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辩义六

春秋辩义卷五    明 卓尔康 撰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213–226 段

厌词焉。善词详,厌词畧。心憎是人,而不能不举者,不曰「夫已氏」,则曰「是而夫」,或视楹以代名,或指掌以示恶,不胜其忽夷弃置之意焉。文姜不具称,亦犹是也。陆粲氏曰:「后此盖屡书夫人姜氏,又书『▯我小君文姜』,既畧之,复亲之,何也?」臣子辞也。《春秋》于文姜、哀姜始终皆以小君之礼书之者,亦不没其实,而义自见。《谷梁子》曰:「夫人之我,可以不夫人之乎?」

译厌恶的称呼就简略。善意的称呼就详细。心里憎恶这个人,却不得不提及他时,不称“夫已氏”,就称“是而夫”,或者用楹柱来代替名字,或者用手指手掌来表示厌恶,极尽轻蔑、抛弃、置之不理的意思。文姜不具称其名,也是同样的道理。陆粲说:“后来大概屡次记载‘夫人姜氏’,又记载‘〇我小君文姜’,既然已经简略了,又亲近她,这是为什么呢?”这是臣子的辞令。《春秋》对于文姜、哀姜,始终都按照小君的礼仪来记载,也是不掩盖事实,而其中的义理自然显现。《谷梁传》说:“夫人对待我,可以不把她当作夫人看待吗?”

连丛子梁人娶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季彦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言如母,则与亲母不等,欲以义督之也。昔文姜与弑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不称姜氏,絶不为亲礼也。’絶不为亲,则凡人耳。且夫手杀重于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絶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冦而擅杀当之,不得为杀母而论以大逆也。”梁相从之。

  夏单伯送王姬

单伯逆王姬,一以为送王姬,一以为逆王姬。据《左传》,则单伯是天子大夫;据二传,则单伯是鲁大夫,盖鲁使之逆王姬也。左氏亲见国史,则鲁无单伯,实是周命大夫。荘十四年,单伯防伐宋,左氏云:「齐请师于周,夏,单伯防之,取成于宋而还。」又十四年,单伯如齐,齐人执单伯。左氏云:「襄仲使告于王,请以王宠求昭姬于齐。冬,单伯如齐,请子叔姬,齐人执之。」载于左氏者,班班可考也。

此单伯也,一以为周大夫,一以为鲁大夫,言之有故,皆为可据,然周疑于鲁,鲁疑于周,学者终莫能坚决也。已得三说而豁然,王申子曰:「礼,天子使其大夫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鲁大夫有单伯、费伯、夷伯,鲁有监国三大夫也。」范氏曰:「单姓伯字,礼,诸侯嵗贡士于天子,天子命之使还其国为大夫者,不名。」陆氏曰:「诸国大夫,王赐之圻内邑为号,令归国,如单伯、祭仲是也。周徳虽衰,王灵未歇,官方旧典尚有一二在,则单伯盖周大夫而监于鲁,鲁大夫而名于周者,固与郑之祭仲、陈之女叔一例矣。则单伯之疑,周疑鲁也,固宜。」

送王姬者,主婚虽鲁,周必有送女之人。其以送于齐,送于鲁,皆单伯也。公谷改经文“送”字为“逆”,以就其说,谬矣。

  送公谷作逆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

公羊云:「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鲁为之主久矣,筑之于外,何也?公在谅隂之内,齐侯当来亲迎,不忍即行嘉礼,接賔于庙,又不敢明逆王命,辞主婚,故筑馆于外,使齐侯从外逆之。谷梁云:「仇讐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鲁当是时,固当有此二念,而其为之辞,则必以制防未阕,故异其礼云尔。王樵氏曰:「鲁自主王姬之外,今年防伐卫,明年同狩,又明年复防伐卫,讐齐之意,无几微见于举动,乌在接嘉礼之不安,而筑之外乎?」其不言齐侯来逆何也?齐侯骄强,未必亲逆,或不书「筑舘于归」,既已备载亲迎,自不必言;或不书亲迎,则仇讐在目,如触眼钉,鲁人不快;或不书此三不书者,义俱有之。

髙忠宪曰:「主王姬者,必自公门出于庙,则已尊;于寝,则已卑。为之筑节矣。筑必有常处,何以筑于外仇讐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知其不可,故筑于外也。然有三年之防,天王于义不当使之主;有不戴天之讐,庄公于义不可为之主。筑于外之为宜,不若辞而不主之为正也。」

  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

髙氏曰:荘公与桓王同时,王名林,而公亦名林,君臣同名也。

  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

谷梁云:「礼有受命,无来锡命。生不服,死追锡之,不正甚矣。」然此命锡于▯后,必諡典号册,非爵服之命也。李氏曰:「锡命,公羊注取礼纬说礼,礼有九锡:一车马以代其歩,二衣服以表其徳,三乐则以化其民,四朱户以明其别,五纳陛以安其体,六虎贲以备非常,七弓矢使得专征,八鈇钺使得专伐,九秬鬯使之祭祀。皆所以劝善扶不能。言命不言服者,重命不重财物。」《周礼》典命:「百里不过九命,七十里不过七命,五十里不过五命。」谷梁注亦引九锡文,而疏曰:「九锡与《周礼》九命异。」何休既引九锡,又引九命,其意以九锡即九命也。今按《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

译连丛子是梁国人,娶了后妻,后妻杀死了丈夫,她的儿子又杀死了后妻。季彦路过梁国,梁国国相说:“这个儿子应当以大逆不道的罪名论处。按照礼制,继母如同母亲,这是杀母的行为。”季彦说:“说‘如同母亲’,就意味着与亲生母亲不同,这是想用道义来督促他罢了。从前文姜参与了杀害鲁桓公,《春秋》去掉了她的‘姜’氏。传文说:‘不称姜氏,是断绝了不把她当作亲属的礼节。’断绝了亲属关系,那么她就只是普通人罢了。况且亲手杀人比知情不报更严重,知情尚且不能视为亲属,那么在动手杀人的时候,母亲的名分就已经断绝了。对照古义,这个儿子适宜以非司法官员而擅自杀人的罪名来惩处,不能以杀母的罪名论以大逆不道。”梁国国相听从了他的意见。

夏,单伯送王姬

单伯迎接王姬,有一种说法认为是送王姬,另一种说法认为是迎接王姬。根据《左传》,单伯是天子的臣子;根据《公羊传》和《谷梁传》,单伯是鲁国的臣子,大概是鲁国派他去迎接王姬。《左传》亲眼见过国史,那么鲁国没有单伯这个人,确实是周天子命令的大夫。庄公十四年,单伯在防地讨伐宋国,《左传》说:“齐国向周天子请求军队,夏天,单伯在防地讨伐宋国,从宋国取得和解后返回。”又十四年,单伯出使齐国,齐国人拘捕了单伯。《左传》说:“襄仲派人报告周天子,请求凭借天子的宠爱向齐国讨要昭姬。冬天,单伯出使齐国,请求子叔姬,齐国人拘捕了他。”记载在《左传》中的事情,清清楚楚可以考证。

这个单伯,一种说法认为是周天子的大夫,一种说法认为是鲁国的大夫,两种说法都有根据,都可以作为依据,然而周天子的大夫疑似鲁国的大夫,鲁国的大夫疑似周天子的大夫,学者始终不能坚决断定。我已经得到了三种说法而豁然开朗,王申子说:“按照礼制,天子派遣他的大夫监督方伯的国家,每个国家三人。鲁国大夫有单伯、费伯、夷伯,鲁国有监督国家的三位大夫。”范氏说:“单是姓,伯是字,按照礼制,诸侯每年向天子进献士人,天子任命他们让他们回到本国做大夫的,不称名。”陆氏说:“各国的大夫,天子赐给他们王畿内的城邑作为称号,让他们回国,像单伯、祭仲就是这样。周朝的德政虽然衰微,天子的威灵尚未消歇,官方的旧典尚有一二存在,那么单伯大概是周天子的大夫而监督鲁国,又是鲁国的大夫而在周朝有名号的人,本来就和郑国的祭仲、陈国的女叔是一样的。那么单伯的疑惑,周天子的大夫疑似鲁国的大夫,本来就应该这样。”

送王姬这件事,主婚虽然是鲁国,周天子必定有送女儿的人。无论是送到齐国,还是送到鲁国,都是单伯。《公羊传》《谷梁传》把经文中的“送”字改为“逆”,以迎合他们的说法,是错误的。

送王姬,《公羊传》《谷梁传》作“逆”

秋,在城外为王姬修建馆舍

《公羊传》说:“天子把女儿嫁给诸侯,必定让同姓的诸侯主持;诸侯把女儿嫁给大夫,必定让同姓的大夫主持。”鲁国主持这件事已经很久了,为什么在城外修建馆舍呢?鲁庄公还在居丧期间,齐侯应当来亲自迎娶,不忍心立即举行婚礼,在宗庙接待宾客,又不敢公然违背王命,推辞主婚,所以在城外修建馆舍,让齐侯从外面迎娶。《谷梁传》说:“仇敌之人,不是用来接待婚姻的;穿着丧服,不是用来接待戴冠冕的人的。”鲁国在这个时候,固然应当有这两种念头,而他推辞的理由,必定是因为丧期未满,所以改变了礼节罢了。王樵说:“鲁国除了自主王姬的婚事之外,今年在防地讨伐卫国,明年共同狩猎,又明年再次在防地讨伐卫国,仇恨齐国的意思,在举动中几乎没有丝毫表现,哪里存在接待婚礼的不安,而在外面修建馆舍呢?”为什么不记载齐侯来迎娶呢?齐侯骄横强悍,未必亲自迎娶,或者不记载“在归途修建馆舍”,既然已经完备记载了亲自迎娶,自然不必再说;或者不记载亲自迎娶,那么仇敌就在眼前,如同眼中钉,鲁国人心中不快;或者不记载这三种不记载的情况,道理都有。

高忠宪说:“主持王姬婚事的人,必定从公门出来到宗庙,那就太尊贵了;在寝宫,那就太卑贱了。为他修建馆舍是节制了。修建馆舍必定有固定的地方,为什么在城外为仇敌之人修建?仇敌之人,不是用来接待婚姻的;穿着丧服,不是用来接待戴冠冕的人的。知道不可以,所以在外面修建馆舍。然而有三年丧期,天王在道义上不应当让他主持;有不共戴天的仇敌,庄公在道义上不可以为他主持。在城外修建馆舍是适宜的,不如推辞而不主持更为正确。”

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去世

高氏说:庄公与桓王同时代,王名林,而庄公也名林,君臣同名。

周天子派遣荣叔来赐给桓公命服

《谷梁传》说:“礼制有接受任命,没有来赐给任命。生前不服从,死后追赐任命,非常不正确。”然而这个任命是赐给死后的,必定是谥号典册,不是爵位服饰的任命。李氏说:“赐命,《公羊传》注取《礼纬》说礼,礼有九锡:一赐车马以代替步行,二赐衣服以表彰德行,三赐音乐以教化百姓,四赐朱户以表明区别,五赐纳陛以安顿身体,六赐虎贲以防备非常之事,七赐弓矢使得专征,八赐斧钺使得专伐,九赐秬鬯使得祭祀。都是为了劝善扶助不能。说命不说服,是重视命而不重视财物。”《周礼》典命:“百里不过九命,七十里不过七命,五十里不过五命。”《谷梁传》注也引用九锡的文字,而疏说:“九锡与《周礼》九命不同。”何休既引用九锡,又引用九命,他的意思是以九锡就是九命。现在查考《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

命作牧,九命作伯,则与九锡不同矣。旧觧九锡之名:舆马、大辂、戎辂各一,▯马二也。衣服,▯衮也。乐则,轩县也。朱戸,所居之室,朱其戸也。纳陛,从中阶而升也。虎贲,三百人也。弓矢,彤旅之弓矢也。鈇钺,大柯斧,赐之专杀也。秬鬯,秬鬯之酒,盛于圭瓒之中以祭祀也。胡氏于《文元年》传曰:「黻冕、圭璧,因其终丧入见而赐之车马、衮黻;因其嵗时来朝而锡之彤弓、玈矢;因其敌忾献功而锡之。」然参之诸书:平王命晋文侯以秬鬯、弓矢、虎贲;宰孔赐齐侯受命、赏服、大辂、龙旂、九旒、渠门、赤旂;襄王命晋文,亦以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鏚钺、秬鬯、虎贲而已。则古者防命之典,亦不过如此。何休、范▯本得之,但其所引出《礼纬》及《白虎通》,则汉儒以汉法附防增益之也。胡氏取礼及诗为证,而分为三事。盖诗人之词,不过言其大槩,其实有功,亦可以赐车马、黻冕也。王命士防以黻冕是矣。又考之《左传》文元年「毛伯锡命」注曰:「诸侯即位,天子赐以命圭。」荘二十七年「惠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不言所命,杜氏直谓命为侯伯。襄十四年灵王使刘定公赐齐命曰:「昔伯舅太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师保万民,世祚太师,以表东海王室之不壊。繄伯舅是赖。今余命女环兹,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无忝乃旧,敬之哉,无废朕命。」昭七年,卫告防,请命。景王使成简公如卫吊,且追命襄公曰:「叔父陟恪,在我先王之左右,以佐事上帝。余敢忘髙圉、亚圉?」而命晋文之辞,亦有防书。以此观之,则锡命有命辞,有命物矣。又或止有命辞而无命物,亦未可知。有命辞、有命物者,如后世以玺书褒赏功臣,增秩赐金是也。止有命辞者,如后世赐手诏褒美是也。要之,三传之说皆可通。又曰:「韦昭《国语》锡晋文命下注云:『命服也。』诸侯七命,冕服七章,赐晋惠公下。」又曰:「赐瑞,其说又不同。」见文元年。「又曰:『防命晋侯为侯伯』,下杜注曰:『九命作伯』。是既加以九命之伯,又加以九锡之赐,则何氏兼引九锡九命,亦自有见。」

译任命为牧,九命任命为伯,这就与九锡不同了。旧注解释九锡的名目:车马,大辂、戎辂各一辆,赤马两匹;衣服,指衮服;音乐,指轩县;朱户,指所居住的屋子,将门漆成红色;纳陛,指从中间台阶登升;虎贲,指三百名勇士;弓矢,指彤弓旅矢;斧钺,指大柯斧,赐予其专断杀伐之权;秬鬯,指秬鬯酒,盛在圭瓒之中用于祭祀。胡氏在《文元年》的传文中说:“黻冕、圭璧,是因为他服丧期满入朝觐见而赐予车马、衮黻;是因为他按时来朝而赐予彤弓、玈矢;是因为他同仇敌忾献出功劳而赐予。”然而参照其他书籍:平王任命晋文侯,赐予秬鬯、弓矢、虎贲;宰孔赐予齐侯,有受命、赏服、大辂、龙旗、九旒、渠门、赤旗;襄王任命晋文,也不过是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钺、秬鬯、虎贲罢了。那么古代九命的典制,也不过如此。何休、范宁原本掌握了这一道理,但他们所引用的《礼纬》及《白虎通》,则是汉儒用汉代制度附会增益的结果。胡氏以礼和诗作为证据,而将其分为三件事。大概诗人的言辞,不过是说其大概,实际上只要有功劳,也可以赐予车马、黻冕。周王命令士会赐予黻冕就是如此。又考证《左传》文元年“毛伯锡命”的注解说:“诸侯即位,天子赐予命圭。”庄公二十七年“惠王派召伯廖赐予齐侯命”,没有说所赐的是什么命,杜氏直接说命就是侯伯。襄公十四年灵王派刘定公赐予齐侯命说:“从前伯舅太公辅佐我先王,是周室的股肱,师保万民,世代享有太师之位,以此表明东海王室不坏。全靠伯舅依赖。现在我任命你环兹,遵循舅氏的典章,继承你祖辈的功业,不要辱没你的旧业,要恭敬啊,不要废弃我的命令。”昭公七年,卫国报告丧事,请求赐命。景王派成简公到卫国吊唁,并且追命襄公说:“叔父陟恪,在我先王的左右,辅佐侍奉上帝。我怎敢忘记高圉、亚圉?”而任命晋文的辞令,也有九命之书。由此看来,那么赐命有命辞,也有命物。又或许只有命辞而没有命物,也未可知。既有命辞又有命物的,如同后世用玺书褒奖功臣,增加官秩赐予金钱一样。只有命辞的,如同后世赐予手诏褒美一样。总之,三传的说法都可以讲通。又说:“韦昭在《国语》‘锡晋文命’下注说:‘是命服。’诸侯七命,冕服七章,赐予晋惠公下。”又说:“赐予瑞玉,其说法又不同。”见文元年。“又说:‘九命晋侯为侯伯’,下面杜注说:‘九命作伯’。既然加封为九命的伯,又加赐九锡,那么何氏兼引九锡九命,也自有他的见解。”

王姬归于齐

  齐师迁纪郱鄑郚

熊过氏曰:齐欲灭纪,故徙民于他邑而取其地,不书其地。赵子常云:分背之非一处也。公羊曰:迁之者何?取之也。外取邑不书,此何以书?自是始灭之也。此书迁之始。

郱今青州府临朐县,古东筦;鄑今平度州昌邑县,古北海郡都昌县;郚今临朐连界安丘东南,古朱虚。

  已丑○荘公五年

二年。○齐襄六,晋缗十三,卫惠八,黔牟四,蔡哀三,郑厉九,子仪二,曹荘十,陈宣公杵臼元年。杞靖十二,宋荘十八卒,秦武六,楚武四十九。

  春王二月▯陈荘公

  夏公子庆父帅师伐于余丘

于余丘公羊曰:“邾娄之邑也,曷为不系乎邾娄?国之也。曷为国之?君存焉耳。”杜谓小国,孙明复、罗泌《路史》以为鲁附庸国,今邹县古南平阳也,南界邾瑕,以其与邾通,故伐之。今不系邾,有二说:其一,公羊所谓“国之也”;其一,鲁附庸国以内词书也,未知孰是。若庆父得国,擅兵两世,其说不然。盖国家分国不过百里,建卿制位,总以军名。大国三军即为三卿,小国即为二卿。有以公子而不命为卿者矣,未有为卿而不成军,亦未有成军而不将兵者。非如后世天下之大,四海之众,枢宻本兵,总管督众,别握兵权也。

熊过氏曰:「庆父者,荘公之庶兄。本庶孟,宜称孟。不欲先荘公,故自称仲。若母弟然,公羊遂指为母弟也。」于发语辞余丘,今兖州府滋阳县东南界。

  秋七月齐王姬卒

王姬非内女,亦书卒,为比之内女故也。《檀弓》曰:「齐告王姬之丧,鲁荘公为之大功。或曰繇鲁嫁,故为之服娣妹之服,是其比内女也。」《谷梁》曰:「为之主者卒之也。」此一事,书逆,书筑舘,书归,书卒,辞繁而不杀,何也?在不修《春秋》者,鲁以防事主婚,筑舘于外,为变之正,故左氏曰:「得礼。」在修《春秋》者,鲁忘父事仇,为之委曲详缛以毕事焉,礼愈得而心愈失矣。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防齐侯于禚。

赵氏曰:「姜氏,齐侯之恶着矣,亦以病公也。曰:『子可制母乎?』夫死从子,通乎其下,况于国君?君者,人神之主,风教之本也。不能正家,如正国何?若荘公者,哀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督下,车马仆从莫不俟命。夫人徒往乎?夫人之往也,则公威命之不行,哀戚之不至耳。」

  禚公作郜齐地

  乙酉宋公冯卒

  庚寅○荘王六年

三年。○齐襄七,晋缗十四,卫惠九,黔牟五,蔡哀四,郑厉十,子仪三,曹荘十一,陈宣二,杞靖十三,宋闵公防元年,秦武七,楚武五十。

  春王正月溺防齐师伐卫

左氏云:「疾之也。」桓十六年,卫惠公奔齐,溺防齐师伐卫,纳惠公也。然朔杀兄簒立,鲁同恶相济,故左氏言「疾之」。公羊云:「溺,吾大夫之未命者是也。」

  夏四月▯宋荘公

  五月▯桓王

左氏缓也。王崩,至是七年矣。谷梁曰:「郤尸以求诸侯,举天下而▯一人,危,不得▯也。」

  秋纪季以▯入于齐

胡传《春秋》之义,私逃者必书奔,有罪者必加贬。今季不书奔,则非窃地;不书名,则非贬也。诸侯兄弟,贬则书名,宋辰、秦鍼之类是也;不贬则书字,蔡季、许叔之类是也。纪季所以不书奔者,有纪侯之命矣。所以不书名者,天下无道,强众相陵,天子不能正,方伯不能伐,屈已事齐,请后五庙,其亦不得已而为之者,非其罪也。蘓子由曰:「纪非齐之敌也,天子莫之治,诸侯莫之救。纪侯内则不能下齐,外则不忍抗齐,以残其民,将弃国而去,故以▯与季,使为附庸,以无废先祀。故书曰:『纪季以▯入于齐』,言非叛也。季之不名,附庸之君,且喜之也。」

刘氏曰:「纪季见齐之必将灭,已故请先下齐,以退敌兵,以安君存国之故,析地事仇,援存亡继絶之义,使宗庙血食,后嗣复见,叔姬归▯,是也,可谓明于权矣。」▯今临淄县东界,古东安平。

  冬公次于滑

左传》将防郑伯谋纪,故也。郑伯

译王姬嫁到齐国。

齐国军队迁移了纪国的郱、鄑、郚三地。

熊过氏说:齐国想要灭掉纪国,所以把百姓迁徙到其他城邑而夺取其土地,因此不记载那些地名。赵子常说:背离(纪国)的地方不止一处。《公羊传》说:迁移是什么意思?就是夺取。外国夺取城邑通常不记载,这里为什么记载?因为从此开始灭掉纪国。这是记载迁移的开始。

郱,即今天青州府临朐县,古称东筦;鄑,即今天平度州昌邑县,古属北海郡都昌县;郚,即今天临朐县与安丘县东南交界之处,古称朱虚。

己丑日。鲁庄公五年。

这是鲁庄公二年。齐襄公六年,晋缗公十三年,卫惠公八年,卫黔牟四年,蔡哀侯三年,郑厉公九年,郑子仪二年,曹庄公十年,陈宣公杵臼元年。杞靖公十二年,宋庄公十八年去世,秦武公六年,楚武王四十九年。

春季,周历二月。陈庄公去世。

夏季,公子庆父率领军队攻打于余丘。

《公羊传》说:“于余丘是邾娄国的城邑,为什么不连属邾娄国?把它当作一个国家看待。为什么当作一个国家看待?因为国君在那里。”杜预认为是小国,孙明复、罗泌《路史》认为是鲁国的附庸国,即今天邹县古南平阳,南面与邾瑕接壤,因为它与邾国相通,所以攻打它。现在不连属邾国,有两种说法:其一,是《公羊传》所说的“当作一个国家看待”;其二,鲁国的附庸国用内辞记载,不知道哪种正确。如果庆父得以掌权,在两代君主期间擅自用兵,这种说法就不成立。大概国家分封不过百里,设立卿大夫制度,总以军队命名。大国三军就是三卿,小国就是二卿。有身为公子而没有任命为卿的,没有身为卿而不能组成军队的,也没有组成军队而不带兵的。不像后世天下之大,四海之众,枢密院、兵部、总管督众,另外掌握兵权。

熊过氏说:“庆父是庄公的同父异母兄长。本来庶出排第一,应该称孟。不想排在庄公前面,所以自称仲。就像同母弟弟一样,《公羊传》于是指他为同母弟弟。”于,是发语词。余丘,在今天兖州府滋阳县东南边界。

秋季七月,齐王姬去世。

王姬不是鲁国宗室女子,也记载去世,是因为把她比作宗室女子。《檀弓》说:“齐国报告王姬的丧事,鲁庄公为她服大功之丧。有人说因为是从鲁国出嫁,所以为她服娣妹之丧,这就是把她比作宗室女子。”《谷梁传》说:“为她主持丧事的人记载她去世。”这一件事,记载迎亲,记载筑馆,记载归宁,记载去世,言辞繁多而不简略,为什么呢?在不修《春秋》的人看来,鲁国以防范之事主持婚礼,在外面筑馆,是变通的正当做法,所以左氏说:“合乎礼。”在修《春秋》的人看来,鲁国忘记父亲之事而侍奉仇敌,为她委曲详尽地办理丧事,礼越合乎规范而心越失正道。

冬季十二月,夫人姜氏在禚地会齐侯。

赵氏说:“姜氏,齐侯的恶行已经明显,也用来使国君受病。说:‘儿子可以管制母亲吗?’丈夫死后跟随儿子,通用于下层,何况国君?国君是人神的主宰,风化教化的根本。不能端正家庭,怎么能端正国家?像庄公这样的人,哀痛地思念父亲,诚敬地侍奉母亲,威严刑罚地督促下属,车马仆从无不等待命令。夫人独自前往吗?夫人前往,那么国君的威令不能施行,哀戚之情不能到达罢了。”

禚,是公作郜齐之地。

乙酉日,宋公冯去世。

庚寅日。鲁庄王六年。

这是鲁庄公三年。齐襄公七年,晋缗公十四年,卫惠公九年,卫黔牟五年,蔡哀侯四年,郑厉公十年,郑子仪三年,曹庄公十一年,陈宣公二年,杞靖公十三年,宋闵公防元年,秦武公七年,楚武王五十年。

春季,周历正月,溺率领齐国军队攻打卫国。

《左传》说:“厌恶他。”桓公十六年,卫惠公逃到齐国,溺率领齐国军队攻打卫国,是为了接纳惠公。然而朔杀兄篡位,鲁国与之同恶相济,所以《左传》说“厌恶他”。《公羊传》说:“溺,是我们大夫中未被任命的人。”

夏季四月。宋庄公去世。

五月。周桓王去世。

《左传》迟缓。周王去世,到这里已经七年了。《谷梁传》说:“停尸以求诸侯,举天下而仅一人,危险,不得安葬。”

秋季,纪季带着鄣地进入齐国。

胡传《春秋》之义,私自逃跑的必定记载“奔”,有罪的必定加贬。现在纪季不记载“奔”,就不是窃取土地;不记载名字,就不是贬斥。诸侯兄弟,贬斥则记载名字,宋辰、秦鍼之类就是这样;不贬斥则记载字,蔡季、许叔之类就是这样。纪季不记载“奔”的原因,是有纪侯的命令。不记载名字的原因,是天下无道,强众相凌,天子不能匡正,方伯不能讨伐,委屈自己侍奉齐国,请求保留五庙,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不是他的罪过。苏子由说:“纪国不是齐国的对手,天子不治理,诸侯不救援。纪侯对内不能屈服于齐国,对外不忍抗拒齐国,以致残害百姓,将要弃国而去,所以把鄣地给纪季,让他作为附庸,以不废弃祖先祭祀。所以记载说:‘纪季带着鄣地进入齐国’,意思是并非叛变。纪季不记载名字,是附庸的君主,而且欢喜他。”

刘氏说:“纪季看到齐国必将灭纪,所以请求先向齐国臣服,以退敌兵,以安君存国,分割土地侍奉仇敌,援引存亡继绝之义,使宗庙血食,后嗣复见,叔姬归鄣,就是这样,可以说通晓权变。”鄣,今天临淄县东边界,古称东安平。

冬季,公驻扎在滑地。

《左传》说:将要防备郑伯谋划纪国,所以如此。郑伯

辞以难。

胡传《谷梁子》曰:次止也有畏也,欲救纪而不能也。《春秋》纪兵伐而书次,以次为善救而书次,以次为讥。次于滑,讥之也。鲁纪有婚姻之好,当恤其患;于齐有父之讐,不共戴天。苟能救纪,抑齐,一举两善并矣。见义不为,《春秋》之所恶故书公次于滑以讥之也。或言夫子意在刺无王命,若讥其怯懦,则当褒其勇者。《春秋》乃鼓乱之书,为此言者误矣。《易》“于谦”之六五则曰:利用侵伐;“师”之六四则曰:左次无咎。进退勇怯,顾义如何耳?岂可专以勇为鼓乱而不与乎?

译以困难为借口推辞。

胡安国在《谷梁传》中说:“次”指驻扎停留,含有畏惧之意,想要救援纪国却无能为力。《春秋》记载齐国出兵讨伐纪国,却只写鲁公“次”于滑地,将“次”视为一种善意的救援行为而加以记载;但《春秋》又因“次”而加以讥讽。驻扎在滑地,正是为了讥讽。鲁国与纪国有婚姻之好,应当体恤其患难;鲁国与齐国有杀父之仇,誓不两立。如果能够救援纪国,同时压制齐国,一举两得,两全其美。见到正义之事却不去做,是《春秋》所厌恶的,所以记载鲁公驻扎在滑地以讥讽他。

有人解释说,孔子的本意在于指责鲁公没有周天子的命令,如果讥讽他怯懦,那就应当褒扬勇敢的人。《春秋》是鼓动战乱的书,持这种观点的人错了。《易经》“谦”卦的六五爻辞说:“利于征讨”;“师”卦的六四爻辞说:“向左驻扎没有灾祸”。前进或后退,勇敢或怯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道义罢了?怎么能专门认为勇敢就是鼓动战乱而不给予肯定呢?

齐为强大,必朝夕灭纪而后安。鲁虽主纪,安能明言救援?其意尚欲晤商于郑,以为区画耳。胡氏救而书次,为讥,固不知当日情形。若季氏谓滑在鲁西南,何为次滑而谋?夫谋人者,逺近固不必论。第曰左氏以为将防郑伯谋纪,则厉公失国未复,方受制于其臣,自救且不暇,何暇他谋?况鲁庄方幼,以甥事舅,惟齐是从,岂复有谋纪之志乎?故滑之次,非为纪也。季氏谓滑在卫南鄙,其必奉齐命以俟诸侯纳朔而不至者欤?然五年之伐卫,已张本于此矣。夫伐卫去此二年,次滑未必预谋。若此还以谋纪为确,惟其郑伯见辞,又畏齐,故不敢径行,作此逡巡耳。左氏所举郑伯突与仪未可知也。据滑地计之,若是滑县,应与仪谋;若是滑国,应与突谋。然鲁不君忽,何况于仪、突谋是也。

熊氏曰:「滑,今大名府滑县,是杜氏所言陈留、襄邑西北地。然则是卫南鄙,非郑地矣。若滑国,则自都费,在河南缑氏县。」

  滑公谷作郎

  卒卯○荘王七年

四年。○齐襄八,晋缗十五,卫惠十,黔牟六,蔡哀五,郑厉十一,子仪四,曹荘十二,陈宣三,杞靖十四,宋闵二,秦武八,楚武五十一。

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

髙忠宪曰:「礼,姑姊妹已嫁而反,兄弟不与同席而坐,况用两君相见之礼乎?」

  祝丘鲁地

  享公谷作飨

  三月纪伯姬卒

黄正宪氏曰:「按礼,诸侯絶旁朞,姑姊妹女子嫁于国君者,尊与已同,则变不服之例,为之服大功。盖变恩成于敌体,故书其卒,适大夫则畧之矣。伯姬,惠公之女,隐公元年履繻所逆者也。婚姻之国,实有唇齿辅车之势焉。桓公庇之而不终,荘公畏齐而不救,纪亡而伯姬与之俱亡。春秋感慨之意深矣。」

  夏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

垂之遇赵子常,谓郑要陈,遇齐请存纪社稷。然突方居栎,岂能谋纪?髙抑崇言:齐结陈郑之懽,恐其救纪。夫齐何畏于陈郑?陈郑又去纪最逺,亦何能救纪者?而至于宋卫之间为遇哉?此疑郑突求释援纪之怨于齐,假陈以为介绍也。

蘓子繇曰:桓十五年书突出奔蔡」,「忽归于郑是年九月「突入于栎十七年,髙渠弥弑忽,立子亹。十八年,齐襄公杀子亹而入,则遇于垂者子仪也。然则郑有二君可乎?《春秋》有一国而二君者,郑突与仪卫衎与剽是也。突、衎始终为君子,仪君郑十有四年剽君卫十有一年皆能君者也故春秋因其实而君之然则孰与曰皆不与也突之入以簒衎之出以恶仪剽虽国人所立,而突、衎在焉,非所以为安也。故四人者,《春秋》莫适与也,皆不没其实耳。

子常之说,则遇垂者为子突;蘓王之说,则遇垂者为子仪。予细辩之:论大势,则厉公强黠,内结国人,外邀隣国,后终君郑。似此郑伯为突。论情事,子仪自陈入子亹,又为齐所杀,则此齐陈之遇,又似为仪。再推之,突故强黠,或见齐杀子亹,陈入子仪,特邀二国以为乞援。二国既不与防,姑以遇礼相见,少荅其意,则此郑伯又似为突。又再推之,陈入子仪,自知国小,乞齐之灵,共为系援,则此郑伯又当为仪。又再推之,以地之相去论,垂曹地近郑国,则此亦似为仪。然诸侯始终不君仪,即在本国,徒寄空名。十四年,子仪之弑,郑人不告防,鲁史不书弑,则知此垂之遇,是突非仪。必也,若援纪之谋,突强而未定,仪弱而自守,俱无能为者。且三传无明文,子常曰「谋纪」,尤无据矣。

  垂曹地

  纪侯大去其国

左传》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夏,纪侯大去其国,违齐难也。

大字左传无明文。公羊云:「大者何?灭也。」谷梁云:「大去者,不遗一人之辞。」程子曰:「大,名也。」吴幼清曰:「纪侯去其国,而纪遂亡,故名之。」蘓子繇曰:「大去者,不返之辞也。」以国与季,季奉社稷,故不言灭;不见廹逐,故不言奔。虽失地之君,而原其行事,则周亶父也,故贤之而不名。公羊曰:「何以不言灭?为齐襄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

译齐国强大,必定要早晚消灭纪国然后才安心。鲁国虽然主持纪国的事务,怎能明确说出救援的话?他的意思还想与郑国会晤商议,作为筹划罢了。胡氏认为救纪而书“次”,是讥讽,本来就不了解当时的情形。如果季氏说滑地在鲁国西南,为什么驻军在滑地而谋划?至于谋划他人,远近本来不必讨论。只是说左氏认为将要防备郑伯谋划纪国,那么厉公失国尚未恢复,正受制于他的臣下,自救尚且来不及,哪有空闲谋划其他?况且鲁庄公正年幼,以甥舅之礼侍奉齐襄公,只听从齐国,难道还有谋划纪国的志向吗?所以驻军在滑地,不是为了纪国。季氏说滑地在卫国南鄙,那一定是奉齐国之命等待诸侯接纳朔却未到的缘故吧?然而五年伐卫的事,已经在这里埋下伏笔了。伐卫距离这里两年,驻军滑地未必是预先谋划。如果这次回来以谋划纪国为确凿,只是因为郑伯推辞,又畏惧齐国,所以不敢直接行动,只是这样徘徊犹豫罢了。左氏所举的郑伯突与仪,还难以确定。根据滑地来推算,如果是滑县,应与仪谋划;如果是滑国,应与突谋划。然而鲁国不承认忽为国君,何况与仪、突谋划呢?

熊氏说:“滑,就是现在大名府的滑县,是杜氏所说的陈留、襄邑西北的地方。那么就是卫国的南鄙,不是郑国的土地了。如果是滑国,那么从都费算起,在河南缑氏县。”

滑,公羊传、谷梁传作郎。

卒于卯年。庄王七年。

四年。齐襄公八年,晋缗公十五年,卫惠公十年,黔牟六年,蔡哀侯五年,郑厉公十一年,子仪四年,曹庄公十二年,陈宣公三年,杞靖公十四年,宋闵公二年,秦武公八年,楚武王五十一年。

春季,周王二月,夫人姜氏在祝丘宴请齐侯。

高忠宪说:“礼制规定,姑母、姐妹已出嫁而回娘家,兄弟不与她们同席而坐,何况使用两君相见的礼仪呢?”

祝丘,鲁国的地方。

享,公羊传、谷梁传作飨。

三月,纪伯姬去世。

黄正宪氏说:“按照礼制,诸侯断绝旁系期亲的服制,姑母、姐妹女子嫁给国君的,尊贵与自己相同,就改变不服丧的惯例,为她服大功。大概是因为恩情变化成敌体,所以记载她的去世,嫁给大夫的就略去了。伯姬,是惠公的女儿,隐公元年履繻所迎娶的。通婚的国家,确实有唇齿相依、辅车相依的关系。桓公庇护她而不能始终,庄公畏惧齐国而不救援,纪国灭亡而伯姬与她一同灭亡。《春秋》感慨之意深远啊。”

夏季,齐侯、陈侯、郑伯在垂地相遇。

垂地的相遇,赵子常说,是郑国要挟陈国,与齐国相遇请求保存纪国的社稷。然而突正居住在栎地,怎能谋划纪国?高抑崇说:齐国结交陈、郑的欢心,恐怕他们救援纪国。齐国畏惧陈、郑什么呢?陈、郑又距离纪国最远,又能救援纪国什么呢?以至于在宋、卫之间相遇呢?这怀疑是郑突请求齐国释放援救纪国的怨恨,借陈国作为介绍。

苏子由说:桓公十五年记载“突出奔蔡”,“忽归于郑”,这年九月“突入于栎”,十七年,高渠弥杀忽,立子亹。十八年,齐襄公杀子亹而入郑,那么在垂地相遇的是子仪。那么郑国有两位国君可以吗?《春秋》有一国两位国君的情况,郑国的突与仪,卫国的衎与剽就是这样。突、衎始终为君子,仪君郑十四年,剽君卫十一年,都能为君,所以《春秋》根据他们的实际而称他们为君。那么谁被认可呢?回答说都不认可。突的入郑是篡位,衎的出奔是因为厌恶,仪、剽虽然是国人所立,但突、衎还在,不足以安定。所以这四个人,《春秋》都不予认可,只是不掩盖他们的实际罢了。

子常的说法,那么在垂地相遇的是子突;苏王的说法,那么在垂地相遇的是子仪。我仔细辨析:论大势,厉公强横狡黠,内结国人,外邀邻国,后来终于君临郑国。像这样郑伯是突。论情事,子仪从陈国进入,子亹又被齐国所杀,那么这次齐、陈的相遇,又像是为了仪。再推想,突本来强横狡黠,或许看到齐国杀子亹,陈国迎入子仪,特意邀请两国作为乞求援助。两国既然不与他结盟,姑且以遇礼相见,稍微答复他的心意,那么这郑伯又像是突。再推想,陈国迎入子仪,自知国家弱小,乞求齐国的神灵,共同作为系援,那么这郑伯又应当是仪。再推想,以两地相距论,垂是曹地,靠近郑国,那么这也像是仪。然而诸侯始终不承认仪为国君,即使在本国,也徒寄空名。十四年,子仪被杀,郑人不报告结盟,鲁史不记载弑君,那么知道这垂地的相遇,是突不是仪。必定是,如果援救纪国的谋划,突强盛而未定,仪弱小而自守,都无能为力。况且三传没有明文,子常说“谋纪”,尤其没有根据了。

垂,曹国的地方。

纪侯大大地离开他的国家。

《左传》说:纪侯不能屈服于齐国,把国家给了纪季。夏季,纪侯大大地离开他的国家,是避开齐国的灾难。

“大”字,《左传》没有明文。《公羊传》说:“大是什么意思?是灭亡的意思。”《谷梁传》说:“大去,是不留一人的说法。”程子曰:“大,是名字。”吴幼清说:“纪侯离开他的国家,而纪国于是灭亡,所以称他为‘大’。”苏子由说:“大去,是不再返回的说法。”把国家给了纪季,纪季奉持社稷,所以不说“灭”;不见被驱逐,所以不说“奔”。虽然是失地的国君,但推究他的行事,就是周朝的亶父,所以认为他贤德而不称其名。《公羊传》说:“为什么不说是灭?是为齐襄公避讳。”《春秋》为贤者避讳,齐襄公有什么贤德呢?

讐也?齐哀公享于周,纪侯谮之,于是九世矣。世盖有复九世之仇者乎?且襄公非志于复讐者也,虽或以是为名,春秋从而信之可乎?熊氏曰:「大去者,往年分▯与季,纪国犹在。纪入齐为附庸,得自立庙,存姑姊妹,至是以所都夀光委之,而脱身于外,寓则非灭矣。又无迫逐,不得称奔。君子于是知纪侯之失国,庶几有辞焉。」春秋特笔书之,悯纪罪齐也。按十二年叔姬归▯入齐,杜云:「▯在东筦剧县。」郑樵谓迁剧号劬剧。夫纪虽去,尚能别邑于剧,是纪尚未灭也。何得实说纪遂亡而名之乎?又二十年降鄣,公谷云:「纪遗邑。」盖纪侯去国二十七年矣,而犹有遗邑,是纪尚未灭,又一证也。若与其不争而去,不与其不争而不存,则胡氏备矣。按纪以▯入齐,不可言灭;既不灭国,不当言名,则大非名也。大去犹言大归也。熊氏之说是也。

译仇吗?齐哀公在周朝举行享礼,纪侯进谗言陷害他,这已经是九代以前的事了。世代间难道有报九世之仇的吗?况且齐襄公并非立志于报仇,即使有人以此为名,《春秋》就顺从而相信他吗?熊氏说:“所谓‘大去’,是指往年将莒地分给季孙氏时,纪国尚存。纪国并入齐国成为附庸,得以自立宗庙,保留姑姊妹,到了这时才将都城寿光托付给他人,自己脱身在外,寄居他处,这就不是灭亡了。又没有被迫驱逐,不能称为奔逃。君子由此知道纪侯失去国家,大概是有理由的。”《春秋》特意用笔记录此事,是怜悯纪国、谴责齐国。查考鲁桓公十二年叔姬归莒进入齐国,杜预说:“莒地在东筦剧县。”郑樵认为迁居剧县称为劬剧。既然纪国虽然离开故土,尚能在剧县另立邑地,这说明纪国尚未灭亡。怎么能实说纪国已经灭亡而称其名呢?又查考鲁桓公二十年降服鄣地,《公羊传》《谷梁传》说:“这是纪国遗留的邑地。”大概纪侯离开国家二十七年了,却还有遗留的邑地,这是纪国尚未灭亡的又一证据。如果认为他不争而离开,不与其争而不存在,那么胡氏的说法就完备了。查考纪国以莒地进入齐国,不能说灭亡;既然没有灭亡国家,就不应当称其名,那么‘大’就不是名了。大去犹言大归。熊氏的说法是正确的。

邓元锡氏曰:国之存亡,天实与立。天祚建徳,有所底止;时之弗逢,徳遭其防。民之无援,大偪小攻,则天实命之,谓之何哉?故一委命于天。纪侯、纪季、纪叔姬,其人也。纪▯非季有也,以入于齐,而书「字贵其请」,后五庙而存,姑姊妹也。防子之义也。诸侯失地,名纪侯失地矣。书「大去其国」,曰「大去」,明亡也。异他国君之孙而去,然又不忍其亡,以「大去」书,亦大其以争国为小而去之也。太王之徳也。又不欲以暴齐而加纪焉。至叔姬,一亡国婺媵耳,纪亡从君,迄终死不释君没矣。鲁为姬宗国,有来归之义,而不即安也。归于▯,以奉其先之宗祀。故纪亡书「纪」,明志不贰于纪也。归▯书「归」,明归不失其正也。全宗中仁,大去中智,逊出斯孙礼行,比礼而叔姬峻志贞心,舍命不渝也。故亡国如纪侯,三季之仁义存焉,以见贵于《春秋》。孟子曰:「国君死社稷,一道也;去之,一道也。择而取之可也。谘难隣国,不免焉;请王命,求成,不免焉;迁郱鄑郚,不免焉,则大去可也。」或曰:「与其去,不与其去而不存;去而冀存,则如勿去。且存亡国之所必有也,何可冀也?」曰:「太王迁而存,何也?」曰:「是天所与立也。方是时也,岐不毛,狄不争,世未黩于兵,故全也。」乃《春秋》战国之际,邦如碁布,星列各有主也。世争于战攻,不厌也。即一成一旅,穷所至蹙之,岂有存哉?宋、闽、广是矣。夫国莫惨于灭亡,而有道存焉,则天之无不命也,人之无不天也。即兴废存亡异而处之一也。故以为性命之书,充斯义也。乐天安土,敦仁能爱,而我无与焉。

姜廷善曰:「今兖州府邹县东南二十五里,峄山之阳有纪城,地志以为纪侯遗邑,且有纪子墓焉。岂即纪侯避居之地耶?」

  六月乙丑齐侯▯纪伯姬

内女不书▯,此何以书?齐以告也。伯姬之▯,予齐侯者曰有礼,夺齐侯者曰恶诈。予谓皆非也。纪为齐同姓,既不胜其邪心以取其国矣。纪侯固兄弟也,伯姬非其伯叔母,则其伯叔嫂也。▯仇,▯敌,好义者尚且为之。伯姬非齐▯,其谁▯?齐▯伯姬,常事也,不当予,亦不当夺。纪亡本末,鲁史悉书,非第以吾女故也。纪自有齐难,鲁两世君臣悉心谋画,既不能偏师相援,又不敢号呼控人。一叚悱恻咨嗟之意,真有不可自明者。纪国一时君臣夫妇所处尽善,固皆可书;而《春秋》所为悉书者,其亦以我一念无已之至情,见于立词者耶?

  秋七月

  冬公及齐人狩于禚

此齐人公谷皆以为齐侯也。何氏曰:「以不没公,知为齐侯也。」其称人何?讳与讐狩也。赵子常曰:「公羊学者于此独得经意,然不知防伐外称人,围郕内称师,皆讳也。」

刘原父曰:「齐人者,齐之微者也。其言公及之,非公去南面而下与防者狩也。若夫忘亲释怨,则岂待今日而后贬乎?」此说是,然则狩指练兵,非专谓从禽也。禚公谷作郜。

  壬辰○荘王八年

五年。○齐襄九,晋缗十六,卫惠十一,黔牟七,蔡哀六,郑厉十二,子仪五,曹荘十三,陈宣四,杞靖十五,宋闵三,秦武九,楚文王熊赀元年。

  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齐师

  秋郳犂来来朝

春秋繁露》曰:“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谷梁传》:“黎来,微国,未爵命之君是矣。”其后数从齐桓,以尊周室,王命以为小邾子。

邾,今滕、峄二县界。是郳公作倪犂,作黎。

冬,公防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

左氏纳惠公也。公羊,此伐卫何?纳朔也。曷为不言纳卫侯朔?辟王也。谷梁,是齐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人诸侯,所以人公也。其人公何也?逆天王之命也。赵子常曰:荘公与仇人接,春秋始终讳之,并人宋、陈、蔡者,既为内讳,不可复存笔削之迹,义与僖二十七年「人楚君」自异。谷梁,是齐侯、宋公也。此说必有所受,但曰「人诸侯」,以「人公」逆王命也,则非。既曰以逆王命贬,则内当

译邓元锡说:国家的存亡,上天确实决定了它的建立。上天赐福于有德者,是有终点的;时运不济,德行就会遭遇阻碍。百姓没有援助,大国逼迫小国攻打,这是上天所命定的,又能说什么呢?所以一切只委身于天命。纪侯、纪季、纪叔姬,就是这样的人。纪国不是纪季所有的,因为归附齐国,而史书用“字”来记载,是尊重他的请求,后来保留五座宗庙得以存续,是因为有姑母和姐妹在。这是符合防子之道的。诸侯失去土地,纪侯就失去了土地。史书记载“大去其国”,说“大去”,是明确表明灭亡。不同于其他国君的子孙离开,然而又不忍心让它灭亡,用“大去”来记载,也是夸大他因争国为小而离开的行为。这是太王的德行。又不愿意用暴力的齐国来加害纪国。至于纪叔姬,只是一个亡国的陪嫁女子罢了,纪国灭亡后跟随国君,直到死都不放弃,国君去世了。鲁国是姬姓的宗国,有让她归来的道义,但她并不立即安顿。回到纪国,是为了奉祀祖先的宗庙。所以纪国灭亡记载“纪”,是表明心志不背离纪国。归回记载“归”,是表明归回不失正道。保全宗庙体现了仁,大去体现了智,逊位出逃体现了礼,比照礼制而纪叔姬志向坚贞,舍命不渝。所以像纪侯这样的亡国,三季的仁义得以保存,因此在《春秋》中被看重。孟子说:“国君为社稷而死,是一条道;离开国家,也是一条道。选择而取用是可以的。咨询邻国,不能免除祸患;请求王命,求得和解,不能免除祸患;迁徙到郱、鄑、郚,不能免除祸患,那么大去是可以的。”有人说:“与其离开,不如离开而不能存续;离开而希望存续,那还不如不离开。而且存续是亡国所必然有的,怎么可以希望呢?”回答说:“太王迁徙而存续,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上天所决定建立的。当时,岐山不长草木,狄人不争夺,世道未沉溺于战争,所以得以保全。”然而《春秋》战国之际,国家如棋局般散布,星列各有主人。世道争于战攻,不知厌倦。即使有一城一旅,穷尽所能逼迫,哪里有存续的呢?宋、闽、广就是例子。国家没有比灭亡更悲惨的,而有道义存在,那么上天没有不命令的,人没有不顺应上天的。即使兴废存亡不同,但处境是一样的。所以认为是性命之书,充实这个道义。乐于天命安于土地,敦厚仁爱,而我无所参与。

姜廷善说:“现在兖州府邹县东南二十五里,峄山的南面有纪城,地方志认为是纪侯遗留的城邑,而且有纪子的坟墓。难道就是纪侯避居的地方吗?”

六月乙丑,齐侯娶纪伯姬。

送女不记载“归”,这里为什么记载?因为齐国来告捷。娶纪伯姬,赞同齐侯的人说有礼,反对齐侯的人说厌恶欺诈。我认为都不对。纪国与齐国同姓,既然不能克制邪恶之心而夺取它的国家。纪侯本来是兄弟,纪伯姬不是他的伯母叔母,就是他的伯嫂叔嫂。娶仇人,娶敌人,好义的人尚且为之。纪伯姬不是齐国的,是谁的?齐国娶纪伯姬,是常事,不应当赞同,也不应当反对。纪国灭亡的始末,鲁国史官全部记载,不只是因为我们的女儿的缘故。纪国自有齐国的祸难,鲁国两代君臣悉心谋划,既然不能派偏师相救,又不敢号哭控诉。一段悱恻咨嗟的意思,真的有无法自我明说的。纪国一时君臣夫妇的处境尽善,固然都可以记载;而《春秋》之所以全部记载,也是因为我一念无已的至情,体现在立词中吧?

秋七月

冬,鲁公和齐人在禚打猎。

这里齐国、公羊都认为是齐侯。何休说:“因为不隐没鲁公,知道是齐侯。”为什么称“人”?是忌讳与仇敌打猎。赵子常说:“公羊学者在这里独自得到经意,然而不知道防伐外称人,围郕内称师,都是忌讳。”

刘原父说:“齐人,是齐国的微贱者。说鲁公和他们一起,不是鲁公离开南面而下与防者打猎。至于忘记亲人释放怨恨,难道要等到今天才贬低吗?”这个说法是对的,那么打猎指练兵,不专指追逐禽兽。禚,公谷作郜。

壬辰,庄王八年。五年。齐襄九年,晋缗十六年,卫惠十一年,黔牟七年,蔡哀六年,郑厉十二年,子仪五年,曹庄十三年,陈宣四年,杞靖十五年,宋闵三年,秦武九年,楚文王熊赀元年。

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到齐师那里。

秋,郳犂来来朝见。

《春秋繁露》说:“附庸字者,方圆三十里;名者,方圆二十里。”《谷梁传》:“黎来,微国,未爵命之君是矣。”后来多次跟随齐桓公,以尊崇周室,王命以为小邾子。

邾,现在滕、峄二县边界。郳公作倪犂,作黎。

冬,鲁公和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

左氏认为是纳惠公。公羊说,这伐卫是为了什么?纳朔。为什么不说不纳卫侯朔?避王。谷梁说,这是齐侯、宋公。为什么称“人”?人诸侯,所以人公。为什么人公?逆天王之命。赵子常说:庄公与仇人接触,春秋始终忌讳,并人宋、陈、蔡者,既为内讳,不可复存笔削之迹,义与僖二十七年“人楚君”自异。谷梁说,这是齐侯、宋公。这个说法必有所受,但说“人诸侯”,以“人公”逆王命,则非。既说以逆王命贬,则内当

没公不书。今四国称「人」,而内独书「公」,是使公首恶也。所谓「人诸侯」以「人公」,亦竒谲,非圣笔气象。予谓公与仇人接者已多,无足贬矣,其在逆王命乎?第为齐侯、宋公是谷梁一人语,恐未可据。

译鲁公去世不记载。如今四个诸侯国都称“人”,而鲁国国内却独独记载“公”,这是让鲁公成为罪魁祸首。所谓用“人”来称呼诸侯,却用“公”来称呼鲁公,这也显得奇特诡谲,不符合圣人笔法的气象。我认为鲁公与仇敌接触已经很多,没有什么值得贬斥的了,难道是因为他违背了周王的命令吗?只是“齐侯、宋公”这种说法是谷梁子一个人的观点,恐怕不能作为依据。

癸已○庄王九年

六年。○齐襄十,晋缗十七,卫惠十二,黔牟八,蔡哀七,郑厉十三,子仪六,曹荘十四,陈宣五,杞靖十六,宋闵四,秦武十,楚文二。

  春王正月

  公谷作三月

  王人子突救卫

王人救卫者,存黔牟而拒朔也。孔颖达曰:称人,从其班;称字,有为也。何休乃谓王遣子突,卒不能救,为天下笑,故为王讳误矣。陈氏曰:救卫无功,而后王命不行于天下,隠桓之诸侯防盟侵伐,徒以定簒弑也。卫州吁之乱,防者五国;宋督之乱,防者四国。袲之防,伐郑以立突,于是伐卫以立朔也。

  此书救之始

  夏六月卫侯朔入于卫

左传》夏,卫侯入,放公子黔牟于周,杀二公子,乃即位。熊过氏曰:“季明徳曰:凡已入而复者,例当书‘复’。卫朔之入,不称‘复’者,陈君举以为未得国也。则卫侯郑之再归其国,已得而不称‘复’,不可通矣。刘原父以为不与‘复’也,则卫侯衎之归,义非可与而称‘复’,不可通矣。至于鱼石、栾盈之复入,义例皆有不合。故胡康侯于郑忽复归之下,特发一例曰:‘诸侯失国,出奔归而称‘复’,则可;大夫失位,出奔归而称‘复’,则不可。’古者诸侯世国,大夫不世官,是不以‘复’为纪实之词,而圣人可以抑扬其间,所谓‘求其说而不得,从而为之辞’耳。朔之出奔,卫人实未立君。所谓公子黔牟者,必泄职以之权摄国事,而实制于二卿者也。夫卫君既未立,则朔位固尚存也,岂得同于已絶而复之例哉?此其所以不称‘复’也。五国同伐,取俘先还,实不成乎纳朔也。卫侯朔入于卫,宜有卫之辞,使朔杀二兄簒卫,天王讨当其罪,春秋于此必有异文矣。卫侯朔固非贤君,然父子相承,君国自正。二公子拥戴黔牟,兴心簒夺,因其得罪天子,而故与合谋逐朔,置君,是以齐、宋、陈、蔡不服而为此举也。予考之三传,合之书法,定当以公谷为正。然则新台诸诗,奈何?宣姜自宣姜,惠公自惠公,不相及也。惠公孱,自孱当得国,自当得国,不相叅也。

  秋公至自伐卫

  螟

  冬齐人来归卫俘

  左传文姜请之也

胡氏曰:「俘者,二传以为寳。按商书称『遂伐三朡,俘厥寳玉』,则俘者正文也,寳者释辞也。言齐归卫寳,则知四国皆受朔之赂矣。春秋特书此事,结正诸侯之罪也。」

  俘公谷作寳

  甲午○荘王十年

七年。○齐襄十一,晋缗十八,卫惠十三,蔡哀八,郑厉十四,子仪七,曹荘十五,陈宣六,杞靖十七,宋闵五,秦武十一,楚文三。

  春夫人姜氏防齐侯于防

  防鲁地

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见,夜中星陨如雨。

蘓子繇曰:「恒星不见夜明也。星陨如雨,众也。」左氏以为与雨偕,公羊以为雨星不及地尺而复按歴代天文志,记众星同陨皆以为星陨如雨,盖无足怪也。夜谷作「昔陨公作「霣」。

  秋大水无麦苗

黄楚望曰:荘七年秋,大水,无麦苗。杜氏曰:今五月,周之秋,平地出水,漂杀熟麦及五稼之苗。传云:无麦苗,不害嘉谷也。杜氏谓黍稷尚可更种,故曰不害嘉谷。泽谓苗者,五谷在田之通称。孟子云:宋人闵其苗之不长;又曰:恶莠,恐其乱苗。汉书:立苗欲踈。唐史称青苗,皆谓此也。今此书无麦苗,记异耳。一谷不登,不书,而今书无麦者,以旧谷既没,新谷未登,此时麦为民食之最重,故特书也。建午之月,当是水与雨防,故麦熟未得敛,而四月已种之谷成苗,亦为水所漂。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惟此年一见,所以为异。此年不书饥者,盖水亦旋退,更种他谷耳。

  冬夫人姜氏防齐侯于谷

谷,今山东东阿县南十二里有谷城。

  乙未○荘王十一年

  八年○齐襄十二弑晋缗十九卫惠十四蔡哀九郑厉十五子仪八曹荘十六陈宣七杞靖十八宋闵六蔡武十二楚文四

春王正月,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甲午,治兵。夏,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秋,师还。

郕为文昭,与周公为兄弟,鲁

译癸巳年,周庄王九年。

鲁庄公六年。齐襄公十年,晋缗公十七年,卫惠公十二年,黔牟八年,蔡哀侯七年,郑厉公十三年,子仪六年,曹庄公十四年,陈宣公五年,杞靖公十六年,宋闵公四年,秦武公十年,楚文公二年。

春季,周历正月。

《公羊传》《谷梁传》记载为三月。

周王室的使者子突救援卫国。

周王使者救援卫国,是为了保全黔牟而抗拒卫侯朔。孔颖达说:称“人”,是依循其官职等级;称“字”,是因为有特定的用意。何休却说是周王派遣子突,最终没能救成,被天下人嘲笑,所以周王避讳而误记,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陈氏说:救援卫国没有成效,此后周王的命令就不能行于天下了,隐公、桓公时期的诸侯会盟、侵伐,只是用来平定篡位弑君罢了。卫州吁作乱时,会盟的有五国;宋华督作乱时,会盟的有四国。在袲地的会盟,讨伐郑国以拥立突,于是又讨伐卫国以拥立朔。

这是史书记载救援卫国的开始。

夏季六月,卫侯朔进入卫国。

《左传》记载:夏季,卫侯回国,将公子黔牟放逐到周王室,杀了两位公子,于是即位。熊过氏说:“季明德说:凡是已经回国又再次回来的,惯例应当记载为‘复’。卫朔回国,不称‘复’,陈君举认为是因为他尚未得到国家。那么卫侯郑再次返回他的国家,已经得到国家却不称‘复’,这就讲不通了。刘原父认为是不予承认‘复’,那么卫侯衎的回归,道义上并非可以承认而称‘复’,这也讲不通了。至于鱼石、栾盈的复入,道义和体例都有不合之处。所以胡康侯在郑忽复归的记载下,特别提出一条体例说:‘诸侯失去国家,出奔后回来称‘复’,是可以的;大夫失去职位,出奔后回来称‘复’,则不可以。’古时候诸侯世代拥有国家,大夫不世代拥有官职,这是不把‘复’作为记录事实的词,而圣人可以在其中表达褒贬,所谓‘寻求说法而得不到,就顺着情况编造言辞’罢了。朔出奔时,卫国人实际上没有立新君。所谓的公子黔牟,一定是泄职让他暂时代理国事,而实际上受制于两位卿大夫。既然卫君没有确立,那么朔的君位本来还存在,怎么能等同于已经断绝而又恢复的体例呢?这就是不称‘复’的原因。五国一同讨伐,夺取俘虏后先返回,实际上并没有完成拥立朔的任务。卫侯朔进入卫国,应该有卫国方面的言辞,假如朔杀了两兄弟篡夺卫国,天王讨伐他的罪过,《春秋》在这里必定会有不同的记载。卫侯朔固然不是贤君,但父子相承,君位自然正当。两位公子拥戴黔牟,起心篡夺,因为朔得罪了天子,所以故意合谋驱逐朔,另立君主,因此齐、宋、陈、蔡不服从而采取这一行动。我考证了三传,结合书法体例,决定以《公羊传》《谷梁传》为正确。那么,《新台》等诗篇怎么解释呢?宣姜是宣姜,惠公是惠公,互不相干。惠公软弱,自是软弱,应当得到国家,自是应当得到国家,互不干扰。”

秋季,鲁庄公从讨伐卫国回来。

发生螟灾。

冬季,齐国人送还卫国的俘虏。

《左传》记载是文姜请求的。

胡氏说:“俘虏,两传认为是宝物。查《尚书·商书》称‘于是讨伐三朡,俘获他们的宝玉’,那么‘俘’是正文,‘宝’是解释词。说齐国归还卫国的宝物,就知道四国都接受了朔的贿赂。《春秋》特别记载这件事,是为了判定诸侯的罪责。”

俘虏,《公羊传》《谷梁传》记载为宝物。

甲午年,周庄王十年。

鲁庄公七年。齐襄公十一年,晋缗公十八年,卫惠公十三年,蔡哀侯八年,郑厉公十四年,子仪七年,曹庄公十五年,陈宣公六年,杞靖公十七年,宋闵公五年,秦武公十一年,楚文公三年。

春季,夫人姜氏在防地会见齐侯。

防是鲁国的地方。

夏季四月辛卯日夜,恒星看不见,半夜星星坠落像雨一样。

苏子由说:“恒星看不见,是因为夜色明亮。星星坠落像雨一样,是说数量众多。”《左氏传》认为是和雨一起落下,《公羊传》认为是星星坠落不到一尺又飞回去。查历代天文志,记载众星同时坠落都说是星星坠落像雨一样,大概没什么奇怪的。《谷梁传》记载为“昔陨”,《公羊传》记载为“霣”。

秋季发大水,没有麦子和庄稼苗。

黄楚望说:庄公七年秋季,发大水,没有麦子和庄稼苗。杜氏说:现在是五月,周历的秋季,平地出水,淹没了成熟的麦子和五谷的苗。传文说:没有麦子和庄稼苗,不损害嘉谷。杜氏认为黍稷还可以重新种植,所以说不损害嘉谷。我说苗是五谷在田里的通称。《孟子》说:宋国人担忧他的苗不长;又说:厌恶杂草,怕它扰乱苗。《汉书》:立苗想要稀疏。唐史称青苗,都是指这个。现在史书记载没有麦子和庄稼苗,是记录异象。一种谷物歉收,不记载,现在记载没有麦子,是因为旧谷已经吃完,新谷尚未成熟,此时麦子作为民食最为重要,所以特别记载。建午之月,应当是水与雨相遇,所以麦子熟了还没来得及收割,而四月已种下的谷物长成苗,也被水冲走。《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只有这一年出现一次,所以是异象。这一年不记载饥荒,大概是因为水很快退去,重新种植了其他谷物。

冬季,夫人姜氏在谷地会见齐侯。

谷,现在山东东阿县南十二里有谷城。

乙未年,周庄王十一年。

鲁庄公八年。齐襄公十二年弑君,晋缗公十九年,卫惠公十四年,蔡哀侯九年,郑厉公十五年,子仪八年,曹庄公十六年,陈宣公七年,杞靖公十八年,宋闵公六年,蔡武公十二年,楚文公四年。

春季,周历正月,军队驻扎在郎地,等待陈国人、蔡国人。甲午日,整顿军队。夏季,军队和齐国军队包围郕国,郕国向齐国军队投降。秋季,军队返回。

郕国是文昭之国的后代,与周公是兄弟,鲁

同祢之国也。壤地同,而有欲于齐,牵鲁以侵之。鲁欲违齐而反兵,则不敢;欲从齐与操戈,又不忍。故师次于郎,徘徊不进。而甲午治兵,故为陈鞠师,旅整比戎行,以濡滞其行。虽同齐围郕,而曰:“郕降齐师,则必有缓兵徐战之法,以致郕自降,非加兵毒死,逼郕于险矣。”秋师还,味此二字,有不事战鬭、善师而还之意。当时鲁人以彊国之令,黾勉从师。夫子前后所书二十余字,而一叚夷犹悱恻、委婉周旋之意,俱可想见。据传载,郕降于齐师,仲庆父请伐齐师,公曰:“不可,我实不徳,齐师何罪?”则公在行矣,不书公,讳之也。自春至秋,已歴三时,公当书至,既讳公,自不可书公至,而以师还识之,书至自在其中矣。书法曲尽如此,其化工耶?或曰:此防凿空子,何以得之?予曰:于讳公及郕伯来奔以见其实,于师次于郎以得其似,于书法之委婉以防其神。

译这是与祢国相同的国家。疆土相同,却对齐国有企图,拉着鲁国去侵犯它。鲁国想违背齐国而撤回军队,却不敢;想跟随齐国一起拿起武器作战,又不忍心。所以军队驻扎在郎地,徘徊不前。而在甲午日整治军队,因此陈列军队,整顿军容,以拖延齐军的行动。虽然一同与齐国围攻郕国,但说:“如果郕国向齐军投降,那么一定有缓兵之计、慢慢作战的方法,来促使郕国自行投降,而不是施加武力毒害致死,逼迫郕国陷入险境。”秋天军队返回,品味“师还”这两个字,有不进行战斗、善于用兵而返回的意思。当时鲁国人因为强国的命令,勉强跟随军队。孔子前后所记载的二十多个字,其中一段犹豫不决、委婉周旋的意思,都可以想象得到。根据传文记载,郕国向齐军投降,仲庆父请求讨伐齐军,鲁公说:“不行,我实在没有德行,齐军有什么罪过?”那么鲁公当时在军中,不记载鲁公,是避讳的缘故。从春天到秋天,已经经历了三个季节,鲁公应当记载到达,既然避讳鲁公,自然不能记载鲁公到达,而是用“师还”来标记,记载到达的意思自然就在其中了。书法的曲折详尽到了这种地步,难道是天然形成的吗?有人说:这是凭空捏造,怎么得来的?我说:从避讳鲁公以及郕伯来投奔可以看出事实,从军队驻扎在郎地可以得其形似,从书法的委婉可以防止其神韵。

治公作祠郕公作成

冬,十有一月,癸未,齐无知弑其君诸儿。

左传》齐侯使连称、管至父戍葵丘,及瓜而代,弗许,故谋作乱。僖公之母弟曰夷仲年,生公孙无知,有宠于僖公。襄公绌之,二人因之以作乱。冬,十二月,齐侯田于具丘,见大豕,曰:“公子彭生也。”公惧,堕于车,伤足,防屦。反,诛屦于徒人费,鞭之,见血,走出。遇贼于门,费请先入,伏公而出,鬭死于门中。石之纷如死于阶下。遂入,杀孟阳于牀,见公之足于户下,遂弑之。

赵氏曰:「谷梁云:『大夫弑其君,以国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按例不命之卿,例不书氏。既不书氏,自然以名连国。」蘓子繇曰:「不称公孙,将为君也。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然春秋所书,无道而称臣者六:齐诸儿虽无道,而无知,以其私弑之故,称无知;晋夷臯、楚防虽无道,而赵盾、公子比,疑于无罪,故称盾及比;陈平国、蔡固、齐光虽无道,徴舒太子般、崔杼之恶甚于君,故称徴舒太子般、崔杼。言各有所当,不必同也。」

  丙申○荘王十二年

九年。○齐桓公小白元年,晋缗二十,卫惠十五,蔡哀十,郑厉十六,子仪九,曹荘十七,陈宣八,杞靖十九,宋闵七,秦武十三,楚文五。

  春齐人杀无知

左传》初,公孙无知虐于雍廪。春,雍廪杀无知。《谷梁传》称人以杀,杀有罪也。据《左氏》似贼繇一人,《谷梁》则名系讨罪,义俱未尽。盖无知弑君,人所共忿,雍廪一人借公济私,书“齐人”者,国人皆欲杀之也。

春秋书称公子曰公子,大夫曰大夫,公子大夫曰公子大夫。在父曰公子,在兄曰弟。始而疑于为君,则名之。齐弟曰年,郑弟曰语。本国而无族者,隠曰侠,桓曰柔。他国而无族者,楚曰椒,吴曰札。率其恒称,义无褒贬,此一定之法也。说者见隠四之卫人杀州吁于濮,荘九之齐人杀无知,讨贼止此二人,二讨皆无其族,以为有意削之。不知二人实未赐族也。州吁嬖子有宠,疑于为君,安遽赐族?无知为公孙夷仲年之子,仲年见宠。僖公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尚以弟称,则年且未称公子。无知安得辄称公孙?故曰二人实未赐族也。然则桓六之蔡人杀陈佗,宣十一之楚人杀陈夏徴舒,昭四之楚人执齐庆封,三人何以去族?三人皆见讨于他国者也。见讨于他国,以国氏足矣,奚烦称为?至如非弑逆而去族,文十四之公孙敖卒于齐,襄二十三之晋人杀栾盈,三十之郑人杀良霄,敖久在外,盈自外入,霄已在逃,皆位絶也,非我之大夫削之也。成十五之宋杀其大夫山,《左传》曰:“荡泽弱公室,杀公子肥。”书曰:“宋杀其大夫山。”言背其族也。本自背族,故去其族,此《春秋》之特笔也。

  公及齐大夫盟于蔇

左氏「齐无君也,大夫不名,众辞也。盟纳子纠也。」公羊以为讳,与大夫盟,何说焉?

蔇公谷作暨孙明复曰:「齐地在今峄县东八十里。」

  夏公伐齐纳子纠

  公谷无子字

  齐小白入于齐

紏与小白俱庶子,孰为兄,孰为弟,未可知也。左氏无明文,公谷及二传注则子纠是兄,桓公是弟。程子以薄昭之言证桓公为兄,而荀卿尝谓桓公杀兄以争国,则二人之为兄弟,未有确然者也。然国君之子以贵贱论,贵贱之法以班论。子纠之母鲁女,小白之母卫女,鲁在卫上,班故贵也。书曰「齐小白入于齐」者,小白未经见,故系以齐,非时窃入,故书以「入」,直举之辞。谷梁曰「恶之非也」。赵氏曰「入齐与纳纠二事,故更端而系之齐,亦非也」。公伐齐纳纠,不书「齐纠」者,何也?蒙上伐齐之文,故不复再书「齐」也,非以当立不立为义也。突归于郑,与小白入于齐同。公羊曰「归者出入无恶,入者出入恶」,而突曰「归」,小白曰「入」者,则公羊之说非也。宋人执祭仲,已与之盟立突矣,业有奉焉,故曰「归」。鲁方纳纠,而桓公自莒先入,出其不意,故曰「入」。「曰归」则郑自其家矣,不必书「郑」。

译治公作祠,郕公作成。

冬季,十一月,癸未日,齐国的无知杀死了他的国君诸儿。

《左传》记载:齐侯派连称、管至父驻守葵丘,约定瓜熟时换防,但齐侯没有答应,因此他们谋划作乱。僖公的弟弟名叫夷仲年,生了公孙无知,无知受到僖公的宠爱。襄公废黜了他,这两个人便借机作乱。冬季,十二月,齐侯在具丘打猎,看见一头大猪,说:“这是公子彭生。”齐侯害怕,从车上掉下来,伤了脚,鞋跟也坏了。回国后,齐侯向徒人费索要鞋,鞭打他,打得见血,费逃走了。在门口遇到叛贼,费请求先入宫,伏在齐侯身上出来,在门中搏斗而死。石之纷如死在台阶下。叛贼于是进入宫中,在床上杀死了孟阳,在门后看见齐侯的脚,便杀死了他。

赵氏说:“《谷梁传》说:‘大夫杀他的国君,用国名加氏称呼的,是因为有嫌疑。是杀君并取代君位。’按照体例,没有任命为卿的,体例上不记载氏。既然不记载氏,自然就用名字连着国名。”苏子由说:“不称公孙,是因为他将要做国君。凡是杀君记载君名的,是因为国君无道。然而《春秋》所记载的,国君无道却称臣名的有六例:齐诸儿虽然无道,但无知是出于私心杀他,所以称无知;晋夷皋、楚防虽然无道,但赵盾、公子比,怀疑无罪,所以称盾及比;陈平国、蔡固、齐光虽然无道,但徵舒、太子般、崔杼的罪恶比国君更甚,所以称徵舒、太子般、崔杼。说法各有其恰当之处,不必相同。”

丙申○庄王十二年

九年。○齐桓公小白元年,晋缗二十,卫惠十五,蔡哀十,郑厉十六,子仪九,曹庄十七,陈宣八,杞靖十九,宋闵七,秦武十三,楚文五。

春季,齐国人杀死了无知。

《左传》记载:起初,公孙无知虐待雍廪。春季,雍廪杀死了无知。《谷梁传》说称“人”来杀,是因为杀有罪之人。根据《左氏传》,似乎贼由一人所为,《谷梁传》则名字联系讨罪,两种说法都未尽善。大概无知杀君,众人共同愤恨,雍廪一人借公义行私愤,记载“齐人”,是因为国人都想杀他。

《春秋》记载称公子为公子,大夫为大夫,公子大夫为公子大夫。在父亲那里称公子,在兄长那里称弟。起初怀疑他要当国君,就称他的名。齐国的弟弟叫年,郑国的弟弟叫语。本国而没有族名的,隐公时叫侠,桓公时叫柔。他国而没有族名的,楚国叫椒,吴国叫札。遵循其常规称呼,没有褒贬之意,这是一定的法则。解说者看到隐公四年的卫人杀州吁于濮,庄公九年的齐人杀无知,讨贼只有这两个人,两次讨伐都没有他们的族名,认为是有意识地削除他们。不知道这两个人实际上没有赐族。州吁是宠爱的儿子,受到宠爱,怀疑他要当国君,怎么就赐族呢?无知是公孙夷仲年的儿子,仲年受到宠爱。僖公、桓公三年,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聘问,还以弟弟称呼,那么年尚且未称公子。无知怎么就称公孙呢?所以说这两个人实际上没有赐族。那么桓公六年的蔡人杀陈佗,宣公十一年的楚人杀陈夏徵舒,昭公四年的楚人执齐庆封,这三个人为什么去掉族名?这三个人都是被他国讨伐的。被他国讨伐,用国名加氏就足够了,何必烦劳称族呢?至于如不是弑逆而去掉族名的,文公十四年的公孙敖死在齐国,襄公二十三年的晋人杀栾盈,三十年的郑人杀良霄,敖长期在外,盈从外进入,霄已经逃跑,都是职位断绝,不是我国的大夫被削除族名。成公十五年的宋杀其大夫山,《左传》说:“荡泽削弱公室,杀公子肥。”记载说:“宋杀其大夫山。”意思是背离他的族。本来背离族,所以去掉他的族,这是《春秋》的特殊笔法。

庄公与齐国大夫在蔇结盟。

《左氏传》说:“齐国没有国君,大夫不称名,是众人的言辞。结盟是为了接纳子纠。”《公羊传》认为是避讳,与大夫结盟,有什么说法呢?

蔇,《公羊传》《谷梁传》作暨。孙明复说:“齐地在今峄县东八十里。”

夏季,庄公讨伐齐国,接纳子纠。

《公羊传》《谷梁传》没有“子”字。

齐小白进入齐国。

子纠与小白都是庶子,谁是兄,谁是弟,不可知。《左氏传》没有明文,《公羊传》《谷梁传》及两传的注疏则说子纠是兄,桓公是弟。程子用薄昭的话证明桓公是兄,而荀卿曾说桓公杀兄以争国,那么二人的兄弟关系,没有确切的定论。然而国君的儿子以贵贱论,贵贱的法则以班次论。子纠的母亲是鲁女,小白的母亲是卫女,鲁在卫之上,班次所以贵。记载说“齐小白入于齐”,是因为小白未经见,所以系以齐,不是当时窃入,所以记载为“入”,是直接列举的言辞。《谷梁传》说“厌恶他的非义”。赵氏说“入齐与纳纠是两件事,所以另起头而系以齐,也是不对的”。庄公讨伐齐国接纳子纠,不记载“齐纠”,为什么呢?承蒙上面讨伐齐国的文辞,所以不再记载“齐”,不是因为当立不立的义理。突回到郑国,与小白入于齐相同。《公羊传》说“归者出入无恶,入者出入恶”,而突说“归”,小白说“入”,那么《公羊传》的说法是不对的。宋人执祭仲,已经与他结盟立突了,已经有奉迎的人了,所以说“归”。鲁方接纳子纠,而桓公从莒先入,出其不意,所以说“入”。“曰归”那么郑自其家了,不必记载“郑”。

「曰入」则各国皆可入也,故必曰「齐小白」。不称公子,于时不必称公子也。赵子常曰「凡嗣君未逾年称子者,以其即柩前之位也」。子纠为鲁所纳,未入国,而小白已自莒先入,立▯襄公矣。战败鲁师,乃来脇杀子纠。子纠未尝一日立在丧之位,乃得称子,何也?凡争国公子,或称纳,或称归,或入,或出,皆去属,不以正不正。若纠与防菑、突、忽、覊、赤、小白、阳生之类皆是,则史固不得异文,何独于纠之纳与杀,而以嗣君在丧之号称之?此《春秋》特笔也。按《史记》,子纠母鲁女也,小白母卫女也,鲁女班当在卫女上,则纠贵应立。然以才则小白贤,以党则小白有国、髙为内主。论其事则子纠见杀,而小白成一匡天下之功。苟后世但以小白为贤为有功,而不知纠贵之应立,则自贤者必丑正,恃功者可夺嫡,斯有国者祸乱之原也。《春秋》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是故于纳纠称子,明其应立,以别于外纳不正,而后书。者,则纠与小白正不正之分,不辨而明矣。二传皆作「伐齐纳纠」。孔颖达曰:「今左氏定本,纠上有子字。盖唐初学者较定《春秋》古经,以正二传之失。」

译“曰入”意味着各国都可以进入,所以必须特指为“齐小白”。不称他为公子,是因为当时不必称公子。赵子常说:“凡是继位的君主在未满一年时称‘子’的,是因为他们处于灵柩前的位置。”子纠被鲁国接纳,尚未进入齐国,而小白已经先从莒国进入,立为国君(襄公)。小白打败了鲁国的军队,于是前来胁迫并杀死了子纠。子纠未曾有一天站在丧位之上,却能称“子”,这是为什么呢?凡是争夺君位的公子,有的称“纳”,有的称“归”,有的称“入”,有的称“出”,都去掉所属国名,不区分是否名正言顺。像子纠与卫国的州吁、突、忽、羁、赤,以及齐国的小白、阳生等人都是如此,那么史官本来就不应使用不同的文字,为何唯独在子纠被接纳和被杀时,用嗣君在丧位的称号来称呼他呢?这是《春秋》特有的笔法。查考《史记》,子纠的母亲是鲁国女子,小白的母亲是卫国女子,鲁国女子的地位应当在卫国女子之上,那么子纠身份尊贵应当继位。然而论才能,小白贤能;论党羽,小白有国氏、高氏作为内部主事。论结果,子纠被杀,而小白成就了匡正天下的功业。如果后世只因为小白贤能、有功,而不知道子纠因身份尊贵应当继位,那么自认为贤能的人必定会丑化正统,倚仗功劳的人就可以夺取嫡位,这就是国家祸乱的根源。《春秋》坚持道义而不谋求私利,阐明正道而不计较功利,因此在接纳子纠时称他为“子”,以表明他应当继位,从而区别于从外部接纳的不正之举,然后才记载。这样,子纠与小白谁正谁不正的区别,不辩自明。《左传》和《公羊传》都记载为“伐齐纳纠”。孔颖达说:“现在《左传》的定本中,‘纠’字上面有‘子’字。大概是唐初学者校定《春秋》古经,以纠正两传的失误。”

黄先生泽曰:宫闱之制,若非班序贵贱之分素定,则亦尝为乱阶。故何休立子之制,说《春秋》者决不可废也。盖古人立子论适,不论年,纵不是适,亦须母贵贱。如晋人欲立长君,选择羣公子,亦先论其母。今试立例以推之。谓如齐襄公是嫡长,嗣位;子纠是齐僖右媵之子,桓公却非两媵之数,乃是众妾之子。则桓公是簒。若襄公是右媵或左媵之子,而与子纠同母,桓母却是众妾,则桓公亦是簒。若子纠母是右媵,桓母是左媵,子纠于次亦应立。若子纠母是夫人娣侄,桓母却是两媵娣侄,则子纠亦应立。今更推未尽之说。谓如公子遂生称公子遂,死称仲遂,古人名字似此者不一。用此例之,则公子纠生则以鲁君故,单称纠;死称子纠者,是闵之而称子也。闵之而称子,亦所以见桓公不当杀紏是忍于贼害其同气。又设令子纠是弟,则以诸侯之制言之,兄杀弟,而弟乃是应立之子,则自应坐簒夺之罪。今止以死书字例言之,则纠之死是圣人所闵,杀纠者自应有罪。盖因争国而杀,纵不是簒,亦是夺。或问:何以分簒夺?曰:贵贱相去逺,而贱者乃立,则是簒。二传谓桓公簒是也。贵贱相去不逺,或两皆可立,而彊有力者得之,则是夺。伊川谓桓公以兄杀弟,亦其类也。所谓两皆可立者,谓子纠若是侄之子而年幼,桓公是娣之子而年长,则二人必争立,势无两全。王道修明之时,自应聴命于天子。天子既不能治诸侯,则强者必立,弱者必死。虽王制必行,而公义裁之,岂得无所曲直?设令子纠立而杀桓公,其罪亦然。故用伊川之说推之,桓公终不免罪,在王法所当黜。若以二传推之,则子纠长而贵,桓公是簒,无他说也。明者于此详而察之,而又有所悟焉,则圣人书法始明,而《论语》召忽、管仲之疑释然矣。

  秋七月丁酉▯齐襄公

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

时水名在今乐安县界,支流旱则涸,故曰干时。

  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

左氏言公防戎路传乗而归,公实在行。今书「及齐师」,不言公,以公败讳之也。又曰「蒙上公伐齐之文也」。虽然,若此战为复仇讨贼之举,即公败亦必重书「公伐齐」,以识欣喜慷慨之辞,与沙随之不得见,平丘之不得与争荣矣。必不以常事例也。胡氏曰:「能与仇战,虽败亦荣。」以败为荣,似非正义。黄楚望曰:「王师尚不讳败绩,鲁诸侯也,败绩亦安得不书?」

召忽之死,子路、子贡责备甚至。《家语》曰:“子纠未成为君,召忽未成为臣。”此二语记自夫子,足为千古定断。岂二子未之闻耶?黄楚望曰:夫子不责管仲以死者,盖公子无为君之道,师傅先君所托,不可纯以臣礼律之。有患难则相与周旋,既已宣力效劳,竭尽其节,而偶脱虎口者,则亦在所可恕,如管仲是也。得夫子之意矣。

  冬浚洙

姜廷善曰:「水经注曰:洙水出盖县西北,临乐山西,经新泰县西南,流于卞城,至鲁东北,流经孔里,此谓洙泗之间也。又曰:北为洙渎,南则泗水,二水交于鲁城东北十七里。自城北南经鲁城,西南流而东南入淮。今按:盖与新泰,鲁之北鄙,近齐者也。」

  春秋辩义卷五

<经部,春秋类,春秋辩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辩义卷六    明 卓尔康 撰

  庄公二

  丁酉○荘王十三年

十年○齐桓二,晋缗二十一,卫惠十六,蔡哀十一,郑厉十七,子仪十,曹荘十八,陈宣九,杞靖二十,宋闵八,秦武十四,楚文六。

  春王正月公败齐师于长勺

经不书齐伐鲁,公既败,齐又为鲁地,则齐之伐鲁不言可知也。

黄楚望曰:「胡子言齐师伐鲁,经不书伐,责鲁也。诈战曰败,兵刃相接以诈谋取胜,故书鲁为主,以责之。」泽谓:「桓公死于齐,荘公不能复讐;及讐恶贯盈,而死于弑,国内无主,而僖公之子纠逃难于鲁,鲁纳之,又不能集事。干时之败,狼狈而归,鲍叔帅师来脇,杀子纠,谲取管仲。当是时,鲁几于不能国矣。公若不败齐师于长

译黄先生泽说:宫廷的制度,如果不是班列次序、贵贱等级向来确定,那么也曾成为动乱的阶梯。所以何休确立立子的制度,解说《春秋》的人决不可废弃。大概古人立太子讲究嫡庶,不讲究年长年幼,纵然不是嫡出,也必须看母亲贵贱。比如晋国人想要立年长的君主,在众公子中选择,也先论其母。现在试着确立条例来推演。比如齐襄公是嫡长子,继承君位;子纠是齐僖公右媵的儿子,桓公却不是两媵(左媵、右媵)之列,而是众妾的儿子。那么桓公就是篡位。如果襄公是右媵或左媵的儿子,而与子纠同母,桓公的母亲却是众妾,那么桓公也是篡位。如果子纠的母亲是右媵,桓公的母亲是左媵,子纠按次序也应当被立。如果子纠的母亲是夫人的娣侄,桓公的母亲却是两媵的娣侄,那么子纠也应当被立。现在再推演未尽的说法。比如公子遂活着时称公子遂,死后称仲遂,古人名字像这样的不止一个。用这个条例来推演,那么公子纠活着时因为鲁君的缘故,单称纠;死后称子纠,是哀悯他而称子。哀悯他而称子,也是用来表明桓公不应当杀纠,这是残忍地杀害他的同胞兄弟。又假设子纠是弟弟,那么按诸侯的制度来说,哥哥杀弟弟,而弟弟却是应当被立的太子,那么自然应当判以篡夺的罪责。现在只从死后书写的字例来说,那么纠的死是圣人所哀悯的,杀纠的人自然应该有罪。大概因为争夺国家而杀人,纵然不是篡位,也是夺权。有人问:怎么区分篡位和夺权?回答说:贵贱相差很远,而卑贱者却即位,这就是篡位。《左传》《公羊传》说桓公篡位是对的。贵贱相差不远,或者两人都可以即位,而强大有力者得到它,这就是夺权。伊川说桓公以兄杀弟,也属于这一类。所谓两人都可以即位,是说子纠如果是侄的女儿所生而年幼,桓公是娣的女儿所生而年长,那么两人必然争夺君位,形势无法两全。王道修明的时候,自然应当听命于天子。天子既然不能治理诸侯,那么强者必然即位,弱者必然死亡。虽然王制必须实行,而公义裁断,难道没有是非曲直吗?假设子纠即位而杀桓公,其罪责也一样。所以用伊川的说法推演,桓公终究不免于罪,按王法应当废黜。如果用《左传》《公羊传》推演,那么子纠年长且尊贵,桓公就是篡位,没有别的说法了。明智的人在这里详细考察,而又有所领悟,那么圣人书法的意义才开始明白,而《论语》中关于召忽、管仲的疑惑也就释然了。

秋季七月丁酉日,齐襄公去世。

八月庚申日,与齐军在干时交战,我军大败。

干时是水名,在今乐安县界,支流在旱季就会干涸,所以叫干时。

九月,齐人捉住子纠并杀了他。

《左传》说鲁庄公在戎路车上换乘回国,庄公实际上在行军途中。现在史书只写“与齐军”,不写庄公,是为了避讳庄公战败。又说“是承接上文庄公伐齐的文意”。虽然如此,如果这场战争是复仇讨贼之举,即使庄公战败也必定着重书写“庄公伐齐”,以识别欣喜慷慨的言辞,与沙随之战不能相见、平丘之会不能参与争荣的情况不同了。必定不会用平常事例来对待。胡氏说:“能与仇敌作战,即使战败也是光荣。”以败为荣,似乎不是正义。黄楚望说:“周天子的军队尚且不避讳战败,鲁国是诸侯,战败又怎么能不记载呢?”

召忽的死,子路、子贡责备得很严厉。《家语》说:“子纠没有成为君主,召忽没有成为臣子。”这两句话出自孔子,足以作为千古定论。难道这两个人没有听说过吗?黄楚望说:孔子不责备管仲以死殉主,大概是因为公子没有为君之道,师傅是先君所托付,不能纯粹用臣子的礼节来约束他。有患难就一起周旋,既然已经出力效劳,竭尽忠节,而偶然从虎口中逃脱的,那么也是可以宽恕的,像管仲就是这样。这才符合孔子的本意。

冬季疏浚洙水。

姜廷善说:“《水经注》说:洙水发源于盖县西北,临乐山西,流经新泰县西南,流入卞城,到鲁国东北,流经孔里,这就是所说的洙泗之间。又说:北边是洙渎,南边是泗水,两水在鲁城东北十七里交汇。从城北向南流经鲁城,向西南流然后向东南流入淮河。现在考察:盖县与新泰县,是鲁国的北边边境,靠近齐国。”

《春秋辩义》卷五

<经部,春秋类,春秋辩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辩义》卷六 明 卓尔康 撰

庄公二年

丁酉日,周庄王十三年。

十年,齐桓公二年,晋缗公二十一年,卫惠公十六年,蔡哀侯十一年,郑厉公十七年,郑子仪十年,曹庄公十八年,陈宣公九年,杞靖公二十年,宋闵公八年,秦武公十四年,楚文公六年。

春季周历正月,庄公在长勺击败齐军。

经文不记载齐国攻打鲁国,庄公已经击败齐军,齐国又成为鲁国的土地,那么齐国攻打鲁国不言自明。

黄楚望说:“胡子说齐军攻打鲁国,经文不记载‘伐’,是责备鲁国。用诈术作战叫‘败’,兵器相接用诈谋取胜,所以记载鲁国为主,来责备它。”泽说:“桓公死在齐国,庄公不能复仇;等到仇敌罪恶积满,而死于弑君,国内没有君主,而僖公的儿子纠逃难到鲁国,鲁国接纳他,又不能成事。干时之战的失败,狼狈而归,鲍叔率领军队来胁迫,杀子纠,诡计夺取管仲。在这个时候,鲁国几乎不能存在了。庄公如果在长勺不击败齐军”