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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十三

第七章育婴租

史藏 · 志存记录 · 已译 · 第 211–213 段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来,给出二坪圳头南势山林埔园一所,东至二坪圳墘,西至横仑顶分水,南至二坪圳头小坑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给单为凭,佃人不敢刁难。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给。

(三)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来,给出大坪圳头山林埔地一所,东至埔尾中心仑,西至圳头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田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任从开筑水圳灌溉,垦壁田园,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各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给垦批。

(四)

阿里史等社埔地,每年征租不能如数,请拨充书院膏火也。志恒议曰:前厅翟淦续查出东势、罗东、阿里史、马赛流番各社及沿山界边田园,每年征租可番银一千三百余圆,请免升科,以充屯饷。嗣准前任台湾镇道,以兰地流番并非土著番黍,止应设立通土,未便议设屯丁,所有田园应照例里科或完纳番租,分别办理,当蒙院司饬行丈量办理。卑职查翟前厅议作屯地之时,原系未垦荒埔,迨设屯之议奉驳,当将罗东、阿里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饬令流番垦报里科。其马赛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垦给番收租。又沿山一带荒埔,尚有生番出没,翟前厅饬就马赛施八坑口添设隘寮,募举隘首、隘丁堵御生番,余地划付垦种,以充口粮,并未详覆。嘉庆二十五年,前厅高大镛往勘罗东、阿里史等社流番垦成田园,系沙砾之地,不堪并纳正赋,议令完租,作为仰山书院膏火,定于道光元年起科。其马赛社垦透番埔,仍议归佃首收纳,给该社番等领作口粮,亦未造册通详立案。卑职查罗东、阿里民等社年仅收租四百余石,自起科之年起,历任所征皆不足数,已经各前任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可否仍照高前厅所议,将历年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生童膏火之需。其马赛番埔及沿山一带余地,既翟前厅分别划还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纳番租,并添设隘寮口粮之用,似应仍循其旧,以恤番黎,而重巡防。此条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牍傅穟。复核曰:兰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进垦之后,有彰化之阿里史、阿束、岸里、东螺、马赛等社熟番先后流入罗东沿山一带开垦,谓之流番,其性愚质,所得皆沙砾最劣之地,不成片段。兹据吕倅查明阿里史等社年仅收租谷四百余石,并不足数,历年已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请照高倅所议,准将此项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各生童膏火之费用。其马赛番埔及沿山界外余地,仍给社番招佃收租,并设隘口粮之用,实为体恤番黎起见。卑府查此等田园既称系流番所垦,与民人承垦膏腴地不同,应请俯如所请办理,并无庸奏咨,以省案牍(噶玛兰厅志)。

参照光绪二十八年度学租分配额

厅名金额

台北厅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厅二七九。二六九

宜兰厅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厅一三七。○四○

桃仔园厅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厅五八○。八九一

计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厅三二七。五○○

台中厅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厅一、三○五。五八○

南投厅三五。九○九

计二、○三七。四一四

斗六厅-

嘉义厅-

盐水港厅二、八三○。○九五

台南厅一、○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厅一、五六六。五三五

凤山厅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厅五○九。一二○

恒春厅-

计七、七七八。○六六

小计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台东厅-

澎湖厅九一二。三六五

小计-

合计二○、三四五。五五八

(五)

嘉义县玉峰书院在县治西门内旧学庙址。乾隆二十四年,知县李倏改建,中设讲堂,翼以斋舍。

白沙书院在学宫右,即县义学。雍正六年,知县汤启声置田,以充束修膏火。乾隆十年,署县曾日瑛改为书院。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修(彰化县)。

文开书院在鹿仔港文昌宫左。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邓传安捐建。以台地文教肇自寓贤鄞县沈太仆光文;太仆字文开,故借其字为书院名,拨归官闲田为膏火(彰化县)(福建厅志)。

(六)

崇文书院田:

译立此垦批发给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童志昌奉上级官府谕示,充任明志书院佃首,负责收取大二坪等地的学租。所有已经开垦和尚未开垦的山林、埔地,准许童志昌招募佃户,发给佃批进行开垦。现招得佃户石是、郭潘前来,拨给二坪圳头南侧的一处山林埔园,东至二坪圳边,西至横仑顶分水岭,南至二坪圳头小坑为界。四至界址已经踏勘明确,交给佃户自行准备工本前去管理,并配给圳水通流灌溉,永远作为其产业。等到开成田地之日,限定每年按规定缴纳学租,以所发租单作为凭证,佃户不得刁难。现为取得凭据,立此垦批一纸,交付持有,永远作为凭证。道光二年十月发给。(三) 立此垦批发给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童志昌奉上级官府谕示,充任明志书院佃首,负责收取第二坪等地的学租。所有已经开垦和尚未开垦的山林、埔地,准许童志昌招募佃户,发给佃批进行开垦。现招得佃户何秀三前来,拨给大坪圳头的一处山林埔地,东至埔尾中心仑,西至圳头小山尖分水岭,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边为界。四至界址已经踏勘明确,交给田户自行准备工本前去管理,任其开筑水圳灌溉,开垦荒壁为田园,永远作为其产业。等到开成田地之日,限定每年按规定缴纳学租,各方不得提出异议。现为取得凭据,立此垦批一纸,交付持有,永远作为凭证。道光十年正月发给垦批。(四) 阿里史等社的埔地,每年征收的租额不能达到规定数目,请求拨作书院膏火。志恒议论说:前任厅官翟淦后来查出东势、罗东、阿里史、马赛流番各社以及沿山界边的田园,每年可以征收番银一千三百余圆,请求免除升科,作为屯饷。后来得到前任台湾镇道批准,认为兰地流番并非土著番黍,只应设置通事,不便议定设置屯丁;所有田园应照例办理里科,或缴纳番租,分别处理,已经得到院司命令丈量办理。下官查考,翟前厅议定作为屯地时,原本是尚未开垦的荒埔;等到设置屯地的议案被驳回,便把罗东、阿里史等社的埔地一百零五甲,命令流番开垦并申报里科。马赛番埔四十甲,则命令佃首招募佃户开垦,发给番人收租。沿山一带的荒埔还有生番出没,翟前厅命令在马赛施八坑口增设隘寮,招募隘首、隘丁堵截防御生番;其余土地划给人开垦种植,以补充口粮,但没有详细复核上报。嘉庆二十五年,前任厅官高大镛前往勘察罗东、阿里史等社流番开成的田园,发现是沙砾地,不能同时缴纳正赋,于是议定缴租,作为仰山书院的膏火,确定从道光元年起科。马赛社开垦的番埔,仍议定归佃首收纳,发给该社番人作为口粮,也没有造册汇报并立案。下官查明,罗东、阿里民等社每年仅收租四百余石,从起科那年开始,历任所征都不足规定数额,已经由各位前任官员拨给书院生员、童生作为膏火,全部用尽而没有存余。是否仍应依照高前厅的议定,把历年租谷拨归仰山书院,用于聘请山长以及供给生员、童生膏火?马赛番埔及沿山一带的余地,既然翟前厅分别划还给社番,由佃首招募佃户缴纳番租,并供给增设隘寮的口粮,似乎应仍按旧例办理,以体恤番民并加强巡防。这一条似乎不必奏报咨请,以节省案牍。复核意见说:兰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进入开垦以后,彰化的阿里史、阿束、岸里、东螺、马赛等社熟番先后流入罗东沿山一带开垦,称为流番。他们性情愚朴,所得土地都是最差的沙砾地,而且不成片。现据吕倅查明,阿里史等社每年仅收租谷四百余石,根本不足规定数额,历年已拨给书院生员、童生作膏火,全部用尽而无存余。请依照高倅的议定,准许将这项租谷拨归仰山书院,用于聘请山长以及各位生员、童生的膏火费用。马赛番埔及沿山界外的余地,仍交给社番招募佃户收租,并用于设置隘口的口粮,确实是出于体恤番民的考虑。下官查明,这些田园既然说是流番开垦的,与民人承垦的肥沃土地不同,应请俯准所请办理,也不必奏报咨请,以节省案牍(《噶玛兰厅志》)。参照光绪二十八年度学租分配额 厅名 金额 台北厅 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厅 二七九。二六九 宜兰厅 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厅 一三七。○四 ○ 桃仔园厅 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厅 五八 ○。八九一 合计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厅 三二七。五 ○ ○ 台中厅 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厅 一、三 ○五。五八 ○ 南投厅 三五。九 ○九 合计二、○三七。四一四 斗六厅 - 嘉义厅 - 盐水港厅 二、八三 ○。○九五 台南厅 一、○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厅 一、五六六。五三五 凤山厅 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厅 五 ○九。一二 ○ 恒春厅 - 合计七、七七八。○六六 小计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台东厅 - 澎湖厅 九一二。三六五 小计 - 合计二 ○、三四五。五五八 (五) 嘉义县玉峰书院位于县治西门内原学庙旧址。乾隆二十四年,知县李倏改建,中间设置讲堂,两侧配建斋舍。白沙书院位于学宫右侧,就是县义学。雍正六年,知县汤启声置办田地,用来充作束修和膏火。乾隆十年,署理县务的曾日瑛改建为书院。乾隆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修缮(彰化县)。文开书院位于鹿仔港文昌宫左侧。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邓传安捐资修建。因为台地的文教起源于寄居当地的贤人、鄞县人沈太仆光文;太仆字文开,所以借用他的字作为书院名称,并拨给官有闲置田地作为膏火(彰化县)(《福建厅志》)。(六) 崇文书院田:

一、在诸罗县卢竹角海丰仑三十七甲一分四厘四毫,每甲纳租粟八石道斗,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纳正供并运载船脚工费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实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为师生膏火之资。四十五年知府卫台揆置。

一、乾隆十六年,彰化岸里社原通事张达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请每年各愿捐谷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银四钱,共银三百二十两,分春、夏、秋、冬四季缴充膏火。巡道金溶给一匾奖之,勒石以志(以上旧系台湾府义学田)。

一、淡防厅业户唐衣锦,献充崇文书院膏火租田一处,年收租粟变价缴番银二百员。

一、台湾县典史陈琇等,呈捐磅碡坑等庄租谷三百四十七石,折银三百四十七员。

一、凤山县贡生柯廷第,呈捐置买萧大经等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书院,年纳膏火银四十员(今归崇文)。

一、凤山县柯永德,即柯护,顶耕林遇夏田业,年完纳南湖书院膏火银十员(今归祟文)。

一、彰化县业户王绵远,年应缴崇文书院膏火银一百员。

一、彰化县监生杨振文,呈捐承买萧大有水漆林庄业,充入南湖书院膏火,年应詹仲逵名下完缴银二百员。

一、彰化县吴洛,年应就吴伯荣名下缴膏火银一百五十员(凤山县志)。

(七)

义塾:

竹堑城四(设四城内)、中港社一(废)、后垄社一(今废)、猫里社一(今废)、吞霄社一(今废)、大甲社一、新埔社一(今废)、桃仔园社一(废)、大姑嵌社一(今废)、艋舺街二、大稻埕一:以上系同治六年,同知严清金设(互详义仓)。

堑城外二(一在旧社属东北乡庄;一在竹莲寺属西南乡庄),同治九年增设。龟仑岭一,同治十年增设。

龟仑岭一,同治十年增设(拨■〈木旧〉仔林充公项下租银四十圆支给)。

计共义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以义仓捐谷所■〈剩,贝代月〉,划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给,近存废不一。又番业户巧黄珍献充德化社谷一百四十石,并罚充各款归明善堂掌管,设堑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乐贺泐石纪之。同治九年,新设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同治八年,台湾道黎兆棠札厅议核,以台地熟番中有堪造就者,若照旧章仅取佾生,阻其进取,无以群兴观感。自先于郡城设学舍,取屯千把及各头人子弟,次及番民之子弟,择秀颎者入学读书,宣讲圣谕广训,授以朱子小学;熟后,再令习经,札各厅县亦仿照举行。一、二年后,果能渐通文理,当援照黔省苗学例,另编字号考试。请设学额,一体乡试。其熟师如教导有方,亦照乌蒙设学例,六年准予充贡,俾归化者亲逊成风云云。旋议示谕,熟番子弟准其自同治九年始,一体投考明志学海书院肄业,另列一榜,优给膏伙,以广招徕。会同鹿港理番同知孙寿铭详覆在案。惜番童颇少,不果行(淡水厅志)。

第七章育婴租

(一)

养济院:会典直省会城设有养济院,境内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照额收养。人多于额,以额外收养,在地丁正项银米及耗羡项下分别动支。又通都大邑设有普济堂,除绅士好义捐建者经费,听其自行经理;其动用官发生息银及存公银者,均每岁报部核销。

育婴堂:会典直省建立育婴堂,遇有遗弃病废之婴儿,收养于堂。有姓名、年月日时可稽者,一一详注于册,雇觅乳妇善为哺抚养。有愿收为子孙者,问明居址、姓名方与之,仍补注于册。其经理报销与普济堂同(噶玛兰厅志)。

参照慈善财产一个年收入额:

厅别 台北仁济院 台南慈惠院 澎湖普济院 元台中县事业再兴遗产 义渡田园收入 计

台北 四二九、000圆 -圆 -圆 -圆 二五二、000圆 五八一、000圆

基隆 - - - - 一五0、000 一五0、000

宜兰 - - - - - -

深坑 - - - - 五0、000 五0、000

桃仔园 - - - - - -

新竹 一二四、二00 - - - 三0四、八0七 四二九、00七

计 五五三、二00 - - - 六五六、八0七 一、二一0、00七

苗栗 - - - - 一四二、五0六 一四二、五0六

台中 - - - 二、三五0、一0三 - 二、三五0、一0三

彰化 - - - 九七九、九一0 - 九七九、九一0

南投 - - - 二五七、一二四 - 二五七、一二四

计 - - - 三、五八七、一三七 一四二、五0六 三、七二九、六四三

斗六 - - - 四五、四九0 - 四五、四九0

嘉义 - - - - - -

盐水港 - 九00、000 - - - 九00、000

台南 - 一八0、000 - - - 一八0、000

蕃薯寮 - 四三三、00三 - - - 四三三、00三

凤山 - 八八、五九六 - - - 八八、五九六

阿猴 - 三、00四、三二四 - - - 三、00四、三二四

恒春 - - - - - -

计 - 四、六0五、九二三 - 四五、四九0 - 四、六五一、四一三

小计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五九一、0六三

译一、在诸罗县卢竹角海丰仑有三十七甲一分四厘四毫,每甲缴纳租粟八石道斗,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缴纳正供以及运输船脚、工费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实际剩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作为师生膏火费用。乾隆四十五年知府卫台揆置办。一、乾隆十六年,彰化岸里社原通事张达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请,每年各自愿捐谷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银四钱,共银三百二十两,分春、夏、秋、冬四季缴纳,充作膏火。巡道金溶赐给一块匾额以示奖励,并刻石记载此事(以上旧属台湾府义学田)。一、淡防厅业户唐衣锦,捐献一处租田,充作崇文书院膏火,年收租粟折价缴纳番银二百员。一、台湾县典史陈琇等人呈请捐出磅碡坑等庄租谷三百四十七石,折银三百四十七员。一、凤山县贡生柯廷第呈请捐资置买萧大经等人的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书院,每年缴纳膏火银四十员(现归崇文书院)。一、凤山县柯永德,即柯护,顶耕林遇夏的田业,每年缴纳南湖书院膏火银十员(现归崇文书院)。一、彰化县业户王绵远,每年应缴崇文书院膏火银一百员。一、彰化县监生杨振文呈请捐资承买萧大有水漆林庄的产业,充入南湖书院膏火,每年应在詹仲逵名下缴纳银二百员。一、彰化县吴洛,每年应在吴伯荣名下缴纳膏火银一百五十员(《凤山县志》)。(七) 义塾:竹堑城四所(设在四城内),中港社一所(已废),后垄社一所(现已废),猫里社一所(现已废),吞霄社一所(现已废),大甲社一所,新埔社一所(现已废),桃仔园社一所(已废),大姑嵌社一所(现已废),艋舺街二所,大稻埕一所:以上均为同治六年同知严清金所设(相关内容互见义仓)。堑城外二所(一所在旧社,属东北乡庄;一所在竹莲寺,属西南乡庄),同治九年增设。龟仑岭一所,同治十年增设。龟仑岭一所,同治十年增设(从拨出的木旧仔林充公项下租银四十圆中支给)。共计义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把义仓捐谷中所剩的部分划出三千六百零石拨给义塾,近来有的保存、有的废弃,情况不一。另有番业户巧黄珍捐献德化社谷一百四十石,并将罚没所得各项拨归明善堂管理,设置堑城四所义塾。同治八年,同知富乐贺刻石记载此事。同治九年,新设城外二所义塾,同时教育熟番。这件事源于同治八年台湾道黎兆棠发札给厅署议定核查:台地熟番中有些人可以造就,如果按照旧章只取佾生,就会阻碍他们进取,无法使众人受到激励和观感。因此先在郡城设置学舍,招收屯千把以及各头人的子弟,随后再招收番民子弟,选取资质优秀者入学读书,宣讲《圣谕广训》,教授朱子《小学》;熟习以后,再让他们学习经书,并发札各厅县仿照办理。一、二年以后,如果确实能够逐渐通晓文理,就应援照黔省苗学的例子,另编字号考试。请设置学额,统一参加乡试。熟番教师如果教导有方,也应照乌蒙设学的例子,满六年准许充任贡生,使归化者逐渐形成亲逊成风等意。后来议定并发布谕示,熟番子弟从同治九年起,准许与众人一样投考,进入明志、学海书院学习,另列一榜,优厚供给膏火,以扩大招徕。会同鹿港理番同知孙寿铭详细复核上报,已经立案。可惜番童很少,最终没有实行(《淡水厅志》)。第七章 育婴租 (一) 《会典》规定,各省省城设有养济院,境内鳏夫、寡妇、孤儿、独居老人以及残疾而无所依靠的人,按照规定名额收养。人数多于名额的,额外收养;所需经费分别从地丁正项银米和耗羡项下拨支。各大都会和大城市还设有普济堂;除绅士出于好义捐资兴建、经费听其自行管理外,凡动用官库生息银和公有存银的,都须每年报部核销。育婴堂:《会典》规定,各省建立育婴堂,遇到被遗弃的病残婴儿,收养在堂内。凡有姓名、年月日时可以查考的,都一一详细登记在册;雇请乳妇,妥善哺乳抚养。有人愿意收养为子孙的,问明住址、姓名后才交给他,并仍补充登记在册。其管理、报销办法与普济堂相同(《噶玛兰厅志》)。参照慈善财产一年的收入额:厅别 台北仁济院 台南慈惠院 澎湖普济院 原台中县事业再兴遗产 义渡田园收入 合计 台北 四二九、000圆 -圆 -圆 -圆 二五二、000圆 五八一、000圆 基隆 - - - - 一五0、000 一五0、000 宜兰 - - - - - - 深坑 - - - - 五0、000 五0、000 桃仔园 - - - - - - 新竹 一二四、二00 - - - 三0四、八0七 四二九、00七 合计 五五三、二00 - - - 六五六、八0七 一、二一0、00七 苗栗 - - - - 一四二、五0六 一四二、五0六 台中 - - - 二、三五0、一0三 - 二、三五0、一0三 彰化 - - - 九七九、九一0 - 九七九、九一0 南投 - - - 二五七、一二四 - 二五七、一二四 合计 - - - 三、五八七、一三七 一四二、五0六 三、七二九、六四三 斗六 - - - 四五、四九0 - 四五、四九0 嘉义 - - - - - - 盐水港 - 九00、000 - - - 九00、000 台南 - 一八0、000 - - - 一八0、000 蕃薯寮 - 四三三、00三 - - - 四三三、00三 凤山 - 八八、五九六 - - - 八八、五九六 阿猴 - 三、00四、三二四 - - - 三、00四、三二四 恒春 - - - - - - 合计 - 四、六0五、九二三 - 四五、四九0 - 四、六五一、四一三 小计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五九一、0六三

台东 - - - - - -

澎湖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小计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合计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一二、000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六0三、0六三

第八章留养租

(一)

具禀留养局丐首江明,众孤贫人等,为禀请檄县照章给发,一面转详立案,以垂久远,而重善举事。缘乾隆二十九年前,彰邑主胡邦翰视彰化多有鳏寡孤独残疾人等,贫苦冻馁,无可栖依,普发慈心,捐廉建屋四十三间在北门外,取名曰「留养局」,收养男女孤贫一百名。又劝谕官绅公捐置买田租,年收租银,以资经费。每名月给钱五百文,遇闰加给。至冬令,每名给棉衣钱八百文;如有病故,每名给棺木冥衣钱一千四百文。载明县志局内,并立石碑。后因逆乱,县城失守,征数短绌。原案被焚,尚有碑记可为明证。复经李邑主英议定章程给发,详请道府宪立案。迩来照八十名实额,当堂散给,每名均沾实惠,以资度日,此诚地方万世之善举。兹因分治,其租有在台辖邑主争而管收,出示阻挡,致彰邑主八月终无款可发,意欲删除留养名目,则明等八十名废疾,嗷嗷待哺,从何度日,必至冻馁而死。不思此款仍由彰邑官绅公置,历百数十年给发,毫无异议。虽然分治,其租仍归彰邑征发,方为正理;岂可因租在台辖统归管收,绝明等之口食,废彰邑之善举。原案虽焚,无可稽考,尚有县?及局内石碑在在可稽。兹逢宪旌莅治台中,发政施仁,野无饿莩,不已,连名匍匐,叩乞升宪大人普发恻隐之心,俯怜贫疾之惨,分别檄饬台湾、彰化两县,循照旧章征收给发,不可争收管理;一面详明归彰征发立案,以垂久远,功德无量,恩同再造,上叩。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特授台南府调署台湾府正堂程批:此项田租,究在何处?系何年月日?何姓官绅公捐置买?仰彰化县迅即会同台湾县查明核议详办,毋延。

光绪十五年九月日沾叩。

(二)

邑养济院,例收痳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赎之,清出官税,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

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

府宪蒋捐银三百元。和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亟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施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番、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四钱八分。别买下茄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首取为大士香灯。

乾隆二十九年(岁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满知县胡邦翰立(留养局碑记)。

(三)

译台东 - - - - - - 澎湖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小计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合计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一二、000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六0三、0六三 第八章 留养租 (一) 具禀留养局丐首江明以及众多孤贫男女,为请求发文通知县里依照章程发放,并同时转报上级详明备案,使其长久流传、彰显这一善举。事情是这样的:乾隆二十九年以前,彰邑主胡邦翰看到彰化有很多鳏寡孤独和残疾人,贫困受冻挨饿,无处安身,便广发慈心,捐出俸禄,在北门外修建房屋四十三间,取名为“留养局”,收养男女孤贫一百名。他又劝告官绅共同捐资购买田地收取租金,每年收租银,用来供给经费。每人每月发钱五百文,遇到闰月加发;到了冬季,每人发棉衣钱八百文;如果有人病故,每人发棺木和冥衣钱一千四百文。这些事项载入县志和局内,并且立了石碑。后来因为战乱,县城失守,征收的数额不足,原案又被焚毁,但还留有碑记可以作为明确证据。后来又经李邑主英商议制定章程发放,并详细报请道、府长官备案。近来按照八十人的实际名额,当堂发放,使每个人都得到实惠,凭此维持生活,这确实是地方上永世流传的善举。现在因为分治,其中有些租在台湾管辖的县境内,彰化县主张应由自己争取并管理收取,对外张贴告示阻止征收,导致彰化县主到八月底没有款项可以发放,甚至想要删去“留养”名目;那么江明等八十名残疾人就会无以为食,嗷嗷待哺,从哪里维持生活?势必冻饿而死。没有想到,这笔款项仍然是彰化县官绅共同置办的,历经一百几十年一直发放,从来没有异议。虽然实行了分治,但这些租仍应归彰化县征收发放,这才是正理;怎么可以因为租在台湾管辖范围内,就一律归台湾管理征收,断绝江明等人的口粮,废止彰化县的善举?原案虽然被焚毁,无从查考,但县志?以及局内石碑处处都可以查证。如今适逢宪台大人莅临治理台中,施行政令、推行仁政,使境内没有饿死的人;若还不采取行动,我们便联名匍匐叩求,恳请升任宪台大人广发恻隐之心,俯怜贫困残疾者的悲惨处境,分别发文责令台湾、彰化两县依照旧章征收发放,不得争相管理征收;同时详明应归彰化县征收发放并备案,使之长久实行。如此功德无量,恩同再造。谨此叩求。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特授台南府调署台湾府正堂程批示:这项田租究竟在什么地方?属于哪年哪月哪日?是哪一姓官绅共同捐资置买的?着彰化县立即会同台湾县查明、核议并详细办理,不得拖延。光绪十五年九月某日叩请。(二) 本县养济院按例收养麻疯病人、残疾人和孤老,不收其他无所申告、而为皇恩所必应怜悯的人。因审理案件时查出有一块公地与养济院地基相连,便支用俸禄赎买,清理出官税,捐资置办田租,修建房屋四十三间,设立留养局,每年可以养活一百多人。在任期交替之际,条列议论具文上报,希望列位宪台加以惠养,使之留待后来的君子办理。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道,共计土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府宪蒋捐银三百元。和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丞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施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番、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四钱八分。另买下茄荖庄田五十甲零,每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甲六分,每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每年收取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每年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屋一座二间,额定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首领取,用作大士香灯。乾隆二十九年(岁次甲申)十一月某日,俸满知县胡邦翰立(留养局碑记)。(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