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义冢租
土地公埔冢:在金山面,道光七年,郭棠棣禀充。
--以上皆附城义冢。
桃仔园义冢:在桃仔园街头,道光八年设。
艋舺义冢:一林士快献给;一陈长茂献给。今已满,须再筹。
大隆同义冢:乾隆三十年,邱文华献给。
沪尾义冢:在沪尾街后山仔顶,嘉庆元年何宗泮献给。
嗄唠别义冢:乾隆二十三年,众社番献给。
圭柔山义冢:嘉庆二年,陈晃生献给。
新庄义冢:同治九年,县丞邹祖寿献给。
鼻头庄义冢:乾隆六十年,黄意使献给。
--以上皆厅城北义冢。
后垄义冢:在赤涂崎,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庄民陈伯树献给。
大甲东山岭义冢:同治七年,业户王昆冈献给。
--以上系厅城南义冢。
谨按:厅治东门内外,前皆丛冢。道光己酉年,各董事捐资清冢,将骸骨收掩数处。其开费余剩银项,于东门内置屋三间,谓之回生洞,凡客民无亲属可依者,病亟时送入其中,遣人看视,没则埋之。然看视者多不得其人,故存者卒鲜。是在仁人君子加意存恤,俾疾苦无告之游子不致颠连以待毙,亦广行阴德之一端也(淡水厅志)。
(二)
一、在县治东快官山上旱园,前彰化县苏谓生捐俸置。
一、在县治东八卦山上,及番仔井山等处,前彰化县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县各处官山,并无配纳供课者,前经县主秦士望、刘辰骏、胡应魁、吴性诚历任,出示厅民安葬在案。又嘉庆十六年,绅士王松、陈大用等禀称:县主杨桂森诣勘清出各处官山冢地,严禁土豪势恶侵占私垦,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后街尾,前巡检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国王庙后,前巡检王坦捐置。
一、在东螺北斗街外二处,武举陈联登、禀生陈乐、街耆吴士切等捐置,有碑记。
各乡村义冢未能书录(彰化县志)。
(三)
台湾县义冢:一在宁南坊魁斗山,俗呼鬼子山,历年久远,坵冢垒塞。一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监生陈仕俊买置园地数甲,与鬼子山毗连。一在水蛙潭,计园地八分,内葬无主棺骸三百八十具。一在此坛前,内葬无主棺骸一百六十具。一在海会寺前,内葬无主棺骸一百八十余具,俱乾隆十七年知县鲁鼎梅买置。
凤山县义冢:一在台湾县魁斗山后,久经垒塞。一在?治西门外蛇头埔,雍正十二年,知县钱沫置。
诸罗县义冢:一在诸罗山保,计七所。一在打猫保,计六所。一在盐水港保,计五所。一在他里雾保,计四所。一在下茄苳保,计三所。一在哆咯嘓保,计三所。一在茅港尾保,计二所。一在麻豆保,计二所。一在安定里保,计六所。
彰化县义冢:一在快官山前,知县苏渭生置。一在八卦亭山下,计园地一甲四分,知县胡邦翰捐置。
译土地公埔冢:在金山面,道光七年由郭棠棣呈请捐充。——以上都是附城义冢。桃仔园义冢:在桃仔园街头,道光八年设置。艋舺义冢:一处由林士快捐献;一处由陈长茂捐献。现在已经填满,必须再次筹办。大隆同义冢:乾隆三十年由邱文华捐献。沪尾义冢:在沪尾街后山仔顶,嘉庆元年由何宗泮捐献。嗄唠别义冢:乾隆二十三年由各社番捐献。圭柔山义冢:嘉庆二年由陈晃生捐献。新庄义冢:同治九年由县丞邹祖寿捐献。鼻头庄义冢:乾隆六十年由黄意使捐献。——以上都是厅城北面的义冢。后垄义冢:在赤涂崎,乾隆五十三年由白沙墩庄民陈伯树捐献。大甲东山岭义冢:同治七年由业户王昆冈捐献。——以上是厅城南面的义冢。谨按:厅治东门内外,以前全是丛葬坟墓。道光己酉年,各位董事捐资清理坟墓,把骸骨收殓掩埋在几处地方。清理开支剩下的银款,在东门内购置房屋三间,称为回生洞;凡是客民没有亲属可以依靠的,在病危时送入其中,派人照看,死后便加以埋葬。然而照看者大多不是合适的人,所以活下来的人终究很少。这就需要仁人君子加意存恤,使那些有病有苦、无处申诉的漂泊者不至于颠沛困顿而等死,也算是广行阴德的一种方式。(淡水厅志) (二) 一处在县治东面的快官山上旱园,由前彰化县苏渭生捐出俸禄置办。一处在县治东面的八卦山上,以及番仔井山等处,由前彰化县胡邦翰捐出俸禄置办。一、彰化县各处官山,都没有配纳供课的人,过去县主秦士望、刘辰骏、胡应魁、吴性诚历任时,曾出示晓谕厅民安葬,备案在案。又嘉庆十六年,绅士王松、陈大用等呈称:县主杨桂森亲自勘查,清理出各处官山坟地,严禁土豪恶势力侵占私自开垦,并出示立碑,备案在案。一处在鹿港街后面的街尾,由前巡检王坦捐出俸禄置办。一处在鹿港三山国王庙后面,由前巡检王坦捐置。一处在东螺北斗街外的两处地方,由武举陈联登、禀生陈乐、街耆吴士切等人捐置,有碑记。各乡村的义冢没有能够记载下来。(彰化县志) (三) 台湾县义冢:一处在宁南坊魁斗山,俗称鬼子山,年代久远,坟墓层层堆满。一处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由监生陈仕俊买置数甲园地,与鬼子山相连。一处在水蛙潭,共有园地八分,其中埋葬无主棺骸三百八十具。一处在此坛前,其中埋葬无主棺骸一百六十具。一处在海会寺前,其中埋葬无主棺骸一百八十多具,都是乾隆十七年由知县鲁鼎梅买置。凤山县义冢:一处在台湾县魁斗山后面,早已坟墓堆满。一处在县治西门外蛇头埔,雍正十二年由知县钱沫置办。诸罗县义冢:一处在诸罗山保,共七所;一处在打猫保,共六所;一处在盐水港保,共五所;一处在他里雾保,共四所;一处在下茄苳保,共三所;一处在哆咯嘓保,共三所;一处在茅港尾保,共二所;一处在麻豆保,共二所;一处在安定里保,共六所。彰化县义冢:一处在快官山前,由知县苏渭生置办;一处在八卦亭山下,共有园地一甲四分,由知县胡邦翰捐置。
一、台湾古称荒服,土著者少,内地客民鹜利而来,风气宣淫,土地松恶,其客死无依者累累相望也。旧棺槥率寄顿城厢南北坛中,重洋远隔,音耗不闻,内地眷属搬运为难。乾隆二十四年,台湾县知县夏瑚心甚悯之,设法捐赀代运至夏,俾客亡亲属各按氏籍,赴厦识认,一时传为善政。其详文略曰:伏查台湾远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谋利奔驰,往来如织,其间留滞病故者实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坛及城厢庙宇。台既无眷属管顾,而内地之亲族虑及波涛之险阻,工费之浩繁,运葬甚罕。停积日久,累累相望,伤心惨目。前于饬埋民间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计三百五十六具,悉属历年停顿,搬运无期,若不筹议归埋,必致抛残海外,实堪悯恻。辗转思维,惟有姓名、籍贯之棺骸代运赴厦。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须示召亲属,定限半年内赴厦认领。既免涉险多费,自必争先恐后,而客死枯骸庶得咸归故土。但至厦之日,必须寄顿有所,经理有人。自应预近海口宽旷庙宇一、二处,以资停寄。选拨诚妥僧人,按月给予辛劳银两,端司其事,俟船户陆续运交棺骸之日,设簿逐一登记,小心收贮。俟亲属赴领,即将具领姓名、月日登记簿内,以凭查考。如一年之后无人赴领,就于厦门预择无碍闲僻官山,作为义冢,至期即令该僧人雇工抬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贯深文镌刻小碑,竖立坟头,以便识认。所有掩埋工费,每具酌给银四钱,并将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过工费若干两?逐一填簿,不得遗漏。于每年夏杪,会该僧人将或领或埋总数,注明原簿,缴厅备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如此办理,则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积,可免暴露抛残之惨,似亦敬体宪仁之一端。现将查出有姓名、籍贯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扎草辫,计需草工银三钱;抬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运交海艇需工脚银五钱;共需银八钱。至厦打抬寄顿,每具用夫四名,酌议价银四钱。又骸■〈舟古〉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价银二钱。以上通共需银一百一十四两四钱,按数捐出办给。所有查出姓名、籍贯未确,及无姓名、籍贯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难遽运。俯容申请内地各府行县出示晓谕:民间如有亲属在台殁故,未经开留姓名、籍贯者,限半年内逐一开明。并棺■〈舟古〉记认停寄处所,具呈籍县移知过台,一体代运,统以一年为期;如过期尚无移知,则属实在无主,毋庸运厦,就台地另择义冢掩埋。倘或查办时有亲属领运,仍听其便。此次办竣之后,每年春季风恬浪静之时,循照查办一次,永远遵行。但在台查办得以悉区划,在厦之寺僧辛劳及掩埋工费,应先捐廉俸银五十员,以资经理。惟是船只系台防厅专管,应作何饬配,或另筹船只端运棺骸之处,未由擅议。而在厦选择庙宇,遴委僧人,及预拨官山,代给辛劳工费各若干之处,未便悬定。不揣冒昧,谨造具流寓棺骸数目清册,据实详明,伏祈宪台察核,赐移台、厦二防厅定议举行(台湾府志)。
第十二章官庄租
(一)
当饷典当铺税也。以物质钱,计月收利,以其权子母,而收重息,故税之,所以抑未也。蔗车;糖廍税也。牛磨;面征也。小■〈舟古〉船;船征也。梁头;亦船征也。量船梁之广狭,而知船材之多寡,以定征也。港塭;鱼征也。就其产鱼捕鱼之地,而征之也。罟捕;鱼税也。以其取鱼之具,名其税也o鹿皮饷;以社番之捕鹿献皮,名其税也。官庄税;以其田己充公归官,而征其税也。学田租者;以其田归入书院,而征其税也。税契者;民间承买田宅,以契投税,而征之也。余租者;正供之余,而征其租也。凡此数者,皆为杂饷(彰化县志)。
官庄
台湾府:官庄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银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零。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雍正八年,豁免圯陷无征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九分九厘零。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一厘。通府合订,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三万零五百六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零。
译一、台湾古称荒服,土著居民很少,内地客民为逐利而来,风气流荡淫靡,土地疏松恶劣,客死后无人依靠的人接连不断。旧有棺柩通常寄放在城内外南北两坛,隔着重洋,音信无法传达,内地亲属搬运尸柩又很困难。乾隆二十四年,台湾县知县夏瑚对此十分怜悯,设法捐资代为运送到厦门,使客死者的亲属各自按照姓氏籍贯前往厦门辨认,一时被传为善政。他的详细文书大略说:查台湾远隔重洋,内地商民等人为谋利而奔走,往来如织,其中滞留此地而病故的人实在很多,全都寄放在南北两坛以及城内外的寺庙中。台湾既没有亲属照管,内地亲族又顾虑海上风涛险阻和运费浩大,所以运回安葬的极少。棺柩停放日久,接连可见,令人伤心惨目。此前在办理掩埋民间棺骸的便利时,查出流寓棺骸共三百五十六具,全是历年停放、搬运无期的棺柩;如果不筹划归葬,必然会被遗弃在海外,实在令人怜悯。反复思考,只有姓名、籍贯明确的棺骸可以代为运送到厦门。仍应先移文通知原籍,不必派差役,只须出示晓谕召集亲属,限定半年内到厦门认领。这样既免去涉险和许多费用,亲属自然会争先恐后前往,客死者的枯骨也大概都能归回故土。但棺柩运到厦门后,必须有寄放的地方和专人管理。应当预先在海口附近选择一两处宽敞的寺庙,以便停放寄存。选派诚实妥当的僧人,每月给予辛劳银两,专门管理此事;等船户陆续把棺骸运来交付时,设簿逐一登记,小心收存。亲属前来领取时,就把领取人的姓名、月日登记在簿内,以便查考。一年以后如果无人前来领取,就在厦门预先选择没有妨碍的偏僻官山作为义冢,届时便令该僧人雇工抬去埋葬,把死者的姓名、籍贯详细刻在小碑上,竖在坟头,以便辨认。所有掩埋的工费,每具酌给银四钱,并把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使用工费若干两逐一填入簿册,不得遗漏。每年夏末,会同该僧人把已经领取和已经埋葬的总数注明在原簿上,缴送厅署备查,另照抄一本,移文通知台湾县、台湾府存案。这样办理,流寓棺骸就不会再有积存,可以免除尸骨暴露、遗弃残损的惨状,似乎也是敬体宪台仁心的一种做法。现在查出有姓名、籍贯的棺柩九十三具,每具用草绳捆扎,估计需要草工银三钱;抬到海口,需用四名脚夫,并雇船运交海艇,需工脚银五钱;合计每具需要银八钱。运到厦门后抬运并寄放,每具用四名脚夫,酌议价银四钱。另有骸骨■〈舟古〉一十四身,交船运上岸,共拟脚夫价银二钱。以上总共需要银一百一十四两四钱,按数捐出办理。所有查出的姓名、籍贯不确,以及没有姓名、籍贯的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乎难以立即运送。请准许申请内地各府、州、县出示晓谕:民间如果有亲属在台湾死亡、尚未登记姓名籍贯的,限半年内逐一查明;并把棺柩■〈舟古〉的记认情况和停放地点记录清楚,呈报原籍县,再移文通知台湾,一体代为运送,期限一概定为一年;如果过期仍没有移文通知,就确实属于无主棺柩,不必运到厦门,便在台湾另选义冢埋葬。倘若办理查核时有亲属前来领取运送,仍听从其便。此次办完以后,每年春季风平浪静时,照此办理一次,永远遵行。只是台湾方面查办时可以详细区分登记,厦门寺僧的辛劳以及掩埋工费,应先捐出廉俸银五十员作为办理经费。至于船只由台防厅专门管理,应当如何命令调配,或者另行筹办船只专门运送棺骸,不能擅自议定。至于在厦门选择寺庙、遴选委任僧人,以及预先拨给官山、分别代给辛劳和工费等事项,也不便擅自确定。不揣冒昧,谨慎造具流寓棺骸数目清册,据实详细说明,恳请宪台查核,赐令台湾、厦门两防厅议定后施行。(台湾府志) 第十二章 官庄租 (一) 当饷,是典当铺的税。以物品抵押换钱,按月收取利息,因为能够使本金和利息不断增长而收取重息,所以征税是为了抑制这种行为。蔗车,是糖廍的税。牛磨,是面粉的征税。小■〈舟古〉船,是船的征税。梁头,也属于船的征税。根据船梁宽窄,判断船材多少,以此确定征税。港塭,是鱼业的征税。在产鱼、捕鱼的地方征税。罟捕,是鱼税,以捕鱼的器具命名这种税。鹿皮饷,是因社番捕鹿献皮而得名的税。官庄税,是因为田地已经充公归官,所以征收其税。学田租,是因为田地归入书院,所以征收其税。税契,是民间承买田宅后,将契约投报纳税,因而征收的税。余租,是在正供之外征收的租。这些都属于杂饷。(彰化县志) 官庄 台湾府:官庄一百二十五所,每年征收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银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零。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雍正八年,豁免塌陷无从征收的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雍正十年,豁免塌陷园地无从征收的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九分九厘零。乾隆二年,豁免被水冲毁无从征收的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零。乾隆九年,豁免塌陷田园无从征收的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一厘。全府合计,实际征收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三万零五百六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