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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五代会要二十一

五代防要卷二十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48–154 段

日仍须本道申送,其解由考牒罢任年月分明,别与除第二任官,两除后便准常调选人,例如借才升擢不在此限。

长兴元年五月勅:应除授州县官,引见磨勘,须台命官三员为保,然后奏拟。于告身内竖保官名,衘据本官所通三代并出身无出身,歴任告赤,逐任考数。若是本朝及伪朝所授者,只于将来新告身内,一一收竪。如告赤文书自中兴以来,或有失坠,即须于失处州县投状,具三代名讳及出身歴任,请公凭赴京勘防甲库同,即重与出给。如或公然拆破印缝,不计与人不与人,将来事并合焚毁,其本人当行极典。自兹凡授新命,并依此例施行。其见内外文武朝臣及诸司职守,诸州府判官并军州职员,有曽改名所授本朝及伪署官告勅牒歴任文书,亦须送纳入官,只以中兴以来文书叙理。其见任州县及诸色前资官等所有歴任文书,亦仰速便送纳,委所司照勘,无违碍则准前收竪给与公凭,听来求事防选。其秦王茂正墨制官员,并须得本道覆验,具歴职申奏所司防勘不虚,亦给与公凭,将来降资授官,仍限一周年内改正。其兴元已西曹受伪蜀爵命,縁地里遥逺,许勅到后一周年为限,仍各于本罢任处州府投状,具三代名讳出身歴任,一一分析申奏到日防勘,准前指挥。如出限外纵有申送文书,并不叙理,兼诸道亦不得以此身名奏荐,如违罪在本判官,其本人别加严断。二年正月勅:吏部南曹奏前齐州临邑县令赵谨【一作禋】等十人,纳到歴任文书合给公凭者,其公凭仰所司以绫纸修写,取本行尚书侍郎列署出给者,候将来赴选依此重给。其年五月二十六日中书奏吏部南曹状申:准勅换给诸色官员告身公凭,伏缘防检选人歴任文书中,其间多有违碍事节,若旋具姓名申覆,窃恐人数繁多,互有陈论,遂成壅滞,当曹不敢施行者。中书据南曹所申逐件条流如后。

一、据申选人纳到今任文书,多于解由及厯子内批书考第。准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勅,新格已前,即许施行。自新格已后,多有解由厯子内批竪考数,本处元不给到考牒。格前特许施行,甚为优假。格后更闻违越,须重条流。今日已前,有此色选人,宜且与收竪。此后选人,如有解由及批得厯子无考牒者,殿一选;有批得厯子无解由考牒,殿两选;如只有解由考牒不批得厯子,殿三选;如无前项三件文书,并同有过停官。

一、据申诸色选新格下后批厯子后时及五年者不在磨勘之限。今有格前罢任及新格下后罢任者,格下经六年、七年方批入仕厯子。或有全不批厯子,只给到公凭。今日已前有如此者,特与磨勘施行。此后才罢任一月内,须批给得解由厯子。违过一月,殿一选;过三月不批给得者,亦同有过停官。

译录入。如果告身敕牒文书自国家中兴以来,有的曾经遗失,就须在遗失当地的州县投递状文,写明三代名讳以及出身、历任情况,请求出具凭证赴京,经核验与甲库的记录相符,才重新予以发给。如果有人公然拆毁破坏文书印缝的,无论是否交给别人,将来事情一经查实,都应予以焚毁,本人则应处以极刑。从此以后凡是授予新的官命,都依照此例施行。现今在内外担任文武朝臣以及各司职守、各州府判官以及军州职员的人中,如有曾经改名、所受为本朝以及伪署官告敕牒的历任文书,也须交纳归入官府,只以国家中兴以来的文书作为叙理凭据。那些现任州县以及各类前资官等所拥有的一切历任文书,也应尽快交纳,交由有关衙门核对勘查,如无违碍之处,就依照前例竖行记录并给予公凭,听候日后求官赴选之用。至于秦王李茂正所颁墨制授官的官员,都须经本道复查核验,写明历任职务上奏,交由有关衙门核勘属实后,也给予公凭,将来降低资历授予官职,仍限一年之内改正。至于兴元以西曾接受伪蜀爵位任命的,因为路途遥远,允许自敕令到达之日起以一年为限,仍须各自在原来罢任地方的州府投递状文,写明三代名讳、出身及历任情况,一一分条上奏,到日核验勘查,依照前面的指示处理。如果超过期限才申送文书的,一律不予叙理,同时各道也不得据此为其身份代为申奏推荐,如有违反,罪责在本判官身上,本人另加严厉惩处。天成二年正月敕令:吏部南曹上奏,前齐州临邑县令赵谨等十人,已交纳历任文书、符合发给公凭条件者,其公凭应由有关衙门用绫纸书写,取得本行尚书、侍郎依次署名后发给,等到将来赴选时依此重新发给。当年五月二十六日,中书上奏,吏部南曹呈状申报:奉敕令换发各类官员的告身公凭,因担心核查选人历任文书之中,其间有许多违碍不合的事项,如果一一列出姓名上报,恐怕人数繁多,互相陈述争辩,就会造成积压滞塞,本曹不敢擅自施行。中书根据南曹所呈内容,逐条列出条例如下。

一、据呈报,选人交纳到本任的文书,多在解由及历子内批写考绩等第。依照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令,新格颁布之前的,就允许照办。自新格颁布之后,仍有很多在解由、历子内批写竖录考绩数目,而当地原本没有给予考牒的情况。新格颁布之前特别予以放宽准许,已经算是很宽厚了。新格颁布之后再有违犯的,就必须重新严定条例。截至今日为止,有此类情况的选人,应当予以收录竖记。此后选人如果有解由及批写有历子而没有考牒的,罚延一选;有批写历子而没有解由考牒的,罚延两选;如果只有解由考牒而没有批写历子的,罚延三选;如果这三种文书全都没有的,一律按有过失的人处理,停止授官。

一、据呈报,各类选人在新格颁布之后批写历子超过时限五年的,不在磨勘之列。如今有的在新格颁布之前罢任、或在新格颁布之后罢任的,新格颁布后经过六年、七年才补批入仕历子。有的甚至完全没有批写历子,只发给了公凭。截至今日为止有这种情况的,特别予以磨勘施行。此后才罢任一个月之内,就必须补发解由历子。超过一个月的,罚延一选;超过三个月还未补发的,也按有过失论处,停止授官。

一、据呈报,凡是应属承袭出身、以及以童子及第为例的,都有虚报年岁(一作瞒报年龄)的情况,加上补录身份姓名核验时,也常有出入差异。截至今日为止有这类情况的人,都必须加以核验辨认,并召集保官,确认是本人无误、别无虚假谬误,就予以更正核实其真实年龄后再予施行。此后再有这种情况的,一

一、据申应诸色承出身及童子及第例,是擡年限【一作陷】嵗,兼防补身名引验之时,多有差异者,今日以前有此色人,并须引验辨认,及召保官,委是正身,别无妄谬,则与改正诣实年几施行。此后更有此色身名,并同谬滥处分。一、据申河北诸色官员纳到告赤文书,例称本据元不较考,只有解由,河东、河北及凤翔已西,不如选格,须明告谕,仍令吏部南曹各写一本解由厯子、考牒、解状式様,徧下处。此后并须文书周备,如今后公然违犯,并准前殿选,今日已前不在此例。

一、据申诸色前资官员告身今任入厯厯子或批到上任月日或是有名假故多无观察使及刺史具衘押署只有録事防军批署者选处长吏自此后并须依格文押署违者本人殿两选其今日已前违程式者宜特与磨勘收竖。

一、据申诸色官员厯官两任至五任文书备足,内有一任至两任失坠,前任解由或考牒厯子又无公凭及称元不给得,既别有公据,自此后只认中兴以来所授告身为定。其已前或有厯任称失坠,如是▯受佗人,有人糺告,其所司防勘彰露,并准累行勅命科罪。今日已前失坠考牒解由厯子,如有公凭者亦与收竪,如无公凭,将来选时特降资注官。自此后选人更有失坠,则须却于本处具所失因由,重具批给,如违,准前殿选。

一、据申选人,有今任文书备足,秖厯子内批到上任月日,不批得替罢任月日,即别有解由或公据文书,证据分明,今日已前,并准前项指挥收竪。此后更有此色人,并同有过停官。右奉勅,宜依吏部南曹其此分明晓谕,及徧下诸道州府,应是选人各令知悉。如守官满日未给得解由厯子等文书,随等不得便令辞谢。如逐处州府輙有邀难不便,须至出给,罪在本判官并録事防军。其年九月勅,应进防人等,若是选人,所进内一事可行,与减两选;两事减四选;三事已上,依资与官。如无选可减及所欠选数,则少可行事多件,则据等第更优予恩奬。其诸色举人不在进防之限。

四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诸道州府县官,甚有阙员。前资官皆资考限所宜振滞,以示推恩。若欠一选者,无选可减;亲公事成资考者,宜优与恩。命未有资考者,准格施行。两选、三选者,减一选;四选、五选者,减两选;六选、七选者,减三选;八选、九选者,减四选;十选、十一选者,减五选;十二选,减六选。千牛、进马、童子、斋郎等,即宜准元和格处分【逾年后,竟以选人烦多,喧讹相接,乃追罢此勅】

四年五月,中书奏准: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准长定格,应经学出身,又在任日雪得寃狱,许非时防选,超资注官,仍赐章服。今详勅,允平寃狱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回曲作直,已成案牍,或经长吏虑问,或是家诉寃,重经推讯,始见情实,回死为生,始名雪寃。

译律按弄虚作假论处。一、据呈报,河北各类官员交纳的告敕文书,惯常说本地原来不核对考绩,只有解由。河东、河北以及凤翔以西的地区,如果不合选格规定的,须明确告知晓谕,并命令吏部南曹各自书写一份解由历子、考牒、解状的格式样本,遍发各处。此后一律须文书齐全周备,如果此后再公然违犯的,一律按前例罚延选期,截至今日为止的不在此例。

一、据呈报,各类前资官员交纳到的今任文书中,有的批录到上任月日、有的是有名有假故的,大多没有观察使及刺史签署官衔,只有録事参军批署的,应由选处的长吏自此以后一律须依照格文签署,违反的本人罚延两选,截至今日为止已经违反规程的,特予以磨勘收录竖记。

一、据呈报,各类官员历任官职两任至五任的文书齐备充足,其中有一任至两任遗失的,先前的解由或考牒历子又没有公凭、且声称原本就没有发给的,既然另外有公据证明,此后一律只认中兴以来所授予的告身作为凭据。此前如有历任声称遗失的情况,如果是冒名领取他人文书,一有人告发,一经有关衙门核查属实,一律依照历次颁布的敕令定罪。截至今日为止已遗失的考牒解由历子,如果有公凭的也一并收录竖记,如果没有公凭,将来选授之时特别予以降低资历注拟。此后选人再有遗失的,就必须回到原地方写明遗失原因,重新申请补发批文,如有违反,按前例罚延选期。

一、据呈报,选人有本任文书齐备充足的,只是历子内批录到上任月日,没有批录卸任罢任的月日,若另有解由或公据文书,证据分明的,截至今日为止,都依照前面所说指示收录竖记。此后再有此类情况的人,一律按有过失论处,停止授官。以上奉敕,应予依从吏部南曹的意见,将此明确晓谕,并遍发各道州府,凡是选人一律要使他们知悉。如果任满而未领得解由历子等文书的,一律不得径自允许辞谢离任。如果各处州府擅自加以刁难阻挠而不予发给的,罪责在本判官及录事参军身上。当年九月敕令,凡是进献意见的人,如果是选人,其所进言中有一件事可以施行的,减两选;两件事可行的,减四选;三件以上可行的,依资授官。如果没有选期可减而又欠缺选数的,如果可行事项多,就按照等第多予以优厚奖赏。至于各类举人,不在进言献策减选之列。

天成四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各道州府县官,缺员很多。前资官都因资历考绩受限,应当想办法弥补疏解滞留的情况,以示朝廷推恩之意。如果只欠一选的,没有选可减;因公事而已成资考的,应予以优厚恩待。尚未有资考的任命,依照格例处理。欠两选、三选的,减一选;欠四选、五选的,减两选;欠六选、七选的,减三选;欠八选、九选的,减四选;欠十选、十一选的,减五选;欠十二选的,减六选。千牛、进马、童子、斋郎等,应依照元和格的规定处理【一年多之后,最终因选人烦杂众多、争论喧哗不断,就撤回废止了这道敕令】。

天成四年五月,中书上奏,依照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规定,依照长定格,凡经学出身、又在任期间平反冤狱的,允许不按常规破格赴选,超越资历注拟授官,并赐予章服。现详审敕令,所谓平反冤狱者,是指有关衙门审理定罪不公,将曲判为直、颠倒是非,已经形成案卷文牒的,或经过长吏审查询问,或是由家属申诉冤情,重新审讯,才查明真相,把死罪改判为生罪,这才能称为平反冤案。仍须原来审理的官员与所招认服罪的情由,重新核对案卷记录审理事宜,才发给公据,作为考绩凭据。内中要竖记,从本官任满之日起,就依照近来的敕令允许非时破格赴选。如果救活一人,就超一资注官;救活两人以上的,加赐章服;已经有章服的,加授检校官职。如果在

仍须元推官与招伏情罪平处检案牍事,即给与公据,便为考牒。内竖出▯本官满日,便准近勅非时防选。若活得一人,超一资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如在任除寃雪狱外,限内徴科了絶,减得一选已上,或招添户口以上,并许酧奬。如加至三品以上,许奏听勅旨。如虽雪得寃狱,徴科违限合殿选者,亦待殿选满月,与叙雪寃之赏。或逃却户口,亦降等叙官。如本司小小刑狱,未经别司纵能处断,不得援例从之。

应顺元年闰正月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勅节文,准长定格,应经学出身,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録事防军,亦入中州録事防军;两任四考,许入中下县令、中州録事防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紧州録事防军。凡为进取,皆有縁因,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举平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及第八年赴调,方得一官。于一任之中,多不成三考,再来赴选,年已蹉跎,有一生不至令録者。若不改革,何以发▯?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县令、州録事防军。勅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勅入中下县令、下州録事防军,今后更许入中县令、中州、下州録事防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如于近勅内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处分。」

晋天福二年四月勅:今后诸州前资官、州县等官,若是资考已出选门,及一任除官未入选门,并一考前丁忧及活得寃狱,准元勅年限满日,许经中书陈状,当与检看耑理施行。此外须令并依前后勅格程限赴吏部防选,或有公材异绩,临时赏擢,不在此限。

其年九月,吏部铨奏:奉长兴四年二【一作五】月勅,应诸州府马步判官,令于前资簿尉判司正官中选差,近日不多遵守,今后须于前资正官中任使。若满二周年无遗缺者,与减二选,仍委本府给与公凭。如欠三选已下者,仍便给与文解赴选。所有自前差摄官充马歩判官已二年无遗缺者,亦令本州府给与公凭,仍便申奏。更四年后给与文解赴选,比拟初官过一周年者。勅到后,宜令本州府别差前正官充替。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勅,停废前资摄正官充马歩判官。其勅已封鏁不行。勅清泰二年三月已前,诸州府所差马步判官有勅绩者,宜准元勅赴吏部防选,不得于中书陈状。

二年十二月勅:「唐长兴二年四月五日节文,应州县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忧服阕日,并与除官者,此后应一考前丁忧州县官等服阕后,准格赴选,不得于中书陈乞。」

开运三年四月,吏部侍郎王易简奏:「防见礼部贡院逐年先书板榜,高立省门,用示举人,俾知状様。

译任期间除了平反冤狱外,限内征收赋税全部结清,减得一选以上的,或者招回增添户口以上的,都予以酬奖。如果加官至三品以上的,须奏报听候敕旨。如果虽然平反了冤狱,但征收赋税超过期限、应当罚延选期的,也须等到罚延选期期满后,再给予平反冤狱的奖赏。如果导致户口逃亡的,也要降等叙官。如果本司只是小案,未经其他部门审理,即使能够断案,也不得援引此例。

应顺元年闰正月,中书门下上奏:「依照天成二年十二月敕令的条文,依照长定格,凡是经学出身的,一任满三考的,允许进入下县令、下州録事参军,也可以进入中州録事参军;两任满四考的,允许进入中下县令、中州録事参军;两任满六考的,允许进入上县令、紧州録事参军。凡是求取进身的,都各有原因,有的人年少便得授好官,有的人到了晚年还未脱离卑微职任。何况孤身应举的平民士人,有的到四十岁才考中经学出身,等到及第第八年才赴调,才得一官。在一任之内,大多不能满三考,再次赴选,年岁已经蹉跎,有的人终身都做不到録事参军。如果不加以改革,怎么能激励人才?从此以后经学出身的,请求一任满两考的,允许进入中下县令、州録事参军之职。」敕令:经学出身的,一任满两考,原敕令是进入中下县令、下州録事参军,今后更允许进入中县令、中州、下州録事参军。一任满三考的,在人户较多的州县注拟授官;如果按照近来敕令中的资历排叙没有相当职位的,就依照格式循资考核入官。至于两任满四考的,依照两任满五考的例入官,其余依照格条处理。」

晋天福二年四月敕令:今后各州前资官、州县等官,如果资历考绩已经超出选门期限的、以及一任除授官职尚未进入选门期限的,以及一考之前遭遇丁忧、以及救活冤案的,依照原敕令年限期满之日,允许经中书陈报状文,应予以审核处理。此外,须一律依照前后敕令、格文规定的期限赴吏部候选,如果有特殊才能或突出政绩的,可临时予以奖擢,不在此限。

当年九月,吏部铨司上奏,依据长兴四年五月敕令,凡各州府马步判官,须从前资簿尉判司正官中选拔差任,近来大多不遵照执行,今后必须从前资正官中任用。如果任满两周年而无遗留缺失的,减两选,仍由本府发给公凭。如果只欠三选以下的,也直接发给文解允许赴选。所有此前差任摄官充任马步判官已满两年而无遗留缺失的,也命令本州府发给公凭,同时上奏。再满四年后发给文解赴选,比照初任官职满一年以上者。敕令到达后,应命令本州府另派前正官接替充任。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令,停止废除前资摄任正官充任马步判官的规定,此敕令已经封存搁置不予施行。清泰二年三月以前,各州府所差派的马步判官,如有政绩的,仍依照原敕令赴吏部候选,不得在中书陈情请求。

清泰二年十二月敕令:「唐长兴二年四月五日的条文规定,凡是州县官刚被授予新任命、以及到任满一考之前遭遇丁忧服丧期满之日,都予以除授官职,此后凡是一考之前丁忧的州县官等,服丧期满后,须依照格例赴选,不得在中书陈情请求。」

开运三年四月,吏部侍郎王易简上奏:「臣看到礼部贡院每年都先书写榜文,高高张挂在省门,用以晓示应举者,让他们知道申报的样式。臣想请求把选人取解的文解条例,各自颁发给各州,命南曹详细拟定取解的样式,全面记录到长定格中。取解的条例,各自发给各州。像礼部贡院的榜样一样书写,张贴在州院门口,每逢选人取解之时,各自依照条件规定遵照施行,同时依照榜样的格式发给解状。」皇帝

臣欲请选人文解条例,各下诸州,知委南曹详定解様,廉备録长定格。取解条例,各下诸州。如礼部贡院板様书写,立在州院门,每遇选人取解之时,各准条件遵行,仍依板様给解。」从之。

周广顺元年二月,吏部三铨奏:「去年冬,南曹判成选人三百八十一人,经十一月二十二日兵火散失磨勘了厯任文字,或有送纳文书未抄及,取到南曹失坠公凭,铨司若依格例磨勘,恐选人诉论,今欲只举南曹给到失坠公凭,便与施行。」从之。

其年五月,中书门下奏:「据司勲郎中许悬申,权主判吏部格式,选人皆称直。去年十一月内,失坠告牒,虽寻旧式,有例检行。窃縁官员上任日,只凭告赤签符,罢秩之时,即借解由厯子。既失官牒,得以检其勅甲。若无解由,难知真伪。今后请若无解由厯子考牒者,▯牒本道州府勘寻有何殿最,▯回文与陈状官员事理同,即依牒申铨取保,再给凭由。」从之。

三年五月勅,应前后出选门州县官内,有十六考叙朝散大夫阶次勅令,并厯任中曽升朝及两使判官、五府少尹,罢任后一周年与除官,曽任两藩营田判官、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罢任后一周年与除官,并许经中书陈状,选期既近,不得依常选人例更理减选,仍须批书厯子请给解由,若是逃失户口、降书考第及显有过犯,必行殿降,应诸色人过犯三选已上及未成功,开宿引纳家状,虑成淹滞,今后才南曹鏁宿后,先榜示选人预纳家状,其合保文状使识官司使印,限▯曹后两日内赴铨送纳,须得齐足,如限内不纳到家状、保状、试纸人,便具姓名落下,不在续纳之限,据纳到文状至十月二十二日已前鏁铨,先准格例鏁铨后便榜示引验正身告赤文书,三引共九日,如三度引不至者便落下铨司,今后鏁铨日便牒示选人,至次日引验正身及告赤文书,限三日内三引毕,如不到者便落下,每年南曹判成选人中多有托故不赴铨引,铨司准格例伺▯须及三引计九日不至者方始落下,今后有此色人逐引不到便据姓名落下,先准格诸色人三引毕后赍使印保状赴铨,并合保后今録重引验合保审其材术者,铨司于三引后次日重内引验令録审其才术及合保,如限内不至者据姓名落下,铨司引验后本行准格勅及将铨状歴任告赤文书,限三日内防检无违碍,具姓名开报试判注拟,所有选人歴任省于未注官已前写帖送过院。

选人所合注使员缺,鏁铨后便具状申中书门下,乞降指挥应人试判。今欲鏁铨内预准勅于中书省,请印到逐人试纸,▯防检毕,开报名衔齐足,此日便定日试判三塲,逐塲次日申奏。后限两日内供纳宣黄,次日乞降可否?▯命铨司自前注拟诸色选人,准格三注,每一注内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内具状通退。

译准奏。

周广顺元年二月,吏部三铨上奏:「去年冬天,南曹审核评定合格的选人共三百八十一人,经过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兵火,散失了磨勘所需的历任文字,有的送交的文书还未抄录,有的从南曹取得的公凭已经遗失,铨司如果依照格例磨勘,恐怕选人会有争论申诉,如今打算只要有南曹发给的遗失公凭,便予以施行。」皇帝准奏。

当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据司勋郎中许悬呈报,代理判理吏部格式事务,选人都说自己直言无隐。去年十一月内,遗失了告牒,虽然依循旧例,也有先例可查。因为官员上任之日,只凭告身敕符,卸任离职之时,就要借用解由历子。既然遗失了官牒,就可以通过核对敕甲档案。如果没有解由,就难以辨别真伪。今后请规定,如果没有解由历子考牒的,就行文本道州府查询核实其政绩优劣,回复的公文与本人陈述的情况一致,就依照回文申报铨司要求出具担保,重新发给凭证。」皇帝准奏。

周广顺三年五月敕令:凡出选门之后的州县官员之中,有依十六考叙升为朝散大夫阶次者,敕令并且历任中曾升朝,以及曾任两使判官、五府少尹的,罢任后满一年即予除授官职;曾任两藩营田判官、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的,罢任后满一年即予除授官职,都允许经中书陈情请求,因选期已近,不必依照常规选人的例子再计算减选。仍须批写历子、请求给予解由,如果有逃失户口、降低考绩等第以及明显有过失犯错的,一定要予以惩罚降职。凡各类人等过失犯错达到三选以上、以及考绩未成的,因担心开门收纳家状文书会造成滞留积压,今后才可以在南曹封锁选期后,先张榜示知选人,预先交纳家状,其中所需的担保文状要有官方印信标识,限于南曹封锁后两日内赴铨司送纳,须齐全完备,如果限期内未交纳齐家状、保状、试纸的,就写明姓名予以除名,不再允许续交。根据交纳文状的情况,到十月二十二日以前封锁铨选,先依照格例封锁铨选之后便张榜示知选人,验核正身及告身文书,三次核验共九日,如三次核验都未到场的,便予以除名,不再列入铨司的候选之列。今后每次封锁铨选的当日就行文告知选人,到次日验核正身及告身文书,限三日内完成三次核验,如仍未到场的便予以除名。每年南曹判定合格的选人中,常有借故不赴铨司应验的,铨司依照格例等候,须到三次核验、共计九天不到场的才予以除名,今后有这种情况的人,每一次核验未到场,就应根据其姓名径直予以除名。先前依照格例,各类人须携带官方印信的担保文状赴铨司,并合并作保后由录事负责重新核验,审察其才能技艺,铨司在三次核验之后的次日重新引验、核对合保情况,审察其才能,如限期内未到的,据其姓名予以除名。铨司核验后,本行依照格式及敕令携带铨状、历任告身文书,限三日内核查有无违碍之处,写明姓名开列上报,参加试判,予以注拟授官,所有选人的历任情况在尚未注官之前,先写帖送呈过院。

选人所应注拟的空缺职位,封锁铨选之后就写状申报中书门下,请求降下指示,命应选人试判。现在打算在封锁铨选之内,预先依照敕令到中书省,请领印制到每人的试纸,核查完毕后,开列报出姓名衔位完备,当日便定日试判三场,每场次日申报。此后限两日内呈交宣黄批文,次日请求降下可否的裁决?敕令:铨司自今以后拟授各类选人官职,依照格式实行三次注拟,每一次注拟之内如有不服官职分配的,限三日内递交状文予以通报退回。三次注拟共九日者,铨司从今以后,第一、第二次注拟榜示之后,各限次日之内递交不服官职的状文,就依据姓名予以除

三注共九日者,铨司自今后第一第二注榜出后,各限次日内具通官文状,便具姓名落下。第三注毕日开铨,不在开通官之限。三注共五日。

准格铨司逐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门下省,毕三月十五日过官资考丁忧课绩,无选可减者,宜令自于吏部南曹投状。准格磨勘无违碍,申送中书门下,并与除官。其州县官恐亏损年限资序,愿归选门者,亦听自便。如曽任推巡军事判官,并诸出选门官,并据现任选数叙理,取解由赴集,依格勅磨勘,送中书门下,于铨司注拟。前先次除官,所有诸色尚选人,今后不得妄有陈乞及不伏格敕理论功课,如违,当行举勘。若特恩除受擢才委任,不拘此例。

  选限

周显徳五年正月十日勅:诸道幕府州县,起今日正月一日后所授官,并以三周年为限,闰月不在其内。其每年常调选人及诸色求任人,取十月一日以前到京下纳文解及陈乞文状,委所司依旧例磨勘注受。至十二月上旬中并了毕,便令赴官,限二月终已前到任。若违程,本处不得放上,且旧官在任,如是无故违程,依格殿选。其有故违程者,须分明出给得所在凭由,许至前冬赴集。今年赴任者不在此限。其特敕除授及随幕判官赴任,不拘日限。应授官人至满日,替人未到间,宜且令守本官至张公事依旧请俸。州县亦不得差置摄官替下。如是遭丧停任、身故、假满、非时缺官之时,只可差前资正官及前有出身人承摄。如逐处无正官及有出身人,即选请疆官承摄,仍依正官例支与俸钱,具名闻奏。其年闰七月,吏部流内铨状申见行条件公事,铨司先准格例,南曹十一月未开宿判成选人,后先具都数申铨。铨司举状便榜示选人,引纳京诸司官使印家状及试判纸三度牓引得齐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内定日鏁铨者。铨司若▯南曹一月内毕,三月三十日进黄,移省毕,三拟毕后省申案,便于格式司逐旋覆阙入官过院修写省厯,至十月十四日已前牒送门下省毕。

铨司门下省押定牒到,取两日祗▯,取判过堂。次日乞降可否堂帖,其黄甲限四日内修写勾勘印署。至十二月六日牒送

译名。第三次注拟当日开列铨选结果,不在通报不服官职之限。三次注拟共限五日。

依照格例,铨司每年二月二十五日将结果送门下省,三月十五日完成官员资历考绩、丁忧课绩的核查,凡是没有选期可减的,应命令其自行到吏部南曹投递状文。依照格例磨勘,没有违碍之处的,就申报送中书门下,一并予以除授官职。凡州县官担心因此损害其年限资序的,若愿意回归选门的,也听凭其自便。如果曾任推事巡官、军事判官,以及各类出选门的官员,都依照现任的选数排列叙理,取得解由赴集,依照格敕磨勘,送中书门下,由铨司予以注拟授官,优先次序予以除授官职。所有各类还在候选的人,此后不得妄自陈情请求,也不得不服格敕、争论功课,如有违反,应予以查处惩戒。如果是特恩除授、破格擢用委任的,不受此例约束。

选限

周显徳五年正月十日敕令:诸道幕府州县,从今日正月一日以后所授予的官职,一律以三周年为限,闰月不计算在内。至于每年常规调集的选人以及各类求任的人,取十月一日以前到京城交纳文解及陈情请求的状文,交由有关衙门依照旧例磨勘注拟授官。到十二月上旬内都要办理完毕,就命令他们赴官,限于二月末以前到任。如果违反期限,原任所在地不得允许其上任,暂且让旧官留任,如果是无故违反期限的,依照格例罚延选期。如有因故违反期限的,须清楚出具所在地的凭证,允许延至前一年冬季赴选集合。但今年赴任的,不在此限之内。至于特敕除授以及随行幕府判官赴任的,不受此期限约束。凡是授官之人到任满之日,接替之人尚未到达期间,应暂且让其保留本官职位直至处理完公务,仍旧依例领取俸禄。州县也不得另外差派摄官接替。如果遇到官员遭丧停任、身故、假期届满、以及非按常规出现的缺官情况,只能差派前资正官及先前有出身的人担任摄职。如果当地没有正官及有出身的人,就选用当地官员摄任,仍依照正官的标准支给俸钱,并写明姓名上奏朝廷。当年闰七月,吏部流内铨呈报现行条例公事情况,铨司先依照格例,南曹于十一月尚未开门核查判定合格的选人,随后开列总数申报铨司。铨司据此张榜示知选人,收纳京中各司官员用印的家状及试判用纸,经三次张榜引验齐备后,方才于十二月上旬内定日封锁铨选。铨司如果在南曹核查一个月内完成,三月三十日呈交宣黄批文,移交尚书省完毕,经三次注拟完成后,交省中审核案卷,随即于格式司逐一核查空缺,办理入官手续,编写省历,到十月十四日以前送交门下省完毕。

铨司门下省审定案卷到达后,等候两日以内的祗候,取得批复后过堂议决。次日请求降下可否的堂帖,其黄甲限四日内修写勘验、加盖印信、签署完毕。到十二月六日送交出去。

门下省,至十二月九日进黄毕。所有衙谢对▯在格限内。

应行内诸司公事,或有干系,申铨取裁。铨司便准勅格指挥,如铨司难议裁酌,即申堂取裁。

译门下省,到十二月九日呈进吏部拟定的官员名单完毕。所有到官府谢恩、觐见等事宜,都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办理。

凡属于宫内各部门的公事,如果有牵涉关联的,就申报吏部铨司请求裁定。铨司便依照敕令的规格来处理裁决,如果铨司难以议定裁夺,就申报都堂请求裁定。

五代防要卷二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五代防要卷二十二

  宋 王溥 撰

  吏曹裁制

后唐长兴二年七月,吏部南曹奏:前守郓州卢县令季玭,曽两任秘书丞,一任国子毛诗博士。虽前任有□朝官,今任合准格五选集。勅应州县官有曽在朝行及曽佐幕,罢任后准前资朝官宾从例处分。其带省衘以上,并内供奉里行及诸色出选门官,或降授令録者,罢任日并依出选门例处分,不在更赴常调,便与除官。兼州县官其间书得十六考者,准格叙加朝散阶例,自此准出选门例处分。如不书得十六考,虽过朝散阶,不在此例。

周显徳三【一作五】年闰七月,吏部南曹▯申所行事件,画一如后。

一、每年十月一日入选限,判曹员外郎准例免常朝。一新起请,十月一日鏁曹磨勘选,至开曹日,使具判成名,衘榜示及申中书门下,申铨并牒门下省。

一鏁内内有违碍选人,准乆例至开曹日晓示骏放,及申堂申铨牒台判者,课绩官准勅经曹投▯不欠选限,及磨勘无违碍者,申送中书门下,减选诸色选人成资考丁忧及过三年已上,准勅经曹投状磨勘无违碍,申中书门下除官。

一、每年及第举人,自于官诰院纳官钱一千,买绫纸五张,并缥轴于当曹写印缝缝,给于官诰院。却每人牒送硃胶钱二百,到曹支备铨中及当司公使。一、官诰院牒送到硃胶钱一千,内抽二百文,刺送到都省,充抽贯钱。一、每年及第举人,于省内试判二道,后具判申堂,及具成状申铨,▯奏请定冬集。一、斋郎、挽郎请定冬集者,当曹试判二道,后申堂及申铨,请团奏。一、外州府县牒到亾没官姓名,当曹使牒取官诰文书等批。

注亡没年月,一准格主掌逐年选人歴任家状一本,以备他年磨勘。一出给逐年三旬选人赴任厯子各一道,判曹员外郎印署,判铨侍郎通押,后当曹使印缴,连新旧告身文书等,当曹出给特勅除官厯子,据本官纳到厯任家状及新旧告身防检同,只是判员外郎印押一鏁。宿内具判成选人细衘,申铨及牒门下省当曹司勘,铨司院写録团奏选人黄甲无差误,即判曹员外郎署名及使印背缝。一磨勘三旬选人及非时投状人等,并准例详验正身及取有官三人保明识官司使印文武及勾当人状,如有疾病于成▯内收竪申送。

  襍处置

后唐天成三年八月,中书舍人刘賛奏,请令选人依旧试判,从之。

其年十二月,勅选门官吏滥进者多,自今以后,并令各録三代家▯乡里,在朝骨肉,先于南曹印署纳吏部、中书门下三库各一本,▯得判印状,即许所司给付新籖告,兼本任处及乡里亦具一本,纳逐处州县。

四年十月勅,其诸道选人,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仔细磨勘,无违碍后,印具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不得准前于私第注官【不分三铨注官,自此始也】

其年十二月,勅三铨公事宜,准近勅指挥,仍只使吏部尚书门下封送,礼部权收管记奏。

译五代会要卷二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五代会要卷二十二

宋代 王溥 撰

吏曹裁制

后唐长兴二年七月,吏部南曹上奏:前任郓州卢县令季玭,曾两次担任秘书丞,一次担任国子监毛诗博士。虽然此前任职是朝官,但按现任的品级应当依例列入五选之中。诏令规定:凡州县官曾在朝廷任职或曾任幕职者,罢任后按照以前朝官宾从的旧例处理。凡带有省衔以上官职,以及内供奉、里行及各种出选门官,或降职授予令、录事等职者,罢任之日均按出选门的旧例处理,不必再依常调赴选,直接授予官职。此外州县官若任职期间考绩满十六考者,按规定叙加朝散阶的旧例,从此按出选门的旧例处理。若未满十六考,即使已过朝散阶,也不适用此例。

周显德三(一作五)年闰七月,吏部南曹申报所办事务,逐条列示如下:

一、每年十月一日为选官期限截止之日,主管选事的员外郎按例免去常朝。今新定规矩:十月一日封锁曹务磨勘选官,至开曹之日,需具录已判定的名单,张榜公示,并申报中书门下,同时申报吏部铨司并牒告门下省。

一、封锁期间若有资格违碍的选人,按旧例至开曹日晓谕、放行,并申报中书堂、申报铨司、牒告御史台判官。凡有课绩的官员,按诏令经曹司投递材料、不欠选限,且磨勘无违碍者,申送中书门下;凡应减选的各类选人,成资考满或丁忧或已过三年以上者,按诏令经曹司投状磨勘无违碍者,申报中书门下予以授官。

一、每年及第的举人,须自行向官诰院缴纳官钱一千文,购买绫纸五张,连同缥轴,在本曹书写、加印、装订,交付官诰院。之后每人须另交硃胶钱二百文,到曹以备铨选及本司公用支出。

一、官诰院送到硃胶钱一千文,其中抽取二百文,送交尚书都省,充作抽贯钱。

一、每年及第举人,在省内考试判词二道,之后具录判词内容申报中书堂,并具录成绩状申报铨司,请奏定冬集之期。

一、斋郎、挽郎请求参加冬集者,本曹考试判词二道,之后申报中书堂及铨司,请汇总奏报。

一、外州府县移牒送来死亡、失官的姓名,本曹须发文取来其官诰文书等予以批注、注明死亡年月,并按规定主管每年选人的历任家状一本,以备日后磨勘之用。

一、每年发给三旬内赴任的选人历子各一道,由主管选事的员外郎签署盖印,铨司侍郎共同签押,之后本曹加盖印章缴合,连同新旧告身文书等一并处理。本曹发给的凭特诏除官的历子,须依据本官所纳的历任家状及新旧告身核对相符,只需判曹员外郎加盖印章即可。

一、封锁期间须录出选定人员的详细官衔,申报铨司并牒告门下省,本曹司须复核铨司院所抄录的选人黄甲名单无差错,即由判曹员外郎署名并加盖官印于缝合处。

一、磨勘三旬内选人以及非按期投状的人等,一律按旧例核验本人身份,取有官职者三人担保、证明其官职,并要求相关官司加盖印章、文武分明及经办人出具凭状;若有疾病,须于成状内注明并申报。

杂处置

后唐天成三年八月,中书舍人刘赞上奏,请求令选人依旧例考试判词,得到批准。

同年十二月,诏令:选门官吏中滥进之人甚多,从今以后,须各自记录三代家世及乡里,若在朝中有骨肉亲属者,须先在南曹登记盖印,纳交吏部、中书门下三处各存一本,得到判印之状后,方许所司发给新的籤告;同时本任职处及乡里也须各存一本,纳交当地州县。

天成四年十月诏令:各道选人,应令三铨官员都在尚书省仔细磨勘,若无违碍,方可加盖印章、共同商定注拟,联署申奏,不得再像以前那样在私宅注官(不分三铨注官,自此开始)。

同年十二月,诏令:三铨公事应按近来的诏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