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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左传要义二

春秋左传要义卷一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0–19 段

杜题经传集解。

五经题篇,皆出注者之意。人各有心,故题无常准。此本经传别行,则经传各自有题。注者以意裁定其本,难可复知。据今服防所注题云《隐公左氏传解谊》第一,不题《春秋》二字。然则《春秋》二字,葢是经之题也。服言《左氏传》三字,葢本传之题也。杜既集解经传《春秋》,此书之大名,故以《春秋》冠其上。序説左氏言已备悉,故略去左氏而为此题焉。《经传集解》四字,是杜所加,其余皆旧本也。

译杜预《春秋经传集解》的篇题。

五经的篇题,都出自注者的意图。每个人想法不同,所以篇题没有固定的标准。这个版本中经文和传文分别刊行,那么经文和传文各自都有篇题。注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裁定其版本,难以再知晓原貌。根据现今服虔、郑玄所注的篇题,写的是《隐公左氏传解谊》第一,没有题写《春秋》二字。那么,《春秋》二字,大概是经文的篇题。服虔所说的《左氏传》三字,大概是传文原本的篇题。杜预既然汇集注解经文和传文,《春秋》是这部书的大名,所以用《春秋》冠在篇题之上。序言中说左氏的解说已经完备详尽,所以省略“左氏”而拟定这个篇题。《经传集解》这四个字,是杜预所加,其余都是旧本原有的。

【二】杜元凯家世及所着《春秋》书。

杜氏名预字元凯畿之孙恕之子也陈寿《魏志》云杜畿字伯侯京兆杜陵人也汉御史大夫杜延年之后文帝时为尚书仆射封乐亭侯试船溺死追赠大仆諡戴侯也恕字务伯官至幽州刺史预司马宣王女壻也王隐《晋书》云预知谋深博明于治乱尝称德者非所企及立言立功预所庶几也大观羣典谓《公羊》《谷梁》诡辩之言又非先儒说《左氏》未究丘明之意横以二传乱之乃错综防言着《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又参考众家为之释例又作《盟防图》《春秋长厯》备成一家之学至老乃成预有大功名于晋室位至征南大将军开府封当阳侯荆州刺史食邑八千户时人号为武库不言名而言氏者注述之人义在谦退不欲自言其名故但言杜氏毛君孔安国马融王肃之徒其所注书皆称为传郑▯则谓之为注而此于杜氏之下更无称谓者以集解之名已题在上故止云杜氏而已刘▯云不言名而云氏者汉承焚书之后诸儒各载学名不敢布于天下但欲传之私族自题其氏为谦之辞

【三】元兼始适二义妃,通适妾。

传惠公元妃孟子正义曰:「惠公名弗皇,孝公之子也。諡法:爱民好与曰惠。释诂云:元,始也;妃,匹也。始匹者,言以前未曾娶,而此人始为匹,故注云:言元妃,明始适夫人也。妃者,名通适妾,故传云:陈哀公元妃郑姬,生悼太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元者,始也,长也。一元之字,兼始适两义,故云始适夫人也。然则有始而非适,若孟任之类是也;亦有适而非始,若哀姜之类是也【四】适长称伯,庶长称孟。春秋时不尽然。

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长幼之别字也。孟伯俱长也。礼纬云:庶长称孟。然则适妻之子长者称伯,妾子长于妻子则称为孟,所以别适庶也。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释例皆云:庆父为长庶,故或称孟氏。沈氏亦然。案传:赵庄子之妻,晋景公之姊,则赵武适妻子也。而武称赵孟。荀偃之卒也,士匄请后曰:「郑甥可。」则荀呉妾子也。而呉称知伯。岂知氏常为适而称伯,赵氏恒为庶而称孟者也?葢以赵氏赵盾之后,盾为庶长,故子孙恒以孟言之,与庆父同也。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后,传云中行伯之季弟,则俱是适妻之子。但林父、荀首并得立家,故荀首子孙亦从适长称伯也。或可春秋之时不能如礼,孟伯之字无适庶之异,葢从心所欲而自称之耳。

【五】妇人以字配姓,故称孟子。

契姓,子宋是殷后,故子为宋姓;妇人以字配姓,故称孟子。

【六】不称薨,不成丧,先死不得从夫諡。

鲁之夫人皆称薨举諡,此独无諡,言卒,故特解之。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成丧,则知此不称薨,亦不成丧也。”案传例,不赴则不称薨,然则此云“不成丧”者,正谓不赴于诸侯也。《周礼》小史,卿大夫之丧赐諡,读诔止,赐卿大夫,不赐妇人,则妇人法不当諡,故号当系夫。《释例》曰:“諡者,兴于周之始,王变质从文,于是有讳焉。”传曰:“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易之以諡。”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妇人。

【七】妇人于法无諡,生从夫国,死从夫諡。

妇人无外行于礼,当系夫之諡,以明所属。诗称庄姜、宣姜,即其义也。是言妇人于法无諡,故取其夫諡冠于姓之上。生以夫国冠之,韩姞、秦姬是也。死以夫諡冠之,庄姜、定姒是也。直见此人是某公之妻,故从夫諡。此諡非妇人之行也。夫諡已定,妻即从而称之。先夫而死,则夫未有諡,或宜称字,故云无諡。言妇人法无諡也。先夫死不得从夫諡,解其不称惠也。此言其正法耳。其末世滋蔓,则为之作諡。

【八】景王未崩,妻称穆后,非礼。

景王未崩,妻称穆后,如此之类,皆非礼也。

【九】诸侯无重娶,有继室。继室不称夫人。

经传之说,诸侯惟有继室之文,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适庶交争

译【二】杜元凯的家世以及他所著的《春秋》书。

杜氏名预,字元凯,是杜畿的孙子、杜恕的儿子。陈寿的《魏志》说:杜畿字伯侯,京兆杜陵人,是汉朝御史大夫杜延年的后代。在汉文帝时担任尚书仆射,封为乐亭侯,试船时溺水而死,追赠为大仆,谥号戴侯。杜恕字务伯,官至幽州刺史。杜预是司马宣王的女婿。王隐的《晋书》说:杜预谋略深远广博,通晓治乱之道,曾经说:“道德高尚的人不是我所能企及的,至于著书立说、建功立业,是我所希望做到的。”他博览群典,认为《公羊》《谷梁》是诡辩之言,又违背了前代儒生的说法,《左氏传》没有探究左丘明的本意,却横加引用这两部传文来扰乱它,于是错综分析、防范言辞,著成《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又参考众家之说,编写《释例》,又作《盟会图》《春秋长历》,完备地形成一家之学,直到年老才完成。杜预在晋室有大功名,官至征南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封为当阳侯,任荆州刺史,食邑八千户。当时人称他为“武库”。这里不称其名而称其氏,是因为注述之人,义理在于谦退,不想自称其名,所以只称杜氏。毛亨、孔安国、马融、王肃等人,他们所注的书都称为“传”,郑玄则称之为“注”,而这里在杜氏之下更没有称谓,是因为“集解”之名已经题在上面,所以只说杜氏罢了。刘炫说:不称名而称氏,是因为汉朝承继焚书之后,诸儒各自记载学问,不敢公之于天下,只想在私族中传承,自题其氏是谦辞。

【三】“元”兼有“始”和“适”两个含义,“适”通“妾”。

《春秋左传》惠公元妃孟子,孔颖达正义说:“惠公名弗皇,是孝公的儿子。谥法:爱民好施叫做‘惠’。《释诂》说:‘元’,始也;‘妃’,匹也。‘始匹’,是说以前未曾娶妻,而此人开始成为配偶,所以注解说:说‘元妃’,表明是开始嫁给正妻。‘妃’这个字,名称通用于正妻和妾,所以传文说:陈哀公的原配夫人郑姬,生了悼太子偃师;次妃生了公子留;下妃生了公子胜。‘元’,是始,也是长。‘元’这个字,兼有‘始’和‘适’两个含义,所以说‘始适夫人’。然而有‘始’而非‘适’的,像孟任之类就是这样;也有‘适’而非‘始’的,像哀姜之类就是这样。”

【四】正妻的长子称“伯”,庶出的长子称“孟”。春秋时期并不完全如此。

孟、仲、叔、季是兄弟姊妹长幼的区别字。孟、伯都是长的意思。《礼纬》说:庶出的长子称孟。那么正妻的长子称伯,妾生的孩子比正妻的孩子年长则称为孟,这是为了区别正庶。所以杜预在《文公十五年》的注以及《释例》中都曾说:庆父是庶出的长子,所以有时称孟氏。沈氏也是这样说的。查考传文:赵庄子的妻子,是晋景公的姐姐,那么赵武就是正妻的儿子。而赵武却称赵孟。荀偃去世时,士匄请求继任说:“郑甥可以。”那么荀吴就是妾生的儿子。而荀吴却称知伯。难道知氏常常是正妻所生而称伯,赵氏永远是庶出而称孟吗?大概是因为赵氏是赵盾的后代,赵盾是庶出的长子,所以子孙常常用“孟”来称呼,与庆父相同。推论此理,知氏是荀首的后代,传文说中行伯的幼弟,那么都是正妻的儿子。只是林父、荀首都得以立家,所以荀首的子孙也遵循正妻长子称伯的惯例。或许春秋之时不能完全符合礼制,孟、伯的字没有正庶的区别,大概是从心所欲而自称罢了。

【五】妇人用字配合姓,所以称孟子。

契姓子,宋是殷的后代,所以子为宋姓;妇人用字配合姓,所以称孟子。

【六】不称薨,不成丧,先于丈夫死不得跟随丈夫的谥号。

鲁国的夫人都称薨并举谥号,这里唯独没有谥号,说卒,所以特别解释。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传文说:“不成丧”,就知道这里不称薨,也是不成丧。查考传文条例,不赴告就不称薨,那么这里说“不成丧”,正是说不赴告于诸侯。《周礼》小史,卿大夫的丧事赐谥,读诔止,赐给卿大夫,不赐给妇人,那么妇人按法不当有谥号,所以称号应当系于丈夫。《释例》说:“谥号,兴起于周朝之初,王变质从文,于是有避讳。”传文说:“周人用避讳事神,名字终将避讳,所以用谥号代替。”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甚至妇人。

【七】妇人按法无谥号,生前跟随丈夫的国名,死后跟随丈夫的谥号。

妇人没有外出行礼,应当系于丈夫的谥号,以表明所属。《诗经》称庄姜、宣姜,就是这个意思。这是说妇人按法无谥号,所以取丈夫的谥号冠于姓之上。生前用丈夫的国名冠之,韩姞、秦姬就是这样。死后用丈夫的谥号冠之,庄姜、定姒就是这样。直接看到此人是某公的妻子,所以跟随丈夫的谥号。这个谥号不是妇人的德行。丈夫的谥号已定,妻子就跟随称呼。先于丈夫而死,那么丈夫还没有谥号,或许应当称字,所以说无谥号。是说妇人按法无谥号。先于丈夫死不得跟随丈夫的谥号,解释为什么不称惠。这是说其正法罢了。末世滋蔓,就为之作谥号。

【八】景王未崩,妻子称穆后,不合礼制。

景王未崩,妻子称穆后,像这类情况,都不合礼制。

【九】诸侯没有重娶,只有继室。继室不称夫人。

经传的说法,诸侯只有继室的记载,都没有重娶的礼制,所以知道元妃死,则次妃摄理内事。次妃,是指侄娣与媵诸妾中最尊贵的人。《释例》说:“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的侄娣与二媵都可以继室。正庶交争

,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防杜渐,故虽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又异于余妾,故谓之继室。妻处夫之室,故书传通谓妻为「室」,言继续元妃,在夫之室。

译祸患中最大的,礼仪之所以用来辨别嫌疑、澄清疑惑,防范和杜绝隐患于萌芽状态,所以即使(继室)主持内务,仍然不能称为夫人。又不同于其他妾室,所以称之为继室。妻子居于丈夫的居室,所以经书和传记中通常称妻子为“室”,意思是说(她)接续原配夫人,居于丈夫的居室。

【十】手文必古文非隶书

妇人谓嫁曰归,隐二年《公羊传》文也。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为鲁夫人,然故嫁之于鲁也。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为此传言为鲁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国之妻,故传加为,以示异耳。非谓手文有为字,故鲁夫人之上有为字也。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隶书起于秦末,手文必非隶书。石经古文,虞作□,鲁作▯,手文容或似之,其友及夫人固当有似之者也。

【十一】继室贵于诸妾,母贵则子宜为君。

继室虽非夫人,而贵于诸妾。惠公不立太子,母贵则宜为君。隐公当嗣父世,正以祯祥之故,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其父爱之,有以仲子为夫人之意,故追成父志,以位让桓。但为桓尚少,未堪多难,是以立桓为太子,帅国人而奉之。已则且摄君位,待其年长,故于岁首不即君位,传于元年之前。预发此语者为经,不书公即位,传是谓先经以始事也。

【十二】郑以正朔三而改,孔自古皆建寅。

郑康成依据纬候,以正朔三而改。自古皆相变,如孔安国以「自古皆用建寅为正」,惟殷革夏命而用建丑,周革殷命而用建子。杜无明说。

【十三】夏即位,春已称元,秋冬改元,春夏即冠年。

定公元年不书正月者,正月之时,定公未立即位,在于六月,岁首未得朝正,公之即位,别见下文,正月无所可见,故不书也。然则定以六月即位,乃可改元,正月已称元年者,未改之日,必乗前君之年,既改之后,方以元年纪事。及其史官定防,须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后,虽非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也。释例曰: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丧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日改殡之节,国史用元年即位之礼,因以此年为元年也。古法既然,故汉魏以来,虽秋冬改元,史于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于古也。

【十四】诸侯于封内各得改元。

天子之封诸侯也,割其土壤,分之臣民,使之专为已有,故诸侯于其封内各得改元。传说郑国之事:云僖之元年,朝于晋;简之元年,士子孔卒。是诸侯皆改元,非独鲁也。

【十五】天子盟诸侯之礼,之时之法。

诸侯俱受王命,各有寰宇,上事天子,旁交隣国。天子不信诸侯,诸侯自不相信,则盟以要之。凡盟礼,杀牲防血,告誓神明,若有背违,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曲礼》曰:「约信曰誓,涖牲曰盟。」《周礼·天官·玉府职》曰:「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夏官·戎右职》曰:「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茢。」《秋官司盟职》曰:「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防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郑▯以为槃敦皆器名也,珠玉以为饰。

【十六】诸侯盟之,坛之神,之牲及口血,坎埋。

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防之以盟,敦以盛血,槃以盛耳。将防则戎右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司盟之官乃北面读其载书,以告日月山川之神。既告,乃尊卑以次防。戎右传敦血以授当防者,令含其血。既防,乃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此则天子防诸侯,使诸侯聚盟之礼也。凡天子之盟,诸侯十二岁于方岳之下,故传云「再防而盟,以显昭明」。若王不巡守,及诸侯有事朝王,即时见曰「防」,殷见曰「同」,亦为盟礼。其盟之法案觐礼,为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朝诸侯于坛讫,乃加方明于坛而祀之。列诸侯于庭,玉府共珠槃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茢。司盟北面诏告明神,诸侯以次防血。郑注《觐礼》云:「王之盟,其神主日;王官之伯盟,其神主月;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是盟礼之略也。若诸侯之盟,亦有坛,知者故柯之盟,《公羊传》称「曹子以手剑劫桓公于坛」是也。其盟神则无复定限,故襄十一年

译【十】手纹必定是古文,不是隶书。

妇人称出嫁为“归”,这是隐公二年《公羊传》中的文句。因为她的手掌纹理自然形成文字,好像上天所命定,让她成为鲁国的夫人,所以才将她嫁给鲁国。成季、唐叔也有文字在他们手上,分别写着“友”、“虞”、“下”,没有说因此传文称他们为鲁国夫人,是因为宋国女子而成为他国妻子,所以传文加上“为”字,以示区别罢了。并不是说手纹有“为”字,所以在“鲁夫人”上面有“为”字。仲子手上有这文字,自然形成字形,似乎天命使然,所以说好像天命一样。隶书兴起于秦朝末年,手纹必定不是隶书。石经上的古文,“虞”字写作□,“鲁”字写作〇,手纹或许类似这些字形,那“友”及“夫人”二字也应当有类似的字形。

【十一】继室比众妾尊贵,母亲尊贵则儿子适宜做国君。

继室虽然不是夫人,但比众妾尊贵。惠公没有立太子,母亲尊贵则儿子适宜做国君。隐公应当继承父位,正是由于吉祥征兆的缘故,仲子手上有夫人的文字。她的父亲喜爱她,有以仲子为夫人的意思,所以隐公追成父亲的志向,把君位让给桓公。只是因为桓公还年幼,不能承担众多危难,所以立桓公为太子,率领国人来奉戴他。自己则暂代君位,等他年长,所以在岁首不立即位,传文在元年之前。预先发出这话的是经,不记载“公即位”,传文这就是所说的先于经文以开始记事。

【十二】郑康成依据纬书和候书,认为正朔三次更改。孔子自古都主张建寅。

郑康成依据纬候,认为正朔三次更改。自古都相互变革,如孔安国认为“自古都用建寅为正”,只有殷朝变革夏朝命数而用建丑,周朝变革殷朝命数而用建子。杜预没有明确的说法。

【十三】夏季即位,春季已称元年,秋冬改元,春夏即冠以年号。

定公元年不记载正月,是因为正月之时,定公尚未立即位,是在六月,岁首未能朝见正朔,公的即位,另见于下文,正月没有什么可见的,所以不记载。然而定公在六月即位,才可以改元,正月已称元年,是因为未改元之日,必定沿用前君的年号,改元之后,才以元年记事。等到史官确定编年,必须有一个统一,不能半年从前,半年从后,虽然不是年初,也统属这一年,所以进入新年就称元年。《释例》说:癸亥日,公的灵柩从干侯回来,戊辰日,公即位,灵柩在外,过了一年才入葬,所以趁着五日改殡的节令,国史用元年即位的礼仪,因此以这一年为元年。古法既然如此,所以汉魏以来,虽然秋冬改元,史书在春夏,即以元年冠之,这是有因袭古法的原因。

【十四】诸侯在封地内各自可以改元。

天子分封诸侯,割让土地,分给臣民,让他们专门拥有,所以诸侯在其封地内各自可以改元。传说郑国的事:说僖公的元年,朝见晋国;简公的元年,士子孔去世。这是诸侯都改元,不只是鲁国。

【十五】天子与诸侯盟誓的礼仪,当时的法则。

诸侯都接受王命,各有疆域,向上侍奉天子,横向交往邻国。天子不信任诸侯,诸侯自然也不互相信任,就用盟誓来约束他们。凡是盟誓礼仪,杀牲取血,告誓神明,如果有违背,想让神施加灾祸,使像这牲口一样。《曲礼》说:“约定信用叫誓,临牲叫盟。”《周礼·天官·玉府职》说:“如果会合诸侯,就供给珠槃玉敦。”《夏官·戎右职》说:“盟誓就用玉敦辟盟,随后服役,赞送牛耳桃茢。”《秋官司盟职》说:“掌管盟载的法则,凡是邦国有疑忌会同,就掌管盟约的记载及其礼仪,北面诏告明神。”郑玄认为槃敦都是器名,用珠玉作为装饰。

【十六】诸侯盟誓,坛上的神,牺牲及口血,坎埋。

会合诸侯必定割取牛耳,取其血,用来盟誓,用敦来盛血,用槃来盛耳。将要盟誓时,戎右拿着器具,为众人陈述盟辞,使心都开诚布公。司盟的官就北面读盟书,以告日月山川之神。告神之后,就按尊卑次序盟誓。戎右传递敦血给当盟誓的人,让他含血。盟誓之后,就挖坑埋牲,把盟书放在上面而埋掉。这就是天子盟诸侯,使诸侯聚盟的礼仪。凡是天子的盟誓,诸侯十二年于方岳之下,所以传文说“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如果王不巡守,以及诸侯有事朝见王,即时相见叫“会”,殷见叫“同”,也是盟礼。其盟誓的法案觐礼,筑坛十二寻,深四尺,在上面加上方明。方明是木制的,方四尺,设置六玉,上面是圭下面是璧,南方是璋,西方是琥,北方是璜,东方是圭。朝见诸侯于坛完毕,就加上方明于坛而祭祀。排列诸侯于庭,玉府供给珠槃玉敦,戎右用玉敦辟盟,随后服役。赞送牛耳,桃茢。司盟北面诏告明神,诸侯依次盟血。郑注《觐礼》说:“王的盟誓,其神主日;王官之伯盟誓,其神主月;诸侯盟誓,其神主山川。”这是盟礼的大略。如果诸侯盟誓,也有坛,知道这一点是因为柯之盟,《公羊传》称“曹子以手剑劫桓公于坛”就是如此。其盟神则没有固定限制,所以襄公十一年

传称「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羣神羣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是也。其盟用牛牲,故襄二十六年传云「防用牲」,又哀十七年传云「诸侯盟,谁执牛耳」是也。其杀牛必取血及耳,以手执玉敦之血进之于口,知者定八年「涉佗捘卫侯之手及捥」,又襄九年传云「与大国盟,口血未干」是也。既盟之后,牲及余血并盟载之书,加于牲上,坎而埋之,故僖二十五年传云「宵坎血加书」是也。

译《左传》所称“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正是如此。盟誓使用牛作为牺牲,所以《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防用牲”,又哀公十七年记载“诸侯盟,谁执牛耳”即是此意。杀牛必定要取血和耳,用手拿着盛有血的玉敦将血进奉入口,明智的人从定公八年“涉佗捘卫侯之手及捥”可知,又《左传》襄公九年记载“与大国盟,口血未干”即是此意。盟誓之后,牺牲及剩余的血以及盟誓记载的文书,都放在牺牲上面,挖坑埋入地下,所以《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载“宵坎血加书”即是此意。

【十七】大国制盟辞,小国尸其事。

春秋之世,不由天子之命,诸侯自相与盟,则大国制其言,小国尸其事。官虽小异,礼则大同。故释例曰:「盟者,杀牲载书,大国制其言,小国尸其事。珠槃玉敦,以奉流血,而同防是其事也。」其盟载之辞,则传多有之。

【十八】称君为罪君,称国,称人,为国讨。

国讨者,谓称国,若人称国,称人,则明其为贼,言一国之人所欲讨也。今称郑伯,指言君自杀弟,若弟无罪,然讥其失兄之教,不肯早为之所,乃是养成其恶,及其作乱,则必欲杀之,故称郑伯,所以罪郑伯也。传例:母弟称弟,段实母弟,以其不为弟行,故去弟以罪段也。两罪之者,明兄虽失教,而段亦凶逆也。释例曰:兄而害弟者,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去弟以罪弟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郑伯既失教,若依例存弟,则嫌善段,故特去弟,两见其义,是其说也。襄三十年,天王杀其弟佞夫。传曰:罪在王,则与郑伯同讥,而佞夫不去弟者,释例曰:佞夫称弟,不闻反谋也;郑段去弟,身为谋首也。然则佞夫不与反谋,罪王而不罪佞夫,故称弟也。传例:战败克取两国之文,段实郑臣,而言克段,故中明传意以解之。得隽曰:克,庄十一年传例也。国讨例在庄二十二年者,彼经书「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实君杀太子,而称陈人者,陈人恶其杀太子之名,故不称君父,以国讨公子告也。传称「陈人杀其太子御寇」,以实言之,明经所书国讨之例也。彼无凡例而言例者,正以此传云「称郑伯讥失教也」,言称是仲尼变例也。称君为罪君,则知称人为国讨。序云:推变例以正褒贬,即此类也。

【十九】平迁王城,敬迁成周。春秋后二百余年,周亡。

幽王为犬戎所杀,平王迁都王城,今河南县是也。平王四十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敬王又迁成周,今洛阳是也。敬王三十九年,获麟之岁也。四十三年而敬王崩。敬王子元王九年,春秋之传终矣。元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而周亡也。周本纪,武王至平王凡十三王,兄弟相及者一人,平王是。武王十一世孙也。

【二十】天王以仲子者,桓母故赗之。时仲子未薨。

仲子乃惠公妾耳,王使赗之者,隐立桓为太子,成桓母为夫人。天王知其然,故遣赗惠公,因即赗之。杜言仲子者,桓公之母,正见此意。不然,仲子为桓母,传有明文,不须解【惠公薨在往年,明年仲子始薨,葢于时有疾,王谓之已薨,故使宰喧并归惠公、仲子之赗。】

二十一】妇人于法无諡,当以字配姓。

男子之有諡者,人君则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妇人于法无諡,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释例曰:「妇人无外行于礼,当系夫之諡,以明所属。」是言妇人不合諡也。系夫諡者,夫人而已,众妾不合系夫,正当以字配姓也。其声子、戴妫有諡者,皆越礼妄作也【二十二】客主皆防,无名国、地国主亦与盟。

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则名书于经。此盟客主无名,故知皆是防者。《公羊传》曰:“孰及之内之防者也?”《谷梁传》曰:“及者何?内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防,言非卿也。”客谓宋,主谓鲁。

【二十三】公卿大夫士书爵字名人等例。

僖二十四年传,富辰说周公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而云“邢、茅、胙、祭”,则祭之初封畿外之国也。穆王之时,有祭公谋父,今有祭伯,世仕王朝,葢本封絶灭,食采于王畿也。庄二十三年,祭叔来聘,注以为祭叔为祭公来聘鲁,天子内臣不得外交,是祭于此时为畿内之国,仍有封爵,故言诸侯为王卿士也。释例曰:“王之公卿皆书爵,祭伯、凡伯是也;大夫称字,南季、荣叔是也;元士、中士称名,刘夏、石尚是也;下士称人,公防王人于洮是也。”其或称祭公,举官而言之,此其定例也。然春秋之世,有王之卿士无采地者,若王叔陈生、伯舆之属是也,但未知书经其称云何。杜既云

译【十七】大国制定盟誓的辞令,小国承担盟誓的事务。

春秋时期,不经过天子的命令,诸侯自行结盟,那么大国制定盟誓的言辞,小国承担盟誓的事务。官职虽然略有不同,但礼仪大体相同。所以《释例》说:“盟誓,杀牲畜、书写盟书,大国制定言辞,小国承担事务。用珠盘玉敦来承接血酒,共同防范的是盟誓的事务。”那些记载在盟书上的言辞,在《春秋传》中有很多。

【十八】称国君为罪责国君,称国家、称人,是为国家声讨。

所谓国家声讨,是指称国家,如果人称国家,称人,就明确他是贼寇,说是一国之人想要声讨他。现在称郑伯,指出国君自己杀弟弟,如果弟弟没有罪,那么讥讽他失去兄长教导的责任,不肯早点为他安排,于是养成了他的恶习,等到他作乱,就必然想要杀他,所以称郑伯,以此来罪责郑伯。《传》的体例:同母弟称弟,段确实是同母弟,因为他不行弟弟的礼节,所以去掉“弟”字来罪责段。两人都被罪责,明确兄长虽然失去教导,但段也凶恶叛逆。《释例》说:兄长杀害弟弟的,称弟以彰显兄长的罪责;弟弟又杀害兄长的,则去掉“弟”字来罪责弟弟本人。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互相杀害,各有对错,保留“弟”字就显示兄长有错。郑伯既然失去教导,如果依照体例保留“弟”字,就嫌善待段,所以特别去掉“弟”字,两方面都显示其义,这就是它的说法。襄公三十年,天王杀他的弟弟佞夫。《传》说:罪在天王,就与郑伯同样被讥讽,而佞夫不去掉“弟”字,是因为《释例》说:佞夫称弟,没听说他参与反谋;郑段去掉“弟”字,是因为他是反谋的首领。那么佞夫不参与反谋,罪在天王而不罪在佞夫,所以称弟。《传》的体例:战败攻克两国的文辞,段确实是郑的臣子,却说攻克段,所以在中间明确《传》的意思来解释它。《得隽》说:克,是庄公十一年《传》的体例。国家声讨的体例在庄公二十二年,那时经文记载“陈人杀他们的公子御寇”,实际上是国君杀太子,而称陈人,是因为陈人厌恶他杀太子的名声,所以不称国君父亲,以国家声讨公子的名义报告。《传》称“陈人杀他们的太子御寇”,用实际的话说,明确经文所书国家声讨的体例。那里没有凡例而说体例,正是因为这《传》说“称郑伯讥讽失去教导”,说称是孔子变通的体例。称国君为罪责国君,就知道称人是国家声讨。序说:推演变通的体例来端正褒贬,就是这类情况。

【十九】平王迁都王城,敬王迁都成周。春秋之后二百多年,周灭亡。

幽王被犬戎所杀,平王迁都王城,就是现在的河南县。平王四十九年,是鲁隐公元年。敬王又迁都成周,就是现在的洛阳。敬王三十九年,是获麟之年。四十三年后敬王去世。敬王的儿子元王九年,春秋的传就终结了。元王以下十一代二百二十六年,周就灭亡了。《周本纪》记载,从武王到平王共十三位王,兄弟相继的有一位,就是平王。平王是武王的十一世孙。

【二十】天王以仲子者,因为桓公母亲所以赗赠。当时仲子尚未去世。

仲子只是惠公的妾,天王派使者赗赠她,是因为隐公立桓公为太子,成就桓公母亲为夫人。天王知道这样,所以派使者赗赠惠公,顺便就赗赠仲子。杜预说仲子,是桓公的母亲,正是显示这个意思。不然,仲子是桓公母亲,《传》有明文,不需要解释【惠公去世在前一年,第二年仲子才去世,大概当时有病,天王以为她已经去世,所以派宰喧一并归还惠公、仲子的赗赠。】

【二十一】妇人按法没有谥号,应当以字配姓。

男子有谥号的,人君就配王、配公,大夫有的配子,有的配字,都不以字配姓。妇人按法没有谥号,所以以字配姓,说这是正法如此。《释例》说:“妇人没有外行于礼,应当系于丈夫的谥号,以明确所属。”这是说妇人不该有谥号。系于丈夫谥号的,只有夫人而已,众妾不该系于丈夫,正当以字配姓。那些声子、戴妫有谥号的,都是越礼妄作。

【二十二】客主都是防,无名国、地国主也与盟。

春秋的体例,如果是命卿,那么名字就写在经上。这次盟誓客主都没有名字,所以知道都是防的人。《公羊传》说:“谁及内之防的人呢?”《谷梁传》说:“及是什么意思?内卑的人。宋人,外卑的人。卑防,说不是卿。”客指宋,主指鲁。

【二十三】公卿大夫士书爵字名人等体例。

僖公二十四年《传》,富辰说周公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而说“邢、茅、胙、祭”,那么祭最初封在畿外之国。穆王的时候,有祭公谋父,现在有祭伯,世代在王朝做官,大概原本封国灭绝,在王畿食采邑。庄公二十三年,祭叔来聘,注认为祭叔是祭公来聘鲁,天子内臣不得外交,这是祭在此时为畿内之国,仍有封爵,所以说诸侯为王卿士。《释例》说:“王的公卿都书爵,祭伯、凡伯是;大夫称字,南季、荣叔是;元士、中士称名,刘夏、石尚是;下士称人,公防王人于洮是。”有的称祭公,是举官而言,这是定例。然而春秋时期,有王的卿士没有采地的,像王叔陈生、伯舆之类是,只是不知道书经其称如何。杜预既然说

公卿称爵,而王子虎及刘卷卒称名者,彼是天王为赴,以名告鲁,如诸侯之例,薨则称名。此云公卿称爵者,谓聘使往还,与彼为异也。

译公卿通常称爵位,而王子虎和刘卷最终称名,是因为那是周天子向鲁国报丧,按照诸侯的惯例,以名相告,去世时便称名。这里说公卿称爵位,是指聘问使节往来时的称呼,与上述报丧的情况不同。

【二十四】卿无爵,或书字;大夫有爵,或亦书爵。

又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书字者,以传云刘夏逆王后于齐,卿不行,非礼也。以刘夏非卿,书名;若卿则应书字,以名字相对,故举以言焉。其实卿书爵也。此祭伯若王使来,当云『天王使祭伯来聘』,亦如『天王使凡伯来聘』。今以自来为文,明非王命而私行也。」刘▯云:「卿而无爵,或亦书字;大夫有爵,或亦书爵。」传称:「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俱是卿士,并不言爵。」又「滕侯之先为周卜正,书称『齐侯吕伋为虎贲氏』」,则大夫或有爵也。然则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书字;卿而无爵,不可越字而书名。葢有卿士亦书字,大夫亦书爵也。王臣之见经者众,祭伯、凡伯、毛伯、单伯、召伯、尹子、单子、刘子,其间未必无大夫;荣叔、南季、家父、叔服,其间未必无卿,但无明证,故依例解之。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书字」,是言天子卿有书字之理【二十五】卿佐之丧,托书日不书日,以见义。

释例曰: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疾则亲问焉,丧则亲与小敛、大敛,慎终归厚之义也。故仲尼修《春秋》,卿佐之丧,公不与小敛,则不书「日」,示薄厚,戒将来也。即以新死小敛为文,则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襄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传曰:「大夫入敛,公在位。」是公与小敛,则书「日」之事也。其翚、柔、溺等,生见经传,死而不书「卒」者,皆不以卿礼终也。

【二十六】辨隐庄闵僖不书即位。《

传不书即位,摄也。正义曰:摄,训持也。隐以桓公幼小,且摄持国政,待其年长,所以不行即位之礼,史官不书即位。仲尼因而不改,故发传以解之。公实不即位,史本无可书。庄、闵、僖不书即位,义亦然也。旧説贾、服之徒,以为四公皆实即位,孔子修经,乃有不书,故杜详辨之。

【二十七】何休以诸侯无摄,郑难之。

膏肓。何休以为古制诸侯幼弱天子命贤大夫辅相为政无摄代之义。昔周公居摄死不记崩。今隐公生称侯死称薨。何因得为摄者?周公摄政仍以成王为主直摄其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禀王命以行之。致政之后乃死故卒称薨不称崩。隐公所摄则位亦摄之。以桓为太子所有大事皆专命以行。摄位被杀在君位而死故生称公死称薨。是与周公异也。公羊以诸侯无摄。郑引公羊难云宋穆公云吾立乎此摄也。郑亦不从何説也。

【二十八】邾仪父得王命,必在北杏后。

正义曰:「庄十三年,防北杏,邾人在焉。贾服云:『时已得王命,邾今无爵,得与鲁盟。』北杏防齐,何须有爵?庄十五年,防于鄄,传曰:『齐始霸。』则齐桓为霸,自鄄防始耳。北杏之时,诸侯未从霸,功未立,桓尚未有殊勲,仪父何足可纪?且齐桓未有功于王,焉能使王命之?其得王命,必在北杏之后,但未知定是何年耳。」

【二十九】申、吕、齐、许皆姜姓,申改封谢。

外传説伯夷之后曰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则申吕与齐许俱出伯夷,同为姜姓也。《国语》曰:「齐许申吕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然则申之始封亦在周兴之初,其后中絶,至宣王之时,申伯以王舅改封于谢。《诗》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赏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地理志》:「南阳郡宛县,故申伯国。」宛县者,谓宣王改封之后也,以前则不知其地。

【三十】段出奔共,称共,犹晋鄂侯。

段出奔共,故称共,犹下晋侯之称鄂侯也。正义曰:贾服以共为諡,諡法:敬长事上曰共,作乱而出,非有共德。

【三十一】隐庄闵僖皆不修即位之礼。

释例》曰:遭丧继位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皆书即位于防,以表之。隐既继室之子于弟,应立而寻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让桓。天子既已定之,诸侯既已正之,国人既已君之,而隐终有推国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礼也。隐、庄、闵、僖居君位,皆有故而不修即

译【二十四】卿没有爵位,有时记载其字;大夫有爵位,有时也记载其爵位。

又《左传》襄公十五年的注解说:“天子之卿记载其字,是因为《传》中说‘刘夏从齐国迎娶王后,卿不随行,是不合礼的’。因为刘夏不是卿,所以记载其名;如果是卿,就应当记载其字,以名字相对照,所以举此为例来说明。实际上卿是记载爵位的。这里祭伯如果是奉王命而来,应当说‘天王派祭伯来聘问’,就像‘天王派凡伯来聘问’一样。现在记载为‘自来’,表明不是奉王命而是私自行动。”刘宝楠说:“卿没有爵位,有时也记载其字;大夫有爵位,有时也记载其爵位。”《传》中说:“王叔陈生与伯舆争夺政权,都是卿士,都不记载爵位。”又说“滕侯的先祖担任周的卜正,记载为‘齐侯吕伋担任虎贲氏’”,那么大夫有时也有爵位。既然如此,大夫有爵位,不能舍弃爵位而记载其字;卿没有爵位,不能越过字而记载其名。大概有卿士也记载其字,大夫也记载其爵位的情况。出现在经文中天子的大臣很多,祭伯、凡伯、毛伯、单伯、召伯、尹子、单子、刘子,其中未必没有大夫;荣叔、南季、家父、叔服,其中未必没有卿,只是没有明确的证据,所以依据惯例来解释。襄公十五年的注解说:“天子之卿记载其字”,是说天子之卿有记载其字的道理。

【二十五】卿佐的丧事,通过记载或不记载日期来体现义理。

《释例》说:国君的卿佐,被称为股肱。股肱有所损伤,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痛心的呢。生病时亲自去问候,去世时亲自参与小敛、大敛,这是慎重终礼、归厚之义。所以孔子修《春秋》,卿佐去世,国君不参与小敛,就不记载日期,以示厚薄,警戒后人。如果以新死小敛为文,那么只临大敛以及不亲临丧事的,也同样不记载日期。襄公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去世。《传》说:“大夫入内收敛,国君在位。”这是国君参与小敛,所以记载日期的情况。至于翚、柔、溺等人,生前见于经传,死后不记载“卒”的,都是没有以卿礼终身的。

【二十六】辨别隐公、庄公、闵公、僖公不记载即位。《

传》说:不记载即位,是因为摄政。《正义》说:摄,解释为持。隐公因为桓公年幼,暂代持国政,等待他年长,所以不行即位之礼,史官不记载即位。孔子沿袭不改,所以作《传》来解释。隐公实际上没有即位,史书本来就没有可记载的。庄公、闵公、僖公不记载即位,道理也是这样。旧说贾逵、服虔等人,认为四位国君实际上都即位了,孔子修经时才不记载,所以杜预详细辨析。

【二十七】何休认为诸侯没有摄政,郑玄驳难他。

《膏肓》篇。何休认为古制诸侯幼弱时,天子任命贤大夫辅佐执政,没有摄代的意思。从前周公居摄,死后不记载“崩”。现在隐公生前称侯,死后称薨。凭什么说是摄政呢?周公摄政仍以成王为主,只是代理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禀承王命来执行。还政之后才死,所以死称薨不称崩。隐公所摄的是君位,也以桓公为太子,所有大事都专断命令来执行。摄位被杀,在君位上而死,所以生前称公,死后称薨。这与周公不同。《公羊传》认为诸侯没有摄政。郑玄引用《公羊传》驳难说:宋穆公说“我立在这里是摄政”。郑玄也不从何休之说。

【二十八】邾仪父得到王命,一定在北杏会盟之后。

《正义》说:“庄公十三年,在北杏会盟,邾人在那里。贾逵、服虔说:‘当时已经得到王命,邾国现在没有爵位,能与鲁国结盟。’北杏会盟是齐桓公主持,何须有爵位?庄公十五年,在鄄地会盟,《传》说:‘齐桓公开始称霸。’那么齐桓公称霸,是从鄄地会盟开始的。北杏会盟时,诸侯尚未服从霸主,功业未立,桓公还没有特殊功勋,仪父有什么值得记载的呢?况且齐桓公还没有对周王有功,怎么能使周王赐命呢?他得到王命,一定在北杏会盟之后,只是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年罢了。”

【二十九】申、吕、齐、许都是姜姓,申国改封于谢。

《左传》外传说伯夷的后代叫申、吕,虽然衰微,齐、许还在,那么申、吕与齐、许都出自伯夷,同为姜姓。《国语》说:“齐、许、申、吕由大姜进言,由大姜而得到封地。”那么申国的始封也在周朝兴起之初,其后中断,到宣王时,申伯以王舅身份改封于谢。《诗经》大雅《崧高》篇,赞美宣王褒赏申伯说:“王命召伯,为申伯定宅。”就是这件事。《地理志》:“南阳郡宛县,是故申伯国。”宛县,是指宣王改封之后的地方,以前则不知道其地。

【三十】段出奔共国,称共,如同晋鄂侯。

段出奔共国,所以称共,如同下文晋侯称鄂侯一样。《正义》说:贾逵、服虔认为共是谥号,谥法:敬长事上曰共,作乱而出,没有共的德行。

【三十一】隐公、庄公、闵公、僖公都不举行即位之礼。

《释例》说:遭遇丧事继位者,每年正月必须改元正位,百官按序排列,所以国史都记载即位于太庙,以表示它。隐公既是继室之子,又是弟弟,应当立而遵循父亲娶仲子的意思,委让君位给桓公。天子已经确定,诸侯已经认可,国人已经尊他为君,而隐公始终有推让国家给桓公的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礼。隐公、庄公、闵公、僖公居君位,都有缘故而不举行即

位之礼,或让而不为,或痛而不忍,或乱而不得,礼废事异,国史固无所书,非行其礼而不书于文也。

译关于爵位的礼仪,有的人谦让而不接受,有的人悲痛而不忍心接受,有的人因局势混乱而无法接受。礼仪废弛,情况各异,国史本来就没有记载,并不是实行了礼仪却不记载在文字中。

春秋左传要义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

  宋 魏了翁 撰

  隐公元年

【一】诸说雉不同,杜以长三丈为正。

定十二年《公羊传》曰:「雉者何?五板而堵,五堵而雉。」何休以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许慎《五经异义》《戴礼》及《韩诗》说:八尺为板,五板为堵,五堵为雉。板广二尺,积高五板为一丈,五堵为雉,雉长四丈。古《周礼》及《左氏》説:一丈为板,板广二尺,五板为堵,一堵之墙长丈,高丈,三堵为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长者用其长,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诸説不同,必以雉长三丈为正者,以郑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国之一,其城不过百雉,则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则侯伯之城当三百雉。计五里积千五百步,步长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为三百雉,则雉长三丈。贾逵、马融、郑▯、王肃之徒为古学者,皆云雉长三丈,故杜依用之。

【二】侯伯城方五里,约《考工记》文。

侯伯之城,方五里,亦无正文。《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谓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为定説也。但《春官·典命》职乃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命数为节。

【三】郑氏考工典命城方若干里,凡两解。

郑▯以为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则公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郑▯两解之,其注《尚书大传》以天子九里为正説,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诗》文王有声笺言文王城方十里,大于诸侯,小于天子之制。《论语》注以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驳异义。

【四】杜以典命国家,非谓城居。

又云郑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两申其说。今杜无二解,以侯伯五里为正者,葢以典命所云国家者,自谓国家所为之法礼义之度,未必以为城居也。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数计之,则王城长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二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长六十雉也。公城方七里,长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也。侯伯城方五里,长三百雉,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长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也。子男城比王之大都,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长二十雉也。《考工记》曰: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然则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葢高三丈;诸侯城隅高七丈,城葢高五丈也。三丈以下不复成城,其都城葢亦高三丈也。

【五】段,不言弟,不言奔,不以国讨,为文。

如二君,故曰克。正义曰:谓实非二君隽杰疆盛,如似二君,伐而胜之,然后称克,非谓真是二君也。若真是二君,则以战袭败取为文。夫子未修之前,应云「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弟鍼出奔晋」同也。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于杀,故不言奔。然则「郑伯」亦是旧史之文,而得为新意者,段以去弟为贬,宜以国讨为文,仍存「郑伯」,见其失教。其文虽是旧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六】郑伯后来始有杀心,服谓本意欲杀。

郑伯之于段也,以其母所钟爱,顺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荣宠,实无杀心。但大叔无义,恃宠骄盈,若防加裁贬,则恐伤母意。故祭仲欲早为之所,子封请往除之,公皆不许,是其无杀心也。言必自毙,厚将崩者,止谓自损其身,不言恶能害国。及其谋欲袭郑,祸将逼身,自念友爱之深,遂起切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杀,难言出奔,此时始有杀心,往前则无杀

译《春秋左传要义》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

宋 魏了翁 撰

隐公元年

【一】关于“雉”的解说各不相同,杜预以长三丈为正确标准。

定公十二年《公羊传》说:“雉是什么?五板为一堵,五堵为一雉。”何休认为一堵长四十尺,一雉长二百尺。许慎在《五经异义》中引用《戴礼》及《韩诗》的说法:八尺为一板,五板为一堵,五堵为一雉。板宽二尺,五板叠加高为一丈,五堵为一雉,一雉长四丈。古《周礼》及《左氏传》的说法:一丈为一板,板宽二尺,五板为一堵,一堵的墙长一丈、高一丈,三堵为一雉,一雉的墙长三丈、高一丈。用来度量长度时取其长,用来度量高度时取其高。各种说法不同,必定以雉长三丈为正确标准的原因,是因为郑国是伯爵,都城方圆五里,大都是其国土的三分之一,其城墙不超过百雉,那么百雉是大都的定制,由此推算三倍,则侯伯的城墙应当是三百雉。计算五里的面积共一千五百步,一步长六尺,即九百丈。用九百丈作为三百雉,则一雉长三丈。贾逵、马融、郑玄、王肃等古文学派学者,都说一雉长三丈,所以杜预依据并采用这一说法。

【二】侯伯都城方圆五里,是约略依据《考工记》的文意。

侯伯都城方圆五里,也没有明确的正文依据。《周礼·冬官·考工记》中匠人营造都城,方圆九里,每边三门,这是指天子的都城。天子的都城方圆九里,诸侯的礼制应当递减,由此推知公爵都城七里,侯伯都城五里,子男都城三里,以此作为确定的说法。但是《春官·典命》的职掌却说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他们的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都按照命数来节制。

【三】郑玄对《考工记》和《典命》中关于都城方圆多少里的说法,共有两种解释。

郑玄认为“国家”指国君所居住的都城方圆,如果按照《典命》的说法,那么公爵都城应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所以郑玄有两种解释,他在注释《尚书大传》时以天子都城九里为正确说法,又说或许天子都城方圆十二里。《诗经·文王有声》的笺注说文王都城方圆十里,大于诸侯,小于天子的制度。《论语》的注解说公爵大都城方圆三里,都认为天子都城十二里,公爵都城九里。他在驳斥《异义》时如此说。

【四】杜预认为《典命》中的“国家”,并非指都城居住。

又说郑伯都城方圆五里,因为《匠人》和《典命》都是正文,由于它们说法不同,所以郑玄两种说法都申述。现在杜预没有两种解释,以侯伯都城五里为正确标准,大概是因为《典命》所说的“国家”,自是指国家所制定的法度礼义的标准,未必是指都城居住。确定王城方圆九里,依照这个数目计算,则王城长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圆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圆二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零八雉;小都方圆一里,长六十雉。公爵都城方圆七里,长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圆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中都方圆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小都方圆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侯伯都城方圆五里,长三百雉,其大都方圆一里又二百步,长一百雉;中都比王的小都,其小都方圆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子男都城比王的大都,其大都比侯伯的中都,其中都方圆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小都方圆一百步,长二十雉。《考工记》说:王宫门阿的制度是五雉,宫隅的制度是七雉,城隅的制度是九雉。门阿的制度作为都城的制度,宫隅的制度作为诸侯都城的制度。那么王的都城隅高五丈,城墙大概高三丈;诸侯都城隅高七丈,城墙大概高五丈。三丈以下就不再能称为城了,其都城大概也是高三丈。

【五】“段”字,不称“弟”,不称“奔”,不称“以国讨”,是文章的笔法。

如同两位君主,所以说“克”。《正义》说:意思是实际上并非两位君主,而是像两位君主那样杰出强盛,讨伐并战胜他,然后称“克”,并非指真的是两位君主。如果真的是两位君主,就用“战”、“袭”、“败”、“取”等字为文。孔子修订之前,应当说“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弟鍼出奔晋”相同。因为段不守弟道,所以不称“弟”;志在杀害,所以不称“奔”。那么“郑伯”也是旧史的文字,而能体现新意的,是因为段被剥夺了“弟”的身份作为贬斥,适宜用“以国讨”为文,仍然保留“郑伯”,显示他失于教化。其文字虽然是旧史,即是孔子的新意。

【六】郑伯后来才开始有杀心,服虔认为本意就想杀。

郑伯对于段,因为母亲钟爱他,顺从母亲的私情,分给他大邑,纵容他的荣华宠幸,实在没有杀心。只是太叔段没有道义,依仗宠幸骄傲自满,如果加以防范和裁减贬斥,则恐怕伤害母亲的心意。所以祭仲想要早点为他安排去处,子封请求前往除掉他,郑伯都不允许,这是他无杀心的表现。说“必自毙”、“厚将崩”,只是说他会自损其身,不说他能够危害国家。等到他谋划袭击郑国,祸患将迫近自身,郑伯自念友爱之深,于是产生切齿的怨恨,由此志在必杀,难以说出奔,此时才开始有杀心,在此之前则无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