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要义卷三
,其自为逆则称所逆之字,尊卑之别也。此不言纪侯使裂繻而成八年经书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俱是昏礼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昏礼不称主人。然则曷称?称诸父兄师友。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然则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是妇人之言不通外国,故不言君使,亦不言母命,作自来之文也。《公羊》言无母者称父兄师友,宋公不称父兄者,诸侯臣其父兄,故不得称也。昏礼记曰: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己躬命之,以宗子之尊尚不称父兄,况诸侯也。其称父兄师友,谓大夫以下非宗子者耳。昏礼记所云支子则称其宗,弟称其兄,是也。
译如果是自己违背礼制,就称其所违背的字,这是尊卑的区别。这里不讨论纪侯派遣裂繻一事,以及《春秋》经文记载“宋公派遣公孙寿前来纳币”,这两者都是婚礼,但立文不同,所以加以解释。《公羊传》说:“为什么不称‘使’?因为婚礼不称主人。那么称谁呢?称诸父、兄、师、友。宋公派遣公孙寿前来纳币,那么称主人是什么意思呢?是言辞穷尽。言辞穷尽是什么意思呢?是没有母亲。那么纪侯有母亲吗?回答说:有。有母亲为什么不称母亲呢?因为母亲的话不能通达外国,所以不说‘君使’,也不说‘母命’,而是写成‘自来’的文辞。《公羊传》说没有母亲的就称父兄师友,宋公不称父兄,是因为诸侯臣服于其父兄,所以不能称。《昏礼记》说:宗子如果没有父母,由亲近的人命令;如果亲近的人都去世了,就由自己亲自命令。以宗子的尊贵尚且不称父兄,何况诸侯呢。所称的父兄师友,是指大夫以下非宗子的人。《昏礼记》所说的支子称其宗子,弟弟称其兄长,正是这个道理。
【四】隐成仲子为夫人,有赴,故称薨。
注:“桓未至三年”,正义曰:“妾子为君,其母成为夫人,敬嬴、齐归是也。仲子实妾,桓未为君,故仲子不应称夫人也。今称夫人薨,是隐、成之让桓为太子,成其母丧。传例曰:‘不赴则不曰薨’,故知称薨是赴于诸侯,故经于此称夫人也。”五年,考仲子之宫。《公羊传》曰:“桓未君,则曷为祭仲子?隐为桓立,故为桓祭其母也。”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是言隐公成仲子为夫人也。
【五】日月,动物不能不,小有盈缩。
三年注:日行至七年。正义曰:古今之言厯者,大率皆以周天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行比月为迟,每日行一度,故一岁乃行一周天。月行比日为疾,每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内则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过半,乃逐及日。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实及日之时,不啻一周天也。日月虽共行于天,而各有道,每积二十九日过半,行道交错而相与防集。以其一防,谓之一月。每一岁之间,凡有十二防,故一岁为十二月。日食者,月掩之也。日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日表,从外而入内;或月在日里,从内而出外。道有交错,故日食也。二十九日过半月及日者,以厯家一日分为九百四十分,则四百七十分为半。今月来及日,凡二十九日又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校二十九分也。日有食之,言有物来食之也。日月同处,则日▯月映而形魄不见。圣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见,作不知之辞。
【六】日月有虽交不食,有频交而食。
谷梁传》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也。」是言可疑,故不言月也。朔则交防,故食必在朔。然而每朔皆防,应每月常食,故解之:「言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防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自隐之元年尽哀二十七年,积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惟三十七食。是虽交而不食也。襄二十一年九月、十月频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食,是频交而食也。
【七】汉末刘洪推日食加时,但无频月法。
食无常月,惟正阳之月,君子忌之。以日食者,隂侵阳也。当阳盛之月,不宜为弱隂所侵,故有伐鼓用币之事。余月则否。其日食例皆书朔,巳已之下经无朔字,长厯推此己巳实是朔日,而不书朔,史失之也。此注作大判言耳。战国及秦厯纪全差,汉来渐候天时,始造其术。刘歆三统以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空得食日,而不得加时。汉末防稽都尉刘洪作乾象厯,始推月行迟疾来日食加时。后代修之,渐益防宻。今为厯者推步日食,莫不符合,但无频月食法。故汉初以来,殆将千岁为厯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余而始一交防,未有频月食者。今频月而食,乃是正经,不可谓之错误也。考之厯术,事无不验,不可谓之疎失。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
【八】汉史晦频食及谷梁书日食例。
又《汉书·高祖本纪》: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频食。则日有频食之理,其解在襄二十四年《谷梁传》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朔日并不言食晦夜也;朔日并言食正朔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九】君氏犹言母氏舅氏
君氏卒。正义曰:君氏者,隐公之母声子也。谓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母之与子,氏族必异。故经典通呼母舅为母氏,舅氏,言其与已异氏也。
【十】书武氏子父丧未终,王未命。
注《武氏至释也》正义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直云「武氏子」,不书其字,则其人未成为大夫也。此人父丧已终,宜嗣父位,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丧,未得行其爵命,政事听于冢宰。冢宰使之适鲁,冢宰不得专命,故作自来之文。传言「王未▯」者,意兼两事:王丧在殡,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繋父族;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称王使,以未▯之故,阙此二事。
【十一】防他国。▯大夫得正,而卿过礼。
译【四】隐公的母亲仲子被尊为夫人,因为有向诸侯报丧的礼仪,所以称她去世为“薨”。
注:“桓公尚未即位满三年”,《正义》说:“妾的儿子成为国君,他的母亲也就成为夫人,敬嬴、齐归就是这样。仲子实际上是妾,桓公尚未成为国君,所以仲子不应该称为夫人。现在称夫人薨,是隐公、成公让桓公做太子,成全他母亲的丧礼。《春秋》传例说:‘没有报丧就不称薨’,所以知道称薨是因为向诸侯报丧,因此经文在这里称她为夫人。”五年,为仲子修建宫室。《公羊传》说:“桓公尚未成为国君,为什么祭祀仲子?隐公为桓公确立地位,所以为桓公祭祀他的母亲。”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这是成全桓公的心意。这就是说隐公成全仲子成为夫人。
【五】日月是运动的物体,不可能没有稍微的盈缩。
《三年注》:日行到七年。《正义》说:古今谈论历法的人,大抵都认为周天是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度。日行比月行慢,每天行一度,所以一年才行完一周天。月行比日行快,每天行十三又十九分之七度,所以一个月内就行完一周天,又行了二十九度多一半,才追上太阳。说一月行一周天,是简略的说法。实际上追上太阳的时候,不止一周天。日月虽然共同在天上运行,但各有轨道,每积累二十九天多一半,轨道交错而相互防集。因为一次防集,称为一个月。每年之间,共有十二次防集,所以一年为十二个月。日食,是月亮遮蔽太阳造成的。日月轨道,互相出入,有时月亮在太阳外面,从外进入内;有时月亮在太阳里面,从内出来外。轨道有交错,所以发生日食。二十九天多一半追上太阳,是因为历家把一天分为九百四十分,那么四百七十分就是半。现在月亮来追上太阳,总共是二十九天又四百九十九分,是超过半程二十九分。说“日有食之”,是说有东西来吃它。日月同处,则太阳圆缺,月亮映照而形魄不见。圣人不说是太阳被月亮吃,而说日有食之,是因为月亮不可见,装作不知道的样子。
【六】日月有虽然交防但不发生日食的,有频繁交防而发生日食的。
《谷梁传》说:“那为什么不说是月亮吃太阳呢?知道它不可能,这是明智的。”这是说可疑,所以不说月亮。朔日就交防,所以日食一定在朔日。然而每次朔日都交防,应该每月常发生日食,所以解释说:“说日月是运动的物体,虽然行度有大量的规定,不能没有稍微的盈缩。”所以有虽然交防而不发生日食的,或者有频繁交防而发生日食的。从隐公元年到哀公二十七年,积累二百五十五年,总共三千一百五十四个月,只有三十七次日食。这是虽然交防而不发生日食的情况。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十月频繁发生日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繁发生日食,这是频繁交防而发生日食的情况。
【七】汉末刘洪推算日食加时,但没有频繁月食的方法。
日食没有固定的月份,只有正阳之月,君子忌讳它。因为日食是阴侵阳。在阳气盛的月份,不应该被弱阴所侵,所以有伐鼓用币的事情。其他月份则不这样。日食的体例都记载朔日,己巳之下经文没有朔字,长历推算这个己巳确实是朔日,而不记载朔,是史官的失误。这个注是大略而言。战国及秦历纪完全差错,汉朝以来逐渐观测天时,才开始创造这种方法。刘歆三统历认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只得到日食的日子,而得不到加时。汉末会稽都尉刘洪作乾象历,开始推算月行迟疾来日食加时。后代修撰它,逐渐更加精密。现在制定历法的人推算日食,没有不符合的,但没有频繁月食的方法。所以汉初以来,将近千年制定历法的人,都是一百七十三天有余才开始一次交防,没有频繁月食的情况。现在频繁月食,乃是正常的,不可以称为错误。考察历术,事情没有不验证的,不可以称为疏失。因此注不能确定,所以没有说。
【八】汉史晦日频繁日食及谷梁书日食体例。
又《汉书·高祖本纪》: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频繁发生日食。那么日有频繁日食的道理,其解释在襄公二十四年《谷梁传》说:“说日不说朔,是食在晦日;朔日并不说食在晦夜;朔日都说食在正朔。说朔不说日,是食在既朔。”
【九】君氏犹言母氏舅氏
君氏去世。《正义》说:君氏,是隐公的母亲声子。称她为君氏,是说这是国君的母亲。母亲与儿子,氏族必定不同。所以经典通称母亲舅舅为母氏,舅氏,说他们与自己不同氏。
【十】记载武氏子父亲丧期未终,周王未任命。
注《武氏至释也》《正义》说:武氏,是天子的姓氏,只说“武氏子”,不记载他的字,那么这个人尚未成为大夫。此人父亲丧期已终,应该继承父亲职位,但平王未任命就去世了。新王居丧,未能行使爵命,政事听从冢宰。冢宰派他到鲁国,冢宰不得专命,所以作自来之文。传文说“王未命”者,意思兼有两事:王丧在殡,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所以此人仍系父族;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所以此人不称王使,因为未命的缘故,缺这两件事。
【十一】防备他国。〇大夫得正,而卿过礼。
释例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及其失也,礼过于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诸侯之丧,大夫吊,卿共▯事。夫人之丧,士吊,大夫送▯,犹过古制。故公子遂如晋▯襄公,传不言礼。▯秦景公,传曰:「大夫如秦▯景公,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必须鲁防,三以示奉使非卿则不书于经。此丘明之防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过礼也。
译《释例》说:先王的制度,诸侯去世,士去吊唁,大夫去送葬。等到礼制衰败时,礼仪过于隆重,文公、襄公称霸时,因此加以抑制。诸侯去世,大夫去吊唁,卿去供给丧事。夫人去世,士去吊唁,大夫去送葬,这仍然超过了古代的制度。所以公子遂出使晋国吊唁襄公,《春秋传》没有说这是合乎礼的。出使秦国吊唁景公,《春秋传》说:“大夫出使秦国吊唁景公,特地称这是合乎礼的。”一是为了显示古代的制度,二是为了显示记载他国之事,必须依据鲁国的礼制来防范,三是为了显示出使的人如果不是卿就不记载在经文中。这是左丘明在文字上的防范用意。这是说大夫的行为合乎正道,而卿的行为超过了礼制。
【十二】不祔赴,反哭不称薨,夫人▯。
礼檀弓记《▯礼》云:“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及日中而虞。士丧礼,既▯,乃反哭于庙,遂适殡宫而虞。是既▯,日中自墓反虞于正寝,正寝即殡宫也。僖三十三年传与檀弓记皆云:“卒哭而祔。”《丧服小记》曰:“妇祔祖姑。”《杂》曰:“妾祔于妾祖姑。”是祔于姑者,祔于祖姑也。夫人与
君同体死,必赴于邻国。若不以赴告于邻国,则夫人之礼不成。尊成以否,义由赴告。成尊之状,在于书薨。故赴则称薨,不赴则不称薨也。礼,适祔于适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亦既不祔于姑,便是适妾莫辩。故祔则称夫人,不祔则不称夫人也。既▯于墓,反哭于寝,哀之尤极,情之最切。既▯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亲。▯与不▯,殆无以异。故不反哭则不书▯也。皆所以惩臣子,责其不行礼也。
【十三】仲子未必祔姑,以赴称夫人薨。
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礼,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则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别为仲子立庙,则仲子未必祔姑。葢以赴同之故,得称夫人薨也。
【十四】隐以摄不成礼于声子,故称君氏。
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外内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防▯,传曰:「礼也。」隐以让桓,摄位故不成礼于声子,假称君氏以别。凡妾媵,葢是一时之宜。隐之至义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十五】公羊以宋祸罪宣公,此传善之。
公羊传言宋之祸,宣公为之尤。其舍子立弟,果令冯有争心。以冯之争为宣公之过。今此传善宣公,故申明其事。若使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但公子冯不帅父义,失其咸宜。故知人之称,惟在宣公止善。宣公知穆公耳,冯自争国,非宣公之罪,故善之。传言使公子冯出居于郑,则是父使之出。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传曰:「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又卫告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是冯出奔郑,求入欲害宋国也。」父使居郑,欲以辟殇公。冯乃因郑欲以害殇公。故据父言之,则云使之出居;据冯言之,则云忿而出奔。各从其实而为之文也。
【卜六】齐始封及田氏夺齐始末。
卫庄至庄姜,正义曰:「齐国,侯爵。谱云:姜姓,太公望之后。其先,四岳佐禹有功,或封于吕,或封于申。故太公曰吕望也。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于营丘,今临淄是也。僖公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简公四年,获麟之岁也。简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平公二十五年卒,后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夺齐,太公之后灭矣。」
【十七】君在西北,太子处东宫,取干震。
得臣为太子云常处东宫者四时东为春万物生长在东,西为秋万物成就在西,以此君在西宫,太子当处东宫也。或可据易象,西北为干,干为君父,故君在西;东方震,震为长男,故太子在东也。
【十八】赋,硕人,是自作诗,亦曰赋。
所为赋硕人也,正义曰:此赋谓自作诗也。班周曰:不歌而诵,亦曰赋。郑▯云:赋者,或造篇,或诵古。然则赋有二义,此与闵二年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皆初造篇也。其余言赋者,则皆诵古诗也。
【十九】陈始封及楚灭陈始末。
又娶于陈。正义曰:陈国,侯爵。谱云:妫姓,虞舜之后。当周之兴,有虞遏父者,为周陶正。武王頼其利器用,与其先圣之后,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满,封于陈,赐姓曰妫,号胡公。桓公二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湣公二十一年,获麟之岁也。二十四年,楚灭陈。此当桓公时,二妫葢桓公姊妹也。
【二十】服以骄奢淫泆,从邪起,刘谓所以自邢。
骄,谓恃已陵物;奢,谓夸矜僣上;淫,谓嗜欲过度;泆,谓放恣无艺。此四者之来,从邪而起。故服防云:“言此四者过,从邪起,是也。”刘▯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己身,言为之不已,将至于邪。邪谓恶逆之
译【十二】不附祭于祖姑,反哭时不称“薨”,这是针对夫人的情况。
《礼记·檀弓》记载:“下葬后,有司在墓左侧设几筵进行祭奠。”等到日中再进行虞祭。《士丧礼》说,下葬后,才在宗庙反哭,然后前往殡宫进行虞祭。这意味着下葬后,日中从墓地返回正寝进行虞祭,正寝就是殡宫。《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传与《檀弓》都记载:“卒哭后举行附祭。”《丧服小记》说:“妇人附祭于祖姑。”《杂记》说:“妾附祭于妾祖姑。”所以附祭于姑,就是附祭于祖姑。夫人与国君同体,死后必须向邻国报丧。如果不向邻国报丧,那么夫人的礼仪就不完备。尊卑是否成立,取决于是否报丧。尊位的体现,在于书写“薨”。所以报丧就称“薨”,不报丧就不称“薨”。按照礼制,嫡妻附祭于嫡祖姑,妾附祭于妾祖姑。如果不附祭于祖姑,就无法分辨嫡妾。所以附祭就称夫人,不附祭就不称夫人。下葬于墓,在寝宫反哭,是哀痛最极、情感最切的时候。下葬后却不反哭,完全是没有思念亲人。下葬与不下葬,几乎没有区别。所以不反哭就不记载“葬”。这都是为了惩戒臣子,责备他们不行礼。
【十三】仲子未必附祭于祖姑,因为报丧时称夫人薨。
报丧与附祭于祖姑,都是夫人的礼仪,所以如果报丧而不附祭,或者附祭而不报丧,都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另外为仲子立庙,那么仲子未必附祭于祖姑。大概因为报丧符合夫人之礼的缘故,得以称夫人薨。
【十四】隐公因摄政而未对声子行完整之礼,所以称君氏。
《释例》说:“凡是妾的儿子成为国君,他的母亲依然称为夫人。即使先君没有任命他的母亲,母亲也因儿子而尊贵。如果嫡夫人去世,那么尊位就加于臣子,内外礼仪都如同夫人一样。”所以姒氏去世,以对待小君的礼仪责备她,未能完成;成风去世,周王派防叔吊唁,传文说:“合乎礼制。”隐公因为要让位给桓公,摄政所以未对声子行完整之礼,假称君氏以作区别。凡是妾媵,大概都是权宜之计。隐公的至义,就是避开仲子的意思。
【十五】《公羊传》因宋国的祸乱归罪于宣公,此传认为宣公做得好。
《公羊传》说宋国的祸乱,宣公做得过分。他舍弃儿子而立弟弟,果然让公子冯产生了争位之心。把公子冯的争位视为宣公的过错。现在此传认为宣公做得好,所以申明此事。如果公子冯遵循道义行事,那么殇公就应当接受这个任命,承受这份福禄。只是公子冯不遵循父亲的道义,失去了应有的适宜。所以知道人的称述,只在宣公做得好。宣公了解穆公,公子冯自己争国,不是宣公的罪过,所以认为宣公做得好。传文说让公子冯出居郑国,这是父亲让他出去。注解说愤而出奔,是因为《左传》四年记载:“公子冯出奔郑国,郑国人想接纳他。卫国又告诉宋国说:‘国君如果攻打郑国以除去您的祸害’,这是公子冯出奔郑国,请求进入宋国想危害宋国。”父亲让他居郑,是想让他避开殇公。公子冯却借助郑国想危害殇公。所以根据父亲的角度说,就称让他出居;根据公子冯的角度说,就称愤而出奔。各自根据事实来行文。
【十六】齐国始封及田氏夺取齐国的始末。
《卫庄公至庄姜》正义说:“齐国,侯爵。谱系记载:姜姓,太公望的后代。其祖先,四岳辅佐大禹有功,有的封于吕,有的封于申。所以太公叫吕望。太公辅佐周室,成王封他在营丘,就是现在的临淄。僖公九年,是鲁隐公元年。简公四年,是获麟之年。简公弟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传文终结。平公二十五年去世,后两代七十年田氏夺取齐国,太公的后代灭亡了。”
【十七】国君在西北,太子处在东宫,取象于乾震。
得臣作为太子常说处在东宫,是因为四季中东方为春,万物生长;西方为秋,万物成就。以此国君在西宫,太子应当处在东宫。或者根据《易经》卦象,西北为乾,乾为君父,所以国君在西;东方为震,震为长男,所以太子在东。
【十八】赋《硕人》,是自作诗,也称赋。
所谓赋《硕人》,正义说:此处的赋指自作诗。班固、周寿昌说:不唱而诵,也称赋。郑玄说:赋,或者创作诗篇,或者诵读古诗。那么赋有两个含义,此处与闵二年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都是初次创作诗篇。其余说赋的,都是诵读古诗。
【十九】陈国始封及楚国灭陈的始末。
又娶于陈。正义说:陈国,侯爵。谱系记载:妫姓,虞舜的后代。当周朝兴起时,有虞遏父,担任周朝陶正。武王依靠他的利器用度,以及他是先圣的后代,将元女大姬嫁给遏父的儿子满,封于陈,赐姓曰妫,号胡公。桓公二十三年,是鲁隐公元年。湣公二十一年,是获麟之年。二十四年,楚国灭陈。这正值桓公时期,两个妫姓女子大概是桓公的姐妹。
【二十】骄奢淫泆,从邪起,刘说这是自我邪曲。
骄,指依仗自己欺凌他人;奢,指夸耀矜持僭越上级;淫,指嗜欲过度;泆,指放纵无度。这四种过失,从邪念而起。所以服虔说:“说这四种过失,从邪念而起,是对的。”刘炫说:“这四种过失所以使自身邪曲,说如果不止,将至于邪。邪指恶逆之……”
事。”刘又难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过?若从邪起,何须云四者之来,宠禄过也。”
译事。”刘又驳斥服虔说:“邪是什么事,能引起四种过失?如果过失是从邪产生的,为什么还要说这四种东西的到来,是因为宠禄过度呢?”
【二十一】引传事以释六逆
楚公子申多受小国之赂,以偪子重、子辛。是贱人而妨贵人也。邾捷菑以弟而欲夺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长也。齐东郭偃、棠无咎专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疆。是疎逺而间亲戚也。晋胥童、夷羊五得君宠,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间旧臣也。息伐郑,曹奸宋。是小国而加大国也。陈灵、蔡景奸秽无度。是邪淫而破正义也。
【二十二】东楼公封杞,至楚灭杞始末。
四年,莒人至牟娄。正义曰:谱云,杞,姒姓,夏禹之苖裔。武王克殷,求禹之后,得东楼公,而封之于杞,今陈留雍丘县是也。九世及成公迁縁陵,文公居淳于,成公始见《春秋》。湣公六年,获麟之岁也。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哀公十年卒,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灭杞。
【二十三】公子晋,法当书入,变文书立。
成十八年传例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此公子晋去卫居邢,卫人迎而立之,于法正当书「入」,宜与齐小白同文。传言书曰:「卫人立晋。」众也,是仲尼善其得众,故改常例,变文以示义也。
【二十四】杞迁淳于缘陵始末。
襄二十九年,晋帅诸侯城杞。昭元年,祁午数赵文子之功云:“城淳于是知淳于即杞国之都也。僖十四年,诸侯城缘陵而迁杞,不知从何而迁,故云淳于公亡国,杞似并之而迁居其地。僖十四年,又从淳于而迁于縁陵;襄二十九年,又从缘陵而迁于淳于。以无明文,疑不敢质,故言推寻事迹,似当然也。虽然,淳于为杞所并,定似不虚;而迁都淳于,未有事迹。自雍丘而迁缘陵,亦可知矣。而杜必言迁都淳于,又从淳于迁缘陵者,以桓六年淳于公亡国,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于,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缘陵之前,亦都淳于也。
【二十五】春秋书氏族例多不合,则云未赐族。
释例曰:寻案《春秋》诸氏族之称甚多参差,而先儒皆以为例,欲托之于外赴,则患有人身自来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赐族为说。弑君不书族者四事:州吁、无知不称公子、公孙。贾氏以为弑君取国,故以国言之。案公子商人亦弑君取国,而独称公子。宋督,贾氏以为督有无君之心,故去氏。案传自以先书弑君,见义不在于氏也。宋万,贾氏以为未赐族。案传称南宫长万则为已氏,南宫不得为未赐族也。执杀大夫不书族者二事:楚杀得臣与宜申。贾氏皆以为陋。案楚杀大夫公子侧、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称氏族,无为独于此二人陋也。欲以为通例,则有若此之错;欲以为无义例,则传曰「嘉之」,故不名。书曰「仲孙嘉之」,书曰「崔氏非其罪」。翚溺帅师,皆曰「疾之」,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晋罪已之文,炳然着明。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遗也。斯葢非史防旧法,故无凡例。当时诸国以意而赴,其或自来,聘使者辞有详畧。仲尼修《春秋》,因采以示义。义之所起,则刋而定之;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刋正也。故蔡人嘉赴而经从称季。传曰「蔡人嘉之」,书「崔氏」,传亦曰「且告以族」,明皆从其本也。书「司马华孙来盟」,亦无他比,知非大例也。然则总而推之,《春秋》之义,诸侯之卿当以名氏备书于经,其加贬损则直称人,若有褒异则或称官或称氏。若内卿有贬,则特称名,文不宜言「鲁人」,故异于外也。若无褒无贬,传所不发者,则皆就旧文,或未赐族,或时有详略也【二十六】庄以上弑君不书氏,闵以下书氏。
推寻经文,自庄公以上诸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亦足明时史之异同,非仲尼所皆刋也。是杜解州吁不称公子之意,杜知然者,正以经之所书,无常比例。
【二十七】弑君者,列于防,则不复讨。
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赏罚之柄不在天子,弑君取国,为罪虽大,若已列于诸侯,防者则不复讨也。其有臣子杀之,即与弑君无异,未必礼法当然,要其时俗如此。宣公杀恶取国,纳贿于齐以请防。传曰:「防于平州,以定公位。」杜云
译【二十一】引用传文中的事例来解释六逆
楚国的公子申大量收受小国的贿赂,以此来逼迫子重、子辛。这是卑贱之人妨害尊贵之人。邾国的捷菑凭借弟弟的身份想要夺取兄长的君位,这是年少者凌驾于年长者之上。齐国的东郭偃、棠无咎专断崔氏的家政,而侮辱崔成、崔疆。这是疏远之人离间亲近之人。晋国的胥童、夷羊五得到君主的宠信,而排挤三郤。这是新臣离间旧臣。息国攻打郑国,曹国侵犯宋国。这是小国凌驾于大国之上。陈灵公、蔡景公淫乱无度。这是邪淫之人败坏正义之人。
【二十二】东楼公受封于杞,到楚国灭掉杞国的始末。
鲁僖公四年,莒国人到达牟娄。《正义》说:《世谱》记载,杞国是姒姓,夏禹的后代。周武王攻克殷商后,寻找禹的后代,找到了东楼公,将他封在杞国,就是现在的陈留雍丘县。传位九世到成公时迁都到缘陵,文公时居住在淳于,成公开始在《春秋》中出现。湣公六年,是获得麒麟的那一年。湣公的弟弟哀公三年,《春秋》的传文就结束了。哀公十年去世,从哀公以后两代共十三年,楚国灭掉了杞国。
【二十三】公子晋,按体例应当记载为“入”,却改变体例记载为“立”。
《成公十八年》传文的体例说:“凡是离开自己的国家,由国人迎接并拥立为国君的,称为‘入’。”这里公子晋离开卫国居住在邢国,卫国国人迎接并拥立他,按体例正当记载为“入”,应该与齐小白(齐桓公)的记载相同。传文说记载为:“卫国人拥立了晋。”这是因为得到了众人的拥护,这是孔子赞许他得到民心,所以改变了常规体例,变换文字以示其义。
【二十四】杞国迁都淳于、缘陵的始末。
鲁襄公二十九年,晋国率领诸侯为杞国筑城。鲁昭公元年,祁午列举赵文子的功劳说:“为淳于筑城”,由此可知淳于就是杞国的都城。鲁僖公十四年,诸侯为缘陵筑城并迁移杞国,不知道是从哪里迁移的,所以说淳于公亡国后,杞国似乎兼并了它并迁居到那里。鲁僖公十四年,又从淳于迁移到缘陵;鲁襄公二十九年,又从缘陵迁移到淳于。因为没有明确的记载,不敢断言,所以说推寻事迹,似乎应当如此。虽然如此,淳于被杞国兼并,确定大概不假;但迁都到淳于,却没有事迹可考。从雍丘迁移到缘陵,也是可以知道的。而杜预必定说迁都到淳于,又从淳于迁移到缘陵,是因为鲁桓公六年淳于公亡国,鲁襄公二十九年杞国都城又在淳于,始末都是杞国所有,又是杞国的都城,所以怀疑在未都缘陵之前,也曾都于淳于。
【二十五】《春秋》中记载氏族体例大多不合,就说是未赐族。
《释例》说:考察《春秋》中各种氏族称谓很多参差不齐,而前代儒者都将其作为体例,想要归咎于外国的通报,却担心有本人亲自前来的人,体例无法吻合,因此用鄙陋、未赐族来解释。弑君不记载氏族的有四件事:州吁、无知不称公子、公孙。贾逵认为弑君夺取国家,所以用国名来称呼。考察公子商人也弑君夺取国家,却唯独称公子。宋督,贾逵认为督有无君之心,所以去掉氏。考察传文自己说先记载弑君,表明义理不在于氏。宋万,贾逵认为未赐族。考察传文称南宫长万,那么已经赐族,南宫不能说是未赐族。逮捕杀害大夫不记载氏族的有两件事:楚国杀得臣和宜申。贾逵都认为是鄙陋。考察楚国杀大夫公子侧、大夫成熊等六七人,都称氏族,没有理由唯独在这两人身上鄙陋。想要将其作为通例,就有这样的错误;想要认为没有义例,那么传文说“嘉之”,所以不称名。记载为“仲孙嘉之”,记载为“崔氏非其罪”,翚溺率领军队,都说“疾之”,称氏族是尊重君命,舍去氏族是尊重夫人,尊重晋国罪己的文字,鲜明地昭示。由此推知,这也不是孔子遗漏的。这大概不是史官旧法,所以没有凡例。当时各国凭心意通报,有的亲自前来,聘问使者的言辞有详有略。孔子修订《春秋》,采纳这些来显示义理。义理所在,就删改确定;不是这样,就沿袭原貌来显示,不都删改纠正。所以蔡人嘉通报而经文顺从称季。传文说“蔡人嘉之”,记载“崔氏”,传文也说“并且告知氏族”,明确都是顺从其原本。记载“司马华孙来盟”,也没有其他类比,知道不是大例。那么总括推论,《春秋》的义理,诸侯的卿应当以名氏完备地记载于经文,如果加以贬损就直称人,如果有褒奖特异就或者称官或者称氏。如果内卿有贬损,就特称名,文辞不宜说“鲁人”,所以不同于外卿。如果没有褒奖没有贬损,传文没有阐发的,就都沿袭旧文,或者未赐族,或者当时有详略。
【二十六】庄公以上弑君不记载氏,闵公以下记载氏。
推寻经文,从庄公以上弑君的人,都不记载氏;闵公以下,都记载氏。也足以说明当时史官的不同,不是孔子都删改的。这是杜预解释州吁不称公子的意思,杜预知道这样,正是以经文所记载的,没有固定的比例。
【二十七】弑君的人,列入诸侯盟会,就不再讨伐。
春秋时代,王政不行,赏罚的权柄不在天子,弑君夺取国家,罪过虽然大,如果已经列入诸侯,参加盟会的就不再讨伐。如果有臣子杀了他,就与弑君没有区别,未必是礼法当然,大抵当时风俗如此。宣公杀恶夺取国家,向齐国行贿以请求参加盟会。传文说:“在平州盟会,以安定公位。”杜预说
:「簒立者,诸侯既与之防,则不得复讨。臣子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防而位定,是其义也。」释例又云:「诸侯簒立,虽以防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于国内防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已定,故诸杀不成君者,亦与成君同义。」然杜前注云:「簒立者,诸侯既与之防,臣子杀之,与弑君同。」则若未防诸侯,臣子杀之,不与弑君同,似与释例违者。释例所云「诸弑不成君亦与成君同义者」,即庄九年齐人杀无知,及此年卫人杀州吁,以其未防诸侯,故不书爵,犹不从两下相杀之例,故云「亦与成君同义」。若既防诸侯,则臣弑称爵,则文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负刍杀其太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于防,然后晋人执之。十六年传称:「曹人请于晋曰:『若有罪,则君列诸防矣。』」是列防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于防,故不称君。
译篡位自立的人,如果诸侯已经与他结盟,就不能再加以讨伐。臣子杀他,就与弑君相同,所以鲁隐公与齐桓公结盟而齐桓公的君位得以确定,这就是其中的道义所在。《释例》又说:“诸侯篡位自立,虽然以与诸侯结盟为正当,这是列国的制度。至于国内称君的名分,一旦委身事奉,君臣的名分就已经确定,所以凡是杀害未能确立君位的人,也与杀害已确立君位的人意义相同。”然而杜预前面的注释说:“篡位自立的人,诸侯已经与他结盟,臣子杀他,就与弑君相同。”那么如果诸侯没有与他结盟,臣子杀他,就不与弑君相同,这似乎与《释例》相违背。《释例》所说的“凡是杀害未能确立君位的人,也与杀害已确立君位的人意义相同”,就是指庄公九年齐国人杀无知,以及这一年卫国人杀州吁,因为他们没有与诸侯结盟,所以史书不记载他们的爵位,仍然不遵循两方互相杀害的体例,所以说“也与杀害已确立君位的人意义相同”。如果已经与诸侯结盟,那么臣子弑君就称其爵位,就像文公十八年齐国人弑杀他们的国君商人那样。曹伯负刍杀了他的太子而自立,成公十五年诸侯在戚地结盟,曹伯已经列入盟约之中,然后晋国人逮捕了他。成公十六年《传》中说:“曹国人向晋国请求说:‘如果有罪,那么国君已经列入盟约之中了。’”这是列入盟约就是确立了君位。这个州吁没有列入盟约,所以不称他为君。
春秋左传要义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四
宋 魏了翁 撰
隐公四年至五年
【一】蔡姬姓始封及楚灭
蔡国侯爵谱》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后也。武王封之于汝南上蔡,为蔡侯。作乱见诛,其子蔡仲,成王复封之于蔡。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昭侯子成侯,十年获麟之岁也。成侯子声侯,四年,春秋之传终矣。声侯十四年卒,至声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灭蔡。《地理志》云:汝南上蔡县,故蔡国,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二】庙成,迁入木主,故始用六佾。
九月,至六羽。正义曰:三年之内,木主特祀于寝宫。庙初成,木主迁入其中,设祭以安神也。祭则有乐,故初献六羽,初始也。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献者,奏也。奏进声乐,以娯神也。六羽,谓六行之人,秉羽舞也。注:成仲至名宫。正义曰:考成,释诂文也。言初献六羽者,谓初始而献,非在后恒用。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税亩,杜云遂以为常,故云初。云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以其与献羽连文,知考谓祭以成之,非谓始筑宫成也。又解立宫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虽不以为夫人,有欲以为夫人之意。礼,诸侯不再娶,于法无二适。孟子入惠公之庙,仲子无享祭之所,葢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丧毕即应入庙,至此始成宫者,仲子立庙本非正法,丧服既终,将为吉祭,主无祭处,始议立之,故晚成也。传云:始用六佾,不书佾而书羽者,以公问羽数,故书羽也。妇人法不当谥,仲子无谥,故因姓以名宫也。
【三】仲子依羣公例,称宫宫庙,亦互称。
不称庙而言宫者,于经例,周公称太庙,羣公称宫,故仲子依例称宫也。若然,案文十三年太室屋坏,太庙称室者,谓太庙之室屋坏耳。若传文则太庙或称宫,即太宫之椽是也;羣公或称庙,即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是也。
【四】非讲大事,备器用,为不轨不物。
臧僖至败也。正义曰:人君一国之主,在民之上,当直已而行之,以法敺民而纳之于善,故云「人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言当为轨为物,纳民于其中也。既言民归轨物,更解轨物之名,故讲习大事以凖度轨法度量,谓之为轨;凖度轨量,即谓习战、治兵、祭祀之属是也。取鸟兽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饰,谓之为物;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饰军国之器是也。刘▯云:「捕鱼猎兽,其事相类。」此谏大意,言人君可观猎兽,不可观捕鱼。凡物者,广言诸物,鸟兽鱼鳖之类也。材谓所有皮革毛羽之类也。器谓车马兵甲军国所用之物也。凡此诸物,捕之不足以讲习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备器用,如此者则人君不亲举焉。其意言:猎之坐作进退,可以教战;陈兽之齿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观之。捕鱼不足以教战,陈鳞甲不足以为器用,人君不宜观之。
【五】公子彄而,云臧僖伯传追书氏。
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书公子彄卒是也。谥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僖为谥也。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得祖诸侯,乃以王父之字为氏。计僖伯之孙始得以臧为氏。今于僖伯之上已加臧者,葢以僖伯是臧氏之祖,传家追言之也。
【六】左氏搜苗狝狩之名与谷异。
周礼》大司马职:“中春教振旅,遂以搜田;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其名亦与此同。郑▯解“苗田”与此小异,言择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实者。孙炎亦然。桓四年《公羊传》曰:“春曰苗,秋曰搜,冬曰狩。”三名既与礼异,又复夏时不田。《谷梁传》曰:“四时之田,皆为宗庙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搜,冬曰狩。”皆与礼异者,良由防言既絶,曲辨妄生。丘明亲受圣师,故独与礼合。汉代古学不行,明帝集诸学士作《白虎通义》,因《谷梁
译《春秋左传要义》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要义》卷四
宋 魏了翁 撰
隐公四年至五年
【一】蔡国姬姓的始封及被楚国灭亡
《蔡国侯爵谱》说:蔡国是姬姓,是周文王之子叔度的后代。周武王将叔度封在汝南上蔡,称为蔡侯。蔡侯作乱被诛杀,他的儿子蔡仲,被周成王重新封在蔡地。到了平侯时,迁都到新蔡;昭侯时,迁都到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正是鲁隐公元年。昭侯的儿子成侯,在位十年,那是获麟之年。成侯的儿子声侯,在位四年,《春秋》的传文就到此结束了。声侯十四年去世,从声侯以下的两代共二十八年,楚国灭亡了蔡国。《地理志》说:汝南上蔡县,是原来的蔡国,是周武王的弟弟叔度所封的地方。
【二】宗庙建成,迁入木制神主,所以开始使用六佾舞蹈。
九月,使用六羽舞蹈。《正义》说:在三年丧期内,木制神主单独在寝宫祭祀。宗庙刚建成,将木制神主迁入其中,设立祭礼以安抚神灵。祭祀时有音乐,所以初次进献六羽舞蹈,“初”表示开始。以前使用八佾,现在使用六佾。“献”意为演奏。演奏进献声乐,以娱乐神灵。六羽,指六行的人,手持羽毛跳舞。注:成仲至名宫。《正义》说:“考成”是《释诂》中的词义。说初次进献六羽,是指刚开始时进献,并非后来一直使用。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宣公十五年,初次实行税亩制,杜预说于是成为常制,所以说“初”。说成仲子宫,是安置神主并祭祀他,因为这与进献羽舞连在一起,知道“考”是指通过祭祀来完成,而不是指刚开始筑宫建成。又解释建立宫室的意义:惠公因为仲子有夫人的名分,于是娶了她,虽然不把她当作夫人,却有想让她做夫人的意思。礼制规定,诸侯不再娶,按法理没有两位正妻。孟子进入惠公的宗庙,仲子没有享祭的地方,大概是隐公为了完成父亲的意愿,为她另外建立宫室。仲子在二年十二月去世,到四年十二月已经满两年了。丧期结束就应当入庙,到这里才开始建成宫室,是因为仲子立庙本来就不符合正法,丧服既已除尽,将要举行吉祭,神主没有祭祀的地方,才开始商议建立,所以建成得晚。传文说:开始使用六佾,不写“佾”而写“羽”,是因为鲁公询问羽舞的人数,所以写“羽”。妇人按法理不应有谥号,仲子没有谥号,所以用她的姓氏来命名宫室。
【三】仲子依照群公的体例,称为宫;宫和庙,也互相称呼。
不称庙而称宫,是因为在经文的体例中,周公称太庙,其他先公称宫,所以仲子依照体例称宫。如果这样,查考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坏,太庙称“室”,是指太庙的屋室坏了。如果看传文,太庙有时也称宫,即太宫的椽子就是;其他先公有时也称庙,即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就是。
【四】不是演习重大事务,准备器具用品,就是不合规矩、不合法度。
臧僖伯至败也。《正义》说:国君是一国之主,在百姓之上,应当端正自己并施行,用法制驱赶百姓并引导他们向善,所以说“国君将引导百姓符合规矩法度”。意思是应当制定规矩法度,让百姓在其中遵循。既然说百姓归于规矩法度,再解释规矩法度的名称,所以演习重大事务以作为规矩法度的标准,称为“轨”;作为规矩法度的标准,就是指演习战争、治理军队、祭祀之类的事情。获取鸟兽的材料,以彰显物品的色彩装饰,称为“物”;彰显物品色彩,就是指取材来装饰军国所用的器具。刘熙说:“捕鱼猎兽,事情相类似。”这是谏言的大意,说国君可以观看猎兽,不可以观看捕鱼。凡是“物”,广泛指各种物品,鸟兽鱼鳖之类。材指所有的皮革毛羽之类。器指车马兵甲军国所用的物品。凡是这些物品,捕捉它们不足以演习军事,它们的材料不足以充备器具用品,像这样国君就不亲自参与。其意思是:狩猎时的坐作进退,可以教导作战;陈列兽类的牙齿皮革,足以充作器具用品,国君可以观看。捕鱼不足以教导作战,陈列鳞片甲壳不足以作为器具用品,国君不适宜观看。
【五】公子彄去世,说臧僖伯传文追书氏。
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说:是孝公的儿子,即这年冬天记载公子彄去世就是。谥法:小心畏惧忌曰僖。所以僖是谥号。诸侯的儿子称公子,公子的儿子称公孙,公孙的儿子不能以诸侯为祖,于是用祖父的字作为氏。计算僖伯的孙子才开始得以以臧为氏。现在在僖伯之上已经加上臧氏,大概是因为僖伯是臧氏的祖先,传文追述而言。
【六】左氏关于搜、苗、狝、狩的名称与谷梁传不同。
《周礼》大司马职:“中春教振旅,于是进行搜田;中夏教茇舍,于是进行苗田;中秋教治兵,于是进行狝田;中冬教大阅,于是进行狩田。”名称也与这里相同。郑玄解释“苗田”与此稍有不同,说选择取不孕育的,就像治理苗去除不结实的一样。孙炎也是这样。桓公四年《公羊传》说:“春曰苗,秋曰搜,冬曰狩。”三个名称既与礼不同,又缺少夏季的田猎。《谷梁传》说:“四时的田猎,都是为了宗庙的事情。春曰田,夏曰苗,秋曰搜,冬曰狩。”都与礼不同的原因,实在是因为正确的言论已经断绝,错误的辨析随意产生。丘明亲自接受圣师的教导,所以唯独与礼相合。汉代古学不行,明帝召集各位学士作《白虎通义》,依据《谷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