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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十二

第三节其它契字

史藏 · 志存记录 · 已译 · 第 202–210 段

中人詹子振

知见人同兄荣元

立卖契人黄荣周

(五)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契字人蔡士评,有承父遗下自宅填地起建茅屋一座,坐落沪尾街,土名崁仔脚,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路界,西至蔡家界,南至吴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白。并带厝盖、墙壁、门窗、户扇俱备,年配纳天后宫地基香灯银一钱正。今因乏银别置,甘愿出卖,先问房亲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王缄观出首承买,三面言定厝价三十六员正。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遂将茅屋搬空,交过买主王缄观掌管居住,或出税他人,不得阻挡。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日后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贴,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评承父遗下,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交加来历为碍;如有不明,评自出首抵挡,不甘买主之事。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茅屋连地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三十六员足讫,再照。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吴庆章

为中人何文清

立知见人男蔡品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字人蔡士评

(六)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光彩,有自己盖造瓦店一座二落,带店后空地一处,坐址在沙辘街中沟仔墘,东至朱项祥屋脚为界,西至店前车路为界,南至沟仔路为界,北至王朝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到陈基观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价花银八十六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彩随即搬出,前往别处居住,将店依契界址踏明,门窗、户扇、桁桷、瓦壁、地基空地随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每年配纳番通事地基租银三钱正。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彩子孙人等日后不得取赎,亦不敢言及增贴。保此店系彩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干,亦无上手历遗交加不明,以及重典他人财物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彩出手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银八十六员足讫,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为中人赖传生

谢士球

代笔人杨上彩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光彩

(七)

立给山批人林兴,今因向业主董给出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土名大桧溪奶笏仑庄,东至浅窝透上仑顶分水为界,西至小溪为界,南至小坑沟为界,北至无尾坑透上仑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佃人林兴愿送界内价银十员正,即日银付业主收讫;其山地、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付林兴前去掌管,起盖为业。自给批之后,栽种子孙永远执照,行。

业主。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日给。

(八)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遵示承买等事。据半线保北门外街民许苟美禀称:缘蒙示召买抄封械斗案犯国梁邑城北门外店地基一所,原估价银一两三钱零,美愿缴价承买,禀乞给照管业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苟美即将收执承管抄封国梁邑城北门外店地基一所,如有地棍出首阻挠,许即指禀赴县,以凭拘究。将来奉文增估,另饬补缴,毋违,须照。

计开:

抄封许国梁北门外店地基一所。

右照给许苟美准此。

嘉庆三年八月十九日给。

县行。

(九)

立杜绝卖屋宇人张芳连,前经向得张仕官承有店地一所,自架茅房屋宇一间,坐南向北,阔一丈六尺,包墙脚,东至庄五秀屋地为界,西至罗能招屋地为界,南至墙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回唐,尽问房叔人等俱各不愿承领,托中引就与叶提兄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断时屋宇价银一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其屋即交承买人居住为业。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连一力抵挡,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屋字一纸,并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到价银一十五元正足讫。

再批:每年要纳地租钱一百二十文,立批。

嘉庆二十二年八月日。

为中人卢金禄

在场见人刘秀福

庄主□□□

代笔人卢朝焕

立杜绝卖屋字人张芳连

(一○)

译中人詹子振。知见人、同胞兄长荣元。立卖契的人黄荣周。(五) 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契的人是蔡士评。他承继父亲遗下的自宅填地所建茅屋一座,坐落在沪尾街,土名崁仔脚,坐东向西。界址为:东至道路,西至蔡家界,南至吴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确。房屋附带屋盖、墙壁、门窗、户扇,均已齐备,每年向天后宫缴纳地基香灯银一钱整。现在因为缺银另置产业,甘愿出卖;先询问房亲,没人愿意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给王缄观,由王缄观出面承买。三方议定屋价三十六员整。当天由中人当面收足银钱;随即把茅屋搬空,交给买主王缄观管理居住,或出租给他人,不得阻挡。一经卖出永远断绝,寸土不留,日后子孙永远不得提出找补、赎回,也不得另有异议、滋生事端。保证这项产业是蔡士评承继父亲遗下的,与别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转挂或来历交涉不明等妨碍;如有不明之处,由蔡士评出面抵挡,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的交易,各不反悔,口说恐怕无凭,立杜卖茅屋连地契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由中人当面收过契内银三十六员,已全部收足,另行照明。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日。代笔人吴庆章。中人何文清。立知见人,男蔡品。立杜卖尽根茅屋连地契的人蔡士评。(六) 立杜卖尽根店契的人是杨光彩。他自己建造瓦店一座、两落,带店后空地一处,坐落在沙辘街中沟仔墘,东至朱项祥屋脚为界,西至店前车路为界,南至沟仔路为界,北至王朝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确。现在因为缺银另作置办,先询问房亲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陈基观出面承买。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按时价为花银八十六大员整。银钱当天由中人交收完毕;杨光彩随即搬出店铺,前往别处居住,并按契约界址把店铺踏勘清楚,连同门窗、户扇、桁桷、瓦壁、地基和空地一并交给买主居住、掌管,永远作为其产业,每年缴纳番通事地基租银三钱整。自此一卖永绝,所有纠葛永远断开,杨光彩及其子孙等日后不得赎回,也不得提出增贴。保证此店是杨光彩自己建造的产业,与房亲伯叔等人无关,也没有前手遗留、交涉不明或重复典押他人财物等妨碍;如有不明情形,由杨光彩出面全力抵挡,与出银买主无关。买卖双方自愿,彼此没有受到强迫,口说恐怕没有凭据,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由中人当面收过契内银八十六员,已全部收足,另行照明。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日。中人赖传生。谢士球。代笔人杨上彩。立杜卖尽根店契的人杨光彩。(七) 立给山批的人是林兴。现因他向业主董给承领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在土名大桧溪奶笏仑庄,东至浅窝通上仑顶分水为界,西至小溪为界,南至小坑沟为界,北至无尾坑通上仑顶为界,四至界址明确。现在佃户林兴愿意缴送界内价银十员整,当天银钱交给业主收讫;山地、厝地随即踏勘清楚界址,交给林兴前去掌管、建屋置业。从发给此批之后,所栽种的产业由子孙永远持有为凭,准此。业主。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发给。(八) 特调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胡,为遵照告示办理承买等事。根据半线保北门外街居民许苟美禀报:因为奉示召买被抄封的械斗案件犯人国梁在县城北门外的店基地一所,原估价银一两三钱有余,许苟美愿意缴价承买,呈请发给凭照管理产业等情。据此,应当发给凭照。现发给许苟美收执并管理被抄封的国梁县城北门外店基地一所;如有地棍出面阻挠,许苟美可以立即指名禀报到县,以便拘拿查究。将来如果奉文增加估价,另行命令补缴,不得违误,须依此照办。附列如下:抄封许国梁北门外店基地一所。以上凭照发给许苟美,准此办理。嘉庆三年八月十九日发给。县衙行文。(九) 立杜绝卖屋宇的人是张芳连。此前曾向张仕官承得店地一所,自己搭建茅屋一间,坐南向北,宽一丈六尺,包括墙脚在内;东至庄五秀屋地为界,西至罗能招屋地为界,南至墙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分明。现在因为要回唐,询问房叔等人都不愿承领,于是托中人引荐给叶提兄出面承买。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屋宇时价银一十五元整。当天银钱和契约一并交割完毕;房屋随即交给承买人居住使用。并无前手来历不明的情况;如有不明,由张芳连一力抵挡,日后不得再有异议、滋生事端。这是双方自愿,彼此没有受到强迫,口说恐怕无凭,合立杜卖屋契一纸,并附前手契一纸,共两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实际收足价银一十五元整。再批注:每年要缴纳地租钱一百二十文,特立此批。嘉庆二十二年八月日。中人卢金禄。在场见证人刘秀福。庄主□□□。代笔人卢朝焕。立杜绝卖屋契的人张芳连。(一 ○)

同立卖断杜尽根绝契字人鹿港堡街尾人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有建置瓦店二坎三落,并直头一间,楼三座,水井一口,上及厝盖,下及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水沟、砖石、瓦木俱全。其店坐东向西,坐落土名涂城尾新兴街,每年载地基税银三钱。经丈过横二丈,直九丈六尺,东至圳沟、西至街路,南至吴家店公壁,北至施家店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欠银要别置,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沛兴号王镇观,时三面言约议定卖出佛银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明白;其店听银主沛兴号王镇观前去管掌起盖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价值已敷,日后不敢言贴言赎,亦不敢生端异言。保此店厝系是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同置自己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不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关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新福兴号谢海观、柯尼观、柯他观、柯九观自己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是以合应同立卖尽根绝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地基契一纸,共四纸,付沛兴号王镇观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契系是公业,日后若有私借,宜认其房经手取讨,不干别房之事,再照。

嘉庆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场知见人苏梧观

作中保人吴锡

施懋功

柯他观

同立卖尽断根绝契字人新福德号谢海观

柯尼观

柯九观

执笔代书人柯多舍

(一一)

立杜卖园厝契人余妹,有承买过张阿尾竹园一所,坐落土名桃涧堡龟仑山仔顶东南社,内带茅瓦厝二座,水井一口,菜园苗埕一所,以及果子、杂物等项一概在内,年纳业主吴大租银二钱正。东至厝后竹围外路为界,西至厝前谢家埤墘为界,南至谢家埤墘为界,北至张家园墘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梁嘉瑨官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言议,出得时值佛面银三十二大元正。银、契即日交收足讫;其竹园及茅瓦屋宇、叶园、苗埕、水井、果子、树木等项,俱各踏明界址,交付梁嘉瑨官前去掌管耕种,重新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瓜葛,寸土无留,日后妹及房亲子侄人等不敢言找赎刁难生端。保此业系妹自置,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妹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园厝契字一纸,缴连上手老契及买契共八纸,合计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亲收过契内银三十二大员正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魏廷耀

为中人张韶秀

知见人李水生

立杜买园厝契人余妹

(一二)

立给薗埔地基人竹堑社番钱茂才,先年承父遗下阄分内应得有埔园地物业一处,坐落土名石岗仔庄坎面。其园东至坎唇范家毗连为界,西至兰壆背路为界,南至老路崎曲上横过路黄家毗连为界,北至园崁横过水坜口梁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原纳番业主地基租银二角正。今因乏银别创,叔侄商议,将此业出卖与人,先问社番人等不受,外托中送与汉人刘万乱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价佛银一十大员正,同中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则等情。其园地四至界内,寸土无留,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及子孙人等永不得找洗等情。其园地杂果物业,概行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耕种经营,永为己业。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给园埔地基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钱茂才同中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才承父阄分字别田业山埔甚多,不得付来,乃系自己收存;倘若要用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道光元年(己卯岁)月日。

为中人林阿倍

在场人弟茂升

代笔人黄光荣

立给埔薗地基字人钱茂才

(一三)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间,前后直透两落,并带门枋、户扇、水井在内。原带店后菜地一块,直透至竹围为界。又带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锦江田为界,左边与李兴美店为界,右边与邓乙柏店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应纳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杜卖与人,尽问亲房人等不愿承买,托中送至与兄连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足数店价银三十四元。即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实领到店契银三十四元正足讫。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陈佛麟,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陈佛麟,立批是实。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锦江兄弟永远管业收租,立批是实。

译共同立卖断杜尽根绝契的人是鹿港堡街尾人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他们建置瓦店二坎三落,另有直头一间、楼三座、水井一口,上至屋盖,下至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水沟、砖石、瓦木,全都包括在内。店铺坐东向西,坐落在土名涂城尾新兴街,每年缴纳地基税银三钱。经丈量,横宽二丈,纵长九丈六尺,东至圳沟,西至街路,南至吴家店公墙,北至施家店墙,四至界址明确。现在因为欠银另作置办,先询问叔伯、兄弟、侄子及房亲等人,都不能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卖给沛兴号王镇观。三方当时约定,卖价为佛银二百四十大元整。银钱当天由中人收清;店铺听凭银主沛兴号王镇观前去管理,建屋居住,开张经营,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价钱已经付清,日后不得再提出补贴、赎回,也不得滋生事端、提出异议。保证这店屋是新福兴、谢海观、柯他观、柯尼观、柯九观共同置办的自有产业,与房亲叔伯兄弟侄子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给他人或交涉来历不明等妨碍;如有来历不明等情形,由新福兴号谢海观、柯尼观、柯他观、柯九观自己出面抵挡,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反悔之事。现在为了有凭据,所以共同立卖尽根绝契一纸,并附前手契两纸、地基契一纸,共四纸,交给沛兴号王镇观永久保存为凭。当天由中人收过契面银二百四十大元,已全部收足,另行照明。这份契约属于公业;日后如果有人私自借贷,应由相应房分承办人负责追讨,与其他房分无关,另行照明。嘉庆二十四年八月日。在场知见人苏梧观。作中保人吴锡。施懋功。柯他观。共同立卖尽断根绝契的人,新福德号谢海观。柯尼观。柯九观。执笔代书人柯多舍。(一一) 立杜卖园厝契的人是余妹。她承买过张阿尾的竹园一所,坐落在土名桃涧堡龟仑山仔顶东南社,内带茅瓦厝二座、水井一口、菜园苗埕一所,以及果树、杂物等一概包括在内,每年向业主缴纳大租银二钱整。东至屋后竹围外道路为界,西至屋前谢家埤边为界,南至谢家埤边为界,北至张家园边为界,四至界址明确。现在因为缺银另作创置,愿意出卖这项产业;先询问房亲叔伯、兄弟、侄子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引荐给梁嘉瑨官出面承买。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时价为佛面银三十二大元整。银钱和契约当天交收完毕;竹园、茅瓦屋宇、叶园、苗埕、水井、果树、树木等各项,均踏勘清楚界址,交给梁嘉瑨官前去管理、耕种,重新建屋居住,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一经卖出永远断绝,纠葛永远断开,寸土不留,日后余妹及房亲子侄等人不得再提出找补、赎回、刁难或滋生事端。保证这项产业是余妹自己置办的,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给他人或前手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由余妹一力抵挡,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不反悔。现在为了有凭据,立杜卖园厝契一纸,连同前手旧契及买契共八纸,一并合计九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由中人当面收过契内银三十二大员整,已全部收足,另行照明。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日。代笔人魏廷耀。中人张韶秀。知见人李水生。立杜买园厝契的人余妹。(一二) 立给薗埔地基的人是竹堑社番钱茂才。他此前承继父亲遗下的阄分地内应得的一处埔园地产业,坐落在土名石岗仔庄坎面。园地东至坎边范家相连处为界,西至兰壆背道路为界,南至老路崎岖处横向道路与黄家相连处为界,北至园崁横过水坜口与梁家相连处为界;四至界址经中人沿界踏勘,分划清楚,原来每年缴纳番业主地基租银二角整。现在因为缺银另作置办,叔侄商议把这项产业出卖给别人;先询问社番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送给汉人刘万乱出面承买。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按时价为佛银一十大员整,由中人当面收足,中间没有债务、货物抵押等情形。园地四至界内一寸土地也不保留,一经卖出永远断绝,纠葛永断,日后本人及子孙等永不得再提出找补、洗夺等事。园地内的杂果和产业,全部交给买主前去管理、耕种经营,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这是双方自愿,各不反悔,口说恐怕无凭,立给园埔地基契一纸,交付持有作为凭证。当天批注明:钱茂才与中人确实收到了契内佛银一十大员整,批注为凭。再批注明:钱茂才承继父亲阄分的其他田业、山埔很多,不能一并交来,现由自己收存;如果需要使用,应取出,不得隐匿,批注为凭。道光元年(己卯岁)月日。中人林阿倍。在场人弟弟茂升 代笔人黄光荣 立给埔园地基字人钱茂才 (一三) 立下杜卖店契的人陈国盛,因为早年在南崁新街有一间自己置办的茅店,前后直通两进,连同门框、门扇和水井都包括在内。原来还带有店后的一块菜地,直通到竹围为界;又带有前面的一块空地,直通到古锦江的田为界,左边以李兴美的店为界,右边以邓乙柏的店为界,四至界址均已当面踏看清楚;每年应缴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如今因为缺少银钱另谋生计,愿意把这项产业杜卖给别人,先问遍亲房族人等都不愿承买,于是托中人送到兄长连三那里,由他出面承买。当日凭中人三方议定,按时价店价银三十四元。当天银钱和契约一并交割清楚,没有短少。双方都是自愿,没人逼迫;如果上手产权有不清楚之处,与买方无关,由卖主一力承担,不得另有异议。恐怕口说无凭,特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交付持有为凭。当天实实在在收到店契银三十四元,足额收清。再批注说明:立承贌地基字的人是陈佛麟,上手合同上的名字也是陈佛麟,特此批明属实。当天批明:这块地基由古锦江兄弟永远管理产业并收租,特此批明属实。

又批明:倘日后要退店,先问地主锦江兄弟不欲承领后,任从退人另卖,再照。

再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粪草,系古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运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场兄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

(一四)

同立收碛地银字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发加乃、施金香、宇文兰、眉加乃发、年宇士、乞食阿豹等,有奉宪恩恤给配养赡地基一段,址在社内,东至金水加乃为界,西至乌来阵为界,南至红加乃为界,北至乞宇士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公费,无奈,托中引就与本社内汉人庄敬观出首承受,时碛地银三员,再添价银一员,合共银四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交付银主掌管为业。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全年为满,听番备母银取回原字;如是无银取回,与旧银主掌管,不敢阻挡。三面言约,历年带纳租钱六十文正,付番主给单完明,不敢少欠分文。此系仁义交关,各不得刁难,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收碛地银字一字,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碛地银四大员正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倘有宇文兰典契字执出,不能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代笔人长发

为中人□□□

乞食阿豹

年宇士

眉加乃发

施金香

发加乃

宇文兰

立收碛地银字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

(一五)

同立阄书人长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盖闻兄弟一气而分形,子孙异枝而同本,祖父固乐其永好,世代难保其无乖。昔我祖父来台,开基创业维艰,而贻留于今,世守勿替。窃慕往古同居之风,不宜一旦分折而处。第生齿日繁,人心不古,田宅见窄,世事如棋,欲其无生嫌隙,何必勉强同居。是以兄弟和同相商议,邀请尊长亲戚,将祖父遗传田宅财物,先踏祀资以外,品搭均分,祷神拈阄为定。诸凡开载明白,俱系至公无私,各宜安份,照阄管业。其祖父祭祀,以代世事,依次轮流值当。从兹以往,后昆垂裕,先业克恢,斯式廊月增而家声于以丕振矣!今恐口无凭,同立阄书一样二纸,每房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计开:

一、公业踏得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间数不等,坐东向西,并油车器椇在内,历年税银八十二员。又本街崎仔顶东畔瓦店屋一座,坐东向西,历年税银十八员。以上二条,两房轮流,但因公有借欠债项,故将此税银扣还债项明白,然后依次轮收值当,祭祀公事。

一、本街崎仔顶东畔茅店屋一座两进,坐东向西,长房珠池应往得前落一进,连灶间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应得住后落一进,连灶间一半,并深井埕一半。

一、长房珠池阄得田宅: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林庆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海丰庄早园一所,现佃周余观耕作,历年税银五员。

本街峰仔顶西畔槟榔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年税银十二大员。

本街陈敬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林德润官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合司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泉成住店一所,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一、二房珠俊阄得田宅:

杨厝寮庄旱园一所,现佃许岸观耕作,历年税银三员。

旧庄旱园一所,现佃黄前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

本街崎仔顶西畔工夫店茅屋一座,坐西向东,历年税银十二员。

本街鸡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银六员。

本街廖研观住店,年该纳地基银三员。

本街庄禾舅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文。

本街玷司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一千二百文。

本街炎侄住店,年该纳地基钱二百五十文。

再批明:其峰仔顶茅店屋一座二落,先年经已阄分前后落;居住瓦店屋一座,先年亦经踏存为公,当即照管无异。但兄弟二人意欲各居一方,兹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爰再邀亲戚即将二所店屋拈阄分居,长短相补。自此以后,各宜照管,永守勿替焉耳!

计开:

一、长房珠池阄得崎仔顶瓦店屋一座,每年应收得珠俊佛银四员,照。

一、二房珠俊阄得崎仔顶茅屋一座两落,每年应贴还珠池佛银四员,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日。

代笔人白梅壁

在见并公亲人功兄曾哲

知见并公亲人房兄守猜

长房胞兄珠池

同立阄书人

二房胞弟珠俊

(一六)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有承祖遗下茅厝一座四间,连北畔横厝二间。其厝北畔凭滴水一直为界,坐落土名后垄三湖庄西畔。兹添等欲起盖北畔相接横厝一间,碍张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门脚为界,添欲盖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垦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盖此厝,当日同中公人议贴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张永建出首量收,不敢异言。其地基添兄弟等将来若欲移徙别处,抑或倒坏,将地基交还张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结邻

代笔总理梁裕祥

译又批明:以后如果要退店,先询问地主锦江兄弟;他们不愿承领之后,才可以任由退店者另行出售,特此为凭。再批明:店内店外所有粪草,都由古锦江兄弟收去施入田中;退店时不得运走,特此为凭。道光八年八月日。在场兄长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 (一四) 共同立下收碛地银字的人是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发加乃、施金香、宇文兰、眉加乃发、年宇士、乞食阿豹等。他们承蒙官府恩恤,获得一段作为配养赡济的地基,地址在社内,东至金水加乃为界,西至乌来阵为界,南至红加乃为界,北至乞宇士为界,四至界址都很清楚。如今因为缺少公费,无可奈何,托中人介绍给本社内汉人庄敬观出面承受,当时议定碛地银三员,另外加价银一员,合计银四大员。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交收完足;地基交给银主掌管经营。从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年期满,允许番人备足原银取回原契;如果没有银钱取回,就由原银主继续掌管,不敢阻拦。三方约定,每年另带缴租钱六十文,交给番主并取得收据完毕,不敢少欠一文。这是双方基于仁义的交易,各方不得刁难,也都不得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共同立下收碛地银字一纸,交付持有为凭。当天当着中人收过碛地银四大员,足额收清,特此为凭。批明:日后如果有宇文兰拿出典契字据,该字据不能使用,特此批明为凭。道光二十年三月日。代笔人长发 中人□□□ 乞食阿豹 年宇士 眉加乃发 施金香 发加乃 宇文兰 立收碛地银字人、东螺屯坪林后社队目眉坠施 (一五) 共同立下分阄书的人是长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都说兄弟本是一体,却分成不同形体;子孙虽分属不同支系,却同出一脉。祖父当然希望子孙永远和好,但世代相传,难保没有不和。过去我们的祖父来到台湾,开基创业十分艰难,留下这些产业直到今天,世代守护,不能废弃。我们私下仰慕古代同居共财的风气,不应一旦分割而各自居住。只是人口日益增多,人心不如古时,田宅逐渐狭窄,世事变化如棋局;若想不产生嫌隙,又何必勉强同居。因此兄弟和睦商议,邀请尊长亲戚,把祖父遗留下来的田宅财物,先扣除祭祀费用以外,按份均分,再祷告神明拈阄决定。所有项目都开列清楚,完全出于公平无私,各人都应安守本分,按照阄分结果管理产业。祖父的祭祀事务,作为世代传承的事情,依次轮流负责。从今以后,希望后代承受福泽,祖业能够恢复发展,使家业月月增加,家声也由此大振!如今恐怕口说无凭,共同立下内容相同的阄书两纸,每房各执一纸,永远保存为凭。现开列如下:一、公业踏看得到本街崎仔顶东边的一座瓦店屋,房间数不等,坐东朝西,连同油车器具都包括在内,历年税银八十二员。又有本街崎仔顶东边的一座瓦店屋,坐东朝西,历年税银十八员。以上两项由两房轮流管理;但因公业有借款欠债,所以先将这些税银扣除偿还债务,说明清楚,然后依次轮流负责祭祀和公事。一、本街崎仔顶东边有一座两进的茅店屋,坐东朝西。长房珠池应得到前面一进,连灶间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应得到后面一进,连灶间一半及深井埕一半。一、长房珠池拈阄得到的田宅:海丰庄一块旱园,现在由佃户林庆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海丰庄一块旱园,现在由佃户周余观耕作,历年税银五员。本街峰仔顶西边一座槟榔店茅屋,坐西朝东,年税银十二大员。本街陈敬观居住的店屋,每年应缴地基银六员。本街林德润官居住的店屋,每年应缴地基银三员。本街合司居住的店屋一所,每年应缴地基钱一千文。本街泉成居住的店屋一所,每年应缴地基钱二百五十文。一、二房珠俊拈阄得到的田宅:杨厝寮庄一块旱园,现在由佃户许岸观耕作,历年税银三员。旧庄一块旱园,现在由佃户黄前观耕作,历年税银六员。本街崎仔顶西边一座工夫店茅屋,坐西朝东,历年税银十二员。本街鸡司居住的店屋,每年应缴地基银六员。本街廖研观居住的店屋,每年应缴地基银三员。本街庄禾舅居住的店屋,每年应缴地基钱一千文。本街玷司居住的店屋,每年应缴地基钱一千二百文。本街炎侄居住的店屋,每年应缴地基钱二百五十文。再批明:那座峰仔顶茅店屋共两进,早年已经拈阄分为前后两进;那座居住用的瓦店屋,早年也已经踏看登记为公业,当时即按原状管理,没有差别。但兄弟二人想各自居住一处,现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于是再次邀请亲戚,将两座店屋拈阄分给两人居住,并以长短相互补偿。从今以后,各自都应照管,永远守护,不得废弃。现开列如下:一、长房珠池拈阄得到崎仔顶瓦店屋一座,每年应收珠俊的佛银四员,照此办理。一、二房珠俊拈阄得到崎仔顶茅屋一座两进,每年应补还珠池佛银四员,照此办理。道光十九年二月日。代笔人白梅壁 在场、见证并参与公议的亲人功兄曾哲 知情、见证并参与公议的亲人房兄守猜 长房胞兄珠池 共同立阄书的人 二房胞弟珠俊 (一六) 立借地基字的人黎纪添兄弟,承有祖先遗留下来的一座茅屋,共四间,连同北边横屋两间。这座房屋北边以滴水直线为界,坐落在土名后垄三湖庄西边。如今黎添等想建造北边相接的一间横屋,但张永建有一块禾埕地,直到黎添房屋前大门脚为界,黎添所要建的房屋缺少地基。因此托中人出面,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用来添建这座房屋;当天当着中人议定,每年贴缴地租稻谷三斗,到六月冬由张永建出面丈量收取,不敢另有异议。将来黎添兄弟等如果要迁往别处,或者房屋倒塌,就把地基交还张永建管理,不敢借机生事。这是双方友好相助,彼此自愿;恐怕口说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交付持有为凭。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日。中人黄结邻 代笔总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添兄弟

(一七)

立给开垦尽根地基契字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有承社尾社外祖母遗下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址在顶店庄内,东至郭井厝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杜盖厝壁墙中为界,北至张藏厝及至陈炎田为界,其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大租钱二百文。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给出开垦尽根,先问尽社中亲房众番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顶店庄汉人郭钳观出首承垦尽根,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地基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郭钳观前去掌管,起盖厝宅居住,永远为业。自此义一出垦千休,永远杜绝,葛藤永断,日后义以及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义承外妈遗下之物业,与内外亲房众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员正足讫,再照。

同治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柯贤和

为中人陈定

在场见□□□

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

(一八)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人苏惠发、苏连登兄弟,自咸丰四年间,向武圣帝君会贌出店地一所,自备二本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址在新庄米市街五十六坎隘门脚第二坎,坐北向南,东至郑家店合壁为界,西至高家店合壁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陈金声大租银三钱正,又全年应纳武圣帝会董事陈水等地基租银六大员正。至同治四年间,兄弟分爨,连登拈得阄分字内此瓦店一坎两进。今因乏银别创,登夫妇商议,愿将此瓦店一坎两进出卖他人,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詹盛渥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依时值价银一百二十八员正。银即日同中交登亲收足讫;其瓦店一坎两进,内带门枋、户扇、古井等件,一切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与詹盛渥前去掌管出税,收税抵利,永为己业,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登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等情。自此一卖千休,片瓦不留。保此瓦店系是登阄分应得之额,与兄弟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登自应出手一力抵挡清楚,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店契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八员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此瓦店系是贌地基起盖,并无带上手契字;倘有不明滋事,登听詹盛渥取出阄分字观看,不得刁难,此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书人杨志量

为中人杨士乃

高一且

杜场见人

苏连发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苏连登

(一九)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有承父遗下埔园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崁顶庄,坐落土名土园仔。此园按作五份,从东算起在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带纳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园托中引就向与王领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议价银二十五大员正。言约银无利,息厝无税银。其银即日同中亲收入足讫;厝地随即交付领兄弟前去掌管,起盖居住。三面言约,钦若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领兄弟每年该纳税银三大员;如无银清还,依旧银无利息厝地无利银,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俱各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贌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银领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共银二十五大员,声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领兄弟每年永纳,不得异言滋事,声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清兰

为中人□□□

在场知见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

(二○)

译立借地基字人黎添兄弟 (一七) 立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的人是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他承有社尾社外祖母遗留下的一块地基,坐落在土名顶店庄内,东至郭井厝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杜盖厝墙壁中线为界,北至张藏厝及陈炎田为界,四至界址都已登记清楚,历年缴纳大租钱二百文。如今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愿意把这块地基出让给别人开垦到底,先问遍社中亲房和众番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顶店庄汉人郭钳观出面承垦到底。当日三方议定,尽根价为佛银二十六大员。银钱当天当着中人和亲属收足;地基随即按界址踏看清楚,交给银主郭钳观前去管理,建造房屋居住,永远作为产业。从此巧义生一经出垦便永远断绝关系,葛藤永久断开,日后巧义生及其子孙永远不得再提出找补、赎回或借故生事。保证这块地基是巧义生承自外祖母遗下的产业,与内外亲房和众番人都无关系,也没有重复典押、借给他人或来历不明等妨碍;如有不清楚的情况,由巧义生出面一力承担,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基于仁义的交易,彼此自愿,都不得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共同立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一纸,交付持有,永远作为凭据。当天当着中人和亲属收过尽根契字内的佛银二十六大员,足额收清,特此为凭。同治八年十月日。代笔人柯贤和 中人陈定 在场见证人□□□ 立开垦尽根地基契字人、大甲顶店社番巧义生 (一八) 共同立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的人苏惠发、苏连登兄弟,自咸丰四年间向武圣帝君会贌来一块店地,自己准备材料建造一座瓦店,共一坎两进。地址在新庄米市街五十六坎隘门脚第二坎,坐北朝南,东至郑家店合墙为界,西至高家店合墙为界,南至车路中线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四至界址清楚。每年缴纳陈金声大租银三钱,又全年应缴武圣帝君会董事陈水等的地基租银六大员。到同治四年间,兄弟分家分灶,苏连登拈阄分得字据中的这座一坎两进瓦店。如今因为缺少银钱另谋生计,苏连登和妻子商议,愿意把这座一坎两进的瓦店卖给别人;先问叔伯兄弟、侄辈和亲属等,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詹盛渥出面承买。三方议定,按时价店价银一百二十八员。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交给苏连登亲自收足;这座一坎两进的瓦店,连同门框、门扇、古井等物,立即当着中人踏明界址,交给詹盛渥前去管理,收取租税,以租税抵利,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不得另有异议或生事;日后苏连登及其子孙永远不得再提出找补、赎回或滋事等要求。从此一经出卖便永远断绝关系,一片瓦也不留下。保证这座瓦店是苏连登拈阄分得的产业,与兄弟及亲疏各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他人财物或来历交杂不明等情况;如果有这些情况,苏连登自应出面一力承担并处理清楚,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基于仁义的交易,现银当面买卖,双方自愿,都不得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下杜卖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交付持有为凭。当天当着中人收过店契字内的佛面银一百二十八员,足额收清,特此为凭。一、批明:这座瓦店是租用地基建造的,没有附带上手契字;如果发生不明情况而滋事,苏连登听凭詹盛渥取出阄分字查看,不得刁难,特此为凭。同治十二年八月日。代书人杨志量 中人杨士乃 高一且 杜场见人 苏连发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苏连登 (一九) 立永贌厝地字的人王士钦,承有父亲遗留下的一段埔园,地址在大加蚋堡崁顶庄,土名土园仔。此园分作五份,从东边数起是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清楚;每年随带缴纳大租谷一斗一升。如今因为缺少银钱使用,愿意托中人介绍给王领兄弟等出面承贌,三方议定租价银二十五大员。约定这笔银钱不计利息,建厝地不收税银。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亲自收足;厝地随即交给王领兄弟管理,建屋居住。三方约定,王士钦如果准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王领兄弟每年应收税银三大员;如果没有银钱清还,则仍按无利息的银款和无利银的厝地办理,各方不得另有异议或借故生事。这是双方自愿,彼此满意,永不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永贌厝地字一纸,交付持有为凭。当天当着中人亲自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足额收清,特此为凭。一、批明:本字内佛银中,王领收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计银二十五大员,特此声明,作为凭据。一、批明:本字内所载大租谷,由王领兄弟每年永远缴纳,不得另有异议或滋事,特此声明,作为凭据。光绪二年十月日。代笔人王清兰 中人□□□ 在场知见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 (二 ○)

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人鹿港堡新兴街郭寿萱,有承父建置明买过本街张万福瓦店一座,并连厝地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东至文祠沟墘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李家店为界,北至文祠公店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税银三钱。因同治戊辰年,店屋被火烧去,欲徙居他处,母子相议,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宗亲妈世兄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价银四十大元,库两二十八两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付交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空地系寿萱承父自置物业,与房亲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银项以及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寿萱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永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库平二十八两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不明等情,该寿萱出首抵挡,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张则敷

立杜卖尽根厝地契字人郭寿萱

知见人母上官氏

代笔人陈清祈

(二一)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大沟尾庄张接发,有自己明买茅店一坎,址在永靖街国王庙前左畔第四坎,坐东向西,东至小巷为界,西至大街路为界,南至邱家店为界,北至圣母会店为界。带门窗、户扇、水井一口、浮沉、砖石一应在内,逐年配纳大租银四角,又配纳地基银一员六角,界址、租银俱各明白。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将此店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陈厝庄詹克家兄弟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出得依时值尽根店价银六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收利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系接发自买之业,与房亲叔侄人等毫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接发自应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缴连上手契,付执为照,行。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员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于光绪二十五年八月间,三大房分爨,当场公议付与长房长孙昭木掌管,以为优待之业,地租、大租自行完纳,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绪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荣儒号

为中人益清号

兄张金

知见人胞叔张涂

侄张涂

在场人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张接发

(二二)

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权、林武图,同偕侄琼元、丰年四房等,有因光绪丙子年间,兄弟共八人俱各分业拨阄,实蒙先父在日之遗命也。当时立阄炳据,延及丙子年终,各处总董会及大墩原属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乱起祸,一旦变为荒墟,佥议再建兴街,既已定规,四处预白,各人起盖店座,各人永远掌管,嗣后权等四房仍为合爨。延至丁丑年春季,备出资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东大墩街北片。其店东至连顺号为界,西至连升为界,南至街路为界,北至墙外刘远厝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门窗、户扇、上下楼屏大小间数所有对象一应在内,递年配纳封收加饷馆地基银二元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叔侄相商,情愿将此茅瓦店尽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绵昌号出首承买,当日经中三面言定,时值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足重。即日同中银交契立,互相收讫;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尽界内所有物业,概付买主掌管,逐年收税并纳封收地基银,永为已业,任从居住出税及翻盖改易。权等一卖千休,及日后子孙永绝找赎。保此茅瓦店确系权等四房再为合爨备出资本起盖之业,与分居之房亲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地基银等情;如有等情,权等出首抵挡明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出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一纸,付为永远执照,行。

即日同中场见权四房等亲收过杜卖尽根茅瓦店价银三百大员,库秤二百一十两正足讫,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历来并无字据,倘日后有假冒契字,出为争较,此店不得行用,当场批照,行。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赖照临

为中人林子明

知见人胞弟武衡

在场同收银母亲林门曾氏

权琼元

同立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同阶侄

图丰年

(二三)

译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的人是鹿港堡新兴街郭寿萱。他承有父亲建置并明买过来的本街张万福一座瓦店,以及相连的一块厝地,坐落在土名新兴街,东至文祠沟边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李家店为界,北至文祠公店为界,四至都很清楚;每年应缴地基税银三钱。因为同治戊辰年店屋被火烧毁,想迁往别处居住,母子商议后,先询问房亲伯叔、兄弟、侄辈,没有人愿意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本街宗亲妈世兄出面承买。三方议定价格为银四十大元,库平二十八两足。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交收完毕;随即踏明界址,交给银主前去管理、建屋居住,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一经出卖便永远断绝关系,日后不得再提出找补或赎回。保证这块空地是郭寿萱承自父亲自行置办的产业,与房亲、兄弟、侄辈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他人银款或来历不明等情况;如有不明情形,由郭寿萱自己出面承担,与银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永不反悔。如今为了有凭据,共同立下杜卖尽根空地契字一纸,并缴交上手契两纸,合计三纸,交付持有为凭。〔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两二十八两〕 当天当着中人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库平二十八两足额,特此为凭。再批明:如果有不明情形,应由郭寿萱出面承担,特此为凭。光绪十年八月日。中人张则敷 立杜卖尽根厝地契字人郭寿萱 知见人母亲上官氏 代笔人陈清祈 (二一)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的人是大沟尾庄张接发。他有一间自己明买的茅店,地址在永靖街国王庙前左边第四坎,坐东朝西,东至小巷为界,西至大街路为界,南至邱家店为界,北至圣母会店为界。门窗、门扇、水井一口、浮沉、砖石等一应物件都包括在内;每年缴纳大租银四角,又缴纳地基银一员六角,界址和租银都很清楚。如今因为缺少银钱周转,愿意把这间店卖掉;先问房亲、叔侄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陈厝庄詹克家兄弟出面承买。当日当着中人三方议定,按时价尽根店价银六十大员。银钱当天当着中人交收完足;店屋随即踏明界址,交给买主前去管理、居住、缴税,收取收益、缴纳租金,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保证这间店是张接发自己买置的产业,与房亲、叔侄等完全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他人财物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由张接发自己一力承担,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没有逼迫,也不得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特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并连同上手契一并缴交,交付持有为凭。批明:当天当着中人亲自收过契面银六十大员,足额收清,特此为凭。批明:这间店在光绪二十五年八月间三大房分家分灶时,当场共同议定交给长房长孙昭木管理,作为优待他的产业;地租、大租由他自行缴纳,按理应当批明为凭。大清光绪十二年十月日。代笔人荣儒号 中人益清号 兄长张金 知见人胞叔张涂 侄张涂 在场人母亲陈氏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张接发 (二二) 共同立下这份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的人是林武权、林武图,并与侄子琼元、丰年等四房共同说明:因为光绪丙子年间,兄弟八人各自分业并抽签分得产业,这确实是遵照父亲在世时留下的遗命。当时立下分阄凭据,到了丙子年末,各处总董会及大墩原有的昌盛街市因遭遇戴逆发动叛乱而生祸,一下子变成荒地。众人共同商议重新建造兴街,规章既已议定,四处预先说明,各人分别起盖店屋,各自永远管理;此后武权等四房仍共同居住、合伙用灶。到了丁丑年春季,筹备资金,建成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地址在东大墩街北片。此店东至连顺号为界,西至连升号为界,南至街路为界,北至墙外刘远的房屋为界,四面界址清楚。店中还包括门窗、门扇、楼上楼下的屏障以及大小房间等一切附属物,每年应缴纳封收加饷馆地基银二元正。如今因为缺钱另办事业,兄弟叔侄商议后,愿意将这座茅瓦店连同界内产业全部卖断;先询问房亲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绵昌号出面承买。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卖断茅瓦店的价格为佛银三百大员,库秤足重二百一十两。当日经中人交付银两并立下契约,双方都已收清;这座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界内所有产业全部交给买主管理,每年收税并缴纳封收地基银,永远作为买主的产业,任其居住、出租收税以及翻建改造。武权等人一经卖出便永远了结,今后子孙也永远断绝找赎。保证这座茅瓦店确实是武权等四房重新合灶、共同出资建造的产业,与分居各房亲属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给他人财物或上手来历不明、拖欠地基银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况,武权等人负责出面抵挡清楚,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自愿,各无强迫,也不反悔。如今为了留下凭据,共同立下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一纸,交付买主永久执持为凭。当日经中人当场见证,权等四房亲自收足卖断茅瓦店的价银佛银三百大员、库秤足重二百一十两,特此说明。另行批注明白:此店地基原是抄封所得,历来没有契据;倘若日后有人拿伪造契字前来争讼,此店不得使用,特在当场批明为凭。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代笔人赖照临。中人林子明。知见人、胞弟武衡。在场共同收银人、母亲林门曾氏。权、琼元。共同立下杜卖尽根茅瓦店契字的人林武同,阶侄。图、丰年。(二三)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倌、柯沃官、柯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科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扣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倌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倌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柯孝炭

作知见柯登山

柯世农

立佃批字人柯世情

柯妈超

代笔人柯有孚

(二四)

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人叶来福,有承祖父自置备工本起盖茅店两座两进,并过水、天井、水涵在内,坐址在中港慈裕宫前中街,坐北向南,东与许家典过颜家合壁为界,西与林家前进合壁后进与业家旷地为界,南至下街路为界,北至陈家墙壁为界,递年应纳杜家地基佛银一元一角正,历管无异。不意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失火,此茅屋两座两进及过水被火焚尽,只遗基址及水井、水涵。时乃自揣无力再行起盖,置之空存,店基旷地一所将为废物,况兼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基旷地、水井、水涵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洽兴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卖尽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亲收足讫;随将店基、圹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银主掌管,自备工本,任从起盖店基,安排间格,永远物业。福此业一卖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断,日后福及子孙永不敢异言找赎,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圹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盖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相喜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亲收过卖尽契字内佛银二十六大元足讫,又照。

又批明:祖父当日承买契字,于光绪十六年三月间被火焚尽,是以不得并缴,合应声明,批照。

光绪十七年二月日。

代笔人叶楚卿

为中人黄士九

场见偕男德发

立杜卖尽根店旷地字人叶来福

(二五)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唐专,有明置过茅店一间,坐落湖日庄,坐北向南,东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扬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纳抄封地基银一元五十钱。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茅店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张□□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卖店价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正。即日银、字同中交收足讫;此茅店随即交付买主承去掌管居住,永远为业,日后专及子孙不敢找赎情事。保此茅店系专明置之物,与别房人等无干;倘有不明,专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带上手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专收过契字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再照。

光绪十八年六月日。

代笔人李安癸

为中人杨环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唐专

(二六)

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人廖朝孔,今有自垦筑成茅厝二座,并地一所。其厝并地基址在马岗厝庄横街仔,东至廖正宝菜园界,西至廖正宝厝地界,南至街路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年纳业主廖朝孔公地基税银四角正。兹因乏银应用,托中引送与廖正爱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茅厝并地基价银二十四大员正。即日立字,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廖朝孔公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廖正爱掌管,任从永远居住,贌佃收税,永不敢言及讨赎滋事。保此业明系廖朝孔自垦之业,与别股业主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朝孔公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今因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廖朝孔公收到字内厝价银二十四大员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张典棋

秉笔人廖阿声

立出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人廖朝孔公

(二七)

译立下佃批字的人是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因承继伯父遗留下的一处田园,地址俗名在溪底,其中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包括四面插竹围、树木。如今柯猪倌、柯沃官、柯黄屘共同托中人向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请求开垦房基地,三方议定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将土地交给出银者管理、起屋居住,不得阻拦或提出异议、制造事端。每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这笔压地银先收十大元,到光绪九年二月再收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折合课科三十二两二钱正。房基地租用期限以二十年为满,听凭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如果拖欠大租,愿从压地银中扣除抵缴大租,出银者不得刁难。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现共同立下佃批字一纸,共两纸,留存为凭。当日经中人收足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特此说明。再批注明白:房基地按十份计算,柯猪倌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柯猪倌按十份计算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黄屘官按十份计算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光绪九年二月日。中人柯孝炭。知见人柯登山。柯世农。立佃批字的人柯世情。柯妈超。代笔人柯有孚。(二四) 立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的人叶来福,承继祖父自行置办并出工本建造的茅店两座两进,连同过水、天井在内,地址在中港慈裕宫前中街,坐北朝南。东面与许家典当、颜家合壁为界,西面前进与林家合壁、后进与业家旷地为界,南至下街路,北至陈家墙壁;四面界址清楚。每年应缴纳杜家地基佛银一元一角正,历来管理无异议。不料光绪十六年三月间失火,这两座两进茅屋及过水都被烧尽,只剩地基、水井和水涵。当时自知无力重新建造,只能空置;店基旷地一处将成为废物,加上缺钱另办事业,愿意把这处店基旷地、水井、水涵卖给他人。先询问房亲叔侄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林洽兴出面承买,三方议定卖断价格为佛银二十六大员正。当日经中人银契两清,双方收足;随即踏明店基、旷地、水井、水涵的四面界址,交给出银者管理,由其自行出工本起盖店屋、安排间格,永远作为产业。福此业一经卖出便永远了结,寸土也不保留,纠葛永远断绝;日后福及其子孙永远不敢提出异议、找赎或滋生事端。保证这处店基、圹地确实是福的祖父自行置办并建造后遗留下来的产业,与房亲等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借给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不明之处,由福自行出面全力抵挡,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都满意、甘愿的交易,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店基圹地字一纸,交付执持为凭。批注明白:当日经中人福亲自收足卖断契字内的佛银二十六大元,特此说明。又批注明白:祖父当日承买的契字,在光绪十六年三月间被火烧毁,因此无法一并缴出,合当声明,特此批明为凭。光绪十七年二月日。代笔人叶楚卿。中人黄士九。当场见证人及儿子德发。立下杜卖尽根店旷地字的人叶来福。(二五) 立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的人唐专,明确置买过茅店一间,坐落湖日庄,坐北朝南。东至周振元店壁,西至扬珍店壁,南至街路,北至周振元墙壁,四面界址清楚;每年缴纳抄封地基银一元五十钱。如今因为缺钱另办事业,愿意将这间茅店卖出。先询问房亲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张□□出面承买,三方议定卖店价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正。当日经中人银契一并交收完毕;这间茅店随即交给买主承受、管理和居住,永远作为产业,日后本人及子孙不敢找赎。保证这间茅店是唐专自己明白置买的产业,与其他房亲无关;倘有不明之处,由唐专自行抵挡,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一纸,并附上手契一纸,共两纸,交付执持为凭。当日经中人唐专收足契字银二十大员、库平十四两,特此说明。光绪十八年六月日。代笔人李安癸。中人杨环。立下杜卖尽根契字的人唐专。(二六) 立下杜卖尽根茅屋及地基字的人廖朝孔。现有自行开垦并筑成的茅屋两座及土地一处,房屋和地基位于马岗厝庄横街仔。东至廖正宝菜园,西至廖正宝房基地,南至街路,北至水沟,四面界址清楚;每年缴纳业主廖朝孔的公地基税银四角正。如今因缺钱使用,托中人介绍给廖正爱出面承买,三方议定卖断茅屋及地基的价格为二十四大员正。当日立字,银两经中人交收完毕;廖朝孔公随即踏明界址,交给廖正爱管理,任其永久居住、出租收税,永远不得提出异议或讨赎滋事。保证这项产业确实是廖朝孔自行开垦的产业,与其他分股业主无关,也没有典押、挂给他人财物或来历不明等情况;如有这些情况,由朝孔公出面全力抵挡,与承买人无关。自此一卖永远了结,纠葛断绝。如今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下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一纸,交付执持为凭。当日廖朝孔公收到契字内房屋价银二十四大员正,已经足额,特此批明。光绪二十年二月日。中人张典棋。秉笔人廖阿声。立下杜卖尽根茅厝并地基字的人廖朝孔公。(二七)

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人吴壬贵,缘先年承父有造瓦店,址在树杞林米市街下,与黄明记贌出地基纳租,架造瓦店两落,并过廊及拖厝猪椆、门窗、户扇、桁桷、栅柱、枋桷一应在内。前至店口滴水为界,后至第二落后檐滴水为界,左与刘估墙毗连为界,右与陈云墙毗连为界,上连盖天顶为界,四至分明。今因别创,乏银应用,夫妻商酌,情愿此店出卖与人,先尽问房内亲疏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前来招得苏红盛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盛备出依时店极价五百二十大员正。即日色现,经中场见等同过交于贵亲手收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店即日同经中场见等概点交于盛前去掌管,出税抵利,永为己店。保此店系贵承父自造瓦店,与房内亲疏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为碍。一木一瓦,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异日自己及子孙等贵贱各由造化,不得言赎言增找洗等情。如有上手来历、地租不清及业主地基架造若丈尺不明,系卖主自挡,不干承买人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逼勒,口恐无凭,纸笔有凭,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一纸,并带黄明记贌约一纸,共二纸,付照。

即日批明:贵同中场见等实收到字内店极价佛银五百二十大员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第二落后尾,在戊戌年□月间,再贌出地基四丈。此末曾架造,从今卖后,买主若架造,不干卖主之事,批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岁)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业水

场见宗兄吴凤义

代笔温玉堂

立杜卖尽瓦店宇字人吴壬贵

(二八)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人曾昌洋,先年叔侄兄弟分居,阄分自己应得有寿字号阄内水田、山林物业一所,坐落土名阴影窝。其业当日凭中场见,面踏门首大肚水田一段,东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西至昌美田边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毗连为界,南至昌光田塍毗连为界,北至观音竹外圳沟为界。又应得双连陂面山牌水田一段,东至自己田业崁山脚为界,西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南至观音竹壆水沟为界,北至张、廖两家车路毗连为界。又将屋背水田连圹地一段,东至自己公所头下为界,西至中央屋田塍毗连为界,南至自己湾坵田嵌、透上四坵田田嵌为界,北至茂源田边水圳路、透上自己竹围外昌美田塍水沟为界。又应得北片阴沟背中段一小段,东至茂源田塍毗连为界,西至昌美田塍毗连为界,南至大阴沟为界,北至公圳沟为界。又应得老屋角树林一所,东至公竹头下为界,西至自己园墘路为界,南至昌美树林毗连勒石为界,北至自己田墘毗连为界。各段各至界址沿踏分明,原带界址内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均分,自己应得一股水路通流灌■〈氵荫〉此田。其屋背陂塘草亦照四股均分,自己应得该陂底鱼虾,以及阴沟陂头泉源,各有圳路透田通流灌溉充足。又带右片瓦屋大小六间,内具门窗、户搧、门外天井、厕池、禾埕、菜园、风围、杂树、竹木以及余埔、浮沉、土石一切在内,原带清赋丈甲红单字号下则田与下下则田计共三甲四分六厘,并每年纳地租印串单炳据。今因乏银应用,父子相商,愿将此业出典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外就于梁登秀父子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依时值尽典价一千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场见面交付昌洋父子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亦无短少分毫;随即同中仍到业所,将前踏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出贌,收租纳粮。保此业明系昌洋自己阄分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此业尽起耕典界内,寸土无留。自此出典以后,洋父子不敢另生枝节以及异言生端等情。其典限自己亥年冬典起,至壬寅年冬止,三年为期。届期满限之日,如果要赎,预先八月中送定银三十大员正。其赎字冬至前为期,一足付还;倘若无银取赎,将定银抹销,仍照原典约字而行。此乃仁义相交,两无迫勒,各无反悔,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印契连司尾一纸,丈单一纸,老阄书一纸,新阄书六纸,计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昌洋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千二百大员正,经中交付足讫。

又批明:印契丈单原有新旧,阄书字约各有破烂,赎字之日,洋不敢异言,批照。

又批明:每年带纳业户大租二石一斗,仍系典主自行完纳,不干承典人之事,批照。

又批明:无利花红银九大员,系承典人先备出,赎字之日备还承典人,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岁)十一月日。

在场侄茂仁

在场弟昌光

知见侄茂源

为中人黄国栋

代笔人曾维友

在场男茂进

茂财

茂广

茂喜

茂瑞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字人曾昌洋

(二九)

译立下杜卖尽瓦店宇字的人吴壬贵。因为早年承继父亲建造的瓦店,地址在树杞林米市街下,与黄明记租用地基并缴纳租金,建造瓦店两进,连同过廊、后面连接的茅屋、猪圈、门窗、门扇、桁桷、栅柱、枋桷等一切都包括在内。前面以店门滴水处为界,后面以第二进后檐滴水处为界,左面与刘家墙相连,右面与陈云墙相连,上面以连接屋顶为界,四面界址清楚。如今因另办事业而缺钱使用,夫妻商量后愿意把这间店卖给他人;先询问房内亲疏各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招得苏红盛出面承买。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苏红盛按当时店屋价格出银五百二十大员正。当日付现银,经中人、当场见证人等共同见证,银两由吴壬贵亲手收足,中间没有以债货折抵或短少等情形;这间店当日经中人和见证人等一并点交给苏红盛管理,由其缴税抵利,永远作为自己的店产。保证这间店是吴壬贵承继父亲建造的瓦店,与房内亲疏各人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而造成妨碍。一木一瓦,一经卖出永远了结,纠葛断绝;日后本人及子孙的贫富贵贱各听命运,不得提出赎回、增加价款或找补等要求。如有上手来历、地租不清,或业主地基建造的丈尺不明,均由卖主自行抵挡,与承买人无关。这是双方甘愿,各无逼迫。恐怕口说无凭,白纸黑字才有凭据,立下杜卖尽根瓦店宇字一纸,并附黄明记租约一纸,共两纸,交付为凭。当日批注明白:吴壬贵经中人、当场见证人等共同见证,确实收到契字内店屋价格佛银五百二十大员正,已经足额,特此批明。再批注明白:第二进后尾在戊戌年□月间又租出地基四丈。这一段至今尚未建造;从今卖出以后,买主如果建造,与卖主无关,特此批明。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岁)十二月日。中人陈业水。当场见证人、宗兄吴凤义。代笔人温玉堂。立下杜卖尽根瓦店宇字的人吴壬贵。(二八) 立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字的人曾昌洋。早年叔侄兄弟分居时,通过抽签分得自己应得的寿字号阄内水田、山林等产业一处,地址俗名为阴影窝。当天经中人和见证人,当面踏明门前大肚水田一段:东至茂源田塍相连处,西至昌美田边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相连处,南至昌光田塍相连处,北至观音竹外圳沟。又应得双连陂面山牌水田一段:东至自己田业的崁山脚,西至茂源田塍相连处,南至观音竹壆水沟,北至张、廖两家车路相连处。又有屋背水田连圹地一段:东至自己公所头下,西至中央屋田塍相连处,南至自己湾坵田嵌并通向上方四坵田田嵌,北至茂源田边水圳路并通向上方自己竹围外昌美田塍水沟。又应得北片阴沟背中段一小段:东至茂源田塍相连处,西至昌美田塍相连处,南至大阴沟,北至公圳沟。又应得老屋角树林一处:东至公竹头下,西至自己园边道路,南至昌美树林相连的勒石,北至自己田边相连处。各段界址都沿边踏查清楚。原来界址内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平均分配,自己应得一股;水路相通,可以灌溉这些田地。屋背陂塘的草地也按四股平均分配,自己应得该陂塘底的鱼虾以及阴沟陂头的泉源,各有圳路通向田地,灌溉充足。又包括右片瓦屋大小六间,门窗、门扇、门外天井、厕池、禾埕、菜园、风围、杂树、竹木以及余埔、浮沉、土石等一切均在内;原有清赋丈甲红单字号下则田与下下则田,共计三甲四分六厘,并有每年缴纳地租的印串单据作为凭证。如今因为缺钱使用,父子商量后,愿意把这项产业典给他人;先询问房亲等人,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梁登秀父子出面承典,当日经中人三方议定,按当时价格典出银一千二百大元正。当日经中人、当场见证人交付,昌洋父子亲自收足,中间没有债货折抵,也没有短少分毫。随即经中人一同到产业所在地,按照此前踏明的界址,将产业交给典主前去管理、出租收租、收粮纳粮。保证这项产业明确是昌洋自己抽签分得的产业,与其他房亲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他人财物或上手来历交错不明等弊端;如有这些弊端,由昌洋父子负责出面抵挡,与承典人无关。这项产业在起耕尽典的界限内全部典出,寸土不留。自从出典以后,昌洋父子不得另生枝节或提出异议、制造事端。典期从己亥年冬季起,到壬寅年冬季止,共三年。期限届满时如果要赎回,须提前在八月中送交定银三十大员正。赎回应在冬至前办理,并一次付清;倘若没有银钱取赎,定银即行注销,仍按原典约字办理。这是出于仁义相交,双方都没有受到强迫,各无反悔。现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纸,另附印契连司尾一纸、丈单一纸、旧阄书一纸、新阄书六纸,共计十纸,交付执持为凭。当日批注明白:昌洋确实收到契字内佛银一千二百大员正,经中人交付,已经足额。又批注明白:印契、丈单原有新旧版本,阄书字约也各有破烂;到了赎回之日,昌洋不得提出异议,特此批明为凭。又批注明白:每年随产业缴纳业户大租二石一斗,仍由典主自行完纳,与承典人无关。又批注明白:无利息的花红银九大员,由承典人预先备出;赎回契字之日,昌洋应归还承典人。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岁)十一月日。在场侄茂仁。在场弟昌光。知见侄茂源。中人黄国栋。代笔人曾维友。在场儿子茂进。茂财。茂广。茂喜。茂瑞。立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字的人曾昌洋。(二九)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人,彰化北门外祖庙街第一百四十七番户陈扁、陈荣,同承先父明买过李清兰、李坤瓦店一座二进。前落瓦店,后落茅屋,连后圹地一所,址在彰化北门外市仔尾街,坐南向北。其店东至黄家地基为界,西至朱家地为界,南至菜园水沟为界,北至车路滴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纳杨业主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问尽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黄椪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尽根价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点明界址,并店内厝盖、梁楹、角柱、门窗、户搧以及水井、地基、沉浮、砖石,一概交付买主黄椪掌管,永为己业,任从翻创居住,扁兄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系是扁兄弟承先父明买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大租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扁兄弟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扁兄弟及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一纸,并缴连买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契三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二月日。

代笔人叶笃敬

为中证人王先进

在场知见王氏

陈扁

立杜尽根瓦店银契字人

陈荣

(三○)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陈阿居,有抄封地基,系居明买。茅店一座,并带店后西片另处茅屋一间,有厝盖、墙壁、楹桷、门窗、户扇、砖石、竹林、圹地一应在内,坐址东大墩街祖庙前隘门内第三间,坐西向东。其界址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杨呆墙路界,北至林火炉墙路界;四至界址踏明;年纳抄封馆地基银全座佛银一员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茅店出卖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詹阿溪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茅店价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六两六钱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茅店等件,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完纳地基,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居以及子孙或房亲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茅店系居自己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或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居并场见收银人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一纸,又带上手契一纸,计共二纸,付纸永照,行。

批明:此茅店一落,前系出税与詹阿溪居住,其税银始终经已会算清楚。但店前凉庭一处及过水仔连后落二间,并店后尾南北片连西片墙围等业,俱当时系詹阿溪自己备出工本起筑之业,与居无干无涉。自此以后,永系詹阿溪执掌。但合出茅店一座,逐年应配完地基银一员,理合批明,照。即日凭中亲收过杜卖尽根茅店契地内字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两六钱正足讫,再照,行。

代笔人游寿三

林秀茂

为中人

卢清香

嗣男水成

在场同收银

胞姊林陈氏

知见人族亲阿锥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陈阿居

(三一)

候选府正堂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兴,为出示招垦谕纳事。案据岸里大社业户丁潘宗伦暨社番耆甲等禀称:缘伦于七月间,呈垦示谕葫芦墩望岗寮街内地基归垦归纳一案,蒙批:既系尔祖蒙赐管业之地,应有执照字据可凭,着先缴验查核等因。伦遵将乾隆年间,岸里社辖地,东地倚逼山溪居住,西南界地贌与汉人,存仅附社蕞土,绘图具结示谕一道。又祖先敦仔,为淡、彰等立户潘大由仁示谕一道禀缴,伏乞恩准定税,谕饬归垦归纳,沾叩等情。据此,查此案,前据该社通土具呈,业经示谕归垦归纳在案。兹据前情,除禀批示外,合行照案出示招垦谕纳。为此,示仰岸里社管下葫芦墩、望岗寮街、翁仔崎脚等处民番诸色人等知悉:尔等如有原垦田园埔地以及起盖房屋,在于该番界内者,务须遵照认向该番完纳租税,毋得冒听汉棍奸番私相授受,影射混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不遵,并恃强霸占,藉端抗纳,一经察出或被指禀,定即严拿究办。本分府言出法随,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遵。

同治三年十月初二日给。

发贴晓谕。

(三二)

天启元年,汉人颜思齐为东洋国甲螺(东洋即今日本,甲螺即头目之类),引倭屯于台,郑芝龙附之,寻弃去久之荷兰红手舟遭扬风飘此,爱其地,借居于土番,不可,乃绐之曰:得一牛皮地足矣,多金不惜。遂许之。红毛剪牛皮如缕,周围圈匝已数十丈,因筑台湾城居之,今安平城(台湾府志)。

(三三)

译共同立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的人,是彰化北门外祖庙街第一百四十七番户的陈扁、陈荣;二人共同承继父亲明白买过李清兰、李坤的一座两进瓦店。前进是瓦店,后进是茅屋,连同后面的圹地一处,地址在彰化北门外市仔尾街,坐南朝北。店东至黄家地基,西至朱家地,南至菜园水沟,北至车路滴水处,四面界址清楚;每年缴纳杨业主大租银三钱正。如今因缺钱另办事业,兄弟商量后愿意卖出此店;先询问所有房亲,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本街黄椪出面承买。中人三方议定卖断价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五钱正。银两当日经中人交收完毕;店屋随即点明界址,店内房屋、梁楹、角柱、门窗、门扇,以及水井、地基、浮沉、砖石等,一并交给买主黄椪管理,永远作为己业,任其翻建和居住,陈扁兄弟不得提出异议或制造事端。保证此店是陈扁兄弟承继父亲明白买下的产业,与其他房亲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他人财物或拖欠大租、来历不明等妨碍。如有不明等情形,由陈扁兄弟自行出面抵挡,与买主无关。自此一卖永远了结,纠葛永远断绝;日后陈扁兄弟及子孙不得提出找赎等要求。这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恐怕口说无凭,共同立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一纸,并缴附连买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契三纸,共计五纸,交付执持为凭。当日经中人亲自收足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已经完足,特此说明。光绪二十七年二月日。代笔人叶笃敬。中证人王先进。在场知见人王氏。陈扁。立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的人。陈荣。(三 ○) 立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的人陈阿居,有一处抄封地基,是陈阿居明白买下的。茅店一座,并包括店后西片另处茅屋一间,以及房屋、墙壁、梁柱、门窗、门扇、砖石、竹林、圹地等一切,地址在东大墩街祖庙前隘门内第三间,坐西朝东。界址为:东至街路,西至抄封田,南至杨呆墙路,北至林火炉墙路;四面界址已经踏明。每年缴纳抄封馆地基银全座佛银一员正。如今因缺钱使用,愿意把这座茅店卖给他人;先询问所有房亲,都不愿承受,于是托中人介绍给詹阿溪出面承买。当日三方议定卖断茅店的价格为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六两六钱正。当日经中人银契双方交收完毕;茅店等产业随即踏明界址,交给买主管理居住,缴税完纳地基银,永远作为自己的产业。自此一卖永远了结,纠葛永远断绝;日后陈阿居及其子孙或房亲等人永远不得提出找赎、制造事端。保证这座茅店是陈阿居自己明白买下的产业,与其他房亲无关,也没有重复典押、挂押他人财物或上手来历交错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情形,由陈阿居及当场见证、收银等人出面全力抵挡,与买主无关。这是双方甘愿,出于仁义交易,各无强迫或反悔。恐怕口说无凭,立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一纸,又附上手契一纸,共两纸,交付执持永久为凭。批注明白:这座茅店的一进,原先租给詹阿溪居住,租税银两始终已经会算清楚。但店前凉庭一处、过水仔连同后进两间,以及店后尾南北片连西片墙围等产业,都是当时詹阿溪自行出工本起筑的产业,与陈阿居无关。从今以后,永远由詹阿溪掌管。不过,合并卖出的茅店一座,每年应缴地基银一员,理应批明。又,当日凭中人亲自收足杜卖尽根茅店契地内字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两六钱正,已经足额,特此说明。代笔人游寿三。林秀茂。中人。卢清香。嗣子水成。在场共同收银人。胞姐林陈氏。知见人、族亲阿锥。立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的人陈阿居。(三一) 候选府正堂、鹿港理番海防总埔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兴,为招垦并缴纳租税一事出示告示。案据岸里大社业户丁潘宗伦以及社番耆老、甲长等禀报:潘宗伦在七月间呈报一案,请求将葫芦墩望岗寮街内的地基招垦并缴纳租税,蒙批示说:既然是你的祖先蒙受赏赐而管有的土地,就应有执照、契据可以凭证,命令先缴验查核。潘宗伦遵令将乾隆年间岸里社辖地的情况说明:东面土地靠近山溪居住,西南界土地租给汉人,只剩下附属于社地的一小片土地,并绘图具结,缴呈招垦告示一份;又将祖先敦仔为淡水、彰化等地立户的潘大由仁招垦告示一份一并缴呈,恳请恩准确定税额,命令归还开垦并缴纳租税。对此,查得此前该社通土已经具呈,本案也已经出示告示,准其招垦并缴纳租税。现在根据上述情况,除批示外,合当依案出示告示,招人开垦并缴纳租税。为此告示岸里社管辖下葫芦墩、望岗寮街、翁仔崎脚等处各色民众和番民知悉:你们如果原有开垦的田园、埔地以及建造的房屋,位于该番界内,务必遵照规定,向该番完纳租税,不得听信冒充的汉人恶棍或奸诈番民,私下相互授受,借名混报纳税。告示发布以后,如果还敢故意违抗不遵,或倚仗势力强行霸占、借故抗拒纳税,一经查出或被人指控禀报,立即严加拘拿究办。本分府有令必行,绝不宽贷;各自都应警惕遵守,不得违抗。特此告示。同治三年十月初二日发布。张贴告示予以晓谕。(三二) 天启元年,汉人颜思齐担任东洋国甲螺(东洋就是今天的日本,甲螺就是头目一类的人),带领倭人驻屯台湾,郑芝龙依附于他,不久离去。过了很久,荷兰的红毛人乘船遭遇大风,漂流到这里,喜爱此地,想借住在土番那里,土番不允许,于是欺骗他们说:只要得到一块牛皮大小的土地就够了,再多的钱也不在乎。土番于是答应了。红毛人把牛皮剪成细条,围成一圈,周长已经有几十丈,便在那里筑建台湾城居住,就是今天的安平城(《台湾府志》)。(三三)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圆,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圆。据各绅会议禀复,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圆,每年仍交地租二圆,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尤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日给。

(三四)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占,情真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狮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目麻己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晓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光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占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照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给。

(三五)

台湾葛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翟,为执照事。照得噶玛兰奉恩旨收入版图,查头围为设立县丞衙门分驻之所。该处有充分管地,堪作市镇。除留盖衙门公馆并营汛基址外,余地分划街路,召募民人起盖店屋,认纳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兹据民人吴翰哥请给天后官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向东,宽一丈五尺,深就地势之便,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街民吴翰哥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宽丈尺,起盖店屋开张,每年每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欠,仍将此照执业,毋违,须照。

右照给吴翰哥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三六)

署福建台湾北路右营分驻大甲副府龚,为给予垦照事。照得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据佃户王为呈称:承祖于乾隆年间,同郑金井自备工本牛只,向黄前游府宪给过大甲泛辖北门外之营盘口,与各兵操演无碍处所,垦辟水田一小段。兹因迩年年溪埔渐行浮复,经为等多备工本银五百余员,再行开垦,东至林祥记谢秋田为界,西至社尾大路为界;南至车路并车路顶十坵为界,北至陈跳田为界。前奉大甲中军府谕令,每年完纳地租银四十四员;但未呈明换垦,诚恐日后任藉端查究,合亟呈明勘验给照等情前来。查该田业经本副府先期委员邱吉标,会同总理张成华踏勘禀复在案。兹据呈明换垦给照,诚为有理,除立碑晓谕后任营员毋许藉端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佃王为等遵照,照界址实力耕种。其每年应纳租谷,折银四十四员,照期每六月为始交清,毋许短欠,致干未便,凛之,毋违,此照。

右照给佃户王为准此。

同治八年四月日给。

第六章学租

(一)

一、万斗六社树浦庄溢额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

一、坪蓝庄民田溢额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彰化县白沙书院学租中之一项)。

(二)

译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招人建造房屋一事出示告示。据查,台北艋舺地方奉命设置府治,目前城基和街道都已经分别勘定。街路既然确定,首先要建民房;所有民房地基如果不酌情议定章程,百姓就无所适从,反而恐怕因此疑虑观望。因此命令公正绅董从中商议,凡建造民房的地基,每座宽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缴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圆,以后每年议定缴纳地租银二圆。各位绅士共同会议后禀报,经本府详细呈报并奉臬道宪批准,已经作为定案遵行。除谕令各绅董广泛招人建造外,合当出示告谕。为此告示绅董、郊铺、农佃、军民等人知悉:你们须知道,新设府城的街道正在办理招建民房,务必从今日起到城内遵照共同议定的章程,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准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圆,每年另交地租二圆,分别向田主交银立字,再到办理机构报明,勘定并发给地基,听凭立即起盖。至于建造房屋的多少,可以一人独自建造数座,也可以数人合建一座,各自量力而行,听凭绅民方便。总的希望是建得越多越好,尤其盼望大家迅速前来。告示发布以后,无论附近居民还是远方来者,既然有确定章程可以遵守,缴地价、交租绝不会额外多收,希望大家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特此严切告示。光绪五年三月日发布。(三四) 署理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纪录四次徐,为陈明实情、共同恳请出示,以杜绝妄想借机图谋一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老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以及住持僧一乘等呈报:私下敬献土地以奉神明,是为了祈求地方昌盛;奸诈之心却想混占,实在令人共同痛恨。因为大鸡笼海坡岭脚以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狮球火号一带的海岛,原本供大小船只遭风时停泊,但商人和居民在那里做生意却没有栖身之处,于是从海中挑运石头填筑,建造茅屋谋生,也搭建棚寮捕鱼。后来商议在庆安宫内外建两座庙,尊奉天上圣母,依靠神明庇佑;请僧人住持,早晚敬奉香火,但僧人生活清苦,没有斋粮来源。幸亏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目麻己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以及当地商民等共同商议:凡经营茅店的人,每年应缴地基银二元;搭棚捕鱼的人,应缴地基银一元。大家愿意把这些地基租银全部充作庆安宫的香火、斋粮等费用,立约交给僧人执持为凭,并在庙旁立碑记载,使庄民都知道并乐意相助。此后住持僧每年按照议定收租,大体没有差错,沿袭至今已经很久。到了这二十二年间,有个豪强百姓郭光祥买了大鸡笼的田地,和海坡店地相连,借口说地基银应当由他收取;僧人与居民都认为他得寸进尺,纷纷晓谕,他仍不听从。但郭光祥没有想到,这块地基原本是海坡地面,后来才由民众出力填筑成店地,与他置买的田地无关;何况此前向社番买地的郭郊光以及后来承典的郭光汉,都曾知会通事、总理和商民等人,议定把地基银充入庙中作为香火费用,他们都不敢争着收取。如今郭光祥突然想混占肥己,这些银子虽然不多,却难以使众人心服,所以萧机等不得不相继呈报恳求,祈请恩准出示,照旧缴作香火费用。查卷可知,先前僧人一乘已经具禀,本府也已经命令地保、总董查明并出示禁令。现在根据上述情形,除批示外,合当发给告示晓谕。为此告示该处居民知悉:你们应缴的地银,务必照旧交给该庙住持僧,不许他人争收或混收;倘敢故意违抗,一经有人指控禀报,定当提拿究办,决不宽贷。各自都应警惕遵守,不得违抗。特此告示。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发布。(三五) 台湾葛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记录十次翟,为发给执照事。查得,噶玛兰承蒙恩旨编入版图,查明头围是设置县丞衙门分驻的地方。那里有可充分管辖的土地,适宜作为市镇。除留下修建衙门、公馆和营汛基址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划出街道,招募百姓建造店铺房屋,承认并缴纳地租,以形成街市,便利百姓居住。现据百姓吴翰哥申请,发给天后官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朝东,宽一丈五尺,深度依地势便利而定,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应发给执照。因此,发给街民吴翰哥,务必依照四至界址和深宽丈尺,建造店屋开张营业;每年每间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拒拖欠,并将此照作为执业凭证,不得违背,务须遵照。以上执照发给吴翰哥,准此办理。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发给。分府行文。(三六) 署理福建台湾北路右营分驻大甲副府龚,为发给垦照事。查得,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据佃户王为呈报:他的祖先在乾隆年间,和郑金井各自准备工本、牛只,向黄前游府宪申请,获得大甲泛辖北门外、且不妨碍各营兵操演的地方,开垦水田一小段。近些年来溪埔逐渐恢复原状,王为等又筹备工本银五百余员,再次开垦,东至林祥记、谢秋田为界,西至社尾大路为界;南至车路以及车路顶十坵为界,北至陈跳田为界。先前奉大甲中军府谕令,每年缴清地租银四十四员;但尚未呈报更换垦地,实在担心日后有人借故查究,所以特来呈明,请求勘验发给执照等情。查该田已经本副府先期委派委员邱吉标,会同总理张成华踏勘并禀报在案。现据呈报更换垦地并请求发照,确有道理;除立碑晓谕后任营员不得借故刁难外,合应发给执照。因此发给该佃户王为等,务必依照界址实际耕种。每年应缴的租谷折合银四十四员,按期从每年六月开始交清,不得短少拖欠,以免造成不便,务必警惕,不得违背此照。以上执照发给佃户王为,准此办理。同治八年四月发给。第六章 学租 (一) 万斗六社树浦庄溢额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每年额定租谷八石。坪蓝庄民田溢额九甲七分,每甲每年额定租谷八石(彰化县白沙书院学租中的一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