬,皆勿却问以烦简书也。」

  又都官曹奏,以吴兴郡上事有「春」字,犯会稽郑太妃讳,下制书推之。王彪之谓:「今皇太后临朝,奏事诣太后,为故应复犯会稽太妃讳不?」都官郎傅让、尚书王劭议,并谓不应复讳。尚书陆纳等并谓故应讳。王尚书谓:「朝臣所讳,君之母妻,讳者以是小君故耳。君之所生,非小君也,亦不上讳榜,非群下所应讳。且琅琊夏侯太妃、章郡恭惠君章皇太妃讳并不颁下令天下同讳。宜更详之。」右丞戴谧议云:「朝臣所讳,君之母妻,施于小君,非君之所生。所生之讳,不上讳榜,非群下所宜讳也。窃谓如此则不唯奏事太后不应讳而已,恐门号县名作,不宜改颁于天下。而阖朝之臣,陈事不避,悠悠人吏,犯者不问,官号独易,余莫之讳,将于大体有不通邪?父之所讳,子无不讳,君之所讳,臣其不乎?讳施小君,诚有其文,母以子贵,亦有明义。若以事经至尊应讳,但奏御太后不讳,一朝之事,讳不并行,复是所疑。」众官皆从尚书令王彪之议:「凡训体宪章经典无文者,则当准已行之旧令。议者所从。是右丞议也。按右丞议云:『门县改名,既颁天下,则朝臣不得不讳』。意以为门县名以犯先帝所生之讳,故先帝时改之,与明穆皇后临朝除光禄勋字义体同尔,并皆颁下者,令知官名之改,非颁下令人皆讳之也。谓上书奏事诣先帝令上书为讳耳。太后及朝臣并应讳之义。今者奏事诣太后,何讳之有,而乃称太后制书远推之乎!议又喻以父之所讳。窃以父子天性,君臣异族,君之所讳,何必尽同。元、明、哀三帝之朝,无以所生之讳颁于天下,令人皆同讳,则臣不同子之一隅也。明臣之所讳君之母妻讳者,讳小君之讳耳。且四海之人,皆小君之臣妾,非所生之臣妾也。以小君之讳列于讳榜,故天下同讳;所生之讳不列讳榜,故天下不同讳。于时主相贤明,朝多隽彦,今所应准,而议云『非今所议』,窃所未达。又云『母以子贵』,三帝之母,不以子贵邪!议又云『章皇太妃之喻,殆非今嫌』。既不解哀帝所生,何以独非今嫌!又今上即位,所生李淑妃讳,何以不颁下天下,与简文皇帝顺皇后讳率土同讳之乎?中兴有八帝,迄今上五帝有所生,岂可四帝所生普天下不讳,而简文帝所生独率土同讳乎?谓王尚书、傅郎议为允。」

    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东晋

  东晋康帝讳岳。

译的公文中有个「春」字,触犯了会稽郑太妃的讳字,皇帝下发制书要追究此事。王彪之说:「如今皇太后临朝听政,凡上奏事务呈送太后,是否应当仍旧避讳会稽太妃的讳字呢?」都官郎傅让、尚书王劭讨论后,都认为不应当再避讳。尚书陆纳等人都认为理应避讳。王尚书说:「朝臣所要避讳的,是国君的母亲和妻子,之所以要避讳,是因为她们是『小君』的缘故。国君的生母(如果不是正妻),并不是小君,她的名字也不列入避讳的榜文,不是臣下都应当避讳的。而且琅琊夏侯太妃、章郡恭惠君章皇太妃的讳字,都没有颁布天下、要求人人避讳。应当再详细斟酌此事。」右丞戴谧提出议论说:「朝臣所要避讳的,是国君的母亲和妻子,这适用于『小君』,不适用于国君的生母(如果不是正妻)。国君生母的讳字,不列入避讳的榜文,不是臣下应当避讳的。我私下认为,照这样说,就不仅仅是奏事呈送太后不应避讳而已,恐怕连门名、县名的更改,也不应当颁布天下了。可是满朝的大臣,陈奏事务时并不回避,普天下悠悠众官吏,触犯这个字也不予追问,唯独官号被更改,其他方面都不避讳,这恐怕在道理上说不通吧?父亲所要避讳的名字,儿子没有不避讳的;国君所要避讳的名字,臣子难道可以不避讳吗?避讳适用于小君,确实有经文依据;『母以子贵』,也是有明确道理的。如果说因为这件事上关至尊,理应避讳,但奏事呈送太后时又不避讳,这样一朝之内,避讳的做法不能统一施行,实在令人怀疑不解。」众官员都听从了尚书令王彪之的意见:「凡是训诂体例、宪章制度、经典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就应当依照已经施行过的旧有诏令。大家的意见都赞同这一点。这就是右丞的意见。按右丞的意见说:『门名、县名的更改,既然已经颁布天下,那么朝臣就不能不避讳。』我的意思是,门名、县名因为触犯了先帝生母的讳字,所以先帝在世时就已更改了,这与明穆皇后临朝时废除『光禄勋』这一称号的道理是一样的,都属于颁布天下的事例,只是让人知道官名已经更改,并不是颁布诏令要求人人都要避讳这个字。这里说的是上书奏事呈送先帝时应当避讳罢了。太后以及朝臣确实应当避讳这个道理是对的。可如今奏事呈送的是太后,又有什么可避讳的呢,却还要拿太后的制书来援引推及呢!议论中又用父亲所讳来作比喻。我私下认为,父子是天性所系,君臣则是不同的族属,国君所要避讳的,未必和父亲的完全相同。元帝、明帝、哀帝三朝,都没有把国君生母的讳字颁布天下、令人人同避,可见臣子和儿子并非完全一样。这说明臣子所要避讳的,是国君母亲和妻子的讳字,这是避讳小君的讳。况且四海之内的人,都是小君的臣妾,而不是国君生母的臣妾。因为小君的讳字列在避讳的榜文上,所以天下人都要避讳;国君生母的讳字不列在榜文上,所以天下人不必都避讳。当时君主贤明、宰相贤能,朝中多有杰出的人才,如今理应以此为准,可是议论却说『这不是如今所要议论的事』,我私下不能理解。又说『母以子贵』,那三位皇帝的母亲,难道不是因儿子而尊贵的吗!议论又说『章皇太妃的比喻,恐怕和如今的情况不是一回事』。既然不理解哀帝生母的情况,又凭什么单单认为这与如今的情况不同呢!又,当今皇上即位,生母李淑妃的讳字,为什么不颁布天下,像简文皇帝顺皇后的讳字那样让全国同避呢?中兴以来共有八位皇帝,到如今为止有五位皇帝有生母,难道可以说这四位皇帝的生母天下都不必避讳,唯独简文帝的生母就要全国同避吗?我认为王尚书、傅郎的意见是妥当的。」

山川名称与庙讳相同、应当改变的议论(东晋)

东晋康帝名叫岳。太学官员说:「接到尚书发下的公文,说明尊讳没有旧有的训诂解释,因为『岳』是五岳的通称大名。按《释山》篇说:『山大而高叫做嵩。』如今取来避讳,应当称为『嵩』。至于用词的体例训释应当详加斟酌,这个『嵩』字的提议还不够妥当,应当再仔细斟酌礼文,正式呈报。」徐禅提议说:「我谨此与博士王质、胡讷、许翰商议。按《尔雅》并无旧有的训释,不可随意创造。『五岳』这个名称,取的是山又大又高的意思。《诗经》上说:『于皇时周,陟其高山。』所谓高山,就是指岱山、衡山、华山、恒山。《周礼》称之为五岳,《诗经》的作者称之为高山,这个字没有专门的训诂解释,却有两个不同的名称。如今如果要举出与『岳』不同的名字,应当称为『高』;如果

太学言:「被尚书符,解列尊讳无旧诂,是五山之大名。按释山篇曰:『山大而高曰嵩。』今取讳宜曰嵩。如辞体训宜详,其嵩议未允,当更精详礼文正上。」徐禅议:「谨按辄关博士王质、胡讷、许翰议。按尔雅无旧训,非可造立。五山之名,取其大而高也。其诗曰:『于皇时周,陟其高山。』高山则岱、衡、华、恒也。周礼谓之五岳,诗人谓之高山,字无诂训,而有二名。今若举名之别,宜曰高;取义为训,宜如前曰嵩。」

    已迁主讳议魏 大唐

  魏王肃议:「高皇讳,明皇帝既祔,儒者迁高皇主,尚书来访,宜复讳不?及引殷家或乃同名。答曰:『殷家以甲乙为字,既二名不偏讳,且殷质故也。礼所谓舍故而讳新,诸侯则五代不讳,天子之制,死不得与诸侯同五代则不讳也。春秋鲁讳具敖二山,五代之后,可不复为讳,然已易其名,则故名不复讳也。犹汉元后父名禁,改禁中为省中,至今遂以省中为称,非能为元后讳,徒以名遂行故也。春秋时,晋范献子适鲁,名其二山,自以为不学。当献子时,鲁不复为二名讳,而献子自以为犯其讳,直所谓不学者也。礼曰诗书、临文、庙中皆不讳,此乃谓不讳见在之庙,不谓已毁者也。文王名昌,武王名发,成王时颂曰『克昌厥后』、『骏发尔私』。箕子为武王陈洪范曰,『使羞其行而国其昌』。厉王名胡,其子宣王时诗曰:『胡不相畏,先祖于摧。』其孙幽王时诗曰:『哀今之人,胡为虺蜴。』此则诗书不讳明验也。按汉氏不名讳,常曰『臣妾不得以为名字』,其言事不讳,盖取诸此也。然则周礼其不讳时,则非唯诗书、临文、庙中,其余皆不讳矣。今可太祖以上去墠乃不讳,讳三祖以下尽亲如礼,唯诗书、临文、庙中不讳。自此以后,虽百代如汉氏故事,臣妾唯不得以为名字,其言事不讳。所谓魏国于汉,礼有损益,质文随时,亦合尊之大义也。」

  大唐永徽二年十月,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奏言:「依礼舍故而讳新,故谓亲尽之祖。今皇祖弘农府君神主上遣,请依礼不讳。」从之。

    上表称太子名议东晋 大唐

  东晋孝武太元十九年七月,义兴太守褚爽上表称太子名,下太学议。助教臧焘议:「按礼记云:『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又云:『君之于嗣子,亲则父也,尊则君也。」如此则太子虽国之储贰,犹同于臣例。以君前臣名之义言,则爽表未为失礼。然史籍所载人臣与人主言及上表,未有称太子名者,今省无先比,即其验也。昔武皇帝代,尚书仆射山涛启事,称皇太子而不言名。涛中朝名士,必详典式,其不称名,当有理趣。特以皇太子储君,名讳尊重,不敢指斥故耳。

译取其意义作为训解,就应当像先前所说的那样称为『嵩』。」

已迁出宗庙的祖先是否避讳的议论(魏、大唐)

魏朝王肃提议说:「高皇帝的讳字,明皇帝祔庙以后,儒者要把高皇帝的神主迁出,尚书前来询问,是否还应当避讳呢?并援引殷商时代有时同名的例子。回答说:『殷商人用甲乙作为字,既然双字名不须逐字避讳,而且殷商本来就朴质。礼制所谓「舍去旧讳、改避新讳」,是说诸侯五代之后就不再避讳,天子的制度则是死后也不能与诸侯一样只到五代就不再避讳。《春秋》中鲁国避讳具、敖二山之名,五代以后,可以不再为此避讳,但既然已经改换了名字,那么原来的名字也就不再避讳了。就像汉朝元后的父亲名叫禁,因而把「禁中」改称「省中」,直到如今仍沿用「省中」这个称呼,这并不是为了替元后避讳,只是因为这个名称已经沿用下来了。春秋时,晋国范献子到鲁国去,直呼鲁国两座山的名字,自己也认为这是因为学问不够。在献子那个时代,鲁国已经不再为这两座山的名字避讳了,可献子自己却以为这是触犯了避讳,正是所谓「学问不够」的表现。礼制说《诗》《书》、宣读礼文、宗庙之中都不避讳,这是说不避讳现在还在世的宗庙祖先之名,不是说已经迁毁的祖先。周文王名昌,周武王名发,成王时的《颂》诗说『克昌厥后』、『骏发尔私』。箕子替武王陈述《洪范》时说,『使羞其行而国其昌』。周厉王名胡,他儿子宣王在位时的诗说:『胡不相畏,先祖于摧。』他孙子幽王在位时的诗说:『哀今之人,胡为虺蜴。』这些都是《诗》《书》不避讳的明证。按汉朝不用讳字的说法,常说『臣妾不得用这些字取名字』,说的正是这个道理,说到事情时不必避讳。既然如此,那么周礼中不避讳的场合,就不只是《诗》《书》、宣读礼文、宗庙之中这几种情况,其余场合大概也都不避讳了。如今可以规定:太祖以上的祖先,等到神主迁出之后就不再避讳;三祖以下的祖先,则完全按照亲疏关系依礼避讳,只有《诗》《书》、宣读礼文、宗庙之中不避讳。从此以后,即使传了上百代,也可以像汉朝的旧例那样,只是不许臣妾用这些字来取名字,说到事情时则不必避讳。这就是所谓魏国相对于汉朝,礼制上有所损益,质朴与文饰随时代变化而调整,也符合尊崇祖先的大义。」

大唐永徽二年十月,尚书左仆射于志宁上奏说:「按照礼制,舍去旧讳、改用新讳,旧讳是指亲缘已尽的祖先。如今皇祖弘农府君的神主已经迁出宗庙,请求依礼不再避讳。」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上表中称呼太子名字的议论(东晋、大唐)

东晋孝武帝太元十九年七月,义兴太守褚爽上表时直呼太子的名字,此事交给太学讨论。助教臧焘提出意见:「按《礼记》说:『在父亲面前,儿子可以直呼自己的名字;在国君面前,臣子可以直呼自己的名字。』又说:『国君对于嗣位的太子,从亲情上说是父亲,从名分上说是国君。』照这样说,太子虽然是国家的储君,仍然与臣子的礼例相同。按照『君前臣名』的道理来说,褚爽的表文并不算失礼。然而史籍记载中,臣子对国君说话或上表,还没有直呼太子名字的先例,如今考察也找不到先前的类似做法,这就是明证。从前武帝时代,尚书仆射山涛上表奏事,只称『皇太子』而不提名字。山涛是当朝的知名人士,必定熟悉典章制度,他不称太子的名字,应当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皇太子是储君,名字讳字都很尊贵,不敢直接指名道姓的缘故。古今礼制不同,礼有损益变化。如今依照先贤的做法,坚持遵循先前的成例,那么褚爽表文中直呼太子名字,就是违背了旧有的准则。」徐干提出意见:「《礼记》说:『夫人的讳字,即使当面对着国君提及,臣子也不必避讳。』按夫人是一国的小君,与国君是一体,是太子的母亲,尚且不必避讳,那么太子的名字又有什么可忌讳的呢!又礼制说:『在国君面前,臣子可直呼自己的名;在父亲面前,儿子可直呼自己的名。』又,周公告祭时都直呼武王的名字,这更能说明这一点。」徐邈提出意见说:「《左传》说:『周人靠避讳来事奉神灵,人死之后就避讳他的名字。』《礼记》说:『卒哭之后才开始避讳。』这些都是周朝的礼制。名字与谥号,都是人伦中用来彼此称呼的东西。殷商崇尚质朴,没有避讳的道理,他们对待名字就像对待姓氏、地位一样自然。箕子回答武王时说『国其昌』,可知那个时候

古今异仪,礼有损益。今依仗前贤,固循先比,则爽表所称,为违旧准。」徐干议:「礼记曰:『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按夫人,国之小君,君之一体,太子之母也,而尚不讳,则太子何嫌乎!又礼:『君前臣名,父前子名。』又周公告父皆称武王名,益可明矣。」徐邈议云:「左传:『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记云:『卒哭而讳。』皆周礼也。名之与谥,并是人伦所以相称。殷尚质,无讳义,其遇名字如姓位耳。箕子答武王,而『国其昌』,知于时未有讳也。周公于成王六年,始制周礼,曲备节文,而讳名称谥。然犹临文不讳,庙中不讳,故周颂有『克昌厥后』。先儒以为宗庙咏歌,上不讳下,即是父前子名也。」

  大唐武太后长安二年正月,麟台监兼左庶子王方庆上言:「谨按典籍所载,人臣与人主言及上表,未有称皇太子名者,当为太子皇储,不敢指斥。晋尚书仆射山涛启事,称皇太子,不言名。涛中朝名士,必详典故,其不称名,应有凭准。朝官尚犹如此,宫臣讳则不疑。今东宫殿及门名皆有触犯,临事论启,回避甚难。孝敬皇帝为皇太子时,改弘教门为崇教门,沛王为皇太子,改崇贤馆为崇文馆,皆避名讳,以遵典礼。此则成例,并为轨模。伏请改换。」从之。

    父讳与府主名同议晋

  晋右将军王遐司马刘昙,父名遐,昙求解职事。博士谢诠曰:「按礼,诸侯讳祖与父,大夫士并讳伯父母及姑。又父,子之所天,尊无以比,宜听解职。」博士许干议曰:「按礼,君子不夺人亲,故孝经云『资父以事君而敬同』,是以为尊长讳,为亲者讳。昙自列父与将军同名,圣朝垂恩,不许昙解,可使换官。」

    授官与本名同宜改及官位犯祖讳议晋 东晋 大唐

  晋江统上言:「台选臣叔父春为安成郡宜春县令,与县同名,故事皆得改选。臣以为父祖改选者,盖以臣子开地,不为父祖之身也。今身名所加,亦施于臣子,吏人系属,朝夕从事,官位之号,发言所称。若指实而语,则违经典讳尊之义;若托辞回避,则有废官,擅犯宪制。名号繁多,士人殷富,至使有受宠皇朝,出身宰牧,而令吏人不得表其官称,子孙不得言其位号。上名严父,下为臣子,体例不通。若改易私名以避官称,则违春秋不夺人亲之义。臣以为身名与官职同者,宜与触父祖名为比。体例既合,于义为弘。」元康七年,尚书敕:「自今以后,诸身名与官职同者,与触父祖讳同例。」

  东晋康帝咸康八年,诏以王允之为卫将军、会稽内史,允之表郡与祖会名同,乞改授。诏曰:「祖讳孰若君命之重邪!下八座详之。

译还没有避讳的做法。周公在成王六年,才开始制定周礼,各种礼节文饰才详备起来,于是才有了避讳姓名、谥号的做法。但即使如此,仍然规定宣读礼文时不避讳,宗庙之中不避讳,所以《周颂》中才有『克昌厥后』这样的句子。前代儒者认为,宗庙祭祀时所唱颂的诗歌,是上辈对下辈不须避讳,也就是『父前子名』的道理。」

大唐武后长安二年正月,麟台监兼左庶子王方庆上奏说:「谨按典籍所记载的,臣子对国君说话或上表,还没有直呼皇太子名字的先例,因为太子是国家的储君,不敢直接指名道姓。晋朝尚书仆射山涛上表奏事,只称『皇太子』而不提名字。山涛是当朝的知名人士,必定熟悉典章旧例,他不称太子名字,应当是有所依据的。朝廷官员尚且如此,东宫属官避讳就更不必怀疑了。如今东宫的殿名、门名,都有触犯太子名讳的地方,遇到事情要陈奏禀告时,回避起来十分困难。孝敬皇帝当年做太子时,把『弘教门』改为『崇教门』;沛王做太子时,把『崇贤馆』改为『崇文馆』,都是为了避讳太子的名字,遵循典章礼制。这些都是现成的先例,可以作为准则。恳请也照此更改。」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父亲的讳字与府主的名字相同的议论(晋)

晋朝右将军王遐的司马刘昙,其父名叫遐,与王遐同名,刘昙请求解除职务。博士谢诠说:「按照礼制,诸侯避讳祖父和父亲的名字,大夫、士都要避讳伯父、伯母以及姑姑的名字。又,父亲是儿子最尊崇的人,尊贵到无以复加,应当准许他解除职务。」博士许干提议说:「按照礼制,君子不夺去别人对亲人的孝心,所以《孝经》说『用侍奉父亲的心来事奉国君,敬重之心是相同的』,因此为尊长避讳,也是为了亲人避讳。刘昙自己陈述父亲与将军同名的事,朝廷体恤施恩,不许他解职,但可以让他调换官职。」

授官时官名与自己本名相同应当更改、以及官职名称触犯祖父讳字的议论(晋、东晋、大唐)

晋朝江统上奏说:「台省选官,臣的叔父江春被任命为安成郡宜春县令,与县名相同,按照旧例都应当改换任命。臣认为,为父亲、祖父的名讳而改换任命的,是为臣子留出回避的余地,而不是为父祖本人。如今本人的名字所加于的官职,也同样施加于其臣子,官吏百姓与之相关联,早晚都要与之共事,官职的名号,也是发言时要称呼的对象。如果照实直说,就违背了经典中避讳尊长的道理;如果借用别的说法来回避,就会耽误公事,擅自违犯法度制度。天下姓名众多、士人繁多,导致有的人受到朝廷恩宠,出任地方官职,却使得官吏百姓不能称呼他的官名,子孙也不能提及他的官位名号。这上则关系到尊崇父辈,下则关系到臣子的名分,两者的体例是不相通的。如果为了避免触犯官职名称而更改自己的私名,那又违背了《春秋》『不夺人之亲』的道理。臣认为,本人的名字与官职名称相同的情况,应当与触犯父祖名讳的情况相类比处理。这样体例既相合,道理上也更为周全。」元康七年,尚书下令:「从今以后,凡是本人名字与官职名称相同的情况,与触犯父祖讳字的情况同等处理。」

东晋康帝咸康八年,皇帝下诏任命王允之为卫将军、会稽内史,王允之上表说,会稽这个郡名与他祖父王会的名字相同,请求改任别的官职。皇帝下诏说:「祖父的讳字怎能比得上君主的任命重要呢!交给八座大臣详加议论。」给事黄门侍郎谯王司马无忌提议认为:「按《春秋》的道理,不能因为家事而推辞王事,这是说在上位者的行为要能垂范于下。国君的任命十分重大,本来就不应当为了成全私情而违背它。而且国家的典章法令,也没有因祖父的名字而推辞任命的制度。」

大唐延和元年,贾曾被任命为中书舍人,坚决推辞,因为父亲名叫贾忠,与「中」字同音。讨论此事的人认为,「中书」是官署的名称,而且和贾曾父亲的名字读音相同、字形不同,按照礼制并不算冲突。贾曾于是就任了这个官职。

内宫的讳字以及皇后名字不须避讳的议论(周、晋)

周朝的制度,《曲礼》说:「夫人的讳字,即使当面对着国君提及,臣子也不必避讳。因为臣子对夫人娘家的恩义关系较疏远。质,就是当面对着的意思。妇人的讳字不出家门。」这是说妇人所要避讳的亲属关系较远,只是在宫中说话时要回避罢了。《檀弓》说:「双字名不须逐字避讳。孔子的母亲名叫征在,孔子说到『在』字不说『征

」给事黄门侍郎谯王无忌议以为:「春秋之义,不以家事辞王事,是上之行乎下也。夫君命之重,固不得崇其私。又国之典宪,亦无以祖名辞命之制也。」

  大唐延和元年,贾曾除中书舍人,固辞,以父名忠,同音。议者以为中书是曹司名,又与曾父音同字别,于礼无嫌。曾乃就职。

    内讳及不讳皇后名议周 晋

  周制,曲礼曰:「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臣于夫人之家恩远也。质,对也。妇讳不出门。」妇亲远,于宫中言避之耳。檀弓曰:「二名不偏讳。孔子之母名征在,言在不称征,言征不称在。」杂记曰:「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郑玄曰:「母之所为其亲讳,子于宫中不言。妻之所为其亲讳,夫于其侧亦不言也。孝子闻名心瞿,凡不言人讳者,亦为其相感动也。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从祖昆弟在其中,于父轻,不为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王肃曰:「同名,同从祖昆弟所讳之名也。从祖昆弟之父,小功之亲也,于礼不讳,妻名重则讳之。」

  晋武帝泰始二年正月,有司奏,故事皇后讳与帝讳俱下。诏曰:「礼,内讳不出宫,而近代讳之,非也。勿下。」

通典卷第一百五 礼六十五 沿革六十五 凶礼二十七

  丧礼杂制 礼废

    丧礼杂制

  周制,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术,道也。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也。长幼,成人及殇者也。从服,若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从服有六:有属从,子为母之党服。有徒从,臣为君之党服。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重而轻,夫为妻之父母。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徒从者,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自犹用也。率,循也。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缞。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皆右缝。别吉凶者,吉冠不条属也。条属者,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象太古,丧事略也。吉冠则缨武异材焉。右缝者,右辟而缝之。小功以下左缝。左辟象吉,轻也。缌冠澡缨。有事其布以为缨。大功以上散带。大功以上缞重,初而散之。小功缌轻,初而绞之。

译』字,说到『征』字不说『在』字。」《杂记》说:「母亲所要避讳的名字,只在宫中回避。妻子所要避讳的名字,不在她身边提起。如果与从祖兄弟同名,那就要避讳。」郑玄说:「母亲为了她的亲人而避讳的名字,儿子在宫中不说。妻子为了她的亲人而避讳的名字,丈夫在她身边也不说。孝子听到父母的名字会心中悚然,凡是不说别人所讳的名字,也是因为会互相触动感伤。儿子和父亲一同避讳,就可以推及到曾祖这一辈亲属的名讳。从祖兄弟本也包括在避讳范围之内,但因为对父亲来说关系较轻,所以不为他避讳;如果这个名字与母亲、妻子的亲属相同,因为关系较重,那就要避讳。」王肃说:「同名,是指与从祖兄弟所要避讳的名字相同。从祖兄弟的父亲,是小功等级的亲属,按礼制本不必避讳,但如果妻子的名讳与之相重,那就要避讳。」

晋武帝泰始二年正月,有关官员上奏说,按照旧例,皇后的讳字要和皇帝的讳字一同颁布。皇帝下诏说:「按照礼制,内宫的讳字不传出宫外,可是近代却要避讳它,这是不对的。不要颁布。」

《通典》卷第一百五 礼六十五 沿革六十五 凶礼二十七

丧礼杂制 礼废

丧礼杂制

周朝的制度,服丧的原则有六种:一是亲亲,二是尊尊,三是名,四是出入,五是长幼,六是从服。术,就是道理、原则的意思。亲亲,以父母为首要。尊尊,以国君为首要。名,是指世母、叔母之类的亲属称谓关系。出入,是指出嫁的女儿和未出嫁在家的女儿。长幼,是指已经成年的人和未成年而夭折的人。从服,比如丈夫为妻子的父母服丧、妻子为丈夫的族亲服丧。从服又分六种情况:有属从,比如儿子为母亲娘家的亲属服丧。有徒从,比如臣子为国君的亲属服丧。有从服而本人有服、但被从的人无服的,比如公子为妻子的父母服丧。有从服而本人无服、但被从的人有服的,比如公子的妻子为公子的表兄弟服丧。有跟从关系重、但本人服制反而轻的,比如丈夫为妻子的父母服丧。有跟从关系轻、但本人服制反而重的,比如公子的妻子为公子的姑母服丧。徒从的情况,如果所依从的人已经不在了,服丧关系也就随之终止;比如为国君母亲的父母、兄弟、从母服丧。属从的情况,即使所依从的人已经不在了,仍然要服丧;比如自己为母亲娘家亲属服丧。

从仁爱之心出发,依循亲情关系,等级依次向上推及到祖父,这叫做「轻」;从道义出发,依循祖先的传承,顺着次序向下推及到父亲,这叫做「重」。一轻一重,其中的道理正是如此。自,就是依循、用的意思。率,就是依循的意思。用恩情来衡量,那么父母重而祖父轻;用道义来衡量,那么祖父重而父母轻。恩情重的服三年之丧,道义重的服齐衰之丧。

丧冠上的冠带用一条绳连缀,用来区别吉凶。服三年之丧、练祭时所戴的练冠,也是一条绳连缀,且都是向右缝合的。之所以说要区别吉凶,是因为吉冠的冠带不是这样连缀的。所谓「条属」,就是用一整条绳子或布,弯曲做成冠圈,垂下的部分做成冠缨,连缀在冠上,象征太古时代的简朴,表示丧事从简。吉冠的冠缨和冠圈是用不同材料分别制作的。向右缝合,是指向右偏斜缝合。小功以下的丧服则向左缝合。向左偏斜,象征吉礼,表示丧服等级较轻。缌麻丧服的冠缨要经过洗涤加工。是因为有专门的事,才用布来做冠缨。大功以上的丧服,腰带是散垂不结的。大功以上丧服重,起初就让带子散垂着。小功、缌麻丧服较轻,起初就把带子绞紧。

出嫁的女子为父母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时,用恶笄(没有装饰的簪子)但有笄首,并挽起丧髻。到卒哭之后,女儿才折断簪子的簪首,改用布包裹发髻。既然说要挽丧髻,那就说明丧髻是要插着簪子的,这一点很明确。「笄有首」,是说恶笄也是有笄首的。恶笄,就是用梳篦木料做的簪子。「折笄首」,是折断吉笄的笄首。吉笄,就是用象牙做的簪子。为什么只说女儿折断笄首而不说媳妇呢?这是为了给女儿对父母的孝心画上一个终点。梳篦木料的笄,是用梳子木料做的簪子。也有人说是用榛木做的簪子。「有首」,就像现在雕刻镂空的发簪头饰一样。卒哭之后,丧事中侍奉死者如生的大礼已经完成,出嫁的女儿这时就可以回到丈夫家中,改戴吉笄。吉笄本是尊贵的物件,特意在这个尊贵的时刻加以改变,这是妇人应尽的礼义。折断簪首,是因为那是很大的装饰。既然人已

  女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笄首,布总。言以髽,则髽有着笄者明矣。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笄,以栉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擿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于夫家,而着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也者,终子之恩于父母也。擿音他的反。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室。祔自为之者,以其祭于祖庙。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谓大祭祀时也。虽不哭,犹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

  适墓不登垄,不歌。为不敬也。垄,冢也。墓,茔域也。不歌,非乐所。助葬必执绋。绋,引车索。临丧不笑,宜有哀容。见柩不歌。入临不翔。邻有丧,舂不相。相,送杵声。里有殡,不巷歌。哭日不歌。哀未忘。送丧不由径,送葬不避涂潦。所哀在此。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止复常,谓已除丧。读乐章。

  君子已孤不更名,重本也。已孤暴贵不为父作谥。子事父无贵贱。

  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非其时也。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病犹忧也。疑犹恐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也弗食。党犹亲。

  功缞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功缞,齐斩之末。

  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毁而死,是不重亲也。

  孔子曰:小功以上,非虞祔练祥无沐浴。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也。齐缞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贽。唯父母之丧,不避涕泣而见人。言重丧不行求见,人来求见己,可见也。不避涕泣,言至哀无饰。三年之丧,祥而从政。周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缌麻之丧,既殡而从政。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政,从为政者教令,谓徭役也。

  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所谓哭不偯也。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此殷之丧拜也。

译经在丈夫家中,本应称「妇」了。「终之」的意思,就是终结女儿对父母的孝心恩情。「擿」读作「他的」的反切音。妾为女君(正妻)、以及国君的嫡长子服丧,用恶笄但有笄首,再加上布包裹的发髻。

主持妾的丧事,从祔庙一直到练祭、祥祭,都要让妾所生的儿子来主持。停放灵柩、祭奠时不在正室举行。祔祭之所以要让儿子亲自主持,是因为要祭告于祖庙。

国家举行大祭祀而禁止哭泣时,就停止哭泣,但早晚的祭奠仍照常进行。「禁哭」是说举行大祭祀的时候。虽然不能哭,但仍然要早晚祭奠。「自因」,是说照旧例自行进行。

到墓地去,不登上坟垄,不唱歌。这是为了表示恭敬。垄,就是坟冢。墓,是指墓地。不唱歌,是因为那不是行乐的场所。帮助送葬时一定要拉着牵引灵柩的绳索。绋,就是牵引灵车的绳索。面对丧事不能笑,应当有哀痛的神情。看见灵柩不唱歌。进入吊丧的场合不轻快地行走。邻居有丧事,舂米时不喊号子。「相」,就是送杵劳作时呼喊的号子声。里巷中有停灵之丧,不在巷子里唱歌。哭泣过的当天不再唱歌。因为哀伤之情还没有消退。送丧不走小路,送葬时不避开路上的积水泥泞。因为心中所悲哀的正在此处(不顾及道路情况)。

居丧未安葬时,诵读丧礼方面的书;已经安葬后,诵读祭礼方面的书;丧期结束、恢复日常时,是指已经除去丧服。就可以诵读乐章类的书籍了。

君子已经成为孤子(父母去世)后,就不再更改自己的名字,这是看重根本。已经成为孤子后即使突然显贵,也不替父亲拟定谥号。因为儿子事奉父亲,不分贵贱都是一样的。

居丧期间不谈论音乐之事,参与祭祀时不谈论凶丧之事。因为这不是谈论这些事情的时候。

丧期中吃的食物即使粗劣,也一定要吃饱。因为饥饿而耽误丧事,是不合礼的;吃饱了却忘记哀痛,也是不合礼的。视力不清楚、听力不灵敏、行走不端正、不能表现出应有的哀伤,君子会以此为忧虑之事。所以有病的时候,可以喝酒吃肉。五十岁的人不必因居丧而毁伤身体太甚,六十岁的人不必因居丧而毁伤身体,七十岁的人可以饮酒吃肉,这都是因为担心会因此而死。病,就是忧虑的意思。疑,就是恐怕、担心的意思。

正在服丧期间的人,有人邀请他去吃饭,不应前往。服大功以下丧服的人,安葬之后到别人家去,别人请他吃饭,如果是同宗族的亲属就可以吃,不是同宗族的人请客就不吃。党,就是宗亲的意思。

服齐衰、斩衰丧服的人,可以吃蔬菜瓜果,喝水和米浆。如果没有盐和乳酪就吃不下饭,那么吃点盐和乳酪也是可以的。功缞,是指齐衰、斩衰丧服到丧期将尽的阶段。

孔子说:「身上生了疮就可以洗澡,头上生了疮疡就可以洗头,生病了就可以饮酒吃肉。因居丧而毁伤身体到生病的地步,君子是不会这样做的。因居丧毁伤身体而死,君子会认为这是没有尽到延续子嗣责任的人。」因毁伤身体而死,这是不重视亲情延续的表现。

孔子说:服小功以上丧服的人,除了虞祭、祔祭、练祭、祥祭这些场合外,不能洗头洗澡。这是说,如果不是有修饰仪容的必要场合,就不洗头洗澡。服齐衰丧服的人,安葬之后,如果有人求见,就可以接见;但自己不主动求见别人。服小功丧服的人,可以主动求见别人。服大功丧服的人,不能拿着礼物去见人。只有为父母服丧的人,即使涕泪满面,也可以接见来求见自己的人。这是说,服重丧的人不应主动求见别人,但如果别人主动来求见自己,是可以接见的。「不避涕泣」,是说极度哀痛之中不加修饰。服三年之丧的人,到祥祭之后才可以从事政务。服齐衰一年之丧的人,卒哭之后就可以从事政务。服九月之丧的人,安葬之后就可以从事政务。服小功、缌麻之丧的人,殡殓之后就可以从事政务。用《王制》的说法来讲,这里所说的是庶人的情况。从政,就是听从在位者的教令,指的是服徭役之类的事情。

曾申问曾子说:「哭父母有固定的声调吗?」曾子回答说:「就像小孩在路途中失去母亲时那样哭喊,哪里会有固定的声调呢!」这就是所说的「哭不偯」(哭时声音不曲折)。

孔子说:「先行拜礼,然后才叩头触地,这样虽显得恭顺,却略显颓丧。这是殷商时代的丧拜礼节。所谓『顺』,是说先向宾客行拜礼,是顺应事情的次序。先叩头触地,然后才行拜礼,这样显得诚恳而至情至性。这是周朝的丧拜礼节。所谓『至』

顺者,先拜宾,顺于事。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此周之丧拜也。至者,先触地无容,哀之至也。颀音恳。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重者尚哀戚也。自周以下,如殷可也。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许其口习故也。

  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委巷之礼也。讥之也。位谓以亲疏序列哭也。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善之也。礼,嫂叔无服。

  曾子曰:「居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味,为其疾不嗜食。以为姜桂之谓也。

  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子皋,孔子弟子,名柴。泣血三年,言泣无声,如出血也。未尝见齿,言笑之微。君子以为难。

  孔子在卫,有送葬者,而观之曰:「善哉为丧乎!足以为法矣。小子识之。」子贡曰:「夫子何善尔?」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慕谓小儿随父母啼呼也。疑者哀亲之在彼,如不欲还然。识音志。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孔子曰:「小子识之!我未之能行也。」哀戚本也,祭祀末也。

  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尚右。仿孔子也。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学也。我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声无节。孔子曰:「哀则哀矣,此诚哀也。而难为继也。失节之中。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

  子思之母死于卫。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也。伯鱼卒,其妻嫁于卫。柳若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柳若,卫人也。见子思欲为嫁母服,恐其失礼,故戒之。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谓时可行,而财不足以备礼。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谓财足以备礼,而时不得行也。丧之礼,如子赠禭之属,不逾主人也。

  季武子寝疾,蟜固不说齐缞而入见曰:「斯道也将亡矣!士唯公门说齐缞。」季武子,鲁大夫季孙宿也。世为上卿,强且专政,国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其俗之失礼也。道犹礼也。说音吐活反。蟜音居沼反。鲁之达礼者也。

  国昭子之母死,问于子张曰:「葬及墓,男子妇人安位?」国昭子,齐大夫。子张曰:「司徒敬子之丧,夫子相,男子西乡,妇人东乡。」

译,是指先以头触地而不顾仪容,是哀痛到了极点的表现。「颀」读作「恳」音。三年之丧,我遵从后一种做法。」看重的是内心的哀戚。从周朝以下,也可以采用殷商的做法。

服大功丧服的人可以放下学业,也有人说,服大功丧服的人诵读经书还是可以的。这是允许他习惯性地诵读的缘故。

服小功丧服不必按照亲疏关系排列哭位,这种说法是市井小巷之人的礼节。这是在讥讽这种做法。「位」,是指按照亲疏关系排列次序哭丧。「委巷」,就像街巷里弯弯曲曲、随随便便所做的事情。子思为嫂子哭丧时是按位次哭的。这是赞许他的做法。按照礼制,嫂子和小叔子之间本来是没有丧服关系的。

曾子说:「居丧期间生病,吃肉喝酒,一定要加入一些草木类的滋补之物。」这是增添一些芳香味道的东西,因为生病的人不想吃东西。这里说的大概是姜、桂皮之类的东西。

高子皋守父母之丧时,子皋,是孔子的弟子,名叫柴。哭泣时泪如泣血,历时三年,是说他哭泣没有声音,就像流血一样。从来没有露出过牙齿(笑容),是说他笑的时候极其轻微。君子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

孔子在卫国时,看见有人送葬,观察之后说:「这真是善于办丧事啊!完全可以作为效法的榜样。弟子们要记住这一点。」子贡问:「夫子为什么这样称赞呢?」孔子说:「他去的时候,像孩子依恋父母那样急切;他回来的时候,又像还有所疑虑、不愿离去那样。」「慕」,是说像小孩跟随父母啼哭呼唤那样。「疑」,是说悲哀死去的亲人还在那边,好像不愿意就这样回来一样。「识」读作「志」。子贡说:「那还不如赶快回去举行虞祭呢?」孔子说:「弟子们要记住!这一点我自己也还没能做到。」哀痛之情才是根本,祭祀仪式只是末节。

孔子和门人站立时,拱手作揖尊崇右边,弟子们也都尊崇右边。是在效法孔子。孔子说:「弟子们太好学了。我这样做是因为我有姐姐的丧事的缘故。弟子们都尊崇左边吧。」这是恢复正常的礼节。居丧时以右为尊,是因为右属阴;吉礼以左为尊,是因为左属阳。

弁地有个人母亲去世,他像小孩子一样哭泣。说的是哭声没有节制。孔子说:「哀痛是够哀痛的了,这确实是真情实感的哀痛。可是这样的哭法难以让后人效法延续。这是失去了节制的适中之道。礼制的设立,是为了能够传承下去、延续下去,所以哭泣、顿足都要有节制。」

子思的母亲在卫国去世。子思,是孔子的孙子,是伯鱼的儿子。伯鱼去世后,他的妻子改嫁到了卫国。柳若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四方的人都会以您为榜样来观摩礼法,您怎么能不慎重对待呢?」柳若,是卫国人。他看见子思打算为改嫁的母亲服丧,担心他这样做会失礼,所以特意告诫他。子思说:「我有什么可谨慎的呢!我听说,有那种礼节,却没有相应的财力,君子是不会去做的。这是说,虽然时机可行,但财力不足以备办相应的礼节。有那种礼节,也有相应的财力,但时机不允许,君子也不会去做的。我又有什么可谨慎的呢!」这是说财力足以备办礼节,但时机却不允许施行。丧礼中,比如儿子赠送助葬的财物之类的事,是不能超越丧主的规格的。

季武子卧病在床,蟜固没有脱下齐衰丧服就进去拜见他,说:「这样的礼节恐怕要失传了啊!士人只在国君的宫门前才脱去齐衰丧服。」季武子,是鲁国大夫季孙宿。他家世代担任上卿,势力强大又专擅国政,国人侍奉他就像侍奉国君一样。蟜固能够坚守礼制,不畏惧他,用这句话来矫正当时习俗中失礼的做法。「道」,就是礼的意思。「说」读作「吐活」的反切音。「蟜」读作「居沼」的反切音。这是鲁国通晓礼制的人。

国昭子的母亲去世了,他向子张询问:「送葬到墓地时,男子和妇人应当站在什么方位?」国昭子,是齐国的大夫。子张回答说:「司徒敬子的丧事,是我夫子(孔子)担任赞礼相礼的,当时男子面向西站立,妇人面向东站立。」

夹羡道为位也。曰:「噫?毋!」噫,弗悟之声。毋,禁止辞也。毋音无。曰:「我丧也斯沾,斯,尽也。沾读曰觇,视也。国昭子自谓齐之大家,有事,人尽视之,欲人观之,法其所为。斯音赐。尔专之,宾为宾焉,主为主焉。」专犹司也。时子张相。妇人从男子皆西乡。非也。

译在夹道的边上设置(哭泣者的)位置。子张说:"噫?不要这样!"噫,是没有醒悟的声音。毋,是禁止的意思。毋读作无。国昭子说:"我们家办丧事,人们都来观看,"斯,是尽、都的意思。沾读作觇,是观看的意思。国昭子自认为是齐国的大家族,有丧事,人人都来观看,他想让人观看,效法他的做法。斯读作赐。"你来主持这件事,宾客各按宾客的位置站,主人各按主人的位置站。"专,如同"司"(主持)的意思。当时是子张主持丧礼。妇人跟从男子都面向西站立,这是不对的。

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亵衣,非上服。陈之将以敛。敬姜曰:「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于斯!」命彻之。言四方之宾严于舅姑也。敬姜者,康子从祖母。

  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还,疾也。谓不及其日月也。

  子路去鲁,谓颜回曰:「何以赠我?」赠,送也。曰:「吾闻之也,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无君事,主于孝也。展,省视也。又谓子路曰:「何以处我?」处犹安也。子路曰:「吾闻之也,过墓则式,过祀则下。」居者主于敬也。

  有焚先人之室,则三日哭。谓人烧其宗庙也。哭者,哀精神之有亏伤。故曰新宫火,亦三日哭。火,人火也。新宫火,在鲁成三年。

  子思曰:「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言其日月,欲其尽心修备之。附于身谓衣衾也。

  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居家者,因其哀后,崇于父母也。殷事,朔望荐新之奠也。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反送君。」言反送君,则既葬而归也。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朝夕否。其哀杂,主于君。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事。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时,则摄其事也。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谓夫之君既殡,而有舅姑之丧者。内子,大夫嫡妻也。妻为夫之君,如妇为舅姑服齐缞。

  曾子问曰:「大功之丧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馈奠在殡时也。孔子曰:「岂大功耳,自斩缞以下皆可,礼也。」曾子曰:「不以轻服而重相为乎?」怪以重服而为人执事也。孔子曰:「非此之谓也。非谓为人,谓于其所为服。天子诸侯之丧,斩缞者奠。为君服者皆斩缞。唯主人不奠。大夫,齐缞者奠。服斩缞者不奠,避正君也。齐缞者,其兄弟。士则朋友奠。不足则取于大功以下者,不足则反之。」服齐缞者不奠,避大夫也。言不足者,谓殷奠时。曾子问曰:「小功可以与于祭乎?」祭谓虞卒哭时。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斩缞以下与祭,礼也。」曾子曰:「不以轻丧而重祭乎?」怪使重者执事。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缞者不与祭。大夫,齐缞者与祭。士祭不足,则取诸兄弟大功以下者。

译季康子的母亲去世,摆出了内衣。内衣,不是外面穿的正式服装。摆出来是准备用来入殓。敬姜说:"妇人不修饰打扮,是不敢见公婆。现在将有四方来的宾客,内衣为何摆在这里!"命人撤去它。这是说对待四方宾客要比对公婆更严谨。敬姜,是季康子的从祖母。

子路说:"贫穷真是让人伤心啊!父母活着时没有条件奉养,死了没有条件按礼安葬。"孔子说:"喝豆粥、饮清水,只要能尽自己的欢心侍奉,这就叫作孝。收殓时只裹住手足身形,随即安葬而没有外椁,只要与家中财力相称,这就叫作礼。"还,是迅速的意思。是说不等到规定的日月期限。

子路要离开鲁国,对颜回说:"你拿什么话赠送我?"赠,就是送行的意思。颜回说:"我听说,离开自己的国家,要先到祖坟哭别然后上路;返回自己的国家,不必哭,只需察看一下祖坟然后进城。"没有侍奉君主之事在身,所以以孝为主。展,是察看的意思。子路又对颜回说:"那你拿什么话来安顿我?"处,如同安字的意思。子路说:"我听说,经过坟墓要凭轼致敬,经过祭祀的地方要下车。"居家的人以恭敬为主。

有人焚烧了别人祖先的宗庙,那么被烧的人就要哭三天。这是说别人烧了他的宗庙。哭,是哀痛祖先精神受到亏损伤害。所以说新宫发生火灾,也要哭三天。火,指人为的火灾。新宫失火,发生在鲁成公三年。

子思说:"人死后三天入殓,凡是附着在死者身上的东西,一定要诚实可靠,不能有丝毫悔恨遗憾。三个月后下葬,凡是附着在棺木上的东西,一定要诚实可靠,不能有丝毫悔恨遗憾。"这里说明具体的日月期限,是希望人们尽心把丧事办得周备。附于身,指的是衣衾之类。

曾子问道:"国君去世,已经入殓之后,臣子若遇上父母的丧事,该怎么办?"孔子说:"回家守丧,遇到殷祭之事就要到国君灵前去。平常的朝夕哭奠则不必去。"回家守丧,是因为居丧在后,尊崇父母之丧重于对国君的礼节。殷事,是指每月朔望进献新物的祭奠。曾子又问:"国君棺柩已经启殡,而臣子遇上父母的丧事,该怎么办?"孔子说:"回家哭丧后再返回送国君下葬。"说返回送国君下葬,是指等到父母安葬之后再回去。回家哭丧,是穿着国君的丧服回去,不敢私自改换丧服。曾子问:"国君尚未入殓,而臣子遇上父母的丧事,该怎么办?"孔子说:"回家为父母入殓,然后返回国君灵前。遇到殷祭之事就回家,平常朝夕哭奠则不必回。这种哀情交杂的情况,以国君之丧为主。大夫,由家臣室老代行丧事;士,则由子孙代行丧事。大夫、士在国君灵前的时候,室老、子孙就代理办理丧事。大夫的嫡妻,遇到殷祭之事也要到国君灵前去,平常朝夕哭奠则不必去。"这是说丈夫的国君已经入殓,而妻子遇上公婆的丧事的情况。内子,是大夫的嫡妻。妻子为丈夫的国君服丧,如同儿媳为公婆服丧一样,都服齐衰。

曾子问:"服大功丧的人可以参与馈奠之事吗?"馈奠

」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问已有丧服,可以助所识者祭否。孔子曰:「缌不祭,又何助于人。」曾子问曰:「废丧服,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谓新除丧服也。孔子曰:「说缞与奠,非礼也。执事于人之神,为其忘哀疾也。以傧相可也。」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宫中子,与父同宫者也。礼,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与者,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大功将至,避琴瑟。小功至,不绝乐。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此谓姑姊妹无子寡而死也。夫党无兄弟,无缌之亲也。其主丧不使妻之亲而使族人,妇人外成,主必宜得夫类也。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丧无无主也。里尹,闾胥里宰之属也。或曰主之,而祔于夫之党。妻之党自主之,非也。夫之党,其祖姑也。

  初,贞观中,吕才为太常博士,与诸阴阳学者十余人,撰阴阳书凡五十三卷,并旧书行者三十七卷,诏颁下之。才病其有穿凿拘忌者,故着论曰:

    易曰:「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代圣人易之以宫室,盖取诸大壮。」逮于殷周之际,乃有卜宅之文,故诗称「相其阴阳」,书云:「卜惟洛食」,此则卜宅吉凶,其来尚矣。至于近代师巫,更加五姓之说。言五姓者,谓宫商角征羽,天下万姓,悉总配之,行事吉凶,依此为法。至如张、王等为商,武、庾等为羽,欲似同韵相求;及其以柳姓为宫,以赵姓为角,又非四声相管。其闲亦有同是一姓,分属宫商;复有复姓数字,征羽不别。验于经典,本无斯说,诸阴阳书,亦无此语,直是野俗口传,竟无所出之处。唯按堪舆经,云黄帝对于天老,乃有五姓之言。且黄帝之时,不过姬、姜数姓,暨于后代,赐族者多。至如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并是姬姓子孙;孔、殷、宋、华、向、萧、亳、皇甫,并是子姓苗裔。自余诸国,准例皆然。因邑因官,分枝布叶,未知此等诸姓,是谁配属宫商?又检春秋,以陈、卫及秦并同水族,齐、郑及宋皆为火姓,或承所出之祖,或系所属之星,或取所居之地,亦非宫商角征,共相管摄。此则事不稽古,义理乖僻者也。又叙禄命曰:

    谨按史记,宋忠、贾谊讥司马季主云:夫卜筮高人禄命,以悦人心,矫言祸福,以尽人财。又按王充论衡云:「见骨体而知命禄,睹禄命而知骨体。」此则禄命之书,行之久矣。多言或中,人乃信之。今更研寻,本非实录。但以积善余庆,不假建禄之吉;积恶余殃,岂由劫杀之灾。

译是指停灵期间的祭奠。孔子说:"岂止大功可以,从斩衰以下都可以,这是合乎礼的。"曾子说:"岂不是以轻服之人去做本该由重服之人担当的事吗?"曾子奇怪为何让服重丧的人为他人执事。孔子说:"不是这个意思。"不是说为别人服务,而是说要按各人自己所服丧服的对象来行事。天子诸侯的丧事,服斩衰的人可以主持祭奠。凡是为国君服丧的人都服斩衰。只有丧主本人不主持祭奠。大夫的丧事,服齐衰的人可以主持祭奠。服斩衰的人不主持祭奠,是为了避开正君之尊。服齐衰的,是死者的兄弟。士的丧事,则由朋友主持祭奠。人手不够,就从服大功以下丧服的人中选取,仍不够就再往下推及。服齐衰的人不主持祭奠,是为了避开大夫之尊。说"不足",是指殷祭的时候。曾子问:"服小功丧的人可以参与祭祀吗?"祭是指虞祭、卒哭祭的时候。孔子说:"何止小功,从斩衰以下的人参与祭祀,都是合乎礼的。"曾子说:"岂不是让服轻丧的人去做本该由服重丧的人担当的祭事吗?"曾子奇怪竟让服重丧的人执事。孔子说:"天子诸侯举行丧祭,不服斩衰的人不能参与祭祀。大夫的丧祭,服齐衰的人可以参与祭祀。士的丧祭若人手不足,就从服大功以下丧服的兄弟中选取。"曾子问:"与死者相识、自己身上另有丧服在身的人,可以参与祭祀吗?"这是问自己已经服着丧服,是否可以帮助相识的人办丧祭。孔子说:"服缌麻的人尚且不能参与自家的祭祀,又怎能去帮助别人呢。"曾子问:"已经除去丧服的人,可以参与馈奠之事吗?"这是指刚刚除去丧服的人。孔子说:"脱去丧服就去参与祭奠,是不合礼的。为别人的先人神灵执事,是因为这样做会让人忘记原有的哀痛而显得急切轻率。让他们担任傧相引导宾客则是可以的。"

父亲有丧服在身,与父亲同住一宫的儿子不参与奏乐。母亲有丧服在身,若乐声能传到她耳中,也不奏乐。妻子有丧服在身,不在她身边奏乐。宫中子,是指与父亲同住一宫的人。按礼制,命士以上,父子分住不同的宫室。不参与,是指外出遇见奏乐之事也不能观看。服大功丧的人将要来临,要避开弹奏琴瑟。服小功丧的人来临,则不必停止奏乐。

姑姑、姊妹的丈夫去世,而丈夫的宗族没有兄弟,就让丈夫的族人主持丧事。妻子的娘家人即使关系亲近,也不能主丧。这是说姑姑、姊妹没有儿子、寡居而死的情况。丈夫的宗族没有兄弟,是指连服缌麻之亲都没有。主丧不让妻子的娘家人而让族人来担当,是因为妇人出嫁要归属夫家,主丧的人必须是丈夫一类的人。丈夫如果也没有族人,就由前后邻居、东西邻居来主持;如果都没有,就由里尹来主持。丧事不能没有丧主。里尹,是闾胥、里宰一类的乡官。有人说,应由妻子娘家主丧,而将死者祔祭于丈夫的宗族。妻子的娘家人自己主丧,这是不对的。丈夫的宗族,指的是死者丈夫的祖姑一辈。

当初,贞观年间,吕才担任太常博士,与十

皇天无亲,常与善人,福之所应,其犹影响。故有夏多罪,天命剿绝;宋景修德,妖孛夜移。学也禄在其中,岂得生当建命,武王忧勤损寿,不关月值空亡。长平坑卒,未闻共犯三刑;南阳贵士,何必俱当六合。历阳成湖,非独河魁之上;蜀郡炎燎,岂由灾厄之下。今时亦有同建禄,而贵贱悬殊;共命胎而夭寿更异。

    按春秋,鲁桓公六年九月,鲁庄公生。今按长历,庄公生当乙亥之岁,建申之月。以此推之,庄公乃当禄之空亡。依禄命书,法合贫贱,又犯句绞六害,背驿马,生身克驿马三刑,当此生者,并无官爵。火命七月,生当病乡,为人弱,身合矬陋。今按齐诗讥庄公「猗嗟昌兮,颀若长兮。美目扬兮,巧趋跄兮」。唯有向命一条,法当长寿。依检春秋,庄公薨时计年四十五矣。此则禄命不验一也。

    又按史记,秦庄襄王四十八年,始皇帝生。宋忠注云:「因正月生,为此名政。」依检襄王四十八年,岁在壬寅。此年正月生者,命当背禄,法无官爵,假得禄合,奴婢尚少。始皇又当破驿马,生驿马三刑,身克驿马,法当望官不到。金命正月,生当绝下,绝下为人无始有终,老而弥吉。今验史记,始皇乃是有始无终,老更弥凶。唯建命生,法合长寿,计其崩时,不过五十。禄命不验二也。

    检汉武故事,武帝以乙酉岁七月七日平明时生。亦当禄空亡下,法主无官爵,虽向驿马,尚隔四辰。依禄命法,少无官爵,老而方盛。今验汉书,武帝即位,年始十六,末年以后,户口减半。禄命不验三也。

    又检后魏书云,孝文帝皇兴元年八月生。今按长历,其年岁在丁未。以此推之,孝文背禄背命,并驿马三刑,身克驿马。依检禄命书,法无官爵,命当父死中生,法当生不见父。今检魏书,孝文身受其父之禅。礼云:嗣主位定在于初丧,踰年之后,方始正号。是以天子无父,事三老也。孝文受禅,异于常礼,躬为天子,以事其亲,而禄命倒云不合识父。禄命不验四也。

    又按沈约宋书云,宋高祖癸亥三月生。依此而推,禄之与命,并当空亡。依禄命书,法无官爵,又当子墓中生,唯宜嫡子,假有次子,法当早卒。今检宋书,高祖长子先被篡杀,次子义崇,享国多年。高祖又当祖禄下生,法得嫡孙财禄。今检宋书,其孙刘劭、刘浚并为篡逆,几失宗祧。禄命不验五也。叙葬书曰:

    易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代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礼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见之。」然孝经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复土事毕,长为感慕之所;窀穸礼终,永作魂神之宅。

译几位阴阳学者一起,编撰阴阳书共五十三卷,加上原有流行的三十七卷旧书,皇帝下诏颁布施行。吕才认为其中有牵强附会、拘泥忌讳的内容,所以撰写论述说:

《易经》说:"上古之人穴居野外栖息,后代圣人改用宫室居住,这大概是取法于大壮卦的道理。"到了殷周之际,才出现了占卜宅第吉凶的文字记载,所以《诗经》说要"审察那阴阳向背",《尚书》说:"占卜的结果是只有洛邑适宜建都",可见占卜住宅吉凶的做法,由来已经很久了。到了近代,巫师们又加上了"五姓"之说。所谓五姓,是指宫、商、角、征、羽五音,天下所有的姓氏,都被统统归入其中,办事的吉凶,都依据这个来推断。比如像张、王等姓归为商音,武、庾等姓归为羽音,似乎是按同韵相求的原则;可是又把柳姓归为宫音,把赵姓归为角音,这又不符合按四声归类相配的道理。其中也有本是同一个姓,却被分属于宫、商两个不同音的;又有复姓两个字的,征音与羽音却分不清楚。用经典来查证,本来就没有这种说法,各种阴阳书中,也没有这种话,这纯粹是民间乡野的口头相传,根本找不出出处。只有查考《堪舆经》,说黄帝向天老请教,才有了五姓之说。况且黄帝那个时候,不过只有姬、姜等几个姓,到了后代,被赐姓封族的人就多了。像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这些姓,都是姬姓的子孙;孔、殷、宋、华、向、萧、亳、皇甫,都是子姓的后裔。其余各国,依此类推都是这样。因封邑、因官职而得姓,枝叶分散繁多,不知道这些姓氏,究竟该归入宫音还是商音?再查《春秋》,把陈、卫和秦都归为水族之姓,把齐、郑和宋都定为火姓,有的是承袭所出祖先的姓氏,有的是依据所属星宿而定,有的是取自所居住的地方而定,也并非按宫、商、角、征的音律来统一管辖归类。这就说明这种做法不符合古制,道理也是错谬偏颇的。吕才又论述禄命之说说:

谨按《史记》记载,宋忠、贾谊讥讽司马季主说:占卜算命的人抬高人的禄命,用来取悦人心,用假话谈祸福,来骗尽别人的钱财。又按王充《论衡》说:"看到人的骨相体态就能知道他的命禄,看到他的命禄也能推知他的骨相体态。"由此可见禄命之书,流行已经很久了。这类说法多次巧合就应验了,人们便相信了它。现在再深入研究,本来就不是真实可靠的记录。只是说积累善行会留有余庆,并非要靠所谓禄命建立时辰的吉利;积累恶行会留有余殃,也不是由劫杀之类的灾星所导致的。上天没有偏私,永远眷顾行善的人,福报的应验,就如同影随形、响应声一样确切。所以夏朝罪恶多端,天命才将其剿灭断绝;宋景公修养德行,妖星孛星才在夜间移位而去。学问深厚的人禄位自在其中,怎能说一定生在所谓"建命"的吉时才有;周武王忧劳勤政以致损寿,这与月建落在空亡之位并无关系。长平之战坑杀降卒四十万,未曾听说他们全都触犯了三

朝市迁变,岂得先测于将来;泉石交侵,不可先知于地下。是以谋及龟筮,庶无后艰,斯乃备于慎终之礼,曾无吉凶之义。暨于近代以来,加之阴阳葬法,或选年月便利,或量墓田远近,一事失所,祸及生人,巫者利其货贿,莫不擅加利害。遂令葬书一术,乃有百二十家,各说吉凶,拘而多忌。且天覆地载,乾坤之理备焉;一刚一柔,消息之义详矣。或成于昼夜之道,感于男女之化,三光运于上,四气通于下,斯乃阴阳之大经,不可失之于斯须也。至于丧葬之吉凶,乃附此为妖妄。

    传云:「王者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经时而葬;士则踰月而已。」此则贵贱不同,礼亦异数。欲使同盟同轨,赴吊有期,量事制宜,遂为例程。法既一定,不得违之。故先期而葬,谓之不怀;后期而不葬,讥之殆礼。此则葬有定期,不择年月,一也。

    春秋又云:丁巳,葬定公,雨,不克葬,至于戊午襄事。礼经善之。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礼记云「卜葬先远日」,善选月终之日,所以避不怀也。今检葬书,以己亥之日用葬最凶。谨按春秋之际,此日葬者凡有二十余件。此则葬不择日,二也。

    礼记又曰:「周尚赤,大事用平旦。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用昏时。」郑玄注云:「大事者何?谓丧葬也。」此则直取当代所尚,不择时之早晚。春秋又云,郑卿子产及子太叔葬郑简公,于时司墓大夫室当葬路。若坏其室,即平明而堋;不坏其室,即日中而堋。子产不欲坏室,欲待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中而堋,恐久劳诸侯大夫来会葬者。」然子产既云博物君子,太叔乃为诸侯之选,国之大事,无过丧葬,必若义有吉凶,斯等岂得不用。今乃不问时之得失,唯论人事可否。曾子问云「葬逢日蚀,舍于路左,待明而行」,所以备非常也。若依葬书,多用干艮二时,并近半夜,此即反与礼违。今检礼传,葬不择时,三也。

    葬书云:富贵官禄,皆由安葬所致;寿命延促,亦由坟垄所招。然今按孝经云:「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代,以显父母。」易曰:「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是以日慎一日,则泽及于无疆,苟德不逮,而人无援,以此则非由安葬吉凶而论福祚延促。臧孙有后于鲁,不关葬得吉日;若敖绝祀于荆,不由迁厝失所。此则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义四也。

    今之丧葬吉凶,皆依五姓便利。古之葬者,并在国都之北,兆域既有常所,何取姓墓之义?赵氏之葬,并在九原;汉之山陵,散在诸处。上利下利,蔑尔不论;大墓小墓,其义安在?及其子孙富贵不绝,或与三代同风,或分六国而王。

译刑;南阳的富贵之士,也未必都恰逢六合吉时。历阳城陷落为湖,并非只因为处于河魁星位之上;蜀郡遭遇火灾焚烧,也未必是由于处在灾厄的星位之下。当今也有同样生在"建禄"之时的人,可是贵贱却相差悬殊;同样出生在胎命相同时辰的人,寿命也各不相同。

按《春秋》记载,鲁桓公六年九月,鲁庄公出生。现在依长历推算,庄公出生正当乙亥年,建申之月。以此推算,庄公恰好命当禄之空亡。依照禄命书的说法,这种情况理应贫贱,又犯了句绞六害煞,命局与驿马相背,出生之身又克制驿马而成三刑,凡是这样出生的人,都不应有官爵。而且他生于火命七月,正当病乡,为人应当体弱,身形应当矮小丑陋。可是现在查《诗经·齐风》讥讽庄公说:"哎呀多么俊美啊,身材是多么颀长啊。美目顾盼流光啊,步履轻捷灵巧啊。"其中只有一条"向命"合于命理,理当长寿。可是依查《春秋》,庄公去世时计算年岁只有四十五岁。这就是禄命之说不验的第一个例子。

又按《史记》记载,秦庄襄王四十八年,秦始皇出生。宋忠注释说:"因为是正月出生,所以取名叫'政'。"依查庄襄王四十八年,岁次在壬寅年。这一年正月出生的人,命理应当背离禄位,理应没有官爵,即便勉强凑合有禄位,家中的奴婢也应当很少。秦始皇的命理又正犯破驿马,出生之身又与驿马相克构成三刑,依此推算理当有望而不能得官。而且他是金命正月出生,正当"绝下"之位,绝下之人为人应当有始无终,年老后反而更加吉顺。可是现在查验《史记》,秦始皇实际上是有始无终,年老之后反而更加凶暴。而只有"建命"出生之人,依命理理应长寿,可是计算他驾崩时的年纪,也不过五十岁。这是禄命之说不验的第二个例子。

查阅《汉武故事》,汉武帝是在乙酉年七月七日平明时分出生的。依此推算也正当禄之空亡之下,命理应当没有官爵,虽然接近驿马,但还相隔四个时辰。依禄命之法,理应年少时没有官爵,年老之后才逐渐兴盛。可是现在查验《汉书》,汉武帝即位时年仅十六岁,晚年以后,天下户口反而减少了一半。这是禄命之说不验的第三个例子。

又查《后魏书》记载,北魏孝文帝是在皇兴元年八月出生的。现在依长历推算,那一年岁次在丁未年。以此推算,孝文帝命理背禄背命,又兼犯驿马三刑,出生之身克制驿马。依查禄命之书,理应没有官爵,命理又当在父死之时出生,理应生下来就见不到父亲。可是现在查《魏书》,孝文帝亲身接受了父亲禅让的帝位。按礼制说:新君继承帝位应在先君初丧之时就已确定,过了一年之后,才正式改元称号。所以说天子没有父亲需要侍奉,才转而侍奉三老。孝文帝接受禅位,情况有异于寻常礼法,他亲身当上天子,同时又能侍奉自己的父亲,可是禄命之说却颠倒地说他命中不该认识父亲。这是禄命之说不验的第四个例子。

又按沈约《宋书》记载,南朝宋高祖是在癸亥年三月出生的。依此推算,他的禄与命,都恰

此则五姓之义,大无稽古,吉凶之理,何从而生?其义五也。

    且人臣名位,进退何常,亦有初贱而后贵,亦有始泰而终否。是以子文三已令尹,展禽三黜士师。卜筮一定,更不迴改,墓既成,曾不革易,何因名位無時蹔安。故知官爵弘之在人,不由安葬所致,其义六也。

    野俗无识,皆信葬书,巫者诳其吉凶,愚人因而侥幸。遂使擗踊之际,择葬地而希官品;荼毒之秋,选葬时以窥财禄。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莞尔而受吊问;或云同属忌于临圹,乃吉服不送其亲。圣人设教,岂其然也?葬书败俗,一至于斯,其义七也。按:斯论甚精当,以之为劝戒,故附于斯。

    礼废周

  周制,曾子问曰:「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旅,众。孔子曰:「四。太庙火,日食,后之丧,雨沾服失容,则废。太庙,始祖庙也。宗庙皆然,主于始祖庙也。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六。天子崩,太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沾服失容,则废。夫人,君之夫人。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则废。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天子七祀,言五者,关中言之。孔颖达曰:「关,通也。按周法,天子七祀,诸侯五,大夫三。今举中五,则兼上下。」当祭而日食、太庙火,接祭而已矣。如牲至未杀,则废。接祭而已,不迎尸也。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则废。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太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缞、大功,皆废。外丧自齐缞以下,行也。齐缞异门则祭。其齐缞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缌,室中之事而已矣。室中之事,谓宾长献。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谓若舅、舅之子、从母昆弟。

  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缞、大功之丧,如之何?」冠者,宾及赞者。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内丧,同门也。不醴,不醴子也。其废者,丧成服,因丧而冠。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缞、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废吉礼而因丧冠。俱成人之服也。及,至也。「除丧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斯乎有冠醮,无冠醴。酒为醮。冠礼,醴重而醮轻。此服赐服,酌用酒,尊赐也。不醴,明不为改冠。改冠当醴之。父殁而冠,则已冠,埽地而祭于祢。

译好落在空亡之位。依照禄命之书,理应没有官爵,命理又正当"子墓"之中出生,这种命格只适宜嫡长子承续,如果生了次子,命理上应当早死。可是现在查《宋书》,宋高祖的长子先被篡逆之人杀害,次子刘义隆,却在位享国多年。宋高祖的命格又正当"祖禄"之下出生,依命理应当由嫡孙继承财禄。可是现在查《宋书》,他的孙子刘劭、刘浚二人都犯下篡逆之罪,几乎使宗庙祭祀都断绝了。这是禄命之说不验的第五个例子。吕才又论述葬书说:

《易经》说:"古时候安葬死者,只用厚厚的柴草包裹尸体,不堆土成坟也不种树标记,服丧的期限也没有定数。后代圣人改用棺椁来安葬,这大概是取法于大过卦的道理。"《礼记》说:"葬,就是藏的意思,是想让人看不见死者的遗体。"可是《孝经》又说:"占卜选择墓地然后安葬。"这是因为覆土掩埋之事一旦完成,这里就将永远成为子孙感怀追思的场所;丧葬之礼一旦终结,这里就将永远成为死者魂灵所居的宅所。可是朝廷市井会随时代变迁,怎能预先测知将来的变化呢;地下泉水岩石会互相侵蚀,也无法事先探知地下的情况。所以要借助龟筮占卜来商定,希望日后不会有麻烦,这不过是为了在慎重办理丧事这件事上做得周全一些,本来并没有什么吉凶祸福的深意在里面。可是到了近代以来,又加上了阴阳葬法的种种讲究,有的选择年月是否便利,有的丈量墓地远近是否合宜,一旦有一件事没有安排妥当,灾祸就会降临到活人身上,巫师们借此贪图钱财贿赂,没有一个不擅自夸大其中的利害关系的。于是使葬书这一门法术,竟发展出一百二十家之多,各自宣扬吉凶之说,拘泥忌讳的东西非常多。况且天覆盖着万物,地承载着万物,乾坤运行的道理已经完备了;一刚一柔互相配合,阴阳消长的道理也已经详尽了。世间万物有的成就于昼夜运转的规律之中,有的感应于男女交合化生的规律之中,日月星辰在天上运行,四时之气在地下流通,这才是阴阳变化的根本大道,是片刻都不能违背的。至于丧葬吉凶的说法,则只是附会在这上面而形成的荒诞不经之言。

古书传上说:"天子七日后入殓,七个月后下葬;诸侯五日后入殓,五个月后下葬;大夫经过一段时间后下葬;士则超过一个月就可以了。"这说明贵贱身份不同,礼数也就相应有别。这样规定是想让同盟诸侯、同轨车驾的人,前来吊唁凭吊都有一定的日期可循,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合适的规矩,于是就形成了固定的成例。规矩既然已经确定,就不能违背。所以提前下葬,被称为对死者的怀念不够深厚;延后不葬,也被讥讽为不合于礼。这说明下葬有固定的期限,并不需要选择特定的年月,这是第一点。

《春秋》又记载:丁巳这天,准备安葬鲁定公,天下雨,无法完成下葬,一直拖到戊午这天才完成葬事。《礼记》对此表示赞许。襄,是完成的意思。天虽下雨仍完成了葬事,就好像急切地

已祭而见伯父、叔父,而后飨冠者。」飨谓礼之。

通典礼典

通典卷第一百六 礼六十六 开元礼纂类一 序例上

  五礼篇目 卜日礼 筮日礼 神位用乐及笾豆等数附

   五礼篇目谨按斯礼,开元二十年撰毕。自后仪法,续有变改,并具沿革篇。为是国家修纂,今则悉依旧文,敢辄有删改。本百五十卷,类例成三十五卷,冀寻阅易周,览之者幸察焉。

  大唐开元年之制五礼,其仪百五十有二。

  一曰吉礼,其仪五十有五。一、冬至祀昊天于圆丘。二、正月上辛祈谷于圆丘。三、孟夏雩祀于圆丘。四、季秋大享于明堂。五、立春祀青帝于东郊。六、立夏祀赤帝于南郊。七、季夏祀黄帝于南郊。八、立秋祀白帝于西郊。九、立冬祀黑帝于北郊。十、腊日百神于南郊。十一、春分祀朝日于东郊。十二、秋分祀夕月于西郊。十三、祀风师、雨师、灵星、司中、司命、司人、司禄。十四、夏至祭皇地祇于方丘,后土同。十五、孟冬祭神州于北郊。十六、仲春上戊祭太社、太稷。十七、祭五岳、四镇。十八、祭四海、四渎。十九、时享太庙。二十、祫享太庙。二十一、禘享太庙。二十二、拜陵。二十三、太常卿行诸陵。二十四、孟春吉亥享先农,耕籍。二十五、皇后季春吉巳享先蚕,亲桑。二十六、有司享先代帝王。二十七、荐新于太庙,季夏祭中溜于太庙。二十八、孟冬祭司寒,纳冰。二十九、兴庆宫祭五龙坛。三十、皇帝视学。三十一、皇帝、太子释奠于孔宣父。三十二、国学释奠于孔宣父。三十三、仲秋释奠于齐太公。三十四、巡狩告圆丘。三十五、巡狩告社稷。三十六、巡狩告宗庙,归格仪附。三十七、皇帝巡狩。三十八、封祀于太山,禅于社首山。三十九、时旱祈太庙。四十、时旱祈太社。四十一、时旱祈岳镇以下于北郊,报仪同。四十二、就祈岳镇海渎。四十三、诸州祭社稷。四十四、诸州释奠于孔宣父。四十五、诸州祈社稷,祷诸神,禜城门。四十六、诸县诸里祭社稷。四十七、诸县释奠于孔宣父。四十八、诸县祈社稷及诸神。四十九、诸太子庙时享。五十、三品以上时享其庙。五十一、三品以上祫享其庙。五十二、三品以上禘享其庙。五十三、四品五品时享其庙。五十四、六品以上春祠。五十五、王公以下拜扫寒食,拜扫附。

  二曰嘉礼,其仪有五十。一、皇帝加元服。二、纳后。三、皇帝正至受皇太子朝贺。四、皇后受太子朝贺。五、皇帝正至受皇太子妃朝贺。六、皇后正至受皇太子妃朝贺。七、皇帝正至受群臣朝贺。八、皇帝千秋节受群臣朝贺。九、皇后正至受群臣朝贺。十、皇后受外命妇朝贺。

译想要完成安葬一样。《礼记》说"占卜下葬的日子要选择较远的日期",这是提倡要认真选择当月末尾的日子,为的是避免显得对死者怀念不够深厚。可是现在查阅葬书,认为用己亥这一天下葬最为凶险。可是仔细查考春秋时期的记载,在这一天下葬的事例竟有二十多件。这说明下葬并不需要选择特定的日子,这是第二点。

《礼记》又说:"周朝崇尚赤色,办理大事在天将亮时进行。殷朝崇尚白色,办理大事在正午时进行。夏朝崇尚黑色,办理大事在黄昏时进行。"郑玄注释说:"这里说的大事是指什么呢?是指丧葬之事。"这说明只是取用当代所崇尚的色彩和相应的时辰,并没有要选择时辰早晚吉凶的意思。《春秋》又记载,郑国的卿大夫子产和子太叔要安葬郑简公,当时管理墓地的大夫的房屋正好挡在下葬必经的道路上。如果拆毁那间房屋,就可以在天亮时下棺;如果不拆毁那间房屋,就要等到正午时才能下棺。子产不想拆毁那间房屋,宁愿等到正午。子太叔说:"如果等到正午才下棺,恐怕会让前来参加葬礼的各国诸侯大夫等候太久劳累。"可是子产本来就是被称为博学通达的君子,子太叔也是诸侯中挑选出来的能人,一个国家最重大的事情,莫过于丧葬之事,如果时辰真的有吉凶之分,这两人怎么会不加以采用呢。可是他们两人根本没有考虑时辰的好坏问题,只是讨论人力物力上是否可行。曾子问篇中说"送葬途中遇上日食,就在路边停下休息,等天光恢复正常后再继续前行",这只是为了防备突发的异常情况罢了。如果依照葬书的说法,大多要用干、艮这两个时辰下葬,而这两个时辰都接近半夜,这就恰恰与礼制的规定相违背。现在查考礼经典籍的记载,安葬并不需要选择特定的时辰,这是第三点。

葬书上说:富贵和官禄,都是由安葬得当所招致的;寿命的长短,也是由坟墓风水所招引的。可是现在按《孝经》所说:"立身处世、践行正道,使自己的名声在后世彰显,从而使父母也因此显耀。"《易经》说:"圣人最重要的宝物就是权位,靠什么来守住这权位呢?靠的是仁德。"由此可见,一天比一天更加谨慎修德,那么恩泽就能延续到无穷无尽的将来,如果德行不够,又没有别人的援助,用这个道理来看,就不能说福祚的长短是由安葬吉凶来决定的。臧孙氏在鲁国子孙后继兴旺,并非因为安葬时选中了吉日;若敖氏在楚国断绝了祭祀,也并非由于迁葬安葬的地方不当。这说明安葬吉凶之说不可轻信采用,这是第四点道理。

如今丧葬吉凶的说法,都依据"五姓"是否便利来判断。可是古时候安葬死者,都统一安排在国都的北面,墓地既然有固定通用的地方,又哪里用得着按姓氏来选择墓地这套讲究呢?赵氏家族的坟墓,都集中安葬在九原一带;汉朝历代帝王的陵寝,也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地方。上等的地利、下等的地利,根本没人去论及区分;大的墓地、小的墓地,其中的所谓讲究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