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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古经解钩沉九

古经解钩沉卷九

儒藏 · 五经总义 · 已译 · 第 94–102 段

百四十】

  委貎

委貎与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孟悊章疏【贾公彦疏序】

  乡饮酒礼

  笙入

笙有雅簧十三,上六下七。二《礼图【北堂书钞一百十】

  乡射礼

  东北面告于主人

乡射请告主人,乐不告者,何也?戴圣曰:「请射告主人者,賔主俱当射也。夫乐,主所以乐賔也,故不告于主人。」石渠礼议【通典七十七】

译【第一百四十】

委貌

委貌冠和弁冠都是天子行冠礼时所戴的冠,李孟悊章疏【贾公彦疏序】

乡饮酒礼

笙入

笙有雅簧十三根,上面六根下面七根。二《礼图【北堂书钞一百十】

乡射礼

东北面告于主人

乡射礼中请射要告知主人,而奏乐却不告知主人,这是为什么呢?戴圣说:“请射告知主人,是因为宾客和主人都要参与射礼。至于音乐,是主人用来使宾客快乐的,所以不告知主人。”石渠礼议【通典七十七】

命弟子设丰

制度》云:「射罚爵之丰,作人形。丰,国名,其君坐酒亡国,戴杆以为戒。」旧图【聂图十二】

  蒲筵

士蒲筵长七尺,广三尺三寸,无纯。三礼图【初学记二十五】

  则皮树中

皮树人面兽形。张鉴图【聂图五】

  燕礼

  罍水在东

罍,刻木为之。《礼图【诗疏》一之二】

  两方壶

方壶》受一斛,腹圆,口、足皆方。(旧图)

  两圆壶

圆壶受一斛,腹方,口、足皆圆,同【并聂图十二】

  大射仪

  乐人宿县于阼阶东

宣帝甘露三年三月,黄门侍郎临奏曰:「乡射合乐,大射不乐,何也?」戴圣曰:「乡射至而合乐者,质也。大射,人君之礼,仪多,故不可乐也。」闻人通汉曰:「乡射合乐者,人礼也,所以合和百姓也。大射不合乐者,诸侯之礼也。」韦▯成曰:「乡人本无乐,故合乐,嵗时所以合和百姓以同其意也。至诸侯当有乐,传曰:『诸侯不释悬』,明用无时也。君臣朝廷当有之矣,必须合乐而后合,故不云合乐也。」时公卿以▯成议是。《石渠礼议【通典七十七】

  聘礼

  有司筵几于室中

几长五尺,高尺二寸,广二尺。阮图【朱校宋本《礼记疏》二十六】

  米八筐

  筐受五斛旧图【聂图十二】

  公食大夫礼

  小臣具盘匜

▯受一斗,流长六寸,漆赤中。诸侯以象饰,天子以黄金。梁正《三礼图【聂图十三】

  宰夫设铏四于豆西

铏鼎受一斗,两耳,三足,高三寸,有葢。士以鐡为之,大夫以上铜为之,诸侯饰以白金,天子饰以黄金。旧图【聂图十三】

  觐礼

  天子设斧依于户牖之间

扆从广八尺,画斧文于其上,今之屏风也。郑▯三礼图【李谧《明堂制度论》、《魏书》九十】

  方明者

诸侯会天子则以方明为主,觐礼之明未也。其形四方,六面上▯下黄,东青南赤西白北黒,方明者也,下四方神明之象也。《五经通议【御覧五百三十一】用槐为之。《旧图【聂图十二】

  丧服

王始起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也。《丧服文传【白虎通下】

  斩衰

  【传】麻之有蕡者也

蕡者,实枲麻之有子者,其色麄恶故用之。马融《丧服经传注【宋本《春秋疏》二十二】

  菅菲也

  菲草屦杜预丧服要集

  朝一溢米

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射慈丧服变除》满手曰溢。《刘逵丧服要记》《袁凖丧服经传注【并释文十】

  剪屏柱楣

子为父三日,既葬,草屦内纳。庐则柱楣、剪屏。屏者,庐前屏也。其庐所为之屏也,而更作外鄣以为之。作庐,先横一木长梁着地,因立细木于上以曲就东墉,以草被之。既葬,则剪去此草之拍地,以短柱柱起此横梁之着地,谓之柱楣。楣一名梁。既举此梁,乃得于庐外作鄣,但下用泥之。诸侯始作庐者,便有屏而未泥之,既葬乃泥之。既柱起梁,又立小鄣以辟风,凶事转轻。葛洪《丧服变除【通典八十七】

  父

斩衰三年之服,始有父之丧,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无数,恻怛痛疾。既袭三称,服白布深衣十五升数,章甫冠,白麻屦无絇。孙为祖父后者,上通于高祖,自天子达于士,与子为父同。戴徳《丧服变除【通典八十四】

  【传】天子至尊也

  天下所尊马注

  君

臣为君笄、纚,不徒跣。戴徳变除》不笄、纚。郑▯丧服变除【并通典八十一】

  【传】至尊也

  一国所尊马注

  父为长子

以其为五代之嫡也。《石渠礼论【并通典八十八】自天子达于士,不笄纚,不徒跣,不食粥。戴徳变除:诸侯为天子、父为长子,为次于内。郑▯变除【并遍典八十四】为五世长子服斩也。同【刘芳疏册府元龟五百八十一】

【传】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

体者,嫡嫡相承也。正为体在长子之上,上正于高祖,体重其正,故服三年。马注:「父子一体也,而长嫡独正,故曰体。既为正体,又将传重,兼有二义,

译命令弟子设置丰。

《制度》记载:“射礼中罚酒用的丰,做成人的形状。丰是国名,该国的君主因沉溺于酒而亡国,所以戴上丰作为警戒。”旧图【聂图十二】

蒲筵

士的蒲筵长七尺,宽三尺三寸,没有镶边。三礼图【初学记二十五】

则皮树中

皮树人,长着人的面孔,野兽的形状。张鉴图【聂图五】

燕礼

罍水在东

罍,是用雕刻的木头制成的。《礼图【诗疏》一之二】

两方壶

方壶容量为一斛,腹部是圆的,口和足都是方的。(旧图)

两圆壶

圆壶容量为一斛,腹部是方的,口和足都是圆的,相同【并见聂图十二】

大射仪

乐人宿县于阼阶东

宣帝甘露三年三月,黄门侍郎临上奏说:“乡射礼配合音乐,大射礼却不配合音乐,这是为什么呢?”戴圣说:“乡射礼到达时配合音乐,是因为质朴。大射礼是君主的礼仪,仪节繁多,所以不能配合音乐。”闻人通汉说:“乡射礼配合音乐,是人的礼仪,用来调和百姓。大射礼不配合音乐,是诸侯的礼仪。”韦〇成说:“乡人本来没有音乐,所以配合音乐,岁时用来调和百姓以统一他们的意志。至于诸侯应当有音乐,传文说:‘诸侯不撤下悬挂的乐器’,说明随时可以使用。君臣在朝廷上应当有音乐,必须配合音乐而后才能和谐,所以不说配合音乐。”当时公卿认为〇成的议论是正确的。《石渠礼议【通典七十七】

聘礼

有司筵几于室中

几长五尺,高一尺二寸,宽二尺。阮图【朱校宋本《礼记疏》二十六】

米八筐

筐容量为五斛旧图【聂图十二】

公食大夫礼

小臣具盘匜

〇容量为一斗,流长六寸,漆成中间红色。诸侯用象牙装饰,天子用黄金装饰。梁正《三礼图【聂图十三】

宰夫设铏四于豆西

铏鼎容量为一斗,有两个耳,三个足,高三寸,有盖子。士用铁制作,大夫以上用铜制作,诸侯用白金装饰,天子用黄金装饰。旧图【聂图十三】

觐礼

天子设斧依于户牖之间

扆宽八尺,在上面画斧的纹饰,就是现在的屏风。郑〇三礼图【李谧《明堂制度论》、《魏书》九十】

方明者

诸侯朝见天子就以方明为主祭对象,觐礼中的明未也。它的形状是四方的,六个面,上面〇下面黄色,东面青色南面红色西面白色北面黑色,这就是方明,下面四方是神明的象征。《五经通议【御覧五百三十一】用槐木制作。《旧图【聂图十二】

丧服

王开始建立时改正历法,改变服色,区分徽号,区别器械,分别衣服。《丧服文传【白虎通下】

斩衰

【传】麻之有蕡者也

蕡,是实枲麻中有籽的,它的颜色粗劣所以使用它。马融《丧服经传注【宋本《春秋疏》二十二】

菅菲也

菲草屦杜预丧服要集

朝一溢米

二十两称为溢,作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射慈丧服变除》满手称为溢。《刘逵丧服要记》《袁凖丧服经传注【并释文十】

剪屏柱楣

儿子为父亲守丧三天,下葬后,草鞋内纳。庐则柱楣、剪屏。屏,是庐前的屏。那庐所制作的屏,而另外制作外鄣作为它。制作庐,先横放一根长梁着地,接着在上面立细木以弯曲靠近东墙,用草覆盖它。下葬后,就剪去这着地的草,用短柱撑起这着地的横梁,称为柱楣。楣也叫梁。既然举起了这梁,才能在庐外制作鄣,只是下面用泥涂抹。诸侯开始制作庐时,就有屏而没有用泥涂抹,下葬后才用泥涂抹。既然柱起了梁,又立小鄣以避风,凶事逐渐减轻。葛洪《丧服变除【通典八十七】

父

斩衰三年的服制,刚开始有父亲的丧事,笄纚,赤脚,撩起上衣下摆,交手哭踊没有次数,悲痛痛苦。既袭三称,穿白布深衣十五升数,戴章甫冠,穿白麻屦无絇。孙子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上通到高祖,从天子到士,与儿子为父亲相同。戴徳《丧服变除【通典八十四】

【传】天子至尊也

天下所尊马注

君

臣为君笄、纚,不赤脚。戴徳变除》不笄、纚。郑〇丧服变除【并通典八十一】

【传】至尊也

一国所尊马注

父为长子

因为他是五代的嫡系。《石渠礼论【并通典八十八】从天子到士,不笄纚,不赤脚,不吃粥。戴徳变除:诸侯为天子、父亲为长子,为次于内。郑〇变除【并遍典八十四】为五世长子服斩。同【刘芳疏册府元龟五百八十一】

【传】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

体,是嫡嫡相承。正作为体在长子之上,上正于高祖,体重其正,所以服丧三年。马注:“父子一体,而长嫡独正,所以称为体。既然为正体,又将传重,兼有二义,

乃加其服。自非亲正兼之,情体俱隆,岂有凌天地、混尊亲也?」雷注。

庻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庻子贱为长子服其服不得随父服三年故言不继祖也》马注

译于是加重他的丧服。如果不是嫡亲与正妻兼具,情感与礼体都极其隆重,怎么会有凌驾于天地之上、混淆尊卑亲疏的道理呢?雷注。

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这是因为不能继承祖位。

庶子地位卑贱,为长子服丧不能跟随父亲服三年之丧,所以说不能继承祖位。马注

为人后者

但言为人后者,文似不足。下章有「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文当言「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今阙此五字者,以所后者或为祖父,或为高、曾,繁文不可备设,言一以包二,则凡诸所后,皆备于其中也。雷注。

  【传】受重者

  受人宗庙之重故三年马注

  妻为夫

言夫则可知,举妻者,殊妾之文也。王肃《丧服经传注》言:「妻以明其齐,所以称夫也。」雷注。

  【传】夫至尊也

妇人夫天,故曰至尊。马注:「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孔伦《丧服经传集注》

  妾为君

降于女君,故不敢称夫,称为君者,同于人臣也。陈铨《丧服经传注》:「言妾以见其接,所以乃称君也。」雷注:

  【传】君至尊也

  妾贱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马注

  子嫁反在父母之室

为犯七出,还在父母之家,同嫌已嫁而反,与在室不同,故明之。遭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周;既练而反,则遂之。王注:「不言女子子者,上女子也。复言子者,欲见其外义已尽,子道复▯也。」雷注【并通典八十八】

  齐衰三年

  疏衰

疏以名缞,轻乎斩也。斩不同数,麄可知也。王注

  【传】牡麻绖右本在上

在上指右,故曰右本。马注:「右本在上者,为母本于阴而统外也。」孔注:「麻本从左来,加右之上也。」陈注:「藨、蒯之菲也。」

藨、蒯,草名,同【并《通典》八十七】

  父卒则为母

父卒,无所复屈,故得伸重服三年也。马注【通典八十九】

  慈母

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谯周《丧服集图【通典九十四】

  母为长子

不在斩衰章者,以子当服母齐衰也。马注。

【传】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父之重长,以居正嫡之▯,当为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义而加崇焉。夫父之服长,以其仰述祖祢,堂构斯荷;母亦以承夫嗣业,三从是寄。父尚不以大夫之严降祖祢之主,母亦安敢以妇人之尊降所天之嫡?故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以父况母,明父有屈体,母宜无嫌。如旧説,妻从服,则当云「夫所不降,妻亦不敢降」,今言父母者,岂非自子而言也?雷注。

  齐衰周

  【传】屈也

屈者,子自屈于父,故周而除母服也。父至尊,子不敢伸母服三年。马注。

  妻至亲也

与已共承宗庙,所以至亲同。不直云至亲而言妻者,明其齐礼判合之亲,以别至极之称而言雷注。

  出妻之子为母

不直言为出母,嫌妾子及前妻之子为之服。子服出母之义,敌系夫而言。同【通典八十九】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皆为庻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不独为出母,重为继母发。继母嫁,已随则为之服,继母私也。为父后者亦不敢服也。崔凯【通典九十四】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继母为己父三年丧,毕嫁后夫,重成母道,故随为之服。继母不终己父三年丧,则不服也。马注【通典八十九】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王注【挚虞表晋书十九】从子继寄育同【邵博闻见后録四】从乎继母而寄育同【敖继公集説十一】为庐当就继母之家,若远不得徃者,则别为异室,亦有庐、变除、垔室及禫,如亲子,亦报也。子周不言报者,凡经中之文悉报也。射慈丧服图凡言报者,继母报亦如此。雷注【并通典八十九】

  祖父母

世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其为祖父周,与女子子出适不降其祖同义。凯以为:女子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今出后大宗,大宗尊之统,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迁,其父母报之周,所谓尊祖敬宗也。又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还当为其祖父母大功耳。崔凯《丧服驳【通典九十六】

  【传】至尊也

言与杖、周同制,惟杖、屦异。王注【通典》十九】

  与尊者一体也

与父一体,故不降而服周。马注【敖集説十一】

译作为继承人

只说“作为继承人”,文意似乎不够完整。下文有“作为继承人为其父母服丧”,这里应当说“作为继承人为所继承的父亲服丧”。现在缺少这五个字,是因为所继承的人可能是祖父,也可能是高祖、曾祖,繁琐的文字无法一一列举,用一个词来概括两种情况,那么凡是所继承的人,都包含在其中了。雷注。

【传】承受重大责任的人

承受宗庙的重大责任,所以服丧三年。马注。

妻子为丈夫

提到丈夫就可以知道了,特意提到妻子,是为了区别于妾的条文。王肃《丧服经传注》说:“妻子用来表明她地位与丈夫平等,所以称为丈夫。”雷注。

【传】丈夫是最尊贵的

对于妇人来说,丈夫如同天,所以说最尊贵。马注:“用为父亲服丧的规格为他服丧,所以说最尊贵。”孔伦《丧服经传集注》。

妾为丈夫

低于女主人,所以不敢称丈夫,称为君,是等同于人臣。陈铨《丧服经传注》:“提到妾是为了表明她地位低微,所以称为君。”雷注:

【传】君是最尊贵的

妾地位低贱,侍奉丈夫如同侍奉君主,所以最尊贵。马注。

女儿出嫁后回到父母家

因为犯了七出之条,回到父母家,与已经出嫁又返回的情况相同,但与未出嫁在家的情况不同,所以加以说明。遭遇丧事未满一年就被休弃,则服丧三年;已满一年后被休弃,则停止服丧。未满一年返回,则服丧一年;已满一年返回,则继续服丧。王注:“不说女子子,是因为上文已经提到了女子。再次说子,是想表明她对外面的义务已经尽完,对父母的子女之道又恢复了。”雷注【并见《通典》卷八十八】。

齐衰三年

粗麻

粗麻用来命名丧服,比斩衰轻。斩衰没有固定的层数,粗糙程度可以知道。王注。

【传】牡麻绖右边麻本在上

在上指的是右边,所以叫右本。马注:“右本在上,是因为母亲本于阴而统领外部。”孔注:“麻本从左边来,加在右边之上。”陈注:“藨、蒯,是草名。”藨、蒯,草名,相同【并见《通典》卷八十七】。

父亲去世则为母亲

父亲去世,不再有所屈从,所以能够伸展重服,为母亲服丧三年。马注【《通典》卷八十九】。

慈母

父亲在世时为慈母服丧,则条文不见。谯周《丧服集图【《通典》卷九十四】。

母亲为长子

不在斩衰章节中,是因为儿子应当为母亲服齐衰。马注。

【传】父亲不降低规格的,母亲也不敢降低规格。

父亲重视长子,是因为他居于正嫡的地位,应当作为先祖的主祭人。母亲也因为这个意义而加以尊崇。父亲为长子服丧,是因为他向上追溯祖先,承担家业;母亲也因为承接丈夫的嗣业,寄托三从之义。父亲尚且不以大夫的威严降低对祖先主祭人的规格,母亲又怎敢以妇人的尊贵降低对丈夫嫡子的规格?所以说:“父亲不降低规格的,母亲也不敢降低规格。”用父亲来类比母亲,表明父亲有屈从之处,母亲应当没有嫌疑。按照旧说,妻子随从服丧,那么应当说“丈夫不降低规格的,妻子也不敢降低规格”,现在说父母,难道不是从儿子的角度来说的吗?雷注。

齐衰一年

【传】屈从

屈从,是儿子自己屈从于父亲,所以服丧一年就除去为母亲的丧服。父亲最尊贵,儿子不敢伸展为母亲服丧三年的规格。马注。

妻子是最亲近的人

与自己共同承奉宗庙,所以最亲近相同。不直接说最亲近而说妻子,是为了表明她地位平等、礼制结合的亲近,以区别于至极的称呼。雷注。

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

不直接说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担心妾之子以及前妻之子也为她服丧。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的意义,是与丈夫有关而言。相同【《通典》卷八十九】。被休弃的妻子之子为母亲服丧,以及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跟随,为她服丧回报。这些都是庶子,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都不服丧。传文说:“与尊贵者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不仅针对被休弃的母亲,也针对继母。继母改嫁,自己跟随则为她服丧,继母是私亲。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也不敢服丧。崔凯【《通典》卷九十四】。

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跟随为她服丧回报

继母为自己父亲服丧三年,完毕后改嫁后夫,重新成就母道,所以跟随为她服丧。继母没有完成为自己父亲服丧三年的义务,则不服丧。马注【《通典》卷八十九】。跟随继母寄养,才为她服丧。王注【挚虞表《晋书》卷十九】。跟随儿子继母寄养相同【邵博《闻见后录》卷四】。跟随继母而寄养相同【敖继公《集说》卷十一】。为庐应当到继母家,如果遥远不能前往,则另外设立异室,也有庐、变除、垔室及禫,如同亲子,也回报。儿子服丧一年不说回报,是因为经文中所有的服丧都回报。射慈《丧服图》凡说回报的,继母回报也是如此。雷注【并见《通典》卷八十九】。

祖父母

世人有的出继大宗,还为祖父服丧一年,与女子出嫁不降低对祖父的服丧相同。崔凯认为:女子出嫁,有归宗的意义,所以上不降低对祖父的服丧,下不降低对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的服丧。现在出继大宗,大宗是尊贵的统绪,收族的人,所以族人尊崇他,百代不迁,他的父母回报他一年,所谓尊祖敬宗。又说:持重于大宗,降低小宗,还应当为祖父母服丧大功。崔凯《丧服驳【《通典》卷九十六】。

【传】最尊贵

说与杖、周同制,只有杖、屦不同。王注【《通典》卷十九】。

与尊者为一体

与父亲为一体,所以不降低而服丧一年。马注【敖《集说》卷十一】。

尊者父也,所谓昆弟一体也。」陈注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大夫重嫡,不降大功。子从父,不敢降其妻,故服周也。马注。

译尊者是父亲,所谓兄弟如同一个整体。」陈注

父亲所不降低丧服等级的,儿子也不敢降低。

大夫重视嫡系,不降低大功的丧服等级。儿子跟随父亲,不敢降低对妻子的丧服等级,所以服丧一年。马注。

为众子

经》于伯叔下无姑,文于昆弟下无姊妹,文于众子下无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则殇,已成人则当出,故皆不见于此。雷注。

  昆弟之子

  男女同陈注

  【传】父之所不降

  大夫为众子大功嫡子周同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据无所厌屈,则周为轻言。报者,明子于彼则名判于此,故推之于无尊,逺之以报。服女虽受族于人,犹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雷注【并通典九十】世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者。凯以为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踈为服纪耳。崔凯《丧服驳【通典十六】

  【传】不贰斩也

为大宗后,当为大宗斩,还为小宗周,故曰「不贰斩也」。《马注》

  大宗者尊之统也

大宗为尊者之正宗,故后之也。陈注【并通典九十】

  适子不得后大宗

大宗无后,族无庻子,已有一适子,当絶父祀以后大宗。不戴圣云:「大宗不可絶,言嫡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庻耳。族无庻子,则当絶父以后大宗。」闻人通汉云:「大宗有絶,子不絶其父。」宣帝制曰:「圣议是也。」《石渠礼议【通典》九十六】

  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妇人以适人降,故服父母周,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亦为之周也。马注。

  【传】必有归宗曰小宗

归宗者,归父母之宗也。昆弟之为父后者曰小宗。马注:「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为父后者也。」王注【并通典九十】

  与之适人

问夫死妻稚子,防与之适人,子后何服?韦▯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石渠礼义【通典》八十九】无大功之亲,凡收养之,故母与之俱行适人。马注

  妻不敢与焉

  不敢与知之也同

  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谓已自有宗庙,不随母适人,初不同居,何异居之有?同、异居者,昔尝同,今不同也。夫有大功之亲,同财者也。子有大功,不可以随母;彼有大功,不可以专财也。陈注。

  为夫之君

夫为君服三年,妻从夫降一等,故服周。马注。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葢有受我而厚之者。」今无祭主者,是无子、无夫,则无受我而厚之者也。既无受我之厚,则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发于无主,而服于天伦也。今之不降,既縁亡者之茕独,又因报身之无屈,二途俱伸,彼此兼遂,故父母兄弟在室姊妹咸得反服也。惟出适者,自以义结他族,事杀本宗,受我之厚,夺已亦深。至乃爱敬兼及者,犹抑斩以为周,况余人乎?虽则家庭莫主,兄弟絶嗣,无后之痛,路人所悲,而深心徒结,至服无反,良由既曰外志成,事无两降故也。降由已之身出,不计前人应降与不应也。所谓反服者,反于昆弟伯叔耳。若无主服周,昆弟大功,则是过于昆弟也,岂所谓反服哉?问者曰:「女子云出适者不得为无主服周,斯则然矣。敢问两无主得交相反服?」不由已身人,今哀已不可无报,若两俱无主,义无先服,则无服,安得交相为周?雷注。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

父母长子君服斩,故臣从降服一等,周也。妻则小君,服母之义,故周也。同。

  妾为女君

今抑妾使同妇,尊女君使同姑。女君于妾不得同姑之降,妇不降,则应报。所以不报者,欲伸圣人抑妾之防。若复报之,则并后之诚意无所徴。故报之则违抑妾之义,降之则有舅姑之嫌。故使都无服,无重嫌之责。雷注。

  【传】从服也

从夫而为之服也,从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妻服周也。马注

  报之也

伯母、叔母,报之。马注:「从于夫者,宜服大功,今乃周者,报之。」陈注。

  公妾大夫之妾

公,诸侯也,马注:「嫌二妾从于君,尊以降其子,故明之。所嫌者尊,故降,不言士妾也。」雷注。

【传】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夫人与君同体,以尊降其子也;公子与君同体

译为众子

《丧服经》在伯叔之下没有列出姑,在昆弟之下没有列出姊妹,在众子之下没有列出女子子,这是因为女子子如果未成年则属于殇,如果已成年则应当出嫁,所以都不列在此处。雷注。

昆弟之子

男女并列记载。注。

【传】父亲所不降低服等的

大夫为众子服大功,嫡子服期,两者相同。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根据无所压抑屈从的原则,那么期服就显得轻了。所谓“报”,是表明儿子在那边(大宗)有名分,在这边(小宗)名分就断绝了,所以推远到没有尊长,用“报”来疏远关系。服丧的女子虽然归属于他人家族,但仍在父子名分之中,所以能够加上尊称而降低服等。雷注【并见《通典》卷九十】世上有人出继为大宗的后嗣,回来为父母服期,他的儿子跟随服大功。凯认为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期,为其兄弟降低一等”,这是指为后者本人,不涉及他的儿子,那么应当根据他父亲所后嗣的家族,重新计算亲疏关系来确定服制。崔凯《丧服驳议》【《通典》卷十六】

【传】不双重斩衰

为大宗后嗣,应当为大宗服斩衰,回来为小宗服期,所以说“不双重斩衰”。《马注》

大宗者尊之统也

大宗是尊者的正统,所以后嗣它。陈注【并见《通典》卷九十】

适子不得后大宗

大宗没有后嗣,家族中没有庶子,自己已经有一个嫡子,应当断绝父亲的祭祀而去后嗣大宗。戴圣说:“大宗不可断绝,说嫡子不为后嗣的,是不懂得先庶后嫡的道理。家族中没有庶子,就应当断绝父亲的祭祀而去后嗣大宗。”闻人通汉说:“大宗有断绝的时候,儿子不断绝父亲。”宣帝裁定说:“戴圣的议论是正确的。”《石渠礼议》【《通典》卷九十六】

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妇人因为出嫁而降低服等,所以为父母服期,为昆弟中为父后者,也为他们服期。马注。

【传】必有归宗曰小宗

归宗,是归附父母的宗族。昆弟中为父后者称为小宗。马注:“担心人们认为所宗奉的只有大宗,所以说小宗,明确各自宗奉自己的为父后者。”王注【并见《通典》卷九十】

与之适人

问: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如果让她改嫁,儿子后来穿什么丧服?韦〇成回答:“与出妻之子相同,服期。”《石渠礼义》【《通典》卷八十九】没有大功之亲,凡是收养的,所以母亲和她一起改嫁。马注

妻不敢与焉

不敢参与,与“不敢知”相同。

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说的是自己已经有宗庙,不跟随母亲改嫁,起初就没有同居,哪里有什么异居?同、异居,是指过去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丈夫有大功之亲,是共同财产的人。儿子有大功之亲,不可以跟随母亲;那边有大功之亲,不可以独占财产。陈注。

为夫之君

丈夫为君主服三年,妻子跟随丈夫降低一等,所以服期。马注。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按照《檀弓》说:“姑姊妹的服等微薄,大概是因为有接受我而厚待我的人。”现在没有祭祀的主持者,就是没有儿子、没有丈夫,那么就没有接受我而厚待我的人。既然没有接受我的厚待,那么我就不能降低我的本情,所以悲哀发自无主之人,而服丧于天伦。现在不降低服等,既是因为死者孤单无依,又是因为报身没有屈从,两条途径都伸张,彼此都遂意,所以父母、兄弟、在室的姊妹都能反服。只有出嫁的人,自己因为义理结在他族,事情上削弱本宗,接受我的厚待,剥夺我也深。至于爱敬兼及的人,还抑制斩衰作为期服,何况其他人呢?虽然家庭没有主持者,兄弟断绝后嗣,无后的痛苦,路人也悲伤,但深心徒然纠结,至于服丧没有反服,实在是因为既然说外志成事,事情没有两降的缘故。降低服等是从自己身出发,不计较前人应该降还是不应该降。所谓反服,是反于昆弟伯叔。如果无主服期,昆弟服大功,那就是超过昆弟了,难道叫反服吗?问的人说:“女子说出嫁者不得为无主服期,这是对的。敢问两无主能交相反服吗?”不由自己身入,现在悲哀已经不可没有报答,如果两方都无主,义理上没有先服,那么就没有服,怎么能交相为期?雷注。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

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所以臣子跟随降低一等,服期。妻子则是小君,服母之义,所以服期。同。

妾为女君

现在抑制妾使同于妇,尊女君使同于姑。女君对于妾不能同于姑的降低,妇不降低,就应当报答。所以不报答的,是想伸张圣人抑制妾的法度。如果又报答,那么并后的诚意就没有证据。所以报答就违背抑制妾之义,降低就有舅姑之嫌。所以使都没有服,没有重嫌的责任。雷注。

【传】从服也

跟随丈夫而为他们服丧,从服降低一等,所以丈夫服三年,妻子服期。马注

报之也

伯母、叔母,报答他们。马注:“跟随丈夫的,适宜服大功,现在却是期,是报答他们。”陈注。

公妾大夫之妾

公,是诸侯,马注:“担心两妾跟随君主,尊以降低其子,所以明确说明。所担心的是尊,所以降低,不说士妾。”雷注。

【传】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夫人与君主同体,以尊降低其子;公子与君主同体

,以厌其亲也。妾无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无公子之厌,故得遂其亲也。而事邻于体君,迹几于不遂,故每以不体得遂为言也。同

译(这样做)是为了压制她的母亲。妾室没有夫人的尊贵地位,所以不压制她的儿子;没有公子的压制,所以能够顺遂她的母亲。然而行事接近于体察君主的心意,行迹几乎到了不能顺遂的地步,所以常常把“不体察君主心意却能顺遂”作为说辞。同

女子子为祖父母

不言女孙,言女子子者,妇质者亲亲,故系父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适人也。马注。

  不敢降其祖也

言虽已嫁犹不敢降,陈注:「妇人归宗,故不敢降其祖也。」孔注【并通典九十】

  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

士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齐衰周。射慈《图》

  唯子不报

戴圣以为「唯子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为文。「唯子不报」者,言犹断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为父母周,是也。」石渠礼议【并通典九十九】姑姊妹本大功,今以无主为之周,故亦报。已以周,女子子亦大功,今以无主为之周。女子子今为父母周,今虽具报,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报」。王注以报之为言,二服如一,父母为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周,女子子适人亦为父母周,与报相乱,故经别具,非报也。雷注

【传】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尊祖重嫡,自尊者始也,故不敢降。马注。

  以及士妾

其间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同【敖集説十一】

  【传】得为其父母遂也

以妾卑贱不得体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传明之。陈注。

  齐衰三月

  寄公为所寓

既来受其惠,宜敬其所托,故与众人同雷注。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言一族男女皆为宗子,母与妻。马注:「此谓族人无复五属者,反为其宗子服也。」王注:

  【传】尊祖故敬宗

明祖已殁也,无由施于尊祖,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雷注。

  为旧君君之母妻

身既反,昔服亦同,人葢谦远之情,居身之道也。然恩既内结,实异余人,故爰及母妻也同。

  【传】仕焉而已者也

仕焉者,凡仕者而已者,致仕也。陈注

  庻人为国君

众人为国君服齐衰三月也。马注。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戴圣曰:「大夫在外者,三諌不从而去,君不絶其禄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庙。言长子者,重长子也,承宗庙,宜以长子为文。」萧太傅曰:「长子者,先祖之遗体也。大夫在外,不得亲祭,故以重者为文。」宣帝制曰:「以在,故言长子。」《石渠礼议》

  继父不同居者

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分别同居异居。戴徳《丧服记》:「女子子适人者,服继父与不同居者服同。」梁氏《集説【并通典九十】

  曾祖父母

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否?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旧説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刘智释疑【通典八十九】

  【传】小功者兄弟之服也

祖父周,则曾祖大功,而传以小功为説者,服本以周为正,父则倍之,故再周,祖亦如焉,故服周。曾祖恩轻,加所不及,正当小功,故传曰「以小功言之耳」。传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据祖父言之。从祖祖父、从祖父、昆弟,此三者其亲皆从祖父而来也,而已为之小功。从祖昆弟同与己为兄弟之族,而从祖父与己父为从父兄弟者也,从祖祖父则与己祖父为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王注。

  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五属孙虽为大夫不敢降宗子者,故服齐衰三月。马注。

  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末絶也

经前已有旧君,今复有此旧君传,所以知前经有仕焉而已,后经是待放未去者,葢以兼服小君,知恩有深浅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义既施,恩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义尽矣。若君不能扫其宗庙,则但不为戎首而已,以其复末絶,故得同于人庻,适足以反服于君,不获及其亲也。雷注

  如众人

  为众者如众人也陈注

  【传】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尊祖故不降马注

  其成人

成人谓十五以上、许嫁未行者也。同。

  不敢降其祖也

以祖名曾,明妇人虽为天王后,不降其祖宗也。同【并通典九十】

  古经解

译女子为祖父母服丧,

不称女孙,而称女子子,是因为妇人以亲爱为本,所以依附父亲来论定服制。出嫁与在室服制相同,所以不区分在室还是已嫁。马注。

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

是说即使已经出嫁也不敢降低服制,陈注:“妇人回归宗族,所以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孔注【并见《通典》卷九十】

姑、姊妹、女子子中没有主事者的,

士人为已出嫁且无主事者的姑、姊妹、女子子服齐衰一年。射慈《图》

只有儿子不回报服制,

戴圣认为“唯子不报”的意思是,命妇不得降低服制,所以以大夫之子为例文。“唯子不报”的意思是,仍然截断为一年之服,不得延长其服制。宣帝裁定说:“为父母服一年,是正确的。”石渠礼议【并见《通典》卷九十九】姑、姊妹本服大功,现在因为无主事者而服一年,所以也回报服制。自己服一年,女子子本服大功,现在因为无主事者而服一年。女子子现在为父母服一年,现在虽然具备回报服制,但依据其本来的服制,所以说“唯子不报”。王注认为“报”的意思是,两种服制相同,父母为已出嫁且无主事者的女子子服一年,女子子已嫁也为父母服一年,与回报服制相混淆,所以经文特别列出,并非回报服制。雷注

【传】大夫不敢降低对祖父母和嫡妻的服制。

尊崇祖先、重视嫡妻,是从尊贵的人开始,所以不敢降低服制。马注。

以及士的妾,

其中间有卿大夫的妾,所以说以及同【敖集説卷十一】

【传】得以为其父母服丧到底,

因为妾卑贱不能体现君主的尊严,又嫌忌君主的尊贵不能为其父母服丧,所以传文阐明这一点。陈注。

齐衰三个月,

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家,

既然来接受其恩惠,应当敬重其所寄托的地方,所以与众人相同。雷注。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和妻子,

是说一族男女都为宗子、母亲和妻子服丧。马注:“这是指族人中没有五服亲属的人,反而为其宗子服丧。”王注:

【传】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

表明祖先已经去世,无法直接施行尊崇祖先之心,于是通过敬重宗子来表达尊崇祖先之心。雷注。

为旧君、君的母亲和妻子服丧,

自身既已返回,过去的服制也相同,人大概有谦远之情,这是立身的道理。然而恩情既然内在结连,确实不同于其他人,所以也及于母亲和妻子。

【传】只是任职而已的人,

任职的人,凡是任职的人而已,指致仕的人。陈注

庶人为国君服丧,

众人为国君服齐衰三个月。马注。

大夫在外,其妻和长子为旧国君服丧,

戴圣说:“大夫在外的,是指三次劝谏不被采纳而离开,君主不断绝其俸禄和职位,让他的嫡子奉祀宗庙。说长子,是重视长子,继承宗庙,适宜以长子为例文。”萧太傅说:“长子是先祖的遗体。大夫在外,不能亲自祭祀,所以以重要者为例文。”宣帝裁定说:“因为在,所以说长子。”《石渠礼议》

继父不同居者,

女子子已嫁者为继父服齐衰三个月,不分别同居与异居。戴德《丧服记》:“女子子已嫁者,服继父与不同居者服制相同。”梁氏《集説【并见《通典》卷九十】

曾祖父母,

高曾祖母与祖母都健在,其中卑贱者先亡,那么应当压抑屈从吗?从前鲁穆姜在世而成公夫人去世,春秋记载说:“葬我小君齐姜。”旧说认为:“妻子随丈夫而成尊,婆婆不压抑媳妇。妇人不主持祭祀,已继承先君的正体,无疑于服重丧。”刘智释疑【通典卷八十九】

【传】小功是兄弟的服制,

祖父服一年,则曾祖服大功,而传文以小功为说,是因为服制本以一年为正,父亲加倍,所以再周,祖父也如此,所以服一年。曾祖恩情轻,加所不及,正当小功,所以传文说“以小功言之耳”。传文说小功是兄弟的服制,是依据祖父而言。从祖祖父、从祖父、昆弟,这三者的亲缘都从祖父而来,而自己为他们服小功。从祖昆弟同与自己为兄弟之族,而从祖父与自己父亲为从父兄弟,从祖祖父则与自己祖父为兄弟,所以说“小功是兄弟的服制”。不敢以祖父兄弟的小功服制来服祖父的尊者,所以说“不敢以兄弟的服制服至尊”。王注。

大夫不敢降低对宗子的服制,

五服孙虽为大夫不敢降低宗子者,所以服齐衰三个月。马注。

说其以道离开君主而尚未断绝,

经文前面已有旧君,现在又有此旧君传,所以知道前面经文有任职而已,后面经文是待放未去者,大概因为兼服小君,知道恩情有深浅。任职而退,君臣道足,恩义既施,恩及母妻。现在被放逐而离开,名义尽矣。若君主不能扫其宗庙,则但不为戎首而已,以其复未断绝,所以得同于众人,适足以反服于君,不获及其亲也。雷注

如众人,

为众者如众人也。陈注

【传】大夫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

尊崇祖先所以不降低服制。马注

其成人,

成人指十五岁以上、许嫁未行者。同。

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

以祖名曾,表明妇人虽为天王后,不降低其祖宗的服制。同【并见《通典》卷九十】

古经解

钩沉卷九

  钦定四库全书

  古经解钩沈卷十

  长洲余萧客撰

  仪礼下

  丧服【下】

  大功

  子

译钩沉卷九

钦定四库全书

古经解钩沉卷十

长洲人余萧客撰写

仪礼下

丧服(下)

大功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