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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仪礼集释十九

仪礼集释卷十七   宋 李如圭 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00–219 段

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译这是祭食的时间。斩衰之丧不记载受月,是因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虞祭和卒哭祭的日期各不相同。

释曰:不缉者,不缏衰裳之边侧也。蕡,麻子也。《尔雅》曰:「蕡,枲实。」麻之有子者,其色恶。以实言之谓之蕡,以色言之谓之苴。本,麻根也。大功以上绖有本。左本在下者,麻根居左,其末自右来加其上也。经文一绖包二,者别而言之,则首绖曰绖,要绖曰带。《士丧礼》曰:「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杖下本者,竹、桐之根在下,顺其性也。《小记》曰:「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谓如要绖也。童子不杖,未成人,不能备礼也。《杂记》曰:「童子不杖、不菲。」妇人亦谓童子妇人。小功章爲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亦谓未成人者爲妇人也,其成人者皆杖。《丧服四制》曰:「杖者何?爵也。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绳带者,绞麻爲绳作带也。五服之绖皆绞麻两股相交,绳带则不但两股矣。绞带轻于要绖,故加细而爲饰也。《闲传》曰:「既虞卒哭,▯带三重。」三重者,四股纠之。要绖轻于首绖,既虞不但爲两股,义与绳带同。绞带大小,王肃以爲如要绖,雷次宗以爲五分要绖而去一。条属者,丧冠之制也。条谓冠之缨、武共材,以一条绳若布围之,两相交过,缀之以爲武,垂其余者以爲缨。属谓着冠于武,冠与武相连属也。吉冠缨、武异材,冠与武各爲一物,冠时乃合之。惟燕居之冠少威仪,冠武相属,《玉藻》所谓「居冠属武」是也。丧冠则又因武之材以爲缨,谓之条属,丧事质略故也。齐衰之冠缨用布,则绳缨盖用牡麻。右缝者,冠之三辟积,其缝皆乡右也,大功以下乃从吉。冠左缝。外毕者,冠之前后皆从武下出,乡外而反缝之也,丧冠皆然。是谓厌冠,言冠厌伏于武下也。《既夕礼》记曰:「冠六升,外縪,缨条属,厌。」冠尊在首,升数常细于衣,其布锻治之,不加灰耳。《闲传》曰:「斩衰三升。」菲,草屦也,茅已沤爲菅。外纳者,以屦之余末向外编纳之,皆取丑恶,不事饰也。居倚庐,以下传因博记居。丧之礼,虞谓已葬而虞祭,练谓期而练祭也。倚庐之制,于中门外东壁之西,横一木着地以爲▯,立细木其上,倚就东壁,以草屏覆之,开户北乡。既虞而施柱,柱起▯,翦正草而西其户,是爲柱▯翦屏。既练,又别爲两下之屋,不复偏倚东壁,谓之垩室。哭无时者,谓十日五日,哀至则哭也。凡丧,皆既虞卒哭,变而受以轻服,以初丧冠之布爲衰冠,降其衰一等,受麻绖以▯绖,其杀五分而去一。闲传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去麻服▯,▯带三重。」又曰:「斩衰之▯与齐衰之麻同,绞带与冠缨齐衰用布,则斩衰宜受以布带、布缨。」传曰:「带视其冠。」则宜以七升布爲之。十三月而练,又以七升之冠爲衰冠,又降一等,以八升布爲之,带亦然。七升者,始入大功之布,而以练衰谓之功衰。《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服其功衰。」《杂记》曰:「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是也。《闲传》曰:「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檀弓》曰:「练,▯要绖,绳屦无絇。」既虞卒哭之履无文,以既练用大功绳履差之,其用齐衰藨蒯之履乎?大率斩衰既葬,如齐衰之服;既练,如大功之服。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既练,遭大功之丧,乃爲之变服,义由于此。二十五月大祥,除衰去杖,缟冠素纰,布纯深衣。《闲传》曰:「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檀弓》曰:「祥而缟。」《玉藻》曰:「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二十七月而禫,冠朝服。《闲传》曰:「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禫之履无文,先儒以爲大祥白麻履,禫履无絇,禫逾月即吉。此章不言受服之月者,《杂记》曰:「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虞大夫五、诸侯七,以次差之,天子七月葬,九虞,九月而卒哭矣。大夫以上既虞而卒哭受服,故不得定言其月数

译解释说:不缉,是指不缝制衰裳的边侧。蕡,是麻子。《尔雅》说:“蕡,是枲的果实。”结有籽的麻,其颜色难看。从果实角度称它为蕡,从颜色角度称它为苴。本,是麻根。大功以上的绖带都有本。左本在下,是指麻根位于左侧,其末端从右侧来覆盖在上面。经文说“一绖包二”,若分别来说,则首绖称为绖,腰绖称为带。《士丧礼》说:“苴绖粗如鬲,下本在左,腰绖比它细。”杖的下本,是指竹、桐的根在下,这是顺应其本性。《小记》说:“绖带比腰绖细五分而去其一,杖的粗细如同腰绖。”这是指如同腰绖。童子不执杖,因为未成人,不能完备礼仪。《杂记》说:“童子不执杖、不穿菲屦。”妇人也被称为童子妇人。小功章中为侄、庶孙、丈夫、妇人服长殇,也是指未成年的妇人,那些成年的都执杖。《丧服四制》说:“执杖是什么意思?是表示爵位。有人说表示承担主丧之责,有人说表示辅助病体。妇人、童子不执杖,是因为他们不能生病。”绳带,是指绞麻成绳制作成带。五服的绖带都是绞麻两股相交,绳带则不止两股。绞带比腰绖轻,所以加细作为装饰。《闲传》说:“既虞卒哭之后,〇带三重。”三重,是指四股纠合。腰绖比首绖轻,既虞之后不仅做成两股,其义与绳带相同。绞带的大小,王肃认为如同腰绖,雷次宗认为比腰绖细五分而去其一。条属,是丧冠的制度。条,是指冠的缨和武共用一种材料,用一条绳或布围裹,两相交过,缀结而成武,垂下的剩余部分作为缨。属,是指将冠着在武上,冠与武相连属。吉冠的缨和武材料不同,冠与武各自为一物,戴冠时才合在一起。只有燕居之冠少威仪,冠武相属,《玉藻》所说的“居冠属武”就是这种情况。丧冠则又因武的材料作为缨,称为条属,这是因为丧事质朴简略的缘故。齐衰的冠缨用布,那么绳缨大概用牡麻。右缝,是指冠的三辟积,其缝都朝向右侧,大功以下才从吉礼。吉冠左缝。外毕,是指冠的前后都从武下穿出,朝向外面反缝,丧冠都是这样。这叫做厌冠,是说冠厌伏在武下。《既夕礼》记载说:“冠用六升布,外縪,缨条属,厌。”冠尊贵在头部,升数常比衣细,其布锻治,不加灰罢了。《闲传》说:“斩衰三升。”菲,是草屦,茅经过沤制成为菅。外纳,是指将屦的剩余末端向外编纳,都取丑恶,不事装饰。居倚庐,以下传文因博记居丧之礼,虞是指已葬而虞祭,练是指期年而练祭。倚庐的制度,在中门外东壁之西,横放一木着地作为〇,立细木在上面,倚靠东壁,用草屏覆盖,开门朝北。既虞之后施设柱子,柱子起于〇,剪正草屏而将门改为朝西,这就是柱〇翦屏。既练之后,又另外建造两下之屋,不再偏倚东壁,称为垩室。哭无时,是指十日五日,哀至则哭。凡丧,都是既虞卒哭之后,变服而受以较轻的丧服,以初丧冠的布作为衰冠,降低其衰一等,受麻绖以〇绖,其细度比腰绖细五分而去其一。《闲传》说:“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去麻服〇,〇带三重。”又说:“斩衰的〇与齐衰的麻相同,绞带与冠缨齐衰用布,那么斩衰适宜受以布带、布缨。”传文说:“带视其冠。”那么适宜以七升布制作。十三个月而练,又以七升的冠作为衰冠,又降一等,以八升布制作,带也如此。七升者,开始进入大功之布,而以练衰称为功衰。《服问》说:“三年之丧既练,服其功衰。”《杂记》说:“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就是这种情况。《闲传》说:“期年而小祥,练冠縓缘,腰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檀弓》说:“练,〇腰绖,绳屦无絇。”既虞卒哭之履无文,以既练用大功绳履差之,其用齐衰藨蒯之履乎?大率斩衰既葬,如齐衰之服;既练,如大功之服。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既练,遭大功之丧,乃为之变服,义由于此。二十五月大祥,除衰去杖,缟冠素纰,布纯深衣。《闲传》说:“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檀弓》说:“祥而缟。”《玉藻》说:“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二十七月而禫,冠朝服。《闲传》说:“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禫之履无文,先儒认为大祥白麻履,禫履无絇,禫逾月即吉。此章不言受服之月者,《杂记》说:“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虞大夫五、诸侯七,以次差之,天子七月葬,九虞,九月而卒哭矣。大夫以上既虞而卒哭受服,故不得定言其月数。

。溢一斛之米百升,其重一石,石九【案此二字有脱误,当云「石百二十斤】名斛爲石,本此闇。郑读高宗谅闇爲梁闇,谓施梁【案此下原本空一字,应是也字】故引以释柱▯之义。

译溢出一斛的米有一百升,它的重量为一石,一石重一百二十斤,将斛命名为石,本于此义。郑玄将高宗的“谅闇”读作“梁闇”,认为是施加于梁上,所以引用它来解释“柱”的含义。

父传》曰:「爲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释曰:嫡孙爲祖亦然。下传曰:「父卒,然后爲祖后者服斩。」爲此也。

  诸侯爲天子传曰天子至尊也

释曰:诸侯爲天子斩衰,爲王后齐衰。《昬义》曰:「斩衰,服父之义也;爲王后齐衰,服母之义。」以爲君之妻,故服期也。诸侯之夫人爲天子,妇人爲夫之君,齐衰不杖期。《服问》曰:「君爲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爲君也。外宗爲君亦期也。」《服问》又曰:「世子不爲天子服。」大夫之适子爲君、夫人、世子,如士服。诸侯世子世国,卿大夫不世爵,故其服异也。

  君传曰君至尊也

郑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释曰:丧服四制曰:「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爲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案原本脱义断二字今补】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爲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尊尊,谓天子、诸侯;贵贵,谓卿大夫君也。下传曰:「卿大夫君,谓有地者。」士卑无臣。士虞礼:「宾执事者如吊服,祝澡▯绖带。」则士之官属爲其长吊服而加麻耳。凡与国君爲族亲者,不敢以轻服服君。小记曰:「与诸侯爲兄弟者服斩。」

  父爲长子

郑注不言适子【案适今注疏本作嫡下同】通上下也,亦言立适以长。

释曰:天子、诸侯曰世子,大夫以下曰适子。天子、诸侯亦爲世子三年,故通上下而言长子也。《公羊传》曰:「立适以长不以贤。」言长者,又以见斯义。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爲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郑注此言:「爲父后者,然后爲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爲宗庙主也。」「庶子者,爲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逺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庿

释曰:长子与所后父皆恩服本轻,故更发问也。父子一体也,而长适独正,故曰正体。长子正体先祖,又将代己主宗庙,所传者重,故爲之三年。小记曰:「庶子不爲长子斩,不继祖祢故也。」必己身继祖继祢,自祖而下适适相承者,乃爲长子三年。盖自义言之,则祖爲重,己承二重,故以重服服长子也,父在则否。周之道,有适子者无适孙,父在己爲适,则己之子未成适,故必爲父后而后爲长子三年。凡言爲后者,谓所后者没而己当其世也。若适子有废疾若他故不立,则否。小记曰:「适妇不爲舅后者,则姑爲之小功。」适妇不爲后者,服之与庶妇同,则适子不爲后者,服之与众子同耳。凡将传重而不爲之重服者有三:一则体而不正,庶子是也;二则正而不体,适孙是也;三则传重而非正体,庶孙是也。与适子正体而不传重者,服之皆期。庶子者,妾子之号,虽适妻第二子,欲逺别之,故亦谓之庶子。

爲人后者,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爲之后?同宗则可爲之后。何如而可以爲人后?支子可也。爲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郑注:若子者,爲所爲后之亲,如亲子。

释曰:同宗,同大宗也。支子,适妻次子以下及妾子也。礼大宗无子,则同宗以支子后之。所后者之祖父母、妻,于爲后者爲曽祖父母、母;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则爲后者之外祖父母、舅、舅之子也。传举正尊以见旁亲,举外亲以明本族。余有服者,服之一如亲子。故经于斩衰章举爲人后之目,空其文以包见之,后不重出也。若宗子爲殇而死,则宗人来后者,惟后死者之父,以昆弟之服服殇死者。《曽子问》曰:「宗子爲殇而死,庶子弗爲后。」《小记》曰:「爲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妻爲夫传曰夫至尊也

释曰:父者,子之天;君者,臣之天;夫者,妻之天。三者皆至尊,故以斩服服之。

  妾爲君传曰君至尊也

郑注:妾谓夫爲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释曰:士无臣,不得

译《父传》说:“为什么为父亲服斩衰呢?因为父亲是最尊贵的。”

解释说:嫡孙为祖父服丧也是这样。下面的传文说:“父亲去世后,然后作为祖父继承人的嫡孙为祖父服斩衰。”就是为此而言。

诸侯为天子,《传》说:天子是最尊贵的。

解释说: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为王后服齐衰。《昏义》说:“服斩衰,是遵循为父之义;为王后服齐衰,是遵循为母之义。”因为王后是君主的妻子,所以服为期一年的丧。诸侯的夫人为天子服丧,妇人是为丈夫的君主服丧,服齐衰不杖期。《服问》说:“君主为天子服丧三年,夫人如同外宗为君主服丧一样。外宗为君主服丧也是期年。”《服问》又说:“世子不为天子服丧。”大夫的嫡长子为君主、夫人、世子服丧,如同士的服制。诸侯的世子世代继承国家,卿大夫不世代继承爵位,所以他们的服制不同。

《君传》说:君主是最尊贵的。

郑玄注:天子、诸侯以及有封地的卿大夫,都称为君。

解释说:《丧服四制》说:“恩情深厚的,丧服就重,所以为父亲服斩衰三年,这是由恩情制定的。家门内的治理,恩情掩盖道义;家门外的治理,道义断绝恩情。凭借侍奉父亲的道理来侍奉君主,恭敬之心是相同的,尊重尊贵的人,尊崇尊贵的人,这是道义中最大的。所以为君主也服斩衰三年,这是由道义制定的。”尊崇尊贵的人,指的是天子、诸侯;尊重尊贵的人,指的是卿大夫这样的君主。下面的传文说:“卿大夫称为君,是指有封地的人。”士地位卑微没有臣属。《士虞礼》说:“宾客和执事的人如同吊丧的服饰,祝官沐浴后系麻绖和腰带。”那么士的官属为其长官服吊丧之服并加上麻布罢了。凡是与国君有族亲关系的人,不敢用轻的丧服为君主服丧。《小记》说:“与诸侯有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

父亲为长子。

郑玄注:不说嫡子,是通用于上下各阶层,也说确立嫡子以长子为标准。

解释说:天子、诸侯称为世子,大夫以下称为嫡子。天子、诸侯也为世子服丧三年,所以通用于上下各阶层而称为长子。《公羊传》说:“确立嫡子以年长为标准,不以贤能为标准。”说年长,又以此表明这个义理。

《传》说:“为什么服丧三年呢?因为他是承接祖先正统身体的人,又将继承重大的宗庙祭祀。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因为不继承祖业。”

郑玄注:这里说:“只有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丧三年,看重他应当是祖先正统身体的继承者,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人。”“庶子,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的弟弟,称他为庶子,是为了疏远区别他。”“《小记》说:‘不继承祖和祢。’这里只说祖,不说祢,大概是祖和祢共用一个庙。”

解释说:长子与所继承的父亲本来恩情服制较轻,所以再次发问。父子是一体的,而嫡长子独自是正统,所以说正体。长子是祖先的正统身体,又将代替自己主持宗庙,所继承的重大,所以为他服丧三年。《小记》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不继承祖和祢的缘故。”必须自己继承祖和祢,从祖往下嫡子相继继承的,才为长子服丧三年。大概从道义来说,祖为重,自己承受两重,所以用重服为长子服丧,父亲在世则不行。周代的道,有嫡子就没有嫡孙,父亲在世自己是嫡子,那么自己的儿子还未成为嫡子,所以必须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然后才为长子服丧三年。凡说作为继承人的人,是指所继承的人去世而自己担当这一代。如果嫡子有残疾或其他原因不被立为继承人,则不行。《小记》说:“嫡妇不作为舅父继承人的,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嫡妇不作为继承人的,服制与庶妇相同,那么嫡子不作为继承人的,服制与众子相同罢了。凡将继承重大宗庙而不为他服重丧的有三种:一是身体存在但不是正统,庶子是这种情况;二是正统但不是身体,嫡孙是这种情况;三是继承重大但不是正统身体,庶孙是这种情况。与嫡子正统但不继承重大的,服制都是期年。庶子,是妾子的称号,即使是嫡妻的第二个儿子,想要疏远区别他,所以也称他为庶子。

作为别人继承人的人,《传》说:“为什么服丧三年呢?承受重大责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为他服丧。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继承人?同宗的人可以成为继承人。什么样的人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以。为所继承人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

郑玄注:如同自己的儿子,是为所继承人的亲人,如同亲子。

解释说:同宗,是同大宗。支子,是嫡妻的次子以下以及妾子。礼制规定大宗没有儿子,就同宗的支子作为继承人。所继承人的祖父母、妻子,对于继承人来说是曾祖父母、母亲;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则是继承人的外祖父母、舅舅、舅舅的儿子。传文列举正尊以显示旁亲,列举外亲以明确本族。其余有服制的人,服制一如亲子。所以经文在斩衰章列举为人后的条目,空缺其文以包含显示,后面不再重复出现。如果宗子未成年而死,那么宗族中来继承的人,只为死者的父亲,以兄弟的服制为未成年死者服丧。《曾子问》说:“宗子未成年而死,庶子不作为继承人。”《小记》说:“为未成年死者继承的人,以其本服服丧。”

妻子为丈夫,《传》说:丈夫是最尊贵的。

解释说:父亲,是儿子的天;君主,是臣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三者都是最尊贵的,所以用斩衰丧服为他们服丧。

妾为君,《传》说:君主是最尊贵的。

郑玄注:妾称丈夫为君,不能以身体相体,增加尊重,即使是士也是这样。解释说:士没有臣属,不能

君称,而妾之尊夫与臣不异,故虽士妾亦名夫爲君。

译您被称为“君”,而妾对丈夫的尊崇与臣对君主的尊崇没有区别,因此即使是士人的妾,也将丈夫称为“君”。

女子子在室爲父

郑注「女子子」者,女子也【案「女子」各本讹作「子女」,杜佑《通典》两引郑注「女子子」者,女子也,今据以订正】别于男子也。言「在室」者,关已许嫁。

释曰:上父条,女子子在其中矣,嫌许嫁即从降服,故重出此文。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郑注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篠竹也【案注疏本脱竹字】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案此下今注疏本有也盖二字】以麻者【案今注疏本脱者字】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如着防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服,上曰衣【案各本衣讹作衰据上云凡服则通吉服之上衣下裳言之今改正】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案衰原本讹作裳据今注疏本改正】又无袵。

释曰:绖、杖、带、履,妇人同于男子。其异者,总、笄、髽以易男子之冠、缨,衰则连裳爲之,故别见此四者也。髽者,去纚而露其紒也。其别有二:妇人吉时以纚縚发,以笄固之,谓之纚笄;遭丧去笄而纚,至小敛后复去纚而露其紒,谓之髽;至成服而加以箭笄,此着笄之髽也,所谓「男子冠而妇人笄」也。其未成服之时,与旣启殡之后,当男子括发之节,则妇人髽亦用麻;当免之节,则髽亦用布。用麻之时如着防头,无笄,此麻布之髽也,所谓「男子免而妇人髽」也。经盖指着笄之髽,郑兼未成服之髽明之。三年者,因箭笄而言,箭笄有除无变。《小记》曰:「箭笄终丧三年。」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

郑注:总六升,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爲饰也。

释曰:斩衰冠六升,亦以为总。檀弓曰:「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盖榛以爲笄,长尺,而总八寸。」爲姑齐衰期,而笄亦长尺,则五服之笄皆长尺也。大功以下总之长短无文,大功当与齐衰同八寸,小功、缌同一尺。吉总当尺二寸,与吉笄之长同。下记有用吉笄折首之制,故于此并传之。

  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

郑注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巳。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释曰:出则爲父三年者,已絶夫族,于本亲还服其本服也。丧之变服必因虞祥之节,故变而重服者亦因其节乃变。《小记》曰:「妇爲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巳;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反谓还归夫家也,遂之,遂其三年。

公士、大夫之众臣,爲其君布带、绳屦。

郑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释曰:布带,齐之带;绳屦,大功之屦。其贵臣自若绞带、菅屦。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

郑注: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释曰:公卿大夫有采地者,有家相,有邑宰。仲弓爲季氏宰,家相也;子羔爲费宰,邑宰也。无地者惟家相而巳孔子爲鲁大夫,而原思爲宰是也。言君,谓有地者,则无地者无斩服矣。即位,即朝夕哭位也。众臣杖,不以即位,下于贵臣,犹庶子不以杖即位,下于适子然也。近臣从君,亦绞带、菅屦,不借。汉时菲名。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郑注:「疏犹麤也。」

释曰:疏衰裳,以疏布爲之。斩衰,斩而后爲衰裳,故先言斩;疏衰,衰裳已制而后齐,故后言齐也。斩衰固麤矣,而麤不足以言之,故以斩名衰,见其痛甚之意。至齐衰而始有麤称。箭笄不曰恶笄,而齐衰栉笄曰恶笄,亦是意也。削杖,言削杀于父也。疏屦,草屦

译女子在娘家时,为父亲服丧。

郑玄注:“女子子”,就是女子,以区别于男子。说“在室”,是指已经许配人家。

解释说:上面“父”这一条,女子子已经包含在内了,担心人们误以为女子一旦许嫁就降低服丧等级,所以重新列出这条。

用布束发,用箭竹做笄,露出发髻,穿斩衰,服丧三年。

郑玄注:这是解释妻妾、女子子在丧服上与男子不同的地方。总,束发叫做总,既束住发根,又总束发梢。箭笄,是篠竹做的。髽,是露出发髻,相当于男子的括发。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用麻的方式,从颈后向前交叉到额头,再绕回发髻,就像戴防头巾一样。《小记》说:“男子戴冠,妇人插笄;男子免冠,妇人露髻。”凡是丧服,上身叫衣,下身叫裳。这里只说衰不说裳,因为妇人不特别区分裳,衰像男子一样,衰的下摆像深衣。深衣则衰没有腰带,也没有镶边。

解释说:绖、杖、带、鞋,妇人同于男子。不同的地方是,用总、笄、髽来代替男子的冠、缨,衰则连着裳制作,所以特别列出这四种。髽,是去掉纚而露出发髻。区别有两种:妇人吉庆时用纚束发,用笄固定,叫做纚笄;遭遇丧事去掉笄而用纚,到小敛后再次去掉纚而露出发髻,叫做髽;到成服时加上箭笄,这是插笄的髽,所谓“男子冠而妇人笄”。在未成服的时候,以及启殡之后,正当男子括发的阶段,妇人的髽也用麻;正当男子免冠的阶段,妇人的髽也用布。用麻的时候像戴防头巾,不插笄,这是麻布做的髽,所谓“男子免而妇人髽”。经文大概指的是插笄的髽,郑玄兼及未成服的髽加以说明。三年,是因为箭笄而言,箭笄只有除服没有变服。《小记》说:“箭笄服丧三年。”

传文说:总用六升布,长六寸;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

郑玄注:总用六升布,首饰象征冠,数量长六寸,是指露出发髻后所做的装饰。

解释说:斩衰冠用六升布,也用来做总。《檀弓》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大概用榛木做笄,长一尺,总长八寸。”为婆婆服齐衰一年,笄也长一尺,那么五服的笄都长一尺。大功以下总的长短没有记载,大功应当与齐衰相同为八寸,小功、缌麻同为一尺。吉总应当长一尺二寸,与吉笄的长度相同。下面的《小记》有用吉笄折首的制度,所以在这里一并传述。

女子出嫁后返回父亲家,为父亲服丧三年。

郑玄注:指遭遇丧事后才出嫁的,起初服齐衰一年,出嫁后遇到虞祭,就接受三年的丧服;已经虞祭后才出嫁,那么小祥也照此办理;已经除丧后才出嫁,就罢了。凡是女子嫁给大夫以上称为嫁,嫁给士庶人称为适人。解释说:出嫁后为父亲服三年,是因为已经断绝了夫家的亲属关系,对本宗亲属恢复原本的丧服。丧服的变服必须依据虞祭、祥祭的节次,所以变而加重丧服的也依据这些节次才变。《小记》说:“妇人为父母服丧,未练除而出嫁则服三年,已练除而出嫁就罢了;未练除而返回则服一年,已练除而返回则服满三年。”返回指回到夫家,服满三年,就是服满三年。

公、士、大夫的众臣,为他们的主君服布带、绳屦。

郑玄注:士,是卿士。公卿大夫被天子、诸侯压抑,所以降低他们的众臣,服布带、绳屦。贵臣得以伸展,不剥夺其正服。

解释说:布带,是齐衰的带;绳屦,是大功的鞋。那些贵臣依然服绞带、菅屦。

传文说:公卿大夫、室老、士,是贵臣;其余都是众臣。君指有封地的人。众臣用杖,不用于即位。近臣,主君穿什么就穿什么。绳屦,就是绳菲。

郑玄注:室老,是家相;士,是邑宰。近臣,是阍寺之类。君,是嗣君。斯,此。近臣跟随主君服丧,丧服没有降低。绳菲,就是当时的不借鞋。

解释说:公卿大夫有采地的,有家相,有邑宰。仲弓做季氏的宰,是家相;子羔做费宰,是邑宰。没有封地的只有家相而已,孔子做鲁国大夫,而原思做宰就是这种情况。说君,指有封地的人,那么没有封地的就没有斩衰了。即位,就是即朝夕哭位。众臣用杖,不用于即位,低于贵臣,就像庶子不用杖即位,低于嫡子一样。近臣跟随主君,也是绞带、菅屦,不借。汉时的菲名。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服丧三年。

郑玄注:“疏”就是粗。

解释说:疏衰裳,用粗布制作。斩衰,是先斩断然后制作衰裳,所以先说斩;疏衰,是衰裳已经制成然后缉边,所以后说齐。斩衰固然粗,但粗不足以形容它,所以用斩来命名衰,显示其悲痛至极的意思。到了齐衰才开始有粗的称呼。箭笄不叫恶笄,而齐衰的栉笄叫恶笄,也是这个意思。削杖,是说削杀于父亲。疏屦,是草鞋。

也。读如《周礼》「聚敛疏材」之疏。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

译也。读音如同《周礼》中“聚敛疏材”的“疏”。

传文说:“齐是什么意思?就是缉边。牡麻,就是枲麻。牡麻制成的丧带,右边的本根在上。冠,是沽功。疏屦,是用藨蒯编织的草鞋。”

郑注:「沽,犹麤也。冠尊,加其麤。麤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释曰:牡麻,麻之无子者,枲其名也。《闲传》曰:「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服以称其貌,故斩衰之绖用苴麻,齐衰用枲麻也。右本在上,麻本从左来,加右之上也。沽功,谓人功麤大也。下记曰:「齐衰四升,冠七升。」七升者,大功之布,故曰冠者沽功也。藨、蒯,皆草名。《玉藻》曰:「履蒯席。」《闲传》曰:「爲母疏衰四升,旣虞、卒哭,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又曰:「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练而衰八升,冠九升。其他变除,如斩衰之礼,练而亦用大功绳屦。」则既虞、卒哭,或者用不杖期麻屦乎?

  父卒则爲母

  郑注尊得伸也

释曰:《小记》曰:「祖父卒而后爲祖母后者三年。」「父卒,君母存,为其母当何服?」按《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爲其母不禫。」则父在爲妾母亦杖期,同宫者惟不禫耳。父殁,君母存,得伸三年,可知其屈厌之节未闻。

继母如母。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郑注因犹亲也

释曰:缘父之意,视继母与因母不殊,故也。

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爲子。』命子曰:『女以爲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郑注此主谓大夫士之妾【案今注疏本脱主字又此句之下有也字】妾子之无母,父命爲母子者,其使养之【案今注疏本脱此十五字】不命爲母子【案今注疏本脱此三字】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爲母大功,则士之妾子爲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释曰:传曰者,引旧传也。小记曰:「爲慈母后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言妾子亦可命之与庶祖母爲后也。公子爲其母,父卒乃大功,无命爲母子服三年之礼。终其身者,终慈母之身而巳。小记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又曰:「爲慈母之父母无服。」先儒谓妇不服慈姑,孙不服慈祖母,义本于此。养,羊亮反。

母爲长子。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郑注:不敢降者,不敢以已尊降祖祢之正体。

释曰:夫妻一体故也。子爲母齐衰,故母亦爲之齐衰。父在,子爲母期,而母仍爲之三年者,自爲服祖祢之正体,无厌屈之义也。《小记》曰:「母爲长子削杖。爲父母、长子稽颡。妇人爲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又曰:「妾爲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縁各视其冠。』」

郑注问之者,见斩衰有二【案今注疏本脱见字】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耳。縁如深衣之縁。今文无冠布缨。

释曰:此服与前章不殊,以一期与三年悬隔,嫌其服有异,故重列之。闲传曰:「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四升者,三年齐衰也。」旧说杖期之衰五升,不杖者五升、六升。下惟记斩衰与三年齐衰之冠,杖期以下无文,故传发何冠之问。冠其受者,以受衰之布爲冠也。冠其衰者,冠与衰同也。大功以上有受,故冠其受;小功以下无受,故冠其衰。率七升以上之衰,受衰降三等,此衰五升,则冠八升也。带,布带也。縁,丧中衣之縁也。吉时中衣用素,若布縁之以采;丧中衣则縁以布,故特着之。中衣之布亦当视其冠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縁。」谓三年既练之中衣也。练而练冠,亦练中衣,哀杀稍饰,故縓縁也。此章本三年之丧,屈而服期,其与余期异者,服而加杖,虽一期而练、祥、禫具有。《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谓此章也。疏衰不庐,而父在爲母、爲妻居庐;期三月不御于内,而父在爲母、爲妻终丧

译郑玄注:“沽,就是粗的意思。冠的规格尊贵,所以它的做工更粗。粗工,就是大功的做工。齐衰不记载受月(降等)的原因,也是因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祭和卒哭祭的规格不同。”

解释说:牡麻,是指没有种子的麻,它的名字叫枲。《闲传》说:“斩衰的容貌像苴麻,齐衰的容貌像枲麻。”服饰用来对应其容貌,所以斩衰的头绖用苴麻,齐衰用枲麻。麻的本根在右边,麻的本根从左边来,加在右边的上面。沽功,是说人工粗糙宽大。下面的《记》说:“齐衰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七升布是大功的布,所以说冠是沽功。藨、蒯,都是草名。《玉藻》说:“穿蒯草鞋。”《闲传》说:“为母亲服疏衰四升,已经虞祭、卒哭祭后,受降用成布七升,冠用八升。”又说:“齐衰的葛布与大功的麻布相同。练祭时衰用八升,冠用九升。其他的变除,如同斩衰的礼节,练祭时也使用大功的绳屦。”那么既虞、卒哭之后,或许使用不杖期的麻屦吗?

父亲去世,就为母亲(服丧)。

郑玄注:尊长得以伸展(服重丧)。

解释说:《小记》说:“祖父去世之后,为祖母后者服丧三年。”“父亲去世,君母(嫡母)还在,为母亲应当服什么丧?”按照《小记》说:“庶子在父亲的宗庙里,就为他的母亲不举行禫祭。”那么父亲在世时为妾母也服杖期,同住的只是不举行禫祭罢了。父亲去世,君母还在,得以伸展服三年丧,可知其屈抑的礼节未曾听闻。

继母如同母亲。传文说:“继母为什么如同母亲?继母配父,与亲生母亲相同,所以孝子不敢有所区别。”

郑玄注:因,就是亲的意思。

解释说:顺着父亲的心意,看待继母与亲生母亲没有区别,所以如此。

慈母如同母亲。传文说:“慈母是什么?”传文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如果是这样,那么生前抚养他直到终老如同母亲,死后为他服丧三年如同母亲,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郑玄注:这里主要指大夫、士的妾【案:今注疏本脱“主”字,又此句之下有“也”字】妾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为母子者,其使抚养之【案:今注疏本脱此十五字】不命令为母子【案:今注疏本脱此三字】那么也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就可以了。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士的妾子为母亲服期了。父亲去世就都得以伸展(服重丧)了。

解释说:传文说,是引用旧传。《小记》说:“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说妾子也可以命令他与庶祖母为后。公子为他的母亲,父亲去世才服大功,没有命令为母子而服三年丧的礼节。终其身,是终慈母的一生而已。《小记》说:“慈母与妾母不世祭。”又说:“为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先儒认为媳妇不服慈姑,孙子不服慈祖母,义理本源于此。养,音羊亮。

母亲为长子(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三年?父亲所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

郑玄注:不敢降等,是不敢以自己的尊贵降等祖祢的正体。

解释说:夫妻一体所以如此。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所以母亲也为他服齐衰。父亲在世,儿子为母亲服期,而母亲仍然为他服三年,是因为自己为祖祢的正体服丧,没有屈抑的道理。《小记》说:“母亲为长子削杖。为父母、长子稽颡。妇人为丈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不稽颡。”又说:“妾为君主的长子与女君相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服期。传文说:“问的人说:‘是什么冠?’回答说:‘齐衰、大功,冠用受降的布;缌麻、小功,冠用衰的布。带和缘各看其冠。’”

郑玄注:问的人,是看见斩衰有两种【案:今注疏本脱“见”字】其冠相同;现在齐衰有四种,不知道其冠的异同罢了。缘如同深衣的缘。今文没有“冠布缨”。

解释说:此服与前章没有不同,因为一期与三年相差悬殊,嫌其服饰有异,所以重新列出。《闲传》说:“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四升的,是三年齐衰。”旧说杖期的衰五升,不杖的衰五升、六升。下面只记载斩衰与三年齐衰的冠,杖期以下没有文字,所以传文发出何冠的疑问。冠其受,是用受降的衰布做冠。冠其衰,是冠与衰相同。大功以上有受降,所以冠其受;小功以下没有受降,所以冠其衰。大率七升以上的衰,受降降三等,此衰五升,那么冠八升。带,是布带。缘,是丧中衣的缘。吉时中衣用素,如果用布缘之以彩;丧中衣则缘以布,所以特别注明。中衣的布也应当看其冠。《檀弓》说:“练祭,练衣黄里、縓缘。”说的是三年既练的中衣。练祭而练冠,也练中衣,哀痛稍减稍加修饰,所以用縓缘。此章本是三年之丧,屈抑而服期,其与其余期丧不同的,是服丧而加杖,虽然只服一期但练、祥、禫都具有。《杂记》说:“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说的是此章。疏衰不庐,而父亲在世为母亲、为妻子居庐;期三月不御于内,而父亲在世为母亲、为妻子终丧。

不御于内;期三月既葬食肉饮酒,而父在爲母、爲妻终丧不食肉饮酒,皆其异者。杖期既虞、卒哭,受以衰裳八升、冠九升;练,衰冠又各降一等。其他变除,先儒以爲如三年齐衰之礼。

译不侍奉于内室;为期一年的丧礼,在三个月下葬之后可以吃肉饮酒,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服满丧期则不吃肉不饮酒,这些都是它们不同的地方。持杖为期一年的丧礼,在虞祭、卒哭之后,穿着八升布的衰裳、九升布的冠;到练祭时,衰裳和冠的布缕密度又各降低一等。其他丧服的变更与除服,先儒认为如同三年齐衰的礼仪。

父在爲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仲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释曰:《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爲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此以权制者也,犹心丧三年,故父必三年然后娶。士妾之子爲其母亦然,惟不禫耳。」《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爲其母不禫。」谓士之庶子也。大夫以上,妾子父在降其母,无期服。郑氏以父在爲母衰五升。按《闲传》止言爲母疏衰四升,无父卒、父在之文,当考。

妻。《传》曰:「爲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郑注:适子父在,则爲妻不杖,以父爲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父在,子爲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释曰:夫妻一体,故曰至亲。周穆后崩,王太子夀卒,叔向以爲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则妻本亦三年之丧也。《杂记》曰:「爲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母在,不稽颡。稽颡者,其赠也拜。」《小记》曰:「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可也。」则适子父在爲妻,不以杖即位也。父母在爲妻,亦不禫。《小记》曰:「宗子母在爲妻禫,宗子之妻尊故也。」父在爲母期,杖而禫;爲妻,父母在不禫。适子父爲之主,则又不杖,此其异也。

  出妻之子爲母

  郑注出犹去也

释曰:妻有出义,而母无絶道,故不曰出母,而曰出妻之子爲母。

传曰:「出妻之子爲母期,则爲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爲父后者,则爲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爲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郑注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絶道。」释曰:「施,读如诗▯藟施于条枚之施。妻出则与夫族絶,惟母子自以至亲而相爲服,不施出于余亲也。《服问》曰:『母死,则爲其母之党服;母出,则爲继母之党服。』《小记》曰:『爲父后者,爲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爲后者传重主祭,不敢以己私丧废祖祢之祭,故爲出母无服。宋桓夫人生襄公而出归于卫,襄公请于桓公,使目夷立,曰:『臣之舅在衞,爱臣,若终立则不可以徃。』以爲父后者,不敢私出母故也。母虽出,自爲其子期。《小记》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爲女君之子服。』妾不服,则女君固自服之也。父卒母嫁,其服无文。韦▯成、萧望之、郑▯皆谓当服杖期,爲父后者则不服,以嫁母与出母俱是絶族,故约此经爲服。谯周、袁准、吴商以爲嫁母非父所絶,爲父后者亦当服期。或以爲子无絶母之义,爲嫁母应服三年。」

父卒,继母嫁,从,爲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郑注:「尝爲母子,贵终其恩。」

释曰:从者,从乎继母而▯育也,即下传所爲夫死、妻稺、子幼,与之适人者也。如此则爲之服,然继母配父之尊已絶,故还以此服报之。王肃曰:「从乎继母而寄育则服,不从则不服。服也则报,不服则不报。」马融、郑▯以继母已服父丧,贵终母子之恩,故随爲之服。王顺经文,郑附传说,诸儒多从王义。皇密曰:「妇无再醮之义,礼许其嫁者,以身稺子幼,不能自存,携其孤幼,与之适人,使无穷屈之难,故曰贵终也。若偏丧之日志,存爽贰,弃己如遗,何贵终之有?」

  不杖麻屦者

  郑注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

释曰:自此已下,哀杀病轻,故不杖也。斩衰菅屦,齐衰藨蒯之屦,不杖者麻屦,轻重之节也。《春秋传》曰:「虽有丝麻,无弃菅蒯。」此章之衰裳五升、六升,冠八升、九升。五升者,正服也;六升者,义服也。凡名从服,君服爲义服。既虞、卒哭,各以其冠爲受,受冠降衰一等,服终而除。凡妇人之笄与要绖,齐衰之上皆有除无变。《小记》曰:「齐衰带、恶笄以终丧。」又曰:「箭笄终丧三年。」

  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

译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屈从于礼制。因为至尊的父亲在世,不敢伸张自己对母亲的私情之尊。父亲必须等到三年丧期结束后才娶妻,这是为了成全儿子尽孝的心志。”

解释说:《丧服四制》说:“依据侍奉父亲的道理来侍奉母亲,而爱心是相同的。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地上没有两个君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庭没有两个至尊,都是为了统一治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是为了表明家中没有两个至尊。这是根据权宜之制规定的,虽然内心仍守三年之丧,所以父亲必须三年后才娶妻。士人的妾所生的儿子为自己的母亲服丧也是如此,只是没有除丧的禫祭罢了。”《小记》说:“庶子在父亲的家中,为自己的母亲不服禫祭。”这是指士人的庶子。大夫以上阶层,妾的儿子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降等服丧,没有齐衰一年的服制。郑玄认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疏衰五升。查考《闲传》只说为母亲服疏衰四升,没有父亲去世、父亲在世的区分文字,应当考证。

为妻子服丧。传文说:“为妻子服齐衰一年,是因为妻子是最亲近的人。”

郑玄注:嫡长子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执丧杖,因为父亲是主丧之人。《服问》说:“君主所主丧的有:夫人、妻子、太子、嫡妇。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服丧,执丧杖就位。”这是指庶子。

解释说:夫妻是一体的,所以说是最亲近的人。周穆后的王后去世,王太子寿去世,叔向认为周王一岁之内有了两次三年的丧事,那么妻子原本也是服三年之丧的。《杂记》说:“为妻子服丧,父母在世,不执丧杖,不顿首;母亲在世,不顿首。顿首,是赠礼时的拜礼。”《小记》说:“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服丧,执丧杖就位是可以的。”那么嫡长子父亲在世为妻子服丧,就不执丧杖就位了。父母在世为妻子服丧,也不服禫祭。《小记》说:“宗子母亲在世,为妻子服禫祭,是因为宗子的妻子尊贵。”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一年,执丧杖并服禫祭;为妻子服丧,父母在世则不服禫祭。嫡长子父亲是主丧之人,则又不执丧杖,这就是不同之处。

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

郑玄注:出,就是离去的意思。

解释说:妻子有被休弃的道理,而母亲没有断绝亲情的道理,所以不说“出母”,而说“出妻之子为母”。

传文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一年,那么为外祖父母就没有服制。”传文说:“断绝宗族关系的人,没有延伸的服制,亲近的人属于同一宗族。”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如果是继承父亲宗祧的人,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服制。传文说:“与尊贵者成为一体,不敢服丧自己的私亲。”

郑玄注:在旁边而及于,说:“延伸的亲缘,属于母子至亲,没有断绝的道理。”解释说:“施,读音如同《诗经》‘葛藟施于条枚’的施。妻子被休弃就与丈夫的宗族断绝关系,只有母子因为至亲而互相服丧,不延伸到其他亲人。《服问》说:‘母亲去世,就为母亲的亲属服丧;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小记》说:‘继承父亲宗祧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制。没有服制,是因为丧主不祭祀的缘故。’继承宗祧的人传承重任主持祭祀,不敢因为自己的私丧而废掉祖先的祭祀,所以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制。宋桓夫人生下襄公后被休弃回到卫国,襄公向桓公请求,让目夷继位,说:‘我的舅舅在卫国,爱护我,如果最终继位就不能前往。’这是因为继承父亲宗祧的人,不敢私情对待被休弃的母亲。母亲虽然被休弃,仍然为自己的儿子服齐衰一年。《小记》说:‘妾跟随女主人被休弃,就不为女主人的儿子服丧。’妾不服丧,那么女主人本来自己服丧。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其服制没有明文规定。韦成、萧望之、郑玄都认为应当服齐衰一年执丧杖,继承父亲宗祧的人则不服,因为改嫁的母亲与被休弃的母亲都是断绝宗族关系,所以约略依据此经文确定服制。谯周、袁准、吴商认为改嫁的母亲不是父亲所断绝,继承父亲宗祧的人也应当服齐衰一年。有人认为儿子没有断绝母亲的道理,为改嫁的母亲应当服三年。”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如果跟随继母,就为她服丧,她回报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看重始终如一。”郑玄注:“曾经有过母子关系,看重始终如一的情恩。”

解释说:从,是跟随继母而抚养长大,就是下文传文所说的丈夫去世、妻子年轻、儿子年幼,跟随她改嫁的人。这样就为她服丧,然而继母配享父亲的尊贵已经断绝,所以还以此服制回报她。王肃说:“跟随继母而寄养就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服丧就回报,不服丧就不回报。”马融、郑玄认为继母已经为父亲服丧,看重始终如一的母子情恩,所以跟随为她服丧。王顺遵循经文,郑玄附会传文,诸儒多遵从王肃的意见。皇密说:“妇人没有再嫁的道理,礼制允许她改嫁,是因为身体年轻儿子年幼,不能自存,携带孤幼,跟随她改嫁,使她没有困顿屈辱的灾难,所以说看重始终如一。如果在偏丧之日,意志动摇,抛弃自己如同遗弃,哪里还有看重始终如一呢?”

不执丧杖穿麻鞋的人。

郑玄注:这也是齐衰,说明它与上面的不同。

解释说:从这以下,悲哀减轻病情较轻,所以不执丧杖。斩衰穿菅草鞋,齐衰穿藨蒯鞋,不执丧杖的穿麻鞋,这是轻重的节制。《春秋传》说:“虽然有丝麻,不要抛弃菅蒯。”这一章的衰裳五升、六升,冠八升、九升。五升的,是正服;六升的,是义服。凡是名称跟随服制,君主的服制是义服。已经虞祭、卒哭,各自用他们的冠作为受服,受服冠降低衰一等,服丧结束就除去。凡是妇人的笄和腰间的绖带,齐衰以上的服制都有除去而没有变化。《小记》说:“齐衰的腰带、劣质的笄直到丧期结束。”又说:“箭笄服丧三年。”

祖父母。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至尊。

伯父、叔父。传文说:“伯父、叔父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与尊贵者成为一体。”

。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爲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译那么,为什么兄弟的儿子也要服期年之丧呢?因为他们是旁系尊亲,不足以用更重的丧服来加重,所以用期年之丧来回报。父亲和儿子是一个整体,丈夫和妻子是一个整体,兄弟是一个整体。所以,父子关系如同头与脚,夫妻关系如同两半相合,兄弟关系如同四肢。因此,兄弟之间的情义本无分别,然而实际上有了分别,是为了避开儿子对父亲的私情。儿子如果不把父亲当作私有的亲人,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儿子。所以,有东宫、西宫、南宫、北宫,兄弟分居而共用财产,有多余的就归给宗族,不足的就由宗族资助。为什么世母、叔母也要服期年之丧呢?是因为她们有尊长的名分,所以按名分服丧。

郑注:宗者,世父爲小宗,典宗事者【案此下今注疏本有也字】资,取也。爲姑在室亦如之【案爲姑下原本衍姊妹二字,今注疏本无之,据后昆弟下注云「爲姊妹在室亦如之」,则此不兼姊妹言明矣】

释曰:伯父有继世爲小宗,故谓之世父。五属之服:同父者期,同祖者大功,同曽祖者小功,同高祖者缌。世父、叔父与已同出于祖,应服大功,以其与父爲一体,故进服期也。世母、叔母与世父、叔父一体而生母名,故同乎世父、叔父之服。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防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此名服之义也。虽以名服,其情则轻。丧大记曰: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饮酒食肉,异于他期丧之未葬不饮酒食肉也。姑与世父、叔父之亲等,故在室者亦期【案姑下原本亦衍姊妹二字,据经世父母、叔父母与昆弟分见,姑与世父、叔父之亲等,姊妹与昆弟之亲等,此因姑连及姊妹,讹衍甚明,今删正】凡女子子适人者,皆降本服一等。经惟见其降服者,以其未成人则爲殇,已成人则当嫁,故没其本服,欲明嫁当及时之义。

大夫之适子爲妻。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爲妻不杖。」

郑注: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爲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释曰:凡言子者,父在之称。夫人不以尊降适妇,故适子亦不以厌降其妻,以父爲之主,辟尊者而不敢杖耳。杖者,所以扶病也。《服问》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杂记》曰:「爲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小记》曰:「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可也。」则凡父在,适子爲妻,亦不以杖即位矣。大夫之适子爲妻,虽得伸服,犹厌于其父,直去其杖,故在此章。尊厌降者,礼始于周。《檀弓》曰:「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滕伯文爲孟虎齐衰,其叔父也;爲孟皮齐衰,其叔父也。」至周而大夫以上始以尊降其亲,惟正统不降。天子诸侯服高、曽、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妻、长子、适妇;旁期以下,尊不同者皆絶服。大夫于天子、诸侯所絶者,降一等,缌则不服。《司服职》曰:「凡凶事,服弁服,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是也。」服弁服,谓斩衰、齐衰也。其尊同者,皆不降。大夫以上,其子厌于其父,降与不降,服与不服,一视其父也。公之昆弟,其尊视大夫。大功以下,以旁尊降其尊不同者一等。期以上,则厌于先君余尊,先君所不服者,服之不过大功。又大夫以尊厌其子,而公之昆弟无厌,此其异也。其爲人后者及女子子嫁者,则通乎上下,皆以出降其亲一等。大夫以上,于其尊不同者,则又以已尊累降之。此四品降服,不尽见于经,参互出之。《小记》曰:「世子爲妻,与大夫之适子同。」则凡大夫、大夫之子不降者,达于天子皆然。以大夫爲尊降之始,其子爲厌降之始,举以例其余。

  昆弟

郑注:昆,兄也,爲姊妹在室亦如之。

  爲众子

郑注:「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亦如之【案今注疏本脱一子字,原本女子子下有在室二字,据疏云上姑姊妹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畧不言也,可证在室二字乃后人所加,今删正】士谓之众子,未能逺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爲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释曰:丧服平文皆据士,此云众子,则士之称也。经毎云大夫之庶子,则大夫乃谓之庶子。内则所云适子者,止谓适妻之子;其云冢子,则此所谓长子。

昆弟之子,《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郑注《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大夫之庶子爲适昆弟

郑注》两言之者,

译郑玄注:宗,是指世父为小宗,掌管宗族事务的人。“资”,是取用的意思。为姑母在室(未出嫁)的情况也与此相同。【按:此处以下,今本注疏中有“也”字】

解释说:伯父有继承世系作为小宗,所以称为世父。五服之内的丧服:同父的服期年,同祖的服大功,同曾祖的服小功,同高祖的服缌麻。世父、叔父与自己同出于祖父,本应服大功,因为他们与父亲为一体,所以进升服期年。世母、叔母与世父、叔父一体而生,具有母亲的名分,所以与世父、叔父的丧服相同。《大传》说:“同姓的人依从宗法来合聚族属,异姓的人主要依据名分来治理界限防备,名分确立而男女有别。那些丈夫属于父辈道统的,妻子都算作母辈道统;那些丈夫属于子辈道统的,妻子都算作妇辈道统。”这就是依据名分确定丧服的道理。虽然是依据名分确定丧服,但其情感则较轻。《丧大记》说:叔母、世母去世,主人可以饮酒吃肉,这与其它期年丧在安葬前不饮酒吃肉不同。姑母与世父、叔父的亲等相同,所以在室的姑母也服期年。【按:此处以下,原本多衍“姊妹”二字,根据经文世父母、叔父母与兄弟分别列出,姑母与世父、叔父亲等相同,姊妹与兄弟亲等相同,这是因姑母连带提及姊妹,讹误衍文非常明显,今删正】凡是女子出嫁的,都降低本服一等。经文只见到降低丧服的情况,因为她们未成人则算作殇,已成人则应当出嫁,所以隐没其本服,想要阐明出嫁应当及时的道理。

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父亲所不降低的,儿子也不敢降低。为什么不持杖呢?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持杖。”

郑玄注:大夫不因为尊贵而降低对嫡妇的丧服,是看重嫡统的缘故。凡是不降低丧服的,是说按照其亲等的丧服来服。降低丧服有四种情况:君主、大夫因尊贵而降低;公子、大夫的儿子因压抑而降低;公的兄弟因旁系尊贵而降低;为人后者、女子出嫁者因出嫁而降低。

解释说:凡是称“子”的,是父亲在世的称呼。夫人不因为尊贵而降低对嫡妇的丧服,所以嫡长子也不因压抑而降低对妻子的丧服,因为父亲是主丧者,避开尊者而不敢持杖罢了。持杖,是用来扶持病体的。《服问》说:“父亲在世,不敢持杖,是因为尊者在的缘故。”《杂记》说:“为长子持杖,那么他的儿子就不持杖就位。”《小记》说:“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孙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持杖就位是可以的。”那么凡是父亲在世,嫡长子为妻子,也不持杖就位了。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虽然得以伸展丧服,仍然压抑于父亲,只是去掉持杖,所以列在此章。因尊贵压抑而降低丧服,礼制始于周代。《檀弓》说:“古人不降低丧服,上下各自按照亲等服丧。滕伯文为孟虎服齐衰,是他的叔父;为孟皮服齐衰,也是他的叔父。”到了周代,大夫以上才开始因尊贵而降低亲等的丧服,只有正统不降低。天子诸侯为高祖、曾祖、祖父母、父母、妻子、长子、嫡妇服丧;旁系期年以下,尊贵不同的都断绝丧服。大夫对于天子、诸侯所断绝的,降低一等,缌麻则不服。《司服职》说:“凡凶事,穿弁服,卿大夫加上大功、小功,就是这样。”穿弁服,是指斩衰、齐衰。尊贵相同的,都不降低。大夫以上,他们的儿子压抑于父亲,降低与不降低,服与不服,一概视其父亲而定。公的兄弟,其尊贵视同大夫。大功以下,因旁系尊贵降低尊贵不同者一等。期年以上,则压抑于先君剩余的尊贵,先君所不服的,服丧不超过大功。又大夫因尊贵压抑其子,而公的兄弟无压抑,这是它们的不同之处。那些为人后者以及女子出嫁者,则贯通上下,都因出嫁而降低亲等一等。大夫以上,对于尊贵不同的,又用自己的尊贵累次降低。这四种降低丧服的情况,不完全见于经文,参互出现。《小记》说:“世子为妻子,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那么凡是大夫、大夫的儿子不降低的,上达天子都是如此。以大夫作为因尊贵降低的起始,其子作为因压抑降低的起始,举此为例推及其他。

兄弟

郑玄注:昆,是兄的意思,为姊妹在室的情况也与此相同。

为众子

郑玄注:“众子,是指长子的弟弟以及妾所生的儿子。女子在室的情况也与此相同。【按:今本注疏脱一“子”字,原本“女子子”下有“在室”二字,根据疏文说上文的姑姊妹说在室,此处不说在室可知,所以略去不说,可证明“在室”二字是后人所加,今删正】士称之为众子,未能远别。大夫则称之为庶子,降低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丧。《内则》说:“冢子未进食而拜见,必定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进食而拜见,必定抚摸其头。”

解释说:丧服经文的平文都依据士,此处说众子,则是士的称呼。经文每说大夫的庶子,则大夫才称之为庶子。《内则》所说的适子,只指嫡妻的儿子;所说的冢子,则是此处所说的长子。

兄弟的儿子,《传》说:“为什么服期年呢?是报答的缘故。”

郑玄注《檀弓》说:“丧服,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大概是引而进之。”

大夫的庶子为嫡昆弟

郑玄注:两言之者,

适子或爲兄,或爲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译适子有时是兄长,有时是弟弟。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一年呢?父亲不降低丧礼等级,儿子也不敢降低丧礼等级。”

郑注: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子爲庶昆弟,庶昆弟相爲亦如大夫爲之。

适孙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

郑注》:「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嫡孙将上爲祖后者也。长子在,皆爲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爲庶孙之妇。凡父于将爲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释曰:孙爲祖期,祖【案此下原本缺】

爲人后者爲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爲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爲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

郑注:「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逺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昬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释曰:其者,其私亲也。凡爲其私亲者,皆其以别之。凡服旁尊则皆报,正尊则降之。既持重大宗【案持原本讹作特今改正】则其本生不足以加尊于此子,故报之也。降其小宗者,下记爲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是也。礼:公子不得祢先君,又不敢宗君,谓之别子,而自爲其后,世爲祖。其自他国而始来此国者亦然。别子而下,适适相承,出于别子者皆来宗之,齐衰虽百世不迁,是谓大宗。小宗则惟统其五属之内,亦以其适长爲宗。继祢者,其弟宗之;继祖者,从父昆弟宗之;继曽祖者,从祖昆弟宗之;继高祖者,族昆弟宗之。自如其本服,亲尽宗易,五世而迁,是谓小宗。吕大临曰:「国君之次适爲别子,立以爲先君一族大宗之祖,子孙世继之爲大宗。毎一君一大宗,故曰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所自出则先君也。国君主先君之祀,上及先君之大祖,而下爲先君子孙之宗,故曰尊者尊统上。别子爲先君百世大宗之祖,而不祢先君,故曰卑者尊统下。大宗者,所以统先君之子孙,故曰大宗尊之统也。适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自爲小宗故也。」何休曰:「小宗无后当絶或曰:「适子不后大宗,则无后亦有立后之义。」

女子子适人者,爲其父母、昆弟之爲父后者。传曰:「爲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爲昆弟之爲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郑注:「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爲父后持重者【案持今注疏本讹作服】不自絶于其族▯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爲小宗,各如其亲之服,避大宗。」

释曰:女子子适人,爲昆弟爲父后期者,虽外成,犹重本统也。檀弓曰:「妻之昆弟爲父后者死,哭之适室,子爲主;父在,哭于妻之室;非爲父后者,哭诸异室。」上传止言不贰斩,此言妇人不贰斩者,彼谓不两统贰父耳。爲君、爲长子,犹有斩服;妇人则惟于所天服斩,故传每连言妇人不贰斩以别之。或曰:「郑氏谓内宗、外宗爲君服斩,何言乎妇人不贰斩也?」曰:「非也。」服问曰:「君爲天子三年。」夫人犹内宗之爲宗也,夫人爲天子期,则内宗爲君亦期矣。杂记曰:「外宗爲君夫人,犹内宗也。」是内宗、外宗之服不异也。所谓与诸侯爲兄弟服斩者,自爲男子生文,妇人不贰斩,何义而以斩服服君乎?周礼曰:「内宗、外宗,内女、外女之有爵者。」谓嫁于卿大夫士者也。爲夫之君自应服期,其异者

译郑玄注说:大夫虽然尊贵,但不敢降低对嫡子的丧服等级,这是重视嫡子的表现。嫡子为庶出的兄弟服丧,庶出的兄弟互相服丧,也如同大夫为他们服丧一样。

《传》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因为不敢降低对嫡子的丧服等级。有嫡子的情况下就没有嫡孙,孙媳的情况也是如此。”

郑玄注说:“周代的礼制,嫡子死了,就立嫡孙,这嫡孙是将要向上为祖父继承宗庙的人。长子还在世的话,都算是庶孙罢了。孙媳的情况也是如此,嫡媳还在世,也就算是庶孙的妻子。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宗庙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齐衰一年。”

解释说:孙辈为祖父服齐衰一年,祖父【案此处原本缺字】

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亲生父母服丧,回报以齐衰一年。《传》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因为不能有两个斩衰的丧服。为什么不能有两个斩衰的丧服呢?因为承受大宗重任的人,要降低对小宗的丧服等级。为别人做后嗣,是继承谁呢?是继承大宗。〇继承大宗,大宗是尊位的统绪。禽兽只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算什么!’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敬父亲了,大夫和学士就知道尊敬祖父了,诸侯尊敬到太祖,天子尊敬到始祖所由出的地方。地位尊贵的人,尊位的统绪向上追溯;地位卑下的人,尊位的统绪向下追溯。大宗,是尊位的统绪。大宗,是凝聚族人的人,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支子去继承大宗。嫡子不能去继承大宗。”

郑玄注说:“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敬父亲,是因为接近政治教化。太祖,是始封的君主。始祖,是感应神灵而生的,如后稷、契那样。自,是由的意思。追溯到始祖所由出的地方,是指祭天。上,就是远的意思。下,就是近的意思。”凝聚族人,是指辨别亲疏,排列昭穆。《大传》说:“用姓氏来联系而不相区别,用饮食来联结而不相分离,即使百世婚姻也不相通,这是周代的礼制。”

解释说:其,是指其私亲。凡是为其私亲服丧的,都用“其”字来区别。凡是服旁系尊亲的丧服都相互回报,服正系尊亲的丧服则降低等级。既然承受大宗的重任,那么其本生父母不足以比这个继承人更尊贵,所以回报以齐衰一年。降低小宗的丧服,下篇记载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对兄弟降低一等,就是如此。礼制规定:公子不能祔祭先君,又不敢尊奉国君为宗,称为别子,而自立其后,世代作为祖先。那些从其他国家刚来到这个国家的人也是如此。别子以下,嫡子相继传承,出自别子的人都来尊奉他,齐衰之服即使百世也不迁移,这就叫做大宗。小宗则只统辖五服之内的人,也以嫡长子为宗。继承父亲的人,他的弟弟尊奉他为宗;继承祖父的人,堂兄弟尊奉他为宗;继承曾祖父的人,再从兄弟尊奉他为宗;继承高祖父的人,族兄弟尊奉他为宗。各自按照原本的丧服等级,亲情尽了就更换宗子,五世之后迁移,这就叫做小宗。吕大临说:“国君的次嫡子作为别子,立为先君一族大宗的祖先,子孙世代继承他作为大宗。每一个君主就是一个大宗,所以叫作宗。那些继承别子所由出的人,所由出就是先君。国君主持先君的祭祀,上及先君的太祖,而下作为先君子孙的宗子,所以说尊贵的人尊位的统绪向上追溯。别子作为先君百世大宗的祖先,却不祔祭先君,所以说卑下的人尊位的统绪向下追溯。大宗,是用来统率先君子孙的,所以说大宗是尊位的统绪。嫡子不能继承大宗,是因为他自己作为小宗的缘故。”何休说:“小宗如果没有后嗣应当断绝,或者说:‘嫡子不继承大宗,那么没有后嗣也有立后嗣的道理。’”

女子出嫁后,为其父母、以及为父亲做后嗣的兄弟服丧。《传》说:“为父亲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的丧服。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的丧服,为什么呢?妇人有三从的道理,没有独立专用的权道,所以未出嫁服从父亲,已出嫁服从丈夫,丈夫死了服从儿子。所以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的丧服,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妇人不能有两个尊位。为为父亲做后嗣的兄弟,为什么也服齐衰一年呢?妇人虽然在外,必定有回归的宗族,称为小宗,所以服齐衰一年。”郑玄注说:“从,是服从他的教令。归宗,是父亲虽然死了,仍然自己回归宗族。那些为父亲做后嗣承受重任的人,不自我断绝于其族〇。称为小宗,是说这是小宗。小宗表明不是唯一的。小宗有四种,丈夫和妇人作为小宗,各自按照其亲属的丧服等级,避开大宗。”

解释说:女子出嫁,为为父亲做后嗣的兄弟服齐衰一年,虽然在外成家,仍然重视根本的统绪。《檀弓》说:“妻子的兄弟中为父亲做后嗣的人死了,在正室哭他,儿子做主;父亲在世,在妻子的房间哭他;不是为父亲做后嗣的人,在其他房间哭他。”上面的《传》只说不贰斩,这里说妇人不贰斩,那是说不两统贰父罢了。为君主、为长子,还有斩衰的丧服;妇人则只对她所尊奉的天服斩衰,所以《传》每每连说妇人不贰斩来区别。有人说:“郑氏认为内宗、外宗为君主服斩衰,为什么说妇人不贰斩呢?”回答说:“不对。”《服问》说:“君主为天子服丧三年。”夫人如同内宗作为宗子一样,夫人为天子服齐衰一年,那么内宗为君主也服齐衰一年了。《杂记》说:“外宗为君夫人服丧,如同内宗一样。”这是说内宗、外宗的丧服没有不同。所谓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衰的,自然是为男子制定的条文,妇人不贰斩,有什么理由用斩衰的丧服为君主服丧呢?《周礼》说:“内宗、外宗,是内女、外女中有爵位的人。”是指嫁给卿大夫士的女子。为丈夫的君主自然应该服齐衰一年,其不同之处在于

并服夫人,犹之仕焉而已者并服小君耳,遂以爲服斩,则误矣。

译同时为夫人服丧,就像那些仅仅出仕的人同时为小君服丧一样,如果因此就认为应当服斩衰之服,那就错了。

继父同居者,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稺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爲之筑宫庿,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案此下唐石经有也字】必尝同居,然后爲异居;未尝同居,则不爲异居。」

郑注:妻稺,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以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爲之筑宫庿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絶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耳。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释曰:《小记》曰:「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爲同居;有主后者,爲异居。」与传义同。其或同居而异财,或继父与己更自有子,或昔同居今异,则皆爲异居。继父服此子无文,如圭以继母嫁报服推之,或者亦报服乎?同母异父之昆弟之服,经亦无文。《檀弓》曰:「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爲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郑氏谓服大功者,是同父服期,同母故降一等服大功。或曰:「母属之亲,不过小功而已。」

爲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释曰:从乎夫而服之也。凡从服降所从一等。大传曰:有属从,有▯从。属从者,所爲服者于己有血属之亲也;徒从者,与彼非亲,空从而服之耳。子爲母之党,妻爲夫之党,属从也;臣爲君之党,妾子爲君母之党,妾爲女君之党,子爲母之君母,妻爲夫之君,徒从也。小记曰:从服者,所从亡则己;属从者,所从虽殁也服。从服,谓徒从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爲其无祭主,故也。」

郑注:「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释曰:《檀弓》曰:「丧服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今无夫无子,则无厚之者矣,故爲之服其本服。女子子不贰斩,虽无主后,仍爲其父母期,故惟姑姊妹报。」

爲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爲祖后者服斩。」郑注:「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爲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曽祖。」

释曰:父母长子,君服三年,故臣从服期也。爲母齐衰,而言君服斩者,连文而言耳【案:文原本讹作父,今改正】妻则小君者,爲小君齐衰自其本服,故传别见其义。父卒爲祖后者服斩者,言君爲之服斩者,乃从服期也,非服之常,故经文次长子之下。君之父祖若爲君而卒,则羣臣固自服斩矣,以其不立,故止从君而服期也。凡此服虽重而恩则轻,《杂记》曰:「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视君之母与妻,比之兄弟。《檀弓》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小记》曰:「爲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巳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其礼若小功以下耳。」君之适殇、适妇,从服无文。案下记:「君之所爲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则君爲之服者,臣皆从服也。庾蔚之以爲经惟见重服之从,则轻服不从可知,未知然否。《服问》曰:「大夫之适子爲君、夫人、大子,如士服。」「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惟近臣及骖乗从服,惟君所服服也。」《小记》曰:「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己。惟君所服者,其服视君,无所降也。税谓于丧服年月己过,乃追服之。

妾爲女君。《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郑注:「女君,君适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释曰:妾爲女君之党,虽爲从服,然犹之近臣,君服斯服,故其服悉与女君同,不从降一等之例。

译与继父同居的,《传》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传》说:“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孩子幼小,孩子没有大功亲,如果跟别人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亲。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孩子建造宗庙,在岁时祭祀时让孩子去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如果同居,就服齐衰一年;如果异居,就服齐衰三个月【案:此处唐代石经有“也”字】。一定是曾经同居,然后才算是异居;如果没有曾经同居,就不算是异居。”

郑玄注:妻子年轻,指年龄未满五十;孩子幼小,指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孩子没有大功亲,指共同拥有财产的人。在家门外为孩子建造宗庙,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妻子不敢参与。恩情虽然至亲,但宗族已经断绝,丈夫不可有两个,这是因恩情而服丧。如果没有曾经同居,就不为他服丧。

解释说:《小记》说:“继父不同居的情况,一定是曾经同居,都没有主后,共同拥有财产并祭祀祖先父亲,算是同居;有主后的,算是异居。”这与《传》的意思相同。如果同居但财产分开,或者继父与自己各自有儿子,或者过去同居现在分开,都算是异居。继父为这个孩子服丧没有明文规定,如果根据继母改嫁后回报服丧来推断,或许也是回报服丧吧?同母异父的兄弟的服丧,经典也没有明文规定。《檀弓》说:“公叔木有同母异父的兄弟死了,问子游。子游说:‘大概是大功吧!’狄仪有同母异父的兄弟死了,问子夏。子夏说:‘我没听说过。鲁国人则为他服齐衰。’狄仪服了齐衰。现在的齐衰,是狄仪询问的结果。”郑玄认为服大功的原因,是同父服齐衰一年,同母所以降一等服大功。有人说:“母亲那边的亲属,不过小功而已。”

为丈夫的君主服丧。《传》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从服。”

解释说:跟随丈夫而为他服丧。凡是随从而服丧的,比所跟随的人降一等。《大传》说:有属从,有徒从。属从,是指所服丧的人与自己有血缘亲属关系;徒从,是指与对方没有亲属关系,空自跟随而服丧。儿子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是属从;臣子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妾的儿子为君主的母亲的亲属服丧,妾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儿子为母亲的君主服丧,妻子为丈夫的君主服丧,是徒从。《小记》说:随从而服丧的,所跟随的人死了就停止;属从的,所跟随的人虽然死了也服丧。随从而服丧,指的是徒从。

姑姑、姐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主后的人,姑姑、姐妹回报服丧。《传》说:“没有主后,是指没有主持祭祀的人。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因为她们没有主持祭祀的人。”

郑玄注:“没有主后的人,是人们所哀怜的,不忍心降低她们的服丧等级。”

解释说:《檀弓》说:“丧服中姑姑、姐妹的服丧轻薄,大概是有接受我而厚待我的人。现在没有丈夫没有儿子,就没有厚待她们的人了,所以为她们服原本的丧服。女儿不二次斩衰,即使没有主后,仍然为她的父母服齐衰一年,所以只有姑姑、姐妹回报服丧。”

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传》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从服。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就是小君。父亲死了,然后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郑玄注:“这是为君主服丧,而有父亲或祖父丧事的情况,指的是始封的君主。如果是继位的君主,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残疾没有被立为君主。父亲死了,是指父亲是君主的孙子,应该继承王位但早死,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

解释说:父母和长子,君主服三年,所以臣子随从而服齐衰一年。为母亲服齐衰,而说君主服斩衰,是连类而及的说法【案:文原本误作“父”,现在改正】。妻子就是小君,为小君服齐衰是她原本的服丧,所以《传》另外说明其义。父亲死了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是说君主为他服斩衰的,才随从而服齐衰一年,这不是服丧的常例,所以经文排在长子之后。君主的父亲、祖父如果作为君主而死,那么群臣本来就应该服斩衰,因为他们没有被立为君主,所以只随君主而服齐衰一年。凡是这些服丧虽然重但恩情却轻,《杂记》说:“亲人的丧事在外去除,兄弟的丧事在内去除。”看待君主的母亲和妻子,比作兄弟。《檀弓》说:“居君主的母亲和妻子的丧事,起居、言语、饮食都安适。”《小记》说:“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君主已经除丧而后才听到丧事就不追服,其礼仪像小功以下。”君主的适子殇、适妇,随从而服丧没有明文规定。查看下文:“君主为兄弟服丧,室老降一等。”那么君主为他服丧的,臣子都随从而服丧。庾蔚之认为经典只见到重服的随从,那么轻服不随从可知,不知道是否正确。《服问》说:“大夫的适子为君主、夫人、太子服丧,像士的服丧。”“君主的母亲不是夫人,那么群臣没有服丧,只有近臣和陪乘随从服丧,只服君主所服的丧。”《小记》说:“近臣,君主服丧他就服丧。”其余随从而服丧,不随从而追服。君主虽然还不知道丧事,臣子已经服丧。只服君主所服的丧,其服丧视君主,没有降低。追服是指在丧服年月已经过去后,才追服丧。

妾为女君服丧。《传》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妾侍奉女君,与儿媳侍奉公婆相同。”

郑玄注:“女君,是君主的正妻。女君对妾没有服丧,回报则太重,降低则嫌薄。”

解释说:妾为女君的亲属服丧,虽然是随从而服丧,但如同近臣,君主服丧他就服丧,所以她的服丧全部与女君相同,不遵循降一等的惯例。

且虽徒从,而女君死犹服其党,所以防觊觎也。《杂记》曰:「女君死,则妾爲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爲先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差尊,故自从徒从之例。

译况且即使是随从身份,女君去世时仍要为她亲属服丧,这是为了防止有人产生非分之想。《杂记》说:“女君去世,妾要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如果妾摄行女君之职,就不为先任女君的亲属服丧。”摄行女君之职地位稍高,所以遵循随从身份自行服丧的惯例。

妇爲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释曰:夫爲父母三年,故妇从服期。《小记》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

  夫之昆弟之子

  郑注男女皆是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释曰:从乎夫而服,则当大功,报之故期也。凡爲夫之党,尊者皆从服,卑者皆报之。从服故降其夫一等,卑者以名服,己与夫同,故己报之亦与夫同也。此报服之重者,故着之,余皆例此。

公妾、大夫之妾爲其子。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爲其子得遂也。」

郑注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惟爲长子三年,其余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释曰:妾无尊,君又不厌妾,故自爲其子伸其本服。

女子子爲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郑注:「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释曰:「章首已着祖父母,今重出之,明爲己嫁者生文。下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曽祖父母之服同,知此虽己嫁者亦不降也。女子子适人者,爲昆弟之爲父后者期,爲祖父母、曽祖父母,皆与在室者同。然则女子子于正统之亲,虽出犹不降。其爲父母期者,屈于不贰斩耳。」郑氏以爲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不敢降其祖,则得降其旁亲。

大夫之子,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爲大夫命妇者,惟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爲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爲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惟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爲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爲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郑注: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爲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案以上注文,今注疏本在经之下传曰之上】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惟子不报,男女同不报耳。传以爲据,谓女子子【案据原本讹作主,今注疏本作传惟据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爲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案此下今注疏本有大功二字】其适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于朝与己同,妻贵于室从夫爵也。

释曰:六命夫者,世父一,叔父二,子三,昆四,弟五,昆弟之子六。六命妇者,世母一,叔母二,姑三,姊四,妹五,女子子六。大夫爲命夫、命妇,以尊同不降,故其子亦不敢以厌降之。案下章大夫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爲士者大功,则其爲大夫者期矣;大夫爲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大功,则其无主者亦期也。此惟见大夫之子者,嫌此命夫、命妇犹以尊降大夫之子不报,故特着之。惟子不报者,子爲父斩,女子子适人者爲父期,自其本服,非报服也。传止言女子子不报者,女子子适人者爲父期,与爲女子子无主者期,其服适同,嫌是报服,故别其非报。上经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祭主者,言姑姊妹报而不及于女子子,意与此同。

大夫爲祖父母、适孙爲士者。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郑注: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也。

释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祖与适,则稍杀矣。嫌得以尊降,故举大夫以明之。案《杂记》曰:「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爲其父母兄弟之爲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爲大夫,则爲其父母服大夫服【案原本脱其字今补】春秋传》:晏桓子卒,晏婴麤缞斩,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惟卿爲大夫。」则大夫丧服与士服有异也。故郑氏以爲士爲父服缕如三升半而三升,爲母盖五升缕而四升,爲兄弟六升缕而五升,大夫以上乃备仪尽饰,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则同。然案经斩衰章不见大夫、士服之异,《孟子》亦云:「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记传所言

译媳妇为公婆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随从丈夫的丧服。”

解释说:丈夫为父母服丧三年,所以媳妇随从服丧一年。《小记》说:“媳妇在服丧期间被休弃,就除去丧服。”

丈夫的兄弟的儿子

郑玄注:男女都包括在内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是回报丈夫的丧服。

解释说:随从丈夫而服丧,本应服大功,因为是回报丈夫的丧服,所以服齐衰一年。凡是对于丈夫的亲属,尊长都随从丈夫的丧服,卑幼都回报丈夫的丧服。随从丈夫的丧服,所以比丈夫的丧服降一等;卑幼以名分服丧,自己与丈夫相同,所以自己回报的丧服也与丈夫相同。这是回报丧服中较重的,所以特别列出,其余的都以此类推。

公的妾、大夫的妾为他们的儿子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妾不能与君一体,为他们的儿子得以尽本服。”

郑玄注:这里说两种妾不能随从女君的尊位而降低对儿子的丧服,女君与君一体,只为长子服丧三年,其余的因尊位而降低丧服,与妾为儿子服丧相同。解释说:妾没有尊位,君又不压制妾,所以妾自然为她的儿子尽本服。

女儿为祖父母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丧服。”郑玄注:“经文似乎指在室的女儿,传文似乎指已嫁的女儿,表明虽然有出嫁之道,仍然不降低丧服。”解释说:“章首已经列出祖父母,现在再次列出,表明是为已嫁的女儿而设。下一章女子子已嫁的、未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相同,知道这里即使是已嫁的女儿也不降低丧服。女子子出嫁的,为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服齐衰一年,为祖父母、曾祖父母,都与在室的女儿相同。那么女子子对于正统的亲属,即使出嫁也不降低丧服。她为父母服齐衰一年,是因为屈从于不贰斩的原则。”郑玄认为女子子成年的有出嫁之道,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丧服,那么就可以降低对旁系亲属的丧服。

大夫的儿子,为伯父、叔父、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姑姑、姐妹、女儿中没有主祭的人,为大夫的命妇服丧,只有儿子不回报。传文说:“大夫,是指男子中做大夫的;命妇,是指妇女中做大夫妻的。无主的人,是指命妇中没有主祭的人。为什么说只有儿子不回报呢?女儿出嫁的,为她的父母服齐衰一年,所以说儿子不回报,意思是其余的都回报。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父亲所不降低的,儿子也不敢降低。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对命妇的丧服呢?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家庭显贵。”

郑玄注:命,是加爵位和服饰的名称,从士到上公共九等。君命令她的丈夫,那么后、夫人也命令她的妻子。这里所说的,共六位命夫、六位命妇【按以上注文,现在注疏本在经文之下传文之上】无主的人,命妇中没有主祭,指姑姑、姐妹、女儿。有主祭的像普通人一样,只有儿子不回报,男女都不回报。传文以此为依据,说女子子【按据原本讹作主,现在注疏本作传惟据女子子】似乎有失。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对命妇的丧服,根据大夫对姑姑、姐妹、女儿,已经因出嫁而降低【按此下现在注疏本有大功二字】那些嫁给士的又因尊位降低在小功。丈夫在朝廷尊贵与自己相同,妻子在家庭显贵随从丈夫的爵位。

解释说:六位命夫是,伯父一,叔父二,儿子三,哥哥四,弟弟五,兄弟的儿子六。六位命妇是,伯母一,叔母二,姑姑三,姐姐四,妹妹五,女儿六。大夫为命夫、命妇服丧,因尊位相同不降低,所以他的儿子也不敢因压制而降低。按下一章大夫为伯父、叔父、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中做士的服大功,那么他为做大夫的就服齐衰一年;大夫为姑姑、姐妹、女儿中嫁给大夫的服大功,那么那些无主的也服齐衰一年。这里只看到大夫的儿子,担心这命夫、命妇还因尊位降低大夫的儿子不回报,所以特别列出。只有儿子不回报,儿子为父亲服斩衰,女儿出嫁的为父亲服齐衰一年,这是本服,不是回报的丧服。传文只说女子子不回报,女儿出嫁的为父亲服齐衰一年,与为女子子无主的服齐衰一年,丧服恰好相同,担心是回报的丧服,所以区别其非回报。上文姑姑、姐妹、女儿出嫁无主祭的人,说姑姑姐妹回报而不及女子子,意思与此相同。

大夫为祖父母、嫡孙中做士的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大夫不敢降低对祖父母和嫡孙的丧服。”

郑玄注:不敢降低对祖父母和嫡孙的丧服,那么就可以降低对旁系亲属的丧服。

解释说:三年的丧服,通达于天子;祖父母和嫡孙,就稍减了。担心可以因尊位降低,所以举大夫来表明。按《杂记》说:“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中未做大夫的丧服像士的丧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中做大夫的丧服像士的丧服,大夫的嫡子服大夫的丧服,大夫的庶子做大夫,就为其父母服大夫的丧服【按原本脱其字今补】《春秋传》:晏桓子去世,晏婴穿粗麻斩衰,睡在草席上。他的老臣说:‘这不是大夫的礼节。’晏婴说:‘只有卿才是大夫。’那么大夫的丧服与士的丧服有差异。所以郑玄认为士为父亲服丧缕如三升半而三升,为母亲大概五升缕而四升,为兄弟六升缕而五升,大夫以上才完备礼仪尽饰,大功以下,大夫、士的丧服就相同。然而按经文斩衰章不见大夫、士丧服的差异,《孟子》也说:‘三年的丧服,齐疏的衣服,飦粥的食物,从天子通达。’记传所言

,盖周衰礼坏,或自爲服制以相别异,记者因杂记之,非旧典也。

译大概是因为周朝衰微、礼制崩坏,有人自行制定丧服制度以相互区别,记录者便将这些杂乱的记载一并收录,这并非原有的典章制度。

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爲其父母遂也。」

郑注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爲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释曰:经嫌妾以厌降其私亲,故明之。下《记》曰:「凡妾爲私兄弟如▯人。」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释卷十八   宋 李如圭 撰

  丧服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郑注:「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着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释曰:凡丧皆既葬,受以轻服。此服三月,既葬而除。其为天子、诸侯者,葬而又反服之。旧说此章衰裳六升,冠九升。如圭按:曾祖父母不当为义服,其衰亦宜五升,冠八升。不言冠、带、屦者,因服轻,畧之。绳屦者,以麻纠绳为之。凡用麻者,以绳为经,故齐衰期麻屦,无受者绳屦。

  寄公为所寓

郑注:「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释曰:春秋传:卫侯出奔齐,齐人以郲寄卫侯。诗序曰:狄人迫逐黎侯,寓于卫,是谓寄公。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

郑注: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案反今注疏本作更】既葬而除之。

释曰:《郊特牲》曰:「诸侯不臣寓公,故服所寓,惟与民同。」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郑注: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释曰:宗子有君族之道,故族人皆为齐衰三月。其在五属之内,则三月之后,自以本服终之。宗子之母、妻统族人之妇,故族人亦为之服。《曾子问》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义由于此。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释曰:无二统故也。下记宗子不▯为殇,则族人不为之服,▯为殇者乃服,之义亦犹此。宗子母在,虽不为宗子之妻服,然舅没则姑老,宗子之妻收放承祭之重,异于他人,故宗子母在得为妻禫。大▯曰:「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族,收族故宗庿严。」

为旧君、君之母、妻,▯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己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

郑注:「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

释曰:仕焉而已,则释斩而齐者,别亲疏,明贵贱也。案《士相见礼》凡自称于君,宅者在▯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莽之臣。宅者,谓致仕者也。孟子曰:「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宅者称谓与庶人正同,故其服亦同。

  庶人为国君

郑注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释曰:庶人在官者,谓府、史、胥、徒也。《檀弓》曰:「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则庶人在官者不杖,斩同于民而已。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郑注在外待放已去者

▯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

郑注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徃来犹民也。春秋▯曰:「大夫越竟逆女【案竞今注疏本作境】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释曰:长子言未去,则妻已去矣。长子未去,固从庶人之服,而特着之者,以大夫之适子为君得服士服,嫌大夫已去犹为君斩也。士之妻服旧国君,与大夫妻同。经欲明大夫长子之服,故主大夫而言耳。大夫之庶子、士之子,未去则庶人服之,已去则皆不服。上下条曰「旧君」,此曰「旧国君」者,以在其国而服,之义繋于国,故与庶人爲国君之文同。

  继父

译公的妾以及士的妾,为他们的父母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因为妾不能与国君匹配,所以能够为其父母服完丧期。”

郑玄注:那么女君有因尊贵而降低对其父母丧服等级的情况吗?“春秋大义认为,即使是天子的皇后,仍然称‘我的季姜’”,这是说子女的尊贵不凌驾于父母之上,此处的传文似乎有误。礼制规定,妾跟随女君而为其亲属服丧,这容易让人怀疑妾不亲自为父母服丧,所以以此加以阐明。

释文说:经文担心妾因被压制而降低对私亲的丧服等级,所以加以阐明。下篇《记》说:“凡是妾为私亲兄弟服丧,如同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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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集释卷十八 宋 李如圭 撰

丧服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郑玄注:“无受者,指穿着这种丧服直到除服,不用较轻的丧服来替换。不注明月数,是因为天子和诸侯下葬的月份不同。”《小记》说:“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穿绳屦。”

释文说:凡是丧服,都在下葬后,换上较轻的丧服。这种丧服为期三月,下葬后就除服。如果是天子和诸侯,下葬后又重新穿上丧服。旧说认为这一章的衰裳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李如圭按:曾祖父母不应作为义服,其衰裳也应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不提及冠、带、屦,是因为丧服较轻,所以省略。绳屦,是用麻搓成绳子制成的。凡是使用麻的,以绳为经线,所以齐衰一年的麻屦,无受者的绳屦。

寄公为所寓

郑玄注:“寓,也是寄的意思,为所寄居的国家国君服丧。”

释文说:《春秋传》记载:卫侯出逃到齐国,齐国人把郲地寄给卫侯居住。《诗序》说:狄人迫逐黎侯,黎侯寄居在卫国,这就叫寄公。

传文说:“寄公是什么人?”是失去封地的国君。“为什么为所寄居的国君服齐衰三月呢?”是说与百姓相同。

郑玄注:诸侯五月下葬,而服齐衰三月,是指三个月后收藏起丧服,到下葬时又重新穿上丧服【案:反,今注疏本作更】,下葬后就除服。

释文说:《郊特牲》说:“诸侯不把寄公当作臣下,所以为所寄居的国君服丧,只与百姓相同。”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郑玄注:妇人、女子,包括在室未嫁、已嫁以及归宗的。宗子是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的大宗。

释文说:宗子有统领族人的道理,所以族人都为他服齐衰三月。如果在五服之内,三个月之后,就按本来的丧服服完。宗子的母亲、妻子统领族人的妇女,所以族人也为她们服丧。《曾子问》说:“宗子即使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道理就在于此。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是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释文说:这是为了避免有两个统帅的缘故。下篇《记》说宗子不为殇服丧,那么族人也不为他服丧,为殇服丧的才服丧,意义也与此相同。宗子的母亲在世,虽然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然而舅父去世后姑母年老,宗子的妻子承担承接祭祀的重任,不同于他人,所以宗子的母亲在世可以为妻子服禫。《大传》说:“从仁爱出发亲近亲人,向上推及直到祖先;从道义出发尊崇祖先,向下顺及直到父庙。所以人道是亲近亲人。亲近亲人所以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所以团结族人,团结族人所以宗庙庄严。”

为旧君、君之母、妻,〇曰:“为旧君服丧,是指谁呢?”是任职后离职的人。“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是说与百姓相同。君的母亲、妻子,就是小君。

郑玄注:“任职后离职的人,是指年老或有残疾而退休的人。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情比百姓深。”

释文说:任职后离职,那么由斩衰改为齐衰,是为了区别亲疏,明确贵贱。查《士相见礼》凡是自称于国君,在家中的就说市井之臣,在野外的就说草莽之臣。宅者,是指退休的人。孟子说:“在国都叫市井之臣,在野外叫草莽之臣”,都是指庶人。宅者的称谓与庶人完全相同,所以其丧服也相同。

庶人为国君

郑玄注:不说民而说庶人,庶人中可能有在官府任职的。天子王畿内的百姓服天子,也是如此。

释文说:庶人在官的,是指府、史、胥、徒。《檀弓》说:“国君的丧事,各位达官之长持杖。”那么庶人在官的不持杖,斩衰与百姓相同而已。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郑玄注:在外等待放逐已经离开的人

〇曰:“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妻子是说与百姓相同,长子是说没有离开。

郑玄注:妻子虽然跟随丈夫离开,古时大夫不在外娶妻,妇人归宗,往来如同百姓。《春秋》说:“大夫越过国境迎娶女子,不合礼。”君臣有聚合分离的道理,长子离开可以不服丧。

释文说:长子说没有离开,那么妻子已经离开了。长子没有离开,本来跟随庶人的丧服,而特别注明,是因为大夫的嫡子为君可以服士的丧服,担心大夫已经离开还为国君服斩衰。士的妻子服旧国君,与大夫妻相同。经文想要阐明大夫长子的丧服,所以主要说大夫。大夫的庶子、士的儿子,没有离开就服庶人的丧服,已经离开就都不服丧。上下条文说“旧君”,这里说“旧国君”,是因为在其国而服丧,意义联系于国,所以与庶人为国君的文字相同。

继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