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又舜典言,舜美皋陶作士曰:「五流有宅。」孔安国注云:「五流有宅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此三明四凶不死也。按洪范:「鲧则殛死,禹乃嗣兴。」或者谓便杀之,所以辨鲧至羽山而自死者也。四罪而天下咸服。又「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也。五流各有所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岛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咎繇能明五刑,施之远近。前古五帝之代,据左氏载晋叔向所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九刑,以墨一、劓二、剕三、宫四、大辟五,又流六、赎七、鞭八、扑九,故曰九刑也。三辟者,言三王始用五刑之法,故谓之三辟也。班固又云:「五帝画象而人知禁。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而孝经纬亦云:「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者,上罪黑蒙赭衣,中罪赭衣杂故屦,下罪杂屦而已。」若如三家之言,则前五帝皆同画象,不用肉刑矣。佑以为不然。何也?按舜典云:「流宥五刑。」五刑者,以伤刻肌肉,亦谓之肉。盖书美大舜以流放之宽,代刀锯之毒。若如三家之言,五帝不用五刑矣,则帝舜何得言以流放代之?足明帝舜以前行五刑,明矣。其后舜又赞美皋陶曰:「汝作士,五刑有服。」又知帝舜初立之时,暂废五刑,后又用耳。且尚书经正圣哲所传,左氏、班书向恐而不据,其谶纬之言,同不足征也。荀卿曰:「肉刑者,盖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矣。」诚哉是言。
夏启即位,有扈不道,誓众曰:「不用命,戮于社。」载社主有奔北者,则戮之主前。以社主阴,阴主杀。后又作禹刑。
殷作汤刑。晋叔向曰:「夏、殷作刑,皆叔世也。」言晚时。洎纣无道,乃重刑辟,有炮烙之刑。具峻酷篇。
周秋官之职之三典,「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人观之,浃日而敛。」正月朔日布五刑于天下,又悬书,重之。浃日,十日也。又「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宪,表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又悬其书于象魏,布宪则以旌节出宣令之,亦悬书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丁宁焉。「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新辟土、立君之国。用轻法,为其未习教也。二曰刑平国,用中典;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也。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弒叛逆。「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家人者,杀之无罪。
译组,相互监督告发、连坐问罪。不告发奸恶之人的处以腰斩,告发奸恶之人的与斩杀敌人首级同等奖赏,窝藏奸恶之人的与投降敌人同等治罪。家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家的,加倍征收赋税。有军功的人,各按功劳等级授予爵位。因私人恩怨斗殴的,各按情节轻重判处大小不等的刑罚。致力于农耕纺织本业,耕种纺织所得粮食布帛多的,免除他们的徭役赋税。从事工商末业以及懒惰而致贫的人,全部没收其妻子儿女罚为官奴。王室宗族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名籍。明确尊卑爵位等级,各按等级差别登记田宅、奴婢的名分。衣着服饰按照家中等级来定。有功劳的人尊贵荣耀,没有功劳的人即使富有也没有什么荣华可言。
法令已经拟定完备,还没有公布。卫鞅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在国都集市的南门立起一根三丈长的木杆,招募能把它搬到北门的人,赏给十金。百姓都感到奇怪,没有人敢去搬动。他又说:"能搬动的人赏给五十金。"有一个人把它搬走了,卫鞅立刻赏给他五十金,以表明自己不欺骗百姓。
秦国百姓最初议论新法不便利的有成千上万人。这时太子触犯了法令,卫鞅说:"法令之所以不能推行,是因为上层的人带头触犯它。"打算依法惩处太子。因为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可以施加刑罚,就惩处了他的老师公子虔,在他的另一位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第二天,秦国百姓都赶紧遵从法令。法令刚颁布时,有人说法令不方便,也有人后来又说法令方便,卫鞅说:"这些都是扰乱教化的人。"把他们全部迁徙到边远的城邑。此后再没有人敢议论法令了。
甘龙、杜挚极力反对这件事,详见《杂议》上篇。法令刚开始实行的时候,有一天在渭水边,一次就处刑了七百多人,百姓都深以为苦。过了三年,路上遗失的东西没有人捡拾据为己有,山中没有盗贼,家家户户富足充裕,人人勇于为国家作战,而不敢私自斗殴,秦国因此大治,百姓也非常喜悦。
魏文侯的老师李悝编撰整理各诸侯国的法律,写成《法经》,都是关于罪名的制度,商鞅继承了这部法典来辅佐秦国
若今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无罪」。谓同国不避者,将报之,必先言于士,无罪也。士,主狱官也。「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亲,缌服以内。焚,烧也。辜之言枯也,谓磔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踣,谓毙之,音妨付反。「伤人见血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告而诛之」。谓吏人相杀伤见血耳。攘狱者,距不受也。遏讼者,遏止讼者也。坐为贼盗者,「其孥,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舂人、槁人,此二官之役。今之奴婢,古之罪人,箕子为之奴。罪隶,奴也,从坐没入县官者。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者,皆不为奴」。有爵,谓命士以上也。,毁齿也。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凡二千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墨者使守门,黥面人,无妨禁卫也。劓者守关,以丑貌远之也。宫者守内,人道既绝,于事便也。刖者守囿,驱禽兽,无急行。髡者守积」。王之同族,不处宫刑,是不翦其类也,但髡头而已。凡王族皆于隐处罚之,故使守积。音恣。
穆王享国百年,耄荒,孔安国曰:「王即位过四十年,而耄乱忽荒。言百年大期,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命吕侯度作刑。度时代所宜也。训夏赎刑:穆王命吕侯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从轻也。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多于初制五百章。其后,又作九刑。正刑五及流、赎、鞭、扑。
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代;诬鬼神者,罪及四代;逆人伦者,罪及三代;乱教化者,罪及二代;手杀人者,罪止其身。」又曰:「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怪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固,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人者,杀。此四诛者,不待时,不以听。」
春秋时,子产相郑,铸刑书。铸刑法于鼎。晋叔向遗书强非之,子产报曰:「吾以救世弊也。」具杂议篇上。
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武公三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杀出子。宁公子三人,长武公,为太子;次德公;次出子。宁公卒,大庶长弗忌、威罍、三父废太子,而立出子为君。后三父等复共杀出子,立武公。
孝公初,卫鞅请变法令,令人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译。详见魏代记述之中。
秦始皇即位后,派遣将领成蟜攻打赵国,成蟜反叛,死在屯留,参与叛乱的军官都被斩首,并且戮辱他们的尸体。此后,嫪毐发动叛乱,失败后,他的党羽二十人都被枭首示众。嫪毐本人被车裂示众,并被灭族。罪行较轻的被罚为"鬼薪",去山中砍柴供给宗庙使用,法律规定:"鬼薪要服劳役三年。"后来又把荆轲肢解处死。
等到平定六国之后,规定凡是私藏《诗》《书》以及相聚谈论这些书籍的人,处以弃市的刑罚,是害怕他们借此诽谤朝廷。用古代之事来非议当今的人,处以灭族之刑;官吏见到而知情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法令颁布三十天之内不烧毁禁书的,处以黥面并罚为城旦。
燕国人卢生私下说"秦始皇喜欢用刑罚杀戮来树立威严",于是逃亡离去。秦始皇听说后很愤怒,把在咸阳的儒生四百六十多人,全部活埋了。此后东郡有陨石坠落,有人在石头上刻字说:"始皇帝死。"秦始皇下令把石头附近所有的人都诛杀了。
秦二世胡亥即位后,任命赵高为郎中令,更改变动法律,有罪的人要相互连坐并被灭族。这时又有各路盗贼纷纷兴起,胡亥责怪李斯,李斯感到恐惧,上书请求实行督责之术,因此受刑的人达到一半之多。此后赵高诬陷李斯,对他施以五刑,将他腰斩,并诛灭三族。详见《峻酷》篇。
汉高帝刘邦刚进入咸阳时,与百姓约定法律三章,说:"杀人的人处死,伤人以及偷盗的按情节判处相应的罪责。"废除削减秦朝苛刻的法律,天下百姓非常高兴。
然而死罪仍然保留有株连三族的诛杀。施刑的顺序是先施以黥刑、劓刑,再斩断左右脚趾,用笞刑打死,斩下他的首级悬挂示众,把他的尸骨剁成肉酱在集市上示众。如果犯了诽谤咒骂之罪的,还要先割断舌头。所以这种刑罚被称为"具五刑"。彭越、韩信这些人,都遭受过这种刑罚。
此后又规定说:"凡是耐罪以上的罪行,都要先请示。"
后来因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制止奸恶,于是命令萧何收拾整理秦朝的法律,选取其中适合当时情况的部分,制定成《九章律》。汉朝承袭秦朝的制度,萧
人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戮力本业,耕织玫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尊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人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人有能徙置北门者与十金。人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与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人也。」尽迁于边城。其后人莫敢议令。甘龙、杜挚极非之。具杂议上篇。令之初作,一日临渭,刑七百余人,百姓皆苦之。居三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秦人大治而大悦。魏文侯师李悝撰次诸国法,着法经,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具魏代语中。
始皇即位,遣将成蟜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及戮其尸。士卒死者,皆戮其尸。其后,嫪毐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悬首于木上,曰枭。车裂以徇,灭其宗。轻者为鬼薪。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律曰:「鬼薪作三岁。」后又体解荆轲。及平六国,制夫人藏诗书及偶语,弃市;禁人聚语,畏其谤也。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城旦,四岁刑也。燕人卢生窃言「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因亡去。始皇闻之怒,诸生在咸阳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其后东郡星陨为石,或刻其石曰:「始皇死。」始皇尽诛石旁人。
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更变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后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具峻酷篇。
汉高帝初入咸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故言抵。抵,至也,当也。蠲削秦法,兆人大悦。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诛,三族,注已具上。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枭其首,葅其骨肉于市。葅,为醢也。其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戮。其后又制曰:「有耐罪以上,请之。」应劭曰:「此轻罪不髡,其耏鬓曰耐」。杜林以为法度之字当从寸,故改耏为耐。言耐罪以上,皆当先请也。颜师古曰:「耐,颊傍毛也,音而。
译何制定法律,废除了族诛连坐的重罪,增加了主管官员见知不举连坐的条款,增补了事律中的《兴律》《厩律》《户律》三篇,合并成九篇。叔孙通又补充增加了法律中未涉及的内容,制定了《傍章》十八篇。
又规定:"案件有疑难的,各自呈报所属的上级官员审议,都要移交给廷尉,廷尉不能判决的,就详细拟成奏章,附上应当比照援引的法律条文,上奏朝廷。"
汉惠帝二年,下诏说:"如今法律中有诽谤、妖言的罪名,把过失说错的话也当作妖言论处。这样会使群臣不敢畅所欲言,而君主也就没有办法听到自己的过失了。应当废除这项法律。"
又规定:"爵位在上造以上以及王侯的内外公孙、耳孙,犯罪应当受刑或者应当判处城旦舂的,都改为耐刑罚为鬼薪、白粲。"是因为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血亲属关系,施行恩德布施仁惠,所以从轻处理。"凡是年龄在七十岁以上或者不满十岁,犯罪应当受刑的,都予以完刑。"废除了挟书律。秦朝法律规定:"胆敢私藏书籍的人,处以弃市之刑。"
吕太后当政初期,废除了株连三族的罪行。
汉文帝下诏说:"人犯了法已经被论罪定刑,他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却还要连坐并被没收为奴,这样的法令应当废除。""罪行有疑问的,从宽处理给予被告有利的判决。"按从轻的原则来判决。于是刑罚大大减省,全年判决的案件只有四百起,详见《宽恕》篇。
又被齐国女子淳于缇萦的上书所感动,废除了肉刑,制定法律说:"凡是应当处以完刑的,改判为城旦舂;用完刑代替髡刑,用笞刑代替劓刑,用带铁钳束缚左右脚趾代替刖刑。应当处以黥刑的,改为髡钳城旦舂;应当处以劓刑的,改为笞打三百;应当处以斩左脚趾的,改为笞打五百;应当处以斩右脚趾的,以及杀人后自首的;以及官吏收受贿赂、枉法徇私的;看守官府财物却监守自盗的;已经定罪之后又再犯笞罪的,都处以弃市之刑。罪犯的案件已经判决,处以完刑为城旦舂的,服满三年改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服满一年,改为隶臣妾;隶臣妾服满一年,免罪成
」后以三章之法,不足御奸,御,止。遂令萧何摭秦法,摭谓收拾。音九问反。摭音之石反。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又制:「狱疑者,各谳所属官长,皆移廷尉,廷尉不能决,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惠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过误之言,以为妖言。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其除之。」又制:「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上造,爵满十六者也。内外公孙,谓王侯内外孙也。耳孙,玄孙之子也,言已远,但耳闻之也。今以上造有功劳,内外孙有骨血属,施德布惠,故事从其轻也。城旦,旦起行理城。舂者,妇人不参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今皆就鬼薪、白粲。鬼薪,已具上。白粲,坐择米,使正白为粲。皆三岁刑也。人年七十已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不加肉刑髡鬄也。若,参及之言也。谓七十以上及不满十岁以下,皆完。除挟书律。挟,藏也。秦律:「敢挟书者,弃市。」
吕太后初,除三族罪。
文帝制:「人有犯法已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孥,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人有罪收其家。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于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具宽恕篇。又感齐女淳于缇萦之言,除肉刑,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趾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此当言髡者完之矣。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及吏受赇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命者,名也,成其罪也。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污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其亡逃及有罪耐已上,不用此令。」在本罪中又重犯者也。具肉刑议篇。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斩右趾者弃市,故入于死。以笞五百代斩左趾,笞三百代劓,笞数既多,亦不活也。
景帝制:「改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译为平民。如果是逃亡在外的以及犯有耐罪以上的人,不适用这条法令。"详见《肉刑议》篇。
从此以后,表面上有减轻刑罚的名声,实际上却仍然在杀人。因为原本应当斩右脚趾的人现在改判死罪;原本应当斩左脚趾的人改为笞打五百,应当处以劓刑的人改为笞打三百,结果大多数人都因笞打而死。斩右脚趾的人改判弃市,所以实际上还是被判处死刑;用笞打五百代替斩左脚趾,用笞打三百代替劓刑,笞打的数目既然很多,受刑的人也大多活不下来。
汉景帝下诏说:"修改法律:把笞打五百改为笞打三百,把笞打三百改为笞打二百。"但受刑的人还是不能保全性命。景帝又下诏说:从今以后,官吏以及各级有职务的官员,接受自己所监督管理的下属或百姓的饮食招待,只要按照所花费用折算偿还,就不予论罪;至于其他财物,如果是故意低价买入、故意高价卖出的,都以贪赃论罪按盗窃处理。官吏调任、免职、罢官后,接受原来所辖属下所赠送、护送的财物的,剥夺爵位贬为士伍,并免除官职;没有爵位的,处以罚金二斤,并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有能够抓获并告发的人,把所收缴的赃物赏给他。
此后,废止了磔刑改称为弃市。在此之前,各种死刑都要在集市上施行磔刑,现在废止了这种做法;如果是妖言惑众、悖逆谋反的重罪,仍然施以磔刑。详见《宽恕》篇。
又下诏说:"年长的老人,是人们所尊敬的;孤苦无依的鳏夫寡妇,是人们所哀怜同情的。应当立为法令:凡是年龄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孕妇尚未生产的,乐师、侏儒,以及盲人,凡是应当审讯拘押的,都要从宽拘押他们。犯了死罪而愿意接受宫刑来赎命的,准许他这样做。"
景帝六年,制定了铸造假钱、伪造黄金者处以弃市之刑的法律。又因为受笞刑的人有的还没打完就已经死了,于是又把笞打三百减为二百,笞打二百减为一百。同时制定了打板子用的棰的规格,棰的长度为五尺,棰柄粗一寸,棰梢薄半寸,都要削平竹节。并规定笞打臀部,在此之前是笞打背部;打完一件案子的刑罚后才能更换行刑的人。从此以后,受笞刑的人
」犹尚不全。「自今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理、所行、所将,行,谓按察。夏孟反。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计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他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他物,谓非饮食。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士伍者,言从士卒之伍。无爵,罚金二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赃」。畀,与也。以所受之赃与捕告者。其后,罢磔曰弃市。先此,诸死刑皆磔之于市,今罢之。若妖逆,则磔之。磔谓张其尸也。具宽恕篇。复下诏曰:「长老,人所尊敬也;鳏寡,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孕者未乳,乳,产。师、侏儒,乐师,瞽者。侏儒,短人,不能走。当鞫系者,颂系之。颂读曰容。容宽不桎梏。罪死欲腐者,许之。」如腐木不生实矣。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又以笞者或至死未毕,复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百。其定棰令,棰,策也,所以击者也。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末薄半寸,皆平其节。「笞臀,先时笞背。毕一罪乃得更人」。更人,更易行笞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人易犯之。
孝武征发烦数,人穷犯法,遂令张汤、赵禹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见知人犯法不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缓深故之罪,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宽缓之。急纵出之诛。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萧何本定律九篇,叔孙通又加十八篇,张汤又撰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撰朝律六篇,合为六十篇。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以例相比况。文书既繁,主者不能遍睹,或罪同而论异。具舞紊篇。
孝宣制:「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宣帝患刑法不一,置廷平四人平之。具杂议篇。
成帝鸿嘉初,又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人者也。
哀帝绥和二年,除诽谤诋欺法。
平帝元始中,制曰:「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僻,全
译才能保全性命。然而死刑既然过重,而生刑又变得过轻,人们就容易触犯法律了。
汉武帝时期征发赋役频繁,百姓穷困而触犯法律,于是命令张汤、赵禹逐条制定法令,制定了"见知故纵"、"监临部主"的法律,见到别人犯法而知情不报叫做"故纵",而所监督管理的属官犯罪,主管者也要一并连坐。同时放宽对"深故"之罪的惩处;而加急惩治"纵出"之罪,官吏如果释放了罪人,只要怀疑是故意放纵释放,就要从严急速诛杀。
法律条文总共有三百五十九章,萧何最初制定的《九章律》有九篇,叔孙通又增加了十八篇,张汤又撰写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撰写了《朝律》六篇,合计共六十篇。死罪的条文有四百零九条,涉及一千八百八十二件事例,死罪判决所依据比照的案例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法律文书既然繁多,主管的官员不能全部通晓了解,有时会出现罪行相同而判决结果却不同的情况。详见《舞紊》篇。
汉宣帝下诏规定:"儿子首先藏匿父母,妻子藏匿丈夫,孙子藏匿祖父母的,都不予治罪。如果是父母藏匿儿子,丈夫藏匿妻子,祖父母藏匿孙子,除非罪行是死罪,一般也都不予治罪;如果是死罪,都要上报请示朝廷裁决。"汉宣帝担心刑法执行不一致,设置了廷尉平四人来评议平衡案件的判决。详见《杂议》篇。
汉成帝鸿嘉初年,又制定法令规定:"年龄不满七岁的孩子,如果因斗殴杀人或者犯了死罪的,要上报请示廷尉知晓,可以获得减免死罪的处理。"这符合古代"三赦"当中对幼弱、老迈昏聩之人从宽处理的原则。这些都是法令逐渐趋于稳定、接近古制而便于百姓的措施。
汉哀帝绥和二年,废除了诽谤诋毁欺君的法律。
汉平帝元始年间,下诏说:"此前已经诏令有关官员,恢复对贞节妇女的优待,让女性刑徒回家,实在是想要以此防范邪僻不正之风,保全……"
贞信。及眊悼之人,人八十曰眊,言老昏暗也;七岁曰悼,言未成人,若死亡,可哀悼。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其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他皆无得系。名捕,谓下诏特所捕也。其当验者,即验问。就其所居而问之。定着令。」王莽居摄,翟义、刘信起兵讨莽,莽败之,夷三族。其后陈良、终带叛入匈奴,莽求得,行焚如之刑。具峻酷篇。
译贞信。至于耄眊悲悼之人,人到八十岁称为"眊",是说年老昏聩;七岁称为"悼",是说尚未成人,若是死亡,令人哀悼。刑罚不能施加于这类人,这是圣王所制定的制度。只是那些苛刻暴虐的官吏,多有拘押犯法者亲属中的妇女、老弱之人。皇帝明令晓谕百官:妇女如非本人犯法,以及男子年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其家若不是犯了不道之罪,或是诏书特别点名要捕的,其余的都不得拘押。所谓"名捕",是指下诏特别指名捕拿的。凡是应当验证核问的,就地验问,到其所居住之处询问。将此定为法令。王莽居摄期间,翟义、刘信起兵讨伐王莽,王莽打败了他们,将其三族诛灭。此后陈良、终带叛逃投奔匈奴,王莽求得他们,施行了焚烧之刑。详见《峻酷篇》。
后汉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法网弛纵,无以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后代。文帝遭代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遁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便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请择其善者而从之,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章帝时,郭躬条奏,请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着于令。陈宠又代躬为廷尉,帝纳宠言,制除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又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着于令。宠复钩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音工侯反。溢,出也。曰:「今律令,犯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请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会宠得罪,遂罢。并具宽恕篇。
安帝永初中,法稍苛繁,人不堪之,陈宠子忠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比,例也,必寐反。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西汉文、景已除宫刑,今复除蚕室刑者,是当时虽有文而未悉断,武帝时,司马迁犯法,下蚕室,即其事矣,今申明除之。解赃吏三代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狂易,谓狂而易性也。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
献帝初,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版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议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于是旧事存焉。
曹公秉政,欲复肉刑,陈群深陈其便,锺繇亦赞成之,孔融、王修不同其议,遂止。具肉刑议篇。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以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后,有大女刘朱,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朱减死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
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译后汉光武帝留心于各类司法案件,然而自从王莽篡位之后,旧有的典章制度已不复存在,法网松弛放纵,无法用来惩戒整肃。梁统上疏说:"臣私下见到,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死刑判决的案件有三十四件,哀帝建平元年,减轻死刑判决的案件有八十一件,其中四十二件亲手杀人的案件,都比死刑减轻一等处理。自那以后,人们轻易触犯法律,官吏也容易杀人。臣愚见认为,刑罚不应一味追求从轻,而应力求恰当。因此五帝时有流放、诛杀、放逐、处死的惩罚,三王时有大辟、刻肌的刑罚,这都是用来铲除残暴、去除祸乱的手段。高帝制定法律,传给后代。文帝遭逢承平安康的时代,顺应时势施行恩德,废除肉刑和相坐连坐之法,天下几乎太平。武帝正值中原全盛之时,征伐远方,百姓困顿疲敝,豪杰之士触犯禁令,奸邪官吏玩弄法律,所以加重了对逃亡藏匿者的惩罚科条,制定了明知故纵的法律。宣帝遵循正道、把握要领,来治理天下,臣下奉行法令,不逾越规矩准则,天下称为安定。孝元帝、孝哀帝即位时间短暂,丞相王嘉等人便在数年之间,削减废除先帝的旧有约束,穿凿附会曲解法令,共有一百多件事。臣选取其中特别妨碍政务的,逐条上奏。恳请陛下选择其中好的加以采用,制定不可更改的常法。"当时廷尉议论,认为推崇刑罚、严峻法律,并非贤明君王当务之急,于是此事作罢。
章帝时,郭躬逐条上奏,请求把可以从轻处理的四十一件重案,写入法令。陈宠又接替郭躬担任廷尉,皇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议,下令废除钻钻等各种惨酷的科条,解除对妖言邪恶之事的严禁,又废除了苛细牵强的请谳案例五十多件,写入法令。陈宠又核查勘定律令,凡是刑法超出《甫刑》规定的部分,都上奏加以废除,钩,如同勘验的意思,读音为工侯反。溢,是超出的意思。他说:"如今律令中,犯死刑的有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超出《甫刑》规定的有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其中四百一十条为大辟,一千五百条为耐罪,七十九条为赎罪。请让三公、廷尉共同评定律令,可以施行的,大辟保留二百条,耐罪、赎罪保留二千八百条,合计三千条。其余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详加删除。"恰逢陈宠获罪,此事就此作罢。相关内容都记载在《宽恕篇》中。
安帝永初年间,法律渐渐苛刻繁琐,人们难以承受,陈宠的儿子陈忠又担任尚书,大致依照陈宠的想法,上奏三十三条,作为断案的比照条例,比,即例的意思,读音必寐反。用来减省请谳的弊端。又上奏废除蚕室之刑;西汉文帝、景帝已经废除宫刑,如今又废除蚕室刑,是因为当时虽有文告但并未彻底废止,武帝时,司马迁触犯法律,被处以蚕室之刑,就是这件事,如今重申并明确废除它。又上奏解除赃官三代禁锢的法令;又规定精神失常杀人的,可以减轻从重罪;狂易,指狂乱失去正常心性。母子兄弟互相顶替受死的,予以准许,赦免被顶替的人。
献帝初年,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写了《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版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折狱》,共二百五十篇。又收集议论驳难三十篇,按类归并,共八十二件事。于是旧有的典章制度得以保存下来。
曹公掌权时,想恢复肉刑,陈群极力陈述其便利之处,锺繇也赞同支持,孔融、王修不同意这一议论,此事于是作罢。相关内容都记载在《肉刑议篇》中。于是就制定了甲子科,规定应受釱左右趾之刑的人,改用木制刑具代替,这时因为缺乏铁器,所以改用木制。又因为汉朝律法过于严厉,所以下令依律论罪的人,允许减半处理,让他们服从减半的处置。
魏文帝接受禅让之后,有一个大户人家的女子刘朱,殴打儿媳残酷暴虐,前后有三个儿媳自杀,判定刘朱减死罪,罚入尚方服役,因此颁布了怨毒杀人减死之令。
明帝改定了士人庶人罚金的法令,男子听凭以罚金代替,妇人加笞刑仍依照鞭督之例处理,因为妇人身体裸露不便的缘故。当时所使用的旧律,其条文起源于魏文侯的老师李悝。李悝撰次各国法律,著成《法经》,认为称王者施政,没有比防范盗贼更急迫的,所以其律法从盗、贼开始;因盗贼必须审讯捕获
时所用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着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传习,以为秦相。汉承其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又司徒鲍昱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代有增损,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诏,但得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刑制,命陈群、刘邵等删约旧科,旁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
旧律所以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掠、恐喝、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掠律。贼律有欺谩、诈伪、踰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临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又有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擅兴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乏及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之罪腰斩,不宜复为法,故复别为之留律。
译,所以又著有囚、捕二篇;其中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内容归为《杂律》一篇;又用《具律》来统一规定加减刑的原则:因此所著共六篇而已,然而都是关于罪名的制度。商鞅传习这些内容,因此担任秦国宰相。汉朝承袭其制度,萧何制定律法,废除了参夷连坐之罪,增加了部主见知的条款,增补事律中的兴、厩、户三篇,合计为九篇。叔孙通增补律法所未涉及的内容,编成《傍章》十八篇,张汤编《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编《朝律》六篇,合计六十篇。此外汉代判决案件,汇集成《令甲》以下三百多篇,又有司徒鲍昱撰写《嫁娶辞讼决》,作为法律条例的都目,共九百零六卷。历代都有增减,轻重也各有不同。而条文互相牵连贯通,上下相互蒙盖包含,虽然大体上是不同的篇章,实际上互相采纳收录。《盗律》中有涉及伤害的条例,《贼律》中有涉及盗窃的条文,《兴律》中有涉及上诉审案的法条,《厩律》中有涉及逮捕的事项:像这样的情况,交错混杂没有一定规律。后人产生了自己的见解,各自撰写章句注解,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各家儒生的章句注解有十几家,每家都有数十万字。凡是判罪时应当依据引用的条文,合计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共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字数越发繁多,阅览者越发感到困难。天子于是下诏,只准使用郑玄的章句注解,不得杂用其他各家的说法。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国家所看重的东西,然而在私下议论中却被人轻视贬低;狱吏,是百姓性命所系托付的人,然而在选用官员时却被人看轻。请求设置律博士,让他们辗转相互传授教学。"然而律文繁杂宽泛,案例条目众多,人们舍本逐末,负责断案的官吏——比如廷尉狱吏范洪收受囚犯二丈绢帛,就依附从轻的法条论罪;狱吏刘象接受嘱托偏袒拷问,致使囚犯张茂死亡,就依附从重的法条论罪。范洪、刘象虽然最终都被处以弃市之刑,然而轻纵枉法的现象仍然相继不断。此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法制度,命陈群、刘邵等人删削简约旧有条文,广泛采纳汉律,制定为魏国法律,制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多篇。其序文大略说:
旧律之所以难以通晓,是由于六篇篇数太少的缘故。篇数少则条文粗略,条文粗略则涉及的事项就少,事项少则罪行容易遗漏。所以汇集罪名条例而作为《刑名》,列于律法之首。
《盗律》中有劫掠、恐喝、和卖买人等条款,还有关于持质的科条,这些都不属于盗窃之事,所以分出来另立为《劫掠律》。《贼律》中有欺谩、诈伪、逾越封疆、假托诏命等条款,《囚律》中有诈称生死的条款,《令丙》中有诈称自身已获赦免的条款,此类事项种类繁多,所以分出来立为《诈律》。《贼律》中有毁伐树木、杀伤人畜财产以及各种遗失官印之事,《金布律》中有毁损失去公家财物之事,所以分出来立为《毁亡律》。《囚律》中有告发弹劾、传送覆核的规定,《厩律》中有告发谋反、接受逮捕的规定,科条中有登闻申诉之词,所以分出来立为《告劾律》。《囚律》中有拘系囚犯、审讯案件、判决案件的法条,《兴律》中有上诉审案之事,科条中有拷问案情、上报审议的规定,应当另立篇章,所以分出来立为《系讯律》《断狱律》。《盗律》中有官员受所监督管辖之人财物枉法的条款,《杂律》中有假借不廉的条款,《令乙》中有呵斥人索取钱财的条款,科条中有验证使者受贿的规定,这些事项性质相类,所以分出来立为《请赇律》。《盗律》中又有羞辱强盗的条款,《兴律》中有擅自兴发徭役的条款,《具律》中有出卖官物呈报的条款,科条中有擅自修建房舍之事,所以分出来立为《擅兴律》。《兴律》中有缺乏徭役、拖延不办的条款,《贼律》中有储备物资不周备的条款,《厩律》中有军事所需缺乏的条款,以及旧有的典章中有奉诏不谨慎、不遵照施行诏书的规定,汉朝施行时,凡有小的过失欠缺或不如诏令要求的,动辄就以不遵照施行诏书之罪弹劾处以腰斩,不应当再作为法律,所以又另外分出来立为《留律》。秦代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等制度,汉初承袭秦制没有更改,后来因为费用太大而渐渐削减,
秦代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偿,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盖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者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有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雠,所以止杀害也。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代所改。其大略如是。
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已出之女。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无辜受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司马文王继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太密,于是命贾充、郑冲、荀顗、荀勖、羊祜、王业、杜友、杜元凯、裴楷、周雄、郭颀、成公绥、柳轨、荣邵等定法令,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译所以后汉只设置骑置,因此废除《厩律》,取其中可用而适合归并的内容,编为《邮驿令》。其中关于告发谋反、接受逮捕验证的内容,另外归入《告劾律》。上报变故之事,编为《变事令》。以警报紧急情况告知的规定,与《兴律》中烽燧的规定以及有关科令的内容,编为《惊事律》。《盗律》中有归还赃物给失主的规定,《金布律》中有罚赎缴纳赔偿、以黄金折价偿还的规定,科条中有平定评估赃物赔偿之事,编为《偿赃律》。大概律法最初制定时,没有免除连坐的条文,张汤、赵禹才开始创立监临部主、见知故纵的条例:其中明知情况而故意不举报弹劾的与犯人同罪,因过失而未举报弹劾的各以赎罪论处,如果既不知情又未见到情形的则不予连坐,因此条文简约而条例通行。科条制定的规则是,每条都有违反科条的情形,不觉察、不知情的从坐免除规定不再逐一分别列举,然而免除连坐的情形繁多,应当总括为免例,以省简科条条文,所以又制定其中的原由条例,编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关于教令制度的条文,凡是本条没有从坐规定的,都应当从此处取法。总计新定增加十三篇,加上原来的五篇,合计十八篇,相较于正律九篇是增加了,相较于旁章科令则是精简了。
又依照古代的义理,制定为五刑。其中死刑有三等,髡刑有四等,完刑、作刑各有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共计三十七种名目,列为律法之首。又修改《贼律》,把言语犯上以及冒犯宗庙园陵的行为,称为大逆无道,处以腰斩,家属连坐,但不牵连到祖父母、孙子。至于谋反大逆之罪,则临时捉拿,或投入水中,或斩首碎尸,诛灭其三族,这不列入律令之中,是为了严厉杜绝这类恶行的痕迹。贼杀他人后因被弹劾而逃亡的,准许依照古义,允许被害者的子弟追杀凶手。若遇到赦免以及因过失误杀的,不得报复杀害,是为了制止杀戮伤害的蔓延。杀害继母与杀害亲生母亲同罪,是为了防止继母与亲母之间产生嫌隙。废除异子之科条,使父子之间不因财产而分异。殴打兄姊者加重刑罚至五年,是为了彰明教化。囚徒诬告他人谋反的,罪及亲属,与善良之人有所区别,是为了使其受牵累从而减少刑罚、平息诬告。修改投书弃市的科条,是为了减轻刑罚。纠正篡夺囚犯处以弃市之罪的规定,是为了断绝凶恶强横者假借正义之名的行径。凡是二年以上刑罚的,废除家人乞求覆审的制度,是为了减省繁琐的诉讼。修改各郡不得自行选择伏日的规定,是为了统一风俗。
这些都是魏代所改定的内容,其大概情况如此。
司马景王辅佐朝政时,犯大逆之罪的人,法律规定其刑罚牵连已经出嫁的女儿。毌丘俭被诛杀时,他儿子毌丘甸的妻子荀氏依法应当连坐处死,她的族兄荀顗上表向魏帝陈情,请求赦免她的性命。皇帝下诏准许她离婚。荀氏所生的女儿毌丘芝,是颍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依法应当连坐处死,因怀有身孕而被关押在狱中。荀氏向司隶校尉何曾陈情求恩,请求自己没入官府为奴婢,以此赎取毌丘芝的性命。何曾对她感到怜悯,让主簿程咸上奏议论说:"臣认为妇女有三从的道理,没有自主决断的权力,出嫁到别的家族,就要为父母降低服丧的等级,这是彰明其嫁作外姓之人的礼节。然而父母有罪就要追加处罚,夫家一党被诛杀又要随之受戮,一个人身上,同时受到内外两方面的刑罚。如今女子既已出嫁,就成为异姓人家的妻子;如果她生育子女,就成为别的家族的母亲。让她无辜受戮,会伤害孝子的心意。况且男子尚且不因他所属别族之罪而受罚,而女子却单独在两个家族中都要受戮。臣认为,未出嫁的女子应当跟从父亲一方的连坐,已经出嫁的女子则可以跟从丈夫一方的处罚。"于是皇帝下诏改定律令。
司马文王接续执掌魏国政权,忧虑前代律令繁杂,陈群、刘邵虽然曾经过改革,然而法网仍然过于严密,于是命贾充、郑冲、荀顗、荀勖、羊祜、王业、杜友、杜元凯、裴楷、周雄、郭颀、成公绥、柳轨、荣邵等人制定法令,在汉代九章的基础上增加十一篇,仍旧依照原有的类别,端正其体例名称,把旧律中的《刑名》改为《法例》,把《囚律》辨析为《告劾》《系讯》《断狱》,把《盗律》分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依据事类另立《卫宫》《违制》,又将《周官》改撰为《诸侯律》,合计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清除其中苛细污秽的部分,归于有益于时世的内容。其余不适宜废除的内容,比如军事、田农、酤酒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顺从人心
蠲其苛秽,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锢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小女人当罚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 刑法二
刑制中
晋 东晋 宋 齐 梁 陈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颁新律。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倡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罚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
译,就权宜设置相关法条,等到太平之时再予废除,所以不编入正律,全都作为令来处理。凡施行的制度,用来设立教化的,如果违反法令而有罪就归入律法之中;其中平常的品式章程,各自归还有关官府,作为惯例旧事。减少了枭首、腰斩、族诛及从坐的条款,废除了谋反者所收养的义子及出嫁的女儿都不再连坐处以弃市,减省了因禁锢而互相告发的条款,去除了追捕逃亡者、逃亡者没入为官奴婢的制度。对因过失轻微而误犯、年老年幼及妇女应受罚金、杖刑的,都命令减半处理。加重了对奸淫伯叔母的处罚令,处以弃市。淫乱守寡女子的,处以三年刑罚。推崇嫁娶的礼法要义,一律以下聘礼为正当依据,不受理私下的约定。严格礼教的防范,比照五服等级制度来定罪。总计律令合计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共六十卷。旧事惯例共三十卷。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 刑法二
刑制中
晋 东晋 宋 齐 梁 陈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人修订律令完成,皇帝亲自到场讲解,让裴楷执卷宣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于是颁布新律。此后,明法掾张斐又为律法作注,上表进呈,其要旨说:
律法开篇于《刑名》,是为了确定罪罚的制度;结尾于《诸侯》,是为了完备其政令。
《刑名》是用来统辖罪法的轻重,端正加刑减刑的等级差别,阐明各篇众多含义,补充各章条文的不足,比较列举上下纲领之处。凡是触犯盗贼、诈伪、请赇之罪的,都从此处求罪名,而诸如兴作徭役、水火、畜养、守备等细微事项,都从各自的本名条文中查求。审讯问案时它是心思言语的凭据,逮捕拘系时它是手足行动的凭据,判决案件时它是确定罪名的凭据,《名例》使各种法制归于统一。从始至终,运行不穷,变动没有固定形式,周流于四方,纵横上下没有定向,然而始终不离于法律的范畴之内。
明知而故意犯法的称为"故",本心以为不然的称为"失",违背忠信而欺骗上级的称为"谩",背弃信义、暗藏机巧的称为"诈",有亏礼节、废弃法度的称为"不敬",双方争讼互相冲突的称为"斗",双方和好而互相伤害的称为"戏",没有变故而突然斩杀击打的称为"贼",无意间误犯的称为"过",违逆节义、断绝伦理的称为"不道",凌驾尊上、僭越显贵的称为"恶逆",将要加害而尚未发生的称为"戕",首先倡议提出的称为"造意",两人共同商议的称为"谋",制定并召集众人计划的称为"率",不和顺的称为"强",攻击为恶的称为"略",三人以上的称为"群",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称为"盗",谋取财货之利的称为"赃":以上共二十种,都是律法义理中较为明确的名目。
律法,应当慎重对待其中的变化情形,审察其中的道理。比如不遵照施行诏书,若因无故意而犯,应当从轻处以赎罪。谋反者所在的同伍之人,如果确实不知情,应当从刑处理。这是"故""失"变化的情形。地位低下的人与尊贵的人相斗,都算作"贼",斗殴中动用兵刃、水火加害的,不能算作"戏",因为这是"戏"中较为严重的情形。朝人的房屋道路射箭,不能算作"过",因为这是被禁止的行为。在都城人群众多之处骑马奔驰而致人死亡,应当算作"贼",因为这与"贼"的情形相似。"过失"与"贼"相似,"戏"与"斗"相似,斗殴而误伤旁人又与误犯相似,盗窃时伤害捆绑看守的人与强盗相似,呵斥人索取财物与接受贿赂相似,囚犯口供牵连之人与被告发弹劾的人相似,各种不予受理审判的情形与故意放纵相似,挟持人质与恐吓威胁相似:像这些情形,都是没有固定规律的疑难情况。
五刑不能明白确定时,正之以五罚;五罚不能使人心服时,正之以五过,若心意本善而结果不好,可用金钱赎罪。所以律法制定,活刑不超过十四等,死刑不超过三等,徒刑加重不超过六等,囚禁加重不超过五等,累计服役不超过十一年,累计笞打不超过一千二百下,刑等不超过一年,金等不超过四两。以月计算的赎刑不计算日数,以日计算的劳作不拘泥于月份,以年计算的不因闰月而生疑虑。不因加重而致于死刑,已判死罪的不再加重。不能累加的,因此设有并计之数;不
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喝,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惧,貌在声色;奸贞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疋以上,弃市;即燔宫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殴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取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以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者。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芽之微,致之机格之上,称轻重于毫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也,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
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措之谓之格。
译能并计的,就累加其加重刑罚。以加重论处的,只处以其加重部分;与加重相同的,连同本罪一并处理。不在同一序次的,不予贯通论处。因人犯罪的,与人同罪;因法犯罪的,与法同罪。侵害生命与致人死亡,不可等同其防范程度;亲疏、公私之别,不可用同一标准来教化。礼乐在上位受到推崇,所以减轻其刑罚;刑法在下层得到熟习,所以保全其法度。因此尊卑有序,仁义彰明,九族亲睦,王道得以太平。
律法中有事情状况相似而罪名却互相牵涉的情形,比如凭借威势下手夺取财物的算作强盗,不自知财物已亡而失职看守的算作缚守,威胁之中带有恶言的算作恐喝,不以罪名相威胁而呵斥取财的算作呵人,以罪名相威胁而呵斥取财的算作受赇,劫持召取他人财物的算作持质:这六种,都是凭借威势获取财物而名目各异的情形。至于不索求而对方主动给予的算作受求,因所监管之事而事后索取财物的算作盗赃,接受输入的财物而故意刁难的算作留难,聚敛他人财物积存于官府的算作擅赋,加以殴打侮辱的算作戮辱:诸如此类的情形,都是凭借威势获取财物而罪名相似的情形。
刑罚,是治理事理的官职;法理,是探求实情的关键;实情,是心神的表现。心中有所感触,情绪就会在内心涌动,表现于言语,畅达于四肢,显现于行事之中。因此奸邪之人心中有愧就面色发红,内心恐惧就脸色失常。判断罪行的人务必推究其本心,审察其实情,精究其事实,近处取法于自身,远处取法于外物,然后才可以正确定罪量刑。仰手的姿态似在乞求,俯手的姿态似在夺取,捧手的姿态似在致谢,比划的姿态似在诉说,拱臂的姿态似在自首,挥臂的姿态似在格斗,庄重矜持的神态似在示威,怡然愉悦的神态似有福气,喜怒忧惧,都表现在声音神色之中;奸邪贞正、勇猛怯弱,都可从其目光呼吸中察知。开口有言而当有所禁的算作告发,下手有所禁而妄动的算作贼害,喜悦之人杀死怒气之人的算作戏杀,怒气之人杀死喜悦之人的算作贼杀:诸如此类的情形,若非精察至极,就不能穷尽其中的道理。
律法中的《名例》,并非正文却含义分明。比如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除非杀伤人命,其他都不予追究,即使诬告他人谋反的,也要反坐其罪。十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告发他人;即便是奴婢冒犯主人,主人也可当场将其杀死。贼人焚烧他人房舍积聚的财物,盗窃赃物达五疋以上的,处以弃市;那么焚烧官府积聚财物盗窃的,也应当与此同罪。殴打他人的,教唆指使者与其同罪;那么如果指使他人殴打自己的父母,就不可与一般同行者同等重罪论处。至于拾得遗失之物而强行夺取、强行索要之类的情形,没有归还赃物的法律条文时,随例判给失主即可。法律中各种不敬之罪、违反礼仪失去法度的情形,以及所犯罪行是为公还是为私、赃物是否入身,都应随事情轻重取法度量,用比照的方式来求其名目。
法理这个东西,是精深玄奥的妙理,不可以用单一的方式来施行;律法这个东西,是幽深难明的奥义,不可以用单一的体例来固守。有的要计算过失来配定罪行,有的要变通简化来遵循常规,有的要随事而尽情理,有的要取舍而顺应时势,有的要推重情节来立下防范,有的要引轻从宽来就近下限。公私之间废止回避的适宜之处,以及删削增减轻重的变化,都是执法者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观察端倪来处理的。运用法律、把握准则的人,要在尚未成文规定之中细加体察,采集其中细微的根芽苗头,将其归纳到规范准则之上,权衡轻重于毫厘之间,考订类比于反复推详之中,然后才可以做到法理正当、刑罚公正。
奉行圣人经典的人如同手持刀刃和绳墨,刀刃胡乱加害就会伤及事物,绳墨胡乱弹划就会侵犯正直。枭首是恶行中最严重的,斩刑是罪行中最重大的,弃市是死刑中较轻的,髡作是刑罚中带有威慑的,赎罚是对过失的一种告诫:君王设立这五种刑罚,是为了珍视君子而威慑约束小人,所以要作为谨慎警戒的常法,都是效仿《周易》中变通的道理。
凡是有形而超乎其上的称为"道",有形而处于形体
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律之义也。
东晋元帝为丞相,在江东承制。时百度草刱,议断不循法,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簿熊远奏曰:「自军兴以来,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谘,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盖麤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家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考父祖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今诏书宜除者多,有便于当今,着为正条,则法差简易。」元帝令曰:「先自元康以来,事故荐臻,刑禁滋蔓。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
宋文帝时,蔡廓为侍中,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议咸以为允,从之。
时王弘上疏曰:「主守偷五疋,常偷四十疋,并死,太重。请加主守至十疋,常偷至五十疋。」具宽恕篇。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杀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送,秀之谓:「律文虽不明部人杀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与悠悠杀人曾无一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
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州狱曰:「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贱吏,非能异于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覆辩,必收声吞衅,然后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齐武帝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文殆灭。
译之下的称为"器",推而广之施行的称为"通",举而落实实行的称为"格"。刑杀之刑,好比冬日雷震电闪的景象;髡罪之刑,好似秋日草木凋零的变化;赎失之刑,则如同春天阳气萌动而带有悔恨的瑕疵。五种刑罚各成章法,都相互依据准则,这正是法律的义理所在。
东晋元帝担任丞相时,在江东承受皇帝旨意执掌大权。当时各种制度刚刚草创,议论断案不遵循法律,人人各持异议,判决高低没有一定标准。主簿熊远上奏说:"自从军事兴起以来,遇事就改变制度,早上定的规矩晚上就改动,以致主管官员不敢自行依法办事,每每都要请示咨询,把责任推给上级长官,这不是治理政事应有的体统。如果本曹处理事务不合乎法令,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弹劾纠正,不应擅自变通开合,来破坏已成的定制。按照法律来说,这本是粗略的方法,并非精妙的道理,法律曲折权衡人情事理,是为了成就法律本身罢了。如果每每顺随人情,动辄更改法律制度,这就是用人情来破坏法律。法律不能统一,这就叫做多门并出,会开启人情干预的门路,扩大私下请托的漏洞,这不是先王立法的本意。凡是发表驳议的人,如果与律令的节度不合,应当结合经传及以前的成例故事,不得任凭自己的私意来破坏已定的法律。臣认为应当命令录事重新制定条例制度,凡是提出议论的人,都应当援引律令经传作为依据,不得只凭主观意见发表看法,没有依据凭准,从而损害旧有的典章。"当时元帝以权宜行事为由,还未能采纳这一建议。而河东人卫展担任晋王的大理,考察检核旧有的案例,发现有不合情理的地方,又上书说:"如今施行的诏书中,有拷问儿子来正明父亲死罪的规定,或者鞭打父母来追问儿子的下落。近来主管官员所称引的庚寅诏书,规定全家逃亡的,家长要处斩。如果家长本身就是逃亡的主谋,处斩虽然重,尚且可以理解;假设是子孙犯了罪,却要拷问父祖逃亡的下落,逃亡的明明是子孙,而父祖却要遭受这种酷刑。这样有伤人伦、破坏教化的情形还有很多。使得相互隐瞒庇护的道理丧失,那么君臣之间的大义也就随之废弃;君臣之义废弃了,那么冒犯上级的奸邪之事就会滋生。如今诏书中应当废除的内容很多,有利于当今形势的,应当明文规定为正式条款,这样法律就会相对简明。"元帝下令说:"自从元康年间以来,各种变故接连发生,刑罚禁令也随之滋生蔓延。大理所上奏的内容,应当在朝堂上会同商议,废除那些不可施行的诏书,这正是我虚心希望做到的事情。"
宋文帝时,蔡廓担任侍中,建议认为:"审讯案件不应让子孙出面陈述供词,明确指出父祖的罪行。这种做法有损教化、伤害人伦感情,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从今以后只让家人与囚犯相见,不再有请求覆审申诉的做法,这样便足以说明囚犯服罪,不必再要求家人出面陈述供词。"朝廷议论都认为这样公允,于是采纳施行。
当时王弘上疏说:"看守者监守自盗五疋财物、平常盗窃四十疋财物的,都判处死刑,太重了。请求将看守者监守自盗的标准提高到十疋,平常盗窃的标准提高到五十疋。"相关内容记载在《宽恕篇》中。刘秀之担任尚书右仆射,请求改定制度法令,其中有关部属杀害长吏的疑难科条,议论者认为如果恰逢赦免就应当加以流放发配,刘秀之则认为:"律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部属杀害官长的处理原则,如果恰逢赦免只是流放发配,那便与随随便便杀人的处理毫无差别。人们敬重官长,如同敬重父母一般,实施加害的人即使遇到赦免,也应当将其交付尚方服役,让他终身受苦,其家属令其补入军役。"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
谢庄担任都官尚书,上奏改定州狱制度说:"过去的制度是官长审结囚犯案件后,郡里派遣督邮案验核实,随即执行刑罚。督邮是地位低贱的官吏,其能力并不比官长高明,虽有案验核实的名义,却没有认真研究审察的实际。臣认为这一制度应当革除。从今以后凡是判处重罪的囚犯,县里审讯定案完毕后,将案情上报郡里,并且一并解送囚犯本人,委托郡太守亲自复核审辩,务必等到囚
梁武帝制,依周、汉旧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能言齐王植之律,于是使损益旧本,以为梁律。天监初,又令王亮等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制刑为十五等之差:弃市以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刑二岁以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疋;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疋;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疋;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罚金四两者,男子二疋;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四等之制。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犯罚,违捍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之舌反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头围寸三分,小头八分半。法杖围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寸一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余半后决,中分鞭杖。老小于律令当行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者,以熟靼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以上及女人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
译犯认罪服刑、真心悔过之后,然后再执行死刑。如果郡太守不能决断的,就上报到廷尉处。京畿以外的地区,就转送刺史处理,刺史如有疑难,也归属台省审理。务必做到死者没有怨恨,生者没有遗憾。"
齐武帝命令删定郎王植之汇集注解张斐、杜预的旧律,合编为一部书,共一千五百三十条。此事尚未施行,其书的文字大多已经散失。
梁武帝制定法律,依照周、汉旧有的做法,允许犯罪的人以财物赎罪。其科条规定,凡是在职官员本人犯罪的,处以罚金。鞭杖督责等轻罪,一律纳入赎刑而停止实际执行的鞭杖之罚。台省令史、士卒想要赎罪的,也予以准许。
当时齐朝的旧郎官蔡法度,能够讲述齐朝王植之所定律法,于是让他增删旧本,作为梁朝的律法。天监初年,又命令王亮等人重新制定为二十篇:第一是刑名,第二是法例,第三是盗劫,第四是贼叛,第五是诈伪,第六是受赇,第七是告劾,第八是讨捕,第九是系讯,第十是断狱,第十一是杂,第十二是户,第十三是擅兴,第十四是毁亡,第十五是卫宫,第十六是水火,第十七是仓库,第十八是厩,第十九是关市,第二十是违制。其刑罚制定为十五等的差别:弃市以上的属于死罪,重罪的要枭首示众,其次的则处以弃市。刑期两年以上的算作耐罪,是说各按其技能而加以任用役使。有髡钳五年刑,笞打二百下,可赎买绢帛,男子六十疋;又有四年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年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年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一两以上的算作赎罪。赎死罪的,需金二斤,或男子折算十六疋;赎髡钳五年刑、笞二百的,需金一斤十二两,或男子十四疋;赎四年刑的,需金一斤八两,或男子十二疋;赎三年刑的,需金一斤四两,或男子十疋;赎二年刑的,需金一斤,或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的,男子六疋;罚金八两的,男子四疋;罚金四两的,男子二疋;罚金二两的,男子一疋;罚金一两的,男子二丈。女子的标准各按一半计算。五刑不能明确判定时,就正之以五罚;五罚仍不能使人心服时,就正之以五过,以赎罪论处,所以制定了这十四等的制度。又制定九等的差别:有一年刑,半年刑,百日刑,鞭杖一百下,鞭杖五十下,鞭杖四十下,鞭杖三十下,鞭杖二十下,鞭杖十下。又有八等的差别:第一是免官,加杖督一百;第二是免官;第三是夺去劳绩百日,杖督一百;第四是杖督一百;第五是杖督五十;第六是杖督四十;第七是杖督二十;第八是杖督十。论罪应当加重的向上就近一等,应当减轻的向下就近一等。凡是关押在狱中的囚犯,如果不肯当即招认服罪,应当施加拷讯处罚的,不得因其是士人而有所区别对待。如果士人触犯法律,抗拒不肯招认,应当施加拷讯处罚的,应当先参酌议论上报请示,然后再依法执行。断绝饮食三日的,允许家人送进二升粥食。女子及老人小孩,要满一百五十刻才给予粥食,满一千刻才停止。囚犯所戴的枷械、手铐、斗械以及钳具,都各自设有轻重大小的差别,并制定为固定制度。至于鞭刑所用的鞭子,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种等级的差别。制鞭,用生皮制成,带有棱边;法鞭,用生皮制成,去掉棱边;常鞭,用熟皮制成,靼,音舌反,也去掉棱边。都做成鹤头形的鞭纽,长一尺一寸。鞭梢长二尺七寸,宽三分,鞭柄长二尺五寸。杖都用生荆条制成,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的差别。大杖大头周长一寸三分,小头八分半。法杖周长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周长一寸一分,小头极细。各种督责处罚,重罪不超过五十下、三十下,轻罪则为二十下。应当笞打二百下以上的,先笞打一半,剩余一半留待日后执行,中分鞭杖之刑。老人小孩依照律令应当施行鞭杖处罚的,都减半执行。应当施以法鞭、法杖之刑的,可以用熟皮鞭、小杖代替。超过五十下的,逐渐执行。将官、吏员以上以及妇女应受处罚的,用罚金代替。凡是因职位而应受处罚以及律令中指名规定处罚的,不适用这一规定。各种审讯拷问的处罚,都用熟皮鞭、小杖执行。制鞭、制杖、法鞭、法杖,除非有特别的诏令,都不得使用。诏令中规定,在京师执行鞭杖之
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资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黵音都感反。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征者,并颂系之。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与尚书参共录之。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又有令三十卷。其后,除赎罪之科。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十一年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帝优借朝士,有罪多屈法申之,百姓有犯则按法。具舞紊篇。
议曰:夫按法用刑,诚难差异,然酌于人情,通于物理,衣冠之与黎蒸,如草木之有秀茂,若戮一士族,虽或无冤,如摧茂林,薙翘秀,或睹其殄瘁,则多伤悯之怀,使人离心,皆如崩角;若戮一匹庶,纵或小屈,如斩丛拨,蹂荒芜,未觉其雕残,乃鲜嗟叹之议。免俗惶骇,不犹愈乎?傥谓不然,立睹其患。武帝深旨,未可为尤。前志着八议之科,近法有收赎之制,岂比下俚,便令同侪。往事足征,未可多咎。
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搢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终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士人恶逆,虽经赦免死付冶,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
译刑的,都在云龙门执行。怀孕的女子,不得予以处罚。凡犯谋反、谋叛、大逆等罪的,都处以斩刑。其父子及同产的男性子孙,无论年长年幼,都处以弃市。母亲、妻子、姊妹以及应当连坐处以弃市的,其妻子、女儿、侍妾同样没入奚官为奴婢。其家财都没收归官。凡因劫掠而犯罪的都处斩,妻子儿女补入军役。遇到赦免而得以减死的,在脸上刺字标明"劫"字,黵,音都感反。判处髡钳之刑的,罚入冶炼作坊为终身锁士。其下又有谪罚发配充当材官冶士、尚方锁士的,都根据罪行轻重差别设定服役年数,其中罪行严重的有的要终身服役。士人另有禁锢的科条,也按照罪行轻重设定差别。凡是触犯清议的,则终身不得列于士流。耐罪囚犯中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的,以及孕妇、盲人、侏儒本应戴戒具拘系的,还有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至亭侯以上官员的父母妻子,以及所犯之罪并非死罪而被除名的罪犯,二千石以上官员非因囚车押解征召的,都予以宽容看管,不加戒具。丹阳尹每月初一到建康县,命令三位官员共同参与核录案件,审察判决是非曲直。尚书中当值负责录案的月份,也与尚书一同参与核录案件。总计所定罪行条款共二千五百二十九条。又另有法令三十卷。此后,废除了赎罪的科条。旧有的狱法规定,丈夫犯罪,牵连逮捕妻儿;儿子犯罪,牵连逮捕父母。天监十一年下诏说:"从今以后,被捕谪罚的人家,以及应当被拘禁服役的人,如果家中有年老年幼的人,可以暂缓押解遣送。"十四年,又废除了黵面刺字的刑罚。皇帝对朝中士人多加优待宽容,即使有罪也大多曲法宽宥申理,而对百姓有罪则依法惩处。相关内容记载在《舞紊篇》中。
评议说:依法执行刑罚,确实难以有所差异对待,然而斟酌人情,通达事理,士族衣冠之人与平民百姓相比,就好比草木中格外茂盛秀出者,如果诛戮一个士族之人,即便或许并无冤屈,也如同摧折茂密的树林、拔除秀出的花木,人们看到这种凋残景象,往往会心生怜悯哀伤之情,使人心离散,都如同额角崩溃一般痛心;如果诛戮一个平民百姓,纵然有时判决略有偏差,也如同斩伐丛生的荒草、践踏荒芜之地,人们尚未察觉其中的凋残,因而少有嗟叹议论的声音。免除世俗的惶恐惊骇,不是更好吗?倘若认为不是这样,立刻就能见到其祸患。武帝这一深意,不应当被指责为过错。前代典籍中著有八议的科条,近代法律中有收赎的制度,这岂能与下层平民相比,就让他们同等对待。以往的事例足以作为例证,不应当过多加以责难。
陈武帝命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与制定律令,又命令徐陵等人主持此事,制定律法三十卷,科条三十卷。其中制度唯独看重清议禁锢的科条。至于士族之人,如果犯有亏损名教之罪,不孝以及内乱之罪的,终身不得列于士流;此前与其结为姻亲的士人家族,允许妻家夺回女儿另嫁他人。凡是缴获了敌方的贼帅、士人所犯的严重悖逆之罪,即便遇到赦免而免除死罪、罚入冶炼作坊服役,也允许携带妻子一同入役,不限定服役年数。此外还保留了赎罪之律,以及父母缘坐连坐的规定……
之刑。自余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昭然而不款伏,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着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并着械,徒并着锁,亦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着三械,加拲手:至市,脱手械及拲手焉。拲,音拱,两手曰拲。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朔日,八节、六斋日,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译…(这一等)刑罚。其余全都采用梁朝的法律。
凡赃物证据确凿而犯人不肯招供的,就让他上"测"站立。所谓"立测",是用土筑成土墩,高一尺,上部呈圆形,刚好只能容犯人双脚站立。先用鞭打二十下、笞打三十下,然后戴上两副刑具和手铐,再让他站到土墩上。每次上测七刻钟,一天上两次。连续三个七天(二十一天)上测,每隔七天施行一次鞭刑。凡是经过的鞭打笞杖,合计共一百五十下,如果犯人熬过而始终不招供的,就免除死罪。
其中处以髡刑加鞭刑、判五年徒刑的,比死罪降一等,用双重枷锁锁禁。五年以下的徒刑,都用单重枷锁。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如果本人有官职,可折抵两年,其余年限一并服劳役。判三年徒刑的,如果有官职,可折抵两年,其余一年可以用财物赎免。如果是因公事出现过失而获罪的,罚金了事。判两年徒刑的,有官职的人可以用财物赎罪了结。判一年徒刑的,即使没有官职,也可以用财物赎罪了结。至于贫寒的平民百姓,则按规定直接施以鞭杖之刑(不得赎免)。
囚犯一律戴上刑具,服劳役的犯人一律戴上枷锁,这些都不因官阶品级而有所区别。
死罪犯人将要行刑时,乘坐无遮盖的车子,戴着三副刑具,再加上拲手(双手合铐),到了刑场,才解去手铐和拲手。(拲,读音同"拱",指把双手铐在一起。)
在集市上执行死刑的,如果赶上夜晚,须等到天亮;如果赶上下雨,须等到天晴;每月初一(朔日),以及八节、六斋日,还有月亮运行到"张""心"两宿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
廷尉寺作为北狱,建康县作为南狱,两处都设置正、监、平等官职。
另外还规定:经常在三月份,由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为三公记录、审理冤屈之事;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则亲自巡视京城中各处监狱以及冶署,审察囚犯中的冤情。
后魏起自北方,属晋室之乱,部落渐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人乘宽政,多以违令得罪,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然。其后,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人相杀者,听与死家牛马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及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至太武帝神中,诏崔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沈诸泉。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痼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踰四十九。论刑者,部主具状,公交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其后,因官吏黩货,太延中,诏吏人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于是凶悖者求得牧宰之失,乃贪暴于闾阎。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初,盗律赃四十疋致大辟,人多慢政,乃减至三疋。十一年,诛崔浩。具峻酷篇。正平初,又令胡方回、游雅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条,门房之诛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文成帝太安中,以庶士多因酒致酗讼,制禁酿酒,沽、饮皆斩,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程。增置候官,伺察诸违。犯赃二丈,皆斩。具峻酷篇。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至献文帝,除口误,开酒禁。
故事,斩皆裸形伏櫍。砧也。孝文太和初,制不令裸形。又令高闾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时法官及州县多为重枷,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吏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辞者,不得大枷。」律:「枉法十疋,义赃二百疋,大辟。」既颁禄制,更定义赃一疋,枉法无多少,皆死。赇谒之路殆绝。帝哀矜庶狱,罪人多全命徙边。其后,又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丁子孙,又无周亲者,仰按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
宣武帝正始初,尚书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请造大枷长丈三尺,喉下长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
译后魏起自北方,遭逢晋室大乱,部落逐渐强盛,其君主便严峻刑法,凡事多用军令处置。百姓习惯了宽松的政令,很多人因违反军令而获罪,被处死的人数以万计。于是国中骚动不安。此后规定,凡应处死者,允许其家献纳金马以赎罪。犯大逆之罪的,亲族男女不论老幼皆斩首。男女不依礼法私通的,皆处死。杀人者,允许用死者家的牛马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来平息此事(不予问罪)。不设株连追捕之罪。盗窃官物,一赔五倍;盗窃私物,一赔十倍。等到道武帝平定中原之后,忧虑旧制过于严峻,命三公郎王德删除其中的酷法,重新约定刑律法令。
到太武帝神䴥年间,下诏命崔浩制定律令。废除五岁刑、四岁刑,增设一年刑。犯大逆不道之罪的处以腰斩,诛杀其同籍亲属,十四岁以下的处以宫刑,女子没入官府为奴。杀害亲属的,处以车裂。施行蛊毒的,男女皆斩首,焚烧其家产。行巫蛊之术的,令其背负黑色公羊、怀抱狗,沉入水中溺死。应受刑而愿赎罪的可以赎,贫穷者则加鞭刑二百下。京畿地区富人服烧炭役,贫者服清扫厕所之役,女子罚入舂米捣谷之役,患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则罚守苑囿。王官九品,可以用官爵抵免刑罚。妇人应受刑而怀孕的,产后一百天才行刑。十四岁以下的,刑罚减半,八十岁及九十岁以上的,非犯杀人罪不予治罪。拷问不得超过四十九下。判定刑罚时,由主管部门写明详情,经公车署审核辞状,再由三都(官署)裁决。应处死者,需定案奏报朝廷,皇帝亲自过问,若无异议怨言方可行刑。各州郡的死刑案件,都要先申报审核后才能施行。此后,因官吏贪污受贿成风,太延年间,下诏许百姓举报揭发地方长官的不法行为。于是凶恶悖乱之人趁机搜求地方官的过失,借此在乡里贪婪暴虐地敛财。真君年间,因有关官署断案不公平,下诏凡有疑难案件,都交付中书省,依照经义论定裁决。当初,盗窃律规定赃物达四十匹便处死刑,人们多轻慢政令,于是减到三匹即处死。太平真君十一年,诛杀崔浩。详见《峻酷篇》。正平初年,又命胡方回、游雅修改律法,共三百七十条,灭门之诛四条,死刑一百四十五条,徒刑二百二十一条。
文成帝太安年间,因平民百姓多因饮酒而酗酒滋事诉讼,制定禁酒令,卖酒、饮酒的都处斩,但吉凶宾客往来则开放禁令,有一定的日程规定。增设候官一职,伺察各种违法行为。凡犯赃罪达二丈布帛的,皆处斩。详见《峻酷篇》。又增设律条七十九章,灭门之诛十三条,死刑三十五条,徒刑六十二条。到献文帝时,废除因口误获罪的规定,开放酒禁。
按照旧例,处斩时都要裸身伏于砧板上处刑(櫍,即砧板)。孝文帝太和初年,规定不许裸身行刑。又命高闾修改旧律条文,依据旧例增减,共八百三十二章,灭门之诛十六条,死罪二百三十五条,徒刑三百七十七条,废除结伙抢劫的首谋者灭门之罪,律条中最重的只处以枭首。当时法官及州县官吏多使用重枷,又用绳系石块悬挂于囚犯颈上,伤及皮肉甚至骨头,以此强迫其屈打成招,官吏还以此为能事。孝文帝听闻后深感痛心,于是规定:"除非是犯大逆之罪且证据确凿而犯人不肯招供的,不得使用大枷。"律令规定:"贪赃枉法达十匹布帛,或收受不当财物(义赃)达二百匹布帛的,处死刑。"待颁布俸禄制度后,又改定为收受不当财物一匹即处死,贪赃枉法不论多少,皆处死刑。行贿请托之路几乎断绝。孝文帝哀怜各类狱案,多有罪之人保全性命而被流放边疆。此后,又下诏:"犯死罪的人,若其父母、祖父母年老,又没有已成丁的子孙可以奉养,也没有近亲属,应按规定申报后等待批复,此后将此规定编入律令。"
宣武帝正始初年,尚书令高肇等
」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邢峦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得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至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并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散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从之。
齐神武秉东魏政,迁都于邺,群盗颇起,遂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疋,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疋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
北齐文宣帝受禅后,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三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轘音患。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岁七十八疋,四岁六十四疋,三岁五十疋,二岁三十六疋。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赎绢一疋,至鞭百则绢十疋。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名为罪人。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不入奚官,不加宫刑。自犯流罪以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以下,侏儒、笃疾、残废非犯死罪,皆颂系之。
译人上奏说:"杖刑的轻重,鞭刑的长短,法令都有固定的规格,唯独枷具的轻重,此前没有定制。请求制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套住喉部的部分长一丈,两侧通颊木各方五寸,用来惩治大逆及叛国投敌者。"从此枷具、杖刑的制度,才有了较为确定的标准。《法例律》规定:"凡获五等爵位以及官品在第五品以上者,犯罪都可折抵二年徒刑。被免官的,三年之后可听候重新任用,但要降低原先的官阶一等。"邢峦上奏说:"官员如果犯罪本应除名,若用官职折抵刑罚,还有剩余的资历,可以降阶后重新叙用。至于获五等爵位的人,若用爵位折抵刑罚已抵尽,就要永久削除爵位,这就等同于除名处分,与前例实在有所不合。臣以为,凡王公以下有封邑者,犯罪本应除名的,三年之后,应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降为侯,侯降为伯,伯降为子,子降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凡获五等爵位的都依此逐级下降,直至散男为止。至于乡男、散男,已无可降之爵的,三年之后,允许依照其本品的资历重新出仕。"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齐神武帝(高欢)执掌东魏政权,迁都邺城,当时盗贼蜂起,于是制定严厉法令:凡强盗杀人的,主犯从犯皆处斩,其妻子儿女、同籍亲属都罚为乐户。若未杀人,且赃物不满五匹的,主犯处斩,从犯处死,妻子儿女也罚为乐户。小规模盗窃赃物满十匹以上的,主犯处死,妻子儿女发配驿站为奴,从犯流放。
北齐文宣帝受禅登基后,命群臣修订魏朝的《麟趾格》。又商议编纂齐律,多年未能完成。此间断案仍依照魏朝旧律。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高叡等人,上奏《齐律》十二篇:一是名例,二是禁卫,三是婚户,四是擅兴,五是违制,六是诈伪,七是斗讼,八是贼盗,九是捕断,十是毁损,十一是厩牧,十二是杂律。共定罪条九百四十九条。又上奏新令三十卷,大体采用魏、晋旧制。其刑罚制度,刑名共五等:一是死刑,最重的处以车裂(轘,音患),其次是枭首,并陈尸三日,若无街市则陈尸于乡间亭舍;再次是斩刑,身首分离;再次是绞刑,处死但身首不分离。共四等。二是流刑,指所犯之罪本可判死刑,但依情理可以减刑的,鞭笞各一百下,剃去头发,流放到边远地区充当兵卒,不区分路途远近的差别;其中不适合远流的,男子长期服劳役,女子罚为舂米之役,都是六年。三是刑罪,即所谓耐罪。分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五等差别,共五等。各加鞭刑一百下。其中五岁刑的另加笞刑八十,四岁刑加六十,三岁刑加四十,二岁刑加二十,一岁刑不加笞刑。都要戴锁具送去左校署服劳役,但不必剃发。没有保人的要加钳具。妇人则罚为舂米或在掖庭织布。四是鞭刑,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下五等差别。五是杖刑,有三十、二十、十下三等差别。应当加重处罚的向上就近一等,应当减轻的向下就近一等。赎罪过去用金子,现都改用中等丝绢代替:死罪赎一百匹,流刑赎九十二匹,五岁刑赎七十八匹,四岁刑六十四匹,三岁刑五十匹,二岁刑三十六匹。各自都合并鞭笞刑一并折算。一岁刑不加笞刑,则合并鞭刑折算为二十四匹。鞭杖刑每十下,赎绢一匹,到鞭一百下则赎绢十匹。没有丝绢的地方,都按绢的价值折算收钱。从赎笞刑十下以上到死刑,又分十五等差别。应当加减的等次,与正式判决的方法相同。可以赎罪的,是指流内官员及爵位品秩、老幼、残疾、痴呆以及过失犯罪之类的人。凡犯罚绢一匹以及杖刑十下以上的,都称为罪人。犯盗窃及杀人之罪而逃亡的,就在名册上登记其罪状,并将其一房人口罚配为驿户。
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以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桁,户郎反。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以下者,杖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具舞紊篇。
后周文帝秉西魏政令,有司斟酌今古通变,修撰新律。
革命后,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拔迪奏新律,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也。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雠者,造于法造,七报反。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以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
译宗室成员则不登记盗窃之罪,不没入掖庭为奴,也不施加宫刑。凡犯流罪以下可以赎罪的,以及妇人犯刑罪以下的,还有侏儒、重病、残疾之人若非犯死罪,都可戴颂系(轻系具)拘押。判处刑年徒刑的用锁具,没有锁具的用枷,流罪以上加戴手铐脚镣,死罪的用木枷(桁,音户郎反)拘押。执行流刑的鞭笞刑,鞭打其背部,每打五十下,换一次执鞭人。鞭鞘都用熟皮制作,削去棱角。鞭伤长度不超过一尺。笞刑打臀部,中途不换人。杖长三尺五寸,粗的一头直径二分半,细的一头直径一分半。判决杖三十以下的,杖长四尺,粗头直径三分,细头直径二分。官员在职犯罪,鞭杖十下算一负,闲散官职六负算一殿(考核降等),一般官职八负算一殿,繁忙官职十负算一殿,超过殿等的部分,再重新累计为负。又列出十条重罪:一是反逆,二是大逆,三是叛,四是降,五是恶逆,六是不道,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凡犯这十条重罪的,不在"八议"减免或赎罪的范围之内。此后法令明确详审,条款简明扼要,又敕令官宦子弟经常研习法律,所以齐国人大多通晓法律。对于不便定为正式法律的内容,另外制定《权令》二卷,与正律并行。详见《舞紊篇》。
后周文帝(宇文泰)执掌西魏政权,命有关官署斟酌古今,融会变通,修撰新律。
革命(建国)之后,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跋迪上奏新律,称为《大律》,共二十五篇:一是刑名,二是法例,三是祀享,四是朝会,五是婚姻,六是户禁,七是水火,八是兴缮,九是卫宫,十是市廛,十一是斗竞,十二是劫盗,十三是贼叛,十四是毁亡,十五是违制,十六是关津,十七是诸侯,十八是厩牧,十九是杂犯,二十是诈伪,二十一是请求,二十二是告言,二十三是逃亡,二十四是系讯,二十五是断狱。总共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刑罚制度:一是杖刑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二是鞭刑五等,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三是徒刑五等:徒一年的,鞭六十、笞十;徒二年的,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的,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的,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的,鞭一百、笞五十。四是流刑五等:流放卫服(距京畿二千五百里)的,鞭一百、笞六十;流放要服(距京畿三千里)的,鞭一百、笞七十;流放荒服(距京畿三千五百里)的,鞭一百、笞八十;流放镇服(距京畿四千里)的,鞭一百、笞九十;流放藩服(距京畿四千五百里)的,鞭一百、笞一百。五是死刑五等:一是磬(缢杀),二是绞,三是斩,四是枭,五是裂(车裂)。五种刑名各分五等,共合二十五等。不设"十恶"这一名目,但仍严惩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犯恶逆之罪,陈尸三日示众。盗贼成群攻打乡邑及闯入百姓家中的,杀之无罪。若报仇雪恨的,应到官府依法申报(造于法造,"造"音七报反)后再自行杀之,不予治罪。曾经做过盗贼的,要在户籍上注明,唯独皇族宗室不受此限。凡判死罪的戴枷加拲(手铐),判流罪的戴枷加梏(脚镣),判徒罪的只戴枷,判鞭刑的戴桎(脚镣),判杖刑的散押(不加戴刑具)等待判决。皇族及有爵位的人,判死罪以下的用锁具,判徒刑以下的可散押。案件审结将要处死的,要将其姓名及罪状写在拲(手铐)上,然后在市集当众处死。唯独皇族及有爵位者可秘密行刑,不公开处决。赎杖刑五等,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等,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一年赎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十二两,都需服役六年,不因路途远近而有差别。赎死刑,金二斤。鞭刑以一百下为限。加计笞刑的,合计到二百下
赎死刑,金二斤。鞭者以百为限。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以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为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疋;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又初除复雠之法,犯者以杀论。帝又以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杖群盗一疋以上,不持杖群盗五疋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疋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疋以上,正长隐五户及丁五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虐忍无度,令撰刑书,谓之刑经圣制。具峻酷篇。
隋文帝初,令高颎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怕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底,压踝杖桄之属。尽除之。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译为止。应当加鞭又加笞的,都先笞后鞭。妇人应受笞刑的,允许折算为赎罪论处。判处徒刑服劳役的,都根据其所能而分派劳役。杖刑十下以上,应当加重的向上就近一等,累计满数才定罪。应当减轻的,死罪减为流放藩服,藩服以下都减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依一等递减为差。因犯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之罪应判流刑的,都要将其一房人口罚配为杂户。其中因犯盗贼之罪案发后逃亡的,登记姓名在案备查。若是再次犯徒刑之罪,或三次犯鞭刑之罪的,本人终身罚配从事低贱劳役。应当以金赎罪的:鞭杖每十下,收中等丝绢一匹;流刑、徒刑的,依限每年收绢十二匹;死罪的收绢一百匹。赎刑的期限:死罪五十天,流刑四十天,徒刑三十天,鞭刑二十天,杖刑十天。超过期限仍未缴纳的,按律定罪。贫穷之人请求宽免的可以免除。总共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大体内容繁琐详密,条款流于苛细,与齐律相比,虽繁复但不得要领。又当初废除了复仇的合法规定,凡报仇杀人者以杀人罪论处。周武帝又因北齐旧俗未改其昏乱之政,盗贼奸邪之事,多有违反法度纲纪。这一年,又制定了《刑书要制》来加以督察惩治。其大略规定:持械抢劫赃物一匹以上的,不持械抢劫赃物五匹以上的,监守自盗官物二十匹以上的,盗窃及诈骗官物三十匹以上的,里正、坊长隐瞒五户以上人口不报或隐瞒五名以上丁男不报的,以及隐瞒田地一顷以上不报的,都处死刑。其余依照《大律》处理。因此浮华奸诈之风大为减少。
宣帝暴虐残忍毫无节制,命人编撰刑书,称为《刑经圣制》。详见《峻酷篇》。
隋文帝初年,命高颎等人重新制定新律,其刑名共五种:一是死刑二等,有绞刑,有斩刑。二是流刑三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应当配役的,一千里服劳役二年,一千五百里服劳役二年半,二千里服劳役三年。三是徒刑五等,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是杖刑五等,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五是笞刑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而废除了前代的鞭刑以及枭首、车裂之类的酷刑。其流刑、徒刑的刑期,都酌情减轻:流放服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唯独犯大逆谋反及叛乱之罪的,父子兄弟都处斩,家属没入官府为奴。又设立"十恶"条款,多采自北齐的制度,但也有所增减: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凡犯"十恶"以及故意杀人已定罪的,即使遇到大赦,仍要除名。凡属"八议"范围以及官品在第七品以上犯罪的,都依例减罪一等。凡官品在第九品以上犯罪的,允许赎罪。应当赎罪的,都用铜代替丝绢:铜一斤算一负,十负算一殿。笞十下的赎铜一斤,加到杖一百下则需铜十斤。徒一年的赎铜二十斤,每加一等则加铜十斤,到三年则需六十斤。流放一千里的赎铜八十斤,每加一等加铜十斤,到二千里则需一百斤。二等死刑都赎铜一百二十斤。因犯私罪而以官品折抵徒刑的:五品以上,一官可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可折抵徒刑一年;折抵流刑的,三等流刑相同,都比照徒刑三年折算。若是犯公罪的,徒刑各加一年,折抵流刑的各加一等。其累计徒刑超过九年的,改判流放二千里。自前代相沿以来,有关官署审讯拷问犯人,往往超出法律规定之外,有的用大棒、束杖,或将脚踝置于车辐之下压制,或用木桁夹脚等酷刑。文帝全部废除了这些做法。审讯囚犯拷问不得超过二百下,枷具、杖具的大小规格,都制定了标准,执行杖刑的人不得中途换人。又敕令四方官府,认真审理诉讼案件。若
又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后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其后,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后上取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帝无学,以文法绳下。诸州有主典盗仓粟者,差人驰驿斩之。又于殿前决人,或有盗一钱亦死。具峻酷篇。
炀帝即位,以文帝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三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旧制,衅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帝下制曰:「诸犯罪被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参宿卫近侍之官。」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盖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苛刻,喜于刑宽。其后,帝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繁滋,盗贼蜂起,更为严制。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五 刑法三
刑制下大唐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又制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武德七年颁行之。
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者四十余事,太宗遂令删改之。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于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具宽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之。又删武德、贞观以来饬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
译有冤屈而当地县衙不予受理的,允许依次向郡、州申诉,若到省一级仍不受理,则可到朝廷申诉。若仍有不满意之处,允许敲登闻鼓鸣冤,由有关官署记录状词上奏朝廷。文帝又每季亲自审录囚犯案情。常在秋分之前,审阅各州上报的罪案。后来因为看到刑部所奏,断案数目仍多达一万多条,认为是律法过于严密,所以人多陷于罪罚。又命苏威、牛弘等人重新修订新律,删除死罪条款八十一条,流罪条款一百五十四条,徒刑、杖刑等条款一千余条,最终定留五百条,共十二卷:一是名例,二是卫禁,三是职制,四是户婚,五是厩库,六是擅兴,七是贼盗,八是斗讼,九是诈伪,十是杂律,十一是捕亡,十二是断狱。从此刑律条文简明扼要,虽疏简但不失周全。于是设置律博士及弟子员。凡判决重大案件,都要先移交明法官,判定罪名,然后依此裁断。此后,文帝因执法官吏用律多有出入偏差,判罪相同而结论各异,下诏各州死罪案件不得径自判决,一律移送大理寺复核,审理完毕后,再上报朝廷裁决。开皇十三年,改徒刑及流刑并改为配防边地。十五年下诏,判死罪的须经三次奏报后才能行刑。文帝没有学问,用严苛的法令约束臣下。各州若有主管仓库的官吏盗窃仓中粮食的,派人乘驿马急速赶去将其处斩。又曾在殿前处决囚犯,甚至有偷盗一钱也被处死的。详见《峻酷篇》。
炀帝即位后,因文帝法网过于严苛,又敕令修订律令,废除十恶的条款。当时斗、秤的量制都比旧制缩小一倍,其赎罪所用铜的数量也相应增加三倍作为差等:杖一百的需铜三十斤;徒一年的需六十斤,每加一等增加三十斤,到三年则需一百八十斤;流刑不分等级差别,一律赎铜二百四十斤;二等死刑同样赎铜三百六十斤。旧制规定,因罪获罚人家的子弟,不得担任宿卫近侍之类的官职。炀帝下制说:"凡曾犯罪被诛杀之家,周亲以下的亲属,仍准许出仕,允许担任宿卫近侍之类的官职。"大业三年,新律修成,共五百条,分十八篇。下诏施行,称为《大业律》:一是名例,二是卫宫,三是违制,四是请求,五是户,六是婚,七是擅兴,八是告劾,九是贼,十是盗,十一是斗,十二是捕亡,十三是仓库,十四是厩牧,十五是关市,十六是杂,十七是诈伪,十八是断狱。在五刑之内,改从轻典的有二百多条。其枷杖刑具、决罚方式、审讯囚犯的制度,都比旧制轻缓。当时百姓早已厌倦了苛刻的律法,都为刑罚宽松而欣喜。此后,炀帝对外征讨四方夷族,对内穷奢极欲,兵役年年兴动,赋税征敛日益繁重,盗贼蜂拥而起,于是又转而制定严酷的法令。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五 刑法三
刑制下 大唐
大唐高祖起兵至京师后,约定法令十二条,只规定杀人、抢劫、临阵叛逃、叛国投敌的处死,其余的都一律废除。等到受禅登基后,又制定格令五十三条,纳入新律,武德七年颁行天下。
到太宗即位后,规定绞刑之类的罪行共五十条,免除死刑,改判断右脚趾之刑。此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反驳指出律令中不便之处四十余件,太宗于是命人删改律法。废除断趾之刑,改为加役流三千里,服劳役二年。与古代死刑相比,几乎减除了一半。据有关官署所定新律共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比起隋代旧律,减少判处死刑改为流刑的条款九十二条,减为徒刑的条款七十一条。详见《宽恕篇》。又制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共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天下。又删削武德、贞观以来的各类诏令格式三千余件,最终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国家的法律程序虽然完备存在,但如今所纂辑记录的不可能全部载入,只择取其中日常最切要、简明周详的部分,这样遇
国家程序虽则具存,今所纂录不可悉载,取其朝夕要切,简易精详,则临事不惑耳。他皆类此。七年十二月,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问日不须追身。」
高宗永徽初,又令长孙无忌等撰定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无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四年,有司又撰律疏三十卷,颁天下。麟德二年,复位格式行之。仪凤二年,又删缉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四月,饬:「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贞观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韩回奏:「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并无为诸司寻检格式文。比年诸司每有予夺,悉出检头,下吏得以生奸,法直因之轻重。又先有饬:当司格令并书于厅事之壁。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序,不惟刑部独有典章。讹弊日深,事须改正。」饬旨:「宜委诸曹,各以本司杂钱,置所要律令格式。其中要节,仍准旧例,录郎官厅壁。左右丞勾当事毕,日奏其所请,诸司于刑部检事,待本司写格令等了日停。」
武太后临朝,又令有司删定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诏饬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太后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治之才,故垂拱格、式,识者称为详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条。
神龙中,又删定垂拱格及神龙元年以来制饬,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颁于天下。景龙三年八月饬:「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比例。其制饬不言自今以后及永为例程者,不得举引为例。」
景云初,又饬删定格式令。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名太极格。
开元初,玄宗又令删定格式令,名为开元格。六年,又令删定律令格式,名为开元后格。至二十五年,又令删缉旧格式律令及饬,总七千四百八十条。其千三百四条于事非要,并删除之。二千一百五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之,饬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略件文要节如后:开元十四年九月饬:「如闻用例破饬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二十五年九月,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制饬,不入新格式者,望并不在行用。」
名例律曰:笞刑五。自十至五十。
译事便不会疑惑迷茫。其他都仿照此例。贞观七年十二月,下诏:"三品以上官员犯公罪应判流刑、犯私罪应判徒刑的,在移送审问之日不必追捕本人到案。"
高宗永徽初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格、式,凡旧制不便之处,都随情况有无而加以删改。于是将"格"分为两部分:本官署日常事务所用的称为"留司格",天下共同遵用的称为"散颁格"。永徽四年,有关官署又撰成《律疏》三十卷,颁行天下。麟德二年,恢复使用格、式。仪凤二年,又删削补缉格、式并施行。到文明元年四月,敕令:"律令格式,内外官员在办公之余,都应各自研习查阅。并将本官署所用的格令,书写在办公厅的墙壁上,以便随时观览,避免遗忘。"贞观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韩回上奏:"刑部掌管律令,判定刑名,审核复查大理寺及各州应当上奏的事项,却没有专门为各官署检索格式条文的机构。近年来各官署每逢裁定案件的轻重予夺,全都出自检索案头的差役之手,使下层官吏得以借机作奸,法律的执行也因此而或轻或重。此前又有诏令规定:各官署所用格令应书写于厅堂之壁。据此,则各官署都应各自具备完整的法令条文,不应只有刑部独自保有完整典章。讹误弊病日益加深,此事必须加以改正。"敕令批复:"应责成各曹官署,各自用本官署的杂项经费,置备所需的律令格式。其中重要的条款,仍按照旧例,抄录于左右丞办公厅的墙壁上。左右丞处理完勾核事务后,应当日上奏其所请示的事项。各官署此后如需到刑部检索案例,等到本官署自行抄录完格令等文书后即可停止。"
武后临朝执政时,又命有关官署删定格式,加入"计帐"及"勾帐"的格式,连同旧式共成二十卷。又将武德以来、垂拱以前颁布的诏敕中适用于当时的部分,编为《新格》二卷,太后亲自撰写序言。在这二卷之外,另编六卷,可供本官署行用,称为《垂拱留司格》。当时韦方质精通法理,又委任咸阳尉王守慎参与其事,此人也很有治国之才,所以《垂拱格》《垂拱式》,识者都称赞其详尽周密。其律法方面仅修改了二十四条。
神龙年间,又删定《垂拱格》及神龙元年以来的诏敕,编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颁行天下。景龙三年八月敕令:"凡涉及酬功行赏之事,须依照格式办理,格式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才可比照先例处理。凡诏敕中未明言'自今以后'及'永为定例'字样的,不得援引作为定例。"
景云初年,又下诏删定格式令。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定名为《太极格》。
开元初年,玄宗又命删定格式令,定名为《开元格》。开元六年,又命删定律令格式,定名为《开元后格》。到开元二十五年,又命删缉旧格式律令及诏敕,共计七千四百八十条。其中一千三百零四条因与时政不符,一并删除;二千一百五十条依据情况酌加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保留不改。最终编成《律》十二卷,《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成《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按类编排,便于查阅。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朝廷,敕令尚书都省抄写五十本,派专使分发到全国各地。以下略举其中重要条文如下:开元十四年九月敕令:"听闻有人援用先例来违反诏敕及令式的规定,这很不合道理。自今以后,不得再这样做。"开元二十五年九月,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李林甫上奏:"今年五月三十日以前颁布的诏敕,凡未编入新格式的,希望一律不再施行。"
《名例律》规定:笞刑分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赎铜从一斤到五斤。杖刑分五等,从六十下到一百下,赎铜从六斤到十斤。
赎铜从一斤至五斤。杖刑五。自六十至百。其赎铜从六斤至十斤。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其赎从二十斤至六十斤。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其赎从八十斤至百斤。
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谬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妖法。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准此。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译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到三年,赎铜从二十斤到六十斤。流刑分三等,从二千里到三千里,赎铜从八十斤到一百斤。
"十恶":一是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二是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及宫阙。三是谋叛,指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国。四是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五是不道,指杀害一家非应死之罪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他人,制造、蓄养蛊毒、施行厌魅巫术。六是大不敬,指盗窃祭祀天地祖先所用的器物、皇帝所用的车马服饰器物;盗窃及伪造御用印玺;调配御用药物时,误配不合原方,或封题有误;若制作御膳,误犯食物禁忌;侍奉皇帝出行的舟船,未使其牢固;直言指斥皇帝,情节恶劣有害,以及对抗皇帝派遣的使者,而无为臣之礼。七是不孝,指控告、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尚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割财产,或供养有所欠缺;在为父母服丧期间,本人却嫁娶,或奏乐娱乐,脱去丧服而恢复常服;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隐瞒不举丧;诈称祖父母、父母已死。八是不睦,指图谋杀害及贩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是不义,指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或现受业的老师;官吏、士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以及听闻丈夫去世隐瞒不举丧,或奏乐娱乐,脱去丧服而改嫁。十是内乱,指与小功以上亲属通奸,或与父祖之妾通奸,以及和奸者。
"八议":一是议亲,指皇帝袒免以上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二是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之交。三是议贤,指有大德行之人。四是议能,指有大才艺之人。五是议功,指有大功勋之人。六是议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获爵一品的人。七是议勤,指有大功劳之人。八是议宾,指承继前代帝王之后而作为国宾的人。
凡属"八议"范围之人犯死罪的,都要将其所犯罪状及应议之情由分条列出,先奏请集议,议定之后,再奏请裁决。所谓"议",是指依据情理商议其罪,只援引确定该罪的律条,而不直接依律判决。若犯流罪以下的,减罪一等。但若犯"十恶"之罪的,不适用此律。
凡犯谋反及大逆之罪的,都处斩;其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都处绞刑,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儿子的妻妾也是如此。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资财、田宅,一并没收入官。男子年满八十岁及患重病的,妇人年满六十岁及残废的,都予以免罪。其余条款中妇人应当连坐的,也依此为准。伯叔父、兄弟之子,都流放三千里,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即便是谋反,但言辞道理不足以煽动众人,威力也不足以率众造反的,也都处斩(是指结谋属实但实际不能造成危害的人)。若是本人散布祥瑞征兆的谣言,假托灵异之事,谎称有兵马,虚构谋反的理由,散布谣言蛊惑众人,但又查无确凿证据可验证的,则依照妖言惑众之法处理,其父子、母女、妻妾流放三千里,资财不在没收之限。凡谋大逆之罪的,处绞刑。
凡口头说出想要谋反的话,但心中并无真实的图谋,且又查无实据可寻的,流放二千里。
凡谋叛之罪的,处绞刑;已经上路(出境投敌)的,都处斩(是指共同参与谋划者才治罪,被胁迫驱使跟从的不在此列,以下条款中被胁迫驱使的情况都依此为准)。其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若率领部众百人以上叛逃的,父母、妻子儿女流放三千里。所率部众虽不满百人,但已造成危害的,也按百人以上论处(所谓"危害",是指有攻击、掳掠等行为)。若是逃入山林湖泽躲避,不听从官府追捕召唤
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为有所攻击、掳掠之者。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余条故夫、旧主准此。」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所犯虽不合论,告之者犹坐。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告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下条准此。
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不用此律。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
译的,以谋叛论处;其中抗拒官吏追捕的,按已上路叛逃论处。
凡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的,都处斩(若因通奸而奸夫杀害其丈夫的,所奸的妻妾即便不知情,也与奸夫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的,流放二千里;已经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害的,都处斩。若是尊长谋杀卑幼的,各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论处;已经伤害的,减一等;已经杀害的,依照故意杀人的法律论处。
凡部曲、奴婢谋杀主人的,都处斩;谋杀主人的周亲及外祖父母的,处绞刑;已经伤害的,都处斩。
凡妻妾谋杀前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流放二千里;已经伤害的,处绞刑;已经杀害的,都处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人的,罪责也相同(所谓"故夫",是指丈夫去世后改嫁;所谓"旧主",是指主人已将其释放为平民的情况,以下条款中"故夫""旧主"都依此为准)。
凡控告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是指并非因涉及连坐之罪以及谋叛以上重罪而故意控告的情形,以下条款依此为准)。但若是嫡母、继母、慈母杀害其生父,以及被收养者要控告其生身父母杀人的,都准许控告。
凡控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的,即便所告属实,也判徒刑二年。若所告之事罪行确实较重的,可减所告之罪一等定罪;即便所控告之事本不构成论罪,但控告者仍要获罪。若是所诬告之罪比实际情况更重的,加所诬之罪三等治罪。控告大功尊长的,减一等;控告小功、缌麻尊长的,减二等;若诬告之罪较重的,各加所诬之罪一等。若不属于依法应当互相容隐的情形,被告发者仍依律论处。若控告的是谋反、大逆、谋叛之罪的,各不问罪(至于家属间相互侵害而各自申诉理讼的情形,允许受理,以下条款依此为准)。
凡控告缌麻、小功卑幼的,即便所告属实,也要判杖八十;控告大功以上卑幼的,依次递减一等。若诬告之罪较重的,控告周亲的减所诬之罪二等,控告大功亲的减一等,控告小功以下亲的按常人诬告论处。若诬告子孙、外孙、子孙的妻妾以及自己的妾的,各不予论罪。
凡子孙违反父母、祖父母的教令,以及供养有所欠缺的,判徒刑二年(是指本可依从却违背,本能供养却有欠缺的情形),须由祖父母、父母告发,才予以治罪。
凡部曲、奴婢控告主人的,若不是控告谋反、大逆、谋叛之罪,都处绞刑,被告发的主人依自首之法论处。控告主人的周亲及外祖父母的,判流刑;控告大功以下亲属的,判徒刑一年。若诬告之罪较重的,控告缌麻亲的比常人诬告加一等,控告小功、大功亲的依次各加一等。若是奴婢诉称自己本是平民而被主人压良为贱的,若所诉不实,判徒刑三年;部曲减一等论处。
凡同居共财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若是孙子的妻子、丈夫的兄弟及兄弟的妻子,彼此若有罪相互隐瞒的,都不予治罪;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罪行的,也不予治罪。即便泄露了相关事情或暗中通报消息,也不予治罪。至于小功以下亲属相互隐瞒的,减常人之罪三等论处。若是所犯之罪属于谋叛以上重罪的,不适用此律。
凡在为父母服丧期间生子,以及兄弟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判徒刑一年。
凡释放部曲为平民,已经出具放书却仍将其压制为贱民的,判徒刑二年;若是释放奴婢为……(原文至此中断)
良而压为贱者,各减一等。各还正之。
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译良民被强迫压制沦为贱民的,各减一等治罪。都应恢复其本来的良民身份。
凡是同居的卑幼子弟,擅自动用家中财物的,动用十匹(绢帛)的处笞刑十下,每增十匹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若是同居家庭应当分家析产,而分配不均的,计算其所侵占的财物数额,按坐赃罪论处,减三等治罪。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皆准此。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与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舆者,皆斩。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麻以上尊长,不减。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于恶者。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椁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
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者,皆是。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者,绞。伤人者,斩。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本条已有加者,累加之。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三盗,止数赦后为坐。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
译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凡在为父母或丈夫服丧期间嫁娶的人,处徒刑三年。
妾,减三等。
如果是娶妾,减三等处罚。
各离之。
双方均须离异。
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
明知对方在服丧期而仍与之婚配的人,各减五等处罚。
不知者,不坐。
不知情的人,不予treat(不予处罚)。
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
若在为期一年之丧(周丧)期间嫁娶的,杖一百。
卑幼,减二等。
如果是卑幼(晚辈)自行嫁娶,减二等。
妾,不坐。
纳妾者不予处罚。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凡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为应嫁娶之人主持婚事的,杖一百。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
凡谋划杀人的,处徒刑三年。
已伤者,绞。
若已致人受伤的,处绞刑。
已杀者,斩。
若已将人杀死的,处斩刑。
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
参与谋杀并出力加害的从犯,处绞刑;未出力加害的从犯,流放三千里。
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
主谋者即便自己未亲自动手,仍作为首犯论处。
雇人杀者,亦同。
雇人杀人的,也依此论处。
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从犯未亲自动手,则比亲自动手者减一等处罚。
余条不行,皆准此。
其余条文中关于"不行(未亲自动手)"的规定,都依此类推。
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
凡用毒药毒害他人,以及贩卖此类毒药的人,处绞刑。
谓堪以杀人者。
指的是足以致人死命的毒药。
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与毒人。
即使毒药本可用来治病,但买药人若将其用来毒害他人。
卖者不知情,不坐。
卖药人若不知情,不予处罚。
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如果毒药已买卖但尚未使用的,流放二千里。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
肉脯若含有毒素,曾使人中毒生病,剩余的应立即焚毁,违反不焚毁的,杖九十。
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
如果故意拿有毒食物给人吃,或出卖给人食用致人生病的,处徒刑一年。
以故致死者,绞。
因此致人死亡的,处绞刑。
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如果是他人自己误食有毒之物而死的,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盗而食者,不坐。
若是他人偷食有毒之物而中毒的,不予处罚。
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
凡因憎恶他人,而制作巫蛊厌胜之物及符箓咒语进行诅咒,意图害死人的,各按谋杀罪减二等论处。
于周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
若针对的是服一年丧的尊长以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各不予减刑。
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
因此致人死亡的,各依原本的杀人罪论处。
欲疾苦人者,又减二等。
若只是想使人患病受苦(而非致死)的,再减二等处罚。
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
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施行厌魅咒诅的,各不予减刑。
即于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
如果是对祖父母、父母及主人,只是想求得宠爱而施行厌胜祝祷的,流放二千里。
若涉乘舆者,皆斩。
如果涉及针对皇帝的,一律处斩。
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
凡残害死尸(指焚烧、肢解之类)以及将尸体弃于水中的,各按斗殴杀人罪减一等论处。
缌麻以上尊长,不减。
若受害者是服缌麻以上丧服的尊长,不予减刑。
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
若只是弃尸但尸体未失,以及剪去死者头发或损伤尸体的,各再减一等。
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
如果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对主人做出此类行为的,各不予减刑。
皆谓意在于恶者。
以上都是指本意在于恶意侵害的情形。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
凡挖地发现死人尸骨而不重新埋葬的,以及在坟墓中熏赶狐狸而烧毁棺椁的,处徒刑二年。
烧尸者,徒三年。
烧毁尸体的,处徒刑三年。
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
若涉及缌麻以上尊长的,各依次加一等处罚。
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
若涉及卑幼的,各按常人标准依次减一等处罚。
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
如果是子孙在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在主人的坟墓中熏赶狐狸的,处徒刑二年。
烧棺椁者,流三千里。
烧毁棺椁的,流放三千里。
烧尸者,绞。
烧毁尸体的,处绞刑。
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凡犯强盗罪的,是指以威胁或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
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
先施暴力后取财,或先取财后施暴力,都同样论处。
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如果给人下药酒或药食,使人神志狂乱而趁机取财的,也属于强盗。
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
但如果是拾得他人遗失之物,殴打失主而不归还,或者行窃被发现后弃财逃跑,失主追捕时相互拒捕抵抗,诸如此类事出有因的情形,不算强盗。
不得财,徒二年。
未能得财的,处徒刑二年。
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抢得财物一疋的处徒刑三年,二疋加一等,达十疋或者伤人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
杀伤奴婢亦同。
杀伤奴婢的也同样论处。
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者,皆是。
即使受害者不是财物的主人,但只要是因抢劫而杀伤他人的,都按此论处。
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
持有兵器行强盗的,即使未能得财,也流放三千里。
五疋者,绞。
抢得财物达五疋的,处绞刑。
伤人者,斩。
伤人的,处斩刑。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
凡犯窃盗罪,未能得财的,处笞刑五十。
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盗得财物一尺的杖六十,每增一疋加一等,达五疋处徒刑一年,此后每五疋再加一等,达五十疋处加役流。
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
凡监临、主守之官自盗或盗取所监管财物的(如盗取亲王财物而由监守之人自盗的,也同样论处)。
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
比照普通盗窃罪加二等处罚,达三十疋的处绞刑。
本条已有加者,累加之。
本条中原本已规定加重处罚的,再累加处罚。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凡犯盗窃罪已经判决后,又再次行窃的,前后三次被判处徒刑的,流放二千里;三次被判处流刑的,处绞刑。
三盗,止数赦后为坐。
所谓"三盗",只计算大赦以后的犯罪次数。
其于亲属相盗者,不用此律。
亲属之间相互偷盗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
凡因某事以财物行贿求人,若因此使对方枉法的,按坐赃罪论处;若未使对方枉法的,减二等处罚。
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依已分法。
如果是共同参与行贿的人,主犯按赃物总额论罪,从犯依各自分得的份额论罪。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
凡监临主司收受财物而枉法的,收受一尺处杖一百,每增一疋加一等,达十五疋处绞刑。
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
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依已分法。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纠弹之官不减。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授讫未上,亦同。余条取受及相犯者,准此。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余条强者,准此。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诸监临之官,私役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谓流外官及杂任应供官事者。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其应供己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供己求输庸直者,不坐。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余条亲属,准此。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赃论。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
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谓家口未离本任所者。
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亲故相与,勿论。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减一等坐之。虽贷亦同。余条公廨,准此。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
译流。
未枉法的,收受一尺处杖九十,每增一疋加一等,达三十疋处加役流。
无禄者,各减一等。
没有俸禄的官员,各减一等处罚。
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无禄者)枉法收受达二十疋的处绞刑;未枉法收受达四十疋的处加役流。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
凡监临之官,收受所监临范围内财物的,收受一尺处笞四十,每增一疋加一等;达八疋处徒刑一年,此后每八疋加一等;达五十疋流放二千里。
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
赠送财物的一方,减五等处罚,最高不超过杖一百。
乞取者,加一等。
主动索取财物的,加一等处罚。
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强行索取财物的,比照枉法罪论处。
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
凡官员因出使,在出使之地接受馈赠或索取财物的,与监临之官同样论处。
经过处取者,减一等。
在途经之地索取财物的,减一等处罚。
纠弹之官不减。
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不予减刑。
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若是强行索取的,各与监临之官的罪责相同。
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
凡向所监临范围内借贷财物的,按坐赃罪论处。
授讫未上,亦同。
财物已经受领但尚未到任的,也同样论处。
余条取受及相犯者,准此。
其余条文中关于取受财物及相关犯罪的,都依此类推。
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如果借贷满百日仍不归还的,按收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
强者,各加二等。
强行借贷的,各加二等处罚。
余条强者,准此。
其余条文中关于"强行"的规定,都依此类推。
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
如果买卖交易中获取剩余利润的,按所获利润计算,以索取监临财物罪论处。
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
强行交易的,处笞刑五十;如有剩余利润的,按所获利润比照枉法罪论处。
即断契有数,违负不还过五十日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如果契约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违约超过五十日不还的,按收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
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
如果借用衣服、器物玩物之类,超过三十日不还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高不超过徒刑一年。
诸监临之官,私役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凡监临之官,私自役使所监临范围内的人,或借用其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邸店之类财物的,各按劳务或租赁价值折算,以收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
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谓流外官及杂任应供官事者。计庸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如果所役使之人并非供自己私用(指流外官及杂任应当供官府差使的人),则按其劳务价值以坐赃罪论处,最高不超过杖一百。
其应供己驱使而收庸直者,罪亦如之。
如果本应供自己驱使却又收取报酬的,罪责也是如此。
供己求输庸直者,不坐。
供自己驱使而主动要求缴纳劳务报酬的(役使者),不予处罚。
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不得过五日。
如果因婚丧喜庆之事,向所监临之人借用人手的,不得超过二十人,不得超过五日。
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
若是对亲属,即使超过限度以及接受馈赠、求借财物,都不予论罪。
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
所谓亲属,是指缌麻以上亲属以及大功以上的姻亲之家。
余条亲属,准此。
其余条文中关于亲属的规定,都依此类推。
营公廨借使者,计庸赁,坐赃论减二等。
为营建官府公廨而借用人力的,按劳务租赁价值计算,比照坐赃罪减二等论处。
即因市易剩利及悬欠者,亦如之。
如果因买卖交易获取剩余利润或有拖欠款项的,也同样如此论处。
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谓非生者。坐赃论。
凡监临之官,接受猪羊等馈赠(指已宰杀非活体的),按坐赃罪论处。
强者,依强取监临财物法。
强行索取的,依强取监临财物之法论处。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凡向所监临范围征敛财物,用以馈赠他人的,即使自己未曾占有,也按收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
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
凡监临之官的家人,在其所辖范围内有接受馈赠、索取、借贷、役使、买卖获利等行为的,各比照官员本人的罪责减二等论处。
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官员若知情,与家人同罪;不知情的,各比照家人的罪责减五等。
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
如果是在职但非监临之官,及其家人有此类犯罪行为的,各比照监临之官及其家人的罪责减一等。
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凡官员离任后,接受原下属官员或士人百姓的馈赠,以及索取、借贷之类的,各比照在职时减三等论处。
谓家口未离本任所者。
指的是家眷尚未离开原任职地的情形。
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
凡凭借官职权势或依仗豪强之势向人索取财物的,按坐赃罪减一等论处。
将送者为从。
帮助传送财物的人,作为从犯论处。
亲故相与,勿论。
若是亲友之间相互赠予的,不予论罪。
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
凡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将官府财物借用,或借给他人及向他人借用的,如果没有文书凭据的,按盗窃罪论处。
有文记,准盗论。
如果有文书凭据的,比照盗窃罪论处。
文记,谓取抄署之类。立判案,减二等。
所谓文书凭据,是指领取时抄录签署之类的文书。如果立有正式判案文书的,减二等处罚。
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减一等坐之。
如果是用于充当公廨用度及使用公廨财物,若拿出去交易而私自使用的,减一等处罚。
虽贷亦同。
即使是借贷公廨财物,也同样论处。
余条公廨,准此。
其余条文中关于公廨的规定,都依此类推。
即主守私贷,无文记者,依盗法。
如果是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官物),没有文书凭据的,依盗窃罪之法论处。
所贷之人,不能备偿者,征判署之官。
借得财物的人若无力偿还的,向签署批准的官员追偿。
下条私借,亦准此。
下条中关于私自借用的规定,也依此类推。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罪止徒三年。
凡因坐赃而获罪的,赃物一尺处笞二十,每增一疋加一等,达十疋处徒刑一年,最高不超过徒刑三年。
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
指的是并非监临主司的人,因某事而收受财物的情形。
与者,减五等。
行贿一方,减五等处罚。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
凡在他人土地内获得埋藏之物,隐匿不上交的,按应归还土地主人的那部分财物计算,比照坐赃罪减三等论处。
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如果获得古代器物,形制特异而不上交官府的,罪责也是如此。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
凡因斗殴而殴打他人的,处笞刑四十。
谓以手
下条私借,亦准此。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徒一年半。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若刃伤,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蹉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余条折跌平复,准此。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谓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复来,是名绝时。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罪。若乱毁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
诸殴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
译足击人者。
指的是用手脚击打他人的情形。
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
若致人受伤,或用其他器物殴打他人的,处杖刑六十。
见血为伤。
以见血作为受伤的标准。
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凡不是手脚的,其余都算作"他物",即使是兵器但未使用刀刃的,也算他物。
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
若造成伤害,或拔去头发达方寸以上的,处杖刑八十。
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如果血从耳朵眼睛中流出,或内部损伤吐血的,各加二等处罚。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
凡斗殴打人,打断牙齿、损毁耳鼻,或使一目失明、打断手足指的(所谓"眇",是指视力受损但仍能看见物体)。
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
如果造成骨折,或用开水、火烧伤人的,处徒刑一年。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徒一年半。
打断两颗牙齿或两根手指以上,以及剪去他人头发的,处徒刑一年半。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
凡斗殴中使用兵器,砍射他人而未击中的,处杖刑一百。
兵刃,谓弓箭、刀〇、矛之属。
所谓兵刃,是指弓箭、刀、矛之类武器。
即殴罪重者,从殴法。
如果按殴打罪论处更重的,则依照殴打罪的法条论处。
若刃伤,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
如果用刀刃造成伤害(所谓刀刃,是指金属铁器,不论大小,只要足以致人死命的)。
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
以及打断他人肋骨,使人双目失明,或使孕妇堕胎的,处徒刑二年。
●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
所谓"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内胎儿死亡才予以定罪。
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凡斗殴中打断或使人肢体脱臼,以及使人一目失明的,处徒刑三年。
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蹉跌,失其常处。
所谓"折支",是指骨折;"跌体",是指骨骼错位脱臼,偏离原本的位置。
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
如果在保辜期限内伤情痊愈的,各减二等处罚。
余条折跌平复,准此。
其余条文中关于骨折脱臼痊愈的规定,都依此类推。
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如果同时造成两种以上损伤,或因原有旧疾而导致重残,或者割断他人舌头及毁坏他人生殖器官的,流放三千里。
诸斗殴杀人者,绞。
凡因斗殴而杀死他人的,处绞刑。
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使用刀刃杀人以及故意杀人的,处斩刑。
虽因斗而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
即使是因斗殴而使用兵器杀人的,也与故意杀人同等论处。
谓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
指的是他人用兵器逼迫自己,因而用兵器抗拒而伤人或杀人的,依斗殴罪之法论处。
余条用兵刃,准此。
其余条文中关于使用兵器的规定,都依此类推。
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
不是因斗殴而故意殴打伤害他人的,比斗殴伤人罪加一等处罚。
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虽然是因斗殴引起,但经过一段时间间隔后才杀伤对方的,按故意杀伤罪之法论处。
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复来,是名绝时。
指的是双方争斗之后,已经各自离散,彼此互不相闻,事后又重新回来行凶,这就叫做"绝时"。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凡设立保辜期限的:用手脚殴伤人的期限为十日,用其他器物殴伤人的为二十日,用刀刃及开水火烧伤人的为三十日,造成肢体脱臼骨折的为五十日。
殴、伤不相须。
"殴"与"伤"两种情形不必同时具备。
余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其余关于殴伤及杀伤的规定,都依此类推。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
如果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各按杀人罪论处。
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如果是在期限之外死亡,或者虽在期限内但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各依原本的殴伤罪之法论处。
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所谓"他故",是指又增添了其他疾病而导致死亡的情形。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
凡共谋一起殴打伤害他人的,以下手最重的人承担主要罪责,原谋划者减一等处罚,从犯再减一等。
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
如果是原谋划者下手最重的,其余人各减二等处罚。
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
若致人死亡的,依据致死的具体原因确定主要罪责。
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
如果不是共同预谋的,各依其各自的殴打伤害杀人行为分别论罪。
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罪。
如果情节难以区分的,以后动手的人承担主要罪责。
若乱毁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
如果是混乱中造成损伤,无法分辨先后轻重的,以主谋和最先动手斗殴的人承担主要罪责,其余人各减二等处罚。
诸殴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
凡殴打奉皇帝之命出使的使者,或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以及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的,处徒刑三年。
伤者,流二千里。
造成伤害的,流放二千里。
折伤者,绞。
造成骨折损伤的,处绞刑。
折伤,谓折齿以上。
所谓"折伤",是指打断牙齿以上的伤害程度。
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
如果殴打六品以下的官长,各减三等处罚;如果按减等计算所得之罪比照常人斗殴罪更轻的,则比常人斗殴罪加一等处罚。
死者,斩。
致人死亡的,处斩刑。
詈者,各减殴罪三等。
以言语辱骂的,各比殴打罪减三等处罚。
须亲自闻之,乃成詈。
必须是本人亲耳听到辱骂之言,才构成"詈罪"。
即殴佐职者,徒一年。
如果殴打佐职之官的,处徒刑一年。
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造成较重伤害的,比常人斗殴伤人罪加一等处罚。
死者,斩。
致人死亡的,处斩刑。
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
凡编造妖书及妖言的,处绞刑。
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
所谓"造",是指自己编造关于祸福吉凶及鬼神的言论,妄言吉凶祸福,涉及悖逆不顺的内容。
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
传播使用这些言论以蛊惑众人的,也同样论处。
传,谓传言。用,谓用书。
所谓"传",是指传播言论;所谓"用",是指使用妖书。
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
如果被蛊惑的人数未达"众"的程度的,流放三千里。
言理无害者,杖一百。
如果所言道理并无实际危害的,处杖刑一百。
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
如果私自藏有妖书,即使未曾使用传播的,处徒刑二年。
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如果所言道理并无实际危害的,处杖刑六十。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凡夜间无故闯入他人住宅的,处笞刑四十。
主人登时格杀者,勿论。
房主当场将其格杀的,不予论罪。
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如果明知对方并非前来侵犯而将其杀伤的,比斗殴杀伤罪减二等论处。
其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如果是在对方已经就擒被抓获之后才将其杀伤的,各按斗殴杀伤罪论处,致死的处加役流。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
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格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余印,谓印物及畜产者。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历任,谓降所不至者。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有故者,不用此律。若程内逃亡,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法听还。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罪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育,皆为见在。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余皆征之。盗者倍备。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征。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平功庸者,计人日为绢三尺。牛、马、驼、骡、驴、车亦同。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亦依犯时价值。庸赁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译一百。
凡盗窃官府文书印信的,处徒刑二年;盗窃其余印信的,处杖刑一百。
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
指的是贪图利益而窃取,并非用于实际使用的情形。
余印,谓印物及畜产者。
所谓"余印",是指用于标记物品及牲畜的印记。
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凡犯罪时尚无官职,事发时已有官职的,流罪以下的,按赎罪论处。
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
指的是从流外官或庶人晋升为流内官的情形,不适用以官职抵罪、除名免官的规定。
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若犯十恶重罪及五种流刑重罪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
低级官员犯罪后升官才事发的;在职时犯罪、离职后才事发的;或者事发后才离职的,若所犯为公罪且在流罪以下的,各不予论罪。
余罪,论如律。
其余罪行,依法论处。
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有官职时犯罪,事发时已无官职的;享有荫庇特权时犯罪,事发时已无荫庇的;原无荫庇时犯罪,事发时已获得荫庇的:以上情形,都依照犯罪当时是否有官职、荫庇的情况来适用相应法律。
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
凡所犯为私罪,以官职折抵徒刑的(所谓私罪,是指为私利而犯罪,以及应对皇帝诏令时欺诈不实,接受请托而枉法之类)。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五品以上官员,一官可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官员,一官可折抵徒刑一年。
若犯公罪,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
如果所犯为公罪(所谓公罪,是指因公事而获罪,其中并无徇私枉法情节的),各再多折抵一年徒刑。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以官职折抵流刑的,三种流刑等级都比照徒刑四年折抵。
其有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
如果拥有两种官职(职事官、散官、卫官算作同一类官职,勋官算作另一类官职)。
先以高者当,若去官未叙,亦准此。
先用官品较高的官职折抵,如果已经离职但尚未重新叙用的,也依此类推。
次以勋官当。
其次再用勋官折抵。
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见任。
带有"行""守"性质的官职(即实际官品与所任职务不完全相符的),各按其本官品级折抵,并且各自解除现任职务。
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
如果还有剩余罪责或又再犯罪的,允许用曾经担任过的官职来折抵。
历任,谓降所不至者。
所谓"历任",是指其官品降级尚未达到的曾任官职。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如果本是流内官而担任流外职务时犯罪,用流内官职折抵,以及需赎徒一年的,各须解除其流外职务。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
凡被流放发配之人,在途中遇到大赦,如果按行程计算已超过限期的,不得以大赦而获得赦免。
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指的是从启程之日起总计路程,如有违反行程规定情形的。
有故者,不用此律。
如果有正当缘故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若程内逃亡,亦不在免限。
如果在规定行程期限内逃亡的,也不在赦免范围之内。
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法听还。
如果逃亡者本人已经死亡,随行的家属仍按前述办法准许放还。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凡年满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以及身有残疾的人,犯流罪以下罪行的,允许收赎代刑。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
若犯加役流、因谋反谋逆而连坐处流刑,以及遇大赦仍须流放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至配所,免居作。
到达流放地后,免除劳役。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
年满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残疾者,犯谋反谋逆、杀人应处死刑的,须上奏请示;犯盗窃及伤人罪的,也允许收赎;有官爵的,各依官当、除名免官之法处理。
余皆勿论。
其余罪行都不予论罪。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年满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即使犯有死罪,也不予施加刑罚。
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因连坐而应当发配没入官府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即有人教令,罪其教令者。
如果是有人教唆指使的,追究教唆者的罪责。
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如果有赃物应当赔偿的,由收受赃物的人负责赔偿。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凡犯罪时虽未达到年老或患病标准,但事发时已达到老疾标准的,依老疾之法论处。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
如果是在服徒刑期限内达到老疾标准的,也同样如此处理。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犯罪时年纪尚幼,事发时已经长大成人的,依犯罪时年幼之标准论处。
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凡因赃物而获罪的,如果原赃物尚存的,归还官府或原主。
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育,皆为见在。
经转卖交换所得的其他财物,以及原物繁殖生产的后代,都算作"尚存"的赃物。
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如果赃物已被耗费使用,若罪犯已被处死或已被流放的不再追征;如果罪犯因别的罪行被流放或已死亡的,也同样不再追征。
余皆征之。
其余情形都要追征赃物。
盗者倍备。
盗窃所得的赃物,须加倍赔偿。
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征。
如果是按劳务租赁价值折算为赃物的,也不追征。
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
凡评估赃物价值的,都依据犯罪发生地当时的物价以及上等绢帛的价格标准。
平功庸者,计人日为绢三尺。
评估劳役工时价值的,按每人每日折合绢三尺计算。
牛、马、驼、骡、驴、车亦同。
牛、马、骆驼、骡子、驴、车辆等的价值折算,也同样如此。
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亦依犯时价值。
船只以及碾磨、邸店之类财物,也依照犯罪当时的价值折算。
庸赁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劳务租赁的折算价值即使很高,各自都不得超过该财物本身的价值。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凡犯罪尚未被发觉而主动自首的,赦免其罪责。
正赃犹征如法。
但原有的赃物仍须依法追征。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如果较轻的罪行虽已被发觉,但因主动交代较重罪行的,免除其重罪的处罚。
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如果是因被审问所弹劾之事,而又主动交代其他罪行的,也同样如此处理。
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如果是派人代为自首,或者依法可以相互容隐的亲属为其自首,以及相互告发的,都各准许按照罪犯本人亲自自首之法处理。
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周亲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对于因连坐而获罪,以及谋叛以上的重罪,本应服一年丧的近亲即使是将其捕获告发的,也都按自首之例处理。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
如果听闻他人自首告发之事,被官府追传而不到案的,不得赦免其罪。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周亲虽捕告,俱同自首例。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谓止坐不赴者身。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于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即事发逃亡,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若越度关及奸,私度亦同。奸,谓犯良人。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所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其利以盗论之类。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论。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谓一户俱不附贯。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即见在使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部曲、奴婢亦同。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
译谓止坐不赴者身。
指的是仅仅追究不到案本人的罪责。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如果自首内容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就按其不真实、不完整部分的罪行论处,如果依此当处死刑的,准许减一等处罚。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如果自首时申报的赃物数额不完整的,只按未申报部分的数额论罪。
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如果是得知他人即将告发自己,或者在逃亡叛逃后才自首的,减二等治罪。
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如果逃亡叛逃的人虽未自首,但能够自行返回原籍的,也同样按此减等处理。
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如果对他人造成损伤,因所犯杀伤罪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引发该行为的原因之罪,但仍按故意杀伤之法论处。
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如果本应属于过失伤害的,则听从按过失之法论处。
于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
对于财物损失无力赔偿的情形,如果原物尚存,自首者准许按同样的免罪之法处理。
即事发逃亡,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
如果事情已经败露后才逃亡的,虽不能就其原犯之罪自首减免,但可以减轻其逃亡之罪。
若越度关及奸,私度亦同。奸,谓犯良人。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如果是私自越过关卡以及犯奸罪的(私自渡越关卡也同样处理;犯奸,是指侵犯良家之人),以及私自学习天文的,都不适用自首减免之例。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凡共同犯罪的,以最初提议策划者为首犯,随同参与者减一等处罚。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的罪责。
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
如果依法不予追究尊长罪责的,则将罪责归于次一等的尊长。
尊长,谓男夫。
所谓尊长,是指男性家长。
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如果是侵害损伤他人的,按照常人的首犯从犯之法论处。
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如果是与监临主守之官共同犯罪的,即使是常人提议策划,仍以监临主守之官为首犯,常人按普通从犯论处。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凡两种以上罪行同时被发觉的,按其中较重的罪行论处。
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
指的是不需要累加处罚的情形,只需分别记录各罪行的情状,不将轻罪累加以加重刑罚。
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
如果较重之罪应当收赎,较轻之罪应当服劳役或以官职折抵的,则以服劳役、官当作为较重的处罚方式。
等者从一。
如果两罪轻重相等,则只按其中一种论处。
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如果一项罪行先被发觉,已经判决,其余罪行后来才被发觉,如果后发觉的罪行较轻或相等,不再论罪;如果较重,则重新论处,并将前罪一并计算,充抵后罪的刑期数额。
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
如果是因赃物而获罪,多次犯罪的,一并累加论罪。
若罪法不等者,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
如果罪行的法律标准不同的,将较重的赃罪并入较轻的赃罪中一并计算至满额,各按加倍论处。
累,谓止累见发之赃。倍,谓二尺为一尺。
所谓"累",是指只累加已被发觉的赃物;所谓"倍",是指以两尺折算为一尺计算。
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
所谓"不等",是指将强盗、枉法等罪的赃物,一并按窃盗、受所监临财物等罪的标准折算之类。
即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所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如果是监临主司因某事收受财物,而由同事共同参与,或者就同一件事多次收受财物,以及在所监守范围内多次盗窃的,只累加计算而不加倍。
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则以重法并满轻法。
如果同一件事分作两种罪名,两罪的法律标准相等的,则累加论处;标准不等的,则将较重的法律标准并入较轻的法律标准中计算至满额。
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其利以盗论之类。
所谓"罪法相等",是指例如交易官府财物,按其等值比照盗窃罪论处,或按其获利比照盗窃罪论处之类情形。
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
所谓"罪法不等",是指例如请领官府器械兵仗,将丢失之罪并入损毁之罪计算,将考核不实之罪并入失职不实之罪计算之类情形。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论。
如果累加并计后并不加重处罚的,只按其中较重的罪行论处。
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其中应当除名免官、加倍赔偿、没收、赔偿、以及有最高刑罚限制的,各依原本的法律规定执行到底。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
凡隐瞒户籍不报的,家长处徒刑三年。
无课役者,减二等。
若该户没有赋税徭役负担的,减二等处罚。
女户,又减三等。
若是由妇女为户主的,再减三等。
谓一户俱不附贯。
指的是整户人家都未列入户籍的情形。
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
如果不是由家长主使的,追究实际主使者的罪责。
即见在使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
如果是现任职官吏(负有登记之责),即使是脱漏整户及漏报人口较多的,也各按漏报人口之法论处。
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漏报人口以及虚报增减年龄状况(指虚报患病、年老、中丁、幼小之类),以逃避赋税徭役的,漏报一口处徒刑一年,每增一口加一等,最高不超过徒刑三年。
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
如果虚报增减年龄状况并非为了逃避赋税徭役,以及漏报的是本无赋税徭役负担的人口,则以四口折算为一口计罪,最高不超过徒刑一年半。
即不满四口,杖六十。
如果不满四口的,处杖刑六十。
部曲、奴婢亦同。
部曲、奴婢的情形也同样论处。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凡祖父母、父母尚且在世,而子孙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处徒刑三年。
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
另立户籍与分割财产两者不必同时具备(构成即可定罪)。下条也依此类推。
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
如果是祖父母、父母下令让子孙另立户籍,或将子孙妄自过继给他人为后嗣的,处徒刑二年,子孙本人不予处罚。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二百人加一等,千人绞。
凡擅自调发兵员的,调发十人以上处徒刑一年,百人处徒刑一年半,二百人加一等,千人处绞刑。
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
指的是并无紧急军情,又未事先呈报上级就擅自调兵的情形。
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
即使已经呈报上级,但未等待批复就擅自调兵的,仍算作擅自调兵。
施文书未行,即不坐。
如果公文已经拟好但尚未发出施行的,不予处罚。
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
擅自拨给兵员的人,按其所拨给的人数,比照擅自调兵罪减一等处罚。
亦谓不先言上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
这也是指未事先呈报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二百人加一等,千人绞。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施文书未行,即不坐。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亦谓不先言上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各谓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
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余非全成者,勿论。
诸言告人罪,非叛以上者,皆令三审。应受辞牒,官司并具晓示,并得叛坐之情。每审皆别日受辞,若使人在路,不得留待别日受辞者,听当日三审。官人于审后判记审讫,然后付司。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切害,谓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良人,并及更有急速之类。不解书者,典为书之。前人合禁,告人亦禁,辨定放之。即邻伍告者有死罪,留告人散禁;流以下,责保参对。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告者。弃置、悬之,俱是。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
译等待批复的情形;一旦下令发遣,即予定罪。
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
如果是敌寇突然来犯,意图发动攻袭,或者城内驻军发生反叛,或者贼寇有内应,情势危急急需用兵的,可以便宜调发兵员。
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
即使不是自己所辖的兵员,邻近部门官府也可以调发拨给,但须立即呈报上级。
各谓急须兵,不容得先言上者。
以上都是指情势危急、来不及事先呈报的情形。
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
如果不立即调发或不立即拨给的,按所需人数计算,与擅自调兵罪同等论处。
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
如果未立即呈报上级的,也按所调发的人数计算,减一等处罚。
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如果是有逃亡人员、盗贼案件,临时调派民夫,足以进行追捕的情形,不适用本条法律。
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
凡主将守卫城池,遭敌寇攻击时不坚守而弃城逃走,以及不设守备而被敌寇袭击攻陷的,处斩刑。
若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
如果与敌寇相邻接壤,被派去侦察敌情却未能察觉敌寇来袭的,处徒刑三年。
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
因此导致军队溃败的,也处斩刑。
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
凡主将以下的将士,临阵先行退却的,或者敌寇两军对阵时放下兵器前来投军归降的,以及对方弃械前来投降却擅自将其杀死的,都处斩刑。
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
如果是违犯军令的行为,军队还师之后,若律法中有相应条文的,依律法判决;若无相应条文的,不予论罪。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凡私自持有违禁兵器的,处徒刑一年半。
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
指的是弓、箭、刀、盾牌、短矛以外的兵器。
弩一张,加二等。
私藏弩弓一张的,加二等处罚。
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
私藏铠甲一领或弩弓三张的,流放二千里。
甲三领及弩五张,绞。
私藏铠甲三领或弩弓五张的,处绞刑。
私造者,各加一等。
私自制造违禁兵器的,各加一等处罚。
甲,谓皮、铁等。具装与甲同。
所谓"甲",是指皮甲、铁甲等;马匹的具装铠甲与人穿的铠甲同样论处。
即得阑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如果是拾得遗失的违禁兵器,超过三十日不上交官府的,按私自持有之法论处。
造未成者,减二等。
制造尚未完成的,减二等处罚。
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
如果私藏的铠甲、弩弓尚未完全制成的,处杖刑一百。
余非全成者,勿论。
其余违禁兵器尚未完全制成的,不予论罪。
诸言告人罪,非叛以上者,皆令三审。
凡告发他人罪行的,如果不是谋叛以上的重罪,都须经过三次审核。
应受辞牒,官司并具晓示,并得叛坐之情。
凡受理诉状,官府都须详细告知(诬告反坐的规定),使告发者了解诬告反坐的相关情形。
每审皆别日受辞,若使人在路,不得留待别日受辞者,听当日三审。
每次审核都须另择日期受理陈词,如果使者正在赶路途中,不能等待另择他日受理陈词的,准许在当日一次完成三审。
官人于审后判记审讫,然后付司。
官员在审核之后须签署记录审核完毕,然后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
如果案情紧急严重的,不适用此三审的常例。
切害,谓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良人,并及更有急速之类。
所谓"切害",是指杀人、盗贼、逃亡以及强奸良家妇女,以及其他更为紧急的情形之类。
不解书者,典为书之。
不会写字的告发人,由主管文书的小吏代为书写状纸。
前人合禁,告人亦禁,辨定放之。
如果被告人依法应当拘禁,告发人也一并拘禁,待查明真相后再释放。
即邻伍告者有死罪,留告人散禁;流以下,责保参对。
如果是邻里保伍告发的属于死罪案件,将告发人予以散禁(非严格监禁);若属于流罪以下的案件,则责令具保待日后对质。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
凡诬告他人的,各按被诬告之罪反坐处罚。
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
如果是负责纠察弹劾的官员挟带私心弹劾不实的,也同样反坐论处。
反坐致罪,准前人入罪法。
反坐所定的罪责,比照原本被诬告者所应受的罪行之法来确定。
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
如果反坐应处死刑,而被诬告者尚未被判决处死的,准许减一等处罚。
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
如果原本应当加杖或收赎的,只依照杖刑或赎罪之法处理。
即诬官人及有荫者,依常律。
如果所诬告的是官员或享有荫庇特权的人,依照常规律法处理。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
如果告发两项以上罪行,其中较重的一项属实,或者若干罪行轻重相当而其中一项属实的,免除其(诬告部分的)罪责。
重事虚,反其所剩。
如果较重的一项是虚假的,则就其虚假部分反坐治罪。
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
如果所诬告的罪行已经达到法定的最高刑罚限度,即使诬告事项很多,也不再反坐加罪。
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
如果告发两人以上,即使属实的部分居多,仍要就其中虚假不实的部分反坐治罪。
谓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
指的是告发两人以上,只要其中有一人所告不实,即使该项罪责较轻,仍要就此反坐治罪。
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如果是上表告发他人,已经上奏皇帝,事情有不实之处,若反坐之罪较轻的,则按上书欺诈不实之罪论处。
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凡诬告自己所属的府主、刺史、县令的,比所诬告之罪加二等处罚。
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
凡投递匿名书信告发他人罪行的,流放二千里。
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告者。
指的是完全隐匿自己姓名,或冒用他人姓名,以此规避自己告发身份的行为。
弃置、悬之,俱是。
无论是弃置在某处,还是悬挂张贴出来,都属于此类行为。
得书者,皆即焚之。
获得此类匿名信件的人,都应立即焚毁。
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
如果将匿名信送交官府的,处徒刑一年。
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
官府接受匿名信并据此审理案件的,加二等处罚。
被告者,不坐。
被匿名信所告发的人,不予处罚。
辄上闻者,徒三年。
擅自将匿名信内容上奏皇帝的,处徒刑三年。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凡就大赦以前的事情相互告发的,就以(诬告或违规告发)之罪论处告发者。
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官府受理此类告发并据此审理定罪的,按故意使人入罪之罪论处。
至死者,各加役流。
如果致人应处死刑的,各改为加役流。
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
如果案情确实需要追究的,不适用本条法律。
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
所谓"需要追究",是指涉及婚姻关
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上元元年十二月,刑部奏:「准名例律注云:『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疏云:『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为狱成。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讫未奏,亦为狱成。』今法官商量,若款自承伏,已经闻奏,及有饬付法,刑名更无可移者,谓同狱成。臣今与法官审加详议,仍永为恒式。」饬旨依。二年六月,刑部奏:「谨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今准饬除削绞死罪,唯有四刑。每有思虑,须降死刑,不免还许斩绞。饬律互用,法理难明。又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析,京城知是蠹害,决杀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饬旨:「斩、绞刑宜依格律处分。」
宝应元年九月,刑部、大理奏:「准式,制饬处分与一顿杖者,决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并决六十。无文至死者,谓准式处分。又制饬或有令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杖数,请准至到与一顿决六十,并不至死。」饬旨依。
建中三年八月,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及犯别罪,应合处斩刑,自今以后,并请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饬旨依。
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于爱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朴淳,事简刑省。唐、虞及于三代刑制,其略可知。令王则轻,虐后遂重。于善也,则云「罚不及嗣」;其不善也,乃云「罪人以族」。斯则前贤臧否之辨欤?秦法苛峻,天下溃叛。汉祖蠲除,约定三章,大辟之罪犹诛三族。孝文虽罢肉刑,新垣亦罹斯酷。其后颜异陷反唇弃市,杨恽坐讽议腰斩。洎乎曹、马经纶之际,忤者三族皆夷。后魏有门房之诛。历代盖治时少,罕遇轻刑;乱时久,多遭刑重。国家子育万姓,轻简刑章,征之前代,未有其比。所以幽陵之盗西轶,犬戎之寇东侵,京师倾陷,皇舆巡狩,亿兆戮力,大憝旋歼。自海内兴戎,今以累纪,征缮未减,杼轴屡空,蒸庶无离怨心者,寔由刑轻之故。或曰:「荀卿有言,代治则刑重,代乱则刑轻。
译系、良民贱民身份、大赦期限之外仍隐匿的情况、应予更正的事项、赋税征收,以及追缴现存赃物之类事项。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凡已被囚禁之人,不得再告发其他事情。
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
如果是告发狱官对自己施加酷刑虐待的,则准许告发。
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
如果是年满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残疾的人,准许其告发谋反、大逆、谋叛、子孙不孝,以及同居家人之内遭他人侵犯的情形。
余并不得告。
其余情形都不得告发。
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官府若受理此类不应受理的告发并加以审理定罪的,各比所审理定的罪行减三等处罚。
上元元年十二月,刑部奏:「准名例律注云:『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
上元元年十二月,刑部上奏说:「依照《名例律》的注文说:『所谓案件已定案,是指赃物罪状已经查验清楚,以及尚书省已经审断完毕但尚未奏报的情形。』
疏云:『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为狱成。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讫未奏,亦为狱成。』
疏文说:『所谓"赃",是指所犯罪行的赃物,已经查获原物;所谓"状",是指杀人之类的案情,已取得供状证词作为凭证。即使案件尚在州县审理,也都算作案件已定。尚书省审断完毕但未奏报的,是指刑部已复核完毕但尚未奏报,也算作案件已定。』
今法官商量,若款自承伏,已经闻奏,及有饬付法,刑名更无可移者,谓同狱成。
如今法官商议认为,如果罪犯已经如实招供伏罪,且案情已经上奏皇帝知晓,以及已有敕令交付司法部门处理,其刑罚名目再无更改余地的,可视同案件已定。
臣今与法官审加详议,仍永为恒式。」饬旨依。
臣现与法官们审慎详加商议,请将此作为永久遵行的定制。」皇帝敕旨批准依此执行。
二年六月,刑部奏:「谨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
上元二年六月,刑部上奏说:「谨按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今准饬除削绞死罪,唯有四刑。
如今依照敕令废除削减了绞死之刑,就只剩下四种刑罚。
每有思虑,须降死刑,不免还许斩绞。
每当遇到需要将死刑予以降等处理的情况,仍不免要允许适用斩刑或绞刑(作为死刑的具体方式)。
饬律互用,法理难明。
但敕令与律法交叉使用,导致法理难以明晰。
又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析,京城知是蠹害,决杀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
再者,应当施以重杖之刑的人,令式之中原本没有明确区分说明;京城方面深知重杖之害,施杖之后多有致死的;而外地州郡则是将人流放到岭南,施杖后并不至死。
决有两种,法开二门。」
同是决杖,却有两种不同的实际后果,这是法律开了两个不同的门径。」
饬旨:「斩、绞刑宜依格律处分。」
皇帝敕旨批复:「斩刑、绞刑应当依照格律的规定处理。」
宝应元年九月,刑部、大理奏:「准式,制饬处分与一顿杖者,决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并决六十。
宝应元年九月,刑部、大理寺上奏说:「依照法式,皇帝制敕中规定处以"一顿杖"的,实际决杖四十;规定"至到与一顿"以及"重杖一顿"的,都实际决杖六十。
无文至死者,谓准式处分。
没有明文规定致死的,指的是依照法式规定处理(而非真的要打死)。
又制饬或有令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杖数,请准至到与一顿决六十,并不至死。」
另外制敕中有时会命令"决痛杖一顿",法式条文中并未记载具体的杖数,请求依照"至到与一顿"的标准决杖六十,并且都不至于打死人。」
饬旨依。
皇帝敕旨批准依此执行。
建中三年八月,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及犯别罪,应合处斩刑,自今以后,并请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建中三年八月,刑部侍郎班宏上奏说:「十恶重罪之中,恶逆以上的四个等级的罪行,请依照律法用刑;其余的以及所犯其他罪行本应处以斩刑的,从今以后,请一律改为施以重杖一顿而致死,以此代替斩刑这种极刑。
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
既然重杖之刑本质上就是死刑,各司使者就不必再受奏请才能决重杖的限制。」
饬旨依。
皇帝敕旨批准依此执行。
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于爱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
推究先王制定刑罚的本意,本来是出于爱护百姓、追求治理,而并非只是为了伤害人民、逞威作恶。
往古朴淳,事简刑省。
上古之时风气朴实淳厚,事务简单,刑罚也简省。
唐、虞及于三代刑制,其略可知。
唐尧、虞舜以至夏商周三代的刑罚制度,大致情况都可以知晓。
令王则轻,虐后遂重。
贤明的君王在位则刑罚从轻,暴虐的君主继位则刑罚变重。
于善也,则云「罚不及嗣」;其不善也,乃云「罪人以族」。
对善政而言,就说"惩罚不牵连后代";对恶政而言,就说要"株连罪人的家族"。
斯则前贤臧否之辨欤?
这大概就是前代贤人对善恶政治的区分和评价吧?
秦法苛峻,天下溃叛。
秦朝的法律苛刻严峻,导致天下人纷纷溃散反叛。
汉祖蠲除,约定三章,大辟之罪犹诛三族。
汉高祖废除秦朝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但即便如此,犯死罪者仍要株连诛灭三族。
孝文虽罢肉刑,新垣亦罹斯酷。
汉文帝虽然废除了肉刑,但新垣平仍然遭受了这种严酷的刑罚。
其后颜异陷反唇弃市,杨恽坐讽议腰斩。
此后颜异因所谓"腹诽"、"反唇相讥"而被处以弃市之刑,杨恽因讽刺议论朝政而被处以腰斩之刑。
洎乎曹、马经纶之际,忤者三族皆夷。
到了曹魏、司马氏治理天下的时候,凡忤逆抵触者,其三族都遭到诛灭。
后魏有门房之诛。
北魏时期还有株连门房(全家)的诛杀制度。
历代盖治时少,罕遇轻刑;乱时久,多遭刑重。
历代大概是太平之时较少,很少能遇到刑罚从轻的时候;而动乱的时期较长,大多遭遇刑罚从重的境况。
国家子育万姓,轻简刑章,征之前代,未有其比。
本朝如同抚育子女一般养育天下百姓,刑罚条章轻省简约,参照前代历史,从未有能与之相比的。
所以幽陵之盗西轶,犬戎之寇东侵,京师倾陷,皇舆巡狩,亿兆戮力,大憝旋歼。
所以即便曾遭遇幽陵(安史)叛贼向西侵犯,犬戎(吐蕃)寇敌向东入侵,京师一度沦陷,皇帝被迫巡狩避难,但天下亿万百姓齐心协力,元凶大恶很快就被歼灭。
自海内兴戎,今以累纪,征缮未减,杼轴屡空,蒸庶无离怨心者,寔由刑轻之故。
自从天下兴起战乱以来,至今已经历经多年,征战修缮之事未曾减少,百姓的生计屡屡空乏,然而广大民众却并无背离怨恨之心,这实在是由于刑罚宽轻的缘故。
或曰:「荀卿有言,代治则刑重,代乱则刑轻。
有人说:「荀子曾说过,治世反而刑罚重,乱世反而刑罚轻。
所以治者,乃刑重。所以乱者,乃刑轻。
之所以能达到治世,正是因为刑罚重;之所以陷入乱世,正是因为刑罚轻。
欲求于治,必用重典。」
若想追求天下大治,就必须使用重刑峻法。」
斯乃一端偏见,谅非适时通论也。
这只是一种片面的偏见之见,恐怕并非适合当今时势的通达之论。
夫刑之轻重利害,已粗言之矣。
所以治者,乃刑重。所以乱者,乃刑轻。欲求于治,必用重典。」斯乃一端偏见,谅非适时通论也。夫刑之轻重利害,已粗言之矣。夫「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谓之「君子」,则曰贤人;欲求贤人,固不易得。矧天下数百千郡县,岂得众多君子乎?佑以为条章严繁,虽决断必中,似不及条章轻简,而决断时漏。故老氏云:「其政闷闷,其人淳淳;政教宽大闷昧,似若不明,则人淳淳然而质朴。其政察察,其人缺缺。」政教苛察,人则应之缺缺然而凋弊。」又语曰:「宁失不经。」仁恻之旨也。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刑法四
杂议上虞 周 秦 汉 后汉 晋 东晋
虞书云:「帝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无所刑,人皆合于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一曰议亲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二曰议故,故旧不遗,则民不偷。三曰议贤,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贤,谓有德行者。四曰议能,能,谓有道艺者。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劝能者。」五曰议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六曰议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七曰议勤,谓憔悴以事国。八曰议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争财曰讼。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礼记曰:「刑人不在君侧。公族有死罪,即磬于甸人,不于市朝者,隐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悬缢杀之曰磬。而无宫刑。其刑罪,即纤剸,亦告于甸人。纤读曰歼。歼,刺也。剸,割也。皆以刀锯割刺之。告读曰鞫。刑肃而俗弊,则人不归也。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又,「考礼正刑,一德以尊天子」。大戴礼曰:「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筴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筴,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
译
关于刑罚轻重的利弊得失,前文已经大致论述过了。
夫「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所谓"刑,就是成就、定案的意思。一旦定案就不可更改,所以君子对此要竭尽心力"。
谓之「君子」,则曰贤人;欲求贤人,固不易得。
称之为"君子",也就是指贤能之人;然而想要求得贤能之人,本来就不容易得到。
矧天下数百千郡县,岂得众多君子乎?
何况天下有成百上千个郡县,又怎能都得到众多的君子贤人来主持司法呢?
佑以为条章严繁,虽决断必中,似不及条章轻简,而决断时漏。
杜佑我认为,法律条文严密繁复,虽然裁断案件必定能够准确无误,但似乎还不如条文轻省简约,而在裁断时偶尔有所疏漏来得好。
故老氏云:「其政闷闷,其人淳淳;政教宽大闷昧,似若不明,则人淳淳然而质朴。
所以老子说:「政治宽厚含蓄,百姓就淳厚朴实(政令教化宽大含蓄,看似不够明察,那么百姓就会淳厚朴实)。
其政察察,其人缺缺。」政教苛察,人则应之缺缺然而凋弊。」
政治苛刻严察,百姓就狡黠伪诈(政令教化苛刻严察,百姓就会相应地变得狡黠伪诈而衰败凋敝)。」
又语曰:「宁失不经。」仁恻之旨也。
又有话说:「宁可失于不合常法,也不可失于严酷。」这正是仁爱恻隐之心的宗旨所在。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刑法四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刑法四
杂议上虞 周 秦 汉 后汉 晋 东晋
杂议(上) 虞 周 秦 汉 后汉 晋 东晋
虞书云:「帝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虞书》记载:「舜帝对皋陶说:你担任司法之官,要明晓五种刑罚,用以辅助五种教化,目的在于使我实现天下大治。
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
("弼"是辅助的意思,"期"是应当的意思。这是感叹皋陶能够用刑罚辅助教化,恰当地符合治理国家的根本要旨。)
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用刑的目的是期望最终达到无需用刑的境地,使百姓都能合于中正之道,这就是你的功绩,望你更加努力啊!」
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
即使有时施行刑罚,也是以诛杀来制止犯罪,最终达到没有人再犯罪的境地。
刑期无所刑,人皆合于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用刑的目标是最终无需再用刑,百姓都能符合中正之道,这是你的功劳,望你继续努力。
周制: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周朝的制度:用"八辟"(八种减免刑罚的特殊情形)依附于国家的法律,附加于刑罚的适用之中。
辟,法也。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
("辟"是法的意思,"丽"是依附的意思。《易经》说:「日月依附于天。」)
一曰议亲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第一种叫"议亲"之法,就如同现今宗室成员犯罪须先行奏请一样。
二曰议故,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第二种叫"议故",不遗弃故旧老臣,那么民风就不会浇薄。
三曰议贤,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贤,谓有德行者。
第三种叫"议贤",就如同现今清廉之吏犯罪须先行奏请一样("贤",是指有德行的人)。
四曰议能,能,谓有道艺者。
第四种叫"议能"("能",是指具有才学技艺的人)。
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劝能者。」
《左传》说:「谋划事情很少有过失,教诲他人不知疲倦,叔向就具有这样的品质。他是国家社稷的中坚支柱,应当宽宥他的过失以此来勉励有才能的人。」
五曰议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第五种叫"议功",是指立有重大功勋的人。
六曰议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第六种叫"议贵",就如同现今佩戴墨绶的官吏犯罪须先行奏请一样。
七曰议勤,谓憔悴以事国。
第七种叫"议勤",是指为国事操劳而形容憔悴的人。
八曰议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第八种叫"议宾",是指不以臣属对待的人,即受封"三恪"、前代二王之后裔的人。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让诉讼双方都到场,以此来约束民间的诉讼行为,须先向朝廷缴纳一束箭矢作为诉讼保证,然后才受理审断案件。
争财曰讼。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
(因争夺财物而产生的诉讼叫"讼"。诉讼双方都到场,让他们缴纳一束箭矢,然后才予以审理。如果不到场,不缴纳箭矢,那就说明是自认理亏的一方。)
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
《诗经》说:「其正直如箭矢一般。」古代一张弓配有百支箭矢。
礼记曰:「刑人不在君侧。公族有死罪,即磬于甸人,不于市朝者,隐之也。
《礼记》说:「受过刑罚的人不应在君主身边侍奉。公族之人若犯死罪,就在甸人那里将其缢死,而不在市朝公开处决,这是为了替他隐讳。
甸人,掌郊野之官。悬缢杀之曰磬。
("甸人",是掌管郊野事务的官员。悬缢处死叫做"磬"。)
而无宫刑。其刑罪,即纤剸,亦告于甸人。
公族犯罪不施加宫刑。如果所犯之罪应当施以刺割之刑,也要在甸人那里行刑并向其禀告。
纤读曰歼。歼,刺也。剸,割也。皆以刀锯割刺之。
("纤"读作"歼"。"歼",是刺的意思。"剸",是割的意思。都是用刀锯施行割刺之刑。)
告读曰鞫。刑肃而俗弊,则人不归也。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告"读作"鞫"。如果刑罚过于严酷而致使风俗败坏,那么百姓就不会归附。将罪人在市集上处决,是与众人一起唾弃他。」)
又,「考礼正刑,一德以尊天子」。
《礼记》又说:「考订礼制,端正刑罚,统一道德标准,以此来尊崇天子。」
大戴礼曰:「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筴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
《大戴礼记》说:「刑法,是驾驭人民的马衔和笼头;官吏,是缰绳;刑罚,是马鞭;天子,是驾车的人;内史、太史,则是天子的左右手。
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筴,以人为手,而御天下。
古代人以法度作为马衔笼头,以官吏作为缰绳,以刑罚作为马鞭,以自己的手作为驾驭之具,来治理驾驭天下。
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
公家的官府不豢养受过刑罚的人,大夫也不收养他们,士人在路上遇到这样的人,也不与他们交谈。
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
将他们摒弃流放到四方边远之地,任凭他们自行前往何处,不再让他们参与政事,这是因为不愿意让他们(重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缘故。」
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着』;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正以呼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捽,才忽反。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译又说:「所谓刑不上大夫,是说古代的大夫如果犯了贪污污秽的罪过,就说他『簠簋不饰』;犯了男女淫乱、没有分别的罪过,就说他『帷薄不修』;犯了欺君不忠的罪过,就说他『臣节未着』;犯了软弱无能、不能胜任的罪过,就说他『下官不职』;犯了扰乱国家法纪的罪过,就说他『行事不请』。这五种说法,已经给大夫定下了罪名,只是不忍心直截了当、正面地斥责称呼他罢了。因此大夫的罪过,如果属于五刑范围之内的,一旦听说有谴责查办,就头戴白冠、系上牦牛尾做的冠缨,捧着盛水的盘子、佩带剑,到宫阙前自请治罪,君主不派有司捉拿捆绑、牵扯着来加刑于他。如果罪过重大,一听到命令,就面朝北跪下自杀,君主不派人揪扯拖拽而对他行刑处死。「捽」字,读作才、忽二字的反切音。君主会说:『这是大夫你自己招来的啊!我对待你是有礼数的。』这就叫做「刑不上大夫」。」
东周之季,王道寖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铸刑法于鼎。晋叔向非之,曰:遗其书以非之。「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李奇曰:「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一成之刑着于鼎也。」颜师古曰:「虞舜则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周礼则三典五刑,以诘邦国。非不预设,但不宣露使人知之。」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闲,防也。纠,举也。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其从教之心也。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也。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辟,法也。为,治也。权移于法,故人不畏上,因危文以生诈妄,徼幸而成巧,则弗可治也。今吾子制三辟,铸刑书,孟康曰:「谓夏、殷、周乱政所制三辟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师古曰:「靖,安也。一曰治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取证于刑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喻微细。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滋,益也。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言虽非长久之法,且救当时之弊。
议曰:古来述作,鲜克无累,或其识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观左氏之纪叔向书也,盖多其义,而美其词。孟坚从而善之,似不敢异于前志,岂其识或未精乎?按虞舜立法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安国注曰:「陈典刑之义,敕天下敬之,忧不得其中。」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悬于象魏,使万人观之,浃日而敛。汉宣帝患决狱失中,置廷尉平,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乱之起也。不若删定律令,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后之论者即云上古议事,不为刑辟。夫有血气,必有争心。群居胜物之始,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刑罚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简,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圣哲之君,后贤祖述其道,刑章轻重,亦以素设。周氏三典,悬诸象魏,皆先防抵陷,令避罪辜。是故郑昌献疏,盖以发明其义。当子产相郑,在东周衰时。王室已卑,诸侯力政,区区郑国,介于晋、楚,法弛民怠,政隳俗讹,观时之宜,设救之术,外抗大国,内安疲甿。仲尼兄事,闻死出涕,称之「遗爱」,非盛德欤!而叔向乃谓赫胥、栗陆御宇之时,徒陈闲谊行礼致治之说,虽虞、夏之盛亦未可,在殷、周之初固不及。
译东周末年,王道逐渐衰败,教化不能推行,子产辅佐郑国而铸刑书。将刑法铸在鼎上。晋国的叔向反对这件事,说:留下他的信来批评这件事。「从前先王根据具体情况商议判决,不预先制定成文的刑法,李奇说:「先商议他所犯之事,商议确定之后才断定他的罪,不是把一成不变的刑法铸在鼎上公布。」颜师古说:「虞舜时是根据常刑来判罪,用流放来宽宥五刑;周礼则有三典五刑,用来治理邦国。不是不预先设立刑法,只是不公开宣布让人们知道罢了。」是害怕百姓有了争讼之心,可是还是不能完全禁止,所以用道义来防范他们,用政令来纠正他们,闲,是防范的意思。纠,是举正的意思。用礼来推行教化,用信来保持,用仁来扶养。奉,是养育的意思。设立俸禄爵位,来鼓励他们服从教化;鼓励他们服从教化之心。用严厉的刑罚来威慑放纵之人。淫,是放纵的意思。百姓这样才可以任用差遣,而不产生祸乱。百姓一旦知道有成文法可依,就不再忌惮上位者。都产生争讼之心,依据成文的刑书来争辩,凭侥幸求得胜诉,那就不可治理了。辟,是法的意思。为,是治理的意思。权柄转移到法律上,所以人们不畏惧上位者,凭借含糊的文字产生欺诈虚妄,靠侥幸获取巧诈,那就无法治理了。如今您制定三种成文法,铸成刑书,孟康说:「是指夏、殷、周三代乱政时所制定的三种刑法。」想以此来安定百姓,不也很难吗!师古说:「靖,是安定的意思。另一说是治理的意思。」百姓知道了争讼的凭据,将会舍弃礼而依据刑书来争辩。到刑书上寻求证据。连锥子刀子尖那样细微的利益,也都要争个明白,比喻极其细微的事。混乱的诉讼将会大量增加,贿赂会盛行。滋,是增加的意思。到您这一代结束,郑国恐怕要衰败了吧!」子产回答说:「像您说的这样,我子产没有才能,顾不上子孙后代了,我这样做是为了挽救当世。」是说虽然不是长久之法,姑且用来挽救当时的弊病。
我认为:自古以来的著述,很少能没有缺失的,有的是见识未能精深,有的是言论未能公允。看左氏记载叔向这封信,大都赞同他的道义,而且用美好的辞藻修饰。班固也跟着称许,似乎不敢与前人的记载有异议,难道是他们的见识有的未能精深吗?考察虞舜立法说:「按常法定刑,用流放来宽宥五刑,鞭刑作为官府的刑罚,戒尺作为学校的刑罚,用金子来赎罪,因过失而造成的灾祸就赦免,怙恶不悛的就用刑诛杀。谨慎啊,谨慎啊,只有用刑要恤怜谨慎啊!」孔安国注释说:「陈述常刑的意义,告诫天下人敬慎对待,忧虑用刑不能恰到好处。」又考察周官司寇,建立三典,正月初一,悬挂在象魏上,让百姓都来观看,满十天才收起来。汉宣帝忧虑判案不能得当,设置廷尉平这一官职,当时郑昌上疏说:「圣王制定法律明确刑罚,是为了挽救衰乱的兴起。不如删定律令,让愚昧的人知道该回避什么,让奸猾的官吏没有办法玩弄法律。」后来议论的人就说上古商议事情来定罪,不预先制定成文的刑法。然而只要有血气,就必定有争讼之心。群居而征服万物的初始时期,三皇无为而治的时代,既然已经有了君长,那就已经有了刑罚。只是那时的风俗极其淳朴,事情极其简单,犯罪的人极少,何必先制定刑名,所以是根据具体事情来设立制度。叔向的话是对的。自五帝以后,法律教化越来越繁密,虞舜是圣明贤哲的君主,后来的贤人继承他的道,刑罚条文的轻重,也是预先设定的。周朝的三典,悬挂在象魏上,都是先预防人们触犯法律,让人们回避罪过。所以郑昌上疏,大概是为了阐明这个道理。当子产辅佐郑国的时候,正当东周衰微之时。周王室已经卑微,诸侯凭武力相争,小小的郑国,夹在晋、楚之间,法度松弛百姓怠惰,政事败坏风俗讹变,观察时势的需要,设立挽救的办法,对外抵抗大国,对内安抚疲惫的百姓。孔子像对待兄长一样对待他,听到他去世的消息而流泪,称赞他是「遗爱」,这难道不是盛大的德行吗!可是叔向却拿赫胥氏、栗陆氏治理天下的上古时代作比,只是空谈用道义防范、用礼推行而致治的说法,即使在虞、夏兴盛之时也未必可行,在殷、周初年就更加不能达到。反复研究探寻,这话确实等同于没有底子的美玉酒杯,是不切实际的。详细考察左氏的记载,或许不够公允。晏婴、张趯两
研寻反复,斯言谅同玉卮无当矣。详左氏之传,或匪至公。晏婴、张趯,讥议则别,先儒注释,亦已昌言。所纪叔向此书,有如曲护晏子也。或曰,按孔祭酒颖达正义云:「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则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深浅,临至时事,议其轻重也」。按孔议附会叔向之书,前已论之矣。又按左传,晋赵鞅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文公又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人在鼎矣,何以尊贵?注云:「弃礼征书,故不尊贵。」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晋国之乱制也。」
又议曰:夫经籍指归,诚要疏议,固当解释本文,岂可徒为臆说。详左氏载夫子所议,令守晋国旧法,范宣子所为非善政也,故录本传以证之。佑诚懵学,辄议前贤。傥遇精鉴达识,庶几要终原始,幸详鄙见,窃俟知音。
秦孝公纳卫鞅言,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代;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人。愚者闇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人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人,不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因人立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人安。」卫鞅曰:「龙之所言,时俗之言也。常人安于习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业。法古无过,循礼不邪。」卫鞅曰:「治代不一道,便国不必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竟变法令。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宣帝自在闾阎,知刑法不一。于是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员四人。选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狱刑号为平矣。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尉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人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
译件事的讥讽议论,评价就有所不同,前代的儒者做注释,也已经明白地指出了这一点。所记载的叔向这封信,就像是曲意回护晏子一样。也有人说,考察孔颖达祭酒的正义说:「子产铸刑书,叔向责备他;赵鞅铸刑鼎,孔子讥讽他。这说明刑罚的轻重,不可以让人知道。」「圣王虽然制定刑法,只是列举其大纲。只是共同触犯同一条法律,情节有深浅之分,遇到具体事情时,再商议其轻重」。考察孔颖达的议论是附会叔向的书信,前面已经论述过了。又考察左传,晋国赵鞅铸造刑鼎,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铸在上面。孔子说:「晋国本应当遵守唐叔所受的法度,来治理它的百姓。文公又制定被庐之法,来做盟主。如今抛弃了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人们的言行都要以鼎上的法条为准,那还怎么能显出尊贵之分?」注释说:「抛弃礼制而依据刑书,所以不能显出尊贵。」「况且范宣子的刑法,是夷地阅兵时制定的,是晋国动乱时期的制度。」
又论:经籍的宗旨,确实需要疏解论证,本来就应当解释本文,怎么可以只凭主观臆测呢。详考左氏记载孔子所议论的话,是要让人遵守晋国旧有的法度,认为范宣子所制定的不是良好的政令,所以摘录本传来加以证明。我杜佑愚昧浅学,就此妄议前贤。倘若遇到眼光精细、见识通达的人,或许能够推究始末,希望详察我这浅陋的见解,静待知音。
秦孝公采纳卫鞅的意见,想要变法,又担心天下人非议自己。卫鞅说:「行动犹豫不决就不会有名声,做事犹豫不决就不会有功业。而且有超越常人行为的人,本来就会被世人非议;有独到见识考虑的人,必定会被人嘲笑。愚昧的人对已成的事还蒙昧不明,聪明的人在事情尚未萌发时就能预见。百姓不可以和他们商议开创大业,却可以和他们共享成功的喜悦。谈论至高德行的人不去迎合世俗,成就大功业的人不与众人商议。所以圣人如果可以使国家强盛,就不必效法旧制;如果可以有利于百姓,就不必遵循旧礼。」孝公说:「好。」甘龙说:「不是这样。圣人不改变百姓的习俗而施教,聪明的人不改变法度而治理。依照百姓原有的习俗来施教,不费力就能成功;依照旧法来治理的,官吏熟悉而百姓安定。」卫鞅说:「甘龙所说的,是世俗的言论。平常人安于旧习俗,读书人拘泥于所听闻的旧说。这两种人担任官职遵守法令还可以,不能和他们讨论法令之外的事。夏、商、周三代礼制不同却都能称王天下,五霸法度不同却都能称霸诸侯。聪明的人制定法度,愚昧的人受法度制约;贤能的人改变礼制,不贤的人被礼制拘束。」杜挚说:「利益不到百倍,就不要变法;功效不到十倍,就不要改换旧业。效法古制不会有过错,遵循旧礼不会有偏邪。」卫鞅说:「治理时代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便利国家不一定要效法古制。所以商汤、周武王不遵循古制而能称王,夏、商不改变旧礼却灭亡了。反对古制的人不可以非议,遵循旧礼的人不值得赞许。」孝公终于推行了变法法令。
汉景帝时,廷尉上奏说囚犯防年的继母陈氏诬告杀害了防年的父亲,防年因此杀了陈氏,依照法律,杀害母亲要按大逆罪论处。景帝对此有疑问。武帝当时十二岁,是太子,在旁边,景帝就问他。太子回答说:「所谓『继母如同生母』,说明她终究比不上生母,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把她比同于母亲。如今继母行为不端,亲手杀害了防年的父亲,那么在她动手杀人的那天,母子之恩就已经断绝了。应当和杀普通人一样论处,不应当按大逆罪论处。」景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汉宣帝自从身处民间时,就知道刑法判决不一致。于是设置廷尉平,秩禄六百石,定员四人。选拔于定国担任廷尉,黄霸等人担任廷平,狱讼刑罚号称公平了。当时郑昌上疏说:「圣王制定法律明确刑罚,不是为了单纯的治理,而是为了挽救衰乱的兴起。如今圣明的君主亲自垂察明断,即使不设置廷尉平,案件也将自然公正;如果是为了给后代开创先例,不如删定律令。律令一旦确定,愚昧的人就知道该回避什么,奸猾的官吏就没有办法玩弄法律了。如今不端正律令这个根本,却设置廷平来治理这些末节,等到政事衰败、听讼懈怠时,廷平就会招揽权柄而成为祸乱的祸首了。」
薛宣担任丞相时,弟弟薛循担任临菑县令,后母常常跟随薛循在任所居住。薛宣把后母接来,薛循不肯
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治其末,政衰听倦,则廷平招权而为乱首矣。」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菑令,后母常随循居官。宣迎后母,循不遣。后母病死,循去官持服。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驳不可,驳者,执意不同,犹如色之间杂。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后宣免丞相,加特进。久之,哀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封列侯在朝省。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赇客杨明,欲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创谓伤之。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史失众姓。奏曰:「况朝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循言以谤毁宣。咸所言皆宣行迹,众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况知咸给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阙,要遮创戮近臣于大道人众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之端。鬲与隔同。杜,塞也。桀黠无所畏忌,万众讙哗,流闻四方,不与凡人忿怒争斗同。臣闻敬近臣,为近主也。礼,下公门,式路马,过公门则下车,见路马则抚式,盖崇敬也。式,车前横木。君畜产且犹敬之。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遂,成也。言举意不善,虽成功犹加诛。上浸之源不可长也。浸,近也。伤戮大臣,有所逼近也。浸字或作侵,犯也。其义两通。长音竹两反。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手伤人为功,使人伤人为意。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驳议曰:「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诏书无诋欺成罪。诋,毁也,丁礼反。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人之罪钧,恶不直也。』以杖手殴击,破其皮,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之疻痏。遇人不以义为不直,虽见殴,罪同殴也。疻音移。痏音鲔。咸厚善循,而数称宣过恶,流闻不谊,不可谓直。言咸为循而毁宣,是不义而不直。况以故谋伤咸,计谋已定,后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趣读曰促。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本争私变,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人争斗无异。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至于刑罚不中,而人无所措其手足。措,置也。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无差。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谓寻其本。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音集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法意,不可施行。圣王不以怒增刑,明当以贼伤人不直,以受其财。
译让她走。后母生病去世,薛循辞去官职为她服丧。薛宣认为为后母服三年丧很少有人能做到,兄弟二人因此产生分歧不能调和,驳,是意见不同的意思,就像色彩掺杂不纯一样。薛循最终服完了丧,从此兄弟不和睦。后来薛宣被免去丞相之职,加官特进。过了很久,哀帝即位,博士申咸担任给事中,也是东海人,诋毁薛宣不奉养后母、不服丧,对骨肉之情太过淡薄,之前已经因为不忠不孝被免官,不应该再封为列侯留在朝廷任职。薛宣的儿子薛况担任右曹侍郎,多次听到申咸这些话,就贿赂门客杨明,想让他毁伤申咸的面容,使他不能再任官职。创,是指伤害的意思。恰逢司隶校尉一职出缺,薛况担心申咸会担任此职,就命令杨明拦路砍伤申咸在宫门外,砍断他的鼻子嘴唇,身上受了八处创伤。此事交给有关官员议处。御史中丞众等人商议,史书失载他的姓氏。奏疏说:「薛况身为朝臣,父亲曾经是宰相,被封为列侯,不能相互告诫遵从教化,反而骨肉之间互相猜疑,怀疑申咸接受薛循的话来诽谤诋毁薛宣。申咸所说的都是薛宣的行迹,是众人共同看见的,是公家应当听闻知晓的事。薛况知道申咸担任给事中,担心他会被举荐担任司隶校尉后弹劾薛宣,于是就命令杨明等人在宫门外拦截伤害,在大道上众人当中要挟砍伤朝廷近臣,想用这个办法来堵塞人们的视听,杜绝议论的开端。鬲和隔字相通。杜,是堵塞的意思。凶悍狡黠毫无所忌惮,众人为此喧哗议论,消息传遍四方,这和一般人因愤怒而争斗不同。臣听说敬重朝廷近臣,是为了尊敬君主。按礼制,经过公门要下车,见到国君所乘之马要凭轼致敬,经过公门就下车,见到国君之马就凭轼致敬,这是崇敬的表现。式,是车前的横木。国君的畜产尚且要敬重它。春秋大义认为,意图恶毒而事情成功了,也不能免除诛罚,遂,是成功的意思。是说如果起意不善,即使事情成功了仍要加以诛罚。逼近皇上的这种苗头不可以任其滋长。浸,是接近的意思。伤害杀戮大臣,这是逼近皇帝身边的行为。浸字有的版本作侵字,是侵犯的意思。两种解释都讲得通。长字读作竹两反。薛况是首恶,杨明是亲手行凶的人,起意和行动都属恶劣,动手伤人是行凶,指使人伤人是起意。都属于大不敬之罪。杨明应当从重论处,与薛况都应当处以弃市之刑。」廷尉孔光反驳这个意见说:「法律规定:『用刀刃斗殴伤人的,服完刑就免为城旦,主谋加重一等治罪,与谋划者同罪。』诏书没有规定诋毁欺骗要定罪。诋,是毁谤的意思,读丁礼反。传文说:『对待别人不讲道义因而被打伤的,和打伤别人的人罪同,是因为憎恶其行为不正直。』用棍棒殴打,打破皮肤,肿起青黑而没有创伤疤痕的,法律称之为疻痏。对待别人不讲道义就是不正直,即使被殴打,罪过和殴打人相同。疻读移音。痏读鲔音。申咸和薛循交情深厚,却屡次宣扬薛宣的过失恶行,散布不合道义的流言,不能说他是正直的。是说申咸偏袒薛循而诋毁薛宣,这是不义而不正直。薛况因此缘故谋划伤害申咸,计谋已经定下,后来听说要设置司隶校尉一职,就依照先前的谋划催促杨明动手,趣读作促。并不是因为担心申咸担任司隶校尉才起意谋划的。本来是争执私人恩怨,即使是在掖门外的道路上伤害了申咸,也和普通人之间的争斗没有区别。杀人的人处死,伤人的人受刑,这是古今通行的原则,是夏商周三代都不曾改变的。孔子说:『一定要先正名分啊。』名分不正,那么言语就不顺畅,以至于刑罚不能得当,百姓就会手足无措。措,是安放的意思。如今把薛况定为首恶,把杨明动手伤人定为大不敬,公私之间就没有了差别。春秋大义,是根据用心来定罪。原,是指推究根本。推究薛况的本心,是因为父亲被诽谤而发怒,并没有其他重大的恶意。加上诋欺的罪名,辑读作集音,把小的过错定成大罪,陷于死刑,违背圣明的诏令,恐怕不是法律的本意,不可以施行。圣明的君王不因为愤怒而加重刑罚,应当明确以贼伤人不直、接受财物贿赂的罪名论处。薛况和参与谋划的人都应依照他们的爵位减罪,罚为完城旦。」因为他们本身有爵位品级,所以能够减罪而成为完刑。薛况本人和同谋的人,都按照这个条款处置。皇帝把此事询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
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以其身有爵级,故得减罪而为完也。况身及同谋之人,皆从此科。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自将军以下至博士议郎皆是廷尉。况竟减死罪一等,徙炖煌。宣坐免为庶人,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此其引令条之文也。法时,谓始犯法之时也。明有所讫也。讫,止。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解,免也。请论。」廷尉孔光驳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惩,创止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班固曰: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代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率天下犯罪者,千口而有一人死。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余。耐从司寇以上至右趾,千口三人刑。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于天下,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云:「伯夷降典,哲人惟刑。」言伯夷下礼法以导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桀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邪,若囊橐盛物。奸有所隐,则狃而寖广矣。狃,串习也。寖,渐也。狃音女九反。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省,谓减除之。绝于未然,故曰本也。不失有罪,事止听讼,所以为末。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凡此五疾,狱刑所以蕃也。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后汉章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三年,旱,长水校尉贾宗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故招致灾旱。帝下公卿议。陈宠议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易通卦验曰:「十一月广莫风至,兰、射干生。」月令:「仲冬,芸生,荔挺出,一阳始生。」天以为正,周以为春。正,春,皆始。十一月万物微而未着,天以为正,周以为岁首。
译空师丹认为御史中丞的意见是对的。从将军以下到博士议郎都认为廷尉的意见是对的。薛况最终减死罪一等,流放到炖煌。薛宣因此获罪被免为平民,回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因犯大逆罪被处死。淳于长的小妾乃始等六人,都在事情尚未败露时被休弃离去,有的又改嫁了他人。等到淳于长的事情败露,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商议说:「法令规定,犯法的人各自依照犯法当时的律令来论处,这是引用法令条文。法时,是说开始犯法的时候。明确规定了追溯的界限。讫,是终止的意思。淳于长犯大逆罪的时候,乃始等人还是他的妻子,已经有应当连坐的罪责,这和亲身犯法没有区别。后来虽然被休弃,按照法律也无法免除。解,是免除的意思。请求依法论处。」廷尉孔光反驳这个意见,认为:「犯大逆无道之罪的,父母妻子同产不论年长年幼都要处以弃市之刑,是想要惩戒后来犯法的人。惩,是惩戒制止的意思。夫妇之道,有恩义就结合,没有恩义就分离。淳于长自己还不知道会因大逆罪而连坐,就休弃了乃始等人,有的还改嫁了,恩义已经断绝。却要把她们当作淳于长的妻子来论罪处死,这名分不正,不应当连坐。」皇帝下诏认为孔光的意见是对的。
班固说:从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六代之间,判处死刑的案件,大概每年一千多人中才有一人,即天下犯罪的人,一千人中才有一人被处死。判处耐罪以上至右趾之刑的人数,是死刑的三倍还多。耐罪从司寇以上到右趾之刑,一千人中有三人受刑。古人有句话说:「满堂宾客饮酒,如果有一人面向墙角哭泣,那么满堂都会不快乐。」君王对于天下,就好比在一个厅堂之上。所以只要有一个人得不到公平对待,君王就会为此感到凄怆。如今各郡国因受刑而被冤死的人很多,这就是天地和气不能融洽的原因。推究刑罚之所以繁多的原因,尚书说:「伯夷制定礼法,贤明的人只用它来施行刑罚。」是说伯夷制定礼法来引导百姓,百姓熟习礼法之后,然后才用刑罚。是说制定礼法是为了制止使用刑罚,就像堤坝是为了防止水漫溢一样。如今堤坝逐渐崩坏,礼制未能建立;死刑超过了应有的限度,活罪容易触犯;饥寒交迫,走投无路便肆意妄为;豪强奸猾之人擅自谋私,成为窝藏罪恶的场所,是说容纳隐藏奸邪之人,就像口袋收藏东西一样。奸邪之事有所隐藏,就会习以为常而逐渐蔓延开来。狃,是习惯的意思。寖,是逐渐的意思。狃读女九反。孔子说:「古代懂得法律的人能够减省刑罚,这是根本;如今懂得法律的人只是不放过有罪的人,这是末节。」省,是减除的意思。在事情发生之前就加以杜绝,所以说是根本。不放过有罪的人,只是止步于处理诉讼案件,所以说是末节。又说:「如今审案的人,是想方设法要杀掉犯人;古代审案的人,是想方设法要让犯人活命。」与其杀害无辜的人,宁可放过有罪的人。如今的狱吏,上下互相驱使,把苛刻当作严明,判决严酷的能获得功名,判决公平的反而多有后患。谚语说:「卖棺材的人希望年年有瘟疫。」不是憎恨别人想要他们死,而是利益就在于人的死亡。这五种弊病,就是刑罚繁多的原因。
按汉朝旧例判决案件、上报重罪,通常要经过整个冬季三个月,这时候是后来东汉章帝才开始改为只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三年,天下大旱,长水校尉贾宗上书,认为断案没有用满整个冬季三个月,是阴气微弱、阳气外泄的缘故,所以招致了旱灾。皇帝把此事交给公卿商议。陈宠议论说:「冬至这个节气,阳气开始萌发,所以十一月有兰草、射干、芸草、马兰花萌生的应验。易通卦验说:「十一月广莫风到来,兰草、射干萌生。」月令说:「仲冬时节,芸草萌生,马兰花抽出新芽,一阳开始萌生。」周朝把十一月当作正月,周朝把它当作春天。正、春,都是开始的意思。十一月万物微小尚未显著,天以此为正月,周朝以此为一年之首。十二月阳气向上贯通,野鸡鸣叫、母鸡孵卵,殷朝把十二月当作正月,殷朝把它当作春天。十二月两个阳爻生成,大雁向北飞去,阳气向上贯通,各种生物都开始萌动。月令说:「季冬,野鸡鸣叫,母鸡孵卵。」十三月,阳气已经到来,天地已经交合,万物都从地里长出来,蛰伏的虫子开始震动,夏朝把它当作正月,夏朝把它当作春天。如今的正月,天子到东郊迎接春天,阴阳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二月二阳爻生,雁北向,阳气上通,诸生皆动,萌芽。月令:「季冬,雉雊鸡乳。」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今正月也,天子迎春东郊,阴阳交合,万物皆出于地,人始初见,故曰「人以为正」。月令:「孟春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和同,草木萌动,东风解冻,蛰虫始振。」三微成着,以通三统。统者,统一岁之事。王者三正递用,周环无穷,故曰通三统。三礼义宗曰:「三微,三正也。十一月阳气始施,万物动于黄泉下,微而未着,其色皆赤。赤者阳气。故周以天正为岁,色尚赤,夜半为朔。十二月万物始芽,色白。白者阴气。故殷以地正为岁,色尚白,鸡鸣为朔。十三月万物始达,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业。夏以人正为岁,色尚黑,平旦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以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干凿度曰:「三微而成着,三着而体成。」当此之时,天地交,万物通。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按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狱刑,无留罪。今言孟冬,未详。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月令:「仲冬,君子齐戒,身欲宁,事欲静,以待阴阳之所定。」若以行大刑,不可谓宁静也。议者或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汉兴,萧何草律,季秋论囚,论,决也。但避立春之月,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帝纳之,遂不复改。
时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宄不胜,宜增禁科以防其源。诏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法防繁多,则苟免之行兴。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失得,故破矩为圆,斲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求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耻,家无完行。至于法不能禁止,为弊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
自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帝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
译交合,万物都从地里长出来,人们才开始能够看见,所以说「人以为正」。月令说:「孟春时节天气下降,地气上升,天地和谐融合,草木萌动,东风解除冰冻,蛰伏的虫子开始震动。」三微逐渐显著,以贯通三统。统,是统领一年之事的意思。历代君王三正交替使用,循环无穷,所以叫贯通三统。三礼义宗说:「三微,就是三正。十一月阳气开始施行,万物在黄泉之下萌动,微小尚未显著,它的颜色都是赤色。赤色是阳气的颜色。所以周朝把天正当作一年之首,颜色崇尚赤色,把半夜当作朔日。十二月万物开始萌芽,颜色是白色。白色是阴气的颜色。所以殷朝把地正当作一年之首,颜色崇尚白色,把鸡鸣时分当作朔日。十三月万物开始通达,它的颜色都是黑色,人能够加以劳作来发展农事。夏朝把人正当作一年之首,颜色崇尚黑色,把平旦时分当作朔日。所以叫三微。历代君王秉承其中一种来完成正朔,各自效法其中一种来改定正朔。」易干凿度说:「三微逐渐显著,三次显著而形体形成。」在这个时候,天地交合,万物通达。周朝以天为本元,殷朝以地为本元,夏朝以人为本元。如果在这时施行刑罚,殷、周的正月都要因此流血,这既不合人心,也不符合天意。月令说:『孟冬这个月,加紧处理案件,不要滞留罪案。』考察月令和淮南子,都说季秋要加紧处理案件,不要滞留罪案。如今说是孟冬,不太清楚是什么缘故。说明大的刑罚要在立冬之前处理完毕。又说,『仲冬这个月,身心要安宁,行事要清静』。月令说:「仲冬,君子斋戒,身心要安宁,行事要清静,来等待阴阳确定的时节。」如果在这时施行重刑,就不能说是安宁清静了。议论的人有的说『干旱的原因,过错在于改变了律令。』臣认为,殷、周断案不按照三微的时节,可是教化却达到了安定太平,没有发生灾害。从元和年间以前,都用整个冬季三个月来断案,可是水旱的异象,却常常成为祸患。由此说来,灾害自有其他的应验,不是因为改变了律令。秦朝施行暴政,一年四季都可以行刑。汉朝兴起,萧何草拟律令,在季秋决断囚犯,论,是判决的意思。只是要避开立春这个月,如果不考虑天地的正朔,那么和夏、殷两代的春天相比,确实颇有违背之处。」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于是不再改动。
当时群臣上书,认为古代肉刑严厉,人们畏惧法令,如今法律条文轻微单薄,所以奸邪之人屡禁不止,应当增设禁令法条来防止其源头。皇帝下诏交给公卿商议。光禄勋杜林上奏说:「人的情感一旦受到挫辱,那么讲求礼义气节的风气就会受到损害;法律防范一旦繁多,那么苟且逃避责任的行为就会兴起。孔子说:『用政令来引导百姓,用刑罚来整治百姓,百姓只求免于犯罪却没有羞耻之心。用道德来引导百姓,用礼制来整治百姓,百姓就会有羞耻之心并归于正道。』古代圣明的君王,见识深远、考虑周全,行事一举一动都归于宽厚,不追求繁多的法条,周朝的五刑,条目不过三千。大汉刚兴起的时候,详细审察前朝的得失,所以把方正棱角改为圆润,把雕琢繁复改为质朴,废除苛刻的政令,重新建立宽疏的法网,天下人都欢欣鼓舞,人人怀有宽厚的德政之心。等到后来,法令逐渐繁密,吹毛求疵,诋毁欺压没有限度。就连馈赠果实蔬菜这样的小事,也被聚敛构成赃罪,本来无关大义的小事,却被当作重大的罪行来处死,所以国家没有廉耻之风,家庭没有完好的品行。以至于法律不能禁止犯罪,弊端反而更深重。臣愚昧地认为应当依照旧有的制度,不应该翻改变动。」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从建初年间以来,有人侮辱别人的父亲,而那人的儿子把他杀了,皇帝赦免了他的死罪而减轻处罚,从此以后就把这作为先例。到这时于是确定了这种议论,把它定为「轻侮法」。和帝即位后,尚书张敏上奏议论说:「轻侮之法,是先帝一时特别施予的恩典,并没有制定成正式的法律条文。至于生死的判决,应当依照上下等级来决定,就好像天的四季一样,有生长也有肃杀。如果开了宽容赦免的先例,把它定成固定的法律,那么这就是故意设立了滋生奸邪的萌芽,助长了犯罪的隙缝。孔子说:『百姓可以使他们照着道理去做,却不可以使他们都明白其中的道理。』春秋大义认为,儿子不为父报仇,就不是孝子。可是法令却
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和帝即位,尚书张敏上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谬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瞻顾,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惟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人为非。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使人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惟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弊。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荣即为异。王者体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广令评议,天下幸甚。」从之。
晋惠帝之代,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頠表谏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恒制而后定。先王知其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天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瞻视阿栋之闲,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斜十五处。或是始瓦时斜,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复兴刑狱。
昔汉时有盗高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张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复加?」帝从之。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然后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按劾难测,骚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禁止未解。
译不因此而减轻处罚,是因为不能开启相互杀戮的道路。如今凭借道义为借口的人能够获得减刑,而误杀的人却和他区别对待,这就使执法的官吏能够设法巧诈,这不是遵循『在众人面前不与人争执』大义的做法。而且轻侮的判例,逐渐繁多滋生,以至于有四五百条,官吏们辗转互相观望效仿,弊病更加严重,难以把这种做法流传到万代以后。臣想孔子留下经典,皋陶制定法律,推究他们的本意,都是想要禁止人们做坏事。不明白轻侮法将用什么来禁止犯罪呢?必定不能使人们不互相侮辱,反而开辟了相互杀戮的道路。议论的人有人说:『公平的法律应当以保全生命为先。』臣愚昧地认为天地之间只有人最为宝贵,杀人的人处死,这是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制度。如今想要趋向保全性命,反而开辟了杀戮的道路,一个人不死,天下人却因此受害。记文说:『有利于一人却危害百人,百姓就会离开城郭。』春天万物生长,秋天万物肃杀,这是天道的常理。春天有一物枯萎就算是灾异,秋天有一物繁荣就算是异象。为君王的人应当体察天地之道,顺应四季变化,效法圣人,遵从法律条文。希望陛下留意此事,广泛征求评议,那么天下就非常幸运了。」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晋惠帝的时代,政令出自臣下众人之手,每逢有疑难案件,各人各自坚持私意,刑法没有定准,诉讼案件因此繁多。尚书裴頠上表劝谏说:
天下的事情有多种途径,不是一个官署所能全部管理的;中等才智的人的性情容易被扰乱,要靠固定的制度才能安定下来。先王明白这个道理,所以区分方位、划分职责,为此设立标准局署。标准局署一旦建立,各自掌管自己的事务,刑罚与奖赏相称,轻重没有差异,所以下面遵循一定的准则,各级官吏也能安心供职。以往宫掖、陵庙有水灾火灾等毁伤的变故,然后尚书才亲自前往处理,如果不是这类大事,都只交给郎官、令史处理罢了。刑罚所加,各有固定的常规。
去年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宗庙门阙上的屋瓦有几片倾斜脱落,因此罢免了太常荀寓。当时大家都认为事情轻微而责罚过重,有违常理。恰逢五年二月又刮起大风,主管官员因前事而心存畏惧。臣刚被任命为尚书才三天,本曹尚书生病,暂时命臣代理其职,巡视兰台。主管的官员就仰视屋檐栋梁之间,寻找不端正的瓦片,找到栋上瓦片有十五处稍微倾斜。也许这是刚铺瓦时就有些倾斜,本来不值得一提,只因大风突然而起,台官又前去巡视,太常巡查时来不及查得周全,公文还没送到之前,人们就争相加以禁止、羁押,又兴起了刑狱之事。
从前汉代有人偷盗高庙的玉环,汉文帝想要诛灭他的三族,张释之只是判处死刑,说:「如果有人侵犯长陵一捧土,那又该如何处置呢?」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大晋朝立下的制度,深思熟虑,考虑长远,山陵不加封土,园邑不加修饰,只是筑墓不起坟丘,和一般的山地土壤没有区别,所以山丘斜坡上保留着原有的野草,使它和中原大地看起来一样。虽然陵墓庄严尊贵,只有毁坏发掘的人才诛灭其宗族,这是古代的成例。如果只是登踏践踏、稍有损伤,还没到丧失全部敬意的地步,事情止于刑事处罚就可以了。
去年元康八年,有奴仆听信教唆,诬告周龙焚烧陵墓上的野草,廷尉于是奏请诛灭周龙全族,一家八口一并处死。恰逢周龙一案的判决被推翻,然后才得以幸免。用情理来考察,用以前的教训来衡量,当初的处置实在是过重了。今年八月,陵墓上一枝粗七寸二分的荆条被砍掉,司徒、太常在道路上奔走查办,虽然明知事情很小,但按察弹劾的分寸难以把握,人心惶惶到处奔走,各自竞相设法免除自己的罪责,直到如今太常官署被禁止处理公务的局面还没有解除。近日太祝署失火,烧毁房屋三间半。太祝署在宗庙北面,隔着道路在重重围墙之内,火当即就已扑灭,主管官员却责怪尚书没有立即前往查办,就把尚书禁止处理公务,这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
刑法条文的规定是有限的,可是违反规定的情况却是无穷无尽的,所以才有临时议处的制度,实在是不能都遵循固定的常规。至于这类事情,处理都过于严重,屡屡互相逼迫,不再依理行事,对上违背了圣朝一视同仁的德政,对下损害了尊崇礼遇大臣的体统。臣愚昧地认为,触犯陵墓上的草
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墉之内,火即已灭,主者便责尚书不即按行,辄禁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此辈,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复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体。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毕刑之制。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代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职思其忧。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意,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不得出法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人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
译木,不应当就用同产连坐、全部处死的制度。巡查弹劾,应当有确定的标准,如果一味沿袭从重的做法,体制就会因此受损。有的因为其他事情,才可以酌情有所宽严。
裴頠虽然上了这道奏表,可是曲折不当的议论还是没有停止。刘颂担任三公尚书,又上疏说:
自近代以来,法律条文逐渐门类繁多,法令很不统一。这是臣职责所在应当忧虑的事。臣认为陛下处理政事,总是力求尽善尽美,所以处理事情追求曲尽其当,追求曲尽其当,成例就不能保持公正统一,追求尽善尽美,法律就不能保全。为什么呢?法律,本来就是要以穷尽事理为标准,可是上面追求尽善尽美,那么下面的官员就会牵强附会法律文字来迎合上意,以求得符合君主所允许的意愿,因此法律就不能保全。刑法条文征引文字,征引文字必定和实情听断有所违背,可是上面又安于曲尽其当的做法,所以执法公平的官员就趁着可以援引条文的机会,于是产生了两种极端。这样法律门类繁多,法令不统一,那么官吏就不知道该遵守什么,百姓就不知道该回避什么。奸邪虚伪的人趁着法律门类繁多,来兜售他们的私情,想要达到的深浅程度,如果判决不统一,那么在上位的人就难以约束下面的人,于是同样的事情议论却不同,诉讼案件不公平,这就有损于法律的公正。
古人有句话:「君主考虑周详,他的政事就会荒废;君主处事恰当适度,他的事情就能治理得好。」详,不是别的意思,是说追求尽善尽美,法律就会受到损害,所以他的政事就会荒废。期,是说轻重恰当,虽然不能完全满足人情,只要符合法律条文,就依照它来执行,所以他的事情就能治理好。事理有穷尽窒塞的地方,所以要让大臣来解释疑滞;事情有当时的具体情况,所以要君主临机决断。主管的官员遵守法律条文,就像张释之坚持依法判处冒犯皇帝车驾的人一样;大臣解释疑滞,就像公孙弘判决郭解的案子一样;君主临机决断,就像汉高祖诛杀丁公的做法一样。天下万事,如果不是这几种情形,就不能凭主观臆断而超越法律来随意议论,其余的都应当依照法律条令来处理。这样之后,法律才能取信于下,人们听从而不迷惑,官吏也不能容留奸邪,这样才可以谈论政事了。君主依照这几种标准来要求臣下,大臣、小吏各自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那么法律就能统一了。
古人有句话:「善于治理政事的人,要看百姓的情况来设立教化。」看百姓情况设立教化,说的是制定法律的原则。又说「顺应时势的需要」,说的是当务之急的事。那么看百姓情况、顺应时势,是就大的方面而言的,然后据此制定法律。法度一旦制定就要施行它,施行起来要像四季一样守信不变,执行起来要像金石一样坚定,各级官吏怎么能在既定制度之内,又声称要顺应时势的需要,借用「看人设教」的话来扰乱国家法典呢!为什么呢?在开始制定法律的时候,本来就已经考虑到百姓的情况和当时的时势了。如今如果制定的法律还不够恰当,那就应当修改它。如果认为已经很完善了,就不能完全把它当作固定的制度,却让执行法律的官员可以自行斟酌出入来增减轻重。君主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是法律。已经向天下颁布法令了,就不可以不讲信用来教导百姓。
上古时期商议事情来判定罪行,不预先制定成文的刑法。夏、殷以及周朝,才把法律书写悬挂在象魏之上。夏、商、周三代的君主同样圣明,可是都放弃了曲尽其当这种精妙的判断方式,而采用了征引文字这种直接的准则,不是圣人的做法有所不同,而是他们所处的时势不同罢了。如今议论时政的人推崇淳厚质朴的做法,可是这已经赶不上中古时代了,而执法公平的人却想要适应人情所安之处,自我托辞说是商议事情来判定罪行。臣私下认为,听起来这些话很美好,可是从道理上说却是相违背的。可是天下事情极其重大,事务繁多复杂,有时不能完全依照法律条文行事。所以臣认为应当设立标准来加以限制,让主管的官员遵守法律条文,即使涉及生死,也不敢在既定制度之外妄加思虑,来任意增减轻重。至于那种不同寻常的判决,超出法律范围的赏罚,就像汉高祖诛杀楚地臣子来发泄私愤,分封赵氏没有功劳的人一样,只有君主才能专断施行,不是执掌职守的臣子所能够比拟议论的。这
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旁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奉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曰:「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且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臣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议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已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以下,应复出法驳按,随以事闻也。」
东晋成帝时,廷尉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疋,有司正刑弃市。广二子,宗年十三,云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郎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于此而弛。」时议者以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又使百姓知父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尚书右丞范坚驳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宗等,宥广死罪,若复有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按主者今奏云,唯特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嚬笑之闲,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耳。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讟。
译样以后,凭私情曲加请托的做法才能杜绝,似是而非的奉行才能杜塞,这大概就是统一法律的重要准则了。
至于超出法律范围的临时裁决,专门针对某一件事情来施行,虽能满足实情、符合听闻,看起来切合当下的耳目所见,确实有临时之间恰合心意的痛快,胜过拘泥于法律条文而不合人心。可是把这种做法当作固定的制度来兴起,长年施行下去,往往是得到一处却失去十处。所以小的方面有所得的,必定大的方面有所失;近处有所疏漏的,必定远处有所包含。所以熟悉事务、明晓大体的人,善于权衡轻重,不因小事而损害大局,不因眼前而妨碍长远。忍受曲尽其当所带来的一时适意,来保全简明正直的大准则。不被一般人所安于的看法所牵制,一定要坚守征引成文来匡正判例。每次遇到具体事情,总是用这种心思来做决断,这又是法律的大概原则。
还有,法律断罪,都应当以法律令的正文为依据,如果没有正文规定,就依附相近的条例断案,如果正文和条例都没有涉及的情形,都不予定罪。执掌法律的官员以上,如果所持意见不同,可以提出异议。至于遵循法律的条文,坚守法律的官员,只应当奉行使用法律条令。至于在法律范围之内,如果所见有不同,才可以提出异议。如今限定法曹郎、令史,如果意见有不同就提出驳议,只能限于议论解释法律,来纠正所判决的案件是否恰当,不能援引法外的道理,谈论所谓顺应时势的需要,以此来彰明法官恪守本职的职分。
皇帝下诏把这件事交付议论,侍中、太宰、汝南王司马亮上奏说:「臣认为,从太康八年以来,遇到具体事情就产生不同的议论。而且周朝把法律悬挂在象魏之上,汉朝歌颂画一的法律,这实在是因为法律必须与时代相配合,道理上不可以有两个标准。臣认为应当像刘颂所奏请的那样,把它定为永久的制度。」于是门下省属官议论说:「从前先王商议事情来定罪,从中古以来,执法断案,既然已经确立了法律,实在不应该再在法律之外追求个人认为的小善。如果用个人认为的善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人们就会追逐个人认为的善而不忌惮法律,这种害处比没有法律还要严重。据来奏的内容,是想让法令的判决统一,事情没有两个标准,郎、令史以下的官员,如果再提出法外的驳议,应当随时上报朝廷知晓。」
东晋成帝时期,廷尉上奏说,殿中帐施吏邵广盗窃官府的帷幔两张,共计布三十匹,有关官员按律定罪判处弃市。邵广有两个儿子,邵宗十三岁,邵云十一岁,敲响登闻鼓请求恩典,请求让自己没入官府充当奴隶,来赎免父亲的死罪。尚书郎朱映上奏认为:「天下的人,没有儿子的很少,如果这一件事就这样施行了,便会成为永久的制度,恐怕死罪的刑罚,会因此而松弛。」当时议论的人认为,把邵广判为钳徒,两个儿子没入官府为奴,这已经足够惩戒了,又能让百姓知道父子之间的孝道,也显示出圣朝有垂施恩德的仁爱。可以特别准许减免邵广的死罪,改判为五年徒刑,邵宗等人交给奚官署充当奴隶,但不把这作为永久的制度。尚书右丞范坚反驳这个意见说:「自从淳朴的风气逐渐涣散以来,刑法才兴起,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杀戮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杀戮。虽然有时会赦免过失、宽宥罪行,商议案情、缓期处死,但从未有因为不忍心而轻易改动常刑的做法。况且既然已经答应了邵宗等人的请求,宽宥了邵广的死罪,如果以后又有像邵宗这样却没有请求代父赎罪的人,难道能不排斥摈弃人伦,把他们等同于禽兽吗!查主管官员如今上奏说,只是特别恩准邵宗等人,而不作为永久制度。臣认为,君王的举措,关系到国运的盛衰,一颦一笑之间,尚且要谨慎对待所施加的恩威。如今之所以宽宥邵广,正是因为邵宗等人的缘故啊。人们爱自己的父亲,谁又能不如邵宗呢?如今既然已经答应了邵宗的请求,将来再有诉求的人,又怎么能唯独说他们不是人呢!特别恩准的用意,看不出有什么益处;如果不把这作为定例,那么互相之间就会滋生怨恨诽谤。」
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怨于后也。」从之。
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人,处法弃市。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译这是在今天施行一个恩惠,却在日后招来无数怨恨啊。」听从了这个意见。
安帝义熙年间,刘毅镇守姑熟。他曾外出巡行,鄢陵县的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了直帅,虽然没有伤到人,但依法应当判处弃市之刑。何承天议论说:「断案贵在依据情理判断,有疑问就应从轻处理。从前有人惊动了汉文帝所乘车马,张释之判定为触犯了皇帝出行的仪仗,罪责也只是罚金而已。为什么呢?因为明知他并非有心惊吓马匹。所以不因为皇帝车驾的尊贵,就对他施加特别的刑罚。如今陈满的本意在于射鸟,并非有心射中人。按照律法『因过失误伤人处三年刑』,何况这次并未伤到人呢?」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七 刑法五
杂议下宋 梁 后魏 大唐
宋前废帝景平中,大司马府军人朱兴妻周,生息男道扶,年三岁,先得痫病,周因其病发,掘地埋之,为道扶姑双女所告,正周弃市刑。司空徐羡之议曰:「自然之爱,虎狼犹仁,周之凶忍,宜加明戮。臣以为法律之外,故尚弘物之理。母之即刑,由子明法,为子之道,焉有自容之地。虽伏法者当罪,而在宥者匪容。愚谓可特申之遐裔。」诏从之。
文帝元嘉七年,郯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外。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未有能分之者也。称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若云称可杀赵,赵当何以处载?若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向使石厚之子,日磾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碏、秺侯可得纯臣于国,孝义于家矣。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赵当避王周功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听之。』此又大通情体,因亲以教爱者也。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从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祖之义,自不得绝,事理固然也。」
孝武于元嘉中,出镇历阳,沈亮行参征虏将军事。人有盜發者,罪所近村人,與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议曰:「尋發之情,事止竊盜,徒以侵亡犯死,故同之嚴科。夫穿掘之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讙呼以威其事。故赴凶赫者易,应潜密者难。且山原为无人之乡,丘垄非常途所践,至于防救,不得比之村乡。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结罚之科,虽有同符之限,而无远近之断。夫無村界,當以比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則數步之內,與十里之外,便應同罹其責。防人之禁,不可不慎。夫止非之宪,宜当其律。愚谓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咎。」
孔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黄忿恨自缢死,遇赦。律文:「子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妇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遇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同伤殴及骂科,则疑轻。准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遇赦之科。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
译《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七 刑法五
杂议下 宋 梁 后魏 大唐
宋前废帝景平年间,大司马府军人朱兴的妻子周氏,生了个儿子叫道扶,才三岁,原先得了痫病,周氏趁他发病,把他挖坑埋了,被道扶的姑姑和两个姐姐告发,被判以周氏弃市之刑。司空徐羡之上议说:"出于自然的爱,即使虎狼也懂得仁爱,周氏如此凶残,应当明正典刑加以诛杀。臣认为在法律之外,还应当推崇宽宏体恤之理。母亲既然要被处刑,是因为儿子揭发使法令得以彰明,作为儿子的道理,哪里还有自己容身之地。虽然伏法者应当治罪,但被赦免宽宥的一方却不容于世。臣愚见,可以特别申明,将其流放到边远之地。"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意见。
文帝元嘉七年,郯县人黄初的妻子赵氏,殴打儿媳王氏的妻子致死(此处指赵氏打死了儿子载的妻子王氏),后来遇上大赦,王氏有父母及儿子称,依照法律应将赵氏流放到二千里外。司徒左长史傅隆上议说:"礼与法律的兴起,本源于人的自然天性。求诸情理,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里冒出来的。父子是至亲,形体虽分,气脉相通,称对于载来说,就如同载对于赵一样,虽说隔了三代,合起来实为一体,从未有人能将其分割开来的。称虽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创伤,本来也没有仇视祖母的道理,所以古人不会因为父亲的命令而推辞祖父的命令。如果说称可以杀赵,那么赵又将如何对待载?如果父子孙祖之间互相残杀,恐怕不是先王申明刑罚、皋陶创立法度的本意。假使石厚的儿子、日磾的孙子,磨砺锋刃,不与两位祖父共戴天日,那么石碏、秺侯就可以在国家层面成为纯粹的忠臣,在家庭层面成为孝义之人了。旧令说:'杀害他人父母的,流放二千里外。'明确不适用于父子孙祖之间。赵应当避开王氏之子称的功服丧期,迁往千里之外即可。令文说:'凡是被流放的人,同籍中的亲属愿意相随的,听凭其便。'这也是极大地通达人情事理,借由亲情来教化仁爱之心。赵既然要流放迁移,载作为人子,怎能不跟随?载跟随而称却不跟去,难道是名教所能允许的吗?赵虽然内心愧疚终身,称也应当悲痛终生,但孙祖之间的情义,本就不能断绝,事理本来就是这样。"
孝武帝在元嘉年间,出镇历阳,沈亮代理征虏将军事务。有人发生盗窃案,罪责牵连到附近的村民,认为与他们同符伍却在遭遇抢劫时不赶去救援,应当连坐。沈亮上议说:"探究发生盗窃的情形,事情不过是偷窃,只因侵扰逃亡而涉及死罪,所以才等同于严重的科条论处。那些挖墙掘洞的盗贼,一定会衔枚以隐匿踪迹;抢劫的团伙,则一定会呼喊叫嚣以造成声势威吓。所以对于凶恶张扬的行为容易赶去救援,对于潜行隐秘的行为则难以防范。况且山野原野是无人居住之地,坟丘垄地也不是平常人经行之路,说到防范救援,不能与村落乡里相比。追究实情、核实罪名,道理上与抢劫案不同,那么同符伍者的罪责,理应减轻。此外,连坐处罚的科条,虽有共用符信的限制,却没有远近的界限。如果没有村界可依,就应当按远近来定罪,若不划定界限,那么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就会同样承担责任。防范盗贼的禁令,不可不慎重。制止过失的法令,应当与其罪责相当。臣愚见,凡是相距百步以内而未及时赶去救援报告的,判一年徒刑。此外的,依次递减不予追究。"
孔渊之在大明年间任尚书比部郎。当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子吴氏一起辱骂母亲黄氏,黄氏愤恨自缢而死,此事遇上大赦。律文规定:"儿子杀伤殴打父母的,处枭首之刑;辱骂父母的,处弃市之刑。儿媳谋杀丈夫的父母的,也处弃市之刑。遇赦的,免除死刑,发配充当冶匠。"张江陵辱骂母亲,母亲因此自杀,比伤害殴打更为严重,如果按杀害论处,则担心过重;如果按伤害殴打及辱骂论处,则担心过轻。依照制度:只有殴打母亲、母亲因此死亡而遇赦仍要处以枭首之刑,却没有辱骂母亲致死、遇赦的相应科条。孔渊之上议说:"在门楣题字表达逆心,仁德之人都不会进入这样的门,仅仅名号就已令人厌恶,何况是实际的行为。所以殴打伤害咒骂诅咒,法律都不原谅,辱骂致使人自尽,按理更是不能宽宥。刑罚从轻发落,是因为担心失去善意的本旨,探求法律条文的宗旨,说的并不是这种情况。张江陵虽然遇上大赦之恩,仍应当处以枭首之刑。儿媳本来是以义相合
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遇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义。
吴兴余杭人薄道举为劫,制同籍周亲补兵。道举从弟代公、道生等并为大功亲,非应在补谪之例。法以代公等母存为周亲,则子宜随母补兵。何承天议曰:「寻劫制,同籍周亲补兵,大功不在此例。妇人三从,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若其叔尚在,制应补谪,妻子营居,固其宜也。但为劫之时,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大功之亲,不合补谪。令若以叔母为周亲,令代公随母补兵,既违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由于主者守周亲之文,不辨男女之异,远嫌畏负,以生此疑,惧非圣朝恤刑之旨。谓代公等母子并宜见原。」
吴兴武康县人王延祖为劫,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劫,身斩刑,家人弃市。」睦既自告,于法有疑。时尚书何叔度议曰:「设法止奸,本于情理,非谓一人为劫,阖门应刑。所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造恶之身。睦父子之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属,还相缚送,螫毒在手,解腕求全,于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容于家,逃刑无所,乃大绝根源也。睦既纠送,则余人无应复告,并合赦之。」
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得病,吐蛊虫十余枚。临死,语妻张,死后刳腹出病。死后,张手自破视,五脏悉爢碎。郡县以张忍行刳剖,赐子副又不禁驻,事起赦前,法不能决。按律,伤死人四岁刑,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议:「妻痛遵往言,儿识不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吏部尚书顾觊之议曰:「法移路尸,犹为不道,况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情,当以大理为断。谓副不孝,张同不道。」诏如觊之议也。
梁武帝天监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法官虞僧虬启:「按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
后魏宣武帝景明中,冀州人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女子与张回为婢,回转卖与梁定之而不言状。按律:「掠人和卖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死,谓两人诈取他财。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各非诈。然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于情固可处绞刑。
译,并非天生血亲,黄氏所怨恨的,情理上并不在于吴氏,因此赦免死罪、发配充当冶匠,是恰当合乎正法的。"皇帝下诏依从了孔渊之的意见。
吴兴余杭人薄道举做了强盗,按制度同籍的周亲要被罚补兵役。道举的堂弟代公、道生等人都是大功服的亲属,不应当适用补役发配的条例。执法者因为代公等人的母亲在世、属于周亲,就认为儿子应当随母亲被罚补兵役。何承天上议说:"查考劫盗的制度,同籍的周亲要罚补兵役,大功服的亲属不在此例之中。妇人讲三从,出嫁便从丈夫,丈夫死后便从儿子。如今道举做了强盗,如果他的叔父还在世,按制度是应当补役发配的,妻子儿女被牵连编入戍所,本是应当的。但在做强盗之时,叔父已经去世,代公、道生都是堂弟,属于大功服的亲属,不应当适用补役发配之例。如今若因为叔母是周亲,就让代公随母亲被罚补兵役,既违背了大功服亲属不予发配的制度,又背离了妇人三从之道。这是由于主管官员拘泥于'周亲'这几个字,不辨别男女的差异,因为过分避嫌畏惧承担责任,才产生这样的疑虑,恐怕不符合圣朝体恤刑罚的宗旨。臣认为代公等母子都应当被赦免。"
吴兴武康县人王延祖做了强盗,他的父亲王睦向官府告发了他。新制度规定:"凡是强盗,本人处斩刑,家人处弃市之刑。"王睦既然是自己告发的,在法律适用上便产生了疑问。当时尚书何叔度上议说:"设立法律以制止奸邪,本源于人情事理,并不是说一人做强盗,全家都应当处刑。之所以让罪责牵连到同产的亲属,是想借此打开相互告发的门路,以此揪出作恶之人。王睦父子之间,本可以一同逃亡,但他割舍天伦之情,反而将儿子捆缚送官,这如同被毒蛇咬伤后忍痛断腕以求保全性命,情理上令人怜悯,道理上也应当从宽处置。让凶恶之人在家中无法容身,逃避刑罚也无处可去,这才是彻底断绝罪恶根源的办法。王睦既然举发送官,那么其余的人就不必再另行告发,都应当一并赦免。"
沛郡相县人唐赐从邻村朱起的母亲彭氏家喝酒回来,得了病,吐出十几条蛊虫。临死前,嘱咐妻子张氏,死后要剖开肚子取出病灶。死后,张氏亲手剖开查看,五脏都已破碎。郡县认为张氏忍心剖尸,唐赐的儿子唐副又不加以阻止,事情发生在大赦之前,依法难以判决。按律法,伤害死人的判四年徒刑,妻子伤害丈夫的判五年徒刑,儿子对父母不孝的处弃市之刑,这几条都不完全适用于此案。三公郎刘勰上议:"妻子出于悲痛遵从丈夫遗言,儿子年幼识见不及,考察其中的情由和本心,并非出于残忍加害之意,臣认为应当予以哀怜宽恕。"吏部尚书顾觊之上议说:"按法律,即使是移动路边的无主尸体,尚且属于不道之罪,何况是妻子儿女,竟忍心做出常人都不忍做的事。不应当曲意体谅小节私情,应当以大义之理来断案。臣认为唐副应定为不孝之罪,张氏与唐副同定为不道之罪。"皇帝下诏依从了顾觊之的意见。
梁武帝天监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女因诱拐人口而被判处死罪。她的儿子景慈在受审对质时说,母亲确实做了这件事。当时法官虞僧虬上奏说:"按理,儿子侍奉父母,应当为亲长隐瞒过错而不予揭发,直躬证实父亲偷羊之事,孔子都认为是不对的。景慈平素没有对母亲加以防范约束的作为,事到临头却提供明确证据,使母亲陷于极刑,这有伤和气、败坏风俗。凡是申诉案情不实的,要降罪一等。怎么能为了逃避自己五年徒刑的惩罚,而轻易断送母亲的性命呢?景慈应当加以治罪。"皇帝下诏将他流放到交州。
后魏宣武帝景明年间,冀州人费羊皮的母亲去世,家中贫穷无力安葬,便把七岁的女儿卖给张回做婢女,张回又转手卖给梁定之,却没有说明实情。按律法:"拐骗人口和买卖人口为奴婢的,处死刑。"张回故意买下羊皮的女儿,图谋转卖,依律应处以绞刑。皇帝下诏说:"律文所说的'和卖人'处死,是指两人合谋诈取他人财物。费羊皮卖女儿时,是告知张回说是良家女子,张回贪图价格便宜,明知是良家女子而公开购买,确实与律法都有违背,但双方都不算是欺诈。然而张回转卖之时,本应有所迟疑。但他执意按照真卖来处理,从情理上说确实可以判处绞刑。"三公郎中崔鸿上议说:"按律法,卖儿子的判一年徒刑,卖五服之内、属尊长辈份的亲属的处死刑,卖周亲以及妾和儿媳的处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按律,卖子一岁刑,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盖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又尊卑不同,故殊以死刑。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罪应一例。明知是良,决便真卖,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赎无踪,永沈贱隶。按其罪状,与掠无异。」太保、高阳王雍议曰:「检回所买,保证明然,处以和掠,实为乖当。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沈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以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此明禁暴掠之源,遏奸盗之本,非谓买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愆。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者,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首,回为从可也。且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鬻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加,刑罚之科已及,恐非敦风化之谓。」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书李平奏:「以帝宗盘石,周布天下,其属籍疏远,荫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推究。请立限断,以为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代滋,植籍宗氏,而为不善者,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
河东郡人李怜坐行毒药,按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周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上申。怜母身亡,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主簿李玚驳曰:「按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周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且怜既怀酖毒之心,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已死,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不合更延。可依律处斩,流其妻子。」诏从之。
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人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惠猛奸乱,殴主伤胎,遂逃。门下处奏:容妃、惠猛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
译流刑。这是因为天性至亲难以割舍,而旁支亲属相对容易被忽略,又因尊卑不同,所以特别以死刑区别对待。而买主对于被卖之人,没有天性血亲的关系,罪责应当一样对待。张回明知是良家女子,却执意按真卖处理,因此被卖之人流离失所,家人无从知晓,也无法追赎,永远沉沦于贱隶之中。按其罪状,与拐骗掠卖并无差异。"太保、高阳王元雍上议说:"查考张回所买的女子,有保人证明是明白的良家子,把这按'和卖掠卖'论处,实在是不恰当。律法说:'谋杀人而事情败露的处流刑,从犯处五年徒刑。已经伤害或杀害但被害人又苏醒过来的处死刑,从犯处流刑。已经杀死的处斩刑,从犯中有加功的处死刑,未加功的处流刑。'详细比较,沦为贱隶与身死,流离失所与骨肉腐烂,一个是活着一个是死了,哪个危害更严重?然而《贼律》中杀人有首从的区别科条,而拐卖买卖人口却没有唱和从犯的差等规定。谋杀之罪与和卖掠卖之罪,同样都是良家百姓的性命所系,应当作为可以类比的先例。所以不援引杀人罪来类比减轻,而是降格适用强盗罪的一条科条。即使谋杀之罪与强盗之罪,都可以互相类比,但也应当从轻处理。这样的道理何在呢?又说:'明知是拐骗掠夺来的财物,仍故意购买的,按从犯论处。'这明确是为了禁绝强暴掠夺的根源,遏制奸邪盗窃的本原,并不是说从亲属尊长手中购买人口,也等同于强盗掠夺的罪愆。臣以为五服之内相互买卖的,双方都是良家百姓,之所以还容许有等差之罪,正说明这与拐骗掠夺相去甚远,所以按亲疏关系区分等级,按尊卑关系区分轻重。依律法:'凡是共同犯罪的人,都以首先起意的人为首犯。'可见买卖之事本有起因,主从的定罪应当明确。如果费羊皮不说是出卖,那么张回也就不会有购买之心,那么费羊皮才是首犯,张回是从犯,这样处理是可以的。况且既然都是要沦为婢女,卖或不卖,都已不是良家人,何必以不卖为可以原谅,而以转卖为难以宽恕呢?张回的过错,应当鞭打一百下。费羊皮卖女儿安葬母亲,孝心值得称美,但表彰奖赏的建议还没有提出,刑罚的判决却已经先加于他,恐怕不符合弘扬风化教化的宗旨。"皇帝下诏说:"费羊皮卖女儿安葬母亲,孝心值得嘉许,可以特别予以原谅。张回虽然是从费羊皮父亲手中购买,但不应当转卖,可判处五年徒刑。"
在此之前,皇族有人获罪,都不加以拷问审讯。当时有宗室子弟元显富犯罪需要审讯,宗正依据旧有制度加以约束。尚书李平上奏说:"因为皇族宗室枝叶繁茂如磐石,遍布天下,其中有些属籍疏远、荫官卑微低下的人,如果为非作歹触犯法度,按理应当加以审讯追究。请求设立限制的标准,作为定制。"皇帝下诏说:"宗室源远流长,繁衍愈发昌盛,出身宗室籍贯而做坏事的人,估计也不少。先朝既然没有'不加审讯'的规定,却凭空相互矜持自恃,以致助长了违法暴虐的风气。凡属八议之外的宗室成员,都可以一律依照常法处理。"
河东郡人李怜犯下投毒之罪,依律法应判死罪。他的母亲诉称:"自己年事已高,此外再没有周亲,按惯例应当上请皇帝裁决。"经查核籍册确实无误,但尚未来得及上报。李怜的母亲去世了,州里判决要在服丧三年期满后才执行处决。主簿李玚驳斥说:"按照《法例律》:'凡犯死罪,如果祖父母、父母年满七十岁以上,没有成年的子孙,旁系又没有周亲的,应当详细上报请示。判处流刑的可用鞭笞代替,让其留下奉养双亲,双亲去世后再执行流刑,但不适用于赦免的条例。'况且李怜既然怀有投毒害人的歹心,他母亲在世时尚且应当全家投入远方,何况现在母亲已经去世,给假让他办理殡葬,已足以显示仁德宽厚,不应再行拖延。可以依律处以斩刑,妻子儿女流放。"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意见。
神龟年间,兰陵公主的驸马都尉刘辉,因与河阴县人张智寿的妹妹容妃、陈庆和的妹妹惠猛通奸,殴打公主致其流产,于是逃亡。门下省上奏处理意见:容妃、惠猛都应当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因为知情而不加防范约束,应当判处流刑连坐。皇帝下诏说:"容妃、惠猛可以免除死罪,改为髡刑加鞭刑后送入宫中服役。其余按所奏处理。"崔纂坚持上奏说:"臣看到诏令悬赏,如果抓获刘辉的,有官职的人升官两级,平民
诏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辉者,职人赏二阶,白人听出身进一阶,冢役免役,奴婢为良。按辉无叛逆之罪,未可募同反者。夫王者理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按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罪者,皆首判定,然决从者。且事必因本,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按容妃等罪止奸私,律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宫掖之罪,齐奚官之役?按智寿口诉,妹已适人,已生二女,是他家之母,他人之妻。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戮。』律许周亲相隐,况奸私之丑,岂得使同气证之。按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也。」右仆射游肇又奏如纂言。诏曰:「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冀擒获。容妃、惠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智寿、庆和初不防禁,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岂得同于常人。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理本,纳言所属,弗究悖法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有孤执宪,殊乖任寄!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大唐律曰「八议」,具刑制下篇。「诸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贞观十四年,尚书左丞韦悰句司农木橦七十价,百姓者四十价,奏其干没。上令大理卿孙伏伽亟书司农罪,伏伽曰:「司农无罪。」上惊问之,伏伽曰:「只为官木橦贵,所以百姓者贱。向使官木橦贱,百姓者无由贱矣。但见司农识大体,而不知其过。」上乃悟,顾谓韦悰曰:「卿识用不逮伏伽远矣。」遂罢司农罪。
二十一年,刑部奏言:「准律:『谋反大逆,父子皆死,兄弟处流。』此则轻而不惩,望请改重法。」制遣百僚详议。司议郎敬播议曰:「昆弟孔怀,人伦虽重,比于父子,情理有殊。生有异室之文,死有别宗之义。今有高官重爵,本荫唯逮子孙;胙土析珪,余光不及昆季。岂有不沾其荫,辄受其辜,背理违情,恐为太甚。必其反兹春令,踵彼秋荼,创次骨于道德之辰,建深文于刑措之日,臣将不可,物论谁宜!」诏从之。
永徽二年七月,华州刺史萧龄之,前任广州都督,受左智远及冯盎妻等金银奴婢,诏付群臣议奏,上怒,令于朝堂处尽。
译允许出仕并升进一级,家中服役的人免除劳役,奴婢改为良民。按刘辉并没有犯下叛逆之罪,不应当把他等同于谋反者来悬赏捉拿。君王治理天下,不应因个人喜怒而增减刑罚,也不应因亲疏关系而更改法度。按《斗律》:'祖父母、父母在盛怒之下用兵器杀死子孙的,判五年徒刑;殴打致死的,判四年徒刑。如果因心怀爱憎而故意杀害的,各加重一等。'虽说公主下嫁,身份尊贵不同于寻常人的妻子,然而人妻怀孕,不能不视为子嗣。又依照永平四年先朝的旧有规定,凡是判处流刑及死刑的人,都应先判定首犯,然后再决定从犯。况且事情必定有其本源,如果因为刘辉逃亡在外便直接悬而不决地处理其他人,那是没有先判定首要罪犯,却先决定次要罪责的道理。按容妃等人的罪行不过是私通,律法处置也不超过一般的刑罚,怎能等同于宫掖之罪,等同于罚入奚官署服役呢?据张智寿口供陈述,妹妹已经嫁人,已经生了两个女儿,是别人家的母亲,别人的妻子。从前魏晋时代还没有废除五族连坐之刑时,就有'免去儿子的死罪却仍要惩处母亲'这样的判例,何曾曾经争辩过这件事,认为:'尚未出嫁的女子,跟随父母所受的刑罚;已经出嫁的妇人,跟随夫家所受的惩处。'律法也允许周亲之间相互隐瞒,何况是私通这种丑事,怎能让同胞兄弟去作证指证呢?依律法,通奸之罪并没有牵连亲属连坐的规定。不能借着刘辉一时的忿恨之情,就加重对其兄弟的刑罚。处刑于市集,是与百姓共同弃绝罪人;封爵于朝廷,是与百姓共同分享荣耀。这是表明不偏私于天下人啊。"右仆射游肇又上奏支持崔纂的说法。皇帝下诏说:"刘辉悖逆法度、扰乱伦理,罪行不可放纵。重赏悬榜捉拿,正是希望能够擒获他。容妃、惠猛与刘辉私通淫乱,因此沉迷惑乱,导致公主遭受非常之祸。这种情形如果不加以诛戮,将拿什么来警戒整肃!张智寿、陈庆和当初没有加以防范禁止,反而招引刘辉,共同酿成淫乱丑事,败坏风气、玷污教化,怎能与寻常百姓同等对待。况且古代原本就设有诏狱,何必事事都要归于大理寺处理。而尚书省本是治理的根本,是纳言之官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如今却不去详究他们悖法情节的轻重、不去详察他们损害教化的多少,反倒有负于执守法令的职守,实在辜负了朝廷的委任!崔纂可免去郎官之职,都坐尚书一并夺俸一次。"
大唐律法中说的"八议",详见《刑制》下篇。"凡是疑难案件,法官所执见解不同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不得超过三种。"
贞观十四年,尚书左丞韦悰查核司农寺出卖的木橦每根价七十文,而百姓所卖的每根价四十文,上奏认为司农有贪没之嫌。太宗命大理卿孙伏伽尽快记录司农的罪状,孙伏伽却说:"司农没有罪。"太宗惊讶地追问,孙伏伽说:"只因为官府的木橦价高,所以百姓的价才显得便宜。假使官府的木橦价低,百姓的价也就无从显得便宜了。这只能说明司农识大体,并非有过错。"太宗这才醒悟,回头对韦悰说:"你的见识和才能远不及孙伏伽啊。"于是撤销了对司农的追究。
贞观二十一年,刑部上奏说:"依照律法:'谋反大逆之罪,父子都处死,兄弟处流刑。'这样处罚过轻而不足以惩戒,希望改为更重的法律。"皇帝下诏命百官详细商议。司议郎敬播上议说:"兄弟之情虽然值得珍视,但比起父子之情,其中的情理有所不同。活着时便各自分立门户,死后也各归各的宗庙。如今拥有高官重爵的人,其恩荫本只惠及子孙;分封土地授予爵位,余荫也不能延及兄弟。哪有连恩荫都沾不到,却要承受相应的罪责的道理,这样违背常理人情,恐怕太过分了。除非是(有人)追随春秋时的谋反之心,重蹈往昔祸乱之迹,在道德昌明之时开创严酷的先例,在刑罚已经搁置不用的时候制定苛刻的法条,臣认为这是不可行的,公论又岂能赞同!"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意见。
永徽二年七月,华州刺史萧龄之,此前担任广州都督时,收受了左智远及冯盎妻子等人的金银奴婢,皇帝下诏交由群臣商议后上奏,太宗大怒,命令在朝堂上将其处死。御史大夫唐临上奏说:"臣听闻国家的重大典章,在于刑罚与赏赐,古代圣明的君王,都特别体恤刑罚的施用。如今天下太平,应当采用尧舜时代的法度,但近来有关部门大多施行严刑重法,叙功论勋一定要刻意苛
御史大夫唐临奏曰:「臣闻国家大典,在于刑赏,古先圣王,惟刑是恤。今天下太平,合用尧、舜之典,比来有司多行重法,叙勋必须刻削,论罪务从重科,非是憎恶前人,止欲自为身计。今议龄之事,有轻有重,重者至流、死,轻者请除名。以龄之受委大藩,赃罚狼藉,原情取事,死有余辜。然既遣详议,终须近法。臣窃以律有八议,并依周礼旧文,矜其异于众臣,所以特制议法。礼『王族刑于僻处』,所以议亲;『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明知重其亲贵,议欲缓刑;非为嫉其贤能,谋致深法。今议官必于常法之外,议令入重,正与尧舜相反,不可为万代法。臣既处法官,敢不以闻。」诏遂配流岭南。
神龙元年正月,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昔乃有千余条。近有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着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赏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恸哭矣!夫立法者,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条科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得无弄法之臣哉!臣请律令格式,复更刊定,其科条言罪,直书其事,无假饰文;其以准、加减、比附、原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苟有犯者,虽贵必坐,则宇宙之内,肃然咸服矣。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书曰:『刑期于无刑。』诚哉是言。」
开元十年十一月,前广州都督裴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尚书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于君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杖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在焉。今先不可轻行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而谓说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相者,时来则为,岂能长据?若贵臣尽当可杖,但恐吾等行当及之。此言非为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八 刑法六
肉刑议 详谳 决断 考讯附
肉刑议汉 后汉 魏 晋 东晋
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逮系长安当刑。其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痛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属,联也。之欲反。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
译刻减损,论罪定刑务必从重处置,这并不是憎恶前人,而只是为自己打算罢了。如今商议萧龄之一案,有从轻和从重两种意见,从重的要判到流刑、死刑,从轻的请求除名。以萧龄之受委任镇守大藩,贪赃枉法之状狼藉不堪,考察情由追究事实,即使处死也是罪有余辜。然而既然派人详细商议,最终还是应当依照近来的法律条文处理。臣私下认为律法中有'八议'之制,都依据《周礼》旧文而定,是矜恤这些人不同于一般臣子,所以才特设议罪之法。《礼记》说'王族犯罪要在僻静之处行刑',这就是所谓的议亲;'刑不上大夫',这就是所谓的议贵。明知要看重亲贵之人,才在议罪时倾向从宽;并非是嫉恨其贤能,而蓄意予以重法。如今议论官员的罪责一定要超出常法之外,商议起来反而要从重处置,这正与尧舜的做法相反,不可以作为万代效法的准则。臣既然身处执法之职,怎敢不将此意上闻。"皇帝于是下诏将萧龄之流放到岭南。
神龙元年正月,赵冬曦上书说:"臣听闻如今的律法,从前有一千多条。近来有隋朝的奸臣,想要玩弄法度,因此在律法中加了一条:'凡是犯罪而律文没有明确条款规定的,应当出罪的就援引重罪条款来说明轻罪,应当入罪的就援引轻罪条款来说明重罪。'仅凭这一句话,就废掉了其中数百条法律。从那时到现在,竟然一直没有加以修订革除,于是使得人的生死不再依凭法律,而罪责的轻重反而全凭个人的爱憎好恶,施行赏罚的人不明白其中的道理,行事的人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犯法。臣恐怕贾谊若见到这种情形,一定会为之痛哭!立法的可贵之处,在于让百姓都能明白知晓,这样天下人才不敢触犯,何必要修饰文辞、简省条款呢?条款科目简省,百姓就难以知晓;文辞含义深奥,法吏就便于上下其手。百姓难以知晓,就会在暗中陷入法网机阱;法吏便于操弄,就会比照援引以谋取私利,这样哪能没有触犯法律的人呢!哪能没有玩弄法律的官吏呢!臣请求将律、令、格、式重新加以修订,其中的科条罪名,直接叙述其事实,不要假借修饰文辞;其中凡是靠比照类推、加减、援引比附、原情酌处以及援引轻罪来说明重罪、'不应当做而做了'这一类的条款,都不要再使用。让愚昧的男女百姓一听就能明白,那么他们就会相率远离犯罪;又怎么会明知法律却故意去触犯呢!假若有人还是触犯了法律,即使地位尊贵也一定要治罪,那么整个天下就会肃然臣服了。所以说:'法律明确百姓就信服,法律统一君主就受人尊崇。'《尚书》说:'刑罚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没有刑罚的境地。'这话说得实在对啊。"
开元十年十一月,前广州都督裴先被下狱,中书令张嘉贞上奏请求对他施以杖刑。兵部尚书张说进言说:"臣听说'刑不上大夫',是因为大夫地位接近君主,所以说:'士人宁可被杀,也不可受辱。'臣今年秋天巡视边疆,途中听闻姜皎在朝堂上被杖打后流放。姜皎是三品官员,也曾有些许功劳,不应当当廷杖打羞辱,把他当作普通兵卒对待。况且律法中有'八议'之制,功勋贵戚都在其中。如今裴先也不可轻易施以杖刑。"太宗认为他说得对。张嘉贞不高兴,退朝后对张说说:"你为什么把这件事说得这么严重?"张说说:"宰相这个位置,时机到了就担任,怎能长久占据?如果贵臣都可以随意施以杖刑,只怕我们这些人以后也会轮到这样的下场。这话不是为了裴先说的,而是为天下的士大夫君子说的。"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八 刑法六
肉刑议 详谳 决断 考讯附
肉刑议 汉 后汉 魏 晋 东晋
汉文帝十三年,齐地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被逮捕押解到长安应当受刑。他的女儿缇萦上书说:"我的父亲身为官吏,齐地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正,如今因犯法应当受刑。我痛心的是,人死了就不能复生,受了肉刑的人身体就不能再复原("属",是联结的意思。这里表示反问语气)。他即使想要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此赎免父亲的刑罪。"天子怜悯她的心意,于是下令说:"听说在有虞氏的时代,只是在衣冠上画上图案、用不同的服饰来表示对犯罪者的羞辱,百姓就不再触犯法律了。如今法律中有三种肉刑,黥刑、劓刑算两种,砍去左右脚趾合算一种。但是奸邪之事却屡禁不止,我深感惭愧!这是因为教
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人弗犯。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而奸不止,吾甚自愧!夫训道不纯,愚人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刑者,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议正律令: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其制具刑制上篇。
班固曰: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时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菲,草履也。纯,缘也。衣不加缘,示有耻也。菲,扶味反。纯,之允反。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人不犯法,则象刑无所施。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人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以惩其未也。惩,止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今人恶刑之重,故远推治古之圣君但以象刑,而天下自理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称,宜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代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乱者,乃刑轻也。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代重代轻。』此之谓也。」周书甫刑之辞也。刑罚轻重,各随其时。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虞书益稷曰:「咎繇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言敬其次序,施用刑法,皆明白也。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弊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制,是犹以鞿而御駻突,以绳缚马口谓之曰鞿。駻突,恶马也。马络头曰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人,失本惠矣。罔,谓罗网。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佚与逸同。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人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译化引导不够纯正,才使愚昧的人陷入犯罪。《诗经》说:'和乐平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如今受肉刑的人,砍断肢体,在肌肤上刻凿("息",是生长的意思),终身不能再生长恢复。有人即使想改过从善,也没有办法了,这哪里是身为百姓父母应有的用心呢!可以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奏说:"商议修正律令:凡是原本应判完刑的,改为完刑加城旦舂;原本应判黥刑的,改为髡钳城旦舂;原本应判劓刑的,改为笞打三百;原本应判斩左脚趾的,改为笞打五百。"具体制度详见《刑制》上篇。
班固评论说:
好啊!荀卿论刑罚,说:"当今世俗议论的人,认为治理完善的上古时代没有肉刑("治古",是指上古大治的时代),只有象征性的刑罚,比如让犯墨刑的人戴黑巾、穿草鞋和没有镶边的赭色衣服("菲",是草鞋。"纯",是镶边。衣服不加镶边,表示以此为耻。"菲",读扶味反切音;"纯",读之允反切音)。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如果认为在治世之中,人们都不会触犯罪行,难道仅仅是没有肉刑吗,也就不需要象征性的刑罚了。正因为人们仍会触犯法律,却只是从轻处以象征性的刑罚,这就等于杀人者不必偿命,伤人者不必受刑。罪行极重而刑罚极轻,人们就会毫无畏惧,没有比这更混乱的了。凡是制定刑罚的根本用意,是要用来禁止暴行恶事,惩戒尚未发生的祸患("惩",是制止的意思)。杀人者不偿命,伤人者不受刑,这是在施惠于凶暴之人、宽纵罪恶之人。所以象征性刑罚并非产生于治理完善的上古,恰恰是兴起于混乱的当今。古代本来没有象征性刑罚,之所以会有'象征性刑罚'这种说法,是因为近来的人们厌恶如今刑罚过重,所以才推想远古的圣明君主只需用象征性刑罚,天下就能自然大治。凡是爵位官职的排列、赏赐荣宠与刑罚的施行,都应当依据其相应的类别。有一件事情失去了应有的分寸,就是祸乱的开端("称",是相称、适宜的意思)。德行与地位不相称,才能与官职不相称,赏赐与功劳不相当,刑罚与罪行不相当,没有比这更不吉祥的了。征讨暴行、诛除悖逆,正是治理昌盛的表现。杀人者偿命,伤人者受刑,这是历代帝王都相同的做法,没有人能知道它究竟从何时开始。所以治世刑罚反而重,乱世刑罚反而轻,历代之所以能治理好,正是因为刑罚较重;之所以陷入混乱,正是因为刑罚较轻。触犯治世的罪行本来就应当处以重刑,触犯乱世的罪行本来就应当处以轻刑。《尚书》说:'刑罚有时代重、有时代轻。'说的正是这个道理。"(这是《周书·甫刑》的说法。刑罚的轻重,各自随着时代而变化。所谓"象刑惟明",是说效法天道来制定刑法,《虞书·益稷》说:"咎繇正在恭敬地遵循这个次第,正在施行象征性刑罚,务求明白清楚。"是说恭敬地遵循次第、施用刑法,都做到明白无误。哪里有穿草鞋、着赭衣的说法呢?)
荀卿的说法既然如此,班固又依据世俗的说法加以论述:夏禹继承尧舜之后,自认为德行已经衰退,所以才制定肉刑,商汤、周武王沿袭施行,是因为世风比唐虞时代更加浇薄的缘故。如今汉朝承接的是衰败的周朝、暴虐的秦朝极度衰败的流风余绪,世风已经比夏商周三代更加浇薄,却要施行尧舜时代的制度,这就好比用马嚼子来驾驭桀骜暴烈的马(用绳索捆缚马口叫做"鞿"。"駻突",是指凶悍的劣马。套在马头上的叫做"羁"),这是违背了顺应时势救治时弊的原则。况且废除肉刑,本来是想借此保全人的性命,如今去掉髡钳这一等的处罚,反而转向了大辟死刑。用死刑来罗织入罪("罔",是罗网的意思),反而失去了原本的恩惠之意。所以死刑犯每年数以万计,这是因为刑罚过重所导致的。至于挖墙钻穴的窃贼、忿怒之下伤害他人的人、男女淫乱的人、官吏贪赃枉法的人("佚"与"逸"同义),像这样的恶行,光靠髡钳的惩罚又不足以起到警戒的作用。所以受刑的人每年数以十万计,人们既不再畏惧,也不再感到耻辱,这是刑罚过轻所导致的。所以世俗中所谓能干的官吏,公然以杀死盗贼来立威,专横滥杀的人反而能胜任其职,遵守法度的人反而不被理睬,败坏名分、损害制度的事情,数不胜数。因此法网严密而奸邪之事却无法遏止,刑罚繁多而人心却更加怠慢("塞",是遏止的
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理,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人愈嫚。塞,止也。蕃,多也,音扶元反。嫚与慢同。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源正本之论,删定律令,音撰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独死者,皆可募行肉刑。欲死邪,欲腐邪?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诋,谓诬也,丁礼反。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人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殷亦中也。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矣。
后汉献帝之时,天下既乱,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崔实、郑玄、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肉刑。及曹公令荀彧博访百官,欲复申之,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代凌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剒朝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武秉汉政,下令又欲复肉刑,御史中丞陈群深陈其便,相国锺繇亦赞成之,奉常王循不同其议。魏武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不行。
至齐王芳正始中,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又议肉刑,竟不能决。夏侯太初着论曰:「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岂自然当有犯,何荀、班论曰:『治则刑重,乱则刑轻。』又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杀妖逆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如云『死刑过制,生刑易犯』。『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斯罔之于死,则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邪?犹称以『满堂而聚饮,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则一堂为之不乐』,此亦愿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于当杀而忍于断割,惧于易犯而安于为虐。哀泣奚由而息,堂上焉得泰邪?
译意思。"蕃",是繁多的意思,读扶元反切音。"嫚"与"慢"同义)。即使历经一代人的时间也未必能实现仁政,即使历经百年也难以战胜残暴之风,实在是因为礼乐有所欠缺而刑罚又未能纠正的缘故。难道不应当好好思考如何正本清源的道理吗,应当删定律令(读撰音,二百章),使之与死刑相应。此外次一等的罪行,在古代本应处以生刑而如今却触犯死罪的,都可以让其自愿以肉刑代替(想要死呢,还是想要受宫刑呢?)。至于伤害他人、盗窃、官吏受贿枉法、男女淫乱这些罪行,都恢复古代的肉刑,另立三千章的条款。至于那些诬陷欺骗、罗织入罪、繁琐细碎的法条("诋",是诬陷的意思,读丁礼反切音),一律予以废除。这样一来,刑罚就能既令人敬畏又便于避免误犯,官吏就不能擅自杀人,法律也不会出现两种解释的漏洞,罪行的轻重与刑罚相当,人命就能够得到保全,符合刑罚适中的原则,成就天人和谐的至理("殷"也是适中的意思),顺应稽考古制的精神,成就时和政通的教化。
后汉献帝之时,天下已经动乱,一般的刑罚已不足以惩戒罪恶,于是名儒大才崔实、郑玄、陈纪等人,都认为应当恢复肉刑。等到曹操命令荀彧广泛征询百官意见,想要重新施行肉刑之时,少府孔融提出异议,认为:"古代风俗淳厚,善恶分明,官吏公正,刑罚清明,政事没有过失,百姓犯罪,都是自己招致的。到了末世,风气日渐衰败,风俗教化坏乱,是政治扰乱了风俗,是刑法损害了教化。所以说'君上失去了治国之道,百姓离散已经很久了'。这时却想用古代的刑罚来约束百姓,用残酷废弃肢体的刑罚来惩治他们,这不是所谓与时俱进、随时势变化调整的做法。况且商纣王砍断清晨涉水者的小腿,天下人都说他无道。九州之地,一千八百个诸侯,如果各自都砍断一个人的脚,那么天下就会常有一千八百个商纣王了,想要使风俗归于安宁祥和,就不可能实现了。况且受过肉刑之人,考虑的不再是求生,而是一心想死,大多趋向为恶,不会再回归正道。夙沙作乱于齐国,伊戾祸乱宋国,赵高、英布成为一世大患,都未能因受过刑罚就阻止他们继续作恶。即使忠诚如鬻拳,诚信如卞和,智谋如孙膑,冤屈如巷伯,才华如司马迁,通达如刘子政,一旦遭受刀锯之刑,终身就不再被人齿及。这样一来,太甲思念常道、秦穆公称霸西戎、陈汤平定郅支、魏尚镇守边疆这样的功业,也就都无从施展了。汉朝开辟了改过自新的道路,正是因为这个道理。所以贤明之君,往往深谋远虑,舍弃眼前之短而取长远之利,不会轻率地更改既有的政策。"朝廷认为他说得好,但最终还是没有改变原有制度。
魏武帝执掌汉朝大政时,下令又想恢复肉刑,御史中丞陈群深入陈述了肉刑的好处,相国锺繇也赞成这个主张,奉常王循则持不同意见。魏武帝也觉得难以用藩国之身改变汉朝的制度,于是这件事就没有施行。
到齐王曹芳正始年间,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又提出恢复肉刑的建议,最终也没能定下来。夏侯玄(字太初)撰文说:"天地的本性、人物的道理,难道天生就应当有所违犯吗?为什么荀卿、班固的议论说:'治世刑罚重,乱世刑罚轻。'又说:'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处刑,这是历代帝王都相同的做法。'处死刑的,是为了诛杀妖邪逆乱之人,伤人而不知悔改的,也属于妖邪逆乱之类,如果这种人是可以改造的,那么肉刑也就没有采用的必要了。至于说'死刑处罚过重,而生刑又容易被人触犯'。'次一等本应处以生刑而如今却触犯死罪的,都可以让其自愿以肉刑代替。至于伤害他人、盗窃、官吏受贿枉法、男女淫乱,都恢复古代的肉刑。'这就等于把人推向死路,然后又把人陷入肉刑之中,舍弃死刑而改用折断肢体,那这个人又何辜之有呢?还称什么'满堂宾客聚会饮酒,如果有一个人面朝墙角哭泣,那么整个厅堂的人都会因此而不快乐',这也是希望公平处理案情,然而如果一定要用肉刑来处置,这就是对当杀之人显示仁慈,却对断肢割体之事表现残忍,害怕别人容易触犯法律,却又安然施行暴虐的手段。这样一来,那哀伤哭泣又怎能平息,满堂之人又怎能安泰呢?孔子说:'既要使百姓富足,又要加以教化。'又说:'如果居上位者自己不贪求财利,即使奖赏百姓偷窃,他们也不会去做。'又何必用断
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何用断截乎!下愚不移,以恶自终,所谓翦妖也。若饥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也,而况肉刑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终无益矣。」李胜曰:「且肉刑之作,乃自上古。书载『五刑有服』,又曰『天讨有罪,而五刑五用哉』。割劓之属也。周官之制,亦着五刑。历三代,经至治,周公行之,孔子不议也。今诸议者惟以断截为虐,岂不轻于死亡邪?云『妖逆是翦,以除大灾』,此明治世之不能去就矣。夫杀之与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伤人者不改,则刖劓何以改之?何为疾其不改,便当陷之于死地乎?妖逆者惩之而已,岂必除之邪?刑一人而戒千万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盗断其足,淫而宫之,虽欲不改,复安所施。而全其命,惩其心,何伤于大德?今有弱子,罪当大辟,问其慈父,必请其肉刑代之矣。慈父犹施之于弱子,况君加之百姓哉!且蝮蛇螫手,则壮士断其腕;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蹯:扶元反。盖毁支而全生者也。夫一人哀泣,一堂为之不乐,此言杀戮,谓之不当也,何事于肉刑之闲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当此时也,长城之役死者相继,六经之儒填谷满坑,何恤于鼻之好丑乎?此吾子故犹哀刑而不悼死也。」夏侯答曰:「圣贤之治世也,能使民迁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惩而大戒』。陷夫死者,不戒者也。能惩戒则无刻截,刻截则不得反善矣。」李又曰:「易曰:『屦校灭趾,无咎。』仲尼解曰:『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灭趾,谓去足,为小惩明矣。」夏侯答曰:「暴之取死,此自然也。伤人不改,纵暴滋多,杀之可也。伤人而能改悔,则岂须肉刑而后止哉?杀以除暴,自然理也。断截之政,末俗之所云耳。孔少府曰:『杀人无死,斫人有小疮,故刖趾不可以报尸,而髡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罚已重,不厌众心也。」李又曰:「暴之取死,亦有由来,非自然也。伤人不改,亦治道未洽,而刑轻不足以大戒。若刑之与杀,俱非自然,而刑轻于杀,何云残酷哉?夫刖趾不可报尸,诚然;髡输固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罪已重;夷人之面,截其手足,以髡输偿之,不亦轻乎?但虑其重,不惟其轻,不其偏哉!孔氏之议,恐未足为雅论师也。」凡往复十六,文多不载。
丁谧又论曰:「尧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
译肢截体的方法呢!那些愚顽不化、始终坚持作恶到底的人,正是所谓要被铲除的妖邪。如果是因饥寒交迫而流离沟壑之人,即使是大辟死刑也无法制止他们,更何况是肉刑呢!让穿赭衣的犯人遍布道路,让没有鼻子的人到处都是,这终究也没有什么益处。"李胜说:"况且肉刑的设立,本来就是自古以来的做法。《尚书》记载'五刑各有相应的服罪方式',又说'上天讨伐有罪之人,用五种刑罚来实施惩处'。(这指的是割鼻、削鼻这类刑罚。)《周官》的制度中,也记载了五刑之制。历经三代,治理达到极致,周公施行肉刑,孔子也没有非议。如今议论的人只把断肢截体看作是残暴,难道不比死刑更轻吗?说什么'铲除妖邪,以消除大灾',这恰恰说明治世也不能完全废止肉刑。杀戮与刑罚,都不是天地间自然而然的道理,而是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伤人而不知悔改,那么断脚割鼻又怎能使他悔改呢?为什么就一定痛恨他不知悔改,便要将他置于死地呢?对妖邪逆乱之人加以惩戒就可以了,难道一定要将他彻底铲除吗?惩罚一人却可以警戒千万人,何必一定要让这一人能够改过自新才算达到目的呢!盗贼砍断他的脚,淫乱者施以宫刑,即使他不想改过,也没有办法再去作恶了。而且保全了他的性命,又惩戒了他的内心,这对大德又有什么损害呢?如今若有个幼小的孩子,罪该处以大辟,问他慈爱的父亲,一定会请求用肉刑来代替死刑。慈父尚且愿意对自己幼子施以肉刑,何况君主对百姓施行肉刑呢!况且被毒蛇咬伤手臂,壮士就会毅然砍断自己的手腕;脚被套上绳索的猛兽,也会毅然咬断自己的脚掌(读扶元反切音):这都是舍弃部分肢体来保全性命的做法。所谓'一人哀哭,满堂之人都因此不快乐',这句话说的是杀戮不当的情形,跟肉刑之事有什么关系呢?'穿赭衣者遍布道路,没有鼻子的人随处可见',在那样长城劳役死者相继、六经儒生填满沟壑深坑的时代,又何必去顾惜鼻子好不好看呢?这正是您只为受肉刑的人哀伤,却不为死去的人悲悼啊。"夏侯玄回答说:"圣贤治理天下,能使百姓改过迁善、自我更新,所以《易经》说'小的惩戒可以带来大的警醒'。使人陷入死路的做法,是不能起到警戒作用的。能够起到惩戒作用,就不必用断肢截体的方法;一旦断肢截体,那人就再也无法改过向善了。"李胜又说:"《易经》说:'脚上戴上刑具,遮住脚趾,没有灾祸。'孔子解释说:'小的惩戒带来大的警醒,这是小人的福气。'所谓'灭趾',就是去掉脚趾,可见这明显是属于小的惩戒。"夏侯玄回答说:"凶暴之人自取死路,这是自然而然的道理。伤人而不知悔改,纵容暴行日益滋长,杀掉他也是应当的。伤人而能够悔改的,又何必要用肉刑才能使他停止作恶呢?用杀戮来铲除暴行,这是自然而然的道理。断肢截体的做法,不过是末世流俗的说法罢了。孔少府说:'杀人者不必偿命,砍伤别人一点小疮却要受刑,所以砍断脚趾并不能与死尸相抵,而髡刑也不足以偿还伤害之罪。'伤人一寸,却要断人肢体,这样的处罚已经过重,不能让众人心悦诚服。"李胜又说:"凶暴之人自取死路,也是有其原因的,并非全然是自然而然。伤人而不知悔改,也是因为治理教化尚未普及,而刑罚过轻不足以形成有力的警戒。如果说刑罚与死刑相比,都不算是自然而然的做法,但刑罚比死刑轻,又怎么能说是残酷呢?断脚不能与死尸相抵,这话诚然不错;髡刑输作确实不足以偿还伤害之罪。伤人一寸却断人肢体,定罪已经过重;而毁伤人的容貌、截断人的手足,却只用髡刑输作来抵偿,岂不是太轻了吗?只顾虑其重的一面,却不考虑其轻的一面,这不是有失偏颇吗!孔氏的议论,恐怕还不足以作为公正的定论。"这样往返辩论共有十六个回合,文字繁多,不再一一记载。
丁谧又撰文论述说:"《尧典》说:'用图像来表明常刑,流放可以宽宥五刑,鞭打作为官府的刑罚,用戒尺教训作为学校的刑罚,用铜……
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咎繇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人,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寇攘矫虔。苗人弗用灵,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按此肉刑在于蚩尤之代,而尧、舜以流放代之,故黥、劓之文不载唐、虞之籍,而五刑之数亦不具于圣人之旨也。禹承舜禅,与尧同治,必不释二圣而远,则凶顽固可知矣。汤武之王,独将奚取于吕侯?故叔向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此则近君子有征之言矣。」
译制定赎刑(制度),因过失、灾害造成的罪过予以赦免,怙恶不悔、屡犯不改的则用刑诛杀。咎繇说:『上天惩罚有罪之人,(用)五种刑罚来施用啊。』《吕刑》说:『蚩尤才开始作乱,(祸患)蔓延到平民百姓,(百姓)无不寇掠残害、凶恶不义,为非作歹、抢劫掠夺、诈骗强夺。三苗之人不用善道,只制定五种酷虐的刑罚,称之为法,杀戮无罪之人,于是开始滥用劓刑、刵刑、椓刑、黥刑。』按:这肉刑产生于蚩尤的时代,而尧、舜用流放来代替它,所以黥刑、劓刑的记载不见于唐尧、虞舜的典籍,五刑的名目也不完备于圣人的旨意之中。禹承受舜的禅让,与尧的治理方式相同,(他)必定不会舍弃(尧舜)二位圣人(的做法)而(采用)疏远(古法)的做法,那么(苗人的)凶顽悖逆本来就可以想见了。商汤、周武王称王天下,唯独(制刑之事)将从吕侯那里取用什么呢?所以叔向说:『三种法典的兴起,都是在衰乱之世。』这就接近于君子有据可考的言论了。」
晋武帝初,廷尉刘颂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于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有今之困,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戒。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时务之甚也。
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代,以时险多难,因赦解结,权而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而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原其所由,肉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之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奸息。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东晋元帝即位,廷尉卫展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
译晋武帝初年,廷尉刘颂上书说:
臣从前上书主张恢复肉刑,私下认为议论此事的人拘泥于汉文帝那点小仁慈,却轻易违背圣王的典章刑法,考虑不周到,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
如今死刑过重,所以死于非命的人多;生刑(活罪)过轻,所以刑罚不能禁止奸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用肉刑造成的。如今被判为徒刑的人,大多本性就是元恶不法之辈,他们离家遥远,在山谷中服劳役,饥寒交迫,觉得活不下去,即使是廉洁耿介之士,只要考虑到不能立刻死,也都会变成盗贼,何况本性就是奸凶无赖之徒呢!又有规定,富裕的犯人可以出钱赎罪,服刑期满就回家,这等于是不服劳役的人。而贫穷的人由奸盗而起罪,又是无法制服的一群暴徒。不用刑罚,罪行就无法禁止;不加以制服,众多恶徒就会横行肆虐。制定法律到这种地步,近乎不够完善了。
古人用刑是为了制止犯罪,如今却与此相反:凡是重犯逃亡的,胡须长过三寸就要再次剃发施以重髡刑,这是用刑罚制造出新的刑罚;再加服一年劳役,这是用徒刑制造出新的徒刑。逃亡的人越积越多,囚犯也大量堆积。议论的人说囚犯不能不赦免,于是又跟着加以赦免,这就使刑罚不能制约罪行,法律不能制服奸恶。下面的人知道法律制服不了他们,便相互聚集图谋不轨,一月一个样,一年不一样。所以近年以来,奸恶横行暴虐,到处都是。议论的人不深入思考这个缘故,却说肉刑名声上让人听着刺耳。听着刺耳和盗贼横行不能禁止相比,哪个更严重?
圣王制定肉刑,有深远的道理,其中的事理是可以说清楚的,并不只是为了让人畏惧被割剥的痛苦而不敢作恶,而是要除去他们作恶所凭借的器官,使那些奸人无法再放纵自己的意图,从而制止奸恶、断绝根本,这才是道理的极致。逃亡的人砍去脚,就没有办法再逃亡;盗窃的人截去手,就没有办法再盗窃;淫乱的人割去他的生殖器,道理也是一样的。铲除罪恶、堵塞根源,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并非徒劳无益。这些人受刑之后,便各自回家,父母妻儿相互扶养照顾,不会流离于道路之上。他们虽有眼前的困顿,但伤口愈合之后仍可服役,向上参照古代制度,随其所宜从事劳作,虽然身体已经残缺,却不算白白废弃,而所担忧的隐患都已堵塞,生育繁衍的路子依然如故。
如今应当把死刑中量刑较轻的部分,以及三次犯逃亡、奸淫、盗窃罪的,全都用肉刑来代替。那些原判三年以下徒刑的,已经改用杖刑处罚遣归,还应当制定杖数的标准,使之有固定限度,不得超过或减少。其中有应当从重处置的,也交给地方官长酌情处理。应判四、五年徒刑的,都处以髡刑加笞刑,笞刑最多打一百下,逐渐推行,使刑罚各有等差,全都不再服劳役。这样一来,刑罚就不会再制造出新的刑罚,徒刑也不会再制造出新的徒刑,而肢体受损作为惩戒,终身引以为戒。人们看见受刑者的痛苦,畏惧而不敢犯法,效果必定数倍于今日。而且作恶的人一经查获就立即受刑,除去他作恶所凭借的器官,这样一来,凡是已受过刑的人都成了良民,这怎能和保全那些作恶之人的手足、却把他们逼入必死绝境的做法相提并论呢!可还有人说肉刑不能用,臣私下认为这是极其不识时务的说法。
《周礼》中的三赦三宥,是施用于老幼昏聩、百姓中不能自我约束的人,这些并非是有意作恶所致,所以刑法对他们从宽赦免。至于本不属于这类人的,犯了罪就必定处刑而不予赦免,这才是为政的正理。到了后代,因为时局艰险多难,借赦免来解开纠结,权且施行,也并非是为了宽待罪人。而如今常常是因为罪犯积累、监狱人满为患,才用赦免来疏散他们,因此赦免越是频繁,监狱越是拥挤,这样下去,将会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推究其中的原因,是因为不用肉刑的缘故。如今施行肉刑,服刑的人就不会积压,而且作恶失去了凭借的器官,奸恶之事就会止息。去掉这两个弊端,监狱就不会人满为患,因此不必频繁依赖赦免,这对为政的大体来说是更好的办法。
奏疏呈上,又没有被采纳。
东晋元帝即位,廷尉卫展上书说:「古时的肉刑,历经前代圣人施行,汉文帝废除了它,转而加重死刑。如今百姓户口凋零荒芜,十不存一,而刑法却如此严峻沉重,这不合越王勾践休养生息的道理。」皇帝下诏让朝廷内外通盘商议。于是王导等人议论道:「肉刑这项制度,
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诏内外通议。于是王导等议,以:「肉刑之典,由来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时萧曹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加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或者乃曰,死犹不惩,而况于刑?然甿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明诫以惩愚,其理远矣。」尚书令刁协等议以:「今中兴祚崇,大命惟新,诚宜设肉刑宽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蔽,习玩所见而忽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尚书周顗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德,哀矜之弘覆。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死刑而济之。肉刑平代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圣化草创,人有余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官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罪,残其身以加楚毒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反为犯轻而致困,此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也!恐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踊贵屦贱,有鼻者丑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不如杀以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须圣化渐着,兆庶易感之日,徐施行也。」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于是乃止。
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蔡廓上议曰:「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代风淳人谨,图像既陈,则机心遂戢,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崇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岂能反于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
译由来已经很久了。从上古开始,一直延续到夏商周三代,是圣哲明王未曾改变过的制度,这难道是汉文帝这样的寻常君主所能轻易更改的吗!当时萧何、曹参已经去世,绛侯周勃、灌婴一班人也不能纠正其中的道理。到了班固深入论述此事,认为这样做表面上有轻刑的美名,实际上却是杀人。而且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对上面(统治者)来说过于放纵,死刑却让下面(百姓)心生怨恨,轻重失当,所以刑罚政令不能得当。况且推究先王制定刑罚的本意,并非是出于一时的愤怒,也不是为了残害人,而是用来制止奸邪、使罪罚相当。如今盗窃的人是偷取别人的财物,淫乱的人是贪图别人的美色,逃亡的人是躲避徭役,这些都没有造成杀害,却要用死刑来惩处。用刑罚就能制止的事,却动辄斩首戮杀,惩罚超过了罪行,人死了不能复生,如此放纵酷虐,每年要以巨大的数目计算。这是仁人君子所不忍听闻的事,何况还要把它施行于政事之中呢!有人说,死刑尚且不能使人畏惧,何况肉刑呢?然而百姓愚昧,实在是极其愚钝,即使处以斩戮,转眼就化为灰土,死者一天天过去,而活着的欲望一天天存续,未必能因此而改过。如果在市朝当众施刑,早晚都能见到作为鉴戒,受刑的人吟咏着作恶带来的永久痛苦,而其他恶人看见残缺废弃之状,因此足以感到畏惧。由此可知先王用较轻的刑罚来治理百姓、用明白的告诫来惩戒愚民,这其中的道理是深远的。」尚书令刁协等人议论道:「如今中兴国运昌盛,天命焕然一新,确实应当设立肉刑、宽缓法律来养育百姓。但担心众多愚昧无知的百姓,习惯于所见的旧制而忽视新奇的政令,恐怕有人未必都能心服。臣愚以为施行刑罚的时候,应先明白宣布法令,说乐意受刑的就用刖刑,甘愿受死的就处死,这样百姓就会心服了。古代的成例是刑不上大夫,如今士人中如有犯罪的,我认为应当依旧例,不在此项刑罚之列,这样进退才算适当。」尚书周顗等人议论,认为:「用肉刑代替死刑,确实是圣王的至德,是哀怜矜恤的广大恩泽。然而私下以为刑罚的轻重,应当随时势而定。当世人犯罪少而容易威慑,就该从轻宽待;当世人犯罪多而难以威慑,就该用死刑来救治。肉刑是太平之世应当设立的制度,不是用来挽救衰弊时局的合适办法。如今圣朝教化刚刚开始,人们还残留奸邪之心,习惯作恶的人,为非作歹的事还没有停止,就连砍头绞颈都还不能禁止,却反而要断足割鼻,减轻他们的刑罚,这会使想要作恶的人更轻易地触犯官府的刑法,犯罪的人反而更多,这是在减轻刑罚来诱人犯罪,摧残他们的身体来加重痛楚。从前那些害怕死刑而做善事的人,如今都会去触犯较轻的刑罚而使身体残缺,而那些畏惧重刑的寻常百姓,反倒因为触犯轻罪而陷入困境,这和砍断普通人的肢体来施加恩德仁义有什么不同呢!恐怕受刑的人会越来越多,而作恶的人也一天比一天多,就像鞋子(踊)价贵而鞋(屦)价贱一样,有鼻子的人反倒被视为丑陋。这样只是徒有减轻刑罚的虚名,实际上却打开了滋长罪恶的源头。不如用死刑来制止杀戮,用重刑来保全轻罪,暂且权且停止此议。等到圣朝教化逐渐显著、百姓容易被感化的时候,再慢慢施行也不迟。」议论上奏后,元帝仍想依从卫展所奏,大将军王敦认为:「百姓习惯旧俗已经很久,突然恢复肉刑,必定会使远近百姓感到惊骇。况且叛逆之敌尚未平定,不宜有惨酷的名声传闻于天下。」于是这件事就此作罢。
安帝元兴末年,桓玄辅佐朝政,又议论想恢复肉刑中斩去左右脚趾的刑法,用来减轻死刑,命百官商议此事。蔡廓上奏议论说:「肉刑的设立,始于古代圣哲之王。大概是由于往昔民风淳朴、百姓谨慎,只要画出刑具的图像,人们心中防范作恶的念头便会收敛;受刑之人行走于道路,就能使不守本分的人改变操行,所以能够以此制服残暴、废止杀戮,教化崇尚无为而治。到了末世风气浮薄虚伪,法网设置得越发严密,人们钻营取巧的心思日益增长,羞耻畏惧之情却日渐淡薄,终身服重役,尚且不能制止他们作奸犯科,何况黥面割鼻这样的刑罚,又怎能使人改邪归善呢?这样做只是徒有酸楚凄惨的名声,却没有救助世风的实际益处。至于处以弃市之刑的条款,其实并非罪不可赦,事情又不是亲手杀人,按律考核却与杀人同罪,轻重被同等对待,减刑降罪
至于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锺、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今英辅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肢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时论多与琳之同,故遂不行。
详谳周 汉 魏 晋
周易噬嗑卦云:「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又贲卦曰:「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又丰卦曰:「君子以折狱致刑。」
礼记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变,更也。
周西伯立,有明德,时诸侯有狱,皆请决平。虞、芮有争田者,久不能决,乃来求平。及入周,见耕者让畔,少者让长,皆惭而返,两弃其田。
周官司寇:「以两造禁人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也。造,至也。使讼者两至,入束矢,乃理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造,七报反。以两剂禁人狱,入钧金三日,致于朝,然后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也。剂,今券书也。狱者各取券书,入钧金,又三日,乃理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三十斤为钧。以三刺断庶人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人。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听人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人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割、刖也。又以五声听狱讼,求人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耳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顾视,不直则眊然。
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犹轻重也。已行故事曰比。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史,司寇吏也。正,于周礼乡师之属也。汉有平正丞,秦置。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周礼乡师之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之位。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
译的途径被堵塞,锺繇、陈群因此曾极力进言,晋元帝也曾因此表示怜悯留意此事。如今英明的辅政大臣辅佐赞助朝政,道德堪比伊尹、周公,确实应当明察谨慎地使用刑罚,爱护百姓、广施教养,申明哀怜矜恤之意来革除刑罚过滥的弊病,将死刑改施于肢体之上,保全人性命这一最重要的东西,为将来使人口繁衍生息开辟道路。」但孔琳之的议论与此不同,采用的是王朗、夏侯玄的主张。当时的舆论大多与孔琳之相同,所以此事最终没有施行。
详细审理案件 周 汉 魏 晋
《周易》噬嗑卦说:「雷电交加而成噬嗑之象,先王因此彰明刑罚、整饬法令。」贲卦又说:「君子因此彰明各项政事,而不敢轻率判决诉讼。」丰卦又说:「君子因此判决诉讼、施行刑罚。」
《礼记·王制》说:「刑,就是成的意思。成,就是定型的意思。一旦定型就不可更改,所以君子对此要竭尽心力。」变,就是更改的意思。
周文王(西伯)在位时,有美好的德行,当时诸侯有诉讼案件,都请他来裁决评判。虞国、芮国有争夺田地的人,长久不能决断,便前来求他评判。等到进入周地,看见耕田的人互相谦让田界,年轻人谦让年长者,两国的人都感到惭愧而返回,都放弃了所争的田地。
《周官》司寇职说:「用两方到场的原则来禁止人们轻易兴讼,须先交纳一束箭矢到朝廷,然后才受理审讯。」讼,是指因财物纠纷相互告发的案件。造,是到的意思。要使兴讼双方都到场,交纳一束箭矢,才受理审理。不到场、不交纳箭矢的一方,就是自己承认理亏的一方。之所以一定要交纳箭矢,是取箭矢刚直之意。造,读七报反切。「用两方提交的诉状(剂)来禁止人们轻易兴讼,须先交纳三十斤铜(钧金),三日后送到朝廷,然后才受理审讯。」狱,是指用罪名相互告发的案件。剂,就是如今的文书契约。诉讼双方各自提交文书契约,交纳钧金,再过三日,才受理审理,这是因为事关重刑的缘故。不提交文书、不交纳金子的一方,就是自己承认理亏的一方。之所以一定要交纳金子,是取金子坚实之意。三十斤为一钧。「用三种审讯方式来断定百姓诉讼案件的定罪:」中,指案件正当确定罪名之时。「一是征询群臣的意见,二是征询群吏的意见,三是征询百姓大众的意见。」刺,是杀的意思。经过三次征询确定了罪名,就可以处死。讯,是询问的意思。「听取人们所提出的从重处置或宽宥从轻的意见,来施行上服、下服的刑罚。」宥,是宽的意思。人们说该杀,就处死;说该宽,就从宽。上服,指劓刑、墨刑。下服,指割刑、刖刑。「又用五种听讼的方法来判决诉讼,探求案情实情:一是辨听言辞,观察当事人的言辞,如果不直(理亏),言辞就会烦乱。二是观察脸色,观察其面色,如果不直,就会面露羞愧之色。三是观察气息,观察其呼吸,如果不直,就会气喘。四是观察听觉反应,观察其听闻反应,如果不直,就会显得困惑不解。五是观察眼神。」观察其眼珠转动、左右顾视的情形,如果不直,就会显得目光呆滞。
《礼记·王制》说:「凡是审理五刑相关的诉讼,必须推究父子之间的亲情,确立君臣之间的大义,来权衡案情;」权,是衡量的意思。「思考斟酌轻重的次序,谨慎测度罪行深浅的分量,来区别对待;」意,是思考的意思。深浅的罪行都算有罪,但本心有善有恶之别。「竭尽自己的聪明才智,尽自己的忠诚仁爱之心,来穷尽案情的实情;」尽,是穷尽实情的意思。「疑难的案件,要广泛地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有疑议的,就予以赦免,并且必须审察轻重的先例来最终定案。」小大,就是轻重的意思。已经施行过的成例叫做比。「定案的判词,由史官把结案情况报告给正官,正官加以审理;」史,是司寇属下的官吏。正,相当于《周礼》乡师一类的属官。汉代设有平、正、丞等官职,这是秦代设置的。「正官把结案情况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在棘木之下审理案件;」《周礼》乡师一类的属官,辨别诉讼案件,区分死罪的等级并加以概括总结,负责在朝廷听讼。司寇在朝廷听讼,是在天子的外朝进行。左边九棵棘树,是孤、卿、大夫站立的位置;右边九棵棘树,是公、侯、伯、子、男站立的位置;对面三棵槐树,是三公站立的位置。「大司寇把结案情况报告给天子,天子命三公参
周礼,王欲免之,乃命三公会其期也。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宥,宽也。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穆王作吕刑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五刑弗简,正于五罚。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以赎。五罚弗服,正于五过。不服,不应罚,正于五过,从赦免。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诈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往来,皆病所在。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以病所在出入人罪所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之,能使之不行。
孔子曰:「君子之于人也,有其语也,无不听者,皇于听狱乎?皇,犹况也。必尽其辞矣。」又曰:「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又曰:「听狱之术,三理必宽;宽之术,归于察;察之术,归于义。是故听而不宽,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又曰:「今之听人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人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乃刑杀焉。」
汉高帝诏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今以后,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当,为处断。谳,平议也。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不能决,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景帝中五年,诏曰:「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无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人心不厌者,则谳之。」厌,服也。一赡反。后元初,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欲令理狱者务先宽。」自此,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
宣帝置廷平员四人,使平刑狱。
魏廷尉高柔,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雠乎?」对曰:「夫良善,与人无雠。」又曰:「汝夫不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时子文适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文,问所坐。言次,曰:「汝颇曾举人钱不?
译与审理;」天子派三公再次与司寇及正官共同评议,这是因为案情涉及重刑的缘故。按《周礼》,天子想要赦免罪犯,便命三公再会同商议此事。「三公把结案情况报告给天子,天子三次考虑宽宥,然后才最终裁定刑罚。」宥,是宽的意思。一宥叫做"不识"(因不了解情况而误犯),二宥叫做"过失",三宥叫做"遗忘"。
周穆王作《吕刑》说:「诉讼双方都已到场齐备,众狱官便共同听取有关五刑的供词。」两,指囚犯与证人。造,是到的意思。双方都已到场齐备,众狱官便共同听取涉及判处五刑的供词。「五刑的供词简明而确实可信,就依五刑正式定罪。」供词简明确凿,确实证明有罪,就依五刑正式定罪。「五刑的供词不够简明确实,就依五罚正式定罪。」不够简明确实,是指不应判处五刑,应当正式判处五罚,缴纳金钱赎罪。「五罚的供词也不能服人,就依五过正式定罪。」不能服人,是指不应罚,应正式定为五过,予以赦免。「五过的弊病,在于:因曾同任官职而徇私,因诈骗反复其辞,因内亲用事而徇私,因收受财货而枉法,因旧日交往而徇私。」五过的弊病所在,或是曾经同任官位而有私情,或是欺诈反复囚犯的供词,或是内亲用事,或是收受贿赂而枉法,或是旧日相互往来,这些都是弊病所在。「(审判官)若犯此五过之罪,其罪与犯法者相同,应当审慎明察。」把因五过之弊而错判入罪或出罪的,这五过之罪与犯法者同罪论处。应当清明审察此事,使这种情形不能得逞。
孔子说:「君子对待他人,只要有话要说,没有不听取的,何况是审理诉讼呢?」皇,就是况的意思。「一定要听完他的全部陈词。」又说:「审理诉讼的人,有的依从案情实情,有的依从供词表面。」又说:「审理诉讼的方法,反复推究务必要宽厚;宽厚的方法,归结于详察;详察的方法,归结于道义。所以只听讼而不宽厚,这是混乱;宽厚而不详察,这是怠慢。」又说:「如今审理案件的人,专门寻求可以处死犯人的理由;古代审理案件的人,专门寻求可以使犯人活命的理由,如果找不到使他活命的理由,才处以刑罚死刑。」
汉高帝下诏说:「案情有疑难的,官吏有的不敢裁决,致使有罪的人得不到论处,无罪的人长期被囚禁。从今以后,凡案情疑难的,各自向所属二千石官员申报评议,二千石官员应就其罪名作出处断答复。」当,就是处断的意思。谳,是评议的意思。「实在不能裁决的,都移交给廷尉。廷尉也不能裁决的,就详细写成奏章,附上应当援引比照的律令,上奏天子。」
景帝中元五年,下诏说:「案件,关系到人的生死大事,死者不能复生。官吏中有的不遵奉法律,用财物贿赂做交易,结党营私,把苛刻当作明察,把刻薄当作精明。有罪的人不服罪,玩弄法律为非作歹,实在毫无道理。凡是案情有疑难的,即使从表面上勉强符合法律条文,但人心不服的,都应重新评议。」厌,是服的意思,音"一赡反"。后元初年,下诏说:「案件,是重大的事情。人有智愚之别,官有上下之分。案情疑难的,交由有司评议。有司不能裁决的,移交廷尉。已经评议过,之后发现处理不当的,评议的人不算失职。」假使评议已经完毕,但道理不妥当,那么参与评议的人不算犯有过失之罪。「想要让审理案件的人务必首先从宽处理。」从此以后,狱讼刑罚更加详审,接近于五听、三宥的用意了。
汉宣帝设置廷平一职四人,让他们评审刑狱案件。
魏国廷尉高柔,当时护军营的士兵窦礼外出未归,军营认为他已经逃亡,上表请求追捕,并没收他妻子盈及子女为官奴婢。盈接连到州府申诉,自称冤枉,却没有人理会,于是她前往廷尉衙门申诉。高柔问她:「你凭什么知道你丈夫没有逃亡?」盈流泪回答说:「我丈夫年少孤单,赡养一位老妇人作为母亲,侍奉极其恭敬谨慎,又疼爱儿女,照顾看视不曾离开,不是那种轻浮狡诈、不顾家室的人。」高柔又问:「你丈夫是否与人有仇怨?」回答说:「我丈夫善良,与人没有仇怨。」又问:「你丈夫是否与人有钱财往来?」回答说:「他曾经借钱给同营的士兵焦子文,要不回来。」当时焦子文恰好因小事被关押在狱中,高柔便见了焦子文,询问他所犯何事。谈话之中,问道:「你可曾向人借过钱?」焦子文说:「我自认孤贫,从来不敢向人借取财物
」子文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杀礼,便宜早伏!」子文于是叩头,具首杀礼本末、埋藏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辞往,掘得其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人。班下天下,以为体式。
吴孙权太子注销游,时有弹丸飞过,左右往捕,得一人挟弹怀丸,抗言实不放弹,左右请付法。登即使求过丸,比之非类,乃释之。
孙亮出西苑,食生梅,使黄门至中藏取蜜渍梅。蜜中有鼠矢,召问藏吏,藏吏叩头。亮问吏:「黄门从汝求蜜邪?」吏曰:「向求,实不敢与。」黄门不伏。侍中刁玄、张邠启:「黄门、藏吏辞语不同,请付狱推尽。」亮曰:「此易知耳。令破鼠矢,里燥,必是黄门所为。」黄门首服。左右莫不惊悚。
晋陆云为浚仪令。云到官肃然,下不能欺,市无二价。人有见杀者,主名不立,云录其妻,而无所问。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后伺之,谓曰:「不出行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来。」既而果然。问之具服,云与此妻通,共杀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相邀候。于是一邑称为神明。
决断汉 后汉
汉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余万。小妇子年纔数岁,顷失其母。父无亲近,其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申展。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蔽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论者大服武。
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戴,后人来,共庇荫。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实良久,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值数百钱,何足纷纭自致县官。」呼骑吏中断,人各与半。使人听之。后人曰「受恩」,前撮之,而缣主称怨。宣曰:「然,固知其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悉畀本主。
后汉锺离意为会稽郡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十顷。并死,岁饥,常稍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议,皆曰:「孙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曰:「常身为父遗,当抚孤弱,是人道正义;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路,贪利忘义。
译。」高柔察觉焦子文神色有异,便说:「你借了窦礼的钱,怎么说没有呢?」焦子文惊讶事情败露,应答语无伦次。高柔说:「你杀了窦礼,还是趁早认罪吧!」焦子文于是叩头认罪,详细供述了杀害窦礼的始末以及埋尸的地点。高柔便派遣官吏士卒按照焦子文的供词前往,挖出了窦礼的尸体。诏书下令恢复盈母子为平民身份。此案通报天下,作为断案的范例。
吴国孙权的太子(孙登)曾外出游玩,当时有弹丸飞过,左右侍从前往捕捉,抓到一个人,此人怀里揣着弹丸,大声辩称自己确实没有放弹丸,左右侍从请求交付法办。孙登当即命人找来射伤人的弹丸,与此人怀中的弹丸相比对,发现不是同一种类,便释放了他。
孙亮外出西苑,吃生梅子,派宦官到宫中储藏室取蜜渍梅子。蜜中有老鼠屎,孙亮召来问掌管储藏的官吏,官吏叩头认罪。孙亮问那官吏:「宦官是否曾向你索要蜂蜜?」官吏说:「先前曾来求要,我确实没敢给。」宦官不服。侍中刁玄、张邠启奏:「宦官和藏吏的说辞不一致,请交付狱吏彻底审问。」孙亮说:「这件事容易弄清楚。剖开老鼠屎,如果里面是干燥的,那一定是宦官所为。」宦官于是认罪伏法。左右侍从没有不感到惊讶惧服的。
晋朝陆云担任浚仪县令。陆云到任后为政严明,下属不能欺瞒他,市场上物价没有两种标价。有一次有人被杀,凶手姓名不明,陆云拘押了死者的妻子,却不加以审问。过了十几天将她放出,暗中派人在她身后跟踪监视,对跟踪者说:「她走不出十里,一定会有个男子等候她并和她说话,就把那人绑来。」事情果然如此。审问之下,那男子全都招认了,原来他与死者的妻子私通,一起谋杀了她的丈夫,听说妻子被放出来,想找她说话,因怕靠近本县引人注目,所以远远地约在此处相候。于是全城的人都称赞陆云断案如神明。
决断 汉 后汉
汉代沛县有一户富家老翁,家产三千余万。小妾生的儿子才几岁,不久失去了母亲。父亲身边没有亲近的人可以托付,而他的女儿不贤良。老翁病重垂危,考虑到自己死后担心女儿争夺家产,小儿子必定不能保全,于是叫来族人写下遗书,让全部家产都归属女儿,只留下一把剑,说等儿子到十五岁时交给他。后来,女儿果然不肯把剑交出,儿子到郡里自己申诉,请求索要那把剑。当时太守何武接到这份诉状,于是传来女儿和女婿,审阅了老翁的亲笔遗书,回头对属吏说:「这女子性情强悍,女婿又贪婪卑鄙。老翁担心他们残害自己的小儿子,又考虑到小儿子得到这份财产也无法保全,所以暂且把财产给了女儿,实际上只是寄放而已,本不应当把剑也给她。剑这种东西,是用来决断事情的。之所以限定十五岁,是因为到那时儿子的智力足以自立。老翁料想这女儿女婿必定不会归还那把剑,儿子必定要诉诸官府,官府或许能够明察,儿子的冤屈才能得到伸张。这不是寻常庸人所能想得如此深远的啊!」于是把全部家产都判给了儿子,说:「让这恶毒的女儿和卑鄙的女婿,白白享用了十年的温饱,也算是他们侥幸了。」评论的人都非常佩服何武。
汉代时,临淮郡有一个人,拿着一匹绢到市场上去卖,路上遇到下雨,便披在身上遮雨,后面来了一个人,两人一同在下面躲雨。雨停之后要分开时,两人便为这匹绢争执起来,各自都说这绢是自己的,于是到官府自诉。太守薛宣仔细核实了很久,两人都不肯认输服罪。薛宣说:「一匹绢不过值几百钱,何必为此纷纷扰扰闹到官府来。」便叫来骑吏把绢从中间截断,两人各分一半。然后派人暗中偷听他们的反应。后到的那人说「真是意外之喜」,先前那人却上前一把抢过绢来,而绢的原主人反而只顾抱怨埋怨。薛宣说:「果然如此,我本来就知道该是这样。」于是诘问追究后到的那人,那人便全都招认了,绢便全部判给了原主人。
后汉锺离意担任会稽郡北部督邮。乌程县有个男子叫孙常,与弟弟孙并分家,各自分得田地十顷。孙并去世后,正逢饥荒之年,孙常渐渐拿些米粟接济孙并的妻子儿女,却每次都记下价钱写成契约,趁机没收了他们的田地。孙并的儿子长大后,到官府控告孙常。属吏们议论,都说:「孙并的儿子遭遇饥荒,全靠孙常一升一合的接济,才得以长大成人,如今反倒争讼,这不合孝顺谦逊之道。」唯独锺离意说:「孙常身为伯父,应当抚养这个孤弱的侄子,这是做人的正道大义;可他却借着一升一合的接济,立契约夺取侄子的田地,心怀奸诈的算计,贪图利益、忘记道义。
并妻子虽以田与常,困迫之至,非私家也。请夺常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
谢夷吾为荆州刺史,行部到南阳县,遇章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徒,勿废旧仪。上临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厢,分帷于其中。夷吾首录囚徒,有亭长奸部人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长吏以劫人而得言和,且观刺史决当云何。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三老、孝悌,免长吏之官,理亭长罪。帝善之。
考讯附 大唐
大唐律: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者,因移他司者,连写本案俱移。则通计前讯,以充三度。即罪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皆须满三者,囚因讯致死者,皆俱申牒当处长官,与纠弹官对验。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满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痛,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拷决之失,立案、不立案等。
诸拷囚,限满不首,反拷告人。其被杀、盗家人亲属告,不反拷。被水火损败者,亦同。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
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谓虽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乡者。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不得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
诸犯罪在市,杖以下,市决之。应合荫赎及徒以上,送县。其在京市,非京兆府,并送大理寺。驾幸之处,亦准此。
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府,刑部三覆奏。在京者,决前一日二覆奏,决日三覆奏。在外者,初日一覆奏,后日再覆奏。纵临时有敕,不许覆奏,亦准此覆奏。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覆奏。其京城及驾在所,决囚日尚食进蔬食,内教坊及太常寺并停音乐。
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囚加五人,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不在乘车之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以瘗之。即囚身在外者,奏报之日,不得驿驰行下。
诸决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决,在外者上佐监决,余并判官监决。
译孙并的妻子儿女虽然把田地给了孙常,那也是走投无路、迫不得已,并非出于私人情愿。请求夺回孙常的田地,判给孙并的妻子儿女。」众人的议论都认为这样处理是公允的。
谢夷吾担任荆州刺史,巡行部属到南阳县时,正逢汉章帝巡狩天下,驾临鲁阳,皇帝下诏命谢夷吾入驿站中登记复审囚犯,不要因此废止原有的仪制。皇帝亲临西厢面南而坐,谢夷吾处于东厢,中间用帷帐隔开。谢夷吾首先审理囚犯,其中有一个亭长与部民通奸,县里上报称是「和奸」(双方自愿)。皇帝心中认为,长官凭借权势胁迫百姓却说是双方自愿,姑且想看看刺史将如何裁决。不一会儿,谢夷吾呵斥那亭长道:「亭长的职责本是禁止奸邪之事,如今你反倒成了作恶的祸首,怎能说是和奸!」谢夷吾严厉斥责了当地的三老、孝悌等乡官,罢免了这位亭长的官职,依法治他的罪。章帝对此十分赞许。
考讯附 大唐
大唐律规定:
凡是审理案件的官员,先要具备五听之法,又要核验各种证据,如果案情状况仍有疑似不明、犯人仍不肯如实招供的,然后才可以施加拷打。每次审讯,间隔要在二十天以上,如果审讯尚未结束,又转移到其他官署,仍需要拷问审讯的,因转移到其他官署的,要把前案文书一并抄录移交。这样便将前后审讯次数一并计算,以凑满三次为限。如果罪行严重危害极大,或者疑似之处较少,就不必都要满三次;囚犯因审讯而致死的,都要一并向当地长官申报,并与纠察弹劾的官员共同核验。
凡是拷打囚犯不得超过三次,拷打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百下。杖罪以下的,不得超过所犯罪行应受的杖数。拷打次数已满仍不认罪的,取保将其释放。如果拷打已满三次,或者在杖刑之外用其他方法拷打的,处杖刑一百。超过规定次数的,按超出的部分反坐拷问者的罪。因此而导致犯人死亡的,处徒刑二年。如果犯人身上已有伤痛,不等痊愈就继续拷打的,也处杖刑一百。如果是执行决杖笞刑的,处笞刑五十。因此而致人死亡的,处徒刑一年半。如果是依法拷打决罚,而恰巧致人死亡的,不予论罪。但仍须命令长官等勘验核实。违反规定的,处杖刑六十。拷打决罚中出现的过失,分为立案和不立案两种情况处理。
凡是拷打囚犯,期限已满仍不认罪的,反过来拷打告发的人。但如果是被杀者、被盗者的家人亲属提出告发的,不得反拷。被水火损毁财物而告发的,也是同样处理。拷打期限已满仍不认罪的,取保并一同释放。违反规定的,按故意或过失论处。
凡是大赦之前判罪不当的,如果本该判轻却判重了,应当改判为轻;本该判重却判轻了,就依照原来从轻的判决。至于属于常赦所不能赦免的情形,依照通常律法处理。常赦所不能赦免的,是指即使遇上大赦,仍然要处死刑及流刑的,或者要除名、免去所任官职,以及迁徙其乡籍的情形。赦书中已确定的罪名,本应从轻处理的,不得援引律条比附而加重处罚。违反规定的,各按故意或过失论处。
凡是在集市中犯罪的,杖刑以下的,由集市官吏当场裁决。应当依荫庇减罪、赎罪,以及应判徒刑以上的,送交县里处理。如果是在京城的集市犯罪的,不属于京兆府管辖,一律送交大理寺处理。皇帝车驾巡幸所到之处,也依此办理。
凡是判决死刑的,在京城的,由执行判决的官署五次上奏复核;在京城之外的府州,由刑部三次上奏复核。在京城的,执行前一天两次复奏,执行当天三次复奏。在京城之外的,第一天一次复奏,此后再两次复奏。即使当时有敕令说不必复奏,也仍按此规定复奏。如果犯的是恶逆以上的重罪,以及部曲、奴婢杀害主人的,只需一次复奏。京城之内以及皇帝车驾所在之处,处决囚犯当天,御膳房只进献素食,教坊及太常寺都停止奏乐。
凡是执行死刑,都要派兵护送囚犯到刑场,每一名囚犯配二十名护送人员,每多一名囚犯增加五人;官爵五品以上的,允许乘车前往,并由官府供给酒食,允许与亲属故旧诀别辞行,宣读所犯的罪状。都要在正午过后才执行行刑。犯恶逆以上重罪的,不在允许乘车之列。行刑后过一夜,由主管官署负责埋葬,如果有亲属故旧的,也听任他们自行安葬。如果囚犯身在外地的,奏报判决结果的当天,不得用驿马飞驰传达执行命令。
凡是执行死刑,官爵在五品以上的,在京城由大理寺正官监督行刑,在京城之外的由上佐官监督行刑,其余的都由
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在京决死囚,皆令御史、金吾监决。若囚者冤枉灼然者,停决闻奏。
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在京者将作造供,在外者用官物给。若犯恶逆以上,不给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给一顷以下拟埋。诸司死囚,隶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所、徒在役死者,亦准此。
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杻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鎌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剑分受,须数等。考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廷决者,皆背受。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九 刑法七
守正 赦宥 禁屠杀赎生附
守正周 秦 汉 后汉 隋 大唐
周代,晋悼公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行,阵次也。魏绛戮其仆。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扬干为戮,何辱如之?必杀魏绛。」言终,绛至,授仆人书,仆人,晋侯御仆。曰:「日君乏使,使臣斯司马。斯,此也。臣闻『师众以顺为武,顺,莫敢违。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守官行法,虽死不敢有违。君合诸侯,臣敢不敬?君师不武,执事不敬,罪莫大焉。臣惧其死,以及扬干,无所逃罪。惧自犯不武、不敬之罪。不能致训,至于用钺,用钺,斩扬干之仆也。臣之罪重,请归死于司寇。」致身于司寇,使戮也。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寡人有弟,不能教训,使干大命,寡人之过也。子无重寡人之过。」听绛死,为重过。晋侯以魏绛为能以刑佐民矣,反役,与之礼食,使佐新军。群臣旅会,今欲明绛,故特为设礼食。
秦商鞅着刑名书,大略曰:「晋文将欲明刑,于是合诸卿大夫于冀宫。颠颉后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徇,而况于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治。昔周公杀管叔,放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皆曰:『亲叔昆弟有过不违,而况疏远乎!』故外不用甲兵于天下,内不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汉文帝尝行中渭桥,有一人闻跸,匿桥下。
译判官监督行刑。从立春到秋分这段时间,不得奏请处决死刑。但如果犯的是恶逆以上重罪,以及奴婢、部曲杀害主人的,不受此规定限制。在京城处决死囚,都要命御史、金吾卫共同监督行刑。如果囚犯确实冤枉分明的,应停止行刑,上奏皇帝。
凡是囚犯死亡而没有亲属的,都由官府发给棺木,暂时安葬在官地之内。棺木在京城的由将作监制造供给,在京城之外的由官府拨给财物置办。如果犯的是恶逆以上重罪,不发给官地安葬,须在离京城七里以外,酌情拨给一顷以下的土地用来埋葬。各官署的死囚,都归大理寺检校管理。要在墓穴内放置刻有铭文的砖块,并在墓上立牌,写明死者姓名。同时通知本籍所属地方,告知其家人前来认领。即使是流放迁徙途中,以及在流放地、服徒刑劳役期间死亡的人,也依照此例办理。
凡是枷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板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原文如此),共宽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孔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手铐(杻)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宽三寸,厚一寸。铁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链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
凡是刑杖都要削去竹木的节疤,长三尺五寸。审讯用的讯囚杖,粗的一头周长三分二厘,细的一头周长二分二厘。普通行刑用的常行杖,粗的一头周长二分七厘,细的一头周长一分七厘。用于笞刑的笞杖,粗的一头周长二分,细的一头周长一分半。凡是执行笞刑的,让受刑者的大腿分担受刑;执行杖刑的,让背部、大腿分开轮流受刑,须使各部位受刑的次数相当。拷问审讯时也是同样的做法。笞刑以下的,如果受刑者愿意背部、大腿平均分担的,也听凭其意愿。如果是在殿廷之上执行决罚的,都由背部承受。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九 刑法七
守正 赦宥 禁屠杀赎生附
守正 周 秦 汉 后汉 隋 大唐
周代,晋悼公的弟弟扬干,在行军队列中扰乱军纪,行,指军阵行列。魏绛处死了他的车夫。仆,就是驾车的人。晋悼公大怒,对羊舌赤说:「会合诸侯,本是为了荣耀,扬干却因此受辱被杀,还有什么比这更耻辱的呢?一定要杀了魏绛。」话音刚落,魏绛来到,把书信交给侍从官,仆人,是晋悼公驾车的侍从。说:「往日国君缺少可用之人,才任命臣下担任司马一职。斯,就是"这"的意思。臣听说『军队众人以服从命令为勇武,服从,就是没有人敢违抗;军事行动有死无生地执行、不敢违犯为恭敬』。臣恪守职责、依法行事,即使因此送命也不敢有所违背。国君会合诸侯,臣岂敢不恭敬从事?国君的军队若不勇武,执事者若不恭敬,罪过没有比这更大的了。臣害怕自己犯下不勇武、不恭敬的罪过,所以牵连到扬干,实在无处逃避罪责。害怕自己触犯不武、不敬之罪。臣未能事先训导好,以致要动用刑具,动用刑具,指处死扬干车夫一事。臣的罪过深重,请让臣到司寇那里领死。」把自己交给司寇,任凭处死。晋悼公赤脚跑出来,说:「寡人先前的话,是出于对弟弟的疼爱;您对他治罪,是依照军法行事。寡人有个弟弟,却没能好好教导他,以致触犯了军法大令,这是寡人的过错。您不要因为寡人的过错而加重自己的罪责。」听从魏绛请死的话,反倒是加重了寡人的过错。晋悼公认为魏绛能够用刑罚来辅佐治理百姓,于是在班师回国后,赐给他隆重的礼遇宴食,并让他辅佐统领新军。众臣聚会之时,如今是想借此彰显魏绛的功绩,所以特意为他设置这场礼宴。
秦国商鞅所著的刑名之书,大略说:「晋文公将要彰明刑法,于是在冀宫会合各位卿大夫。颠颉迟到了,官吏请示要治他的罪,于是斩断了颠颉的脊背。人们都害怕地说:『颠颉那样受宠的人,尚且因迟到被斩断脊背示众,何况我们这些人呢!』于是没有人再敢触犯禁令,晋国因此大治。从前周公杀了管叔,流放了蔡叔,又流放了霍叔,说:『他们是触犯禁令的人。』天下人都说:『连至亲的兄弟犯了过错都不加宽恕,何况是关系疏远的人呢!』所以对外不必对天下动用兵甲,对内不必在朝廷之上动用刀锯之刑,而海内因此得以大治。所以说:彰明刑罚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不再需要用刑的境地。」
汉文帝曾经出行经过中渭桥,有一个人听到清道的喝令声,躲藏到桥下。过了很久,以为皇帝的车驾已经过去,便走了出来,结果惊了皇帝车驾的马匹。
久,以为跸过,走出,乘舆马惊。廷尉张释之奏:「犯跸,当罚金。」帝怒曰:「赖吾马和柔,他马已伤败我,廷尉乃罚金耶?」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为之轻重,民安所错手足乎?是法不信于民也。」帝良久曰:「廷尉当是。」后有盗高庙坐前玉环,释之奏:「当弃市。」帝大怒曰:「此人无道,吾欲族之。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恭承宗庙意也。」释之曰:「且罪等,俱死罪也,盗玉环不若盗长陵土之逆也。然以逆顺为本。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假令愚人取长陵一抔土,抔,音步侯反,谓手掬之。不忍言毁彻,故云取土耳。陛下何以加其法乎?」帝许之。
议曰:释之为理官,时无冤人,绵历千祀,至今归美。所云:「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廷尉,天下之平。若为之轻重,是法不信于民也。」斯言是矣。又云:「方其时,帝使诛之则已。」斯言非矣。王者至尊无畏忌,生杀在乎口,祸福及乎人。故易旅卦曰:「君子以明慎用刑。」周官司寇,察狱至于五听、三讯,罪恶着形,方刑于市,使万人知罪,而与众弃之。天生烝民,树之以君而司牧之,当以至公为心,至平为治,不以喜赏,不以怒罚。此先哲王垂范立言,重慎之丁宁也。犹惧暴君虐后,仓卒震怒,杀戮过差,及于非辜。纵释之一时权对之词,且以解惊跸之忿,在孟坚将传不朽,固合刊之,为后王法。以孝文之宽仁,释之之公正,犹发斯言,陈于斯主;或因之淫刑滥罚,引释之之言为据,贻万姓有崩角之忧,俾天下怀思乱之志,孙皓、隋炀旋即覆亡,略举一二,宁唯害人者矣。呜呼!载笔之士,可不深戒之哉!
后汉光武为萧王时,在河北。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格杀之。帝怒,收遵。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众之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也。」帝乃贳之,以为刺奸将军。乃谓诸将曰:「当避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杀之,必不私公等。」其为重刑慎法,执正御人也如是。
光武建武中,董宣为洛阳令。湖阳公主家奴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以奴骖乘,宣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主诉于帝,帝怒,召宣,欲棰杀之。宣曰:「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为治天下乎?臣请得自杀!」即以头击楹,流血
译廷尉张释之上奏:「此人冲撞了皇帝的车驾,应当罚金。」文帝发怒说:「幸亏我的马性情温顺柔和,如果是别的马早就把我伤了,你这个廷尉竟然只判罚金吗?」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况且当事发生的当时,陛下如果派人当场把他杀了也就罢了。可如今既然已经交给廷尉处理,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如果由我随意加重或减轻,那百姓将何以自处、无所适从呢?这就使法律在百姓中失去了信用。」文帝沉思良久,说:「廷尉的判决是对的。」后来又有人偷盗汉高祖庙前的玉环,张释之上奏:「应当处以弃市之刑。」文帝大怒说:「这个人大逆无道,我想要诛灭他的宗族。你却按法律来上奏处理,这不符合我恭敬承奉宗庙的心意。」张释之说:「况且罪行是等同的,都是死罪,但盗窃玉环的罪行,比不上盗掘长陵封土那样大逆不道。然而定罪应当以顺逆为根本依据。如今偷盗宗庙器物就要诛灭其宗族,假使有愚昧无知的人挖取长陵一捧土,抔,音"步侯"反切,指用手捧取。不忍心说"毁坏",所以说"取土"。陛下将用什么样的刑罚来加在他身上呢?」文帝这才同意了他的意见。
评论说:张释之担任司法官时,当世没有冤案,历经千年,至今仍被人们称颂。他所说的:「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如果随意加重或减轻,就会使法律在百姓中失去信用。」这话说得对。但他又说:「当事发生之时,皇帝派人当场把他处死也就罢了。」这话就说得不对了。做君王的至尊无上、无所畏忌,生杀大权全凭一句话,祸福都系于百姓身上。所以《易经》旅卦说:「君子因此明察谨慎地使用刑罚。」《周官》司寇之职,审理案件要用到五听、三讯之法,等到罪状确凿显明,才在集市上执行刑罚,让千万人都知道其罪行,与众人一起唾弃他。上天生育百姓,为他们设立君主来治理牧养他们,君主应当以至公为心,以至平为治国准则,不因喜悦而随意赏赐,不因愤怒而随意加罚。这是先代圣哲之王垂示规范、立言告诫,反复叮咛所在的重要道理。尚且还要担心暴虐的君主,仓促之间震怒之下,杀戮过度,殃及无辜之人。纵然张释之当时只是权宜应对的言辞,姑且用来化解文帝因受惊而生的愤怒,但这番话在班固所著的《汉书》中流传不朽,本就应当刊载下来,作为后世君王效法的准则。以汉文帝的宽厚仁爱,张释之的公正无私,尚且要说出这样的话,陈述给这样的君主听;倘若有人因此而滥施淫刑滥罚,援引张释之的话作为依据,就会给百姓带来惶恐忧惧的祸患,使天下人心生思乱的念头,孙皓、隋炀帝先后很快就落得覆亡的下场,这里只是随便举出一两个例子,岂止是危害他人而已呢。唉!执笔记史的人,怎能不对此深加警戒呢!
后汉光武帝身为萧王的时候,驻扎在河北。祭遵担任军市令,光武帝营帐中的一个仆童触犯法令,祭遵将他依法处死。光武帝大怒,下令逮捕祭遵。主簿陈副劝谏说:「明公一向想要使全军上下整齐划一,如今祭遵奉行法令而不加避讳,这正是可以用来教化号令全军的榜样啊。」光武帝这才赦免了祭遵,并任命他为刺奸将军。于是对众将领说:「你们应当避开祭遵为好。我营帐中的仆童犯法尚且被他处死,他必定不会对你们各位有所偏私。」他就是这样注重刑罚、谨守法度、秉持公正来统御属下的。
光武帝建武年间,董宣担任洛阳令。湖阳公主家中的奴仆苍头大白天杀了人,趁机躲藏在公主家中,官吏无法将他捉拿归案。等到公主外出,让那奴仆陪乘在车上,董宣数说公主的过失,喝令那奴仆下车,趁机将他处死。公主向皇帝哭诉,皇帝大怒,召见董宣,想用棍棒将他打死。董宣说:「陛下圣明仁德,中兴汉室,却纵容奴仆杀害良民,将来还怎么治理天下呢?臣请求自杀谢罪!」说完便用头去撞击殿柱,鲜血直流……
被面。帝令黄门持之。使宣叩头谢主,不从;帝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主曰:「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因敕:「强项令出!」赐钱三十万。时为吏者,趋于法矣。
译被子的面料。皇帝命令黄门内侍抓住董宣。让董宣向公主叩头谢罪,董宣不肯。皇帝强行让内侍按他叩头,董宣两手撑地,始终不肯低头。公主说:"文叔当年还是平民百姓的时候,窝藏逃犯、隐匿死囚,官吏都不敢上门捉拿。如今做了天子,威严难道连一个县令都管不了吗?"皇帝笑着说:"天子和平民百姓不一样。"于是下令:"放这个硬脖子县令出去!"赏赐他三十万钱。当时做官吏的人,都因此更加恪守法度了。
明帝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帝问郭躬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督,谓大将。彭无斧钺,何得杀人?」躬曰:「一统于督,谓在部曲也。前汉书音义曰:「大将军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专军别将,有异于此。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棨戟即为斧钺。」有衣之戟曰棨。帝从躬议。又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刑。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迁躬廷尉。
章帝时,侍御史寒朗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颜忠、王平辞及曲成侯刘建等四人。四人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时帝怒甚,吏恐,诸所连及,一切陷之,无敢以情恕者。朗试以建等物色问忠、平,错愕不能对。朗心伤其冤,乃上言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四侯无事,何不早奏,而久系至今邪?」朗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奏。」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国尔,诚冀陛下一觉悟尔。臣见拷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拷一连十,拷十连百。又陛下问公卿得失,皆言旧制大罪祸九族,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仰屋窃叹甚多冤。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朗出。后二日,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者千余人。
隋文帝开皇中,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宽。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朝于五品行中参见。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囚徒,帝使信臣推验,初无阿曲。帝又怒旷,命斩之。绰固争,以为旷不合死。帝乃拂衣入合,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帝命引入合,绰再拜请曰:「臣有死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无他事,而谬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颜。会献皇后在坐,命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旷因免死,配徙广州。
大唐贞观初,太宗务止奸吏,乃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此人受贿,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其入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
译明帝在位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兵攻打匈奴,骑都尉秦彭担任副将。秦彭驻扎在别的军营,动辄依法斩杀部下。窦固上奏说秦彭擅自专断,请求诛杀他。明帝问郭躬说:"军队出征,校尉都统一听命于都督。都督,指的是大将。秦彭没有斧钺(生杀大权),怎么能擅自杀人?"郭躬回答说:"'一统于督',说的是隶属于部曲之内的情况。《前汉书音义》说:'大将军出行,设有五部,部下又设曲。'如今秦彭是独领一军的别将,与这种情况不同。军事瞬息万变,不允许事事先请示都督主帅。况且汉朝制度规定,棨戟就等同于斧钺。"(有布帛缠饰的戟叫棨。)明帝采纳了郭躬的意见。又有一起兄弟二人共同杀人的案子,明帝认为兄长没有教导好弟弟,所以对兄长的判决从重("报",就是论罪判决;从重,指处以死刑),而减轻了弟弟的死罪。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时,误将两人都说成判处死刑,尚书上奏说孙章假传诏命,依罪应当处以腰斩。明帝问郭躬,郭躬说:"法令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孙章传达命令出现错误,就事而论属于过失,过失的量刑要轻。应当处以罚金。"明帝说:"孙章与那个囚犯同乡,怀疑他是故意的。"郭躬说:"《诗经·小雅》说'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像磨刀石一样平,是说贡赋公平;像箭一样直,是说赏罚得当。'君子不预先猜疑他人有诈'。君王效法上天,刑罚不可以曲折用心、妄加揣测。"明帝认为他说得好,于是提拔郭躬为廷尉。
章帝时,侍御史寒朗与三府的属官一同审理楚王刘英谋反一案,颜忠、王平的供词牵连到曲成侯刘建等四人。这四人的供词都说未曾与颜忠、王平相见。当时皇帝十分震怒,官吏们惶恐不安,凡是被牵连到的人,一律定罪,没有人敢秉公申辩、为其开脱。寒朗试着拿刘建等人的容貌特征去询问颜忠、王平,二人惊愕之下答不上来。寒朗心里为这些人的冤屈感到痛心,于是上书说颜忠、王平是在诬陷他人,怀疑天下无辜受冤的人大多类似这种情况。皇帝说:"那四位侯爷既然没有参与其事,为何不早些上奏,却拖延到现在才说?"寒朗说:"臣担心天下还有别人揭发出其中的奸情,所以一直没敢及时上奏。"皇帝大怒骂道:"这个官吏首鼠两端,赶快把他拉下去!"左右侍从正要把寒朗拉走,寒朗说:"请让我说完这一句话再死。小臣不敢欺瞒陛下,只是想帮助国家罢了,实在是希望陛下能醒悟过来。臣见到那些拷问囚犯的官吏,都异口同声说这是妖言惑众的大罪,是臣子理应共同痛恨的,如今与其把他们放出去,不如把他们定罪抓进来,这样日后就不会被追责。因此拷问一个人就牵连出十个,拷问十个人就牵连出上百个。再者,陛下询问公卿大臣朝政的得失,他们都说按旧制大罪应当祸及九族,陛下宽大为怀只处罚本人,天下人对此深感庆幸。可是他们回到家中,却对着屋梁独自叹息,说这里面有太多的冤屈。臣如今所说的这些话,纵然是死也绝不后悔。"皇帝的怒气这才消解,下诏放出了寒朗。两天之后,皇帝车驾亲临洛阳的监狱,登记核查囚徒,从中清理释放出一千多人。
隋文帝开皇年间,大理寺的掌固小吏来旷上密封奏事,说大理寺的官员对囚犯处置过于宽纵。文帝认为来旷忠诚正直,派他每次朝会时都到五品官员的行列中参见。来旷又告发大理少卿赵绰滥自赦免囚犯,文帝派亲信大臣去核实调查,结果发现赵绰起初根本没有徇私偏袒的情况。文帝因此对来旷发怒,下令将他斩首。赵绰坚决为他求情,认为来旷罪不当死。文帝于是拂袖走入内殿,赵绰又假称:"臣不是再为来旷申辩了,臣自己另有其他事情还没来得及上奏。"文帝下令把他叫进内殿,赵绰再次下拜请罪说:"臣有三条死罪。臣身为大理少卿,却不能约束掌管好掌固小吏,致使来旷触犯了国法,这是第一条死罪。囚犯罪不当死,而臣却不能拼死力争,这是第二条死罪。臣本来没有别的事情,却谎称有事求见,这是第三条死罪。"文帝这才露出笑容。当时献皇后正在座,命人赐给赵绰两杯金杯盛的酒,赵绰喝完之后,皇后又把金杯一并赐给了他。来旷因此得以免除死罪,被发配流放到广州。
大唐贞观初年,太宗致力于杜绝奸猾的官吏,于是派人拿财物去试探他们。有一位司门令史接受了贿赂的一匹绢,太宗大怒,要将他处死。民部尚书裴矩劝谏说:"这人接受贿赂,确实应当重加惩处。但陛下是用财物去试探他,如果因
」上纳其言,谓百僚曰:「矩廷折,不肯面从,天下何忧不治。」其年,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于隋资妄加阶级,人有言之者,上令其自首,不首与尔死罪。遂固言是真,竟不肯首,大理推得其伪,将处雄死罪。少卿戴冑奏:「公法止合徒。」上曰:「我已与其断当,但与死罪。」冑曰:「陛下既付臣法司,罪不至死,不可酷滥。」上作色遣杀,冑言之不已,至于四五,然后赦之。仍谓之曰:「冑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也。」七年,贝州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欲斩之。殿中侍御史李干佑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画一之理。臣守职宪司,不敢奉制。」九月八日,吏部尚书、权检校左武卫大将军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合门。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合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大理少卿戴冑驳之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于君父,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功舍过,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衷。」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亲,便欲阿之。」更令重议。德彝执议如初,冑又驳之曰:「校尉缘无忌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过误,则其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乃免校尉死刑。其年九月,盛开选举,或有诈伪资荫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诈伪事泄,大理少卿戴冑断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拟卖狱乎?」冑曰:「陛下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冑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寘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十一年五月,上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各依律文。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自称天子,口署其流辈数人为官司。大理以为指斥乘舆,虽会赦犹斩。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奏:「仲文所犯,止当妖言。今既会赦,准法免死。」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怀州人吴法至浪入先置钩陈,口称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乘舆,咸断处斩。今仲文称妖,同罪异罚。
译此就依法处以极刑,这就是所谓的故意设陷阱使人陷入罪中,恐怕不符合以德教引导、以礼法齐一民心的道理。"太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对百官说:"裴矩能够在朝廷上据理力争,不肯当面曲意顺从,天下还愁治理不好吗。"这一年,温州司户参军柳雄谎称自己在隋朝时官阶更高,有人告发了他,太宗命他自首,说不自首就要判他死罪。柳雄仍然坚称自己所说是真的,始终不肯自首,大理寺推究查实他是作假,准备判处柳雄死罪。大理少卿戴冑上奏说:"依照公法,此罪只应判处徒刑。"太宗说:"我已经和他说定了,就是要判死罪。"戴冑说:"陛下既然已经把这案子交给臣所在的法司审理,罪不当死,就不能过于严酷滥杀。"太宗变了脸色下令处死柳雄,戴冑仍不停地进言劝阻,反复了四五次,太宗这才赦免了柳雄。太宗还对戴冑说:"你能够这样为我坚守法度,我又何必担心量刑过重、滥杀无辜呢。"贞观七年,贝州鄃县县令裴仁轨私自役使守门的差役,太宗要将他斩首。殿中侍御史李干佑上奏说:"法令,是陛下在上制定的,天下人在下遵行的,是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并非陛下一人所独有。裴仁轨所犯是轻罪,却要处以极刑,这样就违背了法令划一的道理。臣忝任司法监察之职,不敢奉命行事。"贞观九年九月八日,吏部尚书、暂代检校左武卫大将军长孙无忌被召见,没有解下佩刀就进入了东上合门。右仆射封德彝议定,认为监门校尉没有察觉,应当处死;长孙无忌误带佩刀入内,判处徒刑二年,罚铜二十斤。大理少卿戴冑反驳说:"校尉没有察觉,与长孙无忌带刀进入,同样都是过失。臣子对于君父,是不能称之为'过失'的。依照律文:'供奉御用的汤药、饮食、船只,出现差错不合法度的,一律处死。'陛下如果是念其功劳而宽恕其过失,这不是司法官员所能裁决的;如果应当依法处置,那么只判罚铜,就不算恰当。"太宗说:"法律,不是我一个人的法律。怎么能因为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就想要偏袒他呢。"于是让大臣们重新商议。封德彝仍坚持原来的意见,戴冑又反驳说:"校尉是因长孙无忌而获罪,按法理应当从轻处置。若论他们的过失本质,情况是一样的,可是一生一死却截然不同,臣斗胆坚持己见请求重新裁定。"最终免去了校尉的死刑。这一年九月,朝廷大规模举行选官考核,有人假造资历门荫,太宗命令自首,不自首的处死。不久有人假造之事败露,大理少卿戴冑判处流刑。太宗说:"朕下敕令说不自首者处死,如今却判处流放,这是向天下人显示我不讲信用。你是想要卖法营私吗?"戴冑说:"陛下既然已把此事交给司法部门,臣不敢亏损法度。"太宗说:"你自己是守住了法度,却让我失去了信用吗?"戴冑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昭示大信的;言语,只是当时喜怒之情的一时流露。陛下因一时之忿而下令要杀他,事后知道不可行却又依法从轻处置,这正是忍住小的忿怒而保全了大的信用。若是顺从一时之忿而违背了信用,臣私下为陛下感到惋惜。"太宗说:"法律有所偏失,你能够纠正它,我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贞观十一年五月,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说:"近来刑罚的法网渐趋严密,这是为什么?"刘德威回答说:"症结实在于君主,而不在臣下,君主喜好宽松,臣下就宽松;君主喜好严苛,臣下就严苛。律文规定,本该出罪却错判入罪的减三等处罚,本该入罪却错判出罪的减五等处罚。如今情况正相反,判错入罪的人本是无辜,判错出罪却要获重罪,因此官吏们都各自爱惜自己,争相援引严苛的条文,这是害怕获罪所导致的。"太宗认为他说得对。从此以后,量刑出入有误的情况,都依照律文本来的规定处理。贞观十八年九月,茂州有个孩童张仲文忽然自称是天子,口头上封他的同伙数人为官员。大理寺认为这是指斥皇帝,即便遇上大赦,仍应处斩。太常卿代理刑部尚书韦挺上奏说:"张仲文所犯的,只算得上是妖言惑众之罪。如今既然遇上大赦,依法应当免去死罪。"太宗对韦挺发怒说:"去年(贞观十五年),怀州人吴法至擅自闯入先前设置的钩陈仪仗之内,口称天子,大理寺和刑部都说这是指斥皇帝,都判处斩首。如今张仲文自称妖言,同样的罪却给出不同的处罚。你是在下面对百姓施恩、却把责任推给我这个暴虐之名吗?"韦挺跪拜谢
卿作福于下,而归虐于上邪?」挺拜谢,趋退出。自是,宪司不敢以闻。数日,刑部尚书张亮复奏:「仲文请依前以妖言论。」上谓亮曰:「日者,韦挺不识刑典,以重为轻。朕时怪其所执,不为处断。卿今日复为执奏,不过欲自取刚正之名耳!曲法要名,朕所不尚。」亮默然就列。上因谓之曰:「尔无恨色,而我有猜心。夫人君含容,屈在于我。可申君所请,屈我所见。其仲文宜处以妖言。」
上元三年九月,左威卫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并为斫昭陵柏,大理奏官减死外并除名,上特令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执奏,称罪不当死。上引入,谓曰:「善才斫陵上柏,是我不孝,必须杀之。」仁杰又执奏,上作色令出,仁杰进曰:「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难,臣愚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昔汉文帝时,有盗高庙玉环,张释之廷争,罪止弃市;魏文帝将徙冀州士家十万户,辛毗引裾而谏,亦见纳用。且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今陛下不纳臣言,臣恐暝目之后,羞见释之、辛毗于地下也。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罪死罪,具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恒,则万姓何所措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古人云:『假使盗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杀一将军,千载之后,谓陛下为何主?此臣所以不敢奉诏杀善才,陷陛下于不道。」上意乃解,谓仁杰曰:「既能为善才正我,岂不能为我正天下也。」
武太后时,徐弘敏,字有功,延载初为司刑寺丞。时魏州人冯敬同,告贵乡县尉颜余庆与博州刺史虺冲同反。余庆,博州人,冲先放粟债于贵乡百姓,遣家人敛索,托余庆为征,所得征钱,冲家人自买弓箭。余庆兼修启状于冲,直叙寒温,并言债负不可征得。敬同遂以此状论告。武太后令殿中侍御史来俊臣就推,俊臣所推征债是实,其弓箭非余庆为市,遂奏余庆与冲同谋反。曹断缘会永昌赦,称其与虺贞同恶魁首并已伏诛,其支党未发者将从原放,遂准律改断流三千里。侍御史魏元忠奏:「余庆为冲征债,协契凶谋,又通书启,即非支党。请处斩,家口籍没。」奉敕依。有功执奏曰:「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殄其族未足以谢愆,污其宫宁可以塞责。今据余庆罪状,颇共虺冲交涉,为冲理债,违敕是情,于冲致书往反为验。既属永昌恩赦,在余庆罪即合原状。据永昌元年赦曰:『其与虺贞等同恶徒党,魁首既并伏诛,其支党事未发者,特赦原。』谨详魁首两文,在制非无所属。尚书曰:『歼厥渠魁。』名例律曰:『造意为首。
译罪,快步退出。从此以后,司法官员都不敢再把类似案件上奏了。过了几天,刑部尚书张亮再次上奏说:"张仲文请依照先前的意见,以妖言之罪论处。"太宗对张亮说:"前些日子,韦挺不懂得刑法条例,把重罪轻判。朕当时对他的坚持感到奇怪,没有做出裁断。你今天又重新坚持上奏,恐怕不过是想为自己博取刚正的名声罢了!曲解法律来求取名声,是朕所不赞成的。"张亮默默地退回到自己的位置。太宗于是对他说:"你脸上没有怨恨的神色,而我心中却有猜疑之意。作为君主应当宽容包纳,这方面应当由我来屈就。可以准许你的请求,我也屈从我自己原先的看法。张仲文应当以妖言之罪论处。"
上元三年九月,左威卫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二人都因为砍伐昭陵的柏树,大理寺上奏应将他们免除死罪而外加除名,高宗特意下令要处死他们,大理丞狄仁杰坚持上奏,说他们罪不当死。高宗召他进见,说:"权善才砍伐陵墓上的柏树,这是让我背上不孝的名声,必须处死他。"狄仁杰又坚持上奏,高宗变了脸色让他退下,狄仁杰进言说:"臣听说触犯逆龙鳞、忤逆君主的意思,自古以来都认为是难事,臣却认为不是这样。处在桀纣那样的时代就难,处在尧舜那样的时代就容易。臣如今有幸遇到像尧舜一样的圣主,就不惧怕会像比干那样被杀害。从前汉文帝时,有人盗窃了高庙的玉环,张释之在朝廷上据理力争,最终此人只被判处弃市之刑;魏文帝要将冀州的十万户士族迁徙他处,辛毗拉住他的衣襟极力劝谏,也被文帝采纳。况且英明的君主可以用道理来说服,忠诚的臣子不可以用威势来使其畏惧。如今陛下不采纳臣的意见,臣恐怕闭眼之后,无颜在九泉之下面见张释之和辛毗。陛下制定法律,公布在象魏之上,徒刑、死刑,都各有等级差别。哪有犯的并非该处极刑之罪,却当即下令赐死的道理?法律如果没有恒常的准则,那么天下百姓又怎么知道该如何行事呢!陛下如果一定要改变法律,请从今天开始。古人说:'假使有人盗掘长陵的一抔土,陛下将如何加重处罚?'如今陛下因昭陵一株柏树而杀掉一位将军,千载之后,人们会说陛下是什么样的君主?这就是臣为什么不敢奉诏杀死权善才,以免陷陛下于不义。"高宗的怒意这才消解,对狄仁杰说:"你既然能够为权善才纠正我的过失,难道就不能为我纠正天下的过失吗。"
武太后当政时,徐弘敏,字有功,延载初年任司刑寺丞。当时魏州人冯敬同,告发贵乡县尉颜余庆与博州刺史虺冲一同谋反。颜余庆是博州人,虺冲先前曾向贵乡百姓放贷粟米,派家人去催收,托颜余庆代为催征,所收得的钱款,虺冲的家人自己用来购买弓箭。颜余庆又给虺冲写了一封书信,信中只是叙述日常寒暄之意,并说债款无法追征到手。冯敬同就以这封信作为证据加以告发。武太后下令殿中侍御史来俊臣就此案进行推问,来俊臣推问后确认代为征债一事属实,而购买弓箭一事并非颜余庆经手,但仍然上奏说颜余庆与虺冲同谋造反。此案审理断决时正逢永昌年间的大赦,赦令称与虺贞同恶为首的元凶已经全部被处死,其未被查出的从党,都从宽赦免,于是依照律法改判颜余庆流刑三千里。侍御史魏元忠上奏说:"颜余庆为虺冲催征债款,是与其同谋叛逆之事相勾结,加上又与之书信往来,这就不是普通从党。请求处以斩刑,家产人口一并籍没。"皇帝下敕依此办理。徐有功坚持上奏说:"谋反是大逆之罪,罪该满门抄斩,即便灭其宗族也不足以偿还其罪过,何况仅是没收其家产就足以问责了呢。如今依据颜余庆的罪状,他多与虺冲有所往来,替虺冲催讨债务,违反敕令是事实,与虺冲书信往来也确有证据。但此事既然遇上永昌年间的大赦,依颜余庆的罪状本应予以宽宥。依据永昌元年赦令说:'与虺贞等同恶的党徒,为首的既已一并处死,那些尚未被查出的从党,特予以赦免。'仔细分析'魁首'这两字,在制文中并非没有专门的指向。《尚书》说:'消灭那为首的元凶。'《名例律》说:'首先谋划的人是为首。'魁,就是首领;首,是最初谋划者。首领和首谋这些明显暴露的人,已经一并伏法处死;余下的分支党羽尚未被查出的,特予以赦免宽宥。'伏诛'既然标注了一个'并'字,就足以说明魁首已被一网打尽,无一遗漏。颜余庆是在大赦之
』魁即其帅,首乃原谋。魁帅首谋已露者,既并伏法;支派党与未发者,特从原宥。伏诛既标『并』字,足明魁首无遗。余庆赦后被言发觉,即为支党。必其庆是魁首,当时寻已伏诛。若从魁首逃亡,亦应登时追捕。进则不入伏诛之例,退则又异捕亡之流,将同魁首结刑,何人更为支党?况非常之恩,千载罕遇;莫大之罪,万死蒙生。岂令支党之人,翻同魁首;应生之伍,更入死条。嫉恶虽臣子之心,好生乃圣人之德。今赦而复罪,即不如无赦;生而又杀,则不如无生。窃惟圣朝伏当不尔。余庆请依后断为支党,处流。」有功玉阶具奏,太后大怒,抗声谓有功曰:「若为唤作魁首?」有功对曰:「魁是大帅,首是原谋。」太后又曰:「余庆可不是魁首?」有功又对曰:「若是魁首,虺冲败日,并合伏诛。今赦后事彰,只是支党。」太后又谓曰:「违敕征债,与虺冲买弓箭,何为不是魁首?」有功又对曰:「违敕征债,诚如圣旨;所买弓箭,状不相关。」太后又谓曰:「二月内与冲征债,八月又通书,此岂不是同谋?」有功又对曰:「所通之书,据状是寒温。其书搜检不获,余庆先经奏讫。通书征债,只是支党。」太后怒少解,乃谓曰:「卿更子细勘问,是支党不是支党奏来。」当时百僚供奉及仗卫有三二百人,莫不股栗,而有功神色不动,奏对无差,人皆服其胆力,直而不挠。
故左相苏良嗣亡后被告反,男践言、践忠、践义,推事使、金吾将军丘神绩奏称请准法绞刑者,奉敕依。顷又有敕:「苏良嗣往者频被言告,指验非虚。朕以其年迫桑榆,情敦簪履,掩其恶迹,竟不发扬。洎乎归壤之辰,爰备饰终之礼。不谓因子重发逆踪,所司执法论科,请申毁柩之罚。朕念劳志切,惟旧情深,是于囚赦之科,特降非常之霈。式延恩于朽骼,俾流渥于幽魂。特免斲棺之刑,宽其籍没之典者。」少卿郭奉一等所奉:「苏良嗣作逆先死,准敕免斲棺,矜其籍没,其男践言等缘坐,既在敕无文,请准法处绞刑。奉依者。」有功执奏曰:「践言、践忠,良嗣之子,缘其父逆,并合绞刑。但为敕称:『屈法申恩,特降非常之霈。』又言:『念劳志切,惟旧情深,特免斲棺之刑,宽其籍没之典。』两节皆具『特』字,信知恩是非常。父免斲棺之刑,子无缘坐之死;既宽籍没之典,理绝收录其家。按名例律:『因罪人以致罪,若罪人遇恩原减,亦准罪人原减法。』又云:『即缘坐家口虽配没,罪人得免者,亦免。』斲棺为其父逆,因父致其绞刑,父既特遇殊恩,子便不拘恒律。践言等并即不合缘坐处尽。录奏者。」奉敕:「践言等缘坐合死,朕好生恶杀,不忍加刑,宜特免死配流。
译后才被人告发查出,那就应当算是从党。如果颜余庆真是魁首,当时早就应当被处死了。如果他是作为魁首在逃,也应当当即被追捕归案。往前推,他不符合已经伏诛的情况;往后看,他又不同于在逃被捕的那一类,若把他和魁首同样判处死刑,那还有谁能算作从党呢?何况这样非同寻常的皇恩,千载难逢;这样极大的罪过,本该万死却能得以幸生。怎么能让本属从党之人,反而等同于魁首处置;本应得以活命之人,却又被判入死罪之列呢。憎恶邪恶固然是臣子应有的心思,但爱惜生命才是圣人的德行。如今大赦之后却又重新定罪,那还不如不曾大赦;本该活命却又要处死,那还不如不曾饶恕其命。臣私下认为圣明的朝廷理应不会如此行事。恳请依照后来的判决,将颜余庆定为从党,处以流刑。"徐有功当着玉阶跪奏,太后大怒,厉声对徐有功说:"你说什么叫做魁首?"徐有功回答说:"魁是主要的首领,首是最初的谋划者。"太后又说:"颜余庆难道不是魁首吗?"徐有功又回答说:"如果他是魁首,那么虺冲败亡的那天,他就应当一并被处死。如今是大赦之后事情才败露,这只能算是从党。"太后又说:"他违反敕令替虺冲催收债款,又替虺冲购买弓箭,怎么不算是魁首?"徐有功又回答说:"违敕征收债款,确实如圣旨所说;但购买弓箭一事,据案情来看与他并不相关。"太后又说:"二月里他替虺冲催债,八月又与他通信,这难道不是同谋吗?"徐有功又回答说:"他们所通的书信,依据案卷所载只是寒暄问候之语。原信搜查未获,颜余庆先前已经陈奏过了。通信和征债这两件事,都只能算是从党的行为。"太后的怒气稍稍消解,于是说:"你再仔细审问一下,究竟是不是从党,再来奏报。"当时在场供职侍奉的百官和值守的仪仗卫士共有两三百人,无不吓得两腿发抖,而徐有功神色不变,应对没有差错,众人都佩服他胆识过人、正直不屈。
已故左相苏良嗣去世之后被人告发谋反,他的儿子苏践言、苏践忠、苏践义,推事使、金吾将军丘神绩上奏说应依法判处绞刑,皇帝下敕依此办理。不久又有敕令说:"苏良嗣从前多次被人告发,查验属实并非虚妄。朕因为他年事已高,情谊深厚亲密,掩盖了他的恶行,始终没有揭发。等到他归葬地下之时,还特意备办了丧礼的礼仪。没想到因儿子的缘故重新揭发出他先前谋逆的踪迹,主管官员依法论罪,请求施加开棺戮尸的刑罚。朕念及他往日的功劳和情分,又顾念旧日的情谊深厚,因此在赦免囚犯的条例之中,特别降下非同寻常的恩泽。以此对枯朽的尸骨延续恩德,让幽冥中的亡魂也能沾得润泽。特此免除开棺戮尸的刑罚,宽恕其家产籍没的处罚。"大理少卿郭奉一等人上奏说:"苏良嗣犯下谋逆之罪、但已先行去世,依照敕令免除开棺之刑,怜悯宽恕免于籍没家产,而他的儿子苏践言等人因缘坐之罪,既然敕令中没有明文提及,请依法判处绞刑。奉旨依此办理。"徐有功坚持上奏说:"苏践言、苏践忠,是苏良嗣的儿子,因其父谋逆之罪,都应当处以绞刑。但敕令中说:'曲法申恩,特降非常之霈。'又说:'念劳志切,惟旧情深,特免斲棺之刑,宽其籍没之典。'这两处都用了'特'字,可见这恩德确实非同寻常。父亲既已免除开棺之刑,儿子就没有理由因缘坐而处死;既已宽恕了籍没家产的处罚,理应彻底断绝没收其家产的做法。依据《名例律》:'因罪人而致罪的,若罪人遇恩赦而被原谅减刑,也应依照罪人被原谅减刑的办法处理。'又说:'即使缘坐的家属人口已被判决配没,但如果罪人本人得以赦免的,家属也应一并赦免。'开棺之刑本是因为其父谋逆,儿子因父亲而被判处绞刑,如今父亲既已特蒙皇恩宽宥,儿子便不应再受一般律法的约束。苏践言等人不应当因缘坐而被处死。恳请上奏定夺。"皇帝下敕说:"苏践言等人依缘坐之罪应当处死,但朕爱惜生命、厌恶杀戮,不忍心加以刑罚,应当特别免除死罪,改判流放。"
逆臣丘神绩的弟弟丘神鼎和他的儿子丘晙,被奴仆羊羔告发谋反。司刑司直刘志素审理此案,上奏说:"丘神鼎本身担任文职官员,家中却有黑色的袄子,这本是武人所穿的衣服,如果不是心怀叛逆之志,打算投奔豫州,是不应当无故制作这种衣服的。而且他烧毁反状文书这一点很明显,请求交付司法处理。"审理判决为:"丘神鼎处以斩刑,家产人
」
逆人丘神绩弟神鼎并男晙,被奴羊羔告反。司刑司直刘志素推案,奏称:「神鼎身居文职,黑袄子即是武夫之衣,若不夙怀叛心,拟投豫州,无故不合辄造。又烧却反状分明,请付法者。」曹断:「神鼎处斩,家口籍没者。」有功批云:「丘神鼎,丘神绩之弟。兄反,弟合没官。凭状以推,事迹可验,在于断结,理固难踰。羊羔称投豫州,并作两个皂袄。假令事实,终在赦前,况乃涉虚,何以为据?往时纵犯,今日方告,准赦据敕,不合推科。使人为鼎着皁衣,将为叛逆,曹司以烧却文状,处以叛谋。窃寻此途,颇伤苛酷。且衣之五采,随人好尚。武夫一着,岂限玄黄。烧书虽匪赦前,推勘须穷窟穴,或言周易,乍道卜书;既云抛着厕中,又云鼎自裂破。书既着标,便非反书;必是反书,书论何事?为是簿帐,为是谶图,竟不甄明,遂无承款,即处以斩,乃没其家。请更审详,务令允当者。」刘志素又批:「丘鼎反逆,夙蕴苞藏,非只一途,岂惟今日。虺贞豫州作逆之岁,于时秩满神泉,准其家在西京。言旋即合归舍,为与虺贞相应,迂道水下嘉州,更至荆、襄,路过淹留,遂经一岁。当闻豫州起逆,星夜即向唐州。接荆河界首,于悬泉馆,遂共男晙俱作黑褐袄子,拟充战服,即明事相应接。及闻贞败,星夜走来神都,即将袄子布施天宫寺。明知原来所造缘反。近以兄绩反彰之后,复烧却反逆文书。此反不诛,谁反合杀?况又圣泽哀矜,重令来中丞推覆,追奴问鼎,勘按逾明。论其本愆,辜当万死。徐丞内纵奸慝,外诈平反。奉敕令推反人得实,宁敢隐默者。」曹又依前断,举申秋官详议者。符下,员外郑思齐判:「凡断刑名,须得指实。朦胧作状,斟酌结刑,司刑此申,过为非理。欲令集议,须审议由,状未指归,遣议何事?仰寻所推之按,取堪凭据之由,处分讫申者。」曹断又依前者。有功又批:「赦前纵实合免,恩后谋状未分。不反何为烧书,法家无文臆度。使人的知是反,鞫按何不具言?当时按状朦胧,奏后方便●普薎反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王法须平,居轻无宜入重。恐乖泣辜之惠,方亏祝网之慈。在愚所窥,请更商度者。」刘志素又批:「丘鼎谋反,与虺族同谋,苞藏日深,又共逆党连结。有功侮文巧法,党逆不忠,批退欲纵反人,每事唯希侥幸,不寻按状,孟浪即批。批即不据科条,法外岂得依允。请据志素所批之状,与有功意故纵逆人之平,即请申秋官及台,集众官议。」奉敕依。得春官员外郎杨思雅等一百十七人依有功议,以缘坐为允;又得夏官尚书杨执柔等百二十二人等议,并无反状,更差明使推。
译口一并籍没。"徐有功批复说:"丘神鼎,是丘神绩的弟弟。兄长谋反,弟弟依律应当没入官府为奴。凭案卷进行推断,事迹本可查验,但要据此定案判罪,理据实在难以站得住脚。羊羔说丘神鼎打算投奔豫州,并且做了两件黑色的袄子。就算此事属实,此事也发生在大赦之前,何况其中还多有虚妄之处,又拿什么作为依据呢?以前即便真有此事,如今才来告发,依照赦令和敕令,都不应当再加以推究定罪。仅凭有人给丘鼎做了黑衣,就说是要谋反;司法官员因他烧毁了文书,就断定他图谋叛逆。臣私下认为,这样的做法,实在有失于苛刻严酷。况且衣服有五种颜色,人们各随自己的喜好选用,武人一旦穿上,难道就一定分黄黑颜色的界限?烧毁书信虽然不在大赦之前,但推问查究理应穷究到底,有人说是《周易》,忽然又说是占卜之书;既然说是抛在厕所里,又说是丘鼎自己撕破的。这封信既然已经有了明确的标注,就不是谋反的书信;如果一定说是谋反的书信,那这信里到底说的是什么事呢?是登记的簿账,还是谶纬图书,最终都没有查证清楚,也没有本人承认的口供,就要判处斩刑,还要籍没他的家产。请求再次仔细审察,务必使判决得当。"刘志素又批复说:"丘鼎谋反,早就心存包藏之意,绝非只有此一件事,也不止今日这一次。虺贞在豫州起兵作乱那年,丘鼎当时任期已满,在神泉任职,依照规定他家安在西京。按理返程时应当直接回家,可他却为了与虺贞相呼应,绕道从水路南下嘉州,又转往荆州、襄州,一路上多有耽搁停留,前后耗时竟达一年之久。他听闻豫州举兵起事的消息后,立即连夜赶往唐州。行至靠近荆河交界的悬泉馆,就与他的儿子丘晙一起做了黑色的褐色袄子,打算充作作战的服装,可见此事正好与叛乱相呼应。等到听闻虺贞兵败的消息,又连夜奔回神都,随即把袄子布施给了天宫寺。这明显说明当初制作这些袄子就是为了谋反。近来在他哥哥丘神绩谋反之事败露之后,他又烧毁了那封谋反的书信。这样的人如果不诛杀,那还有谁的谋反罪应当被处死呢?况且陛下圣德哀怜矜恤,重新命令来俊臣中丞再次复核,追问那个奴仆并审问丘鼎,案情推勘得越发清楚明白。论其本来的罪过,本该判处万死。徐丞在内纵容包庇奸邪之人,对外却假称在为其平反冤屈。臣是奉敕令要推究出谋反者的真实情形,怎敢隐瞒不言。"审理判决又依照先前的意见判定,上报给刑部详议。判文下发后,员外郎郑思齐批示说:"凡是判定罪名,必须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含糊不清地做出判决,斟酌之后定下刑罚,司刑寺这样上报,实在很不合理。要想召集众人商议,就必须先弄清楚议论的缘由,判文中都没有说明依据,那要商议什么呢?应当查阅所依据的案卷,取得足以凭信的证据和理由,处理妥当后再上报。"审理判决又依照先前的意见判定。徐有功又批复说:"大赦之前的事,纵然属实也应当赦免;大赦之后的谋反情状,尚且没有分辨清楚。如果不是谋反,为什么要烧毁书信?依法而论不能凭空臆测。假使确实知道有谋反之事,审问查究时为什么不能具体说明?当时的判案文书含糊不清,事后奏报时又斟酌处理("●"字缺,音同"薎")。人命关天,一旦处死就不能再生;国家的法度必须公平,罪轻的不应该被判以重罪。恐怕这样会有违于哀怜有罪之人的仁德,也会亏损网开一面的慈悲。以臣愚见,请再加以斟酌考量。"刘志素又批复说:"丘鼎谋反,与虺氏一族同谋,包藏祸心已久,又与逆党相互勾结。徐有功舞文弄法、曲解律条,实是袒护逆党、不忠于朝廷,批复驳回是想放纵谋反之人,每件事都只希望侥幸放人,不去查究判案的依据,就轻率地加以批驳。批驳理应有法律条文的依据,怎能法外行事、随意批准。请求依据我刘志素所批的文状,与徐有功故意纵容逆党的行为作出评判,即请上报刑部及御史台,召集众官员共同商议。"皇帝下敕依此办理。得到春官员外郎杨思雅等一百一十七人的意见,都赞同徐有功的看法,认为应当按缘坐处置为宜;又得到夏官尚书杨执柔等一百二十二人的意见,都认为没有谋反的实据,应当另派得力的使者重新推问。依照众人商议的意见,奏请派遣五品官员为使者。推事使杜无二上奏说没有谋反的实据,依照赦令的先例予以释放处理。
汾州司马李思
准议状,奏请差五品使。推事使杜无二奏无反状,准赦例处分释放。
汾州司马李思顺,临川公德懋之子也,被韦秀告称:「思顺共秀窃语云,汾州五万户,管十一府,多尚宿宵,好设斋戒。大云经上道:『理复思顺好,李三五年少。』思顺恰第三,兄弟五个者。」监察御史李恒等奏称:「据思顺潜谋逆节,苞藏祸心,研核始引唐兴辩占,复承应谶。请从极法。」奉敕依奏者。司直裴谈断:「处斩刑,家口籍没者。」主簿程仁正批:「合从妖处绞。只向韦秀一人道状,当不满众,合断三千里者。」裴谈又判:「请依前断录奏者。」焦元亶判:「退司寺官却议者。」有功议曰:「谋危社稷,罪合反条。自述休征,坐当妖例。反依斩法,妖从绞论。律着成文,犯标定状。状在事难越状,文存理无弃文。若违状以结刑,舍文而断狱,则乘马何俟衔勒,遏流岂用堤防?今判官处以反谋,勾司批从妖说;不耻下问,窃欲当仁。李思顺解大云经,韦秀称其窃语私解,明非众说。窃语不合人知,虚实唯出秀辞,是非更无他证。纵解『三五年少』,只是自述休征。既异结谋之踪,元非背叛之事。即从叛逆,籍没其家,便是状外弃文,岂曰文中据状。请依程仁正批,妖不满众,处流三千里者正。」焦元亶判:「具申秋官请议者。」右台中丞李嗣等二十人议称:「请依王行感例,流二千里,庶存画一者。」守司府卿于思言等六十三人议称:「依徐有功议者。」录奏,敕:「思顺志怀奸慝,妄说图谶。唯其犯状,合寘严刑;为其已死,特免籍没者。」缘有功议,遂免破家。
推事使顾仲琰奏称:「韩纯孝受逆贼徐敬业伪官同反,其身先死,家口合缘坐。」奉敕依曹断,家口籍没。有功议:「按贼盗律:『谋反者斩。』处斩在为身存,身亡即无斩法。缘坐元因处斩,无斩岂合相缘?缘者是缘罪人,因者为因他犯。犯非己犯,例是因缘。所缘之人先亡,所因之罪合减。合减止于徒坐,徒坐频会鸿恩。今日却断没官,未知据何条例。若情状难舍,敕遣戮尸,除非此途,理绝言象。伏惟逆人独孤敬同柳明肃之辈,身先殒没,不许推寻。未敢比附敕文,但欲见其成例。勘当尚犹不许,家口宁容没官?」申覆,依有功所议,断放。此后援例皆免没官者,三数百家。
推事使奏:「瀛州人李仁恒等三十七人,被告称谋反。」曹断:「并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有功执曰:「玄淑里正元得户人缘祖纷争,因相言告,或以反逆相唤,或将奔叛相牵。反逆须有同谋,奔叛宁无协契?无谋无契,口语口陈,即以实论,颇亦苛酷。抢元无影响,星文本自参差,纵使实有反言,只恨换其宗姓。
译顺,是临川公李德懋的儿子,被韦秀告发说:"李思顺曾与我私下交谈时说,汾州有五万户人家,管辖十一个府,大多崇尚僧侣,喜好设斋持戒。《大云经》上说:'理应恢复李思顺的好运,李家排行第三第五的儿子年少有为。'李思顺恰好排行第三,兄弟共有五个。"监察御史李恒等人上奏说:"据查李思顺暗中图谋不轨,心怀祸心,经过审讯查明他引用唐朝兴起的谶语和征兆,又暗合谶纬预言。请求依法处以极刑。"皇帝下敕依此办理。司直裴谈判决:"处斩刑,家产人口一并籍没。"主簿程仁正批复说:"应当依照妖言惑众之罪处以绞刑。而且他只是向韦秀一人说了这些话,谈不上是蛊惑众人,应当判处流放三千里。"裴谈又判道:"请依照先前的判决上奏。"焦元亶批示说:"退回司刑寺重新商议。"徐有功评议说:"图谋危害国家社稷的,罪当以谋反论处。自己陈述吉祥的征兆,则以妖言之罪论处。谋反依斩刑处置,妖言依绞刑论处。律法有明文规定,犯罪需依据明确的罪状定罪。罪状既在,就不能超出罪状之外去判决;律文既在,就没有理由弃而不用。如果违背罪状而判定刑罚,抛开律文而断决案件,那就好比骑马却不用马衔和缰绳,河水泛滥又何必用堤坝去防范呢?如今主审官员是以谋反之罪来判决,主管官员批驳时改用妖言之说;不耻下问,正是我私下想要效法的做法。李思顺解说《大云经》,韦秀说他私下讲的话,这明显不是当众所说的话。私下的谈话本不应当被人知晓,事情真假只凭韦秀一人的说辞,是非曲直更没有别的证据可以印证。纵然他确实解说了'三五年少'这样的话,也只是自己陈述吉祥的征兆罢了。这既不同于图谋叛乱的行迹,本来也不是背叛朝廷的事情。如果按谋反之罪论处,籍没他的家产,那便是在罪状之外硬加罪名,怎能说是依据罪状本身来判决呢。请依照程仁正的批复,以妖言惑众但不足以蛊惑众人论处,判处流刑三千里为宜。"焦元亶批示说:"应当上报刑部请求评议。"右台中丞李嗣等二十人评议说:"请依照王行感的先例,判处流刑二千里,以求判决标准统一。"守司府卿于思言等六十三人评议说:"应依照徐有功的意见判决。"上奏后,皇帝下敕说:"李思顺心怀奸邪,妄言谶纬图谶。仅就他所犯的罪行而言,本应处以严厉的刑罚;但因他已经去世,特免除籍没家产之罚。"因徐有功的评议,李思顺家最终得以免于抄家。
推事使顾仲琰上奏说:"韩纯孝接受叛贼徐敬业伪授的官职,一同谋反,他本人已先行死去,其家产人口应当依缘坐之罪处理。"皇帝下敕依此办理,判处案审后韩纯孝家产人口一并籍没。徐有功评议说:"依照《贼盗律》:'谋反者处斩。'处斩这一条是针对本人还活着的情况而言的,人已经死了,就没有斩刑可言了。缘坐本来就是依据处斩之罪而设立的,既然没有斩刑,又怎么能有相应的缘坐呢?'缘'是指因罪人本人的罪而牵连获罪,'因'是指因他人的罪行而受牵连。所犯之罪并非自己所犯,依照惯例都属于因缘牵连之列。所牵连的本人已先去世,所依据的罪行理应减轻。减轻最多也只到徒刑,而且徒刑之罪又多次遇上大赦恩典。如今却判决没入官府为奴,不知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条例。如果情节实在难以宽恕,皇帝下敕命令戮尸,除此之外,按理是说不通的。臣想到逆臣独孤敬同、柳明肃这一类人,本人先已死去,都没有获准再加以推究。臣不敢比附敕文行事,只是想要看到一贯适用的先例。核查此事尚且不被允许,家产人口又怎能容许没入官府呢?"上报复核后,依照徐有功所议,判为释放。此后援引这个先例而免于籍没的,共有二三百家之多。
推事使上奏说:"瀛州人李仁恒等三十七人,被人告发谋反。"审理判决为:"全部处以斩刑,父母、妻子儿女判处流刑三千里。"徐有功坚持说:"玄淑里的里正元得因为家族祖辈之间的纷争,双方互相告发,有的口称对方谋反叛逆,有的说对方要投奔叛军。谋反必然要有同谋之人,投奔叛军难道就没有相互勾结的伙伴?既没有同谋、也没有勾结,只凭口头相互指斥、口头陈述,就以事实论处,实在也过于苛刻。原本就没有什么真凭实据,星象文书原本就众说纷纭、互不一致,纵然确实有过谋反的言语,也只是恨对方冒用了自己的宗族姓氏而已。因为怨恨而说他谋反,这正是口头随意的陈述;同伙徒党完全
因恨称有,正是口陈;徒侣绝无,明非实反。贼盗律云:『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流三千里。』疏云:『口陈欲叛者,杖八十。』准依告状,并是口陈之言;原究犯情,皆非心实之计。忝居商度,用此当宜。如不使推,请从鄙见。如将未允,终须重推。」录奏,敕依。得宗君哲状,称:「无反可寻,请依徐丞见,流三千里。」奉敕依,会赦免。
御史郭弘霸奏:「宕州刺史皇甫怀节,为芳州司仓薛璟所告,称其当州刺史李思征谋反。」曹断:「处斩、籍没者。」有功批执曰:「思征,芳部宣条;怀节,宕州分竹。爰因羌叛,奉使讨除,暂见思征,屏人共语,即疑怀节与征同谋。同谋须述谋由,共语当论语状。语既无状,谋又无由。思征伏诛,一无牵引,薛璟陷辟,方始告言。璟元共征同情,怀节复与征连结,节当共征私语,语状在璟合知,征在不知语由,征死谁明反状?宁有比州刺史,奉敕讨羌,白日入州,官人参谒,暂与思征相见,遂即平章反谋。察狱以情,未闻此理。羌走出界,无贼可击,所领之兵,更留何用,为此放散,倒将为反。节实拟反,更须发兵,成集之兵,何须放却?非诬之状,于此更明。怀节据状无反。请差使推鞫。」无反,为发兵迟,断为官当。会赦,总免。
推事使,左台监察御史卢偡奏称:「告事人问赵推之,得款唐子产与推之手状,遣告长孙仲宣,实不知事由者。依问唐子产,得款与推之手状,令告仲宣宅中私置炉,拟打枪▯,谋反是实。其长孙仲宣是子产亲舅,为子产先与三舅庶几妾成蹊私通,仲宣既知,即骂辱子产,为此诬告者。」曹断:「准律:『诬告谋反大逆者,斩;从者,绞。』又条云:『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推之为首,处斩;子产为从,处绞。」推之在禁告密,因得引见,遂诉枉屈。武太后曰:「赵推之得唐子产手状,即告。于子产引虚,自是子产之罪,何得枉断杀推之。宜令停决,正断奏闻者。」有功重执曰:「推之所告反由,元于子产处得。奉敕勘当,具状是诬,付法科绳,已断处斩。奏书临决,恩旨遣停。圣上为子产引虚,则将推之枉死。但教令告事,律着正文,告者为首,教者为从。若其事虚受责,推之合当重科;如其反实论功,子产纔沾薄赏。律开此制,本防避罪争功;在于宪司,固当守文奉法。」奉敕依奏。迁有功为侍御史。
长寿二年,有敕:「公坐流,私坐徒以上,会赦应免死罪者,皆限赦后百日内自首。如其不首,依法科罪者。」有功以为,犯罪未发,许首而原。岂有未发之罪,要令百日自首,不首依法科辜?
译没有,明显不是真实的谋反。《贼盗律》说:'口头说出想要谋反的话,心中却没有真正实行的计划的,判流刑三千里。'律疏说:'口头说出想要背叛的话的,判杖刑八十。'依照告发的状词,都只是口头上的言语;追究其犯罪的实情,都不是内心真正的图谋。臣忝任商酌定夺之职,认为应当以此定罪最为恰当。如果不采用臣的意见,就请按臣的浅见处理。如果这样处理仍觉不妥,最终还需重新审理。"上报之后,皇帝下敕依此办理。得到宗君哲的意见,说:"查无谋反实据,请依徐有功的意见,判处流刑三千里。"皇帝下敕依此办理,后又遇大赦而全部得以赦免。
御史郭弘霸上奏说:"宕州刺史皇甫怀节,被芳州司仓薛璟告发,说他与本州刺史李思征一同谋反。"审理判决为:"处斩、籍没家产。"徐有功批复坚持己见说:"李思征,掌管芳州事务;皇甫怀节,分掌宕州事务。因羌人叛乱,二人奉命出兵讨伐,皇甫怀节偶然与李思征相见,屏退左右私下交谈,就有人怀疑皇甫怀节与李思征同谋。同谋必须要说明具体的图谋内容,私下交谈也应当有具体谈话内容的证据。谈话内容既没有具体的说明,图谋也就无从谈起。李思征已经伏法处死,此事丝毫没有牵连出他,薛璟本人因罪案发之后,才开始告发此事。薛璟本来与李思征有共谋的情节,又说皇甫怀节与李思征相互勾结,说是皇甫怀节曾与李思征私下交谈,谈话的内容薛璟本应知晓,可李思征在世时对这些谈话内容并不知情,李思征已死,又有谁能证明确有谋反的言辞?哪有比州刺史奉朝廷之命讨伐羌人,白天进入州城,官员按礼参谒,偶然与李思征相见,就被判定是在商议谋反的道理呢。审案要依据情理,从未听说过这样的道理。羌人败逃出境,已经没有敌军可以攻打,所率领的军队,留着还有什么用,因此才将军队解散,反而把这当作谋反的证据。皇甫怀节如果真打算谋反,就更应当征调军队,可是已经聚集起来的军队,为什么又要放散呢?这不是诬陷的情形,到此就更加清楚明白了。皇甫怀节依据案情并无谋反之实。请另派使者重新审理。"最终查无谋反实据,但因发兵迟缓,判处以官职抵罪。恰逢大赦,全部予以赦免。
推事使、左台监察御史卢偡上奏说:"询问告发之人赵推之,得知他曾写下亲笔状词交给唐子产,让他去告发长孙仲宣,说他实际上并不知晓事情的原委。依照对唐子产的审问,得到他写给赵推之的亲笔状词,让他告发长孙仲宣家中私设炉灶,图谋打造兵器,谋反属实。而长孙仲宣是唐子产的亲舅舅,因为唐子产先前曾与舅舅家的一个婢女成蹊私通,长孙仲宣知道后,就骂了唐子产一顿,因此唐子产便诬告长孙仲宣。"审理判决说:"依照法律:'诬告他人谋反大逆之罪的,处斩;从犯,处绞刑。'又有条文说:'教唆他人告发的事情属虚假的,应当反坐;属实的,应当受赏。都以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赵推之作为首犯,处斩;唐子产作为从犯,处绞。"赵推之在狱中告发密事,因此得到面见皇帝的机会,就趁机诉说自己的冤屈。武太后说:"赵推之得到唐子产的亲笔状词,才去告发的。至于唐子产的供词有虚假,这本是唐子产自己的罪过,怎么能因此错判把赵推之处死呢。应当命令停止执行,重新审理判决后奏报。"徐有功再次坚持说:"赵推之所告发的谋反缘由,本来就是从唐子产那里得来的。奉敕令推问查证后,查明确属诬告,交付司法定罪,已经判处斩刑。上奏文书刚要临刑执行,圣上恩旨下令停止。圣上是因为唐子产的供词有假,就要把赵推之枉杀。但教唆他人告发之事,律法有明文规定,被告发者为首犯,教唆者为从犯。如果所告之事属虚假而受到惩罚,赵推之理应受到重罚;如果所告谋反属实而论功行赏,唐子产才应受到微薄的奖赏。律法设立这样的制度,本来是为了防止有人逃避罪责、争抢功劳;作为司法官员,本应恪守律文、依法办事。"皇帝下敕依所奏办理。提拔徐有功为侍御史。
长寿二年,皇帝下敕说:"犯公罪应判流刑、犯私罪应判徒刑以上,遇到大赦本应免除死罪的人,都限定在大赦之后一百天之内自首。如果不自首,依法定罪。"徐有功认为,犯罪尚未被发觉,允许自首而予以原谅,是合理的。哪有罪行尚未被发觉,却要限定百日之内自首,不自首就依法定罪的道理?他深
深以为不便。乃奏曰:「周易云:『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论语云:『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今陛下播非常之恩,宽殊死之罪,已发觉者,咸赦除之,是启其改过之心,通其自新之路。何容赦前未发觉之罪,赦后必须令其自首?且斗讼律云:『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若使无人告言,所犯终无自发。如告赦前之事,准律以罪罪之。今赦前之事,罪不首者,还依法律论科,即国家肆眚之恩,徒自颁于天下,便是万万有罪,一罪不沾。虽密云有霭于西郊,甘雨莫滋于南亩。臣愚,窃为陛下不取。经图长久,深为未便。臣忝当耳目之地,谬处驳正之司,知无不为,正在今日。特乞天恩,将臣所见,付群官集议,商搉利害之状,具行藏之理奏闻。庶刑狱不烦,人无怨黩。」太后曰:「前代帝王可即,能达道理,自我作古,所奏不须。」有功奏曰:「陛下圣断,所称自我作古,臣即不敢。然臣请付群臣集议,未知许议以不?」太后曰:「令五品以上议奏。」时人皆叹其忠谏。
有功前后执正大狱,凡有六七百家,以此频被推弹,亦经数四,对答并是理直,咸得无罪。时周唐革命,将相阴谋,非其父兄,即其子弟,往往事泄,多被论告,差使推勘,获实即酬官赏。由是告密之辈,推核之徒,因相诬构,共行深刻。新开总监之内,洛州牧院之中,递成秘狱,互为峻网,塞窗墐户,粗杖大枷,追摄掩捉,匪朝伊夕,炬火围宅,刀棒阑门,苦楚拷掠,非承不放。来俊臣既便斩云弘嗣,亦手刃张虔勖。郭弘霸传李思征之首,王弘义亦枭毛玄素之元。朝野屏气,道路以目。于斯时也,谁敢忠正?遂于群邪之侧,众谄之傍,孑然介立,守法不动,抑扬士伍,慷慨朝端,始卒不渝,险易如一。于是酷法之吏,诬告之人,见嫉甚于仇雠矣。徐公事迹,并潘好礼纂录。中宗神龙元年三月制,以执法平恕,追赠越州都督,授一子官。
论曰:详观徐大理之断狱也,自古无有斯人,岂张、于、陈、郭之足伦,固可略举其事。且四子之所奉,多是令主,西汉,张释之,文帝时为廷尉;于定国,宣帝时为廷尉;东汉陈宠、郭躬,章帝时为廷尉:皆遇仁明之主。诚吐至公,用能竭节。若遇君求治,其道易行。武太后革命,欲令从己,作威而作周政,寄情而害唐臣。徐有功乃于斯时,而能定以枉直,执法守正,活人命者万计;将死复舍,忤龙鳞者再三。以此而言,度越前辈。徐
译感这样做十分不妥,于是上奏说:"《周易》说:'雷雨大作,天地舒解,君子因此赦免过失、宽宥罪过。'《论语》说:'人谁能没有过错,有过错而能改正,没有比这更好的了。'如今陛下颁布了非同寻常的恩典,宽宥了应判死罪的人,凡是已经被发觉的,一律赦免,这是要开启人们改过自新的心意,打通他们重新做人的道路。怎能容许大赦之前尚未被发觉的罪行,在大赦之后却又必须让本人自首呢?况且《斗讼律》说:'用大赦之前的事情相互告发的,以其所犯之罪治罪。'如果没有人告发揭露,所犯的罪行终究无从自行败露。如果告发大赦之前的事情,依律以其罪治罪。如今大赦之前的事情,不自首的人,仍旧依照法律论罪,那么国家宽赦的恩典,就只是白白颁布于天下罢了,等于是说天下万万有罪之人,没有一个能真正沾得赦免的恩泽。虽然西郊已经乌云密布,但滋润的甘霖却始终没有降到南边的田地上。臣愚见以为,陛下不应当采取这样的做法。从长治久安的角度考虑,这样做实在很不妥当。臣忝居耳目之职,谬任驳正纠错的司职,明知不妥而不加以指出,正是失职,因此就在今天提出。恳请陛下垂恩,将臣的这一意见,交付百官集体商议,探讨其中利害得失的情形,写出可行与否的道理来奏报。这样才能使刑狱不再繁乱,百姓不再心怀怨恨。"太后说:"前代帝王的做法可以马上执行,能通晓道理即可,我要自创先例,你所奏的不必再议。"徐有功又上奏说:"陛下圣明独断,说要自创先例,臣不敢再多说什么。但臣请求交付群臣共同商议,不知能否允许商议?"太后说:"命五品以上官员商议后上奏。"当时人们都赞叹他敢于忠言直谏。
徐有功前前后后据理力争、纠正了六七百家的重大冤案,因此屡次遭到弹劾,也曾多次经历审查,但他每次应答对质都据理力争,最终都被证明无罪。当时正逢周唐易代之际,将相之间充满阴谋,凡是被牵连的,不是他们的父兄,就是他们的子弟,事情往往被人揭发,大多被人告发,朝廷派使者推问审理,一旦查实便可获得官职赏赐。因此告密的人和推究案情的官吏,趁机相互诬陷构陷,一同做出许多苛刻残酷之事。在新设立的总监狱之内,洛州牧院之中,接连造成许多秘密的冤狱,相互织成严酷的法网,堵塞门窗,用粗大的杖刑和大枷来惩治囚犯,追捕拘押,不分早晚,用火把包围住宅,用刀棒堵住门口,严刑拷打,不招供就不放人。来俊臣曾经亲自斩杀云弘嗣,也亲手杀死张虔勖。郭弘霸传送李思征的人头,王弘义也曾枭首毛玄素的头颅。朝廷内外人人屏气凝神,路上的人相遇也只能用眼神示意而不敢言语。在这样的时局下,谁还敢忠诚正直呢?徐有功却在这群邪佞、众多阿谀之人的身边,独自屹立不倒,坚守法度、不为所动,在士人之中或褒或贬,在朝堂之上慷慨陈词,始终如一,无论境遇顺逆都不曾改变。因此那些执法酷烈的官吏和诬告陷害之人,对他的憎恶甚至超过了仇敌。徐公的事迹,都是潘好礼编纂记录下来的。中宗神龙元年三月下诏,因徐有功执法公正宽厚,追赠他为越州都督,并授予他一个儿子官职。
论说:仔细考察徐大理判决案件的做法,自古以来没有像他这样的人,哪里是张释之、于定国、陈宠、郭躬所能相提并论的,姑且简要举出他们的事迹来说明。况且这四位大臣所侍奉的,大多是贤明的君主(西汉的张释之,是文帝时任廷尉;于定国,是宣帝时任廷尉;东汉的陈宠、郭躬,是章帝时任廷尉:这些人都遇上了仁德贤明的君主),他们确实能够竭尽公心,因而也能够全力尽忠职守。如果遇上君主本就有心求治,那么他们所行的正道就比较容易推行。而武太后篡改朝代,想要人人顺从自己,假借周朝之名而行专断之政,寄寓私情而残害唐朝的旧臣。徐有功却在这样的时局之中,仍能够定案是非曲直、执法坚守正道,救活的人命数以万计;将要被处死的人又能得以赦免,屡次触犯逆龙鳞而不惧。由此说来,他的德行操守远远超过了前代的诸位贤臣。徐
大理有功,久为法官,历秋官郎中、司刑少卿,后赠大理卿。前后雪狱甚多,被酷吏薛季昶等奏有功党援凶逆,天后赫怒,为法司结刑,三经断死。则张、于之辈,岂比至其难乎。
译大理有功任职多年,长期担任司法官员,历任秋官郎中、司刑少卿,后来被追赠为大理卿。他前后昭雪的冤案很多,被酷吏薛季昶等人上奏诬陷他党附凶逆之人,武则天大怒,交由司法部门判处死刑,三次被判处死罪。像张、于这些人,又哪里比得上他所经历的艰难呢。
神龙元年正月,韦月将上变,告武三思谋逆。中宗大怒,命斩之。大理卿尹思贞以发生之月,执奏以为不可行刑,竟决杖流岭南。三思令所由以非法害之,思贞又固争之。三年,节愍太子之诛武三思事变之后,其诖误者并配流,未行,有韦氏党密奏请尽诛之。上令鞫断,大理卿郑惟忠奏曰:「今大狱始决,人心未宁,若更改推,必递相惊恐,则反侧之子无由自安。遂依旧断。
开元二年八月,监察御史蒋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张廷珪执奏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杀而不可辱也。」十年八月,冀州武强县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千匹。事发,上大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缘是乞赃,罪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昔缔构,首参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其兄弟,皆被诛夷,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请条。十代宥贤,功实宜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则旧勋不弃,平典斯允。」手诏不许。朝隐又奏曰:「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枉法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觅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今若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非敢以法随人,曲矜仙命。射兔魏苑,惊马汉桥,初震皇赫,竟从逆议,岂威不能制,而法贵有恒。又景仙曾祖寂,定为元勋,恩倍恒数。若寂勋都弃,仙罪特加,则叔向之贤何足称者,若敖之鬼不其馁而?舍罪念功,乞垂天德。」遂决一百,配流。
赦宥周 汉 后汉 北齐 大唐
易蒙卦曰:「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脱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又,解卦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虞书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周官司寇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人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下服,宫、刖之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不识,谓愚人无识。过失,谓若律「过失杀人不坐死」者。遗忘,若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憃愚。」又:「国君过市,刑人赦。」
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
译神龙元年正月,韦月将上书告发变故,控告武三思图谋叛逆。中宗大怒,命令将他斩首。大理卿尹思贞以正值万物萌发的月份为由,坚持奏请认为不可行刑,最终改判杖刑流放岭南。武三思命令有关人员用非法手段害死尹思贞,尹思贞又坚决抗争。三年,节愍太子诛杀武三思事变之后,那些受牵连获罪的人都被判处流放,尚未执行,有韦氏一党暗中上奏请求将他们全部诛杀。皇上命人审理判决,大理卿郑惟忠上奏说:"如今大案刚刚判决,人心尚未安定,如果再重新审理改判,必定会一个接一个地引起恐慌,那么心怀疑虑不安的人就无法自安了。"于是依照原判执行。
开元二年八月,监察御史蒋挺有所过犯,皇帝下敕在朝堂上对他施以杖刑。黄门侍郎张廷珪坚持上奏说:"御史是宪司中清廉声望之官,是朝廷的耳目之官。有罪应当处以流刑就流放,不可以施以杖刑,这种人可杀而不可辱。"十年八月,冀州武强县令裴景仙犯下索取财物之罪,赃物累积达五千匹。事发后,皇上大怒,下令召集众人将他处死。大理卿李朝隐上奏说:"裴景仙的罪是索取赃物,罪不至死。而且裴景仙的曾祖父已故司空裴寂,当年参与开国大业,是首位参与建立元勋的功臣。载初年间,家族无辜遭难,他的兄弟们都被诛杀,唯独裴景仙一人幸存,如今是嫡系继承人。按照他所犯的赃罪本不当死罪判处,依律法他的情况还属于可以请求宽宥的条款之列。对十代之内的贤者后代加以宽宥,他祖上的功勋确实应当记取;一门若因此绝嗣,情理上也令人哀怜。希望能宽免暴尸于市的极刑,让他改服流放边疆的劳役,这样既不废弃旧日功勋,又能公平地执行法典。"皇帝亲手写诏书不予准许。李朝隐又上奏说:"量刑轻重都有法律条文,臣下应当遵守。枉法而收受财物,十五匹便处以死刑;索取财物作为赃罪,即使数千匹也只判流刑。如今如果索取财物获罪,就要处以斩刑,那么以后再有枉法当科罪的人,又该用什么刑罚呢?我这样做是为国家珍惜法度,希望能坚守律文,不是敢用法律来迁就个人,曲意怜悯裴景仙的性命。当年魏国苑囿中射兔冒犯、汉朝桥上惊扰马匹之事,起初震怒于皇威赫赫,最终都依从了众议宽宥。这难道是皇威不能施展吗?只因法律贵在恒常不变。而且裴景仙的曾祖裴寂,被定为开国元勋,恩宠加倍于常人。如果裴寂的功勋都被抛弃不顾,而对裴景仙的罪特别加重,那么当年叔向的贤德又哪里值得称颂,若敖氏的鬼魂岂不是要挨饿了吗?希望能舍弃罪过,念及功勋,恩准以天恩宽宥。"于是判处杖一百,流放发配。
赦宥 周 汉 后汉 北齐 大唐
《易经》蒙卦说:"初六,启发蒙昧,利于用刑罚约束人,用以解脱他的桎梏,如果继续用刑则有所憾惜。"《象传》说:"利于用刑罚约束人,是为了端正法度。"又,解卦说:"雷雨兴作,是解卦之象,君子因此赦免过失、宽宥罪愆。"
《虞书》说:"宽宥过失不论多大,惩治故意犯罪不论多小。因过失而犯的罪,即使大也一定要宽宥;不忌惮而故意犯罪,即使小也一定要惩罚。罪责有疑问时从轻处理,功劳有疑问时从重奖赏。刑罚有疑问就从轻,赏赐有疑问就从重,这是忠厚到极点的做法。与其错杀无罪之人,宁可犯下不遵常法之失。"
《周官》司寇说:"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度:一是询问群臣,二是询问众官吏,三是询问万民。'刺',就是杀。经过三次询问后罪行确定,就杀了他。听取民众所建议的可刺可宥的意见,来施行上服、下服的刑罚。'宥',是宽宥的意思。众人说该杀,就杀他;说该宽宥,就宽宥他。上服,指劓刑、墨刑;下服,指宫刑、刖刑。第一种宽宥叫'不识',第二种宽宥叫'过失',第三种宽宥叫'遗忘'。'不识',是指愚昧之人没有识见。'过失',就如律法中'过失杀人不判死罪'的情形。'遗忘',如仇人本应向甲报仇,却见到乙,误以为是甲而杀了他。第一种赦免叫'幼弱',第二种赦免叫'老耄',第三种赦免叫'憃愚'。"又说:"国君经过集市时,被判刑的人可获赦免。"
《吕刑》说:"五刑判决有疑问的可以赦免,五种罚金判决有疑问的也可以赦免,务必要审察清楚。刑罚有疑问就赦免改为
其当清察,能得其理。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曰锾。锾,黄铁也。劓辟疑赦,其罚惟倍;倍百为二百锾。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倍差,谓倍之又半,为五百锾。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宫,次死之刑。序五刑,先轻,转至重者,事之宜。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五刑疑,各入罚,不降相因,古之制也。
礼曰:「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繁。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汉景帝四年赦:「有犯死罪欲腐者,许之。」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矣。
后汉光武建武中,大司马吴汉疾笃。帝亲临,问所欲言,对曰:「臣无识知,惟愿慎无赦而已。」
章帝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郭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广雅曰:「无虑,都凡也。」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恩莫不荡宥,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诸边。」帝善之,下诏赦焉。
安帝永初中,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听,赦所代者。」从之。
北齐,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脱枷锁,遣之。
大唐令曰:「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讫,宣制放。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律曰:「会赦及降者,盗者准枉法犹征正赃,余赃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
武德四年,王充、窦建德平,大赦天下。既而责其党与,并令迁配。侍书侍御史孙伏伽谏曰:「今月十三日发雷雨之制,既云常赦不免皆赦除之,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断当,许以更新。因何王充、建德部下赦后又欲迁之?此是陛下自违本心,欲遣下人若为取则?如臣愚见,经赦合免责情欲迁配者,并请放之,则天下幸甚。」
贞观二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凡赦,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不幸。』『一岁再赦,妇儿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凶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数赦则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译罚金,罚金有疑问就赦免改为免罪。应当清楚审察,能够查明其中的道理。墨刑有疑问就赦免,罚以一百锾;'刑疑,则赦从罚',就是这个意思。六两为一锾,锾是黄铁。劓刑有疑问就赦免,罚金加倍;加倍为二百锾。刖刑有疑问就赦免,罚金加倍再加一半;加倍再加一半,指加倍再加一半,为五百锾。宫刑有疑问就赦免,罚一千锾;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按五刑排列,先轻后重逐渐排列至最重,是事理所应当的。大辟死刑有疑问就赦免,罚一千锾。"五刑有疑问,各自转入罚金,不因刑罚等级递减而互相牵连,这是古代的制度。
《礼记》说:"案情有疑问的狱讼,广泛地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都有疑问的,就赦免它。"
管仲说:"文治有三种宽宥,武治则一律不赦。赦免的做法,起初容易而后来困难,时间久了就抵不过它带来的祸患;法治的做法,起初困难而后来容易,时间久了就能承受不尽的福泽。所以恩惠,是人的仇敌;法度,是人的父母。凡是赦免,都是小利而大害的事;不赦免,都是小害而大利的事。盗贼不能被制服,善良的人就会危险;法律禁令不能确立,奸邪之人就会繁多。所以赦免,就如同奔驰的马匹松开了缰绳。"
汉景帝四年下赦令:"有犯死罪而愿意接受腐刑的,准许。"腐刑,就是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后不能再生育子女,如同腐朽的树木不能再结果实一样。
后汉光武帝建武年间,大司马吴汉病重。皇帝亲自探视,问他有什么想说的话,吴汉回答说:"臣没有什么见识,只希望陛下慎重,不要轻易赦免罪犯罢了。"
章帝章和元年,赦免天下囚犯,凡在四月丙子日以前的一律减罪一等,不再施以笞刑,改送往金城戍边,但诏书没有涉及那些逃亡在外尚未被发觉的死刑犯。郭躬上密奏说:"圣上恩德减免死刑让他们戍边,是看重人命。如今死罪逃亡在外的犯人无虑万人,《广雅》说:"无虑"就是大概、总共的意思。而且自赦令颁布以来,捕获的逃犯很多,但诏令没有涉及他们,都应当从重论处。臣认为陛下的恩泽无所不施,认为赦令之前所犯死罪、而是在赦令之后才被拘系的人,都可以不再施以笞刑而送往金城,以保全性命,这对边境各处也有益处。"皇帝认为很好,下诏赦免了他们。
安帝永初年间,尚书陈忠上奏说:"母子、兄弟互相代替受死的,应当允许,并赦免被代替受死的人。"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北齐,颁布赦令那天,武库令在阊阖门外右侧设置金鸡和鼓。将囚犯集中到宫阙前,敲鼓一千声,解除他们的枷锁,放他们离去。
大唐律令说:"颁布赦令那天,武库令在宫城门外右侧设置金鸡和鼓,将囚犯集中到宫阙前,敲鼓一千声完毕后,宣布诏命放人。赦书颁发到各州,用绢书写下发。"律文说:"遇上赦令及降罪减等的,盗窃者按照枉法罪仍要追征正赃,其余赃物中不属于现存及尚未在收赎期限内送交的,一并依照赦令或降等原宥处理。"
武德四年,平定王充、窦建德之后,大赦天下。不久却又追究他们党羽的责任,一并下令迁徙发配。侍书侍御史孙伏伽进谏说:"这个月十三日发布的雷雨大赦制书,既然说'常赦所不能赦免的罪一律赦免',这不仅是赦免他们的罪过,也是与天下人的一种约定,允诺他们可以重新做人。为什么王充、窦建德部下在赦免之后又要将他们迁徙呢?这是陛下自己违背了本心,又想让下面的人怎么效法呢?依臣愚见,凡经赦令应当免除责罚而又想迁徙发配的人,都请予以释放,那么天下人就非常幸运了。"
贞观二年七月,皇上对侍臣说:"凡是大赦,只会惠及不守法纪之辈。古语说:'小人的侥幸,就是君子的不幸。''一年之内两次大赦,好人也会有苦无处诉说。'凡是养护稗草莠草的,就会伤害禾苗庄稼;施惠给奸邪凶恶之人的,就会残害善良百姓。从前'文王制定刑罚,对这类罪行绝不赦免'。所谓小仁,恰恰是大仁的祸害。所以我自从拥有天下以来,很少施行赦免。如今四海安宁,礼义盛行,屡次赦免就会使愚昧之人常存侥幸之心,只想犯法而不知悔改,因此应当慎重对待赦免。"
天宝十三载二月赦文说:"被降职外放的官员先前遭遇父母丧事的,都不得离任守孝。孝道之义,尚未能够广泛通行;从情理上说,实在令人哀怜同情。如有这类情况,应当一律放归,仍需申报尚书省,计算到服丧期满之日,再依法
」
天宝十三载二月赦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所未弘通;情理之闲,深可哀恤。如有此类,宜并放归,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例程。」
禁屠杀赎生附 大唐
武太后圣历三年,断屠杀。凤阁舍人崔融上议曰:「春生秋杀,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国之大事。豺祭兽,獭祭鱼,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宾客,不易之义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挥其鸾刀,烹之鹤鼎,所以充庖厨。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辑睦,万王千帝,殊涂同归。今者禁屠宰,断弋猎,三驱莫行,一切不许,将恐违圣人之达训,紊明王之善经,一不可也。且江南诸州,乃以鱼为命,河西诸国,以肉为斋,一朝禁止,倍生劳弊,富者未革,贫者难堪,二不可也。加有贫贱之流,刲割为事,家业倘失,性命不全,虽复日戮一人,终虑未能总绝,但益恐吓,惟长奸欺,外有断屠之名,内诚鼓刀者众,势利倚依,请托纷纭,三不可也。虽好生恶杀,是君子之小恩;而考古会今,非国家之大体。但使顺月令,奉天经,造次合礼仪,从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为尽善?」禁止屠杀,以活飞走,亦同赦宥,用拯生人,故附于此。下同。
景龙元年,遣使往江淮,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江淮水乡,采捕为业,鱼鳖之利,黎元所资。虽云雨之私有沾于末类,而生成之惠未洽于平人。何则?江湖之饶,生育无限;府库之内,支供易殚。费之若少,则所济何成;用之倘多,则常支有阙。与其拯物,岂若忧人?且鬻生之徒,惟利斯视,钱刀日至,网罟年滋,施之一朝,营之百倍。未若回救赎之钱物,减贫无之徭赋,治国爱人,其福胜彼。」
二年九月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州县市司严加禁断。」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 刑法八
宽恕 囚系 舞紊 峻酷 开元格
宽恕殷 汉 后汉 宋 大唐
汤出野,见张网四面者,汤曰:「嘻!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入吾网。」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乃叛桀而归汤。
汉文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人或咒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谩,欺也。初为要约,共行咒诅,后相欺诳,中道而止,无实事。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人之愚,无知抵死。自今有犯此者,勿听治。」时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秦恶政,务在宽厚,耻言人过。
译处理。从今以后,编入常规条例执行。"
禁屠杀赎生附 大唐
武太后圣历三年,下令禁止屠杀。凤阁舍人崔融上奏议说:"春天生长、秋天肃杀,是天道的常理;冬天打猎、夏天护苗,是国家的大事。豺狼捕祭走兽,水獭捕祭鱼类,这都是自然的道理。祭品一是用于祭祀天地祖先,二是用于宴请宾客,这是不可改易的道义。上自天子,下至平民百姓,无不挥动屠刀,用鼎烹煮肉食,用来充实厨房膳食。所以能够使幽冥与光明相感通,人与神相和睦,历代千万帝王,途径不同而归宿相同。如今禁止屠宰,杜绝射猎,三面驱猎的古礼无法施行,一切都不许可,恐怕将违背圣人通达的教诲,扰乱明君善治的常道,这是第一个不可行之处。而且江南各州,正是以捕鱼为生计,河西各国,以肉食作为斋供,一旦禁止,就会加倍产生劳苦弊端,富人尚未改变习惯,穷人更难以承受,这是第二个不可行之处。再加上贫贱之人,以宰杀牲畜为营生,如果失去这项家业,性命就难以保全,即使每天处死一人,最终恐怕也难以完全断绝,只会更加助长恐吓,滋生奸诈欺骗,表面上有禁止屠宰的名声,实际上暗中操刀屠宰的人仍然很多,仗势逐利、互相依附,请托说情之事纷纷不绝,这是第三个不可行之处。虽然爱惜生命厌恶杀戮,是君子的小恩小惠;但考察古今之事,这并不是治国的根本大计。只要能顺应月令时节,遵奉天道常经,行事合乎礼仪,从容合于刑法典章,自然人人能保全本性,万物能顺遂生长。又何必非要变革制度,才算尽善尽美呢?"禁止屠杀,来使飞禽走兽存活,也如同赦免宽宥一样,用来救济生民,所以附录在这里。以下同此。
景龙元年,派遣使者前往江淮一带,分道购买放生,用当地的官府财物充作代价。中书舍人李乂上疏说:"江淮水乡,以捕捞为业,鱼鳖带来的利益,是百姓所依赖的生计。虽说朝廷的恩泽有所惠及这类微贱之物,但这种成全生命的恩惠却未能真正惠及平民百姓。为什么呢?江湖之中物产丰饶,鱼类生育繁衍不受限制;而府库之中的财物,用来供给却容易枯竭。花费如果少,那么能救济的又有多少呢;耗用如果多,那么日常的开支就会出现缺额。与其救助鱼鳖等物,哪里比得上体恤百姓呢?况且贩卖生灵的人,只看重利益,钱财每日流入,网罟每年增多,一时之间做这件事,他们经营牟利反而百倍增长。不如把用于救赎生灵的钱物,转用来减免贫苦无告百姓的徭役赋税,治理国家、爱护百姓,这样带来的福泽胜过前者。"
二年九月敕令说:"鸟雀昆虫之类,不得擒拿捕捉,来求取放生的功德。违犯的人先杖责三十。应命令金吾卫及州县市司严加禁止查处。"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 刑法八
宽恕 囚系 舞紊 峻酷 开元格
宽恕 殷 汉 后汉 宋 大唐
商汤外出到郊野,看见张网四面捕猎的人,商汤说:"唉!这样就把猎物都捕尽了。"于是撤去三面的网,只留一面,并祝告说:"想往左的,就往左;想往右的,就往右。不听从命令的,才进入我的网中。"诸侯听说这件事后说:"商汤的德行真是到极点了!竟然惠及禽兽。"于是纷纷背叛夏桀而归附商汤。
汉文帝二年,颁布诏书说:"如今法律中有诽谤妖言的罪名,这使得众臣不敢畅所欲言,而皇上也无从听闻自己的过失。这样如何能招来远方的贤良之士呢?应当废除这条法律!还有人诅咒皇上,先相约共同诅咒,然后互相欺骗诡辩,'谩',就是欺骗的意思。起初约定要一起诅咒,后来又互相欺骗诡辩,中途停止,并没有实际的行动。官吏就把这认定为大逆之罪,如果他们还有其他言论,官吏又认定为诽谤之罪。这不过是浅陋之人的愚蠢行为,却因为不知情而抵罪至死。从今以后有触犯这类罪名的,一律不要治罪。"当时的将相大多是旧日的功臣,质朴少文,鉴于秦朝暴政的祸害,致力于宽厚待人,以谈论他人过失为耻。这种风气盛行于天下,相互告发揭发的风气便有所改变。'讦',是当面指责他人罪过的意思。官吏安于职守,百姓乐于本业,风俗淳厚笃实,法网也变得疏阔宽松。文帝选用张释之担任廷尉,罪行有疑问的都从轻发落给百姓处理,依从轻罪判决。因此刑罚大为减省,以至于全国判决的重罪案件仅有四百件,指的是普天之下犯重罪的人。
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讦,面相斥罪也。吏安其官,人乐其业,风流笃厚,禁网疏阔。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从轻断之。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谓普天之下重罪者。有刑措之风。感齐女子淳于缇萦言,除肉刑。具肉刑议。
景帝之初,制曰:「孝文皇帝除诽谤,去肉刑宫刑,罪人不孥,德侔天地。然加笞与重罪无异,重罪,谓死刑。幸而不死,不可为人。谓不能自起居。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自今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行、所将,行谓按察也,音下更反。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计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罢磔曰弃市。先是,诸死刑皆磔之于市,今罢之,若妖逆则磔之,磔,谓张其尸也。其刑具刑制上篇。
宣帝制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论。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罪人。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元帝柔仁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观其君臣篇。绳谓弹治。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眩,乱视。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甫刑,即周书吕刑也。初为吕侯,号曰吕刑,后改为甫侯,故又称甫刑。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奇,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有司无仲山甫将明之材,自有司以下,史家之言。诗大雅之言,王有诰命,即仲山甫将之;国有不善事,则仲山甫明之也。将,行也。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但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毛举,言举毫毛之事。塞,当也。是以大议不立。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理道者也。塞,谓不通。
班固曰:「自建武、永平,人亦新免兵革之祸,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闲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桀之侠。
译竟有了刑罚搁置不用的风尚。文帝被齐地女子淳于缇萦的话所感动,废除了肉刑。详细内容见肉刑议篇。
景帝即位之初,颁布诏书说:"孝文皇帝废除了诽谤之罪,去除了肉刑和宫刑,罪人的妻子儿女不再被没为官奴,德行等同于天地。然而增加笞刑与判处重罪没有什么区别,重罪,指死刑。侥幸没有被打死,也不能再做正常人了。指的是不能自己起居行动。应当修订律法: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即便如此仍不能保全性命。"从今以后,官吏以及各有品秩的人,接受下属所监管、所经办、所率领之人('行',指的是巡查考察,音读下更反)用饮食款待并计算偿还费用的,不予论罪。"按所耗费的数额偿还其价值,不予问罪。废除磔刑改为弃市。此前,各种死刑都要在集市上施以磔刑,如今废除了这种做法,如果是妖言谋逆之罪则仍施以磔刑,'磔',指的是张开尸体示众。有关刑具和刑制见上篇。
宣帝颁布诏书说:"从今以后,儿子首先窝藏父母,妻子窝藏丈夫,孙子窝藏祖父母的,都不予论罪。凡是'首匿',指的是作为谋划的主谋而窝藏罪人。如果父母窝藏儿子,丈夫窝藏妻子,祖父窝藏孙子,罪行判处死刑的,都应上报廷尉请示定夺。"
元帝性情柔仁而好儒学,见宣帝多任用精通文法的官吏,用刑名之术约束臣下,刘向《别录》说,申不害的学说号称刑名之学。所谓刑名,就是按名分要求实际,尊重君主而贬抑臣下,推崇上位而压制下位。宣帝喜欢观察这类事,见君臣篇。'绳',指的是弹劾治罪。大臣杨恽、盖宽饶等人因言语讥讽而被诛杀。元帝曾侍宴时从容进言:"陛下持刑过于严苛,应当任用儒生。"宣帝变了脸色说:"我们汉家自有自己的制度,本来就是把霸道和王道杂糅并用。怎能纯粹用仁德教化,效法周朝的政治呢!指姬周的政治。而且庸俗的儒生不通达时势所宜,喜欢是古非今,使人在名分与实际之间感到迷乱,'眩',指眼花缭乱。不知道应当遵循什么,怎么能够委以重任呢?"于是叹息说:"败坏我们汉家天下的,必定是太子啊!"等到元帝即位后,下诏说:"法令的制定,是希望它难以触犯而容易避免。如今律令繁多复杂,就连专门研习条文的人也不能弄明白清楚,却想用它来网罗天下百姓的种种过失,'元元',指百姓,怎能说这符合刑罚适中的本意呢!应当商议将律令中可以删除减轻的部分加以删减。"
成帝河平年间,下诏说:"《甫刑》说:'五刑所涉及的条目有三千条,大辟死刑所涉及的有二百条。'《甫刑》,就是《周书》中的《吕刑》。起初是吕侯所定,称为吕刑,后来改称甫侯,所以又称甫刑。如今大辟死刑的条文有一千余条,律令繁多,达一百多万字,还有各种特殊请示和援引比附的做法,日益增多。'奇请',指常规条文之外,主管官员另外有所请示来定罪的做法。'他比',指援引其他类似案例来比附援用,逐渐增加律令条文。'奇',读作居宜反的音。应当命令中二千石、二千石级别的官员、博士以及精通律令的人,商议减少死刑及可以删除简省的条文,使律令清晰明了容易知晓,然后条列上奏。"当时的有关官员没有仲山甫那样明察善断的才能,'自有司以下',是史家的评论之语。《诗经·大雅》中说,君王有诰命,就由仲山甫来施行;国家有不善之事,就由仲山甫来明察辨别。'将',就是施行的意思。不能顺应时势广泛宣扬君主的恩德,建立清明的制度,只是搜求细枝末节,'毛举',指的是拈举细微琐碎的小事。像举起毫毛一样的小事列举了几件,来敷衍应付诏令罢了。'塞',是应付、搪塞的意思。因此重大的议题始终未能确立。有议论的人有的说,法律难以频繁变动,这是庸人不通达事理,堵塞了治国之道的人的说法。'塞',指的是不通达。
班固评论说:"自建武、永平年间以来,人们也刚刚免于兵祸战乱,怀有安乐生活的向往,这与高祖、惠帝时期的情形相似,而当时的政治致力于抑制强暴、扶助弱小,朝廷中没有作威作福的权臣,乡邑中也没有称霸一方的豪侠。按人口比例来计算,判决的案件数量比成帝、哀帝时期少了十分之八,可以说是清明的了。'十少其八',是指少了十分之八。然而始终未能称得上可以与古代相媲美,是因为当时的积弊尚未完全除尽,而
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闲什八,可谓清矣。十少其八。然而未能称意比崇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也。」
后汉章帝初,尚书陈宠上疏曰:「今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帝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说文曰:「钻,铁鋷也。」其炎反。鋷音陟叶反。钻,膑刑,谓钻去膑骨也。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文致,谓前人无罪,文饰致于法中。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初,宠曾祖父咸,成、哀闲以律令为尚书,平帝时,王莽篡位,父子相与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藏其家律令书文,皆壁藏之。咸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故世谓陈氏持法宽平也。元和三年,廷尉郭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决狱断刑多依矜每附经典,事从轻恕,活者甚众。宠复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钩,犹动也,音工侯反。溢,出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礼记曰:「礼经三百,曲礼三千。」郑玄注曰:「礼篇多亡,本数未闻。」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合为三千,悉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会宠得罪,遂罢。
宋文帝元嘉中,王弘为卫将军,辅政,上疏曰:「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诘谪,辄有请诉。若常垂恩宥,即法废不行;依事纠责,则物以为苦。谓宜更其制,使得优苦之衷。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议者咸以为重。宜进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从之。
大唐高祖初至京师,革隋峻法,约为十二条,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诏宰相刘文静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删大业苛惨之法,制五十三条,务存宽简,以便于时。
及太宗初,令公卿更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唯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矜其受刑之苦,谓萧瑀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断人右趾,念其受痛,意甚不忍。」瑀曰:「古之肉刑,乃死刑之外。
译刑法本身也不够端正。"
后汉章帝初年,尚书陈宠上疏说:"如今审案的人急于施用棍棒等酷烈的刑罚来加重痛苦,掌管法度的官员又繁于罗织诋毁、放纵滥判的文书,有的借公事谋私利,来逞其作威作福之能。"章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言,凡事都致力于宽厚。此后便下诏给有关官员,废除了钻刺膝盖骨等惨酷的刑罚科条,《说文》说:"钻,是铁制的凿子。"读音为其炎反。'鋷'读作陟叶反。'钻',就是膑刑,指钻去膝盖骨的刑罚。解除对妖言邪说等罪的严禁,除去了牵强附会定罪的诉讼案件五十余件。'文致',指原本无罪之人,被牵强附会而入于法网。此后民风变得和平,屡屡出现祥瑞。当初,陈宠的曾祖父陈咸,在成帝、哀帝年间担任掌管律令的尚书,平帝时,王莽篡位,陈咸父子一起归隐乡里,闭门不出,于是把家中收藏的律令文书,都藏入墙壁之中。陈咸性情仁厚宽恕,常常告诫子孙说:"替人商议法律,应当依从从轻的原则,即便有百金的利益,也千万不要与人商议加重刑罚。"所以世人都说陈家执法宽平。元和三年,廷尉郭躬家世代掌管法律,也致力于宽厚公平,判决案件多依从怜悯从轻的原则,并援引经典,处理案件从轻从恕,救活的人非常多。陈宠又核校律令条文,超出《甫刑》规定的一律删除,'钩',就是稽查核实,读音为工侯反。'溢',就是超出的意思。上奏说:"臣听说《礼经》有三百条,威仪有三千条,《礼记》说:"礼经三百,曲礼三千。"郑玄注解说:"礼篇大多已经亡佚,本来的具体数目已经无从知晓。"所以《甫刑》规定大辟死刑二百条,五刑所涉及的条目共三千条。礼教所抛弃的,正是刑法所要惩治的对象,抛弃礼教的人,就用刑法来加以惩处,所以说是'取'。失去了礼,就落入了刑,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如今的律令,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耐',是较轻刑罚的名称。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超出《甫刑》规定的共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其中四百一十条属于大辟死刑,一千五百条属于耐罪,七十九条属于赎罪。汉朝建立以来,已经三百零二年,律令逐渐增多,法律条文没有限制。而且律法有三家不同的解释,各家说法不尽相同。应当命令三公、廷尉重新审定律令,凡是符合经义的,可以使大辟死刑保留二百条,耐罪、赎罪保留二千八百条,一并合为三千条,其余的全部删除,使律法与礼教相应,以便让百姓耳目一新、易于理解,从而达到刑罚搁置不用的美好局面,将这种制度传之久远。"恰逢陈宠获罪,此事便中止了。
宋文帝元嘉年间,王弘担任卫将军,辅佐朝政,上疏说:"同伍之人犯法,没有士人不受连坐问罪的条文,然而每当追究责问时,总有人前来申诉求情。如果经常施予恩惠宽宥,那么法律就会被废弃而无法施行;如果依照事实纠正问责,那么百姓又会觉得痛苦。我认为应当更改这项制度,使它能够兼顾宽严得当的分寸。还有,主管人员监守自盗五匹,普通人偷盗四十匹,都判处死刑,议论的人大都认为量刑过重。应当改为主管人员监守自盗十匹、普通人偷盗五十匹才判处死刑,四十匹以下则降为发配充军。这样既能稍微宽宥人命,也足以起到惩戒的作用。"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
大唐高祖当初到达京师时,革除隋朝苛刻严峻的法律,简约为十二条,杀人、抢劫盗窃、临阵背叛、图谋叛逆的判处死刑,其余的全部废除。等到接受禅让之后,下诏命宰相刘文静依据开皇律令加以增减,把大业年间苛刻惨酷的法律全部删除,制定了五十三条,务求宽厚简约,以适应当时的时势。
到太宗初年,命公卿重新商议将绞刑之类的五十条罪,免除死刑,只判断去右脚脚趾,本应判死刑的人大多因此得以保全性命。太宗不久又怜悯受刑者所受的痛苦,对萧瑀说:"前代不施行肉刑已经很久了,如今砍断人的右脚脚趾,想到他们所受的痛苦,心中实在很不忍心。"萧瑀说:"古代的肉刑,是在死刑之外附加的刑罚。陛下在死刑之内,改判为断趾,这就等于是用活命来替代死刑,足以称得上是宽大的法律了。"皇上说:"我的想法也是如此,所以才想要施行这项制度。但又有人上书说这样做不妥当,你可以再仔细考虑一下。"此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上疏
陛下于死刑之内,降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上疏驳律,遂令参掌删改之。于是与房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肉刑既废,制为死、流、徒、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是为六刑。减死意在于宽,加刑又如烦峻。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殿中监卢宽持私药入尚食厨,所司议当重刑。上曰:「只是错误不解。」遂赦之。二年三月,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闲罪亦有情可矜,何容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之家,欲岁之疫。』匪欲害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覆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议之。」后大理引囚过,次到岐州刺史郑善果。上谓演曰:「如郑善果等,官位不卑,纵令犯罪,不可与诸囚同例。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将身过朝堂听进止。」又旧条,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二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按礼,孙为王父尸;按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苛去惨、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因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并以忤旨诛斩,帝寻追悔,遂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初,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大理丞张蕴古按其事。
译反驳律法,于是朝廷命他参与掌管删改律令的工作。于是他和房玄龄等人共同建议,认为古代的肉刑既已废除,制定了死、流、徒、杖、笞共五等刑罚,用来配备五刑,如今又重新设立断足之刑,这就成了六种刑罚。减免死刑的本意是在于宽厚,但增加刑种又显得繁琐苛峻。于是与八座大臣共同商定意见后上奏。这时又废除了断趾之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服劳役二年。殿中监卢宽私自携带药物进入御膳房,主管部门商议应当处以重刑。皇上说:"这只是不明事理的过失罢了。"于是赦免了他。二年三月,大理少卿胡演进呈每月的囚犯登记簿,皇上翻阅查看。问道:"这里面的罪行也有一些情有可原之处,怎能都依照律法判决呢?"胡演回答说:"体察情理宽宥罪过,不是臣下所敢擅自决定的。"皇上对侍臣说:"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家,希望年年发生瘟疫。'并不是想要害人,只是为了能多卖出棺材罢了。如今司法部门审理一件案子,一定要极力从重从深处置,只求能显示自己的政绩。如今该用什么办法,才能使判决公平允当呢?"王珪上奏说:"只要选用善良、公正宽厚的人,判案得当的,予以奖赏,那么奸诈虚伪的风气自然就会平息。"皇上说:"古时候审理案件,一定要请示三槐九棘那样德高望重的官员。如今的三公九卿,就相当于那样的职位。从今以后,凡判处死刑的重案,都要命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官员以及尚书共同商议。"后来大理寺呈报囚犯案卷时,轮到了岐州刺史郑善果。皇上对胡演说:"像郑善果这样的人,官职地位并不低,即使犯了罪,也不能与一般囚犯同等对待。从今以后,三品以上官员犯罪,不必亲自到朝堂听候处置。"另外还有旧的律条规定,兄弟分家之后,恩荫互不牵连,但连坐时却都要一同处死,祖孙则要发配没入官府为奴。恰好有同州人房强,他弟弟在岷州担任统军,因谋反被处死,房强也应当连坐受罚。太宗曾经审阅囚犯名录,怜悯他们将要被处死,为此动容,回头对侍臣说:"如今仍旧沿用严刑峻法,这是教化尚未普及所造成的过失。愚昧的百姓有什么罪过,却要施以重刑呢?用刑的道理,应当先审察事理的轻重,然后才施加相应的刑罚。哪有不查明根本缘由就一概处以死刑的道理,这不是体恤刑罚、看重人命的做法。然而谋反之罪有两种:一种是兴兵作乱、聚众谋反,一种是恶言犯法而实际并无危害。两者轻重有差别,但连坐时却都要处死,这难道是我心中所能安然接受的吗!"于是又命百官详加商议。于是房玄龄等人重新拟定意见说:"按照礼法,孙子是祖父的宗庙继承人;按照法令,祖父对孙子有荫庇的情义。既然如此,祖孙之间的亲情厚重,兄弟之间的关系相对轻些。按照重罪应处流刑、按照轻罪却反而处死的做法,依据礼法来考量情理,实在是不够妥当。如今确定律法:祖孙与兄弟连坐之罪,都改为发配没入官府。其中那些只是出言不逊触犯法律、而实际上没有造成危害的,情节相对较轻,兄弟可以免除死罪,改为流放,这样处理比较允当。"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从此以后,比起古代的死刑,已经减去了大概一半。根据隋代的旧律,减去大辟死刑改判流刑的有九十二条,减去流刑改判徒刑的有七十一条。判处徒刑的规定,只是剥夺一项官职。被除名的人,仍然与普通士兵一样对待。凡是削减苛刻、去除惨酷、把重刑改为轻刑的地方,多得不可胜数。又制定:"在京城关押的囚犯,刑部每月要上奏一次。从立春到秋分,不得上奏处决死刑。凡遇重大祭祀以及斋戒日、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二十四节气、下雨尚未放晴、夜间天还未亮、禁止屠宰的日子以及节假日,都不得上奏处决死刑。"因为大理丞张蕴古、交州都督卢祖尚都因触犯圣意而被斩首,太宗后来追悔不已,于是下达制令,凡是判决死刑,即使命令立即处决,也要在两天之内五次复奏,各州的死刑则要三次复奏。当初,河内人李好德患有疯癫之疾,神志错乱,说了些妖妄的话,皇帝命大理丞张蕴古审理此事。张蕴古上奏说李好德的疯病有确凿证据,依法不应当治罪。大理寺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的籍贯属于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厚德正是相州刺史,情理上有偏袒纵容之嫌。另外,卢祖尚坚决推辞出任交州都督之职。两人都被处以斩刑。事后皇帝后悔了,于是
蕴古奏好德颠病有征,法不当坐。理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属相州,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又,卢祖尚固辞交州。并处斩。既而悔之,遂有此制。上又曰:「古之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廷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后,令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曹司断狱,多据律令,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决以前一日一覆奏,决日又三覆奏。唯犯恶逆者,一覆而已。着之于令。四年十一月,制:「决罪人不得鞭背。」太宗以暇日开明堂图,见五藏之系,咸附背脊,乃叹曰:「夫棰者,刑之最轻者也。死者,生之至重者也。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致死?自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有此制。六年十二月,上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于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余人,唯二人合死。」上以囚数全少,甚喜也。总章二年五月,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者,多致殒毙,乃下诏曰:「别令于律外决杖一百者,前后总五十九条,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今量留十二条,自余四十七条,并宜停废。」
武太后长寿三年五月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之,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十年六月敕:「自今以后,准格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杖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唯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树。」于是百僚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天宝元年二月敕:「官吏准律应犯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以后,特加至二十匹。仍即编诸格律,着自不刊。」六载正月敕:「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论曰:圣唐刑名,极于轻简。太宗文皇帝降隋氏大辟刑百六十三条入流、入徒免死,其下递减唯轻。开辟以来,未有斯比。如罪恶既着,制命已行,爱惜人命,务在哀矜,临于剿绝,仍令数覆。获罪自然引分,万姓由是归仁,感兹煦妪,藏于骨体。虽武太后革命二纪,安禄山倾陷两京,西戎侵轶,贼泚窃发,皇舆巡狩,宇内忧虞,亿兆同心,妖氛旋廓,刑轻故也。国家仁深德厚,固可侔于尧舜,夏殷以降,无足征矣。
译才有了这项制度。皇上又说:"古代施行刑罚时,国君要撤除音乐、减少膳食。我的宫廷中没有经常设置的音乐,不知道要撤除什么,但每逢用饭时就不吃酒肉。从今以后,命尚食官员相互知会,在处决犯人的日子不要进献酒肉。内教坊和太常寺,也应当一并停止排练音乐。有关部门审案定罪,大多依据律令条文,虽然情理上有可怜悯之处,但也不敢违背法律,只能拘守条文来定罪,恐怕这样会有冤屈之处。从今以后,门下省重新审理案件,如果有依法应当判处死罪、但情理上可以宽宥的,应当记录情况上奏。"从此以后保全性命的人非常多。至于五次复奏的规定,判决前一天要复奏一次,判决当日又要复奏三次。只有犯下十恶不赦之罪的,只复奏一次。这些都被载入了法令之中。四年十一月,制令规定:"处决罪人不得鞭打后背。"太宗在闲暇之日翻阅明堂图,看见人的五脏都连系于背脊,于是感叹说:"鞭笞,是刑罚中最轻的一种。死亡,是人生中最重大的事情。怎能容许触犯最轻的刑罚,却有可能导致死亡呢?自古以来的帝王都没有察觉这一点,这不是很可悲吗!"当天就颁布了这项禁令。六年十二月,皇上亲自审阅登记囚犯,释放死罪囚犯三百九十人回家,命令他们第二年秋天前来就刑。此后,这些囚犯全部依约按期到来,皇帝下诏将他们全部赦免了。
高宗即位后,遵循贞观年间的旧例,致力于体恤刑罚。曾经询问大理卿唐临关押在狱中的囚犯数目,唐临回答说:"现在关押的囚犯共有五十余人,其中只有两人应当判处死刑。"皇上因为囚犯数目非常少而十分高兴。总章二年五月,皇上因为在常规法律之外先行判处杖一百的做法,往往导致犯人死亡,于是下诏说:"另外规定在律法之外判处杖一百的条款,前后一共有五十九条,其中有些是关于盗窃及为害尤其严重的罪行。如今斟酌保留十二条,其余四十七条,都应当予以停止废除。"
武太后长寿三年五月敕令说:"被贬降官职的官员一并命令在朝堂上谢恩,并允许三五天的时间收拾行装。到任之日,不得另外兼任其他州县的官职,也不得将前后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功劳考绩。"
开元十年六月敕令说:"从今以后,依照条格敕令应当判处杖刑的人,如果同时有流放或降职一类的处置,杖刑执行完毕后,允许在一个月之内调养休息,然后再遣送发配。至于因十恶不赦之罪或指斥皇帝而获罪的,应当临时处置遣送。"二十五年,刑部审理判决案件,全国判处死罪的仅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奏说:"大理寺的监狱,历来相传杀气太重,鸟雀都不肯栖息,如今却有喜鹊在寺内的树上筑巢。"于是百官纷纷上表祝贺,认为这已接近刑罚搁置不用的太平景象了。天宝元年二月敕令说:"官吏依律犯枉法受贿罪、赃物达十五匹应判绞刑的,从今以后,特别放宽到二十匹。并且立即编入条格律令,永为定制不再更改。"六载正月敕令说:"从今以后,所判决的绞刑、斩刑,应当删除这条规定,命令法官参照近来的判例,详细制定处理办法。"
评论说:大唐的刑罚制度,已达到极为轻简的程度。太宗文皇帝把隋朝大辟死刑一百六十三条改为判处流刑、判处徒刑而免除死罪,其余依次递减都从轻处理。自开天辟地以来,从没有能与此相比的先例。凡是罪恶已经确凿、判决制令已经执行的案件,皇帝仍爱惜人命,致力于哀怜体恤,即使面对将要处决的死刑,仍然命令多次复奏。获罪的人自然明白其中的道理,天下百姓也因此归附仁德,感念这份温暖的恩泽,铭记于骨髓之中。虽然武太后改朝换代长达十二年,安禄山攻陷两京,西方戎狄侵扰边境,朱泚窃据叛乱,皇帝的车驾流亡巡狩,天下人心忧惧不安,但亿万百姓能够同心协力,妖邪之气很快便廓清消散,这正是因为刑罚轻简的缘故。国家仁德深厚,本可以与尧舜相媲美,夏、商以来的朝代,都不足以与之相提并论了。
囚系 夏 殷 周
《周易》旅卦说:"山上有火,这就是旅卦的卦象。君子因此明察谨慎地施用刑罚,而不滞留积压案件。"《月令》说:"命令有关官员修订法律制度,修缮监狱,除去桎梏。"
夏桀不遵循祖先的法度而施行暴政,召见商汤,把他囚禁在夏台。
殷纣王即位后,暴
囚系夏 殷 周
周易旅卦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月令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去桎梏。」
夏桀不循祖法而为虐政,召汤,囚之夏台。
殷纣立,无道,囚文王于羑里。
周官司寇:「凡害人者,寘之圜土,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害人,为百姓害者。寘,置也。弗使冠饰者,着黑幪,若古之象刑。明刑者,书其罪于大方版,着其背。任之以事,若今罚作也。舍,释也。出,谓逃亡也。反于中国者,舍之还乡里也。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拲者,两手共一木。桎梏者,两手各一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弊,断也。拲音居勇反。弊音必势反。
舞紊汉 梁 北齐
汉武帝以张汤为廷尉,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诋,诬也。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于是往往释汤所言。下户羸弱,汤欲佐助,虽具文奏之,而又口奏,言虽律令之文合致此罪,听上裁察,盖为此人希恩宥也。于是上得汤此言,往往释其人罪,非未奏之前口豫言之也。迁御史大夫。时大兴兵伐匈奴,县官空虚。汤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鉏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辅,助也。以巧诋助法,言不公平。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胜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不晓其指,用意不同。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弄法而受财,若市买之交易。所欲活则傅生,所欲陷则予死比,傅读曰附。议者咸冤伤之。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抵仿张汤,仿,依。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梁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
译虐无道,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
《周官》司寇篇说:"凡是危害他人的人,就把他关押在圆形的牢狱之中,不许他戴普通的冠饰,而给他施加表明罪行的标记。分派给他劳役,同时加以收容教化。能够改过自新的,犯上等罪的关押三年就释放,犯中等罪的关押两年就释放,犯下等罪的关押一年就释放。如果不能改过而擅自逃出圆形牢狱的,就处死。即使刑满释放,三年之内也不得与齐民同列。'害人',指危害百姓的人。'寘',就是安置的意思。'弗使冠饰',是指让他戴上黑色的头巾,类似古代的'象刑'。'明刑',就是把他的罪状写在大木板上,佩戴在他背上。'任之以事',就好比如今的罚做苦役。'舍',就是释放的意思。'出',指逃亡。逃亡后又返回中原地区的,就释放他回归乡里。凡是被囚禁的人,犯上等罪的要戴上拲和桎,犯中等罪的要戴上桎梏,犯下等罪的只戴梏。王室同族的人只戴拲,有爵位的人只戴桎,等待判决定罪。"凡是被囚禁的人,指的是并非因盗贼之罪、而是因其他罪名而被拘押的人。'拲',是指用一根木枷同时拷住双手。'桎梏',是指双手双脚各用一根木枷,戴在手上的叫'梏',戴在脚上的叫'桎'。犯中等罪的不戴拲,手脚各戴一根木枷;犯下等罪的又要除去桎。王室同族以及命士以上的人,即使犯了上等重罪,也只是戴拲或戴桎而已。'弊',就是判决的意思。'拲'读作居勇反的音,'弊'读作必势反的音。
舞紊 汉 梁 北齐
汉武帝任用张汤担任廷尉,凡是张汤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皇上心中想要治罪的,就交给用刑苛刻严酷的属官处理;只要是皇上心中想要开释的,就交给量刑宽平的属官处理。所审理的案子如果涉及豪强,一定舞弄法律条文、罗织罪名巧加诋毁,'诋',就是诬陷的意思;如果涉及贫弱之家,就时常口头上说"虽然依法应当治罪,但请皇上裁夺明察"。于是皇上往往就会依照张汤的话释放这些人。对于那些贫弱之家,张汤想要暗中帮助,虽然表面上按照条文奏报,但又口头上另外禀奏,说虽然依法条文应当治此罪,但请皇上斟酌裁察,大概是想为这些人求得皇上的恩宥。于是皇上听到张汤这番话,往往就赦免了那人的罪过,这并非是在没有正式上奏之前就预先口头说过的。张汤后来升任御史大夫。当时正大举兴兵讨伐匈奴,国库空虚。张汤排挤富商大贾,颁布告缗令,铲除豪强兼并之家,舞弄法律条文、巧加诋毁来辅助法律的施行。'辅',就是帮助的意思。用巧诈诋毁来帮助执法,说明这样做并不公平。相关文书堆满了几案书阁,主管的官吏都无法一一看遍,因此各郡国在援引执行时也各不相同,理解意图也不一致。有的罪行相同却判决不同,奸诈的官吏便借此营私舞弊,玩弄法律而收受贿赂,就像做买卖交易一样。想要救活的人就为他附会从轻的条文,想要陷害的人就给他判处死罪的条文附会,'傅'读作附的音。议论的人都为此感到冤屈和悲伤。杜周担任廷尉时,他的执法大体上仿效张汤,'仿',就是依照的意思。而且善于窥探观察皇上的心意。皇上想要排挤的人,他就趁机加以陷害;皇上想要释放的人,他就故意长期关押、等候审讯,暗中显露出案情有冤屈的样子。有位客人对杜周说:"您替天下人主持公正裁决,却不遵循法定的准则,专门按照君主的心意来断案,难道审理案件本该是这样的吗?"杜周说:"法定的准则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前代君主认可的就制定为律法,后代君主认可的就补充为法令;只要在当时被认可就是对的,又何必去效法古代的法律呢!"
梁武帝敦厚和睦对待同宗族人,对朝中士人宽厚优待,有人犯了罪……
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后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久长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为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即保。若疾病,权解之。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奉敕权视京师杂事,窃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并启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于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
译译文:
的人,都劝说臣下曲解法律以宽容他。百姓有罪,就依法治罪。他们连坐的老幼都不能免罪,一人逃亡,就全家收作奴仆做工。人们既已穷困窘急,奸邪不法之事就更加深重。后来皇帝亲自到南郊,秣陵的一位老人拦住皇帝说:「陛下制定法律,对百姓严厉,对权贵宽松,这不是长久之计。如果真能反过来,天下就太幸运了。」皇帝一心专注于儒学雅道,疏于简省刑法,从公卿大臣以下,都不把审理案件当回事。奸猾的官吏借机揽权,巧妙地舞文弄法,贿赂之事像做买卖一样盛行,导致许多冤枉滥判的案件。大致二年徒刑以上的犯人,每年多达五千人。这时服劳役居住的囚徒都戴着五种刑具,没有刑具的就戴着斗械。「任」,就是拘押的意思。如果生病,就暂时解除刑具。此后囚徒有的劳役轻松,有的繁重。大同年间,皇太子在东宫处理政务,见此情形深感怜悯,于是上疏说:「臣奉敕暂时兼管京师的各项杂务,私下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都启奏请求调用四五年以下刑期的轻罪囚徒,帮助充当役使。本来刑罚相同、罪名相等,罪过条目并无差异,但甲被发配到钱署,乙被分配到郊坛。钱署三处,事务繁重;郊坛六处,服役却轻松。如今任凭主管刑狱的官员自行判定可否,舞文弄法的门路,便由此产生。公平的判官难以遇到,行贿受贿之事却容易开口;恐怕玉制的法律条文轻重之判,全凭系着黑印绶的官员做主;金册上除去或录取的决定,又由掌笔判案的人任意为之。臣愚以为应当详细制定条例法规,作为永久遵循的准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于亡。
峻酷殷 秦 汉 梁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大唐
三苗作五虐之刑,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始为截人耳鼻,椓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殷纣为炮格之刑,膏铜柱,下加之以炭,令有罪者行焉,名曰炮格之刑。又醢九侯,脯鄂侯。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格之刑,纣许之。后淫乱不止,比干死争,纣曰:「吾闻圣人之心有七窍。」剖而观之。诸侯皆叛。
秦孝公纳卫鞅说,变法令,舍人无验者坐之,弃灰于路者刑,步过六尺者罚。初,令之作也,一日临渭决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具刑制上。
始皇专任狱吏,燕人卢生窃叹曰:「帝亲幸狱吏,乐以行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始皇闻之,怒曰:「诸生在咸阳者,吾使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按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诬,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或刻其石曰:「始皇死而地分。」帝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舍者诛之,因燔其石。
胡亥以赵高为郎中令,更法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胡亥从之。群臣诸公子有罪,令高治之。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戮死尸于市,十公主磔死于杜,财物没入县官,余相连坐者不可胜数。时山东群盗大起,不能禁。胡亥责李斯,斯惧,乃阿意,以书对曰:「夫贤主必能行督责之术,则人不犯。故韩子曰:『慈父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胡亥悦,行督责益严,刑者相半,死人成积于市。以杀人多者为忠臣。丞相去疾及李斯,与将军冯劫谏胡亥,以寇盗并起,皆苦于转戍,且止阿房作者。胡亥曰:「君不能禁盗,又欲罢先帝所为,何以在位?」遂下之吏。去疾、劫曰:「将相不辱。」皆自杀。高因谮李斯子由为三川守,与盗通。令高按问斯。高诈为御史十辈,往讯斯,斯以实对,辄令榜掠。斯急,上书,高令弃之不奏。后胡亥使人验斯,斯惧如前使者,乃诬伏。遂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夷三族。
汉义纵,河东人也。以鹰击毛鸷为治,言如鹰隼之击,奋毛羽执取飞鸟也。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余人。
译北齐武成帝河清年间,有关部门奏上了齐律。其中不能作为固定法律的内容,另外制定了权令二卷,与齐律一并施行。后来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需要定罪,而律中没有正式条文,于是就有了另外的权格条文,与律一并施行。大理寺、明法官在审案时上下比附援引,想要从轻发落就依附从轻的议论,想要从重治罪就依附从重的法律,奸猾的官吏借此舞文弄法,随意出入人罪。到了后主时,权臣宠臣当权用事,有不依附他们的人,就暗中用法律陷害他。纲纪紊乱,最终导致了灭亡。
**严酷的刑罚(殷、秦、汉、梁、后魏、北齐、后周、隋、大唐)**
三苗施行五种虐刑,杀戮无辜之人,于是开始滥用劓刑(割鼻)、刵刑(割耳)、椓刑(阉割)、黥刑(刺面)。当初是割掉人的耳朵鼻子,阉割生殖器、在脸上刺字,用来加害无辜的人,所以称为"五虐"。
殷纣王施行炮格之刑,把铜柱涂上油脂,下面加上炭火,让有罪的人在铜柱上行走,这种刑罚叫做炮格之刑。他又把九侯剁成肉酱,把鄂侯做成肉干。周西伯(周文王)献出洛水以西的土地,请求废除炮格之刑,纣王答应了。后来纣王荒淫无道更加严重,比干以死相谏,纣王说:"我听说圣人的心有七个孔窍。"便剖开他的心来看。诸侯们都背叛了他。
秦孝公采纳商鞅的建议,变更法令,客舍留宿没有凭证的人要连坐治罪,在道路上倾倒灰烬的人要受刑,走路超过六尺宽的道路也要受罚。当初,法令刚开始施行的时候,有一天在渭水边处决囚犯七百多人,渭水都被染红了。刑罚制度就此具备并上报。
秦始皇专门任用狱吏,燕人卢生私下感叹说:"皇帝亲近宠信狱吏,以施行杀戮为乐来树立威严,天下人畏惧获罪、只求保住俸禄,没有人敢竭尽忠心。皇上听不到自己的过错而一天天骄横,臣下畏惧屈服、欺瞒蒙骗以求容身。"秦始皇听说后大怒,说:"咸阳的那些儒生,我曾派人查访,他们有的散布妖言来惑乱百姓。"于是派御史彻底追查审问这些儒生。儒生们互相牵连告发,于是自己也诬陷自己,触犯禁令的有四百六十多人,都被活埋了。三十六年,有一颗陨星坠落在东郡,落到地上变成石头。有人在石头上刻字说:"始皇死而天下分裂。"始皇听说后,派御史追查审问,没人认罪,于是把石头附近人家的人全部抓来杀掉,并烧毁了那块石头。
胡亥任用赵高做郎中令,更改法律法令,规定有罪之人要连坐灭族,胡亥听从了他的建议。群臣和各位公子有罪,就命赵高审理。赵高杀了大臣蒙毅等人,十二位公子被处死后陈尸街市,十位公主在杜县被车裂而死,他们的财物全部没收归入官府,其余受牵连治罪的人不计其数。当时崤山以东的盗贼大量兴起,无法禁止。胡亥责问李斯,李斯感到恐惧,于是曲意逢迎,上书答复说:"贤明的君主一定能够施行督察责罚的手段,那么百姓就不敢触犯法令。所以韩非子说:'慈爱的父亲会有败家的儿子,而管教严厉的人家没有强悍难驯的奴仆。'"胡亥非常高兴,施行督责更加严厉,受刑的人占了一半,死人在街市上堆积成山。以杀人多的人为忠臣。丞相冯去疾和李斯,与将军冯劫一起劝谏胡亥,说盗贼纷纷并起,都是因为百姓苦于转运戍边的劳役,请求暂且停止阿房宫的营建。胡亥说:"你们不能禁止盗贼,又想废止先帝所建的功业,凭什么还占据官位?"于是把他们交给官吏治罪。冯去疾、冯劫说:"将相不受屈辱。"都自杀了。赵高趁机诬陷李斯的儿子李由担任三川郡守,与盗贼相勾结。命赵高审问李斯。赵高假扮成十几批御史,前去审讯李斯,李斯据实回答,就立即遭到拷打。李斯情急之下上书申辩,赵高命人扔掉不予上奏。后来胡亥派人核实李斯的供词,李斯像先前面对假御史那样害怕,于是虚假认罪。于是对李斯施加五种刑罚,在咸阳街市上将他腰斩,并夷灭三族。
汉代的义纵,是河东人。他用像鹰隼搏击般凶猛的手段来治理,说的是像鹰隼搏击一样,振动羽毛捕捉飞鸟。他担任定襄太守。义纵到任后,突袭查抄定襄监狱中的重罪犯二百多人,以及私自
纵壹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壹切皆捕之也。及为解脱死罪,尽杀之。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奏请得报而论杀。郡中不寒而栗。竟坐事诛。
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内之。饰文而入之为罪。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诡违正理而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致,至密也。言其文案整密也。反音幡。吏忠尽节者,厚遇之如骨肉,皆亲向之,出身不顾,以是治下无隐情。然疾恶太甚,中伤者多,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总集郡府而论杀。流血数里,河南号曰「屠伯」。竟以政治不道,弃市。初,延年母从东海来,到雒阳,适见报囚。奏报行决也。母大惊,便止都亭,不肯入府。延年出至都亭谒母,母闭合不见。延年免冠顿首合下,良久,母乃见之,因子责延年:「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顾,反也。乘,因也。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意哉!天道神明,人不可独杀。言多杀人者,己亦当死。我不意当老见壮子被刑戮也。言素意不自谓如此。行矣!去女东归,扫除墓地耳。」言待其丧至也。遂去。归郡,见昆弟宗人,复为言之。后岁余,果败。东海莫不贤智其母。
王温舒为河内太守。先为广平都尉时,皆知河内豪奸之家。及往,以九月至,令郡具私马五十匹,为驿自河内至长安。设方略,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赃。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河内皆怪其奏,以为神速。尽十二月,郡中无犬吠之盗。温舒竟坐诛。
尹赏为长安令。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为弹丸,作赤、白、黑三色,而共探取之。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其党与有为吏及他人所杀者,则主其丧事。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枹鼓不绝。枹,击鼓椎也,音孚。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深方各数丈,致令辟为郭,致,谓积累也。令辟,砖也。郭,谓四周之内也。致,读如本字,又音缀。令音零。辟音避历反。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五家为伍。伍人者,各其同伍之人也。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恶子,不承父母教命者。
译进去探视他们的宾客和兄弟也有二百多人。义纵一律逮捕审讯,说"这是替死罪犯人开脱"。也就是一律都加以逮捕。等到给这些所谓开脱死罪的人定罪,全部处死了他们。这一天,共报告杀了四百多人。上奏请求批准后就论罪处死。郡中的人虽不寒冷却战栗恐惧。义纵最终因罪被诛杀。
严延年担任河南太守,他治理郡务专门致力于打压摧折豪强势力,扶助贫弱百姓。贫弱之人即使触犯法律,他也曲解法律条文让他们脱罪;那些欺压小民的豪强,他就用法律条文陷他们入罪。(这里"内之"就是修饰文辞把他们定成罪。)众人认为应当处死的人,他有时一下子就放了;众人认为应当活命的人,他却用诡诈的手段杀掉。("诡"是违背常理而杀人。)官吏百姓没人能揣测他心思的深浅,都战战兢兢不敢触犯禁令。核查他判的案子,全都文辞周密到无法翻案。("致"是极其严密的意思,是说他的文书案卷严整周密。"反"读作"幡"。)对忠诚尽职的官吏,他厚待他们如同骨肉至亲,这些人都全心归附他,豁出性命也在所不惜,因此他治下没有隐瞒的实情。然而他嫉恶如仇过了头,被他中伤的人很多,他尤其擅长编造刑狱文书,精通史书典故,想要处死的人,判词都亲手写成,就连主簿等亲信下属都无从知晓。奏报批准处死,办事迅疾如神。冬天,他把下属各县的囚犯都押送到郡府,集中在一起论罪处死。血流数里,河南人称他为"屠伯"。他最终因施政残暴无道,被判处弃市之刑。当初,严延年的母亲从东海郡来,到了洛阳,正好赶上处决囚犯的公文批复下达。("奏报"是指行刑的批文。)母亲大为震惊,就留在都亭,不肯进入官府。严延年出来到都亭拜见母亲,母亲关上门不见他。严延年摘下官帽在门下叩头,过了很久,母亲才见他,趁机责备严延年说:"你有幸得以担任郡守,独自治理千里之地,没听说你施行仁爱教化,用以保全安抚百姓,反而依仗刑罚,大肆杀人("顾"是反而的意思,"乘"是依仗的意思),想以此树立威严,这哪里是做百姓父母官的用意呢!天理神明,人不可以独自任意杀戮。(这是说滥杀人多的人,自己也要遭到报应而死。)我没想到年老了还要看见壮年的儿子遭受刑戮。(这是说本来没料到会是这样。)你走吧!我要离开你回到东边老家去,为你打扫墓地罢了。"(这是说要等他的尸首运回来。)说完就离开了。回到郡中后,见了兄弟同宗族的人,又把这番话讲给他们听。一年多以后,严延年果然获罪败亡。东海郡的人无不称赞他母亲贤明有智慧。
王温舒担任河内太守。他先前担任广平都尉时,就已摸清河内郡豪强奸猾人家的底细。等他到任后,在九月抵达,命令郡里备好私马五十匹,设立从河内到长安的驿站传递系统。他设下计谋,逮捕郡中的豪强狡猾之徒,相互牵连治罪的有一千多家。他上书请求,罪大的灭族,罪小的处死,家产全部没收用以偿还所欠的赃款。奏章送出不到两天,就得到批准,案件判决上报,杀得血流十几里。河内的人都对他办案的速度感到惊讶,认为神速。到十二月为止,郡中竟没有盗贼骚扰、连狗都不叫。王温舒最终也因罪被诛杀。
尹赏担任长安令。长安城中奸猾之徒渐渐增多,里巷中的少年成群结伙杀害官吏,收受贿赂替人报仇,他们相互约定摸取弹丸决定行动——制作红、白、黑三种颜色的弹丸,共同摸取。摸到红色弹丸的就去砍杀武官,摸到黑色的就去砍杀文官,摸到白色的就负责办理丧事;他们的同党中如果有被官吏或别人杀死的,就由摸到白丸的人主持丧事。城中每到傍晚尘土飞扬,抢劫过路行人,死伤者横陈道路,报警的鼓声不绝于耳。("枹"是敲鼓的槌子,音"孚"。)尹赏凭三辅地区考核优等被选任为长安令,获得了可以便宜行事的特权。尹赏到任后,整修长安监狱,挖地几丈深、方形,用砖砌成外墙("致"是堆积的意思,"令辟"是砖,"郭"是指四周之内。"致"按本字读,又音"缀","令"音"零","辟"音"避历反"),用大石头盖住洞口,起名叫
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凶服,危险之服也。铠,甲也。扞,臂衣也。籍记,为名籍以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上荫,下嗣。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置,放也。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瘗,埋也。旧亭传于四角面百步筑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出,高丈余,有大板贯柱四出,名曰桓表。县所治夹两边各一桓。陈、宋之俗言桓声如和,今犹谓之和表。即华表。楬着其姓名,楬,杙也。椓杙于瘗处而书死者名也。楬音竭,杙音弋,字并从木。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发取其尸。
王莽居摄,翟义、刘信起兵,莽讨败之,夷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其后陈良、终带叛入匈奴,莽求得,行焚如之刑,烧杀之。及天下兵起,董忠反,莽败之。莽令剉忠,收其家族,以醇酰毒药、尺白刃、丛棘埋之。
梁元帝即位于江陵。帝素苛刻,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司请皆释之,以充战士。帝不许,并令棒杀之。事未行,而城陷。
后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十一年六月,诛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姻亲,尽夷其族。初,崔浩修国史,标立石铭,刊国记。浩本书事备而不典,既刊在衢路,往来行者以为言,事遂闻发。浩及秘书郎吏以下数百人尽死。浩之将诛也,幽絷,置之槛内,送于平城南,使卫士数十人溲疏有反其上,呼声嗷嗷,闻于行路。自宰司之被害,未有如浩之甚。
文成帝太安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人多因酒致酗讼,或议王政,故一切禁之,酿、酤、饮斩,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闲,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穷理,有司苦加讯测,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秦州刺史于洛侯为政,贪酷安忍。部人当炽夺人吕胜胫缠一具,洛侯辄鞭当炽一百,截其右腕。又王陇客刺杀王羌奴、王愈二人,依律罪死而已。洛侯生拔陇客舌,刺其本,并刺胸腹二十余疮。陇客不堪苦痛,随刀战动,乃立四柱,磔其手足,命将绝,始斩其首,支解四体,分悬道路。见之者无不伤楚叹愕,合州惊震,人怀怨愤。又王元寿等一时反叛。有司纠劾。孝文帝诏使者于州常刑人处宣告兵人,然后斩洛侯以谢百姓。
北齐文宣帝自六年之后,遂以功业自矜,酷暴昏狂,任情喜怒。
译"虎穴"。于是他部署户曹掾史,联合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伍人"就是各自同伍的人),一起搜查登记长安城中轻浮浪荡、品行恶劣的少年("恶子"是指不听父母教导的人),没有正当商籍却从事经商买卖、身着华丽或危险服装、佩带铠甲兵器的人("凶服"是危险的服装,"铠"是铠甲,"扞"是护臂),一律登记造册,共抓到几百人。尹赏一天早晨召集长安的官吏,动用几百辆车,分头出动逮捕,都以"通行饮食、庇护"罪名给他们定罪(上面窝藏、下面收留的都是群盗)。尹赏亲自审阅,十个人中放掉一个,其余的都依次投入虎穴中,一百人一批,用大石盖住洞口。过几天打开查看一次,见尸体都相互枕藉而死,就用车抬出去,埋在寺庙大门前华表的东边("瘗"是埋葬的意思;旧时驿亭在四角向外一百步筑起方形土台,上面建屋,屋上有柱子伸出,高一丈多,有大木板贯穿柱子四面伸出,名叫"桓表",即华表。县衙所在之处两边各立一根表柱。陈、宋一带的方言把"桓"读成"和",所以现在还称之为"和表",就是华表),再插上木牌写明死者姓名("楬"是木橛,插木橛在埋葬处并写上死者姓名,"楬"音"竭","杙"音"弋",二字都从木部)。一百天后,才让死者家属各自去挖取尸体。
王莽摄政时,翟义、刘信起兵反抗,王莽讨伐并打败了他们,夷灭三族,甚至诛杀到后代子孙,全部葬于同一个坑中,用带刺的荆棘和五种毒物一并埋葬。此后陈良、终带反叛投奔匈奴,王莽把他们抓获,施以焚烧之刑,把他们烧死了。等到天下起兵反抗,董忠也起兵反叛,王莽打败了他。王莽命令把董忠剁碎,收捕他全家族人,用醇厚的醋和毒药、锋利的白刃,与荆棘一起埋葬他们。
梁元帝在江陵即位。梁元帝生性苛刻严酷,等到西魏(周)军队攻来时,狱中死囚将近数千人,有关部门请求把他们全部释放出来充当战士。梁元帝不答应,反而下令将他们全部用棒打死。此事还没实施,江陵城就已经沦陷了。
后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十一年六月,诛杀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论远近亲疏,以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都是崔浩的姻亲,全部被夷灭宗族。当初,崔浩编修国史,树立石碑铭文,刻录国史。崔浩原本记事详备但不合体例,加上刻在通衢大道上,来往的行人对此议论纷纷,事情于是被揭发出来。崔浩以及秘书郎吏以下几百人全部处死。崔浩将被处死时,被囚禁捆绑,关在囚车中,押送到平城南边,让几十名卫士向他撒尿,他嗷嗷惨呼的声音,路上的人都能听到。自从有宰相被诛杀以来,还没有像崔浩这样惨烈的。
文成帝太安四年,开始设立禁酒令。当时,连年谷物丰收,士人多因饮酒而引发酗酒斗讼之事,或议论朝政,所以一律加以禁止,酿酒、卖酒、饮酒都要处斩,遇到吉凶婚丧的场合,则规定有开禁的期限。又增设了内外候官,暗中侦察各官署、京外各州镇,甚至有人穿便服混杂在官府中,以查访百官的过失。他们所追查审理的案件,有关部门苦苦拷问逼供,因而多有相互诬陷牵连的,动辄以不敬之罪弹劾。各官署官员贪赃二丈以上的,都要处斩。又增补法律七十九章,其中灭门之罪十三条,处死刑三十五条,处刑罚六十二条。
秦州刺史于洛侯处理政务,贪婪残暴、狠毒冷酷。属民当炽夺取他人的绑腿一副,于洛侯竟鞭打当炽一百下,并砍断他的右手腕。又有王陇客刺杀了王羌奴、王愈二人,依照法律本应判处死刑罢了。于洛侯却活生生拔出王陇客的舌头,从舌根刺穿,又在他胸腹上刺了二十多处伤口。王陇客忍受不了这种痛苦,随着刀刺不停地颤抖挣扎,于洛侯便竖起四根木柱,把他的手脚绑在上面车裂,命快断气时,才砍下他的头颅,肢解他的四肢,分别悬挂在道路上示众。见到的人无不悲痛惊愕,全州震惊,人人怀恨愤怒。后来王元寿等人一时反叛。有关部门弹劾于洛侯。孝文帝下诏派使者在于洛侯平常施刑的地方向士兵百姓宣告罪状,然后斩杀于洛侯以向百姓谢罪。
北齐文宣帝从在位第六年之后,就因功业而自负骄
为大镬、长锯、剉、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噉,以逞其意。时杨遵彦秉政,乃命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令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以为欢。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拱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后周宣帝性残忍暴虐,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其后,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否塞,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又作礔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百二十;云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名曰「天杖」。帝既酣饮过度,有下士杨文佑因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命中士皇甫猛歌,猛又讽谏,郑译又奏之,又赐猛杖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捶楚,上下愁恐焉。
隋文帝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内外,小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令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理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处,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于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委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廷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僚之不谏者。开皇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后盗边粮者,一斗以上皆死,家口没官。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
译矜,变得残暴昏庸狂乱,任意随心所欲地发怒或高兴。他制作大锅、长锯、铡刀、石臼等刑具,一并陈列在庭院中,只要心中不快,就亲手将人屠杀肢解,有时命令左右侍从把人剁成肉块吃掉,以此来发泄快意。当时杨遵彦执掌朝政,于是命令法司预先定好死罪囚犯,安置在仪仗侍卫之中,皇帝想要杀人时,就抓来执行命令,称为"供御囚"。如果经过三个月没有被杀掉,就免除他的死罪。文宣帝曾经巡幸金凤台,接受佛教戒律,却召来许多死囚,用竹席编成翅膀,命令他们从台上飞下来,称之为"放生",坠落的人都摔死了,文宣帝以此为乐。当时有关部门审理案件,也都施用严酷的刑法,审讯囚犯时用车辐条、拱形木杖,夹手指、压脚踝,又让人站在烧红的犁头上,或让人用手臂穿过烧红的车轴,囚犯忍受不了这种痛苦,都被逼虚假认罪。
后周宣帝生性残忍暴虐,早在做太子时,就厌恶他的叔父齐王宇文宪以及王轨、宇文孝伯等人。等到即位后,就先把这些人诛杀了。因此朝廷内外人心不安,人人都怀有危惧之心。此后,宣帝荒淫日益严重,讨厌听到自己的过失,随意诛杀无度,疏远排斥大臣。又多次施行大赦,导致作恶的人都轻视触犯刑法,政令因此不通畅,臣下无所适从。于是又扩充刑书要制,把法律定得更加严酷,称之为"刑经圣制"。担任宿卫的官员,一天不当值,罪至除名。逃亡的人一律处死,而且家属籍没为奴。上书写错字的人,也要治罪。又制作了礔车,用来威吓妇女。他判决人的罪行,说"给杖"的,就是打一百二十下;说"多打"的,就是打二百四十下,名叫"天杖"。宣帝饮酒过度沉溺,有个下士杨文佑趁机唱歌道:"早晨也喝醉,傍晚也喝醉。天天总是醉,政事日渐荒废。"郑译把这首歌奏报给宣帝,宣帝大怒,下令赐杖二百四十下,把他打死了。后来又命令中士皇甫猛唱歌,皇甫猛又用歌声委婉劝谏,郑译又把此事奏报,宣帝又赐给皇甫猛杖一百二十下。当时上自公卿,内至妃嫔皇后,都遭受过杖打,上上下下人人忧愁恐惧。
隋文帝生性猜忌,向来不喜欢学问,凭借智谋权术登上皇位后,就以通晓法律条文自负,对臣下明察秋毫。他常常派身边亲信暗中侦察朝廷内外,一有小的过失,就治以重罪。他又担忧令史官员贪赃枉法,就暗中派人用钱财布帛去贿赂他们,一旦有人接受贿赂,立即处斩。他常常在殿廷上打人,一天之中,有时要打三四次。他曾经因发怒责问执事的人挥杖打得不够重,就立即下令把执事的人斩了。开皇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理书侍御史柳彧等人进谏,认为朝堂不是杀人的地方,殿廷也不是处罚人的场所。隋文帝不接受。高颎等人于是都到朝堂请罪,说:"陛下抚育万民,致力于革除弊病,但百姓无知,触犯法令的人不断出现,导致陛下处罚过于严厉。这都是我们这些臣子未能有所裨益,请求让我们自行引退,以给贤能的人让路。"隋文帝于是回头对领左右都督田元说:"我用的杖重吗?"田元说:"重。"隋文帝问详情,田元举起手比划说:"陛下的杖粗如手指,打人三十下,相当于平常杖刑打几百下,所以很多人被打死。"隋文帝听后不高兴,就下令撤去殿内的杖具,以后要施行责罚,都交给相关部门去处理。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说,皇帝宠信高颎过分了,隋文帝大怒,命令杖打他,但殿内已经没有杖了,就用马鞭把他鞭打致死。从此殿内又重新设置了杖具。没过多久,隋文帝又大怒,再次在殿廷上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坚持劝谏,隋文帝不听从,最终还是在殿廷上执行了处决。事后隋文帝也很快后悔,安抚慰问冯基,同时对没有进谏的其他官员感到愤怒。开皇十六年,有关部门奏报合川仓的粮食短缺七千石,隋文帝命令斛律孝卿审理此事,认为是主管官员偷窃。又命令斛律孝卿骑快马赶去把他斩首,并把他的家人没收为奴婢,卖掉粮食来填补亏空。此后偷盗边境粮食的人,一斗以上的都处死,家属没收入官。开皇十七年,隋文帝又下诏说,因为各地官吏之间互不敬畏忌惮,大多放纵自己,致使政务难以推行。各种
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又定盗一钱弃市法,闻见不告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实时行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邪?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帝猜忌益甚,臣僚用法尤峻。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臣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师以私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亲临斩决。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常,不复依准科条。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毡上樗蒲,旋以白帝,皆于西市棒杀,而搒捶陈延,殆至于毙。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衙奏狱,能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按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能附杨素,每于涂中接候,而以囚名目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涂中呼枉,仰天而哭。
炀帝大业中,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穷人无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擅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脔噉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贝州刺史厍狄士文至州,发擿奸隐,长吏尺布斗粟之赃,无所宽贷。得千余人而奏之,悉配防岭南,亲戚相送,哭泣之声遍于州境。至岭南,遇瘴疠死者十八九,于是父母妻子唯哭士文。士文闻之,令人捕捉,捶挝盈前,而哭者弥甚。有京兆韦焜为贝州司马,河东赵达为清河令,二人并苛刻,唯长史有惠政。时人为之语曰:「刺史罗剎暴,司马蝮蛇瞋,长史含笑判,清河生吃人。
译失职行为,虽然已有法律条文规定,但有的依照法律定罪过轻,按情理衡量却应该从重,如果不立即定罪处罚,就无法起到惩戒肃正的作用。因此各官署所属官员,如果有过失犯罪,允许在法律规定之外酌情决定杖刑。于是上下官吏相互驱使,接连不断地施行杖刑,把残暴当作有才干,把守法当作懦弱。这个时期,隋文帝内心常常崇尚严酷急切,而奸邪之事却屡禁不止。他又制定了盗窃一钱就要处以弃市死刑的法律,凡是听到或看见盗窃行为却不举报的人,也要判处死刑。从此以后,出现了四人合伙偷一根椽子、三人一起偷一个瓜的案例,事情一经发觉立即执行处决。有几个人挟持一名办案的官员对他说:"我们难道是贪图钱财的人吗?我们只是被冤枉的人罢了。你替我们上奏皇上,自古以来,治理国家制定法律,从来没有偷一文钱就要处死的先例。你如果不替我们上奏,我们再来的时候,你就性命难保了。"隋文帝听说这件事后,就停止了盗取一钱处以弃市死刑的法令。隋文帝曾经发怒,在六月用棒打死了人。大理少卿赵绰坚持劝谏说:"夏季六月,正是天地万物生长的季节,不应当在这个时候杀人。"隋文帝回答说:"六月虽说是万物生长的时节,但这个时候也一定会有雷霆之震。上天在盛夏炎热的时候也震怒发威,我顺应天道行事,有什么不可以的?"于是还是把人杀了。隋文帝的猜忌心更加严重,臣下执法也更加严酷。有位御史因为在元旦那天没有弹劾佩剑不整齐的武官,有人把这事禀告给隋文帝,隋文帝对那位御史说:"你身为御史,怎么能随意放纵不加约束?"下令把他杀了。谏议大夫毛思祖为此进谏,也被杀了。左领军府长史因为考核不公平,将作寺丞因为督办麦收迟缓,武库令因为衙署庭院荒芜,独孤师因为私自接受外藩宾客的鹦鹉,隋文帝察知后,都亲自下令将他们处斩。仁寿年间,用法更加严酷,隋文帝本来就喜怒无常,也不再依据法律条文行事。当时杨素正受到重用,杨素又生性骄横,公卿大臣都吓得战栗,不敢开口说话。杨素与鸿胪少卿陈延有嫌隙,因蕃客馆庭院里有马粪,以及仆人在毡毯上赌博,就趁机报告给隋文帝,都在西市用棒打死,并且拷打陈延,几乎把他打死。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人,生性喜欢罗织罪名,每次跟随文帝审理案件,都能顺应皇帝的心意。隋文帝十分高兴,都让他们在殿廷上享受三品官员的供奉待遇。每逢有皇帝下令查办的案子,就专门派他们主持,只要看准皇帝不高兴,就用重罪判决,因此没有真正罪行而被处死的人无法计数。杨远又能巴结依附杨素,每次都在半路迎候,把囚犯的名单禀报给杨素,都按照杨素的意愿来定案情轻重。那些被判处死刑押赴刑场的人,没有不在路上喊冤、仰天痛哭的。
隋炀帝大业年间,对外征讨四方夷族,对内穷奢极欲,兵役连年不断,赋税征敛日益繁重。穷苦百姓无处申诉,就聚集起来做了盗贼。隋炀帝于是又制定严酷的刑法,命令天下凡犯偷盗以上罪行的,不论轻重,不必等待上报,一律处斩。百姓因此相互聚集,攻打抢劫城池,用刑罚也无法禁止。隋炀帝因盗贼不能平息,就更加放纵滥用酷刑。大业九年,又下诏规定犯盗窃罪的要籍没其全家。从此各地盗贼大量兴起,郡县官员也各自擅自作威作福,随意生杀予夺。等到杨玄感谋反,隋炀帝诛杀了他,罪及九族。其中罪行特别严重的,处以车裂、砍头示众的刑罚,或者用车裂后还要射箭,命令公卿以下的官员把他的肉切碎吃掉。百姓怨声载道,天下大乱溃败。
贝州刺史厍狄士文到任后,专门揭发隐秘的奸邪之事,长官吏员即使只贪污一尺布一斗粮,也毫不宽恕。他查获了一千多人并上奏,把他们全部发配到岭南戍守,亲戚为他们送行,哭声传遍整个州境。到了岭南,遭遇瘴疠而死的十有八九,于是父母妻子只能为士文的这种做法哭泣哀号。厍狄士文听说后,派人把哭泣的人抓来,鞭打的人挤满面前,然而哭泣的人反而更多。当时京兆人韦焜任贝州司马,河东人赵达任清河令,这两个人都很苛刻,只有长史施行仁惠的政令。当时人们编了段话说:"刺史像
」士文竟坐免。
田式为襄州总管,专以立威为务,每视事于外,必盛气以待其下,官属股栗,无敢仰视。有犯禁者,虽至亲昵,无所容贷。其女婿京兆杜宁,自长安河之,式诫宁无出外。宁久之不得还,窃上楼瞻眺,以畅郁思。式知之,笞宁五十。其所使奴,尝诣式白事,有虫上其衣衿,挥袖拂去之。式以为慢己,立即棒杀之。或僚吏奸赃,部内劫盗者,无问轻重,悉禁地牢中,寝处粪秽,令其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每赦书到州,式未暇省读,先召狱卒,杀重囚,然后宣示百姓。其刻暴如此,由是除名为百姓。
王文同为恒山郡守。有一人豪猾,每持长吏长短,前后守令咸惮之。文同下车,闻其名,召而数之。令左右刳木为大橛,埋之于庭,出尺余,四角各埋小橛。令其人踣心于木橛上,缚四支于小橛,以棒殴其背,应时溃烂。郡中大骇,吏人相视慑气。及炀帝征辽东,令文同巡察河北诸郡。文同见有沙门斋戒菜食者,以为妖妄,皆收系狱。至河闲,召诸郡官人,小有迟违者,辄覆面于地,棰杀之。有沙门相聚讲论,及长老共为佛会者数百人,文同以为结聚惑众,斩之。又悉裸僧尼,验有淫状非童男女者数千人,复将杀之。百姓号哭于路,诸郡惊骇,各奏其事。帝闻而大怒,遣使者达奚善意驰锁之,斩于河闲,以谢百姓。雠人剖其棺,脔其肉而噉之,斯须咸尽。
大唐武太后临朝,属徐敬业、越王贞等起兵,遂立威刑,以服天下,将移神器,渐引酷吏,务令深文。长寿年,有上书人言岭表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就按之,若得反状,便行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然后锻炼,曲成反状。仍更诬奏云:「诸道流人,咸有怨恨。若不推究,为变非遥。」太后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按鞫流人。光业诛九百余人,德寿诛七百人,其余少者不减数百人,亦有杂犯及远年流人枉及祸焉。
时周兴、来俊臣等,相次推究大狱。乃于都城丽景门内,新置推事使院,时人谓之「新开狱」。俊臣又与侍御史侯思止、王弘义、郭霸、李敬仁,评事康暐、卫遂忠等,招集告事者数百人,共为罗织,以陷良善。前后枉遭杀害者,不可胜数。又造告密罗织经一卷,其意旨皆网罗前人,织成反状。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以火圜绕炙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着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
译罗刹一样凶暴,司马像蝮蛇一样瞋怒,长史含着笑判案,清河令活生生吃人。"厍狄士文最终因罪被免职。
田式担任襄州总管,专门致力于树立自己的威严,每次在外面处理政务,一定摆出盛气凌人的架势对待下属,官员们都吓得战栗,没有人敢抬头看他。有触犯他禁令的人,即便是他最亲近的人,也决不宽恕。他的女婿京兆人杜宁,从长安来看望他,田式告诫杜宁不要外出。杜宁很久没能回去,就偷偷登上楼台眺望远方,来舒解胸中郁闷的心情。田式知道后,鞭打了杜宁五十下。他所使唤的一个奴仆,曾经到田式那里禀报事情,衣领上爬上一只虫子,那奴仆挥袖把虫子拂掉。田式认为这是对自己的怠慢,立即命人用棒打死了他。有的僚属官吏贪污受贿,或郡内有人抢劫盗窃,不论罪行轻重,全部关在地牢里,让他们睡在污秽粪土之中,使他们受尽苦楚折磨,除非死了,否则终究不能放出来。每次朝廷的赦免文书送到州里,田式来不及先看,就先召来狱卒,把重罪囚犯杀掉,然后才向百姓宣布赦令。他就是这样苛刻残暴,因此被革职为民。
王文同担任恒山郡守。有一个人为人豪横狡猾,常常抓住地方长官的短处要挟,前后几任郡守县令都很惧怕他。王文同到任后,听说了他的名声,就把他召来责问。命左右砍削木头做成大木桩,埋在庭院中,露出地面一尺多,四角又各埋了小木桩。命那人俯身趴在大木桩上,把四肢绑在小木桩上,用棒打他的背,随即皮肉溃烂。郡中人都大为震惊,官吏百姓相互看着都吓得屏住呼吸。等到隋炀帝征讨辽东时,命王文同巡察河北各郡。王文同看见有僧人斋戒吃素,就认为是妖言惑众,把他们都逮捕入狱。到了河间,召来各郡的官员,只要稍有迟到或违规的,就把他们脸朝地摔倒在地上,用棒打死。有僧人聚集讲经论道,以及年长的僧人共同举行佛教法会的有几百人,王文同认为这是聚众惑乱百姓,把他们都斩了。他又把所有僧尼都剥光衣服检查,验出有淫乱迹象、不是童男童女的有几千人,又要把他们杀掉。百姓在路上号哭,各郡都震惊恐慌,纷纷把这件事上奏朝廷。隋炀帝听说后大怒,派使者达奚善意迅速前去将王文同锁拿,在河间将他斩首,用以向百姓谢罪。他的仇人剖开他的棺材,把他的肉切碎吃掉,一会儿就吃光了。
大唐武太后临朝执政时,恰逢徐敬业、越王李贞等人起兵反抗,于是她树立起酷烈的刑罚,以此使天下臣服,将要夺取皇位,逐渐引用酷吏,务必让法律条文严苛细密。长寿年间,有人上书说岭南流放的人中有阴谋叛逆的,于是朝廷派司刑评事万国俊前往查办此事,如果查得谋反的实情,就地斩杀。万国俊到了广州,把流放的人全部召来,把他们聚集到河湾处,依次加以杀戮,三百多人一时之间全部丧命。然后再罗织罪证,编造成谋反的事实。他还继续诬告上奏说:"各道的流放人员,都心怀怨恨。如果不加以追究,发生变乱指日可待。"武太后又命令代理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人,分别前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审理查办流放的人。刘光业诛杀了九百多人,王德寿诛杀了七百人,其余的人杀的最少的也不下几百人,其中也有一些是被牵连的杂犯以及流放多年的人无辜遭殃。
当时周兴、来俊臣等人,接连追查审理大案。就在都城丽景门内,新设置了推事使院,当时人们称之为"新开狱"。来俊臣又与侍御史侯思止、王弘义、郭霸、李敬仁,评事康暐、卫遂忠等人,招募纠集告密的人几百人,一起罗织罪名,陷害善良的人。前前后后被冤枉杀害的人,不计其数。他又编写了《告密罗织经》一卷,其用意都是要网罗陷害他人,编织成谋反的罪状。来俊臣每次审讯囚犯,不论罪行轻重,多用醋灌鼻子。把人囚禁在地牢中,有时把人装在瓮里,用火围绕着炙烤,同时断绝他们的粮食供应,甚至有人抽取衣服里的棉絮来吃。他又制作大枷,共有十种名号:一叫"定百脉",二叫"喘不得",三叫"突地吼",四叫"着即承",五叫"失魂胆",六叫"实同反",七叫"反是实",八叫"死猪愁",九叫"求即死",十叫"求破家"。他又让囚犯睡在粪便污秽之中,用
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有制书宽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囚,然后宣示。自是海内凶惧,道路侧目。
天授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贞以来俊臣等用法严酷,上疏曰:「臣闻陈平事汉祖,谋疏楚君臣,乃用黄金五万斤,行反闲之术。项王果疑臣下,陈平反闲遂行。今告事纷纭,虚多实少,当有凶慝。焉知必无陈平,先谋疏陛下君臣,后谋良善?陛下昨语臣云:『我比来已作此意。』便是愚臣管测,先天而天不违。至如罗织之徒,即疏闲之渐。陈平反闲,其远乎哉?王制曰:『凡制刑决狱,以成告于正,正听之,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与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又告于王,王三宥之,然后制刑。』臣窃见比日狱官一单车使推讫,万事即定,法家随断,轻重不推,或有临时便决,不待闻奏。此权由臣下,非审慎之法,傥有冤滥,何由可知?况乎九品之官,专命推覆,操杀生之柄,窃人主之威,按覆既不在秋官,省审复不由门下,事非可久,物情骇惧。老子云:『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今若假此威权,便是窥国家利器也,不可不慎。」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曰:「臣闻之,圣人出,必有驱除,盖天人之符,应休命也。日者东南微孽,敢谋乱常,陛下顺天行诛,罪恶咸服,岂非上天意欲彰陛下神武之功哉!而执事者不察天心,以为人意,恶其首乱倡祸,法合诛屠,将息奸原,穷其党与,遂使陛下大开诏狱,重设严刑,冀以惩刱,劝于天下,大或流血,小御魑魅。今朝廷惶惶,莫能自固,海内倾听,以相惊恐。愚臣昧焉,窃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顷年以来,伏见诸方告密,囚累百千辈。大抵所告,以扬州为名,及其穷竟,百无一实。遂使奸臣之党,快意相雠,睚眦之嫌,则称有密,一人被讼,百人满狱,使者推捕,冠盖如市。咸谓陛下爱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莫知宁所。伏愿念之,即天下幸甚。」京兆府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曰:「臣闻书有五听之道,虑失实情也;令着三覆之奏,恐致虚枉也。比见有敕,勘当反逆,命使者得实便决杀。人命至重,不可再生,倘万分之中有一不实,欲诉无路,怀枉谁明,饮恨吞声,赤族从戮,岂不痛哉!此不足肃奸逆而明刑典,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臣愿绝此处分,依法覆奏,则死者甘伏,知泣辜之恩;生人欢悦,见详刑之意。」
圣历元年,武太后谓侍臣曰:「往者来俊臣等推按刑狱,朝臣递相牵引,咸承反逆。中闲疑有枉滥,更遣近臣就狱亲问,皆得手状,承引不虚。近日俊臣死后,更无闻有反者,然则以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者邪?
译尽各种手段折磨他们。有时朝廷下达宽恕囚徒的诏书,来俊臣必定先派狱卒把重罪囚犯全部杀掉,然后才宣读诏书。从此天下人都感到凶险恐惧,路上的人都不敢正眼相视。
天授二年正月,御史中丞、代理大夫事李嗣真因为来俊臣等人执法严酷,上疏说:"我听说陈平侍奉汉高祖,谋划离间楚国君臣,就用黄金五万斤,施行反间之计。项羽果然怀疑他的臣下,陈平的反间计于是得逞。如今告发案件纷纷扰扰,虚假的多,真实的少,恐怕其中有奸邪之人。怎么知道一定没有像陈平那样的人,先谋划离间陛下的君臣关系,然后再谋害善良之人呢?陛下昨天对我说:'我近来已经有这个想法了。'这正是我这个愚臣所推测揣度的,先于天意而与天意不谋而合。至于那些罗织罪名的人,正是离间的先兆。陈平的反间之计,难道离我们很远吗?《王制》上说:'凡是制定刑罚判决案件,要先交给正官审断,正官审理后,把判决结果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在棘木之下审理,与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一起把判决结果报告给君王,君王命三公一起参与审理,三公审理完毕后再报告给君王,君王三次宽恕考虑之后,才最终确定刑罚。'我私下看到近来审理案件的官员一个人乘一辆车就把案子审完了,各种事情立刻就定了下来,执法的官员随意断案,也不推究轻重,有的甚至当场就判决,不等上报朝廷。这种权力掌握在臣下手中,不是审慎用法的做法,倘若有冤枉滥判的情况,又怎么能够知道呢?何况九品的小官,专断处理重大案件,掌握生杀大权,窃取君主的威严,案件的核查既不通过刑部,审核复查又不经过门下省,这种情况不能长久下去,会让人心惶惶不安。老子说:'国家的利器,不可以随便给人看。'如今如果借给他们这样的权力,就等于是让人窥视国家的利器,不能不谨慎啊。"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说:"我听说,圣人出世,必定会有除旧布新的征兆,这是天意与人事相应、顺应美好天命的表现。前些日子东南方稍有叛乱苗头,竟敢图谋扰乱常道,陛下顺应天意加以诛杀,罪恶之人都已伏法,这难道不是上天想借此彰显陛下神武的功业吗!但是执行政务的人不体察天意,却按自己的心思行事,痛恨叛乱者首倡祸乱,认为依法应当诛杀,为了斩草除根、追究余党,就使陛下大开告密治罪之门,重新设立严酷的刑法,希望以此惩戒创立法度,劝诫天下人,说是要用大的举措来止住流血、用小的举措来防范鬼魅。如今朝廷人心惶惶,无法自安,天下人都倾耳相听,相互惊惧不安。愚臣愚昧,私下担心这不是五帝三王讨伐罪人、抚慰百姓的本意啊。近年以来,我看到各地告密案件不断,被囚禁的人累计成百上千。大抵这些告发的案件,大多以扬州(徐敬业)叛乱为名,等到彻底追究,百个当中没有一个是真实的。于是使得奸邪之人的党羽,趁机快意报复仇怨,只要有睚眦之怨,就声称有密告,一人被诉讼,就有上百人被牵连入狱,使者前去追捕,车马冠盖络绎不绝如同集市。人们都说陛下爱一人却祸害百人,天下人惶恐不安,不知道该到哪里去求得安宁。恳请陛下深思此事,那么天下就非常幸运了。"京兆府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说:"我听说《尚书》有五听的审案之道,是担心失掉案件的真实情况;法令规定要三次复核上奏,是担心造成冤枉不实的判决。近来看到有敕令,勘察谋反叛逆之事,命令使者一旦查得实情就立即处决。人命关天,不能失而复得,倘若万分之一的情况中有一处不实,想要申诉却无处可诉,含冤受屈却无人能明察,只能忍气吞声,全族遭到诛戮,这难道不令人痛心吗!这样做不但不足以肃清奸邪叛逆、彰明刑法典章,反而恰恰会助长威权滥用、使人心生疑惧。我希望废止这种处置方式,依照法律进行复奏审核,那么被处死的人也能甘心信服,感念圣上明察冤情的恩德;活着的人也会心生欢悦,看到陛下审慎用刑的用意。"
圣历元年,武太后对身边的大臣说:"以前来俊臣等人推究审理刑狱案件,朝中大臣相互牵连告发,都承认了谋反的罪名。当中我怀疑有冤枉不实之处,又派亲近的大臣到狱中亲自审问
」夏官侍郎姚元崇对曰:「比破家者,皆是枉错自诬,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于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自保,何敢动摇?今日以后,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者。乞陛下得告状收掌,不须推问。」太后大悦曰:「以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太后颇悟。于是监察御史魏靖上疏曰:「来俊臣身处极法,以其罗织良善。臣闻郭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遽亡。霍献可临终,膝拳于顶;李敬仁将死,舌至于脐。皆众鬼满庭,群妖横道,唯征集应,若响随声。备在人传,不为虚说。伯有昼见,殆无以过。此亦罗织之一据也。倘使平反者数人,众共详覆来俊臣等所推大狱,庶邓艾获申于今日,孝妇不滥于昔时,恩涣一流,天下幸甚。」于是制缘来俊臣、丘神绩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没者,令三司重检勘,有冤滥者,并皆雪免矣。
中宗神龙元年制:「以丘神绩、来子珣、周兴、万国俊、来俊臣、鱼承晔、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弘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鲍思恭等,自垂拱以来,多枉滥杀人者,所有官爵,并令追夺。」于是天下称庆。
开元格
周朝酷吏来子珣、京兆府万年县。万国俊、荆州江陵县。王弘义、冀州。侯思止、京兆府。郭霸、舒州同安县。焦仁亶、蒲州河东县。张知默、河南府缑氏县。李敬仁、河南府河南县。唐奉一、齐州金节县。来俊臣、周兴、丘神绩、索元礼、曹仁悊、王景昭、裴籍、李秦授、刘光业、王德寿、屈贞筠、鲍思恭、刘景阳、王处贞。以上检州贯未获及。
右二十三人,残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状尤重,身在者宜长流岭南远处。纵身没,子孙亦不许仕宦。
陈嘉言、河南府河南县。鱼承晔、京兆府栎阳县。皇甫文备、河南府缑氏县。傅游艺。
右四人,残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状稍轻,身在者宜配岭南。纵身没,子孙亦不许近任。
敕依前件
开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通典州郡典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一 州郡一
州郡序 序目上
州郡序
天下之立国宰物尚矣,其画野分疆之制,自五帝始焉。道德远覃,四夷从化,即人为治,不求其欲,斯盖羁縻而已,宁论封域之广狭乎!尧舜地不过数千里,东渐于海
译,得到的都是亲笔供状,供认牵连之事并非虚假。近来来俊臣死后,就再也没听说有谋反的人了,那么以前被处死的人,难道没有蒙冤受屈的吗?"夏官侍郎姚元崇回答说:"近来那些破家灭门的人,都是被冤枉屈打成招、自我诬陷的,告发的人以此作为自己的功劳,天下人称这种做法为'罗织',比汉代的党锢之祸还要严重。陛下命令身边亲近的大臣到狱中审问,那些亲近大臣自身也难以自保,怎么敢有所动摇改变呢?从今以后,我愿以自身以及全家一百口人的性命担保,现在朝廷内外的官员没有一个是真正谋反的。请求陛下把以前的告发状纸收存起来,不必再加以追究审问。"武太后听后非常高兴,说:"以前的宰相都顺从促成了这些冤案,使我陷入滥施酷刑的君主的境地。"武太后颇有所醒悟。于是监察御史魏靖上疏说:"来俊臣本人已经被处以极刑,因为他罗织陷害善良的人。我听说郭霸自杀时还高声叫好,万国俊被鬼魂阻拦而突然暴毙。霍献可临死之时,膝盖蜷曲到头顶;李敬仁将死之时,舌头伸到肚脐。这些都是众多冤鬼充满庭院、各种妖异横陈道路的征兆,只是征验与呼应相符,如同回声随着声音一样应验。这些事情都记载在人们的传闻之中,并非虚妄之说。伯有白日显灵的传说,恐怕也没有超过这些的。这也是罗织构陷罪行的一个证据啊。倘若能够让几个人负责平反冤案,大家共同重新详细审核来俊臣等人所审理的重大案件,或许邓艾这样的冤案能在今日得到昭雪,孝妇这样的冤情不再像从前那样被冤枉,恩泽普施一方,那天下就非常幸运了。"于是朝廷下诏,凡是被来俊臣、丘神绩等人审理定罪而处死或籍没家产的人,命三司重新加以审查勘验,凡有冤枉滥判之处的,一并加以昭雪赦免。
中宗神龙元年颁布制书说:"丘神绩、来子珣、周兴、万国俊、来俊臣、鱼承晔、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弘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鲍思恭等人,自垂拱年间以来,大多滥杀无辜之人,他们所有的官职爵位,一并予以追夺。"于是天下人纷纷称贺。
**开元格**
周朝(武周)酷吏来子珣(京兆府万年县人)、万国俊(荆州江陵县人)、王弘义(冀州人)、侯思止(京兆府人)、郭霸(舒州同安县人)、焦仁亶(蒲州河东县人)、张知默(河南府缑氏县人)、李敬仁(河南府河南县人)、唐奉一(齐州金节县人)、来俊臣、周兴、丘神绩、索元礼、曹仁悊、王景昭、裴籍、李秦授、刘光业、王德寿、屈贞筠、鲍思恭、刘景阳、王处贞——以上这些人籍贯尚未查明的先记录在此。
以上二十三人,残害皇族宗支,狠毒陷害善良之人,罪行情节尤为严重,其中还活着的应当长期流放到岭南偏远之地。即使本人已经去世,其子孙后代也不许出仕做官。
陈嘉言(河南府河南县人)、鱼承晔(京兆府栎阳县人)、皇甫文备(河南府缑氏县人)、傅游艺——
以上四人,残害皇族宗支,狠毒陷害善良之人,情节相对较轻,其中还活着的应当发配到岭南。即使本人已经去世,其子孙后代也不许在朝廷附近任职。
敕令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开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通典》州郡典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一 州郡一
**州郡序 序目上**
**州郡序**
天下建立国家、治理万物由来已久,那种划定疆域、分设界限的制度,从五帝时代就开始了。当时道德教化广泛传播,四方夷族都归顺教化,依照百姓本来的样子来治理,不强求满足自己的欲望,这大概只是笼络维系而已,哪里还谈得上疆域范围的广狭呢!尧舜时代的疆土不过几千里,东边延伸到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