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要义卷十七
『郤谷可,年五十矣,守学弥惇。夫好先王之法者,徳义之府也。夫徳义,生民之本也。能敦笃不忘,百姓请使郤縠。』公从之。」
译郤谷可以,他年已五十,治学更加敦厚。喜好先王法度的人,是德义的宝库。德义,是百姓的根本。能够敦厚笃实而不忘德义,百姓请求任用郤縠。晋襄公听从了。
【六】汉魏间因伏生谬混虞夏书。
注《尚书》至功也。正义曰:此古文《虞书·益稷》之篇。汉、魏诸儒不见古文,因伏生之谬,从《尧典》至《▯征》,凡二十篇,总名曰《虞夏书》,以与禹对言,故传通谓《大禹谟》以下皆为夏书也。古本作“敷纳以言”,“明庶以功”,“敷作赋”,“庶作试”,师受不同,古字改易耳。“赋税”者,取受之义,故为“取”也。庸功,《释诂》文。《舜典》云:“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文虽畧同,此引《夏书》,非《舜典》也。
【七】晋文公利民,非一;民懐其生。
利民之事,非止一涂。《晋语》説文公为政云:弃责薄敛,施舍分灾,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贾寛农,务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徳,以厚民性,皆是利民之事。"民懐生者,谓有懐义之心,不复苟且。
【八】鲁刺公子买,内杀大夫,皆书「刺」。
二十八年。注:公子至其罪。正义曰:经言「买」,传言「丛」,盖名「买」,字「丛」,或字相似而一谬也。周礼「司刺」掌三刺之法,以賛司冦聴狱讼。一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郑▯云:「刺,杀也。」讯而有罪则杀之。讯言也。内杀大夫,此及成十六年「刺公子偃」皆书「刺」者,若云用彼三刺之法言,问臣吏万民皆言合杀,乃始杀之,以示不枉滥也。此三刺之法位在外朝库门之外,臯门之内,故小司冦掌外朝之政。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羣臣西面,羣吏东面,于此讯之也。鲁史独设此名,所以异于外也。公羊以为内讳杀大夫,谓之「刺」,以为诸侯不得専杀,故讳言「刺」之,其意小异。
【九】鲁杀子丛,告晋楚之词异。
鲁杀子丛,本有两意:谓楚云“不卒戍”,谓晋云“丛欲戍卫”。今经之所书,书“谓楚之辞”,不书“谓晋之辞”,者以鲁先与楚同好,恐楚疑之,故显书“不卒戍”之罪,以告属楚诸侯;心实畏晋,未敢宣露,故经不书告晋之辞。苏云:“公子买不卒戍者,告晋、楚之辞也。谓晋云:‘公子买比来戍卫,今不使终其戍事,是以杀之。’谓楚云:‘比令公子买为楚戍卫,其买不终戍事,是以杀之。’”
【十】晋执曹伯,畀宋人。三传异,杜谓谲而不正。
注:畀,与也。正义曰:刘▯云,《公羊传》曰:“畀者,何与也?其言以畀宋人,何与?使聴之。”何休云:“宋称人者,明聴讼必师防,与其师众共之。”《谷梁传》曰:“畀,与也。其曰人何?也不以晋侯畀宋公也。”注云:“畀,上与下之辞,故不以侯畀公。”案传,执曹伯分曹卫之田以畀宋人,则田亦称人,非为防狱故称人也。若不使晋侯与宋公,自可改其畀名。何以名之为畀,而使义不得与也?若与宋人,岂宋国卑贱之人得受曹伯而治之乎?二传之言,皆不得合《左氏》。当以人为众辞,举国而称之耳。
【十一】防以国为序,盟则异姓为后。
传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而不书,子虎知,子虎临盟不与防。定四年,传称践土之盟,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揵、齐潘、宋王臣、莒期。”其次与防不同者,防之班次以国大小为序,及其盟也,王臣临之,异姓为后,故载书之次与防异也。定四年召陵之防,传称祝佗言于苌▯曰:“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犹先蔡。”苌▯説告刘子,乃长卫侯于盟。如彼传文,则践土、召陵二盟,卫皆先蔡,而经书诸国之序,二国皆蔡在卫先者,释例曰:“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故践土载书,齐、宋虽大,降于郑、卫,斥周而言,止谓王官之宰临盟者也。其余杂盟,未必皆然。践土、召陵二防,蔡在卫上,时国次也。至盟乃正其髙下者,敬恭明神,本其始也【二十八年城濮不书陈蔡卷末】
【十二】左氏于践土无召王之事,与公谷异。
谷梁传》曰: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是其由非京师,故称王所也。《公羊传》曰:曷为不言公如京师?天子在是也
译【六】汉魏之间,沿袭伏生的错误,混淆了《虞书》和《夏书》。
《尚书》注疏的功绩也在于此。《正义》说:这是古文《虞书·益稷》的篇章。汉、魏时期的儒生没有见到古文,因为伏生的错误,从《尧典》到《〇征》,总共二十篇,统称为《虞夏书》,用来与禹相对称,所以传文通称《大禹谟》以下都是《夏书》。古本写作“敷纳以言”,“明庶以功”,“敷作赋”,“庶作试”,师承不同,古字有所改易罢了。“赋税”是取受的意思,所以写作“取”。庸功,是《释诂》中的文义。《舜典》说:“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文字虽然大致相同,这里引用的是《夏书》,不是《舜典》。
【七】晋文公利于百姓的事情,不止一件;百姓怀念他的恩德。
利于百姓的事情,不止一种途径。《晋语》记载文公执政时说:免除债务、减轻赋税,施舍救济、分担灾祸,救助匮乏、赈济困顿,匡扶困难、资助贫无,减轻关市税赋、便利道路,通商宽农,务农劝分,节省用度、充足财用,磨砺兵器、彰明德行,用来厚养百姓的本性,这些都是利于百姓的事情。“民懐生者”,是说百姓有怀念恩义之心,不再苟且偷安。
【八】鲁国刺杀公子买,在国内杀害大夫,都记载为“刺”。
二十八年。注:公子买至其罪。《正义》说:经文说“买”,传文说“丛”,大概名“买”,字“丛”,或者是字形相似而有一个错误。《周礼》“司刺”掌管三刺之法,用来辅助司寇审理狱讼。一刺叫“讯群臣”,再刺叫“讯群吏”,三刺叫“讯万民”。郑〇说:“刺,就是杀。”讯问后定罪就杀他。讯问就是言语。在国内杀害大夫,这里以及成十六年“刺公子偃”都记载为“刺”,如果说用那三刺之法,询问臣吏万民都说应当杀,才开始杀他,以示不冤枉滥杀。这三刺之法的位置在外朝库门之外,臯门之内,所以小司寇掌管外朝之政。三公及州长百姓面向北,群臣面向西,群吏面向东,在这里讯问。鲁国史官独设这个名称,所以区别于外朝。《公羊传》认为在内讳言杀大夫,称之为“刺”,认为诸侯不得专杀,所以讳言“刺”,其意思稍有不同。
【九】鲁国杀子丛,告知晋国和楚国的言辞不同。
鲁国杀子丛,本来有两个意图:对楚国说“没有完成戍守”,对晋国说“子丛想要戍卫”。现在经文所记载的,记载了“对楚国的言辞”,没有记载“对晋国的言辞”,这是因为鲁国先与楚国交好,担心楚国怀疑,所以明确记载“没有完成戍守”的罪状,来告知归属楚国的诸侯;心里实在畏惧晋国,不敢公开显露,所以经文不记载告知晋国的言辞。苏云:“公子买没有完成戍守,是告知晋国、楚国的言辞。对晋国说:‘公子买近来戍卫,现在不让他完成戍守之事,因此杀了他。’对楚国说:‘近来命令公子买为楚国戍卫,他不能完成戍守之事,因此杀了他。’”
【十】晋国拘捕曹伯,交给宋国人。三传说法不同,杜预认为这是权诈而不正。
注:畀,给予。《正义》说:刘〇说,《公羊传》说:“畀,是什么给予?说‘以畀宋人’,是什么给予?是让宋人听讼。”何休说:“宋称人,说明听讼必须有军队防备,与其军队大众共同处理。”《谷梁传》说:“畀,给予。说‘人’是什么意思?不用晋侯给予宋公。”注说:“畀,是上级给予下级的言辞,所以不用侯给予公。”考察传文,拘捕曹伯,分割曹卫的田地给予宋人,那么田地也称人,不是因为防备狱讼所以称人。如果不让晋侯给予宋公,自然可以改其畀的名称。为什么命名为畀,而使意义不能说是给予呢?如果给予宋人,难道宋国卑贱的人能得到曹伯而治理他吗?两传的说法,都不能符合《左氏传》。应当以“人”为众辞,举国而称之罢了。
【十一】会盟以国家大小为序,结盟则异姓在后。
传文称王子虎在王庭与诸侯结盟而不记载,子虎知道,子虎临盟不与会。定四年,传文称践土之盟,其载书说:“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揵、齐潘、宋王臣、莒期。”其次序与会盟不同的,会盟的班次以国家大小为序,等到结盟时,王臣临之,异姓在后,所以载书的次序与会盟不同。定四年召陵之会,传文称祝佗对苌〇说:“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是他的母弟,尚且在蔡之前。”苌〇解说告知刘子,于是让卫侯在盟中居长。如那传文,那么践土、召陵两次结盟,卫都在蔡之前,而经文记载诸国的次序,两国都是蔡在卫之前的,《释例》说:“周的宗盟,异姓在后。”所以践土载书,齐、宋虽然大,降在郑、卫之后,斥周而言,只说王官之宰临盟罢了。其余杂盟,未必都这样。践土、召陵两次会盟,蔡在卫之上,是当时的国家次序。等到结盟才纠正其高低,是敬恭明神,追溯其本源【二十八年城濮不书陈蔡卷末】
【十二】《左氏传》在践土没有召王之事,与《公羊》《谷梁》不同。
《谷梁传》说:朝见不说地点,说地点的,不是其应有的地点,是因为不是京师,所以称王所。《公羊传》说:为什么不说不公如京师?因为天子在那里。
。曷为不言天子在是?不与致天子也。其意言晋文公召王来践土。《左传》于此无召王之事,直云作王宫于践土。杜云:襄王闻晋战胜,自往劳之,故为作宫。则以王意自往,非晋召之。
译为什么不说“天子在这里”?因为不赞成晋文公召请天子前来。其意思是说晋文公召请周天子来到践土。《左传》在这里没有记载召请天子的事,只是说在践土为天子建造宫殿。杜预说:周襄王听说晋国战胜,亲自前往慰劳,所以为他建造宫殿。那么这是天子出于自己的意愿前往,并非晋国召请他。
【十三】防温陈在郑下,与后至例异。
桓十六年,公防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杜云:「蔡常在卫上,今序陈下,盖后至。」二十九年,翟泉之盟,秦人在陈、蔡之下。传歴序诸侯之卿,而有秦小子憖。杜云:「秦小子憖在蔡下者,若宋向戌之后防,彼二事班失其次。」杜以后至释之,知此陈共公称子,降在郑下,非后至者。杜以后至为説,亦无明文。正以国之大小班序先定,今乃退在小国之下。因向戍有后至之讥,故取以为説耳。
【十四】释距跃曲踊三百
説文》云:「跃迅也。踊,跳也。」然则跃以疾生名,故以距跃为超越,言距地向前跳而越物过也。曲踊以曲为言,则谓向上跳而折复下,故以曲踊为跳踊耳,言直上向下而已。以伤病之人而再言「三百」,不可为六百」跳也。杜言「百」犹励亦不知「励何所谓盖复训励为勉」,言每跳皆勉力为之。
【十五】西广东宫兵
广车盖兵车之名,名之为广,因即以车表兵,谓属西广之兵也。文元年,商臣以宫甲围成王,是东宫兵也。《周礼·司马》凡制军,百人为卒,知六卒,六百人也。
【十六】食言肥直气饱
朕不食言。孔安国云:食尽其言,伪不实也。哀二十五年传:孟武伯恶郭重,曰:「何肥也?」公曰:「是食言多矣,能无肥乎?」然则食言者,言而不行,如食之消散,后终不行,则前言为伪。通谓伪言为食言故《尔雅》训食为伪。注:直气盈饱。正义曰:素训为空,忿怒之深,空腹不食,直气盈饱也。
【十七】传举韅、靷、鞅、靽,小事明,诸事皆备。
説文》云:「韅,着掖皮也;靷,引轴也;鞅,颈皮也。」此注与《説文》不同,盖以时验而为解也。骖马挽车,有皮在背者,有约胸者,有在腹为带者,有絷绊其足者。从马上而下次之,在后,正谓在足是也。传唯举四事,文无所结,举其小事,皆具言其驾乗修备,明诸事皆备也。
【十八】王赐晋侯大辂、戎辂之服。
注:大辂至有服,正义曰:「周礼巾车,金辂钩樊缨九就,建大旂,以賔同姓,以封革路龙勒绦缨五就,建大白,以即戎。金路以封同姓,知大辂是金路也。革路以即戎,言戎辂戎车,即周礼之革路。二辂各有服者,周礼司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凡兵事韦弁服。金辂祭祀所乗,其大辂之服,当谓鷩冕之服;戎辂之服,当谓韦弁服也。」
【十九】秬鬯一卣
注:秬,黒至器名。正义曰:秬,黒黍。《释草》文。李巡云:黒黍一名秬黍。《周礼·鬯人》掌共秬鬯而饰之。郑▯云:鬯,酿秬为酒,芬香条畅于上下也。郁人掌祼器,凡祭祀之祼事,和郁鬯以实彞而陈之。礼祭祀必先祼,是用之以降神也。《释器》云:彞、卣、罍,器也。李巡曰:卣,鬯之罇也。孙炎曰:罇,彞为上,罍为下,卣居中也。《诗·江汉》篇述宣王赐召穆公云:秬鬯一卣,告于文人。郑笺云:赐之使祭其宗庙,告其先祖也。当赐之时,实之于卣,其祭则陈之于彞也。
【二十】释孟诸之麋
释地》云:十薮,宋有孟诸。郭璞云:今在梁国睢阳县东北。《周礼·职方氏》:正东曰青州,其泽薮曰望诸。《禹贡》豫州导河,泽被孟猪。明皆是一物,而字改易耳。《释水》云:水草交为湄。李巡曰:水中有草木交防曰湄。古字皆通。
【二十一】风于泽,失马牛;又军中亡旃。
刘▯规过,以为放牛马于泽,失大斾、左旃,不失牛马。费誓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则有常刑。”今既亡左旃,又失牛马,为罪至重,故杀之以徇。若牛马不失,又大旃在军,何得因放牛马而亡左旃?故知泽失马牛,军失左旃。
【二十二】师有功则恺乐,恺歌。
大司马云:「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注云:「律所以聴军声,钺所以为将威。兵乐曰恺。《司马法》曰:「得意则恺乐,恺歌示喜也。」
【二十三】卫元咺讼君,鍼甯代君坐狱。
注《大士至之义》正义曰:周礼狱官多以士为名,郑
译【十三】陈国位于郑国之下,这与后来到达的惯例不同。
桓公十六年,鲁公防备宋公、卫侯、陈侯、蔡侯攻打郑国。杜预说:“蔡国常排在卫国之上,现在陈国排在郑国之下,大概是后来到达的缘故。”二十九年,在翟泉结盟,秦国人排在陈国、蔡国之下。《左传》依次列举诸侯的卿大夫,其中有秦国的公子憖。杜预说:“秦公子憖排在蔡国之下,就像宋国的向戌后来到达一样,那两件事都是位次失序。”杜预用后来到达来解释,可知这里陈共公称子,降位在郑国之下,并非后来到达。杜预用后来到达作为解释,也没有明确的文献依据。主要是因为国家大小的位次早已确定,现在却退居在小国之下。因为向戌有后来到达的讥讽,所以借用来作为解释罢了。
【十四】解释“距跃曲踊三百”
《说文解字》说:“跃是迅疾。踊是跳跃。”那么跃因迅疾而得名,所以距跃意为超越,是说蹬地向前跳而越过物体。曲踊以弯曲而言,则是指向上跳而折返落下,所以曲踊意为跳踊,是说直上直下而已。对于受伤生病的人,再说“三百”,不可能跳六百次。杜预说“百”如同“励”,也不知道“励”是什么意思,大概又训释“励”为勉励,是说每次跳跃都尽力为之。
【十五】西广、东宫的军队
广车大概是兵车的名称,命名为广,就用车来代表兵,指属于西广的军队。文公元年,商臣用东宫的甲士包围成王,这就是东宫的军队。《周礼·司马》规定,百人为卒,可知六卒为六百人。
【十六】食言、肥、直气饱
我不违背诺言。孔安国说:食言是吞没自己的话,虚伪不实。哀公二十五年《左传》记载:孟武伯厌恶郭重,说:“为什么这么胖?”鲁公说:“这是食言太多了,能不胖吗?”那么食言,就是说了不做,像食物被消化消散一样,最终没有实行,那么前面的话就是虚伪的。通称虚伪的话为食言,所以《尔雅》训释“食”为伪。注:直气盈饱。正义说:素训为空,愤怒之深,空腹不食,直气盈饱。
【十七】《左传》列举韅、靷、鞅、靽,小事明了,诸事皆备。
《说文解字》说:“韅,是系在车轸旁的皮条;靷,是引轴的皮条;鞅,是套在马颈上的皮条。”此注与《说文解字》不同,大概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解释的。骖马挽车,有皮条在背部的,有约束胸部的,有在腹部作为带子的,有拴绊其足的。从马上依次向下,在最后,正说的是在足部。《左传》只列举这四件事,文中没有总结,列举这些小事,都详细说明了驾车装备的完备,表明诸事皆备。
【十八】周王赐给晋侯大辂、戎辂的服饰。
注:大辂至有服,正义说:“《周礼·巾车》记载,金辂钩樊缨九就,建大旗,用来款待同姓诸侯,用来封赐;革路龙勒绦缨五就,建大白旗,用来出征。金路用来封赐同姓,可知大辂就是金路。革路用来出征,说戎辂戎车,就是《周礼》的革路。两辂各有服饰,是因为《周礼·司服》规定,侯伯的服饰自鷩冕而下,凡军事则穿韦弁服。金辂是祭祀所乘,其大辂的服饰,应当指鷩冕的服饰;戎辂的服饰,应当指韦弁服。”
【十九】秬鬯一卣
注:秬,黑至器名。正义说:秬,黑黍。《释草》文。李巡说:黑黍一名秬黍。《周礼·鬯人》掌管供给秬鬯并装饰它。郑玄说:鬯,是用秬黍酿酒,芬香条畅于上下。郁人掌管祼器,凡祭祀的祼事,和郁鬯以实彞而陈列。礼仪祭祀必先祼,是用它来降神的。《释器》说:彞、卣、罍,是器物。李巡说:卣,是盛鬯酒的尊。孙炎说:尊,彞为上,罍为下,卣居中也。《诗经·江汉》篇叙述宣王赐给召穆公说:秬鬯一卣,告于文人。郑笺说:赐给他让他祭祀宗庙,告知先祖。当赐给的时候,盛在卣中,祭祀则陈列在彞中。
【二十】解释孟诸的麋鹿
《释地》说:十薮,宋国有孟诸。郭璞说:现在在梁国睢阳县东北。《周礼·职方氏》:正东曰青州,其泽薮曰望诸。《禹贡》豫州导河,泽被孟猪。明显都是同一事物,只是字改易罢了。《释水》说:水草交杂为湄。李巡说:水中有草木交杂曰湄。古字皆通。
【二十一】在沼泽放牧,丢失马牛;又军中丢失左旃。
刘规过,认为放牛马于沼泽,丢失大斾、左旃,不丢失牛马。《费誓》说:“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则有常刑。”现在既丢失左旃,又丢失牛马,罪过极重,所以杀他示众。如果牛马不丢失,又大旃在军中,怎么能因为放牛马而丢失左旃?所以知道在沼泽丢失马牛,在军中丢失左旃。
【二十二】军队有功则恺乐,恺歌。
《大司马》说:“如果军队有功,则左手执律,右手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注说:“律用来听军声,钺用来为将威。兵乐曰恺。《司马法》说:‘得意则恺乐,恺歌示喜也。’”
【二十三】卫元咺讼君,鍼甯代君坐狱。
注《大士至之义》正义说:周礼狱官多以士为名,郑
▯云:「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周礼「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小司冦职文也。郑▯云:「为治狱史,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必使其属若子弟也。元咺不冝与君对坐,故使鍼荘子代卫侯为坐狱之主,甯子为辅,辅荘子也。以甯子位髙,故先言之。士荣亦辅荘子,举其官名,以其主狱事,故亦使辅之,与晋之狱官对理质正元咺也。所引传曰:「在襄十年。」
译郑玄说:“士,就是察,是主管审察狱讼事务的官员。”《周礼》中“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这句话,出自小司寇的职官记载。郑玄解释说:“因为审理狱讼的史官,是轻慢尊贵者的,所以命夫命妇不亲自出庭。”不亲自出庭,必定派遣其属官或子弟代为出庭。元咺不适宜与国君对坐,所以让鍼庄子代替卫侯作为主持狱讼的主审,让宁子作为辅佐,辅佐鍼庄子。因为宁子地位高,所以先提到他。士荣也辅佐鍼庄子,这里举出他的官名,因为他主管狱讼事务,所以也让他辅佐,与晋国的狱官共同审理,以质正元咺。所引用的传文,出自《左传》襄公十年。
【二十四】甯俞为君职槖饘
注:甯俞至者,深正义曰:甯俞亲以衣食为已职者,虑君饥渇且防酖毒也。《诗》毛传曰:「小曰槖,大曰囊。囊槖所以盛衣,亦可以盛食。」宣二年传曰:「为之箪食与肉,寘诸槖以与之,是也。」《释言》曰:「糊,饘也;鬻,糜也。」郭璞曰:「饘,糜也【二十五】晋实召王,而书「狩」,此文公谲而不正。
注《晋侯至之事》正义曰:晋侯本意止欲大合诸侯之师,共尊事天子,以为臣之名义,实无觊觎之心。但于时周室既衰,天子防弱,忽然帅九国之师,将数十万众入京师,以临天子,似有篡夺之谋。恐为天子拒逆,或复天子怖惧弃位出奔,则晋侯心实尽诚,无辞可解,故自嫌彊大,不敢朝王,故召诸侯来防于温。温去京师路近,因加讽谕,令王就防受朝。天子不可以受朝为辞,故令假称出狩。若言王自出狩,诸侯因防遇王,遂共朝王,得尽君臣之礼,皆孔子所谓谲而不正之事。《谷梁传》曰:全天王之行也,为若将狩而遇诸侯之朝也,为天王讳也,是使王狩之意也。《公羊》以为践土与此皆是晋侯召王。何休云:晋文公年老,恐霸功不成,故上白天子曰:诸侯不可卒致,愿王居践土。下谓诸侯曰:天子在是,不可不朝,迫使正君臣明王法。案温去京师路无百里,晋侯巳能致之于温,何故不能致之于洛?何休妄造其辞,事非晋侯之意,故杜氏正之。自嫌彊大,不敢朝周耳。
【二十六】河阳赵盾泄冶三事特称,仲尼曰:
河阳之狩,赵盾之弑,泄冶之罪,此三事特称。仲尼曰者,史策所书,皆书实事。晋侯召王,使狩而作自狩之文,是言不实也。凡例:弑君称君,君无道;灵公不君而称臣以弑,似君无过也。大夫无罪见杀,不书其名;泄冶忠谏而被杀,书名乃罪合死也。此三事皆违凡典,变旧例以起,起大义,危疑之理,恐人不信,须圣言以为证。
【二十七】诸侯与王人盟于翟泉,没公皆称人。
二十九年,注:翟泉至称人。正义曰:传曰“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防公侯,唯言诸侯之卿防鲁君罪耳。不言罪鲁侯,与子虎知其亦有罪者。襄二十六年,公防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彼为赵武敌公,贬之称人,而文不没公。此没公不书,明公别有罪。五年,公及齐侯、宋公【云云】防王世子于首止。王世子不盟也。九年,公防宰周公【云云】于葵丘。宰周公不盟也。往年践土之防,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宣七年,黒壤之防,王叔桓公临之。王之公卿皆不与诸侯共盟,则知诸侯不合盟,王臣、王臣不合与于盟。今王子虎亦贬称人,知鲁侯讳盟天子大夫,故没公不书也。王子虎违礼下盟,故贬称人。
【二十八】晋自温防后,尝伐郑,郑至今未服。
且谋伐郑。正义曰:晋侯受命,郑伯傅王,践土与温二防咸在。郑无叛晋之状,而此防谋伐郑者,文公昔尝过郑,郑不礼焉。城濮战前,郑复如楚,虽以楚败之后,畏威来防。晋侯以大义受之,内实懐恨。此防郑人不至,必有背晋之心,故谋伐之也。《晋语》城濮战下称:文公诛观状以伐郑,及其陴,郑人以名实行成,公不许,得叔詹将亨而舎之。《左传》无伐郑之事,盖温防以后已尝伐郑,郑至今未服,故此防谋伐,明年遂与秦围之。传曰:「且贰于楚也。」是郑自知负晋,故有二心也。
【二十九】杞用夷礼,贬爵曰子。
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杞先代之后,而迫于东夷,风俗杂壊,言语衣服,有时而夷。故杞子卒,传言其夷也。今称朝者,始于朝礼,终而不全,异于介葛卢,故唯贬其爵。
【三十】城濮,子玉及陈、蔡之师不书。楚告略。
战于城濮,楚师败绩。宋公、齐国归父、秦小子憖,既次城濮,以师属晋,不与战也。子玉及陈、蔡之师,不书,楚人耻败,告文略也。大崩曰败绩。正义曰:刘▯规过以为晋人告略,今知不然者,但于此战时,鲁犹属楚,凡祸福相告,必同好之国,故知楚人来告也。楚人来告,不言陈、
译【二十四】甯俞为君职槖饘
注:甯俞至者,深正义曰:甯俞亲自将衣食视为自己的职责,是担心君主饥渴,并且防备酒食中有毒。《诗经》毛传说:“小的叫槖,大的叫囊。囊和槖用来装衣服,也可以用来装食物。”《左传》宣公二年的传文说:“为他准备了竹篮装的食物和肉,放在槖里给他,就是这样。”《释言》说:“糊,就是饘;鬻,就是糜。”郭璞说:“饘,就是糜。”
【二十五】晋实召王,而书「狩」,此文公谲而不正。
注《晋侯至之事》正义曰:晋侯的本意只是想大规模会合诸侯的军队,共同尊崇侍奉天子,以确立臣子的名分,实在没有觊觎王位的野心。但当时周王室已经衰微,天子势单力薄,忽然率领九国的军队,带着数十万大军进入京师,逼近天子,看起来像是有篡夺的阴谋。恐怕被天子拒绝,或者天子因恐惧而弃位出逃,那么晋侯内心虽然极其忠诚,却无话可解释。因此晋侯自嫌势力强大,不敢直接朝见天子,所以召集诸侯到温地设防。温地距离京师路途较近,借此加以暗示劝谕,让天子到防地接受朝见。天子不能以接受朝见为借口,所以让天子假称外出巡狩。如果说天子是自行外出巡狩,诸侯因设防而遇见天子,于是共同朝见天子,得以尽到君臣之礼,这都是孔子所说的“诡诈而不正派”的事情。《谷梁传》说:这是为了保全天子的行为,装作天子将要巡狩而遇见诸侯朝见,是为天子避讳,这就是让天子巡狩的用意。《公羊传》认为践土之盟与此事都是晋侯召见天子。何休说:晋文公年老,担心霸业不能成功,所以向上对天子说:诸侯不能突然召集,希望天子居住在践土。向下对诸侯说:天子在这里,不能不朝见,迫使君臣名分端正,王法彰明。按:温地距离京师不到百里,晋侯既然能把天子召到温地,为什么不能召到洛邑?何休凭空编造这些话,不符合晋侯的本意,所以杜预纠正了他。晋侯只是自嫌强大,不敢朝见周天子罢了。
【二十六】河阳赵盾泄冶三事特称,仲尼曰:
河阳之狩,赵盾之弑,泄冶之罪,此三事特称。仲尼曰者,史策所书,皆书实事。晋侯召王,使狩而作自狩之文,是言不实也。凡例:弑君称君,君无道;灵公不君而称臣以弑,似君无过也。大夫无罪见杀,不书其名;泄冶忠谏而被杀,书名乃罪合死也。此三事皆违凡典,变旧例以起,起大义,危疑之理,恐人不信,须圣言以为证。
河阳的巡狩,赵盾的弑君,泄冶的获罪,这三件事特别被提及。所谓“仲尼曰”,是因为史册所记载的,都是如实记录。晋侯召见天子,让天子巡狩,却写成天子自行巡狩,这是言语不实。按照史书惯例:弑君者称君,是因为君主无道;晋灵公不像君主,却称臣子弑君,似乎君主没有过错。大夫无罪被杀,不记载他的名字;泄冶因忠谏被杀,却记载了他的名字,意味着他获罪应当死。这三件事都违背了常规体例,改变了旧例来确立大义,涉及危险可疑的道理,恐怕人们不信服,所以需要圣人的言论作为证明。
【二十七】诸侯与王人盟于翟泉,没公皆称人。
二十九年,注:翟泉至称人。正义曰:传曰“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防公侯,唯言诸侯之卿防鲁君罪耳。不言罪鲁侯,与子虎知其亦有罪者。襄二十六年,公防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彼为赵武敌公,贬之称人,而文不没公。此没公不书,明公别有罪。五年,公及齐侯、宋公【云云】防王世子于首止。王世子不盟也。九年,公防宰周公【云云】于葵丘。宰周公不盟也。往年践土之防,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宣七年,黒壤之防,王叔桓公临之。王之公卿皆不与诸侯共盟,则知诸侯不合盟,王臣、王臣不合与于盟。今王子虎亦贬称人,知鲁侯讳盟天子大夫,故没公不书也。王子虎违礼下盟,故贬称人。
二十九年,注:从翟泉到称人。正义说:传文说“卿不记载是因为有罪”。按照礼制,卿不单独与公侯会盟,这里只说诸侯的卿与鲁君会盟是有罪的。不说鲁侯有罪,与王子虎知道他也有罪。襄公二十六年,鲁公与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在澶渊会盟。那里因为赵武与鲁公敌对,被贬称为人,但文中没有隐去鲁公。这里隐去鲁公不记载,说明鲁公另有罪过。五年,鲁公与齐侯、宋公等在首止与王世子会盟。王世子不参与盟誓。九年,鲁公与宰周公等在葵丘会盟。宰周公不参与盟誓。往年践土之盟,王子虎在王庭与诸侯结盟。宣公七年,黑壤之盟,王叔桓公监临。天子的公卿都不与诸侯共同结盟,就知道诸侯不应结盟,天子的臣子也不应参与结盟。现在王子虎也被贬称为人,知道鲁侯忌讳与天子的大夫结盟,所以隐去鲁公不记载。王子虎违背礼制降格结盟,所以被贬称为人。
【二十八】晋自温防后,尝伐郑,郑至今未服。
且谋伐郑。正义曰:晋侯受命,郑伯傅王,践土与温二防咸在。郑无叛晋之状,而此防谋伐郑者,文公昔尝过郑,郑不礼焉。城濮战前,郑复如楚,虽以楚败之后,畏威来防。晋侯以大义受之,内实懐恨。此防郑人不至,必有背晋之心,故谋伐之也。《晋语》城濮战下称:文公诛观状以伐郑,及其陴,郑人以名实行成,公不许,得叔詹将亨而舎之。《左传》无伐郑之事,盖温防以后已尝伐郑,郑至今未服,故此防谋伐,明年遂与秦围之。传曰:「且贰于楚也。」是郑自知负晋,故有二心也。
并且谋划讨伐郑国。正义说:晋侯接受命令,郑伯辅佐天子,践土和温地两次会盟都在。郑国没有背叛晋国的迹象,而这次会盟却谋划讨伐郑国,是因为文公曾经路过郑国,郑国不以礼相待。城濮之战前,郑国又依附楚国,虽然在楚国战败之后,因畏惧威势而来会盟。晋侯以大义接纳了他们,内心却怀恨。这次会盟郑国人没有到来,必定有背离晋国的心思,所以谋划讨伐他们。《晋语》在城濮之战后记载:文公借视察为名讨伐郑国,到达郑国城墙,郑人用名义和实际行动求和,文公不答应,抓获叔詹将要烹杀又放了他。《左传》没有讨伐郑国的事,大概温地会盟之后已经讨伐过郑国,郑国至今没有臣服,所以这次会盟谋划讨伐,第二年就与秦国包围了郑国。传文说:“并且对楚国有二心。”这是郑国自知辜负了晋国,所以有二心。
【二十九】杞用夷礼,贬爵曰子。
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杞先代之后,而迫于东夷,风俗杂壊,言语衣服,有时而夷。故杞子卒,传言其夷也。今称朝者,始于朝礼,终而不全,异于介葛卢,故唯贬其爵。
杞国使用夷狄的礼仪,贬低爵位称为子。
杞桓公来朝见,使用夷狄的礼仪,所以称为“子”。杞国是先代后裔,但迫近东夷,风俗混杂败坏,言语衣服,有时像夷狄。所以杞子去世时,传文说他是夷狄。现在称为朝见,是因为开始时遵循朝见礼仪,但最终没有完全做到,不同于介葛卢,所以只贬低他的爵位。
【三十】城濮,子玉及陈、蔡之师不书。楚告略。
战于城濮,楚师败绩。宋公、齐国归父、秦小子憖,既次城濮,以师属晋,不与战也。子玉及陈、蔡之师,不书,楚人耻败,告文略也。大崩曰败绩。正义曰:刘〇规过以为晋人告略,今知不然者,但于此战时,鲁犹属楚,凡祸福相告,必同好之国,故知楚人来告也。楚人来告,不言陈、
在城濮作战,楚军大败。宋公、齐国的国归父、秦国的公子憖,已经驻扎在城濮,把军队归属晋国,不参与作战。子玉以及陈、蔡的军队,没有记载,是因为楚国人以战败为耻,报告的文书简略。大崩溃称为败绩。正义说:刘规认为这是晋国人报告简略,现在知道不是这样,因为在这场战争时,鲁国还依附楚国,凡是祸福相互告知,必定是友好国家,所以知道是楚国人来报告。楚国人来报告,没有提到陈、
蔡者,耻其诸国皆在,不能敌晋,故略言楚人而巳若其晋告,则应矜其胜事,以少败多,何肯略其陈、蔡而不告也【三十一】晋有三军,今増置三行,辟六军名。
译蔡国因为羞耻于其他诸侯国都还存在,自己却无法抵挡晋国,所以只简略地说是“楚人”罢了。如果它向晋国报告,就应当夸耀自己的战功,以少胜多,怎么会省略陈国、蔡国而不报告呢?晋国有三军,现在增设三行,避开六军的名称。
晋侯作三行以御狄。荀林父将中行,屠击将右行,先蔑将左行。晋置上中下三军,复増置三行,以辟天子六军之名。三行无佐,疑大夫帅。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八
宋 魏了翁 撰
【阙】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九
宋 魏了翁 撰
【阙】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
宋 魏了翁 撰
【阙】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一
宋 魏了翁 撰
【阙】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二
宋 魏了翁 撰
宣公元年至四年上
【一】不讥丧娶,言不待贬责而自明。
文公丧未期,此时已娶,违礼不讥者,此事甚恶,言不待贬责,而其恶自明也。昭元年《公羊传》曰:「春秋不待贬絶而罪恶见者,不贬絶以见罪恶;贬絶然后罪恶见者,贬絶以见罪恶,是其义也。」
【二】遂不书公子妇姜,不书氏。
诸经所阙者,或史文先阙,仲尼不改;或仲尼具文在后,始阙。《公羊》《谷梁》汉初始为其传,见其阙文,妄为之説,非其实也。《公羊传》曰:「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讥丧娶。丧娶者,公也,则曷为贬夫人内无贬于公之道,内无贬于公之道,则曷为贬夫人?夫人与公一体也。」《谷梁》之意亦然。先儒取以为説,服防云:「古者一礼不备,贞女不从。故《诗》云:『虽速我讼,亦不女从。』宣公既以丧娶,夫人从亦非礼,故不称氏,见略贱之也。」杜不然者,女之出嫁,事由父母,夫来取之,父母许之,岂得问礼具否,拒逆昏姻之命?从夫丧娶,父母之咎,自可罪其父母,何以贬责夫人?若其贬责夫人,当去夫人之号,减一氏字,复何所明?夫人之称姜氏,犹遂之称公子也。舍遂之族而去子称公,可乎?亦知遂不可去子称公,夫人复安可以去氏称姜也?逆妇姜于齐,以卿不行,变文略贱。此经贬遂不称公子,以成夫人之尊,非略贱之也。
【三】奔者逃死,四邻放者,受罪黜免。
舜典》云“流宥五刑”,孔安国云“以流放之法寛五刑”,是放者有罪当刑而不忍刑,寛其罪而放弃之也。三谏不从,待放而去者,彼虽无罪,君不用其言,任令自去,亦是放弃之义。放之与奔俱是去国而去,情小异。《释例》曰:“奔者迫窘而去,逃死四邻,不以礼出也;放者受罪黜免,宥之以逺也。”臣之事君,三谏不从,有待放之礼,故传曰:“义则进,否则奉身而退。”迫窘而出奔,及以礼见放,俱去其国,故传通以违为文。昭八年,楚人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哀三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与此胥甲父等皆甘心受罪,黜其官位,宥之以适逺方,是实放而书“放”也。襄二十九年传称:“齐公孙虿、公孙灶放其大夫髙止于北燕”,书“出奔”,罪髙止也。髙止好以事自为功,且専,故难及之。彼罪髙止,故实放而书“奔”也。然则文十四年传称:“宋髙哀不义宋公而出,遂来奔。”髙哀无罪,亦改放而书“奔”。放者縁遣者之意为义,奔者指去国之人,立文据其所往之处,皆是从外求耳。髙哀身来至鲁,自鲁而称“来奔”,不书宋人之意,故不得言“放”,此乃内外之文异耳。
【四】防棐林伐郑先防后伐
晋本兴师为救陈、宋,但楚师已去,故四国之君往防晋师,与共伐郑。言于棐林者,行防礼然后伐。桓十五年,公防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亦行防礼乃伐,与此同也。晋师赵盾为将,不言防,赵盾而言晋师者,取于兵防,非好防。言所防防其兵,非防其人,故称师。
【五】诸侯之卿称名氏,所以尊君命。
氏者,位尊乃赐,是臣之宠号。具名氏,所以尊君命。言君命重,故贵臣行行人贵,则君命尊也。诸侯之卿出入称名氏者,若宋华元、卫
译晋侯设立三行军队来抵御狄人。荀林父率领中行,屠击率领右行,先蔑率领左行。晋国原本设有上、中、下三军,又增设三行,以避开天子六军的名称。三行没有副将,推测是由大夫率领。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七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八
宋 魏了翁 撰
【缺】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九
宋 魏了翁 撰
【缺】
春秋左传要义卷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
宋 魏了翁 撰
【缺】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一
宋 魏了翁 撰
【缺】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二十二
宋 魏了翁 撰
宣公元年至四年上
【一】不讥讽丧期娶妻,是说罪行不待贬责就自行显露。
文公丧期未满一年,此时已经娶妻,违背礼制却不加讥讽,是因为此事极其恶劣,说不待贬责,其罪恶就自行显露了。昭元年《公羊传》说:“春秋对于不待贬斥断绝就能显露罪恶的,就不贬斥断绝以显露其罪恶;对于贬斥断绝后才能显露罪恶的,就贬斥断绝以显露其罪恶,这就是其中的义理。”
【二】遂不记载公子妇姜,不记载姓氏。
各经文中缺失的内容,有的是史官原文先缺失,孔子没有修改;有的是孔子原文在后,才开始缺失。《公羊》《谷梁》在汉初才开始作传,看到缺失的文字,胡乱加以解说,并非事实。《公羊传》说:“夫人为什么不称姜氏?是贬低。为什么贬低?讥讽丧期娶妻。丧期娶妻的是国君,那么为什么贬低夫人?因为内部没有贬低国君的道理,内部没有贬低国君的道理,那么为什么贬低夫人?夫人与国君是一体的。”《谷梁传》的意思也是如此。前代儒者采纳这种说法,服虔说:“古代礼仪有一项不完备,贞洁的女子就不顺从。所以《诗经》说:‘即使你把我告上法庭,我也不顺从你。’宣公既然在丧期娶妻,夫人顺从也不合礼,所以不称姓氏,表示轻视贱视她。”杜预不以为然,女子出嫁,事由父母决定,丈夫来迎娶,父母答应,怎么能询问礼仪是否完备,就拒绝婚嫁的命令?顺从丈夫在丧期娶妻,是父母的过错,自然可以归罪于父母,为什么要贬责夫人?如果贬责夫人,应当去掉夫人的称号,减少一个“氏”字,又能说明什么?夫人称姜氏,就像遂称公子一样。舍弃遂的族称而去掉“子”称“公”,可以吗?既然知道遂不能去掉“子”称“公”,夫人又怎么能去掉“氏”称“姜”呢?在齐国迎娶妇姜,因为卿不随行,改变文字表示轻视。此经贬低遂不称公子,是为了成就夫人的尊贵,并非轻视贱视她。
【三】“奔”是逃避死亡,“放”是接受罪责被罢免。
《舜典》说“流放宽宥五刑”,孔安国说“用流放的方法宽宥五刑”,这是说被流放的人有罪应当受刑但不忍心施刑,宽宥其罪而弃置他。三次劝谏不被听从,等待被放逐才离开的,那人虽然没有罪,但君主不采纳他的言论,任由他自行离开,这也是弃置的意思。“放”与“奔”都是离开国家,情况略有不同。《释例》说:“奔是处境紧迫而离开,逃避死亡到邻国,不是依礼而出;放是接受罪责被罢免,宽宥他让他去远方。”臣子侍奉君主,三次劝谏不被听从,有等待放逐的礼节,所以传文说:“合乎义就进谏,否则就保全自身而退隐。”处境紧迫而出奔,以及依礼被放逐,都离开了国家,所以传文通称为“违”。昭八年,楚人抓住陈公子招,放逐他到越国;哀三年,蔡人放逐其大夫公孙猎到吴国;与此处胥甲父等人都是甘心受罪,罢免其官位,宽宥他让他去远方,这是真正的放逐而记载为“放”。襄二十九年传文说:“齐公孙虿、公孙灶放逐其大夫高止到北燕”,记载为“出奔”,是归罪于高止。高止喜欢把事务当作自己的功劳,而且专断,所以灾难降临到他身上。那里归罪于高止,所以是真正的放逐而记载为“奔”。那么文十四年传文说:“宋高哀认为宋公不义而离开,于是来到鲁国出奔。”高哀没有罪,也改“放”为记载“奔”。“放”是依据派遣者的意图来定义,“奔”是指离开国家的人,立文依据其所去的地方,都是从外部寻求而言。高哀亲自来到鲁国,从鲁国角度称“来奔”,不记载宋人的意图,所以不能说“放”,这是内外文辞的不同罢了。
【四】在棐林会盟后伐郑,先会盟后讨伐
晋国原本兴师是为了救援陈、宋,但楚军已经离去,所以四国国君前往会合晋军,共同讨伐郑国。说在棐林,是举行会盟礼仪然后讨伐。桓十五年,鲁公在袲地会合宋公、卫侯、陈侯,讨伐郑国,也是举行会盟礼仪才讨伐,与此相同。晋军赵盾为将,不说会盟,赵盾而说晋军,是取于军队会合,并非喜好会盟。说所会合的是其军队,并非会合其人,所以称师。
【五】诸侯的卿称名和氏,是为了尊崇君命。
氏,是地位尊贵才赐予,是臣下的宠号。具名和氏,是为了尊崇君命。说君命重要,所以贵臣出行,行人尊贵,那么君命就尊贵。诸侯的卿出入称名和氏,像宋华元、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