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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日知录八

日知録卷四

子藏 · 笔记 · 已译 · 第 90–113 段

于教官。注云:夏正月朔日【凌人注同】。州长既以正月之吉读法,又以正嵗读法如初。注云:因此四时之正重申之】即此是古人三正竝用之验。逸《周书》《周月解》曰:亦越我周改正,以垂三统。至于敬授民时,廵狩烝享,犹自夏焉。正谓此也【如左氏桓公五年传云:凡祀啓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之类是也】豳诗》七月一篇之中,凡言月者皆夏正,凡言日者皆周正。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传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译关于教官。注解说:夏历正月初一【凌人的注解与此相同】。州长既然在正月吉日宣读法律,又在岁首再次宣读法律,如同初次一样。注解说:因此趁着四季之正,重新申述这些法令】这就是古人三种正朔并用的证据。逸《周书》《周月解》说:还有我们周朝改正朔,以确立三统。至于敬授民时,巡狩祭祀,仍然沿用夏历。正说的就是这个【比如《左传》桓公五年传所说:凡是祭祀,惊蛰时祭天,龙星出现时求雨,初杀时尝新,闭蛰时冬祭之类就是如此】《豳诗》《七月》一篇之中,凡是说到月的都是夏正,凡是说到日的都是周正。一之日寒风呼啸,二之日寒气凛冽,三之日修理农具。传解说:一之日,是周历正月;二之日,是殷历正月;三之日,是夏历正月。

北史·李业兴传》:天平四年,使梁。梁武帝问尚书正月上日受终文祖,此时何正?业兴对曰:「此夏正月。」梁武帝问:「何以得知?」业兴曰:「案《尚书》中《▯运衡》篇云:『日月营始』,故知夏正。」又问:「尧时以前,何月为正?」业兴对曰:「自尧以上,书典不载,实所不知。」梁武又云:「寅宾出日,即是正月;日中星鸟,以殷仲春,即是二月。此出《尧典》,何得云尧时不知用何正?」业兴对曰:「虽三正不同,言时节者,皆据夏时正月。《周礼》仲春二月,防男女之无夫家者。虽自《周书》月,亦夏时,尧之日月,亦当如此【近有楚人剙为尧建子、舜建丑之説者,据此辟之,遂无以难】

  木铎

金铎所以令军中,木铎所以令国中。此先王仁义之用也。一器之微,而刚柔别焉。其可以识治民之道也欤?鼓吹,军中之乐也。非统军之官不用【陈蔡征为吏部尚书,啓后主借鼓吹。后主谓所司曰:「鼓吹军乐,有功乃授】今则文官用之【王世贞《觚不觚録》言先朝之制,维总兵官列营始举炮奏鼓吹。嘉靖后,廵抚乃放而行之】士庶人用之,僧道用之。金革之器,徧于国中,而兵由此起矣【晋书》司马恬为御史中丞,值海西废,简文帝登阼未解严,大司马桓温屯中堂,吹警角。恬奏劾温大不敬,请科罪。】今制虽授钺遣将,亦不举炮鼓吹,而士庶吉凶之礼及迎神赛防,反有用鼓吹者。景泰六年,华阳王防堚遣千户赍奏赴京,并买喇吧号笛、铜锣等物。奉敕切责,以为此行师之具,于王何用?当时遵守祖训如此,以后法禁日弛,庶民皆得用矣】

后魏孝武永熙中,诸州镇各给鼓吹。寻而髙欢举兵,魏分为二。唐自安史之乱,边戍皆得用之。故杜甫诗云:“万方声一槩,吾道竟何之?”粗厉之音,形为乱象。先王之制,所以军容不入国也。

诗有瞽笺云:「箫编小竹管,如今卖饧【俗作糖】者所吹也【周礼小师注同】汉时卖饧,止是吹竹,今则鸣金。

  稽其功绪

已成者谓之功,未竟者谓之绪。《説文》:绪,丝端也。《记》曰:武王缵太王、王季、文王之绪。

  六牲

古之为礼,以祭祀燕享,故六牲之掌特重。执豕于牢,称公刘也。尔牲则具,美宣王也。至于邻国相通,则葛伯不祀,汤使遗之牛羊。而衞戴公之庐于曹,齐桓归之牛羊豕鸡狗皆三百。其平日,国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而用大牲,则卜之于神,以求其吉。故左氏载齐国之制,公膳止于双鸡。而诗人言宾客之设,不过兔首炰鼈之类。古人之重六牲也如此。自齐灵公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之,索马牛皆百匹。而呉人徴鲁百牢,始于贪求,终于暴殄。于是范蠡用其霸越之余谋,以畜五牸,而泽中千足彘得比封君。孳畜之权,不在国而在民矣。

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秦德公用三百牢于鄜畤,而王莽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用三牲鸟兽三千余种,后不能备,乃以鸡当鹜雁,犬当麋鹿。

  邦飨耆老孤子

春飨孤子,以象物之方生;秋飨耆老,以象物之既成。然而国中之老者、孤者多矣,不可以徧飨也。故国老、庶老则飨之,而其他则养于国,养于乡而已【王制】死事之孤则飨之,而其他则养幼少,存诸孤而已【月令】一以教孝,一以劝忠。先王一举事,而天道人伦备焉。此礼之所以为大也与?

  医师

古之时,庸医杀人;今之时,庸医不杀人,亦不活人,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间,其病日深,而卒至于死。夫药有君臣,人有强弱,有君臣则用有多少,有强弱则剂有半倍。多则专,专则效速;倍则厚,厚则其力深。今之用药者,大抵杂泛而均停,既见之不明,而又治之不勇,病所以不能愈也。而世但以不杀人为贤,岂知古之上医不能无失?《周礼》医师,嵗终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是十失三四,古人犹用之,而淳于意之对孝

译《北史·李业兴传》记载:天平四年,李业兴出使南梁。梁武帝问他:“《尚书》中说‘正月元日,在文祖庙接受天命’,这个‘正月’指的是哪个历法的正月?”李业兴回答说:“这是夏历的正月。”梁武帝问:“凭什么知道是夏历?”李业兴说:“查考《尚书》中的《运衡》篇说:‘日月运行始于夏正’,所以知道是夏历。”梁武帝又问:“尧帝时代以前,以哪个月为正月?”李业兴回答说:“从尧帝往上,史书典籍没有记载,实在不知道。”梁武帝又说:“‘寅宾出日’,指的就是正月;‘日中星鸟,以殷仲春’,指的就是二月。这些出自《尧典》,怎么能说尧帝时代不知道使用哪个历法呢?”李业兴回答说:“虽然夏、商、周三代的正月不同,但谈论时节时,都依据夏历的正月。《周礼》中说仲春二月,要防止男女无夫家者私通。虽然这是《周书》中的月份,但也相当于夏历,尧帝时代的日月运行,也应当如此。(近来有人凭空捏造尧帝建子、舜帝建丑的说法,依据这些来驳斥他们,于是他们就无法再辩难了。)

木铎

金铎用来号令军中,木铎用来号令国中。这是先王仁义的应用。一件器物虽然微小,却区分了刚柔。这可以用来认识治理百姓的道理吗?鼓吹,是军中的音乐。不是统领军队的官员不使用。(陈蔡征担任吏部尚书时,启奏后主借用鼓吹。后主对有关部门说:“鼓吹是军乐,有功绩才授予。”)如今文官使用它,士人百姓使用它,僧侣道士也使用它。兵器甲胄之类的器物,遍布全国,而兵祸由此兴起。(《晋书》记载,司马恬担任御史中丞时,正值海西公被废,简文帝即位但尚未解除戒严,大司马桓温驻扎在中堂,吹起警角。司马恬上奏弹劾桓温大不敬,请求治罪。)现在的制度虽然授予兵权派遣将领,也不举炮奏鼓吹,而士人百姓的吉凶礼仪以及迎神赛会,反而使用鼓吹。景泰六年,华阳王修缮城墙,派遣千户带着奏章赴京,并购买了喇叭、号笛、铜锣等物品。皇帝下旨严厉斥责,认为这些是行军打仗的器具,对王爷有什么用?当时遵守祖训如此严格,后来法令禁令日益松弛,平民百姓都能使用了。

后魏孝武帝永熙年间,各州镇都配给鼓吹。不久高欢起兵,魏国分裂为二。唐朝自从安史之乱后,边防戍守的军队也都得以使用鼓吹。所以杜甫诗说:“万方声一槩,吾道竟何之?”粗厉的声音,表现为乱象。先王的制度,所以军容不进入国都。

《诗经》有《瞽》篇的注解说:“箫是用小竹管编成的,就像现在卖饴糖的人所吹的那样。(《周礼》小师的注解相同。)汉代卖饴糖,只是吹竹箫,现在则鸣响金属乐器。

稽其功绪

已经完成的叫做功,没有完成的叫做绪。《说文解字》:绪,是丝的头端。《礼记》说:武王继承太王、王季、文王的未竟事业。

六牲

古代举行礼仪,用于祭祀和宴饮,所以掌管六牲的职位特别重要。在牢圈中牵着猪,是称颂公刘。你的牲畜齐全,是赞美宣王。至于邻国互通往来,葛伯不祭祀,商汤派人送给他牛羊。而卫国戴公寄居在曹国,齐桓公送给他牛羊猪鸡狗各三百头。平时,国君没有缘故不杀牛,大夫没有缘故不杀羊,士人没有缘故不杀犬猪。而使用大型牺牲,则向神明占卜,以求吉利。所以《左传》记载齐国的制度,公室的膳食只限于两只鸡。而诗人说宾客的摆设,不过是兔头、炖鳖之类。古人重视六牲到了这种程度。自从齐灵公讨伐莱国,莱人派正舆子贿赂他,索要马牛各一百匹。而吴国向鲁国索要百牢,开始于贪婪索取,最终导致暴殄天物。于是范蠡利用他称霸越国的剩余谋略,来蓄养母畜,而沼泽中千只脚的猪得以比封君。繁殖牲畜的权力,不在国家而在民间了。

《易经》说:“东邻杀牛,不如西邻的薄祭。”秦德公在鄜畤用三百牢祭祀,而王莽末年,从天地六宗以下到各种小鬼神,共有一千七百处,使用三牲鸟兽三千多种,后来无法备齐,就用鸡代替鸭雁,用狗代替麋鹿。

邦飨耆老孤子

春天宴请孤子,以象征万物正在生长;秋天宴请老人,以象征万物已经成熟。然而国中的老人、孤子很多,不可能全都宴请。所以国老、庶老就宴请他们,而其他老人则在国都供养,在乡里供养罢了。(《王制》)为国事而死者的孤子就宴请他们,而其他孤儿则抚养幼小,保全孤儿罢了。(《月令》)一方面用来教导孝顺,一方面用来鼓励忠诚。先王做一件事,而天道人伦都具备了。这就是礼仪之所以伟大的原因吗?

医师

古代的时候,庸医杀人;现在的时候,庸医不杀人,也不救人,让人处于不死不活之间,病情日益加深,最终导致死亡。药物有君臣之分,人有强弱之别,有君臣之分则用量有少有多,有强弱之别则剂量有减半或加倍。用量多则专一,专一则见效快;剂量加倍则厚重,厚重则药力深入。现在用药的人,大多杂乱泛泛且平均分配,既看不明白病情,又治疗不果断,所以病不能痊愈。而世人只以不杀人为贤德,哪里知道古代的上等医生也不能没有失误?《周礼》中的医师,年终考核医生的事迹,以此决定他们的俸禄:十次治疗十次成功为上等,十次治疗一次失误为次一等;十次治疗两次失误为次一等;十次治疗三次失误为次一等;十次治疗四次失误为下等。这是说十次治疗失误三到四次,古人还任用他们,而淳于意回答孝

文,尚谓「时时失之,臣意不能全也」。「易」曰:「裕父之蛊,往见吝。」柰何独取夫裕蛊者,以为其人虽死,而不出于我之为?呜呼!此张禹之所以亡汉,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朱文公与刘子澄书所论四君子汤,其意亦略似此】

译文,尚说:“经常有失误,臣子的能力无法完全补救。”《易经》说:“宽缓地处理父辈留下的弊政,前往行事会见到困窘。”为什么偏偏选取那些宽缓处理弊政的人,认为那些人虽然死了,但祸患并非由我造成呢?唉!这就是张禹导致汉朝灭亡、李林甫导致唐朝灭亡的原因啊【朱文公在给刘子澄的信中讨论四君子汤,其用意也大致与此相似】

唐书》许▯宗言:“古之上医,惟是别衇。衇既精别,然后识病。夫病之与药,有正相当者,惟须单用一味,直攻彼病。药力既纯,病即立愈。今人不能别衇,莫识病源,以情臆度,多安药味。譬之于猎,未知▯所,多发人马,空地遮围,冀有一人获之,术亦疏矣。假令一药偶然当病,他味相制,气势不行,所以难差。谅由于此。”《后汉书》华佗精于方药,处齐不过数种。夫师之六五,任九二则吉,叅以三四则凶。是故官多则乱,将多则败,天下之事亦犹此矣。

  造言之刑

舜之命龙也曰:「朕堲谗説殄行,震惊朕师。」故大司徒以乡八刑紏万民,造言之刑次于不孝不弟,而禁暴氏掌诛庶民之作言语而不信者,至于讹言莫惩,而宗周灭矣。

  国子

世子齿于学,自后防之教胄子而已。然矣,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保氏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而王世子不别置官,是世子之与国子齿也。是故诸子掌国子之倅。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日知录,卷五>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大子,惟所用之。非平日相习之深,乌能得其用乎?后世乃设东宫之官,而分其职秩,于是有内外宫朝之隔,而先王之意失矣。

  死政之老

死国事者之父,如《史记·平原君传》李同战死,封其父为李侯;《后汉书·独行传》小吏所辅扞贼,代县令死,除父奉为郎中;《蜀志·厐统传》统为流矢所中卒,拜其父议郎,迁谏议大夫,是也。若父子竝为王臣,而特加恩遇,如光武之于伏隆,先朝之于张五典【天啓初,张铨以御史死辽,加其父五典至兵部尚书】又不可以常格论矣。

  凶礼

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曰死亡,凶札,祸烖,围败,宼乱。是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缘是而起也。记曰:年不顺成,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又曰:年不顺成,君衣布,搢本周书》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无防衣。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烖,素服。注曰:大烖,水火为害,君臣素服,缟冠。若晋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宫灾,三日哭,此祸烖之服也。记曰: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厌冠哭于太庙。又曰:军有忧,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大司马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春秋》传:秦穆公败于殽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此围败之服也【吕氏春秋·公孙龙对赵惠王曰:今蔺、离石入秦,而王缟素出,总是战国时犹行此礼】若夫《曲礼》言:大夫、士去国,素衣素裳,素冠,彻缘鞮履,素□乘髦马。孟子言:三月无君,则吊。而季孙之会,荀跞练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之逆晋侯,免服衰绖;衞侯之念子鲜,税服终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灭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围吴,而赵孟降于丧食,此与国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汉书·髙帝纪》:秦王子婴素车白马,应劭曰:丧人之服】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已。记有之曰:无服之丧,以蓄万邦【杜氏通典》:以镇抚诸州,水旱虫灾,劳问诸侯疾苦,编于凶礼之首】

  不入兆域

冢人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左氏赵简子所谓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而檀弓死而不吊者三,其一曰畏,亦此类也【庄子:战而死者,其人之葬也,不以翣资。崔本作翣锨,锨音坎,谓先人坟墓也】若敝无存,死而齐侯三襚之,与之犀轩与直葢,而亲推之。三童汪踦死,而仲尼曰:「能执干戈以衞社稷,可无殇也。」岂得以此一槩?隋文帝仁夀元年诏曰:「投生殉节,自古称难,陨身王事,礼加二等。而世俗之徒不达大义,致命戎旅,不入兆域,亏孝子之意,伤人臣之心。兴言念此,每深愍叹。且入庙祭祀,并不废阙,何至坟茔独在其外?自今以后,战亡之徒,宜入墓域,可谓达古人之意。」又攷晋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而有阳处父之葬,则得罪而见杀者,亦未尝不入兆域也【左传襄公

译《唐书》许宗说:“古代的高明医生,只是辨别脉象。脉象既然精确辨别,然后才能认识疾病。疾病与药物,有完全对应的,只需单独使用一味药,直接攻治那种病。药力既然纯粹,病立刻就会痊愈。现在的人不能辨别脉象,不认识病源,凭主观猜测,多配药味。这好比打猎,不知道猎物在哪里,多派出人马,在空旷的地方包围,希望有一个人能捕获,方法也太疏漏了。假使一种药偶然对症,其他药味相互制约,药力不能发挥,所以难以痊愈。大概原因就在于此。”《后汉书》记载华佗精通方药,开方不过几种。卦象中师卦的六五,任用九二则吉利,参杂三四则凶险。所以官员多就混乱,将领多就失败,天下的事情也是这样。

造言之刑

舜任命龙时说:“我厌恶谗言和灭绝人性的行为,震惊我的军队。”所以大司徒用乡八刑来约束万民,造言之刑仅次于不孝不悌,而禁暴氏掌管诛杀那些制造言语而不诚信的百姓,以至于讹言没有惩罚,宗周就灭亡了。

国子

世子在学校中按年龄排序,自从后防教导胄子以来就是这样。然而,师氏用三德教导国子,保氏掌管用道来养育国子,并教导他们六艺。而王世子不单独设置官员,这是世子与国子按年龄排序的原因。所以诸子掌管国子的副职。《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日知录,卷五》国家有大事,就率领国子到太子那里,任凭使用。如果不是平时相处深厚,怎么能得到他们的任用呢?后世却设置东宫的官员,并划分他们的职级,于是有了内外宫朝的隔阂,先王的意图就失去了。

死政之老

为国事而死的人的父亲,如《史记·平原君传》李同战死,封他的父亲为李侯;《后汉书·独行传》小吏所辅佐抵御贼人,代替县令而死,任命他的父亲奉为郎中;《蜀志·庞统传》庞统被流箭射中而死,任命他的父亲为议郎,升迁为谏议大夫,就是这样。如果父子都是王臣,而特别给予恩遇,如光武帝对待伏隆,先朝对待张五典【天启初年,张铨以御史死于辽东,加封他的父亲五典至兵部尚书】又不能用常规标准来衡量了。

凶礼

大宗伯用凶礼哀悼国家的忧患,其类别有五种:曰死亡,凶札,祸灾,围败,寇乱。所以古代所说的凶礼,不仅仅在于死亡,而在五服之外,有非丧事的丧事,由此而产生。《礼记》说:年成不好,天子穿素服,乘素车,吃饭没有音乐。又说:年成不好,君主穿布衣,佩带周书》说:大荒年,王穿麻衣上朝,朝中没有彩衣。这是凶札的服饰。司服:大札、大荒、大灾,穿素服。注说:大灾,水火为害,君臣穿素服,戴白帽。如果晋国伯宗哭梁山崩塌,《春秋》新宫火灾,哭三天,这是祸灾的服饰。《礼记》说:国家失去大县邑,公卿大夫士戴厌冠在太庙哭。又说:军队有忧患,就穿素服在库门外哭。大司马如果军队没有成功,就戴厌冠捧着主车。《春秋》传:秦穆公在殽山战败,穿素服在郊外驻扎,面向军队哭,这是围败的服饰【吕氏春秋·公孙龙对赵惠王说:现在蔺、离石落入秦国,而王穿白纱出迎,总之战国时还实行这种礼仪】至于《曲礼》说:大夫、士离开国家,穿素衣素裳,戴素冠,去掉边缘装饰的鞋,乘白马。孟子说:三个月没有君主,就吊唁。而季孙的会盟,荀跞戴练冠穿麻衣,这是君臣不幸而哀悼他们的。秦穆姬迎接晋侯,脱去丧服;卫侯思念子鲜,终身穿着丧服,这是兄弟不幸而哀悼他们的。楚国灭掉江国,而秦伯降低服饰出迎;越国包围吴国,而赵孟降低到丧食的规格,这是盟国不幸而哀悼他们的【汉书·高帝纪》:秦王子婴乘素车白马,应劭说:这是丧人的服饰】先王制定服饰的方法,本来就不是单一的。《礼记》有话说:没有丧服的丧事,用来安抚万邦【杜氏通典》:用来镇抚各州,水旱虫灾,慰问诸侯疾苦,编在凶礼之首】

不入兆域

冢人凡死于战争的人不入墓地。注:战败没有勇气,扔到墓地外面,以惩罚他们。左氏赵简子所说的桐棺三寸,不设棺饰,素车朴马,不入墓地。而《檀弓》死而不吊的三种情况,其中一种是畏,也是这类【庄子:战死的人,他的葬礼,不用翣资。崔本作翣锨,锨音坎,指先人的坟墓】如果敝无存,死了齐侯三次赠送丧服,给他犀轩和直盖,而亲自推他。三童汪踦死了,而仲尼说:“能拿起武器保卫社稷,可以不算未成年而死。”怎么能一概而论呢?隋文帝仁寿元年诏书说:“舍生取义,自古称难,为国事而死,礼仪加二等。而世俗之人不懂大义,死于军旅,不入墓地,损害孝子的心意,伤害臣子的心。想到这些,常常深深怜悯叹息。而且入庙祭祀,都不废除,为什么坟墓独自在外面?从今以后,战死的人,应该入墓地,可以说通达古人的意图。”又考察晋赵文子与叔誉在九原观看,而有阳处父的葬礼,那么得罪而被杀的人,也未尝不入墓地【左传襄公

二十九年:齐人葬庄公于北郭。注:引兵死不入兆域】

译二十九年:齐国人将庄公安葬在北郊。注:因为庄公是被引兵所杀,所以不能进入宗庙的墓地范围。

乐章

诗》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为乐。自汉以下,乃以其所赋五言之属为徒诗,而其协于音者,则谓之乐府。宋以下,则其所谓乐府者,亦但拟其辞,而与徒诗无别。于是乎,诗之与乐,判然为二。不特乐亡,而诗亦亡。

古人以乐从诗,今人以诗从乐。古人必先有诗,而后以乐和之。舜命防教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是以登歌在上,而堂上堂下之器应之,是之谓以乐从诗【宋国子丞王普言:古者既作诗,从而歌之,然后以声律协和而成曲。自厯代至于本朝,雅乐皆先制乐章,而后成谱。崇宁以后,乃先制谱,后命辞,于是辞律不相谐协,且与俗乐无异。】朱子曰:诗之作,本言志而已。方其诗也,未有歌也。及其歌也,未有乐也。以声依永,以律和声,则乐乃为诗而作,非诗为乐而作也。诗出乎志者也,乐出乎诗者也。诗者,其本;而乐者,其末也】古之诗,大抵出于中原诸国,其人有先王之风,讽诵之教,其心和,其辞不侈,而音节之间,往往合于自然之律。楚辞以下,即巳不必尽谐【文心雕龙言:楚辞讹韵实繁】降及魏晋,羌戎杂扰,方音递变,南北各殊,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协之音,而名为乐府,无以异于徒诗者矣【元稹言:乐府等题,除铙吹、横吹、郊祀、清商等词在乐志者,其余木兰、仲卿、四愁、七哀之类,亦未必尽播于管▯也】人有不纯,而五音、十二律之传于古者,至今不变,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声,而谓之以诗从乐。以诗从乐,非古也,后世之失,不得已而为之也。

汉书》武帝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夫曰:「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是以诗从乐也。」后代乐章,皆然。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皆郊庙之正乐,如三百篇之颂。其他诸诗,所谓赵、代、秦、楚之讴,如列国之风。

十九章,司马相如等所作,略论律吕以合八音者也。赵、代、秦、楚之讴,则有协有否。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采其可协者以被之音也。

乐府中如清商、清角之类,以声名其诗也。如小垂手、大垂手之类,以舞名其诗也。以声名者,必合于声;以舞名者,必合于舞。至唐而舞亡矣,至宋而声亡矣。于是乎文章之传盛,而声音之用微,然后徒诗兴而乐废矣。歌者为诗,击者、拊者、吹者为器,合而言之,谓之乐。对诗而言,则所谓乐者,八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也。分诗与乐言之也。专举乐,则诗在其中。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是也。合诗与乐言之也。

乡饮酒礼,工四人,二瑟。注: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古人琴瑟之用,皆与歌并奏,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汉文帝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瑟而歌,是也【师古曰:倚瑟即今之以歌合曲也】亦有自鼓而自歌,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若乃衞灵公听新声于濮水之上,而使师延写之,则但有曲而无歌,此后世徒琴之所由兴也。

言诗者,大率以声音为末艺,不知古人入学自六艺始。孔子以游艺为学之成,后人之学好髙,以此为瞽师、乐工之事,遂使三代之音不存于两京,两京之音不存于六代,而声音之学遂为当今之絶艺。

七月流火,天文也。相其隂阳,地理也。四矢反兮,射也。两骖如舞,御也。止戈为武,皿虫为蛊,书也。千乘三去,亥有二首六身,数也。古之时,人人知之;而今日遂为絶学,且曰艺而已矣。不知之无害也,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

  斗与辰合

周礼·大司乐》注:“此据十二辰之斗建与日辰相配合,皆以阳律为之主,隂吕来合之,是以大师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隂阳之声。’黄钟,子之气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丑之气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枵。故奏黄钟,歌大吕,以祀天神【今五行家言,子与丑合】大蔟,寅之气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应钟,亥之气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故奏大蔟,歌应钟,

译乐章

《诗经》三百篇,都可以配上音乐成为乐曲。自汉代以后,人们把其中所赋的五言等体裁称为徒诗,而那些能配合音律的,则称为乐府。宋代以后,所谓的乐府,也只是模仿其辞藻,与徒诗没有区别。于是,诗与乐,截然分为两途。不仅乐亡失了,诗也亡失了。

古人是以乐来配合诗,今人是以诗来配合乐。古人必定先有诗,然后用乐来调和它。舜命令夔教导贵族子弟,诗是用来表达志向的,歌是用来延长诗意的,声音要依据歌的延长,律吕要调和声音,因此登歌在上方演唱,而堂上堂下的乐器与之应和,这就叫做以乐从诗【宋国子丞王普说:古代作了诗,接着歌唱它,然后用声律调和而成曲。自历代直到本朝,雅乐都是先制定乐章,然后制成曲谱。崇宁以后,却是先制定曲谱,后填写歌词,于是歌词与曲律不相协调,而且与俗乐没有区别。】朱子说:诗的创作,本来只是为了表达志向罢了。当它是诗的时候,还没有歌。等到它成为歌的时候,还没有乐。用声音来依据歌的延长,用律吕来调和声音,那么乐是为了诗而作的,不是诗为了乐而作的。诗产生于志向,乐产生于诗。诗是根本,而乐是末节】古时的诗,大多出自中原各国,那里的人有先王的遗风,讽诵的教育,他们的心平和,言辞不浮夸,而在音节之间,往往符合自然的律吕。楚辞以下,就已经不必完全协调了【《文心雕龙》说:楚辞中讹误的韵脚实在很多】降及魏晋,羌戎杂处扰乱,方言逐渐变化,南北各不相同,所以文人的作品,大多不能配合音乐,而名为乐府,与徒诗没有区别了【元稹说:乐府等题目,除了铙吹、横吹、郊祀、清商等词在乐志中的,其余如木兰、仲卿、四愁、七哀之类,也未必都播于管弦】人心不纯,而五音、十二律从古传下来的,至今不变,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来校正人声,而称之为以诗从乐。以诗从乐,不是古法,是后世的失误,不得已而为之的。

《汉书》记载武帝召集司马相如等数十人,创作诗赋,大致讨论律吕,以配合八音的调子,作十九章之歌。所谓“大致讨论律吕,以配合八音的调子”,这就是以诗从乐。后代的乐章,都是这样。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都是郊庙的正乐,如同《诗经》三百篇中的颂。其他各种诗,所谓赵、代、秦、楚的民歌,如同列国的风。

十九章,是司马相如等人所作,大致讨论律吕以配合八音的。赵、代、秦、楚的民歌,有的协调,有的不协调。任命李延年为协律都尉,选取其中可以协调的来配上音乐。

乐府中如清商、清角之类,是用声调来命名诗的。如小垂手、大垂手之类,是用舞蹈来命名诗的。用声调命名的,必定符合声调;用舞蹈命名的,必定符合舞蹈。到了唐代舞蹈亡失了,到了宋代声调亡失了。于是文章的流传兴盛,而声音的作用微弱,然后徒诗兴起而乐废弛了。歌唱的是诗,敲击的、拍打的、吹奏的是乐器,合起来说,叫做乐。相对于诗来说,所谓的乐,是八音兴起于诗,确立于礼,完成于乐,这是对的。这是分开诗与乐来说的。专门举出乐,那么诗就在其中。我自卫国回到鲁国,然后校正乐,雅颂各得其所,这是对的。这是合诗与乐来说的。

乡饮酒礼,乐工四人,瑟两把。注:两把瑟,两人弹瑟,那么两人唱歌。古人琴瑟的使用,都与歌一起演奏,所以有一人唱歌,一人弹瑟的,汉文帝让慎夫人弹瑟,皇上自己靠着瑟唱歌,就是这样【颜师古说:倚瑟就是现在所说的以歌合曲】也有自己弹瑟自己唱歌的,孔子取瑟而歌,就是这样。至于卫灵公在濮水之上听新声,而让师延记录下来,那么只有曲调而没有歌,这是后世徒琴兴起的原因。

谈论诗的人,大多把声音当作末等技艺,不知道古人入学是从六艺开始的。孔子以游艺作为学问的完成,后人喜好高谈阔论,把这当作瞽师、乐工的事情,于是使三代的音乐不存于两京,两京的音乐不存于六代,而声音的学问于是成为当今的绝艺。

七月流火,是天文学。观察阴阳,是地理学。四矢反兮,是射箭。两骖如舞,是驾车。止戈为武,皿虫为蛊,是文字。千乘三去,亥有二首六身,是数学。古时候,人人都知道;而今天却成为绝学,而且说只是技艺罢了。不知道它也没有害处,这是近代儒生用来掩饰自己空疏的原因。

斗与辰合

《周礼·大司乐》注:“这是根据十二辰的斗建与日辰相配合,都以阳律为主,阴吕来配合,所以大师说:‘掌管六律六同,以配合阴阳之声。’黄钟,是子月之气,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是丑月之气,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所以奏黄钟,歌大吕,以祭祀天神【现在五行家说,子与丑相合】大簇,是寅月之气,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应钟,是亥月之气,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所以奏大簇,歌应钟,

以祀地祗【寅与亥合《南齐书·礼志》:太常丞何諲之议礼:‘孟春之月,择元辰躬耕帝借。’郑注云:‘元辰盖郊后吉亥也。’五行説十二辰为六合,寅与亥合,建寅月东耕,取月建与日辰合也】姑洗,辰之气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吕,酉之气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夀星。故奏姑洗,歌南吕,以祀四望【辰与酉合】防宾,午之气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鹑首;林钟,未之气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鹑火。故奏蕤宾,歌南钟【林钟也】以祭山川【午与朱合】仲吕,巳之气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实沈;夷则,申之气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鹑尾。故奏夷则,歌小吕【仲吕也】以享先姚【巳与申合】夹钟,卯之气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娄;无射,戍之气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故奏无射,歌夹钟,以享先祖【卯与戍合】太▯经》所谓‘斗振天而进日,违天而退,先王作乐以象天地,其必有以合之矣。’”

译用来祭祀地祇。【寅与亥相合,《南齐书·礼志》记载:太常丞何諲之议礼说:“孟春之月,选择吉日亲自耕种帝籍田。”郑玄注解说:“吉日大概是郊祀后的吉亥日。”五行学说认为十二时辰分为六合,寅与亥相合,在建寅之月向东耕种,是取月建与日辰相合之意。】姑洗,是辰位的气,三月建寅,而辰位在大梁;南吕,是酉位的气,八月建酉,而辰位在寿星。所以演奏姑洗,歌唱南吕,用来祭祀四望。【辰与酉相合】蕤宾,是午位的气,五月建午,而辰位在鹑首;林钟,是未位的气,六月建未,而辰位在鹑火。所以演奏蕤宾,歌唱南钟【即林钟】,用来祭祀山川。【午与未相合】仲吕,是巳位的气,四月建巳,而辰位在实沈;夷则,是申位的气,七月建申,而辰位在鹑尾。所以演奏夷则,歌唱小吕【即仲吕】,用来享祭先妣。【巳与申相合】夹钟,是卯位的气,二月建卯,而辰位在降娄;无射,是戌位的气,九月建戌,而辰位在大火。所以演奏无射,歌唱夹钟,用来享祭先祖。【卯与戌相合】《太玄经》所说的“北斗振动天体而推进太阳,违背天体则后退,先王制作音乐以象征天地,必定有相合的道理。”

凶声

凡建国,禁其淫声、过声、凶声、慢声。凶声如殷纣好为北鄙之声,所谓亢厉而微末,以象杀伐之气者也。注:谓亡国之声,若桑间濮上,此则一淫声巳该之矣。

  八音

先王之制乐也,具五行之气。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故寓火于金,寓水于石。鳬氏为钟,火之至也;泗滨浮磬,水之精也【石生于土,而得夫水火之气,火石多,水石少,泗濵磬石得水之精者也,故浮】用天地之精以制器,是以五行备而八音谐矣。

土鼓乐之始也,陶匏祭之大也。二者之音,非以悦耳,存其质也。《国语》伶州鸠曰:「匏竹利制。」又曰:「匏以宣之,瓦以赞之。」今之大乐,久无匏土二音【旧唐书·音乐志】「笙,女娲氏造,列管于匏上,内簧其中。今之笙竽,并以木代匏而漆之,无匏音矣。」《宋叶少蕴·避暑录话》「大乐旧无匏土二音,笙以木刻其本而不用匏,埙亦木为之。」《元史》「匏以斑竹为之】而八音但有其六矣。熊氏谓「匏音亡而清防忠敬者之不多见」,吾有感于其言【元熊朋来《五经説》曰:「八音之有笙,宜以竹称,而乃以匏称,是所重在匏也。古者造笙,必以曲沃之匏,汶阳之竹。汉太学槐市,各持方物,列磬悬匏。八音之匏,于卦为艮,于风为融,于气为立春。匏音啾以立清阙之则,清廉者鲜矣。匏音正则人思敬,不正则忠敬者鲜矣。为礼乐之官者,尚申请而改正之】

  用火

有明火,有国火。明火以阳燧取之于日【司烜氏】近于天也,故卜与祭用之【菙氏大祝大司宼】国火取之五行之木【司爟】近于人也,故烹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之于木,而复有四时五行之变。《素问》黄帝言:“壮火散气,少火生气。”季春出火,贵其新者,少火之义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疢之多,年夀之减,有自来矣【详见第二十五卷介子推条】

邵氏学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语曰:「钻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谓「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史记·楚世家】「重黎为帝喾火正,能光融天下,命曰祝融】周礼》司烜氏所掌,及《春秋》宋、卫、陈、郑所纪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犹夫古也,而火独缺焉。饮知择水而亨,不择火以祭以养,谓之备物可乎?或曰:「庭燎则有司矣。」虽然,此火之末也。

  涖戮于社

大司宼大军旅涖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安国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隂,隂主杀,亲祖严社之义也。”记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为隂主,若其司刑杀之柄者。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而王莽之将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杀豨,饮其血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梦亦曰:“立于社宫。”宰我战栗之对,有自来矣。

  邦朋

士师掌士之八成,七曰为邦朋。太公对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誉,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诸侯,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诛华士也。世衰道微,王纲弛于上,而私党植于下,故箕子之陈《洪范》,必皇建其有极,而后庶民人无淫朋比德。

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涣之六四曰:涣其羣,元吉。庄子文王寓政于臧丈人,而列士坏植散羣。

荀悦论曰:「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疎而举笔。苞苴盈于门庭,聘问交于道路;书记繁于公文,私务众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为太息者此也。」

  王公六职之一

坐而论道,谓之王公。王亦为六职之一也。未有无事而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奠挚见于君

士冠,士之嫡子继父者也。故得奠挚,见于君【庶子不得见君。《左传·昭公四年》:“仲与公御菜,书观于公,叔孙怒而逐之。”是也】

  主人

主人爵弁纁裳缁

译凶声

凡是建立国家,要禁止淫靡之声、过度之声、凶恶之声、怠慢之声。凶恶之声就像殷纣王喜好演奏的北鄙之音,所谓高亢严厉而细微末节,用来象征杀伐之气。注:这是指亡国的声音,如桑间濮上的乐曲,这已经被“淫声”这一类别所涵盖了。

八音

先王制定音乐时,具备五行之气。水火这两种元素无法直接用于制作乐器,所以将火气寄托于金,将水气寄托于石。鳬氏铸造的钟,是火气的极致;泗水边浮出的磬石,是水气的精华【石头生于土中,却获得了水火之气,火石多,水石少,泗水边的磬石得到了水气的精华,所以能浮起】。用天地的精华来制作乐器,因此五行完备而八音和谐。

土鼓是音乐的起源,陶制的匏(葫芦)是祭祀中最重要的器物。这两种乐器的声音,不是为了悦耳动听,而是为了保存其质朴的本性。《国语》中伶州鸠说:“匏和竹类乐器利于制作。”又说:“用匏来宣扬,用瓦来辅助。”如今的大雅之乐,长久以来没有匏和土这两种乐音【《旧唐书·音乐志》记载:“笙是女娲氏发明的,将竹管排列在匏上,内部装有簧片。现在的笙和竽,都用木头代替匏并涂上漆,没有匏的声音了。”《宋叶少蕴·避暑录话》记载:“大雅之乐旧时没有匏和土两种乐音,笙用木头雕刻其根部而不用匏,埙也是用木头做的。”《元史》记载:“匏是用斑竹做的”】,而八音只剩下六种了。熊氏说“匏音消亡,导致清廉忠敬的人不多见”,我对这句话深有感触【元熊朋来《五经説》说:“八音中的笙,本应以竹命名,却以匏命名,这是因为重在匏。古代制造笙,一定用曲沃的匏和汶阳的竹。汉代太学槐市,人们各自携带地方特产,陈列磬和悬挂匏。八音中的匏,在卦象中属艮,在风候中属融,在节气中属立春。匏音啾啾,确立清廉的准则,清廉的人就少了。匏音纯正,人们就会思敬;不正,忠敬的人就少了。担任礼乐官职的人,应当申请改正它”】

用火

有明火,有国火。明火是用阳燧从太阳中取来的【司烜氏负责此事】,因为接近天,所以占卜和祭祀使用它【菙氏、大祝、大司寇负责此事】。国火是从五行中的木中取来的【司爟负责此事】,因为接近人,所以烹饪使用它。

古人用火,一定从木中取来,并且有四季五行的变化。《素问》中黄帝说:“壮火耗散元气,少火滋生元气。”季春时节取出新火,贵在取其新鲜,这是少火的含义。现在的人一切用火都从石头中取来,其性质猛烈,不适合人用。疾病增多,寿命缩短,是有原因的【详见第二十五卷介子推条】。

邵氏《学史》说:古代有火正这个官职,俗话说:“钻木取火并更换新火,这是政治的大事。”所谓“光融天下”,就在于此【《史记·楚世家》记载:“重黎担任帝喾的火正,能使天下光明融合,被命名为祝融”】。《周礼》中司烜氏所掌管的,以及《春秋》中宋、卫、陈、郑所记载的,政治都体现在其中。现在管理水的官员,还和古代一样,唯独管理火的官员缺失了。饮水知道选择水源来烹煮,却不选择火来祭祀和供养,这能说是具备万物吗?有人说:“庭燎有专门的官员管理。”虽然如此,这只是火的末节罢了。

涖戮于社

大司寇在重大军事行动中,在社坛前执行杀戮。注:社指的是军队中的社主。《尚书·甘誓》说:“服从命令的,在祖庙前赏赐;不服从命令的,在社坛前杀戮。”孔安国说:“天子亲自征伐,一定要载着迁庙的祖主和社主。行军有功,就在祖主前赏赐,表示不专断;不服从命令逃跑的,就在社主前杀戮。社主属阴,阴主杀伐,这是亲近祖主、严肃社主的意义。”《礼记》说:“社是用来神化地道。”意思是,古人认为社主属阴,如同掌管刑杀的权柄。所以祭祀战胜国的社,就由士师充当尸(代表鬼神受祭的人)。而王莽将要灭亡时,赦免城中的囚徒,授予兵器杀猪,喝其血说:“有不效忠新室的,社鬼会记下。”宋襄公、季平子都在社坛前用人祭祀而灭亡。曹国的梦也说:“站在社宫。”宰我战栗的回答,是有原因的。

邦朋

士师掌管士人的八种罪行,第七条是为邦朋(结党营私)。太公回答武王关于民有十大罪过时,说民众有百里内的赞誉、千里外的交往,这是第六大罪。又说:“一家危害一里,一里危害诸侯,诸侯危害天下。”唉,这就是太公诛杀华士的原因。世道衰微,王道松弛于上,私党植根于下,所以箕子陈述《洪范》,一定要确立最高的准则,然后百姓才不会结党营私、比附德行。

《易经》泰卦九二爻说:朋党消亡。涣卦六四爻说:涣散其群体,大吉。庄子记载文王将政事寄托给臧丈人,而列士毁坏私党、解散群体。

荀悦评论说:“发表言论的人,计较厚薄而吐露言辞;选拔推荐的人,衡量亲疏而举荐。贿赂充满门庭,聘问往来于道路;书信繁多于公文,私事众多于公事。这是世道的弊端,古今相同,令人叹息的就是这些。”

王公六职之一

坐着讨论治国大道,称为王公。王也是六职之一。没有无所事事而成为君主的,所以说:天子只有一个位置。

奠挚见于君

士行冠礼,是士的嫡子继承父亲。所以能够捧着贽礼,拜见君主【庶子不得拜见君主。《左传·昭公四年》记载:“仲与公御菜,书观于公,叔孙怒而逐之。”就是这种情况】

主人

主人穿着爵弁,穿着纁色下裳,

袘。注:主人壻也。壻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壻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壻当为宾,故曰「宾东面荅拜」。注:宾,壻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壻」。壻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壻」,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译袘。注:主人就是新郎。新郎是新娘的主持者。主人铺设席子在门的西侧。注:主人是女方的父亲。亲迎的礼仪,是从男方家开始进行的,所以新郎被称为主人。到了女方家,那么女方的父亲又应当作为主人,所以不忌讳使用相同的称呼。女方父亲作为主人,那么新郎就应当作为宾客,所以说“宾客面向东回答拜礼”。注:宾客,就是新郎,这是相对于女方父亲的称呼。等到宾客出门而新娘跟随,就改变措辞而直接称为“新郎”。新郎,这是相对于新娘的称呼。称“主人”,称“宾客”,称“新郎”,同一个人却有三种不同的称呼,由此可以看出礼仪以时势为最重,而礼义是从内在出发的。

辞无不腆无辱

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宾不称,币不善,主人不谢来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

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士昏礼,皇舅某子,此或谥或字之称,与聘礼皇考某子同。疏以为,若张子、李子,妇人内夫家,岂有称其舅为张子、李子者哉】

  辩

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辩。注云:辩,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辨察之辨,古字辩与徧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文辩皆作徧,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舅名。玉藻:先饭辩尝羞,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注:辩,徧也】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注:辩犹周徧也】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须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廸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衞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

  飱不致

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飱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

  三年之丧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荀子同】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巳。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白虎通》“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月”;《后汉书·陈忠疏》言:“先圣縁人情而着其节,制服二十五月。”《淮南子·饬丧》纪,髙诱注:“纪,数也。二十五月之数也】孔安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积二十五晦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赵怡等以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详等以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祫祭。晋武帝时,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駮郑禫二十七月之失为六徴三验;博士许猛扶郑义,作《释六徴解三验》,以二十七月为得,并见《魏书·礼志】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説,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夘,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月仪,依郑▯二十七月而后除】其过于古人一也。《仪礼·丧服篇》曰:“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

译言辞没有不丰厚而不致受辱的。

归妹卦,是人伦的终始。先王在这里有崇尚质朴、简化仪节的意思。所以言辞没有不丰厚而不致受辱的【宾客不谦称,礼物不美好,主人不感谢对方的屈尊来访】,用直率诚信的话告诉对方说:“只是遵循先人的礼制罢了。”这是为了确立百姓生存的根本,作为子孙延续的基础。所以以内心的诚敬为主,而不崇尚华丽的辞藻。这不仅仅是用来教导妇德而已。

某子接受酬酒。

乡饮酒礼中,某子接受酬酒。注解说:某,是众宾的姓氏。乡射礼中,某酬某子。注解说:某子,是氏。古人男子不称姓,依照乡射礼的注解说,才是正确的,就像《左传》中叔孙穆子称叔仲子、子服子之类【士昏礼中称皇舅某子,这或者是谥号或者是字的称呼,与聘礼中称皇考某子相同。疏解说:如果是张子、李子,妇人嫁入夫家,哪有称其舅父为张子、李子的呢】

辩

乡饮酒礼、乡射礼,在旅酬时都说“辩”。注解说:辩,是指在下的众宾。这里的辩不是辨察的辨,古字中辩与徧相通。经文中说辩的地方,不止一处。《燕礼》注说今文“辩”都作“徧”,这是对的。《曲礼》说:主人延请客人,吃完肉酱然后遍尝菜肴。《内则》说:子师遍告诸妇、诸母的名讳,宰遍告诸舅的名讳。《玉藻》说:先吃饭遍尝美味,饮酒后等待。《乐记》说:其治理遍及的,其礼制完备【注:辩,遍也】。《左传》定公八年,子言遍舍爵于季氏之庙然后出来【注:辩犹周遍也】。《史记·礼书》说:瑞应遍至。

须臾

寡君有不丰盛的酒,请吾子与寡君须臾片刻。派某人来此请求。古时候音乐不越过一天,宴饮不移动漏刻,所以称须臾,表示不敢久留。《礼记》说:“饮酒的节制,早晨不耽误早朝,傍晚不耽误晚朝。”而《尚书·酒诰》篇说:“在过去殷商的先哲王,遵循天道显明,小民遵循德行秉持智慧。在外服的侯、甸、男、卫、邦伯;在内服的百官众尹,以及亚、服、宗工;还有百姓里居,没有敢沉湎于酒的。不仅是不敢,也是没有闲暇。”这难道是等到初筵的规劝、三爵的制度,然后才不得醉吗?

飱不致

《聘礼》中,管人为客人准备,三天备沐,五天备浴,晚饭不送达,宾客不拜谢,沐浴后吃饭。这就是孟子所说的:“粮仓的人接续供给粟米,厨师接续供给肉,不用君主的命令去送,是怕劳累宾客。”

三年之丧

现在人三年之丧有三件事超过古人。《礼记·三年问》说:“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结束【《荀子》同】。《檀弓》说:“祥祭后穿缟衣,这个月禫祭,下个月可以作乐。”王肃说:“在祥祭的当月进行禫祭,禫祭的次月可以作乐了。”又说:“鲁国有早晨祥祭而晚上唱歌的人,子路嘲笑他。孔子说:‘由,你责备别人终究没有止境。那三年之丧也已经很久了。’子路出去后,孔子说:‘又多了吗?超过一个月就是好的了。’”《丧服小记》说:“再期之丧,就是三年。”《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说:“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五个月【《白虎通》说‘三年之丧,再期二十五个月’;《后汉书·陈忠疏》说:‘先圣依据人情而制定节度,服丧二十五个月。’《淮南子·饬丧》篇,高诱注:‘纪,数也。二十五个月的数目’】。孔安国《书传·太甲篇》说:“汤在元年十一月去世,到这里二十六个月,三年服丧结束。”郑玄认为二十四个月再期,其月余日不计入二十五个月,中月禫祭则空月为二十六个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个月,与王肃不同【魏明帝在景初三年正月去世,到五年正月,累计二十五个月为大祥。太常孔羡、博士赵怡等认为禫祭在第二十七个月,那年四月祫祭;散骑常侍王肃、博士乐详等认为禫祭在祥祭当月,那年二月祫祭。晋武帝时,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斥郑玄禫祭二十七个月的错误为六证三验;博士许猛支持郑玄的观点,作《释六证解三验》,以二十七个月为正确,都见于《魏书·礼志》】。按《三年问》说:“至亲以一年断绝,为什么呢?”回答说:“天地已经更替了,四时已经变化了,在天地之中的没有不重新开始的,以此来象征它。”那么为什么是三年呢?回答说:“增加隆重的程度罢了。使其加倍,所以是再期。”现在依照郑玄的说法,三年之丧必定是二十七个月【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卯,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个月的仪制,依照郑玄二十七个月而后除服】,这是超过古人的第一点。《仪礼·丧服篇》说:“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为什么是一期呢?是屈从。至尊在,不敢伸展其私尊。”《礼记·杂记下篇》说:“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这是指父在为母。《丧大记》说: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说: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说: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徐师曾集注曰:三年之防,谓父丧也;期之丧,母丧也。贾公彦《丧服疏》所云: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必父服既除而遭母丧,乃得伸三年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自唐以前礼制,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髙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从之。▯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服齐衰周心丧三年,情己申而礼杀也。则天皇后改服齐衰三年,请复其旧,上下其议。左散骑常侍褚无量以履冰议为是,诸人争论连年不决。七年八月辛夘,敕自今五服并依《丧服传》文,然士大夫议论犹不息,行之各从其意。无量叹曰:圣人岂不知母防之厚乎?厌降之礼,所以明尊卑异戎翟也。俗情肤浅,不知圣人之心,一紊其制,谁能正之?二十年,中书令萧嵩改脩五礼,复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从之。】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起自《开元礼》,然其时卢懐慎以母忧起复为兵部侍郎,张九龄以母忧起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以母忧起复左金吾衞将军,嗣鄂王邕以母忧起复衞尉卿,而得终礼制者,惟张説、韩休二人,则明皇固巳崇其文而废其实矣。今制父在为母斩衰三年。按《太祖实録》,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贵妃孙氏薨,命吴王橚服慈母服斩衰三年,以主丧事,敕皇太子。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学士宋濓等修《孝慈録》,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戍朔,书成。此则当时别有所为,而未可为万世常行之道也】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葢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宋史》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妇为舅姑服期。近代时俗多为重服,望加裁定。」右仆射魏仁浦等奏曰:「按礼《内则》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则舅姑与父母一也。而古礼有期年之説,至于后唐始定三年之丧。窃以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居苫块之中,妇被绮纨之饰?夫妇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朞年,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为万世法。望自今妇为舅姑服,并如后唐之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诏从之。何孟春《余冬序录》引唐李涪论曰:「《丧服传》妇为舅姑齐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后门庭尚素,妇服青缣衣,以俟夫之终丧。习俗以妇之服青缣,谓其尚在丧制,故因循亦同夫之丧纪。再周而后吉。」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状称:「堂兄至女适李氏壻,见居丧。今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为非礼,请礼院详定。」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岧议曰:「《开元礼》五服制度,妇为舅姑及女子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期。葢以为妇之道专一,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服。夫以斩而降,其父母丧服篇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専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先圣格言,厯代不敢易。

译以侍奉父亲之心侍奉母亲,其爱心是相同的。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地上没有两个君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庭没有两个至尊,这是为了用统一的原则来治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的丧服,是为了体现家中没有两个至尊的原则【《服问》说:三年的丧期已经练祭过了,有一年丧期的葬礼也办完了,那么佩戴原来的葛布腰带和绖带,以及一年丧期的绖带,穿着功衰。徐师曾集注说:三年的丧服,指的是父亲的丧;一年丧期的丧服,指的是母亲的丧。贾公彦《丧服疏》所说:父亲去世三年之内母亲也去世了,仍然只服一年丧,必须等到父亲的丧服除尽之后遭遇母亲去世,才能尽三年的丧礼】。《丧服传》说: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会说:父母有什么区别呢?都城中的士人则知道尊崇父亲。如今遵循武则天的制度,也为母亲服三年的丧服【唐代以前的礼制,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即除服,心中守丧三年。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朝廷听从了她的建议。〇玄宗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进言:孝道没有比尊敬父亲更大的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心中守丧三年,情感已经表达而礼制有所减杀。则天皇后改为服齐衰三年,请求恢复旧制,上下议论纷纷。左散骑常侍褚无量认为卢履冰的意见是对的,众人争论多年不能决断。七年八月辛夘,皇帝下诏说从今以后五服都依照《丧服传》的条文,然而士大夫的议论仍然不止,执行时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褚无量感叹说:圣人难道不知道母亲丧服的厚重吗?厌降的礼制,是用来明确尊卑有别、不同于戎狄的。世俗情感肤浅,不了解圣人的心意,一旦扰乱了制度,谁能纠正它呢?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修订五礼,再次请求依照上元年的诏令,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按: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始于《开元礼》,然而当时卢怀慎因母亲去世被起复担任兵部侍郎,张九龄因母亲去世被起复担任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礼因母亲去世被起复担任左金吾卫将军,嗣鄂王邕因母亲去世被起复担任卫尉卿,而能够最终完成礼制的,只有张说、韩休两人,那么明皇固然已经崇尚其文饰而废弃其实质了。现在的制度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斩衰三年。按《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贵妃孙氏去世,命令吴王橚为慈母服斩衰三年,以主持丧事,敕令皇太子、诸王都服一年丧,于是命令翰林学士宋濂等人编修《孝慈录》,确立为定制。儿子为父母,庶子为自己的母亲,都服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他们的庶母,都服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戌初一,书成。这是当时另有特殊用意,而不能作为万世常行的道理】。这比古人过分了。《丧服篇》又说:“不执杖、穿麻鞋的,是媳妇为公婆。”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呢?是从夫服。”《檀弓》上篇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孔子教导她结发髻说:‘你不要散乱,你不要粗野。’”大概是榛木做的笄,长一尺而总长八寸。正义认为因为这是一年的丧服,所以比斩衰的丧服要轻。《丧服小记》说:“媳妇为丈夫和长子稽颡,其余情况则不稽颡。”如今遵循后唐的制度,媳妇为公婆也服三年丧【《宋史》记载,干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说:“按照律法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所载,媳妇为公婆服一年丧。近代时俗大多服重丧,希望加以裁定。”右仆射魏仁浦等人上奏说:“按照礼制《内则》说:‘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那么公婆与父母是一样的。而古礼有一年丧服的说法,直到后唐才确定三年的丧服。我认为三年之内几筵尚存,怎么能让丈夫住在苫块之中,而媳妇穿着绮丽的服饰呢?夫妇地位平等,哀乐不同,求之于人情,实在伤害了礼的根本。况且媳妇为丈夫有三年丧服,对公婆只服一年丧,这是尊崇丈夫而轻视公婆。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作为万世的法则。希望从今以后媳妇为公婆服丧,都依照后唐的制度,三年齐斩,完全跟随丈夫。”皇帝下诏听从了他的建议。何孟春《余冬序录》引用唐代李涪的议论说:‘《丧服传》规定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五升布,十一月练祭,十三月祥祭,十五月禫祭。禫祭之后门庭尚素,媳妇穿青缣衣,以等待丈夫丧期结束。习俗认为媳妇穿青缣衣,是说她还在丧制之中,所以因循也同丈夫的丧纪一样。再周之后才穿吉服。’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状称:‘堂兄至女嫁给李氏为婿,现在居丧。如今时俗媳妇为公婆服三年丧,恐怕是不合礼的,请礼院详定。’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岧议论说:‘《开元礼》五服制度,媳妇为公婆以及女子出嫁后为其父母,都服齐衰不杖期。大概是认为媳妇之道专一,不能自达,必须依附于人,所以女子出嫁后服丧。丈夫以斩衰而降,其父母丧服篇说:‘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文说:‘为父为什么服一年呢?妇人不贰斩。’妇人不贰斩,是什么意思呢?‘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所以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以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贰斩,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先圣的格言,历代不敢更改。”

以此论之,父母之丧尚止周嵗,舅姑之服无容三年。今之学者不本其义,轻重紊乱,寖以成俗。开元礼,▯宗所脩,布在有司,颁行天下。伏请正牒,以明典章。李岧之论,可谓正矣。宋朝诒谋录:「干德三年,诏舅姑之丧,妇从其夫齐斩三年,遂为定制。」宋人葢未讲服青缣之制,故也】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逺矣。

译由此推论,父母的丧期尚且只定为一年,对公婆的服丧更不应长达三年。如今的学者不探究其中的义理,轻重颠倒混乱,逐渐形成习俗。《开元礼》由宗室所修,颁布给有关部门,推行于天下。恳请修正文书,以明确典章制度。李岧的议论,可以说是正确的。《宋朝诒谋录》记载:“干德三年,下诏规定公婆去世,妻子跟随丈夫服齐衰斩衰三年,从此成为定制。”宋人大概没有考究过服青缣的制度,所以如此。这三点超过古人的做法,都是后世儒者不敢议论的,不仅是因为沿袭国家制度,也是因为畏惧像宰我那样缩短丧期而受到的讥讽。如果虽然丧期很长,但哀痛之情却没有达到,那就不如古人深远了。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葢既祥而丝履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后,乃谓之终丧。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据《服问》“中月而禫”之文,谓为二十七月【注云:中月间一月也。正义引《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乂《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二説各有所据。古人祭当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则或于大祥之月【是月】或于大祥之后间一月【中月】自《礼记》之时而行之,已不同矣。

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鳯碑曰:菲五五缞杖。其未除【洪氏曰:菲五五者,居丧菲食二十五月也。此取《论语》“菲饮食”字。《隋书·姚蔡传》所谓蔬菲】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説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如后魏彭城王勰毁瘠三年,弗参吉庆,乃谓之心防】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正义曰:左氏昭公十五年传,王一嵗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言,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故并谓之三年也。唐太宗贞观元年诏有云:妻丧达制之后者,即用此传文】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山隂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以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髙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卢履冰表言:原夫上元肇年,则天巳潜秉政,将潜簒,预自崇加,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晏驾,中宗▯尘,垂拱之末,果行圣母之伪。符载初之元,遂啓易代之深衅。孝和虽仍反正,韦氏复效晨鸣。孝和非意暴崩,韦氏旋即称制。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谓矣。」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刋正,何以垂戒于后】▯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厯代不刋。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指天后所定】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柰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又从韦縚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寳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详旧书仪礼志】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文宗纪、杜悰传】礼教之沦,有由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

译古人把祥祭视为丧礼的终结,在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这便是在除去丧服之后。所以《丧服四制》说,在祥祭那天,弹奏素琴,向百姓显示丧期有终了。《檀弓》说,孔子在大祥祭后第五天,弹琴却弹不出声音;十天后才能演奏笙歌。有子大概在大祥祭后穿着丝鞋、系着丝带。又说:“大祥祭后,外面没有哭泣的人;禫祭后,里面没有哭泣的人,音乐可以奏响了,这是常理。”自从鲁国有人在早晨举行大祥祭、傍晚就唱歌的人,子路嘲笑他。孔子说:“超过一个月(才唱歌),那是好的。”而孟献子在禫祭时悬挂乐器却不演奏音乐。孔子说:“献子比一般人高出一等了。”因此,从禫祭之后,才称为丧期结束。

王肃依据《三年问》中“二十五月而毕”、《檀弓》中“大祥祭穿白色熟绢,当月举行禫祭,下个月奏乐”的文字,认为丧期是二十五月。郑玄依据《服问》中“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的文字,认为丧期是二十七月【注云:中月就是间隔一个月。《正义》引用《丧服小记》说:“妾祔祭于妾祖姑,如果祖姑已死,就间隔一个月以上再祔祭。”又《学记》说:“中年考校”,都是把‘中’解释为间隔】两种说法各有依据。古人祭祀应当占卜日期,小祥祭在第十三个月占卜日期,大祥祭在第二十五个月占卜日期,而禫祭则有时在大祥祭当月【是月】,有时在大祥祭后间隔一个月【中月】。自从《礼记》成书后实行这些制度,就已经不同了。

《孝经·援神契》说:丧期不超过三年,以一年为期加倍,五五二十五个月,义理断绝,仁爱终止,向百姓显示丧期有终了。所以汉代丧服的制度,称为五五。堂邑令费凤碑说:菲薄饮食二十五个月,持杖守丧。其未除【洪氏说:菲五五,就是居丧期间饮食菲薄二十五个月。这是取用《论语》中“菲饮食”的字义。《隋书·姚蔡传》所说的蔬菲】巴郡太守樊敏碑说:遭遇母亲去世,二十五个月断绝仁爱,就是这个意思。

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是遵循儿子的制度。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杖期,这是遵循丈夫的制度。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儿子不能自作主张,这就是所谓的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察这些,可以破除学者的疑惑,平息纷纭的议论了。

父亲在世,为母亲虽然降等为一年之丧,但心中守丧,实际上并没有不满三年【如后魏彭城王元勰因母丧毁损身体三年,不参加吉庆活动,这就叫心防】。《传》说:父亲必须守丧三年,然后才能娶妻,这是通达儿子的志向【《正义》说:《左传》昭公十五年记载,天子一年内有两次三年之丧,这是根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皇后也服一年之丧而言的,说三年丧是根据通达儿子的志向而言的,所以都称为三年。唐太宗贞观元年诏书中有云:妻子丧期通达制度之后者,就是使用这条传文】。假如在三年之内娶妻,将使作为儿子的人穿什么丧服,以表现什么情感,以处于什么位置呢?道理上是不可行的。压抑儿子的丧服为一年,而延长父亲不娶妻的时间为三年,圣人用来增减损益百世不可更改的道理,精妙极了。

《檀弓》上篇:“伯鱼的母亲去世,服丧一年还在哭泣。孔子听说后说:‘是谁在哭?’门人说:‘是鲤。’孔子说:‘嘻,太过分了。’伯鱼听说后,于是停止了哭泣。这是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的制度,当然如此,疏解认为是出母(被休弃的母亲)是错误的。”

《丧服小记》说:庶子在父亲的家中,就不为母亲举行禫祭。山阴陆氏说:在父亲的家中,是指尚未娶妻的人。并且禫祭不举行,是因为被压制。

唐代武、韦二后都凭借妇人凌驾于丈夫之上,想要废除三纲,改变五服,以伸张尊崇母亲的义理。所以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日,天后上表,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日,皇后上表请求天下士庶为出母服三年丧,他们的意图是一样的。她们尚且想要把二圣与天皇并列,陪同南郊祭天作为亚献,何况区区丧服制度呢【卢履冰上表说:推究上元初年,武则天已经暗中掌权,将要暗中篡位,预先自我尊崇,请求提升慈爱之丧,以对抗尊严之礼。虽然齐衰斩衰的仪节没有改变,但几筵的制度却相同了。几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驾崩,中宗即位,垂拱末年,果然实行了圣母的伪制。符载初年,于是开启了改朝换代的深重祸患。孝和帝虽然仍然反正,韦氏又效仿晨鸣。孝和帝非正常暴毙,韦氏随即称制。《易经》说:‘臣子弑杀君父,不是一朝一夕的缘故,说的就是这个。’臣仔细寻究礼意,防备杜绝实在深远。如果不早图刊正,拿什么垂戒后人】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日,敕令:“周公制定礼法,历代不刊。子夏作传,孔门所接受。格条之内,有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三年【指天后所定】这是有所为而为之,不符合尊厌的义理。与其改作,不如师法古人。各种丧服纪宜一律依照丧服旧文,可以说是简当。为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改?到了二十四年,又听从韦縚的话,增加舅母、堂姨、舅的丧服。天宝六载,又命令出母服满三年丧【详见《旧唐书·仪礼志》】。到了太和、开成年间,竟使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见《文宗纪》、《杜悰传》】。礼教的沦丧,是有缘由的。”

自古以来,奸人想要蔑视先王的礼法而自行的,必定有其渐进的过程。天后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的请求,其意图在于临朝称制。所以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日,大赦天下,

内外五品巳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

译内外五品及以上官员的母亲和妻子各加封邑号一等,没有妻子的允许授给其女儿。而安乐公主请求被立为皇太女,于是向中宗进献了毒酒。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夫惟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防《清服制攷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衰、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増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葢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巳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葢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斩者,不贰天也。降巳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逺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巳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巳虽无服,不必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缌【同衅服缌,为从母之夫、舅之妻与已同爨者尔,此所引似泛言之矣】朋防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葢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巳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继母如母

继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也。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丧服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郑以若子为如亲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子之文,当同一解】

  女子子在室为父

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巳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总、箭笄、髽,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

慈母者,何也?子防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

译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初一,下诏:“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然规定了为母亲服斩衰三年的制度,但在孝慈皇后的丧事中,次年的正月初一,皇太子、亲王、驸马都穿着浅色的常服,这说明尊卑相厌的礼制未曾不施行。只有那二十七个月之内,不听音乐,不婚嫁,不参加科举考试,不担任官职,这叫做心丧,确实是百代不可改变的。

《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之后,为祖母的后嗣服丧三年。”郑玄说:“祖父在世,那么为祖母服丧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这是祖母的丧事,被祖父的尊位所压抑。

妇人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但服丧只到一年,不穿斩衰,因为不能有两个至尊。然而心丧却未曾不满三年。所以说:“如果共同经历了三年的丧期,就不能离开。”

吴防在《清服制考详序》中说:“凡是丧礼中规定穿斩衰、功缌等丧服的,是外在的仪文;不饮酒、不吃肉、不住内室的,是内在的实质。内心有实质,而外在用仪文来修饰,这才叫做情与文相称。只穿丧服而没有实质,那就与不穿丧服等同了。虽然不穿丧服而有实质,这叫做心丧。心丧的实质只有隆重而没有减杀,服制的仪文有减杀也有隆重,这是古人的道理。我曾经认为服制应当以周公的礼法为标准,后世有所增改的,都是沉迷于外在的仪文,蒙昧于内在的实质,而不探究古人制定礼法的本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父亲去世时为母亲服杖期,难道是轻视母亲吗?大概是因为丈夫为妻子服丧的期限已经除去,那么儿子为母亲服丧的期限也除去,家中不能有两个至尊。儿子的丧服虽然除去,但居丧的实质如故,那么所减杀的只是三年的仪文罢了,实质固然是未曾减杀的。女子在娘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后则为丈夫服斩衰,而为父母服期。大概是因为儿子所尊奉的是父亲,妻子所尊奉的是丈夫,出嫁后把所尊奉的对象转移到丈夫身上,就降低了对父亲的服丧等级。妇人不穿两种斩衰,是因为不尊奉两个至尊。降低对自己父母的服丧等级为一年,为丈夫的父母也服一年。一年之后,丈夫尚未除去丧服,妇人已经除去丧服,但居丧的实质如同丈夫,所以为公婆服丧虽然名义上是一年,实质上是三年。难道一定要跟随丈夫服斩衰才算三年吗?丧服有因恩情而服的,有因道义而服的,有因名分而服的。恩情的,如儿子为父母服丧之类;道义的,如妇人为公婆服丧之类;名分的,如为堂兄弟、堂兄弟的妻子服丧之类。堂兄弟的妻子,名义上属于母亲的亲属而跟随服丧;儿子的妻子,名义上属于妻子的亲属而服丧;兄弟的妻子,不能名义上属于妻子的亲属,所以没有服丧等级,是推远他们。然而兄弟有妻子的服丧等级,自己的妻子有妯娌的服丧等级,一家老幼都有服丧等级,自己虽然没有服丧等级,不必在身上穿戴华丽,在室内宴饮作乐,像没有服丧等级的人一样。同灶共食且服缌麻(同灶共食服缌麻,是为从母的丈夫、舅舅的妻子与自己同灶共食的人,这里引用的似乎泛泛而谈),朋友去世尚且加麻,邻居丧事、邻里殡殓还没有互相击打巷歌的声音,为什么唯独对兄嫂弟妇的丧事冷漠对待,像路人一样呢?古人制定礼法的本意一定有所在,不容易用浅薄的见识去窥探。实质无所不隆重的,是仁的极致;仪文有所减杀的,是义的精髓。古人制定礼法的本意大概就是这样。后世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三年,妇人为公婆跟随丈夫服斩衰齐衰并三年,为嫂嫂有服丧等级,为弟媳也有服丧等级,意图比古人更厚重,却不知道古人,儿子为母亲,妇人为公婆,叔父对嫂嫂,未曾轻视。所以我所以说:这都是沉迷于外在的仪文,蒙昧于内在的实质,而不探究古人制定礼法的本意。古人所勉力的是丧事的实质,是自我尽心的;后世所增加的是丧事的仪文,是表现给他人看的。真诚与虚伪相差,怎么样呢!

继母如同母亲,是因为配享父亲。慈母如同母亲,是因为尊奉父亲的命令。然而对于她们的亲属则不同了。《服问》说:“生母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生母去世,就为生母的亲属服丧。为生母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郑玄注说:“虽然是外亲,也没有两个统属。礼,是用来辨别嫌疑、明确细微之处的,不是圣人不能制定。这类就是如此。”(《丧服小记》:为慈母的父母没有服丧等级)

为所过继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如同对待自己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外祖父母、叔伯父、堂兄弟、堂兄弟的儿子一样。

这是因为过继而推论的,所过继的有七等亲属,都应当按照礼法为他们服丧。所过继的祖父,是我的曾祖父;父母,是我的祖父母;妻子,是我的母亲;妻子的父母,是我的外祖父母。因为妻子而牵连,所以连在一起说,是为了行文方便。兄弟,是我的叔伯父;兄弟的儿子,是我的堂兄弟;若子,是我的堂兄弟的儿子。《正义》认为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的儿子是错误的(郑玄把若子解释为如同亲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子的文字,应当同一解释)

女子在娘家为父亲服丧

郑玄注说在室,关乎已经许配,关乎包括。意思是许配而未出嫁,遭遇父亲的丧事,也应当为她戴布总、插箭笄、结髽髻,服丧三年。《内则》说:“有变故,二十三年才出嫁。”曾子问孔子说:“女子在路上,而女子的父母去世,那么女子返回,这是对的。”

慈母如同母亲

慈母,是什么呢?儿子年幼而母亲去世,由父亲的妾抚养。父亲去世,为她服丧三年,所以

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视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译这是为了报答他养育的恩情。然而必须等待父亲的命令,这又是先王尊崇父亲,而不敢擅自决定如何报答的道理。父亲命令妾室说:“你把她当作儿子,是因为怜悯她没有母亲,把她当作儿子看待,抚养她成人,并不是确立她作为妾的继承人。”《丧服小记》认为这是为了作为慈母的继承人,这种说法是不可信的。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此与丧服所言慈母不同】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

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説,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巳者【文曰庶母则知其为嫡妻之子矣】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矣。《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荅,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不辨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巳,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

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絶族无移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巳絶于父【下章云:妻不敢与焉,是也】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以其配父而服之如母尔,故王肃曰:从乎继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

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髙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攷,亦自尊无二上之义而推之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宋史·赵瞻传》中书请濮安懿王称亲,瞻争曰:“仁宗既下明诏,子陛下,议者顾惑礼律所生所养之名,妄相訾难。彼明知礼无两父贰斩之义,敢裂一字之辞以乱厥真。且文有去妇、出母者,去已非妇,岀不为母。辞穷直书,岂足援以断大义哉?臣请与之廷辨,以定邪正。”《石林燕语》濮议廷臣既皆欲止称皇伯,欧阳文忠力诋以为不然,因引《仪礼》及五服敕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则是虽出继而于本生犹称父母也。时未有能虽之者,司马君实在谏院独疏言:“为人后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则无以为称,非谓其得称父母也】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隂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

译《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道:“为慈母服丧,是否像为母亲服丧一样?”孔子说:“这不符合礼制。古时候,男子外面有傅相教导,里面有慈母照料,都是国君指派来教育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可穿呢?从前,鲁昭公小时候失去了母亲,有一位慈母对他很好,等到慈母去世时,昭公不忍心,想要为她服丧。主管官员上报说:‘按照古礼,慈母没有丧服,现在国君为她服丧,这是违背古礼、扰乱国家法度的行为。如果坚持这样做,主管官员将会记录下来,留给后世,恐怕不行吧?’昭公说:‘古时候,天子在闲居时戴练冠,我不忍心不这样做。’于是戴着练冠为慈母服丧。为慈母服丧,是从鲁昭公开始的。然而他只是戴着练冠闲居,这就不同于像对待母亲那样了。所以孔子认为这不符合礼制。”

《南史·司马筠传》记载: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去世,皇帝下诏让礼官商议皇太子为慈母服丧的规格。司马筠引用郑玄的说法,认为丧服只适用于卿大夫,不应该施用于皇子。梁武帝认为不对,说:“礼书中关于慈母有三条规定:一是妾生的儿子没有母亲,让没有孩子的妾来抚养他,命她做孩子的母亲,按照《丧服·齐衰章》所说,慈母如同母亲,服三年丧。二是嫡妻生的儿子没有母亲,让妾来抚养他,虽然同样慈爱,但嫡妻的儿子与妾没有母子名分,只是恩情深厚事情重大,所以服小功丧。《丧服·小功章》之所以不直接说慈母,而说‘庶母慈己者’,是因为文中说‘庶母’,就知道这是嫡妻的儿子了,以此明确区别于服三年丧的慈母。三是儿子并非没有母亲,只是挑选地位低贱的人来照看他,名义上如同师保,但也不乏慈爱,所以也有慈母的名号。师保没有丧服,那么这种慈母也没有丧服了。《内则》说:‘从诸母和合适的人中挑选,让她们做孩子的老师,次一等做慈母,再次一等做保母。’这是明确的文字,说挑选诸母,是挑选人来担任这三种角色,并不是说挑选兄弟的母亲。子游所问的,自然是师保性质的慈母,不是服三年或小功丧的慈母。所以孔子才有这样的回答,这难道不是师保性质的慈母没有丧服的证据吗?郑玄不区分这三种慈母,混为一谈进行解释,引用那种没有丧服的情况来注释‘慈己’,后人产生谬误,实在是因为这个原因。”于是司马筠等人请求依照制度修改规定,嫡妻的儿子母亲去世后由父亲的妾抚养,服丧五个月,无论贵贱都相同,作为永久制度。

《丧服小记》说:“为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注释说:“因为恩情所不及,所以如此。”又说:“慈母和妾母不世代祭祀。”既然如此,虽然称慈母如同母亲,但也有不能完全等同于母亲的地方。

出妻之子为母

“出妻之子为母”,这是经文。传文说:“出妻之子为母亲服丧,为期年;为外祖父母,没有丧服。”这是子夏的传文。传文说:“断绝宗族关系的不改变丧服,亲近的人属于本族。”这是传文中引用传文,援引古人的话,来证明没有丧服,应当单独作为一条。出妻之子如果是父亲这一房的继承人,那么对于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这又是经文。传文说:“与尊长成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子夏的传文,应当单独作为一条。现在的版本却错误地将它们连在一起。

父卒继母嫁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根据“从”字的句意,是说年幼不能自立,跟随母亲改嫁。母亲的名分已经在父亲那里断绝(下一章说:妻子不敢参与丧事,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不能服三年丧,但她对儿子的恩情还在,不可以不为她服丧(继母本来不是血缘至亲,因为配了父亲才像母亲一样服丧,所以王肃说:跟随继母而寄养成长的,就为她服丧;不跟随的,就不服丧)。报,是母亲回报儿子,双方互相服丧。

有适子者无适孙

嫡长子是身体的副手,家里没有两个主人,也没有两个副手。所以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唐高宗有了太子又立太孙,是不对的。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这是临文不得不如此。《隋书·刘子翊传》说:“‘其’字,是沿用别人的说法,是对的。”后来的儒生认为以所过继的家庭为父母,而亲生父母称为伯叔父母,在经书中没有依据,也是从尊长没有两个上级的道理推演出来的。宋代欧阳修根据这段文字,认为圣人从未抹去亲生父母的名分,辨析多达数千字,然而不如赵瞻所说的“辞穷直书”简洁恰当(《宋史·赵瞻传》中,中书省请求称濮安懿王为亲,赵瞻争辩说:“仁宗已经下明诏,您做他的儿子,议论的人却迷惑于礼律所规定的‘生母’‘养母’的名分,胡乱非议。他们明明知道礼法没有两个父亲、两个斩衰的道理,却敢分裂一字之辞来扰乱真相。况且文中有‘去妇’‘出母’的说法,‘去’了就不再是妇,‘出’了就不再是母。辞穷直书,难道足以援引来判断大义吗?我请求在朝廷上与他们辩论,以定邪正。”《石林燕语》记载,关于濮议,廷臣都想只称皇伯,欧阳修极力抨击认为不对,于是引用《仪礼》和五服敕令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意思是即使是过继的,对于亲生父母仍然称父母。当时没有人能驳倒他,司马光在谏院独自上疏说:‘为人后而称父母,这是根据丧服立文,舍弃父母就没有别的称呼了,并不是说他们真的可以称父母’)。按经文中说“其父母”“其昆弟”的,大抵都是私亲的说法。

黄氏日钞说:欧阳修被诬蔑为阴私,都是激于当时主持濮议的力量。他编集了濮议四卷,又设问来阐明自己的观点。滔滔数万

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葢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译那些言论,都依据礼经中“为其父母”这一句话,认为并没有因为降等服丧而不称父母。然而既然明确说为所后之父服三年丧,而对亲生父母降等服丧,那么至尊无二,是很明显的。称亲生父母,大概是根据其最初的关系来称呼,并非有两个父母。在未为人后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论的人在既被命为后之后,追溯本生的称呼,自然应当沿袭旧称以父母相称,未必是那个人一时之间同时称两个父母。周公又何必苦苦极力辩驳,以至于陷入困境、受辱甚至危及自身呢?况且帝王正统的传承自有渊源,不是可以拿普通人来比拟的。

观先朝嘉靖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嵗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而姑老【内则】明其不与祭矣【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髙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孙为后,▯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逺重,情实有疑。’喜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孙为后,而其母尚存,▯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唐志》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巻】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巳上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髙祖、▯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茍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逺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孙。”无有老防【僖公二十八年】▯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孙】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信南山》正义:“自曾祖以至无穷,皆得称曾孙】左传》哀公二年,衞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瞆”。《晋书·钟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曽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厯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后人谓之髙祖】非经文之脱漏也,葢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夀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夀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茍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晋徐农人问殷仲堪,谓假如▯孙持髙祖重来孙都无服;及贺循传谓髙祖已上五世六世无服之祖者,并非】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无服

谓弟之妻妇者,其嫂亦可谓之母乎【记大传文同】葢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逺。记

译考察先朝嘉靖年间的事情,直到进入太庙、尊称为宗,这才知道圣人制定礼法,在辨别嫌疑、彰明细微方面达到了极致。欧阳修是博闻强识的儒者,却未能触及这一点,这正是学者之所以贵在推究事理的原因。

作为继承人的人,为他的父母报丧,指的是为所生的父母报丧,也要为他们服一年的丧。因为重视他继承大宗的缘故,所以不因出嫁而降等服丧。

关于与继父同居的情况:

事物的参差不齐,是事物的常情。即使是三王时代,也不能使天下没有孤寡之人,也不能使天下没有改嫁的妇女。而且有前后家、东西家作为丧事主持人的情况。假如妇人年纪尚轻,丈夫死后有三五岁的儿子,那么他本宗的大功亲属自然应当收养抚恤他。如果没有大功亲属,又不允许他跟随改嫁的母亲,那他只能流落沟壑而死。于是,他母亲改嫁的丈夫,把他当作儿子看待,抚养他直到成年。这个孩子对于这个人,叫什么名字呢?不得不称为继父。如果长大后同居,就为他服齐衰一年的丧;如果先同居而后分开居住,就服齐衰三个月的丧。因为他的抚育之恩,仅次于生养我的父母。制定这种礼制,是为了寄托抚恤孤儿的仁爱之心,并劝勉天下人不只把自己的孩子当作孩子。如果说因为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宫庙,这是后世儒者找不到说法而找的借口。

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正义说母亲年纪未满七十岁还能参与祭祀,这是不对的。《祭统》说:“祭祀这件事,必须由夫妇亲自参与,因此舅父死后,姑母年老,”《内则》明确说明她不能参与祭祀了。【夫人亚祼,母亲不可以辅助儿子,所以年老后就把事务传下去】虽然年老,她固然是曾经主持祭祀的人,但礼仪不能有双重敬意,所以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杜佑的《通典》有一条“丈夫为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母持重,妻子随从服丧”的议论,说:“孔瑚问虞喜说:‘假如曾孙作为继承人,曾孙的妻子随从服丧一年,曾孙的妻子还在世,才服缌麻,近轻远重,情理实在令人怀疑。’虞喜回答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又如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由此推论,假如曾孙作为继承人,而他的母亲还在世,曾孙的妻子还是庶出,不能继承重丧。继承重丧的服制,按理应当在姑母身上。’”宋代的庾蔚之【《唐志》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卷】说:“舅父死后,姑母年老,是把祭祀事务交给儿子和儿媳。至于祖父的服制,自然以姑母为嫡。”这与这条议论的意思互相阐明。

关于君主的母亲和妻子:

与百姓相同的是,为君主服齐衰三个月。与百姓不同的是,君主的母亲和妻子,百姓不服丧,而曾经做过官的人,唯独为他们服丧。古代的卿大夫有拜见小君的礼节【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到宋国送女,回来复命,国君宴请他,穆姜从房里出来,拜了两拜就是这样】,而妻子的爵位和服制,又是君夫人命定的,所以不能没有服丧。

齐衰三个月不提及曾祖以上

宋代沈括《梦溪笔谈》说:“丧服只有曾祖、曾孙,而没有高祖、玄孙。有人说:经典没有提及的,就不服丧。这不对。曾表示重叠,从祖父往上都是曾祖,从孙子往下都是曾孙,即使百代也可以。如果有相及的,就必定要服丧三个月。所以即使是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祭祀礼文的祝词无论远近都称曾孙。”

《礼记·祭法》说:“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左传》王子虎与诸侯结盟,也说:“以及你的玄孙。”没有老幼【僖公二十八年】玄孙的文字见于记载传说的是这样【《史记·孟尝君传》:“孙的孙子叫什么?回答说叫玄孙”】然而宗庙之中并没有这个称呼。《诗经》:“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说:“曾就是重叠的意思。从孙的儿子往下,侍奉先祖都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解说诸侯侍奉五庙,对于曾祖以上称曾孙而已【《信南山》正义:“从曾祖直到无穷,都可以称曾孙”】《左传》哀公二年,卫国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瞆”。《晋书·钟雅传》:“元帝诏书说:‘礼仪侍奉宗庙,从曾孙以下都称曾孙,意义取于重叠的孙子,可以历世共用这个名字,没有什么更改的。’”

曾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而不提及曾祖父的父母【后人称之为高祖】,这不是经文的脱漏,大概是用这个来推论的。凡是祖孙相见,能到五世的很少。活到八九十岁,然后才能见到曾孙的儿子;活到一百多岁,曾孙的儿子的儿子也可以见到了。人的寿命以百年为限,所以服丧到五世就穷尽了。假如六世而相见,他的服丧与曾祖没有不同。经文在曾祖以上不提及,是用这个来推论的【晋代徐农人问殷仲堪,说假如玄孙持高祖重来,玄孙都没有服丧;以及贺循传说高祖以上五世六世无服的祖先,都不是这样】观察祭祀中称曾孙,不论世数,就知道曾祖这个名字是统括上世而言的了。

兄弟的妻子没有服丧

说弟弟的妻子叫妇,那么他的嫂子也可以叫母吗【《记大传》文字相同】大概是说兄弟的妻子,不可以用母子来类比。从名称来说,既有阻碍而不相通;从名分来说,又有嫌疑而不可以不疏远。《记》

曰:「嫂叔之无服也,葢推而逺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逺之,而大为之坊【曲礼「嫂叔不通问】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大传疏曰:「有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是也;有从无服而有服,娣姒是也】叔嫂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叔嫂【奔丧】子思之哭嫂也为位【檀弓】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正义曰:「兄公与弟妻不为位者,卑逺之;弟妻于兄公不为位者,尊絶之】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檀弓言嫂叔之无服,杂记言嫂不抚叔叔不抚嫂,是兼兄公与弟妻】

译说:“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大概是为了推远他们。”那些同灶共食的外亲,尚且要穿缌麻丧服,唯独兄弟的妻子不为对方穿丧服,是因为她们与兄弟名分亲近且年龄相仿,所以圣人对此有所避嫌。因为避嫌所以推远,并为此设立严格的防范【《曲礼》说“嫂叔不通问”,不仅仅因为名分上的原因,这是传文中没有涉及到的。在妯娌之间保留恩情,而在兄弟之间断绝义理。圣人处理这件事,真是精妙【《大传》疏说:“有从服关系却无丧服,嫂叔就是这种情况;有从无服关系却有丧服,妯娌就是这种情况”】。叔嫂虽然不穿丧服,然而说没有丧服却设立哭位的,只有叔嫂【《奔丧》篇】。子思哭嫂时设立了哭位【《檀弓》篇】,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礼制所压抑,但情感上却不可缺少的。然而郑玄说:“正言嫂叔,是尊重嫂子的意思,如果是兄公与弟弟的妻子则不能这样【《正义》说:“兄公与弟妻不为对方设哭位,是因为地位卑下且关系疏远;弟妻不为兄公设哭位,是因为尊卑隔绝”】。这又足以补充《礼记》的不足【《檀弓》只说嫂叔无服,《杂记》说嫂不抚叔、叔不抚嫂,这是兼指兄公与弟妻的情况】

先君余尊之所厌

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衞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晋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仆射江虨啓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胡三省曰:以帝入后大宗,则太妃乃琅邪国母,当以服诸侯者服之也】

  贵臣贵妾

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谷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义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焉,故谓之贵妾【雷次宗曰:侄娣贵而大夫尊轻,故服至于余妾出自凡庶,故不服】士无侄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册府元龟】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外亲之服皆缌

外亲之服皆缌。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从母以名加故小功【太传服术有六,三曰名。此谓母之兄弟异德异名,母之姊妹同德同名。庾蔚之云:男女异长,母之在室与其姊妹有同居共席之礼,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唐▯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縚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礼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州,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脩礼,特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道之后,唐元之间【韦氏弑中宗,立温王重茂,改元唐龙。今避▯宗御名上字,故称唐元】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徴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羣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防,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髙祖,下至▯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逺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数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之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葢所存者逺,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防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今伯叔父母期是加服】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

译先君余尊之所厌

尊尊亲亲,是周代的礼法。诸侯拥有一国之尊,作为宗庙社稷的主宰,死后余下的尊贵依然存在,所以公的庶子对于生母,不能伸展私人的恩情,只服大功之丧。大夫的尊贵不及诸侯,死后就没有余尊,所以他的庶子在父亲去世后,为私亲服丧,都依照原本的丧服等级,如同平民百姓一样。亲情不敌尊贵,所以被压抑;尊贵不敌亲情,所以不被压抑。这是诸侯与大夫的区别。后魏广陵侯元衍任徐州刺史,生母雷氏去世,上表请求解除州职。诏书说:“先君余尊所压抑,是礼制的明文规定。末世礼法衰微,这一典制有时被废弃。侯既是亲王的儿子,应当遵循余尊的原则,便可服大功之丧。”饶阳男元遥官任左卫将军,遭遇生母丧事,上表请求解除职务。诏书以余尊所压抑为由,不许。晋哀帝想为皇太妃服三年丧,仆射江虨启奏说按礼制应服缌麻,又想把丧服降为期年。江虨说:“压抑委屈私情,是为了尊崇祖考,所以服缌麻【胡三省说:因为皇帝入继大宗,那么太妃就是琅邪国的母亲,应当按服诸侯的丧服来服丧】。

贵臣贵妾

这是指大夫的丧服,贵臣指室老、士;贵妾指侄娣,她们都有相助的意义,所以为她们服缌麻。《谷梁传》说:“侄娣,是不让儿子孤立的道理。”古代大夫也有侄娣,《左传》记载臧宣叔娶铸地女子,生了贾和为后去世,继室用她的侄女生纥,就是这种情况。具备六礼的制度,结合两姓的友好,跟随女主人而归附,所以称为贵妾【雷次宗说:侄娣尊贵而大夫尊贵较轻,所以丧服达到余妾;出自凡俗的妾,所以不服丧】。士没有侄娣,所以《丧服小记》说:“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那么大夫的妾即使有儿子,仍然不能服缌麻。只有丈夫死在宫中的,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接近这种情况了。

唐代李晟夫人王氏没有儿子,妾杜氏生了儿子,请求下诏立为嫡子。等到杜氏去世,追赠郑国夫人,而李晟为她服缌麻。议论的人认为按照礼制,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开元新礼没有这种丧服了,而李晟擅自恢复,颇为当时人所讥讽【《册府元龟》】。现在的士大夫借修饰礼文而实行这种丧服的,比比皆是。

外亲之服皆缌

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外祖父母因为尊贵而增加所以服小功,从母因为名分而增加所以服小功【《大传》丧服术有六,第三条是名。这是说母亲的兄弟异德异名,母亲的姊妹同德同名。庾蔚之说:男女不同长辈,母亲在娘家与其姊妹有同居共席的礼节,所以允许她因母亲的名分而增加丧服】。唐代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诏命令礼官商议增加丧服制度。太常卿韦縚请求把外祖父母的丧服增加到九月的大功,舅舅的丧服增加到五月的小功,堂姨、堂舅、舅母的丧服增加到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论说:礼教的设立,根本在于端正家庭。家庭端正而天下就安定了。端正家庭的道理,不可以有二心。总括一定的义理,归于本宗。所以父亲因为尊崇,母亲因为压抑而降低。内部有齐衰、斩衰,外部丧服都是缌麻。尊贵名分所增加的,不超过一等。这是先王不变的道理,由来已久了。从前辛有到伊州,看见披发在野外祭祀的人,说:“不到百年,这里就会变成戎狄吧?他们的礼制先灭亡了。”贞观年间修订礼制,特意更改旧章,逐渐扩大渭阳之恩,不遵循洙泗的典章。等到玄宗之后,唐元年间【韦氏杀害中宗,立温王重茂,改元唐隆。现在避玄宗御名“隆”字,所以称唐元】,国家命脉再次转移到外族手中。礼制灭亡的征兆,或许就显现在这里。开元初年,补阙卢履冰曾经上状议论丧服轻重,敕令大家共同议论。当时群议纷乱,各自安于积习。太常礼部奏请依旧确定。陛下运用稽古的思考,发出独断的明智,特别颁布别敕,完全依照古礼,事情符合典故,人们知道方向,巩固宗盟,是社稷的福气。再图谋异议,私下认为不妥。希望遵守八年的明防,作为万代的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天生万物,只有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区别生类。活着就尽爱敬,死了就尽哀戚。根据情感而制定丧服,考察事情而确立言辞。往圣讨论,也已经很勤了。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自身,称为九族。由近及远,根据情感而确立文饰,区别轻重,于是成为五服。虽然有的因义而降低,有的因名而增加,数目有所遵循,道理不超过等级。百王不变,三代可知。如果以匹敌来说外祖,就是祖父;舅舅就是伯叔父的行列。父母的恩情没有不同,而唯独在外家减轻,是为了尊崇祖祢而区别于禽兽。况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在大宗的,降低小宗;为人后嗣的,减少父母的丧服。女子出嫁,减轻本家的丧服。大概所保存的是远大的,所压抑的是私人的。现在如果外祖和舅舅,再增加丧服一等。堂舅和姨,列入服纪之内,那么内外制度相差多少?废弃礼制顺从私情,所追求的是末节。况且五服有上杀的道理,必须遵循根本,才及支流。伯叔父母本服九月的大功【现在伯叔父母期年是加服】,从父昆弟也是九月的大功,都因为上出于祖父,他们的丧服不能超过祖父。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

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曽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髙祖,服不得过于髙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髙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葢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茍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按《仪礼》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征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详见下条】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徴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疎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乗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疎、防僭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由韦述、杨仲昌之言,有以探本而尊经;由崔沔、李景让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

译同曾祖父的兄弟,都服小功五月,因为他们是出自曾祖父,丧服等级不能超过曾祖父。同高祖父的祖父母、父母、兄弟,都服缌麻三月,因为他们是出自高祖父,丧服等级不能超过高祖父。堂舅和堂姨既然出自外曾祖父,如果为他们制服,那么外曾祖父母以及外伯叔祖父母也应当制服了。外祖父母加至大功九月,那么外曾祖父母就应当服小功,外高祖就应当服缌麻。如果举此而舍彼,就不公平;舍弃亲近而记录疏远,道理就不顺。推而广之,就与本族没有区别了。况且丧服都有回报,那么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都须制服了。圣人难道轻视骨肉,背离恩爱吗?大概是因为出于公义的薄于私情,存其大体而略其细节。道义有所决断,不得不这样。如果可以加等,也可以减等。过去的圣人可以被非议,那么礼经就可以被毁坏了。先王的制度,称为常理,奉行它周旋其间,还担心失坠。一旦扰乱其次序,怎么可以停止呢?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按照《仪礼》为舅服缌麻,郑文贞公魏征议论同从母一例,加至小功五月【详见下条】,虽然魏征贤明,但周公孔子是圣人,用贤人来改变圣人的规定,后学从何遵从?现在所请求的,正同魏征的议论。如果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难道不回报给外孙吗?外孙为回报服大功,那么本宗庶孙又用什么丧服呢?私下担心内外违背次序,亲疏颠倒伦理,情感所沿袭,哪里会不到达。从前子路有姐姐的丧事而不除服,孔子说:“先王制定礼制,路上行人都不忍心。”子路除服,这就是圣人援引事例抑制情感的明显例子。《礼记》不也说吗:“不要轻易议论礼制。”当时皇帝手敕再三,最终加舅的丧服为小功,舅母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的舅父郑光去世,诏令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对于外族则深,对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定礼制,割爱厚亲。士庶尚且如此,何况万乘亲王、公主宗属呢?舅氏是外族。现在郑光辍朝的天数,与亲王、公主相同,这不是用来区别亲疏、防止僭越的方法。”皇帝优诏回复,于是罢朝两日。从韦述、杨仲昌的话,可以探究根本而尊崇经典;从崔沔、李景让的话,可以察见细微而防止混乱。难道不是能言善辩之士,深识先王的礼制,而且亲眼见到武韦之祸,思考永远警戒将来的人吗?

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

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増为小功【新唐书初,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徴、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他姓。舅服一时,姨乃五月。古人未逹者也。于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増以齐衰五月。适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増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弟妻及夫兄同。舅服缌,増以小功。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忌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又古庶母缌,今无服。且庶母之子昆弟也为之杖齐,是同气而吉凶异。自是亦改服缌】父在为母服期,髙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旧唐书张柬之传何休注《公羊传》言鲁文公乱,圣人制欲服丧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之义,则王元感之服三十六月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太宗魏征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説,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増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王者哉【记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

宋熈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夫物有无穷,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礼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髙祖。自髙祖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见,则闻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七庙所以自考庙而上,至显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髙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也。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极之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之报乎?何以异于是?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逺而九也,庙之无穷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贞观之丧服,开元之庙谥,与始皇之狭小,先主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同一意也。

  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所后者,谓所后之亲【上斩章言所后者是也。郑注衍一“为”字】所为后,谓出而为后之人。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

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祭,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考降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犹易言“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也。降者,骨肉归复于土也。记曰:“体魄则降,人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书曰:“礼,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乃徂落,落,言降也。”然而曰“文王陟降”何也?神无方也,可以两在而兼言之。

  噫歆

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啓户,警觉神也。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葢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予烝尝之

译宗庙制度的变革,始于汉明帝;丧服制度的变革,始于唐太宗。他们都是顺应当时的私情,而更改了夏、商、周三代的礼制。后世不学无术的君主,沿袭并实行这些做法。

唐人增改丧服制度

唐人所议定的丧服制度,似乎想要超过圣人。嫂子与小叔子原本没有丧服,唐太宗下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制服丧三个月,增加为五个月。嫡长子之妻原本服大功,增加为期年。众子之妻原本服小功,增加为大功。舅父原本服缌麻,增加为小功【《新唐书》记载:起初,唐太宗曾认为同灶共食的人尚且服缌麻,而嫂子与小叔子却无丧服。舅父与从母亲疏相同,却服丧不同。于是下诏让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人商议:舅父属于母族,姨母则是外戚他姓。舅父服丧一个月,姨母却服丧五个月。这是古人没有通达的道理。于是将服曾祖父母齐衰三个月的,增加为齐衰五个月。嫡长子之妻服大功,增加为期年。众子之妻服小功,增加为大功。嫂子与小叔子服小功五个月,弟弟的妻子与丈夫的兄长相同。舅父服缌麻,增加为小功。然而律疏中舅父回报外甥的丧服仍是缌麻。显庆年间,长孙无忌认为外甥为舅父服丧如同为从母服丧,那么舅父回报外甥也应如同从母回报。况且古代庶母服缌麻,现在却没有丧服。而且庶母的儿子兄弟为庶母服杖期,这是同气连枝却在吉凶礼仪上不同。从此也将庶母的丧服改为缌麻】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唐高宗增加为三年。妻子为丈夫的姨母、舅父原本无丧服,〇宗下令跟随丈夫的丧服,又增加舅母服缌麻。堂姨、堂舅仅袒免,而〇文馆直学士王元感竟然想要将三年的丧期增加为三十六个月【《旧唐书·张柬之传》记载:何休注解《公羊传》说鲁文公乱了礼制,圣人制定的丧期想要达到三十六个月】这些都是致力于修饰文辞,想要比圣王的制度更厚重,然而人心却更加浇薄,风俗教化更加淡薄。不探究根本,而妄自增加,也没有看到其名义上能超过三王的地方。因此,知道宗庙有两个主牌是不对的,那么叔孙通认为扩大宗庙是大孝的说法就被驳倒了。知道丧期不超过三年,是向百姓展示有终结的意义,那么王元感主张服丧三十六个月的说法就被驳倒了。知道亲疏有别是礼制产生的原因,那么唐太宗、魏征所增加的嫂子、小叔子等亲属的丧服就被驳倒了。《唐书·礼乐志》说礼制的失误,在于学者喜欢做曲折的解说,而君主一概临时申明自己的私意,认为增加繁多就是尽礼,却不知道烦琐频繁就是亵渎。孔子说:道之所以不明,是因为贤者做得过分。贤者顺从偏颇的情感,尚且违背礼制,何况想要以私意去超过三王呢【《礼记》说:刚死三天不懈怠,三个月不解哀,一年悲哀,三年忧愁。恩情逐渐减弱,圣人根据减弱来制定节制。这就是丧期三年的原因,贤者不能超过,不肖者不能不及。这是丧礼的中庸之道】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商议不祧除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奏议说:“事物有无穷尽的,而礼制有有限的。用有限的礼制来限制无穷尽的事物,这就是礼制产生的原因,也是天子只有七座宗庙的原因。现在从考(父亲)往上追溯,为什么?必定说是祖。从祖往上追溯,为什么?必定说是曾祖。从曾祖往上追溯,为什么?必定说是高祖。从高祖往上追溯,又为什么?必定说是无法见到,只是听闻而知晓的了。现在想要尊崇其祖而追远不止,祖之上还有祖,那么本来就有无穷尽的祖先了。圣人制定界限,这就是天子七座宗庙从考庙往上,到显祖之外必定祧除的原因。从显祖之外祧除,也如同九族到高祖就停止一样,都是以礼制作为界限。因为五世而斩的缘故。丧期三年,是为了报答无穷尽的恩情。如果认为无穷尽的恩情不足以报答,那么本来就有无穷尽的报答吗?这与上面有什么不同呢?所以丧期因恩情无穷而定为三年,族亲因久远而定为九族,宗庙因无穷而定为七庙,都是先王的制度,不敢超过的。”《礼记》说:“区分等级节制,这就叫做礼。”《易经》关于节卦的象辞说:“君子以此制定制度数目。”议论德行,唐、宋的君主,难道不是不明白节制文饰的意义吗?贞观年间的丧服,开元年间的庙谥,与秦始皇的狭隘,先主宫廷的狭小却建造阿房宫,是同一种心意。

回报给所后者的兄弟之子如同儿子

所后者,是指所继承的亲属【上文斩衰章所说所后者是正确的。郑玄注多了一个“为”字】所为后,是指出继而为后者的人。

作为他人后者,对于兄弟降低一等,从期年降为大功。兄弟的儿子回报他,也降低一等,也从期年降为大功。若子,是指兄弟的孙子回报他,也降低一等,从小功降为缌麻。

庶子作为他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父无丧服。

与尊长同为一体,不敢因为外亲的丧服而废黜对祖考的祭祀,所以降低其丧服等级。说到母党,那么妻子的父母也就可知了。

考降

考就是父,既然说了父,又说考,就像《易经》说“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一样。降,是指骨肉回归于土。《礼记》说:“体魄则降,人死后魂升于天,魄降于地。”《尚书》说:“礼,升配于天。陟,是说上升。”又说:“放〇乃徂落,落,是说下降。”然而为什么说“文王陟降”呢?因为神没有固定的方位,可以两处同在而兼而言之。

噫歆

《士虞礼》声三注。声,就是噫歆。将要开门时,警觉神灵。《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觉神灵。大概是叹息着说,神灵会歆享我吗?就像《诗经》中顾予烝尝一样

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正义曰:直云祝声,不知作何声?按《论语》云:顔渊死,子曰噫!天丧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发声多云噫,故知此声亦谓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谓之歆,今作声欲令神歆享,故云歆,警神也】既夕礼声三注。旧説以为噫兴也。噫兴者,叹息而欲神之兴也。噫歆者,叹息而欲神之歆也。

译这是意志的体现。丧礼中“皋”、“某复”、祭祀中“噫”、“歆”,都是古人召唤鬼神的用语。【正义说:直接说是祝祷的声音,却不知道发出的是什么声音?查《论语》记载:颜渊死了,孔子说:“噫!天丧予。”《檀弓》记载:公肩假说:“噫!”这是古人发声大多用“噫”,所以知道这个声音也是指“噫”。凡是祭祀,神灵所享用称为“歆”,现在发出声音是想让神灵歆享,所以说“歆”,是警示神灵的意思】《既夕礼》注中“声三”条。旧说认为“噫”是兴起的意思。“噫兴”者,是叹息而希望神灵兴起。“噫歆”者,是叹息而希望神灵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