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要义卷二
意。传称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诗序曰:“不胜其母,以害其弟。”经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是迫于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恶成乃加诛戮也。服防云:“公本欲养成其恶而加诛,使不得生,出此郑伯之志意也。”言郑伯本有杀意,故为养成其恶,斯不然矣。传曰:“称郑伯,讥失教也。”止责郑伯失于教诲之道,不谓郑伯元有杀害之心。若从本以来即谋杀害,乃是故相屠灭,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讨臣,遏其萌渐,恶虽未就,足得诛之,何须待其恶成方始杀害?服言本意欲杀,乃是诬郑伯也。
译《春秋》经文记载郑伯的心意。《左传》记载郑伯说:“姜氏想要这样,我怎能避开祸害?”《诗经》序言说:“郑伯不能制服母亲,因而害了弟弟。”《春秋》经文说:“父母的话,也是令人畏惧的。”这说明郑伯是迫于母亲的命令,无法裁断处置,并不是想要等到共叔段的恶行完全形成才加以诛杀。服虔认为:“郑伯原本打算纵容共叔段养成恶行然后加以诛杀,使他不得生存,这出自郑伯的心意。”意思是郑伯原本就有杀意,所以故意纵容共叔段养成恶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左传》说:“称郑伯,是讥讽他失于教诲。”只是责备郑伯在教诲方面有过失,并没有说郑伯原本就有杀害之心。如果从开始就谋划杀害,那就是故意互相残杀,哪里只是失于教诲呢?况且君主讨伐臣子,遏制其萌芽渐长,恶行虽然尚未完全形成,也足以诛杀他,何必等到恶行完全形成才开始杀害?服虔说郑伯本意欲杀,这是诬蔑郑伯。
【七】礼燕食有牲体殽胾为羮,赐贱官。
礼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大夫士与客燕食皆有牲体殽胾,非徒设羮而已。此与华元飨士惟言有羮,故疑是古赐贱官之常。
【八】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同。
云《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説诗者同。何以昭八年注云:“叔向时诗义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传,称君子之言,容可引诗断章评论得失。彼是叔向之语,事近前代,当时讥刺,故云“叔向时诗义如此”也。《诗》注“意类”谓子孙族类,此传意以为事之般类也。
【九】生赗仲子,乃宰咺不达时宜。
缓赗惠公,生赗仲子,事由于王,非咺之过。所以贬咺者,王谓仲子已薨,令咺并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须止。宰咺知其未薨,犹尚致赗,是则不达时宜。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指所赗之人。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风未▯,不言可知。此则惠公已▯,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则不知为谁来赗。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亦为年月已逺,故指其所禭,与此同也。季文子求遭丧之礼以行,亦豫防事,不贬者,宰咺无丧致赗,文子乃量时制宜。傋豫不虞,古之善教,与此不同。
【十】速▯谓之不怀,过期为缓。
资父事君,生民之所极;哀死送终,臣子之所尽。是以未及期而▯,谓之不怀;过期而▯,谓之缓慢。《春秋》从实而録,以示是非。天子七月,诸侯五月者,死月▯月,皆通数之也。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寝;十二月,▯我君成公,是诸侯之五月也。宣八年传云:「礼,卜▯先逺日,避不怀也。」是卜逺日不吉,乃卜近日,避不思亲之嫌也。则未及期而▯者,不思其亲,理在可见,故传皆不言其事;惟过期乃▯者,传言缓,以示讥耳。桓王以桓十五年崩,庄三年乃▯,积七年也。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薨▯中有闰,积七月也。二者并过于期,故传皆言缓,以讥之也。
【十一】经不言速▯,惟无故而缓则讥。
卫桓公以隐四年三月为州吁所弑,五年四月乃▯,积十四月也。庄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闵元年六月乃▯,积十一月也。二者虽亦过期,而国有事难,故传皆言乱故,是以缓。原其非慢,不以责臣子也。
【十二】鲁君薨,▯惟成公顺礼。
释例曰:鲁君薨▯,多不顺制。惟成公薨于路寝,五月而▯。国家安静,世适承嗣,故传见庄之缓,举成书顺以包之。
【十三】士逾月,亦与大夫同,三月。
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晋悼公。杜云:逾月而▯,速是逾月亦三月也。此注云:逾月、度月者,言从死月至▯月,其间度一月也。士与大夫不异,而别设文,其实月数同也。膏肓,士三月▯,今逾月。左氏短。
【十四】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
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境而奔,修服于其国,卿共吊▯之礼。鲁侯无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诸侯遣卿其吊▯之经传也。是言礼,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也。
【十五】郑氏大夫▯数来月非杜防。
郑康成云:「人君殡数来日,▯数往月;大夫殡▯皆数来日来月;士殡▯皆数往日往月。」士之三月,大夫之逾月也。郑之此言,天子诸侯▯数往月,于左氏无害。云大夫▯数来月,恐非杜防苏寛之意。以古礼,大夫以上殡▯皆数来日来月,士殡▯数往日往月。空云古礼,事无所出,不可依用。
【十六】在牀曰尸,亦是未▯之称。
曲礼》下云:「在牀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对言耳。今以既▯乃来,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之通称也。▯则尸不复见,未▯犹见之,故以▯为限也。
【十七】赗赙含禭,皆赠,未及▯则无讥。
赗赙含禭,总名为赠。但未及▯,皆无所讥也。禭以衣尸,含以实口。大敛之后,无所用之。既殡之后,犹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十八】既▯,除丧,惟杜有此说。
既▯除
译【七】礼制规定,宴饮时设有牲体、肉酱和肉块,用来制作羹汤,以此赏赐给地位低微的官员。
礼制规定,国君宴请大夫,以及《曲礼》所记载的大夫、士与宾客宴饮,都设有牲体、肉酱和肉块,并非仅仅摆设羹汤而已。这与华元宴请士人时只提到有羹汤不同,因此怀疑这是古代赏赐地位低微官员的常例。
【八】《春秋传》引用《诗经》并非都与今人相同。
说《春秋传》引用《诗经》,并非都与今人解说《诗经》的观点相同。为什么昭公八年的注解说:“叔向当时对诗义的理解就是这样”?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这是左丘明作传,借君子之口说话,或许可以引用《诗经》断章取义来评论得失。而那是叔向的话,事情接近前代,当时的讥刺之意,所以说“叔向当时对诗义的理解就是这样”。《诗经》注解说“意类”指子孙族类,而此传的意思认为是指事情的类别。
【九】仲子生前就赠送助丧财物,是宰咺不识时务。
迟缓赠送惠公助丧财物,却在仲子生前就赠送助丧财物,事情出于周王,并非宰咺的过错。之所以贬斥宰咺,是因为周王认为仲子已经去世,命令宰咺一并送达助丧财物。仲子尚在人世,助丧之事应当停止。宰咺知道她尚未去世,仍然送达助丧财物,这就是不识时务。文公五年,周王派荣叔归还含玉并赠送助丧财物,没有指明赠送给谁。这里指明惠公、仲子,是因为成风尚未去世,不言自明。这里惠公已经去世,子氏尚未去世,如果不指明人物,就不知道是为谁来赠送助丧财物。文公九年,秦人来归还僖公、成风的助丧衣物,也是因为年月久远,所以指明赠送对象,与此相同。季文子寻求遭遇丧事的礼节来施行,也是预先防备事情,不被贬斥,是因为宰咺在没有丧事时赠送助丧财物,而季文子则是衡量时势制定适宜的礼节。预先防备意外,是古代良好的教化,与此不同。
【十】未到期就下葬称为不怀,超过期限称为迟缓。
奉养父亲、侍奉君主,是百姓应尽的极致;哀悼死者、送终尽礼,是臣子应尽的本分。因此,未到期就下葬,称为不怀;超过期限才下葬,称为迟缓。《春秋》据实记录,以显示是非。天子七月下葬,诸侯五个月下葬,死亡之月与下葬之月,都连在一起计算。文公八年八月,周天子去世;九年二月,下葬襄王,这是天子的七月之制。成公十八年八月,成公在路寝去世;十二月,下葬我们的国君成公,这是诸侯的五个月之制。宣公八年传文说:“礼制,占卜下葬日期先选较远的日期,是为了避免不怀的嫌疑。”这是说如果占卜较远的日期不吉利,就占卜较近的日期,以避免不思亲的嫌疑。那么未到期就下葬的人,不思念亲人,道理显而易见,所以传文都不提及此事;只有超过期限才下葬的,传文说迟缓,以示讥讽。桓王在桓公十五年去世,庄公三年才下葬,累计七年。僖公在三十三年十一月去世,文公元年四月才下葬,去世与下葬之间有闰月,累计七月。这两者都超过了期限,所以传文都说迟缓,以讥讽他们。
【十一】经文不记载快速下葬,只有无故迟缓才加以讥讽。
卫桓公在隐公四年三月被州吁杀害,五年四月才下葬,累计十四个月。庄公在三十二年八月去世,闵公元年六月才下葬,累计十一月。这两者虽然也超过了期限,但国家有动乱之事,所以传文都说因动乱而迟缓。推究其并非怠慢,所以不以此责备臣子。
【十二】鲁国国君去世,下葬只有成公符合礼制。
《释例》说:鲁国国君去世下葬,大多不符合礼制。只有成公在路寝去世,五个月后下葬。国家安定,嫡子继承君位,所以传文记载庄公的迟缓,举出成公的顺礼来概括它。
【十三】士人超过一个月下葬,也与大夫相同,是三个月。
士人超过一个月下葬,连同死亡之月计算,也是三个月。襄公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去世。十六年正月,下葬晋悼公。杜预说:超过一个月下葬,快速是超过一个月,也是三个月。此注说:超过一个月、度过一个月,是说从死亡之月到下葬之月,中间度过一个月。士人与大夫没有区别,而另外设立文辞,其实月数相同。膏肓,士人三个月下葬,现在超过一个月。左氏的说法短促。
【十四】天子的丧事,诸侯不亲自奔赴。
天子的丧事,诸侯不得越境奔赴,在本国修习丧服,卿大夫共同办理吊唁和下葬的礼节。鲁侯没有特殊原因,而穆伯前往周朝吊唁。这是天子去世,诸侯派遣卿大夫前往吊唁和下葬的经传记载。这是说礼制规定,天子的丧事,诸侯不亲自奔赴。
【十五】郑氏认为大夫下葬计算来月,并非杜预、苏宽的本意。
郑康成说:“国君下葬计算来日,下葬计算往月;大夫下葬都计算来日来月;士人下葬都计算往日往月。”士人的三个月,是大夫的超过一个月。郑氏此言,天子诸侯下葬计算往月,对左氏没有妨害。说大夫下葬计算来月,恐怕不是杜预、苏宽的意思。按照古礼,大夫以上下葬都计算来日来月,士人下葬计算往日往月。凭空说古礼,事情没有出处,不可依据使用。
【十六】在床上的尸体称为尸,也是未下葬的通称。
《曲礼》下篇说:“在床上的称为尸,在棺材里的称为柩”,这是相对而言。现在因为已经下葬才来,却说“不及尸”,知道“尸”是未下葬的通称。下葬后尸体不再看见,未下葬还能看见,所以以下葬为界限。
【十七】赗、赙、含、禭,都称为赠,未下葬则没有讥讽。
赗、赙、含、禭,总称为赠。但未下葬,都没有讥讽。禭是用衣服包裹尸体,含是用玉等物放入死者口中。大敛之后,没有用处。已经下葬之后,仍然赠送这些物品,是为了表示存留恩好,不是用来充作实用。
【十八】已经下葬,除去丧服,只有杜预有此说法。
已经下葬,除去丧服,只有杜预有此说法。
丧,惟杜有此说。正以《春秋》之例,皆既▯成君,明▯是人君之大节也。昭十二年传曰:「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也。于时郑有简公之丧未▯,故请免丧。其下传又云:「六月▯郑简公,丘明作传,未尝虚举经文而虚言。」此▯得非终前免丧之言也?以此知诸侯既▯则免丧,丧服既除则无哭位。诸侯既然,知天子亦尔。《尚书》「高宗亮隂三年不言」,《论语》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是天子诸侯除服之后,皆谅隂终丧也。
译关于丧礼,只有杜预持有这种说法。这正是因为《春秋》的体例,都是君主既已去世,明确这是人君的重大节操。《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齐侯、卫侯、郑伯前往晋国,晋侯设宴招待诸侯,子产作为郑伯的相礼,在宴会上推辞,请求免除丧礼的约束之后才听从命令,晋国人答应了。”这是符合礼制的。当时郑国有简公的丧事尚未结束,所以请求免除丧礼。其后的传文又说:“六月,郑简公去世。”丘明作传,不曾凭空列举经文而凭空议论。这难道不是最终结束前面关于免除丧礼的言论吗?由此可知诸侯君主去世后便免除丧礼,丧服脱去后就没有哭位的讲究。诸侯既然如此,可知天子也是这样。《尚书》说“高宗居丧守孝三年不说话”,《论语》说:“难道一定要高宗吗?古时候的人都是这样。”这是说天子诸侯在脱去丧服之后,都通过居丧守孝来终了丧期。
【十九】杜预除丧之说,尝为晋人所怪。
晋书·杜预传》云:大始十年,元皇后崩,依汉魏旧制,既▯帝及羣臣皆除服,疑皇太子亦应除否?诏诸尚书防仆射卢钦论之。惟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服齐斩,既▯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于是卢钦、魏舒问预证据,预曰:「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除服谅闇之证也。书传之説既多,学者未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预又作议曰:「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除丧而宴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不遂宴乐以早,此亦天子丧事见于古也。称高宗不言丧服三年,而云亮隂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早,则既▯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丧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宻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故曰『百官总已以听冢宰』。丧服既除,故更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也。礼记云:『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制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天子之位至尊,万几之政至大,羣臣之众至广,不得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已不除,则羣臣莫敢除,故屈已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已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也。」议奏,皇太子遂除衰麻,而谅闇终丧。于时内外卒闻预议,多怪,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预谓乡人段畅曰:「兹事体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于当今也,宜▯采典籍为之证据,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将来,畅遂敷通危疑,以▯指趣。其论具存焉。杜议引《尚书传》云:“亮信也,隂黙也。”为听于冢宰,信黙而不言。郑▯以谅闇为防庐,杜所不用。
【二十】诸侯不亲防▯
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昭三年传称:「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事,皆不言诸侯亲防▯。」是诸侯防▯,非礼也。
【二十一】隐公让桓,不敢为丧主。
改▯惠公,公弗临,故不书。注:以桓为太子,故隐公让而不敢为丧主。隐摄君政,故据隐而言。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三
宋 魏了翁 撰
隐公二年至四年
【一】防戎据公往,故随戎俗为礼。
曲礼》云:“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然则四者是九州之外别名也。《诗·商颂》曰:“自彼氐羌。”氐羌,西戎之国名也。杜欲明其在逺,无以相形,故曰“氐羌之别种”,谓是相类之物耳,非谓四者是羌内之别也。其实氐羌乃是戎内之别耳。《戎子》驹支云:“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计应不堪防盟。”故解云:“言顺其俗以为礼也。”沈氏云:“防据公往,戎为主人,故得随主人之俗以为防礼;朝据戎来,鲁为主人,戎不得从主人之俗,故朝礼不成。”戎是西方之夷,必不逺来防鲁,故知谓居中国若戎子驹支者也。驹支事见襄十四年。
【二】春秋卿乃见经注云:「大夫者亦是卿」。
注无骇至八年,正义曰:《春秋》之例,卿乃见经,今名书于经,传言司空,故知无骇是鲁卿。诸名书于经,皆是卿也,故于此一注以下不复言之。又《王制》云:“上大夫卿”,则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下注云:“裂繻,纪大夫”,如此之类皆是卿也。其名见于传而注云大夫者,则其爵真大夫也。
【三】昏礼不称主人,亦有辞穷而称。
释例曰:天子娶则称逆,王后卿为君逆则称逆女
译【十九】杜预关于除去丧服的说法,曾经被晋国人所奇怪。
《晋书·杜预传》记载:太始十年,元皇后去世,依照汉魏旧制,皇帝及群臣在安葬后都除去了丧服,怀疑皇太子是否也应该除去?下诏让尚书仆射卢钦等人讨论。只有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的三年之丧,开始时穿着齐衰斩衰的丧服,安葬后除去丧服,在宫中居丧守制,心中哀悼直到丧期结束,不与士人百姓的礼仪相同。于是卢钦、魏舒询问杜预的证据,杜预说:“《春秋》记载晋侯宴请诸侯,子产辅佐郑伯时,简公刚安葬,请求除去丧服以听命,君子认为这合乎礼仪。宰咺送还惠公仲子的赠丧物品,传文说‘吊唁生者赶不上哀悼’,这些都是安葬后除去丧服、居丧守制的证据。经传中的说法很多,只是学者没有思考罢了。丧服制度中诸侯为天子也穿斩衰,难道可以说最终要穿着丧服三年吗?”杜预又作议说:“周景王有后世子的丧事,安葬后除去丧服就宴饮作乐,晋国叔向讥讽他说:‘三年之丧,即使尊贵也要最终完成丧礼。’景王虽然没有最终完成丧礼就过早宴乐,这也是天子丧事见于古书的例子。称颂高宗不说丧服三年,而说亮阴三年,这是除去丧服、心中哀悼的文字。讥讽景王不讥讽他除去丧服,而讥讽他过早宴乐,那么安葬后应该除去丧服,而违背了居丧守制的节制。尧丧舜居丧守制三年,所以称遏密八音,由此说来,天子居丧齐衰斩衰的制度,菲薄杖带,应当最终完成丧服,安葬后除去,居丧守制直到结束。三年不改变父亲的道,所以说‘百官总领自己以听命于冢宰’。丧服既已除去,所以更称颂不言之美,明确不再寝苫枕块以荒废大政。《礼记》说:‘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说:‘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说端衰丧车皆无等级,这是通说天子居丧衣服的制度同于凡人,心中哀悼的礼终于三年,也没有服丧三年的文字。天子的地位最尊贵,万机之政最重大,群臣之众最广大,不得同于凡人,所以大行安葬后祔祭于庙,就因疏远而除去丧服。自己如果不除去,那么群臣不敢除去,所以委屈自己以除去丧服,而居丧守制直到结束。天下之人都会说:‘我们的王仁德啊。’委屈自己以顺应时宜,都会说:‘我们的王孝顺啊。’既已除去丧服而心中哀悼,我们的王还如此笃诚。凡我臣子,又怎能不自勉以崇尚礼仪?这才是圣制移风易俗的根本。”议奏上,皇太子于是除去衰麻,而居丧守制终丧。当时内外突然听到杜预的议论,多感奇怪,有的人甚至认为他违背礼仪以迎合时俗。杜预对同乡段畅说:“这件事体重大,本想宣明古典,知道不合于当今,应当采集典籍作为证据,完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将来,段畅于是敷陈通晓危疑,以指出旨趣。其论述全部留存。杜预的议论引用《尚书传》说:‘亮信也,阴默也。’为听命于冢宰,信默而不言。郑玄以谅阴为防庐,杜预所不采用。”
【二十】诸侯不亲自参加安葬
昭公三十年传记载:“先王的制度,诸侯的丧事,士人吊唁,大夫送葬。”昭公三年传称:“文公襄公称霸时,国君去世,大夫吊唁,卿共事,都不说诸侯亲自参加安葬。”这是诸侯参加安葬,不合礼仪。
【二十一】隐公让位给桓公,不敢做丧主。
改葬惠公,隐公不亲临,所以不记载。注:因为桓公是太子,所以隐公让位而不敢做丧主。隐公摄行君政,所以依据隐公而言。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三
宋 魏了翁 撰
隐公二年至四年
【一】防戎依据公往,所以随戎俗为礼。
《曲礼》说:“东夷、西戎、南蛮、北狄。”那么四者是九州之外的别名。《诗·商颂》说:“自彼氐羌。”氐羌,西戎的国家名。杜预想说明其在远方,无以相比,所以说“氐羌之别种”,谓是相类之物,不是说四者是羌内的区别。其实氐羌乃是戎内的区别。《戎子》驹支说:“我们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夏相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计应不堪参加盟会。”所以解释说:“言顺其俗以为礼也。”沈氏说:“防戎依据公往,戎为主人,所以得随主人之俗以为防礼;朝依据戎来,鲁为主人,戎不得从主人之俗,所以朝礼不成。”戎是西方之夷,必不远来防鲁,所以知道谓居中国若戎子驹支者。驹支事见襄公十四年。
【二】春秋卿乃见经注云:“大夫者亦是卿”。
注无骇至八年,正义说:《春秋》的体例,卿才见于经,今名书于经,传言司空,所以知道无骇是鲁卿。诸名书于经,皆是卿也,所以于此一注以下不复言之。又《王制》说:“上大夫卿”,那么卿亦大夫也,所以注多以大夫言。卿下注云:“裂繻,纪大夫”,如此之类皆是卿也。其名见于传而注云大夫者,则其爵真大夫也。
【三】昏礼不称主人,亦有辞穷而称。
《释例》说:天子娶则称逆,王后卿为君逆则称逆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