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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春秋谷梁传注疏十五

春秋谷梁注疏卷十三终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224–225 段

乎?传直言不宜立,是也。范氏转执《明堂位》以疑经传,误矣。

译吗?传文直言不宜立,这是对的。范氏转而依据《明堂位》来怀疑经传,这是错误的。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防又食其角,乃免牛。传其所以备灾之道不尽也。疏言日日皆省察牛之觩角,而即知伤。○「即」字监本误作「则」,今改正。

传》所以免有司之过也。疏:「非人之所能也。」○监本误作「非人所不能也」,今改正。

传免牲者为之缁衣纁裳,有司▯端奉送至于南郊。○刘敞曰:「未必然也。牛衣人服,如何袭被乎?凡郊牛、稷牛,必皆在涤三月。涤者,牢也。今既有伤,则不复在涤,是为免之耳【臣照】按:免牲者为之缁衣纁裳,言司其事者之服饰也。牵牲之人则服此服,有司则服▯端。刘敞悮会,而有牛衣人服之议,亦足嗤矣。

  春秋谷梁传注疏卷十三考证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谷梁注疏》卷十四【起成公九年,尽十八年】

晋范甯集解》《唐陆徳明音义》《杨士勋疏》

九年春,王正月,▯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

传。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而为之也。」疏【传释曰:公羊以为鲁胁▯使逆其丧;左氏以为鲁人请之,故▯伯来逆。此▯不説归之所由,要叔姬既犯七出之愆,反归父母之国,恩已絶矣。▯伯今复逆出妻之丧,而违礼伤教,言其不合为而为之,是以书而记之,以见非。▯曰:「夫无逆出妻之丧,为之,言其不合为而为之也。」徐邈云:「为犹葬也,言夫无逆出妻之丧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训为为葬也】

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衞侯、郑伯、曹伯、莒子、▯伯,同盟于蒲。注:蒲,衞地。

  公至自会

二月,伯姬归于宋。注:「逆者非卿,故不书。」

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注:致,勑戒之言于女。疏【释曰:公羊以《春秋》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贤伯姬也。左▯无説,盖以使卿则书,余不书者,或不致,或不使卿也。此传云:「详其事,贤伯姬也。」则与公羊意同耳。徐邈云:「宋公不亲迎,故伯姬未顺为夫妇,故父母使卿致伯姬,使成夫妇之礼。」以其责小礼,违大节,故▯曰:「不与内称,谓不称夫人而称女。」案传称贤伯姬,而徐云责伯姬,是背传而觧之,故范以为谓致勑戒之言于女也】

传致者,不致者也。妇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如宋致女,是以我尽之也。注:刺已嫁而犹以父制尽之,不正,故不与内称也。注:内称,谓称使。音义【内称,尺证反】疏【注释曰:案经内大夫出国,例言如,不言使。此季孙行父如宋,即是内称,而云不与者,凡内卿出外,直言如某者,即是使,又即是内称。今行父称君之命,以在家之道制出嫁之女,虽言如,以为内称,言致女,是见其不与也。僖三年公子友如齐莅盟,彼亦言如,又云莅盟者,若直言如,则嫌是单聘,故更须言盟也。莅盟既更须言盟,则致女亦须言之,云不与内称者,莅盟是礼,致女非礼,故不合言也。若然,传曰:逆者防故致女,详其事,贤伯姬也。据▯文,似致女得正,而云不正故不与内称者,礼诸侯亲逆,则不须致女。今以宋逆者微,故致女,是▯解其致女之意也。云不正故不与内称也,其以在家之道制出嫁之女也。此▯之意,因解宋公不亲逆,并见致女之不正。又云贤伯姬者,以上下文详,皆云贤伯姬,则此云致女,亦兼贤伯姬也。若其不为贤伯姬,则致女虽正,亦不书也】逆者微,故致女,详其事,贤伯姬也。

  晋人来媵

传》: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尽其事也。

  秋七月丙子齐侯无野卒

  晋人执郑伯

  晋栾书帅师伐郑

传不言战,以郑伯也。注:栾书以郑伯伐郑,君臣无战道,为尊者讳耻。注:不使臣敌君,王师败绩于贸戎是也。音义【为,于伪反,下及此传注同】为贤者讳过。注:为齐桓讳灭项是也。音义【项,乎讲反】为亲者讳疾。注:雍曰:「栾书以郑伯伐郑,不言战是也。郑,兄弟之国,故谓之亲。君臣交兵,病莫大焉,故为之讳。」疏【释曰:春秋讳有四事:一曰为尊者讳耻,二曰为鲁讳败,三曰为贤者讳过,四曰

译鼷鼠吃了郊祭牛的角,重新占卜选牛,鼷鼠又吃了新牛的角,于是免去了用牛祭祀。传文说,这是因为防备灾祸的方法没有穷尽。疏文说,每天都要省察牛的角,就能立刻知道受伤。○“即”字监本误作“则”,现在改正。

传文说,这是为了免除有司的过错。疏文说:“这不是人力所能做到的。”○监本误作“非人所不能也”,现在改正。

传文说,免除牺牲的人为他们穿黑色上衣、浅红色下裳,有司穿着礼服捧着送到南郊。○刘敞说:“未必是这样。牛的衣服是人的衣服,怎么可以披在身上呢?凡是郊祭的牛、稷祭的牛,都必须在涤宫停留三个月。涤宫,就是牢狱。现在既然有了损伤,就不再留在涤宫,这就是免除它罢了。【臣照】按:免除牺牲的人为他们穿黑色上衣、浅红色下裳,说的是负责这件事的人的服饰。牵牲的人穿这种衣服,有司则穿礼服。刘敞误解,而有牛衣人服的议论,也足以讥笑了。

春秋谷梁传注疏卷十三考证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谷梁注疏卷十四【起成公九年,尽十八年】

晋范甯集解 唐陆徳明音义 杨士勋疏

九年春,王正月,莒伯来迎接叔姬的灵柩回去。

传文。传文说:“丈夫没有迎接被休弃的妻子灵柩而这样做的道理。”疏文【传文解释说:公羊传认为鲁国胁迫莒伯让他迎接灵柩;左传认为鲁国人请求,所以莒伯来迎接。这里莒伯不说回去的原因,总之叔姬既然犯了七出的过错,回到父母之国,恩情已经断绝了。莒伯现在又迎接被休弃的妻子的灵柩,违背礼制伤害教化,说不应该做却做了,所以记载下来,以显示其错误。莒伯说:“丈夫没有迎接被休弃的妻子灵柩而这样做的道理,说不应该做却做了。”徐邈说:“为就是葬,说丈夫没有迎接被休弃的妻子灵柩而安葬,道理也通。但范甯不解释为为葬。”】

鲁公与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莒伯,在蒲地结盟。注:蒲,是卫国的地。

鲁公从会盟之地回来。

二月,伯姬嫁到宋国。注:“迎接的人不是卿,所以不记载。”

夏季,季孙行父到宋国致送伯姬。注:致,是告诫的话对女子说。疏文【解释说:公羊传认为《春秋》没有说过致女的,这里说致女是什么意思?是赞美伯姬。左传没有解释,大概是因为派遣卿就记载,其余不记载的,或者没有致送,或者没有派遣卿。这里传文说:“详细记载这件事,是赞美伯姬。”这与公羊传的意思相同。徐邈说:“宋公不亲自迎接,所以伯姬没有顺从成为夫妇,所以父母派遣卿致送伯姬,使完成夫妇的礼。”因为责备小礼,违背大节,所以范甯说:“不与内称,谓不称夫人而称女。”案传文称赞美伯姬,而徐邈说责备伯姬,是违背传文而解释,所以范甯认为致是告诫的话对女子说。】

传文说,致送,是不应该致送的。妇人在家,受父亲支配;出嫁后,受丈夫支配。到宋国致送女子,是以我方尽力了。注:讽刺已经出嫁却还用父亲的支配尽力,不正当,所以不与内称。注:内称,是说称使。音义【内称,尺证反】疏文【注释说:案经文内大夫出国,例言如,不言使。这里季孙行父如宋,就是内称,而说不与的原因,凡是内卿出外,直言如某者,就是使,又就是内称。现在行父称君之命,以在家的道理支配出嫁的女子,虽然言如,以为内称,言致女,是显示其不与。僖三年公子友如齐莅盟,那里也言如,又云莅盟者,若直言如,则嫌是单聘,所以更须言盟。莅盟既更须言盟,则致女亦须言之,云不与内称者,莅盟是礼,致女非礼,所以不合言。若然,传曰:逆者微故致女,详其事,贤伯姬也。据传文,似致女得正,而云不正故不与内称者,礼诸侯亲逆,则不须致女。现在因为宋逆者微,所以致女,是传解释其致女之意。云不正故不与内称也,其以在家之道制出嫁之女也。此传之意,因解宋公不亲逆,并见致女之不正。又云贤伯姬者,以上下文详,皆云贤伯姬,则此云致女,亦兼贤伯姬也。若其不为贤伯姬,则致女虽正,亦不书也】迎接的人地位低微,所以致送女子,详细记载这件事,是赞美伯姬。

晋国人来送陪嫁。

传文:媵,是浅薄的事,不记载。这里记载,为什么呢?因为伯姬没有得到合适的配偶,所以详细记载这件事。

秋七月丙子,齐侯无野去世。

晋国人拘捕郑伯。

晋栾书率领军队攻打郑国。

传文不说战,因为郑伯。注:栾书以郑伯攻打郑国,君臣没有战道,为尊者讳耻。注:不使臣敌君,王师败绩于贸戎是也。音义【为,于伪反,下及此传注同】为贤者讳过。注:为齐桓讳灭项是也。音义【项,乎讲反】为亲者讳疾。注:雍曰:“栾书以郑伯伐郑,不言战是也。郑,兄弟之国,故谓之亲。君臣交兵,病莫大焉,故为之讳。”疏文【解释说:春秋讳有四事:一曰为尊者讳耻,二曰为鲁讳败,三曰为贤者讳过,四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