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小记第十五
:苴者,黯也。心如斩斫,貎必苍。苴必用竹者,以其体圎,性贞,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伸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也。削者,杀也。桐随时凋落,为母丧外,虽削杀服从时除,而终身之心当与父同也。
译苴,就是黑色的意思。内心如同被砍削般悲痛,面色必定苍白。丧杖一定要用竹子,是因为竹子的形体圆润,本性坚贞,四季都不改变。这是为了彰显儿子为父亲守礼,表达极度自然且深切的哀痛。圆形的竹杖象征着终身不忘的哀痛。削,就是减杀的意思。桐树随着季节凋落,在为母亲服丧时,虽然削去杖身以表示哀痛随时间减杀,但终身的孝心应当与为父亲守丧时相同。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注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疏曰:此一经论适孙承重之服。
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
集説曰:服重者,先稽颡,而后拜宾;服轻者,先拜宾而后稽颡。父母尊也,长子正体也,故从重大。夫吊于士,是以尊临卑,虽是缌服之丧亦必稽颡而后拜。盖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也。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集説曰:妇人受重于他族,故夫与长子之丧则稽颡其余谓父母也,降服移天,其礼杀矣。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注曰: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异姓同宗之妇也。疏曰:庾氏云:「丧有男主以接男賔,女主以接女賔。若父母之丧,则适子为男主,适妇为女主。今或无正主,遣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若摄女主,必使丧家异姓之女。」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注曰:「不敢以己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疏曰:「母为父遣,而母子至亲,义不可絶。父犹在,子皆为出母服;若父没,则适子一人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无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疏曰:己上亲父,下亲子,合云以一为三;而云以三为五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又以父上亲祖,以子下亲孙,故言五也。又不言以五为七者,盖由祖以亲曽、髙二祖,由孙而亲曾孙、▯孙,为情己逺,故畧其相亲之防,惟云九也。上杀者,服父三年,祖杀至期,应曽祖大功,髙祖小功,但其恩己疏,故畧从齐衰三月,曾髙一等。下杀者,父服子期,为孙大功,则曽孙宜五月,但曽孙服曽祖三月,故曽祖报亦一时也。曽孙既三月,▯孙理不容异,畧同三月。旁杀者,据祖期,则世叔宜九月,而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从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故缌麻,此外无服。此发父而旁杀也。祖加至朞,祖兄弟非己一体,加亦不及,便正五月。族祖又疏,故缌麻,此外无服。是发祖而旁杀也。曽祖据期本应五月,其兄弟为族曽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此外及髙祖兄弟悉无服矣。兄弟一体,相为期,同堂兄弟九月,从祖兄弟小功,族兄弟三月,此外无服。是发兄弟而旁杀也。父为子期,为兄弟子宜九月,而兄弟子为世叔,加期,世叔旁尊,无义可降,故报以期。且以兄弟之子不宜隔异,与己子等,所以至期。同堂兄弟子服从伯叔无加,亦正报五月。族兄弟子又疏,故宜缌耳。此发子而旁杀也。孙服祖朞,祖尊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报之小功。同堂兄弟之孙理自缌麻,其外无服矣。曽祖为曽孙三月,为兄弟曽孙以无等降之,故亦为三月。始自父母,终于族人,故云毕矣。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
集説曰:四庙谓髙曽祖祢四亲庙也。始祖居中为五,并髙祖之父祖为七。或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为王者,其礼制亦然。赵氏曰:禘,王者之大祭也。王者既立始祖之庙又追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于始祖之庙而以始祖配之也。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髙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髙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独云继祢者,初皆继祢为始,据初而言之也。集説曰:别子有三,一、是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嫡;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者,别子之后世世以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庶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髙祖至▯孙之子,此子于父
译祖父去世后,作为承重孙为祖母服丧三年。
注说:如果祖父还在世,那么(为祖母服丧)的礼制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疏说:这一条经文论述的是嫡孙作为承重孙所服的丧礼。
为父母和长子稽颡(磕头至地),大夫前来吊唁,即使是缌麻这种最轻的丧服,也一定要稽颡。
集解说:丧服重的人,先稽颡,然后拜谢宾客;丧服轻的人,先拜谢宾客,然后稽颡。父母是尊长,长子是正统继承人,所以从重礼。大夫吊唁士人,这是以尊贵者临视卑贱者,即使是缌麻之丧也一定要先稽颡然后拜谢。这是因为尊重大夫,不敢用轻慢的礼节对待他。
妇人“为丈夫和长子稽颡”,其余情况则不稽颡。
集解说:妇人从外族承受丧礼,所以丈夫和长子的丧事才稽颡;其余指的是父母,因为降等服丧,转移了天伦之重,其礼节就减杀了。
丧事男主一定要让同姓的人担任,女主一定要让异姓的人担任。
注说:这是指为没有主事者的家庭指定主事人。异姓指的是同宗族的女性。疏说:庾氏说:“丧事有男主来接待男宾客,女主来接待女宾客。如果是父母的丧事,那么嫡子做男主,嫡妇做女主。现在如果没有正式的主事人,派遣其他人代理主事。如果代理男主,一定要让丧家同姓的男子;如果代理女主,一定要让丧家异姓的女子。”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
注说:“不敢因为自己的私情而废弃父亲所传承的重大的祭祀。”疏说:“母亲被父亲休弃,而母子之间是最亲近的关系,情理上不可断绝。父亲还在世时,儿子们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如果父亲去世了,那么只有嫡子一人不为母亲服丧。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自己已经继承宗庙祭祀,不敢因为私亲而废弃先祖的祭祀,所以不服丧。”
亲爱亲人以三代为基础,由三代扩展到五代,由五代扩展到九代,向上递减、向下递减、向旁系递减,这样亲情的范围就完备了。疏说:自己向上亲父亲,向下亲儿子,合起来称为以一为三;而说以三为五,是因为父子一体,没有可以分割的意义。又由父亲向上亲祖父,由儿子向下亲孙子,所以说五。又不说以五为七,大概是因为由祖父向上亲曾祖、高祖,由孙子向下亲曾孙、玄孙,情感已经疏远,所以省略了相亲的界限,只说九。向上递减,为父亲服丧三年,为祖父递减到一年,应为曾祖服大功,为高祖服小功,但他们的恩情已经疏远,所以略去,从齐衰三月,曾祖、高祖同为一等。向下递减,父亲为儿子服丧一年,为孙子服大功,那么为曾孙应服五月,但曾孙为曾祖服丧三月,所以曾祖回报也服一年。曾孙既然服三月,玄孙按理不能不同,略同三月。向旁系递减,依据祖父服一年,那么叔伯兄弟应服九月,但因为与父亲一体,所以增加到一年。从叔伯兄弟已经疏远,增加所不及,所以服五月。族叔伯兄弟更疏远,所以服缌麻,此外没有丧服。这是从父亲出发向旁系递减。祖父增加到一年,祖父的兄弟不是与自己一体,增加也达不到,就正好服五月。族祖父更疏远,所以服缌麻,此外没有丧服。这是从祖父出发向旁系递减。曾祖依据一年本应服五月,他的兄弟作为族曾祖,已经疏远一等,所以应服三月,此外以及高祖的兄弟都没有丧服了。兄弟一体,互相服一年,堂兄弟服九月,从祖兄弟服小功,族兄弟服三月,此外没有丧服。这是从兄弟出发向旁系递减。父亲为儿子服一年,为兄弟的儿子应服九月,而兄弟的儿子作为叔伯兄弟,增加到一年,叔伯兄弟是旁系尊长,没有理由降等,所以回报服一年。而且认为兄弟的儿子不应该隔阂疏远,与自己儿子同等,所以服一年。堂兄弟的儿子服从伯叔没有增加,也正好回报服五月。族兄弟的儿子更疏远,所以应服缌麻。这是从儿子出发向旁系递减。孙子为祖父服一年,祖父尊贵,为孙子服大功,兄弟的孙子服从祖父五月,所以回报服小功。堂兄弟的孙子按理自然服缌麻,此外没有丧服了。曾祖为曾孙服三月,为兄弟的曾孙因为没有等级递减,所以也服三月。开始于父母,终结于族人,所以说完备了。
君王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帝,以其祖先配享,并建立四座宗庙。庶子称王也如同这样。
集解说:四庙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四代亲庙。始祖居中作为第五座,加上高祖的父亲即太祖,共七座。或者世子有残疾不能立,而庶子立为王,其礼制也相同。赵氏说:禘,是君王的大祭。君王既建立了始祖的庙,又追祭始祖所从出的帝,在始祖的庙里祭祀他,而以始祖配享。
别子成为始祖,继承别子的是大宗,继承父亲的是小宗。有五代而迁移的宗,那是继承高祖的。因此祖先的牌位向上迁移,宗法向下更易。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就是为了尊崇祖先和父亲。
疏说:族人一身侍奉四个宗子,侍奉亲兄弟的嫡子,是继承父亲的小宗;侍奉堂兄弟的嫡子,是继承祖父的小宗;侍奉再从兄弟的嫡子,是继承曾祖的小宗;侍奉三从兄弟的嫡子,是继承高祖的小宗。小宗共有四个,只说继承父亲,是因为最初都是从继承父亲开始,依据最初的情况来说的。集解说:别子有三种,一是诸侯嫡子的弟弟,区别于正嫡;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区别于本国不来的;三是庶姓中在此邦做卿大夫的,区别于不做官的,都称为别子。成为始祖的,是别于后世作为始祖;继承别子成为大宗的,是别子的后代世世代代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与族人成为百世不迁的大宗。继承父亲成为小宗,是说别子的庶子,由其长子继承自己成为小宗,而他的同父兄弟尊奉他。五世,是指从高祖到玄孙的儿子,这个儿子对于父亲
之髙祖无服,不可统其父同髙祖之兄弟,故迁易而各从其近者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髙祖者也。四世之时尚事髙祖,五世则于髙祖之父无服,是祖迁于上也;四世之时犹宗三从族人,至五世则不复宗四从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体,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
译对于高祖没有服丧义务,就不能统率那些与父亲同高祖的兄弟,所以要改变宗法关系,各自以亲近的人为宗。所以说:有五代之后迁徙的宗,那是继承高祖的。在四代的时候还侍奉高祖,到了五代就对高祖的父亲没有服丧义务,这是祖先向上迁徙;在四代的时候还尊奉三从族人,到了五代就不再尊奉四从族人了,这是宗法向下改变。宗是先祖的正统,因为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疏曰:此言庶子,则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适士,适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适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适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正是推本崇适,明有所宗也。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疏曰:此与父是适为长子斩,互相明。但记文混正,不知防世之适得遂兹极服。马季长云:五世之适父乃服斩。此言不继祖祢,则不必五世。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三年也。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集説曰:「上、中、下殇,见前篇。盖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者,谓成人未昏,或已娶而无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殇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孙,不得立祖庙,故无后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庙在宗子之家,此殇与此无后者,当祭祖之时,亲者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四时随宗子之家而祭也。」义具《曽子问疏》。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集説曰:庶子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庙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虽贵,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礼也。上言庶子不祭祖,是犹得立祢庙,以其为适士也。此言不祭祢,以此庶子或下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庙以祭祢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疏曰:此论服之降杀。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曽祖、髙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也。此四者于人之道为最大。
从服者,所从亡,则己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疏曰: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于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此四徒之中,惟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余三徒所从既亡,则止而不服。已止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集説曰:妾谓女君之侄娣也。其来也,与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与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则此侄娣亦从之出。子死母自为子犹期,侄娣不服,义絶故也。
礼不王不禘
集説曰:禘,王者之大祭,诸侯不得行之,故云「不王不禘」。石梁王氏曰:此句合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上,错乱在此。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注曰: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疏曰:其为妻亦不降,与大夫之适子为妻同也。防服齐衰不杖章称大夫之适子为妻。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
注曰:「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于卑之。」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注曰:「谓父以罪诛,尸服以士服,不成为君也。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妇当防而出则除之
集説曰:「妇当舅姑之防,而为夫所出,则即除其服,恩义絶故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
集説曰:女嫁为父母期,若未小祥而为夫所出,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丧三年之受。为与夫絶族,故其情复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后被出,则是已之期服己除,不
译庶子不祭祀祖先,是为了明确宗法的大统。
疏解说:这里所说的庶子,指的是父亲的庶子或庶父。庶子既然不能祭祀父亲,又何必提及祖先呢?所以知道这里指的是宗子。庶子如果都是嫡士,嫡士可以设立两座庙,从父亲到祖父。这是嫡宗子可以设立祖庙来祭祀而已。至于庶子,虽然也都是嫡士,可以自立父亲庙,但不能立祖庙。这正是推崇根本、尊崇嫡系,明确有所宗奉的意思。
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他不继承祖庙和父庙的缘故。
疏解说:这与父亲为嫡长子服斩衰,是互相阐明的。但经文混杂了正例,不知道防止世袭的嫡子能因此获得极重的丧服。马季长说:五世以内的嫡父才服斩衰。这里说不继承祖庙和父庙,那么就不必等到五世。庾氏说:按恩情来说,父庙重;按道义来说,祖庙重。父亲和祖父各有一重,所以到了自己承受这两重,就为长子服斩衰。如果不继承祖庙,就不为长子服三年的丧。
庶子不祭祀殇子,以及没有后代的殇子,以及没有后代的人,让他们附祭于祖父的庙中。
集解说:“上、中、下殇,见前篇。大概是指未成年而死的人。无后代的,是指成年但未结婚,或已娶妻但没有儿子而死的人。庶子之所以不能祭祀这两类人,是因为自己是父亲的庶子,不能设立父亲的庙,所以不能自己祭祀自己的殇子。如果自己是祖父的庶孙,不能设立祖父的庙,所以对于没有后代的兄弟,自己也不能祭祀他们。祖庙在宗子家中,这些殇子和无后代的人,应当在祭祀祖先的时候,亲近的人共同提供祭品,宗子主持礼仪,四季跟随宗子之家进行祭祀。”义理详具于《曾子问疏》。
庶子不祭祀父亲,是为了明确宗法的大统。
集解说:庶子不能设立父庙,所以不能祭祀父亲。之所以这样,是为了明确主祭权在宗子,庙宇必定在宗子家中。庶子即使尊贵,也只能提供祭品,而由宗子主持礼仪。上文说庶子不祭祖,是因为他还能设立父庙,因为他身为嫡士。这里说不祭父,是因为这个庶子可能是下士,或者没有做官,所以不能设立庙宇来祭祀父亲。
亲爱亲人,尊敬尊长,尊重长辈,男女有别,这是人伦大道中最重要的。
疏解说:这是论述丧服的降等。亲爱亲人,指的是父母;尊敬尊长,指的是祖父及曾祖、高祖;尊重长辈,指的是兄长及旁系亲属。不提及卑幼,因为举出尊长,卑幼自然可知。男女有别,比如为父亲服斩衰,为母亲服齐衰;姑姑、姐妹在室服期年,出嫁服大功;为丈夫服斩衰,为妻子服期年之类。这四者在人伦大道中最为重大。
因依附关系而服丧的人,所依附的人死了,那么自己所属的依附者,即使所依附的人已经去世,也要服丧。
疏解说:服丧的方法有六种,其中一种是徒从,徒是空的意思,与对方没有亲属关系,空凭依附关系而为对方服丧。徒从中有四种:一是妾为女君(正妻)的亲属服丧;二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嫡母服丧;三是妾的儿子为嫡母的亲属服丧;四是臣子跟随君主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这四种徒从中,只有女君即使去世,妾仍然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其余三种徒从,所依附的人既然已死,就停止而不服丧。已,停止的意思。属,指骨血相连以为亲,也有三种:一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亲属服丧;二是妻子跟随丈夫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三是丈夫跟随妻子为妻子的亲属服丧。这三种依附关系,即使所依附的人去世,仍然跟随服丧其亲属。
妾跟随女君被休弃,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
集解说:妾指的是女君的侄女或妹妹。她们来的时候,与女君一同进入夫家,所以为女君的儿子服丧与女君相同。如果女君犯了七出之条被休弃,那么这些侄女或妹妹也跟随她被休弃。儿子死了,母亲自然为儿子服期年,侄女或妹妹不服丧,是因为恩义断绝的缘故。
礼制规定,不是王者就不举行禘祭。
集解说:禘祭,是王者的大祭,诸侯不得举行,所以说“不王不禘”。石梁王氏说:这句话应该合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之上,错乱在这里。
世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等服丧,他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子相同。注解说:世子,是天子和诸侯的嫡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等服丧,是因为妻子的缘故而亲近他们。疏解说:他为妻子服丧也不降等,与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相同。《丧服》齐衰不杖章称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
父亲是士,儿子是天子和诸侯,那么祭祀按天子和诸侯的规格,但尸(代表死者受祭的人)穿着士的服装。
注解说:“祭祀按天子和诸侯的规格,是用儿子的道义来供养父亲。尸穿着士的服装,是因为父亲本来没有爵位,儿子不敢把自己的爵位加在父亲身上,以免显得轻视父亲。”
父亲是天子和诸侯,儿子是士,祭祀按士的规格,尸穿着士的服装。
注解说:“这是指父亲因罪被诛,尸穿着士的服装,不再成为君主的身份。天子的儿子应当被封为前代王者的后代,以祭祀他们受命的祖先。说成为士,那么选择宗族中的贤人,像微子那样,不一定封他的儿子为前代王者的后代。等到所立的人成为诸侯,祭祀先君按礼制,去世者的尸穿着天子和诸侯的服装,如果最终没有封立,那么尸和祭祀,都像士一样,不敢僭用尊者的衣物。”
妇女在守丧期间被休弃,就除去丧服。
集解说:“妇女在公婆的丧期,被丈夫休弃,就立即除去丧服,因为恩义断绝的缘故。”
为父母守丧,未满一年(练祭)被休弃,就服丧三年;已满一年(练祭)被休弃,就停止服丧。
集解说:女子出嫁为父母服期年,如果未满小祥(一年)而被丈夫休弃,正值兄弟的小祥,就跟随兄弟丧礼服三年的丧。因为与丈夫断绝了宗族关系,所以对父母的情义又变得隆重。如果在父母小祥之后被休弃,那么自己的期年丧服已经除去,不
可更同兄弟为三年服。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须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于女,遂止也。
译可以再与兄弟一同为母亲服三年的丧。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如果恢复原本的丧服,就必须跟随兄弟的丧期节次;兄弟在小祥祭之后,对于女儿不再有丧服节次的变化,于是丧期就停止了。
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集説曰:「若被出后,遇父母之丧,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则但终期服;反在期后,则遂终三年。葢縁己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不可中废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
注曰:言丧之节,应嵗时之气。集説曰:仪礼大功章有中殇七月之文,即此七月也。
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注曰: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疏曰:祭虽不为除丧,除丧与祭同时,总而言之,练祭、祥祭,亦名除丧也。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疏曰:观此及下文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是练祥之祭总名除丧。集説曰:孝子以事故不得及时治葬,中间练祥时月,以尸柩尚存,不可除服。今葬毕,必举练祥两祭,故云「必再祭」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绖。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嵗,宜异时也。而除丧者,祥则除不禫。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集説曰:大功者,主人之丧谓从父兄弟来主此死者之丧也。三年者,谓死者有妻与子,妻既不可为主,而子又幼小,别无近亲故从父兄弟主之。必为之主,行练祥二祭。朋友疎于大功,但为之虞、祔而已。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集説曰:「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缌虽无子犹服之。士卑,故妾之有子者为之缌无则已,不别贵贱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集説曰:税者,日月已过,始闻其死,追而为之服也。此言生于他国,而祖父母、诸父、昆弟皆在本国,已皆不及识之,今闻其死而日月已过,父则追而服之,己则不服也。坡谓此礼大可疑,以祖父母言之,夫逮事父母,则王父母终身讳之,岂有父制重服而子不税乎?又孙为祖期,已终以其父之三年未毕也,犹缟冠▯武,岂有父当服而子不税乎?万一己为大夫于他国,得立三庙,既不税祖服,而可立祖庙乎?万一已是门子,父没而祖方丧,当税承重乎?抑否乎?此礼难通。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集説曰:卿大夫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皆有服,今以出使他国,或以事乆留,君除丧之后,已始闻丧,不追服也。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集説曰:此句承「父税丧己则否」之下,误在此降者,杀其正服也。如叔父及适孙正服皆不杖期,死在下殇,则皆降服小功。如庶孙之中殇,以大功降而为缌也。从祖昆弟之长殇,以小功降而为缌也。如此者,皆追服之。《檀弓》曽子所言「小功不税」,是正服小功,非谓降也。凡降服重于正服,详见《仪礼》。坡谓《仪礼》降服正服,明分二条。昌黎韩公与李秘书论此,乃混引为一,又不及详此节,甚矣!礼之难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
集説曰:近臣,卑贱之臣也。此言小臣有从君徃他国,既返而君之亲防已过,服之月日,君税之,此臣亦从君而服。其余谓卿大夫之从君出为介、为行人、宰史者,返而君服限未满,亦从君而服。若在限外而君税,则不从君而税也。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集説曰:此言君在他国,而本国有丧君虽未知,而诸臣之留国者,自依礼成服,不待君返也。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集説曰:「虞祭在寝,祭后不以杖入室;祔祭在祖庙,祭后不以杖升堂。」皆杀哀之节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疏曰:为君母后者,谓无适,立庶为后也。妾子于君母之党,悉徒从。君母卒则不服。今既君母没,为后者,嫌同于适,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谓与不为后同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
译未举行练祭就返回,则只服期年之丧;已经举行练祭后返回,则继续服完三年之丧。
集説说:“如果被休弃后,遇到父母的丧事,未满期年丈夫就命令她返回,那么只服完期年之丧;如果在期年之后返回,则继续服完三年之丧。这是因为她随着兄弟在小祥时已经穿着三年之丧的受服,不可以中途废止。”
再期之丧,是三年之丧。期年之丧,是二年之丧。九月、七月之丧,是三个季节之丧。五月之丧,是两个季节之丧。三月之丧,是一个季节之丧。
注说:“说的是丧礼的节度,应当顺应岁时的节气。”集説说:“《仪礼·大功章》中有中殇服七月之文,就是这里的七月。”
所以在期年时举行祭祀,是礼制;在期年时除去丧服,是常道。祭祀并不是为了除去丧服。
注说:“这里指的是练祭。礼制规定,正月象征亲人尚存,亲人去世至今满期年。期年时适宜祭祀,因为期年天道发生一次变化,哀痛之情逐渐减弱。哀情减弱就适宜除去丧服,这两者并不互相替代。”疏说:“虽然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但除去丧服与祭祀同时进行,总而言之,练祭、祥祭,也统称为除去丧服。”
三年后才下葬的,必定要举行两次祭祀。这两次祭祀之间,除去丧服的时间不同。疏说:“观察这段以及下文说的‘除去成丧者,穿朝服戴缟冠’,可知练祭、祥祭的祭祀总称为除去丧服。”集説说:“孝子因为事故不能及时治办葬礼,中间练祭、祥祭的时节,因为尸柩尚存,不可以除去丧服。现在葬事完毕,必定要举行练祭、祥祭两次祭祀,所以说‘必定要再祭’。间隔不同时,应当是指不同的月份。安葬后下一个月举行练祭,男子除去首绖,妇人除去腰绖。又下一个月举行祥祭,必定要不同月份,是因为安葬与练祭、祥祭本来不在同一年,适宜不在同一时节。而除去丧服,是在祥祭时除去,不再进行禫祭。”
大功之亲,如果主人有三年之丧,则必定为他举行两次祭祀。朋友,只举行虞祭、祔祭而已。
集説说:“大功之亲,主人有三年之丧,是指从父兄弟来主持这个死者的丧事。三年之丧,是指死者有妻子和儿子,妻子既不能做主,而儿子又年幼,没有其他近亲,所以由从父兄弟主持。必定为他做主,举行练祭、祥祭两次祭祀。朋友比大功之亲疏远,只为他举行虞祭、祔祭而已。大功之亲为他举行两次祭祀,那么小功、缌麻之亲为他举行练祭也是可以的。”
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
集説说:“《丧服》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即使没有儿子也服。士地位低,所以妾有儿子的,为他服缌麻;没有儿子的,就不服,不区分贵贱。’”
生前没赶上祖父母、伯父叔父、兄弟,而父亲追服丧期已过,自己就不追服。
集説说:“税,是指日月已过,才听说死亡,追补而为之服丧。这里说的是生在他国,而祖父母、伯父叔父、兄弟都在本国,自己都没来得及认识他们,现在听说他们死了而日月已过,父亲就追补服丧,自己就不服。苏东坡说这个礼制很可疑,以祖父母来说,既然侍奉父母,那么对祖父母终身避讳,哪有父亲制定重服而儿子不追服的呢?又孙子为祖父母服期年,是因为父亲的三年之丧还没结束,还戴着缟冠,哪有父亲应当服丧而儿子不追服的呢?万一自己在别国做大夫,得以建立三座祖庙,既然不追服祖父母的丧服,却可以建立祖庙吗?万一自己是门子,父亲去世而祖父母正逢丧事,应当追服承重吗?还是不呢?这个礼制难以通达。”
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服丧,君主已经除去丧服,然后才听说丧事,就不追服。集説说:“卿大夫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都有服丧,现在因为出使他国,或者因事久留,在君主除去丧服之后,自己才听说丧事,就不追补服丧。”
降等而在缌麻、小功范围内的,就追服。
集説说:“这句话承接‘父亲追服丧期已过,自己就不追服’之下,错误在于这个‘降’字,是减轻其正服的意思。比如叔父及嫡孙,正服都是不杖期,如果死在下殇,就都降服小功。比如庶孙的中殇,以大功降而为缌麻。从祖兄弟的长殇,以小功降而为缌麻。像这样的,都追补服丧。《檀弓》曾子所说的‘小功不追服’,是指正服小功,不是说降等。凡是降服重于正服,详见《仪礼》。苏东坡说《仪礼》降服与正服,明确分为两条。韩愈与李秘书讨论这个,却混引为一条,又没有详细论述这一节,太严重了!礼制真是难以通晓。”
近臣,君主服丧,他就服丧。其余的人跟随君主服丧,不跟随君主追服。
集説说:“近臣,是卑贱的臣子。这里说的是小臣有跟随君主去别国,返回后君主的亲丧已过,服丧的月日,君主追服,这个臣子也跟随君主服丧。其余的人,指跟随君主出使做副使、行人、宰史等的卿大夫,返回后君主的服丧期限未满,也跟随君主服丧。如果在期限外而君主追服,就不跟随君主追服。”
君主虽然还不知道丧事,臣子已经服丧。
集説说:“这里说的是君主在别国,而本国有丧事,君主虽然还不知道,而留在国内的诸臣,自然依照礼制成服,不等待君主返回。”
虞祭的丧杖不进入室内,祔祭的丧杖不登上厅堂。
集説说:“虞祭在寝宫,祭后不把杖带进室内;祔祭在祖庙,祭后不把杖带上厅堂。”都是减轻哀痛的节度。
为君主母亲做继承人的人,君主母亲去世,就不为君主母亲的亲属服丧。
疏说:“为君主母亲做继承人的人,是指没有嫡子,立庶子为继承人。妾子对于君主母亲的亲属,都是随从服丧。君主母亲去世就不服。现在既然君主母亲去世,做继承人的人,嫌疑如同嫡子,服丧君主母亲的亲属,所以特别说明。意思是与不做继承人相同。”
绖带减轻五分之一而去掉一份。
杖大如绖
注曰:如要绖也。疏曰:知如要绖者,以其同在下之物也。朱子曰:首绖大一搤,只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集説曰:丧服传曰: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绖大搹者,谓首绖也。五分减一分,则要绖之大也。麻在首,在要,皆曰绖。分言之,则首曰绖,要曰带。所以五分者,象五服之数也。搹者,搤也。
译杖的粗细如同腰绖。
注说:如同腰绖那样。
疏说:知道它如同腰绖,是因为它们都是系在下方的物品。
朱子说:首绖的粗细为一搤,只是拇指与食指合围的大小。
集説说:《丧服传》说:苴绖的粗细为一搹,左边本来的尺寸减去五分之一,用来作为带绖;所谓一搹,是指首绖而言。五分之中减去一分,就是腰绖的粗细了。麻布系在头上,系在腰间,都称为绖。分开来说,头上的叫绖,腰间的叫带。之所以分为五等,是取象于五服的等级数目。搹,就是搤。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集説曰:「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统故,重也。」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集説曰:男子重在首,妇人重在要。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故虽卒哭,不受轻服,直至小祥而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除此之谓除。防者,先重者也。易服者,谓先遭重丧后遭轻防,而变易其服也。轻谓男子要,妇人首也。此言先是斩衰,虞而卒哭,己变葛绖。葛绖之大小,如齐衰之麻绖。今忽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绖皆牡麻,牡麻重于葛也。服宜从重,故男不变首,女不变要,以其所重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而已。故云易服者,易轻者也。若未虞卒哭,则后防不能变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集説曰:辟,开也。庙门殡宫之门也。鬼神尚幽闇,故有事则辟,无事不辟也。次,倚庐也。朝夕之哭与受吊之哭,皆即门内之位。若或昼或夜无时之哭,则皆于倚庐也。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集説曰:复招魂以复魄也。书铭书死者名字于明旌也。《檀弓》疏云: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缁长半幅,长一尺,防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周礼天子之复曰皋,天子复诸侯则曰皋某甫复此言天子达于士,其辞一者,殷以上质不讳名,故臣可以名君。男子称名,谓复与铭皆名之也。妇人铭则书姓及伯仲,此亦殷礼如周则必称夫人也。姓如鲁姬、齐姜也,氏如孟孙三家之属殷无世系,六世而婚,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有宗伯掌定系世,百世婚姻不通,故必知姓也。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集説曰:上章言绖杀皆是五分去一,此言斩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绖要带,与齐衰初死之麻绖大小同。齐衰变服之葛绖,与大功初死之麻绖大小同。麻葛皆兼服之者,谓居重丧而遭轻丧,服麻又服葛也。上章言男子易要绖不易首绖,故首仍重丧之葛,要乃轻丧之麻也。妇人卒哭后无变,上下皆麻。此言麻葛兼服者,止谓男子耳。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集説曰:「报读为赴急疾之义谓家贫或以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即葬者,既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后也。卒哭,是夺于哀痛,故不忍急,犹待三月也。」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集説曰:父母之丧偕,即曽子问“并有丧”言父母同时死也。葬先轻而后重,先葬葬母也。不虞祔,不为母设虞祭祔祭也。葢葬母之明日,即治父葬,葬父毕,虞祔然后为母虞祔,故云待后事。祭则先重而后轻也。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疏曰:「大夫为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大功,而防服条例云:父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而妾子为母大功也。今嫌既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其子,不厌其孙。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为三年也。」
大夫不主士之丧
集説曰:「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大夫者,不得主其防尊,故也。」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疏曰:此慈母,父虽命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子为其父母无服,为恩所不及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注曰:以不贰降。疏曰:贺云: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今案: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恐贺义未尽善。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集説曰: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也。如妾无妾祖姑可祔,则易牲而祔于女君也。若有士
译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服。
集説说:“女君为长子服丧三年,妾也一同服丧三年,因为长子是正统,所以重视。”
除去丧服时,先除去重的;变换丧服时,变换轻的。
集説说:男子重在头部,妇人重在腰部。凡是所重的部分,只有除去而没有变换,所以即使到了卒哭祭,也不接受轻的丧服,直到小祥祭时,男子才除去头部的绖带,妇人才除去腰部的绖带。除去这些叫做“除”。防,是指先除去重的部分。易服,是指先遭遇重丧,后又遭遇轻丧,而变换其丧服。轻,是指男子的腰部,妇人的头部。这里说,先是斩衰,经过虞祭和卒哭祭,已经变换为葛绖。葛绖的大小,如同齐衰的麻绖。现在忽然又遭遇齐衰之丧,齐衰的腰部和头部绖带都是牡麻,牡麻比葛重。丧服应当从重,所以男子不改变头部的丧服,妇人不改变腰部的丧服,因为那是他们所重的部分。只是用麻替换男子的腰部、妇人的头部而已。所以说易服,是变换轻的部分。如果还没有经过虞祭和卒哭祭,那么后来的轻丧就不能变换丧服。
没有事情时不打开庙门,哭泣都在倚庐中。
集説说:辟,是打开的意思。庙门,是殡宫的门。鬼神崇尚幽暗,所以有事时才打开,无事时不打开。次,是倚庐。朝夕的哭泣和接受吊唁的哭泣,都在门内的位置。如果是白天或夜晚不定时的哭泣,则都在倚庐中。
复魂与书写铭旌,从天子到士,其辞是一样的。男子称名,妇人书写姓与伯仲,如果不知道姓,则书写氏。
集説说:复,是招魂以复魄。书铭,是书写死者的名字于明旌上。《檀弓》疏说: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如果不命之士,用缁布长半幅,长一尺,防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周礼》说天子的复魂曰皋,天子复诸侯则曰皋某甫。这里说从天子到士,其辞是一样的,是因为殷代以上质朴不避讳名,所以臣可以名君。男子称名,是说复魂与铭旌都称其名。妇人铭旌则书写姓及伯仲,这也是殷礼,如果是周礼则必称夫人。姓如鲁姬、齐姜,氏如孟孙三家之类。殷代没有世系,六世而婚,所以妇人有不知姓的。周代则不然,有宗伯掌管确定世系,百世婚姻不通,所以必知姓。
斩衰的葛绖,与齐衰的麻绖相同;齐衰的葛绖,与大功的麻绖相同。麻和葛都兼服。
集説说:上一章说绖带的减杀都是五分去一,这里说斩衰经过虞祭受服后的葛首绖和要带,与齐衰初死时的麻绖大小相同。齐衰变换丧服后的葛绖,与大功初死时的麻绖大小相同。麻葛皆兼服之,是说居重丧而遭轻丧,既服麻又服葛。上一章说男子变换腰绖而不变换首绖,所以头部仍为重丧的葛,腰部乃为轻丧的麻。妇人卒哭后无变换,上下皆麻。这里说麻葛兼服,只指男子而言。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集説说:“报读为赴,急疾的意思。谓家贫或以其他缘故,不得等待三个月,死后立即安葬的,既然急葬,也急虞。虞祭以安神,不可推迟。卒哭,是因为夺于哀痛,所以不忍心急促,仍然等待三个月。”
父母的丧事,如果与先葬者同时,不为先葬者虞祔,等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集説说:父母的丧事偕,即曾子问“并有丧”,是说父母同时死亡。安葬先轻而后重,先葬的是母亲。不虞祔,是不为母亲设虞祭和祔祭。大概安葬母亲的第二天,就治理父亲的安葬,安葬父亲完毕,虞祔然后为母亲虞祔,所以说等待后事。祭祀是先重而后轻。安葬母亲也服斩衰,是从重,因为父亲未葬,不敢变换丧服。说其葬服斩衰,那么虞祔各自以其丧服了。及练祭、祥祭皆如此,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疏说:“大夫为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大功,而防服条例云:父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而妾子为母服大功。今嫌既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其子,不厌其孙。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为三年也。”
大夫不主士之丧。
集説说:“谓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大夫者,不得主其丧,尊故也。”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疏说:此慈母,父虽命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子为其父母无服,为恩所不及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注说:以不贰降。疏说:贺云: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今案: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熊氏云:恐贺义未尽善。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集説说: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也。如妾无妾祖姑可祔,则易牲而祔于女君也。若有士
,则当祔士。故《杂记》云:「士不祔于大夫。」谓先祖兄弟有为士者,当祔于士,不得祔于大夫也。
译那么,就应当附祭于士。所以《杂记》说:“士不附祭于大夫。”意思是说,先祖兄弟中有身份为士的人,应当附祭于士,而不能附祭于大夫。
继父不同居也。考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集説曰:母再嫁而子不随往,则此子与母之继夫,犹路人也,故自无服矣。今此子无大功之亲,随母以往,其人亦无大功之亲,故云同居皆无主后也。于是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则是继父同居,其服期也。异居有三:一、是昔同今异;二、是今虽同居,却不同财;三、是继父自有子,即为异居。异居者,服齐衰三月而已。然上既云皆无主后为同居,此云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疏曰:「门外寝,门外也。右西边也。向南为主,以对答吊賔。」
祔葬者不筮宅
集説曰:「宅谓茔圹也。前人之葬,已筮而吉,故祔葬则不必再筮也。」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集説曰:公子、公孙之为士、为大夫者,不得祔于先君之庙也。诸祖父,其祖为国君者之兄弟也。诸祖姑,诸祖父之妻也。若祖为国君而无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为诸侯者也。上言士易牲而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诸侯者,诸侯之贵絶宗,故大夫、士不得亲之也。妄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则祔于祖之妾也。亡,无也。中间也。若祖无妾,则又间曽祖一位而祔髙祖之妾,故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间曽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集説曰:「卑孙不可祔于尊祖,孙贵而不祔其祖之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注曰:「母之君,母外祖适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已。」
宗子母在为妻禫
集説曰:「父在则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父没母存则杖且禫矣。此宗子百世不迁者也。恐疑于宗子之尊,厌其妻,故明言虽母在,亦当为妻禫也。然则非宗子,其余适庶母在为妻,并不禫矣。」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疏曰: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为慈母后之义也。”记者触类言之,言妾子亦可为庶母后也。为庶母后者,谓妄经有子而子死者,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与为慈母后同也。祖庶母者,己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今无也,己命己之妾子后之,故呼父妾为祖庶母,亦服之三年,如己母矣。必知妄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贺玚云:“虽有子,道服于慈、庶母三年,而犹为己母,不异异于后大宗而降本也。”
为父母妻长子禫
集説曰:此言当禫之防,有此四者。然妻为夫亦禫,又慈母之丧无父在亦禫,记者畧耳。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集説曰:不世祭者,谓子祭之而孙不祭也。上章言妾祔于妾祖姑者,疏云妾无庙,今乃云祔及髙祖,当是为坛以祔之耳。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
注曰:「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坡,谓此释《仪礼》。自年十九以下为殇也。古者二十而冠,故曰冠则不谓殇也。妇人十五而笄,然则妇人分长、中、下之殇,当自有年数,特未有考耳。未许嫁则未笄,故注云与丈夫同。言同以十九以下为殇也。」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注曰: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疏曰: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絶,今来为后殇者之人,而以殇者父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注:言据承之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是据己承其处为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者,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为人后者,若子于无后之宗,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
译继父如果不同居,就不算作继父。必须曾经同居,且双方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共同拥有财产并一起祭祀祖先和父亲,这才算作同居;如果有主持祭祀的后代,就算作异居。
集説说:母亲改嫁而儿子没有跟随前往,那么这个儿子与母亲的继夫,就像路人一样,所以自然没有服丧的义务了。现在这个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随母亲前往,那个人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所以说同居且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于是用他的钱财为这个儿子共同建造宫庙,让他祭祀祖先,这样就是继父同居,服丧期为一周年。异居有三种情况:一是过去同居现在异居;二是现在虽然同居,却不同财;三是继父自己有儿子,即为异居。异居者,服齐衰三个月而已。然而上面既然说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算作同居,这里说有主持祭祀的后代算作异居,那么这个儿子如果有儿子也算作异居。
为朋友哭丧,在门外右边,面向南方。
疏说:“门外寝,指门外。右边指西边。面向南方作为主人,以便应答吊唁的宾客。”
合葬的人不需要占卜墓地。
集説说:“宅指墓穴。前人的安葬,已经占卜过且吉利,所以合葬就不必再占卜了。”
士大夫不能合葬于诸侯,只能合葬于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辈,他们的妻子合葬于祖姑,妾合葬于妾祖姑。如果没有可合葬的,就隔一位以上再合葬,合葬必须依照昭穆次序。
集説说:身为士、大夫的公子、公孙,不能合葬于先君的宗庙。诸祖父,指祖辈中为国君者的兄弟。诸祖姑,指诸祖父的妻子。如果祖辈为国君而没有兄弟可以合葬,也可以合葬于宗族中疏远且不是诸侯的人。上面说士可以改变祭牲而合葬于大夫,而大夫不能改变祭牲而合葬于诸侯,是因为诸侯尊贵而断绝宗族关系,所以大夫、士不能亲近他们。妄合葬于妾祖姑,是说妾死后合葬于祖父的妾。亡,指没有。中间,指间隔。如果祖父没有妾,那么就再间隔曾祖一位而合葬于高祖的妾,所以说没有就隔一位以上而合葬。之所以间隔曾祖,是因为昭穆次序不同列合葬,必须依照昭穆次序。
诸侯不能合葬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合葬于士。集説说:“卑贱的孙子不能合葬于尊贵的祖父,孙子尊贵而不合葬于身为士的祖父,这是自尊而卑视其祖父,不可以,所以可以合葬于士。”
为母亲的君母,如果母亲去世,就不服丧。
注说:“母亲的君,指母亲的外祖适母,只是随从而已。所随从的人没有了,就停止了。”
宗子在母亲在世时,为妻子举行禫祭。
集説说:“父亲在世时,嫡子为妻子,不执杖,不执杖就不禫祭。父亲去世母亲在世,就执杖且禫祭了。这是宗子百世不迁的。恐怕怀疑宗子的尊贵,压抑其妻子,所以明确说即使母亲在世,也应当为妻子禫祭。那么非宗子,其余嫡庶子在母亲在世时,为妻子都不禫祭了。”
为慈母立后,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
疏说:传曰:“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为子,母亲为子服丧,这是慈母服丧三年的意义,这就是为慈母立后的意义。”记录者触类旁通地说,说妾子也可以为庶母立后。为庶母立后,是指妄经有儿子而儿子死了,其他妾多子,那么父亲命令其他妾的儿子为没有儿子的妾立后,与为慈母立后相同。祖庶母,指自己父亲的妾,也曾经有儿子,儿子死了,现在没有了,自己命令自己的妾子为她立后,所以称父亲的妾为祖庶母,也服丧三年,如同自己的母亲一样。必定知道妄经有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就不能立后。贺玚说:“虽然有儿子,道服于慈、庶母三年,而仍然为自己的母亲,不异于立后大宗而降低本宗。”
为父母、妻子、长子举行禫祭。
集説说:这里说应当禫祭的丧期,有这四种。然而妻子为丈夫也禫祭,又慈母的丧事没有父亲在世也禫祭,记录者简略罢了。
慈母与妾母不世代祭祀。
集説说:不世代祭祀,指儿子祭祀而孙子不祭祀。上一章说妾合葬于妾祖姑,疏说妾没有宗庙,现在说合葬及高祖,应当是建坛来合葬罢了。
男子行冠礼后不算作殇,女子行笄礼后不算作殇。
注说:“说成人。女子许嫁而行笄礼,未许嫁与男子同坡,这是解释《仪礼》。自十九岁以下为殇。古代二十行冠礼,所以说行冠礼就不算作殇。女子十五行笄礼,那么女子分长、中、下之殇,应当自有年数,只是没有考证罢了。未许嫁则未行笄礼,所以注说与男子同。说同以十九以下为殇。”
为殇者立后,按照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
注说:说为后者,据承继而言。殇者没有为人父的道理,按照本亲的服丧等级服丧。疏说:为殇者立后,指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这个殇者为子。既然不后殇而宗不可绝,现在来为后殇者的人,而以殇者的父亲为父亲,而依兄弟的服丧等级服此殇。注:说据承继者,既然不与殇者为子,则不应说为后。现在说为后,是据自己承其处而言。说以本亲的服丧等级服丧者,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为人后者,若子于无后之宗,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的服丧等级。而说以本亲的服丧等级服丧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
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之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余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坡谓:果已冠,自是成人大宗重适之本,自当立后。为后者自当如子,何须特着此礼?且明言为殇后,何以知其已冠?抑万一宗子殇死,大宗理不可絶,来后者于此殇宜何服?则难通矣。不俟二十而冠,惟《左传》鲁襄十二嵗,晋悼为之冠,或是诸侯之礼。陈注未可为据,且依注疏。
译恩。所以推断,那些在伯叔父去世之后、自己尚未立为继承人之前去世的亲兄弟,也应当服满原本规定的丧期。只有作为继承人的情况,如果母亲去世时还在三年丧期内,就应当接续服完剩余的丧期,不可以穿着吉服而身处凶事之中。如果已经过了三年,就不再追服了。坡公说:如果已经行过冠礼,自然是成人,大宗需要立嗣的根本原因,自然应当立后。作为继承人的人自然应当像儿子一样,何必特别制定这种礼仪?况且文中明确说是为殇者立后,怎么知道他已经行过冠礼呢?或者万一宗子早逝,大宗按理不可断绝,后来的人对于这位早逝者应当服什么丧?这就难以说通了。不到二十岁就行冠礼,只有《左传》中鲁襄公十二岁时,晋悼公为他行冠礼,或许是诸侯的礼制。陈氏的注解不能作为依据,还是依照注疏吧。
乆而不葬者,惟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集説曰:主丧者不际,谓子于父,妻于夫,孤孙于祖父母,臣于君,未葬不得除衰绖也。麻终月数者,期以下至缌之亲,以主人未葬不得变葛,故服麻以至月数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后之除也。然其服犹必収蔵以俟送葬也。坡谓疏云:前儒説主丧不除,无为下流之义。如父为长子三年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此皆主丧者,皆不在不除之例。葢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
箭笄终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集説曰:前章言齐衰、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言箭笄三年,女子在室为父也。箭,篠也。齐衰为尊,大功为卑。然三月者,恩之轻;九月者,恩稍重。故可以同用绳屦。此制礼者浅深之宜也。绳屦,麻绳为屦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賔,大祥吉服而筮尸。
集説曰:练小祥也。筮日,筮小祥之日也。筮尸,筮为尸之人也。视濯,视祭器之濯涤也。小祥除首绖,唯有要绖。屦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则预着此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所以然者,三事悉是为祭,祭欲吉,故预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有司,谓执事者。向者变服犹杖,今执事者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即去杖而致敬。此三事者,唯筮日、筮尸有賔来今执事者告筮占之事毕则孝子复执杖以拜送于賔。视濯无賔,故不言。至大祥时则吉服行事矣。吉服,朝服也。不言筮日、视濯与小祥同,可知也。大祥则并去绖杖、绳屦故不云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集説曰: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室者,若异宫则禫之。
庶子不以杖即位
集説曰:此言适庶俱有父母之防者,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则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
集説曰:「父主适子丧而有杖,故适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厌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丧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故妾子亦以厌而降服,以服其母。祖虽尊贵不厌其孙故大夫降庶子,而孙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集説曰:「舅主适妇故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葢庶子厌于父母,虽有杖,不得持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集説曰:君无吊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而适遇其卿大夫之防,则吊之以主君之故耳。故主君代其臣之子为主,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
集説曰: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国君自吊其臣,则素弁环绖锡衰;吊异国臣,则皮弁锡衰也。凡免之节,大功以上为重服,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复免;小功以下为轻服,自始死至殡,殡后不复免;至葬启殡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人君来吊,虽非服免之时,必为之免,以尊重人君故也。主人必免,谓大功以上,小功以下则不然也。礼,既殡而成服,此言未丧服,谓未成服也。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集説曰:亲属无近亲而过疾者,己往养之,而身有防服,则释去其服,恶其凶也。故云「养有疾者不丧服」。若此疾者遂死,既无主后,已既养之,当遂主其防。葢养者于死者有亲也,然亦不着已之丧服,故云「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谓疾时不曾释服来致其养,今死乃入来主其丧,则亦不易去己之丧服也。尊谓父兄,卑谓子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注曰:「女君适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疏曰:「下一等,若女君少牢,妾则特
译长久不埋葬的,只有主丧的人不脱去丧服,其余的人穿着麻服直到丧期届满,丧期到了就脱去丧服罢了。
集解说:主丧的人不脱去丧服,是指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孤孙为祖父母、臣子为君主,在没有安葬之前不得脱去丧服。穿着麻服直到丧期届满的人,是指为期年以下的服丧者直到缌麻之亲,因为主人没有安葬,他们不能变易为葛服,所以穿着麻服直到丧期届满就脱去,不等待主人安葬之后才脱去。然而他们的丧服仍然必须收藏起来,以等待送葬。郑玄说:疏文说:前代儒者说主丧的人不脱去丧服,没有让地位低的人因此受影响的道理。比如父亲为长子服三年丧,问:君主所主丧的夫人、妻子,太子所主丧的嫡妇,这些都是主丧的人,都不在不脱去丧服的条例中。大概没有因为地位低的人没有安葬,就让地位高的人长久穿着丧服的道理。
箭笄服丧三年,齐衰服丧三月,与大功服丧相同的是,穿绳屦。
集解说:前章说齐衰、恶笄服丧直到丧期结束,这是女子为母亲服丧。这里说箭笄服丧三年,是女子在娘家为父亲服丧。箭,是筱竹。齐衰是尊贵的,大功是卑下的。然而三月是恩情轻;九月是恩情稍重。所以可以共同使用绳屦。这是制定礼仪者深浅适宜的道理。绳屦,是用麻绳做的鞋子。
练祭时占卜日期,占卜选尸,视察祭器的洗涤,都系腰绖、拄杖、穿绳屦。有司报告准备完毕,然后才去掉手杖。占卜日期,占卜选尸,有司报告事情完毕,然后才拄着手杖。拜送宾客,大祥时用吉服占卜选尸。
集解说:练祭是小祥祭。占卜日期,是占卜小祥祭的日期。占卜选尸,是占卜充当尸的人。视察洗涤,是视察祭器的洗涤。小祥祭除去首绖,只有腰绖。鞋子又变为绳麻。将要举行小祥祭,就预先穿着这小祥祭的服饰,来主持这三件事。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三件事都是为了祭祀,祭祀想要吉利,所以预先穿着吉服。不说衰服和冠,也是同小祥祭一样。有司,是指执事的人。先前改变服饰还拄着手杖,现在执事的人报告三件事准备完毕,将要主持祭祀,孝子就去掉手杖来表示敬意。这三件事中,只有占卜日期、占卜选尸有宾客来,现在执事的人报告占卜占断的事情完毕,孝子就再次拄着手杖来拜送宾客。视察洗涤没有宾客,所以不说。到了大祥祭时就用吉服行事了。吉服,是朝服。不说占卜日期、视察洗涤与小祥祭相同,可以知道了。大祥祭就一并去掉腰绖、手杖、绳屦,所以不说。
庶子在父亲的家里,就为母亲不服禫祭。
集解说:这是说不命之士父子同室的,如果异宫就服禫祭。
庶子不拄着手杖就位。
集解说:这是说嫡子和庶子都有父母丧事的,嫡子可以拄着手杖进入阼阶,哭位;庶子到中门外,就去掉手杖了。
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孙子可以拄着手杖就位。
集解说:父亲主持嫡子的丧事而有手杖,所以嫡子的儿子不可以拄着手杖就位,是避开祖父的尊贵,不是压抑他。现在父亲既不主持庶子的丧事,所以庶子的儿子可以拄着手杖就位,祖父不压抑孙子,孙子得以伸展。父亲都压抑儿子,所以舅父主持嫡妇的丧事而嫡子不拄着手杖。大夫不为贱妾服丧,所以妾子也因为被压抑而降等服丧,以服丧其母。祖父虽然尊贵不压抑他的孙子,所以大夫降等服庶子,而孙子不降等服其父。
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可以拄着手杖就位。
集解说:舅父主持嫡妇的丧事,所以嫡子不可以拄着手杖;不主持庶妇的丧事,所以庶子为妻子可以拄着手杖。就位,这里用就位来说,大概庶子被父母压抑,虽然有手杖,不得持以就位,所以明确说出来。
诸侯吊唁异国的臣子,那么那国的君主为主人。
集解说:君主没有吊唁外国臣子的礼仪。如果来到这个国家,而恰好遇到其卿大夫的丧事,就吊唁他是因为主君的缘故。所以主君代替其臣子的儿子为主人,儿子不敢充当主人;在中庭北面哭,不拜。
诸侯吊唁,一定穿皮弁、锡衰。所吊唁的虽然已经安葬,主人一定免冠。主人没有丧服,那么君主也不穿锡衰。
集解说:锡,是加工布料,使它滑易。国君自己吊唁其臣子,就穿素弁、环绖、锡衰;吊唁异国的臣子,就穿皮弁、锡衰。凡是免冠的礼节,大功以上是重服,从刚死到安葬、卒哭之后,就不再免冠;小功以下是轻服,从刚死到殡,殡后不再免冠;到安葬启殡之后而免冠,直到卒哭,像刚死时一样。现在君主来吊唁,虽然不是免冠的时候,一定为他免冠,是因为尊重君主。主人一定免冠,是指大功以上,小功以下就不是这样。礼,既殡而成服,这里说没有丧服,是指没有成服。
奉养有病的人,不穿丧服,就以此主持他的丧事。不是奉养的人进入主人的丧事,就不改变自己的丧服。奉养尊贵的人,一定改变服饰;奉养卑下的人,不改变。
集解说:亲属中没有近亲而生病的,自己去奉养他,而自己有丧服,就脱去丧服,厌恶其凶气。所以说“奉养有病的人不穿丧服”。如果这个病人于是死了,既没有主后,自己已经奉养他,就当于是主持他的丧事。大概奉养者对死者有亲情,然而也不穿自己的丧服,所以说“就以此主持他的丧事”,不是奉养的人进入主人的丧事。是指生病时不曾脱去丧服来致其奉养,现在死了才进来主持他的丧事,那么也不改变自己的丧服。尊贵是指父兄,卑下是指子弟。
妾没有妾祖姑的,改变牺牲而附祭于女君,可以。
注说:女君是嫡祖姑。改变牺牲而附祭,那么凡是妾比女君低一等。疏说:低一等,如果女君用少牢,妾就用特牲。
牲;若女君特牲,」
妾则特豚也。集説曰:妾当祔于妄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髙祖之妾。今又无髙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始
译牺牲;如果是女君单独祭祀用牺牲,」
妾则单独用小猪。集説说:妾应当附祭于丈夫的祖姑。上一章说如果(丈夫)去世,则在中间一位以上附祭,这是附祭高祖的妾。现在又没有高祖,妾就应当更换妾的牺牲而附祭于嫡祖。开始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集説曰:妇谓凡适妇庶妇也。虞、卒哭在寝祭妇也。祔于庙祭舅之母也。尊卑异故所主不同。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集説曰:「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若士是宗子,则主防之任可使大夫摄之,以宗子尊故也。一説:大夫之丧无主,士不敢摄而主之。若士是宗子,则可。」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集説曰:葬后而君吊之,则非时,亦免,以敬君故,新其事也。兄弟,亲属也。亲则尚质,故不免而为主也。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集説曰:陈器,陈列从葬之明器也。凡朋友賔客所赠遗之明器,皆当陈列,所谓多陈之也。而所纳于圹者,有定数,故云「省纳之可也」,省减杀也。若主人所作者,依礼有限,故云「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
集説曰:兄弟,天伦也。所知人情也。系于天者,情急于礼由于人者,礼胜于情。宫故殡宫也。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集説曰:「适长子死,父为之居丧次于中门外;庶子自若,居寝也。」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集説曰:卿大夫于君自应服斩,若不为卿大夫而有五属之亲者,亦皆服斩衰。此记者恐疑服本亲兄弟之服,故特明之。葢谓国君之兄弟先为本国卿大夫,今居他国未仕,而本国君卒,以有兄弟之亲,又是旧君,必当反而服斩也。不言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明在异国也。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本诎而反以报之。
集説曰:本是期服之亲,以死在下殇,降为小功,故云「下殇小功」也。其带以澡麻为之,谓戛治其麻,使之洁白也。不絶本,不断去其根也。报,犹合也。垂麻向下,又屈之而反向上,以合而纠之,故云「屈而反以报之」也。凡殇服之麻皆散垂,此则不散。首绖麻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皆示其重也。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集説曰:此言祔庙之礼三人或有二继也。亲者,谓舅所生母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疏曰:此谓始来仕而无庙者,若有庙,则死者当祔于祖,不得祔于妻也。若宗子去他国,以庙从,则祔于祖矣。集説曰:妻卒时,夫为大夫,卒后夫黜退遂死,以无祖庙,故祔于妻之礼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时,夫未为大夫,死后夫乃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矣。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集説曰:出母,父所弃絶,为他姓之母。以死则有他姓之子服之。葢居丧者不祭,若丧他姓之母而废已宗庙之祭,岂礼也哉?故为父后者不丧出母,重宗祀也。然虽不服,犹以心丧自居,为恩也。非为后者期而不禫。朱子曰:出母为父后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主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葢如此。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集説曰:此明妇与女当杖之礼女子在室而为父母杖者,以无男昆弟,而使同姓为摄主也。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
集説曰:「缌与小功,服之轻者也。殡之后,启之前,虽有事,不免。及虞与卒哭,则必免。不以恩轻,而畧于后也。」
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
集説曰:前章言赴葬者赴虞,今言不赴虞,谓以事故阻之也。既未得虞,故且冠以饰首;及虞则主人至,缌小功者皆免也。
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
注曰小功以下
逺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
集説曰:逺葬,谓葬地在四郊之外也。葬讫而反,主人以下皆冠,道路不可无饰也。
译妇女的丧事,虞祭和卒哭祭,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祔祭,则由她的公公主持。
集解说:妇,指所有的嫡妻和庶妻。虞祭、卒哭祭是在寝宫中祭祀妇女。祔祭是在宗庙中祭祀公公的母亲。因为尊卑不同,所以主持的人也不同。
士不能代理大夫(主持丧事),士代理大夫,只有宗子才可以。
集解说:“士的丧事没有主丧人,不敢让大夫兼任主丧人。如果士是宗子,那么主持丧事的责任可以让大夫代理,因为宗子尊贵。另一种说法:大夫的丧事没有主丧人,士不敢代理而主持。如果士是宗子,就可以。”
主丧人还没有除去丧服,有兄弟从其他国家回来,那么主丧人就不脱去丧服,而由他主持丧事。集解说:安葬后国君来吊唁,因为不合时宜,也脱去丧服,这是为了尊敬国君,表示事情新鲜。兄弟,是亲属。因为亲近,所以崇尚质朴,因此不脱去丧服而主持丧事。
陈列随葬器的原则,多陈列而少放入墓穴是可以的,少陈列而全部放入墓穴也是可以的。
集解说:陈器,是陈列随葬的明器。凡是朋友宾客赠送的明器,都应当陈列,这就是所谓的多陈列。而放入墓穴的,有规定的数量,所以说“少放入是可以的”,省减杀也。如果是主人自己制作的,依照礼制有限制,所以说“少陈列”,而全部放入是可以的。
奔兄弟的丧事,先到墓地,然后到家。设置位次而哭泣。奔所认识的人的丧事,则在殡宫哭泣,然后去墓地。
集解说:兄弟,是天伦关系。所认识的人,是人情关系。系于天伦的,情感急迫于礼制;由于人情的,礼制胜过情感。宫,是殡宫。
父亲不为众子在外设次。
集解说:“嫡长子死了,父亲为他居丧,次设在中门外;庶子则照常,住在寝宫中。”
与诸侯有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
集解说:卿大夫对于国君本来就应该服斩衰,如果不做卿大夫而有五服之亲的,也都服斩衰。这是记录的人担心疑惑是服本亲兄弟的丧服,所以特别阐明。大概是指国君的兄弟先为本国卿大夫,现在居住在他国没有做官,而本国国君死了,因为有兄弟之亲,又是旧君,必须回去服斩衰。不说与国君为兄弟,而说与诸侯为兄弟,说明是在异国。如果都是诸侯,就各自依照本服。
下殇,服小功,腰带用澡麻,不断去根本,弯曲而反过来合在一起。
集解说:本是期服的亲属,因为死在下殇,降为小功,所以说“下殇小功”。腰带用澡麻制作,意思是加工处理麻,使它洁白。不断去根本,是不切断它的根部。报,是合的意思。垂麻向下,又弯曲而反过来向上,以合而纠之,所以说“屈而反以报之”。凡是殇服的麻都散垂,这个则不散。首绖的麻没有根,而腰带还有根,都显示其重。
妇女祔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就祔祭于亲近的。
集解说:这是说祔庙的礼,三人或者有两个继室。亲近的,是指公公所生的母亲。
他的妻子是大夫而死,后来他的丈夫不是大夫,而祔祭于他的妻子,就不改变牺牲。妻子死后,丈夫成为大夫,而祔祭于他的妻子,就用大夫的牺牲。疏说:这是指刚开始做官而没有宗庙的人,如果有宗庙,那么死者应当祔祭于祖父,不能祔祭于妻子。如果宗子离开他国,带着宗庙,就祔祭于祖父了。集解说:妻子死时,丈夫是大夫,死后丈夫被罢退而死,因为没有祖庙,所以祔祭于妻子的礼只能依照丈夫,现在能用的牺牲不能改变,以前是大夫的牺牲。如果妻子死时,丈夫不是大夫,死后丈夫才成为大夫而死,现在祔祭他的妻子,就能用大夫的牺牲了。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对于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没有丧服的原因,是居丧的人不祭祀的缘故。集解说:被休弃的母亲,是被父亲抛弃断绝关系,成为他姓的母亲。如果死了,就有他姓的儿子为她服丧。大概居丧的人不祭祀,如果为他姓的母亲居丧而废掉自己宗庙的祭祀,哪里是礼呢?所以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居丧,重视宗祀。然而虽然不服丧,还是以心丧自居,是为了恩情。不是作为继承人的人,服期而不禫。朱子说:被休弃的母亲,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没有丧服,这是尊祖敬宗,家无二主的意思。先王制作精微不苟,大概就是这样。
妇女不为主丧而执杖的,婆婆在世为丈夫执杖,母亲为长子削杖,女子在室为父母,主持丧事的人不执杖,那么儿子中有一人执杖。
集解说:这是阐明妇女和女儿应当执杖的礼。女子在室而为父母执杖,是因为没有男性兄弟,而让同姓的人代理主丧。
缌麻和小功,虞祭和卒哭祭就脱去丧服。
集解说:“缌麻和小功,是丧服中较轻的。殡之后,启之前,即使有事,也不脱去丧服。等到虞祭和卒哭祭,就一定脱去丧服。不因为恩情轻,而在后面省略。”
安葬后而不报虞祭,那么即使是主丧人都戴冠;等到虞祭,就都脱去丧服。
集解说:前章说奔赴安葬的人奔赴虞祭,现在说不奔赴虞祭,是说因为事故阻隔。既然没有得到虞祭,所以暂且戴冠以装饰头部;等到虞祭,主人到了,缌麻小功的人都脱去丧服。
为兄弟已经除去丧服,等到安葬时,再穿上丧服。报虞祭卒哭祭,就脱去丧服;如果不报虞祭,就除去丧服。
注说:小功以下
安葬在远方的,等到反哭时,都戴冠;等到郊外,然后脱去丧服反哭。
集解说:逺葬,是说安葬地在四郊之外。安葬完毕而返回,主人以下都戴冠,道路上不能没有装饰。
及至郊,乃去冠,着免,而反哭于庙焉。
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译等到到达郊外,就脱去帽子,戴上免冠,然后在宗庙里哭祭。
国君来吊唁,即使不在戴免冠的时候,作为主人也一定要戴免冠。不分散麻布,即使是别国的国君来吊唁也要戴免冠,关系亲近的人都戴免冠。
疏曰:大敛之前,着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敛之后,着冠不散麻,纠其垂也。至启殡之后,已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君吊虽不当免,时必着免,不散麻,带贬于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异国君来,主人既免大功以上亲者,俱从免,敬异国君也。异国尚然,已君来吊,则亲者皆免,可知也。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集説曰:▯谓▯冠▯端也。殇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其除服之祭用▯冠▯端,黄裳。此于成人为释禫之服,所以异于成人之防也。若除成人之丧,则祥祭用朝服缟冠。朝服▯冠缁衣素裳,今不用▯冠而用缟冠,是未纯吉之祭服也。禫祭始从▯端,知▯端黄裳者,若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若▯裳又与上士吉服▯端同,故知此为黄裳也。
奔父之丧,括髪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集説曰:不言笄纚者,异于始死时也。至即以麻括发于殡宫之堂上,袒去上衣,降阼阶之东而踊。踊毕而升堂,袭掩所袒之衣,而着要绖于东方。东方者,东序之东也。此奔父丧之礼如此。若奔母防,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于成服,皆不括发。其袒于堂上降踊者与父同,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所异也。着免加要绖而即位于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绖即位成踊也。其即位成踊,父母皆然。出门,出殡宫之门而就庐次也。故哭者止,初至一哭,明日朝夕哭,又明日朝夕哭,所谓三日而五哭也。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也。此谓已殡而来者,若未殡之前而来,当与在家同,不得减杀也。
适妇不为舅姑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注曰:「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
礼记述注卷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述注卷十五
安溪 李光坡 撰
大传第十六
注曰记祖宗人亲之大义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方氏曰:「此禘也。」以其非四时之常祀,故谓间祀;以其及祖之所自出,故谓追享;以其比常祭特大,故谓大祭;以其犹事生之有享焉,故谓之肆献祼。名虽不同,通谓之禘。
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
集说曰:「上言诸侯不得行禘,此言诸侯以下有祫祭之礼。二昭二穆与太祖而五者,诸侯之庙也。诸侯之祫,固及其太祖矣,而不得及太祖之所自出。大事者,周礼司勲六功中有事功,大事即大功也。省善也,大夫三庙,上士二庙,下士一庙,不敢私行祫礼。若有大功善于其君,君许之祫,亦上及于髙祖。干者,自下干上之义,以卑者而行尊者之礼,故谓之干。疏云:此言支庶为大夫、士耳。若适,亦有太祖,有太祖者,鬼其百世。若有善而得祫,则亦祫于太祖庙中,徧祫太祖以下也。」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于上帝,祈于社,设奠于牧室。遂率天下诸侯,执豆笾,逡奔走。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歴,文王昌,不以卑临尊也。
集说曰:「既事,杀纣之后也。燔柴以告天,陈祭以告社,奠告行主于牧野之馆室,然后率诸侯以祭告祖庙,逡疾也。疾奔走,言劝事也。」追加先公以天子之号者,盖为不可以诸侯之卑号临天子之尊也。坡谓:「诸侯太祖而下四亲庙,是上及髙祖。大夫、士干祫及髙祖,今追王亦及髙祖,盖情礼之极,王者不过于此,而大夫、士亦可以推及于此。」追王自周公相成王事,记者连言耳。则程子以服制定上下,通得祀及四亲,先圣后圣,其同符如此。疏云:「此论武王伐纣追王上尊祖祢之事,与前相接也。」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注曰:治,犹正也。缪,读为穆,声之误也
译疏文说:在大敛之前,穿着免冠,大功以上亲属,散开麻绖;大敛之后,戴冠而不散麻绖,是将麻绖垂下的部分纠合起来。到了启殡之后、下葬之前,也穿着免冠,大功以上亲属,也散开麻绖。国君来吊唁,虽然按规定不应穿免冠,但当时必定穿免冠,不散麻绖,腰带在“大敛之前”和“既启之后”这两个时段是降等使用的。异国国君来吊唁,主人家中既已穿免冠的大功以上亲属,都跟随穿免冠,这是为了尊敬异国的国君。异国的国君尚且如此,本国国君来吊唁,那么亲属都穿免冠,这是可以推知的。
除去殇者的丧服,其祭祀必定用〇冠〇端;除去成人的丧服,其祭祀用朝服和缟冠。集解说:〇指的是〇冠和〇端。殇者没有虞祭、卒哭祭以及练祭的变服,其除服的祭祀使用〇冠〇端,下身穿黄裳。这对于成人来说,相当于释除禫祭的丧服,所以与成人的礼制不同。如果除去成人的丧服,那么祥祭使用朝服和缟冠。朝服是〇冠、缁衣、素裳,现在不用〇冠而用缟冠,这是因为这是尚未完全吉祥的祭服。禫祭开始使用〇端,由此可知〇端配黄裳,如果配素裳,那就与朝服的纯吉相同了;如果配〇裳,又与上士吉服的〇端相同,所以知道这里用的是黄裳。
奔父丧,在堂上括发,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跳跃痛哭,在东方穿衣系绖;奔母丧,不括发,在堂上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跳跃痛哭,在东方穿衣戴免。系上绖带就位,完成跳跃痛哭,出门痛哭,停止哭泣,三天内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
集解说:不说笄和纚,是与刚死时的情况不同。到了殡宫堂上就用麻括发,脱下上衣,走下阼阶的东边跳跃痛哭。哭完后上堂,穿上刚才脱下的衣服,在东方系上腰绖。东方,是指东序的东边。奔父丧的礼节就是这样。如果是奔母丧,起初括发,到了又哭以后直到成服,都不括发。在堂上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跳跃痛哭,这与奔父丧相同;奔父丧是括发后加腰绖,奔母丧是不括发而加免,这是不同的地方。戴上免冠、系上腰绖后,在阼阶的东边就位并再次跳跃痛哭,所以说“系绖就位,完成跳跃痛哭”。这就位完成跳跃痛哭,对父母丧都是如此。出门,是走出殡宫的门,前往庐舍。所以哭停止,初到殡宫哭一次,第二天早晚各哭一次,第三天早晚各哭一次,这就是所谓的“三天哭五次”。三次袒露左臂,是指初到殡宫时袒露,第二天早晨袒露,第三天早晨袒露。这是指已经下殡后才赶到的人,如果是在下殡之前赶到,应当与在家守丧相同,不能减省礼节。
适妇如果不为公婆继承宗庙,那么公婆为她服小功。
注解说:“是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没有儿子,不承担宗庙重任的人,这是小功庶妇的丧服。凡是父母对于儿子,公婆对于媳妇,将不把宗庙重任传给嫡子,以及将要传宗庙重任的人,如果不是嫡子嫡妇,都如同庶子庶妇一样。”
礼记述注卷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述注卷十五
安溪 李光坡 撰
大传第十六
注解说:记载祖宗人伦亲疏的大义
礼制规定,只有天子才能举行禘祭。天子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远祖,并用其近祖配享。方氏说:“这就是禘祭。”因为它不是四季的常祭,所以称为间祀;因为它追溯到祖先所由出的远祖,所以称为追享;因为它比常祭特别盛大,所以称为大祭;因为它还像侍奉生人那样有献酒之礼,所以称为肆献祼。名称虽然不同,通称为禘。
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向国君请示,干祫祭及其高祖。
集解说:“上面说诸侯不能举行禘祭,这里说诸侯以下有祫祭的礼节。二昭二穆加上太祖共五庙,是诸侯的宗庙。诸侯的祫祭,固然能祭到太祖,但不能祭到太祖所由出的远祖。大事,是指《周礼》司勋六功中的事功,大事就是大功。省,是善的意思,大夫三庙,上士二庙,下士一庙,不敢私自举行祫礼。如果有大功善行得到国君允许,国君准许他举行祫祭,也可以上及高祖。干,是自下冒犯上之义,以卑者行尊者的礼,所以称为干。疏文说:这是说支庶为大夫、士的情况。如果是嫡子,也有太祖,有太祖的,鬼神百世不迁。如果有善行而得祫祭,那么也在太祖庙中祫祭,遍祭太祖以下的祖先。”
牧野之战,是武王的大事。战事结束后退兵,燔柴祭告上帝,祈告社神,在牧野的馆室设奠祭告行主。于是率领天下诸侯,手持豆笾,疾速奔走。追尊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为王,不是因为地位卑下而凌驾于尊贵之上。
集解说:“既事,是指杀纣之后。燔柴以告天,陈设祭品以告社,在牧野的馆室奠告行主,然后率领诸侯祭告祖庙,逡是疾速的意思。疾速奔走,是说勤勉于事。”追加先公以天子的称号,大概是因为不可以用诸侯的卑下称号来凌驾于天子的尊贵之上。李光坡说:“诸侯太祖以下四亲庙,是上及高祖。大夫、士干祫及高祖,现在追王也及高祖,大概是情礼的极致,王者不过于此,而大夫、士也可以推及于此。”追王自周公辅佐成王之事开始,记载者连言罢了。那么程子以服制定上下,通得祭祀及四亲,先圣后圣,其相同之处就是这样。疏文说:“这是论述武王伐纣追尊上祖之事,与前文相接。”
向上治理祖祢,是尊尊之道;向下治理子孙,是亲亲之道;旁侧治理兄弟,合族而食,按昭穆排序,以礼义区别,人道的极致就在这里了。
注解说:治,就是正的意思。缪,读为穆,是声音的误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