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或问卷六
春秋或问卷六
<经部,春秋类,吕氏春秋或问》>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或问卷七 宋 吕大圭 撰
庄公 夫人孙于齐【元年】
或问夫人何以不氏?曰:春秋书孙者三,此年及闵二年夫人姜氏孙于邾,昭二十五年公孙于齐,是也。凡皆内无所容而岀奔也。内讳奔,故曰孙。孙,遁也。言孙,则有孙顺之意,使若不为臣子之所逐,所以全恩也。然此年夫人孙于齐不书姜氏,而哀姜之孙于邾则书姜氏。至于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则又不书姜,或者例以为阙文。然以鄙意思之,若以是为阙文,则春秋之可以阙文言者固多矣,奚独此哉?窃意此年夫人孙于齐不书姜氏者,盖前年书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则今年孙于齐者即如齐之姜氏也。闵元年夫人氏之丧至自齐,盖前年书夫人姜氏薨于夷,则其所谓夫人氏之丧至者,即薨于夷之姜氏也。此盖蒙上文而书之。若夫夫人孙于邾,则上无所见,故不得不以姜氏称也。春秋书法固有先目而后凡者,则其书夫人、书夫人氏者,亦此例耳。曰:然则文姜只书夫人,哀姜加之以氏,何也?曰:经书夫人某氏者,所以别其为某氏也。如书夫人氏,则犹母氏、伯氏、仲氏之谓尔。所谓夫人、所谓夫人氏者,固通称也,似不宜以此而别轻重也。曰:然则文姜、哀姜之事固无贬乎?曰:前书公与夫人姜氏如齐,继书公薨于齐,继书夫人孙于齐,则文姜之罪着矣。前书公薨,继书夫人姜氏孙于邾,则哀姜之罪着矣。夫茍有以着文姜之罪,则夫妇之义絶矣;茍有以着哀姜之罪,则母子之义絶矣。夫妇之义絶子母之义絶则凡人尔,此不待贬絶而自见也。曰:文姜之防,齐侯与其薨、其▯皆书夫人姜氏;哀姜之葬也,亦称小君,则犹鲁之夫人也。圣人之书此也,无异辞,母乃溷于名实乎?曰:桓虽见弑,而庄公之于母也,一以夫人之礼事之;闵虽见弑,而僖公之于哀姜也,一以小君之礼葬之。彼且以为夫人也,我可不谓之夫人乎?彼且以为小君也,我可不谓之小君乎?圣人书法,亦纪其实而已矣。至于事之得失是非,则世必有能辨之者,而孔子所书则实録也。然胡氏之説,则学者不可不知。胡氏曰:桓公之弑,姜氏与焉,为鲁臣子者,义不共戴天矣。嗣君夫人所出也,恩如之何?徇私情则害天下之公义,举王法则伤母子之至恩,此国论之难断者也。经书夫人孙于齐,而恩义之轻重审矣。梁人有继母杀其父者,而其子杀之,有司欲当以大逆。孔季彦曰:文姜与弑鲁桓,《春秋》去其姜氏,▯谓絶不为亲礼也。夫絶不为亲,即凡人耳,方诸古谊,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以逆论也。人以为允,故通于《春秋》,然后能权天下之事矣。刘氏曰:宋襄之母获罪于君,归其父母之国,及襄公即位,欲一见之而义不可得,作《河广》之诗以自悲。然宋襄亦不得而致也,为尝获罪于先君,不可以私废命也。母子至亲,而不得不絶者,义也。
单伯送王姬 筑王姬之舘于外
或问:“单伯送王姬,何也?”曰:“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盖以天子之尊,而与列国议婚姻之好,论好则渎君臣之分,而敬有所不足;明分则废君臣之好,而爱有所不通。此所以嫁女纳后,必使同姓诸侯主之也。主诸侯,所以尽爱敬;必同姓,所以重本支。王姬将下嫁于诸侯,必使鲁主之。盖周之先,以周公懿亲为之主,自此以为常,故鲁常主之。他公不书,而独庄公书者二,其他常事不书,故也。庄公有父之丧,其雠在齐,义不与共戴天。天王不能为之诛,而俾之主婚姻之礼,天王之非,可知也。庄公在寝苫枕块之中,其义为不可受而受之,庄公之罪,又可知也。知其不可而为之,为之筑舘于外,亦非也。谷梁曰:“仇讐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知其不可,故特筑之于外也,此言当矣。然单伯或以为周大夫,或以为鲁大夫,以经攷之,则鲁无单伯也。且
译《春秋或问》卷六
《经部,春秋类,《吕氏春秋或问》》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或问》卷七 宋 吕大圭 撰
庄公 夫人孙于齐【元年】
有人问:夫人为什么不称姓氏?回答说:《春秋》记载“孙”字有三处,即这一年以及闵公二年夫人姜氏孙于邾,昭公二十五年公孙于齐,就是这样。这都是因为在国内没有容身之处而出逃。国内忌讳说“奔”,所以称“孙”。孙,就是遁逃。说孙,就有顺从的意思,使得看起来好像不是被臣子所驱逐,以此来保全恩情。然而这一年夫人孙于齐不写姜氏,而哀姜孙于邾则写了姜氏。至于夫人氏的灵柩从齐国回来,又不写姜,有人举例认为是缺漏的文字。然而以我的浅见思考,如果认为这是缺漏的文字,那么《春秋》中可以认为是缺漏文字的地方本来很多,为什么唯独这里呢?我私下认为这一年夫人孙于齐不写姜氏,大概是因为前年记载了公与夫人姜氏于是前往齐国,那么今年孙于齐的就是前往齐国的那个姜氏。闵公元年夫人氏的灵柩从齐国回来,大概是因为前年记载了夫人姜氏死在夷地,那么所谓夫人氏的灵柩回来的,就是死在夷地的那个姜氏。这是承接上文而记载的。至于夫人孙于邾,因为上文没有提及,所以不得不称姜氏。《春秋》的书法本来就有先提名称而后述惯例的,那么记载夫人、记载夫人氏的,也是这种惯例。问:那么文姜只称夫人,哀姜加上姓氏,为什么呢?回答说:经文记载夫人某氏,是为了区别她是某氏。如果记载夫人氏,就像是母氏、伯氏、仲氏那样的称呼罢了。所谓夫人、所谓夫人氏,本来就是通称,似乎不应该以此来区别轻重。问:那么文姜、哀姜的事情本来就没有贬斥吗?回答说:前文记载公与夫人姜氏前往齐国,接着记载公死在齐国,接着记载夫人孙于齐,那么文姜的罪过就显明了。前文记载公死,接着记载夫人姜氏孙于邾,那么哀姜的罪过就显明了。如果有办法显明文姜的罪过,那么夫妇之义就断绝了;如果有办法显明哀姜的罪过,那么母子之义就断绝了。夫妇之义断绝,母子之义断绝,那么就是普通人了,这不需要贬斥断绝而自己就显现了。问:文姜的葬礼,齐侯和她的死、她的灵柩都记载为夫人姜氏;哀姜的葬礼,也称小君,那么她还是鲁国的夫人。圣人记载这些,没有不同的言辞,难道混淆了名实吗?回答说:桓公虽然被杀,但庄公对于母亲,完全以夫人的礼节侍奉;闵公虽然被杀,但僖公对于哀姜,完全以小君的礼节安葬。他们尚且认为她是夫人,我可以不称她为夫人吗?他们尚且认为她是小君,我可以不称她为小君吗?圣人的书法,也是记录实际情况罢了。至于事情的得失是非,世间一定有能辨别的人,而孔子所记载的则是实录。然而胡氏的说法,学者不可以不知道。胡氏说:桓公被杀,姜氏参与了,作为鲁国的臣子,道义上不能与她同戴一片天。继位的君主是夫人所生,恩情如何呢?顺从私情就损害天下的公义,举用王法就伤害母子的至恩,这是国家舆论难以决断的。经文记载夫人孙于齐,恩义的轻重就审察清楚了。梁国有继母杀了她父亲的人,而他的儿子杀了继母,有关部门想要以大逆罪论处。孔季彦说:文姜参与杀害鲁桓公,《春秋》去掉了她的姜氏,意思是断绝不为亲礼。断绝不为亲,就是普通人了,比照古代的道义,应该以非司寇而擅杀论处,不能以叛逆论处。人们认为合理,所以通晓《春秋》,然后才能权衡天下的事情了。刘氏说:宋襄公的母亲获罪于君主,回到她父母的国家,等到襄公即位,想见一面而道义上不可得,作《河广》的诗来自悲。然而宋襄公也不能让她回来,因为曾经获罪于先君,不可以因私废命。母子至亲,而不得不断绝的,是道义。
单伯送王姬 筑王姬之馆于外
有人问:“单伯送王姬,为什么呢?”回答说:“天子嫁女给诸侯,必定让同姓的诸侯主持;诸侯嫁女给大夫,必定让同姓的大夫主持。大概因为天子的尊贵,而与列国商议婚姻的友好,论友好就亵渎君臣的分别,而敬意有所不足;明分别就废弃君臣的友好,而爱意有所不通。这就是嫁女纳后,必定让同姓诸侯主持的原因。主持诸侯,是为了尽爱敬;必定同姓,是为了重视根本支脉。王姬将要下嫁给诸侯,必定让鲁国主持。大概周朝的先代,以周公这位懿亲作为主持,从此成为惯例,所以鲁国常主持。其他公不记载,而唯独庄公记载了两次,其他常事不记载,就是这个原因。庄公有父亲的丧事,他的仇敌在齐国,道义上不与共戴天。天王不能为他诛杀仇敌,而让他主持婚姻的礼节,天王的错误,可以知道了。庄公在寝苫枕块之中,道义上不可接受而接受了,庄公的罪过,又可以知道了。知道不可而去做,为他筑馆于外,也是不对的。谷梁说:“仇敌之人,不是用来接待婚姻的;衰麻不是用来接待弁冕的。”知道不可,所以特意筑于外,这话恰当。然而单伯有人认为是周大夫,有人认为是鲁大夫,以经文考察,那么鲁国没有单伯。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